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星期一)9時至12時5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陳委員歐珀 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1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陳歐珀  曾銘宗  游毓蘭  陳玉珍  黃世杰  林思銘  江永昌  陳以信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吳玉琴  陳椒華  洪孟楷  邱顯智  李德維  羅致政  謝衣鳯  鄭正鈐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楊瓊瓔  廖婉汝  何欣純  莊競程  高嘉瑜  林楚茵  李貴敏    委員列席19人 請假委員:周春米  鄭運鵬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俊力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莊榮松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林慶宗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柯麗鈴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 張清雲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 朱家崎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 費玲玲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 洪培根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 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林邦樑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繆卓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毛有增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俞秀端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介欽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松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郭永發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云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洪家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春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曉雯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葉淑文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鍾和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洪信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盈錦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戴文亮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蔡宗熙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李嘉明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余麗貞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智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鄭銘謙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郭景東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元冠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陳明堂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基金預算處科長 江衍陞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歐珀、游毓蘭、陳玉珍、黃世杰、林思銘、江永昌、陳以信、曾銘宗、林德福、陳椒華、洪孟楷、劉建國、邱顯智、李德維、高嘉瑜、鄭天財Sra Kacaw、江啟臣、吳玉琴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林岱樺、林思銘、陳明文、周春米、李貴敏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四、審查會委員針對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之預算提案,請於11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前送交本會,逾時不予受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稍後進行報告時,請機關代表就立法計畫及預算案一併報告;詢答時採綜合詢答,會議再以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附帶說明本次會議開會通知書已經載明本日排定之112年度預算審查案僅進行詢答;委員針對討論事項所列各案之預算提案,請於11月16日下午5時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在場的各位先進、各位媒體朋友,大家早安!本人謹代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做立法計畫及112年度總預算的報告,除了書面的記載之外,特別口頭簡要說明如下: 在立法計畫的部分,最重要的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為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同時回應各界對於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要求,爰全面研議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總計81條。重點如下:一、強化營業秘密訴訟保護: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管轄;侵害營業秘密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以落實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之目標;另配合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同時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以貫徹審理之專業。另外還有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及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等相關規定。 另外關於112年的預算案編列,歲入的部分112年度編列66億7,376萬9千元,較111年度的預算數增列了2,784萬8千元。歲出部分112年度編列262億4,251萬6千元,大約占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1%,較111年度的預算數增列14億7,245萬4千元,主要的部分是在人事費,增列了9億多元。人事費增列9億多元,主要是新增員額185人所需人事費,另外就是考績升等晉級及調整待遇4%的部分。 第三個部分是關於法扶的預算,本院從93年一直到111年10月31日止,總共捐助法扶基金會新臺幣37億9,5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62億8,674萬1千元,合計是200億8,174萬1千元,本院依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因應基金會的業務需求,在112年度編列預算數是基金2,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4億2,480萬6千元,合計是14億4,480萬6千元,已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請法扶基金會陳董事長報告。 陳董事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媒體朋友、各位在場先進,大家好!今天很榮幸代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本會112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向各位委員提出業務報告,敬請指教。 本會111年度截至8月底止,共受理119,371件扶助申請案,其中訴訟代理、辯護或輔佐33,341件,包括刑事案件18,932件、民事案件12,641件、家事案件5,740件。 本會受勞動部、原民會及衛福部委託辦理勞工、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工作。本會在112年亦將繼續秉持扶助弱勢之宗旨,致力於提供有品質之法律扶助。 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國民法官法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將是此項新制實施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因素之一。就此,本會自110年度起,已陸續執行下列措施:一、積極指派專職律師及扶助律師參與各級法院舉辦之模擬審判。二、與律師公會、犯保協會合作辦理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之教育訓練。三、配合預估案件量徵詢有意願擔任辯護人之律師,並提供教育訓練。四、完成本會酬金計付辦法修正,將視扶助律師辦理之事項及所付出之心力,將最高酬金上限調至7萬5千元,並於112年編列相應之預算。 為配合工作計畫,本會112年度收入及支出預算皆計編列16億6,149萬7,000元,較上年度預算總計減編4,886萬9,000元,主要係因疫情影響近2年案件量下降所致。112年度基金編列2,000萬元,與上年度相同。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9時18分)林秘書長早。最近因為懲戒法院對於丁允恭案的宣判,引發了大家對於一些有權勢者涉嫌性侵、性騷的很多的檢討。我們也知道過去媒體報導了很多司法界性騷擾的新聞,有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的性騷擾,還有臺中地院法官助理性騷女同事,也許有些案件不是今年發生的,但是凸顯出我們最需要講公平、正義的法院,卻是在燈塔下最黑暗的地方。這些經過媒體披露的案件,司法院當然依法給予適當的懲處了,請問秘書長,究竟在司法體系中,法官是金字塔頂端的一群,其他職系遭受不公平對待往往是敢怒不敢言,法院或司法院本身有沒有澈底的去調查各級法院還有沒有類似的案件?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如果有相關的事證,我們都會一一詳查,並且嚴辦到底。 游委員毓蘭:裁判書算不算是相關的事證?比如本席上個月曾提過一個案子,家事庭的法官在裁判書裡面記載了一些內容,也請司法院調查,但司法院回復本席這只是雙方的攻防。裁判書裡面的內容到底算不算證據?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提到的是臺北地院家事事件的一個裁判書,內容涉及到婚姻的爭執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資訊,之後已見諸媒體報導。我們參諸公政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以及兒少福權法第六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等保護家庭及未成年者身分資訊的規定,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兒少的資訊包括住所、親屬,如果是父母,就包括父母姓名或其關係等。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 游委員毓蘭:請簡要回答。 林秘書長輝煌:健全成長發展空間以及最佳利益,希望委員能夠諒解,我們會儘量避免提到判決書…… 游委員毓蘭:本席建議,對於司法官的性平意識,司法院恐怕要更加地敏感。蔡副院長是刑法大師,他在「法官倫理規範與實踐」一書中還特別強調,法官倫理規範是提供法官職務內外行止的準據,用以維護司法公信力!如果一個法官的品操出現嚴重瑕疵,甚至已經涉及犯罪行為,他在法庭上的訴訟指揮以及各種判決,根本就毫無司法信用可言!因此,若逾越比例原則進而損及司法形象的法官,就應該按照法官倫理規範第五條懲處。 我要請問秘書長,接二連三的司法風紀問題,是不是已經呈現了系統性問題?不是只有一句話,我們常常聽到秘書長說那是個案或者尊重獨立審判等,要如何讓人民相信法院是公平的?還是一定要像石木欽一樣,讓監察院、懲戒法院介入,外界才能看到白色巨塔裡面的種種黑暗?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大概在關心這個案件我們有沒有進行調查,這一點…… 游委員毓蘭:我是談通案,不是談個案,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通案的部分,如果有證據的話,我們就會查到底。 游委員毓蘭:這些案子,我都很希望你們就通案上,不管是涉及性侵、性騷擾這些,或者是法院的法庭在審判期間有一些歧視性言語,司法院能夠提供書面檢討報告給我。這份報告的內容不要用複製、貼上的方式,我要知道的是每個環節的處理細節,可以嗎?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游委員毓蘭:剛剛談到倫理的問題,我突然發現我們很多法院的院長之期別低於資深法官。請問秘書長,現在各級法院的院長遴選方式為何?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我們以擇優且適任為前提,用人唯才。 游委員毓蘭:但倫理或期別是不是一個考量,我的簡報上面有列出來,你們用人唯才,其本身品德操守與審判品質的影響比例為何?期別或年資、出身的學歷會不會列入考慮?就院長的遴選,不列入考慮的話,如何帶得動整個法院的資深法官,會不會影響院長在推動司法行政事務上的效能? 林秘書長輝煌:期別或是資深、資淺當然也是一個考慮的因素,但它不是絕對的因素。 游委員毓蘭:但三不五時也會出現!警政署以前曾經出現過,比如侯友宜出來的時候,內部就有很多他的學長、是在警政署或其他縣市,包括現在的黃明昭也是一樣。不過法官跟警察都一樣,是要為人民服務、伸張正義,所以用人唯才,剛剛秘書長講的我非常同意,但他在領導統御上面有沒有可以服人之處,恐怕也很重要。 本席針對林智堅案要提出一點看法,這是社會矚目的事件,調查官余正煌自行提告前新竹市市長林智堅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開庭的時候,竟然要求余正煌的律師團要提供林智堅的個資,包括他的戶籍資料、真實姓名,如逾期要駁回自訴,引發社會嘩然。外界在問,全世界都知道林智堅是誰,居然要求這個?到底是要顯示官威還是什麼?程序上他如果不提供的話,就要駁回。這樣子的狀況尋常嗎?還是秘書長又會說這是法官審理的獨立判斷?外界都解讀這叫刻意刁難! 林秘書長輝煌:關於個案…… 游委員毓蘭:又要講是個案了。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是司法行政機關,不適合就個案…… 游委員毓蘭:不適合,對不對?是不適合,因為全國都說這不適合,於是我們就看到法院唾面自乾,因為11月4日的報導,後來他們自己就轉彎了,的確法院裡面都有提供這些可以查個資的系統。 本席也要提一點,前年綠媒要抹紅我,說是去施壓移民署、我的學生們,當然他並沒有講是警界出身的人。為此,我提起自訴、委請律師,一審我勝訴。那上面所講的有警大學生說非常困擾,但本席在警大教書這麼多年,只有在幫學生,從來沒有施壓過,你隨便去問都知道。一審那時候,被告說他沒有指涉是誰,因為警界出身的立法委員很多。其實他就是在影射!陳雪生委員雖然在臺北市中山分局服務過,但他是會計室主任,所以真的在警大教書、警界出身就只有我一個。一審勝訴之後,二審我出庭的時候,雖然有委請律師,但那時法官開庭表定是30分鐘,在第5分鐘,我就請律師跟庭上說我到場了,可不可以容許我做一些陳述,卻被制止,因為覺得我在增加書記官的工作負擔,還要讓他打字等等,所以就被制止了。我要說的是,我個人到現場想要陳述,無論我在那邊等多久都沒有關係。雖然你又會說這是個案,連我要陳述,法官在庭上都制止了,更何況一般的老百姓!許宗力院長說審判者要有一顆柔軟的心,雖然您剛剛的報告說,現在有專家或是國民法官參與,但是在法庭裡面很多法官作威作福,自以為比上帝、比皇帝還大,我覺得司法院要好好地反省。 主席:現在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9時31分)秘書長,辛苦了!剛才游委員講了很多關於審判流程的問題,我今天想要延續問了多次的議題,即關於裁判書類品質的檢討。之前我問了很久,但是一直都沒有時間進入書類的內容跟怎麼改善來討論,所以今天我特別舉幾個案例。為什麼要講這件事情?因為事實上司改國是會議網站的進度顯示,很多細項都還在討論,包含確定判決檢討機制,當然除了再審、非常上訴等等之外,對於裁判書品質在確定之後,秘書長之前有回答,院方都有相關的查閱、抽查機制。 此外,裁判書類如何更簡化、通俗化,這也是長年的議題。我想要強調一下這件事情的重要性,因為法官不語,法官站在審判者的立場,必須維持中立的形象。所以他對這個案件所有的意見都應該放在判決書裡面,讓訴訟各方,包含雙方當事人、關係人以及社會大眾來檢視這個判決時候,能夠透過閱讀判決書瞭解事情的始末,跟法院依照怎麼樣的法律跟法理作出這樣公正的判決。司法的判決除了因為它是有權解釋、具有權威性之外,更大的是能夠跟社會溝通,而最大的工具就是判決書,要用道理說服有紛爭的這些當事人,並且藉此來樹立社會規範的細節。因為法律是抽象的條文,在具體個案裡面會怎麼樣得出適用的規範,就在每個判決書的論理去呈現,所以裁判書品質以及它跟社會溝通的可能性非常重要。秘書長同意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早。我們同意委員這個說法。 黃委員世杰:這兩年很多新聞媒體報導一些判決的個案,我看到一些現象覺得很有趣,所以來跟大家討論,因為今天全國各法院的院長也都來。底下的案例都是來自各個法院的判決,這個案子滿有名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有一個家事判決,這個法官很溫暖,他把他寫給未成年當事人的信附記在判決書的最後。我們可以說這一件雖然很溫暖,新聞報導非常正面,社會上也給他很多好評,但是請問這個跟判決書應記載內容有沒有關係?秘書長覺得這樣的作法值得鼓勵嗎?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是正面的,我們沒有說什麼鼓勵、不鼓勵;如果是負面的,當然我們不希望有這樣的記載。 黃委員世杰:我聽不出來,因為我現在的問題是,判決書的內容該寫什麼?理論上,有主文、事實跟理由這三大項目,所以判決書就是用來跟各方當事人說明,判決的基礎是哪一些、效力範圍是哪一些,也就是認事用法的過程。現在司法院的態度是如果在認事用法的必要範圍內,個案都該寫,但在必要範圍外是法官有言論自由嗎?這個是公文書製作,還是他想放什麼都可以?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認定這一類的記載就是餘事的記載,就是委員的簡報檔上所寫的附記事項,跟認事用法並未當然有很強的關係。 黃委員世杰:就是容許?你覺得這個東西是可以放在裡面的嗎?我先舉一個正面例子讓你比較好回答,後面還有很多負面的。你們就是沒有態度、覺得沒關係,反正就是法官審判獨立,所以判決書隨他寫,他有言論自由,是這樣嗎?