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86項 教育部原列1,360萬元,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60萬元。 第191項 文化資產局原列20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3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9,492萬3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992萬3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7,088萬2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255萬元(含第1節「權利金」250萬元及第2節「租金收入」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43萬2千元。 第101項 教育部原列2,688萬9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8萬9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1項 教育部原列3億8,968萬7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6,300萬元(含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6,000萬元及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5,268萬7千元。 第206項 文化資產局原列354萬2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4萬2千元。 第207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列721萬8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21萬8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31億5,999萬9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研究基金」12億8,839萬5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業務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100萬元。 (二)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 (三)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230萬元(含「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服務費」30萬元)。 (四)第4目「南部院區」5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1億5,069萬9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24項: (一)111年度中央研究院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92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中央研究院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預算編列37億9,928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中央研究院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預算編列7,450萬5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中央研究院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預算編列5億3,45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中央研究院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跨領域開發及研究設施之改善」中「創新性研究計畫」預算編列7,165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提升國人國際溝通能力及國際化視野之目標,於110年正式發布「2030雙語國家政策整體推動方案」。為此,教育部目前將「提升本國教師英語教學能力」列為擴增英語教學人力資源之主要配套措施。然中央研究院語言研究所設置之「認知與神經語言學實驗室」及國內神經科學相關領域學者研究結果皆顯示第二語言習得有其年齡限制,且不同年齡者學習語言過程涉及之大腦機制截然不同,因此成年者透過進修學習英語之效益極為有限。鑑於教育部目前主要聚焦於雙語教師培育課程、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班等針對成年人之培育方式,不僅有違人類學習語言之大腦機制,且實難穩健達成「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之目標,爰請中央研究院基於多向度語言表徵建構所致之語言習得年齡效應,提供「雙語教育的科學基礎與建議」,以供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及其他相關部會較具科學思維及學理基礎之雙語培育環境最佳執行策略,並在研究完成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中央研究院「一般學術研究與評議」項下「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中「獎補助費」之「對學生之獎助」預算編列2億6,144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億6,785萬6千元減少640萬8千元,減幅2.39%。惟105至109年度「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工作計畫項下「對學生之獎助」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1.56%、86.17%、80.94%、80.98%及75.95%,明顯呈現衰退趨勢。爰請中央研究院積極推展研究成果,加強與年輕學子互動之深度與廣度,鼓勵年輕學子投入學術研究,以提升計畫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有鑑於中央研究院係我國最高學術殿堂,其任務係培養人才及學術研究,然日前發生P3實驗室人員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引發社會恐慌。又據調查確診人員為新進人員,尚在訓練中;且發現有多項疏失,如未及時通報、操作時未遵照該實驗室標準流程進行及防護裝備穿卸流程未完全依照標準流程等,中央研究院作為主責機關責無旁貸,應通盤檢討改進,並向社會大眾詳細說明。爰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九)鑑於任務導向生技研究計畫為中央研究院徵求生醫研發團隊進駐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執行轉譯研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度任務型專案研究計畫之補助計畫共18件,補助經費共2億元,各項補助計畫應設定績效目標,以落實商業化之績效評估機制,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各項補助計畫設定具體績效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俾提升生技產業研發能量。 (十)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至109年度「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111年度更名為「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對學生之獎助」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1.56%、86.17%、80.94%、80.98%及75.95%,比率呈衰退趨勢,國內在學學生人數逐年下降,有意願從事研究工作之學生人數亦隨之減少,因而影響預算執行成效,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加強宣傳,鼓勵學生參與研究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俾提升計畫成效。 (十一)單位預算工作計畫之各用途別科目有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惟其流用比率法有上限規定,且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中央研究院105至109年度連年流用鉅額經常門預算至資本門雖尚符合預算法規定,惟亦顯示預算編列未盡覈實,要求應確實評估經資門之預算需求妥編預算。 (十二)111年度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整併原109年度「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及「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計畫,105至109年度間「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對學生獎助之預算執行率呈衰退情形,109年度僅76%,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加強宣傳,鼓勵學生參與,以提升計畫成效。 (十三)中央研究院為我國最高學術機構,除了有大量的專業研究人員領導學術研究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專兼任職員及研究助理協助各類行政事務及執行研究,均為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員。惟近年中央研究院卻發生不少與職員、助理勞動權益相關的紛爭。如因職員請假爭議而遭中央研究院解僱、修改考績,經台北士林地院判決解僱違法。又如日前自P3實驗室離職的研究助理,亦反映曾遭職場霸凌,此案經台北市勞動檢查,也認定中央研究院未建立有效的霸凌事件處理程序,違反職安法規。另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民間團體也曾召開記者會反應,自2019年下半年起陸續收到多位中央研究院職員反應院內勞動環境的各類問題,包含勞動契約未依「勞動基準法」以不定期契約約定、違法解僱頻傳、部分單位對勞方請假刁難、職場霸凌處理機制不足、考評不透明……等諸多缺失。在在顯示中央研究院內部管理、申述機制、霸凌防治及處理等機制均有待改善。爰此,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參考國內各大學勞工(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模式,納入法律專業、職場安全專業及勞方代表成員,建立勞工申訴管道處理院內職員助理之勞動權益受損爭議,並就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中央研究院為我國最高學術機構,除了有大量的專業研究人員領導學術研究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專兼任職員及研究助理協助各類行政事務及執行研究,均為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員。惟近年中央研究院卻發生不少與職員、助理勞動權益相關的紛爭。如因職員請假爭議而遭中央研究院解僱、修改考績,經台北士林地院判決解僱違法。又如日前自P3實驗室離職的研究助理,亦反映曾遭職場霸凌,此案經台北市勞動檢查,也認定中央研究院未建立有效的霸凌事件處理程序,違反職安法規。另外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中研院分部籌備會也指出從過去收到中央研究院員工反應諸多職場問題中,職場霸凌的申訴次數最多。有鑑於職場霸凌調查是相當專業的領域,相關霸凌申訴不應只由內部人員處理,應請外部客觀第三者來調查分析。以教育部員工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制度為例,其處理小組委員由次長、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且有性別比例之規定。對於霸凌申訴也明定處理程序、方式、期限及後續的追蹤管考。有鑑於職場霸凌為中央研究院職場問題中申訴次數最多者,爰此要求中央研究院邀集職場霸凌防治之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研擬,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機制,並就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中央研究院P3實驗室為生物安全風險等級第3級之實驗室,其研究對象是嚴重影響人類健康且有可能致死的高危險性傳染病微生物,如冠狀病毒。為保障人員健康安全及避免微生物外洩造成社區危害,實驗室本身有嚴格規範,實驗人員也須受嚴格的訓練並遵守實驗室相關規定。然2021年12月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卻公布中央研究院P3實驗室研究人員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於實驗室內感染。經中央研究院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內、外部調查,P3實驗室既有人員未確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穿脫著防護裝備及未使用生物安全櫃、實驗室為落實內部稽核、人員訓練不足等多項缺失,並經主管機關表示將依法裁罰15萬元。此外,台北市亦對實驗室進行勞動檢查,認定中央研究院為提供勞工必要健康管理及個人防護具配戴演練等感染預防措施,亦未提供職場霸凌等不法侵害的相關預防措施,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而裁罰6萬元。上述調查級檢查結果,顯見中央研究院內相關單位主管有督責及教育訓練不周之處。請中央研究院於6個月內就主管人員及實驗室管理疏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懲處說明及改善書面報告。 (十六)中央研究院P3實驗室為生物安全風險等級第3級之實驗室,其研究對象是嚴重影響人類健康且有可能致死的高危險性傳染病微生物,如冠狀病毒。為保障人員健康安全及避免微生物外洩造成社區危害,實驗室本身有嚴格規範,實驗人員也須受嚴格的訓練並遵守實驗室相關規定。然2021年12月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卻公布中央研究院P3實驗室研究人員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於實驗室內感染。經中央研究院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內、外部調查,P3實驗室既有人員未確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穿脫著防護裝備及未使用生物安全櫃、實驗室為落實內部稽核、人員訓練不足等多項缺失,中央研究院為全國最高學術研究機構,P3實驗室在疫情期間亦承擔疫情防護之關鍵角色。本次實驗室管理疏失與人員染疫,雖未釀成嚴重社區感染,但已造成社會不安。為利各界監督及恢復中央研究院之公信力,中央研究院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將內、外部調查之報告與結果公開。爰此請中央研究院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6個月內公開該起實驗室管理疏失及人員染疫之內、外部調查報告及結果。 (十七)中央研究院P3實驗室為生物安全風險等級第3級之實驗室,其研究對象是嚴重影響人類健康且有可能致死的高危險性傳染病微生物,如冠狀病毒。為保障人員健康安全及避免微生物外洩造成社區危害,實驗室本身有嚴格規範,實驗人員也須受嚴格的訓練並遵守實驗室相關規定。然2021年12月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卻公布中央研究院P3實驗室研究人員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於實驗室內感染。經中央研究院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內、外部調查,P3實驗室既有人員未確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穿脫著防護裝備及未使用生物安全櫃、實驗室為落實內部稽核、人員訓練不足等多項缺失,並經主管機關表示將依法裁罰15萬元。此外,台北市勞工局亦對P3實驗室進行勞動檢查,認定中央研究院未提供勞工必要健康管理及個人防護具配戴演練等感染預防措施,亦未提供職場霸凌等不法侵害的相關預防措施,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而裁罰6萬元。上述調查級檢查結果,顯見中央研究院內生物安全委員會、環安衛小組及基因體研究中心等相關單位有督責及教育訓練不周之處。並應以此次疏失為鑑。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就主管人員及實驗室管理疏失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懲處說明及改善書面報告。 (十八)111年度中央研究院「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下「生命科學研究」預算編列18億1,039萬7千元,其中包含生醫所生物安全第3等級實驗室(P3實驗室)相關營運經費。P3實驗室係操作危險生物性生物安全等級RG3病毒之特定實驗室應擔任提升台灣危險性病毒研究、防治及生物安全防護能力的核心,以因應下一波疫情流行之重要角色。然日前卻發生實驗人員未依規定穿著防護裝備就進行實驗操作,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會也未落實稽核,遭疫情指揮中心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及第69條規定,裁處中研院最高罰緩新台幣15萬元的荒謬事件,亦對國內疫情造成相當衝擊。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實驗室安全管理改善之書面報告。 (十九)111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編列131億5,999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5億5,028萬9千元,增幅4.36%;查中研院109年度決算審定數120億1,272萬9千餘元,較預算數125億4,599萬9千元減少5億3,326萬9千餘萬元,減幅4.25%,以前年度(105至108年)部分仍有應付保留數8,348萬餘元,占以前年度轉入數6.2%,顯示中央研究院預算執行仍有精進空間,爰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1年度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預算編列37億9,928萬4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億6,133萬1千元;惟查中研院105至109年度經常門流用至資本門合計數分別為2億1,744萬7千元、2億3,774萬2千元、1億0,798萬5千元、2億1,489萬1千元及2億1,181萬4千元,且各年度流用比率自105年3.86%至109年8.95%,顯示經常門及資本門科目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多有剩餘及不足情形,以致連年鉅額流用預算。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工作計畫經費流用及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二十一)111年度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預算編列37億9,928萬4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億6,133萬1千元;查中研院111年度「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工作計畫所設分支計畫,系整併原109年度「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等4個分支計畫及「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等4個分支計畫,本期共編列預算2億6,144萬8千元;另查105年至109年度「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計畫」,對學生獎助之預算執行率由105年度91.56%降至109年度僅76%,主要係國內在學學生人數逐年下降,有意願從事研究工作之學生人數亦隨之減少,致影響預算執行成效;爰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學生參與各項研究計畫精進作法」書面報告。 (二十二)111年度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預算編列5億3,456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5億7,176萬4千元減少3,719萬6千元(減幅6.51%)。查中研院111年度「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包括延攬資深學人開辦費等6項子計畫,預計延攬10名傑出學者至中研院任職,國際研究生學程博士班預計報到120名,國內大學合辦博士班學程預計招收62名,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預計培育36名,博士後研究學者培育計畫預計錄取100名,人文講座預計500名學生參與;惟查109年度「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各項子計畫之執行成果均未達預期目標,爰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二十三)111年度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跨領域開發及研究設施之改善」預算編列15億9,112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列儀器設備及約聘助理人員薪資等經費1億5,790萬8千元,其中儀器設備費9,3956萬元,係為尖端研究需藉由新一代儀器提供更高解析度、靈敏度及精準度,但在本工作計畫下之10個子計畫,機器設備費共編列2億1,142萬8千元;復按審計部109年度中央總決算審核報告,核有中央研究院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設施逾100萬元之儀器設備,有交貨6個月開始使用或尚未啟用,且有五成以上儀器設備適用率未達二成。爰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跨領域開發及研究儀器設備項目及運用計畫」書面報告。 (二十四)111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項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預算編列2億9,1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億3,582萬3千元增加5,517萬7千元(增幅23.4%);其中主要用於購置新技術開發,規劃發展mRNA疫苗技術,以建立中研院自有技術,俾利全球專利佈局。惟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已近2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變異速度快速,考量相關研究發揮其快速應變之特性,並解決以往新藥在研發端與製成端之技術斷層問題,應於研發時期即同步突破製成關鍵技術,使研發與產製銜接順暢,縮短應變期程。爰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mRNA先導研究設施建置效益分析」書面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5目「新故宮計畫」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4,920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國立故宮博物院網站公開之業務統計資料僅包含故宮南北院之參觀人數統計、教育推廣活動統計及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等相關統計報表。然因應數位時代趨勢,近年來故宮編列龐大經費推動博物館數位轉型,並不斷充實故宮典藏數位內容、辦理線上學習課程及線上展覽等,其中數位典藏平台、線上策展人平台、故宮e學園、教育頻道及Google arts & culture等各類平台及網站已成為關注之焦點,應比照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人數統計,將數位典藏及教育平台等各線上資源使用情形於網站公開,以落實資訊公開,俾利外界瞭解並監督其資源是否妥善分配運用。 (三)有鑑於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外旅費」預算編列322萬元,然該筆預算為故宮至各國開會、考察之經費等,雖各國已開始施打疫苗,但疫情未因此減緩,然病毒變異速度快速,疫苗保護力急遽下降,突破性感染案例多,且現今出國都需隔離,為避免故宮派員至各國考察及開會時染疫,反成我國防疫破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四)查國立故宮博物院配合行政院推動「數位政府」,逐步開放各類藝術圖像,將藝術資料及文化資料擴大應用、轉化成為數位服務。然至今仍有20萬餘件典藏品尚未完成數位化,近3年平均每年僅執行5,000餘件典藏品之數位化作業,如何提升數位化效率,加強推動數位資源利用,提升民眾數位資源使用率,應有完整之規劃及說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925年10月10日國立故宮博物院正式成立,2011年成立96周年紀念,10月故宮院慶推出之相關展覽與優惠活動原應加強宣傳與推廣,但是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官方網站首頁上無直接顯示院慶相關活動,僅出現振興五倍券攻略、熱門展覽等資訊。故宮博物院為臺灣最具規模的博物館,故宮收藏的文物珍寶更是舉世聞名的文化資產,收藏品的年代幾乎涵蓋了中華文化5,000餘年未曾中斷的歷史,有鑑於現在網路資訊發達,各項活動資訊應該在網站上發布以利宣傳,尤其10月故宮院慶更是全年重要活動之一,院慶或是周年紀念之相關展覽及優惠活動需要在官方網站上有版面,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針對111年度院慶系列活動以及官網宣傳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國立故宮博物院吳院長密察、文化部李部長永得多次提及故宮改隸、降級之議題引發輿論抨擊。若故宮降級或改隸恐造成故宮編制、員額、預算縮減,留不住長期培養之優秀專業人才,文物的保存、研究和展覽的專業度不足,故宮在國際上的地位勢必下降,影響重大且深遠;故宮對於國寶級文物出國展覽和保存均有內部嚴謹的程序機制,無論改隸或降級後勢必無法像目前嚴格的機制,若發生國寶級文物出展遺失或毀損,政策錯誤後果恐由全體國人承擔。吳院長密察更於立法院質詢時表態支持故宮改隸文化部,等同吳院長密察先有降級改隸的結論再委外進行「最適組織型態委託研究計畫」,該研究案顯已喪失專業性和中立性,對政治意識型態而背書。爰此,要求故宮博物院應向行政院堅持維持目前中央政府二級機關的層級,預算獨立編列維持相關人力業務,故宮維持現狀有其必要性;故宮進行任何相關組織型態研究案亦應提及維持現行故宮層級及組織架構之立場及優點,以及提及故宮不宜降級三級機關及降級產生各項缺點,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使用規費收入」項下「場地設施使用費」預算編列4億7,889萬9千元,其中門票收入編列4億7,855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5億4,357萬元減少6,501萬5千元,減幅達到11.96%。過去故宮門票收入以外國旅客為主要來源,然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我國實施嚴格邊境管制措施,外國旅客大幅減少,因此門票收入減低,惟國內疫情趨於穩定,且國內旅遊盛行,加上政府全力規劃振興方案並發放五倍券及各項加碼券,預期2022年國人旅遊、參訪行程較2021年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加強行銷宣傳,辦理推廣活動,提高民眾參觀意願,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推動典藏數位化,惟經查圖書文獻類典藏文物之數位化進度落後,109年底仍有22萬6,894冊尚未完成數位化,但據故宮博物院估計,111年度圖書文獻類未完成數位化之冊數仍有22萬5,870冊,亦即2年期間所能執行數位化冊數僅不到1千冊,顯見數位化效率過於緩慢。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加強圖書文獻類典藏數位化效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安全、管理與修復」項下「南部院區典藏與庫房管理」預算編列2,644萬9千元,比110年度相同工作項目之「南部院區文物徵集與典藏管理」1,034萬1千元增加1,610萬8千元(增幅155.77%),還超過111年度北院「器物典藏與庫房管理」、「書畫文獻典藏與庫房管理」及「文物登錄與修復」之預算合計數2,013萬2千元。故宮表示係南院將於111年度辦理法華展及越南展等特展,又佛教、織品、茶文化等相關常設展將換展,換展次數與新展出文物較前年度運輸件數多達2倍以上,預定由北院庫房提調多項文物,至經費增加,而其中111年度主要增加經費為辦理文物國內外展覽包裝等保險費編列1,76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1,320萬元。本項經費大幅增加,但南院預估門票收入只有4,200萬元與110年度相同,並遠低於北院預估門票收入4億3,700萬元,南院應積極提升參觀人次,以維收支平衡。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安全、管理與修復」項下「南部院區典藏與庫房管理」預算編列2,644萬9千元。經查故宮南院將辦理多項特展及更換常設展,111年度「典藏與庫房管理」預算數較110年度同工作項目增加1,610萬8千元,且高於北院同年度之預算數,4億3,700萬元,建議應加強行銷,研謀提升參觀人次,俾增收入,以維收支平衡。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372億8,723萬2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74億3,099萬7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32億0,597萬2千元、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教育部所屬機構維持及發展輔助」10億8,595萬1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 (二)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650萬元(含「業務費」500萬元及「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項下「業務費」150萬元)。 (三)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建構大學電腦網路」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72億7,873萬2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80項: (一)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預算編列987億0,453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預算編列987億0,453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預算編列987億0,453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預算編列987億0,453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預算編列987億0,453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預算編列987億0,453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新南向政策及國際化相關方案」預算編列2億7,025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5億1,443萬7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預算編列4億3,886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預算編列4億3,886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預算編列7億6,176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預算編列15億0,745萬4千元,凍結1,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預算編列15億0,745萬4千元,凍結6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預算編列15億0,745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預算編列15億0,74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預算編列15億0,745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七)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中「補助電商、生醫、資工、傳產等領域見習或實習計畫」預算編列2,868萬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八)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中「補助電商、生醫、資工、傳產等領域見習或實習計畫」預算編列2,868萬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九)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90億6,339萬6千元,凍結6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預算編列5億0,075萬1千元,凍結1,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一)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預算編列5億0,075萬1千元,凍結6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二)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中「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預算編列3億2,7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三)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預算編列11億2,27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四)111年度教育部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60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五)111年度教育部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中「強化師資養成,推動精緻師資素質提升方案」預算編列2億0,219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六)111年度教育部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教師資格檢定及課程認定」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1,36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七)111年度教育部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教師專業發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5,51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八)111年度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及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26億3,543萬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九)111年度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預算編列9,08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111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預算編列20億8,135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一)111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20億8,135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二)111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三)111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四)111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69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五)111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69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六)111年度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預算編列24億2,864萬元,凍結25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七)111年度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預算編列24億2,864萬元,凍結25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八)111年度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預算編列5億3,48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九)111年度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中「提供新南向來臺留學生獎學金,並協助學成後就業媒合」預算編列8,84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111年度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中「三心整合計畫」預算編列4,65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一)我國高等教育心輔資源遠低於需求。以國立台灣大學為例,學務處110年提供1萬1000人次輔導,專任及兼任輔導人力卻僅有62名,常發生有需求的學生預約不到心輔中心的情形。為避免憾事一再發生,爰請教育部全面盤點全國各大專校院心輔需求及資源,協助心輔專業人力低落之大專校院補足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104年修法後,不強制學校設立稽核委員會,且預算分配及監督運作皆由校長進行掌理,而有校長一人獨大,難以發揮監督與課責機制的疑慮。為維持校務基金稽核的獨立性,教育部應儘速研擬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更縝密的財務監督機制,並研議透過舉辦公聽會廣納建言。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據統計新興運動項目「電子競技」,全球平均有5億名觀眾,且2021年年收益預估更超過10億美元,各國皆將電子競技納為重點發展項目,未來更將納入國際運動比賽正式項目。鑑於運動彩券現行雖已將電子競技運動納入,但僅有2項電子競技作為投注標的,然電子遊戲每年推陳出新,隨著人氣、話題熱門度的更迭將導致收益起伏,運動彩券應適時調整投注標的;此外,現行運彩可以投注的電子競技運動多以世界級比賽為主,1年至多僅有為期1個月的賽程。爰此,為推展擴大全民共同參與電子競技的意願,並強化運動彩券的發展,請教育部研擬建立機制,適時依照人氣、話題熱門度的更迭,將更多元的電子競技項目納入運彩投注範圍;另也應研議將國內電子競技賽事納入投注標的,間接鼓勵國內電子競技賽事,提升國內電子競技產業發展。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據統計全國領有教師證、卻未考取正式老師人數,高達9萬1,800多人。查我國國高中小代理教師目前聘期多為10個月,暑假會被自動解聘且無薪,但代理教師所承擔之職務與責任實際上與正式教師相同甚至超過。許多代理教師為求工作權與收入穩定,面臨勞動剝削,往往只能隱忍,在暑假無償辦公及教學,且常面臨無處申訴、無處爭取勞權的狀況。爰此,教育部應儘速研擬相關政策,避免代理教師受到勞動剝削,並建立良好的教師勞動權益保障及救濟管道。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鑑於教育部為提升偏鄉多元學習,於111年度預算編列1億9,000萬元推動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然據民間團體調查,國內偏鄉兒少有七成孩子無個人電腦使用,且上課地點也無充足照明,缺乏環境與設備能進行線上學習。爰此,請教育部儘速盤點國內偏鄉兒少的學習設備需求為何,補足偏鄉學校所需的數位設施設備,使每位學童皆可從學校取得數位硬體設備,若有家庭資源不足者,也應積極協助建置網路服務或學習使用之設備,以利縮減教育城鄉差距,落實數位平權。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據統計新興運動項目「電子競技」,全球平均有5億名觀眾,且2021年年收益預估更超過10億美元,各國皆將電子競技納為重點發展項目,未來更將納入國際運動比賽正式項目。考量我國過去各類型電子競技比賽成績亮眼,有許多具有潛力的人才隊伍,有多次奪冠、勇獲前3名的佳績,未來應加強國家資源投入,使其能在國際級比賽中表現活耀,並且為國增光。爰此,為建置國內電子競技人才培育及環境整備,並擴大電子競技產業的發展性、曝光度及達到去汙名化的效果,請教育部盤點運動發展基金在電子競技項目之補助計畫,全盤檢討並精進電子競技運動的推動規劃,加強電子競技產業相關人才培育、場館建置、賽事補助、運動隊伍的建置補助並協助其媒合投資方,使電子競技運動的人才培育及產業發展能夠實際獲得協助。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2015年蔡總統英文原住民政見提到「原住民族有權參與確定和擬訂對其有直接影響的教育政策、法律和措施。全面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打造完整、實用的原住民族教育體系和機構;中央、地方教育機關在各教育階段納入原住民族的世界觀、文化、語言和傳統知識學習課程;擴大原住民學生進入各級學校之外加名額,並提高國家預算對原住民族就讀各級學校學雜費及生活費的補助。」目前「原住民族教育法」已完成修訂,但攸關原住民族主體教育之「原住民族學校法」尚未完成,導致由原住民族為主體進行完整學校師資及課程規劃至今未法制化,教育部應積極協助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其主管之「原住民族學校法」之立法,同時協助原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學校及一般學校之師資異動資格限定,落實蔡總統政見。 (四十八)為降低偏遠學校教師異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5年1月5日頒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作業要點」,並於第5點規範補助基準,然自106年修訂規劃補助基準雖屢屢修正,仍無法趕上近年來營建相關原物料件成本成長幅度,再加上108年修正後迄今未修正,迫使部分偏遠學校在修繕教師宿舍時,不得不採取較低之修繕標準,顯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在修訂該要點並未考量山地及平地區域環境,使得營建成本各有不同,爰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邀集全國各縣市教育機關及進行研商,並就各區域內之建設成本重新檢討現行補助規範,以符合目前偏遠地區學校需求,達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原定之降低師資異動目標。 (四十九)為強化國小教師學能,教育部頒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架構表實施要點」,該政策立意良善,惟開立相關課程之大學校院均在他縣市,對於臺東縣境內之教師研習不易,花東地區交通不易到他縣市大學研修專長加註課程付出之時間與金錢均較其他縣市高,為提高花東及偏遠地區教師進修之相關意念,改善偏遠地區專長教師學能,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將相關課程改於花東地區或偏遠地區內之大專校院研修,或採線上授課模式,讓偏遠地區之國小教師可以不用遠赴外縣市上課,提高偏遠離島及花東地區國小教師擁有其他他專長學識之能力,縮短城鄉教育學習差距。 (五十)教育部公布111年考招新制,原先目的為減輕學子升學壓力。然公布之新制內容,不僅計分設計複雜,且在分科測驗廢除國、英考科,反而讓國、英學測表現失常的學生完全無補救機會,學生學習壓力更為沉重!另外學測分為數A、數B,但分科考試卻僅保留數甲,不但影響高中端教學紊亂,沒有數乙成績亦讓大學端申請入學錄取標準被迫改變,只能採計數A或數B,恐損及多數社會組學生權益。爰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召集高中端、大學端等進行新制之檢討,並研議恢復數乙考科,以符合高中課程綱要與大學招生之需求。 (五十一)查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明顯,近年大專校院學生數呈遞減趨勢,然專任教師數亦減少,致歷年師生比居高不下;鑑於我國高教經費占GDP比率與OECD國家平均比率相仿,但師生比卻與OECD國家平均值相較甚有落差,如何聘用優秀青壯年學者以強化專任教師規模,提升高等教育教學質量,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二)學齡前教育資源投入,可有效改善弱勢學生在各階段教育中之學習落差,然109學年度偏鄉地區幼兒入園率僅66.92%,低於全國平均值70.65%。如何強化偏遠地區之學前教育,教育部應有具體作為。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教師是影響學生學習之重要因素,為穩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質量,政府近年投入近四成偏遠地區學校經費資源予以補助,偏遠地區國中小編制內教師流動率近年雖略有下降,惟仍高於全國之比率,而偏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比率仍遠高於全國之比率,如何維持學校師資穩定,教育部應有具體策略。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為協助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生涯探索適性轉銜就學、就業或參加職訓,以奠定未來發展基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推動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本計畫自106年度改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市縣政府辦理迄今,然各市縣執行計畫方式不一,教育部迄今未針對各執行方式之成效建立相關評估機制,難以具體掌握計畫成效。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查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明顯,勢將衝擊大專校院運作,教育部雖對公立大學合併所需之搬遷、資訊系統整合及軟硬體建置等項目提供補助,惟89年迄今僅8件公立大學合併案,政策推動之效益,有待檢討。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明顯,近年大專校院學生數呈遞減趨勢,專任教師數亦隨之減少,導致生師比居高不下;鑑於我國高教經費占GDP比率與OECD國家平均比率相彷,但生師比卻與OECD國家平均值相較甚有落差,教育部應研議如何引導學校投入教學資源,聘用優秀學者強化專任教師規模,以有效提升我國高等教育教學質量,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七)據日前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專刊(THE)公布的2022世界大學排行榜,全台共有40校入榜,但沒有任何1所大學進入世界百大,顯示我國大學研究能量尚有努力空間。為鼓勵國內學者積極從事學術研究與期刊發表,爰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鼓勵國內學者發表於各學門頂尖期刊提供具體的獎勵辦法。 (五十八)查日前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專刊(THE)公布的2022世界大學排行榜,全台雖有40校入榜,但沒有任何一所大學進入世界百大,顯示我國大學研究能量尚有努力空間。因此,為提供國內學者更多的學術研究資源並鼓勵進行國際學術交流,爰要求教育部應訂定辦法要求國內各大專院校,必須提供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累計每一定期限得申請留職留薪(全薪)之研究休假一定時間並由教育部研議提供學者出國研習及學術交流之相關補助。 (五十九)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將衝擊大專校院運作,尤其地方型大學的學生來源首當其衝,教育部對合併推動迄今20年僅完成8案公立合併,由於少子化速度及國際競爭、兩岸政治關係僵化等多重壓力,大專院校已面臨招生不足倒閉危機,既然公公併行不通,要如何解決問題,公私合併將是潮流方向。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公私合併面臨「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衍生的師資薪資退休給付及財產轉移,提出可行性利弊分析研究,以賡續引導推動合併,提升高教資源運用效率,保障學生受教權及維護教職員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有鑑於111年度教育部預算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億7,802萬5千元,以因應辦理年度相關作業,為減少臨時人力資源,應對各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預算項下,業務費編列臨時人員酬金部門,確實檢討近5年臨時人員是否為固定長久職缺,並對短期進用人員之工作週期時間及平均人力天數進行效益分析。爰要求教育部分析上述各年度臨時人員工作是否受到保障,每年資源投入效益,及研究增加單位預算員額約僱職缺可行性,以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為引導大專校院提升教學品質,政府每年均編公私立學校教學獎補助經費,111年度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預算編列450億7,200萬元及私立學校教學獎助經費預算編列257億2,200萬元,共計707億9,400萬元,用以協助大專校院校務健全發展;而為使師資更趨多元及增加教師進用彈性,大專校院得基於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等需求遴聘編制外專任教師,該等人員本質上係屬短期補充人力,惟部分大專校院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節省人事成本,此種短期補充人力措施遂成為常態。鑑於近年編制外專任教師人數逐年攀升,且進用比率超過一成之校數快速增加,其中青壯年學者占比更高逾八成,然其薪資福利、升等晉薪等事項尚乏制度性規範。為利大專校院校務推展,爰要求教育部儘速推動渠等人員工作權利義務事項之法制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六十二)教育部自107年度辦理玉山學者計畫,以延攬國際優秀教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10年度玉山學者計畫辦理件數分別為141案、103案、98案及94案,而107至109年度實際聘任人數分別為37、29及21位,顯示大專校院申請件數及實際聘任人數逐年減少,爰要求教育部檢討對外攬才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升國際攬才成效。 (六十三)鑑於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取代備審資料,將於111學年度入學考試正式實施。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9月發生高中學生上傳學習歷程學校平台資料遺失事件,初步估計受影響學校81校、學生7,854人、資料2萬5,210件,此事件係為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進行向上集中,逐步搬移至新機房虛擬主機而產生之失誤所致,顯示資安程序未盡嚴謹,爰要求教育部加強資料之保護及備份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俾強化資安管理。 (六十四)111學年度起,學測及分科測驗均採級分制,若試題鑑別度不足,將發生同級分人數過多之增額問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學年度數學科學測試題鑑別度不足,該學年度選考人數13萬1,737人,較108學年度選考人數13萬6,376人少,15級分人數卻高達1萬4,489人,較108學年度7,782人大幅增加逾八成,引發外界對命題穩定性之質疑,爰要求教育部提升考試命題方向之穩定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確保試題之鑑別度。 (六十五)教育部年度施政計畫中包含:完善校園餐飲衛生安全管理,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並落實校園輔導機制與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維護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扎根環境及防災教育,營造永續循環校園。然而,根據調查指出,70至109年,校園共發生1,791件食物中毒事件,且從未止息,舉例而言,110年11月宜蘭就發生9所國中小學食物中毒事件,75位學生送醫。爰要求教育部應積極強化校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以杜絕相關事件一再發生。 (六十六)據教育部統計,103至108學年度就學貸款人數逐年減少,其中高中職學生人數由1萬7,000餘人遞減至7,000餘人,減幅54.84%,同期間大專校院就學貸款學生人數亦由30萬1,000餘人降至24萬2,000餘人,減幅19.52%,惟同期間大專校院學生人數由133萬9,000餘人減為121萬3,000餘人,減幅9.45%,103至108學年度各學年大專校院就學貸款人數之結構,公立學校占比介於19.82%至22.95%間,私立學校占比介於77.05%至80.18%間;高中職就學貸款人數之結構,公立學校占比介於10.7%至15.34%間,私立學校占比介於84.66%至89.3%間;以上顯示大專校院或高中職之就學貸款均仍以私立學校學生占多數。110年5月間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對國內就業市場衝擊甚大,對領取時薪之打工學生族亦造成經濟衝擊;據勞動部統計,110年5月15至24歲民眾失業率12.15%,較同年4月增加0.81%,6月及7月失業率再遞增為13%及13.38%,為106年同期間以來最高,教育部雖已辦理放寬就學貸款申請資格及緩繳等措施,並提供家庭經濟受疫情影響之大專校院學生紓困補助,仍應對後續就業及生活輔導相關措施預為規劃,爰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針對協助經濟弱勢學生政策檢討及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103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2條明定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少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該公約第17條係有關「兒少傳播權」之規範。該施行法第4條明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惟依監察院110年4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體育署補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製作兒少節目,106至109年間共補助3,500餘萬元,國家教育研究院每年投入1,000餘萬元製播兒少節目及購買公播權之兒少影片放在教育平臺「愛學網」,以全國18歲以下兒少人口占總人口數21.2%,且幼兒園至高中學生人數高達296萬多。爰此,教育部應於年度預算積極投入更多資源補助或製播優質兒少節目及購買公播權之兒少影片,啟發學童創意與思考,以有益於兒少成長及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有鑑於近年各縣市之學校用地解編案已送請內政部都市審議委員會審議,但處理過程爭議不斷,外界質疑,各該縣市對於學校用地解編而不增設學校,解編理由僅以自行推估的少子女化數語簡單帶過,但未考量到該地區人口數、學生人數日漸增加,若校地解編後該地區校地明顯不足無法增設學校,影響學生無法就近上學及升學的權益,以及擠壓到學生使用教育資源和校地空間的權利。教育部應與內政部、各縣市加強橫向聯繫,檢討審議中的校地解編案,在都市發展需求和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下,應優先考慮保留學校用地之公益性及學生受教權益,並與公保地所有權人權益上取得衡平性。爰要求教育部對於各縣市學校用地應全面盤點及建立資料庫,對各縣市進行中的學校用地解編案審視其合理性和妥適性;教育部對於人口成長快速、學齡學生人口數成長、出生率成長趨勢的縣市及地區,督導縣市政府就該縣市高中以下學校用地應優先予以保留,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請教育部就上述事項處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有鑑於目前網購便利時代,電子煙或類菸品購買取得容易,青少年提早接觸電子煙、類菸品可能性增加,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針對電子煙應從嚴管制。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108年國、高中職學生電子煙吸食率2.5%及5.6%,推估超過5.7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面對高中以下校園充斥電子煙,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8個縣市相繼通過自治條例,規範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招牌電子煙或加熱菸等新興菸品;然中央政府立法怠惰,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在修法上相互推諉責任,迄今行政院版本「菸害防制法」和「學校衛生法」修法進度延宕尚未提送立法院審議,欠缺全國統一性的法律禁止規定和明確授權之處罰規定,無法全面杜絕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入侵校園。請教育部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中國國民黨有鑑於蔡總統英文宣布110年1月1日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美國豬肉及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蔡英文政府為了換取加入CPTPP的不確定外交利益,犧牲國人健康作為交換條件,政府各部會未做好評估前就貿然開放進口,專家指出,學童及幼兒長期誤食瘦肉精將影響身體發育,學生家長憂心忡忡含萊劑肉品很可能混入營養午餐,進口萊豬根本是棄學童及幼兒健康於不顧。政府更將進口含萊劑豬肉後果的責任轉嫁到學校和膳食廠商,109年8月28日教育部雖然發函各級學校要求「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以採購契約範本規範廠商,並且反對「學校衛生法」禁用含萊劑肉品之修法,教育部僅只契約規範廠商採用國產在地三章一Q產品,然而對於含萊劑豬肉可能透過各種管道入侵校園,卻沒有強而有力的立法限制;而且含萊劑的肉品和內臟流入食品加工廠及團膳供應商充混營養午餐,相關單位人員查緝有限,防不勝防,執行面恐無法全面防堵萊劑豬肉入侵校園。110年12月18日公投後,教育部潘部長文忠於立法院答詢時表示,萊豬不進校園的政策不會改變。為兌現教育部潘部長文忠承諾確保學校膳食一律使用國產豬肉,不會使用到萊克多巴胺肉品,教育部應積極落實各級學校膳食採用國產在地優良食材,爰要求教育部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一)111到114年教育部「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規劃每年編列1億元經費,進行教育大數據分析計畫,運用學生線上學習資料建置教育大數據資料庫,作為學習成效、教學模式、政策研訂與數位內容改善的基礎,建立去識別化開放資料,提供民間加值創新運用。惟規劃和執行上存有疑義,建置系統業者恐難以防範學生個資外洩,或因資安防護機制不足恐遭駭客入侵系統而竊取學生個人學習情況、或藉由教育大數據資料庫了解老師現場教學情況而不尊重教學專業,此與平板學習的立意背道而馳。教育部將學生個人學習資料蒐集提供予民間加值創新運用,建置系統恐衍生資安漏洞問題、洩漏學生個人學習情形、以及將學生個資洩漏供他人行銷及營利之疑慮,請教育部就上述缺失對相關規劃進行滾動式檢討及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鑑於國小學童近視問題嚴重存在已久,據教育部資料指出,96至109年國小學生平均近視率44.6%;每升1個年級,近視人數就增加近一成;1年級裸視視力不良率26.21%,6年級已高達63.21%,就讀國中前已有三分之二學童近視。106年監察院調查意見指出,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近視防治宣導之對象及範圍仍屬有限,課後照顧中心之近視防治欠缺具體有效之因應方案,有待再予強化及精進。加上110年起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預計新購61萬台平板,又規劃學生可攜帶個人的平板到學校,如學生使用平板的課程、使用平板次數及時間沒有規劃妥善,國小學生近視問題恐加速惡化;且在師資有限現況下,增加基層教師的負擔、無力備課而造成教學現場災難。爰此,請教育部規劃平板課程前,應由學校、第一線授課老師參與討論哪些科目或單元適合平板教學、及平板教學適當之時數;教育部應訂定平板使用之統一規則,對於平板之使用僅限於學生個人於課堂學習及回家作業期間;並請教育部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家庭教育課程、活動及親職教育,加強宣導孩童近視防治問題,強化家庭功能,以維護孩童視力健康。請教育部就上述事項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行政院、教育部公布自111至114年「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總經費200億元,教育部規劃新購61萬台平板,並以搭配行動載具管理系統派送新開發之學習內容與APP予學生,達成「班班有網路,生生用平板」之目標。雖能減緩數位落差,惟執行上如何避免學生長時間觀看平板損傷視力、或避免非學習相關之使用、或減少沉迷於使用平板,以及數位課程內容是否不當植入特定政治宣傳或特定意識形態而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發展;且在師資有限現況下,增加基層教師的負擔、無力備課而造成教學現場災難。爰此,請教育部應訂定平板之使用的範圍和時間之統一規則;教育部委外辦理或公私協力或跨部會合作製作之數位內容,應比照課綱審議、課程審議之實質審查程序專業把關;請教育部應提出數位課程內容編製相關管理辦法及罰則,數位課程內容編製,應秉持行政中立原則,不得涉及政府特定政策、特定政治人物之影視音宣傳、或特定政黨色彩意識形態、社會爭論議題之特定立場、誘導兒少朝同性性傾向發展之情感教育、及不適宜兒少年齡層之相關內容;對於數位課程內容編製違反「教育基本法」、行政中立等法令需訂出相關罰則;教育部規劃平板課程前,應由學校、第一線授課老師參與討論哪些科目或單元適合平板教學、及平板教學適當之時數。請教育部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四)攸關高中生申請大學錄取依據的學習歷程檔案,近期發生上傳系統不穩定、頻寬不足問題,110年9月更發生教育部設置「公版模組」人員操作出錯,導致至少81校、7,854位學生上傳之檔案遺失,影響外界對於考招制度之信任。此事件肇因於教育部委託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之廠商監管不力而造成檔案遺失,教育部補救措施卻是請學生重新上傳檔案,引發學生權益公平性問題。教育部官員第一時間卸責予委外廠商,又辯稱行政委託契約沒有明定處罰條款,釀成系統發生嚴重出錯,無法對廠商究責、相關人員毋須負責。對於教育部的管理鬆散、監督不力,外界無法信服,要求教育部官員對於行政督導不周需負起一定之責任,請教育部全面檢討行政委託各大學相關教育系統營運之相關合約,檢視合約條款內的責任關係及訂出相關罰則,並全面檢視委外系統之資安管理流程,確保系統上傳檔案穩定運行且不容再有疏失,請教育部將上述事項處理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五)有鑑於東京奧運發生國手搭乘經濟艙事件,違背政府宣示國手搭乘商務艙的承諾,引發民怨,教育部體育署署長因此請辭下台,現行選手及教練的鼓勵機制並未調整到位、優秀基層選手津貼不足、全國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員額不足、選手退役後的就業困難等問題亟待政府處理,尚無法有效解決體育人才的實際需求;且體育署署長懸缺已久,尋覓不到合適的署長人選,不利於體育政策之擘劃及預算執行。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就上述事項提出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六)110年10月30日蔡總統英文與高中生座談時提及「或許可考慮1種檢測制度取代英文考試,學生可隨時考,以降低1次升學考試決定命運」,引發社會議論,許多家長及老師擔心升學制度又要改變的不確定感及影響國人對考招新制的信心。爰此,要求教育部就上述事項提出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七)有鑑於我國民主化發展過程中,政黨退出校園已為社會普世價值、朝野共識,政治力量不可以介入校務行政,更不可以校務資源支持特定政黨組織發展,為政黨和學校之間不可跨越之紅線。據媒體報導,民主進步黨新北市黨部與國立台北大學合作開辦公共政策研習班,結業時頒發台北大學印製樣章的授課證明書,執政黨公然介入校園運作,是否違反「教育基本法」第6條「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之規定。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表示,「學校不應該跟政黨合辦活動,若是租借場地也應避開。」教育部潘部長文忠表示,「大學跟執政黨名義合作確實不適當。大學跟政黨屬性合辦課程,確實可以檢討。」爰此,要求教育部提出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2021年12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月CPI年增率持續飆高,較上年同月上漲2.84%,是今年第6度破2,創8年10個月最高。