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即依協商結論處理。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二讀) 主席:宣讀歲出預算部分第1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提案2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3、4、5、6、7、8、9、16、28、35、37、40、41、43、44、47、49、50、113。 本款通過決議120項: (一)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並規定全國學生應停止到校上課。然過去有不少弱勢學生係仰賴學校營養午餐獲得溫飽,並將學校剩餘飯菜打包回家作為晚餐。為避免學校因疫情停課導致弱勢學生頓失家中伙食來源,爰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針對弱勢學生個人及家庭飲食需求,加強推動飲食提供(發放適合成長期孩童之食物包,如保久乳或豆漿,或安排定時送餐)或發放代餐券,並應定時進行關心慰問等措施。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管碧玲 (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重創許多產業,疫情嚴峻很多行業都受到影響更有店家109年才因疫情申請紓困貸款,目前還在繳納當中,又遇到嚴峻的疫情雪上加霜,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提出協助方案,針對受影響的行業提出具體措施予以協助。另有公有市場陳情,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針對公有市場比照109年疫情減租,減輕攤商的負擔,一起團結抗疫度過難關。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三)鑑於紓困4.0方案疫情紓困貸款開放申請在即,但現行金融機構行員採行AB班上工,實體分行人力量能不足,且部分因疫情而有營業時間縮短之情形,若未來民眾須親自前往金融機構申請或對保,恐將導致文書辦理速度緩慢且使行員及民眾皆暴露於染疫及群聚風險。請經濟部、勞動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降低金融營業場所染疫及群聚風險進行規劃及檢討,研議將部分金融服務全數轉為線上或遠距金融服務(如APP或網路轉帳、線上申請及填寫貸款資料等),以及服務分流等方式(如民眾得線上抽取號碼牌、每間分行限額服務人次、分日提供不同金融服務等)改善金融營業場所之染疫風險,並加速辦理紓困貸款申請之程序。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賴香伶 林思銘  (四)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並規定全國學生應停止到校上課,轉為線上教學課程。然有不少學生及學生家長或可能擁有硬體設備,卻可能不善於操作使用,致使部分學生難以銜接線上教育。如線上課程需要使用載具(平板電腦、手機或是筆記型電腦),並應具備寬頻網路(學生家裡需有WIFI或是藉由手機門號分享網路熱點)、視訊課程需使用軟體或網頁(如下載軟體、網頁切換、帳號登入等)。爰此,為避免部分學生及家庭因數位能力落後而成為疫情弱勢,難以實現疫情中的停課不停學,請教育部與中央相關行政部會共同合作,並結合民間企業資源,研議辦理一對一輔導或諮詢機制,協助有需求之學生及學生家長熟悉網路操作及設備建置,確保每位學生皆可順利獲得線上教育資源。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管碧玲  (五)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並規定全國學生應停止到校上課,轉為線上教學課程。然有不少偏鄉學生或經濟弱勢學生因缺乏線上學習載具(如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等)或缺乏寬頻網路資源(如偏鄉網路訊號較差、或家中未購買寬頻網路服務等),致使部分學生難以銜接線上教育。爰此,為使偏鄉學生或經濟弱勢學生於疫情中實現真正的停課不停學,請教育部與中央相關行政部會共同合作,並結合民間企業資源,加強學生線上學習載具之租用及發放、補足學生寬頻網路資源之不足,確保每位學生皆可順利獲得線上教育資源。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管碧玲  (六)鑑於紓困4.0方案疫情紓困貸款及補助開放申請,但現行紓困補助及貸款申請或需綁定銀行帳戶,然有部分民眾過去因債務問題而致帳戶遭凍結,是否仍得以符合領取補助及貸款申請資格,及是否得以現金或匯票等方式領取相關紓困補助或貸款,請經濟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文化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相關說明及研議。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高嘉瑜  (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傳出變種病毒,世界各國皆以優先採購國際認證疫苗為主,以應對未來疫情可能流感化的衝擊。我國目前採購數為2,000萬劑,占全體國民0.84倍,不夠全體國民施打第一劑所需數量。且疫苗採購到貨量,香港已到貨11.99%、印尼21.26%、美國28.58%,台灣到貨率僅6.54%,明顯呈現落後狀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時中指揮官亦坦言,「國產疫苗有不被國際認證的風險。」,爰建請行政院研議成立談判採購小組,設立專責窗口加速採購國際認證疫苗,以提高我國國際認證疫苗量。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八)疫情進入第三級警戒,政府要求進出公共場所採實聯制以了解民眾行蹤,有些地方採用政府設計的1922簡訊,有些則是填寫商場自行製作的表單系統,不管何種方式,民眾勢必都面臨犧牲隱私的選擇。在英國曾發生民眾發現自己收到不知名的廣告郵件,最後發現是某家提供QR Code實聯制服務的廠商,將個資資料提供給其他企業去發送廣告。台灣雖然未有個資保護機關,但仍有其他的獨立機關可進行監督,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針對電信業者進行監督。為保障民眾個資隱私,爰要求行政院應詳述我國實聯制政策,當民眾將資料給予店家或政府時,除了防疫之外,能否再運用於其他用途,若允許某些例外,這些例外又是依照什麼程序授權等,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電信業者之相關監督措施為何。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九)疫情嚴峻下,行政院開發簡訊實聯制,民眾到店家消費都必須掃描QR Code,記錄活動足跡,以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染疫者及其接觸者足跡。但近期有不肖人士偷偷更換店家的QR Code,民眾若一時不查,掃圖後就會連結至高額付費號碼,不僅荷包大失血,個資也因此外流,爰要求行政院應責陳相關單位協助加強宣導,同時精進相關機制以避免不肖人士能藉此詐財。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十)為數眾多的台灣中小企業,是維持台灣經濟的一大重要命脈,更是經濟型態下的主流,台灣疫情目前諸多不確定性,下到一般民生經濟,上到高科技全球供應鏈,從高科技大廠員工接連染疫來看,若無法儘快獲得控制,且短期內若無法解封,對我國經濟、企業營運乃至社會民生問題,都將帶來極大的影響。109年服務業受到疫情衝擊所申請的紓困貸款,迄今大多已屆還本金的時程,面對110年國內疫情大爆發,許多產業恐面臨無力償還貸款的困境,融資貸款展延的需求勢必增加,爰要求行政院應責陳相關單位協助企業進行協商,展延還款期限或提供相關紓困協助,以降低企業資金斷鏈風險。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一)有鑑於政府一再告知民眾,現行所有國際認證之COVID-19疫苗,原廠均要求僅限與政府單位聯繫協商相關採購事宜。又我國政府一再宣揚台日、台美關係友好,且日、美等國皆於110年6月初,提供國際認證之疫苗,以協助我國度過此次疫情危機,爰要求外交部秉持台美關係友好,積極協助衛生福利部,價購取得已於美國國內獲得緊急授權、認可之COVID-19疫苗,以解決我國當前疫苗不足之窘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十二)台灣從108年開始推動地方創生,惟地方創生均是以適地發展之產業為主,且多與旅客觀光有極高的連結,因政府公告第三級警戒,使得若干地方創生事業因此受阻,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相關部會儘速針對本次疫情影響之地方創生事業進行盤點,並擬具相關協助措施,避免我國地方創生因疫情而中斷發展。 提案人:廖國棟 李德維 鄭正鈐 (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110年5月中旬持續惡化,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每日確診數百人增加不曾間斷,累計迄今已逾萬餘人,查疫情紓困補助僅限基本工資以下人員,對一般認真工作的多數繳稅上班族並不公平,爰建請財政部研議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所得在平均薪資以下之勞工,即課稅級距,全(110)年綜合所得稅率在30%以下者,少課徵5%,以符合上班族期待。 提案人:賴士葆 孔文吉 陳超明  (十四)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爆發,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造成各行各業或個人租金壓力遽增;然目前政府已對社會住宅店鋪或住戶進行減租,各縣市政府亦也提出減租方案,惟為鼓勵公司法人或個人之房東能對承租戶於疫情期間予以減租,爰建請財政部針對公司法人及個人之房東,如對承租戶予以減租,研擬給予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稅負減免優惠,以減輕承租戶之租金壓力,共度疫情期間之經濟危機。 提案人:吳怡汀  連署人:曾銘宗 鄭正鈐 洪孟楷 李德維  (十五)財政部於109年4月24日發布之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措施明定出租之非公用不動產,110年1至6月應繳租金減收二成,委託經營之公有場館,110年1至6月應繳經營權利金減收二成。設定地上權之非公用不動產,110年1至6月應繳地租減收二成。然而,有鑑於疫情衝擊過大,應提高相關減免之成數,始能達到紓困之目的。因此,建請財政部應調整上述措施,將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金減收成數提高至五成,並延長適用至110年底。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陳超明  (十六)有鑑於此次疫情影響衝擊過大,不論企業或是一般市井小民均無一倖免。然現行紓困,不論政府怎麼補助,均有未及照顧者。唯透過賦稅方式,方可照顧到每一位誠實納稅者,爰建請財政部考量疫情所帶來之衝擊與影響,依照第三級警戒時間,按比例調降各類年度稅負課徵基礎,以減輕民眾負擔。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十七)因疫情升溫全國各級學校自110年5月19日起全面停課,致使全國營養午餐業者收入劇減,且專營學校營養午餐之業者無法轉型經營其他餐點,延長停課等同停班,不僅完全無收入來源,尚須負擔廠房租金、人員薪資等。然根據政府目前公布之紓困補助辦法,只同意補助本國籍全職員工之薪資,對於大量聘僱兼任員工之營養午餐業者僅是杯水車薪,爰要求經濟部研議營養午餐業者納入強制關閉業別處理,於疫情停業期間,將員工薪資補貼納入紓困對象。並請財政部於疫情期間核實調減其經查定課徵之營業稅,以協助其度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十八)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人感染人數遠超過預期,死亡人數亦逐日攀升,顯見國內疫情極為嚴峻,造成第一線醫護人員工作極大的負擔。今雖政府已提供相關防疫加給或津貼,但因工作環境、工作壓力與相關防護設備,均仍有改進空間,早與政府原先假定狀況有所出入。為表示國家對第一線醫護人員堅守工作崗位之感謝,爰建請財政部研議針對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之人員,於防疫期間所領取之政府補助或津貼部分,給予免納所得稅。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十九)110年5月12日,財政部基於疫情可能升到第三級警戒,加上營所稅申報相對容易受疫情影響,會議結論為延長綜所稅、營所稅申報期1個月,截止日從5月31日延至6月30日。然而至今防疫警戒不僅實質進入第三級、且因為疫情延燒,第三級警戒延長到110年6月28日。財政部卻貿然發布110年6月15日後開放各級國稅局臨櫃,不僅增加群聚感染風險,更造成公務同仁的負擔。財政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七成民眾繳納稅款,然而剩下的三成民眾至今尚未繳納,除了報稅習慣外,卻有更多是因為疫情而遭逢劇變、生活困難,甚有造成關店、停工、失業,而面對龐大的經濟壓力。除個人報稅外,公司行號仍有由會計師核計查帳報稅之需要,因此無法避免人員流動。鑑於109年、110年5月所得稅申報適逢疫情延長報稅期限、且全國第三級警戒至6月底,爰要求,請財政部再予延長綜所稅、營所稅申報至110年7月底。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二 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110年6月7日宣布全國延長第三級警戒至6月28日。疫情的延燒,財政部曾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強制關閉營業的「疫情慘業」,例如理髮業、美容院等,這些特定行業,在110年5月調減50%,等於是減半課徵;其他行業則一律調減30%;110年6月,進一步針對前述的理髮、美容院等特殊行業調減100%,等於是免稅;其他行業一律調減50%。但是調減幅度仍不足以反映營業慘況,行政單位顯然低估了全國第三級警戒給全民帶來的恐慌與生活壓力。為落實從嚴的防疫措施,民眾自主封成;民生產業及小店鋪亦在防疫規範下,縮減營業模式,甚至已經到了停業地步。考量110年5月中旬起國內疫情日趨嚴峻,爰要求行政院,財政部及各地區國稅局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主動減徵受疫情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稅,直至第三級警戒解除當月,無論按月、按季查定課徵的小商家,都可受惠,稍微緩解小店鋪的生計壓力。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一)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110年5月中旬持續惡化,每日確診人數累計迄今已逾萬餘人,死亡人數達數百人,顯示疫情控制出現問題。110年2月26日行政院長蘇貞昌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篩檢、疫苗整備進行專案報告,稱採購國外疫苗約2,000萬劑可於第2季供應;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7日於立法院COVID-19疫苗整備專案報告中,亦稱已於109年3月起蒐集國外疫苗研發情形,並於110年6月起積極洽購COVID-19疫苗,以提供國內風險族群使用,強化保護力及降低感染與疫情傳播。惟迄6月上旬僅進口88萬劑明顯不足,爰要求審計部儘速針對COVID-19疫苗採購合約及執行的適法性於查核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二)為了準備疫苗的施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呼籲民眾下載「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以利透過手機app預約施打疫苗,而這樣的預約方式,已令不少家有長者之家屬感到困擾。因為高齡長者少有手機,無法以手機認證身分預約;若是改用電腦,亦不是所有家庭都備有讀卡機、電腦等預約施打疫苗之必要設備,有些家庭可能也無能力購買,爰請行政院應提出更為多元友善的預約方式,以加速長者施打疫苗的預約與進度。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三)110年5月中開始,從雙北到六都、以及老人比率特別高的幾個縣市,陸續宣布暫停日照活動。如同學校關閉孩童返家後的家長一樣,家有長者的家屬成為24小時的照護承擔者,而無法出門的長者,生活節奏突然改變,情緒與身心狀況都受影響,與家屬時起衝突,照顧困境重重。在紓困政策上,有身心健康困境的長者,至今仍未受到政府關注,行政院「紓困4.0」特別預算案,編列「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每人新台幣1萬元。但對於家有長者需照護者卻未見相應的良善政策,以政府目前處理健保大數據的技術而言,很容易就能算出有多少需求。因為防疫而受到影響的照顧者,除了養兒育女者外,更有照顧失能長輩、成年身心障礙者的家庭。今年家庭看護移工進口凍結、日照據點因防疫關閉,家庭照顧重擔更沉重,爰請行政院對於須離職、請假照顧家中失能長輩者,也能有類似「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政策。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四)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民眾準備居家屯糧的需求絲毫未減,政府宣導民眾減少外出採買,網路購物成為唯一選擇,加以天氣炎熱,水果、蔬菜、乳製品、水餃、肉類等冷凍食品都必須採用低溫運送。物流業者面對冷凍倉庫爆滿,運輸車輛全部動員加班也無法消化,各物流業者先前暫停部分地區的低溫宅配運送,但仍扛不住龐大的貨量。不論對種植蔬菜水果的農民、食品廠商以及需求殷切的消費者,暫停低溫物流都是無可承受之重,爰建請行政院研議成立專案小姐,協助解決物流業者困難,協調動員冷鏈設施、司機、車輛調度等,避免民眾被迫外出購物,增加染疫風險,或是民眾無法上網採購導致民間消費等經濟活動更加萎縮。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五)「COVID-19疫苗」到貨與接種數量資訊混亂,政府應儘速統籌各單位資訊,設立「COVID-19疫苗到貨數量與接種儀表板」,讓國人清楚了解COVID-19疫苗資訊,減少錯誤訊息傳遞,各界方能在正確的方向上,追蹤COVID-19疫苗到貨與接種情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民眾十分關心「進口疫苗」、「國產疫苗」與他國「捐贈疫苗」各種到貨進度,政府究竟向國外下單進口多少,到底採購多少國產疫苗,或已經確定從他國獲贈疫苗數量,「行政院」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COVID-19疫苗「到貨時間」與「數量」一改再改,人民不安的心懸在半空。此外,各縣市累積所分配到的「COVID-19疫苗」數量、各族群「接種情形」與各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反應」統計,民眾也十分關心,為化解民眾與各界疑慮,政府應設立「COVID-19疫苗到貨數量與接種儀表板」,讓COVID-19疫苗到貨數量、時間與接種資訊透明公開,減少國人疑慮,加速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以保障國人生命健康。 提案人:林德福 鄭正鈐 曾銘宗  (二十六)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防疫特別追加預算之編列金額為零,顯示行政院嚴重漠視原住民族相關防疫及紓困措施,且無法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原住民族相關防疫及紓困措施。行政院除應補助鄉鎮市公所(部落)防疫預算外,爰建請行政院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4項,准予原住民族委員會動支原住民族部落防疫及紓困相關經費,以落實執行原住民族及原鄉之防疫及紓困計畫。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七)因應疫情期間,政府多宣導要求民眾儘量減少不必要之外出,亦宣導減少群聚,以避免染疫。然,政府有許多證照或檢驗規定,均有一定期效,為免民眾因各類換照規定而提高群聚染疫風險,爰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所有證照換照規定,於第三級警戒期間,原則上自動展延其效力,直至解除第三級警戒後,再依相關規定換發。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二十八)有鑑於全國已升級為第三級警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級政府不斷呼籲民眾減少人流活動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更有因應防疫而必須停業、歇業之狀況,各行各業生計受衝擊之程度更甚109年,雖政府擬於近日推出紓困4.0方案,惟有關各部會經管出租之標的,目前僅有緩繳110年6至8月份租金及定額權利金,卻未有相關減免之措施,爰建請行政院盤點各部會經管出租標的於全國第三級含以上警戒期間以日計算免收租金及定額權利金,以維民眾生計達到實質紓困之效。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陳雪生 徐志榮 張育美      許淑華 蔣萬安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九)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政府理應培植我國生技產業發展疫苗,但其風險在於研發結果的不確定性,將可能造成我國在疫苗施打戰略上的不穩定性,如此次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風暴,就可看出在疫苗佈局上的缺失。而日本可即時可捐贈AZ疫苗的很大因素是在於,該國採取疫苗取得的策略,除了透過國際購買、自主研發之外,也跟其他藥廠進行「代工」的模式,不止日本,包含韓國、大陸、泰國等地都有幫AZ進行代工疫苗,如泰國疫苗大規模接種計畫正式啟動,所打的疫苗正是泰國「暹羅生物科學集團」和英國藥廠「阿斯特捷利康」聯手,首波在泰國製造生產的180萬劑疫苗。爰此,我國的疫苗取得戰略,應儘速著手代工疫苗的布局,多元管道進行,避免再發生供不應求、民眾等不到疫苗施打的情況。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三 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先前公布勞工或公務人員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當日起至次日24時止,均得申請疫苗接種假;請假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申請即可,無需就診或其他證明。另針對勞工或公務人員請假者訂定相關權益保障措施,包含勞工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公務人員不得因此影響考績等事宜,然而按照民眾施打的不良反應大部分為48小時內可緩解,為了鼓勵民眾儘速施打疫苗,建請行政院指示相關機關研議,將疫苗接種假定調為2日,且為有薪假,以利提升注射疫苗意願。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三十一)行政院推動「紓困4.0方案」,自110年6月7日起開放個人紓困新申請者與受衝擊產業的正式受理申請,至今仍持續呈現塞車情况,包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的申請頁面持續呈現塞車情况,地方政府也陸續反映,大量民眾致電抱怨網站爆量問題,對抗疫情恐怕不是短期能解決,爰此,建請政府同步進行數位轉型,加大頻寬流量,提供民眾更方便的網上辦理流程,避免塞車浪費社會大眾等待成本,為建立數位國家而努力。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林為洲  (三十二)紓困4.0發放紓困金竟是以108年收入作為計算基準,惟疫情爆發是在109年初開始,以108年未受疫情影響之收入作為判斷標準顯有不公,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個月內,就此缺漏部分提出因應精進作為與具體說明。 提案人:魯明哲 蔣萬安 許淑華  (三十三)為推進台灣經濟創新發展,並符蔡英文總統104年所提「數位國家、智慧島嶼」政策綱領,行政院於105年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並擬成立「數位發展部」統籌政府數位政策。在產業發展上傾國家之力發展數位轉型,紓困方案卻背道而馳。企業紓困方案以實體內需產業為對象,數位產業多被排除在外,無法享有任何營運津貼。據台灣數位經濟平台協會統計,110年數位經濟因疫情受創五成以上者達76%;創業者共創平台統計,數位新創團隊需要的政策協助,49%需員工薪資補貼、30%需融資貸款。顯見一次性營運補貼對數位產業續命之重要性,不亞於對融資貸款之需求。109年數位新創即未享營運補貼支持,僅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出「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以特別股認購方式提供融資貸款。相比其他內需產業皆可同時受惠於「補貼」及「貸款」,唯獨數位新創僅可申請具貸款性質之特別股方案,顯失公平。110年同樣未提供營運補貼方案,特別股方案又未延續,相關融資方案仍在研議中,引起新創企業廣泛憂慮。為澈底檢討國家政策因應產業數位轉型,各項政策配套是否能照見新興經營模式和項目,請行政院研議:1.加廣紓困資格:將新創事業、數位經濟平台業者納入營運補貼金之適用對象。2.放寬紓困條件:因應新創事業「研發孵育階段尚無營收營運」「難有比較基期」之特殊性,研議放寬營收受創50%之認定,給予補貼彈性。3.成立跨部會新創紓困補助專案辦公室,「被動受理」「主動認列」雙管齊下,經濟部應擴大與相關部會合作受理新創事業申請營運補貼,建議將現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台灣新創資訊平台」2,809家團隊皆納入紓困範圍,逐案協助。4.儘速定案「加碼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資金方案」,經濟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擴大合作,研議放寬減少15%營收方能申請之規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亦應提供十成擔保,並提高利息補貼,以改善去年「特別股計畫」執行率偏低之情形。5.針對新創事業承租國有新創育成基地提供租金全免或減免。相關部會包括經濟部(轄下五處)、科技部(轄下四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轄下ㄧ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下一處),應提供租金優惠。6.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盤檢討稅籍、業種分類,以利未來各項政策之擬定與管理。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郭國文 何欣純 黃世杰  (三十四)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自進入全國第三級警戒後,目前仍未降溫趨緩,也導致建築及房仲業業績嚴重下滑,根據統計,台北市減少百分之四十九,新北市減少百分之五十七,桃園、台中、台南、高雄也減少兩成多,全國減少百分之三十三,顯見疫情對買氣衝擊甚鉅,也嚴重影響相關家電、裝潢、家俱等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生計,百業嚴重受創,強烈衝擊民生經濟。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即將於110年7月1日實施,因新制將適用45%、35%高稅率範圍擴大、期限延長,對於因疫情升至三級警戒所採相關措施,致未能於110年7月1日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眾,將影響甚鉅,且增加交易糾紛。綜上,爰建請財政部暫緩實施「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稅2.0,俟疫情趨緩、經濟及產業復甦後,再行研議辦理。 提案人:陳歐珀 羅致政 吳琪銘 邱泰源  (三十五)考量疫情持續影響民生,全國正處於第三級警戒狀態,整個社會底層經濟活動瀕臨停滯,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二成措施並延至111年6月30日止,爰此,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重新考量,研議於第三級警戒這段期間免繳租金,以紓解民困。 提案人:劉建國 洪申翰  連署人:何欣純 湯蕙禎  (三十六)鑑於各地國稅局將於110年6月15日起恢復臨櫃報稅服務至110年6月30日為止。雖然國稅局呼籲希望民眾盡量採網路申報,以降低人流移動產生染疫風險,但因目前疫情嚴重,恐怕又引起新一波群聚感染問題。因部分民眾仍有臨櫃申報需求,爰請財政部等相關單位,研議將報稅期限再延後1個月至110年7月底為止,以分散人流,減少群聚情形。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洪申翰 郭國文  (三十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造成國內整體經濟幾近停滯不前,更因此造成對經濟弱勢民眾之經濟活動及其債務償還能力之影響鉅大,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應就受衝擊之民眾,除協調各銀行給予個人貸款展延之協處外,亦應進而再次協處針對其個人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如:房貸、車貸、信貸等個人貸款),兩者均能辦理展延,而非僅擇一辦理,且並於展延期間,免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相關事宜,並進而研議貸款利息之補貼(降碼),減輕人民於疫情中的壓力,俾便各銀行及國人均能共渡過此波疫情衝擊之難關。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連署人:陳秀寳 吳玉琴 吳琪銘 湯蕙禎  (三十八)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中央政府為協助因疫情致經濟生活受到影響之國民,特針對特定對象發放疫情急難紓困補助,並為避免染疫及群聚風險,鼓勵民眾透過線上網站進行登錄及申請,但鑑於疫情紓困補助線上申請始開放,即面臨網路系統大塞車,爰請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針對此次網站系統難以負荷在線人數一事進行檢討說明,並研議政府辦理線上申請業務之改善方式。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賴香伶  (三十九)全球COVID-19疫情肆虐,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宣導民眾減少外出,並僅開放民生必要場所,如大賣場、傳統市場、便利商店等。然鑑於該類型場所出入民眾控管不易,且店家難免因金錢交易、遞交物品難以避免與客戶接觸,其工作性質極具染疫風險。爰此,請勞動部與經濟部共同研議針對民生必要場所之店家與勞工發放防疫裝備(如口罩、酒精、護目鏡之配給)或防疫補助津貼之可行性。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  (四 十)全球COVID-19疫情肆虐,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規定非必要性場所必須暫時關閉,並宣導民眾減少出入公共場所。為此,許多民眾藉由線上訂購餐飲及生活用品方式,避免外出染疫及群聚風險。民眾生活型態轉變,國內外送、宅配之業務量也隨之大增,外送員及貨運司機等勞工難免因遞交物品、簽收貨物等業務內容必須與客戶有所接觸,工作性質極具染疫風險。爰此,請勞動部、經濟部、交通部共同研議針對外送員、貨運司機發放防疫裝備(如口罩、酒精、護目鏡之配給)或防疫補助津貼之可行性。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賴香伶  (四十一)109年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保險業者推出防疫保單造成企業、商家及個人購買風潮;110年5月本土疫情升溫,防疫相關保單更加熱銷,陸續有公股金融機構出自照顧美意而替員工加保防疫險,惟因確診人數大增、防疫警戒升級、醫療量能吃緊、疫情風險大增等狀況,民間有些保險合約內容與理賠條件定義因疫情變化帶來影響而有不明確或存有爭論之處,使得理賠爭議易於發生。爰建請財政部事先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者溝通釐清理賠認定標準與程序,以達到為員工購買防疫相關保單的目的。 提案人:張其祿 邱臣遠 蔡壁如  (四十二)金融機構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部會相關紓困貸款業務,為符合防疫要求及減少群聚風險,此次紓困作業規劃及宣導以線上申辦為主,財政部也促請公股銀行採數位金融及簡化申請方式進行。在近幾年尤其109年疫情開始發生後部分銀行積極發展數位金融,財政部也應藉此次疫情衝擊及辦理紓困相關作業,加速公股銀行數位轉型速度,以於疫情期間辦好紓困業務。爰建請財政部應檢視此次具備處理線上申辦紓困貸款的數位化程度,並能因應大量的線上申請作業,及顧到申請民眾的數位落差,以使政府推出的紓困貸款方案達到協助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取得的目標。 提案人:張其祿 邱臣遠 蔡壁如  (四十三)有鑑於自110年5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台爆發,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以「確實防疫」、「馳援物資」與「紓困急難」等三大方向,落實「精準、簡化、快速」原則,俾利執行防疫及紓困方案。「紓困急難」方向:針對現有紓困方案,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精準、簡化、快速」原則之外,並參酌下列建議,讓有急難需求的民眾,都能得到幫助。1.教育部紓困措施:⑴「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補貼對象新增國中、高中、五專前三年之單親學生。⑵社團指導老師、課後輔導老師、學校運動教練等非典型就業教育工作者,應比照社大講師、運動事業從業人員,每人最多補助4萬元整。2.勞動部紓困措施:⑴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安心就業計畫」補貼對象應增列無與雇主約定工時之部分工時勞工,呼籲勞動部擴大認定,並要求雇主登載工時,因和雇主沒有約定工時的打工族群目前不適用「安心就業計畫」,但因為有投保勞保,亦不符衛生福利部擴大急難救助資格。日前許銘春部長承諾納入打工族群,應儘速調整或提出新方案。⑵「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放寬認定應修正為:①110年5月30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因紓方案於6月公布,放寬認定納保日期至5月30日應可排除投機納保之狀況,且納入更多自營作業、無固定雇主者。②109年度個人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因109年度所得已經受疫情影響,不應該再採計疫情前的所得水準。此外,109年即便未受影響,個人因素轉換工作型態亦可能造成所得改變,本次紓困方案應採計受疫情直接衝擊的「當下生活狀況」,而非前年生活狀況。③未請領其他機關所訂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維持不變。3.進行跨部會協作:⑴成立跨部會紓困資格查詢平台,簡化流程並杜絕假紓困之名的詐騙網站。⑵利用跨部會紓困資格查詢平台,讓民眾選擇最適方案且加快申請速度。⑶透過跨部會溝通,蒐集統整未能獲得急難救助之個案,予以協助。⑷重新檢討特別條例預算是否編列足夠,從長計議。 提案人:陳亭妃 陳 瑩 黃秀芳 陳歐珀      莊競程 陳秀寳 蔡適應  (四十四)有鑑於自110年5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台爆發,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以「確實防疫」、「馳援物資」與「紓困急難」等三大方向,落實「精準、簡化、快速」原則,俾利執行防疫及紓困方案。「馳援物資」方向: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盤點目前醫療物資,鼓勵各界捐贈所需防疫物資,減輕第一線負擔。1.負壓艙: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前交通部長林佳龍日前號召企業集資,捐助「室外組合式負壓隔離艙」,多家企業踴躍響應,2日內募集到20座,盼能拋磚引玉,為前線醫護盡一份心力。2.檢測亭:建請中央主管機關鼓勵各界捐助檢測亭。感謝許多民間團體日前發起捐贈快篩站、工研院與經濟部研發的正壓檢測亭,空氣只能由內往外送,避免受污染空氣進入,醫護採檢零風險,檢測亭內也裝設節能冷暖機,讓醫護人員在舒適的環境提高採檢效率。3.快篩劑:建請中央主管機關鼓勵各界設置快篩站、廠商進口快篩劑,政府評估擴大快篩可能,持續超前部署。繼同意企業自 行設置快篩站之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110年6月9日指出,正研擬於診所設置自費快篩,若陽性,費用由政府給付,增加篩檢量能。以德國和瑞士經驗為例,施打疫苗的同時也持續擴大快篩範圍、頻率,以配合逐步增加的人流,值得借鑑。4.自動核酸檢測平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鼓勵各界在小型醫療、養護單位推廣或捐助自動核酸檢測平台。自動核酸檢測平台只需85分鐘即可產生檢測結果,適合小型實驗室、養護機構、社區醫院、機場,有助提升PCR檢測量能,目前國軍及外交單位、地方衛生局有採購,建議持續推廣,支援社區機構。 提案人:陳亭妃 陳 瑩 黃秀芳 陳歐珀      莊競程 陳秀寳 蔡適應  (四十五)有鑑於自110年5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台爆發,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以「確實防疫」、「馳援物資」與「紓困急難」等三大方向,落實「精準、簡化、快速」原則,俾利執行防疫及紓困方案。「確實防疫」方向:1.強化市場分流機制: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輔導市場自治單位與民眾落實依身分證字號分流。以新北市為例,公共場所足跡有47%在傳統市場、26%在商場,顯見市場應加強分流。室內商場部分,也建議民眾自主分流或是人潮最多的假日進行分流,減少人群聚集。2.科學提升篩檢量能:為防止篩檢站可能的群聚,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級政府研議增設篩檢站的需求,也鼓勵企業投入設置,照顧員工健康,確保經營安全。3.確實執行疫調隔離: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地方政府,疫調不能中斷,隔離處置須迅速確實。以新北市為例,快篩陽性或PCR檢測確診後,處理流程緩慢,患者回家等待時間過長,造成家庭群聚感染數增加,而防疫破口持續擴大,此狀況亟須改善補強。4.杜絕特權施打疫苗:建請中央主管機關要求各地方政府,施打疫苗絕對沒有所謂的特權,施打順序遵守指揮中心安排,讓第一線人員優先。在此譴責特權施打、安排失序的現象,疫情降溫後呼籲監察院介入調查,並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確實掌握與根據地方施打狀況,列入疫苗分配的調整要項。5.端午連假線上團聚:為防堵疫情擴散,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地方政府,呼籲國人勿返鄉過節,改與家人親友線上團聚,避免跨縣市移動成為疫情破口。特別感謝每一個台灣人的努力,留在原地是愛鄉愛土的表現,祝福所有國人端午佳節愉快。 提案人:陳亭妃 陳 瑩 黃秀芳 陳歐珀      陳秀寳 莊競程 蔡適應  (四十六)自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發生後,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針對(無合法居留資格)失聯移工,曾陸續提出「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內政部移民署)、「就醫、篩檢特赦令」(台北市)、「出入萬華或週邊地區之外籍人士出面採檢或治療方案」(內政部移民署),對失聯移工自前往採檢、就醫者,採取不收費、不通報、不查處的方式,增加失聯移工參與防疫的意願。根據統計,109年在台失聯移工人數為近10年來最低,僅4萬8千餘人,但前揭「擴大自到案專案」結束後隔(110)年,人數隨即又攀升至5萬1千人,顯見欲使失聯移工自行到案,與其透過威嚇,如何增加他們脫離失聯狀態的意願,並面對他們的處境,才是正本清源之道,爰建請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研擬如何擴大失聯移工自行到案意願(包括提供移工自新機會,繼續以合法的身分在台工作)之措施,以利推動防疫工作。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四十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7日將防疫警戒升至第三級後,對我國內消費造成負面影響,為減緩提供身心障礙者等弱勢勞工衝擊,爰請行政院除提供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補助外,另交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如何增加採購及行銷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產品。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四十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7日將防疫警戒升至第三級後,因應措施即包括室內5人以上聚會,雖然指揮中心表示「聚會」並不包括「同住」在內,惟目前許多產業移工宿舍動輒超過10人,過往分日夜班上班的移工,到了假日因為不能外出、群聚情況更為頻繁,日前包括桃園市龜山區、新北市中和區、苗栗縣竹南鎮皆已發生移工集體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案例,為確認是否尚有隱形傳播鏈的存在,建請行政院提供補助在台產業移工宿舍區進行常態抗原篩檢,協助防免疫病。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四十九)行政院主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評估」中,在「綜合評估部分」的項目中指出,歷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歲出財源,僅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其餘皆以舉借債務支應。然而在舉債空間不足的情況下,恐怕會發生預算排擠的情況,無法幫助到真正受疫情影響的民眾和產業。我國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持續攀升,已達6.3兆元,自108年底迄今僅1年5個月已增加4,820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亦上升2.1萬元,若未妥善運用紓困預算經費、開源節流,恐讓人民負擔加重,且未來恐怕沒有舉債空間來因應國家變局,爰要求行政院依照財政紀律原則,提出長期妥善的財政規劃。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李德維 邱臣遠  (五 十)因應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我國自110年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造成人心惶惶,國人更自主進行「半封城」,造成全國民眾受到經濟、生活上的全面嚴重衝擊,其中又以服務業及其員工的損失最為慘重,整體服務業平均營收與108年同期相比衰退56%,未在政府掌握之數的地下經濟、零工經濟、非正式部門,受害嚴重確未受保障。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產業、個人紓困標準繁雜瑣碎,卻往往掛一漏萬,獨獨遺漏最需要幫助的民眾,並造成行政成本升高,基層公務員苦不堪言,允宜歸零思考,加強改進。應肯定社會上每個人都有存在的價值,對防疫都有貢獻。「防疫基本收入」,1.從身分別來發錢救濟,翻轉成只要是國民就有基本生存的權利。國家的角色,從負面的救濟,轉向正面的支持。2.從民眾找證據證明自己需要被照顧,翻轉成相信民眾。寧可有少數人搭便車,也要照顧需要的人。讓台灣社會,從防弊升級為信任社會,一起渡過未來的難關。爰此,建請行政院參照「無條件基本收入」(UBI)之精神,研擬「防疫基本收入」,三級以上疫情持續期間,讓每個國民都可以定期定額拿到基本生活的津貼,來落實憲法保障生存權,並加強考量永續原則,依照政府「財政紀律」狀況進行排富,讓最弱勢者皆能雨露均霑受到照顧。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李德維 邱臣遠  (五十一)台灣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第三級警戒至今,全台經濟停滯,導致「做一休一薪水減半」、「公車減班、司機薪水減半」、「安親班、托嬰、課後輔導…停課沒薪水」、工廠作業員、各項服務業…等,百工百業階受到疫情影響,目前的紓困方案,「個人補助」僅針對「投保工會」、「無勞保勞工」,絕大多數受薪階級皆面臨「減班」、「減薪」、「留職停薪」或「無薪假」之情形,但在此次紓困被排除在外。政府對企業雖有薪資補助,希望保住企業,讓企業照顧勞工,進而保障勞工之工作,但目前實際受影響的勞工,無法直接獲得補助,生活直接陷入困境,面對疫情影響而無法獲得任何補之勞工,共計至少8百萬人。有鑑於目前的紓困方案,僅針對「投保工會」、「無勞保勞工」進行個人補助,仍有8百萬以上之受影響勞工被排除在外,疫情全面影響,補應該全面普發。依照目前全國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介於1萬2千元至1萬7千元間,爰此,建請行政院應普發每人1萬5千元之補助金,協助民眾渡過難關。 提案人:陳 瑩 張廖萬堅 陳秀寳 伍麗華      陳亭妃  連署人:莊競程 劉建國 賴惠員 黃秀芳 (五十二)行政院110年6月3日公告紓困4.0方案,針對受政府勒令停業及防疫政策衝擊的受僱勞工,其紓困政策需綁定事業單位,只能由資方通報和申請紓困方案,勞工沒有自行發動申請政府紓困方案的管道。若受僱勞工由事業單位投保勞保,則無法適用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1或3萬元;若雇主不通報減班休息,則無法適用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補貼減薪與補投保差額1/2;因有勞保投保紀錄,也無法適用衛服部急難紓困1至3萬元。爰建請勞動部及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發放紓困補助時:1.公告企業紓困資料。2.研議不需綁定事業單位,直接補貼勞工之紓困方案,保障受僱勞工之申請紓困發動權。3.主動稽查受紓困補助企業是否落實不解散、不自行歇業、不裁班、不減薪或不減班休息之補貼條件,並公告違反補貼條件之企業資料。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五十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臺升至第三級警戒,政府為紓困提出各式紓困方案協助民眾度過難關,惟每月仍有弱勢族群需繳納國民年金保費,該族群受疫情影響更甚,建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研議國民年金保費繳納時間延緩事宜,分期攤至第三級警戒結束後下個月按月攤還至繳清,必要時規劃減半或免徵。 提案人:郭國文 何欣純 洪申翰  (五十四)有鑑於本次疫情來勢洶洶,全國持續進行包含停課及減少外出等第三級警戒措施,已經造成以內銷為主的各行各業非常嚴重的營業損失,影響遠超109年。為有效協助業者與受薪階級度過難關,爰建請行政院會應優先盤點民間意見,納入紓困規劃,並降低申請門檻及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提升線上申請量能,以避免109年紓困之亂再現,並減少群聚機會。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五十五)有鑑於本次疫情來勢洶洶,全國持續進行包含停課及減少外出等第三級警戒措施(目前預訂延至109年6月28日),已經造成以內銷為主的各行各業非常嚴重的營業損失,為有效協助業者與受薪階級度過難關,爰建請行政院參考109年獲得紓困的產業規模及資金需求情形,檢視預算合理性,並盤點後續綠色復甦金額及相關情形,務使「紓困4.0」能真正保護到弱勢商家、勞工及租屋族。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五十六)有鑑於110年疫情嚴峻,對於百工百業及人民帶來的衝擊更甚於109年,而目前政府所規劃之紓困補助,仍無法面面俱到,援助到所有亟需紓困之民眾,爰建請行政院應研擬排富普發現金的政策,以甘霖普降全面紓困並有效振興疫後經濟。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五十七)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編列「擴大辦理事業原有貸款融資本金展延與融資利息補貼及經理銀行手續費」7.76億元及新增融資利息補貼及手續費約21餘億元。然而對照交通部針對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航空業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漁民、農漁畜產業、休閒農業及娛樂漁船業等;教育部針對運動事業、社區大學、留學服務業、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文化部針對藝文產業等,多未比照經濟部編列辦理原有貸款融資本金展延與融資利息補貼及新增融資利息與手續費補貼,爰請行政院統一政策之一致性,調整各部會計畫,使各部會主管行業均能比照經濟部政策,享有「舊貸款展延與利息補貼」及「新增融資利息與手續費補貼」之紓困措施。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五十八)有鑑於本次疫情嚴重,已經造成以內銷為主的各行各業非常嚴重的營業損失,影響遠超109年。爰請財政部研議於疫情期間放寬微型企業紓困貸款(包括餐飲業、機車業、寵物業、美容美髮業、烹飪業、糕餅業、禮儀業、葬儀業、租賃住宅服務業、環境檢測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移民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洗衣業及出版業等);另請研議提供賦稅減免緩徵(包括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汽車路線、日用器皿、自動販賣、酒類、電腦、醫療器材、家具、保險經紀人、美容美髮、廣告工程及景觀工程業等),並請研議提供舊有紓困貸款展延(包括餐飲、旅館、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汽車路線、酒類、電腦、醫療器材、糕餅、自動販賣、洗衣、廢棄物、保代、廣告工程、景觀工程、印刷、出版及不動產代銷業等)。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五十九)本次紓困作業涉及部會眾多,紓困方案發放人數高達730萬人,各部會作業各自為政,造成民眾不便,建請儘速建立跨部會紓困申請及查詢平台,以便民眾使用。 提案人:莊競程 陳亭妃 王美惠  (六 十)自109年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因應其對國民健康之衝擊,而施行紓困振興措施後,行政院於109年間將各部會紓困振興資訊整合,建置了 1988 紓困振興專區網站,但該網站仍欠缺引導式、一條龍查詢服務,導致民眾面臨資訊量龐大、不知可申請何種方案的困境,也無法清楚有效率的提供民眾紓困最佳方案建議,進而造成各主管機關應接不暇及紓困專線塞爆,現有的1988紓困專區網頁已流於形式。爰建請借鑑國外與新加坡設立單一申請平台之作法,讓民眾透過表單輸入個人條件後,一站式篩選出找到適合自己的補助方案,符合資格者直接線上申請,核對資料無誤後撥款。係以引導式資訊查詢、線上申請系統整合為方向,儘速建置「微型一條龍式服務」之查詢申請一站式平台。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柏惟  連署人:余 天 張其祿 賴香伶 林岱樺      陳椒華 林昶佐  (六十一)為加強紓困速度,增加便利性,也避免民眾群聚,有關紓困4.0相關紓困之申請多採取線上申請,各部會也於網站上登載紓困資訊,然而或因上網人數眾多,或是相關部會網站流量受限,導致民眾紛紛表示,難以登入申請系統,甚至查詢相關紓困資訊也要等待多時,爰此,建議行政院應督促各部會,加強改善相關紓困網路申請系統,加強各部會網站之可承受流量,以便利民眾線上申請紓困,及查詢相關資訊。 提案人:李昆澤  連署人:沈發惠 黃國書  (六十二)為因應本土疫情惡化,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發布公告,自該日起,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公告中特別強調,全國標準一致,地方一體執行,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與標準貫徹執行,惟究以實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之因應指引,多屬原則性規定,地方政府實際做法不一,以傳統市場為例,有嚴格明定依身分證字號奇偶數分流,也有僅道德性勸說,致使防疫效果大打折扣,爰請行政院就各級警戒標準執行成效進行檢討。 提案人:蘇巧慧 邱議瑩 林楚茵 張宏陸  (六十三)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2月28日公布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應變計畫,疫情等級分四級,第四級之疫情情境係中國武漢地區出現嚴重肺炎疫情,我政府指揮體系應成立應變小組,第三級係中國疫情有明顯擴大情形,第二級係我國社區出現境外移入確診病例,第一級係我國出現社區傳播情形,顯見第四級最輕微,第一級最嚴重,必須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1日公布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亦分四級,但第一級最輕微,第四級最嚴重,目前是屬於第三級:鑑於防疫宣導宜簡明一致,避免混淆,現行疫情等級分級及疫情警戒分級,應有嚴格區別,爰請行政院就疫情等級分級及疫情警戒分級區分提出檢討。 提案人:蘇巧慧 邱議瑩 林楚茵 張宏陸  (六十四)對於願意配合政府住進防疫旅館進行隔離防疫之民眾,其防疫旅館住宿費用,目前部分縣市有的有補助、有的沒有補助;其次,工作地點與戶籍地點相同的有補助,不相同的卻沒有補助,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全台遵守的防疫措施指引,須「標準一致、說法一致、腳步一致」,地方政府的管制作為與防疫措施,應依照指揮官指示辦理。爰建請:1.有關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而住進防疫旅館之民眾,其防疫旅館住宿費用之補助,全國應採取一致性原則辦理;2.當民眾被匡列住進防疫旅館後,其去回程之接送問題、一採二採及結果公布時間以及其他相關衛教等問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應建立一致性之標準作業流程(SOP),俾讓地方政府及民眾有所依循。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吳玉琴 蘇治芬 (六十五)國內本土疫情近期迅速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5日宣布台北市及新北市進入第三級警戒狀態,隨後即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各縣市均進入第三級警戒狀態至5月28日,而後再於5月25日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延至6月14日。此期間各級學校全面停課,部分企業因疫情停業、勞工分流或居家上班,影響民生層面甚廣。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提案表係經行政院110年6月3日第3754次會議通過,歲出編列2,600億元,主要用於防治734億3千萬元、紓困1,856億6千萬元。惟110年6月7日行政院再次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延至6月28日,各級學校亦同步停課延至6月28日,因疫情停業或停班者,衝擊更加擴大。原編具紓困預算所考量時點及所支用內容,恐因上開情勢變遷而有未盡事宜。爰此,行政院應審慎滾動檢討、積極研商其他或後續紓困方案,俾利及時提出適切之救助政策。 提案人:陳秀寳 林宜瑾 黃秀芳 莊競程      邱顯智  (六十六)針對目前紓困相關預算共編列2,600億元送至立法院,過去在討論紓困時,多次強調,必須要盤整相關紓困目標人口群 的人數,再給予適當的協助,目前紓困4.0第一波已經於110年6月4日及7日陸續開始,但是仍然有部分民眾表示,自己有受到疫情影響,但是在這次的紓困中並沒有被納入,爰建議行政院督導各部會,針對紓困必須要持續滾動檢討確保有受到影響的產業、勞工,都能夠受到幫助。 提案人:李昆澤 沈發惠 黃國書  (六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雖有針對投保職業工會及無保的勞工提供補助,但國內有許多勞工,被排除在這次紓困補助以外。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各行各業持續受到衝擊,這次的疫情對地方產業的傷害更甚109年,許多勞工更是謀生困難,生計問題日益嚴重。紓困方案應該配合疫情發展以及人民需求,滾動式調整紓困方案,疫情的影響是全面的,補助也應該雨露均霑,請行政院擴大紓困標準,儘速研擬排富普發現金之紓困方案,以解民間燃眉之急。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六十八)109年COVID-19疫情爆發,國內民生經濟遭受影響,許多行業被迫停工、停業,尤其觀光產業遽減,影響民眾收入,為因應疫情影響,行政院推紓困方案,並於疫情趨緩後擬訂振興方案,推出3倍券以提升民生經濟。惟110年爆發之本土疫情,受影響之行業較109年更嚴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從110年5月19日起提升為3級警戒並延至6月底,目前行政院已推出紓困4.0方案因應,惟俟疫情趨緩後,亟需振興國內經濟,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議各產業振興方案,如109年發放之振興券、旅遊補助等,期能協助國內經濟振興,恢復經濟民生。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沈發惠 黃國書  (六十九)自109年迄今,疫情所造成的巨大衝擊,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型態、也改變了未來產業發展的趨勢。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於110年3月曾依據國內外研究報告,就疫情下人群行為與企業營運方式的改變,做出幾點整理:包含零接觸體驗與服務的風行、社交互動行為的改變、遠距上班成為新常態、網購電商宅配加速發展、企業加速數位化、分散式生產模式避免風險等等。而台灣以傳統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結構,面對這些挑戰,是否能夠足以因應?例如企業數位化及遠距上班,許多中小企業並沒有足夠的基礎設備建置,造成遠距上班的困難;甚至也傳出有企業老闆基於傳統觀念,不讓員工在家上班,這不只造成防疫的問題,也顯示企業數位轉型的迫在眉睫。另外,在新產業的部分,以健康照護產業為例,根據許多智庫的評估,傳統醫療模式雖然衰退,但是在疫情下,虛擬醫療、遠距醫療、AI大數據等,均成為各國企業爭相發展的重點。尤其面臨醫院量能不足,許多患者必須在家,如何強化在宅療養、健康監測的技術就非常重要。爰此,政府應就如何協助企業加速數位轉型,預判未來產業發展之趨勢,預作研究,儘速進行相關政策之擬訂,以加速我國疫後復甦,並預先布局疫後產業發展。 提案人:蘇巧慧 邱議瑩 林楚茵 張宏陸  (七 十)目前發生紓困網站塞車之狀況,也有民眾反映上傳資料卡住,顯現目前使用網站申請紓困的人數可能超出原有伺服器之負荷,如果限階段遭受系統性的DDoS或其他類似的網路攻擊,甚至駭客入侵,除了申請紓困個資可能外洩,政府系統相關網站更可能因此癱瘓,爰此,建議行政院督促各部會,除加強資安監測,應研議提高資安防護層級。 提案人:李昆澤 沈發惠 黃國書  (七十一)過去一年多以來,台灣成功地守住疫情,防堵境外,成果得到世界公認與肯定;然而,面對變種病毒來勢洶洶,造成快速的感染傳播,不僅在瞬間使得醫療量能遭受巨大壓力,造成醫療機構人員調度的壓力;而公務機關例如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機關等等也陸續有人員確診,甚至是重要的主官也須隔離。本次疫情在公務機關之影響雖仍不大,但未來如有更多的人員確診,可能將影響政府整體的正常運作。再者,國家重要關鍵設施的水、電、瓦斯、交通設施運作,若因人員染疫而影響業務之執行,將嚴重影響民眾之生活。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民間企業,頒布有繼續營運指引;然中央、地方各政府部門,及國家重要關鍵設施,若有人員染疫,其繼續營運計畫(BCP)、備援地點、替補程序卻無相關指引。又查各國如美、日,均有政府部門受災時如何持續運作之法規範,例如日本之「行政中樞機能維持計畫」。本次疫情雖仍未嚴重至此,但政府仍應預作準備,以使各級政府部門受災後仍能正常運作;爰此,建請行政院應擬訂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繼續營運指引,供相關部門制訂計畫之用。 提案人:蘇巧慧 邱議瑩 林楚茵 吳秉叡     張宏陸  (七十二)目前因為疫情因素,遠距辦公、教學、醫療甚至是諮商的需求大增,然而目前所要使用的軟體及設備卻沒有資安相關之明確標準,針對醫療及諮商方面,因為會涉及病患的個人隱私,迫切需要有明確的安全標準,爰此,建議行政院研議協調各部會制定遠距辦公、教學、醫療等程式及設備資安標準。 提案人:李昆澤 沈發惠 黃國書  (七十三)有鑑於近日傳出檢察官使用法務部指示的視訊軟體,但由於免費版本造成每30分鐘便會斷線,得重新再連線,亦傳出法務部目前可能無相關經費支持建置專用虛擬私有網路(VPN)連線。為確保疫情期間行政機關居家分流在家辦公時,均能順利運作,爰要求行政院全面盤點公務機關至今實施分流上班居家辦公以來,相關硬體及軟體不足之處,並儘速補足,完善公務人員居家辦公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同時,亦請行政院避免發生相關設備竟須公務人員自行負擔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若有前述公務人員自行負擔居家辦公所需相關軟硬體及相關費用時,應研議以實報實銷方式給予補助或核銷。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蔡壁如 (七十四)本次紓困各項方案皆以本國籍之國民為適用對象,然而在本國仍有許多取得永久居留權但尚未有我國國籍之外國人,在疫情影響下,生計、收入同樣收到衝擊,對於這些擁有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而言,同樣對我國創造經濟貢獻並納稅,卻同樣受疫情影響沒有受到政府紓困照顧,顯然有失公平,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對於擁有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在各項條件與本國人相同時,研議納入紓困方案之適用對象。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張宏陸  (七十五)有鑑於疫情影響民眾生活及收入甚鉅,內政部及財政部應參照他國作法,擬定短期內凍漲房租、禁止逼遷等相關政策;且為阻絕不必要之人員流動,於三級或更高級警戒期間到期之租約,應無條件延長或由政府提供調解之機制與管道。根據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0年6月8日發布之產業調查,各產業之衰退情形嚴重。以餐飲業者為例,其中55%之業者選擇暫時停業、歇業、80%以上餐飲業已開始實施無薪假,更有13%考慮裁員。與108年同期之平均營收相比,除服務業衰退56%外,農漁業有80%以上之衰退、金融保險業也面臨65%之營運衰退。並且根據媒體之民調,65.5%之民眾收入受疫情影響,且若疫情無法在6月底得到控制,有68.1%之民眾表示,可能將面臨失業或無薪假的問題。有鑑於疫情影響民眾生活以及收入甚鉅,且可能影響租金之繳交,為確保300萬之租屋民眾疫情期間之生存空間,爰建議內政部、財政部參照他國作法,研議擬定短期內凍漲房租、禁止逼遷等相關政策。且為有效隔絕不必要之人員流動,於三級或更高級警戒期間內到期之租約,爰建議評估是否在短期內無條件延長租約,或由政府提供協調之機制或管道。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林楚茵 賴品妤  (七十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租金減收二成措施,將陳報行政院後隨紓困條例延長施行期限。然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外,其他部會轄下亦有出租之國有公用不動產,109年12月21日財政部曾發布台財產公字第10935013610號函,請應繳對價管理機關得審酌減收成數,實務上各對價管理機關即比照國有財產署減收二成。為加強政府紓困之力道,降低民眾負擔,請財政部於租金減收二成延長施行經陳報通過後,比照109年之作法,同樣發案請各對價管理機關審酌減收成數。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七十七)所得稅申報期限將於110年6月底截止,然疫情短時間內仍有風險,且已對經濟造成龐大衝擊。為使民眾減少可能的臨櫃申報群聚風險,並使政府紓困補助美意不打折,爰請財政部研議再次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限,或以其他彈性方式處理逾期報稅之情事。 提案人:林楚茵 林宜瑾 邱議瑩 黃國書  (七十八)所得稅申報期限原於5月底截止,110年因疫情延長1個月,但觀COVID-19疫情短時間內仍然嚴峻、防疫再升級,且已對經濟造成龐大衝擊。為使報稅民眾減少可能的臨櫃申報群聚風險,爰請財政部研議是否能再次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限,或以其他彈性方式處理逾期報稅之情事,並持續推廣及輔導線上報稅的政策。 提案人:邱議瑩 蘇巧慧 林楚茵  (七十九)有鑑於此次本土疫情嚴峻,全國已升第三級警戒。然財政部綜合所得稅申報僅延長至110年6月30日、綜合所得稅臨櫃報稅服務則是暫停至110年6月14日。考量全國第三級警戒將持續至6月28日,疫情對於我國經濟、民生衝擊依舊,為避免民眾因疫情影響而無法於期限內繳清所得稅,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之第三級警戒防疫規定,爰建請財政部延長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及暫停臨櫃報稅服務之期間。 提案人:王美惠 管碧玲 賴品妤      伍麗華 江永昌  (八 十)因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繼續延續三級疫控至110年6月28日,要求關於室內與室外群聚人數之規定。然財政部卻公告,將從110年6月15日起,因考量部分民眾仍有臨櫃報稅需求,各國稅局將全面恢復臨櫃服務,且申報截止日仍為6月30日。雖然財政部說明會妥善規劃高規格防疫措施,然這可能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室內群聚人數限制之規定,以及可能造成防疫破口。爰建請財政部應就是否需再延長結算申報之時間進行評估,並就如何繼續加強推廣與協助民眾進行網路報稅以減少實體接觸機會等情事。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八十一)因疫情持續嚴峻,政府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以協助民眾度過難關,此預算全是以舉債方式編列。經查財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重大欠稅案件件數與金額,呈現成長之趨勢,且大額欠稅(1,000萬元以上),就有34.57億元,占總欠稅額的33.52%,欠稅大戶都是累計欠稅居多。此外,5區國稅局更是每年新增90餘億之欠稅數。因此若是能持續有效之追回稅額欠款,對國家財政亦將有所助益。然因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繼續延續三級期間,並要求各項防疫措施。故為同時讓追回稅額欠款之業務能有效持續進行,並同時確保同仁之防疫,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就如何協助同仁於疫情期間,能安全執行相關稅款追討業務之方法措施。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八十二)因疫情轉為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繼續延續第三級疫控,影響到勞工個人與企業,將會比先前數量更為提升,影響的產業層面,也將更為廣泛。故為協助有需要之個人與企業,能快速取得所需要之紓困貸款,爰建請財政部應詢蒐各公股銀行之實際運作之需求及建議後,會商相關部會,一同協助各銀行更進一步簡化縮短紓困貸款申請之相關流程或所需之文件,以達到快速協助民眾紓困之目的。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八十三)有鑑於相關報導指出,銀行公會於110年6月3日開會決議「勞工紓困貸款將於3天內完成」,而6月7日又傳出財政部要求公股行庫限時回報企金貸款有無申貸進件?筆數及金額為何之情事。有鑑於現行各銀行分流上班現場人力吃緊和防疫安全考量,且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110年6月3日函覆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會表示:「因疫情因素,金融機構分流上班,貴總會建議不要限3天內撥款及避免行庫業績競賽等已納入考量」。綜上所述,爰要求針對本次紓困4.0等相關紓困方案,不要再有業績或排名競賽等要求,以強化員工於疫情期間之防疫保障,且避免造成員工不必要之負擔。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八十四)鑑於財政部近來傳出要求公股行庫限時回報企金貸款情形,銀行公會傳要勞工紓困貸款最短3天內完成,對於各公股行庫分行人力造成極大壓力,甚至為績效而導致分流不確實,造成群聚風險。爰請財政部針對各公股行庫研擬「申辦紓困人員數量控管入行分流SOP」以達確實分流、並嚴格禁止各行庫內部以任何形式辦理行庫間各項排名,同時勿將各行庫辦理情形資料公開、或減少公開資料更新頻率。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黃國書 林楚茵  (八十五)110年5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急升、衝擊經濟造成國人薪酬收入普遍稅減。值此疫情肆虐之時,賃居者於經濟困窘下無法繳付租金,恐損及其受憲法保障之居住權;而渠等若因而遷入原生家庭或親友家中,復將造成親友間群聚而有助長疫情之可能。又疫情趨於嚴峻以來,中央和地方政府數次命令特定行業別停業;國人響應政府號召減少外出、「自主封城」,亦造成店家營業額驟減、甚或決定自主停業。惟該等奉命停業、自主停業、及業績受疫情衝擊之店家,縱收入銳減,多仍繼續繳納其開設店面所需之租金。而商家若不堪租金沉重負荷致結束營業,所造成之經濟斷層亦將嚴重拖累後疫情時代之經濟復甦。然查疫情延燒至今未見政府針對住宅、店面、營業場所之租金繳付困難提出何等之救急政策;爰建請財政部規劃租稅措施、促使出租人於疫情期間減收租金或寬限承租人緩繳租金。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 王美惠      管碧玲 江永昌  (八十六)有鑑於財政部針對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之租金,目前紓困方案係以減租20%為原則,然而,110年疫情衝擊以內需產業為主,為秉持同島一命共體時艱之精神,同時為減輕國內企業及民眾負擔,建立由國家帶頭依照承租人類型於疫情期間提高租金減免比例之模式,以利政府政策宣示,以及引導民間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給予受疫情衝擊之企業或承租人減免租金或重新協商疫情期間之租約,爰建請財政部依據以下原則研議提高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減租額度:1.若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定停業之場所或行業,則於勒令停業期間,給予全額減免。2.若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而影響營業之場所或行業(比方說因全面外帶政策而受影響之餐飲業等),則給予更高額度之租金減免。3.不強制要求要有公證合約才能申請,以擴大並實際幫助到受衝擊的民眾或店家。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八十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臺升至第三級警戒,財政部考量部分民眾仍有臨櫃報稅之需求,110年6月15日起恢復國稅局臨櫃報稅,考量第一線人員尚未打疫苗,若要採高規格防疫,建請財政部提供第一線服務人員每人一面罩等防疫物資,為避免過群聚,審慎評估是否需加開臨櫃辦理之必要性。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張宏陸  (八十八)109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決算數5兆5,375億元,較108年度決算審定數5兆3,286億元,增加2,089億元。而我國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持續攀升,自108年底迄今僅1年5個月已增加4,820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亦上升2.1萬元。再加計本追加預算案預計舉債2,600億元,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攀升至6.3兆元,債務比率增加1.36個百分點。最後,109年度我國人口首度出現負成長,且迄今尚未改善,恐將衝擊未來勞動市場供給人力及政府償債能力。綜上,近年我國因執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等特別預算,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另一方面,我國人口總數於109年度首度呈現負成長,人口減少趨勢將不易扭轉,恐將衝擊未來勞動供給人力及償債能力。爰此,建請財政部擬訂短中長期減債計畫,以減緩債務累積並進一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八十九)本次受疫情影響之衝擊範圍較109年更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配合紓困減輕企業個人還款壓力,已宣布貸款展延方案,然而同為金融業借貸狀況,壽險公司提供給保戶之保單借款部分,並沒有因此而獲得展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協商,於紓困期間之保單借款可延緩還款期限,及保單繳納延期等,以免保戶因受疫情影響收入狀況下,連帶保險之保障亦同時降低。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張宏陸  (九 十)每年6月底前應召開的股東會,110年因疫情嚴峻而無法如期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所有上市櫃、興櫃股公司股東會延至7、8月份,並停止適用原本不在6月底前召開就裁罰的規定。然而,股東會係公司最高決策機關,同時也是股東瞭解公司營運情形、派發股利、選任董事、表決重大事項之重要會議。倘若股東會無法順利召開,除影響股利發放外,公司亦無法經由決議進行增資、發債、充實營運資金等強化財務結構之決策,且若公司須改選董監事,更將陷入經營權不確定,嚴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及股東權益。因此,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考量疫情狀況,順應國際趨勢,推動股東會線上化,協助公司數位轉型、精進公司治理數位化,以適應後疫情時代線上線下整合的新常態。請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召開專案協調會,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協調制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全線上或部分線上部分實體股東會作業準則」,並陳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實施防疫特別處置,允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以線上或線上實體混合方式召開股東大會。主管機關可規定採報准制或許可制。請經濟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全線上或部分線上部分實體股東會作業準則」之可行性。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九十一)政府目前各項紓困措施諸如「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金」或「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等,為求便民大都採用有網路申請或郵寄申請等方式辦理,但原偏鄉數位落差情形嚴重,網路軟硬體設置況狀不足,雖然可以採取郵寄方式辦理又擔心發生群聚傳染情事,而且原鄉金融、郵政機構也多有缺乏。爰此,要求政府相關部會應研議建置統一機制,針對原鄉弱勢族人相關紓困方案之申請,得授權並補助地方政府統一收件、協助辦理。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九十二)此次疫情受衝擊嚴重之產業,除以內需業為主外,尚包括與內需產業深度合作之新創產業。根據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於110年5月18日針對會員企業發出了問卷,統計結果顯示,眾多會員企業提供線上串連線下(O2O,Online to Offline) 之民生服務,八成以上會員企業因疫情防疫措施,營收平均驟降至少七成,部分會員企業甚至達九成之多,遭遇營運艱困、命懸一繫的疫情危機。然而,新創事業礙於新興服務態樣及稅籍分類,在政府措施上始終無法成為被支持的對象。本次紓困方案,在經濟部商業稅籍分類中,協會會員企業除商業服務業之外,未能被認列分類;而偏向交通運輸類平台業者,則有部分如共享汽機車、共享停車格、乘車App服務等,因項目非交通部貨運、客運、航運特許行業, 也無法獲得紓困支持。數位產業是國家未來長期發展有策略性意義的產業,國家發展委員會長期規劃及推動台灣數位轉型政策,同時109年疫情期間也曾推動「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專案」,對新創事業業態及受疫情衝擊狀況應有所掌握。為避免疫情持續演進,新創事業卻始終遭紓困措施排除,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妥善規劃新創產業稅籍分類及積極認定方式,及相關人員及事業體非貸款類之補助措施。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九十三)近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嚴重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及政府各項勞務委託之辦理。疫情雖屬不可抗力因素,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展延或減項驗收,不致於造成公帑浪費或不當得利,惟就經濟效果而言,仍將對承攬方產生極大衝擊,且無法得到現有紓困措施支持。爰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疫情對政府採購之衝擊進行調查,以納入行政院對紓困之滾動檢討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透過公共工程督導機制,全面檢視全國重大公共建設受疫情衝擊之情形、若重大工程出現明顯延宕應責成有關部會提出因應策略。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鍾佳濱 吳玉琴 (九十四)鑑於近日多名電視台主播、記者、攝影師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甚至已有兩名記者染疫身亡,顯示媒體從業人員之染疫風險極高;且民眾高度依賴新聞報導以接收政府防疫政策等消息,政府也需新聞媒體廣泛宣導最新政策,顯見新聞是政府及人民之間的重要媒介。爰此,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儘速研議將第一線需外出採訪的媒體記者、攝影、工程人員等列入優先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名單,以保障相關從業人員及其接觸者的健康。 提案人:林楚茵 林宜瑾 賴品妤 黃國書 (九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業務費13億7,536萬元及獎補助費6,919萬2千元,其中「偏遠之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 」編列3,452 萬 4 千元,僅以8處為目標值,明顯不足,求除檢疫所外,偏遠地區尚有線上學習、紓困申請、遠距醫療等急迫需求,需強化網路通訊基礎設施之建設,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盤點網路通訊需改善地區,整合原有之相關業務預算及本次紓困追加之預算,提升偏鄉、原鄉之網路基礎設施建制、提升網速及頻寬。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九十六)因應疫情許多產業配合政府進行停班停業停課,雖政府已推出相關紓困方案,但經查仍有許多業別的從業人員,因疫情衝擊被迫失去收入,亟需政府紓困措施予以協助,但卻未納入此次紓困4.0方案中。例如:國中小課後課輔老師、學校社團指導老師、校隊教練、代理代課老師、建教合作生、部分工時打工族、未加入公會無勞保攤商等。政府應考量這些從業人員之投保與就業實務性質,建請相關單位研議紓困措施,將相關業別人員納入紓困方案中,照顧到更多需要紓困的民眾,讓政府紓困確實到位。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王美惠  (九十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COVID-19疫情升溫,自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並於日前再度宣佈延長。教育部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停課,改採居家線上學習。然而,目前全國尚有4所矯正學校,屬封閉式機構。因性質特殊,未具備遠距教學設備可以使用,亦無法使用線上多元學習資源,僅能看事先錄製的影片上課,缺乏師生互動,使原本已相形弱勢的學生,學習效果與一般學生差距更大。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及情緒甚鉅。考量矯正學校屬於群聚機構,為兼顧防疫措施及矯正學校學生之教育權,爰請行政院督責教育部及法務部建置矯正學校之遠距教學與線上學習機制,以維平等,避免犧牲弱勢學生。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九十八)鑑於COVID-19疫情警戒升級,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政府宣布自110年5月19日起至6月28日止,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政院為減輕育兒家庭在防疫期間的負擔,故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由教育部編列「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補助地方2歲至國小階段孩童與國、高中及五專前3年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防疫所需經費220億7,400萬元,讓家中有國小及國中、高中特教生以下孩童每人領1萬元實質補助。近期接獲家中有國中、高中子女的中低收入戶及單親家庭陳情,因全國各級學校停課故要請假在家照顧國中、高中子女,或因疫情導致失業等問題,結果對於該類別較為弱勢家庭,卻因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條件因素,導致無法領取該類家庭防疫補貼,有失公允。其實防疫期間經濟弱勢民眾易因整體經濟變化,產生不利影響造成生活甚鉅,依衛生福利部提供數據109年底國中、高中學生為中低收入戶共為9萬1,291位,對此,為讓家中有國中、高中子女的中低收入戶及單親家庭做好家庭防疫、安頓生活,及讓政府其防疫補貼更加全面與公平,實質達到人民紓困。爰此,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單位應對家中有國中、高中子女的中低收入戶及單親家庭,比照「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政策方向進行研議與規劃。 提案人:沈發惠 李昆澤 黃國書  (九十九)因國內疫情影響,實施第三級警戒期間,全國學生停課在家,政府目前對於國小以下(12歲以下)的孩童以及國、高中(職)特教學生每人1萬元的家庭家庭防疫補貼,但是未能涵蓋國、高中(職)特殊境遇家庭學生,例如單親、隔代教養等經濟弱勢家庭,應將其納入紓困範圍,爰建請行政院應即盤點考量紓困之範圍,應儘速滾動檢討以完整紓困措施更為細緻合理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王美惠  (一○○)國際疫情影響,造成海運不便,造成原物料成本大漲,其中鋼、銅、鋁等金屬價格更是大幅上揚,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較國際價格緩漲策略,希望能照顧國內產業,但屢傳通路業者出現囤貨、惜售並出現哄抬價格現象,造成下游工具機、螺絲螺帽、手工具機、機械業、家電等產業苦不堪言,尤其正值國內疫情嚴峻之際,政府陸續展開紓困措施,對於產業所需原物料價格不合理上漲,實不利台灣各項產業永續發展,爰請經濟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即徹查趁機囤積惜售、並有哄抬鋼、銅、鋁等原物料價格之不肖業者,應依相關法律查處辦理,以維持國內下游國際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王美惠  (一○一)中央政府為因應此次疫情提升為第三級警戒4度編列特別預算,各部會皆針對其所管轄之行業提出相對應之紓困方案,然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及教育部對於部分行業之紓困補助,補貼對象之資格限制在營業額減少50%以上之事業,或酬勞減少50%以上之個人,方可獲得一次性營運補貼。然此一門檻過高,亦缺乏彈性,企業或個人並非只有營業額或酬勞減少逾50%時,方會面臨到收入困窘之情形,為確保國內經濟穩定,並確保企業在疫情衝擊下得以生存,爰建請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及教育部研擬該增加補助級距,使受惠之企業或個人不限於營業額或酬勞減少50%以上者。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 王美惠 管碧玲      江永昌  (一○二)有鑑於行政院整體紓困4.0方案中,包括經濟部新增針對「商業服務業」與「傳統市集夜市攤商」之紓困補助方案,或者是教育部針對「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共)」、「立案補習班及課照中心」、「運動事業及從業人員」、「留(遊)學服務業」之紓困補助方案,其共同性質,便是綁定事業單位,也就是只能由事業單位來發動紓困補助方案的申請。然而,相較於109年受全球疫情衝擊的出口導向製造業或者是航空業等資本額較為龐大,且受僱員工技術需求普遍較高可替代性較低之勞工,在這次紓困4.0需要補助的對象,有許多是事業單位資本額小、受疫情衝擊容受力低、資金流更為緊張,且員工整體薪資待遇、經濟衝擊承受能力較低而導致整體受僱人員流動率較高之產業。針對前述產業,其事業單位所有人如若評估不申請紓困方案、不處理、待疫情過後重新另外開業較為有利,或許相較於109年需紓困之產業,其主動申請政府紓困方案之經濟誘因就更低。然而,在前述現行相關紓困4.0方案均須透過事業單位發動申請的情況下,如若事業單位無論是因為甚麼原因,不主動申請,但同時也不發給員工薪資、不與員工進行工時與薪資協商、不處理歇業程序等,即便最後相關機關認定資方違法,亦無法處理疫情期間員工因此無法領取到政府相關紓困方案的問題。綜上所述,爰建請行政院應整體通盤檢討,針對經濟部、教育部及其他紓困方案綁定事業單位之情況,應開放相關事業單位之從業人員,得依據實際工作證明向相關單位申請紓困補助,或者有其他相應之紓困管道,以避免發生因為事業單位不向政府申請紓困補助方案,而導致相關單位之受疫情衝擊從業人員,無法有其他方案領取政府紓困補助之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一○三)有鑑於行政院紓困4.0方案中,並無針對部分工時人員或鐘點制人員之補貼方案,而教育部潘文忠部長以及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110年6月8日立法院院會針對紓困4.0預算總質詢時,亦明確公開表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勞動部目前均正在盤點及研擬相關方案,比方說透過就業安定基金來對部分工時人員及打工族進行紓困補助。然而,有鑑於本次需要紓困補助的部分工時人員或打工族中,包括經濟部主管之「商業服務業」、「傳統市集夜市攤商」之從業人員;教育部主管之「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幼)」、「大專校院受影響學生」、「補習班課照中心」、「社大及社大講師」、「運動事業及從業人員」與「留(遊)學服務業」之從業人員;還有文化部諸如「實體書店」、「出版社」、「劇團」、「個人工作室」、「表演團體」、「影視製作公司」、「電影院」、「音樂廳」之從業人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保險業務員」;還有包括公立各級學校之特教、社團教師、課後輔導老師及公有場館之前台票站或後台技術人員等,均有許多係屬部分工時或鐘點制之人員。為確保行政院新提出之紓困方案,能儘量照顧到各種非典型工作者,包括部分工時人員、鐘點制人員、打工族、兼職兼任人員等各種樣態,爰建請由勞動部主責,會同經濟部、教育部、文化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部會,全面盤點我國目前有需要紓困補助之非典型工作者類型,並確保相關受疫情衝擊與有紓困需求之非典型工作者,均能有相應之主管機關給予其需要之紓困補助,以確保不再遺漏。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一○四)有鑑於我國國內疫情爆發以來,整體國內就業市場,雖然一方面有受停業或疫情衝擊影響產業之從業人員,可能工作量減少、減班休息甚至失業,然而,與此同時,諸如物流、外送、食品製造、零售或量販等行業,卻又發生相關從業人員被開放工時限制、被停休、被縮減休息時間,被要求要加更多班、跑更多趟來處理因應疫情而產生的業務需求。因此,為於疫情期間儘量協調我國人力資源,爰要求由勞動部主責,會同交通部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針對我國現行整體人力進行媒合協調,一方面能降低我國失業或無薪假之比例,另外一方面也能舒緩部分營業量暴增之產業對於人力的需求。同時,亦請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前述有人力需求之產業,召集其同業公會及相關工會,進行有關人力調整與配套條件之集體勞資協商,以避免勞動部在疫情期間,僅只是開放鬆綁相關工時規範,卻沒有去處理整體人力媒合及鬆綁工時之相關配套條件。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一○五)近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擴散至全國各地數個工業區,外籍移工管理係一重要原因。據了解某科技公司於疫情爆發前,疑有外籍移工有症狀卻未通報僅以一般感冒處理之情事。為加強外籍移工之管理,爰請經濟部、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保障外籍移工人權之前提下,就國內外籍移工於疫情期間工作與生活管理擬定強化管理之措施,並課予民間外籍移工管理與使用單位必要之責任,以免疫情再次爆發。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鍾佳濱 吳玉琴  (一○六)此次本土疫情爆發,產業移工群聚感染確診數超過百人,而產業移工不僅於上班時間朝夕相處,下班後也會回到宿舍共同生活。經查,移工宿舍多半配有宿舍管理員,協助移工處理各式於台灣生活之疑難雜症,平時也要巡視宿舍協助保全措施,與移工生活密切相關之宿舍管理員除了肩負協助移工生活外,同時也承擔著台灣經濟發展關鍵一環。鑑於此次產業移工群聚感染事件,爰請勞動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研議將移工宿含管理員列入優先接種COVID-19疫苗名單之可行性,以確保移工宿舍管理員獲妥適保護。 提案人:林楚茵 林宜瑾 賴品妤 黃國書 (一○七)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竹南廠之移工群聚染感事件,引起民間擔憂,擔心此傳播途徑對疫情防堵與產業營運造成影響。查新加坡之確診案例,有九成為移工,且30萬移工中有15萬人感染,為新加坡確診之最主要群體。然新加坡肺炎死亡案例卻總共僅有32人,據報導15萬移工中僅有2位死亡。因此,請相關政府應密切關注新加坡之移工防疫經驗,制定相關措施,以解決民間之憂慮。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一○八)茲因許多無勞保的非典型勞工,例如學校外聘的課後輔導、社團指導老師或是運動教練,以及社區協會帶小旅行的導覽/解說員或高山協作員等,均非屬政府認定的正式從業人員,且因仍具有工作能力,不屬於依賴人口,以致未能領取社會救助,成了紓困孤兒。目前許多工作係因應疫情而生(如外送、關懷、管制、檢查…),或因為「既然暫停營業,乾脆內部整修」的邏輯轉換,非典型勞工可轉型成為防疫輔佐人力,減輕第一線防疫人員工作負荷,亦可協助機關藉此期間進行相關修復或調查等工作。請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週內盤點所管業務,針對非典型勞工的各種屬性,規劃「以代工賑」計畫,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因應受疫情影響之非典型勞工以工代賑計畫」書面報告,以呼應勞動部「安心立即上工」計畫,創造新生職缺,普惠失業中的非典型勞工。 提案人:鍾佳濱 蘇治芬 吳玉琴 伍麗華  (一○九)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影響,其中受衝擊最甚者為當屬觀光產業,其中旅行、旅宿、觀光遊樂、導遊領隊或遊覽車司機等,已有交通部納入紓困4.0的補貼範圍。然原鄉在地解說導覽人才、高山運補工作人員等,雖同為觀光產業之從業、輔佐人員,多數卻未能獲得紓困補助。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原鄉自然資源管理機關,趁此管制人員移動及群聚、諸多遊憩景點暫時關閉時,盤點所掌業務,釋出計時工作機會(如景點、山道公共設施之修繕維護等),提報用人需求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以利創造職缺、減少觀光從業人員之經濟衝擊。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197億元,提供110年農、漁民生活補貼及紓困貸款等協助,以穩定農業生產者之生活穩定。然,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之此刻,產地到餐桌的食物供應模式,已無法維持過去之模式,嚴重衝擊我國農產品之銷售,如何讓國民兼顧防疫及採買需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交通部應共同研商並建置新型態農產供應鏈。同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疫情變化,應隨時調整全國農產品供銷策略調整,協助農民將配送所需費用納入生產成本之計算,或是透過適當的政策引導,支持農民參加農產品銷售之新模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立即因應疫情,彙整線上購買農產之通路資訊,惟面臨運輸業者無法消化配送訂單,而暫停收、送貨等之突發狀況,民眾哀聲四起,農民痛苦連連。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隨即協調並成立「農產品物流調度平台」,惟農產品從採收、包裝到消費者手上,運送過程若有不當,將造成農產品損傷及品質下降,使民眾對台灣農產品品牌信任度下降,影響消費者再次消費之意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身為農產主管機關,除提供指定服務窗口外,應就疫情衝擊下的「農產加工、流通、銷售、運輸」進行農業政策轉型之評估,讓受到疫情而造成現行農業生產端與消費者需求端的失連(disconnect)情況能獲得改善,並在疫情影響時,亦能保有實用性,穩定國內基本生活的價值,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交通部就上述情形提出相關方案,以支持本土農產品之銷售供應鏈,同時降載民眾去傳統市場或賣場群聚之壓力,以早日脫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威脅。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王美惠      邱泰源 林宜瑾 江永昌  (一一一)根據交通部紓困振興4.0方案,計程車駕駛人可獲得薪資補貼3萬元(每月1萬元,補貼110年5至7月份),以舒緩疫情對載客收入的衝擊。然而,許多計程車駕駛的營業用小客車,係以汽車貸款方式購得。平均每月1萬元的紓困補貼,無從同時支應生活開銷與車貸本息。再者,計程車司機普遍存有個人信用額度不足的現象,常無法取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因此轉而向審核較寬鬆、撥款快速的車貸集團或民間融資公司申請車貸。但因為該等組織並非正規金融機構,未必如其他銀行一樣,配合政府紓困政策給予借款人還款寬限,使得此種管道申請車貸的計程車司機,因為疫情「繳不出貸款」的問題得不到緩解,最終可能面臨汽車被收回抵債的命運。請經濟部、交通部研議下列作法,對有車貸壓力的計程車司機提供協助,必要時並勻支預算補助弱勢者:1.由主管機關與融資業者協調,請求給予借款人疫情期間的寬緩措施,例如:得辦理延繳或減額繳納本息6個月。同時,由交通部自相關紓困預算項下,補助已辦理減額本息後仍無力支付,或無法辦理減額繳納的生活艱困者。2.針對信用額度不足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取得勞工紓困貸款的計程車司機,由經濟部下的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進行擔保,協助司機通過金融機構的授信審核。計程車司機以借得的10萬元紓困貸款,全額或部分金額辦理定存質押給車貸融資公司,以便換取一定期間(6個月)的寬限,延繳車貸本息。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一一二)鑑於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紓困振興方案」係以計程車駕駛人、遊覽車駕駛人及租賃車代僱駕駛為薪資補貼對象,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適用行業別運輸相關行業則以普通倉儲業為適用對象,致使部分受疫情影響導致收入減半之業者或受貨運公司聘僱之勞保駕駛人沒有相關紓困管道;其中,原偏鄉汽車貨運業者收入來源與都會區業者有別,部分原偏鄉業者係以工廠及商家間貨料運輸為主,全國第三級警戒措施致許多商家、工廠自主暫停營業,連帶使這些汽車運輸業者及駕駛人收入。為此,爰建請行政院與交通部、經濟部及其他有關部會共同研議放寬現行措施,納入部分因疫情衝擊致所得減半之汽車運輸業者或駕駛人為相關方案之適用對象。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一一三)科技部轄下之科學園區為我國產業重鎮,年營業額新台幣3兆元,出口額高達2.4兆元,就業人數28萬人(其中有2.3萬人為移工),目前科學園區快篩站僅有7處,似有不足。而近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提出「企業抗原快篩執行原則」以及「移工防疫指引」,為避免疫情對我國產業造成衝擊,政府應就科學園區內為超前部署防疫作為,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和勞動部偕同科技部共同協助科學園區內各廠商應其所需及時設置快篩站,以及不幸有確診個案時有充足之一人一室居住地點。 提案人:張廖萬堅 邱議瑩 林宜瑾  (一一四)有鑑於行政院整體紓困4.0方案中,包括經濟部新增針對「商業服務業」與「傳統市集夜市攤商」之紓困補助方案,或者是教育部針對「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共)」、「立案補習班及課照中心」、「運動事業及從業人員」、「留(遊)學服務業」之紓困補助方案等相關部會之紓困補助方案,其給付方式,均為依照事業單位全職員工人數,再乘以一定定額金額計算。然而,相較於109年受全球疫情衝擊的出口導向製造業或者是航空業等資本額較為龐大,在這次紓困4.0需要補助的事業單位,基本上資本額較小、受疫情衝擊容受力低、資金流更為緊張。同時,本次需補助之相關行業,也有僱用人數較少且許多從業人員是部分工時之現象,而現行以全職員工作為營業資金補貼之計算基礎,恐造成事業單位認為申請補助亦不符合成本,因此乾脆不申請甚至寧願歇業之現象。綜上所述,為保障受本次疫情衝擊之企業生存,穩定我國就業情況,共度疫情難關,爰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全面檢討現行以全職員工人數為基準來計算「營運資金補貼」之模式是否符合本次需要紓困之企業需求,是否可考慮調整,比方說能讓事業單位亦選擇以其經營成本之固定成數作為補助發放基準。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蔡壁如  (一一五)為避免社區防疫發生染疫者因故不敢通報、就醫,以致延誤健康,或大社區感染之憾事。110年3月14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揮官陳時中部長與台北市柯文哲市長聯合聲明,針對5萬名沒有合法居留權的移工(行方不明移工),鼓勵他們出面採檢,不會因此就被遣送回國。除此宣布之外,政策措施尚且不足。不論受僱中移工還是行方不明移工,其與防疫人員語言多有隔閡,若因染疫撥打1922防疫專線,移工與專線接聽人員,恐因語言隔閡而無法進行應有之處置,須借助通譯。今勞動部1955移工服務專線,係針對移工案件轉介與諮詢需求,提供熟闇移工母國語言人員之接聽服務。於防疫期間,應立即整合該資源就防疫相關事進行轉介1922之服務,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即刻建立1955專線代移工通報1922專線之程序,並於三日內實施。 提案人:吳玉琴 蘇治芬 黃秀芳  (一一六)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爆發以來,醫事服務機構不但在服務量相對減少的情況下收入降低,同時又需增加支出添購相關防護設備,導致整體營運受到嚴重打擊。惟經查,醫事人員在這一波較109年來的更快、更嚴重的疫情影響之下,不論是提高醫事人員之費用成本比率或是對於提升暫付款免徵所得稅等109年度用以保障醫事人員權益之政策,在110年卻未能延續辦理,對於醫事人員之權益影響甚鉅。鑑於醫事人員在疫情下執行業務所受到的風險,政府相關單位實應詳加了解醫事人員立場之艱辛,並研擬相對應的措施,故建議財政部應比照109年對於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之相關紓困政策,於110年度續執行提升暫付款免徵所得稅,並維持109年度調增執行業務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按原本費用率標準之112.5%計算),及增列醫療院所受雇之醫事人員報稅時防疫特別扣除額之稅務優惠以保障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羅美玲  (一一七)110年5月我國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百工百業進入空前的挑戰,此次行政院雖於最快時間擬定紓困方案,但之後若疫情沒有趨緩將重創我國產業,屆時失業人口恐怕會增加。根據110年國民年金保險推估,預計被保險人人數大約是311萬人左右,但如百工持續蕭條,恐怕人數將會持續增加,但恐因經濟因素之下,尚無力繳付相關保費,又110年1月保費費率調整為9.5%,一年將多繳660元,增加被保險人負擔。為協助我國國民度過疫情難關,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應針對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提出因疫情無法繳納的協助措施,除應比照109年國民年金監理會第83次會議決議,將「疫情」列入保險費逾10年得補繳之不可歸責事由,同時應比照勞動部101年5月27日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提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之協助措施,並應周知社會大眾,以協助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度過此一難關,上述相關要求,請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儘速提出相關支持措施,並應隨時因應社會之變化調整之。 提案人:賴惠員 林宜瑾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邱泰源 林楚茵      王美惠 江永昌  (一一八)內政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12億0,895萬元,其中多以辦理防疫人員物資及檢疫、疫調等相關業務所需之經費。查目前相關防疫工作若有接觸確診者之可能皆需穿戴C級防護服,而防護服著裝及卸除均有其標準流程,如以國防部化學兵群為例,針對各級防護服皆有一套嚴謹的流程,避免防護服效果不彰,且對於使用後之防護服均有標準作業流程,避免受污染之物品未妥善處理,綜上,我國疫情當頭,保障第一線防疫人員實屬重要,然而對於防護服使用之標準流程,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應擬定標準流程,並加強防護服使用之教育訓練。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莊瑞雄 (一一九)鑑於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各行政部會針對疫情受影響之勞工、公司行號等發放紓困補貼。然國內有部分勞工屬於加入以「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投保於合作社單位並承攬業務(如居家清潔服務、居家照顧服務),雖因疫情導致業務量下降、收入減少,卻又因政府紓困方案資格限制而無法申請生活補貼。爰此,請內政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共同針對現行紓困方案提出檢討,研議將投保於合作社之勞工納入疫情紓困對象。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鄭天財 林思銘 (一二○)有鑑於某電子大廠發生群聚感染,另部分銀行也有許多分行員工確診,前者對於疫情期間外籍移工之管理是否落實,後者對於每日接觸到的紙鈔、存摺的處理程序為何,均需了解,而以銀行分行或中小企業來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要求企業實行快篩需有醫護人員進行,實無可能做到,依國外經驗,即使封城,為經濟發展,仍不應停班,而應由政府出資對大中小型企業的防疫需求做好應有之作為,否則疫情實難見底。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應研擬開放企業使用無侵入性之儀器進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快篩,並要求企業視疫情狀況滾動式進行工作場所防疫計畫,經核定後其費用應由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助。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次追加預算數14億4,455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42、143、144、145、146、147、148、154、155、156、157。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預算14億4,455萬2千元,做為疫情防治手機月租費及防疫服務平台維運費所用。政府一再強調防疫的實聯資訊僅會做為防疫用途,不會任意使用,然根據卻有新聞顯示警方透過實聯制的機制與監視器逮捕竊賊。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衛生福利部針對實聯簡訊一定要嚴守防疫簡訊僅做防疫使用的目的,不得逾越民眾授權範圍使用該資訊。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蘇治芬  (二)有鑑於近日媒體業從業人員於過世後發現確診之案件,為確保媒體從業人員之工作健康與安全,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介入,指派專家針對媒體業的防疫措施做出具體指引,並於發生確診個案後派員進駐瞭解公司有無落實SOP。同時,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勞動部等相關單位,要求事業單位公開疫情相關資訊,包括成立應變小組及聯絡窗口,及時提供資訊讓事業單位從業人員,並於應變小組中納入工會代表。同時,亦應由主管機關召集整體產業之集體勞資協商,建立確診個案之相應配套處理機制,包括當事人及接觸者之給假與後續相關快篩措施等。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110年5月中旬持續惡化,確診人數不斷增加,瞬間累計迄今已逾萬餘人,死亡人數達300餘人,政府肺炎防治經費編列「獎補助費」6,919萬2千元,列有補助無線、衛星電視頻道業者及補助無線廣播電臺等共計396家頻道電臺業者,協助政府播放防疫訊息,為提升人民收視(聽)防疫訊息,有效落實防疫措施,減少人民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死亡恐懼感,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完成上述所有電視頻道及廣播電臺有關政府防疫訊息播放日期、時段及次數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公布。 提案人:賴士葆 孔文吉 陳超明  (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惡化,全國目前仍在第三級警戒中,由於國內疫情仍不樂觀,第一線之新聞從業人員為公益採訪,協助政府落實克服疫情難關,達成全民防疫目標,屬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評估對於第一線採訪之新聞從業人員,列入第二類施打對象。 提案人:賴士葆 孔文吉 陳超明  (五)為因應防疫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新增編列「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業務費8億元,預估每則簡訊0.1元合共80億則,該會初步統計110年5月24日至30日1週共發送1億則實聯簡訊;然而,據行政院110年5月19日所發布之「簡訊實聯制」新聞稿敘明,所發送之簡訊「均由電信業者吸收費用」,與實際預算編列情形不同,應揭露說明實聯簡訊之經費負擔情形,以利預算審查及後續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協商結果: 壹、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提案1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2、13、16、17、28、37、40、41、74、79。 新增決議90項: (一)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及其第1次、第2次追加預算已編列4,199億4,700萬元,連同本次追加預算案 2,600億元,已高達近6,800億元,所需經費除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餘均為舉債支應,以截至108年底中央政府長期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5兆3,808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8萬元,截至110年5月31日止 5兆8,628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4.9萬元,平均每人增加2.1萬元,為免未來債務存量快速攀升,行政院實應妥善配置及運用有限之預算資源,強化債務管理,及妥適規劃債務清償,以維持財政紀律,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2) (二)有鑑於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等各部會,皆有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編列,為確保COVID-19疫情受損者及時取得所需資金或補貼渡過難關,各部會應參酌國內外防治及紓困措施、國內過往之執行效率與缺失後,明訂具體之紓困方案及相關補貼措施,並公告其發放對象、條件、日期及方式等,以確保紓困預算之有效運用。各部會更應務實執行以確保無紓困資金普及受損民眾,絕無使用於國內外各類平面或媒體宣傳,亦無為消化預算而要求原本無意貸款者申貸。各部會也應相互聯繫以確保各類紓困或補貼擇一適用,而無重疊不公情事,更應善盡職守落實監督確保紓困資金不挪作他用,以維護國人生存權及其他基本人權。此外,各機關為務實執行,應訂定相關查核辦法並落實辦理,以避免紓困、補貼及貸款等之經辦機構行政費用不同、計算標準雜亂不一,導致同樣的補助項目,因不同機關補助其標準不一,而屢生不公或爭議之情事。又為國家資源之合理、公平及有效分配支用,行政院應確實審核各部會前揭方案及措施,以確保紓困之標準及公平有效性。(通4)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除因疫情受損者應迅速予以補助外,諸多機關均編列各類補助經費。惟因前揭預算之財源均由舉債支應,為資源合理及有效利用,並確保資源用於實際需要者,各機關應明列並公告補助項目、標準及上限,以及審查作業標準。行政院亦應及時建立整合系統避免重複或濫用情事,並於官網公告審查及執行結果。也應責令各機關公開透明其作業並妥善保存所有核定及發放名冊,以供查核,審計機關則應落實相關查核工作,並依審計法第21條等規定辦理。(通5) (四)鑑於國內疫情嚴峻,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較為緊迫,所編列計畫極為籠統,無法看出真正計畫詳細項目,因特別預算財源均為舉債支應,為使有限資源真正花在刀口上,撙節支用經費,爰應請各執行機關必須將經費確實用於防疫及紓困用途,紓困補助如有賸餘,不得流入與防疫及紓困無關之用途,審計機關亦應落實相關查核確認上情,並依審計法第21條規定辦理。(通6) (五)有鑑於COVID-19疫情嚴峻,第三級警戒業已延展至110年6月28日。因而公私部門多配合採分流措施在宅辦公,也呼籲全民宅家不出門。職故,家用水、電網路、電信等費用勢必增加。尤其,6月份後用電開始進入「夏季收費」模式,更加重家用水電網路電信等相關支出。茲為鼓勵民眾安心宅家抗疫,行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實應採取優惠配套,減免或優惠水電費及上網通訊費用及各項規費、手續費、服務費,以降低民眾之負擔。為此,行政院應立即邀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規劃研議並督導減收或優惠費用等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通7) (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全台民眾均籠罩在疫情的陰影之下,而財政部仍堅持於110年6月15日開放臨櫃報稅,此舉不但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戶外群聚不得超過10個人的規定,更造成82個分局與稽徵所的第一線稅務人員面臨可能受感染的壓力。爰要求財政部除應緊急採購足額的防疫物資,提供給第一線的工作人員使用,工作人員赴醫療院所或快篩站快篩應准予公假,並得報支快篩費用,讓員工能更安心辦理稅務申報工作,也有適時阻斷隱形傳播鏈,避免造成疫情擴散。(通8) (七)臺灣本土疫情大爆發,外界質疑放寬「3+11」政策是主要破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至今卻仍無法清楚解釋。有許多確診者因為全家染疫,親人皆在隔離中而無法見到親人最後一面,每一個往生者都代表一個家庭的破碎。若是因為政府行政疏失導致錯誤的政策,政府就應給予不幸死亡的確診者賠償,爰要求行政院就「3+11」決策釐清過程,3個月內成立調查小組,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對於確診往生家屬提出相關慰助金機制。(通9、357、448) (八)有鑑於此次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大爆發,影響各級產業甚鉅。企業不但無法營業又必須支付員工薪水與租金,造成營運成本大增。今產業面臨此巨大改變,政府應以身作則,主動予以協助,並為私人企業之表率,爰要求經濟部和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單位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前期紓困方案之國有房舍、土地降租延長1年,並因應此次疫情狀況,加碼提高降租成數,以協助產業共度難關。(通10) (九)過去三波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已經支用4,200億元,政府並一再宣稱,防疫作為已經超前部署,但110年5月中旬以來,疫情持續擴散,嚴重惡化,目前全國已經處於第三級警戒狀態,對全民健康權益,經濟正常運作產生重大衝擊,爰要求行政院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防疫策略、防疫措施等檢討報告。(通14) (十)我國科技廠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群聚感染,已有單廠本土確診超過百例以上,其中包含半導體封測大廠等重要外銷產業,已然影響我國半導體產業鏈與電子業,若疫情傳播狀況未能及時防堵,停工之下恐會重創經濟。而目前有效控制疫情的唯一辦法是接種疫苗,政府應積極取得足夠國人施打的疫苗數量,也應廣納民間善意,接受捐贈疫苗。爰此,為保護我國主要經濟的產業鏈,同時提高疫苗接種覆蓋率,中央應開放企業自主採購疫苗,訂定採購疫苗指引規範,採比例原則部分捐贈政府、部分企業留用,透過例如像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身兼台灣產業龍頭與國際產業重要的公司,以其國際影響力設法取得疫苗,保護我國經濟與企業,同時亦可為國民獲取更多疫苗,加快疫苗獲取率,提高全民疫苗接種率。(通15) (十一)紓困4.0上路宣稱依循「從優、從寬、從速」三大原則辦理,自疫情緊張三級警戒開設至今,受影響之範圍遠超過109年疫情,紓困4.0現金發放人數是700萬人,惟仍有1,600萬人未收到紓困金,且國外紓困也是採普發現金模式,例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個月內,研議全民普發現金並提出具體說明。(通19) (十二)有鑑於近日從新北雙和醫院、雲林縣長張麗善家族,到台北市好心肝診所的百瓶千劑疫苗等案件,特權施打事件層出不窮,對於國人信心與醫事人員、中央、地方政府防疫人員與高接觸風險第一線人員之士氣,恐有嚴重負面影響。為政策公開透明,使疫苗均能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順序及族群對象施打,並避免再有特權施打之事件發生,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責成各地方政府,公開不在優先類別上的特權施打名單。(通20) (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濟,行政院於109年12月7日核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110年1至6月租金減收二成,嗣財政部亦核定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減收二成。有鑑於肺炎疫情持續影響,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1年6月30日止,為紓解民困,建請財政部就前述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二成措施(含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延長執行至111年6月30日止,以減緩合法使用人之經濟壓力。(通21) (十四)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各部會復於110年6月3日公布相關之紓困方案。惟現實社會中,仍有部分民眾因故而致使帳戶被凍結無法使用之可能性。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明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惟時至今日,仍有出現民眾申請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遭到凍結之情事。爰此,行政院應針對上述問題點,督導各主管機關改善措施,於私法行政執行或公法之行政執行程序上,應明令個別銀行於進行強制執行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進行財產執行之際,應避免執行至紓困之補助金額,若不慎執行,則應積極主動協助處理退回相關款項,以解決前述政策疏漏之狀況,並於2週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通22) (十五)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各部會復於110年6月3日公布相關之紓困方案。惟針對取得我國國籍之新住民配偶,其於知悉並申請紓困方案過程中,可能因政府書面用語較為艱澀,不諳我國法律用語,而造成文字閱讀上,難以理解其相關規定,致使難以達到紓困之效。爰此,行政院應妥善規劃改善措施,於1個月內責成各部會提供多元語言之協助,將紓困相關資訊提供與需求者,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通23) (十六)此次疫情對台灣社會的衝擊及影響是全面的,除了企業及人民外,也包含非營利組織。然而,此次政府紓困著重在第二部門(企業),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作為台灣社會穩定的最後一道防線,卻極少能在紓困中得到幫助。即使目前衛生福利部有針對社會福利組織進行紓困,然而過程繁瑣,申請門檻高,統計到109年7月底,有44件申請卻只有13件通過。同時,目前衛生福利部紓困僅侷限於社會福利的組織,且要求近5年內有申請政府委辦服務方案的團體才得申請,此措施將導致僅服務性團體有機會申請,但不利於小型、倡議型團體。全台共約有數10萬人投入非營利組織專職工作,其中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占三成最多,這些團體同時扮演社會最底層支持與穩定的後一道防線,在這波疫情中,非營利組織團體也成為經濟崩解的受害者之一。若疫情影響非營利組織導致必須縮編與資遣,則可能導致目前艱難混亂的社會復原過程中,少了這些有豐富經驗的第一線人員幫忙,衍生的問題與各種家庭悲劇恐難以想像。爰此,要求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應盤點其主管之非營利組織紓困需求,並研議成立窗口協助中小型非營利組織辦理可適用之紓困方案,以協助非營利組織及其員工度過本次難關。(通24) (十七)109年受疫情蔓延影響,臺灣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並應疫情發展,已辦理2次追加特別預算,總計編列4,199億元,財源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債3,899億元支應。嗣國內疫情變化,為辦理各項緊急防疫及紓困措施,進行本次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歲出2,600億元,規劃全數以舉債支應;併計前已編列部分,預算規模擴大至6,799億元。查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勞動部等各部會,均於該機關網站建置防疫紓困振興專區,惟獨衛生福利部未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之意旨,公開109年至今紓困相關規定、預算與執行成效,以促進政策監督與公開透明。(通26) (十八)有鑑於目前針對財政部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以及國營事業出租之不動產,目前紓困方案基本上是以減租20%為原則。然而,110年疫情衝擊以內需產業為主,為減輕國內企業及民眾負擔,由國家帶頭減租以帶動民間仿效,爰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依據以下原則進行提高國有及國營事業不動產之減租額度討論:1.若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定停業之場所或行業,則於勒令停業期間,給予全額減免。2. 若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而影響營業之場所或行業(比方說因全面外帶政策而受影響之餐飲業等),則給予更高額度之租金減免。3. 不強制要求要有公證合約才能申請,以擴大並實際幫助到受衝擊的民眾或店家。(通27) (十九)鑑於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許多自由業、補教業、運動教練、才藝老師、餐飲業、服務業等行業因配合防疫致工作暫停而沒有收入,又多數民眾必須負擔房貸、房(店)租、帳單、綜所稅、卡債、孩童學費、生活費等開銷,經濟壓力日漸加大,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擬因疫情關係將企業或個人貸款、卡債緩繳措施。(通29) (二 十)鑑於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使世界各國人流降低,進而影響各國專業人才、技師入境協助政府重大政策工程及民間企業重要投資,惟受疫情影響,各國商務履約人士(含中國大陸地區),一來申辦簽證時間拉長,二又入境需要隔離14天,以致政府重要政策工程及民間企業投資所需國外之技術指導出現無法銜接困境,進而影響政府工程進度與民間企業經營,皆造成一定損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經濟部、大陸委員會針對商務履約人士(含中國大陸地區)之簽證效期,應研議在疫情期間得酌予以展延。(通30) (二十一)近年我國因執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等特別預算,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另一方面,我國人口總數於109年度首度呈現負成長,加以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遷徙停滯,人口減少趨勢將不易扭轉,長此以往,恐將衝擊未來勞動供給人力及償債能力。爰此,建請行政院綢繆未來償債因應之策,擬訂短中長期減債計畫,以減緩債務累積並進一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通31) (二十二)台灣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禮儀用品等微型行業,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建請政府簡化申請紓困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避免真正的受災店家反而拿不到補助。(通32) (二十三)日前財政部推出因應疫情衝擊5大應變措施,若企業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受影響,如強制停業,受衝擊企業可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但仍無法滿足受創企業所需,包含小客車、遊覽車、汽車路線等都提出建議,建請政府擴大稅賦減免,提供更多減稅措施,包含減免燃牌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娛樂稅等,以減輕企業負擔。(通33) (二十四)109年服務業受到疫情衝擊所申請之紓困貸款,大都已屆還本金的時程,然110年碰上國內疫情大爆發,受衝擊產業多數無力償還貸款,如餐飲、旅館、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糕餅、洗衣等行業,均提出融資貸款展延的迫切需求,建請政府介入協商,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本金暫緩清償1年、利息補貼再執行1年,並加碼提供紓困貸款以及營運週轉金信用貸款,同時申請期限延長至疫情期間結束,以降低疫情對企業所帶來的資金斷鏈風險。(通34) (二十五)國內受限三級管制,公有空間如車站、休息站等,皆無人流,然進駐之店家卻仍必須繳納租金,如餐飲、旅館、糕餅、自動販賣、家具、租車等業者,均提出調降相關租金之紓困需求,建請政府考量本波疫情衝擊對承租企業的負擔,由各國營事業帶頭辦理減租,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至六成下,像是協調各高鐵站、火車站、休息站的承租廠商,取消即櫃位承租人的包底制度,改以總營業額收取%的佣金,減緩企業租金繳納壓力。(通35) (二十六)因應疫情期間配合防疫政策,部分產業面臨專業證照效期屆滿無法如期完成換發之問題,如醫療器材、廢棄物清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等特許行業,建請政府自動延長證照有效期限,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證照效期直接延期更新至疫情結束,讓業者有充裕時間展延許可。(通36) (二十七)近年我國財政狀況漸趨改善,累計賸餘逐年攀升,3年來增加632億餘元;截至109年底,累計賸餘已達1,113億餘元,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並未規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作為部分經費財源,建請應規劃酌增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應本追加預算案所需財源,以減少債務舉借之數額。(通38) (二十八)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追加2,600億元中,最重要的是編列224.5億元購買疫苗經費,為確保2,300萬民眾健康權益,該筆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流用其他業務使用。(通39) (二十九)鑑於此次疫情影響,不單只是造成國人身體或是疾病等問題,甚至帶來心理的壓力與情緒問題,惟現行相關心理輔導體系無法負荷,政府應於此次特別預算評估優先移用經費專案補助各級政府與相關機構,擴大建置完善之心理諮商輔導機制。(通43)  (三 十)鑑於疫情強化三級,眾多產業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停班、停課、停業,行政院雖提出紓困4.0方案,但對於國中小學校課後照顧班教師、社團指導老師、代課老師、學校球隊教練等,卻因學生停止上課,無法到校服務,「有課才可領錢」的工作者,不只現在課程停擺,連暑假期間的營隊也可能無法開課,預估受影響期將從110年5月中旬一路延續到8月,他們無法加入工會而無法獲得紓困津貼,亦不能參加勞動部的「安心即時上工方案」,成為此波「紓困孤兒」,建請教育部、勞動部儘速研議將上述就業人員納入紓困方案之列,並開出更多職缺或放寬資格,讓這些紓困孤兒可以獲得經濟協助。(通44) (三十一)行政院應優先以公務預算及既有特別預算規劃支應,以維持財政紀律避免鉅債留子孫。中央政府正在編列111年度預算,執行中的還有110年度的總預算2.14兆元,以及前瞻特別預算8,400億元,疫情爆發政府與全民抗疫,非緊急、非與民生生活必需政策相關者皆暫緩執行,因疫情而減少使用的業務費和交通及運輸相關費用,以及若超過一年未動用的公共預算,都應考慮優先支應疫情支出,避免政府過度舉債。為使政府預算使用更有效益且兼顧財政紀律,避免債留子孫,紓困4.0特別預算應先調整上述概算、執行中的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優先考慮以「移緩濟急」方式籌措財源為宜。(通47)  (三十二)近年我國因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等特別預算,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此外,我國人口總數於109年度首度呈現負成長,加以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遷徙停滯,人口減少趨勢將不易扭轉,長此以往,恐將衝擊未來勞動供給人力及償債能力。爰此,允宜綢繆未來償債因應之策,擬訂短中長期減債計畫,以減緩債務累積並進一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通48)  (三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濟部582億6,173萬元(紓困振興),其中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等所需經費2億1,000萬元。惟查此波疫情,因實施第三級警戒,加上人流管制,傳統市場攤商收入銳減,然相關紓困僅辦理改善市場衛生安全設施,對攤商未有相關補貼,爰建請行政院針對傳統市場及夜市攤商,盤整疫情期間所受損失,儘速提出相關補貼方案,實際給予紓困。(通49)  (三十四)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中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警戒,呼籲民眾在家防疫,減少戶外移動,針對人潮擁擠區域實施人流管制。另查有部分地方縣市擬規劃社區巡守隊等志工團體參與防疫勤務,以增加防疫任務執行人力,為鼓勵相關志工團體參與防疫勤務,爰建請行政院研議,給予參加防疫勤務之社區巡守隊等志工團體防疫津貼。(通50)  (三十五)經查,日前因發生多起移工群聚感染案件,數日來感染人數倍增,各機關針對感染區域移工人口進行疫調,因語言因素需由通譯協助方能完成。此類熟稔新移民語言之通譯專業人士,依現行各法規均未提供防疫津貼,由於政府尚未完整盤點、掌握此類防疫工作人士,因此亦無現行機制可以盤點其需要的防護衣、口罩、手套…等防護裝備,爰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應參照辦理,盤點新移民通譯協助疫調之業務狀況,檢討改善防疫津貼以及防護裝備撥補之情況。(通51) (三十六)現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諸多紓困方案之申請,均以本國籍之國民作為申請資格,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之各種補助,立法意旨在於對於受疫情影響之人提供照顧,不宜以是否具本國籍做區分。許多身分未歸化我國籍,長期居住於我國之新移民族群,亦需要紓困方案補助紓緩經濟困難,尤其是其中更有許多已在我國有家庭生活,是為主要的家計負擔者。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紓困方案之申請網站等平臺,目前均限制須由身分證字號方能登入,使新移民族群拒於紓困大門之外,因此,政府應評估此類網站紓困平臺增加以居留證字號等非國民身分證證明文件提供申請,爰由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參照辦理。(通52)  (三十七)鑑於疫情嚴峻,據網路媒體的統計,到了110年6月受到疫情影響的國人占總人數的65.5%,顯示讓許多國人深陷困難,急需政府的幫忙,綜觀109年世界各國在面對疫情時,所採取的紓困皆以普發現金為方式,紓困發現金係為最直接、省時、省力且最獲民意的支持,建請中央研議不設條件每人普發1萬元現金,以救急不救窮為考量,才能協助人民度過疫情中的任何萬一。(通53)  (三十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全國同胞都關心疫苗的購買與交貨時程,但就在110年6月10日國產疫苗的解盲前夕,媒體與網路都瘋傳衛生福利部列為機密的採購合約相關細節,造成社會輿論譁然,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台北地檢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行政調查與司法偵辦,以杜絕有心人士炒做股價或違反刑法132條之洩密罪。(通54)  (三十九)據國際媒體報導國際黑水集團創辦人Prince有投資聯亞集團(或國內疫苗公司)研製「UB-612」國產疫苗,並準備將台灣作為第三期人體實驗場,再將成品賣到第三世界,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調查此一事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對台灣未來疫苗市場評估報告,另外,針對高端疫苗二期解盲成功,但股價暴起暴落的內線交易疑雲,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清楚,以上均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55)  (四 十)有鑑於此次疫情影響衝擊過大,不論企業或是一般市井小民均無一倖免。然現行紓困,不論政府怎麼補助,均有未及照顧者。唯有透過減稅或降低具有賦稅性質之規費,方可令多數國人受惠。爰要求行政院考量疫情所帶來之衝擊與影響,針對政府宣布停止營業之行業,檢討各類以年度為課徵之規費或賦稅,如燃料費、房屋稅等,依照第三級警戒時間,按比例調降各類年度規費、賦稅課徵基礎,其他非受政府宣布停止營業之行業及一般國人,則要求行政院酌予調降各類年度規費、賦稅基礎。(通56) (四十一)有鑑於本次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更甚109年,然財政部針對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紓困辦法卻未有調整,且經營公益彩券者多為身心障礙者,更急需補助以協助其能自力更生,爰要求財政部檢討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紓困辦法,新辦法亦應配合110年疫情對公益彩券經銷商之衝擊程度,提供適當紓困與協助方案。(通57)  (四十二)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109年嚴峻,且第三級警戒標準遲遲無法解除下,近期工程界(包含建築師、技師、營造業、水、電)等,皆因受疫情衝擊,造成延宕工期及增加工作成本等情事,請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針對建築師、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營造業者、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等公司行號等進行疫情優惠信貸之利息補貼,並提供對所有公共工程合約之設計、監造、施工等工期進行展延工期處理方式,且對受疫情影響致工期延長而產生之維持費用予以適當補貼。(通58)  (四十三)110年為因應疫情,財政部所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中,針對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由於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有其特殊性,因此其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對於基層醫事人員有其正面紓困效果。而110年面對形勢更為嚴峻之疫情,進入社區感染階段,對於基層醫事人員之壓力更大,故請財政部應比照109年度,在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繼續給予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並且考量離島地區因為離島取得醫療資源本來就比較辛苦,任何物品也要加計運費成本,其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之120%計算,讓第一線之醫事人員能更為努力幫國家守住疫情,保護人民健康。(通59)  (四十四)鑑於此波疫情嚴重,然台灣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禮儀用品等行業,在辦理紓困時,常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建請政府簡化申請紓困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避免真正的受災店家反而拿不到補助,進而以「快速、簡便、精準」方式,協助微型企業申請紓困補助。(通60)  (四十五)鑑於109年服務業受到疫情衝擊所申請之紓困貸款,大都已屆還本金的時程,然110年碰上國內疫情大爆發,受衝擊產業多數無力償還貸款,如餐飲、旅館、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糕餅、洗衣等行業,均提出融資貸款展延的迫切需求,建請政府介入協商,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本金暫緩清償1年、利息補貼再執行1年,並加碼提供紓困貸款以及營運週轉金信用貸款,同時申請期限延長至疫情期間結束,以降低疫情對企業所帶來的資金斷鏈風險,減輕企業還款壓力。(通61) (四十六)針對民間承租財政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金,財政部同意以減租20%來減輕民間企業及個人負擔,惟此波疫情格外嚴峻,並非短期就能立即經濟復甦,建請財政部對於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停業場所或行業,其所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給予全額減免租金,以帶頭宣誓政府紓困決心,照顧疫情期間配合國家防疫,蒙生經濟損失之民間企業及個人。(通62) (四十七)鑑於本土疫情肆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雖財政部已宣布110度報稅延長至6月底止,惟110年6月15日即恢復臨櫃報稅,時間仍在第三級警戒範圍內,對於報稅時間延長至第三級警戒解除,同時,應增加報稅服務第一線人員必要防疫裝備。(通63) (四十八)鑑於此波本土疫情嚴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減輕企業及個人還款壓力,業已宣布貸款展延措施,然壽險公司提供給保戶之保單借款部分,並未等同獲得展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主動與壽險公司協調,請求同意紓困期間保單得展延還款、延期繳納保費,以共體時艱。