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玉珍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主席: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土計畫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2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鍾佳濱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 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作如下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上午11時21分15秒 表決議題: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3 贊成: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吳秉叡  王定宇  林淑芬  范 雲  賴惠員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  陳素月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周春米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看到國土計畫法的修正通過讓人感到非常高興。國土計畫法的修正乃本會期一項很大的爭議,因為行政院版本通過了經行政院核定後之國家重大建設開後門條款,以及時間上設定一定期限的問題。這次我們非常感謝各學界、民間團體,以及朝野各黨團努力不讓國土計畫法之修法變成修惡,這是我們集體的努力。我們希望大家能夠正視的是,不要因短期的利益開發而忽略了長期的國土永續發展。在修法的核心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們所需要的是朝野的共同合作,而非堅持以開發概念來破壞國土。這次修法過程中,內政部、行政院願意放棄原本修惡的版本,加上國民黨、時代力量及民眾黨同心阻擋了破壞國土的修惡,實為一次集體性的努力。當然,我們也同意增加一些彈性,但我們希望未來在規劃時程上不再延宕,縣市政府能做好真正的國土規劃,同時,可長可久的國土功能區分也能依照既定時程完成。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1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兩個月來,民眾黨各委員持續的在媒體上投書,在各委員會、院會總質詢時也清楚、理性的論述,也和公民團體一齊行動,在朝野四黨委員的齊心努力之下,今天國土計畫法順利三讀通過,不但成功的擋下原本行政院版大開後門、空白授權的修惡條款,也高度展現出朝野政黨的國會自主,對於行政院的懸崖勒馬,本席深感欣慰。 修法之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的二年加三年加四年的期限,恰好是行政院部門在2015年所提出的,未來沒有任何的理由再說做不到。包括第二階段的縣(市)國土計畫,在內政部的審查以及下階段公布國土功能分區圖,都牽涉到人力跟資源。如同今年初監察院糾正內政部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執行不力,本席也在3月6日總質詢蘇院長,關於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人力不足、預算砍半的問題,行政院必須檢討並改進。全國第一版的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要趕快實施,才能接續現行的都市計畫,並對原本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計畫土地提高管制的強度,並定期執行通盤檢討。 本席也認為,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之後,應該考慮恢復納入北、中、南、東都市區域國土計畫,以具體有效銜接全國國土計畫及各縣(市)國土計畫,拉近縣、市間的不平等,健全都會區域跨域治理的法定基礎架構。期待立法院各黨和民眾站在一起,持續監督政府在國土計畫的執行程序上,妥善規劃全球供應鏈的重組,就製造業返臺的用地需求,必須保全81萬公頃的農地,以因應氣候變遷的挑戰,和疫情後糧食安全課題,共同捍衛好山、好水和國民健康。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1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這一次國土計畫法延長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期限的修正三讀,我想針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權益,以及為了讓第二階段多增加的這一年,及第三階段增加的這兩年更加有意義,提出兩個重要的提醒。 第一,接下來第二階段縣(市)國土計畫的審議,我要特別提醒營建署所做的承諾,如果營建署訂定的農四通案性劃設原則不符合部落的慣習以及實際需求,我們可以由縣市政府提出具體理由報請地方及中央審議。目前僅僅一個縣有將這個例外規定寫入,請內政部在審議的時候,務必提醒各縣市要把例外規定加入。 第二,針對第三階段功能分區分類用地別這多出的兩年,必須要考量到原住民族欠缺的用地需求,這部分非常需要調查、勘查等這些重要的基本功。但為了要做到位,必須要有足夠的資源,因此要請內政部能夠盤點縣市的資源,會同原民會,寬列經費給縣市政府,也期待這個我們期待已久的國土計畫法在這次修法之後,能夠用這些餘裕的時間,更加的實踐完成原住民族長期在生命、生活、生產上用地不足的困擾。謝謝大家。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國土計畫法,原本是在4月30日應該公告實施的縣(市)國土計畫,因為各縣市進度落後,行政院會2月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版本,將縣(市)國土計畫、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的作業,由兩年延長為一定期限內完成,引發了社會輿論、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是執政黨立即做出調整,朝野各黨團也均有共識,儘快完成立法二、三讀,趕在原定今年4月30日應實施的期限內施行,為地方政府解套。因此,內政委員會上週逐條審查後,通過了民進黨的修正版本,初審條文明定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原本的兩年延長為三年,較複雜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則由兩年改為四年,這是因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涉及了地籍線劃設,嚴重關乎人民的權益,必須顧及以劃設的妥當性為指導原則,須給地方政府更多時間跟人民進行溝通、協調,十分的繁複,因此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必須延長兩年,而改為四年,基此才能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 國土計畫法修法給予地方政府處理更充足的時間,是一項進步的立法。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國土計畫法從一開始到今天為止,甚至於大家所認識的「館長」都還誤解這個國土計畫法是一個替財團開後門的國土計畫法,本席在這裡要回顧一下這段期間。