還是你們有一個標準?因為後面還有抽查的程序,如果抽查看到這個,請問你們應該要依照什麼標準來反應?特別褒獎鼓勵他,因為創造司法院及法界正面新聞?還是請他以後要注意,不要把這種東西放在判決書裡,必須維持判決書的嚴肅性? 林秘書長輝煌:原則上,我們還是不希望有這一類餘事的記載,如果有負面的這種記載,我們更是要求不要有。 黃委員世杰:這個是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秩字第3號的裁定,這則新聞也報很大。這個法官也很有趣,他在認事用法的過程、說理的時候,用了一大堆括弧說,「本院按……」,他用這種形式表現,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他認為這是他個人的附論,跟他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沒有直接關係。秘書長覺得這樣的寫作方式怎麼樣? 林秘書長輝煌:這一件的記載方式勉強還是可以說得上有一些關聯性…… 黃委員世杰:是嗎? 林秘書長輝煌:他在說明個案的理由。 黃委員世杰:是嗎?你認為這樣算嗎?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委員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黃委員世杰:這個令地院嘖嘖稱奇也算是他認事用法的一部分?他可以用這種戲謔的方式來寫判決書?然後…… 林秘書長輝煌:有些部分或許用語不是很適當。 黃委員世杰:如果抽查確定裁判書類看到這一件的時候,請問司法院會怎麼做?各級法院的院長都在場,請問臺南地方法院,你們事後審閱有沒有看到這個案件?你們覺得應該怎麼樣?要鼓勵、放任嗎?因為秘書長回答不出來,所以我只好問你。 主席: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董院長說明。 董院長武全:我們有事後審閱,不過還是尊重法官的用語。 黃委員世杰:你回答尊重法官,等於對裁判書品質跟它的嚴肅性,現在的司法界沒有任何要求。法官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在判決書裡面愛寫什麼就寫什麼,這樣的司法會得到人民的尊敬嗎?這樣子的司法判決,大家會覺得你們是認真的嗎?不好意思,為難你了,可能現在你也不好對這個個案評論,但是我們在討論裁判書類品質如何提升的問題,如果對已經發生的這種現象我們都認為沒有關係,反正都是依據法官獨立審判,寫在判決書裡都是法官完全的自由,那麼我們的裁判品質怎麼會提升? 我們再看下一件,這是臺中地方法院的,這一件也很有趣,這個法官我印象中應該已經離職,他在判決書裡寫什麼呢?他說因為他要申請法律專家做專業鑑定,但是法院會計室跟庭長不肯讓他核銷鑑定費用,所以他把整個過程一五一十寫在判決書裡,包含他們那天說什麼,以及法院內部怎麼吵架等等,好像他在伸冤,跟當事人及社會大眾說,「你看!我們法院多麼離譜,連找個專家做鑑定都不肯!」把這樣的內容寫在判決書裡,秘書長,你覺得判決書可以這樣寫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一件這樣的記載,我們認為是明顯不適當。 黃委員世杰:不適當?這是109年的案件,已經過了,但如果你們抽查或事後查閱看到這個案件,請問會對他有什麼處置?是你自己說的,明顯不適當喔!有沒有?還是我要再請臺中地院院長來說明?這是109年的事,搞不好那時候也不是現在這位院長,但判決書可以寫這些嗎? 主席: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邱院長說明。 邱院長志平:我是認為不適當。 黃委員世杰:不適當?如果你們核閱這份裁判書或事後抽查,發現這樣的情形,會怎麼處理? 邱院長志平:如果是我,我會表達我的意見。 黃委員世杰:就是跟這位法官講一講,要他以後不要這樣? 邱院長志平:是。 黃委員世杰:就這樣而已?那就是單純告誡,這個法官寫完就算了,但假設他再犯會怎麼樣?秘書長,假設經過勸誡,法官仍然不改,繼續在判決書裡做不適當的陳述,會怎麼樣?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繼續有這樣的狀況,我們再來研究。 黃委員世杰:還要研究?你們不是有職務監督嗎?這個算不算職務監督可以移送的範圍?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就是看個案的情節。 黃委員世杰:看個案情節?如果持續在裁判書裡發揮他的言論自由,寫一些跟判決無關的事情,算不算構成職務監督的理由?剛剛院長說他會口頭跟法官講一講,要不要給他書面告誡?累積之後,是不是要有一些處理? 林秘書長輝煌:情節如果嚴重,當然我們會懲處。 黃委員世杰:外部可不可以發動?外部可不可以提起要求送職務監督? 林秘書長輝煌:是有這個可能。 黃委員世杰:如果有人發動的話,是有這個可能。 再看下一件,我時間用很久了,我講快一點。這個很有名,大家都知道,就是否定配偶權的判決。我剛剛的發言是有層次的,先從附記事項說起,然後個人言論自由、意見表達及心情抒發,到完全跟判決無關的程序中發生的法院內部爭執,再到這件就比較涉及審判獨立的核心,即法官見解與現行法體制顯然相左。其實人民最在意的是這部分,我剛剛前面講的大家可能當笑話看,但這一件,是我們真正要處理的核心衝突問題。當法官被認為恣意用他個人的信念、價值作出跟現行法,包含法律條文、多數主流見解,甚至包含未來大法庭可能的見解,完全相左的判決時,我們要怎麼處理?正常的狀況當然是透過上訴制度,用上訴審把它處理掉;可是對社會來講,會覺得這樣的作法太慢,也會覺得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尤其是這種家事案件,大家會覺得不如直接撤案。這個問題我不要求你回答,但是我希望你們回去想想看,因為這是一連串的過程。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必須要說明,這個狀況是不一樣的,這個是法官個人的法律見解。 黃委員世杰:我知道啊!所以我剛剛已經替你講完啦,但是我要代表民眾跟你們講,你們一句話說這是審判獨立,所以法官要怎麼判都可以,但對民眾來講,他不覺得是這樣,因為那攸關他切身利益、切身權利,如果因為法官個人見解而受影響,那麼法的利器就都沒有了,對不對?當然我知道正確的作法就是在法院體系內部上訴審的陳情,但你要統一法律見解,對不對?我當然知道你可以講出一套理由表示不適合用裁判書查閱制度來處理,但如果一個法官常常做這種判決出來,我覺得社會對司法的信賴也會有所影響,這不是像你想的,一句話就可以把它打死。 好,我沒有時間了,先在此預告,你們有一個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我詢問有關開會狀況,你們跟我說從109年開始到現在都沒有開會,是不是?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黃委員世杰:為什麼?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很多年沒有開了。 黃委員世杰:很多年沒有開,那還有存在的必要嗎?還有編預算的必要嗎?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再來檢討。 黃委員世杰:好,審預算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你們可以先看一下,你們編了230萬元預算,如果都不必開會,那就不用編了,下次我會問更清楚。其實這個書類審查有很多地方適用,過去事前送閱改為事後送閱,這是普查的部分,另外還有抽查機制,你們有視導規定,請問目前到底有沒有在做?實施的狀況如何?這部分希望到時候提供一份書面說明給我們,可以嗎?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黃委員世杰:好,謝謝。 主席(黃委員世杰代):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9時48分)大家好!首先本席要對司法院各廳處長以及在座每位院長表示敬重之意,但我也要代表人民拜託、要求這些首長們,能夠針對法官的言行自律以及審判品質督考予以要求,因為人民對司法的期盼很深,立法院委員們每次的發言,其實都代表人民的心聲,所以請司法院全體首長一起來捍衛司法尊嚴,做一個讓民眾尊重的司法人。 上星期本席就臺版柬埔寨的詐騙案提出質詢,這顯現臺灣目前詐欺案日漸猖獗,所以當時我對法務部提出質詢,並要求法務部積極協助遭受詐欺的受害人。部長當時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針對重大案件主動關懷。由於整個詐欺案的統計資料數量暴增,不但增加司法跟法扶資源的負擔,從結構上也發現很多問題,所以我今天特別請司法院來研究如何給予詐欺受害者一個制度性的協助。 今年3月的司改會發現有冒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網路廣告,它實際上是用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的名義,並利用法律扶助之名,向弱勢者收取律師費,最後甚至引發許多消費爭議。其實一般被冒名的單位都會出面積極澄清,甚至向冒名者提告,但司法院到現在針對網路廣告詐取律師費的案子卻無動於衷,我不曉得司法院對類似的案子怎麼處理?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就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在網頁刊登「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您」的標語、廣告,這可能會導致民眾混淆誤信該協會就是我們基金會。因此基金會已經在111年3月4日行文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目前刻由公平會進行調查中。司法院也在隔天,也就是3月4日發新聞稿譴責這樣一個所謂協會的名義,該民間團體以法律扶助為名,導致弱勢民眾誤認為是法扶基金會,甚至因此支付額外的酬金、報酬,這有誤導公眾之虞,我們特別予以譴責。 陳委員歐珀:秘書長,我剛剛特別提到很多遭到冒名詐騙的的人都採取最嚴厲的法律訴訟途徑,比如國泰金董事長就針對他的案子提告。我們要做立竿見影的事情,然而司法院卻可以容許這種冒用法律扶助基金會名義詐騙人民的人,而且被詐騙的人都是受苦受難的受害者!是可忍孰不可忍,我希望你們能拿出態度硬起來,回去再作檢討,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不要縱容這些人冒用法律名義行使詐騙,針對這點我覺得你們應該再檢討。 針對詐欺案日益增多,司法法律扶助的負擔加重,就這些案子有沒有做一些分析?有沒有提出一些對應的措施?上個禮拜我曾提到詐欺案,從106年的63,185件一直到去年124,899件,比例從13.1%,上漲到23.4%,詐欺案件所占的比重這麼高!然根據你們的分析報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刑事案件准予扶助量居冠,計有26,178件,占所有扶助案件50.91%。法律扶助案所涉罪名,詐欺背信排第一位,更離譜的是,到底是要服務被害人,還是服務這些加害人?請秘書長查明提供一個數據給我。我想詐欺案的服務對象應該是服務被害人才對,但我看了資料後發現,竟然服務加害人比較多,那不是二次傷害這些受害者?不曉得秘書長有沒有看到這種狀況? 林秘書長輝煌:在刑事案件裡面犯罪被害人是不是有意願積極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並向基金會申請扶助,實際上是因人而異。因為基本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通常可以代表被害人做主張,所以有些被害人並沒有要進一步到法庭來,不過一般來講被害人提出告訴是有的。 陳委員歐珀:實務上我都去查清楚了,這個我瞭解,但這樣是不對的!因為提起公訴以後,係由檢察官主導,被害人頂多只是出庭陳述,可是法律扶助卻是服務這些加害人,我覺得這在邏輯上講不過去!我們應該是扶助受害人!而且詐欺告訴的案件都是公訴罪,所以被害人不用法扶的協助,但是當詐欺案的被害人,就其損害提起民事訴訟時,就有機會使用法扶的協助,所以就民事訴訟的部分,今天特別請民事廳的廳長前來,我覺得提起民事訴訟時,你們應好好的主動協助,好不好?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周廳長說明。 周廳長玫芳:跟委員報告,關於民事訴訟的部分,我們在案由欄裡面所列的都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法院沒有針對起訴事實做判斷時,其實到底他是不是加害人,這點還不清楚。所以在法律扶助部分,我們其實是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並不偏重其中一方,這跟刑事不太一樣。 陳委員歐珀:我是說法律扶助的錢,應該用在正義的一方、用在被害者的一方。 周廳長玫芳:這個可能要從法律扶助的…… 陳委員歐珀:我覺得這方面我們都可以討論,因為詐欺案件很多,而法扶的作法變成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資料上歲入、歲出款僅有八成多,這表示你們積極性不夠,你們應該可以主動一點,我們為什麼要編列這些經費給你們用?就是讓你們可以主動協助這些受害者,收入執行率87%,支出只有84%,顯然可以更主動積極,陳董事長,整個預算面呈現出來,還有很多經費沒有用,你應該更積極的處理。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詐欺案件刑事的起訴率有多少?定罪率有多高?你們有沒有這部分的資料?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關於這部分,可不可以讓…… 陳委員歐珀:請你會後提供相關資料給我,我提出這個問題供你們參考。事實上有很多案件無論檢察官、警察怎麼辦,比如說賄選案,一審判決有罪大約是84%,到最後很多都是無罪定讞,這種情況一樣在賄選案發生,詐欺案也差不多,法官的輕判、法官的縱放,這是社會最不滿的地方!關於這一點,我覺得你們可以回去檢討這二個案子,也請各法院院長去看一看你們到底是怎麼判的,為什麼一審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判的都不一樣?當然有些會不一樣,我知道,可是比例差太多了!表示你們自己人砸自己的腳嘛! 最後一個問題,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詐欺案的被害人,我建議納入團體訴訟的機制,這樣一方面也可以減輕司法跟被害人的負擔,關於這一點,請問秘書長有沒有共識? 林秘書長輝煌:關於委員所提的這一個建議,我們帶回去研究,這樣可以嗎? 陳委員歐珀:因為我覺得詐欺案的受害者真的是家破人亡,我看到很多個案,我們宜蘭也有好多位被詐騙到柬埔寨的,那個真的是很慘,被害人是抑鬱而終、憂鬱症什麼的一大堆,甚至回來後自殺的人也很多,家庭是整個破碎,因為他的錢被騙走了,人也是殘缺不全,甚至死在國外的都有。所以人家才會說臺灣是詐騙天堂,對不對?我們應該好好研究一下怎麼樣杜絕這些事情。 最後,我綜合一下我今天的發言。第一,我希望司法院應該積極處理山寨版的法扶事件,不要讓被害者心生畏懼,關於被害者,我們政府是提供給加害者法律扶助,因為他心裡面會不平嘛,我們希望能夠主動提供重大案件被害人的法律扶助,好不好?陳董事長,麻煩你們主動提供、主動協助。第二,鑑於詐欺案件日漸增多,請司法院跟法務部共同完善詐欺案被害者保護的機制,如納入團體訴訟法、懲罰性的賠償等等,這個都是機制,我想剛剛秘書長已經承諾…… 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會帶回去研究。 陳委員歐珀:這個部分,有機會的話我會再跟你探討,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好。 主席(陳委員歐珀):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0時2分)秘書長好。我的問題主要是要請秘書長回答,其他問題在我問到的時候再請其他幾位院長予以協助。我要問一下,公設辯護人、約聘辯護人,他們主要的職責是什麼?因為在你的施政計畫重點、預期效應當中,你表示要強化辯護的制度、要保障被告的辯護權,你寫的是實質有效的辯護,什麼叫實質有效的辯護?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當然就是為了被告的利益作完善的辯護,這個部分的範圍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就是指定辯護的案件。 江委員永昌:訴訟的過程有時候其實是很冗長的,裡面有很多細節需要去處理。但是我發現你們現在的公設辯護人跟約聘公設辯護人,連書狀都不出,到底出書狀重不重要?出書狀的比例高不高?書狀的品質如何?這應該也是一個指標,你們去統計了嗎?應該還沒有!但是我去看了,應該不高。相較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或者地方法院跟律師公會請來的義務律師,在幫當事人當辯護人的時候,他的訴訟品質、辯護的品質、出書狀,你們應該去做一個比較,這跟司法院到底追求實質有效的辯護恐怕是有所落差的。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我們法院裡面的公設辯護人跟約聘辯護人都會出具辯護書。 江委員永昌:全部都會出? 林秘書長輝煌:對,每一個案件都會。 江委員永昌:好,那他們會不會上了法庭之後去勸被告直接認罪?這個比例高不高? 林秘書長輝煌:這在認罪協商的部分是有這樣的狀況。 江委員永昌:如果這個受辯護的人認為,天啊,公設辯護人、約聘公設辯護人老是來勸我認罪,他其實不就是在法庭上過過水而已,讓訴訟能夠執行下去,讓法官能夠判決,相對於受辯護的人來說是不利的。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有些狀況下,在辯護人個案的判斷裡面,去跟被告溝通,或許認罪是會比較好的,能夠得到比較好的結果。但這個是個案判斷,我們無從去事先…… 江委員永昌:我們不要看個案,請司法院去做一個通案的整理,到底你們有多少案件都在勸被告認罪協商?你可以從大數據去做分析,因為如果去看一個個的個案,每個個案講起來好像有一些道理,但是未必不是,我就怕沒有實質有效的辯護,而是淪為過水,也就是說,我們的辯護人變成怎麼?變成勸罪人了,你知道嗎?我擔心這樣、我擔心這樣。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在法庭上的活動,我們很難做統計。 江委員永昌:很難做統計?那我問你,以前是公設辯護人,他本來就要受你們的指揮,現在約聘公設辯護人受你們的控制更深,因為一年一聘。其實他在整個訴訟協助的過程當中,也會被列入考核,這樣會不會讓法院的指揮過度?因為公設辯護人的部分,過去大家就對這個有疑慮,結果現在的約聘公設辯護人,我覺得他們受你們的指揮更嚴重了,與司改會議的意旨、方向是更違背的!你要怎麼去講?每年打考核,一年一聘,會不會太尊重法院、法官、法庭?你覺得會不會受他的指揮?會不會?你怕不會?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為什麼法院會有約聘辯護人?是因為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決議不要再招考公設辯護人,但實際上在偏遠地區或是夜間,我們通常就是需要辯護人…… 江委員永昌:換湯不換藥,暗渡陳倉,公設辯護人變成約聘公設辯護人。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在我們的案件中,比較偏遠地方的案件,或是夜間的案件,我們通常很難找到有律師或是法扶的律師來協助,這個時候法院的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就變得很需要,因為被告需要辯護人協助。基本上,約聘辯護人還是律師,我們透過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的指定後,他就是指定辯護人,一年一聘其實是更具自由性,如果說哪天他覺得還是想要回到他自己的事務所開業,這個是相當的自由,只是在短時間內他跟我們法院合作,是這樣子。 江委員永昌:秘書長,你說偏僻的地方,這個部分比較有重重的困難啦,我知道現在有四個軌道,第一個就是公設辯護人,然後約聘公設辯護人,然後律師公會來的義務律師,以及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就教於高等法院,請問你們,剛剛秘書長講的話應該都有聽得很清楚,針對這四種人,你們怎麼分配、指定去他接案?你們怎麼做?先請高等法院回答。 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李院長說明。 李院長彥文:我們設定一定的輪次,目前的制度,義務辯護律師大概占二分之一…… 江委員永昌:我幫你回答比較快,大家聽一下。高等法院編號1到5公設辯護人,編號6、7、8義務律師,編號9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這個跟剛剛秘書長講的什麼偏鄉、哪裡的法律資源多或不多,有什麼辯護人、沒什麼辯護人,都沒關係啊。 李院長彥文:秘書長講的是約聘辯護人,我講的是公設辯護人。 江委員永昌:但這些都納入在辯護人當中。 請教臺北地方法院,你們的辯護人跟法扶是怎麼派案的? 