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05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原列8億7,364萬5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50萬元,改列為8億7,414萬5千元。 第106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原列4億2,183萬5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300萬元,改列為4億2,483萬5千元。 第11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原列4億7,778萬7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50萬元,改列為4億7,828萬7千元。 第11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原列2億6,628萬9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0萬元,改列為2億6,648萬9千元。 第11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原列3億3,782萬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0萬元,改列為3億3,802萬元。 第11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原列6億9,077萬1千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00萬元,改列為6億9,177萬1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10億0,479萬7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一)第5目「新聞發布」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1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0,468萬7千元。 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30、31。 新增決議8項: (一)111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6億3,247萬元,凍結5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6億3,24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經查111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案書表所列預算員額為529人,而110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僅454人,實際人數與110年度預算員額529人相較,差額達75人,占比為14.18%。總統府前次調減預算員額為107年度,惟迄110年度止,未足額進用人數之占比均仍超逾一成,其近年實際進用人力既均足以維持相關業務如常運作,顯見預算員額尚有精減空間,建議應積極採行「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並賡續應依規定通盤檢討人力配置,評估調整預算員額之可行性。建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1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法定編制人員待遇」編列3億1,393萬3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總統府110年度單位預算案所列預算員額為529人,而109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僅464人,實際人數與預算員額之差額達65人,占預算員額之12.29%,顯示近年該府之實際人力需求已趨下降,在未足額進用人力之情形下仍不影響其業務運作,故其人力需求實有調減空間,爰要求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五)111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約聘僱人員待遇」編列1,970萬4千元,用以聘用32人、約僱4人用人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總統府111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32人,占整體預算員額529人之比率為6.05%,已逾越行政院規定之5%標準,且部分人員之工作項目係屬該府經常性業務,工作內容並非該府現有人員所無法擔任者,亦尚難認定其專業性,其聘用人員之聘用理由似難以構成專業業務需要之要件,允宜適予檢討進用聘用人員之必要性,經查總統府111年度單位預算仍未檢討,111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較110年度增加4人,不減反增,爰要求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六)經查總統府110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為28人,截至8月底實際聘用人員為27人,占實際總員額454人之比率為5.95%,已超逾前述行政院規定5%標準;而111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32人,占整體預算員額529人之比率為6.05%,聘用人力占比又更為提高。洽據總統府表示,為因應後疫情時代,協助總統掌握國內外政經情勢,擘劃政治、經濟、能源等等各項重大政策需用專業人力,以及回應立法委員檢討缺額之意見,爰111年度於行政院核定預算員額總數內減列員工缺額4人,相對增加聘用員額4人,以符合實際業務及用人需要,該等新增人力將配置於長官辦公室,辦理政策分析、專業研究規劃及聯繫協調相關事宜。然110年度實際配置於長官辦公室之聘用人力已高達13人,111年度擬再增聘4人,是否有其必要性容待衡酌。前揭政策議題之研析規劃是否均非該府現有聘用人力所無法擔任,恐非無疑。建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經查臺北賓館內由總統府使用之2棟舊建築物,屋齡均已逾26年,因迭有滲水龜裂現象,歷年均以小額修繕進行即時維護,該府考量該等建築物使用年久,需全面檢視整修方可避免損壞程度加劇,因建築物結構安全性明顯不足,考量人員進出安全,預計辦理整修作業,惟該處位於臺北賓館古蹟範圍內,建議總統府應注意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範,審慎辦理相關工程計畫。 (八)按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原轉會之設置目的在於「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並且建立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礎」,合先敘明。 原轉會下設土地小組,任務在釐清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真相。原轉會曾於106年12月28日第4次委員會議聽取台糖公司報告參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工作情形,台糖公司表示會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維護其土地使用權,迄今未見規劃進度;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相關立法工作迄今未完成。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維護與保障。 有鑑於此,原轉會之功能應是儘速實踐原住民族之第三代人權,逐步建構屬於我國應有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制度。爰請總統府滾動式檢討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效率與效能,儘速落實承諾之原住民族政策,逐步從點線面達到落實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設置目標。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 新增決議5項: (一)經查111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71萬元,係其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諮詢委員之薪給。其中諮詢委員編列6人,人事費用為1,726萬3千元,其待遇係由該會另訂定行政規則逕行核定其為專任有給職,支領部長級薪俸。然官制官規係人事制度之一環,屬銓敘部之職責,由考試院主管,各機關無權以訂定內規方式自行規範,國安會既無法律授權,亦未會同考試院辦理,逕以自訂之聘用要點規範該會諮詢委員之位階、待遇,恐未盡周妥。 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與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官規官制)等事項,均應以法律定之;倘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然國安會於其組織法中未就諮詢委員之職務、性質等事項定有明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虞,復在缺乏法律授權下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由該要點規範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與相關權益,恐欠周妥,亦有悖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建議國家安全會議應儘速予以法制化。 (二)查111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之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資訊服務費」799萬8千元,列有資訊系統維護等費用,較110年增加112萬1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疫情期間支出增加,部分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撙節公帑支出。請國家安全會議就110年使用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1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596萬1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428萬8千元,辦公室及正副首長及單身宿舍編列電費及瓦斯費高達378萬7千元,為撙節支出,請國家安全會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節能減碳書面報告。 (四)根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MIC於日前公布調查「台灣網友網購行為大調查」,蝦皮購物已佔據我國網路購物龍頭地位,在B2C中已從2019年第2名,躍昇為第1名,成為我國消費者網路購物B2C最常用服務。且根據東方線上針對2020年2月的消費統計中(統計族群20-59歲),約70%的消費者在過去1個月曾經去過蝦皮購物,相對的momo跟PChome只有50%;而且存續率蝦皮也取得領先,來到59.3%。惟蝦皮購物背後母集團為具中共解放軍色彩之騰訊集團,並掌握有關鍵表決權股份,引發社會各界質疑中共政府透過中資企業(騰訊集團)影響在台經營的蝦皮購物,滲透台灣市場,掌握台灣金流、物流等情資,讓台灣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暴露在極大的風險之中。然而,經濟部111年度預算案中「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推動計畫」分支計畫項下經費編列「業務費」4,055萬6千元,為辦理電商通路物流服務推動計畫、物聯網應用場域資安強化推動計畫、溫控物流服務發展計畫及物聯網應用場域資安強化推動計畫等之經費,雖經濟部推展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時雖強調將加強資安強化技術一事,但與我國政府放任蝦皮購物在台發展所導致消費者個資風險,兩相比較之下,更為諷刺。而國家安全會議作為策劃政治、經濟、心理及軍事國家戰略及主理國家安全的專責機構,對於部會推動物流服務科技化的同時,忽視蝦皮購物所帶來的潛在國安危機,有失職掌之嫌。 請國家安全會議責成相關部門從經濟、資安等國安層面密切掌握蝦皮購物在台之運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111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其工作計畫「諮詢研究業務」項下之分支計畫「諮詢研究業務」,編列「業務費」1,904萬3千元,列有推動兩岸經貿發展、完善國防科技發展、國防安全議題研討、全球經貿多邊經濟等議題探討研究,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疫情期間支出增加,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撙節公帑支出。請國家安全會議針對上述110年度分支計畫「諮詢研究業務」,項下「業務費」的使用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國史館原列2億0,142萬元,減列: (一)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文物管理應用」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127萬元。 新增決議1項: (一)111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133萬8千元,其中「資訊業務經費」增列250萬元,請國史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新增決議3項: (一)111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第2目「文獻業務」編列2,391萬元,其中高雄地名普查委託研究案73萬3千元,有無必要;文物史蹟大樓電費編列230萬4千元;辦理原住民族文獻史料經費869萬8千元,請撙節支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文獻業務」下「文獻管理應用」編列1,292萬4千元用於處理文獻檔案數位化。然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在推動文獻的數位化進程方面,速度仍十分緩慢。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目前入館典藏檔案為42萬9,107卷,完成數位化的僅達4萬9,878卷,僅總數量的11.62%。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加速文獻的數位化速度,俾利提供外界使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1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文獻業務」下「文獻管理應用」編列94萬元用於資料庫維護運用。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部分資料庫使用人數有下滑之現象,如臺灣省議會總庫系統的使用人數,從108年的2萬1,220人次降到109年的1萬6,457人次。110年1到7月,使用人數僅1萬3,842人次。另外一個臺灣民俗文物辭典系統,使用者則從107年的5,883人次下降到109年的4,424人次,110年的1到7月更是只剩2,460人次。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注意人數下滑問題,以提供最好的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9,052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萬元。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之「業務費」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四)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2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9,023萬6千元。 新增決議26項: (一)111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人事資訊發展規劃」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3,558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我國行政院於2019年時,喊出「2030打造台灣成為雙語國家-厚植國人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國家政策,其中對於各部會擬定共同政策中,包含「與外國人相關文書雙語化」、「落實政府公開資訊雙語化」,然詳見各部會對於外籍移工的資訊,常常未見外文翻譯,另預算書中所列施政成果概述中,也僅以外文培訓課程滿意度呈現,未見其實質效果,導致實際上我國公職人員在英語能力平均進步的幅度上,根本無法真正讓外界窺得,恐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務管理督導疏失及未落實國家計畫之疑。 爰此,特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視國際化的趨勢,積極持續強化公務人員英語力,優先提升處理涉外業務公務人員之英語力,並提供實體與數位公務英語課程,鼓勵公務人員利用多元管道,增進自身的英語力,以達政府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提升公務人員英語力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110年推動雙語國家政策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三)政府目前現正進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之研修作業,該辦法之就養基準自94年發布迄今,經歷16年未調整,辦法內容規範看護、交通費、伙食費,尚與實際(半)失能者之需求有落差,進而有違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該辦法之母法)所定「終身照護」之意旨。然而,該辦法研修過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1日總處給字第1100024954號書函,卻以衡平性、節約支出等面向,要求內政部再行研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顯然未體會,該辦法認定之因公失能條件極為嚴格,全國不過十餘名,係國家針對公務員特別犧牲奉獻公務之終身照護,實不應東苛西扣,嚴予限制。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內政部儘速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經查,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第2項,執行特殊職務經行政院同意者,除慰問金外各機關得額外保險,因應COVID-19疫情,行政院依據前揭法源,以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同意防疫執勤執法人員得額外保險;次查,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立法院預算審查之決議要求後,同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列入警察、消防、移民機關之額外保險。綜上,上述之額外保險成功推動經驗,得推展至其他有高風險之執法勤務,例如國道警察、刑事偵查警察……等等職務。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照前述成功推動模式,盤點現行警察、消防、移民、海巡……等等機關執勤風險較高之職務,評估得否推動公務員意外傷亡慰問金以外之額外意外險等保險,並會商各執法勤務機關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前揭事項書面報告。 (五)經查,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將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陪產假」修正「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5日擴增為7日,並配合有得申請生育補助之規定,以促進雙親均投入親職責任,落實職場育兒友善之精神。次查,現行勞工生育給付標準,以投保勞保之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60日;公務人員則為2個月月薪俸額,兩者間應力求一致。綜上,公務人員之生育補助應配合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並應力求勞、公兩者一致,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前揭事項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新臺幣1億9,875萬6千元。 全臺法警人力長期不足,各地檢署的案件數卻逐年增加,造成檢方若有搜索專案時,若沒對被告開出拘票,負責轉送被告至地檢署複訊的基層調查官,就可能淪為「工具人」,被迫在深夜凌晨時分支援各地檢署的法警「站庭」,承擔偵查庭內外的戒護狀況,顯見法警人力之不足及辛勞。 「法警專業加給」調整案研議許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應漠視法警之付出,應儘速思考如何在人事制度與法警待遇間取得平衡,允宜速會同司法院、法務部決定前揭加給調整案。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法警專業加給具體調整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度將建置新人事服務入口網及公務人員服務系統並開發行動化服務,期提高人事服務系統之功能性與便利性,惟相關資訊提供與服務仍有資訊安全管理之必要,顯見未能強化系統服務量能及行動裝置驗證功能,無法健全資訊系統之穩定性及安全服務品質。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智慧創新人事服務計畫」77,000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該計畫110年度預算編列8,038萬2千元,截至7月底止累計分配預算為2,367萬8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為1,132萬5千元,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為47.83%,除辦理相關座談會受疫情影響而未辦外,其中「採購資安及儲存等軟硬體設備」及「人事服務流程簡化再造系統」之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分別為33.31%及56.10%,均未如預期,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明揭,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之任務係軍公教員工年度待遇調整、加給項目及標準、待遇改進方案等審議,攸關員工基本工作權益。 然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14至16名委員中,9人為各部會簡任12職等以上官員代表,4至6人的地方政府代表,另設4名學者代表。卻無設置任何一席次予「基層員工代表」,剝奪基層員工制度性意見表達管道。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納入基層員工代表席次交換收集意見程序之可行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明揭,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之任務係軍公教員工年度待遇調整、加給項目及標準、待遇改進方案等審議,攸關員工基本工作權益。 然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14至16名委員中,9人為各部會簡任12職等以上官員代表,4至6人的地方政府代表,另設4名學者代表。卻無設置任何一席次予「基層員工代表」,剝奪基層員工制度性意見表達管道。更甚,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未公開透明呈現,致我國366,494位公務人員,無從獲悉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會議過程、決議與討論內容。