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時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7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依序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的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將原列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第15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改列為報告事項第2案,並增列下表77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代) 增列報告事項附表 議案名稱 1 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0人擬具「臺灣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一)凍結「科技發展」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凍結「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四)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五)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六)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七)凍結「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內「獎補助費」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凍結「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內「獎補助費」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凍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內「獎補助費」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一)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二)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三)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四)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五)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中「獎補助費」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六)凍結「水質保護」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七)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八)凍結「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九)凍結「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凍結「廢棄物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一)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二)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三)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四)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五)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六)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業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七)凍結「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八)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九)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1/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一)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二)凍結「環境監測資訊」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三)凍結「區域環境管理」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四)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五)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六)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之「獎補助費」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七)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二)凍結「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三)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四)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五)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六)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七)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八)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九)凍結「水質保護」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凍結「廢棄物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一)凍結「廢棄物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二)凍結「廢棄物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三)凍結「廢棄物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四)凍結「廢棄物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五)凍結「廢棄物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六)凍結「廢棄物管理」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七)凍結「廢棄物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八)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九)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1/10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一○○)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一)凍結各計畫「業務費」項下「委辦費」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二)凍結「綜合企劃」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三)凍結「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四)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五)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六)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七)凍結「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委辦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八)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九)凍結「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十)凍結「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訊整合規劃建置」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檢驗所決議(六)凍結「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中「強化全國環境檢測」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決議(五)凍結「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環保專業訓練」中「業務費」7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8)次會議建議增列報告事項共4案(如下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萬美玲 院會1110415 序號 法案名稱 1 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 2 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萬美玲、呂玉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建請增列報告事項共3案,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1 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2 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3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序號 案名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所提增列報告事項提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各黨團增列及原編擬議程草案及提議之順序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入下表1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eq \o\ad(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代)) 10-5-8 討論事項 討 議案名稱 1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 7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及委員曾銘宗等18人分別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范雲等17人、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賴品妤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14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2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提議就照案通過。 本次會議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5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一案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0人擬具「臺灣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六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增列第十案至第七十七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十案、第十一案、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十七案、第二十一案、第二十三案、第三十二案、第三十五案、第三十八案、第四十二案、第四十四案、第四十八案、第五十三案、第五十六案、第五十九案、第六十八案、第七十案、第七十三案及第七十七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十一案、第十二案、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三十一案至第三十三案、第三十八案、第四十三案、第四十七案至第四十九案、第五十一案、第五十四案、第五十六案至第五十九案、第六十一案、第六十二案、第六十四案、第六十五案及第七十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一)凍結「科技發展」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凍結「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四)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五)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六)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七)凍結「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內「獎補助費」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凍結「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內「獎補助費」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凍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內「獎補助費」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一)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二)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三)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四)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五)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中「獎補助費」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六)凍結「水質保護」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七)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八)凍結「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九)凍結「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凍結「廢棄物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一)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二)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三)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四)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五)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六)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業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七)凍結「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八)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二十九)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1/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一)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二)凍結「環境監測資訊」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三)凍結「區域環境管理」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四)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五)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六)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之「獎補助費」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三十七)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二)凍結「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三)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四)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五)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六)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七)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八)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八十九)凍結「水質保護」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凍結「廢棄物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一)凍結「廢棄物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二)凍結「廢棄物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三)凍結「廢棄物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四)凍結「廢棄物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五)凍結「廢棄物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六)凍結「廢棄物管理」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七)凍結「廢棄物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八)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九十九)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1/10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一○○)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一)凍結各計畫「業務費」項下「委辦費」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二)凍結「綜合企劃」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三)凍結「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四)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五)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六)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七)凍結「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委辦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八)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九)凍結「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決議(十)凍結「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訊整合規劃建置」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檢驗所決議(六)凍結「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中「強化全國環境檢測」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決議(五)凍結「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環保專業訓練」中「業務費」7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三案現有國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2人。 報告院會,因為出席表決委員不足法定人數,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案作如下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上午10時23分03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時代力量黨團增列(3)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2 贊成: 曾銘宗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部分: 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除提議通過列案順序外,其餘議案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現在繼續處理剛才通過之民進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第二案,原議事日程草案第十五案,請宣讀。 