(通64) (四十九)鑑於此波疫情嚴重,財政部推出因應疫情衝擊5大應變措施,若企業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受影響,如強制停業,受衝擊企業可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但仍無法滿足受創企業所需,基於減少國內小客車、遊覽車、公眾運輸產業遭受衝擊,建請政府擴大稅賦減免,提供更多減稅措施,包含減免燃牌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娛樂稅等,以減輕企業負擔,各項稅賦減免緩徵擴大稅務紓困,以更落實政府美意。(通65) (五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三級,衍生工期延宕及增加監造工作成本等情事,建請中央對於建築師、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等疫情優惠信用貸款,一年期300萬元利息補貼1.5%;營造業者、水管工程、電氣工程業者給予優惠為期一年信用貸款,300至1000萬元利息補貼1.5%;另所有營建工程合約之設計、監造、施工等工期,因受疫情影響得延長3個月,以協助度過疫情衝擊。(通66) (五十一)鑑於雙北地區疫情嚴峻,眾多雙北市輕症者大量送往中南部檢疫所集中檢驗,造成當地消防機關負責載送輕症者工作量暴增,執行一確診個案送醫及清潔消毒,需耗2至3小時時間,嚴重排擠其他縣市消防單位救災救護能量,請中央研議專設防疫計程車或專責救護車,以紓解中南部消防人員負擔,並保障健康與安全。(通67) (五十二)國內受限第三級管制,公有空間如車站、休息站等,皆無人流,然進駐之店家卻仍必須繳納租金,如餐飲、旅館、糕餅、自動販賣、家具、租車等業者,均提出調降相關租金之紓困需求,建請政府考量本波疫情衝擊對承租企業的負擔,由各國營事業帶頭辦理減租,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至六成下,像是協調各高鐵站、火車站、休息站的承租廠商,取消即櫃位承租人的包底制度,改以總營業額收取百分比之佣金,減緩企業租金繳納壓力。(通68) (五十三)為因應疫情帶來的衝擊,教育部提供國小以下孩童及國高中身心障礙學生,每人1萬元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教育部統計,「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符合領取資格的學生共有220萬7,400人受惠,惟此項「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未能涵蓋國中、高中職特殊境遇之家庭學生,許多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隔代教養等經濟弱勢家庭往往遭受疫情影響,建請行政院應滾動式檢討,將其納入紓困範疇,以減少憾事發生。(通69) (五十四)鑑於每年6月為大學畢業季節,然110年深受疫情衝擊,應屆畢業生不僅遭受就業市場萎縮,加上疫情未散去,找工作會相對困難,甚至國內許多中小企業、特別是服務業被迫關門,對於應屆畢業生職場供給遠遠不足,建請教育部及勞動部等單位,應對於110年大專畢業生的就業提出更多因應措施,以避免「畢業即失業」,另外,研議延長應屆畢業生就學貸款「寬限期」,從現行的1年免還本金、利息,延長至3年。(通70) (五十五)對請無薪照顧假之家長給予每天796元生活津貼。疫情施行第三級警戒,全面性的停課、停托(部分縣市雖無強制,但褓姆不願意收托),家長只能被迫請無薪防疫照顧假,年幼子女不能一日無人照顧情況下,雙薪家庭家計收入將大幅減少,雖然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此次紓困給予一次性的津貼(1萬),但一般家庭除了須支付原本的日常開銷、貸款之外,更需要支付托育照顧單位費用,以褓姆為例,須支付每日半薪及假日全薪的費用,雖然6月暫不收費,但恢復收托時仍須補支付,政府現在規劃的補助方案根本杯水車薪,家計經濟非常困難,更影響家庭的生育意願。防疫照顧假是三級警戒停課所衍生的需要,因而並不會因為有補貼而影響停課時間長短。為保障年幼嬰孩得到應有的照顧,行政院防疫政策應兼顧家庭生計及育兒。請相關部會研議以民眾勞保投保人最低薪資七成按日計算,給予無薪照顧假之家長每日796元生活津貼,以保障有子女家庭之基本照顧。(通71、73) (五十六)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失控致全台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嚴重衝擊民眾生計,有鑑於110年7月將開徵110年度自用車及機車汽燃費,然目前交通部紓困4.0方案僅針對計程車、遊覽車及小客車租賃業等陸路運輸業者提供紓困補貼,反而一般民眾因配合政府政策,減少不必要外出而未使用道路,卻未能享有同等紓困協助,爰請政府考量民衆收入鋭減,應延長繳納期限並扣除三級警戒施行期間酌予減徵自用車及機車汽燃費。(通72) (五十七)自110年5月中旬COVID-19疫情失控以來,全國實施三級防疫警戒已第二次延長,導致民生與醫療物資價格飛漲,衝擊國內經濟運行與社會穩定。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4月指數年增2.09%,已打破歐美國家2%通膨警戒線,而5月指數年增率更高達2.48%,創102年3月以來新高,由於疫情衝擊全民生計,政府應考量民眾對物價高漲的感受,為確保民生與醫療物資平價供應,爰要求行政院責成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嚴密監控各類農漁畜商品、民生與醫療物資的市場供需及價格狀況,適時啟動穩定物價措施,避免通貨膨脹再升溫,將通膨目標值壓制回2%,並對不法囤積物資、哄抬物價之惡意行為予以嚴懲。(通75) (五十八)COVID-19疫情來的又快又猛,國人進入「自主封城」狀態,生活及消費方式出現大幅改變,短短不到1個月時間,產業萎縮衰退不只五成,很多產業都是衰退八、九成,早已裝上呼吸器,若再不加強補救,恐要裝上葉克膜,很多行業不是自主停業,就是業績歸零。產業界希望政府的紓困必須「要準、要快」。為全力協助占國內產業九成以上的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政府必須以非常手段協助企業協助,爰此要求政府對受影響的企業紓困、防疫必須「要準、要快」:1.染疫高風險服務業(殯葬服務業、客貨運服務業)優先施打疫苗。2.微型企業應給予立即實質的紓困補助。3.針對受疫情影響產業給予擴大稅務紓困。4.中小企業原有的紓困貸款應予以展延。5.針對依法停業或配合疫情自主停業之企業給予公有空間租金調降,減少業者經營壓力。6.證照在法令授權範圍內讓證照效期展延半年,減少群聚共同防疫。7.滾動檢討疫情對工時影響,兼顧勞工及企業雙方權益。(通76) (五十九)110年5月中旬以來,我國本土COVID-19疫情爆發,全台各地均傳出災情,全國三級防疫警戒已第二次延長,疫情益發嚴峻,第一線醫護和警消人員倍極辛勞,全國各廠商紛紛慷慨解囊,積極投入捐贈疫苗、快篩試劑、物資及款項給中央及地方政府,盼為全台防疫共盡心力;受本次疫情影響的不分企業規模大小,為了讓台灣早日脫離疫情,需要全民70%以上施打COVID-19疫苗才能達成群體免疫,為達此目標,企業家、愛心團體均到世界各地幫忙搶購疫苗及防疫物資;為鼓勵國內企業、財團法人及個人捐贈COVID-19疫苗、防疫物資,爰要求行政院會同財政部,針對協助防疫之企業及個人,減免其營所稅及綜所稅。(通77) (六 十)110年5月中旬以來,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全國第三級警戒延至110年6月28日,各行各業都受到嚴重衝擊,相關經濟損失更難以估計,尤其小規模營業人受影響程度更大,仍需繳交查定銷售稅;採查定課稅的小規模營業人,稅額均由國稅局派員查核決定,近日疫情衝擊下,許多國內小規模營業人被強制關閉營業,為減輕其營業稅負擔,爰要求財政部於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主動減免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通78) (六十一)鑑於近日苗栗數家電子廠大量員工及移工確診,以及國內電子大廠供應廠商零星員工確診,中央相關部會及園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全力投入防疫,擔憂如疫情未有效防堵蔓延到其他廠區如半導體、晶片等,將衝擊到高科技業整體出口產值,另外,經濟部所轄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各縣市政府所轄科學工業區或經貿園區等,同樣均肩負起台灣經濟發展命脈,對國家GDP值提升高度貢獻。政府守護護國神山群的高科技產業,亦應一視同仁守護傳統產業維持穩定產能,全力協助各產業防堵疫情擴散,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科技部、經濟部編列經費支應園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協助各產業在園區內設置快篩站發揮最大篩檢量能,擴大設置疫苗接種站、及協調醫護人員進駐。並請科技部、經濟部要求園區廠商提升防疫規格,澈底落實防疫相關措施。請勞動部、科技部、經濟部協助園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對相關廠商之移工查核訪視,要求改善移工之勞動條件及居住環境並加強防疫措施。(通80) (六十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行政院宣布自110年5月19日起延長至6月28日全國學校停止上課,學生透過遠距教學在家中學習。據108、109年相關問卷調查,偏鄉孩子15.7%家中無網路、32.0%家中沒有電腦和平板,雖然超過半數的都會孩子家中有3台以上電腦和平板,但在都會區或非都市非偏鄉地區,仍有孩子因家境因素而家中無網路、無電腦平板,110年疫情較109年嚴重而在家遠距上課時間延長,使數位學習資源的貧富差距更為加劇,不利於全體學生線上學習和數位閱讀的受教權。如何解決學生因家境困難、家中設備不足而造成學習進度落後情況,政府應挹注相關資源支應;爰要求行政院、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家庭環境困苦家庭,申辦家中網際網路或無線網路、及添購電腦平板載具,協助學生得以防疫線上學習,減少數位落差。(通81) (六十三)疫情第三級警戒措施持續,導致工期延宕、及監造成本增加,但相關行業未在紓困方案之列,請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應儘速研擬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消防、水管、電氣工程工業紓困措施,包括,建築師、專業技師以及消防設備師等優惠信用貸款,1年期300萬元利息補貼1.5%;營造業者、水管工程工業同業、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司(工程)行號,優惠信用貸款1年期,300-1,000萬元利息補貼1.5%;所有營建工程合約之設計、監造、施工等工期,因受疫情影響得以延長3個月,爾後每季檢討;因疫情工期延長而產生之維持費用,得申請全額補貼,以協助工程業渡過難關。(通82) (六十四)行政院應進行社福歸戶,讓政府能掌握社福分配情況,使政府補助及救助資源能達到最大效益。疫情當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編列各種補助,再加上政府原先既有的相關補助,疊床架屋,難免發生「重複受益」情況。為健全未來長遠之福利政策規劃基礎,行政院應致力於社會福利與財稅總歸戶的建置,一方面健全政府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讓社會福利資源能聚焦在最需要協助的個人與家庭,建請中央政府規劃推行社會福利總歸戶體系。(通83) (六十五)行政院應公開因應疫情及防疫需要所建置之各種系統及資料庫等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紓困預算中編列之「防疫服務平台」、「實聯制」、「防疫資訊系統」、「個案查找系統」等多個資訊系統,皆涉及民眾個人資料的運用、處理及儲存,政府應向大眾說明這些系統之用途、資料蒐集、用運原則以及個資保護之監督機制,並定期公布相關數據使用情況及統計,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通84) (六十六)據統計110年4月臺灣整體失業率為3.64%,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則高達11.34%。目前正值畢業求職潮,國內COVID-19疫情仍嚴峻,政府宣布第三級疫情警戒,各公司行號採取分流上班或停班措施,約40萬名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面臨遞出履歷卻無企業通知面試或上班的情況,家中待業期間恐延長3個月以上,長久下來將增加家庭負擔,影響其身心健康甚至衍生社會問題。即使勞動部109年對應屆畢業15至29歲青年提供最高3萬元「青年就業獎勵」,但請領條件限制嚴格恐怕看得到、吃不到,且未必能滿足其實際生活需求。因應110年疫情較去年嚴重,應屆畢業生求職更加不易,爰請勞動部、教育部針對大學、高中職110年應屆畢業生立即就業、未就業情況進行調查盤點並上網公告。請行政院、勞動部、教育部針對在家待業超過6個月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給予一次性防疫生活補助金1萬元,讓社會新鮮人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通85) (六十七)疫情嚴峻許多民眾急需政府紓困渡過難關,在審酌民眾貸款時,不以過去信用為重要篩選條件,應同時審酌其他還款能力,讓有困難的民眾都能獲紓困。近日辦公室接獲多起民眾意見反映,銀行在執行個人或對企業紓困貸款審核時,以「聯徵中心」註記直接否決貸款需求,而無考量民眾仍有其他的還款能力。疫情第三級警戒,政府施行多種限制措施,各行各業均受影響,但小型自營商及服務業勞工受創最深,在現在艱困的時間急需政府紓困渡過難關,金融機構在審查時,除徵信資料外,同時審酌其他還款能力,儘可能的讓民眾借得到錢,以保障人民生存權利。(通86) (六十八)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全國防疫警戒進入第三級,為配合中央防疫措施,公共工程各類工程人員、承包廠商及材料供應商必須減少或停止人員出勤及工地出工,或因疫情影響面臨缺工、原物料價格上漲等問題,嚴重影響廠商正常履約,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以致延誤工程。為避免履約爭議及確保工程品質,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各工程主辦機關,針對因受疫情影響工期之廠商,得以展延工期處理方式,並對因工期延長產生之必要維持費用給予補貼,以協助渡過疫情衝擊。(通87) (六十九)建請行政院將換照時效將至之特許行業之證照,效期自動展延。國內疫情嚴重,部分產業面臨專業證照效期屆滿,無法如期完成換發之窘境,包含醫療器材、廢棄物清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等各類特許行業,建請行政院自動展延特許行業證照有效期限,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證照效期直接延期更新至疫情結束,讓業者有充裕時間辦理展延許可。(通88) (七 十)行政院應展延舊有紓困貸款,減輕疫情受創業者還款壓力。110年疫情較109年更加險峻,服務業首當情衝受重創。然而109年應疫情申請之紓困貸款,但大都已到屆還本金之時。然此時又碰上國內疫情大爆發,受衝擊產業更無力償還貸款。建請行政院介入協商,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本金暫緩清償1年、利息補貼再執行1年,並加碼提供紓困貸款以及營運週轉金信用貸款,同時申請期限延長至疫情期間結束,以降低疫情對企業所帶來的資金斷鏈風險,協助基層服務業渡過難關。(通89) (七十一)行政院應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降低業者經營成本,協助基層服務業渡過難關。目前的紓困方案,各部會多以提供營運資金及員工薪資補貼為主,但第三級警戒持續情況下,民眾避免外出,公有空間如公有批發市場、車站、休息站皆無人流,收入慘淡情況下仍必須繳付租金壓力沉重,建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及國營事業產業推出租金減免措施,考量本波疫情衝擊對承租企業的負擔,由各國營事業帶頭辦理減租,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至六成下,像是協調各高鐵站、火車站、休息站的承租廠商,取消下游廠商(即櫃位承租人)的包底制度,改以總營業額收取百分比的佣金,以減緩企業租金繳納壓力。(通90) (七十二)建請行政院研擬疫情受創服務業稅賦減免緩徵措施,擴大稅務紓困。日前財政部推出因應疫情衝擊5大應變措施,協助受衝擊事業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相關稅負。若企業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受影響,如強制停業,受衝擊企業可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但如今疫情嚴重,三級警戒不斷延長,雖然沒有強制停業,尚有服務業業者自行停業協助政府達防疫目標,即便無停業,也因民眾響應政府政策減少外出,使得收入產淡。即使如此,業主仍有許多固定費用須支付負擔沉重,稅負便是其中一項,建請財政部研擬疫情受創服務業稅賦減免緩徵措施擴大稅務紓困,苦民所苦減輕業者負擔。(通91) (七十三)行政院對於「持續補助產業」應採滾動式檢討,給予能實際增進受收入之政策協助。嚴重特殊傳染性疫情全球肆虐,部分產業重創很深,甚至有結構性的改變,短期之間難以恢復。這些產業在前幾次的紓困中政府已編列補助,然在此次紓困中政府持續編列紓困,並未規劃實際的促進收入的作法,以計程車為例,第三級警戒民眾避免出門,網路訂購商品,旅運需求減少但貨運需求大增,企業與地方政府紛紛與計程車業者結合,替計程車司機另謀生路,但這樣的做法卻違反公路法的相關規定,有被開罰的風險。中央政府計程車司機,此次紓困獲得一次性的3萬元補助,但與其給予補助倒不如暫時性的放寬計程車不得載貨等規定,讓計程車司機可以另謀生路也創造社會經濟效益。行政院列「持續補助產業」紓困預算,應提供其他更有意義的政策實際促進相關從業人收入,以達救急不救窮的目標。(通92) (七十四)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並急速蔓延,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宣布疫情警戒升級以來,全國各級學校業已停止到校上課,並改採線上遠距教學模式。茲為便利學子及民眾遠距使用圖書館,文化部及教育部應立即加速圖書電子化及網路閱覽等事宜,以因應時局並便利全民自修與學習。(通93) (七十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公告企業抗原快篩指引,並修訂〈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惟根據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108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97.65%;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05萬4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73%。有鑑中小企業缺乏大企業自辦快篩之相關資源與人力,為穩定就業市場與經濟發展,爰要求經濟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中小企業快篩平台供中小企業使用。(通94) (七十六)為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團體、地方文化館與部落大學之防疫與紓困計畫,有關說明事項之防治與紓困計畫所需預算,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部會相關紓困辦法,予以落實。1.本次追加預算,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政策皆未納入防疫與紓困計畫辦理,已實質造成原鄉公所執行防疫政策及原住民個人、團體紓困無門。2.教育部辦理社區大學紓困方案,相同性質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部落大學與課後照顧人員卻無紓困。3.經濟部辦理會展補貼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補助原鄉公所辦理之大型展售與風景區公共造產市集卻無紓困。4.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文化部皆辦理紓困貸款或利息補貼、展延等方案,屬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相關貸款卻無納入紓困範圍。5.交通部辦理觀光旅遊業紓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屬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輔導之原住民及部落生態旅遊團體卻無紓困及補貼。6.衛生福利部辦理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然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及部落團體為防堵疫情與人員流動所設立之防疫站,所需經費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公務預算內調支應,實不符防疫推動之積極作為。7.文化部辦理藝文團體及場館紓困方案,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原住民族藝文工作者、團體及地方文化館卻毫無紓困及補貼。所提上列建議,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部會相關紓困辦法,予以落實。(通95) (七十七)鑑於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疫情嚴峻,自110年5月爆發以來,美日確診死亡人數不斷攀升,第三級嚴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解除之日遙遙無期,110年受疫情影響的行業別及從業人口與109年相比,可能增加數倍或數十倍之多,顯已重創我國整體經濟活動。以其他國家紓困方案為例,美國2020、2021年各發放每個人紓困現金支票約3.6至4萬元,排富標準為年所得8萬美金;日本發放每位國民及有居留權的外國人約2.8萬元,不排富;新加坡年滿21歲發放1.2萬元,不排富;香港年滿18歲發放3.9萬元,不排富,爰建議行政院參考各國經驗,研擬全民普發1萬元現金紓困方案,救急不救窮,幫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通96) (七十八)紓困救急不救窮,尤其現在疫情嚴重,老百姓已經快活不下去,沒有疫苗、沒有工作,不知道明天怎麼辦。普發現金可以省掉所有行政手續、不需要群聚危險,也不用累翻基層公務員,更避免有人拿得到、有人拿不到的不公平問題,美國、日本也採取同樣作法,爰請行政院研議每個人普發1萬元。(通97) (七十九)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已逾400多位國人失去寶貴生命,人命關天,政府應積極思考,如何救護人們的生命,建立完整醫療系統,緊急救護機制,施打疫苗。以使全國民眾得以安心安全。民以食為天,在疫情嚴峻時期,中央政府更應積極協助與地方政府及結合民間力量,協助食物銀行,在地方鄉鎮里合適地點,提供弱勢族群民眾,基本生活必需品,能夠度過生活難關。受疫情影響,許多行業面臨倒閉的窘境,本次追加預算主要以補貼生活津貼為主,長期而言,應有工作提供民眾就業,才是解決問題之道,應請行政院研議疫情趨緩後,規劃提出基礎經濟政策,開創廣大的工作機會,使失業的民眾有工作,提升就業率,家庭生活經濟無缺,保障社會國家安全,爰應請行政院就協助食物銀行及提出基礎經濟政策,開創廣大的工作等重要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98) (八 十)為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造成民間工程工期延宕並增加監造成本,建請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分別研議將下列事項納入紓困方案:1.建築師、專業技師以及消防設備師等疫情優惠信用貸款,1年期300萬元利息補貼 1.5%。2.營造業者、水管工程工業同業、電氣工程工業同業等公司(工程)行號,疫情優惠信用貸款1年期,300至1,000萬元利息補貼1.5%。3.所有公共工程合約之設計、監造、施工等工期,提供因受疫情影響得以延長之處理方式。4.因受疫情工期延長而產生之維持費用,得申請全額的補貼。(通99) (八十一)有鑑於COVID-19疫情延燒、防疫工作日益沉重,警消醫護人員經常加班卻沒有足夠住宿床位可供休息。全國警消醫護竭盡心力保護民眾,防疫成效有目共睹。為建構友善職場,藉由合理、關懷與永續之辦公環境與待遇,提升防疫人員工作安全感及服務效能,爰要求行政院主動協調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與旅館業合作,成立「警消醫護加油棧」,以公費支付警察、消防及醫護人員於疫情期間因執行防疫工作而有需求入住旅館人員的相關費用,成為警消醫護等一線人員最強有力的後盾支援,讓所有因公執勤而有住宿需求的防疫人員,皆有舒適安身之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工作進度。(通99-1) (八十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10年爆發於5月進入第三級警戒,導致營造工程延宕及增加監造工作成本,建築師、技師、水管、電器工程業極需紓困,全國建築師公會已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提出紓困補貼方案,爰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經濟部、內政部協調,研議建築師、工程類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營造業、水管工程業、電氣工程業之疫情優惠信用貸款與利息補貼,公共工程之營建工程合約之設計、建造、施工工期得延長之處理方式,相關工期延長得申請補貼等配套方案,以降低疫情對產業之衝擊。(99-2) (八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假訊息散布層出不窮,雖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各地方檢察署成立「疫情期間查緝假訊息犯罪督導專責小組」,提醒民眾切勿再任意散布疫情假訊息,然而長期來,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所謂的打假新聞,已有選擇性辦案疑慮,更對於司法檢警調的公平執法無法一視同仁感到不滿。為維護司法檢調公正威信,釐清社會輿論爭議,要求法務部於疫情期間成立「假訊息偵辦專案」,針對各項爭議假訊息皆應一視同仁,毋枉毋縱;面對社會疑慮案件,「假訊息偵辦專案」除主動積極詳盡調查之能,亦應上網公開給全國人民一個清楚明白的交代,才不致使人民對司法與政治的關係有所懷疑,甚至再度讓司法蒙上「為政治服務」的陰影。(118) (八十四)實聯制資料管理,行政院應建立明確的監督機制。疫情三級警戒,政府推廣實聯制,民眾出入各商家、小吃店都被要求實聯制,不論是使用手機回傳1922或紙本抄寫,雖基於防疫目的所蒐集的個資,實務上確見警察抓小偷或其他目的所使用,更有民眾表示收到很多廣告訊息,疑似資料遭到盜賣。行政院應積極建立資料調閱管理機制,並建立可靠監督機制,即便資料如中央聲稱是保留在電信業者,也應有公開透明的監督過程,另外針對盜買民眾個資者,政府也應積極查緝並嚴懲,以確保民眾在配合政府防疫措施的同時,資料安全能受保障。(119) (八十五)鑑於現行補助入住防疫旅館每人每晚補助1,000元,惟110年疫情爆發以來,多有家庭傳播之情形,造成一人確診,全家人必須隔離,若被迫入住防疫旅館,動輒花費達數萬元至10萬多元不等,對一般家庭而言實為巨大的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檢討防疫旅館補助金額,應全額補助被迫入住防疫旅館之民眾。(278) (八十六)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所需時,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先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再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其後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有鑑於國內疫情嚴峻,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緊迫,各機關雖未及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調整年度預算移緩濟急支應,然因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600億元,連同前3次特別預算總計近6,800億元,卻僅補助地方政府經費359億1,413萬2千元。茲為減少政府財政負擔,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確實訂定各機關檢討110年度預算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執行的計畫、研討會、活動、促銷、展覽等項目,以及國內外旅費及其他與疫情未必相關之支出,予以凍結,不得動支。各機關更應明訂相關撙節措施,並將各機關撙節經費之成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計機關亦應將前揭事項列入必要查核項目並依審計法第21條規定辦理。(通3) (八十七)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全國因疫情嚴峻進入第三級警戒,中央政府針對疫情狀況提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本次追加預算編列2,60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本追加預算案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109年2月首度編列本特別預算案時,即編列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經查107至109年度累計歲計賸餘有1,113億餘元,為避免政府債留子孫及維持財政紀律原則,爰要求本次追加預算收入,研議調整為債務之舉借1,500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100億元。(通11) (八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所需財源2,600億元係全數「舉債」支應,而未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因應。惟查,首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歲出財源,係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其餘才以舉債支應。而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結果顯示(請參行政院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總說明),歲入歲出賸餘1,295億元,其中850億元用於償還債務,其餘445億元則為收支賸餘,留供以後年度運用;至於原列債務舉借預算數555億餘元則全數未予執行。又查,截至108年底之累計賸餘約645億餘元,而109年2月首度編列特別預算時,係採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職故,截至109年底累計賸餘既已達1,113億餘元,本次追加預算之財源宜部分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應之,以減少債務舉借之數額。(通18) (八十九)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5月27日發布之新聞稿,110年8月28日將舉行第17案至第20案等四案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因目前全國處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時刻,三級警戒一再延長,且稍有不甚疫情有升溫可能。但有鑑於公民投票為憲法重要原則主權在民之實現,其舉行日期又為公民投票法所明定,不宜且難以輕易更動。爰請行政院應儘速妥擬本次8月全國性公民投票之各類防疫配套措施,並應提早向國人公告,以維護國人公投權利與健康安全為重。(通25) (九 十)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暨行政團隊被動怠惰防疫部署千瘡百孔,絲毫無視於國人防疫物資缺乏、疫苗需求孔急,以及政府舉債急遽攀升等現狀;卻仍專注大內外宣並大幅投入置入性行銷,而引發民眾有關中央政府浪費公帑、混淆視聽等善意批評。茲為確保預算有效執行及其效益,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與單位(以下統稱或分稱「行政單位」)應逐月公布各項政策行銷、宣導、廣告、訊息放送或露出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廣播、電視、影音頻道、網路或社交媒體、部落客、YOUTUBER及任何置入性行銷等之合作或交易)、危機處理或公共關係等顧問或服務(以下統稱或分稱「行銷」)之金額、項目、時段、標案及預算來源及項次等內容;並嚴禁行政單位自行、委外、直接或間接使用公帑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梗圖或以任何方式攻擊異己或從事任何與該部會職掌業務無關之事宜,並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通42)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次追加預算數原列14億4,455萬2千元,減列第1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業務費」」之「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4,455萬2千元。 新增決議9項: (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14億4,455萬2千元,辦理防疫簡訊傳送等業務。惟外界對於相關業務之執行亦有誹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以書面報告之形式,定期公開相關業務執行狀況,並上網公告,以釋外界之疑。(111) (二)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在歷次預算追加作業時皆辦理有偏遠之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以期隔離檢疫進行之際,不論位在何處皆能有暢通便利之網路數據訊號。然而,查有關本特別預算自編列之初,迄至第二次追加預算時,皆有偏遠隔離檢疫所網路改善相關經費之執行數較分配數有所剩餘情況,換句話說形同沒把錢完整花費在改善網路數據上到位,恐令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在網路數據通訊費之編列上做白功。爰此,特要求儘速改善偏遠8處隔離檢疫所之網路數據通訊情形。(112) (三)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在對於廣電業者辦理補助時,於補助電視頻道業者協助撥放防疫訊息之成本上有218個頻道,相比第2次預算追加時補助221個頻道還更為少,是以防疫訊息播放量有所萎縮,卻不見主管機關改善之舉。爰此,要求儘速對外公布防疫訊息播放量能與改善情形。(113)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整備資料、發送防疫簡訊及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持有之疫情防治手機及自有手機門號定位追蹤等所需經費」前已編列特別預算3.09億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賡續編列5億1,100萬元,截至110年4月已發送異常簡訊及自有手機歡迎返家簡訊4,787萬5千則、發送雙向互動關懷簡訊129萬5千則、發送網內防疫簡訊760萬5,669則、網外防疫簡訊343萬3,060則。然「整備資料、發送防疫簡訊及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持有之疫情防治手機及自有手機門號定位追蹤等所需經費」業務主要為發送互動關懷簡訊、異常簡訊、告知簡訊等防疫簡訊,與「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發送實聯簡訊性質均為「簡訊」,而實聯簡訊每則0.1元,惟防疫簡訊每則單價,依性質不同由0.8元至6元不等,例如防疫手機國內簡訊每則2.5元、出框告警網內簡訊每則0.8元、雙向關懷網外簡訊每則1.6元、國際簡訊每則6元等,皆高於0.1元,故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電信業者檢討調降各項簡訊單價及作業費用,並充分對外說明單價差異原因,並將書面資料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114)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已編列5億8,326萬3千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14億4,455萬2千元,除賡續辦理之業務外,新增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8億元,建請應適度對外揭露說明發送實聯簡訊之經費負擔,且研議協調電信業者降低關懷簡訊等各項防疫簡訊單價及相關作業費用,並對外說明簡訊單價差異原因,以落實服務費率資訊之透明化。(115) (六)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8億元用於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預計有80億則簡訊。簡訊實聯制推出時稱其三核心為便於追蹤足跡、確保資訊正確性,也保障個人隱私。為有效檢視簡訊實聯制之成效,爰要求每月提供簡訊實聯制協助疫調之簡訊則數,供全民知悉。(116)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新增編列「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業務費8億元,預估每則簡訊0.1元合共80億則,經該會初步統計110年5月24日至30日1週共發送1億則實聯簡訊;而據行政院推出「簡訊實聯制」之新聞稿敘明,所發送之簡訊「均由電信業者吸收費用」。惟發送實聯簡訊業務費係由政府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費,並非由電信業者吸收費用,且發送各項防疫簡訊與實聯簡訊之單價不一致且差異大,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7) (八)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為加強防疫作 為,掌握確診者的接觸足跡,行政院實施「簡訊實聯制」,要求民眾進出各公共場所需落實實聯制,然外界認為回傳個人「手機號碼」、「時間」及「場所代碼」,恐有監控人民、侵犯隱私之虞。「簡訊實聯制」之法律授權依據及相關監督機制為何?如何確保電信業者保留28天後銷毀相關資料?行政院至今未向國人說明釋疑。通傳會作為電信事業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民眾資訊隱私權及自主權受到保護,爰要求通傳會應定期查核電信業者是否落實民眾足跡資訊之銷毀程序並對外公告,以維護國人隱私安全。(120) (九)有鑑於疫情升級三級警戒之後,居家辦公及居家隔離人數大增,民眾升級網路設備需求孔急,然,中華電信及其子公司宏華公司之外勤員工,無法掌握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名單,經常誤入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民眾住所裝機,導致染疫風險大增,亦導致眾多中華電信外勤員工確診。若礙於法令,無法提供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之名單給中華電信或宏華電信之員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足夠之口罩、隔離衣、面罩等相關防疫設備,給第一線外勤人員;若能掌握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之名單,則在隔離或檢疫期內,中華電信及宏華公司之外勤員工,不應進入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之處所,並延後裝機業務,避免提高染疫風險。由於中華電信及宏華公司外勤員工,工作必須接觸不特定多數人,基於職業安全及避免擴散疫情之考量,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上述訴求提出改進方案,並考慮提升施打疫苗順位。(由交通部269案移入) 主席:好,等一下。 費委員鴻泰:院長,跟你報告一下,我們今天沒有簽任何協商結論。 林秘書長志嘉:這是昨天的。 費委員鴻泰:所以你現在開會在唸協商結論,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羅委員致政:昨天簽的那張。 費委員鴻泰:昨天的是昨天,今天的協商還沒有簽啊!這個程序要把它完成吧!今天協商最後的結果是什麼都不知道。 主席:請各黨團溝通一下。 費委員鴻泰:今天最後做個結論…… 主席:請各黨團代表溝通一下。 報告院會,除保留部分外,其餘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款「內政部主管」部分。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12億0,895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60、161、162、163、164、165、184、196、198。 本項通過決議33項: (一)為對受疫情衝擊之產業提供必要幫助,紓困方案對各行業營利事業及個人皆提供營運資金補貼與貸款融資方案,設計產業中時尚設計、視覺設計與平面設計已納入紓困對象,惟室內設計及建築設計因主管機關內政部無對企業紓困方案,反成紓困孤兒,顯失公平。現台灣室內裝修業營業登記11,752家,室內裝修業技術人員27,272人;建築師開業登記4,519人,在疫情間各項工程設計案皆暫停,影響收入,需款孔急。建請內政部研議將室內裝修與建築設計納入紓困對象,一併適用營運補助金及貸款方案之紓困政策。若受限於內政部無相關預算,應跨部會與經濟部合作,調配足額預算予以支應。另,有鑑於疫情三級警戒,各項工程停工停擺,恐影響公共工程廠商履約合約工期延宕,內政部應主動與公共工程委員會跨部會協商,協助放寬各公共工程契約之工程期程,以免得標廠商後續遭罰。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郭國文 何欣純 黃世杰 (二)內政部消防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1億1,296萬2千元,係執行港區防疫勤務所需超時加班費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工作所需獎勵金。參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自110年1月1日至5月30日止全國各消防機關載送疑似或確診COVID-19傷病患1萬3,405人,其中5月15日雙北地區升級為三級警戒,自5月15日至30日全國累計載送疑似或確診COVID-19傷病患達1萬0,060人,惟雙北地區均有發生消防員確診隔離情事,據內政部消防署資料,截至110年5月底止共3名消防員確診,分別為台北市2名及新北市1名。為因應大量確診者需要協助送至檢疫所或就醫,第一線消防隊員接觸病毒之風險高,若消防隊員確診隔離或自主管理將影響執行勤務,內政部消防署應確保消防員執行港區防疫勤務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後之清消工作,以避免消防員暴露於感染風險。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三)因應疫情,全國進入三級警戒,民眾出門必需戴口罩,部分店家必需停業,餐飲業必需停止內用,室外不得超過10人,室內不得超過5人等相關規定,針對這些禁止事項稽查,目前均由警政系統進行查緝。知悉有縣市將開單取締甚至於罰單催繳的業務全部委託給縣市警局,然而基層警員在進行口罩取締或群聚取締時,卻無全國統一的SOP,使基層在進行取締時,不僅無所適從,也有染疫的不確定性,爰此建請內政部應儘速制定相關稽查SOP,提供給全國警局作為基準。 提案人:劉建國 洪申翰 連署人:何欣純 湯蕙禎 (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在我國延燒,國內許多租屋族群首當其衝,除了面臨疫情因素導致收入減少外,相關生活開銷壓力仍持續甚至擴大,有鑑於此,減少相關開銷是目前協助民眾可以渡過本次難關的方式之一,爰此,請內政部應規劃於本次疫情期間及未來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減少租屋族群經濟負擔之方式,研擬透過獎勵及媒合機制促使民間房東主動減租或協助弱勢租屋族群承租房屋,以共同渡過難關。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五)有鑑於我國從110年5月起,疫情日益嚴重,許多人因疫情影響,導致其工作受到影響,而有減班、停班或無薪假的狀況產生,致使其部分租屋族無法再負擔租屋成本,恐被迫流離失所,面對疫情嚴峻的情況下,保障該類租屋族的居住權利,實屬重要。而就保障民眾居住權利之方式有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另查住宅法對於經濟及社會弱勢者身分認定,除現行規定之11大類,另亦有規定適用得經主管認定身分。綜上,請內政部應於疫情期間內,因工作受疫情影響之租屋族群,應列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之對象。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六)為協助無力購屋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政府將按月、依不同地區補貼租金12個月。而我國從110年5月起,疫情持續升溫且嚴峻,許多租屋民眾因產業需求減少,而被迫減班或放無薪假。面對疫情,房租也成為租屋族的壓力來源之一,而參考現行租金補貼多以中低收入戶為主,其本身就屬經濟上較弱勢族群,而疫情恐導致生活上及居住上影響甚劇,爰此,請內政部研擬於疫情期間,租金補貼金額擴大津貼額度,以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租屋族渡過本次難關。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七)有鑑於保障租屋族群措施,目前有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各類措施皆有優先順序及限制名額,然而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許多符合資格然而礙於限制導致無法錄取上述三類之政府資源,租屋族因面臨減班或被迫放無薪假之情形,導致生活上面臨巨大經濟壓力,爰此,請內政部研擬疫情期間非屬以上三類但符合前述補助對象資格者,提出租屋相關證明,比照既有租金補貼標準給予緊急租金補貼。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八)有鑑於政府為了使無自用住宅國民可以透過政府資源協助購買,保障其居住權利,故近年推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貸款」,然而110年受疫情衝擊,許多民眾面臨經濟上莫大壓力,爰此,建請內政部應會同相關部會研擬相關房屋貸款緩繳或利息補貼延長機制,並應以防疫優先,提供網路申辦方式為之。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九)有鑑於我國疫情持續升溫,進而使許多民眾生活上產生極大的經濟負擔,而我國租屋族群也受疫情影響,工作遭到減班或被迫放無薪假,而面臨房租無力繳納之情況,而社會住宅作為政府保障社會或經濟弱勢者之居住權最直接作法,應考量疫情當下,如何協助民眾減緩負擔,例如以直轄市、縣(市)為例,已有部分地方政府宣布轄內社會住宅於疫情期間減租,並希望能帶動民間房東跟進,共度疫情難關。綜上,請內政部研擬中央興辦之住宅於疫情期間減租之可行性,並應規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共同參與減租行列。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十)有鑑於我國疫情持續升溫,進而使許多民眾生活上產生極大的經濟負擔,而我國租屋族群也受疫情影響,工作遭到減班或被迫放無薪假,面臨房租無力繳納之情況。而包租代管作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利方式之一,政府也應考量疫情嚴峻當下,如何有效協助租屋族減少經濟上的負擔,爰此,請內政部研擬補助包租代管租屋族或業者,以利減少承租戶於疫情期間之房租負擔。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十一)根據報載指出,近日傳有不肖人士擅自更改置於店外的簡訊實聯制QR Code,讓人掃完連結到奇怪頁面,引發網友在社群網站發文提醒,雖內政部警政署165防騙網也於日前發公告提醒民眾多加注意。然而實聯制內容涉及詐騙外,亦有個人資料外流之疑慮,爰此,請內政部應不定期查核實聯制QR Code之真偽,並就冒用實聯制情形之處罰依據。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十二)鑑於近期有不肖人士,寄發通知單宣稱將發放口罩給民眾,要求欲領取口罩者先行撥打電話登記個資後才能領取。惟當地里長說明並無此事,警方亦指出通知單上的電話號碼是165反詐騙專線所列的詐騙電話,可能是有心人藉此騙取個資。內政部應加強查緝相關不法情事,防免不肖分子假借防疫之名騙取民眾個資。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十三)有鑑於全台消防員於此波本土疫情爆發後,皆已全力支援防疫作業,單是110年5月份全國各消防機關載送疑似或確診COVID-19傷病患就有1萬0,060人,然而雙北地區均有發生消防員確診隔離情事,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資料,截至110年5月底共有3名消防員確診皆在雙北地區,考量到新北市確診人數已占國內確診總額四成之多,內政部消防署針對消防員執行勤務之環境清消工作,若消防隊員確診隔離或自主管理將影響勤務,內政部消防署應落實做好分流以及勤務調配作業,俾利有效降低消防員感染風險。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申翰 高虹安 (十四)有鑑於全台消防員於此波本土疫情爆發後,皆已全力支援防疫作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共編列1億0,126萬2千元,用於消防員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工作所需獎勵金,分別以高峰期及趨緩期估算,每次為3千元,然而目前國內疫情以雙北地區較為嚴重,尤其是新北市確診人數已占國內確診總額四成之多,內政部消防署針對獎勵金發放應以最快速度發放,根據載運比例滾動式調整,並評估依照載運距離遠近調整獎勵金額之可行性。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申翰 高虹安 (十五)立法院於11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修正案,特別預算總額提高至8,400億元。紓困金額提升一倍,應該將過去未納入紓困計畫,但有需求的群體一併考量進去,依然沒有看到對於「租屋族」的補貼預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防疫警戒,並至少持續至6月28日,對我國各級民生產業衝擊甚廣。鑑於我國租金占所得比相當高,對於剛出社會的新鮮人來說,房租動輒就要薪水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且營業處所租金占微型企業經營者營運成本比例不低,這些租屋族如因疫情導致不堪負荷租金,將流離失所,新創微型企業恐因財務困難而夭折風險提高。歐美前波嚴重疫情經驗顯示,經濟面最受衝擊的是民生消費服務產業的從業者,而這些業者面臨財務危機,其所聘僱的工讀生、店員等也將面臨失業或是無薪假的惡性循環,因此在疫情下繳不出租金導致無處可居是無可迴避的問題。因此,中央政府應將此次紓困4.0擴及受疫情衝擊「繳不出房租」的租屋族,增列緊急租金補貼的預算。台灣租屋黑市問題嚴重,以往的租金補貼對許多租屋者是看得到吃不到。但租屋黑市的問題並非現在可以解決,而緊急租金補貼是為了救急紓困,內政部應會同財政部協調,讓這次的租金補貼與租賃所得稅脫鉤,不要作為查稅依據,降低房東的疑慮。且若緊急租金補貼的審查標準降低,作業流程變快,可以吸引更多租屋族申請,也可以趁著此次的租屋補貼,讓內政部重新盤點租屋數據,加速租屋市場透明化的腳步。爰此,建請內政部研擬出「緊急租金補貼」方案,以及會同財政部討論緊急租金補貼不作為查稅依據等相關配套,以完善此次疫情紓困下租屋族的權益保障。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李德維 邱臣遠 (十六)有鑑於COVID-19疫情延燒、防疫工作日益沉重,警消醫護人員經常加班卻沒有足夠住宿床位可供休息。全國警消醫護竭盡心力保護民眾,防疫成效有目共睹。為建構友善職場,藉由合理、關懷與永續之辦公環境與待遇,提升防疫人員工作安全感及服務效能,爰建請內政部會同交通部主動與旅館業合作,成立「警消醫護加油棧」,以公費支付因執行防疫工作而有需求入住旅館人員的相關費用,成為警消醫護等一線人員最強有力的後盾支援,讓所有因公執勤而有住宿需求的防疫人員,皆有舒適安身之處。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十七)根據內政部2020戶口普查統計,全台灣約有102萬戶租屋家庭,110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許多企業行號亦面臨停業或倒閉危機,讓許多民眾生計產生困難,尤其是租賃住所或營業場所之族群。經查,近日經濟部提出相關之紓困方案中,針對租屋族卻沒有相關補助。鑑於內政部為政府重要發放紓困重要之部門,為確保政府部門在發放紓困上可以更加全面照顧社會大眾,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應規劃相關紓困補助來協助租屋者。爰建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針對受疫情影響的租屋者,提供相關租屋紓困補助,並儘速提案。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十八)疫情嚴峻,第一線消防救護人員在協助防疫工作的進行、從事救護工作時,通常都是近距離的接觸民眾,防護裝備及物資的充足相當重要,但消防機關防疫物資補充頻率不及消耗、缺乏統一指引運作,需靠不斷的陳情才能獲得主管機關關注,在疫情之下,確保醫療體系不崩潰是首要之事,但消防體系如果面臨崩潰,救災各方面的影響亦會間接造成傷亡。爰請內政部消防署應儘速盤點與補足第一線基層消防救護同仁所需之防疫裝備,保障同仁執勤的安全。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吳怡玎 費鴻泰 (十九) 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改變了全民以往的生活習慣,隨著越來越多確診個案被要求待在家中或檢疫處所,自110年5月以來已頻傳確診或疑似病例在家中或在外死亡個案,目前有諸多案例,衛生單位婉拒警察通報篩檢不願進行「行政相驗」,將問題丟回給警察轉報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讓相關人員如警察和地檢署外勤相驗配置人力暴露在高度染疫的風險中。警察同仁在執行各項防疫工作時容易暴露在危險中,在疫情嚴峻當下,警察除了治安、交通工作必須維持常態運作外,更大幅增加了疫調、查察確診、居家檢疫或隔離者有無離開處所、防疫宣導、熱區及市場人流管制等等重要防疫工作。又因執勤頻繁接觸民眾,染疫風險也相對提高,致各警察機關多有傳出員警確診的消息,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應儘速盤點與補足第一線基層警察同仁所需之防疫裝備,保障員警執勤的安全。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吳怡玎 費鴻泰 (二 十)內政部依住宅法第9條及第11條提供弱勢租屋者住宅租金補貼,110年度約2萬戶提出申請,惟三級防疫期間,此類弱勢族群承受更大之經濟衝擊。為全面照顧無力購屋之弱勢承租人,內政部應針對110年1月18至2月5日申請租屋租金補貼者,增加支付補貼金額之50%,並直接撥付弱勢承租人,以落實為弱勢家庭解決困境之目的。所需經費建請由內政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先行支付預算。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一)針對內政部主管之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因應疫情提供承租人之紓困措施,對於住戶減租措施只適用於確診、居家隔離及無薪假者,無法全面照顧社會住宅之弱勢承租人,建議內政部應針對社會住宅承租人,不分身分全面減收租金50%,以真正落實為弱勢紓困之目的。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造成的影響,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124萬7千元。然鑑於國內之外來人口逾期停留人數仍然過多,截至110年4月底止,逾期外來人口總數為8萬2,900人,且因受疫情期間各國邊境封鎖影響,我國各收容所滯留人數情形漸增。截至110年4月底止,可收容總人數為1,323人,已收容人數為1,232人,導致收容量能緊繃,為避免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建請內政部移民署加強各收容所之防疫管理措施,並透過執行遣送外來人口醫療採檢,加速收容人遣送作業,緩減收容所之收容負荷量,並俟疫情趨緩,查處逾期停留人口,以提升我國國境防疫之安全。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二十三)因需隔離及檢疫人數增加,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9億0,264萬1千元,所辦事項包括:1.「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6億8,527萬8千元。2.「超時加班費」8,936萬元。3.「防疫物資、誤餐及油料費用」7,103萬1千元。4.「確診病患接觸史複查工作」5,000萬元。及5.「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經費」697萬2千元。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而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第一線員警查緝風險大增,經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截至110年6月2日止,全國各警察機關確診35人、居家隔離77人及63人自主健康管理,甚有分局派出所全員居家隔離情事,影響警力甚鉅。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二十四)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進入社區傳播階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提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惟內政部所編訂之「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區管理維護」,尚未依據第三級警戒防疫措施,就住戶個人、軟硬體防疫措施、社區服務人員健康及相關管理措施、集會活動等防疫指導措施進行全面編修,僅以新聞稿進行補述,以至於諸如住戶與社區服務人員於室外空間或公共區域需全面佩戴口罩,或社區大樓外部人員進入社區應落實「實聯制」登記等事項,皆未納入指引內容,易造成民眾誤解,恐影響防疫措施之落實;另針對社區出入門禁管理乙節,社區管理委員會基於防疫需求,得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社區自治事項權限,於疫情期間對社區大樓外部人員出入進行適當限制,主管機關應予以釋明,俾使社區管理委員會能取得執行依據,以避免社區人員出入頻繁而不利防疫工作之進行。爰此,建請內政部邀集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之主管機關進行會商,並就因應三級疫情警戒相關防疫措施,完成「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因應指引:社區管理維護」之編訂,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 提案人:沈發惠 李昆澤 黃國書 (二十五)鑑於我國Covid-19疫情仍然嚴峻,加上目前處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及本次紓困方案之線上申辦期間,均有用到自然人憑證之必要,惟現在自然人憑證仍須臨櫃辦理。防疫期間應盡量避免群聚增加染疫風險,建議內政部考量增列自然人憑證得以線上申辦,或與主管機關協調,相關紓困方案線上申辦,除以自然人憑證申請外,得改以身分證編號加上戶籍編號方式申辦。 提案人:洪申翰 陳明文 張廖萬堅 王定宇 (二十六)我國租屋族群人口眾多,因疫情影響生計導致繳不出房租,甚至擔心被房東趕走。「落實居住正義」一直是立法院努力之目標,疫情衝擊下更顯迫切。此次紓困方案中教育部提出大專院校生校外租屋租金之補貼方案,由1,200元至1,800元不等,補助3個月金額,對於學生租屋族是相當程度協助,惟對於其他非學生租屋族群尤其初入職場工作者目前並無相關補助方案。以救急角度來看,由於租屋市場黑市過大,建請內政部針對租屋族研擬相關補助方案,考慮直接比照中央租金補貼標準給予生計受影響之租屋族,先行2個月,並且視疫情變化情況做滾動調整,俾利紓緩租屋族困境。 提案人:莊瑞雄 邱泰源 王美惠  (二十七)近年來國內房價高漲,租屋已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居住型態,據內政部統計,現今我國租屋需求人口數約300萬人,占全台人口約八分之一,另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顯示我國青年勞工薪資水平多集中在3萬元,我國租屋成本對於我國薪資負擔大,在疫情下經濟面最受衝擊的民生消費服務產業從業者,致繳不出租金導致無處可居,此次疫情明顯較嚴峻,可預見影響時間更長,對租屋族的生活品質及心理狀態影響甚鉅。依歐美防疫經驗及措施可知,為協助前開租屋族經濟受影響情形,疫情期間可評估制定於發布3級(含)以上疫情警戒期間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欠繳租金2個月以上,而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機制,以及提供房客補助增加支付能力,經查我國尚未研議租屋族群紓困補助措施,建請內政部儘速研議針對租屋族提供緊急租金補貼增加支付能力等相關協助措施,保障人民在COVID-19疫情嚴峻時期之居住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林宜瑾 連署人:王美惠 吳秉叡 林楚茵 (二十八)有鑑於歐美各國於疫情加劇期間,租屋者往往因繳不出租金導致無處可居;就此,歐美各國採取各種因應對策:疫情期間禁止房東驅離房客、明訂凍漲房屋租金、給予房東減稅換取降租等,以不同措施協助穩定租賃雙方關係,兼顧房東財產權與租客居住權。而報載台灣現今已有許多民眾因疫情影響生計「繳不起房租」,內政部雖已宣示驅逐染疫房客屬違法行為,並呼籲房東與房客共體時艱避免中止租約,然見此次追加預算中毫無因應之預算編列項目,應予補救。爰建請內政部研議下列措施,及時給予租屋族協助:1.提前辦理本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時程,即早提供租屋族協助。2.110年度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專案放寬至「符合紓困4.0之弱勢族群、自營作業者、農漁民、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工作者、營業受衝擊50%以上企業之員工,且有租屋事實者。」3.110年度租金補貼擴大補貼金額;仍領取前一年度申請之租金補貼者直接擴大補貼金額。4.就現行包租代管機制,補助房東以抵充房客應付租金。5.補助各地方政府、國家住都中心減收社會住宅租金。6.就因疫衝擊欠繳租金之租賃糾紛,設諮詢管道及協調機制。7.前述措施並應訂定專案實施辦法,並視疫情發展持續檢討。 提案人:范雲 陳秀寳 伍麗華  (二十九)疫情嚴峻,內政部所屬警消人員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在原有已經繁重的本職工作,人力調度吃緊的情況下,仍盡全力完成分派任務,全民無任感佩。內政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有各項配合防疫工作獎勵金,建請內政部應該縮短發放期間,及時加速發給同仁,以收獎勵慰勉之效。 提案人:莊瑞雄 邱泰源 王美惠  (三 十)疫情對各行業衝擊重大,雖經濟部已針對商業服務業、技術服務業等營利事業編列紓困預算,然領有專業證照之執業者之不動產估價師,卻因事務所非屬營利事業,而無法申請經濟部之紓困補助,爰建請內政部檢討現行措施,將此類非為營利事業且係依專法成立之事務所納入紓困對象。 提案人:林楚茵 林宜瑾 邱議瑩 黃國書     賴品妤 (三十一)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9億0,264萬1千元,所辦事項包括「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超時加班費」、「防疫物資、誤餐及油料費用」、「確診病患接觸史複查工作」及「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經費」。警察人員本就任務繁瑣,勤務吃重,遑論疫情期間有多項突發性之臨時任務,又警察人員執行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應寬列防疫物資之預算,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充足,並注意員警勤務之合理性,除加班費外,亦應加發勤務獎金,提升警察人員之士氣。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三十二)疫情持續延燒,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協助防疫工作,進行未戴口罩者開罰、公告停業場所查察、易群眾聚集場所勸導、協尋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失聯者、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作業、協助集中檢疫場所安全維護工作、確診病例接觸史複查、外籍人士健康關懷等勤務,頻繁出入人潮群聚處、醫療院所、社區鄰里等場域,暴露於高度風險環境下。為保障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生命安全,爰請內政部會銜相關部會就警察人員執行防疫勤務之人力概況、工作環境、危害之辨識、防疫裝備資源、緊急應變措施,暴露於風險環境之接觸對象、接觸頻率等,建置完整且適當的風險評估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確保警察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降低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三十三)疫情持續延燒,各直轄市、縣市消防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協助各類防疫救護工作,暴露於高度風險環境下。為保障消防人員執行勤務之生命安全,爰請內政部協調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就消防人員執行防疫救護勤務之人力概況、工作環境、危害之辨識、防疫裝備資源、緊急應變措施,暴露於風險環境之接觸對象、接觸頻率等,建置完整且適當的風險評估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確保警察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降低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內政部並應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隊以中央專款補助或相類方式將防疫救護物資予以補足的安全物資存量。另內政部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災害準備金回歸防疫使用,不得再行為他類獎金使用。內政部並應要求於疫情期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暫緩或取消住宅用火警警報器及發放期限,減少基層消防同仁於疫情期間到府發放或安裝住警器而染疫的風險,並讓消防員能更專注於防疫及救災消防勤務上。基此,請內政部研擬相關措施,並與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協調辦理前揭示事項。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協商結果: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新增決議24項: (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自從COVID-19疫情升級至全國第三級警戒以來,警察防疫業務大增,防護衣、口罩等防護裝備需求亦提升。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宣告針對醫療機構,防護裝備採取申請之2倍安全儲存量撥補。針對消防人員,亦規劃新作法,消防機關申報5天防護裝備需求量,即預先撥補5天加上往後35天。內政部警政署為保障同仁執勤安全,請內政部警政署比照消防、醫療單位,積極協助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需求量一定倍數以上之防護裝備安全存量,配賦第一線執勤人員。(內121)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警察、消防、移民人員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防疫相關工作人員,內政部自應依本條例,訂定發給獎勵金等之法令,完整列入警察、消防、移民人員等之防疫業務,俾利發給防疫獎勵金等有所依循,並展現政府正視警察、消防、移民人員執行防疫工作之付出奉獻,並且應該隨疫情發展,警察、消防、移民新辦理之防疫業務,滾動式檢討。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均已完備發放獎勵金之相關規定,爰請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擬訂內政部移民署執行防疫工作人員獎勵金支領依據報內政部,並於完成後續送行政院核定之法制作業程序。(內122)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警察、消防、移民人員應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義之防疫相關工作人員,過去特別預算及二次追加卻均未列入,導致實務上,若干地方政府以公務預算支應獎勵金、加菜金等方式,慰勉同仁之辛勞。經查第三次追加之預算案資料,內政部之所屬業已規劃若干防疫業務擬發給津貼,然而由於前揭背景,內政部規劃之支領標準可能與地方不一致,甚至導致特別預算追加第三次通過後,中央津貼標準低於地方之情形,有違編列津貼經費體恤同仁風險辛勞之美意。爰此,請由內政部參照辦理防疫津貼業務及制訂修改相關法令等作業時,應完整盤點地方支付各項費用(名目不拘,包含津貼、獎勵金、加班費…等等)之標準,地方編列之預算仍足以給付時,應有機制確保同仁在中央、地方之給付間優先支領數額較高者。 (內123)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依據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各機關得為從事防疫工作人員在1,000萬元理賠額度之範圍內,額外辦理保險,不受相關公務人員法令限制。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即依上開函辦理防疫保險,110年5月澎湖縣政府亦為所屬660名第一線醫護警消等防疫工作人員辦理防疫保險。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0年6月7日以總處給字第11000016442號書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現行保險公司承作之相關防疫保險方案等資料,俾利內政部後續接洽警察、消防、移民人員之防疫保險事項。綜上,請內政部應將警察、消防、移民實際擔任防疫工作人員納入前開函示從事防疫工作人員之對象,並規劃以公費辦理額外保險之評估方案。(內124)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自從COVID-19疫情升級至全國第三級警戒以來,警察相關業務大增,各地方政府均加強查緝禁止營業場所、查緝一般民眾未遵守防疫規定。另110年6月6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宗彥副指揮官於記者會表示,維護防疫旅館安全之業務,亦將納入防疫工作之津貼。請內政部將前開安全維護工作納入防疫重要勤務,支領防疫獎金。(內125) (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全國COVID-19疫情已提升至第三級警戒,消防人員有關防疫之業務大幅增加。現行消防政策要求消防人員盡量取得緊急救護技術員證照,實務上消防人員執勤接收COVID-19病患需緊急救護者,均評估後施以急救。由內政部參照辦理,請對COVID-19病患施以急救,應該納入特別預算防疫給付之項目;另對病患施以急救後,消防人員之篩檢,共同執行職務工作人員之篩檢、同機關單位人員之匡列或分流等防疫措施如何進行,亦應有指引供遵循。 (內126)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係以辦理協助檢疫場所勤務、支援協尋居家隔離(檢疫)失聯對象及確診病患接觸史複查工作為主要目的。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確診人數仍在高峰,前線警察同仁在面對未依規定戴口罩者以及支援協尋居家隔離對象等業務時,背負巨大身心壓力。近日陸續傳出有警察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雙北地區已有4個分局員警染疫,近百名警察隔離,2間警所關閉,研判可能於協尋染疫的失聯者過程中遭傳染。請內政部研議警察或警察局之防疫措施及作業程序。(內127) (八)疫情持續升溫,全國民眾受到疫情影響,實施減班休息、大量解僱之事業單位數不斷增加,部分民眾甚至直接遭裁員失業,頓失生計,生活陷入困難。查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各部會相繼提出紓困之相關方案。然內政部針對租屋族群,至今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方案。爰此,請內政部協調各地方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發展中心減收社會住宅租金;運用現行包租代管代墊機制,簡化租戶申請代墊租金流程,循包租代管現行支付體系,直接撥予房東,並於疫情期間,因收入減少而產生經濟缺口之國人,開設單獨之租金紓困補貼方案。(內128) (九)疫情持續升溫,全國民眾受到疫情影響,實施減班休息、大量解僱之事業單位數不斷增加,部分民眾甚至直接遭裁員失業,頓失生計,生活陷入困難。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提供之「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中,我國之消費者租屋指數從109年7月的96.01截至110年4月的104.43,已屆連續130個月房租不斷地攀升房租,漲幅之百分比約達7.6。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各部會相繼提出紓困之相關方案。然內政部針對租屋族群,至今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措施。爰請內政部應針對因疫情生活陷困之租屋者,訂定租屋補助紓困方案,只要檢附其房屋租賃契約並符合勞動部紓困補助資格,即給予租屋補助,並須於申請租屋補助之資料中明述,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租金補貼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課稅之依據。(內129) (十)依據全國建築師公會反映,110年5月中旬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衍生延宕工期及增加監造工作成本等情事,恐影響建築、技師、消防、水管、電氣等相關產業之執業狀況。爰此,請內政部針對民間業者受影響之狀況進行了解,及針對疫情所衍生之需求規劃相關因應措施。(130) (十一)我國人民團體涵納社福、醫療、環保、人權、動保、藝術、文化、教育、體育、工商職業等多元面向,從事公益服務、社會倡議、深耕社區地方、協助政府推動政策,積極扮演發揮社會功能之重要角色,計有數十萬人從事該類服務工作。尤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占三成最多,肩負社會底層支持與穩定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團體內政部常務次長更於109年表示,「人民團體一直是政府推動各項公共政策,很重要的夥伴,是政府最重要助手與關鍵力量」。然而,全台面臨嚴峻疫情下,人民團體捐款等收入驟減,團體運作維繫艱困,內政部至今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協助措施,恐使原本欲助人的人民團體,在疫情衝擊下,成為需要被幫助的人。並使疫情後之社會復原重建工作,無人承接。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相關紓困措施。(131) (十二)針對現行設籍前新住民之紓困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原即訂有「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內政部移民署亦表示會籲請各地方政府積極協助申辦,幫助新住民家庭渡過困境,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最低生活費3個月。然有鑑於本次疫情衝擊嚴重且迅速,即便有相關語言翻譯及公告,設籍前新住民針對收取相關訊息,亦恐有未能取得相關訊息或延遲得知之情況,協助有需要之新住民儘速取得紓困,爰要求內政部,應整合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資訊,除通知即呼籲新住民有需要可來向政府申請外,亦應請各地方政府積極協助有需求之新住民並廣為宣導本次紓困針對新住民之方案及申請流程文件,以及其他各式可能適用之紓困方案和管道,以利新住民確實能得到政府紓困方案之幫助。(132) (十三)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避免應召集備役役男於受訓期間群聚感染,內政部役政署於110年5月宣布,110年度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於6月底前暫緩辦理,並將視疫情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政策,滾動檢討調整辦理期程。然,疫情仍持續嚴峻,受限於等待入營通知之替代役,難以求職就業;於疫情期間退役者,因社會商業活動緊縮、失業率攀升,亦面臨謀職困難之窘境。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各部會相繼提出紓困之相關方案。然內政部針對原預計入營之替代役及於疫情期間替代役退役者,至今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措施,使該族群生活陷入困頓。爰請內政部役政署應儘速研擬相關紓困措施。(133) (十四)國內之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人數截至110年4月底止總數為8.29萬人,雖內政部移民署持續查處並收容外來人口,惟受疫情期間各國邊境封關影響,該署各收容所滯留收容人情形漸增,截至110年4月底止,可收容總人數為1,323人,已收容人數為1,232人(占可收容量比率93.12%),為避免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內政部移民署應加強各收容所之防疫管理措施,透過執行遣送外來人口醫療採檢,並積極推進收容人遣送作業,以緩減各收容所之收容負荷,俾提升我國國境防疫安全。(134) (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迄今已逾400位國人死亡,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0條規定,24小時內要將其罹難者入殮並火化。又喪禮場合人數多超過防疫人數限制,單憑民眾自制保持社交距離,未必務實而有感染風險。內政部應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務實規劃因疫罹難者之安置及處理流程,以及其家屬與第一線接觸者之安危與撫卹等相關事宜,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5) (十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內政部12億0,895萬元,其中編列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1億7,210萬元。惟查因此次疫情爆發,各縣市里鄰長防疫勤務相當吃重,每天都在防疫高風險的環境下來回奔波,爰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研議給予加入防疫勤務之里鄰長相關防疫津貼,以資鼓勵。(136) (十七)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目前已傳出不肖人士藉由各公共場所防疫實聯制下手,利用抽換造假的QR碼藉以試圖讓民眾連結上錯誤頁面,行個人資料或錢財詐騙之實;同時,並有相關如藉著防疫之名,假兜售防疫物資如口罩、面罩及酒精,或誘騙民眾撥打高額付費電話等詐騙行為。爰此,請中央政府重視詐騙行為藉疫情之名遂行不肖目的之實,應在疫情期間繼續強化打擊詐騙、維繫民眾財產守護之法制保障。(137) (十八)因需隔離及檢疫人數增加,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容有其必要,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而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鑑於本次肺炎疫情嚴峻,第一線員警查緝風險大增,經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截至110年6月2日止,全國各警察機關確診35人、居家隔離77人及63人自主健康管理,甚有分局派出所全員居家隔離情事,影響警力甚鉅。內政部警政署允宜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另為提高資訊透明度,應適時公開各項防疫物資之分配情形,以利各界瞭解防疫裝備適足性。(138) (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協助辦理COVID-19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容有其必要,惟雙北地區均有發生消防員確診隔離情事;是以,為因應大量確診者需要協助送至檢疫所或就醫,第一線消防隊員接觸病毒之風險高,若消防隊員確診隔離或自主管理將影響執行勤務,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應確保消防員執行港區防疫勤務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後之清消工作,以避免消防員暴露於感染風險。(139) (二 十)據內政部統計109年1月24日至110年5月底全國居家檢疫人數累計64萬9,146人,尚在關懷中8,851人,其中國人8,003人、外籍人士839人及境外生9人。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邊境管制政策須視全球疫情發展因應調整,然全球疫情未降溫且未來發展尚不可測,而疫情是否有效控制,有賴各項防疫措施之確實執行。目前已建置各項智慧科技防疫系統,包括人員入境之入境檢疫系統及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等系統,業成為居家檢疫之重要措施,允宜持續督促地方政府緊密配合智慧科技防疫系統,確實執行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故請內政部強力督促。(140) (二十一)有鑑於國內之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人數仍多,截至110年4月底止,逾期外來人口總數為8.29萬人,內政部移民署持續查處並收容外來人口,惟受疫情期間各國邊境封關影響,移民署各收容所滯留收容人情形漸增,截至110年4月底止,可收容總人數為1,323人,已收容人數為1,232人(占可收容量比率93.12%),為避免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加強各收容所之防疫管理措施,並透過執行遣送外來人口醫療採檢,妥適推進收容人遣送作業,以緩減各收容所之收容負荷,爰此,請內政部移民署強化收容所防疫管理及收容人遣送作業。 (141) (二十二)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衍生工期延宕及監造工作成本增加,爰請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消防、水管、電器工程工業同業等納入紓困對象,研議紓困方案。(142) (二十三)因應疫情,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內政部警政署除協助疫調、協尋失聯者外,還支援取締外出不戴口罩者與違規營業之八大行業。惟警察執行勤務,暴露於染疫風險之中,已有部分縣市發生若干基層員警確診案例,爰請內政部協調衛生福利部提供充足防護設備,並儘速制定稽查SOP,以確保員警執勤安全。(143) (二十四)有鑑於此次本土疫情直接衝擊經濟運行與社會穩定,導致各行業停工業績歸零、員工生計難以為繼,目前經濟部針對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及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編列預算給予紓困,然對於建築師、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等是類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因其為依專法成立之非營利事業組織,以及非屬經濟部轄管之營造業者、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等公司行號,均無法適用經濟部紓困貸款而成為紓困孤兒,爰此,針對上述未受紓困補助之對象,請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儘速檢討先以公務預算移緩濟急,並將之列為下次特別預算案追加預算之紓困對象。(144)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款「教育部主管」部分。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278億5,005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05、209、210、211、231、253、289、290、291、292、294 本項通過決議120項: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學生因疫情被迫停課而暫停建教合作實習,導致實習生活津貼短缺,亦無從尋求紓困措施補助,然而建教合作學生多來自經濟弱勢家庭,實習生活津貼恐為其家庭主要生計來源,嚴重影響其生計。建教合作對於學生而言不僅是一份工作,更是學習中重要的一環,可協助學生於職場上學以致用、學有專精,然而因疫情被迫召回建教合作學生不僅影響其生計,更影響其受教權。為維護建教合作學生受教權以及生計,建請教育部研議相關紓困措施,比照大專校院紓困方案提供建教生紓困助學補助,並與勞動部共商提供建教合作學生優先錄用「安心及時上工計畫」之機會,不使學生面臨生活困頓情況且影響受教權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郭國文 何欣純 黃世杰 (二)全國經濟受疫情影響甚鉅,因應疫情恐影響至110學年度開學期間,經濟弱勢家庭以及受疫情影響家庭經濟之學生,恐將面臨學雜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無法繳納之困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曾於110年1月12日發函各地方政府教育局,宣導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補助措施,要求各國中小應關注學生家庭狀況,如發現有家庭經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力負擔代收代辦費用情形,學生導師應先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提出,由學校從相關經費優先補助,若有不足則向地方政府教育局申請,仍有不足之處,則由地方政府提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籌措經費協助。而今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之時,因疫情導致經濟受影響之家庭數量相較年初更為增加,應滾動式檢討相關補助措施,並將高中階段學生納入補助對象,不使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因經濟困難而失學,建請教育部於110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日前提出國民教育階段經濟弱勢、受疫情影響學生之紓困協助方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郭國文 何欣純 黃世杰 (三)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 3 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本次追加278億5,005萬1千元,其中針對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所需經費補助8億元。再查,自110年5月19日教育部發布全國各級學校停課措施,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亦同時配合停課,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在家學習,又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管理辦法課後照顧班以行政費及鐘點費計算,若未進行課程即未列入鐘點計算,致影響公立學校課後照顧人員之收入,而又於教育部6月3日發布之紓困方案中未列入紓困之對象。另查,依教育部資料,108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 2,596校中,共有1,841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其中 1,635 校是自辦,206 校為委辦,約有高達九成的課後照顧服務班屬於公立學校,未被列入紓困之對象,致其課後照顧人員無法申請紓困補助。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柏惟 連署人:張其祿 賴香伶 林岱樺 林昶佐     陳椒華 (四)線上學習除需配置相關載具設備外,網路頻寬是順利推動重要因素,以往由於未進行相關大型壓力測試,致本次各級學校同時實施線上教學,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等問題時有所聞。為此,教育部為紓解網路壅塞問題,提出線上學習可採同步、非同步或混成之方式,及提供無需帳號登入之線上學習資源,與徵用公視3台教學節目等配套措施。教育部前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1次追加預算編列擴充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等骨幹網路頻寬及設備經費2億4,800萬元,內容包括擴充TANet教育網路中心與13個區域網路中心之骨幹網路頻寬及設備,與擴充TANet4主節點之骨幹光纖網路及模組,但截至110年4月底均尚未執行付款;其中TANet骨幹光纖網路之擴充,雖已於109年12月間交貨,卻不符合驗收規定,廠商尚在補正中,而TANet骨幹網路頻寬及設備之擴充,110年3月始決標,預計110年7月完成履約。鑑於全國疫情嚴峻,線上學習恐成常態,教育部應確實依預定進度辦理,爰建請教育部針對施行頻寬不足及分流問題的配套措施後續發展與TANet辦理進度。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五)教育部紓困預算中編列5億8,000萬元辦理擴充線上學習服務及數位學習內容,預計購置伺服器、儲存設備、資安設備服務及雲端備援服務,並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停課居家學習所需之行動網路、載具。考量因疫情停課緣故,現各級學校皆採線上授課及繳交作業,但實務上仍存有諸多問題,譬如各科老師規定繳交作業之方式皆不相同,包括GOOGLE雲端、LINE、e-mail等方式皆有教師使用,造成學生及家長經常搞不清楚繳交方式。考量各大學多有使用線上教學平台供學生繳交作業,各校皆有一致規劃,使學生能有明確的規定可以依循,然中小學卻由各授課教師自行安排,導致學生及家長混亂,實有不妥,爰請教育部研議該經費之運用應包含支援各級學校線上教學及作業繳交之共同平台。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周春米 (六)有鑑於近期大考中心110年試辦考試報名系統發生部分學生報名資料遭不明人士瀏覽,據教育部統計,自110年4月1日至4月15日期間,報名系統內約有2,000筆資料疑似受到非法接觸,占總數2.76%。然教育部在事隔1個多月後才通知考生,並提醒應提高警覺、防止受騙,顯然並非以最嚴謹之態度面對資安問題。又國內疫情嚴峻,為兼顧學生健康權及受教權,多數學校已採用線上遠距教學,教育部先前才勒令不得使用有資安風險的視訊軟體,豈料仍有大學教師繼續使用有資安風險之軟體進行線上教學,而學生對該軟體之資安風險產生偌大之疑慮,並向教育部投訴,竟遭教師於課堂上點名。由於近年來網路使用發達與頻繁,不僅可因應疫情透過網路線上學習,網路之誘惑及詐騙更是層出不窮,尤其學童在家可能面臨的網路安全威脅,除保護其線上個資隱私,亦應透過宣導使其認識網路詐騙。基此,爰建請教育部針對因應疫情,並同時兼顧各項設備及網路的相關資安解決方案強化資安防護,以應對疫情可能帶來之資安衝擊,以最嚴謹之態度辦理考試,將損害降到最低,並檢討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蔡壁如 (七)自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已多次提醒及要求教育部必須針對遠距教學超前部署,教育部也已多次編列相關預算;然從110年5月19日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改以居家遠端學習開始,許多第一線學生、老師、家長反應缺乏實際因應的演練及準備,連教學使用的軟體、硬體及教學方式都未全面到位,更遑論妥善照顧每位學生之學習。據教育部調查全國國中小學生線上學習設備及網路情形顯示,截至110年5月止弱勢家庭學生載具目前缺額3.6萬餘台,如扣除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及公務預算預計購置數後尚缺額5,312台;而4G網卡及網路分享器目前缺額2.4萬餘台,如扣除縣市政府預計購置數後尚缺2萬台。參考兒少團體於110年6月4日公布的「兒少疫情中身心與生活適應調查報告」也顯示,全班皆能居家線上學習的國高中小學生僅占50%。部分學生更反映網路及硬體上出現數位落差,部分家庭僅有一台螢幕較大的電腦可供一位小孩上課使用,其他孩子只能透過手機上課,學習成效受到影響。此外,部分居住在偏鄉與離島地區的學生更表示,光是家中要具備電腦且能連上網就已是門檻。由此可見,教育部這一年多來對遠距教學的準備仍有不足,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針對「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編列5億8,000萬元,內容僅有概述性文字,並未述明具體方案。爰建請在實際執行本筆預算前,教育部應先全面盤點目前居家線上學習之「實際」執行現況,特別是針對資源不足之偏鄉、弱勢及特殊需求的學生,以實際調查及數據分析擬定具體可行之解決數位落差方案。(215)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八)教育部紓困預算中編列5億8,000萬元辦理擴充線上學習服務及數位學習內容,預計購置伺服器、儲存設備、資安設備服務及雲端備援服務,並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停課居家學習所需之行動網路、載具。現今各級學校皆採線上授課,然線上授課已實施近1個月,部分學生家庭內仍無平板或筆電,僅能用手機上課,螢幕太小不利學習,若前往學校電腦教室聽課,則又有通勤或群聚之風險,造成諸多不便,更甚,家中有超過一個小孩的家庭又需再添購載具,皆是額外負擔,爰請教育部應儘速調查各級學校學生對行動網路、載具之需求,並於紓困4.0預算通過後儘速撥款,以利學生順利上課、不因家庭環境而受差別待遇。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周春米 (九)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因應COVID-19疫情,自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升三級警戒,並於日前再度宣布延長三級警戒,同時教育部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國停課。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計,109學年度經濟弱勢學生占學生總數約8.18%,近期電信業者亦有捐贈一定數額之門號提供教育部統籌分配,然而偏鄉及弱勢之學童與一般學生相比已相對弱勢,實施遠端教學後設施設備不足,將可能致使其學習效果與一般學生差距更大。為協助此類學生之學習狀況,爰建請教育部針對偏鄉弱勢家庭及學生調查遠距教學之需求(含硬體設備、網路等),以及提供偏鄉弱勢家庭無法使用遠距教學之補救措施。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為辦理各級學校、幼兒園等防疫物資購置及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10億9,000萬元。教育部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停課,改採居家線上學習。惟經查,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於防疫期間居家線上學習,因家中缺乏各類輔具協助,導致遠距學習面臨諸多困難,例如視障生所需之擴視機,部分合併肢體困難之特殊生亦有借用輔具之需求。此外,基層教師為因應疫情改採線上教學,惟線上教學相關設備過去多以充實學校為重心,目前多由基層教師自行購置多項軟硬體設備,負擔甚大。鑑於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全國中小學同步停課至暑假。為減少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之環境障礙,並提供基層教師線上教學所需之設備,教育部實應積極規劃因應措施,包含放寬借用學校輔具及教學設備之規範、補助各級學校購置線上教學設備供基層教師得於居家使用,並提供相關教學製作之軟體或APP,俾利改善目前線上學習資源之落差,爰建請教育部應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黃國書 連署人:洪申翰 (十一)查有地方政府要求教師為線上教學辦理進度,填寫自我檢核紀錄表,且該紀錄表需以紙本留存,並須逐級核章後各校留存。因疫情停課期間,相關課程方以線上教學進行,教師亦減少到校時間。故相關紀錄,應基於同樣理由採用郵件或線上辦理並免予逐級核章,請教育部以行政指導方式請地方政府研議檢核紀錄表之郵件或線上填寫機制。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十二)自110年5月19日全國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改以居家遠端學習開始,第一線學生、老師、家長反應現場發生許多問題,包括教學使用的軟體、硬體及教學方式未能全數到位,教學平台大當機,部分學生沒有足夠數位學習設備或無法登入課程,有些學校甚至宣布線上教學暫緩改為自學。兒少團體110年6月4日記者會公布的「兒少疫情中身心與生活適應調查報告」也顯示,全班皆能居家線上學習的國高中小學生僅占50%,顯然遠距教學已造成許多資源不足的學生學習進度受到影響。查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針對「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編列5億8,000萬元,然其內容並未包含因居家線上學習困難導致部分學生學習進度落後之協助方案。教育部一方面應儘速補足停課不停學之設施設備軟硬體支援,另一方面也應提前規劃復課後針對學習進度落後學生之補救措施。爰建請在實際執行本項預算前,教育部應先全面盤點目前居家線上學習中學生實際學習進度所受到之影響,特別是針對偏鄉、弱勢、特殊需求及資源不足的學生,擬定學習進度落後協助方案,其中應包含未來學生到校上課後之協助及補救教學。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十三)自全國防疫警戒升至三級、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開始,學生心理也持續受到影響,雖然教育部已要求學校視學生身心狀況進行輔導、關懷,近日並向衛生福利部釋疑,疫情期間若對學生通訊心理輔導,可不視為心理師業務。但這些措施無法取代原有諮商功能,且無具體實施原則可供學校及第一線工作者參考執行,實務現場實施困難。因應疫情影響學生到校上課,學校遠距輔導與關懷學生已成為各校必行之事,爰建請教育部應諮詢學校輔諮之專家學者及第一線實務工作者,以防疫為前提,儘速建立學校遠距輔導與關懷之參考原則。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十四)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278億5,005萬1千元,包括「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0億9,000萬元及「其他經濟 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267億 6,005萬1千元,其中「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及「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居家學習所需行動網路、載具」共計5億8,000萬元,疫情期間,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等問題時有所聞,且居家學習設備尚有不足。鑑於線上學習係未來教育重要發展方向,亦為疫情期間學習重要管道,除本追加預算案所編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等項目宜儘速辦理外,教育部應同時檢討教師數位教學能力之提升及學生學習成效之評估機制,提出標準作業流程之方案,日後成為衡平城鄉教育資源重要工具。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十五)110年5月19日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改以居家遠端學習以來,第一線學生、老師、家長反應現場發生許多問題,特教生遇到的阻礙尤為明顯。兒少團體110年6月4日公布的「兒少疫情中身心與生活適應調查報告」顯示,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遇到阻礙、需要家長協助的比例都比一般生更高,有28.5%學生表示「我很需要專業老師的協助才能學得會,而家長有困難無法幫助我」,15%學生表示家中設備不足。身心障礙團體也提到,對於特教生而言,居家線上學習會需要家長更多的協助,包含數位操作以及協助課程學習,但並非所有家長都已具備足夠知能。此外,如同學校上課,特教生需搭配學習用的輔具、相關教材轉檔、輔助教材與教具、助理員以及IEP的個別協助,然多數學校及主管機關或因卻乏經驗而規劃及資源不足,部分線上學習平台沒有特教教材,導致特教生難以學習。查教育部雖於110年5月31日及6月2日已擬具特教數位課程及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之公告,但內容多僅為「適性調整」之提醒,並無具體支持的規劃。本次追加預算「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編列5億8,000萬元中亦未提出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之提升計畫。有鑑於特教生學習情況和一般生不同,應有整體支持規劃,爰建請教育部應針對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成立專門小組,全面檢討上述問題,針對特教生在遠距學習的加倍阻礙,協助資源投入。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十六)鑑於教育部近日宣布大學指考延期至110年7月28至30日,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則宣布將大學指考工作人員列為疫苗優先接種對象。惟對於考生防疫安排,考試期間若學生被匡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情況仍可參加考試,另對於確診學生,則不安排補考。考生不僅未有疫苗優先接種之權利,考試期程亦未分流,四萬多名考生群聚的考場宛如大煉蠱場,恐成防疫破口。另就確診之考生無補考之配套,完全未考量來年取消指考後課綱之更迭,對非自願確診之考生權益影響甚鉅。茲請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研擬「110學年度指考舉辦之防疫配套措施」,規劃將考試期程予以分流、或是其他能達「同等效果」之解方,另就確診考生之補考制度亦應一併建置。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黃國書 林楚茵 (十七)茲因國內疫情影響,實施第三級警戒期間,適逢110年國中教育會考,後續相關期程也配合隨之調整,其中有關第二類優先免試入學報名及撕榜錄取等相關程序,皆以線上作業方式完成,更取消考生遞補方式,但優先免試入學制度為學生考量適性並能就近入學之重要依據,尤其正值國內疫情嚴峻之際,相關訊息混亂不明,不僅學校教師與行政人員無所適從,若因考生家庭及教養等因素,造成資訊與數位環境的落差,將嚴重影響考生與家長之權益,爰請教育部應即與全國15個免試就學區入學委員會商議,並考量後續考生選填志願相關問題,須提出清楚資訊傳遞、強化學生輔導、保障考生權益、後續爭議調處、相關補救措施等具體作為,以安定考生、家長、與學校教師與行政人員焦慮之心。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王美惠 (十八)因應疫情全國已停課至110年7月2日,經查110年國中教育會考、大學指考、高普考等,相關新生入學考試等期程,也隨之配合調整,惟以往6月底為全國國中辦理國二升國三學生招生報考高中等相關作業的時間,過往皆透過學校導師將報名表格交由學生填寫、家長簽名、繳費等,由學校進行人工方式辦理。但現在為落實防疫,並避免不必要之移動群聚,應調整過往報名方式,爰此,建請教育部在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考生權益之下,應邀集統籌全國國中會考試務工作之全國試務委員會、全國19個考區試務委員會、地方政府,研議線上、傳真、郵寄或電話等通訊方式辦理報名作業之可行性,並針對後續可能發生之資料補件修正、爭議調處等擬定相關配套及補救措施,以確保學生能順利報名,保障考生入學就學權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王美惠 (十九)自全國防疫警戒升至三級、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開始,學生心理也受到相當大的衝擊。面對疫情的未知與升高、上課及升學狀況的變動與不確定性、無法和同儕見面聚會等狀況,恐懼、擔憂、煩躁、焦慮等情緒不斷累積,對於已在諮商或有諮商需求的學生來說,影響更為強烈。但也因疫情影響,學校多已停止既有的面對面心理諮商;因相關法規,也無任何學校能提供通訊心理諮商,加上其他校外諮商管道也多數中斷,造成學生心理壓力及情緒日漸累積與升高。雖然教育部已發文要求學校視學生身心狀況進行輔導、關懷,近日並向衛生福利部釋疑,疫情期間若對學生通訊心理「輔導」,可不視為心理師業務。但近日心理師專業團體及心理諮商專家學者已呼籲,目前學校的輔導、關懷難以取代疫情升三級前諮詢之功能與成效。過去一年來許多國家都曾發生校園諮商中斷之問題,但,不少國家早已朝向開放通訊心理諮商方向調整。以美國為例,2020年疫情升高期間,美國各州陸續開放包含學校在內的通訊心理諮商之規範,針對應於單位內諮商、通訊平臺之限制均予以鬆綁。建請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參考國外經驗,研議我國是否能在疫情影響等特殊情況下,借鏡國外開放校內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之做法,在確保安全隱私空間、個資與檔案安全保護等根本原則下,維持學校心理諮商服務。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二 十)全國疫情嚴峻,教育部雖已推出補習班及課照中心政策,但紓困補助方案是以全職員工納入計算,並未考量補習班及課照中心之產業特殊性,其因課程規劃所需所聘之非全職人員,例如以兼職方式來往各補習班間進行授課之教師就未被涵蓋在紓困政策內。加上行政院於110年6月7日宣布延長全國的三級警戒管制至6月28日致使衝擊時間延長,導致紓困補助對業者而言僅杯水車薪。有鑑於此,教育部應針對疫情延長之衝擊儘速著手規劃更完善紓困措施,以維護相關機構和家長之權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林楚茵 陳秀寳 (二十一)教育部於紓困4.0編列補助運動產業12.01億元,然考量紓困2.0及3.0合計僅執行4.18億元,究其原因,並非產業端沒有需求,因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端合計申請16.69億元,最後卻只核定4.18億元,網路亦多有投書表示申請需檢附之資料過於繁雜且不易取得,足見教育部於申請及審查造成多數事業及從業人員申請困難,最後無法獲得紓困。110年疫情較109年更為嚴重,多數運動產業皆全面停業,對紓困補助之需求更強烈,然教育部規劃之申請手續卻不符行政院從速、從簡之要求,造成諸多不便,爰請教育部檢討紓困經費申請及審核方式,儘可能簡化各項流程或表單,使紓困經費能儘快撥付,協助產業及從業人員度過難關。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周春米 (二十二)有鑑於依據現行教育部紓困4.0方案中針對「運動事業及從業人員」之紓困辦法及須知,雖有規定事業單位於領取紓困補助期間,亦即110年5至7月期間不得「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然而,若僅依據現行規範,於106年裁決第69號案、107年裁決第05號案與109年裁決第20號案分別因為解僱工會幹部與會員,以及因違反團體協約等行為,迄今已3度遭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定違反工會法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的美麗華開發公司,同時,美麗華公司及其工會,目前亦仍因公司試圖透過企業併購法解僱工會理事長並消滅工會,而導致相關裁決與勞動事件法訴訟,甚至罷工爭議行為均在進行當中,且資方甚至還因為不願出席新北市政府召集之勞資協商,以即在罷工期間違法解僱參與罷工之工會成員,而遭主管機關於新聞稿中譴責資方無誠意之運動產業事業單位,依照現行紓困規定,卻仍可能可以申請、領取、甚至得到目前教育部體育署對於運動產業之紓困方案。為避免政府相關紓困補助,最後落入過去已有多次違法紀錄且目前仍因此持續爭議,甚至無視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事業單位手中,爰建請教育部於處理相關紓困申請時,應會商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以利教育部體育署進行審查。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二十三)有鑑疫情升溫之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全國三級警戒,並發布九大指引,包括:外出全程配戴口罩、減少不必要移動、停止一定人數家庭及社交聚會、自我健康監測、營業及洽公場所管制、啟動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餐飲場所管制、婚喪禮管制、公共區域消毒等。查心理諮商以面談為原則,且有定期諮商之必要,惟為符合九大指引中避免接觸及減少移動等相關原則,以避免暴露染疫風險,諮商面談之事務需暫緩,全台約有五千餘位個案未能持續接受諮商,另個案面對疫情期間人際網絡及空間的限制,仍有加以關懷之必要。針對大專校院學生之心理健康,現行除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申請通訊心理諮商外,教育部亦於110年5月28日請大專校院透過電話、通訊軟體等關懷學生,若有需要則仍須安排緊急個案會談。惟仍有相關疑義待釐清:1.有定期諮商需求之個案,待大專校院依規定提報相關計畫,其審查程序仍須達數月之久,恐緩不濟急。另遠距諮商亦有年齡之限制,若該大專校院有五專部之學生,將被排除於通訊心理諮商外。2.若僅為輔導或關懷業務,仍應訂定保護心理師及學生雙方之遠距輔導指引,包括考量專業倫理、隱私、資訊安全等。爰此,建請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大專校院、縣市政府等,召開會議以訂定相關準則,包括於疫情警戒達特定等級,可進行遠距輔導之業務、相關軟硬體設施配套措施輔導、縣市政府督導之事項,以保障學生之權利,於疫情期間仍可維持對學生之支持服務。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林岱樺 陳柏惟 連署人:莊瑞雄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椒華     林昶佐  (二十四)自109年疫情爆發以來,針對企業及勞工均有紓困措施;惟就讀於全台高中職學校建教合作專班約1.5萬名建教生,於多次紓困計畫中均被遺漏。經查建教生係就讀於高中職學校之3年期間內,於核可之「建教合作機構」,如餐飲業、美容美髮業、製造業之店家或工廠實習,並於實習期間領取不低於基本工資之生活津貼。該制度設計,確保建教生提前習得進入職場所需之技能,並於就學期間內獲得一定之收入。正因如此,建教合作專班成為協助弱勢族群學生繼續進修的管道之一。然而,在疫情衝擊下,提供建教合作訓練之公司、店家、工廠,部分被迫停業或無法按照原定計畫收受建教生。建教生不屬於全職員工,故「紓困4.0」方案中經濟部、交通部針對企業所提供之補助,並無含括建教生。因應疫情變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函發其主管之辦理建教合作班之高級中等學校,要求自110年5月19日起召回於已停止營業之建教合作機構實習之建教生,但針對建教生之經濟需求仍缺乏相關配套措施。爰建請教育部應運用學產基金或其他財源,針對受疫情影響而被迫中斷或錯失於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機會之建教生,給予適度補助,並公告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學校、家長、學生三方,切實了解建教生在疫情下之保障。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二十五)查教育部為協助2歲至國小階段孩童與國、高中及五專前3年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防疫所需,按每名孩童及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補助新臺幣1萬元。但因疫情賡續擴大影響、趨緩時間尚未出現,全國三級警戒仍無法解除,雖第一時間已發放1萬元家庭防疫補貼紓困金,但考量防疫照顧假因非屬勞資雙方責任,未強制雇主給薪,家長如長時間請假,恐將長時間陷入無工作收入之狀況;考量政府撥發1萬元紓困金對家庭收入係杯水車薪,恐須隨時因應疫情變化調整相關扶助措施,支持育兒家庭度過此一難關。另,疫情影響對象之部分育兒家庭屬單親家庭,考量該等家庭支持體系恐較為脆弱,應需更多支持措施,恐需政府進一步規劃紓困補助措施,爰請教育部針對單親家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情形規劃輔導與支持措施,確實保障單親家庭經濟狀況。綜上,請教育部賡續進行政策調整,以因應疫情之變化狀況,支持全國各類育兒家庭。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邱泰源 林宜瑾     林楚茵 王美惠 江永昌 (二十六)由於本土疫情升溫,教育部於110年6月7日宣布110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延期至7月28日至30日辦理。大考中心6月8日公告:「在指考考試期間進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或被匡列之自主健康管理考生,將安排於隔離試場應試,但不會再因應疫情而規劃補考。」如上所述,指考考生若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僅能安排隔離試場應試,並未提供補考措施;此外,倘若指考生不幸確診,大考中心更沒有規劃補償方案。此時國內疫情嚴峻,全國團結防疫為第一要務,不應讓考生個人承擔不幸染疫之後果,爰請教育部規劃完善之指考防疫措施,針對因疫情無法應試之考生,應有完善之補償或補考方案。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林楚茵 陳秀寳 (二十七)國內受到COVID-19疫情衝擊之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國疫情警戒由二級調升為三級,教育部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各級學校師生生命、身體、健康及學習權益,全國各級學校採取停課不停學之防疫政策,並開始實施遠距教學。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曾表示:「國際間研究報告顯示,不少國家受疫情影響封城,民眾無法上學、工作生活受到衝擊,悶在家中互看不順眼、孩子管教問題等等都成為家暴引發因素。」於非疫情期間,教師透過與學生直接接觸,可以察覺學生身心狀況是否有異樣,然於疫情期間,教師與學生係無法於同一環境下接觸,僅能透過遠端教學模式維持課程進行,若學生長期不上線,教師亦無法即時掌握學生狀況。尤以全國第三級警戒當下,高風險家庭學生已減少不必要之外出移動,進而長期與家人於同一空間相處,勢必會有產生相處上之情節輕重不等之摩擦,且因疫情期間,原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所設計之流程以及相關機關之協助量能是否足夠,似有討論之空間,而高風險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事件是否頻傳,係相關主管機關應留意之處。綜上,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檢討相關法制,並對於高風險家庭孩童於疫情期間提供必要之協助。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邱議瑩 林楚茵 (二十八)教育部於110年6月4日發布「教育部對私立幼兒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衍生營運衝擊之紓困補助申請須知」,按其補助基準係參酌參、補助措施之第2點第1款:「2021年5月1日至7月31日間,符合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以其僱用教職員工人數,每人合計4萬元為上限計算,並得依受疫情影響之情形或停課期間,按比例核予補助。」惟有私立幼教業者反映,幼兒園營運所需之人事、建物、交通車成本,估計每月固定支出高達115萬元之譜,政府所提供之紓困補助約32萬5千元,未達整體開銷之三分之一。且行政院已於6月7日宣布延長全國的三級警戒管制至6月28日,全國各級學校亦配合停止到校上課至暑假,幼兒園6月也將是零收入,已危及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營運。基此,公開提出三大訴求:1.6月全面停班停課,避免群聚感染風險;2.提供幼兒園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3.停課期間政府全額補助從業人員薪資酬勞、勞健保,盼教育部有所積極回應。有鑑於此,建請教育部應秉持「教保人才不流失」、「教保服務機構不倒閉」前提下擬定紓困方案。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邱議瑩 林楚茵 (二十九)COVID-19疫情爆發,國內民生經濟遭受影響,許多行業被迫停工、停業,民眾收入頓減,為因應疫情影響,行政院推出紓困4.0方案,針對各行各業不同狀況給予相對之紓困補助。惟各級學校所聘臨時人員包括母語教師以及以天計數之代課老師等,因學校全面停課期間,無法正常工作,全無收入,又因相關條件限制無法納入各種紓困方案內,建請教育部滾動式檢討,儘速研議將上述因疫情影響收入之亟需紓困對象,納入補助範圍。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沈發惠 黃國書 (三 十)有鑑於全台疫情緊張,諸多企業及勞工皆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為保障失業勞工子女之就學權益,各地方政府皆有針對失業勞工子女就學之補助方案,由於並非各縣市皆納入此項補助,盤點各地方政府有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相關計畫,僅有基隆縣、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宜蘭縣等地,且其補助金額各縣市不一,爰建請教育部會同勞動部共同研商相關補助計畫並適時予以補助,以保障失業勞工及其子女就學之權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三十一)教育部雖規劃補習班及課照中心紓困,然其紓困補助係以全職員工數計算,未考量補習班及課照中心有許多的非全職人員,譬如可能有補習班老師非屬單一補習班之全職人員,會在不同日期前往不同補習班授課,這類可能是以勞務外包或兼職的形式在任職,卻未被包含在紓困對象之列,實不合理。考量教育部所屬的類似性質人員,譬如運動產業從業人員、社區大學講師,或是文化部主管的無一定雇主藝文工作者,都不算是典型就業的正職人員,卻一樣有在紓困對象之列,對比之下,補習班及課照中心的非全職從業人員確實也須納為紓困對象,爰請教育部儘速修正紓困方案,將補習班及課照中心之非全職人員納入紓困4.0之補助對象。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周春米 (三十二)受疫情衝擊影響,現今全國各級學校皆停止到校上課並改為線上授課,但除教師改為線上上課之外,其他非典型之人員皆暫停工作,例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進用的教師助理員、特教助理員、配合課綱開設的社團課外聘教師、承接學生課後輔導學習的課後輔導班教師或代課教師等,皆未能改成線上授課,使工作及收入雙雙暫停,生計頓失所依。學校並非只有老師跟學生,還有很多兼職人員一起努力才能維持學校的順利運作,教育部既已下令全國停課,就不應忽略這些一樣在教育現場為孩子努力付出的重要兼職人員,爰請教育部儘速修正紓困方案,將校園中之兼職人員納入紓困4.0之補助對象。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周春米 (三十三)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教育部已公告延長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至學期結束。此一管制措施將造成眾多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兼職教師及課後照顧服務教師於短期內頓失收入來源,對其生活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惟教育部推出之紓困4.0方案,迄今未針對上述非編制內之教師規劃適當補貼措施;而該類教師多於在校期間享有勞保,亦未符合急難紓困之資格,其經濟弱勢困境恐再度加劇。有鑑於此,爰建請教育部立即規劃相應之紓困方案,將代課教師、兼職教師及課後照顧服務教師納入紓困對象,根據其停課期間收入減少之數額提供一定比例之補貼,以確保其維持基本生活水準。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三十四)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應儘速減少跨縣市之移動。然雖各大學已多採遠距教學,仍有許多學生居住於學校宿舍。暑假將屆,學生遷出宿舍返鄉將造成大規模之縣市移動潮,為減少群聚感染風險,部分大專校院已主動延長學生於宿舍居住時間並減免住宿費用,請教育部研議通令各國立大專校院視學生需求狀況辦理延長住宿與住宿費減免措施,在疫情嚴峻時期,讓學生得先在宿舍持續住宿,已降低疫情擴散風險。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三十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運動事業員工薪資補貼、社區大學等員工薪資及講師酬勞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補貼等項目。教育部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幼兒園因應疫情期間停止幼兒到園上課。惟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全國私立幼兒園6月停止到園上課期間家長繳費及幼兒園紓困說明,此段幼兒停止到園期間,家長僅免繳納代收代辦費(包括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及點心費等),但仍須繳納學費及雜費,致使該類幼兒家長陷入經濟困頓;另一方面,部分家長選擇退學或幼兒園業者選擇暫緩收費,亦使得幼兒園業者面臨經濟衝擊。經查,據各地方政府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學費是用以支付教保服務及人事費用、雜費則是用以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等幼兒園營運所必須的基礎開支。如今全國業已進入第三級警戒,考量疫情現狀暫無趨緩,非短期停課得以解決,幼兒園營運開支難以全由家長負擔支持,宜由中央紓困、幼兒園業者、家長等多方承擔。惟現行紓困方案,家長僅免繳納代收代辦費、幼兒園薪資補貼難以支應營運成本,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中央實應檢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須包含學費及雜費)及幼兒園產業紓困方案(例,是否增加短期損失補貼),爰建請教育部應建立於全國第三級警戒以上之期間,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訂定合理比例的收退費基準(須包含學費及雜費),並檢討現行紓困方案可行性。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三十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運動事業員工薪資補貼、社區大學等員工薪資及講師酬勞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補貼等項目。惟前揭補貼項目,係補助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事業單位,並非直接給予各該教育產業從業人員薪資補貼。有鑑於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教育產業因應疫情期間配合停課政策後,各地頻傳教育產業業者強制員工請特休、無薪假或片面宣告減薪之情形,教育部實有必要解決前開期間教育產業業者員工勞動權益受損之情形,並確保教育產業業者領取員工薪資補貼後,確實將該筆薪資補貼給付予從業人員,爰請教育部會商勞動部,於疫情結束後,督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偕同勞動局,加強疫情期間員工出缺勤的勞動檢查,積極審視教育產業業者於幼兒停止到園期間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之情事,並建立薪資補貼確實給付予從業人員之審核機制。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三十七)自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高等教育諸多計畫無法依照原訂時程、計畫執行,因而被要求展延或重新調整執行方式。惟近日本土疫情再度升溫,各項計畫之執行更顯困難,定有實體活動停辦或轉為線上、國際交流相關計畫無法辦理之情事。查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每年編列167.2億元,供數十所公私立大專校院發展校務、提升國際競爭力、實踐大學社會責任、推動研究中心等。該計畫之龐大經費,若因疫情影響而過度囤積,或是因各校為達到「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所要求百分之八十之年度經費執行率,而轉用不必要之方式消耗經費,可能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爰建請教育部應擬定因疫情影響之高教深耕計畫經費使用準則,明訂經費變更使用、挪移、調配之原則及優先挪移項目等,避免各校為了在疫情期間達成經費執行率,而造成的可能浪費。前開經費之變更挪移調配,應以維護疫情下學生受教權為優先。例如,因應遠距教學之需求,各校應對於學生是否具備遠距學習資源有所掌握,並針對資源不足之學生提供幫助;並也需符合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網站上所明訂之「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高教公共性」之計畫目標。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三十八)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的資訊顯示,AZ疫苗適用之接種年齡為18歲以上,美國雖擴大輝瑞疫苗施打年齡至12至15歲的未成年,但12歲以下仍非疫苗施打的對象。鑑於學校正常運作可使家長安心工作、減低學習上的不利影響、並維繫同儕的相處關係,但在疫情未平穩、且學生族群不宜施打疫苗的情況下,復課將面臨極大挑戰。另,行政院已宣布預計110年8月底前能有1,000萬劑疫苗,為避免校園成為防疫破口,爰建請應將學校教職員列為疫苗優先施打對象,在確保1,000萬劑疫苗能到位的前提下,規劃學校教職員於9月開學前全面施打疫苗,儘可能減低校園內形成傳播鍊的風險。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周春米 (三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編列278億5,005萬元,其中30億3,600萬元用以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助其所屬員工之薪資部分,私立幼兒園為每名員工上限4萬元,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則為每名員工4萬元。經查,紓困4.0列入教育部補貼對象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一般均聘有部分工時人員或兼職人員,或採承攬制而進行固定課程之課業輔導或技能教育、藝(美)術、音樂教育等師資,亦因疫情而受到停業、停課等衝擊而減少收入,卻因資格未符,而未能納入教育部紓困方案之薪資補貼對象,未能完全符合紓困預算協助業務補貼員工收入之意旨;或因未加入職業工會,未投保勞工保險,上開從業人員亦未能另行申請勞動部辦理之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或因生活家計受影響而求助無門,或必須自費另添購設備改採視訊教學以維生計,難免成為紓困的漏網之魚,亦有失紓困之公平性。另查,紓困4.0預算中文化部編列之營業損失補貼,針對自然人部分規定:具我國國籍的自營或無固定雇主的藝文工作者,因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無論有無參加勞保等社會保險,皆可提出申請」,亦未規範藝文工作者須加入工會方得以申請補助,顯見補助之要件,並非必須以參加社會保險或加入職業工會為前提。另於申請條件之限定,文化部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的承攬或工作約定受疫情影響證明,除契約書影本外,也可檢具邀約工作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委託單位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的部分也放寬可採認負責人簽章,無須大小印的方式」,亦有因應疫情而簡化程序,強化紓困之用意。爰此,建請教育部儘速研議比照文化部之紓困申請標準,針對業者之申請對象及申請要件酌情調整,納入短期補習班之部分工時、兼職人員與承攬制師資,以補貼其薪資或勞務所得損失;或會同勞動部儘速研議放寬補助要件,將上開人員納入勞動部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對象。 提案人:沈發惠 李昆澤 黃國書 (四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為辦理各級學校、幼兒園等防疫物資購置及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10億9,000萬元。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於防疫期間居家線上學習面臨諸多困境,包含無特教人力協助致需由家人大量支持、多數特教生不易跟上線上教學之速度,以及特教生之線上學習教材由各個老師自行製作,其提供頻率及內容差距甚大。特教生對於環境變動之應變成本較高,為更易受疫情衝擊之群體,故教育部提供之協助不應僅止於經濟補助。鑑於疫情嚴峻尚未趨緩,停課時間恐持續延長,教育部實應審慎規劃如何有系統地協助每一位特教生,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線上教學資源。為保障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之受教權益及學習品質,教育部應統籌規劃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包含1.數位課程設計與教學能力應納入師培階段;2.研究並發展符合特教生需求之線上學習方法;3.數位教學應納入平日教學,協助特教生逐步熟悉;4.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統籌發展各教育階段之各類特教生線上課程,爰建請教育部應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四十一)因應國內本土疫情升溫,全國自110年5月19日開始實施第三級警戒,目前延長至110年6月28日,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幼)、短期補習班以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等,預計停課至少長達6週。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針對上開業者均擬有營運紓困方案。惟自全國開始停課之際,即傳出有私立幼兒園要求老師分流上班、強迫老師放無薪假的情事,縱使教育部已通函幼兒園不得放無薪假或強迫休假,仍有老師反映私立幼兒園有持續違規的狀況。爰此,教育部辦理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幼)紓困業務時,應同步橫向勾稽勞動部及地方勞工局勞動檢查相關資訊,確認業者並無規避法令之情形,以求符合營運紓困的積極意義。 提案人:陳秀寳 林宜瑾 黃秀芳 莊競程      邱顯智 (四十二)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相關運動場館、運動賽事、賽會全數暫停運作,業者及其員工或依賴場館的運動從業人員皆面臨收入銳減的情形。基此,教育部體育署此次紓困擬定業者及員工營運資金及薪資補助方案,另對於非屬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構,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事業之全職員工也一併提供紓困補助,實屬立意良善。惟媒體、產業界及體育團體反映109年度紓困2.0中個人從業人員紓困申請人數1,030人、通過人數813人皆過低,無法反映實際從業人員之母體及紓困需求人數,雖教育部體育署109年已開放契約及酬勞證明得以社群媒體之對話紀錄佐證,惟許多申請人仍表示申請過程諸多困難以外,亦難以理解是否已符合紓困要件。本次紓困方案因涵蓋個人從業人員,請教育部體育署務必按照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指示「從寬、從速、從簡」為原則,並應多做宣傳,務必協助紓困需求者。有關從業人員之紓困宣導方案及個人從業人員之預估人數和需求規模之評估。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四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教育部為辦理運動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編列經費12億0,100萬元,按110年5至7月3個月期間,預估符合補助資格業者僱用員工 及從業人員人數,以每人4萬元計算,補貼一次。惟查110年6月3日臺教體署綜(二)1100019833號函,運動事業之商業登記,教育部體育署「自稅籍相關公開資料中僅可查詢『已登記』資料,無法查詢『未登記』及『已申請但未完成登記』相關資料」;又有關從業人員統計資料,資料來源係由本署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辦理「推估試算我國106年度及107年度運動產業產值及就人數等研究案」,此後再無相關統計資料,致有未能掌握紓困對象及其需求之虞。有鑑於此,教育部應於撥付完畢後2個月內,就運動事業之商業登記辦理情形,以及相關從業員工之人員統計、薪資補貼撥付及查核情形。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賴香伶 (四十四)現今各級學校運動社團蓬勃發展,運動教練類型更是多元,除教育部體育署規定的專任運動教練之外,尚有以契約進用,或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運用等方式之教練,但是類教練多以鐘點費給薪,現行學校全面停課,使其收入中斷、影響生計,卻因其屬學校運動社團之教練,較難認定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之運動產業從業人員,導致紓困補助申請處於模糊地帶,使其人心惶惶,擔憂不具申請資格或即使申請也無法獲得補助,爰請教育部明定是類學校運動教練之紓困申請規範,得採專案申請或併入運動從業人員申請等形式,以協助其獲得紓困補助、度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瑞隆 黃秀芳 (四十五)教育部在紓困4.0方案裡面提出八大紓困項目,並建立防疫紓困振興專區,方便這八大項目需要紓困之民眾或企業,依分類項目申請紓困,但其中「運動事業及從業人員」紓困中,仍有遺漏和不足之處。第一,針對健身中心(健身俱樂部、工作室等),109年有申請紓困貸款方案的公司「建議自動展延一年還款,並可繼續申請本次紓困4.0之貸款方案」;第二,教育部要求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具規模大型健身中心均有設立各家分店,各分店營運成本開銷皆有所不同,建議營運資金補助應以「分店」作為單位,而非「事業總機構(總公司)」申請紓困;第三,建議明確化自由教練的紓困資格,從寬認定收入紀錄。爰此,請教育部應立即重新檢討上述3點建議,並於紓困期間內,實際幫助有困難之「運動事業及從業人員」。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四十六)鑑於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之兼任教師,當學校自110年5月19日停課時即無鐘點費之收入,又因其勞保投保在學校而非工會,致不符合「自營業者或無一雇主勞工」生活補助,而在校期間有勞保,亦不符合「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爰請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研擬配套措施,以維護兼任教師之權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黃國書 林楚茵 (四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各部會之紓困補助對象,其中若干學校編制外、投保單位非職業工會之教育工作者,並未納入教育部之紓困對象;就勞動部之紓困方案,也因投保單位係學校,而非職業工會,亦排除在補助方案之外;就衛生福利部之紓困措施,也不符合「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之申請資格。課後及幼教兼職服務員、兼課或代課老師、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社團老師等教育人員,皆屬此類。教育部於110年6月7日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園)上課,延長至7月2日,並停止前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全國自5月19日起為因應疫情進入三級警戒而停課,上開教育人員或因課程停止,收入大幅減少,甚至沒有收入;再延長停課時間,又若無適用之紓困補助方案,將嚴重影響生計。爰此,建請教育部針對課後及幼教兼職服務員、兼課或代課老師、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社團老師等教育人員,研擬相關紓困補助方案,協助度過難關。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 周春米 何欣純      劉世芳 (四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教育部提出之紓困方案,包括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辦公營自設廚房110年5至7月配合政策停課期間,學校之廚工薪資補貼及學校午餐運作及已備食材等成本。全國自110年5月19日起為因應疫情進入三級警戒而停課,且教育部於6月7日宣布,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延長至7月2日,此各級學校亦包含大專校院,然紓困方案卻未納入大專校院內之餐廳,恐有失公允。大專校院內之餐廳與商家,其員工多為學生工讀,如109年之紓困,國立臺灣大學針對校內合作商家提供租金減收措施,除協助商家外,亦間接保障學生工讀權利。爰此,建請教育部研擬相關補助方案,以提高大專校院補助校內合作餐廳及商家之誘因。