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歷次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完整會議紀錄公告上網或資訊公開之可行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未就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機關人員,設定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健康權之保護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又查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針對輪班輪休制之機關人員之工時上限,係授權總統府及五院訂定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之勤務條件政策,將因此獲得就上開第785號解釋摘要所示之勤務項目進行決定之授權。惟查,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之樣態、業務類型及密度、職級和服勤環境皆極具歧異性,包括軍人、警察、空勤總隊、醫院之公職醫師、護理師,包括常務次長和聘用人員,進行工時管制極有挑戰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能兼顧、欲如何兼顧人員之健康、公務運作需要和國家財政負擔,包括「是否及如何設定工時上限」、「是否及如何主動規劃各機關人力缺口評估及進行增補」,「是否及如何區分職級和職種」及其理由,皆未見有所表態。為確保第785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意旨得以落實,相關修法時就上開重要議題能夠實質審議,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上開問題事項進行研議和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依據103年1月14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併同通過附帶決議第一案,「原民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195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預算員額為195人,110及111年度預算員額均為197人。 比較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104至110年執行之機關預算經費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經費,成長率高達49%,預算大幅成長。且於104年6月3日公布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民會業務大幅成長。 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職員預算員額民國104至107年,僅增加2人,成長率僅1%,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員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制定,乃係參考日本政府為因應政府機構快速膨脹所造成之財政負擔,並為促進經濟成長,於1969年所制定並持續施行至今之關於行政機關職員定員的法律,或稱為總定員法。然而,針對日本政府之公務員總員額管制之措施,近年不乏檢討之主張。日本人事院每年皆會針對人事行政事項提出年次報告書,其中關於「確保合於業務量之人員」的問題,已於2015年指出,從維持行政表現的觀點來看,有必要檢討業務量與員額數的現狀,於2016年,人事院再指出就公務員過勞嚴重的問題,無法否定一部份是員額配置所造成的結構性加班的可能性,2020年,為了對應疫情,許多機關都面臨必須長期讓有限人力進行加班之窘境,又再次指出確保合於業務量之人員的必要性。而在2021年,日本政府終於42年來首度增加了公務員員額。對於總定員法,日本國家公務員工會聯盟即早在2014年就開始倡議應該廢除。從OECD組織提供之統計來看,日本公務員占總勞動人口比例,是所有OECD國家中最低,2019年約為5%,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資料,我國公務人力占總勞動人口比例,亦約為5%,兩國之公務機關中皆同受人力不足難以推展業務、公務員過勞等問題所苦。為對應少子化、高齡化、國人罹患身心疾患之普及率增加、國際環境保護迫切需要、新興產業管理、國家安全和國際政治持續緊張之局勢等問題,我國行政機關業務量持續增加、多樣化,為確保行政機關公共服務之品質和避免業務之間所獲分配之資源互相排擠,同時確保公務員健康和避免公務員離職,導致人民無法獲得所需要之公共服務,並從日本近年經驗觀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必要未雨綢繆,就人事行政中公務人力之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其是否合於業務量,進行追蹤分析與研議,提供政府、立法院及利害相關人進行審議之建議,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定期調查我國公務員(含臨時人員)之超勤時數」、「定期專題蒐集業務量和專責人員數之資訊,逐步建立各項業務之我國公務員(含臨時人員)與業務量比例」、「定期針對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擬具評估報告」等事項之執行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人事行政綜合規劃」299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及110年度受疫情影響而停辦或調整考核評鑑方式,該總處宜利用此契機,衡酌各機關實際需求與人事管理效能,妥適調整並精進相關考核評鑑機制,以建立專業績效人事制度,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十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合理配置組設人力」204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自99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111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總計編列13萬9,350人,較110年度增加682人(增幅0.49%),宜持續落實管控並精簡員額規模;另外,按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一級機關每2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之合理性,鑑於109年度原規劃辦理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員額評鑑,因疫情影響,未辦理機關員額評鑑,查107年度機關員額評鑑結論建議之執行情形,總計列管項目241項,截至110年8月底止經該總處核復同意各部會執行情形解除列管者計238項,仍有3項未解除列管,該總處宜加強管考該等機關儘速將應辦理事項作後續改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鑑於近年來基層公務人員過勞現象層出不窮,且又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立法目的之明文旨在透過員額總量管制落實人力評鑑制度及業務計畫之存廢探討,然就當今之公務人員實務狀況,有悖於此法之立法目的,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人力問題之書面報告。 (十七)查2021年10月28日第3775次行政院院會做出2022年度調高軍公教人員俸給4%之決議,並於2022年1月1日生效。然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於2021年8月13日甫作成與前開決議完全相反之不宜調整待遇之建議。雖然理論上可以想像,於審議完竣提出建議後,結論因後續之情事變化而改變之情形,然而此次調整案作成相異結論之間隔極短,外在情事變化幅度極其有限,似有進一步說明決策之論理之需要。為使我國公務員待遇調整制度更加透明化、專業化,並藉由對決策及決策機制之事後檢討,提供未來待遇調整之可參酌之作業標準,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作成本次調整建議時,「所考量之經濟和財政指標項目」、「各項指標之權重數」、「待遇應否調整之門檻與門檻設定之理據」以及「待遇調整之幅度及其理據」等項目提出說明;如本次未就上述事項為決定或審議,則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上述調整俸給建議案之標準化作業程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110年1月29日修正核定計畫期程為107至113年,截至110年8月底止,機關設置職場托育設施共計51家;另外,該總處109年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5.09%,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6.21%及34.60%,顯示托育服務需求仍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宜積極追蹤各機關設置托育設施評估作業之辦理進度,以有效落實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政策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為落實「2030打造台灣成為雙語國家-厚植國人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國家政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全面提升溝通能力目標,已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中設立英語專區,然而當中有多項測驗之設置引人不解,例如探問閱讀英文報紙的優點不包含下列哪一點,恐有浪費預算、無法達成預期效果之虞。 爰此,特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妥善管理及維護「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學習資源,強化課程內容審查機制及品質管控,確實發揮線上學習效益,以達政府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提升公務人員英語力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內容管控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二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或特殊行政任務需要而設立,並多受政府之補助或委辦計畫挹注財源。經查部分財團法人人力派駐中央政府機關協助辦理業務,係由財團法人支薪,經費來源多為來自中央政府之補捐助或委辦計畫,惟仍有辦理公關或接待業務。人力有遞增趨勢,並有派駐人力年資長達10年以上。倘衡酌政府施政之必要並兼顧監督與補助機關職權之適度行使,有其必要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主要部會,於5月底前,就法人支援從事公關或接待業務的人力事項,研擬相關指引規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行政院107年7月18日發布「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計畫施行後中央政府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勞工數已大幅減少,因輔助或庶務事務交由勞務承攬或臨時人員辦理已為既定策略,近年並因公立醫院、國立大學增加進用醫事及研究人力、原派遣勞工改為機關自僱臨時人員等,致中央政府整體運用非典型及委外人力仍逐年成長。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計,110年第3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臨時人員5萬0,933人以及勞動承攬派駐人數4萬9,618人合計運用非典型及委外人力10萬0,551人,占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力21萬0,719人,47.72%,顯示人力配置並不妥當。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確實檢討各機關運用政府人力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自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實施以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2年度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員額評鑑作業已成為評估各機關人力合理配置與否之重要機制。111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較110年度增加682人(增幅0.49%),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持續積極落實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範下之精簡規模管控。另111年度依規須辦理機關員額評鑑,該總處亦應持續追蹤各機關改善建議執行情形並完善現行機關員額評鑑機制,俾有效發揮該機制應有之組織及員額管理效益。 (二十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落實「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自110年7月1日實施,並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之核發事宜,於111年度預算新增編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經費2億5,774萬5千元,估算約發放8,600人次,宜妥適督導臺灣銀行辦理各項事宜,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108年11月29日公布之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要求輪班制的公務機關檢討服勤時數合理性、確保人員健康權,並須在3年內訂定「框架性規範」。惟訂定規範期限剩不到1年,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輪班制公務機關,如消防、法警、獄警、海關、海巡等「框架性規範」之研議進度與規範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行政院組織法自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時,已規範行政院將設環境資源部,除了精簡組織外,更可提高專業整合度,惟迄今已逾十年,仍未完成組織改造,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目前環境資源部的組織改造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鑑於國民旅遊卡本質為不休假加班費,而非政府所另外賦予的福利,且實務上許多公務員公務繁忙,無時間安排休假。為了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以服公職權及健康權出發,朝建構一類似勞動權的保障邁進的意旨,希望可回復特休的不休假加班費,或提高國民旅遊卡額度並放寬國民旅遊卡的用途。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取消國旅卡,恢復不休假加班費」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提案2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91、92、93、94、101、102、103、104、105、106、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20、121、122、123、124、125、126、127。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 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55、156、165。 新增決議18項: (一)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325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項下「預算諮詢業務」中「業務費」編列65萬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編列1億1,089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立法院與特定團體合作之Instagram,雖然以「legislative.yuan」為帳號,但以立法院官方帳號為名義,內容卻具特定政治色彩,未能表達立法院多元意見,亦恐有誤導民眾之疑慮,而立法院雖表示沒有編列社群宣傳費用,一切內容是立法院自行管理,但也表示內容可能由第三方團體提供,或由立法院提供主要內容由第三方潤飾,最後由立法院人員編輯至社群平台上,部分內容、圖表僅是以「按件計酬方式」委外,因而不須揭露於預算書上,此作法恐有違預算法第62條之1之精神,請即下架。 (五)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1,110萬3千元,係屬辦理院會議事相關事務。然根據媒體於9月29日報導:「昨早7點立法院林志嘉秘書長帶著總務處在立法院後門迎接民進黨委員,反觀本會期開議首日,17日議場後門則是到了上午8點02分47秒才緩緩開啟,依照往例毫無前後門同時打開狀況」。建請立法院依110年10月5日黨團協商結論辦理,以維行政中立。 (六)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新臺幣135萬元。立法院法制局、預算中心為立法院法定之法案諮詢單位,然而現行之作法,大致上都在政府提案議案(法律案、預算案……)後,才由該局、中心撰寫報告,且此種實務尚乏法制化。前述情形,與「立法諮詢」之角色尚有落差,無法提供立法委員主動關注特定議題之協助;但另一方面,作為幕僚單位,若該局、中心積極為個別委員提供服務,無論在行政中立或業務量上,也確有困難,此種兩難難題,得由下列方式解決:倘若立法院院會,或各法律明定之委員會,曾作成決議(包含但不限於:臨時提案、預算案刪凍或附帶決議主決議等動議),該局、中心應就決議內容涉及之政策議題(該局、中心得併多個類似決議做成單一研究報告)做成研究報告,且在研究報告撰寫過程,提案、連署立法委員,得出具書面請求該局、中心蒐集與決議案相關之資料,該局、中心應遵照辦理,並呈現於最終之研究報告,俾利法制局、預算中心能確實扮演立法委員之諮詢幕僚單位角色,並且利用該局、中心專注於研究業務之特性,更加積極、持續、精準要求有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並彙整,產生有意義之研究報告資訊。爰請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於111年度起依前開方式,提供立法諮詢,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七)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業於106年6月14日通過,其中該法第13條明文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依上揭規定,無論行政院或立法院等政府機關皆有其義務讓原住民以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並應聘請通譯傳譯,合先敘明。 再查該法通過業超過4年,惟立法院迄今尚未建置完成相關同步口譯與字幕等設備以及原住民族語言公報紀錄人員,立法院未能及時給予支持與扶助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爰請立法院確實檢討並儘速規劃辦理期程,視必要時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八)有鑑民主進步黨掌握國會多數以來,標榜開放國會,全面對民眾開放。但近年發現立法院院方就出入立院管制標準不一,竟出現駐衛警嚴密監控在野黨委員出入,卻對一般民眾出入採用較為寬鬆的標準,明顯雙標,更時常出現不明人士,假陳情或媒體名義在立法院院區及委員大樓內亂竄之情況,已嚴重干擾院內委員、助理與職員工正常辦公,經向院方反映卻無人出面處理。為維護院內秩序及安全,立法院應嚴控發證單位,落實相關發證規定、查核來院事由,做好人員出入管理,以杜絕類似狀況再次出現。 (九)有鑑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於110年12月21日院會變更議程,將付委審查中的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抽出逕付二讀,拔除立法委員審查中央政府預算的職責,亦不符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的委員會專業化審查精神。 後雖民進黨於3日後12月24日自行提出復議,退回各委員會繼續審查,卻已引發社會重大爭議,造成人民對國民的不信任,顯示現行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逕付二讀之提議程序恐有欠缺,急待補正。 依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然依內政部所訂之會議規範第77條規定,議事(包括各級議事與行政機關之會議)付委案件抽出之要件,為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延不處理時,方得經大會出席人之提議並獲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將該案抽出,另行組織委員會審查或由大會逕行處理。又,美國眾議院亦有中止委員會審查之動議相關規定,須在該議案交付委員會已逾30個立法日未提出報告者,經半數議員之簽署,列入中止審查議程7天後,才能提出該動議。足見中止委員會審查除有足夠人數簽署外,尚應具備一定之要件,方可實施。 爰要求立法院於6個月內針對近三年國會議事爭議,包含議案提案程序、議事日程之編制、會議開會規範、改善國會議事效率、議案逕付二讀之要件等,研擬議事規則精進方案,以維護委員會職能,避免院會議事的不穩定。 (十)為使政府機關持有、保管之資訊得以自由流通,爰要求立法院於1年內將行政院以公文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所提供之附件報告,併同函文公開上網,俾政府決策透明化,落實人民參政權。 (十一)為推動政府機關率先實施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水等一次用產品,以發揮帶頭作用,後續逐步推動至民間單位,爰建請立法院規劃2022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起禁用一次性便當餐盒,以推動垃圾減量、節能減碳、保護環境及民眾健康。 (十二)總統蔡英文於2021年4月22日喊出2050年淨零碳排的政策目標,又,根據國外研究,1個人改吃蔬菜,1天可以減少4.1公斤二氧化碳排放量,減輕地球暖化危機。爰建請立法院規劃2022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起會議所提供餐盒其中之蔬食便當比例應達五分之一,並優先採用有三章一Q之國產食材。 (十三)為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行政院於2020年6月核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110-113年)」,其中包含推廣電動大客車推動策略,辦理電動大客車購車與維運補助計畫、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等,分3階段先導期(2019-2022年)、推廣期(2023-2026年)與普及期(2027-2030年),終於2030年達成巴士全面電動化目標。爰建請立法院規劃於2030之前公務車達成EV100,包括自有及租賃車隊電動化,計程車/租車/共乘服務合約電動化,並興建電動基礎建設、鼓勵員工及提供行政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往來廠商使用。 (十四)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於110年12月21日提案:「擬請院會將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自各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請游院長召集協商。」(下稱前揭提案)惟前揭提案並不符合立法院所訂定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總預算案由各委員會分別審查,……。」第6條:「Ⅰ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完竣後,應將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Ⅱ財政委員會應於院會決定之時限內,一個委員會審查報告彙總整理提出年度預算案提報院會。」 