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星期五)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蔡副院長其昌 秘 書 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考試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二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09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黃榮村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三屆副院長,陳錦生、吳新興、楊雅惠、王秀紅、周蓮香、姚立德、伊萬‧納威Iwan Nawi、何怡澄、陳慈陽等9位為考試院第十三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投票表決。) 主席:請宣讀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案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一、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 總統109年5月29日華總一信字第10910034750號咨,為考試院第十二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09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黃榮村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三屆副院長,陳錦生、吳新興、楊雅惠、王秀紅、周蓮香、姚立德、伊萬.納威Iwan Nawi、何怡澄、陳慈陽等9位為考試院第十三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本案經提報109年6月29日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嗣經當次會議復議通過,重行決定如下: (一)7月7日(星期二)舉行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10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5人、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7月1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7月8日(星期三)及7月9日(星期四)召開第1次全院委員會,並視為一次會,7月8日(星期三)上午審查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7月9日(星期四)上午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每日上下午各由10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進行;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優先發言。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各黨團推派之名單及順序,請於7月7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審查完畢後,於7月10日(星期五)院會上午進行同意權案投票表決。 (三)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各為一張同意權票;其餘9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7月10日(星期五)上午進行同意權案投票表決。 (五)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二、被提名人資料陳列: 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於全院委員會期間(7月7日、8日及9日),陳列於群賢樓502會議室,上班時間供本院全體委員及黨團所指定之黨團助理1人查閱。 三、舉行「行使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全院委員會公聽會: (一)7月7日(星期二)由副院長蔡其昌擔任主席,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應邀出席,每人發言10分鐘,計有姚孟昌助理教授、黃臺生副教授、周宗憲副教授、桂宏誠副教授、黃帝穎律師、廖國翔律師、陳淳斌教授、許玉秀教授及劉兆隆副教授等9人發表意見;再由本院各黨團推派組成之審查小組詢問,每人發言10分鐘,林為洲委員、范雲委員、王婉諭委員、賴香伶委員、李貴敏委員、湯蕙禎委員及吳怡玎委員等7人口頭詢問;並由與會所有學者專家綜合答復30分鐘。洪申翰委員、羅美玲委員及伍麗華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 (二)以上公聽會發言紀錄經彙印成冊,函送本院全體委員審查時參考。 四、全院委員會審查會: (一)7月8日(星期三)上午審查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黃榮村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院長游錫堃擔任主席。被提名人應邀列席說明20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每人15分鐘,計有鍾佳濱委員、王婉諭委員、賴香伶委員、洪孟楷委員、王定宇委員、葉毓蘭委員、伍麗華委員、沈發惠委員及鄭天財委員等9人口頭詢問,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 (二)7月8日(星期三)下午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副院長蔡其昌擔任主席。被提名人應邀列席說明20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每人15分鐘,計有邱顯智委員、張其祿委員、葉毓蘭委員、湯蕙禎委員、鄭天財委員及鄭正鈐委員等6人口頭詢問,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王定宇委員及周春米委員之詢問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 (三)7月9日(星期四)上午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陳錦生、吳新興、楊雅惠及王秀紅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院長游錫堃擔任主席。4位被提名人應邀列席各說明5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每人15分鐘,計有蔡壁如委員、林思銘委員、洪申翰委員、邱顯智委員、李德維委員、陳以信委員及邱泰源委員等7人口頭詢問,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王定宇委員之詢問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 (四)7月9日(星期四)下午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周蓮香、姚立德、何怡澄、陳慈陽及伊萬.納威Iwan Nawi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院長游錫堃擔任主席。5位被提名人應邀列席各說明5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每人15分鐘,計有李德維委員、湯蕙禎委員、陳椒華委員、邱臣遠委員、鄭天財委員、鍾佳濱委員及林思銘委員等7人口頭詢問,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鄭運鵬委員之詢問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 全院委員會於7月9日(星期四)下午5時3分審查完竣,爰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今天上午進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之投票表決,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民進黨黨團推派何志偉委員擔任;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均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整,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1時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進行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9時8分)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的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的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有3張同意權票,分別為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及其他9位考試委員之同意權票。另外,兩側發言台各設有1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委員請趕快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1時)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68人 領取院長同意權票   68人 領取副院長同意權票  68人 領取考試委員同意權票 67人 未領票委員      45人 合   計     113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何志偉 主席:現在開始開票,開票時先進行考試院院長同意權票之唱票,其次進行考試院副院長同意權票之唱票,最後進行考試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3種同意權票開票完畢後,再一併宣告投票表決結果。 現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現在進行考試院院長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進行考試院副院長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進行考試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黃榮村 同意票65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周弘憲 同意票65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陳錦生 同意票63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1張。 吳新興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楊雅惠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王秀紅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周蓮香 同意票63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1張。 姚立德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伊萬‧納威Iwan Nawi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何怡澄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陳慈陽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決議: 一、黃榮村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 二、周弘憲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考試院第十三屆副院長。 三、陳錦生、吳新興、楊雅惠、王秀紅、周蓮香、姚立德、伊萬‧納威Iwan Nawi、何怡澄及陳慈陽等9位,均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考試院第十三屆考試委員。