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星期一)9時2分至14時5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出席委員1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1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4時2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玉珍  賴惠員  羅美玲  黃世杰  張宏陸  沈發惠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湯蕙禎  管碧玲  吳琪銘  張其祿  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陳椒華  鍾佳濱  洪孟楷  邱顯智  蘇巧慧  趙正宇  洪申翰  李貴敏  吳斯懷  陳明文  高嘉瑜  孔文吉  何欣純  莊競程  廖婉汝  張育美  何志偉  劉世芳  陳雪生  蔡易餘  邱志偉  楊瓊瓔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法規會主任委員 林秀蓮    綜合業務處處長 嚴皙苓    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 蘇永富    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 譚宗保    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 陳盈蓉    財政主計金融處處長 王立群    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廖耀宗    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 吳靜如    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劉清芳    性別平等處處長 吳秀貞    新聞傳播處代理處長 邱兆平    資通安全處處長 簡宏偉    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黃俊泰    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吳武泰    公共關係處處長 莊麗蘭    秘書處處長 謝錫銘    人事處處長 陳昭欽    政風處處長 劉明武    主計處處長 呂秋香    資訊處處長 朱雨其    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蔡志宏    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 許 輔    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蔡培慧    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陳政聞    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洪宗楷    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許根尉    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翁明志    能源及減碳辦公室主任 蘇金勝    經貿談判辦公室執行秘書 蕭振榮    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 蔡佩玲 中央銀行會計處處長 郭淑蕙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惠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5案。 (一)行政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災害防救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聯合服務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5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 二、審查行政院「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2案。 (一)審查行政院函送該院108年第2季及修正後之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 (二)審查行政院函送該院108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本次會議由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報告後,委員陳玉珍、賴惠員、羅美玲、黃世杰、王美惠、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沈發惠、湯蕙禎、管碧玲、吳琪銘、張其祿、葉毓蘭、林思銘、林文瑞、曾銘宗、陳椒華、鍾佳濱、邱顯智、洪孟楷、劉世芳、陳明文、孔文吉等23人提出質詢,分別由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及所屬予以答復;另有委員湯蕙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綜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行政院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110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審查結果: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4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9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120萬6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3億0,575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2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443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五十,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一)行政院110年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編列443萬8千元,與109年度相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應盡量減少出國行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施政及法制業務」、「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災害防救業務」、「性別平等業務」、「消保及食安業務」、「新聞傳播業務」等各目,行政院為精進各項業務,規劃派員出國進行考察、訪問及參加定期會議,計23項計畫,共編列443萬8千元。惟考量世界各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據我國公共衛生專家陳建仁表示,儘管疫苗普及接種且具抗體後才可能解封,我國最快亦須等到110年年中才可能完成條件。為保障我國疫情控制得宜及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國際疫情嚴峻狀況趨緩後,出國人員備妥防疫計畫及相關設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23項,編列443萬8千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24日已造成近6,0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40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仍針對本次疫情將全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設為最高等級。因此,應先確認110年出國計畫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四)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443萬8千元,係為考察外國施政、法制、災害防救等業務,並參加定期國際會議以深化我國國際交流與合作。鑑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尚未趨緩,近來各國又爆發第二波疫情,可見110年度是否得以如期照計畫出國仍屬未知。為撙節預算,並保留行政院進行國際交流參訪之能量,以做為我國施政之借鏡,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確定之出國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五)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其中「派員出國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78萬1千元,辦理派員參加第四屆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國際飛安調查員協會年會、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或亞洲公司治理論壇之國際金融會議、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7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7次締約國會議、考察選舉假訊息防制機制與實務、日本地域活力與區域均衡發展之政策及作法等工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考察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六)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其中「派員出國計畫」編列78萬1千元,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至110年第2季前,可能未見趨緩,為有效撙節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緩和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項下「派員出國計畫」編列78萬1千元,為在國家重大政策及施政作為,促使民眾了解施政方向,審議法規及研提之法治意見,行政院長期辦理派員出國參與國際會議及考察,惟109年度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業務,且110年度國際疫情尚未見趨緩之跡象,建議以線上方式交流較為妥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八)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派員出國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78萬1千元,預計派員前往比利時、澳洲、日本等國參加會議論壇,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九)因考量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舊嚴峻,仍不宜出國考察,爰凍結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派員出國計畫」關於「派員參加第四屆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國際飛安調查員協會年會、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或亞洲公司治理論壇之國際金融會議、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7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7次締約國會議、考察選舉假訊息防制機制與實務、日本地域活力與區域均衡發展之政策及作法等所需國外旅費」及其相關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因考量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舊嚴峻,目前仍不宜出國考察,爰凍結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項下「科技發展企劃及行政工作維持」關於「派員出國訪問推動科技發展計畫國外旅費」及其相關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3,979萬3千元,項下「科技發展企劃及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43萬2千元,辦理派員出國訪問推動科技發展計畫。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3,979萬3千元,項下「國外旅費」編列43萬2千元,惟109年度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改以線上方式交流較為妥適,且110年度國際疫情似尚未見趨緩之跡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項下「科技發展企劃及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482萬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3萬2千元,預計派員前往美國、日本等國推動科技交流業務,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國際疫情舒緩後,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因考量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然嚴峻,仍不宜出國考察,爰凍結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關於派員參加臺美安全對話會議、國土安全合作會議及APEC反恐工作小組會議等所需國外旅費63萬1千元;派員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TEL)會議、關鍵資訊基礎建設防護議題(MERIDIAN)會議、臺美安全對話會議、國際資訊安全(DEFCON)及黑帽駭客(BLACK HAT)會議等所需國外旅費與其相關預算。俟行政院待國際疫情舒緩後,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16萬8千元,惟109年度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以線上方式交流較為妥適,110年度國際疫情恐有升溫之跡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六)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項下「國土安全規劃」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63萬1千元,辦理派員參加臺美安全對話會議、國土安全合作會議及APEC反恐工作小組會議等工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國土安全規劃」編列450萬9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63萬1千元,預計派員前往美國進行安全反恐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八)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項下「資通安全業務」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53萬7千元,辦理派員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TEL)會議、關鍵資訊基礎建設防護議題(MERIDIAN)會議、臺美安全對話會議、國際資訊安全(DEFCON)及黑帽駭客(BLACK HAT)會議等工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九)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編列331萬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53萬7千元,預計派員前往國外進行資訊安全防護等議題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十)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824萬5千元,項下「國外旅費」編列50萬1千元,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改以線上方式交流較為妥適,況且110年度國際疫情似未見趨緩之跡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824萬5千元,項下「全國災害防救業務推展」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50萬1千元,辦理派員出席日本災害防救交流會議與演習、臺歐盟災害防救業務交流合作相關會議及赴美考察新興科技應用於災害防救業務等工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項下「全國災害防救業務推展」編列628萬9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50萬1千元,預計派員前往國外進行防災業務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423萬2千元,項下「性別平等推廣及發展工作」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47萬5千元,辦理派員參加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相關會議或其他國際會議、參加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及其他性別平權會議等工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四)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項下「性別平等推廣及發展工作」編列800萬7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7萬5千元,預計派員前往國外進行性別議題倡議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五)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項下「國外旅費」編列95萬1千元,惟109年度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改以線上方式交流較為妥適,且110年度國際疫情似未見趨緩之跡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廿六)因考量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舊嚴峻,目前出國考察仍不為宜,爰凍結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業務」關於「參加國際消費者保護執行網絡、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及其他消費者保護相關國際或雙邊會議所需國外旅費」及「食品安全業務」關於「派員參加歐洲或美國食品安全相關科學研討會所需國外旅費」及其相關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項下「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業務」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70萬1千元,辦理參加國際消費者保護執行網絡、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及其他消費者保護相關國際或雙邊會議等工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八)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業務」編列417萬9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70萬1千元,預計派員前往國外進行消費者保護業務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九)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項下「食品安全業務」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25萬元,辦理派員參加歐洲或美國食品安全相關科學研討會等工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三十)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編列240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25萬元,預計派員前往國外進行食品安全科學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858萬元,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13萬元,辦理配合府院相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等出訪及參與國際活動新聞聯繫等工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卅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858萬元,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3萬元,惟109年度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改以線上方式交流較為妥適,且110年度國際疫情似未見趨緩之跡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4,423萬3千元,凍結74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8億6,836萬1千元,該計畫工作屬一般行政幕僚作業,行政院期許能發揮合作及服務精神、提高工作效率。行政院被質疑未依法召開定期會議,掀起網路社群輿論戰,行政院幕僚被發現製作攻擊在野黨之文宣圖卡,此舉嚴重違反行政中立,運用國家資源打擊異己,絕非行政院幕僚所應有之作為,為提高行政院人員工作專業度,人員之雇用能更加嚴謹,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徹底檢討相關作為,擬定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二)內政部107年4月24日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之17名聲請人外,另包含99年以前警察三等特考而未受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得以補訓者,內政部調查有受訓意願者高達4,623人;惟按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警佐四類有巡官資格者自107年至目前為止,已完成分發者僅有133人,已完成受訓尚未獲分發巡官職務者尚有1,508名。由於內政部警政署未規劃掌握相應職缺供分發巡官職務,導致完訓人員分發遙遙無期,影響正常陞遷管道及士氣。 經查內政部警政署「改善地方警察機關職位結構」規劃增置第九序列職務員額,預計增設巡官、偵查員共計1,287名,可紓解補訓而未派巡官職務者之人事作業壓力,依據109年11月3日警政署回復資料,上述增列員額尚有桃園市、臺南市、雲林縣等警察局未完成回報警政署作業。上述規劃雖能部份解決問題,然而警政署完成規劃後,尚待各地方政府完成行政、立法相關法制作業,並報內政部、銓敘部等有關機關核准,要能完全解決問題,仍需積極推動。 此問題係與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總處、考試院銓敘部等有關機關之協商有關,需行政院院本部層級積極協助,盤點配套措施及應修正之法令,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三)政府為落實對警、消等危勞公務員照顧之美意,訂有「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以下稱方案)」,肆、一、(二)之適用對象並包含「……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惟內政部移民署亦有許多執行警察職務者,方案陸、二、經費編列部分卻不含內政部移民署,致未將移民署相關人員列入適用對象,應予檢討。再者,依據方案肆、二、(一)之照護項目,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就醫時,得全免掛號費,惟於非上述醫療機構就醫則仍需支付掛號費,產生不平等之現象,亦應改進。查內政部已於108年10月21日函報行政院秘書長,建請將移民署納入方案,並於通盤檢討時研議,因此,請行政院儘速研議納入。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對象及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四)有鑑於近年來因思覺失調傷人致人死傷案件迭有發生,如108年7月一思覺失調患者持刀刺傷鐵路警察人員致死事件猶然在目。由歐美經驗得知,歐美國家建立「精神病患危機處理小組」(CIT, Crisis Intervention Team)以應變社區精神疾病患者各項社會事件,該計畫透過訓練警察人員以協助社區處理精神病患案件,因此危機處理小組(CIT)之運作必須建立警察人員、精神醫療機構、病患、以及其家屬等四方合作之夥伴關係。 我國目前由衛生福利部草擬「危機處理小組」機制,接到因思覺失調者緊急事件通報時,由衛政、警政的一同配合辦理。因事涉跨部會協調,行政院應規劃相關政策,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規劃教育訓練計畫,以提供員警辦案技能及避免死傷事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五)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職務官舍10戶管理費66萬6千元、承德官舍2戶管理費14萬4千元與機關宿舍養護費15萬3千元。經查,行政院首長宿舍14戶部分,108年底止未入住戶數4戶(閒置比率28.57%),109年8月底止仍為4戶(閒置比率28.57%);另單房間職務宿舍部分,108年底止23戶中未入住戶數10戶(閒置比率43.48%),109年8月底止23戶中未入住戶數仍為10戶(閒置比率43.48%),閒置情形偏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提升宿舍使用效能及效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六)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4,423萬3千元,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7,379萬2千元,為維修辦公室房屋與職務宿舍,改善漏水、鋪設屋頂及其他一次性整修工程,行政院辦理老舊房舍養護,近年養護決算經費顯有攀升,110年度預算費用為280萬元,惟首長宿舍及單房間職務宿舍閒置比例過多,未有效運用空間卻持續增加修繕費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著實編列需求及提升有效利用空間管理效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7,379萬2千元,其中職務官舍10戶管理費及承德官舍2戶管理費共計編列81萬元,機關宿舍養護費共15萬3千元。經查105至109年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之執行情形,其中公共管理費連續5年執行數偏低,經查係部分宿舍有閒置情形,故預算執行率逐年遞減,108年公共管理費預算81萬元,決算數60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約74%。而相關宿舍之養護費則是每年超支,係老舊屋齡宿舍有相關養護費用支出之必要,108年預算16萬8千元,決算數高達98萬9千元。可見修繕之養護費大於公共管理費之需求。 鑑於老舊屋齡宿舍支出相關養護費用實有其必要性,行政院應覈實編列經費需求,並改善預算超支情形。此外,部分首長宿舍及單房間職務宿舍有閒置情形,導致使用管理上容有提升空間,應積極改善以增進公產管理效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宿舍公共管理費及養護費之覈實編列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八)行政院發言人於109年11月12日召開記者會,直指臺北市牛肉麵節冠軍使用含有萊克多巴胺之牛肉並公開批評臺北市政府,引起社會不滿,事後,行政院發言人為表示歉意,竟利用國家公帑購買該受害牛肉麵店家之產品而非自費購買,令人質疑特別費使用情形是否有違法或濫用。 立法院各委員會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立法院為憲法所賦予之上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然行政院秘書長、發言人等雖非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惟仍屬憲法第67條第2項所規定之政府人員,要無疑義渠等之職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行政院秘書長、發言人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然行政院多次受立法院邀請備詢,均拒絕列席,實屬藐視國會。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提出精進作為並就特別費使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九)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業務費─特別費」編列476萬8千元,其中包含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副秘書長之特別費。行政院前發言人為替自身的失言風波止血,對外宣稱其自掏腰包購買被影響商家之商品,購買時卻打上行政院之統一編號,外界質疑此舉假公濟私,再次影響行政院形象。為促使特別費能有更為妥善之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張其祿  林思銘 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4,423萬3千元,凍結26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明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 然而,從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承諾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迄今已經4年多,行政院迄今為止均未將該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明顯與蔡總統與行政院的承諾有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原住民族相關政策及法案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張其祿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明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然而,從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承諾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至立法院迄今已經4年多,行政院迄今為止均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明顯與蔡總統的承諾有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張其祿 四、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然綜觀本國現行法律體系,不僅落後於歐美國家,長久以來防弊重於興利,社會快速變遷情形下,也造成法律落後於社會,無法防患於未然。為使立法作業符合社會需求,避免立法院苦等行政院對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將「實價登錄地政三法」、「海洋三法」、「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以及保護港人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立法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我國每年交通意外事故損失重大,108年肇事34萬1,972件;死亡2,865人;受傷45萬5,400人。歷年死傷相差無幾,亦產生巨額財務損失,根據交通部109年運輸政策白皮書每年因交通事故傷亡人數仍約40萬人,估計社會成本超過新台幣5千億元,約占我國107年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以道路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轉換為每10萬人口死亡率後為11.79,與OECD國家進行國際比較。107年我國名次低於美國接近於牙買加,與大多數發達國家仍有相當差距。顯示我國仍有相當大改善的空間。鄰近東亞發達國家,面對類似我國的地狹人稠與高度城市化,韓國僅約8.1,日本更只有3.5,顯見相較國際標準及比較相近城市環境下,我國國民面對極大且不合理之交通風險。復查交通安全改善,依交通3E政策之邏輯,交通問題解決有賴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三者皆需通力協作,因此交通安全改善涉及交通部、內政部與教育部等,如交通法規修改、交通道路設計改善與國中小之交通安全教育。再查國際交通安全改革,日本自民間提出交通戰爭之概念後,大力推動改善交通之相關法制及組織改造對策,提出道路交通法與日本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從法制面對交通問題提出全面改革,又英國經驗指出,實施全國10大危險路口與路段的改造補助計畫,對改善路口安全有相當幫助等。對此為改善國民安全目的,督促跨部會之政策、法治及制度改造,行政院責無旁貸。 是以,行政院於110年度預計辦理「施政及法制業務」,應具體參考日本等各國交通改革法制與制度改革,督促交通部、內政部與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積極提出必要之改革措施,以維護國民生命安全與提供安全交通環境之目的,並積極促請各地方政府辦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相關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有關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應由行政院或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依據同法第30條,地方之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由行政院、各該中央主管機關……等函告無效。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重大之地方立法權與中央之衝突,諸如地方政府禁設電子遊戲業、地方禁用生煤火力發電、地方規定萊豬零檢出等,均引發重大爭議,始終缺乏明確可資遵循之法治標準,而屢生中央侵犯地方自治權之控訴。尤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38號發布以來,地方自治條例是否牴觸中央法規,應以據以核定或函告無效之中央法規,係屬最低標準規定或最高標準規定為判斷,然而個別專業法律認定屬於何者,人云亦云爭論不休。請行政院院本部整理有關司法裁判、學者見解等,提供簡明易懂之判斷標準,以協助地方自治權順暢發展,供院本部、各該中央主管機關等函告地方法規無效或不予備查時,標準明確一致,並消除外界因人設事之質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四)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要求相關機關針對警察、消防人員……等24小時勤務之特殊公務人員,其健康權及超勤補償費,做框架性規範之修法。惟此項業務自上述解釋發布後,僅由考試院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承辦,相關修法能否深入警察、消防、移民、海巡、空總的特殊勤務公務人員之實際需要,不無疑問。行政院應積極追蹤研究該案進度,並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確保修法結果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行政院應督導上述特殊勤務機關,掌握業務所屬之特定職業健康風險,做到風險之識別、預防、檢討。 另警察人員勤務班表每日日勤、夜勤、深夜勤更迭替換,作息不規律,加以各班間休息、睡眠時間不充足,員警無法調整恢復體力,長期以往嚴重損及員警的健康,導致員警身心俱疲易罹患各種疾病,造成猝死案件頻傳,警察人員勤務雖需24小時不中斷,但是輪值排班亦應有規律性,讓生理都得以調整,不致生理時鐘紊亂影響健康,實應參考大型醫療院所之護理人員在一定期間內固定值日勤、夜勤或深夜勤,或研擬合理之勤務基準表,以助基層員警身心健康。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五)警察機關基於行政一體之機能,提供其他機關職務協助,為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執行法第6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所明定,即為俗稱之協辦業務。惟上述法律規定職務協助應有「個案性」、「輔助性」與「臨時性」,請求機關本身無從制止、排除危害為限,並且原則上應以書面請求、請求協助機關應負擔費用。然現行法令明訂以警察機關或類似用語應提供職務協助者,高達186種,實務上書面請求之方式經常未履行,且費用亦未由請求機關負擔。法規面及實務上程序之不完備,導致警察機關執行非本業之協辦業務過多,造成警力無法專注用於核心之治安維持功能。行政院應定期檢視各項警察提供職務協助業務之必要性、確保請求機關書面請求、費用負擔之落實,因此案涉及機關之間聯繫協調,亟需行政院層級積極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六)我國當前已進入高齡化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4年將進入20.1%超過470萬高齡者的超高齡社會,伴隨而來的是行動不便者的無障礙環境用路需求,然我國當前無障礙用路環境極端不足,當前雖以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規範,但道路之人行道乃至無障礙用路環境極為短缺,此現象對我國無論一般成年者、高齡者、幼童與身心障礙人士帶來極大用路挑戰。根據康健雜誌106年調查,行人最頭痛路況排行中,對一般行人最大的挑戰是沒有人行道(44.8%)、人行道凹凸不平容易跌倒(36.8%)、汽機車搶道違停(36.6%)、騎樓攤販雜物(33.5%)。最希望改善項目亦是前者幾項。雖然當前如臺北市已逐步推動標線型人行道,但對解決行動不便者或高齡者仍有相當不足之處,而近年行人死亡人數由106年381人增加至108年458人,顯見改善行人用路空間的急迫性。復查交通部運輸政策白皮書總體交通事故死傷統計顯示,以年齡段區分我國交通意外死亡分布集高度中在24歲以下,另一高峰為65歲以上老年人,交通意外死傷加劇少子化衝擊,讓高齡者難以終老,高齡者交通安全除行人安全外,尚且還有駕駛安全問題,因認知功能等因素而有所影響。根據交通3E政策,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三者皆需通力協作,方可有效改善交通安全。 是以,行政院於110年度預計辦理「施政及法制業務」,應督促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提出以人為本的交通模式,改善人行道之無障礙用路環境,尤其是高齡者之相關交通安全設計,檢討當前各道路人行道與無障礙設施不足,明定改善政策目標評估與規劃,於醫療院所、長期照護機構、老人養護及老化程度較高之地區,通盤檢討高齡行人通行規劃等問題,以促成國民行人用路安全與供應無障礙設施之目的,並應積極檢討各地方政府改善辦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危機,行政院於107年核定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並請各級行政機關戮力建構友善生育及托育環境。查經濟部業於109年9月9日函釋部分工業園區開放設置托嬰中心,惟仍未針對相關法規進行修正。