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主要是油料費因國際油價居高且低基數因素仍在,油料費大漲35.80%,加以水果、蔬菜分別大漲24.74%、12.91%,蛋類也大漲9.53%、肉類漲5.16%,因此11月年增率再創2021年新高。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全體立法委員提出書面說明報告,說明物價漲幅對2022年學校辦理營養午餐之影響,避免轉嫁給學生家長,確保學生享用優質營養午餐,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七十九)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教育部應盤點政府閒置空間,逐步達成公幼零抽籤,收托時間正常化,減輕家長壓力。惟部分鄉鎮市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仍未達40%。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及占比雖逐年增長,惟實際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人數比率卻未隨之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共化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難符雙薪家庭之托育需求,教育部除持續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之供應量外,允宜督促各市縣政府研謀改善其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於公共化幼兒園之需求,逐步達成公幼零抽籤,收托時間正常化,減輕家長壓力。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全體立法委員提出書面說明報告,以利後續追蹤管考。 (八十)有關「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鼓勵高中職畢業生先工作生涯探索後再就學。原本106年預估,每年招攬5,000人,但受舊有升學觀念影響,前2年參與計畫媒合進職場人數都不及800人,隨後目標人數下修到1,500人,第4年時受疫情影響,每3人就有1人在參與期間退出。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教育部應研擬廠商未能提供職缺之因應機制,避免影響參與學生權益。另歷年媒合比率僅約六成,且退出人數遞增,教育部應予檢討,而接軌大學回流教育之成效亦宜定期追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全體立法委員提出書面說明報告,以利後續追蹤管考。 (八十一)鑑於教育部自87年開放我國大專院校專案教師,然因放任部分大學以專案教師長期替代編制內的專任教師,部分學校更高達八成,至今未全盤積極調查及引導改善,政策評估及檢討機制均付之闕如,悖離政策目的,遭監察院糾正。爰要求教育部就上述問題加以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鑑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建構應予保障均有規定,惟我國自69年公布「殘障福利法」(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推動迄今40餘年,全國國小、國中、高中統計要有12萬1,606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卻有1萬5,881處設施待改善、2萬4,143處未設置,僅有約三分之二的無障礙設施合格,難以達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憲法」規定的要求。爰要求教育部持續編列相關經費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鑑於110年11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教育部提出的「班班有網路,生生用平板」計畫,未來4年將投入200億元精進數位學習,包括在111年9月前,由中央全額出資購置61萬台行動載具,優先提供偏鄉學生使用。惟政策引發基層資訊教師擔憂,未來不僅要負責教學、資安演練,甚至還要執行數位學習精進方案。爰要求教育部針對資訊教師員額、教案、網路素養教育、上網安全、防止數位霸凌、校園資安管理、個資保護、辨別假訊息等配套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在青年低薪下環境下,相關研究指出各國就學貸款違約率大幅提升,為因應疫情影響及落實蔡總統青年政策,教育部宣布學生負擔利率由1.15%,調降為0.9%;並自2020年8月1日起,放寬緩繳本息申請門檻至月收入未達4萬元,同時緩繳本息與只繳息不還本的申請次數分別倍增為8次8年,並且還款人最長可申請16年暫時先不用償還本金。雖前開相關措施有助於減低青年學子背負貸款之壓力;但參考國際上已開始實施如「收入比例還款方案」、「合理還款年齡上限」等就學貸款方案,教育部實有盤點當前就學貸款狀況,並研議合適因應措施之必要。爰請教育部全面盤點就學貸款相關計畫、成效及對青年影響等面向,研擬進行就學貸款制度跨國比較研究之規劃及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五)校園學生遭「體罰」或「不當管教」之問題持續引發社會關注,立法委員也多次收到學生、家長及民間團體陳情。經查,目前體罰或不當管教案件調查和處理的法規,包括「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目標都是以教師為主體,未能關注同為事件主體之受害學生。此類法規制定有過去的時空背景;但台灣已簽署兒童權利公約,也比以往重視學生權益,應在法制面上看見受害學生的當事人地位,並保障其基本權益。以案件中最基本的調查報告為例,目前仍未規定體罰或不當管教案件調查報告必須提供受害學生及家長了解,所以受害學生不僅常無法看到調查報告,甚至有些連最終處理結果都不知道,遇到處理結果有問題時,也缺乏繼續申訴求助之機制,導致學生權益受損。與之相比,法規發展較成熟且較以學生為主體的校園「霸凌」或「性別」事件處理機制都已明文規範,將處理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時之申訴資訊。受害學生身為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當事人,應有知悉處理結果、取得隱去個資等應保密資訊之調查報告、依法得以後續救濟之基本平等保障,應納入法制規範。爰請教育部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法制規範研議,並於111年6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六)校園學生遭「體罰」或「不當管教」之問題持續引發社會關注,立法委員也多次收到學生、家長及民間團體陳情。其中,體罰和不當管教之判斷界線與方式屢屢引發爭議,時常傳出體罰被誤判為不當管教的問題,並導致案件後續調查、懲處都面臨不同結果。體罰最嚴重可以到解聘教師且終身不得聘任,不當管教則最重只到記過、最輕僅口頭申誡。現行機制使許多案件在一開始校方通報或進入調查時便已先被判定為不當管教,導致後續不論是否有新證據、是否有更清楚的事件樣貌;都很難更改類型。常聽聞受害學生及家長擔憂及相關案例,體罰案件在處理過程因各種原因導向不當管教,導致輕判。爰請教育部針對不當管教和體罰研擬更清楚之標準與定義,並研議修正相關法規,新增經調查及專家或委員審查得以更改判定之程序,並保障學生提出更改判定申訴之權益。請教育部於111年6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七)我國各項競技運動中,羽球為重點培植之運動項目之一,更於2020東京奧運中戴資穎、麟洋配等好手創下精彩佳績,掀起全台羽球熱潮。經查嘉義市北興國中羽球隊係為該校重點發展之體育項目,不僅歷年體育成績優秀,也培育不少羽球好手。惟多年因缺乏經費補助,面臨羽球館場地年久失修、空間不足之窘境,導致無法興建合格室內羽球館,供校內羽球隊及學生運動使用。考量提升我國體育環境,培植體育人才為政府重要發展政策,更是政府各部會共同努力之目標。尤其體育人才之培育多為自幼啟發,學校更是選手日常訓練之重要基地,故校園運動硬體建設,為塑造我國健全運動環境之重要根基。為建立安全之運動環境,滿足北興國中學生上課及團隊練習之需求,以發展該校體育各項活動,並落實體育教學正常化,藉由多功能運動場館改建,除了維護學生運動訓練及教學之權益,也可滿足課後供附近民眾使用之多功能目的。鑑於北興國中提出多功能運動場館改建工程計畫,係規劃興建包含桌球館、羽球館及地下停車場之多功能運動場館,除了滿足安全教學環境,並落實全民運動之政策,以達兼顧體育發展和土地利用最大化之效。爰此,請教育部協調並整合相關單位之資源,予以補助北興國中多功能運動場館改建工程之計畫經費,以有效提升該校教學及訓練品質,使之成為舒適及符合標準的體育運動場地,提供全校師生、社區民眾良好的運動環境,並於嘉義市政府提出需求計畫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八十八)鑑於電競產業蓬勃發展,選手日益眾多,選手之權益保障亦成重要課題,請行政院督導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單位,蒐集各國制度並進行分析,並於3個月內邀集經濟部、勞動部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建立跨部會平台,保障選手權益,促進電競產業向上提升。 (八十九)因私立大專校院並未如公立學校訂有統一之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得隨物價漲幅統一調升,部分私立大專校院未能隨物價變動調整兼任教師之鐘點費。至去年底為止,仍有65所私立大專校院支付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與講師日間授課之鐘點費分別為795元(教授)、685元(副教授)、630元(助理教授)、與575元(講師),與1993年公立大專校院之給付水準相同,已有28年未調整。再以軍公教調薪歷史與幅度而言,自1993年至今,已調薪11次,分別為1994年(8%)、1995年(3%)、1996年(5%)、1997年(3%)、1998年(3%)、1999年(3%)、2000年(3%)、2005年(3%)、2011年(3%)、2018年(3%)、2022年(4%),現今薪資的漲幅為1993年的1.49倍。該65所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多年未調整,不但造成與公校教師比較的相對剝奪感,也與現今的物價水準有所落差。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過低,不利於私校留才,也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雖以獎補助之方式鼓勵私立學校調升兼任教師鐘點費,卻仍有部分私校多年未調整,顯有調整手段或誘因之必要。為保障私校教師勞動權益與學生之受教權,爰要求教育部評估研議建立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基準,且應至少比照現行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之可行性,並就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現行各大專校院華語中心之兼任教師鐘點費無統一基準,多係按照學歷、年資和班級人數多寡計算,學士級教師鐘點費多約為350元至400元;碩士級則為380元至450元不等,亦有華語中心之鐘點費僅為270元至330元。不但低於現行最低私立大專院校兼任講師鐘點費(575元),更遠低於公立大學。即使為兼任工作,華語教學仍包含不少隱形工時,除事前備課外還包含事後的輔導、出考卷、批改學生作業等。往往讓華語教師除了在華語中心授課外,難以再兼職其他工作。其兼課鐘點費過低,將可能使華語教師之月薪低於基本工資,難以維持基本生活,更造成華語教學人才流失。爰此,要求教育部應通盤檢視現行各大專校院華語中心,華語教師之勞動情形與條件,參照現行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金額,研議訂定基本鐘點費之統一基準,並就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一)查2017年底早已發生世新大學19歲女學生在校園內遭同校男大生砍殺,嫌犯並從被害人高一開始即已尾隨騷擾,2020年底,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強擄殺害、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擄殺,兇嫌犯前都有跟蹤行為,其中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生前曾通報學校教官,校方卻僅做校安紀錄,未向教育部校安通報,也沒有對學生示警、制定防範措施,而後2020年又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女學生遭男子尾隨,過程中不斷貼近身體,經報案後始知校方早已知情卻未積極處理,另近日又發生多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女學生遭陌生人跟蹤事件。按立法院2021年11月19日已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5年徒刑,其中教育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配合執行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為敦促教育部辦理旨揭事由,爰此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重新盤整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各級學校對應八大跟騷態樣之具體行政措施之書面報告。 (九十二)111年度教育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其他業務租金」列有科技大樓4樓會議室租金。請教育部妥為規劃同仁的資訊教育訓練及充分利用該會議室,以提升整體行政效益,並撙節公帑,有效發揮教育資源。 (九十三)攸關大學多元選才依據的學習歷程檔案,近期發生上傳系統不穩定、頻寬不足問題,110年9月更發生教育部設置「公版模組」人員操作出錯,導致至少81校、7,854位學生上傳之檔案遺失,影響外界對於考招制度之信任。此事件肇因於教育部委託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之廠商監管不力而造成檔案遺失,教育部補救措施卻是請學生重新上傳檔案,引發學生權益公平性問題。教育部官員第一時間卸責予委外廠商,但行政委託契約沒有明定處罰條款,釀成系統發生嚴重出錯,無法對廠商究責、相關人員毋須負責,外界無法信服,對於教育部的管理鬆散、監督不力,教育部官員對於行政督導不周應負起一定之責任。請教育部全面檢討行政委託各大學相關教育系統營運之相關合約,檢視合約內的責任關係及訂出相關罰則,並全面檢視委外系統之資安管理流程,確保系統上傳檔案穩定運行且不容再有疏失,爰請教育部就上述事項處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四)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預算編列4億3,886萬6千元。經查111學年度108課綱考招新制上路,除繁星推薦將採計高三上成績外,分科測驗後之分發入學,有高達98.5%的校系將採計學測的成績,此新制雖於106年即定案,但仍造成老師、學生及家長惶恐不安,顯見教育部對於考招新制之宣導不足,且各校系對於學測採計比例之高,恐增加學生升學壓力,顯與過去教育部推動多元入學,減輕學生升學壓力之政策目標違背,實須檢討改進。基此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九十五)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預算編列4億3,886萬6千元。惟查因應108課綱實施,111學年度大學多元入學考招制度變動幅度甚大,包括考試科目、考招時程均有變動,教育部應加強宣導並持續與各界溝通,而學測與分科測驗之命題機制亦應賡續精進,俾確保試題之穩定度及鑑別度。爰要求教育部須針對111學年度大學考招制度之規劃、評估與宣導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六)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之「業務費」預算編列8,728萬1千元。經查110年發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之學習歷程檔案建制及維運計畫主持人之團隊,遺失學生檔案事件,查教育部高教司於本筆預算中亦編列1,081萬4千元,建置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之多元服務平台,其計畫主持人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同一教授,對於後續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資安保護及改進措施仍有待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說明。基此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七)111年度教育部預算書計畫內容之預期成果提及1.以競爭性獎勵機制,促進大學發展其特色。2.改善大學多元入學制度,落實學生適性發展。3.鼓勵大學與產業合作,促進國內科技產業投入創新研發,有效縮短學用落差。4.改進評鑑制度,提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5.提升教育品質與辦學績效,培育高階人才,增進高等教育競爭力。然卻因教育部爆發攸關升學的「學習歷程檔案」部分資料遺失,引起社會及學生憂慮,嚴重影響學生對平台的信任,損害學生的基本權益。爰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八)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之「推動高中銜接大學課程及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建置」預算編列1,081萬4千元。惟查個人申請入學係108課綱實施後最主要招生管道,且近年度招生占比逐年增加,而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將於111學年度起取代現行個人申請入學所需之備審資料,關於學習歷程檔案之建置及審查深受各界關注,然日前發生上傳學校平台之學習歷程資料遺失事件,顯示資安程序未盡嚴謹,資料庫管理仍有風險,且資料之保護及備份機制亦有待強化。教育部應賡續優化高中學習檔案系統及資安管理,並協助大學精進招生專業化及審查品質,俾提升大學選才效能及落實學生適性發展。爰請教育部針對上述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九)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預算編列7億6,176萬3千元。經查我國科學(Science)、技術(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及數學(Math),STEM領域學士班、專科就讀人數下滑,從97學年的50萬人,減為107學年的39萬人,占全體學生比率由37.4%減為31.4%。博士研發人力集中,以至於高教部門未能與產業形成連結,科技業大老紛紛疾呼「科技業人才荒」等相關問題長期以來未獲改善。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預算編列7億6,176萬3千元。惟查教育部為加強培育STEM領域人才,已採取擴增STEM系所教學量能及提升女性STEM領域研發人才比率等措施,教育部應適時評估各項改善措施辦理成效並賡續檢討精進;另近年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有所增加,惟仍大多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高等教育研發能量與產業資源之連結仍有提升空間,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之運作方式係產學合作新模式,教育部既為主管機關,應善盡督導之責,俾達成學術研究與產業技術發展並進之目的。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鑑於近年來教育部積極推動半導體產業人才培育,雖半導體產業為我國重要產業,然因政府將多數資源集中於此,反造成其他系所學生在產學合作上得不到教育部提供足夠之資源,確有檢討之必要。基此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及產學合作機制」預算編列7億6,176萬3千元。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據教育部統計,大專校院STEM領域學生人數,近10年持續下降,自100學年度之47.9萬人降至109學年度之38.3萬人,減少逾9.5萬人,其占大專校院全體學生人數比率由100學年度之35.39%降至109學年度的31.81%,下降幅度高達3.58%。STEM領域學生人數呈現下滑趨勢,顯不符合未來產業結構人才需求與國際趨勢,實有檢討之必要。請教育部就檢討STEM領域學生人數下滑原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中國惡意挖角國際高階人才屢見不鮮,如之前的「千人計畫」。我國高科技人才也是中國重點挖角對象。近日更發生具中國官方背景的清華海峽研究院,透過自強科學工業基金會,租用國立清華大學育成中心,直接進駐校園。國立大學收入以政府補助為主,其校產運用影響學生權益慎大,教育部亦有監管之責。然而,根據清華大學育成中心網站公告,廠商進駐該中心,須符合一定條件,如需為中小企業、或研發團隊必須於進駐1年後完成營業登記,更須提交相關營運計畫。如自強科學工業基金會使用育成中心大樓空間為單純租用,亦須符合租約規範及審議流程。惟自110年11月初媒體批露相關消息,教育部與經濟部、大陸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迄今已2個月,仍未見調查報告與後續處理結果。亦未見教育部對自強科學工業基金會租用育成中心大樓,是否符合租約規範及審議流程,其將承租空間「轉租」予清華海峽研究院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等疑義說明。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之調查報告及後續處理結果。 (一○四)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及產學合作機制」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5億2,558萬1千元。然教育部在本筆預算中,編列2億元作為補助大學鼓勵STEM領域與跨領域之學生及教研人員投入STEM領域研究,並加強建立女性友善學習研發環境。然經查大專校院STEM領域學生人數95學年度達到50.6萬人高峰後,近10年由100學年度之47.9萬人降至109學年度之38.3萬人,減少逾9.5萬人,而其占大專校院全體學生人數比率亦由100學年度之35.39%降至109學年度之31.81%,較100學年度減少3.58%,而STEM領域學生人數減少,不利我國科技人才之儲備及科技研發能量之提升,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預算編列1億3,800萬元用以辦理國立大專校院合併所需之搬遷、資訊系統整合及軟硬體建置之相關費用。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未來將衝擊大專校院運作,教育部雖對公立大學合併所需之搬遷、資訊系統整合及軟硬體建置等項目提供補助,然而89年度迄今僅完成8件公立大學合併案,顯示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院校合併案進展緩慢,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立大專校院合併政策檢討及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一○六)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預算編列15億0,745萬4千元。惟查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明顯,勢將衝擊大專校院運作,教育部雖對公立大學合併所需之搬遷、資訊系統整合及軟硬體建置等項目提供補助,惟89年度迄今僅8件公立大學合併案,教育部應賡續引導推動合併,以提升高教資源運用效率;另隨著大學生生源減少,各級教育供過於求狀況益趨嚴峻,辦學績效欠佳學校轉型、退場勢在必行,未來面臨私立大專校院陸續退場,相關機制應儘速法制化,俾保障學生受教權及維護教職員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 (一○七)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預算編列130億5,951萬9千元。107年度起教育部辦理高教深耕計畫,透過調整經費配置方式提供學生適足教育資源,計畫期程自107至111年度,5年總經費836億元,107至110年度已編列666億5,268萬8千元,111年度賡續編列166億4,505萬5千元,其中分配大學校院為102億5,000萬元,分配予技專校院為63億9,505萬5千元。近年我國大學於QS及THE等排名系統入榜校數及最佳名次均有提升,國立台灣大學更首度進入2021年THE百大,然各國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日益激烈,且高教深耕計畫將於111年底屆期,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高教深耕計畫檢討及督導大學發展多元特色方案書面報告。 (一○八)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編列130億5,951萬9千元。惟查高教深耕計畫實施後,以往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調整,我國大學於QS及THE等排名系統入榜校數及最佳名次亦有提升,惟各國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益趨激烈,教育部應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賡續提升學術研究能量,俾利培育及留住人才與增進國際競爭優勢;另高教深耕計畫將於111年底屆期,教育部應確實評估執行成效俾作為日後政策規劃之參據。爰請教育部提出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九)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之「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預算編列7億5,000萬元。惟查彈性薪資方案實施10年來對留任人才雖具成效,惟青壯年學者所獲調薪資源仍待提升,教育部應賡續檢討扶植青壯年學者相關措施,以提升未來競爭力;至玉山(青年)學者計畫對延攬優秀國際人才雖亦具成效,然執行以來申請件數及聘任人數逐年減少,預算數與決算數亦出現相當落差,教育部應檢討對外攬才環境,俾提升國際攬才成效。爰要求教育部提出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預算編列7億0,128萬2千元。教育部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4年度,106至110年已編列7億1,000萬元,111年度續編第6年預算。近年參與人數雖已達預計目標,但歷年媒合比率僅六成,且退出人數遞增,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檢討及精進方案書面報告後。 (一一一)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預算編列7億0,128萬2千元,其中2億3,991萬3千元作為規劃及改進技專校院多元入學制度、入學測驗方式及配套措施等,以及採民主審議方式建構技高、技專學習歷程溝通平臺等招生專業化措施。經查,學習歷程檔案係111年升學重點,然教育部規範無論普通高中或是技高學校,上傳中央學習資料庫時間,擬定統一於4月中下旬截止,實與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準備時間重疊,且已有民眾在公民政策平台提案,希望教育部規定111年技高學生,於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結束後,再上傳高三全學年度學習歷程檔案,僅短短5天就突破千人連署。顯見教育部編列本筆預算成效不彰,且未能與技高教師、學生及家長作好溝通,實須檢討改進,請教育部持續與外界溝通並精進112學年度技專考招日程調整。 (一一二)鑑於教育部推動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該方案經多次修正計畫內容,近年實際參與人數雖達成預算目標,惟109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較108年度減少逾200人,應宜預為研擬廠商未能提供職缺之因應機制,避免影響參與學生權益。另歷年媒合比率僅約六成,且退出人數遞增,允宜賡續檢討,而接軌大學回流教育之成效亦宜定期追蹤,俾作為政策推行參考。基此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編列7億0,128萬2千元,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三)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特色」之「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預算編列1億1,000萬元。惟查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該方案經多次修正計畫內容,近年實際參與人數雖達成預算目標,惟109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較上年度減少逾200人,教育部應預為研擬廠商未能提供職缺之因應機制,避免影響參與學生權益。另歷年媒合比率僅約六成,且退出人數遞增,教育部應盤整檢討。請教育部提出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四)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預算編列5億0,075萬1千元。惟查教育部推動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旨在強化區域教學能量與產業聚落之連結,立意甚佳,惟為利培育基地之建置,教育部應儘速訂定補助規範,建置計畫亦宜具備良善之後續維運策略及財務規劃,俾利永續經營。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五)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預算編列3億4,351萬6千元。經查我國科學(Science)、技術(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及數學(Math),STEM領域學士班、專科就讀人數下滑,從97學年的50萬人,減為107學年的39萬人,占全體學生比率由37.4%減為31.4%。博士研發人力集中,以至於高教部門未能與產業形成連結,科技業大老紛紛疾呼「科技業人才荒」等相關問題長期以來未獲改善。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一一六)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預算編列3億4,351萬6千元。惟查教育部為加強培育STEM領域人才,已採取擴增STEM系所教學量能及提升女性STEM領域研發人才比率等措施,教育部應適時評估各項改善措施辦理成效並賡續檢討精進;另近年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有所增加,惟仍大多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高等教育研發能量與產業資源之連結仍有提升空間,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之運作方式係產學合作新模式,教育部既為主管機關,應善盡督導之責,俾達成學術研究與產業技術發展並進之目的。爰請教育部於提出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七)據科技部統計,99至108年公私部門研發人力人數,其中有關博士研發人力服務部門分布狀況,企業部門占比由99年之12.71%上升為108年之20.86%,而高等教育部門則由99年之70.67%下降為108年之61.37%,近10年雖呈遞減狀態,惟仍逾六成。我國研發經費逾八成係由企業部門執行,而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已提高至20.86%,然六成以上仍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實際投入產業研究者不多,恐造成產學落差,不利高階人力資源培育及運用。爰教育部應就博士研發人力就業問題及加強高階人力資源運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八)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中「業務費」係用於協助學校推動產學合作發展。近日媒體揭露,中州科技大學在過去數年間,以近乎「欺騙」方式,安排烏干達學生來台,並宣稱入學後會有全英語授課、充足的獎學金、優質的產學實習機會。然而實際上,不僅辦學品質低落,許多學生甚至因為欠款過剩,淪為「學工」。經查,類似事件層出不窮,近5年被媒體爆出來的事件就至少有5起,甚至嚴重影響台灣的國際聲譽。110年美國出版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更明確指出,人口販運者利用台灣新南向政策放寬簽證,吸引東南亞學生和遊客前來台灣,再強迫其從事勞動或性交易。鑑此,教育部應該進一步協助與輔導目前仍就讀中州科大的境外生,針對他們的就學狀況、經濟負擔、學校轉銜等妥適處理。除此之外,也應儘速盤整他校是否還有類似的個案存在,並且全面檢討現行機制,避免類似情況重演。爰此,請教育部就111年度歲出預算「改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九)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預算編列11億2,279萬2千元,用於推動技專校院國際化等,近日媒體揭露就讀中州科技大學之烏干達學生淪為被利削之「黑工」,校方不僅未依承諾核發獎學金,還迫使學生超時工作,不僅危害學生權益,甚至損及台灣教育形象。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應提出如何維護東南亞及非洲外籍生之學習權益,徹查有無學校仍透過仲介招生,以及如何督導學校實現招生承諾(例如獎學金和英文教學)等改革措施,並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教育部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的亂象叢生,近年康寧大學斯里蘭卡外籍生非法打工、建國科大印尼外籍生超時工作,以及日前爆發中州科技大學的烏干達籍學生遭校方討學債當學工案,再次重創我國高教形象。教育部對申請南向產學專班的各校每班補助一定經費,但部份學校將境外生打散與臺灣學生混班以中文授課,導致境外生中文學習零效果;更有部分學校將該專班境外生工讀加實習超過每週40小時以上,境外生淪為「真打工、假學習」的廉價學工。教育部新南向產學專班政策規劃欠周詳、執行上違失淪為人力仲介溫床,東協、南亞國家外籍生相關缺失未能徹底解決即繼續擴展非洲的境外生源,使我國高教形象一再蒙羞,教育部相關單位亟需檢討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政策規劃面和執行面的落差如何填補,教育部如何有效事前杜絕學校是否透過人力仲介以不實宣傳方式對外招生,嚴格督導學校在招生簡章對於外籍生相關權益是否徹底落實,學校對於外籍生實習工時和勞動條件是否落實勞動法令相關要求。爰針對該預算項目請教育部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一二一)教育部自107年度起辦理高教深耕計畫,為涵蓋高教、技職體系的整合性補助計畫。藉由經費配置方式提供學生更加充足的教育資源;分5年辦理,計畫期程為107至111年度。該計畫實施後以往資源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改善,然而各國開始積極重視人才培養,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日趨激烈,應該積極督導國內技職院校發展多元特色並賡續提升學術研究能量,提升我國教育之國際競爭力;另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將於111年底屆期,為了我國技專教育發展,應該確實評估執行成效作為日後政策規劃之依據。爰請教育部針對前開事項研議相關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二)111年度教育部預算編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補助費計450億9,072萬3千元,其中國立東華大學補助12億0,094萬7千元。查國立東華大學至建校迄今,校內車輛事故一直以來居高不下,尤其是該校外環道更被歷屆學生稱為奪命道路。查該校109年度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有關維護學生安全及安全之能教育宣導,訂定交通事故率要較前一年低5%以上,但該目標達成率0且交通事故較前年增加,再查108年該項目標訂定要較前1年低15%以上,但達成率仍舊未達成,而事故發生率反較前1年增加9件。參考該校109年交通事故統計與分析,總件數較108年增加36件,增加交通事故約31.9%(108年113件、109年149件);校內交通事故增加18件(增加30%)、校外交通事故增加18件(增加 34.0%)。而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比較;以自摔、擦撞、未注意路口狀況等為主要事故發生原因。再查該校108年交通事故統計與分析總件數增加9件,增加交通事故約8.7%(108年113件、107年104件);校內交通事故增加17件(增加39.5%)、校外交通事故減少8件(降10.9%)。然該校2年之交通事故統計與分析精進作為均相同,顯然該校對學校內交通事故改善態度極微消極。為強化該校對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視,爰要求教育部積極督促該校改善外,並要求教育部偕同該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校內交通安全改善專案報告,以惕勵該校不再輕忽校園內的交通意外。 (一二三)鑑於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自109年度起,預決算由盈(賸)餘轉為虧損(短絀),111年度預算短絀達2,436萬1千元,逾年度總費用百分之二。經查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近六成為政府補助收入,僅四成為自籌收入,為維持基金收支平衡,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於3個月內就上開109年度起由盈轉虧之情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四)查長榮大學女學生,於2020年10月28日晚間,由大學校園返回校外宿舍時遭強擄,並加以性侵殺害,而後遭棄屍在高雄市阿蓮區的山區。查其家屬訴訟代理人葉律師海量引用蔡總統英文寫給家屬的道歉信其中提及「因為我們的疏失,讓您們失去愛女」顯見鍾筱玲遇害可認係我國政府疏忽所致。另查教育部於本案後之相關作為為緊急提醒、建置熱點、立即督導、追蹤訪視、籲請重視、強化關懷、校安訪視、加辦課程、經費協助、部會合作、規劃籌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指引,寄望預防於未然。次查長榮大學相關作為為明確人員權責、落實人員訓練、監視設備補強與設置戶外緊急求救設備、建置虎皮同學我問你APP,並與大潭所、歸仁分局、交通組、婦幼隊、少年隊、消防分隊及里長等建置Line群組。其保護學生就學安全效果尚未彰顯。復查國立台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助理教授田芳華所著「私立大學與社區互動關係之探究」提及:「深入訪談的質化資料顯示治安問題是居民關心的重點。」請教育部針對長榮大學相關作為成效、大專校院校安自主檢核表抽查成果及其中那些學校須改善,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五)全國2,000多位教官預計112年全面退出校園,目前教官授課的全民國防教育,改由一般教師授課,教育部粗估需要363人,並期待教官轉任。然而據媒體採訪,教官表示多數教官都不想花時間修課,再考試轉任教師。教官除維護校安,還要教國防教育、輔導學生,而校安人力以協助校園安全為主要工作,因此教育部規劃每增加1千名學生,增置1名校安人力。大學端擔憂教官退出會弱化校安,1名大學主管分析,大學校園幅員較中小學遼闊,國內近年響應歐美推行無圍牆校園,陸續有大學校園以樹木取代圍牆,增加外人侵入校園風險。教官退出校園後,主要的校安人力離開,將衝擊校園安全性。雖然現行有針對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提出相關規劃方案,由全民國防教師與校安人員負責。全民國防為我國重中之重議題,有可能未有服兵役或軍事訓練經驗之教師擔任,是否能符合全民國防教育的需求;另校園霸凌、新興毒品入侵校園情況越趨嚴重,校安人員是否能承擔此重任?且校安人員以約聘為主,流動率高,是否具備責任與專業能力令人疑慮,教育部應該提出更全面、更完善規劃,才能兼顧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而非看似創新卻不負責任的政策。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校園安全及全民國防教育完整規劃之書面報告。 (一二六)111年度教育部「中等教育」預算編列16億1,611萬6千元,因金門閩南語雖屬閩南語之一種語系,但腔調與台語腔調大不相同,在母語教學上應有所區隔,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金門話列入母語教學之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括金門閩南語的教師培訓、教材開發予以支持。 (一二七)111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辦理師鐸獎相關經費」係用於辦理師鐸獎等相關事宜。依據「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8點: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有第3點第4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然經王委員婉諭辦公室所收陳情所示,現行師鐸獎撤銷程序繁複,以該陳情案為例,從5月3日學校性平會已確認教師性侵事實,11月26日完成資格廢止,撤銷程序竟耗時超過半年。從程序來看,現行撤銷程序須由推薦單位(學校)發起,顯有改進之處,按理來說,調查結果倘有具體事證,即可由複審單位(教育部)據以撤銷資格、同步下架網站資訊,不必再層層函報,曠日廢時。鑑此,教育部宜檢討簡化撤銷資格之行政流程。爰此,請教育部就前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八)111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預算編列2億7,490萬4千元,用以辦理2030雙語國家政策相關計畫。但相關部會配套不足,目前培訓英語能力人數占老師總數的比例仍低落,老師英語能力和備課準備不及的情況,急就章式的雙語教育,反而成為老師的額外負擔、和學生的學習障礙。近年來國中會考英文科待加強的學生比例約三成左右,在基本英語課程還沒改善前,老師如何以英語進行教學,學生如何在英語教學環境下充分學習及吸收。根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迄109年底雙語師資培育人數322人、在職教師雙語教學能力進修人數135人,與計畫短期目標明顯差距。教育部「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計畫」預計在108至111年新增2千名師資,就高中以下學校3,881所計算,4年內1所學校仍分不到1位老師。就算教育部稱1年內將有1,500位在職老師接受大學培訓增能,仍無法解決師資不足問題。請教育部就本案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九)111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預算編列2億7,490萬4千元,其中包括辦理師資培育大學設置雙語教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國外見習課程及國際史懷哲計畫等「2030雙語國家政策」相關計畫。教育部為配合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108年度即訂定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用以培育高中以下學校以英語教授各學科之專業師資;據該計畫原訂之培育師資人數短期目標(108至111年度)累計2,000人、中期目標(108至115年度)累計3,000人、長期目標(108至119年度)累計5,000人,然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略謂,迄109年底雙語師資培育人數322人,與該計畫原列短期目標尚有明顯差距,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檢討及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一三○)111年度教育部「中等教育」項下「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師資職前培育」預算編列2億7,490萬4千元。惟查近年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雙語國家政策經費遞增,111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數達21億3,320萬元,惟經審計部查核雙語師資培育人數與目標數尚有明顯落差,而大專校院教學英語化之普及實施亦待積極落實,教育部應檢討提升培育能量,並賡續營造大專校院校園國際化環境,俾達成2030雙語國家目標。爰請教育部針對上述提出規劃執行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一)111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教師資格檢定及課程認定」,本計畫內容為辦理推動美感教育第2期5年計畫及藝術教育等政策;獎勵優良教師推動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方案;教師資格檢定及課程認定;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進修事宜等。然根據預算書說明教師資格檢定及課程認定較上年度增加2億元,卻並未說明為何增加預算編列,然依教育部統計處提供之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數從108學年5萬2,000人下降至109學年5萬1,000人;國民中學教師數從108學年4萬7,000人下降至4萬6,000人,顯示中等教育教師人數並無提升。且該筆預算增加幅度較大,教育部預期成果僅提及「活化美感與藝術教育活動及提升教師素質」,有寬列預算、浪費公帑之嫌,爰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二)111年度教育部「中等教育」項下「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教師專業發展」預算編列4億3,475萬8千元。惟查近年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雙語國家政策經費遞增,111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之編列數達21億3,320萬元,惟經審計部查核雙語師資培育人數與目標數尚有明顯落差,而大專校院教學英語化之普及實施亦待積極落實,教育部應檢討提升培育能量,並賡續營造大專校院校園國際化環境,俾達成2030雙語國家目標。爰請教育部針對上述提出規劃執行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三)111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預算編列27億2,559萬1千元,請教育部針對「金門地區推動公共圖書館預算規模及執行進度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四)111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社區教育」預算編列3億3,380萬元。惟查110年年中因疫情實施三級警戒,各社區大學也配合疫情防制停止授課,然解除三級警戒後,各社區大學陸續發生場地因疫情因素難以租借、社區大學教師尚未施打疫苗、招生困難等問題,同時也因疫情,導致開辦績效可能落入不佳的困境,亟待教育部協助。爰請教育部針對社區大學目前營運問題提出協處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五)鑑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家暴通報案件數呈現逐年攀升之現象,其中108年12萬8,198件、109年再增加至14萬1,782件,110年上半年家庭暴力事件就有7萬2,487件,比109年同期增加5.1%,顯然教育部推行家庭教育有精進改善之必要。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六)鑑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家暴通報案件數呈現逐年攀升之現象,其中108年12萬8,198件、109年再增加至14萬1,782件,110年上半年家庭暴力事件就有7萬2,487件,比109年同期增加5.1%,顯然教育部推行家庭教育有精進改善之必要。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七)111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行政與督導」項下「推動高齡教育」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金額較110年度成長113%。查111年度預算說明,多了數位教材、橫向合作與研發,然相關效益與具體使用用途不明。此外,同樣性質的全國樂齡學習需求調查在110年度編列3,023萬2千元,111年度卻編列5,068萬6千元,成長68%,請教育部配合超高齡社會及數位化趨勢,確實依國內長者學習需求妥為因應規劃相關業務,並撙節預算妥善運用,以發揮經費效益。 (一三八)查臺教文(二)字第1090170164A號:「主旨:預告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第6條之1、第6條之2草案。」係為吸引優秀香港及澳門學生來臺就讀,爰放寬香港及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中及5年制專科學校。另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惟條文中來臺就學是否從現行高等教育學校擴張至高中及5年制專科學校,不無疑慮。次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責任繁重,草案規畫由高中校長或董事長、董事擔任港澳生的在台監護人,若來台學生數量增加,學校主管恐分身乏術,難落實監護權,教育部本次修法是否妥適,不無疑慮。爰針對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20億8,135萬7千元,請教育部就「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評估前揭疑慮報告。 (一三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06年第61/106號決議通過,並在2008年正式生效,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我國立法院於2014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施行法之核心精神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社會上不受異樣眼光對待,能夠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樣的權利。」校園對於無障礙設施的推動已行之有年,「特殊教育法」第33條規定明確訂定「學校須依身心障礙學生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校方在經費、空間的多重考量下,設置了廁所、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然而,教育部目前每年編列約1億元的預算,協助改善各大專院校的身障福利措施,但沒有法源強制規定,在實地訪查時,發現許多大專院校的無障礙設施並沒有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以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為例,在教學與行政大樓所設置之無障礙坡道,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現有過於陡峭之問題,對於使用輪椅的身心障礙朋友來說非常不友善;其次在教學大樓所設計之無障礙坡道地理位置過於偏遠,徒增身障學生上課之路程與困難,此即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請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就校園無障礙設施的落實建立稽查制度,要求大專校院提報長期改善計畫,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共同參與,以期完善校園無障礙設施,並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111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用以辦理學生輔導工作及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據教育部統計,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107至109年度逐年遞增,在校園性別事件確認件數方面,除性侵害事件109年度較107年度略少外,性騷擾事件及性霸凌事件109年度均較107年度增加,教育部應督促各校或相關權責機關儘速辦理相關案件調查,並對久懸之通報案件分析逾期原因,持續精進追蹤及督導作業;另107至109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多呈遞減趨勢,顯示該等課程之開設仍有再提升空間,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一四一)全國2,000多位教官預計112年全面退出校園,目前教官授課的全民國防教育,改由一般教師授課,教育部粗估需要363人,並期待教官轉任。然而據媒體採訪,教官表示,多數教官都不想花時間修課,再考試轉任教師。教官除維護校安,還要教國防教育、輔導學生,而校安人力以協助校園安全為主要工作,因此教育部規劃每增加1千名學生,增置1名校安人力。大學端擔憂教官退出會弱化校安,1名大學主管分析,大學校園幅員較中小學遼闊,國內近年響應歐美推行無圍牆校園,陸續有大學校園以樹木取代圍牆,增加外人侵入校園風險。教官退出校園後,主要的校安人力離開,將衝擊校園安全性。雖然現行有針對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提出相關規劃方案,由全民國防教師與校安人員負責。全民國防為我國重中之重議題,由可能未有服兵役或軍事訓練經驗之教師擔任,是否能符合全民國防教育的需求;另校園霸凌、新興毒品入侵校園情況越趨嚴重,校安人員是否能承擔此重任?且校安人員以約聘為主,流動率高,是否具備責任與專業能力令人疑慮,教育部應該提出更全面、更完善規劃,才能兼顧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而非看似創新、新穎卻不負責任的政策。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校園安全完整規劃之書面報告。 (一四二)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編列1億2,244萬1千元。惟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18歲以下吸用電子煙人數逐年增加,雖目前仍無法源列管電子煙等新興菸品,然國外如WHO均有相關研究,指出吸用電子煙對人體健康危害甚深,若無積極防制,恐對青少年身體帶來不小危害,則校園相關電子菸防治宣導實有需要。爰請教育部針對校園電子菸防治宣導規劃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三)全國2,000多位教官預計112年全面退出校園,目前教官授課的全民國防教育,改由一般教師授課,教育部粗估需要363人,並期待教官轉任。然而據媒體採訪,教官表示,多數教官都不想花時間修課,再考試轉任教師。教官除維護校安,還要教國防教育、輔導學生,而校安人力以協助校園安全為主要工作,因此教育部規劃每增加1千名學生,增置1名校安人力。大學端擔憂教官退出會弱化校安,1名大學主管分析,大學校園幅員較中小學遼闊,國內近年響應歐美推行無圍牆校園,陸續有大學校園以樹木取代圍牆,增加外人侵入校園風險。教官退出校園後,主要的校安人力離開,將衝擊校園安全性。雖然現行有針對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提出相關規劃方案,由全民國防教師與校安人員負責。全民國防為我國重中之重議題,由可能未有服兵役或軍事訓練經驗之教師擔任,是否能符合全民國防教育的需求;另校園霸凌、新興毒品入侵校園情況越趨嚴重,校安人員是否能承擔此重任?且校安人員以約聘為主,流動率高,是否具備責任與專業能力令人疑慮,教育部應該提出更全面、更完善規劃,才能兼顧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而非看似創新、新穎卻不負責任的政策。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校園安全完整規劃之書面報告。 (一四四)查111年度教育部「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訊科技融入教學」預算編列21億7,522萬9千元,辦理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多元教學情境、善用數位科技提升學習動機等工作。鑑於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目前全球各類型影視音產品皆以數位串流化為主要趨勢,不只能迅速更新產品內容,購買方式及持有皆較為便利,且又能降低實體商品之生產及消耗,減少環境汙染,且我國教育部目前也已有利用數位化教材資源增進教學能量之規劃。又因應現代3C產品使用趨勢,國內民眾持有光碟機之比例恐不如手機、平板電腦等3C產品,然我國各級學校於教學上使用之部分教材及教具偶有採用學習光碟提供師生學習輔助使用之情形,該教材不但使用率偏低,且各學期皆需發放新教材,使學習資源難以重複利用且不利環境保護。爰請教育部研議輔導相關文教業者將學習光碟等教材數位化、電子化,提供師生符合現代趨勢之學習教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五)鑑於行政院、教育部公布自111到114年「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規劃新購61萬台平板,並以搭配行動載具管理系統派送新開發之學習內容與APP予學生,達成「班班有網路,生生用平板」之目標。雖能減緩數位落差,惟執行上如何避免學生長時間觀看平板損傷視力、或避免非學習相關之使用、或減少沉迷於使用平板,以及數位課程內容是否不當植入特定政治宣傳或特定意識形態而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發展;且在師資有限現況下,增加基層教師的負擔、無力備課而造成教學現場災難。請教育部應訂定平板之使用的範圍和時間之統一規則;教育部委外辦理或公私協力或跨部會合作製作之數位內容,應比照課綱審議、課程審議之實質審查程序專業把關;請教育部訂出數位課程內容編製相關管理辦法及罰則,數位課程內容編製應秉持行政中立原則,不得涉及政府特定政策、特定政治人物之影視音宣傳、或特定政黨色彩意識形態、社會爭論議題之特定立場、誘導兒少朝同性性傾向發展之情感教育及不適宜兒少年齡層之相關內容;對於數位課程內容編製違反「教育基本法」、行政中立等法令訂出相關罰則。爰請教育部就上述事項進行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六)111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資訊科技融入教學」預算編列21億7,522萬9千元。惟查數位學習係未來教育發展方向,亦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學習重要管道,111年度預算案所編補助行動載具設備及教師數位學習增能培訓項目等,是用以縮小偏鄉中小學數位學習資源落差,教育部應妥為調配;另鑑於全球疫情嚴峻,國內疫情亦可能隨時再起,教育部應預為部署數位學習資源之盤點及整備,並儘速建置數位學習成效評估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請教育部針對上述提出規劃執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七)行政院字109年7月宣布推動「斑斑有冷氣」計畫,也推動「校園植樹計畫」,陳委員椒華於109年10月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此計畫執行前要先完成既有校園樹木盤點,植樹前應該要先改善棲地問題以及樹木維護問題,才能讓樹木好好健康生長,達到校園綠化環境永續的目的。然至今尚未看到校樹盤點、規劃改善棲地與樹木維護問題之進度報告。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將校樹盤點以及改善棲地與樹木維護問題納入「永續校園改造計畫」相關執行重點之書面報告。 (一四八)據媒體近日報導,中州科技大學前往非洲誘騙烏干達學生來台就學,宣稱會提供獎學金補助學費、全英語授課、優質產學合作機會。當學生遠從千里來到台灣之後,才發現領取獎學金要達到一定條件,學校根本無法提供全英語授課、產學合作的實習內容根本非關所學,還超時工作淪為奴工。類似中州科技大學以誘騙的方式讓外籍學生來台,卻淪為學工的案件並非第一起,過去也有康寧、育達、建國等學校發生相類案件。爰此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待教育部就中州科技大學事件進行詳細調查,協助該校境外學生就學、安置、減輕經濟負擔,並綜合近5年所發生「外籍學生變學工」的多起案件進行檢討,就調查報告、後續處理情形及檢討事項與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九)111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增邀東協及南亞重要國際教育人士來臺」編列350萬元。經查:依據「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網站發布之110年度執行情形,該計畫於110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改以與駐臺機構進行工作會議交流,駐外館處以視訊方式聯繫,惟此方式與實際邀請來臺之成效仍有落差。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該計畫之實際執行、調整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111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編列5億3,480萬2千元,係為提升華語文教育機構量能,打造華師培育基地,開拓海外華語文市場等事項。經查: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廣「華語文教育產業」,「華語文教師」長期支撐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但論其工作條件、權益、職涯發展等基本問題,教育部卻長期零挹注,導致華語文教師長期面臨「身分權益」、「薪資」及「職涯發展」等困境,甚至在疫情之下,政府阻擋華語生入境,許多華語文教師面臨斷炊處境,或被校方任意解聘,成為「紓困孤兒」,多次陳情卻未獲政府回應。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華語文教師身分權益保障之實際執行、改善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一)為推廣及深耕我國精緻優良的華語,教育部2021年起實施臺灣優華語計畫,推廣線上華語教材與課程、選送優秀華語教學人員出國,並提供獎學金招收歐美地區具華語基礎之大學生來台學習華語。此外,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不但旨在培養國人使用雙語的能力,與國際接軌。更可透過語言交流,與國際建立教育夥伴關係,引進外籍英語教育人才,輸出臺灣華語的軟實力。然而教育部卻未通盤掌握臺灣華語文教師之人才數量、產業量能、勞動條件等狀況,甚至連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關於華語教育之業務統計資料網站,已經超過2年未更新。爰此,請教育部全面盤點現行臺灣華語教師量能、產業需求及勞動狀況、過去及目前華語推廣計畫執行情形及雙語政策中華語教師所扮演的角色及定位,並建立、更新相關之業務統計指標,並就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二)執政黨相關重要官員不斷在各種場合提到,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提到,中共遙控親中勢力要顛覆台灣;並表示,現在親中勢力就是和中國唱和,中國最希望台灣不加入CPTPP,最希望台灣外交走不出,親中勢力每個動作都配合中國,在立法院亂、在街頭亂,現在用公投亂,並呼籲大家一起抗中保台。做為一個負責任、愛台灣的國會議員,理應遵循政府抗中保台的方針,不要讓中共遙控親中勢力要顛覆台灣,造成國家與社會的動盪。然教育部仍編列「辦理港澳及兩岸學術交流相關事務」,實有違反抗中保台之方向,使親中勢力有機會破壞台灣之嫌,爰針對「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下「辦理港澳及兩岸學術交流相關事務」費用請教育部審慎規劃及運用,以呼應行政院長蘇貞昌「抗中保台」之訴求。 (一五三)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有章藝術博物館新建工程(工期107至113年度):迄110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7,533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僅執行數740萬9千元,執行率僅9.84%。校區學生宿舍興建工程(工期108至112年度):迄110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6,763萬5千元,截至110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561萬5千元,執行率僅8.3%。鑑於上開2項工程興建計畫分別自107及108年度開始辦理,迄今均未完成招標,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要求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四)111年度教育部預算案「一般行政」計畫下為精進教育人事制度、法規,辦理學校行政人員訓練及本部人員業務研習,預算編列2,494萬4千元,其中包含提高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行政人員素質、精進教育人事制度以及辦理私立學校人事人員業務講習費。惟查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行政人員,偶有欠缺法治觀念,不尊重學生與教師多元自主性與自由權利,或於管理校務時曲解法規、衍生諸多爭議,致需教育主管機關介入糾正者,甚至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對法規職責亦不甚了了,推諉卸責者,均所在多有。顯見教育部辦理業務研習與講習計畫,效果難稱顯著。爰請教育部針對近年辦理本部與學校行政人員講習之具體成效充分說明,並提出能夠確實提升人員素質之辦理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五)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預算編列7億6,176萬3千元,教育部為加強培育STEM領域人才,已採取擴增STEM系所教學量能及提升女性STEM領域研發人才比率等措施,應適時評估各項改善措施辦理成效並賡續檢討精進,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六)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繼續編列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7億5,000萬元,彈性薪資方案實施10年來對留任人才雖具成效,惟青壯年學者所獲調薪資源仍待提升,應賡續檢討扶植青壯年學者相關措施,以提升未來競爭力,至玉山(青年)學者計畫對延攬優秀國際人才雖亦具成效,然執行以來申請件數及聘任人數逐年減少,預算數與決算數亦出現相當落差,應賡續檢討對外攬才環境,以提升國際攬才成效,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七)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繼續編列102億5,000萬元,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高教深耕計畫實施後以往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調整,我國大學於QS及THE等排名系統入榜校數及最佳名次亦有提升,惟各國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益趨激烈,應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賡續提升學術研究能量,以利培育及留住人才與增進國際競爭優勢,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八)教育部持續推動大學校院人才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相關計畫,以保持我國高等教育教學及研究能量,但在玉山(青年)學者計畫申請件數及聘任人數均出現逐年遞減情況,預算數與決算數則出現相當落差允應檢討。