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4、4、4、3、3、3、3、4、4、4、4、3、2會期第9、6、10、1、3、8、9、13、4、6、7、6、10、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021022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1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554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121號、110年11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690號、110年9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665號、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61號、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43號、110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80號、110年6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266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015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117號、110年11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364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096號、110年5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639號及110年1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74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110.11.12)、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10.22)、第4會期第10次會議(110.11.19)、第4會期第1次會議(110.9.17)、第3會期第3次會議(110.3.12)、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0.4.16)、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0.4.23)、第3會期第13次會議(110.5.21)、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0.10.8)、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10.22)、第4會期第7次會議(110.10.29)、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10.22)、第3會期第10次會議(110.4.30)及第2會期第9次會議(109.12.24)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0年11月25日舉行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經濟部工業局楊副局長志清及法務部林參事豐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使用牌照稅法於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除第六條附表五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及配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有關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爰擬具本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四年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世界各國為對抗氣候變遷及嚴重空氣污染問題,極力發展電動車輛,訂定禁售燃油車、降低碳排放之目標,以達節能減碳、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之效果。然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全國電動汽機車僅占總計之百分之二,普及率仍不高,為鼓勵國人使用低汙染車輛,及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並考量行政院發布之台灣永續發展目標(SDGs)設有2030年公務車輛及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30年新能源機車占新售車比率35%等指標,且環保署亦表示2022年起將不再補助燃油機車,為國內推動運具電動化之重要進展;爰修正本法第五條條文,延長電動車輛得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止。 三、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要旨: 針對推動綠能科技產業發展與創新儼然成為全球各國力行維護產業競爭及永續發展環境之共識與責任,我國應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鼓勵民眾積極使用低污染車輛;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明定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本法毋須重複訂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與執行依歸。 四、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環保、永續發展已是世界趨勢,為推廣綠色運輸、建構永續發展環境、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至為關鍵。爰此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另有鑑於政府推行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促使電動車輛數逐年增加。故藉由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以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實有其必要性。並進而推動我國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以加速產業轉型,並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徵收使用牌照稅之目的,不僅為增加政府稅收來源,也同時具有促進廢車處置和註銷車牌牌照之誘因,以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目標。 (二)根據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規定,電動汽車得自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機車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財政部備查。 (三)據財政部統計,自一百零七年起,我國每年減免電動車牌照稅金額依序為四千三百萬元、一億七千萬元、三億六千萬元,主要為電動車輛數持續成長,故免稅鼓勵更換電動車輛政策有延長之必要性,以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並加速產業轉型。 五、高委員嘉瑜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電動車產業仍處發展階段,若要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願景,並鼓勵國人使用低汙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需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為提高國人購買電動車輛意願,並提升電動車輛產業鏈價值,應以租稅優惠、示範運行、輔導等各項措施支持,以降低國人購置及使用電動車輛之成本,爰此,特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獎勵優惠期間,詳細說明如次: (一)我國政府為因應綠色環保浪潮,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汙染之電動車輛,自民國101年1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規定免徵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二)考量上開免徵期限即將屆期,惟國內電動車輛市佔率尚不足與燃油車抗衡,且相關產業鏈仍處發展階段,若要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願景,並建構永續發展環境,實有延續電動車輛租稅優惠及示範運行等各項措施之必要性。 (三)為提高國人購買使用電動車輛之意願,以租稅優惠方式降低購置成本與使用負擔所提供之誘因最為顯著,爰此,提案修正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優惠期間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以利於節能減碳並促進電動車輛產業發展,並能順應國際綠能車輛趨勢。 六、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要旨: 使用牌照稅法自民國34年6月11日制定公布,歷經21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6年12月6日。衡酌國際新能源車輛發展之趨勢,各國對於電動車輛補貼及減稅政策不勝枚舉,我國實應持續推動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尤其產業化初期更需要透過政策增加誘因俾利長期推動,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到期日由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20年12月31日,以扶植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及維護環境永續發展。 七、謝委員衣鳯等17人書面提案要旨: 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降低空氣污染,推動發展高效率、低污染之電動汽車,應持續給予電動車輛租稅減免措施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止,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翁委員重鈞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一)目前全球的空氣污染治理政策中,有關運具電動化也是各國減碳、抗暖化的重要指標。根據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發表的「全球電動車展望2020」報告明確指出,如果要達到巴黎協定致力控制升溫在1.5℃以內的永續情境,必須做到「在兩輪車之外,2030年全球電動車占比30%」的目標。 (二)在時代浪潮與環保要求下,車輛與智慧科技整合,並朝電動化發展,已成時勢所趨。為因應環保潮流,降低空氣污染,推動發展低污染之電動汽車,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止,繼續給予電動車輛租稅減免措施,以提高國人購買使用電動車之意願。 九、萬委員美玲等17人書面提案要旨: (一)因應全球環境變遷與保護,世界各國已陸續訂出禁售燃油車之時程,希望藉由逐步淘汰燃油車,進而推動車輛市場電動化轉型,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特別是歐洲國家,挪威將於2025年全面禁售燃油車,德國為2030年、英國為2035年、法國為2040年……等,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國家都已制定禁售燃油車的相關法規與時程,均顯示出車輛市場朝向低汙染之電動化轉型已然成為國際趨勢。 (二)而我國為鼓勵民眾使用及購買電動汽、機車,並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明定地方政府可免徵電動車、電動機車牌照稅,據經濟部稅式支出評估指出,透過電動車減稅優惠,電動汽車在107年至110年間預估可增加5,795輛,電動機車預估增加17.1萬輛,然依照交通部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電動汽車從107年至109年約增加10,283輛;而電動機車從106年至109年約增加34.1萬輛,電動車成長量能較預估數多出一倍,顯見電動車租稅優惠對於電動車產業發產頗有助益,然現行法規定電動車、電動機車提供免徵優惠僅至110年12月31日。 (三)綜上所述,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年限從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20年12月31日,希望由政府持續給予電動車輛租稅減免措施,以促進電動車產業及環境永續發展。 十、林委員楚茵等17人書面提案要旨: (一)2050年淨零碳排已為我國確立之目標,揆諸世界各國也多有宣佈定期禁售燃油車。相較於燃油車之碳排放量,電動車輛更為低汙染、高效能,有助於建構永續發展之環境,達成我國綠能環保之目標。 (二)電動車輛之使用已為國際發展趨勢,免徵電動車輛牌照稅可減少車主之負擔、提高國人購買電動車之意願,進而支助我國電動車產業之發展、強化產業經濟結構及價值,實有延長之必要性。 (三)另考量汽機車使用牌照稅為地方徵收之稅目,應適度開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裁量減免比例,並報財政部備查,以免影響地方稅務收入。 十一、李委員貴敏等27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少子化已是我國嚴重問題,美國中情局預測2021年全球227個國家中台灣生育率墊底。一部分原因是年輕人心理層面上物質的觀念問題,具備房子、車子等良好環境以求完整照顧才敢生兒育女。而對一般受薪階級的年輕人而言,汽車的養護成本也是購車考量的重要因素,其中政府牌照稅為額外沉重負擔;再者,許多縣市大眾運輸並不普及,對於攜帶小孩出入交通不便,購車需求更甚。故為提高生育誘因,減緩家庭負擔,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條文增列第十二款條文。 (二)零至六歲之規範係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在交通未普及之縣市出入本已不易,囿於上述法規又不得將孩童單獨留置家中以維安全,故實有給予賦稅優惠之必要。 (三)本款之訂定係為讓一般受薪家庭減緩購車後之養護汽車負擔,進而提高生育率。故以孩童之扶養監護人父母其中一人,且以一輛自用小客車為限。並增列排富條款之規定,比照本條例第十一項排富之限制: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 十二、羅委員致政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受強制拍賣程序而發生所有權變動之車輛,於完納所欠稅金及罰鍰後始得過戶,致使部分欠稅過高之車輛無法依其所值拍出,僅能以報廢車輛處置,有害國家債權。本席等特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法規定欠稅及罰鍰車輛必須完納所欠稅金及罰鍰後始得過戶,原係為保全國家債權,然如此一來將導致部分欠稅及罰鍰過高之車輛,無法依其所值拍出,僅能以報廢車輛處置,反而不利國家債權實現。 (二)為促使國家債權之實現,應設法去除有害受執行車輛價值之因素,使民眾願意以與該車市價相近之價格投標,爰提案修正因強制拍賣取得車輛所有權者,毋需完納欠稅及罰鍰即得辦理過戶。 十三、陳委員素月等20人書面提案要旨: 針對國內現今繳交牌照稅制度,如因道路駕駛遭查獲逾期未繳牌照稅者,將要被罰以倍數的罰金,相當不合理也不公平。尤其使用牌照稅法中已經有規定繳交滯納金的處罰方式,不宜另外加重處分,才符合比例原則,特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國內常有發生牌照稅的繳交通知寄送遺失的情形,民眾常在未收到繳稅通知情形之下錯過繳交牌照稅期限。如在未完成繳交牌照稅之情況下,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遭到查獲者,將會被特別課處倍數的罰金,而不是以繳交滯納金的方式處理,這樣的處置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二)尤其不論牌照稅在何種情形下未完成繳交,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被查獲者都得面臨同樣的加倍處罰規定,有失公允。相關規定應改以滯納金的方式進行處罰,回歸同樣的懲處方式,這樣才較為合理。 (三)相較於國內其他的行政處罰並沒有類似的情形,為了避免國家的法制不一致,應將相關的處罰規範趨於一致性。 參、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分別就行政院、黨團、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 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10年12月31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免徵該等車輛使用牌照稅。由於上開施行期限即將屆滿,為建構永續發展環境,有繼續延長免稅期限之必要,且一併檢討加徵滯納金相關規定。 (二)修正重點 1.延長授權地方政府免徵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 2.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三)預期效益 有利節能減碳、帶動產業發展、增加就業人口,亦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 二、各委員、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部意見 (一)賴委員士葆等28人、高委員嘉瑜等17人、曾委員銘宗等19人、謝委員衣鳯等17人、翁委員重鈞等18人、萬委員美玲等17人、楊委員瓊瓔等19人、林委員楚茵等17人、楊委員瓊瓔等22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5條,延長授權地方政府免徵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期限: 各委員、黨團提案版本延長年限不一(4年、5年、9年、10年及無期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行政院版本以4年為限,係經產業主管機關評估之合宜年限,建請支持。 (二)賴委員士葆等28人、楊委員瓊瓔等22人提案修正第25條,刪除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規定,與行政院版本相同。 (三)李委員貴敏等27人提案修正第7條,增訂孩童之扶養監護人父母其中一人,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以1輛自用小客車為限,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 按影響生育因素眾多,為鼓勵國人生養,政府對生育及幼兒已提供適切稅捐減免及育兒津貼補助措施。倘由孩童之扶養人、監護人或父母所有自用小客車擇一免徵使用牌照稅,恐易產生認定爭議。