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何志偉 主席:報告院會,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7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二、本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投票表決。)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9240081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請本院同意該院提名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5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09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請本院同意該院提名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本院議事處109年5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099號函,為請本會會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請本院同意該院提名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9年5月13日(星期三)舉行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由交通委員會李召集委員昆澤擔任主席,進行審查,會中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提出說明後,與會委員進行詢問,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續任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被提名人陳耀祥及翁柏宗、林麗雲、王維菁、蕭祈宏等分別予以答復,聯席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經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除行政院秘書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被提名人陳耀祥、翁柏宗、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等人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派員列席。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說明: 今天貴委員會舉行本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院提名陳耀祥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3人為委員之同意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次通傳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一、法令依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第3項)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第4項)……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二、通傳會委員任期 通傳會現任委員陳耀祥、洪貞玲及郭文忠等3人之任期至109年7月31日屆滿,前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詹婷怡與前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翁柏宗辭職,本院爰依上開通傳會組織法規定,提名現任委員並為代理主任委員陳耀祥續任委員並指定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指定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蕭祈宏為新任委員;配合委員任期交錯制,其中委員蕭祈宏任期自109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其餘4名委員任期均自109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本次通傳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 本次提名係依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一)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3項規定,該會委員應遴選具有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之人士擔任。因此,本次通傳會委員之提名,經考量經驗傳承、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符合該會組織法之規定。 (二)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依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3項規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因此,本院審慎提名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耀祥、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翁柏宗,及委員林麗雲、王維菁、蕭祈宏等5位委員,均為無黨籍,任命後通傳會委員7人均為無黨籍,符合上開通傳會組織法有關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之規定。 (三)另渠等目前均無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 四、本次通傳會新任委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一)陳耀祥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現任通傳會委員並為代理主任委員;專長為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資訊科技法、媒體法等);曾任執業律師、銘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中央警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等職務。 (二)翁柏宗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專長為電信(包括頻譜管理、通訊傳播監理);曾任通傳會南區監理處副處長、處長、通傳會主任秘書、通傳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等職務。 (三)林麗雲委員: 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專長為傳播(包括傳播政策與制度、傳播產業、公共媒體、英國、韓國傳播體制);曾任中國時報記者、研究員,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專任副教授等職務。 (四)王維菁委員: 現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專長為傳播(包括資訊傳播、資訊經濟、數位網路平台、社群媒體、傳播政治經濟學、人工智慧);曾任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市新聞組、醫療環保新聞組記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等職務。 (五)蕭祈宏委員 現任通傳會主任秘書兼發言人;專長為電信(包括電機電子、通訊傳播監理);曾任通傳會秘書室主任、中區及北區監理處處長、本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通傳會資訊長等職務。 五、結論 本次提名,經本院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提名陳耀祥為委員並指定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指定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3人為通傳會委員,渠等具相關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驗俱優。敬請貴院支持同意。 肆、審查結果 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請本院同意該院提名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主席:請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有關同意權案之相關事務工作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委員由民進黨黨團推派郭國文委員擔任;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均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4時整,如全體委員於下午4時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14時34分)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的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的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有3張同意權票,分別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3位委員之同意權票。另外,兩側發言台各設有1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的委員請趕快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6時)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99人 未領票委員 14人 合  計  113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郭國文 主席:現在開始開票,開票時先進行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其次進行副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最後進行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俟三種同意權票唱票完畢後,再一併宣告投票表決結果。 現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現在進行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進行副主任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陳耀祥 同意票65張,不同意票8張,無效票0張。 翁柏宗 同意票65張,不同意票8張,無效票0張。 林麗雲 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5張,無效票0張。 王維菁 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5張,無效票0張。 蕭祈宏 同意票65張,不同意票8張,無效票0張。 決議: 一、陳耀祥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二、翁柏宗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三、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郭國文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休息。 休息(16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