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上接第三冊)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9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1億4,0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3,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500萬元。 第183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36萬6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6萬6千元。 第186項 環境保護署。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單位辦理各項採購應落實履約管理,以確保採購效率及品質。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億5,989萬8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289萬8千元。 第15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中心業務,係為輸入食品邊境檢查業務。由於民進黨政府決議開放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為避免國人健康受影響,又兼顧民進黨政府開放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豬肉之決心。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強化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抽樣之相關規定,以精進乙型受體素等相關食品檢驗之成效。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8項 疾病管制署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查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其歲入來源別預算表內「租金收入」編列37萬5千元,列有員工停車位及基地臺等租金收入,以編列預算平均每月約3萬元,顯示場地出租有低租情形;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可參考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是項歲入可予以提高,以增加公帑收入。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增列上述「租金收入」可行性。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1億2,923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923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745億6,028萬7千元,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45億5,968萬7千元。 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32、71。 本項新增決議77項: (一)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勞動部應研議如何提升男性請領比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提高20%入法與否及財源穩定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勞動部應以基金永續經營為原則,儘速統整各界意見,研擬提出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元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元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提出檢討,建立滾動修正機制,並加強追蹤考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元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洽教育部提供高風險學校名單(包括產學專班及非產學專班),並就渠等學校之外籍學生校外工讀之工作地點進行檢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元8千元,凍結20萬元,請勞動部未來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核實編列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經查,我國移工人數統計至110年11月底約68萬人,其中許多移工經常面臨惡劣工作環境,例如:超時工作雇主未給加班費等,然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之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除非符合條件且經過主管機關調查,導致移工遭受不合理對待時,沒有自由轉換雇主之權利,如果雇主不簽字,就只能交由勞動部裁決與調查,整個程序在疫情前須要2個月時間,疫情後更須耗時5個月才能完成裁決,這5個月的期間移工完全沒有收入、工作,相當不公平,勞動部應儘速研議此規定是否有修正之必要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為確保全國千萬勞工權益,避免「年金破產」,同時履行蔡政府於106年1月22日年金改革對軍公教勞改革之承諾,爰請行政院儘速提出健全勞保年金改革方案,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十)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10萬8千元,係為辦理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及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等配套;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說明及座談會等事宜。惟查,強化勞工保險及退休制度,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健全勞工保險制度與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為勞動部111年施政目標之一。勞工保險收支失衡日趨嚴重,爰請勞動部積極研議合理保險費率、提撥比率及相關財務改善對策,並積極研謀良策,確實照顧勞工生活。 (十一)勞動保險業務其中辦理「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補助勞工保險基金300億元。惟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保險收支失衡已是不爭事實,儘速提出合理改革方案及修法建議,乃勞動部刻不容緩之責。爰請勞動部持續與各界溝通,積極研謀因應對策,確保制度之運作。 (十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而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負有勞工保險政策擬定與監理保險重責,並使決策規劃與監督功能緊密結合,達到組織精簡效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主要業務為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就業保險等法令制定及政策規劃與監督。惟查,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法案多年延滯,恐造成世代對立以及年輕勞工面臨勞工保險破產致損及其老年退休後之經濟保障之權益。為保障全國勞工權益,請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三)勞工保險潛藏債務高達10兆多元,而且已經連續4年收支逆差,監察院於108年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將逐年擴大。目前已有多位專家學者指出,軍公教年金改革多繳、少領、延後退休方向,並無法挽救勞工保險財務危機,勞工保險年改應該是長期改造工程。且目前勞工保險投資仍採舊的投資思維方式,投資機構還未法人化,投資報酬受限,凡此都需要大刀闊斧改善。爰請勞動部積極研議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對策。 (十四)勞工保險潛藏債務高達10兆多,且已連4年收支逆差,撥補僅是杯水車薪,監察院於108年就已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逐年擴大;已有多位專家學者表示,軍公教年金改革多繳、少領、延後退方向,救不了勞工保險財務,勞工保險年改應為長期改造工程,且目前勞工保險投資仍是舊思維的投資方式,投資機構未為法人化,投資報酬顯然受限。爰此,請勞動部提出健全勞工保險財務因應對策。 (十五)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10萬8千元,係屬辦理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及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等配套事宜。然據查,勞工保險基金自106年起保費收入入不敷出,且基金收支失衡情形逐年概增,恐難以照顧勞工生活。爰此,鑑於勞動部應積極研議改善,研擬合理保險費率及提存比率,以健全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十六)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預算編列47億8,867萬3千元,係屬辦理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及育嬰留職停薪。然據查,勞動部至今尚未妥適揭露經費估算方式,恐不利預算審議。爰此,勞動部應定期公布辦理情形,以利追蹤管考其成效。 (十七)有鑑於110年5月行政院拍板數項少子化對策,其中包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碼」方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六成投保薪資增加到八成,7月1日正式上路,惟該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新制是勞動部以新訂定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貼補多出的二成,並由公務預算支應,立意雖良善卻無法制化。且勞動部竟回應說明育嬰留職停薪係比照失業給付之標準,倘提高給付標準或延長給付月份,失業給付恐怕也要援引比照,顯然現行僅是過渡性政策並無考量全面友善就業職場政策。爰此,請勞動部研議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化可行性方案。 (十八)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預算編列47億8,867萬3千元,依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例自107至109年並無出現明顯成長,恐不利我國少子女化政策之推行,請勞動部持續加強宣導,以提升男性申請比例。 (十九)111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勞動部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計畫總經費」預算編列25億3,100萬元,分2年辦理,111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5億3,023萬8千元,本科目編列1,507萬2千元。勞動部應積極持續辦理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計畫,以撙節租金預算。 (二十)111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0,517萬7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有1,507萬2千元用於自有辦公廳舍計畫;另該計畫總金額達25億3,100萬,並分2年編列預算,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2點第1項之規定,總工程經費超過1億元以上需報經行政院核定,且依111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該營建工程係屬歲出資本門支出,然部分經費編列至一般行政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勞動部應再行檢視該計畫預算編列是否符合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並覈實支用。 (二十一)111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預算編列5,846萬2千元,係屬辦理四處辦公廳舍之租金支出。然經查,勞動部及所屬現有辦公房舍租金預算居高不下,110年立法院決議促請勞動部檢討辦公廳舍租賃問題。爰此,勞動部及所屬應持續積極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並於覓得妥適地點即早搬遷進駐,以節省公帑。 (二十二)111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543萬1千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355萬7千元、355萬8千元,增幅達190%。鑑於是項經費係勞動部為推動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計畫所需,請勞動部持續積極辦理,以節省國庫支出。 (二十三)111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2,663萬5千元,係屬辦理人事管理、政風業務、勞動統計等。然據查,勞動部、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主要公共工程發生職業災害案件仍層出不窮,造成許多家庭破碎的悲劇,勞動部應從制度進行嚴格把關,避免憾事一再發生。爰此,勞動部應督促所屬加強勞動檢查,以積極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 (二十四)111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958萬6千元,係屬辦理勞動統計資料庫系統增修業務、職類別薪資等調查業務所需經費、辦理勞動統計刊物等。然據查,我國高齡化程度持續增加,且近年勞工保險基金缺口急遽增加,即便109及110年分別編列補助款共420億元挹注,卻未能有效改善其財務狀況。爰此,鑑於政府資源有限,財務改革應儘速統整各界意見,並積極溝通協調,故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二十五)鑑於COVID-19(新冠肺炎)肆虐全球,衝擊各層面的經濟活動,已嚴重影響全球勞動市場發展。勞動部及所屬自109至111年運用特別預算、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因應疫情相關措施,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之衝擊。經查勞動部110及111年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多為109年之延續或現有機制之擴充,再者經審計部查核109年,則列出多項缺失。目前Omicron新疫情已造成新一波的衝擊,勞動部應滾動式檢討各年度相關因應措施,並就「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應」進行檢討。俟勞動部就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提出檢討並加強追蹤考核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1,186萬元8千元,經查勞動部綜合規劃司之主要業務為強化勞動部之政策規劃、執行、評估考核等業務量能,增進整體政策效能,惟勞工保險年金改革一案涉及層面甚廣,以致影響全國勞工權益,請勞動部將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七)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1,186萬元8千元,110年已發生多起超商店員因勸導顧客戴口罩卻遭攻擊事件,引起國人譁然,而勞動部針對改善上開情況並無積極作為,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二十八)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作成釋字第807解釋,明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因「以性別角色之窠臼,不當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權,而對女性勞工形成差別待遇」,明顯違反「憲法」上保障之「性別平等」,揭示該規定應即刻失效。此項法規效力之變動,雖使雇主得於女性勞工同意後,直接為其安排夜間工作,惟個案中勞工如於夜間工作時有人身安全顧慮,勞動部雖建議雇主深夜加派人手,但因無實質規範,雇主恐無意願配合,夜間工作之勞工安全仍缺乏保障。對雇主日後應如何安排勞工於夜間工作,即產生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疑慮,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如何改善。 (二十九)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元8千元,經查勞動部綜合規劃司之主要業務為強化勞動部之政策規劃、執行、評估及考核等業務量能,增進整體政策效能,惟勞工保險潛藏債務高達10兆多,且已連4年收支逆差,撥補僅是杯水車薪,監察院於108年就已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逐年擴大;專家學者多表示,軍公教年金改革多繳、少領、延後退方向,已救不了勞工保險財務,勞工保險年改應為長期改造工程,且目前勞工保險投資仍屬舊思維的投資方式,如投資機構未為法人化,投資報酬恐受限。勞工保險年金改革一案,部長一再不願承諾,提出相關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方案的期程,未見相關規劃、進而無法執行、評估及考核,嚴重影響全國勞工權益,請勞動部積極研謀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對策。 (三十)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元8千元,辦理研議勞動政策、施政計畫與專案管制、人力資源諮詢與研析等業務。COVID-19造成全球性重大疫情,影響全球勞動市場發展,勞動部及所屬自109至111年度運用特別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因應疫情相關措施,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之衝擊。但是勞動部110及111年度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多是109年度的延續或現有機制的擴充,而且109年度其措施經審計部查核,列出多項缺失。勞動部應就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進行滾動檢討,並提供蒐集國外相關經驗,以有效運用政府資源。 (三十一)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021年5月19日至5月28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同步加嚴、加大各地防疫限制,其後更多次延長,直至2021年7月23日方宣布自7月27日起降為第二級,另查「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建議企業建立異地辦公機制,減少同時上班人數,或研議在家上班辦公之可行方案,顯見我國電傳勞動或居家辦公有普及之可能。然參照日本東京都「新型流感等對策特別措施法」第24條第9項規定,明確要求企業活用電傳勞動居家工作等方式來減少70%的上班人數,致使日本電傳勞動迅速普及,亦讓學說針對相關法律問題有了更細緻、更深入之議論,顯見我國勞動法規有參酌修正之可能。次查實際上行政院除呼籲企業擴大居家辦公比例,並將中央機關之居家上班比例提高至二分之一外,民間企業亦啟動居家辦公,惟勞動部防疫相關函釋或說明未充分論及電傳勞動之實施與「勞動基準法」兩者的關係,例如:雇主是否有電傳勞動命令權、勞工隱私權與離線權之保護等,顯見我國於疫情對個別勞動關係之衝擊在法制上恐有不足之處。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疫情對工作型態(含個別勞動關係)之衝擊所衍生相關問題之書面報告。 (三十二)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預算編列169萬3千元,係屬辦理策劃政策推展、強化計畫管考、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強化國際事務等。然根據媒體報導:「勞動部最新公布的『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指出,領取失業給付再就業的勞工中,45歲以上的勞工失業後有超過三分之一不再就業及尋職週數長達25.1週,皆為所有年齡層最高,而就算找到工作薪資平均減損也逾6千元」。爰此,鑑於勞動部應儘速研議對策以改善中高齡者或高齡勞工求職困境,請勞動部就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就業協助措施,於3個月內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計畫管考」預算編列139萬6千元,係屬辦理策劃政策推展、強化計畫管考、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強化國際事務等。然根據媒體12月21日報導:「勞動部去年首度推動勞工紓困貸款,後遭踢爆有公務人員申請,勞動部今天表示,目前查確實有1、2家銀行有這樣情況,後續資料確認後將要求銀行追回利息補貼」。爰此,勞動部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恐讓真正需要紓困之勞工無法得到政府協助,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國際事務」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90萬7千元,用於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勞工事務等,惟109年是項預算執行率僅45.74%,且111年全球疫情是否趨緩尚無定數,預算執行恐難落實,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3年申請補助參與國際交流書面報告。 (三十五)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909萬2千元,係為推動多元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辦理休閒活動,以調劑勞工身心。以我國社福移工的工作現況來看,社服移工因工時與工作型態的不同,無法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工資與休假皆是依照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且根據勞動部現行規定,社福移工基本薪資為1萬7千元,且不隨著基本薪資調漲而異動,導致社福移工之權益與「勞動基準法」長期脫鉤。國內移工長期面臨勞動條件保障問題,如時薪低、工時長、性侵害∕性騷擾,甚至出現地方政府以防疫規定為由,限制外籍移工人身自由的事件,該政府帶頭歧視外籍移工的事件,已引起國際關注,又查即將於2022年舉辦的兩公約國家審查,審查議題中多次關切家事移工勞權保障之進度,顯示我國移工待遇問題在國際間惡名昭彰,未來亦可能成為我國加入CPTPP之阻礙。我國逐漸邁向少子化與高齡化的社會,未來長照需求及缺工現象將會持續增加,勞動部應重新檢視現行移工之聘僱制度,儘速落實外籍移工之勞動權益保障,爰請勞動部就保障社福移工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薪資之立法規劃、提升國內移工勞動福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六)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策辦勞工服務」預算編列392萬5千元,係屬辦理推動員工協助方案,透過專業諮詢及教育訓練,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然根據審計部實地查核勞動部109年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發現仍有許多缺失,如勞工生活補貼計畫有領受者資格與規劃補貼對象未盡相符,以及安心就業紓困補貼措施中,對於重複支領之認定過於寬鬆,且缺乏機關間聯繫查證機制。爰此,勞動部應研謀精進策略與滾動檢討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策辦勞工服務」預算編列392萬5千元,為提升策辦勞工服務,針對「無薪假強制通報」部分,再創新高。國人平均壽命81.3歲,針對勞工以及高齡者等退休金是否充足。國人平均壽命,是衡量國家基本健康評估、整體社會經濟福祉及跟國家競爭力評比的重要指標,面對「超高齡社會」可能帶來的財政難題,政府的相關因應政策,除了必須更加完善,更得加快腳步。110年國人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平均金額為1萬7千元,勞工退休金平均給付2萬6千元,這個金額遠不夠日常開銷。為保障勞工經濟安全,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三十八)台灣工時全球排名第4(全年總工時2,021小時),亞洲第2(僅次於新加坡),工時居高不下。工時過長所產生的影響,比如精神狀況不佳、容易產生職業災害等,雖然勞動部全心致力於降低工時,讓勞工有更多的休息,但從2014年雙週84小時縮短為單週40小時,再到2017年週休二日一例一休修法,都是為了縮短工時。但是從數據來看,顯然降低工時實質效益並不顯著,台灣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狀態下,勞動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再者,根據「109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3.1%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高達74.3%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它假別替代,超過18.2%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高達69.3%的原因是因為員工人數少,無法提供。有12.4%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其中高達57.4%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它假別替代。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是不同意申請(如:生理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這一塊,就個人而言,就是工作與生活沒辦法平衡。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爰此,要求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研議檢討前開調查有效問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該目辦理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健全合理工時制度;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等計畫,惟自105年到現在,遲等不到行政院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版本。又,據勞動部資料,40個國家中,去年的就業者平均每年工時排名第一新加坡的2,288小時,其次為哥倫比亞2,172小時、墨西哥2,124小時、台灣以2,021小時排名第4,請勞動部就前揭問題檢討改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編列3億6,415萬7千元,經查自105年起至今,員工規模3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之比例,僅從85.7%提升至86.5%,提升幅度顯有改善空間,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四十一)訂定「最低工資法」為蔡英文2016年競選之政見,如今已經過5年,「最低工資法」草案卻仍未有行政院版本,送至立法院進行審議,修法期程緩慢,已讓我國境內勞工權益嚴重受損。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立法延宕與未來修法期程檢討之書面報告。 (四十二)111年度勞動部「營建工程」計畫項下編列25億1,516萬6千元,主要辦理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該計畫總金額達25億3,100萬元,並分2年編列預算,惟該計畫如若屬興建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2點第1項之規定,總工程經費超過1億元以上需報經行政院核定;如該計畫若屬購置,應依「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購置經費超過1億元以上,亦需報行政院核定,勞動部應再行檢視有無符合相關辦理程序。 (四十三)台灣社會面臨高齡化、少子化雙重壓力,未來勢必面臨嚴重的勞動力不足問題,銀髮族續留或重返職場成為填補缺口的解方之一。經查,我國45至54歲人口勞參率尚有七、八成,低於日本,但與美、韓相當;然55至59歲驟降至57.6%,60至64歲僅剩37%,65歲以上更僅有8.8%,皆遠不及上述三國的水準。相較於年輕人,中高齡者在部分產業或職務上具有優勢,且能傳承寶貴經驗,卻常因已退休或需料理家務,甚至是職場年齡歧視,而不願或難以再度投入職場。為協助中高齡者就業,鼓勵企業留用或僱用銀髮族,爰請勞動部針對餐飲、量販、幼托等產業加強宣導及補助措施,並持續開拓其他產業之銀髮就業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皆將原住民族退休年限、領取老年給付之年齡規定,參酌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數據,調整下修至55歲。因此,針對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兼顧原住民族權益,要求勞動部研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等法規,將原住民勞工退休年齡下修至55歲,以達政策之一致。 (四十五)針對勞動部及所屬部分辦公廳舍係採租賃方式取得,立法院於110年度審查勞動部單位預算案時,業已做成決議促其改善,目前四處辦公廳舍已有購置、興建或獲分配都市更新計畫案之規劃,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尚有多處辦公廳舍尚未覓得妥適地點,故要求勞動部應積極辦理相關計畫,積極協助相關單位順利取得辦公廳舍並儘早完成搬遷事宜,以利節省租金支出,撙節預算。 (四十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111年5月1日起施行,由於本法擴大加保對象、提升給付保障、調整津貼補助內容、整合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業務,影響勞工權益甚巨,新增及調整業務範圍不少,爰要求勞動部應儘早完備法制作業及相關配套措施,俾利新法順利推行。 (四十七)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運用特別預算、就業安定基金等資源辦理多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投入430億餘元。惟查110及111年辦理措施,多為以往年度之延續或現有機制之擴充,而各年度疫情對國內勞動市場影響未盡相同,且疫情發展仍存在變數,有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爰要求勞動部應滾動式檢討預算投入效益,並加強追蹤考核機制,俾利資源有效運用,實質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之衝擊。 (四十八)有鑑於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缺口急遽增加,109年底未提存精算負債已近11兆元,勞動部仍預計於111年補助300億元,以減輕其財務壓力,恐僅達減緩財務壓力短期性效果。由於政府資源有限,政府補助款挹注基金屬暫時性措施,非長久之計,又鑑於基金財務問題,涉及廣大勞工權益、政府財政負擔及世代公平等重要規劃,爰要求勞動部宜針對多年來財務精算結果,積極妥謀彌補財務缺口對策,撙節預算,以維持基金財務健全。 (四十九)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皆將原住民族退休年限、領取老年給付之年齡規定,參酌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數據,調整下修至55歲。因此,針對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兼顧原住民族權益,要求勞動部研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等法規,將原住民勞工退休年齡下修至55歲,以達政策之一致。 (五十)為協助國內弱勢敏感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與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勞動部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及104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依產業受影響情形,針對勞工及其所屬企業,提供調整支援措施。勞動部考量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已陸續成形(如CPTPP、RCEP等),將對臺灣產業及企業造成衝擊及影響,故本案仍有續辦之必要,然本方案108及109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3.44%及96.29%,110年截至7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達72.55%,部分計畫因受疫情影響致執行未如預期。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辦理相關作業,訂定整體推動方案績效指標,據以評核施政成效,以落實預算運用績效。 (五十一)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加給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補助。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勞動部自110年7月1日起辦理補助措施,110年所需經費暫由就業保險基金週轉支應,預計以111年首揭計畫經費償付,惟該補助措施係屬新增經費,允宜按實際期間核實揭露所需經費、人數、利息費用等經費估算方式,以利預算審議,爰請勞動部定期公布計畫辦理情形。 (五十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缺口急遽增加,109年底未提存精算負債已近11兆元,勞動部雖依法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掌握基金財務狀況,並於109及110年分別編列補助款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卻未能有效改善其財務狀況,爰要求勞動部儘速統整各界意見,研擬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改善措施,俾利基金財務健全。 (五十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9年向勞動部提出成立企業及產業工會之補助申請僅分別為1家、11家、1家及2家工會,而109及110年輔導籌組工會及辦理教育訓練等活動因受疫情影響而減少,鑑於疫情趨於平穩,爰要求勞動部積極辦理相關輔導等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輔導方案,俾利工會功能發揮,以維護勞工權益。 (五十四)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108年7月底至110年7月底投保人數分別為18萬8,644人、27萬1,102人及29萬2,886人,僅分別占農民健康保險投保人之17%、25.5%及28.65%;111年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預計為32萬人,亦僅占農民健康保險投保人數101萬2千人之31.62%,整體之投保率有待提升。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編列補助勞工保險基金之普通事故保險部分300億元,較上一年度預算數增加80億元,以減緩基金財務壓力,惟近年基金收支缺口及未提存精算負債急遽增加,勞動部雖依法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掌握基金財務狀況,並於109及110年分別編列補助款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卻未能有效改善其財務狀況;有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相關改革涉及廣大勞工權益及世代公平問題,爰要求勞動部秉持公平、公正及基金永續經營原則,儘速統整各界意見,積極溝通協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以利基金財務健全。 (五十六)勞動部連續2年編列補助款挹注勞工保險基金,共計420億元,惟未提存精算負債急遽擴增,恐未能有效解決基金財務問題;然勞動部111年賡續編列補助款300億元,顯然僅能短期減緩財務壓力,實非長久之計。有鑑於基金財務涉及我國廣大勞工之權益以及世代公平等重要議題,勞動部應針對多年來各界意見及實際財務精算結果,積極研擬應對方案,以利基金之財務與永續。 (五十七)鑑於勞動部針對中高齡者或高齡勞工失業超過30天者,若雇主再聘用之,最高可獲得每月1萬5千元的獎勵,除此之外,勞動部也提供如職業訓練、職能評估等協助中高齡者就業,然據勞動部「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顯示,領取失業給付再就業的勞工當中,45歲以上勞工失業後僅有66.4%的勞工順利再就業,其中有超過三分之一不再就業及尋職週數長達25.1週,且該調查更指出,中高齡勞工失業前平均每月薪資為4萬5,670元,再就業後平均薪資僅剩3萬9,432元,薪資減損高達6,239元,尚有改善之空間,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45歲以上勞工再就業情形提出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2020年全年總工時約為2,021小時,長工時現象為全球第4,我國工時雖有減少態勢,但減幅極為有限,以日韓為例,日本2020年總工時較2019年減少46小時,為1,598小時;韓國則是減少59小時,為1,908小時,無論是總工時或減幅,台灣都遠遠不如,使得台灣依然難擺脫國際苦勞形象,爰要求勞動部就如何解決勞工工時過長問題研擬具體可行方案。 (五十九)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疫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短期內恐難恢復;我國勞動市場近年來產業空缺與失業率並存,疫情改變現有經濟環境、產業結構及消費型態,要求加強產業空缺與失業勞工就業機會之鏈結,強化就業輔導、人才培訓與就業媒合措施,以利疫情後產業復甦及勞工穩定就業。 (六十)勞動部及其所屬自109年起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運用特別預算、就業安定基金等資源辦理多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有鑑於政府資源有限,110及111年辦理措施多為109年之延續或現有機制之擴充,惟各年度疫情對國內勞動市場影響未盡相同,且疫情雖已趨緩卻仍存在變數,要求勞動部應滾動檢討並提供蒐集國外相關經驗,以利資源有效運用。 (六十一)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合計3億2,893萬6千元以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所需經費,然部分計畫因受疫情影響致執行未如預期,由於國內疫情已趨緩和,要求勞動部應積極辦理相關作業;另行政院所訂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屆期,勞動部依據支援條例賡續辦理相關業務,亦應訂定整體推動方案及績效指標,以據以評核施政成效。 (六十二)勞動部為配合行政院「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自110年7月1日起辦理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2成之補助,與產檢假第6日及第7日薪資補助,110年下半年所需經費暫由就業保險基金短期週轉,111年再由公務預算償還;另勞動部宜積極協調完成相關「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程序;並宜妥適揭露經費估算方式,以利預算審議,尚應定期公布辦理情形,俾利民眾瞭解其成效。 (六十三)111年勞動部預計補助勞工保險基金(普通事故保險)300億元以減緩其財務壓力,惟近年基金收支缺口及未提存精算負債急遽增加,勞動部雖依法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掌握基金財務狀況,並於109及110年分別編列補助款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卻未能有效改善其財務狀況;有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相關改革涉及廣大勞工權益及世代公平問題,要求勞動部應秉持公平、公正及基金永續經營原則,儘速統整各界意見,積極溝通協調,研擬財務改革方案及辦理期程,以利基金財務健全。 (六十四)有鑑於105年勞動部勞動安全研究所曾發表「雇主於下班後指揮勞工工作之現況及案例研究」,問卷結果顯示,有五成受訪勞工在下班後仍會使用通訊軟體進行工作交付,高達近六成五認為會造成心理負擔,應限制或減少下班後使用通訊軟體交辦公事。離線權(the right to disconnect)於歐洲國家討論多時,隨新冠疫情爆發,該議題更形突顯,歐洲議會110年通過決議,要求須立法保障企業員工的離線權。由於雇主於下班時間隨時可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交代工作,迫使勞工一直處於「待命」狀態,身心壓力可想而知。爰此,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因應新型態勞動環境,重新檢討「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並進一步研議於法令層面規範勞工離線權可行性評估。 (六十五)近年來多有私立大專院校招攬東南亞及非洲等外籍學生入學,2019康寧大學、育達科技大學、建國科技大學、醒吾科技大學等一連串非法打工事件後,近日又爆發中州科技大學外籍學生淪過勞學工事件。本案透過校方及仲介安排至「血汗工廠」工作,有學生每週工時為40至48小時,超過法規規定之20小時;又工作3個月才獲得2萬1千元,與基本工資有巨大落差,顯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虞。查本案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給外籍學生工作許可,近年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外籍學生工作許可10年間從8,860張暴漲到7萬2,338張,10年間大增8倍,卻在一連串的外籍學生非法打工事件後仍未建立有效的追蹤與訪視關懷機制,讓外籍學生遭台灣不肖企業剝削之情事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為建立我國健康之勞動就業環境,避免外籍學生遭受剝削,使我國蒙上人權剝削之汙名,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建立高風險學校名單並就渠等學校之外籍學生工作地點,建立檢查機制,爰請勞動部於本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六)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關係企業工會亦屬企業工會之一種。又惟關係企業工會是否具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之1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之工會同意權及修訂及新訂工作規則審核權、「勞動檢查法」第22條之工會陪檢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之勞方代表選舉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勞方代表推派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勞方代表推派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勞方代表推派權,似有爭議。查近日有企業始透過另立事業單位之手段,並將原事業單位之勞工分聘至另立之事業單位,惟所有原事業單位之勞工之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所受之管理監督皆無改變,以此使原事業單位之勞工離開原事業單位,破壞原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並分配所有新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使之無法達到30人之工會成立勞工人數門檻。而為避免原事業單位之企業受害,勞動部協調使原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轉為關係企業工會。惟如關係企業工會欠缺前開權利,勞工亦因人數限制而無由成立同一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顯有礙於勞工團結權與集體勞動關係之健全發展。為避免不肖企業群起效尤傷害勞工之團結與協商權,造成社會勞資對立之氛圍,勞動部應儘速通盤檢討與修正「勞動基準法」、「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爰請勞動部於本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統計數據,我國社福移工人數約23萬人,其中多數係家庭看護工。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目前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平均工時長、休假不足,且又因為轉換雇主受到限制,尤其是跨業轉換幾乎不可能,無法透過市場競爭機制爭取更佳待遇,導致外籍家庭看護工被迫在忍受苛刻勞動條件與「逃跑」、面臨被遣返的風險之間進行選擇。在相關規定修正、制定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至少「改善喘息服務」,以緩解勞動條件之惡化。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10年出版之「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效益評估」即指出,「喘息服務資訊傳遞清楚與否,為雇主考量是否申請服務、外籍看護工能否藉由喘息服務休息的主因。目前喘息服務之服務項目內容、各縣市服務提供單位等資訊,由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頁搜尋下載,未來應加強對各年齡層民眾,對現行包含喘息服務在內的長照政策宣傳窗口設置和申請流程可近性」,另外根據「民間團體平行回復兩公約審查委員會針對第三次國家報告提出之問題清單」,亦指出例如因為「聘僱移工家庭常反應,喘息服務無法全面代替移工的照顧內容」,喘息服務之使用率無法提高等問題。勞動部應對此些問題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六十八)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2019年進行電影電視從業人員的研究調查指出,影視業從業人員勞動條件惡劣,近八成勞工每日工時超過10小時、半數工作超過7天以上才能休息1天,交通事故、高處作業墜落等職業災害事件亦相當頻繁,幾乎未按「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工作安全保障有待提升。另該研究建議,政府應制定勞資合約定型化範本供產業參照使用,並加強宣導與訓練,落實與加強各項安全衛生規範。為保障影視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參照「電影電視從業人員職業災害預防研究」之政策建議,於3個月內就勞動契約範本擬定與落實情況、職業安全改善措施等建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影視業從業人員職業災害預防之書面報告。 (六十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19年之「電影電視從業人員職業災害預防研究」指出,影視業從業人員勞動條件惡劣,近八成勞工每日工時超過10小時、半數工作超過7天以上才能休息1天,交通事故、高處作業墜落等職業災害事件亦相當頻繁,幾乎未按「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工作安全保障有待提升。查勞動部於2021年11月公告訂定「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正式將導演、製片、攝影、美術、燈光、錄音、造型、化妝、動作、場務、場記等電影製作拍攝現場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規範,以求符合產業特殊之勞動樣態。另為保障相關工作者之勞動權益,電影基金會、紀錄片工會等相關提案團體所提之5項基本勞動條件,包含工時、休假、工作休息時間、加班費、安全及保險等指引原則,實有進一步加強宣導、有效落實之必要,裨益促使影視產業往更正向和永續的方向,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輔導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遵守勞動法令規範、落實相關勞動原則條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行政院於2021年10月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自2022年起月薪、時薪分別調幅5.21%及5%。為減輕受疫情影響事業之負擔,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已同意經濟部所提之「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方案」,決議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出所需經費35億4,600萬元,預計補助66萬3千人。為保障勞工應得之薪資待遇,落實政府政策之美意,爰要求勞動部與經濟部落實相關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嚴查申請單位未遵守「勞動基準法」等法規之情況,以遏止無良雇主給付之工資低於最低標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情事發生,並於補助方案結束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違法該補助方案之裁處情況、撤銷、追回補貼辦理進度之書面報告。 (七十一)有鑑於日前花旗銀行跨國出售私以密約條款來禁止其他企業招聘花旗銀行員工之協議,引發社會議論,更使各界檢討我國企業併購相關法規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之缺乏。查花旗銀行工會日前已提出多項訴求,其中包含「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勞動部就企業間簽署禁止招募條款應慎重考慮表態,尤其在併購期間此一嚴重損害勞工權益之行為,更有賴主管機關之作為,平衡資方之絕對優勢地位。」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及選擇權等相關權益,爰要求勞動部積極協助勞工爭取應有之權益,對於企業間簽署禁止招募條款以及其他透過企業合併或分割導致影響侵害勞工權益之行為,表達捍衛勞工權益之立場,並於6個月內就後續完備勞工權益保障之法制或行政作為,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等單位提出調整建議,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已於2021年4月辦理「零工經濟下各國『類勞工』法制之研究」計畫,並預計於2022年初完成計畫內容。有鑑於日前社會上外送平台外送員意外事故頻傳,使相關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保障,以及平台業者管理責任等議題,備受各界重視與討論。勞動部雖已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與「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協助勞工、事業單位及地方政府釐清兩造契約關係,惟勞動主管機關目前仍對於個案勞動關係之認定程序暫時擱置,使相關爭議之處理停滯不前,爭論不斷,亦凸顯前述研究之重要性。為保障廣大實際從事勞動之工作者之基本權益,避免其勞動條件因僱傭關係之認定與否,淪為全有或全無之局面,爰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後續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 (七十三)有鑑於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並自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惟查,我國針對夜間工作及輪班制勞工之勞動樣態,並未有全面且常態性之統計追蹤報告,對於後續如何修正「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提升相關工作者之保障,形成一大困難。