為使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審議程序如實完成、減少爭議、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並使社會大眾了解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之審查程序,爰請立法院法制局會同相關單位就「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歷來(近五屆)審查/議之正當程序及其依據(法律、議事慣例等)」做成書面報告,並附知全體立法委員及各黨團。 (十五)查現有法規,目前有關立法院國會助理的主要規範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然,其他相關權利及義務事項均付之關如,建立國會助理法制化,應為立法院院長期持續努力的重要目標之一。又依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第67條規定:「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等生活津貼,依行政院每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第68條之1:「休假旅遊補助事項及其他福利,比照職員規定辦理。」 綜上,國會助理應納編到機要職,由立法委員招募,但由立法院聘用。相較於鄰近國家如日本、南韓等,將國會助理比照準公務員類似臺灣的機要職,以及稱呼國會助理為「輔佐官」等制度,相對也適用公務員的監督與法規,以減少國會助理介於灰色地帶,杜絕假公濟私的弊病,爰建請立法院研議國會助理法制化之可行性。 (十六)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3款1項6目「公報業務」項下編列1億2,403萬5千元,辦理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之記錄、錄音錄影等工作。經查,立法院目前業已進行相關會議之議事轉播,並於轉播時提供有手語翻譯及字幕服務。茲按,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明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爰此,建請立法院研議就國會議事轉播中,以即時或後製等方式,提供多元族群語言相互翻譯之字幕或語音,以促進不同族群間相互理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十七)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國會交流事務經費」項下「國外旅費」計編列4,260萬元,其中2,000萬元為參加各項國際慶典、會議,互訪等活動及隨團行政支援事項經費。 近兩年來,雖台海處緊張時刻,國際間挺台動作頻頻,更有多國國會議員代表團來訪,如捷克、法國、波羅的海三小國等,展現國際友誼,而為強化我國與友台國家間之國會外交,建請立法院研議於國際疫情穩定後,由院長召集訪問團回訪,以拓展我國國會外交領域。 (十八)立法院公費助理之薪資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由立法院編列一定數額之預算,在100及107年度兩次比照軍公教調增3%後,已有4年未調整薪資。 惟我國近年經濟成長表現甚佳,近五年經濟成長率皆在2.17%以上,且103至108年連續6年稅收超徵,加上106至109年連續4年政府收支相抵皆有賸餘,顯見政府財政狀況轉好,公費助理之薪資預算應有增列空間,爰建請立法院研議公費助理薪資隨同軍公教之增幅調整,並落實於每位助理之個人薪資。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 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76、177、179、180、181、217、243。 新增決議41項: (一)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行政」編列578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624萬7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8,48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8,48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業務費」編列8,48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3,17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3,17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中「業務費」編列3,173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查司法院所公開之司法公務統計中,關於緩刑之運用情形,目前僅有在刑事案件之裁判結果中統計緩刑人數及其年度、機關及罪名之分布。另至2019年,尚統計宣告刑符合緩刑條件之人數及緩刑率。緩刑制度係從特別預防角度出發,刑事司法體系考量行為人之風險和復歸社會之前景,並避免監禁刑、尤其是短期監禁刑之負面連帶效果,緩解監禁刑之弊之刑事政策,其妥善運用得避免再犯、減少監禁所造成之連帶社會成本損失和財政負擔,其運用情形如何牽涉重大公益,應許大眾得以觀察、監督之。 據了解,司法院業已於官網「司法統計/公務統計/統計月報」項下,按月上載「宣告緩刑人數」及「緩刑率」等統計數據,另現行作業也已依據裁判書記載進行蒐集有關緩刑所附條件等相關資料,爰請儘速彙編相關統計報表公開上網,並刊載於統計年報,供各界參用。 (十)111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共計16億2,331萬8千元,係屬辦理司法院所屬各機關電腦資訊軟體及系統維護。然根據媒體報導:「林秉樞過往就有不少黑歷史,林秉樞過去被註記家暴的案件,高達24件,包括去年2月毆打母親、去年8月毆打前女友等等。其中,林秉樞認罪,並和前女友達成和解,法院最後判他拘役40天,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但這些案件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被判定為『不公開』」。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十一)111年度司法院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1,797萬8千元,主要係新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主機環境系統建構及汰換等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100年度至111年度)司法院資通訊計畫經費呈現先降後升趨勢,由100年度之2億4,071萬元降至102年度之1億9,483萬8千元後,復回升至111年度之6億1,797萬8千元,較100年度大幅增加3億7,726萬8千元(增幅高達156.73%);其中111年度編列6億1,797萬8千元,較110年度之5億605萬9千元大幅增加1億1,191萬9千元(增幅22.12%),顯示司法院近年資通訊計畫經費增加頗鉅,另行政院對111年度司法概算「資訊經費部分」加註意見,並建議將共同性資訊系統採集中式建構,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為有效推動資訊業務,司法院應主動協調所屬單位檢討資訊作業現況,將業務性質相近之資訊系統予以整併,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俾利資訊資源充分運用,爰要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1億0,796萬5千元,辦理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等業務,然於裁判書查詢系統中,屢屢發生有判決未上傳、非屬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卻因程式自動判定為不公開判決案件等離譜情形,司法院不僅未有積極檢查補正之作為,更僅消極請國人至司法院「司法信箱」投書,有違確定判決應適度予以公開之原則。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司法院審判品質提升仍有很大進步空間,關於酒醉駕車量刑,根據2020年統計,一般酒駕案件以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最多,占96.4%;酒駕致死或致重傷案件,則以判處1年以上至3年未滿為主,但刑法之法定刑度最高為10年,顯示實際量刑與國民法感情相違背,而酒駕刑度爭議已經存在十數年,司法院仍未尋求改善,顯係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有所疏失,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判決量刑專業與兼顧國民法感情之書面報告。 (十四)刑事訴訟法根據我國通說,係為在保障被告人權情況下,確定國家對於特定被告因其違犯刑事實體法之誡命而得實施之具體刑罰權之程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8、392號理由書皆同此旨。惟我國對刑罰權的關注,長期來囿於「不法歸責」(Zurechnung),亦即刑罰權成立與否之認定,而量刑、緩刑、保安處分等關於刑罰權內容之制度,直至近年始獲注意。從而,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就偵查程序與審理程序部分幾經修法,展現出對「發現實體真實」(die materielle Wahrheitsfindung)重視,但對於刑罰與刑事程序之間長期來欠缺系統性的關聯性一事,相關改革卻是乏善可陳,以致於我國刑事訴訟法長期來未能從刑事司法整體的目標來自我評估其「適當性」(Geeignetheit),亦即,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之安排實現刑事司法體系所追求之目的之能力。尤其刑罰除短期而言透過監禁或其他刑事司法系統所具有強制力的移除犯罪能力(incapacitation)措施進行風險控制之目標外,尚有長期而言改變行為人行為模式、減少再犯之目標,雖然後者之重要性日益獲得承認,但我國仍甚少從此目的來檢視刑事訴訟法需要有什麼安排。隨著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許多行為人之犯罪行為與其所忍受之精神疾患、物質濫用疾患、社交障礙和神經創傷有關,在酒駕、吸毒、家庭暴力等犯罪類型中,此類關聯性尤為明顯。刑事訴訟法作為刑事司法體系之第一線,不應忽視其亦肩負減少行為人再犯之責任。爰請司法院就「我國問題解決法庭(problem solving court)之施行可能性及可能改進方向」之委託研究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鑑於現行最高法院分案機制雖已廢除分案法官,同時摒除「電腦分案,人工配對」的慣習,但公布分案結果,並未公開分案輪次;又最高法院民、刑庭法官辦事情形月報表,只列出法官結案及未結數字,至於每位法官之收案數字,仍未明確記載,爰請司法院就現行最高法院分案機制,如何落實法官法定原則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十六)法官助理設置目的,乃為減輕司法負擔,所配置之職務,透過各地、各級法院每年度自行招考與約聘制度完成應徵,用以減輕法官的業務量。然今卻傳出多起法官助理遭法官性騷擾、代寫判決書、處理法官個人家務等事件,而法官助理又因「約聘制」,導致多數法官助理因續聘問題,有苦不敢言。為保障法官助理權益,請司法院提出落實法官助理考核及加強權益宣導之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繳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七)改善司法環境乃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但近年來傳出各級法院過勞問題,且根據司法院103年至110年統計,各級法院人口移動指數逐年呈負成長,其中110年的統計,又以台北地院(-21)、士林地院(-24)、新北地院(-35)、桃園地院(-20);再者,又依110年統計司法人員調度狀況,台北地院(調出30人)、士林地院(調出24人)、新北地院(調出41人)、桃園地院(調出30人),由此顯見司法嚴重的過勞,導致司法人員相繼離開原有的工作崗位。 為打造更好的工作環境與司法品質,爰請司法院就上述4間地方法院111年員額調整情形、110年法官、司法事務官及紀錄書記官之平均工時及加班狀況做統計,研議改善、檢討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繳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八)氣候變遷為人類社會重大議題,然而氣候變遷惡果不像其他環境案件容易即時察覺,公民社會容易忽略與低估其嚴重性。過去氣候變遷立法、執法因有被視為妨礙經濟發展之壓力,因而有所遲滯,恐難以回應當前世界趨勢。因此,將氣候變遷因素納入行政訴訟之中,促使行政單位積極因應,可能成為未來趨勢。 國際上也出現許多針對政府的氣候變遷訴訟,如2003年美國公民團體控告鐵道興建及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不充分,最後獲得勝訴。司法途徑提供氣候變遷因應調適工作之可能性,爰請司法院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針對氣候變遷科學之不確定性、跨國性與未來性等特質,研議在我國制度基礎上,如何積極因應氣候變遷挑戰、訂定推動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司法院於102年間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下稱電子訴訟服務平台),內含智慧財產行政、稅務行政、民事等訴訟之線上起訴系統(下稱電子訴訟系統)、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審理系統、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3,057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9,021個(占總申請數之69.09%,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944個(22.55%)及當事人申請帳號657個(5.03%)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百個(比率亦未及1%),另104年至110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0年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1.53%、10.42%及2.21%,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爰要求司法院研謀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公開甄試、自行申請及主動推薦等方式,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108年度、109年度復又降至35.00%、36.51%,110年度雖又再增至52.50%,惟距立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7.5個百分點之差距,101年度至110年8月底以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258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66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4.34%,以下同),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9人次之(占26.74%),餘因故辭職之法官再轉任法官及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23人(占8.91%),比率偏低,且尚無學者轉任之例,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爰要求司法院賡續檢討提高轉任誘因,以達吸納各類優秀人才之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為使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機制順利開展,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就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之備置,係以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量132件進行推估,並以此編列預算,最近3年(109年度至111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及編列預算購(建)置監控中心資訊系統及相關設備等經費計達1億8,731萬3千元,金額頗為龐鉅,惟審計部110年度查核時發現:「……,顯示科技監控雖有其必要性;惟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2日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個案僅有1案(屬士林地檢署監控個案),監控案件數偏少,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顯示本案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量,遠較實際案件量為多,加上目前部分科技監控設備與人力係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個)別建置及進用,偵查中與審判中之司法資源恐未能有效統合運用,爰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以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鑑於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因考試進用法官之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外界偶有爭議,因此為提升裁判品質,司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經查,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1.公開甄試,由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2.自行申請,由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3.主動推薦等方式。然,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108年度、109年度復又降至35.00%、36.51%,110年度雖又再增至52.50%,惟距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差距,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爰要求司法院應立即檢討改善,落實法官多元進用,儘速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依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經查,截至110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3,057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占總申請數之69.09%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2.55%,及當事人申請帳號5.03%,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1%;另外,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使用情形,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0年6月已達93.13%、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8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截至110年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1.53%、10.42%及2.21%,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爰要求司法院應持續加強推廣,以提升民眾申請與使用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司法院所屬於111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3,146萬1千元,係以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案件量132件進行推估,惟審計部110年度查核時發現:「……,惟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2日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個案僅有1案(屬士林地檢署監控個案),監控案件數偏少,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顯示本案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量,遠較實際案件量為多,加上目前部分科技監控設備與人力係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個)別建置及進用,偵查中與審判中之司法資源恐未能有效統合運用。就此,司法院應確實檢討改善,以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為利政策宣導經費公開透明及經費之執行符合預算法規定,立法院前於審查110年度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二):「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請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配合上開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已要求各機關應於111年度預算書中加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以顯示每一計畫及子計畫預計辦理內容及金額之詳細情形;惟檢視司法院111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辦理對一般社會大眾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及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等2項業務之相關計畫經費,並未詳細列明每一計畫及子(細目)計畫預計執行內容及其金額(計編方式),除不利預算審議外,亦與上開立法院決議之意旨有悖,就此,司法院應確實檢討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自112年度起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中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 (二十六)M-Police將警政17項查詢系統全部整合在裡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失竊汽機車等資料,等於是集合全國警察力量投入犯罪查緝工作,但裡面卻不包含保護令核發資訊,這使得第一線員警在面對當事人時無法即時獲知相關資訊。 爰請司法院於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提案建議內政部以及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串接法院保護令資訊一事來進行研議,或評估採用類似戶政機關的方式,讓已獲法院核發保護令的被害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註記,以完善被害人之保護。 (二十七)環境犯罪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不易舉證,受影響之環境、生態甚至下一世代子孫亦無法以被害人身分陳述受害情形爭取自身權益,環境犯罪對當前社會與後世子孫之影響與增加的社會成本,不亞於重大刑案,且我國地狹人稠、自然資源有限,更應維護環境生態與國人健康。 爰請司法院考量環境案件之特性,致力提升辦理環境相關案件之知能,減少環境犯罪,促進我國永續發展,並將年度推動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命債務人應連續數日在其社群媒體網站個人網頁刊登道歉啟事之強制執行程序,現行司法執行人員有未將債務人道歉啟事刊登期間告知債權人,促其注意債務人履行情形,亦未不定時上網檢查刊登情形,以確定債務人確有連續刊登道歉啟事。