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2人擬具「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十一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二、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引渡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交通部函送「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設備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附件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三附件十,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條文及第十四條附表九,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雀異黃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多磷酸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八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吡啶甲酸鉻」,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硫酸鎂」,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皂樹皮萃取物」,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調控式腦室腹腔引流系統」、「特殊材質加長型伽瑪髓內釘組」二項;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腦脊髓液分流系統」、「特殊功能及材質髓內釘組」二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新增「Myhre症候群」等4項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三氯甲苯等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正己烷吸收/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A760.7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三氯甲苯檢測方法─正己烷吸收/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A760.70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氯氣及溴氣之檢測方法─銀膜濾紙捕集/離子層析儀電導度偵測器法(NIEA A425.7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氯氣及溴氣之檢測方法─離子層析電導度法(NIEA A425.70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氯化氫等檢測方法─濾紙捕集/離子層析儀電導度偵測器法(NIEA A456.10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4A)」,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3A)」,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檢測方法─自動監測儀效能評估法(NIEA A220.10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空氣清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微波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資料之動物用藥品種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教育部函送公告「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文化部函送「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文化部函,為「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名稱修正為「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文化部函,為修正「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文化部、財政部函送「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文化部、財政部函送「參展或拍賣之文化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銓敘部函,為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十二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司法院函送「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司法院函,為「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內政部函送「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內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函送「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九十六案至第四一六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九十六案、第一一三案至第一一五案、第一一八案、第一二○案、第一二一案、第一七四案、第一七八案、第一七九案、第一八六案、第一九一案、第一九二案、第二五八案、第二六五案、第二六七案至第二七二案、第二七四案、第三五○案、第三五一案、第三五三案、第三五五案、第三五六案、第三六四案、第三六五案、第三六七案、第三八一案、第三八四案、第四○六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九十六案、第一二二案、第一二六案、第一八一案、第一八二案、第一九○案、第二○一案、第二○五案、第二一○案至第二一三案、第二二一案、第二二八案、第二三六案、第二三七案、第二七九案、第三一一案、第三四二案、第三四八案、第三六九案、第三九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九○案、第二○二案、第二六五案、第三三五案、第三三六案、第三三九案、第三四二案、第三七○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一九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第二六二案、第二六三案,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他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九十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改基金列管土地研討積極處理之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軍醫人力驟降及國軍基礎醫療衛生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完成成本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三軍總醫院辦理新北市三芝、石門區醫療服務、衛教諮詢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院醫療服務」成本管控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住院醫療服務成本管控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國產學名藥品採購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4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4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7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7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7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0年第4季農地污染改善進度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開飲用水水質資訊歷史檢驗資料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降低清潔人員職災意外之具體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九、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純網路銀行金融交易安全監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機制缺乏誘因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機制缺乏誘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是否繼續參與紅十字總會團體會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各項提存─兌換損失準備」之「決算超出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擬發放津貼或獎勵金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部分外匯資產委外經營欠缺法源依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純網銀作業流程測試規劃與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發行數位貨幣之影響與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際主要經濟體低利率政策影響之衝擊與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五、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督促財金資訊公司協助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平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六、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台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七、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pay效率不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八、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造幣廠「閒置硬幣流通推廣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印製廠用人費用率呈上升趨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印製廠「數位晶片身分證印製規劃與安全管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一、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績效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二、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價住宅授信規範限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追蹤年輕學者研究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科學發展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科學發展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科學發展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體育日體育表演會與公立場館設施開放政策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55項提高資金運用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40項妥善規劃工作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17項提高郵購e指通營業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19項檢討「郵購e指通」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26項檢討保險商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32項壽險及儲匯業務內部控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43項召開座談會與基層員工討論及蒐集意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11項i郵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20項加強服務品質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8項精進與改良制服布料材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49項拓展i郵箱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23項檢討內部控制機制未盡周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36項防制電子煙氾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24項集郵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2項「投資性不動產費用」預算增加原因及詳細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57項檢視集郵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9項「電視新聞報導觀測報告辦理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8項中天新聞不予換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7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土地活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北市烏來區違章建築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強化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RCEP對產業衝擊之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既有溫泉業者合法化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高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額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太陽光電第四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等6項燃氣火力發電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全台人孔蓋抗滑能力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7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焚化廠後續營業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執行成效及後續改善規劃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派員出國計畫旅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水推動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園區營業額以增加管理收入之改善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資訊安全之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投資計畫審查與追蹤─擴大園區土地經濟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支應提升高雄5G、AIoT及新創生態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園區土地經濟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郵電預算編列及未來撙節運用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廣貿易基金協助工具機產業海外推廣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開發投資計畫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火力電廠電力調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加強雙北市以外縣市之低壓智慧電表布建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土地糾紛案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租金紓困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及臺中園區提高污水廠利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及臺中園區積極招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未編列投資相關服務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未揭露投資相關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59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1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3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2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6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5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4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3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2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5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6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2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決議第3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撙節支出及績效鼓勵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人才多元培育具體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人才多元培育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媒合率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危老重建計畫困難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周邊聯外交通配套措施改善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補助辦理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弱勢學生租屋補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審核標準及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查訪改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急難紓困作業流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預算辦理落後項目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疫苗接種後死亡個案司法相驗與疫苗相關性判定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紓困措施辦理作業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核酸疫苗臨床試驗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台相關事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失聯移工納入接種疫苗具體防疫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決議(五十四)預算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五、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移民業務防疫人員納防疫保險進度及未來執行規劃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六、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決議(三十六)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七、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決議(五十四)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七九、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查處違反暫停營業規定之八大行業獎勵金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合作社適用紓困振興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社區大學數位教學規劃與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二、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制定因應疫情幼兒園退費辦法及紓困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三、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防疫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四、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五、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六、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七、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八、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八九、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九○、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九一、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增列醫療院所受僱醫事人員防疫特別扣除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二、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地方稅稽徵機關從寬受理申請延、分期案件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三、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可編列特別預算規模上限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四、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對公益彩券經銷商、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補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五、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決議(二十一)公股銀行綁定數位振興券宣傳用語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九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特別預算債務舉借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決議(五十四)預算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九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完善各部會加碼券呈現資訊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九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防疫警戒再次升級下振興方案之因應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完備現已申請及未來之紓困補助查詢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主要國家因應COVID-19疫情作法對我國紓困振興措施之啟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五倍券政策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公股行庫數位券加碼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如何精進呈現振興五倍券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中低收入戶民眾領取振興券開放可繳納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醫療院所水電費用優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抽籤單一窗口網站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加碼券登記平台便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五倍券反悔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五倍券廣宣費用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紙本五倍券循環利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之員工離職追款辦理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五倍券廣宣費規劃與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綁定工具使用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五倍券綁定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綁定改善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綁定後不得變更之政策設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