為使少子女化對策益臻完善及周全,落實我國支持育齡家庭家長作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確實督導經濟部檢討相關法規是否修正,並於法規檢討完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八)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銀行、財政部等部會高度關注高房價,作為房地產主管機關的內政部也將研議配套措施,「實價登錄2.0」近期將送行政院審議,力求讓房價揭露落實到每個門牌,及預售屋第一次交易即申報,希望揭露即時透明,作為抑制房價炒作的工具,落實居住正義。另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備詢承諾,會在一定期間完成實價登錄2.0修法作業並於立法院的第二會期送審。然而目前相關涉及居住正義及實價登錄2.0之法規,如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仍未有相關提案送交立法院送審,行政院應要求其權責機關加速進行法規擬定並且全面盤點相關法規是否同步修正,並且儘速審議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議,以期盡速落實國民期盼的居住正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九)經查勞工保險於106年首次出現收支逆差,而此現象將於未來我國高齡人口成長而使財政狀況更形惡化,民國100年請領人數為18萬人,至民國108年135萬人,依據不同推估,破產年分估計大致落於6年之間,然勞工保險對我國國民之老年經濟安全至關重要,而改革方案至今未見提出,改革時間所剩無幾,行政部門改革怠惰將導致勞工保險必然破產。復查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單位預算案時作成決議(七),已明確指出此問題之嚴重性,並要求相關報告及作為,然勞動部至今未見有效之積極作為,並造成廣大民眾恐慌與社會動盪,顯然行政院有加強監督之必要。 是以,行政院應提出針對勞動部之積極督導與改善措施、可行之財務方案以及明確之改革時程,妥為規劃,以改善我國勞工保險破產之潛在困境,提出勞工相關老年經濟安全評估及改善方案,並為避免民眾恐慌應給予適當財源支持勞工保險使之穩定。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我國各行政機關廳舍面臨設備老舊,相當數量屬民國50至70年代間所興建完工,距今屋齡達50年不等者甚多,且用地多為都市核心地段,雖經耐震評估等措施介入,但其廳舍破敗老舊與都市土地使用不經濟、欠缺都市防災考量,影響人民及國際觀感,以及市民生活空間,且廳舍空間因早期規劃,不符當前行政機關所需,以致需要依賴租賃或是各種空間取得方式拆分行政單位,導致行政及土地使用效能不彰。復查我國都市更新推動牛步,全國各地均有30年以上之老屋,平均值達48.11%,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09年6月底計有核准793件,而且實施高度集中於六都,計705件、占核准案件量89.9%。其餘都市更新推動至今則是每年約40件,對比全台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23萬餘件,數量極為有限,因此如何透過指標性公辦都市更新取得國民對都市更新推動之認同、促使都市更新推動跨出六都並改善國民環境至關重要。再查新北市辦理之新店行政園區公辦都市更新案等案,取得良好都市更新成效,帶動都市環境改善,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創造公共土地之多元利用價值。 是以,行政院應提出具體實施措施,並借鏡雙北經驗,於將來都市更新推動策略妥為規劃,優先考量與評估各部會老舊辦公廳舍為推動都市更新標的,並加以整合實施,以促成都市更新政策施行,提升國民利益及都市安全、且改善市容提升城市美學,並優化辦公廳舍土地與空間使用效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一)新北市五泰輕軌可行性研究交通部109年3月31日通過審查,並於7月2日轉陳報告至行政院,惟行政院9月21日以「應俟機場捷運增設A5a站之可行性研究案核定後,五泰輕軌再報院核處」函退交通部。八里輕軌計畫可行性研究交通部108年12月11日通過審查,並於109年5月8日轉陳報告至行政院,惟行政院8月6日以「八里輕軌於淡江大橋分攤款疑義」函退交通部。交通部應積極協助地方縣市推動都市捷運建設,以期早日提供民眾便捷之交通,對於行政院之審核意見,交通部應協同新北市政府充分向行政院說明並提報行政院,以期早日獲核定。惟除新北市該案外,尚且有臺北市民生汐止線、新北市八里輕軌、臺中市綠線延伸段等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受交通部延宕,此等情況嚴重拖延國家前瞻基礎建設之推動執行,影響地方發展及全民福祉,傷害國家競爭力,追根究柢,細查此等現象具普遍性,實屬行政院怠惰與督導不力所致,以致交通部等部會延宕國家重大建設,拖延地方發展。 是以,行政院應積極督導交通部,並給予地方政府積極協助,必要時應就相關法制或流程予以優化,增進計畫審核與相關建設之實施效率,以利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等重大地方交通建設順利推展,行政院應就整體前瞻基礎建設及相關之軌道建設審核改善與地方輔助措施、對交通部積極督導作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項下「政策及法案之研審」之「業務費」編列92萬8千元,辦理各項政策及法案之研審。根據行政院提供資料,近兩年(107年11月4日至今),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僅於107年12月27日與108年6月17日分別召開兩次會議,此後至今,已逾1年又4個月未再開會,顯與設置要點不符,致使新住民相關事務未能透過協調會報有所進展。 再者,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第二屆委員任期已於108年6月24日任期屆滿,第三屆委員實應就任1年有餘,但至今仍未聞新任委員履新。據此,請行政院就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工作進行檢討,相關會議規劃允宜改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三)我國各類違章違建廠房猖獗,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農地違章工廠便達到13萬間以上,佔據農地近1.4萬公頃,都市鄰近地區亦有各種違規廠房。此等廠房不僅未通過消防檢驗,其消防救災道路與防災水源亦有所侷限,易產生都市消防安全疑慮,如爆炸與延燒問題;救災過程易因欠缺防火建材、合格防火門、逃生出口與相關消防設備所致,產生各類鐵皮塌陷、閃燃與氣爆危機,更造成消防弟兄無謂犧牲。近年來此類違章廠房火災難以盡數,如104年新屋違章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消防弟兄犧牲,108年臺中大雅違建工廠大火,造成2名消防弟兄犧牲等。歸根究底,此類問題因事涉不同部會及機關,如內政部、經濟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導致行政監管之不利,實屬行政院長期監督不周所致,而火災風險卻由全民與消防弟兄承擔。是以,行政院應提出具體政策規劃、監督與民眾檢舉措施,積極拆除違法違建廠房,優先考量鄰近都市人口密集地區,或高災害風險之違建標的,以促成國民生命與消防安全,有效降低違章廠房所造成的災害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四)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項下「政策及法案之研審」之「業務費」編列92萬8千元,辦理各項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臺灣作為擁有400年史之移民社會,時至今日,新住民已達56萬人,若加上40萬餘新住民二代,新住民族群有高達將近100萬人口之譜,對臺灣社會、經濟、文化等層面影響力皆持續增長。然行政院相關政策及法案研析預算編列,尚未將新住民納政策研析範疇,允宜改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五、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3,97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3,979萬3千元。經查:蔡政府積極推動我國太空科技發展,行政院108年向媒體表示110年將成立「國家級設計研究院」,將設計力引入產業,納為國家重要戰略,甚至要求做好「人、地、法、媒」4面向,鼓勵相關部會致力科技創新。然而,科技會報上一次召開日期為108年11月4日,已近6個月未召開,口惠而不實之消極態度令人不解。此外,科技部「太空法草案」預告後,該部向媒體指出擬調高國家太空中心層級,主管機關應為行政院。為避免預算浮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3,979萬3千元。請行政院協調相關部會運用新興科技推動無人載具執行勤務時,同步督請相關部會研議運用無人載具推動公務之行為規範,以釐清各部會相關權責及保障民眾相關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依「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科技會報應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然至109年10月止,距上一場科技會報(108年11月4日)以逾10個月未召開,有不符「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之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科技會報延宕召開一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六、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為督導、協調及考核各部會反恐怖行動計劃,推動演習驗證個應變計劃,整合中央部會資源,精進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強化國境防護能力、強化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行政院於108年訂定「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惟部分地方機關與學校等公家單位,時見採用中國品牌資通訊設備,造成國家資訊安全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改善各機關採購國產資通訊設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查我國政府機關近5年發生數起民眾個人資料外洩及戶政系統當機等情形,為確實提升我國政府機關相關資通安全維護及管理品質,保障民眾權益,行政院應督導各機關落實資通安全維護及管理相關作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編列331萬元。根據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統計資料,政府機關資安事件自107年至109年7月,「非法入侵」共723件,「網頁攻擊」335件,「設備問題」88件,「阻斷攻擊」15件,「其他」544件。而根據資安事件影響分級,依「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個面向分為四級。最嚴重四級事件為0,78件屬三級事件,包含臺北市衛生局民眾個資外洩、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遭植入勒索病毒等,186件為二級,1,445件為一級事件。由以上數據顯見國內資安問題存有極大漏洞,為促使行政院積極改善資安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擬定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四)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編列331萬元,係為資通安全處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相關規範之研議、協調推動等業務。 按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行政院原定應於108年7月發布「危害國家資安產品清單」,惟至今仍未有結論。經查行政院表示,主要是因為美中貿易戰持續,美國對於中國的管制清單仍有變化,我國需與其他大國同步,因此尚在討論中,目前已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以客觀並採用共識決方式審定廠商清單。 鑑於中國資通訊設備頻傳資安疑慮,政府除了擴大禁止公務機關採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中國產品,亦提出規劃將海康威視、華為、中興通訊等廠商列入禁止採購名單。為強化我國資通安全防護能量,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盡速擬定危害國家資安產品清單,並督促地方政府機關儘速汰除及更新相關資通訊設備,以強化我國資通安全產品使用管理機制。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危害資安產品廠商清單評估作業之時程,提出檢討與具體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五)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應以每半年召開1次為原則。然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連年召開之日期經常時隔逾半年,有不符「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之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延宕召開一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六)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計畫內容包括辦理資安長、資安法規推廣及資通安全策略會議、重大計畫研議、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專案指導、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及資安服務團體,以及辦理資通安全攻防演練、資安稽核等;其中資安稽核並於每一年度提出報告,公告各級機關受每2年一度例行之一般稽核之結果與評分,顯有督導與協助之責。 惟查107、108年已公布之公務機關稽核概況報告,不僅未公告機關之名稱,且僅公告稽查之總評分,而未公告依各項稽查標準之評分與缺失原由,顯失粗略;次查,包括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等政府機關均戮力推動智慧政府行動計畫各項創新服務,包括開放資料(Open Data)、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W FidO)以及數位身分證(New eID)等相關資訊系統規劃,均牽涉資安疑慮,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尚未於一般稽核或專案稽查公告之,資安稽核爰有再精進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行政院為因應各國疫情及人員搜救等業務,於財政部、內政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部會所屬機關下編有工作犬隻隊。過去亦曾未確實照顧工作犬隻,致深刻影響工作犬隻健康之情形。經檢視各部會110年度預算書,除財政部及海洋委員會編有年度預算,餘均未明列預算編列項目、基準及額度,且各該機關預算編列情形與所供實際預算核有不符;又部分部會尚未確立工作犬隻運用計畫。為明確我國政府運用工作犬隻預算情形及照顧工作犬隻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儘速盤點及釐清各部會運用工作犬隻之預算編列項目、基準及額度,工作犬隻運用及推動計畫,及犬隻照顧權益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0年度偵搜犬預算編列表 序號 海巡署110年度預算書 海巡署2020/11/13提供資料 預算差額 預算項目 預算額度 預算項目 預算額度 1 偵搜犬飼料及用品 95萬4千元 犬隻及領犬員用品 152萬1千元 -56萬7千元 2 偵搜犬醫療(含人員體檢等各項目) 999萬7千元 犬隻保健醫療 104萬1千元 895萬6千元 3 偵搜犬訓練費 19萬6千元 專業教官鐘點費 69萬1千元 -49萬5千元 4 總計 1,114萬7千元 總計 325萬3千元 789萬4千元 資料來源:海巡署110年度預算書 財政部關務署110年度緝毒犬業務預算編列彙整表 序號 預算項目 預算說明 預算額度 備註 1 教育訓練 緝毒犬培訓中心人員出國訓練費 145千元 2 土地租金 逾期庫、私貨倉庫及緝毒犬管理中心土地4,436平方公尺之租金 7,965千元 **財政部關務署提供資料未列 3 其他業務租金 租用4輛公務車供各關緝毒犬管理中心使用之年需租金 511千元 **預算書未明列水費及電費 4 稅捐及規費 1.緝毒犬業務用車22輛牌照稅204千元 2.緝毒犬業務用車22輛燃料使用費137千元 341千元 **車輛數量與第80頁至第81頁名單不符,名單只有21輛 5 保險費 緝毒犬業務用車22輛保費 131千元 **車輛數量與第80頁至第81頁名單不符,名單只有21輛 6 物品費 1.緝毒犬培訓中心運犬車後座載物平臺改裝費300千元 2.緝毒犬業務用車22輛油料費913千元 1,213千元 **車輛數量與第80頁至第81頁名單不符,名單只有21輛 7 一般事務費 1.緝毒犬管理中心保全警衛勤務安全服務費4,137千元 2.緝毒犬管理中心清潔費1,186千元 3.緝毒犬協助查緝年需飼料、醫療、訓練等相關經費4,936千元 4.緝毒犬培訓中心年需清潔費2,630千元、保全費1,698千元,共4,328千元 14,587千元 8 房屋建築養護費 緝毒犬培訓中心鐵絲圍籬、犬舍及活動場修繕費 1,000千元 9 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 緝毒犬培訓中心機電、消防及訓練等設施維修費 82千元 10 運輸設備費 汰換逾使用年限且車況不良運犬車2輛經費 2,073千元 總計 28,048千元 財政部關務署20201123提供資料110年度預算數為22,329千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110年度預算書第51頁至第59頁、第80頁及第81頁。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經查:蔡政府未與民眾充分溝通,慌忙提出檢驗標準及標示措施,導致中央與地方不同調。為保障民眾食安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410萬8千元,主要為負責消保及食安政策業務之推動。惟109年既明知要推動萊豬進口,卻未召開任何一次食安會報,顯有預算執行不力之虞,且109年度上半年亦有高達180萬以上的已分配尚未執行預算數,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針對「食安業務預算執行」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為維護民眾食用安全環境,持續精進落實食安五環各項推動政策,食安風險預警與聯合稽查制度、整合運用食品源資訊等,行政院辦理食品安全強化政策、核議食品安全重大計畫,且追蹤並協調部會辦理。惟110年度實施相關行政命令,規範進口肉品標示管理措施及必須推動溯源在地食材政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中央地方權責機關統合及加強相關應變管理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四)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要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應以每月召開1次為原則。該會過去多以相隔2個月召開會議;然109年已召開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之日期分別為2月6日及10月12日,兩者時隔8個月才召開,間隔時間已逾半年之久,有不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要點」之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消費者保護會延宕召開一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五)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09年8月28日記者會宣布從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之美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美國牛肉進口,相關部會業已進行相關命令之修訂,對於關乎民生重大之問題,於政府決策前竟無任何之溝通,亦未提報行政院食安會報討論。為維護民眾食品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張其祿 八、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858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858萬元,因行政院豢養小編群於上班時間製作梗圖、汙衊在野黨,公器私用、黨國不分,莫此為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858萬元,該計畫負責行政院的新聞發布、政策宣傳、形象推廣等公共關係工作,並支援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前發言人屢屢失言且行為失當,飽受社會大眾非議,顯見新聞傳播功能已嚴重失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三)行政院發言體系近期發生許多問題,如發言人對外發表不適當發言損及民眾權益,以及幕僚製作有政治攻擊意味的圖卡,並提供給執政黨相關立委或網軍使用等有違背行政中立之虞。綜上,顯見行政院發言體系之業務內容及定位實有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盤整發言體系之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四)行政院前發言人109年11月12日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上,因其不專業而發表不適當的論述,除造成行政院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等權責機關之論述不一致之外,且有關萊劑美豬的9項行政命令仍在立法院審查中,尚未開始施行,行政院欲對外說明肉品符合標準之規範也未確定,此言論並不洽當;再者,民間牛肉麵店家因其失言而遭受損害,侵害到人民權益。綜上,顯見行政院發言體系人員之專業性及其錄取審核標準實有疑慮,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秉持公正中立的立場,發言人代表行政院對外發布消息則更應該如此。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積極進行內部調查及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五)有鑑於行政院前發言人丁怡銘於行政院記者會中表示,2020臺北牛肉麵節冠軍用的就是萊劑美牛,並製作相關圖卡傳送,此舉經店家提出相關證明後證明,該牛肉非如行政院記者會所述之情形,雖行政院發言人後有道歉,然此舉與行政院推動打擊假消息之方向,明顯背道而馳,對於行政院公開記者會之形象有嚴重衝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張其祿 (六)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項下,編列「新聞聯繫與發布」經費共346萬元,係包含每週四定期舉辦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及不定期辦理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會。以及「法令政策溝通」共1,801萬2千元,為針對施政計畫及政策,策製文宣素材,以增進民眾對政府之了解。 經查日前行政院發言人於院會後記者會,誤指臺北市牛肉麵店家使用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牛,導致衝擊業者生意而引發爭議,雖然行政院第一時間作出澄清,惟在行政院「即時新聞澄清」中並未見到相關說明。 鑑於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除了應該謹言慎行,對於資訊準確度也應以最高標準自我檢視,避免日後錯誤訊息混淆或傷害國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檢討新聞傳播業務之缺失,並說明即時新聞澄清刊登發布之原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七)針對行政院110年度「新聞聯繫與發布」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314萬元,用以發布政府重大政策及施政新聞。惟資訊操縱一直以來,已成為行政院近年操縱民意風向的工具,並試圖利用言論自由,抹黑反對黨並破壞民主制度。行政院前發言人甚至嚴重濫用政府發言之公器,以「惡假害」之言論,打擊異己,並傷害無辜民間廠商之商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張其祿 (八)行政院發言人室幕僚109年11月3日於辦公時間在立法院內製作散播於社群網路的圖卡,其內容涉及攻擊在野黨及政治上的攻防,且透過社群群組提供給執政黨立委及網軍使用,行政院卻回應是基於事實提供相關圖卡給執政黨黨團作為瞭解政策、辯護政策之用,其動機令人存疑;再者,幕僚之薪資來自於全國納稅人,於辦公時間製作提供給執政黨立委及網軍使用的圖卡,亦有濫用國家資源之疑慮。綜上,顯見行政院發言體系之人員編制及其任務分配實有疑慮,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該恪守行政中立,不介入黨派紛爭為原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就上述爭議進行調查及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九)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項下「法令政策溝通」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668萬2千元,包括:針對國家總體施政計畫及政策,策製文宣品、刊播平面及電子等多元媒體廣告;加強行政院整體施政宣導,政策宣導經費;辦理跨部會文宣人員培訓及聯繫等費用,以提升行政院整體政策宣導品質及效益;辦理宣導及跨部會文宣業務聯繫行政文書等相關工作勞務服務費,請行政院覈實編列經費需求,撙節預算需求。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858萬元,項下「法令政策溝通」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668萬2千元,查一般事務費之說明,包含行政院整體政策宣導,增進民眾對於自身權益及相關法令瞭解之媒體宣導費用,惟日前發生行政院前發言人在對外之政策說明上引用錯誤資訊;以及所屬人員製作供即時澄清使用之圖文時,內容過度具針對性等缺失,明顯不當,應就上述缺失進行檢討與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幕僚製作圖卡,提供給執政黨之立法委員或是社群媒體,此舉首先對於該圖卡之內容非政府資訊傳遞,難謂為基於行政院工作之必須,再者,行政院幕僚仍須遵守行政中立,僅提供給執政黨之立法委員之舉,明顯與行政中立之意旨不符,行政院對於相關新聞傳播業務之辦理顯有不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對於行政中立及新聞傳播業務辦理內容,如:製作圖卡之明細、新聞蒐報之成果及完整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張其祿 九、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431萬5千元,爰請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431萬5千元,主要為提供各區域之聯合服務業務。惟細查各區域之一般事務費,發現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比其他區域之聯合服務中心多1位事務性行政勞務服務費90萬元,且按審計部108年審計報告之決算數,該目決算數為3,166萬6千元,與108年預算數差異達7.9%,顯有預算浮編之虞,且109年度上半年亦有高達800萬以上的已分配尚未執行預算數,爰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二)110年度金馬聯合服務業務項下新增編列籌建福建省政府數位省史館經費282萬6千元,占其總經費710萬4千元比率39.78%,將近4成。衡酌該中心已連續數年編列預算辦理福建省史志相關計畫,允宜加強資源整合與推廣使用效益,俾達計畫預期目標,爰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行政院聯合服務業務,各聯合服務中心資源配置不一,以車輛使用為例,各中心均有公務車,不應另外租用非全時公務車,爰請行政院提供各中心業務費用差別因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單位 業務費 公務車(輛) 租用非全時公務車租金(千元) 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8,764 1 (無) 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6,590 1 50 東部聯合服務中心 5,354 1 166 雲嘉南聯合服務中心 6,303 1 100 金馬聯合服務中心 7,104 2 115 合計 431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四)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431萬5千元,項下「金馬聯合服務業務」編列710萬4千元,為利於檔案保存及展示,活化辦公廳舍,透過歷史、教育及產業結合傳承文化,達到發展觀光、傳承歷史之目標,行政院於110年度新增編列辦理籌建福建省政府數位省史館業務,惟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持續辦理「福建省政府志」計畫,爰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強資源整合與推廣使用效益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824萬5千元,爰請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824萬5千元。考量世界各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且近期各國確診人數持續攀升,據我國公共衛生專家陳建仁表示,儘管疫苗普及接種且具抗體後才可能解封,我國最快亦須等到110年年中才可能完成條件。截至109年7月31日止,僅有6個直轄市、花蓮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11個地方政府已就災害防救演習調整辦理方式外,餘未因應疫情進行調整。爰請行政院確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調整各地方災害防救演習策略並強化社區防疫作為,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及健康權益。爰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應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然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於109年召開之日期(109年8月4日)距上回召開之日期(108年12月4日)已時隔逾半年,有不符「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規範之疑慮。爰請行政院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延宕召開一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824萬5千元,項下「全國災害防救業務推展」之「業務費」編列558萬8千元,辦理災害防救相關工作。行政院108年10月宣示國家山林解禁,以「開放山林」、「資訊透明」、「便民服務」、「教育普及」及「明確責任」等5項政策主軸推動山林開放。然據消防署統計,91年到108年山域意外事故,平均每年159件;108年全國山域救援事故共206件,109年至8月底為止已達300件之譜,其中,光是7月初在南投10天內即發生5起山難意外之憾,顯見開放政策配套措施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公務車輛需緊急趕赴現場處理事故、救災救護,時間極為急迫,因國人禮讓緊急公務車輛之習慣不佳,加以道路交控設施未運用智慧交控技術,使緊急公務車輛擁有能優先通行之設計,因而影響救災救護及警察處理緊急事故之效能,甚或因而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傷亡。行政院為捍衛國民生命安全與提高救災防護效能之目的,應積極督促相關部會就上述公務車輛道路交通優先提出改善策略並研擬改善計畫,爰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110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說明,該院經管(含借用)之首長宿舍14戶、單房間職務宿舍23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經管宿舍屋齡為30年至66年間,由於屋齡老舊而致修繕及養護成本提高,老舊屋齡宿舍支出相關養護費用數逐年攀升,由105年度43萬8千元增至108年度98萬9千元,109年截至8月底止已支出69萬5千元,均為超支。為撙節公帑,提升公產管理效能,爰請行政院針對宿舍維護及管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張其祿 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編列歲出13億0,575萬2千元,辦理包括「一般行政」等12項業務計畫。但是109年度預算,因為受疫情影響,截至7月底預算執行率進度大多不如預期。爰請行政院檢討提高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109年截至7月各項工作計畫累計分配預算之執行情形表 (單位:千元) 業務計畫名稱 累計預算分配數 累計執 行數 執行率 執行率偏低原因 1.經常門部分 一般行政 637,328 614,114 96.36% - 施政及法制業務 7,115 5,394 75.81% 因應疫情,部分會議及活動暫緩或延後辦理。 施政推展聯繫 4,100 3,037 74.07% 因應疫情,減少訪視及公務行程所致。 科技發展研究諮詢 24,406 16,934 69.38% 配合科技發展計畫審議作業時程,核發審查費,致執行未如預期。 聯合服務業務 19,914 12,846 64.51% 原規劃辦理相關活動因防疫而展延及核銷程序尚未完成所致。 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 3,742 1,384 36.98% 因應疫情,原規劃之會議及活動籌備作業取消、延期或改以視訊辦理所致。 災害防救業務 2,932 2,028 69.17% 因應防疫,災害防救演習活動及原規劃計畫,展延期程或停辦所致。 性別平等業務 6,763 3,537 52.30% 因「建立我國性別平等指標架構委託研究案」尚未完成簽約程序;且受疫情影響,原訂召開性別平等業務相關會議及教育訓練等延後辦理。 消保及食安業務 7,606 5,156 67.79% 因「109年市售純龍眼蜜委託檢驗採購案」檢驗程序尚未完成所致。 2.資本門部分 一般行政 1,850 138 7.46% 院區辦公室、會議室及辦公設備甫於8月底辦理驗收,未能完成付款。 科技發展研究諮詢 1,055 75 7.11% 「109年度電腦機房及資訊設備維護服務案」及「109年度用戶端資訊設備案」為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因受疫情影響,廠商無法如期交貨所致。 聯合服務業務 606 184 30.68% 因南部服務中心採購冰箱、咖啡機等未如預期;東部服務中心會議室設施未完成規劃等因素。 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 60 20 33.33% 擬汰換保密設備專用筆記型電腦,因尚未尋獲符合之供應商所致。 資訊管理 20,801 11,385 54.73% 因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受疫情影響,廠商無法如期交貨所致。 其他設備 2,620 1,128 43.05% 院區辦公室、會議室相關雜項設備甫於8月底辦理驗收,未能完成付款。 十三、經查,行政院所管之首長宿舍14戶,而基於維護首長安全及遵守公務保密原則,控存之空舍將配合首長職務調動搬遷,以利首長隨時入住;另單房間職務宿舍為照顧同仁需要,提供設籍外縣市之同仁借用。而近年經管(含借用)宿舍使用情形,其中首長宿舍14戶部分,108年底止未入住戶數4戶(閒置比率28.57%),109年8月底止仍為4戶(閒置比率28.57%);另單房間職務宿舍部分,108年底止23戶中未入住戶數10戶(閒置比率43.48%),109年8月底止23戶中未入住戶數仍為10戶(閒置比率43.48%),閒置情形偏多,宿舍使用運用效能容有提升空間。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依照行政院110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經管(含借用)之首長宿舍14戶、單房間職務宿舍23間、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1)首長宿舍:金華宿舍(院長職務宿舍)1戶、濟南宿舍(副院長職務宿舍)1戶、信義宿舍10戶(首長職務宿舍),借用承德宿舍(首長職務宿舍)2戶。(2)單房間職務宿舍:院本部17間、南部聯合服務中心6間。(3)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但是,行政院每一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養護費均超過百萬元,養護費決算數甚至逐年攀升,由105年度43萬8千元增至108年度98萬9千元,109年截至8月底止已支出69萬5千元,均為超支。 105-110年度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千元 年度 公共管理費 養護費 合計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105 882 783 158 438 1,040 1,221 106 810 729 158 546 968 1,275 107 810 746 168 979 978 1,725 108 810 603 168 989 978 1,592 109 810 341 163 695 973 1,036 110 810 - 163 - 973 - 說明:109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之執行數。 因行政院宿舍均為屋齡老舊之老屋,修繕、養護成本甚高,其養護經費不足者必須再由「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項目「辦公房屋與職務宿舍屋頂局部大修、改善漏水、國定古蹟管理維護及其他一次性整修工程等經費280萬元」支應,每年尚需消防設施安檢、環境消毒等例行性維護費用。 另外,首長宿舍14戶部分,108年底未入住戶數4戶(閒置比率28.57%),109年8月底止仍為4戶(閒置比率28.57%);單房間職務宿舍,108年底23戶中未入住戶數10戶(閒置比率43.48%),109年8月23戶中未入住戶數仍為10戶(閒置比率43.48%),閒置情形偏高: 108年底、109年8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使用情形表 (單位:戶) 類別 首長宿舍 (院本部) 單房間職務宿舍 院本部 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108年底 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 14 17 6 已使用戶數 10 12 1 未入住戶數 4 5 5 109年8月底 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 14 17 6 已使用戶數 10 12 1 未入住戶數 4 5 5 綜上,爰請行政院研擬加強利用宿舍措施,或檢討宿舍維護經費是否過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十五、經查行政院110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該院經管(含借用)之首長宿舍14戶、單房間職務宿舍23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參閱近年度該院經管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預、決算情形,各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逾百萬元,其中養護費決算數逐年攀升,由105年度43萬8千元增至108年度98萬9千元,109年截至8月底止已支出69萬5千元,均為超支。經查,因宿舍屋齡為30至66年間,屋齡老舊而致修繕及養護成本提高,而養護經費不足者由「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同項下「辦公房屋與職務宿舍屋頂局部大修、改善漏水、國定古蹟管理維護及其他一次性整修工程等經費280萬元」以為支應;建請行政院秉持撙節公帑、適時補修等原則辦理。鑑於老舊屋齡宿舍支出相關養護費用實有其必要性,允宜覈實編列經費需求,以改善預算超支情形。