僅要求債務人提出刊登期間前、後之特定時點的網頁截圖,以至於執行程序完備與否受到質疑,恐未能保障債權人之法律上權益。爰請司法院應就上開問題妥適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免司法正義輸在最後一哩路。 (二十九)查為符合婚姻平權,尊重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司法院已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修正草案,開放本國人與擁未承認同婚國家國籍之人在本國為同婚登記,並通過司法院院會同意。惟查,草案尚未送立法院審議。請司法院儘速與行政院完成協調,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三十)有鑑於2021年爆發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法官及司法院從大法官、最高法院庭長、法官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不當飲宴、買股獲利、接受不當餽贈,遭翁茂鍾紀錄於「百官行述」筆記本的世紀司法醜聞,重創國人對於司法的信心及信任。而目前對於司法官的內部監督機制中,不論是針對法官的評鑑、職務法庭、自律委員會等,其探討重點都是在司法官的行政與政治責任,所做出的懲處也是申誡、罰款、免(撤)職、剝奪退休金等處份,而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翁案來看,國人恐已對法官是否能獨立審判有所質疑,司法機關應重新審視目前對司法官職務監督的合理與可行性。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鑑於司法院近年規劃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歷經2次修正後總經費高達120億4,949萬元,分12年辦理,於2016年至2021年度已編列9,300萬元,然計畫執行期間數度修正變更進駐單位,導致執行進度較原計畫期程落後,亦為審計部於2018年查核時所發現,遷建計畫因重新規劃,致完工期程較原規劃期程延後5年餘,嚴重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再者,因計畫延宕期間建築成本大幅增加,總經費由原規劃91億2,469萬6千元增加至120億4,948萬9千元,增加29億2,479萬3千元,增幅高達32.05%,除影響園區預期完工啟用時程外,並徒增園區開發之困難度及政府財務負擔。爰要求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有關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執行書面報告。 (三十二)鑑於司法院2022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編列6億1,797萬8千元,較2021年度之5億0,605萬9千元大幅增加1億1,191萬9千元(增幅22.12%),主要係新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主機環境系統建構及汰換等經費;近年司法院資通訊計畫經費增加頗鉅,允宜依行政院建議將共同性資訊系統採集中式建構,俾利撙節支出並提升經費運用效益。另2020年度司法院部分資通訊計畫執行情形與成效低落,保留經費比例偏高,預算執行效率有待檢討提升。且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歷經6次修改計畫內容,計畫規模及內容大幅變更,致預算無法於年度內執行完畢。爰要求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三十三)鑑於司法院2022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3,146萬1千元,其中臺灣高等法院3,050萬1千元,各法院96萬元;部分費用項目核算基準,係按法院每年使用132件科技監控設備案件量進行推估,並據此編列預算,惟與實際情形差異頗大,審計部於2021年度查核時發現:「……,顯示科技監控雖有其必要性;惟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2日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個案僅有1案(屬士林地檢署監控個案),監控案件數偏少,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顯示本案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量,遠較實際案件量為多,加上目前部分科技監控設備與人力係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個)別建置及進用,偵查中與審判中之司法資源恐未能有效統合運用。而事實上,我國重大經濟犯罪、貪瀆犯罪之被告,屢屢發生棄保潛逃之情事,卻未見司法院提出因應改進之道。爰請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查勞動部已於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認從勞工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之角度而言,過去以值勤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為由不認定其為工作時間之處置,已不符時宜,此後值勤之時間亦將計入工時。又查各級法院之法警仍區分工時與值勤時間,除工作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外,「下班時間」及「例假日」尚需輪流值勤。但若參照勞動部上開決定意旨,將值勤時間亦計入工時,按照現行制度,有值勤時一日連續上班會超過12小時和下崗後至上崗之間連續休息時間不足7小時之情形,也因此部分法院有「值勤翌日補休」之規定或一律同意同仁補休之慣例,始得避免工時過長,但也因此導致作為值勤補償之補休實無法獲得、值勤未受充分補償之情形。爰請司法院檢討法警值勤時間,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鑑於2021年11月下旬,爆發民意代表遭親密友人暴力對待、私自拘禁一事,而行為人林秉樞於2021年9月亦曾因恐嚇前女友,遭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拘役40天。此一判決書原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的裁判書系統中可查詢得到判決內容,然在媒體揭露民意代表遭暴力對待一事後,該判決書竟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被改為「不公開」,經社會各界譁然,司法院直至12月2日才於網站上公開。而司法院對外表示,該判決書會不公開,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50條之1的規定,為了保護被害人,系統會用「家暴」等關鍵字自動隱蔽案件,並非針對特定案件。後續已經人工檢核作業,重新上網公開。然而,司法院迄今無法對外界說明清楚的事實是,該判決書於事發前,係明確公開在裁判書系統有完整判決內容,於事發後才變成「不公開」,為何會出現如此荒謬情事,司法院責無旁貸。爰要求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有關此判決於裁判書系統自公開改為不公開再改為公開的書面報告。 (三十六)鑑於司法院於2022年度編列對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15億1,055萬元,較110年度之14億8,197萬8千元增加2,857萬2千元,增幅1.93%。惟依據統計資料,2020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約64.36%,除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不僅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司法院允宜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爰要求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有關法律扶助排富執行之書面報告。 (三十七)從業人員犧牲其自由忍受工作之補償,應與其犧牲之程度相稱。查各級法院之書記官除工作日之正常工時外,尚須於「下班時間」與「例假日」為值勤,但值勤費僅70元,不及基本工資之一半,顯與書記官所為之犧牲不相稱。爰請司法院檢討值勤費之給與標準,提高至與其犧牲程度一致。 (三十八)查勞動部已於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認從勞工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之角度而言,過去以值勤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為由不認定其為工作時間之處置,已不符時宜,此後值勤之時間亦將計入工時。又查各級法院之書記官仍區分工時與值班時間,除工作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外,「下班時間」及「例假日」尚需輪流值勤。但若參照勞動部上開決定意旨,將值勤時間亦計入工時,按照現行制度,有值勤時一日連續上班會超過12小時和下崗後至上崗之間連續休息時間不足7小時之情形。爰請司法院檢討書記官值勤時間,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規定,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予警察機關;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惟內政部警政署建置之M-Police行動警察系統,無法直接查知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相關資訊,亦未介接至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使第一線員警亦無法直接查詢民事保護令或家庭暴力通報之相關資訊。 為使員警於依法執行勤務時,可即時查知相關資訊,以及時保護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侵擾,爰請司法院於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提案建議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研議以適當之方式,使員警得即時知悉防制家庭暴力事件所必要之保護令及家庭暴力通報等相關資料,以完善被害人之保護。 (四十)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6條第3項之規定,法院得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訊。惟保護令核發後,司法院之審判系統並未針對相對人或被害人之相關資料註記提示,亦無警示機制,而有於他案不慎使相對人可得接觸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或住居所等個人資料之風險。 為完善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保護,爰請司法院研議以適當之方式(例如於審判系統當事人欄位註記保護令資訊,或系統自動警示等),避免相對人接觸其等個人資料,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法官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一定之請求期間內為之,請求之期間最短為三年。惟法院組織法第90-2條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為避免法庭之錄音、錄影,於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期限內,即因罹於保存期限而銷毀之情況,爰請司法院於法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後,儘速配合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司法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院區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司法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院區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司法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院區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司法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院區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司法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院區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 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考試院預算案,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076萬4千元,主要係製發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建立與保管其資料檔案等。隨著區塊鏈發展,採用區塊鏈加密簽章的數位證書具有永久保存、隨時共享、保護個資並防止偽造等特性,為讓我國公務機關相關證書驗證流程簡便又快速,考試院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過去考試院轄下之各機關屢屢對於公務員自我精進業務能力乃採排斥的態度,令人不解。考試院貴為憲法機關應自國家整體利益之最大化統整考量,容任各據歧見,當負監督之責。有鑑於此,爰請考試院因專門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已於110年6月29日會銜行政院發布令示,放寬公務人員參加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訓練得申請留職停薪,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未來應持續督促各機關開放公務人員參加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三)考試院將推動考試與訓練及(合)格證(明)書電子化列為111年度施政重點工作之一,國家考試與訓練及(合)格證(明)書為公務人員任職之資格證明或專技人員執業之專業證明,證書數位化後,除可縮短發證時間、申辦便利與快速驗證、強化證書管控與存放機制、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外,民眾亦可經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身分驗證後,於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前提下,自主合理下載運用電子證書,預計於111年8月起先行試辦,並自112年起全面發行各種考試與訓練及(合)格電子證(明)書。由於考試與訓練及(合)格證(明)書涉及個人專業資格證明,智慧化管理又為政府施政重要趨勢,爰要求考試院應妥適規劃電子證書運作相關機制,完善法令規範、核簽驗證程序及資訊安全管理等,並儘早上線運作,落實數位治理。 (四)考試院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因應資訊化趨勢,推動業務數位轉型」,又111年度資訊業務預算新增編列「電子證書平台建置」,該平台將提供通過國家考試及格之民眾線上申請及下載電子證書、建置電子證書電子簽章流程及產製電子證書檔案、建立電子證書檔案管理系統、申請補發改註電子證書、證書電子簽章驗證機制及硬體加密設備等功能,預計111年上線運作。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考試與訓練及(合)格證(明)書涉及個人專業資格證明,智慧化管理又為政府施政重要趨勢,考試院應妥適規劃電子證書運作相關機制,完善法令規範、核簽驗證程序及資訊安全管理等,並儘早上線運作,俾落實數位治理。爰要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考試院經行政院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依相關規定,應就管理面、技術面及認知與訓練等制度面,辦理各項應辦事項。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考試院現行資訊系統仍有未足之處,爰111年度預算案編列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為達成A級公務機關應辦事項要求,皆較110年度增加,考試院及所屬機關為應付網路攻擊型態增加,不斷加載硬體負擔,效能頻出現瓶頸而需汰換,以因應資安防護趨勢,為有效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爰要求考試院儘速完備相關資訊軟硬體升級及建置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六)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與政策,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其所屬銓敘部職掌公務人員之銓敘事項,為掌握公務人力素質概況,均定期辦理相關調查統計工作,以供擬訂政策之參據。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底全國公務人員平均年齡為43.18歲,平均年資為15.93年,且年資15年以下者,占比五成二,整體公務人力年資較短,可能影響相關人力培育與運用,另屆齡退休人數有增加趨勢,由100年度529人逐年增加至109年度1,501人,考試院及相關機關宜衡酌各類公務人力年資結構,妥適精進相關人力培育,爰要求考試院及相關機關持續關注後續趨勢變化,跨部會共同合作就人力資源之考試、進用、培育及配置等相互交換意見,以為研擬相關人力政策之參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2項 考選部 新增決議6項: (一)2021年東京奧運我國拿下2金4銀6銅的史上最佳成績,其中「黃金計畫」功不可沒,所謂的黃金計畫係指為備戰2020東京奧運,教育部體育署啟動的「2020年東京奧運會黃金計畫」,針對具爭金奪牌菁英選手,實施專業個人化訓練;2019年合體的「黃金男雙」李洋/王齊麟,最大幫助是擁有專屬運動防護員,兩人能無後顧之憂進行訓練、比賽,更在東京奧運打下臺灣羽球首面金牌、鞍馬項目勇奪銀牌的李智凱背後的運動防護員臺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理事長李恆儒,也功不可沒。 國立體育大學運動與健康科學學院院長黃啟煌表示:「把運動防護員考試納入國家考試,成為運動防護師,是防護員追求的專業發展。」惟體育署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於2002年制定,至今20年依然停留在辦法層級,為強化2年後巴黎奧運與6年後洛杉磯奧運施行的黃金計畫2.0,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會商教育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運動防護師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二)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考題,第2題題目為:「因政府委外標案而衍生的1450議題,造成不少政治風波,政府部門應如何進行網路社群傳播,才能營造正面民意,而且不會逾越分際,被批評為反串或帶風向?」。該內容涉及依據考生表達政治傾向或意識形態給分,1450等網軍定義,連法務部部長都無法定義,考選部之定義為何?為防止考選部使國家考試淪為特定政黨之過濾器,督促國家考試公正性,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三)查111年度考選部單位預算,為配合近年來大學多元入學,因此,國家考試招募人才也隨之修正,冀望未來不僅是考試,亦得利用多元管道招募各界人才至公務機關,有鑑於此,考選部編列「預備文官團」,讓學生們透過此管道至公部門見習、並了解公務機關的體系。然試辦過後,成效不彰,不僅未解決公務機關人力短缺問題,預備文官團行程猶如夏令營,且預備文官團舉辦結束後,告知參與者仍舊需要透過國家考試,方能進入公務機關,又即便考取公務員後,所發放之獎勵金,也係由企業捐贈。整體制度未達正向的效益,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爰此,請考選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鑑於客語為優先通行語地區之民眾以及第一線為民服務機關應互有優先使用客語之權利與義務,如: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法院……等第一線為民服務機關,應有熟悉客語之公務員提供服務。惟現行僅高普考試行政類別設置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分發至客家事務機關;並未針對客語優先通行語地區進行分發提供服務。賴香伶等17位立法委員於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提出「臺灣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明定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特種考試,以因應客語為優先通行語地區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公務需求。 爰請考選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辦理特種考試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考試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資通安全管理法通過之後,依照資安責任分級,不同級機關皆應設置不同員額的資安專職人力,目前各機關資安人力仍有很大的缺口。公務人員考試中高等考試三級和普通考試皆設有資訊處理類科,近年持續招考且年年足額錄取,但資訊人員若要成為資安人員,需要再報考資安證照,取得後還須定期認證,才能算是合格的資安人員。政府急需資安人員,惟錄取名額是依照各機關所提報的人力需求而定,考選部無法主動增加資安人員名額,後續政府擬成立數位發展部,對於資安人員的需求可能更高,考選部應研議更便利的全國資安人員調派參加資安職能訓練與測驗之做法,並於3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鑑於108年基層員警占三等警察特種考試錄取人數比率5.47%,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占94.53%,109年則分別為7%和93%,非中央警察大學之基層警察淪為「陪榜」,三等特種考試公正性令人質疑。且近年中央警察大學接連發生出題教授向學生洩題舞弊案件,並二度遭監察委員彈劾相關人員,顯見三等特種考試改革刻不容緩。查考試院於110年8月5日舉行院會,會中考選部以精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為題進行專案報告。爰要求考選部研議兼具公平與專業之警察考試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銓敘部原列249億9,631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9億9,601萬6千元。 新增決議15項: (一)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編列4,353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17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編列4,353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34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34萬6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陪產假」修正「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5日擴增為7日,以促進雙親均投入親職責任,落實職場育兒友善之精神。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係包含勞工及公務員,惟前述陪產檢及陪產假之附屬法規,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與公務人員適用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不同。銓敘部為落實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精神,刻正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使公、勞職場育兒政策均平等,爰請銓敘部就前揭事項,儘速研擬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於3個月內陳報考試院。 (七)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目前銓敘部僅以機械式之形式區分,未能體現憲法第7條之實質平等,且未能保障公務人員增益現職實質內涵之權利,亦未能顧及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受職業訓練之機會,更罔顧受訓回任後服務機關之利益。有鑑於此,爰請銓敘部因專門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並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八)鑑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疑於2044年有破產之虞,爰要求銓敘部應儘速提出退撫基金中長期財務規劃因應方案,並明定基金缺口產生應由政府撥補,以確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財務穩健與全體退休人員權益。 (九)111年度銓敘部單位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新臺幣734萬6千元。有鑑於警察、消防、移民、空勤、海巡等人員勤務繁忙,工作風險亦較其他公務體系更高,其健康權有進一步保障之必要。爰要求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儘速完成輪班制公務(人)員(包含警察、消防、移民、空勤、海巡人員)平均餘命之精算,並與一般公務人員分析比較,做為我國保障及促進輪班制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基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銓敘部單位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新臺幣734萬6千元。有鑑於地方消防機關之大隊長責任複雜繁重,現行各地方警察機關大隊長於六都升格不久後旋即改制,列警監四階職務,惟其他縣市消防機關大隊長未即時比照,顯不合理。爰要求銓敘部就前揭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一)111年度銓敘部單位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新臺幣734萬6千元。有鑑於警察人員勤務特殊,消防人員於災害現場救災亦動輒有生命危險,相關人員所需之專業訓練與工作風險,相較一般文官差距甚大,其任用、俸給、考績、退撫……等一體適用制度是否合宜,容有疑義。在考選、專業加給、懲處、職場安全保障……等事宜上,宜有特殊之設計。爰請銓敘部應以委託研究、公聽會等方式,重新檢討警消特殊人事制度之設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銓敘部單位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新臺幣734萬6千元。有鑑於高等教育教師養成時間較長,進入職場時間較晚,累積年資較少,然而106年立法完成之年金改革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基本上將渠等人員與其他公、教人員一視同仁,是否對高教人員有做更細緻深入分析,容有疑義。銓敘部身為年金改革時主導之機關,且年改三法中通盤調整待遇機制、重行建立年金制度等,銓敘部均有相關權責,對前揭年改針對高教人員之缺失,應予以詳加分析檢討。爰要求銓敘部就前揭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三)111年度銓敘部單位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新臺幣734萬6千元。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條例」等規定,退休人員計算年金之基礎,係本俸(或本薪)加給1倍後,以此數字為基數進行計算。然而,無論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制度設計係本俸(或本薪)僅占實際所得之一部分,尚有專業加給、研究津貼等名目,構成固定每月之所得。倘若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概念,經常性給與應認定為薪資結構之一部分。前揭制度設計,導致退休撫卹給付以較小基數計算後續所得替代率等問題,顯然有疑義。爰要求銓敘部檢討目前年金給付計算方式,能否真實呈現所得替代率,於3個月內就前揭事項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四)111年度銓敘部單位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新臺幣734萬6千元。有鑑於「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上次修正已是民國98年,近年物價飛漲攀升,行政院主計總處9月公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2.63%,為8年內最大漲幅,倘若依照現行加給恐難維持原有之生活水準。爰要求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積極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依照目前消費者物價指數研議調整警勤加給,並向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十五)111年度銓敘部單位預算第8目「退休撫卹業務」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編列新臺幣343萬7千元。有鑑於自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律之施行細則,規定通盤調整待遇之機制,需每隔4年或物價指數變動達正負5%,不符民生實際需求,且相關機制尚有未納入利害關係人代表,僅由政府官員決策,恐無法符合相關退休人員退後生活之實際情況。爰要求銓敘部就前揭事項於3個月內,向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重新檢視相關法規是否符合現狀。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1,438萬8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405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1節「保障業務」編列147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編列1,91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過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釋,未能顧及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受職業訓練之機會,更罔顧受訓回任後服務機關之利益。有鑑於此,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因專門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已於110年6月29日會銜行政院發布令示,放寬公務人員參加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訓練得申請留職停薪,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未來應持續精進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之專責機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從競爭激烈的國家考試中脫穎而出,但會考試不一定代表會做事,唯有透過紮實訓練與嚴謹考核,才能篩選出優質公務人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研議如何就考核程序與用人機關合作,強化錄取人員訓練與落實多元考核精神,以訓練出政府所需人才,並於3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10億1,593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萬元。 (二)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中「業務費」2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568萬3千元。 新增決議19項: (一)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741萬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單位預算第6款第1項「監察院」項下編列10億1,593萬3千元,辦理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以及國家人權促進業務。經查,111年度預算增列7千多萬,惟未來實際用處與利用未明,為確保經費使用得宜。爰應依目前行政院各部會方案,於網站上主動提供每年度各項標案之內容與決標金額。爰此,監察院須確實於官方網站上建置完成標案檢視相關系統,切實公開透明,以昭公信。 (三)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單位預算,其中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7億8,147萬元,係屬辦理完善行政管理工作、配合推展監察相關業務、提升辦公效率與人員管理、加強資訊作業效能、促進資通安全維護等。請監察院核實依據110年度總預算書,其中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7億5,093萬1千元,落實各項業務推動及效能,撙節支出。 (四)查111年度監察院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查監察院辦理設計新LOGO花費490萬元,又花費600萬元預算支援「監察院90周年學術研討會」、「監察院陳列室展件更新」、「資訊軟體分攤」、「監察院總體識別設計分攤」、「中庭無障礙工程及茶水間」以及「防疫相關設備採購」等,經查這些花費皆來自原編列於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爰此,請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監察院各項業務資訊化程度甚高,且經費需求亦龐鉅,允宜參據行政院之意見,並主動協調與其他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檢討研議整併業務性質相近資訊系統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之可行性,俾利資訊資源充分運用。 (六)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單位預算,其中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976萬5千元,係屬辦理依法收受人民書狀、輪派委員調查,並適時赴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查有違法失職之情事,當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以維護民眾權益,以有效紓解民怨、增加調查績效、提升調查技能。然根據110年度監察院預算書,其中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875萬8千元,恐有浮濫編列預算之嫌。爰此,鑑於國家財政窘迫,應撙節支出。 (七)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編列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政治獻金申報」中「業務費」之「通訊費」107萬4千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82萬4千元、72萬4千元,增幅達330%、207%,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書面報告。 (八)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單位預算,其中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3,919萬9千元,係屬辦理依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定職權辦理相關事項,以強化人權、建構無障礙友善人權環境、深化民眾人權意識、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等。然根據媒體報導:「有監察委員要調查『3+11』的疏失見報,監察委員紛紛自清表示沒有要約談。對於約談陳時中,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卻痛斥,稱苛責陳時中與防疫團隊不厚道也不公平,110年5月以前的篩檢政策、疫情爆發期間醫療量能不足、疫苗採購的黑箱問題等,蔡政府就算全面執政,也不該踐踏法治,為什麼陳時中不能被監督、不能被調查、不能被約談?老百姓轉貼PO文就要被檢調約談,官員決策錯誤,導致800多人死亡,卻連約談都不許?」爰此,爰建請監察院積極獨立行使職權整飭官箴,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九)國家人權業務為新增業務,多數職權及業務範圍與傳統監察職權明顯不同,為利外界瞭解我國人權保障成果及經費運用成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提出成果書面報告。 (十)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包合評估研究及分析建議人權政策與法令、整體性與系統系調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以及辦理相關人權教育推廣與宣導等工作,合先敘明。 又查近年不斷發生有關文化尊重爭議的新聞,如ELLA失言事件等,再再呈現臺灣對於自身本土多元文化的認識缺乏及誤解,進而達成族群間之文化傷害。原住民族權益雖為第三代人權,惟相關權益之內涵與核心尚須積極之架構與實踐,我國屬於南島民族之發源地,應儘速藉由我國原住民族發展權之發展脈絡,逐步建構屬於我國應有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制度。 綜上,為改善原住民族人權現狀,爰請監察院參酌性別平等指標,評估建構原住民族人權體系與原住民族人權指標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鑑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尚無專屬的職權行使法作為行使職權之依據,惟何時能完成立法尚在未定之數,為使外界能就人權會是否能完全獨立行使職權加以檢視,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2022年度優先工作計畫、議題,以及其執行方式之書面報告予提案委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二)請監察院將土地徵收應依法召開聽證程序,納入居住正義之研究,以確保人民權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為打造優良的工作環境、創造公務機關良好的工作環境,各級縣市機關皆定期編列修繕預算,然監察院於111年度預算項下科目「營建工程」,欲將監察院內部軟硬體設備進行汰換、更新,因此爰請監察院提出須汰換之原因,以及統計監察院院內汰換設備之數量、使用年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新冠肺炎肆虐,許多侵害人權案件,如台北市萬華區居民遭到防疫網路註記,侵害隱私權與名譽權、因政府「3+11」政策導致防疫破口造成國人恐慌、民間自購疫苗處處遭受刁難,以致出現疫苗短缺等,這些種種損害人權至鉅的防疫亂象,均未見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聲關切。歐洲聯盟2021年7月與我國舉行人權諮商會議,歐洲聯盟提醒人權委員會,須對於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加以監督人權。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蒐集資料,召開會議,提出疫情之下人權保障相關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包含評估研究及分析建議人權政策與法令、整體性與系統系調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以及辦理和關人權教育推廣與宣導等工作。 惟查近年不斷發生有關文化尊重爭議的新聞,如ELLA失言事件等,再再呈現臺灣對於自身本土多元文化的認識缺乏及誤解,進而造成族群間之文化傷害。 有鑑於此,原住民族權益雖為第三代人權,惟相關權益之內涵與核心尚須積極之架構與實踐,我國屬於南島民族之發源地,應儘速藉由我國原住民族發展權之發展脈絡,逐步建構屬於我國應有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制度。 據此,爰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儘速建構原住民族人權體系之討論、相關法案之研擬與人權教育之工作,解決原住民族人權侵害與歧視之問題,逐步從點線面達到落實原住民族人權之目標。 (十六)111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766萬7千元,較110年度增加50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目前國家人權委員會係以監察院內部單位方式設置,惟其單獨編列之一般事務費遠高於院內其他單位平均水準,宜加強與監察調查處等其他業務處室之合作,爰要求監察院研擬國家人權委員會與院內其他單位之合作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改善方案,俾提升整體財務資源有效運用同時,亦得節省政府預算支出。 (十七)工廠管理輔導法明定2016年以後新增農地違章工廠即報即拆,地方政府卻怠於執法,導致依然有新增農地違章工廠,每年新增未登記工廠接近五千家,破壞國土計畫機制、無視法律規範,甚至不定時發生工安意外,威脅周遭社區、農地與消防人員安危。 中央主管機關未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3規定,以地方政府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業務之績效減列、減撥或緩撥補助經費,無法促使地方政府積極執法。請監察院待調查報告獲監察院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提書面說明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八)學術單位同時接受開發單位委託計畫、又同時接受政府相關計畫且擔任政府相關計畫委員,球員兼裁判之問題積弊許久,此情形特別容易出現於環境影響評估、文化資產審查等業務之中。 專家學者同時接受開發單位與政府計畫,會發生一魚兩吃、經費混淆、研究資料難以切割與業者影響研究資訊公開問題,也會發生是否能以客觀立場提供專業意見之弊端。另外,當專家學者本身也兼具業者身分,擔任委員審查其他業者、學者相關研究計畫、科技計畫時,掌握他人的智慧財產,也形成嚴重的不公平競爭。 爰請監察院調查,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文化資產、生態保育等相關委員會之委員,是否同時也接受開發單位之計畫(含透過產學合作模式)。並請監察院監督行政機關,於相關會議之委員聘任、研究計畫之委託,應排除球員兼裁判的狀況,促進我國學術與經濟發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有鑑於324佔領行政院事件於2020年4月28日二審宣判時,遭起訴之運動者仍因觸犯刑法第153條「煽惑罪」,被判刑2到4個月,引發社會爭議,而民間團體亦因此於2020年7月31日召開「威權刑法與轉型正義:從煽惑罪及侮辱公署罪談起」研討會,研討會中論及除我國現行刑法第153條「煽惑罪」外、包括原第140條「侮辱公署罪」、第160條「侮辱國旗」等,近年均有社會運動或陳抗參與者,於表達象徵性言論時,因前述刑法而遭起訴。 我國自威權走向民主已經超過30年以上,但仍屢見檢警對人民和平行使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行動予以追訴,恐有妨礙人民表意自由之疑慮,實有全面通盤檢討之必要。 綜上所述,為保障人民之言論及集會自由,爰請監察院針對我國現行法制及檢警實務上恐涉及侵害人民言論自由與集會人權之相關調查報告,進行歸納整理,將調查結果及後續改善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 提案1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44、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7、371、413、417。 新增決議39項: (一)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7,476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0,060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0,060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2,00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酒駕案件廣受國人矚目。酒駕之型態各異,其中行為人罹患酒精使用疾患者不在少數,對於此類行為人,一般嚇阻之效用有限,並且尤可能再犯。然儘管現行制度中已有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緩刑附命戒癮治療及禁戒處分等途徑可供院檢運用,即時提供被告醫療資源,但歷年之運用數遠遠低於所偵辦案件數。酒癮門診之擴大運用與酒駕再犯、從而整體酒駕案件數之減少有密切關聯。為便於人民監督及評估政府酒駕對策之執行成效,法務部應統計並於法務統計月報上網公開各地檢署所偵辦酒駕案件之處理情形,並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初犯或曾犯酒駕件數」、「曾犯酒駕行為人再犯之次數」、「酒駕案件緩起訴附戒癮治療件數」、「酒駕案件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完成率或撤銷率」、「執行酒駕案件緩刑附命戒癮治療件數」、「執行酒駕案件緩刑附命戒癮治療完成率或撤銷率」、「執行酒駕案件禁戒處分件數」,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上網公開相關統計資料。 (六)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案中「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經費編列「特別費」117萬8千元,為首長以其名義使用之經費。經查,為配合「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之執行,111年度法務部主管編列肅貪相關業務經費合計1億0,550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1,277萬6千元(增幅13.78%),其中:1.法務部於「法務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12萬5千元;2.法務部廉政署於「廉政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5,324萬7千元;3.最高檢察署於「檢察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481萬9千元;4.法務部調查局於「司法調查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4,731萬9千元。然而,關於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案件,近年均未達35件之目標值。按「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之具體策略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之第七項執行措施為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辦理機關包含臺灣高等檢察署、各地方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該項績效目標值訂為每年35件,揆105至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偵結起訴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數,105年度為33件(達成率94.29%)、106年度為28件(達成率80%)、107年度為16件(達成率45.71%)、108年度為34件(達成率97.14%)及109年度為31件(達成率88.57%),其中107年度因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查察工作同時為該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之重點業務,影響部分偵查資源,致達成情形低落,惟105迄109年度均未達成35件之目標數,允待檢討。