主席: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說明。 黃院長國忠:我們跟法扶還有義辯有共同一起開會,開會的結果我們是3、3、4,因為我們的公設辯護人只有3位,所以我們用十分之三、義辯十分之三、法扶十分之四的比例來做派案。 江委員永昌:我查的比例跟不太一樣,是1比3比1!請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怎麼樣指派? 主席: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院長說明。 陳院長賢慧:我們也是跟臺北地方法院差不多。 江委員永昌:你們跟臺北地方法院差不多?你們的作業流程明明寫的是,先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是無資力的那些先轉介,如果沒有尋求到的時候,後面依指定義務辯護律師跟公設辯護人,然後你後面指定義務律師跟公設辯護人用1比1耶!我現在問你你居然說,你跟臺北地方法院一樣? 陳院長賢慧:當然會再依照各個不同的情況來做適當的分配。 江委員永昌:依照各個不同的結果?難道我手上拿的是你們的要點跟作業流程資料,你們這個可公開之透明資訊是隨便寫一寫?不會啦!秘書長,哪一種最好?你覺得哪一種方式?公設辯護人、約聘公設辯護人、義務律師以及法扶律師,這四種制度哪一種最好? 林秘書長輝煌:法扶、公設辯護人、約聘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我們都需要,因為相當多案件我們都需要這四類辯護人的協助,怎麼樣可以幫上我們的忙?我們都需要。 江委員永昌:我沒有苛責,但是我覺得這個存在大問題。請最高法院吳院長。最高法院102年臺上字第3050號刑事判決,裡面有一個內容說,如果被告律師所提供的辯護不是事實、不是有效的辯護,是無效的律師協助,構成合法上訴之理由,以維護公平正義與被告利益。請問這包括受辯護人,也就是被告,覺得這個辯護人沒有幫他出書狀,或者一直在勸他認罪,這包括嗎?我剛剛講的,你們舉出說他沒有認真去辯護,被辯護人(被告)他自己就有這樣的感覺─一直勸我認罪,一上來就說要認罪協商,都沒有好好的去幫我訴訟。那這樣構成嗎?你讀完這個刑事判決之後的看法,這樣是不是辯護行為有瑕疵,未發揮辯護人應有的功能?譬如他不一定是對這個判決不滿要去上訴,他是覺得在這辯護過程當中有瑕疵,沒有達到功能啊!對你們來講的話,這個算不算是可以上訴的一個理由? 主席:請最高法院吳院長說明。 吳院長燦:謝謝!剛剛委員有提到實質有效的辯護,其實實質有效的辯護形式上,包括他在辯論過程當中要提出辯護狀;另外有一個就是,他要為被告的利益來做辯護,這個所謂為被告利益辯護的時候,必須要不能夠違反被告本身的意志,所以那個到底是不是一個實質有效的辯護?應該就整個刑案審判的過程來做考量。我們在那個判決裡面有提到,如果不是一個實質有效的辯護,那就是一個行為的瑕疵,而行為的瑕疵還有一個判斷標準─是不是對被告有利?所以實質有效的辯護必須由這兩個來做判斷,是不是辯護的行為有瑕疵?然後是不是對被告有利?可能要就個案的事實來做判斷。謝謝! 江委員永昌:事實上被告,也就是受辯護人,哪有辦法能夠知道這麼多?他也沒有辦法再尋求其他的救濟!我在這邊要問,原來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或者是原住民、或弱勢,就必須要有辯護人,這個訴訟才可以繼續進行,是吧? 吳院長燦:對。 江委員永昌:我在這裡跟你講,我要的是辯護人品質,你們現在公設辯護人一年平均要接二百多件案子,對吧?司法院知道吧?這負荷很沉重耶!這個品質會好嗎?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一年是規定24件呢!法扶基金會對吧? 第一個是辯護的品質;第二個,法扶基金會因應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法將來審判時間是更冗長、卷證不併送等等很多事情,檢察官那邊現在是組織準備來打國民法官訴訟庭的專業團隊,整個團隊在準備籌劃了,那司法院這邊對於辯護人的制度,還是要讓辯護人單打獨鬥嗎?法扶基金會那邊至少在國民法官要去支援的辯護律師,他們不管是每一件訴訟費用,也去提高加給,雖然我也覺得這個不夠多,2萬元至3萬元變成4萬多元至7萬5,000元,那個負擔太大,可是至少他們這樣做了,司法院在面對國民法官上路了,有關於辯護人這一方面的改進跟準備,能夠提升辯護人的品質,就是實質有效的辯護,你們做了什麼? 林秘書長輝煌:今年我們法扶已經跟刑辯協會,辦理公辯及義辯的國民法官專業教育訓練,內容包括國民法官辯論的理論與模擬實作,這個模擬實作包含案件的理論、開審陳述、交互詰問與辯論,目前辦理了三個梯次。原則上所有的公辯、義辯都要參加,將來我們也會持續要求約聘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接受國民法官的相關教育訓練,而且會列入考核。另外有一點我要跟委員報告,我們跟法扶一起檢討法扶律師報酬,即關於國民法官法案件…… 江委員永昌:你以後有關於國民法官…… 林秘書長輝煌:最高一個人可以到7萬5,000元,然後我們可以給複數辯護人,最高可以給三個,只要分會會長允許或是總會的會長許可就可以。 江委員永昌:你的意思是說,以後遇到有國民法官法庭的時候,全部都不用公設辯護人,都交給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你是這個意思嗎?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這樣。 江委員永昌: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我跟你講三點:第一點,你剛剛講的四軌制,你還覺得是各有需要的時候,就是違背了司法國是會議。第二點,公設辯護人、約聘辯護人他們負擔的量太大了,我很擔心他們的辯護品質。第三點,且不管現在上路的國民法官,你說加強專業訓練,難道現在在做扶助的律師、在做義務辯護的律師、在做辯護人的專業訓練都不夠嗎?我跟你講說,他不可以再是這樣子去單打獨鬥,整個負擔非常大,以前的案件分量就很多了,現在每個案件又更沉重了。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會有複數辯護人。 江委員永昌:複式辯論? 林秘書長輝煌:複數辯護人三個。 江委員永昌:好,人力要增加,然後碰到的案件要減少,來提升辯護品質?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錯,我們會做這樣的調整。 江委員永昌:但是我沒有聽到說,國民法官的部分都完全丟給法扶基金會,剛剛這個沒有啦?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 江委員永昌:沒有,所以我們辯護人、約聘公設辯護人在面對有國民法官法庭的時候,也會有複數的辯護人去應付這樣子的一個訴訟? 林秘書長輝煌:可能會有共同的組合,反正就是一個辯護團隊。 江委員永昌:敬請司法院努力,我相信立法院一定會很樂意去配合司法院各項有效的舉措。 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秘書長,本席本來也想發言,你跟江委員說明一下,互相提醒,也不是很清楚啦!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好。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0時19分)秘書長早。秘書長,我想延續早上游毓蘭委員提到余正煌自訴林智堅侵害著作權這個案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明確規定,自訴狀應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的特徵。有關林智堅這個案子,調查官余正煌委託律師提出自訴,本月2日臺北地院首度開庭,承審法官張德寬在審判中要求調查官即自訴人委任的律師,須在二週內呈報被告的真實姓名與住所,若逾期未提出要駁回自訴。第一個問題請問秘書長,這位法官這樣的作法,有無違反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早。這是個案,我們是司法行政機關,不便表示意見。 林委員思銘:我早上有聽你這樣回答,但是我們現在是探討一個法律問題,也就是這個法官這樣行使職權有沒有違法、失職的問題?這不僅僅是個案的問題,未來整個司法實務界要很明確的說明跟表示,司法院要有這個態度。法官後來自己依職權調查,但是這樣就很明確地證明一件事情,這個法官顯然在認事用法上,即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他是刻意規避,還是對法律不瞭解?林智堅我們會不認識嗎?秘書長,會不認識嗎?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這個個案一開始的處理外界不是很滿意,我們可以從媒體上看得到。後來法官依職權調查以後,好像連委員也滿意,滿意就好了。 林委員思銘:整個過程方面,當然事後可能受到一些輿論的指責,所以他也轉向,趕快依職權調查,但是我們就是要檢討,法官恣意依他的好惡。我覺得最奇怪的就是請你調查他的真實姓名,「林智堅」這三個字還要調查?全國都知道這個人是誰,法官卻諭知律師在二個禮拜內呈報他的真實姓名,法官這樣的作為我們很不認同。司法實務界不管是否為民事訴訟,因為現在涉及個資保護的問題,所以我們知道很多被告的姓名,但是被告的年籍資料很難知道。對於像這種只知道刑事被告或民事被告的真實姓名,但是不知道他的年籍資料,依現行法律如何協助、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有哪一個規定?法院有沒有義務協助?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是看個案的狀況決定,如果委員詢問的這個個案…… 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個不是個案,我現在問你的不是個案,而是問你如果有這種事實如何處理。現在自訴人或民事訴訟的原告只知道被告的姓名,但是不知道他的年籍資料,法院要如何協助人民進行訴訟?有沒有這種規定?目前司法實務是如何實踐,如何執行? 林秘書長輝煌: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就有規定,這個部分最高法院也有一定的見解…… 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樣好了,這個案子在臺北地院…… 林秘書長輝煌:通常下級審法院都會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操作。 林委員思銘:最高法院的見解是什麼? 林秘書長輝煌:最高法院的見解是說,自訴狀跟其他訴訟的記載在客觀上已經能夠確定所追訴的人,自訴程序就難以說違背規定,這是102年臺上字第5125號判決。 林委員思銘:是,所以只要有足以辨別的特徵應該就可以了吧?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但是每個法官就個案的看法不一樣。 林委員思銘:請教臺北地方法院院長,這個案子後來法官又改變原來的態度,依職權調查被告的姓名、年籍,繼續受理這個案件。他後來為什麼會改變態度,您瞭解嗎? 主席: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說明。 黃院長國忠:具體的個案法官如何進行訴訟程序,司法行政不便介入。 林委員思銘:外界對這個案子的疑慮就是,這位法官是不是依職權技巧地逃避辦案或選擇辦案?我深深地認為,這位法官不可能不瞭解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但是他在庭上做這樣的裁示是刁難律師,或者是如現在外界的疑慮,他要技巧性地規避這個案件?所以我希望院長要瞭解一下。 黃院長國忠:好。 林委員思銘:他已經在前面這樣諭知,雖然後面態度改變,但是這位法官還是已經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受到傷害,這一點非常不應該。 我再請教一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的問題。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原為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的例外規定,但是未來在第二審不得再提出,就是把這兩個條款刪除。我想請問一下秘書長,你知不知道民間司改會對這一點有很大的疑慮?依照民間司改會的意見,這樣子會影響事實審的法官發現事實,也影響民眾的權益。因為今年4月間,司改會檢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所作成的二百件關聯的判決發現,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被允許提出的比例高達86%;依照2013年學者的研究,最高法院58則判決,針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依第三款或第六款為由,被允許提出的比率為63.79%,所以他們建議這兩款不應被刪除。司法院現在的態度是怎樣? 林秘書長輝煌:第四百四十七條在92年2月7日修正,當時的立法理由第五點就有提到,「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均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致其未能於第一審法院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為免掛一漏萬,並於第五款規定,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應許當事人得於第二審法院提出。」因此實際上文字上看起來是這樣,但是從立法理由來看,第三款也必須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未在第一審提出才可以再補充。因為實務上的操作大部分沒有按照立法理由,所以我們才會調整,希望回到92年修法時的精神。第六款因為太概括了,實務上的操作也過寬,因此…… 林委員思銘:我瞭解,所以司法院目前的態度還是認為要刪除這兩款嗎? 林秘書長輝煌:沒錯,我們的主張是這樣。不過,我們確實也感受到阻力重重,就像委員的態度好像也是反對的? 林委員思銘:我反對。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看到很多委員反對,所以我們會再檢討。 林委員思銘:我建議你們還是要慎重地參考學界、民間或實務界的意見。因為以司法實務來說,根據實際從事法庭活動的經驗,我們認為會運用這兩個條款上訴、提出補充意見或提出新的攻擊防御方法是有其必要的,因為這是例外規定,所以我還是認為刪除這兩款對民眾的權益會有很大的影響,希望司法院能從善如流,好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就算我們不從善如流也過不了委員這一關。 林委員思銘:是,不過我希望你們…… 林秘書長輝煌:所以那是我們不得已的決定。 林委員思銘:我是說希望你們從善如流,結果你說…… 林秘書長輝煌:所以我們就停滯了,不過我們還是希望實務能回到92年的立法理由去操作,應該要按照…… 林委員思銘:那是92年的立法理由,但我們要與時俱進,不能一直說要回到92年的立法理由去操作,而要看整個實務界的操作狀況才行,92年距離現在已經多久了? 林秘書長輝煌:92年2月7日的修法也是大院通過的法律。 林委員思銘:是啊!所以我說你們現在提出的版本已經跟時代的潮流及與實務的實際運作有所差距了,這會影響人民的訴訟權益,讓法院要發現真實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問題,這些都是你要思考的,我們會後再好好討論,好嗎? 林秘書長輝煌:好,感謝委員指教。 林委員思銘:謝謝秘書長。 主席:在曾銘宗委員和洪孟楷委員發言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32分)秘書長好。未來一年司法院的施政重點和願景是什麼?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我們希望國民的基本權能夠得到完整的保障,這是我們最高的目標,讓人民到法院時可以充分地受到保障。 曾委員銘宗:對,你的理想非常好。我的看法是,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要提高,一般人民手無寸鐵,如果碰到委屈,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最後的一道關卡就是到法院去。且不管是個人還是法人都是如此,因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現在外界已經不這麼認為了,包括本席及很多朋友都不認為了,大家認為現在的司法體系附屬於民進黨,那些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我不知道你們會不會覺得不公平?中華民國學法律的菁英都在法院裡,假設全民對司法體系沒有信任度,中華民國這麼多大學設的法律系所培植出來的菁英是到檢察官體系、律師和法院去,民眾對你們的期望高,但你們作出的判決又讓他們澈底失望,當時國父設計五權分立,並司法獨立這點是不是澈底失敗了? 你當然可以解釋一大堆,但最後還是要看民眾的感受。現在沒有人(幾乎比例很低)認為司法是獨立的!秘書長,因為你身居高位,人家不會跟你講這些,但司法真的要獨立,如果連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都崩潰的話,臺灣社會會變成什麼樣的情況?別的不講,現在說是要成立憲法法庭,但我認為憲法法庭要廢掉,所以這次要修法,我是不會讓你過的。第9屆的時候我擔任立法院國民黨的總召,你來跟我講我是支持你的,所以就簽了讓你過,但這次修法我絕對不讓你過,因為這次的修法並不符合各界的期待,如果我簽了就會被罵死,你知道嗎? 還有,有關行政法院,本人一輩子都在行政機關服務,最近行政法院的判決不符合外界的期待,雖然不敢講每一件要多麼符合外界的期待,但也要大部分符合才行。假設憲法法庭對重要的事情不作出仲裁,像蔡政府沒收水利會的財產,結果還判定為合法,對此我們都尊重,但這樣的結果與外界的期待有距離,為何把人家的財產沒收了卻可以合憲? 秘書長,我不騙你,你當然可以用一堆解釋來回答,但有關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對你們的評價是,認為「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的民眾只有33%,只比去年提高了6.4%,代表3個人中有2個人認為法官無法作出公正的判決。當然有時候我也會遇到選民,認為法院只根據其專業進行獨立審判而沒有顏色的也不是沒有,但卻是少數。 尤其是憲法法庭,對於重要的事情都專門在作政治的判決,但我真的不希望如此。我也在大學裡唸過幾堂憲法、刑法和民法,司法真的要獨立,不獨立的話,我就不曉得設立法院、設司法院、設三級三審有何用了。在座的院長,我們都很尊敬你,我們也知道院長只做司法行政,但培養出來的法官就是看顏色、看上面、看民進黨!如果憲法法庭和行政法院都這樣搞,這個社會的受害者是誰?就是那2,300萬民眾。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崩解。秘書長,其實請你來也不公平啦!因為這是憲法設計,院長不來。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你等一下留一點時間讓我說明好不好? 曾委員銘宗:我不要,你講的那套我都知道,問過你很多次了。 林秘書長輝煌:你也讓我講一下,你不要這樣。 曾委員銘宗:我不要,你講沒有用!你講了如果能解決問題,我就讓你講。好,我就給你講,我等一下比照前面的江永昌委員,我質詢到12點好了,就讓你講。你能不能答應,明年對法官公正判決的司法信任度可以提高到多少?講這個比較實際。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你先讓我講一下。我先講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官司有贏有輸,也有不少執政黨的委員在跟我們抱怨,說他們執政黨常常輸…… 曾委員銘宗:他們就是期待百分之百啊…… 林秘書長輝煌:我講一下委員說的憲法法庭,執政黨的委員也跟我抱怨,他們說釋字第748號同婚的解釋,讓他們執政黨快倒掉,通姦除罪化讓他們也招架不住。在野黨的委員說憲法法庭偏執政黨,執政黨的說我們偏在野黨,說不清啦!官司本來有輸有贏,我們每一件行政法院的判決、憲法法庭的判決都理由充足。 曾委員銘宗:秘書長…… 林秘書長輝煌:你再讓我講一下,委員剛剛說中正大學,中正大學這份民調是在調查治安的滿意度,順便問一下法官,你如果說法官拿槍上街頭和警察一樣保護人民,這個我們比不上他們,所以這個本來就會偏低。但是我講一下跟治安無關的,中華民國群我倫理促進會和遠見雜誌,這個委員總該會稍微相信吧?他們兩年做一次信任度調查,現在做到2021年。2017年對法官的信任度32.8%、2019年39.6%、2021年43.1%,節節上升,你說這樣是不好嗎?表示我們有在進步。至於我們委託外面公正的民調公司做的民調,不是我們司法院自己做的,對法官信任度從2019年44.6%、2020年53.9%、2021年54.7%,今年更高達58.8%,節節進步,而且進步的幅度很大。 