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六、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於82年已成為高齡化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加強高高齡社會發展事務之制定、協調、監督、推動及執行,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10年度起,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下設立超高齡社會對策工作小組,邀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跨部會協調並研擬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就下列事項規劃推動,定期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協調整合資源,協助推展超高齡社會發展工作。 二、推動超高齡社會研究與政策之前瞻規劃,發展銀髮產業,並推動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 三、超高齡社會之專業人才培育與高齡人力資源運用。 四、全國性有關超高齡社會發展之社會教育。 五、其他關於全國性之超高齡社會發展事務。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七、依內政部公布人口統計資料,109年度截至8月底,出生人數10萬5,161人,死亡人數11萬6,389人,死亡人數比出生人數多出1萬1,228人,自然增加率為負成長千分之0.71,台灣的少子化問題愈顯嚴重。為人口減少將造成人口老化和勞動力的不足;影響經濟生產力,降低國家競爭力;更動搖國家社會根本。其中因社會變遷及經濟負擔,造成擔心子女教養及發展教育經費龐大等問題。應設法增加出生孩童托育能量,除了一般保母、托嬰中心之外,應讓家長有更多選擇。建請行政院提出公共保母及公托家園可行性之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八、109年6月4日行政院通過「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宣佈推動「向海致敬」政策,摒除過去政府老是扮演「管」跟「擋」的角色,適當調整法規,建立一站式資訊服務平台,鼓勵民眾向海前進,確保海洋永續發展。查108至109年9月間,從事海上遊憩活動所致之救生救難案件,共計68案213人(生還164人、死亡38人、失蹤11人),分析109年7至9月數據,發現與108年同期相比,件數成長1.5倍,人數增加4倍,顯示政府尚未提供明確海域風險資訊,讓民眾瞭解目前所從事的活動風險。 有關海域遊憩開放項目與管理眾多,主管機關含括交通部觀光部門、農委會漁業部門、教育部體育與教育部門、內政部國家公園部門及地方政府等,其實目前向海致敬與海洋管理體制,由海洋委員會統籌,各部會分工,對此,可能會發生橫向與縱向聯繫不足,影響建立與修正法規及管理體制效率。為建立友善海域遊憩環境、推廣海洋社會教育、強化海洋保育教育、建構完善基礎設施、整合資訊完善服務、鬆綁法規及管制區、責任承擔自主管理及提升救生救難效能。爰此,行政院應加強督促各部會執行事項,儘速建置海域各項完善服務機能。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九、有鑑於我國為海洋國家,行政院也推出向海致敬政策,於107年年底正式成立海洋委員會,轄下有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而國家海洋研究院作為我國海洋政策研擬、科學研究及產業發展之機構,然而海洋研究最需要的即是前往海上從事相關作業,然而由於海洋委員會本身沒有海洋研究船,相關租用研究船需與科技部海洋科技研究中心或其他學術機構協調研究船船期,常常導致因船期無法配合而使研究受限。綜上,國家海洋研究院因此將提出自造4,000噸級研究船並選址工作港口之計畫予行政院,我國作為海洋國家,相關海洋政策及法規與科學研究應加速進行,而行政院亦應加強支持海洋委員會。爰此,請行政院督促海洋委員會加速辦理海洋研究船造船及工作港口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二十、海洋委員會於107年4月28日正式成立,並於108年11月20日公布海洋基本法,並將海洋三法「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列為重點推動法案,也已於108年底送至行政院審議,然而經詢問相關部會後,因為條文有修正必要目前仍在行政院進行審議。我國作為海洋國家,海洋相關法制刻不容緩,請行政院儘速完成海洋三法之審議,送交立法院,並於1個月內說明相關審議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廿一、鑑於政府山林開放政策,加上後疫情時代國旅爆發,吸引許多人前往從事登山活動,查109年1至8月經許可進入各類核心保護區域及山屋營地之入出使用人數計有29萬1,644人,與108年同期相比成長57.39%。 查國家公園31座山屋現況,目前僅有9座有行動電話通訊點、16座有戶外遮雨棚,針對山屋通訊問題乃必須加強解決,倘若遇到急救事故,將出現無通訊功能,故再好急救設備亦枉然,另戶外遮雨棚廁所環境、太陽能供電照明系統老舊與損壞、集水塔的改善及修整及屏風等其他問題,以上皆為眾多山友與高山嚮導盼政府能儘速改善之處。 為使落實山林開放政策「便民服務」之項目,有關山屋通訊、戶外遮雨棚等相關設施,應就使用者角度需求及整體山林開放思維切入。爰此,行政院應加強督促各部會執行事項,儘速建置山域各項完善服務機能。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二、蔡英文總統宣布將成立專責的數位發展部會,以強化及持續發展數位相關產業;行政院日前表明未來計畫廢除科技部,成立數位發展部,並將相關組織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 鑑於政府應加速進行組織調整,與時俱進調整各部會之職掌,讓政府的治理能力,更貼近國家發展的需要。此外,未來成立數位發展專責部會,應跨中央部會整合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傳播五大領域,並完善配套的法制作業,以推動數位治理,契合國家發展需要。 爰此,建請行政院針對未來數位發展相關部門規劃提出說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廿三、政府各單位提供紙本預算書,協助立法院就政府各單位進行預算審理,慣例運作已多年。然而,進入數位化與資料庫化時代,預算審議與預算編列,應思考相關作為進入資料庫與視覺化時代。除此之外,每年政府編列預算,亦耗費大量紙張編印預算書,且為修正細節處更換整本預算書之事,恐有違背環保減碳目標之疑。 過去,有民間倡議組織g0v臺灣零時政府嘗試協助推動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預算視覺化數年,政務委員唐鳳更是計畫與概念推動人物之一,相關作法有部分成效。建請行政院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預算資料庫化與視覺化之作法,於112年度前進行試辦。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四、鑑於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是中央與南部的溝通協調機制,施政計畫包含積極處理民眾陳情,強化民眾服務,舉辦各種政策說明會跟宣導活動,也編列相關預算經費。為要求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積極辦理活動、主動關心民眾,以了解南部民眾之實際需求,建請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針對近兩年所辦理活動之計畫、預算編列、執行情形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管碧玲  湯蕙禎 廿五、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編列經費781萬9千元,辦理各項與國土安全及資通安全相關業務。隨著近年國人媒體使用習慣改變,境外勢力利用臺灣民主開放的環境進行認知作戰的情形層出不窮。根據瑞典哥德堡大學的研究,臺灣遭受外國假訊息攻擊的程度為世界第一,除選舉等重大政治議題外、日常民生問題也時有假訊息傳出。另外,IORG研究室(Information Operations Research Group)的研究發現,有許多被操弄的訊息正是透過「在地協力者」在臺灣成功傳播。 我國自107年開始重視假訊息的防治,除成立行政院防治假訊息工作小組,網羅各相關部會共同研擬因應策略,盤點提出十餘項法律修正提案外,亦提出專案報告,訂定防治假訊息之四大面向與策略,於108年及109年在選舉、疫情等相關議題上獲得相當成效,使臺灣再一次順利完成民主選舉、並維持良好防疫成果至今。 惟近期假訊息依然蔓延,且內容論述日趨多樣且細緻,包括文字用詞,影片口音等,議題亦涵蓋食品安全等多項民生議題。爰請行政院持續辦理相關防制措施,包括迅速即時的破假,並盤點相關法令規範與行政措施,確實達到抑假、懲假的功能,以避免假訊息造成社會分歧與不信任,維護臺灣民主與自由的環境。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六、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編列經費781萬9千元,工作項目之一為跨機關資通安全業務與聯防之規劃、聯繫、協調推動及管考。行政院於108年4月18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推動資通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所定資通安全整體防護事宜,以降低國家資通安全風險。 但查至109年10月止,行政院尚未公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雖需考量與他國管制清單之訂定情形,以及國內之檢測技術與對臺經貿活動的影響,惟近年中國資通產品的安全疑慮高漲,且臺灣所面臨之國家安全疑慮的深度與廣度亦與他國不同,仍有必要儘速進行相關評估。爰請行政院積極加速推進危害資安產品廠商清單制訂作業,供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八大關鍵基礎建設等明確遵循,以維護臺灣資通訊產品安全使用環境,守護國家安全。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廿七、經查,行政院截至109年8月底止前揭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核定之辦理情形,業已邀集相關機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以客觀並採用共識決方式審定廠商清單;惟經該院綜整分析各國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現況,發現其定義及禁用範圍不一,多數國家基於政治、經濟或貿易之考量,其政策立場為未禁用或未表態;另依國際評估報告及國際檢驗報告分析,並參考我國技術檢測結果,受測資通產品仍未排除其資安疑慮,爰為臻周延,該院刻正持續蒐集各國對於禁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政策及作法,並視內外在環境變化,評估及檢討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之內容及其妥適性。鑑於國際間許多資通產品之使用安全仍有疑慮,並便於各機關明確遵循,行政院允宜妥適推進危害資安產品廠商清單評估作業進度,俾維護資通訊產品安全使用環境。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八、行政院於109年3月調查公務機關使用或採購中國大陸廠牌資訊設備,截至同年4月已有3,837個公務機關回覆,統計資料如下: 公務機關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使用情形統計表 (單位:個) 類型 中央機關 (含其所屬機關) 地方機關 (含其所屬機關) 學校單位 (含其所屬機關) 設備數量合計 機關 數量 設備 數量 機關 數量 設備 數量 機關 數量 設備 數量 智慧型手機 (用途:機關配發公務同仁使用之公務手機) 5 10 36 222 4 14 246 影像攝錄設備 7 100 20 100 29 192 392 無人機設備 (用途:水利機關用於場地勘查) 9 52 10 18 11 36 106 通訊設備 (用途:簡易辦公環境連網需求) 19 64 42 109 36 191 364 總計 40 226 108 449 80 433 1,108 以使用單位區分,地方機關(含其所屬機關)為最多,有108個機關,設備數量為449個。其次為機關學校(含所屬機關),有80個,設備數量為433個。若以資通訊產品區分,影像攝錄設備最多(392個),後依序為通訊設備(364個)、智慧型手機(246個)及無人機設備(106個)。使用因素大多因為中國設備價格低廉,且符合機關需求, 但是,行政院目前正積極推動「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且在行政院組織再造中,研擬成立資安署,可見資安風險已成為政府核心施政重點。另外,108年行政院已訂定「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但是地方機關、學校單位卻仍習慣使用中國品牌資通訊設備。 爰請行政院研擬獎勵措施,鼓勵公務機關儘量使用國產資通設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廿九、108年10月30日,關務署查緝一來自中國之快遞包裹夾帶活體螞蟻之事,而近日有民眾於社群論壇批踢踢實業坊(PTT)指出,109年11月於「蘋果(Apple)」公司之官方網站訂購3C產品,收到之商品係從中國大陸寄出,包裹內卻含有活體螞蟻,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植物防疫檢疫法、海關緝私條例之疑慮,儘管當事人當下已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完成撲滅丟棄等手續,倘若未來再有相關事例發生,若未能謹慎處理,恐使外來物種入侵本土,造成生態浩劫。爰此,建請行政院針對此事進行相關預防之宣導,並加強各地國際包裹之查檢。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三十、鑑於世界各地之恐怖攻擊大多集中發生於公共運輸場所,如火車站等人潮眾多之處,而我國過去也有不肖嫌犯以公共運輸場所作為犯罪地點,如102年胡姓嫌犯於高鐵女廁擺放爆裂物、105年林姓嫌犯於臺鐵車廂引爆炸彈等,顯見維護國人之公共運輸安全實屬政府之必要。然據109年9月24日新聞報導「行李7箱連環鎖放北車大廳!清潔員拖不動……9天後還在怒割爛」指出,108年11月11日起有多件行李箱被放置於臺北車站大廳長達9日,臺灣鐵路局卻未有適時通報警政相關單位前來調查之行動,顯見我國針對無法確認內容物及來源之未知物品,未能有更謹慎之標準化通報流程及處理方式。爰此,請行政院針對公共場所發現可疑物品之SOP、遺留物風險評估、緊急應變通報、旅客疏散流程、防爆裂物處理等,加強國內公共運輸場所安全之一致性處理措施,評估研擬相關法規或辦法之可行性,以及「反恐怖行動法」之推動及制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卅一、我國師法日本防災士精神推動「防災士培訓」,欲強化民眾自主救災能力,並於必要時,得以協助身邊的人加強防災準備及應變措施。然內政部自107年起推動「防災士培訓」、「韌性社區認證制度」至109年10月止,全國僅有5,195人取得培訓認證、尚未有社區取得韌性社區認證制度,且也未有防災士培訓完成之後續安排,如定期回訓、實務操演等規劃,顯見該政策規劃目前仍有待精進。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評估防災士參與定期培訓課程或實務訓練之可行性,如配合國家防災日進行宣導活動、防災訓練等;另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擬防災士、韌性社區之資源於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之工作定位,將之明確且完整地納入我國災害防救機制中。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卅二、行政院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下稱該計畫),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進行考核,依據110年度該計畫附則規定所示:「為分享及傳承獲獎機關之優點,本院於輔導考核完竣後將辦理交流觀摩會,請獲獎機關分享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之經驗供其他機關觀摩學習,並將簡報授權主辦機關上載於本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供各機關參考」。考量該計畫輔導考核之目的,應非比較各機關之優劣,而在於透過外部考評協助各機關精進,供各機關彼此請益學習,故交流觀摩會應列為該計畫之重要業務,除了增加辦理場次外,更應強化會中各機關之交流,俾使各機關有充分交流學習之機會;另外現行機關分享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之經驗,僅授權簡報由主辦機關上載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建議可擴及為相關影音紀錄,俾使未及參與交流觀摩會者,亦能有於線上學習之機會。爰此,行政院應研議增加辦理交流觀摩會場次與強化會中各機關交流環節,必要時應修正110年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三、行政院自101年起設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決心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事務,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並考量不同的性別角色、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等面向進行性別研究分析。據行政院訂定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將改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並針對多元性別者及多元家庭型態加強支持。然目前我國行政機關針對性別之定義,仍以「生理性別(性器官)」進行區分,且針對性別變更一事,至今仍未有明確法律規定,僅以內政部函釋(如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內政部106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函)進行相關規範,強制規定跨性別者必須動用手術摘除相關性器官才得以變更身分證性別,然其所謂的「變性手術」不僅手術費價格昂貴、剝奪當事人自然生育權利,也將造成術後併發症及必須終身服藥等足以危害當事人生命及權益之情形。爰此,請行政院就性別平等角度出發,發揮性別平等會應有之性別意識,針對「跨性別族群」之權益提升進行檢討,考量「跨性別族群」生活實質需求及困難,針對明文規定性別變更事項及「跨性別族群」是否得以免於承受強制手術一事進行可行性評估。請於完成「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卅四、行政院自101年起設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決心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事務,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並考量不同的性別角色、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等面向進行性別研究分析。據行政院訂定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欲改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消除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之偏見,同時強調子女教養分工是父母共同責任。在過去傳統社會價值觀中,女性多以承擔家庭照顧責任為重,爰衍生「保母」一詞,其字義顯而易見呈現女性為照顧年幼孩童之角色。針對提供兒童照顧服務者,我國政府訂定之相關法令「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即選擇使用「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托育人員」等中性詞彙,然針對托育人員之技術檢定證照「保母人員技術士」仍持續使用「保母」一詞,顯有精進改善之可能。為推動性別平等,改善性別刻板印象,請行政院研議將「托育人員」所需之相關技術檢定或教材之「保母」詞彙正名為「托育人員」,以確實完善「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之目標。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卅五、行政院設有常設性任務編組─「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統籌規劃中央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政策,而且110年度行政院「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編列1,353萬8千元,內容為:督導權責機關持續落實「食安五環」(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黑心廠商法律責任、全民監督食安),精進食安風險預警、聯合稽查、食品雲資訊運用、持續推動學校午餐選用可溯源在地食材、食安風險溝通教育等核心工作。既已有組織及預算,應持續和社會大眾溝通,以有效降低國人對於食品安全疑慮,爰請行政院研擬強化說明食品安全管理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卅六、行政院為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協調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預防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為國民健康嚴格把關。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主持食安會報時也表示,針對民眾關心的美豬美牛問題,一定會依照科學證據及國際標準訂定進口規範,並要求清楚標示,落實監督。 鑑於進口美豬美牛引起民眾反彈及疑慮,中央及各部會應超前部署,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應跨部會召開相關會議,持續就食安議題進行社會溝通,從源頭控管、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罰則及全民監督等方面,讓國人及社會大眾可以有系統性的了解。 行政院預算「消保及食安業務」計畫下,設有「食品安全辦公室」相關經費,該項業務費用是否針對110年開放美豬美牛進口進行相關研究,爰此,建請行政院提出相關規劃與說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卅七、近年社群平台(如Facebook)陸續竄起許多黑心「一頁式廣告網頁」,不肖商人多假借「臺灣小農」、「本土有機」等名義高價販售中國大陸農產品,導致許多民眾受騙,付款後收到實質原產自中國大陸之劣質農產品,其中更因為不肖商人於廣告網頁上使用真實臺灣農產品牌、農場名號,使原農產品牌或農場主人無端遭受不知情之受騙民眾投以負評及抱怨。社群平台上大量來自於中國大陸之劣質農產品假借臺灣小農名義販售,除了網路詐騙,其販售之農產品來源、成分也皆不明,顯然有食安之疑慮。為杜絕網路詐騙、食安疑慮、保護臺灣消費者及農產品業者,請行政院針對此事進行相關防受害之宣導,並規劃杜絕此類假廣告之相關方案及辦法,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卅八、行政院與各公家機關大量製作懶人包、梗圖流傳於網路,性質形同廣告宣傳,查「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須「明顯揭露置入者之名稱或商標」,爰要求行政院通令所屬,自110年度起,凡公家機關自製或委外製作之網路宣傳品,皆須註明機關名稱。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卅九、行政院為與立法院進行政策與法案的推動,基於事實,以圖文、文字向執政黨團說明政策立場,作為辯護與意見交換之用,並適時向委員提供流傳之錯誤假訊息的澄清,皆為維持日常的溝通,或是與執政黨的行政立法協調機制,實屬常態。 然經查日前行政院小編被抨擊在上班時間製作文宣供社群媒體使用,有違反行政中立之虞。前行政院發言人亦在院會記者會上誤用內容有誤之圖卡引發爭議。鑑於行政院所提供之文宣、圖卡,是提供給立委做政策宣導、假新聞澄清,未來圖卡應在可受公評、可受檢驗的方式下呈現,相關文字或內容也必須基於事實,以真實帳號傳遞。 行政院針對幕僚製作相關政策文宣之提供,應就提供對象、內容與模式建立一套公開公正的程序。爰此,建請行政院提出相關規劃與說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四十、有鑑於我國每年交通意外事故損失重大,108年肇事34萬1,972件;死亡2,865人;受傷45萬5,400人。歷年死傷相差無幾,其為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人數之409倍以上,但我國交通意外受行政院關注程度差異甚大,此等交通事故亦產生巨額財務損失,根據交通部2020年運輸政策白皮書每年因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約40萬人,據估計社會成本超過新臺幣5千億元,約占我國107年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 復查我國行政院亦對於其他重大案件實施會報制度,研議對策並加強督導與管考,諸如食品安全會報、治安會報、科技會報、文化會報、性別平等會、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毒品防治會報、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中央廉政委員會到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等,復查警政署統計,108年我國全般刑案發生數26萬8,349件,刑案被害人人數18萬4,812人,我國便以治安會報加以管考,相較之下肇事件數為前者1.27倍,死傷人數為其2.48倍之交通事故是否應比照辦理。 再查國際交通安全改革,日本自民間提出交通戰爭之概念後,大力推動改善交通之相關法制及組織改造對策,提出道路交通法與日本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從法制面對交通問題提出全面改革,又英國經驗指出,實施全國10大危險路口與路段的改造補助計畫,對改善路口安全有相當之幫助等。對此為改善國民安全目的,督促跨部會之政策、法治及制度改造,行政院責無旁貸。 是以,行政院於110年度起應積極參考交通3E政策邏輯,整合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督促交通部、內政部與教育部等相關單位,針對交通法規修改、交通事故評估改善、考照制度與無照駕駛監管、交通道路設計改善、推動人本交通、高齡者駕駛問題與大學及國中小之交通安全教育等提出監督管考,並提出必要之改革措施,以維護國民生命安全與提供安全交通環境之目的,並積極檢討各地方政府辦理,俟行政院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四十一、「行政院組織法」業於99年修正公布。惟「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已經104年初及年底、106年底及108年底,共經歷4次展延組織改造期限,行政院仍未能如期完成組織改造工作。但當初規劃隨社會變遷已不敷使用,如近期傳出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為使政府組織與時俱進,建請行政院邀請相關部會,重新研擬符合國家政經現況之組織架構,而非僅只是局部修改,應具有更具前瞻性的規劃,以落實蔡英文總統就任時,發表除國家建設的工程,政府體制的優化亦是相當重要一環。因此,請行政院重新規劃研議組織改造作業及推動期程,以使組織架構符合法律規定外,因應國家改造之所需。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四十二、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423萬2千元。經查: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因性平案件驚動社會,並主動請辭。顯見我國政府官員性別平等教育水平有待加強。爰請行政院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貳、110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參、討論事項二,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臨時提案 一、108年11月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以下稱本號解釋),檢討現行需24小時值勤之機關,要求有關機關就公務人員保障之救濟形式、健康權、超勤補償,於3年內修法改進。內政部下轄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均為上述解釋所述之24小時值勤機關,惟相關修法之準備並不充足。查第9屆立法委員李彥秀就員警排班問題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臨時提案,行政院於108年6月21日以內政部警政署108年2月19日署行字第1080058950號函內容回復立法院,惟釋字785號公布、以及近日立法委員問政詢及本號解釋修法作業時,亦以前述公文回應新聞媒體,是否有所檢討,不無疑問;次查,移民署雖有相關勤務編排,是否能符合本號解釋較為具體之檢討,惟相關機關均無對於機關特性,特別容易併發職業病或各種身理心理問題之掌握或規劃,不合乎本解釋所建立職業健康風險管理之意旨。雖現行因應本號解釋修法作業,係主要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銓敘部進行,然而各機關需掌握機關業務特性衍生之獨特健康風險,方能在修法過程提供有關機關最貼近業務狀況之需求,並符合本號解釋意旨。爰此,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請內政部就轄下24小時執勤之機關,勤務編排、職業病及機關業務特性好發之身心問題等職業健康風險管理之掌握及規劃,於2月內以書面報告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王美惠  羅美玲 決議:照案通過。 二、現行警察機關勤務編排之作法,因法律及法令無明文禁止,實務上經常出現同一員警班表以追番制度,即同一段時間內(例如一週上班5天之中,每天連續8小時的休息時均不同)在日勤、夜勤、深夜勤中需同時執勤二種甚至三種班次。同一段時間內日夜勤交替,因生理時鐘之錯亂,會引起人類之睡眠障礙、注意力不集中、生理心理功能低落等負面影響,為維護警察之健康權,勤務編排以同一段時間日勤、夜勤、深夜勤中擇其中一種班表為宜(即採用一段班,日班或夜班每週或每旬換班一次為之)。另外,排班之方式宜以電腦資訊系統精進,以利查詢、統計個別人員排班狀況。請內政部就以上勤務編排避免危害健康之問題研處、進行改善之規劃,於2月內以書面報告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王美惠  羅美玲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近來社會對第一線受理報案之員警,時常有吃案之質疑,然而民眾之問題常涉及警政以外之各種專業行政問題,例如兒少保護案件、性騷擾案件、動物保護案件,牽涉到其他專業行政機關及後續轉介問題,未必為第一線受理報案員警能立即辨識、解決。為使整體行政體系能做第一線受理報案員警之後盾,提供專業行政支援,並有效快速解決民眾問題,請內政部參考目前串連各機關之防疫居家檢疫、隔離線上系統,開發系統供受理報案員警線上諮詢、甚至由專責人員線上即時回應報案民眾。請內政部就以上問題研處,進行可行性之評估,於2月內以書面報告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王美惠  羅美玲 決議:照案通過。 四、建請行政院督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就外籍人士防疫宣導之多語種、傳播媒介(例如電視)及群聚、交通、工作場所等進行通盤檢討,以更有效直接之方式達到宣導效果。 提案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二、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共2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108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1季「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次預算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本日上午10時。 現在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查本會及所屬110年度單位預算,首先對各位委員平日對本會各項業務之支持與指教,表示萬分感謝。現在謹就本會及所屬「109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10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壹、109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施政績效: (一)有關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1.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109年1月11日合併舉行投票完成,全國共設置1萬7,226所投開票所,動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22萬8,058人,於當晚10時33分完成開票統計工作,投票結果為,蔡英文女士、賴清德先生當選第15任總統、副總統,同時選出第10屆立法委員113人,順利完成本次選舉。 2.電腦計票作業:為正確、迅速匯集各投開票所開票結果,本會辦理電腦計票委外招標,於108年5月23日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要求得標廠商將即時計票情形除透過本會網站及Youtube即時傳播外,亦提供大眾傳播媒體透過網站下載加值運用;另於競選活動期間亦於本會網站建置選舉專區,提供投開票所、數位選舉公報與政見會影音等查詢,並順利完成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工作。 3.宣導作業:為鼓勵民眾踴躍投票、投票時應注意事項,以及宣導禮讓年長、行動不便者優先投票,並加強宣導政黨票。本次邀請藝人郭子乾先生擔任本次選務宣導大使,製作一系列相關宣導素材,包括宣導短片、插播卡、廣播帶及海報等。另以多元媒體強化宣導效益,包括在電視媒體購買廣告時段,於無線及有線電視台託播宣導短片;網路上透過臉書粉絲專頁進行貼文廣告、購買關鍵字及智慧行動廣告;藉由廣播加強宣導,選擇收聽率前5名之廣播電台進行託播;加強對新住民宣導,邀請新住民亦是首投族藝人瑞莎小姐透過快問快答方式拍攝宣導短片,並將藝人郭子乾先生所拍攝之宣導短片字幕,翻譯為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及柬埔寨語等5國語言,強化宣導效益。 4.政見發表會: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共舉辦4場,其中總統候選人3場、副總統候選人1場,於108年12月辦理完竣。另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本會於109年1月3日舉辦2場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平地、山地原住民候選人各1場);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舉辦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每個選舉委員會辦理電視政見發表會,共計辦理91場;另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1場傳統政見發表會。 (二)辦理公職人員罷免案: 1.辦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投票 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於109年6月6日完成投開票作業,上開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229萬9,981人,投票人數為96萬9,259人,投票率為42.14%,有效票數為96萬4,141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93萬9,090票,不同意罷免票數為2萬5,051票,無效票數為5,118票。有效票數中,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57萬4,996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本罷免案投票結果為通過。本會於109年6月12日依法公告罷免案投票結果。 2.受理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7選舉區議員王浩宇罷免案 唐平榮先生領銜於109年7月20日向本會提出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7選舉區議員王浩宇罷免案,以連署人人數已達法定連署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52次委員會議決議,宣告該罷免案成立,並決議該罷免案於110年1月1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3.受理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9選舉區議員黃捷罷免案 劉辰芳女士領銜於109年7月31日向本會提出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9選舉區議員黃捷罷免案,以提議人人數及補提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50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9月14日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嗣經該領銜人於9月24日向本會領取,並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0日內(109年11月23日前)徵求連署。提議人之領銜人於109年11月20日向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刻由該會查對連署人名冊中。 4.受理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10選舉區議員陳致中罷免案 蔡新民先生領銜於109年8月3日向本會提出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10選舉區議員陳致中罷免案,以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49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8月24日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嗣經該領銜人之受託人於9月3日向本會領取,並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0日內(109年11月2日前)徵求連署。提議人之領銜人於109年11月2日向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刻由該會查對連署人名冊中。 5.受理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3選舉區議員高閔琳罷免案 曾巖理先生領銜於109年9月25日向本會提出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3選舉區議員高閔琳罷免案,以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51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10月19日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嗣經該領銜人之受託人於109年11月4日向本會領取,並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0日內(110年1月3日前)徵求連署。 (三)辦理地方公職人員補選: 1.辦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第2項規定,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於109年6月12日發布罷免投票結果通過,本會依上開規定,於109年8月15日舉行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投開票,投票結果由陳其邁先生當選,本會業於109年8月21日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 2.辦理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第4選舉區及澎湖縣議會第19屆議員第3選舉區缺額補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縣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遺任期超過2年,均應補選。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4選舉區選出之議員吳發仁、澎湖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選出之議員宋國進,分別於109年6月23日、6月20日死亡。新竹縣吳發仁議員及澎湖縣宋國進議員死亡後,各該選舉區其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所遺任期超過2年,應辦理補選。