又使用牌照稅為地方主要稅收之一,為避免影響地方財源及施政,並維護徵納和諧,建議保留。 (四)羅委員致政等20人提案修正第12條,經強制拍賣程序取得車輛所有權者,無須清償欠稅及罰鍰即得辦理過戶登記規定,建議保留,說明如下: 1.為確保欠稅及罰鍰徵起,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2.現行限制未繳清欠費及罰鍰不得辦理車輛過戶之法規,尚有公路法第75條等規定,倘僅於使用牌照稅法針對強制拍賣案件增訂排除稅捐保全適用規定,將致欠繳使用牌照稅無法受償;且相較於一般買賣取得所有權,須繳清欠稅及罰鍰始得辦理過戶登記,顯失公平。 (五)陳委員素月等19人提案修正第28條,刪除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處罰規定,建議保留,說明如下: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如免予處罰,相較於依法繳稅者,顯失公平。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後達成共識,全案審查完竣。併案審查結果: 一、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賴士葆等28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q \o\ad(\s\up105(審查會通過),\s\up91(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up77(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up63(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up49(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up35(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up21(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up7(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do7(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do21(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do35(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do49(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do63(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s\do77(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s\do91(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s\do105(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高嘉瑜等17人提案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委員翁重鈞等18人提案 委員萬美玲等17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 委員李貴敏等27人提案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委員陳素月等20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高嘉瑜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翁重鈞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萬美玲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各款,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四年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按財政部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九○○七一八七三○號令釋,電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其範圍係同時包含正式牌照及前述二種牌照,併此敘明。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修正本條條文第二項各款。 二、鑑於世界各國為對抗氣候變遷及嚴重空氣污染問題,極力發展電動車輛,訂定禁售燃油車、降低碳排放之目標,以達節能減碳、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之效果。然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全國電動汽機車僅占總計之百分之二,普及率仍不高,為鼓勵國人使用低汙染車輛,及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並考量行政院發布之台灣永續發展目標(SDGs)設有2030年公務車輛及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30年新能源機車占新售車比率35%等指標,且環保署亦表示2022年起將不再補助燃油機車,為國內推動運具電動化之重要進展;爰修法延長電動車輛得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止。 委員高嘉瑜等17人提案: 為賡續扶植電動車產業發展,仍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並提供稅賦減免之必要,為提高國人購買使用電動車輛之意願,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鑑於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乃係國際趨勢,各國多給予該產業相關租稅優惠,我國自101年開始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為持續推動該產業發展,並提高國人購買使用電動車輛之意願,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止。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降低空氣污染,推動發展高效率、低污染之電動汽車,應持續給予電動車輛租稅減免措施,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止。 委員翁重鈞等18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在時代浪潮與環保要求下,車輛與智慧科技整合,並朝電動化發展,已成時勢所趨。為因應環保潮流,降低空氣污染,推動發展低污染之電動汽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止,繼續給予電動車輛租稅減免措施,以提高國人購買使用電動車之意願。 委員萬美玲等17人提案: 因應全球環境變遷與保護,車輛市場朝向低汙染之電動化轉型已為國際趨勢,為鼓勵民眾使用及購買電動汽、機車,並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延長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止。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推廣綠色運輸、建構永續發展環境、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至為關鍵 ,修正第二項各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 一、電動車輛較燃油車更為低汙染、高效能,有助達成我國綠能環保之目標。 二、減徵電動車輛牌照稅可減少車主之負擔、提高國人購買電動車之意願,進而支助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強化產業經濟結構及價值。 三、另汽機車使用牌照稅為地方徵收之稅目,應適度開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裁量減免比例,並報財政部備查,以免影響地方稅務收入。 四、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 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針對推動綠能科技產業發展與創新儼然成為全球各國力行維護產業競爭及永續發展環境之共識與責任,我國應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條文第二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鼓勵民眾積極使用低污染車輛,符應國際共識與永續發展環境之責任。 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 一、徵收使用牌照稅之目的,不僅為增加政府稅收來源,也同時具有促進廢車處置和註銷車牌牌照之誘因,以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目標。 二、根據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規定,電動汽車得自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機車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財政部備查。 三、據財政部統計,自一百零七年起,我國每年減免電動車牌照稅金額依序為四千三百萬元、一億七千萬元、三億六千萬元,主要為電動車輛數持續成長,故免稅鼓勵更換電動車輛政策有延長之必要性,以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並加速產業轉型。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李貴敏等27人提案: 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 十二、育有零至六歲孩童之扶養監護人父母其中一人,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以一輛自用小客車為限。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委員李貴敏等27人提案: 一、本條文增列第十二款條文。 二、零至六歲之規範係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在交通未普及之縣市出入本已不易,囿於上述法規又不得將孩童單獨留置家中以維安全,故實有給予賦稅優惠之必要。 三、本款之訂定係為讓一般受薪家庭減緩購車後之養護汽車負擔,進而提高生育率。故以孩童之扶養監護人父母其中一人,且以一輛自用小客車為限。並增列排富條款之規定,比照本條例第十一項排富之限制: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凡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之交通工具,應檢附進口或其他來歷證件,向交通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手續。如經檢驗合格後,由申請人檢具登記檢驗之合格證件,連同上項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查對其種類及使用性質確實相符,並經辦理繳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再憑納稅收據及所有證件,向交通管理機關領取號牌。 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但因強制拍賣程序取得車輛所有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欠費及罰鍰,於拍定金額不足清償時,應向拍定人之前手追徵。 交通工具申請過戶或業已報停之交通工具申請恢復使用時,交通管理機關應查驗已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方予受理,並將相關之異動資料通知該管稽徵機關。 第十二條 凡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之交通工具,應檢附進口或其他來歷證件,向交通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手續。如經檢驗合格後,由申請人檢具登記檢驗之合格證件,連同上項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查對其種類及使用性質確實相符,並經辦理繳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再憑納稅收據及所有證件,向交通管理機關領取號牌。 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交通工具申請過戶或業已報停之交通工具申請恢復使用時,交通管理機關應查驗已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方予受理,並將相關之異動資料通知該管稽徵機關。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為維護國家債權,提升民眾投標意願及金額,爰提案修正因強制拍賣程序取得車輛所有權者,無須清償欠稅及罰鍰即得過戶。 二、明定所欠費用及罰鍰不足清償部分應向原所有權人追徵。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賴士葆等28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院提案: 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基準及逾繳納期間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該條並規範免予加徵滯納金之例外情形,爰刪除相關文字,依稅捐稽徵法上開規定辦理。 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 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應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與執行依歸,爰予刪除相關文字。 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 一、徵收使用牌照稅之目的,不僅為增加政府稅收來源,也同時具有促進廢車處置和註銷車牌牌照之誘因,以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目標。 二、根據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規定,電動汽車得自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機車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財政部備查。 三、據財政部統計,自一百零七年起,我國每年減免電動車牌照稅金額依序為四千三百萬元、一億七千萬元、三億六千萬元,主要為電動車輛數持續成長,故免稅鼓勵更換電動車輛政策有延長之必要性,以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並加速產業轉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賴士葆等28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陳素月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委員陳素月等20人提案: 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遭到查獲未完稅者,以加倍罰金處理違反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應回歸以繳交滯納金的方式處理較為合宜。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主席:請鍾召集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鍾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莊競程、魯明哲、賴惠員等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經第4會期第12次、第13次、第1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另委員陳玉珍、林為洲等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經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莊競程等提案: 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有鑑於2050淨零排放已是國際趨勢,行政院亦已表示未來將入法規範,以順應國際社會趨勢,並達成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運輸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占比極高,運具電動化已成為全球市場和政府部門爭相努力的方向。國際能源總署IEA在2020年電動車輛展望報告中,肯定電動車輛是減少人口稠密地區空氣污染的關鍵技術,也是有助於實現能源多樣化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重要選擇。我國自101年起對電動汽車、107年起對電動機車實施免徵使用牌照稅,且將於110年底屆期。考量電動運輸工具已是世界潮流,先進國家並紛紛制定停售油車時間,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電動運輸工具,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甚至帶動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政府應積極提供民眾各項租稅優惠,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免徵牌照稅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在美國重返巴黎協定之後,2050淨零排放已經成為國際社會之共識,至今已有超過120個國家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並有6個國家已經完成立法,而我國也已宣布將把2050淨零排放入法,以宣示國家之目標及政府推動環保永續發展之決心。 二、以溫室氣體排放源統計,運輸部門排放占比極高,運具電動化已成為全球市場和政府部門爭相努力的方向。國際能源總署IEA在2020年電動車輛展望報告亦肯定電動車輛是減少人口稠密地區空氣污染的關鍵技術,也是有助於實現能源多樣化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重要選擇。而我國為減少移動污染源排放,自101年起對電動汽車、107年起對電動機車實施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措施,此一政策方向正確,且為社會共識,仍應持續推動,然而此一免徵牌照稅措施將於110年底屆期。 三、考量電動運輸工具已是世界潮流,先進國家並紛紛制定停售油車時間,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電動運輸工具,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甚至帶動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亦提供廣泛的租稅或補貼。