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星期三)9時至13時15分 地  點 本院紅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志偉 主席:出席委員14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3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50分 111年3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下午2時32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顯智  孔文吉  謝衣鳯  高虹安  陳明文  蘇治芬  陳超明  賴瑞隆  蘇震清  邱議瑩  呂玉玲  楊瓊瓔  陳亭妃  邱志偉  林岱樺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陳椒華  葉毓蘭  洪孟楷  蘇巧慧  李德維  羅美玲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翁重鈞  王美惠  何欣純  莊競程  張育美  林思銘  張其祿  羅明才  蔡易餘  李貴敏  廖婉汝  陳玉珍  江啟臣  邱臣遠  吳怡玎  鄭正鈐  蔡壁如  高嘉瑜  賴香伶  陳以信  洪申翰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人員:111年3月30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吳婉玉 111年3月31日(星期四) 經濟部政務次長曾文生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石崇良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民航局局長林國顯暨相關人員 主  席:邱召集委員志偉(3月30日) 謝召集委員衣鳯(3月31日)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科  員 費添錦 111年3月30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8,087億6,221萬8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985億5,019萬1千元,減列「服務費用」1,200萬元(含「水電費」500萬元、「旅運費─貨物運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985億3,819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2億1,202萬7千元,增列1,200萬元,改列為102億2,402萬7千元。 (三)生產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450億0,025萬3千元,減列「專案計畫」40億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億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2億元,改列為408億0,025萬3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77項: 1.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產銷營運計畫」項下「工安環保及衛生─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編列107億3,297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孔文吉  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賴瑞隆  邱志偉  陳明文  蘇震清  陳亭妃  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鄭運鵬  蔡易餘 2.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船舶維修費」編列2億5,287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謝衣鳯 連署人:葉毓蘭 3.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成本─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油氣輸儲費用」中「服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18億4,823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孔文吉 4.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之「探勘費用」編列48億5,148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孔文吉  蘇震清  呂玉玲  陳超明  邱志偉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賴瑞隆  鄭運鵬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強化國營事業工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工作,防範事故發生」政策,並將工安及主管安全領導、強化承攬商管理及加強公安查核制度等列為公司重要經營政策之一,惟近年重大工安事故仍持續發生,中油111年度預算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4,725萬5千元與110年度預算相比,編列數減少5,664萬5千元。經查近年勞動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檢查提出缺失項次均達百件以上,且仍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事件,顯見工安管理工作仍有待加強改善。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強化法令並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以善盡國營企業保護員工及督導承攬商之責任,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相關改善及檢討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連署人:葉毓蘭 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強化國營事業工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工作,防範事故發生」政策,將污染預防改善並消除潛在污染風險等列為公司重要經營政策之一。惟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更屢因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而遭處罰,裁罰總金額高達4,184萬餘元,中油公司亟待積極檢討強化內部管理,改進相關管理機制,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以善盡國營企業之社會暨環保責任。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謝衣鳯 連署人:葉毓蘭 7.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均將污染預防改善並消除潛在污染風險列為公司重要經營政策之一,且編列鉅額經費維護環境安全。然經查,近年度屢因操作不當排放黑煙製造空污、管線破裂導致造成污染水體及地下水等事件。不僅如此,108至110年8月遭環保機關裁罰件數高達106件,罰鍰金額4,184萬元。為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落實污染防治工作、強化內部管理研議落實方案,以善盡國營企業之社會暨環保責任。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孔文吉 8.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煉油與輕油裂解等石化工廠,為「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所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然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度員工與承攬商職災統計,106年度共145項缺失、107年度共199項、108年度共150項、109年度共118項、110年度截至8月底止共70項,且近年度仍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之事件。為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強化法令遵循意識與工安管理積極檢討改善,以善盡國營企業保護員工及承攬商之責任。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孔文吉 9.有鑑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石油為我國主要能源,亦為我國合纖、塑膠、橡膠及其他化學品等中下游石化產業基本原料來源。惟我國自有能源甚少,97%以上之能源均仰賴進口,凸顯我國能源供給及石化產業供應鏈之脆弱。然經查,近年雖有新獲油氣資源量,惟海域探勘未見成效,且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偏低。為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孔文吉 10.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擴大天然氣使用之能源政策,以及充分穩定供應國內天然氣新增需求,將「多元能源來源,完善供應網絡」列為111年度策略目標之一。然經查,近期天然氣價格波動較大,允宜積極尋求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天然氣供應來源,以因應需求之增加,另天然氣存量天數仍偏低,宜審慎因應。為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調整採購策略,積極洽詢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LNG供應來源,以降低採購成本及分散風險,並加強儲氣調度彈性,以確保供氣穩定。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孔文吉 11.有鑑於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委託檢驗試驗費」編列6億8,419萬元,供辦理油駁船檢驗、長途油管檢漏、油氣檢漏、油槽開放檢查、輸油器材設備及油庫油量計檢定所需經費。然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因轄屬長途管線使用已逾30年,為預防發生油料洩漏引發工安暨公安事故及環境污染事件,規劃進行輸送管線IP檢測作業,惟110年執行進度尚有落後,且111年度IP檢測之執行計畫挑戰性高,恐增加公共安全疑慮。為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落實長途管線之管理維護研議完善策略,以確保輸油作業安全,消弭潛在公共安全風險。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孔文吉 12.查105至110年8月底止油氣探勘之新獲資源,除105年間陸上探勘於鐵砧山C1井新獲資源量1.06億立方公尺天然氣外,另於108年間仁澤3、4號地熱井鑽獲2.2百萬瓦電力及110年間土場14、15號地熱井鑽獲1.2百萬瓦電力;國外油氣探勘除105至106年間於查德及尼日發現新增蘊藏量,108年間於美國Guardfish礦區發現新增蘊藏量外,109至110年8月間國外油氣探勘則未獲新增蘊藏量。惟海域探勘過去年度(94至109年度)累計虧損逾29億元,顯示海域探勘之成效未臻理想。另政府積極推動能源多元化政策,然探勘工程耗費龐鉅,風險甚高,中油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且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均仍未及5%,凸顯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爰此,中油公司身負國家油氣能源供應之責,且歷年將拓展探勘合作,掌握自主油源,提升自主能源比率列為該公司主要經營策略目標之一,惟數十年來成效有限,允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精進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鄭運鵬 13.查109年度進口平均單價,中長期合約每噸進口平均單價342.82美元,以印尼進口中長期合約平均211.11美元最低;現貨每噸進口平均單價209.32美元,以巴布亞紐幾內亞168.75美元最低;110年1至8月中長期合約每噸進口平均單價416.42美元,以卡達進口中長期合約平均342.86美元最低;現貨每噸進口平均單價537.11美元,亦以卡達400美元最低。鑑於近期國際能源價格飆升,中油公司宜於貨源穩定供應基礎下,參考國際市場趨勢,逐步調整長、短期合約及現貨市場之配比與採購策略,並積極洽詢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LNG供應來源,以降低採購成本及分散風險。依「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迄111年底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惟資料顯示,105至109年度最低事業存量天數均低於8天;另在天然氣發電比重增加,致平均日銷量由105年度之5萬4,912千立方公尺增加至110年1至8月間之6萬7,947千立方公尺(增幅23.74%)之逐年遞增趨勢下,LNG存量最高可用天數僅微幅增加至14.8天,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尚未完工投入營運前,允宜加強儲氣調度彈性審慎因應國內日增之需求,穩定供氣。爰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述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鄭運鵬 1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國有財產之統籌調配,截至110年8月底止,計無償出借土地277筆予經濟部、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中央標準局、高雄市政府及嘉義市政府等公務機關,面積18萬6,300M2。原無償出借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專業人員研究中心土地,面積分別為4,083M2及4,357M2,供作大流量液體氣國家標準實驗室及運動場,因借用契約屆期,已於110年7月1日起以出租方式辦理。又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3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為提高國有不動產利用價值,國有財產署已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除放寬交換不動產區位限制外,另為因應中央機關公務或公共需要,亦放寬以地易地限制,增列得以國有不動產與他人不動產交換之規定。是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如能秉持等值、雙贏原則依法辦理不動產交換,應可換入可產生收益之土地,增裕營收,另可減少借用行政相關成本支出並提升國有財產之調配效益。爰此,中油公司出借土地予中央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面積頗鉅,且造成每年度減列9,000多萬元租金收入,允宜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研議交換地之可行性,換入可產生收益之不動產,或契約屆期改採出租方式辦理,以增裕營收,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鄭運鵬 15.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8,058億9,797萬6千元,「營運成本」7,905億4,959萬8千元(包括「營業成本」7,659億3,401萬3千元及「營業費用」246億1,558萬5千元),預計營運成本率計98.09%。惟近年度營運成本率居高不下,允宜賡續改善煉製結構,並積極研謀抑減營業成本及費用措施,以謀提升營業利益。有關工業製品生產成本主要為油氣採購成本,宜研酌妥擬現貨與長約之配置,並利用避險工具分散採購,以降低營運成本。綜上,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預計營運成本率98.09%仍高,為有效控制營運成本,除宜賡續適度調整煉製結構、提升重質油料轉化率及蒸餾設備利用率外,並宜持續洽尋供應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油氣新貨源,並檢討採購策略,參酌市場價格變化將現貨與中長期合約為適度搭配並慎選避險工具,強化採購人員議價談判能力暨充分掌握市場供需等資訊,俾提升油氣採購績效及降低原料成本。爰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述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及精進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鄭運鵬 16.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無新增轉投資計畫;另111年度轉投資事業預計投資收益5億7,928萬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減少2億0,779萬5千元,減幅26.40%。檢視中油公司轉投資事業近年實際營運情形,截至109年底止轉投資事業共15家,109年度有盈餘者8家(其中獲利成長者3家,盈餘衰退者5家),占比53.3%,相較108年底轉投資事業共16家(其中曄○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4月12日清算完結),有盈餘者10家(其中獲利成長者5家,盈餘衰退者5家),占比62.50%,109年度有盈餘公司之家數及占比均下降。109年度發生虧損者7家,其中卡○燃油添加劑(股)公司由盈轉虧;台灣○際造船公司、華○天然氣航運(股)公司及中○潤滑油公司等3家公司107至109年度則連續3年發生虧損,情形嚴重。綜上,111年度預計轉投資收益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減少26.40%,且部分轉投資事業或轉盈為虧、或連年虧損,允宜確實檢討,並督促轉投資事業積極改善營運績效,以保障投資權益。爰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述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及精進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鄭運鵬 1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及「電動機車產業創新躍升計畫」,積極布建電動機車充/換電站,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投資中編列「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建置經費」3億9,000萬元,目標為提供顧客友善且便捷的能源補充環境,並建構節能減碳生活環境。又根據行政院106年9月7日核定之「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分年執行期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7至109年度合計建置1,000站能源補充設施,並於110及111年辦理能源補充設施之設備擴建,惟查中油公司預計於110年底累計完成774站能源補充設施之建置,較計畫預期109年累計應建置站數1,000站,減少226站,進度大幅落後,中油公司應積極研謀設置計畫進度落後之因應作為,以利達成政策目標,提升電動機車滲透率。鑑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列問題研議改善措施,積極規劃及辦理相關業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18.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新增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汽油減苯及高質化投資計畫」及「石化事業部煉化轉型產業升級投資計畫」等2項新興專案計畫,除總經費龐鉅外且舉債籌資比率偏高,為避免因環保或工安問題、或物料價格波動增加計畫經費造成工期延宕,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居民及環保團體溝通,加強工安控管,並掌握興建期程,妥適控管成本,俾利計畫目的及預期效益之順利達成,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19.經查,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預計營運成本率98.09%,較110年度預算營運成本率97.95%高出0.14個百分點,亦較106至108年度決算比率分別高出3.74個百分點、2.37個百分點及2.45個百分點,109年度決算因發生營業損失致營運成本率上升至100.74%,使111年度預算案之營運成本率較109年度決算營運成本率減少2.65個百分點,營運成本率逐年遞增,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預計營運成本率98.09%仍高。為有效控制營運成本,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調整煉製結構、提升重質油料轉化率及蒸餾設備利用率外,並應持續洽尋供應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油氣新貨源,並檢討採購策略,參酌市場價格變化將現貨與中長期合約為適度搭配並慎選避險工具,強化採購人員議價談判能力暨充分掌握市場供需等資訊,俾提升油氣採購績效及降低原料成本,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20.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隸屬油品行銷部之寶山1號船齡已逾23年,船舶老舊,出勤率年年降低,進塢修理時間及費用卻逐年升高,油品行銷部原擬於110年度啟動更換新計畫,因情事變遷更新計畫調整中。上述個案顯示,船齡老舊若未能審慎維修保養,恐將影響操船安全及正常營運;檢視天然氣事業部108至109年度船舶維修費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77%及3.84%,預算執行率偏低;110年至8月底天然氣事業部船舶維修費之實支數占比亦僅分別為1.30%,惟111年度預算案「天然氣事業部船舶維修費」復編列3,500萬元,均高於108及109年度之決算數215萬3千元及134萬3千元,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評估船舶維運需求,核實編列預算,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2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經濟部工業局補助於全臺各地加油站設置能源補充設施,具公益性質,優先考量於偏鄉、離島或空污嚴重地區設置,透過更便利之使用環境,提升電動機車滲透率;另工業局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補助電動機車業者建置能源補充設施,截至110年9月30日止計補助設置3,246站,其中西部地區2,851站(包括北部地區1,285站、中部地區734站及南部地區832站),東部地區168站及離島地區227站,6個直轄市計補助建置2,255站占總建置站數之69.47%;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0年底累計可完成建置774站,其中西部地區695站(包括北部地區219站、中部地區185站及南部地區291站),東部地區76站及離島地區3站,6個直轄市計建置424站占總建置站數之54.78%;顯示電動車能源補充設施多建置於西部,東部及離島地區相較站數較少。鑑於建置能源補充設施係國人選擇電動機車關鍵之一,而工業局補助台灣中油公司建置能源補充設施,目的亦在提升電動機車滲透率。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電動機車滲透率與能源補充設施服務能量間之關係,進一步衡酌各區域電動機車密度暨成長性,審慎擇址布建能源補充設施,以利提升各縣市電動機車之滲透率,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2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廠多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處罰鍰,如:108年1月14日及15日、9月26日、11月16日,109年4月10日、7月2日、10月20日、12月3日及16日,或因設備故障、操作不當及製程不穩定等原因,致廢氣燃燒塔產生黑煙,造成空污事件。又有因管線破裂或滲漏致污染水體,如:108年3月4日探採事業部鐵砧山礦場管線破裂污染地面暨地下水體;煉製事業部桃園廠109年2月8日地下輸油管線破漏污染水體及109年3月30日進行管線承壓能力測試時,造成管線破裂致污染地面水體;煉製事業部大林廠110年6月22日外海浮筒因輸油管破裂致使原油外洩,污染屏東縣小琉球與恆春半島周邊海域暨岸際,及屏東縣小琉球、琉球新、杉福、山海及紅柴坑等5處漁港。鑑於近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管理或操作不當致污染空氣、水體等情事,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更屢因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而遭處罰,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強化內部管理,改進相關管理機制,以善盡國營企業之社會暨環保責任,並落實污染防治工作,以杜絕污染事件之發生,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2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員工或承攬商屢屢發生職災事件;其中106至110年8月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各年度分別計有14人、12人、9人、12人及4人。108年度因探採部鑽探工程處錦水84號井場員工發生工安意外之死亡事故,致該年度總合災害指數─員工由107年度之0竄升至3.77;109年度又因天然氣北區營業處苗栗銅鑼朝西段工程、煉製事業部大林廠外海3號浮筒承攬商潛水人員輸氣管線截斷脫落及天然氣北區處遷管工程等發生事故,造成承攬商死亡,該公司近年度遭勞檢主管機關課以行政處分仍頻,顯示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賡續編列「工業安全」預算19億4,725萬5千元,107至109年度業已投入工業安全經費累計66億餘元,110年度亦編列20億餘元辦理工業安全工作。惟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故,更屢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而遭處罰,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強化法令遵循意識與內部管理,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以善盡國營企業保護員工及承攬商之責任,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2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是以,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並影響下游產業健全發展。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能源局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迄111年底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嗣後年度逐漸遞增至24天之儲槽容量;惟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最近5年度(105至109年度)該公司最低事業存量天數均低於8天,107年度最低事業存量天數僅為5.8天,109及110年1至8月雖分別上升至7.2天及7.7天,惟仍低於8天;另在天然氣發電比重增加,致平均日銷量由105年度之5萬4,912千立方公尺增加至110年1月至8月間之6萬7,947千立方公尺(增幅23.74%)之逐年遞增趨勢下,LNG存量最高可用天數僅微幅增加至14.8天,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尚未完工投入營運前,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儲氣調度彈性審慎因應國內日增之需求,穩定供氣,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25.為強化能源安全,政府積極推動能源多元化政策,然探勘工程耗費龐鉅,風險甚高,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9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26.17萬公秉(較108年度之自有油源減少0.36萬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4萬3千公秉之比率僅1.27%;在天然氣方面,109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4.95億立方公尺(較108年度之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減少0.25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241.57億立方公尺之2.05%;在液化石油氣方面,自有油田所獲液化石油氣2.18千公噸,占當年度煉產量361.34千公噸之0.6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均仍未及5%,凸顯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綜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負國家油氣能源供應之責,且歷年將拓展探勘合作,掌握自主油源,提升自主能源比率列為該公司主要經營策略目標之一,惟數十年來成效有限,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26.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澎湖縣的湖西庫區於106年6月間進油後即持續發生漏油情形,期間該公司人員均未依規範程序通報,隱匿漏油事件長達11個月,另中油公司綠島加油站於107年6月亦發生隱匿漏油情事,這二事件引起監察院注意。案經監察委員江綺雯、劉德勳、田秋堇調查後,於108年5月提案糾正中油公司,及要求經濟部督促該公司確實檢討改進。另監察院報告亦指出,「中油公司現有71座逾40年以上之高齡油槽,其檢修工程當依工項類別確實辦理,並明訂各層級主管得授權核定經費之額度,以落實分層負責與督管權責及油槽的維護保養和正常運作。」中油公司應針對超過40年的高齡油槽,加強維護和檢修,避免對當地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雖經監察院糾正後。110年6月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廠進行外海浮筒卸油,導致小琉球和墾丁海域油污污染;也是110年10月,中油桃園煉油廠在竹圍外海也因為蛇管發生漏油,原油飄散到周圍海域。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防止漏油、油污事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何欣純  蔡易餘 2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會間的聯繫情形備受重視,在111年年初有媒體針對此問題撰寫報導針砭,直指中油公司以睦鄰經費、公關慰勞費、用品銷耗費內之慶典用餐點費、慶典活動用品等費用,作為請客、送禮的經費。這些質疑恐造成民眾對國營事業及國會信任之重傷,對於國營事業的員工士氣也恐造成持續的打擊。中油公司與國會間的業務溝通與聯繫,應更加公開透明,惟有向社會公開相關的溝通聯繫支出使用情形,才能取得社會之信任。為維護民意監督機制的正常運作,修補民眾對國營事業及國會之不信任,爰建請中油公司公開與國會之溝通聯繫動用之經費明細,並提出相關支出向社會揭露之資訊公開辦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此外,監察院在102財正0028號糾正文中已對於中油公司「未將核屬公關費性質支出適正列支表達,且用品消耗科目存有錯誤支出」提出糾正,但迄今中油公司仍被質疑將公關費用以各種科目支用,未適正列支表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依糾正文之意旨修改公關費之列支,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進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謝衣鳯  高虹安 連署人:陳椒華 2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以解決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基礎建設不足現況,期能提升電動機車滲透率。