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請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萬委員美玲:(10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早上一早打開臉書,看到我們蘇貞昌院長的臉書寫到,「提早一天,送孩子一份最好的禮物」,也就是完成了22縣市契約的更換,在契約當中去做了一些載明跟限定。我要說的是,這絕對不是給孩子最好的禮物,也絕對不是孩子跟家長所需要的禮物,而需要的禮物則是今天我們要來審查的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今天本院審查學校衛生法,其中國民黨版第二十三條也就是本席所提的,而且獲得民眾黨高虹安委員以及無黨籍高金素梅委員連署支持,修正條文內容為「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一律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本國優良農業食品,且相關的肉類及再製品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即我們說的瘦肉精。本席要在這裡特別說明,這個修正內容完全是參照教育部目前修正的契約範本,要求學校供應食材一律採用本國肉品,且要求本國肉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本席也要在這裡特別提醒教育部及所有執政黨委員同仁,教育部新修訂的契約範本之法源為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而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僅規定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但教育部所修訂的契約範本卻是比母法更加的嚴格,要求學校膳食中,如果使用豬肉、牛肉,必須一律使用本國食材。很明顯地,新修正的契約範本實已逾越母法。本席所提案的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明定,學校提供的營養午餐,其食材應該一律採用本國優良農業產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我們的肉品及其加工品是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這樣的修法其實就是要讓教育部新修正的契約範本擁有法源依據。如果教育部還是堅持用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當作法源依據,而不採納本席所提出的修正版本,未來如果出現不肖廠商,我要告訴各位,使用萊豬作為供應學校的膳食,即便教育部要給予懲處,也可能會遭到廠商提出相關的行政訴訟。最可怕的是,這類的不肖廠商還有可能會全身而退。現在採計點的方式來懲處,這個學校記點不予採用,其他學校一樣可以簽約,所以這個很明顯逾越了母法,而且沒有實質約束力。 本席在這裡要呼籲所有在場的委員同仁們,請大家要摸摸自己良心!萊克多巴胺對我們的身體到底會不會有影響,大家心知肚明,而且衛福部現在所訂定的標準,它的科學依據是被國際所質疑的,這個又是針對成人所訂的標準,我們的孩子要怎麼辦呢?我們的下一代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我們最關心的一塊,我們的心中真的不可以只有黨意而忽略了民意。我相信執政黨的委員們在地方上也受到非常大的壓力,不管是家長、老師或孩子,沒有一個人會希望在學校校園裡面吃到可能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肉品以及再製品。 我要呼籲本院所有的執政黨同仁們,大家都知道萊克多巴胺在我們的國內是禁藥,是禁止豬隻食用的禁藥,如果是豬都不能吃的東西,人又怎麼可以冒險,可能會去吃到萊克多巴胺?蔡總統說過,我們可以自由選擇吃或不吃,我要告訴大家的是,大人也許還能夠選擇吃或不吃,請問一下,我們的孩子如何選擇?在學校裡面張開口來,你給他吃什麼,他就必須吞下去。今天本席在這裡呼籲所有執政黨的委員,我們一起為孩子的食安把關,一起來守護孩子下一代的健康。今天這一票真的非常重要,歷史會記錄下這一刻,我希望大家不要成為歷史上所註記的,讓孩子會吃到萊克多巴胺的萊委! 最後我要呼籲大家,今天是聖誕節,昨天我們蘇貞昌院長提早送的禮物,不是大家想要的,也不是孩子認為最好的禮物。今天所有執政黨的委員及在野黨委員應該聯合起來,送給孩子最好的禮物就是今天通過修正學校衛生法,讓我們的孩子在校園內一律使用國產的農業食材,並且不含有萊克多巴胺,謝謝。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楊瓊瓔等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均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報告院會,以上各案已併案完成協商,本案討論時逕依方才宣讀過之協商結論處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翁重鈞等19人,鑒於8月28日蔡英文總統宣布明年1月1日起,開放俗稱瘦肉精的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教育部隨即發出聲明,為確保食安,「營養午餐」一律不用美豬。爰此,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我國學子之團膳食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專家學者指出,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可以活化β1和β2的交感神經受器,心臟有許多β1的交感神經受器,過去已有多項研究發現,豬隻服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後導致心悸與高血壓等副作用,藥物主要累積在豬肝、內臟器官肌肉等處。 二、人體服用過量可能引發心悸、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也會出現噁心、頭暈、手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老人、孕婦、幼兒及心血管疾病患者更應注意副作用之影響。 三、為維護「營養午餐」之食安,教育部強調「營養午餐」一律不用美豬,卻僅發文要求國中小必須使用國產豬肉。爰此,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完善學校團膳之母法,拒絕萊豬進入校園,保障團膳食安。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連署人:陳玉珍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洪孟楷  葉毓蘭  賴士葆  曾銘宗  鄭正鈐  魯明哲  吳怡玎  李德維  萬美玲  林德福  李貴敏  陳椒華  林奕華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其初級加工品及含萊克多巴胺添加物之豬肉、豬隻內臟。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一、專家學者指出,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可以活化β1和β2的交感神經受器,心臟有許多β1的交感神經受器,過去已有多項研究發現,豬隻服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後導致心悸與高血壓等副作用,藥物主要累積在豬肝、內臟器官肌肉等處。 二、人體服用過量可能引發心悸、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也會出現噁心、頭暈、手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老人、孕婦、幼兒及心血管疾病患者更應注意副作用之影響。 三、為維護「營養午餐」之食安,教育部強調「營養午餐」一律不用美豬,卻僅發文要求國中小必須使用國產豬肉。爰此,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完善學校團膳之母法,拒絕萊豬進入校園,保障團膳食安。 委員林奕華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鄭正鈐、高金素梅等18人,有鑑於學校衛生法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該法迄今,歷經兩次修正,皆為因應外在環境改變。如基因改造食品出現,若無立法限制校園使用,恐不利學童健康,故透過修法方式,禁止校園營養午餐使用基改食品。如今,政府貿然於109年8月逕自宣告,將開放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台灣。若未及時配合修正學校衛生法,恐造成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其加工品、再製品,用於校園營養午餐,影響學童健康,亦違背該法意旨。且教育部一再表明,現行契約規範已能杜絕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其加工品、再製品進入校園,然相關契約規範若不入法,恐因違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造成學校與供應膳食廠商之間爭訟。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立法要求契約需載明不含基改食材、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其加工品、再製品,用於校園營養午餐,以確保學童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自政府宣布開放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後,教育部雖一再表明,現行契約規範已能杜絕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其加工品、再製品進入校園。然相關契約規範若不入法,恐因違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膳食供應商僅需優先使用國產肉品,而非強制使用國產肉品,造成學校與供應膳食廠商之間爭訟。 二、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立法要求教育部、膳食供應商應在書面契約書載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以確保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不會進入校園,並確保學童健康。 提案人:林奕華  鄭正鈐  高金素梅  連署人:賴士葆  李德維  萬美玲  翁重鈞  孔文吉  溫玉霞  林為洲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李貴敏  洪孟楷  林思銘  林德福  陳玉珍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載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立法要求教育部、膳食供應商應在書面契約書載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以確保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不會進入校園,並確保學童健康。 主席: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第一位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0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邊審理學校衛生法的問題,8月28日教育部也認為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如果進入到校園,將對我國孩童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教育部也發函表示,學校如果要採用豬肉的話,一律都要本土豬,顯然教育部也認知到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法律問題,函釋在我國的法律位階裡面,算在哪個地方?我們非常清楚,憲法、法律、命令,函釋基本上是在行政命令裡面,連法規命令都不是!它是一個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規則,請問你發一個函釋要拘束誰?它只有拘束內部機關的效力,至於要如何能夠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是透過民事契約,但民事契約如果發生違約的狀況,充其量也只不過是一個金錢損害賠償的問題,用這樣的方式,能夠為我國孩童的健康來把關嗎?能夠讓萊豬不要進入校園嗎?這當然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所以時代力量黨團的主張其實非常清楚,也有很多的委員都提出了這樣的修法,就是應該修改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如果是用時代力量版本的話,是一律採用本國的本土豬,這樣的效果是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在教育委員會的時候也獲得不分朝野許多委員的支持。 我覺得這是非常清楚、非常簡單的,再加上你要讓主管機關可以進入這個地方查核,因為你的目的是要規範這些違法讓萊豬進到校園的團膳廠商,所以你要在這個地方定一個罰則,也就是第二十七條,這樣的話,主管機關還有一個介入的空間,如果你只是用民事契約的話,主管機關是要怎麼介入?