爰此,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玉山(青年)學者計畫辦理件數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申請件數(案) 141 103 98 94 審查通過(案) 46 32 43 36 實際聘任(人) 37 29 21 玉山(青年)學者計畫預、決算情況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預算數(億元) 3 4.38 4.38 4.38 決算數(億元) 1.1 2 2.1 - (一五九)據教育部統計,大專校院109學年度55歲以上專任教授計8,038人,占全部專任教授1萬3,489人之比率為59.59%,即我國高等教育未來10年內將面臨近六成教授屆齡退休之情形;茲為改善大專校院教師高齡化所產生之學研人才斷層問題,教育部107年度起要求大專校院於校內彈性薪資規定中,必須針對副教授職級以下獲調薪人數訂定一定比率,以確保青壯年學者能獲彈性薪資資源,目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之大專校院幾全數已訂定相關規定。然據教育部提供106至108學年度彈性薪資方案獲補助者職級別情形,其中副教授以下職級獲補助人數雖由106學年度4,720人逐年成長為108學年度5,550人,惟108學年度占比48.23%反較106及107學年度占比48.87%及49.04%為低;爰副教授職級以下獲彈性薪資訂定一定比率之措施恐未達到預訂目標,青壯年學者所獲彈性薪資資源仍待提升。爰要求教育部檢討扶植青壯年學者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教育部自107年度辦理玉山(青年)學者計畫,以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吸引國際人才來台任教,旨在使國際人才學術能量能於我國學術環境扎根。該計畫自107年度執行以來,大專校院申請件數及實際聘任人數逐年減少,預算數與決算數亦出現相當落差。爰要求教育部檢討對外攬才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一)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項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預算編列1億1,000萬元,「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該方案經多次修正計畫內容,近年實際參與人數雖達成預算目標,惟109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較上年度減少逾200人,應預為研擬廠商未能提供職缺之因應機制,避免影響參與學生權益,另歷年媒合比率僅約六成,且退出人數遞增,應賡續檢討,而接軌大學回流教育之成效亦宜定期追蹤,以作為政策推行參考,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二)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項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預算1億1,000萬元,「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該方案經多次修正計畫內容,近年實際參與人數雖達成預算目標,惟109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較上年度減少逾200人,應預為研擬廠商未能提供職缺之因應機制,避免影響參與學生權益,另歷年媒合比率僅約六成,且退出人數遞增,應賡續檢討,而接軌大學回流教育之成效亦宜定期追蹤,以作為政策推行參考,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三)111年度教育部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中新增「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預算編列3億2,700萬元,用以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建置區域性技術聯盟之人才培育基地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旨在強化區域教學能量與產業聚落之連結,立意甚佳,惟為利培育基地之建置,應儘速訂定補助規範,建置計畫亦宜具備良善之後續維運策略及財務規劃,以利永續經營,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四)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預算編列3億4,351萬6千元,用以推動高等教育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產學合作共同培育專業技術人才等業務,另近年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有所增加,惟仍大多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高等教育研發能量與產業資源之連結仍有提升空間,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之運作方式係產學合作新模式,教育部既為主管機關,應善盡督導之責,以達成學術研究與產業技術發展並進之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五)111年度教育部「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中針對推動技職專校國際化預算編列6億2,865萬7千元,以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技專院校雙語教育等業務。惟查近日媒體報導,高教技職國際招生,已淪為以學習為名,實為賣工,甚至遭美國國務院出版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提及之強迫失控現象,顯見主管機關管控不力,為時甚久、為害甚多。爰請教育部盤點各校招收外籍生之技職國際專班執行現況,確認學習與實習條件未有不當,並提出缺失檢討及改善策略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六)111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預算編列63億9,505萬5千元,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惟各國亦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益趨激烈,賡續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與國際接軌,以利培育及留住人才,另高教深耕計畫將於111年底屆期,應確實評估執行成效以作為日後政策規劃之參據,爰請教育部針對前開事項研議相關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七)111年度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預算編列450億7,245萬2千元,用以引導大專校院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校務發展,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師人數逐年攀升,對於編制外專任教師權利義務的機制應儘速研議法制化規範,以利校務健全發展,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八)111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預算編列257億2,193萬3千元,用以引導大專校院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校務發展,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師人數逐年攀升,且多為青壯年學者,對於編制外專任教師權利義務的機制應儘速研議法制化規範,以利校務健全發展,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九)111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預算賡續編列72億5,747萬1千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目前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雖經教育部檢討尚具協助私校捐款功能,仍有存在必要,惟募款知能仍待加強,募款方式亦宜多元化,以擴充私校財源及完善捐款機制,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111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中「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預算編列1億元,用以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建置區域性技術聯盟之人才培育基地,補助與自籌款支用之項目有部分重疊情形,應儘速訂定補助規範,以利培育基地之建置與後續維運,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一)111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預算編列2億7,490萬4千元,用以辦理2030雙語國家政策相關計畫,雙語國家政策預算逐年遞增,惟雙語師資培育人數與目標數有明顯落差,大專校院教學英語化之普及程度亦待落實,應檢討改進,爰此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二)111年度教育部「師資職前培育」計畫下為辦理師資培育課程規劃與專業審查、師資培育資料庫及統計年報、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師資培育專班暨年度會議等,預算共編列6,844萬8千元。惟查在我國少子化趨勢持續發展,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人數持續下降,學校實施減班,專任教師遇缺不補或超額遷調介聘,早已實施多年。每年度培育出之合格師資人數,遠超過離退轉職開缺之所需,導致所謂「流浪教師」問題多年。顯見我國師資職前培育計畫靡費甚多,亦造成青年學子職涯發展挫折苦痛,應宜檢討降低每年培育之員額,調度資源至協助既有合格師資強化與謀職,對教育品質之提升和人力就業,更有助益。請教育部針對近年累積不完全就業與每年新增之合格教師完成盤點評估,提出去化就職或輔導轉職之策略與人力中長期供需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三)教育部為配合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108年度即訂定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用以培育高中以下學校以英語教授各學科之專業師資;據該計畫原訂之培育師資人數短期目標(108至111年度)累計2,000人、中期目標(108至115年度)累計3,000人、長期目標(108至119年度)累計5,000人,茲2030雙語國家政策納入前瞻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10年度起每年培育增為1,500人,迄119年度累計培育增為1萬5,000人,而辦理在職教師雙語教學能力進修人數則預計每年5,200人。然據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略謂,迄109年底雙語師資培育人數322人、在職教師雙語教學能力進修人數135人,與該計畫原列短期目標尚有明顯差距。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提升培育能量,並賡續營造大專校院校園國際化環境,俾達成2030雙語國家目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四)111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教師專業發展」預算編列4億3,475萬8千元,用以辦理2030雙語國家政策相關計畫。雙語國家政策預算逐年遞增,惟雙語師資培育人數與目標數有明顯落差,大專校院教學英語化之普及程度亦待落實,應檢討改進,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五)111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行政及督導」計畫下為強化大專院校學生事務工作、辦理學校人權教育、法治教育、品德教育及生命教育等,預算分別編列1,255萬5千元與3,698萬8千元。惟查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行政人員,偶有欠缺法治觀念,不尊重學生自由權利與自治組織運作,或於處理學生事務時曲解法規、衍生諸多爭議,致須教育主管機關介入糾正者,甚至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對職責不甚了解,推諉卸責者,均所在多有。顯見教育部辦理強化大專院校學生事務工作與各類教育工作,成效不彰。爰請教育部提出未來確實有效加強學生事務辦理之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六)111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用以辦理學生輔導工作及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校園性別事件107至109年度通報件數連年遞增,應督促各校或相關權責機關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儘速辦理調查,並對久懸之通報案件分析逾期原因,持續精進追蹤及督導作業,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七)111年度教育部「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訊科技融入教學」推動數位學習」預算編列21億4,822萬9千元,較110年度法定預算1億1,433萬4千元,增加20億3,389萬5千元,鑑於全球疫情嚴峻,國內疫情亦可能隨時再起,應預為部署數位學習資源之盤點及整備,並儘速建置數位學習成效評估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八)111年度教育部「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訊科技融入教學」「推動數位學習」預算編列21億4,822萬9千元,較110年度法定預算1億1,433萬4千元,增加20億3,389萬5千元,係用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多元教學情境。然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108年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報告顯示,12至14歲及15至19歲最近1年線上課程使用比例僅31.6%及35.5%,未及四成;而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布之2018年教學與學習國際調查亦指出,我國教師讓學生運用資通訊科技完成專題或作業之比例,國小、國中、高中各階段分別為16.5%、14.7%及24.5%,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比例39.7%、52.7%及60.2%。綜上,數位學習係未來教育發展方向,亦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學習重要管道,係用以縮小偏鄉中小學數位學習資源落差。爰此,111年度教育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預算編列21億4,822萬9千元,請教育部儘速建置數位學習成效評估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九)有鑑於中正政權持續侵害中國境內人權及威脅國際間的民主,包括在香港全面執行港版國安法,大規模拘捕和關押香港抗爭者並抹除香港的一國兩制;包括在東突厥斯坦(新疆)實施天網監控、將上百萬維吾爾人關入集中營並強制其勞動,經美國國務院及加拿大、荷蘭、英國國會認定構成種族滅絕,與二戰納粹之罪行無異;包括在西藏持續高壓統治與網路監控,剝奪葬人的宗教自由,並強迫失蹤、抓捕與監禁不配合官方意識形態的無辜葬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大肆鎮壓異議人士、戕害言論自由、迫害宗教自由、違反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包括中共政權不斷向境外輸出反民主、反人權的意識形態,竊取外國關鍵技術,並據此干擾國際社會的民主發展。同時,中共政權亦不斷增強對臺威脅,持續以解放軍機艦擾臺,甚至臺灣發生重大傷亡的鐵路事故時亦然;中共政權亦曲解聯合國2758號決議以壓迫台灣的國際空間,甚至可能進而威脅台灣的國際經貿合作,如可能阻撓臺灣進入CPTPP。如今的中共政權已具法西斯政權性質,與奧運會主張的「多元、平等、遵守規則」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若放任北京舉辦2022年第24屆北京冬季奧運會(下稱北京冬奧),必然助長中共政權的法西斯氣焰,使其得以進一步破壞國際社會的民主發展,並強化其對於人權的侵害。國際已有各界人士呼籲,鑒於中共政權未能切實改善人權狀況,一位未迫害人權致歉,各國政府應抵制北京冬奧,以表達國際社會對中國人權狀況惡化的關注和強烈譴責。如歐洲議會通過決議案,呼籲歐盟官員不應北京冬奧,除非中國改善香港和維吾爾穆斯林的人權狀況。如加拿大國會議員已266票對0票一致通過動議,呼籲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下稱國際奧委會),若中國持續惡劣對待維吾爾族穆斯林,應將東澳移地舉辦。又如美國參議員馬可、魯比奧(Marco Rubio)和眾議員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共同致函國際奧委會要求推遲北京冬奧,並強調國際奧委會有道義義務拒絕中國參加奧運會。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Nancy Pelosi)亦曾表示,美國應對北京冬奧進行外交抵制,參加北京東奧的國家元首也將失去道德權威。此外,土耳其的維吾爾團體亦呼籲各國派遣最少人數的代表團以抵制賽事。對臺灣而言,中國的打壓與脅迫從未稍歇,甚至自1991至2020年對中國境內有近600名臺灣人失蹤,中共又於2020年傳出要制裁「臺獨頑固份子」,因此台灣運動員若前往北京參賽,在兩國關係緊張之際,台灣政府時應審慎評估運動員的人身安全。此外諸多台灣人權團體也響應國際返北京冬奧團體提出的「沒有人權就沒有奧運(No Rights,No Games.)」抵制,包含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台灣民間支援香港協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華人民主書院、對華援助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亞洲公共文化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香港編成青年、台灣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及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臺灣政府應循例不派官方代表出席本次北京冬季奧運,並應呼籲主辦方,遵守「奧林匹克憲章」的規範,不應以政治因素干擾賽事及打壓矮化我方選手之權益。 (一八○)因私立大專校院並未如公立學校訂有統一之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得隨物價漲幅統一調升,部分私立大專校院未能隨物價變動調整兼任教師之鐘點費。至2021年為止,仍有65所私立大專校院支付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與講師日間授課之鐘點費分別為795元(教授)、685元(副教授)、630元(助理教授)與575元(講師),與1993年公立大專校院之給付水準相同,已有28年未調整。相較軍公教自1993年起已調薪11次,該65所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多年未調整,不但造成與公立學校教師比較的相對剝奪感也已與現今的物價水準有所落差。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過低,不利於私校留才,也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雖以獎補助之方式鼓勵私立學校調升兼任教師鐘點費,卻仍有部分私校多年未調整,顯有調整手段或誘因之必要。為保障私校教師勞動權益與學生之受教權,爰要求教育部評估建立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統一基準,並參考如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模式,邀集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專家學者、相關機關人員等代表,共同研商隨物價漲幅合理調整基準方式之可行性,就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1,347億8,676萬3千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78億3,147萬2千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9億1,973萬7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7億8,666萬3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81項: (一)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056億6,69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056億6,69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056億6,69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056億6,69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3,40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3,40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中「推動學前教育業務及促進幼教發展」預算編列5億7,16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中「推動學前教育業務及促進幼教發展」之「辦理幼兒園輔導、評鑑及課綱推廣」預算編列6,50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中「推動學前教育業務及促進幼教發展」之「完善法令與行政」預算編列2億8,56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少數族群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0,850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特殊教育」中「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推動並加強特殊教育」之「辦理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融合教育」預算編列1億4,2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預算編列36億0,649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預算編列36億0,649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預算編列36億0,649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預算編列36億0,649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2,636萬9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七)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中「提升午餐品質」預算編列8,611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八)為因應本土語言納入課綱,高中部定必修將增列2學分的本土語。其實施年段,以本土語文(閩南語文)為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本土語文/臺灣手語部定必修2學分,以第一學年開設為原則,亦可於其他年級實施」。課綱雖未強制要求學校於高一開設課程。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1年1月6日行政指導要求學校於高一開設課程。本土語言於110年3月倉促入綱,已要求於111年實施,迄今不僅師資尚未到位,亦打亂各校原先的課程架構,嚴重影響各校教學規劃與執行。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完整說明報告。 (十九)偏遠地區學校教師質量問題由來已久,自106年12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近年來政府投入近四成偏遠地區學校經費資源予以補助,偏遠地區國中小編制內教師流動率近年略有下降,惟仍高於全國之比率,而偏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比率仍遠高於全國之比率,且呈增長趨勢。究其原因可能係各縣市在少子化之趨勢下,為避免教師超額提前控留編制內職缺,並規定所屬學校將相關職缺改以進用代理教師所致,復以編制內教師得以年資積分等要件申請調動,若縣市政府未能同步調控不同區域間之編制內、外教師職缺比例,當非偏遠地區(區域條件較佳學校)遇有職缺時,偏遠地區編制內教師會傾向申請調往非偏遠地區,致偏遠地區代理教師人數及比例逐漸增加。偏鄉地區學校交通及地理等環境條件先天不利,復以人口外移、學生人數不斷減少,導致教師流動率偏高,亦影響偏鄉學生受教品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積極研謀改善,除給予資源補助,維持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穩定之外,也應對縣市政府提前過度控留編制內職缺,提出導正措施。 (二十)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本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確實檢討並規劃合理之績效與追蹤學生後續學習成效之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維護原住民族學生應有之權益。 (二十一)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又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族語老師專職化之制度,其立意在於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因此,族語老師專職化之規劃應以此為前提做政策方向。綜上所述,現今族語老師專職化以學歷作為加薪之條件,似未考量族語老師專職化之必要性與特殊性,且族語老師專職化各縣市應有之額度與實際員額之差異性亦有待改善之處。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確實檢討並規劃改善之機制,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二十二)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業務,如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中有關追蹤學生後續一般教育與原住民教育之學習成效與成果之機制似未完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修法後之配套停損機制未建立導致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族語老師專職化制度之建立與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有所偏離等,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整體未來之發展與權益,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盡其督導之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俾利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二十三)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有鑑於此,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相關部會共同規劃追蹤學生後續一般教育與原住民教育之學習成效與成果之機制,俾利判斷原住民族教育機制之整體效益與一般教育間後續接軌之可行性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二十四)查教育部委託辦理之109、110年公立高級中學教師甄選進入複試之名單,原住民重點學校進入複試最低分數均較非原住民地區之學校低,例如110年國文科一般生最低進入複試分數82分,原住民重點學校則是42分,109年的數學科一般生進入複試最低分數57分,原住民重點學校9分;109年化學科一般生進入複試最低分數77分;原住民生則為8分;110年輔導科一般生進入複試最低分數65.5分,原住民重點學校則為36.45分,以上資料顯示,我原住民重點學校進入最低複試之分數均較一般學校低,最低分數者雖不一定可以通過複試,但也凸顯原住民族公立高中筆試考生專業能力較一般生偏低。「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第2項雖明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但學生的受教權的保障仍是高於教師的工作權,為避免原住民學生學習成績與一般生差異加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仍宜對公立高中職原住民教師徵選訂定基礎標準,以保障原住民學生的受教權益。 (二十五)「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為了達成該法之規定,臺東縣、屏東縣等原住民縣市教師徵選時,對原住民教師均有加權10%筆試成績或是減少一般教師名額改增加原住民教師缺額等方式,藉此提高原住民族籍教師錄取率。然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原鄉教師的原住民族籍教師滿6年後離開原鄉為數眾多,目前有近半數原住民籍教師在非原住民族學校就職,也造成原住民地區學校為徵選原住民族籍教師放寬相關資格,讓無教師證、非教育相關課程培育之原住民擔任代課代理教師,只為了符合原教法的規定,如此做法顯然罔顧了原住民學生的受教權益,也偏離「原住民族教育法草案」立法之本意。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參與原住民族學校教師甄試並獲聘之原住民,只得於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原住民實驗學校異動之評估報告。 (二十六)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自98年起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計畫,惟迄110年7月底止仍未完成補強及拆除作業,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校舍耐震補強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並管控作業進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俾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二十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9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自殺、自傷意外事件分別為1,210件、1,904件、2,955件及6,372件,顯示近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且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惟學校專業輔導人力仍未聘足,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謀改善,並強化學生自我傷害防治預防工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學生身心健康。 (二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學年度偏遠地區1至8年級學生在國文、英文及數學之篩選測驗未通過比率皆高於全國,顯示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之學習成就與全國仍存有落差,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謀改善城鄉學習落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促進我國教育機會均等。 (二十九)未來學校面臨少子化,社會面臨高齡化。公立學校因減班廢校、併校,增加閒置空間;長照機構、日照中心等機構因為年長者增加,需求也不斷增加。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一國中學區一日照中心」政策,以進一步充實普及社區長照服務資源,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分布密度,透過積極活化公有設施,以積極充實在地化長照服務資源,厚植整體服務量能,完備照顧服務體系。爰建議教育部應盤點國中、小之閒置設施與減班併校、廢校狀況,並與衛生福利部跨部會合作,推動於閒置國中、小空間設置日照中心,以期推動老幼共學,達成活化閒置空間及「一國中學區一日照中心」之政策目標。 (三十)代用國民中學(簡稱代用國中)屬民辦民營的私立國民中學(民間設立,不同於公辦民營)。1968年,臺灣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為在境內達成「一鄉一國中」的目標、便利學童就近就學,遂於部分鄉鎮徵用私立初級中學為代用國中,其辦公及人事經費由省教育廳(今由教育部)補貼其學費差額來支應。代用國中為出錢出力替政府省下設校經費,學生按學區分發,公校收費,政府補貼學費之國民中學,並於地方上辦學出色,獲得家長支持。然代用國民中學雖獲政府補貼學費,卻常因其民辦民營、「私立」之特色而常被中央、地方教育機關忽略其受政府補助之因果歷程,影響學校營運權益及行政困擾。爰建議教育部應責成中央、地方各級別教育單位,針對公立國民中學行政公文等相關作業,應該標註(含代用國民中學),以維護代用國民中學權益並減少解釋歷史背景等相關行政流程。 (三十一)鑑於111年起中小學班班有冷氣,目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範從5月開始使用。惟全國22縣市氣溫不同,應以溫度而非月份為補助電費依據,如只要氣溫超過28度,就可以開冷氣。又後續產生的龐大用電量、電費和維修費用,對於財政情況不夠寬裕之縣市恐為不小之負擔。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妥適研擬使用冷氣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教育部於2017年就中小學代理教師聘其邀集地方政府招開3次會議,並於會議中建議地方政府支給代理教師完整年薪,聘期至隔年7月31日辦理。惟直至2020年仍有民間團體提出調查成果,指出只有嘉義市與金門縣針對所有代理教師的聘任態樣都給足1年聘期,其他縣市幾乎都未給足1年聘期。又109學年度代理老師再聘有完整1年的聘期只有4縣市:基隆市、台北市、嘉義市及金門縣。同時代理老師兼導師有完整1年聘期也只有4縣市:基隆市、高雄市、嘉義市及金門縣。而代理老師兼行政除了新北市部分行政區外,聘期皆不足1年。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28億4,329萬5千元,為健全代理教師勞動條件、提升教育品質,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完善代理教師聘僱制度之相關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6,717萬1千元,較110年度1,462萬8千元,增幅近29%,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6,717萬1千元。查教育部推動雙語教育,鼓勵國中小學聘用外籍英語教學助理,冀提升英語教學質量;然聘用程序繁雜,涉及勞動部之法規修訂及聘僱許可之合法,諸多繁瑣之行政規範,造成基層學校之申請聘僱障礙,不利政策推動。如何加強部會間之雙向溝通,便利國中小學之人事聘用,提升學生之英語學習成效,教育部應有積極作為。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266萬3千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720萬元、814萬9千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317萬6千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100萬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預算編列1,179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17萬2千元,增幅11%,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卻大量汰換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具,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中「個人電腦、伺服主機、網路設備之新增與汰換系統開發等相關費用」之「個人電腦相關設備新增及汰換」預算編列584萬1千元。經查該項預算自109年、110年起均編列584萬1千元,若加上111年已連續3年編列完全相同之預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詳加說明其原因。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精進個人電腦相關設備新增及汰換之具體作為」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44點:「審查委員會深感關切的是學校課程並未針對兒童、青少年、青年不斷發展的能力提供適齡、合乎科學正確性、且與時俱進的性和生育健康及權利的教育。審查委員會亦關注不同家長、宗教、教育團體間之衝突與攻擊,政府並未適當回應解決問題或為學校課程提供導引。」次查,高雄市港和國小教師劉育豪經家長同意,在課堂教導學生如何正確使用保險套,但遭反對性平教育截圖扭曲,後續甚至被「涉嫌散布猥褻內容」遭檢舉提告(最後於2019年不起訴)。此情況不無造成學校及教師對於正向性教育的教學產生寒蟬效應之虞。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性與生育健康及權利之教育,提供明確的指導方針與合適課程內容與為教師提供必要培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教育部自108學年度起於不同教育階段(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1年級)逐年實施新課綱。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計畫項下編列支應新課綱之規劃等所需經費。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為新課綱實施後大學多元入學選才之參考依據,然而110年9月25日學習歷程檔案因人為操作失誤而消失事件,影響學生權益甚鉅。此事件並非學習歷程檔案第一次出包,109年就發生過學生上傳後檔案卻消失的狀況,然教育部除請受影響的學生重新上傳外,卻無其他因應方式,亦缺乏積極作為。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預算編列173億4,120萬元,其中編列12億9,630萬7千元,用於12年國教課綱之規劃、推動、新增鐘點費及基本設備補助等所需經費。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為大學多元入學選才之參據,但依國教署之資料,超過六成學校109學年度之多元選修課程,未依規定時限回傳至課程平台;普通型高中之多元選修課程未依計畫開課比率偏高,且跨校選修及遠距教學課程比率偏低,不利學生適性選修課程;另110年9月中學習歷程系統因人為疏失,導致2萬5,000多件檔案遺失,不僅嚴重影響學生權益,以及全體師生和家長對於學習歷程檔案建制是否嚴謹完備產生懷疑。為促使國教署對學習歷程檔案強化備分及資訊安全與監督機制相關作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為大學多元入學選才之參考依據,惟110年9月發生學習歷程檔案因人為操作失誤而大規模消失事件,考量109年亦曾發生過類似狀況,顯見教育部未有積極檢討,缺乏改善作為,導致110年爆發更大規模失誤。請教育部就相關政治責任與監督失當問題,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中「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適性入學說明會、學生學習表現及成效蒐集等經費」預算編列3億5,174萬8千元。惟學習歷程檔案上路以來爭議不斷,從一開始發生頻寬不足、系統不穩定等情形,到110年9月24日又因人為疏失導致全國81所學校、學生7,854人上傳檔案遺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檢討說明並加以改善。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改善學習歷程檔案問題及落實資訊安全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攸關大學多元選才依據的學習歷程檔案,近期發生上傳系統不穩定、頻寬不足問題,110年9月更發生教育部設置「公版模組」人員操作出錯,導致至少81校、7,854位學生上傳之檔案遺失,影響外界對於考招制度之信任。此事件肇因於教育部委託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之廠商監管不力而造成檔案遺失,教育部補救措施卻是請學生重新上傳檔案,引發學生權益公平性問題。教育部官員第一時間卸責予委外廠商,但行政委託契約沒有明定處罰條款,釀成系統發生嚴重出錯,無法對廠商究責、相關人員毋須負責,外界無法信服,對於教育部的管理鬆散、監督不力,教育部官員對於行政督導不周應負起一定之責任。請教育部全面檢討行政委託各大學相關教育系統營運之相關合約,檢視合約內的責任關係及訂出相關罰則,並全面檢視委外系統之資安管理流程,確保系統上傳檔案穩定運行且不容再有疏失,爰針對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項下「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適性入學說明會、學生學習表現及成效蒐集等經費」預算編列3億5174萬8千元,請教育部就上述事項處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規劃、推動、新增鐘點費及基本設備補助、推動創新自造教育計畫等相關經費」預算編列12億9,630萬7千元。惟查教育部於103年11月28日發布新課綱總綱,並訂自108學年度起於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且建置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蒐集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按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為大學多元入學選才之參據,惟普通高中多元選修課程未依計畫開課比率偏高,不利學生適性選修,且採跨校選修及遠距教學之課程比率偏低,更不利偏遠地區及小規模學校學生跨校適性選修。此外,已多次展延學生學習歷程資料提交期程,國教署應積極協助學校排除問題,依限完成資料上傳作業,並全面檢視學習歷程作業之各環節,落實資料備分及資訊安全與監督機制,以保障學生權益。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精進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少子化衝擊國小後,許多偏鄉國中、小人數持續減少,以屏東為例,從107至109年統計來看,班級數、學生數和畢業生數都不斷減少。少子化衝擊國中、小也造成減班、併校之狀況。然而學生、學校人數不斷減少之狀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仍然編列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及新(增)建工程等經費32億4,496萬8千元,該計畫是否考慮新建設備未來面對少子化之可能性,如實驗學校、老幼共學等相關規劃,而非僅為平衡區域硬體設備而編列經費,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中、小校舍少子化後規劃與發展之書面報告。 (四十七)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預算編列194億3,697萬4千元。惟查臺灣PISA 2018年城鄉差距雖較2009年略改善,但仍存在城鄉差距。而學校間及學生間之表現差異皆高於OECD平均值;且表現落後學生之比例更較2009年增加。另國內110學年度國中會考成績「待加強」比率及109學年度國中、小學習扶助之篩選測驗未通過比率,偏遠地區學生不論國文、英文及數學皆遠高於全國。是以,由國內外學習評量之調查結果皆顯示我國城鄉學生存在學習落差,國教署應積極研謀改善。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分支計畫新增「新興人口成長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新(增)建工程計畫(111-113年度)」,總經費40億元,111年編列第1年經費4億2,800萬元,期透過113年底前完成1,300間新(增)建教室之主體校舍建築,以解決部分新興人口成長地區校舍不足情形。另同分支計畫下賡續編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109-111年度)」第3年經費24億0,723萬9千元。鑑於近年推動學校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計畫進度未如預期,在學校人力有限下,同期間亦有前瞻基礎建設正在進行,為督促國教署對本項計畫妥善規劃及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2億3,127萬8千。自108年1月「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後,第10條第1項規定本土語言教師專職化,但迄今相關單位仍未盤點因應該規定,全國將增加多少專職職位,對政策推行、語言傳承造成障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曾於105年委請東華大學執行「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多元聘任制度試辦計畫」之評估,預估出具體專職職缺數以及相關老師培訓配套;就客語學校教學部分,自應比照,進行具體之專職化政策評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客語專職化政策評估規劃,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教育」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12億3,127萬8千元用於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相關政策。110年5月爆發的本土疫情,讓校園突然被迫關閉,更讓台灣教育場域的數位轉型困境被凸顯出來。而藉著這樣的機會,讓我們必須正視數位轉型的趨勢,透過「科技」的力量,來弭平教育資源的城鄉差異。教育部旋即推動「生生有平板」政策,除現有已配發各縣市20萬7,000臺行動載具外,將再規劃投入61萬臺學習載具,在此規劃下,配發總量達到偏遠地區學校學生載具比率為1:1,非偏遠地區則以學校班級數每6班補助1班方式配發。然而,政策推出後,各界皆紛紛發出呼籲:擁有載具,跟發揮學習作用,往往是兩回事。透過什麼樣的方式引導學習、提升誘因、呈現成果,都會影響到數位學習的品質和效果。鑑此,改善「軟體」的資源以及培育教師能力的重要性,將大過於「硬體」資源本身。一旦沒有教師和學生的素養沒有跟上,行動載具很容易變成娛樂用途的工具,很難在學習上面提供正面的協助。教育部應妥善檢討,現行校園中數位教學尚待改善、盤整之處。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預算編列32億4,496萬8千元。惟查為確保國中小校舍使用安全及符合應有耐震能力標準,教育部自98年即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相關計畫,惟迄至110年7月底仍有部分補強及拆除作業未完成;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109-111年度)」截至110年7月底尚有已核定補助案未完成發包程序者。鑑於近年推動學校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計畫進度未如預期,在學校人力有限下,同期間亦有「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110-111)」、「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以公立國小每校有幼兒園為原則),111年度新增新興人口成長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新(增)建工程計畫(111-113年度),國教署應妥善規劃及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二)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關於辦理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及新(增)建工程等經費32億4,496萬8千元,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中「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預算編列9億6,288萬9千元。經查,臺灣PISA 2018年城鄉差距雖較2009年略改善,但仍存在城鄉差距。而學校間及學生間之表現差異皆高於OECD平均值;且表現落後學生之比例更較2009年增加。另國內110學年度國中會考成績「待加強」比率及109學年度國中、小學習扶助之篩選測驗未通過比率,偏遠地區學生不論國文、英文及數學皆遠高於全國。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改善我國城鄉學習落差及精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之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雖政府積極推動雙語國家政策,並投入大列資源以提升學生英語能力。然我國推動英語教學多年,所需設備與教學活動應有一定規模,卻仍列「補助各地方政府強化英語教學與設備、推動多元英語師資與教師增能活動及提升學生學習與推動各項教學創新計畫」經費800萬元,是否有浪費公帑之虞?另,此處所列之教學設備、師資增能與創新活動,與往年之規劃差異性為何?亦未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相關說明。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行政院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2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免學費政策、擴大公共化(功力及非營利)幼兒園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及擴大發放2歲以上育兒津貼,111年度預算編列502億5,64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70億5,642萬元增加132億元,增幅35.62%。為達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評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近年來擴展公共化教保供應量為政府施政主軸,惟部分鄉鎮市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仍未達40%。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及占比雖逐年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共化幼兒園為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難符雙薪家庭之託育需求,建請教育部除持續擴大公共擴大公共化幼兒園支供應量外,應督促各縣市政府研謀改善其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於公共化幼兒園之需求。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111年度教育部預算創新高,2,761億元歲出總預算中,少子女化對策預算達502億6,000萬元,包括5歲免學費政策、擴大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擴大2至4歲育兒津貼。教育部的少子化因應,主要關注於學前教育,國小、國中與高中都未有相關規劃,然目前少子化問題已成為國小至國中等國民教育階段之嚴重現象。根據教育部統計處針對各教育階段學生人數也指出,110至125學年共16學年,從國小、國中、高中職到大學的學生人數均呈現大幅減少趨勢,國小學生估每年減少1萬6,000人最多,118學年小學生總數估將首度跌破百萬人,125學年更將降至92萬3千人;國中1年級學生估平均年減2,100人,國中生總數至125學年,估減至46萬6,000人。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擬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應超前部署,延伸規劃至國中、小,而非僅於學前教育補助,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中、小少子化對策計畫之書面報告。 (五十七)為達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近年來擴展公共化教保供應量為政府施政主軸,惟部分鄉鎮市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仍未達40%。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及占比雖逐年增長,惟實際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人數比率卻未隨之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共化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難符雙薪家庭之托育需求,應宜檢討改進。基此,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3,407萬9千元,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鑑於教育部除持續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之供應量外,允宜督促各市縣政府研謀改善其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於公共化幼兒園之需求。此外,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服務,以克服公共資源之不足問題,為現階段學前教育政策,應宜建立追蹤機制以確保其教保服務品質。基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2,250萬7千元,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九)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之「辦理少子女對策計畫及學前幼兒就學補助」預算編列504億3,849萬1千元。惟查近年來擴展公共化教保供應量為政府施政主軸,惟部分鄉鎮市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仍未達40%。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及占比雖逐年增長,惟實際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人數比率卻未隨之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共化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難符雙薪家庭之托育需求,教育部與國教署除持續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之供應量外,應督促各市縣政府研謀改善其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於公共化幼兒園之需求。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之「辦理少子女對策計畫及學前幼兒就學補助」預算編列504億3,849萬1千元。惟查學齡前教育資源投入,可有效改善弱勢學生在各階段教育中之學習落差,然109學年度偏鄉地區幼兒入園率僅66.92%,低於全國平均值70.65%。偏遠地區之幼教服務仰賴公共化幼兒園,然超過八成偏遠地區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在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又無幼童專用車情形下,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權益。而由近3學年度年偏遠地區1年級學生學習扶助篩選測驗結果顯示,偏遠地區小學1年級新生即存在學力落差,偏遠地區之學前教育仍待強化。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前教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歲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及照顧」預算編列502億5,642萬元。惟部分鄉鎮市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仍未達40%。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及占比雖逐年增長,但實際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人數比率卻未隨之增加,且部分公共化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難符雙薪家庭之托育需求。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強化我國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及督促各市縣政府提供課後留園服務之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原住民族教育」編列15億0,740萬元。惟查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發展,「原住民族教育法」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具備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之比率,然超過65%原住民重點學校未達其規範之比率。而近年原住民生之公費培育名額逐年下降且原住民籍師資生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之比率偏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積極研謀改善並提出精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三)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組織法規、預算編列觀察,該組織法定權責範圍為原住民、新住民等之教育。惟108年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後,各種本土語言之學校教育,均成為教育部所屬之法定業務,需有相應之機關組織承接業務,因此原民特教組應改造組織法規、變更預算編列方式,將客家語言學校教育,亦納入組織法定任務中,以順利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組織改造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四)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特殊教育」中「辦理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網站、網路系統建置及維護經費」編列1,250萬元。經查,該項預算自108至110年已連續3年均編列650萬元,惟111年度之預算較近3年大幅增加600萬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說明預算增列原因。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網站、網路系統建置及維護經費之編列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五)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項下編列反毒活動經費7,000萬元、補助設置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之減授課節數鐘點費8,418萬7千元、補助各地方政府與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國中小學增置專任輔導教師、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經費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事費21億5,878萬5千元。但近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學生藥物濫用人數雖略減,惟濫用笑氣人數增加,製造及販售毒品比率也未見改善。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然由109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任情形觀之,依規定應聘人數716人,實聘人數581人,仍有135名專業輔導人員未聘足。學校專業輔導人力,攸關高風險學生能否及時獲得適時輔導機會和資源,然學校專業輔導人力仍未聘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積極研謀改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強化學生心理健康及預防藥物濫用之措施等書面報告。 (六十六)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中「業務費」等所需經費係用於協助推動校園安全。近年網路詐騙猖獗,部分集團透過理財、賺錢機會作為誘餌,誘使學生受騙後匯款。匯款後,受害人發現金流有異狀,詐騙團體甚至再以學生個資、性私密影像要脅受害人。而遭詐騙鉅款後,許多學生為了儘速還款而尋求短期貸款,該集團又再鎖定這些學生的貸款需求,透過社交管道在校內放高利貸,導致許多學生越陷越深,未出社會前就負債累累。此狀況顯見這樣的問題已在校園中越發猖獗,甚至影響學生未來人生發展。鑑此,教育部應與警政單位聯繫,針對各級學校校內詐騙受害情形進行統計,並且儘速擬定相關應對措施,提升學生意識並且強化校園防治手段。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2019年輕生人數高達257人,15至24歲青少年自殺通報個案亦為所有年齡層中最高,占22.6%,而15至24歲年齡層自殺通報逐年增加,2016至2020年分別為4,365、4,905、6,352、7,991,及10,659人次;各級學校通報自傷人次亦呈逐年上升態勢,2016至2020年分別為1,029、1,519、2,765、4,475,及8,625人次,學校輔導諮商機制或三級輔導機制是否發揮作用不無疑義。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學生自殺、自傷防治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精進報告。 (六十八)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中「反毒活動經費」編列7,000萬元。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藥物濫用人數雖由106年之762人減為109年498人,然學生販售毒品比率卻由106年之11.81%,增為109年15.46%,學生成為毒品生產供給方比率逐年增長,恐嚴重影響學生身理及心理健康。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如何降低學生販毒比率及強化校園反毒成效之具體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之「反毒活動經費」編列7,000萬元。惟查學校專業輔導人力,攸關高風險學生能否及時獲得適時輔導機會和資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近年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學生藥物濫用人數雖略減,惟濫用笑氣人數增加,製造及販售毒品比率漸增長,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然學校專業輔導人力仍未聘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7,000萬元辦理反毒活動相關業務。隨著新興毒品氾濫,學生濫用或誤用藥物情況逐漸惡化,據統計資料顯示,相較於109年1至4月,110年同期藥物濫用人數增加了8.4%,施用第二、三、四級毒品者分別增加27.5%、3.3%及100%,而國中生施用毒品人數增幅更達驚人的40.9%,毒品防制可謂破功。爰請教育部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防制學生濫用或誤用藥物書面報告。 (七十一)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中「補助各地方政府與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國中小學增置專任輔導老師、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經費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事費」預算編列21億5,878萬5千元。惟近年來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且學校專業輔導人力仍不足,依據109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力聘任情形,全國應聘之專業輔導人力為716人,然實際聘任人數為581人,待聘任人數高達135人。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改善校園專業輔導人力未聘足問題之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預算編列5,724萬4千元辦理促進學校學生健康計畫。惟經調查顯示,100至106學年度國中生過重及肥胖盛行率介於29.2至29.8%,並於103學年度後逐年升高,107學年度為30.6%,108學年度更增至31.3%。