我國歷經多年摸索,近年電動車掛牌數已快速成長,甚至進一步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政府應積極創造誘因,降低民眾購買電動車成本,爰提案將免徵牌照稅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底。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林俊憲  陳 瑩  張育美  王美惠  陳素月  邱泰源  陳明文  莊瑞雄  陳椒華  黃秀芳  吳玉琴  沈發惠  張廖萬堅 湯蕙禎  吳思瑤  吳琪銘  鍾佳濱  范 雲   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目標,與國際社會接軌,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要求,政府應採取各項有助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政策。國際能源總署IEA在2020年電動車輛展望報告肯定電動車輛是減少人口稠密地區空氣污染的關鍵技術,也是有助於實現能源多樣化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重要選擇。為增加民眾購買電動車輛之誘因,政府應積極提供各項補貼及租稅減免。爰提案修正第二項,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免徵牌照稅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12月31日止。 委員魯明哲等提案: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鑒於全球氣候變遷問題日益嚴重,為響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及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政府應鼓勵民眾多加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對抗氣候變遷及嚴重空氣污染問題,世界各國致力發展電動車輛,並訂定禁售燃油車、降低碳排放之目標,以達節能減碳、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之目標,故為鼓勵我國民眾陸續更換使用低污染車輛意願,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應延長免徵牌照稅之期限,增加民眾更換電動汽機車之誘因。 二、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目前全國電動汽機車僅占總計之百分之二,尚未普及,為鼓勵國人使用低汙染車輛,及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並考量行政院發布之台灣永續發展目標(SDGs)設有2030年公務車輛及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30年新能源機車占新售車比率35%等指標,建議延長電動車輛得免徵牌照稅之期限五年。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楊瓊瓔  費鴻泰  萬美玲  李德維  鄭正鈐  吳斯懷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葉毓蘭  林為洲  陳雪生  孔文吉  陳玉珍  徐志榮  謝衣鳯  張育美  鄭麗文  林思銘 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魯明哲等提案: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鑒於現行滯納金加徵基準及逾繳納期間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該條並規範免予加徵滯納金之例外情形,爰刪除相關文字,依稅捐稽徵法上開規定辦理,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明定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本法毋須重複訂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與執行依歸。 二、刪除本法第二十五條,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楊瓊瓔  費鴻泰  鄭正鈐  溫玉霞  林為洲  陳雪生  萬美玲  吳斯懷  陳玉珍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李德維  孔文吉  徐志榮  鄭麗文  謝衣鳯  林思銘  張育美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應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與執行依歸,爰予刪除相關文字。 委員賴惠員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有鑒於推動綠能科技產業發展已成為全球各國維持產業競爭力及永續發展之共識,我國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持續扶植台灣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環境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之願景,應延長電動汽、機車免徵牌照稅優惠期限;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明定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爰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在國際普遍重視節能減碳趨勢下,環保署於今年十月公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法案正式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確立2050年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為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適應全球氣候變遷並建構韌性體系,政府應致力推廣電動車、綠建築的普及,尤其相較於燃油車之碳排放量,電動車輛較低汙染、高效能,有助於建構永續之環境,達成我國綠能環保之目標。 二、我國推出免徵電動車輛牌照稅,政策推動至今,除減少減少車主之負擔以外,同時提高國人購買電動車之意願,進而推進我國電動車產業之技術創新與發展、強化產業經濟鏈結,然而政策推動受到不少國人支持之外,又考慮國際產業發展趨勢,實有延長免徵之必要性,爰修正本法第五條。 三、查本法第二十五條之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明文規範,為避免法規疊床架屋之虞,明確統一行政規範與執法依歸,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蔡易餘  莊瑞雄  趙正宇  蘇巧慧  楊 曜  許智傑  吳玉琴  邱泰源  林岱樺  賴品妤  高嘉瑜  洪申翰  王定宇  張廖萬堅 張其祿  江永昌  吳琪銘   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我國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持續扶植台灣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又環保署於今年十月公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已確立2050年淨零碳排之目標,電動車輛、綠建築之推廣普及,實有延長免徵期限之必要。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條文第二項,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本條修正。 二、依本條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明文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之虞,明確統一行政規範與執法依歸,爰修正本條文字。 委員陳玉珍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鑑於鼓勵我國民眾使用低排碳、低污染車輛,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十年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楊瓊瓔  孔文吉  鄭正鈐  鄭麗文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費鴻泰  李德維  萬美玲  林為洲  廖國棟  林德福  曾銘宗  魯明哲  蔣萬安  呂玉玲  林奕華  葉毓蘭  羅明才  高金素梅  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鼓勵使用低污染、低排碳車輛,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各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十年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林為洲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為響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展現政策延續性,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健全我國智慧電動車之政策推動;另將滯納金繳納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使用牌照稅法於民國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鑑於國際新能源車輛發展趨勢,繼續推動使用智慧電動車政策實有必要,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到期日由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基準及逾繳納期間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爰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以統一行政規範。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魯明哲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徐志榮  李德維  鄭正鈐  林思銘  楊瓊瓔  溫玉霞  張育美  呂玉玲  陳以信  蔣萬安   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六年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者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主席: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協商時間:110年12月20日(星期一)13時0分至13時25分 協商地點:群賢樓9樓大被堂 法案名稱: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協商結論: 一、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七條、第二十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如附件。 四、其餘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協商主持人:鍾佳濱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代)    蔡適應(代)    沈發惠  高嘉瑜  費鴻泰  萬美玲(代)    陳玉珍  曾銘宗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代)    張其祿  陳椒華   附帶決議 一、請財政部敦促地方稅捐稽機關對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稅案件加強宣(輔)導,請納稅義務人儘早完稅。如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停止使用,經輔導仍未完稅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始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罰;至查獲日以前年度之逾期未完稅案件,應依同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不再處以罰鍰,但主管稽徵機關能證明該交通工具於上開以前年度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不在此限。請財政部於4個月內修正相關規定。 二、請經濟部及財政部就我國電動車(輛)在整體汽(機)車工具之使用比率,於施行期間各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分析資料,以掌握我國在運具電氣化之推動進展,評估是否有續行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需要,及早因應。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七條、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請財政部敦促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對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稅案件加強宣(輔)導,請納稅義務人儘早完稅。如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停止使用,經輔導仍未完稅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始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罰;至查獲日以前年度之逾期未完稅案件,應依同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不再處以罰鍰,但主管稽徵機關能證明該交通工具於上開以前年度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不在此限。請財政部於4個月內修正相關規定。 二、請經濟部及財政部就我國電動車(輛)在整體汽(機)車工具之使用比率,於施行期間各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分析資料,以掌握我國在運具電氣化之推動進展,評估是否有續行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需要,及早因應。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曾委員銘宗:(15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本席提案使用牌照稅第五條條文完成三讀,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再延長4年,我有三點說明,第一點是修法緣由,鑑於能源危及及溫室效應越來越嚴重,已危及環境永續,節能減碳是各國施政的重點,推動動車產業乃是必要的手段,各國都賦予相關的租稅優惠,因此提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的期間,修法的重點有兩個部分,本席提案延長時間原來是希望能夠延長10年到民國120年12月31日,但是行政院的版本只有延長4年,結果延長到114年12月31日,雖然只有延長4年,本席也予以尊重;另外有關修法效益的部分,可以提高國人購買、使用電動車的意願,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的發展,也可以維護環境的永續發展,再一次謝謝在座委員,還有所有財委會委員的支持,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不在場)楊委員瓊瓔不在場。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4人及委員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2、6、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023020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4人、委員鄭正鈐等2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734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109號、110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84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4人、委員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2次、第6次、第11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0年11月1日召開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意見並備質詢。嗣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4人、委員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會議均由召集委員李德維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本次2020東京奧運中華隊表現亮眼,許多選手成為企業青睞之商品代言人,然因部分選手長期受公營事業支持栽培,卻也因此受制於公務員服務法限制無法接受代言。為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且協助運動行銷,提升運動產業發展,增列第三項,規範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24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國民體育法」第四章旨在規範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卻缺乏考量運動員具公務員身分,而無法進行商業代言的狀況,除有損運動員權益外,亦不利運動產業之推展,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鄭正鈐等2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麟洋配」,因具有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能否代言商業廣告引發議論。台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他們所屬的「台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之限制而難如願。從制度看,「麟洋配」遇到的問題絕非特例,不能光從「專案鬆綁」的角度切入,新增第三項,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議安排審查多位委員所提「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各草案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一)前言 感謝各位委員對體育運動之支持與關心,並長期關照體育運動之發展,「國民體育法」為本部推動體育運動之基本法,含括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及運動設施等各面向之規範,使推動各項體育運動政策有所依循。