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 周春米 何欣純      劉世芳 (四十九)受到COVID-19疫情衝擊之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國疫情警戒由二級調升為三級,為保障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之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遂發函各高級中等學校,若建教合作機構若停止營業者,將請學校全數召回建教生,並有居家遠端學習不到校等方案,以協助學生受教之權益,若建教合作機構未停止營業者,學生與家長仍存有疑慮者,亦同。又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對於建教生具有照顧保護義務,故現階段防疫政策係採取停課不停學方式進行,惟亦同時停止相關建教合作計畫之實施,依民法第266條之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進而導致建教生無法領取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生活津貼,其中又以輪調式建教合作模式所受衝擊甚鉅。另部分建教生屬於弱勢家庭出身,其所受領之生活津貼係該弱勢家庭重要經濟來源之一,若疫情未趨緩和,無疑對其個人或其家庭之嚴重衝擊。綜上,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就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所有政府所開放類型之建教生,如何協助因疫情所受到之衝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邱議瑩 林楚茵 (五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運動事業員工薪資補貼、社區大學等員工薪資及講師酬勞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補貼等項目。惟前揭補貼項目,並未敘明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員於停課期間之薪資補貼事宜。因應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教育部自110年5月19日停課至今,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亦配合學校停止辦理,業已衝擊課後照顧服務員之生計。惟其減班休息尚未達30日以前,未符勞動部因應疫情之安就業計畫適用對象;其亦可能無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亦不適用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導致目前無法符合任何防疫補償措施。教育部實應正視該類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時薪制人員)之困境,規劃其於停課期間之薪資補貼事宜,爰建請教育部應就前揭教育單位內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時薪制人員)之薪資補貼事宜,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五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運動事業員工薪資補貼、社區大學等員工薪資及講師酬勞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補貼等項目。惟前揭補貼項目,並未敘明兼任鐘點特教助理員於停課期間之薪資補貼事宜。因應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教育部自5月19日停課至今,業已衝擊兼任鐘點特教助理員之生計。惟其減班休息尚未達30日以前,未符勞動部因應疫情之安心就業計畫適用對象;其亦可能無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亦不適用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導致目前無法符合任何防疫補償措施。教育部實應正視兼任鐘點特教助理員之困境,於停課期間從寬認定其工作內容,並規劃其於停課期間之薪資補貼事宜,爰建請教育部,就前揭兼任鐘點特教助理員之薪資補貼事宜,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五十二)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情形日益嚴峻,教育部編列特別預算新臺幣8億元補貼補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然此項紓困補助對象僅補助全職員工,未包含時薪或臨時聘僱人員。實務上,補教業時薪或臨時聘僱人員本身經常性薪資未達最低基本工資,因疫情影響停業更將使該等工作人員所得收入歸零,考量我國現仍屬疫情影響嚴峻期,民眾生計恐大受影響。雖教育部已頒布相關受僱員工補貼請領辦法,惟部分雇主請領受僱員工補貼未確實轉發給員工,爰請教育部邀集勞動部研議針對補教業雇主確實給付員工補貼監督機制,以保障受疫情影響員工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林宜瑾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邱泰源 林楚茵     王美惠 江永昌  (五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提出0至12歲孩童家庭防疫補貼。體恤疫情期間家長之辛勞。然家庭樣態多元,育有13至18歲兒少之家庭雖照顧負擔理論上會較輕,但若為單親家庭其照顧負擔仍較一般家庭為沉重。因此,請教育部研議將13至18歲之單親家庭兒少納入補貼範圍,或針對家庭樣態將原方案酌予修正賦予彈性空間,讓確實有紓困需求之家庭能獲得幫助。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五十四)建請教育部研議就「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放寬補貼對象資格至「國中以下孩童(含國中小學生及學前嬰幼兒)」,給予每位國中學生適當金額之家庭防疫補貼。因教育部現行「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申請資格僅限定:國小以下孩童(包含國小學生及學前嬰幼兒),以及國中、高中、五專前三年身心障礙學生。惟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含國中小學生),於目前全國停課期間,家庭防疫照顧需求程度較高,建請研議擴大發放家庭防疫補貼對象至國中學生,以減輕國人家庭防疫照護之經濟壓力。 提案人:陳素月 伍麗華 林楚茵 黃世杰 (五十五)建請教育部就「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共)營運紓困」規定「依受疫情影響情形或停課期間」辦理營運紓困之作法,比照「補習班、課照中心、運動事業」之方式,給予全職員工薪資部分「一次性營運紓困補貼」。茲因全國疫情自110年5月19日提升「三級警戒」後,高中職以下(含公私立幼兒園)全面停課,5月28日首次期滿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警戒至6月14日端午節後,行政院6月7日宣布三度延長至6月28日止,全面停課時間長達一個半月,對仰賴學生月費收入的私立幼兒園營運造成極大打擊。幼兒園從業人員主要工作時間自上午7時至下午6時,幾乎全數屬於全職人員,全國停課後學童由父母攜回家中照護,私立幼兒園與私立中小學營運方式迥異,營運資金取決於月費而非學期制之學費,致使幼兒園全職員工薪資發放屬於立即性之營運困難,尤需要主管機關給予一次性之營運紓困補貼。為使營運方式相近之「私立幼兒園」、「補習班、課照中心與運動事業」獲得中央政府標準一致之紓困方式,建請教育部統一給予「一次性營運紓困補貼」,以利民便。 提案人:陳素月 伍麗華 林楚茵 黃世杰 (五十六)此次受疫情影響緣故,教育部編列紓困預算補助有需要之大學生,然卻未考量高中建教生也有紓困之需求。受停課影響,部分直轄市已將建教生全數召回,或是按合作機構是否停止營業、家長及學生對安全之疑慮決定是否召回。但建教生停課召回後即暫時失去生活津貼收入,許多建教生屬於弱勢家庭,一旦沒了生活津貼,對家庭生計是一大影響,爰請教育部儘速修正紓困方案,將建教生納入紓困4.0之補助對象。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周春米 (五十七)行政院110年6月3日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正式宣布紓困4.0方案。就教育部紓困之部分,仍有部分漏網之處。因當前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於110年5月19日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而全數停止到校上課,惟學校內亦有非典型僱用人員,其係採鐘點計薪(時薪制)者,例如:特教助理員、代課教師、課後照顧老師、教練、社團老師等,因本身職務內容需求,多以現場教學輔導及直接接觸為主,其係補足各級學校人力缺口之重要功臣,對學生之學習過程仍有重大之貢獻。此時因防疫措施採而停止到校上課,致給薪模式採鐘點費之非典型僱用人員暫無用武之地,頓失工作機會,生活收入亦將陷入困境,然卻未納入本次紓困範圍內,似有未洽。綜上,為緩解因重大公共利益之防疫措施,就教育現場第一線之非典型僱用人員,所生後續之就業安全風險,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各級學校內以鐘點計薪(時薪制)之特教助理員、代課教師與課後照顧老師、教練、社團老師等非典型僱用人員進行盤點,並納入紓困對象,抑或其他相關給薪認定等其他方式予以協助,以保障其工作權益及所得安全。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邱議瑩 林楚茵 (五十八)本次疫情嚴峻,各級教育機構採取停止上課,而其中私立幼兒園部分,除收入歸零之外,針對已收費部分須按比例退費,相比之下,私立幼兒園的金流周轉壓力,較一般企業更重,現在公布的紓困方案在營運資金補助與一般企業相同,對於私立幼兒園而言恐造成營運困難,故建請教育部針對私立幼兒園的營運資金紓困提高額度及從業人員勞健保補貼。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張宏陸 (五十九)因受疫情影響,各級學校紛紛停課,教育部亦針對教育機構提出紓困方案,惟國小課後照顧老師、兼職老師、特教班助教員等,屬於學校外聘人員以鐘點支薪,並無勞保基本薪資,目前各級學校停課狀況下,該類教育人員之鐘點收入即受到重大影響,急需紓困,然而目前教育部公布之方案並未納入此類鐘點支薪之教育人員,爰建請教育部針對此類支點支薪教育人員之困境,研擬紓困方案。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張宏陸 (六 十)有鑑於校園內之非典型勞動者(鐘點教師),因停課之政策影響,面臨收入中斷之情形。卻因其投保單位在校方、兼職期間享有勞保,因此遭排除於紓困對象之外。爰要求教育部盤點校園內鐘點教師之人數,並評估、規劃可行之紓困方案。政府為因應疫情發展,教育部正式宣布於110年5月19日開始,全國各級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並進行線上學習課程。此次紓困4.0方案,教育部發給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補助學校自設廚房及團膳業者食材損失、補習班、課照中心、社大及社大講師、運動事業及從業人員等支持教育體系之民眾。然而校園之課後照顧、自辦課後班、代課兼職等領取鐘點費用之教師,卻因投保單位在學校,因此不符合「自營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的生活補貼等資格,且他們在校兼職期間享有勞保,也遭排除於緊急紓困對象之外。然而對於「有課才有薪資」的校園內非典型勞動者而言,停課之決策,顯然已經影響生計。爰建請教育部統計校園內之鐘點教師人數,並評估、規劃可行之紓困方案,確保教育人才皆能得到紓困方案之保障。 提案人:管碧玲 林楚茵 連署人:吳玉琴 張其祿 鍾佳濱 (六十一)鑑於家庭教師進入家庭與學生近距離接觸教學,容易產生防疫破口,並引起家長、學生及家教本身之恐慌,家長防疫在家又認為自己能夠看顧學生課業而停止家教之聘僱、遠距視訊教學亦非完全可行、若家長執意要求到府授課亦造成家庭教師面對防疫與生計之兩難,故疫情之下教學多停擺,以家庭教師為業之個人生計恐陷入困頓。對於非屬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構,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事業之全職員工,在疫情衝擊下,教育部體育署提供紓困補助;而補習班、課照業者也獲得補助,唯獨個人補教從業人員無法獲得紓困。109年教育部體育署對個人從業人員所需繳交的受委託文件及酬勞證明,可用LINE或Facebook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繳。綜上,因家庭教師多屬非登記立案者、相關證明亦僅有對話紀錄,是否比照運動從業人員方式紓困?請教育部儘速研議,對從事家教工作從業人員之統計、對紓困需求進行調查。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六十二)教育部紓困方案中有納入學校廚工、社區大學人員等受停課影響致收入減少人員之補貼,然特教助理人員採時薪制,在停課期間其同樣無收入,但卻未被納入教育部紓困方案。特教助理人員為完善我國特教體制之必要人力,且在時薪制下收入本就較不穩定,更易受疫情衝擊。故政府有責於疫情嚴峻期間,照顧其生計,爰請教育部研議將特教助理人員納入紓困第3次追加預算之適用範圍。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六十三)教育部為因應停課不停學措施,於110年6月3日提出「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補助對象係為國小以下孩童,以及國中、高中、五專前三年之身心障礙學生,預計經費高達220.74億元,立意甚佳。惟行政院卻又於6月7日宣布延長全國三級警戒管制至6月28日,因疫情警戒管制延長,將使原本已受疫情衝擊收入減少之勞工,若同時亦為受僱勞工者,則會因所需申請更多日「防疫照顧假」導致月收入的減少,對其家庭經濟無異於是雪上加霜。顯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僅係救急之短期措施,尚未全盤考量停課長達1個月對勞工家庭所造成之衝擊。是故,為使本次因疫情升溫而停課所受衝擊之勞工家庭降到最低,爰請教育部將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提升為1萬5千元。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林楚茵 陳秀寳 (六十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全國停課亦對幼兒園造成衝擊,紓困補助僅針對人事補貼,未涵蓋租金、行政等營運費用,導致業者因為營運困難,衍生讓教師放無薪假、不付薪水的情事,而老師也無法自主申請紓困。疫情之下,最後勞雇雙方都受害,請教育部應儘速檢討幼兒園業者紓困補助措施,提出更完整的紓困支援。 提案人:莊競程 陳亭妃 王美惠 (六十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全國宣布三級警戒,各級學校停課。隸屬各級學校之「部分工時人員」,包括課照班教師、教師助理員等,在學校停課之後也失去終點薪資,卻不在紓困對象之列,請教育部儘速研議紓困補助措施。 提案人:莊競程 陳亭妃 王美惠 (六十六)COVID-19疫情肆虐,為維護學生、教職員工的健康無虞,學校改採停課不停學因應對策,學生不用到校,遠距教學保持學習;卻造成原本供應學校午餐的團膳業者頓時失去生意,雖然教育部已經爭取經費來補助業者食材的損失,但是未考量業者的人事成本以及透過學校來發放補助金,不僅無法即時發給,恐怕也是杯水車薪,更可能造成業者資金週轉的困境,建請教育部簡化申請流程,思考由業者申請並且直接撥入業者金融帳戶。 提案人:莊瑞雄 邱泰源 王美惠 (六十七)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受疫情影響而停課至學期結束,連帶影響學校廚工生計,教育部雖編列補助受疫情影響之高中以下學校廚工薪資,目的為避免學校因停課須退還學生午餐費用而影響廚工收入,並可穩定人力。但補助對象僅限於公辦公營之學校廚房廚工,對於為數眾多受學校委託辦理之公辦民營學校廚房廚工卻漏未補助,有違平等原則。考量廚工普遍薪資不高,經濟能力不佳,為避免其經濟生活受疫情影響生計,建請教育部應儘速規劃納入補助範圍,協助度過經濟難關。 提案人:莊競程 陳亭妃 王美惠 (六十八)教育部紓困4.0方案編列學校廚房及團膳業者食材損失共3.34億元,包含補助公立學校依契約補償團膳業者,及補助學校廚工薪資及午餐運作成本。經查因應三級警戒全台各級學校停課至暑假,私立國、高中因停課退還學生伙食費、校車及住宿等費用,導致學校廚工、司機、宿舍行政人員薪資皆受影響,請教育部研議針對私立學校納入紓困補助對象,以減輕學校損失。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六十九)教育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編列有團膳業者食材成本補貼。然其發給機制為團膳業者依採購契約配合停課政策向對造學校求取補償,再由中央政府補助予學校。然實際受營業損失者乃為團膳業者,於相關作業期間,恐會發生資金周轉問題導致營運困難,故請教育部研議如何促使各校補償辦理加速進行,以使團膳業者及早獲得補償,免使致生營運之困難。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七 十)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全國各級學校宣布學生轉為居家學習而不需到校上課,高中建教合作生也因疫情安全疑慮而停止前往企業工作,造成高中建教合作生之生計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然目前中央紓困方案卻未將高中建教合作生納入紓困補助範圍內,造成高中建教合作生之生計受衝擊,爰建請教育部應將高中建教合作生納入紓困補助之範圍,並規劃相關紓困、補貼、補償措施以及減收勞健保費用之相關辦法。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七十一)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教育部針對家中有國小以下孩童、國高中特教生家庭,提供每位孩童可領取1萬元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惟行政院於110年6月7日宣布全台三級警戒將延長至6月28日,且各級學校停課延期至7月2日銜接暑假,導致許多無法妥適安置孩童的家長只能繼續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然以目前每位孩童1萬元之補貼恐無法補足家長請防疫照顧假所造成之收入損失,爰建請教育部應加發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以利民眾安心申請防疫照顧假。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七十二)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全國各級學校宣布學生轉為居家學習而不需到校上課,學校社團才藝老師及鐘點教師亦不需到校提供教育服務,惟學校社團才藝老師及鐘點教師薪資採鐘點費計算,即有上課才有薪資,因此全國學校停止到校上課後,便造成學校社團才藝老師及鐘點教師生計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然目前中央紓困方案卻未將學校社團才藝老師及鐘點教師納入紓困補助範圍內,造成學校社團才藝老師及鐘點教師生計受衝擊,爰建請教育部應將學校社團才藝老師及鐘點教師納入紓困補助之範圍,並規劃相關紓困、補貼、補償措施以及減收勞健保費用之相關辦法。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七十三)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全國各級學校宣布學生轉為居家學習而不需到校上課,補教業亦配合全國停課規定停止授課,因此全國學校停課後,便造成補教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生計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然目前中央紓困方案卻未將補教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納入紓困補助範圍內,造成補教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生計受衝擊,爰建請教育部應將補教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納入紓困補助之範圍,並規劃相關紓困、補貼、補償措施以及減收勞健保費用之相關辦法。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七十四)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全國各級學校宣布學生轉為居家學習而不需到校上課,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亦不需到校提供照顧服務,惟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薪資採鐘點費計算,即有上課才有薪資,因此全國學校停止到校上課後,便造成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生計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然目前中央紓困方案卻未將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納入紓困補助範圍內,造成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生計受衝擊,爰要求教育部應同意由補助縣市之特教經費,各校得全額給予特教助理員薪資,以保障特教助理員之權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七十五)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全國各級學校宣布學生轉為居家學習而不需到校上課,國小課後照顧教師亦不需到校提供照顧服務,惟國小課後照顧教師薪資採鐘點費計算,即有上課才有薪資,因此全國學校停課後,便造成國小課後照顧教師生計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然目前中央紓困方案卻未將國小課後照顧教師納入紓困補助範圍內,造成課後照顧教師生計受衝擊,爰建請教育部應將國小課後照顧教師納入紓困補助之範圍,並規劃相關紓困、補貼、補償措施以及減收勞健保費用之相關辦法。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七十六)以韓國政府為例,計畫到110年第3季時,總人口數5,200萬人中的70%已打過疫苗。同時,在暑假期間也要開始為幼稚園與小學老師施打,目標是在11月之前見到群體免疫。畢竟線上學習,屬於非常態化現象,為了讓學童儘速返校正常就學,「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及「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儘速同意納入優先接種對象,並對外說明接種計畫期程,以減輕家長負擔。 提案人:林德福 鄭正鈐 曾銘宗 (七十七)有關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教育部並未針對學校時薪制族語老師(含原住民族語、鄉土語言等)、特教老師、課後社團及暑期育樂營授課教師,於全國流行性傳染病發布三級警戒後,停課期間該等人士因無法授課,故無法領取鐘點費用,導致其無收入或收入嚴重驟減,影響其家庭生計,卻於本次個人紓困對象中遺漏,顯然成為「紓困孤兒」乙案。爰建請教育部針對上述領取鐘點費用且顯著衝擊其生計之教學工作者,應儘速邀集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研議後續相關紓困之彌補舉措,似弭平民怨、回應該等教育工作者之實際迫切需求。 提案人:孔文吉 林為洲 謝衣鳯 (七十八)教育部紓困4.0方案中,針對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影響衝擊,參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校外租金補貼額度,提供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貼,依受疫情影響學生租賃住宿所在縣市區域,每月酌予補助校外住宿租金1,200元至1,800元,一次核發3個月。然而,對於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鄉鎮,現賃居在外就讀高中職之學生,卻未能享有任何租屋補助。有鑑於此,建請教育部紓困方案應將在外賃居就讀高中職之學生比照大專校院,按相同標準給予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以符合平等原則,並落實紓困預算之目的。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七十九)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各大專校院自110年5月19日起實施遠距教學,並鼓勵學生返家防疫,影響在大專校院內之商店和餐飲業收入驟減或被迫關店,重創甚深,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大專校院提供商家、餐飲業者減租者,給予學校租金減租之補助,以幫助業者度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八 十)因應政府宣布全國各級學校配合防疫停課,影響包括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等機構均暫停營業,致使補教業者面臨嚴重衝擊。補教業者需面對家長要求退費爭議,同時負擔人事成本、房租等多重壓力,導致補教產業可能出現大量裁員或倒閉問題重創補教產業,爰要求教育部放寬對補教產業紓困補助認定,包括學費補貼、租金補助、貸款從寬認定等,給予補教業者最大程度協助,協助其度過難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八十一)因政府宣布全國三級警戒管制延長至110年6月底,全國各級學校亦配合停課到暑假,致使許多領時薪之非編制內代課老師、兼職老師、社團老師、課後照顧班老師、特教助理員等頓失收入,又因其身分不符政府「自營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無法領取生活補貼,已嚴重影響生計,爰要求教育部放寬紓困對象認定,將各級學校領取時薪之各類型老師納入紓困補助,以維持其因疫情停課無收入期間之基本生活。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八十二)因應疫情嚴峻,全台進入第三級警戒,致使許多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接受教育部及科技部補助之各類型研究計畫案,無法依原本計畫期程進行,恐影響其執行績效,爰要求教育部並協調科技部同意110年各類型補助研究計畫未完成部分,得調整納入111年度計畫執行,以利疫情趨緩,各類研究計畫得以持續進行。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八十三)因應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包含各縣市國民運動中心、自營健身房等運動場館均暫停營業,場館收入驟減,甚至衝擊運動產業教練、工作人員等頓失生計。為減輕疫情對運動產業之衝擊,爰建請教育部體育署滾動式調整運動產業紓困對象與範圍,如紓困申請不以總公司為主,加盟分店有獨立收支亦可提出申請;另運動中心、健身房之自由教練認定標準能否放寬;給予運動產業租屋補貼以及貸款從寬認定等,避免運動產業出現倒閉潮,協助業者度過難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八十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110年5月中旬持續惡化,全國進入三級警戒,每日確診數百人增加不曾間斷,累計迄今已逾萬餘人,全國學校已停課,教育部提出停課不停學,惟多數家庭無完善的電腦設備及寛頻網路供在學子女上網教學,爰建請教育部研議提供學生電腦及寛頻網路補貼,每位國小、國中、高中在學子女提供金額補助,以提供較完善的資訊設備及寛頻,提升學生學習效果。 提案人:賴士葆 孔文吉 陳超明 (八十五)全國防疫警戒第三級,全國各級學校轉為線上教學,國小生課後照顧教師薪資採鐘點制,有上課才有薪資,此全國學校停課後,造成國小照顧教師收入受到影響,中央紓困方案卻獨漏國小課後照顧教師,爰建請教育部應將國小課後照顧教師納入紓困補助範圍,並規劃相關紓困措施。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八十六)行政院於110年6月7日宣布全台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且各級學校停課延期至7月2日銜接暑假,而教育部針對家中有國小以下孩童、特教生家庭,提供每位孩童家庭可領取1萬元防疫補貼,而無法安置孩童家長只能繼續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造成收入損失,爰建請教育部應加發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以利家長安心申請防疫照顧假。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八十七)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全國各級學校轉為線上教學,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亦不用至校提供服務,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教助理員,也是受此波停課影響人員,因為採時薪制,卻未被納入紓困方案,教育部應比照社區大學講師、運動事業從業人員,對特教助理員因排定工作取消而減少酬勞達一定比例者,得檢具證明申請紓困補助,提供其生活基本保障。中央紓困方案卻獨漏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爰建請教育部應將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納入紓困補助範圍,並規劃相關紓困措施。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八十八)行政院於110年6月7日宣布全台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全國各級學校轉為線上教學,高中建教合作生因疫情安全疑慮而停止前往企業工作,高中建教生多弱勢家庭,停課導致實習被召回,短少相關生活津貼,中央紓困方案卻獨漏高中建教合作生,爰建請教育部應將高中建教合作緊急紓困助學金度難關。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八十九)全國疫情警戒三級維持將近1個月,運動健身產業被迫停業,雖然教育部體育署推出紓困方案,然而,此次紓困僅以僱用員工數來計算,卻忽略運動產業場館租金高的問題。此次紓困方案主要以僱用員工數來計算,等於補貼業者給付員工勞、健保或是例假應給付薪資,但對於場館租金、管銷等相關支出沒有補貼,導致業者難以繼續維持營運。游泳、球類運動等產業貸款擔保品對銀行來說沒有價值,體育場館經營不易取得銀行貸款,運動健身事業在申請相關紓困貸款上較為弱勢。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要求申請紓困貸款的銀行從寬認定。建請教育部體育署應協調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暸解體育產業的銀行,針對想要去轉型的業者提供資金融通的管道。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林為洲  (九 十)全國防疫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各級學校線上上課至暑期,而線上教學及停課並非長久之計,全國各級師生仍須返會校園,目前所生產的輝瑞、莫德納、嬌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苗,目前仍規定18歲或16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施打,教師接觸學生眾多,若有教師確診影響範圍恐擴及全校師生,應讓教師納入公費施打對象為現階段保護校園師生最有利之辦法,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疫苗取得充裕下,且第一線防疫人員皆施打疫苗後,應將全國教育從業人員含補教老師列為疫苗優先施打對象。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九十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造成的影響,教育部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國內學生停止到校上課改為居家線上學習。網路頻寬成為居家線上學習的重要因素,然過往並未進行大型壓力測試,造成本次居家線上學習,產生了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等問題。且依教育部調查,全國國中小學生線上學習設備及網路情形顯示,截至110年5月止弱勢家庭學生載具目前缺額3.6萬餘台,造成城鄉數位嚴重落差。又以往線上學習僅輔助教學工具,教育部目前雖授權各學校以彈性多元化方式處理,然有關教師數位教學能力之提升及學生線上學習成效之評估,須儘速檢討並建置標準作業流程。有鑑於線上學習計畫係為未來教育重要發展之方向,抑是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學習重要管道,教育部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78億5,005萬1千元。建請教育部儘速補強數位落差,改善網路頻寬問題,並檢討教師數位教學能力之提升及學生學習成效之評估機制,並建置標準作業流程,以期許日後成為平衡城鄉教育資源重要之工具。 提案人:林思銘 鄭正鈐 李德維 葉毓蘭 (九十二)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267億6,005萬1千元,當中包含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家庭經濟受疫情影響之學生措施等相關經費,惟自政府宣布全台三級警戒以來,各級學校辦理居家上課,原本於建教合作機構之公私立高中建教合作學生,也在教育部發文後全數召回,不再前往合作機構,考量建教合作學生當中有不少來自於弱勢家庭,若110年5至7月停止實習,預估每位建教生將短少超過7萬元的收入,對於個人及家庭生計造成嚴重衝擊,請教育部研議將建教合作學生列為紓困對象,並比照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給予紓困措施,發給緊急紓困助學金。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九十三)教育部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所需經費5億8,000萬元,包括擴充線上學習服務、數位學習內容及伺服器、資安設備服務等經費2億7,300萬元,與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居家學習所需行動網路、載具等經費3億0,700萬元。教育部宣布自110年5月19日至6月28日全國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改為居家線上學習,且線上學習係正式課程,暑假期間不另行補課,惟據教育部調查全國國中小學生線上學習設備及網路情形顯示,截至110年5月止弱勢家庭學生載具目前缺額3.6萬餘台,如扣除前瞻特別預算及公務預算預計購置數後尚缺額5,312台;而4G網卡及網路分享器目前缺額2.4萬餘台,如扣除縣市政府預計購置數後尚缺2萬台,且線上學習除需配置相關載具設備外,網路頻寬亦係順利推動重要因素,以往由於未進行相關大型壓力測試,致本次各級學校同時實施線上教學,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等問題時有所聞。有鑑於線上學習係未來教育重要發展方向,為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益,教育部應儘速補強數位資源之城鄉落差、提升教師之數位教學能力並建立學生學習成效之評估機制,俾使線上學習得成為衡平城鄉教育資源之重要工具。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九十四)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267億6,005萬1千元,主要用於幫助受到疫情影響的教育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當前營運難關。惟自教育部紓困方案公布以來,民眾持續反映尚有部分教育事業從業人員未被納入紓困方案,包括:大專校院的推廣教育教師、計畫聘僱計時人員、學生兼任助理以及兼任教師;學校的特教助理員、代課老師、社團才藝班老師等等,目前都被遺漏在教育部的紓困方案之外。為符合政府紓困從快、從寬、從簡的原則,請教育部針對上述教育事業從業人員,提出相關紓困方案及具體申請辦法。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九十五)全國疫情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底,對於不同學習階段之學生,包括大學生、高中職建教合作學生以及國民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弱勢學生而言,除了學習模式改變更有經濟生計影響之問題。大學生以及建教合作學生,皆在疫情階段面臨打工及實習被迫停工之問題,導致經濟困難、實習生活津貼短缺。對於大專校院學生而言,疫情影響下,學生原有打工實習工作恐面臨減班、停班等問題,亦或家庭遭受嚴重經濟衝擊,但仍需支付房租及相關生活支出,所受影響甚鉅。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400萬用於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大學生紓困措施,僅約0.2%大學生將受惠,然109年度教育部補助全國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辦理大學生紓困措施,共6,326名學生受惠,總補助金額達6,079萬,而全國相較109年面臨更嚴峻的疫情及經濟影響,本次大學生紓困預算卻遠遠小於109年度紓困規模,恐無法妥善協助所有受疫情影響生計之大學生,教育部應擴大實施大學生紓困方案,並與勞動部合作「安心上工計畫」,提供大學生工作機會。建教合作學生亦然。建教合作學生多來自經濟弱勢家庭,實習生活津貼恐為其家庭主要生計來源,疫情突如其來,對於社會經濟衝擊大,短時間內建教合作生也難以尋得其他增加收入管道。對於仍在學之建教合作學生而言,建教合作實習,不僅是一份工作機會,更是實踐實作學習,倉促召回建教合作學生亦深深影響其受教權,教育部現階段並無提供相關完整配套以及紓困措施,嚴重影響建教合作學生生活及受教權益,教育部應比照大學生紓困方案給予協助。針對國民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弱勢學生,以及受疫情影響家庭經濟之學生,恐將面臨學雜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無法繳納之困境,教育部應滾動式檢討現有相關補助措施,並將高中階段學生納入補助對象,不使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因經濟困難而失學。綜上,建請教育部研議擴大辦理大學生、建教合作生紓困方案,並與勞動部合作「安心上工計畫」,提供有需求之學生取得工作機會,並擴大提供紓困獎助學金。針對國民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弱勢學生,教育部應於110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日前,提出相關紓困協助方案,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提供生活協助。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郭國文 何欣純 黃世杰 (九十六)目前幼兒園紓困方式以:110年5月1日至7月31日間,符合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以其雇用教職員人數,每人合計4萬元為上限計算,並得依受疫情影響情形或停課期間,按比率核予補助。但補習班、課照中心的紓困方式卻是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台幣4萬元計算,提供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次性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助。兩者差異即出現,一個申請繁雜且按照比率在核發補助,另一個以4萬元計算,且申請簡易。何以出現此等差異?令人費解,爰此,建請教育部修正將幼兒園紓困申請標準,調整為與補習班、課照中心一致。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何欣純 洪申翰 湯蕙禎 (九十七)本土疫情嚴峻,全台防疫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健身房等娛樂處所不得營業,健身事業相關課程多轉為線上教學。然而,日前卻發生教練店內教學遭地方政府裁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卻表示線上教學符合三級規定之情事,顯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就相關裁罰之認定標準顯有落差,爰建請教育部體育署就健身運動等相關事業之產業特性與三級警戒規範有所扞格之處,盤點並研議相關措施,以協助業者釐清相關規範。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高虹安 賴香伶  (九十八)有鑑於108年課綱中的「學習歷程檔案」將取代現行備審資料,成為未來學生在大學申請入學的參採重點,而學習歷程檔案包含基本資料、修課紀錄、課程學習成果及多元表現等等,期望以多元方式讓學生發展生涯更多元。然而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起,即陸續採取相關管制措施,且從110年5月我國疫情更加嚴峻,除了實施停課不停學措施至本學期結束,另外也有許多課外或生涯探索之課程或活動停辦或延後,綜上,學習歷程檔案的落實,恐因疫情因素衝擊,導致其無法彰顯立益,未來若作為學生申請入學參據,更可能產生資源落差而使階級複製甚鉅,失其公平性,爰此,請教育部應針對疫情期間學習歷程檔案有彈性的調整或規劃,避免日後有爭議產生。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高嘉瑜  (九十九)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並規定全國學生應停止到校上課。於建教合作學生權益方面,若有建教合作機構因產業受疫情影響,得停止學生之實習,或有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因顧慮染疫風險而停止學生在外實習。但普遍為經濟弱勢之建教學生若失去實習機會,將無法取得實習津貼,導致家庭收入減少。爰此,為避免建教學生及其家庭因疫情影響而使經濟陷入困境,請教育部應將建教學生納入疫情紓困對象。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管碧玲  (一○○)教育部本次辦理受疫情影響營運之運動事業共計約12億元,其相關補助辦法也於110年6月3日正式公告,其相關受疫情影響認定資格,為110年度5至7月與3、4月份比較後,營業額有衰退50%者,或110年度5至7月較108年度同月營業額有衰退50%,然這樣的措施恐使部分同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營業額大幅衰退卻因無法符合認定資格,而被補助排除在外之可能發生,爰此,請教育部研擬應將109年度營業額納入認定範圍內或開放特殊個案申請之可行性。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高嘉瑜  (一○一)現行紓困措施針對養育未成年人之補貼,主要係以國小以下族群為主要標的,補貼家長居家照顧未成年人所造成之經濟、薪資損失所做之紓困補貼。然而除此之外,各級學校停課期間,學生皆在家自學,設備需求較平時為高,然偏鄉與弱勢學生,多半只能使用地方政府提供之公用設備,其性能上通常較為落後,弱勢與城鄉差距產生之數位落差亦在此顯現。綜觀目前紓困特別預算中,並未編列相關款項補助各級學校弱勢學生添購學習設備,若各級學校持續停課,則設備之匱乏將嚴重損及學生之受教權。綜上,敬請教育部先行盤點各縣市之資訊設備需求,於數量上及性能上是否足夠於因應遠端上課之所需,並研擬相關措施,以消弭資訊落差,保障學生於疫情中之受教權。 提案人:周春米 何欣純 邱泰源  (一○二)大學迎來畢業季,各大專院校畢業生面臨宿舍搬遷、返鄉之需求,然而疫情蔓延下,大規模跨縣市移動,不免產生更高之疫情風險。若未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單以溫情呼籲之,恐怕無法遏止學生畢業返鄉之需求,在疫情下恐非各界所樂見。然,目前教育部所提之紓困補助方案,對於大學生之緊急紓困措施,僅有每月1,800元之緊急紓困,對於有住宿需求學生而言是杯水車薪。若無法解其燃眉之急,學生於就學地無住所或因學校政策而被強迫遷離宿舍,學生大規模返鄉潮難以避免。綜上,敬請教育部研議各大專院校於疫情平息前,不得強制要求畢業生遷離宿舍,避免大型移動,並由教育部研擬補貼其相關之必要費用。 提案人:周春米 何欣純 邱泰源  (一○三)國內疫情嚴峻,政府進入第3級警戒狀態,我國國小為配合政府防疫,採取停課不停學政策,改為在家遠距授課,原有國小課後照顧班則一併停課。然而,由於國小課後照顧班性質特殊,無法適用教育部目前規劃之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之補習班、課照中心、運動事業之紓困方案,導致國小課後照顧班從業人員家庭經濟陷入困難。綜上,敬請教育部研擬相關措施,將課後照顧老師列為紓困對象。 提案人:周春米 何欣純 邱泰源  (一○四)國內疫情嚴峻,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避免群聚,指考延期至110年7月28至30日舉行,並增加考場間數,降低各間試場容納人數,而與指考相關之監試人員、闈場人員、閱卷人員等,亦列入疫苗優先接種對象,避免大規模感染情形之發生。經查,教育部目前規劃,對於不幸確診之指考生,教育部將不另外舉辦補考,然,目前指考生並不符合疫苗施打之資格,教育部亦無協助指考生加強防疫之方案。在國內疫情嚴峻之時,僅由考生個人承擔確診之責任,考生只能選擇於明年度重考,此一安排恐難謂妥適。綜上,敬請教育部參酌各國考生之相關安排,以儘可能讓輕症、無症狀患者之考生應試為主要依歸。 提案人:周春米 張廖萬堅 林宜瑾  (一○五)受疫情影響,教育部於110年5月18日函令全國各級學校停課居家線上學習,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建教合作專班學生,亦同時停止建教合作課程。惟此番停止課程措施,造成部分清貧建教合作生因缺少生活津貼影響家庭收入。今據教育部紓困計畫揭示,就清貧學生紓困編列有預算2400萬,預計發給2400人,每人一萬元一次性給付,本案所指對象應列入其中。然而,疫情時日不定,並給付之紓困金額與生活津貼數額落差有兩倍之多,尚不足以達到紓困之成效,以解清貧學生家庭之急。教育部應編列專款針對建教生紓困惟宜。請教育部儘速研擬針對建教生擬定紓困辦法,並每人之一次性紓困金應有一個月生活津貼等價之金額以上始足以救急,並為達到紓困救急之本意,有限國家資源為有效之運用,本政策應特別規定清寒學生具請領資格。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琪銘 邱泰源  (一○六)學校內「課後照顧老師」、「兼職鐘點老師」、「特教班助教員」等3類人員,因其不屬於正式學校編制人員內,屬於非典型勞動者。而自110年5月19日國內宣布三級警戒停課後,這群老師便陷入沒有收入困境,加上因投保在學校,並非職業工會,既不符合「自營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且因在校期間有勞保,也不符合「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補助範圍,已淪為「紓困孤兒」。因此,爰建請教育部研議對此類人員,儘速提出適當紓困措施。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洪申瀚 范 雲 (一○七)鑑於全台疫情持續擴散,教育部宣布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措施延長至110年7月,惟課後照顧老師、兼職老師、以及特教班助教員等各類工作者的薪資採鐘點制,並無列入學校正式人員編制內,停課措施影響其收入來源,此外,因其投保在學校而非職業工會,無法申請勞動部「自營業者及無一定雇主」紓困方案及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綜上所述,爰建請教育部儘速規劃各級學校課後輔導老師、兼職教師、特教助教員等各類鐘點費教育工作者之紓困相關方案。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八)針對有關台南市幼托教育創新協會、台南市幼兒教育發展協會、台南市幼稚教育學會,陳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所提出相關紓困需求,建請教育部研議評估提出協助補助方案:1.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2.經查教育部109年4月28日於「行政院紓困振興記者會」進行紓困措施報告,匡列運動產業與社區大學紓困措施及減輕青年朋友學貸還款負擔等,反觀110年疫情較109年更為嚴重,已明顯影響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營運,以及教育從業人員之生計,建請國教署提供協助。3.台南市幼托教育創新協會、幼兒教育發展協會及台南市幼稚教育學會,提出相關紓困需求:➀幼兒園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➁停課期間從業人員薪資酬勞、勞健保補貼。4.建請教育部訂定符合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需求之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方案,達成「教保服務機構不能倒」、「教保人才不能流失」、「資金能流通」園所安心之目標。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九)鑑於此次疫情嚴峻,國小的課後照顧班老師是勞工身份,學校課後照顧班和課後社團也跟著停課,致其無法到校教學也沒有收入,惟目前的紓困4.0方案中的課照中心是給立案補習班申請,不是國小的課後照顧班老師,可以申請的,爰建請教育部應提出方案予以協助。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一○)鑑於紓困4.0已上路,惟仍接到多位學校廚工陳情,反映因為學校停課,他們是放無薪假狀態,然而,目前發布的廚工補助方案,是將補助款直接發給學校,但廚工向學校詢問時,得到的回應學校目前比照寒暑假,因此廚工沒有薪水可以領,這樣對廚工來說很不公平。紓困4.0中補助學校自設廚房或團膳業者食材損失,其中以5至7月,每個員額最高補助4萬元來計算,「廚工紓困」就應該提供給廚工「實質補助」,不能名不符實,應將補助金直接發給廚工。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必須督促地方政府與學校,要在拿到補貼預算之後,3天內一定要完成匯入廚工帳戶,因為學校要匯補助金給廚工並不困難,不能讓廚工等太久,畢竟全國共有4千多位廚工,已經好幾個月沒有薪水,政府和學校必須顧及他們的生活,立即協調地方政府以最快速度協助學校廚工。綜上,教育部應積極研謀提出解決方案。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一一)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營運之運動事業、教育事業、產業補貼經費」,針對運動事業、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業別之員工薪資補貼,每人4萬元。惟查目前「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實際登錄人數僅約2萬餘人,與補教協會陳情反映實際從業人數約15萬人,存在重大差距,爰建請教育部釐清補助人數係依據實際從業人數或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登錄人數。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一一二)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延長全國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全國各級學校也停課至暑假結束,各公立小學開設之課後照顧班教師是以上課時數來支領鐘點費,因疫情影響,導致復課時間不斷延後,除了在這段時間沒有收入之外,亦非此次紓困對象。為協助課後照顧班教師度過疫情難關,爰建請教育部研議因疫情因素停課,導致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時薪制人員),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或提供適當的津貼補助。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魯明哲 吳琪銘  (一一三)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至今大規模社區感染未見趨穩,行政院延長全國三級警戒管制至110年6月28日,教育部亦宣布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期間延長至7月2日,連帶影響大專校院內或各級學校委託經營之商家、餐飲業者被迫暫停營業,其影響更甚於其他尚可以外帶、外送因應之一般餐飲業者。然教育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之267億6,005萬1千元僅補貼團膳業者食材成本,並未針對上述相關業者之營運損失予以補助,爰建議教育部比照前次追加預算編列之項目,另列入學校租金減租之補助,確保上述業者得以渡過本次疫情造成之困難。 提案人: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一一四)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延長全國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全國各級學校也停課至暑假結束,各公立小學開設之課後照顧班教師是以上課時數來支領鐘點費,因疫情影響,導致復課時間不斷延後,除了在這段時間沒有收入之外,亦非此次紓困對象。為協助課後照顧班教師度過疫情難關,爰建請教育部研議因疫情因素停課,導致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時薪制人員),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或提供適當的津貼補助。 提案人:賴香伶 高虹安 蘇震清 (一一五)國內突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擴散,教育部宣布全國停課,國內各大專校院之推廣教育中心(包含華語文教學中心)等非學位課程師資及部分自負盈虧之事業單位亦受疫情衝擊,既有之擬開設課程確受窒礙,以致相關課程師資受嚴重影響;然教育部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原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並未將上述人員及事業單位納入紓困之對象與範圍,爰建請將推廣教育中心等非學位課程師資以及自負盈虧之推廣教育事業單位納入紓困對象。 提案人:高虹安 邱臣遠 張其祿 (一一六)國內自110年5月份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大規模社區感染,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採購疫苗不力,疫情警戒解除之日遙遙無期,各級學校執行遠距教學之措施期限亦尚未知。惟部分偏遠及鄉村學校因設備不足難以進行遠距教學,且經濟狀況不允之家庭亦難以採購數位學習所需之相關硬體設備,爰建請教育部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原編列之10億9,000萬元,於每學期主動追蹤各地方政府對於「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等所需經費」之執行狀況。 提案人:高虹安 邱臣遠 張其祿 (一一七)110年5月1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日前全國各公私立幼兒園均已宣布停課並依約退還費用。目前退費標準依幼兒園性質和所在縣市規範不同各有差異,已有許多家長反映,獲得的退費金額比例過低,有的幼兒園甚至持續索收月費,只退回未到園時的餐費、點心費等。但另一方面,幼兒園業者也因停課而面臨未來收入銳減,卻仍要支付場地費、租金、員工薪資等的經營困境。為協助幼教產業與幼兒家庭度過疫情難關,爰建請教育部針對因疫情導致停課之退費標準研議方案,並提高退費比例與補貼業者相當之費用支出,評估「退多少、補多少」之模式。 提案人:賴香伶 高虹安 蘇震清 (一一八)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延長全國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全國各級學校也停課到暑假結束,許多代課或兼職教師等非編制之非典型勞動者,除了在這段時間沒有收入之外,恐亦非紓困補助對象,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因疫情警戒停課,導致代課代理老師等一般勞工,無法滿足其原規劃授課時數者,應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或提供相當之津貼補助,以協助其度過疫情難關,爰建請教育部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或評估提供相當之津貼補助。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一九)有鑑於全國升至第三級警戒至今已近1個月,許多運動相關產業,如:部分球類、健身房、運動器材販賣店等,均受疫情影響而損失慘重,許多業者為了支撐下去而變賣器材。此次紓困方案以僱用員工數計算,對於場地租金、水電等支出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爰建請教育部研議補助運動相關產業之場館租金補貼及融資貸款等紓困方案,以助業者度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二○)每年6月適逢畢業季,110年大量應屆畢業生均面臨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就業機會大幅減少,讓110年畢業生面臨前所未有的就業困難,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雇主通常先以無薪假或減少工時因應,因此近來無薪假人數大增,預料低工時就業者也會增加;若疫情持續下去,廠商營運無法恢復,最後就可能裁員,造成失業率上升。以109年疫情期間為例,無薪假人數一度突破3萬人,工時未達35小時就業者3個月內暴增20多萬人,失業率則升破4%;由於這波疫情更為嚴峻,對勞動市場衝擊勢必更大,而110年畢業生尋職勢必大受影響,失業率恐將明顯攀升。政府想要穩住疫情下的勞動市場,除了對勞工提供紓困及補助之外,而申請就學貸款之畢業生,須面臨繳還就學貸款之第一年,面對經濟壓力及就業機會減少,且大多數行業受到第三級警戒的影響。爰此,請教育部研議針對向公股銀行申請就學貸款之110年度畢業生,應緩繳就學貸款(本金及利息),統一於111年度開始實施繳款作業,且不得計入110年度利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協商結果: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新增決議54項: (一)查教育部所公布之紓困方案,提供運動事業、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相關機構申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以及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及團膳業者食材成本補貼。惟,109年相關紓困方案中,曾出雇主要求員工簽認切結「只領部分補助」、拿補助款「補貼」公司,雇主才願意幫忙,或是已減班休息卻不通報,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然雇主卻能憑「帳面上」未放無薪假、未減薪,向教育部申請薪資補貼。爰請教育部對向其申請轉發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要求提出切結書將薪資補貼全數轉發給員工,確保薪資補貼全額提撥給勞工,以保障勞工權益,並研議未如實提撥薪資給勞工之繳回程序。(148保留205)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教育部為辦理運動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編列經費12億0,100萬元,按110年5至7月3個月期間,預估符合補助資格業者僱用員工及從業人員人數,以每人4萬元計算,補貼一次。惟為使運動事業相關從業人員薪資確實補貼前述員工之生活所需,教育部應研議由勞工直接申請薪資補貼之行政手續,避免有未能掌握紓困對象及其需求之虞,爰請教育部研議運動事業從業人員之員工薪資補貼申請程序,以及相關從業員工之人員統計、薪資補貼撥付及查核情形。(149邱顯智凍改主決議) (三)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所提供之資訊,109年紓困3.0有關體育署補助及核發對象之類別與占比如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0.43%)、「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9.65%)、「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19.87%)、「運動表演業」(3.10%)、「運動旅遊業」(0.00%)、「電子競技業」(0.36%)、「運動博弈業」(51.44%)、「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1.50%)、「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8.65%)、「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4.53%)、「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0.47%)、「運動保健業」(0.00%),顯見補助及核定家數最多者為運動博弈業,共293家,占了核定金額一半以上。然而,紓困3.0有關運動事業第二次追加預算數為4.9億元,執行率僅40.27%,本次再度追加預算數為12億餘元,爰請教育部體育署盤點預計之紓困補助數額及核發目標,加強執行成效。(150王琬諭凍改主決議)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教育部為辦理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編列經費30億3,600萬元。惟為使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確實補貼前述員工之生活所需,教育部應研議由勞工直接申請薪資補貼之行政手續,避免有未能掌握紓困對象及其需求之虞,爰請教育部研議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申請程序,以及相關從業員工之人員統計、薪資補貼撥付及查核情形。(151保留邱顯智凍改主決議) (五)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共編列278億5,005萬1千元,教育部於本次追加前所編列之原總編列預算為35億6,303萬7千元。然經查,教育部於原總編列之預算中,已流用20億6,460萬元至文化部與交通部,占整體原總編列預算之57.9%,表示先前預算之編列與使用,有極大的落差,明顯是為預算之浮編。爰要求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所追加編列之預算,除須持續於教育部官網,公布每月預算執行情形表外,未來跨機關之流用金額數,亦不得超過本次追加編列預算總金額之20%,以確實達成預算編列之精確性,並落實運用於相關之肺炎防治與紓困振興之使用目的。(152保留231) (六)鑑於全國疫情警戒已提升至第三級,為避免疫情擴散,將八大行業停業,教育部所提出之「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中,對於健身產業之補助,係以全職員工數作為計算,並限制離職員工不得逾一定比例。然而,此項方案未考慮健身房及小型工作室,所聘用之員工人數極少之特性,只要一位員工自願性離職,雇主即必須退回補助,導致部分雇主寧可不申請補助。爰要求教育部檢討現行之補助方式,是否適用於中小型健身場館及工作室,應評估是否以110年3至4月營業額之一定比例,作為補助依據,以符合健身產業之僱用特性,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修正評估報告。(153保留253) (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宣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課不停學,全面進行線上教學至110年7月2日,形同直接銜接暑假。然目前國際疫苗市場缺貨嚴重,我國已簽約預訂之疫苗無明確到貨期程,又18歲以下青少年及兒童無疫苗接種計畫,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列入疫苗優先接種對象,然是否有足夠疫苗讓教師全體施打第一劑尚無法確定,110學年度第一學期是否恢復到校上課形成一大疑問。爰此,請教育部應積極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爭取,讓全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務必於110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接種疫苗,同時儘速擬定若教師無全數接種之上課方式。(154保留289) (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宣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課不停學,全面進行線上教學至110年7月2日,亦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追加編制10億9,000萬元,以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然有學校班導師表示線上教學品質為實體教學品質之一半,無法確實掌握學生學習與在線狀況,建議教育部若要持續進行線上教學,需有完整配套措施,例如運用校務資訊系統進行點名作業,減輕班導師負擔以利有效運用時間備課。爰此,要求教育部除提供教師線上教學資源,也應同時蒐集教師提出需改進之處,進行滾動式檢討。(155保留290) (九)教育部宣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即日起至110年7月2日,全面禁止到校上課,將採停課不停學之遠距教學模式,然目前多數線上教學資源忽略特教生需求,若疫情短時間無法恢復,將嚴重影響特教生受教權益。爰此,要求教育部會同專家學者研發適合特教生的線上學習資源,並在師資培育階段納入相關課程,讓特教師甚至家長能熟悉如何操作線上學習課程並與特教生線上互動。(156保留291) (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學生改採居家線上學習;然學校實施線上教學方式、教師授課形式、家長服務措施等相關配套應予以落實,避免造成城鄉學習差距,爰要求教育部應充實線上學習內容,針對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之教科書及教材,研議彙整各版本基礎函授課程(例如空中大學函授、線上語音函授、影音或多媒體動畫上課光碟、雲端課程等)作為線上學習之教材。(157保留292) (十一)全國各級學校因疫情進入三級警戒停課至110年6月底,影響所及包括高中建教合作生亦因停課暫停實習,致使其無法領取建教合作實習津貼,衝擊原本經濟弱勢家庭之學生或家庭生計。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之建教合作學生,爰要求教育部修正紓困方案,比照大專生紓困措施給予建教合作生實習津貼之補助,並發放緊急紓困助學金,協助其度過緊急時期。(158保留294) (十二)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部分高級中等學校有建教生中止在建教合作機構訓練,並因此停止領取建教合作機構所發生活津貼,影響其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爰請教育部將上開學校增列為紓困對象,補助學校發給建教生生活津貼紓困補貼,以協助建教生安心就學。(159柯建銘) (十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有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公立幼兒園未具本職的部分工時之兼任、代理(課)教師、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師助理員、住宿生管理員及公立學校(幼兒園)司機、隨車人員等,因學生居家線上學習未能依原排定時數授課(服務),可能因收入短少影響生活。請教育部研議協助措施,可依110年5月18日宣布停課前原已排定110年5月19日至7月2日之節(時)數,支給上開人員報酬,由各學校原已編列的年度預算或自政府原有編列項目的補助款(如特教助理經費)予以補貼支應。(160柯建銘) (十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班兼職服務人員(包括學校自辦及委辦聘任之未具本職人員)、課後社團外聘教師、公立幼兒園未具本職之教師助理員、延長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以部分時間於學習節數或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間授課或提供服務,且與學校或幼兒園間有工作約定者,因停課導致鐘點費中斷,影響其生活,而有補助其鐘點費之必要,爰請教育部將上開人員增列為紓困補貼對象。(161柯建銘) (十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為辦理各級學校、幼兒園等防疫物資購置及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10億9,000萬元。教育部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停課,改採居家線上學習。惟經查,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於防疫期間居家線上學習,因家中缺乏各類輔具協助,導致遠距學習面臨諸多困難,例如視障生所需之擴視機,部分合併肢體困難之特殊生亦有借用輔具之需求。此外,基層教師為因應疫情改採線上教學,惟線上教學相關設備過去多以充實學校為重心,目前多由基層教師自行購置多項軟硬體設備,負擔甚大。鑑於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全國中小學同步停課至暑假。為減少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之環境障礙與資源落差,並提供基層教師線上教學所需之軟硬體設備,教育部實應積極規劃因應措施,包含放寬借用學校輔具及教學設備之規範、補助各級學校購置線上教學設備供基層教師得於居家使用,並提供相關教學製作之軟體或APP,俾利改善目前線上學習資源之落差。爰要求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162王婉諭) (十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等薪資補貼項目。其中教育部發布之「教育部針對私立幼兒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衍生營運衝擊之紓困補助須知」,其補助資格明敘需「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然申請方式中所列之應備文件,則為110年4至7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全職教職員工勞保投保名冊;僱用教職員工未滿5人且無成立勞保事業單位者,得提供全職教職員工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然而,5人以上機構之勞保投保名冊並無法如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同等地如實呈現從業者於此期間的領薪狀況,故若僅以目前的應備文件進行審查,恐使放無薪假的機構也可以申請到紓困補助,亦難以期待此些機構申請薪資補貼後會確實補發薪資予工作者,實有違設立紓困補助資格之意旨。為使紓困補貼能確實達到保障工作者權益之效用,爰請教育部對於申請紓困補貼的機構,其申請方式中所列之應備文件均應為將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俾利實質審查其核薪狀況。(163王婉諭) (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運動事業員工薪資補貼、社區大學等員工薪資及講師酬勞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補貼等項目。惟前揭補貼項目,係補助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事業單位,並非直接給予各該教育產業從業人員薪資補貼。有鑑於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教育產業因應疫情期間配合停課政策後,各地頻傳教育產業業者強制員工請特休、無薪假或片面宣告減薪之情形,教育部實有必要解決前開期間教育產業業者員工勞動權益受損之情形,並確保教育產業業者領取員工薪資補貼後,確實將該筆薪資補貼給付予從業人員。爰請教育部會商勞動部,於疫情結束後,督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配合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加強疫情期間員工出缺勤的勞動檢查,積極審視教育產業業者於幼兒停止到園期間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之情事,並確實給付從業人員薪資。(164王婉諭) (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運動事業員工薪資補貼、社區大學等員工薪資及講師酬勞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補貼等項目。惟前揭補貼項目,領取補助金額之計算雖有包含員工人數,但領取對象為業者,即便教育部在「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紓困申請須知」上敘明「由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併具領轉發員工」,以及在「教育部針對私立幼兒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衍生營運衝擊之紓困補助須知」,明敘補助資格為「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然而主管機關並無詳述如何確認勞工可取得相關補助,甚至若以109年經濟部企業紓困方案為鑑,彼時經濟部並未公開企業申請紓困相關資訊,導致受僱於企業的勞工對於雇主是否申請,或申請那些紓困方案皆不知情,許多勞工仍被迫持續放無薪假;同時,政府對於企業紓困的稽核,僅有受理單位補助後進行抽查,未能促使家長、工作者及社會大眾的公評與檢驗,更容易造成政府補助違法事業單位的隱憂。爰此,教育部應妥善規劃改善措施,研擬公告紓困補貼業者資料之管道(資料應包含事業單位名稱、申請補貼項目及數額),並於1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165王婉諭) (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為辦理各級學校、幼兒園等防疫物資購置及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10億9,000萬元。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於防疫期間居家線上學習面臨諸多困境,包含無特教人力協助致需由家人大量支持、多數特教生不易跟上線上教學之速度,以及特教生之線上學習教材由各個老師自行製作,其提供頻率及內容差距甚大。特教生對於環境變動之應變成本較高,為更易受疫情衝擊之群體,故教育部提供之協助不應僅止於經濟補助。鑑於疫情嚴峻尚未趨緩,停課時間恐持續延長,教育部實應審慎規劃如何有系統地協助每一位特教生,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線上教學資源。為保障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之受教權益及學習品質,教育部應統籌規劃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包含1.數位課程設計與教學能力應納入師培階段;2.研究並發展符合特教生需求之線上學習方法;3.數位教學應納入平日教學,協助特教生逐步熟悉;4.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統籌發展各教育階段之各類特教生之線上課程,並視需要委託特教專業團隊辦理,爰要求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166王婉諭) (二 十)有鑑於教育部於110年6月7日宣布110學年度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將延期至7月28至30日辦理,而教育部也在當日召開線上記者會宣布,若指考考生被列為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將派防疫專車送往隔離試場應試;若有學生確診且有治療需要者,將不會安排考試,亦不另行辦理補考。考量本次疫情為不可歸責於學生之事由,且大學指考攸關本屆高三學生升學之重大權益,更有甚者,本屆高三學生為舊課綱之最後一屆指考學生,若無法給予其補考機會,這些學生僅能等待來年下一屆學生競爭,並面臨與過往顯然不同之課綱內容及升學方式,此舉對本屆高三考生顯失公平。同為升學考試,本次疫情期間,國中會考亦有130名學生因確診、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而無法參與升學考試,教育部特為這些因確診而無法補考之考生進行專案處理。基此,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針對因應COVID-19確診影響而無法參與指考之考生擬定相關補救措施,俾利維護學生之考試與升學權益。(167陳椒華) (二十一)有鑑於110年6月9日收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覆110年6月3日時力字第1102500113號函之內容,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之第一類人員含括醫事實習學生。然因接獲國內醫學院即將投入醫院實習之學生將於110年7、8月投入醫院實習,但對於目前第一類優先施打名單是否有將即將進入醫院實習之學生納入施打之狀況不明。經查,目前正在實習的醫學院學生已有施打疫苗,然而即將實習的學生尚未納入,需經衛生福利部同意才會造冊施打,且係由醫院造冊後進行施打疫苗,然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學生名單之掌握應較為完整,若僅由醫院進行造冊後施打恐有遺漏。基此,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此類即將實習之學生進行造冊後,提供予衛生福利部,並與衛生福利部溝通納入優先施打順序。(168陳椒華) (二十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全國學生停止到校、托育場所期間,乃出現社會弱勢家庭對於幼童、學生的日常進食上,有所相比在校、托育場所而未能妥適準備情況,進而有影響兒少健康之虞。爰此,特要求教育部及其他主管機關重視弱勢家庭幼童、學生在防疫期間的健全進食問題,並儘速完成是類兒少族群飲食營養不良防治計畫。(170洪孟楷) (二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所開辦之緊急紓困助學金,按申請資格條件訂定,乃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具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3年、五專前3年、空中大學、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經查約計有97萬餘學生。然而,查相比符合申請資格的97萬餘學生,教育部對緊急紓困助學金卻僅計畫補助2,400名學生數量,補助比率僅0.002%,實在低得離譜;再查,最新以學年計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准予核發數,光是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2年身分有助學所需的同學,至少便有1萬9,694人規模,顯見本次緊急紓困助學金僅計畫補助2,400名學生,數量上實有不足,爰此,要求教育部本次緊急紓困助學金之補助名額,依實際需要從寬辦理,進而落實辦理疫情期間助學業務的初衷。(171併172洪孟楷) (二十四)針對停課後,學童的遠端視訊教學,有產生城鄉差距與貧富差距之問題,非直轄市的縣市學校,因長期經費不足情況下,在校內無法建置快速的網路系統,亦無多餘經費提供平板、網卡等遠端教學設備給弱勢族群小孩使用,造成城鄉差距擴大、數位落差加大,爰此,要求教育部應統計全國高中職以下之學校,對於遠距教學設備之需求,並編列補助預算購買。(173林為洲) (二十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教育部267億6,005萬1千元(紓困振興),其中編列私立幼兒園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所需經費22億3,600萬元。惟查目前疫情嚴峻,教育部宣布停課不停學,學生在家上課,對私立幼兒園之營運影響甚大,教育部雖有補貼,僅有員工薪資一次性補貼,若疫情持續嚴峻,對相關經營恐更加不利,且私立幼兒園亦需負擔家長臨時照顧收托之責,及幼兒未到校相關退費,營運更形艱難,甚有私立幼兒園已宣布倒閉,若一旦掀起私幼倒閉潮,對私幼仍占多數的幼兒教育來說,會是一大困境。教育部應針對現行私立幼兒園於三級警戒間之營運成本、人員薪資,及其他固定性支出成本謹慎考量,儘速研議擴大補貼,以緩私立幼兒園營運之難。(174呂玉玲) (二十六)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各級學校應以防疫為優先要務,學校行政人員除一般業務之外,還需照顧因家庭因素到校學生之生活作息、師生線上學習及停課不停學之教學準備,對教職人員負擔相當大,爰建請教育部以防疫為優先考量,減輕基層教育人員之業務,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定第三級警戒期間,暫緩辦理109學年度學校各項訪視及評鑑,讓學校教職人員能兼顧防疫與學生教學,降低工作負擔。(175呂玉玲) (二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教育部267億6,005萬1千元(紓困振興)。惟查課後照顧教師、特教員並未在此次教育部紓困對象中,由於課後照顧教師、特教員均為鐘點制,現今教育部因應疫情,實施停課不停學,學生無需到校,課後照顧教師、特教員則因無課可上,相關薪資無法計算,生計恐受影響。教育部應當統計各縣市課後照顧教師、特教員在疫情期間相關授課時數,發給防疫補貼,列入紓困對象,使其生計得以不受疫情影響。(176呂玉玲) (二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教育部267億6,005萬1千元(紓困振興),其中編列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所需經費8億元。惟查目前疫情嚴峻,教育部宣布停課不停學,學生在家上課,對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營運影響甚大,教育部雖有補貼,僅有員工薪資一次性補貼,若疫情持續嚴峻,對相關經營恐更加不利,教育部應針對現行短期補習班、兒童照顧服務中心之營運成本、人員薪資,及其他固定性支出成本謹慎考量,儘速研議擴大補貼,以緩短期補習班、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營運艱難。(177呂玉玲) (二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教育部278億5,005萬1千元,其中編列提供高級中等學校、幼兒園、實驗教育機構及全國性考試考場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4億1,000萬元,惟查日前教育部宣布,110年7月大學指考延至7月28至30日辦理,然因當前疫情嚴峻,且預期疫情無法在短期內結束,在需避免大量群聚狀況下,大型考試執行之安全性便形重要,教育部應對於未來大型考試之舉辦模式、行走動線、考場人數配置,謹慎研議一套具體方案,並儘速公示。(178呂玉玲) (三 十)因應全國各級學校停課,國小自辦或委辦之課後照顧班亦配合停課,影響所及不只鐘點老師頓失收入,承辦機構包括各類協會或基金會等營運亦受到影響。因各縣市教育局處委辦規範不同,有委辦給課照中心和法人兩種模式,然教育部目前僅針對課照中心機構給予紓困補助,其餘協會或基金會則無,標準不同引發爭議,爰要求教育部專責辦理國小課後照顧班之協會、基金會均比照課照中心納入課照紓困補助,以協助其維持基本營運。(179林奕華) (三十一)全國各級學校配合疫情停課,包括醫學系、藥學系、護理系等原需前往醫療單位實習之學生亦配合規定,或改為遠距教學、或改為線上實習,然線上實習時數尚未有明確認定標準,不僅影響應屆畢業生權益,亦牽涉其能否取得國考資格,爰要求教育部儘速與護理、醫學、藥學等相關學會提出線上實習認定標準,以維護應屆畢業生權益。(180林奕華) (三十二)目前繳納就學貸款只有降低利率及申請人主動向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屬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建請教育部於疫情期間應全面或有條件暫緩繳納,等經濟能力穩定後再來還款,以支持青年自我提升、追尋夢想。(181許淑華) (三十三)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所需經費5億8,000萬元,包括擴充線上學習服務、數位學習內容及伺服器、資安設備服務等經費2億7,300萬元,與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居家學習所需行動網路、載具等經費3億0,700萬元。線上學習以往僅係輔助教學工具,卻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驟然全面實施,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等問題時有所聞,且居家學習設備尚有不足。鑑於線上學習係未來教育重要發展方向,亦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學習重要管道,除本追加預算案所編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等項目宜儘速辦理外,並宜同時檢討教師數位教學能力之提升及學生學習成效之評估機制:往後應建置標準作業流程,以期日後成為衡平城鄉教育資源重要工具。(182許淑華) (三十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新增紓困振興項目包括:1.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所需經費30億3,600萬元。2.補助地方2歲至國小階段孩童與國中、高中及五專前3年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防疫所需經費220億7,400萬元。3.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薪資及團膳業者食材成本補貼所需經費3億3,405萬1千元。4.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家庭經濟受疫情影響之學生紓困措施所需經費2,400萬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案教育部新增補助地方孩童與學生家庭防疫220億7,400萬元,建請教育部應對城鄉落差以及弱勢族群請領妥為規劃及預為因應,以發揮紓困功能;另鑑於此次疫情及停課對各級學生家庭經濟可能產生影響並衝擊各教育相關事業,應宜針對新增之紓困對象,儘速訂定補助規範,俾利相關紓困措施順利辦理。(183許淑華) (三十五)運動事業、社區大學及留遊學服務業原已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薪資、營運成本等補助,其中社區大學及留遊學服務業原訂補助期限已屆至,允宜儘速修改相關補助規範,以利辦理後續紓困措施;另運動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受疫情影響甚鉅,應妥為規劃並完善後續稽核機制,以發揮紓困功能。(184許淑華) (三十六)有關Covid-19本土疫情持績嚴峻,全國學校及幼兒園停課,建請教育部考量本次為非自願性停課,得否以紓困專案補助私立幼兒園,以解決從優退費及支撐園所營運之用。(185許淑華) (三十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教育部宣布110年指考延後到7月28至30日舉行。惟考生若確診無法參加,將無補考可參加,且110年是舊課綱最後一屆,若無法專案處理,這些學生將面臨與過去迥異之課綱內容與升學方式,就試基礎與現行高二學生不同,影響甚鉅,爰要求教育部儘速針對110年指考期間配合防疫規定而未能應試之確診考生,提供入學補救措施。(186陳超明) (三十八)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9日起宣布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狀態,學校已停止學生到校,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家長能請防疫照顧假,但屬無給薪假,雖有編列一次性防疫照顧津貼1萬元,惟家長防疫照顧假係無給薪,且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防疫照顧假反而變相減少家長收入,相比之下,一次性防疫照顧津貼顯得微小,爰請教育部滾動檢討防疫照顧津貼發放次數及金額,使家長能安心在家照顧子女。(187陳超明) (三十九)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驟然全面實施線上學習,惟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等問題時有所聞,且居家學習設備仍有不足。鑑於線上學習係未來教育重要發展方向,亦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學習重要管道,爰要求教育部儘速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並檢討教師數位教學能力之提升及學生學習成效之評估機制。(188陳超明) (四 十)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建教生可能被影響110年5至7月的實習,勢必影響弱勢家庭居多的建教生個人及家庭生計。以建教生每月實習領取的生活津貼不低於基本工資計算,可能導致每個建教生超過7萬元家庭收入短缺,爰要求將建教生列入紓困對象,比照大專生發給緊急紓困助學金。(189陳超明) (四十一)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全國從110年5月中下旬停課至7月暑假,惟平日協助特教生之特教助理員、兼課或代課教師、社團教師、課後及幼教兼職服務員等,同被迫放1個半月無薪假,生計遭受衝擊,爰要求教育部針對特教助理員、兼課或代課教師、社團教師、課後及幼教兼職服務員等對象,研議紓困方案。(190陳超明) (四十二)有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9日宣布疫情警戒升級至三級以來,全國各級學校改採線上遠距教學模式,導致各級學校基層教師難以運用傳統紙本教材,同時各縣市各級學校線上教學之平台、規格與運用模式不一,基層教師於短時間內難以提升校上教學效益,反擴大城鄉差異與縣市間教學資源的落差,教育部應立即加速紙本教材之數位化及時程,並廣納民間、基層教師與教科書出版業者意見,建構統一規格之公用數位教材線上平台,以利未來線上數位教學發展。(190-1李貴敏) (四十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部長曾於110年4月21日宣布釋出1萬劑疫苗自費施打並開放預約至全台31家醫院接種及免收疫苗費用等。陳部長嗣於6月9 日改稱自費疫苗中止,改依其指定之優先順序施打疫苗。有鑑於國外僅承認BNT、Moderna等經取得藥證之疫苗,而出國深造的台灣學子如無法施打經國際認證之疫苗,於日後入學時恐將受阻而無法入學等情,教育部應立即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相關建議,以確保台灣民眾之受教權。(191李貴敏) (四十四)國內疫情轉趨嚴峻,各級學校實施停課不停學,改採在家線上學習方式進行教學,儘管教育部曾要求各縣市提前演練,也提供遠距教學的工具,但實際各縣市小學,仍發現待改進之處,特別是偏鄉學校硬體不足、軟體操作不熟稔、以及學習品質低落等,加上防疫優先,社區功能也無法發揮,使得偏遠或弱勢學童的受教狀況出現危機。建請教育部儘速補足偏鄉地區在家線上學習方式之軟硬體設備,提早因應日後復課後,對於學習落後之學生補救措施。(192馬文君) (四十五)鑑於疫情全國延長三級警戒,教育部宣布家長110年6月不用繳費,等到復課後,再依上課日數比例來收費。不過全國私立幼兒園還是得支付房租、薪資等,許多幼兒園業者紛紛表示恐爆發倒閉潮。建請教育部儘速研議私立幼兒園合理比例的學雜費免繳範圍,讓家長跟幼兒園業者可以合理分擔營運成本,此外,呼籲教育部提出新紓困方案,降低房租成本和紓困門檻,並補助園內老師薪資40%,針對幼兒園業者提供無息貸款,讓第一線幼教老師比照第四類志工優先施打疫苗,讓私立幼兒園撐過此波疫情衝擊。(193馬文君) (四十六)由於配合中央防疫強化三級,教育部宣布停課不停學政策,幼兒雖不用到校上課,衍生私立幼兒園仍需負擔疫情無法到校之退費,惟相關職員薪資、固定性經費依然支出,造成私立幼兒園營運不堪虧損,恐引發後續倒閉潮。請教育部儘速研議對私立幼兒園之營運成本、職員薪資、因疫情所產生退費與固定性支出經費等擴大紓困補助,以實質協助私立幼兒園減輕虧損。(194馬文君) (四十七)我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10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三級警戒迄今已月餘,這場疫情嚴重影響台灣政體經濟發展,更讓為數眾多之勞工因此薪資受到影響,為減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弱勢學生家庭之衝擊,建請教育部除應積極研議已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1年內之學貸利率降為0%,而金融行庫所受損失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並就110年度緩繳就學貸款本金研擬相關措施,讓廣大的弱勢學生家庭經濟上可獲得喘息。(195廖國棟) (四十八)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學校包括幼兒園、托嬰中心等自110年5月19日已全面停課、停托。現階段教育部提供之幼兒園紓困方案,私立幼兒園須滿足2項條件,包括:停止到園期間,有按幼兒當月就學日數收(退)月繳費用,且有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者,符合上述條件後,幼兒園可依其僱用之教職員工人數,每人合計以補貼4萬元為上限(3個月)。惟私立業者需支付全薪、店租、人事成本、水電費、貸款等,該方案實是杯水車薪,緩不濟急。為幫助業者渡過疫情難關,爰要求教育部應成立紓困專案補助私立幼兒園,以解決從優退費及支撐幼兒園所營運之用。(196林思銘) (四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之各項紓困計畫,應考量偏鄉及原鄉各級學校與一般地區學校成員之差異,有關廚工、娃娃車司機、鐘點代課教師、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等工作人員,應從寬認定納入紓困計畫。(197高金) (五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經濟受疫情影響之學生紓困措施,應考量多數經濟弱勢家庭學生及建教生為貼補家計與生活費,普遍自高中起便至職場打工,相關學生紓困措施應納入高中職學生。(198高金) (五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之各項計畫應考量自停課以來,偏鄉及原鄉各級學校執行防疫工作、線上教學與居家學習,經濟弱勢家庭學生設施設備不足之處,請教育部詳查辦理,避免產生學習落差。(199高金) (五十二)111年起,大學申請入學將以學習歷程取代原來的備審資料,同時也是108新課綱上場的第一屆,學測考試內容將會以新課綱為範圍,而實施多年的指定科目考試也將一併走入歷史,改以滿分為45級分的分科測驗來取代舊制指考,而110年舊課綱最後一屆大學指考因疫情延後到110年7月28至30日舉行,因此,考生若因確診無法參加,若沒有補考機會,影響甚大。而教育部雖然表示招聯會已召開應變小組會議,決議將針對配合防疫規定而未能應試的確診考生,提供入學補救措施,但遲未對外公告適用對象及執行細節,爰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並對外公告補考措施或補救措施,以維護考生權益。(200謝衣鳳) (五十三)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所需經費5億8,000萬元,包括擴充線上學習服務、數位學習內容及伺服器、資安設備服務等經費2億7,300萬元,與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居家學習所需行動網路、載具等經費3億0,700萬元。惟截至110年5月止弱勢家庭學生載具目前缺額3.6萬餘台,請教育部妥為調配學生居家學習設備,以保障學生受教權。(201李德維) (五十四)110年大學指考因疫情延後到7月28至30日舉行,110年是舊課綱最後一屆,考生若確診無法參加,沒有補考機會,影響甚鉅。雖然教育部表示招聯會已召開應變小組會議,決議將針對配合防疫規定而未能應試的確診考生,提供入學補救措施,但遲未將適用對象及執行細節對外公告,爰要求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公告補救措施,以維護考生權益。(202鄭麗文)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款「經濟部主管」部分。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583億7,173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2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38、339、342、343、345、355、357、364、365、366、368、370、371、372、375、376、377、379、380、382、383、386、387。 本項通過決議49項: (一)查經濟部承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其說明乃以:「追加辦理商業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會展產業員工薪資補貼、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582億6,173萬元」。按本次疫情受影響之商家,有部分業者早因本疫情或因故已告停業,可預期將使所受僱之商業服務業員工無法支領本案之紓困補助。有鑑於此,爰要求經濟部修正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補貼,應由承辦機關直接將補貼逕予勞工,亦避免對於未發給勞工之商家進行求償之程序冗長,遲延紓困之實效。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賴香伶 (二)2019年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以「數位共享的未來-當責的數位轉型」報告指出2022年全球60%的GDP將來自於數位轉型的成果,國際數據公司(IDC)也在2018年提出「解密數位轉型對亞太地區經濟影響」,指出數位轉型將於2021年為台灣GDP額外增加150億美元,超過4,000億元台幣。為順應經濟發展趨勢,行政院並於105年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在產業發展上傾國家之力發展數位轉型,紓困方案卻背道而馳。企業紓困方案以實體內需產業為對象,數位產業多被排除在外,無法享有任何營運津貼。據台灣數位經濟平台協會統計,110年數位經濟因疫情受創五成以上者達76%;創業者共創平台統計,數位新創團隊需要的政策協助,49%需員工薪資補貼、30%需融資貸款。顯見一次性營運補貼對數位產業續命之重要性。綜觀經濟部對疫情期間受衝擊之營利事業補貼,以「營收衰退50%」為基準,未考量多數新創企業尚未轉虧為盈,108年無有營收自無法符合衰退50%之定義;且新創團隊多仰賴天使投資等資金挹注,部分投資人因疫情暫緩投資計畫或減少投資金額,亦難舉證符合經濟部紓困條件。另因經濟部紓困限於商業服務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會展業與貿易服務業,實際認定方式以申請企業之稅籍登記第一、二項為標準,而新創團隊之業種判別受限於稅籍登記選項不足,登記項目往往不符實際服務內容,難符合紓困資格。如知名餐廳預訂平台EZTABLE,提供線上訂位服務,為3,000家大中小型餐廳每年帶來20億元產值,但稅籍登記為「未分類其他資訊服務(639099)」;又如共餐交友平台Eatgether,透過媒合興趣相同者共餐,因稅籍登記為「其他投資顧問(669199)」,無法申請紓困。上述案例皆與餐飲業息息相關,提升餐廳營收,但餐飲業可請領紓困補貼,新創事業卻無法申請,顯失公平。為研議符合新創事業財務特性之紓困補貼方案,建請經濟部儘速擬定:1.加廣紓困資格:將新創事業、數位經濟平台業者納入營運補貼金之適用對象。2.放寬紓困條件:因應新創事業「研發孵育階段尚無營收營運」「難有比較基期」之特殊性,研議放寬營收受創50%之認定,給予補貼彈性。3.成立跨部會新創紓困補助專案辦公室:「被動受理」「主動認列」雙管齊下,經濟部應擴大與相關部會合作受理新創事業申請營運補貼,建議將現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台灣新創資訊平台」2,809家團隊皆納入紓困範圍,逐案協助。4.儘速定案「加碼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資金方案」。經濟部與國家發發展委員會擴大合作,研議放寬減少15%營收方能申請之規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亦應提供十成擔保,並提高利息補貼,以改善109年「特別股計畫」執行率偏低之情形。5.經濟部轄下五處新創育成基地應優化加碼租金優惠,研議由五成減免提升到全免。目前科技部(轄下四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轄下ㄧ處)皆以提供租金全免之協助,經濟部宜從善如流,比照辦理。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郭國文 何欣純 黃世杰 (三)經濟部發布之各行業「營業衝擊補助」紓困方案,雖訂有補助員工薪資與營運補貼相關規定。惟109年類似紓困方案中,曾出雇主要求員工簽認切結「只領部分補助」、拿補助款「補貼」公司,雇主才願意幫忙,或是已減班休息卻不通報,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然雇主卻能憑「帳面上」未放無薪假、未減薪,向經濟部申請薪資補貼。爰建請經濟部會同勞動部研議對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衝擊紓困補貼之事業單位,如以勞保投保資料勾稽事業單位員工數據以計算補貼,應勾稽後註記於員工勞保資料,使勞工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中可查得事業單位有申請紓困方案,確保薪資補貼全額提撥給勞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賴香伶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四)查經濟部已於110年5月12日透過各產業公協會將「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對所屬會員廠商加強宣導,並呼籲企業界加強與員工協商,調整工作、減少出勤。又台灣製造業如半導體、資通訊、機械產品供應全世界,係台灣之重要產業,惟近期疫情嚴峻,恐影響製造業之產線與日常業務營運。再查,經濟部編列紓困振興獎補助費預算中,尚缺乏對主動減少人流、落實分流上班之企業之獎補助措施,建請經濟部具體規劃維繫工業與「戰略性產業」生產之防疫措施,如針對各科學園區、工業區部署所需之篩檢站,並研議鼓勵企業分流上班之獎補助措施可行性。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柏惟 連署人:賴香伶 林岱樺 林昶佐 (五)查經濟部工業局「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公布之工業區統計,北區共106區工業區、中區共51區、南區共49區工業區,範圍遍布我國各直轄市、縣(市)。目前苗栗出現某電子廠群聚感染之狀況,110年6月6日更出現75例確診個案,顯示若不即時提出及辦理實際防疫措施,未來隨著疫情持續擴大,其他工廠恐怕會陸續出現確診個案而不得不停工。考量各國受疫情影響嚴峻時,我國經濟狀態仍維持良好,110年第一季經濟成長率更達8.16%,創10年半新高,又晶圓代工產業並被譽為我國護國神山,倘工業區工作人員染疫情形賡續擴散,恐將影響我國經濟產業發展情形,請經濟部儘速邀集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研議防疫計畫,除防堵疫情持續擴大,同時保障園區工作人員健康權益,進一步更確保我國經濟發展及成長。 提案人:賴惠員 邱泰源 林宜瑾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林楚茵 王美惠      江永昌 (六)經查,商業服務業各產業申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資格略有不同:1.商業服務業:110年5至7月任1個月營收,較108年同月或110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2.傳統市集或夜市攤商:110年5至7月任1個月營收,較108年同月或較110年3至4月平均營收減少五成以上。3.會展產業:110年4至6月營業額較109年、108年或107年同期或同月減少五成以上。4.貿易服務業:110年4至6月營業額較109、108或107年同期或同月減少五成以上。5.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110年4至6月任1個月營收或5至6月合計營收較107至109年同月或同期平均減少五成以上。然各產業營業額均須減少五成以上始得申請補助,略低於五成者便無緣請領,形成全有全無局面,顯有補貼標準僵化之虞,考量此波疫情嚴峻,經濟部應研議更具彈性之補貼措施。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七)鑑於本土疫情嚴峻,此波疫情影響主要集中在內需型商業服務業,例如餐廳、咖啡廳、飲料店、KTV、美髮美容、傳統洗衣店等,造成營業額嚴重衰退。經濟部匡列427億元預算補助商業服務業,針對有稅籍登記之業者,只要110年5至7月任1個月營收較108年同月或110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就直接按本國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發給定額補貼款,用來補貼企業相關營運支出、租金及人事費用等經營之必要成本。惟自109年疫情開始時,諸多服務業首當其衝皆已嚴重受創,各行各業幾近停擺,許多公司行號早已不堪疫情影響被迫臨時停業或歇業,經濟部依上開要求要比110年3至4月營收再衰退50%作為標準恐怕過於嚴格,除許多業者恐領不到補助外,甚至可預見部分民間業者因自109年即月月虧損,毋須衰退至50%即面臨倒閉風險,請經濟部針對放寬營業額受影響之比例進行研議,依照不同之衰退級距給予適當補助,讓受衝擊之業者可以及時獲得紓困。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八)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對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所需經費427億元。經查109年度商業服務業占整體產業比率為58.99%(88.9萬家),從業人數占整體就業人口比率為27.89%(逾320萬人),故商業服務業整體營運狀況將一定程度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及勞動市場,是以經濟部應強化補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簡化,並加強對外之宣導及輔助,以利業者申辦。又鑑於我國商業服務業多屬中小企業且就業人數甚多,各項行業受疫情衝擊程度不同,經濟部應審慎評估對產業之影響,並針對商業服務業之不同行業別研擬適當輔導措施,以利產業升級轉型。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九)有鑑於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降低疫情對企業營運產生嚴重衝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雖已編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以減少員工間交互傳染機會;但目前不少企業營運數位化與遠距運作之能力尚不完備,在110年5月本土疫情爆發後,有許多中小企業都有擴大營運數位化與部分部門遠距運作之需求,需要主管機關整合公私部門資源,給予進一步的輔導與建議。尤其,各行業別因產業屬性及營運方式有所差異,就因應疫情之持續營運對策當然也存在諸多差異,需要更具針對性之輔導與引導;爰此,經濟部應依照業別或工作部門樣態,規劃類型化之企業持續營運指引,提供不同類型與實際需求之企業,更具明確性及有效性的輔導協助。同時,建請經濟部研議也應提撥所需之經費資源與專業人力,成立輔導企業擴大數位化與持續營運之專案計畫,整合公私部門之專業資源,提供有需求之各類企業有效之專案輔導,以調適疫情期間與後疫情時代之風險與需求。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十)有鑑於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運資金補貼:依艱困事業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貼。但依本辦法曾獲營運資金補貼者,不予重複補貼。」而經濟部目前紓困4.0方案中,針對「會展產業」、「貿易服務業」及「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均規定109年4月至110年3月曾獲「營運資金補貼」之企業,不得再領取補貼。然而,有相關行業之中小企業反應,其經營狀況的確受到疫情衝擊,同時經查,其他部會比方說交通部針對營運資金補貼,亦無曾獲補助不得再申請之規範,而經濟部的員工薪資補貼,抑或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補貼與勞動部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亦無已經領取過便於紓困4.0方案中排除之規定。為落實紓困預算精準協助之政策方向,爰建請經濟部研議,是否開放前述行業,仍能以其實際受疫情衝擊影響之情況,再申請營運資金補貼,不因其曾經領取而予以限制。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蔡壁如 (十一)紓困4.0方案中,經濟部所提商業服務業「一次性營運補貼」措施僅限制以全職員工人數計算,每名全職員工補貼4萬元。然考量該類型行業特性,多有聘僱大量部分工時員工之事實,如僅將全職員工納入補貼計算,與企業實際所受衝擊並不相當,爰請經濟部研議將確實投保勞保於企業之部分工時員工,一併納入一次性營運補貼計算。 提案人:林楚茵 林宜瑾 邱議瑩 黃國書 (十二)茲因全國疫情自110年5月19日提升「三級警戒」迄今,全國餐飲服務業禁止內用服務,一律改採外帶食用,致使多數餐館、婚宴廣場等餐飲服務業營業收入下滑,惟營收減少未及五成,卻未能獲得中央政府紓困補助,顯不合理。另,110年受疫情影響之餐飲服務業,為求生存積極拓展外帶服務轉型,以期減少對營運收入之衝擊,未料積極轉型之業者,卻因營收減少未達五成,遭排除營運紓困補助之外,猶如對疫情下積極求生之餐飲服務業者的變相懲罰,為擴大對疫情影響期間受創商家之紓困補助,建請經濟部研議就一定比例營運減收之餐飲服務業,給予本國全職員工每人薪資相當比例之一次性營運補貼。 提案人:陳素月 伍麗華 林楚茵 黃世杰 (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原針對傳統市場及夜市補助之安全、衛生、整潔明亮設施5億元,此次追加預算案中針對傳統市場與夜市地板及排水溝等設施改善費用編列2億1,000萬元。由於相關場域提供民眾生鮮食品與熟食之需求,近期傳出市場攤商確診個案,各縣市政府為避免後續民生必需品供應受衝擊,因此提出許多防堵策略,若有疑似群聚確診個案產生時,亦提出強制休業政策。但接受強制休業之攤商,並無從領取補助或相關政策協助。爰此,建請經濟部於2週內完成針對傳統市場、夜市若受政府要求停業後之紓困方案,以及全國統一之配套措施。 提案人:黃秀芳 邱泰源 莊瑞雄 蔡適應  (十四)鑑於目前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起發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外,日前亦重申警戒期間,民眾應遵守的十大規範以外,有關超市、傳統市場、夜市等場所加強防疫與管制相關措施。查109年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經濟部曾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經費5億元、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輔導行銷經費1億元,惟查辦理成果僅對各地方政府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對安全、衛生、整潔明亮基礎設施進行規劃、設置、增設或汰換事項,以及夜市導入外送平台及市場導入數位電商平台,尚未對這波嚴重疫情相關防疫有明顯措施成效。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又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經費2億1,000萬元,爰此,為提升市場、夜市防疫等相關運作,請經濟部未來辦理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經費時,務必將市場與夜市整體防疫規劃措施、定期補助消毒事宜、改善防疫設施及增加補助數量(處)等納入預算執行範圍。 提案人:沈發惠 李昆澤 黃國書 (十五)110年5月11日起本土疫情嚴峻,甚至發展至社區感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加強防疫手段至三級管制並管制人流,首當其衝的就是完全依賴內需市場夜市及傳統市場攤商。根據經濟部公布補助方案,攤商須有「稅籍登記」始可向經濟部申請紓困補助4萬元。經查,有稅籍登記之攤商僅有1萬4,230人,而全國攤商有47萬8,000人,也就是僅有2.9%可以領到經濟部的攤商補助4萬元,比率過低。鑑於各地方政府均制定攤販管理規則,對於經許可且合格攤商頒發合格「攤販營業許可證」予以納管,因此對攤商之紓困,除以稅籍登記為證明文件,建請經濟部應兼採取得合格攤販營業登記許可證為證明文件,使全國攤商可確實的獲得紓困。根據行政院公布的紓困4.0方案,同具有攤商身分且營業損失事實,但卻因申請紓困的條件不同,得分別向經濟部、勞動部和衛生福利部申請紓困,三個機關條件嚴格度不一,紓困金額也不同,不僅造成不公平,更造成攤商完全得不到紓困補助:1.攤商須有「稅籍登記」始可向經濟部申請紓困補助4萬元,根據統計目前攤商約有47.6萬人,其中有稅籍登記者僅有1.4萬人,也就是僅有2.9%可以領到經濟部的攤商補助4萬元。2.沒有稅籍登記者,但有職業工會勞保者,向勞動部申請紓困:➀投保金額2萬4千元以下,紓困補助3萬元。➁投保2萬4千元以上,紓困補助1萬元。➂沒有稅籍登記,也沒有職業工會勞保者,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紓困(急難救助紓困):衛生福利部的急難救助是以「家戶」為單位,並且還要符合整戶低於基本生活費的二倍才可領取補助,然而攤販之營業損失卻以家戶收入來衡量,這種方式已經喪失政府對內需型服務業紓困的意義。 提案人:張廖萬堅 邱議瑩 林宜瑾 (十六)根據資料,台灣中小企業約有149萬家(含有稅籍登記),內需型的企業或商家約100萬家,製造業約20幾萬家。也就是說台灣中小企業的比率內需型占65%左右;製造業占15%左右。而109年經濟部就有推出的疫情紓困貸款,有申請的企業或商家約有8萬家,約占全體中小企業數量5%,其中違約戶(繳不出利息、遲繳等狀況)占6%,至少有4,800家。但因疫情是持續對台灣經濟造成影響,如今疫情更加嚴峻,109年這些違約戶110年將無法獲得相關貸款,爰請經濟部研擬相關配套,減少企業因無法繳出貸款而導致無法獲得紓困。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鍾佳濱 吳玉琴  (十七)再生能源之推動為政府重要施政,且其民間參與機制與工進密切相關。惟近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對全國各再生能源投資專案進度產生衝擊,爰請經濟部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再生能源推動之影響與政府之因應對策。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鍾佳濱 吳玉琴  (十八)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584億元。全國三級防疫期間,經疫情足跡分析,有許多確診者曾出入傳統市場之狀況。鑑於部分國人仍習慣於傳統市場採買模式,惟防疫策略上,現階段應避免民眾群聚以降低染疫風險。經濟部應考量國人消費模式並非全然皆在超市、量販店或網路平台,應輔導全國公有市場內之攤商建立「線上菜市場」之販售模式,讓習慣於傳統市場採買的消費者,轉換成線上採買,同樣能跟熟悉的攤商採購,並透過自取或外送等型式,引導買賣雙方建立新採買模式,以兼顧民眾採買習慣及國內防疫之需求。此外,為避免公有市場之外圍攤商成為防疫破口及收入銳減無法維持生活,進行線上菜市場之規劃,也應將其納入考量,以落實全國防疫。建請經濟部提出研議改善措施,協助傳統市場農產品販售情形不因這次疫情而受影響,同時達減低民眾於傳統市場群聚接觸之機會,避免傳統市場成為防疫破口之目的。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邱泰源 林宜瑾      林楚茵 王美惠 江永昌 (十九)有關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針對關於商業服務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會展產業及貿易服務業,有稅籍登記者,只要110年5至7月任1個月營收較108年同月或110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就直接按本國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發給定額補貼款,企業領得補貼款,可運用於相關營運支出、租金及人事費用等維持經營之必要成本。惟迄今台灣疫情仍十分險峻,自110年5月中旬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全國第三級疫情警戒後,除前述行業別首當其衝外,都會區以及原鄉原住民所經營之公司與商行等營業額亦嚴重衰退。爰建請經濟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都會區及原鄉地區之原住民業者所經營之事業,另行研議相關紓困舉措,以扶持原住民生計。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林為洲 (二 十)有鑑於全國第三級警戒期間,仍發生企業群聚感染,係未能有效落實分流上班、在家上班等措施所致。經查,部分國營事業單位亦仍未規劃及落實分流上班及在家上班等第三級警戒防疫措施,致使企業群聚感染風險仍未有效降低。爰請經濟部針對所屬事業機構單位落實分流上班、在家上班等措施,並輔導全國一定勞力密度以上之企業,落實相關防疫措施,以避免群聚感染事件再次發生。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二十一)有鑑於過往因國際環境或疫情影響,造成經濟內需萎縮時,政府均有提出相關振興方案,如消費券、振興券等,對刺激國內經濟,協助整體經濟復甦具有一定效果。爰建請經濟部,除紓困外,未來亦需編列一定金額,用於普發國人刺激經濟之預算費用。 提案人:林奕華 陳超明 李德維 (二十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6月4日最新預估,110年經濟成長率將高達5.46%,並預測110年出口成長率高達20.4%,但此次特別預算,經濟部卻追加編列,「補助我國廠商出口保險之保險費、行政費用及出口貸款利息等經費1億3,000萬元」,此項經費是否必要?建請經濟部優先協助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業者,並每季公開經費執行情形,且經費不得流用。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二十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肺炎疫情持續惡化,因疫苗數量供不應求,造成國內疫情始終難以改善,也造成許多國人奔走國外尋求疫苗的救濟,然在這波疫情之中,餐飲、零售等商業、服務業成為內需產業重災區,為配合政府三級警戒,卻造成店家幾乎無法營業,紛紛倒閉。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04億9,100萬元,卻未針對自營業者進行補助,且經濟部統計處110年5月28日的「當前經濟情勢概況-疫情對產業之影響」報告中指出,「5月中旬國內疫情急速升溫,相關管制措施趨嚴,消費者外出消費及用餐意願降低,加上部分商家縮短營業時間或自主停業,恐嚴重衝擊零售及餐飲業未來營收表現。」國內需求多仰賴庶民經濟,對於因疫情而遭受最直接損害之餐飲、零售業等,建請直接補助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業者,並加速宣導及補助程序,以利申辦,並落實政府防疫紓困之初衷。 提案人:林思銘 鄭正鈐 李德維 葉毓蘭 (二十四)疫情持續嚴峻,餐飲業所遭遇困難及虧損遠比109年嚴重非常多,經濟部日前公告紓困案4.0方案及條件,對於餐飲業均過於嚴苛,以這次紓困4.0來說:1.本次紓困條件「餐飲人數未達200人,紓困補助後3個月離職人數不得超過1/6」。並未考量餐飲業屬於流動性較高的產業,再加上本次疫情流行具有高度傳染力,許多人、甚至家長不願意其子女在到外頭工作因而染疫,因此上揭條件已造成餐飲業於實際情形下,申請補助困難,建請「離職條件」應縮小適用範圍,甚至改為以「資遣離職」為限,即可達到紓困方案希望救急,但又希望穩定勞工就業之目的。2.本次紓困條件「限定僅能比較前年(108年)之同期月份,或本年度(110年)3、4月份營收」,對比去年對於餐飲業紓困補助,條件是與107、108、109年任一個月份比較,達到衰退50%即可申請相比,實在過於嚴苛。蓋109年疫情沒有比110年嚴重,何以110年紓困之要件遠比109年嚴苛?實在無視於110年疫情影響以及造成餐飲業經營困難之嚴重性,應儘速調整並予以放寬紓困要件,至少與109年紓困條件一樣,方能符合紓困之目的。考量這次三級警戒造成國內餐飲業經營十分困難,甚至有許多家知名的餐廳、老店苦撐許久後仍選擇停業,請經濟部再次研議跟調整、放寬此次之紓困方案,政府協助餐飲業者及勞工度過這次疫情難關。 提案人:蔣萬安 魯明哲 吳怡玎 (二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10年5月20日發布新聞稿宣布停止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而對於股東會延期召開措施,除了相關作業程序可以延用至後續股東會召開,不須重新作業外,對於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方式,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力求從簡。然查經濟部對於股東會開會日延期措施,並未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之措施,仍須依公司法規定重新作業。根據統計資料,非公開發行公司約有72萬家,其股東組成仍有多元的情況,重新作業除重工耗時,可能也會產生疫情尚不必要之風險,爰此,建請經濟部應將非公開公司股東會相關延期措施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之指引,以利後續各公司股東會延期在日程上順利執行。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二十六)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嚴重衝擊餐飲、零售等內需產業,在各地更有許多商圈的店家面臨歇業的問題,進而嚴重影響生計,而過去未發生如本次疫情之狀況,因此商圈的店家並無因應之措施,鑑於近年電商平台及電子支付崛起,網路購物成為民眾消費之主要工具之一,綜上,經濟部及交通部應加速協助內需產業落實數位轉型,增加營運能力。 提案人:張其祿 楊瓊瓔 鄭天財 林思銘 (二十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於我國境內延燒,且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相關管制措施也大幅度改變餐飲、零售等內需產業經營模式,而為使民眾出門採購能夠對於場域安心,相關商圈會進行定期消毒且商家亦透過準備消毒設備來降低風險,然而疫情是一場長期抗戰,營業額的下降及成本的上升恐致商家無法負擔,爰此,請經濟部及交通部研擬補助商圈及商家進行區域消毒及購買相關防疫物資。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 (二十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我國三級警戒持續延長,而政府要求民眾應減少非必要外出,疫情所產生的「宅經濟」也促使電商平台及物流業的崛起,然而因為人流減少,相關傳統內需產業衝擊甚大,部分已有透過彙整方式整合出自己的網路經營模式,例如經濟部彙整的「免迺好揀」平台,就有許多蔬果市場及夜市在其行列。綜上,為協助內需產業渡過本次疫情難關,並透過增加銷售管道,維持營運能力,經濟部應輔導未有相關網路經營模式之傳統產業或商圈,讓內需產業透過疫情因素加速數位轉型,以降低未來類似風險的衝擊。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 楊瓊瓔 (二十九)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在我國日益升溫,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宣布我國發布防疫三級警戒,鼓勵企業分流上班、居家辦公,然查部分企業因其經營模式、設備、人力或其他因素的不足,導致無法配合相關政策之實施,除了增加群聚感染風險,若有染疫情事更可能導致營業有所損害,綜上,建請經濟部應研擬針對相關法規進行盤點,並且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減少各企業間的數位落差,亦可促進企業可以彈性配合政策的實施。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三 十)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日益嚴重,為達到防疫目的,數位轉型成為我國一大課題,而就以公司數位治理化來看,即為手段之一,藉由數位化方式,對公司內部大小契約、法律文件、帳務處理、法遵義務等,進行事前、中、後之盤點與風險控管。透過持續記錄的軌跡,落實公司應備流程簽核管理,除了減少紙本方式使用外,也讓資料保存更為容易而在防疫階段亦能減少人員間的接觸,避免不必要之染疫風險。然端看我國現行大小企業落實數位治理之數量,似未能普及,綜上,請經濟部應偕同相關部會研擬加速我國公司數位治理化之措施及期程。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三十一)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肆虐,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規定非必要性場所必須暫時關閉,並宣導民眾減少出入公共場所。為此,許多民眾藉由線上訂購生活用品方式,避免外出染疫及群聚風險。然不少商家或民眾多於網上販售、購買防疫酒精,但物流交寄之貨物應避免易燃物品(危險物品)之寄送,避免造成物流業者營業損失、其人員受傷風險及危及公共安全。爰此,請經濟部加強宣導酒精等易燃物品不得寄送,並研議避免民眾寄送酒精之防範措施及開罰之可能性。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莊瑞雄 (三十二)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規定不得多人聚會,且國內疫苗施打比率尚不足,俟疫情逐漸趨緩仍須一段時間。為使公司落實防疫規定,避免員工染疫並造成群聚感染(且能同時居家照顧孩童及高齡者),經濟部應研議是否提供鼓勵措施,鼓勵公司積極推動員工居家辦公、減少人員流動。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鄭天財 林思銘 (三十三)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為避免傳統市場及夜市染疫及群聚風險,經濟部於109年8月起即架設「免迺好揀」買菜網,輔導傳統市場及夜市設立線上平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規定非必要性場所必須暫時關閉,並宣導民眾減少出入公共場所,爰此,建請經濟部應加強「免迺好揀」買菜網之網站功能性及普及性:1.拓展全國各地商家上架,如農會、小農商家、餐飲品牌等(截至110年6月7日止僅有26家市場、13家夜市加入)2.於網站上架各地商家販賣的商品,建立統一現金支付功能,並與交通部研議建立物流配送系統,確實發揮一買菜購物網之功能,而非僅提供外部連結。 提案人:張其祿 楊瓊瓔 鄭天財 林思銘 (三十四)鑑於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109年爆發,為避免染疫及群聚風險,經濟部及外交部係透過實體及線上方式於海外舉辦或參與國際商業展覽,且預計於110年舉辦及參與近百場國際商展。然海外國家多已進入疫情趨緩,或防疫限制逐漸解封,但我國疫情至今仍持續延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為避免在國內疫情狀況不佳、疫苗接種率不足之情況下,未來我國舉辦或參與國內外國際實體商展時遭遇困境,請經濟部研擬相關因應對策;並請經濟部針對我國以線上國際商展推廣經貿交流之經驗提出成效檢討,並研議在國際疫情尚未完全解除之情況下,我國透過線上國際商展持續維持海外市場之預期效益為何,且其與舉辦實體國際商展之成效差異為何。 提案人:張其祿 楊瓊瓔 鄭天財 (三十五)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政府為防止染疫及群聚風險,規定非必要性場所必須暫時關閉,並宣導民眾減少出入公共場所。為此,許多營業商家(如小吃攤、蔬果攤商)不只實體店面生意大受影響,更因配合政府防疫需求,必須轉型為接受線上訂購及販賣商品之商業模式。鑑於疫情致使商家數位轉型迫在眉睫,建請經濟部應加強協助店家數位轉型,並與勞動部共同調查國內商家數位轉型之需求及職缺,以利媒合擁有社群及電商技能之待業者進入職場,並與勞動部研議辦理線上員工社群及電商技能訓練(或課程),或以辦理商家線上一對一輔導社群及電商技能之模式,協助店家建立線上平台進行行銷及提供服務,推動國內商家數位轉型。 提案人:張其祿 楊瓊瓔 鄭天財 林思銘 (三十六)經濟部目前制定之營運衝擊補貼,皆以其營業額衰退超過50%做為門檻。以紓困意在救急角度而言,經濟部理當訂定補貼之相關基準,然而單以營業額衰退超過50%作為依據,一翻兩瞪眼之標準,無法照顧疫情中廣大民眾所需。紓困應以救急並幫助最多民眾為依歸,我國中小企業眾多,是我國經濟與就業市場之主力。若以營業額衰退是否超過50%為紓困營運衝擊補貼之唯一指標,則眾多中小企業未獲補助下,直接影響勞工生計,更可能導致許多中小企業主捉襟見肘甚至倒閉。實際上,各行各業皆受衝擊,經濟部應當細分營運受衝擊之程度不同,制定不同程度之紓困額度;綜上,請經濟部研擬其他適當之指標與分級制度。 提案人:周春米 何欣純 邱泰源 (三十七)茲因國際疫情影響,政府陸續提出各項紓困措施,希望協助產業能夠走出困境,經濟部祭出商業服務業紓困補貼方案,提出兩項門檻,除了以營業額衰退比例,還限定離職員工不得超出全體員工比例,主要是以110年4月30日,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而離職員工數的門檻也以員工人數的比例來計算,員工人數未滿2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未逾員工人數1/6;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未逾員工人數1/8;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未逾員工人數1/10;現因餐飲業者第三級警戒完全禁止內用服務,但餐飲業界面臨幾乎無法營業生存的慘況,且餐飲業員工總數多為200人以下,爰建請經濟部於紓困補貼方案針對離職員工比例門檻,有關離職者數應排除自願離職員工數,以利整體國內餐飲業生計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蘇震清 黃國書  (三十八)行政院日前公布「紓困4.0方案」,將新創事業排除於紓困方案之外。反觀109年國家發展委員會透過「國家發展基金」以特別股形式辦理新創紓困,以鼓勵新創事業,但是110年該方案並未延續,導致新創團隊極有可能在資金短缺下難以存活。現行「紓困4.0方案」忽略了受衝擊的數位經濟服務新創業者。經濟部對企業補助的另一條件是:110年5至7月營收必須衰退50%,但是新創事業因處於起步階段,多數公司尚無營收,疫情衝擊下將面臨業務無法推廣、合作案延期或終止、投資人退縮等困境。因此,爰建請經濟部3個月內研議對新創產業,提出適當紓困措施。 提案人:湯蕙禎 洪申瀚 范 雲 (三十九)鑑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影響,夜市被迫暫停營業,攤商們頓時沒有收入,據夜市擺攤的業者陳情指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被迫暫停營業只獲紓困補助1萬元,然而菜巿場攤商除可領1萬元,仍可營業又有補貼3個月水電及租金津貼,對夜市攤商很不公平,爰建請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協助對夜市攤商的紓困也能比照巿場攤商。尤其,對夜市攤商而言不能營業就等同失業,沒有收入,還要面對車貸、房租及生活上等固定開銷,加上配合停業食材及材料損失,都沒有任何緩衝時間和配套,全都要由攤商自行承受,可謂是疫情下受害最重的一群。爰此,建請經濟部應會同地方政府協助提出對夜市攤商的紓困比照巿場攤商之解決方案。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四 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全國三級警戒,我國民眾以自發性的限制社會的互動,我國許多內需經濟活動已接近停擺,舉凡商業服務業、觀光業、交通業、教育事業、藝文業、長照托幼等都在紓困的名單內。然,為降低民眾及業者需出外申請紓困導致染疫風險上升,雖已有規劃線上申請,但因網路流量將大幅提高,在避免群聚鼓勵上網登錄的前提之下,應加強完善網路之流量及分流措施。爰建議經濟部,針對網路申請登錄作業改善網站流量及規劃相關分流計畫,以便利民眾申請。 提案人: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四十一)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觀光業、交通業、教育事業、藝文業、長照托幼等條件之一為:營業額減少50%以上之事業,依員工數,每位4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營運補助。然,許多中小型店家如夜市攤商與市場攤販等營業額未達開立統一發票等級之攤商,若要舉證其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實屬難事,難以認定。爰建請經濟部,此類小型攤商若難以舉證其營業額衰退達50%,若可以出示其租金及水電費繳納帳單,則從寬認定,去認定並且通過其補助申請。 提案人: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四十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全國三級警戒,我國民眾以自發性的限制社會的互動,許多內需經濟活動已接近停擺,舉凡商業服務業、觀光業、交通業、教育事業、藝文業、長照托幼等都在紓困的名單內。然,申請方式分為「臨櫃申請」和「線上申請」2種。選擇「臨櫃申請」的民眾可至各承貸金融機構(公、民營銀行暨所屬分行或信用合作社)申辦;選擇「線上申請」的民眾,則可到各家承貸銀行網站填寫申請書、聲明書等相關內容。不過,待線上資料送出後,仍需攜帶上述證件資料,親至銀行辦理對保、簽約流程,才算是完成全部申辦手續。為降低民眾及業者需出外申請紓困導致染疫風險上升,爰建請經濟部,應降低各類申請紓困門檻及行程流程、建立單一窗口、提升線上申請量能,使民眾可以居家於網路申辦,並加速審核及核發過程,以利我國民眾能盡速領取紓困金,度過疫情之難關。 提案人: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四十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全國三級警戒,我國民眾以自發性的限制社會的互動,許多內需經濟活動已接近停擺,舉凡商業服務業、觀光業、交通業、教育事業、藝文業、長照托幼等都在紓困的名單內。我國經濟體系為中小企業居多,大型企業較少,為減緩我國經濟產業衝擊,爰建請經濟部,針對中小企業紓困貸款(含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應從寬認定。 提案人: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四十四)鑑於中小企業之業者陳情110年疫情比上次嚴重,上次申請貸款50萬元,政府特別優待半年內可不計算本金,第7個月才開始還本金與利息。惟109年的50萬元貸款,110年的紓困數只能以還多少錢,才能再貸款多少。意即,紓困4.0之企業部分乃109年借過50萬元就無法再借,除非有歸還,此舉,變成需要紓困的業者看的到吃不到,紓困方案恐無法解決中小企業的窘境,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上開申請紓困貸款方案研議提出放寬方案,俾利解決中小企業燃眉之急。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四十五)109至110年全球Covid-19疫情大流行,各國在原有的紓困方案,皆同時考量對抗全球氣候變遷及環境污染問題,興起「綠色新政」與「綠色復甦」的風潮,包含歐盟、英國、德國、中國、韓國、印度等國,皆投入綠色紓困振興行動,催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經中華民國商業總會調查,企業最期望政府紓困方案補貼營運資金及薪資,水電費減免則為最末,為求「財政紀律」及「紓困有效性」,經濟部應將有限資源分配於企業營運資金及薪資補貼,水電費減免應將產業轉型列入考慮,緩繳措施則應延續。爰此,建請經濟部應參酌國際綠色紓困與產業轉型作法,輔導中小企業節能及提升效率,大戶依法使用一定比例綠電,水電費減免措施應提出具體規劃及方案。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張其祿  (四十六)109至110年全球Covid-19疫情大流行,為減少疫情對民眾生計帶來的重創,加速經濟回溫速度,各國祭出各式各樣紓困方案加以因應。另一方面,應思考疫情所傳遞的訊息是,經濟發展模式造成環境生態的破壞,應加以檢討。各國在原有的紓困方案,皆同時考量對抗全球氣候變遷及環境污染問題,興起「綠色新政」與「綠色復甦」的風潮,包含歐盟、英國、德國、中國、韓國、印度等國,皆投入綠色紓困振興行動,避免鼓勵因循直線式消耗資源的發展模式,並將補助用於協助產業的低碳轉型,催生循環經濟產業。台北市長柯文哲等地方政府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目標,蔡英文總統已於110年4月22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台灣的目標」,經濟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過去的執行,及未來的方案,卻欠缺「綠色新政」與「綠色復甦」的發展策略與永續發展價值,難以加速我國推動2050淨零轉型之長期目標,允宜檢討改進。爰此,要求經濟部積極研擬「綠色新政」與「綠色復甦」的相關規劃與方案,落實2050淨零轉型目標。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李德維 邱臣遠  (四十七)有鑑於本次疫情嚴峻,嚴重影響內需型產業及零售活動,如何協助沒有能力發展數位轉型的中小企業成為當務之急,爰建請經濟部充分利用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持續提升企業數位轉型與數位經濟發展。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四十八)有鑑於本次疫情影響,中小企業受創嚴重,政府目前推出紓困4.0補助方案,惟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必須符合108年全年進出口實績達150萬美金以上;如以商業服務業身分申請,又因為有進出口貿易的資格,不符合申請要件。爰請經濟部針對國際貿易服務業之中小企業研擬比照零售業針對營業額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業者,給予申請補助之機會。 提案人: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四十九)有鑑於本次疫情嚴重,為配合防疫政策,部分產業面臨專業證照效期屆滿無法如期完成換發之問題。爰建請經濟部研議針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業者,研議於疫情期間放寬證照效期,使業者有充裕之時間辦理換發作業。 提案人: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協商結果: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原列583億7,173萬元,減列第2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83億7,073萬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查經濟部承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其說明乃以:「追加辦理商業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會展產業員工薪資補貼、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582億6,173萬元」。按本次疫情受影響之商家,有部分業者早因本疫情或因故已告停業,可預期將使所受僱之商業服務業員工無法支領本案之紓困補助。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受中央命令停業及受全面外帶防疫政策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補貼,會同勞動部討論及評估由承辦機關直接將補貼逕予勞工之可行性,亦避免對於未發給勞工之商家進行求償之程序冗長,遲延紓困之實效。 