曾委員銘宗:秘書長,你很滿意嗎? 林秘書長輝煌:不敢說很滿意,我們還有努力的空間,但是還不錯。 曾委員銘宗:努力的空間多大? 林秘書長輝煌:這樣的成績我們覺得還不錯,跟歐洲國家比起來不算差。 曾委員銘宗:所以滿意囉? 林秘書長輝煌:多少有點滿意吧! 曾委員銘宗:因為你站在那個位置上,你是司法院的秘書長,你剛剛講滿意,但是我要是你,不瞞你說,這個會議室剛好是財委會的會議室,本人站在你那個位置的時間比你還長,我一定說不滿意,有很大的檢討空間,司法院繼續努力爭取人民的認同。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當然要繼續努力,好還要更好。 曾委員銘宗:秘書長,你滿意就去滿意吧!當中華民國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民眾不信任,全民付出代價,不是你我而已,我的看法是有很大的檢討空間、很大的進步空間。你有點滿意,你自己滿意,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0時45分)秘書長,上禮拜國防部邱國正部長在立法院有表態支持,說希望能夠恢復軍法審判,想請教一下司法院對於這樣的議題有沒有進行討論,或是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沒有進行討論,之後當然…… 洪委員孟楷:沒有進行討論過? 林秘書長輝煌:對,我們之後當然會再進行討論。 洪委員孟楷:之後會進行討論?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有正式的提案,當然我們會正式討論。 洪委員孟楷:您知道為什麼國防部長認為說要恢復軍法審判嗎? 林秘書長輝煌:詳細的理由我們也是看報載,大概是基於紀律的要求。 洪委員孟楷:因為坊間傳說,好像以往有軍法的時候軍隊的管理、治理相對嚴謹;2013年、2014年變成接受司法院這邊審判之後,好像很多的樣態到最後全部都變成輕判,甚至有傳出說認為法官不瞭解軍隊樣態,所以很多嚴重的犯行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有這樣的事情嗎?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是不是像委員講的這樣…… 洪委員孟楷:這不是我講的,這是媒體跟坊間過去10年一直在討論的。 林秘書長輝煌:那個是很多的個案,各方的看法…… 洪委員孟楷:不就是很多個案組合成的?一個個案我們認為是單一事件,兩個個案是單一事件,三人成虎不就變成是一個共識嗎? 林秘書長輝煌:這些評論不一定公正。 洪委員孟楷:您認為不公正…… 林秘書長輝煌:不一定公正,我不是說…… 洪委員孟楷:那你剛剛為什麼說你要討論恢復軍法審判?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 洪委員孟楷:如果我們認為司法院現在是公正、嚴明的判決,你就應該捍衛司法院的立場,不應該用軍法審判,不是嗎?結果我剛剛問你,你還講說我們會來討論看看,這不就是自相矛盾嗎?你的邏輯在1分鐘內前後就不一了。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你讓我說明一下。因為軍人的職務屬性有防衛國家的目的,所以比較特殊一點,是不是要恢復軍事審判關係到國防跟軍紀的維持…… 洪委員孟楷:從過去到現在我們軍隊內部犯行的個案,到底有沒有發生法官不瞭解軍隊樣態而導致於輕判?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相信不會這樣的。 洪委員孟楷:秘書長,那你的邏輯又不對了!你剛剛又講說軍隊樣態比較特別、比較特殊一點點,意思就是你認為法官不瞭解軍隊的生態啊!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在各個法院都有軍事專業法庭來審理,我們法官都受過專業訓練。 洪委員孟楷:本席今天在這邊提出來就是認為我們中央政府應該是一體的,不應該因人設事,或者是為了討好民眾,當成是法盲或是濫情的政府。我認為當初廢軍法法庭其實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迎合,而且那時候在野的聲音很大。現在因為民進黨政府執政了,要恢復徵兵制了,認為軍隊不好管理了,又想要再改回軍法審判,可是又拉不下這個臉!所以不要變成行政院跟立法院在互相推託或是互相踢皮球。我說實在話,邱國正部長說要恢復軍法審判,某種程度上,可能他也認為2013年的決定真的太過於草率!但是如果說真的要恢復的話,我覺得真的要有人負責,而不是因為10年前洪仲丘事件,又因為那個時候在野講得很大聲,現在就說,可以啊!我們再來討論,那不就是把我們的憲政體制當笑話或是當兒戲看待嗎? 第二點,現在中選會規劃兩個禮拜後1126大選投票是確診者不能投票,其實並不是講不能投票,而是講不能外出啦!但現在沒有規劃遠距投票、視訊投票、不在籍投票,所以基本上就是剝奪確診者投票的權利,甚至違者將開罰20萬元至100萬元。請教司法院,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是行政策略,投票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公民權,以行政命令來限制民眾憲法上的基本人權,這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對於有無違反憲法一事,如果在我們憲法法庭形成個案,這是由憲法法庭決定的,我們司法行政機關不適合表達意見。 洪委員孟楷:不是,大家都是專業的,今天全臺各地的院長、司法院的秘書長及所有官員都前來列席,本席要點出一個重點,中選會說以釋字第690號來做解釋,但是不要忘記,當初釋字第690號所講的是對確診者採取強制隔離,這是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的措施,包含強制隔離,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不一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沒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問題。但重點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無限上綱到他所有的權利全部遭到剝奪嗎?包括我們認為基本的公民權?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行政部門,包括中選會和疫情指揮中心,應該要妥善規劃讓隔離者能夠投票,包括可以分時段、分地點、分場合,只要做好相關的隔離通道管制措施,隔離者應該也可以投票,不是嗎?剛才很多委員都提到五權分立,站在司法院的立場,以捍衛法治精神、法治社會的立場來看,行政部門這樣做有沒有瑕疵? 林秘書長輝煌:向委員報告,委員講的司法院跟憲法法庭那個司法系統不同,他們是審判機關,我們是司法行政機關…… 洪委員孟楷:不是,現在在場的都是法律人,我請教一個基本的法律問題,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不適合對個案表示意見。 洪委員孟楷:我可不可以請教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問題? 林秘書長輝煌:當這個…… 洪委員孟楷:身為立法委員,我今天來虛心受教,在所有法律人面前請教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問題,以行政命令致使行政怠惰,明明半年前就已經講了,今年1126有大選,對於隔離的確診者如何投票一事,你應該要做規劃、要管制、要討論,但是中選會不做,疫情指揮中心不做,衛福部也只會踢皮球,於是現在看到的做法是1126當天確診者不能投票,而不能投票的狀況不僅沒有思考如何保障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甚至還講只要違反規定出來就罰20萬元至100萬元,可以這樣嚇唬人民嗎?我們能不能有法律人最基本應該有的風骨、涵養?我在國中就讀過的文章:「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各位院長都是天下的廷尉,所謂「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所以,秘書長,不要再為政治服務,法律人的風骨、道德、良知,本席非常非常非常尊重。我今天提出來這個問題,當然你不用回答,我不想為難你!但我們更需要的是,如果法治國家連作為最後一絲正義化身的各位都沒有辦法堅守自己的定位跟角色,我很擔憂!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你要讓我講一句話…… 洪委員孟楷:我沒有辦法讓你講,謝謝!秘書長請回。 林秘書長輝煌:你不能指責我們為政治服務喔! 洪委員孟楷:我沒有指責你…… 林秘書長輝煌:不可以這樣講喔! 洪委員孟楷:秘書長,我剛剛從頭到尾沒有指責你喔! 林秘書長輝煌:我剛剛只是在解釋,我們司法行政機關不適合對個案表示意見,你不能這樣指責我! 主席:秘書長,尊重主席,好不好? 洪委員孟楷:秘書長!秘書長!我沒有在指責你,我沒有在指責你! 主席:兩位尊重主席,好不好? 洪委員孟楷:我沒有在指責你,我剛剛從頭到尾沒有在指責你!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我們剛剛已經宣告休息5分鐘。現在休息。 休息(10時55分) 繼續開會(11時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1時3分)林秘書長好。秘書長,一般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情,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問卷調查,信任法官審理案件是公平公正的民眾占比,108年是36.4%、109年是26.7%、110年是33.1%,你認為造成民眾不信任審判公平公正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我剛剛才跟上一位委員報告過,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民調主要是對於民眾治安滿意度的調查,順道問一下法官,但是我們法官要跟警察比治安能力,我們法官沒有辦法帶著槍到街頭去執法…… 林委員德福:我瞭解,問題是民眾認為根本就跟整個社會的期待落差極大,是因為民眾素養需要加強,還是媒體報導誤導,讓民眾的認知產生問題? 林秘書長輝煌:一樣是我剛剛才報告過的,如果要看比較平衡式的調查,我們可以看中華民國群我倫理促進會及遠見雜誌的信任法官調查,每兩年做一次,目前做到2021年,2017年是32.8%、2019年是39.6%,到了2021年是43.1%,對法官的信任度節節爬升,而且爬升的幅度非常大。 林委員德福:秘書長…… 林秘書長輝煌:能不能再給我1分鐘,我報告一下司法院委託外面…… 林委員德福:我只有5分鐘而已,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這是民眾的心聲。 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我們自己委託外面的調查,在這幾年從44.6%、53.9%到去年54.7%,今年達到58.8%。 林委員德福:但是外界的看法就不是這個樣子啊!像最近在臺南開了88槍的案子兩萬元交保,也沒有聲押等作為,其實民眾都看在眼裡。像這些詐欺犯、詐騙犯以及酒駕、重大刑案等等,也經常出現法官判刑過輕,讓民眾根本就沒辦法信服,而且民眾對於司法信任度不高主要就是因為量刑很低,我認為這些真的要檢討。民眾普遍認為詐騙案這樣的審理判決,真的是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無罪,司法院到底有沒有統計過,這些詐欺犯平均執刑多長的時間,你們有沒有統計過?都沒有嗎?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詐欺的部分要統計資料,我們可能還要…… 林委員德福:秘書長,我跟你講,15個月而已!換言之,可能關一下就可以申請假釋,沒有多久,所以臺灣現在變成詐騙王國,你認為對這些詐騙犯是不是應該要加重刑責?最近臺灣才發生因為找工作被騙的事件,有六十幾位被騙,其中有3人走掉,甚至還有欺壓、餵毒等等的狀況,這些不用重判嗎?人民可以接受嗎?大家要把良心拿出來。這就是為什麼信任度那麼低,只有三分之一的民眾對司法有信心,是不是這樣子?而且兩年來未執行死刑,已經引起社會和輿論非常不滿。依據法務部解釋是因為死囚聲請釋憲,難道聲請釋憲就可以規避嗎?這些民眾都看在眼裡,這幾年來有沒有執行過一個死刑?都沒有!死刑的定義是什麼?他們利用法律程序聲請釋憲拖延死刑執行的時間,受害者家屬看在眼裡真的是正義無法伸張,國家法律只保護殺人犯,現階段就是這樣子,秘書長有什麼看法?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個案是不是要從重量刑要看個案的情節。 林委員德福:那麼多死刑犯為何不執行呢?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只能要求法官在每個個案都要妥適量刑。另外,關於死刑的執行是法務部的權責,他們訂有一個執行死刑規則,這個也是法務部自己訂定的,所以我們不便表示意見。 林委員德福:死刑沒有廢止前就是應該要依法執行死刑,否則對那些受害者家屬的家裡、家庭情何以堪,對不對?死刑犯利用釋憲,按照程序就會拖很長,秘書長,我相信這些大法官心中應該有一把尺,這些人就是利用這樣的方式來規避、拖時間,所以你們解釋越多,民怨越高。人民為什麼現在都不信任司法,很多司法官出去都說我不是檢察官、我不是司法官,為什麼?司法改革誰相信!你身為司法院的秘書長,你沒有責任嗎?司法院所有在座的院長及廳長,難道大家心中那一把尺不拿出來嗎?我在立法院算資深的,我講實在話,這是民眾的心聲。我希望你們好好地去改革,真的不要只有嘴巴講,國民法官真的有做到什麼嗎?大家心知肚明。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1時11分)林秘書長好。我今天要就兩個議題來跟秘書長討論,有關於如何減輕司法負擔,研議刑事自訴調解先行,我想這個部分司法院應該也做了很多的政策調整。我要舉的例子是「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上會期我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但是實施日期還沒確定,這也是我們首度納入了刑事案件強制調解的法令,我覺得這個部分對於減少案件進入司法審理程序應該是很有幫助。因為過去醫療的爭議事件、刑事事件大概都是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或者是跟法院提自訴,但現在要交付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立才會到地檢署及法院處理。這是本席推動「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一直想做的事情,能夠讓訴訟減少,也讓家屬跟醫界可以在專業的調解委員會更充分地瞭解,對醫療的爭議可以在那邊先行處理;除非真的是調解不成,才會進入到訴訟程序。這部分是我們對醫療爭議的處理,朝這樣的方向進行,也要跟秘書長請教,是不是在同樣的過失傷害中,只有醫療事件的爭議是調解先行?其他類型的過失案件是不是也可能比照醫療爭議的案件,朝調解先行呢?請問秘書長的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我先跟委員報告,這幾年我們一直在努力推動調解,從調解成立的件數來看,地方法院辦理的調解包括一般民事跟家事的調解,106年調解成立有5萬484件,到110年調解成立的件數,增加1萬5,000件,達到6萬5,037件;高等法院受理移付調解的成立件數也從106年的813件,增加到110年的1,930件;甚至我們的最高法院也從去年3月開始啟動移付調解程序,到了9月,成立的件數也有40件,這是我們的…… 吳委員玉琴:聽起來在調解先行的概念有微幅成長。 林秘書長輝煌:不能說是微幅。 吳委員玉琴:剛剛聽到的數字沒有……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以106年到110年來看,從5萬件成長至6萬5,037件,這是一個大幅成長。 吳委員玉琴:好。秘書長,我今天的提問是在德國的制度中,對於自訴案件需要調解先行,只有經過調解不成立才能提出自訴,這是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對於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妨礙書信秘密罪等罪有這樣的要求。另外,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7號解釋大概也提到,法律為了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提出針對刑事自訴的案件是否應先行調解,屬於立法自由形成的範圍,從此論述來看,我也要提醒你們針對刑事自訴的案件是否有調解先行的必要性,你們有沒有進行相關的研議? 林秘書長輝煌:對委員的這個想法,我們一定會帶回去研議。不過,我要跟委員報告,德國把自訴案件限縮在侵入住宅、侮辱、妨礙秘密、傷害等特定犯罪類型,所以他們要調解先行,主要的原因是這些都是侵害個人法益,而且是比較輕微的犯罪類型案件,我們的部分會比他們寬一點,我們的自訴程序是不是要做這樣的變革,我們會帶回去研究。 吳委員玉琴:好,請您再做研議。 林秘書長輝煌:是! 吳委員玉琴:接下來,我要針對國民法官中關於無障礙空間或無障礙的協助。明年就要實施國民法官了,我們也知道司法院一直緊鑼密鼓的籌備,但我擔心萬一抽到的是身心障礙者,環境如果是不友善的、沒有無障礙環境的設施或無相關的輔助來協助,會不會變成不附理由,直接排除身心障礙朋友參與國民法官的角色?這部分有沒有可能?因為我現在看到很多團體向我們反映,國民法官的法庭環境充滿了一些障礙,比如說還是有階梯,可能還有走道很小,根本擠不進去,加上桌椅都是固定的,他們根本沒辦法推輪椅進去,這部分你們有沒有做相關的…… 林秘書長輝煌:目前全國已經完成28間的國民法官法庭,包括相關連的場域,而相關連的場域是選任室、個別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我們敢保證每一間都經過我們一一踩踏過,對於身障朋友在使用上絕對是沒有任何障礙…… 吳委員玉琴:好,秘書長這樣的保證…… 林秘書長輝煌:也就是門進得去,階梯只要是使用輪椅,我們如果稍微推一下,他就可以自己到定位的平面上,所以當他是國民法官的時候沒問題,當他是旁聽席的人也沒問題,在旁聽席我們還可以透過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指定特定席位給這些身障朋友使用,在這一方面,我們都已經安排好了。 吳委員玉琴:秘書長,您這樣講,好像都沒問題了。 最近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才剛形成,在身權公約中,對於近用司法的部分,其實也有幾項建議跟司法院有關,像在66點的部分,有幾點還是要提醒司法院,是不是你們有組成無障礙措施的諮詢委員會?因為您剛剛說都沒有問題,但各類型身心障礙的朋友是不是有去踩踏過?因為我覺得你講的沒問題,都是從我們的觀點認為沒問題,可是真正的身心障礙團體自己去推輪椅,或是障礙者親身去走一趟,就會知道問題在哪裡。過去我們推動無障礙環境都是這樣,就是要邀請團體一起來看看這樣的環境OK不OK?您剛剛講的有階梯,我就覺得不OK了!因為基本上…… 林秘書長輝煌:那個階梯我們會另外設無障礙坡道。 吳委員玉琴:還會提供坡道。 林秘書長輝煌:那個沒有問題,那是活動式的。 吳委員玉琴:因為今天很難得邀請各地院的院長們都前來,我們真的很希望能夠在司法近用上,對於身心障礙朋友,是否能成立諮詢委員會,讓專家跟團體能夠協助法院看看無障礙環境設置得怎麼樣;另外,當然是法官學院也能夠有指引及培訓課程,還要訂定相關的指引;另外一個部分是團體也提出,對於障礙者要到法院,其實是需要交通協助的,這部分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於司法院也做了這樣的提醒,所以也請秘書長帶回去跟各法院來進行溝通,讓我們的法院是無障礙的、可近用的。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委員這些寶貴的意見,我們都會帶回去研議,事實上因應身障權利公約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們在110年11月23日就發函給各法院,要求按照法院各類法庭設置無障礙席位的指引來操作。 吳委員玉琴:其實最重要的還是要團體跟專家一起去看一看,我覺得那才是最實際的,讓他們體驗一次,你就會知道哪邊有障礙,我們一起來幫忙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這部分我們很歡迎。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11時21分)主席,在開始之前,我有一個很卑微的要求,拜託請司法院的代表針對問題回答,不要講一些跟問題無關的,好不好? 主席:請秘書長針對問題回答。 李委員貴敏:秘書長好。