本會依上開規定,於109年9月5日舉行補選投票,投票結果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第4選舉區缺額補選由徐瑜新先生當選;澎湖縣議會第19屆議員第3選舉區缺額補選由宋昀芝女士當選,本會業於109年9月11日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 (四)受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本(109)年度本會辦理提案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送交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人名冊之公民投票案件,截至109年11月25日為止計有6案,其中2案依法予以駁回,1案提案合於規定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3案提案審核中。 (五)建置電子連署系統: 本會完成罷免與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後,業委託第三方廠商完成系統資安檢測、修正及複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進行4次上開系統資安檢測,本會均已完成修正,另函請本會應就現行作業管理流程並研提改善機制,以及執行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控制措施。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109年10月7日至本會進行資通安全稽核作業,提出共計25項待改善事項,本會將儘速完備系統之資安防護,若經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確認資安無虞後將儘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六)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依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不在籍投票之實施,須另以法律制定後始能採行。另依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依上開規定,爾後公民投票將與公職人員選舉分開辦理,選務作業較為單純,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可保障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亦不致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舉行,應屬可行。本會已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於109年5月26日陳報行政院,刻由行政院審查中。 (七)積極爭取國際選舉組織執行委員會議在臺灣召開: 本會為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及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執行委員,為提升本會於各該國際組織之影響力及參與度,本會於109年9月24日致函A-WEB秘書處,表達本會爭取主辦下一次執行委員會議意願,將由A-WEB秘書處及執行委員會委員共同決定會議召開地點;另AAEA預定110年9月於俄羅斯舉行會員大會,本會亦將適時爭取AAEA來臺召開執行委員會議。 (八)為形塑優質選舉風氣,落實執行政黨連坐裁罰事件,109年度政黨連坐裁罰案件計11件,裁罰金額計805萬元(資料統計截至同年11月25日止)。 (九)辦理重要性訓練課程:配合行政院年度訓練政策及機關策略目標,規劃辦理包括性別主流化、選務工作人員行政中立及人際溝通技巧等重要性訓練課程,以強化同仁的工作知能,增進組織效能並達成組織政策目標。 (十)持續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以多元化措施辦理本會暨所屬員工協助方案,營造樂活幸福職場,預防及解決可能導致同仁工作生產力下降的問題,使同仁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升機關整體競爭力。 二、109年截至10月底止預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 (一)歲入部分: 本會及所屬109年度歲入預算數5,354萬8千元,截至109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5,063萬7千元,累計實收數1億1,825萬9千元,應收數276萬元,合計1億2,101萬9千元,超收7,038萬2千元,主要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罰款收入、沒收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達門檻保證金。 (二)歲出部分: 本會及所屬109年度歲出預算15億6,078萬9千元,加計動支第二預備金1,304萬9千元,合共15億7,383萬8千元,截至109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5億2,161萬6千元,累計實支數14億2,095萬9千元,預付款184萬元,合計14億2,279萬9千元,執行率93.51%。 貳、110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本會依據行政院110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與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本會未來發展需要,編定110年度施政計畫,其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如次: 一、順利完成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一)研訂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及公投案工作進行程序,並提升選務人員專業知能,加強教育訓練,以順利完成全國性公民投票。 (二)為宣導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使民眾了解本次公民投票相關訊息,擴大民眾政治參與。宣導重點包括鼓勵民眾踴躍投票,宣導投票日期、時間,以及投票時應注意事項,並加強宣導國民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在宣導素材及通路方面,除規劃製作電視宣導短片、廣播帶、宣導海報、購買電視時段、廣播時段及刊登報紙廣告外,另因應新媒體時代,加強網路宣導,期透過多元宣導方式,鼓勵民眾踴躍投票。 (三)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復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5場。爰此,本會將依法為每一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至少5場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 二、提升選務人員專業知能:為提升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業務主管及各鄉(鎮、市、區)公所選務幹部人員相關知識與專業能力,充實渠等人員之選舉制度學理、投開票工作實務、選舉法規等知能,以提升選務工作品質,達成為民服務及順利完成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之目的,110年度規劃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預計辦理6期,每期3天,調訓選務幹部人員300人,以有效提升選務人員專業知能。 三、藉由研訂公投電腦計票標準作業程序、加強資訊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訓練及演練測試作業等方式,進而提高公投之開票統計資訊正確性及時效,提升選務效率。 四、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辦理過程包括投開票所設置、公投宣傳、公投公報及投票當日之各項服務等,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辦理時均致力於提供多元化的選務服務,便利投票人之需求,以提升民眾對公投相關選務工作的滿意度。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辦理完竣後,本會將委託民意調查機構,對全國投票人進行選務滿意度的民意調查,俾瞭解投票人對本會辦理公投整體選務工作之滿意度。 五、為使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之政黨連坐裁罰案件得以澈底執行,發揮淨化選風功效,本會規劃按季將公職候選人之基本資料與法務部確定判決查詢系統資料進行勾稽比對,避免政黨連坐受罰事件有所遺漏,以提升淨化選風之成效,塑造優質選舉文化。 六、本會人員之任用,本初任與陞調並重之旨,以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管理效能,貫徹員額總量統籌管理之精神;賡續推動終身學習,強化本會人員各項專業知能。 參、110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會及所屬110年度歲入預算編列638萬5千元,包括「罰款及賠償收入─罰金罰鍰及怠金」605萬元、「財產收入─廢舊物資售價」4千元、「其他收入─雜項收入」33萬1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數5,354萬8千元,減列4,716萬3千元,主要係減列沒入得票不足之候選人保證金收入。(詳附表2) 二、歲出部分: 本會及所屬110年度歲出預算編列15億1,777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5億6,078萬9千元,減列4,301萬8千元,主要係減列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經費等,預算內容如下:(詳附表3) (一)「一般行政」計畫編列9,234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411萬3千元,減列177萬2千元,主要係減列辦公大樓管理維護經費等。 (二)「選舉業務」計畫編列9億6,028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1億3,779萬元,減列1億7,750萬5千元,主要係減列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經費等。 (三)「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計畫編列3億2,659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2,718萬3千元,減列59萬2千元,主要係減列辦公大樓耐震能力修復補強經費等。 (四)「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億3,755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60萬3千元,增列1億3,695萬1千元,主要係新增參建臺北市廣慈博愛園區信義行政中心辦公廳舍工程經費等。 (五)「第一預備金」計畫編列1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10萬元,減列10萬元。 肆、結語: 本會及所屬110年度預算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秉持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編列,並在有限資源內妥適安排各項施政,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附表2 附表3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臨時提案截止提出之時間為上午11時,並於討論事項完畢之後處理。 首先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9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2018年是公投綁大選,當時一片混亂,因為整個動線的規劃非常混亂,造成民眾大排長龍。那時候有很多民眾說,臺灣為什麼不使用電子投票,之前也有地方首長說如果是他的話,他早就全面做E化了。請問主委,對於電子投票的部分,臺灣有沒有做這項考慮?有沒有這個空間可以做規劃?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臺灣是世界上有名的科技大國,選務電子化也是我們很重要的一個方向。過去,中選會也曾針對選務電子化做過專案研究,經過逐步的累積後,目標是一定要朝這個方向前進。目前我們所跨出的第一步,就是公民投票的電子連署,這項工作正在積極推動當中,至於是否要進一步推廣到電子投票部分,恐怕還需要更多的討論及準備,等到時機成熟的時候,我想這是大家都希望能夠達到的事情。 羅委員美玲:所以主委的意思是,先從公投作為開端?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電子連署的工作…… 羅委員美玲:就是連署的部分,可是投票的部分還有很多的考量,我想資安應該就是最大的考量方向,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資安、個人隱私、選務的公正以及社會接受度,還有數位落差、能不能達到真正的公平,都是我們要全盤考量的因素。 羅委員美玲:最近美國大選也是利用電子投票,結果有很多的舞弊疑雲;雖然在2018年的時候,電子投票引起很多的討論,當時很多人都說為什麼我們不使用更快速、便捷的方式進行電子投票,可是我們看到這次的美國大選,對這部分還是產生很多的疑慮。有關舞弊,目前為止因為司法調查還沒有出來,可是很多人發現是整個計票系統出現一些問題;就我們所知,美國所使用的Dominion投票機及Smartmatic系統在臺灣設有分公司,也有研發中心,最近有人說其實Smartmatic系統的研發公司有中資疑慮,請問臺灣有沒有針對這方面進行瞭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非常重視資安的問題。我們目前的開票作業是採取人工開票方式,大家可以共見共聞,而且是在相關當事人可以親自監看的情況下進行開票,所以這部分是完全透明的,大家都可以相信的。 羅委員美玲:目前為止,我們所有的投票系統跟美國所使用的Smartmatic系統有沒有關係? 李主任委員進勇:完全沒有關係。 羅委員美玲:因為我們是完全不一樣的投票、計票方式。就我所瞭解,我們所採用的是人工投票及電子計票,但是在電子計票的過程中,畢竟還是使用電子系統,請問電子系統跟這個有沒有關聯?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關聯。我們的計票軟體其實是由國內廠商自行開發的,而且非常的單純,等於是電子計算機一樣。 羅委員美玲:因為美國大選所引起的一些爭論,讓我們發現到,其實電子投票是很不安全的一種投票方式,像是委內瑞拉也發生過類似的狀況,因著使用電子投票而產生很多的疑慮,還有愛沙尼亞的電子投票也是行之有年,到目前為止,他們也還不能確保電子投票是完全沒有疑慮的。所以,如果往後臺灣有考慮這方面的改變,其實要更加謹慎,我發現到愈是E化,資安的問題就愈大。請問主委是否認為目前臺灣所使用的方式是最安全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認為目前所採取的這個辦法,能夠得到大部分國民的信任,在投票及開票的過程中,公眾的信任感非常重要。如果民眾對於公正性有所質疑,可能開票作業都會亂了套,所以我們非常重視這一點。不只是我們自己認為目前這套辦法是可被信賴的,在今年的總統跟立委的大選中,有很多國外的觀選專家到臺灣,包括美國智庫的人員,他們都認為我們的這套辦法相當可靠,也給我們很多的肯定。 羅委員美玲:臺灣的辦法反而成為其他國家的借鏡? 李主任委員進勇:雖然目前跟全面電子化有一段落差,但是如果一眛地追求電子化,而喪失最根本的選務可信賴性,這樣的風險是不值得冒的。 羅委員美玲:瞭解,謝謝。從2018年大家所考量的事情,再到現在看到美國大選的情況,我們發覺2018年所希望進行的電子投票,原來有這麼大的漏洞,所以國民應該要更加審慎看待這件事情,也謝謝李主委的解說。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羅委員美玲:剛剛主委有提到公投要推動電子連署,請問電子連署的系統來自哪裡,是否也是臺灣所研發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系統是委外研發的,我們在107年已經建置完成,由中華電信幫我們開發。 羅委員美玲:瞭解。主委剛剛報告還有提到,現在公投也要推動不在籍投票,當然是希望能保障國民的投票權益;前陣子我們一直在留意一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已經有很多原住民委員提出了,有些原民地區的選舉人數很少,對於要如何保障他們的投票秘密,這是一再被討論的問題,鄭天財委員在上個會期也有提過這個問題。現在公投部分要推動不在籍投票,如果是在人口數很少的原住民選區的選民,我們是否可以考量推動不在籍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在籍投票是全面性的實施,不因為選民人數的多寡而有不同的辦法,詳細的情形我請謝處長說明。 羅委員美玲:請問沒有辦法對個別族群或特殊狀況進行考量嗎?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就不在籍投票而言,目前中選會是針對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部分進行規劃,而且已經有草案。至於選舉的投票,因為涉及到兩項選罷法,其實是希望在有公投的不在籍投票實施經驗之後,再來做選舉的不在籍投票。第二部分是有關選舉的不在籍投票,就以原住民選舉來說,包括原住民的立法委員選舉,因為選票也是全國一致的,中選會如果認為選舉的不在籍投票有所共識,那原住民選舉的不在籍投票可以優先考量。 羅委員美玲:所以還是有討論空間,像是南投縣的仁愛、信義地區都非常偏遠,尤其是村里的選舉沒有辦法併到其他地方,讓選民可以事先申請到另外的投票所投票。可是有時候,村裡的一個小小選區就沒有辦法,也許整個村里就只有一個人投票,也許村里有兩個人,可是到時投票只有一個人,所以還是沒有辦法保障他的投票秘密,這個部分要納入考量。 我知道這件事已經討論很多年,因為剛剛看到公投已經在推動不在籍投票,所以原住民族的部分也請試著做考量。不在籍投票有很多方式,請問公投的不在籍投票目前有鎖定哪一種投票方式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目前是第一步跨出去要比較謹慎,所以是採取移轉投票的方式。 羅委員美玲:我之前看到移轉方式是本人要親自在投票當天實際前往非戶籍地的投票所,亦即還是要到投票所投票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羅委員美玲:這就要事先申請的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羅委員美玲:好,瞭解,謝謝主委。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9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李主委以前曾擔任過法官對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我曾經擔任過法官。 陳委員玉珍:主委素有盛名,相信你對法院的審判程序也相當瞭解,因為法官是獨立的,就跟中選會是個獨立機關一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中選會是獨立機關。 陳委員玉珍:所以在相關的會議程序及各方面都應該保持中立性,在法庭的攻防中,就像中選會之前所辦的聽證會,常常都會將爭執點先行列出,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先做法制意見的研擬,並把爭點整理出來。 陳委員玉珍:這次的萊豬公投案是由林為洲委員所領銜提出,請問你們是否有舉辦聽證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玉珍:聽證會的目的是根據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四項,是在協助讓事情更為清楚,公投法第十條有提到依法補正,請問是為了讓領銜人可以更完整講述,也讓學者專家可以說明意見,對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陳委員玉珍:中選會給的公文提到,這次聽證會舉辦的目的是要針對幾點進行說明,第一點是這個提案是否為重大政策的複決,第二點為是否可以瞭解提案的真正意思,這都寫在你們的公文書裡面,主委要不要看一下?你們發的公文書裡面有寫。 李主任委員進勇:請問委員指的是公告,還是我們請他補正的公文書? 陳委員玉珍:你們請他補正的爭點,就以法庭的形式來講,這是有兩個爭點,議題一是本案是否屬於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的重大政策複決……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能委員指的是公告內容。 陳委員玉珍:對,你們給的公告,你手上應該要有資料。第二個議題就是本提案內容是否可以瞭解其真意,也就是真正的意思為何,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玉珍:這兩個爭點沒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問題。 陳委員玉珍:就這兩個爭點要進行討論,由領銜人講一講,再由專家學者講一講。來看看我手上的會議紀錄,在過程中,專家學者沒有對補正理由提出質疑,而領銜人也有提出補正,專家學者也有進行討論。現在問題來了,你們最後給的函文所要求補正的理由是「因為還沒有開放萊克多巴胺以外其他含有禁止的乙型受體素」,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玉珍:主委記得你們最後給的函文內容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記得。 陳委員玉珍:你們最後的理由是,政府沒有開放萊克多巴胺以外的乙型受體素等等,為什麼這個理由沒有列在中選會所提的爭點裡面? 李主任委員進勇:聽證會討論的範圍不限於我們所提出的爭點。 陳委員玉珍:討論範圍當然什麼都可以討論,但是對照法院的裁判,中選會是一個獨立機關,你們進行裁判的時候,必須根據所給的爭點讓補正人知道其補正是否正確,結果最後判決說不行,沒有通過的原因另有理由。有一位中選會委員是蒙志成先生,他在最後五分鐘提出意見,這叫做突襲,他提出一個理由……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不是,蒙委員…… 陳委員玉珍:你們可以提早講出這點,在列出爭點時就可以提出第三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爭點裡面是比較概括性的…… 陳委員玉珍:你們的爭點完全沒有提到這點,你們的爭點非常明確,第一個是不是重大政策,第二個是不是真意,就是有沒有客觀的敘述,這是中選會提出的兩個爭點。其實你們當初討論就可以提出第三個爭點,就是乙型受體素含不含在裡面,在中選會給公文的時候就必須包含這一點。結果大家都依照兩個理由進行補正,專家學者也都沒有意見之後,你們卻丟出第三點,這一點還變成是被駁回的理由……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駁回! 陳委員玉珍:就是請他補正。 李主任委員進勇:請他補正是好事。 陳委員玉珍:不管是不是好事,中選會這樣的程序是不對的,你瞭解我的說法嗎?你們可以在列爭點的時候就提出第三點並要求做解釋,所以你們這是一種突襲式的作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我們所整理的爭點之外,在公告裡面都會提出來,因為可能到時候不管是政府機關的代表或是學者專家,他們可能…… 陳委員玉珍:你們就只提出這兩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們也可以提出其他的爭點,政府的代表…… 陳委員玉珍:現在中選會在決定案子是否可以通過的時候,你們的開會程序沒有按照程序進行,你們要跟法院一樣按照程序……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還有…… 陳委員玉珍:你們沒有提出這一點就表示這不是一個爭點。如果當初就提出來也可以,並不是不行,請問你瞭解嗎?但你們卻在最後5分鐘,由一個中選會的委員在會中提出,並不是專家學者所提出的意見……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 陳委員玉珍:中選會委員可以在內部會議提出意見。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你錯了,可不可以讓我把過程講一下? 陳委員玉珍:請說。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我們固然有明列出一些爭點,但是我們最後也有包括其他的爭點…… 陳委員玉珍:來,其他的我來講。所以你認為那是其他事項?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要讓我講完…… 陳委員玉珍:你把那件事情認為是第三個其他事項,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二個,這個問題並不是我們的委員提出來的,而是政府機關的代表提出來的…… 陳委員玉珍:請你看那份會議紀錄,是由蒙志成委員在最後5分鐘提出來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政府機關的代表就是衛福部的代表,他們的次長提出的問題…… 陳委員玉珍:他提出來不是這樣的內容,你看一下會議紀錄。 李主任委員進勇:提出來之後可不可以討論?可以討論。有沒有爭議?是有爭議,因此需要補正。所以重點是這個問題是不是一個問題,如果它不是問題…… 陳委員玉珍:你認為它是一個問題,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是! 陳委員玉珍:而且是重要問題,因為最後是用這個理由要求補正。所以當初中選會在第一次給公文的時候,就應該把它列為第三點,我不是說它不能成為一個問題,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法制…… 陳委員玉珍:你們的答案也告訴我們說,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所以它是一個重要的爭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法制人員無法完全瞭解天文地理…… 陳委員玉珍:無法懂天文地理是你們的事情!你現在是說中選會能力不足,所以才做得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需要開聽證會,在開聽證會的時候,所有與會的代表,包括政府機關的代表,他們都可以提出問題。 陳委員玉珍:我舉一般百姓比較聽得懂的例子,不要說法庭上的東西,如果政府驗收一個東西的時候,他說你有這兩個缺點要去改……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覺得委員不要迴避這個問題。 陳委員玉珍:我不會說它不能當爭點,主委你聽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是議題的話,它是爭點…… 陳委員玉珍:政府做一個東西有問題,然後他說你要去改這兩個問題,改了以後,突然又說不行、又多了一個問題要改。這對民眾、提案人來講是不公平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補正只有一次,不會有第二次。 陳委員玉珍:不是補正一次、兩次的問題,問題是程序就是不對,程序正義也是非常重要的!我的意思是要講你們中選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你認為他是不是應該要澄清? 陳委員玉珍:你認為……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不是應該要補正? 陳委員玉珍:那你當初把它列為第三點啊!你們怎麼可以在會中才這樣提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場可以提出其他任何被認為有爭議的…… 陳委員玉珍:這就是一個重要的意見,應該要在……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覺得委員還是…… 陳委員玉珍:這麼大的一個部會,竟然跟我說因為人才的不足,造成你們沒有辦法寫得很完整。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覺得委員還是應該趕快協助提案的領銜人,能夠把這個問題補正,順利讓這個案子進行。 陳委員玉珍:這專業的人會處理,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要讓枝節的問題去阻礙整個公投程序的進行。 陳委員玉珍:主委,這不是枝節,這是行政機關在處理事情的時候有沒有一定的能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時間是有限制的,要在一個月之內趕快去中選會。若是超過一個月,我們就不會…… 陳委員玉珍:主委,這是領銜人的問題。我們監督的是行政機關在處理的過程中,有沒有這樣的能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鍵…… 陳委員玉珍:你告訴我說你們沒有這樣的能力,那你們就應該補強這方面的能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鍵在它是一個問題,要去面對它。 陳委員玉珍:對,當初你們就要提出第三點。我再問另外一個議題,我只是點出你們的問題,你們說你們的人才不足,這沒有關係……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委員認為不必舉證,請你去跟提案人講,叫他不要補正。 陳委員玉珍:這不是我要問的重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應該要補正。 陳委員玉珍:重點是當初你們就應該提出來。我問另外的問題,那天我們烈嶼鄉有到中選會拜訪,他們提出幾個議題,我簡單趕快問一下。第一個,就是幽靈人口的問題,因為金門是離島,有很多人會從臺灣坐飛機回去投票,而臺灣本島也有這種情形,如高雄住在臺北的人會返鄉投票,也常常有這種情形。我們金門人只要坐飛機回去投票,平常是住在臺北的他們會回去投票,就好像很多遊子在臺北唸書會回去高雄投票一樣。這些高雄人住在臺北回去投票不會被認為是幽靈人口,可是金門人從臺灣坐飛機回去投票,因為長期沒有住在金門當地,所以都會被認為是幽靈人口。針對這部分中選會是不是要作相關的解釋?我舉一個例子,之前我阿媽99歲,現在百歲了,他住在高雄達四十、五十年,在選舉時回去投票就被當成幽靈人口,而被檢調單位叫去問。事實上,這個問題還滿嚴重的,也對金門人行使投票權造成很大的困擾,針對這一點請中選會解釋一下,因為很多人會擔心回去投票就要被叫去問,這是很麻煩的事,中選會在相關的解釋上可能要協助一下離島地區。 第二點,就是烈嶼鄉所說的選區變更,請你們儘快協助來研究一下,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陳委員玉珍: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針對公投法的電子連署來與主委作探討,我們知道今年美國總統大選的開票亂象,正凸顯出臺灣選舉嚴謹的可貴之處,你看美國大選開了4天、一個禮拜,甚至到目前為止爭議性還是不斷。相對來說,臺灣票票入匭、票票也唱票及票票去驗證,臺灣的民主選舉文化從早期到現在,我們都樹立了一個非常嚴謹的榜樣。本席在此要特別與主委作探討,這是網友講的,美國這次的大選經驗與臺灣選舉的投票制度做比較的話,當然美國大選因為有通訊投票及郵寄投票,所以爭議性會多,甚至有很多郵寄是來自於非美國境內的國外,他們也算是一種合法投票。主委,如果要因應科技的進步,還有5G時代的來臨,我們有沒有研究或考慮仿傚國外通信投票的可能性呢?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在電子化的整個工程裡,第一步要推動的就是公民投票的電子連署。我們知道全面電子化固然是一個目標,但是中間有太多風險需要去防止及克服,即怎麼樣能夠建立一個選務的公正性及可信性,這是我們最大的挑戰。 賴委員惠員:選務的公正性及公平性是一個你追求的最重要原則…… 李主任委員進勇:稍有差錯就會釀成很大的災難。 賴委員惠員:你們在110年的預算書,有關選舉業務在全國性公民投票裡編列一個電腦計票的作業,費用是3,800萬元,以現行電子計票的機制,你怎麼樣去選定廠商?你就是公開招標,可是除了這個公開招標之外,你怎麼整合你們的內部,即你們標的那個內容是什麼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特別重視的部分,當然計票系統外界一直擔心是不是有資安的問題呢?我們在整個招標的過程裡面,將此問題列為最重要的重中之重,包括投標廠商不可以有外資,尤其是中資,還有機器設備不可以是來自有敵意的第三國,包括人員等等,我們都有做一個嚴格的管控。這幾年以來的選舉計票工作,大抵都是由中華電信來承包,所以我們與中華電信之間的默契十足。 賴委員惠員:如果不是由中華電信來得標的話,你是不是有能量可以圍堵呢?比如機器不能是第三國的,甚至你也知道如果在SIM卡上做一些動作的話,你們在專業上有沒有辦法去防堵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計票系統,其實是一個封閉的系統,也與外界是不相連的,這部分我們可以防堵於我們的整個系統之外。 賴委員惠員:所以它是由地方直接輸入到中央,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地方傳輸到中央。 賴委員惠員:其實就是由中央來管控,等於它的鑰匙是由中央來控制,由於是封閉的系統,駭客入侵也會有比較大的困難。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賴委員惠員:我再請教一下,公投法在106年修正三讀通過以後,新增一個電子連署系統,在110年度有關選舉業務裡,我們知道有一個細項,就是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在公投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的維護運作,你們編列了405萬元。然後在資安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你們又編了121萬9,000元,不過好像沒有看到電子連署上路的時程,我是不是可以請處長說明呢? 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美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對於整個公投電子連署的資安,我們都非常重視,除了第三方來資安檢測之外,行政院資安處團隊也做了5次檢測,最後一次也請我們針對25項去做改善,在改善到資安無虞時…… 賴委員惠員:哪25項?其中規模最大的一項大概是什麼? 高處長美莉:25項包括策略面、管理面及技術面,由於一個連署系統不是只有那個系統而已,還包含整個中選會的系統環境。還有一個就是,我們會去瞭解策略面、系統及技術面,而技術面是我們非常重視的部分,也就是在使用電子連署系統的過程中,是不是完全可以防堵到外界…… 賴委員惠員:處長,我請教你,如果我在電腦上要做一個公投連署,我需要做些什麼樣動作,比如要輸入我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然後呢? 高處長美莉:第一個要輸自然人憑證,第二個我們用個資最小化,就是只要輸入身分證字號,在輸入之後,由於動作很簡單,後面的…… 賴委員惠員:自然人憑證不是每一個人都有的,你怎麼去宣導?你這樣就會受限啦!如果我沒有申請自然人憑證的話,我就不可以做公投連署,怎麼會是這樣子?為什麼不是身分證或健保卡的插卡方式,這樣子是不是比較簡單呢? 高處長美莉:因為公投法規定一定要親自簽名蓋章,只有自然人憑證有經過驗證,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如果國內e化新身分證上路之後,全民都會有身分,這是我們未來努力的目標,目前還是用自然人憑證。 賴委員惠員:目前國人申請自然人憑證的比例是非常低的,你有沒有想到這樣子會受限的話,是不是會影響到在電腦上進行公投連署的正確性呢? 高處長美莉:內政部統計自然憑證人有600萬份,我們認為還是不足的…… 賴委員惠員:有600萬份,請問真正能投票的有多少人? 高處長美莉:一千九百多萬人,當然是有差距的。 賴委員惠員:1,900萬跟600萬相比的話,落差是非常大的,請主委補充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知道委員關心的是希望大家都有機會來使用這個系統來參與…… 賴委員惠員:對,沒有錯。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法律的規定,連署必須要親自簽名或蓋章,這是必備的法定程序。有關簽名或蓋章在電子連署的情況之下,只有透過自然人憑證才有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果。 賴委員惠員:我請教你,自然人憑證的業務是由哪一個單位來推動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內政部。 賴委員惠員:顯然這個自然人憑證的推動,早期願意去申請的人大概都申請完了,可是中間部分就停頓了很長的一個時間,當然這已經立法了,也是公平公正的一個立法,可是你有沒有想到,這也等於在連署上好像是缺了一部分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能的狀況會是並行,即紙本連署及電子連署並行,如果法律能夠修改不限於自然人憑證,當然也不知道會怎麼修改,譬如改成健保卡也可以…… 賴委員惠員:你是說朝此方向來修法,就是健保卡也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讓其具有法律效力…… 賴委員惠員:政見也可以插卡!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我們選務單位都沒有問題,也都可以來配合。 賴委員惠員:我向你建議,雖然我們暫時不考慮採用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但是我們要因應及研究,即這次美國大選所產生的一個爭議,當然不希望這些爭議是發生在我們臺灣,也希望能當成你們未來制定及檢討政策方向的一個參考。有關電子連署的推動,還有資訊安全的問題,今天針對本席的質詢,主委也應該聽得非常清楚,我們希望的是一個比較公平及公正的方式,也讓很多人、更多人及超過600萬人可以共同來參與,這也是你們推動電子連署真正的一個目標,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賴委員惠員:謝謝主委。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9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公投連署及提案審查,特別是在提案審查向來都有非常多的爭議,因為在審查過程會涉及到程序及實體,因此被審查的提案人都會有很多意見,剛才陳玉珍委員也特別針對這部分來作探討。今天因為他點名我,我沒有跟你討論一下,好像會不太好意思。我自己也有相關問題要跟主委討論,不過先讓你有一個時間來釐清一下。因為剛剛他一直在講一個問題,就是聽證會的部分,行政機關在辦理聽證會時,到底是不是必須窮盡所有可能的爭議點?還是聽證會的程序本身就是要廣納各方的意見,以使各方可以充分來表述及檢討?到底這一個提案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讓我們的公民社會是否能夠充分瞭解這個提案的內容及其背後的理由?我想這個釐清的工作,並不是由辦理選舉機關的中選單獨來承擔,對不對?針對中選會在這方面的角色及聽證會的程序,請主委再補充回答一下。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由於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必須要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的各款規定,就是除了憲法規定之外,必須要符合以上規定。當然提出公民投票案者,不管是個人、不管是團體,他們本身對於這個議題都有相當的一個認知,但是公民投票的整個程序必須是嚴格符合法律的規範才可以成立的。一般的提案人不容易完全關照到這些法律規定,因此我們受理單位會進行初步的一個法制審核,以提供一些意見,如哪些可能是必須要釐清的一些爭點,這時就必須要舉行聽證會,而聽證會的範圍並不只限制於我們所提出的,即很明白的這些爭點,也同時會在公告裡,就是有其他的爭點,大家也都可以提出來,包括政府部門、學者專家或提案領銜人等都可以再提出來。在提出來之後,大家經過廣泛發言之後,我們事後整理的紀錄會讓相關的人來審視,我們會再根據這個結論進行具體意見必須補正的這個爭點來通知當事人。其實整個過程都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而且聽證及補正的過程,很重要的一個精神就是要協助提案領銜人,讓他們能夠順利完備這個程序,這是一種好意啦! 黃委員世杰:我們瞭解,也要向你補充一下,在辦理聽證會這件事情上面,其實中選會是一個主辦機關的角色,在聽證會的開會過程中,我們沒有規定必須要事前以書面提出,才可以增列爭點。在開會的過程中,不管是公民團體、學者專家、政府代表、提案領銜人及提案參與的人,他們只要參加聽證會應該都可以充分表達意見,我想這是一個符合程序正義的作法。未來在這件事情上面,有時候討論一輪可能還不夠,因為他們現在爭執的點,就是他們覺得在聽證會時,討論這個點的時間太少了,以致於後面你們委員會開會,根據這個聽證會紀錄去做這一個補正的決定,並將此列進去,他們覺得好像被突襲了。事實上,我認為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程序裡面,或許未來你們可以再思考一下。假設我們法庭的審理不會只開一庭,很多問題應該可以充分討論才作出決定,請你們再研議這部分。 現在我們再來討論另外一個問題,也與這部分有關,就是公投理由書的內容,前幾天他們有關核四商轉的公投案,有一些在地及公民的團體,他們也提出來,即中選會在這個案子上的審查是不是太快通過呢?他們也去找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亦作出調查報告,希望你們給他們一次聽證會的機會,以釐清理由書所載到底是不是事實?這會影響到未來進行的投票,為什麼要附理由書呢?在一個公民投票成案之後,理由書是提案人向社會大眾說明及宣傳,為什麼他們要這樣提,也請大家來支持。你們回應是說這個理由書的內容正確與否不歸你們審查,我覺得這是值得討論的事情,也就是說,中選會主辦公民投票,比如從過去的同婚公投,乃至於過去好幾項公投,像是以核養綠等這些公投,似乎是在辦理公投的過程中,因為你們都採取所謂自認為是中立的立場,結果反而導致這個公投變成一個錯誤訊息的傳播工具,這對我們進行公民投票深化我們的民主,難道是有幫助的嗎?還是其實反而有害呢?我想瞭解一下李主委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因為這對未來相關程序要怎麼進行,甚至我們可以考慮修法,這將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先請法政處賴處長跟委員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公投文字的本身,我們在108年有修法通過,亦即關於文字用詞的部分有訂定一個辦法做審查,但關於它言論的表述部分,也就是理由書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很難做表述,但如果是明顯重大、不需要查證就知道的事實,我們是可以處理的,原先我們也有處理,不過法院最後初審是認為我們不應該去審查他的理由書,後來最高行還是同意我們的立場,就是如果跟事實有明確違反的話,是可以請他來做一個補正。 