截至110年9月底止,中油公司已建置及建置中之能源補充設施站數計774站,遠低於計畫預期之1,000站,又宜蘭縣等9個縣市電動機車占比尚低於3%,較6個直轄市之電動機車占比為低,鑑於能源補充設施普及率為民眾購買電動機車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研究補充設施建置落後計畫目標之因應作為,並衡量各區域電動機車密度及成長性,審慎擇址布建能源補充設施,以利提升各縣市電動機車之滲透率。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2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土地予各公務機關計277筆,面積18萬6,300平方公尺,111年度預算案預估租金收入損失9,098萬8千元,由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土地予中央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面積頗鉅,造成每年度減列9,000多萬元租金收入,應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研議交換地之可行性,換入可產生收益之不動產,或契約屆期改採出租方式辦理,以增加營收。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30.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債務等,預計舉借長期債務504億元,包括向金融機構舉借104億元及發行公司債或1年以上循環票券400億元;並由營運資金償還公司債234億元,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推動多項投資計畫,資金需求殷切,致近年長、短期債務餘額占資產總額比率呈逐年攀升趨勢,111年度編列「利息費用」31億0,300萬元居高不下,且短期償債能力有弱化趨勢,應確保資金調度無虞情況下,持續研擬降低資金籌措成本措施,以降低公司財務負擔。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31.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預計營運成本率98.09%,較110年度預算營運成本率97.95%高出0.14個百分點,為有效控制營運成本,除適度調整煉製結構、提升重質油料轉化率及蒸餾設備利用率外,並宜持續洽尋供應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油氣新貨源,並檢討採購策略,參考市場價格變化將現貨與中長期合約為適度搭配並慎選避險工具,強化採購人員議價談判能力暨充分掌握市場供需等資訊,以提升油氣採購績效及降低原料成本。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32.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無新增轉投資計畫,111年度預計「投資收益」5億7,928萬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減少2億0,779萬5千元,減幅26.40%,且部分轉投資事業或轉盈為虧、或連年虧損,應確實檢討,並督促轉投資事業積極改善營運績效,以保障投資權益。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3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區辦理開發活化,劃設區內17公頃無污染土地,預計投入近60億元,成立「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將引進綠能、節能、生技醫療及其他高附加價值之相關產業,吸引中高階就業人口進駐以提升產值,期能創造1.6萬個就業人數,帶動高雄整體產業轉型。園區內設立「材料國際學院」及「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中心」,相關硬體建設預計於115年完工,屆時將由經濟部所屬研發法人單位進駐,並由教育部協調國立台灣大學、成功大學及中山大學三校聯合設立材料國際學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允宜積極接洽相關高值化、低污染廠商進駐,並會同教育部及經濟部循環推動辦公室盤點學研單位需求,以加速「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建置期程。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賴瑞隆  鄭運鵬  劉世芳 3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工安意外頻傳,勞動法遵意識仍待強化,108至110年8月間,中油公司員工及其承攬商各年度職災傷亡人數分別計有9人、12人及4人,且各縣市勞工局對中油公司進行勞檢,分別提出150項次、118項次、70項次缺失,因違反勞動法令共遭裁罰23件,罰鍰合計245萬元。經查中油公司107至109年度業已投入66億1,531萬5千元工安經費,110年度20億0,390萬元經費刻正執行中,111年度續編工安預算19億4,725萬5千元,惟近年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故,更屢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而遭處罰,中油公司允宜善盡國營事業保護勞工之社會責任,積極檢討內控機制,並要求承攬商共同落實工安管理工作,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何落實工安管理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賴瑞隆  鄭運鵬 35.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環境保護」相關支出87億8,571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增加10億6,650萬7千元,增幅達13.82%,惟中油公司近年來仍發生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更屢因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而遭處罰,108至110年8月遭裁罰之件數合計106件,罰鍰總金額4,184萬8千元,其中尤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處罰鍰者計60件,裁罰金額計2,918萬5千元最高,造成空氣品質之危害。污染整治多較事前防範付出更大之經濟成本,部分污染事件更對環境造成不可逆之傷害,中油公司允宜積極檢討環境污染管理機制,以善盡國營企業之環保社會責任,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污染改善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賴瑞隆  鄭運鵬 36.依據行政院106年9月7日核定之「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分年執行期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7至109年度增建1,000站機車充、換電站,並於110及111年度辦理現有站點之設備擴充;惟截至110年底,中油公司僅完成774站機車充、換電站建置,較計畫預期目標仍差距226站,並延宕後續設備擴充之期程。台灣推動運具電動化之轉型仍待努力,截至110年10月,全台電動機車計有52萬1,336台,僅占全台機車總數1,423萬7,938台之3.66%。有鑑於充、換電站普及率為民眾購買電動機車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允宜與經濟部工業局研謀充、換電站建置落後計畫目標之因應作為,以利提升全台電動機車之滲透率。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賴瑞隆  鄭運鵬 37.受國際能源短缺影響,110年國際天然氣價格飆漲,屢屢創下市場高價,亞洲液化天然氣價格較109年暴漲6倍,歐洲價格更較109年漲逾10倍,並影響台灣天然氣進口價格。經查中油公司109年度中長期合約每噸進口平均單價342.82美元,現貨每噸進口平均單價209.32美元;110年1至8月中長期合約每噸進口平均單價416.42美元,現貨每噸進口平均單價537.11美元,110年天然氣進口價格顯受國際能源市場波動之影響,尤以現貨價格漲幅逾156%更甚。新冠疫情衝擊原物料供應,及各國產業漸次恢復生產,估短期間國際能源短缺趨勢仍難以平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允宜於貨源穩定供應之基礎下,逐步調整長、短期合約及現貨市場之配比與採購策略,並積極洽詢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LNG供應來源,以降低採購成本及分散風險。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賴瑞隆  鄭運鵬 38.為達成2050淨零轉型之目標,及降低中南部空污危害,我國採取增氣減煤之能源政策,天然氣發電比重增加,致平均日銷量由105年度5萬4,912千立方公尺,增加至110年1月至8月間6萬7,947千立方公尺,增幅達23.74%;為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2027年將天然氣最低安全存量提高至14天存量,儲槽容量提高至24天存量。又我國現有天然氣接收站皆已超載,高雄永安接收站設計年裝卸量1,050萬公噸,台中接收站設計年裝卸量600萬公噸,總計年裝卸量1,650萬公噸;惟中油公司109年度天然氣年裝卸量1,775萬噸,接收站負載率已高達108%,110年中油公司估計年裝卸逾1,900萬噸天然氣,負載率更逾115%,有影響供氣安全之虞,爰此,興建「天然氣第三接收站之計畫」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綜上,三接工程進度將影響北部供電穩定,及現有二座天然氣接收站之負載安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允宜積極向社會大眾溝通三接對台灣整體能源政策之影響,並加速工程建置進度,俾利台灣能源供應無虞。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賴瑞隆  鄭運鵬 39.COP26峰會於110年11月14日落幕,各國對電動車作為節能減碳路徑之一達成共識,於會議中簽署「運具淨零排放轉型宣言」,允諾將積極提升電動車及充電樁之滲透率,並逐步淘汰內燃機車輛之使用,惟查我國110年1至10月間,電動車新車數僅占全體汽車新車數之1.4%,比例甚低。為提高我國消費者選購電動車之誘因,經濟部110年8月提出「2025公共充電樁建置」藍圖,預計2025年前,於全台布建7,800座充電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亦規劃旗下加油站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惟現2025年設置目標僅19站充電站、59槍充電樁,對比中油全台共610座加油站,電動車充電站覆蓋率僅2.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允宜提高充電站建置之目標,俾利我國電動車之推廣。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賴瑞隆  鄭運鵬 40.有鑑於近1、2年來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關係,造成多數國人生活以及工作型態的改變,在家工作以及減少外出變成了常態,致使日常生活範圍大部分局限在社區住宅之中。是以,對於潔淨能源與智慧綠能政策、天然氣能源轉型,以及振興及紓困4.0政策、振興五倍券、防疫等相關政府政策,倘若還是按照以往的傳統方式在做政策宣導,這樣要傳達給民眾,讓「國人有知的權益」之成效有限,亦無法及時且全面的讓國人深入瞭解政策內涵,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政策宣導應隨著國人生活方式的改變,做適時地滾動式調整。綜上所述,台灣中油應儘速研議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做深入社區宣導,俾利提升政府政策宣傳之效益,應將公帑預算經費用在刀口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41.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政策之一,為配合政府「智慧電動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及「電動機車產業創新躍升計畫」,積極布建電動機車充(換)電站,提供顧客友善且便捷之能源補充環境;其於107年度起接受經濟部工業局補助於中油公司既有營運場地或其他合適場域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建立智慧電動機車服務,以強化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基礎。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遞延負債」科目項下編列「工業局補助款」4億2,910萬元(截至110年度止已編列14億6,970萬元),另於「一般建築及設備投資」中編列「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建置經費」3億9,000萬元。截至110年9月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置及建置中之能源補充設施計774站,111年度建置能源補充設施站數尚待與工業局協議,建置進度未如預期:據行政院106年9月7日核定之「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分年執行期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7至109年度應分別新增建置160站、390站、450站能源補充設施(計1,000站),並於110及111年辦理能源補充設施之設備擴建。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至109年度建置能源補充設施站數分別為160站(充電站16站、換電站144站)、216站(充電站22站、換電站194站)及182站(充電站18站、換電站164站),107至109年度計已建置558站。截至110年9月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執行216站(充電站22站、換電站194站)能源補充設施建置作業,預計至110年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累計可完成774站能源補充設施之建置(充電站78站、換電站696站),惟仍較計畫預期109年累計應建置站數1,000站,減少226站,無法於110年辦理能源補充設施之設備擴建,且111年度擬建置能源補充設施站數,尚待與工業局協議,能源補充設施建置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縣市之電動機車占比低於3%計有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及連江縣等9個縣市,顯示上揭縣市電動機車之推展仍待努力。鑑於建置能源補充設施係國人選擇電動機車關鍵之一,而工業局補助台灣中油公司建置能源補充設施,目的亦在提升電動機車滲透率。是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電動機車滲透率與能源補充設施服務能量間之關係,進一步衡酌各區域電動機車密度暨成長性,審慎擇址布建能源補充設施,以利提升各縣市電動機車之滲透率。綜上所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工業局補助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以解決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基礎建設不足現況,期能提升電動機車滲透率。截至110年9月底止,中油公司已建置及建置中之能源補充設施站數計774站(其中6個直轄市計占54.78%),遠低於計畫預期之1,000站;又宜蘭縣等9個縣市電動機車占比尚低於3%,較6個直轄市之電動機車占比為低。鑑於能源補充設施普及率為民眾購買電動機車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與經濟部工業局研謀補充設施建置落後計畫目標之因應作為,並衡酌各區域電動機車密度暨成長性,審慎擇址布建能源補充設施,以利提升各縣市電動機車之滲透率。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42.鑑於近2年來中國武漢肺炎肆虐蔓延全球,造成全世界疫情嚴重。全球累計新冠確診病例數至今已突破2億。從中國武漢最早出現的新冠肺炎病毒蔓延造成大流行疫情並沒有結束的跡象,相反更因為病毒多個變種而傳染加速。全世界確診病例數在年初左右已突破1億大關,但近幾個月突破2億卻只用了6個多月的時間。法新社說,數據統計可能並不概括全部情形,因為不少國家可能有疫情疏漏,這場大流行已造成近440萬人死亡。根據路透社統計,截至110年8月4日為止,全球累計新冠確診病例數突破了2億,Delta變種病毒給疫苗接種率較低的地區造成威脅。在240個國家中,至少有83個國家的新病例數正在上升,這給全球醫療系統帶來了壓力。加上,全球至少有2.6%的人口被感染,由於許多地方的檢測能力有限,真實數字可能更高。根據1項路透社分析,如果感染人數是1個國家,它的感染人數將是世界上第8大人口大國。綜上所述,在中國武漢肺炎疫情仍然嚴重蔓延全球各地情況下,為顧及人身健康安危與避免浪費公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減少編列多餘之出國經費。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4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循環經濟政策方向,計畫將原高雄煉油廠之土地轉型為多功能產業循環園區,規劃引進綠能、節能、生技醫療及其他高附加價值之相關產業,吸引中高階就業人口進駐以提升產值,於無污染之業務區土地,劃設17公頃(含公共設施計約26公頃)成立「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並於園區內設立「材料國際學院」及「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中心」,相關經費(含前期基盤工程7億9,300萬元)約60億餘元,相關硬體建設預計115年完工。園區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審議程序迄未完成,相關硬體建設尚無進展:(1)高雄煉油廠土地原為經營石化事業之特種工業區,關廠後土地需踐履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方可重新規劃利用。詢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該公司與高雄市政府成立協商平台協調高雄煉油廠土地都市計畫變更事宜,依高雄市政府108年6月3日召開平台會議要求高雄煉油廠業務區76公頃土地併同右沖宿舍區土地,需依法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並經市府、內政部兩級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竣後,始得動工。(2)研發專區之都市計畫草案書圖內容依高市府歷次意見,於109年8月21日辦竣變更前座談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9月14日提送都市計畫變更草案書圖予高市府申請變更;嗣經高市府提供書面意見及召開數度討論會議與專案平台會議,商討規劃方案,已於110年8月20日提送都市計畫變更書圖,並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於同年10月6日審議通過,仍尚待高市府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3)研發專區相關硬體建設,其中「國際材料學院」及「新材料聯合研發中心」因尚待經濟部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協助整理進駐單位具體空間需求,及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尚未完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將俟經濟部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確認具體空間需求後及都市計畫變更完成發布實施後,方配合調整經費及作業時程,並辦理發包建築設計事宜。另中油綠能大樓雖已於109年8月完成「中油綠能研發大樓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招標事宜,惟亦延至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明確後方於110年10月1日開工。是以,研發專區使用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完成發布實施與否及經濟部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確認「國際材料學院」及「新材料聯合研發中心」進駐單位具體空間需求之進度,均影響研發專區相關硬體建設作業期程與經費需求。綜上所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以集結產、官、學、研對於高階材料之現有研發量能,研發產業所需之關鍵技術及高階材料,對提升我國產業自主能力有其重要性。惟相關硬體建設均須俟園區土地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及經濟部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確認相關進駐單位具體空間需求後,方得進行。基此,為如期完成研發專區之設立,應積極協調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之歧異及整合各關係人需求意見,溝通共識,以推進專區設立進度,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議瑩  賴瑞隆 44.我國自有能源甚少,97%以上之能源均仰賴進口,凸顯我國能源供給及石化產業供應鏈之脆弱。經查:近年雖有新獲油氣資源量,惟海域探勘未見成效:詢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至110年8月底止油氣探勘之新獲資源,除105年間陸上探勘於鐵砧山C1井新獲資源量1.06億立方公尺天然氣外,另於108年間仁澤3、4號地熱井鑽獲2.2百萬瓦電力及110年間土場14、15號地熱井鑽獲1.2百萬瓦電力;國外油氣探勘除105至106年間於查德及尼日發現新增蘊藏量,108年間於美國Guardfish礦區發現新增蘊藏量外,109至110年8月間國外油氣探勘則未獲新增蘊藏量。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海域探勘過去年度(94至109年)累計虧損逾29億元,顯示海域探勘之成效未臻理想。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偏低:為強化能源安全,政府積極推動能源多元化政策,然探勘工程耗費龐鉅,風險甚高,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9年度中油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26.17萬公秉(較108年度之自有油源減少0.36萬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4萬3千公秉之比率僅1.27%;在天然氣方面,109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4.95億立方公尺(較108年度之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減少0.25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241.57億立方公尺之2.05%;在液化石油氣方面,自有油田所獲液化石油氣2.18千公噸,占當年度煉產量361.34千公噸之0.6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均仍未及5%,凸顯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綜上所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負國家油氣能源供應之責,且歷年將拓展探勘合作,掌握自主油源,提升自主能源比率列為中油公司主要經營策略目標之一,惟數十年來成效有限,應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4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擴大天然氣使用之能源政策,以及充分穩定供應國內天然氣新增需求,將「多元能源來源,完善供應網絡」列為111年度策略目標之一。經查:天然氣事業存量天數仍偏低,應妥為因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是以,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並影響下游產業健全發展。鑑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LNG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然為預防短期不確定因素發生,如:夏季颱風侵襲、冬季東北季風、海域封鎖、船隻故障、地緣政治因素、戰爭等導致供氣中斷問題,維持一定儲氣量以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仍有其必要。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能源局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迄111年底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嗣後年度逐漸遞增至24天之儲槽容量;惟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最近5年度(105至109年度)中油公司最低事業存量天數均低於8天,107年度最低事業存量天數僅為5.8天,109及110年1至8月雖分別上升至7.2天及7.7天,惟仍低於8天;另在天然氣發電比重增加,致平均日銷量由105年度之5萬4,912千立方公尺增加至110年1至8月間之6萬7,947千立方公尺(增幅23.74%)之逐年遞增趨勢下,LNG存量最高可用天數僅微幅增加至14.8天,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尚未完工投入營運前,應加強儲氣調度彈性審慎因應國內日增之需求,穩定供氣。綜上所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擴大天然氣使用之能源政策,以及充分穩定供應國內天然氣新增需求,應賡續研酌調整採購策略,積極洽詢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LNG供應來源,以降低採購成本及分散風險。另近年來天然氣事業最低存量天數偏低,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未投入營運前,應加強儲氣調度彈性,以確保供氣穩定。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46.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委託檢驗試驗費」編列6億8,419萬元,供辦理油駁船檢驗、長途油管檢漏、油氣檢漏、油槽開放檢查、輸油器材設備及油庫油量計檢定所需經費;其中屬油品行銷部之長途管線IP檢測相關費用計2億1,362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減少334萬9千元。年度規劃輸送管線之IP檢測作業,應審慎規劃積極辦理:油品行銷事業部依據各管段歷年IP檢測結果,各年度輸油頻率(年輸油量、作業天數),陰極防蝕量測,管線風險評估及緊密電位量測等因素,訂定各管段風險之高低,規劃辦理油品輸送管線IP檢測作業優先順序排程,俟IP檢測執行完成後,依據檢測結果,訂定管線適用性評估報告,進行管線須汰換或部分維修工程。108至110年度各年度規劃進行檢測管線數量分別為9條、13條及8條,截至110年8月油品行銷事業部110年度IP檢測規劃計8條(110.16公里),僅執行3條(95.36公里),其餘6條管線尚未執行。惟111年度規劃執行長途管線IP檢測工作量計30條(599.64公里),其管線長度已超逾108至110年度預計執行IP檢測管線長度之總和(393.66公里)。又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底辦理新竹供油中心至後龍溪南岸開關站(新中線)之長途管線風險評估結果為例,經風險評估結果,輸送汽油之長途管線計4萬1,729公尺,總計分21段,均為高風險管段,預計於111年執行IP檢測計14段;輸送柴油之長途管線計4萬2,368公尺,總計分21段,其中17段為高風險管段,預計於111年執行IP檢測計13段,因部分管線行經人口稠密區及高經濟價值區、或穿越河床、或鄰近工業區,油品洩漏影響較大,若未能依計畫執行IP檢測,恐增加公共安全之疑慮。是以,除應積極辦理110年尚未執行之計畫檢測外,亦應審慎規劃111年度IP檢測之執行計畫,以落實長途管線之管理維護。綜上所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因轄屬長途管線使用已逾30年,為預防發生油料洩漏引發工安暨公安事故及環境污染事件,規劃進行輸送管線IP檢測作業,惟110年執行進度尚有落後,111年度復規劃30條、599.64公里之IP檢測執行計畫,其管線長度已超逾108至110年度預計執行IP檢測管線長度之總和(393.66公里),挑戰性高,應審慎規劃111年度IP檢測之執行計畫,以落實長途管線之管理維護,確保輸油作業安全,消弭潛在公共安全風險。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4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強化國營事業工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工作,防範事故發生」政策,近年度均將推動全員工安及主管安全領導、強化承攬商管理及加強工安查核制度等列為公司重要經營政策之一,並持續編列鉅額經費以達成「工安百分百、工安零災害」目標。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4,725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減少5,664萬5千元,減幅2.83%。近年度勞動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檢查提出缺失項次均達百件以上,應強化法令遵循意識: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煉油與輕油裂解等石化工廠,為「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所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詢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106至110年8月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執行勞動檢查後,對該公司分別提出145項次、199項次、150項次、118項次及70項次缺失,其中因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被處分停工項次各年度分別為1項次、3項次、3項次、5項次及3項次;另108至110年8月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23件、罰鍰合計245萬元,顯示員工及承攬商之勞動法令認知(如:「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及法令遵循意識,仍待強化。近年度仍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事件,工安管理仍待強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員工或承攬商屢屢發生職災事件;其中106至110年8月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各年度分別計有14人、12人、9人、12人及4人。108年度因探採部鑽探工程處錦水84號井場員工發生工安意外之死亡事故,致110年度總合災害指數:員工由107年度之0竄升至3.77;109年度又因天然氣北區營業處苗栗銅鑼朝西段工程、煉製事業部大林廠外海3號浮筒承攬商潛水人員輸氣管線截斷脫落及天然氣北區處遷管工程等發生事故,造成承攬商死亡,中油公司近年度遭勞檢主管機關課以行政處分仍頻,顯示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綜上所述,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賡續編列「工業安全」預算19億4,725萬5千元,107至109年度業已投入工業安全經費累計66億餘元,110年度亦編列20億餘元辦理工業安全工作。惟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故,更屢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而遭處罰,亟待積極檢討強化法令遵循意識與內部管理,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以善盡國營企業保護員工及承攬商之責任。