我先確認一件事情,秘書長同意司法應該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你同意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同意。 李委員貴敏:第二個,我要請教你,政治有沒有介入司法?到目前為止。 林秘書長輝煌:絕對沒有這回事。 李委員貴敏:到目前為止。 林秘書長輝煌:絕對沒有這回事。 李委員貴敏:我跟秘書長報告,你有沒有發現最近的法官不管是退休也好,離職也好,比以前多?有沒有注意到?沒有沒關係,我跟你報告。 林秘書長輝煌:可能稍微有這樣的跡象。 李委員貴敏:我跟你反映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很多司法人員為什麼決定還是要擔任法官,不要退下來當執業律師,很重要的一點是認為他的理想就是要實現公平正義,所以雖然律師賺的錢比較多,但是他不要,他就是希望能夠作為正義的化身,所以很多人之所以願意當法官的原因是如此。秘書長,我在這個地方很懇切的,他們為什麼想要離職或退休的原因,據我收到的訊息是因為最近政治力介入,讓他們沒有辦法容忍,我只是反映這樣的情形讓秘書長知道。 我想問的是,秘書長也知道,上次你沒來,在詢問的時候剛剛法務部也在,我們講說民間對於死刑犯,為什麼很多死刑犯還不能夠執行,當時法務部有表示因為流程還沒有完備,他在提再審等等,可是秘書長,我們知道被告的權益很重要,但是被害人的權益還有整個社會的風氣,有時候他帶動了整個社會風氣的影響,也很重要,你同意嗎? 林秘書長輝煌:各方面當然都需要我們去照顧到。 李委員貴敏:我只有問你同不同意而已,同不同意? 林秘書長輝煌:同意,各方面的利益我們都要照顧。 李委員貴敏:所以簡單來講,該執行的就該執行,不要散布一個錯誤訊息是說死刑犯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對不對?可是到現在為止,三十幾名死刑犯裡面,其中有三名還是殺警的被告,現在就在透過這樣的流程,可是難道法律人不知道他只是運用這個程序拖延執行死刑嗎?然後法務部很無奈,因為法務部覺得所有的社會關注是在法務部,可是事實上是因為司法院,秘書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執行死刑是法務部根據他們自己定的執行死刑規則在操作,這個我們就尊重。 李委員貴敏:沒有,秘書長你沒有聽我的問題。 林秘書長輝煌:關於死刑犯聲請釋憲,聲請釋憲是任何國民的權利。 李委員貴敏:是,但是與此同時,聲請憲法法庭釋憲被駁回的比率有多少?現在不受理的案件比率有多少你知道嗎?你也沒有跟老百姓講原因在哪裡,所以現在民間的顧慮是,你明明知道很多是因為程序上不符然後駁回,老百姓也不知道到底為什麼會駁回的真正原因,他就會覺得很奇怪,到底是怎麼回事?你好歹花一點時間,把花在國民法官十分之一的心血用在別的地方,就能夠讓老百姓知道真正的程序是怎麼樣,就你剛剛前面提到的,顯然你跟法務部沒有溝通。法務部是講因為你這邊的流程,那你這邊的流程事實上很明確地知道他是拖延,就是拖延嘛!正常的案件就是正常的案件,所以這個地方可不可以拜託法務部加速?可以還是不行?你剛才承諾你要針對問題回答,你會不會加速? 林秘書長輝煌:據我們所知,我們的大法官積極地在清理這些死刑犯的釋憲案件。 李委員貴敏:沒有人講你不積極,現在只是講你可以加速還是不行? 林秘書長輝煌:加速沒有問題。 李委員貴敏:很好!那我要再請問,為什麼民間會覺得司法院荒唐?我其實不太喜歡聽到這樣的訊息,因為我是法律人。就像林智堅的案子,剛剛前面你告訴我政治力沒有介入,對不對?當然法官也有法條依據,這個也沒有錯,但是以這樣社會矚目的案件來講,法官要求原告律師提供被告的真實姓名,然後等到全民覺得怎麼會是這樣的情形時,司法院馬上態度又變更的真正原因在哪裡?現在到底法官是真的法官還是媒體是法官? 林秘書長輝煌:司法院從來沒有去過問,怎麼會提到我們司法院變更呢? 李委員貴敏:沒有人講你過問,我現在問的是司法院作為一個管司法行政的部分,這麼荒唐的事情,他有法律依據我同意,但是問題是這麼敏感的東西會用這樣的方式處理,司法院法官在隔2天看到媒體報導之後又自己去變更,你給我的回答是司法院不知,完全沒有介入,所以完全不進入狀況,是這樣子嗎?你的回答是這樣子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是個案,完全由法官決定,我們不方便過問。 李委員貴敏:那司法院到底是在幹什麼的?司法院今天到底在幹什麼的?今天在審預算,若所有的東西都是法官決定,那我們現在只要給法官所有的相關配置、津貼等等就好,我們給司法院幹什麼? 下一個問題我再請教你,你很理直氣壯。現在少年犯罪的比率8年增加47%,你也要告訴我這是法官的事情,跟司法院無關嗎?司法院不該做任何事情嗎?這個就是單純的把關、單純的個案,會讓我們的少年犯罪率在8年之內劇增47%?你這不是荒唐嗎?少年的案件,現在很簡單的送個包裹,跟小朋友、年輕朋友說你把這個包裹送過去,我給你5,000元,小朋友就送啦!裡面是毒品或其他東西你也不管,然後你也說這個是個案,法官自己去處理。我再跟你報告,學者跟司法院要資料,司法院就跟你的態度一樣,講說我現在沒有收集相關的資料,沒有辦法明瞭。學者想要幫你看青少年犯罪劇增的情況怎麼去解決,跟你要資料你說沒有,你前面在回答林智堅案子時,你說是個案,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不是要司法院訂定相關統計、研究的資料?現在連學者要幫你做,你都可以講沒有,那今天司法院有什麼事情呢?學者是學者的事情,法院是法院的事情,那今天給司法院的預算我們就全部封殺好了,因為你沒做事嘛!相關的辦法在哪裡?已經8年增加47%了,這數字小嗎?秘書長!8年增加47%,數字小嗎?不能夠引起你的在乎嗎?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讓少家廳謝廳長說明? 李委員貴敏:好。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委員好,謝謝委員的垂詢。的確這幾年來,我們有發現少年事件…… 李委員貴敏:講重點,因為主席都站起來了,少年犯罪攀高的問題出在哪裡?怎麼解決?為什麼學者專家跟你要資料時,你不能夠給他?是什麼原因?針對問題回答好不好?因為還有別的委員要質詢。 謝廳長靜慧:是,少年犯罪的案件數有部分類型比如像詐欺車手的確有一些增加的趨勢,不過這跟整體的社會經濟文化有關係,少年法庭就是負責要把這個犯罪背後的成因……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是講我們整個社會出問題了? 謝廳長靜慧:我想那是整體的問題,少年法庭大概就是提供…… 李委員貴敏:所以是整體的問題,那麼司法院怎麼解決?依據現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你不是要統計、研究事件處理這些的辦法嗎? 謝廳長靜慧:是的。 李委員貴敏:然後你要怎麼解決這些問題?還是說你不負責解決? 謝廳長靜慧:不是,少年法庭是負責研究他們背後的原因,提供一些需保護性的處遇。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的結論就是社會出了問題嘛,我剛剛聽你講就是社會出了問題,那你怎麼解決呢? 謝廳長靜慧:不是,委員,我們要瞭解每個少年,分析背後行為的成因。 李委員貴敏:我現在問的是你怎麼解決犯罪率8年劇增47%?你要去瞭解,我同意啊!但你怎麼解決? 謝廳長靜慧:我要跟委員報告,少年法庭處理的是每一個少年進到少年法庭的相關流程,但是少年法院並沒有辦法處理整體犯罪率升高的問題。 李委員貴敏:秘書長,聽到了沒有?你現在把所有的東西推到法院,然後現在少年法庭告訴你,他可以處理個案,不能夠處理全面的,那我請問一下司法院是處理還是不處理?你現在叫少年法庭上來說明,那司法院現在的態度呢?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少年觸犯刑法法令的成因非常多,我們需要跟行政院跨部會來做研究。 李委員貴敏:所以是行政院?因為是社會的問題,所以是行政院?我們聽到司法院推到各個法院,各個法院推回來司法院,司法院再推回到行政院。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沒有說推給行政院,我們是說這是我們跟行政院共同的責任。 李委員貴敏:好,是你們共同的責任,但是全民沒有想要說是誰的共同責任,那個不是我們的重點,我們的重點是怎麼解決,以上,謝謝。會後請提供怎麼解決的書面報告,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32分)秘書長辛苦了,今天是審司法院的預算,我認為審預算的過程當中會去凸顯各個面向的問題,包含司法院的相關業務、包含要積極改善的事項,所以從預算面當中我們就可以去做相關的瞭解,進而來做預算的審查。我特別有跟秘書長提到司法院長期面臨整體人力的問題,我知道這算是一個沉痾的問題,但是我看到112年度預算編列是381億元,較今年多出1.6億元,多出這1.6億元,還是也不用多出這1.6億元,你們就可以去針對之前我特別提到整體司法院人力問題去做一些妥善的解決?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我們的預算員額在107年是1萬3,549人,到112年已經到1萬4,437人,全國增加大概900人,我們明年總共會增加135人。 劉委員建國:秘書長答復我的意思是說增加這些人,然後預算多1.6億元是沒有幫助的? 林秘書長輝煌:什麼? 劉委員建國:增加這麼多的人力,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對。 劉委員建國:有增加這些人力,但是只多出1.6億元,基本上對人力的改善好像不是很到位,是不是?你要答復我的是不是這樣?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的人力雖然好像有還不小幅度的增加,但實際上我們的案件數增加的比人力增加的還快,這是一個現實。 劉委員建國:我們先討論人力,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好。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有些是有因果關係,我不是不清楚啦!我的題目很簡單,司法院明年的預算比今年的預算是多出1.6億元,因為我之前有跟秘書長討論過司法院整體人力上的配置是不是可以趕快到位,只要需要我們支持的我們就會支持嘛!我請教秘書長的問題很簡單,這樣的預算是不是可以凸顯出你要改善人力的架構是有幫助的?還是說你在哪一筆預算裡面已經有積極在做改善?我的題目就這麼簡單而已啦!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增加預算、增加員額都能夠改善。 劉委員建國:所以明年度的預算是有…… 林秘書長輝煌:但是沒有辦法立即有效果。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講立即啦!我的題目就很單純嘛,對不對?如果明年度的預算比今年度的預算增加一些,讓秘書長做整體人力上的一個調整或應變都是往積極的方向進行,我覺得這樣就OK嘛!就這樣而已啊! 林秘書長輝煌:好。 劉委員建國:我過去在衛環對勞權的力挺不遺餘力,我只是要表達,我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才發現公務人員的鐵飯碗好像也不是這麼好端,它比勞動力的環境,基本上可能是環境好一點點,其他的我不覺得比較好,我為什麼會這麼講?你看像警消、監所管理員的輪班職務,雖然有釋字第785號,但各機關包含法務部及司法院,如何去排班,到現在都還沒有一套完整的作為,而且很多單位、很多機關到現在都還在試辦,連貴院也是如此,這是其一。其二,不管是司法院或法務部,很多資源是給司法官,基層的像書記官、執達員、事務員及法警,好像都要分配完後有剩下的他們才可以使用到相關的資源。我能瞭解這是司法院長久以來一個系統性的問題,這個我不是不清楚,所以我剛才一直講,在審預算過程當中,有時候可以在預算上要看到秘書長有相關的應變跟決心,我只是要特別提醒這個事情,不然在審預算時若感受到你跟之前都沒有改變,那就代表你要做這件事情基本上是沒有辦法去改善的啦! 林秘書長輝煌:是,委員垂詢的部分,當然我們會再努力地做。另外,我跟委員報告,剛剛有提到保全人力的問題,我們今年(111年)關於保全的預算數是5,664萬元,明年度的預算有增加,增加了快900萬元,是6,553萬9,000元,這是保全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所以保全要來替代你們的…… 林秘書長輝煌:就是可以做…… 劉委員建國:法院上的法警? 林秘書長輝煌:法警的非核心業務。 劉委員建國:非法警的核心業務? 林秘書長輝煌: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用保全來替代這樣的一個處理作為,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要講就是不完善嘛!但是你在預算裡面去做一些調整,不過我聽起來到底是從五千多萬元增加到九千多萬元,還是五千多萬元增加900萬元? 林秘書長輝煌:5,664萬元增加到6,553萬9,000元。 劉委員建國:增加20%?大約啦!五千多萬元變成六千多萬元。 林秘書長輝煌:差不多。 劉委員建國:這個細節我在審預算時再跟你討論,如果有機會我再跟你討論。我現在要強調的是,有些司法院可以提出來的就應該勇敢提出來,只要對基層有幫助的、有照顧的,我想立法院都應該會支持啦!但是你們要發動、你們要提出,如果你們不發動、不提出,我們也很難去支持啦!我要跟秘書長表達的是這個態度啦! 林秘書長輝煌:是,非常感謝委員的支持。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要強調另外一個重點,秘書長有聽過員工協助方案嗎?英文簡稱EAP。 林秘書長輝煌:員工協助方案確實是有。 劉委員建國:確實是怎樣? 林秘書長輝煌:確實是有。 劉委員建國:所以秘書長有聽過,請問貴院有員工協助方案嗎? 林秘書長輝煌:有。 劉委員建國:在預算裡面有顯示出來嗎?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 劉委員建國:貴院是編多少?員工協助方案重不重要?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單獨就這個項目編列,我們是編在訓練費用。 劉委員建國:秘書長認為這個項目重不重要?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重要。 劉委員建國:重要嘛!為什麼在預算上沒有特別…… 林秘書長輝煌:身心的健康非常重要。 劉委員建國:對嘛!既然這麼重要,秘書長也自己講了,好像在司法院的預算書裡面看不到,這個有沒有違法亂紀?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是用一般行政費用來支應。 劉委員建國:我跟秘書長講,如果這個事情重要,這個系統可以幫助整個司法院高階、中階或基層的員工,員工協助方案有工作適應、人際、婚姻、家庭照顧、健康、法律等各個面向,政府單位原本就應該要積極地把它當成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而且更應該在預算的科目上要很清楚地顯示出來,既然它是如此重要,也讓立法院的委員在審查預算過程中可以看出你們對這個事情就誠如秘書長所講的非常重視,如果到現在都看不出來,就代表跟你講的是不太一樣的作為。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的員工協助方案,包括心理健康方案跟員工健康檢查,經費目前現階段都由員工教育訓練補助費項下支應,這個沒有問題的。 劉委員建國:對啊!就是編在一般事務費嘛!它沒有一個專屬的科目,就是員工協助方案,沒有對不對?別的單位有沒有?行政院有沒有、考試院有沒有?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太過凸顯…… 劉委員建國:什麼? 林秘書長輝煌:太過凸顯,一般…… 劉委員建國:它這麼重要,為什麼不能凸顯?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一般員工也會覺得不太適應。 劉委員建國:什麼?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健康檢查,一般…… 劉委員建國:要去輔導個人、員工,還是司法官,他們有需要協助,總不可能在預算裡面顯示需求人的名字在這個地方嘛!應該不是這樣吧?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不會,那個都保密的。 劉委員建國:EAP是行政院積極在推動,也要求各部會,五院也應該一視同仁來做這個事情,誠如秘書長所講的它是這麼重要的一件事情,對不對?它在預算科目裡面明顯標示出來有什麼trouble?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因為目前由員工教育訓練補助費項下的預算來支應已經足夠。 劉委員建國:沒有啦,我覺得你一直認為我可能要對你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你在答復我的過程裡面就會這樣、這樣、這樣,其實是錯的,我是準備要稱讚你,結果你就歪到其他地方了,我不是這樣的人啦!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我是正派的人,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是,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司法院在推動心理健康協助部分,其實你們有明白寫出補助費用是每人每次最高補助2,500元,每人一年至多補助8次,但是視其需求,最高可以到12次,這個我要予以肯定。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行政院、考試院統統沒有照你們這樣的方式在做,所以這一點一定要對你們予以肯定,不過將這個標示在預算裡面,讓我們委員很清楚有什麼問題嗎?不會有問題啊,對不對?但是你知道嗎,這些只是侷限在司法官位階以上的人,底下的……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其他的員工也都可以適用。 劉委員建國:沒有啦,沒有啦!你自己看一下適用對象,這是你們寫的,對象為「司法院大法官、各法院法官(含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法官經轉任司法院單位主管以上職務、法官學院院長或調司法院、法官學院辦事之人員;其餘人員各機關得自行審酌個案需求及經費情形等因素參照辦理。」怎麼會差這麼多?所以是有經費就辦,沒有經費就不用辦!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 劉委員建國:我講這麼多就是要講這個問題而已,所以你的答復都不需要歪到其他地方去,好嗎?我們就回歸到事實的主題,秘書長如果真的重視,你在司法院就不應該以這樣的落差來對待整個司法院所有體系的同仁,我的意思只是要強調這一點。 林秘書長輝煌:是,跟委員報告,我們在開辦初期確實是暫時以法官為試辦對象,但是從今年…… 劉委員建國:現在還是開辦初期嗎?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從111年,也就是今年,不是明年,今年開始,我們就擴大適用到法官以外的人員了。 劉委員建國:所以這個適用對象的具體服務內容是什麼時候?還沒有改?還是該改了?還是應該把底下的這些文字全部拿掉? 林秘書長輝煌:現在已經是法官跟非法官都一律適用。 劉委員建國:所以包含所謂的法警、事務員、執達員及書記官都一併適用,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 劉委員建國:如果是這樣,你應該把這個分號之後的文字全部都拿掉啊!為什麼不拿掉?我這樣說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因為職稱太多了,所以我們採用這種寫法,如果造成委員誤解,這個是我們的不對。 劉委員建國:什麼叫我誤解?你們寫的還說是我誤解! 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以後…… 劉委員建國:你怎麼會一直曲解我,奇怪耶,我又沒有得罪你!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以後變更寫法。 劉委員建國:我又沒有像前幾個委員都對你好像…… 林秘書長輝煌:是,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對啊!司法院一定要公平,不要連員工的補助都這麼不公平,這樣就不對了,該拿掉的文字就要拿掉。 林秘書長輝煌:是,沒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好,這部分到時候審查預算時我們再來談。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關心。 劉委員建國:我再問下去,你還是會質疑我啦!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上午會議進行至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1時46分)謝謝主席,本席想請秘書長上台備詢。秘書長,我們來討論一下遠距訊問的議題。根據統計,從106年到111年,也就是今年7月底,全國總共有34家運用遠距訊問的設備,辦理了4萬1,027次,平均一個法院大概一個工作日使用0.87次。