為瞭解夜間工作及輪班制勞工之勞動實務樣態,成為後續制定政策之參考依據,爰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盤點目前有關我國夜間工作及輪班制勞工之官方統計資料,並就未來展開最新勞動統計調查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四)為加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效率,並弭平勞資不對等,爰請勞動部編列預算針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律師費對工會酌予補助,避免工會因需籌措律師費用造成困擾。 (七十五)有鑑於新勞動三法實施至今已有10年以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2021年曾針對「新勞動三法實施十週年」舉辦3場座談會,蒐集各全國性及基層工會之實務意見如下:1.是否應打開現行「工會法」第6條第2項:「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職業工會僅能以行政區為組織範圍之限制。2.針對全國性工會,是否修正現行「工會法」:第8條第3項,將「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條文中之「且」改為「或」,以符合我國現行全國性工會籌組之實務。3.是否應打開現行「工會法」第9條第2項:「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一行政區一職業工會之限制。4.是否依據現行實務增訂「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不誠信協商之具體樣態規範。5.是否應刪除「團體協約法」第8條第2項:「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勞資雙方推派團體協商代表之不對等條款。6是否得透過強制參與課程、課予雇主公假責任、或強化工會辦理勞教角色等作為,以實質落實「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範。7.是否應開放產職業工會至少於該工會申請勞動檢查,甚至為其會員申請勞動檢查時,得陪同進行勞動檢查。8.是否應開放產職業工會,於不涉及營業秘密時(比方說該產職業工會陪檢幹部或代表,本身即為該事業單位員工時),得陪同進行勞動檢查。9.是否開放產職業工會,於達到一定條件,諸如該職種會員於事業單位該職種員工過半時,得具備「勞動基準法」之同意權。10.除現行勞資會議選舉、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代表外,是否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人事評議委員會甚至公傷認定委員會等亦強制納入工會代表。綜上所述,為回應新勞動三法實施以來,工會實務運作在我國具體勞資關係中所產生之問題,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上述議題,於6個月內針對其修法或修正行政命令實施之可行性進行書面評估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六)依據現行「工會法」規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定者,其現行罰則僅有3至15萬元,即便已被裁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也只罰6至30萬元,相較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第65條,針對雇主對於員工因工會會員身份而歧視之裁罰30至150萬元相比,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裁罰金額,對於雇主明顯嚇阻力不足。依據勞動部統計,自新勞動三法實施以來,從2011至2020年10年間,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者,共計裁處283件,罰鍰金額計新臺幣1,339萬元,換算下來,平均每件僅裁罰4萬7,300元。又依據勞動部統計,10年來受理裁決總件數計585件,所涉事業單位計282家,其中便有72家是同一事業單位為裁決案件當事人2次以上,佔全數所涉事業單位的25.53%,此類重複甚至多次遭所屬工會申請裁決之事業單位,甚至多次遭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事業單位,除其勞資關係恐較為緊張外,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罰則過低導致對於雇主缺乏嚇阻力,恐怕也是造成同一事業單位屢屢被申請,甚至被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的重要原因。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參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第65條規定,研議將現行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裁罰金額,提高至具有實質嚇阻力之罰則額度。 (七十七)若從現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上網之「勞工保險統計年報」中,一般國人僅能從年報中看到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件數及總金額、頂多能再看到有關「按給付行業分」、「按給付地區分」、「按年齡組別、性別分」等較細項之分類統計。然而,經查,依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索取之資料顯示,勞動部除被保險人分布概況(按性別與年齡)、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平均請領年齡、平均投保年資、平均投保薪資、平均給付金額等統計細項外,甚至能按勞工保險年金之領取金額級距(1萬以下、1至2萬、2至3萬、3至4萬、4萬以上)、投保年資、所得替代率級距等面向來針對勞工保險老年年金核付人數的統計分析。綜上所述,有鑑於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眾多,實屬影響我國社會甚鉅之社會保險,其中,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制度更牽涉到眾多國人老年退休之生活安養及經濟保障,為確保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以利國人了解現行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運作現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每年2月底前,依據勞工保險年金老年給付之領取金額級距、投保年資等面向,於網站公告前一年度勞工保險老年年金核付之統計分析。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9,559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80萬元、第2目「保險業務」20萬元、第5目「退休金業務」30萬元,共計減列13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9,429萬元。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8,458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9,477萬4千元。經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近年辦理多項重要資訊系統建置案,其中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以下簡稱服務躍升計畫)包括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業務,共計40項核心系統之營運所需基礎環境與監控管理、資通安全與資料保護、系統精進與架構調整等服務,計畫規模相當龐鉅,允宜注意各系統開發之執行進度及效能;勞職保及保護應用系統案應於新法施行前,及早完成測試及上線作業,俾利業務推行。 (三)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9,477萬4千元。經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公布,且將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係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予以整合,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相關籌備作業由勞動部及所屬自110年度起開始辦理;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應用系統開發」預算編列1億2,902萬4千元;然由於擴大加保對象、提升給付保障、調整津貼補助內容、整合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影響勞工權益甚巨,所新增及調整業務範圍不少,勞動部宜積極完備法制作業及相關配套措施,俾利新法順利推行。 (四)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應用系統開發」預算編列1億2,902萬4千元。鑑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相關籌備作業由勞動部及所屬自110年起開始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專法形式,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使職業災害更有保護。然而,111年5月1日起施行時間迫在眉睫,擴大的加保對象、提升的給付保障、調整津貼的補助內容及重建業務,影響勞工權益甚巨,所新增及調整業務範圍亦非常之多,爰請勞動部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及相關配套措施。 (五)我國勞工保險基金預計2026年破產的議題已經在國內討論以久,導致世代間摩擦、隔閡,勞工保險的改革僅以軍公教年改「繳多、領少、晚退」等方案,試圖解決危機,根本杯水車薪,另一方面,我國委外管理投資退休基金,2021年收益率結算至10月平均僅0.052,2020年收益率平均甚至為-0.0175,不僅低於物價指數成長的1.1%,更低於全球專業經理人投資收益平均目標15%。爰此,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惟診所為醫療機構,不屬於公司行號性質,使診所之受僱醫師,被勞工保險拒於門外。另勞動部公告之「勞動保2字第1030140226號函」指明:「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準用第6條之規定,雇主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診所受僱醫師之基本權益,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檢討改善,以維護被保險人權益。 (七)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至110年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資料結果顯示,取消投保資格比率逐年上升,各為:43.62%、47.9%、49.6%及52.71%;更正投保薪資比率也呈上漲趨勢,分別為:94.78%、93.91%、95.55%及98.09%,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針對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審核作業未盡確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督導改善審核方式,以免再度發生被保險人加保資格不符、投保薪資未盡確實、重複納保等情形。爰此,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書面報告。 (八)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至110年7月底之資料顯示,取消投保資格比率逐年上升,分別為:43.62%、47.9%、49.6%及52.71%;另外,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也呈攀升趨勢,分別為:94.78%、93.91%、95.55%及98.09%,足見審核機制仍有改善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宜積極督導職業工會、漁會改善審核情形。 (九)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3億7,737萬3千元,其中用於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預算編列3億1,700萬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補助職業工會與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加、退保及催、收繳勞工保險費等業務,訂有「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每人每月新臺幣12.5元,然就歷年勞工保險局稽核職業工會及漁會對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與投保薪資情形所示,107至110年7月底止,有關投保資格經查核後遭取消比率介於43.62至52.71%,有關投保薪資經訪查後更正比率更高達93.91至98.09%,顯見職業工會及漁會針對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審核作業未盡確實,勞工保險局作為補助機關允宜積極督導各職業工會及漁會核實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及投保薪資,以利健全勞工保險業務。 (十)強化勞工保險及退休制度,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健全勞工保險制度與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為勞動部111年施政目標之一。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保險收支失衡日趨嚴重,研議合理保險費率、提撥比率及相關財務改善方案實屬迫切,要求應積極研謀善策,以確實照顧勞工生活。 (十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保險業務,惟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108年7月底、109年7月底及110年7月底之投保人數分別為18萬8,644人、27萬1,102人及29萬2,886人,僅分別占農民健康保險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106萬3,497人及102萬2,394人之17%、25.5%及28.65%;另111年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預計為32萬人,亦僅占農民健康保險投保人數101萬2千人之31.62%,投保率尚待提升。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廣為宣導,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險之涵蓋率,以確保農民職業安全及增加經濟保障。 (十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跨機關保險業務,面臨多項系統問題與服務缺口,包括:營運環境資源匱乏、服務框架缺乏重整、民眾服務侷限認證、資料使用欠缺管理及個資保護機制短絀等。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服務躍升計畫,其核心系統之營運所需基礎環境與監控管理、資通安全與資料保護等多項業務,與政府、企業與民眾等均息息相關。鑑於服務躍升計畫包括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業務,共計40項核心系統之營運所需基礎環境與監控管理、資通安全與資料保護、系統精進與架構調整等服務,計畫規模相當龐鉅,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注意各系統開發之執行進度及效能,及早完成測試及上線作業,俾利業務順利推行。 (十三)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退休金制度,以建立統計資料專區,提供相關提繳與核發之統計概況,並於統計年報中,可查找逐年按相關統計之「平均提繳工資」,惟相關統計項目,並無包含勞工之「提繳工資中位數」,對於以不同面向瞭解相關制度之辦理狀況,存有相當缺憾。為便利民眾多元深入地掌握我國相關社會制度之辦理狀況,爰要求勞動部應於未來公開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中位數之統計數據。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22項: (一)經查,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疫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短期內恐難恢復;然我國勞動市場近年來產業空缺與失業率並存,惟疫情改變現有經濟環境、產業結構及消費型態,允宜加強產業空缺與失業勞工就業機會之鏈結,強化就業輔導、人才培訓與就業媒合措施,俾利疫情後產業復甦及勞工穩定就業。請勞動部就後疫情時代我國勞動市場提出精進作為,並滾動式檢討且強化就業輔導、人才培訓與就業媒合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鑑於不肖仲介虛設空殼公司和幽靈工廠的情形越演越烈,紛紛以製造業名義引進大量越南移工,卻指派移工到營建工地進行勞動剝削,顯見勞動力發展署稽查機制已失效,監察院亦提出糾正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三)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170萬2千元,較110年增加99萬3千元,增幅達140%,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四)查近2次勞動部業務報告書面資料,當中對於外籍移工著墨甚少,也多半以「保障雇主」為出發點辦理相關移工的輔導以及協助政策。此外,具體行政措施除以「Line@移點通」及「1955hotline移工專線」臉書粉絲專頁告知在台移工最新防疫資訊及相關措施外,另不復見相關多元資訊傳遞等觸角。復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所設「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單位,乃專責研擬保障移工權益相關政策,然所見如近來所赴立法院業務報告及本次預算書中,並未多有相關業務成果,恐有行政效能不彰疑慮。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限期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移工權益保障相關書面報告。 (五)COVID-19疫情蔓延後,對我國經濟發展及勞動市場造成重大影響,隨著疫情警戒升級,失業率由110年4月份的3.64%攀升至6月份的4.8%,其中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增加約7萬2千人。另受部分應屆畢業生及暑期工讀生投入尋職影響,初次尋職失業者也增加9千人。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疫情對於勞動市場的影響短期內恐難恢復,而我國勞動市場近年來本就因產業空缺而有失業率上升之虞,如今疫情已經改變現有經濟環境、產業結構及消費型態,亟需主管機關研議出一套綜合考量就業輔導、人才培訓與就業媒合措施的方案。爰請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根據勞動部統計,國內社福移工人數自109年2月底的26萬4千人,逐漸下降,到110年9月底只剩下23萬5千人,減少2萬9千人,嚴重影響我國長期照護人力。依據勞動部資料,移工專案第一階段預計僅引進2,500名移工,對於舒緩國內產業缺工問題杯水車薪,爰要求勞動部積極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爭取移工專案第二階段增加集中檢疫所床位,並請勞動部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鑑於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0年11月1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案號:110社正000718),指出勞動部未能於製造業雇主申請引進移工從事製造工作時,積極把關、查證「工廠應有持續營運事實」;且對於沒有營業事實的空殼公司商號和幽靈工廠,除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外,也沒有運用勾稽相同廠址或工作地的作法,作為預警機制;此外,對於移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之異常情事,也無警覺,導致無法遏止不肖業者的犯行,做為主管機關的勞動部在辦理移工引進及管理作業上出現嚴重疏漏,亦未能強化各機關橫向溝通和資料勾稽,讓不肖業者有機可趁,得以長期侵害移工權益,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揭糾正案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予提案委員、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編列214萬8千元,「訓練發展」係屬辦理因應職業訓練需求研擬相關協助措施,邀集相關人力資源、職業訓練專家學者參與諮詢,規劃辦理相關諮詢會議並不定期督導各分署、地方政府及培訓單位,以提升訓練品質。然據查媒體報導:「隸屬勞動部轄下的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驚傳貪瀆弊案,多位任職職訓場的訓練師疑與設備廠商合作,提供周邊電腦器材供採購標案驗收,再由廠商做帳,以預留款名目給訓練師使用,或讓廠商開假發票,虛報價格,抽走差價當佣金」。爰此,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加強內部管控,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鑑於110年第1季原住民就業情況調查報告,原住民失業率為3.87%,我國整體失業率為3.67%,而原住民連續失業間期達53週以上的長期失業率更高達7.63%,顯見原住民失業率高於一般失業率,原住民失業情形至今仍未見顯卓改善,如何降低原住民失業率,並給予原住民地區適宜性的職業訓練的配套措施,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查勞動部統計查詢網資訊,110年各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構)家數有概增趨勢,尤以私立機關(構)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家數至110年10月底達1,820家,為107年以來最高。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研謀改善,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爰此,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就改善前述情形研議具體精進措施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項下「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編列2,000萬元,較110年、109年增加1,400萬元,增幅達233%,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桃竹苗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5,490萬8千元。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在當前我國尚未加入新的國際經貿組織前,以寬列預算來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似有預算浮編之虞。即使該署說明是賡續辦理各項業務,惟其委辦費及獎補助費仍較上年度增加,實有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以利施政考核。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桃竹苗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31萬7千元。經查,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合計編列3億2,893萬6千元以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所需經費,截至110年7月底止,部分計畫因受疫情影響致執行未如預期,惟由於國內疫情已趨緩和,勞動部允宜積極辦理相關作業;然行政院所訂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屆期,勞動部依據支援條例賡續辦理相關業務,允宜訂定整體推動方案及績效指標,俾利據以評核施政成效。請勞動部就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中彰投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9,732萬5千元。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在當前我國尚未加入新的國際經貿組織前,以寬列預算來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似有預算浮編之虞。即使該署說明是賡續辦理各項業務,惟其委辦費、一般事務費、設備及投資及獎補助費仍較上年度增加,實有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以利施政考核。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雲嘉南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7,387萬4千元。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在當前我國尚未加入新的國際經貿組織前,以寬列預算來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似有預算浮編之虞。即使該署說明是賡續辦理各項業務,惟其委辦費、一般事務費、設備及投資及獎補助費仍較上年度增加,實有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以利施政考核。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高屏澎東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4,601萬元。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在當前我國尚未加入新的國際經貿組織前,以寬列預算來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似有預算浮編之虞。即使該署說明是賡續辦理各項業務,惟其委辦費、一般事務費及獎補助費仍較上年度增加,實有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以利施政考核。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年底至110年7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家數分別為1,646家、1,765家、1,774家及1,849家,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2,385人、2,532人、2,570人及2,640人,顯示公私立機關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呈概增趨勢,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謀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上半年至110年上半年,我國產業對於人力需求介於20萬9,900人至26萬9千人間,110年6月份失業率為4.8%,產業空缺與勞工失業並存,為降低我國勞動市場供需落差,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輔導失業者之既有工作技能升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符合企業空缺所需專業技能標準。 (十九)鑑於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經查,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範,公私立機關機構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惟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107年底至110年7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分別為1,646家、1,765家、1,774家及1,849家,其中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立機構家數至110年6月底已有改善,分別為41家、29家、43家、25家,但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家數分別為1,605、1,736、1,824仍然持續增加,為確保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公私立機關(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統計表       單位:家數 年度 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計 公立 私立 107 1,646 41 1,605 108 1,765 29 1,736 109 1,774 43 1,731 110年1月 1,790 43 1,747 2月 1,813 45 1,768 3月 1,777 40 1,737 4月 1,797 34 1,763 5月 1,762 33 1,729 6月 1,788 20 1,768 7月 1,849 25 1,824 資料來源:勞動部統計網 (二十)近10年來,我國產業對於人力需求介於20萬9,900人至26萬9千人間,然就業市場中失業者之職類、職能、教育程度、地域及訊息等與實際空缺職位需求存在落差,使得產業空缺與勞工失業並存,反映勞動市場仍存在摩擦性失業與結構性失業現象,加諸疫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短期內恐難恢復。有鑑於我國勞動市場近年來產業空缺與失業率並存,面對疫情改變現有經濟環境、產業結構及消費型態,政府更應加強產業空缺與失業勞工就業機會之鏈結,強化就業輔導、人才培訓與就業媒合措施為降低我國勞動市場供需落差,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設法加強促進失業者之工作技能升級,以符合市場企業空缺所需專業技能標準,以利產業復甦及勞工穩定就業。 (二十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基此,公私立機關(構)均須進用定額之身心障礙者。依勞動部109年1月15日公布之「108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108年5月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勞動力參與率為20.7%,較105年及103年同期20.4%及19.7%高,雖有進步,惟仍低於一般民眾108年5月勞參率59.12%。另107年底至110年7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分別為1,646家、1,765家、1,774家及1,849家,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2,385人、2,532人、2,570人及2,640人,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家數及法定應進用人數均以110年7月為最高,其中公立機關未達法定進用標準情形至110年6月底已有改善,惟私立機構未達法定情形仍高。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設法改善私立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二十二)為了協助青年就業,政府於110年推動6項應屆畢業青年就業促進方案,總計投入約新臺幣62億元,包含提供尋職津貼、青年就業獎勵、安穩僱用2.0計畫等。面對疫後時代青年就業難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計畫協助青年就業計畫2.0版,盼透過補助、誘因設計強化協助措施。惟110年推動的青年就業計畫,多以補貼性質為主,但有些問題並非只靠補助就可以解決,例如:如何兼顧雇主用人與青年就業需求?如何讓雇主提出吸引青年之就業條件?以及如何連結雇主端與勞工端等。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前揭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青年就業2.0計畫書面報告。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84。 本項新增決議21項: (一)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1,499萬4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保護業務」預算編列3,100萬元,是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然110年6月30日屏東縣高樹鄉一名50歲楊姓男子,因不滿潘姓超商女店員提醒他「戴好口罩」,情緒失控猛毆對方,並徒手猛挖店員眼睛,導致店員眼部重創;次查110年10月23日台中市一名22歲周姓男子酒醉不戴口罩,經勸阻不聽,隨手拿店內物品丟擲,造成42歲陳姓男店員頭部、身體多處受傷。110年11月21日桃園市龜山區一名蔣姓男子前往超商購物,因未戴口罩,遭30歲蔡姓男超商店員規勸而負氣離去,又發生口角,蔣男憤而拿出身藏利刃往店員身上刺殺多刀。顯見超商店員之勞動環境已有加強保障職業安全之必要。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保障超商店員職業安全之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4億2,683萬9千元,係屬辦理機關管理工作、營造安全且舒適辦公環境,以提供民眾洽公環境品質。然據查,110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一般行政」僅編列4億0,501萬3千元執行該項計畫,恐有浪費公帑之虞。爰此,鑒於國家財政窘迫,應撙節支出,故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確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範對老舊辦公廳舍進行修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報告。 (四)根據媒體調查,因為新冠疫情影響,一線醫護人員恐已經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46%醫護人員臨床上出現PTSD症狀,超過七成以上醫護人員對工作改變感到負荷沉重,且有半數以上醫護人員感到精神耗竭,另外,也有47.6%的醫護對於是否要去工作感到猶豫;另據美國耶魯大學公共衛生學院110年2月發表於journal PLOS ONE研究調查指出,美國近1/4的醫護人員受疫情影響、有罹患PTSD的徵兆,顯見疫情對於於醫療領域職場之勞工健康構成威脅,然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署所發布之職場防疫指引、提供勞工防疫物資等,針對社會、心理性危害方面有所欠缺。爰此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研議因應疫情將職場心理健康維護設立專區或平台,提供有需求之勞工可獲取相關資訊或提供心理諮商或轉介服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有鑑於我國影視工作人員勞動環境惡劣,長年面臨高工時、高風險、低報酬等問題,職災車禍發生率為一般勞工的8倍以及惡意欠薪等問題層出不窮。為提升我國影視產業工作者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影視產業從業人員勞動環境精進之書面報告。 (六)「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或有發生人員罹災之情況時,雇主應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也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另「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7條解釋,該人員定義僅限於工作場所之罹災工作者。相關「職業災害通報規定」執行多年,卻發現有遺漏「工安事件」之情況,以2021年4月發生之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為例,因新清水隧道隧道工程違規施工與操作不當,工程車翻落至軌道後,造成列車出軌並嚴重撞擊隧道牆面,終釀成49人死亡、213人輕重傷的悲劇,而因為相關罹難者並不包含工作場所工作者,使肇因於工安意外之列車出軌事故,依法雇主竟不須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且勞動檢查機構於事故現場之角色與權限亦不明確。為協助釐清事故原因,建立工安通報程序,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將提升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效能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2020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明定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雇主及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姓名名稱等裁罰資訊,亦須新增公布處分金額,使社會各界得以瞭解違反規定者之違法情節輕重。另據勞動部盤點勞動法律資訊公開項目之報告指出,仍有多部勞動部主管之法規,仍未訂有相關資訊公開規範,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尚未訂有公布罰鍰金額之規定,而「勞動檢查法」則未訂有任何公開裁罰資訊之規定。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日前曾表示:「這個方向我會支持,因為職業安全很重要,相較於『勞動基準法』的檢查,我覺得更應該讓大家瞭解違反的狀況。」為提升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力,以公眾監督之力量改善職業安全環境,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就「職業安全衛生法」納入公佈罰鍰金額之書面檢討報告。 (八)2021年11月,捷運三鶯線發生重大工安意外,一個進入收尾階段的工地突因模板爆裂,導致現場5名作業員從高處墜落,造成3死2傷悲劇。事後調查發現,承包該工程之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曾獲頒新北市政府之工安獎,使其從此免於受到市政府主動之勞動檢查,對於現場勞工之生命安全造成風險與危害,極不合理。查勞動部已函請新北市政府,針對該公司依「新北市工安獎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受頒新北工安獎,將不對其實施專案勞動檢查之作法及受獎工地疑有裁罰不良紀錄等予以檢討,並研修相關規定,以符合其設獎目的。有鑑於我國公共工程死亡人數居高不下,營造業職業災害發生頻繁,勞動部應高度重視工安管理架構,進行全國總體檢,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盤點各地方政府之相關工安獎章及表揚規定,要求獲獎廠商不得免於勞動檢查,確實修正相關規定,並將盤點與改善結果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038萬1千元,係屬辦理協助事業單位提升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以強化職場防災技術及組織效能,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然據查,107至109年策進職業災害減災已有實質成效,惟仍未達「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之目標值,顯有改善空間。爰此,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研謀改善,以達成降災目標,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擴大資源合作及職業災害預防措施等業務。惟近期發生桃園發生超商大夜班店員勸客人戴口罩遭刺死案,加上先前屏東挖眼案、台中遭毆重傷,皆為超商店員勸導客人戴口罩衍生之重大刑案。根據勞動部2010年調查顯示,職場特質危險因子包括夜班與輪班工作。根據統計,目前全台24小時四大連鎖超商有1萬餘家,意味著每天都將有1萬多位大夜班店員,曝露在類似的危險當中。超商大夜班安全問題已討論多年,但憾事仍一再發生,勞動部應立即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職場安全,以防止類似情況再度發生。爰此,請勞動部3個月內就改善勞工夜間工作安全、提升工作場所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共計1,065萬3千元,係屬辦理製造業、營造業及其他行業檢查業務。然據查,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結果,移送地檢署偵辦占違法家數比率逐年攀升,且107至110年7月止,司法機關未回覆件數達28.5%,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顯然過於消極辦理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之控管機制,導致行政效率低落。爰此,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研謀對策以貫徹公權力執行,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二)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400萬元,較110年、109年增加300萬元,增幅達300%,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三)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1,499萬4千元,較110年、109年增加819萬3千元、787萬5千元,增幅達120%、111%,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開「資訊服務費」運用情形相關書面報告。 (十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107至109年),3年實際減災成果為降低職業災害千人率之20.3‰,雖已達減災效果,惟未達下降30%之整體目標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110年定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重點加強營造業之相關查核措施,111年相關減災措施散見於各項工作計畫賡續辦理,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宜確實辦理營造業等高風險產業減災措施,以保障勞工安全。 (十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辦理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署興建辦公廳舍計畫,111年度編列第7年經費667萬1千元,前因經過多次流標及開工後遭逢鄰地建案施工等問題致工程延宕,計畫期程預計將延後至113年,刻正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第2次修正計畫中,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強施工進度及品質控管;另中區中心辦公廳舍裝修案應審慎處理,以兼顧洽公民眾及同仁便利與安全。 (十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公布,且將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係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予以整合,使整體職業災害保障制度更完善。由於擴大加保對象、提升給付保障、調整津貼補助內容、整合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業務,影響勞工權益甚巨,所新增及調整業務範圍不少,要求勞動部應積極完備法制作業及相關配套措施,以利新法順利推行。 (十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09年全產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總計分別為2萬6,997人、2萬6,019人及2萬6,778人,其中營造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總計分別為6,224人、6,019人及6,227人,顯示營造業等高風險產業之職業傷害人次逐年攀升,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加強辦理營造業之各項勞動檢查、監督、輔導及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保障勞工安全。 (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檢查結果107至109年重大職業災害違法家數分別為365家、298家及296家,移送偵辦案件分別為43件、60件及78件,顯示移送偵辦案件占違法家數比率逐年攀升,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追蹤相關違失樣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供未來改善職業安全精進措施之參考。 (十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6年起推動「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並訂定3年內(107至109年)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降至2.239‰之目標。惟查107至109年度「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之執行情形,仍未達目標值,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研擬相關計畫,以降低營造業等高風險產業勞工風險,用以確保勞工安全。 (二十)國內外文獻皆指出,夜間與輪班工作會影響人體生理週期,造成內分泌系統改變,且血壓異常、心血管疾病、心臟疾病及代謝症候群等罹病風險將顯著高於日班工作者。另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研究顯示,近九成勞工認為夜間工作會影響生理週期,近七成表示已威脅到其身心健康。查勞動部於2018年1月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實施為期兩年之臨時性檢查,以蒐集與分析本土性資料,研議後續列入常態性健康檢查。又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2020年出版之研究報告「我國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及長時間及其他異常工作者罹患腦心血管疾病之先導研究」建議,可維持全國性指定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檢查,以保護高風險勞工之身心健康。為保障夜間工作者之健康安全,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議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常態性健康檢查,以及如何維護夜間與輪班工作者之身心健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行政院於2021年10月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自2022年起月薪、時薪分別調幅5.21%及5%。為減輕受疫情影響事業之負擔,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已同意經濟部所提之「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方案」,決議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出所需經費35億4,600萬元,預計補助66萬3千人。為保障勞工應得之薪資待遇,落實政府政策之美意,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將相關補助事業單位列為專案勞動檢查之檢查對象,且逐年提升實施次量,以超過前年度20%為規劃原則。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95萬8千元,辦理積極深化投資研究、精進資產配置規劃,強化基金投資效能,建構多元投資策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提升基金長期穩健報酬等業務。然109年7、8月間,該局人員發生涉嫌動用基金款項炒作股價,顯然其內稽內控發生重大問題。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基金運用之內部監督考核機制」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881萬4千元。經查,勞動基金截至110年8月底止規模達4兆9,821億元,由基金運用局辦理投資運用管理業務,因涉及廣大勞工權益,責任實屬龐大;109年基金運用局發生內部人不法案件致生勞動基金損失,該財務損失雖已獲確保,惟已損及政府形象,允宜強化內部控制並落實執行,勞動基金監理會並宜加強對勞動基金之監理,以避免弊案再次發生,俾確保勞動基金收益與安全。爰此,請勞動部就基金運用局辦理投資運用管理業務提出精進作為,並強化內部控制且落實執行基金之監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9年政策面建議項數為24項、獲採納項數為15項,均較前年度少,建議項數及採納項數未能與研究成果與品質成呈正相關,惟勞動部政策措施與廣大勞工息息相關,勞安所應提高勞動政策方面之研究量能,俾供未來施政之參考。爰此,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經費及運用情形表 年度 研究經費 研究計畫 項數(2) 運用項數 (3) 運用率 =(3)/(2) 政策 建議項數 政策 採納項數 107 192,398 80 64 80 36 36 108 168,185 71 60 85 41 19 109 164,528 72 70 97 24 15 110 173,955 69 - - - - 111 159,132 70 - - - - (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1億8,438萬8千元,其中研究經費高達1億5,913萬2千元。然從其研究成果統計分析,108年共提出41項政策建議,採納數為19項,109年提出24項建議,採納數僅15項,政策相關研究績效有待提升。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究計畫之政策建議採納比例精進策略」書面報告。 (三)經查,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案編列研究經費1億5,913萬2千元,預計辦理70項計畫,該所109年度研究計畫運用率達97%,研究成果運用情況高於以前年度,允宜持續精進;惟研究計畫對於政策建議及採納部分則容有提升空間,由於勞動部相關業務涉及廣大勞工權益與福祉,允宜酌予提高勞動政策方面之研究量能,俾供未來施政之參考。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3個月內,就勞動政策之研究量能提出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2,033億5,896萬4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7,992萬7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科技業務」80萬元、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之「強化施政說明、新聞輿情蒐報及回應處理等」10萬元,共計減列9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33億5,806萬4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75。 