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4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強化國營事業工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工作,防範事故發生」政策,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及提昇整體環境品質,近年度均將污染預防改善並消除潛在污染風險等列為公司重要經營政策之一,並持續編列鉅額經費以維護環境安全,成為環境友善企業。111年度編列「環境保護」相關支出87億8,571萬9千元,較110年預算編列數增加10億6,650萬7千元,增幅13.82%。近年度屢因操作不當排放黑煙製造成空污、管線破裂致造成污染水體及地下水等事件,應落實污染防治工作,杜絕污染事件之發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廠多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處罰鍰,如:108年1月14日及15日、9月26日、11月16日,109年4月10日、7月2日、10月20日、12月3日及16日,或因設備故障、操作不當及製程不穩定等原因,致廢氣燃燒塔產生黑煙,造成空污事件。又有因管線破裂或滲漏致污染水體,如:108年3月4日探採事業部鐵砧山礦場管線破裂污染地面暨地下水體;煉製事業部桃園廠109年2月8日地下輸油管線破漏污染水體及109年3月30日進行管線承壓能力測試時,造成管線破裂致污染地面水體;煉製事業部大林廠110年6月22日外海浮筒因輸油管破裂致使原油外洩,污染屏東縣小琉球與恆春半島周邊海域暨岸際,及屏東縣小琉球、琉球新、杉福、山海及紅柴坑等5處漁港。鑑於近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管理或操作不當致污染空氣、水體等情事未間斷,應落實污染防治工作,以杜絕污染事件之發生。108至110年8月遭環保機關裁罰件數達106件,罰鍰總金額達4,184萬餘元:台灣中油近年來因違反環保法規,108至110年8月遭裁罰之件數合計106件,罰鍰總金額計4,184萬8千元;其中裁罰件數以108年64件最高,裁罰金額則以109年1,709萬4千元最高;108至110年8月間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處罰鍰者計60件、裁罰金額計2,918萬5千元最高;另同期間以煉製事業部大林廠計遭裁罰33件、裁罰金額計1,659萬5千元最高。鑑於環保處罰之意涵,除係針對企業生產活動之污染行為所作處罰外,尚隱含後續可能衍生之鉅額污染整治費用,以及相關損害賠償責任等,其社會成本恐遠非罰鍰金額本身所足以代表。台灣中油應重視國營事業之環保責任及示範效果,強化污染防治工作,以落實國營事業之環保責任。綜上所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至109年度業已投入環境保護經費累計228億餘元,110年度亦編列77億餘元辦理環境保護工作,111年度續編列環境保護預算87億8,571萬9千元;惟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更屢因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而遭處罰,亟待積極檢討強化內部管理,改進相關管理機制,以善盡國營企業之社會暨環保責任。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49.為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投入國內、外與海域之油氣探勘工作,以改善國內所需能源倚重進口之現象;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賡續編列48億5,148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48億7,500萬元減少2,351萬7千元(減幅0.48%),主要係使用材料費及委託檢驗試驗費減少所致。近年度(105至109年度)「探勘費用」決算數均未逾30億元,經費編列應與執行力相配合: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48億5,148萬3千元雖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減少2,351萬7千元,惟其與105至109年度決算數(介於17億2,900萬元至25億7,400萬元之間)相較,則較109年度決算數高出31億2,208萬2千元;另105至109年度探勘費用之執行率最高為106年度之77.70%,最低為109年度之34.58%,106至109年度探勘費用之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110年1至8月之實支數計8億2,273萬2千元僅占預算編列數之16.88%。據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三)規定:「……計畫經費需求應與執行力相配合……。」是以,111年度預算案復編列「探勘費用」48億5,148萬3千元執行油氣探勘業務,應審酌執行量能覈實編列,以避免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一再發生。長期投入鉅資進行國內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109年迄今油氣探勘並未獲新增蘊藏量,應審慎評估辦理油氣探勘計畫,以提升探勘效益: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探勘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檢驗試驗費」32億7,640萬2千元,包括國外探勘31億8,712萬7千元、海域探勘54萬7千元及鑽井電測服務費暨其他設備檢驗費等8,872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3億0,211萬9千元,減少2,571萬7千元,減幅0.78%。惟揆諸台灣中油公司,107至110年8月底止油氣探勘之新獲資源,除地熱井探勘鑽獲電力蘊藏資源及108年於美國Guardfish礦區鑽獲原油蘊藏資源586萬桶外,在國內海域、陸上及國外其他礦區於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原油均探勘未獲新增蘊藏量。111年預計在澳大利亞、印尼等現有礦區與新取得目標國家礦區分別實施油氣測勘、鑽探勘井及佐證井等相關工作,及就111年取得之經營礦區進行震測與資料處理解釋、新井之鑽探及開發生產前之佐證等工作,應加速已發現蘊藏資源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投產外,並審慎評估相關油氣探勘計畫,以提升探勘效益。綜上所述,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賡續編列「探勘費用」48億5,148萬3千元,較以前年度決算數遽增,應審酌執行量能覈實編列,以避免經費鉅額保留;另油氣探勘計畫宜審慎評估辦理,以提升探勘效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50.總統蔡英文非常重視居住正義議題,上任後通過許多社會住宅案,並委由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研議辦理,成效極佳。因此,國營事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於2015年12月31日關廠,若能進一步利用宿舍區閒置土地,興建社會住宅或青年住宅,將能解決台灣中油等國營事業的廠址,長年的勞工住宅、長照等複雜爭議,以及支援鄰近新材料專區、楠梓加工出口區、甚至開發中的橋頭科學園區之住宅需求。有鑑於此,請經濟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事業研議事業單位的居住正義議題,及由國營事業推動社會住宅之可行性分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震清  蘇治芬  劉世芳 5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負責油品輸儲供應業務,截至110年8月底所轄長途管線共計247條,長度1478.54公里,因所轄長途管線使用已逾30年,為預防發生油料洩漏問題而引發工安暨公安事故及環境污染事件,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編列「長途管線IP檢測相關費用」計2億1,362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減少334萬9千元,惟查111年度規劃執行長途管線IP檢測工作量計30條(599.64公里),其規劃執行長度已超逾108至110年度預計執行IP檢測管線長度之總和(393.66公里),恐未合理考量執行能力,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111年度長途管線IP檢測之執行規劃期程與各長途管線管理維護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預算有效執行,消弭潛在公共安全風險。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志偉 5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以解決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基礎建設不足現況,惟查截至110年9月底止,該公司已建置及建置中之能源補充設施站數共計774站,低於計畫預期之1,000站,而111年度擬建置站數尚待與工業局協議,顯見其能源補充設施建置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且查屏東縣、基隆市、宜蘭縣等9縣市電動機車占比仍低於3%,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111年度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建置站數與執行規劃,衡酌各區域電動機車密度暨成長性,審慎擇址布建能源補充設施,提升各縣市電動機車滲透率。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志偉 53.有鑑於國際相繼訂定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台灣也在2021年4月宣布加入,奠定台灣在能源轉型與再生能源的路徑,行政院也在2020年訂定溫室氣體管制目標2025年更是要比2005年減少1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為排碳大戶之一應儘速研發相關二氧化碳封存技術來加速減碳的進度,以供民間企業學習,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氣候變遷提升二氧化碳封存技術研發進度與預期成效」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孔文吉  謝衣鳯 54.有鑑於近幾年來資安問題日益嚴重,各個企業對於資安問題的防護措施也變成了核心議題,肇因2020年5月4日,遭受勒索病毒攻擊,導致捷利卡和中油Pay等支付系統無法使用。據媒體報導指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遭到勒索軟體損害的範圍,尚包括內部訂單授付系統與「公文系統」等資料庫和電腦主機,也影響到中油公司官網。經查111年度的業務計畫,第八項─經營管理中的第3點─強化資訊管理中的策略三:強化資安防護能量裡有針對資安防護的4項方案,涵蓋了推動資安治理制度、落實資安防護基準、建立資安聯防機制、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卻遺漏有關資安預算安排的部分;為使資安防護工作順利與監督相關預算使用,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資安治理制度、防護基準、聯防機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等施行成果及其預算支出明細」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孔文吉  謝衣鳯 5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以降連年虧損,不僅2021年虧損破434億元,且2022年僅累計至前2月虧損己達256億元,估算第1季虧損將逾650億元。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仍於110年度大量且高比例補(捐)助特定縣市自治團體或社團法人舉辦聯歡活動、慶祝活動等支出,甚至曾擬捐助8,000萬元鉅額予特定縣市政府改建動物園遭部分董事反彈,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未能有效經營管理以改善虧損,更有失睦鄰支出應有之公益性質。鑑於「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明定連續虧損3年以上之事業機構,除因政策負擔因素致虧損外,次年度不得編列睦鄰費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第3季結束後提出「前3季損益情況」之書面資料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若連續3年虧損,除政策因素外,則不得編列次年度之睦鄰經費。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孔文吉  謝衣鳯 56.有鑑於淨零碳排為國際發展的主流趨勢,台灣也於2021年4月宣布加入,奠定台灣在能源轉型與再生能源的路徑,行政院也在2020年訂定溫室氣體管制目標,2025年更是要比2005年減少10%,又因RE100生產要求潔淨能源使用之提升,因此需逐步完成以下三大目標:能源利用最大化、製造流程減碳化、循環經濟完善發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研發相關潔淨能源技術之使用,以供民間企業學習,並帶動我國綠能使用之穩定成長,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中油氫能發展規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孔文吉  謝衣鳯 57.有鑑於淨零碳排為國際發展的主流趨勢,為求台灣於2050年實現淨零碳排之目標,需逐步完成以下三大目標:能源利用最大化、製造流程減碳化、循環經濟完善發展;因此相關碳中和、碳捕捉之前瞻性技術研發為國家維持競爭力之關鍵,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液化天然氣(LNG)冷能利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孔文吉  謝衣鳯 5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推動「高雄亞洲新灣區5G AIoT創新園區」,2021年3月8日於亞灣區內的高雄營業處成立「台灣中油5G AIoT推動專案辦公室」,成立目的在於媒合業者與中油公司各單位所提之5G AIoT需求,將最新技術應用於生產、儲運、銷售、工安與環保各面向,朝智慧化企業發展,藉由資通訊技術與智慧物聯網的結合,應用於中油公司及工廠管理,提升整體績效。為發展高雄新創產業,且鑑於「大廠出題,新創解題」模式成效良好,故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比照其他泛公股企業舉辦5G AIoT技術應用招商說明會,讓高雄新創業者有直接或間接參與機會,創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創業者多贏局面,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概況與辦理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明文  蘇治芬 59.111年3月24日俄烏戰爭爆發以來,國際能源受到衝擊與波及,國家能源議題受到各界重視,盤點我國能源狀況。石油部分,輸入來源有14國,以中東地區74.25%、美國19.13%為主,2016年起即無自俄羅斯進口。煤的部分,輸入來源有9國,以澳洲54.7%、印尼24.4%為主。液化天然氣LNG部分,中長約占71%,輸入來源有14國,以澳洲32.2%、卡達24.5%為主。110年俄羅斯LNG占進口比重9.7%(第3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俄羅斯天然氣合約至111年3月到期。綜上所述,我國油煤氣現有存量均大於法定安全存量,短期內確保供應無虞,然我國石油及天然氣主要進口是中油公司,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仍應進一步提高安全存量以及精進穩定油氣中長期合約,以確保國家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明文  蘇治芬 60.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編列預算案執行「環境保護計畫」共計87億8,571萬9千元。查經中油公司自108年度開始,遭環保單位裁罰共計106件,裁罰金額共計4,184萬8千元,其中110年高雄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裁罰共計7件,金額達104萬9千元,為110年度累計最高。高雄已經是全台空氣污染嚴重區域,因過去產業規劃,企業總部多設立於台北,工廠卻設置於高雄,造成污染留置於高雄,危害高雄地區民眾健康,且產生事業廢棄物或污染,對高雄地區都是長期危害,中油公司為高雄最大國營企業之一,本身需肩負保護高雄等社會責任,並長期控管自己廠區空氣污染與廢棄物能確實回收,但資料顯示中油公司於高雄產生環境污染危害卻為全台最高,中油公司應檢討污染防治政策與管理環境污染政策。綜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各廠區環境污染現況以及辦理整治時程、未來防範措施,以及對環境檢討與改善」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精進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鄭運鵬  蔡易餘 6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廠是該公司最主要的石油煉製廠之一,主廠區位於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高雄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面積約300公頃,員工人數超過1,300人。依據高雄市勞工局統計,110年1至10月因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而被處分的有6次,顯示大林廠工安問題仍需密切注意;其次,這幾年因環保問題而被罰鍰的件數亦相當多;另外在110年9月17日上午大林煉油廠開爐,廠方發現廠區內42吋的廢氣燃燒塔中間,在約20多公尺高度,有1閥體開關的墊片疑似損壞,造成氫氣及甲烷氣體外洩,造成多1個火源在中段燃燒,形成燃燒塔有2個火源,引發附近居民驚慌。綜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持續做好工安工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強化煉製部大林廠工業安全各項工作辦理情形,包括如何建立安全工作環境、舉辦工安講習及演練以及提供最近一次工業安全檢查報告、最新安全衛生組織編制職稱名單等內容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鄭運鵬  蔡易餘 62.查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用人費用」中,編列3,492萬8千元作為人事卹償金。中油公司近年工安意外頻傳,造成員工與承包商人員傷亡,自106年度開始累積至110年,共有51人員傷亡,110年度累積至8月份共有4名人員受傷,中油公司應積極辦理工作環境公共安全提升措施,卹償金僅作為意外發生傷亡員工最後保障作為,工作前應確實保障工作環境安全,意外無人希望發生,中油公司應致力提升工作環境安全品質,防範工安意外。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確實做好工安環境建設與設備投資,強化工作環境安全,俾保障員工生命安全。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蔡易餘 6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成立「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以集結國內對於高階材料之現有研發量能,研發產業所需之關鍵技術及高階材料,使我國產業能自主掌握關鍵技術,希冀於此基地成立具「研發、驗證、試量產、應用、產業」等功能完整之國際級綠色材料循環生態鏈研發園區,惟相關硬體建設均須俟園區土地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及經濟部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確認相關進駐單位具體空間需求後,方得進行。就此,為如期完成研發專區之設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協調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之歧異及整合各關係人需求意見,溝通共識,以推進專區設立進度,俾能如期於115年完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區設立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呂玉玲 連署人:李貴敏 64.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委託檢驗試驗費」編列6億8,419萬元,供辦理油駁船檢驗、長途油管檢漏、油氣檢漏、油槽開放檢查、輸油器材設備及油庫油量計檢定等所需經費,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所述,委託檢驗試驗費中屬油品行銷部之長途管線IP檢測相關費用計2億1,362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減少334萬9千元,中油公司事業部轄屬長途管線係自67年陸續建置,為預防發生油料洩漏引發工安暨公安事故及環境污染事件,規劃進行輸送管線IP檢測作業,惟110年執行進度尚有落後,111年度復規劃30條、599.64公里之IP檢測執行計畫,其管線長度已超逾108至110年度預計執行IP檢測管線長度之總和(393.66公里),挑戰性高,就此,應審慎規劃111年度IP檢測之執行計畫,以落實長途管線之管理維護,以確保輸油作業安全,消弭潛在公共安全風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長途管線IP檢測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呂玉玲 連署人:李貴敏 6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強化國營事業工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工作,防範事故發生」政策,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及提升整體環境品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均將污染預防改善並消除潛在污染風險等列為公司重要經營政策之一,並持續編列鉅額經費以維護環境安全,成為環境友善企業。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雖編列「環境保護」相關支出87億8,571萬9千元,惟石化事業部林園廠多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處罰鍰,或因設備故障、操作不當及製程不穩定等原因,致廢氣燃燒塔產生黑煙,造成空污事件,又有因管線破裂或滲漏致污染水體,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8至110年8月遭裁罰之件數合計106件,罰鍰總金額計4,184萬8千元,就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亟待積極檢討強化內部管理,改進相關管理機制,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謝衣鳯  呂玉玲 連署人:李貴敏 66.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策投入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建置工作,經查按計畫於109年底應完成1,000站設置,惟依中油公司推估至110年底可完成774站,仍短少226站,實有改善必要,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送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建置進度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謝衣鳯 67.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規劃建置電動汽車充電站,並自110至114年建置19站59槍,依照中油公司目前計畫台北市3站、桃園市3站、高雄市3站、新竹市3站、台中市2站、台南市2站、嘉義縣2站、花蓮縣1站,此建站布局並無一致標準可循,且未考量各縣市產業發展及民眾需求,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汽車產業進駐之縣市優先設站,以符產業及民眾需求。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謝衣鳯 68.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陸續於澳大利亞、越南、馬來西亞及緬甸等國家進行油氣潛能評估,惟依循中油公司業務報告中之說明,目前僅越南部分尚有進展,其他國家無明顯進度,為有效監督中油公司新南向政策成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新南向政策執行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謝衣鳯 69.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未來將針對年排放超過2.5萬噸之碳排大戶收取碳費,按初步規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亦符合碳排大戶定義。中油公司之營業項目與民眾息息相關,未來繳納碳費後,勢必造成營業成本增加,該成本是否轉嫁給消費者,中油公司應向社會說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應對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謝衣鳯 70.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行政契約方式,全權委由高雄市政府進行五輕後續整治,並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進行土壤整治工作,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又眾多學者質疑五輕整治若急於趕工,恐怕無法澈底完成整治且有機會造成第2次污染,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提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條,針對後續監測及整治工作進行監督。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謝衣鳯 71.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研究發展」之預算支出40億9,409萬5千元,作為加強石化高值化、環保、綠能、生物技術及能源經濟等研發經費,惟107至109年度之研發成果未能適時轉化為商業應用,致各年度之決算附加價值率呈遞減趨勢,應審酌業務實需撙節辦理,並力求將研發成果轉化為實際運用,以提升公司產品附加價值,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72.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共編列預算數40億9,409萬5千元,占公司營業收入0.51%,相較於110年度預算數36億8,740萬5千元,增加4億0,669萬元。查民營台塑公司歷年「研究發展支出」占總支出的1%,主要用於配方研發、製程改善、品質提升、節能減耗及人才培育等方面。對照台灣中油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比例,雖有逐漸提升比例,但仍明顯不足。為促進國營事業創新及研究發展,應將「研究發展支出」調整為占總支出1%的比例。111年度研究發展工作重點可分為智慧綠能、高值材料、循環經濟及技術服務等4大領域,然為持續改善空污,應將「減少空污排放量」納入「研究發展支出」一環,並且訂定預算之目標比例。據自由時報2021年10月26日報導,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空污前20大廠,推動電力設施再加嚴標準,將於2023年11月中旬上路。3年分2階段實施,預計2024年硫氧化物減量76.6%、氮氧化物減量68.7%,均為細懸浮微粒PM2.5的前驅物,總計年削減量1萬噸,相當於8座中央公園排放量。高雄固定污染源包括興達電廠、大林發電廠、南部發電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20大廠被點名,共有52座發電機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電力設施再加嚴標準,等於降低細懸浮微粒PM2.5。綜上,請經濟部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空污改善納入「研究發展」計畫及其實施計畫名稱、內容、預期成果以及預算金額等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鄭運鵬  蔡易餘 73.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收入」主要包括「銷售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而111年度「銷售收入」預算數較110年度減少80億6,744萬7千元。鑑於國內新冠疫情控制得宜,加上疫苗接種率逐漸提升,假日出遊人潮車潮有加溫趨勢;其次,根據監理所資料,110年9月新車掛牌數4萬1,133輛,年增10.4%,月增24.1%;累計1至9月總市場規模為33萬4,152輛,較109年仍小幅成長2.6%。故知,出遊車潮增加以及汽車銷售量增加,皆會增加油品銷售量。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營業收入之「銷貨收入」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鄭運鵬  蔡易餘 74.近年度勞動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檢查提出缺失項次均達百件以上,且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事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煉油與輕油裂解等石化工廠,為「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為早日弭平補償爭議,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各項成本費用管控俾以提早因應此情,得以保障員工之傷病醫藥與保險等項目,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陳超明  呂玉玲 75.110年11月第1週全球新增310萬例確診,歐洲就占63%,且超過了109年11月,創下了歐洲自大流行開始以來的單週新高紀錄。全球在此週因新冠死亡4.8萬人,有55%發生在歐洲,為避免國際人流移動所造成的防疫破口及降低社區防疫負荷,內政部移民署已宣布109年3月21日(包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的外國人士,全面自動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這已是內政部移民署在疫情爆發後第17度宣布延期,顯見新冠肺炎國際疫情仍未獲得改善。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旅運費」之編列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呂玉玲 76.11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船舶維修費用」2億5,287萬1千元(分別編列於油氣輸儲費、什項營業成本、行銷費用及租賃費用科目),較110年度預算數1億8,800萬6千元增加6,486萬5千元(增幅34.50%)。惟隸屬油品行銷部之寶山1號船齡亦逾23年,船舶老舊,出勤率年年降低,進塢修理時間及費用卻逐年升高,油品行銷部原擬於110年度啟動更換新計畫,因情事變遷更新計畫調整中。檢視天然氣事業部108至109年度船舶維修費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77%及3.84%,預算執行率偏低;110年至8月底天然氣事業部船舶維修費之實支數占比亦僅分別為1.30%,惟111年度預算案天然氣事業部船舶維修費復編列3,500萬元,均高於108及109年度之決算數215萬3千元及134萬3千元,允宜確實評估船舶維運需求,核實編列預算。綜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船舶計44艘,其中已逾使用年限者計15艘,為確保操船安全及維持正常營運,編列船舶維修費用有其必要;惟天然氣事業部108及109年度船舶維修費預算執行率偏低,復於111年度預算案編列高額經費,允宜審酌船舶維運實需,覈實編列預算。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勞務成本」項下「油氣輸儲費」預算之編列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鄭運鵬 7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為支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債務等,預計舉借長期債務504億元,包括向金融機構舉借104億元及發行公司債或1年以上循環票券400億元;並由營運資金償還公司債234億元。