再者,該等重大危害廉能案件通常涉案人員層級高、案情複雜且多涉及鉅額不法所得,雖偵辦難度較高,惟為宣示政府肅貪決心,允宜持續加強查察,以達成績效目標。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未達目標數之書面報告。 (七)我國於98年3月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並自98年起,法務部統籌辦理不符兩人權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惟截至110年11月底止,仍有21案未能如期完成檢討,占比達8%,法務部應請各主管機關加速推動修法作業,積極研議辦理完成。 (八)查我國將1922簡訊直接建置在電信網路上,形成全國性巨量資料庫,亦同時涉入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下稱通保法),然通保法側重「重罪原則」,而實質上卻輕待隱私與個資保護之缺失,應予檢討。如臺中地方法院強制處分庭張淵森法官,於審核警方聲請之搜索票案件間,發現刑事警察局利用嫌犯以實聯制發送之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張法官據而於2021年6月19日投書報紙,力行吹哨,其認此舉違反了發送簡訊者對指揮中心宣稱的「限於疫調使用」承諾的信任,顯見現行通保法針對隱私權確有侵害疑慮。 爰請法務部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刑事偵查之實益與個資保護(含1922簡訊)權衡之書面報告。 (九)經查,法務部自101年起便著手研議揭弊者保護法,即將進入第十年,但迄今仍未能完成立法。第10屆立法院各黨立委就揭弊者保護法累積提案數,至今已超過10案,惟行政院於第9屆立法院會期間雖曾提案,於第10屆立法院卻遲未正式提出,致立法進度延宕。 有鑑於揭弊者保護法對於我國政府建立廉政文化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落實,實扮演重要角色,為使法務部儘速完成立法研議,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請法務部就本法之立法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鑑於民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範目的之一,係為確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國外的立法例已將「(非)婚生子女」等名詞刪除可知,欲達成此立法目的,不以「婚生」或「非婚生」之名為必要,也就是在不變動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取消民法中「(非)婚生子女」的名詞,於立法技術上確實可行,進而可知現行民法中有關「婚生」跟「非婚生」的相關名詞,既為不必要的名詞分類,且基於社會潮流變化,「非婚生子女」一詞帶有濃厚的倫理非價判斷,是否符合子女利益的保護,值得深思,實應朝向不論是否在婚姻關係中受孕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都能得到公平一致的對待,而無須因此而有稱謂上的差別對待,爰請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民法刪除「(非)婚生子女」名詞進行研究後之書面報告。 (十一)國家針對犯罪行為之反應,我國沿襲德國之雙軌制,區分刑罰與保安處分。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理由書,保安處分係以改善、矯治行為人之偏差性格,並預防其社會危險性為目的之刑事法上之處遇,其施行除不得不問犯罪行為人客觀上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施以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外,其所實施保安處分之規範及其具體執行,更須符合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惟查,自保安處分執行法諸條文觀之,顯然預設保安處分皆係監禁之處分,整體立法精神類同監獄行刑法,例如第22條至第24條關於接見、第25條關於書信之檢查、第26條關於執行完畢後應釋放之時限、第29條關於逃亡之處理,上述規定皆預設了監禁處置。保安處分執行法顯然已違反釋字第812號解釋所述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亦違反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第1.5條所課予國家採用非拘禁措施、減少使用監禁之義務,應予全盤修正。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保安處分執行法研修規劃之書面報告。 (十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2號解釋以及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婚姻自由及收養自由均為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個人自由權,且法律之規範應受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拘束,則不應該因性傾向之不同而對各該權利有法律上之落差或差別待遇。依照我國現行收養相關法規,單身者不論性傾向皆能收養孩子,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範僅允許同志配偶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使同志並無法在婚後共同收養子女;又目前已收養子女之單身同志,在合法登記結婚後,其配偶也無法透過收養取得孩子的親權。上述法律規範所造成的落差,也造成第一線處理收養事務的社會工作人員難以處理的狀況,若擁有親權之一方發生意外,更將使得孩子面臨無法交由另一位共同生活的伴侶照顧之情形,而可能必須脫離現有家庭、回到安置機構,侵害孩子的權益與成長甚鉅。 爰此,俟法務部檢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配套措施及修法之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98年9月1日起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除可使受刑人兼顧原有生活,且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及節省相關收容費用,政策立意良善,惟近年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新收件數及終結件數均呈下降趨勢,與104年度相較,降幅已高達3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者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占比亦漸減,究有無維持現有觀護佐理員人力之必要性,容有檢討空間。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惟近年兩岸互動趨緩,關於罪犯接返、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有效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法務部仍宜持續透過管道推促陸方積極落實執行協議內容,以實現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 (十五)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惟近年兩岸互動趨緩,關於罪犯接返、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有效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主管機關仍宜持續透過管道推促陸方積極落實執行協議內容,以實現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據法醫研究所死亡案件檢驗統計,因新興毒品死亡案件數,107年共45件,108年遽增到84件,109年則達到143件,警政署查獲混合型毒品案件數,109年也較108年增加62%,顯見我國毒品防制策略,應針對新興毒品加強打擊與防制面向。 爰請法務部就加強新興毒品之防制與處遇之問題進行檢討與研議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臺灣詐騙案相當猖獗,被害人、被害金額及被害件數年年攀升(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109年造成42億財損、110年截止11月為止,財損高達48億元),犯罪手法更不斷推陳出新(最新出現網拍一頁式廣告詐騙、line飆股推薦詐騙),然而人頭帳戶氾濫,讓檢警難以追查金流、加上詐騙集團利用Line、FB社群平台之隱密、帳號創建快速等特性,導致追查案件相當困難,造成許多民眾受害。 爰請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防制暨追查詐騙案件進行跨部會合作,從源頭加強宣導民眾、即時攔截詐騙犯行、民眾報案單一窗口快速凍結金流、透過與社群平台及電信業者建立機制協力快速追查詐騙犯嫌,俾嚴懲不法,守護國人財產安全,並將跨部會合作建立防詐暨打詐機制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行政院自110年度賡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包含緝毒、驗毒、戒毒、識毒及綜合規劃等五大重點項目,近年境外毒品之威脅仍高,且毒品先驅原料查獲量遽增,要求法務部為緝毒之主責單位,應持續注意毒品犯罪之變化趨勢,整合各機關查緝能量,善加運用科技設備及資訊技術,提升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將毒品阻絕於境外;另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亦須積極溯源,俾澈底阻斷毒品供給。 (十九)目前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係由各地方檢察署自行洽詢地區醫療機構簽約並委託執行,存有部分醫療機構拒絕收治風險程度較高之受監護處分人等困境,監護處分之執行品質實有提升之必要。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規劃,司法精神病房將陸續設立,將可提供較完整醫療資源及配置安全維護人力,然司法精神病房之設置及其監護處分執行費用高昂,為使資源有效運用,要求法務部應賡續推動相關法令修正,使檢察機關可獲專業評估之協助,及落實監護處分之分級、分流機制,俾使監護處分個案獲得適切處遇,達成預防再次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之效果。 (二十)刑事案件被告於偵查、審理期間或執行前潛逃出境之案例近年時有所聞,如其所涉案件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對社會治安、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者,潛逃出境後追緝難度大增,不利國家追訴權及行刑權之行使,造成公權力難以伸張;又近年緝獲外逃罪犯雖有斬獲,然我國受限於外交處境艱困,難與邦交國以外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故緝獲外逃罪犯將其送回國內接受司法調查時係採行遣返等替代措施,惟仍有執行困境亟待克服。關於罪犯防逃機制之建構,於10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已更趨完整,該法增訂多種羈押替代處分,包含科技設備監控等,司法機關應視個案實際需求適時啟動各項防逃機制,以防範罪犯逃匿他國,影響司法威信;另對於遭通緝之外逃罪犯,應持續強化相關情資蒐集,並積極謀求與他國合作執法之可能性,以提升追緝成效;另考量國際現實情況,我國實務上採替代引渡作為權宜措施,惟仍非長遠之計,相關主管機關應持續與各國洽簽引渡條約或協議,並持續推動「引渡法」修法進程,使條約與國內法得以搭配運用,達成將外逃罪犯引渡回國內接受司法審判之目標。爰要求法務部就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內容包含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範圍、資訊交換、協查偵辦及人員遣返等,關於司法互助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視等,以及業務交流等事宜,其性質兼具民事合作及刑事合作,期藉此使兩岸主管機關逐步建立相關協處機制及聯繫管道,共同防制不法犯罪行為。該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2年,雖累積相當成效,惟自105年5月以後兩岸間互動趨緩,請求事項辦理件數多呈下降趨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未歇影響,兩岸共同打擊及司法互助之成效恐再降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執行事項中以司法文書送達為最大宗,惟平均送達時程費時仍久,為避免拖延案件偵辦進度影響人民權益,宜研謀提高司法文書送達之送達效率;此外,兩岸近年互動趨緩,關於罪犯接返、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有效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爰要求法務部持續透過管道推促陸方積極落實執行協議內容,並增進雙方主責機關間之互信,以實現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鑑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惟近年兩岸互動趨緩,部分請求事項之辦理件數多呈下降趨勢,包含1.罪犯接返,我方自105年度起均未有成功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案例,且請求件數亦逐年下滑;2.犯罪情資交換,我方105年度請求件數為668件,至109年度已降至334件,110年截至7月底請求件數則僅197件,請求件數呈下降趨勢;3.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近年通緝犯緝捕遣返辦理成效下降,105年度至109年度平均每年遣返僅約11人,與98至104年度間平均每年遣返約64人相較,成效落差甚鉅,甚至自110年截至7月底止尚無人遣返。情資交換為偵查跨國犯罪重要手段之一,緝捕逃匿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亦有助於司法正義之實現,爰要求法務部應積極透過管道促使陸方落實執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內容,以實現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1月辦理「毒品緩起訴實務精進研討會」,共同研議及推廣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之多元化緩起訴處分制度,並研修「毒品緩起訴處分暨戒癮治療作業指引」草案,嗣同年8月召開「毒品緩起訴新制實施後研討會」,對於相關分流評估、轉介及各單位聯繫合作等作業流程進行討論。是以,「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自110年5月起已生效,戒癮治療除原有之藥物治療外,尚有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惟相關作業流程及配套措施等執行細節遲未定案,為使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多元處遇之作法具一致性。爰此,法務部應儘速完成相關作業指引,期透過司法制度及醫療資源之有效整合,落實「輕重分流,寬嚴並濟」原則,俾使毒品施用者依成癮輕重得到妥適之分流處遇,達成終身離毒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為落實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推動以人為本之易刑替代措施,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除可使受刑人兼顧原有生活,且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及節省相關收容費用,為協助觀護人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作業相關事務,法務部自實施該制度起即僱用觀護佐理員,進用人數自99年度之253人,減為100年度及101年度之236人及235人,102年度至110年度均維持228人。惟近年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新收件數及終結件數均呈下降趨勢,109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僅為1萬696件,較104年度之1萬5,347件減少4,651件,減幅30.31%,降幅已高達3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者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占比亦漸減。爰此,法務部應審慎檢討維持現有觀護佐理員人力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1年度法務部主管編列肅貪相關業務經費合計1億550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1,277萬6千元,增幅13.78%,惟我國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105年8月提出9項具體策略及46項執行措施。有鑑於「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之第七項執行措施為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辦理機關包含臺灣高等檢察署、各地方檢察署、廉政署及調查局。該項績效目標值訂為每年35件,揆105年度至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偵結起訴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數,105年度為33件(達成率94.29%)、106年度為28件(達成率80%)、107年度為16件(達成率45.71%)、108年度為34件(達成率97.14%)及109年度為31件(達成率88.57%),均未達成35件之目標數,為宣示政府肅貪決心。爰此,法務部應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未達目標值原因,並持續加強查察,以達成績效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目前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係由各地方檢察署自行洽詢地區醫療機構簽約並委託執行,存有部分醫療機構拒絕收治風險程度較高之受監護處分人等困境,監護處分之執行品質實有提升之必要。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規劃,司法精神病房將陸續設立,將可提供較完整醫療資源及配置安全維護人力,惟司法精神病房之設置及其監護處分執行費用高昂,為使資源有效運用。爰此,法務部應賡續推動相關法令修正,使檢察機關可獲專業評估之協助,及落實監護處分之分級、分流機制,俾使監護處分個案獲得適切處遇,達成預防再次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之效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查近年境外毒品之威脅仍高,且毒品先驅原料查獲量遽增,法務部為緝毒之主責單位,如何持續注意毒品犯罪之變化趨勢,整合各機關查緝能量,善加運用科技設備及資訊技術,提升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將毒品阻絕於境外,應有具體之執行策略。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十八)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惟兩岸近年互動趨緩,有關罪犯接返、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有效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法務部應研議如何與陸方積極落實執行協議內容,並增進雙方主責機關間之互信,以實現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國家賠償法係依據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該法規範內容亦攸關人民權利及政府施政成效,惟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迭遭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針對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要求法務部應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 (三十)據交通部統計,民國109年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件數達8,886件,儘管年傷亡率有下降趨勢,但酒駕再犯率卻是逐年升高,在民國107年酒駕違規再犯率已達38.1%。 儘管我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定有酒駕違規同車乘客之連坐處罰,然其罰則僅為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行政罰鍰,難有效嚇阻酒駕行為。 為預防國內酒後駕車問題不斷,請法務部研議酒駕連坐處罰納入刑罰之可能性,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查法務部司法科技業務中編列開發建置受保護管束人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計畫,然而查閱109年性侵犯再犯案件98件,近十年最高(次高為101年79件)。 且查近十年性侵犯假釋人數持續逐年增加,由100年262人、101年289人、102年386人、103年476人、104年525人、105年616人、106年553人、107年400人、108年501人、109年517人。 面對如此高的再犯率,以及年年增加的假釋人數,法務部相關制訂的計畫是否有具體成效?爰請法務部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有鑑於法務部為加速推動國家賠償預算回歸各中央機關自行編列,已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家賠償法於69年7月2日制定公布,70年7月1日施行,嗣108年12月18日配合開放山林政策修正部分條文;為使該法與時俱進,經法務部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議審議通過,已於110年9月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共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之情形,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另擬修正中央機關預算編列方式,改由中央一、二級機關自行循預算程序辦理,期改善求償權之行使效能,並落實權責相符原則。國家賠償法係依據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該法規範內容亦攸關人民權利及政府施政成效,惟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迭遭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業已送請立法院審議,針對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仍允宜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之書面報告。 (三十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強制工作雖非刑罰,並有刑前、刑後強制工作之分,然均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且於法務部設置之勞動場所內執行,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其所受之處遇與受刑人幾無二致。 為避免受處分人實質受到雙重剝奪人身自由之處罰,爰建請法務部研議,促請執行機關及指揮執行機關注意得否依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刑法第98條第2項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之規定,對於強制工作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據「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在勤務上使用警械防護裝備狀況調查表」,法警於執行提解出庭、還押監所、送監執行或就醫戒護時之裝備,各檢察署均有差異。