本項新增決議214項: (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健康福祉研究」預算編列3億2,389萬7千元,凍結6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8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期中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1億1,776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1億1,776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建立專區,公布相關違反勞動法令之社福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相關獎懲及處分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2億8,760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預算編列603萬8千元,凍結5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社工薪資回捐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15萬4千元,凍結2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15萬4千元,凍結10萬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研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修法,加重犯罪者之處罰,以遏止此類犯罪情事發生;俟向立法院送交修法草案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9億4,437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受暴婦女中長期庇護資源提升及參考國外庇護所如何有效協助其回歸社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9億4,437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9億4,43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迄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結合現有醫療資源發揮兒少保護預防作為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9億4,437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掌握少年輔導委員會之人力進用及強化網絡合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9億2,583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於提出偏鄉、山地與離島地區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預算編列2億0,45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1,216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獎勵費用分配研擬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十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9億2,583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19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消除通訊心理諮商障礙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3億3,35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3億3,35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2,273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2,273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加強孕產婦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規劃及強化心理健康資源之轉介機制,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孕產婦心理健康資源轉介數據及機制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1,96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4,691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4,691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布建藥癮者醫療處遇資源,提升藥癮醫療服務涵蓋率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預算編列3億5,57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預算編列3億5,57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研謀強化兒童齲齒預防工作,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十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預算編列3億5,57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預算編列3億5,578萬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訂定檳榔有效防治計畫,俟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二十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預算編列3億5,57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規劃積極檳榔防制措施計畫及訂定防治專法計畫,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二十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4億7,59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4億7,591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擬具配套法案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預算編列2億0,45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強化護理人才培育及提升護理師執登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預算編列3,707萬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擬具精進改善策略方案,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三十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預算編列1,092萬3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要求衛生福利部以「中高齡愛滋感染者受照顧權益保障具體措施」為題,加強宣導愛滋人權及U=U醫學共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預算編列1,09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透過相關行政指導措施,逐步提升前開6家基金會董監事之單一性別三分之一達成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43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六)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衛生福利部除持續強化該等地區醫療環境、基礎建設及支援設備外,更應長年培育醫事人力,惟目前醫事人力留任意願不高,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止共培育637名醫師,服務期滿計159名,留任計99名,留任率為62.26%,尚有提升空間,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俾研謀增進留任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促進留任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之公費醫師服務期滿留任情形表 [image: image1.jpg] (三十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預算編列1億6,554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止共培育637名醫師,服務期滿計159名,留任計99名,留任率為62.26%,另取得專科醫師證書者之服務期滿留任,有部分科別留任率偏低,例如:外科50%、婦產科40%、急診醫學科50%;耳鼻喉科、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數有限且均無留任者。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衛生福利部除持續強化該等地區醫療環境、基礎建設及支援設備外,宜儘速規劃相關配套,俾研謀增進留任率,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促進留任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應增進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留任率,俾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止共培育637名醫師,服務期滿計159名,留任計99名,留任率為62.26%,尚有提升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促進留任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 (三十九)根據統計,長期照護型機構、養護型機構、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實際進住人數為5萬2,261人。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我國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2020年8月,媒體報導新北市某長照機構,阿嬤身上有多處瘀傷、神情恐懼,至家人探視時才發現提告;2021年10月,爆發高雄某長照機構阿公遭照顧服務員以膠帶封嘴……等老人虐待事件頻傳。我國老人人數快速增加,長照機構收容人數隨之上升,長照機構虐待事件亦層出不窮。依據「長期照顧法」第47條,應公告老人虐待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然查,各縣市主管機關並未落實「長期照顧法」公告老虐機構及相關資訊,爰此,衛生福利部將違反「長期照顧法」規定應公告之機構,於該部官網規劃公告查詢專區,公開違反法令者姓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地點、違反法令條次、違反情事、裁處情形等資訊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為回應社會變遷,整合各項福利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則的重複,不足或相互矛盾的窘況,「社會福利基本法」的立法已迫在眉睫。尤其是社會安全網的各項跨部門計畫,人力和經費等上位原則,都需要入法具體規範,以健全社會福利體制。惟經社會各界呼籲推動,衛生福利部雖已於110年8月再次預告該草案內容,期間並舉行5場公聽會,進行社會溝通並尋求共識。為加速立法進度,衛生福利部應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結束前,將「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四十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用以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各項研究,並將研究成果運用在衛生福利部相關業務推動及政策規劃,以提升衛生政策之品質,促進全國人民之健康福祉。惟我國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量能向來偏低,不利於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持續辦理相關研究,找尋適切方案,爰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提出透過科技介入提升離島醫療量能研究計畫。 (四十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9條訂有停復保制度,惟查其母法並未有相關法源依據,長期遭社會各界質疑並要求廢除。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復保後1年內再次停保者約有9.5萬人次,其復保期間實繳保費雖與所使用之醫療費用相當,惟將近七成之醫療費用為3個月以內再次停保者所使用,顯見有諸多停保者於返國復保使用健保資源後,短期內即再次停保。觀日韓等鄰近國家健保制度,均以設有戶籍者作為強制納保對象,戶籍遷出國外者即應退保,未有出國得以暫停保險效力免除繳納保費義務之停保制度。又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於2021年11月再次宣示,將在提升品質、避免浪費、落實公平性等三大原則下調整健保政策。為持續推動健保改革,避免部分旅外國人於有醫療需求時返國復保繳納少許保費,即得與其他國人同享健保醫療服務,易生義務與權利不對等之行為,與產生不必要之污名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公布具體改革方案並提至全民健康保險會,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三)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現行規定,出國超過2年至4年的旅外國人,雖會遭戶政機關除籍,但若在第4年前回國設籍,即可立刻復保,並自加保日繳納保費即可;惟出國超過4年以上的旅外國人,回台後仍須等待6個月才能重新加保。查前述「除籍退保、返國加保就醫者」之醫療利用狀況,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統計資料指出,2018年平均保費收入為2億0,900萬元,醫療支出則為2億2,900點,以固定點值1點1元計算,其整體醫療支出大於保費收入。又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於2021年11月再次宣示,將在提升品質、避免浪費、落實公平性等三大原則下調整健保政策。為持續推動健保改革,健全公平繳納保費與醫療利用之合理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除籍退保、返國加保就醫」規定公布具體改革方案並提至全民健康保險會,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四)社會保險補助其中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分支計畫,衛生福利部仍是以辦理補助健保欠費為主,就醫衍生之其他費用獲配金額很少,實有衡酌實際情形,檢討回饋金整體使用規劃,方能確保弱勢族群健康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四十五)查2021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00120348號函述,「考量現行遊民服務措施多元,集中安置非為唯一方法,故尚無建置遊民安置中心長期規劃之迫切性」。然據衛生福利部10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構我國遊民分級輔導整合性服務評估研究」中指出,遊民工作者表示臺灣目前最缺乏的是遊民庇護性資源,工作者實務經驗上認為提供此服務有助於遊民生活與安全的穩定。研究結論明示,「應先大量發展遊民庇護性資源(如短期夜宿),並持續提供外展關懷服務,先建立露宿遊民的居住安全與生活空間,後續再提供短期安置、長期安置等各種的服務」。觀英國、美國、日本與韓國之政策與方案經驗皆指出,其解決遊民議題之對策為先讓遊民安居,再以個案管理之服務策略協助遊民自立生活,方能持續並深入的建構服務遊民的體系。為完善我國遊民居住安置資源,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洽商內政部營建署邀集都會區及非都會區遊民實務工作者、公部門及私部門遊民實務工作者、貧窮相關政策專家學者等召開遊民居住服務會議,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六)查2021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00120348號函述,「考量現行遊民服務措施多元,集中安置非為唯一方法,故尚無建置遊民安置中心長期規劃之迫切性」。然據衛生福利部10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構我國遊民分級輔導整合性服務評估研究」中指出,遊民工作者表示臺灣目前最缺乏的是遊民庇護性資源,工作者實務經驗上認為提供此服務有助於遊民生活與安全的穩定。研究結論明示,「應先大量發展遊民庇護性資源(如短期夜宿),並持續提供外展關懷服務,先建立露宿遊民的居住安全與生活空間,後續再提供短期安置、長期安置等各種的服務」。觀英國、美國、日本與韓國之政策與方案經驗皆指出,其解決遊民議題之對策為先讓遊民安居,再以個案管理之服務策略協助遊民自立生活,方能持續並深入的建構服務遊民的體系。為完善我國遊民居住安置資源,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將遊民安置服務長期規劃書面報告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七)社會救助業務其中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主要辦理脫貧自立、在地社區實物服務拓展及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等業務。惟截至110年7月底,脫貧家庭服務人力實際進用數仍有20名之缺口,在業務執行上,顯力有未逮。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四十八)查衛生福利部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為每5年辦理1次調查、「老人狀況調查」為每4年調查1次、「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為每5年調查1次、「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為每4年1次、「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為每4年1次。然「遊民生活狀況調查」上次實施調查時間尚為社會福利業務隸屬於內政部社會司之時期,分別於2004及2013年辦理調查。2013年7月23日內政部社會司改組,將社會福利業務移交予衛生福利部至今,衛生福利部未曾實施「遊民生活狀況調查」。為瞭解底層貧窮者生活樣態,爰此,衛生福利部研議規劃定期辦理遊民生活狀況調查,並於3個月內將規劃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九)2020年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上路,提高補助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以保障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惟社工新制實施後,過去社工人員遭受機構不當苛扣薪資或剝削之情事仍不斷發生,未有改善之跡象,使政策之美意難以落實。查衛生福利部於2018年成立「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迄今,累計受理通報疑似違法案件僅65件,惟社工遭受不法回捐對待之情事仍頻繁發生,顯示該平台歷年處理案件之效率與結果,並無法獲得社工人員之信任。為增加政府查處之公信力,提升勞工申訴之動機,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如何改善「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使用情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救助業務」,其中「督導辦理各項救助」係用於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宣導,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與中低收入戶等業務。「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條件及應計算人口範圍有相關規定,包含配偶及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然而現代家庭觀念與過往不同,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各自生活,未必互有相助照護之情形。雖為因應實際需求,對於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而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但在實務上,對於未履行扶養義務之認定標準恐過嚴苛,地方政府往往囿於人力而無法實地訪視評估,導致需要救助者受限於福利資源身分認定的困難,反而無法取得相關資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協調地方政府,檢討應計算人口之例外情形認定標準及彈性處理機制,俾使需要救助者不被遺漏。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2020年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正式上路,修正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之薪資制度不得低於3萬4,916元,並提高補助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以保障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惟社工新制實施後,過去社工人員遭受機構不當苛扣薪資或剝削之情事仍不斷發生,未有改善之跡象,使政策之美意難以落實。為降低社工人員離職率、保障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要求衛生福利部就不得補助違反勞動法令達3次以上之單位,於3個月內規劃修正社福補助要點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二)2021年1月,某家庭暴力防治團體違法要求社工每月回捐薪資6至7千元,年終獎金甚至要回捐近萬元,單人回捐總額就高達14萬元;同年2月,台中市爆發社福團體要求社工回捐薪水給機構;5月,媒體報導高雄某社福單位壓榨社工,3年被迫回捐15萬元……等社工被迫回捐薪資事件層出不窮。然查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要求申請者須檢附現職及曾任之服務機關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加蓋機關印信、負責人簽名章之服務證明。未考量社工人員常面臨遭壓榨回捐、被迫離職之情事,難以皆能和服務單位拿取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加蓋機關印信、負責人簽名章之服務證明,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為使「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符合社工實際勞動現況,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將「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檢討改善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三)2021年1月,某家庭暴力防治團體違法要求社工每月回捐薪資6至7千元,年終獎金甚至要回捐近萬元,單人回捐總額就高達14萬元;同年2月,台中市爆發社福團體要求社工回捐薪水給機構;5月,媒體報導高雄某社福單位壓榨社工,3年被迫回捐15萬元……等社工被迫回捐薪資事件層出不窮。然查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要求申請者須檢附現職及曾任之服務機關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加蓋機關印信、負責人簽名章之服務證明。未考量社工人員常面臨遭壓榨回捐、被迫離職之情事,難以皆能和服務單位拿取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加蓋機關印信、負責人簽名章之服務證明。為使「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符合社工實際勞動現況,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社工權益相關團體召開研商會議,修正「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558萬6千元,業務內容之一為充實社工人力等,近年發生多起重大社會安全事件,凸顯社工或社會關懷訪視員的重要性,然我國社工專職員有1萬4,989人,服務比高達1:1535,社會關懷訪視員人數雖逐年增加,但到109年仍僅有108人,而列管病人卻始終在3萬5,000人以上,109年的案量比是1:331。爰衛生福利部應就如何提升人力,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公益勸募管理」,預算編列119萬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查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衛福部許可團體辦理之勸募件數自105年度起逐年攀升、募集金額甚鉅,惟據衛福部109年度委請會計師查核108年度核准勸募活動募得財物數額、使用情形及流向,有部分受查團體對公益勸募之規定及法令遵循仍認知不足,致違反規定,如:未於期限內報核、捐款收據未載明或誤載勸募字號、募得財物及使用情形與備查資料未符,亦有部分募得款項未儲存於捐款專戶,或未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捐款專戶,違反規定比率甚高等問題;另107至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發現專款專用缺失情形,募得款項未儲存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捐款專戶分別為17、16及26家,占查核家數之12、15及29%,未依規定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專戶分別為28、37及39家,占查核家數之20、35及43,均逐年攀升,另近3年度同一(財)社團法人連續2年有專款專用缺失者共計14家,顯應加強管理,並持續敦促該等團體改善及加強宣導,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藉預算書所揭,於111年度將落實「建立智慧化篩派案輔助系統,發展派案評估決策輔助模型,提高派案精準度,以利兒少保護通報案件有效分流」施政目標。然而,考量我國兒少性剝削案件逐漸攀升,例如單看110上半年便有創同期新高的902件通報案數,且當中更有逾八成案件數內容與兒少色情影像有關,等於每天就有4名兒少受性剝削性質之案件所害。是以考量自公務預算編列所見,並無法窺得主管機關對於兒少保護案件於智慧化篩派案系統之建立規劃與期程、相關使用人員培訓與養成機制、預期成效以及所能發揮對於遏止有違兒少保護之不乏情事等內容下,為求相關預算經費發揮錢花在刀口的功效,並真正最速為兒少保護業務需求所用,爰請衛生福利部妥善建立及規劃兒少保護通報案件智慧化分流輔助模型,提升兒少通報案件之篩派案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七)根據審計部109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近3年兒虐人數略呈上升趨勢,部分地方政府親職教育輔導執行比率偏低,其中主要原因為地方親職教育資源不足。親職教育是預防兒虐重要的一環,讓父母能有正確的教育技巧及知識,但目前親職教育實施的對象,主要是以「已違反兒少法」及「有兒少高風險家庭為主」,無法總決算審核報告全面的預防因「父母不當教導造成兒虐」的情況,衛生福利部應同整相關親職教育資源,製作優質的親職教育線上課程,讓所有育兒父母都能容易的取得相關資源,以確實發揮兒虐的預防作用。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兒少保護親職教育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保護服務業務」其中「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計畫,係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然查108及109年度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呈增加趨勢,顯然衛生福利部辦理成效有待觀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兒少保護服務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九)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63條之1第1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準用同法16條法條,惟未準用同法第3章刑事程序之部分,於是否達成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無疑問。另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11月30日開記者會指出,根據每4年1次最新的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調查報告,親密伴侶暴力終生盛行率為19.62%,亦即近1/5的女性一生中曾遭受親密伴侶暴力。家暴法第63條之1未能準用同法第30條之1對於得羈押嫌疑重大反覆實施家庭暴力罪之相對人及第31條對無羈押必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相對人的禁制令規定,此導致被害人瑜遭受暴力後毫無保護程序,行為人仍可在保護令核發前之空窗期內進行再度加害直至保護令核可。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納入第3章刑事程序之相關規定,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時,負有通報義務。惟按同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若比照韓國N號房事件,其初始及招募會員的階段,有關性剝削影音之拍攝、製作、傳播、恐嚇、販售、分享等,尚無通報機制之適用,對於能否達成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無疑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修法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性別暴力防治」預算編列1億3,151萬2千元,用於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性別暴力防治及教育推廣等。惟根據統計,我國105至109年性侵害被保護人扶助人次逐年增加,由21萬8,852人次增加至39萬8,148人次,相關防治及教育推廣成效需積極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相關業務,並賡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六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其中「推展性別暴力防治」係用於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性別暴力防治及教育推廣。據2021年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的「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調查計畫」顯示,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後,高達四成未曾尋求協助,只有12%左右的受害者求助正式資源(社工、警察),多數人則是求助朋友、同事、親人等非正式資源,恐造成受害者預估人數與通報案件數間有所落差的黑數。另外,從2019年的通報統計來看,「原住民」受家暴的通報發生率是0.97%,「外國籍」則是2.1%,相較「本國籍非原住民」的通報率0.41%,原住民和外國籍分別是本國籍數字的2.4倍及5.1倍。衛生福利部針對受害者預估人數與通報案件數間的黑數以及移民及原住民族群高通報率現象,應積極檢討因應,發展多元友善的暴力防治教育宣導管道,並考量世代、族群、性別、城鄉發展的不同,提升相關資源和資訊,避免陷入長期暴力循環的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其中「推展性別暴力防治」係用於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性別暴力防治及教育推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施行,依該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時,為減低社會對立與衝突,同性配偶之一方,無法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致生解釋上同性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或他方血親之配偶發生暴力事件時,得否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產生疑義。實務上即曾發生同性配偶或前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之直系或旁系血親發生暴力事件,卻無法依本法申請保護令,不受本法保護之窘境。為完備家庭暴力行為防治,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已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版本,惟未見衛生福利部提出部版修法版本。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提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5至109年度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自9,461人上升為1萬2,610人,而近年來我國面臨少子女化問題,為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奠定未來發展之良好基礎,家庭、社會及政府於其成長階段之扶助與保護益形重要,惟107至109年度間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概呈增加趨勢,衛生福利部應加強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預防措施。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強化兒少保護服務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年   份 人   數 105年度 9,461 106年度 9,389 107年度 9,186 108年度 11,113 109年度 12,610 (六十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15萬4千元,辦理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經查,93至109年度各地方政府統計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自7,837人上升為1萬2,610人,增加4,773人,增幅60.90%。除因施虐者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負向情緒行為特質影響外,110年度上半年因親密關係失調因素導致向兒少施虐人次更急遽上升,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兒童及少年受虐保護預防措施進行檢討。綜上所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兒虐防治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六)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我國105至109年兒少年受虐人數自9,461人上升為1萬2,610人,其增幅明顯偏高,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預防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兒少保護服務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自104到109年,我國兒少人數驟減42萬7,000人,但受虐兒少卻不減反增,通報增幅超過50%。自108到109年11月間發生的54件重大兒虐案中,超過七成以上孩子未滿6歲,這還不算其他沒有被通報的黑數,6歲以下兒童是受虐案中的最大的受害族群。其中更有一成案件的受害家庭不曾被通報過,其餘九成雖然都有進入政府的通報體系或有服務紀錄,甚至曾被多次通報,但防護網最終不但沒能安全接住這些孩子,反而發生虐待致死或重傷的悲劇。衛生福利部「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本應成為預警篩檢的機制,惟如何發揮作用,以及「重大兒虐事件檢討機制」之運作,尚多有缺漏,而上述事項皆遭監察院糾正在案。爰衛生福利部應研議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及重大兒虐事件檢討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15萬4千元,用於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治業務。惟根據統計,108年度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為1萬1,113人,至109年度不減反增,人數為1萬2,610人,衛生福利部應檢討兒少受虐人數成長之原因,並提出因應對策。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因應兒少受虐人數上升之相關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其中「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係用於辦理推動兒少家庭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據監察院110社調0019調查報告指出,108到109年11月期間發生的54件重大兒虐案,6歲以下的受害幼童仍占了73.5%之多,因此,用來提升發掘6歲以下兒童潛在受虐或不當對待的「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顯得相當重要。但從衛生福利部統計的服務狀況來看,每年關懷人數從過去有1、2萬名兒童,到了106年之後開始驟降只有1,000多人。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執行成效之落差,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精進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年   別 關懷人數 103 22,446 104 13,917 105 23,265 106 1,209 107 1,252 108 1,631 (七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其中「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係用於辦理推動兒少家庭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7年來兒少保護案件經由村(里)幹事通報的比率,始終沒能超過0.2%,109年甚至降到只有0.06%。而103到107年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推動期間,通報案件是由村(里)幹事、村(里)長及鄰長通報的占比,1年比1年低,從7.1%,下降到5.1%。108年社安網實施後,脆弱家庭案件經由民政單位(村幹事、村里長及鄰長等)通報的比率,更降低到3.7%,顯見鄰居、社會人士與基層人員的通報成效還有提升空間。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議改進措施,爰此,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其中「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係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與優化保護服務提升風險控管保護性社工人力。社安網第一期計畫因應新增加的高度風險個案服務工作,推估需要498名保護性社工人力,但22個地方政府總共申請補助487名人力,而且截至109年12月底,只完成進用383人,短少115名社工人力,有9個縣市完成進用的比率不到八成,甚至嘉義縣與新北市分別只達到四成與六成。另外,流動率最高的前3個縣市分別是,連江縣(50%)、南投縣(31.40%)及雲林縣(26.04%)。對於地方篩派案中心進用人力未到位及高流動問題,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議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07萬元。社會安全網為蔡政府重大施政計畫,然而推展至今,重大社會安全事件卻不斷重演,110年家暴通報案件更較109年增加15%。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提家庭暴力防治措施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三)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金門病床數不足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四)社福界回捐陋習竟也出現在醫療機構?據日前媒體報導指出,臺大醫院要求護理師回捐防疫津貼,並且有申報補助與實際工作狀況不符之疑慮。另臺大醫院企業工會也披露:「臺大醫院某病房連續2年要求護理師回捐上萬元津貼,但卻交代不清金額流向,許多同仁礙於人情壓力與主管淫威不敢反抗,院方明知主管有此惡習,除了敷衍工會的質疑以外,對管理階層卻無任何作為,直至同仁忍無可忍、紛紛要求轉調單位,方才出面息事寧人。」國外疫情仍持續嚴峻,而台灣抗疫苦守至今成果斐然,第一線醫事及防疫人員實功不可沒,相關防疫津貼絕不可發生任何剝削和苛扣基層人員之情事。為保障第一線醫事及防疫人員應有之權益,請衛生福利部研提津貼發放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醫療機構發放防疫津貼時,應提供發放金額與實際工作時數等資訊使相關人員得以核對確認,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七十五)醫檢師為我國抗疫工作之重要一環,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所定每件1,000元之公費核酸檢驗費用卻僅規定應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其認定範圍並不明確,尚包含醫院主管、醫師及行政人員等對象,且並未規範分配予醫檢師之金額,缺乏公平與監督機制,實務上淪為醫院恣意分配、挪用或苛扣之獎勵金。據臺灣醫事檢驗產業工會發起之調查指出,醫檢師實際僅領取300至500元,諸多醫院同時設有每月額度上限、多餘金額由院方回收,或是規定加班費與獎勵金只能二擇一領取;另有高達九成之醫檢師認為現行訂定之分配方式過於模糊。為保障醫檢人員應有之權益,衛生福利部實不應繼續放任醫院自行分配相關檢驗費用,使基層人員飽受辛勞和風險,卻無法獲得應有之報酬,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明確訂定具體之分配範圍,讓執行COVID-19檢驗工作之醫檢師有合理檢驗費用,並研提相關監督管理措施,排除醫院不合理之獎勵上限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六)有鑑於日前民眾到知名連鎖醫美診所進行雷射除毛,在未經知情同意之情形下,險遭監視錄影設備拍攝私密部位所引發之醫療隱私權爭議,查現行「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目前「醫療法」未強制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應錄音錄影,且訂有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之錄音錄影保密義務,惟在前述爭議事件中,如當事人事前並未知情同意,而與醫療機構產生醫療隱私權之爭議時,事後該當事人該如何捍衛與保全自身權益,查看或刪除個人隱私影像,該請求程序及病患權利為何,主管機關並未給予明確答覆。為保障病患之醫療隱私權,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研提相關辦法,就醫療機構如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時之管理、維護、保密及病患權利訂定框架性規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精進醫療隱私權規範,裨益我國法制與時俱進。 (七十七)有鑑於日前民眾到知名連鎖醫美診所進行雷射除毛,在未經知情同意之情形下,險遭監視錄影設備拍攝私密部位所引發之醫療隱私權爭議,查現行「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就上開同意,該規範並未明文限制應為書面或口頭之方式。惟參照法務部2013年6月26日法檢字第10200116970號函釋略以,醫師於病人診療過程中進行錄影錄音之蒐集行為,除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仍應由蒐集者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所定事項,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為保障病患之醫療隱私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將醫病雙方錄音錄影前應口頭說明並取得書面同意之原則納入規範;另就修正相關「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一併納入錄音錄影同意情況之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新冠疫情期間,醫療暴力事件頻頻發生,包括確診隔離病患持刀傷害雙和醫院照顧病患之3名護理人員、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也發生確診病患打破組合屋玻璃試圖逃跑等等,使堅守防疫陣線之醫護人員身心俱疲,亦突顯衛生福利部對醫療暴力之防範及醫護人員安全維護不足。爰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因應疫情期間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遭受暴力損害之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九)台灣醫療暴力事件始終不絕,對醫護人員之專業及信念已構成嚴重威脅,更不利於我國追求高品質醫療環境之目標,衛生福利部對於醫療暴力之防範與對醫護人員之保護尚有精進空間。爰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因應疫情期間執行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防疫工作遭受暴力損害之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鑑於近年來各項調查雖顯示,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的接受度高達七、八成以上,而且年齡越大,接受度越高。然在供給面,相較於醫院安寧,居家安寧卻進展龜速,100到108年,醫院安寧服務人數從1萬5,114躍進到6萬2,421人;居家安寧服務人數卻僅從4,753上升至1萬2,748人,增加率卻約是醫院安寧的一半。且以這9年間,居家安寧占總安寧服務人次的占率由23.92%下降到16.96%,降幅達三成,顯見離政府宣示的「在地善終」的政策目標甚遠。然查目前可提供到宅、到機構之安寧服務的「乙類社區安寧」,已達360家,隨著安寧資源佈建越來越多,現有「全國安寧資源一覽表」的網頁呈現方式已不易搜尋且不敷有居家安寧需求的民眾使用,衛生福利部應比照「長照服務資源地理地圖」、「健保快易通-附近院所」等視覺化地圖查詢之模板,讓有居家安寧需求的民眾,能夠透過居家定位與視覺化地圖查詢功能,能夠便捷搜尋鄰近有提供居家安寧院所的資訊,以期更有效推動在地善終與居家安寧之目的,以減少低效醫療支出,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一)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大部分鄉鎮有醫療資源匱乏之情事,以苗栗縣為例,平均每位醫師服務人口為938.74人,又以造橋鄉、三灣鄉最為嚴重,平均每位醫師服務人口竟高達6,000人以上,顯示台灣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許多偏鄉人民的健康無法受到保障,又此情況不僅出現在苗栗,多數離島、鄉鎮皆為如此。而台灣65歲以上人口於1993年超過7%後,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2018年更成為「高齡社會」,未來台灣將在2025年成為「超高齡社會」。又老年人口多集中在鄉鎮地區,未來在人口老化問題逐漸嚴重的情況下,鄉鎮長者的醫療權益恐無法受到保障。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問題檢討書面報告。 (八十二)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目前仍有21個鄉鎮醫療資源嚴重匱乏,每位醫師服務人口大於6,000人,其中嘉義縣大埔鄉及金門縣烏坵鄉仍屬於無醫鄉,顯示台灣醫療資源分布不平均,導致國人健康缺乏保障,而衛生福利部辦理「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推動公費醫師留任,惟統計至110年7月底,公費醫師留任率僅達62.26%,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強化偏鄉離島醫療資源及提升公費醫師留任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目前仍有21個鄉鎮醫療資源嚴重匱乏,每位醫師平均服務人口大於6,000人,其中以嘉義縣大埔鄉及金門縣烏坵鄉仍屬於無醫鄉,顯示台灣醫療資源分布不平均,導致國人健康缺乏保障,而衛生福利部辦理「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推動公費醫師留任,惟統計至110年7月底,公費醫師留任率僅達62.26%,未達八成,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此,衛生福利部就強化偏鄉離島醫療資源及提升公費醫師留任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3億3,352萬2千元,作為捐助醫療機構辦理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兒童緊急傷病患醫療服務、兒童重症加護照護、建置兒童重症運送團隊、國家級兒童困難診斷示範平臺及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等之用。查,我國孕產婦死亡率由99年之每10萬活產4.2人上升至109年之每10萬活產13人,顯示近年我國孕產婦死亡率呈上升之趨勢,而孕產婦死亡率是衡量1國孕產婦衛生及接生技術進步之重要指標,衛生福利部應提出降低孕產婦死亡率之規劃方案,提升我國孕產婦在孕期及產期之照護品質及環境。綜上所述,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五)根據統計,我國目前約有168鄉鎮市區無小兒科執業醫師,由於兒科醫師與兒童死亡率息息相關,以屏東縣為例,108年0至3歲的幼兒死亡率4.2‰,高於全國的3.8‰,主要集中在1歲以下幼兒,以疾病死亡最多。而屏東33鄉鎮市中,卻僅有13鄉鎮市有小兒科執業醫師,為照顧每一名兒童,改善兒童醫療資源不足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醫政業務」,其中「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係用於辦理兒童緊急傷病患醫療服務、兒童重症加護照護、建置兒童重症運送團隊、國家級兒童困難診斷示範平臺及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等業務。相關報導指出,全台灣新生兒平均死亡率由每千名活產3.4降到2.38,山地鄉卻一直維持在5至6之間;1至4歲死亡率全台平約一直在2至2.3‰左右,山地鄉則始終在6上下。另外,台灣兒科醫學會調查發現,有5家以上醫院提供24小時兒科醫師看急診的「醫療資源充足區」,只剩下大台北、台中、高雄,偏鄉兒科醫師缺乏的困境依然存在,兒童急診醫療資源不足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為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衛生福利部應積極並提出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七)近年來,我國各地仍有多項個案,在心理健康無法適時得到幫助。然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報告,雖有多項協助專案專線,然而未見編列相關宣傳業務,恐導致協助與需求無法及時接軌。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廣各項心理健康服務,並拓展宣傳管道,以滿足民眾心理健康需求。 (八十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其中「心理及口腔健康行政管理」係用於辦理心理健康業務。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於110年10月14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將規劃心理健康與口腔健康業務分家,將獨立成司。然111年度衛福部預算未見針對心理健康司獨立之具體規劃。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心理與口腔業務分設專責單位之組織調整案,已於110年11月16日函送行政院,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完善心理健康司及口腔健康司成立後之業務規劃,以達組織調整最大效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心理健康司組織調整之書面報告。 (八十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2019年輕生人數高達257人,15至24歲青少年自殺通報個案亦為所有年齡層中最高,占22.6%,而15至24歲年齡層自殺通報逐年增加,2016至2020年分別為4,365、4,905、6,352、7,991,及1萬0,659人次;各級學校通報自傷人次亦呈逐年上升態勢,2016至2020年分別為1,029、1,519、2,765、4,475,及8,625人次,顯見青少年自殺、自傷的嚴重性。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結合相關部會,積極辦理青少年自殺、自傷防治工作,適時滾動修正自殺防治策略,並加強推動自殺防治措施,以維護青少年心理健康。 (九十)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20年來逐步攀升,2019年高達257人輕生,其中又以15至24歲人口自殺通報逐年增加,2016至2020年分別為4,365、4,905、6,352、7,991及1萬0,659人次,占所有通報人口群中的26.4%。統計亦顯示,各級學校通報學生自傷人次呈現倍數增加,2016至2020年分別為1,029、1,519、2,765、4,475、8,625人次,由此顯見青少年自殺、自傷議題的嚴重性,惟目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中,並未針對青少年族群自殺議題有足夠重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結合相關部會,積極辦理青少年自殺、自傷防治工作,並適時滾動修正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與加強各項防治措施,以維護青少年心理健康。 (九十一)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資料統計中,109年度統計14歲以下自殺人次為108年人次之2倍,且109年15至24歲人口群通報企圖自殺人次已超過1萬人次,自殺占此人口群十大死因中第2位,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預防自殺輔導工作實有加強督導並要求改進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針對24歲以下人口持續結合相關部會,加強自殺防治教育,滾動修正自殺防治策略及推動各項自殺防治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青少年心理健康。 (九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4,691萬3千元,用於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業所需通話費、維護及建置成癮醫療個案管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訊系統等所需經費,以期降低吸食毒品所造成之公共衛生危害。經查110年7月底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名單,全國藥癮戒治機構計182家,低於108年底之184家及109年底之185家。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至109年底止,全國設有精神科之醫院計199家及診所324家,其中被指定為藥癮戒治醫院及診所之家數占比分別為66.83及10.19%,顯示國內醫療院所投入藥癮戒治意願不高。為增進我國藥癮戒治處遇品質及效率,協助成癮者脫離毒品,衛生福利部應達成提升藥癮治療服務涵蓋率之目標。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4,691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業所需通話費、維護及建置成癮醫療個案管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訊系統等。惟國內醫療機構投入藥癮戒治意願不高,且衛生福利部對戒癮專業人力管控不足,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精進與研議如何有效擴展藥癮戒治資源可近性,加強掌握專業人力分布之情形,以利戒癮服務資源供給情形之評估及規劃,提升藥癮治療服務涵蓋率。 (九十四)根據衛生福利部社區精神病人追蹤照護人力及服務量統計,109年全台僅有2,733名公衛護士和108名關懷訪視員,要關懷照顧12萬5,319名精神病人,全年訪視次數僅68萬7,716次,等於平均每人每年僅能被訪視3.99次。經查台灣每名關懷訪視員的案量比為1:190,雖然衛福部在109年3月時曾表示希望將比例調整至1:80,但相較於英國的1:35、香港1:50以及日本1:10,台灣的訪視員案量比仍明顯過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滾動檢討人力,強化專業久任機制,以降低關訪員工作負荷,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五)全臺需要定期訪視的精神病患,高達12萬5,319人,其中需要「密切訪視」的一級和二級人數,也有3萬5,740人。但目前社區關懷訪視員越嚴重不足,如果只計算一級和二級的個案,目前關訪員卻僅有約188人,案量比約為1:190。多年來民間團體不斷呼籲,但社區關懷訪視員的人數成長龜速。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雖表示,會逐年增加,預計2025年會增加到1,050人,但訪視人力未到位期間,有無補充機制及規劃,應儘速對外說明。為提升社區關懷能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以歐美國家合理案量1:25作為目標,提出至2025年社區關懷訪視員人力擴充計畫及補充機制之完整報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滾動檢討人力並強化專業久任機制,以降低關訪員工作負荷,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 (九十六)據2020年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地方毒防中心個案管理人力管理個案量比超過合理案量比,或留任率未達目標值,或毒品防制人力配置未臻適足,影響個案服務涵蓋率。鑑於2020年我國毒防中心個管人力之目標案量比為1:30;2019年個案管理人力年資滿1年之留任率目標值為80%;2020年相關人力年資滿12個月及18個月之留任率目標值分別為80%及70%。查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衛生福利部之核定補助員額聘足個案管理及計畫專案管理人力,致有7縣市個案管理人力管理個案量比超過合理案量比;6縣市毒品防制人力配置未臻適足;另有3縣市人員留任率未達目標值。為提升地方毒防中心個案服務涵蓋率,強化其追蹤輔導效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加速督促各毒防中心補實個案管理人力,提升個案服務涵蓋率,強化追蹤輔導效能。 (九十七)據2020年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地方毒防中心辦理毒品危害講習,其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出席率偏低,又講習課程內容豐寡不一,恐難有效評估個案成癮程度及降低其接觸毒品動機。查衛生福利部已於相關計畫中,要求強化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效益,辦理多元講習課程內容,並針對查獲2次以上個案提供不同於首次查獲者之毒品危害講習課程或方案,以進行分流處遇。惟據各地方政府執行成果顯示,除一般毒品危害講習及衛教課程外,22個地方毒防中心針對查獲2次以上者所提供之分流多元處遇課程或方案類型中,僅11個地方提供心理治療或諮商,6個地方提供醫療戒癮評估或處遇,顯示各地方毒防中心針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累犯者發展之多元處遇課程或方案內容豐寡不一,且仍有16個地方缺乏醫療戒癮評估或處遇,恐難有效評估個案成癮程度及降低其接觸毒品之動機。為強化毒品危害講習之多元處遇措施,減少個案再次施用毒品之風險,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各項毒品危害防制策略,並持續督請地方政府辦理多元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及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九十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預算編列3億5,578萬元,主要用於提升兒童口腔衛生,為我國兒童齲齒情況仍偏高,106至107年5歲兒童乳齒齲齒率仍高達65.43%,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謀求改善。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各項防齲措施,持續監測實施成效,積極進行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九十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預算編列3億5,578萬元,作為辦理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之審查核付、口腔醫事機構品質提升,補(捐)助醫療機構、國內團體及學術團體辦理提升高齡者家屬與照顧者口腔健康認知及捐助未滿6歲兒童及未滿12歲之低收入、身心障礙兒童等之牙醫師專業牙齒塗氟服務、口腔健康檢查及口腔衛生教育之用。查,衛生福利部自106年度起推動辦理「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期養成兒童良好口腔衛生習慣,提升兒童口腔健康,惟據近期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顯示,我國5歲兒童齲齒率65.4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01顆,仍屬偏高,且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衛生福利部應檢討說明並持續推動相關口腔健康防治工作。綜上所述,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各項防齲措施,持續監測實施成效,積極進行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一○○)衛生福利部自106年度起推動辦理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期養成兒童良好口腔衛生習慣,提升兒童口腔健康。惟據最近期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我國5歲兒童齲齒率65.4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01顆,仍屬偏高,且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衛生福利部應賡續推動相關口腔健康防治工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各項防齲措施,持續監測實施成效,積極進行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一○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546萬9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自106年度起推動辦理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期養成兒童良好口腔衛生習慣,提升兒童口腔健康;惟據最近期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我國5歲兒童齲齒率65.4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01顆,仍屬偏高,且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允宜賡續推動相關口腔健康防治工作。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各項防齲措施,持續監測實施成效,積極進行口腔保健工作,朝DMFT2.0以下目標進行,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一○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有關「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3,031萬1千元。查衛生福利部自106年度起推動辦理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期養成兒童良好口腔衛生習慣,提升兒童口腔健康。惟據最近期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我國5歲兒童齲齒率65.4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01顆,仍屬偏高,且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容有檢討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各項防齲措施,持續監測實施成效,積極進行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一○三)統計至110年7月底止,全國共計122家急救責任醫院,包含重度級46家、中度級76家,其中南投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4縣,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且重度級與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多位於西部都會區,整個東部地區亦僅3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顯示緊急醫療資源之分布容有不均。而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衛生福利部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惟目前我國偏鄉離島地區之在地及緊急醫療量能仍相對不足,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現有醫療資源配置相關計畫,並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俾縮短城鄉醫療資源落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偏鄉離島地區緊急醫療量能及在地化之書面報告。 (一○四)根據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顯示,110年9月底全台領取護理執照人數達到30萬9,905人,但執業登記人數僅有18萬0,865人,執登率僅有58.4%,呈現下降趨勢。經查,台灣長年護理人員執登率皆維持在六成左右明顯偏低,更突顯衛生福利部目前辦理強化護理人力培育等相關計畫之成效不彰,有待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強化護理人才培育及提升護理師執登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預算編列2億0,457萬9千元,主要用於辦理強化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知能,惟110年9月底全國領取護理執照人數30萬9,905人,但實際執業登記人數僅有18萬0,865人,衛生福利部應就如何改善護理工作環境,提升留職率等研擬對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強化護理人才培育及提升護理師執業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監察院於110年2月4日提出糾正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於94年4月29日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但於公告後並未清點當時國內硃砂庫存數量、回收銷毀或進行流向管制,95年以後估計有高達1萬2,020公斤硃砂原礦輸入國內,但衛生福利部並未精準掌控其流向,恐有被作為中藥用途之虞,國人健康難以保障。爰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違禁中藥材之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歲出預算計畫,內容乃推展辦理政策溝通協商等共識會議以及重要計畫、會議,並預期有促進政策創新與決策支援,突破現制進行創新規劃及研究,順利推動年度施政方針,以達施政願景等效果。然而,以特設逾8年的「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為例,該特設任務編組之跨部會小組召集人依據設置要點規範乃由衛生福利部長所擔任,然實際自104年蔣丙煌部長召集主持會議後,迄今則並不再有由部長本人召集主持會議之紀錄,而是已連續6年並計12次會議都僅委由代理人員主持,恐有損保障兒少業務之落實。爰請衛生福利部未來視疫情及業務狀況,由部長親自主持會議。 (一○八)查我國「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有特殊、急迫原因,可使用通訊方式進行診療,並授權制訂「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茲規範。然而現代社會型態多元之緣故,許多病患因為特殊原因或考量外界眼光,拒絕或不願意前往醫院門診,又受限於遠距醫療之適用範圍及限制條件,而無法得到充分醫療,錯失黃金治療期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請精神科醫師、相關精神醫學會、病友團體及專家學者,考量上述患者確實有醫療之需求,研議增加遠距醫療範圍之可行性,讓更多有需要民眾能即時獲得診療。 (一○九)為改善原鄉健康不平等,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推動「原鄉健康不平等改善策略行動計畫」,查衛福部原住民健康照護諮詢委員會近年並未召開,未能積極參採原住民代表意見,導致該計畫執行成效不彰。為落實規劃以原住民族為主體、建構具文化安全之健康照護體系,並實踐原住民族參與健康相關政策規劃、執行及監督之自決自治精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參採原住民代表意見,以建構原住民自決自治精神及文化安全之健康照護體系。 (一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億2,084萬元。惟查「菸害防制法」已多年未修,外界亦有修訂「菸害防制法」之期待,衛生福利部雖已提出修法草案,然卻無法在行政院會通過,形成修法空窗。此次菸防法修法諸多內容,均為社會大眾關注,如電子煙、加熱菸之管制,若持續未修法,則不利相關菸害防治工作,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自然責無旁貸。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菸害防制法」修法期程、修法方向與評估、後續修法通過後之執行措施,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進行各項重大決策會議,有時候因首長召集相關官員進行面報與討論,形成共識後,就立即付諸實行,過程並不會製作會議紀錄,行政部門開會也不是每場都有做成紀錄,故綜合規劃司管制考核之預算編列,實無存續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精進各項「管考重大醫衛決策會議進度之措施」。 (一一二)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理由書闡明:「相關機關仍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蔡明誠大法官於系爭解釋所提不同意見書亦明指:「考量病患服藥之一般實際情況是,醫師可能告知處方藥物有副作用,或病患須自行注意藥袋或藥品仿單上的警語或標示,上開標示並未標示發生機率,且因個別用藥者體質及病情之差異,是否出現不良反應亦不甚確定。法律明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作為不予藥害救濟之消極要件,如此所定之門檻有過高之虞,往往導致關閉藥害救濟之門」、「況查近年來藥害救濟基金賸餘總額為數不少,主管機關仍應基於藥害救濟制度設置之本旨,適時檢討改進藥害救濟制度,使充分有效利用資源,妥善運用分配。」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加以修正之書面報告予提案委員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根據2021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統計資料,有化妝品爭議910件、美容瘦身1,413件,合計2,323件;又強迫推銷的申訴案件,2020年在台北市有184件,爭議金額總計近千萬。有鑑於此,民間團體屢次召開記者會,指出瘦身美容行業的不當行銷手法在消基會申訴榜上已屹立近20年,其行銷手段包含路邊行銷,以填寫問卷、提供免費商品或服務為餌,勸誘消費;或採人海戰術輪番上陣,致消費者體力不繼勉強就範;或約定單價及原價不一,致缺乏退費基礎。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僅制定美容美髮業之管理與消費者保護注意事項,並未將護膚美容相關產業之定型化契約納管。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預算編列503萬3千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杜絕不當銷售行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研訂「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739萬4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推動分級醫療,鼓勵民眾於社區醫療機構就醫,進行慢性疾病治療管理,減少對區域醫院以上醫療服務之需求;惟現有地區醫療量能仍未顯著提升,允宜持續研謀改善,以促進醫療體系均衡發展。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精進國內醫療體系發展,並強化提升現有地區醫療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五)鑑於疫苗施打受害者頻繁出現,為使受害者獲得即時救濟,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規定,應提供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以保障接種者之權益,建請衛生福利部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進度報告。 (一一六)鑑於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量能短缺,建請衛生福利部對於社區預防性服務,建構在地老化與健康老化的社區初級預防性服務照顧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動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一一七)鑑於偏鄉地區醫療資源不足,保障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就醫的權利,並提升民眾急重症就醫之可近性與服務品質實有必要,建請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品質提升計畫。 (一一八)鑑於暴力犯罪猖獗,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有其必要,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社區扎根防暴計畫,並建構反暴力社區指標與認證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性別暴力社區初級預防工作書面報告。 (一一九)根據家扶基金會公佈之「弱勢家庭照顧能力與需求調查」,弱勢家庭中有75%的家長是家中唯一的成年照顧者且是主要經濟來源,45%曾因照顧需求被迫辭職,更有近20%的兒少必須負擔照顧責任,且不乏有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主要照顧者患有疾病等狀況。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協助弱勢家庭減輕照顧及經濟負擔之具體措施。 (一二○)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底所發表的「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調查」,顯示我國18至74歲曾有或現有親密伴侶的婦女中,每5人就有1人在其一生中曾遭受親密伴侶暴力對待。其中,以精神暴力的型態盛行率最高,肢體暴力居次,且在疫情之下,性暴力有上升趨勢,數位暴力亦不容忽視。近日屢傳家暴案件,有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20餘年,已浮現出法規存在漏洞、不合時宜或保護不夠周全的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全面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親密關係暴力,並於3個月內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提交立法院。 (一二一)有鑑於社福及社會工作人員為國家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重要推手,更是織起社會安全網的第一線人員,卻屢傳勞動條件不佳,甚或薪資回捐情事,影響社福及社工人員權益。根據衛生福利部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統計,社福人員申訴案件以涉及工資為給付全額為最大宗,其次為涉及工時(排班)問題。為保障社福及社工勞動權益,提升其勞動條件,以完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杜絕薪資回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法草案,將社福機構要求員工薪資回捐情形遭查證屬實即予裁罰或暫停補助,不論其是否為累犯、事後是否改善或返還薪資之精神予以法制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公家、私立機關、機構皆需進用一定人數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今公布110年9月份連續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公私立單位名單,共達1,600家以上。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違反第38條規定之機構,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法自98年7月施行後,11年來全台「零開罰」,企業寧可依法繳納差額補助費。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輔導公私單位依法進用足額身障員工,並積極對違法單位依法開罰;此外,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相關修法,針對慣常違規單位加重處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自106年度起推動辦理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期待養成兒童良好口腔衛生習慣、提升兒童口腔健康,惟據最近期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5歲兒童齲齒率65.4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5顆,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根據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106至110年)第30頁指出,目前塗氟執行率雖已明顯上升,但受限於政策限制,統計資料顯示2歲以下兒童之塗氟執行率仍然偏低(103年0歲、1歲、2歲之兒童塗氟率分別為1.8%、26.6%、51.2%)。且目前因塗氟保健服務而受益的牙齒多為乳牙齒列,多數兒童於6歲恆牙齒列開始生長後即停止接受塗氟保健,惟「恆齒」亦是防蛀牙政策該照顧的重點項目,為督促衛生福利部改善「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之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擬12歲以下學童半年定期免費塗氟之政策推廣可行性評估報告。 (一二四)查我國未成年女性懷孕每年約3,000名,考量未成年父母2人或其中一方若未完成學業,未來就業機會偏低、經濟收入不高,家庭即可能變得貧困,將難有充足資源照顧新生兒。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鼓勵未成年父母復學及轉介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且應與教育部共同研議使未成年父母之子女納為幼兒園優先招收對象。請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五)「菸害防制法」草案自98年修正後已長達14年未修正,雖行政院長蘇貞昌承諾會於110年將「菸害防制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但至今仍未見到行政院「菸害防制法」草案送出。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8號判決」,不法電子菸業者走私電子菸產品卻僅遭關務署要求退運產品,結果使用谷歌地圖查詢,地圖上卻充斥諸多電子菸零售店,顯示我國未修正的「菸害防制法」對不法電子菸業者的嚇阻力道明顯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6個月內,就世界主要准許和禁止使用電子煙及紙菸的國家狀況(包括美國、英國、紐西蘭)及其管制理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研析報告。 (一二六)據法務部統計,近3年全台共有6,568人因涉嫌兒少性剝削案件被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卻只有1,463人被起訴,起訴比例只有22.3%;2020年起起訴占比更提高為45.4%,首度高於不起訴處分,其中以「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被起訴比例最高。在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發現,高達57.9%的兒少性剝削案件只判處6個月以下徒刑,僅有2.1%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鑑於我國兒少剝削問題持續升高,且我國針對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僅規定行政罰鍰、罰金及輔導教育,不如歐美各國直接將此犯罪行為處以徒刑。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國內兒少性剝削案件數及比例逐步攀升一事進行研究調查,並研議相關修法、強化罰則之可能性。爰請衛生福利部賡續加速修法進度,及早報立法院審查。 (一二七)鑑於近期全球疫情持續升溫,變種病毒Omicron入侵我國後本土案例及境外移入確診人數持續增加,臨近春節預期將會有大量國人入境台灣,面對變種病毒威脅及大量民眾回國,防疫旅館收容量能受擠壓,恐導致國內疫情控制出現破口。又,近期發生多起防疫旅館群聚感染事件,為旅館防疫標準及程序未受落實而導致,爰請衛生福利部與交通部觀光局就提升防疫旅館量能及強化防疫旅館檢疫標準、確保落實旅館防疫檢疫程序及標準,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鑑於近年來全球資訊通訊及數位紀錄技術的普及與發展,以致近年來多起侵害他人性隱私之犯罪案件快速增加,此類型之犯罪多同時伴隨性隱私影像之散布或播送等行為,影響被害人身心受創甚鉅,且若為以網路平台做為散播媒介,現行難有法規得即時命其將影像下架。爰此,為利防治侵犯性隱私之犯罪、確實保護被害人,及預防犯罪加害人之再犯,並得利用公權力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將之下架並保全資料協助司法調查,爰請衛生福利部加速修法進度,及早報立法院審查。 (一二九)鑑於近日國外牙醫系畢業生返國人數眾多,每年從國外回國之牙醫系學生約150至200名,回國後學生須參加同等學歷考試後得分發實習。然衛生福利部自2014年起自行決議返國牙醫系學生實習名額僅50名,數量實無法負擔眾多返國學子之實習機會。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年內進行問題研究,並積極研擬落日條款,讓牙醫人才合理適所。 (一三○)鑑於近日嚴重酒駕肇事悲劇頻傳,然根據交通部近10年統計,酒駕累犯比率為37至38%,即便修法數次,但仍舊有將近四成的累犯。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協助法務部訂定酒駕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轉介機制,以提升酒癮者之酒癮治療量能。 (一三一)鑑於輔助性醫療日漸興盛,園藝治療也成為新興治療方式,美國在二次世界大戰開始,即研究園藝治療用於傷兵上的功效,1973年開始認證正式執照,我國目前醫院已將園藝治療列入處方籤,也已有少數醫院開始將園藝治療列入建議療法,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園藝治療對民眾之身心健康計畫說明。 (一三二)鑑於酒駕危害社會嚴重,且酒精是社會中最常見的中樞神經抑制劑,因其合法且便於取得,加上民眾缺乏正確飲酒觀念與對酒癮疾病的了解,使得過量飲酒與酒精成癮易忽略早期發現即時介入的重要性,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問題性飲酒與酒癮者醫療及社會復健服務模式計畫之書面報告。 (一三三)鑑於少子女化,倡導兒童少年為國家公共財,並健全兒少保護體系,當兒童遭到虐待、疏忽或家庭重大變故,原生家庭無法提供適當照顧時,建請衛生福利部布建緊急及中長期安全機制,並啟動良好的家外安置替代性照顧服務。 (一三四)臺灣少子女化現象日益嚴峻,對於已出生兒童的保護更顯重要。衛生福利部111年度「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續編第2年經費,以改善周產期與兒童急重症醫療照護,降低兒童死亡率及增進兒童健康福祉。經查,我國兒童死亡率高達4.5‰,遠高於OECD的標準1.9‰,亦不及日本的2.5‰、韓國的3.2‰,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兒童醫療現況及困境進行檢討,包括兒童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醫護人力之缺口及流動率、兒童重症加護照護資源、兒童專用藥品及醫材調度狀況,以及未來精進該計畫之具體作為,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鑑於台灣心衛需求大幅成長,109年平均每11人就有1人看過身心科或精神科,因各種身心疾病導致失眠而用藥的人口多達381萬人,1年共吃掉11.25顆鎮靜安眠藥。此外,全台僅有22間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即平均106萬人使用一間,且3萬多名罹患嚴重精神疾病之高風險患者,亦僅有不到200位訪視員,資源及人力嚴重不足。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溝通完成修法程序,持續補足社工訪視人力,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建構完善精神疾病治療體系。 (一三六)為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編列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經費3億6,038萬2千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來源除政府預算撥充收入外,尚有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孳息收入、受贈收入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處之罰鍰等,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歷來基金來源由政府撥充收入占比皆逾97%,其他特定收入甚微,另查該基金收支餘絀情況,預估自110年度預算案起由盈轉虧,產生短絀,111年預算案更因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單位辦理性別防治相關方案增加,基金用途較上年度遽增2億847萬1千元,增幅85.51%,爰短絀數增加至8,885萬1千元,致111年度預計累積賸餘大幅減少為2,850萬1千元,較109年度1億2,259萬5千元減幅達77%,基金財務體質弱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妥謀財源,以減輕國庫負擔,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三七)鑑於衛生福利部於111年度預算「公費生培育」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預算編列1億6,554萬元,用於辦理補(捐)助公私立醫學院管理費、教學用設備與醫學系公費生110學年度下學期428名及111學年度上學期552名公費生待遇;以及補(捐)助公私立設有護理系之學校培育110學年度下學期69名及111學年度上學期3名公費生待遇、教學設備等。經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衛生福利部共培育637名醫師,服務期滿計159名,留任計99名,留任率為62.26%,醫事人力留任意願不高,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提升公費醫事人力留任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八)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精神疾病患者就診人數逐年上升,107年已經超過270萬人,相當於平均每9人就有1人就診過精神科。然而,精神疾病的形成是生理、心理與社會因素共構而成,其治療除了藥物,往往也需要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的介入。目前健保僅給付心理治療,且對於「深度心理治療」給付點數僅有1,203點,對醫療機構而言,執行健保給付心理治療性價比過低,營運上往往不敷成本。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統計,107年僅有2萬1,117人,占當年度精神疾病患者就診人數不到1%。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精神疾病患者照護服務之心理治療方案,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九)108年12月6日「中醫藥發展法」三讀完成,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以及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但衛生福利部迄今對中醫藥發展,還沒有具體成效。僅組成1個諮議委員會、公布了2個子法、未來5年發展計畫還在研擬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中醫藥發展及中藥材技術士相關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近年來我國面臨少子女化問題,為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奠定未來發展之良好基礎,家庭、社會及政府於其成長階段之扶助與保護益形重要;惟107至109年度間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概呈增加趨勢,其原因為何,又現行規範是否足以因應均有待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一)為因應「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所辦業務需要,該計畫規劃陸續進用各類人力,衛生福利部及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底預估累計進用2,993人,但實際累計進用2,508人,尚有缺額477人。而缺額477人中:地方政府社工人力待補足人數為51人,地方政府保護性社工人力待補足人數為134人,地方政府心衛社工等人力待補足人數為100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社會及家庭署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補足社會安全基層網絡人力布建。 (一四二)兒童及少年受虐類型包括遺棄、身體不當對待、精神不當對待、性不當對待、疏忽、不當管教、目睹家暴、物質濫用等。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93至109年度各地方政府統計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自7,837人上升為1萬2,610人,增加4,773人(增幅60.90%)。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兒童與少年保護預防及通報、精進及早預警服務、加強個案保護及家庭處遇、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擴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服務量能等措施。 (一四三)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9年,65歲以上人口的醫療費用,占全體健保支出達38.4%,遠高於18至64歲族群所占的健保支出;不僅如此,台灣人的「不健康生存年數」也年年提升,平均而言,男性達8年、女性則來到10年。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之來臨,行政院於109年指示國家衛生研究院擔任「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主責單位,進行對高齡醫學上的政策規劃,並負責整合醫院、社區、住家,打造多元的高齡智慧照護模式。所以111年度編列經費2億7,000萬元來進行相關政策研究,為有效監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按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一四四)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布的2020年國人十大死因統計,雖然2020年自殺死亡人數也較前年減少208人,死亡率下降5.3%。但不代表自殺問題獲得改善。若再進一步分析,0至14歲自殺死亡人數為21人,較2019年增加11人,死亡率增加113%,平均死亡年齡為13.1歲,此結果顯示自殺年齡有益趨年輕化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依據「自殺防治法」提出對策,以減少兒少自殺。 (一四五)鑑於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是透過「個人助理」及「同儕支持員」的協助,培養身心障礙者自己決定、自己選擇與自己負責的能力,提供社區居住的協助、居家生活、參與社會的協助及其他社會資源的連結,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在社區生活中平等參與社會活動。惟目前自力生活之經費嚴重不足,針對個人助理服務財源,衛生福利部應於112年增加預算,並尋找穩定財源,以利重症失能者使用該服務。另外,亦應強化並編列經費,增加重度失能者使用長照資源項目及數量,以符合長照本質及公平使用原則。 (一四六)鑑於政府於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編列100億元購買新冠疫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限購國際認證疫苗,以確保國民健康,降低藥害風險。 (一四七)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於95年5月17日制定公布「公益勸募條例」,以規範勸募活動申請及結束之陳報、徵信、勸募所得財物執行成果之審核管理等事項。惟「公益勸募條例」對於政府機關發起勸募,未如對勸募團體規定須備具相關文件,載明勸募活動起訖日期、預定勸募財物、所得財物使用計畫等事項,復未規定捐款管理監督單位之組成及權責,致各級政府發起勸募之行政程序、資訊公開內容,及接受捐款後成立管理監督單位、款項運用範疇等,均缺乏執行準據。且「公益勸募條例」對於政府勸募所得善款結餘之運用及執行期限,未如對勸募團體已訂有賸餘財物得依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或返還捐贈人、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3年等明確規定,亦缺乏將善款運用結果送民意機關審議之外部監督機制,致各級政府機關處理方式不同,又部分勸募案件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各項運用計畫執行一定期間後,仍有高額賸餘款滯留捐款專戶,鑑於「公益勸募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5年,有關政府發起勸募之計畫書及預計募款需求等資訊揭露,暨接受捐款之運用範圍與原則、監督管理單位之組成及運作方式、賸餘款處理等事項,因該條例尚乏明文或授權規定,致近年來各級政府接受民間善款之管理方式及支用範圍迭有爭議,且易衍生鉅額賸餘款滯留捐款專戶,招致公部門未能妥為運用善款之訾議,為符合社會大眾期待及責信原則,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建立政府勸募管理機制之明確法制規範,以利善用社會資源及維護政府公信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一四八)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及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皆將原住民退休年齡、領取老年給付及補助之規定參酌原住民平均餘命數據,調整下修至55歲,因此,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建請衛生福利部修正相關老人福利之法規,將55歲以上原住民納入相關老人福利法規中,以求政策之一致。 (一四九)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及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皆將原住民退休年齡、領取老年給付及補助之規定參酌原住民平均餘命數據,調整下修至55歲,因此,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建請衛生福利部修正相關老人福利之法規,將55歲以上原住民納入相關老人福利法規中,以求政策之一致。 (一五○)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及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皆將原住民退休年齡、領取老年給付或補助之規定,參酌原住民平均餘命數據,調整下修至55歲。因此,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亦應依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將原住民55歲以上中低收入長者納入發給對象,並修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求政策之一致。 (一五一)桃園機場出現新冠肺炎群聚感染事件,自2022年1月3日桃園機場清潔人員案17230驗出確診Omicron以來,截至1月5日已有5名本土案例,該案甚至於2021年12月30日、31日到忠貞市場擺攤,停車場清潔員,打兩劑AZ疫苗,仍遭突破性感染,根據英國資料顯示,只打2劑AZ對Omicron幾乎沒有保護力,因此遭到Omicron肆虐的國家,都有在討論是否要將第3劑的間隔提早。依據疾病管制署2022年1月4日疫苗接種統計資料,我國接種AZ疫苗高達699萬8,510人次,在我國對外採取鎖國禁止外國人士進入之政策下,Omicron進入台灣只是時間早晚問題,如今我國已有5名案例下,施打第3劑疫苗之政策宜依現況修正,倘若仍維持等待5個月才注射第3劑,我國國門屆時將完全淪陷,屆時將威脅北北基桃數百萬民眾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滾動檢討現行第3劑新冠疫苗注射政策,讓防疫人員可以儘早施打第3劑疫苗,使其有更強的防護力,讓站在一線守護防疫人員能更安心地守護國門。 (一五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社會保險補助」計畫下之「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項下編列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428億5,548萬1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實際獲配公彩盈餘款項,104至109年度分別為157、121、126、130、123及134億元,未見穩定成長態勢,且已不敷支應,復以未能調高營業稅徵收率1%,爰就不足數先行向該基金短期週轉並支付利息,於次年度公務預算方編列撥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額,依104至110年度間公務預算撥補情形,每年撥補數額除108年度下降外,餘為逐年成長,然常年未足額撥補,致累計應撥補款項及累計實際短撥數額(未足額撥付數)不因撥補數額成長而降低,反由104年度502及205億元,逐年攀升至109年度911及422億元,111年度更將擴增為527億元,缺口漸形擴大,恐影響財務穩健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謀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五三)近年由於次世代基因定序技術、生物資訊學、大數據AI技術、精準醫學等發展,驅使醫療機構或實驗室為增進臨床檢測服務效率,自行發展檢測項目,經小規模測試後即應用於臨床,已漸漸成為病人診斷、治療與用藥的新趨勢,然各家實驗室的品質控管不一,病人無從選擇,亦無能力判斷檢測項目的品質與正確性,甚至也不清楚檢測的資料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的實驗室檢驗,為確保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之施行品質與準確性,並保障民眾權益。建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實驗室自行開發檢測」管理規劃書面報告以及現行執行進度。 (一五四)2017年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BTC)於會議中將精準醫療放入政府5+2產業創新計畫的一環,並於2018年提出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檢測與服務(LDTS)指引。精準醫療近年的發展重點在於如何整合跨單位數據資料庫,並利用健保累積20餘年的真實世界數據,以台灣人口疾病特性(例如:疾病樣態、人口學特性、疾病別……等),來打造個人化醫療。為促進精準醫療將來之發展,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進行「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計畫規劃。 (一五五)台灣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結構老化,就醫人數增加,且隨著科技的發展,新治療方式的支出也隨之增加,就醫人口與醫療費用的雙重壓力之下,若未提出多元穩健的財務模式,健保財務困境形同無解。而癌症是國人十大死因之首,5年的相對存活率不到六成,癌症病患是首當起衝面對健保財務不全的族群,目前癌症新藥爭取健保給付所需日數,根據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統計,與一般新藥平均需要380天相比,癌症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平均需要711天,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連同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評估「癌症新藥」比照「C肝口服新藥模式」列為專款的可行性。 (一五六)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並有效減少城鄉醫療落差,衛生福利部除持續強化該等地區醫療環境與基礎建設外,更長年培育投身於偏鄉之醫療人力,惟目前醫事人力留任意願偏低,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截至110年7月底止共培育637名醫師,服務期滿計159名,留任計99名,留任率為62.26%,尚有提升空間,衛生福利部應規劃相關配套,用以增進醫師留任率。 (一五七)為發展我國精準醫療,111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編列8,303萬7千元「建置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平台」,編列1億9,189萬5千元建置「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此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平臺投入大量經費於人體生物資料庫檢體之加值服務,以進一步增加這些醫療資訊之附加價值,提供學術界和產業界使用,藉由數據資料的演算,有利於各種新藥開發以及建立輔助醫療之應用程式,唯相關使用模式未有明確的規則,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平台利用辦法」相關計畫與規劃。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於102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自106年度起辦理該計畫之第2期,惟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近4年皆未達該計畫所訂立之年度目標,且我國青少年自殺死亡人數死亡率呈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加強自殺防治之相關宣導,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有效方案,用以維護國人之心理健康。 (一五九)統計至110年7月底止,我國共計122家急救責任醫院,其中包含重度級46家以及中度級76家,惟目前南投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4縣,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且重度級與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多位於西部都會區,東部地區僅3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足見我國緊急醫療資源之分布實有不均之虞。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現有醫療資源配置,用以縮短城鄉醫療資源落差。 (一六○)依全民健康保險統計資料,全國醫院設置之家數,自85年底之609家減少至108年底之473家,其中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各自13家、52家,各增加為25家、82家,地區醫院則由544家減少為366家;又地區醫院醫療費用占所有醫院之比率,自85年之31.56%下降至108年之19.1%,醫療體系呈現醫院大型化發展,社區醫療萎縮之趨勢。依照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布106至108年度各醫院占床率例行報表,將各醫院急性一般病床占床率由高至低排序顯示,醫學中心急性一般病床占床率之中位數分別為86.81、86.13、86.60%,區域醫院為65.04、67.59、69.10,地區醫院則為44.62、46.04、46.56%,108年度地區醫院占床率中位數相較106及107年度僅微幅上升,且仍遠低於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顯示地區醫療量能仍未顯著提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研謀改善,以促進醫療體系均衡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六一)102年行政院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心理保健」及「口腔保健」被迫合而為一,但因心理與口腔為不同業務範疇,引發兩個領域之民間團體強烈不滿。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承諾,心口將分家,要力拼於過年前完成心理健康司設置,惟能否於過年前完成心口分家仍未可知。惟據悉,心理及口腔業務分設專責單位乙事已報行政院,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追蹤核定進度,以完善心理及口腔業務之推動效能。 (一六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長照2.0推動迄今已逾3年,統計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長照服務使用人數為37萬6,275人,較前1年同期成長8.6%,長照服務涵蓋率為55.38%根據衛福部的長照推估人口計算,110年原住民長照需求人數逾2萬人,卻僅有7千多人使用長照服務,近三分之二原住民失能者被排除長照服務外。雖然,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近年共同推動「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提供原鄉長者簡易健康照顧、營養餐飲及照顧諮詢等服務,但囿於原鄉地理環境以及公共運輸系統極度缺乏等因素,仍衍生照顧服務無法普及對於弱勢失能者照顧不足的窘境。再者,衛生福利部雖公告「山地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多元照顧服務模式試辦計畫」,其中開放上述地區專辦夜間家庭托顧服務,旨在滿足失能長者臨時住宿需求,提升多元服務量能。然其規定提供夜間服務必須以專辦方式進行,而無法同時提供原本的日間服務,許多家庭托顧考量到部落的實際需求與成本效益,對於專辦夜間服務望之卻步,使提升多元量能的目的難以達成。爰請衛生福利部應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提供原鄉中、重度失能個案及其親屬需要喘息式和機構式服務,於3個月內研議在山地原鄉地區擴大12小時家托服務之可行性,兼具照顧服務品質並落實中、重度失能長者在地老化之目標。 (一六三)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受未能調增營業稅稅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未能穩定成長所限,復加以衛生福利部常年對國民年金未足額撥付,致累計應撥補數額及未足額撥付數不因各年度撥補數成長而降低,預計111年度未足額撥付數額更將擴增為527億元,缺口漸形擴大,恐影響財務穩健性,建請研謀改善。 (一六四)為推動我國失智症防治照護工作,衛生福利部編擬「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107至114年),並逐步布建社區照護資源,結合長照資源提供失智症患者輔助照顧需求;109年度全國失智服務涵蓋率已達54.1%,惟各市縣涵蓋率存有差異,建請妥謀策進,以健全對失智者之照護服務。 (一六五)鑑於衛生福利部公布「109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109年十大死因依序為:(1)惡性腫瘤(癌症)、(2)心臟疾病、(3)肺炎、(4)腦血管疾病、(5)糖尿病、(6)事故傷害、(7)高血壓性疾病、(8)慢性下呼吸道疾病、(9)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10)慢性肝病及肝硬化。經查,惡性腫瘤(癌症)自71年至今已連續38年居於國人十大死因之首,且108及109年醫療費用前二十大疾病中前3名癌症「消化器官之惡性腫瘤」、「呼吸道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乳房之惡性腫瘤」就醫人數及健保醫療費用皆呈上升趨勢,為維護國人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就未來如何降低國人罹癌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六)媒體報導台灣兒童急診醫學會年會中,有醫師表示,部分醫院為了防疫,兒童加護病房(ICU)一律禁止探視、禁視訊規定,忽略孩子心理需求,相當慘忍。許多孩童「整天一哭就是10幾個小時」,醫療體系長期不重視兒童醫療、習於把孩子和成年人的防疫規定一致化,兒童被孤立到精神受創,亦缺乏兒童心智科的照料,情況嚴重。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檢討相關規範,研擬放寬完整接種家長陪探病規定,並考慮補助相關檢測的費用,照顧病童的心理需要,勿因行政上的「方便」使病童心理受創。 (一六七)根據媒體報導,唐氏症是最常見的染色體異常疾病,發生率為八百分之一,高齡產婦雖然有較高的唐氏症寶寶發生率,但因政府補助高齡產婦實施羊膜穿刺篩檢後,已大幅降低高齡產婦生下唐氏症寶寶情況。實際上目前的唐氏症寶寶,八成以上由年輕媽媽所生。但唐氏症自費塞檢價格昂貴,許多經濟不寬裕家庭無法負擔篩檢費用,而選擇不篩檢,一但生下唐氏症寶寶恐造成家庭更龐大經濟負擔,且唐氏症為基因缺陷有相當多併發症,出生後需花費更多的醫療資源,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討全面補助唐氏症篩檢之相關作為。 (一六八)近年我國孕產婦死亡率概呈上升趨勢,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我國孕產婦死亡率由99年之每10萬活產4.2人,上升至109年之每10萬活產13人。108年統計,我國孕產婦死亡主因依序為產後大出血(48.1%)、羊水栓塞者(29.6%)、妊娠高血壓及血管栓塞或肺栓塞(18.5%)、產後感染及胎盤早期剝離(占14.8%)、及敗血性休克(占11.1%),多數死亡成因與高齡生育有關,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升我國高齡孕婦,及有死亡風險因子之孕婦在孕期及產期之照護,以降低產婦死亡率。 (一六九)臺灣少子女化問題嚴重,但108年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臺灣高達4.7%,相較於鄰近國家,例如日本2.5%、韓國3.2%,明顯偏高,實不應如此。雖然行政院109年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計4年投入28億元,但其八大策略中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目前只有10縣市參與試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納入彰化縣,以提升彰化縣的兒童醫療品質、降低兒童死亡率及維護兒童生命健康。 (一七○)有鑑於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我國醫療院所也持續更新資訊系統以發展更優質的服務。然而,資訊化的提升,也帶來了資安的風險。有鑑於國內醫療機構擁有大量的民眾醫療資訊,對於民眾權益影響甚鉅。為保障民眾就醫的權益及個人隱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資通安全法」規範督導醫院落實資安法法遵事項,以保障民眾就醫權及個人隱私。 (一七一)查我國各大醫療機構,存有大量的民眾健康資訊與看病資料,這些都屬於敏感性個資,需有高度的安全管理機制。然而近年來,國內陸續發生多起醫療個資外洩情形,嚴重影響民眾權益。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個人隱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通告各醫院開發APP時,依經濟部工業局所公告之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基準辦理。 (一七二)查隨著人口老化與罹患慢性疾病比例增加,促使民眾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以下簡稱慢箋)需求量日增;其中,依據109年健保資料統計,我國慢性病人中有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人數約707萬人,且每年的成長率持續增加;其中經統計109年上半年平均每月約有9,000人申報處方箋遺失或毀損,仍需再跑一趟醫院請醫生重開,對長者及行動不便等就醫弱勢而言,取藥方便性未臻完善。再者,以民眾就醫用藥權利為依歸,慢箋開立/釋出除可節省醫院掛號費、門診與藥品部分負擔之浪費,同時對醫藥專業分工、社區健康照護體系及長期藥事照顧服務將有實質助益。有鑑於此,為應因社會結構改變、撙節健保開支,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將慢箋雲端化/電子化,以提供醫院慢箋開立誘因,減少藥費支出浪費。 (一七三)鑑於現行新冠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評估時間冗長,效益欠佳,民怨四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落實新冠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作業處理時程,每月至少召開2次審查會議,積極提升行政效能,符應民需及公義。 (一七四)為規範醫療合理使用,部分藥品依規定必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方可由健保給付。民眾經主治醫師診治後認需使用應事前審查項目,透過醫院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事前申請,後續再由健保署委請相關專科之醫藥專家針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後,最終核定是否給付。審查過程中,部分患者因被要求補件,由於備齊文件受限於許多因素(此非病患所能控制)導致審查過程中治療藥物因尚未核定,無法銜接致病患用藥被迫中斷之情形,對於其權益保障未能周延。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1.倘若申請需補件需耗費一段時日,致病患用藥有中斷之情形,能否設立緩衝機制(例如:病患先行自費,倘若核定給付再全額退款,抑或簽署承諾書先行給予緩衝用藥,倘若未能核定時全額自費),俾確保病患健康權益並兼顧醫療資源合理使用之意旨。2.在病患事前同意之情形下,開放健保審查委員能讀取申請人在申請醫院之相關醫療紀錄(包含醫療影像紀錄)權限,以加速審查程序,確保病患健康權益。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五)有鑑於青年學生族群離開校園步入社會階段的心理支持資源尤為重要,另考量我國目前全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共計152家,並建置388個心理諮商服務據點提供免費、優惠心理諮商服務,惟量能不足,並存在縣市不平均情形。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布建心理健康服務資源,提升心理健康服務效能,以滿足民眾需求。 (一七六)有鑑於台灣連2年人口負成長。109年新生兒僅16萬5,000人,創史上新低;110年新生兒僅15萬3,820人,更是雪上加霜。蔡政府針對少子化是「國安危機」,提出的政策與口號未曾斷過,從「0到6歲國家和你一起養」,到補助產檢、補助托育、育嬰留停津貼,洋洋灑灑,卻喚不起年輕世代生養的欲望。國人視兒童如珍寶,卻發現台灣兒童死亡率高達4.5‰,比日、韓或OECD國家的平均數1.9‰高出甚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七)有鑑於新冠疫情已邁入第3年,「凡破口者必為國門」已是鐵律,指揮中心面對變化無窮的疫情,提出所謂「滾動式檢討」,僅是在做事後危機處理,卻做不到事前危機管理,才使病毒再次攻破國門。此新一波Omicrone新冠本土疫情的再起,起因查出來自桃園機場防疫疏失,自1月3日以來,桃機群聚累計已有32人確診(至1月10日止),指揮中心為亡羊補牢,經勘查旅客入境流程後,匡列出28個管制點為感染熱區,發現205個缺失,初步可分3大類,分別為1.工作人員不清楚感染管控原則2.機場人員的防護設備穿脫不當3.清潔消毒的方法錯誤。眾所周知,航運機場已為地球上最危險之地,其防疫強度自不待言,且「病毒就藏在細節中」,「防疫」就是從注重細節開始,而非指揮官陳時中輕描淡寫所言「非常小的缺失」,如此心態,如何阻絕病毒於境外,1月11日方啟動「機場檢疫2.0專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重新調整心態,除訂定國門防疫SOP(含機場防疫動線、防疫計程車風險等),並落實自身督導之責。 (一七八)有鑑於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通報,自110年3月22日起至111年1月2日止,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通報7,718件,其中死亡達1,226件,已超過染疫死亡850人。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制度精神,在於藉對個人補償,以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此次各國為防止新冠病毒(COVID-19)擴散而生產製造之疫苗,獲史上最快速度研發,並容許採用緊急授權方式上市,雖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存有更大未知風險,政府掌控疫苗施打相關資訊,然接種者則處於絕對資訊不對等地位,為有效率執行審議小組審議、鑑定及審定人民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程序及實質正義及保障民眾生命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議召開全國性會議,邀請免疫科、病理科、臨床檢驗科、感染科等及相關學者專家與會討論,訂定:「疑似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及疑似嚴重不良反應事件臨床檢查、實驗室檢驗等相關項目」。 (一七九)有鑑於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通報,自110年3月22日起至111年1月2日止,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通報7,718件,其中死亡達1,226件,已超過染疫死亡850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主要理由在於「減少訟爭、鼓勵接種疫苗,及提供人道補償」,再查該制度的精神,在於藉對個人補償,以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此次各國為防止新冠病毒(COVID-19)擴散而生產製造之疫苗,獲史上最快速度研發,並容許採用緊急授權方式上市,雖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存有更大未知風險,因政府掌控疫苗施打相關資訊,接種者處於絕對資訊不對等地位,為有效率執行審議小組審議、鑑定及審定人民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並保障民眾生命權,部會首長應變得積極主動,不再墨守成規,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無關」第2目:「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將「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文字刪除及將第4目:「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整個刪除,從寬認定受害救濟補償,早日讓受害者及其家屬安心。 (一八○)有鑑於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能促使公部門維持清廉施政。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之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防疫資訊,標榜會做事的政府自應依法上網公告,讓資訊透明公開,接受全民的檢視與質疑,避免剝奪人民的知情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COVID-19疫苗不良事件通報完整報告(非摘要)並上網公告,向國人做清楚的交代。 (一八一)有鑑於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會議記錄之公開更是人民監督行政部門施政之品質,官員、與會者之專業性與獨立性及清廉與否之重要參考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即言明,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衛生福利部部長於110年12月2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此次非秘密會議)答詢時,明白向國人表示針對疫情的政策方向-7+7政策,會不會改變,召開第3次「高階緊急應變會議」(討論到11點多),訂定出基本的方向,衛生福利部部長於委員會上表明「應該可以維持住我們社區安全」,卻未能向國人清楚說明政策方向(如居家檢疫與內政部如何配合?電子圍籬的效力為何非常高?等)。如今社區感染已發生,明顯打臉部長所說,衛福部竟以「內部擬稿」之(低階)理由不願提供會議紀錄,來藐視國會,規避國會的監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對於相關決策應公開透明,供國人檢視。 (一八二)有鑑於自88年台北市某知名私立醫院就以「喜克潰錠」(Cytotec)為產婦催生,因使用劑量不當,造成胎兒出生後發生腦水腫、吸入性肺炎及腦性麻痺等重大傷害,經家屬提告,全案96年定讞,該醫院及負責醫師判賠500萬元。此判例,衛生福利部並未加以重視。108年9月底,新北市蘆洲某婦產科診所,一名陳姓產婦分娩時,又因醫師使用該藥物發生子宮破裂大量出血,造成胎兒死亡的不幸憾事。此20年間不知有多少悲劇重演,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許可的「喜克潰錠」(Cytotec),實際上應是用於治療「胃及十二指腸潰瘍」等主要適應症,且其為口服用藥。但不論是上述發生醫療糾紛的蘆洲婦產科診所醫師或國內其他婦產科,卻經常於臨床上將其作為用來替產婦催生的陰道塞劑,使用情況已相當普遍,朝野立委正式於院會質問院長,不惜以凍結預算為手段,提醒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應正視喜克潰錠(Cytotec)濫用問題,呼籲衛福部盡快提出因應作為,保障孕婦及胎兒的安全,望此為最後悲劇。然110年7月南投某婦產科診所又因醫師於生產前總共用了4次催生藥物(Cytotec),遭家屬指控院方判斷錯誤,造成「孕婦成植物人,孩子因缺氧重度腦麻」破碎的家庭。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輔導醫療機構遵循Cytotec產科使用指引及知情同意書,預防再犯,落實病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八三)查機關屬性而言,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政策統合機關,衛生福利部為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機關。就原住民相關社會福利與健康事務,需互相合作與共同協調辦理,合先敘明。又查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的一般國民相關健康數據基礎資料,上開數據以身分證字號為搜尋條件即可完整表列全體原住民族之健康狀況,以作為更精細的規劃。綜上,為節省行政成本並更有效率規劃原住民族健康相關政策方案,爰請衛生福利部以及其所屬應採此等方案作為背景數據,以研議妥適的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並在保障國人隱私權無虞的前提下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做好配套橫向聯繁與資訊共享,以利規劃更完整的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方案。 (一八四)健康及福利服務的「平等」,旨在藉由服務平等的實現,亦是有效縮短原漢間的健康差距的因素之一。首要要求為需提供具備「文化及語言合適性」的服務,亦即服務符合文化安全與語言合適(linguistical appropriateness)即提供服務時,應以使用者可以理解的語言呈現)的原則,使原住民進入健康及福利機構接受服務時,能享有文化安全的友善環境,合先敘明。就長期而言,於原鄉服務,為與受照顧者的原民長者服務,若由懂原民文化與語言之人員辦理相關事務,亦可增加服務對象對服務供者的信任感,對健康及福利政策之推展具有提升效果。為達成前開之目的,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先建立原住民相關人員之資料庫與目前就職縣市等資料,以作為未來政策規劃之參據。 (一八五)查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預算編列1億6,554萬元,用於辦理補(捐)助公私立醫學院管理費、教學用設備與醫學系公費生110學年度下學期428名及111學年度上學期552名公費生待遇;以及補(捐)助公私立設有護理系之學校110學年度下學期69名及111學年度上學期3名公費生待遇、教學設備等,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惟如針對偏鄉重點需要科別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因前開計畫招收與培育之人員,仍需等修業完成後才可列入可用之人力範圍,緩不濟急。為立即減緩偏鄉醫療資源不足的現狀,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擬具精進改善策略方案,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六)近期有新聞媒體報導,2021年7月時南投一名35歲洪姓婦人2021年7月去婦產科診所生產,未料遇上難產,婦產科醫連續用使用催生藥物、真空吸引等方式,最後靠著壓肚子才把孩子生出,但嬰兒出生後未啼哭,婦人子宮破裂內出血嚴重,雙雙轉送醫院急救後,嬰兒腦麻、婦人成了植物人。查2019年9月24日,新北市蘆洲區「愛麗生婦產科」診所,也曾發生孕婦分娩過程子宮破裂大量出血,母親一度昏迷,嬰兒宣告不治,當時主治醫師表示診所有幫孕婦在陰道塞了「Cytotec前列腺素陰道塞劑」讓她子宮頸軟化,等到陰道口開3指後,打了1針減痛分娩,就將產婦推進產房生產,而南投婦產科之案例與使用Cytotec引產之後遺症相似。Cytotec錠引產、催產造成的悲劇,並不是第一次發生,1999年間,有受害家屬向台北地院控告某私立醫院以非署核藥物Cytotec為產婦催生引產,事前卻未告知風險,也未全程監控催生過程,且因醫師使用劑量不當,造成胎兒出生後發生腦水腫、吸入性肺炎及腦性麻痺等重大傷害,只能一直癱臥在床,還得靠打洞裝胃管灌食來維生。南投婦產科使用之引產藥倘若是Cytotec,則顯示該藥品用於引產具有高危險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輔導醫療機構遵循Cytotec使用指引及知情同意書,預防再犯,落實病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八七)鑑於檳榔造成嚴重健康問題,台灣男性發生口腔癌機率居世界之冠,且檳榔子為第一級致癌物,與食道癌有關,目前約有100萬人嚼食檳榔,而國內檳榔種植面積僅次於稻米,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為檳榔非屬農產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也認為檳榔非食品,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範疇。查行政院曾於1997年核定「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後則未再有類此全方面之管理政策,檳榔的嚼食及健康問題迄今,仍未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檳榔健康危害防治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八八)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108年通報受虐兒童少年(下稱兒少)人數計4萬0,705人,經調查後,受虐兒少高達1萬1,113人,遭虐死亡計23人,並有2萬7,716人接受後續處遇服務,顯示我國對於兒少安全保護亮起紅燈。政府近年來推動兒少保護安全網政策,然政府為兒少人身安全維護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旦漏接將導致兒少死傷,或落入司法處置的惡性循環,將對兒少本身及社會影響甚鉅,政府推動兒少保護安全網之政策如何?是否建置完備的兒虐預防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上述問題加以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八九)鑑於「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57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活動場所」,包含市區道路、人行道、騎樓、體育場所等,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表示「活動場所」之定義未明確,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認定(目前僅有內政部於104訂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且欠缺對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或查核機制,任由地方政府各行其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前揭問題加以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九○)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民眾難以到大醫院就醫,但許多診所未設置無障礙設施,於新冠疫苗注射期間,身障者到診所施打時無法入內,只能請醫生出來到門口注射等狀況發生,影響民眾打疫苗的權益。對於「既有診所」無障礙問題,監察院業於109年4月21日通過糾正,認為「既有診所」無障礙改善期程,全國設有無障礙通道之診所僅35.7%,難以符合身心障礙者、老人孕婦及兒童等民眾就醫可近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既有診所」推動無障礙就醫環境之規劃期程。 (一九一)鑑於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將心理與口腔健康合併設置,長年遭詬病台灣缺乏國家級心理健康政策。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於110年10月14日表示,過年前設置心理健康司,完成心口分家。據悉,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11月16日函報行政院,提出分設心理健康司與口腔健康司之組織調整建議,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追蹤核定進度,以達組織調整最大效能。 (一九二)有鑑於長照機構中的長輩大部分為失能者,且長照機構之費用往往出自於子女,導致住民無法直接反應機構品質;或是因無處可去,而致長輩們必須繼續待在品質不佳的機構裡養老等情形,因此,協助身心失能者進行機構品質的把關有其重要性。為有效保障服務使用者於使用長照服務過程中之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參考國外監察員制度(或稱公評人,Ombudsman)之可行性,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三)有鑑於現行長照服務調處機制並未統一,導致各地方政府處理方式不一,影響民眾權益。為避免各地調處機制寬嚴不同,爰請衛生福利部督請各縣市政府落實長照爭議調處作業相關機制,盤點各縣市辦理情形,並輔導建立單一窗口,便利民眾提出調處申請。 (一九四)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敘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之公費核酸檢驗費用,每件至少應有一千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但因要點提及之「檢驗相關人員」定義過於含糊,導致各家醫院把薪水和相關津貼併在同一個項目中發放,造成醫事人員無法確認自己有無領到該筆費用;又或者各醫院將檢驗獎金挪為他用,或以其他理由來減少、扣住這些原本應發給醫檢人員的獎勵金,此外,關於獎勵金的分配也出現些許爭議。為確保基層人員能確實拿到應得的獎勵費用,爰請衛生福利部釐清「檢驗相關人員」之定義,並依感染風險高低研擬合理之獎勵費用分配方式,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五)M-Police將警政17項查詢系統全部整合在裡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失竊汽機車等資料,等於是集合全國警察力量投入犯罪查緝工作,但裡面卻不包含保護令核發資訊,這使得第一線員警在面對當事人時無法即時獲知相關資訊,可能無意間洩漏被保護人資料之情況。為避免被保護人資料在無意間遭到洩漏,爰請內政部邀集衛生福利部以及司法院針對如何串接法院保護令資訊一事來進行研議,或評估採用類似戶政機關的方式,讓已獲法院核發保護令的被害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註記,並於6個月內提交評估報告,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六)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截至109年8月底止,我國非傳染病監測指標建置及公布核有尚未建立數據者計3項,另部分指標囿於調查週期限制或資料待整理之限制,以致有部分年份數據缺漏者計14項及部分跨國比較監測項目尚未建置者計3項等情形,不利防治措施推動成效評估及追蹤,亦無法與國際發展現況進行比較與分析,難以即時提供非傳性疾病防治策略調整及修改之參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15歲以上每年人均酒精消費量」、「符合條件者為預防心臟病及腦中風病發而接受藥物治療及諮詢服務之比率」及「酌情提供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接種」之調查計畫,以及「5歲以下兒童B型肝炎表面抗原盛行率」、「15歲以上平均每人酒精消費量」及「家庭及環境空氣污染導致之每10萬人口年齡標準化死亡率」等監測項目之建置計畫。 (一九七)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統計數據,我國社福移工人數約23萬人,其中多數係家庭看護工。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目前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平均工時長、休假不足,且又因為轉換雇主受到限制,尤其是跨業轉換幾乎不可能,無法透過市場競爭機制爭取更佳待遇,導致外籍家庭看護工被迫在忍受苛刻勞動條件與「逃跑」、面臨被遣返的風險之間進行選擇。在相關規定修正、制定前,衛生福利部應至少「改善喘息服務」,以緩解勞動條件之惡化。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10年出版之「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效益評估」即指出,「喘息服務資訊傳遞清楚與否,為雇主考量是否申請服務、外籍看護工能否藉由喘息服務休息的主因。目前喘息服務之服務項目內容、各縣市服務提供單位等資訊,由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頁搜尋下載,未來應加強對各年齡層民眾,對現行包含喘息服務在內的長照政策宣傳窗口設置和申請流程可近性」,另外根據「民間團體平行回復兩公約審查委員會針對第三次國家報告提出之問題清單」,亦指出例如因為「聘僱移工家庭常反應,喘息服務無法全面代替移工的照顧內容」,喘息服務之使用率無法提高等問題。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目前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現況及未來精進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九八)2019年9月私立醫院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正式公告上路,惟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以及所有主治醫師與研修醫師尚未適用,仍欠缺相關勞動權益保障規範,整體聘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比例,不到十分之一。為改善醫師勞動條件並確保病人安全與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已於2019年4月另行研議於「醫療法」中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訂定聘僱醫師保險權益、職災補償責任、聘僱契約訂立事項等規範,惟近3年過去,草案卻遲未送交立法院審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之修法進度與期程規劃、相關研商會議紀錄之書面報告,並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討論,以利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一九九)行政院會曾於2017年4月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達成規範醫療財團法人之動產捐贈、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與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等重要改革任務。惟遺憾第9屆立法院因故無法完成立法程序,因屆期不連續原則,相關議案須重新提出,再次討論審議。為使醫療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並建構良好醫療法人之法制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療法」財團法人治理修法進度與期程之書面報告,以及相關委託計畫之政策建議內容,且於111年12月底前將該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並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討論,以利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二○○)2021年4月2日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後,衛生福利部於隔日緊急成立捐款專戶,接受民眾捐款總額高達11億1千萬元,並成立「捐款及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擬定善款之使用方向與內容。有鑑於民眾對大型民間組織信任度之改變,以及自2014年高雄氣爆事故、2015年新北八仙塵爆事件、2016年臺南地震震災、2018年花蓮地震震災,至2021年太魯閣號列車事故,災難募款已逐漸轉為政府受贈捐款為主,顯見完善政府發起重大災害勸募制度之重要。以臺南與花蓮地震之震災善款支用情形為例,其執行金額僅約一半左右,難稱理想,有愧民眾之愛心。查衛生福利部已於2021年完成「公益勸募條例修法規劃研究案」,其中參考國外作法及檢討我國現行勸募管理規範,包含政府機關(構)發起勸募之時機、程序、募得款運用規範、賸餘款運用方式及執行期限、監督機制及災民代表比例,以及必要行政支出之範圍與額度等事項。為使政府機關(構)勸募之規範更臻周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法規劃方向之書面報告,以加速完備政府勸募之規範。 (二○一)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設定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連續休息最低時數及超時補償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有鑑於醫事人員之特殊性,請衛生福利部邀集教育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有關地方政府,針對如何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規範意旨,保障公務機關醫事人員之服公職權及健康權,就合理之服勤時數上限、輪班輪休規範、適當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工時認定標準等勞動條件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研提具體可行之維護公職醫事人員健康權(如服勤時數、輪班制度及連續執勤間休息最低時數等指引)及改善措施之建議,裨益後續修法過程之順利。 (二○二)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女化、高齡化問題,促使長照需求與日俱增,又非都會區高齡人口比例多較都會區高,其長照服務能量更為稀缺,造成長照資源分配不平等困境。爰為提升社區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密度,建構在地化之多元服務場館,此計畫鼓勵公務部門積極活化公有設施,轉型設置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等社區式長照機構,以厚植在地化長照服務量能,均衡區域發展,並完備照顧服務體系,請衛生福利部督促高雄市政府針對北高雄8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持續布建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二○三)鑑於105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造成臺南及高雄地區多處建築物毀損與人命傷亡,但已完成耐震補強之校舍及公所幾乎未發生結構性損壞,行政院遂於同年2月25日第3488次會議指示,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應儘速辦理所轄老舊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並於106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納入「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以特別預算及擴大公務預算編列方式,挹注各機關執行相關工作。爰請衛生福利部協調高雄市政府針對北高雄8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於3個月內提出「北高雄地方政府衛生局建築耐震補強重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已呈急速老化趨勢,隨著老年人口增加,慢性病與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勢將急遽上升,而老年衰弱作為失能主要風險因子,提供及早介入措施將能有效減緩老年衰弱情形,是以結合體育運動專業人員及支持性環境供長者進行規律且安全之運動,促進長者運動意願及體適能,達成活躍老化,延緩失能、失智的發生,延長健康餘命,減少失能後醫療及長照資源使用等目標已成政府重要課題。又非都會區往往較不易媒合服務單位進駐,相關預防照顧服務較為欠缺,亟待政府主動統籌規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銀髮健身俱樂部補助計畫」能考量高雄市不同區域及高齡化情形,並於6個月內提出「高雄銀髮健身俱樂部補助計畫」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鑑於105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造成臺南及高雄地區多處建築物毀損與人命傷亡,但已完成耐震補強之校舍及公所幾乎未發生結構性損壞,行政院遂於同年2月25日第3488次會議指示,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應儘速辦理所轄老舊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並於106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納入「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以特別預算及擴大公務預算編列方式,挹注各機關執行相關工作。爰請衛生福利部協調高雄市政府針對北高雄8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於6個月內提出「北高雄地方老人文康中心及社區活動中心建築補強重建計畫」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鑑於我國少子女化現象已成國安危機,如何解決該現象弱化家庭支持功能、托育費用負擔影響家長生育意願、托育及家庭服務據點資源分配不均、替代性照顧資源尚須布建等問題已成政府重要任務。爰為提供平價、優質、普及之托育服務網路,促進區域福利資源平衡,支持家庭安心育兒並穩定就業,請衛生福利部協調高雄市政府針對北高雄8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於6個月內提出「北高雄建構0至2歲公共社區公共托育計畫」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女化、高齡化問題,促使長照需求與日俱增,又非都會區高齡人口比例多較都會區高,其長照服務能量更為稀缺,造成長照資源分配不平等困境。爰為進一步充實並普及北高雄社區長照服務資源,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分布密度,透過此計畫活用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共空間,積極充實在地化長照服務資源,請衛生福利部督促高雄市政府針對北高雄8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積極辦理社區式長照服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達成「一國中學區設置一日間照顧中心」之總統政見目標。 (二○八)有鑑於自110年3月22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通報1萬5,781件,其中死亡達1,234件,已超過染疫死亡850人。基於新冠疫情相關通報及申請案件大幅增加,政府針對民眾接種疫苗產生不良反應,除未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民眾外,檢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會議記錄(從106年5月4日第134次會議紀錄至110年12月16日第170次止,共計37次),除最近168至170次會議紀錄基本上有逐案記載接種疫苗名稱外,過去從134至167次,內容記載往往過於簡略,除申請人收到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所發(密件)審定結果函外,一般民眾僅能透過會議紀錄檢視自身權益是否受到保障,會議記錄自應如實呈現,查該審議小組(VICP)會議記錄,將該會第167次會議紀錄所列1.行政業務討論(案由:討論該不良事件之部分前驅因素,鑑定意見及審定書等應如何描述)2.臨時動議(案由:審議小組委員利益迴避情況調查、評估是否可針對已執行解剖之死亡案件先行發放喪葬補助、未來會視COVID-19疫苗案件數5件以上即安排集中鑑定)等重要會議過程與記載與予刪除。檢視106至110年5年共召開37次,該臨時動議僅出現於137次會議紀錄,換言之,5年來委員召開36次皆無臨時動議之討論(或許有召開,但記錄仍遭刪除),此次召開顯見其重要性,然唯一一次動議記錄竟遭行政作業無關會議為由刪除之,不僅嚴重剝奪民眾知情權,更有將民眾當塑膠之嫌。有鑑於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會議記錄之公開更是人民監督行政部門施政之品質,官員、與會者之專業性與獨立性及清廉與否之重要參考資訊。值此資訊揭露不完整,刻意刪除重要資訊,違背「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資訊公開以利人民參與、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等立法意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在兼具保障個資前提下,於每次會議後公開申請與審議結果,以保障國人知的權利。 (二○九)有鑑於截至111年1月5日累計新冠疫苗接種3,524萬9,894劑疫苗,其中AZ接種1,503萬1,652人次,Moderna接種779萬7,734人次,高端接種148萬6,451人次,BioNTech接種1,093萬4,057人次。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通報,自110年3月22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通報1萬5,781件,其中死亡達1,234件,已超過染疫死亡850人。基於新冠疫情相關通報及申請案件大幅增加,政府針對民眾接種疫苗產生不良反應,除未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民眾外,檢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會議記錄(從106年5月4日第134次會議紀錄至110年12月16日第170次止,共計37次),除最近168至170次會議紀錄基本上有逐案記載接種疫苗名稱外,過去從134至167次,內容記載往往過於簡略,除申請人收到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所發(密件)審定結果函外,一般民眾僅能透過會議紀錄檢視自身權益是否受到保障,會議記錄自應如實呈現,有鑑於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會議記錄之公開更是人民監督行政部門施政之品質,官員、與會者之專業性與獨立性及清廉與否之重要參考資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在兼具保障個資前提下,研議將相關個案事實及審定理由之說明,充分說明不良反應之關聯性與構成相關法律要件之適用狀況,及載明具體適用法律規定條文之條次,含款項目,期使國人得以藉由個案審定之紀錄資料,瞭解主管機關認事用法之合法性,並作為國人瞭解接種疫苗之相關風險及受害人申請救濟之重要參考資料。 (二一○)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6月23日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明定不得使用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啶(Pyridine)等3項合成香料物質,此香料廣泛用於糖果餅乾、飲料、醬料等食品中,幫助食品模仿如天然香料的風味,例如:丁香油酚甲醚可讓食物聞起來有百香果、鳳梨、葡萄、葡萄柚、蔓越莓等水果風味;啶則是帶有鹹鹹的海鮮風味,常用於魚露、海鮮醬料。目前國際間多不得使用此3項合成香料物質,美國消保團體近年於動物實驗中亦發現,前揭合成香料在高劑量使用下恐有致癌疑慮,107年10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宣布將於109年10月全面禁用,然衛生福利部考量如禁用該等香料物質,可能影響下游產品品項眾多,給予業者適當之緩衝期因應,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緩衝期顯過寬鬆,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再發函通知香料公協會等,轉知會員該公告內容,請會員儘速以其他香料取代丁香油酚甲醚及啶之使用,並於食品相關業者教育宣導說明會加強宣導,以維護國人健康。 (二一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1日公布,為強化我國入境檢疫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如檢驗陽性者將進行病毒基因定序。由於病毒基因定序有助確認國內流行病毒株之種類,可作為接種疫苗種類是否具有足夠保護力之重要參考,且可以使政府及國人瞭解病毒致死率及傳播力之相關狀況,並藉以提供採取必要而有效防疫措施之依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速進行已確診者之病毒基因定序,並製表將已執行及當下完成之基因定序結果上網公開。 (二一二)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破1,400萬次安裝,健康存摺破700萬人使用。然而,由於「健康存摺」架構在健保系統下,因此相關系統僅有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及給付等相關資訊,對於病人自費部分之資訊則付之闕如。由是,以目前COVID-19疫情之管控為例,未持有健保卡者豈不成為漏洞?是以,完整的防疫系統資料庫,必須另謀管道以補足此漏洞。因此,為彌補健康存摺自費資訊之空白,並強化健保外醫療資訊之管理,以避免產生醫療黑洞,衛生福利部宜研議強化民眾整體醫療及健康資訊系統。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委外進行之「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個案免疫反應研究調查」研究案,於110年2月25日決標,總決標金額540萬元,履約起迄日期為110年2月25日至110年12月31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契約影本(不含研究設計),並將該研究結果摘要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以符合防疫資訊公開化之原則,並確保國人知情權。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委外進行之「疾病管制署110-111年委託研究計畫採購案-COVID-19疫苗取得緊急使用授權後,國人接種之免疫持續性與不良反應評估」研究案,於110年3月18日決標,總決標金額2,988萬元,履約起迄日期為110年3月18至111年12月31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契約影本(不含研究設計),並將該研究之期中報告摘要送立法院備查。並於研究成果發表後,提供期末報告送立法院並上網公開,以符合防疫資訊公開化之原則,並確保國人知情權。 第2項 疾病管制署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97、500。 本項新增決議21項: (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721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中「業務費」1億9,91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促請各市縣政府衛生局定期檢視各應變醫院負壓隔離病房效能,以確保照護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中「業務費」之「通訊費」預算編列1,6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57億6,184萬3千元,其中「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74萬9千元,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請衛生福利部審慎評估執行出國計畫,以提升我國防疫量能,保護國人健康安全。 (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5,300萬元。