惟截至110年8月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短期債務合計達2,597.03億元(含應付公司債券874.5億元、租賃負債344.43億元及短期債務1,378.10億元),較109年底2,380.47億元增加216.56億元,而111年度預計推動多項投資計畫,資金需求殷切,111年底預計債務餘額將增至3,058.49億元,占資產總額37.45%,為近年次高值,且比率有攀升趨勢。另111年度利息費用仍居高不下,且短期償債能力有弱化趨勢,允宜持續研擬降低資金籌措成本措施,以降低公司財務負擔。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營業外費用」項下「利息費用明細」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鄭運鵬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11年3月31日(星期四) 報 告 事 項 一、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針對「強化電網千億預算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經濟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首長、勞動部首長、交通部首長針對「產業類移工引進之邊境及境內防疫政策」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合併詢答。經濟部政務次長曾文生、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石崇良及勞動部常務次長 陳明仁報告後,委員邱志偉、邱顯智、謝衣鳯、呂玉玲、曾銘宗、陳亭妃、孔文吉、高虹安、蘇治芬、蘇震清、陳超明、賴瑞隆、陳明文、楊瓊瓔、陳椒華、高嘉瑜、洪孟楷、吳怡玎、江啟臣、邱臣遠及洪申翰等21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政務次長曾文生、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石崇良、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邱議瑩、林岱樺、陳以信、蔡壁如、廖婉汝及賴香伶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為在場經濟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足3人,上次會議議事錄暫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首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請提案人黃委員秀芳進行提案說明。 黃委員秀芳:謝謝主席。茲針對今天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進行提案說明,本法很難得能提出來檢討,從上次民國99年全案修正至今,已經經過12年,行政院院會於去年4月8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集管團體的設立許可、治理、設立專責督導機關進行修正。 目前國內有五個依法設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臺灣音樂產品銷售市場雖然已大幅萎縮,然數位音樂產品還是非常蓬勃,音樂使用權利金及使用報酬現已成為相關著作權人的重要收入來源。本席蒐集使用者及集管團體的會員意見,提出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有關第十四條,集管團體是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本條例許可設立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使用報酬、定期辦理使用報酬分配,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其中「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不同的集管團體各有不同的制定權限,有的是透過會員大會決定,有的也會透過董事會決定。 透過集管團體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在實務上遇到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例如:電視、廣播等單位因為大量使用、或是以拆營業額方式向電視台、廣播電台收取費用,鮮少能向著作財產權人清楚交代使用內容。集管團體向會員收取管理費,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因此本席提案修正第十四條,賦予會員請求其所屬集管團體提供其授權管理著作使用清單之權利,清單內容包含授權對象、使用方式、收費金額等具體內容。 有關第二十四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訂定「概括授權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之使用報酬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立法說明,此為我國集管條例所特有,外國並無此種計費方式,目的係為使利用音樂比例較低之利用人,得以較低之金額取得授權。然此項規定實不符音樂利用之實際情形,也扼殺了台灣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三條定義概括授權契約指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約定,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以各音樂利用人之利用情形觀之,除單場次之音樂利用方式外,無論廣播、電視、網路、小吃店、門市,均係反覆且大量利用音樂著作。縱使廣播、電視、網路等利用人,或因經營型態之不同,致音樂使用量不同,然各集體管理團體就不同性質的利用,均已設有不同的使用報酬率,已符合此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用音樂較低之利用人,得以較低之金額取得授權」精神,是以「概括授權中之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制度實無存在之必要。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已就不同性質的利用情形訂定不同的使用報酬率,原本訂定「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反而與本法第三條有所矛盾。 最後,對於本席第十四條的修正條文中,我看到智慧局建議將「使用清單」改成「使用報酬分配表」,基於使用清單是利用人給集管團體,集管團體給會員的一般稱作使用報酬分配表。本席已於第四項註明前項使用清單內容包含授權對象、使用方式、收費金額等實際被利用情形等,故對於智慧局的建議,本席僅表同意。以上是對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的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進行提案說明。 曾委員銘宗:謝謝召委。有關本席提案的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三點說明。 第一點是修法緣由。為協助企業擴大規模,提升企業競爭力及經營效率,並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強化併購相關程序及資訊的透明化,以期在鼓勵企業併購和保障股東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第二點的修正重點有五項。第一項是將股東權益之保障納入企業併購法規範;第二項是回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所強調之資訊揭露及時性、明定董事應於開會之合理期間前,揭露自身利害關係;第三項是刪除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時,須放棄表決權之限制;第四項在釐清分割前和分割後之公司間連帶責任範圍,使企併法和公司法的體例一致;第五項是增訂商譽金額之認定原則,並採負面表列不予認定之情形,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第三點是修法效益。旨在強化併購相關程序及資訊揭露,維護股東權益及投資人權益,俾衡平併購各方當事人之利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代表民眾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民眾黨黨團有兩項提案,請一併說明。 蔡委員壁如:謝謝主席。本席茲就商品標示法進行立法說明。產品標示應以正確、完整為目標,方能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但現行的產品成分材料標示規定顯然較為寬鬆,我國部分商品僅標示籠統的材料總稱,諸如塑膠、金屬等,無助消費者認知其材質優劣、製造成本及對環境與健康的潛在影響,損害消費者購物的權益。 以塑膠種類之一的PVC為例,因材質特性不耐熱,亦不抗油溶腐蝕,對人體有潛在的重金屬危害、環境賀爾蒙作用與致癌風險,環保署已要求PVC食品容器率先退場,於2021年11月15日預告草案,將自2022年11月1日起,禁止含有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簡稱PVC)的包裝容器與餐具製品,用於填裝食品、飲料、酒類或藥物。如僅標示材質類別「塑膠」,並不足以使消費者瞭解其具體成分或材料,無法為自身安全健康進行選擇性購物。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之商品資訊,維護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因此台灣民眾黨提出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主要成分或材料標示方法之修正,新增應標明成分或材料之化學名稱,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及健康安全,懇請立委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楚茵進行提案說明。 林委員楚茵:謝謝主席。本席代表立法院共16位跨黨派同仁,針對企業併購法第四十條之一修法進行提案說明。企業資產除實質資產之外,尚包含無形資產,尤其是新創事業被相中的往往是公司的大腦,而非公司的土地。無形資產之樣態繁多,本席在第1會期,亦即2020年上半年就提出了法律修正草案,本席在此肯定經濟部也注意到無形資產估價及攤折的問題。 在現行企業併購法的架構之下,對於無形資產的攤銷並沒有明確規範,本席特別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及第三十八號,以及實務上企業會列入併購項目之無形資產。除明列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也概括其他特許及非特許權為企業之無形資產。 同時在攤折年限上,本席也參考了現行法規,也就是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一條,以十年為原則,法律另有規定者則遵其所定。希望經濟部未來能夠培育更充足的人力,加強對抽象權利、範圍判定的能力,避免條文中的各種特許權之認定,如此方能使修法更加完備,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報告。 王部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今天針對行政院所提的三項法案提出審查。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的部分,以下簡稱為集管團體條例。 為提升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公信力、保障權利人及利用人之權益,優化授權市場的環境,經濟部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有關商業型態轉變及資訊科技的成熟,為保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因此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另外,為增加企業併購彈性與提升股東權益之保障,以利企業以併購方式進行組織調整,並發揮企業經營效率,因此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至於方才幾位委員和黨團擬具之修正草案,稍後會簡單進行說明。 壹、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一、行政院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草案」。為使集管團體更透明化,有幾個修正重點: (一)在集管團體設立之時,就要公告申請設立的案子,使民眾可對其設立提供意見供智慧局參考以一併審查。 (二)集管團體因具有公益性質,為促進集管團體的良善治理,增訂董事、監察人消極資格及任期連任之限制,以解決現有或曾有的萬年董監事之弊端;另外,集管團體應編造財務報表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上網供大眾查閱,增加透明度;對人事、財務及業務等事項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於使用報酬收入要開立專戶儲存,並不得做為分配給著作權人以外之使用。以上修正,是關於集管團體的透明度及管理面。 (三)為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增訂專責機關於集管團體違反法令時,有輔導或處罰的規定,並增訂集管團體有擅自挪用分配款、未依規定分配使用報酬等違法情節重大且未改正時,可作為廢止許可設立之事由,以淘汰管理不善之集管團體。 二、關於黃委員秀芳等19人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委員提案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增訂會員可請求集管團體提供其授權管理著作使用清單,包含授權對象、使用方式、收費金額等資訊,惟考量現行集管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訂供會員查閱之「使用報酬分配表」已可涵蓋上述資訊,足以讓會員瞭解其著作被利用之情形,為避免重複規定,似可不須增訂。 (二)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之計費模式,係99年修法時所增訂,惟實務上實施至今利用人均未以此方式計費,國際上也確實如剛才委員所提,並無此立法例,因此本項規定依委員提案予以刪除,於實務執行上並無影響,刪除應無問題。 貳、商品標示法 一、行政院版「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一)立法緣由: 商品標示法主要是規範市售一般商品的應標示事項以及標示方法;其他法律另有比較嚴格的規範時,例如大家最熟悉的有關食品、化粧品、農藥等,其標示應適用專法的規範。至於一般商品,因為近年來商業經營型態快速變遷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乃進行本法全案修正。 (二)修法重點: 1.因應科技發展並接軌國際: (1)容許公告特定類別商品採電子標示方式(例如QR Code)規定。 (2)考量一般商品之特性與食品不同,不太有標示到日之需要,及參考國際上標示方式多元,爰製造日期修正為標示製造年、月或製造年、週。而對於有時效性之一般商品,仍應加註其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3)部分已有國際標示慣例之應標示事項,修正為不強制以中文標示,例如:將「公分」標示為「cm」。 2.兼顧商品屬性增加標示彈性化: (1)增訂得公告特定商品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規定,例如最常提到的金飾與書籍。 (2)新增對於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其廠商資訊有變更,不用回收商品更改標示,但應採可讓消費者隨時知悉之方式(例如:在公司官網)公開其變更。 3.將網路商品販售納入規範: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規定之外,亦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之義務及不配合之違反罰則。 4.對違規業者依情節為不同處分: 除了維持現行規定須先通知改正後始得處罰之機制外,也新增如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並通知改正之規定。 二、關於陳委員素月等19人、羅委員致政等16人、蘇委員治芬等29人及民眾黨團,分別提出「商品標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綜合說明如下: 1.陳委員素月等委員提案增訂對於10種有害物質之電機電子通訊設備,應依危害程度不同為不同標示。商品標示法屬通用性規範,對於個別商品則另有授權訂定相關基準,關於陳委員提案建議,經濟部於本法修法後,未來於「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修正時再一併研議。 2.羅委員致政等委員提案增訂地方主管機關行政檢查抽查方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事實上,現行商品標示法係由地方主管機關抽查相關流程,經濟部已建立督導地方主管機關之溝通機制,可適時解決執行抽查疑義。 3.關於民眾黨黨團提案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化學名稱。據瞭解先進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歐盟等等,對於一般商品並無強制要求標示成分或材料之化學名稱,至於委員提及的與食品相關的其他有特別規定的部分,當然不在商品標示法的範圍之內,所以就一般商品的標示,似乎應審酌國際趨勢,倘於為此規範,或有構成技術性貿易障礙之虞。 參、企業併購法 一、行政院版「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立法緣由: 近年各界對於增加併購彈性及保障股東權益迭有建議;又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理由書指明企業併購法現行規定未使股東及時獲取董事利害關係相關資訊,及對於未贊同併購之股東保護不周等,應檢討修正;所以針對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等,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1.為強化股東權益的保障,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並放寬反對併購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對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亦可請求收購,以保障其退場機制。 2.放寬非對稱式併購之適用條件,現行規定對於非對稱式併購,就是大併小的規定,要件比較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併購公司併購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且「其支付之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淨值2%」,才能排除股東會決議;草案則放寬,第一部分並未變動,即「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但第二個條件把「且」修正為「或」、把2%提高為20%,修正為: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即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不須再經過股東會決議,這樣將有助於加速成熟企業進行併購,提升產業的競爭力。 3.新增兩項租稅誘因: (1)為改善被併購新創公司股東的租稅環境,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 (2)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之類型,擴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等無形資產,且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 二、關於林委員楚茵等16人及曾委員銘宗等17人提出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綜合說明如下: (一)林委員楚茵等委員提案「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有關無形資產得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之方向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惟委員草案進一步將進口配額、客戶名單、市場占有率及行銷權等明列在無形資產範圍,但因此部分涉及稅捐稽徵機關實務上認定及操作,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 (二)曾委員銘宗等委員提案修正包含幾個部分,而這些部分行政院版本已明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投反對票之異議股東亦可請求公司收購股份。至於企業分割後,為合理分配被分割公司與受讓分割公司間之債務及承擔責任的範圍,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另委員提案參考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新增有關商譽金額認定之規定,惟此涉稅捐稽徵實務,建議回歸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保留彈性及利於即時因應未來會計原則變更等實務需要。 以上針對三個法律案的修正及委員意見做簡單報告,敬請委員支持相關修正。謝謝。 主席:謝謝王部長的報告。有關財政部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財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大院林委員楚茵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曾委員銘宗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企併法修正草案),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謹就上開草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 為強化企業競爭力、營造鼓勵企業併購之租稅環境,行政院函請審議企併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第40條之1有關公司進行併購取得符合一定條件之無形資產,於一定年限內攤銷認列費用之規定,並擴大範圍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納入;另為提高新創公司個人股東併購意願,增訂第44條之1有關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3年起,分3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之租稅措施。 有關林委員楚茵所提企併法增訂第40條之1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意旨相同,至於委員提案所列得攤銷費用無形資產項目如客戶名單、客戶或供應商關係、捕魚權等,考量行政院版本已參考現行法律擴大適用範圍(如上說明),上開客戶名單、客戶或供應商關係、捕魚權等如符合營業秘密法或漁業法相關規定即得適用。 有關曾委員銘宗所提企併法草案第40條規定將本部107年3月30日令釋有關商譽認定要件納入,惟該令業經本部111年新令廢止並重新核釋,考量商譽之認定涉及會計與企業併購實務細部規範,宜保留彈性以即時因應未來會計原則變更等實務需要而調整認定,爰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較符合實務。 本次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企併法修正草案,已通盤考量企業併購需要,提供合宜租稅措施,營造具競爭力之租稅環境,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之修正草案。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之前,援例作以下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會委員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9時32分)本席針對上週五跟蘇院長的總質詢後,在今天做個延續,即有關儲能發展與電價檢討,以及台電本身財務狀況等議題,跟部長做個討論。根據108年行政院「政府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書」第60頁提到,能源局規劃2025年儲能設施所提供的電力是590MW,但近日經濟部能源局的規劃跟報章雜誌報導,考量再生能源具備間歇特性,規定台電跟經濟部自籌,要求台電儲能設施在2025年要達到1GW目標,其中160MW由台電自建,剩下的840MW則透過電力交易平台,以競價方式採購。另外經濟部能源局自籌目標是500MW,也就是從108年的版本到今年的版本,我們的儲能設施由590MW提升到1.5GW的儲能量能。 上週一經濟部於財政委員會答詢時表示,未來儲能設施目標朝綠能容量的10%開發,也就是綠能設施占全國能源的20%時,也就是五三二版本不變,2025年要達到50%燃氣、30%是燃煤、20%是再生能源,也就是綠能,而這個占全國能源20%的綠能,當中的10%就是儲能設施的裝置容量,要達全國電力的2%,這是相當高的。108年儲能目標為590MW,到今年3月底變成1.5GW,甚至未來要朝向臺灣整體電力的2%,結論就是綠能發電因應間歇性需求,也就是間歇降頻的狀態,我們的間歇性需求是增加的。 再生能源因為天候關係,不論是每天太陽下山可能就沒有辦法發電,或有可能一陣西北雨,就是1個鐘頭不能發電;而風力部分,也可能因為大氣對流改變而不能發電;這些再生能源都有天候限制而產生的負載驟降,也就是間接降頻狀態,這種間歇性的調節,你們的規劃有三種機制,包括水力發電、儲能發電及燃氣的半載拉上滿載,但本席不解的是,儲能設施需求從590MW提高為整體電力的2%,2025年儲能要達到的量能,108年版本是590MW,到今年的版本是1.5GW,如果我們再生能源的途徑真的要拉得那麼高的話,儲能設施供電要達到整體電力的2%,請問,這背後決策的關鍵因素是什麼?如此擴張儲能需求的供電量,是否代表今天的水力或燃氣調節綠能發電間歇降頻是有風險的?這是本席的質疑,但重點在後面,即儲能設施供電帶來的電價狀況是什麼?這張圖是請台電提供的,他們的自發電成本平均大概1.81元,購入電力平均大概2.6元,平均成本大約是每度2.1元,而儲能設備於電力交易平台的價格換算是每度6到7元,這是保守估計,未來還要透過競價平台,那可能會更高,這與現在一度電2塊左右的平均成本有這麼大的差距,相關成本是不是又要由台電自行吸收? 再精準的講,一般電廠壽命是30年,儲能設施只有10年,而且儲能設施還有電池老化問題,隨著儲能設施的供電需求飆升,我們的目標還設定在未來總電力供電的2%,透過電力交易市場,買方(台電)的間歇降頻儲能需求遠遠大於賣方,而不管是台電自發或民間儲能供電增加的速度又一定比較慢,先不談供電穩定的問題,將來的電價會不會高不可攀? 再來,有關台電本身的財務問題。台電上週四在本委員會提出強化電網千億預算計畫,規劃了許多高資本的基礎建設,這些投資的花費,都是台電財務的包袱。另外,以本席走訪地方所知,班班有冷氣的計畫,台電不只負責將校園的電網更換整併,甚至連冷氣的安裝都是台電請託他的包商完成,其中還動用許多資源來安撫基層勞力,說服他們完成這個原本不屬於他們的業務,但還是請他們做,做苦工台電可以做,這個沒有問題,但面對原物料齊漲,譬如線材、矽利康等等材料,這些都要由誰吸收?當然都變成台電的財務虧損,由台電吸收啊!請問,強化電網千億預算計畫,預算來自哪裡?是完全由台電承擔?還是部長會向行政院爭取?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針對委員的兩個問題回覆。第一,有關儲能設施部分,其實這個儲能包括日月潭的抽蓄水力,這個抽蓄水力高達220萬瓩,因為是抽蓄,所以也可以調配。這裡的儲能設施確實到2025之前是1.5GW加上日月潭這麼大的抽蓄水力部分,這部分可以讓委員瞭解怎樣來調配…… 林委員岱樺:那是你們能源局自籌吧? 王部長美花:不是!能源局自籌的那個500MW,是指在太陽光電案場旁邊蓋儲能設施,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確實台電因為具有很多公益角色…… 林委員岱樺:部長你還沒回答我,我不是質疑你的儲能設施不能穩定供電,而是你的電價問題,我不解的是,為什麼儲能設施要拉那麼高?當你的目標訂得那麼高,將儲能設施一拉拉到是未來全國電力的2%,而你的電價高不可攀,那這個電價要由誰來負擔? 王部長美花:這就是我剛才講的…… 林委員岱樺:光是從民間自購,包括台電自己要做的儲能設備,就像我剛才講的,儲能設施有壽命問題、電池老化問題,這些都要更新,但更新不要錢嗎?840MW來自民間儲能供電,還要經過電力交易平台,經過電力交易平台後面的成本、儲能設施的更新以及電池老化的更新,這都不用成本嗎?所以我才會說你的電價是高不可攀,我用「高不可攀」這四個字喔!這只是儲能而已,我只是說儲能所帶來的電價高漲,我還沒有講到其他主客觀因素,所以我才要請你們檢討,儲能設施是不是真的要拉到那麼高?而拉這麼高所代表的是什麼?其背後決策關鍵是什麼?是因為水力跟燃氣的半載要拉到滿載是不是有什麼危機,才導致要提升儲能設施?這才是本席的重點,也是你要檢討的儲能設施供電所帶來的高不可攀電價,這是沒有辦法預測的。你不要再跟我講那個電價委員會,那根本是不可行的,你要拿幾千億、幾千億人民的錢去執行,那是不可行的,因為未來我們要拉高再生能源嘛!部長,怎麼回應?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關於儲能,其實就像委員講的,它是要來調節電力的不穩定。第二,確實我們是用比較高的躉購費率收購,但因為它是調節的概念,所以這個部分的成本,當然都會算在整個電力成本裡。但是剛才我也有提到,我們還有很大一部分的抽蓄水力來穩定電力,所以委員擔心的問題,我們都會思考。 林委員岱樺:照你這個邏輯,就是說抽蓄水力可以大量提供電力,降低成本,是這個意思嗎? 王部長美花:因為抽蓄水力確實是非常大的一個…… 林委員岱樺:好,針對最後的那個問題,千億電網計畫,錢從哪裡來? 王部長美花:千億電網部分,我們會爭取由行政院支應。 林委員岱樺:由行政院支應?好,謝謝。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謝委員衣鳯發言,在謝委員發言前,我們先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 請問各位同仁,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議事錄確定。 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9時45分)部長好,我看到報導指出目前美國的殖利率曲線倒掛,以2年期的公債殖利率跟10年期的公債殖利率相較,其短期公債的殖利率比10年期的殖利率還高,對照過去以來美國歷史上在這樣子的期間,數次都發生了經濟衰退的情況,不曉得經濟部對於美國目前的經濟狀況是否有所掌握?因為目前臺灣所有的供應鏈依賴美國的程度都非常大,如果美國發生相關的經濟衰退,這些外溢效應會不會影響到臺灣未來相關的出口以及製造業等?對這些產業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不曉得經濟部目前有做什麼調查以及未來的因應為何?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我們確實有在注意相關國際情勢的發展,去年到現在的通膨,再加上最近的俄烏戰爭,這些確實有很多的警訊,我們也會嚴密的來注意。 謝委員衣鳯:對,尤其是美國現在升息,造成短期利率上升,他們美國的銀行界裡面,都是舉短期的債去支應長期的貸款,當短期的利率比長期的利率還高的情況下,銀行界就沒有誘因去借款給這些企業,會不會造成美國企業產生一連串的連鎖效應,而影響臺灣的產業? 王部長美花:目前我們是還看不到這樣的直接影響。 謝委員衣鳯:是有看還是沒看? 王部長美花:我們還沒有看得出來美國這個部分已經影響到國內的企業,國內企業的部分,目前的接單都還很熱絡,不過,對於這樣的一個高通膨跟俄烏戰爭的不確定性等等,確實是要謹慎因應。 謝委員衣鳯:以你們的研究,你覺得美國下一步還會不會繼續升息? 王部長美花: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 謝委員衣鳯:你們沒有研究嗎?我知道你可能不是這方面的專業,可是你必須要瞭解一下美國的經濟情勢對臺灣未來可能的影響,即便目前臺灣沒有這樣子的情況發生,但是這已經是一個先兆,到底這個徵兆會不會有後續的連鎖反應,這其實是臺灣所有產業界正在關注的問題,我覺得如果經濟部對這些部分可以見微知著的話,對於國內的經濟發展也會有相關的幫助。 其次請問部長,你覺得經濟解封的條件是什麼?你覺得我們現在是要跟病毒共存,還是要清零?我們要不要面臨解封?然後我們如果要解封的時候,針對這些部分,不知道你跟衛福部在跨部會協調時有沒有協商過?因為在我們短期內發現疫情又開始升溫的情況下,影響所及是服務業跟餐飲業,你看疫情升溫,我們看到今天委員會就比較稀稀落落,是不是?你可以看到,當委員會稀稀落落的時候,外面服務業跟餐飲業的情況一定比我們這邊更嚴峻。在這個情況下,我們的政府部門是不是有討論到未來要如何因應?如果我們的隔離條件越來越放寬,我們就是朝向解封這樣的條件來做的時候,你們有沒有討論到相關的對策? 王部長美花:以現在的情形來看,第一個臺灣本來就沒有封,臺灣現在的情形還是要防疫,如果有接觸等等的話,還是請大家來做防疫。 謝委員衣鳯:可是我們邊境其實是管控得很嚴格的,所謂的「封」應該是邊境管制得很嚴格。 王部長美花:國內的部分昨天也提到,就是防疫跟經濟兩者都可以兼顧,我想大家都非常有防疫的意識…… 謝委員衣鳯:以一個經濟的首長來講,你一定是希望未來的產業是可以熱絡的,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當然。 謝委員衣鳯:是不是?尤其是服務業跟餐飲業,這些都是非常弱勢的商家嘛!