新增決議61項: (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肺炎防治經費項下,經濟部編列「獎補助費」1億1,000萬元,其中列有追加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經費,查原第1次已編列1億2,000萬元,似未在疫情期間發揮效益,且快篩系統已商業普及;請經濟部儘速完成研發,並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納入使用的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3 (二)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辦理商業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會展產業員工薪資補貼、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582億6,173萬元。查「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申請須知」,第3點申請資格,未有關於「近3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之相關條款。據109年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助申請須知,第3點申請資格有要求:「有下列情事之事業不得申請:2、近3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然110年度「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申請須知」,卻刪除相關規定,惟事業單位申請政府紓困補貼資格,應滿足最基本的守法條件。俟經濟部於2週內修改申請須知關於申請資格相關規定,納入近1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204 (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疫情嚴峻,導致國內產業受其衝擊甚鉅,為此,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衝營業擊補貼,協助民間渡過疫情難關。經查,無稅籍登記之小規模攤商因無法符合經濟部設定之資格,導致營業上遭逢困難卻苦無資源協助。另,在於申請資格條件上,現行認定是以110年度與108年度同月或110年度5月與3、4月進行比較,然而部分109年度後新立商家也因營運衰退比較無法提出,而被排除資格。綜上,這些商家同樣受到疫情影響營業,卻無資源可以協助,形同三不管,爰此,請經濟部應視實際需求,調整資格認定方式,並且從寬認定。206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主管部分,為補助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共需經費427億元。依據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申請須知,第伍點企業應遵行事項,110年5至7月期間,員工離職人數必須控制在一定人數以下,員工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不得逾1/6(約33.3人);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人數不得逾1/8(約25人至62.5人);員工人數超過500人以上者,離職人數不得逾1/10(50人以上)。此規定之比例換算成人數之後,會發現依照企業規模之不同,離職人數有其矛盾衝突之處,例如,員工人數若為201人之企業,可允許離職25人,然員工人數若為199人之企業,可允許離職之人數為33人,員工總人數僅差異2人,對於可離職之人數卻有8人之落差。除此之外,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若員工人數未滿200人之企業,單日解僱超過20人,即屬大量解僱;若員工人數為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單日解僱超過50人,即屬大量解僱;若員工人數超過500人以上者,單日解僱人數超過80人,即屬大量解僱。依照經濟部之辦法,是否允許雇主有大量解僱之情事?且,依據109年經濟部之相關補助辦法中(如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助),均有要求企業不得有裁員、資遣員工之情事,然,110年度商業服務業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助申請須知,卻刪除相關規定,無法確保勞工工作權,亦無法穩定就業市場。爰請經濟部於2週內修改相關規定,不應允許受領補助企業有違法解僱之情事,確保勞工就業。207 (五)此次疫情內需產業受衝擊非常嚴重,經濟部針對餐飲業提出補助措施立意良善,然政策推動面上目前仍有需改進之處:領取補助金額之計算有包含員工人數,但領取對象為業者,即便經濟部在公告網頁上寫「由企業轉發員工」,然而主管機關並無詳述如何確認勞工可取得相關補助。業者是否有申請,勞工也完全不知情,甚至可能仍然被放無薪假。按照目前規劃,若雇主沒有主動去申請經濟部的紓困方案,受該業者僱用之勞工,將無法得到相對應經濟部的補助。按目前勞動部規劃,兼職鐘點人員可與勞動部申請補助,於是「形成兼職人員可直接申請紓困,正職人員卻無主動申請紓困權利,端看業主是否有申請且讓勞工周知」之狀況。爰要求經濟部應妥善規劃改善措施,研擬包含「公告紓困業者資料」及「提供勞工直接申請補助」之管道,以解決前述政策疏漏之狀況。208 (六)此次疫情內需產業受嚴重衝擊,且短期尚難回復至先前二級措施,根據業者110年6月8日調查報告,餐飲業總產值持續低迷,進入第三級警戒後的3週,每週平均總營業額都不到 4 月的四成。若以月營業額 60 萬元的店家來說,獲利的最低門檻約原業績的 70%,目前是每天開店每天虧。經濟部在構思政策時,應著重於支持餐飲業之日常運作,重於一次性發放。經濟部曾於109年疫情期間曾提出外送補助措施,而110年疫情加重,卻尚無相關政策。新加坡於109年封城時亦曾提出補助餐飲店家外送之措施,然推動措施上與台灣著重於一次性補助有若干差異。根據經濟部貿易局資料,新加坡推動措施如下:「在上述防疫期間利用Deliveroo、foodpanda和GrabFood等送餐平臺的餐飲業者,ESG將分攤其須支付外送業者的佣金5%。」,亦即,新加坡措施係以補助餐飲業日常營運之抽成為主要項目,從數據亦可顯示,新加坡的眾多措施讓餐飲業在封城期間營業額能維持於六成。爰要求經濟部應妥善規劃相對應措施,以餐飲業長期紓困為目標,並訂定台灣及國外業者之差異化措施,例如補貼佣金成數差異,以支持餐飲業者於疫情期間經營所需之成本,並儘速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9 (七)有鑑於我國國內疫情突然於110年5月開始爆發,目前防疫指揮官也已經明確下令,全國防疫三級警戒,至少會維持到110年6月28日,然而,現行有許多企業與民眾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儘量居家辦公與分流上班,另外亦有因為企業受影響衝擊而在家放無薪假之民眾等,為配合減少人流,阻斷病毒傳播鏈之防疫政策,可能一家人長時間都待在家中,但夏季電價計算卻是從6月1日便開始實施。由於居家辦公受影響的主要會是家戶用電,同時110年因配合防疫居家辦公的情況,等於原本會是由事業單位吸收的夏季電價電費,現在可能轉而要由一般民眾與受僱者自行吸收,顯不合理。綜上所述,爰要求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除加強節能宣導與相關配套政策外,應研議是否透過調整家戶用電之夏日電價計算方式或計算日期,比方說排除防疫升三級期間等配套政策,以使全民能較為安心地在家防疫,配合政策避免外出。210 (八)有鑑於國內Covid-19自110年5月19日起維持三級警戒狀態,並將延長延長管制至6月28日,嚴重衝擊產業活動。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推出之紓困方案,主要以薪資補助、營運補貼、貸款優惠及利息補貼等項目。然109年之紓困方案中之「水電費減免」項目,未見於本次預算案。疫情全國三級警戒影響經濟之大,更勝以往,相關補助措施應更全面,以緩解各行各業商家所遭受之衝擊。「水電費減免」即是其中一項。爰此,建請經濟部參照109年紓困方案,並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8款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之規定,提出水電費減免方案,減低廠商店家負擔。211 (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針對受疫情影響產業之水電費減免及延期繳納部分未列入紓困方案,然而就各受影響之產業事業而言,繳納水電費仍為業者之沉重負擔,為照顧企業度過疫情難關,爰要求經濟部就受疫情影響之事業,研議訂定水電費減免或延期繳納之紓困方案,以利企業存續,進而穩定社會安全。212 (十)因國內疫情嚴峻,行政院日前宣布延長第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政府除了要求民眾在家減少出門,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已嚴重衝擊民眾與商家生計,目前政府也正在進行新一波紓困措施,目的就是為紓解民困民苦,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6月1日起實施夏季電價計費方式,為求在疫情衝擊中減少民眾電費負擔,請行政院責成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停止夏季電費計價方式,以紓民困。213 (十一)疫情持續嚴峻,停課令發布首當其衝為團膳業者,蓋教育部業已宣布自110年5月19日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課後,隨即學校停止購買營養午餐,雖然為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然供應校園營養午餐之團膳業者均為專營,學生不到學校上課,對於供應營養午餐之團膳業者而言,等同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一樣情形,團膳業者必須負擔原聘僱之勞工薪資、依約採購備妥之食材支出、相關營運設備場地租金負擔,非常沉重,亟需政府大力協助。建請經濟部會同教育部體察上情,研議將紓困4.0補助方案之「一般商業服務」之補貼對象,更改為「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之補貼對象,抑或將團膳業者納入補貼對象「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之對象,協助團膳業者度過疫情難關,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4 (十二)國內疫情近期急速惡化,經濟活動快速萎縮,對上百萬家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產生重大衝擊,廣大中小企業亟待政府予以貸款紓困,因而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追加120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為達成協助中小企業之政策目標,爰要求此項120億元之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業務使用。215 (十三)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呼籲全民減少出門,不少公司也採取居家上班之措施,惟適逢110年6至8月夏季炎熱,加上多數民眾採居家上班、學生居家線上學習等,民生用電量為最高峰,然民眾為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居家防疫措施,而產生之額外水電費恐徒增民眾經濟負擔,爰要求經濟部研議110年6至8月份民生住宅之水電費減免,以利民眾安心居家防疫。216 (十四)台灣目前經濟環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再加上政府公告三級警戒,導致服務業整體受到極大的影響,許多企業與商家因此受到龐大的損失,而目前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等行業,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簡化申請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落實「快速、簡便、精準」的紓困補助,協助相關產業度過難關。217 (十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年6至9月實施夏季電價收費制度,一般家庭除最低月用電120度以下,夏月、非夏月每度單價不變外,其餘五段級距的漲幅約13-27%;在用電與夏季電價「雙增」影響下,一般小家庭的電費估計每月將增加506元。由於目前國內疫情持續嚴峻,自110年5月15日至今,從雙北至全國逐步實施三級警戒,企業自主分流辦公、學校停課,讓家庭用電負擔較過往大幅增加,又逢6月開始實施的夏季電價,更是加重人民的經濟負擔。相較109年疫情發生之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曾針對受疫情衝擊嚴重的艱困企業提出多項減免水電費措施,例如營業額減少達15%的企業,水費及低壓用戶電費打九折,每月水費減免上限7,000元、低壓用戶電費減免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達50%的企業,水費及低壓用戶電費打七折,每月水費減免上限2萬元、電費30萬元,當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標榜著「台電挺企業抗疫情、讓我們大家一起攜手努力」。110年有更多勞工、家庭因為無法到校上課、分流上班,面對因此而增加的家戶電費負擔,台電更應力挺民眾共同抗疫。爰此,建請行政院應暫緩110年夏季電價,全國齊心防疫,減輕民眾因防疫而帶來的各種生活壓力。218 (十六)針對經濟部能源局「110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申請期間為110年5月3日至6月30日止。惟考量疫情衝擊民眾生活,包含所得稅申報在內等多項行政措施之期間,皆已延長1至數月不等。因此,爰要求經濟部應予比照,將上開「110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申請截止期限予以延長,以便於民眾防疫及協助其紓困。219 (十七)有鑑於政府已將我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要求國人非必要儘可能減少外出機會。許多公司行號,體恤員工、配合政府政策,亦同意員工居家上班、進行分流。今逢夏季,酷暑難耐,已令許多居家上班者、配合政府停課者,家庭用電量大增。此波疫情影響,已讓許多國人收入銳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每年6月份開始實施夏季電價,無異不體恤民情、增加民眾負擔,形同與多數國人處於平行時空。爰要求經濟部責成轄下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考慮疫情影響,研議暫停實施夏季電價費用,並考量減少外出有助於防疫、減少健保支出,應於政府發布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提供家戶電費八五折之優惠,以提高國人多多宅在家,協助防疫之意願。220 (十八)有鑑於我國有許多微型公司,如汽、機車維修業、美容美髮業、寵物用品業等,均受此次疫情影響。然,現行紓困方案,或要企業提出損失證明或是對比兩年度營業額減損差異,導致許多微型公司即便受疫情影響,也因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或手續繁瑣,導致無法獲得紓困補助,必須退出市場。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微型企業及其員工,提出適當紓困方案,以協助微型企業及其員工度過此次疫情衝擊。221 (十九)國內疫情近期急速惡化,疫情進入第三級警戒,目前呈半封城狀態,已經對經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廣大中小企業亟待政府予以貸款紓困,因而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追加120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為達成協助中小企業之政策目標,爰要求此項120億元之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業務使用。222 (二十)全國防疫警戒第三級延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呼籲全民減少出門避免群聚,許多行業也停工或採居家上班,適逢夏季炎熱,多數民眾採居家上班、學生線上學習等,民生及商業用電量為最高峰,爰要求經濟部研議夏季民生住宅及商業電費减免,以利民眾安心居家防疫。223 (二十一)疫情持續嚴峻,許多民眾遵守防疫規範,在家防疫、工作、自學額外增加水、電等開銷。查每年6月電費為夏季,水、電用量除了持續增加,夏季電費之收費模式,將導致民眾額外多支付費用,建請經濟部體恤民眾在家防疫之辛苦,紓困方案能夠給予民眾水、電費之優惠或減免措施,並取消夏季電價費率,減少民眾的經濟負擔,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224 (二十二)國內COVID-19疫情爆發,許多民眾面臨被迫留職停薪或調整上班時間、失業等問題,政府雖推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因應,然補貼金額仍杯水車薪。爰此,政府部會、國營事業單位應研議全面免除夏季用電費率計算,給予民眾、企業水電優惠,並思考有無降低民眾相關貸款利率之空間,以協助民眾、企業度過疫情。225 (二十三)經濟部紓困4.0方案內容:「針對110年5至7月任一個月營收,較108年同月或110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提供營利事業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為本國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另商業司指出:員工數計算方式,負責人列為員工1人;經濟部網站亦載明:「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因此連同負責人在內,員工數未超過5人之公司、行號,即非強制投保單位。綜觀我國社會眾多小型商家實際營運狀況,連同負責人在內,員工數未超過5人的公司行號比比皆是,其員工多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當營利事業5至7月營收已受疫情衝擊,卻因經濟部將「以公司行號為投保單位員工數」作為計算標準,其員工數超過負責人的部分,無法列入「人事等維持經營必要成本」計算。為保障營利事業及員工生存權益,建請經濟部研議將「非以公司行號為投保單位之員工數」(限連同負責人在5人以下者)列入「人事等維持經營必要成本」計算,成為補貼4萬元計算基準。並研議相關申請之資格、所需文件,包含:1.員工實際從業之證明。2.員工已投保任一職業保險、具工作能力。3.員工不得重複請領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個人補貼。4.員工意願聲明書。5.員工身分證字號。226 (二十四)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 月15日起,陸續發布雙北及全國之 COVID-19 防疫警戒,各地加嚴、加大防疫限制,影響我國內需產業營收,如百貨業、零售業、餐飲業等行業均受衝擊,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三級警戒維持到110年6月28日,故多數業者6月份全月將都受疫情影響;惟5月初疫情爆發前為適逢商業服務業的旺季,致許多業者需待6月營業稅結算後,才能提出紓困補貼申請,無法及時紓困救急,爰請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之紓困補貼,針對預估6月份營業額將衰退達五成之業者,得先提出5月15日至6月14日之營業額已符合衰退五成之營業額證明資料,先行申請補貼,俟6月營業額結算後,再補齊6月符合衰退資格的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供經濟部覈實,以協助業者度過此次疫情。227 (二十五)國內COVID-19防疫警戒自110年5月中升到第三級,政府宣布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致影響部分行業營運及民眾採居家辦公或減少出門。民眾居家時間增加,用電量亦隨之增加,惟適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於6至9月實施夏月電價,考量三級警戒實施至110年6月28日期間,民眾居家有助防疫,為減輕民眾及受疫情影響行業之電費負擔,爰建請經濟部責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住宅用電6月不實施夏月電價之可行性,並對受疫情影響之服務業、農業動力用電研議5至7月電費減免事宜。228 (二十六)有鑑於國內 COVID-19 防疫警戒自 110年5 月中升級至第三級,政府宣布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影響產業營運,為減輕承租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或建物之承租人經濟負擔,爰請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房舍租金減收措施,比照財政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紓困措施,將原有紓困措施延長至111年6月。229 (二十七)台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防護衣、隔離衣、醫用口罩、額溫槍、檢驗試劑等屬於重大防疫物資,其生產製造涉及國家安全與人民的重大利益,合法正規之生產方能確保防疫物資產能的穩定。然110年4月時發生位於嘉義的口罩國家隊所經營尚未取得正式工廠登記之違章廠房發生大火,所幸無人傷亡,該廠所生產者為防疫物資以外之護具和醫療耗材亦未影響產能。為確保我國防疫安全,請經濟部於4個月內加強生產防疫物資工廠之輔導及管理,檢視防疫物資國家隊工廠是否均有正式工廠登記,如果屬於尚在合法化階段之特定登記工廠,應檢視是否確實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規定,若為既有之未登記工廠,則應優先輔導納管及要求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儘速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及正式工廠登記,並送交防疫國家隊優先輔導合法正規生產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以維持防疫物資生產供應之穩定。230 (二十八)有鑑於經濟部於紓困4.0中,針對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之商業服務業補助之邏輯,係以給付員工是否達基本工資區分,若達基本工資,則給予資方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乘以4萬元之營運資金補貼;若未達基本工資,則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乘以1萬元作為營運資金補貼之計算基準。然而,相較於109年受國際疫情衝擊影響之產業,主要是以出口導向的製造業,或受國際邊境管制影響的航空、旅遊、會展等產業,110年則因為國內疫情爆發,內需型的商業服務業則成為主要受衝擊的產業類型。同時,依據經濟部統計處「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經營實況調查報告」相關資料顯示,針對「餐飲業在經營上遭遇的困境」中「租金支出高」的選項統計(可複選),105年為41.8%、106年為47.3%、107年為47.1%、108年為45.2%、109年為46.2%,顯見針對餐飲業而言,「租金支出高」已經是長年存在之經營困境。若本次紓困4.0針對停業業者之營運資金補貼,僅以全職員工人數給予一次性補助,恐不足以協助整體資本額較小、現金流較緊、衝擊容受力較低之內需型商業服務業度過此次疫情難關。因此,爰要求經濟部提出受中央命令停業及受防疫政策影響產業依程度之租金補貼政策。231 (二十九)經濟部於109年提出非中小企業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擔保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原每家事業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未貸放額度可繼續使用。然而疫情再起,並於110年5月中全國陸續進入三級管制階段,全民為配合政府防疫避免跨區移動政策,造成公路汽車客運營業額雪崩式減少九成以上,整體產業已無法繼續維持營運。爰請行政院針對110年度再新增每家事業非中小企業2億元,中小企業0.5億元額度予客運業者貸款使用,以支持產業紓困。232 (三 十)由於此波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台提升三級警戒,呼籲民眾在家防疫、減少移動,且正值夏季,家戶用電用量大增,電費增長實屬預期,惟在家防疫乃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指示,若能成功防堵疫情,則居家防疫對疫情防堵亦有正面成效;爰建請行政院研議,取消110年夏月電價計算基準,回歸非夏月電價計算基準,除實際補貼民眾民生用電外,亦鼓勵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233 (三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濟部582億6,173萬元(紓困振興),其中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所需經費427億元。惟查經濟部所羅列商業服務業補貼,並未包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行業,由於此波疫情嚴峻,影響層面都較109年為廣,各行各業都亟需紓困。特許行業應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不及之處,導致羅列紓困之商業服務業有未竟之處,爰建請經濟部呈報行政院,針對特許行業紓困予以盤整討論,研議納入紓困對象,給予實際援助。234 (三十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濟部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編列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所需經費1億1,000萬元。惟查該筆經費於前3次防治及紓困振興預算皆有編列,然實際效益如何,猶未得知。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有開放進口快篩試劑之規劃,勢必壓縮我開發快篩系統之空間。經濟部應盤整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相關研發進度,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納入使用。235 (三十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服務業及中小企業受創甚鉅,以致員工薪資及營運均陷入困境。根據相關業者統計數據顯示,訂貨需求銳減,部分業者110年5月整體營運甚至下滑70%-90%。茲為挽救並減輕業者負擔,經濟部應立即研議並務實規劃產業紓困與貸款門檻、房租補貼等,以及相關之申辦程序;更應會同相關部門全面放寬網路交易並鬆綁非必要之限制,以及輔導商家運用網路直銷等作業,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公告其規劃內容,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236 (三十四)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餐飲業及傳統製造業常有群聚風險。根據業者統計與108年5月相比,110年5月整體營運下降70-80%。為減輕業者損失,經濟部應協助取得所需之口罩、快篩及消毒等防疫必要物資,並於其官網建置COVID-19專區,公告所有紓困方案、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等細節,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237 (三十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醫療器材服務業與防疫無關之產品,器械採購幾乎停擺,且各醫院暫停相關設備驗收導致產品出貨量銳減。又因全國進入三級警戒,業務工作皆被迫延後執行,包括:標案延後、產品展示試用延期等。根據業者統計與108年5月相比,110年5月整體營運下降90%。為減輕業者損失,經濟部應立即研議服務業及中小企業之銀行貸款展延。238 (三十六)經濟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所需保證專款120億元,且前於特別預算已編列是項經費750億元,總計870億元,係辦理受疫情影響事業貸款融資保證,專款適用部會包括經濟部、勞動部、中央銀行、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各部會信用保證類型略有不同,核准保證金額攸關信保基金代償風險,應請經濟部加強跨部會協調機制,秉風險管控原則執行紓困措施,以降低呆帳風險,各主管部會應加強查核承貸企業落實紓困承諾,爰請經濟部每週追蹤紓困成效,並於網站上公布。239 (三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前次通過之預算,商業服務業紓困補貼主要為穩就業及保薪資,要求補貼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等,並將補貼區分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二項,惟近期國內疫情警戒升至三級,部分商業服務業尤其是餐飲業配合暫時停業,員工並放無薪假,恐不符申領資格,爰請經濟部適當放寬申請資格以免商業服務業尤其是餐飲業無法申請補助,以達政府紓困之目的。240 (三十八)109年度我國商業服務業合共88.9萬家,從業人員逾320萬人,分別占我國整體產業58.99%及27.89%,逾九成為營運規模較小之中小企業,其營運良窳攸關我國勞動市場及經濟發展。爰請經濟部應強化補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簡化,並加強輔助,以利業者申辦,另鑑於商業服務業之範圍甚廣及就業人數甚多,各業受疫情衝擊程度不同,允宜審慎評估對產業之影響,賡續研謀適當輔導措施,以利產業升級轉型。另前次紓困補貼為穩就業及保薪資,要求補貼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等,並將補貼區分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二項。惟鑑於近期國內疫情警戒升至三級,部分商業服務業配合暫時停業;詢據經濟部表示,亦將適當修正申辦資格並作規範。爰此,允宜審慎注意本次補貼措施對於商業服務業從業人員權益之維護,以達政府紓困之目的。241 (三十九)經濟部應協助微型企業「快速、簡便、精準」申請紓困補助。110年疫情爆發突然,基層服務業受到重創,與109年相較影響程度更深、更廣,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禮儀用品更是慘重,由於營業規模不大,無法提供紓困方案所需要之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紓困2.0方案就有「申請流程手續繁多、文件準備不易、加上申請條件過苛」等問題,此次紓困中政府持續沿用109年紓困方案,更讓過去申請不到的微型企業求助無門,建請經濟部簡化申請紓困流程、放寬申請紓困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以防不遺漏到真正需要補助的受災店家。242 (四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不斷升溫,政府鼓勵民眾在家防疫,減少移動的同時也應該設計一套適合自營業者的配套措施。全台三級警戒持續,民眾減少出門次數,惟自營業者出於現金流的考量仍然開店,此舉必然增加開店的水、電費、網路、電信等相關支出費用,但此次紓困方案中,未考量自營業者此一方面的實質負擔,經濟部、交通部也應從善如流,研議採取有效的減少、減免水電、電話費的收取,如此才能有效降低自營業者的生活負擔。243 (四十一)鑑於傳播力更強之病毒變異株陸續出現,全球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110年5月中旬以來國內疫情急遽升溫,確診病例數暴增;為能迅速找出確診案例阻斷疫情傳播鏈,並避免現階段快篩存有相當比例之偽陰性、偽陽性現象,經濟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1,000萬元,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新增開發追蹤病毒突變種與評估產品效能、新增開發易於採檢的唾液檢體檢測試劑(先前為口咽檢體),與多重呼吸道病毒檢測機台(可同時檢測新冠病毒、流感病毒及其他冠狀病毒)及臨床驗證、擴增等溫核酸增幅儀器檢驗項目與平台應用等事項,期能因應病毒變異株陸續出現之威脅,提升我國快速篩檢量能與準確性,以遏阻國內疫情持續擴散,容屬必要。爰此,要求經濟部積極督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儘速完成該快篩系統相關開發測試暨落實研發成果之技轉作業,俾因應目前大量篩檢防疫需求,有效遏阻疫情持續擴散。244 (四十二)經濟部主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的項目,編列預算數5億元,但截至110年4月30日,執行率僅52%,約2.1億元。然而設備整建的預算應以年度預算支應,而非以紓困預算包裝其他非緊急必要性支出,在預算排擠的情況下,恐無法幫助到真正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該項目又再編列2.1億元,爰此,為妥善運用紓困預算經費,要求經濟部提出該項目必要施行之緣由,以利後續監督。245 (四十三)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科目1億1,000萬元,係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所需經費。鑑於傳播力更強之病毒變異株陸續出現,現階段COVID-19疫情仍相當嚴峻,為提升我國快速篩檢系統之篩檢量能,經濟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1,000萬元,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經費容有必要,應積極督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儘速完成該快篩系統相關開發測試暨落實研發成果之技轉作業,以因應目前大量篩檢防疫需求,有效遏阻疫情持續擴散。246 (四十四)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120億元及利息補貼30億元,考量保證專款適用範疇涵蓋其他部會,建請應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秉風險管控原則辦理信保案件,以發揮紓困振興功能及降低未來代償風險;另經濟部應審酌先前辦理經驗妥適規劃後續利息補貼相關措施,以擴大紓困實益。247 (四十五)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對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所需經費427億元,鑑於我國商業服務業多屬中小企業且從業人員逾320萬人,要求經濟部應強化行政程序之簡化暨對產業之宣導及輔助,以利申辦,並審慎注意疫情對產業之影響及員工權益之維護,以有效落實政府紓困目的。248 (四十六)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等所需經費2億1,000萬元,要求應加速行政審查作業,並注意各縣市疫情狀況的不同滾動式檢討補助經費(如南投縣)。249 (四十七)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賡續編列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會展產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暨補助我國廠商出口保險之行政費用及貸款利息,建請應視疫情發展及經費補貼情形滾動檢討紓困標準及經費配置之妥適性,以有效運用預算資源,並提升各項紓困方案之政策效益。250 (四十八)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編列427億元,雖設立服務電話1988供民眾詢問,然民眾撥去後不斷轉接及等候,甚至電話斷線,可見經濟部規劃安排未見周全,讓民眾苦候不得其門而入,建請經濟部建立簡便申請管道,供商家簡易申請儘速獲得紓困。251 (四十九)經濟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1億1,000萬元,係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所需經費,經查疫情爆發之初經濟部已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研發iPMx快篩系統,惟經濟部技術處回覆,iPMx系統具輕便且準確度高,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無徵用,又該系統靈敏度上有提升空間,顯見當初高喊快篩國家政策僅為口號,今又編列預算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快篩系統,請經濟部儘速完成研發,並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納入使用的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2 (五 十)鑑於本土疫情嚴峻,全國三級警戒自110年5月19起開始實施,教育部也禁止學生到校,並在家進行線上教學,同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鼓勵居家辦公,民眾居家用電量勢必增加,爰要求經濟部研擬暫停實施夏季電價,以減輕民眾負擔。253 (五十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再加上政府公告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導致服務業、餐飲業及觀光業受到極大的影響,台灣內需產業,不少人已因此被迫停班,更有不少相關行業倒閉或員工被資遣。為苦民所苦,減輕民眾的經濟壓力,積蓄台灣內需市場未來的反彈能量,爰要求經濟部研議110年夏季電電暫緩推施行,並針對已申請紓困相關之家戶給予一定之水電費減免,以照顧受本次疫情傷害之弱勢勞工階級。254 (五十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疫情警戒三級期間,服務業等商家遭受到龐大損失,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等行業,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為幫助民眾度過抗疫難關,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簡化申請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落實「快速、簡便、精準」的紓困補助,以協助相關產業度過疫情難關。255 (五十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疫情警戒三級期間,多數民眾抗疫期間居家辦公,在家時間延長,電費使用量大幅增加。如今,適逢夏季用電量最高之時節,6月起實施之夏季電價計費方式,恐增民眾之負擔。爰要求行政院責成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就民生、住宅、小商家用電,立即停止夏季電價計費方式,以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256 (五十四)鑑於許多夜市攤商、流動攤販、市場攤商等營業額未達開立統一發票之等級,或是沒有稅籍、不易申請勞保的流動攤商,若要舉證營業額減少50%以上實屬不易,導致政府的美意無法落實到有需要的群體上,籲請經濟部從寬認定紓困及貸款申請資格,讓真正在營業的攤商可取得,各項發放動作亦加快,以協助度過疫情難關。257 (五十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三級,高中以下學校停課至110年6月28日,重創學校午餐供應產業鏈,另團膳業者近期廟會、婚宴、節慶等被迫取消活動,就經濟損失難以估計,由於食材都得提前下訂、備料,如何保存出現問題,建請經濟部將學校午餐供應產業鏈、團膳業者納入「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補貼對象2,以協助業者度過疫情難關。258 (五十六)為考量國人於疫情期間配合政府防疫,盡量居家減少外出,以降低群聚風險,惟家庭因夏季冷氣用電量大增,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月份電費採實施夏月電價,恐衝擊民生用電近1千萬戶的民眾,為了減輕民眾經濟負擔,建請經濟部研議6月民生用電不實施夏月電價,若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三級日期持續延長,則繼續不實施夏季電價,以紓解民眾對疫情之衝擊。259 (五十七)我國110年5月中旬COVID-19疫情失控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5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高達2.48%,創102年3月以來新高,若於6月實施夏季電價,勢必進一步衝擊物價,加劇通膨憂慮;此次疫情重創我國經濟甚鉅,近期民生物價飛漲,加以政府對外採購疫苗不力,全民「集體免疫」遙遙無期,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短期難以紓緩下,執政者應苦民所苦;經濟部每年於4月、10月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並決議電價是否調整,考量COVID-19疫情迄今仍未停歇,在優先照顧民生的前提下,爰請經濟部於10月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時,應建議該會研議作成不調漲電價之決議。260 (五十八)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狀態仍屬嚴峻,國人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陷入困境,各行各業叫苦連天、哀鴻遍野;防疫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民眾遵照政府規定,並自主性減少外出,各行業配合防疫採分流上班,並減少營業時間;然而溽夏已至,加上雨季來得慢,全台各地高溫不斷,國人遵照指示待在家裡配合防疫,政府卻如期於6月1日起實施夏季電價,本波疫情導致物價高漲,許多國人收入減少,政府為遏止疫情擴散有賴全民配合少外出的防疫政策,於此艱難時刻,政府應苦民所苦,不應只會反映電價成本、以高費率電價抑制人民防疫用電,爰要求政府應於COVID-19疫情期間研議暫緩實施夏季電費,一同與民眾共同面對防疫難關。261 (五十九)鑑於在國產疫苗尚在研發階段,國內目前並不存在任何合法上市的國產疫苗,此時卻遭檢舉經濟部全國各地工業區管理局要求各家廠商調查造冊員工施打國產疫苗意願,經濟部此舉不僅涉及要求廠商及員工個人對施打國產疫苗進行表態,鑑於受僱員工相對於僱主本處於相對弱勢,其真實意願無法呈現及外籍移工受限語言翻譯落差,恐遭誤導外,亦有違反人權之情事,且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違反行政中立作為已非首次,外界更質疑此種變相調查(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有違藥事法之規定。爰此,要求經濟部應針對我國已認證之疫苗(如莫德納、AZ、BNT及嬌生等) 進行施打意願調查表,清楚述明各廠牌名疫苗的副作用,並以各種移工語言表示,讓受僱員工及外籍移工有充分知情權,如此方是對生命權的基本尊重,也才合於規定。261-1 (六 十)鑑於國產疫苗仍未上市,經濟部遭人爆料,不只要求全國各地工業區管理局預先調查各家廠商員工施打尚未核准上市國產疫苗意願,更直接強將外籍移工列冊施打,由於目前正值產業紓困之際,加以政府手握移工配額籌碼,業者為給一個交待而進行調查下,受僱者意願能否真實表達實有疑義,而外籍移工更是弱勢中的弱勢,連被調查的權利都沒收,此舉不但違反人權,更形同強迫外籍移工成為實驗國產疫苗的白老鼠,因疫苗施打理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訂定的優先接種對象進行造冊,以符合法性及公平性,然經濟部卻以「超前部署」一句話輕輕帶過,國人實無法接受。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協調廠協會暫停各工業區調查及造冊施打國產疫苗之行為,於1週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261-2 (六十一)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部長日前曾多次公開表示及承諾,未來國人可選擇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廠牌,會尊重民眾的選擇。但近日發生經濟部在工業區預做集體施打準備進行造冊調查時,卻僅調查國產疫苗施打意願,卻未調查其他廠牌疫苗之施打意願,已屬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及對國人的承諾,爰請經濟部於調查疫苗集體或大量接種意願時,仍應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一併調查其他廠牌疫苗之施打意願,以保留國人選擇疫苗廠牌權利。261-3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款「交通部主管」部分。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223億9,729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18、419、421、449。 本項通過決議53項: (一)鑑於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機場)提供入、出境旅客往返我國與世界各國,亦包含各個產業產品之進、出口,係維繫我國經濟命脈的重要地方。機場來往的旅客不僅有我國國民,亦包括外國人士在內,出入更為複雜。我國機場第一線相關從業人員(包括各航空機組、地勤人員、桃園機場地勤、保全人員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財政部關務署等相關人員)因機場國際的特殊性質,須為往返機場的旅客提供所需的臨櫃服務與安全檢查,加上COVID-19病毒迄今已變種多樣(包括英國、印度、巴西、南非等變種病毒),染疫風險較其他行業更高。機場既為國家門戶屬重要場所,且在機場作業的公務及民間單位協力交錯,較為複雜,不易整合造冊通報,更不應任其個別至各醫療機構分散施打疫苗,致使施打率偏低。故宜請交通部主動規劃派員至機場協助第一線相關從業人員造冊,並提供疫苗施打的聯繫窗口和協調醫療機構至機場設置疫苗施打處所,使其加速完成疫苗施打,以降低感染風險,保障其生命安全,也保障國人安全。 提案人:陳秀寶 黃秀芳 何欣純 黃世杰  (二)鑑於COVID-19疫情全國第三級警戒期間應減少非必要外出,避免人群聚接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強全民共同防疫,降低外出或臨櫃交易需求,已邀請中央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全體本國銀行召開線上會議,共同研商疫情期間減免或調降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及實體ATM轉帳手續費,獲得全體本國銀行支持及配合。承此,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涉及之規費、罰鍰項目眾多、金額亦鉅,透過監理服務網迄今卻仍須繳納十數元手續費,無法發揮鼓勵全民減少外出、臨櫃至交通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繳納之效果,應研議仿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作法,於疫情加劇期間免收手續費,爰建請交通部應訂定職權範圍內收繳各項費用、罰鍰透過非接觸方式繳納之手續費減免方式。 提案人:賴香伶 王婉諭 高虹安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防疫專車,編列經費共4,800萬元。其中,每車每日最高補助,甲類大客車5千元、乙類大客車3,500元、小客車1,750元。為追蹤相關防疫專車辦理情形,建請交通部應統計各縣市自109年2月以來,各月份服務中之防疫專車數及出車次數,並區分其車種(甲類大客車、乙類大客車、小客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共編列223億9,729萬6千元,當中有166億0,433萬元主要係辦理觀光產業與交通運輸業之薪資、營運及利息補貼,惟近來接獲民眾陳情,此次紓困方案,在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薪資補貼部分,僅限曾於交通部觀光局安心旅遊或冬季平日團遊受旅行業臨時僱用帶團者,讓許多苦撐等待邊境解封、恢復觀光的國外團、陸客團導遊及領隊人員,因為資格不符而無法申請本次薪資補貼,對於家庭生計影響甚鉅,請交通部參照政府紓困從寬認定之原則,比照先前之紓困方案,使無雇主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皆能申請一次性3萬元之薪資補貼。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五)為因應居家檢疫需求,各縣市陸續成立防疫專車,接送需居家檢疫者,本次交通部亦編列4,800萬元補助各縣市政府防疫專車所需經費;近期因國內確診人數攀升,台北市、新北市先後成立專責計程車及專責運輸隊,主要協助運輸確診者返家或前往集中檢疫所,而專責計程車與專責運輸隊所需防護措施及運行成本更高,惟目前並無針對專責計程車、專責運輸隊予以補助;爰建請交通部就各縣市設立專責車隊之需求予以盤整,並比照補助防疫車隊方式,依契約簽訂內容比例補助專責車隊。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六)據行政院公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對象擴張至730萬人,個人受惠者人數大幅成長330萬人,經審查符合申領資格者,紓困金將直接匯款至對象提供之受領帳戶;而據統計全台尚有13萬人無金融帳戶可供匯款,行政院已協調交通部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網路提供掛號親送郵政匯票及後續匯票兌領窗口;然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擴大服務事項,致使各郵政單位之基層服務人員增加接觸對象及風險,本次交通部未就協辦紓困金發放單位補助行政費用及防疫費用,衛生福利部亦僅就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編列行政作業費用,無疑加重各郵政單位基層人員業務負荷又未提供適當防疫措施及補助;爰建請交通部針對各郵政單位過往掛號寄送及臨櫃兌領匯票服務對象人數為盤點,按服務密度予以防疫措施協助或防疫費用補助。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七)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生營運困難之旅宿業者補貼其營運成本,其中民宿業者補貼條件須業者出具於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旅宿網填報之民宿營運報表,申請日前最近3個月任1月之客房收入較108年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為補償對象,一律補助定額5萬元整;然民宿業雖與觀光旅宿業有別,惟各民宿業者間仍有規模大小、提供房數不同之差異性,概以營業額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固定補償5萬元整,難認符合各民宿業者實際受疫情影響之情形;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以各民宿業者實際營運衰退金額為基礎,按其衰退金額設定級距,以定各級距之實際補貼金額。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八)受疫情影響109年遊覽車客運業及其受僱員工深受衝擊,遊覽車客運業110年截至4月與108年同期相較,運量減少39%。運輸部門占我國碳排占比約15%,大眾運輸工具電動化更為我國2050淨零碳排目標下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交通部主管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獎補助費」已編列補貼計程車、遊覽車等駕駛人薪資及遊覽車客運業營運成本約34.6億元。而109及110年全球Covid-19疫情大流行,各國在原有的紓困方案,皆同時考量對抗全球氣候變遷及環境汙染問題,興起「綠色新政」與「綠色復甦」的風潮。台北市長柯文哲等地方政府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目標,蔡英文總統也於110年4月22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台灣的目標」。交通部在防疫與振興政策,過去的執行,及未來的方案,欠缺「綠色新政」與「綠色復甦」的發展策略與永續發展價值,難以負起我國推動2050淨零轉型之交通部門責任,允宜檢討改進。爰此,建請交通部積極研擬:1.「綠色新政」與「綠色復甦」的整體規劃;2.已使用一定比例電動公車之運輸業者加大相關紓困補貼措施,以鼓勵城市公共運輸、遊覽車客運業者積極轉向運具電動化;3.與地方政府積極合作,布建電動汽車、電動機車之充電站,並與經濟部合作,將充電站導入台電電網之儲能系統,以穩定區域供電及加強區域緊急防災功能的韌性。 提案人:蔡壁如 李德維 邱臣遠  (九)鑑於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166億0,433萬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針對計程車因疫情收入銳減面臨車貸問題,其車貸融資業者以中租、和潤、裕隆、台新大安等四家融資公司為主,為避免計程車司機、業者因車貸問題導致車輛被扣影響後續恢復營運,建請交通部與車貸融資業者進行協商展延貸款6個月,並研議車貸利息補貼案,以避免疫情結束後計程車業者難以恢復營運,影響運輸量能。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十)交通部觀光局之導遊、領隊生計補貼,限定其需於109年曾配合安心旅遊專案或冬季旅遊專案擔任領隊或導遊者,始符合申請生計補貼之資格。然,紓困之本意,應為紓解急難,提供受衝擊之相關從業人員之協助。疫情之全面衝擊不分彼此,是否配合政府政策擔任導遊或領隊一職,並非區分是否受疫情衝擊之良好指標。殊難想像審查之基準,以是否配合國家專案出團為考量,此一標準恐難謂妥適亦難以服眾。綜上,請交通部觀光局檢討上述基準,以全面照顧受疫情衝擊之相關從業人員為主要依歸。 提案人:周春米 張廖萬堅 林宜瑾  (十一)近日由於我國疫情進入三級警戒,民眾多配合政府之宣導,減少外出與移動,生活必需品之採購嚴重依賴外送服務業與物流業,致使物流業產生塞車無法消化訂單之情形,對我國農業產生一定之衝擊。以屏東縣為例,現進入芒果之盛產期,芒果訂單絡繹不絕,然而各物流公司因訂單無法消化,多已停止低溫宅配收件,導致有行有市有訂單卻無人可運送的情形,訂單無法送出下農民易遭受經濟上之損失,請交通部敦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建置運送設備,協助運送各地之農產品配送,以減少農民於疫情中所受之損害。 提案人:周春米 何欣純 邱泰源  (十二)鑑於雙北地區目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重災區,返鄉人潮可能導致疫情擴散,病毒傳染鏈有透過返鄉游子擴散到中南部之虞,交通部應檢討現行各種跨縣市移動的運輸工具,拉高休假日期間跨縣市移動的門檻,降低病毒擴散的風險。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十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依防疫規定,民眾出入各個場所必須進行實聯制,以利緊急疫調。為此,國內大眾運輸設施(火車、捷運及公車等)皆規定民眾需進行簡訊實聯制或使用記名電子票證。然鑑於大眾運輸設施之人力不足,難以逐一確認民眾是否於搭乘前確實進行實聯制,或逐一確認電子票證是否已記名;且若為非對號列車,亦難紀錄過去民眾搭乘何輛電車、位於第幾輛車廂,不但增加疫調困難度,更使大眾運輸實聯制儼然成為自由心證之防疫措施。爰此,為避免交通運輸工具成為防疫破口,請交通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針對大眾運輸實聯制進行全盤檢討,針對如何確認每位民眾確實進行實聯制及使用記名電子票證,以及如何強化實聯制功能(如非對號列車之乘客如何加強登記效果)。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 楊瓊瓔 林思銘 (十四)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規定非必要性場所必須暫時關閉,並宣導民眾減少出入公共場所。為此,許多民眾藉由線上訂購生活用品方式,避免外出染疫及群聚風險。然不少商家或民眾多於網上販售、購買防疫酒精,但據郵件處理規則,交寄之郵件應避免易燃物品(危險物品)之寄送,避免造成郵局營業損失、人員受傷風險及危及公共安全。爰此,請交通部加強宣導酒精等易燃物品不得以郵件進行寄送,並研議避免民眾寄送酒精之防範措施及開罰之可能性。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莊瑞雄  (十五)有鑑於我國疫情嚴峻,我國許多商業服務業面臨收入減少與成本壓力的危機,政府正式啟動紓困4.0,透過相關配套協助產業度過本次疫情考驗,內政部也針對中央社宅店舖自110年5月起,為期3個月,減租50%,而部分地方政府也有類似配套措施,來降低業者承租成本。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轄部分車站亦有進行資產開發活化,鼓勵相關業者進駐車站,而隨著疫情影響,承租車站店鋪業者亦受到嚴重影響,爰此,請交通部應參考內政部做法,針對承租車站店面之業者因受疫情影響,研議降租以減緩經濟負擔並輔導業者開發新的銷售模式以增加收入。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 賴香伶 林思銘 (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110年5月起於我國日趨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發布防疫三級警戒來因應,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也因人流減少,導致減少運輸班次來降低營運成本,而相關附業也因疫情影響而使業績不如以往。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的副業有「臺鐵夢工廠」及家喻戶曉的「台鐵便當」,然而現行均以現場販售為主,雖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網站上有設置線上購物專區及因應疫情而增加外送便當服務,然而相關設置似未能有效使民眾知悉,效果恐大打折扣,有鑑於此,除了應加強相關宣導,另也應加強進行數位轉型,透過與電子商務業者合作來減低因疫情而使營運受到之衝擊。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高嘉瑜 (十七)我國疫情嚴峻,防疫等級也進入三級警戒,為配合政策的實施,網購成了民眾免出門的首選,宅經濟下的爆量包裹卻也導致物流人員工作量暴增,部分物流業者也因人力不足而暫停配送低溫包裹。在期望民眾可以待在家配合政策抗疫的同時,物流業因量能有限,無法負荷突如其來的狀況,也凸顯我國在面臨疫情當前的數位轉型,相關產業尚未能形成較具彈性的供應鏈,爰此,請交通部應亡羊補牢,避免未來再次產生類似情形,研議協助物流業者加強供應量能,並就現行的問題,建請交通部規劃或補助相關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人力共同投入物流產業。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十八)鑑於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並於110年5月中全國進入三級警戒階段,全民為配合政府防疫避免跨區移動政策,造成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額雪崩式減少九成以上,也導致整體產業已無法繼續維持營運,相關補貼僅杯水車薪。為能夠苦民所苦、避免交通運輸產業未來無法正常營運,爰建請交通部就109年紓困案已有非中小企業各有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額度,並延續使用迄今,針對此貸款方案,客運業者提出之5點需求建議:1.原有每家事業非中小企業5億元、中小企業1.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可繼續使用。2.110年度再新增每家事業非中小企業5億元、中小企業1.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額度予客運業者貸款使用,並持續由信保基金提供擔保。3.比照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利息補貼於非中小企業5億元、中小企業1.5億元額度內(2年度合計非中小企業10億元、中小企業3億元)。4.對於配合提供客運業者紓困之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給予免責條款。5.針對配合紓困金融業者按配合度提供適度獎勵措施,給予各交通運輸產業之融資及營運需求提供較109年更為有利之支持與協助。 提案人:陳歐珀 何欣純 羅致政 吳琪銘   邱泰源 (十九)鑑於本次疫情對觀光旅宿業的衝擊更甚以往,為讓業者永續經營,也符合政府呼籲不裁員原則,爰建請交通部針對觀光旅宿業進行1.員工薪資補助:員工薪資實質補貼擴大每人每月2萬元、一次發放3個月,可直接舒緩旅宿業裁員的壓力。2.營運補貼: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與交通部給予營運補助的支持,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全台一般旅館房間數約17萬間,以房間為補助計價基礎,每房1萬元,補助3個月,匡列51億元進行旅宿業營運實質補貼,亦符合非齊頭式補貼且精確花在刀口上。3.專責銀行貸款旅宿業營運週轉金:建請政府依據各旅宿業單店109年度營業額之15%起的金額指定2到3家官股銀行承辦旅館業營運週轉金信用貸款,信保基金保證九成以上,最長5年為旅宿業營運週轉金。4.延長貸款償還本金期限:109年紓困貸款大都已屆還本金的時程,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介入協商,貸款期限延長1年,本金暫緩清償1年,利息補貼再執行1年。 提案人:陳歐珀 何欣純 羅致政 吳琪銘   邱泰源 (二 十)109年交通部觀光局滾動檢討修正「Taiwan Tourism 2030 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以「觀光主流化」及「精緻國旅」,期待引領臺灣從「防疫大國」邁向「觀光大國」,開創觀光產業成為下一個兆元明星產業。然而,面對110年5月國內疫情大爆發,實施三級警戒,進行人流管制後,觀光餐旅業備受衝擊,縱有政府推出紓困4.0方案,外界普遍反應「實而不惠,緩不濟急」。疫苗是控制疫情的唯一解方,在取得穩定、量足疫苗前,觀光餐旅業將飽受疫情威脅,面對未來不定時的警戒管制措施,政府應妥擬各種備援計畫及方案,同時及早規劃第二波、第三波之因應措施,協助觀光餐旅業者得以度過疫情帶來的營業衝擊。 提案人:洪孟楷 李德維 鄭正鈐 曾銘宗   江啟臣 費鴻泰 (二十一)有鑑於全國第三級警戒與疫情嚴峻影響下,食、宿、遊、購、行等觀光產業業者,皆面對比109年更艱難之困境,全國各縣市觀光協會發聲祈求紓困申請程序能夠從寬、從速、從簡,以及時協助咬牙苦撐之相關從業人員,爰請交通部調整紓困申請之相關行政作業流程,簡化繁瑣申請流程程序,以幫助申請人及時申請紓困補助。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二十二)三級警戒期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減班並停駛部分列車,使得承租花東地區車站店面經營之業者面臨停業,經濟陷入困境。建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應減收停業期間之租金,以協助業者紓困並度過難關。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三)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於109年3月31日訂定之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遊覽車客運業與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融資展延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之第3點明定遊覽車客運業於109年3月12日前已辦理之營業車輛融資,交通部得就承貸之融資公司於109年1月15日後辦理展延期間之利息,給予補貼。同要點第4點則規定展延期間之利息補貼,業者得於109年9月15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機關申請。目前疫情嚴峻,交通部卻尚未配合修正上開要點之相關適用期日至110年,故建請交通部應立即修正現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遊覽車客運業與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融資展延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給予遊覽車業者辦理展延110年度車輛融資之利息補貼,以幫助遊覽車業者度過難關。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孔文吉 (二十四)因疫情嚴峻,交通部109及110年針對客運業之車輛每台按運量等級補助1至3萬元,惟同屬大眾運輸之遊覽車,卻無法享有相同待遇。有鑑於疫情升為第三級警戒,遊覽車業者蒙受重大衝擊,包括承攬公民營及學校機構之交通車業務皆停擺,其營業損失難以估算,若未獲任何補助,將造成大量業者倒閉,爰建請交通部應比照客運業,給予遊覽車業者相同之補助,並採滾動式檢討,以幫助業者度過難關。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五)因疫情嚴峻,遊覽車業者之生計遭受嚴重衝擊,建請交通部應提供擴大紓困措施,對於遊覽車業者之燃料稅及牌照稅,應延續109年相同之補助方案,即採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免徵,10月1日以後減免50%之方式徵收,以減輕業者租稅負擔,幫助業者維持生計。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六)隨著本土確診人數逐漸增加,相關接觸者實施居家隔離有就醫需求者,皆以救護車載送,為減輕消防及醫護負擔,各縣市皆紛紛透過招募防疫計程車協助分擔接送任務。雖然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共編列4,800萬元,以補助地方縣市政府辦理防疫專車,但每車每日補助上限卻僅1,750元,對於財政困窘之地方政府猶如杯水車薪。以花蓮為例,縣政府提供防疫計程車司機每車每日3,500元,而交通部僅補助一半薪資。由於花蓮地形南北狹長且山區較多,司機的後送距離亦較其他縣市較遠及困難,爰建請交通部於2週內,宜考量花東等偏遠地區之特殊性,因地制宜,針對其辦理防疫專車應提出相關專案補助。 提案人:傅崐萁 孔文吉 洪孟楷 陳雪生      徐志榮 鄭天財 張育美 許淑華      蔣萬安 葉毓蘭 吳斯懷 (二十七)國內旅遊團停止出團以團費5%計算,每團最高可補助1萬元。然而,旅行團有大有小,尤其以承接公務機關及學校團體的旅行活動,動輒數百人一團,因停止出團衍生的損失更為驚人,爰此,建請交通部應依旅行團規模大小級距來分別訂定補助。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洪孟楷 (二十八)疫情嚴峻,三級警戒延長,旅行業因疫情無法出團損失補助,應不限在110年6月15日之前。爰此,因三級警戒而取消的國內團,建請皆應在交通部補助之內。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洪孟楷 (二十九)輔導旅遊產業轉型數位升級相關補助,建請應該列入交通部補助產業謀求發展生路的工作項目之中。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洪孟楷 (三 十)此波疫情,旅行業最後連國內旅行團都取消,受損慘重,整體旅行社面臨嚴重經營危機,以歐美先進國家為例,疫情爆發期間,各國對於合乎受創嚴重產業資格的企業,皆有相關薪資補助政策,荷蘭為補助90%,法國為84%,英國為80%,加拿大為75%,爰此,建請交通部應比照經濟部對相關服務業的薪資補助標準。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洪孟楷 (三十一)國內旅遊團停止出團,補助要點中申請文件需提供旅客訂金交付退費證明,但是公務機關或大型企業團體標案,旅行社是沒有任何預收款項,甚至要繳付押標金,無法提供訂金證明,爰此,建請交通部應以標案合約代替訂金收付證明。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洪孟楷 (三十二)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全國三級警戒影響,觀光產業受創嚴重,與109年相比更加艱困,全國各縣市觀光協會陳情,紓困申請程序能夠從寬、從速、從簡,爰此,交通部應調整紓困申請之相關行政作業流程,簡化申請程序,以協助申請人及時申請補助。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三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導致外國旅客來台人數急凍,外語導遊轉國旅,名額有限,本就不容易,此波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觀光局公布補助條件,沒有雇主的導遊、領隊,必須曾於「安心旅遊、冬季平日團遊」期間受僱,才能領補貼,使得外語導遊領隊,受疫情衝擊本就艱難,對於此波補助看得到卻吃不到,爰此,建請交通部應審視此次導遊領隊補助,加以調整,妥善因應。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三十四)我國目前採取較嚴格之邊境管制措施,然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於110年5月26日指出,後疫情時代旅客需求復甦,人們期待旅行,預計111年全球客運量將恢復至疫情前88%,112年有望超過疫情前水準(105%),政府若無數字化管理旅行健康證明及進行其他疫情防控改善措施,以現有數據顯示,客運量回升至疫情前75%時,單次旅行機場流程之平均耗時將高達5.5小時,機場恐陷入混亂。鑑於前述自動化及數字化管理關鍵之一,在於病毒檢測及疫苗接種狀態是全球認可、標準化且可互相操作者,其雖非立即可達成,但隨著全球接種疫苗人口成長,已有部分國家考量重啟邊境,故我國仍應適時綢繆規劃相關因應措施,爰請交通部重啟邊境之相關規劃措施。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 (三十五)建請交通部就目前公有交通運輸事業所屬站館與土地,租賃個別商家或事業團體使用者,得依受110年疫情影響情形,給予「減免租金」或「免收租金」等之營運紓困補助。茲因全國疫情自110年5月19日提升「三級警戒」後,為避免民眾群聚,政府鼓勵機關企業分流辦公,致使公共運輸服務需求大減,連帶公有交通運輸事業站館與週邊土地商業活動蕭條,諸如:停車場、美食商店街等營收大幅下滑,亟待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給予營運紓困之協助。另,全國各縣市政府(含六都)針對「公有不動產」、「促參及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均就110年5至7月疫情影響期間給予租金、權利金與使用金「減租五成」之紓困補助,建請交通部檢視所屬機關(例如:台灣鐵路管理局)公有土地設施,或公營交通運輸事業站館土地(例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對辦理租賃使用之民間業者給予「減免租金」、「免收租金」等之紓困補助,以期安心抗疫,儘速恢復其經營能力。 提案人:陳素月 林楚茵 伍麗華 黃世杰 (三十六)根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109年交通部針對所屬各事業場站站區內之商家,有擬定補貼每月租金及權利金等相關紓困方案,以協助營運困難商家減緩衝擊。但經查,110年紓困4.0方案,並未有相對應的補助紓困方案。110年交通部所屬之商業設施、車站、高鐵、捷運、休息站等,所受之營運衝擊較109年更大,爰建請交通部除參考109年補貼作業要點,給予租金及權利金補貼外,另有關向促參及商場業者承租之下游商家,其所受營業損失更為嚴重,交通部應針對租約租金方面協調承租所屬各站商業設施之促參及商場業者,相關租金取消包底制度,改用營業額收取抽成、並降低抽成,政府補助方案應直接補助設攤店家,如此才能將政府紓困預算落實至第一線。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王美惠  (三十七)民眾在國內旅遊,大多會選擇在當地租機車或汽車,隨著國內旅遊暫停,租車公司的生意也一落千丈。110年6月4日交通部推出的紓困4.0方案補助租賃車代僱駕駛3個月共3萬元,但是汽機車租賃業的部分只有補助駕駛,沒有補助汽機車租賃公司。109年對汽機車租賃業還有補助燃料費、牌照稅減半,然而,紓困4.0方案已取消燃料費、牌照稅補助,更沒有專屬汽機車租賃業者的補助項目。疫情期間,汽機車租賃公司仍須負擔員工薪水、勞健保、燃料費、牌照稅、車貸、車子折舊等。近日已有新聞指出,租賃業者僅能拆車牌,申請停徵燃料費、牌照稅,甚至拿車輛貸款,熬過嚴峻疫情。爰此,建請交通部應將汽機車租賃業者納入補貼對象,增加薪資補貼及延續燃料費、牌照稅減徵政策,減輕其營運負擔。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邱議瑩 林宜瑾 陳素月 黃國書 (三十八)有鑑於我國目前因國內疫情衝擊,導致雖然有部分行業停業,並有許多內需型服務業受到國內疫情嚴重衝擊,然而,諸如運輸、物流、外送等相關產業,卻也因為需求在疫情爆發後大幅提高,呈現人手及車輛短缺,貨單跑不完,甚至勞動部都為此開放工時上限、開放假日挪移與加班,並且還要縮減休息間隔時間,恐造成相關產業從業人員有超時過勞之虞。為解決目前因應疫情物流業務超載之情形,爰建請交通部比照109年經濟部主導成立「口罩國家隊」之模式,由交通部主責,會同相關部會與機關單位,成立「物流國家隊」。一方面盤點各政府單位、國營及公營事業單位,泛公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單位中,比方說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外,諸如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臺印貨櫃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甚至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單位,是否有司機或車輛可協助調度支援;另一方面則請交通部主責整合協調民間運輸物流能量,透過公私協力方式共同度過疫情時期運輸物流的需求高峰。同時,亦請交通部主責處理或協調,前述配合物流國家隊相關從業人員之工時及勞動條件問題,除避免造成過勞危害或危勞駕駛之情形外,亦能使相關配合物流國家隊業務人員,得有合理的待遇,以保障相關從業人員之人力穩定,確保我國於疫情期間維持物流暢通無虞。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三十九)自國內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以來,民眾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致使大眾運輸運量銳減,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票箱收入短少4.02億元,110年5月中旬國內疫情急遽升溫,自5月19日起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高雄捷運平均日運量崩跌至2萬人次,假日更僅剩1萬人次,較疫情前下滑95%,估計至110年6月底止損失7.52億元,並推估至110年底止損失12.93億元。交通部針對所主管航空、客運、航運等產業,自本預算、第1次追加、第2次追加,至本次追加均列有營運補貼、員工薪資補貼及利息補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共計編列223億9,729萬6千元。然交通部訂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卻未將高雄捷運比照民營大眾運輸業列為紓困產業,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係由公辦民營(BOT),不同於台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台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出資興建,盈虧歸由政府擔負,其肩負人民生活與城市交通之責任與與其他民營大眾運輸業者等齊,於此次疫情期間所遭受營運上之困難,政府應予重視,爰建請交通部修改「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將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列為紓困事業。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吳玉琴 蘇治芬 (四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計程車、遊覽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等駕駛人之薪資補貼,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運成本補貼,編列經費共費34億6,061萬元。其中薪資補貼之數額為32億2,839萬元,將對每位駕駛一次性補貼3萬元;營運成本補貼之數額為2億2,472萬元,針對遊覽車客運業每車補助1萬元。查先前之紓困特別預算、追加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情形,若員工薪資補貼係先撥款予雇主,再由雇主發給員工,易生弊病,員工往往無法具體獲得薪資補貼之全額。為落實疫情紓困之精神,交通部本次執行駕駛人薪資補貼之撥款時,應要求雇主表列各駕駛人之個人帳戶,並將薪資補貼之金額直接匯入該個人帳戶,而非雇主或業者之帳戶,以符公平。交通部亦會同財政主管機關,確實查核該帳戶資料之正確性。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四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辦理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國際航廈商業服務設施業之員工薪資、公共服務設施費用及營運成本補貼,編列經費共16億2,400萬元;其中,員工薪資補貼數額為10億5,600萬元。建請交通部應會同勞動部,積極落實前述員工薪資補貼之撥付,並查核相關業者是否於領取補助後,若要求其員工實施減班休息,而有相關違法情形時,應立即查處。又,有關空廚業之員工薪資補貼,如有員工並非於機場管制區內工作,亦非從事航站相關服務,應研議其薪資不另補貼。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蔡壁如 (四十二)遊覽車平常租車給學校作為交通車、進香團、國內旅遊用車,然而,疫情爆發,學校停課、停止進香、停止團體旅遊,遊覽車公司零收入,卻還要照付員工薪水,也要花費固定成本養車。以下估算遊覽車業者每月固定成本:員工底薪3萬元/月、勞健保3,700元/月、燃料費、牌照稅3,000元/月、強制險650元/月、車貸12萬元/月、停車場租金8,000元/月,合計每月成本至少16萬5,350元。紓困4.0補助遊覽車業者每車1萬元,但是光付上述車貸、燃料費、牌照稅都不夠,更遑論停業期間的員工底薪。建請交通部應比照觀光業業者,提供遊覽車業者的員工薪資補助、延長109年燃料費及牌照稅減免政策,減輕其營運成本;交通部公路總局應規劃車輛貸款的利息補貼及融資展延,減少沉重的貸款負擔。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邱議瑩 林宜瑾 陳素月 黃國書 (四十三)因應本土疫情快速升溫,全國自110年5月19日開始實施第三級警戒,目前延長至6月28日,人員減少外出、國內觀光急凍,後續產業影響仍未明朗。查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針對遊覽車業訂有營運補貼,每車最高可補貼1萬元。惟遊覽車業者每個月除車輛基本維修費與停車費等等費用之外,均要另外支出每車上萬元車貸,負擔沉重。爰此,建請交通部與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遊覽車業展延貸款」一事研議辦理,以適時緩解業者維持營運之壓力。 提案人:陳秀 林宜瑾 黃秀芳 莊競程     邱顯智 (四十四)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4億餘元特別預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計程車、遊覽車等駕駛人薪資及遊覽車客運業營運成本及駕駛人薪資補貼,但同受疫情影響鉅大,部分營收甚跌至20%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卻被排除在外,衝擊公司永續經營。綜觀公路汽車客運、市區汽車客運提供人民基本需求之大眾運輸服務,時常配合政府政策,包含提高定期清潔消毒頻率、調整班次載客量上限比例等等。儘管交通部公路總局曾表示會利用公運計畫處理,預計補貼額度為4.29億元,惟目前政策尚未定案。爰此,建請交通部於2週內完成針對公路汽車客運及市區汽車客運營運成本及駕駛人補貼政策,並預先進行若三級管制持續至某一時間時,規劃下一波之紓困方案。 提案人:黃秀芳 邱泰源 莊瑞雄 蔡適應 (四十五)行政院於110年6月3日通過紓困4.0特別預算案,並由各部會擬訂具體紓困措施。其中,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汽車運輸業推出駕駛人薪資補貼、營運補貼、防疫專車補貼等方案,總額逾42億元。惟現行各項紓困補貼皆未及於公路客運業。據悉,交通部公路總局將以公運計畫另行處理,依據運量下降幅度分級補貼客運業者營運費用,並未規劃客運駕駛薪資補貼之方案。眾多第一線職業駕駛之經濟壓力恐難以緩解。有鑑於此,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擴大薪資補貼對象,除計程車駕駛人、遊覽車駕駛人及租賃車代僱駕駛外,並應針對公路客運駕駛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以減小客運業運能及營收下滑對第一線造成之衝擊,同時避免紓困措施由雇主獨享,損害客運業員工之權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四十六)針對疫情升溫導致公路客運業之運能及營收雪崩式下滑,交通部公路總局目前所規劃之客運路線補助方案,係以110年度1至4月之運量為基準,計算業者5月份以後載客量減少之幅度以給予營運費用補貼。惟110年1月份受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群聚感染事件之影響,部分國道客運業者之營收即已大幅下滑逾50%,倘又將該月份之運量納入計算標準,恐無法確實達到紓困之目的。有鑑於此,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調整相關補助方案,改以「110年度5、6月份公路客運業者載客量」與「109年同期載客量」之比較作為補貼額度之計算標準,擬訂更為週延之營運補貼措施,確保補貼之費用可有效彌補公路客運業者之營業損失,以達紓困之目的。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四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計畫項下編列166億0,433萬元,其中針對受疫情影響之旅遊相關產業的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經費為50億1,298萬元。經查,本項紓困措施之薪資補助金額在過去各期紓困政策皆為每人每月2萬元,惟本次縮減為每位員工每個月最高補助1.33萬元、共補助3個月,每人每月平均的補助金額大幅減低近7千元(減幅達33.3%),考量到現階段國內、外旅遊停擺造成旅遊業者收入遽減的情況,本次紓困對於旅遊業者所提供之補助政策實有檢討改善之空間,以確保旅遊業相關從業人員能維持基本生計,故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研議將本次旅遊業之薪資補貼比照過往調整至每人每月2萬元,並將補助期間由110年5至7月(共3個月)延長為5至9月(共5個月)。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羅美玲  (四十八)自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國內、外旅遊風氣皆受到強烈影響,領隊及導遊人員面臨無團可帶的困境。經查,領隊及導遊之證照每3年需進行換發,而證照期限內是否有帶團記錄為換證主要認定條件,因此在疫情長期影響之下,領隊導遊除業績大幅下滑,證照換發也成為另一項艱難挑戰。而交通部觀光局因考量到此情形,曾於109年底宣布領隊導遊人員之職業證效期由110年年初展延至110年年底,但110年5月中旬爆發的疫情較過往更為嚴峻,領隊及導遊至110年底前恐難有帶團機會,故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對於領隊、導遊之換證期限進行滾動式檢討,比照109年將執業證之效期再予以展延,以確保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羅美玲 趙正宇 (四十九)受疫情升溫影響,國道交通量減少約30%至50%,用路人多因此怠於注意車況、路況,致近期嚴重超速之情形大幅增加,追撞及自撞事故頻傳。於疫情期間,事故處理更徒增用路人及警消、醫護之感染風險,耗費珍貴醫療資源。有鑑於此,爰建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端午連假前針對違規及肇事熱點重點規劃事故防制措施,並協調聯繫國道公路警察加強違規取締,增加巡查次數,以提高用路人之警覺。對於因事故處理而與民眾、醫護有所接觸之人員,應即協助提供快篩及PCR核酸檢測,並採取分流、消毒等防護措施,以防範群聚感染之發生。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五 十)因應全國進入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端午連假國道交通需求量預計將有所下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並已取消高乘載管制、夜間暫停收費等疏運措施,採入口匝道儀控管制以控管進入國道之車流。惟國道服務區係民眾中途休憩、採買物資之重要處所,連假期間仍可能有大批人潮湧入,帶來群聚感染之風險,故服務區之防疫措施仍有立即加強之必要。有鑑於此,爰建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研擬相關措施,除於全國15處國道服務區落實「實聯制」外,並應於端午連假期間啟動各服務區賣場容留人數之管制,以降低民眾感染風險;同時應嚴格採取「一車一人」之模式,限制每輛車僅得由一人進入服務區賣場採買物資,避免不必要之人流移動及社交活動,以達到民眾消費需求及防疫控管之平衡。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五十一)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呼籲民眾於端午連假避免長距離移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並已採擴大「類梅花座」配位方式,疏運期間各車廂之承載率亦限制於二成以下。惟目前雙鐵仍有約8萬之訂票數,站務人員及列車員恐難避免與人群接觸。近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已陸續發生列車長、便當銷售人員確診之案例,高鐵亦有清潔人員染疫,倘未加強防護措施,極易於連假期間造成防疫破口。有鑑於此,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端午疏運開始前,針對疏運重點車站可能與民眾接觸之工作人員,以及各班次列車之值勤人員,優先關懷其身心健康狀況,並安排進行PCR核酸檢測,避免無症狀感染者於連假期間值班,造成群聚感染之風險。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五十二)鑑於COVID-19疫情影響,目前旅客乘車意願降低致運量銳減,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評估疫情期間旅運需求,在不影響平日通勤之原則下,於110年5月21日起至6月14日止,公告停駛平日各級列車共為142列次、假日各級列車共為177列次,並取消原端午連續假期加班車120列次。面對全國疫情三級警戒情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落實與配合政府防疫相關措施外,對於部分列車編組停駛或減班期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要加強對列車進行全面性檢修與維護,增進列車安全效能、軌道沿線設施養護、電力及電訊系統之檢測維管,爰此,為加強及確保行車安全,故建請交通部要確實掌握及督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級列車與各項設備檢修管控,並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警戒解除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車輛(含列車編號、車次、檢修項目)、號誌、軌道、電力及電訊系統等各項設備提出完善檢修與養護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李昆澤 黃國書 (五十三)鑑於全球自109年遭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重創以來,政府基於防疫進行邊境管制,機場旅客人次僅餘不到1%,導致機場內商業服務設施幾近零收入,然邊境管制並非關閉,故機場內所有運作仍有營運費用產生,而機場乃屬公共建設,本應由政府負擔預算經營管理,現委託由業者提供之公共服務,身處疫情海嘯第一線,在此狀況下,業者仍堅守岡位,守護國門,維持基本營運、公共服務設施維護、並作好防疫措施等公共利益事項,不裁員、不減薪,持續維護機場正常營運及照顧員工生計,故政府應提高編列獨立之紓困預算、專款專用,以維護國門安全及勞工生計。政府雖有給予機場商業服務艱困產業紓困補貼,惟補貼僅是杯水車薪,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台進入三級警戒,已關閉群聚的商業服務設施,故業者原自力救濟所舉辦之特賣會,已完全停擺無法持續,導致人流、現金流皆中斷,業者及勞工極需政府協助,爰建請交通部編列足夠預算,向行政院爭取紓困補貼經費,提高員工薪資、基本維運費用補貼成數,將「員工薪資補助」由原本40%提高至50%,「基本維運費用」之30%提高至40%,以維勞工及企業生計。 提案人:陳歐珀 何欣純 邱泰源 羅致政     吳琪銘  協商結果: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新增決議31項: (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旅館業者加入防疫旅館之補助,編列經費共43億8,665萬元,以每房每日補助1,000元為原則。自華航諾富特飯店群聚感染案起,凸顯防疫旅館「分層分流」策略之風險,相關旅宿均應改朝獨棟化、全區化防疫方式辦理。請交通部觀光局應按縣市統計現有防疫旅館數、隔離房間數及實際入住人次。各縣市之總數應提供最新數據統計;再依業者別統計時,應一併統計該業者之房間總數。如尚有分層分流之業者,應說明其隔離措施,包含是否係獨棟隔離等。262-保418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辦理補助旅館業者加入防疫旅館等所需經費43億8,665萬元,查本國疫情受諾富特防疫旅館重大管理不當缺失致造成防疫嚴重破口,交通部應確實檢討。為有效辦理防疫,建請交通部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指引之各項內容,以提升整體防疫效果 。263-保419 (三)查交通部所公布之紓困方案,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國際航廈商業服務設施業申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紓困補助。惟109年類似紓困方案實施時,曾出現雇主要求員工簽認切結「只領部分補助」、拿補助款「補貼」公司,雇主才願意幫忙,或是已減班休息卻不通報,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然雇主卻能憑「帳面上」未放無薪假、未減薪,向交通部申請薪資補貼。爰建請交通部對向其申請轉發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要求提出切結書將薪資補貼全數轉發給員工,確保薪資補貼全額提撥給勞工,以保障勞工權益,並研議未如實提撥薪資給勞工之繳回程序。264-保421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旅館業者加入防疫旅館之補助,編列經費共43億8,665萬元,以每房每日1,000元計算。查參與防疫旅館之旅宿業,清消開銷及人員負擔皆重,包含量體溫、消毒、防護衣清掃、動線隔離等作業,都令旅宿業員工置身風險之中。防疫旅館既為服務返國或有隔離需求之民眾,甚至包含第一線醫護人員,又為兼顧周邊居民之健康,其補貼不應僅有每日1,000元。現行補貼方案反令多數業者欠缺誘因投入,也有劣幣逐良幣之憂。交通部應參考國外案例,研議具體提高補貼費用、不設上限,且相關補貼均應由紓困預算支應,而非交由地方政府觀光局另為補貼。(266)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補貼導遊及領隊薪資,編列經費共1億9,630萬元,依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查目前由「導遊領隊協會」負責之無雇主導遊、領隊在保人數,多未轉職,且疫情期間實難期待能確保收入來源。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不少均有語言長才,交通部應請觀光局及勞動部合作,優先媒合具語言長才、又尚未轉職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協助在臺外籍人士之防疫相關措施,包含翻譯或外籍移工之疫調工作。 (267) (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補貼旅行業員工資及營運成本,編列經費共6億9,368萬元,以每人4萬元計算,補貼一次。自疫情發生以來,旅行業者受創甚深,薪資補貼雖能幫助員工度過難關,惟勞保及健保費用仍是旅行業者之不小負擔。為兼顧員工納保權益及企業生存,交通部應研議將勞保、健保費用納入本次補貼範圍,積極幫助旅行業者度過難關。(268) (七)受限於全球疫情影響,外語導遊已失業超過1年以上,然而交通部新公告之交通部觀光局補貼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限定必須於109年7至10月辦理之安心旅遊或109年12月至110年1月冬季平日團遊期間,曾受旅行業臨時僱用或指派擔任國內2天1夜以上團體旅遊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有鑑於外語導遊轉職為國旅導遊不易,未必能在上述期間內順利謀職出團,爰建請交通部重新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270) (八)本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自110年5月爆發以來,小客車租賃業者所受影響較往年更甚。經查,109年針對小客車租賃業者所辦理的相關紓困方案如牌照稅、燃料稅之減免以及營業車輛貸款展期等措施,在疫情更加嚴峻的時刻卻未見交通部有相對應之規劃。考量到現階段疫情對小客車租賃業打擊極大,建議政府紓困方案應確保109年曾實施之政策在110年比照辦理(如:牌照及燃料稅之減免、營業車輛貸款之展期等措施),並納入對小客車租賃業者之營業虧損補助、代僱駕駛及從業人員之薪資補貼、防疫用品購置補助,以及放寬小客車租賃業者載送防疫期間之民眾所需物資及餐食等,各項關乎小客車租賃業維持基本營運需求之面向,以保障廣大的相關從業人員權益。(271) (九)疫情升溫、全國三級警戒的情況下,許多計程車及租賃車業者經濟狀況大受影響,同時,線上送餐、網購、蔬菜箱等服務的需求大幅提高,反而讓貨運物流的人力吃緊。然而,按照目前公路法、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皆有明訂,計程車及租賃車業者僅能載運乘客。近期,高雄市及台北市政府業因為疫情對業態進行鬆綁,允許計程車業者可以投入載貨與送餐的行列。在運輸量能上將閒置的能量,轉入其他相對緊繃的物流人力,促成雙贏的局面。建請交通部作為非六都計程車業者及租賃車業者之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規劃於疫情期間先鬆綁規範,讓計程車及租賃車業者及物流人力能夠連接。 (272)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交通部166億0,433萬元(紓困振興),其中編列辦理補貼導遊及領隊薪資所需經費1億9,630萬元,惟查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導遊及領隊生計補貼,以帶過109年國旅團或冬旅團,作為申請要件,自109年疫情爆發至今,各國實施邊境管制,觀光旅遊業受創甚深,國內旅遊雖因109年疫情相對穩定,造成國旅大爆發,然急待紓困之導遊及領隊人數眾多,若僅以帶過109年國旅團或冬旅團作為申請與否之條件,恐有失公平,交通部應詳細盤整導遊及領隊相關就業現況,研議刪除導遊及領隊申請補貼需帶過109年國旅及冬旅之申請條件,讓有需要的導遊及領隊皆能申請,符合紓困所需。(274) (十一)現行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紓困方案,對於駕駛人之薪資補限於計程車駕駛人、遊覽車駕駛人及租賃車代僱駕駛等3類,並一次補貼3萬元。然對於同屬大眾運輸從業人員並同樣受疫情嚴重衝擊,必須配合減班之國道及公路客運等駕駛,其收入銳減卻無法適用相同之補貼,實違背平等原則。爰建請交通部將國道及公路客運業等駕駛,同樣納入薪資補貼而一體適用,以解其燃眉之急,並落實紓困目的。(275) (十二)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66億0,433萬元,其中56億5,947萬元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而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編列經費6億9,368萬元,按110年5至7月共3個月期間,按僱用員工人數,以每人4萬元計算補貼1次,惟僅限於109年曾辦理國民旅遊之旅行社,導致以出國或赴台旅遊為業務之旅行社無法申請補助。爰請交通部適當放寬申請資格以免以出國或赴台旅遊為業務之旅行社無法申請補助,以達政府紓困之目的。(276) (十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衝擊,根據統計數據顯示,客運業者之營運相較108年竟下降超過90%。又因國際疫情衝擊,國際觀光客來台觀光人數遽減,客運業者營收銳減,生意幾乎停擺。就此,交通部應立即研議減緩徵收客運業者汽燃費與牌照稅、車輛折舊補貼等紓困方案之可行性並務實提出相關紓困方案;並於其官網建置COVID-19專區,公告所有紓困方案、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等細節,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277) (十四)導遊、領隊只要109年有申請過紓困補助,這次的紓困4.0補助就會直接入帳,結果這次紓困4.0補助,但卻只針對「無雇主導遊及領隊於109年安心旅遊國旅(109年7至10月)及冬季平日團遊(109年12月至110年1月)有帶團」的條件才可能申請補助。如此至少八、九成以上的導遊領隊給排除在外,完全不能申請補助,建請交通部研議協助。(279) (十五)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第3次追加辦理交通運輸業紓困所需經費109億4,486萬元,包括航空業72億0,425萬元及陸運業37億4,061萬元。其中除補貼航空站地勤業從業人員薪資、遊覽車客運業營運成本、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及辦理計畫行政作業與審查補貼申請案相關工作經費外,其餘均屬延續辦理原特別預算及2次追加預算之紓困措施,建請應儘速完備新增補助對象或措施之相關規範,並針對延續性措施滾動檢討補助規模、補助方式及標準之合宜性,暨適時參酌國際航協建議,預為綢繆規劃未來邊境管制鬆綁後之機場流程相關因應措施。(280) (十六)前次針對汽車運輸業於109年3月12日前已辦理之營業車輛融資,交通部得就融資公司於109年1月15日後辦理展延期間之利息,給予補貼。但是對於109年3月12日之後並無補貼,很多遊覽車是靠行車,現在沒生意,利息持續交,一輛車貸款數百萬元,造成靠行車很大的壓力,建請交通部予以研議相關補助措施。(281) (十七)交通部為資訊公開而於網站設置「交通部因應COVID-19交通觀光防疫與紓困振興專區」,其中各項措施之辦理情形,經查網頁專區辦理情形之措施名稱,與預算書之預算計畫提要及概況表說明欄所編內容之措施名稱,目前無相互對應關係,例如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第35頁之預算提要及概況表說明「補貼導遊及領隊薪資等所需經費」,該項屬既有措施,惟專區辦理情形網頁卻無相配合對應之名稱,另交通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情形之會計月報及收支執行月報表,僅呈現會計科目之預(決)算,而預算書之預算計畫提要及概況表說明欄各措施經費執行情形,無從得知,例如預算書說明補貼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所需經費39億3,544萬元,按每人4萬元計算,惟實際執行數卻未見於專區公開資料。爰此要求交通部,在1週內完成「交通部因應COVID-19交通觀光防疫與紓困振興專區」網頁配合預算所編各措施內容名稱,分別列示各措施之經費與業務面執行現況,以完整表達工作成果,俾利各界監督。(282) (十八)有鑑於疫情期間,計程車業者生意受其影響慘淡,若政府可規劃學校營養午餐團膳業者在停課期間,改由繼續烹煮給弱勢家庭、防疫相關單位食用,則可利用計程車配送至偏遠地區或是大量運送便當等方式,則可解決團膳業者須找人配送之問題,故建請交通部研議,為配合運送物資給國人或防疫之使用,以補助經費給計程車司機,並以防疫考量將其志願參與配送服務者,列入優先施打疫苗之公費對象。(283) (十九)為因應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端午連假為減少民眾返鄉,交通部祭出嚴格匝道儀控管制,交通部長表明目的在「讓用路人不方便,也不容易上匝道」,但反而造成匝道回堵大塞車現象,許多通勤族及物流業者塞在匝道動彈不得,引發民怨,凸顯交通部政策急就章,只為了交差了事;另在大眾運輸方面,高鐵針對端午連假實施加強版「類梅花座」,將配位邏輯調整為間隔3至4排座位,以確保安全間距,但在座位安排上,卻有不同乘客先後乘坐同一座位情形,高鐵防疫只做半套,恐造成乘客染疫風險,應強化後續交通疏運及防疫作為。(284) (二 十)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全台第三級防疫警戒已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民眾減少外出,以致搭乘交通運輸人次驟減。交通部紓困4.0方案總經費223億9,729萬6千元,其中針對計程車、遊覽車、租賃車等駕駛人發放一次性薪資補貼3萬元,另針對公路客運預計將以公運計畫進行補貼,惟獨針對市區客運業因屬地方政府管轄未納入交通部補貼方案。然自國內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後,市區客運業載客量大幅減少,以雙北為例,運載量僅剩二成二,受害程度不亞於其他陸運業者,考量110年疫情較109年嚴峻,業者配合政府減班仍須自行負擔人事成本,交通部應協助地方政府給予相關紓困措施,爰要求交通部研議補貼方案,以減輕業者營運負擔。(285) (二十一)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確診病例與日俱增,全國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嚴重衝擊汽車運輸產業,其中遊覽車客運業出車率幾近停擺,與108年5月相比,110年5月份整體營運下降幅度高達98%;小客車租賃業與108年同期相比,110年5月營運則下降85%至90%,疫苗採購不足是最大的問題,讓業者陷入營運危機,亟需政府紓困。109年受疫情影響,交通部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之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50%,110年疫情比109年更為嚴重,為協助業者度過疫情衝擊,爰請交通部全額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營業車輛之110年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以減輕業者營運負擔。(286) (二十二)鑑於此次嚴峻疫情,政府除持續補助旅行業員工補助、團體秋冬補助等政策之外,為留住領隊人員,以因應未來解封後的龐大旅遊潮,今日就必須預做準備、超前部署。建請交通部研議重啟領隊轉型國旅人才紓困培訓,其次持續辦理生計補助以留住領隊專業人才,避免後疫情時代領隊斷層,另外對於領隊證效期因疫情無法帶團,應予於免帶團證明延長3年效期,以實質幫助旅行業撐過疫情衝擊。(287) (二十三)鑑於此次嚴峻疫情,帶來旅館業雪崩式滑落剩一成業績,表示幾乎全部業者自主停業,業者咬牙苦撐,交通部觀光局除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外,建請交通部同意有關觀光局承辦之旅宿業資本性支出貸款利息延長補貼1年,因應重大疫情對旅宿業營運之影響,為減少人才流失、安定就業市場及協助未來產業復甦所需轉型之準備,補助辦理「旅宿產業核心職能進階認證」等方案,以實質幫助觀光旅館業撐過疫情衝擊。(288) (二十四)鑑於疫情的重新席捲,讓原先逐漸恢復元氣的旅遊事業瞬間歸零,在零收入但仍需支付固定開銷的情況下,業者咬牙苦撐,交通部觀光局除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外,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減免業者水、電費30%,及因疫情致水、電費及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等有繳納困難時,除免徵滯納金外,業者可無條件申請展延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等方案,以實質幫助觀光旅館業撐過疫情衝擊。(289) (二十五)鑑於疫情的重新席捲,讓原先逐漸恢復元氣的旅遊事業瞬間歸零,在零收入但仍需支付固定開銷的情況下,業者咬牙苦撐,交通部觀光局除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外,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觀光旅館業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提供業者可無條件申請展延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稅款等方案,以實質幫助觀光旅館業撐過疫情衝擊。(290) (二十六)鑑於行政院紓困4.0,針對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及小客車租賃業代雇駕駛人薪資補貼,已於109年獲紓困者,將直接由該局將補助款3萬元撥入駕駛人帳戶,惟遊覽車、計程車業者每個月除車輛維修費及停車費外,眾多也者都按月有車貸需繳納,可謂經濟生活負擔沉重,建請交通部與相關單位儘速研議遊覽車、計程車業車貸展延,以實質幫助業者撐過疫情衝擊。(291) (二十七)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全國疫情三級警戒也延長到110年6月28日,各行各業都受到影響,對此,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民宿業者行業進行紓困方案,補貼對象為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申請時仍營業者,依臺灣旅宿網填報之營運月報或營運報表,申請日前最近3個月任1月之客房住用率較108年同期衰退比率達50%以上,可申請補助。惟民宿業者與觀光旅宿不同,一概以衰退比率達50%以上才可以獲得5萬元補貼,固定5萬元補貼對中大型民宿業者可為杯水車薪,建請交通部按各民宿業者實際營運規模,設置規模級距,給予拉高補貼金額,才能實質幫助民宿業者撐過疫情衝擊。(292) (二十八)針對紓困4.0交通部觀光局公布的補貼,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必須限於109年7至10月國內安心旅遊,或12月至110年1月國內冬季平日團遊期間,有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才能申請3萬元補貼,導致專門入出境團體業務的無一定雇主的導遊領隊,成紓困孤兒,讓有心想留在觀光業的導遊及領隊心灰意冷,爰境外團體業務的導遊領隊人才培植不易,建請比照皆能申請一次性3萬元補貼紓困。(293) (二十九)有鑑於交通部為因應疫情當下之端午連續假期期間,針對高速公路提出嚴格交通管制措施,然而相關措施似因未有詳細規劃而導致民怨四起,例如:部分民眾反映車輛因儀控管制過度,而導致回堵於交流道口,進而影響交通,也產生部分連假期間仍需上班通勤民眾因回堵而導致遲到,或貨運業者物流上產生延遲的情況,類似情況於交通部降低管制措施力度才得以舒緩,爰此,請交通部應針對相關交通管制措施進行檢討,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情事。(294) (三 十)因疫情日益嚴重,全國提升第三級警戒,嚴重衝擊觀光產業,行政院編列紓困預算4.0,其中交通部編列166億元做為觀光紓困,但109年觀光紓困2.0相關經費就達到224億元,花蓮縣為觀光大縣,目前約有46家旅行社,業務全面停擺,也有近6家左右停業中,其他幾乎是無收入,此次因疫情影響程度明顯比109年來得嚴重,但交通部針對觀光紓困力道卻明顯縮水,疫情對觀光產業衝擊甚大,爰請交通部考量到此次疫情比109年嚴重,針對觀光紓困應研議擴大補助相關專案。265-保449 (三十一)郵政人員負有穩定金融、郵件投遞及物流運輸等民生任務,自109年發生疫情以來,更全力支援政府配送酒精、口罩等重要防疫物資及協助發售三倍券,至今仍持續參與紓困工作,與國人並肩共渡難關。郵政同仁的辛勤付出,被政府封為「防疫國家隊」。110年5月疫情大爆發,全台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民眾因在家防疫網購,中華郵政宅配物流需求大爆量,暴增的投遞量擠進郵局,增加郵政第一線工作人員染疫風險,至今已造成13人確診,成為染疫人數最多的交通運輸業,交通部應更有積極作為。為維護郵政人員健康安全,爰要求交通部研議:1.立即盤點人力及補足防疫資源,並對第一線郵政人員發放防疫津貼。2.立即強化防疫作為(包括建立自主停業與退避隔離指引、提供同仁普篩),積極保護同仁安全。3.為第一線郵政人員爭取疫苗施打優先順序至第三類人員。(294-1)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款「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第3次追加預算數196億6,059萬7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81。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於第1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補助農漁會營運資金所需經費1億4,000萬元及補助農業合作社等營運資金所需經費6,000萬元,按1988紓困振興專區網站之紓困執行成果顯示(110年6月9日查閱),已撥付103家農會(計5,150萬元)、22家漁會(計1,100萬元)、協助漁業合作社或公司紓困55件(計1,080萬元),考量前列受影響農產業或事業紓困措施申請均已截止,又本波COVID-19疫情較過往嚴峻,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研擬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經營困難農產業或事業紓困措施」,確保受影響農漁產業或事業及時紓困。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二)近期因為疫情因素,許多貨運業者不願意運送貨物到台北,造成許多果農的大量訂單都只能改透過宅急便運送,進一步造成宅急便業者的運送暴量,連帶造成低溫冷藏貨物停止寄件。根據宅急便業者表示,本土疫情仍舊嚴峻,民眾不外出但是網購訂單爆量,導致物流塞車,日前物流業者宣布針對低溫包裹近日將暫停受理至110年6月7日,不過因應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也宣布將延後收取低溫包裹至6月9日。現在包括彰化葡萄,台東鳳梨等都面臨同樣運送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對果農來說相當不利,如果長期下去,將讓蔬果產銷出現嚴重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交通部應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協助農民解決蔬果產銷運送問題。 提案人:陳素月 伍麗華 林楚茵 黃世杰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196億6,059萬7千元,包括辦理漁港及農漁產品銷售場域等環境消毒、清潔、衛生安全維護等之防治經費8,09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生活補貼173億8,234萬6千元、辦理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14億6,012萬1千元、辦理農漁業與休閒農業之薪資、生產資材、凍儲成本等之營運資金補貼5億2,723萬元,及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補貼2億1,000萬元等,以因應國內此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升溫。鑑於本波COVID-19疫情嚴峻,政府實施人流管制措施之強度增強,受衝擊之民眾亟需獲得適切之經濟支援,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前已辦理之基礎上,加速申請案件審核作業,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確保及時減輕農漁民負擔,有效因應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四)屏東為泰國蝦養殖大縣,通路主要為釣蝦場、餐廳等。政府宣布全國三級警戒管制,關閉休閒娛樂及暫停餐廳內用,讓泰國蝦滯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紓困經費雖針對受疫情影響農漁業與休閒農業給予船員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惟泰國蝦養殖業者無漁民證而無法受惠。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因應受疫情影響之泰國蝦養殖業者紓困或協助方案」書面報告,以協助泰國蝦養殖業者度過難關。 提案人:鍾佳濱 蘇治芬 吳玉琴     (五)政府為協助農業發展,相關經費之編列,如確實需要,將會支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追加「補助農民團體農業生產資材等所需經費6,000萬元(按每家最高補助20萬元計算)」,此項經費並無細目,為使經費用在刀口上,並使農民團體及農民確實受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該項經費執行後,3個月內將受補助的對象、內容及金額等列表函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鄭正鈐 林德福  (六)對農民及農民團體有利的協助及相關紓困措施,相關經費如有必要,基於協助農民,充分支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追加編列「辦理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貸款所需行政費用1億2,000萬元」,此筆預算並無細目,行政費用就高達1億2,000萬元,有浮編之嫌。為使政府經費發揮最大效益,並使農民確實受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用該筆經費後,須於110年9月底前將使用細目、日期及金額列表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鄭正鈐  (七)移工是我國農業重要的勞動力來源,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10年4月為止,失聯移工有5萬1,374人,大部分失聯移工都隱身在田間,是我國農業重要勞動力,這已是公開的秘密。近期電子工廠陸續爆發移工群聚,為保護移工也避免因為失聯移工因染疫而造成農產品供應鏈出現問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進行合法農業移工快篩,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力配合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所規劃辦理失聯移工篩檢相關措施。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八)政府對農民及農業相關產業之補助,及相關紓困措施,我們主張必須從速、從寬、從簡辦理,俾能紓解民困,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追加編列「辦理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貸款所需行政費用1億2,000萬元」,此筆預算並無細目,無從審查,行政費用就高達1億2,000萬元,有浮編之嫌。為使政府經費發揮最大效益,並使農民確實受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用該筆經費後,須於110年9月底前將使用明細、日期及金額列表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九)政府對協助農業發展,照顧辛苦的農民,政府相關經費的支應,我們全力支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追加編列「補助農民團體農業生產資材等所需經費6,000萬元(按每家最高補助20萬元計算)」,此項經費並無細目,無從審查,為使經費用在刀口上,並使農民團體及農民確實受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該項經費執行後,3個月內將受補助的對象、內容及金額等列表函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十)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生鮮外送平台效果不如預期,民眾仍習慣進入實體市場採購生鮮農產品,導致實體店面接觸提升市場群聚感染風險,恐成防疫破口。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推廣生鮮外送平台,並輔導實體市場轉型,降低接觸風險,以符合未來防疫生活之趨勢。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十一)鑑於宜蘭是觀光及農業大縣,向來致力發展觀光休閒農業,目前農業經濟作物雖無直接的損害,但受到疫情衝擊,眼前觀光人潮銳減,未來農產品的銷售將遭遇困難,甚至滯銷而影響到農民的實質收入,不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此是否會有相關評估?為避免農民生計減損,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未來將導致農民收入減少的因子,儘速研議提出長期的輔導或補貼相關對策;另最近是鮪魚的盛產期,漁價一落千丈,也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出相關辦法協助漁民度過難關,強化對農漁民的照顧。 提案人:陳歐珀 邱志偉 何欣純 羅美玲     吳琪銘 (十二)受疫情影響之故,國內餐廳、飯店等各大用餐場所來客數減少,連帶影響蔬果市場交易及農產地銷售,導致農民巨大損失,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有相關措施,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裡,在振興方面應納入農產品的消費振興,全力協助農民渡過難關。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湯蕙禎 吳琪銘   (十三)疫情對於我國之經濟產生全面性之衝擊,農業亦不可避免的受疫情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紓困方案針對農、漁民個人,發放相關生活補貼;而營運部分,則開放紓困貸款與農民申請,期待雙管齊下減輕疫情對農、漁業之衝擊。然相對於疫情全面性之衝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紓困貸款之資格部分,涵蓋層面仍嫌不足。以農糧署「農糧業貸款利息補貼」為例,其貸款申請對象包含從事購買農機、種植糧食、種苗、花卉、果樹、蔬菜、雜糧、特作及農村酒莊、養蜂業者等。但種植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所定初級農產品所訂之其他作物如:牧草、稻篙、玉米篙、花生篙、花粉等,卻未被納入農糧署紓困貸款或其他有關之紓困貸款範圍,顯然掛萬漏一,仍有不足。綜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相關紓困適用範圍仍有不足,敬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4.0之有關措施,研議廣納各項農、漁、畜牧之從業者,保障從業者之生活、營運所需。 提案人:周春米 何欣純 邱志偉  (十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我國有日漸嚴重之趨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告全國進入三級警戒,我國各級學校皆以遠距上課。然,我國有許多在地青農、小成本規模之有機農業主,長期供應我國各級學校中央廚房之食材,實因疫情造成經濟損失。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宣告會加強因各級學校停課而造成損失之小農,加強與國防部、各大通路賣場及電商之媒合,因疫情目前尚未確認何時會有好轉之趨勢,尚無法確認是否會影響至下一學年度,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每季提供「原提供各級學校之待協助之農民、農民團體,轉輔導媒合至國防部、各大通路賣場及電商之輔導媒合成果書面報告」,直至我國解除三級警戒,各級學校正常上課。 提案人: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約14億6,000萬元,並增列228億元紓困貸款額度,以及時協助農漁民及農漁業者營運所需紓困資金。在部分民間商業銀行近幾年已發展一定程度的數位金融能力,公股銀行此次紓困貸款也以設計便民的線上申請流程為主,並被要求藉此次疫情做好數位金融轉型工作,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輔導農漁會信用部等主要負責農漁畜業紓困貸款的單位,設計便民及一次性完成的線上申請作業流程,除從事農漁畜業工作事實的認定需實地查訪外,能具有線上核貸功能。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協商結果: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新增決議12項:    (一)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肺炎紓困振興經費項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獎補助費」195億6,999萬7千元,其中列有辦理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所需行政費用1億2,000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部分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為因應疫情期間支出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將每筆作業費用與發放的人數等相關資料,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5)    (二)協助受C0VID-19疫情影響之農漁產業或事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纾困振興辦法第5條之1第2項规定,訂定「農民生活補貼作業规範」,分別就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辦理生活補貼(含農民生活補貼、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並補助受理申請及資格查核之基層農會、區漁會相關行政作業費。該等生活補貼於第2次追加預算編列184億1,474萬1千元,迄110年4月30日實現數173億8,234萬5千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依實際辦理情形再次編列173億8,234萬6千元(含行政作業費859萬6千元),為確保農漁民及時取得生活補貼,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速相關核發作業。(296)    (三)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許多消費者因防疫考量,透過電商等管道購買農產宅配到府,物流需求量短期之間大幅增加,致多家物流業者暫停接受低溫宅配訂單。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交通部,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媒合具倉儲運送能量之團膳業者與物流業者合作接力轉運,協助產地蔬菜箱配送至消費者,建立農產品物流調度平台,確保消費者食材供應無虞,也協助農民度過難關。(297)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96億6,059萬7千元,其中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173億8,234萬6千元。惟查農漁民申請生活補貼申請標準有納入107/108年所得之計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109年爆發,其受損亦自從109年計算才予以公平,以107/108年所得做為計算標準,顯無法據實反映農漁民生活受疫情影響所致,等同對農漁民不公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擴大所得認定標準,納入109年所得未達50/40萬元亦可申請,以符合紓困所需。(298)    (五)為因應國內此波COVID-19疫情升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再編列196億6,059萬7千元,主要係用於前已辦理之農漁民生活補貼及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事項。鑑於本波疫情嚴峻,政府實施人流管制措施之強度增強,受衝擊之民眾亟需獲得適切之經濟支援,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在前已辦理之基礎上,儘速加強相關檢核與核發作業,以及時減輕農漁民負擔。(299)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捐助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保證專款所需經費2億元。該基金辦理係受疫情影響農漁業者貸款融資保證,惟核准保證金額攸關信保基金代償風險,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秉風險管控原則執行紓困措施,以降低呆帳風險,並應加強查核承貸農漁業者落實紓困承諾,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追蹤紓困成效及規劃後續農漁產業輔導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0)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補助農民團體農業生產資材等所需經費6,000萬元(按每家最高補助20萬元計算)。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係以防疫及紓困補助農漁民生活津貼為主,為使農民能得到政府補助,減輕農業生產資材成本,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規劃,訂定補助農民團體農業生產資材公平、公開的補助基準,並將補助基準公開於官網,以昭公信。(301)    (八)因應國內本土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延長第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宣布結婚不宴客,喪禮不公祭,全國宗教集會活動暫停辦理,宗教場所不得進入,導致花卉國內銷售大受影響,花卉需求大減,且國際疫情亦嚴峻,國外訂單大量減少,外銷亦受挫,疫情對花農衝擊甚大,為減輕花農損失,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鼓勵防疫旅館購置新鮮花卉,療癒被隔離民眾的負面情緒,並研議請企業及團體支持花農,送新鮮花卉給員工,減輕工作心理壓力,創造更多的銷售管道。(302)    (九)因應國內本土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延長第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為加強防疫措施,防群聚感染,學校停課,又宣導民眾少出門,不得於店內供餐,導致國內餐飲業對農產品需求大幅減少,農產品銷路出現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然提出協助銷售管道的辦法,惟並未暢通,各地業者反應,銷路出問題,尤其保存期限短的蔬果,恐怕得銷毀,農產品滯銷嚴重,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能確實掌握國內農產品供需情況,提出具體機動調整生產及銷售,使農民生產的農產品能有銷售管道,消費者亦能吃到充足的農產品,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3)    (十)因應國內本土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延長第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宣布結婚不宴客,喪禮不公祭,導致國內花卉需求大減,且國外訂單亦大量減少,為減輕花農損失,爰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鼓勵防疫旅館購置新鮮花卉,療癒被隔離民眾的心理壓力,並研議國內促銷管道,及積極輔導外銷。(304)    (十一)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迄今,受疫情嚴峻影響,農產品、漁業經營需求等相關產業營運受創,影響農業相關層面廣泛;爰此,為降低疫情對農產業與事業以及對農民之衝擊,協助度過困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新貸部分免息1年;及針對農民生活補貼,研議不受非農業所得50萬元限制,全面發放1萬元紓困金。(305)    (十二)民間動物收容所,在疫情衝擊之下,恐因捐款減少導致無法經營,造成流浪動物問題,爰建請貴單位針對有立案之民間動物收容所,研擬相關紓困補助政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6)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791億6,837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03、509、510、511、520、523、529、531、535、545、562、564、566、567、574、576、577、583、585、589、592、594、597、619、620、621、622、623、682、683、685、762、765、766、767、768、770、772、774、778、786、787。 本項通過決議260項: (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我國本土疫情持續升溫,每日死亡數居高不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每日公布當日確診數及確診死亡數,然該確診死亡數據卻包含非當日之確診死亡者,何以造成如此落差?又中央及地方處理感染COVID-19致死之死者遺體程序並未一致,多數民眾及新聞媒體皆認定因感染COVID-19致死之遺體須於24小時內火化處理,然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0條之規定,僅規定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24小時內處理,而COVID-19係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中央應揭露正確資訊予民眾知悉。近期更發現國內猝死、漂流屍之遺體在檢測後發現為陽性確診者等事件,造成應對此類非自然死亡之確診染疫遺體進行相驗,導致檢警人員均暴露於高風險之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儘速改善每日確診死亡數據所生之爭議,並明確規範因染疫致死之遺體相關處置辦法,包含提供相驗過程所需之防護裝備、配套措施,以及明確規定遺體是否須於24小時內火化處理。 提案人:鄭正鈐 李德維 林思銘 葉毓蘭 (二)自110年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1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而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日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亟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衛生主管機關作法。爰建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法務部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及所屬警政署召集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地方檢察署及地方警察機關,統合依醫療法診斷死亡掣給死亡證明書與司法相驗之流程,統一全國作法,避免各機關間互相推諉,並提供第一線人員處理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張其祿 高虹安 (三) 110年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因臺北市及新北市新增較多確診感染者,醫療系統收治能量有限導致有北病中送、北病南送之情形。查目前運送確診患者之執行情形,救護技術員及護理師需穿著工作服、防水隔離衣、隔離帽、N95口罩、醫療口罩,無法喝水且救護車上開窗不開空調,值此炎夏車室空間無法降溫。近日即實際發生救護技術員及護理師將患者自新北市載送至臺中市醫院時,2人均熱衰竭,幸未併發橫紋肌溶解症。以大客車運送確診感染者至其他區域之檢疫所時,臺北市消防員穿著多層個人防護裝備且未開空調之情形,亦同。上述情形幸均未於運送途中因駕駛生理狀態造成交通意外,惟第一線防疫工作人員之職業安全健康,應優先予以保護,參酌新加坡改裝大客車為前後艙分離及加裝負壓裝置運送之事例、及上述救護人員熱衰竭險造成不可逆健康危害之情形,應審慎研議救護人員熱危害問題。爰建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內政部消防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救護人員熱危害防護問題全盤研議,統合全國載送COVID-19患者之標準感染控制防護作為、裝備及救護車內部設置標準。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張其祿 高虹安 (四)鑑於施打COVID-19疫苗建構群體免疫,是維護國民生命健康及國家社會安全的重要衛生政策。而107年衛生福利部修正預防接種救濟辦法,將原條文規定「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增訂為「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7號判決則認為在構成要件上,增加修正前所無的要件,例如關連性無法確定的情形較修正前無法排除的認定方式更為限縮。從鼓勵國民主動接種疫苗、國民如為群體免疫貢獻而接種疫苗發生不良反應,應肯定其特別犧牲,從寬予以救濟的角度而言,107年衛生福利部修正後之規定對人民權益過度限制應予檢討。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修正預防接種救濟辦法,將無法確定的受害情形從寬救濟,不應因人民無法證明醫學實證支持有關聯性即將受害情形認定為無關。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王婉諭 高虹安 (五)首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時中指揮官110年5月21日即宣示地方與中央防疫措施標準一致、說法一致、腳步一致,並於5及6月兩次撤銷地方自治團體進入所轄行政區域一律強制進行快篩之命令。次按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1.中央主管機關:○1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等措施。2.地方主管機關:○2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等事項。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定有明文,可知預防接種之政策及計畫應由中央統一訂定、由地方依中央所訂政策擬定計畫執行。惟查高雄市政府110年6月9日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1035589000號公告,竟要求高雄市各醫院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機關之所有人員均應配合接種疫苗,並揚言屆時未施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此與中央目前所定依照公費疫苗接種對象順序提供自願接種之政策迥異,且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並未列舉同法第36條之預防接種措施作為裁罰對象。爰建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撤銷高雄市政府上揭公告,使全國防疫措施標準一致、說法一致、腳步一致。 提案人:賴香伶 邱臣遠 高虹安 (六)鑑於我國多數醫院未直接設置大量救護車執行各醫院之救護勤務,大量採委外定作,由承攬救護車設置機構派遣救護技術員及救護車提供服務。109年衛生福利部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後,雖經修正加入:應全數分配予急診部門之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文字,惟諸多醫院於救護車設置機構與之協商分配獎勵金時,竟以其係外包廠商,而拒絕合理分配,使疫情期間救護病患亦承受高度感染風險之救護技術員士氣受挫。另一方面,救護車設置機構亦未受主管機關納入防疫物資分配體系,於救護車收費標準均未調整之條件下,需自行花費鉅資採購防疫設備,有時甚至入不敷出,將降低其周延防疫之動機,恐有不肖之救護車設置機構因節省成本釀成防疫破口,且肇致救護技術員職業性感染。爰建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將全台灣救護車設置機構納入防疫物資配發系統內、衛生福利部應修正獎勵要點或通函全國各醫療院所,釋明相關工作人員不限於直接受僱於醫療機構者。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張其祿 高虹安 (七)衛生福利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632億4,143萬3千元,係為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運作等所需經費,經查臺灣社交距離APP在此項目編列1,620萬元。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於110年6月1日說明,臺灣社交距離APP上的確診者資料已經增加到183例,但與現今確診數相比,比例仍低,且須開啟藍芽訊號才能與確診者資料進行比對;亦需要相容的軟體版本才能下載使用,導致該APP無法發揮真正作用,實有改善之必要。社交距離APP負責人詹仲昕,於6月1日稱已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協助確診個案上傳,以利該APP發揮應有之功效。惟迄今未見實際改善規劃與作為,亦無相關報告或公開說明,建請衛生福利部統計臺灣社交距離APP上傳資料之數值以及使用率。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八)衛生福利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632億4,143萬3千元,係以辦理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集中檢疫場所維運及增設為主要目的。有鑑於病人傷害醫療人員的新聞時有耳聞,近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確診人數仍在高峰,人心浮躁不安,加上醫療量能持續緊繃,讓前線醫護人員背負巨大身心壓力。110年已經有12起曝光的醫療暴力事件,5月31日發生確診者持刀砍傷3名護理人員事件,造成醫病關係緊張,迄今未見實際改善規劃與作為,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人員在醫療安全上研議改善方法。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九)有鑑於近日中央宣布已編列40億元費用,供全民免費施打疫苗,上至總統、下至行政院皆表示目前第3次追加預算中疫苗採購及施打經費編列之264.46億元中,包含了224.5億元疫苗採購及40億元疫苗施打補助。惟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預算編列說明僅24字,無法瞭解該40億元預算如何計算。疫苗施打所需的處置費、診察費、掛號費、醫材費等,是否全額補助,亦或超出的費用由醫療院所或地方政府自行吸收等問題亦未詳細說明。對此蘇貞昌院長與陳時中部長在110年6月8日立法院專案報告詢答時僅說明,以每劑補助100元之處置費的方式計算,而對於不足之差價如何補足,則未正面回應。