其實在2月底的時候,本席就請花敬群次長到辦公室來、關心行政院版的國土計畫法的內容。3月1日開始,由柯建銘總召所召集的行政、立法的協商,在幾次磋商的時候其實已經定調,行政院版本的國土計畫法恐怕在這段期間很難可以得到充分理性的交換意見而取得共識,所以在3月10日本席就對外宣告了三個宣告,國土計畫法的案子送到立法院的時候,我們民進黨團的態度是:第一、一定會廣徵意見;第二、院版的文字不會是鐵板一塊;第三、國土計畫法絕對會得到妥適的修訂。實際上,3月1日開始的所有磋商,其實早在3月3日的時候民進黨就定調,即使要有所修正的國家重大政策,也只能侷限在對土地友善的面向。但是無論如何,基於防疫期間社會的氛圍,無法讓國土計畫法得到很理性的社會溝通,我們終於定調,而且是在民進黨提出黨版的時候就已經定調只修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七條。所以國土計畫法這次的修訂只是處理所必須要的延長時間之修訂而已,請社會各界不要再有所誤解。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為了解決原住民族土地以及部落土地使用問題,特別提出國土計畫法修正條文。其中第三十五條有關國土促進復育地區相關辦法的訂定,本來行政院的版本是改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訂定,而我的版本則還是希望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訂定,這個也獲得了通過。 另外就是非常重要的第四十五條,也就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的日期延後,即加了一年,還有就是國土功能分區圖的部分也延長改為四年。就這樣的規定,期盼內政部還有中央原民會能夠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尤其是具有原住民族土地跟部落的這些縣市、直轄市政府,能夠因應原住民族實際的需要予以加強,能夠多聽聽原住民族部落的實際需求。 本席針對第七條本來也有提出修正,就是在直轄市及內政部的國土計畫審議會應該要有原住民族的代表,很可惜這次修法沒有通過。雖然沒有通過,也期望內政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到我們原住民族土地和部落相關計畫的時候,應該要求讓原住民族的代表能夠加入。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鄭委員。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針對國土計畫法修法,時代力量在修正版本也有提出政府所定的重大建設或者是國防、重大公共設施應該經過審議再送核定,但這一次的修正是沒有通過。其實國土計畫整個訂定的過程中,在有了這個計畫之後,希望政府應該更嚴謹的核定重大計畫;在核定縣(市)國土計畫的過程中,雖然沒有明定內政部要提出審議的報告,本席在此也希望內政部往後能夠3個月就提送執行的報告,不要再造成2年快到之後,或者是4年快到之時,我們的國土計畫還是沒有辦法審議通過之情形。 再來,我們看到現在的農地各縣市要劃為工業區,甚至彰化也劃了五千多公頃的土地,關於這個部分,在武漢肺炎疫情嚴峻、全世界糧食不足的時候,希望就各縣市的農地能夠善盡保護責任,大家要保護農地,也希望環境資源部能夠趕快成立,配合國土計畫做好環境管理。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現在都已經發言完畢,謝謝大家。 另外,吳委員琪銘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9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6、6、3、3、4、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06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惠員等16人及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9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344號、第1090700402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42號及109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060號、第1090701076號、第1090701083號、第1090701084號、第109070110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惠員等16人及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9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魯明哲等18人提案及委員羅明才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民眾黨黨團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行政院提案、委員林奕華等29人提案、委員賴惠員等16人提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4月8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管召集委員碧玲擔任主席,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及財政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鑒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有關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規定,將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屆期,考量民眾整合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意願耗時,為鼓勵大面積重建,爰擬具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草案。 四、委員魯明哲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及品質,我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於第六條第二項訂有時效容積獎勵,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然,此獎勵措施僅至109年5月份,而據營建署統計,截至民國109年1月份,全國30年以上老屋約423萬戶,但申請重建核可數量僅416案;桃園市30年以上老屋為23萬戶、申請重建核可數量僅18案,亦恐未達政策目標。爰此,為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據營建署統計,截至民國109年1月份,全國30年以上老屋約423萬戶,但申請重建核可數量僅416案;桃園市30年以上老屋為23萬戶、申請重建核可數量僅18案,亦恐未達政策目標。爰此,修正本條例第六條,延長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獎勵,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二)為督促民眾盡早提出申請計畫,加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效率,增列第五年起申請之重建計畫,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獎勵之條文。 