五倍券系統營運平台與三倍券系統開發費用比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一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數位五倍券及加碼券使用額度查詢功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五倍券官網系統維運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五倍券預期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促銷策略及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2.0促銷策略及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2.0促銷策略相關配套措施及預期農業總體消費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APP未來功能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避免農遊券消費過度集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適用店家網路硬體建設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缺失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第一波農遊券活動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遊券請款流程簡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漁民生活補貼辦理查核與勾稽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農遊券宣傳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漁村旅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決議(三十六)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三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完善我國長照人力避免過度仰賴單一人力來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六、教育部函,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1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檢討運科人力及運科人員待遇調整」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三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0目項下「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經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經費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經費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項下「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之「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營造業輔導與改進及配合營造業缺工政策辦理媒合調查等業務經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項下「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之「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營造業輔導與改進及配合營造業缺工政策辦理媒合調查等業務經費」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經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1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項下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2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2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金融監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凍結2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一般行政』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證券期貨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凍結2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銀行監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保險監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保險監理」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查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334萬1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查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20萬4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查局「金融機構檢查」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查局「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查局「金融機構檢查」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十六)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六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十三)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六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六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十二)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預算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十九)第2目「觀光業務」預算凍結1,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十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十六)第3目項下「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十八)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第2目「觀光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十四)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補助交通作業基金」預算凍結7,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十五)第3目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十一)第2目項下「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四)第2目項下「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九)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增列辦理通訊傳播基礎建設數位轉型暨法制革新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八)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九○、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政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一、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政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二、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謀本部第3目項下「作戰綜合訓練」之「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三、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謀本部第3目項下「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四、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謀本部第3目項下「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五、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8目項下「裝訓部長安營區訓練場整建工程案」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六、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8目項下「裝訓部坑子口訓練場整建工程案」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七、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8目項下「戰場抗壓館新建工程」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八、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督察作業」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九、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計畫管理作業」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訓練綜合作業」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一、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訓練綜合作業」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二、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訓練綜合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三、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訓練綜合作業」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四、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訓練綜合作業」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及設施」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資源企劃與保育」中「03水資源保育及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預算凍結2%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之具體策進作為」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文物研究與展覽」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3項決議(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3項決議(五)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2節「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安全管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一、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一二、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一三、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一四、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一五、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一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六)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凍結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一七案宣讀後,同意展延審查期限。 四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案等10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主席:請宣讀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一、本院王委員美惠,針對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係嘉義市鐵道進化之重要里程碑,106年中央已核定補助最高比率約200億餘元,並降低地方政府自籌款。為使鐵路高架化工程可以如質如期完工,請於二週內提供書面資料予本席辦公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王委員美惠,針對受疫情影響,國際邊境管制導致外籍移工供需失衡,缺工情況更趨嚴峻,請於二週內提供書面資料予本席辦公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依提出先後順序處理,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一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下列議案,擬請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萬美鈴 案號 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一案。 一、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二案。 二、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陳以信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三案。 三、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共一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擬請將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一讀付委之「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四案。 四、 本院民進黨黨團提案,擬請院會將「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五案。 五、 本院民進黨黨團提案,擬請院會將「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2、5、5、5、5會期第1、6、2、4、4、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1420062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20號、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63號、111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304號、111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15號、台立議字第1110700636號及台立議字第111070065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111年2月2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109年12月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111年3月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111年3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111年3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111年3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1年3月24日(星期四)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邱志偉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1.為強化我國在全球的經貿地位,穩固在全球產業鏈之競爭力,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是政府宣示的重要方向。108年CPTPP公布入會程序後,我國即向CPTPP成員爭取支持,於110年9月22日正式提出申請後,各成員反應非常正面。為符合CPTPP之高保護標準,爰擬具行政院版「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立法緣由 依CPTPP第18.77條規定,會員國針對權利人於市場利用其著作受到重大影響之侵害情形,應賦予權責機關有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逕行偵辦起訴之權限,無待權利人正式請求,亦即侵害情節重大的侵權行為要納入公訴罪範圍。 (2)修法重點 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公訴罪的範圍,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與CPTPP之規定尚有落差。目前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主要來自數位盜版及網路侵權,盜版光碟已非主要態樣。因此,為符合CPTPP的規定,修法將前述主要之侵權態樣,即非法數位盜版(包含盜版光碟)、散布數位盜版品及公開傳輸行為,納入公訴罪範圍。 另外,為符合CPTPP侵害情節重大,始列為公訴罪之規定,因此規定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之損害」三要件,方屬於侵害情節重大。 基於前述,盜版光碟已包含在數位盜版範圍內,現行有關盜版光碟之罰責及配套規定,予以刪除。 2.關於賴委員瑞隆等18人、蘇委員治芬等17人、楊委員瓊瓔等18人、林委員楚茵等18人、陳委員亭妃等17人,分別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提案內容大多與行政院版本相同,謹就差異之部分綜合說明如下: (1)蘇委員治芬及林委員楚茵等委員提案分別提高「意圖營利之盜版行為」的罰金刑,林委員另再提高「販賣盜版品」的法定刑下限為6個月及加重罰金等情節。因目前侵害著作權,為5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罰金刑為200萬元以下或75萬元以下,已較一般刑法,例如竊盜或詐欺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為50萬元為重,此外提高6個月法定刑下限,恐將造成情輕法重的情形。 (2)楊委員瓊瓔等委員提案將認定侵權情節重大「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之門檻金額降低為50萬元。因侵害著作權本有刑事責任,降低公訴罪門檻,會減少雙方和解機會,且恐增加司法資源的負擔。 此次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推動我國加入CPTPP,提升區域經貿參與度,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將有助於未來經貿諮商談判。 (二)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5589號) 1.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加重光碟刑責係因應過去以實體為主之盜版問題,目前國內著作權侵權案件已顥著改變,無需特別規定,回歸一般侵權規定即可,爰刪除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八條之一,並配合修正第一百條。 2.因應對社會之衝擊,其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爰修正第一百十七條。 (三)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7887號) 1.配合職權起訴制度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及散布行為應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之權限,爰將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之罪、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本法第九十二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列非告訴乃論,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發生;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一。 2.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次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之相關條文衝擊較大,為因應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之時程,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四)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所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一條規定:「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且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 2.考量加重光碟刑責係因應過去以實體為主之盜版問題,然目前國內著作權侵權案件多採非法下載、少量網拍等非營利或不具商業規模之形式,故以光碟形式侵權應回歸一般侵權規定。 3.參考日本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之修法,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並訂有「非免費提供之著作」、「原樣全部重製」、「造成權利人五十萬元以上損害」作為侵權情節重大之三要件。 (五)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8028號) 1.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及散布行為應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legal action)之權限,爰將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之罪、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本法第九十二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列非告訴乃論,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發生。 2.另因應盜版型態已非以光碟型態為主,並使各類盜版行為有一致且具嚇阻力之裁罰依據,刪除現行條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一;並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之罰則上限維持在現行法規之最高裁罰刑度。 (六)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8050號) 為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確保我國企業公平競爭環境,以利加速我國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因此配合「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智慧財產權章節的規定,爰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邱志偉補充說明。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我國為順利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而提前進行相關法制之修訂,惟加入CPTPP對台灣產業及經濟型態影響甚鉅,為免相關產業無所適從,要求政府除與CPTPP會員國談判過程爭取緩衝空間外,更應視諮商、談判之進程,就產業衝擊範圍、救濟與爭端解決機制、投資環境、勞工權利等面向,滾動提出相關調適與防衛措施,並建立輔導團隊主動協助國內業者及早轉型因應,以降低負面衝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謝衣鳯  呂玉玲  陳超明   五、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邱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主席:第九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主席:第九十一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八條之一均予刪除。 