黃委員世杰:你講的就是負數票公投案當初法院的判決? 賴處長錦珖:是。 黃委員世杰:在經過法院這樣判決之後,你們現在的立場到底是什麼?可以明確地說明嗎? 賴處長錦珖:如果你陳述的是一個事實,而且是眾人皆知的顯然事實的話,在跟事實不符的情況下,我們當然可以請他補正,但如果他只是評述的話,那我們就沒有辦法。 黃委員世杰:你這個標準是法院的標準嗎?因為這個標準相當高,你這樣等於是公知之事實無須舉證有錯誤的,你才要介入,但是我的意思是說,所謂的事實問題是可以查核的,就算沒有辦法所有人都知道的事實結論,你至少可以要求他不同的意見也要並存,因為現在狀況是變成這樣,亦即一個公投案成案之後,當然社會上正反雙方他們自己會去作宣傳,但是在官方的文件裡面,卻是不經任何審查、偏頗的擺了提案人的意見,這個問題實在是兩難,而且這還涉及我們認為政府機關對於言論的審查程度,這當然是一點;但是反過來看這跟所謂假訊息的問題是一樣的,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在官方的文書裡面,對於事實層面都不去處理的話,那就變成是一個傳播虛假訊息的工具,而且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傳播這些錯誤的訊息,這對公民社會並不是什麼好事,所以我是認為你剛剛講的重點在於這個界限你怎麼拿捏?如果你要畫到這麼嚴格,幾乎是公知之事實你們才要介入的話,這樣就非常困難,我想主委應該很清楚,因為你當過法官,這個線畫到這邊來的話,我們幾乎是放任,所以我會希望說既然法院也認為你們在適當的標準上也應該要去審查,那我們的標準是不是可以畫在應該要在聽證會充分討論?因為你辦聽證會的目的就是讓所有的人提前參與公投案應該怎麼成案,它應該在公投理由書裡面提供一個正確的基礎事實跟相關的價值理念,所以或許我們可以考慮公投理由書也不應該只是提案人單方的表述,相關的紀錄應該一起放在裡面,這才是用公民投票來促進公民社會對議題的討論,而不只是單純跟選舉一樣投幾號或投贊成、不贊成,這樣並沒有任何正面的民主價值在裡面,所以我認為這個問題你們應該加以研議,請你們就這個問題研議之後,3個月內提出報告給我,可以嗎? 賴處長錦珖:好。謝謝委員。 黃委員世杰:好,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投法第一條就說,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所以易言之,公投其實就是我國憲法精神與直接民權的一個體現,我們也看到其實民進黨有很多的先進先賢們,包括我們前主席林義雄,他以前就發起過「咱的國家咱作主」環島千里苦行運動,民進黨的黨綱也至少5次提過必須實踐公投跟透過公投來落實直接民權,請教主委,您支持公投是實踐憲法與主權在民的政策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這在公投法第一條裡面已經明文規定。 葉委員毓蘭:所以就您的瞭解,在您退出民進黨運作之前,其實民進黨上下也都是支持這樣的精神,沒錯吧?就是應該是支持公民投票,而不是反對公民投票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我們了解,是的。 葉委員毓蘭:應該是沒有錯的。再請教公民投票的意義是讓公投案可以順利成案,並且送交民眾決議,而有通過的機會,我們的設計不是如此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補正符合公投法規定的部分,我們的精神就是希望能夠協助他們。 葉委員毓蘭:協助他們能夠成案、能夠通過,對不對?所以一個能夠成案,而且有可能通過的公民投票機制才是理想中符合憲法追求的直接民主精神。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恐怕也需要提案人的協力,他自己必須要…… 葉委員毓蘭:大家一起努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於公投法相關規定的程序必須要完備。 葉委員毓蘭:所以站在中選會的立場,其實是要協助這些提案人能夠把他們的意見在我們的程序之下完整地呈現?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實務上,曾經有命補正而補正之後仍然不符合公投法規定,而予以駁回的案子。 葉委員毓蘭:當然也有,但是目的還是要協助他們,希望他們……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沒有錯。 葉委員毓蘭:主委有沒有算過我們到底要多少張投票數才能使公投通過?要達到多少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達四分之一,差不多將近500萬人。 葉委員毓蘭:您覺得是容易,還是不容易?我想不太容易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辦理選務大概就是「你來了,我們就讓你好好的投」,所以容不容易不在我們考量的範圍,所以無從判斷。 葉委員毓蘭:其實這也是為什麼過去這些前輩們會這樣設計,尤其主要還是在這些民進黨前輩們的努力之下,才有所謂的公投綁大選,希望能夠提高它通過的可能性,我查了一下,公投法上一次修法通過的時間點是2019年6月17日,您是6月3日正式上任,所以您也一同見證公投法被修法修死的這個歷史時刻,因為現在要通過越來越不容易,況且在脫勾之後,要另外再辦其實更不容易,所以剛剛我也請教過主委,您也認為其實民進黨的先進先賢們都希望追求落實直接民權的訴求,您能不能發表你的感想?因為你才上任沒幾天,就把這個法給修掉了,讓它更不容易實現,你會不會愧對這些先進先賢們?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是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所以法律如何規定,我們就如何執行。 葉委員毓蘭:對,不管你是否獨立行使職權,不管你現在有沒有黨派……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對於我所執行的法律不能說它對不對。 葉委員毓蘭:好,但就是我們的價值、信仰,不會因為我們的身分、角色及地位而有所變遷,如果未來公投都將難以通過,請問主委有沒有什麼解決方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不起…… 葉委員毓蘭:你聽不懂是吧?因為按照目前的規定,如果通過需要四分之一投票權人,大概是495萬張,如果投票率40%的話,大概支持度要六成三才會通過,所以難度是越來越高,然後再加上我們過去綁大選的時候,經費是1.5億元就可以了,現在單獨舉辦一場就要8億元,換言之,多了6.5億元,亦即高達5倍以上的差距,我知道主委每個月的待遇大概是20萬元,6億5,000萬元相當於主委240年的待遇,這麼鉅額的開銷,你認為怎麼能夠有效提升民眾的投票率,讓錢花得值得? 李主任委員進勇:過往舉辦公民投票,即便是只有一個案子,基本的開銷大概就要8億5,000萬元、8億6,000萬元,每增加一個案子大概要增加一億多元,所以並不是說辦一次只有一億多元…… 葉委員毓蘭:每辦一次大概最少需要8億元,不管是幾案,難度實在越來越高,只是我還是希望中選會能夠務實一點,從成本效益上面做考量,提一個改善方案,否則是否要另外換一個做得到的人來做做看,我們從公投法過去的投票經驗來看,如果投票率沒有辦法達到五成以上的話,其實公投案都很難通過,我國公投史上至今唯一通過的公投,只有2018年大選綁公投的經驗,不過我不知道,如果所有的案子都沒有辦法成案的話,我們是否應該更換一個能把6.5億元省下來或是花錢花得更有意義的主委,我實在不願意這麼講,但是我們接下來要再看看,其實我們現在大家都很擔心的就是整個選舉舞弊的風險,美國到現在大選完之後,我不敢說川普還在那邊糾纏不清,不過這個選舉訴訟是美國的家務事,但我們要如何確保數位身分證不會成為選舉舞弊的來源?有沒有資安漏洞?不是只有我個人關心這個問題,我相信我們其他的委員也都關心這一點,所以基於前車之鑑,在上一次公投綁大選的過程之中,其實有很多是我們自己人為方面該做決定而沒有做決定的,也讓大家質疑這是我們整個中華民國這麼多年民主選舉史上最亂的一次,現在用這個理由卻沒有把流程好好控管,反而讓他脫鉤,就在怪罪公投影響2018年九合一大選的結果,我覺得這有點捨本逐末,我想請主委針對如何讓數位身分證不要成為選舉舞弊來源的問題做一個簡單的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是很瞭解委員所指新的數位身分證怎麼變成選務舞弊的來源,如果委員能夠把你的疑慮跟我講清楚,我再看看是否能給你一個滿意的答復。 葉委員毓蘭:那我事後再提一個那個,那就再麻煩你們給我一個報告,好嗎?我覺得當然目前我們都是未雨綢繆,因為我覺得中選會最重要的就是誠如您剛剛開始清楚所講的是一個獨立機關,並作為人民最信任的機關,在過去這段時間,我覺得藍綠撕裂對於中選會的形象是也有傷害的,當然這次美國的大選,他們也說防疫方面對大選有所影響,我們自己在整個防疫過程之中、在投票上面,我們有沒有其他的備案準備?因為時間關係,這個問題也請主委給我一個報告,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 葉委員毓蘭:最後,我要講的是其實最近在美國大選時,我看到主委常常、常常出現在很多華人的網路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沒有講話。 葉委員毓蘭:對,我知道你沒有講話,但是網友們都很喜歡你,也都很想念你,因為我們臺灣的川粉非常多,他們認為川普如果有一個李進勇,他今天不會這麼難過,謝謝,Taiwan can help。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10時1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概在一個月前,中選會進行業務報告時,當時我曾經跟主委請教有關我們即將換發數位身分證(NEW eID),在因應NEW eID換發之後選務的辦理狀況,這個問題葉委員毓蘭方才也提及,當時主委曾經提出幾個原則,這些原則在11月11日召開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一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你們就把當天主委所講的那幾個原則在該次會議裡面作成決議,在那時候我曾簡單針對主委所提的幾個原則提出一些問題,今天我想既然你們已經在選務會議上作成決定,我就在這裡跟主委討論這方面還有哪些問題。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是。 沈委員發惠:我看整個會議針對NEW eID你們做了三個重要的決定,第一個重大決定是投票現場不配置電子設備來讀取NEW eID,這是第一個重大的決定。第二個重大決定是你們要配置一份檢索對照名冊來輔助選舉人名冊,亦即你們會製作檢索對照名冊來核對他的戶籍。第三個重要決定就是比起過去選務,你們在投票現場要增設一個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針對這三項決定,我覺得都有滿大的問題,所以藉此機會跟主委討論。 第一個就是事實上按照內政部所宣示的計畫,今年7月就要開始全面換發新的國民身分證,如果按照計畫進行,我們的公投一定會碰到有的人正在換發身分證,有的人換好了,有的人還沒換好,所以新式身分證、舊式身分證都可以拿來投票,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沈委員發惠:就算7月新式身分證沒有按時全面上路的話,但我們1月開始就有幾個縣市即將展開試辦,包括澎湖縣、新竹市跟新北市,1月到8月新身分證換發應該有相當的程度,而且這些試辦地區還有可能發生補選的問題,補選也會馬上碰到以新式身分證的投票的方式,這是過去前所未有的狀況,那你們在現場不設置電子設備讀取資料,問題是這一張New eID資料的法律效力,事實上是裡面的電子資料,對不對?它的外觀上可能只有姓名、出生年月日和照片,就這樣子,其他包括戶籍等等這些資料的法律效力,事實上是賦予在這個電子資料裡面,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萬一發生任何爭議,當下沒有電子讀取設備,你如何去確定裡面的電子資料?所以你們沒有去確立真正法律效力的部分,只是用一些輔助的檢索名冊,你用肉眼去看他的新式身分證的外觀,這有什麼意義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於新式身分證,我們就是看他的人,當然相片可以作為對照,我們所要知道的只有他的戶籍資料…… 沈委員發惠:對,但是他的戶籍資料在電子資料裡面啊!裡面的電子資料是依法律效力所存的,國家認定的戶籍資料是在電子資料裡面。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在沒有採取讀卡之前…… 沈委員發惠:你們用檢索名冊來對照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沈委員發惠:如果萬一發生爭議,你說你的戶籍不是檢索名冊上所寫的,而是電子資料裡面的那個戶籍,到時發生爭執了,要以什麼為準?是以檢索名冊為準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檢索名冊是依照出生年月日,對照到我們的…… 沈委員發惠:主委,對照是你們說的,你們在對照的抄錄過程中有沒有問題,這是一個問題,真正戶籍的法律效力是在電子資料裡面,你們現場沒有任何可以查驗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資料的設備,對不對?這是第一個問題,主委,這個問題你回去再研究,你現在答不出來沒有關係,這確實是很大的問題。第二個,你們這份檢索對照名冊的法律效力在哪裡?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它就等於是所謂的投票通知單上面的資料,有讓我們找到的功能。 沈委員發惠:等於嗎?主委,我們都是法律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章第二節,一整節從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三條這四個條文在規範選舉人名冊,選舉人名冊具有法律效力,如何製作、保管、運送和銷毀都有法律依據,請問主委,這個所謂檢索對照名冊的法律依據在哪裡?法律效力在哪裡?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是一個輔助。 沈委員發惠:哪一條法律讓它可以輔助?如果上面的資料跟投票人發生爭執,有哪一個法律賦予這個檢索名冊這樣的效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檢索名冊是按照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它可以對照他的身分證字號。 沈委員發惠:但是這個檢索名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嘛!對不對?哪一條法律……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本身當然不是一個法定的文件。 沈委員發惠:對,它不是法定文件。 李主任委員進勇:但是它可以輔助我們做對照。 沈委員發惠:對,但是它輔助的結果發生爭議,比如我的戶籍不是檢索名冊上面所寫,我說我的身分證裡面的資料才是戶籍所在,要怎麼辦?哪一個有法律效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就是按照投票人的名冊,核對了之後就按照…… 沈委員發惠:選舉人名冊有法律效力,你的檢索名冊沒有法律效力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檢索名冊是用以輔助,只是過個橋來到…… 沈委員發惠:不是啦!要有法律依據,發生爭議的時候,難道可以用主委所講只是過橋的文件來說不能投票?這很大條喔!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現在還沒有辦法想像這個狀況……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主委,我現在就提出這個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有這個狀況,其實我們做了萬全的準備,就是當天各戶政事務所都隨時待命,有這種突發狀況的話,我們馬上可以做釐清。 沈委員發惠:因為現場既沒有電子設備,而你們是依據一份沒有法律效力的檢索名冊來做依據,這個爭議會很大的,這是第一點。我剛剛講你們幾個重大的決定,在法律上面會產生很大的問題。 接下來再談及因為New eID會發生的問題。我們過去有所謂的臨時證明書,我們過去都是要國民身分證,依法一定要國民身分證才可以投票,但是我們過去有說如果遺失國民身分證,你可以辦一個臨時證明書,對不對?過去辦這個臨時證明書很簡單,當天去申請就可以當天給你,上面有註明本證明書僅可作為哪年哪月哪日參與投票身分證明之用,過去是用這樣的臨時證明書來證明。現在換電子身分證以後,你們新式的臨時證明書也可以投票、也可以領票,但是你們新式的臨時證明書的法律效力又在哪裡?哪一條法律賦予中選會說你拿臨時證明書可以代替國民身分證?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謝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國民身分證的臨時證明書可以作為領票的依據,是在冒領選舉票辦法裡面有納入規範。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這個規定,你們就是依據這個規定,但是這個規定的母法是什麼?它的母法在哪裡? 謝處長美玲:是依據選罷法。 沈委員發惠:選罷法哪一條?我告訴你,是選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票,第四項裡面有一條就是你現在講的,你講不出來,我來幫你講,就是第四項的規定,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對不對?你們訂定這個辦法,法律授權你們是為了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票,但是第一項的規定是一定要國民身分證,而你們用這個避免冒領辦法把它擴張到說不用國民身分證也可以投,法律有授權你們這樣嗎? 謝處長美玲: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包括選舉人名冊,包括現在新式的身分證,未來在選舉人名冊的註記欄都會註記這個臨時證明書的情況,過去確實在實務上…… 沈委員發惠:不是,法律依據在哪裡?我現在問你法律依據在哪裡? 謝處長美玲:我們就是依照這個我們授權的辦法。 沈委員發惠:我已經講給你聽了,法律沒有授權你可以這樣,它是授權你防範冒領、重複投票,沒有授權你可以拿其他的如健保卡、圖書證、停車證來投票啊!為什麼你會創造出一個叫做臨時證明書?法律在第一項裡面講得很清楚,必須持國民身分證才可以領取選票,不是嗎?主委,因為這個都是細節選務,你可能不清楚,我現在講給你聽,因為你在法律方面也是非常有學養,我這樣講有沒有錯?法律沒有授權你們用國民身分證以外的證件來投票,但是你們卻用第四項法律授權你們防止冒領、防止重複投票的這個辦法去擴充,說可以用臨時證明書,那你們也可以在裡面規定諸如用立法院的餐券就可以投票,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要再進一步瞭解,這個所謂的臨時證明書在戶政管理裡面有沒有另外的其他相關規定。 沈委員發惠:沒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必須要再瞭解。 沈委員發惠:好,主委,你去瞭解,但是我告訴你是沒有,我這邊研究結果就是沒有,你們唯一的依據就是這一條,就是防範重複投票或冒領選票辦法的第四條,就是這一條,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意思是說這個臨時證明書的效力問題,就是到底它有沒有法律根據。 沈委員發惠:好,你去瞭解,我翻遍了所有的法條就是沒有,就是這一條而已,你可以再去瞭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再研究,謝謝委員。 沈委員發惠:如果沒有,我認為就是大有問題,對不對?主委,假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是不是大有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來研究一下。 沈委員發惠:接著我要講的第三個重要的事情,就是你們也是做一個重要決定,你們說這一次要增設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但是你們現場沒有電子設備,他是戴上賭神的眼鏡?還是戴上隱形液晶體眼鏡?他如何去查驗這裡面的電子資料呢?他也是用一雙肉眼來看身分證的外觀而已,不是嗎? 謝處長美玲:有關國民身分證查驗管理員,其實我們歷次的選舉在投票所都有設這樣的管理人員。 沈委員發惠:現在換發新的數位身分證之後,這個查驗管理員沒有電子設備要如何查驗? 謝處長美玲:我們是增加人員,還有剛才提到的用檢索對照名冊…… 沈委員發惠:我的發言時間到了,主委,我跟你講的這些都是善意提醒,因為你們所做的這幾個決議,我個人認為都有法律上站不住腳的地方,都有便宜行事的問題,正本清源,既然換發了新式的數位國民身分證,我們在投票所就應該有能力讀取這些數位資料,而不是最後便宜行事的說因為沒有經費、沒有辦法做電子設備,所以就用這種沒有法律效力的檢索名冊等等來替代,請主委再進行研究,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沈委員發惠:畢竟對於公民投票,我們不希望投票結果有任何的爭議。以上。 主席(葉委員毓蘭代):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的議題已經談了很久,談到不在籍投票,我質詢過中選會的前前任主委,他也支持,因為原住民族立委選舉的選區是臺、澎、金、馬,跟總統大選一起選舉,總統選舉也是全國的選區,所以要實施移轉投票不會有困難,包括前任的主委也支持。去年9月23日,我也質詢李主委,每次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率,都比一般區域立委的投票率將近少了78%,之所以會差距這麼大,就是因為原鄉鄉親的就業問題,他們到都會區就業,要從臺北或臺中回到臺東、花蓮甚至蘭嶼是非常、非常的遠,所以就會影響投票的意願,尤其是禮拜五還上班,下班之後要趕回去也不容易,所以投票率就受到很大的影響。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本上用移轉投票的方式來進行,就在工作地或就學地進行。主委,你還是會支持這個部分吧?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會,剛才已經講過了,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的不在籍投票部分,我們跨出第一步,就是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我們看實施的狀況再逐步地來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公民投票也是移轉投票,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我們草案已經出來,是移轉投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中選會在推動政策的時候,除了公民投票,還要包含原住民族立法委員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配合內政部的規劃。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可以提供他們意見,讓他們知道這在你們的選務工作上不是問題。 中選會是獨立機關,一份親綠學者游盈隆教授所做的民調,這不是國民黨支持者所做的民調,有三成八的臺灣民眾基本上相信中選會不受政治干預,有五成四是不相信,不相信者比相信者多了十六個百分點,這個比例很高,所以你們對這個部分必須要努力。尤其是主委,主委長期以來擔任過民意代表和民進黨推出來的市長、縣長,我沒有講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而且你也當過律師,所以要從工作經驗當中做調整,有時候是不容易,我自己是三十年公務員,三十年公務員當了立法委員,要完全調整也不容易,所以你比一般學者來當中選會主委所需要做的調整要更大,才有辦法把中選會這樣的獨立機關做好。 我們現在來談公投,中選會在今年11月25日經過聽證會之後,這個函的主旨是:你是否同意政府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你們對這部分的補正事項如下:主文中所述全面禁止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之豬隻肉品進口,但目前政府並未開放萊克多巴胺以外其他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隻肉品進口,本公投案將政府仍禁止的其他乙型受體素亦納入公投範圍,顯與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複決要件不符,應做合於公投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補正。主委,這樣的補正公文,按照你們這樣的寫法就是不能,就是不准、不同意。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沒有,完全不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不知道怎麼改,當然我不是提案人,如果我是提案人,我不知道怎麼改,真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淺顯易懂……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認為這個要怎麼改? 李主任委員進勇:而且在擬這個文的時候,我還特別交代同仁,不要用那些文縐縐讓人家看不懂的文字,這個是很淺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很淺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容我來講一下這個意思是怎麼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表示我要加油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請委員給我一個機會說明。本來政府的政策對於乙型受體素就是禁止的,不管是國內或是國外進來,都是完全禁止的。乙型受體素是什麼東西?其實它有很多、很多種的元素,廣義的都叫乙型受體素,現在政府要開放的只是其中的萊克多巴胺這一項,政府要開放國外進口,所以現在對於政府的重大政策沒有問題,人民要提複決案的話,很清楚的,提案人的用意就是不希望開放嘛!是不希望開放什麼東西?就是萊克多巴胺,他不希望開放進口。至於萊克多巴胺以外的其他乙型受體素,本來就沒有開放啊!本來就沒有開放的東西,你就不能夠再用所謂重大政策的複決去推翻它,因為本來就沒有,你要怎麼推翻它?這個很清楚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它的主文是寫得很清楚,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萊克多巴胺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因為多了「等」這個字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就是所有的乙型受體素。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因為「等」這個字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等」這個字就是包括所有的,文字上的解釋應該沒有問題,只要把這一點「撨」一下就好了,沒有問題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你認為跟實務見解的「必然是反對行將通過」是沒有關係的,跟這個無關? 李主任委員進勇:行將通過的萊克多巴胺,提案是反對這個東西沒有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關於主文的文字,除非像你有這麼高深的學問才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沒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連我這種做了30年的公務員,光看這個……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太忙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我一直看,而且看了很久,就連我剛剛坐在台下也一直看。你們無論是實務上的見解還是中選會的公告,講的都是「反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有時候是太咬文嚼字了。你說「行將通過」是不是等於未來一定會通過?因為還不知道,所以這部分也還是有爭議的。如果你們認為要使用更精準的文字,就應該要把文寫得更詳細些。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公投案的主文非常重要,一定要非常精準,如此人民才知道到底是在贊成什麼或反對什麼。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點是不是和還沒開始實施無關? 李主任委員進勇:兩者是不同的議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以這次要在明年1月1日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而言,那9個行政命令的「令」事實上都已經發布了,只不過其生效日期為明年1月1日。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點沒有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跟這點也沒有關係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唯一要補正的點是,現在政府開放的只有萊克多巴胺,其他的乙型受體素還是禁止的,對於還是禁止的東西就不必推翻了,因為所要的就是「禁止」,而要推翻的則是政府要開放的,因此就只有「萊克多巴胺」這點。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委,我認為一般民眾聽不懂,不必在這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報告委員,這點非常重要。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如果要爭執這個部分,要那麼精準的話,就要寫含有多少量,諸如開放10ppb還是多少,所以這部分還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如果是這點的話,我建議未來就要寫得更精準一點,文字要更詳細,讓一般民眾看得懂。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部分沒有所謂含量的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在世界上是有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但我是說這個案子並沒有含量的問題,謝謝委員,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0時4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中選會電子連署系統在2018年12月底建置至今已經一段時間了,但卻依然沒有上路,不知道其中是什麼原因而致無法上路? 主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我請高處長向委員報告。 張委員宏陸:好。 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美莉:主席、各位委員。連署系統牽涉到系統的資料問題,以及連署者的個資問題,所以我們除了有第三方驗證之外,還請行政院資安處幫忙,行政院資安處在檢驗之後要求我們做25項改善措施。 張委員宏陸:然後呢? 高處長美莉:所以我們現在正在逐步改善中,完成後還會再請行政院資安處幫我們確認資安狀況。 張委員宏陸:25項中現在是解決了幾項? 高處長美莉:目前還解決不到一半,因為很多部分都還要實測。 張委員宏陸:就這樣? 高處長美莉:對。這部分的詳細資料,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 張委員宏陸:這樣就可以拖這麼久的時間,而且這麼長的時間還解決不到一半?然後就這樣子?請問是要拖到什麼時候? 高處長美莉:行政院資安處最近一次的稽核是在10月7日…… 張委員宏陸:所以問題不在你們而是在資安處嗎? 高處長美莉:我想問題應該是在我們中選會,我們會全力執行,並配合整個資安檢測的改善結果。 張委員宏陸:對,但我覺得你們的速度太慢了,畢竟錢都給你們了。難道是沒給你們錢嗎? 高處長美莉:當初建置完成的時候是有用到經費,但目前這一年還沒用到,雖然有編列,但因為還沒開始上路…… 張委員宏陸:錢都給了對不對?你就回答我現在問你的問題,錢都給你了,但你們拖了那麼長的時間卻沒有辦法解決,總要給我一個可以讓我聽得下去的理由吧!你們現在沒給理由,只說資安處怎麼了,而你們現在才解決不到一半,所以結果還是遙遙無期呀!是不是這樣? 高處長美莉:對於資安處歷次的檢查,我們都改善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資安的問題其實是整個國家的政策,我們必須配合整個國家的政策去推動,所以資安處才會採取最嚴格的標準。在歷次的查核檢驗中,他們都會提出一些問題,每次提出問題後,我們都會想辦法儘量配合更正或改正。目前推動的進度應該已經超過一半了,我們會很快地與行政院資安處達成共識,把應該修正的缺失都修正好,期待能夠儘快上路。 張委員宏陸:不是這樣!主委說的是應該要去做的方向,但我剛剛問處長的是,改善的進度和細節到哪裡了?這樣等於是沒有回答我嘛!不然你也要說,其中有很多是不能在這裡跟我講的,可以私底下來報告,但處長剛剛的回答就是為失敗所找的藉口而不是原因。 錢給了,什麼都給了,結果卻告訴我「確實有給錢,但卻還沒用到」。我們審查預算要給你們錢,結果你們沒用到是怎樣?代表下午審查預算的時候不用再給你們錢了嗎?這樣的回答很奇怪。 李主任委員進勇:報告委員,其實是有些問題的,在實務的看法中,那些是必須經過實做後才能逐步修改的,這部分可能還必須取得資安處的支持才行,大家還要進一步溝通。 張委員宏陸:主委說的都是方向,沒有錯。你是船長,要怎麼開我都同意,但你底下的人這樣回答你,而你要盯他的進度,這樣你會滿意嗎?他就是沒有把事情做好嘛!理由在哪裡、原因在哪裡有找出來嗎?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我現在問的是原因出在哪裡,請處長回答,就是看他能不能回答。 高處長美莉:資安處除了要求系統本身以外,還要求中選會在整個資訊環境方面也要改善,這部分我們已經儘快在執行了,之後是不是可以再向委員口頭說明?我們也會提供書面的方案,包括執行的進度都會再向委員仔細報告。 張委員宏陸:簡單地說,你們就是把書面拿來,我看你對裡面的東西也不是很瞭解,感覺你的回答就是如此。 主委,我要另外請教的是,新式身分證明年就要試辦,而明年就要公投了,剛剛也有委員問到這個問題,所以請問你們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於新式身分證在選務方面要如何配合調整,我們已經做了專案研究,也提出了研究報告,配套會分短、中、長程進行。簡言之,明年元月就會開始試辦,包括新竹市、澎湖縣;明年7月全面實施之後…… 張委員宏陸:還有一個地方主委沒說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知道,就是新北市板橋區。 張委員宏陸:板橋是我的選區。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部分地區。 張委員宏陸:我明年就會拿新式身分證去公投。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新制剛剛上路,我們無法一步到位,所以剛開始我們會採取一些輔助辦法,也就是雖然我們沒有辦法用新式身分證核對,並發給公投票,但是我們會用檢索對照名冊對照,這個檢索對照名冊是按照出生年月日排序,新式身分證上面有出生年月日,我們按照這個出生年月日在對照名冊找到你的這一欄,就有戶籍地址,再回頭核對這個選舉人名冊,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發給公投票。 張委員宏陸:這是一個方式,但是剛剛也有委員講到,這個檢索對照名冊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剛剛委員講過這個,我就不再重複,你們要去思考,這是一個。 另外,第一線辦理選務的同仁對於新式身分證很瞭解嗎?如果身分證是假的,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要辦理講習,內政部也會提供給我們辨識的…… 張委員宏陸:辦理講習是一件事,但是像信用卡也有偽造的,對不對?如果我故意要來亂這個選舉,就用一、二個假的故意來亂,這個情形會不會發生?美國總統選舉也很亂啊!現在臺灣處在這種情況,有沒有人會故意來亂? 李主任委員進勇:身分證也可能有…… 張委員宏陸:絕對很有可能,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對、對,所以我們的選務工作人員還是必須要經過訓練,讓他們可以辨識,……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新式身分證的防偽辨識功能是…… 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講,主委,明年你們會遇到的只有一小部分地方的問題,就剛剛講的這幾個,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不是全國……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如果是全國,這可能很麻煩,明年就是這幾個地方而已。如果你們就是口頭說要加強對第一線人員的講習等等,我跟你講,這樣對第一線的人不公平,如果你們還是這種定調,我看明年這三個地方的選務人員根本找不齊,如果是我,我為什麼要去?我就不要去就好了!這樣這三個地方都沒有選務人員,一定會開天窗,百分之百!我不願意去當第一線的選務工作人員就好了啦!會不會這樣?主委,會不會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會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問題,2018年也碰到過這個問題…… 張委員宏陸:不是,2018年碰到的是另外一個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因為選務的壓力太大,所以很多人不願意來…… 張委員宏陸:那次是選務壓力大,但是這一次是有新的東西,你們又沒有很完整的處理方式,要是我,我就不要去啊!你拜託我,我也不要,到時我要扛責任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和地方政府全力配合,也請地方政府務必能夠協助我們…… 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講,主委,不要這麼天真啦!我要是地方政府,我也不配合你們啊!我就找不到,怎麼辦?你能對我怎麼樣,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一個…… 張委員宏陸:所以我要講的就是現在你們有幾種方式可以去解決,不過我覺得還不夠精確,你們還有很多方式可以去解決這個問題,我親自辦選務四年,我是第一線的,所以我覺得你們還有很多方式可以去解決,不是只有這些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請委員指教。 張委員宏陸: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10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早上應該很多同事都講到公投電子連署系統的問題嘛!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是。 王委員美惠:本席從剛才坐在那裡聽到現在,我覺得大家的問題都差不多,第一個,他們都質疑為什麼這個電子連署系統可以用臨時證明書?我要請教主委,法律上,臨時證明書可以用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剛才我對這個問題已經初步說明過,這個法源依據來自於選罷法第十八條制定的辦法,這個辦法有明文規定,當然剛才委員也進一步質疑,這個又不在授權範圍之內…… 王委員美惠: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答應委員我們再研究看看。其實臨時證明書絕對不只用在選務,像辦護照等等,很多行政機關都是用這個來補救,至於戶籍法規有沒有相關規定,我們回去再找找看。 王委員美惠:主委,本席要和你探討這個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現在我們有找到一些資料,是不是請我們處長跟委員報告? 王委員美惠:好,請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關心的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主要是規定在戶政相關法規,臨時證明書的依據是定在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 王委員美惠:對,現在我的意思是他申請這個就能夠電子連署,沒有違法,是不是?就是這個可以用,是嗎?主委,本席和你探討這個……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證明他的身分啦! 王委員美惠:對,證明他的身分,不過他申請這個證明身分之後,就直接可以電子連署……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要核對啊!這不是用來電子連署,這不能用來電子連署,這是用來人工領票投票。 王委員美惠:對,現在我是講,這是不分黨派的質詢,就我的瞭解,我覺得這比國民黨的選舉和民進黨的選舉還要草率,民進黨辦理地方選舉時,要是沒有黨證和身分證,是不能投票喔!有時一時找不到身分證,我們會再去戶政機關辦一張,過二、三天之後,找到身分證,一不小心拿舊的身分證要投票,民進黨的選舉是做到怎樣?看到你的身分證已經補發,你卻不是拿補發的,是不能選的。主委,那是這麼嚴格的,更何況政府辦公投,這樣太草率了!主委,本席要跟你講,這件事要留意,要去探討。 第二個,有關電子連署,本席要和你探討便民,剛才你講到要修法,才能讓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等等都可以使用。主委也講,要修法通過,才能使用。我要問主委,既然現在這有困難,未來你們要如何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新式身分證開始換領之後,當然有一部分人有領,有一部分人沒有領,有的較早領,有的較晚領…… 王委員美惠:對啊!明年1月有3個縣市已經可以領了,這是試辦,是政府的政策。 李主任委員進勇:換領新式身分證時,他們可以選擇不要開設自然人憑證,就是他的新式身分證沒有自然人憑證的功能…… 王委員美惠:對,主委,之前內政部備詢時,我就問過他們,他們回答數位身分證是讓我們自己選擇要結合自然人憑證還是不要?這是我們自己的選擇。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如果他們拿新式身分證來,有自然人憑證功能的話,我們就會協助進行電子連署,如果沒有…… 王委員美惠:我就是問如果沒有,要如何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的話,就是用傳統的紙本。 