其實這是非常清楚的,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夠理性來看待這個事情,時代力量的版本是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就是一律採用本土豬的方式,應該是比較適切,也能夠解決問題。 除此之外,在這麼多敏感族群裡面,包括身心障礙場所、醫院及老人福利機構,也應該要有這樣的明確規定,我們會規範在食品衛生安全法的修法裡面,敬請大家支持。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0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從我們政府宣布牛豬的擴大進口以來,民眾黨是第一個開始修相關法案的政黨,所以包含學校衛生法及食品安全管理法等等,其實我們都相當早就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民眾黨團的主張一直非常簡單:源頭管理、明白標示、以及禁止萊克多巴胺的食材肉品進入校園,所以今天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的修法,就可以確保學生在校園當中是吃不到萊豬及其再製品。 在蔡總統發布明年1月1日要開放牛豬擴大進口之後,其實我們的教育部潘部長是第一位部會首長跳出來發函要求各級學校必須一律採用國產的肉品食材,潘部長當時也被社會讚賞並讚許為最有擔當的部長,但是當今天在野黨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的修法時,在過程當中,教育部和執政黨的委員其實始終反對禁止校園食材含萊克多巴胺這部分的文字入法,只想要用我們剛剛提到沒有法律效率的函釋,或者是低於法律位階、強制力不足,僅能夠以民事處理的行政契約範本來規範,這樣的方式其實都是不夠的。行政契約一年修改一次,所以民間很多人都在質疑,會不會等風頭過去之後,其實政府還是可以來修改契約的範本,讓校園的食安成為一個破口,澈底崩潰,萊克多巴胺還是會進入校園,所以我們是反對,不能夠用這樣的方式就可以直接說校園的食安是完全沒有問題的。我們也看到,自從開放進口的政策宣布以來,我們的政府是一意孤行,沒有想要去跟社會或是其他的政黨好好溝通,我們提出來的源頭管理和明白標示都是相當謙卑的要求,如果在明年1月1日進口是勢在必行,我們也希望政府要提出有力的配套措施,而這些配套措施要讓人民有選擇要不要吃到萊克多巴胺的權利。我們今天看到七成的民意反對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及牛肉部分擴大進口,但是我們的政府還是非常快速地希望能夠來開放,所以在這件事情上面,不管是秋鬥遊行、民眾走上街頭,這些都是民眾喊破喉嚨希望政府聽到的訴求,但是非常可惜的,目前政府還是沒有提出讓我們滿意的答案。現在許多家長也都相當恐慌,未來校園禁食萊豬如果沒入法,明年過後仍有吃到相關製品的疑慮。因此,在這邊呼籲所有的委員,讓我們一起來修改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保障食安,謝謝大家。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0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國民黨團對於學校衛生法的修法跟所有民間團體站在一致的立場,關於這次衛福部所做的萊豬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主婦聯盟認為衛福部使用的是7年以前的舊資料,對於本土的嬰兒、兒童、孕婦、哺乳婦女、老人、心血管疾病族群並沒有進行流行病學的調查及健康風險的研究,所以不能說萊豬對於弱勢及高風險的族群沒有影響,而且並不是只有主婦聯盟這樣認為,在10月12日衛環委員會所舉辦的公聽會上,有很多的專家學者已經說得非常清楚,關於萊克多巴胺的神經毒性、細胞毒性,衛福部並沒有做很深入的研究。 根據臺灣民意基金會11月的調查顯示,有六成七的民眾是不支持萊豬進口的,遠見12月的民調也顯示,食安議題是民眾所關心次於民生經濟的第二個重要的議題,也有六成五的受訪者認為他們支持各縣市自治條例裡面瘦肉精零檢出的規範,所以反對中央強迫地方不得要求瘦肉精零檢出的作法,我非常想問教育部及所有民進黨的委員,如果你們認為瘦肉精零檢出可以進入學校的契約,為什麼你們就不能夠直接將它入法呢?是不是因為衛福部沒有辦法做好溯源管理、沒有辦法做好源頭管理,所以不希望守法的學校教職員來違法呢?我們希望呼籲今天所有在場的立法院同仁,我們是不是一起來修學校衛生法,更加地保障臺灣所有的學生?謝謝大家。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0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大家在討論學校衛生法要不要修的問題,事實上,我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教育部已經很明白的表示,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規範,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採購契約範本簽訂契約,依據學校衛生法授權訂定契約範本,契約範本要求廠商履約的事項包括價金給付條件、餐食供應及食材管理,也規範相關的罰則,譬如繳納違約金、記點、暫停全部供餐或部分供餐、終止或解除契約等,在實務上其實已經能夠有效地落實學校供餐現場管理。我們今天在談學校衛生法,其實就是在談有關萊豬開放進口之後會不會進入校園的問題,如果家長都還有疑慮,還認為年紀比較小的孩子不適合吃萊豬,事實上,在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已經有清楚規範。 教育部在這段期間做了什麼?8月28日政府宣布開放當天,教育部就火速發函,除了推行三章一Q政策之外,要求各級學校午餐要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且一律使用國產牛豬;9月29日行政院更拍板,從110年開始,為了落實三章一Q使用在地優良國產食材,每個人的獎勵費用從一餐3.5元提高到6元,總預算從12億元提高到20億元。後來在討論的時候,大家擔心加工食品、加工調理食品的豬肉不在鼓勵範圍之內,所以行政院也從善如流,馬上研議加入補助;11月13日教育部又公布契約修正的範本,直接於契約中明定,學校午餐一律採用國產在地優良肉品(含加工品),並增列未使用國產肉品(含加工品)與加重混充或假冒產品供貨不實之罰則。情節嚴重者,犯一次就解約。所以我們昨天看到全國各縣市所有供應營養午餐的學校已經全面換約,我在這邊真的要提醒大家,怎麼達到目的、怎麼讓國家的政策有一貫性,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透過營養午餐的換約能夠讓學校的營養午餐都採用在地優良食品,我想就不會有所謂的不修學校衛生法,執政黨的委員就是支持萊豬進校園,這是潑髒水,也是無助於食安改善,讓我們一起來守護孩童的健康,但不要用潑髒水的方式來使社會更對立,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10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教育部完成全臺灣3,368所中小學校採購契約,並與團膳業者換約,也就是所有的中小學校一律使用國產在地肉品,團膳業者根本不可能會使用進口肉品,所以校園從明年1月1日開始會吃到萊豬的機率是零,我再強調一次是零。現行的行政措施就是為了顧及食安,為了臺灣的經貿利益,我們有替代性的作法,不需要用法律禁止,我們用行政措施就可以完成校園食安守護,所以請國民黨不要用萊豬的議題來獲取政治利益,而損及臺灣的經貿發展,傷害臺灣的國家利益。 我要再特別強調,明年1月1日開始,以現行的行政措施,臺灣哪個地方買得到萊豬的肉品?哪個地方買得到?哪個地方吃得到?不要說校園吃不到了,進口商在12月3日都已經公開宣示,他們不是笨蛋,他們不會進口萊豬的肉品。就算現在美國豬肉有進口,但是萊豬的比例只有22%,我們國內食用美國豬肉的比例是1.23%,也就是說,國人要吃到萊豬的比例只有0.27%。如果進口商再不進萊豬,其實我們社會可以吃到萊豬的機率也是零,所以我要奉勸大家,行政院的相關措施不只是顧及校園學童的食品安全,同時也顧及我們整體臺灣國內的食安,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希望可以回到客觀現實的考量,為了我們臺灣整體的國家利益,我們要共同承擔,為臺灣下一個階段的經貿發展,我們要大膽前進,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鄭委員正鈐:(10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聽到民進黨委員有提到,校園只要有契約管理,吃到萊克多巴胺的機率是零,我想他陳述這部分的時候表示一個點,大家都覺得萊克多巴胺不應該給學童吃。本席在這邊要特別提出,事實上我們完全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本席跟黨團之所以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的修法,就是想說,假設退了一萬步,在整個執政黨國會優勢的情況之下真的讓萊豬進口的時候,我們至少要保衛校園學童的安全,所以我們在這邊提出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該條文是有關於營養午餐的法源依據。在第二十三條之三之中,我們特別提到一個點,它要加註一個部分,業者應該在書面契約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剛剛民進黨委員還有教育部不斷地強調,他們從契約範本當中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本席不懂為什麼入法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卻要透過契約去規範?而契約規範的時候,它是一年換約一次,我們不曉得,今年也許因為萊豬要進來,所以教育部大張旗鼓這麼去做,那明年之後呢?三年之後呢?契約能否一樣被落實?如果發生糾紛的時候是不是會產生很多疑義?因為在學校衛生法當中是以「優先使用國產豬肉」這樣的字眼,可是在契約中是「一律使用國產豬肉」,你們會發現契約的約束,竟然比母法的約束更嚴格,這樣是不是會產生後續的衝突?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覺得之後的爭議不斷,而且在契約範本當中,最嚴重的處罰就是終止合約,可是終止合約的前提是什麼?這表示我們的學子可能都已經吃到了,這個狀態是所有家長所不希望發生的,所以我們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修正條文,敬請公決,也希望得到所有委員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0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從民進黨中央黨部21日公布的民調來看,只有7.7%的民眾對美豬進口政策不滿,可是對比ETtoday新聞雲的民調結果有75.5%、Yahoo民調92.7%、臺灣民意基金會六成七、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五成六對美豬進口政策不滿,這些都高於民進黨的7.7%。不知道我們的執政黨是活在自己的平行世界裡頭嗎? 我今天要講的是,政府沒有看到人民的心聲,其實家長最卑微的懇求,只是希望孩子可以健康平安地長大,病從口入,「骯髒吃、骯髒肥」已經是過去的觀念了。我國國民健康沒有營養上位的法案,「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在立法院推動了二、三十年都沒有過,所以才會有今天的吵吵鬧鬧。許多國家已經透過這些營養與健康相關的政策法令來提升,或者是建立國人健康正確的飲食行為,我們要朝這個進步的價值前進,應該要促進國人最正確的健康飲食觀念,攝取正確且營養的食物,想辦法來緩和或者是降低國人慢性病的負擔,從源頭來建立這樣的一個制度,可以降低很多醫療的支出,而且也減緩我國很多慢性病,並有效減輕健保龐大的負擔。 健全國民健康的飲食與預防疾病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可是今天我們在這裡幹什麼?我們在這裡吵吵鬧鬧,在國內瘦肉精是禁藥,大家在討論到底要不要讓它進入學校,這根本就是一個假議題!所以請政府正視「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在立法院能夠儘快地來推動,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0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蔡英文總統宣布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即將進口之後,在後續很多的討論及資料顯示,其風險評估與容許量部分,其實都是不足的,包括專家學者們之間也沒有達成共識,同時並未就臺灣國人特有的膳食文化以及高敏感族群來做特別的分析和討論。 教育部在此政策公布之後,很快地發文到各級學校,要求一律採用國內的牛肉與豬肉,就是因為我們不知道這個對於高敏感族群的容許量、風險的問題以及健康影響的擔心。本席很肯定教育部能夠如此迅速地作出反應,但是只有靠一紙公文的約束力實在有限,況且也沒有罰則,雖然教育部聲稱訂在契約,但是最終違反的話,只有終止契約而已。剛才張廖萬堅委員也跟大家解釋說明,不論是在第一次版本的契約,或者是現在新版契約裡面,違反的話,只有停止供餐,並且終止契約而已,沒有相對應的罰則,在落實方面的強制力其實是不足的。 我們也知道民事契約在簽訂之後,如果發生爭執,是學校與營養午餐業者之間的糾紛,這部分機關很難介入,如果能夠透過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加上第二十七條之一的罰則,不論學校與廠商之間的契約關係如何,都會有一個更強的效力,這樣子機關就可以介入,發揮把關的作用。這也就是為什麼時代力量的版本,在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原本學校供餐膳食的部分,希望能夠將教育部的函釋納入,豬肉、牛肉相關製品一律採用國內的在地食材,如此一來才能夠在位階上有所明定。