你一定是希望可以熱絡的。 王部長美花:是。 謝委員衣鳯:當你去跟衛福部談的時候,他們給你的看法是如何? 王部長美花:有,我們也反映,對於國內的產業,特別是這些內需的產業,希望能夠儘量不要受到疫情的影響、干擾,這個我們在跨部會討論的時候有…… 謝委員衣鳯:衛福部給你的feedback是如何? 王部長美花:也非常理解。 謝委員衣鳯:他們採取的措施呢? 王部長美花:到目前為止,你看我們現在的作法就是既要防疫,但是相關的商業跟日常生活儘量不受到影響。 謝委員衣鳯:我看到我們在這個連假期間確診的個案數非常高,但是我發現症狀方面99.7%都是輕症。 王部長美花:或者無症狀。 謝委員衣鳯:對,這個部分衛福部是否覺得這是一個解封的條件,就是說不要控制? 王部長美花:所以看起來就是有打了疫苗、有得到這樣的保護力時,相對地衝擊是比較小的,所以一定要鼓勵大家,沒有打疫苗者要儘快施打,把疫苗的覆蓋率提升到更高,這樣的話,就像委員所講的,要更開放的條件就可以創造出來。 謝委員衣鳯:所以目前我們還沒有達到更開放的條件? 王部長美花:因為從國外的例子看起來,如果不打疫苗,得到重症的可能性會比較高,所以把這個下降到最低的時候,這樣的創造條件就比較有可能。 謝委員衣鳯:如果確診的人數越來越高,他們有沒有提到醫療量能呢?如果以美國的案例來講,其實他們確診的人是不是就在家隔離? 王部長美花:昨天我也看到陳時中部長提到說,未來萬一量大,在家隔離也是一個可能的方向。在這一波的疫情中,如果是輕症,依照政府規定是都不送到醫院去,這個是很早就做了這個決定,所以目前醫療量能是都非常充足的。 謝委員衣鳯:好。我最後想請教你的是,我們上禮拜千億電網的專題報告裡面,次長在這裡備詢時都說這個東西他們都沒有規劃,就是你們尚未有明確的規劃,即便是我們的電網韌性已經面臨這麼大的衝擊下,尤其經濟部是一個能源的主管機關,我覺得他這樣子的說法是不太負責任的,即便是行政院還沒給予適度的預算,但是我認為我們的經濟部以及台電相關單位就是應該要把強韌電網的所有預算都做過概算,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委員講的是經費的部分,至於要優先做那些事項,上個禮拜也有報告。 謝委員衣鳯:他有提優先事項,但每一個優先事項的經費必須要先試算,但是他都沒有提相關經費的試算,我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方式。 王部長美花:經費的部分第一個,台電這個部分確實是要精算,所以他們也提出這個月底以前一定會把比較精算的經費算出來。第二個,關於這個預算要怎麼樣來爭取,這個部分我們會再…… 謝委員衣鳯:你剛才回答其他委員的時候就提到了,你希望是由行政院是用特別預算的方式來提供給經濟部嘛,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 謝委員衣鳯:因為台電跟中油現在面臨的虧損都非常嚴重了,他們沒有辦法再因應虧損的情況下,總不能全部都叫他們揹,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即使原來沒有這一年的能源上漲情況,因為這樣的一個預算金額,如果用過往台電的編法會編得很慢,希望加速來辦理的話,這樣也是沒有辦法合致的,所以這個部分確實是需要加速由相關的預算來支應。 謝委員衣鳯:所以你會請台電在4月底提出關於電網強韌計畫所有的預算概算? 王部長美花:是。 謝委員衣鳯:然後再交由行政院,向行政院爭取給予特別預算的方式來做整個臺灣電網的補助,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關於要用什麼樣的科目,我們還要再跟行政院確認,但是台電要把相關的需求提出來。 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9時55分)部長好,我們先來探討商業行為,企業為了要永續經營,必須提高自身的競爭力,現在全球的趨勢似乎是會運用併購的方式來帶動整個企業的成長跟轉型。我們也看到最近國內增加併購的彈性跟保障股東的權益也開始獲得重視,司法院在2018年11月也做過釋字第770號的解釋,理由書中強調企業併購是現行規定,未能使股東及時獲取相關資訊。這是司法院所作出的一個解釋令。本席首先要請教,當全球都朝這個方向運作的時候,你是不是認為我們應該要強化併購資訊的揭露來保障股東的權益? 主席(謝委員衣鳯代):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是,謝謝委員,確實,我們之前跟這一次也都跟金管會做過討論,在這一次的修法草案裡面就特別提到,相關的董事有利害關係的時候,在召開股東會的召集事由裡面就要揭露相關的資訊。 楊委員瓊瓔:這一點非常重要,本席特此提出,因為待會兒我們詢答完之後就要開始進入實質討論,希望也能夠討論一個方向出來,讓所有的企業、特別是我們的股東都能夠有所依歸,這個非常重要。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淨零碳排的問題,2050年淨零碳排的路徑在3月底公布了,但是我們看到你們所規劃的是2030年預算要編9,000億元,主要的項目包括再生能源及氫能2,107億元、電網及儲能2,078億元、運具電動化1,683億元、節能及鍋爐汰換1,280億元。本席也很感動,因為看到很多的企業也要全面地將燃煤的部分淘汰,今天的經濟日報、工商時報的報導也指出,有企業提出要全面汰換,我很感動,因為我一直在跟你討論燃煤、燒煤,我們要有我們的健康,我們不要用肺發電,企業都一起來努力。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特別來請教,你們所規劃的報告裡頭,9,000億元的預算來源中,國營事業單位是多少? 王部長美花:好像是4,000億元左右。 楊委員瓊瓔:4,400億元。那新增計畫是多少?3,200億元,方湊足這些預算。但是我們看到國營事業單位部分,台電1月份就虧損59億元,中油在2月累計的虧損已經達到資本額的一半,即600億元,所以本席在此(經濟委員會),也在院會跟蘇院長都討論過,我們都說如果依照公司法,台電、中油可能會倒,但是政府不可以讓它倒,蘇院長說了、你也說了,所以實際的數字拿出來討論,也就是說,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如果你要中油、台電去落實你的淨零碳排部分,政府部門要怎麼樣協助?如果依照目前本席給你的數字,依照你們現在的規劃,國營事業單位要4,400億元,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請教部長,怎麼處理?不要再美化數字,怎麼處理? 王部長美花:這個部分還包括中鋼,相關的淨零碳排本來就是我們中油、台電、中鋼的重要任務,因為這是編到2030年,所以他們要做的這一些業務本來就要加緊來做,我們就期許國營事業要起帶頭的作用,包括中油方面氫能的發展合作,還有鋼化聯產把相關的二氧化碳碳排變成石化的原料…… 楊委員瓊瓔:這個本席絕對舉雙手贊成,但本席要告訴你─還不夠、還不夠!待會兒我們來討論下面一個議題,本席再請問,目前這兩家公司的經濟狀態是如此,政府說他們不能倒,但我們還要做這個部分,那你要怎麼協助他?請你針對本席的問題來回答,你要回答之前,我再給你一個背景,2030年的減碳目標,你們並沒有提到,我們看到國發會所公布的只有路徑圖,我們也看到2030年對應的減碳目標只有10%到20%,而聯合國氣候變遷小組建議的標準是45%。本席要請教,日韓在減碳的標準、依據比我們高很多,如果我們在減碳目標訂得都比別人還要低,那我們的決心到底是什麼?所以本席要問的是,如果他們實際上的財務狀況是如此,政府要怎麼樣落實真正的碳排?請說明。 王部長美花:不論如何,中油、台電應該做的減碳工作,我們還是會努力來推進。 楊委員瓊瓔:當然啊!但政府要怎麼去協助? 王部長美花:台電的千億電網部分,我們也會爭取…… 楊委員瓊瓔:部長,你既然討論到千億電網,從發生事情到現在,連台電至今都還沒有提出,我們一直拜託行政院一定要全力來支持,因為這個就是本席現在跟你討論的議題,這個若再用台電本身的錢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不要只是美化數字而沒有落實,這是本席不同意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請教,關於我們的千億電網,台電的規劃什麼時候會送出來? 王部長美花:他4月底前就會送出來。 楊委員瓊瓔:4月底前會送出來?那行政院的部分你去溝通了沒有? 王部長美花:有,我們有在持續溝通當中。 楊委員瓊瓔:何時可以告訴社會大眾?我們的電網什麼時候要開始建構?已經好幾個月了嘛! 王部長美花: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現在有一些就已經在執行了,但是我們還要加快速度,所以才會有相關新增的需求。至於這個加快速度的部分,我們確實會在4月底前提出相關的具體數字規劃。 楊委員瓊瓔:部長,你也是做事情的人,本席非常地希望你回答問題時不要胡亂回答,你說已經開始在做,但你的計畫書都還沒有出來,行政院也還沒有核定,你說你已經在做,邏輯很奇怪! 王部長美花:這個大的方向上,第一個,加速電網韌性…… 楊委員瓊瓔:本席也不想在此跟你咬文嚼字,只是期許你們能夠落實來做,督促他們把時間表、KPI訂出來。 王部長美花:沒有錯。 楊委員瓊瓔:你現在回答的大家都在期待,你現在回答說是4月底,4月底台電送出來之後,你們就直接送給行政院,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是。 楊委員瓊瓔:你們預計行政院什麼時候核定,然後可以開始執行? 王部長美花:跟委員報告,因為短期其實已經在執行了,長期這個部分即將送出來,所以並不會因為這樣的一個計畫還沒有核定,我們就沒有做。 楊委員瓊瓔:請針對本席的提問回答,千億電網什麼時候?4月底台電會送出來,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 楊委員瓊瓔:你們的KPI在哪裡?預計行政院什麼時候會准?何時得以落實? 王部長美花:跟委員報告,現在都加緊在做,所以並不會因為核定的時間而不做。 楊委員瓊瓔:部長,本席願意給你時間來說明,也就是希望將你們的計畫提出來,以告訴社會大眾,讓大家安心嘛!對不對?但你永遠不回答本席的問題。 王部長美花:我們不適合代替行政院說那個時間…… 楊委員瓊瓔:4月底?你們有一個希望嘛! 王部長美花:行政院跟我們都希望這個能夠盡快確定。 楊委員瓊瓔:你的盡快是多快? 王部長美花:這個大原則是確定的。 楊委員瓊瓔:既然今天很歡喜追出台電4月底會提出千億電網的布建工程,然後你們就會送行政院,那本席給你一個功課,請你去跟行政院溝通,預計什麼時候會落實下來,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 楊委員瓊瓔:變成你要在前面超前,對不對?這樣才能夠好好做嘛! 王部長美花:沒有錯,是。 楊委員瓊瓔:最後一個議題,我再給你們一項功課,3月30日龍井的儲能塔發生失火意外。部長,儲能是你們在未來非常重要的必要設施,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目前各系統的示範案場沒有編列運維預算,場域平常無人維護保養,發生意外事件的風險也會提高,大家都不希望再發生;既然3月30日儲能場已經失火,部長,你們有沒有去檢討沒有編列運維預算,平常無人管理,可以如此嗎?請教經濟部,你們是不是應該要設置公平、公開的驗證平臺?測試國內外廠家儲能的電池,公開測試數據,嚴格地把關,讓我們在儲能部分都能更加的安全,部長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是,沒有錯。儲能電池確實在相關的標準上非常重要。 楊委員瓊瓔:要不要去建構驗證平臺? 王部長美花:一定要,標檢局確實正朝此方向在做,趕快把它建立起來。 楊委員瓊瓔:你看已經發生火災囉!因此本席提出此項功課,請你趕快督促相關單位,一定要設置好驗證平臺,未來儲能對於我國用電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多久能設置平臺,請你提供詳細地書面資料給本席,我們繼續來討論,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好。 楊委員瓊瓔:謝謝! 主席(邱委員志偉):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0時7分)王部長你好!這一次在三項法案的修正,主要是配合CPTPP,即「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嘛?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應該不是! 孔委員文吉:著作權法、商標法,還有…… 王部長美花:商品標示法及企併法。 孔委員文吉:對!不是為了配合CPTPP嗎? 王部長美花:不是為了CPTPP。 孔委員文吉:不是啊? 王部長美花:不是! 孔委員文吉:這是經濟部主動修正的? 王部長美花:本來就要滾動檢討各項法規,過往發生了什麼問題,還有符合新科技的發展,另外,當然就是針對實務的議題進行修改。 孔委員文吉:有些是從告訴乃論罪變成公訴罪的部分…… 王部長美花:那是在上一次CPTPP著作權法修法的部分。 孔委員文吉:那是上一次? 王部長美花:對! 孔委員文吉:這一次呢? 王部長美花:這一次是針對集管團體條例相關的修正,為了讓集管團體這樣的仲介團體能夠運作得比較好;而商品標示法是關於商品標示的問題。 孔委員文吉:集管團體有什麼樣的內控機制?還有它的財務改善計畫,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職務等等,集管團體條例已經公布超過10年了嘛…… 王部長美花:集管團體條例一直有在修,上一次修是99年。 孔委員文吉:但是這幾年集管團體發生很多中飽私囊、虛報歌曲數量談授權、財務和會務涉及違法且情節嚴重的事情,以及著作權人分配款的爭議等等。我想請教一下王部長,在過去十年來,有哪些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招致你們主管機關的裁罰?是什麼原因被裁罰的?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洪局長說明。 洪局長淑敏: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在105年及106年共廢除兩個集管團體,其中一個就是因為他確實挪用這位老師使用分配款的部分;另一個確實如剛剛委員所提的,即虛報歌曲數量,我們已經廢止了兩個。 孔委員文吉:10年只廢止兩個?那是因為有冒用公款? 洪局長淑敏:對。 孔委員文吉:你們這一次的法令有進行修正? 洪局長淑敏:有!在發生事情之後,我們就覺得現行法規根本不夠,所以在這一次修法強化主管機關如何去輔導及督導的法律配置。 孔委員文吉:你們有沒有可能在未來的監督及裁處方面,直接解任違法董事、監察人或申訴委員? 洪局長淑敏:跟委員說明,過去我們要求集管團體的董事去解除其違法的董監事,結果違法者本身就是董事長,董事長根本不可能自己去開會來解除自己,所以這一次修法我們就加上「依職權」,如果他不解任,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解任其違法的董監事。 孔委員文吉:可以直接解任? 洪局長淑敏:可以! 孔委員文吉:這一次都有放在修法裡面? 洪局長淑敏:對。 孔委員文吉:在修法以前,我也希望你們能夠公布這則資訊,好不好? 洪局長淑敏:好。 孔委員文吉:另外,部長,在工廠管理輔導法最後期限是今年的3月19日,沒有資格或是沒有依限期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後面有何作法?通常都是由地方在執行,地方又丟給中央,這件事情你們要如何處理?3月19日是最後的處理期限,部長這邊有沒有什麼措施? 王部長美花:3月19日是已經給予相關廠商兩年的期間申請納管,當3月19日期滿之後,事實上是順延至21日,因為19日是禮拜六,所以21日之後沒有來的這些企業及工廠就沒有辦法再申請納管,我們也會跟地方政府進行盤點。就像委員講的確實由地方政府執行,但地方政府也希望各個地方的執行及作法要有一致性,所以我們都會跟地方非常密集來討論各項的執行細節。 孔委員文吉:地方的利益糾葛太大了,中央一定要有明確的政策,大刀闊斧地來執行,前面已經給他們緩衝時間了,我希望經濟部能夠下定決心,好不好?不要再給他們延長緩衝的時間了。 王部長美花:沒有延長了,對…… 孔委員文吉:否則會公權力不彰,這次一定要大刀闊斧,立即來執行,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 孔委員文吉:最後我還是要談一下,國發會在3月30日的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最近委員都有在質詢,有幾項我要提醒一下部長,淨零排放路徑圖只有方向,但是沒有配套措施跟方案,如何去執行?所以他們說這是天方夜譚,最奇怪的是,淨零路徑的排放沒有談到碳費、碳稅,也沒談到碳對價,特別是森林碳匯約21個百萬噸,30年只能增加1個百萬噸,非常保守,而且臺灣有三分之二是森林。過去本席一直在此數度跟部長爭取森林的吸碳、減碳,木材也可以作為再生能源,這些都要做碳排放的CCUS,即捕獲、再利用及封存。這是第一點,森林碳匯沒有,碳費、碳稅、碳計價也沒有,也沒看到財政部的角色,大家都說沒有一個獨立的改革機關來執行,這是一項長時間、要配合國際接軌的任務,為了維護世界環境的生態,政府有沒有可能成立淨零排放改革委員會,由一個獨立機關來執行?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淨零排放確實是非常重要,也非常困難,在這個大方向下,各部會都有細部工作要做。委員上一次所關心的碳匯,我也請水利署主動找農委會、原民會等等相關機關進行討論,對於森林部分有沒有可能增加多一點碳匯的功能,這些都有在討論;但今天水利署也提到,就現在河川水利治理的兩側可以拿出來的部分,水利署也會先拿出來,讓廠商進行相關的植樹,未來可以取得碳權。 孔委員文吉:我也對農委會主委談到森林碳匯,對你我也談到,對國發會我也談到,但最後的淨零排放路徑圖把占臺灣三分之二的珍貴森林白白地浪費了,沒有將其納入。 王部長美花:森林碳匯在國際上有統一的看法,如果是既有的,就不會再算在裡面,廠商要有新的造林部分,才能夠取得相關的碳費等等。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不要推給環保署,經濟部、農委會及環保署大家都有份,要成立一個獨立的組織,如我剛才講的淨零排放改革委員會,才有可能啦! 王部長美花:因為院裡有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目前由國發會擔任總幕僚的部分。 孔委員文吉:好。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0時16分)部長及局長好。今天召委所排定的議程是要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其中有一項管理團體條例的修正草案,我看了現行的條文,有幾個問題想要跟部長及局長就教。 首先,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從民國86年實施以來,當然歷經很多次的修法歷程,但我看到有一些問題,包含在99年修法之後,在第十四條規定「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但我們發現國內目前大概有幾個是依法設立的,包含音樂、錄音等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當他們簽訂了專屬的授權管理契約之後,幫他們去管理著作財產權,不管是公開播送、演出、傳輸權等等,我們發現在這樣的條文裡面,只有講到你有請求分配使用報酬的權利,可是到底如何做請求分配? 像我們發現有些著作財產權人向集管團體要求利用人使用清單,或是他所使用的狀況,集管團體在這部分的提供可能會因為第十四條並沒有明文規範它到底應該提供何種內容,造成它可能沒有辦法在這樣的條文下善盡管理人的義務。所以我們認為主管機關應該要更加去維護會員的權利,畢竟我今天看你們送交立法院的報告也特別提到,集管團體的設立本身也是有其公益性質存在,它也是要幫這些著作權人去管理所有這些被利用的狀況。因此,我覺得現行的第十四條條文確實是有所不足,我不知道經濟部及智財局在這部分修法的態度是如何,本席也有提版本,只是由於今天召委的排案,我們還沒有進到一讀的程序,所以沒有被納入進來,但我想先瞭解部會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洪局長說明。 洪局長淑敏:謝謝委員的關心,跟委員說明一下,針對使用分配款的部分,我們法律有要求集管團體一年至少要分配一次,即使今天不主動跟你請求,法律就規定你至少一年要分配一次。當然過去確實發生使用分配款被挪用的問題,在這一次我們就把它當作如果去挪用會員的使用分配款,或是去隱藏使用分配款,甚至是金錢流入不明的話,其實會造成所謂的廢止許可的事由。 高委員虹安:所以你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這部分嗎? 洪局長淑敏:對。 高委員虹安:就是用廢止相關的規定,但我們認為第十四條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態度告訴他,集管團體應該要有這樣的義務,協助它的會員提供使用清單。因為你剛剛講的比較像是,如果今天著作權人可能跟智財局檢舉,他說我今天覺得有這樣的情況,剛剛聽智財局的意思是你們會啟動調查,看情事是否有真的發生,才會進行到廢止這樣可能有懲罰的條件。但我認為如果今天在著作權集管團體條例,本身已經是最上位階的母法,像要求集管團體一年內至少要分配一次的義務也沒有寫進去,如果能夠把分配的方式,即請求分配的時候,資訊可以公開透明,我覺得會有助於目前這些亂象的遏止,我不知道你對於這樣修法的看法,因為我們今天是要談這個條文,你覺得可以接受像條文這樣的修改嗎? 洪局長淑敏:在第三十八條中已經講得很清楚,使用分配款要有哪一些東西、哪一些item,上面其實都有。 高委員虹安:對,但我的意思是如果會員今天想要請求去看,例如今天被使用的清單,或者是其他部分,有沒有更加公開透明的方式,讓他們可以看得到? 洪局長淑敏:有,我們這一次就是,你的使用分配款要公布在網站,讓人民可以隨時去查閱,我們有這項規定。 高委員虹安:所以在這個法條裡面是有放這部分嗎?在哪個地方?第三十八條嗎? 洪局長淑敏:有,在第三十八條…… 高委員虹安:還是另外一個行政命令在做?沒有關係,因為我今天的問題也滿多的,接下來會有法條的逐條審查,我希望這部分的資訊可以更加快速地提供給委員辦公室,才有辦法進行法條的審查。 另外,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有提到「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原本的目的是有一些利用人利用音樂或著作時,其使用比例比較低,可能只有單一個、單次,你們今天也講到可能會把它刪除掉,即這個條文刪除掉也無所謂,我看你們今天對提案委員修法的說明,你們是這樣回覆。我想進一步請教,實務上來說,目前這個法規真的完全沒有人使用到這樣的方式,是嗎? 洪局長淑敏:這是99年加進去的,到目前是12年,這12年來沒有人用過。 高委員虹安:就是完全沒有用過這一條法規,你們認為未來有沒有可能會用到? 洪局長淑敏:因為這是在概括授權下訂定,如果是單曲要去訂費率,既然是概括授權,一般人就會選擇用全部的歌曲,而且一年只要付一筆錢就可以使用全部,所以一般大概很少會只用一個單曲,如果只付單曲,費用就會拉得很高,因為概括授權就是全部管理的這些歌曲,你付多少錢一年就可以無限制…… 高委員虹安:你的意思是大家都選擇吃套餐,不會只單點買一個薯條? 洪局長淑敏:對!就類似這樣。 高委員虹安:今天在審查的過程中,我自己的修法版本原本是認為,這部分的使用金額因為是單一次,可能會用叫價、喊價的方式,那時候我是寫用協調或其他方式處理,我覺得實務面上如果真的不會發生,我們就把它刪掉,我很怕今天拿掉之後,變成他們少了這樣的彈性,我會比較擔心這一點。 另外,在民國106年的時候,我們有推一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跟FinTech相關,當時我們也特別提到,為了提升產業創新的發展,又希望能夠兼顧消費者權益跟市場秩序,我們就會想是不是用一些科技的方式,能夠讓管理可以更加透明,而且可以更加節省成本。 如剛剛你提到的,我們可以看到有時候集管團體有資訊不透明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到費率或者報酬率到底怎麼樣被決定?當時我在提這樣的修法時也特別提到,有沒有辦法讓它更加公開透明,利用一些科技的方式,例如用平臺或是在管理上可以如何做,我就去看了智財局的網站,發現在智財局底下的音樂錄音製作查詢系統,連結竟然完全都失效,我不確定這是現在沒有要再運作了,還是怎麼樣?我剛剛來的前一秒,我上去google發現的。 洪局長淑敏:這個系統目前仍在運作。 高委員虹安:那怎麼會顯示503 error?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毛組長說明。 毛組長浩吉:資訊系統應該是可以找得到。 高委員虹安:對啊!我就是剛剛來質詢之前才查的,沒有關係!你們等一下可以請幕僚看一下這個系統為什麼沒有辦法運作,我剛剛想截圖作為簡報,結果我在質詢之前發現搜尋系統也沒有,這代表說這一整套系統的管理到底如何善用科技,像剛才你也提到可以公開透明供民眾查詢,但像這樣連進都進不去的系統,我覺得是滿大的問題,所以麻煩請儘快查詢一下為什麼這個系統不能用了。 另外請好好規劃一下,如果今天的修法是朝向希望讓著作權人的權益可以更加改善,請研議一下包含像這樣類型的平臺系統,即公開、透明、費率等等,有點像是我們在討論居住正義時,如果房價可以更公開透明的話,其實就比較不會有黑市的狀況發生。所以這個部分請部長及局長再好好研議一下相關的科技如何運用在這方面。以上,謝謝! 主席:蘇治芬委員質詢後,休息5分鐘。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0時26分)部長早。部長,今天我想要討論商定留用權,也就是企業併購法裡的商定留用權,是在企業併購法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以及勞基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事實上,此時此刻在立法院的場外,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的企業工會正在進行商定留用權是否應該重新檢討的訴求,主要是因為依照臺灣的現行法,假設是企業併購或分割的狀況,新舊雇主商定之後,即新舊雇主兩個商量好之後就可以片面解僱勞工,而是否應該賦予資方這樣的權利,一直以來都有爭議,因為顯然勞工的權益在這裡就缺席了。首先,商定留用權破壞了公司法的概括承受原則;其次,商定留用也不符合國際立法例,德國、日本都沒有給資方這樣的權利,在2010年時,勞委會也曾經提案修法廢除商定留用權,要讓受讓方的企業繼受原有的勞動契約,但當年的修法草案最後無疾而終。這十幾年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並且有企業用這樣的方式進一步產生新型態打壓工會、打壓勞工的方式,首先,我們可以看到商定留用權變成企業打壓工會的工具,例如我剛才所提到的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就透過切割公司的商定留用權解僱工會理事長及幹部,明明是一個公司,卻自己切割成三個,公司的勞工全部都在做同樣的事情,結果他左手換給右手之後,跟右手說,不好意思,因為商定留用權,我們決定不留用。就在這樣的情況下解僱了工會理事長及幹部,規避勞基法的解僱規範。 另外,最高法院109年度的判決也指出商定留用權的問題,部長可以看一下這個判決,「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解為企業併購時,新舊事業享有片面商定留用權,將破壞解僱原因法定原則」,解僱原因法定原則是勞基法上非常、非常基本的重要原則,「且此商定留任權仍屬資遣解僱型態之一,自應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關於賦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權限規定,及民法權利濫用法理」,我們可以看到,法院也認為這樣將會破壞勞動法的原則。 再來就是臺灣目前在企業併購的過程中,並沒有給予勞方對等的資訊權及協商權,這在國外的立法例及判例中也有很多案例可以參考,可以顯現目前臺灣的企業併購法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不足。部長,就這個部分,是否可以請經濟部會同勞動部就商定留用權的問題及現行企業併購法對於勞工的對等資訊權及協商權不足的部分進行檢討,並且提出修法方向?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如果就這個個案,確實該個案工會也有反映,那時候我們商業司跟勞動部也有密集聯繫,勞動部也運用勞基法相關規定介入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感覺上企業是想要藉由企併法的規定,規避應有的勞基法規範,不過這個案子因為勞動部很快地介入,因此個案也很快地做一個比較好的解決。 邱委員顯智:部長,跟你報告一下,如果有解決的話,他們今天就不會在此時此刻還在立法院外。所以企併法的商定留用權除了這個案件沒有解決之外,其他的案件也會受到影響,因此最高法院才會有這個判決。 具體來講,請經濟部會同勞動部就商定留用權的問題,以及現行企業併購法對於勞工對等資訊權及協商權不足的部分進行檢討,並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本委員會,這樣應該……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蘇司長說明。 蘇司長文玲:跟委員報告,其中涉及到勞工權益的部分其實還是回到勞基法,所以剛才你所提的美麗華的案子,他們其實是過度解釋企併法,最後在協調…… 邱委員顯智:司長,現在是說如果企併法第十七條是這樣的規定,變成它會繞開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所以勞委會在10年前才會提出修法要修正,在比較法方面也沒有這樣的例子,日本、德國等並沒有這樣的例子。因此請就這個部分進行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 蘇司長文玲:我們在一個月內提供,謝謝。 邱委員顯智:部長,接下來我想討論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部分,臺灣二手車的市場不斷成長,但定型化契約已經超過10年沒有進行檢討及修改,我們有整理網路上的民眾包括買主及中古車商對於現行買賣中古車定型化契約的問題,包括影響車況之告知,因為目前只能勾選有重大事故或無重大事故,但實際上無法真正運作,即無法將車況所有大小事都呈現出來。所以很多建議都是說應該參考美國Carfax的經驗,詳列影響車況的所有大小事故及維修紀錄,比如說這個引擎修了十幾萬元,這樣大概可以瞭解是否有什麼樣的狀況,類似這樣的情形,而不是只能勾選有重大事故或無重大事故,這樣就很不清楚。 第二個是交車前檢查,交車前車商應該檢查會影響行車安全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剎車、輪胎等等,這應該是很基本的要求,但如果沒有訂在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裡面的話,就無法被規定,兩造將來又會發生爭議。 第三個,很多消費者反映,如果買方要求自負費用,在交車前賣方將中古車送到第三方鑑定,而這個錢是買方自己願意出的,這樣的話,車商是否應不得拒絕? 部長,針對以上這些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部分,因為已經10年沒有修改了,是否可以進行檢討及修訂計畫? 蘇司長文玲:跟委員報告,其實車況部分並不是只有勾選有無重大事故,包括它是不是泡水車,或之前有過什麼狀況都要揭露。 另外交通部對於車子定期檢驗的部分,也都有相關網站可以去查詢。 邱委員顯智:司長,交通部是交通部的問題,我現在在討論的是經濟部商業司針對買賣定型化契約的條款部分,因為這個條款基本上10年沒有修改了,而且是比較粗略的,中古車商也好、賣方也好、買方也好,都會認為如果在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裡面將例示訂得更清楚的話,事實上是有助於紛爭的解決。司長,因為二手車市場不斷地成長,就這個部分是否應該提出檢討報告、訂定修訂計畫,並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蘇司長文玲:好,我們也是一個月內提出報告。謝謝! 邱委員顯智:好,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10時35分)部長好。今天要修幾個法,其中有一個是商品標示法,我們都知道現在網際網路賣的商品種類太多了,而且範圍也太廣了,像是網路的平臺有許多是從中國、韓國進口商品,但在商品標示上不可能完整,甚至是沒有標示。因此在今天的修法,商品標示法的部分當然法也會明定,但就是如何去查的問題,這次修法第十五條有關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要如何去查?去查了之後才有所謂的妨礙或要求他提供相關資料,或是包括讓他下架等等事宜。所以想請問部長,網際網路的商品無遠弗屆,如果他們沒有依照規定標示內容,要如何去查察他們沒有落實標示法?重點是在查察的問題。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確實商品標示法一直都是由地方政府來做,委員問到地方政府何時要啟動及如何啟動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商業司會再跟地方政府,針對什麼樣的可能態樣要到相關廠商處要求看這些資料,我們會再跟地方政府針對這次修法做一個比較細部的討論。 蘇委員治芬:部長,樣品跟樣態太多了。 王部長美花:是,沒錯。 蘇委員治芬:還有如果賣家堅持不配合,能否強制網路平臺一定要下架呢? 王部長美花:因為這裡是指商品標示的部分,所以商品標示是用處罰的方式。 蘇委員治芬:可以強制下架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蘇司長說明。 蘇司長文玲:因為我們現在有要求製造商要標示,他們有標示的責任,如果沒有如實標示,我們可以請他改善,不改善的話,就可以請他下架。平臺商必須要提供我們這些製造商或販售商即賣家的…… 蘇委員治芬:所以有強制下架的法律能力嘛! 蘇司長文玲:對,我們會請他改善,不改善的話,會請他…… 蘇委員治芬:對,當然是會有過程,但我是問說我們的法是有強制下架,這樣的法律能量是有的。 部長,就請注意一下,因為網路上的東西實在太多了,所以要如何要求業者一定要標示。像是購物平臺,如果是以牛奶來講,就要求標示在一定的位階,並且要求要標示什麼樣的內容,就是將它規定在一個space裡標示。所以慢慢地是不是也要求某些產品或商品在一定的位置標示,而且要明顯,這是不是以後慢慢進行?讓商品有統一的標示方法。 王部長美花:所以在商品標示法有特別提到這是一般的法律,如果是消費者非常在乎的食品、藥品、農藥等等的話,有另外更嚴格的法規規範。 蘇委員治芬:有嘛! 王部長美花:是。 蘇委員治芬:好,OK。謝謝!接下來請教部長有關能源的問題,為什麼2025年地熱的再生能源裝置會下修到20MW?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的關心。這個跟地熱開採的能量有關,到目前為止,探勘比較成功的就是清水的地熱,其他的探勘不是那麼順利,但也都持續在做,因為都要往深層的地熱去探勘及開發,所以到2025年的數字,我們確實將原本訂的目標下修,不過如果技術愈來愈成熟的話,後續的開採量才有辦法成長得愈來愈快速。 蘇委員治芬:這樣也不用先將2025年的目標下修到20MW啊! 王部長美花:如果以現在正在探勘的部分…… 蘇委員治芬:部長,你知道嗎?業界跟學界一片譁然,就是原本2025年的目標是200MW,結果現在變成只有十分之一。 王部長美花:跟委員報告,如果能夠更多,我們當然非常樂意,能夠往前我們當然也很高興,整個能源局的政策也一定會配合。只是以目前探勘開採成功所花費的時間,跟其他人目前在做的階段性來看的話,我們是比較務實地預估量體。 蘇委員治芬:我們看一下,2017年能源局針對發電的潛能,政府體系就已經做了調查,也因為有發電潛能,才有所謂的鄰近饋線容量的盤點,這是2017年的部分;接下來看到2012年的部分,針對臺灣四大地熱地區調查,你看,可以達到35GW,如果扣除位於陽明山公園內法令不得開發量的話,基本上我們可開採的容量還有33GW。