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更換提名專任委員楊翠為主任委員、葉虹靈為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彭仁郁為兼任委員;另新提名王增勇、林佳範及陳雨凡等3人為專任委員,新提名徐偉群及蔡志偉等2人為兼任委員,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943007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更換提名專任委員楊翠為主任委員、葉虹靈為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彭仁郁為兼任委員;另新提名王增勇、林佳範及陳雨凡等3人為專任委員,新提名徐偉群及蔡志偉等2人為兼任委員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5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09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更換提名專任委員楊翠為主任委員、葉虹靈為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彭仁郁為兼任委員;另新提名王增勇、林佳範及陳雨凡等3人為專任委員,新提名徐偉群及蔡志偉等2人為兼任委員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109年4月30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062號函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更換提名專任委員楊翠為主任委員、葉虹靈為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彭仁郁為兼任委員;另新提名王增勇、林佳範及陳雨凡等3人為專任委員,新提名徐偉群及蔡志偉等2人為兼任委員,請本院同意見復後任命,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並經決議,復議案不通過,照原作決定通過。 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9年5月11日(星期一)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召集委員周春米擔任主席,邀請被提名人楊翠、葉虹靈、彭仁郁、王增勇、林佳範、陳雨凡、徐偉群、蔡志偉等8人及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列席接受詢問。 參、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舉行本會期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院提名楊翠、葉虹靈、王增勇、林佳範、陳雨凡、彭仁郁、徐偉群及蔡志偉等8人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同意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次促轉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一、法令依據 (一)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促轉會置委員9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3人為專任;其餘4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3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人。……。(第4項)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11條第2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11條第1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1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第6項)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1項程序補齊。」;同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促轉會應於2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其於2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1年為限。 二、遞補遺缺及任期 (一)查促轉會現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2名兼任委員合計4人出缺待補;另該會自107年5月31日成立,原任務期間至本(109)年5月30日止,因業務需要業報經本院同意任期延長1年,本院爰依促轉條例第8條及第11條規定,更換提名專任委員楊翠為主任委員、葉虹靈為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彭仁郁為兼任委員;另新提名王增勇先生、林佳範先生及陳雨凡女士等3人為專任委員,新提名徐偉群先生、蔡志偉先生等2人為兼任委員;又上開委員任期均至促轉會依促轉條例第11條第2項解散為止。 (二)另現任兼任委員許雪姬本次未異動。 三、本次促轉會委員提名原則 本院對於促轉會委員提名,係依促轉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一)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促轉條例第2條規定,促轉會隸屬於本院,為二級獨立機關,負責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其他轉型正義事項。本次促轉會委員之提名,業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有助該會從多角度、多面向推動轉型正義,達成真相追求及社會和解的目標。 (二)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3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人 依促轉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3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人。本次提名之委員中,女性4人、男性4人;社會民主黨籍1人,其餘7人為無黨籍,併同未異動委員1人為女性、無黨籍,符合促轉條例有關性別與黨籍之規定。 (三)8人均無雙重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 四、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一)楊翠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現任促轉會委員(專任)並為代理主任委員;專長日治台灣婦女史、原住民文學、白色恐怖文學與口述史;曾任國立中興大學台灣文學與跨國文化研究所副教授、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教授等,兼任社團法人台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理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等。 (二)葉虹靈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現任促轉會委員(專任);專長轉型正義、集體記憶研究;曾任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秘書、社會民主黨秘書長,兼任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文化部中正紀念堂轉型推動工作規劃小組諮詢委員、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諮詢委員會委員等。 (三)王增勇委員(專任): 現任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教授;專長老人福利、長期照顧、原住民社工;曾任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等,兼任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本院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委員等。 (四)林佳範委員(專任): 現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專長人權、學生權利、人權教育、法治教育;曾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訓育學系助理教授等,兼任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事、本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促轉會諮詢委員等。 (五)陳雨凡委員(專任): 現任立法委員林昶佐服務團隊執行長;專長國際人權法;曾任執業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執行秘書、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等,兼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法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等。 (六)彭仁郁委員(兼任): 現任促轉會委員(專任);專長精神分析、政治暴力創傷與療癒;曾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等,兼任輔仁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國立陽明大學護理所助理教授、文化部中正紀念堂轉型推動工作規劃小組委員等。 (七)徐偉群委員(兼任): 現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專長刑法、轉型正義研究;曾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等,兼任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協會會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臺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等。 (八)蔡志偉Awi Mona委員(兼任): 現任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系(含原住民專班)副教授;專長原住民族法、人權法、國際法、文化法、教育法;曾任國家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員兼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等,兼任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顧問兼土地小組召集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等。 五、結論 本次促轉會委員之提名,為落實轉型正義及深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本院審慎考量,提名楊翠等8人報請貴院同意,渠等具備相關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養俱優;另外,本院在提名時已併同考量政黨及性別比例,符合促轉條例規定。敬請貴院支持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報告後,進行詢答。計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劉世芳、鄭運鵬、賴香伶、吳怡玎、鍾佳濱、蔡易餘、林為洲、林楚茵、鄭麗文、周春米、范雲、洪孟楷、邱顯智、鄭天財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黃世杰、陳柏惟、王婉諭、孔文吉、陳椒華、葉毓蘭、張其祿提出詢問(另有委員陳明文、賴香伶、周春米提出書面詢問),均由被提名人楊翠、葉虹靈、王增勇、林佳範、陳雨凡、彭仁郁、徐偉群及蔡志偉分別答覆後,進行本案之審查。 伍、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就本審查案討論後,決議如下: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進行同意權行使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主席: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有關同意權之相關事務工作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報告院會,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民進黨黨團推派鍾佳濱委員、民眾黨黨團推派邱臣遠委員擔任;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整,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0時30分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9時5分)布置跟清點工作都已完成。 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有3張同意權票,分別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6位委員之同意權票。兩側發言台各設有一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上午10時30分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委員請趕快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0時30分)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72人 未領票委員41人 合計113人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鍾佳濱  邱臣遠 主席:現在開始開票,開票時先進行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其次進行副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最後進行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俟3種同意權票開票完畢後,再一併宣告投票表決結果。 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現在進行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進行副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最後進行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楊 翠 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葉虹靈 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彭仁郁 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王增勇 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林佳範 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陳雨凡 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徐偉群 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蔡志偉 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決議: 一、楊翠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葉虹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彭仁郁、王增勇、林佳範、陳雨凡、徐偉群及蔡志偉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鍾佳濱  邱臣遠 主席:繼續處理復議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五案、第二十六案、第二十七案、第二十八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25、26、27、28案(如下附表)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25 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6 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三條文草案」。 27 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28 委員周春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依協商結論不處理臨時提案,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 現在散會。 散會(11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