經查: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新世代智慧防疫行動計畫」,該計畫預算編列4,282萬9千元,其中軟硬體列3,242萬7千元,該計畫於110年度確實有捐補助醫院5至25萬不等之費用,然卻未於用途科別明列獎補助之科目,顯有規避監督之嫌,此計畫是否為110年度「新世代智慧防疫行動計畫」之延伸未明。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妥善規劃智慧防疫空間及完成綜效性研究與示範,以助於訂定作業標準及協助資通訊產業投入防疫應用,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委員辦公室。 (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231億2,614萬8千元,較110年度大幅增列188億6,480萬元,其中「新增2030年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總經費96億9,715萬6千元,分5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4億0,533萬6千元,為達2030年消除愛滋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展各項愛滋防治工作,以持續有效控制愛滋疫情。 (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維護國人健康,於111年度新增辦理「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並編列流感抗病毒藥劑、流感大流行疫苗及個人防護裝備儲備與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1億5,453萬6千元,惟該署辦理流感大流行疫苗採購,因採購案之內容過於僵化致廠商無意投標,未能妥適修正疫苗採購條件,恐不利防疫。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蒐集廠商未投標原因妥為調整採購規格,提升廠商投標意願,儲備大流行流感疫苗。 (八)據109年公費接種流感疫苗對象目標值及實際值表,其中6個月至國小入學前幼兒及醫事防疫人員接種皆低於預期目標,且高風險慢性病患及孕婦之接種劑數亦低於106至108年,顯示接種之相關推廣與宣導仍有精進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就「防疫業務-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疫苗接種率,維護國人健康。 (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新增辦理「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並編列流感抗病毒藥劑、流感大流行疫苗及個人防護裝備儲備與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未有進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持續滾動檢討,以利政策推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就廠商未投標原因,妥為調整採購規格,儘速儲備相關防疫物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0億1,110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山地原鄉為我國結核病高發生率地區,惟109年又攀升至113人,與全國發生率之差距為3.4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宜賡續強化防治措施,提升篩檢普及性與可近性,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相關政策推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110年度工作成果及後續推動規劃。 (十一)結核病為我國發生率、死亡率甚高之法定傳染病,而原鄉更為我國結核病之好發地區,原鄉結核病新案發生率於105至108年分別降至136、122、112人及100人,惟109年又再度攀升至113人,與全國發生率之差距為3.4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賡續強化防治措施,縮短原鄉與全國之差距。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推動相關相關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結核病為國內發生率、死亡率最高之法定傳染病,而山地原鄉更為我國結核病高發生率地區,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採行相關防治作為後,山地原鄉結核病新案發生率由94年之每10萬人口(下同)292人,於105至108年分別降至136、122、112人及100人,惟109年又攀升至113人,與全國發生率之差距為3.4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賡續強化防治措施,以縮短與全國之差距。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滾動式檢視現行政策,並擬訂更積極有效之防治策略。 (十三)據衛生福利部109年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成果顯示,6個月以上3歲以下幼兒,有11萬1,225人未曾接種第1劑流感疫苗,疫苗接種率僅32.7%,50至64歲成人流感疫苗接種率僅達19.2%,65歲以上長者接種率亦僅有52.6%,整體接種率皆有偏低情形,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宣導提升國人疫苗施打率,以維護國人健康。 (十四)111年度預算案於「充撥疫苗基金辦理COVID-19疫苗採購」編列120億元,惟查110年度公費疫苗採購政策,雖因國際疫形起伏導致到貨期程不如預期,但相較民間捐贈疫苗之到貨進度以及資訊揭露透明度,落差明顯,實有執行進度不佳並凸顯與國際廠商之溝通聯繫能力堪憂之實。又於110年5月倉促簽約,以遠高於國際疫苗價格採購彼時尚未完成二期試驗、迄今仍未完成三期實驗,幾無其他國家承認之國產疫苗。揠苗助長之採購模式導致舉國譁然,戕害原可按步研發之國產疫苗,反使國人對其毫無信心、鮮願選擇施打,導致採購之5百萬劑疫苗即將過期,尚有七成未能去化,遠高於其他國際疫苗,浪費公帑甚鉅。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110至111年疫情疫苗採購之決策、國際廠商之聯繫溝通過程、到貨效率及資訊遠較民間採購為差,以及倉促採購未經認證之國產疫苗,影響國人對國家生醫產業產品信心之缺失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提具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五)近年我國結核病新案數及發生率逐年下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已初見成效。基於山地原鄉為我國結核病高發生率地區,且109年山地原鄉結核病發生率為全國發生率之3.4倍,建請應賡續妥謀善策,提升篩檢普及性與可近性。 (十六)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公費接種流感疫苗對象目標值及實際值情形,其中6個月至國小入學前幼兒及醫事防疫人員接種之實際值皆低於目標值,且高風險慢性病患及孕婦之接種劑數亦低於106至108年,顯示部分接種對象受COVID-19疫情影響,降低接種流感疫苗之意願,鑑於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疫苗高度相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宣導,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俾維護國人生命健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負壓隔離病床於新型肺炎疫情期間使用率約為五成至七成間,顯示負壓隔離病房使用率增高,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委託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抽查測試22家應變醫院之負壓隔離病房效能,其中3家醫院有部分未設獨立前室、3家醫院有部分前室無洗手設備,4家醫院負壓換氣不足,惟可自行維護調整改善。鑑於該等負壓隔離病房係於SARS時期建置,部分設備較老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促請各市縣政府衛生局定期檢視各應變醫院負壓隔離病房效能,以確保照護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愛滋醫療費用同步由100年之25億5,000萬元,大幅成長至105年之40億5,400萬元,顯示整體愛滋醫療費用負擔日趨沉重,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至109年底止累計愛滋醫療費用欠款仍達65.5億餘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籌措財源挹注,並依還款計畫如期償還欠款,避免鉅額資金缺口肇致排擠其他防疫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九)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顯示,109年公費接種流感疫苗對象中,6個月至國小入學前幼兒及醫事防疫人員接種流感疫苗之實際值皆低於目標值,且高風險慢性病患及孕婦之接種劑數亦低於106至108年之接種劑數,主要原因為109年起COVID-19肆虐全球,部分接種對象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降低接種流感疫苗之意願,然施打流感疫苗有預防流感,提升免疫力之功效,且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流感疫苗仍高度相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宣導,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鑑於SARS疫情期間,醫院收治病患及設備等能量不足,造成醫生及病患確診死亡憾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92年起建置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指定應變醫院及負壓隔離病房,優先收治重大傳染病病患,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2月底止,全國22家應變醫院已收治COVID-19確診患者共351人,占全國醫療院所收治807人之43.49%,已適度發揮效益,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委託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抽查測試22家應變醫院之負壓隔離病房效能,其中3家醫院有部分未設獨立前室、3家醫院有部分前室無洗手設備,4家醫院負壓換氣不足,另外該等負壓隔離病房係於SARS時期建置,部分設備較老舊,為確保照護效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促請各市縣政府衛生局定期檢視各應變醫院負壓隔離病房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0年12月8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由於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考量國內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尚屬充足,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含括外送員、倉儲業、運輸業、機場港埠人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皆需施打第2劑疫苗,不願或無法施打者,需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施打疫苗屬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政策,國家為提升群體免疫,而要求特定行業從業者必須施打疫苗或提供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報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可由公費支應篩檢之條件,以保護國人之基本權益。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5,808萬9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230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200萬元)、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160萬元,包含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品企劃綜合管理」10萬元及第2節「藥管理工作」150萬元(含「毒品防制」50萬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100萬元),共計減列39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5,418萬9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28項: (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3,154萬4千元,凍結5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研擬抽驗方案與預算編列規劃並提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藥品及智慧醫材管理法規與檢驗技術」預算編列3,01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確保藥品管理不受外力不當干擾,使新藥上市之臨床試驗皆能符合國際法規,進行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編列9,043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確保新興藥品審查皆能符合國際標準,不受外力不當干擾,務使新興藥品審查過程與結果皆能獲得國人充分信賴,以避免再次重演高端疫苗浪費公帑30億之事,進行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品管理效能」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7,81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醫材檢驗及稽查技術、提升審核效率、確保器材品質及效能等等提出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7,81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預算編列4,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即時擴充新興毒品檢驗能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預算編列4,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0億7,329萬9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於媒體爆出疫苗造冊人數遠高於編制人員1倍以上,引發自肥爭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646名員額,造冊人數卻達1,356人,接種人數1,089人,員額接種率高達169%),且不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裡外打好打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擔任董事長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175名員工,也在第一波第二類優先施打名單。另,扣除人事費用,委辦費佔年度預算51.29%,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607萬1千元均夾帶其中,600多位臨時人員、勞務承攬亦包括在內,與法定編制人員數相差無幾,。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落實委辦計畫之執行,有效運用相關人力,提升管理效能,並提出執行計畫及概況予委員辦公室。 (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0億7,329萬9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於媒體爆出疫苗造冊人數遠高於編制人員1倍以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646名員額,造冊人數卻達1,356人,接種人數1,089人,員額接種率高達169%。其中,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擔任董事長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175名員工,也在第一波第二類優先施打名單,如扣除人事費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佔年度預算51.29%,600多位臨時人員、勞務承攬囊括其中,與法定編制人員數相差無幾。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仍應確實控管各項委辦計畫之執行及有效運用人力,以達計畫實質效益。 (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新增1項跨年期計畫,係為促進人工智慧科技迅速導入醫療產業應用,以加速醫療科技產業發展,然未能強化量化預期關鍵成果之設定並與工作項目連結,不利管控分反映計畫目標達成情形。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妥善利用經費,充分發揮輔導之量能及效益,以確保執行項目及預期成果能準確達標,以提升台灣競爭力。 (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5億6,282萬8千元,較110年度增列7,466萬5千元。其中包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經費4億7,124萬8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食品進口中文標籤管理屢有爭議,各分駐點標準不一,甚至與地方主管機關有不同見解,屢屢引發爭議,且無助消費者了解食品安全與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辦理內部教育訓練,並向業者宣導善加利用食品標示諮詢平台及諮詢專線。 (十二)食品管理工作攸關食安,包含食品安全管理、邊境查驗、國內外稽查管理等。惟國內曾經查獲低價豬肉混充羊肉、移工及東南亞小吃店或雜貨店夾帶、販售標示不符規定的肉乾,恐造成國人對稽查是否落實產生疑慮。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落實市售肉品來源查核,保障國人食品安全。 (十三)根據衛生福利部「109年食品中毒發生與防治年報」顯示,我國食品中毒案件數近年不減反增,107年398件、108年502件上升至109年506件,另查,由70至109年為止,共有1,791件食品中毒案例發生於學校,僅低於「供膳營業場所」的4,627件,110年全台各學校亦爆發多起嚴重食物中毒事件,已造成師生及家長恐慌,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共同研議推動防治食品中毒工作,減少食物中毒案件數、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 (十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是國人食得安心的重要防線。惟近年食品中毒事件不斷增加,107至109年通報件數分別為398、502、506件,實有檢討必要。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防治食品中毒,以降低食品中毒案件之發生。 (十五)110年1月我國正式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以及30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台灣,引發國人對萊克多巴胺安全性疑慮,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經查,蘇貞昌院長於2020年11月26日裁示,將赴美查廠作為開放萊豬進口之必要條件。惟目前因新冠疫情衝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至今仍未赴美查廠,衛生福利部亦無法提出具體時間點,啟動赴美查廠之計畫,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與美方洽商,並落實進口豬肉管理措施,以維護國人食品安全。 (十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乃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業務,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公布抽檢18件市售豬肉製品,竟有5件疑未標示產地(占比高達28%)尚待釐清,依「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無論散裝食品或包裝食品,均要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之規定,可預見隨著反萊豬公投未過關,原採觀望的進口商,111年恐會進口更多美國豬肉到台灣,如未做好產地標示,勢必會使消費者無從選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落實市售產品標示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十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檢視該項計畫第1期之達成效益,研議如何加強督導及考核,以強化我國食品安全管理,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管理工作」中「藥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290萬元,為資訊系統軟硬體採購。該經費係編列供藥廠GMP管理系統、擴充藥品運銷GDP管理、人體細胞保存庫暨人體組織物GTP及推動化品製造場所符合GMP等相關查核項目之資訊管理功能建置所需,符合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基準表」支用標準。因此,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免預算浮濫使用或行政單位不慎採購高於市價之電腦系統、軟體。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撙節開支,積極辦理國內藥廠GMP/GDP/GTP管理暨化品GMP資訊管理系統,妥適整合資料庫並精進管理措施,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十九)依歷年來醫療器材檢查暨查獲違法情形分析,109年違法家數1,250家,占檢查家數2萬2,258家之5.62%,較108年之3.07%增加,且近2年違法情形與前4年介於1.74%至2.68%間相較呈增加趨勢,應檢視成因並妥為研謀因應。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管理及精進稽查技術,即時查獲違規情事,杜絕不法產品流通。 醫療器材檢查暨查獲違法統計表  單位:家;% 年 A檢查家數 B違法家數 B/A 104年 27,353 685 2.50% 105年 26,298 705 2.68% 106年 26,241 560 2.13% 107年 28,356 494 1.74% 108年 27,551 845 3.07% 109年 22,258 1,250 5.62% (二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7,819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依歷年來醫療器材檢查暨查獲違法情形,109年違法家數1,250家,占檢查家數2萬2,258家之5.62%,較108年之3.07%增加,且近2年違法情形與前4年介於1.74%至2.68%間相較呈增加趨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檢視成因、精進醫療器材檢驗及稽查技術,提升審核效率,俾確保器材品質及效能,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管理及精進稽查技術,即時查獲違規情形,杜絕不法產品流通。 (二十一)因應美豬、牛擴大輸入政策,於110年實施畜肉安心計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各機關研提實施策略部分未盡周延或待加強事宜,包括肉品非追不可系統尚未納入完整通路供應鏈業者上傳之非追資料、小吃攤及零售攤販等下游餐飲業尚未列入公告實施應建立應追蹤追溯系統、補助直轄市稽查人力採齊頭式平等,未考慮轄區內稽查廠商家數等因素等,另110年豬原料原產地標示輔導委託計畫,經審計部實地抽查發現,得標廠商自行規劃接受輔導之業者,未限制輔導對象,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核廠商110年2月25日及3月4日提報之輔導清冊時,未先比對與地方衛生局預計輔導業者之差異,俟廠商自110年3月14日開始辦理輔導,進行名單比對時,發現已有重複輔導業者之情事,導致資源重複配置情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落實相關審查作業,賡續精進相關配套策略,並提升管理及稽查機制強度及效能,以確保進口食品安全無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十二)全球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簡稱NPS)毒品濫用問題層出不窮,不肖份子為規避查緝,模仿已知非法藥物結構,進行化學合成,致使NPS種類逐年增加。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迄109年底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列管毒品之品項為369項,其中除部分品項因屬植株,或主成分含量不同或屬混合物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採購主成分因應外,然仍有15項毒品或因尚無廠商供應,或因受國際限量管制無法輸入,或囿於經費尚未採購等,仍未取得標準品,導致對社會危害性較高之列管毒品,尚乏相關圖譜資料以供實驗室檢驗參考;另截至110年1月底止,依國內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通報檢出之NPS種類增加至175種,而檢出品項中仍有7項未取得標準品,除1項尚無廠商供應標準品外,其餘6項標準品囿於經費未能及早籌購,恐無法滿足未來檢驗實務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視毒品及新興成分於國內濫用情況,排列籌購先後順序,分年辦理價購或委託國內外廠商合成因應,俾提高新興毒品檢驗效能,發揮警示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十三)因應美豬、牛擴大輸入政策,於110年實施畜肉安心計畫,基於維護國民健康為優先之前題下,要求應賡續精進相關配套策略,並提升管理及稽查機制強度及效能,以確保進口食品安全無虞。 (二十四)國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發展下,隨我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數量逐年概增,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落實查驗措施,並視產品風險適時調整查驗品項與數量,及擴大跨部會資料庫介接與導入大數據運用,俾發揮風險預警效能,防範問題產品輸入,保障國內消費者食品安全。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賡續推動「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惟第二期計畫國外旅費占計畫經費三成以上,較第一期占比大幅增加,要求應本撙節原則及衡酌疫情核實編列,並增加產出型衡量指標,以利管控成效。 (二十六)為確保輸入食品安全,輸入食品與相關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申請輸入查驗,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批數及重量總計71萬8,766批及925.75萬公噸,較107年68萬2,575批及895.01萬公噸呈略微上升;108年輸入食品邊境檢驗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為8.1%,較107年8.6%略下降,經檢驗不合格案件共786批(包括國貨復運進口),占抽樣檢驗批數5萬8,108之1.35%,較107年度檢驗不合格批數820件及不合格比率1.39%略低,就產品檢驗不合格率而言,主要不合格之產品類別依序為香辛料、花生製品、乾蔬菜、藥食兩用、米製品及乾果實等;再就不合格案件之檢驗項目分析,以檢出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最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落實查驗措施,並視產品風險適時調整查驗品項與數量,及擴大跨部會資料庫介接與導入大數據運用,俾發揮風險預警效能,防範問題產品輸入,保障國內消費者食品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十七)為配合我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政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獲行政院同意,自2021年起增聘邊境專案21人,並補助各地方衛生局126人之聘僱人力,以執行豬肉產品稽查及行政協助相關業務,並採逐批查驗措施,維持3年內檢驗率不低於10%。而相關食安把關措施之執行與落實,皆仰賴邊境查驗人力能否充足,以及政府經費資源是否到位。為保障國人食用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我國未來5年之中央邊境查驗與地方政府後市場稽查人力和經費之規劃內容,以及前述相關人力經費得否維持或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該開放政策之因應配套措施能有效落實,回應國人之期待。 (二十八)衛生福利部於2021年7月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其中將新增「注脂肉食品」定義及相關販售規範。查注脂肉是以人工方式,將油脂或各種食品添加物注入瘦肉中充當油花,以提高肉品之風味與價格,並以牛肉肉品為大宗。據上下游報導採訪之學者表示:「注脂肉和重組肉的加工環境、機械、器具衛生條件都有變數,接觸微生物的機會自然也較多,因此一定要全熟食用。」此次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草案已要求業者販賣時須加註「熟食供應」醒語,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惟查,注脂牛肉多供應於餐廳及牛排館,依我國民眾消費與飲食之習慣,少有食用全熟牛排之情況,顯見衛生福利部擴大宣導及稽查工作之重要。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新制實施後,如何擴大向民眾及業者宣導注脂肉食品應全熟食用,以及強化稽查量能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相關食安法規能有效落實。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6億0,238萬6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億0,208萬6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3億0,00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健保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提出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3億0,00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提出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3億0,00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分級醫療相關配套提出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3億0,006萬6千元,凍結2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3億0,006萬6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6,287萬2千元,其中「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2億0,261萬1千元,惟近年來政府資安事件頻傳,為期5年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除與健保資料之運用及應用有關外,尚涉民眾之就醫隱私、投保等個人資料之保護事項,必須加強資訊安全之管控及防禦力,並於執行過程定期監測,以採行必要之資安作為,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資安管控。 (七)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惟近年行政機關屢屢要求國人以健保卡領取口罩、振興券,顯有違反健保卡本身使用目的之嫌疑,更有侵犯國人隱私、個資外洩可能性。爰衛生福利部應留意保護民眾隱私,避免個人資料外洩。 (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3億0,006萬6千元,支應辦理健保相關管理、監理及財務等業務所需經費。經查歷年健保安全準備餘額資料,健保於84年開辦初期,全年度安全準備餘額約522億2,300萬元,於91年底大幅滑落至86億6,300萬元,98年底出現短絀582億2,400萬元,近年雖已數次調升健保費率,然該署推估110年底健保收支仍持續短絀,且攀升至241億元,在健保財務收支短絀下,恐侵蝕安全準備,對健保永續經營產生負面影響。健保為國人健康照護之防護網,須有利於永續經營之財務規劃,其健保財務收支自106年起入不敷出,已對國人產生負面影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研議相關因應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據近5年家醫計畫部分品質指標達成情形,會員固定就診率由105年之50.9%降至109年之48.3%、會員急診率由107年之33.2%降至109年之28.7%、潛在可避免急診率由105年之2.4%降至109年之1%,及可避免住院率由105年之1.5%降至109年之0.6%,上述品質指標皆呈下降趨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賡續研擬精進做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據近5年家醫計畫部分品質指標達成情形,會員固定就診率由105年之50.9%降至109年之48.3%、會員急診率由107年之33.2%降至109年之28.7%、潛在可避免急診率由105年之2.4%降至109年之1%,及可避免住院率由105年之1.5%降至109年之0.6%,上述品質指標概呈下降趨勢,允宜研謀精進。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5至109年度家醫計畫部分品質指標達成情形表  單位:%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會員固定就診率 50.9 47.2 48.3 48.0 48.3 會員急診率 (排除外傷) - - 33.2 34.7 28.7 潛在可避免急診率 2.4 2.2 1.2 1.2 1.0 可避免住院率 1.5 1.4 0.7 0.7 0.6 (十一)健保於84年開辦初期,全年度安全準備餘額約522億2,3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91年底大幅滑落至86億6,300萬元,98年底出現短絀582億2,400萬元,近年雖已數次調升健保費率,惟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估110年底健保收支仍持續短絀,且攀升至241億元,在健保財務收支短絀下,恐侵蝕安全準備,對健保永續經營產生負面影響。健保乃國人健康照護之防護網,須有利於永續經營之財務規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賡續檢討及確保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周延審慎研擬相關政策,俾利健保永續經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起試辦及陸續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5年家醫計畫部分品質指標達成情形,會員固定就診率由105年之50.9%降至109年之48.3%、會員急診率由107年之33.2%降至109年之28.7%、潛在可避免急診率由105年之2.4%降至109年之1%,及可避免住院率由105年之1.5%降至109年之0.6%,上述品質指標概呈下降趨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謀精進,以增進整體醫療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衛生福利部「全力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24項配套」之政策,推行及辦理各項配套措施,並自107年起第3季推動轄內策略聯盟,建立雙向轉診機制,近年策略聯盟內轉診案件量漸增,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09年全國6個健保分區之下轉率概呈上升趨勢,另上轉率部分,台北區、北區、中區及東區概呈下降趨勢,而南區及高屏區則分別自108年第3季及第4季起,復呈上升趨勢,顯示部分策略聯盟醫院內之轉診偏重上轉案件。主要係策略聯盟推動後,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等大型醫院保留就醫名額等措施,病患上轉更為便利,上轉率不減反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賡續研擬分級醫療相關配套措施,以提升實施成效,逐步落實分級醫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5項 國民健康署 本項新增決議40項: (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52億7,54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20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20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20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國人成人及中老年健康之整體保健政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20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國人使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提高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45億3,14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45億3,14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實際使用狀況及預算使用情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2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提出精進作為,並滾動式檢討相關配套措施,及就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提出精進作為暨就定期產前檢查服務與相關衛教宣導提出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孕婦產前檢查」預算編列13億9,08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兒童預防保健」預算編列1億4,73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852萬8千元,較110年增加312萬8千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及「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分別編列108萬3千元及94萬9千元,共計203萬2千元,辦理肥胖調查研究與防治工作。由於癌症、冠狀動脈疾病、腦中風、糖尿病及高血壓等疾病,多與肥胖及肥胖所引發危險因子有關,惟近年來成人過重及肥胖盛行率呈現增加趨勢,且國中生過重及肥胖盛行率連續2學年皆逾三成,未來將影響健康並造成公共衛生問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將體重控制列為優先健康政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持續推動肥胖防治及管理體重措施書面報告。 (十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預算編列108萬3千元,辦理肥胖調查研究與防治工作。近年來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推動肥胖防治業務,近4年度(107至110年度)累計編列1,200萬1千元,惟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最新調查顯示,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比率從102至105年之45.4%成長至105至108年之47.97%,為近年來新高,接近每2人就有1人過重及肥胖;另就學生族群分析,100至106學年國中生過重及肥胖盛行率介於29.2至29.8%間,自103學年後大致呈逐年增加趨勢,迄107學年已達30.6%,108學年續增至31.3%;國小生過重及肥胖盛行率雖自103學年29%逐年減少,至108學年減至27.1%,仍相當每4個國小生有1人有過重及肥胖問題。考量癌症、冠狀動脈疾病、腦中風、糖尿病及高血壓等疾病,多與肥胖及肥胖所引發危險因子有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面對肥胖可能造成之公共衛生問題,並研謀改善方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肥胖防治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4年共編列1200萬1千元辦理肥胖防治業務,惟經調查顯示,我國成年人肥胖比例持續上升,105至108年已有47.97%成年人過重及肥胖。鑑於肥胖為百病之根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更加積極謀求國人減重對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肥胖防治對策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52億7,547萬元。惟查「菸害防制法」已多年未修,外界亦有修訂菸防法之期待,衛生福利部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已提出修法草案,然卻無法在行政院會通過,形成修法空窗。此次「菸害防制法」修法諸多內容,均為社會大眾關注,如電子煙、加熱菸之管制,若持續未修法,則不利相關菸害防治工作,衛生福利部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身為主管機關,自然責無旁貸。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就「菸害防制法」修法期程、修法方向與評估、後續修法通過後之執行措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52億7,547萬元,較110年度大幅增列39億8,695萬8千元,少子化友善生養計畫並未提供以前執行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友善生育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十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52億7,547萬元,主要係辦理健康監測資料提供與使用、建置優質婦幼保健服務網絡、兒童及青少年保健工作、三高防治相關研究計畫、婦女更年期賦能與保健諮詢服務計畫、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等業務。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數據顯示,18歲以上國人電子煙使用率由2018年的0.6%增加至2020年的1.7%,升高近2倍;且主力使用族群集中在年輕男女身上,且青少年的吸菸率呈現上升趨勢,此係「菸害防制法」修正10餘年以來,首次呈現之數據,顯見現行之菸害防治政策不夠全面;另查,電子煙、加熱菸等新型式菸品充斥在社群媒體中,電子煙、加熱菸之危害,將造成更大的健康問題,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對該議題之相關修法及宣導,未見積極。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提出積極宣導菸害防制及查緝等相關作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有菸害防制組,但相關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卻不見菸害防制項目。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業務,也僅發布數據,卻無相關積極作為。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資料顯示,我國青少年吸菸比例逐年增加,為免國家預算淪為流於形式之數據發布,卻不思改進作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針對菸害防制提出具體修法版本送立法院。 (十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預算編列447萬9千元,其中94萬9千元辦理肥胖調查研究與防治工作。肥胖對健康危害乃21世紀全球性公共衛生議題之焦點,依據統計,學生族群100至106學年國中生過重及肥胖盛行率介於29.2至29.8%間,自103學年後大致呈逐年增加趨勢,迄107學年已達30.6%,108學年續增至31.3%;國小生過重及肥胖盛行率則自103學年29%逐年減少,至108學年減至27.1%,相當每4個國小生有1人有過重及肥胖問題。然過重與肥胖學童及青少年長大後,有相當高比例會成為肥胖之成年人,而與肥胖相關代謝異常疾病與心血管疾病發生率也隨之升高。故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國中生過重及肥胖盛行提出改善方案。 (二十)根據衛生福利部健康促進統計年報統計顯示,我國5歲以下兒童過重比例逐年增加,調查2016年至2019年兒童過重比例達4.4%,較前次調查增加0.8%,國中生體位肥胖比例達18.3%,亦較前次調查增加0.6%,突顯國人肥胖問題嚴重,目前相關防治計畫效果不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我國兒童及青少年肥胖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二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204萬3千元,推動三高及心血管疾病防治相關計畫、婦女更年期賦能與保健諮詢服務計畫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早期發現成人及中老年民眾之慢性疾病,並提供早期治療。目前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提供40歲以上未滿65歲民眾每3年1次、55歲以上原住民、罹患小兒麻痺且年在35歲以上者及65歲以上民眾每年1次成人健康檢查,服務內容包括身體檢查、血液生化檢查、腎功能檢查及健康諮詢等項目,105至109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實際支用經費介於6億5,100萬元至10億8,600萬元間。依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9日公布之死因結果分析,109年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6,706人,較108年6,255人增加451人,由原列10大死因第8位提前至第7位,且2017至2020年18歲以上國人高血壓盛行率為26.76%,較上期間增加0.94個百分點,約4人就有1人罹患高血壓;且依2005至2020年各期間國人三高盛行率觀之,自2015至2020年期間高血壓、高血脂及高血糖皆呈現增加趨勢。惟近5年(104至108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僅約三成,如按年齡別區分,以108年健康促進統計年報資料分析,第一階段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最高族群為60至64歲族群(占該年齡層合格受檢人數之38.2%),55至59歲族群(占34.5%)次之,而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占24.2%),45至49歲族群(占26.8%)次低,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顯有提升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提升成人預防健保服務之使用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中「業務費」預算編列423萬9千元。經查,109年高血壓於10大死因之排序提前至第7位,且近年來國人三高盛行率呈現增加趨勢,允宜鼓勵符合預防保健服務資格之民眾,善用成人預防健保服務,以及早發現罹病因子,並及時發現問題與治療,俾延緩疾病進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成人預防健保服務提出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 (二十三)我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逐年遞減,107年總生育率1.06、108年1.05、109年僅0.99,美國中央情報局110年發表之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更直指台灣生育率為全球排名倒數第一,突顯目前少子女化對策成效不彰,而111年為虎年,總生育率恐再下探低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有因應對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動友善生育之書面報告。 (二十四)臺灣生育率創新低,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推動「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及「增加產檢次數及項目」政策措施,其中「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放寬試管嬰兒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惟影響生育率之原因諸多,尚須積極配套辦理,此次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措施預計經費龐鉅,實施成效還待後續追蹤考核,並宜滾動調整經費需求及精進相關配套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就擴大不孕症治療試管嬰兒補助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二十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孕婦產前檢查13億9,080萬2千元,預計補助孕婦產前檢查服務約208萬6千人次,藉由提供妥善診治與介入措施,以確保孕婦與胎兒健康。依據醫學統計發現,35歲以上高齡婦女發生不孕、流產、死產及胎兒染色體異常機會較高,懷孕期間罹患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子癲前症等妊娠合併症之風險亦會增加,另108年出生通報統計年報,就產婦年齡死產人數占各該年齡總通報數比率之分析顯示,以年齡45至49產婦占比3.02%最高,高於總通報數之死產比率1.16%,另我國高齡產婦占整體產婦比例呈現增加趨勢,且孕產婦、新生兒死亡率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故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如何加強高風險孕產婦族群定期產前檢查及提升健康管理意識,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六)我國近年來孕產婦死亡率與國際相比,104至107年孕婦死亡率分別為11.70/0000、11.60/0000、9.80/0000及12.20/0000,高於多數OECD之會員國,顯示我國孕產婦死亡風險仍待有效降低。另就新生兒死亡情形觀之,我國100至108年每千名活產新生兒死亡率介於2.4人至2.7人;如與OECD之36個會員國相較,依110年7月23日衛生福利統計動向資料分析,我國106年每千名活產新生兒死亡2.5人,居第22位,較OEDC中位數2.3人,高出0.2人。