宣讀第一百條。 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主席:第一百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十七條。 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一百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著作權法刪除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著作權法刪除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我國為順利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而提前進行相關法制之修訂,惟加入CPTPP對台灣產業及經濟型態影響甚鉅,為免相關產業無所適從,要求政府除與CPTPP會員國談判過程爭取緩衝空間外,更應視諮商、談判之進程,就產業衝擊範圍、救濟與爭端解決機制、投資環境、勞工權利等面向,滾動提出相關調適與防衛措施,並建立輔導團隊主動協助國內業者及早轉型因應,以降低負面衝擊。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首先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1時4分)院長及本院所有同仁,今天恭喜著作權法修正案順利完成三讀,這次修法民眾黨黨團也提出修法版本,同時在委員會審查時提出修正動議,這是少數從委員會審查開始到三讀為止,行政院及各黨各派都有共識的法案。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這次特別修正著作權法與CPTPP 協定之規定不同的部分,因此這次的修正重點主要是配合職權起訴制度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的範圍,對於具有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或散布行為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之權限,包括將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之罪、意圖營利而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播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為非告訴乃論,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本法第九十二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列成告訴乃論,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發生。 我國在去年9月已經申請加入CPTPP,對於可能的障礙正在逐步排除,已盡力遵守國際自由貿易的規範並儘可能開放市場向各成員國傳達臺灣入會的決心。目前已完成修正的CPTPP相關法案,包含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藥事法等等,今天再完成著作權法的三讀,我想這是極具意義的,接下來我們為加入CPTPP可說是萬事具備,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3、4、4、5、5會期第1、4、2、6、4、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1420063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本院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20號、110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86號、110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724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233號、111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14號及台立議字第111070065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本院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111年2月2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110年3月1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110年9月2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年10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111年3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111年3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1年3月24日(星期四)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邱志偉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1.為強化我國在全球的經貿地位,穩固在全球產業鏈之競爭力,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是政府宣示的重要方向。108年CPTPP公布入會程序後,我國即向CPTPP成員爭取支持,於110年9月22日正式提出申請後,各成員反應非常正面。為符合CPTPP之高保護標準,爰擬具行政院版「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立法緣由 依CPTPP第18.74條規定,商標民事侵權責任以明知或可得而知之行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PTPP第18.77條規定,刑事處罰以「故意」為要件;對於故意進口及國內使用仿冒標籤或包裝,而為用於他人註冊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者,應訂有刑事處罰規定。 (2)修法重點 現行商標法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構成民、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即不包含「可得而知」的情形。為符合CPTPP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修法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可涵蓋「明知或可得而知」等行為,故刪除「明知」要件;刑事處罰則以「故意」為要件,以符合CPTPP規定。 現行商標法對仿冒商標標籤(例如愛迪達的吊牌)或包裝(愛迪達的鞋盒)的製造、販賣、輸出入,僅有民事責任,為符合CPTPP對進口及國內使用仿冒標籤及包裝等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增定仿冒標籤的刑事責任;另現行法有關仿冒證明標章標籤(例如有機農產品或防震標章)雖有刑事責任,但未包含「輸出、輸入」行為,為符合CPTPP規定,增定上述行為態樣。 2.關於賴委員瑞隆等18人、民眾黨黨團、謝委員衣鳯等16人、楊委員瓊瓔等18人及陳委員亭妃等17人,分別提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提案內容大多與行政院版本相同,謹就差異之部分說明如下: (1)陳委員亭妃及楊委員瓊瓔等委員提案提高仿冒商標/證明標章標籤刑度。由於仿冒標籤為仿冒商品之輔助或預備侵權行為,因此仿冒標籤刑度原則不宜高於仿冒商品的處罰。此外,有關刑期不變僅提高罰金部分的提案,鑒於參酌現行商標法刑期「1年以下有期徒刑」係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的體例,建議維持行政院版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謝委員衣鳯等委員提案就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調降為「1年以下」之刑度,基於證明標章可能危及公益(例如有機農產品、防震標章等)的考量,建議維持現行法「3年以下」之刑度。 (2)關於楊委員瓊瓔等委員提案就「販賣他人侵權商品」的處罰,提高為「1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鑒於現行商標法刑期「1年以下有期徒刑」係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的體例,建議維持現行法「5萬元以下罰金」的刑度;關於陳委員亭妃等委員提案提高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15萬元以下罰金」,將與侵害情節更為重大的製造仿冒品的刑度幾乎沒有不同,故建議維持現行法「1年以下有期徒刑」、「5萬元以下罰金」,併請委員審酌。 此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推動我國加入CPTPP,提升區域經貿參與度,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將有助於未來經貿諮商談判。 (二)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6014號) 商標法自1930年5月6日制定公布,並自1931年1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年11月30日,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基於經貿發展需要與國家整體利益之考量,我國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pic Partnership,CPTPP),以期與各貿易對手國或地區間互享自由貿易之利益與地位之平等。經檢視我國商標法,其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章節之規定上有落差,即有調整必要,爰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修正仿冒商標標籤等行為之侵權責任主觀要件 參考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十八.七四條規定,商標民事侵權責任以明知或可得而知(knowing, or with reasonable grounds to know)為主觀要件,爰刪除仿冒商標標籤等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明知之主觀要件。(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 2.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 參考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十八.七七條第三項,對於具商業規模之仿冒相同或無法相區別商標(identical to, or cannot be distinguished from)之標籤或包裝而為用於他人註冊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者,增訂刑罰規定。另鑑於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販賣交易情形甚為普遍,明定其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3.修正仿冒標章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 現行條文有關仿冒證明標章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其主觀要件限於行為人明知,不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十八.七七條第三項處罰故意行為之規定,爰刪除明知之主觀要件,並增列規範仿冒證明標章標籤及包裝之輸入行為,以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所規定之行為態樣。另外,有鑑於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販賣交易情形甚為普遍,增訂其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 4.修正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之刑罰主觀要件 現行條文有關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之刑事處罰規定,其主觀要件限於明知,不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十八.七七條刑事程序與罰則定,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 (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蔡委員壁如代表說明提案要旨: 為因應我國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包容與全面進展協定(CPTPP)」,順應國際智慧財產相關法規發展趨勢,兼顧消費者利益與商標權人權益,並促進企業合法發展,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應做對應修正。爰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參酌現行條文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關侵權之民事責任僅限於「明知」,另參考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智慧財產章第18.74條規定,商標民事侵權責任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主觀要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爰刪除仿冒商標標籤等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為明知之主觀要件。(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2.針對具商業規模之仿冒相同或無法相區別商標之標籤或包裝而為用於他人註冊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者,應訂有刑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3.增修仿冒證明標章標籤等行為刑事主觀要件,不限於明知為主觀條件;增列處罰「輸出或輸入」仿冒證明標章標籤、吊牌等之不法行為,以符合國際規範之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 4.將刑罰主觀要件限於「明知」的規定,改為回歸一般刑事處罰以故意為要件的原則,即不以明知為限。(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 5.增訂有關商標或團體商標、證明標章侵權之準備及輔助行為;另針對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所為者,明訂其為禁止行為,清楚規範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販賣交易之認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 (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基於台灣係一小型開放經濟體,須以世界為市場,惟台灣洽簽FTA落後,致出口高度集中於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免關稅貨品;加入CPTPP,可擴大及分散出口市場,且有助經濟成長動能。但經檢視我國商標法,其與CPTPP智慧財產相關章節之規定尚有落差,實有立即調整之必要,爰此,提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為因應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並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不僅有助落實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障,更是展現我國與國際接軌之決心。 2.根據「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十八.七四條規定,商標民事侵權責任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主觀要件,爰刪除仿冒商標標籤等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為明知之主觀要件。 3.參考「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十八.七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具商業規模之仿冒相同或無法相區別商標之標籤或包裝而為用於他人註冊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者,增訂刑罰規定。另鑒於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販賣交易情形甚為普遍,明定其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六)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8049號) 基於我國整體經貿發展需要與利益等考量,特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俾利我國與各貿易國互享自由貿易之利益與地位之平等。其次,經檢視商標法,實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智慧財產權部分章節之規定有所落差,故予以修正調整,爰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邱志偉補充說明。 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邱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八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主席:第六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主席:第七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五條。 第九十五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主席:第九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六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主席:第九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七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主席:第九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商標法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首先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1時17分)謝謝院長和本院同仁,今天非常高興在跨黨派各位委員的支持下,商標法三讀通過。本黨團所提版本也都有被採納,包含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修正仿冒商標、證明標章標籤以及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之民事或刑罰的規定,其侵權責任以「明知」或「可得而知」之主觀要件,並新增利用電子媒體或網路交易的處罰等,這些都是為了接軌CPTPP所規定的行為態樣所做的修正,極具意義。 我國近年積極爭取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區域經貿協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也就是CPTPP,希望和各國共享平等地位以及貿易利益。為了符合CPTPP對於有意申請加入的國家所設定的高標準以及貿易標準,我國要掃除一切障礙,包括我們已經完成遠洋漁業條例第九項法案的修正等等。今天的商標法完成三讀修正,就是為了爭取CPTPP各成員國的支持所做的努力。 加入CPTPP是促進臺灣參與區域經濟貿易整合的重要一步,也是臣遠進入立法院推動臺灣加入CPTPP的主要工作,在國內法規陸續完備後,我也會督促政府加速入會的工作以及相關進度的進行,包括掌握成員國的態度,持續諮商,爭取認同,讓臺灣能夠早日加入CPTPP,再次恭喜商標法修正案完成三讀,也感謝本院同仁所有的努力,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2、5、5、5、3會期第2、6、2、4、4、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1420063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3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84號、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62號、110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02號、111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303號、111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13號及台立議字第111070065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111年3月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109年12月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0年3月2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111年3月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111年3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111年3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1年3月24日(星期四)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邱志偉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1.為強化我國在全球的經貿地位,穩固在全球產業鏈之競爭力,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是政府宣示的重要方向。108年CPTPP公布入會程序後,我國即向CPTPP成員爭取支持,於110年9月22日正式提出申請後,各成員反應非常正面。為符合CPTPP之高保護標準,爰擬具行政院版「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1)立法緣由 依CPTPP第18.53條「關於特定藥品上市銷售之措施」規定,在核准(學名藥)藥品上市許可前,應提供專利連結制度,能及時解決有關(新藥)藥品專利有效性或(學名藥)侵權之爭議。 (2)修正重點 為符合CPTPP規定,雖藥事法已於108年8月20日施行「專利連結」制度,惟為完備「專利連結」制度的法制規範,應於專利法配套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起訴學名藥廠之依據。 考量學名藥廠「申請上市許可」之行為,無法直接對應專利法中製造、販賣、使用等專利實施之行為,因此為使專利連結制度法制完整,明定新藥專利權人可以提起訴訟的依據。 另外,為兼顧學名藥廠之權益,如果新藥專利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起侵權訴訟,亦應使學名藥藥廠得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訴訟,以免除學名藥上市後,可能被控侵權之風險。 2.關於賴委員瑞隆等18人、蘇委員治芬等17人、楊委員瓊瓔等18人、陳委員亭妃等17人及台灣民眾黨團提出專利法修正草案,綜合說明如下: 委員提案「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草案」各提案內容大多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其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有關草案第73條及第122條,非屬加入CPTPP之配套。關於草案第73條增訂舉發證據涉及外文資料,應檢附中文翻譯或節譯等內容,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已有相關規定;草案第122條部分,將設計專利優惠期間由6個月延長為12個月,涉及許多其他相關配套及過渡條文規定,建議不在此次修正。 此次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係為推動我國加入CPTPP,提升區域經貿參與度,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將有助於未來經貿諮商談判。 (二)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5588號) 1.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配合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應配套一併調整,因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已於2019年8月20日施行,專利法有速予修正之必要,以求完善。 2.明定對於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並主張不侵害新藥專利權或新藥專利權無效者,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中提起侵權訴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亦得提起確認之訴。 (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蔡委員壁如代表說明提案要旨: 1.考量藥事法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已修法導入專利連結制度,關於新藥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之依據,以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提起確認訴訟之依據,亦應有配套規定,以維持新藥專利權人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地位之平等及法律安定性,故新增第六十條之一規定。 2.鑒於專利權之申請及審核涉及高度專業性,其領域範圍廣泛且具有技術性之需求,專利侵害之舉發人,如可知悉專利侵害情事,應可期待其等對該專利之內容或其相關知識領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爰參考民事訴訟法規定,課予其翻譯文本並提出適當說明之義務,故修正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3.末者,參考巴黎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AIPPI)之調查意見,及其他各國有關設計專利優惠期間的規定可知,國際趨勢似以十二個月之保護為主流,查我國現正努力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使智慧材產權之保護能與國際接軌,加速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刺激經濟發展、延攬國內外專業人才,爰提出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修正條文。 (四)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7884號) 1.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配合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應配套一併調整,因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已於2019年8月20日施行,專利法有速予修正之必要,以求完善。 2.藥事法修正導入專利連結制度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聲明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者,應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而新藥專利權人應自接獲該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然在此階段,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行為,是否即構成專利侵權行為、新藥專利權人對之應依何等法律基礎提起侵權訴訟,不無疑義。為落實專利連結制度之執行,應將新藥專利權人之請求權基礎予以明定,明確指出此時其侵權訴訟之性質,應在於對未來學名藥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所上市之藥品,有無侵害所對應新藥專利權之潛在爭議,預為釐清。 3.又新藥專利權人如未於前述時限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惟學名藥上市後,仍可能遭新藥專利權人主張侵害其專利權。為避免因學名藥於上市後遭認定侵權,造成投資浪費並影響大眾用藥權益,爰規定如新藥專利權人未於前述時限內提起侵權訴訟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得提起確認訴訟,以確認其擬上市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五)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為因應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並展現我國與國際接軌決心,「專利法」條文修正不僅落實專利連結制度,亦能儘早釐清專利潛在爭議,避免影響大眾之用藥權益。 2.參酌美國專利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e)項第二款及韓國藥事法第五十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明定新藥之專利權人,當接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並聲明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之通知後,得依「藥事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救濟之。 3.根據專利連結制度,新藥專利權人獲知有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之申請,申請人並主張新藥專利權應撤銷或其學名藥不構成對於新藥專利權之侵害者,新藥專利權人應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提起訴訟,以暫停核發學名藥之藥品許可證,以利先釐清專利爭議。 (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8048號) 為配合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108年8月20日施行之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期可完善我國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健全我國醫藥產業發展,並營造更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另本案修正重點為,當學名藥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俾早日釐清有無侵權爭議。是以,爰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邱志偉補充說明。 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image: image142.jpg] [image: image143.jpg] [image: image144.jpg] [image: image145.jpg] [image: image146.jpg] [image: image147.jpg] [image: image148.jpg] [image: image149.jpg] [image: image150.jpg] [image: image151.jpg] [image: image152.jpg] [image: image153.jpg] [image: image154.jpg] [image: image155.jpg] [image: image156.jpg] [image: image157.jpg] [image: image158.jpg] [image: image159.jpg] [image: image160.jpg] [image: image161.jpg] [image: image162.jpg] [image: image163.jpg] [image: image164.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邱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增訂第六十條之一。 第六十條之一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對前項申請人提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起確認之訴。 主席:增訂第六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首先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1時22分)謝謝主席及本院所有同仁。恭喜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完成三讀修正通過,這是我們為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最後完成的一項修法,代表我們朝向加入CPTPP的進程更加邁進一步。 這次新增的第六十條之一主要是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八條文在107年修法,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之後,針對新藥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之依據,以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提起確認訴訟之依據,亦應有配套規定及即時解決有關藥品專利有效性或侵權的爭議,維持新藥專利權人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地位的平等及法律安定性等等。學名藥廠為申請藥品許可證所進行的相關研究事業及其必要行為是在專利權效力不及的範圍之內,在其後進一步提出藥品許可證申請時,為了釐清學名藥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所上市的藥品有沒有侵害新藥的專利權,故容許新藥專利權人於此階段提起訴訟。又考量此時新藥專利權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僅在於潛在侵權爭議的釐清,因此修正案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明定新藥的專利權人於接獲學名藥廠通知之後,得依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也明定新藥專利權人位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的第一項規定,所訂自接獲通知的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期間提起訴訟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得就其申請學名藥品許可證的藥品是否會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害提起確認之訴。 我想這次是為了落實專利連結制度,儘早釐清專利潛在爭議之目的所做的修法,感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5、2、2、3、3、4、4、4、4會期第13、1、6、10、8、11、9、11、12、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140012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及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326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77號、110年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5003號、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55號、110年5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868號、110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617號、110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800號、110年12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4002號、110年12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4139號及111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3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及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何志偉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委員陳瑩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委員周春米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及委員傅崐萁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開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於111年3月30日(星期三)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委員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鍾佳濱及林為洲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報告,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部、勞動部、法務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並派員列席備詢。 三、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村(里)長為基層民選代表,對於村里內事務瞭若指掌,村(里)民若有任何問題都是優先尋求村(里)長協助,村(里)長的服務項目行跨各部會工作,工作繁雜且龐大,並擔任政府與民眾溝通橋樑,協助各項政策推動,辛勞程度不亞於民意代表。加以抗疫期間,村(里)長必須身兼協助政府抗疫工作,例如:電話關懷、清點社區出國人數、協助村(里)民填寫資料、發放村(里)防疫物資、調查違反居檢案件等等繁瑣工作,皆必須由村(里)長推動。因此例如:雙北、台中市、台南市政府皆陸續發放防疫津貼,實質慰勞村(里)長等第一線人員。但為齊一化提高村(里)長待遇、激勵基層士氣。因此,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春節慰問金」項目,並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以鼓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但為減輕地方財政負擔,「春節慰問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之公費助理聘任及其勞動權益保障,以及提升村(里)長之身體健康權益日趨重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因時代進步,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之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日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具彈性,並兼顧基本人力需求,以符問政之需要,議員聘任公費助理之人數、補助費用之金額及經費來源,實有調整之必要。同時,為使公費助理之聘用符合勞動基準法,實有必要修法以明確規範其勞健保與退休金提撥之預算來源,以確實保障其勞工權益。 (二)村(里)長除服務民眾,協助政令宣導,同時身兼政府與民眾之溝通橋梁,屬廣義民意代表之一環,其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辛勞程度與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並無二致。惟現行法並未規定村(里)長得比照地方民意代表請領春節慰勞金及為民服務費,造成差別待遇。同時,為提供村(里)長執行公務之保障,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其投保高額之團體保險,俾利其因公致傷亡時,本人或家屬仍可獲得相當之生活經濟保障。 (三)考量直轄市及縣市議員公費助理以及村(里)長業務繁重,政府應有義務保障其相關之福利及權益,爰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以落實對議員公費助理及村(里)長之相關權益保障。 五、委員何志偉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因應各年齡層公民投入村里長職務服務,加以疾病種類日趨複雜、健康檢查項目更精密先進,為符合不同年齡層多元健康管理需求,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現行法令規定編列村里長比照地方民意代表每人每年一萬六千元支應健康檢查費用,惟疾病總類日趨複雜、健康檢查項目益發進步精密,不同年齡層或健康情況相異者亦有不同健康管理規劃,基層里長座談反應若有不同選擇項目將更符合其需求。 (二)考量不增加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前提下,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修正現行條文為每人每年一萬六千元或每兩年三萬兩千元,讓村里長可以依其健康管理狀況選擇適合其方案。 (三)因應各年齡層公民投入村里長職務服務,加以疾病種類日趨複雜、健康檢查項目更精密先進,為符合不同年齡層多元健康管理需求。 臺北市第12及13屆里長及里長選舉候選人年齡分布表 項目 年齡 年齡層段 總人數 (人) 平均 年齡 (歲) 29 歲 以 下 30 | 34 歲 35 | 39 歲 40 | 44 歲 45 | 49 歲 50 | 54 歲 55 | 59 歲 60 歲 以 上 第12屆里長 0 1 11 13 21 47 87 268 448 60.96 第13屆里長 1 2 10 17 17 47 82 280 456 60.81 103年里長選舉 13 30 28 40 80 148 196 346 881 55.92 107年里長選舉 15 7 34 62 71 124 180 441 934 57.36 備註1:第12屆里長以107年12月為基礎計算,不含未滿2年不須補選之代理里長8位,代理里長多由區公所派員代理,故未有年齡之相關資料。 備註2:第13屆里長以109年10月為基礎計算。 備註3:依台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0月19日資料製表 (四)台灣民主化後,百花齊放,青年參政或者更多年齡層有志之士投入基層村里長選舉,當選後認真服務鄰里爭取地方建設,對於國家進步有極大助益。 六、委員陳瑩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村(里)長為落實政府各項政策、擔任政府與民眾溝通橋樑第一線人員,照顧及服務民眾之工作相當繁瑣,確應實質激勵村(里)長第一線人員,提高對民眾之服務。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民服務費及春節慰勞金。 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下編組村(里),其村(里)長係屬民選之公職人員,依法並未區分是否處於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一律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實不公平。爰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在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服務之村(里)之事務補助費應酌予增加。說明: (一)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下編組村(里),其村(里)長係屬民選之公職人員,依法並未區分是否處於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一律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實不公平。 (二)爰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明訂在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服務之村(里)之事務補助費應酌予增加,上限為五萬元。 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村、里長其工作性質繁重,且為無給職,僅有事務補助費支應因公支出費用,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二十一年來皆未調整,反觀物價指數、GDP皆已大幅上升,里政工作的內容也更加繁重,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村、里長轄下常有上百戶至數千戶不等,其工作性質繁重,包含民政、衛政、警政、社政等各類工作,並兼有反映地方需求、協助政令宣導、舉辦里民活動。此次疫情期間,更是防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提供防疫宣導和關懷居家隔離者等協助,工作內容無所不包。 (二)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僅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2000年制定後,二十一年皆未調整過,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現今事實上每月四萬五千元事務費入不敷出。 (三)回顧二十一年來,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至2016年的100再至2021年9月的105.09,成長24.5%;總體經濟相關指數也逐年上升,人均GDP從2000年的14,980美元成長至2021年的28,371美元,人均成長率近90%,物價上升、經濟成長,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際上仍停留在二十一年前的水準。 (四)二十年來台灣社會環境與生活型態都發生很大的變化,民眾對里長的服務要求也更為增加,里政工作的內容更加繁重,舉凡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共餐服務、社區治安等,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一環。此外,環保志工、巡守隊等勤務工作的推動,舉凡各種慰勞獎勵等也增加不少里長事務費的支出。 (五)綜觀上述因素及我國近來良好的財政表現,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調整事務補助費至五萬元。 九、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來民眾對於村(里)長之服務需求日漸增加,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訪視、緊急災害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亦須協助政府政令宣導及民情反映等,工作極為繁重,尤以在疫情期間推動防疫工作的成果更是功不可沒。村(里)長為無給職,每月僅領取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然本法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已超過二十年,事務補助費卻未因應物價調漲有所調整,顯失允當。為強化為民服務工作,提昇村(里)長服務效能,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村(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現行規定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用以支應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費用。 (二)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通報訪視、緊急災害協助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也須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策及民情反映等,工作繁重,尤以在疫情期間負責追蹤關懷居家檢疫民眾及推動防疫整備工作的成果,更是功不可沒。 (三)然本法制定實行以來至今已超過二十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卻未因應物價調漲而有所調整,以致每月領取之補助費不足以支應因公支出費用,經常得自掏腰包,顯失允當。 (四)爰提案調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為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並參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立法例,建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之調整機制,增列每二年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十、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地方基層村、里長工作業務繁瑣,舉凡辦理村里民服務、反映民意、政令宣導、守望相助、環境衛生,以至近期協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等,可謂是地方居民最貼近最親密的公僕,但村、里長為無給職,僅編列事務補助費支應公務支出,且21餘年都未反應物價通膨適度調漲,對因公支出實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村里制度乃我國傳統的自治制度,探其根源,早期周朝的井田制度,而後秦朝、漢朝一直到明鄭、清朝都有鄉里的制度,直到台灣光復後,依據民國34年發布之《台灣省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將日據時期的保甲廢除,改為村里鄰,並成立村里辦公處,至民國39年依據台灣省政府重新頒布「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自此第三屆里長始改為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二)村、里長平時從辦理里民服務、反映民意、政令宣導、守望相助、環境衛生等無所不包,以至近期協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工作,村里政務服務繁瑣,足見里長服務選民係以基層為起點而擴展延伸,是地方居民最貼近最親密的公僕,扮演民眾與鄉鎮市區公所之中介橋梁與兼具上對下及下對上之重要功能。