僅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執行相關勤務時備有防彈衣,其餘檢察署均無;大部分檢察署配有辣椒水或電擊棒,部分地檢署同時配置辣椒水及電擊棒,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二者均無。影音蒐證紀錄設備部分,僅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配有密錄器。 為符合實際執勤需求、避免安全風險,爰建請法務部研議規劃逐步完善各檢察署之法警裝備,並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1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權益,監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法務部並依法律授權,定有「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然至110年8月30日止,總計253名外部視察委員中,有180人為「機關推薦」,51人則未納入「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由外部推薦之委員比例顯然偏低,而無法確保其外部性。 為落實前該規範之立法目的,確保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具有外部性及獨立性,爰建請法務部研議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關於委員資格及選任方式之規定,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有鑑於2021年爆發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法官及司法院從大法官、最高法院庭長、法官、檢察官、調查局官員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不當飲宴、買股獲利、接受不當餽贈,遭翁茂鍾紀錄於「百官行述」筆記本的世紀司法醜聞,重創國人對於司法的信心及信任。而目前對於司法官的內部監督機制中,不論是針對檢察官的評鑑、再議制度等,其探討重點都是在司法官的行政與政治責任,所做出的懲處也是申誡、罰款、免(撤)職、剝奪退休金等處份,而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翁案來看,國人恐已對檢察官是否能公正追訴犯罪有所質疑,司法機關應重新審視目前對司法官職務監督的合理與可行性。爰要求法務部應對於如何重建司法體制、機構正當性,讓國人對於司法權的超然地位恢復信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查勞動部已於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認從勞工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之角度而言,過去以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為由不認定其為工作時間之處置,已不符時宜,此後值日(夜)之時間亦將計入工時。又查各級檢察署之法警仍區分工時與值班時間,除工作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外,「下班時間」及「例假日」尚需輪流值班。但若參照勞動部上開決定意旨,將值班時間亦計入工時,按照現行制度,有值勤時一日連續上班會超過12小時和下崗後至上崗之間連續休息時間不足7小時之情形。爰建請法務部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積極檢討法警值班時間與工時之區分,重為班制之安排。 (三十八)從業人員犧牲其自由忍受工作之補償,應與其犧牲之程度相稱。查各地檢署之書記官除工作日之正常工時外,尚須於「下班時間」與「例假日」為值班,但值班費僅70元,不及基本工資之一半,顯與書記官所為之犧牲不相稱。爰建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檢討值班費之給與標準,提高至與其犧牲程度一致。 (三十九)查勞動部已於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認從勞工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之角度而言,過去以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為由不認定其為工作時間之處置,已不符時宜,此後值日(夜)之時間亦將計入工時。又查各級檢察署之書記官仍區分工時與值班時間,除工作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外,「下班時間」及「例假日」尚需輪流值班。但若參照勞動部上開決定意旨,將值班時間亦計入工時,按照現行制度,有值勤時一日連續上班會超過12小時和下崗後至上崗之間連續休息時間不足7小時之情形。爰建請法務部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積極檢討書記官值班時間與工時之區分,重為班制之安排。 第2項 司法官學院 新增決議1項: (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培育我國司法人員之搖籃,訓練課程內容包括金融、醫療、工程、交通安全、食安、環保、刑事鑑識、電腦犯罪、營業秘密、政府採購、……等等各領域。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曾邀請NGO與司法專家跨界對談系列活動,對於司法人員之跨領域知識相當有幫助,鑑於近年來環境犯罪樣態多元,遊走於法律灰色地帶,爰建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強化與環境NGO之橫向連結,掌握環境犯罪之樣態與趨勢,杜絕環境犯罪,促進我國環境永續發展。 第3項 法醫研究所 新增決議1項: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雖自109年度起調升編制內法醫師解剖鑑定費用,惟缺額1名仍遲未補足,隨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數量增加,負擔恐日益加重,建請妥謀善策因應;為解決法醫人才招募不易之困境,除宜積極與相關醫院合作法醫培訓事宜外,相關教、考、訓、用制度亦有待全盤檢討;此外,該所已著手運用電腦斷層掃描(CT)輔助相驗及解剖,惟試辦期間適用案件仍少,允宜依試辦結果檢討擴大辦理之可行性,俾增進鑑驗效率及品質。 第4項 廉政署 新增決議9項: (一)111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編列733萬1千元,凍結6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編列2,96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近年我國全球清廉印象指數排名雖呈穩定進步,惟仍落後於日本、香港等,有待持續強化各項廉政作為,以提高分數表現;又廉政平臺政策有助於預防重大採購案件之廉政風險,且列入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中「落實清廉施政」項目,廉政署既已研提關於建置及精進該平臺之相關作為,卻未能落實各項規劃,無法加強成功案例之行銷推廣。爰建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根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專案追蹤。第3次追蹤管考結果顯示,部分廉政相關法令修正進度過於緩慢,例如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延宕十年至今尚未完成立法,不利我國廉政體制之建立。請法務部廉政署積極研議國內反貪腐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之修定及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申請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之申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為限。揣測此1993年制定至今未曾修正之規範之理據,似以唯民法上的成年人有能力負責任地使用相關資料並有效運用為由,認僅其等得享有申請查閱之權利。相關辦法,因立法院已於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並將於2023年1月1日施行,法務部廉政署應即配合修正,自不待言。然查,查閱財產申報紀錄係公民參與預防和打擊貪腐之重要途徑,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3條亦明文指出,政府在其能力所及之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推動政府部門以外之個人及團體,積極參與預防和打擊貪腐,例如透過確保公眾有獲得訊息之有效管道。貪腐所影響者包含未成年人,在陽光資訊近用之機會上,未成年人應享有不劣於成年人之待遇,且在未成年人尚不能投票參與選舉、無擔任公職機會之現實下,基於平等原則及考量世代間正義之理念,僅以前述揣測之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查閱財產申報資料,從而其參與監督貪腐之能力,難謂妥適。請法務部廉政署就如何提升未成年人近用陽光資訊之措施進行研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194萬8千元,用於辦理偵訊效能提升及偵謊輔助系統開發計畫經費。惟查司法實務上測謊及偵謊結果於證據使用上尚有疑慮,容有檢討之空間。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針對辦理偵訊效能提升及偵謊輔助系統開發計畫實際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有鑑於111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業務計畫項下之「其他設備」工作計畫,編列「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分支計畫預算3,414萬6千元,預計辦理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精進系統軟、硬體第一期建置,為新增計畫。預計改善法務部調查局現有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面臨設備軟、硬體老舊及分析應用功能不足之困境,並增加多項分析應用功能。而通訊監察為犯罪偵查之重要手段之一,各類案件中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最大宗,而電信技術日新月異,5G係各家電信業者當今重要發展項目,通訊監察之實施亦需與時俱進,適時進行相關軟硬體設備之版本升級及系統應用功能擴充尚有其必要,惟仍須於「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三者間取得平衡,以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意旨;此外,法務部調查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同為通訊監察建置機關,雖分別管理不同電信事業,惟兩機關之通訊監察系統之規格及相關應用功能允宜相互搭配,並注意系統整合介接之可行性,以發揮通訊監察之綜效。爰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系統搭配整合介接及保障人權之書面報告。 (八)有鑑於我國首部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於110年度起啟動,而「落實清廉施政」屬五大範疇之一,其中關於「建置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承諾事項包含:建立與精進跨域合作的參與機制、設置與優化廉政平臺專區或網頁、建置廉政平臺單一入口網站、研擬廉政平臺公開資料統一架構及格式及加強行銷廉政平臺典範案例等5項,相關執行內容已陸續進行中。關於置廉政平臺單一入口網站部分,據法務部廉政署表示,目前所有廉政平臺均設置專區或網頁,且該署業於中英文官網建置廉政平臺專區,內容包含廉政平臺簡介、案件一覽表、宣導影音資料、動態消息等,並設置超連結至各廉政平臺網站。經立法院預算中心實際查詢法務部廉政署所建置之廉政平臺專區,提供廉政平臺連結者僅列示21案,其中106年成立之2案及110年成立之2案並未見相關網頁連結。準此,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平臺專區建置資訊仍未臻齊全,恐難發揮入口網站功能,且不利外界瞭解廉政平臺之實施全貌。再者,近年我國全球清廉印象指數排名雖呈穩定進步,惟仍落後於日本、香港等,有待持續強化各項廉政作為,以提高分數表現;又廉政平臺政策有助於預防重大採購案件之廉政風險,且列入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中「落實清廉施政」項目,法務部廉政署既已研提關於建置及精進該平臺之相關作為,允宜儘速落實各項規劃,並加強成功案例之行銷推廣,俾提高機關首長開設該平臺之意願。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落實採購廉政平台建置目的之書面報告。 (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爰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並於105年8月提出9項具體策略及其執行措施,其中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偵結起訴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迄未達35件之目標值,該等重大危害廉能案件通常涉案人員層級高、案情複雜且多涉及鉅額不法所得,雖偵辦難度較高,惟為宣示政府肅貪決心,要求應持續加強查察,以達成績效目標。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45、446、465、466。 新增決議26項: (一)查2018年桃園監獄管理員遭受刑人攻擊致頭部挫傷,2019年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以鈍器擊打管理員臉部,2020年南投看守所收容人以磨尖筷子刺傷管理員頸部等多起意外事故,顯見各監所同仁面臨極高戒護風險。 然現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矯正機關管理員「危險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僅4000-4500元,與消防、移民、空勤總隊、海岸巡防人員之危險加給8435元及警勤加給之8435元,落差甚巨。 矯正機關管理員與警消等人員職務皆具有高特殊性、高風險性、高危險性,卻遭差別對待。請法務部矯正署會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以戒護比訂定危險加給之經費評估,於3個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編列共計1億8471萬2千元,係屬辦理依據施政計畫,處理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然根據媒體報導:「新北檢警前年偵辦網紅『館長』陳之漢遭槍擊案,查出槍手劉丞浩是黑幫寶和會成員,進而揭露寶和會另名槍手陶彥誠在台北監獄服刑,時任典獄長謝琨琦批准陶男12次與寶和會成員『特別接見』,謝男去年退休,近日傳出矯正署『建議』記謝男申誡2次,遭批『輕輕放下』」。爰此,鑑於法務部矯正署違反廉政倫理規範,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2020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規定。」另最高法院刑事庭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修正施行,於109年8月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多數見解,並經刑事大法庭2020年11月18日宣示裁示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按前開條文及刑事大法庭見解修正後,距前次犯同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少年)法院將由爰判處徒刑改為裁定應受觀察、勒戒,肇致矯正機關收容之觀察、勒戒人數增加,據法務部統計,2020年1至11月間經(少年)法院裁定,令被告(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計3,388人,其中8至11月間裁定者分別為239人、331人、429人及642人,已呈現上升趨勢。據法務部矯正署說明,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觀察勒戒處所,係附設於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等3個類型之矯正機關,其中西部地區係由各地檢署執行後送看守所暫收,於1週內解送專責處所(新店戒治所、臺中戒治所、高雄戒治所、臺北女子看守所、臺中女子戒治所、高雄女子戒治所)執行,東部、離島地區因相關人數較少,現行仍由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前開條文及刑事大法庭見解修正後,裁定觀察及勒戒之人數將會增加,各觀察勒戒處所相關收容量能能否因應,恐有疑慮。復依觀察勒戒處所執行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及後續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均須由醫師為之等。審計部亦曾函請矯正署評估各勒戒處所內醫師診療、人員、經費及收容空間等配置及量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觀察勒戒處所內醫師診療、人員、經費及收容空間配置及量能之書面報告。 (四)數十年間,屢有各矯正機關基層管理員質疑人員遷調制度黑箱、不公,反映矯正署及所屬機關人員遷調缺乏公開、公正、透明之制度。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4條,揭人員調動作業應參酌「機關員額編制、現有人力、業務需要及擬請調人員之志願服務機關、服務年資、服務成績、獎懲及首長考評,逐項逐人作綜合檢討」,卻未明述各參酌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評分標準、核分占比等,使同仁無從依循。俟法務部矯正署參酌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明訂矯正機關人員通案調動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評分標準、核分占比等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數十年間,屢有各矯正機關基層管理員質疑人員遷調制度黑箱、不公,反映矯正署及所屬機關人員遷調缺乏公開、公正、透明之制度。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4條,揭人員調動作業應參酌「機關員額編制、現有人力、業務需要及擬請調人員之志願服務機關、服務年資、服務成績、獎懲及首長考評,逐項逐人作綜合檢討」,卻未明述各參酌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評分標準、核分占比等,使同仁無從依循,亦未見法務部矯正署將整體遷調結果與排序公開。請法務部矯正署參酌「教師介聘服務網」、內政部警政署之「員警定期請調存記暨核調名冊查詢」網站,將遷調積分、年資、遷調積分、排名等遷調結果公開透明呈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查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第二項:「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我國已於2014年通過並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明揭前述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重要性。惟現行監獄行刑法第12條,僅限入監或在監婦女得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監,未能顧及未滿三歲兒童受其父親或其他主要照顧者妥適照顧之權益,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精神有違。並將撫育子女之責任僅加諸於母親個人,亦與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之性別平等原則悖離。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最佳利益保障原則及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請法務部矯正署邀集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同志權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查2018年至2020年間,矯正機關管理員於執行職務中,發生超過197起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事件。如2018年5月18日發生屏東監獄同仁遭毆打重傷進加護病房、2019年澎湖監獄同仁於備勤室逝世、2020年10月6日發生南投看守所同仁被尖筷刺頸等多起案例。然獄政人員職業傷害歷年發生人數、災害類型、工作內容、所屬機關別、年齡、性別等統計資訊於網站上皆付之闕如,同仁及相關專家學者難以獲悉該類資訊,以進行預防與研究,進行職場安全防護。為改善獄政人員勞動環境,進行風險辨識,請法務部矯正署將獄政人員職業災害相關統計資訊公告於網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查2018年至2020年間,矯正機關管理員於執行職務中,發生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事件超過197起。如2018年5月18日發生屏東監獄同仁遭毆打重傷進加護病房、2019年澎湖監獄同仁於備勤室逝世、2020年10月6日發生南投看守所同仁被尖筷刺頸等多起案例。為改善獄政人員勞動環境,法務部矯正署應結合跨領域專家學者,每年辦理「獄政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針對獄政工作場所中可能的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全面盤點與評估,並擬定完善的減災措施,進行職災預防,落實職場安全防護,並將上開研究結果與改善策略公告上網。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獄政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規劃書面報告。 (九)查2018年至2020年間,矯正機關管理員於執行職務中,發生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事件超過197起。如2018年5月18日發生屏東監獄同仁遭毆打重傷進加護病房、2019年澎湖監獄同仁於備勤室逝世、2020年10月6日發生南投看守所同仁被尖筷刺頸等多起案例。獄政人員之工作具有高危險性、高風險性、高工時之特性,獄政人員因執行勤務須頻繁面對壓力事件,為心理創傷之高風險群。矯正機關雖設有心理諮商服務,然查2015-2019年五年間,使用心理諮商方案之獄政人員僅104位,占我國8719位獄政機關人員數之比例為百分之一。基層獄政人員普遍面臨高工時、過勞之勞動處境,必須使用所剩無幾的個人休息時間,處理因執行職務造成之心理創傷,進行心理諮商與治療,造成同仁更加心力交瘁。為守護獄政人員心理健康,請法務部矯正署通函各矯正機關公告獄政人員得以公傷假使用機關所設置之心理諮商服務等員工協助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查內政部移民署所屬之各區事務大隊專勤隊及收容所、消防人員、司法院所屬之法警人員、法務部所屬之法警人員皆將備勤時間計為工作時間,以不等比例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時數。同樣具有備勤勤務制度之矯正機關管理員,於機關服勤時間為每班25小時,其中備勤時間為9小時。備勤時,人身自由及時間均受到機關限制,隨時可能被叫起來支援勤務,處於待命狀態。且管理員之備勤時間被拆分為一、二、三、三小時之破碎時段,即使無出勤亦難以真正休息,然法務部矯正署卻未將備勤時間納為工作時間,致管理員工時遭明顯低估,未能獲得合理補償。請法務部矯正署將備勤全計入工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按監獄行刑法第40條明揭,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然國的出獄再犯人口維持在大約45%至56%的高比例,目前教化方式,是否真正達到降低再犯之目的,實有疑義。為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條「……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之意旨。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召集教育、社福、心理、法律、勞動等相關專業人士,組成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依矯正機關與收容人性質規劃適宜教化處遇內容,每年定期評估,進行滾動式修正,以落實教化處遇目的,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之能力,達到有效預防再犯。