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降低國中小學肥胖盛行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七十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財團法人靖娟基金會「國教署補助各縣(市)政府汰換幼童專用車可行性分析評估報告」指出,國內幼童專用車數量明顯減少,受限於國內幼童專用車市場規模限制,導致目前全國市售符合相關法規之小型車款,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1車型仍在販售。又依國教署提供資料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之行政區大眾運輸系統,對於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等,尚未普及化,其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其中超過八成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偏鄉地區教育資源已經明顯不足,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權益。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四)教育部於103年11月28日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並自108學年度起於不同教育階段(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1年級)逐年實施。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預算編列12億9,630萬7千元支應新課綱之規劃、推動、新增鐘點費及基本設備補助等所需經費,經查:已多次展延學生學習歷程資料提交期程,應協助學校排除問題,依限完成資料上傳作業,並全面檢視學習歷程作業之各環節,落實資料備分及資訊安全與監督機制,以保障學生權益,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五)有鑑於111學年度分科測驗將取消數乙、國文、英文等共同科目,商管類群出現採計數甲(A)搭配社會科目等有別於過去的採計之組合,迥異以往高中社會組與自然組之開課模式,因此須針對商管班群開班因應。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全國高中商管班群開課狀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六)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109-111年度)」第3年經費24億0,723萬9千元,經查教育部自98年即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相關計畫,惟迄至110年7月底仍有部分補強及拆除作業未完成,鑑於近年推動學校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計畫進度未如預期,在學校人力有限下,應妥善規劃及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以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七)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中「新興人口成長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新(增)建工程計畫(111-113年度)」,總經費40億元,111年編列第1年經費4億2,800萬元,以解決部分新興人口成長地區校舍不足情形,經查:111年度新增新興人口成長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新(增)建工程計畫(111至113年度),應妥善規劃及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以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因居住於偏遠地區所形成「地域弱勢」,乃是我國憲法例示之弱勢者類別之一,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偏遠及貧瘠地區教育文化經費,應由國庫補助之,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偏遠地區學校相關計畫經費合計36億0,524萬3千元,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項下編列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所需經費9億6,288萬9千元。經查:由國內外學習評量之調查結果皆顯示我國城鄉學生存在學習落差,應研謀改善,以促進我國教育機會均等,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九)有鑑於雙語普及為我國競爭力之展現,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動涉及相關師資培育,然有關外籍師資之資格審核長年處於模糊地帶,外籍教師品質良莠不齊,甚至爆發假學歷與無教學經驗者在補習班任教等情事,對於我國推展雙語國家之政策不利。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全國雙語師資招聘制度之書面報告。 (八十)依行政院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2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免學費政策、擴大公共化(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及擴大發放2歲以上育兒津貼,111年度編列502億5,642萬元,經查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及占比雖逐年增長,惟實際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人數比率卻未隨之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共化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難符雙薪家庭之托育需求,教育部除持續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之供應量外,應督促各市縣政府研謀改善其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於公共化幼兒園之需求,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一)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計畫下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優質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410萬6千元。惟查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行政人員,偶有欠缺法治觀念,不尊重學生自由權利與自治組織運作,或於處理學生事務時曲解法規、衍生諸多爭議,致需教育主管機關介入糾正者,甚至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對職責不甚了了,推諉卸責者,均所在多有。顯見國教署辦理優化發展學生事務與輔導育工作,成效存疑。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近年全國各中小學校辦理學生事務之缺失或爭議,進行盤點檢討,並提出未來確實有效加強學生事務辦理之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教育部體育署原列48億8,175萬1千元,減列如下: (一)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國際學校運動組織交流」中「業務費」25萬元。 (二)第3目「綜合規劃行政及督導」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資訊服務費」2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8,130萬1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28項: (一)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預算編列34億9,30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預算編列34億9,30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預算編列17億1,214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預算編列17億1,21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項下「辦理全民體育教育」預算編列1,575萬元,凍結百分之五,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預算編列3億1,269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運動員退役年齡約為30多歲,有時因運動受傷必須提前放棄體育生涯,致使許多運動員在退休後無法順利轉行或就業,雖然教育部體育署訂有「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及輔導績優運動選手轉任運動教練,但能成為績優運動選手畢竟人數不多,對於未能成為頂尖運動員之退役生涯,政府實藉由輔導機制,多予重視照顧。體育署輔導退役運動員之做法通常以體育老師、教練作為運動員轉職之優先考量,其次才是輔導到公家機關工作,但公家機關職缺有限,政府應積極結合企業、學校、國營事業及運動產業業者,提供創業輔導、諮詢、課程等服務,期能擴大培養運動員第二專長與就業機會,俾使運動員在退役後得以順利轉職,同時應提供獎勵減稅等誘因,鼓勵民間企業提供更多職缺,俾能有助於激勵具運動潛能的年輕學子投入體育發展,為國家培育更多優秀的運動人才。此外,為協助體育署於制定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或對運動教練聘用、考核、管理及其權益保障等問題,有更貼近基層與實務之了解,教育部體育署應邀請「中華民國運動教練學會」或其他已依教育人員聘任之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代表人士提供資訊、參與討論。 (八)111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5億1,993萬6千元。有鑑於國訓中心場地設施主要為提供我國亞、奧運長期培訓隊訓練使用,另為充分運用現有場地設施,於不影響長期培訓隊訓練之前提下,協助短期運動團隊進駐訓練,依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修正計畫,各年度場館總使用率之目標值為90%以上。然經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選手培訓管理系統僅有每周訓練課程地點維護及查詢功能,各場地設施實際使用情形仍以紙本登記使用人數及用途,故無年度場館使用率統計資料。有鑑於行政院已積極推動數位政府計畫,各機關作業亦應朝電子化積極發展,並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原則。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及改善報告。 (九)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第2期計畫「第二宿舍及餐廳補照工程」展延至110年5月竣工,將影響第3期計畫「舊機電改善工程─第二宿舍及餐廳」工程進度,且第3期計畫重點項目「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涉及環評、都市計畫變更與跨部會土地撥用作業,作業期程較長,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執行單位如期如質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升計畫執行成效。 (十)教育部體育署統計資料顯示,108學年度尚無運動操場之偏遠地區學校計有108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未具有運動操場之偏遠地區學校,可能係與毗鄰學校或社區共用操場、或因土地涉及水利地或原住民保留地、或學校已無校地空間等因素影響而無法新建,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儘速釐清偏遠地區學校未具運動操場之原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體育教學環境。 (十一)教育部本次將動滋券之使用限縮於「看比賽」、「做運動」等受疫情影響較嚴重之運動產業,惟民眾參與及響應程度攸關振興方案成效。教育部除應妥善規劃促進民眾參與體育活動外,並應儘速完成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以精準掌握振興成效。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動滋券截至110年12月31日之績效成果報告。 (十二)針對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教育部體育署之預算,立法院已於109年審查時提出主決議,要求體育署針對鼓勵我國運動員工會組織設立、以及對其運作與維持提供必要輔導協助進行研議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然教育部體育署110年5月6日回覆之「運動員工會組織評估」報告,內容不僅與當日回覆立法院之「職棒球員退役照顧措施」報告幾乎一致,企圖以台北市職業棒球員工會之「選手退役狀況」搪塞,難以對應主題,等同未依主決議辦理。為督促教育部體育署真正關注運動員權益及鼓勵運動員工會組織之設立,爰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鼓勵我國運動員工會組織設立、以及對其運作與維持提供必要輔導協助進行確實之研議評估,並於111年6月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預算編列38億3,682萬1千元,請教育部針對「離島地區學校操場及週邊設施整建計畫方向及期程」,加強督導並管控期程,俾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十四)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預算編列34億9,300萬8千元。惟查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預算案新增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操場及周邊設施整建計畫3億6,000萬元,期能一次性整建並解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操場損壞問題,允宜加強督導執行單位妥善規劃及管控執行進度,以避免影響體育教學實施並確保教學活動安全,俾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而偏遠地區學校除運動操場有損壞外,其他類型運動場地損壞情形仍多,且有部分學校尚無運動操場(田徑場),其體育教學環境仍待改善。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持續編列經費,協助偏遠地區學校建構良善之體育教學及運動環境。 (十五)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預算編列34億9,300萬8千元,請教育部體育署鼓勵縣市增置巡迴教練。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於預算第1目說明2.編列2億元用於「獎勵縣市政府進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及增置巡迴專任運動教練」,目的對於財政較為困難的縣市補助經費聘用5位編制內的巡迴教練,執行情形不佳,體育署應提出檢討改進,鼓勵縣市政府增置,落實政策美意。為督促體育署落實推動,請教育部體育署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落實依法聘任專任運動教練。 (十六)鑑於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預算案新增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操場及周邊設施整建計畫3億6,000萬元,期能一次性整建並解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操場損壞問題,應宜加強督導執行單位妥善規劃及管控執行進度,以避免影響體育教學實施並確保教學活動安全,俾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而偏遠地區學校除運動操場有損壞外,其他類型運動場地損壞情形仍多,且有部分學校尚無運動操場(田徑場),其體育教學環境仍待改善。基此,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4億2,585萬元,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持續編列經費,協助偏遠地區學校建構良善之體育教學及運動環境。 (十七)鑑於108學年度尚無操場(田徑場)之偏遠地區學校,南投縣所轄國小即占全國15所學校,占比例為各縣市之冠,教育部體育署應避免城鄉差距,將南投縣列為可興建學校之優先補助對象,以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體育教學環境。基此,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億0,687萬2千元,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持續編列經費,協助偏遠地區學校建構良善之體育教學及運動環境。 (十八)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5,686萬8千元,較110年度2,777萬7千元,增幅近95%,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俾有效撙節開支。 (十九)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2,565萬2千元,較110年度2,276萬5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俾有效撙節開支。 (二十)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2,835萬9千元,辦理體育運動行政督導、擴增體育運動資源、國民體育運動宣導及加強體育運動人才培育等業務。經查,我國空手道代表隊共22人,日前赴哈薩克參加2021年亞洲錦標賽,12月24日返抵國門進行檢測至今已有十餘位選手教練確診,我國選手遠赴哈薩克為國爭光卻不幸染疫令人遺憾,體育署應立即檢討其原因並提出精進作為,以確保北京冬奧我國出團選手出賽安全,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行政院於108年10月提出「向山致敬」開放山林政策,並指定教育部做為登山活動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爰於109年4月20日訂頒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以提升登山者安全、宣導正確登山觀念及維護登山環境。惟經查,由於相關事項並無罰則,對於違反規定者缺乏強制性與嚇阻力,考量推動開放山林政策,恐造成山域意外事故大幅增加,相關規範應滾動式檢討,增加嚇阻效果,以保障國人安全。爰請教育部體育署就加強登山客安全之具體作為,以及評估登山活動注意事項增列罰則之可行性。 (二十二)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預算編列7億9373萬2千元,請教育部針對「金門地區金寧運動休閒園區中設立李洋羽球館之規劃進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競技運動」預算編列1億7,998萬1千元,工作重點之一為健全優秀選手及教練獎勵制度,但目前教練聘用一國多制,對教練的輔導管理造成混亂。政府宣稱要照顧優秀選手,對其退役進行輔導就業,96年立法院朝野通過「國民體育法」第13條以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即希望政府在編制內聘任教練以照顧優秀選手。但這幾年政府不努力在各級學校照顧全面聘任這些優秀選手,讓他們作為一個有尊嚴榮譽編制人員的運動教練,卻以勞保約聘僱方式再聘用這些亞奧運的優秀選手,不僅為這些優秀選手抱屈,也讓人懷疑教育部是否說一套做一套?為擴展優秀退役運動選手多元就業管道,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就現行輔導多元就業情形提出書面說明。 (二十四)政府針對參加重大國際運動賽事得獎者,皆有發給國光獎金;針對身障選手參加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則發給「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惟兩者獎金數額差距甚鉅,如以金牌為例,奧林匹克運動會金牌選手發給獎金2,000萬、教練發給獎金500萬;帕奧金牌選手發給400萬、教練則發給25萬,選手領取的獎金相差5倍,而教練獎金則相差20倍。奧運與帕奧選手皆為國家之光,且身心障礙運動員除訓練本身的艱辛外,也須克服自身障礙,猶顯不易,為鼓勵更多身心障礙國人投入運動項目,或可研擬提高身心障礙選手及教練之獎金,請教育部依此研擬相關政策,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中「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三期)」預算編列35億2,000萬元。惟查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賡續編列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第3期計畫第3年經費3億元,按該署辦理第1期計畫因先期規畫欠周等違失經監察院糾正,第2期計畫因進度落後而數度展延期程,復以第3期修正期程及總經費計畫草案仍於作業中,鑑於第2期展延期限部分工程與第3期工程項目密切相關,而第3期計畫重點項目之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涉及環評、都市計畫變更與跨部會土地撥用作業,體育署應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執行單位如期如質完成。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執行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三期)」預算編列3億元。鑑於第2期展延期限至110年5月竣工之「第二宿舍及餐廳補照工程」將影響第3期計畫之「舊機電改善工程─第二宿舍及餐廳」工程進度。而第3期重點項目之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詳見附表),涉及環評、都市計畫變更與跨部會土地撥用作業,作業期程較長,允宜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以免影響後續相關工程施作。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附表 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主要工作項目內容彙整表 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興整建計畫 於國訓中心基地範圍 於士校營區基地範圍 1.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工程(遷建至興夏營區) 2.國防部士校營區環評作業 3.國防部士校營區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4.國防部士校營區土地撥用作業 1.改善棒壘球場設施 2.改善射箭場設施 3.大門及入口意象改善 4.球類館與技擊館雨遮及連通走廊 5.全區環場訓練跑道 6.風雨投擲場 1.游泳館 2.網球場 3.全區公共設施與景觀(含舊機電系統改善) (二十七)鑑於行政院宣示:政府公務車汰換年限為10年,規劃自108年起汰購公務車時,將以總數三分之一採購電動車,109年增至三分之二採購電動車,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然教育部體育署迄今採購車輛仍採燃油車為需求,宜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與政策,以免違反政府節能減碳政策。 (二十八)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分支計畫編列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第3年經費3億元,經查體育署111年度賡續編列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第3期計畫第3年經費3億元,按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第1期計畫因先期規畫欠周等違失經監察院糾正,第2期計畫因進度落後而數度展延期程,復以第3期修正期程及總經費計畫草案仍於作業中,鑑於第2期展延期限部分工程與第3期工程項目密切相關,而第3期計畫重點項目之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涉及環評、都市計畫變更與跨部會土地撥用作業,應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執行單位如期如質完成,以建構優質培訓環境,以利提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4項 青年發展署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發展工作」預算編列444,532千元。「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除仍延續行政協助方式,委託各市縣政府辦理外,並規劃與民間團體合作,提供多元化服務。而參與計畫之臺北市等19個市縣,執行計畫方式不一,或以公開招標委外辦理、或由學校輔導諮詢中心(下稱輔諮中心)辦理或聘請輔導員辦理,110年度各縣市核定之委辦經費介於76萬元至413萬元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則透過聯繫會報及執行機關每月填報之進度表,掌握計畫執行狀況,截至110年7月底止,除嘉義市、嘉義縣及高雄市因疫情影響進度落後外,餘各市縣執行皆符合進度,實際已扶助2,553人,超過列管需扶助人數2,389人,為改善進度落後問題,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生涯輔導」項下「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預算編列2億4,408萬6千元,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1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公共參與」項下「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844萬5千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537萬4千元、1,581萬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報告。 (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9年度國中應屆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實際扶助人數合計1,661人,高於列管人數1,535人,歷年未具輔導成效個案累積為數眾多,未能順利銜接升學或就業之青少年長期定向不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宜針對未具輔導成效個案建立長期追蹤或轉介輔導機制,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強化輔導成效。 (五)111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生涯輔導」項下「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預算編列6,336萬6千元,係配合12年國民基本教育,辦理及宣導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生涯探索課程或活動及工作體驗,協助青少年生涯定向,並協助輔導後轉銜就學、就業及追蹤關懷,包含業務費4,836萬6千元及獎補助費1,500萬元,應建立執行成效相關評估機制,並對未具輔導成效個案建立長期追蹤或轉介輔導機制,爰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公共參與」計畫編列之促進青年政策參與計畫預算編列2,956萬8千元,其中為協助各大專院校學生會健全發展,透過活動辦理與補助,健全組織經營,落實傳承、提升知能,建立聯繫溝通管道,並提高學校對學生會之重視,讓台灣公民社會向下扎根,編列業務費706萬5千元,獎補助費125萬8千元。惟查各大專院校近年學生會參與率持續偏低,多有會長同額競選,立法部門學生代表缺額參選,且得票數和投票率低迷,學校不重視學生會意見,干預介入學生自治活動亦所在多有,顯見本計畫實際成效與目標相差甚遠,容有深切檢討執行方式併盤點學生會現況,併重新審視資源分配是否不足之必要。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針對近年辦理學生會健全發展業務之成效與全國各大專院校學生會發展現況通盤審視檢討,提出精進策略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國家圖書館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教育部所屬國家圖書館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第1節「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項下「國際編碼及預行編目」預算編列328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國家圖書館「館務業務活動」項下「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中「國際編碼及預行編目」預算編列328萬4千元。惟查國家圖書館為我國國際標準書號(ISBN)權責單位,辦理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IP)核發作業,109年度對出版單位之ISBN及CIP申辦服務調查整體滿意度雖達到滿意,惟申請介面(表單)、書目資料修改機制及新書推廣仍有提升空間,國家圖書館應積極研謀改善。請國家圖書館定期辦理出版單位意見調查,以積極瞭解出版單位之需求,從出版單位的角度出發,逐年改善系統服務效能,並加強新書推廣傳播,以協助國內出版產業之發展。 (三)111年度國家圖書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項下「國際編碼及預行編目」計畫編列辦理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業務,包括國際標準書號(ISBN)編配、出版品預行編目(CIP)編製、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ISRC)之編配管理等所需經費328萬4千元,經查國家圖署館為我國國際標準書號(ISBN)權責單位,辦理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IP)核發作業,109年度對出版單位之ISBN及CIP申辦服務調查整體滿意度雖達到滿意,惟申請介面(表單)、書目資料修改機制及新書推廣仍有提升空間,應研謀改善,使各項作業更臻完善,請國家圖書館積極了解出版單位之需求,改善系統服務效能,並加強新書資訊傳播推廣,以協助國內出版產業之發展。 (四)ISBN及CIP申辦服務整體滿意度達到滿意,惟申請介面、書目資料修改機制及新書推廣容有提升空間,允宜研謀改善。國家圖書館為我國國際標準書號(ISBN)權責單位,建議調整紙本申請表單及優化線上申請介面,例如簡化申請欄位項目;線上申請提供自動檢查、提醒與引導修正機制;線上申請上傳檔案頁面增加備註欄位等。此外,持續推廣線上申請,提高線上申請比例,該調查回復問卷之出版單位申辦ISBN暨CIP之主要管道以「線上申辦」占最多數(63.16%),取得ISBN暨CIP之主要方式以「電子郵件」占最多數(92.11%)。但有些出版單位對於線上申請之操作方式有誤解,並希望能夠更普及線上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推廣與宣導容有努力空間。請國家圖書館積極瞭解出版單位之需求,逐年改善系統服務效能,並加強線上申辦服務推廣與新書資訊傳播,以協助國內出版產業之發展。 (五)出版業界出版新書,始產生申請ISBN及CIP之需求,亦是國家圖書館書號中心服務之源頭與核心所在。國家圖書館為我國國際標準書號(ISBN)權責單位,建議評估並制訂友善便利之書目資料修改機制,部分出版單位反應現行之書目資料修改程序不便於執行。此情況在107年及108年之滿意度調查亦有出版單位反應。此外,全國新書資訊網網站首頁所提供「出版社選書」功能,尚未達到出版單位行銷、推廣新書資訊之效益,亦造成對全國新書資訊網各項服務之滿意度略偏低。請國家圖書館定期辦理出版單位意見調查,以積極瞭解出版單位之需求,逐年改善系統服務效能,並加強新書推廣傳播服務,提升服務品質,並協助國內出版產業之發展。 (六)國家圖書館於2005年底受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託建置「台灣客家數位圖書館」系統,將國家圖書館館現藏之客家相關書刊、各類文獻資料與已有系統地析出、整合並數位化。惟查該數位圖書館之線上閱覽功能須於國家圖書館之網域方能使用,致民眾難以利用其中的客家專題圖書文獻、論文、期刊及客籍文學家人物資料等數位圖書資源。為提升台灣客家數位圖書館使用率、推廣客家文化,請國家圖書館於3個月內對未取得授權之檔案加註相關說明。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1年度國立公共資訊公共圖書館「館務業務活動」科目編列3,018萬2千元。由於數位資訊科技之快速發展,數位出版、數位閱讀環境及數位閱讀載具均已為成熟之技術或產品,使得數位閱讀成為漸普遍之閱讀行為。由公共資訊圖書館106至109年度數位資料使用統計觀之(詳附表),網站造訪人次由106年度630萬1,137人次,逐年增為109年度之810萬2,995人次;電子書借閱冊數由106年度27萬2,817冊,逐年增加為109年度之44萬0,639冊。電子資料使用次數由106年度297萬5,670次,逐年增為109年度之361萬8,463次。近年使用數位圖書資訊人次呈增長趨勢。近年數位資料使用人次增加,允宜針對數位使用者滿意度調查評分較低選項,精進相關服務,以滿足數位讀者之需求。請國立公共資訊公共圖書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106至109年度入館人數、借閱冊(件)數及電子資料使用次數統計表 單位:人次;冊;次 入館類型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入館人數 實體入館人數 2,250,404 2,315,751 2,525,602 1,901,253 網站造訪人次 6,301,137 7,426,020 7,441,280 8,102,995 小計 8,551,541 9,741,771 9,966,882 10,004,248 借閱冊(件)數 實體館藏 2,340,540 2,410,244 2,596,710 2,729,506 電子書 272,817 280,281 328,204 440,639 小計 2,613,357 2,690,525 2,924,914 3,170,145 電子資料使用次數 2,975,670 3,586,744 3,600,067 3,618,463 資料來源:公共資訊圖書館109年年報第158頁之表13。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由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6至111年度外製節目經費觀之(詳表1),106年度外製節目決算數1,243萬5千元,至109年度已增為1,596萬9千元,110年預算編列1,498萬2千元,111年度預算案編列1,513萬3千元。另委外製播節目數及播放時數由106年度之68個節目之7,029小時,增為109年度73個節目之6,958小時,110年度截至7月底已外製88個節目,撥放4,514小時。近年外製節目數及經費均呈增長趨勢。111年度製播節目單位之預計人力增加,然委外製播節經費亦增加,允宜妥善運用及管控人力資源,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體節目規劃及人力配置」書面檢討報告。  表1 106至111年度外製節目經費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別/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節目組 6,293 7,066 6,568 7,295 7,175 9,566 新聞組 3,819 4,689 3,386 4,222 2,391 彰化分臺 677 961 1,233 1,510 1,656 1,457 高雄分臺 311 1,005 963 1,169 1,350 1,350 花蓮分臺 0 208 365 426 800 800 臺東分臺 1,335 1,026 1,460 1,347 1,610 1,960 合計 12,435 14,955 13,975 15,969 14,982 15,133 說明:1.106至109年度為決算數,110年度為預算數,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1年度國家教育研究院預計汰換公務個人電腦59臺,據該院表示均為個人使用。按該院111年度預算員額為168人,依前揭111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若為個人用之個人電腦(含筆記型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應為34臺,然國教院111年度預計汰換公務個人電腦59臺,已超過汰換比例。擬汰換電腦資訊設備與相關規範未盡相符,允宜依規定核實編列,若有特殊業務需要,應依規定說明計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國家教育研究院「一般行政」項下「資訊運用及管理」預算編列2,183萬7千元,其中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汰換購置經費369萬8千元,包含預計汰換公務個人電腦59臺之經費177萬元,然其汰換數目核已逾111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之汰換比例。此外,國教院109至111年度汰換公務個人電腦數已超過預算員額,應依規定核實編列。請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公務個人電腦汰換案提出說明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國家教育研究院肩擔各學年段教科書編審大任,除了符合課綱,還需考量各科目特性並與時俱進。國家教育研究院應研議教科書之滾動式調整檢討方針及未來改進策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1年度國家教育研究院「一般行政」項下「資訊運用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全院通訊費、資訊設備維護、全院共通資訊環境維護、資訊安全系統稽核等經費2,183萬7千元,其中資訊軟硬體設備編列369萬8千元,經查該院109至111年度汰換公務個人電腦數已超過預算員額,應依規定核實編列,若有特殊業務需要,應依規定說明計列,爰有關資訊設備編列情形,請國家教育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1年度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制度及政策議題之研究」分支計畫下為執行教育研究院研究主軸之整合型研究與教育制度及政策相關研究,共編列1,549萬3千元。惟查全國各級學校教師員額進用以及代理人員待遇問題沉痾多年,均不見具體執行之政策研究提出,顯見研究院針對精進教育人事制度、檢討現行人員進用、研議新制度、盤點法規等政策評估,俱無成效。請國家教育研究院評估國家整體教育人才培育,規劃緩解改善策略研究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內容及期程書面報告。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5億3,012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992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42 本項新增決議15項: (一)為瞭解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對臺灣海域影響程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8年度起辦理海陸域輻射調查計畫,又日本政府將於2023年透過海洋排放含氚廢水,則原能會應積極執行海洋監測資料之建置工作,於日本正式排放含氚廢水前完備我國海域氚輻射背景資料庫,俾利比對將來排放後對臺灣海域之影響程度。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提報之「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中,規劃將蘭嶼貯存場廢棄物遷移至「集中式貯存設施」進行中期貯存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集中式貯存設施應於106年3月起8年內完工啟用。然自106年3月至今,台電公司均未有實質選址作業進度,亦未積極辦理相關公眾溝通作業,恐大幅延後時程,影響蘭嶼貯存場除役時程。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依法加強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監督,使其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結論確實執行,俾利如期完成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 (三)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環境輻射偵測」項下「台灣地區環境輻射偵測」預算編列1,408萬2千元,偵測包括對飲用水及食品中之放射性含量、放射性落塵與環境輻射及其他相關之偵測。惟環境輻射偵測方面,109年度民生消費食品之實際檢測量較108年降低。111年預計檢測量,大氣(落塵及空浮微粒)又低於109年實際檢測量,卻未說明原因。另近年來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件數未及104至106年度之實測數,尤以第三核能發電廠、核能研究所及第一核能發電廠減幅最高。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核能輻射高風險食品加強監測並滾動檢討各項例行性檢測數量之妥適性,維護國人健康。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四)有鑑於日本政府於2023年春季將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排放海洋,引發鄰近國家強烈抗議,衝擊到我國海域和近遠洋漁業資源及漁民生計。對於日本核廢水以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工法處理的輻射值、以及氚排放含量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等相關數據,日本核能單位尚未充分提供予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不利於我方監督日方排放含氚廢水對我海域及民眾健康之影響。爰此,要求原能會應積極透過外交管道,持續向日方表達我政府反對日本排放核災含氚廢水的立場,請日方提供我國ALPS工法處理過核廢水的輻射值、以及氚排放含量等相關數據。並請原能會向日方要求比照IAEA考察團提供完整的即時資訊予我國,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事項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有鑑於110年7月27日第二核能發電廠二號機組急停事件,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報告歸咎於清掃時員工移動椅子撞開主蒸氣隔離閥開關防護罩而誤關主蒸氣隔離閥所致。110年8月9日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赴核二廠實地考察,發現核二廠控制室並無影像紀錄,外界質疑台電掩蓋急停的真正原因,原能會在機組急停後立刻同意重啟機組的處理方式,國人無法接受,外界更質疑原能會和台電當天迅速同意核二廠恢復供電更加印證掩蓋國內缺電的真相。衡諸蔡政府非核家園政策下,第四核能發電廠不重啟,核廢料的貯存場址和核廢料處置遭遇重重困難,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除役進度落後,綠能發電的侷限性導致國內供電量不足,國內正面臨缺電危機及發電來源占比失衡情形,對於亟需穩定供電之高科技產業發展,以及國內經濟發展前景,埋下潛在性的不確定因素。政府相關部會應誠實面對缺電危機,向國人開誠布公檢視非核家園政策難以執行之事項,適時檢討現行的能源政策。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檢討核電廠機組重啟的作業流程、及強化核安重大資訊公開透明機制;並督促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核電廠突發狀況處理機制,盤點及檢討核電廠控制室是否加裝錄影系統,以加強核電廠管理及維護國人安全,以加強核電廠管理及維護國人安全,並就上述事項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辦公大樓及首長宿舍水電費」編列396萬1千元。該筆預算為支應原能會辦公大樓及首長宿舍之水電費,經查,該筆預算107至110年度僅編列190萬1千元,然111年度卻突增至396萬1千元,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說明預算大幅成長原因,並確實依「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推動節電相關措施,提升節電績效,以達預期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本會及法規諮詢會委員兼職費」編列79萬2千元。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1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副主任委員1人代理之。」。然該會議105年舉辦7次、106年舉辦10次、107年開會9次、108年舉辦10次、109年舉辦8次、110年至7月舉辦6次。近5年皆未達成每月1次之規定,且該會議委員出席狀況亦不佳,親自出席之委員僅半數,其餘皆為代理出席。顯見原能會並不重視該會議,實需檢討改善。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行政院核定資通安全等級為C級,110年8月底已逾2年,原能會卻未依辦法聘請1位專職人員負責資通安全,直至111年,原能會才編列預算委外辦理,聘請專業人士辦理資通安全等業務。原能會應提出完善招標條件及監督其業務執行之辦法,以免原能會資料外流出現破洞。針對資通安全人力配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有鑑於日本政府於2年後將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排放海洋,引發鄰近國家強烈抗議,嚴重衝擊我國海域和近遠洋漁業資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謝主任委員曉星表示,我國與日方接洽將以「類調查團」或派觀察員的方式赴日本觀察監督。然而我國非IAEA會員國,「類調查團」赴日需日方同意,且取得多少資訊非我方可掌握,政府相關部會應持續積極採取保護國人生命健康相應作為,原能會應持續透過外交管道,表達中華民國嚴正抗議日本政府排放核災含氚廢水的決定是無理行徑,及反對日本排放核災含氚廢水的立場;請日方提供核廢水以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工法處理的輻射值、以及氚排放含量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等相關數據;並要求日方比照IAEA考察團提供完整的即時資訊予我國。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技術及環境輻射研究」預算編列2,947萬6千元,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十一)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支出」項下「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中「原子能科學發展」之「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技術及環境輻射研究」預算編列2,947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8年度起辦理海陸域輻射調查計畫,並建置臺灣海域氚輻射背景資料庫。嗣為因應日本政府將於2年後(112年)透過海洋排放含氚廢水之政策,行政院將臺灣海域海水氚輻射調查計畫整併至跨部會署科技計畫執行,以發揮綜效。惟迄110年8月13日止,110年度海水氚分析之計畫目標已有落後現象,宜積極趕辦,期於日本正式排放含氚廢水前完備我國海域氚輻射背景資料庫。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支出」項下「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中「核設施安全管制」預算編列5,122萬7千元。110年5至7月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接連發生3次大跳電,110年7月27日第二核能發電廠跳電,理由竟是椅子撞到所致,顯示第二核能發電廠管理有嚴重疏失。相關跳電問題一再發生,恐影響我國於國際投資評等表現,國內產業發展也將面臨受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負起核設施安全責任,積極研謀改善,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110年7月27日第二核能發電廠二號機組急停事件,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報告歸咎於清掃時員工移動椅子撞開主蒸氣隔離閥開關防護罩而誤關主蒸氣隔離閥所致。110年8月9日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赴核二廠實地考察,發現第二核能發電廠控制室並無影像紀錄,外界質疑台電掩蓋急停的真正原因,原能會在機組急停後立刻同意重啟機組的處理方式更是恣意草率,國人無法接受。請原能會檢討核電廠機組重啟的作業流程、及強化核安重大資訊公開透明機制;並督促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核電廠突發狀況處理機制,盤點及檢討核電廠控制室是否加裝錄影系統,以加強核電廠管理及維護國人安全。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嚴格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並就急停事件之安全管制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編列1,077萬元。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並就急停事件及違規事件之安全管制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與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近期發生許多核電廠安全危機,第二核能發電廠因人為疏失跳機事件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凸顯核電廠核安管制應當加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通盤檢討核安管制措施,加強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保核安及供電穩定。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嚴格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並就急停事件之安全管制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2節「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安全管制」預算編列42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4項 核能研究所原列17億2,221萬4千元,減列第2目「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運用」項下「能源及輻射技術推廣運用」中「業務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1,921萬4千元。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15億4,785萬6千元,除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8,171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100萬元。 (二)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300萬元、。 (三)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500萬元(含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200萬元)。 (四)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中「業務費」2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5億 3,865萬6千元。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59、560、561、648、664、665、666 本項新增決議73項: (一)111年度文化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4,40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文化部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預算編列2億9,684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文化部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預算編列1億9,966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文化部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編列8,988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預算編列34億2,53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預算編列18億7,793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預算編列5億7,114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推升影視音智慧發展」預算編列1億3,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文化部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輔助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經費」預算編列1億8,854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鑑於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主辦的「2021年度十大藝文新聞」於110年12月27日揭曉票選結果,以「全台疫情警戒,藝文產業生計遭重創」居首,顯見疫情對藝文產業帶來的衝擊讓許多民眾有感。而這2年的文化紓困經驗顯示,最大關鍵在於對藝文工作者之身分認定,爰要求文化部就文化工作者之身分認定問題加以釐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火災發生對於文化藝術品或古蹟有高度危險,像是日本沖繩首里城、法國巴黎聖母院就是因為火災而嚴重毀損!以新北市山佳火車站與新竹香山火車站為例,都是木造歷史建築物。民眾擔心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車站,遇到火災搶救會非常困難!交通部公文來函說明,受限「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及第26條意旨,古蹟應以保存原有形貌為前提設置消防設備,無法設置影響車站原有景觀的懸掛式自動灑水系統、需要布線的火警警報設備等設施。林委員德福希望文化部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合作,參考國外守護文化資產防火方式,必要時檢討法令,思考在具有文資價值的木造歷史建築物車站設置自主防災設備,或自動噴水、灑水設備,強化火車站古蹟防火能力!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木造歷史建築物車站防火計畫書面說明報告,以利立法委員監督,讓民眾安心。 (十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變種病毒不斷出現,使國際間疫情仍處嚴峻,短期內能否獲得舒緩尚難以預期,基於防疫安全,文化部就本部及所屬111年度各項派員出國計畫允宜就疫情因素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及可行性,依需要核實編列預算。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報告,說明「出國計畫」必要性、防疫措施(突破感染問題)與替代方案,以利文化業務推展! (十三)有鑑於政府為了扶植文化藝術事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許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都能看到公共藝術的存在。但主管單位時常輕忽公共藝術後續維護的重要性,譬如: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光之穹頂」熄燈事件,發生為了節省電費,沒錢進行後續維護的怪異現象。近日文化部預告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興辦機關(構)應規劃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興辦機關(構)若非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相關管理維護及勘查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對此學者呂清夫有不同看法並提出建議「主張最好專款專用,亦即工程款扣下的1%經費如無法設置公共藝術便存入基金。」。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公共藝術維護管理後續精進作為書面說明報告,是否有要求興辦機關每年應編列多少預算,若文化部無要求一定金額比例,則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共藝術維護將淪為空談,不利立法委員監督,無法讓公共藝術作品成為民眾「共同的記憶」。 (十四)文化部自102年開始推動藝術銀行計畫以來,累計購藏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持續累增,惟近2年藝術品出租件數未見提升,允宜研謀提升出租成效方案,以增進計畫執行績效。此外,藝術銀行目前僅提供政府單位、民間企業、法人團體申請藝術銀行作品承租,暫不受理自然人(個人)申請。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藝術銀行提升出租成效檢討書面說明報告,並進行SWOT分析,並說明不開放受理自然人(個人)申請之因素,或未來開放之條件,以利立法委員監督。 (十五)為帶動國內影視產業發展,文化部李部長永得於110年12月27日對外宣布,文化部擬研議人才培育、投資內容、OTT整合等策略。人才培育係強化劇本、企劃、財務等領域專業,讓相關培訓更常態化,不要過度分散;投資內容係預計2年內結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30億元於電影、動畫與劇集製作,擴大產業效益,同時讓目前國片1年約8、9億元總平均票房,2024年能提升到20億元;OTT整合係將目前國內17個OTT平台整合成2個,俾與國際OTT平台競爭。爰要求文化部就前揭3大策略之具體規劃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有關賽德克民族英雄莫那魯道最後一哩路目前辦理的進度,馬赫坡古戰場在二次霧社事件以前,為賽德克族德克達雅群(Tgdaya、霧社群)的傳統領域,然而他們在事件後被遷村至川中島,也是當今清流部落,現居於此區域的則是都達群(Toda)和德魯固群(Truku)。有關文化歷史身份保存維護計畫,文化部及縣府文化局務必將莫那魯道其出生地、古戰場、山洞、囚禁等重要維護工作,加以修正並納入於文化資產項目內,得以傳承保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及活化部落生命之工作。政府亟需檢討相關政策,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台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發生火災,造成多件工藝品毀損,文化部新聞稿引述台北市消防局的資料災損僅5萬元,此舉對參展的藝術家和其作品極不尊重,亦將影響到未來藝術家參展的意願,文化部對外溝通上有待加強。爰請文化部、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應針對受損參展作品與相關藝術家進行協調鑑定估價及賠償事宜,如歸責於公部門部分應從優賠償;並責成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啟動修復、復展及賠償作業。請文化部及所屬對於管轄之各場館重行檢視軟硬體各項安全措施、藝術品防護作為以及加強展覽藝術品之投保相關事宜,提出精進方案,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位專門委員於擔任文資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長期間,經辦「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計畫及報告」案之初審及收件、並列席專案小組會議及審議會,涉嫌暗示4家投標離岸風電開發商,委由同一特定廠商撰擬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報告,通過專案小組會議審查通過後索取賄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該計畫案涉及風力發電重大能源工程,風電設施興建前須有水下文化資產專業調查及合法周延審議程序,以避免水下文資遭開發案破壞,本起訴案以違法方式使專案小組會議通過之風場環評調查報告,程序上存有重大疑義,爰要求文化部應重行檢討「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計畫」案相關標案及專案小組會議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報告,是否符合適法性及合理性;並且應審慎評估該標案於必要時須重行招標,及重啟水下資源相關調查及相關審查程序;對違法得標廠商勿枉勿縱並研議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未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中正紀念堂是國人休閒遊憩、藝術文化饗宴、國際觀光景點、及自由民主聖地,具備台灣住民歷史記憶的代表性,為政府指定國定古蹟,以及1座歷史意義的蔣中正總統銅像,稀少性不易再現,具有歷史留存的意義。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公布擬拆除蔣中正總統銅像、園區改造成「反省威權歷史公園」,該構想未經政策審慎評估即草率對外公布,社會觀感不佳,加深社會對立及裂痕,無助社會和解及共存。文化部107年12月擬訂「中正紀念堂轉型規劃報告」並向行政院提報2個建議方案,迄今尚未公開轉型規劃報告內容,規避國會監督及全民監督。爰要求文化部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將中正紀念堂轉型方案或修繕再利用計畫送文資審議,中正紀念堂及附屬建物群包括中正紀念堂堂體及內部所有設施及列冊文物、正面牌樓、民主廣場、民主大道均見證台灣戰後民主化浪潮歷程之重要文化資產,應堅持妥善維護及保存之專業立場;文化部對於中正紀念堂轉型規劃,應提及蔣中正總統銅像係戰後台灣重要歷史人物,應堅持以重要文化資產完整保存及妥善維護之專業立場;並且公開中正紀念堂所有政治檔案史料,將蔣中正總統相關史料功過並存呈現於全民,俾使民眾了解蔣中正總統奠定戰後台灣政治經濟基礎之重要角色,供社會各界公斷,文化部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特攻隊專題報導,為華視莊總經理豐嘉與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合作業務。但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對資訊查證上採雙重標準,包括109年行政院前發言人丁怡銘稱冠軍評比新北市一家牛肉麵業者使用萊牛,110年513停電政府稱不是缺電而是電網事故,執政黨多名立委稱上海復星代理BNT疫苗是中國代工深圳分裝,以及蔡總統英文將反萊豬進口公投解釋反美豬等新聞,並沒有適時指正澄清,其公正性及可信度備受閱聽人質疑;華視與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合作,以公共媒體之名義和優勢對新聞訊息進行思想審查及內容審查,選擇性、片面性決定新聞訊息之真假,無疑走民主回頭路,危及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損害公媒的公共性及獨立性。華視長期接受政府鉅額補助卻長年虧損,莊總經理豐嘉未能改善公司虧損持續擴大的劣勢,反而積極從事打擊假訊息之副業,未能全心專精於本業,影響到華視的經營及營收表現,爰此,請文化部、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要求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虧損未彌平前,與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合作關係應檢討中止,重行檢討打假特攻隊專題報導之相關資源的合理配置,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有鑑於文化部委託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營運「國際影音串流平臺」Taiwan +,但委託從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到中央社的過程爭議不斷,最後文化部採用限制性招標交由無影音製作能力的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接著文化部宣布籌組1個全新團隊,並進行租用辦公空間、及購置影音設備等作業。外界質疑,每年花費高額預算維運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且在1年1標案的結構下,平台相關高層為了爭取來年度預算恐將在人事和製播上配合政府,節目製播內容和方向恐遭政府黑手伸入,將成為美化執政黨的大外宣,以及為特定政治人物服務的個人宣傳工具,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傷害公共媒體的專業性及獨立性,浪費人民納稅錢。爰要求文化部、國際影音串流平臺高層應與節目製播部門負責人簽訂製播公約,並保證在標案的結構下應維持節目內容製播的獨立自主;國際影音串流平臺應自主訂定製播相關KPI指標如何確保新聞獨立自主,新聞內容或評論沒有任何政黨偏好或者意識型態的傾向,扮演起媒體第四權監督批判政府的角色,節目內容應避免美化政府的用語。爰此,要求文化部就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鑑於文化部預告「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擬將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由行政院指派、公視董監事審查門檻從四分之三下修至三分之二、並放寬政府補助公視的上限,外界均質疑政府透過修法讓政治黑手介入公視,將不利於公共媒體的發展。