儘管在106年到110年有稍許增加,但是審計單位特別抽查臺北地方法院等7個機關,從110年1月到8月,他們有做過統計,每套設備平均每一工作日使用次數是介於0.2次至1.32次之間。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加上這兩、三年又有疫情的關係,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它是屬於低狀態的使用率,但是當時我們建置遠距訊問設備的目的也就是希望能夠方便,同時也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大家全力來支持。本席在這邊請教秘書長,對於法院的遠距訊問措施,你認為滿意嗎?如果不滿意的話,我們要怎麼樣提升它的使用程度?你要怎麼樣加強?請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這個部分可不可以由我們資訊處賴處長來做說明? 楊委員瓊瓔:好,請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資訊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武志:謝謝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的遠距訊問設備其實分為二種,一種是所謂固定式的,這是在很早以前就開始有了,主要是用在…… 楊委員瓊瓔:本席瞭解,我們要跟你討論的是使用率的問題。 賴處長武志:對,它主要是用在跟法務部地檢署或是跟監所的人連線用的,並不是每個案子都需要跟監所連線。 楊委員瓊瓔:當然不是啊,我把數字提供給你了嘛! 賴處長武志:那個是要看整個案件數裡面到底有多少案件是有在監、在押的當事人才會用到,審計部的計算標準好像跟現實狀況其實是不太符合的,因為我們案件數雖然很多,但並不是每一件都用…… 楊委員瓊瓔:那你應該趕快跟審計單位說明清楚啊! 賴處長武志:是,我們有跟他們說明。 楊委員瓊瓔:這是一個公開的訊息啊,立法院全力支持這樣的資源,我們總是希望錢用在刀口上,當然是應你們所需,但是也不能擺著不用啊! 賴處長武志:是,它只有案件有當事人在監所時才會用到,所以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 楊委員瓊瓔:秘書長,就這個議題,你們要好好去討論,如果有精進的空間就要趕快去精進,好不好?有誤解的部分,也要向審計單位說明清楚啊,而不是就擺在那邊,讓人家一直污衊你,這樣也不好啊!但是我還是要強調,有精進的部分,你們還是要去檢討,好不好?請你們將方案,包括目前的執行情形、有沒有精進方案,如果有精進方案,又是怎麼樣的方案,請送交一份給本席。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跟你討論的是作成案件的判決,我們的國民法官制度在112年就要上路了,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楊委員瓊瓔: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110年度編列的預算是2.78億元,但是到目前為止的執行結果是1.36億元左右,實現率是32.22%,保留數是1.7億元,換句話說,保留比率高達62.78%,請問原因是什麼?是立法院給了太多錢,還是你們執行不力或宣導不力?怎麼回事?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可不可以由會計處楊處長來說明? 楊委員瓊瓔:好,請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會計處楊處長說明。 楊處長順成:那些最主要就是法庭整修的部分,因為是工程經費,所以那時候是保留下來的,至於一般經常性費用都是依照它整個執行進度在…… 楊委員瓊瓔:說明清楚,請說明清楚!國民法官要在明年正式上路,所以我們要趕快宣導,因為是民主國家,所以全力支持這筆預算,如果你現在的回答是硬體建設根本不要,那麼立法院不是亂給錢了嗎? 楊處長順成:不是,它保留是因為硬體建設的工程還在進行當中,所以才保留下來,其餘都是依照進度去進行的。 楊委員瓊瓔:這個邏輯很奇怪,你們的保留預算達到62.78%,難道你們的工程都沒在做嗎?這樣能夠如期完成嗎?怎麼會差距那麼大?今天是審預算的詢答耶,所以我們針對你們的數字實際來講,這個太離譜了吧!秘書長,請你詳細的將你們預算執行成效不佳的原因列表出來,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有…… 楊委員瓊瓔:不要這樣子亂搞,今天是審查預算的詢答…… 林秘書長輝煌:有些部分是已經執行但是還沒有結案,所以還沒有請款。 楊委員瓊瓔:有關預算執行保留比率達62.78%,此一成效不彰的情形究竟是如何,請你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列表清楚,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楊委員瓊瓔:我要提醒相關單位,今天是預算的詢答,提供的書面資料一定要詳細,如果我們有討論的空間,你們應該要立即回答,而不是這樣子的,對不對!如果立法院通過的預算能夠保留到62.78%,但它是一個新制度要上路,國民法官明年就要上路了,現在已經是111年11月了,所以你們真的要好好檢討,請把詳細書面資料提供給本席。 最後一個議題,本席要請教秘書長有關法扶基金會的部分,法扶部分是93年開始編列,以5億元成立法扶基金會,也的確幫助了很多需要幫助的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看到這些預算數字讓我也覺得非常奇怪,我們看到法扶基金會101年底基金餘額為31億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底是37.9億元,預計112年底可達38.15億元,但在法定目標值100億元裡面只有達到38.15%,為什麼?你們是募款募不到還是根本沒去募款,或是人家不重視?如果我們原先的規劃是要達到100億元,但是現在只有38億多元,本席要請教秘書長,你們會去做調整嗎?也就是說,募款募不到,你的占比會不會去做調整?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確實原先法扶的規劃是要編足100億元的基金…… 楊委員瓊瓔:對啊,你畫一個餅,廣告耶! 林秘書長輝煌:然後用孳息去支付業務費用,但是後來我們發現,法扶的案件逐年大幅增長,現在每年都需要十幾億元,現在已經達到十四億多元…… 楊委員瓊瓔:所以這個政策是對的啊,民眾有需要啊! 林秘書長輝煌:因此在基金的編列上,我們變成那邊就趨緩了。 楊委員瓊瓔:那怎麼辦呢?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確實我們還有再檢討的…… 楊委員瓊瓔:因為你們號稱100億元,現在只有達到百分之三十幾,這要怎麼辦?誠如你所說的,需要扶助的法律案件是增加的,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本來就是以民為主嘛,你怎麼去調整?本席要請問你的是,你怎麼樣去協助法扶基金的自籌財源能夠增加?本席要問的是這個。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當然就是要靠法扶積極的去自行籌募…… 楊委員瓊瓔:兩個部分,第一個,公務預算部分的占比要不要增加?會不會增加?占比會不會增加?明顯差了這麼多,差了三分之二,會不會增加?你們的占比會不會增加?募不到款,至少政府要負責嘛!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都有負責。跟委員報告,像112年我們就編列了十四億多元,同樣的,他們募不到的,我們司法院就會負責。 楊委員瓊瓔:因為主席站起來了,本席具體提出,既然這個政策是民眾所需的,而法扶的基金來源有二個系統,包含司法院編列預算以及自行籌募,這二個方向趕快去加油,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好。 楊委員瓊瓔:如果籌募不到,政府還是要負責任嘛,你的占比在預算編列上要增加嘛,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從來不缺給法扶的經費,每年都編足。 楊委員瓊瓔:所以一定會達到嘛! 林秘書長輝煌:對。 楊委員瓊瓔:如果籌募的部分不夠,政府負責嘛,對不對?讓民眾可以安心嘛! 林秘書長輝煌:對,我們負責到底。 楊委員瓊瓔:趕快加油,好不好?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關心。 主席:秘書長,我剛才也質詢過,你們法扶基金的歲入87%,歲出84%,歲入、歲出的執行都有問題,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而且我剛剛質詢時也提到,錢要用在刀口上,對被害者應該多予同情,也要主動積極的多予協助。 接著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56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有很多的院長在場,本席最主要就是要讓大家能夠瞭解原住民族選舉的難度,現在是選舉期間,對於原住民族選舉的難度,請不要用一般的情況來看待。 我們先來看簡東明的例子,我的前輩簡東明立法委員,他擔任過三屆的立法委員,過去他是老師,也擔任過鄉長、縣議員,後來參選立法委員。他在105年選舉完之後就被起訴,總共起訴了162位原住民鄉親,折騰了4年後,最後無罪定讞,簡委員說司法的傷害難以復原。而且他在一審被判有罪之後就被停職了,也沒有辦法為我們原住民族爭取相關的權益。要特別謝謝當時高雄高分院的法官判決無罪,不過高分檢又提起上訴,上訴之後寫了非常詳細的上訴狀,而最高法院在109年1月21日駁回高分檢的上訴,簡委員無罪定讞,但是緊接著在109年1月31日該屆立委就已經卸任了,所以他整個4年都沒有辦法為原住民族爭取權益,折騰了4年,不是只有他一個人,一共有一百六十幾個人。 我們看這張臺灣地圖,臺灣很小,但是請所有院長回去轉達你們的法官,如果你是原住民的立委候選人,選區包含臺澎金馬,金門也有,馬祖也有,澎湖也有,我們的選民是散布在各個地區,除了55個原鄉,光是原鄉就有55個,包括都會區的新北市、桃園市,從基隆一直到高雄、屏東市,也都有散居在各個地方的原住民,板橋30萬人口,我們原住民就有四千多人,散居在各個角落,散居在各個大樓,你說我們怎麼去拜票?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我們也沒有辦法寄文宣,就要挨家挨戶去拜訪。 有關於選舉,我常常舉一個例子,總統的選區一樣是臺澎金馬,但總統候選人從中山路一段1號開始,總統候選人站在宣傳車上面,一直到中山路最後一段的最後一號,每一個看得到的成年人,現在是20歲以上,未來可能是18歲以上,都是他的選民,他招招手就看到了,拜託拜託就看到了。但是如果我從中山路一段1號,以一樣的方式到中山路的最後一段最後一號,可能連一個原住民都沒有,這個就有很大的差別。又譬如大安區的區域立法委員,他只要派工讀生挨家挨戶把文宣投入信箱就可以了,因為那些都是他的選民,但我們沒有辦法這樣做,所以我們要花很多的人力。這已經是非常不公平的選舉了,我們要花很多的人力去拜訪、去說明,所以人力是需要非常多的。 另外,昨天的新聞報導臺南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議員候選人以每票1.5萬元行賄,對於這個新聞我是質疑的,我是質疑啦,當然你們會說這是個案,地檢署提聲押禁見,還好我們的法官沒有同意聲押,還是具保了、無保釋放。金門傳賄選,套餐喊價1.5萬元,本來一票500元或1,000元,你說一票1萬5,000元,我真的是質疑,那是做什麼用呢?我認為那是工作費,因為他要跑很多地方,你看臺南市,臺南市的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的市議員候選人要跑這些地方,這麼大的臺南市,光是一個永康區,原住民分散在各個地方,怎麼可能?所以它是用在很多的工作費,他要挨家挨戶。所以這個部分我是舉例子,臺南市原住民各區的人口,平地原住民各區都有,山地原住民也是一樣各區都有,十幾位、二十幾位,頂多一百多位,整個平地原住民在臺南市有四千多人,山地原住民也是四千多人,所以你必須要瞭解原住民,我們當然絕對反對買票,但是千萬要瞭解原住民,你才能夠去落實執行你的查察工作,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12時4分)我要請司法院林秘書長、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3位備詢。先請教林秘書長,日前衛福部薛瑞元部長表示,確診者如果違反居家隔離的規定出門投票,將罰20萬元以上。這是依據新冠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這個規定當中說,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表面上是於法有據,但是事實上已經不符合社會的現實,為什麼?當初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就是在本屆,一開始的時候立法非常地嚴格,因為那時候新冠肺炎非常嚴重,而它的嚴重性跟現在大不相同,當時新冠肺炎的嚴重性,基本上我們是清零的政策,但是現在已經是與病毒共存,所以社會上有這種確診或者疑似確診,然後趴趴走的人到處都是,所以這一條法律事實上現在跟實際上面的狀況已經不符合,所以我們現在訂定20萬元的一個處罰下限,已經過於嚴格。 本席一再提醒行政院,你要嘛必須要降級,或者必須修法,否則這樣的一個狀況,法律與事實並不相符,如果行政院當時有把話聽進去,我們今天其實不會面臨到這樣的一個障礙,也就是說,確診者一旦他違反居隔出來投票的話,他一下子就被科處20萬元以上的罰金;如果沒有下限的話,基本上還可能面臨更輕的一個判斷。在這種情況之下,按照我們現在的法律體制,如果確診者到時候出來投票,而事後被抓到,他面臨到20萬元以上的罰金處分的時候,他依法可以進行救濟,這是行政處分他可以訴願、再訴願,然後提起行政訴訟。 現在我就是要問,如果今天確診者投票而被開罰,到時候進行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時候,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看到這個案件,他覺得這樣的一個處罰有害人民選舉的權利,而且在這個時候這種處罰的傷害,就是為了傳染病防治這樣的一個法益,跟人民投票權的法益衝突了,在這個法律執行上面的時候,行政法院的法官可不可以停止審判,提起違憲審查,可不可以?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問題的。 陳委員以信:可以提請? 林秘書長輝煌:可以。 陳委員以信:在這個時候我就要告訴大家,現在為什麼我把這個法律的狀況告訴各位,因為法律跟現實已經不符合了,違反比例原則,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希望國人到時候必須勇於保護自己憲法上的權利,而且我也要拜託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各個法院院長,到時候要維護我們憲法上的權利,在這個情況之下,如果你碰到這樣的案例,應該要停止審判,提起違憲審查,交由憲法法庭來作判斷好不好?秘書長。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要行政法院的法官他們認為,這個法規有違憲的疑慮,他們才會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陳委員以信:這個是根據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沒有的話,就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確定,這個判決結果如果不利於人民,人民可以再做裁判的違憲審查,同時做法規範的…… 陳委員以信:這是二個部分,我現在就是說二個部分,一個是人民的發動,他可以就終局之裁判提請違憲審查、送憲法法庭;一個是你們行政法院的法官,看到這樣一個狀況的時候,自己感覺到它有違反憲法保護基本人權規定的時候,你們也可以提起違憲審查,這個是雙重的一個機制。我現在要提醒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司法院秘書長,這一個是我們人民的權利,這上面是有衝突的,為什麼會衝突?因為情勢變遷,情勢已經變遷,當初立法之時是非常嚴重的新冠肺炎,所以我們讓它有下限20萬元以上罰金,然後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這麼重,可是現在幾萬人確診,確診黑數一大堆,在座搞不好現場就有人有,在這種情況之下,你還要去處罰他這樣子一個重的罪,更何況現在還影響到他憲法上的權益,所以這個本身的衝突是法與現實已經不相符合,行政已經有所怠惰,政府對這個狀況該解決、能解決,而不解決,已有過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希望司法院能夠扮演維護憲法基本人權的一個出發點,在這個角度上來維護人權。 我這邊要再問下一個問題,二位廳長可以請回座。國民法官元旦就要上路了,有沒有準備好?這個是我們今天很多委員關心的焦點,國民法官法有它的相關制度,我這邊特別要說的,專業上面我相信你們有安排各種課程,給國民法官來做,什麼時候第一個案子會出來呢?秘書長,元旦上路之後,什麼時候第一個國民法官的庭會組成? 林秘書長輝煌:要看各個符合國民法官法的案件,它準備程序進行的速度,也就是說,準備程序結束之後,才會進入到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然後再審理程序,以現在看…… 陳委員以信:所以現在無法預期,第一個案子都還不知道,如果能夠符合國民法官法,然後要組成國民法官庭,到時候能不能夠不組成? 林秘書長輝煌:除非經過第六條的裁定排除。 陳委員以信:才可以不組成,所以到時候一定要依法組成,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對。 陳委員以信:只是你現在不確定組成的時間? 林秘書長輝煌:不確定,因為那個是個案…… 陳委員以信:還不確定案件、不確定時間? 林秘書長輝煌:對,那個沒有辦法去預測。 陳委員以信:在法律的專業部分,你們有很多的課程要訓練,這個我相信,但是本席最近也看到,就是橋頭地方法院,院長也在現場,我要給你正面的肯定,因為我看到你們有特別邀請心理輔導師,要來為國民法官可能會受到的一些心理壓力和情緒障礙預作防範,因為國民法官到時候所面臨的案子都是可能要判死刑,要不要判死刑?這中間有可能是殺人,有可能是相當重的罪,很多現場照片、很多殘忍的畫面,有很多一般正常人不會去想的過程,這些國民法官都要設身處地去想,他才能夠判斷,這個心理壓力其實很大。各位當過法官,都知道這個狀況,你們也會有這種心理壓力。我看到橋頭地方法院有這樣的作法,我很肯定。我現在就要問秘書長,只有橋頭地方法院這麼做,還是其他法院都這麼做?全國會不會一起這麼做?有沒有這樣的考量? 林秘書長輝煌:橋頭地方法院做得非常好,各個地方法院都準備要這樣做…… 陳委員以信:有這麼做嗎?有全國一致的作法嗎? 林秘書長輝煌:對,我們全國一致,都有心理照料機制。 陳委員以信:是司法院統一要求他們做……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這個是…… 陳委員以信:還是各個地方法院自願自己做?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這是全國統一的。 陳委員以信:好,這個東西很重要,要照顧他們,不要做了國民法官之後,大家心理上都受到創傷,反而讓成為國民法官的人變受害人,這個其實就非常的……。做國民法官每個人都有責任,按照公共的意志思考,這個是總意志,這個有法律上的意義存在,但是你也不能夠讓它成為被害的來源,所以心理輔導機制有必要,讓國民法官之後出來不要有心理創傷、後遺症,好不好?秘書長,這一點我希望你們能夠全力加強。 林秘書長輝煌:非常感謝委員對我們的肯定。 陳委員以信:下一個問題是司法考試,未來考試院即將做四合一的考試,其實影響很多人,各位都參加過這個考試,過去考得很多。未來四合一,其實很多人都很迷惘,我過去也曾經準備過司法考試,我自己很清楚,四合一的考試到底是有利還是不利?對很多考生來說,其實充滿了各種各樣的問號。現在我們看到它的作法是四個考試合一之後還沒完,大家考取律師資格,完成實務訓練之後,還必須由各司法跟行政機關自行依據需求,甄選法官、檢察官和法制人員。我現在就要問了,司法院怎麼樣看待第二試,等於是你們的甄選,你們要怎麼甄選法官,現在有沒有規劃? 林秘書長輝煌: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是由考試院主責,會銜行政院跟司法院一起向大院提出,關於後面的職域分流考試,就是法官、檢察官這樣的考試,我們也在積極研擬中。 陳委員以信:所以現在什麼草案都沒有,什麼想法都沒有?有沒有?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已經有初步的方案,如果委員需要…… 陳委員以信:我希望你現在就公開對國人說明大概是什麼樣的方案,不是私下跟我說,因為大家都在看。