鑑於我國孕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率仍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應賡續加強定期產前檢查服務與相關衛教宣導,有效降低生育風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加強產前檢查服務與相關衛教宣導提出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孕婦死亡率與國際比較 單位:人/每10萬人(0/0000) [image: image2.jpg] (二十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在2020年8月做出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至2070年」發現,台灣總人口數在2019年達最高峰2,360萬人,2020年已出現人口減少,台灣近來的人口發展已經趨向極端惡化趨勢。我國生育率於109年跌破1,情況已極為嚴重,未料110年新生兒數再比109年減少了8,000人,即使政府不斷透過獎勵補助方式鼓勵生育,依然未見成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謀求新對策,以有效提高生育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友善生育之書面報告。 (二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美國中情局2021年公布之全球總和生育率預測報告分析,預測2021年臺灣生育率為1.07,低於亞洲區域日本1.38、香港1.22、新加坡1.15及南韓1.09,於226個國家排名倒數第一,另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推動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惟補助措施預計經費龐鉅,實施成效還待後續追蹤考核,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滾動調整經費需求及精進相關配套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提升計畫實施成效。 (二十九)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高齡產婦持續增加成為目前臺灣普遍社會趨勢,而高齡生育於懷孕期對於母體及嬰兒都會增加各種風險,鑑於我國孕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率仍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定期產前檢查服務與相關衛教宣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有效降低生育風險。 (三十)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4至108年全國兒童預防保健利用率平均近八成,惟雲林縣、屏東縣、臺東縣、基隆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連續5年利用率低於全國平均值,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探究部分縣市利用率落後原因,並研謀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維護兒童得到完善健康照護權利。 (三十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4至108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分別為31.06%、30%、30.17%、29.68%及30.12%,顯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顯有提升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鼓勵符合預防保健服務資格之民眾,善用成人預防健保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民眾及早發現罹病因子,以維護健康。 (三十二)鑑於「菸害防制法」至今已近14年未再修改,惟近年來新興菸品不斷推陳出新,雖部分菸品國外有相關研究數據,影響人體健康甚鉅,惟資訊落差之因素,國人無法清楚瞭解新興菸品對於人體之影響。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儘速將相關配套修法送立法院審查外,亦將相關新興菸品對於人體之影響公布至相關官方網站以及作為衛教使用,並且研議管理相關新興菸品販賣之妥適性方案。 (三十三)就「菸害防制法」之修法,110年11月網路社群,年滿18歲以上民眾,對於「菸害防制法」至今已近14年未再修改,有71.3%民眾認為修法進度緩慢;82.6%民眾支持「菸害防制法」修正法案於110年底送立法院審查。另就「提高禁止吸菸或購菸年齡至二十歲」與「修正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比率,應占主要可見面積由現行百分之三十五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五」等議題,多數民眾支持儘速修法處理。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儘速將相關配套修法送立法院審查,並將各界之建議,於預告結束後,將相關修法建議彙整成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四)臺灣每年約有4,500人死於酒害,平均每天有11人因此死亡,另有超過4萬人因飲酒而生病,衍生的整體醫療資源損失約新臺幣35億元,經濟損失更高達近549億元。有鑑於國人對於酒駕肇事深惡痛絕,盼藉由降低酒精成癮與酒精攝取過量來達到酒害防制之目標,諸多民間及醫界團體早已呼籲政府應制定「酒害防制法」,實行更多元且有效的防制策略。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過去亦曾參考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全球酒害防制策略,研擬相關修法草案,方向包含訂定酒害防制計畫、加強提供酒癮戒治和酒害受害者之諮詢與協助等服務、酒品販售、標示與廣告規範,以及課徵酒品健康捐,以利酒癮戒治及酒害受害者救助工作之推動。為推廣節制飲酒,減緩酒精成癮情況,避免攝取酒精過量對於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酒害防制相關政策規劃及執行成果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五)臺灣每年約有4,500人死於酒害,平均每天有11人因此死亡,另有超過4萬人因飲酒而生病,衍生的整體醫療資源損失約新臺幣35億元,經濟損失更高達近549億元。有鑑於國人對於酒駕肇事深惡痛絕,盼政府藉由實施更多元且有效的防制策略,來降低酒精成癮與酒精攝取過量情況。查2017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指出,18歲以上的男性中有37%在最近1個月內曾飲酒,其中有31.6%是每天或兩三天喝1次,每次喝的量以1至4杯者居多數占60.5%,更有21.9%的人曾經1次喝超過60克酒精,達到暴飲的標準。為推廣節制飲酒,減緩酒精成癮情況,避免攝取酒精過量對於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參照世界衛生組織所提「2030年飲酒減量20%」之目標,於3個月內擬定臺灣飲酒減量目標及全面之酒害防制精進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現行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係提供7歲以下7次免費兒童健康檢查,係透過設有兒科或家庭醫學科之院所提供,健康檢查項目主要包括:生長評估(身高、體重、頭圍)、身體檢查(聽力、眼睛、口腔檢查等)、發展評估(粗動作、精細動作、語言表達)等。然近5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介於77.7%至80.3%間,仍有逾兩成或近兩成之兒童未完整利用7次之預防保健服務,如何加強推廣,容有檢討之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七)成年期之健康乃奠基於兒童時期,而預防保健乃兒童健康照護之基礎,近年來國內使用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平均利用率大多約(近)八成,仍有精進空間,以維護兒童得到完善健康照護之權利,另部分縣市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連續多年落後全國平均值,建請衛生福利部探究成因,妥為研謀改善。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3條,辦理「遺傳性疾病防治及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工作」計畫,爰請衛生福利部提出111年度「遺傳性疾病防治及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工作」詳細工作項目與各分項計畫預算,以便於立法院監督,而確保罕病病友獲得適當照護。 (三十九)針對具有肺癌危險因子的重度吸菸者及具有家族史的2大族群,衛生福利部已編列3千萬預算,預計2022年將肺癌低劑量電腦斷層篩檢LCDT篩檢納入癌症篩檢。建請衛生福利部將彰化縣大城鄉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先納入研究型計畫,以進行低劑量電腦斷層篩檢LCDT公費篩檢。 (四十)高齡產婦持續增加成為目前臺灣普遍社會趨勢,而高齡生育於懷孕期對於母體及嬰兒都會增加各種風險,鑑於我國孕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率仍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賡續加強定期產前檢查服務與相關衛教宣導,有效降低生育風險。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 本項新增決議39項: (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4,11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1,495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69億3,479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0至未滿2歲嬰幼兒照顧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69億3,479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作為兒童遊樂場主管機關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議在能夠維持檢驗品質的情況下,又能提升兒童遊戲場檢驗量能之辦法,於3個月內提出「兒童遊戲場檢驗量能」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69億3,479萬6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查詢平台呈現各申請單位之結案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規劃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69億3,479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針對兒童遊戲場設施具體之稽查進程與如何強化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3億9,009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1億7,710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會同中央相關部會,且研擬確實監督地方主管機關之辦法,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469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會同教育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檢查管理規範」有關不合宜、造成私幼幼童權益損害部分,提出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469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186億2,206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對收費管理機制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預算編列73億6,358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持續佈建公共托育設施,並就未來公共托育設施佈建情形及如何提高送托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預算編列73億6,35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市縣政府準公共化簽約率不佳改善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7億4,80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關全國各地方政府所佈建之家庭支持服務資源方案及所結合之民團等內容之書面報告,經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五)2020年社會工作人員薪資新制實施後,過去社工人員遭受機構不當苛扣薪資或剝削之情事仍不斷發生,未有改善之跡象,使政策之美意難以落實。為杜絕薪資回捐情事,衛生福利部已建立補助計畫專業服務費抽查機制,並以當年度核定補助專業服務費案件數之5%為比例進行抽查。據衛生福利部2021年專業服務費抽查辦理之結果,實際抽查41案,其中有違規情形者計15案,為抽查件數之36.6%,顯見相關違規案件極其普遍,有擴大稽查之必要與迫切性。為保障社工人員之基本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022年起,提高補助計畫專業服務費抽查案件數之比例至10%以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2021年7月,一身心障礙者於苗栗某教養院內,遭兩名員工捆綁、以鐵管毆打、掐頸,虐待致死。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5條,明訂對身心障礙者有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者,得公告施虐者姓名,作為警示。然查,各縣市主管機關並未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告身心障礙施虐者姓名等資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辦理身心障礙者虐待公告,公開違反法令者姓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縣市、違反法令條次、違反情事、裁處情形等資訊,並於3個月將規劃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七)2021年7月,一身心障礙者於苗栗某教養院內,遭員工捆綁、以鐵管毆打、掐頸,虐待致死。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老人福利法」第48條、「長期照顧法」第47條,皆明訂對兒童少年、老人、常照服務使用者有身心虐待、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情事,主管機關將處以罰鍰,並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然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0條,對身心障礙者施虐之機構,卻未訂有應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作為警示。根據統計,我國視覺障礙、心智障礙、聽覺障礙、精神障礙等各類身心障礙總人數高達119萬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家屬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修正相關規定,並於3個月內將規劃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八)2020年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上路,提高補助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以保障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惟社工新制實施後,過去社工人員遭受機構不當苛扣薪資或剝削之情事仍不斷發生,未有改善之跡象,使政策之美意難以落實。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日前曾表示:「(機構)以現在這樣的結構而言再要求回捐,事實上都不合乎情理法。」顯見政府亦認同不應再容忍強迫社工薪資回捐之情事發生。為保障社工人員基本勞動權益,改善社會工作職場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正「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之獎懲規定,查獲薪資回捐屬實者,應直接停止其一定期間之補助,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根據統計,長期照護型機構、養護型機構、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實際進住人數為5萬2,261人。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我國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2020年8月,媒體報導新北市某長照機構,阿嬤身上有多處瘀傷、神情恐懼,至家人探視時才發現提告;2021年10月,爆發高雄某長照機構阿公遭照顧服務員以膠帶封嘴……等老人虐待事件頻傳。我國老人人數快速增加,長照機構收容人數隨之上升,長照機構虐待事件亦層出不窮。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8條,應公告老人虐待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然查,各縣市主管機關並未落實「老人福利法」公告老虐機構及相關資訊,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將違反「老人福利法」規定應公告之機構,於該署官網規劃公告查詢專區,公開違反法令者姓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地點、違反法令條次、違反情事、裁處情形等資訊之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根據統計,長期照護型機構、養護型機構、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實際進住人數為5萬2,261人。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我國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2020年8月,媒體報導新北市某長照機構,阿嬤身上有多處瘀傷、神情恐懼,至家人探視時才發現提告;2021年10月,爆發高雄某長照機構阿公遭照顧服務員以膠帶封嘴……等「家外」老人虐待事件頻傳。然現行僅針對遭受「家庭內」暴力之老人虐待事件進行統計,無從通盤性瞭解我國老人遭受身心傷害之情形,進行預防及研究。請衛生福利部定期公告老人虐待統計公告專區,包括統計人數、性別、年齡、縣市、受虐類型、身分別、施虐者身分別、處遇扶助情形等資訊。 (二十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在2020年8月做出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至2070年」發現,台灣總人口數在2019年達最高峰2,360萬人,2020年已出現人口減少,台灣近來的人口發展已經趨向極端惡化趨勢。我國生育率於109年跌破1,情況已極為嚴重,未料110年新生兒數再比109年減少了8,000人,即使政府不斷透過獎勵補助方式鼓勵生育,依然未見成效,原因之一即為現多為雙薪家庭,若無法確保生育子女後能享有公共化托育服務,自然會降低生育意願,然而我國公共收托人數卻僅占可收托人數之50%左右,不足以消除夫妻生育子女之障礙。衛生福利部應研議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財團法人法」已於108年2月1日施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各財團法人應恪依規定逐項檢視現行業務及運作,未符規定者則應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於109年1月底前補正,惟截至110年7月底止,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計334家,未依法函報書件之情形包含:尚未函報捐助章程8家、尚未函報會計制度14家;至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屬一定金額以上者計138家,其中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5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宜持續督促該等財團法人儘速依法辦理,俾符規定,爰請衛生福利部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老人福利機構概況,統計至109年12月為止,台北市仍缺少5,755張床位、苗栗縣缺少237張床位、澎湖縣缺少115張床位、金門縣缺少221張床位。突顯我國老人福利機構資源分布不均,老人福利服務仍有待檢討改善。爰此,應由衛生福利部就住宿型長照機構布建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概況」統計顯示,我國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家數自民國102年的276家,至110年第二季已減少至266家,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數亦從109年的9,438人減少至110年上半年9,410人。經查,110年上半年核定床位數為2萬1,838人,實際安置人數僅有1萬8,186人,仍有身心障礙者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相關計畫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有鑑於106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修訂「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建遊戲場須經檢驗外,既存的遊戲場也得限期改善並通過檢驗。然而,國內的檢驗量能卻跟不上遊戲場完工與兒童成長的速度,經查,全國8,791個遊戲場備查率僅33%,即有近七成兒童遊戲場仍處於封鎖狀態。目前國內僅有10家檢驗機構,約30位檢驗人員,難以消化數量暴增的待檢驗遊戲場,且檢驗機構多位於北部,偏遠地區遊戲場苦等不到機構檢驗。此外,110年8月雖已將歐盟標準(EN)及美國標準(ASTM)納入上開規範,國內卻無檢驗機構取得TAF認證,無法以歐盟標準執行檢驗,且檢驗機構標準不一,使得部分遊戲場迫於開放壓力,選擇以拆除不合規定之遊具的方式處理。上述情形皆導致兒童遊具難以創新及多元化,場內仍只有傳統遊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協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持續擴充兒童遊戲場檢驗量能,並就協助機構取得TAF認證,整合檢驗機構及人員之檢驗標準,以提高兒童遊戲場檢驗速度,使兒童遊具更加多元豐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有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之1已於108年3月三讀通過,明定政府應提供收養尋親服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揭櫫之身分權保障,惟立法已2年餘,未見衛生福利部針對收出養尋親服務提供精進的配套措施;另查,現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惟該辦法自93年頒布至今,遲未設置上開委員會,顯見衛生福利部並未落實相關法規。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提出完善收出養尋親服務之精進作為,並研議規劃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之設置期程或替代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2歲嬰幼兒照顧」計畫總金額1,299.88億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1,084.99億元,截至110年度止已編列411億4,151萬5千元,111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經費185億7,514萬9千元,其中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為73億6,358萬4千元。經查108至110年度(7月底止)0歲至未滿2歲未滿嬰幼兒家外送托率為13.3%、15.16及15.54%,逐年上升。截至110年7月底止,全國「0至2歲嬰幼兒照顧」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仍以居家托育為主,托嬰中心為輔。其中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托0至未滿2歲嬰幼兒人數4萬2,239人占可收託人數之48.87%,「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公共收托人數占可收托人數之52.72%及52.08%,加計實際收托2至未滿3歲幼兒人數後,實際收托人數占可收托人數比率達90.70%及88.15%,量能幾近滿載,仍須由準公共化及非準公共化之居家托育及私立托嬰中心補充托育服務。依上所述,仍有準公共化及非準公共化之居家托育及私立托嬰中心補充托育服務之需求,然現仍有部分居家托育與機構托育未完成準公共化簽約,應督促地方政府瞭解原因,提高簽約率及強化管理。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依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估算,受暴女性從離家,到真正能夠自立,大約需要4年。但全台的庇護所中只有雙北市的長期庇護所最長能夠住到2年,其他縣市最長只能住到1年,對於受暴女性。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強化社會安全網第1期計畫中,就家庭暴力被害人中長期庇護資源嚴重不足,僅12個縣市設有中長期庇護處所,且大部分庇護所都位於交通不便之處,對於受暴婦女重返社會及求職、小孩就學都十分艱難。然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中卻對於改善計畫付之闕如。2019年於高雄舉辦之「世界婦女庇護安置大會」中,各國對受暴女性處遇提供的寶貴經驗尤值學習,如荷蘭的「橘屋計畫」讓庇護所直接進駐社區、加拿大的「返家計畫」等,都能協助受暴女性回歸社會,重拾人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受暴女性中長期庇護資源提升及參考國外庇護所如何有效協助其回歸社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我國生育率屢創新低,國家應積極保障兒童福利,使其健全成長。為有效防止兒少虐待事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育兒指導服務方案」,透過督導、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到宅指導等措施,加強家庭教養及親職知能,以確保兒童身心發展健全。然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9年兒童少年保護通報案數達8萬2,713件,究施虐者本身因素,以施虐者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負面情緒行為特質及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為大宗。近年更不時傳出兒少遭到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施虐致死的悲劇。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針對「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實施至今之支用經費、具體成效及未來精進作為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我國自103年12月3日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配合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應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作業之法定期限業於108年12月3日屆期,惟尚有多部法令未配合修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促請各法規主管機關積極配合辦理,以落實公約精神。爰要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5年12月發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包含法規90部及行政措施282個,合計372部。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止,優先檢視清單中尚有法規8部及行政措施7個未完成修正,合計15部,包含攸關身心障礙者權益7部(個)及出現歧視性文字8部(個);另經第2階段全面檢視須修正之法規及行政措施計90部,包含法規57部及行政措施33個,其中尚有行政措施4個未完成修正,係出現歧視性文字。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各法規主管機關應就所掌法規(行政措施)不符公約規定者,分2階段於106年12月3日前及108年12月3日前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惟已逾法定期限,仍有部分法規(行政措施)未配合修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積極促請各法規(行政措施)主管機關積極配合辦理,以符規定並落實公約精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至109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分別為1億4,738萬6千元、4億2,202萬7千元、3億8,225萬8千元、2億1,837萬元、4億1,761萬6千元、1億7,267萬5千元及2億9,474萬8千元,各年度均逾億元,另106至109年度決算數較預算數皆為超收情形,超收比率分別為33.22、14.75、66.03及183.41%;獎補助費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要經費支出,占該署歲出預算98.5%,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數額不低,109年度決算數較上年度大幅增加,顯示經費整理核銷期間超逾年度決算作業時限,致有跨年度收回情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管控,俾使經費妥適配置運用、提高作業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獎補助費占比甚高,允宜加強覈實審核及撥付作業,以避免預算執行欠佳、賸餘款偏高或發生浪費公帑等情事,惟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數額經常性逾億元,109年度決算數尚較108年度大幅增加,近4年度決算數合計逾11億元,建請加強管控,以使經費妥適配置運用。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269億3,479萬6千元。為了履行蔡英文總統競選連任時所承諾的「一個加倍」,衛生福利部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編列高達112億1,156萬5千元,占整體「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42%,嚴重排擠其他社福業務的推動,包括國人最重視的「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嚴重排擠其他社福業務推動,包括國人重視的「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僅編列73億6,358萬4千元,占比只有27%。另,「老人福利服務」業務編列2億8,840萬元,占比低至僅1%,我國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與我國現況卻不成比例,未來該如何因應超高齡社會的挑戰?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111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7億4,803萬4千元,補助地方政府進用166人社工人力編列9,737萬6千元、補助地方政府提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服務品質121人,社工人力編列5,559萬9千元。然而,社工人力長期不足,「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執行屆滿3年,政府雖宣稱社工人力總進用率高達85.51%,但有民間團體也痛批「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根本是變相「補充社工人力計畫」,且在該計畫運作之下,社工人員流動率仍出奇的高,對於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亦缺乏完整配套措施。更嚴重的是,短期性的社工人力補助實際上根本沒辦法實社工人力,政府應考量提高編制員額,以及增加委託民間辦理之專業人力員額,才是正本清源之計。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269億3,479萬6千元。為了履行總統蔡英文競選連任時所承諾的「一個加倍」,衛生福利部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編列高達112億1,156萬5千元,占整體「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42%,嚴重排擠其他社福業務的推動,包括國人最重視的「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嚴重排擠其他社福業務推動,包括國人重視的「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僅編列73億6,358萬4千元,占比只有27%。另,「老人福利服務」業務編列2億8,480萬元,占比低至僅1%,我國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與我國現況卻不成比例,未來該如何因應超高齡社會的挑戰?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政策之報告。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補助計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7月底止,各市縣居家托育(社區保母)與私立托嬰中心簽約率已逾九成,惟部分市縣簽約情形有待提升,包含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南投縣、嘉義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以上為居家托育),與台中市、高雄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及雲林縣(以上為私立托嬰中心)之簽約率低於全國平均,甚有部分縣市簽約率僅60%以下,且4,612名居家托育人員及213家私立托嬰中心未加入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托未滿3歲嬰幼兒高達5,319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積極督促該等地方政府瞭解原因,俾提高簽約率及強化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八)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自110年8月起分110年8月至111年7月及111年8月起等2階段擴大補助對象、調增補貼金額。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以私立幼兒園為例,已發生宣布調增育兒津貼後之漲價個案,然而行政院曾於110年2月4日新聞稿表示,0至未滿2歲嬰幼兒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預計分2階段調增,自宣布日起至第2階段調增補助後,恐再發生類似情事或收費未達上限者調漲價格等,為使調增福利歸於家長,嘉惠育兒家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收費管理機制加強督導並慎防漲價行為,俾確實減輕家長負擔,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九)111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7億4,803萬4千元,補助地方政府進用166人社工人力編列9,737萬6千元、補助地方政府提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服務品質121人,社工人力編列5,559萬9千元。然而,社工人力長期不足,「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執行屆滿3年,政府雖宣稱社工人力總進用率高達85.51%,但有民間團體也痛批「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根本是變相「補充社工人力計畫」,且在該計畫運作之下,社工人員流動率仍出奇的高,對於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亦缺乏完整配套措施。更嚴重的是,短期性的社工人力補助實際上根本沒辦法實社工人力,政府應考量提高編制員額,以及增加委託民間辦理之專業人力員額,才是正本清源之計。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政策之報告。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藥物研究與實驗」預算編列2,237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解說教育與推廣」預算編列173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中草藥知識推廣、教育導覽及藥材標本蒐集等。惟相關教育導覽活動參與人次低,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規劃藥園展示主題與辦理志工培訓課程,強化教學藥園功能及提升能見度,以利多元運用及推廣相關知識。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70億4,376萬1千元,減列: (一)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100萬元(含「獎補助費」50萬元)。 (二)第5目「水質保護」20萬元。 (三)第6目「廢棄物管理」120萬元(含「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20萬元)。 (三)第10目「區域環境管理」1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3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億3,986萬1千元。 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24、828、839。 本項新增決議75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12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環評作業精進措施、環評案件退場機制、老舊環評案件監督原則,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現行空污費率及季節差別費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重新檢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之研議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5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俟正式公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針對空氣品質標準及空氣品質指標進行研析討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碳交易平台制度及作業方式」及「碳費分階段徵收、差別費率及減量抵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505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654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1年1月14日函「各政府機關協調辦理市售活水機或能量水機之方式」,配合辦理市售飲水機(宣稱「生飲」及「能量」)抽驗方案及檢驗費用分擔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及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相關法令規範,增訂新設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之選址應避免地面水、伏流水、地下水等水量過多的地區,而目前已申請興設,但未正式營運之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選址若位於水量過多地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照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選址要求,以平等原則、預防原則研議撤銷原興設許可,以避免爭議及未來造成水資源受到污染。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出修正草案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預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並積極與本院各黨團溝通討論,以利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十二)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廢棄物管理之精進作為,並訂定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逐年減量2%以上的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自備餐盒「優惠差價可行性評估及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50萬元,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邀集海洋、環境、工程等領域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召開公聽會,收集各界意見,研議妥適做法,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公聽會並提出更嚴謹之配套措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六)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農業、警政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檢討及研擬農地遭回填或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各類事業廢棄物之處理程序與認定作業準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七)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八)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編列1,978萬9千元,凍結1/100,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共同鼓勵旅宿業申請環保標章,提升比率至5%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成果報告書,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九)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預算編列2,331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請託關說登錄作業要點」,登錄所有關切案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後,始得動支。 (二十)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計畫編列5,806萬1千元,其中「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辦理生光波物理性公害鑑測及防治技術之科技研究政策等。然而,聲光波等物理性公害存在已久,學界也呼籲應盡速訂定標準規範,然遲至今日仍處於委辦研究階段。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11年度聲光波物理性公害委辦計畫的規劃內容及執行方式,預算通過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該費用為辦理秘書、會計、政風及人事單位汰換個人電腦及資訊硬體相關設備設備費用。2.惟並未列出汰換之設備名稱、金額、數量,無法確認是否符合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基準表」支用標準。3.因此,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免預算浮濫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管控各單位個人電腦及資訊設備預算編列,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支出標準相關規定,並列出相關設備明細。 (二十二)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120萬3千元,其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編列640萬8千元。惟查2022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評比結果,台灣今年名次退至第60名,位列全球倒數第5。而該署未尋思透過各種管道更積極向國際社會宣傳,反擬評估退出該評比,實有業務怠惰之虞,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溝通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二十三)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7-111年)」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8,39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1.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措施;2.推動優化再利用預處理設施或衍生設備機具等技術措施;3.更新換購低碳垃圾車。我國廢棄物管理方式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兩類,近10年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於100年度達755萬餘公噸,105年度下滑至746萬餘公噸,然而106年度又上升至787萬餘公噸,雖然107年度部分縣市政府改變統計方式,將民間清除業者清運之公寓大廈垃圾納入一般垃圾,以及申報資源回收量納入更多產源(包括社區機關學校)等,因此107年度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驟增為974萬餘公噸,惟改變統計方式後,108及109年度再增加為981萬餘公噸及986萬餘公噸,顯示近10年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見明顯下降,另國家發展委員會評核之垃圾清運減量率已連續3年未達目標值,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改進方案書面報告。 (二十四)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7-111年)」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8,39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措施等業務。惟查,近10年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見明顯下降,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雖於100至105年度間微幅下降,由755萬餘公噸減少至746萬餘公噸,106年度卻又上升至787萬餘公噸,107年度因部分縣市政府改變統計方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驟增為974萬餘公噸,而後108及109年度之產生量再增加為981萬餘公噸及986萬餘公噸。另參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0年度5月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9年度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報告」,本計畫指標「垃圾清運減量率」已連續3年未達目標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辦理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垃圾分類回收措施。並就「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改進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中「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至113年,下稱本計畫)」之「獎補助費」4億2,074萬8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1.改善老舊公廁修繕、興建及清潔維護人力與管理;2.天災復原;3.環境維護管理及辦理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業務,較上年度增列6,702萬6千元。惟查,本計畫所編預算與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相關計畫雷同,不利預算執行控管及計畫資源整合,為避免財務資源重複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明確區分公務預算與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途,並依其支用規定辦理,以杜絕浮濫。 (二十六)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608萬3千元。惟查金門縣因軍事靶場噪音干擾人民生活作息,長期以來國防部遲未解決。既然「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國防部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應本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協助民眾免於噪音之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邀集國防部檢討前開辦法,研商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法規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七)中古汽機車因為設備老舊,對於空氣污染、能源消耗都會造成不可逆的環境問題。我國於2016年推出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條例後,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提供的資料,2016至2019年光是汽車產業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汽油使用等節省的能源支出費用高達新臺幣37億元。另台灣計約有1,300多萬輛機車,其中仍有600多萬輛10年以上之舊車亟待汰換。依現行法令,舊車車主進行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時,汽車可減免5萬元、機車可減免4千元之貨物稅,然若車主欲改搭乘大眾交通運輸而僅單純報廢車輛,車輛報廢後車主僅可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汽車1,000元、機車300元之回收獎勵金。