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上開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書面計畫。 (十二)我國邁向高齡社會,為保障老人、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者之人權,營造無障礙及通用環境為刻不容緩之方向。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為落實無障礙環境,請法務部矯正署邀集身心障礙者及專家學者組成無障礙環境改善小組,針對各矯正機關之軟硬體設施無障礙設置情形逐一盤點,擬定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於「矯正業務」編列共計133億2,787萬1千元,係屬辦理健全裕正制度、穩定囚情、發揮矯正功能、訓練收容人一技之長、維護收容人身體健康等。然根據媒體報導:「高雄監獄服刑的受刑人,因為外表、聲音、個性較為陰柔,遭同舍房的顏姓房長等6人性霸凌整整2個月」。爰此,鑑於矯正署未善盡職責,顯有改善空間,請法務部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思維,已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因此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復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相關裁定,自110年度起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呈大幅增加。為避免影響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之收容及處遇品質,矯正署未能積極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又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較難以提供完整之醫療處遇,無法加強與醫療機構之合作密度,或與衛生主管機關研議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可行性。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查2018年至2020年間,矯正機關管理員於執行職務中,發生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事件超過197起。如2018年5月18日發生屏東監獄同仁遭毆打重傷進加護病房、2019年澎湖監獄同仁於備勤室逝世、2020年10月6日發生南投看守所同仁被尖筷刺頸等多起案例。獄政人員之工作具有高危險性、高風險性、高工時之特性,獄政人員因執行勤務須頻繁面對壓力事件,為心理創傷之高風險群。矯正機關雖設有心理諮商服務,然查2015-2019年五年間,使用心理諮商方案之獄政人員僅104位,占我國8719位獄政機關人員數之比例為百分之一。為敦促矯正機關員工協助方案辦理情形,請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將每年員工協助方案各項服務使用人次、人數及辦理成果公告上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鑑於為拓展各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自96年6月啟用自營商城,以網路聯合展售方式擴大自營作業產品行銷管道,然自營商城網站已營運多年,原有規劃型態已顯陳舊且不利消費者使用,為改善自營商城網站於行動裝置上之使用限制與支付流程之便利性,預計111年度進行自營商城再造計畫,以提升使用便利性及機關行政效能,其中金流系統之建置須與相關業者合作,對於涉及消費者個人資料部分,應宜強化交易流程之安全性及穩定性,以保障會員權益。基此,法務部矯正署111年度「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6億3,597萬4千元,請法務部矯正署應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鑑於自110年度起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呈大幅增加。為避免影響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之收容及處遇品質,法務部矯正署允宜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又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較難以提供完整之醫療處遇,應宜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之合作密度,或與衛生主管機關研議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可行性,俾提升觀察、勒戒之處遇成效。基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未就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機關人員,設定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健康權之保護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法務部矯正署為全國矯正機關之主管機關,就矯正機關人員之工時規劃和改革,負有責任。且查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字第11004002870號文回復立法院審議法務部110年度預算案所作(二十五)主決議,解釋法務部矯正署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之作為,並答以:戒護人員待命值勤、備勤時間未採計工時難謂合理,但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尚未就是否將待命值勤、備勤時間納入工時做出決定,而工時規劃需以此決定為前提,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上開前提問題做出定論後,始能實質規劃勤務調整。然查,釋字第785號解釋所訂2022年11月29日之修法期限行將屆至,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至今尚未就工時認定、工時上限及加班上限表達確定意見,且其直至立法院修法授權通過後始啟動研議之可能性亦非不可想像。為避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進度之遲滯連帶造成公務員健康權未得滿足之現狀過度延長,法務部矯正署就上開前提問題,仍宜積極「分別以備勤納入工時、不納入工時及按一定比例折算工時之不同假定,儘速研議不同勤務改革方案及各自之人力增補和經費評估報告」。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就上開改革方案及評估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據媒體報導,2019年以前,因收容人數超過6萬名,戒護比高達1:13,近兩年雖因疫情衝擊,收容人數降到5萬1千多人,不過戒護比仍達到1:9,考量其他國家與地區數據,香港戒護人力比1:2,英國1:3,美國跟日本約為1:5,顯示台灣戒護比過高,恐造成戒護人員壓力過大、戒護效果不彰。法務部矯正署就戒護人力不足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法務部矯正署自111年度預算案文書中載明,為求推動智慧監獄目標下,乃辦理有「蒐集收容人臉部特徵及行為影像資料,藉以擴充資料庫數據作為後續分析應用之基礎」作為。是以,本於公務預算使用當盡明確與詳實,考量法務部矯正署為此有欠說明之周詳,例如1.該技術來源何處、2.技術使用及授權費用是否占未來常年度固定支出、3.該技術所應用之範圍與界線如何訂定、4.何以確保行政機關不對一般民眾使用、5.相關影像及數據資料如何保存以及保存成本、6.讀取與使用之權限如何設定、7.避免外洩機制為何、8.後續分析應用之對象、9.誰來負責後續分析與應用、10.是類業務作為之行政與法源依據是否具備及正當,以及11.有否與其他機關共享資料和共享機關管控資料之機制為何等,各類疑慮皆屬矯正署應儘速釋疑之。爰此,請矯正署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二十一)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編列預算3,000萬元,於「司法科技業務」編列共計3,000萬元,係屬辦理引入科技監控技術以即時掌握求情動態與人力調度因應作業、減少戒護安全疏漏、減輕執勤同仁壓力等。然根據110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僅編列2,500萬元,恐有浮濫編列之虞。爰此,鑑於矯正署應覈實預算編列,請法務部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強制工作雖非刑罰,並有刑前、刑後強制工作之分,然均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且於法務部設置之勞動場所內執行,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其所受之處遇與受刑人幾無二致。 有鑑於強制工作與有期徒刑,均有拘束人身自由之情狀,處遇內容亦有類同,為維護收容人之權益,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使有期徒刑執行前已執行之強制工作既得之累進處遇成績分數,得予適當換算計入有期徒刑之累進處遇成績,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監獄行刑法第47條規定受刑人得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然大多矯正機構之菸害防制硬體設施過於簡陋,致使部分獄警人員及受刑人必須承受二手菸危害。為維護矯正機關人員及收容人之健康,請法務部矯正署改善吸菸區抽風設備,並於重點區域如:圖書室、工場、通用教室等地點設置空氣品質自動監測顯示系統,避免二手菸對非吸菸者造成負面影響。 (二十四)有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思維,已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因此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復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相關裁定,自110年度起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呈大幅增加,為避免影響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之收容及處遇品質。爰此,法務部矯正署應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又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較難以提供完整之醫療處遇,亦應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之合作密度,或與衛生主管機關研議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可行性,俾提升觀察、勒戒之處遇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規定,勒戒處所原規劃應附設於醫院內,但因考量短期內醫院難以全面設置,故採過渡措施,可將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內,再放寬可附設於戒治處所內。然目前實務上,我國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其中看守所之設置目的是執行刑罰或羈押被告,其收容環境是否適合毒品戒癮治療容有檢討空間,且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7條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為之。」雖該條例已明定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為之,但實務上因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而多數勒戒處所缺乏醫師編制,支援醫療人員從事戒斷症狀等相關治療也只限於某些時段內,如突有醫療問題或緊急救護,僅能由勒戒處所視情況依原先之醫療系統或以戒護就醫方式處理,因此,勒戒處所雖有合作之醫療機構提供支援醫療人力,但可提供之戒癮醫療處遇與設備環境與醫院尚有落差。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應加強與醫療機構合作,或與衛生主管機關研議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查法務部矯正署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辦理性侵害受刑人刑中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刑後強制治療經費,共計3,235萬元。 然而,此預算107年1,256萬5千元於108年增列計畫至3,235萬元,但查閱109年性侵犯再犯案件98件,近十年最高(次高為101年79件)。 且查近十年性侵犯假釋人數持續逐年增加,由100年262人、101年289人、102年386人、103年476人、104年525人、105年616人、106年553人、107年400人、108年501人、109年517人。 面對如此高的再犯率,以及年年增加的假釋人數,矯正署制定的身心治療、輔導計畫若成效不彰,恐會造成嚴峻的社會問題。矯正署通盤檢討治療、輔導計畫,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年度預算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億6,081萬9千元,辦理文書行政及行政執行業務,為減少臨時人力資源,應對各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預算項下,業務費編列臨時人員酬金部門,確實檢討近五年臨時人員是否為固定長久職缺,並對短期進用人員之工作週期時間及平均人力天數進行效益分析。爰要求法務部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析上述各年度臨時人員工作是否受到保障,每年資源投入效益,及研究增加單位預算員額約僱職缺可行性,以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新增決議4項: (一)有鑑於刑事訴訟法關於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業於108年7月19日生效,法務部先以現有之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之設備及監控模式因應,並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著手規劃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建置,惟該中心之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作業採購案110年8月及9月辦理驗收,其中部分履約標的(電子手環、腳環)之瑕疵尚待修正,尚有部分事項未完成驗收。爰此,臺灣高等檢察署應促請廠商儘速修正,使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早日正式運作,另原已規劃辦理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受疫情影響導致延期辦理,亦應儘速規劃替代方案或時程,使院檢相關人員及早瞭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之運作程序,俾利科技設備監控之防逃新制得以順利開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雖已超逾200億元,惟依據法務部於108年11月修正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原則,查無財產者占九成以上,僅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故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認列之應收數大幅降低。為提升收繳成效,各地方檢察署允宜賡續於偵查中視個案情況,曉諭被告或第三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加強於偵查及審理階段即時查扣犯罪所得及得追徵之財產,並運用偵查中變價機制;另臺灣高等檢察署允宜依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督導各級檢察署切實執行,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並就受刑人金融往來資料查詢機制之改善,持續與財金資訊公司、金管會等溝通協調,俾提升犯罪所得執行之即時性及有效性。 (三)有鑑於臺灣高等檢察署年度預算中一般事務費編列辦理檢察機關非核心法警勤務委外人力3,439萬3千元,為減少法警勤務委外人力資源,請檢討近五年委外人力是否為固定長久職缺,並對長短期委外人員進行效益分析。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分析上述各年度法警委外人力工作是否受到保障,每年資源投入效益,及研究增加單位預算員額約僱職缺可行性,以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我國將於111年建置司法精神病房,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度「檢察業務」項下編列「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經費」經費7,155萬6千元、「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3億386萬9千元及「司法精神病房相關安全設備等經費」7,600萬元,預計111年完成2-3處司法精神病房開設。然而,維安人力係維護醫事人員及病人治療環境安全之重要角色,法務部對於相關招聘時程、訓練計畫、病房營運經費支付(含空床補助)以及安全維護設施設備等項目皆未見規劃。顯見,開設司法精神病房後,相關問題亦隨之浮現。爰請法務部針對司法精神病房開設之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等相關措施,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提升司法資源可及性,檢察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打造低視能者、視覺障礙者之友善環境。爰要求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應1.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2.增設各設施的定位區塊;3.設置觸摸引導地圖;4.設置語音報讀設施。 爰請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7項 調查局 新增決議5項: (一)根據媒體調查報導指出,基層調查官平常1天值班費為800元,以輪值15小時計算,值班期間的時薪只有53.3元,嚴重影響基層人員士氣。爰此,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升值班費之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案中「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經費編列「特別費」220萬2千元,為首長以其名義使用之經費。經查,為配合「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之執行,111年度法務部主管編列肅貪相關業務經費合計1億550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1,277萬6千元(增幅13.78%),其中:1.法務部於「法務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12萬5千元;2.法務部廉政署於「廉政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5,324萬7千元;3.最高檢察署於「檢察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481萬9千元;4.法務部調查局於「司法調查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4,731萬9千元。然而,關於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案件,近年均未達35件之目標值。按「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之具體策略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之第7項執行措施為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辦理機關包含臺灣高等檢察署、各地方檢察署、廉政署及調查局。該項績效目標值訂為每年35件,揆105至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偵結起訴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數,105年度為33件(達成率94.29%)、106年度為28件(達成率80%)、107年度為16件(達成率45.71%)、108年度為34件(達成率97.14%)及109年度為31件(達成率88.57%),其中107年度因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查察工作同時為該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之重點業務,影響部分偵查資源,致達成情形低落,惟105迄109年度均未達成35件之目標數,允待檢討。再者,該等重大危害廉能案件通常涉案人員層級高、案情複雜且多涉及鉅額不法所得,雖偵辦難度較高,惟為宣示政府肅貪決心,允宜持續加強查察,以達成績效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1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於「司法調查業務」編列共計2億3,407萬元,係屬辦理遏阻貪瀆犯罪、經濟犯罪案件之發生,全力查緝毒品犯罪,加強偵辦洗錢犯罪交易,提升電腦鑑識水準。然根據媒體報導:「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組長徐宿良涉嫌長期勾結黑幫,以貍貓換太子的手法,將查扣的K他命等毒品用化工原料調包販毒,牟取不法利益超過3.6億元,遭桃園地方檢察署以貪汙等重罪起訴」,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進內控機制,加強風紀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法務部調查局所對於111年度七大施政目標中的「提升資安科技、精進鑑識防駭」項目,相當重視所藉官方文件公開表明之「持續遵照ISO 17025國際認證規範,購置先進儀器,維持良好檢驗品質,以科技有效支援案件偵辦」宣示內容。然而,考量所謂ISO 17025之規範,乃針對執行測試或校正(包括抽樣)的合法登記之軍、公、民營及學術研究機構所屬實驗室,所用的一致性標準。是以在我國具備資格可執行ISO 17025認證之機構,僅有TAF全國認證基金會之下,有關如調查局設置相關實驗室之各類單位,尤當重視所謂對於ISO 17025標準的內部人員稽核訓練,並且在熟稔各類檢驗種類標準與練習下,落實「即便未具備ISO 17025認證,也能在遵照ISO 17025認證規範下,達到最適宜之標準水平」目標。爰此,再看到有關法務部調查局公務預算編列中屬「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及「鑑識科技業務」二類工作計畫中,並未編列與重視相關稽核人員之訓練及養成等經費,因此考量相關公務預算恐淪徒存執行之名,而有失品質維護把關之實下,最終恐導致有關經費成為無謂之開支,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視並檢討改進ISO 17025相關稽核人員之訓練及養成,以維護鑑識品質。 (五)經查,對於翁茂鍾涉及與司法官不當接觸一案,法務部先後對於涉及檢調人員之部分進行清查,首波調查報告揭露9名調查官曾與翁茂鍾頻繁接觸,第二波則再公布另7名調查官涉入,且該數據僅限往來達五次以上,尚未能充分呈現調查局相關人員涉入接受不當餽贈、不當宴飲之真實情況。 法務部曾於110年4月7日「有關翁茂鍾案涉及檢調人員部分 法務部全面清查之說明」新聞稿中,表示未來有5項檢討策進作為,但皆欠缺具體作為之說明。 有鑑於上開嚴重之司法風紀事件再度動搖我國人民對司法檢調機關之信任,且涉及該事件之人員不乏調查局副局長、處長等資深調查官。請法務部調查局就「翁茂鍾涉及與調查官不當接觸一案」之成因、未來改革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下接第四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