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全民免費施打疫苗預算計算公式,及每劑中間差價如何填補或分配等問題提出說明。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十)自3+11破口以來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宣稱之超前部署與防疫措施,暴露出明顯防疫準備不足與世界脫節問題,並遭國際媒體與相關醫療人員所指正,如英國廣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BBC)直指臺灣所謂的防疫神話短短幾週內破滅、「哈佛先鋒醫療協會」(Harvard Vanguard Medical Associates)華裔醫生Justin Yang亦指稱我國防疫措施的落後問題。從相關媒體及意見歸結,諸如拒絕實施廣篩以發覺無症狀感染者、拒絕建立應急收容措施以利分倉分流並避免醫療量能崩潰、遠距辦公與分流措施不足造成群聚感染、公共場所限流措施不確實及疫苗採購不足等。目前許多國家已經逐步克服疫情,然我國於先前防疫爭取近1年準備時間,卻於疫情爆發後被國際及國人發現毫無準備。此外,衛生福利部破口發生至今,國人重症及死亡率高於國際,顯見未具有充足應對疫情之能力,應積極參酌國際有效防疫措施及計畫。是以,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參酌海外成功防疫經驗之具體措施及實施計畫,並積極實施包含大型篩檢站、接種站以及分倉分流具體措施,並參酌引進美國、德國等海外實證有效廣篩與普篩措施,積極排除相關法令障礙,使民眾得以就近購買或在宅實施快篩,降低醫療負擔並發掘無症狀感染者,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核准可讓民眾居家使用的快篩試劑,以擴大篩檢量能。 提案人:林思銘 鄭正鈐 李德維 葉毓蘭 (十一)鑑於本次疫情之超高傳染力,致使醫事人員等防疫之第一類至第三類者面臨極大工作壓力與傳染風險,尤其當前無症狀感染者甚多,易致使同住者暴露於染疫風險,故為維護醫事人員等第一類至第三類者工作權益,及其同住者之生命安全,消除社會大眾疑慮,並為防堵可能之破口。是以,衛生福利部應考量此類人群疫苗施打之順序,並提出加強防疫措施計畫,或參酌其他國家提出防疫方案加強實施,提出完整改善規劃。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十二)鑑於本次疫情之高傳染力,尤其是無症狀感染者數量眾多,造成防疫防堵的困難,惟我國迄今篩檢量能不足,尤其是快篩措施至今未能普及,對於防堵無症狀者極為困難。參酌世界成功防疫之發達國家,諸如英國、德國、瑞士等國積極實施各類快篩措施,除讓民眾便捷取得外,部分國家更以每週或每月定量免費快篩之措施配送,或針對學校學童定期實施快篩等措施,以避免無症狀者造成防疫之漏洞問題。是以,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訂定快篩產品指引,積極輔導業者申請核准引進或製造家用快篩產品,增進民眾對是類產品的可近性,並參考國際之快篩政策措施,必要時應以定期免費措施,增進民眾快篩之實施比率,杜絕無症狀感染者所造成防疫破口。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十三)衛生福利部目前依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及「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發放醫護人員津貼,然而,因上述要點、辦法規定之發放程序,係由各醫療機構彙整申請後發給,實務上部分醫療機構納入未依實際參與照護醫護分配津貼,致多位醫護平分一人津貼,津貼發給縮水。又109年4月28日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台大醫院企業工會即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前抗議、109年9月審計部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查核報告」,當中防疫之特別預算查核部分(第30至31頁)即指出本問題、110年6月2日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接受媒體訪問,亦提出津貼多位護理師平分問題。近日詢問審計部,此一問題仍未解決,衛生福利部因應審計部函詢,僅要求醫療機構製作清冊確定領取之人,如此作法非但無法改善多位實際照顧醫事人員,平分一人津貼之問題;甚至導致多人平分之津貼僅由一人簽收領據,變相逼迫基層偽造文書,衛生福利部實應建立申訴管道,供未領取足額津貼之醫護能反映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就防疫津貼研議如何改正前揭問題,確實如同相關要點、辦法規定之每人數額發給。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十四)目前許多警察機關單位陸續傳出人員染疫確診,警消移人員第一線服務民眾,染疫風險更高,然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22日新聞稿卻指出「除防疫…軍警消…其他關鍵必要性公務…或為民服務第一線工作等都應該繼續維持充分人力外,…雙北地區中央…居家辦公人員比例,原則上提升為二分之一,以減少人員移動。」相關人事規定非但未考量警消特性,反而更為嚴苛。因為沒有相關之人事規定,致實務上爆發染疫後,主管則以勸說屬員自行請假自主管理,或所謂因公病假彈性註記變通作法,導致無法果斷採行全面停工、全體篩檢之必要防疫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疫情假種「防疫,假怎麼請?」的圖卡,公假中「通報個案」一類(過去為「疑似個案」),適用於同仁確診,其餘同仁匡列篩檢、自主健康管理之情況,然而具體做法,實繫諸於指揮中心明確規定。衛生福利部實應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要求相關機關開會後,因應防疫對第一線工作機關作出特殊差勤給假規定,目前「疫苗接種假」即是採用此種方式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參照)。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參酌比照「疫苗接種假」之模式,研議規劃後辦理警察、消防、移民人員染疫特殊差勤給假措施。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十五)疫情至今衛生福利部之防疫作為失當,致使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率達2.5%,遠超過國際標準之2.16%,其重症與死亡者,主要集中於高齡、慢性病與癌症者,60歲以上染疫死亡占89.1%,重症占32.6%,死亡個案81.7%罹患慢性病,本次疫情本已對高齡者、慢性病者、癌症者有較高之危害,但衛生福利部欠缺提出具體之應對措施,致使我國相關人等之死亡與重症、確診情形遠超國際水平。是以,衛生福利部應提出針對此類人群之加強防疫措施計畫,諸如施打疫苗優先處理或加強相關疫苗施打等防疫作為,必要時以免費之防疫計程車協助接駁,減少高齡者、慢性病者、罹癌者與施打疫苗過程之風險,或參酌其他國家提出之高齡者、慢性病者、罹癌者防疫方案加強實施,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完整改善規劃。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十六)國際知名醫學期刊NEJM(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建議,mRNA疫苗應優先提供孕婦施打,且據學者統整實證及國外婦產科醫學會指引,懷孕後染疫增加母嬰風險,國內醫師公會亦建議莫德納疫苗優先使用於下列對象:孕婦、自體免疫相關疾病、血液、凝血、血栓相關疾病的民眾。為保護前線之醫療人員,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mRNA疫苗優先供予懷孕之醫護、具有前述相關病史之醫事人員」研議可行性及相關措施。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柏惟 連署人:林岱樺 陳椒華 林昶佐 (十七)疫苗接種的服務據點包括醫院、衛生所及基層診所,為擴大疫苗接種服務範圍並增加民眾接種便利性,基層診所預計自 6 月份的 500 家,目標提升到 7 月份的 800 家、8 月份的 1,000 家。查衛生福利部現有《COVID-19 疫苗接種站設置指引》,亦規劃「疫苗接種站人力經費補助原則」,惟基層診所增做疫苗接種服務據點,亦增加其水、電費用、相關所需設備及耗材費用支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補助費用以利基層診所運用之可行性及相關措施。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柏惟 連署人:張其祿 賴香伶 林岱樺 陳椒華 林昶佐 (十八)查衛生福利部針對防疫具績效者編列獎勵金,惟有基層醫護反應於工作時染疫卻被院方認定為「院外感染」,雖不影響領取衛生福利部補助,然恐影響對於醫護人員職業災害之認定,並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範之權益,包括:職災後之工作安置、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之留用、請假等,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宣導及予以協助、提供醫護人員權利救濟的管道,並應與勞動部研議訂定醫護人員因公染疫之相關職災認定指引。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柏惟 連署人:張其祿 賴香伶 林岱樺 陳椒華 林昶佐 (十九)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而位居醫院或病人第一線之照服員面臨工作危險性提高困境,更因其需多次進出醫療院所服務不同案主,為符合疫情下之醫院陪病規定,每每須自費5,000元篩檢PCR核酸檢測,對於照服員的收支而言絕對是一大打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現行疫情紓困及補助計畫提出檢討,研議補助照服員PCR篩檢之費用。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 (二 十)查審計部109年9月發布之「10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指出,109年6月全國每日篩檢最大量能為7,106件,審計部意見並指出應持續提升篩檢量能。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新聞資料,110年5月最大量能約為1萬4千件,110年5月22日起開始採納「校正回歸」之統計作業方式,經外界高度質疑監督後,110年6月8日始提升為3萬0,262件,顯見指揮中心並未積極提升篩檢量能。為有效提升篩檢量能,除PRC採檢技術之篩檢站外,亦須研議儘速讓國人可自行購買使用COVID-19快篩試劑,並使國人得在合法通路取得。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核准民眾居家使用之快篩試劑,並研訂相關指引。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二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為辦理托嬰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編列經費5億1,608萬元,按110年5月至7月3個月期間,預估符合補助資格業者僱用員工人數,以每人4萬元計算,補貼一次。惟為使托嬰中心員工之薪資補貼確實補貼前述員工之生活所需,衛生福利部應研議由勞工直接申請薪資補貼之行政手續,避免有未能掌握紓困對象及其需求之虞,並研議托嬰中心員工之員工薪資補貼申請程序,以及相關從業員工之人員統計、薪資補貼撥付及查核情形。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賴香伶 (二十二)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三級警戒延長,全國各級學校仍繼續停課至暑假,然停課並非長久之計,學生仍須返校學習,惟目前受國際認證之疫苗尚無法保證未滿16歲孩童施打之安全,且教師每日接觸學生眾多,一旦有老師確診影響範圍恐擴及全校師生,且亦不利課程調度,讓教師納入公費施打對象為現階段保護校園師生最有利之辦法;若學生重返校園,補教業也將同步開課,考量補習班老師通常會跨地區於不同補習班開班授課,接觸學生數量來源更為廣泛,為讓全國各級學校之學生未來得順利返校學習,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疫苗取得充裕下,且第一線防疫人員皆施打疫苗後,將全國教育從業人員含補教老師列為疫苗優先施打對象。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辦理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之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等所需經費64億7,641萬7千元,及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金等所需經費 40億6,596萬元,核發對象須符合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及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 15 萬元免納入計算)加收入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仍有為數眾多的民眾,不符合低收入戶亦不符合紓困對象的緊急弱勢家庭,須政府予以救急,爰建議請衛生福利部適時研議對弱勢者補助對象,以照顧到受疫情影響,遭遇生活困境的弱勢家庭度過難關。 提案人:李貴敏 郭國文 陳玉珍 (二十四)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辦理疫苗安全性評估相關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等所需經費2,396萬7千元。由於COVID-19疫苗自研發至取得授權使用並提供民眾接種之時程,遠短於其他常規疫苗,因此更需監測疫苗接種後可能發生嚴重不良事件之狀況,以及早進行相關調查。鑑於國外發生疫苗施打後,出現多起嚴重過敏反應之案例,建請衛生福利部確實追蹤疫苗接種後發生案例,儘速釐清與疫苗之相關性,進一步瞭解疫苗之副作用影響及風險,並及時處理不良反應案例,以確保民眾施打疫苗之安全。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陳玉珍 (二十五)有鑑於此次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大爆發,致使許多民俗調理業者因配合政府公告之疫情三級警戒被迫歇業,收入驟減,頓失生計來源。然經濟部未將JF01020按摩業、JF01030腳底按摩業、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等(又稱民俗調理業),列入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對象致使無法申請紓困。因衛生福利部為民俗調理業主管機關,為保障民俗調理業者之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將民俗調理業者納入紓困對象,以協助業者度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陳玉珍 (二十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10年5月中旬以來,疫情一直擴散惡化,各行各業及一般民眾亟待救助,相關經費如有需要,我們充分支持。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追加「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所需行政作業費1億5,891萬元」,此項作業費,對比發放救助金金額僅有63億元,作業費用高達2.5%,是否作業手續過於繁複,或是預算有浮編之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鄭正鈐 林德福 (二十七)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已造成同胞300多人的死亡,為有效防堵進一步的疫情擴散,搶救讓更多確診者的生命,均仰賴全國醫護同仁的無私付出,然而疫苗的施打順序除了醫護人員為第一類優先,其同住的家人卻無法優先施打,導致第一線醫護人員承受更大的身心壓力,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適度調整醫護人員同住家人的施打順序。 提案人:賴士葆 陳玉珍 曾銘宗 (二十八)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普遍施打疫苗,以達到群體免疫,是國內疫情管制的解封關鍵,更是恢復國際旅行交流與貿易的必要條件。除了積極爭取進口疫苗,發展國產疫苗產業,是國人期待,也是國安戰略。110年6月10日高端疫苗解盲當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才公布「COVID-19疫苗於臺灣取得EUA應具備之技術性資料要求」(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與審查標準,使得社會質疑未來審查的專業性、公正性,以及過去對於疫苗EUA毫無章法。民調顯示,有六成二的民眾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購疫苗進度感到不滿意,近七成民眾不願意施打未有國際認證的疫苗,顯示國人對目前國產疫苗的信任度嚴重不足。然而國產疫苗爭議的重點,是對病毒的保護力,抗體效價沒有問題,但臨床所得中和抗體,必須證明不劣於AZ疫苗。國產疫苗的技術平台,必須證明有保護力,國人才會有信心。政府疫苗政策的必須公開透明、資訊對等,方能重建民眾對國產疫苗信心。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將國產疫苗申請EUA之審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二十九)中央從疫情爆發以來,都未將孕婦列入優先施打順序,也未明確規範建議優先施打何種廠牌的疫苗。以國外經驗來看,美國CDC建議孕婦應接種COVID-19疫苗,同時也提出警告,孕婦如果感染,會比一般人更容易併發重症;最新外電研究也指出,mRNA疫苗對孕婦是安全的。國內部分,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也在日前發布聲明,依照英國、德國疫苗注射建議,在mRNA疫苗充足時,產婦應以mRNA疫苗為主;高醫院長也建議,莫德納疫苗應優先讓孕婦、及對AZ疫苗嚴重過敏者施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日派發「莫德納」疫苗供各縣市分配施打。考量上述國外及國內醫界組織的建議,少子化問題嚴重、孕婦風險高等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將孕婦列入優先施打COVID-19疫苗的序列,並同時可以選擇施打的疫苗種類。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三 十)疫情肆虐,國人極需「安全、有效,獲得國際認證」的疫苗,樂見國產疫苗發展跨過重要里程碑,但除了申請EUA開放國人施打外,更應進一步爭取國際認證,尤其歐洲已批准「數位疫苗護照」全境通行,預定110年7月正式啟動,只要打過2劑輝瑞/BNT、莫德納(Moderna)、阿斯特捷利康(AZ)及嬌生(J&J)等疫苗的人即能持有數位疫苗護照,就能免隔離在歐盟境內、申根簽證國做商務與一般旅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協助國產疫苗廠,比照國際標準爭取國際認證,增加國產疫苗公信力,讓國人安心施打。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三十一)根據110年4月媒體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透露,符合完整接種2劑疫苗等4要件,最快110年5月中試辦接種疫苗者縮短居家檢疫計畫。隨著5月中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失控,據了解該計畫已暫緩擱置。歐盟建議27成員國應避免對疫苗接種證明持有者施加額外旅行限制。媒體報導,比利時宣布110年7月1日起啟用108冠狀病毒疾病疫苗接種證明,來自歐盟境外的旅客須在抵達前14天以前完成接種歐盟核准的疫苗,且入境後當天需接受篩檢,陰性者無須隔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持續關注各國針對「已完成接種COVID-19疫苗者」,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縮短檢疫或免隔離之相關標準措施,避免重蹈《機組員檢疫措施放寬為「3+11」》覆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續若要推動「試辦接種疫苗者縮短居家檢疫計畫」,應審慎評估各國疫苗護照制度,避免成為新一波防疫破口。 提案人:林德福 鄭正鈐 曾銘宗 (三十二)本土疫情升溫,公衛專家、前副總統陳建仁表示,他曾提過「冠狀病毒的流感化」,現在似乎正朝這樣演變,各群聚案一再顯示變異株傳染力遠超過以往,唯有儘快透過全民接種疫苗,才能有效克制病毒。全民接種疫苗是普世價值,病毒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老少,都有染疫的風險,「全民」當然是指2,351萬的全國民眾。與先進國家相較,美國、英國、法國、印度等都已開放所有成年人接種疫苗,台灣的青壯年卻是看得到、打不到。依照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原先規劃,不到50歲的全台民眾中、約有1,000萬人未列在接種順序中。全民配合防疫的同時,建請政府應更努力取得足夠的疫苗,在原規劃疫苗接種順序中也納入49歲以下的青壯族群(不屬於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 提案人:林德福 鄭正鈐 曾銘宗 (三十三)按照110年4月份的人口統計資料,我國0至12歲兒童人口共253萬多人。許多家長都關心自己的小孩是否有COVID-19疫苗可以接種。以英國為例,極力防範變種病毒,原因就是傳染力特高,而且似乎直接衝著兒童而來。根據外電報導,為成年人接種疫苗是否能形成可保護兒童的群體免疫?答案是否定的。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不定期將COVID-19疫苗兒童是否能夠接種的最新相關資訊公開,以利家長了解。此外,針對國產疫苗是否能夠提供給兒童接種,建請衛生福利部協助國產疫苗進行相關測試。 提案人:林德福 鄭正鈐 曾銘宗 (三十四)有關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針對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因疫情影響工作而無受入或收入減少、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者,得申請該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金。惟都會區與原鄉之原住民不具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身分者眾,且因為疫情影響以致都會區及原鄉之工作機會明顯驟減、影響其生計甚鉅。惟衛生福利部核發該筆紓困金之條件,亦應符合一資格:「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免納入計算)加收入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發放條件如此訂定,引發民怨、減損政府威信及緊急紓困之美意,且原住民於本次疫情遭致之衝擊更顯嚴峻,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此一條件限制,儘速研議檢討,以回應原住民族之實際需求、扶持原住民之生計。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林為洲 (三十五)有鑑於全球上市的疫苗均提供18足歲以上人口接種。惟只有輝瑞BNT疫苗經美國與歐盟緊急授權可供16足歲以上人口接種。輝瑞BNT疫苗110年4月在美國臨床試驗發現對12至15足歲青少年之防護效果優異,並在5月已經分別取得美國和歐盟的緊急授權,可以為12足歲以上之未成年進行接種。且新加坡宣布從6月1日開始,為其全國年滿12歲約40萬名學生接種輝瑞BNT疫苗,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衛生福利部,針對年滿12足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儘速採購合適、安全之國外大廠疫苗問題進行研議,俾讓疫苗能儘速在台灣普遍接種,以保障青少年之生命健康、防堵疫情持續蔓延。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林為洲 (三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十分嚴峻,原住民鄉鎮缺乏醫療資源,目前全國原住民部落有設置防疫檢查站,共177站有359人參與,自願擔任防疫志工,目前急需防疫物資及專業諮詢。衛生福利部應優先勻支之相關預算予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利採購防疫物資,並充實醫療設備。原住民族地區購置防疫物資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目前是由各原民鄉鎮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但經費不足且效果有限。對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移撥20億元防疫經費予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運用,以保障全國原住民健康生命,提升防疫品質。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連署人:林為洲 (三十七)迄今台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十分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宣布:近期輸台之COVID-19疫苗仍是由1、2、3類直接接觸到病毒的防疫第一線人員優先施打;且會提供給機構社福照護機構內的長者,以及75歲以上的年長者和洗腎的病人進行施打,修正理由係這類族群罹患後較有重症可能性。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較新研究之「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顯示,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遠低於全國水準。 106年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為72.2歲,低於全國水準的80.4歲,近十年來兩者差距維持在8.1至9.0歲之間,如106年男性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為67.9歲;女性為76.6歲,均低於全國男性均低於全國男性77.3歲;女性83.7歲的水準,且分別低9.4歲及7.1歲。且按民國106年原住民族前十大死因序位依死亡人數與粗死亡率表示為(1)「惡性腫瘤」925人(每十萬人口166.2人);(2)「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外)508人(每十萬人口91.3人);(3)「慢性肝病及肝硬化」381人(每十萬人口68.5人);(4)「腦血管疾病」333人(每十萬人口59.8人);(5)「事故傷害」284人(每十萬人口51.0人);(6)「糖尿病」216人(每十萬人口38.8人);(7)「肺炎」211人(每十萬人口37.9人);(8)「高血壓性疾病」179人(每十萬人口32.2人);(9)「慢性下呼吸道疾病」151人(每十萬人口27.1人);(10)「敗血症」100人(每十萬人口18.0人)。原住民族前十大死因之標準化死亡率與全國相比差異倍數最大之前五位,以「慢性肝病及肝硬化」為4.9倍最大,其次「高血壓性疾病」為2.5倍,「腦血管疾病」及「慢性下呼吸道疾病」為2.2倍。有鑑於台灣原住民族,其人口數分布於醫療資源匱乏地區者眾;其平均餘命遠低於全國國民平均標準;以及原住民十大死因中,有關於原住民罹患慢性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高血壓性疾病」、「腦血管疾病」及「慢性下呼吸道疾病」等較全國國民平均標準相比,都有緊急、迫切施打疫苗之必要,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研議,針對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得併同與安養、照護、日間照顧、社福等長期照護機構受照顧者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即第5類)列為疫苗施打之同一優先序位,以保障原住民之生命與健康。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林為洲 (三十八)有關高端疫苗、聯亞生技陸續將針對COVID-19疫苗二期臨床試驗據所有受試者其第二劑疫苗施打後,按中央主管機關的技術性要求及臨床試驗設計,須達到「所有受試者第二劑疫苗施打後1個月、以及中位數受試者追蹤2個月」之期間分析條件,近期內將完成資料彙整,並召開IDMC(獨立資料監視委員會),以進行期間分析解盲作業,其等藥廠解盲結果和產出資料需接受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檢測後,送交疫苗審查專家小組審驗。惟國產疫苗之解盲通過標準?衛生福利部迄今針對此相關審驗標準付之闕如。以致國產疫苗之「推測」臨床保護力之COP標準不明確、欠缺科學依據,同時,衛生福利部迄今也未公布緊急授權(EUA)的審查辦法和準則,相比美國FDA對於緊急授權之規範早已公告周知並登載於其官網供外界審視查閱之作法,我國衛生福利部明顯失職、行政怠惰。故鑑於國產疫苗第二期解盲審驗及其推測保護力、以及緊急授權(EUA)等相關標準未臻明確,惟卻攸關國民生命、健康安全甚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公布緊急授權之審驗基準,俾以昭公信、維護國人生命與健康。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林為洲 (三十九)有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28日後更改肺炎輕症確診者應對措施,其新措施針對輕症確診者經過臨床評估後,確診者得未經檢驗其病毒含量,得居間檢疫7天後始得回歸社區,導致確診民眾對自身病毒傳染力仍有存疑,並對回歸社會仍保有恐懼等負面精神影響,爰請衛生福利部審慎評估目前確診者應對政策是否能有效維護社區傳染風險,並針對確診者痊癒後不同之心理衛生狀態進行適當輔導,以維持確診者精神健康。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 十)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者於接受治療期間,其所使用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遭註記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即使痊癒後仍無法塗銷註記,致使病後相關醫療、復健皆發生遭醫院、診所拒等歧視事件,爰請衛生福利部關注確診者痊癒後相關醫療權利,並致力消除確診者歧視問題,以保障人民接受醫療等基本權利。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十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公布全國進入三級疫情警戒,並呼籲企業與政府單位讓員工居家上班。然負責協助高風險家庭、經濟弱勢群體與家庭暴力系統在案個案之社會工人員,仍須視個案狀況予以會面訪視,無法完全以電話或視訊方式替代聯絡。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已有一位社工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此類高風險且廣泛接觸人群之工作者卻不在疫苗優先接種對象中,若不幸確診擴散速度將難以想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調查全體社會工作人員尚未接種疫苗人數,並將公部門社工以及承接政府委外方案之社工列入優先施打順序中,待疫苗數量齊全時再逐步分批疫苗給全體社工人員。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十二)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10年5月家暴案件通報量較109年同期案件量上升15%,國外調查亦提及多數案例為案因封城在家與家人衝突增加,又因疫情影響工作收入,情緒掌控不佳而出現更多暴力行為。然我國負責協助家庭暴力系統在案個案之社會工作人員,仍須視個案狀況出勤訪視,人身安全危急程度也比疫情爆發前提升許多。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保護疫情期間仍須外出訪視個案之社會工作人員,提供必要防護設備,並在人力許可下與警政單位維持聯繫、陪同訪視,以保護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十三)國外媒體報導在封城期間衍生之家暴案件及心理衛生案件數量大增;我國雖尚未進入封城階段,然衛生福利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110年5月家暴案件通報量較109同期案件量上升15%,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案件量持續增加,卻又受制疫情無法如以往面對面協助、關懷個案,致使工作困難度上升,同時仍需擔心必要出勤時自身人身安全,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向中央爭取提升社會工作人員於疫情爆發期間持續出勤之危險加給津貼。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十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教部亦宣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停止到校上課,採用遠距教學。惟查法務部矯正署管轄之矯正學校仍發公文允許教師進班上課,然教師並非如學生般有固定宿舍可供居住,每日需通勤入校,此舉無非是將教師及學生置於染疫風險中,矯正體系教育在防疫過程中不該獨立於全國教育體系之外。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單位調查,若屬實應函文法務部矯正署進行改善。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十五)教育部宣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即日起至110年7月2日,全面禁止到校上課,惟經諮商心理師全聯會調查顯示,因疫情停課減班而被迫中斷心理諮商服務之高風學生個案數高達5,753位,於疫情期間若仍需諮商心理服務,需透過1922轉介有提供通訊心理諮商之指定機構,考量高風險學生與諮商師建立關係不易,隨意更換諮商師將嚴重影響諮商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開放於疫情期間,高風險舊案學生能恢復通訊心理諮商,以防心理危機案件發生。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十六)第一線警政人員指出,109年3月公布之「防疫期間相驗作業流程」應重新通盤檢討,避免值勤時遇需相驗案件卻找不到相關單位前來協助,致電詢問1922也無法獲得明確答覆,徒增作業困擾與心理壓力。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單位進行「防疫期間相驗作業流程」之討,以利第一線警政人員依照SOP執行。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110年5月家暴案件通報量較109年同期案件量上升15%,然而兒少受暴案件量通報數卻呈現下降趨勢,社福團體擔心案件存在黑數,因過兒少受暴案件通報主力為學校,現今學校停課,教師及輔導老師無法即時掌握學生狀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持續關心高風險家庭狀況,也應積極向學生宣導多元通報管道,以防憾事發生。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四十八)原住民及偏鄉地區長期處於經濟弱勢,相關資療資源極度缺乏,一旦染疫恐對這些偏遠鄉鎮社區是極大的傷害,此有些社區、部落自主進行社區防疫工作,並對進入部落、社區的人進行體溫量測等防疫工作,惟相關防護器具十分簡陋,恐成防疫破口,爰建請行政院應編列相關預算,協助偏鄉、原鄉社區進行自主社區防疫工作,避免這些醫療資源不足的地方成為防疫的破口。 提案人:廖國棟 李德維 鄭正鈐 (四十九)台灣目前經濟環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再加上政府公告三級警戒,導致服務業整體受到極大的影響,許多企業與商家因此受到龐大的損失,全國各界無不希望疫苗早日開打,讓台灣的社會回到往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雖已訂定疫苗接種優先順序,除卻第一的醫療與警消人員外,仍有為數眾多之民生物資必要的從業人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殯葬、廢棄物清人員,以及辦理紓困相關業務之銀行及郵局行員等也是提供民生所需相關重要人力,建請衛生福利部評估將其納入公費疫苗接種對象。 提案人:廖國棟 李德維 鄭正鈐 (五 十)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爆發,政府亦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各縣市第一線防疫人員及高風險人員作日益加重;為保障第一線防疫人員及高風險工作人員之健康,避免疫情擴散,爰建請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針對第一線防疫工作人員(如醫護、公衛、警消、清潔人員等)及高風險人員(如餐飲外送員、宅配人員、郵務人員等),制定定期篩檢計畫及措施,以降低防疫及高風險工作人員染疫之風險。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鄭正鈐 洪孟楷 李德維 (五十一)鑑於自109年疫情爆發以來,世界各國除加緊腳步研發Covid-19疫苗外,亦加速採購已獲WHO、歐盟及美國認證通過AZ、莫德納、輝瑞/BNT疫苗、嬌生等疫苗;為利於政府採購輝瑞/BNT疫苗、嬌生等疫苗進口後之施打,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儘速先行通過輝瑞/BNT、嬌生等疫苗申請緊急使用授權,以利疫苗進口後之全民接種分配。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鄭正鈐 洪孟楷 李德維 (五十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宣布未來規劃在基層診所提供快篩,若篩檢出陽性患者將予以補助,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與上呼吸道感染、流感等亦有相同之症狀,若民眾需全自費僅補助陽性患者恐沒有足夠之誘因,無法儘速找出社區潛伏黑數與症狀較輕微之無症狀患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未來基層診所設立之快篩站不僅補助陽性患者,應包含有類似流感與上呼吸道感染症狀之民眾,亦可公費補助快篩。 提案人:吳怡玎 曾銘宗 鄭正鈐 洪孟楷     李德維 (五十三)針對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之申請條件,係以家戶為單位,每戶由一人提出申請,且須符合家戶內人口存款(每人平均15 萬元免納入計算)加收入計算「家戶月平均收入」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此項標準較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以個人各類所得總額作為申請條件之規定更為複雜且門檻提高,增加申請適用之難度。建請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之申請條件,應將家戶改為個人,且不應列入個人存款作為計算標準,而全部申請人一律補貼3萬元,以落實紓困之需要及目的。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五十四)針對私立托嬰中心,與幼兒園、兒童課照中心及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屬配合教育部「停課」,而非依規定「停業」之行業,原則上勞工仍需到班,薪資仍應照常給付,且衛生福利部要求托嬰中心應配合政策,提供「無法請防疫照顧假家長協助照顧嬰幼兒」之服務,徒增其防疫之風險,卻未被列入人事及基本營運費用紓困補助之行業別。因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考量私立托嬰中心於三級防疫期間經營之困難,以及其配合政策提供特別服務之風險,將該行業納入紓困補助,以解決其營運困境。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五十五)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許多基層醫療院所包括牙醫師、中醫師診所除主動配合防疫,減少非急迫性醫療行為,並多有醫護人員利用工作之餘,甚至是停診,自願性支援第一線採檢、社區衛教等工作,以協助政府找出無症狀感染者,避免疫情持續擴大。為獎勵第一線基層醫療院所無私付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透過提高健保給付標準,以獎勵基層醫療院所之協助。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五十六)有鑑於此次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大爆發,政府已將防疫提升至三級警戒,教育部亦滾動式宣布全國高中以下停課至110年7月2日,以因應疫情變化。教育部此舉固然保護學童安全,卻也造成許多家長必須請防疫照護假,以照護家中未滿12歲或身心障礙之孩童。行政院此次紓困費用,編列家中有國小以下或身心障礙學童,提供每童1萬元之補貼,形同家庭照護津貼。但若三級警戒一再延長,每童1萬元之一次性補貼,亦無法減輕家中經濟負擔。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自110年7月起,於發布三級警戒期間,提供每童每月1萬元之家庭照護津貼。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五十七)因應疫情警戒進入第三級,各類托育機構和居家保母均全面停止收托,雖衛生福利部有針對相關機構和人員提出紓困4.0措施,但並未納入在疫情發生前剛轉換工作及事實簽約者,導致其無法得到紓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正紓困措施,將適用情形、日期之規定給予放寬,協助托育從業人員度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五十八)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分析110年5月11日至6月7日296例死亡個案中,35人為到院前死亡,占11.8%,研判為「隱形缺氧」所致。為此,雙北地區確診病患將不採居家隔離,全面安置到加強版集中檢疫所。但「隱性缺氧」多無明顯前兆,一旦症狀嚴重時,送醫急救往往為時已晚,部分個案則是在缺氧而亡。因此除了配發血氧機讓病患或快篩陽性者監測血氧外,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配置製氧機,以提供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及經PCR確診者居家隔離時使用。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五十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公告企業抗原快篩指引,大企業自辦快篩不缺資源,但是中小企業卻沒有相關之資源及人力。根據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05萬4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73%,為穩定就業及經濟發展,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設置中小企業的快篩平台。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六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近期快速惡化,全國各地目前是第三級警戒,呈半封城狀態,對廣大服務業及勞工產生重大負面衝擊,亟待政府紓困救助,相關措施及經費我們全力支持。惟此次中央政府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追加,「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所需行政作業費1億5,891萬7千元」。此項作業費,對比發放救助金金額僅有63億元,作業費用高達2.5%,是否作業手續過於繁複,或有預算浮編之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六十一)國內疫情快速惡化,醫院醫治能量及病床嚴重不足,已經嚴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整備醫院病床及醫治能量,以確保民眾健康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六十二)國內疫情目前處於第三級警戒,已經對民眾健康權益及經濟產生重大衝撃,當前國內防疫策略最重要的是儘速全民施打疫苗,產生群體免疫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提出鼓勵民眾施打疫苗之措施,以利提高全民疫苗施打比率,確保全民健康權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六十三)110年5月中旬以來,國內疫情嚴重惡化,施打疫苗成為疫情防治最重要的手段。有關購買疫之經費,前已經編列115.5億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又追加264億元,其中224.5億元作為購買疫苗經費,40億元為施打疫苗相關費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購得充分適量之疫苗,並妥善規劃施打的流程及配套,以確保全民健康權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六十四)國內110年5月中旬以來,疫情持續擴散確診病例已經超過1萬人,並蔓延全國各地。雖然進行PCR採檢之實驗室已從126家擴充為166家,但為強化疫情防治,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強化整備快篩及核酸檢測PCR能量,以符合防疫需求,確保民眾健康權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六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惡化,全國目前仍在三級警戒中,由於國內疫情仍不樂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鬆口同意開放企業快篩及一般家用快篩,為鼓勵廠商進口,以擴大快篩量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對自我居家檢測所需試劑,進行EUA作業通過,以便民眾得以購買試劑進行居家自我檢測,達成全民防疫目標。 提案人:賴士葆 陳超明 孔文吉 (六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110年5月中旬持續惡化,全國進入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政府應負起責任提供充足的COVID-19疫苗施打數量,以避免疫情蔓延造成家戶社區傳染及死亡,為讓人民有安全及安心的生活防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即規劃111至112年度疫苗採購計畫。 提案人:賴士葆 陳超明 孔文吉 (六十七)為因應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擴散,全國已進入三級緊戒,各縣市醫療量能緊繃,疫情感染熱區的縣市更面臨醫療崩潰的困境。由於現階段各縣市皆陸續設置多處快篩站,且已開放企業自行快篩,但仍皆須經由醫護來執行,大幅增加第一線醫護人員身心負擔,不利後續防疫工作。由於世界各國皆有相關單位透過藥劑特殊授權,讓快篩試劑於藥局或販賣機販售,並由民眾採購自行回家快篩,若呈現陽性再通報進行PCR檢測,不僅快速便利,更能減輕醫護負擔。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有關「執行抗原快速檢驗及補助社區定點監測診所唾液採檢等所需經費」編列高達6億1,500萬元,為減輕第一線醫護人力身心負擔,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透過藥劑特殊授權方式,讓合格且通過認證之快篩試劑於社區藥房販售,並宣導正確之篩檢步驟,讓民眾可自行在家進行快篩採檢,除可減輕醫護負擔,更能避免因排隊快篩造成可能之群聚感染風險。 提案人:傅崐萁 孔文吉 蔣萬安 洪孟楷     陳雪生 徐志榮 許淑華 鄭天財     葉毓蘭 吳斯懷 (六十八)有鑑於疫苗為解決疫情的最佳方案,然隨著台灣疫情逐漸升溫,卻因中央政府疫苗採購延宕,以致國人至今未能全數即時施打疫苗,甚至第一線醫護人員亦有許多人未能施打疫苗。以花蓮為例,目前中央政府兩波疫苗分配給花蓮縣共1萬3,000劑,但經縣府盤點現內10個醫療院所,醫護人員共有7,963人,以COVAX發配之AZ需施打2劑計算,全線醫護人員皆施打至少要1萬5,926劑;且除了醫療院所外,各診所醫護人員,以及消防救護等第一線防疫人員亦需儘速施打,後續才能依中央規定依序施打,以目前中央配給之疫苗數顯然不足,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第三波疫苗配送時,儘速補足各縣市第一線醫護、消防人員所需之施打數量,以維護地方第一線防疫人員之健康及安全。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孔文吉 陳雪生     徐志榮 鄭天財 張育美 許淑華     蔣萬安 葉毓蘭 吳斯懷 (六十九)由於近日疫情逐漸升溫,各縣市本土確診案例暴增,醫療資源需求亦大幅增加,雖然目前疫情多集中在雙北,但花東地區的醫療資源長年缺乏,防疫物資隨著案例增加亦相對捉襟見肘,須透過民間力量協助地方政府共同防疫。以防疫隔離面罩為例,近日花蓮慈濟醫院便贈送花蓮縣消防局130組防疫面罩,以協助救護人員不受感染。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針對辦理各式口罩、防護衣等防疫物資徵用、採購共編列67億5,922萬6千元,而花東醫療與防疫資源相對缺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預算通過後,除針對感染熱區分配醫療物資外,亦應優先協助發放及分配防疫面罩、防護衣、隔離衣等防疫物資給花東等偏遠地區之地方政府,以維護花東等偏鄉救護及醫護人員之防疫安全。 提案人:傅崐萁 孔文吉 洪孟楷 陳雪生     徐志榮 鄭天財 張育美 許淑華     蔣萬安 葉毓蘭 吳斯懷 (七 十)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爆發社區感染,除了現在各縣市設置指定的醫院進行快篩,以及設置特定區域快篩站之外,更有許多專家學者呼籲,應該讓第一線診所協助快篩作業,如此才能將有症狀的疑似病患,可以第一時間由醫師進行TOCC、症狀的判斷來快篩,可以迅速找到社區的感染源,二來減輕醫院篩檢、快篩站的人流集聚問題,爰此,建請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相關部會,主動採購高準確性、快速性的快篩器具及使用快篩防護裝備,並發放給基層診所、藥局等具備醫事人員的場域使用。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七十一)有鑑於開放診所快篩或是開放民眾自行快篩後,若其結果反應為陽性者,目前尚未有後續通報及如何採取PCR檢測的作業程序等機制。例如在英國,如果購買快篩器具回家檢測,假如出現陽性反應,受檢民眾就必須和家人一起隔離,並接受更精準的PCR測試,這時採檢樣本就會送到實驗室進行確認,若二採結果呈現陰性,立刻便可解除隔離。爰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參考世界各國自行快篩或在診所快篩為陽性後的通報處理機制,來制定我國COVID-19自行、診所快篩陽性通報處理指引。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七十二)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先前表示,民間共有6單位已提出自行購買疫苗申請,而台灣科學園區產業同業公會日前向政府正式提出申請疫苗,公會副理事長陳麗芬表示,全台3科學園區廠商進行施打疫苗需求調查,盼由公會出面統籌爭取申購WHO認證核准疫苗,避免影響正常營運,足以顯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早日通過「COVID-19疫苗購買指引」之重要性。為了鼓勵民間投入購買疫苗的動機,建請研議「COVID-19疫苗購買指引」時,納入企業購買獎勵機制—可移撥部分疫苗作為企業使用。另,民間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COVID-19疫苗購買指引」之原則,通過認定取得EUA的疫苗,當民眾發生疫苗施打產生不良反應之賠償責任問題,應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機制處理,以解決企業承擔購買疫苗後所需要負擔醫療責任等顧慮。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七十三)我國針對公費疫苗施打,其分類規定考量「維持醫療量能」、「維持防疫量能」、「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治安等社會機能、「維持機構及社福照護系統運作維持國家正常安全運作」,而這些人員亦是台灣重要防疫前線,雖已注射疫苗但因其工作性質仍屬高度染疫風險,爰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上述人員應於每週至少進行一次快篩,以確保感染者進行適度隔離,避免疫情再次擴大。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在立法院臨時會專案報告備詢時,曾表示已進行規劃基層診所協助進行快篩作業。然基層醫師長期面對流感時,都可經驗模式建議民眾採取快篩,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狀況種類,經過一年多世界各國的分享臨床症狀,已大致上可掌握發病情況。故基層醫師針對病患的症狀以及TOCC確實詢問並記錄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等資訊,而採取快篩措施,無論檢驗結果是否呈現陽性、陰性,建請均一律免費採健保補助。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七十五)有鑑於民眾希望自行選購快篩產品的需求日益升高,參考各國快篩情況,例如英國民眾可到住家附近的藥局、學校等地進行快篩,但為了便民,也為了提高快篩的速度跟頻率,英國政府近日啟動快篩試劑「免費送到家」服務,總量達數百萬份。我國目前快篩試劑量能足夠,理應有開放給民眾快篩的選項,但快篩仍有一些技巧需要特別提醒,故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先準備拍攝如何快篩影片、製作圖卡、宣傳等教學,以利後續開放民眾可自行選購快篩時可參考之用。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七十六)有鑑於我國未進行全面普篩,導致近日有多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案例,是在檢疫旅館、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期間死亡,且在死亡後檢驗為確診。查我國截至110年6月9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住院人數為2,542人、中央集中檢疫所有1,486人、地方加強防疫旅館有1,786人,雙北居家隔離者達數千多人。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雙北地區快篩陽性及居家隔離者已配發1萬5,000台血氧機,進行監測。然血氧量降低缺氧前不會有明顯前兆,缺氧時氧氣濃度已非常低,送醫已為時已晚。爰此,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儘速訂定血氧機使用指引,並建置每日多時段血氧數值監測回報系統,讓居家檢疫和隔離者能即時回報醫護人員,如有異常情形醫護人員亦能即時前往進行救護,免於造成猝死不幸發生。 提案人:林為洲 李德維 孔文吉 (七十七)有關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衛生福利部並未針對醫療資源匱乏之原住民族地區或是離島鄉鎮公所進行相關防疫物資之撥發或是相關防疫經費之挹注。更肇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全國流行性傳染病提升至三級警戒後,以原鄉部落為例:原鄉公所擔心外地遊客或是返鄉民眾陸續湧入當地,鑑於當地醫療資源匱乏、老年人口及慢性病民眾眾多,及防疫資訊或相關知識汲取與都會區相比有顯著落差,故擔心疫情於部落爆發、將對原鄉公衛系統及民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衝擊,爰此際各原鄉公所或是部落居民陸續自主成立防疫巡守隊或於部落重要通行路口設置防疫檢查站等,期望防堵疫情進入原鄉乙案。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提供原鄉公所所需之防疫物資、設備及相關經費;或共商研議特針對原鄉長期照護經費中有關公務預算部分得移緩濟急或向行政院申請核准動撥中央機關之第二預備金,以協助原鄉防疫、防堵疫情造成部落民眾嚴重傷亡。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林為洲 (七十八)為防止C0VID-19疫情擴散,提升國内群體免疫能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9日公告最新版本之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律定優先施打順序,第一類至第七類人員依序將依計畫陸續進行施打。惟查:全國一、二、三審檢察官至110年6月底止,共計1,376人,疫情期間,若有居家猝死之案例通報,除警方通報衛政單位處理外,檢察官亦需負責無接觸史之個案偵辦,包括進行採驗遺體及訊問未經匡列之死者家屬等工作;然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疫苗施打優先順序,並未將檢察官列入前七類順位,除使第一線進行相關工作之檢察官人人自危外,於防疫之風險考量與破口防堵,亦恐有缺漏之嫌。次查:法務部已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檢察官列入第三順位「高風險接觸者」之第五項「因應疫情防治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定有接種亟需之對象」,惟尚未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討論及核定。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法務部會商,於考量檢察官之工作環境與實際需求,提升檢察官之施打順位,並明訂於修正後之公費疫苗接種對象表及相關施打計畫後公告之。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黃國書 (七十九)依據台中市110年5月30日之疫情統計,家庭群聚感染占台中市確診案例之63%。台北市則於6月3日宣布,家庭群聚占其感染案例之43%。以中北兩市經驗可見家庭群聚占疫情傳播途徑之一定比例。然疫情之三期警戒,約束民眾減少出外、加強清潔、防護雖有成效,但家中之疫情防護卻相對容易被忽略。因此請衛生福利部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了解各縣市家庭群聚占確診案例之比例,並依統計情形加強家庭生活相關防疫指引,使民眾有所依循以加強防疫之成效。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八 十)近日來,台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案例中之死亡率上升,已達2%,此顯示整體確診者中重症率上升,故醫療量能之需求更加急迫。查衛生福利部曾調查國內廠商呼吸器供給能力,以死亡率上升之狀況,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協助醫院採購呼吸器,呼應蔡英文總統強化醫療,降低死亡率之呼籲,使民眾能及時得到救治。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所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應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相關事項,特訂有「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然該要點訂定之時空背景為109年度,疫情較如今相對緩和。110年度疫情較先前更加嚴峻,確診人數更破萬人,致使醫護負擔加重。然因要點並未修正故在負擔加重下,醫事人員之津貼仍維持109年度之基準。建請衛生福利部視110年度疫情之現況對「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之津貼基準研議調高,以慰醫護人員之辛勞。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八十二)經查,109年疫情首次爆發時,社福團體及社會企業便因為非屬營利事業,而無法申請經濟部的紓困營運補助、薪資補貼或貸款。然本次紓困追加預算衛生福利部雖編列數額供NPO紓困補助,對長照、托嬰、家庭照顧、住宿式機構提供營運補貼、薪資補貼或基本人事費等;但主要收入來自於捐款之社福事業單位,僅編列補助加班費、維持費,以及貸款利息補貼。又,對於社福事業單位的紓困申請,還加上了近5年內曾受政府委託辦理社福業務的門檻,對於平時未接到案的社福單位來說,門檻更是高不可攀。而最近因為疫情衝擊,可預見捐款勢必減少、營運將更困難。此外,現也有許多社福團體係以社會企業概念經營,例如媒合工作與相對弱勢之群體,此次疫情也衝擊到組織以及弱勢群體個人收入。有鑑於前述情事,請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部會針對相關社福團體、社會企業及其媒合工作之群體研擬紓困補助措施,以因應此次本土疫情衝擊。 提案人:林楚茵 王婉諭 黃國書 (八十三)目前國內共取得211萬劑進口疫苗,預計110年8月底前,共會有約1,000萬劑的疫苗到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相關施打順序將依據疫苗到貨情形,以及評估群體風險性,陸續配撥。經查除了雙北地區施打對象是第一類至第三類未曾接種第一劑疫苗之醫事、防疫人員及高接觸風險者,其他縣市則是未曾接種疫苗之第一類醫事人員,並視疫苗進度逐步開放至第二、三類人員及機構對象。然而,考量現行許多行業之員工不在疫苗公費接種對象順序當中,例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差及臨櫃人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外執行搶修之員工、居家照顧服務員、外送人員等,因為業務需要,時常會接觸不特定民眾或身處染疫高風險之中。為了確保各行業第一線人員的身心健康及執行業務之安全,請衛生福利部視情況通盤檢討,將前述有接種疫苗需求之對象納入疫苗公費接種之優先順序中。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八十四)全國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要求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停止收托,卻未宣布停班,導致停止收托期間業者須全額退費給家長後,同時又要負擔員工薪水與基本營運費用。雖本次衛生福利部紓困政策已針對托嬰、長照、早療等機構提供員工一次性薪資與營運補貼,惟行政院於110年6月7日宣布延長全國的三級警戒管制至6月28日,致使停托時間延長,托嬰中心等機構其經營困境亦隨之延長。基於少子化危機已升級為國安問題,提供完善托嬰中心服務亦是重中之重。若業者經營陷入危機或倒閉,將直接衝擊衝擊有托嬰服務需求之家庭。有鑑於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疫情延長之衝擊儘速著手規劃更完善紓困措施,以維護有關機構和家長之權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林楚茵 陳秀寳 (八十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9日公告之「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其中順序第七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中,納入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立意良善。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負擔校園防疫的重責大任,將學校教職員工列為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係為必要之校園防疫措施。故為確保校園防疫措施之健全,維護師生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完成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之疫苗施打作業。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林楚茵 陳秀寳 (八十六)全國疫情嚴峻,日前行政院宣布預計8月底前將有1,000萬劑疫苗可進行施打,衛生福利部已著手進行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為協助民眾在短時間內完成接種,地方政府正積極持續擴大施打量能,但如何在施打同時又能有效遏阻傳播鏈擴大,是亟需正視之問題。以台南市為例,流感疫苗合約診所數高達293家,若能以此為基礎將基層診所納入施打COVID-19疫苗的規劃中,且配合預約系統以達到減少民眾排隊群聚、避免社區傳染發生,且化整為零將施打地點散布各地,更能彌平城鄉差距嘉惠更多民眾,且跟大型接種站、責任醫院達到互補的效果。據此為提高施打效率儘速達成全民免疫、控制疫情的目標,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擴大施打診所家數,並研議如何提升施打診所家數。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林楚茵 陳秀寳 (八十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基層診所作為防疫第一線,全力維持運作,但是看診量大幅降低而嚴重影響收入。另因全國醫療院所實施醫療降載,暫緩可延遲診療之醫療(如健檢、物理及職能復健),相關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與醫事人員之經營、生計遭受嚴重影響。對於疫情期間配合政府政策而受影響之醫事機構、人員,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紓困補助措施。 提案人:莊競程 陳亭妃 王美惠 (八十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民眾就醫,而我國遠距醫療規劃多年仍處於小規模試辦階段,為因應此次疫情及未來可能出現之特殊狀態,衛生福利部在疫情期間應考慮適度放寬相關規定,以保障民眾就醫需求,並應儘速研議健全遠距醫療之發展方案。 提案人:莊競程 陳亭妃 王美惠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係以民眾未投保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為限,對於中高齡失業而以自己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者,既不符勞動部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紓困要件,亦不符合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要件,形同紓困孤兒,請相關部會儘速研擬補救措施。 提案人:莊競程 陳亭妃 王美惠 (九 十)自110年5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病例暴增以來,全台各縣市陸續進入第三級警戒階段,而在最前線直接接觸病患的醫事人員儘管冒著高度風險,卻都仍然願意無私付出。惟經查,醫事人員在這一波較109年來的更快、更嚴重的疫情影響之下,不論在防疫物資的配給或是防疫獎勵金的發放等109年度用以保障醫事人員權益之政策,在110年卻未能延續辦理,對於醫事人員之權益影響甚鉅。鑑於醫事人員在疫情下執行業務所受到的風險,政府相關單位實應詳加了解醫事人員立場之艱辛,並研擬相對應的措施,故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比照109年對於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之相關紓困政策,於110年度續發醫事人員之防疫、績效及通訊診療獎勵金,因時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8條時間期限,第1項第4款修正為自110年1月起健保申請費用未滿108年同期八成者應予以補至八成,採按季結算直至疫情解除,並應確保提供足夠數量之防疫物資給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以保障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及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羅美玲 (九十一)因疫情嚴峻,需要與民眾高頻率、近距離接觸之行業相對具有較高染疫風險,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勤及窗口人員就時常需要在第一線與民眾互動。經查,截至110年5月底為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十餘名同仁染疫,但這些位處第一線、具有較高染疫風險的同仁卻未被排進優先施打疫苗之對象中,以防疫角度來看,除了增加第一線郵局同仁染疫風險外,廣泛接觸民眾的業務性質更有形成防疫破口之虞,因此在確診案例接連發生的情況下,實有儘速調整防疫措施之必要。為使國內郵政業務能在確保郵政公司同仁的安全及維持郵政業務效率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故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將郵局第一線外勤及窗口人員納入疫苗優先施打對象,以保障郵局同仁執行業務之安全性並確保郵政相關業務能夠順暢進行。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羅美玲 (九十二)中國國產疫苗目前是法規禁止輸入製品,但法規並未規定中國代理疫苗為禁止輸入。目前有消息指出中國企業欲捐助台灣中國國產疫苗及中國代理的BNT疫苗。有鑑於中國對台一直都是敵對關係,所謂惠台政策其實都有政治意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中國捐助的疫苗,應該會同國安單位,查清其背後是否具有意圖。另外中國疫苗不只效度令人懷疑且過去在中國疫苗曾出現過期、疫苗廠管理等問題,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嚴格落實中國疫苗禁止進口的禁令,並查清從中國出口的疫苗是否有部分製成在中國完成、倉儲及冷鏈的管理是否導致疫苗毀損,造成人體損害,待安全無慮始得進口。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蘇治芬 (九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近幾個月爆發,在疫情期間中國利用台灣的危機對台灣施放大量假消息,進行消息戰。從109年3月2日到110年6月7日為止,已偵辦散播疫情假訊息案件998件、1,230人,而從5月19日起,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各地方檢察署成立「疫情期間查緝假訊息犯罪督導小組」,迄今已偵辦散播疫情假訊息案件共計138件、165人。本次中國的消息戰,散播模式和過去不同,本次疫情期間中國所施放的假消息和公衛、醫療等專業訊息有關。因渉及專業,故在判斷資訊真偽上更增添難度。雖然衛生福利部目前有每日舉行記者會,但從假消息流通的情況來看,不夠口語的澄清方式明顯讓民眾無法理解相關資訊。爰此,衛生福利部應主動針對假消息進行澄清,和疫情相關的重大資訊亦應以民眾得以理解的方式和民眾進行溝通,改善目前的溝通模式。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蘇治芬 (九十四)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死者家屬對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1月被列入第五類傳染病。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另公告的「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其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遺體處置卻是「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倘若死者家屬依「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要求深埋,該染疫遺體放殯儀館冰存,而冰櫃內空間是全部互通,將可能造成防疫破口。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補齊法制漏洞。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蘇治芬 (九十五)為確保社會及國家設施正常運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分組上班,股市正常運作,銀行天天開門,務求金融交易服務不中斷,在此疫情嚴峻之時,發揮穩定國家經濟,民眾安心生活的重要支持;然金融業是與人互動頻繁的工作,尤其第一線的櫃檯人員更是曝露在相當危險的傳染風險中,截至110年6月3日為止,國內有28家金融機構員工確診,行員確診人數已達64位,更有某公股銀行分行全體行員居家管理中;為達成全民共同抗疫的目標,金融業全體勉力維持運作實感敬佩。此追加預算紓困措施還需仰賴各家銀行金融機構配合辦理,建請衛生福利部將銀行第一線櫃檯人員納入優先施打疫苗順位,俾利各項紓困計畫迅速有效完成。 提案人:莊瑞雄 邱泰源 王美惠 (九十六)茲因疫情嚴重影響,政府採行「急難紓困」措施,申請人雖為個人,但救助範圍為整個家庭,故以「戶籍內人口」為單位去審核。也因此,申請人若為同一戶籍,則無法分開申請,須由每戶由 1 人提出申請,若同一戶籍之家人遇有在外工作,生活居住於外地,也受到疫情影響,但限於現行急難紓困措施同一戶籍家庭,只限一人申請,其他家人即不符合申請資格,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即考量實際生活需求、並檢討急難紓困相關申請條件,在疫情影響下確實照顧弱勢民眾。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王美惠 (九十七)有鑑於疫情嚴峻,除必須確保第一線醫護、警消、長照、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者、75歲以上長者等,能夠優先施打疫苗外,對於高中職以下教職人員、幼托、托嬰、安親第一線人員,因兒童及青少年並不適合施打疫苗,故為同時保護18歲以下還無法施打疫苗的學生及照顧者之健康安全,經過建議及爭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相關人員納入第七類公費施打對象。但除前開必要類別,各國國際經貿活動已逐步復甦,各類國際重要會展也即將恢復辦理,台灣作為以出口導向為主的貿易國家,其中居世界領導地位的產業,例如:科技業、機械業、手工具、工具機等外銷出口製造業,為爭取國際貿易訂單,勢必有出國參展必要,加以歐盟已宣布非成員國入境歐盟,需施打已批准之「輝瑞」、「莫德納」、「AZ」、「嬌生」疫苗方能入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對於上述產業界有需要出國參加重要國際會展會議之實際必要人員,研議納入公費疫苗優先施打之可行性。以確保國家在疫情中,能維持台灣經濟發展及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王美惠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針對強化邊境防疫、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等項目編列632億4,143萬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之疫苗接種策略,規劃自110年6月起啟動第二階段(疫苗劑量在200至1,000萬劑間)、同年9月啟動第三階段,並規劃在第三階段招募750所至1,500所醫療院所共同推動疫苗接種作業。又衛生福利部109年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要點之獎勵項目尚未提及獎勵執行疫苗接種作業之醫療診所。考量我國即將進入全民接種疫苗階段,為鼓勵醫療院所共同推動疫苗基種工作,及完善推動相關作業,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正上開獎勵要點內容,以利疫苗接種作業遂行。 提案人:賴惠員 邱泰源 林宜瑾 連署人:王美惠 吳秉叡 林楚茵 (九十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健保卡註記增列「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及「經疫調列為自主健康管理者」,14天自主健康管理提示,供醫師辨識。雖然,為了疫情管控的考量,不得不採取相關防範作為,衛生福利部應留意了解,針對註記是否導致醫護拒收等情形,延誤就醫及病患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審慎處理,並在疫情過後,將相關註記加以妥善處理,避免侵犯病人隱私,傷害醫病關係。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目前全國進入三級警戒,政府與企業紛紛進行分流居家辦公。然而,負責家訪的社工人員,便處於高度風險之中,北市某社福中心1名社工經PCR檢測確診,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也有社工確診。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調查了解,社工人員之工作風險,並安排接種疫苗。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一○一)我國第一線醫護人員正在前線為防堵病毒而努力,卻有醫護人員同住家屬陳情,因為擔心有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傳染給家人的風險,許多醫護人員不敢回家,只能獨自在外租屋或暫住於旅館。為使醫護人員能夠無後顧之憂,專心於防疫工作,且考量先前曾經開放醫護人員同住家屬優先施打疫苗,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疫苗充足的前提下,將醫護人員同住家屬列為優先施打疫苗對象。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一○二)有鑑於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日前提出,依照英國及德國之COVID-19疫苗注射建議,孕、產婦以接種mRNA疫苗為佳,注射疫苗可以提高母嬰雙方的抗體並減低併發症。基於保障母親及胎兒安全之考量,在疫苗充足前提下,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孕、產婦列為mRNA疫苗的優先施打對象。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一○三)疫情嚴峻,醫護人員不眠不休在防疫最前線替國人守護生命及健康,然日前雙和醫院發生確診病患對三位護理師施以暴力事件,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也發生確診病患打破組合屋玻璃試圖逃跑狀況。接二連三之暴力事件使得護理人員身心俱疲,請衛生福利部:1.積極採取改善措施防止醫療暴力再次發生:醫療暴力不容姑息,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問題,須被重視及解決,建請 貴部除了給予受傷之護理人員慰問、治療並提供法律協助外,也應該督促醫院加強醫院安全維護(例如:增加保全人力、請轄區警方加強巡邏、甚至仿照法院於大門入口增設X光機,禁止民眾攜帶刀械等危險物品進入,有需求可向院方登記借用)。2.正視醫護人員長久以來面臨之執業困境,提出政策並督促醫療機構積極改善及解決,長期以來,護理人員人力不足、防護裝備(N95、工作服)醫療機構配發不足、對於怕傳染家人不敢回家護理人員,部分醫療院所並無提供第三休憩處所或提供旅館津貼,導致醫護休息不足而有過勞等現象,應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及督促醫療院所積極改善及解決,讓醫護人員無後顧之憂在第一線,持續守護國人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將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魯明哲 吳怡玎 (一○四)疫情持續嚴峻,針對現行司法相驗程序可能造成確診黑數,及造成第一線基層員警、檢察官染疫,並形成防疫破口等疑慮,蓋:1.自雙北發布三級警戒以來,疫情持續嚴峻,日前台北、士林地檢署過濾遺體,發現生前均無跡象,但經PCR檢測過後屬於染疫遺體竟高達27具,導致第一時間處理之檢察官、基層員警以及家屬暴露在染疫之環境中,不但形成防疫破口,更影響確診之死亡人數之計算。2.對於非確診自然死亡之遺體,各縣市地方政府衛生局有部分出現互踢皮球,或叫承辦基層員警同仁打1922諮詢之荒謬狀況,延誤判斷大體是否染疫之最佳時機,也徒增基層處理人員染疫風險。考量疫情嚴峻,防疫視同作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下列情況儘速檢討改善:1.應即刻研議統一全國作法,對於「非確診」自然死亡遺體,各縣市地方政府衛生單位或防疫專責窗口應於第一時間派人到現場,先行將遺體、接觸家屬採檢送驗,等待結果出爐後,再進入下一步流程,而非由1922或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基層員警,任由員警在無裝備保護下,在遺體現場、家屬及行政機關間往返奔波,徒增染疫風險。2.要求各縣市政府第一線承辦相驗案件之基層員警優先施打疫苗、並提供充足完整之防護裝備,以及染疫之事後隔離配套措施,並將辦理之相驗案件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列入優先施打疫苗順序,讓渠等無後顧之憂執行公務,避免成為防疫破口。 提案人:蔣萬安 魯明哲 吳怡玎 (一○五)疫情持續嚴峻,有許多行業從業人員無不堅守崗位,兢兢業業為民眾服務,這群人往往是沒有聲音,但對於民眾日常生活非常重要,然卻遭政府部分忽視,特別是殯葬從業人員及團膳業者及從業人員:1.殯葬從業人員:殯葬從業人員於接到確診往生民眾案件,通常要於24小時完成入殮及火化程序,由於病毒仍存在大體之呼吸道內、皮膚表層,仍具有傳染力,殯葬從業人員除了要安撫家屬,無法見到親人最後一面之情緒及遺憾,面對病毒的威脅,也只能靠防護裝備及事後消毒方式確保健康,非常辛苦。2.團膳業者及從業人員:團膳業者其從業人員負責學童及老師之營養午餐服務,從食材採購、膳食運送、服務學童及老師,必須與人群密切接觸,一旦染疫後果不堪設想。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疫情持續嚴峻,殯葬從業人員、團膳業者及從業人員之工作特殊性質,以及身處高風險環境工作具有施打疫苗之必要與急迫性,再次通盤檢討,將其納入COVID-19疫苗優先施打對象,並督促地方政府儘快完成疫苗接種,讓這些辛苦的從業人員能安心為民眾服務。 提案人:蔣萬安 魯明哲 吳怡玎 (一○六)疫苗為目前世界各國控制疫情之最佳解藥,比起歐洲各國、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以色列等國之疫苗政策皆為「超量夠買」或取得「授權代工」資格,以取得更多疫苗已供國內需求,相較之下,我國COVID-19疫苗儲備嚴重不足。我國雖有高端、聯亞兩家國產疫苗逐步邁上正軌,然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1日之報告指出,國際臨床實驗效果以及全世界大規模施打之真實世界數據,顯示mRNA疫苗的安全及有效性,以及處理病毒株的快速變異性均為上選。國內2家商家雖進入臨床二期試驗,但是其技術都是重組蛋白,開發期程相較於核酸疫苗長,並不易應付容易突變的新冠病毒。為確保國民生命、健康,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應先行規劃我國儘速爭取Moderna、BNT之授權代工,以確保國內疫苗儲備充足後,持續建立我國核酸疫苗DNA、RNA的自主生產技術。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蔣萬安 (一○七)國內本土COVID-19疫情爆發,雖已全國實施三級警戒,但仍保存基本商業活動。其中,服務業為「人與人密切接觸」之產業,疫情期間染疫風險不斷升高,為確保防疫及民生物資供應正常,避免工作感染,建請政府應將物流運輸人員、外送人員、保全人員、清潔人員、果菜批發人員及民生臨櫃工作人員等第一線提供民生物資及服務之必要從業人員列為疫苗優先施打對象。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蔣萬安 (一○八)針對衛生福利部的急難紓困,109年推出就引來大量民怨,在立法院中也充分檢討過整個政策的缺失,然而110年行政院推出紓困4.0版本,各單位精簡申請程序與流程,然而衛生福利部的急難紓困仍然故我、一意孤行,不僅仍維持家戶存款低於15萬元以下免計,縣市最低生活費兩倍以下者,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正視紓困4.0的從寬從速標準,重新檢視並放寬急難紓困的申請,並取消切結書制度。 提案人:劉建國 洪申翰 連署人:何欣純 湯蕙禎 (一○九)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相關防疫物資常常發生通路供不應求的情況,亦常有發生民眾購買後再於網路上販售轉手他人之情事,以酒精為例,分為人體使用及環境清消所用,其成分為乙醇及異丙醇,雖相關標示,法規均有規範,然而疫情當下,且酒精於一般通路常發生供不應求狀況,部分民眾因急於欠缺相關防疫物資,未能準確查證網路上私下轉售之酒精產品之登載成分,常有魚目混珠的問題,導致民眾分辨不易狀況下購入,引發爭議,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應加強相關業者生產防疫物資標示字樣,讓民眾可以正確依據自己的需求購入產品。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莊瑞雄 (一一○)有鑑於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而相關疫苗施打普及率至今仍低,除疫苗劑量不足為主要因素外,也因疫苗有諸多副作用,甚至也有許多嚴重不良之個案產生,而為使擴大民眾可以施打疫苗,除了透過緊急使用授權(EUA)方式開放更多種類疫苗進口,而另一方面,衛生福利部已與國內疫苗研發2個廠商進行簽約訂購共1,000萬劑疫苗,然而承前所述,各疫苗施打皆有嚴重程度不同之副作用,而查疾病管制署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係為辦理疫苗受害救濟申請,及辦理相關因施打疫苗產生副作用之醫療程序及費用,綜上,為使民眾後續可以順利配合政策執行疫苗接種,政府應加強於各種管道宣導施打國產或外購、外援疫苗產生嚴重不良副作用均得依相關辦法進行救濟,並且就疫苗嚴重不良副作用事件其救濟條件從寬認定。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一一一)有鑑於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22日公告之「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要求民眾進出入各場所均須落實實聯制,並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作為手段來執行。查該指引第5項規定,各機關對於蒐集之個人資料僅可保存28日,屆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並應留存執行刪除或銷毀之項目即日期等軌跡紀錄,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稱非公務機關定義為非公務機關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意即一般商家或場所均須落實該法規範,然而,後續如何落實要求各機關妥善處置民眾所留之個資,似未有完善規定及指引,若遭不當處置,民眾個資恐有外流或做為不法使用之疑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會同相關機關,規劃個資刪除措施並訂定檢查機制,以保障民眾個資安全無虞。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高嘉瑜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發布「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查110年6月9日更新公布之第五順位序對象為機構、社福照顧系統運作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與洗腎患者,然而我國近期疫情升溫,許多長照機構及居服員有確診及群聚感染情形,甚有死亡個案,除了日間照護中心暫停營業外,其他基本生活維持需求仍持續進行,因此,對於該類維持社福照護系統之人員,在社會未恢復過往運作前,應視疫情影響程度,先行規劃施打順序及指引以利地方政府參考,以確實保障相關人員生命及健康安全,並持續維護社福系統之運作。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 賴香伶 林思銘 (一一三)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而病毒對於年長者威脅較大,近期也發生多起長照機構發生群聚感染甚至產生多起不幸過世的事件,顯見長照機構若發生染疫事件,其處置及醫療上恢復期較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研議將公費疫苗施打順位序之安養、養護、日間照顧、社福等長期照護機構受照顧者、照顧者及工作人員、居服員、社工人員進行調整及新增納入75歲以上長者施打,以利防疫更加順利。綜上,迅速完成疫苗施打,以保障長照機構、社福照護系統運作人員及年長者之健康及生命安全顯然成為一大課題之一,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規劃前述公費疫苗施打對象進行規模性及快速性施打,並就前赴社福機構進行施打之可行性進行評估。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高嘉瑜 (一一四)有鑑於疫情爆發以來,政府緊急調整醫療資源之運用,將無症狀及輕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集中留置在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旅館,避免輕症確診者過度消耗大型醫院的醫療資源。然而近期新聞報導指出,在防疫旅館發生數起輕症患者猝死,甚至出現居家高齡長者猝死後6天後才被發現甚至被判定確診的情形,同時各醫院也不斷傳出住院患者的血氧與肺炎病情迅速惡化,入院24小時即病逝的不幸事件。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研擬利用遠距監測針對輕症患者,以緩解醫療體系壓力,亦經由專業照護系統的監測民眾生理狀況,減少民眾恐慌心理之蔓延,另也配置醫療人力共同執行遠距離照護系統工作,建立「遠距醫療國家隊」,以整合醫療量能及減輕醫療壓力。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 賴香伶 林思銘 (一一五)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依防疫規定,民眾出入各個場所必須進行實聯制,以利緊急疫調。但國內許多身心障礙者於外出採買生活用品時,如視障者面臨無法識別實名制紙本或實聯制QR CODE之確切位置,或實聯制QR CODE張貼位置恐使身障者不便操作手機進行掃描等,且又因需避免社交接觸,難以向店員或其他民眾請求協助。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中央行政部會檢討現行防疫措施及工具,並針對身心障礙者之防疫需求及困難研議改善措施,減少身心障礙民眾遵循中央防疫規定時面臨的不友善環境,如發放實聯制條碼貼紙,使障礙者得出示條碼供商家主動掃描確認。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莊瑞雄 (一一六)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依防疫規定,不幸染疫之民眾必須立即被送往醫院就醫治療,為避免其家中幼童、高齡者等被照顧者面臨無人照料之窘境,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中央行政部會、地方縣市政府及村里幹事等,積極追蹤受隔離民眾及家戶之近況,若有實務需求應主動協助通知其他未染疫親友代為照顧幼童、高齡者被照顧者,或安排定時送餐、關心慰問等措施。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莊瑞雄 (一一七)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規定不得多人聚會,非必要性公共場所須關閉,地方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也因此停止活動、共餐及領餐,但過去有不少民眾(尤其是獨居高齡者)係仰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福利資源維持身心健康。為此,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中央行政部會、地方縣市政府及村里幹事等,積極追蹤過去關懷據點之民眾及家戶近況,若有實務需求應主動協助安排定時送餐、關心慰問等措施。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莊瑞雄 (一一八)鑑於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海外國家多已進入疫情趨緩期,防疫限制逐漸解封,疫苗接種率、人數逐步普及,並將著手推出疫苗護照或認證,使商務人士、政府官員,甚至國民,皆得藉由疫苗接種證明旅外從事經濟活動或恢復以往自由移動的可能性。為使我國防疫措施跟上國際趨勢及國際標準,建請衛福部也應儘速辦理我國疫苗護照,並妥善規劃疫苗護照領取流程、測試及國際認證等事由。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 賴香伶 林思銘 (一一九)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肆虐,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規定非必要性場所必須暫時關閉,並宣導民眾減少出入公共場所。為此,許多民眾藉由線上訂購餐飲及生活用品方式,避免外出染疫及群聚風險。民眾生活型態轉變,國內低溫物流之業務量也隨之大增,但據報載有物流業者因運量增加、難以消化訂單,低溫倉庫(冰櫃)容量不足,只好將原應低溫存放的貨物堆放於常溫環境;或有物流車輛因載運過多貨物,車廂難以維持低溫環境,致使物品於運送過程中退冰,產生食安疑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加強督促物流業者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的食安標準,研議鼓勵民眾檢舉有食安疑慮之物流業者之措施,並於1個月內針對物流業之食品安全進行稽查,且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 賴香伶 林思銘 (一二○)鑑於我國有民眾在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PCR陽性確診報告的情形下,搭乘飛機前往中國大陸,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內政部,檢討現行的手機定位追蹤機制是否足夠及時,於確診後應立即進行追蹤,避免有民眾利用時間差,於確診後仍在外活動甚至出境,一路未獲管制的情形再次發生。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一二一)鑑於國外如奧地利要求進入公共場所須配戴FFP2口罩,我國運動選手至奧地利參賽時,即因口罩不合規而被餐廳拒於門外。我國目前僅要求配戴平面醫療口罩,其防護力低於FFP2、KF94等立體口罩,市面上的口罩也多為平面口罩。因新冠病毒變異株B.1.1.7(英國變種病毒)傳染力較原始病毒更強,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推廣使用防護力更好的立體口罩,以遏止病毒繼續擴散。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一二二)鑑於我國外籍移工人數眾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109年3月底在台外籍移工人數已達71.9萬人,建請衛生福利部投放衛教廣告時,應特別考量移工的語言及接觸平台,以移工的母語、在移工常接觸的平台上,向移工宣導防疫政策,俾利移工完整接收防疫資訊,以免移工成為防疫破口。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高嘉瑜 (一二三)鑑於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醫療保健支出632億4,143萬3千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報載110年6月10日嘉義一名藥師施打AZ疫苗後出現不適症狀猝死、通報疫苗不良反應事件,為我國施打公費AZ疫苗後死亡首例,由於醫藥人員施打公費疫苗為國家保護醫療資源之重要政策,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除儘速釐清該案死因是否為疫苗施打所致,應研議針對公費COVID-19疫苗施打對象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之從寬認定規範,亦應公開、主動提供民眾各疫苗之不良反應事件統計數據,使民眾於施打疫苗前得以有充分資訊選擇是否施打該類疫苗。 提案人:賴香伶 高虹安 邱臣遠  (一二四)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導致染疫人數激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制定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然查疫情期間卻發生確診者持刀砍傷醫護人員之消息,造成醫療前線防疫醫護人員之職業安全疑慮。按醫療法第24條第3項:「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惟為因應疫情,導致諸多醫療機構之人力資源不足,無法有效安排設置相關必要措施,將造成醫療執業環境出現安全破口,有損於前線防疫士氣。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計畫。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二五)國內疫情以進入社區感染階段,為求儘速解除三級警戒,我國行政團隊透過各式管道,致力取得各式疫苗,依據公開資料顯示,我國目前已訂購約2,000萬劑疫苗。然除第一線醫療、防疫人員、高齡長者、長照機構、維持國家安全秩序之人員外,社會中諸多職業如:學校教師、監所管理員、行政執行官、郵務士、義警義消等等,亦因工作所需,每日需接觸大量不特定人士,應屬高風險與高接觸族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統一盤點因工作需求將接觸大量民眾之職業,並將其納入疫苗優先施打名單中。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高風險職業清單。 提案人:周春米 張廖萬堅 林宜瑾 (一二六)國內疫情嚴峻,為防疫需要,政府持續第三級警戒近1個月,經濟影響層面甚鉅,國內經濟活動組成多元,現行政府勞動部、經濟部之相關紓困方案,均設有加入工會、營業登記等資格限制,恐無法協助每一位受疫情影響的國民。衛生福利部之急難救助方案,原意即為援助有急難需求的民眾,此刻正值疫情之際,有諸多受疫情影響的百工百業,有實際的紓困需求,卻因其另有社會保險,而不符合急難救助之資格。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放寬申請急難救助之資格,納入有投保其他相關社會保險,卻不符合其他紓困方案,又受疫情影響致收入驟減之國民。 提案人:周春米 張廖萬堅 林宜瑾 (一二七)鑑於COVID-19疫情爆發,造成各級醫療院所業務負擔大增,然衛生福利部為協助各級醫療院所能專心因應疫情,啟動醫療降載方案期能提升COVID-19治療能量,但也因此造成醫療院所收入減少,進而影響醫事人員相關連動收入,打擊醫事人員士氣。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例如採用健保暫付款提升方案、健保申報費未滿八成者以八成計、健保申請審查適度簡化、稅負水電等費用優惠、醫事人員相關證照更換展延等因應措施,期能協助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提升士氣,克服疫情,度過難關。 提案人:劉櫂豪 林俊憲 何欣純 (一二八)鑑於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醫療保健支出632億4,143萬3千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苗栗縣京元電子等三家廠商爆發員工、移工群聚感染後,衛生福利部雖於該三家廠區設置快篩站,惟染疫人員恐已在週邊城鎮、市場進出,為避免感染擴大、安定民心,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企業廠商爆發3人以上群聚感染時,於週邊10公里內市區衛生所設置快篩站,避免感染擴大。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二九)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5月15日公布暫停民眾預約自費COVID-19疫苗接種。另查基於各縣市疫情緊急狀況級施打速率不同,係由各縣市因地制宜進行調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應針對疫情調整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優先順序。現行全國人民階配合防疫措施,減少外出與群聚,截至5月13日止,機構及社福照護系統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之施打率僅1%。復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保障國人健康已向國外採購2,000萬劑及預採購國產1,000萬劑COVID-19疫苗」之新聞稿,顯見疫苗數量將有顯著增加,故針對本非為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前段優先順序之身心障礙人士,因防疫措施提升而連帶提高其依靠己力維持生活之難度,對於降低其感染風險之措施有提升之必要。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非受託照顧之身心障礙人士」列為COVID-19疫苗優先接種對象。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諸多受照顧者從其受託機構接回家中改由家屬照護,惟其家屬未為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前段優先順序,倘若照顧者受感染將導致受照顧者頓時失去生活之幫助,亦對受照顧者造成感染風險。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家中照顧身心障礙人士之家屬」列為COVID-19疫苗優先接種對象。 提案人:賴香伶 高虹安 張其祿 (一三一)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感染人數遽增,按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級防治法已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第2點第2項第4目:「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人每月1萬元」,惟查護理人員系每班1萬元之基準,一個月平均十至十五班,護理人員一個月能獲得補助10萬至15萬元之津貼,然專任感染管制人員雖為前線防疫人員,一個月卻僅獲得1萬元之津貼,顯不相當。另查護理人員系按班執行業務,換班即可休憩,惟專任感染管制人員亦負責醫院與衛生主管機關通報之業務,在防疫期間無法按時下班,須繼續付出辛勞,一週40小時之工時因應防疫加班至一週120小時,對於專任感染管制人員之勞動付出應提高補助津貼,俾利維持前線防疫士氣。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級防治發己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第2點」將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月津貼提高至10萬元之可行性或相關規劃期程。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三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感染人數遽增,全國亦於110年5月19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造成醫療量能上之負擔大增,按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級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第4點第11目:「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者,給予獎勵費用,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下略)」惟為因應政府財政上之吃緊以及補償執行防疫任務之人員辛勞,應調整該點獎勵分配比例,提高對真正付出勞動之前線人員之受償額度,已達獎勵之目的。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級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第4點」將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者,給予獎勵費用,其中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之可行性或相關規劃期程。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一三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制定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驗試劑是第三級醫療器材,僅限於醫療器材商及藥局始可販售,禁止一般民眾自己在網路或任何管道販售、購買,然現況下均無開放藥局販售。惟為因應疫情,現行檢驗人力不足,無法充分協助民眾或企業進行快篩,快篩據點亦有所不備,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若擴增快篩站會致使試劑不足,應得依該法採購,俾利對於防疫措施與企業發展之權衡。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核准居家自行使用之快篩試劑,以擴大民眾取得管道。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三四)鑑於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醫療保健支出632億4,143萬3千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針對COVID-19疫苗於我國授權生產案,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於110年6月8日於立法院答詢表明我國mRNA技術已成熟,「現在也在持續跟mRNA疫苗的廠商談授權製造或代工」,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我國廠商進行mRNA疫苗授權製造,以利國人獲得疫苗接種。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三五)鑑於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醫療保健支出632億4,143萬3千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衛生福利部雖已公布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順序,惟疫情三級警戒時,從事送餐之外送員、運送物資之物流業司機或送貨人員、郵政郵務遞送人員、計程車司機、社區或大樓保全人員、採訪之記者與直播工程人員等人員因工作所需接觸不特定對象,實屬高風險從業人員,公部門進行疫檢相關工作,如司法人員、勞動檢查員、外勞查察員等,建請衛生福利部考量疫苗資源,將上述人員列入「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必要人員」疫苗優先施打對象順序。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三六)鑑於衛生福利部發布之「衛生福利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發生營運困難紓困措施申請審核作業規定」,須提供110年4月30日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此資料無法如實呈現該單位營運狀況及工作者期間之領薪狀況。查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28日發出衛授家字第1100900693號函,說明托嬰中心於暫停提供托育服務期間仍應支付員工薪資,不得要求其請無薪假。惟,經相關產業工會調查,有高達六成的工作者被強迫休假,薪資有所影響,恐違反主管機關之函示。綜上所述,為使紓困補貼達到保障工作者權益之效用,爰請衛生福利部對於申請紓困補貼之機構應實質審查其營運狀況、發薪狀況,以及公布審查通過的紓困補助機構名單,以受家長、工作者的公評與檢驗。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三七)鑑於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醫療保健支出632億4,143萬3千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衛生福利部雖公布企業抗原快篩執行原則、「企業快篩指引」,但部分企業因缺乏醫療專業人力、無力設置快篩站,為利於企業針對高風險作業人員進行快篩,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內有企業3人以上時,於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內設置快篩站,以利於該企業與週邊廠商人員實施快篩。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三八)鑑於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社會救助支出159億2,694萬2千元,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衛生福利部雖已公布辦理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社會福利事業及各項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惟現有紓困方案仍無法顧及失智據點、各項照顧服務單位及小型社會福利機構。由於各項照顧服務單位及小型社福機構之靈活性,深入社會最基層服務個案,具有穩定個案身心之功能。今因疫情升溫而各項活動停止辦理,致各單位或機構無法獲得足夠經費之補助亦或無法向社會大眾募得足夠之款項,工作人員恐因經濟之壓力而另覓工作。致各照顧單位或機構於未來可再重新辦理活動時,可能面臨無工作人員之窘境,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各照顧服務單位及小型社福機構之紓困方案。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一三九)有鑑於今年Covid-19疫情嚴重,全國已提升為三級警戒狀態,醫療院所運作因疫情影響,收入驟減,遽聞已有院所發放薪資困難,嚴重打擊醫事人員防疫士氣,對於防疫工作實屬不利,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考量為維持醫療量能,應儘速採取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協助醫療院所維持基本運作,使醫事人員能安心協助政府防疫。建請立即作為如下:1.醫院為配合醫療營運降載之應變作為,於疫情進入社區流行階段,已延遲病患非急迫性醫療需求,惟為免疫情趨緩後,大量患者就醫回流,致醫療服務量大增,使點值驟然下降。應即時監控醫療服務申報量之變化,並適時提出穩定點值之因應措施。2.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或重症之醫事人員,雖依其身份可依法獲補助、津貼或撫卹,然因部分醫師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醫事人員於因公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時,依法仍有向所屬之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之可能。故為期能提供員工周延保障,及使醫療機構照料染疫員工無後顧之憂,爰請編列專款用於補(賠)償醫事人員因公染疫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或其他相關之損害,並研議於醫療機構已做到符合規定之保護前提下,免除醫療機構之賠償責任,此部分賠償責任由國家協助負擔。3.健保一般服務保障至108年同期核付收入之九成,上限不超過108年收入。110年一般服務點值以1點1元計算,超出九成以上之部分,責付由各分區共管會議併同新醫院、特殊醫院服務的剛性需求等因素研商分配機制。另專款及其他部門仍依原規定執行。 提案人:黃秀芳 邱泰源 何欣純 (一四○)針對有關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陳情反映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影響,考量醫事人員屬於防疫前線之特殊性,「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費率比照109年度標準計算。以及對於醫療院所之「提升暫付款」免徵所得稅,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評估。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四一)針對銀行行員陳情反應「銀行下周即將開始接受紓困貸款業務,109年經驗會有很多人跑來申請,銀行也沒全部分流上班,接觸到的人很多,希望可以將銀行行員排入疫苗施打類別中」,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納入評估。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四二)針對罕見疾病團體表示,許多慢性與罕見疾病、重大傷病患者家屬紛紛陳情反應,幾個月以來,許多患有重大傷病確診後不到1週死亡,造成家屬們擔心不已,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評估調整施打疫苗順序。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四三)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陳情反應「台鐵列車長屬於疫苗施打順序為何,且據說臺灣鐵路管理局已經有人確診,臺灣鐵路管理局的員工宿舍裡很多用品皆須共用,建議將臺灣鐵路管理局與列車長等人員納入疫苗施打對象」,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納入評估。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四四)針對郵務士陳情反應「我們一直配合著政府的政策配送酒精、口罩,現在同樣送著紓困的掛號,想問我們不算一線的人員嗎?如果有同仁不幸染疫,這不是防疫一大破口嗎?建議調整郵務人員的施打順位」,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納入評估。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四五)針對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陳情反應「第一線托育人員與教保人員及其從業人員,優先施打疫苗順序對象,以維護嬰兒照顧之托育安全」,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納入評估。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四六)針對有關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建情反映全面開放基層診所加入施打Covid-19疫苗行列,全面提高接種率以控制疫情,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納入評估。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四七)鑑於部分醫護人員任職的地方幾乎都不是在居住地,他們每天戰戰兢兢的在醫院上班,下班後卻要擔心下班沒地方住,如果想就近租房子,有些房東聽到是該職業都不肯出租,加上,部分醫護人員也不敢回家,害怕把病菌帶回家給家人,家人希望他們能暫時離職等待疫情穩定點再去上班,所以每天都陷入兩難,回家又擔心家人的安全,不回家又找不到地方休息,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讓醫護人員同住的眷屬能接種疫苗,使醫護人員能無後顧之憂全心全意投入工作。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一四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防疫警戒後,醫療院所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營運降載應變策略,對部分身心障礙病患已造成就醫困擾,未能充分掌握相關醫療地點的運作情形及相關無障礙設備設置情形,為使各類障礙者統一得知無障礙醫療資訊管道,建請衛生福利部將「全國醫療院所無障礙就醫環境資訊」整合至「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中「醫療查詢」項下「就醫院所查詢」各醫療機構資訊顯示中,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就醫權利。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一四九)台灣截至目前為止已來台疫苗為莫德納15萬劑以及日本捐贈的AZ疫苗124萬劑,昨日美國更宣布將對台捐贈75萬劑疫苗,疫苗來台,如何加速大規模施打疫苗就尤為重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2日公布大規模接種計畫,除增加診所據點,也規劃在全聯、里辦公室等設置社區接種站,6至8月所有據點要拚每週接種100萬劑,6月起有800家診所加入接種行列,8月起增至2,000家。社區接種站、外展服務規劃由六都、其他縣市自行估計。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就目前地方盤點社區接種站的數量、協助疫苗接種的醫護人力及社區接種站的設備的整備情形。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張其祿 (一五○)國內COVID-19疫情蔓延,自110年5月上旬開始延燒,染疫人數至6月8日已達到1萬1,694例,死亡超過300例。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性強,國人染疫人數多,然現有篩檢及醫療量能不足之疑,無症狀患者難以透過篩檢提早防範,恐造成防疫破口;加以部分確診者因隔離病房不足、醫療人員及呼吸器材欠缺,遲無法獲得適當治療,衛生福利部顯未能預作準備,實有待檢討改進。第一線辛苦的護理人員,也爆發離職潮,110年的2至5月就有795名護理人員離職,以疫情嚴重的雙北人力流失最多,台北市有256名護理人員離職、新北市也有101人。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評估」中指出,考量本土疫情升溫,為有效控制疫情,延長防治時程及追加不敷數等,尚有其需;惟近來我國累計確診及死亡人數日增,凸顯篩檢及醫療量能缺乏。爰此,應策略顯未能防止疫情擴散,允宜滾動檢討改進規劃,防堵疫情再度擴散,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該1.協助地方政府及企業,於重要熱區設置快篩站;2.防疫津貼準時發,並讓第一線醫護人員物資無虞;3.給第一線醫護人員防疫保險,讓醫護人員及家屬安心;4.落實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李德維 邱臣遠 (一五一)立法院於11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所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在通往離島的本島機場、港口設置快篩站,對進入離島的民眾進行全面篩檢。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6月1日深夜發布新聞稿,撤銷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政府入境旅客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抗原快篩之公告,藐視國會又傷害地方自治。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離島地區有其特殊地域性,金門目前尚無確診案例,且醫療量能與本島相較非常不足,若出現疫情擴散至離島,其醫療體系實難以負荷。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主要針對旅客自行評估14天內有症狀就要接受快篩,但無症狀者不必快篩,然而現今有不少案例是無症狀確診者,若是無症狀而略過快篩環節,因而導致疫情擴散於醫療資源極度缺乏的離島地區,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當初就是中央沒有控管好,導致疫情爆發,如今地方要自保請不要再加以阻撓。在中央反對之下,離島地方政府為求自保,自行設置快篩站,入境民眾皆願意配合。若是在離島篩出陽性確診,則同機旅客皆與確診者在一小時航程密閉空間接觸,造成防疫防堵病毒的困難,也會是離島醫療防疫體系的負擔。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1.確實執行立法院於5月31日通過之附帶決議,在通往離島的本島機場及港口設置快篩站,對進入離島的民眾進行全面快篩;2.公布衛生福利部2次撤銷離島快篩令決策過程之會議記錄(撤銷金門政府快篩令以及立法院附帶決議之兩次會議記錄),以促進資訊公開、民眾參與。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李德維 邱臣遠 (一五二)行政院將針對目前全國國小以下孩童約245萬人、國高中特教生約5萬人,共約250萬人,按人頭計算,每人1萬元,作為「家庭防疫補貼」,該部分由教育部辦理,衛生福利部亦新辦未滿2歲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只要在第3級疫情警戒期全面解除前出生,皆可領取一次性補貼1萬元。受到疫情影響,部分日照中心、失智據點關閉,或居家服務員受疫情影響進場服務意願,家人必須請假回家照顧的情況大增,嚴重衝擊弱勢長照家庭的生計,此類照顧者更需要政府協助卻未被納入,本土疫情目前仍看不到終點,社區式服務仍會繼續暫停,應考慮將照顧失能、失智、身心障礙者的長照家庭納入家庭防疫補貼的對象。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照顧失能、失智、身心障礙者的長照家庭納入家庭防疫補貼的對象,金額建請比照現行家庭防疫補貼金額1萬元。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張其祿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辦理長照機構紓困補助,只要符合照顧服務收入減少50%或是停業,即可以110年4月30日前在職的員工數1人4萬元的方式申請補助,發放方式為110年5至7月一次發給。但根據衛生福利部於110年6月7日公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發生營運困難紓困措施申請審核作業規定」,如果是長照機構要申請補助,僅有登錄於長照系統的長照服務人員才能算入員工數的計算,其餘機構人員無法被納入,長照機構需負擔的成本不單單僅有長照人員的薪資,負責機構行政人員的薪資也仍需負擔。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放寬長照機構申請補助的員工數計算,以110年4月30日前投保勞保的員工數計算員工人數。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張其祿 (一五四)有鑑於歐美各國在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工作上,已經進入大規模疫苗注射階段,根據美國媒體BBC統計,目前英國施打率為93.8%、匈牙利為88%、美國疫苗施打率為86.9%、其他歐洲各國施打率分別介於50%至70%不等。而109年防疫績效與我國相當的以色列則已衝到122%、新加坡亦有63.7%,惟我國施打率仍然不到3%,目前仍排名在世界第166名左右,處於後段班,離全面防疫與解除國境封鎖仍然非常遙遠,未來勢必將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爰請政府比照以色列及新加坡取得疫苗的決心,針對已通過世衛組織認證並列入「緊急使用清單」之歐美疫苗,核定國內緊急使用授權,並應積極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取得疫苗,包括授權民間協助取得疫苗,不得再予刁難,以加速提升我國疫苗到位量。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一五五)有鑑於本次疫情來勢洶洶,本島疫情因已進入社區感染,阻絕於境外的防疫政策,已調整為全國三級警戒,惟各離島目前仍分別在尚未爆發社區感染或為小規模社區感染,仍應設法阻絕新冠病毒於離島之外,以維持各離島正常社會經濟生活。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協助通往各離島之機場與港口建置快篩站,針對前往離島的旅客全面進行快篩檢驗。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一五六)有鑑於我國疫情在北部地區已進入較大規模的社區感染,清零困難,面對疫情持續延燒沒有降溫的情況,如何維持醫療量能非常重要,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盤點相關醫療資源,即時整備包括醫護人力、專門病床、快篩試劑、疫苗注射針筒、專門用藥……等等必要資源,讓台灣的防疫工作更加堅固。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一五七)有鑑於我國疫情已在各縣市地區爆發社區感染,許多居家隔離者受限於相關規定,而無法即時接受篩檢確診與即時接受治療,即病發死亡。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於熱區廣設社區快篩站提高篩檢量能,並儘速建立各地區大型收治場所,以集中治療。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一五八)有鑑於一年多來行政院相關防疫宣導及哏圖出現許多錯誤或不實行銷情形,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又再編列「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3億2,908萬元,為了解政府是否把錢花在刀口上,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衛教宣導實施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前三期特別預算相關宣導預算執行明細。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一五九)有鑑於本次疫情嚴重,為配合防疫政策,部分產業面臨專業證照效期屆滿無法如期完成換發之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器材業者,研議於疫情期間放寬證照效期之措施,使業者有充裕之時間辦理換發作業。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張其祿 賴香伶 (一六○)變種新冠病毒近日造成我國嚴峻之社區感染,教育部為此宣布110年大學指考延至7月底進行。惟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取得進度不佳,僅能匡列試務人員為優先施打對象。鑑於應試考生為最大宗族群,應效仿新加坡近期將學生列為優先集體施打對象,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之632億4,143萬3千元,將第4項「辦理疫苗與藥品臨床試驗、採購及檢驗等所需經費267億1,679萬7千元」明定採購足量且適合考生年齡族群施打之疫苗,提供我國110年及111年全數擬參加升學考試之考生接種。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一)近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確診人數仍在高峰,但因政府在發布疫情資訊時屢有錯誤,導致社會大眾對於疫情方面與政府效能之信心降低,對於防疫措施推動恐造成窒礙之虞,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檢討疫情相關資訊之正確性與發布前之查證流程。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二)近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確診人數仍在高峰,醫療量能持續緊繃。有鑑於近日確診個案持續增加,且疫情持續擴散,PCR檢測量能緊繃,導致確診者從採檢至接獲確診通報時,已過數日,易造成防疫破口出現。防疫及資訊準確公開為政府責任,政府及相關部會應善盡改善之責,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盤點各醫護院所PCR之檢驗量能,並於必要時,與民間團體合作,及時完成疫情通報。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三)近日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雖快篩準確度不如PCR核酸檢測,但在疫苗普及之前,仍不失為另一道防線。現行的深部鼻咽抹片須由專業人員,且讓受檢民眾感到不適。參據美國的經驗,是同時使用深喉唾液以及鼻咽喉抹片篩檢,而在109年9月1日起,在桃園機場檢驗處便採用深喉唾液篩檢方式,民眾只要把口水吐到採檢盒中即完成採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莊人祥也於日前表示,在桃園機場實地測試中,深喉唾液與鼻咽喉抹片兩者檢驗結果一致,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快篩採檢之量能是否需增加以及評估國外方法的可行性。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四)近日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雖快篩準確度不如PCR核酸檢測,但在疫苗普及之前,仍不失為另一道防線。參據美國做法,聯邦食品暨藥物管理局已通過由亞培藥廠開發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快篩試劑,開放給美國民眾至三大連鎖超商或網路平台購買,不需處方亦不需委由專業人員,讓民眾在家也可以自行快篩檢測,擴大篩檢量能也紓解緊繃的壓力,並避免因排隊篩檢而群聚之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評估居家快篩之可行性。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五)近日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儘管快篩準確度不如PCR核酸檢測,但在疫苗普及之前,仍不失為另一道防線。包含疫情熱區居民、醫療機構及長照安養中心等高風險族群等,開始要求經常性的快篩,可以快速發現,及早隔離確診者,切斷感染鏈。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特殊族群之快篩機制、頻率等相關規定,以利及早告知染疫個案,預防社區擴大感染。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六)近日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儘管快篩準確度不如PCR核酸檢測,仍可視為最基本的判斷標準之一。未來學校若開學,恐將面臨短時間內需完成大規模篩檢的需求。參考美國相關經驗,FDA於109年12月8日頒布新冠核酸合併檢測緊急使用授權,大幅提升單日檢測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擴大引進高通量自動化機台或是擴大補助專責醫療所院所自行引進。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七)近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網路購物平臺充斥著違法藥品販賣之訊息,恐有誤導民眾接收消息之虞。近日,網路平台出現許多不肖藥業者,打著可以抵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相關療效販賣藥品,已有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65條,及第69條之事實。為確保民眾接收正確的藥品資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徹查各類透過網路購物平台違法販賣藥品之廠商,並善盡審查及宣導等相關之責任。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八)經查,110年2月26日蘇貞昌院長赴立法院專案報告時曾表示,以115.5億元完成簽約採購1,981萬劑國際疫苗,於110年第2季開始供貨,然目前到貨僅87.66萬劑(到貨率4.43%),進度明顯落後,剩餘疫苗何時到貨仍是未知數。蘇貞昌院長於110年6月8日立法院專案報告質詢時表示,此係因各國生產和物流出狀況之故,惟鄰近國家疫苗的到貨與施打率也明顯優於我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檢討下列情事:1.已簽約之剩餘國際疫苗到貨率低落原因;2.如何積極爭取、改善增進國際疫苗到貨率。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六九)根據110年2月26日蘇貞昌院長赴立法院專案報告表示,目前確定已經可以獲得的國外疫苗約有2,000萬劑,包含全球疫苗供應平臺(COVAX)476萬劑、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1,000萬劑及莫德納(Moderna)疫苗505萬劑,蔡英文總統更於110年6月5日宣布全民施打疫苗完全免費。惟未來疫苗大量到貨後,及全民免費施打疫苗開始後,其施打預約方式、登記方式等,均尚未有進一步之規劃及部署,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施打疫苗之預約及登記方式,並評估開發疫苗預約平台之可行性與功能、時程等。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其祿 (一七○)鑑於無症狀感染者、社區隱形傳播鏈現在只能透過快篩驗出是否陽性反應,最近許多死亡確診案例更凸顯快篩的必要性,政府應積極引進,甚至大規模提供快篩劑讓民眾、企業都可以自主快篩。雖然目前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可以讓個人申請快篩試劑,但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一次費用2,000元,若家戶有需求還必須分開申請,也應適度放寬,在國內還無法自行購買的情況下,應開放以家戶、企業為單位自國外購入快篩試劑,讓個人可居家自主快篩,讓企業可幫員工、客戶快篩。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開放民間自主快篩之解方,方可安民心更能協助政府快速找出隱藏傳播鏈與可能感染者。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蘇治芬 吳玉琴 (一七一)鑑於目前疫苗短缺無法提供給第一線高風險人員的家人施打,以致很多因工作必須接觸確診者的第一線醫護警消高風險者不敢回家也不知何去何從,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研擬「提供快篩或高風險者暫時隔離的宿舍保護第一線人員的家人」之方案,使前線作戰之醫護警消等第一線高風險人員無後顧之憂。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蘇治芬 吳玉琴 (一七二)鑑於最新資料顯示從110年5月11日至6月6日確診死亡案例高達200多例個案中,其中60歲以上的比率占91.5%,國外多數把長者列為第一優先施打疫苗順序,就是怕重症拖垮醫療量能及死亡率增加,台灣當前疫苗短缺,以醫護為優先的同時,應考慮將60歲以上有慢性病史或重症風險高者列為優先名單,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60歲以上長者及重症風險高者優先施打之方案。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蘇治芬 吳玉琴 (一七三)鑑於各國已開始逐步解封並推廣疫苗護照,國產疫苗卻無法在短期內完成國際認證,在三期未完成保護力不明的情況下,目前只採購2,000萬劑(AZ、莫德納)外國疫苗明顯不夠也無法滿足國人需求,爰請衛生福利部增加採購國外疫苗,讓想選擇疫苗的民眾可以自費施打,以符合國人需求。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蘇治芬 吳玉琴 (一七四)自108年12月中國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來,至110年6月6日,全球已有確診案例1億7,404萬人,死亡人數高達374萬人,而全球疫情看似稍緩,卻沒有停止的跡象,其中最堪憂者,乃高年齡層感染率高,死亡率也高,台灣亦然,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自110年5月11日爆發社區傳播至6月3日,60歲以上確診病例占38.3%,遠超過人口比率23.2%,而死亡個案年齡在60歲以上者,約89%,平均年齡約72歲,顯見高年齡層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風險群;惟觀察政府機關防疫宣導重點,極少以高年齡層為宣導對象,建請對高年齡層經常出入場所進行有效防範措施。 表一、各年齡層比較 年齡層 確診比率 人口比率 0-9 2.6% 8.5% 10-19 3.2% 9.0% 20-39 20.2% 27.9% 40-59 35.7% 31.5% 60以上 38.3% 23.2% 提案人:蘇巧慧 邱議瑩 林楚茵 張宏陸 (一七五)鑑於各地接連出現許多死後確診者,第一線警察或司法單位相驗時欠缺保護,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往往以「未確診」為由拒絕協助行政相驗,增加第一線司法警察人員的風險,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協助要求各地衛生單位進行相驗,並先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以免形成防疫破口,保護司法人員、警察、殯葬人員及遺屬。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蘇治芬 吳玉琴 (一七六)鑑於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文件表示,孕產婦施打COVID-19疫苗種類,建議以mRNA疫苗為優先考量。基於照顧我國孕產婦權益之本,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提高孕產婦之疫苗施打順序。考量到我國採購之mRNA疫苗數量較少,因此近日預計開放施打之ModernaCOVID-19疫苗更應該讓孕產婦優先施打。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蘇治芬 吳玉琴 (一七七)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疫情自110年5月起爆發,迄今已累計超過1萬1,000名確診案例,各級醫療院所工作負擔大增。由於政府啟動醫療降載以增加COVID-19治療能量,但也使醫療院所收入減少,部分單位運作恐受影響。為避免醫事人員士氣受打擊、進而排除疫情防治工作之可能負面衝擊,建請行政院於評估以下應變措施:1.持續執行健保暫付款提升方案,先暫付基層診所以108年同期核付費用之95%作為資金因應。執行時該方案時,請先徵詢個別院所意願,醫院部分應依照台灣醫院協會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共識內容執行。2.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健保申報費用未滿108年80%者應予以補到80%,此方案110年度應繼續辦理,並自1月1日起算,採按月計算方式執行,直至解除防疫管制止。3.相關健保費用申請審查應適度簡化。4.相關稅負優惠應持續辦理,請財政部維持基層院所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提升方案與增加醫療院所受雇醫事人員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給予醫療人員防疫特別扣除額之稅務優惠。5.醫療院所水電費用優惠應持續辦理。6.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及相關證照更換應持續展延。 提案人:黃秀芳 邱泰源 莊瑞雄 蔡適應 (一七八)鑑於我國目前已取得約200萬劑Covid-19疫苗,預計110年8月底前陸續到達約1,000萬劑,如7月國產疫苗如順利通過審查取得EUA,在中央及地方協力下,我國除可順利能夠度過5月以來之疫情高峰,加上多數國人疫苗施打意願調查予以肯定之下,完成疫苗施打率超過6成之防疫最關鍵目標。因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110年6月8日公布大規模接種計畫,設定目標1週可打完100萬劑。