雖汰舊換新政策對於舊車出廠年限有所限制,然若符合相同出廠年限之舊車進行報廢仍然僅能申請上開同等金額之回收獎勵金。對於鼓勵民眾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減少車輛改善都市交通之政策背道而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提高車輛報廢誘因,鼓勵舊車車主報廢舊車並提高其報廢之意願,以提高大眾運輸使用率、改善交通問題,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彙整過去5年針對機車汰舊補助(含地方政府補助)的成果,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八)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查,柴油大貨車的污染排放量大,佔我國PM2.5總排放量11.2%,且101年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柴油廢氣列為一級致癌物。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優先針對大型柴油車提供多元補助方案,包含補助汰舊換新、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加裝濾煙器等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減徵汰舊換新之新車貨物稅及零組件免關稅、購車低利信貸及利息補貼等方案,來改善污染排放,惟汰換大型柴油車之速度仍顯不足。為加速汰換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市區公車電動化,公部門垃圾清運車輛汰舊換新之規劃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不符合標準之噪音處分率偏低,經查,107年共稽查出3萬8,362件不符合標準之噪音案件,但僅處分3,696件,處分率僅有9.6%、108年共3,794萬8件不符合標準,僅處分4,766件,處分率為12.6%、109年則有3,610萬1件不符合標準,僅處分4,695件,處分率為13%,整體處分率過低,不利於督促噪音來源改善噪音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噪音稽查處分率偏低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9,407萬元。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相關塑膠製品之源頭減量工作,近5年卻有使用增加之趨勢,雖容有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導致民眾多採外帶方式而造成塑膠製品無法減量,然106至107年尚無疫情之時,亦未有減緩降低趨勢。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金門縣資源回收設施優化工程補助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三十一)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07萬元,辦理推動廢棄物回收清理與再利用措施,以及辦理廢棄物分類減量、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技術研析及管理策略檢討與推動等相關工作。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推動塑膠製品之源頭減量工作,包括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塑膠免洗餐具、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以及限制PVC及PVDC保鮮膜等。110年外帶或外送導致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4,063公噸,大幅增加31.5%,因而弱化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政策成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提升塑膠製品源頭減量成效。綜上所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減塑及源頭減量計畫及推動情形」。 (三十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編列「環境保護支出」項下「綜合計畫」中「廢棄物管理」之「資源循環再利用-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2億6,19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5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概呈上升趨勢,105年度為16.61%,106年度降至16%,107至109年度則逐步上升至20.2%;110年度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4,063公噸)增加31.5%,恐與疫情期間民眾習慣外帶或外送而增加塑膠容器使用有關,因而弱化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政策成效,宜研謀改善,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源頭減量推動書面報告。 (三十三)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其中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預算編列5,452萬5千元。澎湖、金門地區相關監測系統尚待加強,俾作為地下水管理之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精進金門地下水監測,以確保該地區水質。 (三十四)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預算編列1,966萬2千元。1.該費用為辦理各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軟硬體系統採購,其中辦理電腦作業系統與套裝軟體採購,編列34萬;因應新冠疫情遠距辦公,故汰換採購個人電腦與筆記型電腦編列450萬。2.惟並未列出汰換之設備名稱、金額、數量,無法確認是否符合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基準表」支用標準。3.因此,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免預算浮濫使用,爰應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符合上述規定之使用明細。 (三十五)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1,468萬1千元,係辦理「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宣導及清潔隊員安全講習、濟助案件審查等。其中含媒體宣導費47萬6千元,應具政策宣導具體成效,以免造成公帑浪費。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編列「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項下「獎補助費」100萬元,惟經查該項預算歷年執行率不佳,107年執行率為0%,108年執行率僅57.5%、109年亦為0%,突顯目前獎勵金預算有浮編之嫌,且獎勵金發放比例過低,亦不利於鼓勵民眾舉發危害環境事件。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強化暢通民眾檢舉管道,以掌握破獲環境污染案件先機,有效查察不法案件。 (三十七)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全台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執行環保稽查次數逐年降低,107年稽查次數高達281萬次、108年減少至253萬次,109年僅稽查218萬次,為104年以來最低,環保稽查次數降低,不利於督促污染源之減量及地方政府推動環保業務。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環保稽查次數逐年降低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三十八)針對高雄林園、臨海及大社工業區屬於石化煉鋼煉油之重工業區,工安事故不斷,且常發生致癌性氣體外漏情形,為維護鄰近工業區居民生命健康,政府應積極有所作為,尤其營運數十年之工廠,其多數設備零件已老舊。為加強設備維護,請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勞動部及高雄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應比照六輕進行「總體檢」,針對林園、臨海及大社工業區,訂定考核方式、納入公民參與機制,落實工業區內各工廠的查核管理及檢討,並輔以要求廠商提出逐年之改善計畫,盤點各項體檢項目、加強工業區內設備零件檢查,以及建置「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系統等,以加強防範工安事故、保障鄰近工業區之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社區知情權。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相關部會積極研擬體檢計畫配套與預算方案後,並落實執行。 (三十九)查氣候變遷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遍及全球各領域,淨零排碳已是全球潮流,台灣布局全球市場,尤其不能置身其外;加上「氣候變遷因應法」亦陸續開始審查,但對於明確排碳量的總量管制目標與期程規劃仍沒有具效率之政策措施,空流於口號宣示「2050淨零碳排」,雖連年編例十數億宣戰空污之改善計劃達300項以上,致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連年推行之碳減量政策形同虛空、事倍功半。有鑑於碳價過高會影響經濟發展,但碳價太低也不利激勵減碳科技,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仿效國外做法「於實施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時」,限制價格,並且設立上下限,或者建立市場穩定儲備(Market Stability Reserve,MSR)機制,調控排放權拍賣量,期使企業能夠準確知道碳的成本,以及減排碳所帶來的效益,刺激企業發展減碳技術,甚至開拓出新的商機。 (四十)為符應COP 26(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決議及國際組織所訂定2050淨零排碳目標,世界各國紛紛提出關閉燃煤廠之時間表,爰要求經濟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11年5月底前,提出逐步減少未加裝負碳設備燃煤發電規劃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落實淨零排碳政策目標。 (四十一)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檢視潛在事業廢棄物列管範疇、檢討新興產業有害事業廢棄物資源循環模式,以及完善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理列為重要施政內容。經查,近10年事業單位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0年120萬餘公噸,上升為109年之152萬餘公噸,其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比重亦自6.41%上升為7.61%;而查105至109年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5年度2,124公噸,上升為109年度之2,421公噸,但其再利用率卻自105年度23.79%下降為109年度之9.08%;恐升高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之風險,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源管理,提出廢棄物減害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考量全球自然資源有限、環保意識日益加深等因素,我國廢棄物處理政策已自「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政策重點,逐步轉移為「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並朝「資源循環零廢棄」之目標邁進,冀透過資源回收循環再利用,以提高資源生產力,降低經濟活動對環境造成之衝擊,進而帶動循環經濟之發展。是以,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協力推動我國「循環經濟推動方案」,並衡平環境永續及經濟發展,檢視現行法規侷限產業發展之問題癥結,持續關注國際間循環經濟發展趨勢,預為研謀因應對策,以接軌國際,並協助產業發展及維持環境永續。 (四十三)歷年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占比概呈增加趨勢,而其再利用率則相對偏低,恐升高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之風險,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強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源管理,並朝廢棄物減害之方向邁進,以完善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 (四十四)隨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發展,限(禁)塑等源頭減量措施受制於防疫需求,成效已有減弱情形。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各縣(市)政府年度例行性查核限(禁)塑等源頭減量措施執行情形,儘管多數措施之違規情形近年均有所改善,惟在免洗餐具使用情形方面,查獲違規家次比率自106至108年度期間平均0.08%略增至109年度0.09%。又疫情期間部分縣(市)政府為強化防疫作為,暫停轄下多處公共飲水設施之使用,不利於瓶裝水使用量之減少。另觀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之海廢清理統計數據,以寶特瓶為主之廢容器清理數量自109年度上半年之191.04噸躍升至110年度上半年之535.8噸,增幅達180.46%,居各類廢棄物之首,反映新冠肺炎疫情對部分限(禁)塑相關措施成效似已產生相當程度之衝擊。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與縣(市)政府與民眾之宣導溝通作為,積極推動限(禁)塑等源頭減量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四十五)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全民綠生活」,從提升國人「綠色生活」理念及養成綠色生活行為做起,宣導國人從食、衣、住、行、育、樂、購各層面落實生活環保,建立國人友善環境的生活態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已推動「綠色飲食」、「綠色旅遊」及「綠色消費」,110年推動「綠色居家」及「綠色辦公」。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前揭政策110年度之推行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12月20、22及23日召開3場針對「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會中顯示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出新版「氣候變遷因應法」存在「跨部會減碳權責不明」、「缺乏有效碳定價制度」、「缺乏公民訴訟權」等爭議。為因應2023歐盟碳關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盡速釐清前揭問題,於111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鑑於濱海、濱河掩埋場已存在20多年,底下垃圾掩埋情形相對穩定,但常受天氣影響,硬體容易損壞,時間一長需要更新優化。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垃圾飛散、移除掩埋場底下垃圾、查核有流出海廢風險之掩埋場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有鑑於蔡英文總統在110年地球日4月22日宣示2050淨零排碳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台灣的目標,然8個月過去還沒有看到行政院版的「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修正草案,不禁讓人覺得政府只是畫大餅,沒有落實的決心。爰要求行政院在新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政府應具體提出2030年的減碳目標與路徑,及加快速度法規制定,同時檢討環保政策,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四十九)世界各國皆朝向節能減碳,對抗PM2.5,防止相關空氣污染目標邁進,我國也亦然。「2050淨零碳排已是我國政府政策標」,而世界主要國家,如英國預計推動「綠色工業革命」,對抗氣候變遷。另外,日本推動「2050碳中和綠色成長戰略」。以國內舉辦跨年活動為例,全台合計的排碳量推估可高達3千噸。政府應帶頭做環保,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大型活動低碳管理指引,提供各部會舉辦大型活動參考。以收節能減碳,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與空氣污染等功效。 (五十)有鑑於全球氣候變化日益嚴重,淨零排放議題已成國際間未來趨勢,然我國電力產業近年之溫室氣體排放占總量比例已超過五成,惟降低電力產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對於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之達成實為重要。另就高耗能及高排放之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中鋼所排放之溫室氣體總量亦已達46%,應有優先納入管制之必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盡速為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改善環境空氣品質,達成淨零碳排目標,及因應歐盟將於2026年正式開徵碳關稅,擬增加碳費之徵收,以期促成國家環境永續發展之願景。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或「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交由立法院好好審查。(111年1月4日朝野協商柯建銘總召上述表示)。 (五十一)有鑑於111年1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第2次環差初審,環評專案小組要求中油應補充外推方案對鄰近觀新藻礁區及觀塘工業區G1、G2、G3藻礁區等淤沙模擬及可能影響分析,並說明是否對藻礁及珊瑚等有加劇影響情形等後補正再審。為保護當地藻礁生態避免受淤沙影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促中油據實詳盡回復環評專案小組之要求,並在外推方案環差通過審查後,變更內容始得實施。 (五十二)有鑑於全台各縣市皆已面臨垃圾去化困難衍生之嚴重問題,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因110年11月經營權更新,核准的外縣市垃圾清運量,現僅原有的一半,由於高雄焚化爐為全台少數仍有餘裕的焚化爐,之前不僅台南、北中南皆運往高雄焚燒,現面臨無處可燒去化無門之窘境,進而導致堆放事業廢棄物垃圾之儲存艙幾乎滿溢。在全台去化愈來愈難情況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身為主管機關應拿出積極作為,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加緊要求工業局督促各工業區自設焚化爐、各縣市事業廢棄物自主處理能力外,應盡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含如何降低各地清運費、如何防堵不肖業者洗垃圾產地)及具體期程。 (五十三)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7-111年)」,推動廢棄物回收清理與再利用措施,以及辦理廢棄物分類減量、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技術研析及管理策略檢討與推動等相關工作。另辦理塑膠資源循環,建立塑膠驗證查驗制度,推動使用再生料,以及推動量販店減量及回收計畫,以落實塑膠包材減少使用及建立回收管道。惟近年來我國塑膠類垃圾量占垃圾產生量之比重呈上升趨勢,而新冠疫情期間亦弱化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政策成效,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研謀改善,強化塑膠製品源頭減量成效。 (五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底公布「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明訂「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之門市數,占同連鎖品牌販售現場裝填飲料總門市數,應逐年達成之比率」及「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其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之年度減量率應逐年達成之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推動前述政策以達成各年度目標,同時應積極推動循環杯政策,以及發展背後的生態系,包括各城市的清潔業者資源、循環杯合適的材質、以及洗淨的程序與標準,並且也應該協調循環杯業者,與飲料店、速食店及便利商店業者合作,改善循環杯清洗廠商遇到的瓶頸,以培養國人使用循環杯取代一次性飲料杯之購物習慣。 (五十五)前瞻計畫推動之校園空氣感測器,過去於2017至2020年皆有佈建計畫,然目前包含2019年4G模組即將因網路通訊費到期而下架,此外,2021至2022年度前瞻計畫並無編列經費維運校園感測器,導致未來校園空品感測器之維護將難以進行。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科技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校園空品感測器維運主責單位及預算來源,以利政策後續執行。 (五十六)根據臺灣主要零售通路塑膠包裝調查報告顯示,108年國內賣場將近有86.4%之產品多使用一次性塑膠包裝,並以蔬果類和麵包蛋糕為最多,而110年則高達90.4%,減塑情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更加氾濫。目前國際上已有多國針對零售通路塑膠包裝盡行嚴格控管,並設定減量目標。反觀臺灣政策多屬於鼓勵性質或實驗中之計畫,要求業者自主管理,且「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法規,最後修訂日期為100年,已明顯跟不上國際趨勢與淨零排放路徑規劃,其中更排除了盛裝蛋品、蔬果類、肉品、水產類等生鮮食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應國際趨勢與國內淨零排放目標,於111年6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修正方向,得以有效從管制源頭減量目標。 (五十七)根據臺灣主要零售通路塑膠包裝調查報告顯示,118年國內賣場將近有86.4%之產品多使用一次性塑膠包裝,並以蔬果類和麵包蛋糕為最多,而110年則高達90.4%,減塑情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更加氾濫。此外,海洋塑膠污染嚴峻,海洋保護協會(Ocean Conservancy)110年公布的「國際沿海淨攤報告(International Coastal Cleanup report)」顯示,糖果、洋芋片等塑膠食品包裝首次超過煙蒂,成為海灘上最常見的垃圾。目前國際上已有多國針對零售通路塑膠包裝盡行嚴格控管,並設定減量目標。而臺灣政策多屬於鼓勵性質或實驗中之計畫,要求業者自主管理,並每年度自主申報塑膠包裝數量。為落實政府政策-資訊公開透明,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業主回報之塑膠包材資料,依各項目、業別之統計數量,公開於官方網站,供全民檢視塑膠包裝之產量與使用情況,以利後續設定塑膠包裝減量目標。 (五十八)近年來網路購物已成為常態,這2年更因為疫情致使民眾降低出門意願,改採線上購物。據經濟部統計110年網路銷售第2季零售業銷售額已比去年同期成長33.7%,第3季則年增28.2%,在此趨勢下可預見網購垃圾量的成長,且光108至109年間網購垃圾量即從3萬成長到4萬多公噸。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早於108年已訂定「網購包裝減量指引」與投入相關計畫與執行經費,並核發「網購包裝減量標章」,供業者放於平台網站中,供消費者識別。但全臺網購平台家數眾多,至今僅有22個網購平台加入提報減量計畫,且該22個電商中並未完全包含台灣前10大電商平台,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更積極與電商平台或是網購平台,宣導網購包裝減量之概念,並鼓勵申請「網購包裝減量標章」。 (五十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連續5年(104至108年度)短絀,近年財源入不敷出,造成政府沉重之財政負擔。且自109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發展,部分源頭減量措施受制於防疫需求,成效已有減弱情形,甚至反映出新冠肺炎疫情對部分限禁塑相關措施成效似已產生相當程度之衝擊。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提高各項資源回收費率,並鼓勵提高自備餐具飲料杯之優惠,以價制量從源頭減少資源回收物之使用,加強一次性免洗餐具之源頭減量。 (六十)空氣污染防制費長期遭詬病費率過低,加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連續3年(107至109年度)短絀,近年財源入不敷出,甚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編列25億公務預算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缺口,造成政府沉重之財政負擔,實應藉由提高空污費率,改善空污費率偏低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年年短絀的問題。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空污費率偏低問題,加強藉由提高空污費率之經濟手段,讓空污費之徵收超過產業投入污染防制成本,促使污染源有更大的誘因進行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減量,同時弭平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長期短絀之窘境。 (六十一)近年我國政府推動環境衛生管理,除加強推動環境清潔維護、公廁品質提升外,以及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工作。然查,各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在進行大型活動時,如宣傳造勢或節日慶典等活動,仍僅設立一般廢棄物處理桶,缺乏其他分類指標,導致仍有垃圾沒有確實進行分類,造成第一線清潔人員以及環境負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雖已針對清潔人員和民眾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但對於相關情事改善仍缺乏實質的督導,又農曆年節和地方選務將近,地方清潔人員的業務將加重且人力配置上也將較為緊縮。為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善,並避免重大環境污染將有損國家之財政及維護第一線清潔人員工作之安全,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本預算案通過3個月內,就地方舉辦活動之環境維護相關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至110年淘汰120萬輛老舊機車,為提升燃油機車汰換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機車汰舊換新補助,除了補助電動車外,將七期燃油機車業納入補助對象,變相導致電動機車銷售率下降,而截至年底,老舊機車已淘汰129萬輛,目前仍有350多萬輛老舊機車尚未汰換。日前舉辦的COP26會議(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通過「運具淨零排放轉型宣言」,國際6大汽車製造商與各國政府承諾所有新售車輛需在規定年限前達到淨零排放,觀之亞洲地區的運具電動化時程,中國預計於2025年新能源車佔20%,2035年全面禁絕燃油車銷售、日本2030年禁絕全燃油車銷售、新加坡2040年全面淘汰燃油車,我國過去也曾公布2030年公務車全面電動化、2035年禁售燃油機車、2040年禁售燃油汽車等時程表,惟當時政策溝通不彰而暫緩。隨著國際氣候會議已通過運具淨零排放宣言,各國也通過運具電動化時程,我國汽機車電動化已刻不容緩,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速淘汰老舊機車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三)新竹縣某砂石場涉嫌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違法占用公有地與私有地,任意棄置玻璃纖維粉達9,345噸,再鋪設土石掩人耳目,嚴重污染新竹縣橫山鄉土地,同時也棄置含高分子凝結劑的無機性污泥污染油羅溪沿岸,估計回復原狀之相關清理費用恐需10億元以上,業者賺取暴利,但相關法令並未針對違法業者課以賠償等責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張子敬於110年11月11日於立法院備詢時允諾應修法課予污染業者清理賠償責任。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課予污染業者應負清理賠償責任之修法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四)有鑑於國內24座大型焚化廠一般生活廢棄物處理能量之供需情形,多數已無餘裕,加上部分縣市適逢焚化廠整改工程,焚化量能降低,難再協助處理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高雄市政府為改善空氣污染宣布禁收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彰化、台南等縣市事業廢棄物更加無處可去,導致從清運到處理出現不合理哄抬情形,恐嚴重影響商家及工業區營運成本。各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目前有訂定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縣市,代處理1公噸事業廢棄物平均約2,900元。然而在開放公辦民營焚化廠自收事業廢棄物部分,卻未有收費標準,任由民營機構自行訂定價格,在廢棄物處理市場供需不平衡情況下,造成不合理漲價問題。為避免哄抬不當、平穩清除處理價格、控制業者利潤,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依業者合理投資資本、營運成本與利潤,建立超額營運回饋機制,納入焚化廠辦理升級整備或更新委託操作契約相關招標文件及契約範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 (六十五)海洋塑膠污染嚴峻,海洋保護協會(Ocean Conservancy)2020年9月公布的「2020國際沿海淨攤報告(2020 International Coastal Cleanup report)」,糖果、洋芋片等塑膠食品包裝首次超過煙蒂,成為海灘上最常見的垃圾。根據綠色和平調查,臺灣主要零售通路(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超商),2019年一次性包裝使用情形高達86.4%,2021年高達90.4%,使用情形氾濫。國際已有多個國家針對減塑治理,針對多種一次性塑膠用品以及商品包裝進行規範;並積極透過修法,將廢棄物實質減量、市場上一定比例的商品包裝需採用重複使用模式入法。反觀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30年禁塑僅包含四種用品;而針對商品包裝,雖有訂定「公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94年發佈)、「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辦法(96年發佈、100年修正),但實施成效不彰,無法實質降低一次性包裝使用量。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針對一次性塑膠包裝,擬訂禁用以及減量對策及時程表,並設定減量目標、落實資訊透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 (六十六)據監察院2012年對光亮度管制之立法與執行的調查報告,光害污染將傷害人體視力、干擾作息、影響交通安全,大自然之生態平衡亦受威脅。目前光害陳情情形係以人口密集、建築物群聚及大量人工光源使用之都會型城市為多。招牌及廣告看板之亮度過高或閃爍,可使人不適或眩光情形,可能造成用路人對交通號誌、標誌辨識混淆情形;而車輛燈光改裝LED或加裝LED顯示器,亦有影響後方駕駛人行車注意力及混淆車輛辨識之虞。為管理光源過亮造成民眾不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19日函頒「光污染管理指引」,明定一般地區最大亮度650 cd/m2及最大垂直照度25lux建議值,並採分區分時段方式進行管理。然性質僅屬行政指導,不具法律效力。地方政府目前僅有連江縣政府在2021年12月通過「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針對特定區域光源照度與輝度、閃爍的燈光、大型光源加以管制。光害陳情較多的都會型城市則因中央法令缺乏全面性光害防治規範,面臨無法可管的窘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納入閃爍、色溫於「光污染管理指引2.0」,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六十七)1990年以前,我國垃圾處理多掩埋在位處河岸或海濱的掩埋場,後因河水侵蝕或海浪掏刷,致使垃圾裸露、崩塌,污染河川和海洋。民間團體對70座濱海、河岸掩埋場進行調查發現,其中43座場址發現有廢棄物堆置,屬於海岸地區卻有露天垃圾堆置則高達14座,恐導致垃圾飛散、破損,外溢進入海洋。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廢棄物建立災害損失評估調查專案,並規劃短中長期先移除高風險濱海掩埋場(如有露天垃圾堆置之海岸地區案場),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災損調查及優先移除規劃。 (六十八)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加劇,台灣也是島國屬潛在受害國,節能減碳及災害調適的需求日益迫切。「巴黎協定」要求控制升溫在1.5℃以內,全世界近130國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2019年的聯合國環境大會中,170國共同承諾要在2030年之前大幅減少一次性塑膠產品的使用,台灣也同樣訂下在2030年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目標。禁用一次性消費之塑膠製品,降低對石化產品的依賴,已是全球趨勢。循環經濟推手艾倫麥克阿瑟基金會在2018年發布的「新塑膠經濟全球承諾」提到,相較於可重複使用及可回收利用,可堆肥包裝雖非首選,但在特定適用範圍內仍有其價值,需配合相關的收集和堆肥基礎設施,以確保能進入堆肥系統。經查,國內由於缺乏生分解塑膠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且可做堆肥的生分解塑膠,更由於「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尚未開放作為堆肥原料或培養土原料,致使無法依其照設計初衷,以堆肥發酵方式進行去化。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3個月內規劃可堆肥塑膠之堆肥及厭氧發酵場域,並研擬修正相關法規,以期形成友善環保的生物循環系統,確實發揮替代石化塑膠製品之優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情形書面報告。 (六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02年開始實施限塑政策,逐年緊縮一次性塑膠用品使用。2009年公告生物可分解塑膠製成的容器、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為應回收廢棄物。2018年擴大限塑項目及範圍,但保留生分解塑膠可做為塑膠吸管、免洗餐具之材料,不受限塑政策管制。由於缺乏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反倒影響了既有塑膠的回收再利用,亦難發揮生分解塑膠原本設計的環保美意。又台北市環境保護局於2021年10月輔導生分解塑膠製造業者、超商、超市、賣場、茶飲店等通路業者,除申報每年使用量及回收去化管道外,在通路提供消費者獨立回收生物可分解廢塑膠容器管道,促使業界「自售自收」,建立獨立回收管道,既可避免上述干擾傳統塑膠回收之問題,亦能促進生分解塑膠後端妥善去化和處理。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協調縣市政府規劃生分解塑膠製造業者及通路業者自售自收之專案計畫,並將縣市規劃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02年開始實施限塑政策,逐年緊縮一次性塑膠用品使用。2009年公告生物可分解塑膠製成的容器、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為應回收廢棄物。2018年擴大限塑項目及範圍,但保留生分解塑膠可做為塑膠吸管、免洗餐具之材料,不受限塑政策管制。由於缺乏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反倒影響了既有塑膠的回收再利用,亦難發揮生分解塑膠原本設計的環保美意。台北市環境保護局於2021年10月輔導生分解塑膠製造業者、超商、超市、賣場、茶飲店等通路業者,除申報每年使用量及回收去化管道外,在通路提供消費者獨立回收生物可分解廢塑膠容器管道,促使業界「自售自收」,建立獨立回收管道,此作法雖可推廣至更多縣市,但目前消費者不易從外觀辨識生分解塑膠產品,恐使上述去化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經濟部商業司等相關單位檢討生分解塑膠製品之標示與設計(如顏色、圖案等),研擬有助消費者辨識及回收之標示與設計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 (七十一)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若非位於重要濕地,或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簡化行政程序,鼓勵設置再生能源。目前太陽能光電開發案多數雖無需環評,然而社區居民對其環境生態衝擊、排擠農作及養殖漁業、影響原住民權益等多有疑慮,因而引發抗爭及衝突,反而影響開發期程。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會商經濟部能源局收集彙整國外太陽能光電設置之環評門檻,並檢討我國光電應實施環評的認定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經查,機車騎士不當改裝排氣管於夜間行駛常造成噪音擾民問題,雖經民眾檢舉後到場檢測超過標準或未依規定時間檢測可處1,800至3,600元罰鍰,仍屬被動執法作為,難發揮事先防範管理效果。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交通部針對違法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 (七十三)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焚化廠營運年報,全國焚化廠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從2001年18%成長至2020年28%,其中最高紀錄為2015年,焚燒比例達35%。由於混燒熱值偏高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因素,致使垃圾平均熱值達2,200至2,800kcal/kg,而國內早期焚化廠設計熱值多僅介於1,350至1,600kcal/kg之間,導致降低焚化廠壽命。有鑑於國內24座大型焚化廠一般生活廢棄物處理能量之供需情形,多數已無餘裕,加上部分縣市適逢焚化廠整改工程,焚化量能降低,難再協助處理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協調地方政府以公有掩埋場或工業區土地打包暫存一般事業廢棄物,長期而言要紓解產源壓力、平穩處理費用,產業園區之事業單位仍須提高事業廢棄物自行處理能力,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最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設置。」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經濟部於3個月內盤點國內事業廢棄物去化量能與缺口,規劃現設及新設產業園區重點地區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模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 (七十四)有鑑於國內24座大型焚化廠一般生活廢棄物處理能量之供需情形,多數已無餘裕,加上部分縣市適逢焚化廠整改工程,焚化量能降低,難再協助處理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高雄市政府為改善空氣污染宣布禁收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彰化、台南等縣市事業廢棄物更加無處可去,處理費恐大幅調漲。由於餐廳、商家、工業區等均委託事業廢棄物清運業者清運,一旦漲價將提高商家及工業區營運成本。為平穩清除處理價格,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事業廢棄物去化不易之重點縣市調查清運價格並協助產源事業與清除處理機構進行媒合,以達到收費標準合理化且公開透明之目標,減少清運處理機構任意調漲費用、哄抬價格之情事。 (七十五)有鑑於國人有超過八成的時間待在室內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的優劣,影響人體健康的程度並不亞於室外,且對於敏感族群如兒童、老人等所造成的危害更大。另鑑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全面加裝冷氣,影響未來學校教室空氣品質,政府應事先掌握相關具揮發性之實驗藥品、教具、文具之使用原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加強監測及改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及「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等場所之空氣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8億8,500萬4千元,減列第4目「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50萬元、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100萬元,共計減列1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8,350萬4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我國災害防救體系涉及眾多權責機關,惟各部會災害預警及資訊平台眾多,卻缺乏資訊共享功能,若僅各部會自行其事,反不力整體災害防救體系之整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強化與第一線消防救災人員跨部會資訊平台共享功能,提升政府機關相關災害應變能力。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救事涉眾多權責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近年雖陸續設置毒化災害防救應變體系,並建置北、中、南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亦積極督導業者組設或參與毒化物聯防組織,以強化毒化災害事故之緊急應變處理能量。惟部會間災害防救預警資訊平台眾多,要求應跨部會協商整合其資訊共享功能;另毒化物聯防組織組設數量雖已達目標值,惟應加強督導該聯防組織,以落實災害聯合防救效能。 (三)為預防工業化學產品不當流入食品供應鏈,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57種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物質優先加強列管,惟其中有21種化學物質採解除列管、暫不列管、暫緩列管,抑或回歸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管理,另有4種仍在研議其管理方式。按近年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仍,平均每月約發生1件食安事件,且我國目前列管之關注化學物質僅3種,容與110年度累計目標值200種差距甚大,亦與修法以擴大評估、列管社會關注化學物質之宗旨未盡相合,應研議將高度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依法納入關注化學物質之可行性,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 第3項 環境檢驗所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中「強化全國環境檢測」預算編列1,0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科技發展」項下「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預算編列1,369萬8千元。惟查110年度才新增辦理「環境污染鑑識及現場感測技術應用研究開發計畫」,111年度旋即變更計畫,顯然計畫不盡周延。再加上其主要績效指標之設定,並無說明可成功增加釐清多少污染源案件、增加取締多少數量等數值,顯與改善人民環境生活無助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宜允嚴加落實各項主要績效指標(KPI)之達成。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11年至116年辦理「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共6億8,976萬元,用以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其中111年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編列1,000萬元,其計畫績效目標,以布置感測器,以及建立實驗室為主。為有效解決公害陳情案件、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及改善執法效率等,要求環境檢驗所應依111年績效指標確實掌握進度完成微型噪音監控設備、異味污染物採樣設備購置及環境空氣檢測移動實驗室規劃建置等,落實計畫執行,彰顯計畫成效。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編列「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該計畫總經費6億8,976萬元,分6年辦理(111至116),用以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置區域行動實驗室支援地方查處等工作,以達成改善執法效率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之計畫宗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應積極達成技術建立績效指標,提供解決全國噪音及異味污染公害陳情熱區之污染改善技術,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中「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新增1,000萬元,包括「業務費」71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90萬元,用以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置區域行動實驗室支援地方查處等工作。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顯示,近10年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100年度20萬餘件,109年度已上升為27萬餘件,增幅34.78%,其中依序以噪音、異味污染物、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案件占比最高,各類陳情案件熱區多集中在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應於「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強化地方噪音及異味治理功能,規劃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構區域行動實驗室,以支援地方溯源查處,達成改善執法效率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六)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中「強化全國環境檢測」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10萬元。經查,為強化地方噪音及異味治理功能,「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111至116年度,以下稱本計畫)」規劃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構區域行動室,以支援地方溯源查處,達成改善執法效率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之計畫宗旨;惟本計畫關鍵績效目標側重於計畫業務產出數量,容與計畫宗旨未盡扣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允宜洽經濟部後提出噪音及異味感測器之技術規範需求,以確實掌握計畫成效。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原列6,884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64萬9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環保專業訓練」中「業務費」預算編列685萬1千元,凍結7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就環保專業訓練提出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需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負責環保相關業務之執行,惟經查,合格證書核發人數呈現逐年降低趨勢,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6年共計核發10087張合格證書、107年核發9227張、108年核發8163張,109年只核發7856張,若環保專責人員不足,恐難依法推動相關環保業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持續加強環保專業證照訓練,以提供事業機構(單位)充裕的環保從業人力,協助業者做好污染防治(制)與管理工作。 (三)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環保專業訓練」預算編列699萬6千元。惟查111年度與110年度相比,其預計辦理人次同樣為9,700人次訓練,但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與一般事務費卻大幅增加,預算是否有浮編之虞,令人質疑。請撙節成本,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建立環保相關業務人員專業能力協助進行各項污染防制工作。 (四)環保專業訓練旨在提升各環保相關業務人員之專業技術與知能,俾利政府各項環保政策之推動與執行,惟近3年(107至109年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保相關業務人員參訓人次逐年下降,107年3,851人;108年3,493人;109年3,437人,顯示相關訓練課程配置及內容恐未切合所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積極檢討相關訓練課程配置及內容,提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人員參訓比率,達成年度總參訓人次35%以上。 (五)環保專業訓練旨在提升相關人員之專業知能,以利政府各項環保政策之推動與執行,惟近3年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保相關業務人員參訓人次逐年下降,107年3,851人;108年3,493人;109年3,437人,其人員專業度恐未切合所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積極檢討訓練課程配置及內容,提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人員參訓比率,達成年度總參訓人次35%以上。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