另外我們也在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罰鍰,以及次一學年度不得投標等相關限制,希望能夠強化約束力,完善規範,而不是僅透過換約來做到停止供餐的效益而已。 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多位委員都表示時代力量的版本用正面表列的方式是值得肯定的,也沒有針對性,是可以討論的條文。因此我們希望今天審查的時候,真的能夠好好地看待、理性地做把關。我們希望能夠真正為孩童、為這些敏感族群做把關,關心與重視他們的健康。我再次呼籲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既可以守護校園食安及學生健康,也不會淪落為政治性的修法。我們希望能一併讓國人安心,不要僅僅用契約方式的行政手段來做處理而已,而是能夠真正落實後面的罰則及約束力的部分,我們一併來做強力且有效地協助。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0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發展經貿及把關食安,魚與熊掌都要兼得,所以臺灣需要多一點的具體行動,少一點的政治口水,懇請朝野合作,我們理性監督。首先我要說,開放美豬進口不是是非題,而是一個政策的選擇題,當中美貿易戰開打、當臺美關係史上最好,臺灣此時此刻要如何選擇?不管誰執政,我想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會勇敢選擇。我們大破大立爭取與美國更密切的經貿關係,我們進一步努力來爭取加入CPTPP,我想不管誰執政都會這樣來努力。 今天討論校園食安,再次強調,校園零萊豬,營養午餐百分之百國產,很多人在問,如果萊豬沒有安全問題,為什麼不讓學生吃?兩個理由,第一,政府透過大量的採購來保護本地的豬農,政府帶頭愛用國貨,這有重要的宣示意義;第二,不像一般的成人在市面上選擇吃什麼有充分的自主選擇權,在校園裡孩子吃什麼,是由廠商提供的,所以我們要強化保護食安,為孩子的權利,為他選擇受限作出努力。國民黨的委員都在說一定要修法,不修學校衛生法就是萬惡,我要問,2012年國民黨馬英九時期開放美牛進口的時候,國民黨有哪一個委員提出學校衛生法的修法?依我手上所拿的資料,國民黨的作法是一個行政公文。 我們要理性監督,不要政治口水,修法會造成窒礙難行的困境,對內被臺灣食安法管控的農藥、食品添加物、動物用藥有1,000多種、10,006個品項,如何針對1項乙型受體素入法,這是掛一漏萬;對外就會形成經貿障礙,讓臺灣受害,而中國得利。 理性監督,用契約。理性監督,提高補貼。這都是民進黨做到的,國民黨做不到的,一起理性監督。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大家保持肅靜,相互尊重,謝謝。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0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修學校衛生法,剛剛民進黨的立委說:「這是為了臺美的經貿」,但是我們在這個過程當中不斷地詢問相關行政部門,是臺灣主動提出開放萊豬,還是美國人要求?沒有人說是美國人要求的,都說是民進黨、我們現在執政的行政部門自己要求開放啊!你們要求開放,現在學校衛生法只敢標示用在地的國產豬,而不敢說不食用萊豬,這樣不是很矛盾嗎?剛剛又牽扯什麼政治利益?牽扯什麼臺灣經貿利益?請問1月1日萊豬進來了,我們得到什麼經濟利益?行政部門也沒有人說啊!剛才還在牽拖CPTPP? 到目前為止,在立法院哪一位官員跟大家保證,萊豬進來了,可以讓臺灣有實際的經貿利益,進入CPTPP?沒有人敢保證啦!所以在學校衛生法中,所有的家長及學生是靠法律來保護,而我們的教育部只願意用契約啊!一年一簽的契約!請問契約有效的話,法律有什麼用?不好意思啊!契約效力強,還是法律效力強?所以一直在強調只要用契約,不要寫這個、不用寫那個、不用規定入法,這像話嗎?我們的家長、我們的學生真的能安心?你的小孩不會吃到嗎? 請問一下,今天說提早一天有三千多間國中、國小完成契約更換,本席想要請教私立的呢?托兒所呢?幼稚園呢?都沒有啊! (台下:有) 李委員德維:有在哪裡? (台下:沒有!沒有!) 李委員德維:不要再騙人了!面對問題,就讓我們的法律明確規定,在學校衛生法明確規定禁止使用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謝謝!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一起來討論學校衛生法修法的問題,我在這個地方想提供幾個前提,第一個關於食品安全不安全,這是國家的責任,我們要一起嚴加把關、一起監督,但是在我們的校園裡面,不僅僅是安全不安全的問題,一旦它通過安全的標準值,它還有對身體有益或無益的問題,在校園中我們需要嚴格把關。 因此,政府在2002年學校衛生法公布實施以後,它其實授權很多的子法,例如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高中以下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以及所謂的採購契約書。在這些年我看到,早期有色素、有防腐劑及碳酸飲料等,逐一在這些子法中一一的離開校園,許多委員今天提到的高鹽、高油、高脂及高糖,我相信也會逐一的進行,我們會要求行政機關落實在所有的這些子法裡面,但是我在這邊一直聽,我覺得第二個癥結點在於,法律做為上位位階,我們要修一個法曠日廢時,但是我們知道現在瞬息萬變、與時俱進,我希望我們能夠嚴格把關。 為了避免掛一漏萬,我想說一個例子給大家聽:這個月初,我和幾位委員一同關心知名廣播人馬世芳為全國所有的「乙方」請命,當時法界人士指出,不論我們的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的問題,只要有契約書就要依契約書而定,因此,做為負責任的立法委員,我們要求行政機關訂定更符合我們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的契約書。 因此我在這個地方要特別提到,關於我們今天在這邊討論的所有問題,我很高興在學校衛生法裡面,昨天又再度看到全國3,368所學校已經印下了這樣一個新的採購契約書範本。我過去做為教師、做為校長,看到這樣嚴格的把關,我要在這邊予以肯定。謝謝。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大家儘量安靜,互相尊重啦! 林委員為洲:(在席位上)不要「黑白講」…… 林委員奕華:(10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大家在這邊討論萊豬,沒有意識形態,只是為了國人健康。尤其是學校衛生法,為的是下一代的健康,完全是國家的未來!教育部企圖用契約而非修法的方式,絕對無法百分之百保障萊豬不進入校園。不修法也會造成行政契約違背學校衛生法母法精神的疑慮,因為在母法寫「優先使用」會造成日後履約的紛爭,更重要的是,不修法也就無法杜絕教育部用偷襲、迴避國會監督的方式開放萊豬進入校園的可能,唯有透過修法,明定萊豬禁止進入校園,才能讓學童安心、家長安心。 食安法第十五條其實早已將乙型受體素入法,學校衛生法將乙型受體素入法並不會有法制體例不合的問題,尤其萊克多巴胺在臺灣還是禁藥,不會有執行上的障礙。國人就是對萊克多巴胺有疑慮,才會希望禁止乙型受體素進入校園,所以我們希望修法、入學校衛生法。但是教育部不修法,完全只配合執政黨,而非本於專業考量。食農教育重要,但學童健康更重要,教育部犧牲學童健康來配合執政黨,我必須表示,來自教育現場的我,覺得教育部如此犧牲學生的健康,只用契約,不願意讓這樣一個長久的、制度性的保障入法,是國家教育的悲哀,更是下一代的悲哀! 在場所有立委都肩負民眾的期待,既然經由民眾一票票選出,自然就必須依循民意來投票,而非黨意。到目前為止,不管什麼媒體,都沒有任何具公信力的單位能夠拿出過半民意支持開放萊豬的民調,除了民進黨自己的民調之外;相反的,至今仍有6成穩定的民意是堅定反對萊豬的。 我們希望在場所有委員要學會謙卑,食安沒有藍綠,讓我們一起用國會的力量,堅定地守護學童食安與健康。尤其學童食安不應該被套上國家經貿發展的大帽子,這對我們要守護孩子來說太過於沉重了!拜託民進黨的政治算計能放過孩子!放過孩子!求求民進黨放過孩子!求求民進黨放過孩子!謝謝。 主席:接著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0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應該要澄清的是,今天談的軍隊及校園需要有特別的規定,是因為這些人在飲食的選擇上受限於一個特別權力關係,所以他是沒有選擇權的,並不是因為食安的議題。今天我要強調,我們今天在這裡爭論學校衛生法,其實凸顯的是,這已經是政治問題,不是食安問題,稍大家安勿躁聽,我有三點告訴大家。第一個,現行校園相關的法規,對於本土食材確保飲食健康已經有相關的規定,這次飲食相關的修正草案包括禁止販售高鹽、高油、高脂等等,這些都已經在相關的條文來做規定,這些多數修正草案的提出,反映了對現行法規跟行政體制權責的不瞭解,舉例如下,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應包含健康飲食教育;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再來,教育部跟衛福部核定的,剛剛很多委員講過了,就是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規定中,國中以下學校飲品及點心販售應遵循事項包括食品供應量之熱量、添加糖量,還有校園烘培食品所含的油、糖、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酸等是有限制的量,而且也規範了學校飲品的種類,這是第一個理由,即現行法規有規定。 第二個,學校衛生法有這麼多的修正案,其實凸顯的是校園飲食行政體制跟相關法規零散缺乏整合,其實正確的方式是予以升級、另立專法、改變體制。事實上,學校衛生法的範圍非常廣,處理所有學生健康的各種面向,包含疾病、寄生蟲、學校護理人員、校園環境清潔等等,飲食只是其中一塊,做出太細節的修正,反而會變成剛剛吳思瑤委員講的治絲益棼。而且比較重要的是,就行政體制上,這次修法攻防也凸顯了目前學校辦理團膳是屬於代辦性質,家長出錢,學校代辦,政府部門補助,教育部只能行政指導,罰款的部分其實我們也都問過了,罰的是學校而不是罰團膳單位,且相關規定分散於各式法令當中。 正本溯源的方法是將學校的飲食體制納入學校體制的一部分,這需要一個完整的專法來處理,而且形式上規範學生可以吃什麼、不能吃什麼,此時就應該學習我們的日本鄰居,在面對美國的農產品競爭的時候,他們的食育法真正是在關心下一代、關心國家的未來,請一起跟我們推動完整食育法,已經一讀通過,請儘早進入委員會審查。謝謝。 (台下:入法!入法!) 主席:謝謝。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七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三十四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三十四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特殊教育學校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應增置護理人員一人。 專科以上學校應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護理人員具護理師資格者,從其資格進用之。 學校不得對前三項之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學校醫事人員在校不得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人員。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按鈴7分鐘,並請發表決卡。請按鈴。 (按鈴) 主席:請問現場各位同仁有沒有人沒有拿到表決卡?好,都有了,都拿到表決卡。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03分29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七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多數。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04分53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7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 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學校有第一項情形時,應備置防疫物資,其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07分24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08分56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林淑芬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九條。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健康飲食教育、建立健康生活行為及環境保護等活動。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0分41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2分11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賴香伶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林淑芬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條。