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以信:你們要甄選,可是甄選很關鍵,因為法官最難考,到時候第一試四合一之後通過的人很多,律師通過的人可能是數百、上千,接著只剩下幾十個、上百個能夠通過司法官的甄試。司法官的甄選在立法三年後就要實施,現在連一個方向都沒有? 林秘書長輝煌:實際上我們已經有草案,但是因為跟檢察官甄選的草案落差比較大,所以還在跟法務部協商中,看能不能儘量調整。 陳委員以信:這個部分本席非常關心,因為大家現在還在法律系,都已經準備了,一個司法考試要準備好久。你可不可以把你們目前規劃的方向,用書面報告讓我們知道,提交資料給本會的委員瞭解?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陳委員以信:最後一個問題我再借2分鐘,這個跟我們臺南有關係。我上個會期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我還特別回到臺南考察高分院的興建,高分院的黃院長現在也在這邊,那一天周副秘書長也都有去。據我們瞭解,其實臺南高分院現在在火車站前面,可以說是相當狹密的空間,非常擁擠,高低的落差非常大,民眾的洽公環境不友善,被告跟法官要在路徑交疊,還可以狠狠瞪他一眼,這個狀況實在很不好。我們看到未來你們要把它搬到安平,那裡有2.4公頃,是很好的一塊地,在消防局旁邊,我經常經過那邊,我很瞭解。如果能夠蓋起來,它離地方法院也不會太遠,一個就在稍微北邊,靠運河,一個就在南邊那個地方。我們去看,知道它確實有這個需要,實際上也有這個規劃,109年司法院就已經核定遷建辦公廳舍的計畫書,當時核定的預算是新臺幣16億6,000萬元,工程的期程從去年1月就應該開始,要到114年6月完成,結果到現在事實上還沒有開始。我知道這背後有預算的原因,有各種原因,有疫情的原因,但是就臺南的鄉親來說,我們相當期待高分院能夠儘快進行,現在已經無法如期完工,但是希望能夠儘快加快腳步,如質完工。秘書長,可不可以跟我們說明現在的狀況還有未來的作法是什麼? 林秘書長輝煌:目前公共工程的經費,經估算大概必須做一部分的變更,臺南高分院已經報由臺高院初審後報司法院審查,我們…… 陳委員以信:預算要不要增加? 林秘書長輝煌:預算必須增加。 陳委員以信:增加多少? 林秘書長輝煌:臺南高分院大概是審查……,原來是十六億多元,現在可能要增加為二十八億多元。 陳委員以信:雖然增加數額比較顯著,但是現在原物料上升,缺工數上升,你去看建築費用,其實也都大幅上漲,當然該編什麼樣的預算是你們司法院的職權,但是我要為民請命,希望司法院能夠全力支持高分院的興建計畫,儘量在預算空間內給他們很大的空間,然後儘快完成這樣的計畫,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謝謝委員支持。 陳委員以信:黃院長要補充嗎? 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黃院長說明。 黃院長瑞華:我們有很好的進度、進展,現在已經在網上徵求專案管理廠商,今年的預算如果如期通過的話,明年初就可以決標。明年初決標的意思就是說,我們真的就開始可以進展了,之前是因為我們找不到代辦的機關,我們很幸運,得到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的協助,所以我們可以在今年順利簽約,請它代辦,現在已經上網公開徵求專案管理廠商,明年初可以決標。謝謝委員。 陳委員以信:好,謝謝院長在這上面盡心盡力。最後,請你們針對新的計畫書、完工的期程,提供書面報告給我們委員會,讓我們瞭解,我也希望這個案子能夠順利進行。請司法院全力支持,讓臺南人能夠早日有一個新的臺南高分院。謝謝大家。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20分)秘書長好。最近有幾個案子是當事人傳送私密照、竊錄的照片或偷拍的照片等等給朋友,但是被法院以只傳送一人不算是散布而判無罪。依照現在的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有沒有該當構成要件?這個東西到底算不算符合?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如果將私密照片傳送給特定人,應該只構成交付,不構成所謂的散布。 高委員嘉瑜:不構成散布,那算不算播送?也不算,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是。 高委員嘉瑜:所以我們有新修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希望增訂轉播跟傳送,以便更符合現代的狀況,就是傳送給一人的狀況應該也有相關法令可以適用。可是依照現在的相關法令完全沒有適用的可能,所以我們希望增加這個,但是司法院跟我們講說播送等於轉播跟傳送,可是如果以現在的情況來看,在這個法令上根本沒有辦法符合。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未經同意交付影像給特定人、給予犯罪,應該在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就可以處理。 高委員嘉瑜:但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只是性私密影像的部分,我們現在講的不只是性私密影像,還包括其他竊錄的部分,如果有傳送的情況也應該要有相關的法令可以處理,所以我們才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增訂比較類似妨害秘密的法意,我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考慮一下,這樣的狀況在現實上引起社會很多的爭議,大家會覺得怎麼這樣子會是無罪,這個部分希望司法院能夠注意。 另外,新北地院最近有一個案子是在受理民眾到院陳情或電話陳情的相關案例裡面發現,竟然有長官推女書記官出去處理民眾陳情的案子,當時因為科長休假,是一個代理科長,後來事後有坦承疏失並且道歉。這樣的案子讓大家去覺得,怎麼書記官變成要在第一線去面對民眾、處理陳情,還被民眾飆罵。後來司法院回函說這個案子是屬於非理性的洽公滋擾,不適用陳情處理流程,不懲處相關人員。因為在司法院相關受理民眾陳情的時候有規定,如果遇到陳情人情緒激動、難以平和溝通,應先到法警室引導登記,並且告知由庭長或主管瞭解等等,完全沒有叫書記官去面對的道理。請問司法院對這個案子的瞭解是怎麼樣? 林秘書長輝煌:這一個案子是7月27日發生,當天這一位民眾講話是有比較激動,我們的同仁在辦公地點的一樓公共區域跟這一位民眾接見的時候已經有一個法警陪同,也有另外一個男書記官陪同…… 高委員嘉瑜:到底是依據什麼道理叫書記官去處理這個案子?你們內部的流程到底是什麼?今天有一個非理性的民眾來做洽公滋擾,請問由誰去處理這個案子是依據什麼規定?就算有法警陪同,是書記官要去處理嗎?還是今天我叫誰就是誰去?到底你們內部的SOP是什麼?因為依據你們相關受理陳情的辦法就是庭長或主管調查瞭解,那你今天叫一個女書記官去面對這個案子,面對這個已經說是非理性的洽公滋擾,這可能不只是情緒激動,可能還會有其他更進一步的行為等等,甚至他當眾羞辱這個女書記官說他瀆職、沒家教等等,為什麼是書記官要去面對?怎麼不是你秘書長去面對?為什麼是書記官?書記官就比較小?是不是這樣,就欺負書記官就對了?大家是這樣講,為什麼是書記官嘛?如果你們內部都有相關的陳情處理流程,你們卻不按照這個流程,都不依法行政,今天發生這個問題的時候問你們為什麼會這樣,結果你告訴我說洽公滋擾不是陳情,所以不適用相關的規定。你覺得這樣的說法民眾能接受嗎?如果說司法院自己都沒有依照內部的管理辦法去做相關的處理,遇到事情的時候,你就找另外一個理由,說這個不是陳情,這是洽公滋擾,你覺得陳情跟洽公滋擾的差別在哪裡?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對這整個過程不是很滿意,以後我們也會改進。 高委員嘉瑜:我不是不滿意,而是針對書記官現在所面臨的處境,我們也請司法院能夠注意,不只是這個案子,還有其他的案子,包括羈押庭開太晚,基層累翻,投訴法官不顧死活。新北地院說要研擬代理機制。這個案件的書記官是從凌晨2點一路開到隔天早上7點,然後隔天早上8點還要上班,也就是說他幾乎是完全過勞,在這種情況之下,當然法官也非常辛苦,可是這個書記官完全沒有所謂輪值的機制,讓他們繼續不斷地在法官的審理之下一直在上班中,這個法官在羈押審訊期間,從晚上10點半一路問到早上7點,只問了3個人,當天有10名被告要聲請收押禁見,也就是說這個法官本身審理的時間就已經非常的長,相較一般的法官在審理的程序上已經是非常的長,而在書記官又過勞的情況之下,其實書記官就面臨很大的壓力,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希望司法院能夠注意,雖然你們號稱有值班大隊可以代理值班、輪班,但是有的法官,書記官一聽到,連代班費漲到2,000元都不想去代班,所以是要找代班的代班來代班嗎?根本沒有人要代班,所以就是找到誰,誰就倒楣,更何況在羈押審查的時候也有偵查不公開的適用,如果可以任意的代班,任意換書記官的話,那大家也會質疑會不會有偵查秘密洩漏的狀況,所以我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注意書記官在相關工作上面臨這樣的難處。 在7月的時候我們有開一個協調會,當時就針對書記官的權益希望司法院能夠建立一個完整的反職場霸凌機制,剛剛講到法院的法官壓力也很大,大家在身心健康、心理輔導各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而書記官在面對這個的時候,他其實是另外一個被壓迫、被霸凌者,甚至有可能在這個情況之下,他因為權勢的關係沒有辦法有任何的申訴,所以我們希望書記官申訴時可以請求暫停指揮監督關係,如果不能暫停的話,要書面敘明理由,專案調查小組的成員也應該要視具體的個案情節跟申訴內容做一個協調,而且應該包含至少一名的非主管職書記官成員,以書面敘明認定霸凌與否的證據、事實、法令依據,這是當時我們協調會議的內容,7月到現在沒有看到司法院有任何的回復跟處理。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書記官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對於管理措施或是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導致損害其權益,可以提出申訴。正式提出申訴以後…… 高委員嘉瑜:現在的申訴就是因為你們內部處理的機制不夠完善,而且這個處理的機制往往就是上對下自己在處理,完全沒有一個評議小組,所以我們才希望有一個調查小組,這個調查小組可以針對內容來做回復跟書面的處理,尤其也應該讓書記官能夠參與,如此才能夠真的完善對於書記官的保護,也減少類似這樣職場霸凌的狀況。因為這樣,書記官的申訴案件其實越來越多,尤其是在臉書上也有相關的社團──靠北書記官,裡面也有提到非常多的內容,我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正視,因為法院不只是法官,也包括書記官、法警等等,很多的人員大家一起努力,雖然大家都因為案件量過多、過勞,情緒、身心都受到很大的影響,這個也是司法院要去注意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其實大家的情緒都不會太好,所發生的問題跟狀況就會越來越多。 甚至也有書記官提到,不管怎麼樣只要兼辦紀錄科的業務都可以一律領4,700元,裡面有很多雖然是兼辦,但實際上他根本沒有在做紀錄科的業務,兼辦的業務內容非常的多,只要輸入庭號也算,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很多人根本沒有實際在做這些紀錄的業務,但是他卻領兼辦費4,700元,也引起書記官的不滿,認為應限於常態性開庭筆錄業務者才能領紀錄費等等,就是因為這樣的勞逸不均引起大家的反彈,當然司法院改革方案重點就是要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但我們發現不只是法官工作重,書記官工作也很重,大家都在一個過勞的情況,法院裡面簡直就是一個無間地獄,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官一年1,600案,司法院說要推動減壓,據統計,111年1月到9月地院民事事件未結件數高達19萬8,638件,其中在109年12月30日通過把交通案件…… 主席:高委員,時間已經給你…… 高委員嘉瑜:好,最後1分鐘。交通案件不問金額,一律進入簡易訴訟程序…… 主席:謝謝高委員的發言,有關勞逸的部分…… 高委員嘉瑜:我最後總結,在這個情況之下,其實法官每個月辦案件數非常多,書記官也多,所以我們希望法院和司法院能夠趕快建立身心輔導或是完善的職場申訴機制,讓大家在這個過勞、高壓的環境裡面,都能夠有一定程序上的保障,不管是對於職工或對於相關的法官、書記官都是,所以我希望司法院能夠重視這個問題,好不好?謝謝秘書長。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謝謝關心。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2時33分)102年7月因洪仲丘一案引發相關的抗議,立法院在同年8月三讀修正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軍人在非戰時犯罪改交一般司法機關處理,各級軍檢署、軍事法院裁撤,所以現在軍審法幾乎沒有實質的作用。但是國防部邱國正部長上禮拜在立法院表態,贊成恢復軍事審判法。請教秘書長,司法院怎麼看?支不支持?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基本上政治部門做了決定,我們就會…… 李委員德維:所以你們就會照辦?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就會按照政治部門的決定來辦理。 李委員德維:所以基本上只要政府決定了,司法院就會照辦? 林秘書長輝煌:意思就是,政治部門就是行政部門跟國會做了決定,司法院就會照辦。 李委員德維:這部分要請秘書長來思考一下,軍隊跟一般企業的型態大不相同,服從是軍人的天職,澈底完成上級交代的命令,只要是合法,就算不合情理都要盡力去完成,否則部隊的領導統御相關的威信就會蕩然無存,所以嚴格的軍法遠較司法更能夠發揮嚇阻的作用。請問秘書長,在還沒有恢復軍事審判法之前,目前來講當然緩不濟急,請問是不是應該比照專庭的部分,在各個法院來成立軍事法庭?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確實有在各法院設立軍事專業法庭。 李委員德維:是,所以現在每個法院都有軍事專業法庭嗎? 林秘書長輝煌:對。 李委員德維:相關的法官都有接受相關的訓練或者……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我們每年都持續在辦理專業的訓練。 李委員德維:所以您的意思是,每個法院都有嗎?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李委員德維:可否描述一下現在辦理相關軍事法庭訓練的狀況?譬如說,每年法院都會調幾個法官、受訓多少天、是回法官訓練所受訓還是在哪裡受訓? 林秘書長輝煌:在法官學院受訓。 李委員德維:每個法院會派幾個法官回去受訓?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我請法官學院張院長來說明。 李委員德維:好。 主席:請法官學院張院長說明。 張院長升星:報告委員,學院每年或2、3年會定期辦理有關軍事審判的研習,其中開放報名的名額就是按照法官個人的需求,有些法官是已經有承審的個案,所以也許有需求;而有些法官也許是為了個人專業進修,所以會事前來研究。據我的印象,平均一個班大概會有30到40位法官報名軍事審判的課程。 李委員德維:請教每年有幾個班? 張院長升星:一年大概一個班吧! 李委員德維:所以現在是採自願制,而不是規定制,是這個意思嗎? 張院長升星:應該是這樣。 李委員德維:剛剛本來要請教秘書長,但可能這個太細節了,他不知道。所以現在是不是還有未參加訓練的地院?還是全國都有參加過,包含金馬澎湖都有? 林秘書長輝煌: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可能還需要再經過清查。 李委員德維:針對這個部分,拜託司法院給本席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資料,可以嗎?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李委員德維:接下來請教秘書長一個大家已經在議論的問題,就是每發生重大社會事件,當然大家都認為受害家屬的處境很令人心痛,不過據統計,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去年的法律扶助案件有2萬6,000件,其中只有3,800件是用在被害人身上,比例連15%都不到,可否請秘書長來分析一下,為什麼會發生這個狀況?是因為加害人比較需要法扶基金會來扶助,還是被害人不懂得拜託法扶基金會?如何強化法扶來幫助被害人?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大概有兩個重要的原因,第一個,基本上有些案件是沒有被害人的,比如說毒品案件,110年的毒品案件大概占法扶刑事扶助案件的14%;另外一個是有些犯罪被害人不一定有意願要親自做訴訟參與,就是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的這些罪名,被害人是可以訴訟參與,但有些人沒有這個意願,因為基本上檢察官就是被害人的代表,等於會代他們在法庭上做主張,這是兩個大的因素。 李委員德維:好,瞭解。秘書長,簡單一件事情,就拜託秘書長、拜託司法院、拜託法扶基金會來加強宣導,對於被害人來法扶給予協助,讓大家願意或知道這個相關的訊息。去年司法院在國民法官的部分編了這麼高的預算,連棒球場等到處都看到你們的廣告,電視上更是不得了,嚇死人了!不知道有多少廣告。那個還沒有開始的部分,你就花這麼多錢,對於法扶這個部分,我們看到協助被害人的比率那麼低,這一點才應該是司法院要好好加強的地方,可以嗎?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謝謝委員關心。 李委員德維: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謝委員衣鳯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40分)秘書長好。今天也算是來請教大家的看法,就是1126同時還有公民複決,秘書長應該也很清楚,這一次的複決需要有965萬票同意才能通過,這個純粹是意見交流,因為在座都是司法界最高的庭長、院長等等,請問秘書長,您覺得這一次修憲通過的可能性高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這個我們不方便去臆測。 張委員其祿:當然您不方便表達也沒關係,坦白說,在中華民國歷史上還沒有得過這麼高票,其實這也是非常困難的,這是事實。這次涉及修憲的問題,當時修的憲法變成這樣子,究竟憲法的目的是什麼?我們是成文憲法的國家,如果是像英國等不成文憲法倒比較簡單,我們算是剛性憲法,因為寫明了,所以憲法要怎麼與時俱進本來就有要考慮的部分。憲法主要有三個大結構,包括國體、人民權利義務專章、憲法本身的目的及如何修正,其實這本來就是憲法重要的組成成分,我想憲法學大家都很清楚。但自從第七次修憲修成這樣子之後,依照我自己判斷,我也不認為這麼有機會,雖然明天我們要到中選會開會,我自己就是本黨代表,但我必須很坦白的說我看非常不樂觀,因為965萬票不是開玩笑的。在此本席要正式提出一個問題,如果這次複決沒辦法通過,那麼上一次修憲時,修成一個完全不能與時俱進、完全不能修正的憲法,不知司法界怎麼看這件事情?尤其成文憲法國家要不就是與時俱進,也就是修憲,這是第一條路,第二條路就是憲法解釋,除此之外,我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的路?當然現在也有一個說法,有人說如果通不過就算了,如果通不過的話,乾脆就訴諸憲法法庭,是不是之前修憲這樣子修是有問題的?是不是可以請憲法法庭的廳長也來談一談這件事情?就司法界來看,現在變成一個完全無法與時俱進的憲法,這種僵局到底要怎麼解?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先說明司法界有何高見?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國會的各位委員應該都有相當高的智慧,我們不敢在這個地方…… 張委員其祿:我們覺得現在就是碰到僵局了,這真的是一個僵局,針對法規的部分,甚至有時候我們都已經先超前部署,比如在過去的會期當中,有些法規我們都希望先把它降低一下,甚至我講白了,要是這次複決不會通過,到時候這些已經先超前部署的法規會不會有違憲之虞?我對這部分有點小小的懷疑,所以這個僵局到底要怎麼解?目前已經有學者主張到憲法法庭來討論上次(第7次)的修憲是不是有違憲之虞,搞到這部憲法永遠不能動了,這是不是一個問題呢?我不知道這要怎麼解決?相信在座都是司法界、憲法界的權威,不知你們怎麼看?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如果這是一個僵局,當然要靠各位委員高度的智慧…… 張委員其祿:我們現在就是已經沒辦法了,說實話,以民眾黨當時的主張來講,我們是希望這次修憲不只限於十八歲公民權,當時我們認為降低門檻也是一個很重要的修憲過程,當然不是說十八歲公民權不重要,它也很重要,可是我們不能只做這件事,而且我判斷過不了的機率遠大於過得了,在這種狀況下,未來憲法可能就完全僵住了,我不知道這個狀況該怎麼辦?