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星期五)11時3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4件,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件。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0年1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請各黨團於2月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將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2月1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以利第3會期開議後定期密集協商。 三、上開預算案列為第3會期優先處理議案。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代)    陳歐珀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曾銘宗  謝衣鳯  賴香伶  邱臣遠  張其祿(代)     高虹安(代)    蔡壁如(代)    邱顯智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0年1月2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2月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將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2月1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以利第3會期開議後定期密集協商。 三、上開預算案列為第3會期優先處理議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件。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0年1月26日(星期二)上午11時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第3會期於經濟委員會成立「國發基金投資東貝光電案調閱專案小組」。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莊瑞雄  林為洲  費鴻泰  鄭麗文(代)    林奕華  張其祿  賴香伶(代)    高虹安(代)    邱臣遠  蔡壁如(代)    陳椒華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0年1月2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第3會期於經濟委員會成立「國發基金投資東貝光電案調閱專案小組」。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3件。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0年1月26日(星期二)上午11時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第3會期於經濟委員會成立「中油公司查德礦區移轉礦區35%權益予中國華信案」調閱專案小組。 二、前項調閱小組之調閱報告完成後,必要時併同經濟部對本案之行政調查報告移請檢調單位調查。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莊瑞雄  洪申翰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代)    翁重鈞  費鴻泰  楊瓊瓔  孔文吉  張其祿   高虹安(代)    賴香伶(代)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0年1月2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第3會期於經濟委員會成立「中油公司查德礦區移轉礦區35%權益予中國華信案」調閱專案小組。 二、前項調閱小組之調閱報告完成後,必要時併同經濟部對本案之行政調查報告移請檢調單位調查。 宣讀第4件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0年1月27日(星期三)下午7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第3會期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代)    蔡易餘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高虹安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0年1月27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第3會期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 現在回頭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0年1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時    110年1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110年1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時    110年1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110年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時    110年1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時   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紅樓302會議室 議題: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交通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三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本(110)年度總預算案之討論程序及決定事項,如附件1;通過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含行政院主計總處整理之明細內容),如附件2;通案提案及各委員會通過之協商內容(含保留部分),如附件3(由各委員會整理宣讀本及保留本),上開附件1-2由財政委員會彙整送各黨團確認,附件3由各委員會送各黨團確認後送財政委員會,附件1-3由財政委員會於1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時前送議事處,俾供同日院會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本年度總預算案非保留部分於院會宣讀後,均予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部分處理前,由時代力量黨團推派3人、民眾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6人、民進黨黨團推派6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保留提案均不再發言,即按通案、各委員會次序進行各保留提案之處理(公開部分依案號全部處理畢接續處理機密部分);保留提案(黨團版本)之表決並按上開黨團序進行。 三、本次協商各項提案,均予刊登公報紀錄。 主 持 人:游錫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代)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代)        蔡壁如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高虹安(代)    邱臣遠(代)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代) 附件一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討論程序及決定事項 壹、討論程序 一、順序為先行討論通案決議,再依審查分配表所排定各委員會歲入、歲出部分送院會處理項目之順序討論,最後再行討論機密預算部分,已協商過之單位如無未決之提案則不再處理。 貳、決定事項 一、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另黨團協商之凍結內容經併委員會凍結案處理,依協商結論通過者,均不再於宣讀本中一一敘明。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三、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四、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機關協商結果敘明。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附件二 110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一、減列大陸地區旅費40%。 二、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三、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四、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五、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六、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七、減列政令宣導費20%。 八、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資產作價投資)6%。 九、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十、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5%。 十一、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十二、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十三、前述一至十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十四、如總刪減數未達255億元(約1.18%),另予補足。 (一)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40%,其中國家發展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役政署、移民署、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調查局、工業局、智慧財產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業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智慧財產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勞動基金運用局、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環境檢驗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立法院、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移民署、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經濟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檢驗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法院、銓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 6.一般事務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政令宣導費:統刪20%。 8.設備及投資:除法律義務支出及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其中立法院、最高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工業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司法院、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人事行政總處、役政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