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 (二)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正鈐等2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林奕華等18人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委員林宜瑾等24人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符合第一項所規範資格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及委員鄭正鈐等28人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在不影響公務之情形下,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建請同意維持現行條文,說明如下: 考量目前公務員服務法刻正修正規定,以及尊重考試院主管職權,建議優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可避免法律規定複雜分歧: 1.查考試院目前已擬修正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人員之經營兼職授權由各國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訂定,排除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且經考試院院會通過,並送貴院審議中,為尊重考試院主管職權,並使法律規定一致性,爰建議優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 2.其次,考量修正國民體育法建議可參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增修國民體育法納入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限制。 (三)結語 「國民體育法」為推動體育運動政策之基本法,各界相當關注,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本部秉持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之權責,依循國民體育法,完善體制,推動國民參與體育,培育優秀運動競技人才,提高我國在國際體壇的能見度,讓國家體育運動政策更趨完善。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審查,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第二十二條,照委員李德維、吳思瑤、林奕華、鄭正鈐、高虹安、林宜瑾、黃國書、萬美玲、范雲、陳秀寳、周春米、張廖萬堅及賴品妤等1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肆、通過附帶決議1項: 教育部應於國民體育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修正曾任國家運動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涉及公務員兼職認定與相關規範共通性之解釋,由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處理。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林奕華  周春米  陳秀寳  高虹安   賴品妤  范 雲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李德維  鄭正鈐  萬美玲 伍、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德維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 eq \o\ad(\s\up28(審查會通過),\s\up14(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s\do14(委員鄭正鈐等2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s\do28(現行法))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 委員林宜瑾等24人提案 委員鄭正鈐等28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符合第一項所規範資格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在不影響公務之情形下,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 為鼓勵優秀運動選手為國爭光,協助運動行銷,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爰提案增列第三項,明定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委員林宜瑾等24人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長年來臺灣土地銀行等國營事業,為支持運動員、供應其職業保障,將運動員納進正式人員編制中。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臺灣土地銀行為政府獨資經營,屬公營事業,其行員亦屬公務員。 三、鑑於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培育優秀運動選手之需求,爰增列第三項,明定符合相關資格之運動選手,縱使具公務員身分,亦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 委員鄭正鈐等28人提案: 一、第三項新增。 二、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麟洋配」,因為具有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能否代言商業廣告引發議論。台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他們所屬的「台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之限制而難如願。行政院和財政部醞釀為其解套,但從制度看,「麟洋配」遇到的問題絕非特例,不能光從「專案鬆綁」的角度切入。爰新增第三項,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審查會: 照委員李德維、吳思瑤、林奕華、萬美玲、高虹安、林宜瑾、黃國書、鄭正鈐、范雲、陳秀寳、周春米、張廖萬堅及賴品妤等1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主席:請李召集委員德維補充說明。 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教育部應於國民體育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修正曾任國家運動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涉及公務員兼職認定與相關規範共通性之解釋,由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林委員宜瑾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林委員宜瑾:(15時32分)主席、各位委員,以及在場的媒體朋友,大家好。本席提案的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三讀,除了要謝謝立院同仁們的支持跟努力外,這個法案之所以能通過的關鍵,更仰賴運動員們長年對臺灣體壇跟運動產業的默默耕耘。今天的結果,讓運動員們的職涯發展可以更加寬廣、順暢,避免未來還有優秀運動員因為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影響到商業代言權利,我想既然要照顧運動員,這次的改革相當要緊,讓長期投入培育優秀運動員的國營事業之美意更加圓滿。這條法案能在這個會期通過,我認為相當具有象徵性的意義,臺灣選手在東京奧運的優秀表現,不再只是在國內揚起一時的喧囂跟熱血,賽場外的日常,我們也要照顧,培養運動員,並且為運動產業的長遠發展扎根。 身為民意代表,透過立法保障運動員的權益、促進臺灣運動產業的發展是我的天職,未來也會為體育發展繼續監督跟提案。身為熱愛體育的人,看到我國運動發展又往前一大步,讓我對臺灣的體育及發展的前程更加樂觀,期待更多人能夠一起投入對體育、運動的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5時34分)各界非常關注的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修正草案於今天三讀通過,這條條文的修正主要是來自於今年東京奧運,我國優秀羽球選手奪得冠軍的麟洋配,因為他們同時是土地銀行羽球隊球員身兼公務員身分,所以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限制,而不得經營商業,無法接受商業代言,當時引起了廣大的討論。我們希望能夠讓選手們有多樣的代言機會,除了是為了增加個人收入之外,更是推動運動產業的發展。鼓勵全民運動是一件我們支持也樂觀其成的事情,所以促成了這次修法的討論。但是時代力量認為,對於公務人員經營商業或是不合理的限制,是既存已久的問題,不應該也不適合只用個案式修法的方式做處理,而且除了麟洋配之外,近幾年也發生過許多起,像是員警兼任球評、公立醫院醫師經營部落格,以及公務員是否可以出書宣傳等這些案例的討論,在在都凸顯出公服法的不合時宜,只針對麟洋配修法,恐有掛一漏萬、顧此失彼的可能,同時也難以讓廣大公務人員覺得有達到它的公平性。 實際上,公務員服務法已經超過二十年沒有修正,經營商業或是兼任業務的可能性必須要與時俱進,應該衡酌現代社會生活、經濟以及商業的考量,予以重新調整的必要。針對這個部分應該做全盤的修正,考試院也已經在今年12月初把法案送進立法院,我們理解運動員的職涯短暫,代言商機稍縱即逝,所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此次的修法版本。但是我們認為,要處理的不只是治標,也應該要治本,既然考試院都已經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修正法案,我們就應該要儘速排審,針對全體公務人員的權益,一起來做全面的檢視。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2、3會期第6、9、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9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5號、110年01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784號、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8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0年5月19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怡玎、林文瑞等17人,有鑑於「數位化」發展本為國家發展中之關鍵環節,「數位化」元素本身在政府的組織運作上係屬跨部會,各部會均需「數位化」之轉型發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應增設「數位發展委員會」,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為配合科技部組織改造,將其改制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郭耀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為落實總統揭示邁向國家數位轉型、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及提升後備戰力,本次本院組織調整決定先行增設社會期待之數位發展部,並配套將科技部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及設置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貴院初審通過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署),相關組織法案計16案,承蒙貴院排入議程,交付委員會陸續審查。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本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4條、第15條修正草案及本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本人以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身分,在此先代表本院向各位委員表達深切的謝意,感謝各位委員的辛勞,以及長期對於組織調整的用心與指教,本次組織調整16項法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於本會期完成立法,以利新的組織架構能儘速順利實施。接續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施人事長,就本次本院組織調整重點及2項法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報告說明,謝謝。 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茲就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方向,及2項法案修正重點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方向 一、成立數位發展部,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以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加速國家數位轉型,是社會各界期盼已久,也是一直以來許多立法委員關切政府應該優先成立的專責機關。 二、科技部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是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由政務委員兼主委,提升跨部會協調功能。 三、成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是為提升後備戰力,統籌運用全民總力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任務。(大院初審通過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署) (貳)因應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須同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重點:增設數位發展部,並將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重點: (一)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委員會總數由8個調整為9個。 (二)因應三級機關所屬機關數、預算及人員規模各異,甚且部分三級機關轄區遍及全國,且專業領域差異性大,為利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調增三級機關常務副首長人數上限,由現行規定上限2人修正為至多3人。至個別機關副首長人數,仍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5款規定,於各該機關組織法明定。 (參)結語 本次如蒙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組織調整法案立法,對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及功能運作,能更契合全面性提升國家發展品質的組織能力,敬請大院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謝謝大家。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28(審查會通過條文),\s\up14(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s\do14(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do28(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吳怡玎等 17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 22人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刪除第一項第十四款。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數位發展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增設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為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款,後款次遞移。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人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民眾黨黨團提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林宜瑾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推動國家數位轉型、建立數位政府、發展數位產業等重要政策,實有成立數位發展專責部會之必要。又為使各機關之數位發展政策能獲整體性之規劃,亦須將現有科技部改組為具統合性質之「委員會」。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設數位發展部,將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機關名稱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下新設數位發展部,並刪除科技部。 二、行政院下新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機關名稱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四、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為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並將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第十四款,以使行政院所屬部會之調整於法有據。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行政院機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鑑於規劃成立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負起統合、協調中央各機關有關科學技術發展之原則性政策的責任,故於本條增列之。 二、原條文第二款以後之款次依序遞移。