因此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地熱的部分政府不重視或是覺得可有可無,結果就會造成2025年從200MW下修到20MW這樣的狀況。 王部長美花:我們絕對不會不重視,我們其實非常重視地熱,因為它是基載,是非常好的再生能源。但現在是從技術的觀點以及目前可能的開採量出發。原來調查的是潛能可能所在區,但實際開始探勘與真正執行是需要比較長的時間。現在還碰到一個問題,即需要的深層技術也是一個瓶頸,這個技術的瓶頸,我們其實都在討論要如何去合作,包括國內及國際的合作,讓相關技術引進到臺灣,可以…… 蘇委員治芬:部長,如果下修到20MW是一個比較務實的作法,那麼關於地熱未來中長程的發展還是必須訂出來。 王部長美花:沒有錯,其實這個我們一直視為是很重要的再生能源。 蘇委員治芬:因為沒有這麼做的話,業界會無所適從,而且學界會對政府有誤解。 王部長美花:我們會再跟相關業界及學界…… 蘇委員治芬:我今天為什麼留那麼多時間給…… 王部長美花:今天我也在這邊公開地講,地熱我們還是非常重視,而我們也願意投入相關研發來開採地熱,甚至為了地熱的問題,我也請同仁趕快修再生能源法,訂一個專章,因為現在碰到行政程序的問題,也有很多困擾,這個部分確實應該統一化及一體化,這樣在各地方政府審查的時候,才可以清楚到底要用溫泉法還是用山坡地保育條例來規範,會非常困擾。 蘇委員治芬:或是有可能有一個地熱專法。 王部長美花:是。 蘇委員治芬:最後一個問題請教部長,有關地熱中長程的發展目標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王部長美花:有關中長程的部分,第一個,如我剛才所講的,我現在請同仁修再生能源法、訂一個專章;第二個,相關的躉購費率都有在上修;第三個,中長程的潛能如剛才委員所講的35GW,要如何有目標性地來開採,這也是一個議題,但目前還不知道哪裡可以來做潛能開發。所以我們有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但絕對不會不去做。 蘇委員治芬:部長,我要問的就是一個時間點,中長程的發展目標什麼時候可以給臺灣社會? 王部長美花:可能…… 蘇委員治芬:業界或是學界才不會茫茫然。 王部長美花:是,其實地熱能夠開採多少,我們一定都非常贊成,絕對不會去限制它的開採,但是它要克服相關的…… 蘇委員治芬:部長,我下次還是會再請教你這個問題,關於地熱中長程目標什麼時候可以給,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 蘇委員治芬:部長謝謝!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10時52分)請問王部長,你有沒有看到這則新聞?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長說,由於戰事與相關政策影響,WTO已下修今年的全球貿易成長率,由原先估計的4.7%下修到2.5%。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明文:看起來是差2.2%,但事實上整個下修幅度達到46.8%。臺灣也是一個以外銷為主的國家沒錯吧?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明文:你也知道組成GDP的4個主要構成要件,即出口貿易、民間消費、一般投資及國際收支。臺灣整個經濟成長主要還是依賴出口,以出口作驅動,看起來我國出口貿易占臺灣GDP的比重將近70%,沒有錯吧? 王部長美花:對,六成多。 陳委員明文:WTO下修一半的話,你認為對臺灣今年的GDP有沒有什麼影響? 王部長美花:確實現在俄烏戰爭衍生的不確定因素,是要很關注的問題。 陳委員明文:有什麼因應措施嗎? 王部長美花: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出口產品確實在疫後都還是有需求,但是會轉移、移動,或者不確定因素,可能還要過一陣子再看…… 陳委員明文:如果是這樣預測的話,我們今年說要保4都很困難,甚至保3都很困難,我想如果…… 王部長美花:應該還沒有這樣的訊息。 陳委員明文:主計總處認為大概是要下修到保3的情況,如果照這樣來算,出口貿易占GDP70%,我國今年GDP是4.42%,算起來我國GDP的出口貿易是3.094%左右,3.094%腰折後剩下1.54%。因此我要告訴你的是,如果這樣換算起來,我們要有一個預計,這樣就表示可能我們要保3都有困難。我只是想在此提醒你,我今天講這些的主要目的是什麼?就是因為臺灣是一個依賴出口的國家,雖然現在是順差,但俄烏戰爭之後的整個經濟趨勢,對臺灣來說確實是很大的危險,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做一些適度的微調?我在此想向部長建議,經濟部可以做兩件事情,第一個是,降低更多商品的進口關稅來刺激民間消費,如此才有辦法補足臺灣的GDP;第二個是,要推動更多大型經濟建設以擴大公務支出。這是我所提出的建議,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進口關稅部分,如果像這些大宗物資,確實行政院有邀集各部會,目前都有減相關的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等,第一個就是,要讓國內供需沒有問題及平穩相關物價。第二個,確實GDP另外一個就是大型的投資,大型投資以臺灣現在這樣的一個發展情形下,確實也是我們可以去加強的地方。 陳委員明文:部長,我認為俄烏戰爭以後,事實上世界各國的保護主義抬頭,所以各人的工作各人做,像這一次晶片大家都覺得要依賴外國就開始自行研發,甚至糧食也是一樣,我想未來的出口問題我們應該要提早因應,所以我才要特別提醒,昨天看到這則新聞,其實我非常憂心。 今天我們要談商標法及企業併購法等等的修法,我看到企業併購法第一條規定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法。今天我要問的是,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希望企業的併購也要兼顧一些小股東的權利,是這樣沒錯吧? 王部長美花:沒錯。 陳委員明文:我認為立法精神也是在此嘛!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明文:部長,企業併購法第五條規定,每家公司若要進行併購,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同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來進行併購。這很清楚,也就是剛剛我們講的,雖然你是大股東,但也要照顧小股東的權利,是不是這樣說? 王部長美花:沒錯。 陳委員明文:但是部長,違反這一條基本上是沒有罰則的,整個企業併購法裡面沒有罰則,不管是惡意併購或是賤價併購,基本上都沒有罰則,沒有錯吧?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明文:經濟部在企業併購法裡是扮演什麼角色? 王部長美花:問題這一條是提一個公司治理的最大原則…… 陳委員明文:沒錯啊! 王部長美花:企業併購的最大原則…… 陳委員明文:對啊!這也是一個精神啊!企業併購法第一條…… 王部長美花:對,但是下面有相關細部規定會在後面的條文,如果違反什麼情形會有相關的罰則。 陳委員明文:好,那我請教,最近有兩件電信業者的併購案,第一個是。台灣大哥大宣布要併購台灣之星;第二個是,遠傳要併購亞太電信。這都跟你們有關嘛!雖然執照是NCC核發的,但事實上整個併購行為跟經濟部的企業併購法是有相關性的,沒有錯吧?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明文: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一次遠傳併購亞太電信而犧牲小股東權利的這件事情? 王部長美花:有看到這樣的報導,在相關價格評估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對,亞太這些小股東就有注意,亞太電信去年第4季每股淨值是6.81元,宣布收購時股價還到7.97元,但是竟然宣布以每股6.475元被收購,6.475元與7.97元相差了18.75%,難怪這些股東會大反彈,所以才組織自救會,亞太電信小股東100張以下的有幾位你知道嗎?有12萬人左右。我告訴你,類似這種大股東綁架小股東並賤賣,看起來企業併購法裡面並沒有任何一個罰則,這樣不是犧牲小股東的權利嗎?不就違背了我剛剛所提的企業併購法第一條、第五條的精神嗎? 王部長美花:第一個,對於這樣的併購除了企併法有規範外,因為這兩家都是上市公司,所以也都要符合金管會的相關規範。另外,如果價格不合適的話…… 陳委員明文:我知道,金管會也好,NCC也好,這是另外的部分,但我今天只是要告訴你、提醒你,我用這種案例來提醒經濟部商業司,企業併購法基本上在經濟部是沒有角色的,因為不論是惡併或是賤價併購,基本上都沒有罰則。簡單舉這個例子你就沒有辦法答復了,也就是說,現在的企業併購法確實還有很多值得商榷、檢討的地方,部長對不對?類似這樣的情形,麻煩你跟我說明。 王部長美花:我們比較不可能從價格上面來做一個認定,但是對股東的保護…… 陳委員明文:不是!這就有一點賤價併購,有的是惡意併購當然要去防止,但看起來都沒有罰則。我只是在提醒你,像亞太這種賤價併購已經明顯影響小股東,你們應該也要提醒公司,是不是要重新聘請第三方的鑑價機構?提出一個合理價錢來保障小股東的權利,雖然相關法令沒有明定,但是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上,應該要有積極作為去保護小股東的權益,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11時3分)部長,左營高鐵站停電事故當天我也被卡在上面,等了大概半個小時以上,走走停停。搭高鐵的人,而且那天又遇到連續假日,其實大家有很多的恐慌,到底要怎麼回家?當天大家不斷地在瞭解到底發生什麼事,最後才知道是水泥廠拆除廠房,因為整個水泥塔倒塌去壓到高壓電,所以造成整個沒有辦法通電。我們一直在想,從塞爆及陸續這些畫面曝光,會很恐慌地想拆除技術怎麼會是這個樣子,一下子就造成了將近十三萬人的影響,這種恐怖其實會讓大家有很多的擔心。到底應該要做好什麼樣的防備?包括電力、石油設施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應該要有雙備援、雙迴路系統,才能因應突發狀況,緊急啟用第二條備援系統,這是行政院當時開會所作的一個決議。請問部長,如何去創造雙備援跟雙迴路系統?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這個部分目前有一些有做,有一些我們確實在增加所謂的分散,分散就是讓它有備援的機制,或者迴路的機制,所以現在台電的部分…… 陳委員亭妃:哪裡有做、哪裡沒有做?今天高鐵、臺鐵,臺鐵也一度造成影響,而高鐵是大影響,什麼地方有做?你說有些有做雙備援、有些有做雙迴路系統,有些到底是哪裡? 王部長美花:不過如果以委員那天的…… 陳委員亭妃:在公共建設的部分? 王部長美花:譬如345kV最高壓電線,南北其實是有3條線,這3條線不只雙迴路,其實是3條線有這樣的…… 陳委員亭妃:有三迴路? 王部長美花:應該說3條線,因為它太重要了,所以當時這個電網就做了三個迴路…… 陳委員亭妃:所以當時是一下子全部三條迴路都被壓斷嗎? 王部長美花:但是這個部分不是,這個部分是它在旁邊的高壓電線好像影響到的是161kV的線,這個電塔倒塌以後,因為整個線有點好像斷掉了,斷掉就影響到整個。這部分我請台電說明。 主席:請台電陳專業總工程師說明。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台電報告,當天是6萬9,000伏特用戶的線路掉到高鐵和臺鐵的線路上,剛剛委員有問到雙備援、雙迴路,目前高鐵跟臺鐵從台電引接的線路都有雙迴路,但是跟當天情境不同的是,他們的電車線只有單迴路,這是屬交通部的事宜並非經濟部。 陳委員亭妃:所以台電是有建置雙備援、雙迴路,而交通部,包括高鐵、臺鐵沒有設置所謂的雙備援、雙迴路系統來應付、來應對,是這樣嗎?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是。 陳委員亭妃:所以現在是交通部要去提高整個高鐵、臺鐵雙備援、雙迴路系統的建置,是這樣嗎?是台電有?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是,他們每一個…… 陳委員亭妃:是台電有,所以當天被壓到的並不是因為台電沒有雙備援、雙迴路造成高鐵停電沒有辦法使用的狀況?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是。 陳委員亭妃:所以是交通部?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因為當天他們的變電站都沒有停電,是電車線被壓到,並不是變電站停電,以上報告。 陳委員亭妃:所以是高鐵本身的供電系統被壓到?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是。 陳委員亭妃:他們沒有去做到雙備援、雙迴路,你確定嗎?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是這樣沒錯。 陳委員亭妃:現在調查起來是這樣子?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是。 陳委員亭妃:如果依照這樣的狀態,你們那時為何說要跟水泥廠求償?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要向水泥廠求償是因為它壓到我們的鐵塔跟輸電線路,這部分是直接損害,當然要跟他求償啊! 陳委員亭妃:所以有被壓到電塔的部分你們要做直接求償,還有電網受損的部分要求償,可是因為當時台電本身有裝雙備援、雙迴路所以供電是沒有問題的,會緊急啟動,但因為高鐵跟臺鐵本身沒有雙備援、雙迴路才造成這個狀態? 陳專業總工程師來進:是。 陳委員亭妃:好,那很清楚了,我們覺得這個很重要,所以今天把整個狀況釐清之後,我們希望交通部要儘快在公共建設上針對雙備援、雙迴路這一個系統做好最精緻的處理,預算要編出來,這才是最重要的。 再來,我們一直在關心營業秘密法,其實本席也有提案,現在我們要把它拉高到國家安全的等級,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的。 陳委員亭妃:營業秘密法目前就暫時不去處理,我們是拉高到國家安全法…… 王部長美花:是的,有關鍵技術的部分。 陳委員亭妃:現在問題來了,如果真的有影響到所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部分,其實它分為四個階層,第一層是為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這個叫經濟間諜罪;第二層是意圖域外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第三層是意圖域外使用一般營業秘密;最後還有第四層叫一般侵害營業秘密,大概就是分為這四層。目前國家安全法的位階把它訂為四層,但是問題來了,現在大家會談到如果真的侵害到了,那是不是還有一個可以納入直接解散的問題?也就是公司解散。目前都是罰款或判刑,那有沒有辦法直接解散?現在這個問題其實已經卡關了,因為如果要解散是回歸到經濟部對不對?因為這是屬於行政罰,請問經濟部的態度是什麼? 王部長美花:違反營業秘密的部分本來就是法刑責,所有的國家都一樣,要不要再針對公司的登記做解散,確實原來沒有想過這樣的連結。委員提出這個議題,我們也回去瞭解一下這有沒有可能,以及各個國家有沒有這樣規定,這部分我們再檢討一下。 陳委員亭妃:現在你們是用罰款或處以刑罰,其實很多狀況都是處理人頭就好了,實質上如果再趨於嚴重的話,在行政罰上我們要怎麼處理,這是很重要的啊! 王部長美花:沒有錯,現在法人的部分是有併處罰,但是法人的處罰也是處罰金,確實沒有提到要廢除,委員應該是在問這個。 陳委員亭妃:對啊!你們現在是處罰金啊!如果把關鍵技術賣給別人,他可能賺得更多,你們處罰金有什麼用?這就會牽扯是不是要回歸到營業秘密法直接由經濟部來處理,可是現在我們拉高到國家安全法,雖然是由國安單位及法務單位去處理,但還是會回歸到是否有解散這個問題,這部分再麻煩部長注意,我覺得這是…… 王部長美花:體例上的問題我們再檢討一下。 陳委員亭妃:你們必須通盤討論,這樣才能把整個制度釐清,針對所謂的經濟間諜罪以及營業秘密法做比較好的完整處理,應該是要一次處理好。謝謝! 王部長美花:是。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1時14分)部長好。我相信疫情現在是比較嚴重的時候,所以各大中小企業都嚴陣以待,包括台積電、聯電及各種金融機構都已經在分流辦公。但我今天仍然要請教部長一個問題,我始終不明瞭我們的政府說,我們現在要實施新臺灣防疫模式、防疫與經濟要並重,針對這句話,像我這樣的立法委員都還不懂你們到底在說什麼,到底是要與病毒共存?還是要病毒清零?到底你們在說什麼我不知道,但是你們不要覺得整個蔓延出來看起來是小事,請你們永遠要記得Omicron病毒隨時都在變化,有時候是無法掌握的。現在我要請教部長,政府說防疫與經濟並重,那經濟部現在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因應未來如果我們採取與病毒共存的方式,你們有什麼方法請稍微教我們一下。政府天天都在講超前部署、用前瞻的眼光在做,但是我現在卻沒有看到經濟部有什麼具體的做法,如果我們要與病毒共存的話,到底經濟部有什麼具體的做法?是不是可以請部長稍微說明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畢竟防疫的部分還是要由指揮官來做統籌和規劃…… 陳委員超明:你真的很會講話! 王部長美花:就經濟部來講,現在看起來很明顯我們的經濟還是照走,大家生活還是如常,並沒有受到影響,但是該防疫、該隔離的,我們還是會去做,現在就是這樣而已。 陳委員超明:這表示都沒有改變、照常一樣,所以我常說這個政府很愛吹牛…… 王部長美花:這沒有不變啊! 陳委員超明:你剛才不是說跟以往都一樣嗎?現在又加一個新臺灣防疫模式,是不是不說「新臺灣」就不厲害了?看到這個我就覺得是口號,照你所說就是如常一樣,現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到底要怎麼做也沒有人知道,為什麼我今天要問你這個問題?防疫看起來是衛福部的事情,但現在是防疫和經濟並重,這裡面隨時都會有轉折,你應該要隨時做準備啊!你是看到現在外銷的情況不錯,所以就覺得心情輕鬆、不要緊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沒有,我們還是兢兢業業的來處理。 陳委員超明:我看你越來越會做官了,你應該要指導如果我們採取與病毒共存,企業界要先跟他們講明白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超明:現在看起來很輕鬆的樣子,其實以外在的環境來講疫情還是很嚴重,萬一繼續嚴重下去,不要以為現在不嚴重,甚至有人說陽性輕症達到98%好像也不要緊,似乎大家都可以生病一樣,這個政府已經慢慢在釋放這個消息─可以染病、輕症自家隔離。但是臺灣人很怕死,萬一有一個地方發生問題該怎麼辦?或許大企業沒有關係,大家會自行控制,但是對於中小企業來講,到6月底紓困特別條例就要到期了,你們有沒有準備要幫他們解決問題?現在報紙都寫得很好,看起來臺灣的經濟外銷很好,其實很好只有台積電那個階層,其他行業不一定是好的,對於中小企業,你們有沒有想要幫他們的忙?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因為現在還沒有到期,如果現在中小企業有貸款需求的話,還是可以向我們申請,以目前的情形來看,我們的…… 陳委員超明:6月份就要到期,你們常常說要超前部署,4月份、5月份過了之後馬上6月份就到期了。 王部長美花:可是現在相關的貸款數據確實都大幅減少。 陳委員超明:因為申請很困難,大家覺得很麻煩。 王部長美花:不會啦! 陳委員超明:你們都說沒有,只要說到你們不好,你們就否認。今天主要是討論幾個法案的修法,針對企業併購法,我時常懷疑因為外國印了太多鈔票,所以他們到處收購企業,尤其是臺灣的高科技業和特殊傳統企業,他們都到這邊來收購。剛剛有委員詢問國安核心關鍵技術,什麼叫做國安核心關鍵技術?請你跟我講一下,因為我還是聽不懂,這是由誰認定的?歐美買那麼多臺灣的公司,你們都是敞開大門,歐美要來買你們就儘量提供,表示歐美和我們合作的關係非常好、非常愉快。其實歐美人也很壞,技術讓他們拿到之後,他們的產品賣給臺灣是賣得特別貴,並沒有特別便宜,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王部長美花:其實我們的企業在國際上跟人家合作的部分評價都很好…… 陳委員超明:沒有合作,很多都是來要技術的,尤其是科技技術,主要是和IC有關、傳統產業的特殊技術,技術外流之後我們就沒什麼前途了。所以我一直有一個想法,你們為什麼不向國發會建議成立一筆基金?臺灣的企業如果要合併的話,應該要鼓勵他們合併才對,而且臺灣自己的產業合併溢價大概才18%。歐美現在美鈔印得太多,他們的錢太多,不曉得要花到哪裡去,所以起碼都溢價30%至50%,所以讓人家心動,大家就把公司賣出去,賣到最後等於是把臺灣賣掉了,你以為歐美對你很好嗎?不見得,他們會回頭反咬你一口。 王部長美花:臺灣的併購在全世界比起來確實是比較沒有那麼活潑、沒有那麼多…… 陳委員超明:沒有那麼活潑是因為你們太保護了啦!如果要讓它給活潑的話,那就開放世界各國過來,但我們的國安核心關鍵技術必須控制好,那些不能賣給歐美國家,也不能讓他們合併,否則到最後都會侵蝕臺灣。你們現在都說得很爽,但政治是翻臉無情的,不跟他們合作他們就打過來了,你們不要想得太單純。至於其他部分,如果我們能賣到好的價格,也不一定要限制,互相比較競爭嘛!我是苦口婆心,我一直在看這個問題,包括人才的流失、技術的流失等等。以現在的地緣政治,我一直強調一句話,如果以臺灣政府的態度,台積電早晚會被瓜分,不過它是國際公司,瓜分了也沒什麼差別啦! 王部長美花:不會的。 陳委員超明:不是不會,你當然說不會,但我認為這是可預見的將來,有一篇報導提到台積電非常優秀、非常傑出,但它也提到一句話─要記得台積電並不是不可替代的,包括三星、英特爾都在追趕。你們剛剛講得很偉大,但是臺灣護國神山的營業機密說要乖乖交出去就交出去了,結果你們還每天在吹牛…… 王部長美花:沒有啦!沒有…… 陳委員超明:他們沒有交出去嗎? 王部長美花:絕對不會影響到營業秘密的保護。 陳委員超明:早晚的啦!現在你說不會,我們姑且相信,但是到最後你就曉得了,世界的霸權、高科技的頭頭,它是寡占市場,它只給你一點生存的空間,其他的不會給你,它吃肉,臺灣只是分到一點點湯而已,謝謝。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11時24分)部長好。我先請教一個問題,你知不知道現在太陽能模組的進口數量激增?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應該沒有激增。 蘇委員震清:怎麼會沒有?一定有啊!因為今天能源局沒有來,我這樣問你可能比較苛刻,但是我必須跟你講,這是絕對的激增,107年一整年只進口303萬美元,108年進口308萬美元;109年進口198萬美元,從110年下半年開始變成496萬美元;而根據111年1至2月份的淨統計,太陽能模組在1月和2月兩個月當中就已經進口519萬美元,也就是說,單是這一、兩個月內的進口總額就超過其他年度一整年的總額,請問部長這是什麼原因? 王部長美花:不過和整個太陽能的需求量比起來,占比還不是很大,現在…… 蘇委員震清:部長說出這樣的話表示你對這項產業不夠關心。 王部長美花:在1、2月份能源局確實有給他們相關的…… 蘇委員震清:為什麼兩個月內的進口額度就比整年度的進口額度還要高?難道是臺灣本土業者的產能不足嗎? 王部長美花:據我的瞭解,現在的產能確實是很吃緊的。 蘇委員震清:衝著你這句話,我要跟你講,去年(2021年)一整年只裝了1.88G,如果你們真的有用心統計,就會知道國內廠商一年的生產量應該有4G以上,這代表什麼?一個是不到2G的安裝,另外一個是4G的產能,為什麼?或許部長會說這個有進口的問題,可能國內的價格會比較貴,但我必須說,太陽能面板與模組是一個國安問題,就像離岸風電一樣,我們希望國內在地化對不對?現在他們都從東南亞進口,請部長正視這個問題,從東南亞進口到底有沒有洗產地?那天你請假,當時我也是詢問這個問題,結果次長回答說他不曉得,我的重點在於,我們不能進口大陸的東西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的。 蘇委員震清:我們限制他們進口,但人家不會想辦法嗎?他們就到東南亞洗產地。難道臺灣不知道嗎?其實我們知道,但是我們有沒有法可以管?你知道美國、印度是怎麼處理這個問題的嗎? 王部長美花:據我的瞭解是,美國最近有業界希望美國政府可以啟動反規避的調查。 蘇委員震清: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課題,美國、印度他們都知道,他們實際的做法是什麼?他們課徵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反規避稅,試問臺灣呢?剛才我講的,為什麼今年兩個月內的進口額度就遠比其他年度還要多,甚至超過其他年度一整年的總額。剛剛部長又回答說,我國內的產能可能比較吃緊,我把明確的數字提供給你,你可以去問一下能源局,如果我講錯的話我負責任。我們去年只有裝1.88G,還不到2G,但國內的產能應該可以達到4G,照理說,應該是供過於求,而不是供貨不足,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他們還要一直從國外進口?而且是從東南亞進口,臺灣本土業者接受了政府的說法,包括經濟部、行政院副院長都告訴他們這是國安問題,希望他們能夠配合增加產能、擴廠,請問有沒有這回事? 王部長美花:有的。 蘇委員震清:既然有這回事,你們叫業者擴廠,他們投資好幾十億元下去,結果得到的是被政府打了一個巴掌!你們叫他們配合政府去擴廠,但是現在卻說他們的量能不足,然後又接受從國外進口一大堆進來。為什麼他們願意配合政府?因為他們相信政府,但卻感受不到政府對他們應有的鼓勵與支持。現在外面有人在帶風向,很多人帶風向說臺灣生產的品質比較差、價格比較貴,但是真的是這樣嗎?我要替本土的業者講話,今天我不是為了一間公司而是為了整個產業鏈,他們帶動了多少的就業人口?重點是今天他們從東南亞進口,難道我們真的不知道這是中國的業者在洗產地嗎?美國做得到,部長,你是臺灣經濟的一把手,主管經濟的首長,你明知道這個問題,為什麼國外能,臺灣不能?可以去做嗎? 王部長美花:跟委員報告,就我了解,這個過往90%以上都是用國產的,我也了解到從去年到今年…… 蘇委員震清:現在不是只有國產,部長,你越講會越漏氣。原本進口只有多少%,你知道嗎?只有0.5%,結果從2022年開始,現在表態要從國外進口的達到15到20%!為什麼?原本只有進口0.5%,連1%都不到,但是2022年開始表態要從國外進口變成15至20%,比當初馬英九執政時的13%還多,試問業者情何以堪? 王部長美花:根據我們掌握的資訊,我了解一下再跟委員回報,如果有不正常的部分,我們當然會去處理,但是相關的產業狀況,包括需求方跟供給方之間有沒有什麼問題,以及廠商是不是真的能夠做出4G…… 蘇委員震清:這個問題我跟你講,部長,因為交給台電的躉購費率有時限的問題,如果不在時限內繳交就會被取消,所以大家都要趕這個時間,我們一年才檢討一次,可以的話應該參考日本的作法,他們是以季為單位,可能三個月就檢討一次,所以才不會擠在一起。大家為了追求比較高的躉購費率,賣給台電可能每度4塊錢,但是一般買賣可能每度才兩塊半,算起來差很多,所以大家都擠在同一個時間,難怪會有供需的問題。但是整體來講,他們一年能夠生產4G的電力,我們一年申裝才不到2G,怎麼會有供需的問題?這就是整個結構的問題,在於整個躉購費率上出現了差異。今天本席可以了解到這麼細,為什麼能源局沒辦法了解到這麼細,這個牽扯到整個產業,重點是如果今天整個模組面板都移往國外,你要知道臺灣是一個海島國家,經常遭受颱風的侵襲,萬一颱風來襲受到損害,光要從國外下單進口就要兩、三個月,要面對的不是修理的問題,而是若遭遇風災整個損壞無法發電,所以為什麼要鼓勵在地化,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沒有錯。 蘇委員震清:既然沒有錯,為什麼進口的比率還會一下子從原本的零點幾%漲到變成15至20%?人家外國政府都可以去查反傾銷稅、什麼稅等等,我們臺灣政府卻雙手一攤說我沒辦法,甚至於部長,我希望你能去了解,到底有沒有人在帶風向?國內的產能明明就夠,為什麼還要從國外進口?未來衍生的問題是國安的問題。部長,我苦口婆心在這邊講這些話,是希望政府能夠重視這些問題,這些真的不能開玩笑,好不好?謝謝。 王部長美花:是,我了解一下。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11時34分)部長好,部長辛苦了。現在看起來中國持續在擴張,也企圖在國際上孤立臺灣,共軍發言人吳謙31日再次講,從喀布爾到烏克蘭等不到的,臺灣也都等不到,這是一個非常強勢的字眼;對於日本跟歐洲的部分,他也用很強勢的態度,不管是日本的國家安保戰略或是歐洲的部分。我們除了不斷地自我強化以及強化跟友邦的關係之外,我認為經濟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項目,如果我們的經濟夠強,我們的產業夠強,全世界跟我們的連動夠強的話,也會對我們產生很強的保衛機制。請問部長怎麼看待?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我非常贊成,特別是讓全世界看得到臺灣的必要性,臺灣是國際供應鏈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這對於臺灣的國家安全確實很重要。 賴委員瑞隆:經濟成長的重要性不僅是產業的發展,它也隱含國家安全的重要思考,當我們的關鍵性產業、重要性產業越強,跟國際的連結越深的時候,我們也能得到更強的保護作用。 王部長美花:沒錯。 賴委員瑞隆:因此,我希望部長持續率領經濟部團隊,努力往這個方向前進。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我們看到中國在南海也持續在擴張,所以我們就看到新加坡的總理,過去新加坡被認為比較親中也比較傾中,但是現在看來,它跟美國及各國之間,包括這次烏俄戰爭也看得出來,新加坡的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我也期待未來的局勢,特別是烏俄戰爭之後局勢有新的轉變,各國對中國的態度有所轉變之際,希望經濟部在戰略佈局上能夠有更新的思考,特別是要持續爭取重要的國家、重要的友邦跟我方進行更多的交流與合作,以強化我國的經貿影響力。 王部長美花:是,沒有錯。 賴委員瑞隆:前陣子傳出陷於一帶一路債務的斯里蘭卡,其基建設施淪為中國的資產,甚至連內閣成員都集體辭職。過去幾年來中國強力推動一帶一路政策,現在看來此一政策在全世界也產生了很多問題,跟剛剛一樣,我也希望經濟部能夠整體的思考,過去中共強力地推廣一帶一路,一方面有其戰略佈局,另一方面也有政治上的思考,希望在這一波的環境之下,經濟部也應再重新思考,如何運用我國在經貿上的優勢能跟相關的國家有更好的互動、合作。我還是認為強化跟國際社會的交流,對於確保臺灣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環,特別是臺灣如此經貿走向的國家。 王部長美花:沒有錯,我也贊成委員的看法。 賴委員瑞隆:好,那請問部長要怎麼做?未來有沒有什麼新的想法? 王部長美花:像現在我們跟一些國家實質上的經貿連結,我們確實可以大力地從這個角度來做,不然有些國家確實都有政治的考量跟擔憂。 賴委員瑞隆:過去一帶一路的大環境跟現在,特別是烏俄戰爭之後,大家對於中國的威脅,我覺得整個國際局勢確實有些改變,我也希望經濟部能夠持續地強化,也許過去會做得比較辛苦一點,現在也許有更多的機會浮現,希望經濟部在這一塊能有更新的思考與佈局,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接著我想請教印太經濟架構(IPEF)這一塊,美國有將近一半的國會議員連署支持臺灣加入,請問經濟部有沒有做好準備呢?臺灣加入的機會有多大?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確實我們非常、非常感謝有高達200位的美國議員支持臺灣加入,這是我們非常重要的支撐力量,政府不同部門會透過不同管道以了解相關的情形並爭取相關的合作。 賴委員瑞隆:關於這一塊,希望經濟部也能加速力道,特別是總統也提到希望能夠不只爭取加入CPTPP,也希望能夠加入印太經濟架構,而且裡面的內容,不管是半導體、數位經濟或是新科技,都是臺灣的強項,我們跟美國、跟世界進步國家也都有很好的合作機制。美國預定在今年上半年開始啟動相關程序,部長,這部分我們有沒有做好準備全力爭取加入? 王部長美花:這部分我們都有跨部會在做了解跟相關的對話跟因應。 賴委員瑞隆:有在準備,那有沒有機會加入?部長,我們加入的機會有多大? 王部長美花:這部分恐怕不是完全能夠操之在臺灣,不過政府各部門會全力去爭取。 賴委員瑞隆:在印太經濟架構當中,包括貿易推廣、數位經濟、科技標準、供應鏈的韌性及潔淨能源等等,都是我們現在重要的目標,也是我們積極在推動的。中經院的副執行長李淳認為臺灣加入IPEF的可能性應該很高,部長認同他的看法嗎? 王部長美花:臺灣的體制能夠符合IPEF相關的高標準,這點沒有問題,但是印太經濟架構如何溝通、討論,又是一個涉及國際局勢的複雜問題,臺灣在這部分都要…… 賴委員瑞隆:以臺灣的條件來說,其實應該有很大的機會?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我們繼續努力,好嗎?特別是部長率領的經濟團隊很重要,我們要朝這個目標努力,希望在CPTPP跟IPEF的部分都能夠有很好的成果,能夠加入更多的國際組織,讓我們的經貿,讓我們跟國際的互動更好,我認為這是臺灣國安戰力很重要的一環。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現在拜登在打造所謂印太版的北約,在這部分臺灣被很多人提到,天下雜誌也有特別報導,包括日本也在關心整個經濟安全的保障法制,這跟今天的議題有些相關,我想問一下,當日本也開始在推經濟安全保障法制的時候,包括對於半導體、醫藥等確保供應鏈的安全,包括對於資通訊產業等防止資料外漏,甚至課予民間人士保密的義務,還有一些專利不公開等等,它用了一個非常強的法制效益去推動,那我們的部分呢?我們所面對的中國,不只是在產業、經濟上要竊取我們更多機密,同時還有國家安全上的問題,中國對日本的威脅可能還不見得那麼直接,但對臺灣是非常直接的,部長,這一塊經濟部有沒有什麼作為? 王部長美花:事實上很多國家都面對這種涉及國防安全,國家基礎建設會不會被外國人隨便地投資、併購的議題,對臺灣來說,這幾年來很多國家跟臺灣的交流都發現,臺灣已經有一些相關的規範機制。譬如我們在兩岸關係條例裡面,不管是投資或是互為投資都已經有相關的規範,所以他們看到我們的體制時,反而覺得臺灣在很多他們現在憂慮的部分,我們臺灣其實在之前就已經有所規範。 賴委員瑞隆:部長,我們相關的體制完備了嗎?你認為完備了嗎? 王部長美花:當然有一大部分原來在兩岸關係條例的架構下就有很多規範了,但是另外還有少部分,不一定要修法,但是怎麼樣去盤點跟規範,確實我們可以再做一些……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部長要整體去做盤點,周邊的國家大家都重視這個問題,我們更是首當其衝的第一線,希望從國家戰略的高度來思考國家的經濟安全,這部分涉及的不僅是經濟的安全,更是國家的安全……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包括我們的企業併購法裡面,也沒有特別針對防止竊密的機制做處理,甚至有些惡意的併購,有陸資甚至有其他資金併購的部分,我覺得這一塊要做一些處理。監察院在今年2月9號有糾正經濟部,針對中國製造2025年的計畫中,竊取我國產業的關鍵技術,經濟部未能有效防止而提出糾正,甚至可能引發國安危機,對於這部分,部長,我們要怎麼面對跟處理? 王部長美花:所以最近在修正的國安法就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納入,讓大家知道,除了既有的營業秘密的保護之外,還要將它提升至更高的位階,相關的處罰還會加重,這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方向。 賴委員瑞隆:我要提醒經濟部,投審會是負責投資審議的機關,卻沒有調查權,我還是希望經濟部能夠強化相關的機制,用國安的高度去做一些處理。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最後一個問題,工總秘書長蔡練生現在還是經濟部的顧問嗎? 王部長美花:不是。 賴委員瑞隆:工總的官網上面還這樣寫,這部分可能經濟部要去要求。他當時力推中資入台學技術,這部分現在已經發現有很重大的問題,包括他公開反對台美FTA,又一再對外說臺灣缺電等等,這種說法就目前來看應該完全不是事實吧? 王部長美花:不是事實。 