王委員美惠:這樣的話,就是我們沒有處理好,因為這是政府的政策,現在的時代要越進步越好。主委,針對這件事情,你們要規劃去做,因為本席覺得要讓選務人員更加方便並瞭解。 第二點,有關數位身分證,在公投的時候,如果他拿數位身分證來,中選會要如何去認定其真假?因為明年1月開始實施數位身分證,而我們的公投是在7、8月,所以那時候他已經拿到數位身分證,選務人員要如何去認定、判斷他手上那張是新的還是舊的?就本席所瞭解,今天下午要審查預算,你們多了九億多元是針對這個問題要辦理講座,其中有三千多萬元是要讓這些選務人員瞭解,到底你們的超前部署是要如何去做? 李主任委員進勇:內政部所設計的新式身分證具有多項防偽辨識的功能,這部分內政部會廣大宣導,甚至讓一般百姓都知道,就像我們辨識100元或1,000元一樣是如何來辨識。另外…… 王委員美惠:因為未來的公投,你們是第一關,你們如何來辨識?在現場要投票的時候,就你剛才所講的,並沒有電子辨識,但我們不知道你們這麼厲害,是千里眼還是要怎麼樣才有辦法去辨識這張數位身分證的真偽,我現在要請教主委的是這一點,到底要如何辨識?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透過內政部提供給我們的資料,在辦理選務人員講習的時候,這部分會是相當重要的項目。 王委員美惠:我剛才就提到你們多了三千多萬元要辦理講習的部分,本席認為光靠這些講習是沒有辦法的,你沒有用科技、電子資料來監視其真偽,僅要同仁用肉眼來辨識,我覺得是相當困難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一步、一步來。 王委員美惠:不是一步、一步來,現在已經11月底,明天就是12月,未來半年馬上就到了,不要一步、一步來,你們要超前部署。 我再借用1分鐘跟主委說,因為中選會的網站都很死板,你們可以把它做得更好,讓百姓有興趣去看,而不是只有放上投票的結果,即誰幾票而已,你們可以向國外學習做一些分析,國外有很多投票結果出來之後就分析得一清二楚,包括年紀、性別等都分析得很清楚,所以本席在此建議主委,你們的網站要稍微去改進。以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再來精進。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1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剛才張宏陸委員提到明年我們的新式數位身分證,新竹市、澎湖縣及新北的兩個區可能要先試辦,試辦的時間是1月到6月,7月就要全面換發,但我們是8月底公投,其實換身分證的速度並不如想像中在8月公投的時候就來得及,而是來不及了,因為我們在民政作業上,每一次換發新身分證的作業時間都很長,沒有辦法讓大家都那麼乖,不可能統統跑來一次換,所以勢必會看到新、舊身分證兩個併行,等於同時會有兩個的情況。因此,投票的時候會很複雜,尤其你要全面換發,7月、8月才剛剛開始通知,根本作業上,要在一個月內領到身分證的可能是少數,到時候投票會增加工作人員很大的負擔,主委對此的看法如何?要不要趕快跟戶政司再討論,因為公投法規定是要在明年8月第四個禮拜六舉辦,時間上已經很緊迫了。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新式身分證的試辦、全面換發,我們完全配合內政部的作業來調整我們的選務,這點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是國家的重大政策,可能會影響到選務的部分,我們也已經跟內政部戶政司開過多次的協調會,必須要相互配合的部分都已經達成共識,包括檢索對照名冊的編制,原來他們預計要在明年6月才能夠完成的,為了我們選務的需求,他們也提早到今年年底就可以完成,所以配合這個新制的實施,我們的選務推動應該都沒有問題。 湯委員蕙禎:在選務工作上,新、舊式身分證是舊的會比新的多,因為7月……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 湯委員蕙禎:這樣的情況真的會讓工作人員非常困擾,一直要看檢索名冊,我想從來沒有發生過這麼複雜的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也鼓勵所有的公民都能夠拿投票通知單來,根據投票通知單其實很快就可以找到名冊。 湯委員蕙禎:好,那大家就儘量想好怎麼樣去克服問題。 第二個問題,因為明年8月是我們第一次單獨辦理公民投票,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現在審查的進度還在行政院,還沒有送出來,明年8月舉辦公投是否來得及?因為現在我們看到公投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只有針對國內的投票權人,以及要採事前申請制,我們認為不在籍投票當然會讓很多因為工作而沒有辦法回到自己戶籍所在地投票的人感到很方便,缺點除了是增加作業之外,還有什麼缺點?你們還有沒有想到其他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目前還沒有完成立法的程序,我們也會在完成立法程序之前,各項應該要有的先期作業準備,我們都會先準備好。不過,很顯然地,明年8月的公民投票應該是來不及實施新制,但是我們籌備的工作都會先做。 湯委員蕙禎:OK,就是不要催了,讓行政院慢慢審,審出來再做,如果來不及作業,你們就等下一回,是這樣的意思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當然必須要有法律的根據。 湯委員蕙禎:好,那我們就不用催。再下一個問題,這次美國總統大選被指控很嚴重的選舉舞弊大概是他們的通信投票,以及電子投票、電子計票的問題,因為碰到電子,就想到有機器、電腦的問題,再加上美國的人口眾多,跟臺灣真的是大不同,臺灣在公職人員選舉的時候是用最老實的方法,用人工投票,也用最簡單的人工計票,一開始在各投票所都是人工計票,然後再到鄉鎮區公所進行人工計票和電子計票,我覺得其實我們是雙重計票,比較不容易出問題。如果是電子投票的話,可能在投票所就會發生一些讓人民不信任的問題,所以我認為我們的公職人員選舉統統不要去碰電子投票的問題,主委認同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計票程序是非常透明的,至於怎麼樣才能夠避免被人家質疑,非常重要的就是在整個過程裡面,每一個節點都是可稽核的狀況,當有人質疑或出現一些問題時,馬上可以進行稽核,這樣才能夠取得公信,目前我們所採行的辦法,其實每一個節點都有很嚴格的稽核規定。 湯委員蕙禎:我再請問一下,最近台灣民意基金會有舉辦民意調查,其調查結果指出20歲以上的公民大概有百分之五十四的國人不信任中選會,中選會對這樣的民意調查有什麼看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知道社會各界對於我們的選務機關有很高的期許,事實上,從過去歷年以來,我們的選務運作也得到國人很高程度的支持與信賴,今年年初的總統及副總統選舉之後,在我們進行的民意調查裡面,對我們選務的滿意度是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這給我們很大的鼓勵。當然我們也會把台灣民意基金會所做的民意調查結果列為很重要的一個參考,這也給我們一些自省的機會,但是那麼高的滿意度相對於這次才百分之三十幾的信任度,這中間有很大的落差,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恐怕它所牽涉到的不只是選務問題,而是整個社會的氛圍,整個社會相互的信任之間也產生了若干環節上的落差。 湯委員蕙禎:中選會會不會去規劃另外一套民調問卷?一方面瞭解我們究竟是哪一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每次大選之後都會做這方面的調查。 湯委員蕙禎:都有?什麼時候做?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包括公投。在今年年初的大選之後,我們得到的調查資料是滿意度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湯委員蕙禎:看起來這個落差很大,你們看到的滿意度是百分之八十以上,我覺得大家都盡心盡力想要辦好選舉,不管是公投或公職人員選舉,我們都希望把它辦好,這是大家的信念,但是為什麼民意基金會調查出來的民調跟你們的落差那麼大,你們有沒有設計什麼問卷順便去瞭解人民在想什麼?或是哪一個區塊讓他們產生不信任,有沒有這樣的特別設計?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所謂的信不信任,除了透過民意調查瞭解社會上對這個議題的看法之外,很重要的是對於選舉結果最在乎、最直接的就是候選人,不論是當選的、落選的候選人,他們有切身利害關係,如果我們的選舉結果不能夠得到他們的認同,那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的官司一定是滿天飛,其實最主要的一些選舉並沒有發生這種狀況。 湯委員蕙禎:我記得上次公投綁大選的選舉,除了讓我們大家精疲力竭之外,排隊等很久是第一次發生的狀況,除此之外,其實大家對於選務工作的公平性都還滿肯定的,只是為什麼民意調查結果落差那麼大,我不曉得你們有沒有去瞭解它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選務的部分,我們必須要再自我省察。 湯委員蕙禎:是,這是一定要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於能夠改進的地方、提升的地方,我們儘量去做,但是我認為這個問題不單是選務面向的問題,它是整個社會的氛圍、整個政治的氛圍,整個社會的信任都受到一些挑戰。 湯委員蕙禎:我想這可以請地方的選務機關去瞭解,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也要就中選會一些比較重要的業務跟主委討論一下,第一個,去年(108年)6月我們已經修正了公投法,剛剛好幾位委員已經垂詢過這個議題了,就是為了因應公投綁大選的亂象再次發生,修正後將於明年開始施行,明年8月最後一個禮拜,8月28日(星期六)是第一個按照公投法規定的公投日,在目前的進度上有沒有案子已經可以在明年(110年)8月28日舉行?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去年12月我們已經公告成立一個案子,就是所謂的核四啟封商轉的案子,這個案子確定明年8月28日可以進入公投,今年有6個案子,其中…… 張委員其祿:他們排隊能夠來得及排入8月28日的公投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中選會的審核進程來講,我們是按照法律規定,按照正常程序進行,除了中選會的時程之外,很重要的就是提案人本身也必須要精準掌握那個進程,譬如,現在有兩個案子是通知提案領銜人必須在30天之內要完成補正,但是如果他們能夠在15天內就完成補正,進程就可以往前推。譬如,第二階段的連署是六個月,但是你能不能夠在兩個月、三個月內完成,這都是大家要彼此配合的。 張委員其祿:現在等於成案的就是核四這一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已經確定公告成立的是這一案。 張委員其祿:其實我們關心的是,如果其他的案子沒有辦法完成,當然他們要負他們的責任,能不能成案不是中選會的問題。目前這一案是確認的,所以你們8月28日一定會舉辦,但是因為只有一案,而且它又是比較單純的議題,我們關切的是,你們要怎麼讓民眾能夠比較積極的來行使這個權利,你們有沒有什麼想法?當時就是因為九合一造成亂象,可是現在把它脫鉤之後,會不會又造成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可能要促進民眾來做這件事,你們有沒有什麼因應措施?萬一就只有這一案成案的話,會不會太冷清了,到時候民眾也沒什麼興趣參與,中選會有沒有什麼想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對於這些審議中的案子,個案的部分我們都尊重程序的規定,整體來講,不管對於選舉、罷免也好,或是公投也好,為了促進公民能夠踴躍參與,我們的年度工作計畫裡面也有一些配套的宣傳作為。 張委員其祿:還是要做,那些作為是怎麼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包括在媒體不管平面、電子或新型媒體等等,我們都會有一些宣傳。 張委員其祿:現在至少也有一案成案,我們還是希望有這樣的機會,也花了那麼多公帑來舉辦了,我認為你們還是要儘量增加促進率。另外一個問題要請教主委,公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請教主委,既然法律明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是否代表投票當日一定為國定假日?這涉及到一個問題,我們明年有公投,投票日當天就必須要放假,而且是一定要放假,或許以後未必會再有公投案,所以當日是否為應放假日?畢竟應放假日會涉及很多公司行號放假與否,且禮拜六有時候也非放假日,請問這裡你們怎麼理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理解應該也是一般人的理解,也就是當天一定要舉行投票才算是放假日。如果全國性公投均未成案,當然就不是。 張委員其祿:就不是應放假日?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我的理解。 張委員其祿:如果舉辦公投的話,那麼那一天就……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人事室徐主任來向委員說明,畢竟話講了就得負責任。 主席:請中選會人事室徐主任說明。 徐主任秋菊: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在星期六,本來就是放假日…… 張委員其祿:有一些單位不一定放假。 徐主任秋菊:雖然單位狀況不一定,但那天會發通函…… 張委員其祿:如果那天有舉行公投,就鐵定算為應放假日? 徐主任秋菊:對。 張委員其祿:但未來如果沒有的話…… 徐主任秋菊:如果沒有的話,其實有些公家機關在星期六採輪班制,有的公司行號應該要上班的,就歸勞動部管,看是應該算加班,或什麼事實來…… 張委員其祿:這點可以公告清楚一點嗎?因為很多民間業者在問,是不是那一天只要舉辦公投就會變成應放假日?如此他們就要重新調整。因為有些人禮拜六並沒有放假,一旦開始公投,那麼公投當天就必須是應放假日,如果投完票還要回來做事,就不是國定假日了…… 徐主任秋菊:我們會發公文,並公告在中選會的公告上,至於勞動部的勞工則有另外的規定。 張委員其祿:所以你們要溝通清楚,然後讓大家都知道,好不好? 徐主任秋菊:這點勞動部有規定清楚。 張委員其祿:再者,現在新住民很多,已經有五十幾萬了,但在中選會網站上,雖然有新住民專區,不過想點進去卻很困難,得從選舉罷免資訊這個欄位下點進去,然後再轉進去。換句話說,在網站上無法直接看到與新住民有關的網頁在哪裡!還有一個問題是,很多新住民不大懂中文,看不懂,也沒辦法直接點進去,因此中選會是否應該重新設計一個可以讓新住民一目瞭然的網頁,讓他們可以更清楚接收資訊?譬如以英文或外文來點進去?現在連我們都得要一層、一層找下去才找得到。因此,你們的網頁設計是不是要好好規劃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會請業務同仁處理。 張委員其祿:你們之前希望能設立多語版本,但後來並沒有看到,我覺得既然要做,那就要做完整。早在九合一大選時就說要推出多語版本,但是現在中選會的網站上並沒有看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遵照委員指示處理。 張委員其祿:請主委再督促一下。 第三,這是個老問題,我在上會期的總質詢時就向主委就教過,也就是當未來九合一大選與公民複決綁在一起,這問題不僅涉及修憲,也涉及公投法,相信主委很清楚,我就不說來龍去脈了。現在民眾黨團已經提出修法版本,希望乾脆讓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再脫鉤,對公民投票日加上「除另有規定外」幾個字。因為按照現行條文來看,一定會碰到一個問題,也就是複決問題,畢竟現在並沒有將複決法制化,所以一旦修憲案通過,如何才能在九合一選舉時一併推動複決?按照現行規定是不行的,而且怎麼可能來得及在8月28日完成?因此,當110年舉行九合一選舉時,要如何和複決扣在一起?請問主委以為如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提出公投法修正案提報給行政院時,也注意到這問題,並提出相對應的修正,而行政院把貴黨所提的建議交給我們,認為這是值得支持的方向。 張委員其祿:就是這個方向?依增修條文規定,必須於三個月之內提出,第十二條也提到複決,但並無相關法制規定,若是準用公投法的話又很奇怪,因為去年才說要脫勾,若是現在又結合,所以還是有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明文規定比較能杜絕爭議。 張委員其祿:對,所以我們直接加幾個字,只要加了這幾個字,問題就解脫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支持這方向。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委。我希望能把公投法修好,若是修憲案通過,如此九合一選舉時才能一起進行公民複決,讓大家都能配合,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就國民黨所提的兩個公投案來請教主委。我們的第一個議題是:「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製品」所做的提案。請問主委,您個人認為這個公投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我認為是。 林委員思銘:還有,「是否同意政府全面禁止萊豬係屬於政策複決」,這點是大家所肯定的。另外,「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非萊豬,也就是含有其他種類之瘦肉精豬肉、內臟及其相關製品進口」?對此,中選會審查意見認為,這個公投案是將政府仍禁止的其他乙型受體素也納入公投範圍,顯與政府現行政策一致,就此部分與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複決的要件不符,應做釐清補正,這是中選會要求補正的理由。我要跟主委探討的是,中選會的審查意見認為這部分屬於重大政策的複決,故與要件不符,要做釐清補正。既然條文包含重大政策的創制跟複決,那麼把其他乙型受體素也納入全面禁止的公投案裡是否屬於政策創制?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實務見解,而且這是一個確定的見解,所謂重大政策的複決,係推翻已經生效或即將生效之政策,這叫複決!若是本來就沒有該項政策,也就無須用複決公投來拿掉,這是一個共識。 林委員思銘:主委說這與重大政策的複決要件不符,那麼我想知道是否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謂的創制就是現在沒有,要透過公投變成有,這就是所謂的創制。但是現在這個案子本身的目的是禁止它進口,禁止所有含乙型受體素的豬隻進口,是禁止全部的進口,所以它跟所謂重大政策的創制是不符的,一個是從有到無,一個是從無到有。 林委員思銘:我知道,當然我尊重主委的意見,但是我們現在是這樣認為的,就這個提案、就其他的瘦肉精部分,你們認為這是屬於要他補正說明的,但是你們有沒有試想過,如果今天我們要這樣子對每一個項目,比如說政府未來開放其他種類的瘦肉精進口的時候,然後他們又要提一次公投,不管是公民團體也好,國民黨也好,如果要再提一次公投,等於是要不斷地去做這樣的資源浪費,我個人覺得這樣是非常的不妥當……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 林委員思銘:我再補充得更詳盡一點讓主委瞭解,也就是說,是不是在這一次就把整個有關豬肉要不要含有瘦肉精的議題透過公投來展現我們全民的意志,做一次全面性的解決?這樣不是很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瞭解委員的意思,但是按照目前公投法的規定,這樣是不行的,為什麼不行?因為現在公投法的規定只有所謂的創制跟複決,並沒有所謂的諮詢性公投,政府現在禁止的事項,你怕以後會開放,所以先預防,要透過公投來表達要禁止,這也許是相當符合所謂的諮詢性公投,但是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 林委員思銘:主委,這當然是法律的解釋,其實我個人反而覺得我們要在法律上這麼咬文嚼字嗎?創制,從字面上的意義來看,就是去創建一個新制,雖然現在我們政府是禁止其他含有乙型受體素的豬肉進口,只針對萊克多巴胺這個乙型受體素來允許它一定含量的進口,但是我個人反而認為,現在就是要創建一個新制,不管過去的解釋是怎麼樣,或許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是我個人還是比較偏向於,其實這樣的提案也是屬於創建新制的一種提案,我們是不是要拘泥於文字上的咬文嚼字,認為這個不屬於重要政策的創制,反而造成未來資源的浪費,這樣不是非常可惜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基於公投法的明文規定,以及法院實例的確定見解,中選會只能夠按照這個標準來執行,這一點請諒解。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這個案子我就先提到這裡。 另外第二個案子──「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對於這樣的提案,我先提出個人的觀點,也想請教主委的觀點。就這個內容,我個人的觀點是認為,這明明符合立法原則的創制,但中選會的審查意見卻又認為不妥,中選會的審查意見認為這個提案是「非提出具體條文的法律案,本案如果公投通過,將會造成其他條文適用上的衝突;因此,本案提案真義究竟為具體條文或立法原則的創制,有釐清補正的必要。」,主委,我剛才開宗明義就講,我個人認為這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但你們的審查意見是認為不應該提出具體條文的法律案,只能提立法原則的創制,為什麼中選會的審查意見好像跟大多數人的看法不一樣,主委的專業看法也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敢說很專業,是我執行業務的立場,我記得在聽證會的時候,這個案子的提案領銜人有特別說明這個案子的性質,其實它就是要回復到去年6月21日公投法修改之前的第二十三條,那就是法律的具體條文,就是一個法律的具體條文,但是公投法所謂立法原則的創制是不允許提出法律的具體條文,只能夠提出立法的原則,這個立法原則就是讓行政機關跟立法機關在實現這個公投案的結果時,能夠有一些全面考量的空間。 林委員思銘:好。主委,就這個公投案的提案內容,剛才主委一直說這是具體條文的提案,但是我認為未來這樣一個內容是否會形成具體的條文,這是由立法者來決定的。也就是說,我們看起來這個提案就是很單純的希望未來有人提出公投案時,如果剛好在這個期間內有大選就跟大選一起來舉辦,這個如何認定是具體的條文?對於這個部分,我個人反而覺得到底是我不夠專業,還是這些委員比較專業?看起來明明就不是這樣的意思,未來要不要成為具體的條文還是要透過立法者來做,目前只是要透過公投來展現民意,看大家希不希望未來的選舉跟公投能夠綁在一起,只是單純一個立法原則的創制而已,怎麼會在審查時想到那麼複雜,認為這個是未來具體的條文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可能還會牽涉到跟其他法律條文的連動,因為公投法在去年修正之後,公投案成立公告的時間是在公投日前的90天,現在規定一個月到六個月,這中間就有矛盾。 林委員思銘:主委,這個會不會跟其他條文有連動,這部分的解釋顯然也是沒有辦法說服大多數提案人或大多數人的看法。對於這樣的提案,我另舉一個例子,有關農地違章工廠的例子,如果我現在提出一個案子,內容是「你是否同意農地違章工廠應自公投通過後二年內完成拆遷?」,如果這個公投案通過,顯然會跟去年6月修訂的工輔法有所衝突。所以我個人是傾向於,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通過之後,就像我剛剛所提到的,這個部分還是要經過立法者具體的去修正條文來做實現,不代表這樣的提案就一定會在未來的條文裡跟當初公投的內容是一模一樣的。就我個人的意見來說,我覺得中選會真的要超然獨立,否則會讓人覺得中選會是為了補正而補正,提出一個好像似是而非的理由,這真的是沒有辦法說服我們多數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完全是站在協助提案人、領銜人的立場,能夠讓這個提案符合法律的規定。 林委員思銘:好,我們希望是這樣子,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1時4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主委,早上看到很多委員都很關心電子連署的公投案以及不在籍投票,我們也看到了美國這次大選的情況,美國屬於比較先進的國家,他們已經有實施不在籍投票,甚至電子投票、郵寄投票、海外投票等,造成他們這次的選舉是一大混亂。今天大家討論的就是電子連署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目前自然人憑證申請人數只有657萬人,而公投的公民已經達到1,975萬人,兩者比例實在非常懸殊,除了電子連署之外,許多人也會採用紙本連署,恐怕未來情況會更加複雜,造成選務人員極大的負擔,屆時人工計算是不是又要花費很大的成本?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將來必然會發生電子連署與紙本連署並行的狀況,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期待所有民眾都在一定時間之內全面領取新式身分證,為了讓所有公民都能有機會參與電子連署,勢必得要兩軌同時進行,這是一定要採取的措施。 吳委員琪銘:上次九合一選舉情況非常混亂,尤其明年7月之前就要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再加上8月28日要舉辦第一次公投,屆時恐怕情況會更加混亂。既有數位身分證又有紙本身分證,請問未來選務人員該如何辨識、如何讀卡?今天有許多委員詢及這個問題,大家都提出自己的看法,目的就是希望中選會能把選舉辦好。我們都知道中選會是一個獨立超然的機關,究竟該如何讓下一次的公投更加順利?尤其7月份面臨換發新式身分證的問題,而7月份距8月28日還不到兩個月的時間,你們該如何因應未來的轉變,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有何防範措施,這是最重要的,也是未來中選會應該要思考及努力的地方。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指教,公投法在去年6月修正,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之後,明年8月28日將是第一次按照新制舉辦公民投票,這對於所有選務人員而言都是一個很大的挑戰,立法院出於善意將公投與大選脫鉤,那麼我們就必須百分之百將公投選務辦好,這樣才不會辜負立法院的善意。 其次,現在的疫情還是相當嚴重,所以選務的防疫措施也不能輕忽,雖然我們從今年2月開始,到目前為止每一場都辦得很順利,但明年還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因為那是一次全國性的大規模選務活動,所以關於選務防疫的部分我們也會非常落實的執行。 再者是有關新式身分證的部分,屆時可能某一部分的人會拿到新式身分證,究竟我們在選務配合的部分該如何做,其實我們已經做過許多事先因應準備及協調,儘量適應新制的實施,也希望能夠將選務辦好。 吳委員琪銘:針對上述三點,本席比較關心的是,明年疫情會演變成怎麼樣大家都沒有辦法預測,因此這方面必須要有防範措施,包括選務人員及投票民眾的安全都應該要顧慮到。 另外,針對7月份即將換發數位身分證的部分,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在10月7日公布中選會有二十五個必須改善的項目,請問在這段期間內你們打算如何針對各項缺失進行檢討與改進?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關電子連署的部分,一定要等到資安問題能夠解決之後,我們才會上路,因為資安等於國安,而且這還牽涉到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問題,所以一定要做到滴水不漏,我們完全配合行政院資通安的政策來執行。 吳委員琪銘:針對資通安全處所公布的二十五項缺失,中選會一定要加以改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逐一克服。 吳委員琪銘:從美國這次的選舉對照到臺灣的選舉,其實臺灣的選舉很具公平性,尤其每個人都是票票入匭,全民都對我們的選舉公平性非常肯定,未來不管是針對電子連署或不在籍投票,都必須要有萬全的準備,對於一些可能會發生的問題,我們必須超前瞭解、超前部署,好讓我們的選舉能夠平順進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我們會用穩健的腳步來進行各項選務的推進。 吳委員琪銘:好的,主委辛苦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時間已屆中午,今日會議至所有委員質詢完畢才結束。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1時5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行政院之下共有五個獨立機關,分別是中選會、公交會、NCC、促轉會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按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獨立機關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並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與監督,這就表示其具有超然性。最近因為中天換照失敗的關係,所以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所調查出來的民意,顯示大家對於這五個獨立機關的可信度降低,其中最差的當然是NCC,我相信中選會應該也會受到這個事件的影響,看起來這五個獨立機關應該都有受到波及。你們說在大選之後,依據中選會所做的民意調查,你們的滿意度高達85%,但換照失敗風波可能會影響民調結果,站在中選會的立場,針對目前社會上的氛圍,你們打算如何扭轉社會的普遍印象?如何能夠提升社會大眾對於中選會的信任度?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中選會是一個獨立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這和有沒有民意調查其實並不一定有必然的關係,不過對於民意調查所反映的部分事實,當然我們必須加以檢討,如果有不足的地方,我們如何提升、改進,這個我們都會做檢討。 林委員文瑞:好。再來是世界對臺灣的認識是建立在民主自由之上,如果個人對職司選舉制度的中選會繼續沒有信心的話,對臺灣的民主價值到最後一定造成嚴重的傷害。從2016年修法把罷免的門檻降低之後,雖然聲稱期待落實憲法賦予人民的罷免權,但是形成這一、兩年的罷免潮,包括臺灣的專家與外國的學者都表示擔心,害怕很容易行使罷免權的時候,可能對政治造成過度動員,失去理性討論的空間。事實上我們也感覺到,自從高雄市韓國瑜市長被罷免之後,這半年光罷免案的提出真的嚇死人,像在花蓮、嘉義、臺南與屏東,甚至臺北市的里長罷免案陸續會出現,以本月份來講就有3件罷免案要進行投票,下個月應該會有4件,這當然會造成選務的負擔。如果成功罷免,後續還有補選的問題,本席在這裡要請教主委,目前在第一階段的提議或是第二階段連署的罷免案,大概有幾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全國的統計,總共有17案,大大小小的案子都有,包括村里長、代表和議員,總共17案在進行當中。 林委員文瑞:中選會有沒有評估過,像這樣到底會不會增加或花多少成本? 李主任委員進勇:地方性的選務,經費由地方政府負擔,沒有牽涉到中央。 林委員文瑞:地方的罷免案,經費由地方政府負擔?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林委員文瑞:中央性譬如縣市長或立委罷免案的經費由中選費負擔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立委罷免的經費是中央負擔,縣市長罷免經費也是地方政府要負擔。 林委員文瑞:如果是這樣的話,中選會編列預算的時候是不是有把罷免案增加的因素考慮進去?如果縣市政府的占多數,預算方面比較沒有差異、不受影響?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這個我們沒有另外編列。 林委員文瑞:照目前的規定,罷免案投票率要達到25%,同意票大於反對票,就可以通過罷免案。這個問題造成很多學者、專家的討論,因為你一直下修罷免的門檻,最後真的會造成報復性的罷免,淪為政黨惡鬥的工具,對臺灣的政治穩定度是不利的,世界各國在行使罷免權,他們都很慎重,像瑞士26邦只有6邦可以對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進行罷免而已;美國50州也只有19州可以進行罷免。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罷免制度的設計,全世界只剩下臺灣而已,只有臺灣有這種設計,本席在這裡希望中選會是不是可以針對罷免工作再研究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注意這個問題,但是選制的部分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應該也會注意這種狀況。 林委員文瑞:在2018年選舉綁公投發生很多亂象,把現行公投和大選同日辦理的規定之「應」字改為「得」,公投法在去年修正完成。我在想,如果將公投和大選完全脫鉤,是不是會造成投票率下降?投票率一下降,如果公投通過了,代表性足夠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辦理選務,我們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辦理,如果法律規定要分開辦理,我們就按照這個規定來執行。 林委員文瑞:如果投票率低,可能變成正當性不足,如果是公投失去定紛止爭的功能,對公投的意義也不好。今年的公投大概有幾案,應該有2案以上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去年底公告成立的有1案。 林委員文瑞:有1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一案就是核四啟封商轉;今年受理的有6案,其中有2案就是建請總統制定新法與修改法律,這2案已經駁回;另外有1案現在在進行提案人的查對工作,這個就是大潭藻礁的案子,這一案已經保證審查通過,所以現在正在進行查對中。 林委員文瑞: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另外有2案我們在進行通知要補正,就是公投綁大選與萊豬進口;還有1案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的案子,現在準備辦理聽證會。 林委員文瑞:多謝主委!本席認為對公投的結果政府應該積極面對、處理,不要讓公投淪為諮詢的性質,選民如果最後發現公投案通過或不通過發揮不了作用,可能讓公投失去原本的意義。好,以上,多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多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2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主委,你剛剛有提到,目前你們所有的公投案受理的、處理的有2案在補正?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有2案在補正。 江委員啟臣:其中有1案是本人擔任領銜人,但我針對你們要求補正這件事情,我必須講第一個,我收到補正的理由,還有11月3日我也出席了聽證會,我真的覺得你們是找碴耶!因為你給我們的這種理由似是而非,讓我們覺得這跟以前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做的事情似乎沒有兩樣,我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這個補正的理由?我們提一個案說要恢復公投綁大選,其實沒有錯,就是你們講的把舊有的第二十三條回復回來,結果你們說第一個,這個是不是符合創制的問題?我們當然是創制。第二個,你們提到說,萬一恢復了,就會牴觸到第十七條,這個是去年修法的,已經修改了。如果一個公投案真的通過了,立法跟行政機關就是配合、配套,去依照那個通過的決議來進行修法或行政上面的改變,不是嗎?怎麼會說這個公投法如果通過了,跟其他法律有相關牴觸,所以就不能公投,而且我自己參加聽證會,這裡面來聽證的這些學者幾幾乎乎80%都認為我們是創制,不管是創制或複決根本不影響這一個公投案的成案,當然你是主委,你可以說你不方便對這個案表示意見。可是主委我要告訴你,你知道嗎?你們隨隨便便要我們補正、要我們聽證,你知道你可以卡我多少天嗎?你知道會影響我們多少天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首先就程序的部分,我們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何況你的這一個案件有比較快。 江委員啟臣:有比較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比較快。 江委員啟臣:什麼叫做有比較快?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一般的案子,從去年8月到現在所受理的案子裡面,就是從提案到第一次開委員會的審查平均53天,法律規定60天,而這兩個案子…… 江委員啟臣:你的意思是說,你已經對我們特別寬待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我們的能力…… 江委員啟臣:對啊!平均會53天是你的效率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沒有卡你,我不會卡你。 江委員啟臣:但是你知道嗎?我說你這個理由,我們真的覺得……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理解,我理解委員的立場。 江委員啟臣:我必須跟你講,你這樣一卡,其他類似所有今天要提公投案都有同樣的問題,不是只有我們領銜的案子,你卡之後3個月聽證,聽證完之後補正1個月,你們還要審查2個月,就是90天,你知道你聽證、補正完是明年的2月25日、2月底了,所以我們3月才能開始,如果有通過,搞不好還被你駁回,因為當你說要補正,你就多了一項行政主導權──你可以駁回,如果我補正你不滿意,你就駁回,這中間有一個可能,除非主委這邊保證說不會駁回。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沒有可能隻手遮天,這一點委員可以相信。 江委員啟臣:但是你知道嗎?有一個可能性它會駁回,就算沒有駁回,也要浪費90天,我等於90天都不能做任何事,必須等到你2月底來宣告我能不能繼續二階段的連署。你現在規定8月28日公投,以前沒有規定這個日期的時候,我們當然可以說,我就是把連署往後挪就好了;現在如果要趕得上明年8月28日的投票,我往前推,你投票前3個月要公告,對不對?換句話說,我3個月前就要成案,然後你還要查對60天,所以3個月加2個月是5個月,等於8月28日減5個月,3月28日我們要把30萬份以上的連署書送到你的中選會去做查對。我只有1個月,你前後一擠壓,我們這個案子就只有1個月可以去連署,難道這是中選會精心的計算跟安排,讓我們只剩下1個月去連署?還是你要考驗臺灣人民、臺灣民意的耐性?而且重點是那個要我們補正的理由,真的很多人都看不下去了,我去聽證的時候,好幾位學者都覺得莫名其妙,這個東西有什麼好補正的?我們提的案就是創制案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委員對這一點有意見,大家討論,這個當然我們覺得是非常理性的,但是委員所提到的──中選會透過這種程序來卡你們,絕對沒有這回事,我們所有的程序都是透明的,包括委員剛剛…… 江委員啟臣:主委,我可不可以問你一個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江委員啟臣:今天要補正,依照公投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你有協助我什麼嗎?我沒有看到你們協助我什麼耶!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我們那個…… 江委員啟臣:我完全沒有感受到你們在協助我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通知你要補正就把這個補正的事項……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個叫協助?你知道嗎?你們通過是在20日就發布新聞稿,25日才開始發公函,你又給我浪費5天。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個還要整理一些紀錄,紀錄又要…… 江委員啟臣:你的理由很多,你剛剛說了,原本規定60天,你們處理平均五十幾天,你說我這一案特別快,要浪費我這5天,現在說整理紀錄要時間,什麼理由都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中間有2天是禮拜六、禮拜天…… 江委員啟臣:主委,你的理由真的很多,我只想要問你,你真的想要協助我們嗎?真的想要協助我們完成這個公投案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根據法律的規定就是必須要協助,這是我們的職責,這不是我對誰比較好、對誰比較不好。 江委員啟臣:主委,你知道你們在罷韓案的時候,你們是多麼積極地協助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依法,完全按照法律…… 江委員啟臣:現在桃園1月16日的罷免案,你要不要去協助一下?好好去協助啊!桃園1月16日罷免案要舉行了,你怎麼不去看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案有規定要協助,罷免的沒有規定要協助。 江委員啟臣:罷免的沒有規定要協助,你都主動去協助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 江委員啟臣:你看罷韓的時候,你多麼積極,你跑去高雄幾趟?你多麼關心那個投票的場合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個是我職責所在。 江委員啟臣:你甚至還把剁頭說拿出來講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是誤會。 江委員啟臣:主委,你的作為大家都可以看,這都可以公開來檢視,到底你想不想讓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我今天跟你講的意思就是,你們可以非常輕易用一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就讓我們來補正,我們一補正就要90天的時間。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報告,每一個過程在我們的網站專區裡面都有公告,這個都是透明的程序…… 江委員啟臣:你公告沒有用,權力在你手上啊!透明又怎麼樣?權力在你手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如果可以違法、隻手遮天,整個…… 江委員啟臣:其實這中間很多都是似是而非,那是你們用你所謂的行政上面……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是在…… 江委員啟臣:可以作為的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經過委員會的審議決定的好嗎? 江委員啟臣:這個我正要講的,最近NCC也經過委員會的決議啊!外面有多少的質疑?高達六成以上的民眾認為NCC有政治力的介入,所以你跟我講委員會,那不是多講的嗎?