回顧民主進步黨過去在野時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如今執政後甚至修正公視法進一步掌控公廣集團的人事、節目、經費,公視恐喪失獨立性和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力量,有違當初成立屬於公眾的電視台目的,執政黨應向國人解釋為何在野和執政對公共電視法採取兩套標準,以及向民眾說明預告修法版本對於公共媒體的超然獨立性和製播自主性受到侵害及影響的程度為何。爰此,要求文化部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鑑於文化部預告「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擬將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由行政院指派、公視董監事審查門檻從四分之三下修至三分之二、並放寬政府補助公視的上限。回顧民主進步黨過去在野時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時任黨主席蘇貞昌曾表示:公視董事通過的門檻要不要從四分之三降到三分之二,則需要討論,以免正中下懷、得不償失。如今執政後政治黑手直接伸入媒體、黨內派系更掌控傳統媒體,甚至修正公視法進一步掌控公廣集團的人事、政策、節目,將公視當成執政黨的「官媒」、甚至「黨媒」,有違當初成立屬於國民全體的電視台目的,亦證實了媒體報導109年5月總統府流出資料提到蔡英文總統屬意江春男、蘇貞昌院長屬意胡元輝擔任公視董事長並非傳聞,更坐實了文化部預告「公共電視法」為民進黨府院黨方便介入公視人事及財務之個案式修法。公視第7屆董監事審查一再延宕,係執政黨所提之董監事候選人難獲得在野黨認可所致,執政黨當今要務是如何提出社會各界接受的人選名單才是正辦,如一味欲透過公視法修法降低審查門檻,恐將加劇朝野間的衝突及對立,亦使外界更加認定執政黨個案式修法為了酬庸特定人護航過關,恐對於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未來發展沒有任何遠景及期待。爰此,要求文化部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文化部補助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因增加空間及設備等需求規劃,以及因應工料物價上漲等因素,再度展延計畫期程,並擬調增計畫總經費,顯示本計畫相關前置規劃作業容有檢討空間;要求應儘速完成本計畫修正案審議程序,以利後續計畫推動。 (二十五)文化部有國內承辦各類大型展覽、藝文展演等活動之豐富經驗,可作為各文化部會之領航火車頭。日前「六堆300」活動爆發客語歌曲在所有30首表演曲目中,僅占2、3首歌之低比例;且活動中有表演者說出輕蔑六堆族群話語等問題。客家委員會舉辦活動,對承辦廠商事前規劃應本於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角度加以參與、調整,採購契約設計亦應有責任追懲條款。112年客家委員會規劃在苗栗舉辦「世界客家博覽會」,中央地方編列經費高達新臺幣15億元,客家委員會應記取前揭教訓,設計適當監督機制及契約條款,以達成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政策美意。爰要求由文化部參照辦理,期盼文化部將其成功之承辦藝文活動經驗,透過各種業務場合交流溝通,以避免前揭輕蔑客家族群之憾事再次發生,乃至提升國內各族群之平等、尊重及文化語言傳承。 (二十六)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計畫內容為「輔助辦理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之營運、節目內容製播與推廣」預算編列10億9,546萬8千元。據文化部提供之「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草案)」揭示,本計畫將盡力全IP播出系統,打造具臺灣觀點之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以因應全球影音數位匯流發展趨勢及使用者習慣,以全球國際人士為對象,達有效觸及全球使用者之目的,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之國際行銷推廣計畫。 (二十七)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及蒙藏基金會等11家。111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分別編列捐助9家財團法人經費計27億4,919萬6千元。惟查文化部主管之11家財團法人109年度決算短絀者有4家,決算賸餘者雖有7家,惟如扣除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收入,即轉為短絀者共5家,亦即全賴自籌收入可有決算賸餘者僅2家;另110及111年度預算案預估營運結果為短絀者分別有5及4家、預估損益兩平者分別有3及5家,估列預算賸餘者各僅為3及2家,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容待加強提升。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11家,其中7家之收入逾八成來自政府部門,占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之比率達63.64%,顯示文化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仰賴政府挹注財源。爰要求文化部應加強督導提升各捐助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促使其提升財務自主,以降低對政府預算挹注之依賴。 (二十八)文化部辦理「海洋與高山、草原多元民族文化對話社會發展計畫」,111年度「蒙藏文化中心業務」項下「發揮蒙藏文化社教典藏功能」中「海洋與高山、草原多元民族文化對話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500萬元,辦理臺北國際民族影展、結合各界資源舉辦各項民族影展、巡演、講座,發揮文化教育功能等事項。本計畫係社會發展計畫,其推動需透過跨部會、跨政府與民間等多方合作。惟針對本計畫,文化部擬依業務屬性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共同辦理,故要求文化部應妥善整合他機關之文化推廣資源,特別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相關基金會多方合作,審慎規劃委託及補助方案之執行規範,以增進計畫成效並達成多元民族文化對話之目標。 (二十九)國片為我國珍貴之影視資產,而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多年來對於老舊國片典藏、修復及推廣有一定成績。然負責相關數位修復之片庫,至今仍處在新北市樹林區未管理之工業區中,不但有安全疑慮,硬體設備不足亦不利影片維護及修復工作進行,致使部分館藏影片畫質受損,修復進度緩慢。爰要求文化部應加速國影中心二期工程計畫,並積極與新北市政府協調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等事宜,使片庫能移至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二期新址且轉型為博物館,以利館藏影片維護、修復及推廣。 (三十)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大樓已於110年4月完工,其以強化國內影視聽資產典藏研究修復推廣、實現資產公共化任務為目標。然111年度國影中心預算仍以舊址之青島東路7號4樓為主體,進行相關預算編列,名實不符,恐違反「預算法」之規定。爰要求文化部檢討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編列預算內容,且112年度應以新址為編列之主體,以利後續營運及維護。 (三十一)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103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2條明定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少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該公約第17條係有關「兒少傳播權」之規範。該施行法第4條明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惟依監察院110年4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文化部於107年增訂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迄至109年底共補助內容創作者7,304萬元。輔導多元兒少節目類型,有助提高國內自製優質兒童節目及動畫之能量與品質。因應網路之發展,公共電視台近來推動「公視教育資源網」,應請文化部積極推動讓公共電視台之兒少節目成為教案銜接到學校端,使更多的兒童在學校的時候能夠合法地去使用這些影片,老師也能把這些影片帶入教學。又產業的環境不足以鼓勵人員在兒少領域內耕耘,衍生出人才不足甚至斷層問題。爰此,文化部應就推動業務考量如何解決兒少節目人才養成之不足及斷層之困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查文化部為推動影視產業發展,常年編列上億元預算辦理影視人才培訓及拍攝輔導金,我國影視作品之質與量雖較前幾年有所提升,然與鄰近國家如韓國、日本、中國大陸及香港相比之下卻仍尚待加強。為推動台灣影視國際化,提升台灣影視海外品牌能見度、影響力及通路,並孕育國內影視環境,文化部應參考韓國、日本、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各國培育影視作品及影視人才之經驗,持續精進國內影視產業政策。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針對以下議題進行研議:1.培育影視人才:編列預算及媒合影視人才出國及在地實習,並強化受補助者學習期滿對於我國影視產業之回饋措施。2.培育影視作品:評估商業價值後,向影視劇組提供影視製作貸款及優惠利息,並要求影視劇組應規劃還款策略償還;另應積極主動協助影視劇組媒合合適之影視投資人。 (三十三)屏東石頭營為二戰遺址,近期因鄰近光電開發案,其文化、生態、景觀整體性,已受部分破壞,亟需政府部門介入。爰此,要求文化部以「屏東石頭營文資保存對策」為題,內容須包含長期監測數據、全部現勘日期及其結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查文化部常年編列預算推動電影產業發展、培育影視人才及審核影視作品拍攝補助金。鑑於國內影視產業因拍攝需求,偶有使用影視道具槍的需求,過去常有向文化部及內政部警政署行文報備進出口使用於影視攝製之往例。但自從109年6月進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致使國內再也無法循往例進出口影視道具槍,且使國內模擬槍規範範圍增大,致使國內以過去不須報備之玩具槍提供影視拍攝之影視道具業者亦受到限制(現行須報備為模擬槍且不得租借使用)。如此導致國內外劇組難在台灣進行真實類的道具槍枝拍攝(若以失真玩具槍拍攝易導致CG動畫成本過高),只好將影視產業轉移至如韓國、日本、中國大陸等地進行拍攝,深深影響國內影視人才、產業及國家品牌之發展。其法規主管機關雖為內政部警政署,但仍需國內影視文化主管機關之文化部加強溝通及協調,共同推動相關修法。爰請文化部會同政府及民間影視專家學者,共同比較美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等國針對影視道具槍枝管理之法規沿革,及其政府管理、開放影視道具槍後,對於其國內影視產業發展帶來之效益為何?並請文化部參酌後研議未來影視政策,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查文化部為推動影視產業發展,常年編列上億元預算辦理影視人才培訓,但影視政策若與鄰近國家如韓國、日本、中國大陸、香港、星馬相比之下卻仍尚待加強。為推動台灣影視國際化,孕育國內影視產業環境,文化部應參考各國培育影視政策,持續精進國內影視政策。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針對以下2點進行研議:1.盤點國內影視製作中須具備專業性質之影視從業人員(如燈光師、攝影師、道具師、槍械師、影視特效爆破士等),國內是否皆於擁有充足法規、教育訓練及證照規劃?2.請針對國內影視製作中須具備專業性質之影視從業人員(如燈光師、攝影師、道具師、槍械師、影視特效爆破士等),規劃完整且充足之法規、專業訓練、證照規劃及職涯發展,並參考國外經驗,推動國內影視產業鏈。 (三十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獲文化部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投入高達1億5,500萬元經費製作電視劇「斯卡羅」,其金額亦創下公共電視台節目製作招標採購案史上新高。「斯卡羅」雖宣稱為「根據史實改編」之時代劇,然其呈現不僅與史實大相逕庭,同時也大幅竄改其改編之原著「傀儡花」,引起該劇指涉族群及上述小說原創者譁然;不僅如此,文化部過去補助之「天橋上的魔術師」、「返校」等影視作品亦多有服膺於特定意識形態而扭曲其指涉之時代脈絡等情事。鑑於考據(authentication)係為當代影像作品展現創作水準之關鍵技術,且所謂「改編創作」係由上述考據為基礎,提供影像剪輯過程與各式媒材、人物、表演等面向作鏡頭敘事組合之「蒙太奇」(montage)創作技術,旨在忠實於時代感的前提下自由發揮創作者之創意,而非粗糙地將語言、文化衝突作為單一敘事面向,大幅侷限閱聽眾對於文本指涉時代之體驗及想像,爰要求文化部應改善當前明顯偏頗之影視作品補助比例,並廣納多元題材、意識形態、創作風格之影視作品,亦應與國內外影像理論專家、創作者共同開設各式研習課程,為國內有志於影像創作者提供現代影像敘事、剪輯、創作、編導等理論與應用能力(同時針對表現優異者研議影視作品創作之補助機制),避免相關預算長期集中補助予少數已具名氣而重複獲補助或特定意識形態創作者。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上述要求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為厚植國人英語力,全方位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21年正式發布「2030雙語國家政策整體推動方案」,期許我國於2030年成為雙語國家,而中央研究院語言研究所設置之「認知與神經語言學實驗室」及國內神經科學相關領域學者研究結果皆顯示第二語言習得有其年齡限制,因此針對幼兒至兒童階段設計「沉浸式」雙語環境成為「2030雙語國家」能否實現之關鍵指標之一。其中,電視節目為現代社會兒童之家庭生活重要一環,以英語為主之兒童節目不僅兼顧其娛樂性及最適兒童雙語學習之沉浸環境,亦能克服各種城鄉差距導致之資源分配不均。鑑於文化部目前逕以「文化部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補助作業要點」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其「增進國際對台灣之認識與瞭解」之目的實則與上述雙語環境營造之目標大相逕庭,為逐步提供兼顧及兒童閱聽之動機、意願以及其於現實生活中的社群共通(享)性之英語節目,爰請文化部會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研擬「引進國際熱門之兒童與青少年英語電視節目計畫」,提供我國兒童於校園生活外,得享有不受城鄉教育資源差異所限制之雙語沉浸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文化部補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應用計畫,係採跨年期辦理,要求文化部應注意控管計畫執行期程並督促加強辦理。又本計畫自製節目收視成績不如委製及外購節目,應主動探究原因並研謀改善對策,以增進計畫效益。 (三十九)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經費,經查文化部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因決標時程較晚,影響後續執行期程,要求文化部應督促承辦機關注意控管期程並加強辦理。此外,亦應加強落實培育國際新聞人才以及多元語言節目製作人才之目標,以提升國內多元語言新聞及節目之影音製作能力,進而向全球傳達我國之文化價值。 (四十)文化部辦理「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展計畫」硬體發展之新建工程案部分,雖已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刻依該署規劃期程執行中,要求文化部應注意控管期程;另軟體發展計畫雖已獲具部分執行成果,惟取得多元資金之媒合尚處初期洽談階段,亦應積極協助業者與投資人之媒合,引導多元資金投入,帶動產業發展。 (四十一)111年度文化部「租金收入」預算編列3,200萬5千元,比110年度預算編列少237萬6千元,減少原因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土地及房屋租金收入減列237萬6千元。另本項收入包括藝術銀行藝術品出租收入維持210萬元、與110年度同。文化部自102年度開始推動藝術銀行計畫以來,累計購藏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持續累增,但近2年藝術品出租件數未見提升,文化部應積極增進藝術品出租績效,以增加收入。綜上,文化部允宜檢討相關租金收入來源,並就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查人類學以及考古學等相關研究,原住民族已經在台灣存在至少6千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台灣的瑰寶,惟依201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全部都是屬於「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即語言以及背後代表之文化,亟需政府與以扶助,合先敘明。又查,111年度文化部預算編列115億4,785萬6千元,增列5億多元,惟未來實際用處與利用未明,為確保經費使用得宜、避免浮濫且實際有運用在原住民族以及平埔族群身上。爰請文化部於每年度決算後主動呈現用於平埔族群與原住民族之相關計畫與經費,供大眾知悉,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原住民籍立法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有鑑於文化部所辦理之「藝術銀行」計畫,乃是藉由購買我國藝術家的作品,並再租賃予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考量截至目前藝術品租賃件業務量能不具顯著之成長,且111年度受主管機關編列所預估藝術銀行藝術品出租收入210萬元也僅與110年度相同,凸顯主管機關不夠積極藉111年度公務預算辦理有關租賃量能與收入提升,另再與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積極推展該計畫之服務作業也有欠加強。爰考量相關公務預算之執行恐淪為虛耗,不利落實至我國藝術家創作能量的支持,請文化部就相關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111年度文化部預計進用非典型人力233人,包含臨時人員138人、勞務承攬95人,經費需求共1億4,230萬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10年度進用非典型人力數及相關費用逐年遞增,妥適性及合理性容有檢討空間。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文化部控管非典型人力運用。為撙節政府支出原則,要求文化部應落實立法院之決議,檢討進用非典型人力,控管並降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作為現代社會資訊傳播的重要管道之一,媒體與新聞係現代社會極其重要的一環,不論係從資訊之有效傳遞之角度言,亦或係從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角度言,積極且可信賴之媒體皆足認係我國一大公共利益。尤其因為網路自媒體之發展、境外敵對勢力意圖操縱輿論發動之訊息戰,應遵循事實查證原則運作之傳統媒體,尤應承擔作為守門人(Gatekeeper)之社會責任,確保人民面對資訊爆炸,仍有可資仰賴之訊息源。然我國現下之媒體文化,一方面受到政治立場的日益極化,另一方面受到經濟利益所影響,報導的偏頗傾向嚴重,連帶導致公共意見分歧更加難以消弭,甚或惡化了整體資訊環境之可信性。公共電視對我國媒體文化之改變有重要意義,根據牛津大學「數位新聞報告」,公共電視台係我國最受信任之媒體,惟公視新聞收視率不高,難以與商業媒體進行有意義之競爭,從而亦欠缺藉由競爭改變媒體文化之可能性。查其原因,部分在於公共電視之經費、人手短缺,與商業媒體有規模差距。且雖然文化部已經提出「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正了補助公視基金會之金額之最低額,但計算係以前1年度所編「補助」、「發展國際數位傳播」及「政府採購辦理客家電視」金額之「平均數」,增長幅度極其有限,且相當程度取決於政府是否有意發展國際數位傳播,對公視之獨立性有一定影響,尤其就現狀而言,公視承接政府業務獲得專案補助之數額,已經超過法定捐助額,已有影響公視獨立性之疑慮。為促進我國媒體文化之健全發展,深化民主,爰請文化部「依據不同影響力指標,研議提升公共電視台新聞影響力所需經費,並依此提出修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據悉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蕭專門委員銘彬於2015年擔任文資局科長時,即利用自身審查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計畫及報告職權,收取賄款護航審查。隔年又利用採購水下設備職權,收賄協助廠商綁標、圍標。2018年再度利用職權洩密給特定廠商,利其順利得標,並在2020年分3次收取賄款。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調查,彰化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另據文化部說明,文化部自2017年知悉蕭銘彬有濫用職務收賄情形,即啟動政風處調查,後續亦配合檢調偵查。然而,蕭員在職期間仍多次利用採購之便犯罪,期間長達5年之久。爰此,請文化部督責文化資產局啟動行政調查,澈查事發原因、經過及有關人員疏失,提出懲處說明與未來防範方式,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七)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台北工藝當代設計分館,於110年12月3日發生火警,雖然未有人員傷亡,但當時有多位工藝家的作品於分館內展出,火警造成影響及受損的作品高達上百件,均待後續整復及協商賠償。另根據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展覽作業要點,僅有展出者與該分館共同「合辦」時,需要共同商定作品保險之處理,若為展出者「自辦」、或分館「協辦」時,作品相關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顯有保障不周的情形,本次臺北工藝當代設計分館火警,即有部分工藝品未有保險,需全由文化部負責的情形。工藝品為工藝家的心血,保險只是最基本的保障,文化部應督責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台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及所屬博物館或展覽館,共同完善展品、收藏品之相關保險規範,以保障展品及出展者權益。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完善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及所屬博物館或展覽館相關保險規範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111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預算編列7,861萬6千元,其中說明6.辦理各項法案溝通協調111萬7千元、說明7.召開記者會、座談會等678萬8千元,似有多編之嫌,說明8.辦理文化觀光考察13萬6千元、說明9.辦理文化觀光調查暨主題推廣需475萬元,必要性何在?文化部應撙節支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四十九)作為現代社會資訊傳播的重要管道之一,媒體與新聞係現代社會極其重要的一環,不論係從資訊之有效傳遞角度而言,亦或係從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角度而言,積極且可信賴之媒體皆足認係我國一大公共利益。尤其因為網路自媒體之發展、境外敵對勢力意圖操縱輿論發動之訊息戰,應遵循事實查證原則運作之傳統媒體,尤應承擔作為守門人(Gatekeeper)之社會責任,確保人民面對資訊爆炸,仍有可資仰賴之訊息源。然我國現下之媒體文化,一方面受到政治立場的日益極化,另一方面受到經濟利益所影響,報導的偏頗傾向嚴重,連帶導致公共意見分歧更加難以消弭,甚或惡化了整體資訊環境之可信性。公共電視對我國媒體文化之改變有重要意義,根據牛津大學「數位新聞報告」,公共電視台係我國最受信任之媒體,惟公視新聞收視率不高,難以與商業媒體進行有意義之競爭,從而亦欠缺藉由競爭改變媒體文化之可能性。查其原因,部分在於公共電視之經費、人手短缺,與商業媒體有規模差距。且雖然文化部已經提出「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正了補助公視基金會之金額之最低額,但計算係以前1年度所編「補助」、「發展國際數位傳播」及「政府採購辦理客家電視」金額之「平均數」,增長幅度極其有限,且相當程度取決於政府是否有意發展國際數位傳播,對公視之獨立性有一定影響,尤其就現狀而言,公視承接政府業務獲得專案補助之數額,已經超過法定捐助額,已有影響公共電視台獨立性之疑慮。為促進我國媒體文化之健全發展,深化民主,爰請文化部「依據不同影響力指標,研議提升公視新聞影響力所需經費,並依此提出修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預算編列13億4,548萬5千元,較110年度增列4,480萬9千元。其中包含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7億2,156萬8千元。經查國家鐵道博物館的規劃與建置規劃再尊重原有產業文化脈絡前提下,以「全區保存、分區修復、分期開放」為原則,逐步完成規劃與建置,並透過「滾動式修正」逐步建置及檢討博物館整體規劃,時刻保持與社會溝通互動的平臺,預計於113年開始短期開放計劃。鐵道博物館與鄰近松山文化園區,未來應該整合資源,發展為台北市最重要的文化、歷史建物保留聚落之一。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家鐵道博物館與松山文創園區未來資源整合、交通動線規劃書面報告。 (五十一)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預算編列13億4,548萬5千元,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針對「金門地區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二)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預算編列2億9,684萬6千元。文化部於91至96年間,配合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推動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嗣於97年接續推動「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及「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97至104年)、「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105至110年)」。本計畫係延續過往推動社區營造政策之成果,並面對當代社會之議題,落實民眾對政策之期待,爰賡續規劃「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111至116年),預定計畫總經費21億0,750萬元,執行期間自111至116年。其他部會亦有推動社造相關計畫,本計畫之執行規劃允宜整合其他部會相關資源,俾免資源重複或配置失衡,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加速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並跨部會合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據文化部的調查,中央政府推動社造相關業務之部會,除文化部外,尚有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9個部會署,其業務包括社區規劃與輔導、高齡友善城市及社區、長照、樂齡、社區大學、農村再生、客庄創生及環境再造等相關計畫。因此,建議文化部應加強部會聯繫與相關資源整合,俾免資源重複或配置失衡,並增進社造資源運用成效。111年度文化部預算案編列辦理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111至116年),惟截至110年9月11日止,尚未完成計畫審議程序,建議文化部應加速審議作業時程,以利後續執行。另鑑於其他部會亦有推動社造相關計畫,本計畫之執行規劃允宜整合其他部會相關資源,俾免資源重複或配置失衡,並增進社造資源運用成效。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項下「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預算編列2億9,684萬6千元,主要辦理內容有2項:持續原有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執行期間為111至116年、委託辦理社區母語推廣工作,保存族群文化。鑑於文化部官網未有前一計畫相關,即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之效益,文化部應盤點過去成果,並對外公布,鼓勵民眾申請參加,以促進世代文化傳承,使計畫擴大推動,達成更大效益。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針對前一計畫各分項計畫於各縣市推動成果,研擬對本計畫推廣及行銷方案,並檢討執行率不佳之計畫內容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111年度文化部編列辦理「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111至116年),惟截至110年9月11日止,尚未完成計畫審議程序,允宜加速審議作業時程,以利後續執行。另鑑於其他部會亦有推動社造相關計畫,本計畫之執行規劃允宜整合其他部會相關資源,俾免資源重複或配置失衡,並增進社造資源運用成效。基此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中「業務費」編列6,576萬8千元,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111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有關該館之功能定位及內容設施規劃未能與現有科教場館通盤考量,有發生館舍間資源競奪或排擠效應之虞;另本計畫財務效益評估結果不具自償能力,淨現值為負值,顯見未能加強未來之營運規劃並預為籌謀因應。爰建請文化部於111年度「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推動應注意處理資源整合及營運效能的提升。 (五十七)111年度文化部「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預算編列7億0,070萬元供辦理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其內容主要包含:園區水電通訊等基本維護、園區土地房舍與機具租賃、園區修復再利用等業務。查本計畫原經行政院105年12月13日核定計畫總經費65億5,943萬元,辦理期程106至115年,財務評估自償率為29.84%,後提報修正計畫,並於109年4月15日獲行政院同意修正。修正後,預定計畫期程不變,惟計畫總經費由原定65億5,943萬元調增至88億9,043萬元,增幅達35.54%,且財務分析自償率由29.84%降至12.30%,計畫淨現值為負108億3,102萬1千元,財務內部報酬率無法計算,相關投入在評估年期內均無法回收,且預估106至115年平均每年政府須編列預算8億8,900萬元、116至135年平均每年仍須編列2億7,100萬元,以支應該園區每年之營運成本,文化部應預為研謀因應對策及加強園區營運策略。爰此請文化部就國家鐵道博物館提出完整營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7條規定於108年1月9日制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並於同年6月以行政法人組織型態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依該院設置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經費來源計有:1.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2.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3.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4.營運及產品之收入。5.其他收入等5項。但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以來,108年度營運所需經費2億2,853萬4千元全數由文化部捐(補)助。該院109及110年度源自政府部門補助收入(含專案補助)占該院年度總收入比率分別為99.90%及99.99%;111年度預算案收入總額9億3,167萬3千元,其中源自政府部門補助收入9億3,159萬8千元,占年度收入總額比率達99.99%,顯示該院自成立以來,其營運與發展所需經費幾乎全數仰賴政府公務預算挹注財源,完全欠缺自籌財源能力,爰請文化部就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九)111年度文化部「空總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編列2億3,610萬元,係用於辦理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工程,及新建工程前置作業,並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之管理相關業務經費。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作為我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之重要基地,提供空間培育藝文新興人才,為藝術創新實驗提供助力。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2期整體發展計畫進度落後。雖藝術文化價值難以量化進行效益評估,文化部仍應積極配合推廣相關藝文資源之運用,以多元政策工具推動,儘速將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執行到位,以利我國文化人才之培育。爰此,請文化部就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經查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計畫於109年8月28日經行政院核定總經費30億5千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110年度已編列5億2,114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已支付實現數1億5,580萬元,占預算數比率29.90%。據文化部說明,本計畫依契約規定期程跨至111年度,因節目評估規劃、招標、評選、田野調查、後製及創新應用等皆需較長之作業時間,爰合約執行期程為2年。是以,本計畫有關節目內容產製係採跨年度執行,建議文化部應注意控管期程,並督促公視加強辦理,俾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再查本計畫係「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應用計畫(106至109年)」之延續計畫,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自106年以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節目內容產製之方式包括自製、委製及購買3種,雖然其中以自製節目數量居多,然據收視率統計106至108年度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自製節目之收視率均低於委製節目及外購節目之收視率,顯示自製節目收視成績不如委製及外購節目,建請文化部探究原因並研謀改善對策,以增進計畫效益。爰此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文化部補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應用計畫,係採跨年期辦理,文化部應宜注意控管計畫執行期程並督促加強辦理。又本計畫自製節目收視成績不如委製及外購節目,允宜探究原因並研謀改善對策,以增進計畫效益。基此,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預算編列5億7,114萬元,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經查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計畫於110年度已編列預算9億4,546萬8千元,111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經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支付實現數2億3,973萬元,占預算數比率僅25.36%,明顯成效不彰。再查因文化部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因決標時程較晚,影響後續執行期程,允宜督促承辦機關注意控管期程並加強辦理。此外,建議文化部應加強落實培育國際新聞人才以及多元語言節目製作人才之目標,以提升國內多元語言新聞及節目之影音製作能力,進而向全球傳達我國之文化價值。爰此,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三)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預算編列10億9,546萬8千元,係供輔助辦理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之營運、節目內容製播與推廣、有關平臺通訊、資安管理等,以及補助製作多元且具創意之影音節目,同時培育國際性影音傳播人才。本計畫110年度已編列預算9億4,546萬8千元,111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經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支付實現數2億3,973萬元,占預算數比率僅25.36%,另有關補助節目製播部分,截至110年9月7日已受理申請補助案6件,其中2件已審核通過,共補助2,411萬7千元,其餘4件刻正進行審核作業中。本計畫因採購作業決標時程較晚,後續執行期程均往後推延,致預算執行率偏低,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加強計畫期程控管及計畫執行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六十四)111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新增推動智慧影視音內容發展計畫,係111年度中央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一,依規劃內容顯示,本計畫主要以獎補助方式辦理,然未見相關補助規範及實施要點,該計畫有無法如期推動之虞。爰建請文化部111年度「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推升影視音智慧發展」加速推動,以增進計畫效益。 (六十五)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中「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營運與發展」預算編列1億9,694萬6千元,用於補助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營運與發展。為典藏國家電影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補助誠屬必要,但該中心110年度預算案收入總額3億0,583萬4千元,其中源自政府部門之補助收入3億0,061萬4千元,占總收入之比率達98.29%;111年度預算案收入總額2億5,789萬9千元,其中源自政府部門之補助收入2億3,491萬4千元,占收入總額比率91.09%,仰賴政府補助財源之比重雖已較110年度下降,惟對政府挹注財源之依賴度仍超過九成,實應積極改進,提升自籌財源能力。為督促該中心健全發展、提升自籌財源能力,請文化部督促該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六)目前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校園執行客語教學之主力,但其待遇自102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明定為國中每節新臺幣360元後,迄今並未調升。緣110年「國家語言發展會議」4大議題政策建議,國家語言學習力議題提出「增加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授課鐘點費」之建議,文化部作為「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主辦機關,對會議後續相關事項,自應有追蹤列管機制。爰請文化部會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提升支援人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目前執行客語教學,以109年統計而言專職教師有1,879名、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有1,665名,教支人員實占有相當比例。然而,因教學支援人員非編制內之處境,待遇準時發放或核實計算,實務上時常遭遇困難,又因兼任多校反映不易,長久以來會降低支援人員投入語言傳承之誘因,使客語教學現場失去珍貴人才。教育部應採取各種作為,諸如定期視導並將如期如數核發薪資納入督導項目、建立單一窗口供教支人員申訴反應等方式,促進客語教學支援人員職場之友善化。提升支援人員待遇,為「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結論之一,文化部應有會議後續追蹤列管機制。爰請文化部就客語教學支援人員之待遇如期如數發放之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110年文化部、客家委員會、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在「國家語言學習力」議題作出增設公費師資培育、增加本土語言課程專任教師名額等綜合意見。經查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培育客語專職師資)109年共招生63名,該屆學生110年已剩下57名;而110年招生更只有10名;可見師資培育誘因不大、阻力甚多,其中輒有目前兼任多校之支援教學工作人員,亟需政府以公費培育、補助或其他方式,積極實質鼓勵師資培訓。文化部為「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主辦機關,對會議相關事項應有後續追蹤列管機制。爰請文化部會同教育部就公費客語師資培育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111年度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工作計畫主軸在新聞表現層面上強化新聞質量、擴大影響力道,惟外界批評中央社為政府的傳聲筒和美化政府的大外宣工具,近5年為民主進步黨政府作宣傳與反宣傳的新聞處理方式不勝枚舉,例如110年初中央社製作一幅世界地圖標出各國媒體借鑑台灣防疫佳績,5月後疫情爆發,中央社卻一字不報外媒評論台灣防疫潰堤的慘象與原因,反而引述民主進步黨人士指控「以認知戰,打擊台灣防疫士氣」,更引述金融時報稱「中國假新聞滲透─藉疫情撕裂台灣團結」報導,藉以轉移政府防疫不力及買不到國際疫苗之事實。此類的新聞處理方式,無疑將中央通訊社降格為執政黨的傳聲筒,隱瞞國民知道真相的權利,不符中央社設置之目的;外界更批評,中央社網站之新聞專輯,設定的專題議題和每則新聞排序似有選擇性帶風向,部分之新聞標題與事實不符、部份內容欠缺對當事人查證,部份之新聞內容和篇幅偏向一方的說法、沒有確實做到平衡報導,有違新聞工作倫理及新聞專業素養之原則。據110年3月份民間機構就數位使用人數多寡對國內6家「報社/原生新聞網站」之排行順序,中央社更是敬陪末座,新聞可信度和閱聽人觸及率仍有精進的空間,有待中央社在數位媒體競爭時代,如何內部開源節流、降低政府捐助比重,提出組織變革、調整經營策略、積極開拓新興商機之精進方案,並且降低政府介入新聞,落實編輯自主獨立和捍衛新聞自由。爰針對該預算項目,請文化部、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就上述事項處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111年度文化部「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預算編列1億7,493萬6千元,其中5,591萬2千元係屬辦理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藝術銀行計畫之概念,是由政府購買我國藝術家之作品,並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給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服務事項包含作品徵件及作品出租。本計畫自102年度起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據文化部資料,其購入作品類別包含水彩、水墨……攝影及其他等13種類,截至110年7月底止累計購入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2,521件,累計總購入金額2億6,000萬元。本計畫作品購藏數量逐年累增,惟106至110年7月底作品出租件數依序為694件、839件、964件、900件及761件,顯示藝術作品出租件數並未隨著作品購藏數量累增而相應增加,出租成效容有加強提升空間。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研擬提升出租成效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一)文化部自102年度開始推動藝術銀行計畫以來,累計購藏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持續累增,惟近2年藝術品出租件數未見提升,應宜研謀提升出租成效方案,以增進計畫執行績效。基此111年度文化部「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7,024萬4千元,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經查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及蒙藏基金會等11家。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文化部主管之11家財團法人109年度決算為短絀者有4家,分別為臺灣美術基金會、中央廣播電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蒙藏基金會。決算賸餘者雖有7家,惟如扣除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收入即轉為短絀者有文化臺灣基金會、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央通訊社、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及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等5家,亦即全賴自籌收入可有決算賸餘者僅2家;另110年度及111年度預算案預估營運結果為短絀者分別有5家及4家、預估損益兩平者分別有3家及5家,估列預算賸餘者各僅為3家及2家,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容待加強提升。再查文化臺灣基金會、臺灣美術基金會、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中央廣播電台、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蒙藏基金會等7家財團法人,111年度有八成以上收入來自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款,其中尤以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及臺灣美術基金會111年度收入中來自文化部占比分別為99.73%及99.50%為最高。按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11家,其中7家之收入逾八成來自政府部門,占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之比率達63.64%,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仰賴政府挹注財源。爰此請文化部就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成果(包含民眾參與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各國除加強邊境管制及限制社會活動外,部分國際藝文展會亦改採視訊辦理,爰110年度文化部國外旅費多未及使用,致支用比率偏低,鑑於111年深受國際疫情變化或流行病毒株等因素干擾,文化部應宜審慎考量派員出國所存在健康風險。基此111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341萬1千元,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文化資產局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718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20億2,833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中「綜合規劃業務」之「臺灣文化路徑推動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54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場域系統治理計畫」預算編列3億9,926萬2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民國64年下水的海功號試驗船,為我國歷史上第1艘前往南極探險及捕撈磷蝦的海洋試驗船,至今已將近有半個世紀的歷史,更是基隆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的觀光地標。然海功號因船體鏽蝕嚴重,產生安全疑慮,本來將於111年1月14日拆除。不過在文資團體、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達成共識後,拆除作業已宣告暫緩。為了保存此一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資產,文化部應積極爭取保存並修復海功號試驗船。 (五)查人類學以及考古學等相關研究,原住民族已經在台灣存在至少6千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台灣的瑰寶,惟依201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全部都是屬於「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即語言以及背後代表之文化,亟需政府與以扶助,合先敘明。又查原住民族各族發祥地多數有聖山之傳說,如:阿美族的吉拉雅山、排灣族的大武山、泰雅族的大霸尖山、魯凱族的大武山、等,皆是構築原住民族史觀與凝聚族群文化意識的重要關鍵據點。有關針對吉拉雅山、大武山、大霸尖山等聖山研議納入文化資產可行性評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代表及文化資產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 (六)2013年11月大膽島列入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文化景觀,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文資調查保存及定期巡查,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另文資法規定公有文資由所有人或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其第8條第2項規定修復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補助,故文化部應對大膽島文化景觀修復保存問題予以重視。請文化部針對「金門大膽島文化景觀修復保存檢討及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查人類學以及考古學等相關研究,原住民族已經在台灣存在至少6千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台灣的瑰寶,惟依201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全部都是屬於「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即語言以及背後代表之文化,亟需政府與以扶助,合先敘明。又查111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業務」預算增列2億5,993萬元,惟未來實際用處與利用未明,為確保經費使用得宜、避免浮濫且實際有運用在原住民族以及平埔族群身上。爰請文化部於每年度決算後主動呈現用於平埔族群與原住民族之相關計畫與經費,供大眾知悉,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金門擁有豐富的閩南文化,閩南傳統建築就是文化的結晶,蘊含地區特質及人文氣息,也是金門重要的觀光資源。雖縣府自90年起陸續投入9億3千萬餘元,鼓勵民眾針對傳統建築物進行修復,並已經完成修復683棟傳統建築,縣內卻還是面臨傳統建築修復能量不足及傳承斷層之問題。鑑於地區傳統匠師逐漸老化凋零,培訓傳統建築修復的年輕新血極為重要,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為厚植國人英語力,全方位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0年正式發布「2030雙語國家政策整體推動方案」,期許我國於2030年成為雙語國家,而中央研究院語言研究所設置之「認知與神經語言學實驗室」及國內神經科學相關領域學者皆指出第二語言習得有其年齡限制,因此針對幼兒至兒童階段設計「沉浸式」雙語環境成為「2030雙語國家」能否實現之關鍵指標之一。其中,電視節目為現代社會兒童之家庭生活重要一環,以英語為主之兒童節目不僅兼顧其娛樂性及最適兒童雙語學習之沉浸環境,亦能克服各種城鄉差距導致之資源分配不均。鑑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雖於「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補助兒童電視節目製作,然其少量之補助件數不僅未能充實英語兒童節目製作,亦難以確保兒童對於原創節目得與其現實生活社群產生共鳴,以英語為主之兒童節目應顧及兒童閱聽之動機、意願以及其於現實生活中的社群共通(享)性,為逐步提供兼顧及兒童閱聽之動機、意願以及其於現實生活中的社群共通(享)性之英語節目,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現有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輔導電視製作業者開發節目題材及多元劇種之餘,亦應加強鼓勵電視製作業者製作兒童與青少年英語電視節目,並於3個月內就相關鼓勵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為連續型多年期計畫,執行期間為109至113年,計畫目標之一為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能見度與海外影響力,然近年來面對鄰近其他國家之激烈競爭,加上疫情衝擊,傳播產業經營艱困,致使我國電視產業雪上加霜,但111年本計畫預算卻未有增加。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檢討本計畫之執行,並提出具體策略,振興我國影視內容產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三)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重要目標在於協助業者行銷國內外市場、拓展全球演銷,疫情當前更需經費挹注,然近2年全球受疫情衝擊,流行音樂產業經營與國際行銷面臨困境。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檢討、調整政策,並提出具體策略,以協助國內流行音樂產業之經營與國際行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四)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預算編列4億2,082萬7千元。有鑑於自107年起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影視局),辦理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及新媒體跨平台創意影音節目製作等補助計畫,截至109年底止,累計編列預算數5億3,640萬元,累計實現數3億4,663萬餘元,實現率僅64.62%。且經查截至109年10月16日止,補助案件之企劃案未有經由媒合獲得國內外資金投資之案例,未能發揮「獎補助、投融資」以發掘具高度市場性及國際銷售潛力之作品,優先媒合國內外多元資金,活絡產業投資、開拓跨國平台合作市場之預期效益。此外,107至109年度已結案之補助案,包含「亞州BEATBOX」等6件補助案執行結果,存有績效指標實際值未達目標值,且影視局僅派員辦理計畫查核作業,無法有效掌握補助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五)有鑑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9至113年)」獲行政院核定100億9,300億元總經費預算數,而在111年度所計畫執行13億7,000萬元預算數後,尚有112及以後113年度預估59億1,300萬元剩餘經費待執行。考量該跨年度5年期計畫的預算結構當中,有六成經費比重都將集中在最後112與113年度2年,不僅有「頭輕腳重」年度不平均情況,除將徒增既有行政量能,更有悖我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亟待發展資源支持在目前已不堪再拖過111年度的現實。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鑑於國內影視產業因拍攝需求,偶有使用影視道具槍的需求,過去常有向文化部及內政部警政署行文報備進出口使用於影視攝製之往例。但自從109年6月進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致使國內再也無法循往例進出口影視道具槍,且使國內模擬槍規範範圍增大,國內過去不須報備之玩具槍提供影視拍攝之影視道具業者亦受到限制(現行須報備為模擬槍且不得租借使用)。如此導致國內外劇組難在台灣進行真實類的道具槍枝拍攝(若以失真玩具槍拍攝易導致CG動畫成本過高),只好將影視產業轉移至如韓國、日本、中國大陸等地進行拍攝,深深影響國內影視人才、產業及國家品牌之發展。其法規主管機關雖為內政部警政署,但仍需國內影視文化主管機關之文化部加強溝通及協調,共同推動相關修法。爰要求文化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就維護影視產業之立場,針對109年法令修正後對影視產業之影響、以CG動畫後製替代真實類道具槍使用效果可能增加之成本、案例及國內相關人才培育等議題進行意見收集、討論並參考教育部體育署過去為推廣射擊運動及保障運動員權益,與內政部警政署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由射擊運動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訂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之修法經驗,請文化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於4個月內共同就上述修法案例,邀集相關政府及民間專家學者,研擬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由影視主管機關文化部訂定「影視道具槍枝管理辦法」,以確切管理及帶動影視產業,更能有利未來影視蓬勃發展。 (七)111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預算編列4億5,504萬7千元。然而電視頻道因數位化增加多元收視管道致收視率下滑,影響廣告收入,且國內網路影音平台規模小,產業內容整體變現獲利模式無法支撐具競爭力之優質內容製作,使內容製作資金循環面臨相當嚴峻之挑戰。亟待政府就廣播及電視產業在資金、產製、人才、通路及環境等環節所面臨之困境賡續研謀善策妥為因應,以帶動業界之創意、產能與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整體報告。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11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預算編列4億8,336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展演交流與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0,91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於2017年、2018年辦理台灣音樂館琴房裝設工程、台灣戲曲中心多功能廳整修等工程時,時任副主任朱瑞皓利用承辦該標案的機會,與安慶營造公司及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勾結,收受回扣、洩漏採購資訊。相關案件於2020年6月已經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2021年4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3條,當機關辦理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不法或不當的行為時,應通知該不良廠商並進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流程,以避免其他招標機關受害。惟相關案件縱使已於2020年6月起訴、2021年4月一審判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卻遲至2021年9月底才通知不良廠商刊,單位主管顯督責不周,嚴重延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相關流程,且迄今該廠商仍未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上。爰此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應儘速完成將上述案件之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11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第2目「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預算編列1億3,035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第2目「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預算編列1億3,035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鑑於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11月23日於行政院院會提出報告,以長期及全面性的計畫,支持臺灣工藝文化產業永續發展。先期研提「112至115年臺灣工藝文化產業發展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爭取經費挹注,以有效改善工藝產業環境,達到健全臺灣工藝永續發展。惟傳統產業表示,中小企業與文化部結合,才能使傳產走向量產,而只不是文化傳承。爰要求文化部會同經濟部跨部會合作推動,促進產業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1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預算編列396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10年度編列1,733萬5千元,截至8月底執行數535萬元。為評估計畫執行效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宜設定量化之績效指標,例如使用人次或滿意度,以瞭解觀眾參與情形,據以衡量執行成效,並作為後續規劃之參考,爰要求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1年度國立臺灣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項下「博物館系統升級優化計畫」預算編列3,014萬9千元。台灣博物館系統升級優化計畫於109年度完成鐵道部園區服務升級優化,包含空調系統、無障礙電梯、增設服務廁所及室內裝修等工程,惟查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觀眾對於空調系統及無障礙設施之滿意度仍不高,台博館應檢討原因並儘速改善。請國立臺灣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於「世界南島文化在臺灣研發計畫」主要規劃辦理南島文化(臺灣、島嶼東南亞、大洋洲)地區田野資料與物件徵集與邀請海外學者、船團、文化復振相關團體學校,合作辦理工作坊、研討會及參訪等交流活動。然而,因為109年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原規劃邀請國外學者進行國內遺址參訪與交流,赴島嶼東南亞、大洋洲收集史料及交流,調整為邀請國內學者針對展示更新有關考古遺址呈現內容進行諮詢會議等其他替代方案。然而,新冠肺炎疫情於110年尚未完全控制,海外交流得否進行仍有不確定性,允宜妥為規劃替代方案,以達成南島文化交流之計畫目標。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館務業務活動」項下「世界南島文化在臺灣研發計畫」預算編列2,015萬6千元,該計畫執行南島文化交流,惟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計畫調整為邀請國內學者針對展示更新有關考古遺址呈現內容進行諮詢會議,並於110年參與夏威夷Kamekameha School主辦之太平洋文化高峰線上會議。惟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控制,海外交流得否進行仍有不確定性,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應妥適規劃替代方案,已達文化交流之計畫目標。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及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1年度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項下「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預算編列2億5,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2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82億7,088萬8千元,減列如下: (一)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97億6,773萬3千元,減列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5,000萬元,其餘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00萬元,暫改列為397億0,773萬3千元,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 共計減列6,0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2億1,068萬8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39項: (一)我國環境因素適合設置火箭常態性發射場域之地點為台東縣與屏東縣,上開2縣多數為原住民族地區,自然有需要原住民族同意權適用之必要性。科技部目前雖草擬「發射場域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惟尚未發布施行。為確保前開辦法之內容符合多數民意之嚮往。