賴委員瑞隆:所以我希望經濟部能夠儘速澄清,對於不是事實的部分,要儘速澄清,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好。 主席(賴委員瑞隆代):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11時45分)部長,國發會日前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2030年時,包括市區公車、公務車都要用電動車,2040年時電動車要達到百分之百,所有的車都是電動的,請問電力夠不夠?有沒有估計所有的車輛都靠電力,一年大概需要多少的用電量?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有,在推動電氣化的相關政策時,就有把電力需求估算進來。 邱委員志偉:一旦全部的車輛都是電動車或是燃油的機動車比例非常小的時候,萬一大停電,或者我們的電力設施受到攻擊而無法供電時,我們的車輛不就沒辦法開了? 王部長美花:因為電動車還有電池的問題,電池保有的電力可維持一段時間,所以這部分…… 邱委員志偉:是,但是若長期電力癱瘓,假設對岸針對電力設施進行攻擊,電力癱瘓不是局部而是全面癱瘓時,我們的車就沒辦法行駛了,那怎麼辦? 王部長美花:我們現在要增加再生能源也是有幫助,至少再生能源還可以就近去發電,這部分都有互相連動的關係。 邱委員志偉:對,我當然希望能夠達到理想的狀態,但是你要考慮如果出現特殊的、極端的狀況時,所以2040年雖然電動車達百分之百,但是也沒有禁油車嘛? 王部長美花:是,就是希望販售的新車都是電動車。 邱委員志偉:第一個,電夠不夠?第二個,如果發生極端狀況的時候,全部都是電動車,會發生我剛剛所描述的那種狀況。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行政院要求徹查關鍵基礎設施周遭潛在弱點,在經濟部責管的範圍內,大概有幾項關鍵基礎設施需要去盤點? 王部長美花:有,包括電、油、水都是我們重要的關鍵基礎設施。 邱委員志偉:你們主管的關鍵基礎設施潛在的弱點大概有多少?盤點的點有多少? 王部長美花:盤點的點還有分級,分核心區跟旁邊區等等,所以經濟部的點…… 邱委員志偉:核心區有多少? 王部長美花:具體的數字我再跟委員說明。 邱委員志偉:籠統的來看,核心區加上邊緣區大概有多少?是不是你們的權管範圍? 王部長美花:核心區的數量,我要看一下才能跟委員回報…… 邱委員志偉:事後再提供資料給我。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盤點有沒有期程?你們的期程大概什麼時候為止? 王部長美花:這個原來就都盤點了。 邱委員志偉:我希望越快越好,盤點也要確實。另外,你們對鳳凰衛視祭出行政處分跟罰鍰,最後罰了多少錢? 王部長美花:它的重點還不是罰鍰,我們當時去年的時候…… 邱委員志偉:當初罰多少錢?9月15日你們查的結果,它是中資嘛?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中資就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對不對?你們對它罰鍰多少錢? 王部長美花:罰鍰的金額不是很高,但是比較重要的是,我們當時要它…… 邱委員志偉:半年之內嘛? 王部長美花:對,六個月內要改正,如果沒有辦法改正…… 邱委員志偉:停止或者撤回投資,或者改正,現在最新的狀況怎麼樣? 王部長美花:是。它在前一陣子有跟投審會說,它要展延撤資的部分,因為清算會有相關人員的安排,所以他們希望能夠在5月14日左右可以完成這個工作。 邱委員志偉:Deadline就是5月14日嘛?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如果5月14日沒有完成呢? 王部長美花:不行,那我們就會強制它,但是因為它主動說5月14日以前會完成相關的清算。 邱委員志偉:好。今天我們討論企業購併法等修正案,企業購併法是商業司負責的,是嗎?蘇司長也在嗎?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有企業界或是法律界的人士說,企業購併法應該加訂產業控股公司的專章,因為大部分是中小企業,關於產控公司專章這部分,商業司跟經濟部的基本立場是怎麼樣?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蘇司長說明。 蘇司長文玲:跟委員報告,他們有這樣的提議,大概是參考金融控股那邊的規範,可是因為金融業在國內是高度控管的產業,如果我們在這邊也訂定這樣的專章,對於這些非屬控管的產業,反而在併購上會更不利,所以我們其實是建議…… 邱委員志偉:會不利嗎?會有衝突嗎? 蘇司長文玲:對,因為要回到市場機制,金融產業比較特別,是高度監管的,但一般產業其實並沒有需要這麼高度監管…… 邱委員志偉:如果他們要上市櫃,中小企業難度比較高、門檻比較高,他們要去公發或上市、上櫃規模的問題會產生困難度,如果用產控公司,是不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蘇司長文玲:因為訂了專法,的確要求就會更嚴,反而整個併購程序會更嚴,反而會更沒有彈性。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們針對產控公司專章有作成相關研究或討論嗎? 蘇司長文玲:我們過去是有研議過,但我們可能要再去蒐集…… 邱委員志偉:我這邊要求經濟部是不是在一個月之內提出相關評估報告? 蘇司長文玲:好。 邱委員志偉:今天沒有辦法審,但我希望你們在一個月之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另外,剛剛有委員提到地熱,有關地熱的探勘開發,2025地熱開發容量目標一直下修,部長,這個原因是怎麼樣? 王部長美花:目前地熱探勘的情形確實是比較慢,前端探勘所花的時間非常久,探勘好了能夠開始往下挖,也需要技術支援。 邱委員志偉:高成本、高風險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獲利也不確定? 王部長美花:對,探勘以後到底能夠有多少地熱產生出來,確實要挖下去以後才會知道。 邱委員志偉:所以法律規定不明確造成很多有意開放的業者無所適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現在要修法,我希望是不是可以納入地熱探勘開發相關法規? 王部長美花:是的,我們現在就是朝這個方向,我們想要訂一個專章針對地熱進行規範。 邱委員志偉:進度怎麼樣?這個會期能不能送到立法院審查?我當召委,我來排審。 王部長美花:非常感謝委員,但是這個會期能不能完成,我回去再瞭解一下。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要儘速。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因為不斷下修,很多人希望把地熱探勘做為再生能源主要發電量之一,卻沒有相關的法去規範、去調整,那很奇怪! 王部長美花:是。這個我們來加速。 邱委員志偉:關於這個部分,是不是儘快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草案送來立法院? 王部長美花:好。 邱委員志偉:另外,今天也要討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請問目前有幾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洪局長說明。 洪局長淑敏:跟委員說明,目前有5家,3家是管音樂的,2家是管錄音著作的。 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跟這5家集管團體溝通? 洪局長淑敏:有。 邱委員志偉:開過什麼會? 洪局長淑敏:我們有開過公聽會。 邱委員志偉:他們對行政院版本有沒有什麼意見? 洪局長淑敏:針對董監事改選的問題,我們為了要解決萬年董事的問題,本來門檻是一次改選要改三分之二,但他們覺得比較小型的集管沒辦法達到門檻,後來我們就聽他們的意見,變成一次改選只要三分之一就好了。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5家集管團體對院版都沒有特別的意見? 洪局長淑敏:沒有。 邱委員志偉:都支持? 洪局長淑敏:因為我們都有跟他們溝通過。 邱委員志偉:都有溝通過? 洪局長淑敏:對。 邱委員志偉:關於企業併購,我再問一個問題,這次商業司沒有修正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及第十五項,針對保障小股東權益及剝奪股東表決權這兩個部分,請問商業司立場是怎麼樣?這個問題誰來回答? 蘇司長文玲:我要看一下法條。 邱委員志偉:我說的是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及第十五項。 蘇司長文玲:跟委員報告,那兩條沒有修,不過我們現在對於這些小股東的權益其實也有保障,原來不同意併購的只有放棄表決權,但現在連投反對票,我們都可以要求請他買回股份。 邱委員志偉:專委,你覺得如何保障小股東權益?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專門委員。 蕭專門委員旭東:目前在企併法現行規定裡面,上市櫃公司如果涉及併購,除了有相關程序的要求以外,事實上也還是要求上市櫃公司股東要有相關成數同意,整個併購才會完成,我想這就是我們在企業併購法同時會顧及參與公司的股東相關權益。 邱委員志偉:所以還是可以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蕭專門委員旭東:當然是。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我們中午不休息,延長開會時間。 陳委員椒華:(11時55分)部長好。今天提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請問部長,我們現在的商品規範範圍大概是哪些呢?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這裡的商品標示法其實是一般的商品,如果比較需要嚴格管制的,像食品、藥品等都有它們的相關規定。 陳委員椒華:請問書籍呢? 王部長美花:書籍在這個裡面。 陳委員椒華:書籍在這個裡面嘛?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椒華:因為之前本席有質詢過在中小學生書籍表面、封面,文化部會有一個類似優良的中小學生讀物選介標示,如果是不實標示就違反了商品標示法,對嗎? 王部長美花:那個是不實的廣告…… 陳委員椒華:對,它是不實。 王部長美花:那個是比較屬於廣告的部分,但商品標示是商品基本資訊要正確的問題。 陳委員椒華:因為文化部或者是教育部找不到相關法規對於不實的…… 王部長美花:我聽委員這樣講,應該是比較屬於不實廣告的概念。 陳委員椒華:所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而已嘛!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椒華:相關規範顯然還是不足。另外,本席要請教有關水霧機的部分,之前有質詢過部長,現在環保署也已經表示二氧化氯並不適合放在水霧機裡,比如酒精可以放在水霧機裡使用嗎?針對水霧機的標示,請問要怎麼樣讓標示更清楚呢?現在已經有要處理了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蘇司長說明。 蘇司長文玲:跟委員報告,商品標示法原來就有規定,如果對人體有害要標示警語,之前水霧機那個案例是放了一些環境用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在2月份大概都有通知廠商要標示警語、不要被誤用,至於水霧機裡放酒精,可能對人體會有害,我們會要求、也宣導、輔導廠商在標示上就要依照商品標示法標示警語。 陳委員椒華:現在就是有很多化學藥品,但環保署表示不是他們所管,如果也沒人管的話,本來水霧機裡面只能放含水的東西,卻添加了其他化學藥品,拜託商業司對於這個部分要更具體讓廠商瞭解,如果新的廠商不知道不能夠使用酒精或其他化學藥品在水霧機裡面,經濟部到底要怎麼做好管理呢?不能說現在講就好了,以後對於新的機器要怎麼管理,對不對? 蘇司長文玲:水霧機裡面不能夠放的藥品或酒精,我們會透過公會再去輔導廠商,一定要求要標示清楚。 陳委員椒華:好,就是透過公會,相關規定可不可以訂得更清楚呢? 蘇司長文玲:可以啊! 陳委員椒華:我們現在修法,或者是在相關規範能夠寫得更明確,畢竟水霧機不是10年前有的東西嘛!它是因應時代,為了消毒才有的新產品。謝謝! 再來,我要請教部長,針對農地違章工廠、農地違章倉庫、農地違章超商、農地違章停車場,之前部長說依工輔法要斷水斷電,如果這部分沒有斷水斷電,是不是要拆除呢? 王部長美花:有關工輔法,中央主管機關代為執行的是斷水斷電。 陳委員椒華:好,那麼請問農地違章倉庫要怎麼管理呢? 王部長美花:因為工輔法只管工廠…… 陳委員椒華:對! 王部長美花:所以委員講的那個部分就變成有沒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相關的法令…… 陳委員椒華:連續開罰! 王部長美花:它其實已經不是經濟部管轄的範圍。 陳委員椒華:部長同意那個部分就按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決定,連續開罰、拆除、恢復原狀? 王部長美花:那要由內政主管機關來處理。 陳委員椒華:另外就是農地違章超商的部分,因為公司登記屬於經濟部的管轄範圍,所以經濟部是不是要確實去要求,如果是農地違章的超商,就不要讓它合法登記?可以嗎? 王部長美花:公司法沒有辦法這樣規定,因為公司法都是審查這些公司的登記事項而已,沒有辦法去做實質的認定,這個部分各國都一樣,所以委員要求公司登記要去審土地有沒有合法使用證明,這會跟國際的…… 陳委員椒華:技術上有困難嗎?如果說…… 王部長美花:技術上也有困難。 陳委員椒華:如果要輔導超商在合法的土地上來設置,這個部分有困難嗎? 王部長美花:就是公司登記的部分沒有辦法審,但是這個部分委員也很關心,我們也會透過相關的加盟連鎖協會去告訴他們不要這樣做。 陳委員椒華:謝謝。最後再拜託部長,本席希望林園、臨海還有大社工業區的體檢能讓更多公民參與,讓大家知道政府在做什麼,可以嗎? 王部長美花:委員有提議,工業局也有收到,他們會去邀請。 陳委員椒華:謝謝!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邱委員志偉):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2時2分)部長你好。我們看到臺灣2050淨零排放的路徑及策略說明終於在上個月月底出爐了,這是由國發會和各部會共同頒布的,所以我們未來28年應該都要朝這個目標來努力,同時我們也看到為了因應穩定的供電需求,所以要從創新、節能、儲能和系統面4個方向著手進行,其中我們特別想要來討論一下電力系統以及儲能的部分。 我們從過去這幾次停電專報看到,為了因應夜尖峰的負載,台電公司需要加速並擴大布建長效型的儲能設備,原本規劃2025年的電池儲能系統建置是590MW,但是為了考量總體的部分,希望能夠往上調整,所以之前把目標量設置到1,000MW,甚至我們有看到部長曾經回應能源局,說應該會把這個部分增加到1,500MW,所以本席想請教,目前我們儲能的目標是不是已經確定會上調到1,500MW?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是的。 王委員婉諭:過去在我們希望2025年的目標是590MW的情況下,回推回來,我們今年的目標預估是102MW,但實際上目前的建置可能只有六十幾MW,所以想請教,我們有沒有可能在今年底達到今年應該要有的目標,以及現在可能的方向和具體的規劃是什麼?能不能請部長做個說明? 王部長美花:台電在去年發布這個交易平臺,在交易平臺裡面容許民間建置的這些電池可以進來,台電等於是來收購這些電池釋放出來的電量。民間的部分目前都在建置當中,會有比較大量釋放出來確實是明年開始的部分。 王委員婉諭:好,剛剛提到我們把目標從590MW調升為1,500MW,在這樣的情況下,逐年的目標是不是也應該調升? 王部長美花:後面會比較快。因為去年機制才出來,所以廠商現在都在建置當中。 王委員婉諭:所以假設2025年要達到1,500MW,我們現在希望今年達到的目標仍然是102MW嗎?還是也要往上調? 王部長美花:有關今年的目標,我再回去看一下今年大概有多少。 王委員婉諭:因為我覺得在總體目標往上升的情況下,其實逐年回推回來的話,當然後面可能會建置得比較快,但是應該每一年都會有相對應的目標調整,可是這部分我們目前並沒有看到相對應的資料,是不是能夠請部長稍微說明,又或者是之後提供資料給我們做瞭解? 王部長美花:我之後有新的資料再提供給委員。 王委員婉諭:好,瞭解。 另外想請教的是,在目標訂為1,500MW的情況之下,我們的儲能分配是如何處理的?因為這裡面其實有非常多種不同的樣態,包括快速反應備轉、調頻備轉、即時備轉、補充備轉等等,這些是因應不同需求來做調適的部分。過去我們曾經看到的一個目標是在2025年這四種不同的備轉容量要各自達到1,000MW,也就是累積起來大概是4,000MW,如果整體來看是希望有1,500MW,這四種容量的調配該如何來做處理? 王部長美花:應該說這是不太一樣的情形,有一些是當做調頻的部分,有一些是在太陽光電的500MW,它其實會有超過2個小時的儲能,然後再放電,所以不同的需求會有不同的發電時間。另外,剛才委員講的4,000…… 王委員婉諭:所以我們才想請教,在剛剛提到的1,500MW的情況下,這四種不同方式可能會是怎麼樣的配比,我們是不是也有相對應的評估以及規劃? 王部長美花:台電這邊有比較細的資料,不過有關委員講的4,000MW,我要講的就是,其中這個2,200MW的部分是屬於日月潭抽蓄水力的部分。這個抽蓄水力就是非常重要的調度需要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會有不同時間的利用方法。日月潭那個部分其實可以有2到3小時的放電效果,它那個時間就比較長。一般電池的部分確實是有兩大塊,一個是平穩這個頻率的部分,一個就是可以譬如說有2個小時,甚至3個小時的放電效果。比例上的部分我還要確認一下,再跟委員做回報。 王委員婉諭:我們希望這個1,500MW不是只有一個口號、是一個目標,而是要具體能夠知道我們的能源配比和儲能系統應該如何建置,這樣才會知道我們有沒有辦法具體達標,同時也不是在2025年的時候才來看待這個目標是否落實,而是逐年都應該一起來做檢視。 王部長美花:對。因為840MW的時候是台電從交易平臺買進來的,所以這個840MW民間建置的部分到底有多少是屬於快速的、多少是屬於這種2個小時以上的,這個部分我再跟台電確認一下。 王委員婉諭:是!我覺得我們必須掌握這樣的數據,就是即便是民間提供的,我們也要知道它的能源配比和儲能狀況是如何,才會知道到時候我們的目標是不是能夠達成。所以我們希望部長針對這個1,500MW,我們逐年要達到多少,以及這些儲能設施和相關項目要如何進行分配和規劃,提供相對應的資料,讓我們能夠清楚瞭解。我們希望這個目標是一致的,並且是能夠具體達標的。 王部長美花:是,沒有錯。 王委員婉諭:請教這樣的資料什麼時候能夠提供給我們?我相信你們應該本來就有,才有辦法規劃出這樣的方向來。 王部長美花:有。這個部分我們把現有的資料整理一下,再提供給委員。 王委員婉諭:好,那我希望2週內能夠提供給我們。 王部長美花:是。 王委員婉諭:好,謝謝部長。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12時8分)部長好。剛剛邱召委有在關心地熱法,而且很多委員都在關心我們的能源政策,我覺得地熱是臺灣可以使用的能源之一,現階段當然可能還有很多限制或不足,所以才會讓地熱這樣一個能源的發展好像比較慢一點。我建議經濟部能源局儘速提出地熱法草案,專法的草案出來之後,我想很多委員也會願意共同來討論,希望能夠推動地熱成為我們的能源之一。 其次是有關這兩天「班班有冷氣」的議題,柯市長說班班有冷氣,班班都跳電、都停電。部長,你要不要再回應一下?我記得整個行政院的政策對電力改善是很注重的,而且是先做了之後才裝冷氣。電力改善就是要確保不會跳電、不會停電嘛!請部長回應。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謝謝委員,委員很清楚我們這項政策,在這次「班班有冷氣」的計畫裡面,我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學校的內線一定要改,否則增加冷氣的時候,如果這些老舊線路沒有修改的話,其實是沒有辦法搭配的,所以我們所花的力氣除了在冷氣相關規範之外,更大的力氣是在做線路的改善,包括學校內部的線路改善跟學校外部的線路改善。學校內部的線路改善都在行政院、教育部的補助範圍之內,以我的理解,臺北市光是線路的改善,教育部就補助了超過5億元,台電也花了超過3,000個人力來協助這些內部線路的規劃設計等等,讓廠商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來施做。至於學校外部的線路,其實台電是免費來做更新。「班班有冷氣」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絕對不是裝了以後會跳電,因為我們第一時間就知道,電路的改善遠比裝冷氣還要重要。 何委員欣純:對,所以我請部長還有台電相關同仁對於柯市長這樣錯誤的認知,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說清楚、講明白,以正視聽。這是不能混淆視聽的!供電穩定是我們的第一要務,所以拜託部長好好地督導台電。 王部長美花:是。 何委員欣純:接下來,部長是否知道這種重口味的零食?可能你的孩子都長大了,我的孩子還是小學生,最近有家長在跟我反映,你也許會認為跟你沒有關係,這是食藥署的問題,但是家長希望政府能夠跨部會合作。這樣的零食來自哪裡?這是中國的零嘴,因為它便宜,現在我們的小學生是透過什麼方式來採購,你知道嗎?答案是網路。現在所有的網路電商平臺是經濟部可以管得到的,甚至可以去溝通的,所有的網絡平臺、賣場都充斥這樣一個中國過來的食品,我希望經濟部可以跟衛生福利部合作,第一個,經濟部這邊可要求電商平臺,這些完全都沒有繁體中文的標示,也沒有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專線,我們不知道它是中國哪一個地方、哪一個工廠的產品,不知道它是不是符合食安法規的廠商所製造的,而這些零嘴都是目前在我們的小學裡面瘋傳的。我們孩子的健康誰要照顧?大家都要來照顧!所以在電商平臺的部分,它是不是有違規的廣告?它是不是不實的廣告?或者是它的賣家到底有沒有依法登記為商品業者或者是食品業者?這些部分我覺得是經濟部可以跟各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局等相關單位合作的,在中央則是要跟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來合作。部長,你覺得呢?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沒有錯,雖然食品是食藥署這邊負責,但是畢竟透過網路的平臺,我想我們經濟部也有這樣一個責任來跨部會討論一下,看看有什麼比較好的處理方式。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來跟他們聯絡。 何委員欣純:需要多久的時間? 王部長美花:我們會儘快找時間…… 何委員欣純:有兩個部分,一個是跟食藥署,一個是跟地方政府經濟相關局科室等單位,這是統統都要的,包括橫向和直向。 王部長美花:還有網路平臺的部分。 何委員欣純:對。所以我拜託一下好不好?所有家長都在關心我們孩子的健康,經濟部也不能例外,電商平臺、網路平臺是你們可以去協處的,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好。 何委員欣純:再拜託部長。 王部長美花:好。 何委員欣純:一個月嘛?你剛剛回答一個月內。 王部長美花:好,可以。 何委員欣純:好,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14分)部長好。剛剛講「班班有冷氣」,其實很重要的就是台電跟學校都有簽契約容量,也就是電費使用的容量額度,我也知道其實相關部會針對這個部分,除了線路的調整,關於電費使用的契約容量調整也有做一定的檢討,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是的。 高委員嘉瑜:好,關於2030年減碳,其實我們要問的就是,2050年淨零排放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我們現在碳費先行,另外是能源稅跟碳稅到底有沒有規劃在多久之內要上路? 王部長美花:如果以我們跨部會的討論,大家確實是覺得用碳費收取的話,比較可以專款專用,所以用碳費就應該不會再用碳稅。 高委員嘉瑜:但是問題在於,當我們講到很多相關稅制的調整,例如之前我們講機車課貨物稅是否因為它是移動污染源,還有重複課稅的問題,或是燃料稅隨油徵收等等,其實在談到這些相關議題的時候,都會提到將來要跟能源稅一起整併來討論,結果現在說要做碳費,不做能源稅、不做碳稅的時候,這些議題是不是也因此停擺,就是不做這些稅制的改革了? 這裡面的問題在於,碳費其實只針對企業界個別收取,但是能源稅是一個整體,兼顧汽機車、大眾運輸、家戶、服務業等等,是綠色稅制整體的討論,所以其實兩者是可以並行的,並沒有重複的地方。為什麼經濟部對這個部分一直都有意見呢? 王部長美花:蛤?經濟部有意見喔? 高委員嘉瑜:部長,你不知道嗎?就是因為經濟部反對,所以目前決定只收碳費,不收碳稅,這是財政部給我們的回應。你看一下,財政部說,因為經濟部跟產業界都說,推動碳價格工具要有完整配套,不宜重複課徵,所以目前沒有考慮要徵能源稅(碳稅)。 王部長美花:應該這樣講,我們講的是碳費跟碳稅應該兩者擇一,指的是這一件事情。 高委員嘉瑜:那能源稅呢? 王部長美花:沒有特別討論能源稅,但是委員剛才講的那個隨油徵收是既有的一個機制啦! 高委員嘉瑜:不是啊!燃料費的部分就是我們一直在說燃料費要隨油徵收,因為現在是一台車收一次,不是使用者付費,也不是看你用油的狀況,隨油徵收才符合公平正義跟使用者付費的原則,這是交通部或財政部的職責,跟經濟部其實沒有主要的關係。但我們現在講的是,當我們提到這些議題,包括能源稅的時候,各部會就會說,我們會把這些議題放進去一起討論、一起改革,結果我們現在檢討能源稅的問題時,財政部就跟我們說,因為經濟部反對,所以他們就不推動。欸!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經濟部耶!部長,你在這裡,你告訴我,你有沒有反對推動能源稅啊? 王部長美花:如果按照委員這份資料講的,能源稅指的是碳稅的話,那確實不可以又有碳稅、又有碳費啦!如果是就這一點來講,不是只有經濟部,應該是…… 高委員嘉瑜:但是我現在講的能源稅包含碳稅,它可能是裡面的一個分支。能源稅是一個滿大的概念,確實是這樣。但如果你只針對碳稅,說我有碳費了、我不針對企業界收碳稅,那OK啊!但是其他稅制的改革並沒有影響,是不是不應該把經濟部反對碳稅拿來當做反對推動能源稅的藉口呢? 王部長美花:這樣講確實是太簡化了。 高委員嘉瑜:這樣是不是陷經濟部於不義啊!部長,因為你看這份資料上是寫「能源稅(碳稅)」耶! 王部長美花:這樣講會太…… 高委員嘉瑜:所以經濟部有沒有反對推動能源稅? 王部長美花:就是像委員講的,如果能源稅的定義是比較寬的,那這是兩回事,經濟部…… 高委員嘉瑜:所以根本就是在為不推能源稅找藉口嘛!部長,我今天特別請你來主持公道啊!就是全部的人都推給你們,說是經濟部反對耶!你有反對嗎? 王部長美花:這樣講就不精準了。 高委員嘉瑜:對啊!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自己不能接受,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是商品檢驗,尤其是兒童玩具的部分,本席想請教一下商業司的列席人員。兒童玩具的不合格率非常高,臺中市檢驗兒童玩具,發現有1成不合格,兒童節剛過,市售玩具有一到三成不合格。各種玩具的危險性其實都非常高,包括塑膠、木質等等,各式各樣的兒童玩具對兒童的傷害都很高,尤其在近年報驗的商品當中,玩具不合格的批數是最多的。其實經濟部去年有研議要求不合格業者6個月內重新報驗,可是至今卻無下文,請問可以針對這個部分說明一下為什麼嗎? 王部長美花:委員,這是標準檢驗局的業務,不是商業司的業務。 高委員嘉瑜:對,是標檢局。 王部長美花:相關問題我再帶回去給標準檢驗局瞭解一下。 高委員嘉瑜:也就是說如果6個月內沒有重新報驗,照理說就應該銷毀或退回,但是很多業者可能沒有銷毀或退回,因為經濟部也沒有去稽查,在這個情況之下,它就流入市面了。所以我們常常看到夜市等等有很多不合格的兒童玩具或商品,它非常廉價,但是買回去之後可能會對小朋友造成傷害。而且這些玩具進口的比例以中國最高,不合格的比率也最高,高達91.8%都來自中國,這對小朋友來講是很大的傷害。剛剛本席也講,標檢局去年也曾研議6個月內要重新報驗,如果不報驗,可能會有一定的懲處…… 主席:高委員,發言時間已到。 高委員嘉瑜:這是第一個,可是遙遙無期,沒有下文。第二個,相關檢驗應該要就中國跟非中國製的玩具分別報驗,以通報對岸加強管制…… 主席:好,高委員,發言時間到。 高委員嘉瑜:但是後來也都沒有下文,所以,本席認為標檢局針對這個議題應該要更積極。我們也發現這些兒童玩具的磁性玩具,尤其是巴克球,過去常常造成小朋友誤吞,然後導致腸穿孔,今年還有這樣的案例,結果商業處、標檢局有要求…… 主席:好,發言時間到。 高委員嘉瑜:如果是巴克球,應該要特別標示。可是所謂的「特別標示」,在電商平台上,它就被改叫做星巴球、吸球、磁珠等等,完全沒有標示,規避政府的管制,此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作法,對兒童造成很大的傷害。本席希望經濟部能夠更積極地針對這些問題去改善,希望小朋友的兒童節都是快樂的,買到的商品都是合格的,但是需要政府機關更積極的作為。 謝謝主席。你站這樣會不會很辛苦? 主席:一點都不辛苦。 王部長美花:好,謝謝委員,我回去會將委員的意見轉達。 高委員嘉瑜:好。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高委員每次發言時都如入無人之境,好像比本委員會的還長。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楚茵、羅委員明才、張委員其祿、林委員德福及蔡委員壁如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李貴敏、呂玉玲、蔡壁如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委員質詢時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之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委員呂玉玲書面質詢: 一、企業「無形資產」認定疑義;未來應在企併法設「產控專章」 企業從事併購,過去在「無形資產」價值認定上,常須與稅務機關多次來回交手,甚至僵持不下;業界人士形容,「無形資產」價值認定的稅務問題,是從事併購者心中永遠的痛,雖然『商譽』依法可攤銷,不過在認定「無形資產」時,實際與稅務機關協商過程,能夠認列攤提的金額,往往被大打折扣,過程迭有爭議,也不乏訴訟爭端;此次為保障股東權益、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經濟部提出《企業併購法》修法,其中增訂「無形資產」範圍,納入「營業秘密」,也明定財政部若在認定上有疑義,可洽經濟部徵詢意見。 部長……《企業併購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了「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以此次修法新增有關「無形資產」的認定是不是經濟部可以說了算?此次修法,其中「無形資產」範圍納入「營業秘密」,明定財政部若在認定上有疑義,可洽經濟部徵詢意見;所以這樣看起來,經濟部雖然是《企業併購法》的主管機關,對於「營業秘密」的認定也只是備詢的角色嗎?一般財會程序可認列的「無形資產」,有多少餘額可以再被認列為『商譽』?過往,因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商譽』攤提要件的責任,在舉證不易下,容易遭稅局依相關規定逕行估定其價額甚或全數剔除;經濟部未來將如何來協助業者或是直接可以修法來裁定的嗎? 經濟部此次提出的《企業併購法》修法草案,目的就是為了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擴大租稅優惠及保障股東權益,併購過程中產生對於「無形資產」價值認定的稅務問題,業界是有苦難言;此次修法看不出經濟部要如何協助業者徹底解決這問題,更多的是把權責拱手讓人,經濟部身為《企業併購法》的主管機關,在修法的過程應該更從業者的角度思考,並取得更大的話語權。 這次修法在『商譽』議題外,本席比較可惜的是經濟部未能將產業控股公司的原則納入討論,台灣中小企業是台灣的經濟主脈,占台灣企業家數、就業人口非常高的比重,但多半都是各自為政、單打獨鬥;假如這些中小企業可以像金控公司一樣,組成產業控股公司,就可以共享資源,台灣產業就有機會可以強化競爭力來「打群架」,若國內10%至15%的中小企業組成產控公司,效果將不得了;比如說,中小企業要個別上市櫃因規模問題有其困難,但只要推動合組產控公司,就有機會達成足夠的營運規模以產控公司來掛牌;此外中小企業老闆如果二代不願意接手企業,但假如透過加入產控公司,此問題當可迎刃而解;然而,金控公司有《金触控股公司法》,但產控公司只有在證交所營業細則或櫃買中心業務規則出現,沒有自己的法條;因此,經濟部應思考在《企業併購法》訂定專章規範產控公司的設立:除了明確法律依據外,也提供設立機制並處理產控公司的稅務議題,甚或進一步提供中小企業合組產控公司的誘因,以塑造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的願景。部長……企併法的產控專章能不能在下個會期送進立院?至少在年底前應該是部長可以承諾的吧? 二、烏俄戰事持續 台灣企業如何因應 三月初,烏克蘭副總理兼數位轉型部長費多羅夫點名華碩,呼籲終止與俄羅斯客戶合作關係,部長曾回應:「無法代替個別公司回應」;最近,美國耶魯大學公布了名單,指出全球有43家企業在俄羅斯運作正常,其中台灣3家企業華碩、宏碁和微星都榜上有名。 部長……美國人都已點名了台灣三家公司(華碩、宏碁、微星)怎麼還是在俄國正常運作,經濟部不能再用「無法代替個別公司回應」來搪塞!經濟部長代表的是整體台灣的企業來發聲,如何大聲說出來給美國人聽、講給世界都聽到台灣立場和聲音,究竟台灣企業到底要不要退出俄羅斯?政府態度是什麼?配套措施準備好了沒?企業預期的損失,政府計畫要如何補貼? 部長日前(3/1)被問到是否制裁俄羅斯時特別指出:出口管制的部分,跟其他民主國家一樣,武器擴散的「瓦聖納協定」的品項會延伸;本席特別就「瓦聖納協定」限制技術清單就教於部長:『電腦』和『電子產品』都入列!華碩、宏碁、微星等公司產品也常以軍規宣稱,所以部長所謂的「品項會延伸」是不是會從這些商品開始制裁呢?外媒也報導了台積電加入美國對俄全面經濟制裁的行列,部長能否說明一下台灣晶片產業,目前對俄制裁的現況和影響?經濟部又如何因應俄羅斯可能的反制措施? 台灣企業響應國際制裁俄羅斯,政府要超前部署應對俄羅斯的反制措施,光是有部長的口頭支持企業退出俄羅斯市場是不夠的,經濟部如何協助企業應對來自俄方的不友善作為,要能拿得出具體配套,尤其企業期待的是政府能有更實質的補貼政策。 委員蔡壁如書面質詢: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主席: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所列三個議案均已詢答結束。 商品標示法是全案修正,我們進行商品標示法的廣泛討論。要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 沒有委員要發言。接著進行逐條討論。我們將三個法案的條文全部逐案、逐條宣讀,修正動議也請一併宣讀。請宣讀。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黃秀芳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 二、章程。 三、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發起人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其名稱、設立年月日、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發起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著作人及著作類別,並提供電子格式檔案。 