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觀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職掌多為監理工作,且為因應部分職掌移列至數位發展部,為使名實相符,爰第二款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宜瑾、何志偉等17人,有鑑於國內外環境快速變遷,國家整體發展除既有施政重心外,需要迫切須再納入新思考,包括:數位發展是國家競爭力新重心,政府治理模式須走向智慧治理,方能有效帶動國家轉型,故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又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因應體育事務龐雜多元,且運動產業正蓬勃發展,以現有規模及編組,除無法跨部會有效溝通與協調外,仍不足以面對快速之變遷,參酌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等他國之行政組織之架構。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國內外環境快速變遷,國家整體發展除既有施政重心外,需要迫切須再納入新思考,包括:數位發展係國家競爭力新重心,政府治理模式須走向智慧治理,方能有效帶動國家轉型,故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又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因應體育事務龐雜多元,且運動產業正蓬勃發展,以現有規模及編組,除無法跨部會有效溝通與協調外,仍不足以面對快速之變遷,參酌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等他國之行政組織之架構。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行政院下部之設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行政院下委員會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提案人:林宜瑾  何志偉   連署人:沈發惠  余 天  湯蕙禎  洪申翰  王美惠  羅美玲  李昆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管碧玲  賴品妤  賴惠員  蔡易餘  林俊憲  蘇巧慧  林楚茵             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及體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體育事務龐雜多元,且運動產業正蓬勃發展,以現有規模及編組,除無法跨部會有效溝通與協調外,仍不足以面對快速之變遷,實有從現行三級機關升格為二級機關之必要,再者,各國中央政府體育行政之架構,不乏有將教育、文化、觀光、青年等業務,以多元平行組成為同一部會,是故,參酌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等他國之行政組織之架構,爰修正第五款。另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爰增列第十四款。又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審查會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十五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94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5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0年5月19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郭耀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為落實總統揭示邁向國家數位轉型、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及提升後備戰力,本次本院組織調整決定先行增設社會期待之數位發展部,並配套將科技部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及設置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貴院初審通過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署),相關組織法案計16案,承蒙貴院排入議程,交付委員會陸續審查。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本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4條、第15條修正草案及本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本人以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身分,在此先代表本院向各位委員表達深切的謝意,感謝各位委員的辛勞,以及長期對於組織調整的用心與指教,本次組織調整16項法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於本會期完成立法,以利新的組織架構能儘速順利實施。接續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施人事長,就本次本院組織調整重點及2項法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報告說明,謝謝。 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茲就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方向,及2項法案修正重點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方向 一、成立數位發展部,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以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加速國家數位轉型,是社會各界期盼已久,也是一直以來許多立法委員關切政府應該優先成立的專責機關。 二、科技部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是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由政務委員兼主委,提升跨部會協調功能。 三、成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是為提升後備戰力,統籌運用全民總力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任務。(大院初審通過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署) (貳)因應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須同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重點:增設數位發展部,並將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重點: (一)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委員會總數由8個調整為9個。 (二)因應三級機關所屬機關數、預算及人員規模各異,甚且部分三級機關轄區遍及全國,且專業領域差異性大,為利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調增三級機關常務副首長人數上限,由現行規定上限2人修正為至多3人。至個別機關副首長人數,仍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5款規定,於各該機關組織法明定。 (參)結語 本次如蒙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組織調整法案立法,對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及功能運作,能更契合全面性提升國家發展品質的組織能力,敬請大院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謝謝大家。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三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s\do14(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考試院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三級機關所屬機關數、預算及人員規模各異,甚且部分三級機關轄區遍及全國,且專業領域差異性大,為利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調增第三項有關常務副首長人數上限,由現行規定上限二人修正為至多三人。至個別機關副首長人數,仍應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於各該機關組織法明定,併予說明。 審查會: 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三項委員會總數。 審查會: 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黃世杰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一、照委員黃世杰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黃世杰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立法說明,如下: 「一、參照行政院中華民國92.11.6日院臺規字第0920092174號行政院秘書長函,有關研擬法律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空白欄位填註體例之處理原則,修正條文所載○年○月○日之空白欄位,原則上係指立法院三讀日期。 二、行政院提案條文,將立法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三讀修正之條文日期修正為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公布日期,不合前揭處理原則,亦不符本院處理體例。 三、況同一條文中,針對施行日期之規範,前段以公布日、後段以立法院三讀日期為準,規範不一,爰作文字修正。」 主席:請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沒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2、2、3、3會期第6、6、9、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9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7號、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81號、110年3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482號、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02號、110年1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78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0年5月5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世芳、張廖萬堅、何志偉、范雲、高虹安等20人,為因應資通訊科技發展引發之全球數位轉型浪潮,達致落實我國數位治理、建構數位產業環境、確保資通安全等目標,政府組織應貼近未來國家發展需要。爰此,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怡玎、林文瑞等17人,有鑑於「數位化」發展本為國家發展中之關鍵環節,「數位化」元素本身在政府的組織運作上係屬跨部會,各部會均需「數位化」之轉型發展,跨部會之「委員會」始符合其定位。綜上,「數位發展委員會」之建置與職能,應具備彙整數位資源之能力,針對公私部門數位發展做出諮詢、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之功能,並且建立國家數位化之方向與願景。爰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三、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促進產業發展、維持我國競爭力、增強數位國力、統籌數位基礎建設、普及數位應用、管理數位市場,保障資通安全、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政府現有組織應為相應之改變。爰此,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認為如今網路發展出的商業型態已不侷限在電子商務,更多新形態的數位化產業已逐漸將食衣住行,甚至傳統零售與服務業導向網路共同體系,為配合社會已邁向數位經濟,成為國家公私部門未來發展數位經濟和推動數位轉型的助力。爰此,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郭耀煌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舉行第1次聯席會議,承蒙邀請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是為實現總統揭示加速推動我國數位發展之政見所籌設之專責機關。數位部將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整體規劃國家數位發展政策,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業務,以達成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加速國家數位轉型之目的。配合數位部設立,本院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第14款,規定本院設數位發展部。並配合相關機關業務移撥數位部後職掌變更,提出「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修正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9條及第14條修正草案等組織法修正草案(如下頁表)。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數位部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資安署)組織法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 法案名稱 法案重點 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 成立數位部。 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 通訊整體資源規劃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修正草案 智慧政府、開放資料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9條及第14條修正草案 通訊傳播基礎建設、產業發展與輔導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以下謹代表本院,以數位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身分,就「數位發展部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重點提出報告: (壹)、組織職掌與架構 一、數位部主要業務 (一)數位部以「推進國家數位發展,建立繁榮安康、平等包容數位社會」為願景,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會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領域之業務,以統一事權、整體規劃數位發展推動相關資源,並統籌產業、政府、社會與國民生活數位轉型之基礎建設及環境整備,以及資通安全、資料治理、創新沙盒、人才培育、數位包容與法制規範等業務,協助各機關落實數位治理。 (二)數位部主要業務涵蓋國家數位發展政策、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建構及人才培育、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輔導獎勵、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策略、數位基礎建設、數位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政府資訊與資安人才職能基準等之規劃、擬訂與執行。 二、資安署主要業務 數位部設三級機關資安署,其主要業務涵蓋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執行、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政府機關(構)與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及防護機制之推動、演練與稽核,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資通安全教育及資安人員教育訓練之推動及執行等。 三、資安研究院主要業務 資安研究院之性質為行政法人,由數位部擔任監督機關,數位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資安研究院業務。資安研究院主要業務為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另外,並協助數位部與資安署推動及執行政府機關(構)與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及重大事件應變處置、資通安全專業人才培育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推廣。除上述工作外,尚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以及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研析之需求。 四、數位部與資安署之組織架構 為期周延,數位部與資安署之組織架構已多次邀集與國家數位發展業務相關之部會、學者專家及公協會共同討論,以凝聚共識。未來組設及人力,除由相關部會隨業務移撥外,也將配合新增業務或原有業務擴充予以調整,並俟貴院通過組織法所定職掌,另做更細部之討論。 五、資安研究院之組織架構 資安研究院目前規劃依任務屬性分設資安技術服務中心與資安卓越中心。前者依推廣服務、策略研析、通報應變、資安聯防、系統安全及檢測評鑑等業務需求,規劃內部單位。後者則規劃分設網路威脅防禦、網路數據分析、先進密碼、政策與產業研究等實驗室及資安人才培訓單位。 (貳)、預期效益 一、設立數位部之預期效益 (一)確保國家資通安全:由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構成堅實之資安推動鐵三角,分別負責資安政策擬訂、業務推動與技術服務及研發之工作。透過擴充國家資安團隊及能量、強化跨機關資安聯防機制、提升早期偵知及預警能量、公私協力建立資安協作體系、掌握自主資安科技及加速扶植資安產業等推動策略,達到國民安心使用數位服務、確保政府服務持續運作及保護政府及民間數位資產之目標。 (二)促進數位經濟發展:數位部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業務涵蓋軟體產品與服務、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電子商務與數位內容及智慧資料服務等產業範疇。透過軟硬攜手拓展全球智慧應用商機、提升軟體服務業國際能量、推動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數位轉型、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連結、政府創新採購提供試煉場域以及建立創新沙盒實證機制等推動策略,期能加速創新應用商轉及各行業數位轉型,進而促成我國軟體服務業躋身兆元產業之目標。 (三)加速國家數位轉型:數位部將從資料治理、人才培育、數位包容、基礎建設、法制建構及國際合作等面向,扮演國家數位發展領航者角色,奠定數位發展基盤,並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建立緊密夥伴關係,以加速國家數位轉型。主要推動策略包括:透過擴大培育及多元進用政府數位人才、完備數位法制與強化社會信賴基礎、深化政府智慧治理與擴大便民服務、普及城鄉數位建設與行動寬頻服務、保障所有國民平等數位發展機會以及鏈結全球數位社群拓展數位國力,期能達到建立以民為本之智慧政府與平等包容之數位社會,並成為全球信賴之數位夥伴等目標。 二、設立資安署之預期效益 (一)專責資安機關事權統一:由目前本院資通安全處改制為資安署,將可統籌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之資通安全業務,督促各級機關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應辦理事項,集事權統一之效益。 (二)擴大資安能量強化防護深度:從現有本院資通安全處編制提升為機關性質之署後,將可以擴大資安防護、分析、及研究量能,進一步發揮主動防禦之效果,同時建構政府內部之資安防禦專業團隊,保障國家數位政府之推動。 (三)統籌政府資安體系人才培育:由政府帶動需求,增加政府資安從業人員,引導學界投入資安人才培育,擴大產學合作,建立政府及產業之資安人才環境,進一步促進業界在資安之投入,提升資安產業能量。 三、設立資安研究院之預期效益 (一)以公法人角色執行國家任務:國家資通安全防護工作須具備高度專業技術,且業務具一定機敏性,因此恐較不適宜全權交由民間辦理。透過立法程序,成立行政法人,與政府機關密切合作執行資安技術服務與研發之任務,更能提升兼負國家資安防護工作正當性。 (二)組織具備用人彈性:資安駭侵手法瞬息萬變,相關資安防護工作須具有專業需求。面對快速變動之資安環境,行政法人之組織運作及用才彈性可高效率地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 (三)監督機制明確透明:行政法人本質上為公法人,為確保行政法人達成其設立目的,須由監督機關監督評鑑。此外,尚須接受立法、審計以及公眾監督,定期審慎檢視組織營運效率。 (參)、結語 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之成立,將可落實下列國家數位發展之核心價值:一、以民為本:尊重國民多元需求及選擇,並讓全民共享數位發展紅利;二、提升效能:提供法制完備且國民信賴、安全便捷之政府服務。三、深化民主:發展民主、包容、互信之網路社會。四、公私協力:建立跨機關與公私部門緊密合作之國家數位發展生態體系。五、國富民強:創造民眾有感之數位經濟及智慧生活發展效益。 此二機關一法人組織案,是社會各界期盼已久,及貴院諸多委員一直以來所關切之法案,尚祈各位委員能給予支持,儘速完成立法,本院亦將據以積極展開各項籌備工作,俾利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能儘速且順利成立運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經濟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就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一、配合行政院規劃增設數位發展部,本部工業局、技術處、商業司及中小企業處等單位(機關)業已完成盤點本部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之項目如下: (一)工業局 1.資訊服務、AI、資安、應用軟體、內容軟體、電信(如5G系統整合與技術服務)等產業相關業務(含雲世代數位轉型涉及資訊服務業輔導部分)。 2.軟體共同供應契約。 3.智慧城鄉創新應用。 4.第1項所列產業之產業創新平台相關業務。 (二)技術處 1.資訊服務業創新軟體與服務之研發相關業務。 2.資安軟體與服務之研發相關業務。 3.區塊鏈技術研發相關業務。 4.5G系統整合技術研發、資安檢測、應用場域驗證等相關業務。 5.AI軟體技術研發相關業務。 6.AI新創領航推動。 7.A+計畫(資訊服務、AI、資安、應用軟體、內容軟體、電信等領域)相關業務。 8.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監督管理業務。 (三)商業司 1.網路零售業相關業務。 2.第三方支付服務相關業務。 3.電子簽章法相關業務。 (四)中小企業處 1.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整體戰略規劃、跨部會資源協調等相關業務。 2.數位轉型基盤人才培育業務。 3.總統盃黑客松(國際松)。 4.SBIR(資訊服務、AI、資安、應用軟體、內容軟體、電信等領域)相關業務。 二、本部就所管業務移撥項目,經檢視現行「經濟部組織法」、「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等組織法,均無需修正之處。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及女士、先生參考,謝謝。 伍、為期集思廣益,博採諏諮,本會於109年12月7日舉行「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公、私部門資安人力建制及產業資源探討」公聽會。嗣於110年5月5日召開本會、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條立法說明,增列「二、第三款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包括協助民間數位服務的創新發展及資料治理技術標準等規範之訂定。」及「三、第四款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金融科技或其他數位創新跨業領域。」)等文字。 二、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六條,除前段文字修正為「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及第九條,均不予採納。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政府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政策,凡涉及跨部會業務,數位發展部應積極提供相關諮詢及協調。 (二)數位發展部在數位市場秩序維護上,應向相關部會(包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積極提供法制及管理機制之建議。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35(審查會通過條文),\s\up21(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s\up7(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s\do7(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s\do21(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s\do35(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數位發展部組織法 名稱:數位發展部組織法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名稱:數位發展部組織法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名稱: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數位發展部組織法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名稱:數位發展部組織法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一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數位治理、提振數位產業發展及相關技術應用、建構資通安全環境等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數位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特設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促進產業發展、維持我國競爭力、增強數位國力、統籌數位基礎建設、普及數位應用、管理數位市場,保障資通安全、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數位治理、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及相關技術應用、建構資通安全環境等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提案: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數位發展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民眾黨黨團提案: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規劃及推動數位治理政策。 二、建置與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審驗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 三、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四、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五、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 六、推動數位科技應用發展與人才培育。 七、研擬、推動數位法制及處理數位交易重大爭議與消費者紛爭。 八、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產業發展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數位化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數位相關法制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其他數位相關事項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綜合研擬、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國家數位發展準則與研究、應用倫理規範。 三、建置、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審驗系統及設備。 四、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五、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置、管理資通安全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與建立認證機制。 六、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數位轉型。 七、推動數位科技學術研究與產業應用之發展及人才培育。 八、研擬、推動數位法制,促進數位市場秩序。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之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綜合研擬、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國家數位發展準則與研究、應用倫理規範。 三、建置、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審驗系統及設備。 四、透過公私協力健全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數位轉型。 五、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置、管理資通安全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與建立認證機制。 六、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七、推動數位科技學術研究與產業應用之發展及人才培育。 八、研擬、推動數位法制,促進數位市場秩序。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之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本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修正立法說明如下: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第三款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包括協助民間數位服務的創新發展及資料治理技術標準等規範之訂定。 三、第四款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金融科技或其他數位創新跨業領域。」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本委員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本委員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為資通安全署,其業務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構我國資通安全規範。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行政院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委員劉世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資通安全署署長或副署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部數位產業署與資通安全署署長或副署長之其中一人;數位技術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資通安全署署長或副署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一、茲因本部之資通安全業務性質特殊,其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為使本部用人彈性,爰明定得採雙軌任用。 二、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茲因本部之業務性質特殊,其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為使本部用人彈性,爰明定得採雙軌任用。 二、本部之數位技術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可能有業務需求之必要時,亦得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其單位主管。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一、茲因本部之資通安全業務性質特殊,其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為使本部用人彈性,爰明定得採雙軌任用。 二、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審查會: 一、照委員劉世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修正動議前段「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之資格聘任」等文字修正為「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三、劉世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數位發展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促進國際數位發展合作,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七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數位科技與產業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數位科技與產業人才,以提升我國數位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或產業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本部編制表總員額人數之一半。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為因應數位科技新創及技術採用生命週期之迅速,本部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或產業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本部編制表總員額人數之一半。 行政院提案: 一、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鑑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部所需人力之量能與來源宜更多元化與專業化,應考慮納入人力來源多元化之相關條文內容(如向學界借調人才、約聘僱人員比例上限等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二、鑑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或產業背景之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本部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三、為避免過度浮濫運用聘用人員,爰比照科技部,將人數上限定為總員額之一半。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一、為因應數位科技新創及技術採用生命週期之迅速,得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或產業背景之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本部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二、為避免過度浮濫運用聘用人員,爰比照科技部,將人數上限定為總員額之一半。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制表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部分業務與國家安全相關,所需人力之量能與來源宜更多元化與專業化,故納入人力來源包含兵役人員之規定。 