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促進、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3分59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淑芬聲明對第十三條之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5分26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三條。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如使用豬肉、牛肉之相關產製品,應採用國內在地食材,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本國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相關產製品。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本國優良農業產品,並以在地優先為原則。 前項農業產品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4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9分14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4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劉建國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林淑芬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0分41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林岱樺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2分05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3分29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林淑芬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三條之三,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修訂書面契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之三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為洲、馬委員文君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5分45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三條之三照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7分14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進行第二十四條。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禁止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和新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9分15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38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6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淑芬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禁止販售含高鹽、高油、高脂食物及含糖飲料並應加強學生健康飲食概念。 前項食品與飲料含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2分38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4分05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供應膳食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不得再參加次一學年度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供應膳食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不得再參加次一學年度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6分24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7分53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七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9分20秒 表決議題: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宣讀。 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依協商結論由各黨團推派一人發言,發言時間為2分鐘,首先請陳委員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本次學校衛生法的修法,時代力量主張含有萊克多巴胺的食品雖然不用明定萊克多巴胺,但是應該正面表列使用臺灣豬肉,這部分雖然沒有通過,我們深感遺憾。其他在野黨多數主張的,針對敏感族群、標章,以及學校相關食品應該嚴格明定,包括軍事、學校、長照機構等等,所有飲食可能含有萊克多巴胺的,都應該明定不要檢出,但是很遺憾這部分也沒有通過。 目前學校衛生法的修法,我們看到只有執政黨的第十三條通過,顯然對食安的把關不足,所以我們在此呼籲執政黨能夠支持通過在野黨的提案,包括時代力量提出的附帶決議,讓國人享有安全的豬肉及其再製品,以上,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1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的修法結果,民眾黨黨團表示很遺憾、很遺憾、很遺憾。執政黨的委員們依然不願意給校園食安、給孩童更加完整、更加高度的保障,口口聲聲說要捍衛校園食安,但是七成民意仍然抵不過民進黨黨意。今天人民看到表決的結果,我們絕對不會盲目,今天立法院的表決結果見證,從街頭出生的執政黨已經看不到、聽不到百姓們的淚水及怒吼,政府也不願意多給孩子一點保障,針對這樣打假球的行為,民眾黨黨團仍然表示很遺憾。 萊豬進口以後,許多配套措施仍然不到位,我們在多次質詢當中仍然得不到想要的配套措施、一個好的答案。如果沒有做到源頭管理、明白標示,萊豬仍然有可能流入校園。今天面對這樣的表決結果,民眾黨黨團在此要強力呼籲,主管機關應做好後續把關的動作、加強校園食安稽查的頻率。過去質詢的過程當中,一直提到目前校園食安稽查人力都不夠,必須要趕快補足人力、編列足夠預算。 民眾黨黨團在此表達最深的遺憾及抗議,也向民眾保證這次的挫敗絕對不是結束,只是一個開始,未來民眾黨黨團仍然會持續和大家站在一起,對抗任何不公不義的作為,謝謝大家。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1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黨團的目標,就是要白紙、黑字擋下萊豬進校園,國民黨擋基改食品,也擋乙型受體素,但是很遺憾,民進黨卻擋在野黨,難以理解!國防部說:軍人不吃萊豬!退輔會說:榮民不吃萊豬!內政部說:警消不吃萊豬!體育署說:國訓中心的運動員不吃萊豬!教育部也說:學生不吃萊豬!那明文載入法條到底有什麼困難?民進黨東弄西弄,就是只願意載入優先採用本土肉品。依照民進黨委員的說法,就是在為民進黨政府背書。你們能保證臺灣不會有萊豬嗎?如果買到,你們要下臺嗎?如果真的要改善的話,為何不將它納入,直接從法律面去修正? 我要懇請社會大眾看清楚,保護孩子的營養午餐到底為什麼要反對?民進黨委員剛剛所有的發言,告訴我們不會吃到!告訴我們不用立法!告訴我們只要換一年的契約! 各位親愛的國人,我們堅決反對萊豬!我們堅決反對萊豬! (台下:反對萊豬!反對萊豬!) (台下:拒萊豬,入校園!拒萊豬,入校園!拒萊豬,入校園!拒萊豬,入校園!)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1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委員說,一定要白紙黑字來修學校衛生法,我真的要問,為什麼在2012年馬英九開放美牛進口的時候,沒有一位國民黨委員提案要修正學校衛生法?國民黨委員問,修法有什麼困難呢?我告訴大家,對內、對外都有困難!對內,臺灣就食安法所管控的動物用藥、農藥跟食品添加物,總共有1,409種,品項高達1萬0,006項,單單指只挑一項乙型受體素入法,這就是選擇性入法,這就是掛一漏萬,這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修法,有違立法的專業,對外也造成窒礙難行。我們都知道國際貿易有一定的規範,如果針對一項乙型受體素進行歧視性的修法,就是違反國際經貿公平性的原則。所以各位同仁,我們依據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依法行政,從契約下手,提高餐食補助,提高契約跟餐食補助的雙管齊下,這都是2012年的國民黨做不到的,2020年的民進黨把關食安做到了…… (台下:萊豬立委,騙!騙!騙!) 主席:時間暫停,請國民黨的同仁讓吳思瑤委員講完再喊好不好?大家相互尊重。 吳委員思瑤:所以依法行政,2012年國民黨做不到的,我們在契約跟餐食補貼雙管齊下,有蘿蔔、有棍子,校園零萊豬,百分之百國產,立法、修法請回歸專業,不要激情的口號,我們捲起袖子來做實事,謝謝大家。 主席:主席在這裡再次宣布,大家發言的時候都要尊重,不然的話會議會很難進行,大家相互尊重,每一位同仁在發言的時候我們都尊重,喜不喜歡大家可以上台再討論,謝謝大家。 報告院會,休息30分鐘用餐,中午1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2分) 繼續開會(12時3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鄭正鈐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鄭正鈐等24人、委員廖婉汝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20人及委員廖婉汝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1、2、1、2、2、2、2、2、3、1、2、2、3、4、4、4、4、4、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945022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4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86號、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60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78號、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86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40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42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57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75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85號、109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50號、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83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43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81號、109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91號、109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12號、109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81號、109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87號、109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74號、109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92號、109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7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4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鄭正鈐等23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鄭正鈐等24人、委員廖婉汝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20人、委員廖婉汝等17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第1次會議、第3次會議及第4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1月23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將前揭20案提出審查,會議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黨團代表說明修法要旨,另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委員王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食品安全向來為國人關注之重要議題,重大政策實施前,應課與更高強度之義務規範。