五、委員羅明才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並訂有『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然查各縣市政府相關自治法規訂定日期不一,亦足影響各地推動重建計畫之進度。又以全國將近四百萬戶卅年以上的老房屋,截至108年6月危老重建計畫僅核定167案,亦恐未達政策目標。爰此提案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並增列條例施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作為退場機制。說明如下: (一)目前全國卅年以上的老房屋將近四百萬戶,且不斷增加中,因此不論都市更新還是危老重建都應加速執行。故於民國106年0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獎勵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然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自治法規訂定發布日期不一,亦足影響各地推動重建計畫之進度。如新竹市、南投縣直至民國108年初才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截至108年6月全台累計之重建計畫核定數僅167案,相較於全國近四百萬戶卅年以上的老房屋,恐未達政策目標。爰修正第六條,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 (二)危老重建條例為達快速、簡單的目標,規定必須所有住戶都同意才能進行,整合困難便是實務上推動重建進度緩慢的主因。為使危老條例退場有所緩衝,第六條增列:條例施行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 六、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國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及品質,於民國106年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欲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以下稱危老建築)重建。然而截至民國109年1月底,申請重建危險及老舊建築件數僅612件,以目前危老建築申請件數及推動未能有效改善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爰此,為鼓勵危老建築之住戶提出申請重建,提出延長條文第六條容積獎勵期限至六年,獎勵內容改為第1-4年內容積獎勵為10%,第5年內6%,第6年內則為5%,藉由延長獎勵期限使民眾逐年降低優惠,並使民眾有充分申請作業時間,以加快全國危老重建效率。故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都市更新入口網查詢顯示,我國目前的危老重建計畫受理核定數統計表截至民國109年1月底止,重建計畫受理數為612件而重建計畫核定數為416件,由資料顯示,然而我國危險及老舊建築仍有百萬餘戶,顯然本獎勵措施未達到鼓勵民眾申請重建之效果。 (二)為鼓勵民眾盡早提出重建申請,並加速推動改善國民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故以前4年提出申請給予10%容積獎勵,而第5年6%容積獎勵,第6年減為5%容積獎勵,使民眾盡早提出申請案,俾利危險及老舊建築重建計畫加速進行。 七、委員林奕華等2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保障國人居住安全,於民國106年5月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並於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中訂有施行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百分之十之容積獎勵,鼓勵民眾加速重建。然而,各縣市政府通過是否放寬重建標準相關自治規定的時間不一,導致民眾因建築物所在縣市不同而在申請重建的期程上有所差異,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截至今(109)年1月為止,重建計畫核定數僅416件,足見影響重建計畫進度甚大,亦恐未能達到給予容積獎勵鼓勵重建的政策原意。為避免因縣市政府修法進度而降低民眾申請危老重建之意願,爰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容積獎勵之期限。說明如下: (一)為加速民眾申請危老建築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時效獎勵,於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另第七條規定,依條例重建之建物的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經查,各縣市政府通過是否放寬重建標準相關自治規定的時間不一,如高雄市、新竹市、屏東縣皆遲至民國108年7月後才通過施行,導致民眾因建築物所在縣市不同而在申請重建的期程上有所差異。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截至今(109)年1月為止,重建計畫核定數僅416件,足見影響民眾重建計畫進度甚大,倘若就此斷然中止或採逐年遞減獎勵措施,亦恐未能達到給予容積獎勵鼓勵重建的政策原意。故為維護國人權益,使危老建物能有效重建、保障國人居住安全,爰提案修正第六條,延長容積獎勵期限。 八、委員賴惠員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改善國人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我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訂定有三年時效之容積獎勵以鼓勵民眾加速提出重建申請,然因該獎勵將於109年5月屆期,為避免降低民眾申請意願,及鼓勵擴大申請重建之面積,以利推動重建之效率,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為利都市土地整體規劃,提高鄰地合併辦理重建之彈性,爰提案刪除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之限制。 (二)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自106年11月至109年2月底止,申請重建危老建築核可之案件僅447件,遠低於營建署原訂定之30萬戶目標,為落實政府政策目標,爰提案延長時程獎勵之期限,並增訂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以鼓勵民眾提出重建申請。 (三)為維持稅捐減免公平性,增訂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及土地面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者,不適用本條例稅捐減免之規定。 