截至目前台灣一天最多4萬多人接種COVID-19疫苗,未來1天要打完14萬劑之計畫遭到質疑。中央及地方應參考國外經驗、台灣過去流感疫苗接種能量,隨著疫苗數量逐次充實,規劃大規模接種疫苗時,更重要的是考量疫苗保存特性、施打的程序與時間、施打人力調度安排、接種時間與位置的分配與通知。台灣公衛體系豐富的流感疫苗接種經驗,包括人力、程序與接種數量,都有相當把握。衛生福利部再依照日前部分施打經驗,加上施打人力排班資訊系統與接種預約App的助力,相當程度可望避免國外一開始施打疫苗的雜亂無序。除依照目前Covid-19疫苗接種的實務流程加以改善,加速執行未來大規模接種繼計畫之外,建請應針對65歲以上(獨居)長者疫苗接種資訊落差提出社區鄰里協助方案。 提案人:張廖萬堅 洪申翰 陳明文 王定宇 (一七九)鑑於我國Covid-19疫情仍處嚴峻,加上疫苗取得不易,中央按照全國防疫考量及現有疫苗數量,公布施打優先順序之規定,並分配各縣市政府執行。惟有地方政府首長或執行人員傳出違反中央規定,造成特權施打不公平之情況,已涉及違反中央之防疫措施及防疫條例相關規定。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了補助COVID-19疫苗接種處置費,合約醫療院所必須「於接種之日起每日(或 24 小時內)將就醫資料上傳」,依照「接種資料及疫苗消耗量通報」規範,傳送資料到「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回報每日消耗結存資料。不依照中央開放施打順序的施打費,是否涉及詐領接種補助?執行疫苗施打計畫關係我國能否成功防疫最關鍵之一步,如有地方政府執行疫苗施打,未遵守中央疫苗規定者,應依照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查處。而非對該縣市採取減少疫苗分配數量,反而造成懲罰無辜人民,導致其生命及健康權受到不利之影響。 提案人:洪申翰 張廖萬堅 陳明文 王定宇 (一八○)鑑於我國近期因COVID-19疫情爆發、造成醫療量能極度緊崩,而疫苗的資源配置及施打計畫、緊急授權等相關整備,刻不容緩。按我國為因應COVID-19疫情,積極扶持國產疫苗發展為我國醫療生技事業列為國家戰略資源整備項目。惟我國目前關於疫苗進口或製造之緊急授權,僅有藥事法第48條之2的簡單規定,不但標準模糊,對於緊急授權相對人之義務或配套措施、期限、廢止等,均無明確規範,近日引發相關爭議。建請政府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1.明確規範緊急授權之要件:參考美國立法例,將藥事法第48條之2條之「專案核准」改為「緊急授權」。同時,為強化法律明確性,使主管機關審核時,有所依歸,亦參考歐盟立法例,要求應審酌當時可得之科學證據,評估藥品本身之效益大於其風險,且國內現有藥品無法滿足緊急醫療之需求,而藥品之於公共健康之利益大於等待其有效性資訊完備之風險,方得緊急授權。2.課予緊急授權相對人風險告知及安全監視等義務:將緊急授權相對人之義務,於法律予以明確規定。除對醫事人員及藥品使用者之特定告知事項、產品銷售紀錄之作成、對產品進行安全監視等必要義務外,主管機關另得於緊急授權時,限制藥品之販賣或供應對象,或要求額外進行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等。3.規範1年之授權期限及廢止事由:參考歐盟立法例,將每次緊急授權期限為1年,並得申請展延,明確化緊急授權之期間。如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不存在、已有完成查驗登記審查之藥品得以滿足需求、藥品經認定有安全或效能疑慮,或相對人未履行義務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亦得廢止該授權。另外,在授權期滿或廢止後,主管機關得命產品回收。4.強化緊急授權之資訊公開:由於緊急授權生產或進口之藥品並未經過完整之查驗登記,資訊公開及民眾知情同意之權利,攸關風險管理的透明度,故明確規定緊急授權相關資訊之公開,使民眾得以知悉。 提案人:洪申翰 張廖萬堅 陳明文 王定宇 (一八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4.0,在社會福利機構部分區分為住宿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及照顧服務單位。政府為推動長照2.0布建B單位,獎勵住宿機構(護理機構)提供居家及社區等長照服務。如果住宿式機構附設的日間照顧服務,被縣市政府通知停業,可否單獨以該服務單位(元)提出照顧服務單位的相關紓困,引起住宿式機構的關注。依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25條之3條第1及2款規定,該住宿機構附設長照社區服務,皆有符合營運困難之事業認定。爰請衛生福利部於開放照顧服務單位申請紓困相關措施與程序前,應妥善規劃讓住宿機構或其他社會福利事業有附設者照顧服務單位者,皆能以該服務單位(元)申請紓困。 提案人:吳玉琴 蘇治芬 黃秀芳 (一八二)受疫情影響,從事居家式照顧服務之照顧服務員,自110年5月中旬國內爆發社區感染後,因被照顧者家庭擔心染疫,多有停止服務之事實。以致居家服務工作銳減,影響從事工作照顧服務員之生計。今從事居家服務多以部分工時時薪制、或部分工時拆帳制度計薪,因此被照顧者家庭之照顧需求停止,即縮減照顧服務員之工時,工資。據查,受疫情影響以致工資縮減,工資達基本工資以上者,尚可請領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但是,工資未達基本工資者,則不符合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之適用。並疫情期間,若雇主業務縮減未達50%、110年當月收入相較前2年同期連續3個月收入未減15%,或未受命令停業者,照顧服務員亦無法獲得紓困4.0的紓困金,以致生活陷入困境,為該行業中的弱勢者,衛生福利部自應積極救助,責無旁貸。故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前述受疫情影響工資縮減,受領工資於基本工資以下,從事居家服務工作之照顧服務員,給予紓困救助,以維持其生活,協助產業留住人才。 提案人:吳玉琴 蘇治芬 黃秀芳 (一八三)相比109年,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更加嚴峻,各產業所受之衝擊亦難以負荷,而牙體技術所之受影響及獲補償之困難情況不同於其他醫療(事)機構,亟需相應機制協助。牙體技術所係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由牙體技術師所設立,依據該法第12條:「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顯見牙體技術師之執業要依牙醫師開具之文件為之。然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牙科醫療院所之業務受到衝擊,連帶地牙體技術所之執行業務所得衝擊更甚,諸如:植牙、固定義齒製作、活動假牙、矯正裝置等各類項目均是。再者,牙體技術所不若其他醫事專業,有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機制,且其於專業範疇中亦難有其他收取自費之執行業務所得,現況制度遭逢疫情,於是加劇牙體技術所存續之衝擊。現行雖有「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但針對牙體技術所而言,適用除需達「連續3個月收入減少30%,或連續6個月收入減少15%」標準外,後所獲致之紓困僅有補貼短期週轉金貸款與員工薪資貸款利息,與前一年度並無二致。牙體技術所營運110年度之受影響程度較109年更甚,惟110年度之紓困機制不若其他單位有所調整或提升,難解牙體技術所之困境。爰此,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下,牙體技術所營運困難,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比照部內司、署或其他部會機制,研議牙體技術所立即性紓困補貼措施及相關配套,並公告之,以利牙體技術所之存續。 提案人:吳玉琴 蘇治芬 黃秀芳 (一八四)110年COVID-19疫情相較於109年更加嚴峻,默默於社區肩負數千名精神病患復健服務的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自110年5月中旬起,陸續接獲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發函要求停止服務,故亦遭受嚴重波及,亟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補助。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乃依精神衛生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所設立,為合法設立之醫事機構,並與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合約,雖可據此每日服務人數申請健保給付,一旦停止服務則收入全無,惟機構仍需負擔沉重之房租、人事、稅負及相關費用,倘若疫情三級警戒持續,勢將造成機構倒閉,危及數千名精神病患之病情穩定,更將拖累健保之負擔。現行雖有「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另「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 醫療(事)機構補償Q&A」。雖精神復健機構列在補償對象,然相關機構卻遇到底是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還是由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主責補償窗口尚未明確等回應。請衛生福利部確認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停業補償主責單位及相關申請程序,並予以公告。同時檢討衛生福利部內各司、署之間所管轄的機構、事業類型,是否存在類型相似,補償和紓困規定卻不同的情形,並提出因應措施。 提案人:吳玉琴 蘇治芬 黃秀芳 (一八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更加嚴峻,各醫院為因應防疫所需之醫療量能,且考量醫院之感染管控機制,理應使急性醫療處置完成之病患出院,然疫情現況下卻出現許多失能長輩可出院但卻難以出院的情況。現接獲多家醫院反映,無論是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住院,治療完成後得出院之失能長者,遇到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因家庭照顧量能不足,家屬欲尋找長期照顧住宿型機構安排長輩入住,然疫情期間住宿型機構均傾向不收新住民,造成失能長輩僅能持續住院;第二種,長輩為機構原有之住民,且雙方簽有定型化契約,然機構礙於疫情之風險,仍以滿床為由婉拒住民回到機構。失能長輩無法回到原有住宿機構,或無法尋覓合適收住的住宿機構而持續住院之情形,將使醫療量能不當負載,對疫情期間之醫療資源有效運用極為不利。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疫情期間符合出院標準之失能長者「回到既有住宿機構」與「轉銜至新收住之住宿機構」之作業指引,以利長者順利出院及相關照顧機構之依循。 提案人:吳玉琴 蘇治芬 黃秀芳 (一八六)近日疫情未穩,為降低國內醫療體系負荷,各界多有全面開放民間自行使用COVID-19居家快篩試劑、擴充現行之篩檢量能之呼籲。衛生福利部遂於110年6月8日公開表示將開放進口COVID-19居家快篩試劑。然現行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快篩指引係針對由醫事人員所實施之快篩,若未來民眾可自行使用居家快篩試劑,使用居家快篩試劑後呈現陽性反應,民眾應循何程序進行通報?檢驗後之試劑該如何適當且安全地攜至相關單位、抑或應以何方法銷毀? 為使民眾未來能安心、安全地使用居家快篩試劑,並避免由非專業人員實施快篩所產生之慌亂及感染風險,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並公布一般民眾使用COVID-19居家快篩試劑作業流程,且作業流程之公布應早於開放廠商進口COVID-19居家快篩試劑之日,以確保衛生福利部有充足時間進行衛教,並於2週內完成一般民眾使用居家快篩試劑之作業流程。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 王美惠 管碧玲      林楚茵 吳玉琴 江永昌 (一八七)由於疫情升溫,國內確診案例增加,醫護人員在防疫時,面對高工作量以及對於自身健康之擔憂,恐導致醫護人員疲勞、倦怠和壓力過大,近來滋生多起病患對醫護的暴力事件,於醫護的精神壓力無疑是雪上加霜。經世界衛生組織研究,世界各國醫護人員具憂鬱症、焦慮症及PTSD(壓力創傷症候群)之症狀,較一般人口高。國內亦曾有研究顯示,SARS疫情期間,於SARS病房內照護病患之醫護人員具憂鬱症及PTSD症狀之比率,較非SARS病房之護理人員高。從世界衛生組職以及臺灣過往經驗,防疫之醫護人員皆有較高患有心理疾病之風險,為避免憾事發生,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協助各醫院提高心理諮商量能,並主動就有關醫護人員之心理狀況進行調查。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 王美惠 江永昌 (一八八)110年5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我國境內發生社區感染以降,COVID-19疫苗之開發輸入、緊急使用授權已成為下一階段防疫工作之基礎,惟緊急授權具體標準有欠透明,迭受各界訾議。目前國產疫苗及各單位取得之進口疫苗於我國申請緊急使用授權或取得有條件上市許可,悉依藥事法第48條之2、以及衛生福利部依該條授權而制定之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辦理「專案核准」。然該等規範失之粗疏,並不足以回應公眾對國產疫苗根據二期臨床試驗結果獲得緊急授權之質疑、以及後續如何保障國人用藥安全之顧慮。就我國現行疫苗緊急授權機制,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政策與法律組、防疫科學研究中心法制整備與人權保障組提出有下列建言:1.緊急授權之審核應訂定具體標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審酌當時可得之科學證據,評估藥品本身之效益大於其風險;緊急授權應限於國內資源不足、尚無其他得替代之藥品之情形;且立即製造或輸入該藥品於公共健康之利益,應大於等待其有效性資訊完備之風險。2.緊急授權相對人應負擔資訊揭露之義務,將該藥品係屬緊急授權之相關必要資訊揭露(如:已知的風險及利益、有待瞭解之風險與利益、不使用的替代選擇、其他替代產品及其風險與利益)提供予醫療專業人員及病人。緊急授權相對人亦應負有製作並留存產品銷售紀錄、以及對藥品進行安全監視之義務。3.藥事法第48條之2第3項已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專案核准之「其他應遵行事項」。惟現行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僅於第7點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命相對人檢送專案核准藥物之安全或醫療效能評估報告、並以專案核准之廢止權督促其履行;應進一步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時附加該藥品運送或銷售對象之限制或其他適當必要措施等負擔。4.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點僅泛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決定專案核准之有效期間」,允宜將每次授權之期限明定為1年(得視情況展延)、以避免期限標準模糊產生爭議。5.於已有完成查驗登記之藥品或合適替代療法可滿足必要之醫療需要、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相對人未履行負擔或義務、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不存在等情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得廢止緊急授權,必要時並得要求相對人制定回收計畫、限期回收。6.緊急授權特定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應將授權內容、連同藥品資訊公開於機關之網站及刊登公報,俾提升風險管理的透明度。鑑於COVID-19疫苗緊急授權所生爭議,已斲傷我國生技及公衛專業社群之威信、並侵蝕人民對政府科學防疫公正性之信賴;緊急授權法制化、標準透明化、以及後續風險控管之完備化已刻不容緩;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依前揭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及公共衛生研究所建言之意旨,研議修正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提案人:伍麗華 王美惠 林楚茵 吳玉琴      江永昌 (一八九)近日國內數起猝死案件於相驗後發現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若未先釐清死因、並查明是否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而逕將確診者遺體交付予司法相驗,恐助長疫情擴大。按非醫院、診所診治而死亡之情形,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進行行政相驗;於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情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醫師法第16條等規定報請該管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而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擴散於社區,外觀呈現猝死之死亡案件有一定機率係導因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故原則上猝死者應得推定為因病死亡、循行政相驗程序由衛生所處理。又進行司法相驗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書記官及警察等人員,僅警察被列為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第二順位、部分法醫於110年4月中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接種疫苗,其餘人員目前皆未被納入6月9日所公布之疫苗接種順序,而具感染、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風險;益見司法相驗並非處理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案件之適當途徑。惟邇來傳出有地方政府衛生單位或防疫窗口婉拒處理未經確診而死亡之案件,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而司法相驗採檢送核酸檢測後竟又發現死者罹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至法醫採檢結果出爐前之2至3日,遺屬及遺體接觸者均無從立即匡列隔離、恐於不知情下繼續傳播肺炎病毒。為及早防堵此等防疫破口,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析下列問題:1.如何確保地方政府衛生單位或防疫窗口將並非可疑為非病死之猝死案件,先由衛生局人員行政相驗?2.承1、鑑於一定比例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患並不表現任何症狀,前述並非可疑為非病死之猝死案件,又是否應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篩檢納入標準作業程序,以確定死者是否為生前染疫而無症狀之個案?3.懷疑為非病死之猝死案件之遺體是否應先進行快篩或核酸檢測,分流、排除傳染風險後,方送交司法相驗?4.承3、若部分猝死之遺體終須進入司法相驗,是否應將從事司法相驗之第一線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書記官)納入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 提案人: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江永昌 (一九○)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就「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因疫情影響工作而無收入或收入減少50%以上(達109年平均收入),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之民眾」,發予每人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個人紓困救助金」。茲因現行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作法,乃沿用過去家庭「急難救助」之觀念,非屬於「個人紓困」之意旨,然中央政府各部會紓困辦法中,「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因疫情影響工作而無收入或收入減少50%以上(達109年平均收入),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之民眾」,並未納入政府個人紓困之範疇,得見疫情紓困之社會安全網尚有疏漏,衛生福利部尤應將「家戶急難救助」與「個人紓困救助」予以區隔,以確保社會受疫情影響經濟困頓者之基本生存權益。 提案人:陳素月 伍麗華 黃世杰 林楚茵 (一九一)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目編列632億4,143萬3千元,是為因應本土疫情防治挑戰,加速疫苗採購及疫苗接種,並隨防疫物資政策調整,盤點原編及前2次追加特別預算之不敷數。考量衛生福利部雖於原編列、第1次追加、第2次追加防治經費分別為168億8,006萬8千元、153億8,874萬9千元及368億3,599萬7千元,加計第3次追加金額632億4,143萬3千元,合計1,323億4,624萬7千元,然近來我國累計確診及死亡人數日增,凸顯篩檢及醫療量能缺乏,現有因應策略尚有檢討改善之處。爰此,為達政府防疫資源有效運用,以改善我國篩檢及醫療量能缺乏問題。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一九二)衛生福利部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之推動,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疫苗安全性評估相關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等所需經費」項目編列2,396萬7千元(加班費及應變作業委辦費826萬7千元、不良事件監測委辦費700萬元及疫苗藥品安全性評估檢驗870萬元)。鑑於COVID-19 疫苗自研發至取得授權使用並提供民眾接種之時程,遠短於其他常規疫苗,另有國外在疫苗施打後,出現多起嚴重過敏反應之案例。爰此,為確保民眾施打疫苗之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密切追蹤疫苗接種後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狀況之案例,儘速釐清與疫苗之相關性,進一步瞭解疫苗之副作用影響及風險,並及時處理不良反應案例。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疫苗安全性評估相關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結果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一九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第2點之規定,隔離治療個案,同時符合下列任3項條件,得解除隔離治療,並由衛生單位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進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1.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2.距發病日已達 10 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3.1次呼吸道檢體(採一套口咽或鼻咽拭子即可)檢驗 SARSCoV-2 RT-PCR 檢驗結果為陰性或 Ct值≥30。依現行解除隔離規定而衍生確診個案CT值為30以上,但PCR仍為陽性之情事。使部分原住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障礙者,於解除隔離治療後因無法提供PCR陰性證明,而無法入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情事,針對公立、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研擬此類障礙者案例之入住管理配套措施,避免身心障礙者於解除隔離治療後無處可歸之情事發生。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一九四)行政院110年6月2日院臺衛字第1100017636號函核定之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該計畫第2點規定本計畫核發對象,以家戶(戶籍地)為單位,每戶由 1人提出申請及符合家戶內人口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 15 萬元免納入計算)加收入計算「家戶月平均收入」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之要件。我國家庭型態多元,同一家戶者是否有共同生活且相互扶持之事實,往往難以論定。若依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以「家戶」作為單位之判斷要件,恐使部分社會真正弱勢者或因疫情而產生生活困難者,於申請本次紓困補助時產生窒礙難行和被排除之情事。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立即檢討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以「家戶」作為判定單位所導致部分真正有紓困需求之民眾,於申請本案所遭遇之相關困難情事,並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一九五)為避免醫療、防疫及維持社會運作與國家安全等人員,因感染COVID-19而成為傳染源或影響其醫療照護、防疫及社會運作與國家安全工作,並積極維護長者及高危險群健康,減少醫療費用支出,藉由推動COVID-19疫苗接種,建立民眾對COVID-19之群體免疫力,政府因而訂定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綜觀上述之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政府於該計畫中訂定醫療院所及推動有功人員之獎勵措施,惟卻乏相關罰則規範,造成近期少數人士利用特權施打疫苗,使政府威信、社會公平性大為降低。爰此,建請訂定疫苗施打計畫之具體罰則,足以遏止不法與特權行為,以維護計畫執行之公平性,並維護政府信譽。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一九六)依據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我國公費疫苗接種對象,有關維持機構及社福照護系統運作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含居家 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建請增列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及障礙者。障礙者之個人助理客觀上有其不易聘僱之特性,若障礙者之個人助理因染疫而無法持續照顧障礙者,將造成障礙者生活之困境。且障礙者及其個人助理,雙方需長時間磨合才能建立其互動及照顧服務模式,若障礙者之個人助理因染疫而離開工作,障礙者隨即面臨徵求個人助理、磨合個人助理之困境。為保障障礙者之健康,增列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及障礙者有其急迫及重要性。並另請衛生福利部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確實通知各機構落實施打對象之造冊作業。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一九七)有關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設置社區快篩站之地點選定,造成動線混亂已有社區快篩民眾因動線問題誤闖院民居所區域,造成居住院民之緊張和風險。且樂生院住院之年長者皆為COVID-19之高風險族群,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應積極保護院民之健康安全。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重新檢討快篩站之設置地點,並積極向樂生療養院院民宣導疫苗施打,以利院民健康安全之保護。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一九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臺升至三級警戒,本次疫情較109年度嚴峻,對基層醫療(事)機構衝擊更大,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受紓困之醫療(事)機構新增「醫療事機構110年每季健保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收入,低於108年同期同計算基礎之百分之八十者」使基層醫療事機構受疫情衝擊降低,避免後續經營困難,進而影響整體民眾受醫療服務之權利。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張宏陸 (一九九)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大規模疫苗接種計畫,規劃在110年6到8月疫苗數量足夠狀況下,每週完成至少100萬劑接種,但有基層醫療人員反映目前規劃家數可涵蓋之區域恐有不足,為減少民眾移動距離、分散人流及降低接觸風險,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增加台南地區基層診所參與接種計畫之家數,以達確實防疫之效。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張宏陸 (二○○)目前疫苗接種計畫,已將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等機構之照顧者、工作人員、居服員、社工人員明列為優先施打疫苗之對象。惟上數機構卻遺漏兒少安置及各類庇護機構之照顧者、工作人員、社工人員等,其屬團體或家庭式集體照顧生活,有其特殊性和高風險性,若有人員染疫亦不易補足人力缺口。且此類機構於疫情期間,仍具有營運必要性與特殊性,工作性質屬維持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運作之必要。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就兒少安置及各類庇護等具照顧或住宿性質之機構內之替代性照顧者、行政職工等人員,納入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中「維持機構及社福照護系統運作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之優先施打類別,提高其疫苗接種率,降低病毒傳遞風險、避免疫情擴散,保障全民健康安全。另因該類機構多數為非營利組織,疫情期間增加自籌經費相形困難,爰此衛生福利部除針對機構營運予以紓困補貼外,應針對機構為強化防疫衍生之相關費用(如人員入住防疫旅館費用、接種疫苗假之薪資支出、職員因職染疫之職災補償等)酌予補貼,以有效提高相關機構之防疫強度,降低機構傳染之風險。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二○一)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之防疫補償規範需「領有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始得申請防疫補償。惟近期疫情嚴峻,部分接觸確診者民眾並沒有接受到疫調,也未收到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衛生福利部雖已表示,若申請者有隔離事實卻沒有證明文件,會由衛生福利部向地方衛生局求證,雖然等待時間會延長,但仍可申請防疫補償。然而地方疫調、發放通知書之流程延宕,拉長等待時間,導致民眾相當焦慮,或放棄申請造成民怨。建請衛生福利部短期內強化防疫補償相關流程之宣導(如在疾管家上加強宣導:即便沒有證明文件,地方衛生局有紀錄即可申請;不需焦急,2年內皆可申請等),並於後續確保有隔離或檢疫事實之民眾,能確實申請到防疫補償。以降低民眾焦慮,並提高防疫補償政策的效益。 提案人:范 雲 陳秀 伍麗華 (二○二)近期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政府防疫措施以及民眾採取的自主措施,對提供直接服務之單位帶來巨大衝擊。其中,精神復健機構的收入全數仰賴健保給付,學員必須到機構、有健保刷卡紀錄才能申請給付。但全國三級警戒期間,儘管學員無法到機構接受服務,工作者仍必須追蹤學員狀況,機構收入驟減,薪資成本並未相對減少,使得營運更加困難。然而,本次衛生福利部「紓困4.0」方案,並未將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納入,其在最相關的兩種類別均無法適用,如下說明:1.「醫療醫事機構」類別:申請資格包含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或藥事法第34條規定核准開業之機構。然而現有方案,僅列出「心理機構、牙體技術所、助產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物理治療機構、語言治療所、營養諮詢機構、職能治療機構、醫事放射機構、醫事檢驗機構、藥局、護理機構、聽力所、驗光所等」,遺漏了精神復健機構,導致有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無法申請紓困。2.「照顧服務單位」類別:申請對象將身心障礙日間服務機構侷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者,因而排除了依精神衛生法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7日修正之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29條之5「精神復健機構之紓困條件、紓困措施之種類及相關執行事項,準用第三章規定辦理」,該辦法第三章即為「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據此,精神復健機構實應適用「營運困難醫療醫事機構」之紓困,但在實務上卻發生無法申請紓困之情形。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將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納入於紓困4.0方案中醫療醫事機構的適用範圍,避免申請資格被排除,以協助因疫情導致營運困難的精神復健機構,並保障其所服務的精神復健者。 提案人:范 雲 陳秀 伍麗華 (二○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嚴峻,近日頻傳有民眾違反防疫規範、拒絕配戴口罩之事件,甚至與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有口語、肢體衝突;而在營業場所、辦公區域等地,保全業者必須在第一線進行勸導、落實管制等,成為第一線與未配戴口罩民眾接觸的人員。又辦公大樓及住家大樓之保全人員,亦持續擔負各場所維護安全及秩序之重要工作,接觸大量民眾、代收物流物品等。保全人員染疫風險均因應維持社會運作之必要相對提升。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勞動部、經濟部等相關機關,研議是否將大量與民眾接觸、維持社會運作、基礎民生需求的保全人員,納入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中「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之優先施打類別,提高大量與人接觸之高風險人員的疫苗接種率,使之安心持續提供必要服務,更降低病毒傳遞風險,保障全民健康安全。 提案人:范 雲 陳秀 伍麗華 (二○四)有鑑於110年度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已將「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呼吸照護中心、精神醫療機構、日間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等之照顧者、工作人員、居服員、社工人員」明列為優先施打疫苗之對象。同時,為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宣布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勞工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檢具疫苗接種記錄卡即可請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訂定相關權益保障措施,包含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等。然此類機構於疫情期間,仍具有營運必要性與特殊性,工作性質屬維持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運作之必要,因其高度密集照顧需求,工作人員亦長期暴露於高風險中;且前開機構多數為非營利組織,疫情期間增加自籌經費相形困難,爰此,衛生福利部除針對機構營運予以紓困補貼外,應考慮補貼機構工作人員因配合防疫措施、接種疫苗衍生之薪資損失,以加強機構防疫強度。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針對前述機構工作人員疫苗接種假,研議是否提供全薪薪資補貼,以有效保障機構工作人員,並提高機構防疫強度、降低擴大染疫之風險。 提案人:范 雲 陳秀 伍麗華 (二○五)為鼓勵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擴大接種數量,提高接種率,以達到全體免疫之門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讓基層診所加入擴大疫苗接種工作行列,並編列新臺幣40億元作為合約醫療院所為民眾進行疫苗接種作業費用。然觀現行流感公費疫苗接種費用(處置費+行政費用合計)250元為疫苗接種的最低基本成本,且COVID-19疫苗接種之繁複程度高於流感疫苗,接種後尚須基層院所撥出人力協助關懷,民眾注射後半小時之狀況並得做出相關適當之措施,爰此,建請此次特別預算用於實施獎勵COVID-19疫苗合約醫療院所作業時,給付醫療院所每次疫苗注射費用至少應給予比照流感疫苗公費注射為「疫苗處置費100元、院所行政費用150元」,以利疫苗接種作業遂行。 提案人:賴惠員 林宜瑾 邱泰源 連署人:莊瑞雄 林楚茵 王美惠 (二○六)查109至110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多家媒體報導國內家庭暴力案件數統計大幅上升,109年全國通報案件數共17萬8,710件,加以110年5月19日起全國進入疫情三級警戒,隨家人間長時間相處、部分民眾工作受影響收入銳減,恐導致家暴案件數增加。為確實協助民眾因疫情影響,心理及生理壓力驟升,目前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出線上諮商服務,民間已率先為國人服務,政府應提出相應方案。另為降低家庭暴力案件之發生,請衛生福利部儘速研議多元協助方式,進而降低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可能性。 提案人:賴惠員 邱泰源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林宜瑾 林楚茵      王美惠 江永昌 (二○七)查衛生福利部為協助0至2歲幼兒家長防疫所需,按每名幼兒補助新臺幣1萬元。但疫情趨緩時間尚難得知,因而全國三級警戒仍無法解除,雖第一時間已發放新臺幣1萬元家庭防疫補貼紓困金,但考量防疫照顧假因非屬勞資雙方責任,未強制雇主給薪,育兒家長如長時間請假,恐將長時間陷入無工作收入之狀況;考量政府撥發1萬元紓困金對家庭收入係杯水車薪,恐須隨時因應疫情變化調整相關扶助措施,支持育兒家庭度過此一難關。另,疫情影響對象之部分育兒家庭屬單親家庭,考量該等家庭支持體系恐較為脆弱,應需更多支持措施,恐需政府進一步規劃紓困補助措施。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單親家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情形規劃輔導與支持措施,確實保障單親家庭經濟狀況。綜上,請衛生福利部賡續進行政策調整,以因應疫情之變化狀況,支持全國各類育兒家庭。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邱泰源 林宜瑾      林楚茵 王美惠 江永昌 (二○八)衛生福利部本次追加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關懷弱勢家發生活補助金等紓困補貼措施,惟查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申請書之發放條件之一,係以110年4月30日為調查時點查調紓困補助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惟考量我國本次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重大影響時期是自110年4月底至今,且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染疫人數自5月起逐日攀升、染疫區域逐漸擴散,我國受疫情影響之情況已日益嚴重,且尚無法得知疫情趨緩之時間點。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採滾動式修正查調時點,調整紓困救助金之領取資格,特別應考量特殊族群,如身心障礙者或中低弱勢者之需求,納入未來政策調整之參酌,以確實掌握民眾受疫情影響產生之需求,進而保障民眾申請辦理紓困補助措施之權益,符合紓困扶助之精神,支持民眾度過此一艱困時間。 提案人:賴惠員 林宜瑾 連署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邱泰源 林楚茵 王美惠 江永昌 (二○九)有鑑於近日以來,有地方縣市的COVID-19疫苗接種工作,出現接種效率不彰、接種公告臨時發布或未公告即執行接種等情事,引發地方醫護團體及社會巨大爭議。前述情事亟待改善調整,以避免影響我國整體防疫策略效果,以及人民對政府整體防疫之信任度,故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擬定並發布「疫苗接種配合事項指引」,供各縣市政府及合約院所遵循辦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已針對各地方政府及接種合約院所制定「110年度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惟近日仍發生地方縣市的COVID-19疫苗接種工作,出現臨時公告或未公告即執行接種等情事,引發地方醫護團體及社會巨大爭議。故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配合事項中有關接種流程與動線之行政作業事項,擬定更細緻之「疫苗接種配合事項指引」,務使各接種對象能夠及時、明確地接收公告資訊。舉例來說,高雄市政府這段期間的接種工作井然有序、效率極高,除了曾在110年6月初在3天內就把配發之2.7萬疫苗100%全數施打完成外,高雄市政府的疫苗接種作法為預先列冊,由各公所里幹事通知指定施打地點,同時施打地點也備有名冊以茲核對。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彙整各地有效率之接種作為,納入前述「疫苗接種配合事項指引」,以利提升對整體政府防疫效率及信任度,並避免各縣市政府出現公告標準不一之情形。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林楚茵 賴品妤 (二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精進電子圍籬系統,隨疫情發展迅速研判調整管理方式,杜絕確診者或應健康管理者失聯,以避免消耗警政、社政及醫療人力,有效防堵病毒擴散。為嚴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傳播,自109年疫情以來,我國在邊境管制採取以行動電話基地台紀錄偵測受管理者之手機註冊訊號移動管理之「電子圍籬」方式,並於109年12月31日起升級為「電子圍籬2.0」。然110年5月疫情進入社區感染階段之後,110年5月23日先傳出90名確診者失聯,至5月25日雙北市有超過300名確診者失聯。北市稱失聯原因系「採檢時資料填寫不完整、數字或地址不正確、字跡難辨識」;至6月5日北市府則稱「之前確診者與快篩陽性者都沒有電子圍籬管制」,以致5月31日發生一確診者竟可搭乘飛機出境之離譜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雖稱「過去針對確診個案框列必須框列必須居家隔離的接觸者採電子圍籬管理,6月1日起全台確診者與快篩陽性個案都納入電子圍籬管理」,顯然電子圍籬系統並未跟緊疫情發展而預先準備或調整。對此於5月24日函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擬將109年3月起於邊境檢疫系統採取之「掃描QRCode、輸入資料、發收簡訊確認手機號碼、出示手機確認始得通關」之方式,迅速轉用於全國篩檢作業,避免疫情擴大、篩檢人流迅速大增時造成更多應管制而失聯之情形。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隨疫情發展,提前研判並動態調整電子圍籬系統管理方式,精進疫情之管控。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林楚茵 張其祿 吳玉琴 鍾佳濱 (二一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依相關法令指定使用各電視廣播數位等平台,以快速因應國內疫情社區傳播,及時強化防疫之正確、有效宣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初自中國爆發擴散後,我國快速反應採取邊境管制,並立即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9年1月22即陸續通知國內有線、無線電視、衛星頻道、廣播電台及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等,辦理徵用防疫宣導。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顯示,自109年2月至110年5月底,上開各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等業者配合播放之防疫宣導則、次數,以109年4月達防疫宣導密度之高峰,其後相關宣導數量隨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平穩而迅速減少。惟110年5月上旬國內疫情發展迅速變化,5月12日全國進入二級警戒、5月15日雙北進入三級、5月19全國皆進入三級,然查至5月底之防疫宣導統計,5月份並未顯著增加,各業者或平台仍維持如疫情平穩時期之低度宣導情形,中央流行疫情流行指揮中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恐未因應疫情變化,即時強化及督導防疫宣導。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相關法令,立即強化防疫宣導次數及密度,傳播正確有效之防疫相關資訊,避免坊間錯誤或扭曲之資訊破壞防疫工作。 提案人:管碧玲 林楚茵 連署人:張其祿 吳玉琴 鍾佳濱 (二一二)臺灣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突然爆發,全台各地皆進入三級警戒,托育機構及居家托育人員亦配合暫停收托,盼能阻斷傳播鍊並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為對抗疫情、儘速使社會恢復正常運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近期公布疫苗優先施打順序清單,其中卻未包含居家托育人員,實有不妥。居家托育人員雖為在宅或到宅服務,人數規模不大,但近期家內群聚感染之情形仍頻傳,足見居家托育的染疫風險仍偏高,且暫停收托導致部分家長需請無薪的防疫照顧假自行帶小孩,亦造成托育人員收入減少的問題。若居家托育人員未能施打疫苗,將不利於日後社會恢復常態運作。考量性質相似之居家式照服員,或其他類型的幼兒照顧者譬如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幼兒園教保人員皆已列為疫苗優先施打對象,且未成年目前仍不宜施打疫苗,更凸顯居家托育人員施打疫苗之必要性。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爭取將居家托育人員納入優先施打疫苗之名單,以確保托育服務順利運作、減低染疫風險,使家長得以安心送托、工作,居家托育人員亦得放心收托。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周春米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為「因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救助金所需經費編列64億7,641萬7千元,預計補貼人數47.5萬人。該筆預算乃為照顧有工作無加保者之社會上弱勢勞工,例如舉廣告牌、賣玉蘭花、流動攤商,他們因經濟條件不佳,無法負擔社會保險,但卻因本次疫情喪失工作機會,實有援助之必要。惟查,然而全台部分工時、臨時性或人力派遣之非典型工作者約有80萬人,非典型工作者多屬社會上經濟弱勢,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於「因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潛在族群,顯見本次「因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名額僅47.5萬人明顯不足,建請衛福部滾動式檢討補貼名額,擴大照顧需紓困之民眾。 提案人:張廖萬堅 邱議瑩 林宜瑾 (二一四)因應近期公共運輸班次減少,造成民眾通勤途中群聚感染之風險上升,各縣市政府均已要求公車業者於尖峰時段加密班次,以加強維護民眾之健康安全。惟搭乘公車無須量測體溫,防疫措施尚顯不足,各公車路線之司機員長期於密閉環境中接觸大量乘客,無異於暴露在高染疫風險之下。為兼顧民眾日常通勤需求及公共運輸第一線工作者之安全,公車司機員實有優先接種COVID-19疫苗之必要。此外,各大眾運輸場站之清潔人員,其工作量亦於疫情期間大幅提升,且伴隨高染疫風險,健康安全迄今仍難獲保障。有鑑於此,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及公共運輸場站之特性,將公車司機員、車站清潔人員及其他相關第一線工作人員列入COVID-19疫苗優先接種之對象,提供適足之防護措施,以確保日常大眾運輸得於安全無虞之前提下維持其載客量。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二一五)因應近期疫情升溫,防疫需求增加,各縣市醫療院所、防疫旅館均持續收容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患者及接受集中隔離、檢疫之匡列者。於此期間,各機構每日均需使用、汰換大量具感染性之衣被,致相關洗滌業者之工作量大幅提升。惟眾多業者反映,衣被換洗人員於第一線參與防疫系統之運作,長期暴露於染疫之高度風險中,卻因其並非醫療院所之編制內人員,迄今仍未優先列冊施打COVID-19疫苗,工作安全難以落實。有鑑於此,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擬調整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之順序,將負責醫療院所及防疫旅館衣被換洗業務之工作人員列入優先施打對象,以確保其生命健康獲得保障,得以無後顧之憂投入防疫戰線。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二一六)自110年5月份以來,中國廣東省爆發新一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於境內發現印度Delta變種毒株。據悉,該變種病毒潛伏期短、傳播速度快、病毒載量高,傳播率較其他變種高出30%至100%。現有之COVID-19疫苗是否對其仍有充足之防護力,迄今仍有疑慮。倘於疫情嚴峻之當下,印度Delta變種毒株傳入台灣,恐導致防疫漏洞再次擴大,醫療系統並有崩潰之虞。有鑑於此,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全面審視現有之邊境防疫管制措施,提前填補可能之防疫漏洞,以確保將印度Delta變種毒株阻絕於國門之外;同時並應結合各縣市政府及民間相關資源,及早研擬防堵措施、應變方案,避免病毒進入社區造成防疫體系之全面癱瘓。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二一七)因應防疫措施之調整,政府機關大量實體臨櫃作業均已停止辦理,中央並陸續推出「臺灣社交距離App」、「110年度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線上申辦系統」等線上服務,並預計於110年6月完成「疫苗接種預約平台」之建置。惟電腦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之設計,倘未落實無障礙與可及性之原則,將使部分身心障礙者無法取得相關服務,阻礙其基本權利之實現。早於109年度,身心障礙民間團體即指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口罩庫存查詢網站、口罩實名制線上預購等政府網站系統均缺乏無障礙設計,致身心障礙者於防疫政策下陷入困境。有鑑於此,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製作疫情線上資訊、建置線上服務網站及設計防疫相關手機程式時,應確保全面遵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及行動版應用程式(APP)無障礙開發指引,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獲取疫情資訊、便捷利用線上服務。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二一八)疫情爆發後,全民防疫需求急遽增加。自109年起,衛生福利部即已結合各地方政府,針對社區中部分獨居且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獨居老人及遊民,依其需求發送關懷口罩。惟近來疫情加重,全台均已進入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管制措施再度強化,大量支持服務被迫中斷。身心障礙者取得民生、防疫物資之難度大幅提升,生活負擔加重,亟需必要之防護與協助。有鑑於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除向各政府機關、醫療院所及相關單位撥配其所需之口罩、防護面罩、隔離衣等防疫物資外,並應協調各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依照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列冊之身心障礙者、獨居老人、遊民等弱勢族群之人數,於三級警戒期間優先配發民生必需品及防疫物資,以提供適足之社會保障,確保其維持一定之生活水準。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二一九)近日,我國訂購及國外捐贈之COVID-19疫苗陸續到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將依據專家會議規定計畫,評估群體風險性,陸續公布全民免費接種之順序。惟孕婦迄未納入公費疫苗優先施打之對象,其健康安全恐暴露於高度風險之中。由於醫療資源緊缺,孕婦倘進入醫療院所進行產檢或手術,恐難與其他確診高風險族群保持安全距離。國外科學研究已指出,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孕婦有較高之死胎、早產及其他疾病發生率;現有疫苗中,則以莫德納、輝瑞等mRNA疫苗對孕婦相對安全。有鑑於此,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我國已獲得之15萬劑莫德納疫苗,優先安排孕期醫護人員施打;並於醫師個案評估可行之情況下,開放其他孕婦接種,以維護其健康,保障孕婦及胎兒之權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二二○)近日,我國訂購及國外捐贈之COVID-19疫苗陸續到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將依據專家會議規定計畫,評估群體風險性,陸續公布全民免費接種之順序。惟身心障礙者迄未被列為優先施打對象,其多重弱勢困境恐因疫情而再度加劇。由於醫療資源取得之障礙,身心障礙者長期屬於健康不平等之受害族群,世界衛生組織及我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均強調,身心障礙者存在較高之感染風險及重症機率,政府機關應積極提供防護與協助措施,降低其染疫甚至死亡之風險。有鑑於此,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優先開放身心障礙民眾施打疫苗,並應訂定相關作業指引,依其障礙類別及障礙程度之不同,分別提供就近接種、到宅接種等支持服務,以確保疫苗接種過程之無障礙,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健康與安全。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二二一)由於近期疫情升溫,家庭群聚感染之情形頻頻發生。且隨疫調之進行,更有眾多民眾遭匡列為隔離對象,被迫中斷其工作。依衛生福利部現行做法,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民眾,其薪資收入倘因而受有影響,得請領每日1千元之防疫補償金。惟於家庭群聚感染之情形下,遭匡列之民眾往往已有多位家庭成員染疫,其生活負擔本已劇烈增加;倘於因隔離而中斷收入來源之期間,每日僅得請領上開補償數額,恐難支撐其家計,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充分考量家庭群聚感染之困境,針對被匡列之民眾,酌予提高其防疫補償金數額,以確保染疫家庭仍得維持一定之生活水準。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洪申翰 (二二二)許多殯葬業者陳情:最近疫情嚴峻,因染疫死亡人數已攀升到300多人,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表示,未強制規定確診者大體必須在24小時內火化,家屬可選擇火化或深埋處理,反而引起第一線殯葬業者不滿,認為若大體若不立刻火化、選擇冰存,因為冰櫃內部空氣和空調循環,反而造成殯葬業者、家屬更有可能染疫。因此,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考量將第一線處理大體之殯葬業者,皆優先納入施打疫苗人員順序之列。 提案人:湯蕙禎 王美惠 蔡易餘 (二二三)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執行防疫工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依法開設指揮中心,並由中心頒定疫苗接種之優先順序。惟自110年5月疫情惡化以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雖已調整規定,將優先施打對象限縮於醫事與防疫相關人員,卻屢傳權貴人士特權插隊情事,嚴重侵害民眾對政府防疫之信任。尤其在雲林縣,甫假釋出獄、不具備優先施打資格之現任縣長兄長接種疫苗後,縣長與衛生局長竟還出面宣稱合乎規定,如視中央指揮監督機制於無物。矧根據媒體報導,雲林縣尚有「拿疫苗幫縣長做公關」、「有力人士推銷一針5,000元」之狀況,若屬實則除傳染病防治法外,尚有刑法、貪污治罪條例與公務員服務法之刑事與行政責任。重大疫病期間並非法律假期,尤其公共秩序之維持與社會公義在此時期更為重要,若不速予調查,如何對全體國人,尤其是尚未能接種之醫事人員、防疫相關人員、被歸屬第十二類之壯年勞動人口交代?如何讓奉公守法、勤懇工作之公務人員,不被帶頭違法之地方勢力傷害?爰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責成雲林縣政府、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廉政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有關單位,就「雲林縣大規模疫苗接種違失」之刑事與行政責任全面調查,並提出人事懲處與移送刑事調查之名單。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鍾佳濱 吳玉琴 (二二四)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爰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依本條例第11條編列特別預算,用於防疫與紓困振興。惟隨我國疫情於110年5月爆發,全國進入三級警戒、行政機關分流辦公,政府辦理紓困業務時所面對之外部情事已與109年4月本條例通過之狀況大為不同。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統一指揮監督,責成全國各級行政機關之總務及人事單位,應確保各機關特別是第一線紓困相關人員(含委託辦理相關業務之公設法人及民間單位人員),辦公空間合乎防疫需求、文件用品得到充足定時之清潔、對洽公人員有適切之人流管控。並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責成主計、人事、管考單位,於疫情期間減少紙本單據之使用、延長基層人員報帳期限、暫緩無急迫性之考評措施。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佳濱 (二二五)目前COVID-19疫苗施打程序係先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接種對象名冊,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對象開放接種日期後,由民眾自行查詢疫苗接種院所,並向其詢問並預約接種時間。但在原鄉族人接收訊息管道有限制,因而無法得到足夠的資訊,且原鄉醫療資源來限、距離疫苗接種院所太遠,爰建請政府有關原鄉部落疫苗施打訊息,應主動透過鄉鎮市公所或部落通知族人,並派遣醫事人員至原鄉設置疫苗接種站。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二二六)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居家、社區)、托嬰、早療等照顧服務單位因照顧服務收入減少50%以上之紓困措施,為依其員工員、每位4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營運補貼。但實際運作結果,發生有照顧服務機構因收入沒有減少達50%以上而沒有申請前述營運補貼,但個別長照服務員卻因為服務個案案件量或服務項目的減少而造成其收入減少,既沒有辦法獲得衛福部的協助,也沒有辦法獲得勞動部相關紓困措施的幫忙。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就是類人員所遇困境研議檢討相關紓困措施,並建請勞動部研議將之納入「安心就業-薪資差額補貼機制」。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二二七)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前段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係三級開設,並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擔任正副指揮官,依「情報」、「作戰」、「後勤」三個面向編成10小組,並由相關部會官員擔任正副組長。鑑於原鄉地區具有異於一般地區的環境條件,且有不同的防疫需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沒有納入熟稔原鄉事務之原民會實有所不足。爰此,建請傳染病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檢討並調整現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組成機制,將原住民族委員會納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成員,以利原鄉地區防疫業務的推動。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 黃秀芳 (二二八)為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原鄉部落族人基於長久以來醫療資源不足,多有透過部落會議或村里會議決議,於原鄉設立檢疫店或阻止外來觀光客進入部落,卻引起觀光客與在地族人的衝突。茲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原有因地制宜設計,各地方主管機關可依實際需要採行特定區域之交通管制或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與容納人數,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則需依指揮官辦理。有鑑於此,在「行政命令妥善」、「部落具全體共識及「社會公益權衡」的基礎上,建請中央就原鄉做出一致性防疫措施,與部落族人公私協力,包括:1.函請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調查各原鄉部落,以部落(村、里、社區)會議等方式提報建議檢疫、封閉範圍,透過原住民族委員會交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審定、公告;2.針對審定合格區域酌予補助自主防疫人力、設備所需經費;3.以無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及居住自由權利為前提,由政府授權肯認部落自主防疫公約並另定明確罰則。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二二九)依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及第2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故檢察官有相驗之權責,並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由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且屍體之檢驗,應由醫師或檢驗員行之。同時,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勘(相)驗筆錄或相驗勘察筆錄。有鑑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均應行司法相驗之程序,惟近期屢屢發生受司法相驗屍體「確診」情況,是各該行司法相驗之人員或為有相當接觸風險之工作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可能接近、接觸患者屍體之司法人員納入公費疫苗接種對象。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賴香伶 (二三○)有鑑於殯葬業之接體人員,有於屍體發現後第一時間接觸處理屍體者,亦有於確診患者往生後接引屍體之業務,是其工作性質,有接觸確診患者遺體而染疫之風險,為減低生物危害風險,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可能接近、接觸患者屍體接體人員納入公費疫苗接種對象。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賴香伶 (二三一)因疫情關係,衛生福利部平日全額補助之長照C據點及失智據點皆已停課。一個據點通常會有兩名工作人員,而停課期間,僅補助「量能提升費」每月最多5萬元。其日常維持的課程費,如基本人事費、房租、水電、電話、瓦斯等,皆不敷使用。其薪水甚至遠低於勞動部所規範的最低工資收入,無法使其生活正常運作。加上平日須加班完成的行政核銷工作,因為疫情終可於上班時間內完成,但衛生福利部又刪減其薪資補助,導致工作人員必須向平日去支援的衛生所請假,在沒有薪水的情況下回到據點辦理核銷等行政。社會福利事業之工作人員,係維持社會基本運作之重要人員,也是衛生福利部重要的工作項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1.應照常補助各據點日常維持的課程費。2.在時薪及月薪人員都不減少薪資及工時的情況下,讓工作人員處理各據點的行政工作,如有餘裕,可支援各衛生局、衛生所真正與防疫相關的臨時性工作。3.不論時薪或月薪制人員,如果停課期間確實工時大幅減少,在勞工同意的前提下,可調整薪資,但每月薪資總額不得低於月基本工資2萬4千元。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賴香伶 (二三二)有鑑於近年生育率低,加上低薪環境,許多國人不生小孩,而以養狗貓等毛小孩為伴,並視為家人看待。疫情期間,飼主仍有相關寵物醫療及照護需求,獸醫師仍需營業,且其接觸對象複雜,亦屬非特定之人群。同時,目前狗與貓均有被COVID-19病毒感染之紀錄,為確實阻斷病毒傳播鏈,預防獸醫師及飼主成為可能之病毒傳播破口,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視疫情及疫苗供應現況,進行滾動檢討時,研議是否可將獸醫師納入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賴香伶 (二三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於辦理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社會福利事業及各項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所需經費16億6,456萬5千元,包含辦理托嬰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惟前揭補貼項目,係補助托嬰中心事業單位,並非直接給予員工薪資補貼。有鑑於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托嬰中心因應疫情期間停止幼兒到園後,各地頻傳托育機構業者強制員工請特休、無薪假或片面宣告減薪之情形,衛生福利部實有必要解決前開期間托育機構員工勞動權益受損之情形,並確保托育機構業者領取員工薪資補貼後,確實將該筆薪資補貼給付予員工,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商勞動部,督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偕同勞動局,積極審視托育機構機構業者於幼兒停止到園期間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之情事,並建立薪資補貼確實給付予從業人員之審核機制。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二三四)近日苗栗電子廠移工宿舍爆發群聚感染,然而事發之後,理應以一人一室儘速移至他處隔離的染疫移工,卻因為空間不足,而短暫被迫回到原有宿舍。後續則為了達成宿舍降載,則陸續往其他縣市送,或是進入防疫旅館。而這樣的現象顯示了兩個問題:1.目前國內71萬人的移工若是再有染疫情形爆發,因為輕症移工和密切接觸者沒有辦法留在多人一室的原有宿舍,將可能導致整體集中檢疫所的量能不足。衛生福利部應參酌他國的部分模式,儘速成立更大型的密切接觸者、輕症者所需的暫時隔離處所。2.苗栗縣目前完全沒有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加強型防疫旅館的數目更是不足,難以達到一人一房、分艙分流的隔離要求。事實上苗栗縣內同樣有可供徵調的硬體設施,不管是軍方或閒置設施都有。在苗栗醫療資源不足的情況,須儘速應變,來應對未來可能的大量隔離需求。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規劃於苗栗設置集中檢疫所,並且評估是否設置大型隔離處所,以因應未來可能的大規模移工染疫情形,並應就前揭之因應措施,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二三五)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衛生福利部復於6月3日公布擴大急難紓困方案,其原意係照顧因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針對家戶平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2倍、動產低於15萬元者之家戶,給與1到3萬元。以109年之標準,衛生福利部針對「家戶」之定義係以「實際共同生活」認定,惟110年卻改採取「同一戶籍」為標準,其家戶認定限縮之規定,將使符合資格的請領人數驟減。若該政策之調整係因衛生福利部有預算考量,刻意限縮人數而故,則以109年編列預算50億元的預算,僅實發49.8億元,其預算並未執行完畢;若改採戶籍為家戶認定,標準將更為限縮嚴苛,符合資格者將減少,亦失去衛生福利部承接漏網之人進行補助之政策。另觀察現行衛生福利部之擴大急難紓困制度,係以家戶方式認定,一戶僅能一人申請之,並給予單一額度補助,我們認為衛福部忽略了家戶人數及收入之差異性。舉例而言,一戶5口和一戶1口若採現行制度,皆為補助3萬元,惟兩方家庭於生活費之開銷明顯有差異;另一個部分則係,若一戶平均若收入1萬和一戶平均收入3萬元皆係補助3萬元。此舉恐無法真正幫助至弱勢家戶,甚至恐變相形成家戶人口多及收入低之不平等對待。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上述建議,妥善規劃改善措施,檢討紓困4.0的擴大急難紓困制度,以及將家戶認定採「實際共同生活」之認定,或是另研議將給付額度依「戶數人口分級」進行通盤檢討,以解決前述政策疏漏之狀況及幫助真正需要幫助之弱勢家庭,並於1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二三六)鑑於日前長照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陸續發生群聚感染事件,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前揭機構相關人員於「110年度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已列為第六類「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於110年6月9日宣布變更為第五類。惟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審核通過之第六類「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不含矯正機關)」,截至110年5月31日計37萬1,655人,惟前開人員截至110年5月25日僅5,356人接種第一劑,接種率僅1.44%。鑑於前揭機構之受照顧者多為長者,常合併多重慢性病或精神疾患,死亡率極高,且一旦有個案染疫,恐將致生機構內群聚感染事件,不可不慎。為減少前揭機構群聚感染事件,待疫苗配發充分之際,衛生福利部應儘早實施並提升前揭類別人員之接種率,減少死亡案例之攀升,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規劃並說明前揭機構之受照顧者,其接種率之提升與辦理期程。 提案人:王婉諭 賴香伶 邱顯智 連署人:黃國書 (二三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為辦理疫苗與藥品臨床試驗、採購及檢驗,編列經費共267億1,679萬7千元。其中,為辦理疫苗採購及施打,編列經費共264億4,623萬元。查衛生福利部於110年6月9日公告之最新版疫苗公費接種對象表,臚列七種人員,第七項係「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其說明之第五款為「國家關鍵設施必要工作人員」,依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為領域之區分。自疫情爆發以來,居家辦公、遠距教學需求大增,為維護全國通訊網路設施,許多電信業者之第一線查線、維修人員工作量暴增,也因頻繁外出、移動機動性高且範圍廣,而有置身疫情熱區之風險,且接觸之不特定民眾者眾。為保障第一線員工健康及通訊品質,並避免造成疫情傳播之風險,衛生福利部應會同交通部,將電信業者第一線查修人員,列入優先施打疫苗名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交通部做成電信業者第一線查修人員人數之統計後,納入疫苗優先接種對象。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二三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為辦理疫苗與藥品臨床試驗、採購及檢驗,編列經費共267億1,679萬7千元。其中,為辦理疫苗採購及施打,編列經費共264億4,623萬元元。查衛生福利部於110年6月9日公告之最新版疫苗公費接種對象表,臚列七種人員,第七項係「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其說明之第五款為「國家關鍵設施必要工作人員」,依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為領域之區分。疫情期間,民眾及政府機關(構)均有減少臨櫃洽公之必要,惟郵務特性使然,民眾或機關仍有信件、包裹、快捷交寄投遞之需求,且紓困預算對於符合資格但無帳戶資料之勞工,均改以匯票方式交寄。前述業務之增加,令郵局窗口及外勤人員有接觸染疫者之風險,惟郵政業務如同通訊基礎設施之維護,均係不宜中斷之必要機能,且郵務人員移動機動性高且範圍廣,也必須頻繁接觸不特定民眾,故為避免造成疫情傳播之風險,有必要將郵務窗口及外勤人員,一併列入優先施打疫苗名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做成窗口及外勤人員人數統計後,納入疫苗優先接種對象。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二三九)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但防疫首重公開透明,爭取國人團結防疫信心為要務。然而,攸關國人COVID-19疫苗接種權利的疫苗緊急授權(EUA)審查基準,衛生福利部迄今未對國人公告,資訊隱蔽不透明,已遭國人譏稱「黑箱標準」。面對國產疫苗解盲在即,為避免國人對於國產疫苗失去信心,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國產疫苗廠商進行解盲及授權審查前,立即對國人公告我國疫苗緊急授權(EUA)審查基準。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二四○)資訊公開透明、便利人民共享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政府之職責所在,疫情嚴峻時期更顯重要。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於官方網站COVID-19防疫專區設置「醫療量能」頁面,惟該頁面卻未顯示任何內容,使民眾難以掌握我國最新醫療量能之建置及使用情況。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COVID-19防疫專區內公布中央與各縣市政府最新之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等相關設置情況,包含各類之縣市地區別、房間數、住房率等,以及負壓隔離病房之縣市地區別、醫院家數、功能正常床數、占床率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之,使民眾得以瞭解我國醫療量能最新之設置及使用情況。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二四一)資訊公開透明、便利人民共享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政府之職責所在,疫情嚴峻時期更顯重要。而我國COVID-19疫情仍舊嚴峻,政府疫苗採購、施打進度與情況對我國如何擺脫疫情侵擾、恢復國人正常生活扮演至關重要之角色。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目前已將每日各縣市之COVID-19疫苗接種人次、配送劑數、接種後不良事件等統計與說明公開於官方網站上,惟針對疫苗接種對象累計接種人次之相關資訊,並未每日公布揭露,提供予民眾瞭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COVID-19疫苗現行公布之日報表內容,增加「各類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累計接種人次」之進度統計數據,並定期更新之,使民眾得以掌握疫苗施打情況之最新進展。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二四二)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明揭「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該等措施應包括查明及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之因素。」因應現行COVID-19疫情之影響日趨嚴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每日公告疫情相關資訊。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記者會僅有手語翻譯,除Youtube平台之外,並未設置即時字幕之呈現,使非慣用手語之聽覺障礙者難以能獲得疫情資訊。更甚,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各縣市疫苗分配情形、校正回歸縣市分布情形、疫苗受試與緊急授權情形等部分資訊,無論於網站上或疾管家line帳號,往往以圖片公告,卻未有文字說明,使視覺障礙者無法以語音輔具將其轉換為聽覺訊號。綜上,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儘速將疫情資訊公告無障礙化,並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同步落實,以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資訊平權與防疫安全之保障。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二四三)疫情持續延燒,萬華因茶藝館群聚感染成為熱區,生活緊鄰該區之遊民亦難逃影響。查我國列冊遊民人數為2,603人,如加上各地政府尚未掌握人數之長期流連於速食店、網咖、超商之無居所者,恐為數眾多,難以估計。然為配合中央防疫措施,健身中心、圖書館、公園、社福機構等關閉歇業,速食店、網咖、超商等場所暫停開放座位。使遊民等無固定居所者頓失清潔如廁、裝取飲用水、休憩充電等獲取生活必須之資源。近日,更傳出遊民涉及染疫足跡,遊民係無居所者,無住家空間可進行妥適健康防護、清潔洗淨,難以進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之防疫措施。綜上,為保障國人防疫之迫切需求,及維護弱勢者生存安全,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完善建置我國遊民安置服務長期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蔡壁如 (二四四)因應現行COVID-19疫情之影響日趨嚴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每日下午2時,皆舉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記者會,公開說明國內新增本土案例、境外移入案例、案例年齡性別與居住縣市等。惟現行公開資料中,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創之「校正回歸」以及訊息不甚明確之確診個案縣市分布圖,導致資訊的正確性和透明度備受外界質疑。故,為避免社會大眾恐因前述之理由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之資訊產生疑慮,進而導致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不信任,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每日應確實發布最新確診資訊,所有資訊應公開透明,包括數據來源、名詞闡明、死亡人數、各區域確診資訊與死亡人數表格、陽性率、發病日、採檢日、時間差等,且相關之表格與圖檔等資料應畫質清晰且可供大眾閱覽,敬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儘速檢討補正。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蔡壁如 (二四五)全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依舊嚴峻,至110年6月9日為止,累積確診有1萬1,968人,死亡人數達333人,抗疫工作有賴第一線醫護人員的辛勞與付出。近日頻傳醫療暴力事件,先有新北雙和醫院三名護理師遭到確診者攻擊、受有輕重傷,又有台北仁愛醫院隔離房設施遭確診者破壞,致使第一線醫護人力遭受暴力行為的威脅,無法安心工作對抗疫情。據非政府組織「衝突中保護衛生聯盟」統計,2020年間,全球至少有1,172件針對醫療人員和設施的暴力行為和攻擊事件,其中逾1/3(即412件)與COVID-19有直接關聯。為免更多醫療暴力事件發生,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加強全國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之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及專責病房等安全措施,包括尖銳刀具統一保管、24小時警衛駐守等,提供醫護人員安全的執業環境。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四六)全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依舊嚴峻,至110年6月9日為止,我國累積確診有 1萬1,968人,死亡人數達333 人,抗疫工作有賴第一線醫護人員的辛勞與付出。近日頻傳醫療暴力事件,先有新北雙和醫院三名護理師遭到確診者攻擊、受有輕重傷,又有台北仁愛醫院隔離房設施遭確診者破壞,嚴重打擊醫護人員士氣。經查,目前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雖明定因執行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這種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得補助相應給付或提供子女教育費用等,然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第3條僅將相關補助限縮在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造成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情形,而未能將前述醫療暴力行為所造成醫療人員之傷病甚至死亡情形涵括在補助範圍內,顯有疏漏。為提高醫療人員之權益與保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醫療暴力行為納入醫事人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範圍。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四七)衛生福利部編列之疫苗預算約40億元作為合約醫療院所免費提供國人接受公費疫苗施打之服務,包括減免掛號費、藥事費等,推動COVID-19疫苗大規模接種作業,以早日達到全國群體免疫的效果。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將基層診所納入疫苗施打範圍,以加速擴大接種作業,而減免掛號費、藥事費等以每個月結算相關經費給各大診所部分,應準時及儘速提早撥款補助基層合約診所,以感謝各縣市醫療院所及醫護人員協助疫苗接種作業。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四八)由於疫情惡化,全國進入第三級管制,民眾力行非必要不出門的自主管理,然第一線的「必要工作者」,仍需在高風險的環境下繼續堅守岡位,力抗病毒及維持基本物資運送,讓民眾得以在家避疫、斬斷病毒傳播鏈。此「必要工作者」,包括醫護人員、警消人員、清潔隊、長照照服員、公共運輸司機、物流業者等。爰請衛生福利部參考美國經驗,盤點「必要工作者」之行業種類、工作人員數量、作業方式等,擬定相關措施規定,協助或督促其具備適當之防疫措施,如保護工作人員之基本防疫配備、確保商品或餐點不受病毒污染等,以堅強這群撐住台灣的抗疫英雄和必要工作鍊,帶領2,300萬人渡過此空前危機。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四九)參考2020年上旬韓國防疫經驗,為維持國家經濟量能,在不封城、不停工之情況下,順利挺過疫情高峰。其一關鍵則是,韓國政府將疫情嚴峻的城市,和鄰近兩個城市列為疾病特別管制區,集中醫療資源與物資調配當地,亦派遣軍隊進駐協助,有效控制疫情。我國縣市之間共同生活圈相當緊密,跨縣市間人員移動頻率很高,疫情擴散風險相對會提高。因應近期苗栗電子廠商移工群聚感染問題,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推動新竹市、新竹縣及苗栗縣組成「竹竹苗防疫作戰聯盟」,促成中央和地方的積極合作。建請除竹竹苗外,如中部的中彰雲投,或北部的北北基桃,以及南部等等生活圈緊密之縣市區域,亦應分別規劃「防疫作戰聯盟」,以隨時因應疫情變化。 提案人:陳秀寳 林宜瑾 黃秀芳 莊競程      邱顯智 (二五○)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再次推出急難紓困政策,並稱「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先前已申請通過者,將由衛生福利部主動調查辦理急難紓困,此次則將109年申請不符者納入重審,並加入110年新申請者,預計會擴大有47.5萬人受益。109年,疫情對我國衝擊主要是對外相關產業,內需產業衝擊相對較小、影響時間相對較短,當時每戶紓困1萬3,456元;110年,疫情對我國內需產業衝擊程度相對109年嚴重,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現已邁入第4週,停課、停業、居家上班、防疫照顧等等措施,普遍且廣泛影響民眾的日常,惟衛生福利部此次方案下每戶紓困是1萬3,633元,相對109年每戶僅增加177元,如以3人以上而沒有任何收入的家戶來說,生活相當吃力,由於目前疫情影響尚未明朗,衛生福利部應滾動檢討急難紓困之認定及範圍,以及時有效救助需要紓困的民眾。 提案人:陳秀寳 林宜瑾 黃秀芳 莊競程      邱顯智 (二五一)日前發生數起確診病患於醫院內發生脫序行為的事件,甚至導致護理師身心受到嚴重傷害,亦增加處於高度壓力及風險中醫護人員之挫折。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已訂有勞工「退避權」的相關規定,惟查醫療法第60條第1項所規範的「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不得無故拖延」、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法規間存在醫事人員「義務」和「退避權」之衝突,致使第一線醫護人員面臨抉擇和困難,為保障前線醫護之身心安全,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除針對受害醫護進行「心理急救」之相關措施,如應對急性壓力障礙症(ASD)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心理健康問題,並可考慮針對有徵兆之隔離者、工作者特別觀察留意,優先以專業精神醫療介入防範。此外,衛生福利部亦應積極宣導醫護人員於工作場所面臨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暴力傷害時之退避權因應作為。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柏惟 連署人:莊瑞雄 賴香伶 張其祿 林岱樺      林昶佐 陳椒華 (二五二)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說明:擔任居家托育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18 小時之在職訓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避免群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進行暫緩,致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時數無法完成。另查為因應疫情,教育部110年5月18日發布全國各級學校停課措施,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全面改以線上遠距教學,足見線上遠距教學為疫情期間之替代方案。據上,為保障托育人員及提升托育服務品質,針對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應擬定相關線上遠距教學規劃,以確保我國托育人員及孩童之權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柏惟 連署人:莊瑞雄 賴香伶 張其祿 林岱樺     林昶佐 陳椒華 (二五三)有鑑疫情升溫之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全國三級警戒,且於110年5月16日宣布,全國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應變作為,包括:醫療營運降載、加強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加強員工健康監測、國際醫療暫停(特殊或緊急採專案許可除外)。其中醫療營運降載中「可延遲診療之醫療暫緩」包括物理及職能復健等,致醫療院所的相關治療師收入頓減;且長照體系及學校系統之治療師及治療所因無個案來源,收入歸零。另查,縱使衛生福利部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有醫療(事)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需提具書面通知停業證明文件,或醫務收入或業務所得減少證明文件。惟前開辦法需達連續3個月或6個月執行業務所得較108年同期減少30%或15%以上,現行警戒公布至今未達1個月,治療所即已面臨倒閉之危機,且許多治療所乃年輕治療師獨資設立,具龐大財物壓力,且該認定資格該辦法仍未能有效「救急」。再查,受僱之治療師亦有被要求自假降載或被迫休無薪假之情事,亦需加以關注。據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偕相關部會,針對因應四大醫療應變作為致業務減少、影響收入等情形,檢討現行紓困規範之認定標準,及檢視受僱治療師被要求自假降載或休無薪假之情事,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林岱樺 陳柏惟 連署人:余 天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椒華     林昶佐 (二五四)有鑑疫情升溫之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全國三級警戒,並發布九大指引,包括:外出全程配戴口罩、減少不必要移動、停止一定人數家庭及社交聚會、自我健康監測、營業及洽公場所管制、啟動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餐飲場所管制、婚喪禮管制、公共區域消毒等。查心理諮商以面談為原則,且有定期諮商之必要,惟為符合九大指引中避免接觸及減少移動等相關原則,以避免暴露染疫風險,諮商面談之事務需暫緩,全台約有五千餘位個案未能持續接受諮商,另個案面對疫情期間人際網絡及空間的限制,仍有加以關懷之必要。另查,縱使108年11月29日已函頒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作業參考原則可向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報相關計畫以執行相關業務,惟查,全台一百餘所社區心理諮商所,僅有6所通過通訊諮商計畫,若即刻提報相關案件,仍須經過專家學者審查等行政程序,依縣市政府量能之差異,其作業期程達數月之久,恐緩不濟急。此外,相關計畫之審查及執行等仍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臚列如次:1.心理師前往諮商所執行通訊諮商業務是否為必要?2.現行規範排除18歲以下之個案,部分縣市更提高至20歲,有縣市規範不一致之情形。3.疫情期間是否得接受新收之諮商個案?據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針對前開相關疑義召開會議予以釐清,並研議訂定疫情警戒期間之通訊諮商之配套措施,包括通訊設備軟硬體之資訊安全,以保障個案之權益。 提案人:邱顯智 賴香伶 陳柏惟 連署人:莊瑞雄 余 天 林岱樺 張其祿     陳椒華 林昶佐 (二五五)近期發生國軍官兵確診,而其密切接觸者被要求自行居家隔離,卻採自行「城際移動」方式返家,而後亦發現確診,凸顯國防部針對可能染疫者、和確診者有密切接觸史的官兵「在營隔離」和「後送」計畫及「通報程序」等防疫管控機制出現疏漏,尤以近期疫情升溫,亦接獲多起國軍官兵對於國防部防疫措施存在疑慮之陳情案件,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邀集縣市政府、國防部等,針對國防部之防疫措施、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繫等加以研討,以完備國防部之防疫計畫及相關通報管道。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柏惟 連署人:莊瑞雄 余 天 賴香伶 張其祿     林岱樺 陳椒華 林昶佐 (二五六)因應疫情發展、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近期本土確診及死亡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案例。為求全國儘快回復正常生活,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等主管機關儘速推動全民免費施打疫苗。 提案人:羅明才 鄭正鈐 曾銘宗 (二五七)因應疫情發展、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近期本土確診及死亡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案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等主管機關推動全民免費普篩,確實掌握感染源以儘速解除全國三級警戒。 提案人:羅明才 鄭正鈐 曾銘宗 (二五八)因應疫情發展、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近期本土確診及死亡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案例。為求全國公務機關維持國家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將全國公務機關第一線工作人員列為疫苗優先施打對象。 提案人:羅明才 鄭正鈐 曾銘宗 (二五九)日前推出的簡訊實聯制,雖緩解商家使用紙本登記或開設表單等問題,惟其並非單一且強制性,仍有手寫登記等其他模式並行,仍需規劃完整之疫調SOP,方可將不同登記模式之足跡整合疫調。參據新加坡使用TraceTogether之經驗,每個人都要在手機上安裝TraceTogether,或取得一個由政府發放的Token,出入公共場所時,均需使用TraceTogether APP或token才得以進出。此外台灣社交距離APP僅自動通知與確診者曾近距離接觸的人。且需自主與衛生單位聯絡,如果接觸者不願或延誤上傳,主管機關又無力協助敦促,都將導致APP效益不如期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檢討簡訊實聯制台灣社交距離APP之使用,及民眾個資及隱私等問題,並評估新加坡TraceTogether APP用於我國之可行性。 提案人:賴香伶 高虹安 蘇震清 (二六○)目前各地方政府徵用當地防疫旅館作為檢疫及居家隔離民眾之住所,惟多數地方之旅館業者,皆要求受隔離之民眾必須於入住前,應先行繳納隔離期間之全額住宿費用。由於防疫旅館多數所費不貲,造成受隔離民眾之重大經濟負擔,特別是中低收入之弱勢族群,其家庭生計大受影響。因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交通部補貼弱勢民眾居住防疫旅館之相關費用,並由主管機關直接撥付旅館業者,而不應由受隔離之民眾先行支付,以減輕受隔離弱勢族群之經濟壓力。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協商結果: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791億6,837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07、308、309、311、314、316、317、318、324、326、332、334、336、337、393、396、405、415、417、418、420、422、424、425、426、431、432、448、457、460、467、468、473、479-2、479-3。 新增決議139項: (一)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肺炎防治經費項下,衛生福利部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9,224萬1千元,其中列有擴充防疫個案查找系統及購置硬體設備等經費1億0,070萬8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相關軟硬體可持續使用,是項經費可予精簡。針對上述肺炎防治經費項下「設備及投資」3,000萬元,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資安建置與運作機制,以及開發AI的相關APP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2 (二)國內疫情持續惡化延燒,為強化疫情防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整備快篩及核酸檢測PCR能量,俾能符合防疫需求,確保民眾健康權益。313 (三)依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資料,為發揮疫苗群體免疫效益,我國對於COVID-19疫苗採購部署,係以全臺灣至少60%人口,每人接種2劑估算,預計採購至少3,000萬劑疫苗。以民眾疫苗施打率來看,台灣目前施打率為2.94%,對照美國的51%、香港20.38%、南韓的17.82%、澳洲17.44%、日本的10.24%,台灣名列全球第152名。排名還輸給多哥、波札那、史瓦帝尼、納米比亞國家等國家。世界各國已紛紛加速疫苗接種,期望能降低確診及致死率,並早日恢復正常生活。我國疫苗採購及接種速度皆晚於其他國家,台灣在疫苗上已經沒有超前部署,但也要亡羊補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速捐贈疫苗審查流程,以充足我國國際認證疫苗量。315 (四)有鑑於此次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大爆發,政府已將防疫提升至三級警戒。三級警戒期間,老人、身心障礙者之日照中心停止收托,造成許多家中有長輩、身心障礙者,必須請防疫照護假,以照護家中長者或身心障礙者。今行政院於此次紓困費用,編列家中有國小以下或身心障礙學童,提供每童1萬元之補貼,形同提供家庭照護津貼給家中有12歲以下或身障學童之家庭。但行政院卻遺漏因日照中心停止收托,而必須將長者、身障者帶回家中照顧者之經濟補助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自110年6月起,於發布三級警戒期間,提供家中原有日照需求之長者、身障者,每人每月1萬元之家庭照護津貼或相關替代性照顧措施,落實家庭需求之多元選擇。319 (五)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人感染人數遠超過預期,死亡人數亦逐日攀升,顯見國內疫情極為嚴峻。然,政府過去一再宣稱已超前部署相關防疫工作,今卻連足以保障國人健康,提供國人施打之疫苗、就醫資源、檢驗能量均嚴重不足,造成許多國人不幸離世,甚至是離世後才確診之狀況,顯示國家醫療資源並沒有機會照顧到相關病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因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之國人,每人10萬元之喪葬費補貼,以表示國家對亡者及其家人之歉意。320 (六)為讓疫苗發揮最大防疫效益,並符合照護全民健康原則,政府購買之疫苗,分配各縣市疫苗額度,須切合地方政府需求,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爰要求政府疫苗分配應該依據各縣市人口比率及疫情嚴重程度等因素,儘速分配各縣市施打,以確保全民健康權益。321 (七)為讓政府預算支出,更為公開透明,並發揮疫苗防疫政策效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規定,政府購買疫苗會議過程須錄音,並須公布會議詳細紀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前開規定辦理,於疫苗全數交貨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322 (八)國內疫情110年5月中旬急速惡化,確診案例已經超過1萬人,現階段防疫最重要的策略,是購買疫苗全民儘速施打,以利產生群體免疫力。購買疫苗經費前經編列115.5億元,此次特別預算又追加224.5億元,合計340億元,為落實執行防疫政策,並確保民眾健康權益,爰要求此項340億元預算,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移作為其他業務項目使用。323 (九)從199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政府財政資源的日益短缺,公共管理領域的學者經常使用「新治理」一詞,描述「公私協力」、「間接政府」、「代理政府」形式,且已大規模取代了傳統層級模式下的指揮與控制關係。在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而民眾需求卻有增無減的年代,政府透過與民間組織合作共同生產財貨或提供服務,可謂是解決此等困境的一種策略手段,這正是公私協力最主要的精神。然目前我國政府在制定疫苗策略上出現錯誤,導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110年5月爆發後,人民急需疫苗之聲音日益增大,政府對此卻拿不出任何作為。反觀他國,越南政府因疫情較不嚴重,政府過去並未積極訂購疫苗,如今則鼓勵民間企業和地方政府協助權力採購。先前曾傳出,越南政府要求外資企業為當地員工尋找COVID-19疫苗,三星電子智慧手機廠所在的北寧省官員也證實相關消息,凸顯電子大廠聚集的越南北部擔心疫情重創製造業,希望外資企業自立自強,而面對疫苗可能有假貨的問題越南衛生部也建議地方政府和企業直接與疫苗生產商或生產商授權單位合作。爰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於2週內制定並通過「企業申請COVID-19疫苗專案輸入流程」,讓民間企業有志購買疫苗者有其依循。325 (十)從110年5月份爆發社區疫情感染後,面對龐大的檢疫量能已造成第一線「醫檢師」過勞的負擔,更有報導指出,臺中榮民總醫院每天的PCR採檢量,從200個一下子擴增到1,000個,4名檢驗師日夜排班不停機,其中一名檢驗師的兒子剛好排定要手術,卻因為堅守岡位無法陪同而痛哭。由於擴大快篩範圍後,PCR篩檢量可能隨之成長。爰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之規定,擴大徵召已退休或具備醫檢師資格未執業者投入PCR檢測,其次研議各大醫院增聘醫檢師,以解決過勞問題;並且提高醫檢師現行津貼如加班費等,讓其付出獲得應有之報價。327 (十一)有鑑於我國疫情延燒,死亡人數破300例,其中自110年5月11日至6月9日公布之296死亡個案中有35例到院前死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表示年輕或長者死亡增加主因為隱形缺氧。而目前僅重症患者經醫院收治治療,餘則居家隔離或至集中檢疫所、地方加強版防疫旅館等,但近日發現病患確診後快速進入重症或死亡的趨勢上升,296死亡案例中約18%自發病日到死亡日僅不到3日,可見我國對居家隔離、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等確診隔離人民照顧不足,現也多起確診者於網路上揭露確診後遭到不聞不問,因此在診療不足的狀況下,許多確診者送醫當日即死亡,或死亡後才確診染疫,此為政府忽視國民生命安全造成的悲劇。爰此,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政府須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故確診者依據政府公告指示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隔離時,政府應提供充足之醫療資源確保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因此檢討規劃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所與防疫旅館隔離者醫療問診指引,讓被隔離者同樣享醫療資源輔助,並透過定期巡診、篩檢,掌握被隔離者染疫變化,以期不再有被隔離者在無醫療支持下死亡。328 (十二)疫情升級,政府千萬不能掉以輕心,離島醫療資源沒本島優渥,抵達離島旅客若不進行快篩,漏網破口恐將造成離島居民染疫及擴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飛機抵達離島旅客全面篩檢,保護旅客,也保護離島居民健康,同時,避免離島醫療體系遭受衝擊。329 (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惡化,全國三級警戒迄今月餘仍未解封,然國外對COVID-19疫苗施打普及率高的國家,已逐漸降低確診及死亡,並開始恢復人民正常生活,而國產疫苗目前僅有高端新冠肺炎疫苗2期臨床實驗解盲成功,並稱產品安全,但無相關保護力的的數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國產疫苗應取得國際認證後再給國人施打,否則110年7月份以後世界各國可能推動的疫苗護照,台灣會變成國際孤兒,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0 (十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惡化,疫情全球延燒,COVID-19疫苗被視為終結疫情的希望,政府為降低國內廠商研發疫苗的風險,已針對提出疫苗計畫業者予以補助,期能加速疫苗研發,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與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政府的疫苗研發補助,在定價方面應有若干的回饋機制,例如應與同等級的國際疫苗價格低,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1 (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惡化,國產高端疫苗第二季解盲已經成功,聯亞疫苗亦準備在110年7月解盲,為確保國人對國產疫苗產品信任及施打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比較分析國際同等級疫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333 (十六)機場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屬國門第一線,染疫風險極高,亦被列入疫苗公費接種名單第三類,然,相關從業人員高達3萬人,疫苗配賦量應與桃園市分開計算,以利機場從業人員免於染疫之風險,亦能於第一線阻擋病毒傳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疫苗配賦量,是否將桃園機場與桃園市分開計算,進行評估。338 (十七)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擴散至全球性疫情以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9年1月底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為顧及聽障族群,於109年2月起啟用交通大學自然語言處理中心所研發之「AI即時字幕」,適用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每日所舉辦之記者會。惟有聽障者族群反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舉辦之記者會其準確率非常低落,不僅常出現同音之錯字,甚至連染疫及死亡之人數皆有出現字幕錯誤之現象,嚴重影響聽障族群識別正確資訊之權利。現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舉辦之記者會雖有手語之呈現,惟我國並非所有聽障族群皆有學習手語,現使用手語族群多為受正規特教學校體系(啟聰學校)出身,後天失聰之人則大多非有受手語教育訓練,且手語針對部分專業名詞或較新之名詞,手語並無法表達,因此必須透過字幕來輔助表現,使聽障族群能了解相關資訊;相較於地方政府所舉辦之疫情記者所聘聽打員之狀況相比,其準確性顯有差異。經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所需之經費為衛生福利部項下之「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3億2,908萬元。」衛生福利部自有必要針對上述政策之缺失進行調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之字幕所產生之問題進行解決,研議增聘聽打員以提升字幕之準確率,保障聽障族群所產生之問題,並於1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339 (十八)自從台北市及新北市自110年5月15日起進入第三級警戒至今,適用防疫照顧假之學校劇增,行政院亦宣布延長全國三級警戒管制為期2週至6月28日。又「防疫照顧假」之起因,係於109年2月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因家中有照顧國小以下孩童或國、高中身障學生的家庭因此給與有照顧需求的勞工得依此返家照顧小孩;隨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亦於110年5月18日發布函釋,因防疫需要,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因疫情而暫停服務期間,若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也得以請防疫照顧假,因此該假別除為照顧孩童外,同時兼具照顧長者之相關規範。惟現行之紓困政策中,防疫照顧假依照主計總處及衛生福利部所發布之函釋規定,並未如同無薪假,具有最低基本工資的保障,在長期因家中有照顧小孩及長者的需求下,因收入短少而導致生活困頓。復經時代力量黨團及其他團體主張防疫照應參考平均工資給予薪水補貼之爭取下,行政院爰規劃發放每名孩童1萬元之「家庭防疫補貼」政策。經詢問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後,目前「家庭防疫補貼」僅補貼國小以下孩童或國、高中特教學生的家庭,規劃發放每名孩童新台幣1萬元家庭防疫補貼,但對於因長照機構暫停營業而被迫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家中長者之勞工,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仍然未有相對應之補貼措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等機構因疫情而暫停服務期間,若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而請防疫照顧假者,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替代性照顧或補貼措施,並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340 (十九)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部分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亦面臨暫時停業,惟停業期間仍須追蹤機構學員動態,部分學員亦仍須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服藥、就醫、日常生活安排等事宜,非線上服務足以處理。鑑於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之運作,係依學員每日出席狀況,全數仰賴健保給付,因應疫情停業期間形同無從申請健保給付。經查「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已納入精神復健機構。爰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應於3個月內盤點已提供之機構停業補償措施,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地方衛生局書面通知精神復健機構停業之補償及配套措施。341 (二 十)經查「110年度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業已納入精神醫療機構(係指設有急/慢性病床或精神科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不含精神科診所)、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之受照顧者。前開機構之各類受照顧者,其接種需求人數,須由機構向地方衛生局登記,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造冊,呈報予該部疾病管制署審核通過,始得納入該類需求人數範圍。惟經查,前揭機構之接種需求人數,容有低估之情形。鑑於日前業已發生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群聚感染事件,報載該案39人中高達29人確診。又,精神醫療機構之慢性病床患者,其生活型態與長照機構之受照顧者極為相似,其雖有機會至社區活動,惟平日仍於機構生活,一旦有個案染疫,恐將致生精神醫療機構內之群聚感染事件,不可不慎。為減少前揭機構群聚感染事件,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實應積極督導地方衛生局,辦理前揭機構之接種需求人數登記,定期並如實呈報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審核,俾利後續接種。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前揭機構之受照顧者接種需求人數,說明定期呈報之人數及情形。342 (二十一)疫情爆發迅速後,過去篩檢量能不足的問題才突然浮現,而現有人力及物力資源更導致篩檢量能。然疫情之控制實須配合篩檢量的近一步提升,才能盡快斷絕感染鏈的傳播。雖然經過1個月的緊急調度,目前每日篩檢塞車的情況已經多有改善,然而事實上在雙北之外的篩檢量能仍有不足,為避免疫情再度緊急爆發,應實踐超前部署精神,持續擴張PCR篩檢量能。首先應盤點執業中以及可隨時加入一線行列的醫檢師數量。再者,應盤整能夠投入的BSL2+等級實驗室,及符合資格的民間、學術、教育單位之PCR儀器。另外中央應該要撥補金額或進行規劃,協助各地方採購、引進「高通量自動化核酸檢測系統」、「正壓式篩檢亭」,以利各地方皆能有充足的PCR檢驗量能。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擴充檢驗量能,持續於各地方部署相關資源,以利未來防疫進行。343 (二十二)目前全球三期疫苗試驗皆陷入瓶頸,除了耗資非常高昂,也會相當耗時。另外,在有效疫苗問世後,新的疫苗就不適合繼續在臨床試驗中,給受試者打食鹽水當對照,等於讓他們承受感染風險,進而面臨「倫理議題」的批判。因此,近日全球開始思考如何避免現在三期試驗出現的高門檻;陳建仁前副總統前幾天提到:「若未來中和抗體量能與其他廠牌的疫苗保護力相同,就可以接受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正是其中一種概念。也就是WHO近期開始討論的「免疫橋接實驗」,包含WHO和歐盟,都正在努力制定一個「抗體保護力(COP)」標準,讓這樣的中和抗體評估可以成為一種認證標準。根據媒體報導,台灣的高端疫苗在近期(110年5月26日)也收到WHO的邀請,參與了一場會議,除了討論這樣的標準,高端疫苗也表示等待準則公布後,會向歐盟EMA申請。然而,美國FDA也曾明確指出,「尚無數據可確認中和抗體的效價要多高,才能預防有臨床症狀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也有許多專家提醒「過去的疫苗是因為研究多年,才能確認中和抗體能夠當作有效性的替代指標。」,最重要的一點是,而所謂的「抗體保護力(COP)」標準,目前WHO也還未提出來。而縱使國產所用的次蛋白技術較為成熟,我們也還無法確定他的副作用如何,讓國產疫苗確實存在許多變數。按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針對EUA條件的說明為「二期受試者3,000人以上,追蹤1個月的安全及療效」,部會也多次透露將以中和抗體來作為替代性指標。然而最初是如何訂定相關標準,卻未能讓民眾清楚了解,更導致資訊出現不對等。爰此,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當初訂定EUA審查要件之依據及參考來源,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344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18日起,開放門診病人適用遠距醫療相關作業,惟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5月24日更新之因應COVID-19「視訊診療」調整作為,領藥方式仍建議「由家屬或代理人至醫療機構繳費、過卡及領藥」,前開指引恐增加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暴露於進出醫療院所之風險,且與現行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期間,應減少非必要移動與群聚之中央防疫政策,顯有相悖。考量疫情持續嚴峻,業請衛生福利部規劃於第三級警戒以上期間,暫時放寬電子處方箋於健保資訊平臺應用之政策,或其他避免遠距看診後仍須回醫院領藥之替代方案。惟該部回應事涉多項層面,待疫情趨緩後再行研商配套機制,實為本末倒置之舉。為減少病人及其代理人至醫療院所領藥而染疫之風險,爰請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遠距看診後如何落實零接觸之領藥作業,規劃於第三級警戒以上期間之暫時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345 (二十四)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但防疫首重公開透明,爭取國人團結防疫信心為要務。然而,攸關國人COVID-19疫苗接種權利的疫苗緊急授權(EUA)審查基準,衛生福利部迄今未對國人公告,資訊隱蔽不透明,已遭國人譏稱「黑箱標準」。彙整過去衛生福利部有關國產疫苗進行緊急授權審查基準應如何訂定之非官方會議討論之內容,可發現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採用替代性指標(SurrogateEndpoint)進行國產疫苗審查,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將「交由科學說話」作為近日面對各界國人對國產疫苗提出質疑的跳針答案,顯已無法給予國人信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採用替代性指標(SurrogateEndpoint)之書面說明,並向國人公告以示公開透明。347 (二十五)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及防疫措施,為加速COVID-19通報及送驗程序,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通報流程,並放寬社區監測採檢條件,加強疑似個案之通報及採檢和居家隔離者之就醫程序。若居家隔離者失聯,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負責提供警察機關失聯名單後,由各該地方政府警察局協尋。查110年5月19日,有一名楊姓通緝犯,快篩陽性,因害怕被捉而不敢就醫,進而躲到板橋親友家,致6名員警需穿著全套隔離裝備到現場,派遣負壓救護車將其送醫。另110年6月2日,有一名陳姓老翁確診入仁愛醫院,院方安排陳翁於組合屋病房觀察治療,不料於凌晨3時30分不滿安眠藥效不佳,情緒激動持木棍破壞組合屋玻璃,警方獲報到場立即奪下木棍將其制伏,經查發現陳姓老翁為通緝犯,為了將之打鎮定劑,警方解開其手銬,後遭制伏的陳翁經醫院護理人員施打鎮定劑後陷入昏睡,警方也在旁等候陳翁清醒後再製作筆錄,惟因現場護理人員稱警方防護衣及裝備等級較不足,為免遭感染,要求警方於負壓防疫組合屋門外警戒,惟陳姓通緝犯竟趁醫護人員不注意時,由組合屋後門逃逸,並搭乘捷運,警方循線追查於下午1時30分許在陳翁萬華區住處將其查獲到案,隨即會同台北市消防局救護人員送回醫療機構醫治。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應就通緝犯確診COVID-19者,設一完整且保護警察人員、醫護人員之就醫程序。通緝犯人別查證,分為送醫後才確認其通緝犯身分與送醫前即確認其通緝犯身分二種,前者情況,應即通知醫療人員並派駐穿著足夠之防護衣與裝備之警力於病房內;後者情況,送醫過程除醫護人員外,警察人員亦應全程陪同。若醫護人員實施醫療必要行為,有需解銬之情況,警察人員應將其解銬,惟待醫護人員實施完畢該等必要之醫療行為,應依照規定重新上銬。故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協同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就通緝犯確診COVID-19者,評估設一完整且保護警察人員、醫護人員之就醫程序,且加強通緝犯通報網之建置,以保護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民眾之安全。348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推出110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核發對象是1.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家庭生計受困,2.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3.家戶內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兩倍(台北市為3萬5,336元/人.月,非六都之縣市為2萬6,576元/人.月),4.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該計畫對109年申請案免再申請,由政府主動審查核定,第一波已於110年6月4日撥入民眾帳號或寄送匯票,110年新申請案可用線上或郵寄申請申辦方式,由政府主動查調財稅資料審查後核定等便民、精進作法。該計畫編列64億7,641萬餘元,預計受益人數為47.5萬人,較109年受益37.25萬人已大幅增加照顧人數。若仍有民眾經濟陷困,請衛生福利部務必加強「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機制,以協助生活陷困之民眾,獲得即時經濟紓困及福利服務。351 (二十七)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明文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爰衛生福利部應須充分告知民眾接種疫苗的可能風險,且制訂「疫苗接種損害救濟補償措施」。353 (二十八)按各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為鼓勵民眾施打疫苗,紛紛採取各類鼓勵措施。為儘速提髙民眾施打疫苗的比率,爰衛生福利部應參考國外作法,研議提出「鼓勵民眾施打疫苗措施」,並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354 (二十九)依據國際防疫經驗及成功案例,國內現階段防疫主要策略及手段,是儘速施打疫苗,但疫苗額度的分配,關係到防疫的效率,及2,300萬民眾健康權益,爰衛生福利部分配各縣市疫苗額度,應依據各縣市人口比率及疫情嚴重程度等原則,儘速分配各縣市施打,並將「縣市疫苗分配額度統計表」按月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355 (三 十)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2,600億元中,最重要的是編列224.5億元購買疫苗經費,上次特別預算編列115.5億元,合計340億元,為確保2,300萬民眾健康權益,爰此項340億元購買疫苗預算,衛生福利部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業務使用;該筆預算執行情形,應於111年9月底前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356 (三十一)政府施政須依法行政,並公開透明,接受各界檢視。按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規定,政府購買疫苗會議過程須錄音,並須公布會議詳細記錄,爰衛生福利部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於該類疫苗全數交貨完成後,2個月內公布相關會議記錄,並將相關會議資料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358 (三十二)國內疫情相當嚴峻,染疫死亡率居高不下,遠超過國際平均水準,已經嚴重侵害人民健康基本權利,爰衛生福利部應整備醫院病床、醫治能量,及備妥相關藥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9 (三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COVID-19疫苗採購普及情況不如預期,可能造成把兩劑型疫苗接種的間隔拉長,甚至不同廠牌混搭施打情形,近而無法確保原廠疫苗保護力,陳時中部長在立法院備詢的時候,對於疫苗可否混搭,說辭前後並不一致。為確保民眾能夠安全及安心接受疫苗施打及預防可能混搭情形,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對於不同廠牌疫苗可否混搭施打問題做一評估,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361 (三十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諾富特染疫事件而大爆發,短短1個月的時間確診人數即累積超過1萬人,尤其絕大多數集中在雙北兩都,全國也進入疫情三級警戒狀態。面對每天爆量確診病患,醫護人員不但要在第一線提供醫療專業與照顧,甚至還要面臨不耐長期隔離的確診者,於病房持刀砍傷醫護人員,造成嚴重外傷及驚嚇的醫療暴力。醫護人員除須承受比以往更長的工作時間及更大的壓力,政府應該正視醫療勞動者的身心將陸續出現因疲憊、焦慮與無助感甚至被污名化,而產生的各種壓力和創傷相關症狀。為了保護這群挺身而出戰士,讓他們可以勇敢地為下一場戰役做好準備,爰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醫護人員所受的各類職業災害甚至創傷後症候群的發生,立即規劃長遠的心理輔導資源,相關經費於本次特別預算中挪用支應。362 (三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衝擊醫療院所門診量,為滿足現金流,宜先支付醫療院所申報健保醫療費用的暫付款一定成數,給予紓困補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比照紓困1.0執行措施,對各醫療院所每月暫付款提高為按前一年度同月營業額的一定成數,方不至於造成診所營運困難,避免醫學界掀起一股無薪假或減薪潮,造成基層員工權益嚴重受損。363 (三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疫情嚴重影響民眾掛號看診,基層診所大多數全天或部分診次休診,近而健保總額預算申請總點數自然下降,此時點值將遠大於1,衍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剋扣款項破壞總額制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遵守總額制度,縱使點值因疫情之故看診減少而提升,原所列預算應照實發放,不得藉用各種名目保留款項。364 (三十七)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衝擊基層診所門診量,由於基層醫療門診除健保給付外可能有自費收入,惟較難舉證。因為健保收入減少之時自費也會同步減少,所以用健保做為紓困條件時,應該調整健保營業額減少的額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基層診所紓困標準研議得按健保營業額連續3個月較上年低20%,或連續6個月較上年度減少10%給予紓困貸款,以更符合因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基層醫療(事)機構紓困條件。365 (三十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衝擊基層診所防疫物資獲得,相關藥用酒精、N95口罩及醫用手套等產能多配合中央指示優先配給醫院,致上述物資來源吃緊配額限購,價格漲幅倍數成長。為確保基層醫療防疫物資能量,避免疫情惡化蔓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酒精及看診檢查乳膠手套研議比照口罩,由政府採購統一發放至診所,並在疫情三級時,診所口罩發放種類一律改為醫師N95,其他人員為外科口罩,以提升基層診所醫療服務能量及保障民眾與人員之安全。366 (三十九)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停課後,對於負責學校中餐團膳業者也面臨衝擊影響,接連整個產業鏈也受其波及,如全台學生都不吃學校午餐了,影響農民甚鉅,雲嘉南的農民廠商損失慘重,這些蔬菜供應都是有排程的、計畫性生產的;少了學校午餐這個穩定的通路,這些菜消不掉也是要拔,也不能爛在田間;以及全國有3萬名以上的廚工,多數人經濟基礎薄弱等都受其傷害等等,故建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研議,調查願意繼續開工烹煮的團膳業者,將其料理之食物配送給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清寒學生家庭等等經濟弱勢家庭,或是給防疫醫院、旅館等,方能降低營養午餐產業鏈受疫情影響,也能幫助其他弱勢家庭。367 (四 十)有鑑於我國疫情仍嚴重,各大醫院面對需要診治醫療對象,都需要投入大量的醫護人員,故在疫苗來台時,各地的接種站亦須護理人員進行施打,若由診所、醫院抽調人力恐怕分身乏術。經查,每年護理系畢業人數為1萬4千名左右,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尚未取得護理師資格的護理即將畢業生,若自願投入疫苗施打工作行列,制定相關防疫與疫苗接種訓練,並提供薪資與優先列為接種COVID-19疫苗之類別,以解決護理師人力不足之狀況。368 (四十一)免費防疫專線「1922」常被頻傳被打爆或是永遠在忙線中之狀況,引起民眾諸多抱怨,顯示政府無論是防疫專線或是其他需要內勤文書人員不足之狀況。然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停課後,許多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等面臨人事經費壓力,以及在其工作的行政人員、教保員等還傳出被迫請特休或是類似無薪假的情況。為了避免停課後的產業因疫情而倒聞,以及影響員工的勞動權益等,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盤點如「1922專線等內部防疫人員之需求人數量,開放由停課後的相關業者同意與員工自願參與投入後勤防疫,並給予相關訓練與薪資(含勞健保),即列入優先施打公費疫苗行列,以解決政府缺乏人力及資方發不出薪水、員工領不到錢之問題。369 (四十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染疫者破萬後,我國醫事人員在照護病人之人力上已呈現緊繃狀態,除了政府繼續招募退休者或是未執業者重返疫情戰場外,其醫事人員之辛勞應給予更高加班薪資,故建請相關單位研議獎勵投入抗疫之醫事人員加班費。370 (四十三)由於擴大快篩範圍後,PCR篩檢量一樣隨之成長,從110年5月份爆發社區疫情感染後,面對龐大的檢疫量能已造成第一線「醫檢師」過勞的負擔,更有報導指出台中榮總每天的PCR採檢量,從200個一下子擴增到1,000個,4名檢驗師日夜排班不停機,其中一名檢驗師,她的一歲兒子剛好排定要手術,卻因為堅守岡位無法陪同而痛哭。爰此,建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之規定,擴大徵召已退休或具備醫檢師資格,未執業者投入PCR檢測;其次研議請各大醫院增聘醫檢師,以解決過勞問題;最後提高醫檢師現行津貼如加班費等,讓其付出獲得應有之報。371 (四十四)有鑑於我國疫情持續嚴重,全國防疫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各級學校採停課不停學,多家企業多採分流居家上班模式,此社會氛圍造成人心疲憊、不安與絕望,民眾累積的心理壓力與日俱增,但多數社區及各級學校的心理諮商因疫情的關係,被迫中斷數週,初估5萬人受影響。經查,三級警戒至今,在社區端約1萬8,000位民眾、各級學校約3萬多名學生的心理諮商被迫中斷。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0年5月17日公告警戒期間全面開放醫療機構「免申請計畫即可遠距通訊診療」,民眾透過電腦、手機即可完成看診、開立處方箋等流程;卻唯獨排除通訊心理諮商。現行諮商方式,為由民眾撥打1922防疫專線後,轉接到所在地心理衛生中心安排轉介,卻出現原受服務單位不一定申請通過通訊心理諮商,及各地心衛中心也未必能讓民眾回原單位接受服務,民眾須重新建立治療關係,故此造成原本困擾議題可能因轉介不及而致惡化。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正視民眾心理諮商需求,研議暫准執行與加速審查雙軌並行開放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之可行性,讓需諮商之民眾儘速得到應處置之諮商治療,免於憾事發生。372 (四十五)為因應疫情影響醫事服務機構服務量,於疫情開始之初即辦理「提升暫付金額方案」,以109年同期核定金額暫付予醫事服務機構,降低其財務負擔,其性質屬暫付予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用以降低疫情帶來之營運衝擊及影響,不屬醫事服務機構實際收入。對此,衛生福利部曾於109年11月3日函請財政部釋示,109年12月24日財政部回函表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取得之提升暫付補付金額免列為109年度收入。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比起109年更形嚴峻,對於醫療(事)機構之衝擊更大,請財政部應比照109年度,對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取得之提升暫付補付金額免列為110年度收入。373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醫療(事)機構,訂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其中第8條有列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之樣態,並於第9條中明訂,補貼申報109年1月至11月之健保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收入,低於108年同期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惟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比起109年更形嚴峻,對於醫療(事)機構之衝擊更大,請衛生福利部修訂該補償困辦法,在該辦法增訂「醫療(事)機構事110年之健保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收入,低於108年同期同計算基礎之百分之八十者,應補至八成,並每季結算,並研議與總額追扣款互相沖抵可行性」,以降低疫情對於醫療(事)機構之衝擊。374 (四十七)行政院日前表示,為推動COVID-19疫苗大規模接種作業、加速接種速度,並使全民能夠免費接種疫苗,以早日達到全國群體免疫的效果,政府已編列經費約40億元之預算,請全國合約醫療院所配合提供民眾免費接種COVID-19疫苗服務。惟現行公費疫苗接種費用,成本至少需250元(含疫苗處置費及行政費),而此時確診個案不斷出現,三級警戒標準遲遲無法解除下,唯有大規模施打疫苗,方能達到群體免疫之效果,故此,請衛生福利部在執行行政院推動全民免費接種疫苗政策下,研議給予全國合約醫療院所不低於成本,甚或更高接種費用,以加強基層醫療院所施打疫苗接種作業之進行。375 (四十八)為鼓勵醫院診所配合防疫相關措施,衛生福利部109年曾函頒「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發予配合政策辦理各項防疫措施之醫院、診所、藥局及衛生所團體績效獎勵金。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比起109年更形嚴峻,對於醫療(事)機構之防疫壓力更形巨大,為鼓勵第一線辛勤之醫護人員,更應繼續頒發相關獎勵。故此,請衛生福利部除研議繼續頒發醫院診所防疫獎金、績效獎金以及通訊診療獎勵金外,並對願意在離島地區服務之醫院診所給予更高之獎勵金,以慰勉勞苦功高之基層醫護人員。376 (四十九)因應醫療院所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時有所聞,且第一線醫護人員之防疫物資仍有大量需求,故為確保醫療量能充足,仍須有足夠的防疫物資予以支持。請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提高防疫物資數量,包括N95口罩,外科口罩,隔離衣等數量,並考量離島地區之醫療量能、交通不便等因素,應與額外增加配發,以利共同守護基層診所醫護人員健康安全。377 (五 十)有關110年度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因疫情關係,衛生福利部決定停辦,但卻欲沿用108年度的考核成績(2年考核一次),此對108年度考核成績不佳者極為不公平與不利。既然110年度考核停辦,建請應沿用108年度的考核成績來做為110年度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378 (五十一)感謝藝人賈永婕及其贊助者,募得約250台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捐贈給各醫院使用。隨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強調,也有採購500台HFNC,其中200台於110年6月13日交貨,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台灣胸腔暨重症醫學會協助分配至有需求的醫院,提供須高流量氧氣治療的COVID-19重症病患使用。爰要求應提供政府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之採購合約及分配醫院數量,使全國人民清楚了解全台那些醫院有多少台的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379 (五十二)COVID-19本土疫情嚴峻,國內累計確診及死亡人數日增,突顯篩檢及醫療量能缺乏,為有效控制疫情,國際許多國家紛紛加速疫苗接種,以降低確診人數及致死率,使民眾恢復正常生活,衛生福利部應加速完成經WHO認證疫苗之採購及進口,以確保國人生命安全;更應不分藍綠公平分配疫苗,並與各地方政府充份合作,以加速疫苗接種。