為保障民眾飲食健康安全,確保政府對於社會之溝通程序與知情權,並強化相關國會監督審議之機制,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總統蔡英文於2020年8月28日表示,已責成相關部門,訂定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值,以及放寬三十月齡以上之美國牛肉進口,各界譁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隨即於當日預告修正行政命令,並於七日預告期結束後立即正式公告,而衛生福利部亦於9月7日預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草案,同樣僅預告七日,皆未給予社會充分時間反映與表達意見。 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於政策決定前,不但未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提供民眾與相關產業瞭解及反映意見之機會,事後亦缺席立法委員所舉辦之公聽會和記者會,明顯缺乏說明與溝通之誠意。 食品安全向來為國人關注之重要議題,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與放寬三十月齡以上之美國牛肉進口之政策決定,已然造成社會議論,人心惶惶,亦凸顯相關法制規範面之不足、配套措施之稀缺,以及政府與民間社會存有嚴重斷層之事實。 為保障民眾飲食健康安全,提升食安風險之控管;確保政府對於社會之溝通順暢與知情權,促進有效之交流與釋疑;並強化國會監督審議機制,明定相關程序與機關義務,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回應國人對於食品安全之重視與期待。 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明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之場所及機關(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二)強化國會審議程序與增訂禁止輸入食用項目。(修正第十五條) (三)賦予主管機關向社會與國會說明之義務。(增訂第十五條之二) (四)強化食品標示,賦予民眾知情權與選擇權。(修正第二十二條) (五)應審酌相關裁量基準,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修正第四十四條) (六)建立違反食安衛生法令之查詢系統。(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 四、委員江啟臣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年來國人對於食安管理決策的關切、參與和影響決策之要求日深;然而,依照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作成涉及民眾重大權益事項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或是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並無召開聽證會或公聽會之規定,即使部分實際決策過程中有召開公聽會,也無法提供國人如聽證會一般的有效參與和最終決策影響;又變更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攸關全民健康,不宜由行政機關逕行決定,應經立法院議決後始得施行。爰此,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的管理措施前,或是欲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公告容許值標準須經立法院議決,以促成公眾實質溝通與有效影響,並落實國會監督,以維護人民健康安全。茲說明如下: (一)近年來我國經歷國內黑心食品猖獗、食安案件頻傳,以及受狂牛症威脅和含瘦肉精之國外肉品與加工品的進口爭議,國人對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食品安全把關的關切日深,對於參與決策、影響決策的要求亦增,因此政府有必要在涉及民眾重大權益事項之管制措施的決策過程中,增加國人更多的直接參與並賦予拘束最終決策的效力。又變更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攸關全民健康,不宜由行政機關逕行決定,應經立法院議決後始得施行,以促成公眾實質溝通與有效影響,並落實國會監督,以維護人民健康安全。 (二)依照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所採取的管理措施前,或是中央主管機關欲作成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並無要求要召開聽證會或公聽會的相關規定;即使部分實際決策過程中召開公聽會,也無法提供關切之公民團體與個人如同聽證會一般影響政府決策的效果。聽證會與公聽會雖然同屬為廣納公眾意見之機制,但相較公聽會,聽證會規定較為嚴謹:聽證會的舉行包括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等皆有明文規定,至於公聽會則無嚴格程序規定;此外,聽證會的結果對於相關政府決策具有一定拘束力,而公聽會結果則無任何強制拘束效力。 (三)爰此,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的管理措施前,或是中央主管機關欲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由於涉及民眾重大權益,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提供人民直接參與、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發問之機會,促成社會實質溝通,並作成實際影響最終決策之結果,俾使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涉及全體國人健康權益之管制措施的決策過程能夠增加公眾參與機會與影響效力。又中央主管機關變更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攸關全國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應屬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不宜由行政機關逕自公告施行,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經立法院議決後始能施行,以落實國會監督,防止行政機關規避監督,恣意濫權,確保民眾健康與食品安全。 五、委員鄭正鈐等22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針對蔡英文總統無預警宣布110年1月1日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的美豬,以及30個月齡以上的美牛,被外界批評是突襲式開放,引發社會各界爭議,遭致民眾疑慮不安。目前學界尚無法證明瘦肉精對人體毫無副作用,因此包括歐盟在內,世界多達一百餘國皆禁用。對於政府對外政策恐遭受外國貿易條件交換的考量,為避免國人面臨食安風險,遂修訂增加人民公投複決食安重大政策的選項,自己的食安自己救。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人體攝食過量的萊克多巴胺會造成心悸、嘔吐、頭暈、血壓升高,而且萊克多巴胺即便加熱後也不易被破壞,專門負責協調並建立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制訂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牛豬肌肉、脂肪殘留量是10ppb(parts per billion,10億分之1濃度),肝40ppb、腎90ppb,其餘部位則未定標準,然而國人食用肉品內臟習慣與外國迥然不同,內臟殘留萊克多巴胺的數值更高,也意味著人體面臨的風險更高。 (二)目前學界尚無法證明瘦肉精對人體毫無副作用,因此包括歐盟在內,世界多達一百餘國皆禁用。對於政府對外政策恐遭受外國貿易條件交換的考量,為避免國人面臨食安風險,以及避免食品安全成為外國貿易的交換條件,應加入人民公投選項,展現人民意志,作為政府施政的最後依據。 六、委員張育美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具有風險,若飼養過程未按照規定方式使用,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內,即使煮熟,食用後人體仍會產生心悸、手抖等不良反應。為維護民眾健康與飲食安全,參照歐盟關於「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之規範,爰提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為其中之一種)是一種交感神經刺激素;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具有風險,若飼養過程未按照規定方式使用,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內,即使煮熟,食用後人體仍會產生心悸、手抖等不良反應。 (二)由於國人較常食用動物內臟,而肺、胃及腸等部分較易殘留萊多巴胺,大陸地區亦將其列為畜牧業禁藥。爰明訂豬肉之「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七、委員林奕華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人飲食習慣,豬肉係為國人食用肉品之主要來源。政府若貿然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豬肉進口台灣,不但造成相關產業衝擊,更恐造成全體國人都暴露於食品安全風險之中。為貫徹朝野各黨過去對是否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肉品進口台灣之共識,特將牛、豬分離入法。並考量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牛肉進口多年,國人卻依舊無法於購買時,第一時間能清楚分辨出其購買之進口牛肉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瘦肉精)。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禁止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豬肉進口台灣,並要求市售產品一律強制標示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聲明,以維護國人健康。茲說明如下: (一)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根據醫學研究,人體一旦食入過量的瘦肉精,就會發生「瘦肉精中毒」,引發心悸、四肢肌肉顫抖、頭暈、乏力、心跳過速、甲狀腺亢進,嚴重的還能導致神經系統受損,甚至死亡。因此,全世界有160國家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僅有27國家開放。 (二)我國是否開放含有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已超過十年。乃因豬肉為國人每日的主要食用的肉品來源,且根據統計,豬肉佔國人每年每人肉品消費總量之冠。當政府決策是否開放含瘦肉精豬肉進口時,應考量民眾日常飲食習慣,以及婦女坐月子時,多食用豬隻內臟作為調養身體之補品等風俗習慣。若貿然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恐使國人健康暴露於食品安全風險之中。 (三)考量國際貿易誠信,仍不宜貿然改變肉品開放政策。但為免政府日後一再開放含瘦肉精其他肉品來台,故增訂限制條款,以符合牛、豬分離精神。 (四)此外,我國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多年。然,國人對市面上所販售之美牛是否含有瘦肉精,均無標示,不利民眾了解消費資訊。依照目前規定,食品包裝僅以產地標示,使得含瘦肉精牛肉與不含瘦肉精牛肉無法於銷售端清楚分辨出,亦造成肉品市場劣幣驅逐良幣之情事。 (五)為兼顧國際誠信與國內消費行為,要求食品包裝必須載明乙型受體素使用狀況之聲明,若未檢附相關未使用證明者,一律視為含乙型受體素,以利國人購買時選擇。 八、委員謝衣鳯等22人之書面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4995號): 根據中央畜產會統計,台灣2017年平均每人吃掉36.5公斤的豬肉,尤其國人比外國嗜吃內臟,而婦女生產後坐月子吃很多,所以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評估健康風險,而不是用一般民眾整體平均值來宣稱要吃下多少量才可能超標。