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又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民國89年制定後,逾21年未調整事務補助費,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早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 (四)基此,爰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將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 十一、委員周春米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村、里長工作性質日益繁重,且為無給職,僅有事務補助費支應因公支出費用,又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二十一年來皆未調整,但物價指數、基本工資等皆逐年上升,里政工作愈加繁忙,現有之相關補助費用已無法負擔繁重之業務,也影響人才之投入,對於我國之地方自治與民主憲政均有不利之影響,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說明: (一)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定為無給職,僅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其村、里政務所需。然自2000年本制定通過後,事務補助費已逾二十一年未做調整。 (二)自2000年起,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1,持續上升至2021年10月的105.04,物價持續上漲;且參考1997年10月16日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2022年1月1日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整為25,250元,調整已超過百分之五十,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若仍停留在二十一年前的數據,恐造成業務推展之障礙。 (三)村、里長工作內容包山包海,舉凡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共餐服務、社區治安等,又加上時代變遷,村里長已成為社會安全網非常重要的一環,又疫情期間,村里長也需配合協助多項防疫政策。事務補助費其性質係補助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里政工作日趨繁雜,支出日益增多,事務補助費卻未見有相應之調整。 (四)綜上,爰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調整事務補助費至五萬元。 十二、委員傅崐萁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村(里)為地方自治體系中之無給職人員,而村(里)又是地方自治推展之最基層服務之人員,所扮演的是政府與民眾溝通、接觸橋梁之最前線,加上COVID-19防疫期間,村(里)長亦成為政府防疫第一線,進行訪視,提供防疫物資等24小時on call進行居家檢疫關懷,其工作不分晝夜相當繁瑣、辛苦。雖然民國107年4月3日立院三讀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針對第七條條文修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傷害險投保保險金額提高至新台幣500萬元以上,但福利及保障仍嫌不足。近年來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攀升、經濟成長率及基本工資亦同步成長,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個月4萬5千元從民國89年立法迄今已近21年未調整,考量對於村里長的辛勞,實有必要透過事務費的調整,齊一保障其權益,又行政院研議調整111年軍公教待遇,村里長待遇亦應同步納入調整。爰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並參酌軍公教退撫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調整;另參考地方民意代表之待遇,增列村里長之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給付,以保障其權益。說明: (一)考量村里長待遇已近20年未調整,且經查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1.74%,為近9年新高,並預測111年將有0.89%年增率,而CPI截至110年7月相較105年增加4.34%,預料明年CPI將突破5%。另查近10年我國人均GDP持續成長,從21,295美元漲至28,371美元,漲幅至109年止達33.2%;勞工基本工資也從101年18,780元漲至110年24,000,漲幅達27.8%;民國100年至109年稅收亦超徵3,587億元,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達5.88%,創11年新高,相關經濟成果應與全民同享。 (二)鑑於村里長工作繁瑣,時常協助政府政令宣導、推行各項政策,於疫情期間又站在第一線協助政府推動防疫工作,每個月雖有4萬5千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但皆是拿來補助弱勢、紅白帖、村(里)辦公室的支出等,而相關待遇卻已近21年未調整,對於村里長的辛勞,實有必要透過適當的調整,齊一保障其權益。又考量行政院研議調整111年軍公教待遇,村里長事務費亦應同步納入調整。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所規定村(里)長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也是刑法定義最廣義的公務員,而大法官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條文,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調整。爰參酌上述大法官解釋,有關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亦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內政部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五年應予檢討。 (四)另衡量村里長之辛勞及第一線工作必須與時俱進並借鏡學習優良村里之服務、建設推展之優點,促進村里發展,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待遇,增列村里長之春節慰問金、為民服務費及每年一次考察費用給付。 (五)考量地方政府財政有限,明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每次檢討調整增加之事務補助費、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支應。 十三、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併案審查鄭委員天財Sra Kacaw、江委員永昌、郭委員國文、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昶佐、林委員奕華、魯委員明哲、鍾委員佳濱、許委員智傑、何委員志偉、陳委員瑩、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羅委員致政、馬委員文君、林委員為洲、周委員春米、陳委員超明、楊委員瓊瓔、湯委員蕙禎、傅委員崐萁、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等所提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4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 有關各委員就本條例所提修正內容,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 (一)鄭委員天財Sra Kacaw建議修正本條例第3條,地方民意代表研究費比照地方行政機關秘書長層級支給: 1.查本條例第3條立法理由,係為使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研究費制度化,爰採參照地方行政機關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之薪俸,訂定研究費之最高標準。 2.直轄市、縣(市)秘書長職等均有跨列情形,本項提案未載明比照職等,將導致計算標準不明,如參照各該職務之最高俸給計算(直轄市政府秘書長簡任第14職等、縣市政府秘書長最高12職等本俸5級、鄉(鎮、市、區)公所秘書為薦任第8職等本俸5級),每年增加地方財政支出新臺幣(以下同)6億70萬1,265元,應考量地方財政能力,審慎研議。 (二)時代力量黨團、郭委員國文提案修正本條例第5條及其附表: 1.有關增訂地方民意代表支領出國考察費,應提交出國考察報告,並公開上網:依本條例之規定,直轄市議員出國考察費每人每年15萬元,縣(市)議員10萬元,鄉(鎮、市)民代表5萬元。現行地方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報告之公開事宜,係由各地方立法機關本於自律原則,自行訂定規範辦理;本部對議會辦理出國考察報告公開情形之評鑑結果,納入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之考核加分項目。考量出國考察報告之公開透明,有助民眾知悉考察成果及效益,本項提案本部予以尊重。 2.有關修正第5條附表,將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提高1倍:現行直轄市議員為民服務費每人每月2萬元、縣(市)議員9千元、鄉(鎮、市、區)民代表3千元,倘增加1倍,每年增加地方財政支出為2億2,602萬元。本項提案應考量地方財政能力,審慎衡酌。 (三)鄭委員天財Sra Kacaw、江委員永昌、郭委員國文、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昶佐、林委員奕華、魯委員明哲、鍾委員佳濱、許委員智傑、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本條例第6條: 1.有關刪除現行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上限及調整人數下限規定:此項修正可提高議員聘用助理彈性,本部尊重。 2.有關增訂補助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內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助理:本部109年邀集地方議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召開座談會,各地方議員對於助理工作內容需求不同,針對增列部分工時助理相關規定,尚無共識。 3.有關提高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由24萬元增加至32萬元或36萬元、縣(市)議員部分由8萬元提高至12萬元:本項修正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甚鉅,本部109年召開座談會,地方政府均表示財政困難。 4.有關增列助理補助費總額應隨物價指數或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鑑於助理補助費總額係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此項修正亦宜綜合考量國內各項財經指標及地方政府財政情形,審慎為之。 5.有關增列助理加班費等勞動基準法相關費用,並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本項修正除涉及地方財政支出,如擬修正,其額度亦宜明定,以免地方競逐編列經費;又加班事實如何查核,外界亦有疑慮,均宜併同審酌。 6.有關增列議員應按月將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姓名及支領數額報議會備查之提案:為降低議員詐領助理補助費情事,本部111年3月1日台內民字第1110221012號令業規定,議員應每月提交助理補助費印領清冊,載明助理補助費分配額數及助理身分證字號及其帳號,並應經議員及助理雙方簽名核實後,再由議會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此項提案與本部現行要求議會之作法相近,惟為確認聘僱事實,仍宜由議員與助理雙方簽名核實。 (四)鄭委員天財Sra Kacaw、許委員智傑、何委員志偉、陳委員瑩、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羅委員致政、馬委員文君、林委員為洲、周委員春米、楊委員瓊瓔、湯委員蕙禎、傅委員崐萁、陳委員超明提案修正本條例第7條: 1.有關新增村(里)長春節慰問金、退職金、因公傷病或死亡之給付等節: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自不得比照有給職公務人員編列上開經費。對於村(里)長之人身保障,本條例第7條第3項及第5項業規定,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投保包含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自106年起,本部即開辦全國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方案,內容包含因意外導致需醫療、住院及傷亡之給付,110年並將保額提高至1千萬。目前投保率高達98.5%,已對村(里)長人身安全有周延之保障。 2.有關村里長健康檢查費由每人每年1萬6千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萬6千元或每人每2年3萬2千元,使渠等健檢方案選擇更為多元:考量本項提案尚符現行條文立法意旨,且未擴大地方政府整體預算規模,並使爾後相關預算編列執行得有所據,本部予以尊重。惟查本條例第5條及其附表,亦有補助地方民意代表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1萬6千元之規定,其預算編列方式是否一併調整,建請併同審酌。 3.有關新增村(里)長為民服務費:因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性質即為支應村(里)業務之因公支出費用,爰不宜重複編列經費。 4.有關提高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至5萬元、提高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及事務補助費是否應隨物價指數調整:倘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高至5萬元,每年增加地方財政支出為4億6,566萬元。本部106年1月5日曾邀集地方政府研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否調整,因地方政府反映財政不佳而決議維持現行規定。鑑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是否調整、如何調整,應考量國內各項財經指標及地方財政情形後審慎為之。 5.有關增列村(里)長出國考察費: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長係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尚無考察國外業務經驗之需要,不宜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編列出國考察費。 (五)楊委員瓊瓔提案修正本條例第8條,增訂有關本條例未規定之補助項目及標準,有特別需要者,報本部核定後得編列預算支付:惟查本條例第8條之立法目的,旨在避免以其他名義編列經費而有浪費公帑之虞,自不宜再以「特別需要」為名,空白授權由本部核定補助項目及標準。 (六)鄭委員天財Sra Kacaw、湯委員蕙禎、傅委員崐萁提案修正本條例第9條,由中央補助編列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預算、春節慰勞金、考察費、為民服務費:各項費用增列之可行性已如前述,復依本條例第9條規定:「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2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自不宜由本部編列預算辦理地方自治事項,以維國家整體財政紀律。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十四、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村(里)長除服務民眾,協助政令宣導,同時身兼政府與民眾之溝通橋梁,屬廣義民意代表之一環,其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辛勞程度與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並無二致,爰審查完竣,並決議「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周春米等20人及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修正草案共10案」如下: (一)第六條及第九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三)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Ο年Ο月Ο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十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六、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條文對照表 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擬具 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 現行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委員陳瑩等20人提案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 委員傅崐萁等16人提案 委員何志偉等17人提案 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1人提案 委員周春米等20人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增訂第三項。 二、因時代進步,議員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日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具彈性,並兼顧基本人力需求,爰修正第一項,取消現行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之規定,明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以符議員問政之需。 三、第二項增定議員聘用部分工時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另為利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 四、第二項後段移至第三項,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並明確規範相關保險與退休金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以保障其勞工權益。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修正通過)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及春節慰問金,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陳瑩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為民服務費及春節慰勞金,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其後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其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村(里)長團體保險,且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範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傅崐萁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內政部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五年應予檢討。 第一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何志偉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一萬六千元或每兩年三萬兩千元。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1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原住民族地區及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應酌予增加,上限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一項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之認定,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所稱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委員周春米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 依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第5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係有編列春節慰問金,然村里長平日協助政府做政令宣導,並協助處理地方事務,村(里)長工作繁雜且龐大,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一、村、里長轄下常有上百戶至數千戶不等,其工作性質繁重,包含民政、衛政、警政、社政等各類工作,並兼有反映地方需求、協助政令宣導、舉辦里民活動。此次疫情期間,更是防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提供防疫宣導和關懷居家隔離者等協助,工作內容無所不包。 二、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僅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2000年制定後,二十一年皆未調整過,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現今事實上每月四萬五千元事務費入不敷出。 三、回顧二十一年來,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至2016年的100再至2021年9月的105.09,成長24.5%;總體經濟相關指數也逐年上升,人均GDP從2000年的14,980美元成長至2021年的28,371美元,人均成長率近90%,物價上升、經濟成長,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際上仍停留在二十一年前的水準。 四、二十年來台灣社會環境與生活型態都發生很大的變化,民眾對里長的服務要求也更為增加,里政工作的內容更加繁重,舉凡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共餐服務、社區治安等,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一環。此外,環保志工、巡守隊等勤務工作的推動,舉凡各種慰勞獎勵等也增加不少里長事務費的支出。 五、綜觀上述因素及我國近來良好的財政表現,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調整事務補助費至五萬元。 委員陳瑩等20人提案: 一、村(里)長工作性質與地方民意代表相同,第一線服務民眾、第一線為民眾解決問題,各項政府政策之推動,皆仰賴第一線村(里)長,此次台灣防疫期間,更彰顯村(里)長之重要性,以及村(里)長工作繁重。 二、修正第二項,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發放為民服務費及春節慰勞金。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一、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村(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現行規定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用以支應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費用。 二、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通報訪視、緊急災害協助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也須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策及民情反映等,工作繁重,尤以在疫情期間負責追蹤關懷居家檢疫民眾及推動防疫工作的成果更是功不可沒。 三、然本法制定實行以來至今已超過二十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卻未因應物價調漲而有所調整,以致每月領取之補助費不足以支應因公支出費用,經常得自掏腰包,顯失允當。 四、爰此,提案調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為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並參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立法例,建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之調整機制,增列每二年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一、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刪除第五項。 二、村(里)長辦理公務及協助推行政府政令,為體恤其辛勞,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之給付。 三、為提供村(里)長執行公務時更高之保障,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村(里)長團體保險,其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俾利村(里)長因公致傷亡時,其本人或家屬仍可獲得相當之生活經濟保障。其相關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 一、村里制度乃我國傳統的自治制度,探其根源,早期周朝的井田制度,而後秦朝、漢朝一直到明鄭、清朝都有鄉里的制度,直到台灣光復後,依據民國34年發布之《台灣省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將日據時期的保甲廢除,改為村里鄰,並成立村里辦公處,至民國39年依據台灣省政府重新頒布「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自此里長始改為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二、村、里長平時從辦理里民服務、反映民意、政令宣導、守望相助、環境衛生等無所不包,以至近期協助疫情防疫工作,村里政務服務繁瑣,足見里長服務選民係以基層為起點而擴展延伸,是地方居民最貼近最親密的公僕,扮演民眾與鄉鎮市區公所之中介橋梁與兼具上對下及下對上之重要功能。