有人建議如果通不過,就只好訴諸憲法法庭,廳長你覺得呢?有沒有可能?大法官會不會幫我們解套? 主席:請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許廳長說明。 許廳長辰舟:關於憲法修憲的門檻過高,其實是當時修憲者的意志展現,這也是他們認為憲法所定的價值,當然憲法的內容以及修憲條文是不是違憲,這也是大法官可以處理的問題,憲法訴訟有各種各樣的管道讓相關的重要憲法爭議可以進到憲法法庭來,如果有相關聲請,大法官當然會依法來審理是不是決定要受理…… 張委員其祿:謝謝廳長,其實我想聽到的就是這個,因為我們非常期待,如果這次複決真的沒有辦法通過,也許我們只能走上憲法法庭,我覺得一個讓憲法變成完全僵化的狀況,其實並不符合國人的期待。我們身為成文憲法國家也要能夠與時俱進,大概也只能透過這一條路了,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鄭委員正鈐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47分)秘書長、各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院長好。司法體系怎麼樣讓我們的國土或司法爭議獲得公平合理的審判是非常重要的,但很遺憾現在有許多案子在司法審判的刑度都非常輕,比如在臺南市東山有一個案子,的確有濫倒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情況,結果都是輕判,不是緩刑就是緩起訴,其中一件有判刑的理由竟然是因為前刑沒有執行,所以完全沒辦法給予緩刑或緩起訴,在這種情況下,造成許多廢棄物亂丟或掩埋並夾雜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於是國土大災難。以最近這幾年來講,像臺南以前的情況並沒有這麼嚴重,現在卻是越來越嚴重,臺南的不法廢棄物掩埋可說是全國數一數二,針對這個問題,我覺得司法審判的認知可能有待加強,所以我還是要再向秘書長強調,包括賄選或是本席剛才所提廢棄物的案件,真的已經變成犯罪最好的保障,因為罪刑都很輕,在臺南也曾發生本席被告,而且對方還跟里長嗆聲說他要去買票、讓里長落選等等,因為他的不法所得非常高,但所罰的金額不是6,000元就是6萬元而已,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今天藉這個機會還是要跟秘書長表達現在對於廢棄物的調查或是法院的審理的確出了很多問題。 本席上個禮拜到苗栗去看違建,國有地被占用,因為地主不配合及相關業者的作為,變成國有地被包圍在裡面,現在的行政公權力顯然沒有辦法針對行政不法進行調查,請問秘書長,你對這樣的情況有什麼想法?是不是可以讓這樣的困境有所突破,讓國有地的保護能夠加強?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法院是不告不理,如果檢察官有追訴的話,法院就會依法審理。 陳委員椒華:所以還是要等檢調進行調查法院才會審理,看起來你對這部分沒有什麼樣的看法是嗎?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陳委員椒華:再者,高階警官出入松勤八八招待所,包括警察大學校長,還有包括警察,像臺北市中山分局偵查隊長、內湖偵查隊長都去了,最近我們也看到有檢察官涉足,包括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黃錦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我要請教秘書長,是不是有法官涉入?司法院要不要調查?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接獲任何有法官涉入的資訊。 陳委員椒華:他涉入會告訴你嗎?你要不要調查? 林秘書長輝煌:請教委員,我們要怎麼調查? 陳委員椒華:你們可以提起請檢調調查,或是請他們出示相關的錄影帶,來看看有沒有司法人員涉入,像之前的翁茂鍾案也是有很多法官涉入,這個案子要不要調查呢?秘書長認為不需要調查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沒有任何跡證的話,我們是不會啟動調查的。 陳委員椒華:好,如果沒有調查,以後真的有法官涉入,秘書長是不是要下台? 林秘書長輝煌:只要有證據我們就查。 陳委員椒華:有證據才查,這樣怎麼叫查呢?等於是司法院也不重視這樣的事情,司法如果繼續這樣下去,有舉發才查的話,那翁茂鍾案這個醜聞是不是會再發生呢? 林秘書長輝煌:只要外界有人提出檢舉,我們就會調查,包括委員,如果委員這邊有任何資料請交給我們,我們就會調查。 陳委員椒華:秘書長,現在大家對司法的不信任就是因為我們對於發生這些事情的態度一直是很保守、很敷衍的,剛剛本席提到因為有檢察官涉入的情況發生,所以希望司法院秘書長這邊能夠趕快啟動調查,給國人一個報告,給立法院一個報告,讓國人對司法的公信信任可以提升,這樣不是很好嗎?所以有舉發才要調查,是不是?有檢舉才要調查,是嗎? 林秘書長輝煌:我還是要跟委員報告,沒有任何跡證,我們無從調查起。 陳委員椒華:本席也希望不要有這個事情發生,既然一定要有人舉發才要調查,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檢討這樣作法是不是適當,謝謝。 主席:今天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單位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鄭委員運鵬、林委員思銘、周委員春米及陳委員玉珍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鄭運鵬書面質詢: 今天議程是審查司法院主管112年預算案及司法院立法計畫說明質詢。 為建構國民法官制度,讓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除第5條第1項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12年是國民法官施行元年,配合制度實施,司法院112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國民法官制度宣導經費1,400萬元;於「一般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支援法院辦理國民法官業務費用1,600萬元、「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5,530萬元,以及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經費659萬2千元,以上合共編列9,189萬2千元。 而各地方法院112年度於「審判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等,合計經費2億1,034萬9千元。統計預算最多前10名的地院,桃園地院2,363萬5千元、台南地院2,100萬6千元,新北地院1,820萬6千元,台中地院1,805萬8千元、高雄地院1,546萬5千元、屏東1,443萬6千元、台北地院1,005萬2千元、嘉義地院971萬8千元、彰化地院946萬1千元、橋頭地院918萬3千元。 司法院預估案總件數為305件,惟各地方法院分配數,司法院有自己預估標準,然而根據110年各地方法院的刑案審理終結數及判刑逾十年、無期及死刑的統計來分析,桃園地院終結案數為最高,預算最高可以接受,但預算排名第二的台南地院,其中終結案件數及判刑逾十年、無期及死刑案件數都排名第四,預估顯然偏高。而高雄地院預算編列僅排名第五,但其判刑逾十年、無期及死刑件數為排名第一,高達45件,恐怕預算會有不足。 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之重大刑案發生,與各地方法院管轄人口數有高度相關,而過去地方法院審理案件統計也可為參考。只是過去多,不表示未來也會多,必須是滾動式的檢討。然112年國民法官為第一年實施,預算預估及編列應該從寬,本席支持相關預算,但預算之執行,司法院應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提高國民對司法的信任度。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請問: 當自訴人所提出的自訴狀,載明被告之特徵、犯罪事實,並附上照片,但因無從得知被告的姓名與地址,所以無法在自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與住址時,法院能給予什麼樣的幫助?(「自訴人能請求法院去函戶政機關能查明被告的真實姓名與住址」,或「自訴人得拿著法院的授權函文到戶政調資料」) 有關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論文抄襲一事,調查官余正煌於於今年9月委託律師到台北地院提出刑事自訴,本月2日台北地院首度開庭,承審法官張德寬於審判中要求余調查官的委任律師需在兩週內陳報被告的「真實姓名與住址」,若逾期未提出辯駁會自訴。 為此,律師曾表明被告的詳細住址,屬個資法保護的範疇,若無法院發函授權,無法向戶政機關查報,但承審法官竟表示,自訴人必須自己去查,自行想辦法,法官不會提供授權函文。 請問: 提供協助查察被告資料是屬法官裁量權範圍嗎? 實務上法官都會發函協助原告方調取被告姓名與住址,為何這個案件法官可以拒絕協助? 所以法官可以依據個人喜好決定要不要提供協助? 這難道沒有侵害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嗎?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20條亦明定只要自訴狀上載明其他足資特定被告之特徵,便符合自訴狀要件,而承審法官要求提自訴的一方,陳報被告的真實姓名跟住址,沒有違法失職?沒有透過法官職權來技巧性逃避辦案或選擇性辦案? 二、據報導,上述案件的張姓承審法官,在任職台中地院期間亦因開庭態度問題,遭民間司改會請求個案評鑑,但法評會最終決議不付評鑑。 請問: 不付評鑑的是由為何? 根據上述於調查官的自訴案件,承審法官有沒有違失行為?應不應交付評鑑? 新制《法官法》施行至今已兩年的時間,從2020年7月17日到目前,人民請求評鑑的案件數有多少? 請求成立的案件數又有多少? 根據司法院法官評鑑統計分析資料顯示,自2020年7月17日新修正的《法官法》上路,到今年9月30日為止,人民提出的法官評鑑案件共有587件,其中不付評鑑的有443件、不予受理的有51件,撤回的2件,還在審議中的82件,僅有4件請求成立,並移送職務法庭,請求比例非常低。 請問: 余檢察官自訴案件的承審法官就曾因態度問題被請求評鑑,最終結果為不付評鑑,如今又作出拒絕提供原告方協助、令外界質疑的行為,這樣的法官個案評鑑機制真的能發揮功能嗎? 如果評鑑制度沒辦法汰除不適任的法官,請問我們的司法要如何發揮公平審判、伸張正義的功能? 依《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拒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第49條第2項也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為法官懲戒之事由。」,因此,法官的作為一旦被認定是適用法律之見解的範圍時,民眾便不得對此請求交付評鑑,也不能懲處;但本席現在看來,即使是針對有違失行為的法官,法官評鑑制度仍起不了作用,如使一來,這樣的評鑑制度不就僅僅只是空談? 三、有關司法院為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所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刪除了第447條第1項第3款、6款之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的例外規定,這代表未來第二審不得再以「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為由,提出新攻防方法,且此條文三讀通過將立即生效,沒有任何緩衝空間。 此外,草案亦修正第469-1條第1項,讓未來若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上訴第三審之聲請,需經過最高法院許的上訴許可制,並將上訴三審限縮於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等事由。 依2022年4月民間司改會檢索之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所作成之200件關聯判決發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即司法院版修正草案預計刪除部分)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86%。 依2013年學者研究,就最高法院58則判決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依第3款或第6款為由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63.79%。 請問,司法院對此有什麼看法?如何因應? 限縮人民上訴二審,必然要以堅實的第一審為前提,司法院也不斷強調這個部分。 請問司法院對打造「堅實事實審」的規劃為何? 近5年來,有多少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被第二審法院廢棄? (根據司改會資料,近10年有近3成的第一審判決被二審法院廢棄,這3成中有1/3是被二審法院「全部廢棄」) 以現行的第一審判決品質來看,與堅實事實審仍有很大一段距離,在沒辦法保證一審判決品質的情況下,限縮人民上訴權利,難道沒有侵害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 本席要強調,要打造堅實事實審,勢必透過強化證據法則與交互詰問制度,來提升法院審判的品質,增加法院認定事實的正確性,但本次修法卻獨獨漏掉對民事訴訟法上證據法部分的處理,這讓原本在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色彩相對濃厚,造成證據法則模糊化的民事訴訟程序,將如何打造堅實事實審的疑惑聲浪更大。 請問未來司法會要如何強化證據法則與交互詰問制度? 若在上述前提未具備的清況下,就提高上訴門檻,限制人民救濟權利,這樣要如何讓司法貼近人民? 四、「憲法訴訟法」新制今年1月4日施行,根據憲法法庭案件收結統計月報資料顯示,2022年截至九月份,「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數已達3,794件,其中人民聲請案高達3,774件,而以2022年1月到4月,案件受理、結案情形來看,人民聲請1,472件,裁定不受理案件數達1,446件,受理比例僅0.14%,不受理的比例高達99%,上個月19日,本委員會的委員亦有針對法官人力不足,以及不受理比例過高的問題就教過司法院秘書長,當時司院秘書長明白表示「案件數過多,負擔確實相當沉重,所以希望可以加快審理速度。」,以上述的受理比率來看,難道秘書長所謂加快審理速度的方式,就是透過裁定不受理來加快審理速度嗎? 這些裁定不受理的「具體」理由為何? (不要僅有「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的理由) 據媒體報導,這9成案件皆是因違反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而被裁定不受理,但憲法法庭卻在理由欄上僅以「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的理由,憲法法庭也未公開聲請書。 司法人力長期不足的問題,一直為外界所知,隨著訴訟程序精緻化及人民權利意識高漲,法院案件負擔漸趨沈重,人力的不足,不僅難以符合當事人快速有效解決紛爭的期待,也會影響司法審判的品質,因此司法院透過多項司法改革來進行司法人力的調整與增額。 但是人民提出的釋憲聲請案有高達9成被憲法法庭下不受理裁定,如此高的比率,憲法法庭難道不是透過這樣過度套版,以及罐頭式回覆的方式,來限制人民提出釋憲案的數量,以因應司法人力不足的情形? 這難道不是開民主、人權倒車? 為何這些不受理裁定的聲請書,能比照受理或做成判決的案件公開? 若不能,原因為何?(若是因為個資的部分不公開,可以透過事後作業程序遮蓋) 本席認為憲法法庭應公開這些被裁定不受理的聲請書,供人民參考,或是至少公開大法官對於受理與否有不同意見的聲請書。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97條及第211條規定,法院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提審法第7條第2項亦有同樣規定。 司法院為便利證人履行作證義務,解決訴訟上空間、距離之限制,並保障證人人身安全及減少往返法院舟車勞頓,於91年12月起陸續推動遠距訊問業務,並從刑事案件擴大適用至民事、行政、家事、商事等案件,但依司法院統計資料所示,自106年度到今年7月,高等法院34家法院運用遠距訊問設備次數為4萬1027次,每一法院平均每一工作日使用設備不到1次(僅有0.87次),這與審計部抽查司法院及所屬110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表時指出「每套視訊訊問設備平均每一工作日最多可使用20次有很大的差距。 請問司法院對於這部分有無進行檢討? 造成預計使用次數與實際使用次數間落差的原因為何? 未來的改善規劃為何? 上述委員未質詢完之第二、四、五部分,請於兩週內提出書面報告供本席國會辦公室知悉。 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 本院周委員春米,鑒於國民法官制度為我國重要刑事制度之變革,我國亦於109年通過國民法官法,訂於112年全面實施。面對此一重大變革,司法院之因應不可不慎,爰本席特就國民法官各項準備工作情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司法改革為我國國民關切之重大議題,亦為政府宣示之重中之重,其中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為各界所關心。立法院鑑此於109年通過國民法官法,未來國民得經過篩選後,與專業法官合審合判,拉進人民與司法的距離,增進司法信任。 二、惟,國民法官制度之推行,為我國重要之刑事制度變革。且參照各國經驗,無論參審、陪審亦或觀審制度,難免有人民參與不如預期之弊病。 三、我國司法院鑑於他國之經驗,對於我國國民法官以電視甚至以運動、偶像明星作為宣傳媒介,竭力宣傳各項國民法官制度,然,徒有宣傳手段,未有明確合理之績效指標做為目標,實難以檢核制度之收效。 四、綜上,敬請司法院提出各項國民法官制度於112年施行後之績效指標目標予本委員會,以供本委員會檢視國民法官制度施行之成效。 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 有關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三、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敬請司法院函覆本席: 一、依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並配合年度計畫逐步推動,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惟其中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迄111年6月底仍偏低,部分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亦欠佳,原因為何?如何改進? 二、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目前已全面開辦「法院遠距訊問」措施,便利證人履行作證之義務及鑑定人到庭進行鑑定,惟110年度部分法院遠距訊問設備使用情形未臻理想,且審計部110年抽查時亦發現,臺北地院等7家法院遠距訊問設備仍低度利用狀態,改進措施為何? 三、司法院112年度規劃之資通訊計畫所辦理項目中,有多項係屬跨(多)年期計畫,且所需經費龐鉅,為何不採「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來編制?是否有規避預算監督之嫌? 四、國民法官新制之部分項目給付基準,似以較高標準估列,致相關經費需求較高,請司法院說明,為何以較高標準來估算給付基準?為何不管控預算成長? 五、司法院辦理補(捐)助計畫時,相關單位有無建立評核機制,以促進計畫補(捐)助效益?有無研訂具體量化之績效衡量指標,以作為執行成效考核及以後年度補(捐)助額度之參據? 主席:討論事項所列各案報告及詢答完畢,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進行到此。 委員針對討論事項所列各案之預算提案,請於11月16日下午5時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預算案處理前,請機關儘可能就提案內容先進行溝通及協調,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