審查會: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委員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委員會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為符本部人員來源多元,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世芳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范委員雲、黃委員國書、賴委員瑞隆等分別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經第3會期第12次、第4會期第6次及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范雲等提案: 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等16人,鑑於數位時代已經到來,我國應具備世界高度之數位整體布局,在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變動的同時,落實數位治理、數位主流化、促進數位產業發展、保障數位人權、建構資通安全環境等目標,協助公私部門落實數位轉型,打造國家安全數位防護網,促使政府組織貼近未來國家發展,爰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許智傑  莊競程  蔡易餘  沈發惠  賴惠員  陳秀寳  賴品妤  周春米  王美惠  吳玉琴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陳歐珀  邱泰源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數位時代的到來,對各國政府與人民生活皆帶來巨大改變。數位經濟的發展不僅為產業帶來轉型考驗,促使許多新興跨領域產業之誕生,同時也成為國力的重要展現。我國已推動數位轉型多年,然在欠缺明確部門及政策規劃下,許多傳統產業至今仍無法真正落實,許多公部門的轉型失敗更造成諸多問題,顯示我國確實須有專責部會統籌公私部門之數位轉型。 此外,雖然我國高科技產業具國際競爭優勢,但整體數位發展卻仍舊不足,許多國家政策與規畫缺乏數位觀點,數位人權及數位包容的觀念未被納入,資通安全的漏洞更是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焦點。在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變動的此時,面對數位浪潮帶來各項挑戰,政府組織與方式實應隨之調整。為使我國具備世界高度之數位整體布局,落實數位治理、數位主流化、促進數位產業發展、保障數位人權、建構資通安全環境等目標,協助公私部門落實數位轉型,促使國家貼近未來發展趨勢,爰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設立我國數位治理與發展之專責部會,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為特別需求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協助各部會落實數位轉型之人員規劃。(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一、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權益保障。(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籌全國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建構資通安全環境、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治理及發展政策之研擬、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其相關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推動與監督。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協調、指導及監督,以及政府資通訊系統之安全管理與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六、數位人權保障之法規與政策之擬訂與執行,建構具數位包容及數位素養之環境。 七、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八、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九、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十、政府資訊、資通安全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第一項第四款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數位平台經濟、金融科技及其他數位創新跨業領域產業。 三、第一項第六款數位包容環境之建構,除確保網路通訊之使用及數位發展機會,不因居住地、身心狀態、性別、族群、財富、社會地位而有所區別外,還應維護且尊重多元價值,使數位人權及平等權之保障成為我國民主治理的核心價值。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及促進,研擬、推動與監督相關政策及法規,規劃與執行數位經濟下之數位服務與資料治理、開放、運用之政策,提升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公平開放性與民主監督。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政府資通訊系統之安全管理與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數位產業署之業務應包含協助解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或創新所面臨之法規與非法規障礙。 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第七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數位科技與產業人才,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以預算員額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一、本部業務規劃及推動之成功關鍵,在於掌握數位領域之國內外學術前瞻研究、產業趨勢及創新思維,乃明訂本部為業務需求,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第八條 為協助公部門數位轉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本法指派或設立獲充分授權之一級單位主管一人,擔任機關主辦數位轉型業務之負責人。 機關主辦數位轉型之負責人,於數位發展業務,受本部協調與統籌。 數位即生活,公部門的整體數位轉型無法單靠本部,需要各部會共同推動。為協助各部會落實數位轉型、協調各部會轉型之步調與方向,乃規劃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指派或設立主辦數位轉型業務之獲充分授權之負責人,且於數位發展業務由本部協調與統籌。 第九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數位發展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為促進國際數位治理與發展之交流合作,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本院委員黃國書、何志偉、林宜瑾等17人,為因應全球數位轉型浪潮所帶來之各面向挑戰,政府應貫徹國家數位轉型,隨之調整數位治理之組織與方式,整合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和傳播五大數位發展相關業務,逐步建構完善之數位產業環境,落實資通安全保護,以因應複雜多變的資安威脅及新興科技挑戰,爰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國書  何志偉  林宜瑾   連署人:陳亭妃  趙天麟  蘇巧慧  蔡易餘  莊競程  陳歐珀  張宏陸  陳秀寳  羅致政  湯蕙禎  莊瑞雄  王美惠  陳素月  鍾佳濱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全球數位轉型浪潮所帶來之各面向挑戰,政府應貫徹國家數位轉型,隨之調整數位治理之組織與方式,整合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和傳播五大數位發展相關業務,逐步建構完善之數位產業環境,落實資通安全保護,以因應複雜多變的資安威脅及新興科技挑戰,爰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以設立我國數位治理與發展之專責部會,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為特別需求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八條) 九、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之保障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級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第七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爰規範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之上限。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瑞隆、蘇震清等16人,面對中國新型態之數位戰及近年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造成全球之挑戰。我國政府應掌握全球數位經濟發展契機,將原有資通科技做更完善、突破性之數位治理、組織整合。以因應全球數位經濟發展、資安即國安之需求。落實我國國家數位發展政策推動、資通與產業數據安全、電信產業輔導、電子商務發展,促進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人才培育、法制規範、加速數位產業轉型之目的。爰此,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瑞隆  蘇震清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吳思瑤  賴品妤  陳秀寳  林宜瑾  鍾佳濱  莊瑞雄  陳明文  蘇巧慧  吳玉琴  陳歐珀  李昆澤  林楚茵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隨全球數位時代來臨之挑戰,攸關我國產業競爭力之維繫。且我國國民生活已邁入高度依賴網路平台、數位載具,社會各層面運作已高度普及網路化。因此,對我國整體資安防護與數據資料治理帶來更嚴峻之考驗。另資安即國安,因我國長期受中國資通駭侵之特殊政治情勢下,政府應對數位治理、資通安全之組織與方式亦須隨之積極調整。綜上,為落實總統揭示邁向國家數位轉型,成立數位發展部(含所屬機關及行政法人),協助各機關落實數位治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本部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為特別需求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八條) 九、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之保障規定。(草案第九條)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電信產業輔導、資訊、資通安全、電子商務發展、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基礎建設、建構資通安全環境,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及推動數位國家數位法制之研擬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推動數位產業資訊安全、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並擴大民間聘用與國家數位人才培育。 四、建置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協助產業數位轉型、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與管理。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明定本部之權限職掌,包括電信產業輔導、資通安全、電子商務發展、智慧政府等業務。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轉型、輔導、獎勵、管理,及資訊數據治理,提升數位軟體之研發、服務,推動沙盒實證機制、落實創新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經行政院認定為重大資安事件發生時,得依法跨部會調度、統籌各機關資安人力因應之。 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數位產業署:負責統整併促進國家數位產業發展政策,並推動國家數位軟體之研發、服務及數位產業之輔導、獎勵,強化產業資訊數據治理。 三、資通安全署: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併入本部並獨立為機關。然而以機關層級,三級機關恐於遇重大資安事件(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等)發生時,無法發揮其統籌應變功能。為統籌協調政府重大資通安全業務,應給予跨部會調度各級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員之權限,以快速反應應對。 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第七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預算總員額三分之一為上限。 一、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資通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且資通安全應列為國家重點政策,為落實我國數位治理,建構數位產業環境及資通安全規範等目標,爰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爰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出缺時處理方式。(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第五條) 六、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第六條) 七、本部內部業務單位之執掌。(第七條) 八、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八條) 九、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並設置旋轉門條款防弊。(第九條) 十、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之保障。(第十條) 十一、本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推動數位應用、統籌數位基礎建設、建構資通安全環境、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國家數位發展、研究、應用及倫理規範之法規擬訂及執行。 三、通訊傳播、數位資源及資通安全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管理,設備、系統、技術規範及審驗法規之訂定。 五、數位科技應用、資通安全及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七、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資通安全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管理及資源分配。 八、處理數位交易重大爭議與消費者紛爭。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部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政務次長代理;部長、政務次長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常務次長代理。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出缺時處理方式。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及次級機關正副首長,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第七條 本部應設置內部業務單位,分別負責本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所規定之業務事項。 本部內部業務單位之執掌。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部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並設置旋轉門條款防弊。 第十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政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雇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因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沒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審查會條文,其他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名稱。 名稱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 主席: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數位發展事項。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與數位科技應用事項之政策規劃及執行。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訊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宣讀審查會意見。 審查會意見: (不予採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採納。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九條,宣讀審查會意見。 審查會意見: (不予採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九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政府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政策,凡涉及跨部會業務,數位發展部應積極提供相關諮詢及協調。 二、數位發展部在數位市場秩序維護上,應向相關部會(包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積極提供法制及管理機制之建議。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2項,請宣讀第1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1、 目前金融科技的監理與法規適用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責,然其產業推動仍無明確主責機關,對於我國面臨新興金融科技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之難度將與日俱增。爰要求數位發展部研議於成立後半年內,會同相關部會共同盤點及研擬金融科技產業推動所可能面臨的法規層面需求,並盡速提出產業發展之推動期程與計畫,以利我國未來金融科技產業的蓬勃發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玉珍  鄭麗文  蔣萬安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宣讀第2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2、 查我國數位產業已朝向國際化及產業化發展,針對現行數位經濟產業如:5G垂直應用服務、AI經濟、IoT經濟、資料經濟、AR/VR體驗經濟、區塊鏈經濟、元宇宙經濟等前瞻應用創新數位經濟產業,均已朝向世界級舞台競爭。