380 (五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業務費」編列新臺幣372億1,065萬5千元。現行麻醉師參與防疫工作,相關法令並未支給津貼,然而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係規定包含醫事人員之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均應給予津貼。次查,「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有「其他醫事人員」,然而「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津貼申請作業須知」第4點卻對醫事人員列舉,並不包含麻醉師;形成在醫療院所支援防疫工作,法令上無從支給。隨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防疫津貼,將實際參與工作之醫事人員均納入,以減緩基層醫事人員壓力,以及減緩離職潮,俾利防疫。381 (五十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決議高流量鼻導管(HFNC,high flow nasal cannula)配送原則,以46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及4家離島醫院為主,並依收治病人數和專責加護病房設置數新增給付,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但經詢查之後,卻不知將由何筆公務預算支應。爰要求高流量鼻導管使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COVID-19)重症照護所產生之耗材、操作及人力成本,得依相關法律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流用。382 (五十五)為防堵新冠疫情延燒,爭取疫苗代工成為各國政府努力目標,除原廠授權外,更重要的是必須同步提升國內藥廠技術與設備,以進行量產,爰建請政府組成「疫苗代工國家隊」,提供資金、技術協助,全力促成代工國際疫苗。國內業者評估,經世界衛生組織(WHO)批准緊急使用授權的BNT、莫德納疫苗是採用mRNA技術,現階段台廠代工相對難度較高,嬌生、AZ是採用腺病毒載體技術,台廠目前也僅有能力做後端充填,主要受限於廠商規模。因此,爭取代工國劑疫苗,廠商需要更多國家資源挹注並簡化相關程序,政府應立即組成「疫苗代工國家隊」,以全力達成此一目標。383 (五十六)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立即發給所有經WHO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EUA,並簡化地方政府、企業、團體對外採購程序,只要出具原廠證明並經CDC審認,即可優先檢驗通關,以因應國內疫苗之需求。為加速疫苗採購效率,目前東南亞各國,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紛紛開放地方政府、企業團體對外採購疫苗,並由政府負最終責任,台灣在疫苗採購政策上,應思考在安全為原則的前提下,開放更多元、便捷的管道進行對外採購。384 (五十七)有鑑於新冠病毒變異株傳染力高,各國紛紛提高疫苗接種率目標,以增加國民防護力,我國擬採購3,290萬劑疫苗,目標六成五接種率,恐無法抵抗變種病毒傳播,建請提高接種率目標至九成,擴大疫苗採購量,以因應疫情變化。英國首相強生(Boris Johnson)鑑於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Delta變異株確診率突然暴增,2020年6月14日宣布防疫解封日期將延後1個月至7月19日,並已著手進行施打第三劑疫苗實驗。2020年疫情初起時,許多國家均超量採購疫苗,包括美國向各家藥廠累計採購8億劑、日本採購4.5億,遠超過實際需求量數倍之多。台灣疫苗政策失敗,目前到貨率僅6.4%,且目標接種率過於保守,應適度予以提高,並擴大採購量。385 (五十八)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竹竹苗為台灣科技產業重鎮,亦受到嚴重影響,許多企業開始鼓勵員工快篩。現階段快篩呈現陽性反應,需由醫療院所通報衛生局,並安排PCR核酸檢測及後續疫調,篩檢到確認染疫仍有1至3天空窗期。爰此,建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以快飾搭配PCR快速檢測,將快篩陽性至PCR結果確認時間縮短,提高篩檢效率以及縮短安置空窗期,以避免企業發生群聚並加速斬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隱形傳播鏈。386 (五十九)有關衛生福利部編列3億2,908萬元辦理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從109年第一次編列特別預算辦理此業務起,已累計編列3億7千多萬元,然卻於110年4月爆發嚴重疫情至今,顯見執行效果不佳,流為政府自我宣傳,第三次追加預算又鉅額編列3億餘元,是否要做為政府影響輿論、網路風向之經費甚有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自辦、委辦之預算辦理情形及成果等書面報告。387 (六 十)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從110年5月11日至6月7日間,296例死亡個案中就有35例在到院前就死亡,約占11.8%,而最可能的死亡原因就是「隱形缺氧」。因隱形缺氧大多沒有明顯徵兆,當發覺患者血氧濃度很低而緊急送醫,卻為時已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配發醫療級血氧儀至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以即時監測隔離的個案身體狀況。388 (六十一)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10年5月中旬大爆發以來,確診人數並無明顯下降趨勢,部分疫情嚴峻縣市呈現醫院醫治能量及病床嚴重不足,嚴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為確保民眾就醫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整備醫院病床及醫治能量。389 (六十二)為發揮最大防疫效益,並符合照護全民健康原則,政府購買之疫苗,分配各縣市疫苗額度,須切合防疫需求,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爰要求政府視疫苗接種情形及疫苗到貨進度,適時調整疫苗分配原則,並將各縣市疫情嚴重程度納入疫苗分配考量,儘速分配各縣市施打,以確保全民健康權益。390 (六十三)自110年5月中旬以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散,確診病例已經超過1萬人,民眾採檢PCR到報告出爐需要3至5天,PCR採檢之實驗室雖已擴充至166家,但為強化疫情防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整備快篩及核酸檢測PCR能量,鼓勵民間機構加入指定檢驗機構,加強全國指定檢驗網PCR量能及分流,提升檢驗量能及消化積件,以符合防疫需求,確保民眾健康權益。391 (六十四)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於110年5月起急速加劇,以致全國醫療院所需投入大量人力及資源對抗疫情,經查目前防疫津貼僅針對照顧疑似或確診個案之專責人員、急診人員提供津貼,惟疫情加劇以來,各院所醫護人員皆配合調度,工作量遽增,甚有機會接觸疑似確診個案,卻無防疫津貼或紓困方案可請領,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現有防疫津貼放寬資格並提高金額,同時,評估醫護人員紓困需求,研擬相關之紓困方案。392 (六十五)為有效防範疫情擴散,國際間共識均為積極替國人施打疫苗。然已進口或可能進口之疫苗亦或是國產疫苗,施打後對人體都有其不同程度之影響或副作用。為保障國人健康及各類不同體質之國人,如慢性病、孕婦、高齡長者等之特殊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公開醫療院所各類人口適合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廠牌之建議或指引,以確保國人施打疫苗之安全性。394 (六十六)我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共1,058所、安養機構20所,全國實際進住52,253位長者;110年5月中旬後國內COVID-19疫情爆發,全台各地均有發現確診者,長照機構受本波疫情影響多次發生群聚確診事件,一切均歸咎於COVID-19疫苗採購及到貨量嚴重不足所致,我國每百人總疫苗接種數僅3.04人,確診致死率攀升到2.48%,超過全球平均致死率2.16%,引起國人擔憂。近期部分長照機構陸續發生群聚感染確診事件,受照顧長者患慢性病一旦染疫將增加重症死亡的風險,亦突顯出部分機構的防疫物資設備、人員流動高及訓練不足的問題,以致釀成防疫破口,如何協助長照機構澈底落實防疫規範,降低機構內群聚感染機率,亟需政府挹注相關資源。因應110年疫情較109年嚴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除將長照機構人員優先施打疫苗外,並編列充足經費支應各地方政府協助其所在地內之長照機構、安養機構購置防疫物資設備、充足長照人力、人員防疫配備及防疫訓練等。(397) (六十七)有鑑於疫苗施打順位的考量,國際上主要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20年9月14日提出的「價值考量框架指引」(values framework)即「正當性」原則,要求各國應依據最新科學證據與專業來設定順位,並應強化利害關係人之決策參與,以透明、負責、無偏見的程序,做出排序決策。其考量原則包括:人類福祉、平等尊重、全球平等、國內平等、互惠與正當性。在「人類福祉」首要大原則之下,三個設定目標為:1.減少疫情帶來之死亡與疾病負擔,2.減少社會與經濟中斷,及3.保障必要服務的持續運作。台灣的COVID-19疫情自110年5月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後,由於疫苗到貨量少,除引起社會焦慮外,國人亦認為疫苗施打順位之決策程序並不透明。然台灣現有疫苗施打優先順位,與歐美多國和WHO的倫理原則背道而馳。查台灣目前疫苗施打優先順位之安排,呈現出非以生命的脆弱性較高者做為優先的保護對象,而是以與政府的關係親近性為導向。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9日修正提出之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羅列7大類為最新優先接種順序,其最明顯之特性為:由政府定義的特定職業「身分」者,被列入「優先順位」的人數愈來愈多;而一般民眾,尤其是風險最高的65至74歲者、慢性病與重病人口,以及職業「身分」未被政府認定的第一線照護者,順位卻愈來愈後,幾乎全落在目前公告的排序之外。近日頻傳的疫苗違規施打事件,引起公憤,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不同案例的反應並不一致。如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幕僚、機要顧問丁怡銘與6名金管人員接種疫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代為澄清,表示他們都屬於「第二類中央防疫人員」;但如好心肝私人診所被爆違規替非一至三類者接種疫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立即反應卻是聲明嚴查。種種疑點已令廣大老弱病障民眾及其家屬至為憂心焦慮。爰此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所提出的「價值考量框架指引」,針對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實施滾動式修正,重新訂定分配原則,並將政府人員施打疫苗時間、種類上網公開供國人檢視。(398、399) (六十八)有鑑於目前全國疫情嚴峻,雙北醫護人員經常處於高工時、高染疫風險之環境,許多醫護害怕傳染自己家人,即便下班時間也不敢回家,僅能於院內找尋品質未必良好之睡眠空間,長期下來恐降低醫療品質與醫護人員健康。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擬設置若干醫護休息旅館,提供醫護高品質睡眠場所,照顧好第一線醫護人員,好讓他們更有精神與體力來守護台灣。(400) (六十九)有鑑於目前全國採停課不停班之三級管制,對於領有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因抵抗力與照顧責任需求,又因疾病需求時常前往醫院就診,若不幸染疫,則有家庭群聚的風險。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將領有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列入疫苗優先施打名單之可行性,以防堵疫情擴散。(401) (七 十)全國實施三級狀態已接近1個月,然疫情未見趨緩,確診及死亡人數不斷上升,惟疫苗為控制疫情的解藥,在缺乏疫苗的情況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確保民生物資及防疫物資供應正常,研議將染疫高風險之服務業從業及運輸業從業人員優先納入疫苗施打對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醫療器材、殯葬、廢棄物清除等從業人員。以及在未來國內疫苗數量充裕之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將染疫高風險之產業納入優先施打對象,包含:餐飲、旅館、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汽車路線、中藥、家具、飼料與動物保護、助聽器、環境檢測、攝影、醫療器材、機車、糕餅、食品流通、美容美髮、洗衣、不動產仲介經紀、室內設計、廢棄物清除處理、就業服務、景觀工程等。(403) (七十一)醫院外疑似病死案件,應回歸以行政相驗優先,並免除民眾行政相驗之相關規費。根據現行規定,染疫死亡及一般「病死」案件本屬行政相驗的範疇,只有在「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有涉及刑事案件之虞情況下才屬司法相驗之範圍。但長久以來醫院外的死亡案件,因行政相驗需聯繫排班醫師甚為費時、且需收數千元之行政規費對部分民眾負擔沉重,往往透過免費迅速的司法相驗來達到處理後事目的。但司法相驗採檢PCR檢驗程序平均至少需要3天,再由檢驗機關通知委驗的司法機關,時效遠不及衛生主管機關內部通報速度,造成無法及時匡列可能的接觸者情況,其中包括死者家屬、協助辦理殯葬人員、檢察官、書記官、司法警察、法醫師、檢驗員,成為防疫大破口。未能及時通報染疫死亡的結果,亦可能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決策之判斷,造成嚴重後果。爰此,醫院外的疑似病死案件,研議以行政相驗為優先,免除行政相驗需繳納之規費,由警察先通報衛生局,再由衛生局派醫療機構人員去現場確認死因,倘認屬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事件時,始由警察報請檢察官為司法相驗。(404) (七十二)為確實防堵疫情,社會各界建構起層層防線,然若確診者不幸過世,後續的入殮與火化程序,同樣不能輕忽。近日確診死亡人數節節攀升,殯葬業者工作之風險也大幅增加,根據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之遺體,僅規定儘速處理,並未規範須於24小時內通報火化,導致負責載運遺體之第一線殯葬業者以及火葬場員工,暴露於高風險染疫之危險當中,然現行規定中,相關殯葬從業人員卻不在優先施打疫苗的排位順序中,無法提供相應的保障及保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將殯葬相關從業人員納入優先施打疫苗對象,以保障高風險染疫族群的生命安全也避免成為國內防疫破口。(406) (七十三)在疫情高峰時刻,疫苗有限清況之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調整疫苗施打優先順序,改由避免重症、死亡發生為目標。現在疫苗優先施打順序,主要是以傳染病防治為目標,但在疫情嚴重且疫苗又不足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施打重點應放在降低死亡。目前國際上認可的疫苗雖然不能百分之百預防感染,但在防止重症死亡的效果為百分之百。目前台灣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人數持續增加,政府研議緊急調整疫苗施打順序,讓年長老者、有心肺疾病患者與醫護、防疫人員同列第一等級優先施打順位,以挽救更多生命。(407) (七十四)covid-19疫苗施打順序應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價值考量框架指引」、「疫苗供給有限時的施打優先路線圖指引」,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及疫苗供給情況,明訂疫苗施施打順序。例:在「疫苗供貨量少於10%時」的優先施打「第一線醫療人員」及死亡風險高的「老年人」;「疫苗供貨量介於10-20%時」再納入「有共病或其他健康問題導致重症與死亡之風險顯著較高者」、「重症或死亡風險顯著較高之社會人口群」、「參與疫苗施打之醫療人員」、「高優先性之教師與職員」;「疫苗供貨量介於20-50%時」施打「一般教師與職員」、「健康與教育領域以外的其餘必要部門人員」、「懷孕的女性」、「 感染風險為低度與中度之醫療人員」、「疫苗產製人員與其他高風險實驗室人員」、「較難保持空間距離,以至於感染與傳播風險均較高之社會或職業類別族群」。WHO早已在「價值考量框架指引」提出疫苗施打之順序原則及三大目標:1.減少疫情帶來之死亡與疾病負擔,2.減少社會與經濟中斷,及3.保障必要服務的持續運作(包括醫療服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遵循相關原則及目標,並據科學證據與專業來設定順位,以透明、負責、無偏見的程序制定規則,以釋眾疑。(408) (七十五)有鑑於國內爆發本土疫情,至今已造成台灣上萬人確診、2百餘人罹難,相關經濟損失更難以估計,國人承受極大的身、心、靈相關壓力,多少家庭陷入困境,瀕臨崩潰邊緣,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設立疫情心理諮詢專線,透過專業人員之輔導,及早介入並預防不幸事件的發生,相關費用由政府補貼。(409) (七十六)有鑑於我國現行通訊心理諮商之規定主要包括須經衛生局核可、心理師應於心理諮商/治療所中以報准之網路平臺執行之,對象與實施方式亦只限於: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有心理諮商需求,可撥1922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轉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指定機構提供通訊心理諮商,學校端亦可對自主健康管理學生實施通訊心理輔導。原本就在心理諮商民眾(以下代稱皆含學生)的延續服務,乃至因疫情情緒不穩定的民眾如何不出門即得到協助,其心理狀態與需求都需要諮商心理師以遠距的方式協助。更令國人心痛的是,新北市一名40多歲的護理師竟因防疫的壓力過大,被逼走上絕路。種種悲劇,徒令國人身、心、靈承受極大壓力,眼前多少家庭陷入困境,瀕臨崩潰邊緣。美國2020 年許多研究均指出,疫情期間的自殺率、心理疾病盛行率、家暴通報數量等都是直線攀升的,亞洲先進國家亦是如此。為避免造成抗疫期間醫療系統更大的負擔,降低民眾與心理師外出與感染風險也能進行心理諮商服務,當前通訊心理諮商之法規應有限度於疫情期間暫准實施,為本次疫情心理健康因應之重點。如何在家安身同時也安心,是我國接下來能否挺過這波疫情的重要關鍵。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疫情期間研議放寬通訊心理諮商相關法規之限制,並完成如下相關配套:1.對象不限於居家隔離/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疫情期間一般民眾有需求者、原即有接受心理諮商服務者,均可採通訊心理諮商,並不限初次來談者,18 歲以下者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2.為減少地方政府衛生局業務負擔,於疫情期間免提申請計畫核備。疫情過後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請衛生福利部明訂資訊安全審查標準。3.於疫情期間如遇警戒提升或心理師居家辦公時,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得不限於執登場所為之(但須考量隱私與設備妥適)。4.疫情期間之通訊心理諮商方式,考量個案保密性為原則,得彈性為之,並清楚載明於記錄中以備查。5.請衛生福利部即刻發函至教育部及各地衛生局,並請教育部函轉縣市教育局及各大專校院。(410)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以簡訊主動告知民眾健保卡註記及其註記內容,110年5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萬華地區高風險族群註記專案」針對有萬華足跡的民眾,發送60萬封類細胞簡訊,並從這60萬人中分析找出「萬華高風險族群」進行健保卡註記,大部分被註記民眾都是在不知情情況下被註記,許多民眾都是被診所及醫院拒診之後,被動獲知健保卡被註記資訊,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應疫情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民眾健保卡被用已註記各種疫情相關資訊,政府應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在健保卡被註記的當下,研議主動發簡訊通知當事人,健保卡被註記的事由及註記內容。(411) (七十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公布110年5月中「萬華地區高風險族群註記專案會議」,民眾被註記的條件以及這些條件的資料來源。據媒體報導,政府針對到過萬華的人,發送60萬封的類細胞簡訊,並要求電信業者從這60萬人中分析找出「萬華高風險族群」進行健保卡註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從未仔細說明健保卡被註記的條件,以及這些條件的資料來源,有些民眾甚至根本沒到過萬華,而這些註記影響許多民眾的就醫權利(多起因健保卡註記而被診所、醫院拒診事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公開「萬華高風險族群」註記的條件以及註記的資料來源,讓大眾檢視政府資料使用的合理性,確保民眾權利。(412)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應研擬相關措施,補貼兒少安置機構於疫情期間之額外支出。疫情三級緊戒措施持續,校園停課採取遠距授課,由於募集資訊器材須一定時間,部分安置機構只好自行採購,讓學員能在疫情下不中斷學習,但額外支出對原本捉襟見肘之各私立兒少安置機構,財務上更是雪上加霜。另外,學員全天留在安置機構,安置機構也須增加人力照顧小朋友,而這些額外經費也須由機構自行籌措。目前紓困方案對未停業之安置機構,僅提供紓困貸款,讓債務延遲給付未能解決根本問題,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討相關紓困方案,協助這些機構渡過難關。(413) (八 十)衛生福利部應提供居家快篩試劑,讓民眾能在家自行快篩,定期監測健康,杜絕疫情蔓延。根據國際科學期刊《自然(Nature)》發表文章顯示,每5位染疫者,就有1人屬於無症狀患者,這些無症狀的感染者,許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罹病,因此沒有誘因主動去篩檢站篩檢,若衛生福利部主動提供民眾快篩試劑,可以增加民眾檢測之意願,更有機會找出社區中無症狀帶原者。民眾也可以透過快篩試劑,及早知道自己是否染疫,進一步採取防疫措施,以避免傳染病感染其他人有助於疫情的控制。建請衛生福利部在疫苗尚未普打之前,主動提供民眾居家快篩試劑,以協助及早發現群體中的感染者,阻止社區感染持續蔓延。(414) (八十一)有鑑於國產疫苗安全性、阻絕傳播力及保護力均被外界質疑,為杜人民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即時疫苗施打效益與受害追蹤系統,讓全民隨時上網明白中央主管機關購買多少進口及國產疫苗,各品牌及各到貨數量多少,已施打劑量多少與將進貨劑量,此外相關副作用、非嚴重、嚴重、死亡、疑似嚴重過敏反應、其他疑似嚴重不良事件等,與各順位施打人數多少,接種後確診及病況與傳染他人之狀況等資料,以保障全民知的權利及生命健康權。(416) (八十二)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查發現家戶感染率持續升高,已達40-50%,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曾於110年4月29日表示,考量醫護人員、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以及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之同住者亦屬高感染風險族群,為儘速建立該等對象免疫保護力,自5月3日起,開放醫護人員、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及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等實施計畫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之同住者公費接種COVID-19疫苗。然6月9日公告之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卻遭排除,讓第一線醫護人員心碎不已。更令國人心痛的是,新北市一名40多歲的護理師竟因防疫的壓力過大,被逼走上絕路。醫護的身心壓力超乎想像,醫師公會共同呼籲:讓同住家人也打疫苗。為維持醫療量能,讓第一線醫護人員能更加安心於防疫工作,爰研議將第一線醫護同住家屬應列為優先施打疫苗對象。(419) (八十三)有鑑於國家提供民眾充足的接種疫苗,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唯有國民普遍施打疫苗,才能達到群體免疫效果,國民健康與安全確保,國家亦才能重拾經濟活力。有關疫苗資訊,標榜會做事的政府自應依法上網公告,讓資訊透明公開,接受全民的檢視與質疑,避免剝奪人民的知情權。然衛生福利部針對黨團索取有關國產疫苗的資料置若罔聞,有藐視國會之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提供如下說明:台灣大學醫學院教授、台大醫院臨床試驗中心主任及台灣大學健康資料研究中心主任陳建煒表示:110年6月10日高端公布的可能並不是「二期臨床完全解盲」,而是「期中分析」,且公布後可能會有3種結果,包括繼續試驗、建議修改床試驗或停止試驗。陳建煒教授所言是否屬實?如非,請說明實際完整情形為何?(421)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提供相應措施,解決警消醫護人員嬰幼兒子女托育問題。疫情進入三級警戒之後,其中所採取的重要措施便是停課、停止托育服務,雖然有些地方政府並無強制停止(原則停止,但是有特殊需求者可以開放),但實際上很多保母為避免風險都拒絕收托,警消醫護人員家庭身處第一線抗疫,更會讓保母有收托疑慮。在網路社團更有醫護家庭,因要參與前線抗疫徵求到府保母的訊息。即便有保母願意收托,全日托(24小時)費用高,亦會造成家計經濟壓力。如衛生福利部應主動媒合相關資源,協助醫護家庭尋專業合格的保母及托嬰中心,只要警消醫護人員有送托需求,立刻給予協助,並加碼補助實際參與抗疫警消醫護人員托育費用,讓抗疫第一線工作人員在工作時無後顧之憂。(423) (八十五)台灣爆發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5月15日雙北疫情警戒升第3級以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趨緩,截至110年6月14日全台確診人數達13,106例,國內已累積452例死亡,平均致死率達3.44%,高於全球致死率2.16%。專家認為,台灣致死率高,原因包括篩檢數不符現狀,恐有確診黑數。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原因與「患者高齡居多」且大多有「潛藏慢性疾病」有關,等於間接承認過去1年多來對相關醫材和藥品準備不足。中國國民黨黨團曾發函提醒應針對治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患者的藥物(含類固醇、抗體藥物、瑞德西韋、單株抗體藥物等)儲量情形,如即將用罄或缺藥,應行後續補救措施,直到疫情嚴峻才緊急加購瑞德西韋、1,000人份單株抗體藥物、500台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緊急開放居家快篩試劑來擴大篩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未能重視藥品和醫材嚴重不足問題,及醫材相關法令規範沒有即時鬆綁,導致死亡人數持續增加中。爰此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全面盤點有關治療新冠患者的藥物(含類固醇、抗體藥物、瑞德西韋、單株抗體藥物等),及醫材(含呼吸器、血氧機等)儲量情形,妥善規劃後續整補的相關作業,並研議免費提供國人快篩試劑,以供有疑慮之民眾隨時篩檢之需,方能有效阻斷隱形傳播鏈,避免病毒繼續傳播。(427) (八十六)有鑑於世界各國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最佳藥方就是施打疫苗,透過與其他藥廠進行「代工」模式,亦是我國取得疫苗的戰略管道之一,同時亦鼓勵本土廠商發展不同的技術累積能力,確保下次遭遇大流行病時,有足夠能力因應。現今日本、韓國、印度、泰國等地皆有幫AZ進行疫苗代工,近據越南衛生部表示,越南正在與美國的新冠肺炎疫苗生產商洽談科技轉移,預料將在越南製造新冠疫苗。109年8月英國AZ藥廠曾找過台灣代工,可惜最後卻破局收場。今衛生福利部明謂我國mRNA技術已成熟,「持續跟mRNA疫苗的廠商談授權製造或代工」,為確保國人生命與健康,避免疫苗供需嚴重失衡,降低國人集體恐慌,實現群體免疫的效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應儘速積極整合戰力,及早規劃我國儘速向國際爭取BNT/輝瑞、莫德納(Moderna)、嬌生(Johnson & Johnson’s)、AZ等經國際合法新冠疫苗的授權代工,透過管道協助國內各廠商取得疫苗代工製造機會。為求公平,衛生福利部應了解國內有相關專業公司,向國際大廠尋求合作機會。(428) (八十七)我國自110年5月15日於雙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陸續發生COVID-19感染來源不明的病例及群聚事件,專家研判社區傳播已有擴大趨勢,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然而,疫情一再失控,確診死亡人數不斷攀升。為因應疫情日益嚴峻,全台各縣市陸續設置快篩站,此外已有不少電子廠員工或移工確診,讓全國各地科技大廠都繃緊神經,紛紛成立企業快篩團隊自救;另衛生福利部亦同意診所、藥局及有護理人員的藥妝店廣設快篩站。為使人民防疫安心,積極找出社區潛藏個案,加速熱區普篩,快速匡列接觸採檢,並有效阻斷隱形傳播鍊,並搭配PCR核酸檢測降低偽陰偽陽性,達到清零目標;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研議編列相關預算,讓國人可以免費快篩,相關行政費用(含試劑、掛號費等)全由政府負擔。(429) (八十八)有鑑於110年4月新加坡再次出現破口,然此次疫情僅在約2週的時間即獲得壓制,被國際上大讚是「防疫優等生」。專家多謂嚴格管制、普篩核酸檢測(PCR)、疫苗接種計畫視為新加坡防疫成功3要素,其中以擴大篩檢量能尤顯成效,此法亦是政府大量執行用以疫調清零解封的檢驗工具。新加坡從110年5月開始,每日已可達約8萬8,000次的PCR篩檢,且一般皆可在1天內知結果,成為穩定疫情的要素之一。反觀台灣,政府單位未能超前部署,自5月中旬疫情大爆發後,更加突顯PCR篩檢量能嚴重不足窘境,惟依據資料顯示,台灣每日最大檢驗量能可達80,307件,然卻需幾天才知結果,無法及早診斷病例,為提高篩檢效率,保護國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擴充醫檢人力、獎勵補助醫檢師等相關工作人員,以利於110年7月底前達到每日10萬次PCR篩檢量能。(430)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疫苗安全性評估相關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等所需經費2,396萬7千元,包括加班費及應變作業委辦費826萬7千元、不良事件監測委辦費700萬元及疫苗藥品安全性評估檢驗870萬元。由於 COVID-19 疫苗自研發至取得授權使用並提供民眾接種之時程,遠短於其他常規疫苗,因此更需監測疫苗接種後可能發生嚴重不良事件之狀況,以及早進行相關調查。鑑於國外發生疫苗施打後,出現多起嚴重過敏反應之案例,要求衛生福利部必須密切追蹤疫苗接種後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狀況之案例,儘速釐清與疫苗之相關性,進一步瞭解疫苗之副作用影響及風險,並及時處理不良反應案例,以確保民眾施打疫苗之安全。(433) (九 十)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共計編列791億6,837萬5千元,其中防治經費632億4,143萬3千元(比率79.88%)。又該部原編列、第1次追加、第2次追加防治經費分別為168億8,006萬8千元、153億8,874萬9千元及368億3,599萬7千元 ,加計第3次追加金額632億4,143萬3千元,合計1,323億4,624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為因應本土COVID-19疫情防治挑戰,調整防疫物資整備,並盤點特別預算不敷數等因素,第3次追加防治經費,尚有其需。又鑑於我國疫情未見趨緩,用於預防與治療之疫苗、係為後續防疫不可或缺之有效利器,要求應加速辦理疫苗等採購及接種事宜,以滿足國內防疫需求,以提高整體防疫效能。(434) (九十一)鑑於服務業為高度「人與人密切接觸」之產業,疫情期間染疫風險不斷升高,疫苗是目前控制疫情的唯一解藥,為確保防疫及民生物資供應正常,建請政府疫苗施打對象應優先提供給與醫療院所密切接觸的從業人員,以及第一線提供民生物資必要之從業人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醫療器材、殯葬、廢棄物清除等從業人員,未來在疫苗數量許可下,也應將所有服務業從業人員納入優先施打對象。(435) (九十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衛生福利部791億6,834萬5千元,其中編列辦理疫苗臨床試驗、採購、檢驗…等所需經費26,716,797千元。惟查衛生福利部自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後,就積極尋購國外疫苗,然至目前為止,到貨疫苗數目遠不到已採購疫苗數目的10%。現今疫情嚴峻,已進入社區大規模感染階段,確診與死亡人數的持續增加,大規模的疫苗施打顯為必須,然相關疫苗到貨進度始終不明,不利防疫任務執行。衛生福利部應盤整所訂採購契約之疫苗到貨協商進度。(436) (九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衛生福利部791億6,834萬5千元,其中編列辦理疫苗臨床試驗、採購、檢驗…等所需經費267億1,679萬7千元。惟查目前政府與國內數家藥廠簽訂COVID-19疫苗採購契約,然國內疫苗研發目前仍屬第二期試驗,所採取技術與目前國外疫苗也多所不同,另亦有傳言,國產疫苗將於二期通過後獲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緊急授權(EUA),國外幾大疫苗都是三期期中才獲得(EUA)有所不同,亦讓外界質疑國產疫苗的效力。然站在支持國產疫苗研發之前提下,衛生福利部應詳細盤整目前國產疫苗研發情形,詳細對外說明,以加強國人對國產疫苗的支持與信心。(437) (九十四)自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我國醫護人員處於防疫第一線,冒著染疫高風險,協助我國度過一次又一次抗疫危機。然此次疫情嚴峻更甚以往,國內確診與死亡案例持續上升,對第一線醫護人員,其壓力更是倍增,日前傳出護理師不堪壓力自盡,顯見第一線醫護人員的壓力已近極限。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各防疫醫院,對於前線醫護人員給予適度關懷與協助,緩解醫護人員之工作壓力,避免憾事再度發生。(438) (九十五)110年4月底桃園諾富特飯店群聚染疫事件,造成我社區防疫缺口,疫情再度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中宣布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疫情爆發,衝擊百業,產業之經濟交流降至最低,各行各業亟待紓困。全國中藥房也因此波疫情,受損嚴重,然因中藥房為特許行業,並未納入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紓困專案中,尋求紓困無門,衛生福利部作為中藥房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紓困責無旁貸,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詳細盤整中藥房於三級警戒期間相關營運困難,研議紓困方案,給予實際援助,以協助中藥房度過一時之難。(439) (九十六)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皆有16/18歲以下不施打之建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雖有將幼兒園及托育機構人員納入優先施打疫苗族群,然居家式托育人員(保母)卻沒有納入,由於0至2歲幼兒目前仍舊不建議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為求幼兒保護力,則相關托育人員(機構式與居家式),都應該施打疫苗,以求對嬰幼兒有最好之防護力,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將居家式托育人員併入幼兒園及機構式托育人員優先施打疫苗族群,讓居家式托育人員亦能優先施打疫苗,強化我托育系統疫苗防護力。(440) (九十七)此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造成逾4百人死亡,且平均年齡皆在72歲左右,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雖宣布,將75歲以上老者納入疫苗優先施打對象,然65歲至74歲老者也是染疫高風險對象,急待疫苗施打,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65至74歲老者納入疫苗優先施打族群,並儘速公布施打時程,以保障該族群。(441) (九十八)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及其他傳染病所需,目前市面上多有各類醫療用乙醇(Ethanol)或異丙醇(Dimethyl Carbinol/Isopropyl Alcohol/I.P Alcohol)等酒精製品,並為環境或人體清潔所用。然考量異丙醇(Dimethyl Carbinol/Isopropyl Alcohol/I.P Alcohol)酒精含有毒性,僅於環境物品清潔為妥,並不適宜接觸人體,是以特要求中央政府需落實市面上所販售為該物質內裝物的酒精製品,需加註避免使用於人體之明顯提醒字樣,以防民眾誤用致生健康風險。(442) (九十九)有鑑於日常時期長期照顧業務辦理乃我國政策重點,復以長期照顧居家復能服務乃職業物理治療師執業重點,然目前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在政府力推減少外出的防疫措施下,許多醫療場所、診所及治療所等物理治療師也因此面臨薪資收入衝擊。更甚,多有民間物理治療所瀕臨房租、稅賦及各類日常性開支下之倒閉壓力,為此中央政府僅以長照機構且不含醫事單位,因此無法以照顧服務單位紓困措施之適用用以救濟,實有不當。爰要求中央政府重視物理治療師面臨上述疫情影響等情形,並儘速啟動納民間物理治療所為照顧服務單位紓困措施之研議作業,俾利紓困之推展。(443) (一○○)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位於林口、台中、興達及大林發電廠皆有建置卸煤碼頭,並配置有台電人員與委外人員在是類卸煤碼頭進行外籍船隻與卸煤機之裝卸,以及船隻中煤倉挖取煤炭至火力發電廠等作業,並且有著日常性與外籍船隻外國人頻繁近距離接觸的染疫高風險,是以乃屬於「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110.06.09)」順序三之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港埠CIQS以外之第一作業人員(執行港口各類船舶之碼裝卸倉儲、港埠設施及職安、環保管理巡查、飲水等各項作業,需與外籍船員接觸等第一線工作人員)。然而,查上述是類人員目前卻被排除在「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110.06.09)」順序三之外,而僅受列為順序第七。爰此,為避免防疫破口之產生,進而影響我國電力體系常規基礎人力資源,要求主管機關儘速啟動林口、台中、興達及大林發電廠等設有卸煤碼頭之碼頭區域人員,受補納「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為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第三順序)之研議作業,俟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444) (一○一)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交通部對COVID-19疫苗優先接種順序中,屬第七類「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對象,刻正辦理交通公共運輸業、物流業、汽車貨運業、運輸及倉儲業、計程車等人員受提報納為COVID-19疫苗優先接種之研議討論作業。是以考量盤點上述受納入人員之保護必要,以落實防堵疫情的目的,避免運輸相關從業內部還需面臨「黑貓有、熊貓卻沒有」等互搶疫苗情形,爰建請從寬認定,以利防疫。(445) (一○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目前主管機關雖已將醫護人員列為防疫津貼核發對象,然卻傳出有放射師在執業之際因不受醫療院所造冊所登記,因此受排除於是類津貼領取對象之外。同時,放射師之津貼發放,目前乃採1個月1萬元方案,但實情如專責醫院中放射師一天接觸確診患者10至20位,過程中並替其擺正姿勢及引導照呼吸道及胸腔X光等情況而論,該1萬元津貼還需與同院多位放射師再平均分攤,1名放射師最終每月實領津貼往往不到千元,明顯風險與津貼報酬未能成正比。爰要求主管機關以一班發放5,000元津貼為規劃,儘速啟動改善放射師防疫津貼發放及增加之研議作業,藉以落實相挺第一線抗疫醫事人員之政策目標,俟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446) (一○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目前主管機關第一批分撥地方疫苗的作業,查已分配約400萬人口之新北市8.3萬劑,另已分配約280萬人口高雄市9.1萬劑,相比新北每日經快篩確認之確診人數約100例規模,與高雄市每日確診人數規模個位數上,實顯對新北市在疫苗分配有所不均、不公情形。是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往後如有任何防疫物資、醫療資源等事關疫情防治之分配,務必須落實公平原則,不可有輕忽新北市情形。(447) (一○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基層村(里)長、村(里)幹事對於第一線防疫工作,不遺餘力,方能使我國疫情在社區並沒有大規模擴大。然,本土疫情自110年5月中爆發以來,因為確診人數暴增,但基層村(里)長、村(里)幹事卻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是「外圍」防疫工作者,而被排除於防疫政策與相關資訊以外。致使基層村(里)長、村(里)幹事面對村(里)民的詢問不僅無法回應,甚至常需要替政府背鍋,不僅無助於防疫工作,更會增加政府、村(里)長、里民三者之間的不信任感。如日前台北市有確診者,因床位不足,採居家隔離方式進行,但里長卻不知里內有染疫居家隔離者,造成確診者及其家人持續與居民接觸,甚至發生有確診者死於家中之憾事,造成鄰里恐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考量防疫資訊正確性及防疫必要性,將村(里)長納入衛政防疫工作之一環,若村(里)內有確診者或進行居家隔離者,須將相關資訊告知村(里)長,讓村(里)長可以得到充分、完整的資訊並遵守相關必要之防疫保密規定,以替居民健康把關,並協助政府進行防疫工作。(449) (一○五)服務業為高度「人與人密切接觸」之產業,疫情期間染疫風險不斷升高,疫苗是目前控制疫情的唯一解藥,為確保防疫及民生物資供應正常,建請政府疫苗施打對象應優先提供給與醫療院所密切接觸的從業人員,以及第一線提供民生物資必要之從業人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醫療器材、殯葬、廢棄物清除等從業人員,未來在疫苗數量許可下,也應將所有服務業從業人員納入優先施打對象。(450)內容同435 (一○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爆發,許多國人因擔憂確診,甚至看到每日死亡數驟增,造成巨大心理壓力與惶恐不安。日前亦有個案,因疫情期間造成巨大壓力而輕生。故,若疫情警戒持續延長,而政府卻未能重視國人心理健康問題,恐導致多數國人產生心理疾病而不自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考量國人身心健康之重要性,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級警戒期間,暫研議准開放通訊心理諮商,以確保國人心理健康。(451) (一○七)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補助地方0至2歲幼兒家庭防疫所需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社會福利事業及各項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經費159億2,694萬2千元。紓困措施受理件(人)數眾多,且本次追加預算中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匡列47.5萬人,亦較前核定37萬2,575件增加近10萬件(人),又增列補助地方0至2歲幼兒家庭防疫所需,建請應參考既往經驗,簡化流程,以達即時之效。如有實體臨櫃等接觸需要,應輔導人員管制,降低感染風險,並就生活須扶助之弱勢者,落實關懷追蹤或轉介扶助服務。(452) (一○八)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全體醫事人員無不盡忠職守,全力救治病患,其亦默默承擔最高之感染和職災風險,更因深怕工作期間之風險無所不在,恪守高標準的防護意識,而選擇不回家陪伴家人,另尋住所,以避免將病毒散播給摯愛的親人;或因疫情發展迅速,必須跨縣市移動以支援其他醫療院所,而得自行負擔額外之交通成本與住宿費用。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全國防疫會議針對醫事人員之住宿問題,請地方政府「鼓勵觀光飯店業協助」;交通部觀光局業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協調轄內旅宿業者,計有13縣市172家旅宿業者響應提供優惠入住方案予醫護人員。惟第一線醫護人員已承擔大部分之救治責任與感染風險,卻仍須因防疫相關之需求,負擔額外住宿費用。而政府作為全權掌握醫療資源與預算運用之指揮調度角色,實不應只有「鼓勵」、「協調民間協助」等消極作為。為以實際行動感謝第一線醫護人員之辛勞、積極滿足其生活所需,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有關部會研議補助第一線防疫人員之額外住宿費用,確保前線戰士無後顧之憂。454 (一○九)疫情持續升溫,至110年6月10日臺灣已有12,222人確診,361人不幸死亡,及許多依嚴重特殊傳染肺炎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進行居家隔離、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根據研究指出,ㄧ般民眾面臨疫情常出現焦慮症狀、憂鬱症狀、創傷後壓力症狀、主觀覺得有壓力、心理苦惱、睡眠困擾等常見心理反應。受檢疫、隔離、染疫、或防止疫情蔓延而被迫隔離居住或限制社交的民眾,更容易遭受染疫的焦慮、人際疏離、憂鬱易怒、無助無望、低自我效能感等心理狀態之改變,甚至恐出現社交孤立、社會烙印與經濟困境。為了解民眾面對疫情之心理健康情形及適時提供心理協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於曾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研議進行至少1年之心理健康狀態長期追蹤調查並擬定心理支持機制。455 (一一○)資訊公開透明、便利人民共享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政府之職責所在,疫情嚴峻時期更顯重要。而我國COVID-19疫情仍舊嚴峻,政府疫苗採購、施打進度與情況對我國如何擺脫疫情侵擾、恢復國人正常生活扮演至關重要之角色。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日皆更新公布COVID-19疫苗統計日報表,而其中揭露之資訊,如疫苗總接種人次與配送劑數、各類疫苗接種對象累計接種人次(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優先施打順序之人數)、各縣市施打進度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優先施打順序之人數)、接種後不良事件等,若該項目當日未有更新,疾管署即不予公開,且無法回溯查找,恐影響民眾之知情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COVID-19疫苗現行公布之日報表內容,應每日公開前述數類及其他相關重要項目,並定期更新之;若有當日無須更新數據之內容,一併公布,以現行註記資料統計截止時間之方式處理,以利民眾掌握疫苗施打情況之最新進展。456 (一一一)新冠疫情又快又急,國際新冠病毒疫苗係以通過緊急授權方式上市,進行大規模接種,部分已施打國家對於接種疫苗後預防COVID-19感染、重症或死亡的效果分析均有進行持續監控並且公開,透過累積接種後資料,提供外界了解疫苗於真實世界的長期效果與安全性以及對於病毒變異株的保護力。以英國為例,英國從109年12月8日開始實施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透過彙整定期篩檢結果、國家免疫力管理計畫、SARI監控系統、緊急醫療住院以及死亡等資料,持續並定期分析各廠牌疫苗對於不同病程、不同施打族群的保護效果(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vid-19-vaccine-surveillance-strategy),提供民眾和國際社會知悉,既可作為政策修訂之基礎,亦可提供國際社會比較參考。我國自110年3月22日起開始施打COVID-19疫苗,亦應對於施打後的安全性與保護力資料進行彙整、分析,並提供外界瀏覽。爰衛生福利部於目前每日公布COVID-19疫苗接種人次及已通報之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之外,研議新增對於不同病程、不同施打族群的安全性與保護力的相關分析,定期並持續公開在網路上。458 (一一二)疫情持續升溫,至110年6月10日臺灣已有12,222人確診,361人不幸死亡。根據澳洲學者研究指出,在疫情爆發期間與受感染的患者接觸過的醫護人員,受到急性或創傷後壓力及心理困擾的人數增加,疫情的壓力影響著防疫工作者的心理健康。因長時間過勞工作、工作場域的感染風險、防護設備的短缺、與家人分離等因素,恐使第一線防疫人員成為心理健康的高風險族群。爰請行政院應研議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之公費疫苗接種對象中,第一線執行防疫工作勤務之警察人員、醫療院所人員、消防救護、社工、里長、國軍等人員提供明確心理支持措施。459 (一一三)110年3月衛生福利部於立法院報告表示,為建立我國民眾對COVID-19的群體免疫力,規劃採購涵蓋至少全部人口60%之接種需求量為目標,目前對於疫苗的採購佈局,預計採購至少3,000萬疫苗(每人/2劑)。另同年6月行政院報告指出,我國在疫苗取得方面,國外採購部分,110年初已簽署包含全球疫苗供應平臺(COVAX)、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及莫德納(Moderna)共計約2,000萬劑疫苗;國內採購部分,已於5月底與國內兩家生技公司簽訂每家各500萬劑疫苗的採購契約。茲因目前我國已採購之受國際認可疫苗數量僅約2,000萬劑,尚無法為全體國人接種每人2劑,對部分民眾頻繁來往他國使用之疫苗護照效果亦有影響。另COVID-19疫苗作為戰略物資,我國應嘗試採購超過台灣所需數額之國際認可疫苗;若有剩餘數量,亦可依循日本模式,以外交途徑轉予友好國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採購受國際認可之疫苗,積極取得莫德納、阿斯特捷利康、輝瑞(Pfizer-BNT)及嬌生(Johnson&Johnson)疫苗,確保該戰略物資不餘匱乏。461 (一一四)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廠牌疫苗,指揮中心分批配送與地方政府,於施打對象上,如有特定幾類優先施打順序類別,係由誰有權決定如何分配,或分配之基準如何,指揮中心並未有詳細指示。例如Moderna疫苗原定提供為第一類優先施打順序之醫護人員,但目前政策調整自110年6月18日後,將開放第二類及第三類施打,並做一個總數計算施打人數及分配數給各地方政府,但卻未再細分第一至第三類優先施打順序,應基於怎樣的原則,以及由誰來決定如何分配,恐將引起紛爭。爰此,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有一明確疫苗分配規範準則,向社會公開,並訂定權責制度,以利地方政府遵循。462 (一一五)鑑於全國疫情警戒已提升至第三級,休閒娛樂八大行業皆已停業。惟部分健身房及游泳池仍能在維持人流管制、全面消毒及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進行一對一的教練課程。為降低停業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影響,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一對一教練課程復工之可能性及相關作業標準。469 (一一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為辦理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補助醫療(事)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業)致營運損失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149億1,000萬元。因本土疫情持續嚴峻,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亦面臨暫時停業,惟停業期間仍須追蹤機構學員動態,部分學員亦仍須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服藥、就醫、日常生活安排等事宜,非線上服務足以處理。鑑於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之運作,係依學員每日出席狀況,全數仰賴健保給付,因應疫情停業期間形同無從申請健保給付。經查「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已納入精神復健機構,且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公告之COVID-19停診(業)補償(貼)專區亦敘明申請要件,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有急迫情形如何申請補償之說明,為停診期間連續滿30日者,自滿30日之翌日起,得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經查,目前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業已涵蓋臺北市、新北市、宜蘭市、新竹市、台中市及台南市,並以台北市與新北市衛生局最早於110年5月16日通知停業,鑑於停業日數將屆滿30日,前揭機構人員接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窗口,竟獲不符申請要件之口頭回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有關地方衛生局書面通知精神復健機構停業之補償及配套措施。470 (一一七)有關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紓困方案,經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家照顧孩童,為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提供國小以下孩童及國高中身心障礙學生,每人1萬元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該補貼之原意係為減輕家長於孩童居家防疫期間之照顧負擔,但若孩童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如有家庭遭重大變故、失依、貧困或需受保護之兒童少年個案,由政府部門協助提供安置教養服務安置於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者者,疫情期間安置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非實際照顧孩童者,是否適用本項補貼措施,尚須審酌。而因疫情更直接受到衝擊,因而增加照顧負擔的替代性照顧者,卻反而未能獲得政府協助。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儘速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商,針對替代性照顧體系中,疫情期間受停課影響的安置兒少實際照顧者,提出具體紓困補助方案。471 (一一八)鑑於我國目前疫情日趨嚴重,衛生福利部編列3億2,908萬元於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鑑於此前,行政院各部會曾經將政令宣導相關預算,做為政治攻防之用,故要求行政院應把此筆經費確實用於宣導防疫及紓困相關政策,不應讓此經費流用於其他大內宣用途,如頻繁宣傳國產疫苗,甚至會有圖利特定廠商,使其股價上升之嫌。另,紓困補助款若有賸餘,審計體系應加強落實相關查核此筆經費,不得有流用於提升國人對執政黨政府支持度所使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宣導相關經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2 (一一九)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我國近期由中央政府分配疫苗至各地方政府安排疫苗施打,以利減緩疫情蔓延。然現行中央雖定有之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及施打順序,但部分被列為優先接種疫苗之族群仍難以明確分類(如:如何定義「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重要官員」之對象範圍),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現行疫苗接種對象進行檢討,並應明確指出疫苗接種對象之範圍。474 (一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逕自於110年6月10日公布國產疫苗EUA標準,然而對於該標準如何訂定,並未詳加與國民說明,而僅以外國之AZ疫苗來作為比較,恐引起國民對於國產疫苗的效用性及安全性有其疑慮,進而降低其接種意願,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產疫苗EUA標準訂定召開公聽會或將相關訂定程序及標準公告周知。475 (一二一)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我國近期由中央政府分配疫苗至各地方政府安排疫苗施打,以利減緩疫情蔓延。但卻因疫苗接種站設置方式及施打流程並無統一規範,導致現行疫苗接種站現場常見民眾大排長龍,不但流程受阻,更造成民眾及醫護人員的群聚風險,且更有高齡民眾面臨場地不友善,必須依靠親友攙扶上樓直至疫苗接種處。爰請衛生福利部於必要時予以地方政府相關協助,如協助安排或訂定疫苗接種通知及分流方式、接種對象造冊、疫苗接種站設置及接種流程方式等一致性規則。476 (一二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各國大力研發疫苗,許多國家元首也都接種國內研發之疫苗,作為領頭羊來提高民眾施打意願。我國也傾力協助廠商研發疫苗致力將國產疫苗推向國際,而政府也已預採購共1,000萬劑疫苗,並且宣告本年度第3季開始於國內進行大規模接種。爰請行政院及其相關部會之政務官應全面接種國產疫苗,俾利我國國民提高接種國產疫苗的意願。477 (一二三)有鑑於本次老人COVID-19疫苗注射預約,發生網路預約平台塞車、預約診所無法顯示時間地點、不能更改施打據點等問題;且衛生福利部公布COVID-19疫苗預約施打4管道,包括「健保快易通」APP、專門網站預約(1922.gov.tw)、四大超商,各縣市究竟是全部採用或部分採用或選擇單一系統,未規定清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預約作業加強宣導使民眾瞭解,並依據本次預約作業產生之問題,進行檢討改善,統一各縣市預約通路,並改善網路預約系統流量及操作問題。478 (一二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公布疫苗分配數量表,新北市人口超過400萬人、台中市約280萬人、高雄市約277萬人,高雄市與新北市人口相差超過120萬人,卻分配獲得與新北市相當多的疫苗(分別為8萬與8.3萬劑),並較台北市與台中市高出1萬劑,其中台北市甚至有1.3萬劑為中央寄放,實際可支配數只有5.8萬劑情形。此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分配公式無法兜攏,遭輿論質疑有依政黨優先情形。另外因疫苗分配不公平與不足,致發生各縣市老人疫苗開打歲數發生嚴重差異,並且仍有不足情形。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將各縣市疫情嚴重程度及總人口納入分配公式考量,日後並應提前公布疫苗分配數量,使各縣市政府能提早進行疫苗施打工作安排。479 (一二五)有鑑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賡續辦理對於防疫運輸業務如防疫計程車以及從業人員之補助和津貼,然各縣市目前因應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者人數的提升,多已有委託民間救護車業者進行是類人員往返醫療院所等作業,然而民間救護車支援防疫的運輸業務卻不見特別預算予以補助支持,實應改善,以達防疫作業一致受政府相挺的落實。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啟動對民間救護車支援防疫作業津貼補助之研議作業。(交273) (一二六)里鄰長、社區巡守隊與環保志工等志願服務隊,有維護社區治安與環境之責。當前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中宣布全台提升三級警戒,呼籲民眾在家防疫,減少戶外移動,針對人潮擁擠區域,如傳統市場、賣場,實施人流管制,並定期消毒,惟相關任務實施皆需要人力。里鄰長已被納入防疫體制內,另查有部分地方縣市有草擬規劃社區巡守隊、環保志工加入防疫勤務,則里鄰長、社區巡守隊與環保志工之健康有優先照顧之必要性。行政院應責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里鄰長、社區巡守隊員與環保志工值勤之風險性,儘速研議將里鄰長、社區巡守隊員與環保志工納入疫苗優先施打對象。(環541) (一二七)行政院應儘速研擬下水道污水的COVID-19病毒監測機制,早期發現社區感染情況,有效控制疫情圍堵擴散。下水道污水監測病毒,在國外行之有年,能有效早期發現傳染病的徵兆,以色列在2013至2014年間利用廢水監測找出小兒麻痺病毒,抓出了隱性的小兒麻痺病毒流行的地區,為當地居民施打疫苗防止疫情的爆發及蔓延。COVID-19病毒有許多無症狀感染者,在社區中難以發現,但這些人體內的COVID-19病毒會隨著排泄物進入下水道,所以只是監測下水道的病毒量,便可以監測社區感染情況。110年6月新加坡政府就利用社區污水監測方式,早期揪出社區中的感染者,圍堵了疫情爆發。在香港、荷蘭、南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都有利用污水監測進一步揪出COVID-19感染者的案例。台灣都市地區污水下水道的普及率很高,非常有條件利用污水監測來監控疫情的發展,行政院應儘速研擬相關措施,以利社區早期防範疫情。(145) (一二八)因應COVID-19疫情爆發,國內許多行業被迫停業,嚴重衝擊民眾生計,行政院推出紓困方案,針對各行各業不同狀況提供紓困補助。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於財政等6委員會聯席審查期間,有關補習班、課照中心、各級學校所聘母語教師及以天計數之代課老師、臨時人員等支領鐘點費之非全職人員之提案均已通過,教育部並表示將研議辦理。然各地方設立之長青學苑教師亦屬支領鐘點費之非正職人員,亦為支領鐘點費之教師,卻未納入紓困補助對象,恐失公平,爰請教育部研擬紓困方案,將其納入紓困補助對象。(169江啟臣) (一二九)鑑於中央政府暨執政黨於防疫之無能失職,致使全國疫情嚴重失控,然當前第三級警戒之防疫措施,未能有效考量社會弱勢族群、社會邊緣人、街友等,恐生相關防疫缺口,尤其近日因餐廳、店面暫時關閉,且民間團體送餐亦有困難,均導致街友維生之困難,而街友亦面對群聚染疫之風險。是以,衛生福利部應提相關族群之紓困與防疫方案,以維繫弱勢者之生存權益,並避免相關疫情傳播,爰此,衛生福利部提出完整改善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0 (一三○)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但防疫首重公開透明,爭取國人團結防疫信心為要務。要度過臺灣這波疫情危機,除妥適的防疫作為之外,疫苗施打將成為另外一個關鍵因素。而我國迄今採購之國外疫苗AZ、Moderna等,皆係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緊急授權,並非由疫苗原廠向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為釐清我國進口疫苗申請食品藥物管理署疫苗緊急授權,應彙整那些文件後提出一事,不公開也不透明,恐對國人防疫團結毫無幫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AZ、Moderna的緊急授權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料種類,以向國人朝公告公開透明。346+464 (一三一)鑑於緊急醫療救護法、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均有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規定,且面臨醫療體系不足以因應疫情時應採災難管理指揮系統(ICS),由中央指揮體系調度核心醫療資源,而非委由無代表性、僅有部分救護車營業機構為會員的民間團體調查、調度資源致許多熱血、具緊急醫療救護專業欲加入確診者運送之救護人員無從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EOC)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支援。從災難管理角度,應由衛生主管機關召集區內救護車業者開會討論能夠支援之轄區,並且以病人為主去思考怎麼樣讓民護支援更佳順暢,不會有捨近求遠,或者能力不足的現象。且對於協助確診者運送業務之救護人員,應針對疫情進行專門課程,加入相關醫學會或災害及醫療應變專業團體,並有篩選評核機制。救護車量能應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調度,依照衛生主管機關決議之轄區,設立派遣流程,依流程將任務轉介,而非使機構或檢疫所需直接面對救護車營業機構恐滋生弊端。執行相關任務防疫物資應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撥補,且嚴格管控用於相關任務,不得挪為他用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召集各地方衛生局及消防局統合研議全國一致之救護資源調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0 (一三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嚴重影響企業商家營運及勞工工作機會,衍生龐大家庭生計問題,然本次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助主要對象為企業商家或勞工,未普及全國民眾。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召集各部會研議對未具勞工身分者,亦可辦理個人紓困貸款並給予利息補貼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0 (一三三)國內COVID-19疫情仍舊嚴峻,政府疫苗採購之進度與數量對我國如何擺脫疫情侵擾、恢復國人正常生活扮演至關重要之角色。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出,我國先前曾與阿斯特捷利康(AZ)原廠洽談授權製造事宜,近日亦有鑑於中央研究院對傳訊核醣核酸(mRNA)之技術有所突破,政府已向莫德納公司(Moderna)表達是否有合作可能。因我國疫苗採購到貨之速度未盡理想,難以掌握,衛生福利部仍應積極向國際大廠爭取疫苗代工,以求獲得即時且足夠疫苗之機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國際投資」、「逕洽廠商購買」、「國內自製」及「爭取代工」等相關方案,就各面向最新之數量分配、已到貨情形、預計施打規劃進行說明,對外公布,以利國民儘早回復正常生活。453 (一三四)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部長日前曾多次公開表示及承諾,未來國人可選擇施打武漢肺炎疫苗廠牌,會尊重民眾的選擇。但近日發生經濟部在工業區預做集體施打準備進行造册調查時,卻僅調查國產疫苗施打意願,卻未調查其他廠牌疫苗之施打意願,已屬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及對國人的承諾。另為避免未來國人於施打時無法選擇施打廠牌,應備妥至少2種品牌以上的受國際認可的COVID-19疫苗供國人施打,爰請衛生福利部就疫苗的準備上,超量準備並超量採購受國際認可的COVID-19疫苗,以備不實之需,以確保國人選擇之權利。455-1 (一三五)為研訂國內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之技術性資料要求、審查標準及疫苗研發策略等議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邀請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召開專家會議,並在社會各界要求下,於110年6月10日公布「國產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審查標準」,回應外界在無公開透明之專案核准具體標準前審查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之疑義。另查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10年2月、4月及6月分別專案核准AZ、莫德納和嬌生等國際大廠疫苗,亦已核發輝瑞BNT疫苗「有條件專案進口許可函」,惟衛生福利部卻從未完整公布有關我國疫苗專案核准之相關審查標準與要件。為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求國際大廠及國產疫苗之平等對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一併公布我國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之審查基準。463 (一三六)有關國產疫苗EUA審查基準迄今未有對國人公開,僅公開部分摘要內容,國產疫苗為我國面臨疫情當前的重要戰略物資,如未有踐行公開透明措施,恐難取信於國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週內將前揭基準之文本內容,完整公開於衛生福利部網站上,以提升國人對國產疫苗的信心。465 (一三七)經查110年6月8日行政院長於立法院報告時表示「於110年5月底與兩家生技公司簽訂各500萬劑疫苗的採購契約」,陳時中部長亦於備詢時表示8月底前會有100萬劑國產疫苗到位,顯見國產疫苗之緊急授權事關百萬,甚至千萬國民之健康安全。又查,衛生福利部至今尚未公告完整的國產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審查標準,僅表示要經過專家會議審查共識,才會通過緊急授權,然而,國產疫苗之緊急授權涉及千萬國民健康安全,在審查標準未公開之情況下,政府之相關作為更應公開透明、讓科學及數據「公開」說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參考美國食藥署(FDA)透明化措施,審查COVID-19疫苗緊急授權之專家會議,於審查結果公布後2週內將其會議紀錄去識別化後公布。466 (一三八)有鑑於目前疫情緊張,台灣的COVID-19疫苗數量稀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莫德納(Moderna)1萬劑疫苗將提供交通部邊境人員施打,依交通部所認定之第二類及第三類對象所需疫苗量,其中分配給國籍航空機組員5,000劑,含長榮航空、立榮航空、中華航空、華信航空、台灣虎航、星宇航空及飛特立航空等7家公司的駕駛員、空服員與隨機維修員等;另外5,000劑分配給民航航空第一線人員,含桃園國際機場及相關廠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站、航管人員、飛機維修、倉儲、地勤及空廚等人員。此種分配情形,顯有許多模糊空間,恐因疫苗分配數量不足,高階主管及其秘書等非第一線人員搶占名額,優先施打,導致無法真正保障到第一線人員,尤其因工作特性而罹癌患者(癌症病人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容易轉重症的高危險群,除化學治療中,醫師建議暫緩外),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交通部應確實嚴格督導,落實優先照顧第一線工作人員之美意,必要時,公開施打名冊,以昭公信。479-1 (一三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每日上網公告各縣市確診人數及死亡數統計資料 (如去識別化後、依戶籍地、性別、年齡)。479-4 主席:除保留部分外,其餘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8款「文化部主管」部分。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45億4,905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04。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藝文產業造成嚴重衝擊,致使許多藝文工作者被迫歇業,頓失生計來源。為留住人才,協助藝文工作者度過難關,爰要求文化部滾動式修正藝文產業紓困範疇,放寬適用對象應較紓困2.0更為廣泛,包括獨立工作室、獨立工作者、技術指導等均應納入紓困對象且補助回溯至110年5月11日起算,減緩疫情對其造成之衝擊影響。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超明 李德維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文化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之「獎補助費」項下補辦理藝文工作者營業損失等補貼措施經費編列6億2,776萬元,其中補助受衝擊發生營運困難之藝文工作者營業損失等所需經費6億2,476萬元,係按110年5月至12月計補助8個月。查全國疫情三級警戒日期自110年5月19日起至6月28日,本次紓困其他部會補助疫情營影營業損失多補助5至7月共3個月,文化部亦應比照辦理補助3個月,以免有紓困補助不公平問題。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文化部辦理藝文場館規費補貼所需經費2,006萬1千元,係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須支付之相關規費補助8個月。查全國疫情三級警戒日期自110年5月19日起至6月28日,本次紓困振興其他部會補助疫情營業損失多補助5至7月共3個月,文化部亦應比照辦理補助3個月,以免有紓困補助不公平問題。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文化部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所需經費503萬4千元,係委由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補助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按年利率最高1%補貼利息1年。查貸款利息補貼應比照經濟部紓困貸款舊貸展延之利息補貼,以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1%計算;營運資金貸款補貼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受影響事業貸款補貼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計算,並積極辦理。 提案人:鄭正鈐 林思銘 李德維 葉毓蘭   (五)有鑑疫情升溫之際,指揮中心發布全國三級警戒,並發布九大指引,包括:外出全程配戴口罩、減少不必要移動、停止一定人數家庭及社交聚會、自我健康監測、營業及洽公場所管制、啟動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餐飲場所管制、婚喪禮管制、公共區域消毒等。本次警戒未禁止企業持續營運,並頒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惟前開指引僅為原則性規範,針對不同產業別特性之防疫指引仍應有進一步釐清及訂定之必要。影視拍攝工作之工作場合兼具棚內及室外,非單純文書或聯絡等工作。以美國為例,針對疫情期間之拍攝工作,提供完善防疫指引供地方政府來參考,該指引內容包括:劇組疫情管制人員(COVID-19 Compliance Office)設置、防疫物資準備、個人防護具準備、拍攝現場空間消毒及通風、人流管制、防疫相關工作期程、用餐及交流管制等。惟文化部針對疫情期間拍攝應注意事項或指引並未公告相關指引,僅以應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回應,致影視工作人員於疫情間若有拍攝之需要,未能有相關依據可遵從。據上,爰要求文化部應參照國外相關指引,並邀集專家學者及從業人員具體討論影視拍攝之防疫注意事項,並予以發布,周知相關從業人員及縣市政府得以有所遵從,保障其拍攝安全。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林岱樺 陳柏惟   連署人:陳椒華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昶佐  (六)文化部為辦理藝文場館規費補貼所需經費編列2,006萬1千元,係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須支付之相關規費,例如藝文團體租借場地需要付規費,則紓困予以補助。惟查,所謂規費係指政府機關所收取的費用,文化部編列補助支付規費預算,無異於是政府預算由左手轉給右手,令人費解。鑑於本次紓困預算仍須舉債支應,上述預算有說明必要。 提案人:張廖萬堅 邱議瑩 林宜瑾  (七)109年度藝文紓困方案中,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000萬元之利息補貼經費,委由文化內容策進院支應「紓困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執行項目,協力藝文事業及團隊申請紓困貸款。然據查,具體執行狀況,仍有部分銀行不願意貸款給非公司行號的藝文團體;貸款額度只能給藝文團體所另外成立的文創公司。建請文化部偕同文化內容策進院,盤點109年度無法順利貸款之案件,並邀集財政主管單位與金融機構,就109年度藝文團體紓困貸款方案檢討意見,研商貸款機制與強化金融機構(銀行)間的政策溝通,讓藝文團隊營運上得以獲得相應的金融支持。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八)國內藝文產業連2年受疫情衝擊,文化消費環境重建不易,需再耗費長時間培養藝文消費人口與習慣。要求文化部超前部署,立即啟動研擬110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後藝文振興計畫;同時建請適時提前公告,預留民間藝文團與各營運單位因應籌備之期程。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九)建請文化部提前研商,就未來待疫情趨緩,展映演空間得以進行再啟營運時之補助方案及可行規範;就防疫規定,需執行間隔座模式,影響製作、營運團隊收入之情事,納入振興補助項目,以鼓勵節目製作、演出與空間營運單位再啟動營運,恢復往日之運作外,連帶也讓藝文個人工作者受益。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十)對本次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業者補助方案中,文化部並無納入因應提升補助。然據衛生專家預測,從疫苗施打及達到社會集體免疫,至少得花一年甚至一年半以上時間。現階段文化部所推出之紓困措施,僅針對藝文產業現今發生之營運衝擊,並沒有可長久的計畫,爰請文化部研議於藝文紓困4.0中,納入因應提升補助,以利藝文產業面對疫情長期化不確定之可能性。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林宜瑾 邱議瑩 黃國書 (十一)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0年5月發布全國三級疫情警戒;因應防疫需求,全國藝文活動及演出皆取消,由於尚無法預知疫情何時緩和,但截至目前據民間單位統計已損失超過2.2億元。藝文產業有其特殊性,依109年紓困經驗,藝文工作單位因疫情影響,導致節目或活動取消,造成團隊財務損失以外,又難以支付個人工作者薪酬費用。此次,第一時間文化部為降低疫情對藝文團隊的衝擊,雖已迅速啟動「營運損失補助專案」供團隊及有登記的個人工作室申請最高250萬元的補助。然,建請藝文4.0紓困方案中,文化部仍應同步啟動「鼓勵團隊維持低度營運」之方案,以維繫藝文單位之創作能量,並使相關藝文工作者得以獲得基本報酬。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十二)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營運受損,各民間藝文 單位申請相關紓困貸款方案於110年6月開始攤還本利。然,面對現行疫情高峰再起,為不可抗拒之情事,即使再次啟動相關貸款方案,卻仍有多數藝文單位恐難如期支付109年貸款本利攤還。面對疫情再起,建請文化部與金融主管機關協調,研議再展延1年本利攤還期限;同時協調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支持,以強化藝文團隊貸款方案,協力度過本次疫情。 提案人: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郭國文 (十三)文化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辦理藝文場館規費補貼所需經費2,006萬1千元,係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須支付之相關規費(預計補助8個月、50案計算)。惟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並未因主管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有差異,截至108年底全國文化展演場地計有3,967處,如本項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而未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其妥適性、公平性及周延性,有待商榷?應請文化部研議評量衝擊程度之指標,據以為補貼標準,俾使補貼資源之運用更符公平原則。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陳玉珍  (十四)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造成的影響,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45億4,905萬1千元。文化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導致國內表演藝術展演、流行音樂演出及電影國片商業映演事業、取消、延誤、或縮減展演席次,予以補助部分營運支出及部分票房損失,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訂頒「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損失之事業補助申請須知」。然該事業補助申請須知所定,本項補助係「補助受疫情衝擊期間110年5月11日至6月8日舉辦之活動」。經查,本土國內疫情持續加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7日宣布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顯示文化部訂頒之事業補助申請須知,所規範之疫情衝擊期間並未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宣布之三級警戒之期限一致,建請文化部允宜重新審慎檢討該衝擊期間僅至110年6月8日之妥適性。 提案人:林思銘 鄭正鈐 李德維 葉毓蘭  (十五)此次紓困中,勞動部針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投保薪資於2萬4千元以下者核發3萬元紓困補助金,投保2萬5,200元以上者,一律核發1萬元紓困補助金。本次紓困發生,109年領取藝文工作紓困補助者,110年因為投保薪資在2萬5,200元以上,原本應該領取文化部紓困補助方案,卻因也符合勞動部資格導致他無法直接領取文化部較優惠的補助。且此次許多藝文工作者均發生類似狀況,抱怨四起,質疑109年已入帳,為何110年無法直接入帳,1988專線又佔線無法打入,爰請文化部立即研議相關改善措施。 提案人:劉建國 洪申翰     連署人:何欣純 湯蕙禎     (十六)鑑於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約2,000萬元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需支付之相關規費,合計補助8個月,共50案。然而根據文化部統計網站所示,截至108年底,全國共計有3,967處,而本次因疫情警戒之相關措施不分中央或地方所轄,均一體適用,但本次規費補貼僅限於文化部或其所屬場館業者,未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其妥適性、公平性似有疑慮。雖目前部分地方政府自行提出藝文相關場館的規費減收或其他協助方式,但並非所有直轄市、縣(市)均有提出協助,恐導致部分業者被遺忘,而使其疫情間或疫後無法維持或恢復,爰請文化部應儘速盤點各直轄市、縣(市)針對藝文紓困相關措施,保障受疫情影響業者均得獲得協助,避免有業者無法申請或取得政府資源之協助。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   (十七)鑑於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為防止染疫及群聚風險,各國美術館、博物館等展演空間皆停止開放遊客現場參觀。文化部應檢討國內藝文展館於疫情間因應措施及數位轉型成效,並參考他國線上推廣藝文展覽之方式,加強輔導國內藝文展館結合數位科技,以線上展廳(結合官方網站或線上影音之高畫質照片、影片拍攝)、3D數位典藏、虛擬實境或擴增實境、加強線上圖文及聲音導覽等方式使藝文活動不停擺,又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建置線上虛擬展覽(如Google Arts & Culture),增加我國藝文國際能見度。 提案人:張其祿 王美惠 莊瑞雄  (十八)鑑於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案例陡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雙北地區自110年5月15日起實施三級警戒,5月19日起全國實施三級警戒,國內藝文團體紛紛取消或延期演出。文化部應檢討對於藝文團體進行數位轉型之輔導政策,為協助表演團體達成良好的線上演出效果,在直播技術及直播所需硬體設備上,應有輔導及補助措施,並參考他國線上藝文表演之方式,研議是否建置專門的線上演出平台,推出可行的收費機制;或是媒合表演團體與既存的民間影音平台合作,以推廣線上藝文表演,俾利藝文團體能在疫情中持續運作,甚至擴展客群。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 王美惠 高嘉瑜 (十九)文化部目前制定之藝文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助,給予營運事業之受僱員工一次性薪資補貼3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1萬元,共4萬元。然我國各項文化事業,除正職員工之外,均僱用大量計時兼職人員,協助處理各項文化事業業務。如今,各項文化事業從業人員不分正職、兼職均受疫情嚴重衝擊,急需政府紓困措施協助,然現階段文化部各項紓困方案,均排除文化事業之兼職人員,恐將導致相關族群陷入經濟困境。綜上,請文化部就藝文事業員工薪資補助後續是否加納兼職人員之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廖萬堅 林宜瑾   (二十)有鑑於大部分藝文活動皆以實體展演為主,即使於我國仍得以採梅花座、安全社交距離等措施之際,亦難以正常營運,因此藝文產業受疫情衝擊影響甚鉅。鑑此,文化部於前次紓困編列之特別預算列入「因應提升補助」項目,協助藝文產業研發創新與數位行銷等轉型所需經費,然近日國內陸續爆發大規模之社區感染,藝文產業之損失遠甚過往,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45億4,905萬1千元中,並未列入上述協助產業數位轉型之相關項目,爰建議文化部視本次追加預算之執行情況,考量111年度公務預算編列納入藝文產業數位化轉型相關項目,並於3個月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協商結果: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三)、(四),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29項:    (一)查文化部所公布之紓困方案,提供藝文事業者申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紓困補助。惟,109年類似紓困方案實施時,曾出現雇主要求員工簽認切結「只領部分補助」、拿補助款「補貼」公司,雇主才願意幫忙,或是已減班休息卻不通報,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然雇主卻能憑「帳面上」未放無薪假、未減薪,向文化部申請薪資補貼。請文化部對向其申請轉發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要求提出切結書將薪資補貼全數轉發給員工,確保薪補貼全額提撥給勞工,以保障勞工椎益,並研議未如實提撥薪資給勞工之繳回程序。(480)    (二)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5億2,735萬5千元,其中2,006萬1千元預計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需支付之相關規費,合共補助8個月、50案。查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並未因主管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有差異,然本項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其妥適性、公平性及周延性不足,爰要求文化部應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以使補貼資源之運用更符公平原則,照顧面向更臻周延。(481)    (三)此次文化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國內表演藝術展演、流行音樂演出及電影國片商業映演事業、取消、延期或縮減展演席次,予以補助部分營運支出及部分票房損失,於第三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藝文工作者營業損失所需經費補助,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訂頒「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損失之事業補助申請須知」。據該事業補助申請須知所定,本項補助係「補助受疫情衝擊期間110年5月11日至110年6月8日舉辦之活動」。然而,此次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又宣布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止。顯示文化部之補助申請,所規範之疫情衝擊期間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警戒之延長期限不同,在宣布解除三級警戒以前,相關管制措施將持續影響藝文產業,況且疫情發展尚充滿不確定性,爰要求文化部檢視補助申請僅至6月8日之安排,應視情況予以調整或延長,以符合紓困之精神。(482)    (四)針對110年5月19日質詢文化部時提到,此次紓困預算規模倍增,期許文化部能增加紓困規模,針對藝文界提出及時所需的紓困方案,然而文化部第三次追加預算,實際紓困規模並未相應增加。此次疫情,藝文界在未提升至三級警戒之前,即已經配合政府避免群聚,停止相關演出綵排等活動,受損嚴重。爰要求文化部採取相應規模的紓困援助,以紓解文化團體困境。(483)    (五)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停止相關演出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然此次紓困場館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而未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且僅補助50案,實在杯水車薪,難解燃眉之急,爰要求文化部擴大適用對象,評估地方文化場館為藝文團體使用者,亦能以相關租用文件提出紓困申請,以紓解文化團體困境。(484)    (六)茲因疫情爆發並擴大蔓延,全國提升第三級防疫警戒幾近封城,藝文界因而損失慘重,從業人員生計更加困難。有鑑於109年進行紓困貸款的事業單位或團隊,原訂應於110年6月起開始需本利攤還。然面對疫情再起,文化部應與金融機構協調,展延本利攤還之期限;並協助其等辦理貸款相關事宜。(485)    (七)有鑑於疫情爆發並擴大蔓延,藝文演出多被迫取消而衝擊甚大。茲為減輕藝文界損失,文化部應立即評估將取消演出的場次,視同為不可抗力的災害,納入「急難救助專案」的補助對象之可行性並著手進行。並與保險業者研商「節目中斷險」之可行性,並協助藝文人員辦理。(486)    (八)受疫情嚴峻影響,藝文界損失慘重,對於疫情升級警戒標準期間,延期、取消或無法執行的各類藝文活動,針對申請文化部、文化局及國藝會之補助案,文化部應予從寬補助,不因延期/改期。如有觀眾數量未達預期指標等情事,亦應展延補助案執行期限,並從寬核銷(以領據核銷)程序,以達紓困之目的。(487)    (九)鑑於109年文化部責成文化內容策進院協助藝文事業及劇團申請紓困貸款,惟實際上,部分銀行還是不願意貸款給非公司行號的藝文團隊,只肯把貸款額度給團隊同時另外成立的文創公司。就此,文化部及文化內容策進院應協助其與銀行之間的溝通,讓藝文團隊能得到相應的支持。(488)    (十)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09年5月19日宣布警戒升級至三級,並於日前決議延長警戒時間。也因此文化及出版產業備受衝擊,110年5月的整體營運相較於108年同期下降97%,且有書店宣布調整營業時間、暫停營業,甚至結束營業,更有出版社暫停新書出版或放無薪假。日前文化部雖已啟動「藝文事業營運損失補助專案」,惟該專案未能涵蓋各類文化相關工作者,文化部應立即研議並務實規劃紓困方案,並於其官網建置COVID19專區,公告所有紓困方案、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等細節,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489)    (十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COVID-19疫情升級,自110年5月19日發布三級警戒,並於日前宣布延長,電影院與文化藝術表演場館營運受到明顯衝擊。其中電影院業者110年5月整體營運相較108年同期下降80%,同期電影院業者陸續關閉營業場所,導致無營業收入,蒙受極大損失及遭遇資金週轉困境。爰請文化部研議協助電影院業者、文化藝術表演場館業者補貼租金、管理費、受僱人員勞健保費,同時精簡化申請程序,以達即時撥款紓困成效。(490)    (十二)文化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5億2,735萬5千元,其中「辦理藝文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經費」38億7,750萬元,預計補助期間為8個月,平均每案約30萬元。惟查與其他部會標準並不一致,其公平性及周延性應妥為處理。(491)    (十三)文化部編列「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經費」5,034千元,委由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業務,惟每家上限5億元,補助1%利息,依此標準只能補助一家,請文化部研議調降低每家貸款上限,並寬列經費,使藝文業者能實質受惠。(492)    (十四)因應防疫升級,文化部於110年5月11日宣布藝文場館及活動之加強防疫措施,另為擴大照顧藝文工作者,避免藝文產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導致藝文工作者流失等,文化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45億4,905萬1千元,包括補貼藝文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藝文工作者營業損失、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辦理藝文場館規費補貼等所需經費。惟紓困補助規範之擬訂,請文化部與疫情警戒級別及警戒期間妥適配合,並妥慎規範補助(貼)之對象範圍及其適用條件,俾發揮最大紓困效益,同時與各部會之補助標準應同一標準,並使補助資源分配更符合公平原則。(493)    (十五)文化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國內表演藝術展演、流行音樂演出及電影國片商業映演事業、取消、延期或縮減展演席次,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訂頒「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損失之事業補助申請須知」,予以補助部分營運支出及部分票房損失。惟據該事業補助申請須知所定係「補助受疫情衝擊期間110年5月11日至110年6月8日舉辦之活動」,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5日宣布雙北進入三級警戒,嗣因本土疫情持續嚴峻,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爰宣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至6月14日止,請文化部審慎檢視該衝擊期間僅至110年6月8日之妥適性,並延長適用期間。(494)    (十六)文化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5億2,735萬5千元,其中2,006萬1千元預計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需支付之相關規費,共補助8個月、50案。惟查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並未因主管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有差異,且經查108年底全國文化展演場地計有3,967處,然本項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而未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其公平性及周延性容有檢討空間,請文化部不分中央或地方所屬場館,而應以受評量衝擊程度之指標為補貼標準。(495)    (十七)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5億2,735萬5千元,其中2,006萬1千元預計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需支付之相關規費,合共補助8個月、50案。經查,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並未因主管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有差異,經查截至108年底全國文化展演場地計有3,967處,然本項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而未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其妥適性、公平性及周延性容有檢討空間,爰此,要求文化部將地方文化場館也應納入規費補貼對象。(496)    (十八)有鑑於疫情升至三級警戒,影響全國表演藝術產業暫停或取消演出,致使表演藝術出現空窗期,為鼓勵表演藝術工作者維持創作和表演能量,爰要求文化部立即研議於紓困方案加入輔導其線上演出之機制建立,參考國外表演藝術團隊於疫情期間將表演藝術創作轉至線上演出之作法,包括平台建置、拍攝技術等,以維持其疫情期間雖未能實境演出,亦能持續保有表演藝術能量。(497)    (十九)有鑑於藝文產業之產業型態和特色與其他經濟產業有所不同,受疫情影響程度、復甦時間亦迥異其他產業。今我國受疫情影響,政府對產業或勞工,均有補貼一定金額之紓困貸款利息,以協助產業渡過疫情難關。然,由於藝文產業之特殊性,或因缺乏擔保品或因現有機制所能提供之貸款額度不足,均無法協助藝文團體渡過此次疫情難關。爰要求文化部協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藝文團體每團至多1,500萬元的低利貸款為原則,以協助藝文產業及相關工作人員渡過此次疫情難關。(498)    (二 十)自C0VID-19進入社區傳播以來,全台進入三級警戒,受創最嚴重的應屬藝文產業,劇場歇業、自由接案者無案可接,請文化部能更積極研議並提供具體協助,幫助藝文產業、表演工作者渡過難關:1.對於自由接案者能提供臨時、短期、輔導性工作,能維持基本生計。2.有鑑於藝文表演產業的特殊性,解封後的復工期較久(亦即民眾需要一段時間才會走入劇場看表演),政府應延展或繼續提供復工期藝文團體、劇場、表演工作者之紓困協助,加強此段期間宣傳補助、甚或場地租金減免。3.提早公布未來解封以後,藝文表演團體應採行之防疫措施,甚或提供快篩協助,讓表演團體及民眾均能安心並提高意願進場看表演。(499)    (二十一)有鑑於藝文產業之產業型態和特色與其他經濟產業有所不同,受疫情影響程度、復甦時間亦迥異於其他產業。尤其,藝文工作者之特性,多為非固定專職於特定劇場、劇團或表演藝術團體,此次文化部紓困方案,除造成表演藝術工作者申請紓困補助困難,亦造成藝文、表演人才因爲收入、演出而流失。爰要求文化部,針對藝文工作者之特性,放寬無固定雇主之藝文工作者申請紓困方案之認定資格,如由劇場、劇團、表演藝術團體出具證明,以令藝文紓困方案能符合藝文產業之特性。(500)    (二十二)因應疫情持續升溫,全國升至三級警戒,嚴重打擊表演藝術工作者,損失慘重,各類演出暫停,復工時間亦遙遙無期。為維護國內表演藝術產業不致崩解潰散,協助表演藝術人才渡過難關,爰要求文化部立即研議對自由接案者、個人工作室給予條件從寬之紓困補助外,並參考國外表藝團隊振興之做法,提供臨時、短期等工作,輔導此類人員渡過疫情難關,並避免人才流失,待疫情趨緩時,能快速恢復表演藝術能量。(501)    (二十三)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衝擊表演藝術產業,為避免日後疫情趨緩時,表演藝術產業出現空窗期,以及避免與國際表演藝術活動無法接軌,爰要求文化部立即研議於藝文產業紓困之同時,也必須持續維持創作和表演能量,尤其與甫解封國家之國際表演藝術團隊或國際活動保持互動,支持爭取展演機會,俾利疫情趨緩展望111年,能順利復工並且接軌國際藝文活動。(502)    (二十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全國提升三級警戒,嚴重打擊表演藝術產業幾乎全數陷入困境,尤其表演藝術復甦期較長,且至今無法預期何時能恢復正常演出,影響從業人員頓失生計。爰要求文化部最近應密集蒐集各類藝文領域碰到之困境,滾動式提出支持作為;並開始研議未來如何協助表演藝術團隊振興之措施。另外,評估以「演出中斷險」的保險方式,維護表演藝術產業若遭受天災或意外影響之保障,協助其渡過疫情難關。(503)    (二十五)有鑑於藝文產業之產業型態與特色與其他經濟產業有所不同,受疫情影響程度、復甦時間亦迥異其他產業。今政府將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不但使許多原訂之表演藝術展演中止、延後,更恐因疫情看無止盡,造成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工作者復工遙遙無期。雖部分團體於疫情前已受文化部補助,然其補助原因與經費使用目的與疫情狀況截然不同,日後憑證請領相關補助費用,亦有行政問題。爰要求文化部對於藝文團體、表演藝術工作者之紓困方案,不得排除此次疫情前已受政府補助之團體或個人,以避免因補助性質之不同,造成表演藝術團體或工作者成為此次藝文紓困遺珠。(504)    (二十六)查勞動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紓困方案,針對「自營業者、無一定雇主勞工」者之補貼內容為月投保薪資超過2萬4千元發1萬元,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萬4千元發3萬元。惟109年領取藝文工作紓困補助者,110年因為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以上,致無法領取文化部針對「藝文工作者」之3萬元補助,爰要求文化部研議解決方案。(505)    (二十七)因應國內C0VID-19疫情嚴峻,行政院宣布三級警戒再次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各行各業哀鴻遍野。許多藝文活動數年以前投入人力與物力的籌備工作,因疫情而活動展演被迫取消,造成藝文事業營運重大損失,許多藝文工作者被迫歇業而影響生計。與其他行業相較,藝文產業工作性質特殊,面臨疫情衝擊來得比其他行業早,未來疫情解封、百業恢復曰常,藝文產業卻是最晚復甦,藝文活動重新站起來需要更長時間。惟目前國內疫苗數量嚴重不足,施打率遠不及其他先進國家,國内疫情發展充滿不確定性,致藝文活動復甦的時程恐更為延後,爰請文化部檢視藝文事業、藝文工作者申請紆困補貼8個月期間,應滾動式檢討及適時調整,視實際營運及生活困難情況研議酌予延長,以紓解藝文產業困境。另,為降低疫情對藝文工作者所受衝擊,爰請文化部針對各類型藝文個人工作室、藝文自由接案之自然人、非受雇藝文團隊的表演工作者、及現場演出幕後技術工作者,因活動暫停收入損失部分,從優從寬原則予以薪資補貼。(506)    (二十八)藝文工作者由於其工作性質使然,其收入來源並非單一,部分藝文工作者如劇場的計時制前台工作者,或因於學校打工,而有承保勞工保險之可能性,導致被文化部以應歸納至勞動部方案而被排除之。惟即便藝文工作者之勞保係由雇主加保,然其主要收入來源仍可能為其他藝文工作之接案性質。爰此,要求文化部於本次藝文紓困時,針對案情收入致受影響者,於有承保勞工保險卻為部分工時者應從寬認定,以協助藝文工作者渡過本次難關。(507)    (二十九)針對藝文產業中部分工時勞工,特別是國立或公立場館等機構所聘僱之部分工時或打工族,勞動部現行雖然準備透過就業安定基金,新提出針對部分工時勞工之紓困方案。然而,為確保藝文產業中諸多臨時人員、部分工時人員,特別是公立場館機構的前台收票員、技術人員、部分工時工作人員等,均能有無論是文化部或勞動部之紓困方案可以申請,確保行政機關於本次紓困4.0方案中,確實有相關補助方案能協助勞工渡過疫情難關。爰要求文化部與勞動部應確認上開人員是否有納入紓困範圍,避免有所遺漏,如有所遺漏請文化部將上開人員納入紓困範圍。(508)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1款「勞動部主管」部分。 第11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448億8,45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25、826、827、830、836、927、928、930、931。 本項通過決議108項: (一)鑑於農村及社區等基層社造、培力或推動地方創生之單位,例如社區發展協會、各種協會或社會團體等,因這一波疫情驟升三級,各種地方活動、小旅行、生態導覽等業務均被迫完全停止,導致地方創生執行人員、導覽員等均無團可帶,亦無客可導覽,地方的生計受到極大影響。勞動部雖有「安心即時上工方案」的以工代賑美意,卻仍以一年內勞保納保記錄者為限,而前揭人員屬非典型就業,很多都未有勞保納保紀錄,即無法適用勞動部所設計的安心即時上工方案。建請勞動部應積極研議以其過往記錄或其他方式認定工作事實以取代勞保資格限制,並以給予短期工作機會或其他方式實質對其紓困。 提案人:陳秀寳 何欣純 黃秀芳 黃世杰   (二)因應此次疫情衝擊民生又急促又猛烈,有許多勞工受疫情影響而失業致生活困頓。然現因疫情而失去工作的勞工卻被政府紓困所排除,如勞動部僅針對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有紓困政策,經濟部僅對在職員工為薪資補貼,而失業勞工之家戶所得又未必能符合急難紓困所訂之資格條件,這些失業勞工乃受疫情衝擊最嚴重的群體之一,爰請勞動部之紓困政策應針對受疫情衝擊而失業的勞工更為重視。 提案人:陳秀寳 何欣純 黃秀芳 黃世杰  (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5日及5月19日分別關閉全國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域;教育部公告自同年5月19日起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亦同時配合停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6日公告苗栗縣某電子公司所有外籍移工停止上班、居家隔離,薪資照付。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竟宣布: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特定場所應關閉,事業單位因而停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僱雙方協商約定。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示「幼兒園因支應教職員工工資所需之學費及雜費無須退還予家長,…雇主當應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如此受主管機關疫情防治措施停止營運之場所,有的給付工資,有的未給付工資。不但一國三制,且未盡勞動主管機關職責,使全國各事業單位停業拒絕受領勞工勞務時之工資給付義務在法律解釋及適用上未具一致性。爰要求勞動部參酌德國勞動法上企業風險理論與工資給付義務之關係,統合全國事業單位因行政機關防疫措施停業,雇主不受領勞務時,工資給付義務有無之法律解釋及適用。 提案人:賴香伶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四)近數週以來,疫情較109年急遽升溫,目前疫情尚能受一定控制,醫療系統未全面崩盤,均賴臨床醫事人員及輔助人員全力投入治療、採檢及感染控制等工作。然因社區感染擴大、治療中感染者增加,部分傳染鏈疫調不及,此種風險無所不在的情形,疫情調查就不再具有防疫上的高度價值、客觀上也會難以完成。勞動部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將「感染是否與職業有關」的判斷,全部交給疫情調查的作法,受到嚴峻挑戰。臨床上感染並確診之醫事人員人數也較109年增加許多,勞工是否因工作染病的爭議逐漸浮上台面。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整理,目前至少有14個國家已擬定相關認定指引,規範職業性感染COVID-19的認定方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09年2月27日一級開設至今已超過15個月,應已累積相當的資訊為流行病學評估,可協助勞動主管機關訂定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爰建請勞動部及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訂定「職業相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張其祿 高虹安      (五)勞動部目前辦理「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係以線上登錄申請並至110年7月5日截止。由於短期間大量申請人潮,國民迭有反應申請網站塞車,要等候時間過久,造成民怨。紓困之申請行政程序,應儘量便民,建請勞動部研議多元申請方式,並延後申請截止日期(建請至少延後至110年7月底)。 提案人:李德維 林為洲 許淑華 葉毓蘭   (六)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9億0,450萬元,依勞動部所提供110年4月底止,「勞工紓困貸款」之逾期件數1萬1,984件、逾期金額11億7,202萬元及呆帳金額3,618萬元,顯示貸款之逾期件數及逾期金額均不低,應請勞動部對勞工紓困貸款逾期案件研議妥適機制,以避免損及勞工信用評等並增加資金有效運用。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陳玉珍   (七)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439億8,000萬元。本次追加預算案較第1及第2次追加預算之預算數增加100億餘元,補助人數預計增加約85萬人,鑑於本次追加預算案之補貼範圍擴大實施,為使受疫情影響生活之勞工能即時獲得紓困,資格審查等作業期間緊湊,應請勞動部確實落實後續稽查機制,避免與其他機關紓困方案重複補貼,並關懷協助受補助勞工,或俟疫情和緩後輔以相關配套措施(如協助在職訓練等),以期勞工獲得必要協助。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陳玉珍    (八)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439億8,000萬元。補助對象為110年4月30日已在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且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40萬8千元,同時未領取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補貼者,惟仍有為數不少的民眾,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超過40萬8千元,因受疫情影響,沒有工作,生活經濟困頓,爰建議請勞動部適時研議擴大補助對象,照顧到受疫情影響,遭遇困境的民眾度過難關。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陳玉珍    (九)日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提升三級警戒、停課不停班,許多家長在各類照顧需求與兼顧職場工作之間掙扎,如為維持家庭生計,還得冒著染疫風險工作,針對現行「防疫照顧假」制度,請勞動部研議下列3點建議:1.政府應編列紓困預算來提供受僱者「防疫照顧假」期間之津貼: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薪資來計算,避免疫情持續嚴峻,低薪勞工面臨長期失業危機。2.「防疫照顧假」的請假事由、範圍應擴大:防疫期間受僱者有需要照顧家庭成員者皆可申請,不應限於家中有12歲以下幼兒、身心障礙者、失能者方能限制,蓋這次疫情衝擊影響範圍廣大,各類家庭均面臨不同照顧需求,在防疫關鍵時刻,應擴大受僱者之家庭,倘若成員有需要照顧之情形即可申請。3.針對防疫期間仍須「提供必要服務」之勞工(essential service workers),政府應給予工作風險津貼:並給予這些勞工所需的各項防疫物資器材及相關防疫訓練;另外,對於公共服務人員有家庭照顧需求,但為維持社會基本運作,無法請防疫照顧假,亦找不到其他照顧人力,政府應安排並補助妥適之托育及長照服務。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不減,各項防疫措施的規範已衝擊國內許多民眾生計與商家營運,尤其無薪假已破5,000人創新高,109年疫情主要發生在國外與境管,主要影響的是製造業、倉儲運輸業等;110年疫情主要影響國內,民眾不敢外出消費,嚴重衝擊零售業、餐飲業等,當部分產業陷入停工、業績歸零,最後可能直接結束營業或裁員,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未來可能產生之失業潮完善配套措施,以提供受疫情影響勞工必要協助。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一)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十分嚴峻,勞動部釋出「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以即時紓困,解決人民生計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報告顯示,原住民從事非典型工作人口占總原住民就業人口之17.09%,明顯高於同期全體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人口比率7.13%,此外,因「季節性或臨時性的工作結束」導致原住民失業人數之比率高達22.29%。爰此,為協助弱勢原住民紓困,請勞動部積極協助,並擴大「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的員額與經費。又依此計畫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鑑於110年疫情比109年更加嚴峻,故建請勞動部檢討修正其辦法,不以申請一次為限,以確實保障原住民之就業與生計。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連署人:林為洲     (十二)台灣迄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十分嚴峻,自110年5月中旬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全國第三級疫情警戒,勞動部亦函令公布勞工因應疫情停課期間,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或防疫事假)。符合下述規定雇主應予以准假:1.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2.有照顧就讀高中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中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3.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4.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亦得申請防疫照顧假。惟該等防疫照顧假(或防疫事假)之請假期日,雇主多係以不給付當日薪資(無薪假)來做「因應」,「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致政府之防疫美意大打折扣、民怨載道。有鑑於此,建請勞動部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次追加預算案中,應儘速研議勞工申請「防疫照顧假」(或防疫事假),亦得請領當日薪資之事宜進行研議,俾以加大防疫力度、讓勞工及雇主願意配合政府防疫工作,減少人員跨區移動、防堵疫情傳播機會。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連署人:林為洲   (十三)有關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次追加預算案中,勞動部並未針對雇主投保之勞工,勞保資料經勾稽而註記為「部分工時」之勞工進行補助。以致該等勞工於全國流行性傳染病發布三級警戒後,許多公司行號進行分流上班、異地辦公或是需要縮減公司人力時,為優先被雇主要求停班或通知施放「無薪假」之對象,以致無法領取工時費用,導致其無收入或收入嚴重驟減,影響其家庭生計,然勞動部卻逕為剔除該等勞工為本次紓困對象,爰建請勞動部應針對此等領取部分工時薪資且顯著衝擊其生計之勞工,不應區分產業別,即儘速邀集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研議後續相關紓困及彌補舉措,以弭平民怨、回應勞工實際迫切需求並扶持其生計。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連署人:林為洲    (十四)有鑑於勞動部紓困4.0針對自營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其紓困申請資格標準判定係審核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惟108年並未有疫情、109年疫情仍得以控制,110年疫情影響嚴峻,勞動部應以經濟部紓困審核標準為鑑,經濟部企業紓困並未因企業營業、收入額度而有所排除,係以年收入衰退比例做為審核依據,其經濟部紓困審核標準始能針對真實有紓困需要者,進行紓困;爰請勞動部應放寬紓困申請者資格認定,新增收入衰退事由,並不以申請人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作為排除申請資格事由,以協助真正紓困所需者獲得紓困。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十五)有鑑於第三級警戒發布後,為避免人與人接觸及群聚,本次紓困申請皆改由線上執行,惟大量申請民眾將申請網站頻寬流量擠塞,導致紓困申請網站癱瘓,因勞動部所負責之紓困人數最多,導致勞動部紓困申請相關網站有連線上之困難;爰請勞動部積極維持相關紓困申請網站瀏覽、使用之穩定,確保頻寬流暢,以維護民眾申請紓困之權利。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十六)有鑑於勞動部紓困4.0針對自營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其紓困申請資格要求申請者提供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之證明,已不符合行政院紓困救助急難之原則;爰請勞動部針對自營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放寬認定109、110年受疫情影響之自營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亦可申請紓困,並簡化相關行政程序,以便利民眾申請紓困補助,渡過疫情期間。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十七)有鑑於餐飲等服務業於疫情防疫期間營業大受影響,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第三級警戒時間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恐使餐飲等服務業營運困難進入前所未有之嚴峻,恐造成產業倒閉潮,致生大量失業勞工;爰請勞動部注意因疫情遭解僱之勞工,並輔導企業履行勞動解僱之義務,以保障勞工應有之權利。 提案人:呂玉玲 鄭正鈐 陳超明  (十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穩定勞僱關係,勞動部推出「安心就業計畫」,針對實施減班休息勞工按月給予50%的薪資差額補貼,以穩定在職勞工就業。同時,辦理「充電再出發計畫」,以鼓勵事業單位利用減班休息期間,依照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辦理員工教育訓練,訓練費用最高補助350萬元,對於參加訓練的勞工亦給予訓練費用,每月最高補助1萬9,200元,以持續發展勞工個人所需技能,並進而穩定就業。並且也再推出「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提供符合公益之計時工作,讓被縮減工時的勞工朋友仍有工作機會,以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影響之困境,然該計畫針對均是以聘僱之有勞保者,然近期有文健站與學校廚工、支援教師、解說員等因無勞保問題,而無法申請勞動部相關紓困,甚至參與「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充電再出發計畫」,爰要求勞動部應放寬相關申請資格,使更多勞工可藉由「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充電再出發計畫」獲得薪資補貼,使之渡過本次疫情。 提案人:廖國棟 李德維 鄭正鈐  (十九)為儘速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勞工朋友領到1或3萬元的紓困金,因此,勞動針採用108年所得來認定請領紓困金的資格,讓許多勞工大喊「不公平」。勞動部採用108年度所得認定,係考量109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尚在申報中,如等待109年綜所稅申報完畢,恐怕緩不濟急,因此以108年度各類所得總額為依據,辦理110年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生活補貼措施。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是108年11月自中國爆發,109年初逐漸擴散到全球,是以108年度當時台灣並未有疫情,而勞工之所得未受疫情影響。而今台灣勞工之所以需要申請紓困,是因110年疫情擴大,再加上政府宣布三級警戒,導致台灣服務業受到極大損失連帶影響勞工薪資,而勞動部卻用108年度的所得資料作為參考依據,顯然不符合現況,爰要求勞動部紓困相關資格限定應針對目前勞工市場狀況滾動檢討。 提案人:廖國棟 李德維 鄭正鈐  (二十)台灣目前經濟環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再加上政府公告三級警戒,導致服務業整體受到極大的影響,許多企業與商家因此受到龐大的損失,連帶影響廣大受薪階級,為解決短期受薪階級因疫情關係影響其收入,是以國民黨提出普發1萬元的主張,希望可以解決無法獲得紓困之受薪階級面臨的困境,然行政院蘇貞昌院長以「我們錢是非常有限的,要救急、救窮、要用在刀口上,還要買疫苗」,沒錯,政府的錢有限,因此必須用在急需的民眾身上,然這次紓困對象除了自營業者、無一定雇主者或農、漁民等對象之外,因疫情停業者有在列,然本次疫情牽連所有受薪勞工階級,仍有為數眾多需要政府紓困者,因資格限定而無法申請紓困。我國108 年全體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數為796.7萬人,薪資中位數為49萬8,000元,有半數受僱員工年薪未達此水準,約398萬人,而這群薪資在中位數以下之勞工,也是這次疫情中受害最重者,爰建請政府研議放寬資格限制,如薪資在中位數以下無申請其他紓困者,亦可申請政府相關紓困補助。 提案人:廖國棟 李德維 鄭正鈐  (二十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近期快速惡化,全國各地目前是第三級警戒,所有勞工均受影響,並不是只有108年度所得50萬元以下勞工才受到影響,爰建請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對勞工之紓困,不得以108年度所得50萬元以下作為紓困勞工之必要條件。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二十二)針對勞動部擴大辦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將針對預估185萬人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其年所得低於40萬8千元,每人得申請補貼1至3萬元。相對於此類勞工,108年約40%(合計約324萬7,202人)有雇主之勞工年所得未達40萬8千元,卻未能列入紓困,無法申請1至3萬元之補貼。因此,建請勞動部研議前揭324萬7,202位有雇主有勞保之勞工,同樣納入1至3萬元之補貼措施,以符合平等原則。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三)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針對無一定雇主勞工之定義,略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急速蔓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發布全國三級警戒,為扶助受經濟衝擊之無一定雇主勞工,勞動部辦理「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紓困方案」,給110年4月30日前於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之無一定雇主勞工及自營業者紓困。惟許多鄉親反映,原本長期投保於職業工會,因工作需要於110年年初將勞工保險轉移至公司企業,然而工作約定期限僅數月,因此勞動部查核其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單位為企業,未符合前開紓困方案之規定,導致此類實質無一定雇主勞工無法符合紓困條件,成為紓困孤兒,爰建請勞動部應本於職責,研議將上述勞工納入之紓困方案。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陳超明  (二十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目前全國進入三級警戒,政府提出「紓困4.0」,首波發出2,600億元,預估有730萬人受惠。然而,部分工時勞工原本就處於收入弱勢族群,此次紓困補助,卻被排除在外。爰此,要求勞動部調查了解,別讓更需要紓困的弱勢勞工被排除在外。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超明 孔文吉   (二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爆發以來,許多基層勞工因收入受到影響而必須申請勞工紓困貸款以維持生計,據統計,109年度紓困貸款申請人數高達110萬4,695人。自110年6月3日勞動部公布新一波勞工紓困貸款方案以來,許多弱勢勞工已開始準備相關申請資料,然而勞動部僅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9億0,450萬元,預計提供50萬名勞工申請紓困貸款,尚不足109年申請人數的一半,而後又於110年6月9日突然宣布,僅限108年所得50萬元以下勞工申請,全然未顧及弱勢勞工急需紓困金的處境。爰此,建請勞動部重新研議紓困貸款之名額,取消申請紓困貸款之資格限制。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二十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然勞動部未經過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發布系爭放寬行業之公告修正前,也未依照法制作業程序刊登行政院公報徵詢各界意見,即率然於110年6月4日勞動條3字第1100130446號函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放寬「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適用。請勞動部針對發布上述公告前,未經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以及發布公告前未先徵詢各界意見,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魯明哲   (二十七)紓困4.0上路,其中「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線上申請紓因連線頻頻塞車,許多民眾苦等不堪紛紛前往勞動局排隊申請紓困,109年已辦理過紓困相關硬體設備卻沒備妥,以致民眾冒群聚風險辦理紓困金申請,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個月內就此缺漏部分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因應精進作為與具體說明。 提案人:魯明哲 蔣萬安 許淑華   (二十八)目前因國內疫情嚴峻,全國已進入三級警戒數週,且難以預期第三級警戒何時可解除,使民間商業活動銳減,如「大眾運輸減班」、「各行業營業時間減少」、「做一休一薪水減半」等情事,除各行各業均受此波疫情影響外,國內勞工亦多面臨「減薪」或「放無薪假」,此況恐致勞工生活無以為繼。基此,行政機關之紓困方案應審慎考量此次紓困範圍及對象,力求照顧每一位基層勞工權益。 提案人:魯明哲 蔣萬安 許淑華   (二十九)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勞動部自109年起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來協助受疫情衝擊之勞工可以透過低利率貸款方式來減緩經濟壓力,然而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有部分民眾於申請完勞工紓困貸款後,認為其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評等遭到扣分,進而影響個人其他借貸或權利的行使。勞工紓困貸款既作為協助勞工渡過難關的工具之一,應避免日後影響民眾其他金融權利,爰此,請勞動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紓困貸款核貸情形,並了解有無類似報載情形發生。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 楊瓊瓔 林思銘  (三 十)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青壯年工作人口、初入社會新鮮人、青年小家庭,有可能因經濟因素而被拋出維持生計的安全線。根據勞動部統計之資料,勞保投保年資於7年以下就業人口約291萬人,為避免青年族群掉入經濟安全線外,除了穩定社會主要勞動力,並保障未來經濟復興之根基,建請研議針對勞保投保年資於7年以下之就業人口普發現金1萬元。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三十一)鑑於勞工紓困這次紓困4.0計畫預計將會有730萬名勞工受惠,然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統計,全台共有逾1,100萬名就業勞工,也就是說大約有4百萬名勞工慘遭紓困4.0排除在外;近日許多領不到補助的基層勞工,紛紛在社群網站怒嗆「繳稅不缺席,紓困沒我的」,來表達不滿。這4百萬名勞工中,不少人是弱勢中的弱勢,許多人根本沒有能力投保而無法申請補助,成為勞動部紓困政策下的孤兒。為避免出現「紓困孤兒」,也減少民怨,爰建請勞動部儘速盤點現行相關缺失,提出補救紓困計畫;抑或針對確實有困難,又不符合當前申請紓困條件及難以證明的勞工朋友,從寬訂出特別的紓困機制。 提案人:陳歐珀 邱泰源 何欣純 羅美玲     吳琪銘  (三十二)茲因疫情持續嚴峻,全國正處於三級警戒狀態,整個社會底層經濟活動瀕臨停滯,行政院緊急推出紓困方案,但由雇主投保的部分工時勞工被排除在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第一道門檻之外,打工族恐淪為紓困孤兒,勞動部對此亦表示部分工時勞工之紓困有所漏掉。爰此,要求勞動部針對部分工時勞工,提出紓困方案,以減輕疫情期間之生活壓力。 提案人:劉建國 洪申翰 連署人:吳琪銘 何欣純 湯蕙禎   (三十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數週,且國內疫苗施打比率尚不足,俟疫情逐漸趨緩仍須一段時間,國內經濟大受打擊。110年6、7月份即將面臨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畢業潮,在疫情肆虐之下,青年恐將面臨求職困難。爰此,勞動部應研議是否提供相關措施協助應屆畢業青年就業。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林思銘 (三十四)鑑於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全國實施三級警戒,就業市場艱困,又時逢畢業季,畢業生落入畢業即失業的困境。現行的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卻以申請登記日前1年內,有勞保或就保投保紀錄者為要件,導致還沒有機會進入職場的應屆畢業生無法申請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勞動部應研議放寬申請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的條件,以利應屆畢業生得以申請。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高虹安  (三十五)鑑於109年政府推行勞工紓困貸款事項,申請名額高達100萬名,且申請紓困貸款者眾多,又,其業務根據勞動部函釋,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之可行性,導致許多承貸銀行員被要求超時加班趕件,或有承貸業績壓力。為避免此次預算執行再次造成金融機構員工超時加班、過勞、背負承貸業績壓力等情形,請勞動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針對金融機構配合疫情紓困事項辦理訂定合理性工時、合理性待遇及合理性業務內容,以避免行員承受龐大工作壓力,並因需配合合法加班而導致過勞等。 提案人:張其祿 賴香伶 鄭天財 林思銘  (三十六)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政府為防止染疫及群聚風險,規定非必要性場所必須暫時關閉,並宣導民眾減少出入公共場所。為此,許多營業商家(如小吃攤、蔬果攤商)實體店面生意大受影響,必須轉型為接受線上訂購及販賣商品之商業模式。鑑於疫情致使商家數位轉型迫在眉睫,又,勞動部自108至110年6月已辦理與社群平台及電商技能相關之職業訓練課程超過50堂。爰請勞動部與經濟部共同調查國內商家數位轉型之需求及職缺,加強社群及電商課程學員、擁有社群及電商技能之待業者之工作媒合,並研議辦理線上員工社群及電商技能訓練(或課程),以利確實推動國內商家數位轉型。 提案人:張其祿 楊瓊瓔 鄭天財 林思銘   (三十七)畢業季即將來臨,但受疫情衝擊影響,我國各企業釋出之職缺,均較疫情前下滑,以畢業生較常就職的餐飲、觀光及批發零售業而言,於疫情後其釋出之職缺分別下滑5到15個百分點不等,對於已經相當競爭之青年就業市場,產生極大之衝擊。綜觀勞動部目前針對畢業生輔導就業之方案極其有限,且該些方案皆侷限於被動等待青年及訓練單位申請,並非主動出擊,如此被動的作為其成效有待驗證。綜上,基於疫情之影響與青年就業之不易,爰請勞動部於紓困預算中針對畢業生族群及青年族群提供輔導方案。 提案人:周春米 張廖萬堅 林宜瑾  (三十八)為防疫需要,政府第三級警戒已延長實施至110年6月28日,經濟影響層面甚鉅,各項緊急紓困之措施,實為民眾所期盼之及時雨。勞動部現行規劃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其認定基準以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為標準,然該標準之時點距今已然相距近2年,無法呈現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疫情當下之經濟狀況,以其為收入認定之基準時點,並不妥當。綜上,建請勞動部研擬他項精準呈現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疫情下之經濟狀況指標,以為紓困發放之參考。 提案人:周春米 張廖萬堅 林宜瑾  (三十九)鑑於國內科技業大廠京元電子、超豐電子近日陸續皆發生外籍移工居住之宿舍大規模群聚感染問題。以苗栗縣為例:110年6月5日宣布全縣新增確診64案例,全數皆為電子大廠工作確診案例,京元電子53例(移工43例、本國10例),超豐案11例(外籍移工10例、本國1例),且以外籍移工居多。因外籍移工管理較為不易,除了集中住宿於員工宿舍,加上移工常常轉換雇主,則必須移轉工作地點,若單一外籍移工外出染疫,容易爆發科技園區大規模群聚感染。因此,爰建請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強化管理外籍移工防疫管理措施。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洪申翰 范 雲    (四 十)勞動部即將於110年6月15日起開辦10萬元之「勞工紓困貸款」,因名額僅有50萬名,較109年100萬個名額已縮減一半,且條件限制嚴格:包括必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以上受疫情影響勞工、108、109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50萬元以下、申請日前12個月內參加勞保超過6個月,或有3個月勞保投保薪資等級在2萬4千元以上、未投保勞保但可提出工作收入證明者。因此,建請勞動部研議適度增加「勞工紓困貸款」名額。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洪申翰 范 雲     (四十一)日前包括桃園市龜山區、新北市中和區、苗栗縣竹南鎮皆已發生移工集體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案例,為使於我國境內外籍人士不致因語言隔閡而無法取得正確、有效的醫療資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主動向移工推播防疫資訊服務,對移工取得防疫資訊有所幫助,惟截至110年6月8日止,各語言版本使用人數尚屬少數(泰國:8,430人,在台移工5萬8,000餘人;印尼:3萬8,300人,在台移工7萬1,000餘人;英:2萬4,898人,菲籍在台移工12萬1,000餘人;越南:1萬6,699人,在台移工23萬6,000餘人),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宣傳,以利各方即時獲得防疫訊息。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四十二)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透過「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每人最長以6個月為限。惟疫情擴散以致110年全國提升至三級防疫警戒,我國各級民生產業衝擊甚廣,勞工就業情況險峻,爰建請勞動部放寬申請次數,使110年受疫情衝擊民眾得以申請,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求。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四十三)鑑於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448億4,450萬元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以進行勞工紓困。