三、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之發起人會議紀錄及簽名冊。 第一項發起人之最低人數,應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依不同著作類別定之;其中半數以上,應在國內有住所或事務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時,應檢附新增著作類別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人數,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發起人之規定。 第四條之一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三十日,供公眾提供意見。 前項公眾意見,得列入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之參考。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第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 二、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第十二條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集管團體對其會員之著作財產權等相關資訊應訂定審查機制,會員並應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員視為退會: 一、會員死亡、破產或解散。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 第十四條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會員有請求其所屬集管團體提供其授權管理著作使用清單之權利。 前項使用清單內容包含授權對象、使用方式、收費金額等實際被利用情形等。 第十五條 集管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 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有一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人數之三分之二;董事長連任者,其任期合計不得逾八年。 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出缺時,其補選或遞補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董事長者,其任期應計入前項但書所定年限。 第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集管團體之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洗錢防制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第十九條之一 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應依前項內部控制制度,以合理、審慎及適當之方式執行集管業務,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備查、前項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財產目錄。 三、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 前項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一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應將前條第一項之表冊及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提出於會員大會請求承認;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解除。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業務報告書及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於會員大會承認後,集管團體應將使用報酬收取及分配概況,公告於其網站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四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計費模式。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集管團體應將其管理範圍內之著作相關資訊,包括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管理之著作名稱、著作人、持有著作財產權比例、著作數量或其他足以辨識管理著作之資訊,上網供公眾查閱,並應公眾之申請,於合理範圍內提供相關資訊。 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概括授權契約時,應將前項資訊,告知利用人。 第三十八條 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 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定之定期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 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程序、工作底稿、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集管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隨時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並得隨時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其限期申報業務及財務處理情形。 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集管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內查閱發還。 對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集管團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依集管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令集管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限期令集管團體提出財務改善計畫,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二條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停止、解任或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著作權專責機關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 二、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前二項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第四十五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報酬分配款。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可。 第四十七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擔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且於修正施行時任期尚未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八條 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該集管團體,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第四十八條之一 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法院因著作權專責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二、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一)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二)修正動議: 委員蘇治芬等修正動議:   三、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林楚茵等16人提案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並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 第五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公司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前項情形,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其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第五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公司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開會之合理期間前,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第十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前項情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六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三十日前為之。 第十一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得以股東間書面契約或公司與股東間之書面契約合理限制下列事項: 一、股東轉讓持股時,應優先轉讓予公司、其他股東或指定之第三人。 二、公司、股東或指定之第三人得優先承購其他股東所持有股份。 三、股東得請求其他股東一併轉讓所持有股份。 四、股東轉讓股份或將股票設質予特定人應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之同意。 五、股東轉讓股份或設質股票之對象。 六、股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將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予他人。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記載前項約定事項。 第一項所指合理限制,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稅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為之限制。 二、其他因股東身分、公司業務競爭或整體業務發展之目的所為必要之限制。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併購發行新股而受第一項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公開說明書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應交付投資人之書面文件中載明。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之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不適用之。 公司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買回股份之數量併同依其他法律買回股份之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且其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第十二條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一、公司股東對公司依前條規定修改章程記載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二、公司進行第十八條之合併時,存續公司或消滅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但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七項進行合併時,僅消滅公司股東得表示異議。 三、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董事會依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四、公司進行第二十七條之收購時,公司股東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五、公司進行第二十九條之股份轉換時,進行轉換股份之公司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但公司依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時,僅轉換股份公司之股東得表示異議。 六、公司進行第三十條股份轉換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董事會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七、公司進行第三十五條之分割時,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或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八、公司進行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董事會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前項放棄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股東為第一項之請求,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依本法規定以董事會為併購決議者,應於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 公司受理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向公司委任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受委任機構接受股票交存時,應開具該股票種類、數量之憑證予股東;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股票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同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依其所認為之公平價格支付價款予未達成協議之股東;公司未支付者,視為同意股東依第三項請求收買之價格。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未達成協議之股東未列為相對人者,視為公司同意該股東第三項請求收買價格。公司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定,亦同。但經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裁定送達相對人後,公司為聲請之撤回者,應得相對人之同意。 公司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之。 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相對人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及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價格之裁定確定時,公司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裁定價格扣除已支付價款之差額及自決議日起九十日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裁定事件準用之。 聲請程序費用及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一、公司股東對公司依前條規定修改章程記載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者。 二、公司進行第十八條之合併時,存續公司或消滅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者。但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七項進行合併時,僅消滅公司股東得表示異議。 三、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董事會依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四、公司進行第二十七條之收購時,公司股東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者。 五、公司進行第二十九條之股份轉換時,進行轉換股份之公司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者。但公司依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時,僅轉換股份公司之股東得表示異議。 六、公司進行第三十條股份轉換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董事會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七、公司進行第三十五條之分割時,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或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者。 八、公司進行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董事會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股東為前項異議者,於行使表決權時,除得放棄表決權外,應為與異議一致之意思表示。 股東為第一項之請求,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依本法規定以董事會為併購決議者,應於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 公司受理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向公司委任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受委任機構接受股票交存時,應開具該股票種類、數量之憑證予股東;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股票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同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依其所認為之公平價格支付價款予未達成協議之股東;公司未支付者,視為同意股東依第三項請求收買之價格。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未達成協議之股東未列為相對人者,視為公司同意該股東第三項請求收買價格。公司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定,亦同。但經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裁定送達相對人後,公司為聲請之撤回者,應得相對人之同意。 公司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之。 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相對人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及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價格之裁定確定時,公司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裁定價格扣除已支付價款之差額及自決議日起九十日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裁定事件準用之。 聲請程序費用及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就公司合併事項,除本法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明定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者外,應另經該公司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行之。有關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或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與存續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存續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得以股份轉換之方式,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預定之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者,亦同。 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股份轉換不適用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一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被他既存或新設之非上市(櫃)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而致終止上市(櫃)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預定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轉換公司之股東會,視為受讓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支付對價發行之新股總數,未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或支付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者,得作成轉換契約,經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轉換股份之公司有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有關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本條之股份轉換程序準用之。 第三十五條 公司進行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 股東會對於公司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而致終止上市(櫃),且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為分割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提供相當之擔保、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分割對抗債權人。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可分者外,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與分割前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公司因分割而消滅時準用之。 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該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符合公司分割及上市(櫃)相關規定者,於其完成公司分割及上市(櫃)之相關程序後,得繼續上市(櫃)或開始上市(櫃);原已上市(櫃)之公司被分割後,得繼續上市(櫃)。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取得被分割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及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分割程序準用之。 第三十五條 公司進行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 股東會對於公司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而致終止上市(櫃),且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為分割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提供相當之擔保、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分割對抗債權人。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與分割前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公司因分割而消滅時準用之。 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該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符合公司分割及上市(櫃)相關規定者,於其完成公司分割及上市(櫃)之相關程序後,得繼續上市(櫃)或開始上市(櫃);原已上市(櫃)之公司被分割後,得繼續上市(櫃)。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取得被分割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及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分割程序準用之。 依第一項規定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決議分割,且被分割公司為新設公司之唯一股東者,被分割公司之董事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 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 前項商譽金額,應由納稅義務人提供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等審核項目之相關資料及文件,由稽徵主管機關認定之。 商譽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之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者。 二、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三、未提供併購成本之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之評價資料者。 第四十條之一 公司因合併、分割、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營業或財產而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前項無形資產,以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為限。 第一項無形資產攤銷之一定年限,依下列各款基準計算: 一、營業權為十年,著作權為十五年。但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取得後賸餘法定享有年數較短者,按其賸餘法定享有年數計算。 二、前款以外之無形資產,為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取得後賸餘法定享有年數;法未明定享有年數者,按十年計算。 第二項營業秘密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如有疑義,得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或收購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第四十條之一 公司進行併購而取得之無形資產費用,得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前項所稱無形資產係指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客戶名單、客戶或供應商關係、捕魚權、進口配額、市場占有率及行銷權及各種特許權或其它具可辨認、可被企業控制及有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第一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公司取得成本為準。攤折年限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準;無法定享有年數者,以十年論。 第四十四條之一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其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前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其決議合併、分割日未滿五年。 二、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 第一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股東擇定延緩繳稅情形,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始適用第一項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決議合併、分割日,指對於公司合併或分割,股東會首次決議通過之日。但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或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時,為董事會首次決議通過之日。 第一項股利所得延緩繳稅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第三項規定格式、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四十五條 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而持有其子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由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別辦理。 依前項規定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合於規定之各本國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合併申報;其選擇合併申報,無須事先申請核准,一經選擇,除因正當理由,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變更。 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變更採分別申報者,自變更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選擇合併申報;其子公司因股權變動不符第一項規定而個別辦理申報者,自該子公司個別申報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納入合併申報。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稅額之計算、營業虧損之扣除、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國外稅額之扣抵、暫繳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五十三條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主席:報告委員會,經濟部主管之111年度非營業基金,本席預計於4月18、20、21日擇一天審查,各位同仁如有相關提案,請於4月14號(星期四)下午5點之前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以利後續彙整。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