其次,我國養豬產業的年產值高達756億元,長期位居我國單項農產品首位,約占畜牧產值的46%,且占整體農業產值的14%,養豬產業重要性不言可喻,所以政府之前積極防範非洲豬瘟,但對於開放瘦肉精美豬對農業的衝擊,卻未見完整的衝擊評估,只看到政府宣稱將投入百億產業基金來穩定本土養豬業,卻未見具體計畫。政府說CODEX的萊克多巴胺標準是「大多數國家」都接受的國際標準,實際上只有26個國家接受,而且在世界貿易組織(WHO)也明訂各國本可基於國民健康與風險管理之需要,在基於合理的科學證據與風險評估後,可以採取比國際標準建議更嚴格的國家標準。爰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含瘦肉精的豬肉進口,以保障國人健康及保護農業。 九、委員呂玉玲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國際上無任何科學證據證明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對人體無害,長期食用含瘦肉精之肉品對國人健康造成之風險,將難以計量。目前全球共一百六十個國家祭出乙型受體素零檢出規定,市面上肉品乙型受體素須零檢出。為保障民眾食品安全,爰提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國外豬農業者為降低成本、減少使用飼料及讓肉品提前上市,故將乙型受體素添加於飼料內,以養出瘦肉較多之豬隻。乙型受體素超過四十種,常見有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克倫特羅(Clenbuterol)、特必林(Terbutaline)、沙丁胺醇(Salbutamol)等,目前較多業者使用之乙型受體素為萊克多巴胺,如食用過量會出現頭暈、嘔吐、心悸及血壓增高,甚至神經系統受損導致死亡;尤其患有交感神經功能亢進者,例如高血壓、冠心病、甲狀腺機能亢進,更易發生健康危機。此外,氣喘者若長期過量食用,將產生耐受性,降低支氣管擴張的正常用藥。 (二)依據成功大學公布之調查報告《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針對坐月子期間會吃腰子(腎臟)補身體之婦女,若每日食用一副腎臟及一副肝臟的話,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劑量將占人體每日容許量的89.9%。豬肉內臟之乙型受體素殘留量較高,考量民眾尤其心血管疾病銀髮族、孕婦常以豬肝、腰子等內臟作為進補之用,若長期食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恐加劇身體負擔。 (三)歐盟會員國全面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進口肉品亦須零檢出,其認為無法評估萊克多巴胺會對人體產生何種影響,國際上應具有更多人體安全性評估報告;其餘亦有160國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僅有27國開放。 (四)綜上述,考量國人食用豬肉習慣以及坐月子等風俗,如容許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於市面上銷售,恐將對國人健康產生嚴重影響,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五條刪除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規定、新增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於源頭、邊境及市場進行檢疫及查驗肉品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 十、委員鄭麗文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長期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對於國人健康之風險,國際上也無大量人體實驗報告,應採取最嚴格的標準,參照歐盟及世界160個國家零檢出之規定,要求市面上肉品乙型受體素零檢出,以保障民眾食品安全,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開放含有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美國豬肉進口爭議已超過十年,但考量民眾使用豬肉習慣,以及坐月子等風俗習慣,食用豬內臟所造成的健康風險,遠高於世界其他各國。在國人健康安全的考量下,乙型受體素的使用應全面禁止。 (二)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本來研發用於治療人類氣喘疾病,但它有心律不整及血壓增高等不良的副作用,最後未通過臨床試驗。人體一旦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就會發生「瘦肉精中毒」,引發心悸、四肢肌肉顫抖、頭暈、乏力、心跳過速、甲狀腺亢進,嚴重的還能導致神經系統受損,甚至死亡。在西班牙及中國大陸都曾發生過瘦肉精中毒事件。 (三)豬肉為國人每日的主要食用的肉品來源,根據統計每年每人肉品消費總量約74.31公斤,其中豬肉佔45.99%比例最高,因此豬肉之食品安全及藥物殘留量,長期以來會對國人健康造成累積性的影響。此外,國人喜愛豬內臟器官作為補品,與西方國家飲食習慣相當不同,但內臟中的萊克多巴胺藥物殘留量,是肌肉的50倍,若長期使用,恐加劇對身體的危害。 (四)世界各國有160國家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僅有27國家開放。食品安全要求最嚴謹的歐盟認為,美國FDA提供給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動物科學研究數據差異性太大,可信度有問題,應該有人體安全性的評估報告,才能確保安全。 (五)另外在食品標示方面,台灣民眾生活仰賴外食,即便於自家烹煮,肉品來源大多來自傳統市場,肉品往往是散裝,標示不易,與西方國家肉品販賣於超級市場,所有商品都有清楚標示的生活型態相當不同。政府若不考慮民眾的生活型態,僅課責商家標示來源,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為。 (六)綜上所述,參照國人的飲食習慣、風俗民情以及生活習慣,萊克多巴胺恐對國人健康造成長期的影響,故立法要求國內肉品(含進口肉品)一律零檢出,以確保國民食品安全。 十一、委員賴士葆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5023 號): 基於諸多國內外研究結果與專業評估顯示,長期食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恐將有害於人體健康。有鑑於此,爰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以確保國人健康。 十二、委員魯明哲等22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乙型受體素對人體所肇之健康風險目前尚存爭議,亦缺乏長期食用風險評估,然我國政府卻擬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及其臟器進口,在目前國內民眾之肉品消費習慣仍以豬肉為主之情勢下,恐對國人之健康造成長期之不良影響。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輸入,並規定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需明確標示健康風險警語及警示圖樣,用以維護國人健康權益,並強化民眾健康風險意識。茲說明如下: (一)據研究指出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產製品,在短期內恐引發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乏力、心跳加速、血壓上升等症狀,而長期食用之健康風險因缺乏研究,更是難以評估;是故,歐盟、中國及俄羅斯等160國皆禁止使用。 (二)國人肉類消費習慣仍以豬肉為主,據2016台灣養豬統計手冊指出,國人自2008年至2016年間,肉類平均消費量依序為:豬肉(37.56kg/年);禽肉(34.26kg/年);牛肉(5.07kg/年)基此,若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進口,恐將嚴重有損國人健康權益。 (三)為維護國人健康權益,並強化民眾健康風險意識,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輸入外,並規定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需明確標示健康風險警語及警示圖樣。 十三、委員賴士葆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4971號): 針對國民健康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含乙型受體素者,因為長期食用將對人體有害,且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惟倘中央主管機關日後無論基於何種考量,針對外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訂定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標準,國民必須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憲法上知的權利。有鑑於此,爰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明定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俾使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的資訊得以公開,並使民眾得以知悉對於自己健康究係受到如何危害之資訊,以落實憲法上基本知的權利。茲說明如下: (一)「瘦肉精」或「瘦體素」,是對數種主要用來增進家畜增長瘦肉的乙型交感神經受體致效劑(Beta-adrenergic agonist)動物用藥俗稱,簡稱「受體素」,人類大量食用瘦肉精含量超過標準值的食品,可能會立即出現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另外,瘦肉精同樣是一種體育禁藥(興奮劑),運動員如果誤食含有瘦肉精的肉製品,可能會導致尿檢呈陽性。鑒此,基於國民健康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含乙型受體素者,即令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 (二)惟倘中央主管機關日後無論基於何種考量,針對外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訂定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標準,為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憲法上知的權利,爰於本法第二十二條增訂第十項,明定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俾使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的資訊得以公開,並使民眾得以知悉對於自己健康究係受到如何危害之資訊,以落實憲法上基本知的權利。 十四、委員謝衣鳯等22人之書面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4994號): 對於政府雖宣示會做好進口肉品的安全把關,除了強化檢疫、查驗外,雖要求從散裝到包裝、從小吃到餐廳,要食品來源清楚標示,卻讓消費者只得知肉品的產地,而不會標示是否使用萊克多巴胺,因此民眾根本無從判斷進口肉品是否有使用瘦肉精;而很多店家去市場肉攤買散裝肉,無憑無據,要如何提供讓消費者清楚的標示。因此進口肉品除了標示產地外,也應該要清楚說明是否含有瘦肉精成分,讓消費者獲得完整的資訊。爰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進口肉品應標示萊克多巴胺容許殘留量,以保障國人健康及保護農業。 十五、委員鄭正鈐等23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針對瘦肉精美豬因為成本低廉,最有可能被做成加工食品,例如:水餃、餛飩、肉包、貢丸、香腸、大腸麵線、肉丸、肉鬆極有可能進入學校的營養午餐、軍隊或機關的團膳、夜市小吃。尤其台灣習俗,女性坐月子,家庭常準備豬內臟補身,屬於高風險族群,研究指出,若坐月子期間每日攝取超過一副豬腎及一副豬肝,則可能會超過可接受安全量,為使國人擁有充足選購資訊及避免面臨食入風險,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人體攝食過量的萊克多巴胺會造成心悸、嘔吐、頭暈、血壓升高,而且萊克多巴胺即便加熱後也不易被破壞,專門負責協調並建立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制訂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牛豬肌肉、脂肪殘留量是10ppb(parts per billion,10億分之1濃度),肝40ppb、腎90ppb,其餘部位則未定標準。政府應該採取資訊開放等相關措施,告知並向社會大眾說明。 (二)歐盟質疑CODEX的評估報告並未針對孩童、老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別評估風險,且報告中6名受試者太少,迄今也僅有此份人體試驗報告,更只有評估短期急性毒,沒有長期影響的科學數據,直到今日歐盟尚未開放使用瘦肉精。 (三)政府110年1月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的美豬、美牛進口,為避免社會大眾的疑慮,以及選擇食品的自由,政府應該採取資訊開放等相關措施,在各式商場、各種銷售通路、陳列區,擺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的標示,告知社會大眾、消費者,讓消費者擁有充足選購的資訊。 