我就跟你講,這個程序就很清楚,我也知道你會講你依法,但是我要跟你講,今天你們很多行政的決定就是在一念之間而已,我這個案經過聽證了,你要不要叫我補正,那個差別就是3個月的事情,就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能大家包括…… 江委員啟臣:這是你們行政作業上的裁量…… 李主任委員進勇:包括我們行政作業的程序儘量地讓它順利,也要拜託提案的領銜人能夠配合掌握…… 江委員啟臣:我們完全配合。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們的時程一定要掌握…… 江委員啟臣:我們已經非常配合。 李主任委員進勇:時程要掌握。 江委員啟臣:我最掌握的,我掌握到再怎麼努力地配合你們,我們也只有1個月可以去做第二階段的連署,我還不知道我能不能進行第二階段?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知道委員怎麼計算的? 江委員啟臣:這樣子算啊!怎麼計算?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時間都有…… 江委員啟臣:這是法律規定的,你一直講法律規定,我就跟你講法律規定,我9月23日送案;10月16日你們說要開聽證會;11月3日我去聽證會;11月20日你給我函文說要補正;實際上11月20日你們就發新聞稿;25日給我公函,然後我們開始補正,補正完你要不要接受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經過審議。 江委員啟臣:補正還要經過審議90天,因為你的一紙公函就是90天,你就可以拖延90天,一紙公函可以決定90天,90天後為了配合你8月28日,往前推你需要的公告時間、查對時間5個月,所以實際上不是8月28日是3月28日,如果要在8月28日進行公投的所有公投案,3月28日必須送第二階段的連署,以我這個案不到1個月,不到1個月要來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老實講,如果你要跟大家說我沒有任何政治上的想法,很多人是不會相信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查對的作業都是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藍綠都有啦! 江委員啟臣:我已經跟你講了,主委,問題不是出在那裡,它的問題出在前段。 李主任委員進勇:規定60天,不一定要60天…… 江委員啟臣:前段這邊的補正跟查核,90天啊!除非說你可以不用到90天。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把每一個案子拿出來攤在陽光下,你們的案子…… 江委員啟臣:我們都攤在陽光下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們的案子,我們絕對不會有異於其他案子、特別予以拖延,絕對不可能的事情! 江委員啟臣:你一定要這樣講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這可以檢驗。 江委員啟臣:當你一紙公文要求補正的時候,老實講,我就說它有可能拖到90天。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所接觸到的案子,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個案子沒有經過公聽會。為什麼沒有經過公聽會?因為它前面有個一模一樣的案子已經經過公聽會了。 江委員啟臣:經過公聽會,你要……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聽證會,對不起。 江委員啟臣:聽證會,不要讓人家覺得那是白開的,我自己參加那個聽證會,我的感覺是,基本上裡面發言的人,我不敢說百分之百,有80%,我聽那個內容不覺得我們有什麼大問題,你可以去聽啊!那個紀錄也是公開的。所以我說是你的行政裁量嘛!如果我們要依照當天會議討論的內容來公決的話,我們的案子80%的意見認為就是沒有問題,那為什麼你還是要一紙公文過來?你要補正啊!補正就是30天加60天,共90天嘛!所以做為領銜人我非常不服,我只覺得你們的行政命令、公文就可以蓋掉所有聽證的內容,那聽證要幹嘛?我去參加聽證幹嘛?請那些人來幹嘛?跟你們意見不同,所以最後還是一樣,你還是一紙公文說要補正啊!不然你去看一下那個聽證的內容,你說什麼創制,裡面的教授明明講,第一個,這個案子就是創制,人家提案也是創制啊!第二個,也有教授甚至說,提案是創制或複決有什麼差別?重點是這一個公投案人民看得懂還是看不懂。 李主任委員進勇:司法的確定見解,就是法律原則的創制,它不能夠是複決具體的條文。 江委員啟臣:我們就是創制啊!連專家都說我們是創制、沒有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們主文的文字是具體的條文,所以這個根據司法實務的見解是不可以的。 江委員啟臣:那個是有它的解釋空間。 李主任委員進勇:較有彈性、原則化的。 江委員啟臣:那個存在解釋空間,創制──把一個法律上面我們認為該怎麼樣做的事情寫出來,如果你要講什麼叫具體條文,那我也可以講我們又沒有規定是到幾月幾日,你那個到8月28日才是具體條文,你們都已經指定到8月的第四個禮拜六,那才叫具體條文,我還沒有指定到哪一天耶!我只講1個月到6個月,對吧?所以不要辯解,主委沒有資格在這邊辯解內容。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只是…… 江委員啟臣:你只能形式上告訴我們,你有沒有依照那個聽證大部分人的意見來行使,我認為沒有,所以我在這邊抗議!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江委員啟臣:而且我跟你講,你這樣一紙公文的決定拖了我90天,讓全民只剩下不到1個月可以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這就是我抗議的,你們現在在砍公投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還是期待委員這邊能夠儘速地把…… 江委員啟臣:不要一邊說要公投,一邊就來砍公投。你看你們修法把原本的鳥籠公投變成鐵籠公投,這已經非常、非常嚴重了,你還要限縮人民成案的時間,最後不能成案,然後又要拖一、兩年,這個居心真的是太可議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攤在陽光下,所有…… 江委員啟臣:你攤在陽光下?而大家看得很清楚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有的程序都是公開透明的。 江委員啟臣:你們就是攤在陽光下,讓大家看得很清楚你就是要來卡啊!就是這樣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接受社會的公評。 江委員啟臣:大家就會公評,那你就挑戰我們、1個月,就讓民意使你知道,不要以為好像1個月就連署不出來,我們再來試看看,你們這樣子來搞人民!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可能誤會了,沒有要搞人民。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您剛剛一直提到要接受社會的公評。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是。 洪委員孟楷:最近台灣民意基金會有做一個民調,是針對政府的5個獨立運作機關包括中選會所做的民調,你有沒有看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看到了。 洪委員孟楷:那您自己怎麼看這個民調?超過五成以上、五成四的民眾不相信中選會不受政治干預,不信者的比率較相信者多了16%。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樣子的民調數據我們會做為參考,也會自我反省。 洪委員孟楷:這算不算是社會大眾的公評? 李主任委員進勇:但是社會大眾的公評,它可能有多個面向,包括民調其實也有不同機關的效應等等…… 洪委員孟楷:機關效應?這是比較偏綠的機關所做的,如果是偏藍或中立的機關,可能就民調結果,不信者的比率更高,會不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要跟委員報告,今天其他委員質詢的時候我也提到了,今年年初總統大選以及立法委員選舉,選後所做的民意調查,我們選務的滿意度達到百分85%。 洪委員孟楷:那個是所有第一線選務人員,包括各縣市政府、各縣市選委會,以及犧牲假日於投票日當天協助投票的選務人員功勞。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 洪委員孟楷:跟你中選會主委有關係嗎?你不要往臉上貼金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包括信任度…… 洪委員孟楷:不要往臉上貼金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也是建立在所有選務人員的角色…… 洪委員孟楷:我再請教,明年1月16日有個罷免的投票要進行,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洪委員孟楷:這個罷免投票的投票所數量,會不會跟2018年一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目前我們是有要求他們按照總統副總統…… 洪委員孟楷:有要求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要求。 洪委員孟楷:就是一定要一致,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要他們…… 洪委員孟楷:如果做不到呢?因為現在看起來有可能疫情會拖到明年,尤其1月16日還沒有放寒假,有些學校出借是不是有困難也都不清楚,那主委會不會協調投票所一定要達到數量、非達到不可?有沒有這個決心跟魄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他們有實際的困難,必須要敘明理由提出改善的方案,我們才可以接受。當然在洽借…… 洪委員孟楷:可以接受?我現在講的是,不能接受他們減少投票所,如同今年6月6日,當時也是疫情期間,有些學校沒有辦法出借,你那時候是怎麼講的:頭剁下來我都一定會保證,借不到頭剁給你。後來又說:中選會幫忙借場地,搭帳篷也要因應。那時候用的是中選會的業務經費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個是地方政府的預算。 洪委員孟楷:但也是選務費用,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嗯! 洪委員孟楷:那我現在請教,明年1月16日,中選會會不會也用一樣的標準,如果投票所不夠,你一定要借到、「撨」到?中選會主委會每一個禮拜、兩個禮拜去桃園盯著這件事情,讓……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協助桃園縣選委會克服各種選務的困難。 洪委員孟楷:對嘛!有沒有把握、能不能承諾一定會做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會協助他們,我不知道他們現在的困難到底有多大。 洪委員孟楷:為什麼主委的態度差那麼多?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 洪委員孟楷:今年6月6日就那麼有氣魄地說:借不到頭剁給你。而明年1月16日就不能超前部署一下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知道當初是誰帶頭杯葛我們的選務嗎? 洪委員孟楷:不,我沒有講……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高雄市政府的兩個局長…… 洪委員孟楷:主委不用刻意解讀。重點是那個時候由於疫情,本席認為所有的公務人員都不會刻意違反法令。主委講的話,你要自己負責。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負責。 洪委員孟楷:如果你要指責任何公務人員違反法令……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負責。 洪委員孟楷:你拿出證據。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負責。 洪委員孟楷:但我現在講的是明年1月16日,主委有沒有一樣的魄力要解決可能借不到投票所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桃園市政府有任何人刻意杯葛我們的選務的話,他們也必須要負法律責任。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借不到的話,頭也會剁給他?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們也必須要負責任。 洪委員孟楷:你看,所以主委不敢承諾,沒關係,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們大家都在嫌我的那句話,那句話是好話,又不是壞話。 洪委員孟楷:我也沒說是壞話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家在嫌我、笑我。 洪委員孟楷:我沒有嫌你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笑我臭屁、不會講話。 洪委員孟楷:主委,我是說你有氣魄。是不是面對每一件事情,不分藍綠、不分黨派都用一樣的態度,這才是重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到目前為止沒有接到桃園市選務機關對於地方政府的任何抱怨。 洪委員孟楷:是嘛!沒有錯嘛!重點在於你是中選會的主委,剛剛一直在辯解也好,解釋也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困難也要協助他們,協調…… 洪委員孟楷:有高達六成的民眾不相信中選會是獨立運作的機關、不相信沒有政治干預。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85%滿意中選會的表現。 洪委員孟楷:就連對一件事情都不敢承認,那你還在那邊講什麼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敢承認什麼? 洪委員孟楷:你不敢再重新說明一次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全力地協助、全力地協調啊! 洪委員孟楷:很好,而我沒看到主委今天有承諾,就是明年的投票所一定會跟當初2018年的投票所一樣,做不到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有人刻意地怠忽,或是行政部門有怠忽…… 洪委員孟楷:有沒有政治責任,做不到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要負法律責任。 洪委員孟楷:對,那做不到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總不能去打他一下啊!依法負責啊! 洪委員孟楷:是,依法負責。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當然。 洪委員孟楷:就是誰違反誰負責,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 洪委員孟楷:我再請教,現在本黨的林為洲委員有提出一個顧食安公投,訴求禁止含萊克多巴胺此一乙型受體素的豬隻進口,現在反而又被中選會要求再做補正,補正的理由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補正的理由是,因為現在政府開放進口的只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以及其他製品,其他…… 洪委員孟楷:現在政府宣告什麼時候會開放萊克多巴胺的豬肉?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所知道的是明年1月1日生效。 洪委員孟楷:既然政府已經宣告了明年1月要開放瘦肉精豬肉,而我們的公投是在什麼時候?明年的8月28日,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要進行啊!因為現在還沒有成立。 洪委員孟楷:什麼東西還沒有成立?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案還沒有宣告成立。 洪委員孟楷:但我的意思是,我們公投的法定日期是什麼時候? 李主任委員進勇:明年8月28日。 洪委員孟楷:8月28日,就是8月的第四個禮拜六,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洪委員孟楷:這樣子的話,8月的第四個禮拜六與明年1月1日相比,晚了8個月的時間。現在要補正,到底是補正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再跟委員報告一次,就是林為洲委員所提的案子是要禁政府開放的含萊克多巴胺豬肉,但政府沒有開放的是什麼東西?目前仍然禁止使用的包括萊克多巴胺以外的其他乙型受體素,這個一直都是禁止的,不知道我這樣講委員能不能夠聽進去,現在是乙型受體素全面要禁止…… 洪委員孟楷:你的意思是,乙型受體素是一個總稱,其中包括萊克多巴胺跟其他的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其他的。 洪委員孟楷:瘦肉精是一個總稱,還有其他的,所以並不是因為現在政府還沒有禁止,所以中選會要求補正……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認為它的條文說明裡面是包括乙型受體素,是不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萊克多巴胺…… 洪委員孟楷:那人民沒有辦法超前部署嗎?如果政府預計明年1月1日開放萊克多巴胺,我們要怎麼知道會不會過兩個月、3個月之後時空背景不同,其他的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也開放?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樣的話…… 洪委員孟楷:人民沒有辦法超前部署,要求所有的瘦肉精、所有的乙型受體素我們都不要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比較持平地來講,當然如果法律修正可以有諮詢性公投的話…… 洪委員孟楷:我一直不希望,也不想要提,但是記不記得你當縣長的時候……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你提問題出來,也要讓我說明一下。 洪委員孟楷:過去的李進勇縣長通過的,雲林縣議會是通過所有乙型受體素都禁止使用,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委員提出問題不讓我說明,就這個答詢我要答什麼呢?那就請委員指教就好了。 洪委員孟楷:我剛剛已經講了,我的問題還沒有問完,我說過去李進勇縣長時通過的是所有乙型受體素都不准使用嘛!你那時候通過的是只限於萊克多巴胺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跟公投案的合不合法有什麼關係呢?沒有關係啊!現在是要公投啊! 洪委員孟楷:現在並不是講合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是要公投啊!公投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洪委員孟楷:現在是你們中選會用程序來延誤我們提出公投的時間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家要理性來答詢。 洪委員孟楷:主委,我們很理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這邊這樣子講,老百姓就看到我們在這裡…… 洪委員孟楷:我跟你說明,我們很理性,因為真理愈辯愈明,當我們一而再、再而三講,民眾會看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不讓我講,如何愈辯愈明? 洪委員孟楷:民眾會看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要不要讓我講呢? 洪委員孟楷:就是中選會的行政有延續你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可不可以讓我說明一下?是很重要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我的問題還沒有問完啊!你要說明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時間到了,我還可以再說嗎? 洪委員孟楷:你要說明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說明萊克多巴胺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所以我現在說的是,人民有沒有超前部署的權利?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回答第一個問題,如果公投法有規定諮詢性公投的話,也許我們就照這個方式來做,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要不要有諮詢性的公投,就如同委員所講的能不能夠超前部署?雖然你沒在做,我說你不能做,可不可以?天下大亂!政府明明就在走,走得好好的,你又跑去說:你要走好、走好。明明就走得好好的啊!這樣子的公投案沒完沒了。 洪委員孟楷:重點是政府就沒有做好啊!主委,你要講理性我們就講理性,現在政府就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不要為了個案。 洪委員孟楷:你之前擔任縣長,那個時候有禁止乙型受體素嗎?那個時候有使用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嗎?沒有嘛!那為什麼當時你當縣長的時候要通過不能使用乙型受體素?不就是一樣的道理、一樣的精神、一樣的邏輯嗎?因為當時政府已經開始討論到可能會開放萊豬進口,所以你們才超前部署、才會說不能使用嘛!一樣的道理,明年1月1日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來,我們會不會擔心其他的也一起進來?所以才會提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你在講的是政策問題。 洪委員孟楷:所以前後矛盾,今天本席特別點出來,中選會主委確實邏輯左右矛盾。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其他的委員說明這一點,他都聽不進去,包括國民黨的委員,我在說明他們都聽不進去,都不讓我說明啊! 洪委員孟楷:那是因為過去你做的、你當雲林縣縣長的時候……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在講的根本跟這個案子的公投…… 洪委員孟楷:那個時候也通過雲林縣議會的制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任何關係,你說那個都沒關係嘛!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2時3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在您的報告第2至3頁「宣導作業」部分提及,針對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選擇收聽率前5名之廣播電台進行託播;加強新住民宣導……拍攝宣導短片……翻譯為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及柬埔寨語等5國語言,強化宣導效益。」,請教一下,第一,選擇前5名之廣播電台是基於什麼原因?第二,本席想要請教的是,你把它翻譯成這麼多國的語言,假如這些新住民完全不會中文或閩南語,他要怎麼樣進行投票?當時你們這個預算怎麼會這樣子花,您可以解釋一下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宣傳的部分,我請業務處的高處長跟委員做報告。 李委員德維:好,請處長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美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的經費有限,所以一定要…… 李委員德維:經費有限是指有多少錢? 高處長美莉:像這次的公投就是六百多萬元,整個宣導包含電視、廣播、網路媒體以及拍影片等多元的方式…… 李委員德維:去年你們在總統和立委選舉的宣導作業上花了多少錢?也是五百多萬元嗎? 高處長美莉:沒有,總統金額比較高。我現在講的是公投的部分。 李委員德維:您講的是未來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在審明年的預算,請問你們明年還會這樣做嗎?諸如,收視率前5名的託播,還要翻譯成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和柬埔寨語等5國語言。 高處長美莉:我們還是一樣會採多元的方式,另外也會運用行政院免費的頻道等各種方式讓效果達到最大。 李委員德維:本席要請教的是,我對你們選擇收聽率前5名還稍微可以理解,畢竟是用收聽率來抓比較多數的人,但在翻譯成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和柬埔寨語上,你有去瞭解現在新住民前5名的國家是哪些國家有多少人嗎? 高處長美莉:我可能要請同仁幫忙,之前我們曾向移民署瞭解,他們是告訴我們人數,所以我們就按照在臺人數最多的新住民國籍…… 李委員德維:他們要有國籍才能投票,光是看入境的人數還不算。 高處長美莉:沒有,要看的是已經具有投票資格的人。 李委員德維:主委可不可以承諾,對於這5國的語言,你們要拿到內政部的資料,要用前5名新住民國家的語言來做?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經費的額度及總統選舉的規模比較小,所以我們會在經費允許的範圍內,針對新住民的部分儘量透過宣導,包括講習等,讓他們參與公民投票的…… 李委員德維:不然主委就承諾一點──你會按照新住民人數的多寡來排優先順序,請問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沒問題。 李委員德維:好,那就謝謝主委。第二個問題,明年1月16日在桃園馬上就有一個罷免案,很多委員都問過主委,因為大家很重視到底有多少投票所,所以本席要請教主委的是,去年總統和立委的選舉在桃園市第七選區有多少個投票所?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馬上查一下。自年初的總統、副總統大選之後,歷次補選、罷免投票所的設置都要求比照總統大選的規模設置,原則上就是這樣。 李委員德維:所以主委可以向大家保證,投票所的數目原則上會比照總統和立委大選投票所的數字,沒有問題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要求地方按此標準設置。如有困難,我們會幫忙協調和解決,如果真的無法克服的話,會思考還有沒有什麼其他配套的補救方式,譬如原本要設在1樓的,但1樓沒有了而要設到地下室去,那麼地下室的無障礙設施、有沒有電梯等都必須加入配套。 李委員德維:主委,本席可不可以請你們於會後的兩天內,把去年第七選區的投票所數字提供給本席辦公室?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問題,我們稍後就把資料…… 李委員德維:另外請教,有關桃園設置投票所的數字,桃園市選委會何時會報到中選會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先跟委員報告,桃園的罷免投票會設233間投票所,我們還是會要求地方選委會按此標準設置。 李委員德維:所以你會要求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李委員德維:地方準備設置多少投票所,而實際到底設置多少,會在什麼時候報上來給中央選委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但要報上來,而且還要公告,這些投開票所都是要公告的,但要在什麼時間上報則還沒確定,我們回去會再…… 李委員德維:麻煩請後續再提供。再請教主委,現在公投法規定,每兩年只能公投一次,會安排在8月的第四個禮拜六。在您報告第8頁的倒數第二行寫道:「本會已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刻由行政院審查中」。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李委員德維:本席想請教的是,中選會有沒有預計行政院什麼時候會把這個草案送出來、何時會送到立法院?甚或明年的公投有沒有可能適用?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點幾乎可以確定,明年的公投應該是來不及實施不在籍投票。 李委員德維:為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立法院…… 李委員德維:你現在講的是不在籍投票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公投不在籍投票。因為立法的進程實在很難掌握,立法通過之後還必須要有作業的準備時間,同時還有法律規定的程序,包括必須要在多久之前申請、怎麼核准等都必須做…… 李委員德維:請問這個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的草案對外公布了沒有?你們是送進了行政院,也許不是每一個…… 李主任委員進勇:草案是可以提供給委員。 李委員德維:請把草案提供給本席辦公室。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問題。 李委員德維:那就麻煩了,因為大家也非常關心此事,所以要請中選會趕快提供,我們會針對其中的內容給予建議。 再看到報告的第9頁(九)「辦理重要性訓練課程」的第二行:「規劃辦理包括性別主流化」,請問何謂「性別主流化」?不是一直在講性別平權、男女平權,這裡的主流化是指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高處長來說明。 高處長美莉:國際上的性別主流化以前都是重視女性,現在的性別主流化重視的是任一性別,不能太重視女性,要讓兩個性別達到平衡,尤其是行政機關在業務的呈現上…… 李委員德維:所以處長和主委針對「性別主流化」就要研究一下,我並不反對你們進行性別平權的宣導,但用「主流化」3字,就會讓人想到非主流,因此本席建議中選會針對相關的內容要好好思考一番,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指教。 李委員德維: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主委在回答洪孟楷委員的問題時,針對美豬、美牛公投的題目,他們寫的是「乙型受體素」,但主委回答的意思是不是要針對「萊克多巴胺」?但國內除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外,也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所以兩者的差異……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所有的「乙型受體素」都禁止。 陳委員椒華:對,都禁。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政府的政策是這樣。 陳委員椒華:所以公投的題目如果寫的是「乙型受體素」,其實也符合事實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 陳委員椒華:主委認為法律規定的要件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一個重大政策的複決案,所謂的「複決」…… 陳委員椒華:每一個字句都要非常符合事實,是不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一個重大政策的複決案,所謂的「複決」就是針對原來已經有的,諸如政府已經實施或即將實施的重大政策,要反對它或禁止它,這就是複決。 陳委員椒華:所以你覺得相關的用字就要很明確,是不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將來必須執行。 陳委員椒華:本席要請教主委,明年是不是有重啟核四的公投?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陳委員椒華:是不是已經成案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椒華:本席認為理由書上的某些文字還是有些問題,譬如上面就寫道「核四無疑是更便宜、更快速、更乾淨、更安全的選擇。」,本席認為這幾句話並不是非常正確,因為核四有核廢料,核電廠也有溫排水而有發生重大核災的機率,顯然也是有一些問題,會有不安全、不乾淨、不經濟的情況。然而,理由書上卻寫「更便宜、更快速、更乾淨、更安全的選擇」,因此請問中選會當時為什麼要讓它通過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案的提案主文和理由的立場必須是一致的,不能在主文的時候寫「加」,在理由中卻寫「減」,如此便會有矛盾,我們就必須…… 陳委員椒華:本席認為這些理由書上寫的文字和事實仍有待商榷,剛剛提到去年在審查時是不是沒有注意到,譬如第二個理由就提到「根據中央地質調查所……未發現活動斷層,最近的……山腳斷層,遠在35公里之外。」,但事實上根據臺大陳文山教授及海大李昭興教授最新的調查指出,活動斷層通過的位置其實很靠近,並非在35公里之外。 另外,理由書中還有一個理由是「2014年,核四通過系統試運轉測試」,但2014年通過的部分並未包括核燃料的試運轉,因為所謂的「系統試運轉測試通過」其實應該真的要有核燃料進行的試運轉才算,所以本席認為這些理由仍然不是很正確,擔心這些不實的言論或有待商榷的言論恐怕將在明年的公投時誤導民眾,請問主委有沒有辦法進一步修正? 李主任委員進勇:將來我們至少都會舉辦5場以上的公聽或辯論,讓正反雙方都能以充分而平等的時間對話。 陳委員椒華:本席剛剛提到的是理由書,因為理由書會被放在公投案裡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政府也會有意見書,公投案只有主文,理由書…… 陳委員椒華:只有主文的話,那本席就提出這個問題供中選會參考。另外,有關資安的部分,美國這次大選至今他們的選委會都尚未正式公布最後的結果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等國會宣布。 陳委員椒華:主要是因為有訴訟,訴訟的內容或檢舉的內容包括投票機或計算選票的機器有可能在後台或後門被修改。請問中選會有沒有想過,之前的計票系統有沒有可能也被這樣影響或被動手腳?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目前的計票系統是個封閉的系統,大家現在看到美國所發生的這些爭議,在我們的作業過程中…… 陳委員椒華:因為我們是封閉的,所以不會有他們所發生的情況?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這是一點。第二點,資安當然非常重要,所以包括會內也有專門在蒐集美國相關的資料,會做成研究。 陳委員椒華:我們有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在蒐集。我們另外還有一個案子,會委託學者專家幫我們做另一個面向的研究,以作為我們將來的參考。 陳委員椒華:本席也覺得很奇怪,他們竟然有所謂的「通訊投票」,全部的人數還大於整個投票人數。我們看到問題很多,雖然美國是一個科技如此進步的國家,在選舉上竟然也會發生這種大問題,在此期許中選會能嚴謹看待這個問題,未來如果真的採用數位身分證,可能問題也會很大,這點也請中選會提出意見,讓數位身分證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密切注意。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2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好,我有幾個問題要請教你。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不敢當。 孔委員文吉:有關這次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投票,我看到是開了九十多萬票,反罷免的只開出了二萬多票,這個數字很出人意料。罷免相關的法令有市長的、有縣市議員的、有鄉鎮長的,也有村長代表的,特別是我今天看的報紙指出,花蓮縣富里鄉鄉長的罷免案成案,已於昨天還是前天進行投票,後來因為人數太少沒有通過罷免,支持罷免的好像只有九百多票,有效票數應該要有二千多票,這是針對鄉鎮長的部分。針對村長和代表的部分,花蓮縣秀林鄉有位村長名叫金治雄,他是景美村的村長,位於三棧那一帶;另一位是秀林鄉北區的連一龍代表,也被提起罷免,他們的罷免投票是在12月12日。請問現在針對地方基層的村長和代表,其罷免案的成案門檻是什麼?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規範都一樣,提議人數是原選舉區選舉人數的1%,連署人數是10%。 孔委員文吉:這和市議員及市長是一樣的嗎? 謝處長美玲:對,都一樣。 孔委員文吉:都是該選區有效票數的1%? 謝處長美玲:是的,沒有區別。 孔委員文吉:罷免的理由有什麼規定? 謝處長美玲:有關提案和連署的門檻,過去選罷法一直都有規定,105年把提案和連署的門檻下修了,也是考慮到不要因為門檻過高,而影響到人民行使權利。 孔委員文吉:那理由有沒有限定? 謝處長美玲:您說罷免的理由? 孔委員文吉:對。 謝處長美玲:沒有。 孔委員文吉:沒有限定,等於是任何一個人提出罷免案,比如村長,村長好像只要幾票就可以成立罷免。 謝處長美玲:還是依選舉區的人數。 孔委員文吉:百分之一? 謝處長美玲:對。 孔委員文吉:因為過去很少會被提罷免,當選就當選了,就像富里鄉長被罷免的理由是不認真、當選之後比較不會跟民眾溝通或怎麼樣。對於村長及代表,我也覺得很冤枉,這是每個人見仁見智,特別是連一龍是非常認真的秀林鄉代表,沒有什麼理由就被提罷免案,罷免成立之後,12月12日就要舉行罷免投票。將來這個可能會變成地方派系的鬥爭,反對他的、看他不順眼的,我就提罷免案,這個理由都很牽強。主委,將來這有沒有可以修法的部分?不要只有門檻放寬,總是要有些理由吧?不能我隨便提個罷免案就成立,然後就讓大家去罷免。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最後還是要取決於選民的認定,所以在法律上大概很難去規範什麼樣的理由…… 孔委員文吉:很難規範什麼理由?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很難規範。 孔委員文吉:以村長為例,我們一個村頂多五百、六百票,百分之一的話五票、六票就成立罷免案,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但是通過要四分之一。 孔委員文吉:對,雖然通過要四分之一的有效票數,但是一個村是五百、六百票,或是代表的部分頂多兩千多票,算起來差不多20票就可以成案,我覺得這個門檻太低了。對中央的選舉來說可能是門檻稍微降低了,但是對鄉長、村長、代表,門檻可能稍微考慮再調高一點,要不然隨便5票、10票就可以成立罷免案,就叫選委會忙著處理罷免投票,這個是我的看法,就是中央跟總統的罷免案可能門檻要調降一點,但是對地方,鄉長、村長、代表的門檻要高一點,不要隨便七、八個人就可以決定罷免案成立,而且也不用什麼理由,我提出這個看法給主委參考。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孔委員文吉:第二個,你們目前正在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法案在行政院審查中。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孔委員文吉:還沒送到立法院。 李主任委員進勇:還沒有。 孔委員文吉:未來針對原住民的部分,有沒有修正跟檢討? 李主任委員進勇:原住民是屬於選罷法的部分,選罷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孔委員文吉:那是選罷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孔委員文吉:這是公民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我們管的是公民投票。 孔委員文吉:最後,請教主委,我們山地原住民的立委選區是全國性的,我不是要說選區劃分,我的版本已經放在辦公室很久,但是都沒有提出來,我是不好意思提,免得淪為自肥法案,像鄭委員跟我都是選全國的,我跑33個山地鄉,他跑25個平地鄉鎮,而且我們都會區全跑,每一張選票的補助金是補助30元,但是我們的得票率不是很高,不像平地的區域立委,10萬人或9萬人才可以當選,我們的得票數大概兩、三萬,頂多四萬就能夠當選,但是我們選區位於全國,連離島都有,關於選票補助金的議題我已經擱了好幾年,不好意思提出來,這個部分斗膽在這裡提出來,我想先請問一下主委對這個部分的看法為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的確,原住民的選區遍及全國,這樣跟一般立委的選區…… 孔委員文吉:幅員真的太大了,陸、海、空的交通工具我們都要用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這個大家凝聚共識,我們原則上認為有討論的空間。 孔委員文吉:因為每個人都是一張票補助30元,但我們要拿一張票,不像在臺北市選舉,大安森林公園繞一圈,宣傳車播一播就有幾萬票入帳,我們不是,我們到尖石鄉、到仁愛鄉的部落,開車開上去2公里,才看到兩、三戶,而且那兩、三戶的人還不在家裡,因為他出去工作,只能放文宣在他家裡,我們的選區都是這樣,因為部落太散,像仁愛鄉、尖石鄉的部落分散各處,開了十幾公里跑到山頂上,那邊只有2戶農舍,本來在考慮要不要上去,為了表示誠意去拜票,還是開了十幾公里到山頂上,後來發現沒人,只有兩、三戶而已,因為都去工作了。所以我們選舉得到的票數是花很多的時間及里程,還是一定要親自展現誠意遞上傳單,和都會區完全不一樣,我們是一票、一票爭取來的,而且我們的選區包括臺東、花蓮、屏東,離島也都是選區。 李主任委員進勇:瞭解,謝謝。 孔委員文吉:但是我還是沒有提這個修正版,我是先提出來討教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不在場)鍾委員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3時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來即刻救援一下,本席事先就預料到江啟臣委員一定會來這裡指控中選會干擾他們的公投案,然後會說你們阻擋他們連署,所以特別仔細地聽江委員對於連署是否來得及的相關質詢。這一頁就是江啟臣委員所提出來的,他認為連署的時間不夠的時間表。主委,其實這張表錯了,所以他就會誤解,有三個地方錯,第一個是他認為補正跟審查需要30天加60天,所以2月25日他才能夠完成補正,這兩個地方是錯的,另外還有一個錯的地方是,他認為3月28日必須要提出第二階段連署送案,但是事實上這裡的日期他反而往後算了,其實是3月19日。 我們來看一下正確的時間是什麼,江委員他不知道細節,主委,他11月25日拿到你們要求補正的公文,必須要在30天之內補正,所以他就把自己補正的時間押了30天,再加上60天的審查,所以他說2月25日才能夠完成。但是事實上細節是什麼?如果他在12月18日以前補正送案完成,12月18日你們就可以審查了,對不對?因為你們下次會議是12月18日開。12月25日以前補正跟12月18日以前補正,只不過差一個禮拜,他不要用30天去改文字,他用兩個多禮拜去改文字,他用22天、23天去改文字,就可以趕上12月18日這一次的委員會。在這一次的委員會審完後,他忘了要查對15天,15天要查什麼?要查第一階段連署的名冊,他反而沒有把這部分算進去。但是如果12月18日開會,22日就送各戶政機關開始查對,1月5日就可以查對完畢,然後我用兩個工作天,1月7日就可以請他們拿連署書去連署。之後我用8月份的投票日往前推連署時間,90天公告、60天查對,還有10天委員會審議,他也漏算了,這樣往前推的話,最後第二階段連署書要在3月19日送,對不對?