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又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民國89年制定後,逾21年未調整事務補助費,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早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 四、爰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將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 委員傅崐萁等16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考量村里長待遇已近20年未調整,且經查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1.74%,為近9年新高,並預測111年將有0.89%年增率,而CPI截至110年7月相較105年增加4.34%,預料明年CPI將突破5%。 二、另查近10年我國人均GDP持續成長,從21,295美元漲至28,371美元,漲幅至109年止達33.2%;勞工基本工資也從101年18,780元漲至110年24,000,漲幅達27.8%;民國100年至109年稅收亦超徵3,587億元,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達5.88%,創11年新高,相關經濟成果應與全民同享。 三、有鑑於村里長工作繁瑣,時常協助政府政令宣導、推行各項政策,於疫情期間又站在第一線協助政府推動防疫工作,每個月雖有4萬5千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但皆是拿來補助弱勢、紅白帖、村(里)辦公室的支出等,而相關待遇卻已近21年未調整,對於村里長的辛勞,實有必要透過待遇的調整,齊一保障其權益。又考量行政院研議調整111年軍公教待遇,村里長待遇亦應同步納入調整。爰修正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高至5萬元。 四、增訂第二項。依據「地方制度法」所規定村(里)長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也是刑法定義最廣義的公務員,而大法官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條文,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調整。爰參酌上述大法官解釋,有關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亦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內政部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五年應予檢討。 五、修正第四項。衡量村里長之辛勞,並需要與時俱進服務鄉親,借鏡其他地方村里建設服務的經驗,增進服務效能,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待遇,增列村里長之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給付。 委員何志偉等17人提案: 以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為前提,將條文從現行村里長健康檢查費用每人每年一萬六千元調整為每年一萬六千元或每兩年三萬二千元,讓村里長有更多選擇規劃其健康管理方案。 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1人提案: 一、鑑於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下編組村(里),其村(里)長係屬民選之公職人員,依法並未區分是否處於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一律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實不公平。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明訂在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服務之村(里)之事務補助費應酌予增加,上限為每村(里)每月五萬元。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新增第六項,明訂原住民族區之認定依現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所謂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之認定標準授權內政部定之。 委員周春米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自2000年起,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1,持續上升至2021年10月的105.04,物價之時空背景已有不同。 三、另參考1997年我國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2021年10月15日公布,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二十一年來未有相應之調整,致使村、里政事務推行窒礙。 四、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用調整為新台幣五萬元。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修正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三、刪除現行第二項。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三項之春節慰問金,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助百分之五十。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四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委員傅崐萁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二項之調整比率差額及第七條第四項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支應之。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 考量地方財政負擔,明訂本法第七條四項,有關村(里)長之春節慰問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支應。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後段。 二、考量地方財政短絀,明定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村(里)長團體保險之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委員傅崐萁等16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地方政府財政有限,明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每次調整增加之事務補助費,以及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以支應。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Ο年Ο月Ο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9人提案: 一、增訂第二項。 二、明定村(里)長、春節慰問金、為民服務費及投保團體保險之施行日期為○年○月○日。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依體例將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修正日改為公布日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並於句末增訂本次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主席:請召集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首先請蔡委員適應發言。 蔡委員適應:(11時30分)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從2000年開始,軍公教調薪次數已有5次,分別為2001年、2005年、2011年、2018年及2022年,總計幅度達到17%,但是村里長事務費卻長達22年未同步調整。村里長是為民服務的第一線人員,尤其近兩年爆發COVID-19疫情,訊息通知、環境清消、疫苗施打、人員匡列、居家隔離等重要照顧業務,村里長都扮演重要的角色,是防疫體系最不可或缺的一員。適應深知第一線工作人員的辛勞,我與許多委員共同提案、連署修法,在朝野政黨的共識之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在3月30日由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在今日完成三讀程序,於今年的12月25日施行。事務補助費提升至5萬元,不僅對人才留用、職權行使有正面的幫助,對於村里長的工作士氣也帶來激勵,可讓民眾接受更完善的服務。適應在此要向所有辛苦付出的村里長說聲辛苦了,也期盼在未來的路上,我們能繼續同行,一起帶給民眾更完善、更好的服務,以上,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32分)主席、各位在場先進。剛剛三讀通過村里長事務費調高、增加5,000元,過去超過二十多個年頭來,村里長事務費都沒有任何的調整,通過本條例的修正是遲來的感謝及肯定,不管是本席選區的108位里長,或是全國高達近8,000位的村里長,每位都是在第一線為臺灣人民努力付出、打拚的基層工作者,利用這個機會由衷地感謝他們,孟楷及國民黨黨團向過去所有辛勞付出的村里長說聲深深的感謝。村里長站在第一線,大小事都要處理,無論是地方建設、地方人士的服務,甚至有很多的家務事,村里長都要出來當公親。 過去兩年多的COVID-19疫情,更是由村里長協助地方縣市政府做服務及里民照顧,所以我們都說臺灣社會能有穩定的力量,村里長的付出是功不可沒,因此今天三讀通過本條例的修正,孟楷跟國民黨黨團都由衷地肯定。更重要的,我們看到過去的討論,內政部認為村里長的事務費要由地方政府編列相關預算,我想預算部分還是請中央政府再思考,絕對不要增加地方的負擔。再次強調,經過朝野協商、大家一起努力,村里長事務費終於在超過20年後調整增加5,000元,也許只是微薄的調整,但這是對所有村里長最大的感謝跟肯定。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34分)院長、各位委員。今天我們終於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在22年前,也就是民國89年1月,這個條例公布施行時的村里長事務費就是4萬5,000元。大家都知道村里長協助整個村的大小事情,工作非常龐雜,他們從清晨直到夜晚都在工作,但事實上事務補助費不是薪資,而是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以及其他因公支出的費用,所以不是薪資,可是22年來都沒有調高,因此本席在這個會期擔任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就特別安排審查,謝謝所有朝野委員的支持,終於把4萬5,000元的村里長事務費調高為5萬元。我們還要繼續努力的是縣市議員的研究費,以及鄉鎮市民代表的研究費也必須調整,我們看直轄市的市議員是比照簡任十三職等的最高年功俸,而縣市議員只有簡任十一職等本俸一級,鄉鎮市民代表只有薦任八職等本俸一級,所以我們必須要繼續推動修法,以上,謝謝。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36分)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委員。今天通過全國村里長的事務費提高到5萬元,各黨委員均有共識。本席曾經擔任過桃園市政府的民政局長,深知村里長的辛勞,這也是本席進入立法院所提的第一件修法提案,每次都想請召委安排在委員會討論,我們謝謝這一屆的召委提出來讓我們充分討論。因為村里長是民選的,有任何的問題,村民都會優先找村里長,村里長的服務項目橫跨各部會的工作,工作繁雜而且龐大,他們擔任政府跟民眾溝通的橋梁,協助各項政策推動,辛勞的程度不亞於民意代表,但是他們的福利確實比鄉鎮市民代表差很多,尤其這兩年多的抗疫期間,村里長必須身兼協助政府抗疫的工作,工作量大且非常複雜,甚至我們常看到連任九屆、八屆、七屆的里長一輩子付出,4萬5,000元的事務費根本不夠用,希望今天三讀通過後,能讓民眾心目中的土地公、歡喜做甘願受的村里長獲得肯定跟慰勞,感謝大家的合作,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1時39分)院長、各位委員。今天大家都非常開心本條例的修正三讀通過,大家都知道村里長的工作非常繁複,除了傳統的警政、巡守、社政及衛政以外,現在連老人共餐、弱勢照顧、社區防疫,村里長也要站在第一線,所以工作內容大幅度增加。依照現行的地方制度法,村里長屬於無給職,22年來不曾調整過每個月4萬5,000元的事務補助費還要支應水電以及因公支出的開銷,實在非常地艱困。 所以今天在各黨委員的支持下,22年沒有調整的事務費調高5,000元終於三讀通過,本席非常欣慰。當然這些增加的費用,我們希望村里長們對於民眾能夠有更多的服務。現在連全民國防手冊中的村里長職責欄位上也寫到,在戰時,村里辦公室必須購置防災戰備物資、緊急避難包及急救醫療箱數份;當戰爭發生時,又要協助安置災民,並提供維生所需物資,確實非常辛勞。 這次通過相關法案後,希望在未來的日子裡,對於這些辛勞的村里長們,甚至於在執行公權力導致傷病甚或死亡者給予相關撫卹的部分,我們還可以共同來努力。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1時41分)院長、在場所有委員、各位媒體朋友。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在去年11月12日,我跟羅致政委員及其他很多委員共同提案送到委員會,經過一讀到今天三讀完成,很感謝不分黨派的眾多委員一起來將這件事情解決。 從2000年訂定該條例之後,事務費是4萬5,000元,在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基層村里長的規定是無給職,但我們都覺得沒道理,所以在補助條例裡才規定一個月給予4萬5,000元的補助。二十二年過去了,軍公教調了這麼多次的薪水,將近有5次,我們應該感受到臺灣在這二十年來社會環境與生活型態有很大的變化,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期待是更高的,所以村里長的工作繁重,包含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及共餐、社區治安等等,他其實是整個社會安全網中很重要的一環。 今天這個條例的修正三讀通過,不僅是對於基層公職人員肯定,也是對於這些村里長的一個肯定。我們也期待這個通過之後,未來村里長對於整個地方服務會更好,這可以說是一個多贏的結果。也感謝不分黨派的委員一起支持,我們相信未來基層的政策施行會更順暢、更全面,能夠讓整個社會更和諧,畢竟這些村里長是社會安定基礎的最大功臣。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1時44分)院長、大家好。很高興今天能夠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有關二十二年來未調整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高一事,順利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很多年以來,有關國會助理、縣(市)議員公費助理待遇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調整的討論都被污名化、欠缺理性對話,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誤解。以此次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調高為例,事實上,調高的補助費並不是納入村里長的私人口袋內,而是能有更充裕的經費用於服務村里民眾。村里為我國最基層的行政區劃名稱,也是最基層的行政組織,村里設置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一名,是要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村里的行政業務。地方政府於村里劃設時,雖有考量地理、人口等因素,但隨著經濟與都市發展,使得村里規模大小逐漸不一,又受限地方政治因素,也使村里重劃困難重重。直到今天,我國村里人口規模差距頗大,有的大里人口規模高達兩、三萬人,人口數都足以當選一到兩席的議員;但有的小里人口規模卻只有數百人,且不斷在流失。但現行法令卻不管村里人口規模的差異性,而給予相同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使得人口數眾多的大里,里長在推動里內事務上相當困難,亦影響里民權益。所以未來應該要考量里的規模大小,給予適當的補助費用。 本次修法雖未能將村里人口數多寡納入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修法考量,但微幅增加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已能夠些許改善都會區村里長及村里民的權益。 未來希望立法院能夠更理性討論包括公費助理及村里長事務費等調整,讓我國政治走向更專業、更透明的未來。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11時46分)院長、各位委員。作為本屆第一位提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案的委員,本席非常感謝所有委員支持讓本案能夠三讀通過。我們知道村里長是臺灣民主制度深化及整個社會服務變化的一個很重要的角色,二十多年來,里長的角色愈來愈吃重,從社會關懷、老人照護、共餐、社會治安,乃至於最近在防疫工作上也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這二十年來,里長是一個無給職的工作,但他們的工作卻不斷地增加。整個社會的相關經濟數字都告訴我們,物價指數二十年來成長25%,人均GDP成長90%,基本工資調漲1.59倍,軍公教調薪12%,甚至連工業、服務業的經常性薪資也成長26%,所以從各種經濟成長的數字可以看出,里長的工作更加繁重,但二十年來的事務補助費並沒有調整,這對於里長來講是一個很沉重的壓力及負擔。我們常講「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此隨著里長服務的增加,我們認為里長的事務補助費也有必要跟著調整,而從4萬5,000元調整到5萬元,雖然看似是一個非常小的調整,可是對於里長提供里民更多、更好的服務上,將會是一個很大的幫助。我相信這樣的補助費調整,對於里長在這次防疫工作中的奉獻給予非常重要的肯定,對於未來提供更多的里民服務也是一個很大的動力。 今天很感謝所有委員的支持,讓二十年來沒有進行調整的里長事務補助費能夠從4萬5,000元成長到5萬元,我相信這對於所有里長而言,將是很大的鼓舞及肯定,未來會有更多里民得到更多照顧、更多服務,讓整個社會也能夠得到更多服務。謝謝大家。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是從地方民代做起,從代表、議員一直到立委,清楚瞭解到許多重要、必要的事務工作,村里長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關鍵角色。如果從廣義來解釋,其實村里辦公室是政府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第一線單位,也就是村里長本身對於政府一些相關政策都有一定程度的責任,他必須要去付出、也必須要去做,村里長還必須要經過民選的洗禮才可以來擔任這個職務。政府相關機關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甚至民意機關單位在調整相關事務費用的時候,必須同時調整村里的事務費用,這才是對的。 這兩年全球遭遇嚴重疫情,臺灣締造了這麼優秀的防疫成績,其中村里長更是擔起社區追蹤、關懷、通報、送餐、清消等工作,每一項都要做就對了,所以我們過去都說村里長好像土地公,但是現在的村里長不只是土地公,還要兼千手觀音。 民國89年當時立法規定,村里事務費每月不得超過4萬5,000元,導致全國各縣市不一,直到民國98年才統一訂定全國一致都4萬5,000元,現在為了因應科技產品的發展、網路通訊、應用軟體,並讓村里長可以更加靈活推動地方事務,所以本席提這個修正動議,不只是調高事務費到5萬元,甚至三節活動費等相關費用都應該編列,雖然這次修法最終決定只有調高事務費,但是也讓中央跟地方政府未來要共同積極的調整、檢討村里辦公室村里長相關事務費。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1時51分)首先感謝立院同仁一起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用由現在的4萬5,000元調升到5萬元,村里長一直是我們公務行政基層的先鋒,所有里內的大小事務、治安維護、基層的建設、社福的關懷與地方、中央之間的溝通和連結,都由村里長一手包辦。 尤其是這兩年因為疫情的關係,村里長也要投入防疫,不管是居家隔離的照護、村里環境清消、防疫政策的宣導,這些工作都是我們村里長要協助的部分,就像現在社區的篩檢站,也是仰賴村里長四處奔波、協調,村里長可謂是勞苦功高。 面對繁瑣的村里事務,如果沒有足夠的經費,會讓村里長難以做事,尤其是村里長的事務費,自從補助條例修正以來,將近有二十多年都沒有修正,在經費的使用上,隨著這些年物價的波動,已經沒有辦法支付,所以需要解套、修法。今天村里長事務費用的調升足以反映繁瑣的村里事務,我們要提供足夠的經費及資源,讓所有的村里長好做事。 本席身為提案人之一,今天在朝野共識下,順利三讀通過,給我們基層行政體系實際上的支持,再次感謝立院同仁今天不分朝野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跟第九條的修正。依據這個條文,可以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從4萬5,000元提高到5萬元,當然在修法的過程中,我也有跟內政部相關部會溝通,因為我們知道,村里有分大村跟小村,若用同樣一致的標準,對於相對服務更多里民的村里長,他們在服務上常常會有很多因為事務補助費的不足,所以有時候難免會有很難服務非常到位的地方。但是我們經過充分的討論後,還是認為用一致性的標準,至於大村跟小村的差別,可能還是回到地方政府做地域調整時再來討論,我們也接受這樣的調整。 臺灣村里長的服務,大家說他是土地公的角色,防疫過程還要擔任防疫工作的第一線,以及目前推動的老人食堂,這樣一個對社區老人的照顧,村里長還要去聯絡社區志工,然後讓社區老人可以在老人食堂用餐,現在的工作可以說是日益加深、繁忙。這次我們將村里長的補助費提高5,000元到5萬元,我想這也是對村里長工作的提高所給予的適當補償。 今天是內政委員會王美惠委員的生日,他在這個案件中非常地努力,我在此祝他生日快樂。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11時56分)謝謝院長,也謝謝本會所有的同仁。對於整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調升,我相信大家是極度共識,因為我們也等很久,在每個會期幾乎都會被拿出來討論。但是在這一次,因為大家真的看到了村里長在這次防疫工作當中的辛苦,不論是如果發生確診,或是要清消,或是任何有關防疫的相關關懷工作,所有的縣市政府一定聯絡各鄉鎮公所,甚至各區公所,而他們就直接聯絡村里長,村里長等於是在第一線真正直接協助所有防疫工作最重要的關鍵人物,我們真的很感謝他們。 因此這次終於提出來,經過大家充分討論後做了這樣的調整,調升到5萬元,可是我相信這5萬元絕對還不及所有村里長平常的一些開銷,因為他們必須協助所有村里事務的推動實在是太多了,不論是關懷據點,還是一些相關活動的推動,甚至村里之間的消毒,事務實在太多。我們看到2000年的基本工資是1萬5,840元,到了2022年,其實已經調整了59.4%,來到2萬5,250元,但是社區村里長才調整了11.1%,所以說真的,其實是不夠,但起碼可以給村里長一些感恩與感謝的代表,再次謝謝我們的村里長,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4、4、4、2、4、3、3、3、4、2、4、4、1、3、4、2、4、2、4、3會期第6、7、4、15、3、4、7、11、12、1、9、4、4、11、13、4、9、6、6、13、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124009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計2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074號、110年11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320號、109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48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87號、第1100702868號、第1100702869號、第1100702870號、第1100702871號、111年3月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059號、110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052號、110年5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904號、110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12號、110年9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672號、110年1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732號、第1090704730號、109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923號、110年6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314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249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12號、110年12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4118號及110年5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67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范雲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一、交通委員會於110年3月25日舉行第10屆第3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及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5案(審查事項第三、十一、十四、十七、十九案),由邱召集委員臣遠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等應邀列席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會議經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本會復於111年3月21、23日舉行第5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由林召集委員俊憲擔任主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之「鐵路法」相關提案(審查事項第一、二、四至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案)外,並併案繼續審查前開5案,共計21案;3月21日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部長王國材等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3月23日進行逐條審查,經協商討論及溝通後,將全(21)案審查完竣。