十六、委員蔣萬安等21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目前國際上對於人體食用乙型受體素之安全性,仍具有諸多爭議,而萊克多巴胺為乙型受體素之其中一種,原開發作為治療人體氣喘之用藥,其後多添加於動物飼料中,以增加禽畜之瘦肉比例。2012年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僅以兩票之差,通過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值。由於實驗報告證據薄弱,研究途徑充滿問題,加上在人體實驗中的樣本太少,引發許多爭議與質疑,目前歐盟、俄羅斯等國家仍拒絕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顯見CODEX所訂定之安全殘留值,並未被世界上多數國家所接受。再者,考量國人飲食習慣,經常食用豬肉及相關製品,平均一年豬肉食用量高達36.5公斤,一旦政府強行開放含萊劑豬肉進口,在安全有疑慮的情況下,應保障人民對於肉品來源及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等資訊有清楚知悉權利,其後自主決定是否購買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相關製品,因此,爰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各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如有含乙型受體素,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俾使民眾選購時,能清楚辨別市售商品是含有乙型受體素。茲說明如下: (一)萊克多巴胺為乙型受體素的一種,原開發作為治療人體氣喘之用藥,但由於療效不顯著,臨床上沒有醫療應用價值,其後多添加於動物飼料中,以增加畜禽瘦肉比例。 (二)有關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安全性,目前國際間仍有諸多爭議,但目前已知人體攝食過量的萊克多巴胺會造成心悸、嘔吐、頭暈及血壓升高。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09年發布的科學評估報告則指出,美國曾經針對六名平均年齡23.5歲的年輕健康男性進行臨床試驗,其中有一名受試者,因為心臟不適退出實驗,而且該次人體試驗也被認為實驗設計有問題,受試者也缺少代表性,無法反映對幼童、孕婦、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年長者的影響。 (三)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因無法達成共識,最後以69比67票僅2票之差,通過殘留標準值。鑒於審查時發生之爭議,歐盟、中國大陸與俄羅斯等國迄今仍拒絕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而根據2016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全球193個國家中,仍有多達164國仍然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顯見CODEX所訂定之安全殘留值,並未被世界上多數國家所接受。 (四)考量國人飲食習慣,經常食用豬肉及相關製品,平均一年豬肉食用量高達36.5公斤,居各種肉品之冠,在安全有疑慮的情況下,應保障人民拒絕食用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及相關製品之權利,因此,要求各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如有含乙型受體素,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讓民眾選購時,能清楚辨別產品是含有乙型受體素。 十七、委員賴香伶代表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明(110)年元月一日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下稱萊劑)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進口,為求國人飲食安全健康,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含萊劑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之標示規定一併予以修正,以確保國人於選購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於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時,得以自行選擇購買、食用明確標示含萊劑之肉品及相關產製品與否。另就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及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等,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以保障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另外,就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訂定裁量標準,以強化本法之裁罰嚇阻力。茲說明如下: (一)乙型受體素原先用於人類治療氣喘、呼吸系統疾病或安胎等;使用於動物飼料則能增加禽畜動物之瘦肉比例。目前國際上針對萊劑對人體之危害仍有許多疑慮,人類若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產製品,可能導致心跳加速、血管擴張、肌肉抖動、焦慮或代謝異常等中毒症狀。因此開放含有萊劑的美國豬肉進口需要用更高標準的規範,來保障國人的食安。 (二)我國是否開放進口含有萊劑之美國豬肉的爭議已超過十年,根據本國國人膳食習慣,多以豬肉為主要食用肉品,此外本國國人食用內臟比例也遠高於其他各國;生產後婦女坐月子時,喜歡食用豬隻內臟如豬肝、腰子等以調養身體之補品,若貿然開放含有萊劑之美國豬肉進口,恐讓國人之食品健康安全暴露於風險之中。而餐廳及攤販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乃國人日常生活中最為密切且直接能夠接觸豬肉肉品的場所,也因此這些場所更需要能夠明確標示所販賣的肉品或及其製品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來維護國人的食安。 十八、委員賴士葆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5181 號): 針對國民健康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含乙型受體素者,即令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惟倘中央主管機關日後無論基於何種考量,針對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訂定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標準,理應恪遵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為優先且最高原則。有鑑於此,爰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明定學校供應膳食仍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茲說明如下: (一)「瘦肉精」或「瘦體素」,是對數種主要用來增進家畜增長瘦肉的乙型交感神經受體致效劑(Beta-adrenergic agonist)動物用藥俗稱,簡稱「受體素」,人類大量食用瘦肉精含量超過標準值的食品,可能會立即出現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另外,瘦肉精同樣是一種體育禁藥(興奮劑),運動員如果誤食含有瘦肉精的肉製品,可能會導致尿檢呈陽性。鑒此,基於國民健康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含乙型受體素者,即令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 (二)惟倘中央主管機關日後無論基於何種考量,針對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訂定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標準,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爰於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增修但書,明定學校供應膳食仍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 十九、委員鄭正鈐等24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針對瘦肉精美豬因為成本低廉,最有可能被做成加工食品,例如:貢丸、香腸、肉鬆極有可能進入各大夜市小吃。尤其台灣飲食習慣以豬肉為主,若長期食用含有瘦肉精豬肉,屬於高風險族群,為使國人擁有充足選購資訊及避免面臨食入風險,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人體長期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就會發生「瘦肉精中毒」,引發心悸、四肢肌肉顫抖、頭暈、乏力、心跳過速、甲狀腺亢進,嚴重的還能導致神經系統受損,甚至死亡;尤其是患有交感神經功能亢進者,例如高血壓、冠心病、甲狀腺機能亢進,更容易發生健康危機。此外,氣喘者若長期過量食用,會產生耐受性,降低支氣管擴張的正常用藥。專門負責協調並建立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制訂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牛豬肌肉、脂肪殘留量是10ppb(parts per billion,10億分之1濃度),肝40ppb、腎90ppb,其餘部位則未定標準。政府應該採取資訊開放等相關措施,告知並向社會大眾說明。 (二)開放瘦肉精的肉品進口,也讓人擔心這些殘留藥物的肉品可能流到傳統加工市場、超市、夜市的肉品通路,國人膳食習慣為豬肉肉品為主如貢丸、香腸、罐頭等加工食品,其實也都是可能用到這些豬肉原料的產品之一,很可能會成為這些進口肉品的主要流向,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之規定,各級學校學生膳食及國內傳統肉類加工者使用材料不適用,若使用後可能會使國民有「瘦肉精中毒」的疑慮。 (三)政府110年1月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的美豬、美牛進口,為避免社會大眾的疑慮,以及選擇食品的自由,政府應該採取資訊開放等相關措施,在各式商場、各種銷售通路、陳列區,擺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的標示,告知社會大眾、消費者,讓消費者擁有充足選購的資訊。 二十、委員廖婉汝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5291 號): 鑑於政府宣布於110年01月0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它有心律不整及血壓增高等不良的副作用,惟衛福部針對二歲以下孩童能否食用含萊劑豬肉?表示不鼓勵,不禁止,完全不顧孩童的食品安全。爰參照歐盟及世界160個國家零檢出之規定,要求市面上肉品乙型受體素零檢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學齡前幼兒在公、私立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場所之飲食安全。茲說明如下: (一)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本來研發用於治療人類氣喘疾病,但它有心律不整及血壓增高等不良的副作用,最後未通過臨床試驗。人體一旦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就會發生「瘦肉精中毒」,引發心悸、四肢肌肉顫抖、頭暈、乏力、心跳過速、甲狀腺亢進,嚴重的還能導致神經系統受損,甚至死亡。在西班牙及中國大陸都曾發生過瘦肉精中毒事件。 (二)「毒物科權威」林杰樑醫師生前曾說:「18月齡以下嬰幼兒無法代謝萊克多巴胺,吃到含瘦肉精的肉粥,對幼兒發育會有影響。」 (三)國內0到2歲嬰幼兒目前有14%送托,其中有一半在保母家,一半在托嬰中心。衛福部針對0到2歲嬰幼兒提出配套方案時,只要求準公托、公托的托嬰中心不吃萊豬,送托保母的孩童則無法可管,完全不顧孩童的食品安全。 (四)另衛福部開放進口含萊劑豬肉,僅基於成功大學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特聘教授李俊璋所研究的報告,但計劃期程僅二個多月,內容都是蒐集舊資料並以模型推估,並不是以國內角度來做為研究依據。 (五)爰參照歐盟及世界160個國家零檢出之規定,要求市面上肉品乙型受體素零檢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學齡前幼兒在公、私立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場所之飲食安全。 