爰請科技部就火箭試射與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之說明會,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完成辦理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近年氣候變遷頻繁,又110年我國遭逢56年來的最大旱災,科學園區因缺水問題生產量能皆受到影響,如未來再遇旱災,科學園區該如何因應,除叫廠商節約用水、限定節水率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措施,科技部應超前部署,運用科技、學術研究防範旱災問題,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科技部為強化性別平等政策,規劃該部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中部科學園區及南部科學園區等3園區增設2至6歲員工子女公共化教保服務,期藉由提供員工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發揮鼓勵學研界跟進之示範效果。惟3園區補助規範未盡一致,科技部應督促3園區進一步探究相關補助規範之妥適性及執行成效,俾達保障婦女權益及促進其參與就業等補助目標。爰要求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就「精進3園區企業托兒補助規範具體作為及一致準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預算編列162億3,399萬3千元,依補助支出性質歸類,資本門僅編列2億7,305萬元。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雖係透過基金轉撥,惟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均本質同為科技發展計畫,科技部未依補助支出性質歸類,而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全數歸類為資本門「設備及投資─投資」,妥適性有待斟酌。爰要求科技部依支出性質明確劃分經常門及資本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符實情。 (五)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度電子零組件業技術輸入267億9,000萬元,技術輸出215億8,000萬元,技術貿易逆差52億1,000萬元;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技術輸入105億5,000萬元,技術輸出99億9,000萬元,技術貿易逆差5億6,000萬元,兩者合計57億7,000萬元,顯示高科技產業仍有技術貿易逆差。爰要求科技部積極協助高科技產業提升技術自主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促進國內產業科技創新與運用。 (六)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10年度「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申請件數分別為694件、606件、602件及517件,顯示女性科研人才相關計畫申請件數呈遞減趨勢。爰要求科技部針對女性科研人才減少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落實性別平等政策。 (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底我國民間公司因利用農牧用地建造火箭發射基地引發用地爭議,後續並衍生環保、安全性與產業發展等關注議題,而發射場域為國家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允宜周延規劃短期科研及國家發射場域。爰要求科技部就環保、安全與用地問題妥為溝通協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建構國內太空相關研發與產業發展之完善環境。 (八)有鑑於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未來不僅資通訊、資安、電信、傳播與網路等相關業務都將匯整於數位發展部,且其亦將負責原先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支應,並交由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執行之跨部會署計畫。基於「預算法」權責相符之精神,爰要求112年度科技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將不得再編列資安跨部會署相關預算,回歸以數位發展部公務預算支應,以符法制。 (九)據科技部資料,我國自86年起執行10次軌道科學實驗計畫,目標係進行50至300公里探空科學研究,建置太空元件驗證平台,以提升國內產學研界自主研製火箭載具之技術。惟環顧國內實驗火箭發展之現況,探空火箭係於屏東九鵬基地發射,該基地為台灣各式飛彈之測試場,尚無適合科研火箭發射之場域。科技部於109年經勘查與評估後,決議使用屏東縣牡丹灣段742及743地號國有土地之部分土地742-1及743-1地號為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然該片國有土地處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遭,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應取得周邊部落同意,且我國民間公司曾因利用農牧用地建造火箭發射基地引發用地爭議,後續並衍生環保、安全性與產業發展等問題。就此,科技部應周延規劃發射場域之建設,並就環保、安全與用地問題妥為溝通協調,俾利國內太空研發與產業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評估與規劃與之書面報告。 (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科技部110年度單位預算案決議(四十一),要求科技部就「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科技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內女性計畫主持人占比績效指標,及女性科研人才具體配套協助措施進行檢討及提出完整規劃或擬訂新計畫。然據科技部提供資料顯示,「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107年度申請件數為694件,惟108及109年度分別減為606件及602件,110年度再降為517件。另「性別與科技研究計畫」107年度申請件數為135件,108及109年度分別減為101件及103件,110年度為117件。據上,2計畫申請件數自108年度減少後,迄110年度尚未見顯著回升。就此,科技部應探究申請件數減少之原因,並研謀策進,且就女性科研人才配套措施進行檢討,規劃分從友善環境、組織機制、科普宣導及跨界合作等面向持續精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少子女化已成我國必須嚴肅面對的國安問題,科技部承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科技部110年度單位預算案決議(四十一),就女性科研人才配套措施進行檢討,規劃分從友善環境、組織機制、科普宣導及跨界合作等面向持續精進,而友善環境面向之具體作法包含該部及所屬科學園區提供2至6歲員工子女公共化教保服務,其中科技部設置2班,已於110年8月招生;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竹科)、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南科)分別設置11班、7班及12班,將於111年8月招生。惟依各園區管理局提供之補助作業要點,其規範內容未盡一致。例如,竹科補助對象除該園區公私立機構或機關設有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並含括設有哺(集)乳室者,且訂有按哺(集)乳室設置間數與使用人數、收托受雇者子女人數、褓母證照(含專業人員)與收托人數比、提供托兒津貼補助人數與金額等分級之補助衡量指標。然中科及南科補助對象未含括設有哺(集)乳室者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亦未訂有類似竹科按間數、人數與金額之分級補助衡量指標。就此,科技部應就各科學園區之托育措施,訂定公平、公正之規範與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技術貿易之輸出、輸入為衡量國家產業技術自主性之重要指標。我國91年度技術輸出金額116億8,000萬元,概增至108年度為519億3,400萬元,技術輸入金額自91年度之493億8,900萬元,亦逐年成長至103年度為1,708億2,400萬元。104年度開始下滑為1,661億2,300萬元,106年度再下降為902億7,700萬元,107及108年度則分別減為692億8,300萬元及633億3,200萬元。淨技術貿易額逆差由91年度之377億0,800萬元縮減為108年度之113億9,800萬元。若細究產業別之輸出入金額,108年度電子零組件業技術輸入267億9,000萬元,技術輸出215億8,000萬元,技術貿易逆差52億1,000萬元;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技術輸入105億5,000萬元,技術輸出99億9,000萬元,技術貿易逆差5億6,000萬元,兩者合計57億7,000萬元,顯示高科技產業仍有技術貿易逆差。就此,科技部應就我國高科技產業之技術自主性提升與精進,強化科研成果串聯產業需求,厚實我國科技研發能量,提出完整之前瞻規劃與實行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科學園區為全球半導體重要生產基地,近年全球晶圓代工產能吃緊.晶片供不應求,國內缺水危機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依各園區實際用水量資料,三園區實際平均日用水量108年度為46萬5,889噸,109年度增加為51萬0,921噸。細究各基地實際平均日用水量,以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園區108年度10萬6,828噸及109年度11萬4,321噸,最為接近該基地之經濟部水利署核定用水量12萬噸,而依每年各月用水量,以6至10月為用水量較大月份。依據台灣氣候變遷科學團隊110年IPCC氣候變遷第6次評估報告之台灣地區未來氣候趨勢推估,年最大連續不降雨日數各地有增加趨勢,最劣情境下,21世紀中、末平均增加幅度約為5.5%、12.4%。就此,科技部應持續推動節水措施,並就未來用水需求增加及乾旱可能機率增加情況,預為妥謀因應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有鑑於「科技部組織法」三讀通過,將原先之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根據立法說明,改制後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業務。雖,行政院依其處務規程設置科技會報,成立科技會報辦公室,主要任務為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之審議、科技資源之分配。但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處務規程法律位階,顯不如組織法之法律位階。為免兩者業務重疊、權責不分,不利國會有效監督,亦使預算編列和分配符合「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爰要求科技部組改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和跨部會署科發基金分配權責,都應回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十五)「太空發展法」於202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同時,國家太空中心原隸屬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未來將升格為行政法人,專責辦理太空發展相關事務。同時並規範發射載具在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作業,且科技部與經濟部等部會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更明定人才培育、產業發展相關推動事項。針對「太空發展法」通過後人才培育、產業發展及改組為行政法人後之推動事項,科技部應就目前計畫積極審視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1年度科技部一般行政之預算,係推動整體科技發展,並發展科學園區之用。然而,3園區管理局提供企業托兒補助規範未盡一致,例如新竹科學園區補助對象除該園區公私立機構或機關設有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並含括設有哺(集)乳室者,且訂有按哺(集)乳室設置間數與使用人數、收托受雇者子女人數、褓母證照(含專業人員)與收托人數比、提供托兒津貼補助人數與金額等分級之補助衡量指標。中部科學園區及南部科學園區補助對象卻未含括設有哺(集)乳室者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亦未訂有類似竹科按間數、人數與金額之分級補助衡量指標。爰俟業務單位完成改善後,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七)111年度科技部「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5,805億8千元。惟科技部建置之系統高達127個。其中學術研究類97個、行政類30個,相關維運尚須外包駐點人員10至13人及4位客服人員,顯不合理。科技部應整合現有系統以降低維運費。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整合相關系統及降低維運費用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1年度科技部「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資訊操作維護費」預算編列5,805萬8千元,為科技部資訊操作維護相關費用。其中2,980萬元係支應科技部全球資訊網、及系統之維運費用。經查,科技部建置之系統竟高達127個,相關維運尚須外包駐點人員17人,似有浪費公帑之疑慮。另科技部現有系統龐雜,應予整併,維運費合併為宜,以撙節預算支出。綜上所述,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1年度科技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2億3,500萬元。經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目前僅有水庫放流及河川高水位預警,並無山區暴雨及溪水暴漲之即時預警機制,在現今氣候急遽變遷下,我國應儘速建立相關預警系統,供民眾參考,避免憾事一再發生。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研擬我國山區暴雨及溪水暴漲之即時預警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由科技部、中央研究院、內政部中央氣象局等機關組成之台灣氣候變遷科學團隊發表「台灣版氣候變遷報告」,提到未來台灣氣候將「乾愈乾、濕愈濕」,因氣候變遷受全方面衝擊,農損加劇。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之業務費,包含氣候變遷之農業氣象資訊加值應用與減災調適資訊服務等計畫。然而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影響,並造成多處地區受到土石流、道路崩塌等災害衝擊,影響民生甚鉅。臺灣風災多,氣候變遷加劇,科技部於智慧化災害預警與應用上應該更多實際作為,而非科學研究卻少被實際應用。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1年度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半導體技術開發與人才培育服務計畫」中「關鍵新興晶片設計研發計畫」預算編列3,800萬元。經查,該項預算預計進行6G通訊晶片之提前布局,惟當前6G通訊晶片於國際尚未有明確之規格及定義。為避免發生我國研發之6G通訊晶片,最後非國際通用之新規格,科技部應確保相關研究計畫與國際趨勢相符,並積極參與國際通用標準之制定。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我國6G通訊晶片開發及國際合作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1年度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預算編列6億1,249萬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提供國內各界高速計算、高品質網路、高效能儲存、大資料分析及科學工程模擬等雲端整合服務,服務量呈成長趨勢。惟從使用者結構分析,105至108年度計算使用時數及雲端儲存服務空間之學研機構使用比重分別介於97.48%至99.72%,以及97.8%至99.77%,企業使用占比甚微,對企業界之服務量仍宜持續拓展。爰請科技部就加強企業使用國網中心所提供之雲端整合服務,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1年度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9億6,184萬6千元。為提升國內太空產業發展,建置短期科研火箭發射場域有其必要性,須加緊提供產學研完善火箭實驗設施。太空科技公司108年底因利用農牧用地建造火箭發射基地,引發違法用地爭議。何以兼顧環保、安全與產業發展之平衡,引發各界討論。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對於環保與安全用地等問題,為完善建構研究太空等相關政策,並取得與環境保護的平衡,及與當地原住民溝通協調,依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二十四)111年度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9億6,184萬6千元。惟我國科技部之「太空發展法」已於11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該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然目前尚無進度。另短期科研探空火箭之發射場域,亦仍處於當地溝通階段,定案日期未定,將影響我國太空發展之進程。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加速國家發射場域建置進程及建構國內太空相關研發與產業發展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1年度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9億6,184萬6千元,該經費用於發展我國太空科技技術所需。科技部之「太空發展法」於11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該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然目前無進度。另短期科研探空火箭之發射場域,亦仍定案日期未定,將影響我國太空發展之進程甚鉅。綜上所述,為推動我國太空產業發展,科技部應加速國家發射場域及短期科研探空火箭之發射場域之建置進程,並積極提升相關計畫成功率,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率,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1年度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17億7,172萬4千元,該預算為維持國輻中心營運、臺灣光源加速器(TLS)及臺灣光子源加速器(TPS)穩定運轉等所須經費。據109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報告指出,其辦理民間委辦計畫收入介於1,933萬餘元至3,160萬餘元間,與規劃自籌5,000萬元之目標仍有相當差距。綜上所述,科技部應督促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積極推動TLS與產業合作計畫,提升與業界合作之案件數,以達成TLS自主營運之目標。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科技部於部分我國駐外機構設有科技組並派任相關人員,推動與駐在國之各項學術交流並強化雙邊科技領域合作,其業務至為重要。依據科技部駐外科技組員額編制,於13個國家地區,共17座城市之駐外機構設有科技組,含組長、秘書、雇員等職務共47位人員。經查,設有科技組之駐外機構,亞洲目前僅日本、俄羅斯、越南、印度、以色列等國;歐洲則是僅有德國、法國、捷克、英國及比利時,數量及分布略顯不足。近年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強化與亞洲國家各領域之交流合作,學術交流亦應視為重點之一,實應於東南亞等國家及韓國增設科技組,以加速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此外,近期國際情勢之下,我國與東歐國家互動頻繁,更新設代表處,科技部應同步研議增設科技組之必要性。有鑑於我國學術量能豐沛、研究成果卓著,科技發展亦具全球領先地位,各駐外機構科技組肩負促進國際雙邊科技合作策略之規劃、協調等工作,於推動各項國際科技合作、會談、相關涉外業務,以及國際學術活動交流等業務具有重要功能與角色,為促使科技部儘速著手研議相關規劃,爰請科技部就「於駐外機構增設科技組之可行性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111年度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業務」項下「基金現金增資」預算編列397億6,773萬3千元。查人類學以及考古學等相關研究,原住民族已經在台灣存在至少6千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台灣的瑰寶,惟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2015年),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全部都是屬於「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即語言以及背後代表之文化,亟需政府與以扶助,合先敘明。又查科技部創設針對原住民族研究之項目立意良善,亦協助原住民族學者進一步擴展視野,幫助原住民族於知識科技發展、培育科技人才。惟相關之研究成果,部分因法規或科技部內部規範之因素,未能即時公開發展,多數僅能於數年後公開,導致未能立即幫助與改善原住民族整體現狀,進而無法達成當初開創原住民族研究之美意。綜上,請科技部立即研擬原住民族研究之計畫主題時,應邀請中央民意代表與相關部會,於結案時得以立即公開發表之相關規範,並定期將相關資料提供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中央原住民籍民代與其他相關機關。俟完成上開事項之規劃後,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前開書面報告。 (二十九)產學合作是推動國家產業創新與經濟成長的路徑之一,係為發揮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發能量,結合民間企業需求,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研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增進產品附加價值及管理服務績效之計畫,國家應該當投入資源加以支持。科技部在推動產學合作計畫的同時,經濟部也有投入國家預算於同質性極高之計畫,產業界既無法理解科技部與經濟部相關計畫之差異性,政策多頭馬車、資源配置失當,實則不利於整體產業發展。111年度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產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中,「精準健康研發與聚落發展計畫」為建構跨域、跨界交流平台,並進行國際行銷與媒合。經濟部工業局111年度賡續辦理「生技醫藥產業創新與國際化推動計畫」及「精準健康產業跨域躍進計畫」為發展生醫產業相關跨業合作模式及國際合作媒合之計畫。2者計畫內容相近,具有重複編列、浪費公帑之虞。爰請科技部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與經濟部針對科技產業政策之權責區分書面報告。 (三十)經查科技部補助創新創業相關金額逐年遞減,從108年度15億元至110年度9億元。科技部應積極協助學界,將科研成果產業化,活絡創新創業生態系。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三十一)111年度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創新及應用科技」預算編列4億1,898萬9千元。經查,政府多年持續以龐鉅資源挹注科技研發,中央政府科技經費預算98年度為910億餘元,已逐年概增至111年度為1,263億餘元,惟我國高科技產業仍存有技術貿易逆差之情況,顯見我國技術自主性仍待持續提升,科技部應強化促使科研成果串聯產業需求,充分發揮國家科技研發能量引領國內產業科技創新與運用之效。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強化我國技術自主性及科研成果串聯產業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1年度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預算編列47億7,635萬9千元,據科技部說明,其中16億6,300萬元係用於辦理「科技會報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為因應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配合國家科技發展推動之當年度重大、急迫性科技施政。惟此計畫未有具體支用項目,無法計算所須經費,卻預先匡列16億元,實不合理,且依「預算法」第64條、70條及79條規定,若有預算上之緊急需求,可採報請主關機關核准動支第一及第二預備金及申請追加歲出預算等方式籌措財源。此筆預算形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之小金庫,未載明用途卻先匡列經費,似有不符「預算法」規定之虞。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1年度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預算編列47億7,635萬9千元,較過去年度16億餘元擴增1.5倍。各部會所提之科技計畫未依照「預算法」報准動支第二預算金或追加歲出預算等方式籌措經費,卻於科發基金匡列16億6,301萬4千元,排擠科技部重要科技預算資源,實為不妥應予檢討。惟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係行政院臨時性編組卻掌握大權進行跨部會署預算之計畫審查及分配經費,無法對各部會該項經費之執行追蹤管考,衍生科會辦有權無責、權責不清之詬病,造成自105年起跨部會署經費成為各部會向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申請計畫之巧門,其適法性及合理性有待商榷,宜允檢討該編列方式。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科技會報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105至108年度執行率僅為54至78%,109年度執行率更降到56%,歷年執行率欠佳。要求科技部應審慎檢討跨部會署經費之存廢,並要求各部會提報予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應自112年度起回歸各該部會單位預算編列經費,以符合預算體制及權責相符原則。請科技部就上述事項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書面報告。 (三十四)科技部自2016年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合辦之「台灣科普環島列車」,經查2020年參與該活動之總參與人數為8,845人。然考量全台小學生數眾多,科技部應積極彌平城鄉落差,讓偏鄉孩童也能充分參與科普教育。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未來科普環島列車提出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三十五)111年度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其他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16億9,371萬2千元。惟「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及「性別與科技研究計畫」108年度申請件數減少,迄110年度尚未見顯著回升,科技部應瞭解減少原因並提出相關策進作為。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鼓勵女性科研人才相關計畫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鼓勵女性科研人才相關計畫申請與核定件數彙總表  單位:件 計畫名稱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申請 件數 核定 件數 申請 件數 核定 件數 申請 件數 核定 件數 申請 件數 核定 件數 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 694 157 606 124 602 129 517 132 性別與科技研究計畫 135 38 101 31 103 34 117 38 女性科技人才培育之科學活動與出版計畫 ─ ─ 29 12 37 10 ─ ─ (三十六)111年度科技部「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資訊操作維護費」預算編列5,805萬8千元,為科技部資訊操作維護相關費用。其中2,980萬元係支應科技部全球資訊網、及系統之維運費用。科技部建置之系統竟高達127個,其中學術研究類97個、行政類30個,相關維運尚須外包駐點人員10至13人及4位客服人員,顯不合理。科技部現有系統龐雜,維運費用高昂,應設法簡化、合併,以撙節預算支出。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111年度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9億6,184萬6千元,該經費用於發展我國太空科技技術所需。科技部之「太空發展法」於11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該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然目前尚無進度。另短期科研探空火箭之發射場域,亦仍處於當地溝通階段,定案日期未定,將影響我國太空發展之進程。我國110年1月24日委託美國火箭發射公司發射自行研製之立方衛星「玉山」及「飛鼠」,然無法執行任務,而提前退役。雖我國太空發展剛起步,失敗難免,然仍應降低各計畫失敗率,以發揮預算最大效應。為推動我國太空產業發展,科技部應加速國家發射場域及短期科研探空火箭之發射場域之建置進程,並積極提升相關計畫成功率,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率,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111年度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17億7,172萬4千元,該預算為維持國輻中心營運、臺灣光源加速器(TLS)及臺灣光子源加速器(TPS)穩定運轉等所須經費。同步輻射加速器光源設施能發出高亮光,以便科學家觀測肉眼不可見之微小物質,能運用至半導體產業及生醫產業等產業,而TPS能發出之光源較TLS亮,可使觀測效率提升及能觀察更為細小之物質。依據109年度「基礎科學研究計畫─國輻中心業務推動與設施管理計畫」列載,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正積極推動產業應用,並成立產業策略應用辦公室,規劃與業界合作,以達自主營運目標。然據109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報告指出,其辦理民間委辦計畫收入介於1,933萬餘元至3,160萬餘元間,與規劃自籌5,000萬元之目標仍有相當差距。科技部應督促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積極推動TLS與產業合作計畫,提升與業界合作之案件數,以達成TLS自主營運之目標。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111年度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預算編列47億7,635萬9千元。根據科技部說明,其中16億6,300萬元係用於辦理「科技會報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為因應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配合國家科技發展推動之當年度重大、急迫性科技施政。然此編列方式不符「預算法」之規定,「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惟此計畫未有具體支用項目,無法計算所須經費,卻預先匡列16億元,實不合理,且依「預算法」第64條、70條及79條規定,若有預算上之緊急需求,可採報請主關機關核准動支第一及第二預備金及申請追加歲出預算等方式籌措財源。科技部提供之108至110年該筆預算執行項目,許多計畫未見其急迫性及重要性,如「總統盃黑客松社會創新推動計畫」,該項比賽自107年起每年皆有辦理。為經常性之業務,難謂有重大、急迫之必要;另科會辦歷年皆有撥補經費辦理科技法制相關研究,然該筆預算應提供具重大、且急迫性之計畫,而非撥補給經常性之計畫。該筆預算形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之小金庫,且該筆預算未載明用途卻先匡列經費,似有不符「預算法」規定之虞,不利立法院審查,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111年度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預算編列8億2,7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預算編列8億2,7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第4目「園區業務推展」預算編列1億6,277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有鑑於111年1月8日新竹科學園區發生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為疏忽,造成粉塵外洩,使鄰近居民經濟與身體健康遭受損害風險,亟需相關主管機關對此災害做出因應措施,確保民眾之權益。爰此,請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此次粉塵外洩災害事件因應與後續處理之報告。 (五)有鑑於半導體產業將進駐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科學園區,但居民擔心業者會將廢污水排放入「西湖溪」,污染農作物。查西湖溪係銅鑼鄉、西湖鄉農業之重要灌溉水源,竹科聲稱污水處理後之放流水符合西湖溪水既有灌溉用途,惟按89年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資料,部分化學元素無法處理,依然會對溪水造成污染。即使在排放的容許值內,但半導體產業排水量大,若遇極端估水期,西湖溪「稀釋自淨」能力恐不如當初之估測。為避免污水廠排水衍生下游農業用水污染疑慮,爰要求新竹科學園管理局儘快完成放流專管排放之規劃及設計。 (六)中國惡意挖角國際高階人才屢見不鮮,如之前的「千人計畫」。我國高科技人才也是中國重點挖角對象。近日更發生具中國官方背景的清華海峽研究院,透過自強科學工業基金會,租用國立清華大學育成中心,直接進駐校園。110年11月初媒體批露相關消息,教育部與經濟部、陸委會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後,初步認定該基金會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清華海峽研究院也有違反該條例第40條之2情形。自強科學工業基金會成員多為清華大學的校友組成,旨在結合清華大學校友與熱心人士推動工業科學技術的發展,故與科技業連結甚深。經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經濟部委辦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近年來都有為數不少科技人才、工業人才培訓計畫、職訓課程委由自強科學工業基金會辦理,等於自強科學工業基金會握有我國大量科技、工業人才清冊。而中國政府極有可能透過自強科學工業基金會掌握我已培育之高階人才,進而挖角甚至盜取重要機密。爰此,請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配合科技部就人才資訊及機密外流防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截至110年8月可出租面積有566.79公頃,以出租面積有505.89公頃,出租率達89.26%,然竹科銅鑼園區及竹科宜蘭園區各別出租率僅有61.56%及31.64%,出租率皆有待提升。另查,竹科截至110年8月底逾期未收回之租金已達7064萬元,而10年以上未收回之租金已達4,437萬9千元,竹科應持續加強催收,而非讓其未收回金額成為呆帳無法收回。科技部應加強各銅鑼園區及宜蘭園區之招商推廣,使竹科管理局之土地利用可達最大化,另應加強對未收回租金之催繳,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竹科學園區110年8月底土地出租情形表 單位:公頃、單位 園區別 總面積 可供出租面積(A) 已出租面積(B) 出租率%(B/A) 竹科銅鑼園區 351.24 94.08 61.14 64.99 竹科宜蘭園區 70.8 33.82 10.7 31.64 科學園區110年8月底逾期未收回租金帳齡分析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逾期期間 竹科 0-2年(含) 2,989 2-4年(含) 6,023 4-6年(含) 0 6-8年(含) 17,249 8-10年(含) 0 10年以上 44,379 合 計 70,640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第3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11年度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預算編列5億0,23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第4目「園區業務推展」預算編列1億4,283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截至110年8月可出租面積560.92公頃,以出租面積有452.91公頃,出租率達80.74%,名列科技部3大園區之末,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科學園區110年8月底土地出租情形表 單位:公頃、單位 園區別 總面積 可供出租面積(A) 已出租面積(B) 出租率%(B/A) 總計 4,471.28 1,879.19 1,692.82 90.08 竹科 1,375.81 566.79 505.89 89.26 中科 1,485.34 560.92 452.91 80.74 南科 1,610.13 751.48 734.02 97.68 資料來源:預算中心 第4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11年度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預算編列6億6,688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第4目「園區業務推展」預算編列1億9,059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投資推廣」項下「醫療器材產業加速新創與躍升國際推動計畫」預算編列1億0,972萬3千元,用於推動輔導園區內之醫療器材廠商,加速我國醫療器材產業之發展。該筆預算除原先之醫材產業加速新創與躍昇國際推動計畫外,還包含2,410萬6千元之「精準健康研發與聚落發展計畫」,該計畫為4年期中長程計畫,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11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3條規定,各機關應於單位預算書列明跨年期計畫之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卻未依規定揭露及說明「精準健康研發與聚落發展計畫」,似有不符預算編列規定之虞,亦不利立法院審查預算。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交通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6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1,130萬元,增列1,300萬元(含「罰金罰鍰」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30萬元。 第139項 交通部原列2,095萬1千元,增列「罰金罰鍰」100萬元及「一般賠償收入」50萬元,共計增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45萬1千元。 第140項 民用航空局原列860萬2千元,增列「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60萬2千元。 第144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32億6,905萬3千元,增列19,500萬元(含「罰金罰鍰」1億元及「一般賠償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6,405萬3千元。 第145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1,615萬元,增列「一般賠償收入」1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35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28億9,713萬6千元,增列700萬元(含「證照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0,413萬6千元。 第112項 交通部原列256億0,416萬4千元,增列5億元(含「汽車燃料使用費」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1億0,416萬4千元。 新增決議1項: (一)111年度交通部預算歲入第3款112項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項下「汽車燃料使用費」編列250億3,803萬2千元。近3年度(107至109年度)決算數平均每年超逾預算數30億餘元,110及111年度預算數雖略調增,仍較107至109年度平均決算數低約28億餘元,爰要求交通部適度調整「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預算數,俾覈實編列預算。 第11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7億3,349萬8千元,增列4,100萬元(含「審查費」500萬元、「證照費」500萬元、「登記費」1,000萬元、「服務費」1,000萬元及「道路使用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億7,449萬8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1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1億9,335萬7千元,增列「廢舊物資售價」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835萬7千元。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7項 交通部原列312億1,342萬5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97億7,980萬9千元,增列8,000萬元(含「股息紅利繳庫」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81億5,898萬4千元,暫照列,均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2億9,342萬5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歲入第7款第23項第1目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編列2,215千元,係委託辦理政府電子採購網營運回饋金、出售各項出版品及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等收入,查107至109年決算數至少4,111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歲入按近3年決算數予以提高。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編列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54項 交通部原列1億2,102萬4千元,增列「其他雜項收入」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252萬4千元。 第157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455萬3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550萬元(含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300萬元及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05萬3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0。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四),修正為: (三)111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2,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編列1億3,926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21項: (一)111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編列8億1,697萬元,凍結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2,000萬元,110年6月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認定應負擔特別義務電信業者」名單,其中要求5大電信業者與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共同成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111年2月提報組織章程、同年8月正式營運。鑑於近年電信消費爭議層出不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周延相關法制化作業,提升電信服務品質,落實消費者保護機制,爰該筆預算併同原決議(三)之修正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增列辦理通訊傳播基礎建設數位轉型暨法制革新計畫1,869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發展數位經濟等,於110年12月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訂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相關之規定,該法預計納管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如YOUTUBE、LINE、FACEBOOK等平臺,然我國國人使用度較高之平臺皆為國外企業平臺,若海外平臺、企業不願遵守,NCC要如何要求遵守皆無從得知,且該法亦引起民眾侵害言論自由疑慮,擔憂此後網路使用遭限制,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1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2,000萬元,項下「委辦費」編列404萬元,用於委託研究網路治理國際趨勢研析與人才培育編列142萬元,以及委託研究因應新興科技之市場商業模式演進與相關監理架構研析編列262萬元。 經查,通傳會110及109年度「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分別為381萬9千元(預算數)及1,878萬5千元(決算數),研析議題諸如網際網路治理議題觀測、因應網路新興視聽服務發展的平臺競爭與治理模式、通傳事業導入隱私保護管理機制與資料加值服務的研析等委託研究。鑑於線上串流影音收視群及付費比例增加,近七成收視者認為應予適度規管,且線上串流影音服務興起,勢必將影響傳播產業未來的市場秩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相關委託研究時,應結合研究結果與產業及視聽民眾的意見,以前瞻性觀點研議相關治理方案,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1年6月底前提出相關法規草案。 (六)111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獎補助費」之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和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共計編列1億3,794萬4千元,以精進網路威脅防禦,並強化資安事件通報協處,且近年持續捐助該兩財團法人,實應依業務管考規定,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以確實執行捐助成效之考核,並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以便有效配置政府資源,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精進作業辦法之書面報告。 (七)鑑於台灣已於2021年9月22日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推動我國順利加入CPTPP,順應數位服務全球化的趨勢,包含對社交媒體、訊息媒體與串流媒體等之管制與人民權利之保護,皆須由法律加以規範。 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研議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以令我國在法制層面上更易與國際接軌,並防止數位服務供應商利用侵害民眾隱私之方式進行資訊貨幣化,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對外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條文。 (八)隨網路通訊發達,多數兒童及青少年已可輕易觸及網路社群平台,其中亦不乏透過網路社群平台實施霸凌行為之情事;據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統計,109年有近47%之兒少曾涉及網路霸凌事件,因網路行動裝置之普及,其比率仍容有成長空間;目前網路霸凌已被列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項目之一,惟觀iWIN於網路霸凌行為之管制措施,其後續處理仍須由業者回應同意,且下架與否尚須業者判定是否違反其服務條款,最終均仰賴業者之自律,實難收防免網路霸凌之效,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網路霸凌行為研擬更具積極性之管制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鑑於當前數位網路發展快速,網路攻擊樣態多元化,111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以深化網路威脅情勢與防禦精進,該計畫項下編列1億1,894萬4千元,用於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辦理「建立主動式防禦強化通傳網路防護韌性計畫」,及編列1,900萬元捐助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辦理「強化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計畫」。 經查,前述兩項捐助費均無建設績效衡量指標,恐無法得知計畫辦理成效,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選定適當之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以確實執行捐助成效之考核,使捐助預算可得最大效益。 (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係配合行政院第六期(110年至113年)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推動之「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辦理「自動化及智能化主動式防禦以創建具韌性之國家關鍵通傳網路計畫」,總經費6億4,830萬元,分4年辦理,111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1億3,926萬7千元,其中編列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共計1億3,794萬4千元,有鑑於近年持續捐助兩財團法人,且金額極為龐大。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且依業務管考規定加強執行成效之考核,以有效配置政府資源,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新增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制修訂等,但該法之本義原希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有效管制網路上的暴力、色情、霸凌……等不當內容,而非高度監管網路平臺,限縮民眾網路言論自由。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得無法律授權或法律裁判即要求網路平臺刪除網路言論。 (十二)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103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2條明定,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少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該公約第17條係有關「兒少傳播權」之規範。該施行法第4條明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惟依監察院110年4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9年8月普查無線電視11個播出兒少節目頻道、衛星電視境內5個兒少頻道、境外9個兒少頻道、境內28個綜合頻道、境外4個綜合頻道,其兒少節目播出時數占所有節目播出總時數分別為9.99%(本國自製6.53%)、96.33%(本國自製25.63%)、100%(本國自製0%)、9.46%(本國自製2.29%)、10.38%(本國自製0%)。可見就兒少節目播放時數占比而言,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境內、境外綜合頻道皆約10%,另就本國自製率而言,除衛星電視境內兒少頻道較高(25.63%)外,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境內綜合頻道僅有6.53%及2.29%,實屬過低。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應積極透過修法明確賦予無線及衛星電視業者承擔每年自製若干小時兒少節目之義務,以提升兒少節目時數占比及本國自製率,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根據美國無線產業協會(CTIA)提出的數據,4G的峰值速率(理想上傳、下載速度)約為0.1-1Gbps、5G的峰值速率大約是1-10Gbps;以5G而言,10Gbit/s的速率,是4G理論值上限80-90Mbit/s約莫100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了解涵蓋率與量測速率,於111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列1,700萬元預算,預計111年第1季將做量測,相關結果於112年才會公布。韓國網路使用速率已經遠遠超越我國,現代科技發達,網路充斥生活各大小角落,網路使用速率亦是民眾最為關切的議題之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5G速率檢測上進度可謂是非常緩慢。爰請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5G速率檢測,制定相關期程規劃,儘速公布結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109年通訊傳播市場消費者使用概況,其中匯流發展調查針對民眾匯流媒體使用行為趨勢走向顯示,自106至109年,我國16歲以上民眾看過線上串流影音(OTT TV)比例,從30.8%增加至41.5%,有付費訂閱線上串流影音服務由19.8%明顯上升至35.4%;而有觀賞過線上共享創作影音平臺之比例,亦由70.7%增加至76.1%。OTT儼然成為未來之主流方向,將影響未來傳播產業市場。爰請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於3個月內結合產業及民眾之意見,針對傳播產業市場未來發展研擬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依「電信管理法」之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近年來,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皆合格,但抽驗不合格比率上升,111年度預計審驗6,690件,自108年度至109年度,審驗件數由6,555件至6,116件,審驗結果均合格;惟抽驗情形,109年度從審驗合格產品中抽驗334件,其中不合格146件,不合格比率44%,而108年度抽驗不合格者86件,占抽驗總數360件之24%,抽驗不合格比率逐年增加,應依法就未經核准而輸入、未經審驗而販賣、未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違反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以維護通信與飛航安全。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等情事加強宣導及查處。 (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了解涵蓋率及量測速率,於111年度預算編列1,700萬元,預計111年第1季做量測,相關結果於112年公布。根據美國無線產業協會(CTIA)提出的數據,4G的峰值速率(理想上傳、下載速度)約為0.1-1Gbps、5G的峰值速率大約是1-10 Gbps;以5G而言,10Gbit/s的速率,是4G理論值上限80-90Mbit/s約莫100倍。 有鑑於網路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之一,網路使用速率為民眾關切之議題,然而我國網路使用速率卻不如韓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5G速率檢測上,進度相當緩慢。爰請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5G速率檢測,制定相關期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公布109年通訊傳播市場消費者使用概況,其中匯流發展調查的部分,針對民眾匯流媒體使用行為趨勢走向顯示,自106至109年,我國16歲以上民眾看過線上串流影音(OTT TV)比率,從30.8%增加至41.5%,有付費訂閱線上串流影音服務由19.8%明顯上升至35.4%;有觀賞過線上共享創作影音平臺之比例,亦由70.7%增加至76.1%,OTT TV顯已逐漸成為未來主流。爰請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於3個月內結合產業及民眾的意見,針對傳播產業市場未來發展研擬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依「電信管理法」之相關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近年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雖皆合格,但抽驗不合格比率上升。111年度預計審驗6,690件,自108年度至109年度,審驗件數由6,555件至6,116件,審驗結果均合格;惟抽驗情形,109年度從審驗合格產品中抽驗334件,其中不合格146件,不合格比率44%,而108年度抽驗不合格者86件,占抽驗總數360件之24%,抽驗不合格比率逐年增加,應依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通信與飛航安全。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等事項加強宣導及查處。 (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109年開放5G後至110年已滿週年,5G速率是消費者最關心議題之一。根據美國無線產業協會(CTIA)提出的數據,4G的峰值速率(理想上傳、下載速度)約為0.1-1Gbps、5G的峰值速率大約是1-10Gbps;以5G而言,10Gbit/s的速率,是4G理論值上限80-90Mbit/s的約100倍。NCC於111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列1,700萬元,來了解涵蓋率與量測速率,而NCC表示,預計111年第1季會做量測,相關結果於112年才會公布。而網路使用速率一直是民眾最關心議題,NCC對於5G速率檢測需要到隔年才能公布結果,實在緩不濟急,爰要求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針對5G速率檢測,加速結果公布,以利消費者使用5G速率之公平性。 (二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109年通訊傳播市場消費者使用概況,其中匯流發展調查針對民眾匯流媒體使用行為趨勢走向顯示,自106至109年,我國16歲以上民眾看過線上串流影音(OTT TV)比例,從30.8%增加至41.5%,有付費訂閱線上串流影音服務由19.8%明顯上升至35.4%;而有觀賞過線上共享創作影音平臺之比例,亦由70.7%增加至76.1%。另外根據傳播政策白皮書引用臺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之統計,107年我國網路廣告營收已接近390億元,而無線及有線電視廣告總營收卻降至207億元以下,顯示OTT TV將成為未來主流之頻道,線上串流影音服務興起,將影響傳播產業未來市場。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委託相關研究,結合研究結果與產業及民眾之意見,以前瞻性觀點研議相關方案,以維持傳播產業市場秩序。 (二十一)自網際網路問世後,數位匯流已改變整體社會結構,然而相關法制卻未與時俱進,造成規管不公的現象。媒體獨立自主與多元的特性,是推動民主進步的基石,以歐盟而言,最近推出「媒體自由草案」(Media Freedom Act),其目的在於主張保障媒體多元性與獨立性,保障公民「知的權利」,免受政府與私人團體或其他資本之侵蝕。 然而反觀國內,對於媒體多元自主性的保障法案提案,自102年起「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到106年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甚至到108年提出的「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案」相關草案,隨著立法院屆期不連續,都無疾而終。 身為主管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然多次表示將提出相關修法版本,卻是只聞樓梯響,卻沒有任何實際行動。為促進媒體真正之多元自主,讓其免於財閥控制,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符合數位匯流精神及反媒體壟斷,促進媒體多元健全發展規劃,以保障國人知的權利,免於被特定人士(含政黨)操弄資訊來源之恐懼。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為: (三)111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3目「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編列3,449萬6千元,其中「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俟行政院核定計畫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9項: (一)「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主要辦理籌建「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之實驗大樓,期能提升研究能量,成為國家黑盒子分析研究中心,並建置重大運輸事故關鍵證物檢測空間,研判事故肇因,完成重大事故殘骸檢測與重建工作。惟該新興計畫預算書無法詳細說明建置必要性、事故調查量能提升程度以及計畫各期程辦理情形。 111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第1年編列3,125萬元,計畫預計期程為「自計畫核定後約4.5年可興建完成」,惟截至111年1月10日止,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顯與「預算法」規定不合。是否能如期執行相關編列經費,仍存在重大變數。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對重大計畫推動不力,應予檢討。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俟行政院儘速核定計畫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110年年初遊覽車於蘇花公路衝撞山壁釀6死39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事實資料報告比預期要晚5個月才能出爐,預計111年1月底才會提出報告,而因宜蘭地檢署未把事故車輛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人員能在第一線做調查,導致調查受阻,由此表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法務部橫向聯繫出問題,導致無法參與第一線做調查,如此將造成全國民眾無法儘快得知車禍事實。 110年4月發生臺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造成49死、逾200人受傷之嚴重死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著手進行調查後,於110年8月23日提出「第408次車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事實資料報告」,惟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過往針對同樣發生嚴重死傷之臺鐵普悠瑪事故最終報告延宕提出,針對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未能及時提出相關調查資訊,延誤事故後續處理,必須檢討。 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已成立2年,在航空、鐵道、水路、公路四大領域的事故調查進度發現,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自108年8月1日正式成立後,所發生的事故調查,鐵路事故共有17件,已結案4件,結案率23%、航空事故共有10件,已結案4件,結案率40%,水路事故共130件,已結案72件,結案率55%、公路事故共9件,已結案4件,結案率44%,其每個領域事故調查結案率皆不到六成,而近年國人最重視鐵路事故調查結案率更不到三成,其效率不佳必須檢討,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之旨乃運輸事故調查,藉此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然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9年10月19日發布1021(普悠瑪事故)之調查報告,惟行政院於110年6月30日方核定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分項執行計畫並納入列管,耗時長達8個月,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掌我國交通安全調查及提出安全改善建議之主要機關,故應積極協調行政院之執行與列管流程,用以保障國人之生命財產安全,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近年貨運業交通事故致死率為客運業的二倍,究其原因為貨運駕駛監督規範不足。