本次勞動部公告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申請條件之一為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須未達財政部公告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標準新臺幣40萬8千元;惟疫情於109年爆發,國內勞工就業情勢險峻,108年度個人所得稅無法顯示出勞工受疫情影響之收入狀況,恐導致受疫情影響的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無法獲得生活補助,爰建請勞動部擴大採納109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或是參照文化部藝文產業之自營作業者的申請條件,所得不列限制,以保障受影響的勞工之基本生活需求。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四十四)鑑於這次紓困4.0補助方案,許多沒有底薪、需要有業績與案件成交才有薪水領的從業人員陳情沒有補助。疫情嚴峻這幾個月都不能接觸客戶,就沒有收入,也不能像一般無雇主或自主一樣有領補助,爰建請勞動部針對需有業績才有薪資之相關從業人員研議提出相關補助方案。 提案人:陳亭妃 莊競程 王美惠  (四十五)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但受疫情衝擊影響,服務業大受衝擊,許多時薪制(部分工時)、或以獎金收入為主的勞工首當其衝,許多人繳不出房貸、租金,現有政府補助方案無法顧及,建請行政院針對5月份薪資收入低於基本工資(2萬4千元)之勞工給予每月1萬元、連續3個月的紓困補助。 提案人: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四十六)勞動部辦理的「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於110年6月7日起開放網路申請,凌晨一到網站就被申請民眾塞爆,等待時間一度超過一天,勞動部表示今天是網路登錄第一天,110年度擴大適用的85萬名自營作業者將開始上網登錄,網路流量將大幅提高,系統已經設定排隊功能啟動,使民眾知道可以上網登錄的時間,但現全國三級警戒,為避免群聚鼓勵上網登錄的情況下,更應加強完善網路的流量及分流措施,以便利符合資格的民眾申請程序;爰建請勞動部於1週內研議對於網路申請登錄作業改善網站流量及規劃相關分流計畫,以便利民眾能快速申請。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張其祿     (四十七)勞動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條件為:110年4月30日以前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40萬8千元、未請領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補助、補貼或津貼;月投保薪資超過2萬4千者可獲1萬元生活補貼,月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以下,可獲3萬元生活補貼。然,110年5月15日起被政府強制停業者,包括休閒娛樂業、觀展觀賽業、教育學習業等勞工及5月26日起因餐飲業禁止內用政策,或政府宣導避免群聚而影響的餐飲業及零售業部分工時勞工,因屬非月薪制之勞動樣態,當排班減少或甚至雇主無人力需求時,首當其衝進入無薪假狀態;爰建請勞動部將領取紓困津貼之條件放寬為已投保勞保及健保者,不侷限於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將紓困資源發放予真正受衝擊之被政府強制停業者及部分工時勞工。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四十八)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勞動部透過「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然,許多沒有勞保的打工族及在學校兼職之學校社團老師,收入採勞務報酬而非正式部門給付。若本身無職業工會納保者,不但沒有獲得紓困,且又因具工作能力,不適用社會救助,且未符合上工的資格門檻。不但紓困沒著落,又不能申請勞動部職缺;爰建請勞動部將目前離島和原鄉地區的「安心即時上工」就業機會不受過去一年內曾經投保之限制,開放全國適用。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四十九)最近爆發科技大廠的移工群聚感染事件,加強全國移工防疫管理、督促聘僱移工企業及仲介業者確實落實防疫工作等,已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為控制住可能的防疫破口而正在進行的工作。為在發生移工群聚感染後能檢討改進,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與移工事務相關的部會機關,在政府與民間喊出同島一命、齊心抗疫的同時,應做到下述事項:1.由勞動部協同內政部移民署和衛生福利部建立單一窗口和專線,專責提供移工防疫說明服務,解決他們所處之問題;2.提供各國母語的防疫手冊或網站資訊,包含上述資訊。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五 十)有鑑於本次疫情嚴重,服務業受影響甚鉅,行業間彼此互相牽動影響,衍生整體服務業的營運障礙,例如,民眾減少外出而提升網路購物量,直接考驗物流產業運能承受度;因網購量驟增造成紙箱需求量大增,同樣考驗紙器業量能承受度;或員工擔心染疫或居家檢疫造成請假或請辭而導致缺工問題,都讓企業生存處於危機;爰請勞動部研議於疫情期間針對旅館業、汽車路線(物流及貨運)業及糕餅業等,鬆綁現有工時規定,協助業者與勞工彈性協調空間,共度難關。 提案人:邱臣遠 張其祿 蔡壁如   (五十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百業蕭條,紓困預算刻不容緩,紓困4.0已於110年6月7日開放申辦,惟因申請人數眾多,導致網站出現塞車現象許多申請者甚至要等超過一天的時間才能登錄相關資料,109年勞動部辦理自營者紓困時,就曾經發生過塞車亂象,但在這一次追加預算中仍未編列優化系統和網站的相關預算。為確保勞工能更順利申請相關補助,爰要求勞動部盤點使用紓困申請網站時,所出現之錯誤及不良之處,並儘速優化申請網站之效能。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張其祿 賴香伶    (五十二)有關勞工紓困貸款部分,110年新增申貸條件,即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必須在50萬元以下才可申貸,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議增設此一門檻後,已陸續引發許多勞工不滿,爰建請就下列條件評估可行性:1.申貸條件改為108或109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2.所得總額50萬元以下放寬至100萬元以下。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吳玉琴 蘇治芬    (五十三)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對象為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年滿20歲且為本國籍勞工,每人貸款額度最高10萬元,109年申請過的勞工,只要有依契約正常還款,110年受疫情影響有資金需求仍可再次申請。109年有近百萬人搶辦,而110年卻僅有50萬個名額,且新增申貸條件,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必須在50萬元以下才可申貸,申請日前12個月內有參加勞保超過6個月,或有3個月勞保投保薪資等級在2萬4千元以上,或未投保勞工保險但可提出工作收入證明者,均可提出貸款申請。惟110年疫情更甚109年,導致國內內需產業嚴重受創,許多勞工生計收入受到波及,預計需要紓困之人數恐比109年更多。然本次勞工紓困貸款卻名額縮減,更增加許多條件限制,為協助受疫情衝擊之勞工,請勞動部應考量勞工實際需求,檢討放寬勞工紓困貸款之名額或條件。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五十四)109年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經過追加共有100萬名額,共有92萬人申請貸款,然110年疫情更為嚴重,行政院長指示擴大紓困。但在勞工紓困貸款部分卻僅限50萬人申請,舉輕以明重可知本次紓困貸款人數顯為不足,爰此比照109年標準,建請勞動部研議再行編列50萬人之名額提供有需要的民眾進行申請,並且不應在所得上設有限制。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蘇治芬  (五十五)關於勞動部的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申請人之個人108年各類所得總額標準,需未達40萬8千元,但因疫情係從109年開始影響,以108年之所得為標準似有無法明確反應民眾實際狀況之問題,爰建請勞動部滾動檢討是否以109年所得,以利109年因疫情影響者而能得到該有的補貼。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鍾佳濱 吳玉琴    (五十六)目前紓困方案中,針對「自營工作者及無一定雇主的勞工」係採用108年度所得做為核發標準。惟108年度時臺灣並未遭受疫情影響,而109年度疫情來襲才影響許多民眾的生計,雖然109年度尚未報稅完成(因疫情個人所得稅延至110年6月30日前完成),但政府應該擴大採用109年度所得未滿40萬8千元也可獲得紓困,不僅加速民眾報稅,還更貼近受疫情影響的情形,爰建請將109年所得納入核發紓困金之標準。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蘇治芬   (五十七)COVID-19本土疫情爆發,各餐飲業為避免群聚,僅能外帶無法內用,另在夜市經營之攤販行業,因為夜市全面暫停無法營業,基層攤販經營者受衝擊甚鉅,爰此,行政院紓困4.0方案其中勞動部推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津貼,主要是針對透過公會參加勞保者給予一定補助。惟該方案排富條款乃依據108年度報稅資料,許多民眾紛紛陳情其109年度收入更少,生活確實困苦,卻因108年度之收入而無法獲得政府紓困協助,因此,建請勞動部會同財政部儘速研議將109年度收入降低之亟需紓困民眾,納入紓困4.0方案內,以協助度過難關。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沈發惠 黃國書  (五十八)據勞動部公布之最新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條件,勞工108年度個人各類所的總額需在50萬元以下。鑑於台灣110年度才受疫情影響較明顯,申請110年度之勞工紓困貸款須參酌2年前收入實屬不合理。爰請勞動部研議開放採納109年度所得為申請門檻,108或109年度擇一符合門檻即可;或延長勞工紓困貸款之申請期限,待109年度報稅完畢後再一同參酌。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蘇治芬 吳玉琴    (五十九)勞動部的個人紓困方案有針對投保職業工會者的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月投保薪資低於2萬4千元者,發放3萬元生活補貼。但對於有雇主且月投保薪資低於2萬4千元者,並未給予同樣的3萬元生活補貼,顯有不公,建請勞動部研議有雇主之勞工,月投保薪資低於2萬4千元者,發放3萬元生活補貼。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鍾佳濱 吳玉琴   (六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其中勞動部主管部分編列448億8,450萬元,用以追加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所需經費,並由35家銀行協助承辦。經查,紓困4.0勞工貸款給予每名勞工最高10萬元之貸款,以應防疫期間勞工應急度日開銷之所需,該項貸款之辦理類似信用貸款,由銀行受理、審核、撥款,具有低利率、流程簡便及3日快速撥款之特性。然以109年之核貸情形,銀行於核貸時,尚未能充分考量勞工之生活所需,僅考量貸款戶之個人信用等因素,仍有3%勞工未能通過核貸。考量110年疫情更加嚴峻,部分勞工受限於防疫三級之要求,無法外出工作或事業單位減少產能,乃至減班休息(無薪假)等因素,而更加難以負擔家計,是以紓困4.0勞工貸款首波僅釋出50萬戶之額度,且多援引前期作法,恐難避免紓困未擴及最底層、最弱勢之勞工。爰此,建請主管機關協調紓困4.0貸款之承辦銀行,適度考量申貸勞工之實際生活狀況及家計需求,放寬授信及貸款條件(例如設立最低信用門檻,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標準,給予最低生活費2個月之核貸金額),或給予更加彈性之還款方式(例如延長還款年限,降低每期還款金額),以提高核貸比率。另針對家計生活或急難所需,但信用分數或還款能力不足,而未能完成核貸之勞工,請勞動部於110年6月15日開辦後1週內研議,採取以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作為擔保或借支之模式,由銀行提供並核撥2個月之最低基本生活費之貸(借)款以應急,以達成全方位紓困,全面照顧弱勢勞工之美意。 提案人:沈發惠 李昆澤 黃國書  (六十一)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協助勞工參與政府機關(構)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定有「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然計畫內容要求參加者於申請登記當日前一年內,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未特別考量廣大非典型就業者(即打工族)未必符合此項要求,致使政策美意打折,爰要求勞動部應本計畫意旨,刪除一年內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之要求,以協助受影響勞工並推展公益工作。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六十二)110年紓困4.0方案就勞工紓困貸款部分,較109年勞工紓困貸款,新增「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在50萬元以下」條件,為利於紓困4.0預算能夠協助到有實際需要的勞工,建請勞動部紓困4.0之勞工紓困貸款方案比照109年方案不納入所得限制,或檢討現有紓困4.0勞工紓困貸款條件,制定條件更合理、寬鬆之方案。紓困4.0「勞工紓困貸款」條件之一為「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在50萬元以下」方可申請,惟許多勞工108年收入穩定(年收總額50萬元以上),110年遇5月爆發疫情後,收入卻大受影響,造成許多勞工減薪、無薪,甚或失業。舉例來說,年收50萬元以上之餐飲業受僱者,此次受疫情影響之衝擊很大,且可能持續數個月之久,此類型勞工雖108年收入穩定,110年卻因沒有申請勞工紓困貸款的資格,極可能面臨個人財務週轉問題,故政府應給予協助,以度過難關。另外,勞工紓困貸款並非純補助性質,其本金及利息仍須返還,對政府財務負擔相對不高,建請勞動部紓困4.0之勞工紓困貸款方案比照109年方案不納入所得限制,或檢討現有紓困4.0勞工紓困貸款條件,制定條件更合理、寬鬆之方案。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林楚茵 賴品妤    (六十三)針對受無薪假影響的勞工,勞動部推出「安心就業計畫」,讓勞工能夠請領因減班影響的薪資差額50%補助,但必須要勞僱雙方協商,經由雇主通報減班休息,勞工才能請領,若雇主不願通報,或部分工時勞工未先和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受減班影響的勞工實質無法獲得補助。爰建請勞動部研擬開放由勞工自行申請,實質認定勞工受無薪假影響的條件,以免勞工受制於雇主無法獲得紓困補助。 提案人:邱議瑩 蘇巧慧 林楚茵  (六十四)因應COVID-19疫情,110年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發放方式大變革,申辦方式變更為即時入帳及線上申請。從110年6月7日起會開放網路登錄帳號,110年擴大適用的自營作業者多達85萬人,網路流量創下最高。開放申請晚間網站大塞車,有網友甚至等了一個下午才進入網站,網業甚至顯示要排隊700分鐘(約12小時)才能進去,引發民怨,建請勞動部研議改善對於紓困補貼網路申請網站流量無法負荷問題,以及檢討未來有相同情況如何改善。 提案人:邱議瑩 蘇巧慧 林楚茵  (六十五)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勞動部已編列439億8,45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然其請領資格僅限於有參加勞保者。部分沒有參加勞保之勞工,受疫情影響減班或停業導致收入減少者,則只能申請衛生福利部的急難救助紓困。勞動部於執行本次紓困方案,針對同樣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經濟生活陷入困難的勞工,仍有疏漏的部分,應儘速檢討。 提案人:張廖萬堅 洪申翰 陳明文      王定宇   (六十六)因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受疫情影響勞工人數眾多,勞動部據此擴大辦理110年度「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針對符合排富原則之適用對象,即具中華民國國籍、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且於110年4月30日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就109年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萬4千元(含)以下之勞工,每人補貼新臺幣3萬元,就109年月投保薪資超過2萬4千元(即月投保薪資等級在2萬5,200元以上)之勞工,則給予每人新臺幣1萬元之補貼。惟考量各行業可能有特殊情況,諸如彩券販賣人員,雖已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卻可能因工作性質需因協助民眾兌獎,導致有帳面上之兌獎收入,致使所得總額超過新台幣40萬8千元,然實際收入未達該標準之情況。爰此,建請勞動部應考量不同業別性質,參酌各行業職工會之建議,適時進行所得認定標準之檢討。 提案人:沈發惠 李昆澤 黃國書  (六十七)目前全台共有19間醫療院所人員遭到感染,醫療院所人員為染疫高風險族群,至今已有多人因公染疫。台灣過去也已制定「職業相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認定參考指引」、「職業因素罹患結核病之認定參考指引」、「職業因素感染新型A型流感認定參考指引」等,但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卻缺乏職業因素感染之認定參考指引。國際上目前已有12個國家為將醫護人員列為染疫高風險族群,若不幸染疫則自動認定為因公染疫、符合職業病資格。社區感染爆發後,政府專業團隊進行疫調已不容易,遑論勞工更難以取得證據舉證因公染疫。爰此,為保障醫護人員與因公染疫勞工之權益,勞動部應參考各國職業性染疫認定指引,儘速制定職業因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認定參考指引。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六十八)勞動部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惟我國目前因covid-19疫情之因素,各產業之營運狀態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皆有所調整。因此,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中之實施期間、計畫內容、人力需求、管理方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出勤狀況、執行成果及財務狀況等面向,恐因民間團體配合政府防疫作為及社會環境因素而有不可抗力之改變。爰此,勞動部應就疫情現況,全面檢討、調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執行方式與效益指標期程,以符合因疫情影響之產業運作現況,避免計畫執行團隊因為疫情而承受不合理之權利損失。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六十九)因本次疫情嚴峻,各產業都受疫情影響有營業衰退現象,進而有許多企業實施減班休息,業者對於聘用新進勞工之意願降低,造成許多青年畢業後求職困難,惟目前紓困方案多以在職勞工為對象,此類社會新鮮人因無就職經驗,不符合各項紓困適用條件,但此類青年仍有求職及基本生活支出之需要,爰要求勞動部針對此類應屆畢業青年,研擬求職津貼等紓困方案。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張宏陸   (七 十)鑑於近期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再起,受僱勞工之收入再次受整體大環境影響而銳減,甚至有部分受僱勞工面臨到無薪假、解僱等造成收入完全歸零之嚴峻情形,惟本次對於勞工之紓困方案仍是比照過往以提供勞工紓困貸款為主,對於薪資所得受影響之勞工之紓困效果恐怕緩不濟急,而提供給勞工1到3萬元的生活補助金方案,卻是以疫情尚未造成影響的108年之年度收入是否低於40萬8千元做為補助核發認定基準,此認定條件恐難反映絕大多數勞工是在疫情爆發後收入才大幅縮減、基本生計受到考驗的實際情形。綜觀本次對於勞工之紓困方案,整體政策上實有待改善之空間,為使勞工權益能夠受到良好保障,故建議勞動部應對本次勞工紓困方案儘速進行滾動式檢討及調整,以確保受疫情影響之勞工能夠維持基本生計。 提案人:林俊憲 羅美玲 趙正宇   (七十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勞動部提出「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查該方案之申請資格為「勞工於申請登記當日前一年內,有勞保或就保投保紀錄者」。惟國內COVID-19疫情仍舊嚴峻,已對各類產業之勞工與工作者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尤其部分無參加職業工會或投保勞工保險之實際從事勞動者,如課後才藝老師、社團老師或健身教練等,工作受疫情衝擊甚大,但依照現行勞動部計畫之規定,卻不符合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之申請資格,難以獲得政府必要之協助,爰要求勞動部研議修正「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之相關規定,適度放寬資格限制,納入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實際從事勞動者,即時予以協助。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七十二)勞動部「安心即時上工方案」立意良好,惟有三大限制:需「過去一年內曾經投勞保」的資格門檻、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合徵才求職,且限定機關學校才能提出用人計畫,讓無勞保的非典型就業勞工求職無門,無從安心,也無法就地取才而失去即時的效率,更無法涵蓋謀職者的能力屬性,並非人人可上工。請勞動部放寬前述3點限制,讓「安心即時上工方案」更具彈性,公部門的施政更符合疫情下社會的需求:1.鬆綁資格:放寬申請資格,讓無勞保者,藉由學校提出授課時數或社區協會提出導覽時數等工作資歷證明,得以納入適用對象;2.納入社團:擴大提案單位範圍,除了原有的機關學校外,應再納入曾承接政府計畫的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團體,鼓勵其提出用人計畫,針對因應疫情而生的社會需求(如外送、關懷、管制、檢查…),讓非典型勞工,轉型成為防疫輔佐人力,減輕第一線防疫人員工作負荷;3.就地媒合:除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外,開放媒合權給用人單位以就地取才,讓就業媒合化整為零,才能即時促成供需,既降低失業人數又達到安全防疫的目標。 提案人:鍾佳濱 蘇治芬 吳玉琴 伍麗華   (七十三)餐飲業、美容美髮業、娛樂服務業等商業服務業,為受疫情衝擊嚴重之內需產業。惟查現有的紓困措施中,經濟部薪資補貼僅針對停業之勞工才有取得一次性補助、減班休息之勞工則以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取得薪資差額補助。然而,有部分勞工薪資結構為低底薪高獎金,或者勞資雙方協議暫時減薪之在職勞工,既不符經濟部薪資補貼亦不符合勞動部減班休息之安心就業計畫,顯然在此情況下,同為受困產業之在職勞工無法取得相應之紓困補貼。另外,以109年安心就業計畫之成效來看,核准人數僅4萬3,923人,平均每人獲得之薪資補貼為1萬5,727元,補助金額偏低,而且依照規定需要雇主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另一方面自營作業者僅有加入工會之條件即可領取一次補性補助3萬元,相較之下受困產業之受僱勞工申請紓困的條件較為嚴苛,對於收入因此受影響之受僱勞工,支撐力道恐有不足。綜上所述,建請勞動部針對受衝擊產業中減薪未減班,或低底薪高獎金類之勞工,於滾動檢討時納入紓困對象,並提供不低於基本薪資的一次性紓困補貼。 提案人:郭國文 何欣純 洪申翰   (七十四)因疫情影響,許多非典型就業勞工就業狀況不如往常(例:照顧服務員無法前往長者家中提供居家照護),進而釋出大量勞動力。同時長者也因疫情影響,無法前往藥局領取慢性處方籤,家中經濟狀況、社會支持較良善者,尚可經家人支持滿足生活所需。但弱勢族群卻無此支持力量,在疫情影響下無疑是雪上加霜。基於政府扶困立場,應主動調節市場供需,在原有業務接觸範圍與服務對象內,媒和需求、創造就業機會。例:僱用失業照護服務員,為弱勢長輩提供取藥服務。藉公部門力量,引導釋出勞動力、填補弱勢需求缺口。建請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合作,盤點因疫情影響釋出勞動力,創造非典型失業工作機會、滿足弱勢族群需求。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黃秀芳    (七十五)109年疫情對勞工造成重大衝擊,勞動部公布109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即指出,109年勞工因COVID-19疫情而有被裁員、減薪、不加薪或服務單位倒閉等困擾者占7.3%;因疫情影響轉職或轉業者占6.1%,若以約1,000萬勞工進行計算,推估影響人數約130萬人。又據勞工團體陳情書指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雖有設定種種排富條款,惟仍舊存在極少數人係收入頗豐且不核實報稅之人,若單單依照財稅資料以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台幣(下同)40萬8千元作為紓困排富條件,係無法完全反映真實之情狀,卻仍能領取1或3萬元不等之生活補貼,而致生同為生活困難之受僱勞工無法領取紓困補貼等,其主觀上即有被忽視、被差別對待之感。進一步了解,受僱勞工若遭受停業、失業、減班休息等衝擊,目前能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安心即時上工等相關計畫,卻未考量受僱勞工之收入因疫情而減少之各種態樣,且連續兩年排除受僱勞工領取紓困生活補貼。是故,為避免造成勞工反彈聲浪,爰請勞動部研議受僱勞工紓困相關解決方案,如:檢討僱用安定措施等等,以減緩因重大公共利益所啟動防疫措施所生之就業安全風險。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邱議瑩 林楚茵    (七十六)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9億0,450萬元,包括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所需經費8億8,650萬元及行政作業費等1,800萬元,協調銀行提供自有資金,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每位勞工最高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3年,貸款利率1.845%。以提供勞工必要資金協助,預計提供50萬個名額。鑑於自92年開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109年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兩者目的均係對有紓困需求勞工提供必要資金運用,然按勞動部提供貸款辦理情形統計顯示,截至110年4月底,前者逾期件數24萬8,024件、逾期金額215億1,133萬3千元及呆帳金額2億4,509萬1千元;後者逾期件數1萬1,984件、逾期金額11億7,202萬元及呆帳金額3,618萬元,逾期件數、逾期金額及呆帳金額均不低,爰請勞動部針對前列逾期呆帳案件研擬妥處機制,避免損及勞工信用評等並使資金有效運用。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七十七)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對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439億8,000萬元,包括行政作業費等2,000萬元,及勞工生活補貼所需經費439億6,000萬元(按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2萬4千元者,每人補貼1萬元;未超過2萬4千元者,每人補貼3萬元計算),預計補貼約185萬餘件。鑑於勞動部為即時完成相關作業,於110年5月31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向行政院申請先行動支所需經費,然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勞工生活補貼資格審查等作業期間緊湊,且實施範圍預計較第1及第2次追加預算補助人數增加約85萬人,爰請勞動部提出後續稽查機制、受補助勞工關懷協助及疫情趨緩後之職業訓練等配套措施,以期受疫情影響勞工獲得必要協助,確保紓困效果顯著。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鍾佳濱 陳秀寳   (七十八)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生活補貼,於近日開放民眾申辦但連日系統都塞爆,根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可領取生活補貼、符合申請資格的勞工約有85萬人,人數僅占全體勞工總人數的十分之一。「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資格為具中華民國國籍、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且於110年4月30日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除延續109年針對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萬4千元(含)以下之勞工,每人補貼新台幣3萬元外,擴大於月投保薪資超過2萬4千元之勞工,給予每人新台幣1萬元之補貼,但是「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的排富條件,對於收入微薄的勞工來說,條件明顯過於嚴苛。考量110年疫情升溫,包括嚴格的限聚令及人流管制,都讓基層勞動階層影響很大,建請勞動部研擬放寬資格,以有效照顧到基層勞動階層。 提案人:陳素月 伍麗華 林楚茵 黃世杰  (七十九)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緊張,全國已於110年5月19日起提升為三級警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更於6月7日宣布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所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為配合防疫措施,均改採延期或線上課程之方式進行。惟職業訓練課程內容涉及實際操作,是否均能改採線上授課及線上授課成效如何亦有疑義。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資料,前開受影響班級共計204班,影響學員高達5,777人。另,依據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具失業者身分得於職業訓練期間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維持基本生活而致力學習職業技能,提升就業能力。惟因疫情之故,結訓日期難以預期,生活津貼之發放期間與計算方式,影響具失業者身分參訓學員的基本生活甚鉅。再者職業訓練期間有工作事實,必須予以離訓或退訓,若參訓學員為維持基本生活兼職或打工,即恐被予以退訓或離訓。既無法完整習得職業技術、取得結業資格,更浪費已投入之職訓資源。且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共計2,153人,影響層面亦不在少數。為妥顧參與職業訓練者之生活維持、培訓職業技能、提升就業能力等目的,爰請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儘速研議疫情警戒期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授課方式、補訓或因故中斷課程之銜接等彈性調整機制。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八 十)勞動部於110年6月4日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即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之評估商請,以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企業恐有人力調度困難為由,將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輪班人員,從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放寬變更為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查過去勞動部相關之公告修正程序,尚有先行預告修正、蒐集各界意見,並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和評估。惟此次公告修正,影響近50萬名勞工之權益,卻無事前預告,亦無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有違勞動部過去之修正程序。為保障相關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爰要求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36條及第84條之1例外情況前,應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亦得以視訊會議之方式進行),作為最終決策之參考依據,以確保該放寬政策符合勞工實際需求與權益,避免是類人員陷入過勞之工作環境。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八十一)全國自110年5月中進入第三級警戒,二度延長期限,然防疫照顧假不適用於家有長輩需照顧之勞工,而家庭照顧假一年僅有7日,早已不敷使用。有鑑於年長者染疫風險高,疫情期間亟需家人協助採買及照顧,以減少外出風險,請勞動部研議疫情期間放寬家庭照顧假日數,隨三級警戒日數增加而調整,及申請防疫照顧補貼,勿讓勞工因疫情而承擔絕大部分的薪資損失。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八十二)疫情惡化導致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後,學校全面停課,托育機構也被迫停業,造成許多家長必須向雇主請假在家照顧幼兒,但防疫照顧假係給薪不給假,雖然紓困4.0有家庭孩童防疫補貼1萬元,但疫情迄今尚未舒緩,不給薪的防疫照顧假和1萬元補貼,實不足以彌補勞工因疫情請假照顧家庭所造成的薪資損失。請勞動部參考瑞典在疫情期間通過立法,在學校或托育機構關閉期間,勞工照顧小孩可由Parental Insurance(育兒保險)獲得90%的薪資補償,共同研議在勞工保險中納入家庭照顧給付項目,讓家有國小以下兒童的勞工每年可有10至30天有薪的家庭照顧假,並可因學校因傳染病等停課的情況下,請假照顧兒童可有六成以上薪資補貼,勿讓勞工家長承擔絕大部分的薪資損失和再生產成本。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八十三)為擴大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業者、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438億8,000萬元支應,惟其門檻限制採計108年度所得不得超過40萬8千元才可申請,似有不公。雖已放寬投保2萬4千元以上也可申請,但因採 108 年所得認定而非109年所得,以致多數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自營業者排除在外無法適用,深受其害。另查,能於職業工會投保之對象,需為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但台灣高薪低報、非勞動力也投保、 5 人以下事業單位無強制納保,員工卻長期在職業工會掛保等問題存在已久,此等投保資格把關鬆散,儼然成為結構性問題,亦成為紓困不公的問題所在。爰針對勞工紓困標準認定之爭議,建請勞動部檢討現行相關標準,非僅限定於 108 年度所得相關資料,以協助勞工渡過此次疫情難關。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柏惟   連署人:莊瑞雄 余 天 林岱樺 賴香伶     張其祿 林昶佐 陳椒華  (八十四)行政院紓困4.0方案對於千萬勞工來說,基本上是無感的,一般勞工需要的是現金,而不是貸款。而且目前的紓困方案,只有針對投保工會、無勞保勞工、領基本工資的勞工進行紓困補助,但還有800萬以上的勞工沒有辦法從紓困4.0中獲得任何補助,有很多勞工都是領現金,有做工才有收入,沒做工是沒錢可以領的,建請行政院研議在排富的前提下,對有投保勞保的勞工發給現金1萬元以進行紓困,讓做工的人可以維持基本生活。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管碧玲 林岱樺  (八十五)此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來得又快又急,比109年更加嚴峻,為因應防疫所採取的管制措施,影響層面更廣、程度也更深,許多勞工的生計也因此遭受困難,政府特地推出勞工紓困貸款,讓勞工申貸以應急需,但有部分勞工朋友因為本身債務問題,擔心申貸勞工紓困貸款,匯入帳戶後即被執行扣押,為使此類勞工朋友能在疫情中亦受到政府照顧,建請行政院規定「勞工紓困貸款」之金額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管碧玲 林岱樺   (八十六)鑑於全國疫情警戒已提升至第三級,為加強相關防疫管制措施,勞動部要求工會自110年5月19日起應全面性停辦工會各類會議及活動。惟未考量相關會議改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之適法性及相關規範。查內政部已於109年3月18日台內團字第1090280564號函,針對人民團體是否得以視訊會議召開相關會議略以:「防疫期間仍得先以視訊會議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司法院於110年5月25日同意可用遠距視訊方式開庭審理案件。又勞動部已於108年11月25日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已同意以視訊方式召開相關法定會議。疫情影響勞工勞動條件甚鉅,為維勞工權益同時兼顧防疫需求。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修正原「應全面性停辦工會各類會議及活動」之公告,應同意工會採用視訊(即線上)方式召開相關會議,其中包含:1.成立工會召開之大會。2.工會的定期會員(代表)大會。3.工會理、監事會。4.疫情期間影響勞工權益時之工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及工會與資方之協商會議。5.勞資會議。並請勞動部敘明視訊線上召開各該會議之法定效力及應注意事項。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賴香伶 (八十七)勞動法規的實踐性一直都是奠基在勞動檢查的落實之上。但勞動檢查的量能一直以來都非常不足。針對有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者,只要110年5至7月任1個月營收較108年同月或110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就直接按本國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發給定額補貼款,但條件是不得結束營業、減班或放員工無薪假。但有許多業者可能心存僥倖,認為勞動部無法稽查進而將應該給予員工的薪資,收入自己的口袋,爰此建請勞動部研議雇主申請該方案,應該直接將補貼薪資匯入員工帳戶,避免政府補貼企業的美意成為少數人圖利的工具。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蘇治芬  (八十八)請領「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需要符合「110年4月30日前在職業工會投保」、「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未請領其他機關補助或津貼者」3項條件,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以下的人可領3萬元,2萬4千元以上者則可領1萬元。惟台北市、新北市三級警戒自110年5月15日宣布開始,全國三級警戒則於5月19日宣布,許多民眾反映若5月初才加保勞保的民眾就無法領取紓困金,且亦造成無法領取其他紓困補助金問題,爰請勞動部研擬實質認定放寬三級警戒前(5月15日)加保工會的民眾能比照領取紓困補助。 提案人:邱議瑩 蘇巧慧 林楚茵   (八十九)國內疫情升溫,衝擊多項產業,行政院啟動紓困4.0之目的係為協助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收入減損之個人或產業,然勞動部將自營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領取生活補貼之資格限定為「108年度所得總額低於40萬8千元」。此資格限制意在排富,然其排除範圍過廣、亦阻擋了部分受疫情打擊之自營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申請生活補貼。又108年所得逾40萬8千元者,不代表其未受疫情衝擊而收入分毫未損:疫情提升為三級警戒,諸多產業響應政策停業後,營收減少、甚至歸零,爰建請勞動部檢討自營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中,限定申請對象108年報稅所得須低於40萬8千元之規定,並擬訂其他可行之資格限制。 提案人:管碧玲 賴品妤 伍麗華 王美惠     江永昌 (九 十)鑑於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受疫情影響的行業更廣,為能照顧更多的勞工,勞動部擴大辦理「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作業,針對符合排富原則之適用對象,這次預計將有185萬餘人可以受補貼。經查,為使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可以受領國家紓困補貼,以維持一定生活,勞動部刪除原定補貼資格中有關月投保薪資未達一定金額之要件,訂定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課稅標準40萬8千元作為排富條件。然而許多勞工是110年受到疫情影響,才導致經濟受到衝擊,以2年前疫情尚未爆發的收入所得作為認定標準,顯然失真且有失公允,更導致許多現遭疫情影響之勞工根本無法獲得紓困。考量110年疫情所造成之經濟損失,與109年狀況明顯不同,請勞動部應視疫情變化滾動式檢討紓困政策之排富條件,紓困補助應考慮各行業及勞工實際受衝擊之情況,雨露均霑的給予補助,不能只是拿109年的紓困標準一體適用。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九十一)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延燒,對國內許多產業和人民生計造成嚴重影響,110年5月至今疫情較109年更為嚴峻,影響受衝擊層面更廣,為協助民眾與產業度過疫情衝擊,立法院特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修正草案,並由行政院擬定紓困4.0措施。經查勞動部擬定「安心就業計畫」等紓困措施中,仍未能照護到未與僱主約定最低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然此類中許多為最基層、生計困難之工作者,卻無法請領勞動部補貼,亦因有加入勞保無法申請衛生福利部之擴大急難紓困,渠等亟需紓困卻無法納入紓困4.0者,建請行政院與相關部會,應就勞工紓困中如何涵蓋部分工時之打工族進行研議,以確保受疫情影響之基層打工族群得獲政府紓困協助。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沈發惠 黃國書  (九十二)勞動部辦理受疫情影響勞工紓困係以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為準,亦即透過職業工會投保之勞工,但是對於最容易受疫情影響的部分工時勞工卻因而無法列為紓困對象,請勞動部立即盤點資源,儘速協助受疫情影響之部分工時勞工。 提案人:莊競程 陳亭妃 王美惠   (九十三)國內疫情爆發,內需型服務業如餐飲服務業、批發零售業、休閒娛樂業皆受到嚴重衝擊。然而該類產業所僱用之部分工時員工,如餐飲業計時外場人員、計時店員、計時廚房助手等,未納入政府紓困方案。依據勞工保險之統計資料,全台約有60萬人次在勞保系統內被註記為「部分工時員工」。經濟部提出之商業服務業紓困方案,補貼金額之計算基數為「全職員工」人數,並以勞保資料進行查核,排除「部分工時」及「外籍」員工。而勞動部提出之紓困方案,乃針對於職業工會投保的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部分工時勞工因由雇主投保,故不在上述適用範圍,爰建請勞動部應針對受衝擊產業之部分工時員工,研議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或其他財源,及時發放生活補貼,以協助該類勞工度過疫情帶來之經濟衝擊,有助於維持社會安定。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 陳秀寳  (九十四)針對110年本土COVID-19疫情升溫,衝擊產業景氣,勞動部提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供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申請。根據勞動部規定,申請者須符合以下4項要件,始具備補貼資格:1.須具中華民國國籍。2.110年4月30日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3.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4.未請領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上述條件第二點「110年4月30日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顯將未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排除在外。惟據民眾陳情,部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正因收入較不穩定,相關會費與保險費開支並無繳納,即使有工作事實,仍未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未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多係因收入不穩定才未加入,倘若勞動部之紓困政策又將其排除在外,有失紓困之美意。又,雖衛生福利部提供「擴大急難紓困」措施,卻有多項限制,難補足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紓困需求。為保障未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紓困需求,維持其基本生活收入,爰建請勞動部研議擴大紓困名額,將未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納入紓困範圍。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邱議瑩 林楚茵    (九十五)鑑於勞動部因應疫情發展所提「自營作業者或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措施,係適用於110年4月30日前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者始能申請,但110年5月1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於110年5月1日至18日間加保之勞工不能預知疫情將如何發展。為不讓弱勢勞工成為政府紓困政策漏網之魚,爰要求勞動部檢討研議將110年5月18日前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者納入「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之紓困範圍。 提案人:伍麗華 陳秀寳 黃秀芳   (九十六)依現行紓困規定,未辦「稅籍登記」的小規模商家或自營作業者,不得申請「商業服務業補貼」;又未符合「於110年4月30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的條件者,亦不能申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傳統市場、夜市等流動攤商通常沒有辦理稅籍登記,也未必參加勞工保險;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美髮、美容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沒有招牌也沒有僱用人員,而且每月營業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免辦稅籍登記者,也未必參加勞工保險。然而,這些小規模商家或自營作業者也可能因為疫情而家庭經濟受到影響。因此,建請勞動部納入未辦理稅籍登記、未於職業工會加保勞保的自營作業者,若能證明有受補助需求者,亦得申請補助。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九十七)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所編列的無一定雇主與自營業者紓困,其要件除須在職業工會加保勞保之外,另需符合108年度之年收入未達40萬8千元。然實務上有勞工,其收入是在109年度方受疫情影響而銳減,若僅考量108年度之收入,將忽略109年度受疫情衝擊勞工之需求。即便在此一時間點稅務資料尚無法勾稽,難掌握有需求勞工之人數,但在預算編列上應為108年度收入達40萬8千元不符合目前紓困標準但109年度受疫情衝擊導致收入銳減之勞工預留空間,故建請勞動部為109年度方始受疫情衝擊之勞工,規劃第二波無一定雇主與自營業者紓困方案,以完善弱勢勞工之紓困規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九十八)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勞動部復於6月3日公布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紓困之方案,並以月投保薪資有無超過基本工資之標準,決定給付額度之多寡。惟於該方案之補貼資格中,除限定勞工應於110年4月30日前應參加勞工保險及未請領其他機關若定性執相同之補住外,竟限制勞工於108年度之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40萬8千元才得請領補助。勞動部此一規定係未考量自營工作者之收入相較受薪階級為不穩定之情事,於108年作為資格而言,有許多勞工於該年所得總額較高,惟109年受到疫情衝擊導致收入減少,卻無法獲得補助。以他部會之方案為比較,經濟部僅以110年5至7月任一月業營額,較108年同期或110年3至4月平均營業額衰退五成以上即得申請;又文化部同樣為自營工作者的藝文自然人申請,並未置有排富條款之限制,以2年前之所得總額作為排富依據,顯有不公之現象。另勞動部限定勞工於108年所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應低於40萬8千元,換算之平均為月薪資為3萬4千左右。經查該數額之訂定標準係考量免繳稅之門檻作為排富依據,惟勞動部為考量者係諸多自營作業者之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當中包含自行準備之原料、耗材、合作夥伴報酬之成本費用,因而自營作業者實際收入,係低於綜合所得總額與自己所在之投保級距,不僅未致排富之效,更甚者係排除應補助其收入之自營工作者。爰此,建請勞動部應考量自營工作者收入採計為「執行業務所得」,考量提高所得總額門檻,以保障自營工作者之收入損失;並與財政部共同研議,勾稽現有109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作為排富證明,並配合所得稅報稅期程,適度延長補貼申請期間;以及比照文化部自營工作者補助,只要因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之相關證明即可。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九十九)考量疫情仍舊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勞動部提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對於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依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級距發給每人1至3萬元補貼。查現行勞動部規範該方案補貼資格之一為民眾須在110年4月30日前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我國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之期日為110年5月19日,勞動部紓困方案之相關規範,應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正式升級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之期日,爰建請勞動部修正「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之補貼資格,研議調整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正式升級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之期日,即110年5月19日前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民眾亦得申請該勞工生活補貼,以確實紓困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勞動者。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蔡壁如     (一○○)有鑑於長期以來移工住宿環境不佳且過於擁擠的狀況未能改善,導致疫情爆發後,製造業外籍移工群聚感染狀況嚴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9與110年都曾廣邀移工團體、仲介團體、雇主團體與學者專家召開移工住宿環境與管理相關會議,各界皆同意為了終止亂象與改善目前移工住宿環境,政府應該要著手建立公辦公營的移工宿舍。製造業外籍移工出現群聚感染事件後,更出現雇主、仲介業者未進行空間改善、分流以及不當限制外籍移工人身自由、侵害移工人權的狀況。爰此,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輔導業者提出短中長期廠區與宿舍之空間改善計畫與期程、提供疫情期間宿舍生活管理規則精進範本與強化落實之具體推動計畫,並研擬公辦公營的移工宿舍的時程規劃。 提案人:洪申翰 張廖萬堅 湯蕙禎   (一○一)110年5月12日萬華傳出群聚確診,疫情如今擴散全國,但是勞動部從110年5月17日才開始建置「LINE@移點通」服務,主動向移工朋友們推播防疫資訊,根據勞動部說明相關內容,主要是因應疫期宣導需要,目前針對移工防疫資訊,除以「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多國語言(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泰文)進行宣導外,另為主動向移工推播訊息,已規劃建置「1955移工專線LINE官方帳號」提供推播服務。考量須立即向移工朋友們提供最新防疫資訊,「LINE@移點通」上線,透過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等4國語言推播服務。但是隨著110年6月份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爆發大量外籍移工群聚感染確診,人數甚至超過上百人,迄今無法確認感染源,明顯反映出該措施除了設立時間點偏晚,宣傳上明顯也不足,對非法移工更是難以有效取得聯絡宣傳管道,也無法有效掌握移工的相關行蹤。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失聯移工人數至110年4月已經多達5萬1,374人,為避免失聯移工形成防疫破口,勞動部應研擬改善措施。 提案人:陳素月 伍麗華 林楚茵 黃世杰  (一○二)有鑑於第三級警戒期間政府行政措施發布頻繁、訊息量多,更出現不肖雇主或仲介業者利用移工語言不通、資訊取得不易之弱勢處境,逼迫移工簽署不合理之切結書(如:若染疫願意自願離職回國並賠償雇主或仲介因停業導致的營業損失、若被隔離願意自付篩檢、隔離、醫療之費用),可能導致移工疑似染疫時,為避免被送回國或擔憂負擔高額賠償,而選擇隱匿病情或失聯藏匿,讓整體社會更難防堵疫情擴散。爰此,勞動部應在1個月內彙整移工防疫負擔、給假、補貼之相關資訊(如:集中檢疫費用、被匡列篩檢費用、隔離費用、染疫醫療費用等法規上的權利義務資訊),製作成易懂之文宣或圖表,並翻譯成移工母國語言,透過各式媒介提供給移工,避免移工受到誤導,衍生防疫破口。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一○三)勞動部在第三級警戒期間為減少人員流動,自110年6月5日起暫停移工轉換作業。有鑑於截至110年6月5日止,移工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尚待新雇主接續聘僱者高達9,844人,勞動部限制移工轉換雇主之管制應有合理原因說明與法源依據,且應提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提出相關之配套補助措施,以避免移工期滿無法轉換,生活支出難以為繼,恐大幅增加失聯或非法工作之風險。爰此,勞動部應提供限制移工轉換之合理原因說明與法源依據,並會同相關部會於1個月內提供下列資料予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1.對於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尚待新雇主接續聘僱者,評估在停止轉換期間給付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補貼與期程規劃。2.因無法如期轉換導致聘僱許可期限與居留期限無法展延之配套放寬措施。 提案人:洪申翰 張廖萬堅 湯蕙禎  (一○四)防疫期間未減少人員流動,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5日宣布,即刻停止移工轉換雇主作業,同勞動部宣布暫停核發雇主接續聘僱之許可作業。實務上,轉換雇主的移工有兩種狀況,包括:期滿不續聘轉換、與聘僱期間因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轉換。兩類移工皆受本命令之拘束。今考量同時兼顧移工的工作權與隨附之居留權、以及我國市場的人力需求,應有具體之政策配套,即宣布恢復轉換後,對移工權益的恢處置,以及暫停轉換期間以至恢復轉換後移工居留權之確保。故勞動部應立即宣布待疫情趨緩到達移工可以轉換時,受本命令拘束之移工,無條件、一律恢復轉換雇主效期60天,並內政部移民署亦應於移工暫停轉換以至恢復轉換期間,允諾展延居留權,以安定等待受僱移工與等待聘僱雇主之情緒,利於防疫與其各自權利之維護。 提案人:吳玉琴 蘇治芬 黃秀芳    (一○五)目前防疫計畫中,醫療院所與照護機構人員已列入優先施打疫苗之名單。有鑑於我國照護機構與醫療院所僱用外籍看護工已成常態且人數眾多,其中也存在大量逾期之無證移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曾於109年定調為了兼顧陪病安全與護理人力需求,目前仍需要包含現存無證移工在內的外籍看護工,來填補照顧病患之人力需求。台灣目前已有外籍看護工與無證移工染疫確診,為完善醫院與照護機構防疫計畫,避免外籍看護工(包括無證移工)染疫、傳染給受照顧者及其家屬。爰此,建請勞動部應協同衛生福利部,審慎檢討與評估外籍看護工(包括無證移工)在醫療園所及照護機構之從業染疫風險,就其可能衍生之染疫風險情境與預防、因應對策,提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評估外籍看護工(包括無證移工)納入疫苗優先施打名單之必要性與期程。 提案人:洪申翰 湯蕙禎 張廖萬堅    (一○六)近日苗栗電子廠爆發群聚感染,多數感染案例多為居住在共同宿舍內的移工。尤其因為移工宿舍的環境不佳、空間狹小,更導致了群聚感染的情況嚴峻。而這正是是長期忽視移工住宿問題的後果。這種悶熱狹小的空間,顯然對於移工的權益有很嚴重的侵害,而過去卻從未受到重視。勞動部近日也表示,將會與地方政府開始對100人以上的移工宿舍進行訪視,預計於110年6月10日完成。然而,按照現有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不僅沒有規定多少人一間房,另外其他規範也多為「原則」,強制力低導致移工居住環境仍長期無法改變。這次疫情是一個危機,也應該是個轉機,迫使我們共同面對這樣的既有問題。109年7月20日,勞動部回應「廠住分離」的會議上,連仲介都同意「政府部門應設立公辦的宿舍」。長遠的來說,應建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公辦宿舍,才是真正扛起政府責任、具體的超前部署。爰此,勞動部應儘速完成各地移工宿舍情況的盤點,並且提出未來改善規劃、設立「公辦宿舍」的相關計畫。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李德維     連署人:洪申翰 黃國書    (一○七)此次苗栗電子廠爆發群聚感染,是長期忽視移工住宿問題的後果,疫情前,就因為廠住不分導致多起移工的死亡案件,疫情爆發後,移工持續居住在環境悶熱、狹小、多人共住的空間,因感染事件才再次引起關注。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中表示會儘快針對全台移工進行大檢討。勞動部也曾表示,110年6月4日起會與地方政府開始對100人以上的移工宿舍進行訪視,建請勞動部滾動式檢討修正生照計畫書,並研議未來非以營利為目的公辦宿舍之可能性。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一○八)有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全國已進入第三級疫情警戒,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安親班已停止到校上課或配合停課,公私立托嬰機構、居家保母及社區式長照機構等,亦暫停提供服務,致生工作者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孩童及長者之需求,與面臨請假期間無薪資收入之經濟危機。查行政院已公布「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政策,衛生福利部亦於此次紓困預算編列補助地方0至2歲幼兒家庭防疫所需經費37.2億元,即每名幼兒以1萬元計算發給之一次金補助。惟該一次金補助僅能緩解一時之需,若不幸疫情未能於短時間內獲得控制,請防疫照顧假之工作者仍恐面臨長期無薪資收入之壓力。為因應國內疫情發展之不確定性,爰建請勞動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防疫照顧假之薪資補貼」,對於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之照顧者,提供一定數額之薪資補貼或津貼。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賴香伶 協商結果:   第11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 515。    新增決議30項:    (一)鑑於疫情持續升溫,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三級,要求避免人群群聚,惟由於國內疫苗施打率落後世界平均值甚遠,待疫情舒解仍須漫長的時間,為使民間公司落實防疫規定,避免員工群聚染疫風險,除鼓勵公司員工居家辦公,減少人員流動外,應研議新增防疫照顧假津貼條款,明定依勞保全體被保險人投保平均薪資六成按日計算,以保障勞工權益,減少辦公群聚風險。(395)    (二)勞動部對於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其申請資格之一為限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部分無營業登記,無加入職業工會,也無勞健保之自營店家,雖因疫情導致收入減少,卻又因政府紓困方案資格限制而無法申請生活補貼。爰請勞動部針對現行紓困方案提出檢討,研議得由地方政府造冊或商圈自治團體發放證明,使上述民眾得申請補助。並請勞動部與經濟部共同評估以疫情紓困補貼作為誘因,加強輔導上述民眾進行稅籍登記或向職業工會投保之可能性。(509)    (三)照服員主要屬透過合作社或仲介媒合接案,屬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但國內並非每個縣市皆設有照服員職業工會,導致部分照服員並未選擇投保職業工會,未於此次被納入紓困對象。但在疫情蔓延之下,照服員卻面臨工作危險性提高、業務量下降、收入減少等困境。又,因其工作性質往往需進出醫療院所,為符合醫院陪病規定,須多次自費5,000元篩檢PCR核酸檢測,對於照服員的收支而言更是一大打擊。爰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針對現行紓困方案提出檢討,研議將照服員納入紓困對象。(510)    (四)勞動部對於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其申請資格之一為限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有部分勞工屬於加入以「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投保於合作社單位並承攬業務(如居家清潔服務、居家照顧服務),雖因疫情導致業務量下降、收入減少,卻又因政府紓困方案資格限制(無一定雇主且投保職業工會之勞工)而無法申請生活補貼。請勞動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針對現行紓困方案提出檢討,並研議將上述勞工納入紓困對象。(511)    (五)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各產業均有影響,然行政院之紓困方式,卻仍以產業別為分類,造成前次受補助者,恆受補助,前次未受補助者,多數仍未受補助,即便相同產業,亦因政府未了解各別細部之差異,而多有遺漏,不但不公平且亦無法協助多數人度過疫情難關。爰要求行政院研議依照勞保投保人數,不分投保金額,給予每位勞保投保人,每人至少1萬元之一次性基本補助,以協助勞工度過此次疫情難關。(512)    (六)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多數民眾生計收入受影響,惟目前勞動部針對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發放之生活補貼,以108年個人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為標準,但多數民眾受疫情影響之期間為109年度,若只以108年度之財稅資料認定紓困補貼資格,恐讓原本符合領取資格的勞工無法領取,爰請勞動部在109年報稅作業完成後,研議將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發放之生活補貼申請資格增加109年個人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為標準,並將申請日期延後,待報稅結束財政部將109年財稅資料納入,再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民眾申請。(513)    (七)自110年6月初新北印刷廠出現群聚感染後,苗栗復出現京元電子及超豐電子之廠內群聚感染,截至110年6月8日,京元電子共計195案確診;超豐電子共計11案確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亦於6月6日緊急成立前進指揮中心,前往苗栗進行快篩及相關補救措施。惟有關移工之勞動權益保障,勞動部於6月5日全面禁止移工轉換雇主,此項政策影響勞工權益重大,尤其勞資爭議之案件依然將持續,絕非因疫情而有減少之趨勢,而勞工之聘僱期亦不會因疫情而有遞延之情事。對於移工而言,轉換雇主之選擇往往係最後手段,若於一工作地提供勞務順遂,依一般社會通念,則能儘量避免轉換為佳。又此時勞動部面對嚴峻疫情之此際,直覺地祭出限制移工之措施,其調整手段應審慎思考,於疫情控制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兼顧之。又因勞動部固有政策之限制,移工轉換雇主本非常態,僅占非常小之比例,於無疫情之工廠,若勞工因雇主違反法令而申訴,或是聘僱期滿,仍應同意其轉出,協助安排至妥善之處所安置,並於防疫作為完善之狀況下,持於有廢聘函,即轉換許可之移工,仍應可以被新雇主承接,而安排轉換至新雇主繼續提供勞務。另在台移工因被排除於就業保險之保障範圍外,失業期間並無任何失業給付,若勞動部仍堅持全面禁止移工被新雇主承接,則已經獲得轉換許可之外籍移工,應有相關之紓困補助。另勞動部應確保染疫移工或被隔離之移工,在治療或隔離期間,將免於被收取額外費用,並且協助領取相關防疫補償,且確保染疫或被隔離之移工,不會因此被雇主解僱、遣返。爰此,要求勞動部應針對上述建議,妥善規劃改善措施,以解決前述政策疏漏之狀況。(517)    (八)因疫情對產業及就業情勢之影響,目前各部會的紓困方案多針對全職受僱勞工提供協助,勞動部亦已提供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然仍有部分工時受僱勞工,其於勞動力市場處於弱勢地位,更受到衝擊,影響也更大,卻沒有適當的紓困方案予以協助,爰建請行政院針對我國月投保薪資23,100元以下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在不重複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紓困生活補貼之前提下,儘速訂定給予1萬元生活補貼之紓困補助方案,予以照顧。(518)    (九)勞動部提供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明訂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才能申請。因為108年的所得狀況並不能反映110年的現況,縮限了真正需要生活補貼的人,目前疫情嚴峻,請勞動部研議以109年報稅資料彈性認定收入,以幫助更多受疫情影響而需要生活補貼的人。(519)    (十)有鑑於疫情持續衝擊就業市場,待協助之勞工持續增加,惟安心即時上工設有一年內須有勞保或就保之投保紀錄限制,以致許多民眾因雇主或工作性質未投保,而無法參與計畫。爰請勞動部即刻研議放寬資格限制,擴大民眾參與,讓有需要的民眾都可以上工獲取工作津貼,以降低疫情對其經濟生活之影響。(520)    (十一)勞動部提供勞工紓困貸款,新增了申貸條件,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要在50萬元以下。因為108年的所得狀況並不能反映110年的現況,縮限了真正需要紓困貸款的人,目前疫情嚴峻,請勞動部研議以109年報稅資料彈性認定收入,以幫助更多受疫情影響而需要紓困貸款的人。(521)    (十二)自三級警戒發布以來,勞工首當其衝,雖然勞動部自110年6月15日起推出「勞工紓困貸款」,希望協助勞工渡過難關,惟110年相較於疫情並未如此嚴重之109年,竟然增加「50萬名額」、「108年或109年所得收入50萬元以下」(下稱系爭申辦要件)之限制,對於亟需紓困之勞工,可能反而被排除在外無法申請。請勞動部研議針對下列方向進行研議,俾協助真正需要紓困之勞工度過疫情難關:1. 比照109年申辦紓困貸款要件,不應設「年所得收入50萬元以下」之嚴苛條件。2. 本次50萬名額額滿後,比照109年申辦紓困貸款之要件,再增加50萬名額提供有需要但未能符合系爭申辦要件之勞工申請。3. 對於有子女及年邁父母要奉養之勞工而言,本次勞工紓困貸款最高額度為10萬元,實在是杯水車薪,應提高勞工貸款最高20~30萬元,並由勞動部編列預算補貼2年之利息,給予勞工最強的生存支柱。(522)    (十三)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以提供勞工必要資金協助;勞動部並協調銀行提供自有資金,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每位勞工最高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3年,貸款利率1.845%。惟限制108年度所得達50萬元之勞工不能申請,未考慮受撫養人數及有無需要受紓困需要,與政府要達成紓困之目的不符,爰請勞動部取消該限制。(523)    (十四)勞動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439億8,000萬元,係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惟訂定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須未達財政部公告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標準新臺幣40萬8千元為排富條件,排除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者,不符政府紓困目的,爰請勞動部納入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之勞工。(524)    (十五)勞動部自92年起逐年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以110年為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生活困難需要紓困」、「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等條件者,得向勞保基金申請該貸款;110年該貸款總額度以200億元為原則,每人最高貸款金額為10萬元,貸款利率1.39%;110年之貸款業務業已辦理完成,紓困件數7萬6,010件,貸款金額為75億9,577萬元,截至110年本項貸款已辦理18次,爰請勞動部研議提高每人最高貸款金額為20萬元。(525)    (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主管機關針對勞工所提之紓困方案,目前因未能有效解決受僱用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打工族、特別教育助教員、鐘點計時制教師等遭淪「紓困孤兒」之困境,是以就業安定基金已初步規劃對110年4月前投保薪資低於2萬3,100元門檻者,擬進行生活補貼之預算編列。然查110年4月前投保薪資需低於2萬3,100元此一門檻設定,並未能解決同年5月中旬遭疫情加劇而受減班、減時數等勞工之困境,並另有適用之投保薪資門檻訂定過低,而有補貼對象有限之疑慮。爰此,請主管機關積極解決是類問題。(526)    (十七)服務業受疫情影響至甚,行業間彼此互相牽動影響,衍生整體服務業營運障礙,針對因受疫情管制促使民眾網購民生物資數量暴增,以及因員工擔心染疫請假或請辭,造成相關產業如物流、紙器等因人力不足而不堪負荷之產業,建請勞動部主動鬆綁相關工時規定,及評估開放必要需求之服務業聘僱外勞。(527)    (十八)有鑑紓困4.0方案無法完全涵蓋所有需要紓困之對象,致許多「紓困孤兒」無法申請任何補助,爰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現行方案無法申請補助者,蒐集樣態後研議補助資格,每人發給一次性補助1萬元。(528)    (十九)鑑於本土疫情嚴峻,又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勞資雙方皆受到影響,雖勞動部已宣告110年4至9月,6個月期間勞(就)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得延後半年繳納,免徵滯納金。惟110年2月份的勞工退休金企業負擔繳款期限為5月底,很多企業營收尚未從109年疫情影響下恢復,又當時疫情已進入全國三級警戒,造成營收幾乎歸零,現金周轉不靈無力繳納。為共體時艱,爰請勞動部研議將前述緩繳措施,由原訂4至9月擴大為自110年2月起至疫情結束止,以免造成企業裁員進而影響員工生計。(529)    (二十)鑑於勞動部針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勞工雇主規劃紓困方案,惟查其申請資格之一係以108年個人各類所得未達40萬8,000元者,諸多勞工朋友陳情表示,110年疫情影響非常嚴重,若以108年所得作為門檻不甚公平且毫無意義,排擠掉許多急需紓困之勞工,爰請勞動部針對該門檻進行調整,協助更多勞工朋友能受到照顧。(530)    (二十一)鑑於紓困4.0持續開辦勞工10萬元紓困貸款,惟資格部分設定108年綜合所得50萬元以下者才得申請,此門檻對於無法領取紓困補助勞工朋友更是雪上加霜,因10萬元紓困貸款對年所得超過50萬元中產階級是救急救難,且疫情發生在110年無薪假開始增多,設下門檻也等同對受薪階級關上協助之門,爰請勞動部研議針對10萬元勞工紓困貸款取消門檻限制,使勞工朋友能受惠,順利渡過疫情。(531)    (二十二)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透過「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每個月最高可領到1萬2,800元薪資,且最長也以6個月為限。惟此波疫情格外嚴峻,非短期內可以改善,建請勞動部放寬申請次數,擴大釋出工作機會,拉大推動期程,協助勞工朋友渡過疫情難關,並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2)    (二十三)鑑於疫情嚴峻,行政院紓困4.0方案看似部部有紓困,卻仍有經濟弱勢族群未涵蓋其中,特別是非典型勞工、打工族若因疫情而失去工作機會,甚至對生活造成衝擊,卻無法獲得紓困,恐將淪為紓困孤兒,爰此,建請勞動部針對非典型勞工提出紓困方案,以減輕疫情經濟生活的衝擊。(533)    (二十四)為減低肺炎疫情對勞工生計衝擊,勞動部110年續辦「勞工紓困貸款」,貸款對象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每人貸款額度最高新台幣10萬元,貸款期限3年,惟針對勞工紓困貸款的申請條件,只有108年綜合所得為新台幣50萬以下者才可以申請,引發勞工譁然與不滿,認為過於嚴苛,許多勞工反應109年起所得才受疫情影響,紓困貸款卻採納108年綜合所得,導致無法辦理紓困貸款,爰為全面照顧遭受疫情影響之勞工,請勞動部取消申請紓困貸款之所得限制。(534)    (二十五)有鑑於110年5月15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記者會宣布,雙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陸續發生COVID-19感染來源不明的病例及群聚事件,研判社區傳播已有擴大趨勢,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然而,疫情一再失控,確診死亡人數不斷攀升,各行各業皆遭受到巨大衝擊,失業率恐創新高,然目前勞保失業給付為「六成薪給付6個月」,由於疫情期間企業用人保守、勞工謀職不易,爰請研議延長給付3個月,總計給付9個月,提供失業勞工以及家庭喘息的空間。(535)    (二十六)有鑑於國內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嚴峻,全國三級警戒延至110年6月28日,各行各業都受到嚴重衝擊,相關經濟損失更難以估計。然此次行政院推出紓困4.0方案,勞動部卻將「部分工時勞工」如餐廳、飯店、健身房等兼職、鐘點人員等相關工作者,因工作受到疫情影響而導致收入銳減被排除在外,未能獲得及時保命錢,爰請勞動部應儘快盤點人數,給予1萬元之紓困金,助其渡過難關。(536)    (二十七)行政院應參酌新加坡經驗,儘速改善移工居住環境以及規劃移工良好的醫療照顧策略,以保護國家經濟產能及保護移工生命安全。新加坡因新冠病毒在移工宿舍間爆發大規模群聚事件,使得大家意識到移工生活品質問題,其實是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政府開始介入,訂定新的宿舍規定且政府新建移工宿舍,改善移工生活品質。在台灣陸續也傳出移工確診群聚案件,也再次突顯國家對於移工照顧不足以及移工集合式宿舍問題。移工是台灣很重要的經濟能量,也對台灣經濟有重大的貢獻,行政院應透過達成防疫目標的過程,提升移工宿舍的標準,改善移工的生活品質,以保護移工生命安全及維護台灣的經濟動能。(537)    (二十八)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在台灣進入社區感染,愈來愈多的勞工遭受感染,甚至接連引發職場群聚感染事件,尤其以第一線醫護、防疫人員之染疫風險最高。惟查,因我國目前尚未訂定相關職災參考指引,導致實務上職災補償往往逕以疫調結果判定,而地方政府疫調人力有限,調查結果恐未能完整呈現感染足跡,不利染疫相關防疫人員請工傷假與請領職災補償之權益。有鑑於世界諸多國家皆已訂定「醫護人員自動認定符合職業病資格」及相關措施,爰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及有關部會,參照過去「職業相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認定參考指引」之作法,於1個月內訂定「職業因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且應考量「高風險職業應推定為職業病」、「職場群聚感染應推定為職業病」、「維持雇主承擔舉證責任」等原則,以保障第一線醫護、防疫人員及相關高風險接觸工作者之勞動權益。(538)    (二十九)考量疫情仍舊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勞動部提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對於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依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級距發給每人1至3萬元補貼。惟查,針對109年未請領該項補貼之新申請勞工,仍須審查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之情況,然當年我國尚未受疫情侵擾,勞工108年時之所得總額情況恐難以反映目前受疫情衝擊產生之龐大經濟壓力。為避免無端限縮與排除具實際紓困需求之勞工,爰請勞動部修正「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於受理新申請案件時,應同意勞工得檢附108年迄今或近一年之相關收入證明作為佐證文件,若符合一定所得門檻之資格,仍應予以補貼,以防止過度僵硬之規範限制,使有實際紓困需求之勞工無法獲得政府及時協助。(514)    (三 十)考量疫情仍舊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勞動部提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對於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依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級距發給每人1至3萬元補貼。惟查,勞動部所設定之條件,即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之排富條款,對於諸多自營作業者而言,恐過於嚴苛。自營作業者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其中同時包含接案工作須自行準備之原料、耗材、合作夥伴報酬等成本費用,無法反映其真實之總額收入。簡言之,自營作業者之實際收入,多遠低於綜合所得總額與其投保級距。為避免無端限縮與排除具實際紓困需求之勞工,爰請勞動部修正「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適度提高目前規劃之綜合所得稅總額規範或其他補救措施,以確實紓困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勞動者。(516) 主席:除保留部分外,其餘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2款「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 第12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第3次追加預算數4億6,48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國內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惡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科目,編列辦理防疫廢棄物清理與環境消毒工作所需之經費4億6,489萬8千元。然清潔隊員每日收運一般住戶之垃圾及回收,恐有接觸無症狀感染者或其生活之回收物及垃圾而潛藏感染風險,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廢棄物與一般家戶垃圾分流,並強化清潔隊員防護措施及防疫意識,以降低染疫風險,以確保第一線清潔隊員防疫安全。 提案人:林思銘 鄭正鈐 李德維 葉毓蘭  (二)有鑑於本次疫情嚴重,為配合防疫政策,部分產業面臨專業證照效期屆滿無法如期完成換發之問題,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廢棄物清理業者,研議於疫情期間放寬證照效期,讓業者有充裕時間辦理換發作業。 提案人:邱臣遠 賴香伶   連署人:張其祿     (三)防疫政策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事項,係包括督導地方政府配合及協助辦理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務,前述之相關事務之執行者多為地方環保清潔人員。然近期國內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之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國疫情警戒由二級調升為三級,就確診病例足跡及戶外公共環境消毒負荷量大幅度增加。是故,為體恤環保清潔人員執行防疫工作之辛勞,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風險程度等因素作為發放獎勵金之考量,且督促地方政府核發專案加班費。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邱議瑩 林楚茵 協商結果:   第12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    新增決議3項:    (一)有鑑於世界各國及各大城市未有因防疫停止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環境保護署除因應疫倩嚴峻儘快滾動式檢討制定相關作業程序外,針對一般家戶垃圾與防疫垃圾分流情事,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促各地方環保局於辦理一般垃圾與防疫垃圾回收、清除及處理時,強化清潔人員自我防護,並適度增加人員與清運機具之消毒頻率,以降低感染風險,確保防疫安全,避免成為防疫破口。(539)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環境保護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費4億6,489萬8千元,用以辦理防疫廢棄物清理與環境消毒等工作。為有效降低隔離及檢疫者廢棄物感染風險,建請應澈底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廢棄物與一般家戶垃圾分流,並應強化清潔隊員防護措施,以確保防疫安全。(540)    (三)近日疫情更險峻,三級警戒重創服務業,染疫風險性高的服務業從業人員,鑑於許多確診者確診前曾涉足公共場所,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仍具一定傳染性,為避免各類清除處理機構從業人員及同住者成為防疫破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各類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改善,以及其從業人員與家屬之疫苗施打規劃;並於其官網建置COVID19專區,公告所有規劃、流程及文件等細節,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542)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第3次追加預算所需財源2,60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保留部分。依協商結論,保留部分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一人發言。發言順序依時代力量、民眾黨、國民黨、民進黨黨團之順序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案均不再發言,即依保留部分案號依序處理。保留部分(黨團版本)之表決,依上開黨團序進行。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邱委員顯智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邱委員顯智:(16時4分)院長、各位同仁。此次之紓困預算追加了2,600億,值此困難時刻,我們希望能幫助國人共渡難關,故時代力量黨團總共提出近150案,當中有些案子獲得各黨團支持得以通過,不過也有一些案子保留。其中有一點我必須特別提出來說明,即經濟部針對商業、服務業與傳統市集、夜市、攤商之紓困方案。因為這次的疫情衝擊到許多小店家,包括夜市,包括商業服務業,包括小麵店,以及教育部針對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共)、立案補習班及課照中心的紓困方案,不過這個紓困方案都有綁定事業單位,也就是說,只能由雇主這個事業單位來發動紓困補助方案的申請,我們覺得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你要給勞工補助的話,當然要開一條路給勞工來申請,而不是直接由雇主來申請,如果直接由雇主申請之後再轉給勞工,在這個情況之下,如果雇主不願意去申請呢?事實上,我們問了交通部、經濟部及教育部,都沒辦法獲得合理的答案,經濟部的立場就是認為他只管企業不管勞工,他可以去協調勞動部來處理,這是一個非常不負責任的說法。基本上,這個制度只是讓公務員方便地把錢灑出去,這是非常不對的! 有關紓困的重點,時代力量黨團也再次重申,應該是要精準地去投放,把這個珍貴的資源投放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所以我們希望各黨團針對我們這些提案,或者是接下來保留的這些提案,能夠一起來支持。 最重要的一點,這一次的紓困已經是第三次追加預算了,我們特別重視的一塊就是防疫的部分,如果這個疫情繼續擴大的話,我們在這邊再追加2,600億元、再追加5,000億元、再追加1兆元,恐怕都是不夠的,而這些都是舉債來的!所以我們希望,支持國產疫苗跟採購國際疫苗應該是並行不悖,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先進國家都是以雙邊押寶或是多方押寶的方式來進行,採購國際疫苗、代工、發展自己國家的疫苗,這都是並行不悖的,希望衛福部能夠趕快從善如流,緊急地趕快去採購國際疫苗。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6時8分)院長及本院同仁,大家好。這次的疫情對於全國的影響是非常的強烈,現在人民最關心的只有三件事情─打不到疫苗、賺不到錢及領不到紓困金。一個政府最重要的責任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跟財產,現在我們的生命受到威脅,經濟也受到衝擊,對於這次紓困預算的審查,經過兩天的協商之後,本黨團有3個提案是仍然被保留的,希望等一下表決的時候,執政黨的同仁可以體恤民情、傾聽民意,拿出你們謙卑的態度來支持我們在野黨的提案。 首先,針對3+11的決策變成英國變種病毒入侵的大破口,導致現在有500多條人命犧牲了,本黨團堅持指揮中心應提供4月13日的會議決策紀錄。很感謝這次協商時各黨團共同支持立法要求行政院成立3+11的調查小組,讓整個事件終於有機會可以接受國會與社會的檢視。 接下來,針對疫苗採購的部分,陳時中部長除了昨天終於為了到貨緩慢而道歉之外,今天也在協商結束之後特別致電本席,改變態度,同意支持本黨提出的第473案。針對疫苗採購,政府應以國際認證之疫苗為主、國內疫苗為輔的政策,儘快購買充足的國際認證疫苗到貨,滿足產業界跟各界的需求。我們認為這一案是在壓線的情況下通過的,也特別提出予以肯定。 另外,我們也提出第307案,要求衛福部提供國產疫苗研發、試驗、採購報告,以及第336案,要求衛福部於一週內提供我國疫苗採購的書面報告,包含何時達成七成覆蓋率的疫苗施打計畫。還有第337案,要求衛福部應協助國內疫苗取得國際認證,列入緊急使用的清單,並於1個月內公布採購疫苗的合約內容以及後續研發期程。 以上3個案子都涉及民眾非常關心,而且必須要公開透明受到檢視的相關資料,沒想到這3個案子還是在協商的時候被執政黨所否決,我們不知道現在指揮中心跟執政黨到底在這個議題上面為什麼不願意公開,是要遮掩什麼?甚至連一些基本的資料都不願意提供,難怪整個疫苗採購的執行率讓全國民眾感到憤怒。對於一個什麼都要Taiwan number one的執政黨政府來講,如今卻在疫苗的覆蓋率方面,反而比起我們鄰近的國家是遠遠的落後!這是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也請執政黨的朋友三思,支持民眾黨的提案,謝謝大家,感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6時10分)截至今天為止,總共走了518人,他們來不及跟親愛的家人說再見。在這塊土地上,如果我們有疫苗,如果不是3+11、諾富特的破口,不需要走掉這麼多人。如果不是因為篩檢量不足,如果不是因為沒有病床、沒有醫材、沒有藥品,不會確診前死亡、到院前猝死,這些都不應該發生在臺灣。 經過了馬拉松式的談判,國民黨黨團提出了近千案,最後我們在這裡面臨歷史時刻的表決。大家都知道臺灣缺什麼,為什麼只有民進黨不知道?我們待會兒要求要表決的案子就是被擋下來的、必須進行表決的案子,包括在8月底前購足安全覆蓋率的3,000萬劑經國際認證的疫苗,包括今天國產疫苗也必須通過國際的標準,做三期的實驗,經過國際的認證才可以讓國人施打。EUA的標準何在?EUA審查的過程為什麼不能公開透明,向全世界的標準看齊呢?為什麼所有的防疫作為只有臺灣跟全世界不一樣?3+11的決策是怎麼作成的?518條亡魂,難道國家不需要負起賠償、撫卹的責任嗎?今天只要花400億元全民免費施打完疫苗,我們今天不需要坐在這裡,生死交關、再花四千多億元來紓困! 老百姓活不下去,老百姓在掙扎,我們不能理解,為什麼要疫苗、要透明,還需要在這裡表決大戰?待會馬上就要表決了,我希望在場的執政黨委員,當你用你的右手在表決的時候,左手摸著你的良心,眼裡想著518條國人寶貴的生命、他們的臉龐。用你的良心去投票,不要想著你的黨徽,不要想著你的政權,全島一命不是口號,讓我們一齊擋疫苗,讓我們一齊擋病情、擋病毒,而不是擋疫苗!不可以擋疫苗!不可以擋疫苗!不可以擋疫苗!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6時14分)同島一命,共體時艱!同島一命,共體時艱!同心同命,共渡難關!同心同命,共渡難關!民進黨黨團在這個地方跟全國所有人民、跟所有黨團代表的立場都一樣,對於這段期間的疫情造成大家的困擾,感到非常地痛心,但是我們仍然要繼續往前走。在過去這一段時間裡面,三級警戒對國人的生活、生命健康、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的衝擊,我們在這個地方感謝立法院各黨團願意通過特別條例,也願意通過將紓困上限提高到8,400億元,也願意將特別條例的時間延長1年到明年的6月30日,也願意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將2,600億元的特別預算交付立法院審查。 在2,600億元的預算規模當中,紓困的預算有1,866億元,疫情防治的預算有734億元。紓困預算讓民眾最有感的,除了730萬人次受惠的個人現金1萬元紓困金之外,在民進黨團的爭取之下,針對家裡小朋友的防疫照顧津貼也在昨天開始入帳,而且入帳人數高達146萬人。不僅如此,在這幾天的黨團協商當中,民進黨團還提出了相當多顧民生、挺勞工的提案,包括電費減免的部分,有1,000萬戶的6月民生用電以及農業用電、商業服務用電夏季減免等原則;在照顧勞工的部分,對於部分工時還有很多因為受到疫情停業、停課的人,包括建教生、幼兒園老師、代課老師等等,因停課、停業而有困難的人,我們都願意在特別預算裡面提出來,讓大家於受到疫情影響之外,可以免於救急上面的困擾。 同時我們也感謝各位,在疫苗取得方面,無論是國際上的支援,包括美國、日本等友邦以及COVAX平台上很多國際友人都一一伸出援手。就國產疫苗,不管是在解盲還有生產方面也是朝著有效、安全方面來發展,所以我們還是一樣非常地惜福跟感恩,感恩每一位在疫情這麼嚴峻的時候還在第一線打拚的醫護朋友,感恩每一位受到疫情影響、停課影響的朋友,尤其是弱勢的勞工,再一次感謝各位。民進黨跟各位一樣同心同命,在此共體時艱的時刻,我們要特別感念,同島一命,我們一起加油,讓特別預算可以先解決目前在第一線受苦受難的弱勢朋友之需求,大家一起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劉委員。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重新宣讀「融資財源調度」部分。請宣讀。 協商結果: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第3次追加預算所需財源原列2,600億元,隨同歲出審議結果,減列5億0,100萬元,改列為2,594億9,900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保留部分。請宣讀第28案。 [image: image1.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8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27分14秒 表決議題:保留2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趙正宇 主席:請宣讀第40案,包括第12案、第37案、第41案。 [image: image2.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29分26秒 表決議題:保留40(含12.37.4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39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8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宣讀第74案,包括第1案、第16案。 [image: image3.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普發現金!)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31分17秒 表決議題:保留74(含1.1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39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8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79案,包括第17案、第448案。 [image: image4.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討公道!要調查!)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33分20秒 表決議題:保留79(含17.44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39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8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307案。 [image: image5.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35分05秒 表決議題:保留30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324案。 [image: image6.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要疫苗!救臺灣!) (台下:不要反對疫苗!民進黨不要反對疫苗!不要反對買疫苗!)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36分59秒 表決議題:保留32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39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8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334案,包括第309案、第311案、第316案。 [image: image7.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38分56秒 表決議題:保留334(含309.311.31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39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8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336案。 [image: image8.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40分42秒 表決議題:保留33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337案。 [image: image9.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42分36秒 表決議題:保留33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396案,包括第393案、第405案。 [image: image10.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44分29秒 表決議題:保留396(含393.40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415案。 [image: image11.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46分17秒 表決議題:保留41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417案。 [image: image12.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反黑箱!要公開!) (台下:會議紀錄,拿出來!)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48分08秒 表決議題:保留41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418案,包括第314案。 [image: image13.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高端審查,全程公開!)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50分05秒 表決議題:保留418(含31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宣讀第420案,包括第13案、第308案。 [image: image14.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AZ代工,誰不喜歡?)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51分53秒 表決議題:保留420(含13.30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宣讀第422案。 [image: image15.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53分54秒 表決議題:保留42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宣讀第424案。 [image: image16.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疫苗採購,公開透明!)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55分38秒 表決議題:保留42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425案,包括第317案、第318案、第432案。 [image: image17.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拒當白老鼠!)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57分35秒 表決議題:保留425(含317、318、43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426案。 [image: image18.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4時59分23秒 表決議題:保留42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謝衣鳯 主席:請宣讀第431案,包括第326案、第332案。 [image: image19.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台下:救臺灣!救地球!) 主席:謝委員衣鳯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台下:民進黨不要擋疫苗!)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01分23秒 表決議題:保留431(含326、33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457案。 [image: image20.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8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03分12秒 表決議題:保留45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460案。 [image: image21.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05分03秒 表決議題:保留460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467案。 [image: image22.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07分05秒 表決議題:保留46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468案。 [image: image23.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08分59秒 表決議題:保留46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473案。 [image: image24.jpg] 主席:請問院會,第473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宣讀第479-2案。 [image: image25.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鄭委員麗文:(在台下)公開特權名單! (台下:公開特權名單!)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11分21秒 表決議題:保留479-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479-3案。 [image: image26.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13分17秒 表決議題:保留479-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515案。 [image: image27.jpg]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8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15分20秒 表決議題:保留51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本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繼續進行三讀。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鄭委員麗文:(在台下)救臺灣、要疫苗、發現金! (台下:救臺灣、要疫苗、發現金!) 鄭委員麗文:(在台下)我們去找蔡英文要疫苗。 (台下:要疫苗!)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三讀) (一)歲出部分:原列第3次追加預算數2,600億元,減列5億0,100萬元,改列為2,594億9,900萬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第3次追加預算所需財源原列2,600億元,隨同歲出審議結果,減列5億0,100萬元,改列為2,594億9,900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案三讀預算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報告院會,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處理。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下午5時19分1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民進黨黨團提出三讀決議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8 贊成: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劉世芳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羅委員致政:同島一命!) (台下:同島一命!) (羅委員致政:防疫紓困!) (台下:防疫紓困!) 曾委員銘宗:(17時21分)謝謝主席。今天紓困預算完成三讀,在三讀後的發言,我只有十二個字,「譴責政府失能,為死亡者默哀!」現在默哀開始。 (默哀) 曾委員銘宗:譴責政府失能,為死亡者默哀!默哀完畢。 主席:現在發言登記截止。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7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經過三天半的朝野協商,我們的紓困4.0預算終於完成三讀,對於許多受到嚴重衝擊的行業及民眾來說,這可以說是及時雨。 民眾黨團這一次也成功為國人爭取到許多方案,包含疫苗接種的救濟應該要從寬從速認定、衛福部應該要承諾說明救濟制度的執行規劃及認定標準等,我們也成功為身處第一線的警消朋友們爭取到更進一步的防疫措施,同時為兼任教師、課後照顧班教師及特教班鐘點教師等等發聲,讓這一些本來沒有在紓困補助對象裡面的教育第一線夥伴們能夠納入到紓困補助的對象。 此外,有關現行的簡訊實聯制,預算書上對於相關的編列基準及未來費用的核算方式都沒有詳盡的說明,由於沒有強制力的關係,疫調的資料也不完整,也沒有可以具體查詢確診者足跡的相關機制,所以在朝野討論之後,此案我們同意刪減5億元的預算,並且提交書面報告,為民眾省下荷包。 最後,本席還是要表達深切的遺憾,在執政黨黨團的堅持之下,原本應該要公開的資訊,包含國際疫苗到貨的進度報告、食藥署EUA審查的標準制定、國際疫苗、國產疫苗採購的決策過程以及我們EUA即將審查的過程,這些關乎到國人生命安全非常重大的決策、應該要被公開的資訊,在我們執政黨黨團的堅持之下,這些都不會被公開。同時,民眾黨黨團也要呼籲,指揮中心應該拿出科學專業,以民眾最大利益為優先,排除萬難來豐富我們疫苗的多樣性,並提升疫苗的到貨率,儘速讓臺灣社會民生恢復正常運轉,同島一命不應該只是口號。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7時26分)主席、同仁,各位午安。這次紓困4.0第三次追加紓困預算總共2,600億元,目前已經完成三讀,累計立法院已經通過了6,800億元的紓困預算,其中6,500億元都是舉債而來,希望指揮中心及行政院把錢花在刀口上,圓滿完成國人期待的任務。 兩個月以來,臺灣已經犧牲518條人命,我們呼籲政府應該儘快讓疫苗到位,全面施打,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針對目前疫苗施打的亂象,請政府重新檢討疫苗接種對象,研議改善疫苗施打造成群聚情況,並協助地方執行,將縣市疫情嚴重程度及總人口數納入分配的公式,提前公布疫苗分配數量,使地方政府能夠事先做好準備工作,針對疫苗作業加強宣導,使民眾瞭解,並改善網路預約系統流量及操作的問題,並應召開公聽會,制定國產疫苗相關EUA的標準,讓過程可以公開透明,讓國人參與。 這波疫情真的非常嚴峻,三級警戒已經影響了所有的內需型產業,包含餐飲、觀光旅遊、交通運輸、金融保險、農漁業、批發零售業、教育運動產業等等,其他相關的服務業都已經撐不下去,另外,製造業現在也因為員工染疫的缺工問題,造成整個產業鏈的重大影響。我想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可能會減少一到兩個百分點,因此本席已經舉辦了11場線上記者會與談話會,匯集百工百業的聲音,同時商總也提出七大拯救產業的建議,希望政府能夠重視並全面的照顧。 最後,再次呼籲中央擴大快篩,全面施打疫苗,儘快控制疫情,早日達成解封目標,謝謝大家。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7時28分)院長、各位同仁,我們這次終於通過了COVID-19防疫紓困的第三次追加預算,將近2,600億元。這次發生新冠肺炎疫情以來,這是臺灣目前所面對最嚴峻的一次挑戰,不僅是攸關國人的生命安全,而且因為我們的疫苗沒有辦法及時到位,同時因為在三級警戒的準封城狀況下,更使國人的生計瀕臨崩盤。因此我們既要救命也要救急,讓紓困的預算能夠真正到位實在是刻不容緩,但是我們也要呼籲,這些經費必須恪遵一定的財政紀律,它不是政府的空白支票,也不是綁樁經費,更不可以作為大內宣的費用,我們應該把這些費用應用在刀口之上。 本席在這次的預算審議過程中共計提出71項我個人的預算提案,是全院第二多的提案,並連同民眾黨黨團的提案,本席這邊共通過了76個案子,重點包括充實第一線防疫人員的物資分配、普惠大眾,納入更多的紓困對象、簡便紓困程序、透明疫苗採購的程序跟施打的標準,並且刪除簡訊實聯制的5億元預算,還有因應接種的受害補償救濟妨害機制等相關的提案。同時,我也提出政務人員應該優先施打國產疫苗,來提升國人對於國產疫苗的信心。此外,在提案中我也提出,紓困預算也應該有其前瞻性,可以藉著紓困預算資源的挹注來幫助受衝擊的產業來進行轉型與升級,例如協助傳統製造業和攤商的電子支付與電商支付等。這是國難當前,我們希望紓困預算能為民脂民膏做最好的把關,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7時30分)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這次2,600億紓困4.0預算的審查在立院全體同仁的努力之下通過了,但很遺憾地,有部分的紓困提案沒有獲得通過,其中最重要也是大家最關心的疫苗或是國產疫苗未來的製造研發,我們發現在療效的評估、審查的基準或是增加會議都不夠公開、不夠透明,在如此黑箱作業之下,我們很擔心未來國產疫苗緊急授權的審查會出現令國人不安的部分,所以在此我們要呼籲執政黨應該要好好審視目前有關國產疫苗的爭議。 另外,在這次的紓困爭取部分,不論是租屋族需要的租金補貼或是藝文工作者的紓困部分,我們都有所爭取。在租屋方面,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針對租金紓困補貼發放的方式,希望內政部能夠簡化租戶申請代墊租金的流程;在藝文工作者方面,我們也爭取到藝文產業、臨時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可以得到紓困的補助;對於將醫療暴力傷亡納入補助範圍,我們也有積極地爭取;在NGO方面也爭取納入紓困;在勞工未加保的部分也有爭取補助,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柏惟發言。 陳委員柏惟:(17時33分)臺灣是一個貿易主導的國家,只要關鍵的戰略製造業守得住,今天的經濟表現就不會太差。然而在疫情期間,我們因為分流或是不能出門,導致菜市場、服務業受到重傷,雖然中小企業的營業額不是最高,但是卻占了最多的工作機會。這些存在你與我生活之中的企業,構成了我們多采多姿的生活,如果有一天疫情結束,我們的鄰居卻失去了工作,那將會是全民的損失。所以我們希望政府不是用數字來管理,而應該更體貼人民,希望大家幫幫忙,讓各行各業可以生存下去,這樣我們才可以回到疫情之前的那個世界。 因此我有三點呼籲:第一,臺灣的製造業絕對不能倒,我們的車用晶片、高效能的運算、遠距離的商機都是世界有名的臺灣製造,我們要將他們保護好,讓他們在疫情期間能夠繼續運作。第二,數字和經濟的成長沒辦法反映服務業所受的重傷,政府要用體貼的方式,讓每個人都能真正拿到他們該拿的東西;至於不應該拿的,我們也不能讓他們用不一樣、違法的身分去領。事實上,2019年至2020年各級產業中,我們知道服務業重傷的情況,其實第三級產業是比第二級產業還要嚴重。我們認為未來應該想辦法採取一站式的方式服務,雖然行政院各個部會有不同的政策與補貼,但要求民眾必須依不同身分到不一樣的網站或不一樣的地方申請補助,其實都非常費功夫,希望未來可以比照所得稅的方式,由行政院統管,讓應得的人,可以取得他該有的補助。感謝!3Q!臺灣加油!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7時35分)在此次的紓困當中,我們看到有許多疏漏及不夠周全的部分,本席及時代力量非常重視各項疏漏的政策,也提出了許多提案,並成功檢討,也爭取到許多政策的執行,但我們感到非常遺憾,我們的提案在今天的表決當中,包括第28案及第515案,並沒有被通過,政府在畫大餅表示紓困編列了數百億之後,到了現實面,我們卻一再聽到基層勞工面臨種種不合理的規則排除或剝奪資格,讓這些被各部會遺忘的基層勞工,成為這次紓困最大的漏洞,面臨的是看得到卻吃不到的困境。 在商業服務部分,如果雇主不申請,這些基層勞工便無法得到經濟部的支持,即使是有申請的雇主,我們也非常擔心雇主後續是否會轉發給勞工;雖然經濟部表示會檢查,但按照規定,雇主如果沒有轉發給員工,就必須繳回,最終勞工還是沒有辦法得到任何的支持,因此我們認為應該開放讓商業服務業的勞工可以直接申請,包括現行文化部、勞動部的措施,都能夠讓自然人申請,所以經濟部應該也不會遇到困難。 這次的疫情影響非常嚴重,不論是業者或勞工,他們的日常經濟損失其實都非常大,當業者申請歇業設下停損,而不申請紓困的時候,這些被歇業的勞工也應該得到救助,因為這是他們生活所需的救命錢。 另一個沒有通過的案子是第515案,主要是針對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目前投保職業工會者每人有一萬到三萬元紓困,但無投保者只能走急難紓困部分,變成每戶一萬到三萬元,落差非常大,我們希望讓這些無投保者也能夠藉由工作證明來加入勞動部的方案,但很遺憾未得到支持。做為一個政黨或政治人物,我們認為有必要關心社會裡最弱勢的角落,在這次紓困當中,時代力量為特教、聽障、學生們積極爭取各項權益,也多有斬獲,但我們仍然非常遺憾,針對弱勢勞工的權益,在立法院遭到否決,我們會繼續跟基層勞工站在一起,也會繼續為他們想辦法。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7時38分)院長、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這一次紓困方案提出了150個提案,許多都已經獲得通過,但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針對特權、權貴施打疫苗的部分,我們提案要求相關單位應該要進行調查,並且將調查結果公開,也獲得各黨團的支持,我們希望在衛福部所排定的施打名單、順序之後,能確實按照規定進行,否則權貴的命就是命,一般老百姓的命就不是命,這是我們堅決反對的,我們認為應該要一視同仁,權貴插隊施打的狀況,事實上是侵害了其他更需要照顧的人的健康權,甚至是生命權,所以我們希望在這個案子通過後,相關單位、部會、地方政府能確實、徹底調查類似這樣的事件。 第二,針對紓困部分,時代力量的立場非常清楚,就是要精準投放,救急救窮,不應該受到補助的人,不應該得到補助;應該受到補助的人,應該要在這個紓困方案裡獲得政府的支持。時代力量的提案針對租屋族的部分,內政部原本並沒有這樣的方案,經過我們的努力,內政部已經同意將租屋族的補助及社會住宅,甚至是包租代管的部分納入紓困,並且未來能夠訂出一個針對租屋族的補助標準。 再來,針對補助相關準替代役的部分,我們也獲得了各黨團的支持,我們希望到最後真的能夠讓需要被照顧的人得到應有的照顧來共渡難關。謝謝大家!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7時40分)院長、各位同仁,下午好。今天是這個會期的最後一天,立法院即將要進入休會,但是全國的疫情非常嚴峻,現在還在三級警戒。我站在醫護的第一線,我看到醫護人員還撐在第一線,非常的辛苦!我希望衛福部除了口頭去稱讚醫護及鼓勵醫護之外,還要能夠拿出實質的行動來挺醫護。我曾經提過防疫津貼務必準時發,而防疫保險也一定要能夠提供,再來一定要落實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的補助辦法。我是站在第一線正在打仗的醫護人員,想深深地向衛福部做以上懇求。 再來,這一次的紓困4.0,現在老百姓關心的應該只有兩件事,第一,我的生存平等權,就是到底什麼時候輪到我打疫苗?到底什麼時候輪到我打疫苗?這大概是每個老百姓都在問的,所以我們的執政黨應該盡其所能去買到國際及世界上的合格疫苗,而能夠給我們的老百姓一個安心。 第二,老百姓能夠生存下來之後,再來關心的是生活生計!生活生計!這一波的三級警戒,其實不是只影響到某些行業及人民,而是每個人都受到了影響,各行各業也都受到了影響。所以我要在這裡呼籲,與其在五花八門的一些補助狀況之下,掛一漏萬,我呼籲防疫的基本收入。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7時43分)這次紓困預算的通過,雖然只有酌減5億100萬,我相信所有的國會委員,針對一個預算是不是浮編?是不是有迫於無法讓國人信服而得到一次很清楚的結果呢?所以不要說執政黨對於很多議題,在基本上的態度上都只有護航行政單位,對於該做的事及該一起跟反對黨努力的,還是希望執政黨的國會同仁們能夠力持這樣的共同態度。 第二個,我認為這次在開始施打之後,發生了非常多不良反應的事件,包括長者可能因為相關疾病而致往生,這個事情在目前預防接種的救濟裡面,我認為在現有的制度及審議上過於嚴苛。雖然我認為疾管署要負起責任,這樣一個世紀的新的病毒,以及新的預防接種疫苗也還有多所必須被認證的部分,如果都斤斤計較於所謂的關聯性,以及在醫學實證資料不全的情況之下,而認定為無關,我認為對於往生的這些被施打疫苗而造成在不幸事故的家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在此我希望各黨,包括相關的醫學人員能夠出來,針對這樣的一個事件不要引起國人更大的恐慌,而不願意去施打疫苗。再者,我相信大家都期待國產疫苗能夠成為新的一個重要產業,包括對於國人健康專業上的服務,目前還有很多不清楚、不透明、不能讓大家接受的情況,包括它的實證基礎也要做完,針對這部分,民眾黨會繼續監督採購的不透明,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有民進黨黨團針對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6月18日)之會議時間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案審議完畢。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6月18日)之會議時間,擬請院會延長至討論事項第2案審議完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案審議完畢。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主席:名稱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第一章章名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 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條文。 第 三 條  法院在符合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及其他關於公開審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實施下列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之限制: 一、關於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三、必要時,得於法庭或前款之指定地方使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宣示裁判。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 主席:第二章章名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宣讀第四條條文。 第 四 條  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能或不宜到場,且其所在與承審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或陳述,經應受訊問之被告同意,且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行訊問及檢察事務官行詢問程序時,準用之。 少年事件之少年或關係人有前項得以科技設備直接訊問或陳述之情形,少年法院經應受訊問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且徵詢其他關係人之意見,認無礙少年表意、能與輔佐人或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其他程序權利之有效行使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者,少年法院得依少年或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經應受詢問之被告、犯罪嫌疑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且徵詢其他關係人之意見,審酌無礙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能與辯護人或輔佐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少年表意與其他程序權利之有效行使者,得使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少年或關係人,不受刑事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四項情形,刑事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受訊問或詢問人、到庭或到場之人於筆錄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規定,不適用之。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條文。 第 五 條  人身自由受限制之被告經法官依前條第一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而為有關羈押之處分或裁定者,押票、處分或裁定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被告,再行補送原本或正本。被告之辯護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傳送前開資料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押票、處分或裁定傳送予被告時,發生送達效力。 除在監所之人外,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文書之傳送者,法院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裁判書以外之文書。 除在監所之人外,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經法院許可,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書狀;法院許可時,應指定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並告以書狀首頁應記載事項。 前二項之傳送,於傳送至對方所陳明或指定之設備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人身自由受限制之少年,經法官依前條第一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而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收容之裁定,準用之;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傳送前開資料者,亦同。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執行程序準用之。 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於檢察官偵查程序準用之。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條文。 第 六 條  刑事訴訟法之筆錄,得依當場之錄音事後補行製作,不受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之錄音,應立即備份處理。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事件筆錄之製作準用之,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 前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事件準用之;依第一項徵詢意見時,應併徵詢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少年保護事件輔佐人之意見。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停止及繼續偵查。 主席:第七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民事及家事事件 主席:第三章章名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民事或家事事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不受民事或家事程序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主席:第八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條文。 第 九 條  民事或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送者,法院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前項之傳送與送達有同一效力,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及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民事及家事程序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法院處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經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並審酌程序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等情狀後,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 前項裁定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主席:第十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行政訴訟事件、公務員懲戒案件及職務法庭案件 主席:第四章章名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法官職務案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得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主席:第十一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法院處理行政訴訟事件、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程序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等情狀後,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 前項裁定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主席:第十二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主席:第五章章名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條文。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主席:第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鑑於本條例立法過程倉促,為緊急因應疫情所制定,難免有掛萬漏一,對於當事人及公益保障不充足,或施行後發現執行窒礙、客觀條件不具足之情形。如本條例日後將繼續於其他傳染病嚴重期間援用,實有於C0VID-19經過後綜合檢討,提出完善修正草案之必要。 爰要求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於C0VID-19之傳染病流行疫情期間終止後3個月內就本條例施行情況,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作成檢討報告,並提出優化遠距程序進行之修法研究,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鑑於利用科技設備進行程序之情形,證人或鑑定人受訊問或詰問時,欠缺直接審理法庭中,法官及法庭活動者當場給予的心理壓力促其據實陳述或為公正鑑定;科技設備使用亦使勾串、脅迫、利誘證人更容易;網路傳輸品質、設備運算效能亦影響交互詰問時的即時性、節奏感及即時異議阻斷違法詰問之效果。 爰要求司法院應研擬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當事人、辯護人或代理人對質、詰問、異議得有效行使,俾詰問制度精神受最小程度減損;司法院應提醒各級法院法官決定遠距證人、鑑定人陳述時,考量自由陳述及真實性的因素。 (三)為確保以視訊設備進行程序時,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陳述之自由,以及非公開程序進行之秘密性,法院、檢察官或警察機關等人員有確保前述程序秘密進行之義務,且為擔保陳述內容與筆錄相符,應全程錄音或錄影。 現行法下,不允許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庭程序內進行側錄。惟依本條例採用視訊設備進行程序,恐有法院端突有硬碟損壞之情事發生,錄音、錄影之滅失有不利於當事人訴訟權之虞。 綜合上述,為避免人民訴訟權之侵害,司法院應有保全錄音、錄影之相關措施,確保錄音、錄影不會滅失,始為妥適,例如同時兩套設備在進行錄音或錄影,抑或錄入之電子儲存設備(硬碟)應有備份功能,或提出其他保證錄音、錄影不會滅失之方法,以確保當事人之訴訟權實質保障。 (四)按非因過失,遲誤程序法上之不變期間者,各程序法均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有鑑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人民多有受到疫情影響(諸如為配合防疫政策,或自身或家屬感染疾病等情事),以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或非訟行為者。為促請法院及檢察官注意相關情事,妥適適用程序法之規定准予回復原狀,以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於本條例通過後,研擬於相關程序之應行注意事項中,規定對於回復原狀之聲請,應注意防疫政策或疾病感(傳)染對於人民之影響,並尤應注意有利於人民之情事。 (五)於視訊庭審理開始執行後,審理機關可試行適當審理案件進行事後補行製作逐字記載之可行性。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8時13分)院長、各位同仁。因應疫情,所以司法院提出這樣一個司法程序的草案,這當然是在一個特殊的情況之下,針對我國的司法程序要如何繼續進行所作的調整。不過,這樣的一個條例當然在我國過去是沒有發生過的,所以必須要考量到這樣的遠距視訊、訊問被告以及詰問證人,會不會導致直接牴觸刑事訴訟法上的直接審理原則、公開審理原則等相關原理原則的牴觸,所以時代力量黨團針對司法院的草案也提出許多修正動議,包括第三條的部分希望能夠就線上旁聽的部分能夠比照其他的歐洲國家開放旁聽,例如英國的作法。 至於第四條的部分,我們認為這樣的視訊,基本上是一個對被告權利很重大的改變,所以應該要以裁定為之,並且賦予被告有救濟的機會,也就是抗告的機會。 第十三條的部分涉及到落日條款,我們希望這樣一個條例應該要有一個落日條款,畢竟這是一個非常例外的狀況,在經過協商之後,司法院也同意在第四條的部分改由被告來同意,被告如果沒有同意的話,基本上是不能夠以視訊審理的。第十三條的部分,司法院後來也同意採用落日條款的部分。比較可惜的是第三條的部分,司法院及各黨團並沒有辦法達成共識,但是我們希望就這個部分司法院日後在施行這項條例的時候,也要特別注意到底有沒有人能夠進來旁聽的部分,如果沒有人進來旁聽,基本上已經牴觸公開審理原則,所以應該要特別注意公開審理的原則,不可以逕行違反。以上。 主席:謝謝邱委員。繼續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8時15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在嚴重流行病傳染期間,我們看到各行各業,包括法院、地檢署各種的審理都非常不方便,所以才有今天這個視訊庭相關法案的擬定。在視訊審理上,時代力量認為應該要尊重當事人公平審判的權利,也就是要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所以在當事人視訊設備可能並不完備的情況下,常常在操作時可能也有熟稔程度上的落差,所以如何確保被告在訴訟法上的防禦權、受辯護權和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不會因為視訊落差而無法落實,也是本條例適用的前提。 另外,針對本條例,時代力量也有幾個堅持的爭點,第一,就是有關採取科技設備之決定應以裁定為之;第二、因應疫情的狀況,應適度放寬回復原狀的標準,這樣人民得以保障其訴訟權;第三,我們認為特別條例在疫情期間的例外狀態也是會限縮到人民各項權利,因此必須設置落日條款,今天的三讀通過,時代力量爭取到設置條款兩年的部分,也肯定司法院願意去做修正。 不過,有些部分對於司法人權有所疑慮的地方,時代力量會持續監督,也會要求司法院持續滾動式的檢討,不會讓司法人權與法治在疫情期間被打上折扣。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繼續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8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三讀通過司法院所提之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在此必須先感謝臨時會期間,包括劉委員世芳、陳委員椒華、邱委員顯智、賴委員香伶、李委員貴敏以及葉委員毓蘭等,我們花了2天、超過10個小時,雖然這是一個逕付二讀的案子,但因為時效的關係,我們仍如同在委員會審查一樣,逐條且非常細緻的進行討論,所以各界所提出來的相關爭點,包含被告跟辯護人之間自由不受影響的表意、溝通,以及關於是否要用裁定,或是要取得被告同意,或是這個法令是不是要進行限時法的立法,以及關於回復原狀的部分,在疫情期間是否有適度解釋上的放寬等等,這些我們都跟司法院相關單位以及法務部進行非常詳細、細節的溝通。 同時我們也期待,因為遠距視訊的開庭、訊問、審理過程事實上在我國司法體系中並不是一個新的東西,在各種訴訟程序裡面,包含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鑑定人的訊問,很早就在實施了,我們希望司法院能利用這個機會將相關的硬體設備,以及審理過程中諸多需要再加強、改進的部分,還有關於軟體以及規範面要去遵守的,包含公開審理原則,包含當事人程序權益的保障,都能在此次條例實施期間有最好的改進,以保障並提升未來的司法審判品質。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18時20分)主席、立院同仁及媒體朋友們大家晚安,大家好。在司法特別條例通過的這一刻,本席一則以喜一則以悲!喜的是,司法院能隨著時代的進步採用視訊開庭方式來迎接新時代;悲的是,司法院提出特別條例的著手時間點竟是在今年的5月15日!亦即在今天通過前的一個月才著手進行!由於著手進行的時間過短,因此能否讓基層法官及檢察官反映其對於特別條例的意見?可惜的是,沒有!這也是我們為什麼會在本條例最後一條加上落日條款的原因所在!我們希望司法院記取教訓,在未來的一年時間中,能隨時聽取基層法官、檢察官的意見,這是過程中我們所想表達的,也謝謝司法院聽取在野黨建議,把一些與人權有關的規定,即當準備開始視訊時,必須經過被告同意等要件誠心納入。其實司改會及其他律師朋友認為本條例仍有缺陷,那麼是何種缺陷?也就是無法進行視訊旁聽!由於無法進行視訊旁聽,因此是否符合憲法上直接公開審判原則?我想這點是有疑義的!我們希望能在未來的兩年時間裡,實際看看執行的效果,以上,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本次臨時會感謝各位委員、各黨團及幹部齊心協力完成馬拉松式的協商後,將國人關切之紓困4.0預算在院會順利三讀,讓人民拿到救急金、救命錢。本次臨時會還修正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之力道,並三讀制訂「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讓法庭在疫情嚴峻之際,可以使用視訊審理。 從上個月15日開始,全臺灣共同抗疫的模式改變,第一線醫護人員與警消同仁不分日夜守護著大家的健康與安全,國際友人、民間友人及私人企業爭相出力挺防疫,帶來溫馨的正向循環,大家團結防疫守臺灣。我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臺灣一定會很快度過危機,全國平安、順心。 最後再次感謝本院全體委員、工作團隊與駐警同仁的辛勞。 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8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