九、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雖於第六條第二項訂有時效獎勵,鼓勵民眾加速申請重建,然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截至108年8月份,全國申請案件數僅373件,共計1,092戶,以目前居住於三十年以上老屋之戶數410萬戶計算,危老條例之申請率不到萬分之一,顯然過低。再者,與都更案件相比,以台北市為例,都更成功個案,整合期平均需要4年,而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重建計畫時,需取得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計畫申請門檻較都更案為高,應給予更長之獎勵時效,爰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為加速民眾申請危老建築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時效獎勵,於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 (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危老條例自106年5月施行以來,全國申請案件數僅373件,共計1,092戶,遠低於當初營建署訂定的30萬戶目標,以全國居於30年以上老舊建物之410萬戶計算,申請率更未達萬分之一。 (三)據統計,台北市之都更案件,自劃定都更範圍至權利變更完成,整合期平均為4年,而危老條例之案件申請,需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門檻更較都更案為高,理應延長獎勵時效,以鼓勵民眾提出重建申請。 十、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將屆3年。為免現行條文中基地合併鄰地限制造成畸零地、地籍零碎、小面積設計不益;時程獎勵3年到期降低申請重建意願;同時為鼓勵較大面積重建、提高重建效益並維護都市景觀增訂時程獎勵,以收本條例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下稱危老建築物)重建之效益,保障民眾居住安全及品質,爰提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諸委員及行政院等提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甚感榮幸及感謝。 (一)修法緣起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曾於107年6月6日修正。鑒於本條例第6條第2項有關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規定,將於109年5月屆期,另外,也希望藉由政策鼓勵更大面積危老重建,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二)目前辦理成效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透過申請程序簡單、快速核准、獎勵明確、稅捐減免及金融協助等措施,加強民眾檢視建物安全及申請危老重建的意願,業界也紛紛投入協助危老建物結構安全檢測、加速重建的行列,響應危老加速重建政策。截至109年3月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完成民眾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計5,375件、申請重建計畫695件,其中460件並已審查核准,陸續進入施工階段,其執行績效已逐漸展現。 (三)行政院提案修正重點 本次修法內容經本部多次與地方政府、相關部會、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進行溝通、協調,並於109年3月20日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重點說明如下: 1.為利都市土地整體規劃,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爰刪除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2.定明本條例施行後第4年申請重建者,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5%之獎勵,自第5年起逐年減少容積獎勵值,並增訂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與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及土地超過一定面積者不適用本條例容積獎勵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3.增訂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及土地超過第3條第1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不適用本條例稅捐減免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大院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本次併同審查大院委員提案包括魯明哲委員等18人、羅明才委員等18人、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林奕華委員等28人、張育美委員等18人、江永昌委員等17人、賴惠員委員等16人等共計7案,其修正重點及本部研析意見如下,請大院委員參考: 1.修正草案第3條刪除合併鄰地面積限制計有江永昌委員、賴惠員委員等共2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相同,建議採納。 2.修正草案第6條延長時程獎勵期限計有魯明哲委員、羅明才委員、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林奕華委員、張育美委員、江永昌委員、賴惠員委員等共7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至各建議版本所提及延長年期與額度事項,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3.修正草案第8條增訂合併鄰地一定範圍外不適用稅優規定計有江永昌委員、賴惠員委員等共2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相同,建議採納。 以上謹針對大院委員及行政院提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作扼要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十二、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鼓勵較大面積重建、提高重建效益並維護都市景觀增訂時程獎勵,以收本條例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效益,保障民眾居住安全及品質,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一)第三條及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二項修正第二款、第三款及增訂第四款至第六款為「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外,餘照案通過。 十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四、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