經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曾於109年提出「精進我國貨運業安全管理機制」,惟自該報告提出至今卻仍未見相關改善事項之落實。為強化貨運業安全管理機制,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協助行政院積極列管及追蹤交通部與公路總局之具體改善方案及進度,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列管情形之書面報告,以減少貨運業交通事故案件發生。 (五)鑑於近年大眾捷運隨機傷人事件頻傳,除103年發生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造成4死24輕重傷的憾事外,近日又傳出台北捷運接連兩天發生有人攜帶刀械,甚至在捷運車廂內拿出剪刀等驚恐事件。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業務職掌尚包括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專案研究等,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協助交通部針對相關捷運安全議題,共同進行研商。 (六)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定義,無人載具為:「車輛、航空器、船舶或其結合之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透過遠端控制或自動操作而運行」。然目前「運輸事故調查法」適用調查範圍之運輸僅限: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並未明確將無人載具納入規範,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持續關注無人載具議題,以維運輸安全。 (七)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已成立2年,在航空、鐵道、水路、公路四大領域的事故調查進度發現,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自108年8月1日正式成立後所發生的事故調查,結案率嚴重低落。鐵路事故共有17件,已結案4件,結案率23%;航空事故共有10件,已結案4件,結案率40%;水路事故共130件,已結案72件,結案率55%;公路事故共9件,已結案4件,結案率44%。每個領域事故調查結案率皆不到六成,而近年國人最重視鐵路事故調查結案率更不到三成,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澈底檢討相關作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八)經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後,調查案件大幅增加,自飛安會平均每年航空調查件數6件,增至109年度調查案件數達100件,現有實驗室與設備不敷使用,多數檢測工作僅能以委外方式辦理,然又需配合委外機構時程,以致事故調查報告完成時程延宕。 爰111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此大樓預計結合行政中心、航空、水路、鐵道與公路各運輸模組實驗室,及關鍵證物工程分析棚廠等,以提升運輸安全相關技術,增加實驗設備之建置空間,辦理運輸事故關鍵證物檢測。然截至110年10月15日止,該計畫仍尚未通過行政院核定。 綜上所述,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積極完備相關作業程序,以確認執行規模、方式及期程等,俟行政院核定後便可迅速動工,儘早完成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之建置,提升運輸安全事故調查與研究量能。 (九)我國於90年1月起,即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建置我國飛安自願報告系統(Taiwan Confidential Aviation safety Reporting system,簡稱TACARE),目的係期望於「自願、保密、無責」之宗旨下,蒐集、分析、分享及研究強制報告系統不易取得之飛安資訊。而依據交通部編訂之「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TACARE被定位為我國「國家層級之自願報告系統」。 按因航空、鐵路、公路及水路航運安全,牽涉大眾交通及貨物運輸之穩定,然而近年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均顯見事件之發生不僅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大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更因事故原因往往涉及多種不同性質之系統性因素組成,對於該等危險因素因具各種載具之專業性及隱密性,一般非本業之外界人士不易發覺。倘由內部熟悉內情之人利用自願報告之舉報程序,不僅可適時發覺危險因素繼續發展,更可使組織發揮導正功能。 是以,針對自願報告系統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並為有效識別不利營運安全之潛伏性危險因子,以彌補並提早發現缺失。為敦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加強推廣辦理旨揭系統,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辦理自願報告系統之成果暨加強推廣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增決議15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6,808萬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編列2,68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日前發生之採購問題如臺鐵太魯閣事故、外交部影片誤植等事件盤點與檢視後,乃認為係機關未落實法規或契約規範之執行,是以,致相關採購與發包後衍生之履約爭議。主管機關刻正辦理建置之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資訊、職安資訊、司法裁判書及履約紀錄不佳等訊息介接系統作業,立法院委員並提案增訂法源依據,使主管機關得建置可供辦理採購機關進行是類訊息勾稽之系統,藉以提升發現廠商具不良情形之強度,以確保採購品質。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盤點相關法規。 (四)為了維護工程品質,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查核小組進行查核作業應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審查為輔,主要查核項目包括機關之品質督導、監造單位之監造、廠商之品質管理等相關之紀錄、稽核、文件、施工進度監督及缺失改善追蹤等。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1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工程,應查核最低件數為20件(110年3月後改為10件);1,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元工程最低應查核件數為15件;5,000萬元以上工程最低查核件數為20件;每年查核工程總件數並不低於100萬元以上總工程數之10%為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於網站公開相關查核情形並彙整各年度工程查核嚴重缺失處置情形。 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彙整,107至109年度工程查核件數未達最低件數之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查核小組,竟有高達14個機關連續3年查核未達最低件數,另有15個機關近3年內發生有1至2年未達最低查核件數情形。該等機關顯有未落實工程查核情形,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明原因,並研議於工程會網站公開資訊中增列查核件數未達規定之說明,以期落實工程查核作業規定。 (五)有鑑於離岸風電不僅為高技術門檻產業,也是國家重大之公共工程。自政府宣布「離岸風電國產化」後,台廠皆面臨缺工之危機。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調查,110年離岸風電就新增近600個的職缺,卻有57%廠商反應招不到人,其中又以焊接、品管、機電整合、塗裝等工作,招募最困難。雖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面對營造業缺工問題,透過協調勞動部修正相關引進外籍移工規定,並加速轉換雇主或變更工作場所的流程。然離岸風電產業為落實國產化,應將技術、人才根留台灣。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協調經濟部於3個月內應針對離岸風電台廠缺工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以促進我國未來離岸風電之發展。 (六)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11月止,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工程類採購案,於第一次招標決標之比率低於50%,其流標原因多為投標廠商家數未達政府採購之規範,而前述採購案多數雖已於二次招標時順利決標,惟乃係基於二次招標放寬投標廠商家數限制之原因;由前述情形可知,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工程類採購案多無法引起一般工程業者之投標意願,長此以往,即便已採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仍舊無法有效達到維護公共工程品質之效果。為提高廠商投標意願並確保政府公共工程之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研議建立公共工程廠商回饋機制,以確認現有招標方式之缺失,並彙整影響廠商投標意願之原因及改善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中央政府公共建設計畫規模高達4,596億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之主管機關,依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相關公共建設預算分配、採購招標、工程履約、管制考核、資訊擴散及系統整合等作業,尚待持續加強或落實依規定辦理,以提升計畫執行效能及法制化。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公共建設採購招標、工程履約、管制考核、資訊擴散及系統整合等研謀相關精進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1年度中央政府公共建設計畫規模高達4,596億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之主管機關,依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核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來監督」網站可便利外界查詢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惟所揭露資訊未臻完整;又計畫評核結果之公告散見於各機關網站,欠缺整合機制,且評核結果公告內容尚欠充分,不利全民監督。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揭露資訊及計畫評核結果公告事項且訂定相關規範,以利各機關遵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1年度中央政府公共建設計畫規模高達4,596億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之240項公共建設計畫,包含如「萬里水力發電計畫」、「全台小水力發電第二期計畫」、「台中發電廠第2階段煤灰填海工程計畫」、「臺北醫院急重症大樓擴建工程計畫」及「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等12項計畫年累計實際進度較預定落後逾40%,未列入辦理實地訪查。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依規定設置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審慎檢討瞭解落後原因及積極辦理實地訪查,協助機關解決遭遇之困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鑑於國內各地公共建設因物價上漲等因素導致多次流標而無法發包,致政府公共工程建設成效嚴重不彰。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加速發包外,並責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訂定發包流標率等相關管控指標,且每季定期公布各部會發包成效等相關指標,以利監管。 (十一)政府之預算委外運用多數皆須透過政府採購之程序,惟各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部分未有政府採購之相關證照,抑或取得政府採購之相關証照後,因法令修正或相關規範鮮少使用而忘卻,將影響採購之品質與承辦政府採購人員之責任。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通盤檢視目前各機關辦理政府採購人員之背景與資格,及規劃採購人員定期研習之制度,以維護公共利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中「業務費」之「委辦費」委託辦理「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事宜編列338萬8千元及「獎補助費」之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等相關事宜編列1,700萬元。經查近年度推動成果,各年度獲補助廠商家數有限,排除單一巨額標案後之平均得標金額並不高,且非新南向國家之目標市場仍待擴展。為提升我國工程相關業者海外發展能量,協助國內工程顧問服務業爭取國際工程案件及工程產業之海外輸出,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積改善相關措施,拓展補助廠商及非新南向之目標市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十三)目前由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更中心負責辦理的全國各縣市社會住宅工程發生11處流標之情況,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視相關個案發現,流標主因係設計內容未考量基地條件、預算未符合當時物價所致。有鑑於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之政策目標,為使社會住宅能如期如質興建完工,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督促住都中心推動之社會住宅發包情況,以避免流標之情況一再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有鑑於近期國際原物料大漲,以致影響國內營造工程物價亦同步上揚。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10年1至9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持續攀升,由1月115.52逐步增為9月124.63。其中,鋼筋價格較109年同期大漲五成六,型鋼漲三成,業界苦不堪言。此外,國家發展委員會亦擔憂,台商回台投資、民間投資正活絡,因營造物價上漲,恐造成物資短缺,進而影響民間投資。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針對營造物價持續上漲之情況,提出減緩營造原物料漲幅之因應措施,以減少公共工程及營造產業之衝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有關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所稱之廠商並不及於「分包廠商」,導致現行公共工程實務中,有許多素行不良廠商遁入工程案得標廠商的「分包廠商」之中,以規避追查,同時也導致公共工程品質出現瑕疵。有關此一漏洞,亟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法補足。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分包廠商責任及列入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書面報告。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原列275億2,270萬7千元,除第8目「營業基金」182億0,689萬4千元,減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委辦費」500萬元。 (二)「派員出國計畫」30萬元。 (三)「大陸地區旅費」30萬元。 (四)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100萬元。 (五)第3目「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航政及港務管理」50萬元。 (六)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第1節「路政管理」中「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業務費」100萬元及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50萬元。 (七)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0,9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4億1,310萬7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76。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六)、(八),修正為: (六)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編列3億2,834萬元,凍結3,5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編列182億0,689萬4千元,凍結7億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82項: (一)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目「交通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億3,534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7億5,090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編列6億8,031萬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業務費」編列2億1,354萬元,凍結3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一般路政管理」編列1,554萬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6億6,477萬元,凍結3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交通部預算「交通科技研究發展」項下「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編列1億1,000萬元,辦理大型車輛主被動預警輔助系統認驗證標準制定、科技研發及導入試運行(成效評估)等事項,協助國內業者將多項個別功能整合為1套完整系統,以降低大型車輛交通事故發生率及減少傷亡。惟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部分大型車輛已裝設部分具有主被動預警輔助個別功能之設備,且交通部曾補助部分車輛裝設相關設備,交通部應確實檢測驗證整合系統之效能,並衡酌整合之技術可行性及使用效益,俾全面性提升行車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國際科學界呼籲積極因應船舶噪音對海洋哺乳類之影響,我國西部沿海為我國唯一特有亞種鯨豚類-台灣白海豚之重要棲息環境,請交通部航港局應參考IMO或船級協會(Classification Societies)的最新規範要求,以最佳的船舶振動噪音防制技術,並配合在敏感水域降低船速,才能讓整體海洋環境噪音降低,達到保護海洋動物聽力與維護棲地環境品質。 (九)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3目「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離島及偏遠地區航運之營運與發展」之「臺東市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工程計畫」編列2,330萬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評估報告指出,富岡港水域工程於109年8月開工,預算實際動支時程相較於原核定期程至少延後27個月,又該預算自105至107年度編列後停編3年,迄111年度預算始復編,惟截至110年7月底計畫進度仍未如預期。為提升碼頭旅運安全並兼顧觀光發展,上述問題實有檢討必要,爰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查交通部航港局委託以「燈塔」為主題的繪本創作「守護大海的人」,不料110年4月下旬,經新舊任交通部長交接後,竟銷毀已印製完成且以「交通部名義」發行的繪本,再重新以「航港局名義」印製。 本案經交通部航港局綜簽後知會相關單位,經主計室表示意見「有關以交通部名義出版2,000本繪本擬辦理銷毀一節,查前揭繪本4月底才印製完成,現擬辦理銷毀,為避免有浪費公帑之嫌,建議研擬前揭繪本是否有更妥適之安排」,可知該局單位內部早有主計單位反映應予撙節乙事,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宣傳、出版品印製暨撙節作為之檢討書面報告。 (十一)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路政管理」之「一般路政管理」編列1,554萬元。鑑於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在原鄉部落裡之省道公路系統決策草率,未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部落會議,導致族人其生活、生產、生計遭受嚴重影響,經濟頓挫,例如:高雄市桃源區梅山公路系統設置柵門管制措施,族人生活起居與經濟飽受重大干擾和引起埋怨四起,造成族人自救陳抗事件頻繁。又如原住民重要交通議題:力行產業道路高架化、中橫公路、南橫公路的修復與通行。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十二)交通部預算自110年度起續編4年期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至113年)」,前期「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109年)」預算執行率逐年提高,整體量化績效已達預設目標;「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至113年)」截至110年7月底預算執行率未如預期。科技改善交通環境及便利國民交通運輸生活屬未來趨勢,建議交通部應持續考量實務需求,配合行動通訊、資通訊基礎建設之發展進程,加強與民間合作,以發揮綜效。爰請交通部就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因交通事故死傷人數近幾年不減反增,爰請交通部就道路交通事故近5年統計分析及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1年度交通部預算「道路交通安全」編列3億2,834萬元。酒駕事件層出不窮,對於國人生命、身體、財產產生重大影響,肇事行為人不僅須面對刑事責任、行政裁罰,更應參加道安講習,縱刑法修法加重刑責,似仍無法收預防之效。面對酒駕問題,除了透過刑罰之嚇阻,應是透過教化讓人不欲、綿密查察使人不能,以保障國人安全。然查現行針對酒駕設有酒駕違規講習、酒駕再犯專班道安講習,課程分別為6小時、12小時,縱未到課者可加以裁罰,但到課者之上課紀律不佳,時有聞上課打瞌睡、聊天、滑手機等情,欠缺強制之約束力,此類課程似流於形式,交通部應正視此情。另現行課程時數配當,是否允當,亦應審慎思考增加現行科目時數,讓酒駕行為人澈底瞭解酒駕之危害性,由內而外之改變,交通部應非流於形式,應付輿論開辦是類課程,爰請交通部應就酒駕違規講習、酒駕再犯專班道安講習,研提強化作為及重新檢討增加課程時數配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項下「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計畫」編列1億3,673萬8千元,用於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宣導及針對高齡及學生道安教育等工作,以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有鑑於我國近10年平均17歲以下兒少因交通事故受傷人數高達2萬5千餘人,109年運輸事故占17歲以下兒少非自然死亡原因中將近五成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應儘速落實,以保障兒少及用路人的安全。 建請交通部主動邀集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參酌美、日、韓及歐盟等國家之法制,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明定高中職以下學校每學年至少有4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從小教育強化國人正確的道路交通安全觀念。 爰請交通部說明目前交通安全教育推動現況及高中職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改善方向,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0年3月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宋姓技佐被媒體披露,涉嫌受不法業者委託,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照給「買照人」後收賄,後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宋男及代辦業者等,涉案人數高達51人。爾後又爆發航港局斥資30萬元出版「守護大海的人」繪本一書,原預計於同年4月初完成印製,但4月底適逢新舊交通部長交接後,重印引發熱議。2件重大事件皆重創航港局形象,顯示交通部航港局組織實有改革再造之必要,爰請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編列182億0,689萬4千元。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幾年來重大事故頻繁,其中107年的樹林開往台東的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下午約4時50分時行經宜蘭線新馬站前彎道時以時速約135公里速度出軌,8節車廂全數出軌,其中第3、5、7、8節車廂翻覆,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以及110年清明節連假首日,由樹林開往臺東的408次太魯閣列車經北迴線花蓮縣秀林鄉清水隧道前(51K+250),撞上從隧道上方滑落施作明隧道工程的工程車,導致列車出軌、5至8車廂高速撞入隧道而嚴重變形,造成49人死亡和216人輕重傷。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0年8月28日公布太魯閣號事故報告,其中點出事故工程點有6項管理缺失,包含現場無門禁管理;東新營造任用非法移工,事故現場綁鋼筋作業人員均無工作證;臺鐵規範施工廠商每天進場前要通報,東新營造事故當天逕自進入工區作業;肇事工地主任及移工皆無挖掘機證照;臺鐵招標須知、聯合大地預算書、設計圖都沒有施工便道防護設施;臺鐵原本在工地曾24小時派員看守且有行調無線電,事發前半個月因廠商聲稱鋼模完成就撤掉等,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完成總體檢改善事項及因太魯閣號事故所引發之轉型改革,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81億6,450萬元,辦理城際客車、區間客車、支線客車及機車等各式車輛採購。經查,該計畫104至110年7月之預算執行率僅約60%,110年1至7月之預算執行率更僅有5.4%。110年陸續上路之EMU900、EMU3000等車型有傳出漏水及其他瑕疵或故障等情事,影響乘客安全。此外,現行臺鐵車種過多,導致營運及維修保養上有其困難,車門位置不一更使得月台排隊線難以劃設、排隊文化無法建立,使用者體驗大打折扣。 爰請交通部說明臺鐵目前車輛汰舊換新之進度及車種簡化計畫等相關內容,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辦理「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及「臺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109至114年)」,期能提升鐵路行車安全及軌道結構安全。惟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度安全績效指標多項未達成,刻正持續辦理因普悠瑪號事故所提出之臺鐵總體檢改善事項及因太魯閣號事故所引發之轉型改革,交通部應強化督導臺灣鐵路管理局確實辦理相關安全提升改善計畫並落實改革,以利提升鐵路行車安全,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基隆市暖暖平交道110年已多次發生遮斷桿升起短短幾秒又突然放下之事故,繼同年10月消防車煞不住撞上遮斷桿後被處以罰鍰並吊銷駕照,日前又有警車和計程車被卡在平交道,民眾協助按下緊急按鈕才脫困。 查108年大法官釋字第780號解釋,闡明設置規則及作業程序就兩列以上列車交會通行或續行通過時,兩段限制通行之時段間,均未設最低合理安全間隔時間,致在警報解除後於間隔時間極短之情形下,隨即又啟動警報,易使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並因而受到系爭規定一及二之處罰,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 平交道之交通安全涉及行人、各種車輛駕駛人及其乘客、周邊居民及火車乘客,若發生事故,動輒造成民眾人身安全及財產之損失,政府對於平交道之通行安全有致力於設置完善規範及防護與保障機制之憲法上義務,以確保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大法官釋字第780號解釋,針對平交道遮斷桿合理升降間隔時間之檢討及改善計畫,並將易肇事之基隆市暖暖平交道列為最優先處理案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基隆市八堵車站旁的2層鋼構機車停車場因結構鏽蝕嚴重,引發地方民眾、通勤族停放機車時的公共安全疑慮,因此,109年基隆市政府交通處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進行完整的結構安全評估,經結構技師鑑定指出停車場平面入口處、樹穴及屋頂停車入口斜坡等處的鋼梁、鋼柱及接頭蝕嚴重,研判結構有「立即崩塌」之虞,已於110年1月中將其封閉,至今近1年該地仍未進行拆除整建作業。該鋼構機車停車場,原可停放110到120輛機車,受到停車場封閉影響,停車場外及八堵火車站周遭紅線、人行道違停狀況嚴重。 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會同基隆市政府就2層鋼構機車停車場後續拆除整建及開放使用期程相關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捷運萬大線變更過去通過環評之路線規劃,變更之路線有破壞土城金城公園老樹、增加土城國小噪音之疑慮,因而引起地方民眾抗爭、環境差異分析亦遲遲無法通過。為促進捷運建設速度,爰請交通部督導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之站體設計,減少開發量體,確保金城公園綠地保存最大化。 (二十三)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編列18億4,317萬5千元,項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金門港埠建設計畫」編列7億1,200萬元,考量前期(106-110年)計畫修正頻繁,又受疫情影響,水頭客運中心新建工程預定進度完工日期已較原訂期程延後,且廠商亦有更換,施工品質猶待檢討,為免後續因執行率不佳,施工品質出現問題,且小三通客運部分仍未開放,而料羅港貨物通關量大幅增加34%以上,且有電商專區等規劃猶待建設,而料羅港北碼頭區圍堤造地工程之建設細部規劃亦於110年8月完成審查,並將於111年1月招標,若無後續經費支持,恐影響興建進度。111年度水頭港客運中心新建工程經費,待金門小三通客運常態運行,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將該項預算7億1,200萬元做為下列三項工程之用:1.水頭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第二期陸域工程2.料羅港北碼頭區圍堤造地工程3.金門港遊艇基地基礎工程等之工程補助預算,以加速料羅港區之建設執行進度。 (二十四)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馬祖港埠建設計畫」編列3億1,050萬元。經查,因連江縣政府配合實際工程執行情形、經濟環境變化、地方民意、環評相關法令規定及跳島郵輪發展需求等因素,計畫內容調整配置、擴充或縮減規模、檢討經費及延長期程,致106至110年各港埠建設經費下修,修正頻繁,規劃似有欠周延,交通部應確實督促並協助連江縣政府掌握計畫執行進度,以利離島港埠發展。 (二十五)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購建新臺馬輪計畫」續編4億8,900萬元,經查「購建新臺馬輪計畫」於110年4月經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展延期程,原地方配合款改由中央公務預算及離島建設基金專案補助,交通部自109年度起陸續補助離島購建船舶,多數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5個月至2年內即修正,以展延期程、變更經費負擔、變更設計,或修正國輪國造方式等,應協助地方政府盤整現有船舶使用現況,及早詳實規劃,以提供離島居民安全穩定之運輸工具。 (二十六)111年度交通部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新臺澎輪營運及國造案」編列2億0,910萬元,經查新臺澎輪營運及國造案於110年4月經行政院核定修正國輪國造方式,營運商仍為國籍航商,船舶建造則允許國內外船廠參與,交通部自109年度起陸續補助離島購建船舶,多數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5個月至2年內即修正,以展延期程、變更經費負擔、變更設計,或修正國輪國造方式等,應協助地方政府盤整現有船舶使用現況,及早詳實規劃,以提供離島居民安全穩定之運輸工具。 (二十七)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澎湖縣白沙之星交通船汰舊換新計畫」編列6,057萬5千元,經查「澎湖縣白沙之星交通船汰舊換新計畫」於110年1月經行政院核定,業於110年6月完成專案管理(含監造)決標,預計111年11月前完成驗收交船,交通部自109年度起陸續補助離島購建船舶,多數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5個月至2年內即修正,以展延期程、變更經費負擔、變更設計,或修正國輪國造方式等,應協助地方政府盤整現有船舶使用現況,及早詳實規劃,以提供離島居民安全穩定之運輸工具。 (二十八)根據交通部110年1至10月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機車事故死亡1,492人占總死亡人數61.1%;高齡事故死亡933人占總死亡人數38.2%;18至24歲年輕機車事故件數86,803件,占總事故件數30.1%。此外,兒童(0至12歲)及少年(13至17歲)死亡人數為23人、64人,分別均較109年同期增加2人(+9.5%)、5人(+8.5%)。15至17歲無照駕駛死亡人數110年37人,均係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事故死亡51人,較109年同期增加9人(+21.4%);另外酒駕事故死亡261人較109年同期增加22人(+9.2%),凸顯酒駕問題嚴重。 另針對不同縣市比較,110年1至10月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前5名為高雄270人、臺南252人、臺中244人、桃園220人、新北208人。縣市每十萬人死亡人數前5名為臺東23.4人、嘉義縣21.6人、屏東20.1人、宜蘭19.1人、苗栗18.9人。 根據肇因分析,全國之事故肇事原因分析死亡人數前5名為未注意車前狀況(564人)、未依規定讓車(343人)、酒醉(後)駕駛失控(187人)、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148人)、左轉彎未依規定(90人),受傷人數前5名為未依規定讓車(81,397人)、未注意車前狀況(74,566人)、左轉彎未依規定(25,106人)、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22,463人)、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19,605人)。 爰請交通部提升改善交通安全宣導作為,並加強考核各地方政府改善交通安全具體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球「每年」因為車禍死亡的人數接近125萬人,有2至5千萬人因為車禍受傷或殘廢,車禍是除了各式疾病的死因之外,死亡人數第一高的死因。因此,目前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推動「零死亡願景」政策,核心精神是「任何人因為道路交通喪生或重傷,在道德上是完全無法被接受的」。 在1997年瑞典議會率先通過了「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英國愛丁堡(2010年)、加拿大(2016年)、美國紐約(2014年)、澳洲(2018年)、日本(2018年)……陸續採行。瑞典實施至今,死亡人數減半,每十萬人死亡率只有2.2,是全球交通最安全的國家。紐約自從實行「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紐約市的車禍身亡人數,已經比2013年減少了三分之一。各國「盡最大的努力讓交通事故傷亡降低,朝零死亡進展」成為共同的目標。 106年10月1日賀陳前交通部長旦於立法院報告時表示,車禍應朝向零人死亡的目標,目標於3年內降低15%,其中年齡18至24歲的用路人降低目標為35%。惟根據維基百科統計台灣每百萬人口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遠高於實施「交通零死亡願景國家」。 爰建請交通部積極研議實施「交通零死亡願景」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我國交通部門碳排占15%,而國際汽車大廠,如Nissan、Honda、Volvo、Ford、賓士等,皆已設定2040年前停售燃油車期程,各品牌占臺灣新車銷售量占比已達五成以上。英國、法國、荷蘭、印度等國紛紛宣示禁售燃油車時程,國際能源署亦宣告,2035年應停售燃油車,2021年11月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協議,多國簽署2040年禁售燃油車。 然我國目前卻仍未公布具體燃油車退場期程,不僅遠遠落後國際減碳進程,亦使傳統機車業者未能提前做好轉型準備,投入補助電動車之經費將難發揮效益。 爰要求交通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部會研擬我國燃油公務車、燃油公車、燃油機車、燃油汽車等新車採購、銷售之退場期程,及傳統機車行公正轉型對策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鑑於近日嚴重酒駕肇事悲劇頻傳,對於酒後駕車的嚴謹規範實有必要,台灣雖已規定酒駕累犯需裝設「酒精鎖」,但截至110年11月底,應裝酒精鎖人數共2,367人,實際安裝僅95輛,執行率僅4%,可見「管車不管人」成效不彰,爰建請交通部積極研擬酒精鎖施行及廣設酒精鎖之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鑑於電動車特斯拉(Tesla)的觸控儀表板在車輛行進時得開啟娛樂系統功能,使駕駛或乘客能在車子行進中觸控玩遊戲,並有讓駕駛分心,增加車禍的風險,近期美國車輛安全監管機關也因此進行調查。 爰請交通部盤點國內汽車設備安全性進行調查,要求汽車設備配置應完全禁止汽車啟動時開啟娛樂系統功能(如收看電視節目、使用網路或玩遊戲等),並研擬相關罰則,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據交通部統計,109年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件數達8,886件,儘管年傷亡率有下降趨勢,但酒駕再犯率卻是逐年升高,在107年酒駕違規再犯率已達38.1%。 儘管我國在109年已開始實施「酒精鎖」新制,但該制度上路1年來,截至110年3月止,僅35輛車安裝「酒精鎖」,且酒駕累犯也能駕駛未裝有酒精鎖的非自駕車輛,刻意逃避酒精鎖。 為預防國內酒後駕車問題不斷,請交通部盤點現行須加裝酒精鎖之人數為何?落實安裝情形為何?並研議未來如何嚴格落實酒精鎖的檢查及執法,並應儘速針對未依規定安裝酒精鎖者加重處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根據經濟部的統計數據顯示,109年我國電動車產值不畏疫情衝擊,仍飆升至97億元,不僅較108年的55億元有近倍數的成長,在產業發展驅動下,110年我國的電動車產值可望跨越百億元門檻。而國際能源署於2021年所發布「全球電動汽車展望報告」,預計全球電動車數量將從2021年的1,100萬輛成長至2030年1億4,500萬輛。 鑑於全球追求淨零碳排之趨勢,預期各國汽車業者將積極投入研發及提升生產技術,輔以各國持續推動電動車補助和廢氣排放監管政策,未來電動車將取代燃油車成為主流,惟查,現行設有充電樁之電動車專用停車格屢傳遭占用之情事,造成電動車車主響應減碳購買電動車,政府卻未保障車主權益,未來更可能影響民眾購入電動車之意願,進而使我國無法降低移動汙染源、達到淨零碳排之目標,爰請交通部加強設置電動車充電樁及劃設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並就避免其他車輛占用專用停車格提出具體因應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針對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因海運業務需求及七堵大樓不敷使用,研議提出購置總部計畫。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大股東,應對其擬提出之陽明海運總部大樓購置計畫,確實督導管理,爰要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大樓地點設在台北或基隆應審慎評估。 (三十六)鑑於交通部預算「使用規費收入」項下「汽車燃料使用費」107至109年度預算數皆逾預算數,107年度預算數為247億3,803萬2千元,決算數為276億3,007萬8千元,相差28億9,204萬6千元;108年度預算數為249億3,803萬2千元,決算數為280億4,464萬6千元,相差31億0,661萬4千元;109年度249億3,803萬2千元,決算數281億2,258萬6千元,相差31億8,455萬4千元。決算數皆大於預算數,平均逾30億餘元,雖110及111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預算數微增至250億餘元,然較107至109年度平均決算數279億餘元仍差29億餘元,爰要求交通部應適度調整「使用規費收入」項下「汽車燃料使用費」預算數,俾覈實編列預算。 (三十七)交通部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共核定275億2,240萬元,其中「邊坡全生命周期維護管理(預警及維護管理系統統包工程)」編列2億7,500萬元,預計設置26處。該系統建置原定於109年底前完工,然而工程延宕導致最遲至111年才會完工。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無虞,避免太魯閣號事故等憾事再度發生。爰請交通部督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鑑於我國酒駕造成之重大傷亡案件居高不下,雖近年有針對酒駕行為進行調整,然酒駕者仍心存僥倖,一再犯法,且許多酒駕者皆是累犯。110年12月26日高雄發生1名男子酒駕撞一家人,造成1死3傷之重大事故,而該次酒駕為肇事者第3次酒駕。另有1名男子,連續被抓到酒駕,經調閱前科紀錄,赫然發現該男子已累計21次酒駕紀錄,顯見當前酒駕相關之罰則仍未能有效遏止酒駕及酒駕再犯行為,爰要求交通部應重新研議酒駕相關條文,加重相關罪責及積極宣導安全駕駛觀念,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110年4月2日上午9時28分45秒行經北迴線清水隧道之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因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程包商的失誤,導致列車以高速撞擊隧道出軌,造成49人死亡、247人輕重傷,是自70年3月8日1002次自強號頭前溪橋事故以來臺鐵最大傷亡意外,發生意外後,蔡總統、蘇院長、交通部長均公開表示要推動「臺鐵改革」,但臺鐵改革至今不僅牛步化,意外事故仍頻傳,但臺鐵的意外除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本身問題外,交通部鐵道局也有相關責任,為近期交通部對臺鐵局的責罰均較鐵道局嚴苛,甚至拔掉臺鐵局相關處室之首長,但鐵道局犯的過失卻輕輕帶過,過往鐵道局興建之工程屢有瑕疵,導致民眾將怨憤都出在臺鐵局頭上,鐵道界更戲謔說「臺鐵營運,誤點保證;鐵道工程,一定漏水」,以臺東車站為例,當初手扶梯興建是由鐵道局負責,然興建完成後臺鐵局接手營運手扶梯卻屢屢出問題,近期月台手扶梯更長達近3個月故障待修,直到EMU3000首航前兩天才有廠商進場修繕,不僅如此更有部分車站由鐵道局興建後發生漏水與動線設計不良的情況,民眾不明究理均將矛頭指向臺鐵局,鐵道局施工疏失造成臺鐵列車受損或車輛延誤,也未見臺鐵局對鐵道局針對該局處室首長進行懲處或責難,如此做法反打擊臺鐵局士氣,交通部長對鐵道局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應一視同仁,切莫讓外界有交通部獨愛鐵道局的感想。 (四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歷6432次新馬站及408次北迴線清水隧道兩大事故,對臺鐵整體營運有極大的影響,國人對臺鐵的印象更差,事故過後政府雖大喊要推動「臺鐵改革」,然近期交通部仍是以基礎建設為概念,以為更新硬體臺鐵改革就會成功,然臺鐵改革的重點在於人,熟悉臺鐵整體維運都知臺鐵基層人力長期以來異動嚴重,依據「臺鐵局總體檢報告」,臺鐵人力高峰在65年的23,678人員工後,逐年下降,當年平均每天382,603人次旅客;到了107年,平均每天服務633,611人次旅客,員工卻腰斬到14,502人。截至107年11月,總缺額達1,950人,再加上臺鐵曾在86至96年停招特考,這10年的空窗對仰賴「師徒制」訓練人員的臺鐵,在維修技術、品質安全、甚至零件研發都是致命傷,更讓臺鐵發展停滯,導致如今臺鐵要面臨即將到來的大退潮產生的人員斷層問題,要知人力不足會導致現場執行各項工作只能採行儘量精簡人力的作業方式,加上人力青黃不接在未完整接受教育訓練下,一線員工執行各項工作SOP時因經驗及專業不足,容易力有未逮無法確實執行,在各項風險預防及應變處理上就無法發揮作用,從而提高臺鐵營運、車輛檢修的風險,此外,駕駛員師徒制也應與時俱進,應改用模擬器培訓,避免不良開車習慣一代傳一代。爰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協助臺灣鐵路管理局引進更多新血,充實第一線人力,同時改善現行訓練方式,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培訓能與時俱進。 (四十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期購入新型區間及城際列車,希望藉由新車一改國人對臺鐵列車老舊的印象,然基礎設施如電車線、號誌及老舊車輛頻頻故障,反而更讓國人覺得臺鐵是扶不起的阿斗,然臺鐵現行軌道無法快慢分線,在快車、慢車無法分流以及號誌系統老舊的情況下,實難解決閉塞區間太長的問題,然政府如果有決心,只要政府有心編列相關預算針對臺鐵號誌與橫渡線進行整體改善,再輔以新型列車及電車頭,就可以有效改善北北區間與都會區路段壅塞之問題,否則只有新車但路線、號誌卻沒跟上時代,無助臺鐵整體運能效率的改善。爰要求交通部於半年內就臺灣鐵路管理局橫渡線、號誌整體改善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來已發生普悠瑪事件、太魯閣號事件,造成國人對鐵路運輸安全性多有疑慮。而攸關鐵路運輸安全之因素,又以人為因素最為關鍵。近年來,臺鐵人力已有短缺現象,且臺鐵張前局長政源亦曾表示,為替臺鐵留住人才,將極力爭取臺鐵基層員工之加薪方案。適逢110年底行政院宣布軍公教加薪4%之際,交通部身為全國國營交通運輸管理機關及上級監督機關,應正視如臺鐵基層員工之資位待遇與其他交通事業人員不一等問題,以避免影響基層員工士氣。爰要求交通部通盤檢討交通部轄下之交通事業人員待遇問題,適時調整各交通事業人員資位待遇及危險津貼不一之狀況,以解決交通事業人員待遇不公及避免人才流失之問題。 (四十三)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皆將原住民退休年齡、領取老年給付之年齡規定,參酌原住民平均餘命數據,調整下修至55歲。因此,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兼顧原住民族福利,針對搭乘高鐵、捷運及公車之原住民使用敬老票年齡下降至55歲,建請交通部協調各地方政府及機關(構),以符合原住民族政策之一致性。 (四十四)隨著時代進步,環保意識增強,降低環境汙染之綠色運輸成為公共運輸之主軸,而鐵道建設為政府因應綠色交通運輸趨勢之重要建設,每年度均投入數百億元之預算辦理,111年度交通部預算「鐵道建設」共編列453億餘元。惟我國民眾日常使用運具以私人機動運具為主,公共運輸市占率尚待提升。中央政府投入龐大經費積極推動鐵道運輸,105至111年度累計投入2,919億餘元;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相關汽機車之汰舊換新環保補助及減稅等措施下,109年之私人運具增加,同年第4季之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結果,公共運輸市占率降至100年度以來最低,恐難於短期內恢復。爰要求交通部強化鐵道運輸與其他公共運具間之整合與分工,引導民眾調整運具使用行為,提升公共運輸之使用率及效益,以維軌道運輸之永續營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國內鐵道分為高鐵、臺鐵、捷運及輕軌4大系統,111年度交通部預算鐵道建設編列453億餘元,投資鐵路、捷運及輕軌建設,以發展鐵道建設,同步推動鐵道國車國造及機電系統國產化,帶動鐵道技術及關聯產業發展,提升國內廠商參與鐵道建設與維修市場之機會與意願,及發展智慧鐵道4.0與關聯產業等。政府編列預算推動鐵道建設,帶動龐大鐵道產業商機,惟鐵道產業核心技術仍須仰賴國外技術或由國外供應,興建採購案之國產化程度難以掌控。政府優先推動輕軌購車及鐵道維修國產化雖有初步成效,惟各地方政府於鐵道系統之選擇仍存有不同考量,且既有系統之擴充與修改亦受限於相容性。爰要求交通部研訂及滾動式修正鐵道系統相關指引,以期整合各地方政府鐵道系統,擴大市場規模,增進國內廠商參與鐵道建設之機會及意願,提升國產化能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舊制退撫金及其衍生債務利息補貼」編列47億2,819萬元,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長年來在營運虧損及以債養債之惡性循環下,負債逐年攀升,109年底止已達4,089億7,600萬元,雖該局有推動資產活化償債計畫,惟減債效果不彰。為避免債務規模持續擴大,爰要求交通部協調相關單位,有效調整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體質,縮減每年新增舉債額度,並研議具體可行償債計畫,逐步有效改善債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4條之1規定,運輸營運業者與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當路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近年來交通部公路總局運用各期公路公共運輸計畫之補助,鼓勵使用無障礙車輛及推動場站無障礙設施等,惟公路汽車客運及部分縣市政府之市區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比率仍屬偏低,允宜持續研謀改善,以維民眾乘車權益。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8年即啟動辦理台9線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畫,為改善台9線東澳至南澳路段、和平至和中路段、和仁至崇德路段,行政院於108年12月20日核定可行性報告。交通部對於各路段之計畫期程,預估112年完成綜合規劃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建設計畫報核、114年完成設計與用地取得後接續動工,計畫全路線將於119年完工,預期需費時十年。惟近年蘇花公路時常發生重大車禍,該工程有其應儘速完成之必要性,爰要求交通部精進相關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408次太魯閣號事故後,行政院於110年4月25日召開研商臺鐵改革專案會議決議,要求未來臺鐵新建工程原則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經查,鐵道局代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橋梁、隧道、邊坡及彎道改善等24項新建工程,經費逾235億元,仍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編列,鐵道局僅辦理代辦工程之設計與施工,其餘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評)等核定事宜及工程完工後之保固,仍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與改革專案會議之決議不同,為確保鐵路施工及運輸安全,並落實改革專案之目的,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應於3個月內針對新建工程之分工,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具體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共核定275億2,240萬元,其中「邊坡全生命周期維護管理(預警及維護管理系統統包工程)」編列2億7,500萬元,預計設置26處。該系統建置原定於109年底前完工,然而工程延宕導致最遲至111年才會完工。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無虞,避免太魯閣號事故等憾事再度發生。爰請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9月底止,交通部預算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金門及馬祖港埠計畫之前期計畫(106-110年),因金門及連江縣政府配合實際工程執行情形、經濟環境變化、地方民意、環評相關法令規定及跳島郵輪發展需求等因素,分別經2次及3次修正,修正頻繁,顯示規劃有欠周延,交通部航港局應確實督促並協助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掌握計畫執行進度,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港埠發展。 (五十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評估報告指出,自109年度起陸續補助離島購建船舶,惟多數計畫核定後5個月至2年內即因招標不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地方政府財力等因素修正計畫,以展延期程、變更經費負擔、變更設計,或修正國輪國造方式等,交通部航港局允宜協助地方政府盤整現有船舶使用現況並及早詳實規劃,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供離島居民安全穩定之運輸工具。 (五十三)鑑於近10年監察院提出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有關的調查報告多達36案,共糾正臺鐵局14次,顯見內部管理失當與組織失靈。爰要求交通部就臺鐵轉型改革議題與臺鐵工會、員工進行溝通,共同研議推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改革事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鑑於中壢車站4號、5號倉庫已於110年9月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資審議會議審定將其納為歷史建物,並要求現地保留。基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與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研討管理權責、維運計畫,積極培育文資人才,復育我國鐵路彌足珍貴且多元的文化生態。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3個月內就「中壢車站4號、5號倉庫之歷史建築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機制、防災守護方案、活化文資及發展在地文化特色、可能之文資緊急修復(含因應計畫)等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過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安全性問題頻亮紅燈,臺鐵110年12月公告,已於同年11月29日正式啟用1933緊急通報電話,以提升通報效率,「1933」專線設立,是自太魯閣列車事件後的檢討開始,除了調查、改進工程疏失,也盼透過緊急通報避免事故的發生,該專線電話設於臺鐵局綜合調度所,24小時由專人接聽,惟新專線之設立,仍賴臺鐵局廣為宣導,俾利國人了解熟記,能於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防範事故,維護鐵路行車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傳力度,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彙整具體宣導措施之書面報告。 (五十六)銀合歡是主要重傷害我國原林生態的外來物種,政府經過多年整治卻成效不佳,據了解,最主要的原因為銀合歡生長範圍跨多個部會管轄之土地,各部會配合剷除復育積極性不一,導致銀合歡難以根除。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屏東之土地,銀合歡危害面積約達6.27公頃。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積極剷除所轄土地之銀合歡,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合作復育工作。 (五十七)有鑑於臺鐵舊山線在台灣鐵道發展史上具有特殊意義,沿線鐵道設施囊括多項鐵道建設之最,如最大彎道(十六份坡)、最陡峭坡度及最長的花梁鋼橋(大安溪橋)等,不過在87年因新山線雙軌化完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路線切換後,舊山線就已停駛。而針對苗栗舊山線三義到勝興段,此段路線包括勝興車站月台都是屬於「鐵路法」適用範圍,還是交通用地,而目前要去勝興車站並沒有任何大眾運輸工具,造成交通不便。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研擬舊山線復駛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以利交通便利與觀光發展。 (五十八)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皆將原住民退休年齡、領取老年給付之年齡規定,參酌原住民平均餘命數據,調整下修至55歲。因此,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兼顧原住民福利,建請行政院責成交通部協調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構),就搭乘高鐵、臺鐵、捷運及公車之原住民使用敬老票年齡下降至55歲,以符合原住民族政策之一致性。 (五十九)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皆將原住民退休年齡、領取老年給付之年齡規定,參酌原住民平均餘命數據,調整下修至55歲。因此,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兼顧原住民族福利,建請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將原住民使用敬老票之年齡,下修至55歲,以符合原住民族政策之一致性。 (六十)經查,高鐵嘉義站至南聯絡道路不足,且目前高鐵嘉義站之高鐵橋下側車道(台37線)其南下路段僅至嘉義市道167,必須由市道167轉接台82才能轉接國道1號,致使嘉義站服務客源有限。再者,北台南前往高鐵嘉義站交通不便,而高鐵台南站位處沙崙,距離北台南甚遠,旅客須透過國道1號轉接台86線才能抵達,然國道1號平時已屬於壅塞狀態,假日及尖峰時刻更亦出現回堵現象,故不論北上或南下均不便利,儼然失去高鐵快速服務之目的。爰台37線延伸至新營之計畫,其可強化北台南地區與高鐵站之交通網絡,建請交通部應研議相關評估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現高鐵嘉義太保站至台南沙崙站之距離為60公里,其為各站間距最長,然以推動地方建設的角度觀之,目前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大致距離30公里即設站,然高鐵南延設置屏東段,依交通部估測,總長僅17公里。為平衡區域城鄉發展與便民服務,建請交通部評估於嘉義太保站與台南沙崙站間,如六甲或其他溪北區域,設置中繼站。以六甲區為例,該區為臺鐵、高鐵於台南的軌道交會處,若於該區設站,形成雙鐵共構車站,藉此提升大溪北地區公共運輸交通疏運情形。參酌台南溪北地區具70萬人口,將其延伸的之腹地納入考量,本交通建設服務據估計達120萬人口。 建請交通部應儘速研議相關方案,克服相關之工程困難,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之相關書面報告。 (六十二)台南市將軍漁港因位處台61線及南25縣道之交通樞紐,且將軍漁港108年改善竣工以降,諸如觀夕平台、漁港文化意象等觀光硬體及軟體皆已齊備。而台61線路段,距離將軍區之聚落及市集僅距離1公里,交通部公路總局應評估以支線、匝道之方式,加強休息站與西濱的連結性。再者,交通部觀光局應會同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將軍漁港增設觀光景點,整合將軍漁港及未來台61線休息站之設置,建請交通部協助台南市政府建設該休息站,並辦理可行性評估。 (六十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營車站與桃園、臺中、高雄車站同為臺鐵的一級車站,然後者之車站硬體設備已臻完備,新營車站卻一如既往,無法即時更新,顯現新營車站硬體設施陳舊亟需提升。經查,新營車站日平均進出站人次,計均量達1萬人次以上,擁有相當程度之運載量。新營車站亦為後壁、鹽水等溪北地區之重鎮,為提升溪北地區之交通品質,建請交通部研議更新臺鐵新營站,並參酌桃園、台中、高雄等一級車站之站體設計,強化新營車站之運輸量能,藉以提供台南溪北地區民眾至台南市區、高雄、東部之便利性,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六十四)為節能減碳、增加路燈照明效率、減少光害對人類與生態之影響,請交通部針對我國公路之照明設備,進行光害與照明效率提升分析,並且以分析結果,規範我國未來各項公路照明設備之設計。 (六十五)110年8月上旬台灣受西南氣流和熱帶低壓影響,中南部連日大雨,高鐵苗栗苑裡路段邊坡出現土石滑落,邊坡滑動告警系統發揮作用,高鐵緊急應變停駛,所幸無人傷亡。另近年因應極端氣候,倘若又有豪大雨,如有鐵路機構沿線發生邊坡滑動,恐造成傷亡。 1.請交通部針對本次高鐵事發邊坡進行調查分析。 2.因應極端氣候、近月中南部豪大雨發生,請交通部針對高鐵、臺鐵沿線邊坡進行檢視及體檢。 3.交通部於110年6月表示針對臺鐵軌道沿線「25處邊坡預警系統」正在進行細部設計審查作業,預計110年底完成10處,111年底前完成15處。此25處邊坡既為高危險區域,請交通部針對至今尚未完工處,研議尚無預警系統之替代方案。 針對上開3點,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六)近年臺鐵接連重大事故,普悠瑪事件共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太魯閣事件造成49人死亡、247人輕重傷,顯見鐵道監理有所不足。經查,交通部鐵道局遲於110年6月15日始完成訂定並公開「鐵路營運監理手冊」,進度緩慢且態度消極。 另有關設施設備檢查及事故調查應有更詳細之檢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應有「鐵路定期檢查-設備檢查手冊」及「鐵道事故調查方法與操作指引」,作為辦理監理作業之參考資料;鐵道局亦於鐵路營運監理手冊中表示該檢查手冊及操作指引尚於「試辦階段」,未來將滾動檢討,持續發展文件之內容。 為持續精進鐵道監理作為,請交通部督促鐵道局於3個月內公開上網「鐵路定期檢查-設備檢查手冊」及「鐵道事故調查方法與操作指引」並每季定期滾動式檢討、更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近期臺中捷運藍線遭民眾指出恐有不當變更路線之情事,為促使交通部檢視臺中捷運路網規劃之相關程序及適法性,以維護臺中市民交通權益並避免損及政府預算支出,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就「臺中捷運藍線規劃變更」之相關爭議,向立法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臺鐵EMU900型通勤電聯車於109年10月在花蓮卸船交車,11月試車便發生集電弓異常事件。臺鐵新型EMU900型電聯車正式營運短短7個月間,共發生684次故障,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多達177次,比率高達25.8%,而其中不乏空壓機故障、主風泵故障、韌機嚴重故障無法緊韌以及ATP出現螢幕黑屏故障等嚴重情形。 110年11月8日,EMU900型電聯車又發生車廂內漏水一事,而該型列車也曾發生過漏水事件;至於EMU3000新車首航時也發生廁所故障之情事。為確保國人之運輸安全,爰請交通部鐵道局調查購車流程有無疏失,督促第三方認證(IV&V)單位,確保未交貨車輛安全無虞、已交貨車輛汰換改善。 (六十九)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對A1(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重大車禍之統計,責任較大一方駕駛車種往往以涵蓋砂石車、物流車在內的「營業大貨車」居首,重大死亡車禍肇事率平均為每萬輛11.76件,遠遠高於自用汽車、機車之肇事率。 公路運輸車輛普遍質量和體積較大,事故造成的連帶損害較重,且使用量高,故要求更嚴謹的駕駛訓練與車輛檢驗以減少事故。 公路運輸業不應該以全體用路人的風險來換取營業利益,若未確實遏止不當的商業駕駛行為,等同於是助長運輸業的不當得利,長期下來恐有劣幣驅逐良幣,腐蝕產業本質,以至於大規模提高交通風險的的深層問題。 職業駕駛須經過更嚴格的取得牌照的過程方可上路,對交通法規、用路安全等相關知能應高於一般非職業之駕駛人。然而任意變換車道、逼車、未依路權讓人讓車,或者車輛爆胎、剎車失靈等故障引發重大事故之商業秩序不良事件卻屢見不鮮。能力越大卻沒有責任越大,業者與職業駕駛人與一般自用駕駛人一體適用目前之交通違規罰則,反而讓許多業者與職業駕駛人輕忽違規的嚴重性,有違比例原則。 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加嚴公路運輸業違規之行政罰則之規劃書面報告。 (七十)現行道路設計相關規範至少有「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及附屬設施設計規範」、「交通工程規範」、「標誌標線設置規則」、「人本交通手冊」……等多部層級不一、強制力不一的規範,道路設計混亂、標誌標線濫設、或者不依規範設置等狀況層出不窮。 再者地方自治下各地方政府組織不同,道路設計權管單位零碎,人力負荷、權責管理、承辦素質等參差不一,道路設計品質難以控制,進而導致交通紊亂,事故率高漲,只能透過強行限速、隔離特定用路人等等嚴重侵害用路人通行權益的方式來對應補救,管理極為不良。 爰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同研議標準道路設計圖說行政規則之可行性,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道路設計落實社會各界安全通行的公共交通目的,且透過標準圖說的效率化運用,使基層公務員在有限人力之下也能準確、安全、有效率地推行道路設計。 (七十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允許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道路邊線,形成「部分路段最外側之白線為車道線或快慢車道分隔線、另外部分路段最外側之白線為道路邊線」之現象,致使駕駛人難以分辨最外側之白線究竟為何者,屢生誤騎路肩遭罰等糾紛。 爰要求交通部研議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使所有路段一律畫設道路邊線而不以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代替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依目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務工作,佐級及員級主要從事現場技術性工作人力,占臺鐵各職別比例約七成。因臺鐵工作多為現場技術性工作,具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及高度勞動,以臺鐵現行交通資位制薪資結構來看,其待遇不利於招攬人才及留才。 目前交通部事業單位中,僅臺鐵局交通資位制未實施用人費率;而同為交通部所屬管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資位制皆實施用人費率,這造成同為資位制度,但待遇卻不平等之問題。 臺鐵局總體檢報告指出:「目前人力結構傾斜偏向營運而輕技術,技術根基不佳,且技術人員薪資偏低無法留住人才,或維修人力都往司機員方向發展,日後會造成斷層無專業技術人力可銜接,建議將技術人員進用制度作調整。」為改善臺鐵局技術人力斷層之情況,請交通部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資位制待遇結構問題重新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台灣用路人素質有待加強,不良駕駛習慣為交通事故死傷居高不下原因之一,時常傷及外籍旅客,重創台灣形象,連日本、美國等友好國家之政府都將台灣交通混亂之現象列入旅遊警示項目。 台灣駕照考訓制度即使經過數次修正,完整度仍遠低於鄰國日本,亦缺乏要求已持有駕照者回訓增進安全駕駛知能之制度,車禍死傷率高於日本約5倍的台灣實無本錢繼續鬆散,放任交通事故持續造成國人、外籍旅客生命財產以及國家名譽之損失。 基於台灣駕照考訓實為產業化的現況,爰要求交通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駕駛執照管理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七十四)台灣機車使用者眾,然而相較於多數國家,台灣對於機車可使用道路空間卻是國際罕見的嚴重限縮(例如:禁行機車、強制二段式左轉等規劃),透過歧視性的車種分流將機車逼入車流紊亂的路緣,不只有違公平正義,更造成機車死傷居高不下之代價,而經濟能力尚不足以負擔四輪車輛之青年族群占了死傷受害者的一大部分,嚴重傷及生育率已低的台灣的未來勞動人口,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逐步將道路規劃以車種分流為原則,修正為以車向、車速分流之措施規劃書面報告。 (七十五)現交通部鐵道局權責包含鐵道工程建設,同時肩負鐵道監理職責。社會大眾質疑一邊進行工程建設、一邊監理,難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疑。 經查,日本現況由日本交通部「獨立行政法人鐵道建設‧運輸施設整備支援機構」(JRTT)負責鐵道設施建置,另由日本鐵道局專責鐵道安全監理,分別由兩個不同單位負責。 有關鐵道監理與工程如何獨立切分,避免社會大眾質疑,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之書面報告。 (七十六)有鑑於轉爐石、爐碴、底渣等事業廢棄物含有多種重金屬及戴奧辛等有害成分,其再生粒料於港區進行填海造陸再利用應審慎為之,除須經過環評許可使用外,其用途及使用方式亦應符合相關工程規範,如國家標準、施工綱要規範,並應有相對應之使用手冊,始得填築使用於填海造陸。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各港區欲使用事業廢棄物再生粒料於填海造陸時,應先通過環評變更,及依照相關規範施工,且應每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陳報各種再生粒料於各港區使用方式及數量。 (七十七)有鑑於房舍屋頂及停車場裝設太陽光電設施具有遮陽及發電之雙重功能,且能提升公有廳舍自行發電及使用綠電之比例。爰請交通部盤點各交通事業之公有廳舍、停車場之空間,透過出租屋頂及停車場空間方式招標,鼓勵光電業者承租及施作光電裝置,於公有廳舍及停車場增設屋頂或棚架光電設施,以提高交通部轄下辦公及運輸場所之光電裝置容量。 (七十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擬定之颱風天退票規定乃依據「原預訂班次位於本島海上颱風警報發布之日起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之日止期間」,然依110年圓規颱風之經驗,海上颱風警報雖已解除,但受外圍環流影響所致之強降雨,仍造成部分地區停止上班上課。 因退票手續費之收取依據在於海上颱風警報之發布與否,但後續強降雨所造成之停班停課,民眾在辦理退票時,仍需另付退票手續費,造成些許爭議。為消弭氣候因素所致之退票手續費爭議,爰請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重新檢視颱風天退票之相關規定,評估是否納入強陣風、強降雨等指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 (七十九)111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項下「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計畫」編列1億8,932萬3千元,其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300萬元。目前易肇事路口仰賴實際會勘,才能釐清問題所在,耗時耗力較多、個案之間也無法系統性分析。 查臺中市及嘉義市已陸續推動「碰撞構圖」之應用,若能擴大試辦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調查表」整合,詳實記錄事故的各項特徵資料,將有助於建構完整之事故處理資訊。當累積足夠數量之碰撞構圖時,可系統性管理易肇事或高風險路口,俾利會勘及路政機關借鏡值得參考之路口、路型改善經驗。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應擴大試辦碰撞構圖計畫,並協調各縣市政府參與;事故件數較高之縣市或行政區,應於1年內優先試辦或補助。爰要求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落實碰撞構圖之擴大試辦,並訂立具體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110年10月國內莫德納疫苗短缺,經披露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竟有苦等第二劑之「莫德納孤兒」,因明知不符合第一到三類施打範圍,除於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要求醫護人員為其施打疫苗「闖關」成功外,事後竟又於網路上PO網炫耀並至高雄健仁醫院、小港醫院、聖功醫院要求施打,至少共計42名該公司員工施打成功。案經高雄市衛生局發布「莫德納疫苗第二劑專診注意事項」簡訊「請各院所接種第二劑莫德納疫苗,務必確認個案身份,高鐵、臺鐵人員並非屬於第一至三類人員,屬於第七類」,該市立聯合醫院並於110年10月9日說明,「當日因溝通3小時無效,為避免影響其他民眾權益,向院內長官請示後才同意高鐵人員接種」。本案嗣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查,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並決議賴姓醫療副院長記申誡1次,院長自請處分。 惟本案雖經高鐵公司承諾調查,然該公司竟於經披露2個月後回復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稱「本案經了解同仁並無『冒用身分』施打疫苗之情事」,已令社會各界認為高鐵公司事後撇責,並令第一線之醫護同仁甚感灰心。因疫情至今情形後續未明,爰交通部應要求所屬及相關事業單位、控股公司等應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法令規範,若有冒名或以特權不予遵守疫情管制規定者,則應依規定辦理,俾維護守法之社會大眾權益。 (八十一)我國於90年1月起,即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建置我國飛安自願報告系統(Taiwan Confidential Aviation safety Reporting system,簡稱TACARE),目的係期望於「自願、保密、無責」之宗旨下,蒐集、分析、分享及研究強制報告系統不易取得之飛安資訊。而依據交通部編訂之「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TACARE被定位為我國「國家層級之自願報告系統」。 按因航空、鐵路、公路及水路航運安全,牽涉大眾交通及貨物運輸之穩定,然而近年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均顯見事件之發生不僅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大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更因事故原因往往涉及多種不同性質之系統性因素組成,對於該等危險因素因具各種載具之專業性及隱密性,一般非本業之外界人士不易發覺。倘由內部熟悉內情之人利用自願報告之舉報程序,不僅可適時發覺危險因素繼續發展,更可使組織發揮導正功能。 至今交通部所屬除民用航空局建置自願報告系統外,其他機關僅設置如民意信箱、旅客諮詢信箱等投書管道。是以,針對自願報告系統,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並為有效識別不利營運安全之潛伏性危險因子,以彌補並提早發現缺失,應為交通部相關督導、監理乃至實地考核外,另一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效且可能之途徑。為敦促辦理旨揭事由,爰要求交通部研議所屬各單位建置並加強推廣自願報告系統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查110年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每月事故統計中「行車異常事故」之統計,在太魯閣事件後110年6月件數仍達51件、7月為52件、而8月甚至已達73件、9月則有46件,然而,以上事故或事件之發生時,目前於臺鐵局官網公布之各別事件通知於網頁上事發後上不會留存,另月報的逐一事件資訊統計,則更要等到每2個月之固定統計才會公布。 為敦促我國之鐵路安全,將事故或異常事件之統計及分析結果迅速告知社會,爰要求交通部敦促「鐵路法」各鐵路營運單位其相關統計專區之設置,必需將事故通報在官網上留存並持續公開,事後並配合交通部鐵道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或鐵路營運單位之相關調查結果,一一核對將事故及異常原因說明分析公布於前開專區。 第2項 民用航空局 新增決議6項: (一)有鑑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轄管之16座國內航線機場有閒置或使用率過低情形,其中恆春機場早已停飛多年淪為蚊子館,而近兩年因遭受疫情影響,航空公司亦縮減航班,而使得國內機場營運受到更大衝擊,使用率更低。雖然多年來各界陸續提出許多建言,要求民航局設法增開亞洲航線及活用機場,惟仍不見民航局有具體作為。 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國內16座機場近5年使用率、工作人員數、旅客數、收入及其他維運相關訊息,並研擬具體改善作為。 (二)有鑑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設有航空醫務中心,專任體檢醫師4員、特約專科醫師7員、藥師1員,並納有非正式編制人員,近年來陸續增購許多先進儀器設備,主要業務為受理民航局委託辦理航空人員體檢監理之航空醫學各項業務。惟國內機場分散,人員並未集中上班,目前設於臺北松山機場之航空醫學中心之實用性與必要性皆無充分說明供外界檢視瞭解。 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該中心存續之必要性,或委託國內相關醫療機構辦理之可行性。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單位預算案總說明指出,該局以安全、效率、品質及綠色等4大面向為施政主軸,並以「建構安全交通環境,落實運輸風險管理」為施政目標之一。惟依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0年調查之民用航空器旋翼機計5架,其中3架有安裝飛航資料紀錄器(安裝比率60%),而無安裝FDR者,亦無安裝簡式飛航紀錄器或其他飛航資料紀錄裝置,顯示部分民用航空器飛航紀錄器之安裝與應用未臻完善。為建構安全交通環境,並落實運輸風險管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研謀強化各類飛航紀錄器之安裝與應用,俾助提升飛航安全,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保障飛航安全並維護旅客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離島居民往返台灣主要交通工具為國內線航空,然航空公司無預警取消航班,忽視民眾權益,造成民眾不便,為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強化航班之管理,並嚴格督導航空公司不得隨意取消航班,若航班取消是可歸責於航空公司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公告訊息並對航空公司提高相關罰則,以保障離島居民交通權益及消費者權益。 (五)機場禁航區之劃設,係為保障航空器之飛行安全,如受到外來干擾,影響人員及機組安全甚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09年起,於臺北松山機場試辦無人機防制計畫,迄今頗有成效,已查獲17件違規案件。桃園國際機場及小港國際機場之設備,將陸續於111年招標興建。 考量違規無人機過往影響飛航安全之影響程度,無人機防制計畫應朝定期固定設置之方向辦理,並擴及臺北松山、桃園、高雄小港機場以外之其他機場,成為國內各機場之標準配備。爰要求交通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防制計畫設備之固定設置,並規劃具體時程,逐年編列預算儘速辦理其他機場無人機防制設備之招標及裝設,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我國於90年1月起,即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建置我國飛安自願報告系統(Taiwan Confidential Aviation safety Reporting system,簡稱TACARE),目的係期望於「自願、保密、無責」之宗旨下,蒐集、分析、分享及研究強制報告系統不易取得之飛安資訊。而依據交通部編訂之「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TACARE被定位為我國「國家層級之自願報告系統」。 按因航空、鐵路、公路及水路航運安全,牽涉大眾交通及貨物運輸之穩定,然而近年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均顯見事件之發生不僅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大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更因事故原因往往涉及多種不同性質之系統性因素組成,對於該等危險因素因具各種載具之專業性及隱密性,一般非本業之外界人士不易發覺。倘由內部熟悉內情之人利用自願報告之舉報程序,不僅可適時發覺危險因素繼續發展,更可使組織發揮導正功能。 是以,針對自願報告系統,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並為有效識別不利營運安全之潛伏性危險因子,以彌補並提早發現缺失。為敦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加強推廣辦理旨揭系統,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辦理自願報告系統之成果並加強推廣自願報告系統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 第3項 中央氣象局 新增決議7項: (一)111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地震測報」項下「人員維持」、「地震測報」分別編列5,223萬8千元及7,885萬5千元,共計1億3,109萬3千元。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屢有民眾因不清楚地震速報國家級警報發送原則等因素,產生「國家邊緣人」之誤解,或對地震感受與PWS接收情形存有落差,而對預警機制產生不信任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研謀強化國民對地震速報PWS發送原則之認知,並視執行之回饋反應持續優化系統,暨同時深化民眾收到PWS應進行之防災教育,以達預警機制追求防震減災之目的,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測報」項下「氣象衛星資料環境監測服務計畫」編列1,512萬5千元,係辦理強化衛星觀測基礎建設及精進致災天性天氣環境監測等工作。惟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與近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理諸多計畫具有高度關聯性,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允宜強化整合相關計畫資源,俾將有限資源進行最佳配置,促進財政資源之有效使用,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1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地震測報」工作計畫編列4億3,809萬3千元,綜合發展地震觀測、速報、預測科技,並將成果應用於地震防災工作,以有效降低地震災害損失。觀近來台灣各地發生多起影響多區域的有感地震,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自105年開展手機簡訊地震災害預警體系,至今在運作效率上卻仍未盡如民意,諸如「沒有收到警報」、「地震後才收到警報」等亂象叢生,允宜儘速研謀改善,增加民眾提前避險時間。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3個月內賡續精進地震偵測精準度與效率,應用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縮短判讀時間,並精簡通報程序,俾確保民眾得以即時避險,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日前地震事件頻傳,國家級警報簡訊顯得格外重要。我國目前地震警告簡訊採取手機訊息廣播系統發送,又稱為「PWS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乃透過3G或4G訊號發送。惟常有民眾表示在地震後才收到警報簡訊,無法被即時通知的狀況下恐將影響逃生的黃金時間,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3個月內研擬改善措施,加強地震系統建置,與強化訊息發送之效率,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目前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將冷空氣強度分為寒流、強烈大陸冷氣團、大陸冷氣團、東北季風及東北風5個等級,並以台北測站的預測日最低溫作為分級標準。然而在實務上,冷空氣分級過於細密(寒流10度以下,強烈大陸冷氣團10至12度,大陸冷氣團12至14度),其他地區實際最低溫低於台北測站低溫狀況層出不窮,也屢屢引發冷空氣分級的爭議,甚至導致氣象預報在台北站預測日最低溫上考量再三。實際上,民眾較能理解的分級框架為寒流、冷氣團、東北季風三類,過於細密的分級並無必要。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檢討冷空氣分類標準,降低預報上的困擾與民眾理解上的困難。 (六)110年10月的圓規颱風誕生於季風低壓帶中,北面風場非常寬廣,距離中心500公里以上的北部地區,仍然感受到相當明顯的風勢跟雨勢。 然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認定的的暴風半徑僅有250公里,暴風圈並未掠過台灣陸地,只能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依照「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11條規定,並不須發布風雨預測。為了提醒可能的風雨狀況,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也發布了「9至12級的強風特報」、「豪雨特報」。 實際的情況是欠缺各縣市風雨預測的「強風特報」與「豪雨特報」,未能有效提醒民眾可能遭遇的風雨,導致各地出遊民眾險象環生。 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檢討相關發布措施,讓「各縣市風雨預測」不必與「陸上颱風警報」的發布做連結,得以視實際情況需要發布。 (七)氣象預報不可能100%準確,然而,由於民眾不甚理解氣象預報的科學原理與其極限,導致難以接受氣象預報無法100%準確的事實。為了跟民眾溝通氣象預報的不確定性,日本國土交通省氣象廳採用「信心水準」分級,將預報的可信度分為A、B、C三級,來讓民眾掌握氣象預報的可信度。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研議類似作法,將氣象預報加入「信心水準」分級,提升民眾對於氣象預報準確度的心理預期。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40項: (一)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8,705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985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2,792萬8千元,凍結6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編列6億0,388萬6千元,凍結1,10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國際事務」編列7,34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編列862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編列259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編列82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補助交通作業基金」編列5億元,凍結7,00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編列30億元,凍結40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編列1億9,642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8億4,199萬9千元,然近兩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觀光旅遊業受創嚴重,然觀光旅遊業主管機關之人事費用預算卻連年增加,業務縮減卻增加經費,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編列1億2,608萬6千元,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造成國內各行各業經濟蕭條,面對國內旅宿業者,中央僅有營運補貼,而為了不使觀光旅遊業裁員,109年營運補貼2季(4至6月、7至9月),110年僅補貼1季(5至7月),每人新台幣4萬元。若每人以最低薪資2.4萬計算,1個人5至7月三個月領7.2萬元,等於業者還要倒貼3.2萬元。且110年疫情比109年更為嚴重,110年度補助明顯不足,如此造成業者苦不堪言。顯見交通部觀光局官員對於其主管業務所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困境,不僅未能苦民所苦,交通部觀光局還連年編列高額獎金,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水電費」編列233萬2千元,然業務因疫情縮減,水電費卻較110年增加,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1,120萬7千元,然疫情造成百業蕭條,109年國內疫情尚未爆發,觀光局編列39億元,並推動安心旅遊補助,實際核撥94.3億元。但110年疫情嚴重,交通部推動觀光振興數位國旅券240萬份,面額1,000元,共24億元,而數位國旅券並無限定用於住宿,導致全觀光產業必須仰賴24億元補助。面對110年疫情嚴峻,首當其衝的觀光產業振興補助竟比109年還少,且補助面向並無109年分旅宿業、旅行業、遊樂業類別補貼,而是觀光產業共同獲得國旅券24億元補助,補助緩不濟急,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編列892萬8千元,然業務因疫情縮減,「一般事務費」卻較110年增加,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39萬7千元,然業務因疫情縮減,「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卻較110年增加,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觀光計畫」項下「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編列299萬元。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規定,交通部觀光局掌理有關旅館的業務包括:觀光旅館的核發與管理事項、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另外,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旅館業的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然日前卻發生防疫旅館隨意哄抬價格,卻未見交通部觀光局有任何積極作為,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觀光業務」項下「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編列371萬5千元,辦理地方政府旅宿業務管理與輔導績效評比、管理與輔導人員法制研習、定期及不定期督導檢查等業務。惟部分地方政府非法民宿及旅館數量較多而檢查次數相對較少,觀光局應研議如何協助輔導績效評比落後或檢查非法旅宿次數較少之地方政府予以改善提升,以維護旅客住宿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觀光業務」項下「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編列371萬5千元,係辦理地方政府旅宿業務管理與輔導績效評比、管理與輔導人員法制研習、定期及不定期督導檢查等業務。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非法民宿及旅館數量較多而檢查次數相對較少,例如非法民宿家數最多為屏東縣之225家,檢查非法民宿65家次(比率29%),其次為南投縣非法民宿之137家,檢查非法民宿12家次(比率9%)。交通部觀光局允宜積極協助部分績效評比長期落後之地方政府予以改善提升,以維護旅客住宿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經查109年度各縣市政府對非法民宿檢查家次共414家次,占非法家數718家之58%,雖部分縣市政府對非法民宿檢查家次超逾現有家數,惟部分縣市非法民宿家數眾多,地方政府對轄內非法民宿檢查之次數尚待積極提升,例如非法民宿家數最多為屏東縣之225家,檢查非法民宿65家次(比率29%),其次為南投縣非法民宿之137家,檢查非法民宿12家次(比率9%)。 交通部觀光局於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政府旅宿業務管理與輔導績效評比、管理與輔導人員法制研習、定期及不定期督導檢查等業務,惟部分地方政府非法民宿及旅館數量較多而檢查次數相對較少,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積極協助輔導績效評比落後,或檢查非法旅宿次數較少之地方政府予以改善提升,以維護旅客住宿安全,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觀光業務」項下「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政府旅宿業務管理與輔導績效評比、管理與輔導人員法制研習、定期及不定期督導檢查等業務,惟部分地方政府非法民宿及旅館數量較多而檢查次數相對較少,觀光局應積極協助輔導績效評比落後或檢查非法旅宿次數較少之地方政府予以改善提升,以維護旅客住宿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觀光業務」項下「補助交通作業基金」編列5億元,係配合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所需經費。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國內觀光遊憩景點現存問題,包含有國內旅遊景區同質性過高、部分景點只供打卡用等問題,且國內旅遊次數於疫情發生前即已減少,允宜脫離單純蓋硬體拚觀光之思維,融入跨域加值、永續經營之創意,並衡量分眾旅客偏好,善用網路社群行銷,以提升國內旅遊之質感,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經查自105至108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逐漸衰退,108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1億6,927萬9千次,較107年度1億7,109萬次減少1.06%,較106年度1億8,344萬9千次減少7.72%,甚至較105年度1億9,037萬6千次減少11.08%,顯見國人國內旅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前已呈現衰退趨勢。 鑑於國內旅遊景區同質性過高、部分景點只供打卡用等問題,且部分地方政府觀光景點風貌雷同、未結合串聯成旅遊帶、遊憩據點著重硬體建設、部分景點建設後缺乏妥善之後續維護管理,以及遊客過度集中假日或特定景點等。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經查109年度13個國家風景區到訪遊客總計4,659萬人次,較108年度6,652萬人次衰退29.96%,亦較107年度4,850萬人次減少3.93%,其中以大鵬灣減少93.14%最多。 再查大鵬灣109年度遊客數100萬人次,較108年度1,457萬人次驟降93.14%,111年度預算編列2億9,247萬2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2億7,341萬9千元,增加6.97%;馬祖遊客數自107至109年度穩定成長,111年度預算編列2億3,137萬1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2億6,681萬4千元,減少13.28%,顯示經營不善增加補助,穩定成長卻減少補助,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因應春節假期即將到來,返國人數將達到高峰,配合政府邊境管制措施,除自重點高風險國家返國者外,一般旅客皆須於政府配合之防疫旅宿隔離檢疫;而110年6月底發生防疫旅館失火釀成4死之事故,除旅宿業之防災措施充足與否應予注意外,主管機關是否盡到旅宿業之查核義務、查核內容是否確實亦應重視;交通部觀光局雖已著手旅宿業者不定期稽查作業,惟迄今仍有多數地方政府未確實配合辦理稽查作業,更遑論稽查內容是否確實充分;鑑於疫後國旅復甦與邊境逐步開放之可能性提升,旅宿業之查核已刻不容緩,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積極辦理旅宿業者稽查作業,並按季公開稽查結果,以確保民眾安心選擇旅宿之權益。 (二十七)2018年監察院針對露營區品質良莠不齊,不僅破壞環境生態,更是影響旅遊安全,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儘速盤點及公布全國露營場址相關資訊,對現有嚴重破壞水土保持及生態環境及影響生命安全之個案應加強取締、裁罰;而對於違規情節輕微,且未影響環境或安全之未合法露營業者(如位在都市計畫區露營場),宜積極輔導、促其改善。 經濟部地質調查所亦指出,全台230處露營場位於順向坡的地區,或曾發生過土石崩塌,或地表變形有山崩潛在風險的地質敏感區,需經地質調查評估以確認安全無虞。 「露營活動場地設置建議」亦有「超過30%坡度以上的土地不適合開發」,「坡度在10至20%要採取階段式建設」,及露營場「不得設於土石流潛勢危險地區、無既有道路通達地(避免興闢道路,破壞山林與水土保持)、環境敏感區等,並應考量設施規模」之行政指導原則。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針對露營場納管及資訊揭露研擬具體安全管理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民眾露營活動安全。 (二十八)依交通部觀光局資料,全國露營場約1,687處,合法場區只有174處,合法率為10%。監察院2018年調查報告顯示,67.9%非法經營的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中的「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未達上述用地設置休閒農場最小面積0.5公頃門檻,亦有部分違法占用國有土地。 110年交通部與相關單位開會,確立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方向,容許在低度開發、不破壞地形、維持農用前提下,經使用地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許可證明後,可在農牧及林業用地合法設置一公頃以下露營場。 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低度開發、不破壞地形、維持農用」之具體指標,調查符合輔導合法化資格之露營場家數,及未能符合合法化資格之露營場其查處作業程序,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09年度13個國家風景區總到訪遊客數約4659萬人次,較108年6,652萬人次,銳減29.96%。其中屏東大鵬灣遊客數減少93.14%,日月潭減少42.89%,東北角與宜蘭海岸減少30.81%。而交通部觀光局為振興觀光,111年度編38.69億元投入13國家風景區營運,預算規模自民國108年以來新高,然而部分風景區分配到營運預算卻縮減,其中以東北角暨宜蘭海岸風景區縮減最多達37.56%,馬祖減少13.28%。爰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應審慎評估各風景區營運狀況,合理分配預算經費,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以利國家風景區之觀光發展。 (三十)109年國內疫情尚未爆發,交通部觀光局編列39億元,並推動安心旅遊補助,實際核撥94.3億元。而110年疫情更為嚴重,觀光產業振興補助竟比109年還少,交通部僅推動觀光振興數位國旅券240萬份,共24億元,且未限定用於住宿,導致全觀光產業必須仰賴24億元補助,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應針對旅宿業、旅行業、遊樂業等各別增加其他優惠辦法,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以利觀光產業復甦。 (三十一)鑑於111年春節將近,旅外之國人已開始準備返台過年,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全台防疫旅宿約有2.6萬間房間、集中檢疫所約有5,700間房間,總量僅約3.3萬間房間。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估111年返台過年國人約有5萬人,防疫旅館能量備受考驗。 然而,目前防疫旅館並沒有中央專責機關來統籌處理,僅透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防疫旅宿申請及管理原則」。防疫旅館為杜絕病毒入侵國內相當重要的一環,屬於全國事項,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協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共同建置全國防疫旅館統一規範,由中央統籌防疫旅館與防疫處所,以便返台國人申請防疫旅館並維持國內防疫能量。 (三十二)鑑於國內旅遊景區同質性過高、部分景點僅供打卡用途等問題,自105至108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逐漸衰退,108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1億6,927萬9千次,較107年度1億7,109萬次減少1.06%,較106年度1億8,344萬9千次減少7.72%,甚至較105年度1億9,037萬6千次減少11.08%,從以上數據即可得知國人國內旅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前已呈現衰退趨勢,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應全面整備改善觀光遊憩硬體基礎設施及軟體服務提升,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以提升全台觀光產業發展。 (三十三)鑑於111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之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編列100萬元,由於觀光衛星帳為蒐集入境旅客、國人國內旅遊及國人出國旅遊消費支出等統計資料,提供觀光需求面之資訊。 惟我國觀光衛星帳,相較國際觀光衛星帳之架構,尚有出境觀光支出、觀光資本形成、公部門之觀光消費並未編製,且107與108年度之臺灣觀光衛星帳,兩年度合併於110年9月始發布結果,其公布資料極為緩慢。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應與國際觀光衛星帳之架構相同,加速統計資料公布之時程,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以利國內衡量觀光活動對經濟之貢獻及影響。 (三十四)111年1月底為農曆春節,返鄉潮恐讓防疫旅館量能吃緊,此現象也導致防疫旅館房價遭不肖業者惡意哄抬價格,造成民眾諸多不便。然而目前僅得由地方政府開罰,中央並無統一管理制度。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規定,交通部觀光局掌理有關旅館的業務包括:觀光旅館的核發與管理事項、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另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旅館業的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研議杜絕惡意哄抬價格之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以確保民眾春節返台之權利。 (三十五)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造成國內各行各業經濟蕭條,百廢待舉,面對國內旅宿業者,中央編列營運補貼,為了避免觀光旅遊業裁員,109年營運補貼2季(4至6月、7至9月),110年僅補貼1季(5至7月),每人新台幣4萬元。 惟110年疫情比109年更為嚴重,109年補助卻明顯優於110年,造成業者苦不堪言,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針對營運補貼部分,研議是否增加其他項目,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以利觀光產業復甦。 (三十六)國內旅遊景區常存在同質性過高、部分景點只供打卡等問題,且自105至108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逐漸衰退,108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1億6,927萬9千次,較107年度1億7,109萬次減少1.06%,較106年度1億8,344萬9千次減少7.72%,甚至較105年度1億9,037萬6千次減少11.08%,由此可見國人國內旅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前已呈現衰退趨勢,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研擬相關對策。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應就「整備改善觀光遊憩硬體基礎設施及軟體服務提升、降低國內景區同質性過高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茂林國家風景區位於高雄與屏東交界處,轄區南北狹長,具有獨特的環流丘地形、具有不同特色的溫泉,還有紫斑蝶遷徙等形成豐富的自然景觀與原住民文化。茂林國家風景區周邊也具有滇緬文化特色的定遠、信國社區,近年來致力於傳承與發揚滇緬歷史、文化、飲食等,從飲食特色、傳統習俗等角度,讓民眾體驗滇緬九族族群的特殊文化。110年適逢滇緬異域孤軍來台60周年,定遠社區舉辦美食長龍、民族舞蹈表演、歷史老照片展覽、體驗活動與社區導覽,讓民眾能跟著社區回顧滇緬孤軍來台開墾拓荒的歲月。 台灣是多元文化與各種民族的社會,各種不同族群在台灣深耕,成為台灣的一部分。但因為工商業發展,少數族群文化快速流失。社區也積極維護與發揚在地特色,然因缺乏更多資源發展,推廣文化過程較為艱辛。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規劃將具有滇緬文化特色的定遠、信國等社區納入茂林國家風景區內,既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觀光地帶,也可塑造一獨特的區域亮點。 (三十八)交通部觀光局下轄東北角及宜蘭海岸、東部海岸、花東縱谷、澎湖、馬祖、北海岸及觀音山、冬山、日月潭、阿里山、雲嘉南濱海、西拉雅、茂林、及大鵬灣等13個國家風景區,其中中部地區為參山國家風景管理處,位處於霧峰,擁有深厚文化底蘊及自然景觀,包括國定古蹟霧峰林家、見證台灣民主發展的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台中市第一個文化景觀光復新村等,但霧峰卻未納入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轄景區範圍。為帶動中台灣觀光發展,並與現有梨山、八卦山、獅頭山景點進行完整串聯,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協調台中市政府,將霧峰納入國家級風景區範圍,透過中央資源挹注整體規劃,帶動地方觀光發展,深化中台灣旅遊之能量與深度,以厚植台灣觀光實力、廣拓觀光客源。 (三十九)為輔導微型露營場合法化,相關政府機關已啟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法,將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1公頃以下露營場露營設施納入容許使用項目,並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而搭配修正之「露營場管理要點」,亦訂定各縣市政府之管理原則:「應在因地制宜及總量管制前提下,朝低地利用、不開挖整地或變更地形地貌及可恢復農牧及林業使用」。 為落實微型露營場依前段原則管理,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輔導地方政府111年度依前段管理原則審查並建立後續納管查察機制與期程之書面報告。 (四十)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資料顯示,全臺旅宿業合法觀光旅館123家、旅館3,365家、民宿10,302家,合計13,790家中,環保旅店僅佔13%;而申請具環保標章旅館僅有84家,佔整體0.6%,且臺灣榮獲國際永續飯店認證(CU-GSTC)之旅宿僅有5家。面對全球公民意識崛起,低碳與永續浪潮的影響下,各國各行各業無不積極朝減碳路徑邁進,尤其疫情過後報復性旅遊爆發,臺灣無煙囪工業要如何在國際旅客心中作為第一首選,亟需跨部會合作。雖然「2030臺灣觀光政策白皮書」中,羅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負責強化環保旅館與推動旅行業環保標章政策,但如何讓具環保標章之旅宿業具市場競爭力,與提高旅宿業者申請之意願,仍需交通部觀光局共同協助。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半年內就如何強化旅宿業者加入減碳行列,並提高國際旅宿競爭力,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政策措施及時程表之書面報告。 第5項 運輸研究所 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編列8,097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據交通部道路安全督導委員會之道安資訊網統計,110年1至10月交通事故死亡2,440人(平均每日8人),其中機車騎士死亡1,492人,高齡者死亡933人,路口車故死亡1,066人,酒駕事故死亡261人。酒駕事故死亡人數之比例雖少,惟近期酒駕事件頻傳,引發社會熱議,提出修法加重懲罰、全面加裝酒精鎖、擴大臨檢取締、強制酒癮治療等建議。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3個月內研議酒駕防制作法,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03億7,932萬1千元,減列: (一)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1,150萬元(含「資訊管理」項下「資訊服務費」150萬元)。 (二)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1,0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3億5,782萬1千元。 新增決議30項: (一)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編列14億3,771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編列46億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216億2,484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查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工程司,去年因遭檢舉涉嫌利用核發挖掘公路許可證權限,透過中間人傳話給業者「不給錢就不發照,敢偷施工每次至少罰15萬元」,利用白手套向4家業者索賄近500萬元,新北地檢署110年聲押禁見獲准,惟查交通部公路總局早自2011年即已爆發集體貪汙弊案,廖姓等4名工務員利用驗收職務,大膽以「我的部分呢?」、「要買茶葉打點關係」,向廠商全徽道安公司索賄5至40萬元;因4人皆具公務人員身分,法院痛批有悖官箴、破壞全國大多敬業自重公務員形象,依貪汙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3年7個月至10年個2月不等。另109年更有臺北市區監理所所長利用職務之便,在監理站附近與業者合資開設診所,並授權診所代辦駕照體檢等相關業務,藉此領取分紅171萬餘元,該所車輛管理科長更共謀獲取汽車代驗廠股權,後臺北市區監理所所長並遭羈押禁見。其後更有基隆監理站長涉嫌收受業者提供中油加油儲值卡,並代繳其名下車輛保險費、稅費及罰款等,藉以換取洩漏競爭業者營業訊息及駕訓班評鑑考核等資訊。 由以上諸例可見,交通部公路總局主管監督及相關政風查察機制顯然尚有精進空間,為敦促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通盤檢討,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所屬屬員經起訴貪汙案件之檢討書面報告。 (五)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69億2,664萬6千元。其中包含「監理業務」14億3,771萬4千元。然而,監理業務數位化程度顯然落後其他公務機關,爰請交通部向交通委員會提出監理業務數位化策略之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之「業務費」編列12億5,350萬2千元,辦理各項公路監理業務。 鑑於近年度貨運業發生之交通事故件數及相關傷亡人數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公路總局應參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9年度提出之運輸安全關注議題「精進我國貨運業安全管理機制」相關建議事項,研謀強化政府監理及貨運業之安全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以有效控制及減少運輸事故風險,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編列283億3,636萬7千元,請交通部針對「金門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推動計畫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省道改善計畫(108-113年)」賡續編列第4年經費87億元,辦理公路新建及改善、橋隧安全可靠度提升與延壽等6項子計畫。本計畫前經行政院於110年1月修正核定增加辦理項目,總經費由360億元增為511.72億元,增幅達42.14%,且部分修正增加項目之預定完工期程超逾本計畫核定期程,凸顯本計畫規劃與資訊揭露尚有未盡完善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研謀改善;另宜參酌審計部109年度審核意見,儘速將邊坡監測及地錨檢測等相關資訊納入邊坡管理系統,以利邊坡管理作業,俾達公路防避災之目標,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6年計畫(111-116年)」編列55億元,交通部公路總局應落實執行前期計畫待改善事項之精進措施,並督促受補助地方政府重視後續公路之養護及管理問題,以利維道路品質與行車安全,並達補助效益,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西濱公路於110年2月21日上午在北上嘉義路段254公里處,因濃霧發生20部大小車輛追撞,造成2死、8傷重大車禍。因此交通部提出35億元作為西濱快速道路優化工程建設經費,林前部長佳龍並承諾將縮短程序於2年完工。經過交通部公路總局新檢視目前西濱公路優化工程經費提升到79.91億元,計畫期程為111至114年,惟經檢視111年度預算來不及編入,該局表示正在向主計總處申請計畫往後延長1年至115年。 考量西濱公路設計不良,而且在全線通車後因為免收費,目前已成為大貨車主要行駛路線,而路面遲未改善與相關設備不足,對於用路人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因此,改善工程不能在再等,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提前於111年動工並縮短工期完工之具體對策之書面報告。 (十一)據審計部109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台9線南迴公路後續拓寬改善計畫,其中台9線409K+900至412K+350工程(松子澗至金崙大橋北端,又稱A2-2標工程)由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整併前為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承接,並同時以該工程處為A2-2標工程營造綜合保險之共同被保險人兼受益人;嗣該工程於保險期間內因風雨致損,西濱南工處疏未於2年時效內提出理賠申請,最終災害損失及已繳納之保險費用均須由政府自行承擔,徒增花費近3億元;為避免再生浪費人民公帑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就系爭事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考量我國「駕駛人訓練班」駕駛教練多無底薪、或底薪極低,收入依學生通過考試之數量而定,部分教練在業績壓力下,為求學生考到駕照,惡化「口訣教學」、「死背硬記」、「一個教練多個學生」、「場內練習時間卻無教練陪伴」等考試亂象,不只駕駛教練之教學品質參差不齊,更造成在此制度下難培養出優良駕駛人。 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國內駕駛人訓練班、駕訓教練的薪資結構進行調查,研擬如何改善駕駛教練之勞動權益,以及如何提升駕訓班教學品質,以利駕訓教學市場健康發展,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小型車普通駕駛班授課時數至少為36小時,而我國自106年起即強制實施道路考試,但卻未因此增加道路練習的時間,造成場內及道路的學習與練習時間互相擠壓;除此之外,駕訓班長期注重在場內訓練與考試,形成「口訣教學」、「死背硬記」等亂象,且場內考試(如倒車入庫)必須一次通關,沒有任何重轉方向盤的修正空間,考試雖有檢驗駕駛人技術之考量,但該制度恐不符駕駛人實務狀況。 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調整駕訓班授課科目及時數,並修正考照制度使其更趨向駕駛實務狀況,以利確實增加駕駛人技術訓練及打造合宜之考照制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考量我國面臨少子化、人口外移,以及市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普遍,致使駕駛人訓練班學員銳減,單月較同期減少至少5,000人以上,營收因此受到衝擊,未來駕駛人訓練班行業將逐步面臨營運困難。 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國內駕駛人訓練班近年來之營業收入、訓練學員數及評鑑等級等進行調查,規劃輔導營運不善之駕駛人訓練班之退場機制,並研擬駕訓班員工就業轉介安排,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有鑑於110年8月下旬南投縣縣道系統-投89線約30公里處發生大規模坍方,逾80公尺路基完全流失,以致當地原鄉居民須改道紅香支線、新望洋支線。惟當地部落農路更為狹窄且有多處急彎、會車互相避讓困難,且路邊多無護欄或是反光提醒牌誌,以致車輛通行危險性較高,南投縣政府為儘速恢復通行,故業已於該路段位置打除護坡並在其上方開闢長80公尺、寬4到5公尺的臨時便道,下邊坡設置鋼軌樁以進行路面強化,然只是治標、而非治本!肇因投89線沿路邊坡陡峭脆弱,若上邊坡沖刷問題未解決前,投89線以及沿路便道仍有崩塌危險,下雨或是夜間可能須辦理預防性封閉。考量地方政府養護道路之預算拮据、人力及專業養護量能不足,爰請交通部責成公路總局應就代為養護投89縣道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十六)有鑑於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編列1億4,772萬1千元,以因應辦理年度相關作業,為減少臨時人力資源,應對各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預算項下,「業務費」編列「臨時人員酬金」部門,確實檢討近5年臨時人員是否為固定長久職缺,並對短期進用人員之工作週期時間及平均人力天數進行效益分析。爰要求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分析上述各年度臨時人員工作是否受到保障,每年資源投入效益,及研究增加單位預算員額約僱職缺可行性,以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銀合歡是主要重傷害我國原林生態的外來物種,政府經過多年整治卻成效不佳,據了解,最主要的原因為銀合歡生長範圍跨多個部會管轄之土地,各部會配合剷除復育積極性不一,導致銀合歡難以根除。經查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屏東之土地,銀合歡危害面積約達0.6公頃。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積極剷除所轄土地之銀合歡,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合作復育工作。 (十八)有鑑於兩岸局勢緊繃之態勢,各界皆評估可於花東快速道路興建戰備道之規劃。然戰備道除須考量道路筆直與道面長度要符合戰機起降外,還需注意道面摩擦係數是否符合標準,以及是否為「無障礙」道路;此外,周邊還須預留滑行聯絡道以便戰機落地後疏散。因戰備跑道屬國防部權責,後續國防部規劃報奉行政院同意後,請交通部及公路總局配合納入相關計畫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十九)有鑑於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分支計畫賡續編列省道改善計畫(108-113年),第4年經費87億元,辦理公路新建及改善、橋隧安全可靠度提升與延壽等6項子計畫。經查該計畫前經行政院於110年1月修正核定增加辦理項目,總經費由360億元增為511億7,180萬8千元,增幅達42.14%,且竟有部分修正增加項目之預定完工期程超過原計畫核定期程之情況,該計畫規劃之合理性與相關資訊揭露透明度容有疑義。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相關計畫規劃與資訊揭露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分支計畫編列46億元,辦理各項改善公路公共運輸服務所需經費,其中包括完善無障礙乘車及候車環境等。然經查,截至110年8月底,全國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之比率僅52.21%,其中公路汽車客運比率僅12.63%。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積極提升全國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之比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以保障身障者搭車權益。 (二十一)有鑑於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106-113年)花蓮段總預算經費需153.08億元,包括:「拓寬台9線」、「木瓜溪橋全橋改建」、「萬里溪橋全橋改建」、「玉里大橋全橋改建」等計畫。由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因預算不足已修正計畫提報國家發展委員會爭取,為加速相關工程進行,避免計畫延宕,爰要求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應於3個月內加強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橫向協調聯繫,確保相關計畫及預算儘速核定通過。 (二十二)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14億3,771萬4千元,以辦理各項公路監理業務。然經查,近3年貨運業發生交通事故件數及傷亡人數皆呈逐年攀升之趨勢,108年發生151件、225人傷亡,109年176件、263人傷亡,110年至8月200件、294人傷亡。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曾提出「精進我國貨運業安全管理機制」之建議事項給公路總局,請相關單位研謀改進。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持續強化政府監理及貨運業之安全管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及執行計畫書面報告,以減少運輸事故之發生。 (二十三)111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6年計畫(111-116年)」共編列6年總經費330億元,111年度則編列55億元。有鑑於地方財政有限,為提升道路管養量能,地方政府刻正提報爭取鄉道提升縣道標準整修等計畫,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除應加速相關修繕經費核定外,待後續地方政府提報升級縣道,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應加快後續行政程序,並研議將花64線瑞港公路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進行管養。 (二十四)有鑑於花東快速道路於103至105年進行可行性評估,因考量建設經費龐大,認無經濟效益,故評估興建可能性不高而作罷。現因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要求重啟可行性評估,刻正辦理路線方案檢討會議。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花東快速道路計畫應納入國防、醫療、產業、生活需求、安全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評估,不應將經濟效益做為唯一考量;另就本次可行性評估除須再次調查、路線勘查外,因可參考前期研究路廊等資訊,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縮短不必要之行政程序,加速辦理可行性評估工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二十五)近日國際油價持續走升;根據公路客運路線費率臨時調整機制(CRF)規定,當油價月均價達到每公升26.297元時,公路客運業者可申請調整票價。有鑑於客運業者受疫情影響尚未恢復疫情前營運狀況,近日又因油價上漲已苦不堪言。為減輕業者虧損,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規劃補貼客運業者票價之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二十六)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現正辦理「台9線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畫」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預估112年完成綜合規劃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建設計畫報核、114年完成設計與用地取得後接續動工、計畫全路線於119年完工,並於近日完成路線選擇。經查蘇花公路從蘇澳到花蓮全線長達90公里,以國道約每50公里設置一個服務區來看,蘇花公路有增設服務區有其必要性,不僅可提供用路人休息放鬆,亦能販售當地農特產品,增加觀光遊憩景點,帶動地方觀光發展。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將增設服務區納入蘇花安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二十七)查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工程司,110年因遭檢舉涉嫌利用核發挖掘公路許可證權限,透過中間人傳話給業者「不給錢就不發照,敢偷施工每次至少罰15萬元」,利用白手套向4家業者索賄近500萬元,新北地檢署110年聲押禁見獲准,惟查公路總局早自100年即已爆發集體貪汙弊案,廖姓等4名工務員利用驗收職務,大膽以「我的部分呢?」、「要買茶葉打點關係」,向廠商全徽道安公司索賄5至40萬元;因4人皆具公務人員身分,法院痛批有悖官箴、破壞全國大多敬業自重公務員形象,依貪汙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3年7個月至10年2個月不等。另109年更有台北市區監理所所長利用職務之便,在監理站附近與業者合資開設診所,並授權診所代辦駕照體檢等相關業務,藉此領取分紅171萬餘元,該所車輛管理科長更共謀獲取汽車代驗廠股權,後台北市區監理所所長並遭羈押禁見。其後更有基隆監理站長涉嫌收受業者提供中油加油儲值卡,並代繳其名下車輛保險費、稅費及罰款等,藉以換取洩漏競爭業者營業訊息及駕訓班評鑑考核等資訊。 由以上諸例可見,交通部公路總局主管監督及相關政風查察機制顯然尚有精進空間,為敦促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通盤檢討,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強化政令宣導及「開闢e化中心供本局員工意見交流、業務公布、施政成果研討,匯聚員工向心力」之計畫中強化本案之檢討暨檢舉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現行法規針對一般傳統鹵素燈泡車款欲改成HID或LED車款,要求燈具需通過我國檢驗機構認可,且須附上施工店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發票、安裝證明才可以申請變更,然而市面上車燈數以千計,廠商難以將全部燈具送我國檢驗機構認可,許多改裝精品店家也不一定登記為汽車修護類,這樣的規定對車主不太友善。 交通部要求車燈光型變更的相關規定,導致廠商研發成本龐大,無形中造成市面上合法產品稀少,同樣的車燈在美國、日本可以合法車檢,但在台灣就要送VSCC檢驗。廠商將開發檢驗成本轉嫁到消費者,此外,老車開發燈具效益低,少有廠商願意針對現有商品再針對台灣市場開發新商品,寧願直接走外銷市場。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車燈檢驗規範合理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光汙染不只對於生態有所影響,也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費,雖然我國光害防制法仍在研議階段,不過已經有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防治光害保護生態與觀光資源。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邀請專家學者,針對提升公路照明效率,減少光線溢散、節約能源進行檢討與改善,以科學實證為基礎,逐步減少公路照明溢散之光汙染、提升照明能源效率。 (三十)我國交通事故每年造成超過400位行人死亡,主要原因之一為以車為本的道路規劃,缺乏行人友善空間。未來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打造友善行人空間之重要性,不亞於重大交通建設。然而相較於政府投入公路新建、改善工程之預算,友善行人空間之建設相對不足。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本局計畫或是補助地方政府之道路建設經費,應要求工程設計與施工單位,將友善行人之道路環境納入必要設計內容之中。並將推動友善行人之道路環境之成果,逐年公布於網站之上,接受用路人的監督與建議。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5項: (一)111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鐵道業務」編列8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編列2億5,52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編列27億4,100萬元。依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據審計部審核意見,截至109年底止,地方政府未依計畫所訂分年經費需求確實撥付配合款,且迄110年8月底地方政府尚未新增撥付款項,恐影響計畫之執行,鐵道局允宜妥為因應,俾利計畫順利執行,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臺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後,行政院於110年4月25日召開「研商臺鐵改革專案會議」決議,要求未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建工程原則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 惟查鐵道局代辦臺鐵局橋梁、隧道、邊坡及彎道改善等24項新建工程,經費逾235億元,以及代辦工程之設計與施工,其餘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評)等核定事宜及工程完工後之保固,仍由臺鐵局辦理。爰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就新建工程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具體之分工協調及規劃權責,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臺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後,行政院於110年4月25日召開「研商臺鐵改革專案會議」決議,要求未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建工程原則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惟查,鐵道局代辦臺鐵局橋梁、隧道、邊坡及彎道改善等24項新建工程,經費逾235億元,以及代辦工程之設計與施工,其餘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評)等核定事宜及工程完工後之保固,仍由臺鐵局辦理。爰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就新建工程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具體分工協調及規劃權責,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