近年來我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公協會紛紛成立,並向政府大力倡議推動數位經濟發展政策,並且疾呼我國新創獨角獸亟需政府大力支持以對抗來自他國之競爭。爰此,《數位發展部組織法》通過後,成立之數位發展部應主動積極承擔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重任,爰要求: 一、成立後一年內研議並提出《數位經濟產業發展條例》,以利我國數位產業接軌國際發展趨勢。 二、對於臺灣未來數位經濟產業發展方向,應邀請專家學者開會研商並提出評估報告,並召開產業發展公聽會,俾利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儘速與國際接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陳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劉委員世芳:(16時1分)謝謝主席。蔡英文總統在2020的就職演說就已經提到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跟數位、包括結合5G時代的數位轉型以及國安產業、生物醫療科技、國防戰略、綠電跟再生能源、民生及戰備產業,這六項產業最有交集的部分就是在數位,因此蔡總統在就職演說當中,也提到要成立一個專責的數位發展部會。有感於產業的趨勢,尤其是我們現在的台積電已經成為臺灣的護國神山,而且臺灣已經成為全球的半導體重鎮,這個時候讓半導體相關的上下游產業鏈與軟硬體成立一個護國群山就非常重要。 本席在2020年,也就是距離現在一年以前,已經率先提出立法院第一個數位發展部的組織法草案,並且完成一讀,行政院在4個月後也送到立法院來一讀。今年5月5日的委員會審查,數位發展部的職掌相當的多,包括NCC的通訊傳播、基礎建設、電信產業、經濟部的資安、AI軟體、電子商務、國發會的智慧政府等等,還有包括行政院資安處的資通安全、交通部的通訊整體資源規劃,都將由數位發展部來主政,資料治理、數位法制、人才培育以及監理沙盒也都是數發部的業務。 在這段期間,非常謝謝司法及法制、交通、教育、經濟委員會各位委員的支持,也謝謝召委黃世杰主持協商。同時我也非常謝謝台北市電腦公會,還有本院的委員,包括高虹安委員、吳怡玎委員、謝衣鳯委員、張廖萬堅委員、范雲委員、蘇巧慧委員,還有時力以及民眾黨各位委員的支持,讓我們可以把這個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在立法院裡面好好通過之後,打造另外一個護國群山。這是我們的任務,也是未來臺灣可以邁向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一個神柱,我們希望護國神山跟護國群山,同時都可以在臺灣的社會裡面一起來發展,感謝各位,謝謝。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不在場)范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6時3分)謝謝主席、與會同仁。這次所通過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包括數位經濟、數位政策、科技應用、數位治理的內容,本席特別關注兩個面向─數位科技所帶來的金融科技以及數位科技的相關監理。在疫情肆虐的這幾年,數位科技的發展更為快速,大數據、軟體、平臺服務、各類的演算法、AI人工智慧的運用,VR、AR以及現在甚至進展到了元宇宙,各類型的數位科技都突飛猛進,其中相伴而來的就是金融科技的重大發展。金融科技從最開始的開放銀行、QR Code、共同支付標準到近期區塊鏈所帶來的金融科技產業創新,金融科技早就隨著數位科技的發展走了漫長的一段路,如今開放銀行要進入3.0、純網銀正式上路、純網保明年要開始,其中都有個人資料大數據的應用,在區塊鏈的發展之下,各種樣式的數位資產也逐漸出現,像M&T、虛擬貨幣的更多元使用、DeFi去中心化金融的蓬勃發展,都仰賴數位科技的推動。 我們希望將來數位發展部跟金管會可以攜手同心,分別在數位科技、金融科技發展推動監理,共同替臺灣打下良好的基礎。而數位網路的興起,大型的科技公司都遭遇各式的問題,尤其是演算法,不該有的言論審查、自動推播的不當內容、不當的掠奪個人資訊,這些都不應該,我希望未來數位發展部成立後,能夠針對演算法的不當使用進行監理,並且推出必要的法規。所以我們一定要做的是全力來發展我們的數位,但是我們在數位發展跟人權保護當中也要努力取得平衡,以上是本席的建言,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6時6分)謝謝主席以及我們立院的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想科技發展是瞬息萬變,數位治理也相當的重要,數位科技正在大幅改變所有人的生活,包含我們的政府、包含我們的產業。非常感謝劉世芳委員在去年12月開始召集許多跨黨派的委員包含本席,一起來研議第一個立法院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我們看到政府對於人民權益以及產業發展的治理機制因為數位轉型的關係有了大大的改變,我們需要設立橫跨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及傳播五大領域的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因此在我們黃世杰召委的召集之下,其實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很快速地開始進行了許多次的協商以及法案的審查,也終於在今天迎來了三讀的通過,這也是我們產官學研各界非常矚目的組織再造的法案。 因為新成立的主管機關對於數位發展這個領域的職責任重而道遠,所以需要主管相對繁雜的業務,而且要跟上數位科技高速發展的趨勢。這一次經由我們各黨派委員,還有我們相關黨團的爭取跟討論,讓我們的數位發展部新增了數位產業署以及資通安全署這兩個次級機關,當我們看前者在負責數位治理,還有後者負責資通安全的議題,這樣子的一個組合,可以讓我們過去在臺灣資通安全發展長年呈現的多頭馬車以及數位產業的發展上,相關的資源調度跟分配紊亂的問題,希望未來可以有專責主管機關來有效的統合。這一次的立法工程只是一個起點,但未來我們還有很多組織的工作權責從各部會切割調度的大工程要進行,我希望未來我們的立法院同仁可以一起來持續監督數位發展相關的議題。組織再造的新氣象,我們可以領航數位的新經濟,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6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知道資安問題就是國安問題,當前2021年全球資通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也凸顯資通安全的重要性,國家應扮演數位發展領航者的角色,以落實我國數位治理,並建構完善的數位產業環境。為了強化資通安全規範目標的達成,時代力量黨團針對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有提出相對應的版本,也明確了架構組織,並針對資通安全管理加強規範密度。另外,資通安全人才的培育也是我國整體數位發展重要的一環,為了因應當前科技迅速發展,並為臺灣留住寶貴的數位資通人才,時代力量希望透過立法來強化數位發展部的次級機關,除了資通安全署外,還包括數位產業署,務實地保留未來機關擴充的彈性,也得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應用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可行性。 面對我國當前政府組織改造的契機,我們希望政府對數位發展部的設置應朝向為臺灣建構完善的資通安全環境,並穩健地建立數位經濟發展的優良環境,以培育各領域的數位產業人才,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6時10分) 繼續開會(16時1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9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於110年5月5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郭耀煌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舉行第1次聯席會議,承蒙邀請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是為實現總統揭示加速推動我國數位發展之政見所籌設之專責機關。數位部將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整體規劃國家數位發展政策,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業務,以達成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加速國家數位轉型之目的。配合數位部設立,本院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第14款,規定本院設數位發展部。並配合相關機關業務移撥數位部後職掌變更,提出「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修正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9條及第14條修正草案等組織法修正草案(如下頁表)。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數位部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資安署)組織法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 法案名稱 法案重點 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 成立數位部。 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 通訊整體資源規劃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修正草案 智慧政府、開放資料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9條及第14條修正草案 通訊傳播基礎建設、產業發展與輔導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以下謹代表本院,以數位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身分,就「數位發展部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重點提出報告: (壹)、組織職掌與架構 一、數位部主要業務 (一)數位部以「推進國家數位發展,建立繁榮安康、平等包容數位社會」為願景,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會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領域之業務,以統一事權、整體規劃數位發展推動相關資源,並統籌產業、政府、社會與國民生活數位轉型之基礎建設及環境整備,以及資通安全、資料治理、創新沙盒、人才培育、數位包容與法制規範等業務,協助各機關落實數位治理。 (二)數位部主要業務涵蓋國家數位發展政策、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建構及人才培育、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輔導獎勵、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策略、數位基礎建設、數位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政府資訊與資安人才職能基準等之規劃、擬訂與執行。 二、資安署主要業務 數位部設三級機關資安署,其主要業務涵蓋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執行、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政府機關(構)與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及防護機制之推動、演練與稽核,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資通安全教育及資安人員教育訓練之推動及執行等。 三、資安研究院主要業務 資安研究院之性質為行政法人,由數位部擔任監督機關,數位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資安研究院業務。資安研究院主要業務為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另外,並協助數位部與資安署推動及執行政府機關(構)與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及重大事件應變處置、資通安全專業人才培育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推廣。除上述工作外,尚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以及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研析之需求。 四、數位部與資安署之組織架構 為期周延,數位部與資安署之組織架構已多次邀集與國家數位發展業務相關之部會、學者專家及公協會共同討論,以凝聚共識。未來組設及人力,除由相關部會隨業務移撥外,也將配合新增業務或原有業務擴充予以調整,並俟貴院通過組織法所定職掌,另做更細部之討論。 五、資安研究院之組織架構 資安研究院目前規劃依任務屬性分設資安技術服務中心與資安卓越中心。前者依推廣服務、策略研析、通報應變、資安聯防、系統安全及檢測評鑑等業務需求,規劃內部單位。後者則規劃分設網路威脅防禦、網路數據分析、先進密碼、政策與產業研究等實驗室及資安人才培訓單位。 (貳)、預期效益 一、設立數位部之預期效益 (一)確保國家資通安全:由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構成堅實之資安推動鐵三角,分別負責資安政策擬訂、業務推動與技術服務及研發之工作。透過擴充國家資安團隊及能量、強化跨機關資安聯防機制、提升早期偵知及預警能量、公私協力建立資安協作體系、掌握自主資安科技及加速扶植資安產業等推動策略,達到國民安心使用數位服務、確保政府服務持續運作及保護政府及民間數位資產之目標。 (二)促進數位經濟發展:數位部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業務涵蓋軟體產品與服務、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電子商務與數位內容及智慧資料服務等產業範疇。透過軟硬攜手拓展全球智慧應用商機、提升軟體服務業國際能量、推動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數位轉型、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連結、政府創新採購提供試煉場域以及建立創新沙盒實證機制等推動策略,期能加速創新應用商轉及各行業數位轉型,進而促成我國軟體服務業躋身兆元產業之目標。 (三)加速國家數位轉型:數位部將從資料治理、人才培育、數位包容、基礎建設、法制建構及國際合作等面向,扮演國家數位發展領航者角色,奠定數位發展基盤,並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建立緊密夥伴關係,以加速國家數位轉型。主要推動策略包括:透過擴大培育及多元進用政府數位人才、完備數位法制與強化社會信賴基礎、深化政府智慧治理與擴大便民服務、普及城鄉數位建設與行動寬頻服務、保障所有國民平等數位發展機會以及鏈結全球數位社群拓展數位國力,期能達到建立以民為本之智慧政府與平等包容之數位社會,並成為全球信賴之數位夥伴等目標。 二、設立資安署之預期效益 (一)專責資安機關事權統一:由目前本院資通安全處改制為資安署,將可統籌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之資通安全業務,督促各級機關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應辦理事項,集事權統一之效益。 (二)擴大資安能量強化防護深度:從現有本院資通安全處編制提升為機關性質之署後,將可以擴大資安防護、分析、及研究量能,進一步發揮主動防禦之效果,同時建構政府內部之資安防禦專業團隊,保障國家數位政府之推動。 (三)統籌政府資安體系人才培育:由政府帶動需求,增加政府資安從業人員,引導學界投入資安人才培育,擴大產學合作,建立政府及產業之資安人才環境,進一步促進業界在資安之投入,提升資安產業能量。 三、設立資安研究院之預期效益 (一)以公法人角色執行國家任務:國家資通安全防護工作須具備高度專業技術,且業務具一定機敏性,因此恐較不適宜全權交由民間辦理。透過立法程序,成立行政法人,與政府機關密切合作執行資安技術服務與研發之任務,更能提升兼負國家資安防護工作正當性。 (二)組織具備用人彈性:資安駭侵手法瞬息萬變,相關資安防護工作須具有專業需求。面對快速變動之資安環境,行政法人之組織運作及用才彈性可高效率地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 (三)監督機制明確透明:行政法人本質上為公法人,為確保行政法人達成其設立目的,須由監督機關監督評鑑。此外,尚須接受立法、審計以及公眾監督,定期審慎檢視組織營運效率。 (參)、結語 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之成立,將可落實下列國家數位發展之核心價值:一、以民為本:尊重國民多元需求及選擇,並讓全民共享數位發展紅利;二、提升效能:提供法制完備且國民信賴、安全便捷之政府服務。三、深化民主:發展民主、包容、互信之網路社會。四、公私協力:建立跨機關與公私部門緊密合作之國家數位發展生態體系。五、國富民強:創造民眾有感之數位經濟及智慧生活發展效益。 此二機關一法人組織案,是社會各界期盼已久,及貴院諸多委員一直以來所關切之法案,尚祈各位委員能給予支持,儘速完成立法,本院亦將據以積極展開各項籌備工作,俾利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能儘速且順利成立運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參、為期集思廣益,博採諏諮,本會於109年12月7日舉行「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公、私部門資安人力建制及產業資源探討」公聽會。嗣於110年5月5日召開本會、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除中段文字修正為「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7(審查會通過條文),\s\do7(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名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資通安全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劉世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以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審查會: 一、照委員劉世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修正動議中段「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之資格聘任,」等文字修正為「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三、劉世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五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一、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鑒於資通安全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署專業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署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