二十一、委員吳斯懷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長期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產製品將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且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不盡相同,如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含有乙型受體素,應明顯標示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使民眾得以知悉自己選購的產品是否有健康上的疑慮。爰此,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皆須於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茲說明如下: (一)「瘦肉精」或「瘦體素」,是對數種主要用來增進家畜增長瘦肉的乙型交感神經受體致效劑(Beta-adrenergic agonist)動物用藥俗稱,簡稱「受體素」,人體如攝食過量的萊克多巴胺會造成心悸、嘔吐、頭暈、血壓升高等症狀,嚴重的還能導致神經系統受損,甚至死亡。另外,瘦肉精同樣是一種體育禁藥(興奮劑),運動員如果誤食含有瘦肉精的肉製品,可能會導致尿檢呈陽性。 (二)專門負責協調並建立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制訂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牛豬肌肉、脂肪殘留量是10ppb(parts per billion,10億分之1濃度),肝40ppb、腎90ppb,其餘部位則未定標準。然而歐盟質疑CODEX的評估報告並未針對孩童、老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別評估風險,且報告中6名受試者太少,迄今也僅有此份人體試驗報告,更只有評估短期急性毒,沒有長期影響的科學數據,直到今日歐盟尚未開放使用瘦肉精。 (三)根據中央畜產會統計,台灣2017年平均每人吃掉36.5公斤的豬肉,且根據成功大學《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調查報告,針對坐月子期間吃腰子(腎臟)補身體之婦女,若每日食用一副腎臟及一副肝臟的話,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劑量將占人體每日容許量的89.9%。參照國人的飲食習慣,萊克多巴胺恐對國人健康造成長期的影響,故明訂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皆須於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 二十二、委員廖婉汝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5292號): 鑑於政府宣布於110年01月0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它有心律不整及血壓增高等不良的副作用,當政府決策要開放含瘦肉精豬肉進口時,應考量國人日常飲食習慣,以及婦女坐月子時,多食用豬隻內臟作為調養身體之補品等風俗習慣。貿然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恐使國人健康暴露於食品安全風險之中。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市售產品一律強制標示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聲明,以維護國人健康。茲說明如下: (一)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本來研發用於治療人類氣喘疾病,但它有心律不整及血壓增高等不良的副作用,最後未通過臨床試驗。人體一旦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就會發生「瘦肉精中毒」,引發心悸、四肢肌肉顫抖、頭暈、乏力、心跳過速、甲狀腺亢進,嚴重的還能導致神經系統受損,甚至死亡。在西班牙及中國大陸都曾發生過瘦肉精中毒事件。 (二)豬肉為國人每日的主要食用的肉品來源,根據統計每年每人肉品消費總量約74.31公斤,其中豬肉佔45.99%比例最高,因此豬肉之食品安全及藥物殘留量,長期以來會對國人健康產成積累性的影響。 (三)「毒物科權威」林杰樑醫師生前曾說:「18月齡以下嬰幼兒無法代謝萊克多巴胺,吃到含瘦肉精的肉粥,對幼兒發育會有影響。」 (四)貿然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恐使國人健康暴露於食品安全風險之中。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市售產品一律強制標示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聲明,以維護國人健康。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提出說明如下: (一)提案修正重點及回應說明 1.明定禁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進口;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標準之修訂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等。 (1)提案委員:張委員育美等17人、林委員奕華等18人、謝委員衣鳯等22人、呂委員玉玲等20人、賴委員士葆等19人、鄭委員麗文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魯委員明哲等22人、廖委員婉汝等17人、民眾黨黨團,共10提案(修正第15條)。 (2)回應說明: 乙型受體素為動物用藥種類之一,其管理及殘留量之訂定,應依食安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科學證據客觀評估後,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以與所有動物用藥一致。倘於食安法中明文限制「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與其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制定程序不一致,我國恐被質疑訂定法規未考量科學依據,不符先進國家作法。 2.明定食品應標示乙型受體素使用狀況之聲明、應標示含乙型受體素、含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三十月齡以上牛隻之肉品及相關產製品等。 (1)提案委員:賴委員士葆等22人、林委員奕華等18人、謝委員衣鳯等22人、鄭委員正鈐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蔣委員萬安等21人、魯委員明哲等22人、吳委員斯懷等20人、廖委員婉汝等17人、民眾黨黨團,共10提案(修正第22條、第24條、第25條)。 (2)回應說明: 甲.國際間如歐盟、美、日、紐澳等皆未有要求食品標示含殘留動物用藥名稱,或曾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資訊之規定,如我國強制入法,後續恐可能發生國際貿易爭端。 乙.為透明資訊,方便民眾選擇,本部於109年9月17日公告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含有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應依規定標示所使用的原料原產地。 3.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管理措施前,應召開聽證會。欲公告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前,應召開聽證會,並經立法院議決後施行。 (1)提案委員:江委員啟臣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共2提案(修正第4條、第15條、第15條之2)。 (2)回應說明: 甲.食安法第4條規範之事項涉及「重大或突發性」事件之必要管制措施,有其時效上之急迫性,辦理聽證程序,恐有悖其立法目的。 乙.「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涉及高度專業科學知識,仍宜尊重專業委員會之諮詢意見後,由主管機關做出決定,無另訂聽證會規定之必要。 丙.有關法規命令之審查,建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辦理,無須於食安法中另為規定。 4.明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之場所及機關(構);學校供應膳食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1)提案委員:時代力量黨團、賴委員士葆等22人、鄭委員正鈐等24人,共3提案(修正第14條之1、第15條)。 (2)回應說明: 我國依食安法之授權,訂定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已依全年齡層之全體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故就特殊族群均已考量,並得適用,爰就食品安全衛生之立場,無須另予限制。 5.明定引發爭議之食安重大政策,應由人民公投複決。 (1)提案委員:鄭委員正鈐等22人,共1提案(修正第4條)。 (2)回應說明: 公民投票法已有相關規定,無須於食安法另予規定。 6.明定自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狂牛症之國家或地區進口一定月齡以上之牛肉,須由牛海綿狀腦病專家諮詢會審查通過者,始得開放。 (1)提案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共1提案(修正第15條)。 (2)回應說明: 對於牛肉進口之申請案,涉及牛海綿狀腦病(BSE)國家者,現行機制均將相關資料送牛海綿狀腦病專家諮詢會,討論並提供諮詢意見後,由主管機關作成決定,該諮詢會並無准駁之權力,爰仍應維持現行條文,以使權責相符。 7.主管機關裁處時,應審酌相關裁量基準。 (1)提案委員: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共2提案(修正第44條)。 (2)回應說明: 本部依據食安法第44條第2項之授權已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該標準已敘明裁處罰鍰應審酌違規次數、資力條件、危害程度及其他作為裁量之參考事實,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尚無須再修正。 8.建立違反食安衛生之查詢系統。 (1)提案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共1提案(修正第49條之3)。 (2)回應說明: 本部已落實公開稽查執行結果,即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定期於資訊公開專區揭露專案稽查結果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不符合資訊。如遇重大食安事件時,並主動發布新聞稿,已具體實踐公眾監督之意涵,尚無另立規範之必要。 9.含乙型受體素之食品,應獨立新增貨品分類號列。 (1)提案委員:民眾黨黨團,共1提案(修正第30條)。 (2)回應說明: 為利國際商品貿易順暢,財政部關務署遵循國際關務組織(WCO)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依各項輸入商品性質、成分、原理、結構、加工、用途等,將商品核歸特定貨品分類號列。依目前國際規範,未針對含有特定農藥、動物用藥或食品添加物等之產品,訂定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建議不予增列。 (二)結語 針對以上委員提案內容,經考量食安法之立法宗旨及現行相關管理規定,應可符合委員提案精神,因此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予增修。 二十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第四條、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五十二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二十五、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二十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1.jpg][image: image2.jpg][image: image3.jpg][image: image4.jpg][image: image5.jpg][image: image6.jpg][image: image7.jpg][image: image8.jpg][image: image9.jpg][image: image10.jpg][image: image11.jpg][image: image12.jpg][image: image13.jpg][image: image14.jpg][image: image15.jpg][image: image16.jpg][image: image17.jpg][image: image18.jpg][image: image19.jpg][image: image20.jpg][image: image21.jpg][image: image22.jpg][image: image23.jpg][image: image24.jpg][image: image25.jpg][image: image26.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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