主委,1月7日請他們來拿連署名冊,3月19日送案,他有高達72天可以連署,他的連署日可以有兩個多月,如果他沒有趕上12月18日這班車,他還是堅持用30天去改文字的話,至少他1月份就可以趕上了,1月份我假設你們1月15日開會,這樣算下來他有44天可以連署。72天跟44天是怎樣的日子?其實就是主委說的,所有的案攤在陽光下,手續、程序都正常,沒有特別虧待他們。 主委,我替你把證據全部列出來,我們看一下,這個是兩個案的連署日,如果他趕班車,連署時間可以有72天,另一個可以有44天;罷韓的連署只用了41天。我們來看其他的連署案,有一個案不能算,東奧公投不能算,為什麼?因為東奧公投提前了3個月,你看它跑得多快,大家都6月、7月開始,它4月就起跑,所以它是特別程序,因為它跑得特別早,所以它的連署時間可以有155天,其他的案子無論是親藍營所提的案子或親綠營所提的案子,最多花70天連署、最少花39天連署,比起江啟臣委員今天在這裡指控的兩個案,一個是72天,一個是44天,有沒有特別干擾他們?主委,有沒有?沒有!完全沒有。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這麼用心,所以我一再強調,我們每一個過程都是透明的,在我們的網站專區裡面都有把時程公開,包括哪個階段、什麼時間、完成什麼事情都有公開。 管委員碧玲:本席在這裡公開呼籲國民黨,如果你們真的像主委所說的把握時間,你們不要用30天去改文字,你們用23天改文字,你們去搭上12月的委員會,那麼你至少會有72天。為什麼說至少?因為地方政府的查驗可能不必那麼久,時間還可以縮短。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管委員碧玲:但是至少就可以有72天。那麼這兩案將會是臺灣所有創制、複決法律的公投案有史以來連署時間最長的,我們不算東奧,它是特別程序,過去最長的連署時間是70天,而他有72天可以連署,他可以連署的時間是歷史上最長的一次,我們絕對沒有卡他,好不好?不接受任何這種以訛傳訛的指控,本席不會有誅心之論,本席認為今天在這裡的指控只是因為他不瞭解細節,他把30天加60天變成90天,將其作為補正、查對跟審查的時間,那是錯的,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接著,江啟臣委員又裁示國民黨要研議發動反廢死公投,我在這裡倒是要說,現在發動這個公投就真的可能會來不及,我也幫他做了推算,但是那個不是我的重點,如果他現在發動反廢死公投的話,他很可能趕上1月15日的班車,如果第一階段的連署在1月15日這一次的委員會送上來,他就趕不上了;如果他可以趕上12月18日這班車送出來,他的連署時間就只有11天,我都幫他算好了。但是本席的重點不在於他能不能成案,本席的重點在於人權事項要不要納入公投。在全世界各國中其實很多國家對於公民投票有做禁止議題,有一些國家是修憲不能公投,但是我們國家修憲有複決的公投;有一些國家明文規定,預算、財政不能公投;有一些國家會規定特赦、大赦不能公投;有一些國家規定人事不能公投。 以臺灣來講,我們可以說修憲走修憲複決,而我們公投案的禁止項目裡面尚無所謂人權相關議題不能公投的案例,但是已經有一些國家對於人權的議題不願意公投。我們來看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對於同婚的公投,2008年加州的8號公投提案推翻了行政部門對於同婚簽證的審認,他們提出一個州憲法的修正案,要求只有異性婚姻才合法。這個公投案通過了,可是通過以後,加州的地方法院認為它違憲,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不能剝奪平等權及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認為這個公投無效,而且最高法院支持加州地方法院的這個裁決,所以最後美國加州的反同公投,也就是州憲法規定只有男女的婚姻才被承認的這個公投,被司法審查認為違憲,換句話說,違反憲法,剝奪人權,不允許公投,這是美國的案例。我們再來看看歐盟,歐盟對於公投也有指導方針,歐洲法治民主委員會關於公投的指導方針是,平等權跟基本人權,尤其是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必須被保證及保護,這個是他們公投的指導原則。 那麼臺灣公投法的修正案要不要加入人權的議題不應該公投?主委,你們現在有一個草案,增加一項,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現在問題來了,這是主張人權不能公投的條款,但是你們把它限縮到人權可以公投,涉及兩公約的項目不能公投,這是你們的草案。今天時間已經來不及,這是一個大問題,可以用很長的時間去辯論,到底公投是代表人民主權的意識,不應該禁止任何議題?還是說關於人權的議題,我們還是要禁止公投來剝奪基本人權?這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值得論辯的課題。如果我們主張人權不能拿來公投的話,是以憲法規定的人權不能公投,還是只侷限在我們跟人家簽的兩公約裡面的議題不能公投而已?這又是另外一個課題。本席認為,如果我們主張人權不能公投,我們要理直氣壯,憲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人權就不能公投,不要再把它侷限到只有兩公約的課題,好不好?所以這是兩個層次的決定,一個層次的決定是,禁止人權議題的公投要不要入法;一個決定是,我如果將禁止人權議題的公投入法,是要以憲法保障的人權為範圍,還是只侷限在兩公約涉及的人權範圍。這個大家回去再好好研議,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我們還會有時間來探討。反正今天在這裡非常重要,我們拒絕以訛傳訛的無端指控,關於國民黨所提的這兩個議題,是你們自己要不要把握時間的問題,中選會沒有卡你們,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管委員碧玲:謝謝。 主席:江委員是以最壞的打算去推算時間,因為他沒有去協助,中選會沒有說,只有你知道12月18日要開委員會。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林委員德福、楊委員瓊瓔、何委員欣純及林委員奕華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魯明哲及林思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書面答復。 委員魯明哲書面質詢: [image: image19.jpg]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image: image20.jpg][image: image21.jpg][image: image22.jpg][image: image23.jpg][image: image24.jpg] 主席:我們在這邊宣告,委員會下午2時繼續開會,先審查法案的部分,中選會的預算另定期審查,可以先行離席。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 管委員碧玲等針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 委員管碧玲等修正動議: 鑑於近年來武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然目前國家安全法在軍事設施管制區等相關規定仍為傳統思維,顯不符當前國安與社會所需。為有效維護重要軍事設施,遂行防衛作戰、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而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止、限制事項,及定明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減免依土地稅法辦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及修正違反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止、限制事項之處罰,限期遷移或強制拆除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設置之鴿舍,及違反本法第五條所定禁止、限制事項所用、所生之物得沒收或沒入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提案人:管碧玲  張宏陸  黃世杰  賴惠員  沈發惠  湯蕙禎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該管機關得公告下列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於一定距離範圍內,實施限建或禁建。 二、禁止或限制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偵察行為。 三、禁止或限制飛行傘及其他飛行物體飛越其上空。 四、於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鳥類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及施放有礙軍事安全之物體。 五、捕殺侵入軍用飛機場而顯有危害飛航安全之牲畜、飛鴿及鳥類。 六、其他禁止、限制影響重要軍事設施及裝備安全行為之事項。 前項所定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三項第一款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依土地稅法辦理。 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一、依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海岸管制區係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劃定公告,為符法律一致性,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海洋委員會」為會同指定機關。 二、考量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劃設,攸關人民權益甚鉅,該管制區劃設範圍及相關事項,除應予公告外,並刊登政府公報,以利民眾知悉,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項序言及第四項規定,增訂「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為符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管理需要,及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包括於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一定距離範圍內實施限建或禁建;禁止或限制對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從事錄影、攝影、描繪、記述等偵察行為;禁止操作飛行傘等飛行物體飛越其上空;於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鳥類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及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捕殺侵入軍用飛機場而危害飛航安全之牲畜、飛鴿及鳥類;及其他限制、禁止影響軍事設施及裝備安全行為等事項,以利民眾知悉,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三項第三款所定「其他飛行物體」,係指超輕型載具、空飄氣球、風箏等影響軍事安全之物;「飛越其上空」係指飛行傘及其他飛行物體,飛行或穿越經公告劃設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上空而言。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配合修正條文增訂第三項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另授權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修正條文第三項所定禁建、限建與禁止飼養飛鴿、鳥類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及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範圍劃定、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項。另考量現行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減免,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為期法規統一適用,爰明定限建或禁建土地稅捐減免係依土地稅法辦理,並配合第三項分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二項未修正。 第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制止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行為人所用、所生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得沒收或沒入之。 於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設置之鴿舍,由該管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屆期不遷移者,得會同有關機關,強制拆除。 第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禁建、限建之規定,經制止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為周延維護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安全,及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人民入出管制區應申請許可之意旨,第一項刪除「無故」之構成要件,並酌修標點符號。 二、為維護重要軍事設施及裝備之安全,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行為者,亦應科以刑罰,爰於第二項增訂之,並配合第五條第三項禁止或限制事項之分款規範,酌修文字。 三、配合第五條第三項增訂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有關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止及限制事項,並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違反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者之罰則。 四、為保障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內之安全,增訂第四項規定,使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犯罪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所用、所生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該管機關均得予以沒收或沒入。 五、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五項,明定於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設置之鴿舍,由該管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屆期不遷移者,得會同地方政府建管單位、警察機關等有關機關,辦理強制拆除相關事宜,必要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洽請其他機關協助執行。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行政院要不要先說明? 請內政部說明。 陳次長宗彥:內政部這邊先針對第七條說明。第七條我們還是建議第一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中的「無故」兩字保留。委員的建議是把「無故」兩個字拿掉,原則上內政部認為還是必須經過許可,但是未經許可的狀況下,如果有其他考量因素而未經許可進入,保留這兩個字在法條裡,就不會直接進入國安法的處理,而是保留在社維法跟相關法規,這有一定的考量空間,所以建議「無故」兩個字先保留。以上。 管委員碧玲:第五條會同海委會…… 主席:不是!等一下,我們先就今天修法的最主要重點說明。不論是管委員的版本、本席的版本或是廖委員的版本,重點都是要把山地管制區刪除,這是重點,至於海洋委員會要納入,基本上那個另外再討論。剛才內政部並沒有針對重點說明,內政部的意見到底是怎樣? 何副秘書長佩珊:跟召委報告,統一我們部會的立場說明,關於山地管制區刪除的問題,內政部調查、整合原民部落的意見之後,發現其實有非常多的原民部落也認為如果現在馬上把山地管制區刪除的話,反而會造成部落內部的治安包括生活上的困擾,所以他們不建議這麼做,而院裡整合我們所有部會的立場,傾向是逐步解除、逐步解編,以慢慢解除管制的方式漸進處理,不致馬上衝擊到部落人民的生活。 其次,在國家安全的範疇上,山地管制區的維持還是有其國防意義上的必要性,國防部也認為山地管制區不宜馬上就刪除,所以我們支持管碧玲委員的修正動議版本。以上。 主席:有沒有書面?有沒有提書面?還是只有口頭? 何副秘書長佩珊:我們就是支持管碧玲委員的修正動議。 孔委員文吉:請你們再清楚說明,剛才你說內政部有去原住民部落,然後…… 何副秘書長佩珊:是,這個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孔委員文吉:現在原住民地區的反映如何?他們希望能夠解除嗎?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依據進出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第六點,其實有一些是不需要許可的,包含原住民身分者,不需要許可,他們可以自由進出;戶籍設在管制區內者,也不需要;依法所使用的土地、場廠設在管制區內者,也不需要,只要身分證就可以進出管制區,我想這些應該都是原民朋友比較關心的部分。 另外,我們也有請幾個原鄉或原住民行政區的所轄分局到公所詢問,公所也都有函覆,他們絕大部分也都建議維持目前措施,這些我們都有正式函文,公所也都有正式函文給我們各地分局。以上。 主席:上次我們是在10月22日進行詢答,詢答時,你們都有書面報告,內政部、國防部都有書面報告,然後上一屆審查時,內政部、國防部也都同意刪除山地管制區,我們的修法理由講得很清楚,這是國家安全法,是在戒嚴時期,那時候的戰爭跟現在已經不一樣了,戰爭的型態不一樣了,以前是陸戰,現在都是空戰,我就舉內政部上次10月22日的報告為例,他們說考量國防、社會安全等時空環境已不同以往,及山區已逐步開發或交通設施情況改善,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宜解除山地管制。這是內政部的報告,上一屆的意見也是這樣,國防部也是一樣,現在怎麼會有這麼大的轉變!嚴格講起來,山地管制區當時的立法意旨不是治安,而是國防,是國家安全,對不對?我上次也講了,為什麼只針對原住民的部落有山地管制區?臺灣的山區裡有更多不是原住民的部落,比我們的山地管制區還更深山的也有,為什麼他們沒有被列入山地管制區?你們去警察局詢問,其實治安不是靠山地管制區,而是警力配置多少的問題,我們的鄉公所被誤導,以為山地管制區解除以後,就沒有警力配備,那是被誤導,才會有這樣的回應。當初國安法針對這個部分的立法意旨跟現在已經完全不一樣了,時空環境不一樣,作戰也不一樣了!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鄭委員的意見,但我們是不是可以聚焦一點來討論,不要拘泥在山地管制區這個稱呼?我知道鄭委員的意見是要放寬管制,但不要一直拘泥在山地管制,因為臺灣有管制的,當然山地占最大部分,但其實有些海岸也都有管制啊!鄭委員如果不要拘泥在山地管制區,而是討論放寬的可能性,我想這樣會比較聚焦,不然這個修法可能還會討論很久,沒有辦法解決。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跟主席報告,我先告解,不論主席說什麼行政機關什麼時候的報告如何、如何,我的質詢是一以貫之,就是這一次提出來的修正案就是我的見解。我在質詢時,就表示反對山地管制區全部解編,我的理由是我們立法的文字都是「得」字,要劃設哪個區是「得」;劃設了以後要限制什麼行為,也是「得」;當文字規定是「得」時,行政機關就可以大幅縮小範圍到部落希望保留的範圍,這很好啊!至少制度保留住。而且行政機關實際詢問下來,確實也有部落希望維持這個制度,所以我提出這個修正動議,希望制度留著,劃或不劃,劃多劃少,劃什麼範圍,就全部依實際需要去處理,授權行政機關「得」,所以基本上沒有需要把它跟什麼威權、戒嚴時期等同類比,因為實在已經差很遠,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所以特別跟主席說明,我的原則就是制度保留著。另外,軍事管制區保留國防優先原則,可以免於諮商同意、免於賠償補償的問題,那是在重要的軍事管制區,畢竟國防涉及全民的安全,這個我在質詢時就這樣主張了,所以提出今天這個修正動議。謝謝!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如果聚焦在第五條的修正,其實各個版本最關鍵的問題就在於是不是要完全把山地管制區這個制度拿掉,差就差在這裡,以目前山地管制區的狀況來講,如果照剛剛內政部的報告,根據現行的作業規定,目前擁有原住民身分者、戶籍設在管制區者,或是相關事業、工作在那裡的人,事實上都不受管制,所以管制的強度跟當初原始的山地管制區的管制已經完全不一樣,這是第一點。 另外,主席剛剛講的沒有錯,當初山地管制區確實在戒嚴時期,甚至早期國民政府來臺時,為了避免山地武裝基地以及政治異議分子闖入山區,尤其是原住民部落,因為他們沒有辦法查,乾脆整個管制起來,山地管制區的由來確實是這樣子,但是經過四十、五十年之後,它的原始意義價值已經不存在了,現在沒有人會去山上打游擊,也沒有人會去部落那裡搞紅色基地,都不會了!事實上,這幾年山地管制區制度產生一些附加意義,例如對生態保育、山老鼠山林濫砍的問題有一些正面的價值,有些部落認為山地管制可以避免漢人沒有節制地入侵他們的生活領域,這也是他們一部分的想法。 不管怎樣,我覺得今天即使不廢除山地管制區這個制度,我相信在大家的討論之下,哪些山地管制區已經沒有管制意義,哪些應該解除管制,這些都可以跟國防部、內政部具體討論,但是臺灣現在所面臨的處境,不是一個太平盛世,雖然沒有任何外患,但是臺灣現在是天下太平嗎?不是!臺灣現在確實還是面臨外部很大的威脅,因此臺灣這個島上任何一塊土地,包括山地、海岸,必須要保留這個機制,當國防上面有需要時,能夠引用這樣的法令依據進行管制,我覺得在幾次的討論裡面,最大癥結就在這裡。主席、提案人覺得應該將整個山地管制區制度拿掉,我認為山地管制區這個制度應該要保留,至於現在山地管制的劃設,哪些是不合理的,或者管制手段不合理的部分,我覺得都可以再討論,我們可以透過行政手段來解除這些不合理的管制,或是不應該管制的區域,都可以透過行政手段來把它解除掉。 所以我個人在第五條的建議是,山地管制區制度還是要留著,至於管制內容我們可以具體化,管制範圍我們可以要求國防部跟相關單位有會商的機制,這樣更為嚴密、嚴謹的改善,至於現在不應該管制的區域,我們直接、甚至作成決議,要求相關單位把不合理的山地管制區去除掉。以上。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我這邊簡單表達意見,我覺得這個條文在討論的時候,其實是有一些困難,因為我們是在國安法當中討論,基於國家安全的一些理由,設置一些特定的管制區,它不一定在山地,它可能在各地。另外,我們也非常重視原民權益的問題。我一直覺得行政單位應該要把它想清楚一點,因為他們確實都各自有立場,比如國安的部分,不管是國防部或相關的內政部,基於國家安全理由做一些事情,在法理上它是需要的、沒有錯的,但是這些區塊常常跟原民部落、重要區位重疊,我覺得這個部分不是很容易處置,因為原民權益也確實要有,而且他們覺得在歷史過程中已經犧牲很多了。 我覺得你們真的要有折衷的想法,因為現在是摻在一起來討論,變成我們做了一方,另外一方就會抗議,有魚與熊掌不能兼得的問題,行政單位要有比較清楚的想法,對於國安管制跟原民權益之間的折衷,或者怎麼讓原民的權益,尤其是對於原始土地、部落權益的保障,你們要提供一個方式,不然這個地方滿難有定論。以上。 主席:剛才管委員提的,如果今天是新法律的制定,討論那個「得」、「應」還是什麼都可以,但是現在法律很早就定了,雖然是講「得」,但是都做了,然後那個山地管制區、山地治安就是限縮在山地鄉,而不是臺灣所有的山區、村落,不是!很明確的,所有的山地管制區就在我們山地鄉,山區村落沒有、非原住民的村落沒有,這個部分已經限縮在那邊,現在去談那個「得」已經沒有意義,因為今天不是新法律的審查,而是舊法律要修法,這個部分恐怕沒有辦法用「得」或是「應」這些用詞來考量。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上次10月22日內政部、國防部對於這個條文修正案都是敬表同意,我這邊有內政部10月22日的理由,其內容如下:一、山地管制區由原12個縣(市)、29個鄉,減為目前7個直轄市、縣(市)、22個區(鄉)。二、考量國防、社會安全等時空環境已不同以往及山區已逐步開發或交通設施情況改善,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設備更新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宜解除山地管制。本部敬表同意。以上是內政部的意見,而國防部的意見也都是敬表同意。 現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本席的版本沒有一定要廢除山地管制,只是在原住民地區要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徵詢原住民族的意願,因為它確實造成原住民生活的不便等等,至於軍事管制區,該保留還是要保留啊!而針對原住民地區山地管制站應該檢討,可以廢除就廢除,但是要經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至於原住民地區以外的部分,本席所提的條文並沒有規範,第五條也沒有變啊!本席的版本第五條第一項為:「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這一項也完全沒有變,變的是最後一項:「第一項管制區之劃設及其檢查所之設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徵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還有補償的部分,所以跟各位委員所講的沒有衝突啦!只是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山地管制站,因為根本沒有人看管,等於是自由出入,這個要重新檢討,所以就導致第二個問題,你們要怎麼樣滾動式檢討,不要就維持從幾個縣市到幾個縣市,你們有去原住民部落查訪或調查,你們說不宜一下就實施,應該要逐步解除,我也同意啊!只是有些山地管制站確實造成原住民不便,因為等於是閒置在那個地方,也沒有人在看管。就像花蓮縣秀林鄉銅門村山地管制站,本來在慕谷慕魚有一個山地管制站,確實為我們族人上山工作帶來不便,後來慕谷慕魚山地管制站也移到銅門派出所,等於那個地方不做山地管制站了。這個應該要全面檢討,就是花蓮縣警察局應該去檢討秀林鄉有幾個山地管制站,不需要再管制的,就併到附近的派出所,就像移到銅門派出所繼續做適當的管制。 針對今天這個議題,本席主要是強調兩點,第一個是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山地管制站要檢討,像銅門村的狀況,該檢討就檢討、逐步地檢討;第二個是補償的部分,你說不宜放在這部法裡面來處理,但針對補償的部分,行政院有什麼意見?第三個,國防部、內政部應該要定期檢討。針對這幾點,因為本席的版本修得比較少,我是比較簡單的。 主席:等一下,行政院以及相關部會,尤其是內政部、國防部,當初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意旨跟現在是不是還需要?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行政院現在的政策是開放山林,開放山林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開放去玩,既然要開放山林了,然後我們的部落卻還要管制,這是很大的對比。既然要開放山林,山地卻還要繼續管制,然後山區有很多非原住民的村落,連一個管制區都沒有,都沒有山地管制區,所以行政院會讓我們覺得怎麼差異那麼大。 管委員碧玲:主席,我舉例好不好?我跟大家說明,我們有一點以詞害義啦!因為「管制」那兩個字,讓人家覺得很恐怖,很像就是威權或者是戒嚴的概念,但是其實如果我們適當的,因為我的是「得」劃設嘛!然後「得」限制的項目,就是依你們實際上的需要,以最小、最必要的原則下去劃設,所以基本上是管理的意思,並不是管制,但是法律上會以山地管制區,我們沿用這樣的制度,但是事實上它的措施,就像剛剛沈發惠委員所提的,對於原住民鄉親的生活幾乎沒有剝奪或者是限制。那我要舉什麼例子呢?譬如棲蘭的檜木林,這種地方將來如果沒有管理的制度,以後就是百分之百全面開放,像剛剛沈發惠委員也提到,過去的管制所帶來的附加價值,雖然設這種名字叫做山地管制區,但事實上卻是以生態保護為目的這樣的制度讓它存在,然後我們能不能用一個附帶決議或者是一個提案或主決議,看用怎樣的文字,讓未來在山地管制區的設置,要求行政機關以最小的範圍、最必要的範圍來做它的劃設及管理措施,這個部分就用一個附帶決議來做,讓大家導正觀念,不要以詞害義,誤以為山地管制區就是侵犯人權,就是戒嚴、威權,這樣好不好? 何副秘書長佩珊:我補充跟委員們報告,我們可以理解召委跟孔委員的提案,對於戒嚴時期山地管制區的這個名詞,情感上希望去除的一個想法,可是我們實務上來看,10月22日之後,內政部警政署發函至所有22個管制區逐一詢問,比如您提到的慕谷慕魚,它確實現在僅剩下銅門村是山地管制區,在今年10月5日也召集當地包括銅門村村長、榕樹部落族長以及慕谷慕魚發展協會理事長等人,來討論要不要解除管制,結果他們為了維護當地居民生活居住權益自主發展及開發,還有維護當地的產物,所以決議維持現行的山地管制區;再比如嘉義的阿里山鄉,也是同樣的狀況,今年2月14日也是找當地這些部落以及村民們來討論,結論他們說,因為阿里山鄉除了中山村第6鄰以外,其他地方在今年2月14日也進一步開放解除管制,所以只剩下中山村第6鄰,於是大家就討論中山村第6鄰還要再維持管制嗎?當地人認為,這個管制區屬於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生態管制區範圍,玉山群峰的各步道都是3,000公尺以上的高山,氣候多變、山難頻傳,而且楠溪林道是重要的野生動物棲息地,現在只有開放學術研究申請進入,為了維持整個生態的平衡,他們還是決議要維持目前的山地管制。 其實,這些都是要實務上一個、一個去看;一個、一個去檢討,因為這22個區都說要維持現行的管制,所以要向委員們報告,我們是不是務實來看每一個區域的狀況?我們很贊成管委員的建議,我們是不是會後做一個附帶決議,請國防部、內政部及海委會等等跨部會朝逐步繼續解編的方向積極處理?相信這樣的決議也會讓我們部會在這方面的動能會比較積極。以上。 主席:第一個,你們問的方式不務實,為什麼說不務實呢?因為他們以為山地管制區撤除之後警力就會離開、就沒有警力了,如果你告訴他們,山地管制區解除後警力還是會存在,結果就不一樣了。當初國家安全法訂定山地管制區,不是為了生態、不是為了保護山林,而且保護山林有森林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等的法律,更何況現在是要開放山林,你還說是為了生態保育,這個根本就不是當時的原因,怎麼可能是為了生態保育?絕對不是、百分之二百不是!本席可以確定的說,當初國家安全法訂定山地管制區絕對是為了國防、絕對不是為了生態保育,百分之二百絕對不是!如果沒有其他的法律,你是可以這樣講,但是有森林法、有國家公園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至於治安的部分,其實很多地方就是看警力要不要配置而已! 陳次長宗彥:剛剛召委提到原住民地區警力的問題,我在這邊要說明一下,現在的管制區總共有64個,其中有5個是獨立的檢查所、59個是派出所與檢查所合在一起,絕對不會有所謂警力撤除的問題,因為有59個都是派出所,派出所不會隨便撤離,這一點一定要說明清楚。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上次討論這個法案時,也很感謝警政署,因為這是本席提出來的。之前戒嚴時期劃設山地管制區也沒問過人家,為了治安的目的就自行劃設,現在又說要配合開放山林的政策,所以不反對全部解除。本席認為,不一定要修法,當初劃設時也沒問過人家,現在要撤就自己撤,對不對?後來也就因為我們這樣問他們,於是就依照剛才念過的那個要點的條文,一個、一個發函去問。本席認為,法律概念是一回事,也就是說,法律概念上那個要點的條文只不過是人民可以申請該地不想再被管制,因為要做很多的利用,無論是觀光或交通便利後要做很多事情,因此我要請你解除管制時的程序,由人民向警局反映,由地方的警察局發動,經過與地方討論及審查程序之後予以解除,但並不是因為這個要點這樣訂定,國安法的山地管制區就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解除。 不過,我們也必須回過頭來看,他們的確很認真的一個、一個發文去問,這次要解除反而是非常的尊重民意,真的去詢問二十幾個管制區的意見。如果沒有聽他講,本席真的不知道管制的範圍並不是行政區全部,只剩下一個鄰而已,其實這個已經做過非常多的檢討。現在不管地方上反對解除的理由是什麼,你認為山地管制區只是為了治安,假設沒有治安的需要就應該要撤掉,不應該把生態保育或地方經濟、生活型態的發展等等,加諸在山地管制區之上,但是目前民眾確實已經認為有這個管制對他們的權益及生活利益是一個保障,如果我們在沒有替代方案的情況之下,直接就立法把這五個字刪掉,從三讀通過那一刻開始,這個東西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我們現在所討論的22個區的居民想要的嗎? 本席認為,務實來看就是如此,因此就算我們要把這五個字刪掉,回歸各個作用法,譬如生態的歸生態,像是棲蘭或玉山國家公園就按照那個法進行管制,可能不一定由警察來做、可能由別人來做、或是由該主管機關委託派出所來做,無論如何,必須要有相關的配套出來之後,我們才可以在這裡將這五個字刪掉,不然的話,我們過去沒有尊重過他們就自行劃設,現在我們想要解除了,還是應該要尊重真正生活在那邊的部落或居民的討論。雖然在法律上我們不一定要照那個程序來做,但是我也認為有這樣的程序來討論這件事情,才是一個比較務實、尊重民意、尊重在地生活的解決方法。 因為我們手上確實沒有這些資料,我們並不知道現地討論時所關心的是什麼?為什麼他們想要維持管制?維持一個什麼樣的管制去保護什麼東西?這個可能要跨部會去做,不是只有內政部或國防部,其實這個主要都不是國防部的業務,山地管制區完全是屬於治安與警政。如果要有一個替代的配套措施,必須跨部會針對剛剛所講的二十幾個管制區,一個、一個務實的去溝通,這個地方要維持什麼樣的管制、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處理,我們才能一個、一個予以解編。等到都沒有這個需求了,就像內政部上次所講的,他們也認為應該沒有治安的考慮,等到我們將替代方案、配套措施做好,並將它們統統解除之後,再來刪這個法律文字,本席認為是比較妥當的作法,以上提出來給大家作為參考。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根據本席所提的版本,在第一項確實是有將「山地管制區」幾個字刪除,因為山地管制區本來就是動員戡亂時期的產物,因此本席建議將它刪除。但是,剛才聽了行政院及內政部陳次長的說明,你們做了調查、查訪,也行文給各縣市的警察局,你們有行文嗎? 陳次長宗彥:鄉公所。 孔委員文吉:根據本席所知,銅門村慕谷慕魚的山地管制區已經移到前面的銅門派出所,因此那個山地管制站等於是被閒置了。現在部落想要利用那個閒置空間做些什麼,以前那裡是慕谷慕魚山地管制區的檢查哨,現在已經將警力移到銅門派出所,所以警力並沒有撤離,只是那個空間沒有再使用了。本席支持行政院務實檢討,但是你們有沒有澈底的去做?不是只有行文給鄉公所,而是要有鄉公所確實的意見,譬如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表示山地管制需要繼續維持,有這樣講嗎? 何副秘書長佩珊:有。 孔委員文吉:你們要針對全國的山地管制區問清楚啊!我們從以前就已經針對山地管制站提出建議,本席也記得在上一屆就講過,從前山地管制站是用來查匪諜的,你們之前的報告是說對國防安全並沒有影響,現在又說務實檢討之後,村民與原住民都認為還有必要維持,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夠確實查訪、真的要做到。 何副秘書長佩珊:有。 孔委員文吉: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給我們一個時程,滾動式的檢討,以山地管制站而言,因為每個鄉鎮不一樣,新竹縣的五峰鄉可能需要,但是南投縣的仁愛鄉不用、新北市的烏來區可能也不用,所以要針對原住民地區做一個滾動式檢討,哪些可以解編?哪些要合併?這個部分要做一個徵詢民意的動作。 第二個,關於補償機制,看來行政院並不同意,但是本席認為,行政院應該針對受限補償機制積極研擬相關辦法。像我們的土地因水庫而被淹沒,水利署都會給予補償,基於土地正義、轉型正義,如果這些山地管制區是原住民過去的傳統領域,那就應該要給予補償,而且要回溯,就像水庫淹沒區有土地的補償,你可以去問水利署,水利署都有給予補償。針對這個部分,本席認為,因為管制區造成人民的不便,如果有土地受限補償,這個是可以考慮的。 總而言之,本席並不反對務實的解決、務實的檢討,但是山地管制區這個名稱是不是要留在這個條文裡,本席認為這是過去的產物,事實上現在山地管制區也還在運作,有沒有留在條文裡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補償機制,原住民地區的山地管制要確實徵詢原住民的同意。 最後,本席建議,萬一這個版本討論不出來的話,我們就送交黨團協商。 管委員碧玲:本席呼應一下孔委員的提議,第一個是世杰委員講的,如果我們在這裡要解除山地管制區,回歸到剛剛主席講的其他作用法去管理,但是其他作用法的配套,我們現在確實是沒有。另外,陳次長與副秘書長都表示他們有一一發函,也都有回函、都有盤點過,但是今天來不及向我們報告每一個部落、每一個鄉公所的細節,因此這個報告也是需要時間來向兩位委員說明。再者,今天除了本委員會的議程之外,其實我們每個人也都還要趕去財政委員會審查前瞻預算,因為今天有兩個會,時間也真的是很有限,現在光一個山地管制區要不要解除就討論了一個小時,等一下還有諮商同意、賠償、補償以及第七條,因此就效率上而言,本席要呼應孔委員的提議,各版本就保留送出委員會進行協商,好不好? (協商結束) 主席:條文保留送出委員會,委員提案與修正動議均送朝野協商,協商時由本席主持。 報告委員會,另有臨時提案共計3案,均已與部會做過溝通。請宣讀。 1、 11月19日(四)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辦「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內政部長承諾將聽取民間意見,相關意見於行政院院會審議內政部版「糾纏犯罪防治法」時回應。為使內政部能確實蒐集民間意見,有效達成上述承諾,請內政部責請警政署,邀請各民間團體代表溝通並蒐集意見。請內政部就以上問題研處,相關辦理規劃與期程,於2週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2、 鑒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於1993年已成為高齡化社會,國發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加強超高齡社會發展事務之制定、協調、監督、推動及執行,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10年度起,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下設立超高齡社會對策工作小組,邀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跨部會協調並研擬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就下列事項規劃推動,定期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積極研議設立「超高齡社會發展對策辦公室」,比照食品安全辦公室、科技會報辦公室等常設任務編組模式模式,除下列事項之協調研擬推動外,並置專責承辦人員,隨時監督有關各部會執行情形: 一、確保各項政府重大政策、重大公共建設、中長程施政計畫符合超高齡社會需求。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機關推展超高齡社會發展工作。 三、有助於超高齡社會發展與應變之產業創新、科技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四、超高齡社會發展與應變所需專業人才之培育。 五、超高齡社會發展與衍生之相關研究與計畫。 六、全國性有關超高齡社會發展之社會教育。 七、其他關於全國性之超高齡社會發展事務。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3、 有鑑於我國每年交通意外事故損失重大,108年肇事341,972件;死亡2,865人;受傷455,400人。歷年死傷相差無幾,其為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人數之409倍以上,但我國交通意外受行政院關注程度差異甚大,此等交通事故亦產生巨額財務損失,根據交通部2020年運輸政策白皮書每年因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約40萬人,據估計社會成本超過新臺幣5千億元,約占我國107年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 復查行政院對於其他重大案件實施會報制度,研議對策並加強督導與管考,諸如食品安全會報、治安會報、科技會報、文化會報、性別平等會、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毒品防治會報、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中央廉政委員會到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等,復查警政署統計,108年我國全般刑案發生數268,349件,刑案被害人人數184,812人,我國便以治安會報加以管考,相較之下肇事件數為前者1.27倍,死傷人數為2.48倍之交通事故應比照辦理。 再查交通問題改革涉及多部會與機關,僅依交通部之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是否能妥善處理,況將來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面對行政院組織改造議題,是否能繼續發揮其作用亦存有爭論,故交通意外事故對我國影響至關重大且涉多部會共同協作,是有提高其層級並予以正視之必要。 爰此,行政院於110年度起應積極研議成立交通會報及相關法規事宜,並參考交通3E政策思維,整合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行政院應督促交通部、內政部與教育部等相關機關,針對交通法規修改、交通事故評估改善、考照制度與無照駕駛監管、交通道路設計改善、推動人本交通、高齡者駕駛問題與大學及國中小之交通安全教育等提出監督管考,並提出必要之改革措施,以維護國民生命安全與提供安全交通環境之目的,並積極檢討各地方政府辦理,請行政院提出相關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主席:這3個案子已經與各部會做過協商,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本次會議結束,散會。 散會(14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