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銓敘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亦均派員列席。 參、委員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調鐵路法之立法目的,且有鑑於交通部鐵道局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成立,為使該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增訂安全監理之檢查員機制,以及強化鐵路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處理機制,爰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於本法第一條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配合交通部為辦理各鐵路運輸系統之監督管理業務,已特設交通部鐵道局,爰將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之監理事項納入修正,使該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 (三)配合現行本法規定用語,爰修正部分文字,俾期一致。 (四)配合第四條將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業務明定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五)為強化監理作為,增訂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為擴大監理能量,並增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檢查事務之法規依據。 (六)強化鐵路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處理機制:(一)現行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有關交通部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之權責,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六,並酌作修正。(二)因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為避免行政部門資源重複,爰明定交通部鐵道局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調查權責,並作相關事項之修正。(三)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一併修正其對應之罰則。 二、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提升鐵路運輸行車安全與服務制度,並完整鐵路監理制度,應確立專責鐵道監理單位,因而依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組成鐵道局辦理鐵道監理業務,惟鐵路法訂定之管理監督仍以交通部主責,致使鐵道監理權責不清之慮,爰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交通部於民國100年1月成立「鐵路營運監理小組」任務編組,作為鐵道局正式成立前過度階段編組,組織調整後交由鐵道局負責辦理各項鐵路監理業務。自107年6月起鐵道局依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施行成立,接續辦理所轄鐵路監理責任,其中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 (二)惟依鐵路法第四條「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鐵道局僅居於鐵道監理之幕僚單位,如其餘官方網站所示「本局為交通部辦理各項鐵路監理作業之幕僚機關,下設營運監理組,專責統籌執行鐵路營運監理業務。」 (三)鐵路法所規範鐵道監理責任,與鐵道局組織法所賦予鐵道局之內容有所矛盾,造成我國鐵道監理權責不清之虞,故修訂鐵路法以確立鐵道局作為我國單一鐵道監理單位,並由其主責辦理監理業務,提供民眾完善之鐵路運輸服務。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交通部鐵道局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成立,為使該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並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增訂安全監理之檢查員機制,推動觀光鐵路之發展,以及強化鐵路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處理機制,爰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配合交通部為辦理各鐵路運輸系統之監督管理業務,已特設交通部鐵道局,爰將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之監理事項納入修正,使該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 (二)配合現行本法規定用語,爰修正部分文字,俾期一致。 (三)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及經營機制,增訂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其經管鐵路路線、場站及其他國有不動產等開發規定,並就開發所涉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為簡化國有不動產處分程序及配合財務調度運用,爰增訂經管國有不動產處分與收益等相關規定,若屬其資產者,其處分與收益之收入,得由其循環運用。 (四)鑒於現行條文前段規定係屬國營鐵路機構組織內部人事事項,非屬作用法性質之本法規範,且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已明定其從業人員應適用之規定,亦無現行條文後段「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規定之適用,為符現行法制,爰予刪除。 (五)配合第四條將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業務明定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六)為強化監理作為,增訂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為擴大監理能量,並增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檢查事務之法規依據。 (七)推動觀光鐵路:鐵路機構得依提供之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交通部核定,經核定後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另配合第四十七條之一之增訂,增訂其對應之罰則。 (八)強化鐵路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處理機制:(一)現行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有關交通部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之權責,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六,並酌作修正。(二)因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為避免行政部門資源重複,爰明定交通部鐵道局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調查權責,並作相關事項之修正。(三)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一併修正其對應之罰則。 四、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交通部鐵道局於107年6月份成立,為落實法定監理權責之明文確切,並優化鐵路機構處分與安全推動,爰提出「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為辦理各鐵路運輸系統監督與管理業務並配合交通部特設作業,日前交通部鐵道局已於107年6月11日成立。是以本提案修正鐵路法第四條,明確法定監理業務之權責。 (二)為符鐵路監理運作權責,配合本提案第四條第三項內容,是以另修正第三十二條將該條第一項「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 (三)考量鐵路機構營運狀況之透明落實,爰於報備時限上修正更改為每月報備一次,進而相符國內如公股行庫、國營事業單位等亦辦理有營運、經營或會計之「月報」資訊揭露受監督之作業。 (四)參照決算法第二十一有關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是以本提案於鐵路法第三十二所規範鐵路機構改進計畫及營運盈虧,於報備時限上,修正定為四個月內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乃應屬可行。另有關全路狀況、運輸情形則修正於年度終結後二個月內報備一次。 五、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屬組織法之《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業已訂立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項,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而為使屬作用法《鐵路法》與前開組織法規定權責一致,並參酌《氣象法》、《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等立法體例,爰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屬組織法之《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業已訂立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項,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而為使屬作用法《鐵路法》與前開組織法規定權責一致,並參酌《氣象法》、《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等立法體例,爰提案修正。 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現行鐵路法相關規定,對於國內鐵路之監督管理體系、查核及相關機制,以及對於原住民族及弱勢族群之優惠及保護不週,為提升鐵路運輸管理之安全及效率,並改善對於特定族群之福利優惠措施,爰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交通部鐵道局業於2018年6月11日年成立,其組織法第二條明定本局掌理:「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為完善國內鐵路監督管理機制,故應修正現行規定將國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交由交通部鐵道局負責監督。 (二)為維護軌道運輸之安全,應修正現行法以明確授權鐵道局得針對軌道運輸安全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並得設查核員針對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進行查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三)為保障兒童、孕婦、老人、身心障礙者搭乘火車之權益,並考量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台灣地區人民平均餘命少近十歲之事實,爰修正現行法,明定兒童、孕婦、老人、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享有優待車票。 七、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110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撞擊滑落邊坡之工程車造成50人死亡216人輕重傷的重大事故,現行鐵路法對於無故侵入鐵路電氣化區間之行為疏未規範,然而不論是跨越或侵入鐵路電氣化區間,對鐵道安全均有嚴重影響,更甚者若有致人死傷,更應課予相當之處罰,故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酌參行政院109年所作成之臺鐵總體檢報告,台灣鐵路管理局之組織改造已刻不容緩,為使現行鐵路管理機構可符合總體檢報告之意旨,逐步朝公司化之目標調整,適度鬆綁法規,以促進改革之加速,故修正第四條之規定。 (二)鑒於現行法對侵入鐵路電氣化區間之行為並未有規範,惟考量此等行為對鐵道行車安全影響甚鉅,應有裁罰之必要,爰修訂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另外,不論跨越或侵入之行為,對於鐵路行車安全均有可能造成人員死傷,現行法規定應有未足,爰將第七十條規定併予修正。 八、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鐵路需用土地以公告地價徵收民有土地,不合情理,引發土地所有人憤怒抗爭,應改按市價補償徵收,以資公允;又鐵路應確保行車安全,但與鐵路有關的工程,並未規範明確的安全措施,隱藏危險,顯有疏漏,應予明定。爰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依鐵路法第七條規定,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但查鐵路需用土地徵收民有土地時,都是引起土地所有人的憤怒及抗爭,其根本原因就在徵收時以「公告地價」補償;公告地價不到市價的三分之一,人民的房屋被拆了,土地被徵收了,所得補償不能到其他地方購置房屋(含房地),形成「無家可歸」,怎不憤怒與抗拒?而鐵路建設是營利及公共使用,沒有任何理由犧牲個人財產,而成全營利機構及公共使用。因此,鐵路徵用民地,當應明定按市價補償,以資公允,爰擬具「鐵路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二)鑒於2021年4月2日台灣鐵路局第408次太魯閣號列車,行經北迴線和仁段清水隧道北口時,撞上一輛施工中滑落軌道上的工程車,造成49人死亡,216人輕重傷慘劇!肇事原因就是周邊的工程沒有「安全規範」,顯然置鐵路行車安全於不顧,處處隱藏危機,隨時可能發生事故。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應於法律中明定:「與鐵路有關之工程,均應有確保鐵路行車安全之規範與措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以落實防範,確保行車安全,爰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三修正草案」。 九、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作為我國鐵道系統之服務提供者,臺灣鐵路管理局係為獨立計算盈虧之非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其盈虧均需由運輸服務及相關副業進行負擔,然而長年下來,其財務連年赤字,恐使後續經營困難,導致政府需額外撥補甚至產生民眾權益受損的疑慮,綜上,顯見臺鐵局之盈虧實屬當務之急。有鑑於此,透過臺鐵局不動產開發及經營,以期達到國有土地活化,並帶動都市發展,並促使財務達到平衡。透過法律依據,作為主管機關監督及臺灣鐵路管理局執行之依據,以利公有資產可以有效活化及利用,爰增訂「鐵路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及經營機制,以帶動鐵路機構轉型及再生、挹注本業財務,並符合「大眾運輸為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理念,以交通建設結合土地活化、帶動都市發展,鐵路法對於國營鐵路資產之開發方式、營運、監督及管理等執行機制,應制定嚴謹之作業規範,以作為主管機關督導及國營鐵路機構執行之依據,俾便落實公有資產有效管理及運用,爰增訂「鐵路法部分條文草案」,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一)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及經營機制,以促進公有土地有效利用,並帶動鐵路機構轉型及都市整體發展,爰增訂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其經管鐵路路線、場站及其他公有不動產之開發,並授權交通部訂定不動產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另辦理開發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應提供國營鐵路機構優惠之開發義務負擔。(增訂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為簡化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公有不動產處分程序及配合財務調度運用,並期處分作業之一貫及法制化,爰增訂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公有不動產,得報經交通部核定後自行處分、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並授權交通部訂定處分、收益等相關辦法;又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公有不動產屬其資產者,其處分、收益之收入,得由該機構循環運用。(增訂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 (三)國營鐵路機構係屬獨立計算盈虧之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國有不動產時,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又考量文化資產之指定影響國營鐵路機構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辦理之土地開發時程與權益甚鉅,故明定因文化資產之指定致無法實現之原有容積,得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協調其他補償措施。(增訂條文第二十一條之四)。 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使鐵路法體例用語一致,並完善交通部鐵道局對於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所認不適當設備,可命其改善、修改或拆除權限,爰提出「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求本法之周全與提升安全管理運作。 (一)為求本法體例一致性,爰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內容,俾使所規範之鐵路列車駕駛員與鐵路機構含地方營範圍。同條文中另修正以「主管機關」與「鐵道局」按鐵路監理由交通部鐵道局執行之實務,取代原條文「交通部」,俾使法律用語明確化。 (二)參照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之二內容,有致大眾捷運系統之設施或行車產生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或建管單位協助,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修改或拆除規範。按相同之法律用語體例,增訂交通部鐵道局得命有關不適當者除改善外,另含修改或拆除之命令內容。 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考量鐵路安全不可馬虎,是以提出「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鐵路保安、危險物品、鐵道空側安全等範圍,納為鐵路機構應訂定應變計畫之法源依據,並另增訂交通部鐵道局應建置自願安全報告系統,除提供鐵路從業人員提報外,亦應對一般民眾開放之有關內容。 (一)本提案考量交通部鐵道局已於107年6月11日成立,是以為落實辦理各鐵路運輸系統監督與管理業務並配合交通部為主管機關,爰修正本條文對機關之用語,以求明確。 (二)參考交通部民航局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所具備有保安、空運危險物品及航站空側安全自願報告操作功能,爰修正第四項。新增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除原內容外,並包含鐵路保安、危險物品、鐵道空側安全範圍。 (三)鐵路機構對應變計畫現存有演練之義務,並受事後管理及監督機關之內容查核;本提案考量演練不能馬虎,再多一分預備及多一分安全保障下,所認演練亦當為定期與不定期之作業方為周全。是以,特增訂演練情形之定期與不定期辦理皆需受查核之規範。 (四)增訂交通部鐵道局應建置自願安全報告系統,除提供鐵路從業人員提報外,亦應對一般民眾開放之,藉中央法律明定以求鐵路安全之提升。 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考民航局為確保飛航安全,而設有查核員進行查核,以確保各大航空公司遵守安全準則。因此,總運量達11.51億人次的軌道運輸,理應同樣設立軌道安全查核機制及查核員,以防止類似普悠瑪事故的發生。爰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現行鐵路法相關規定,對於國內鐵路之監督管理體系、查核及相關機制保護不周,為提升鐵路運輸管理之安全及效率,設立軌道安全查核機制及查核員,故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交通部鐵道局業於2018年6月11日年成立,其組織法第二條明定本局掌理:「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為完善國內鐵路監督管理機制,應由交通部鐵道局負責監督。 (二)為維護軌道運輸之安全,應修正現行法以明確授權鐵道局得針對軌道運輸安全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並得設查核員針對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進行查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五、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得受鐵路監理行政檢查作業落實之周全,爰提出「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交通部鐵道局應於每年度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察之,並於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以臻我國鐵路安全。 (一)現行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僅受原條文規範應受定期或視需要等前提下,以派員視察之方式監督。是以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應於每年度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察之,並保留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等規範。 (二)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明定檢查事務,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及檢查事務之辦理,如藉委託方式辦理,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是項辦法所定之,方屬周全。 十六、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為串聯鐵路沿線觀光地區作整體規劃,並讓鐵路機構得以多元經營運輸本業,由鐵路機構針對具觀光服務特性之路線提出觀光服務計畫,經交通部核准後,票價得依提供之服務內涵加收費用。藉此透過鐵道觀點出發的觀光服務計畫,可活絡鐵路沿線旅遊發展,亦符合「大眾運輸為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理念;主要以交通建設結合在地觀光,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期能為國內旅遊帶來新氣象,爰擬增訂「鐵路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一)考量鐵路運輸運價之管制,應係為公共事業對民生基本需求的服務作把關,以符合社會公益。但具觀光性質之鐵路運價,應得不納入前開管制範疇,由鐵路機構依其提供之服務內涵及市場機能,串聯鐵路沿線觀光地區,達到活絡鐵路觀光及運輸本業財務的目的,合先敘明。 (二)鑑於國外已有成功發展之先例,爰參考日本鐵路定價方式,即是基於原先設定之基本運價外依其鐵路特性加收附加費用,是以新增本條,鐵路機構得就具觀光服務性質之路線提出觀光服務計畫報交通部核准後,票價得依提供之服務內涵加收費用,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一)。 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為促進鐵路機構得以多元經營運輸業務,使鐵路機構得串連沿線觀光地區推動觀光鐵路之路線經營,並結合在地觀光,帶動地方產業經濟發展,爰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一)查鐵路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 (二)另查鐵路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三)為促進鐵路機構得以多元經營運輸業務,使鐵路機構得串連沿線觀光地區推動觀光鐵路之路線經營,並結合在地觀光,帶動地方產業經濟發展,爰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增訂條文草案」,使鐵路機構除依鐵路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核定運價外,可另依觀光服務內容及市場機能擬定收取費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十八、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惟依據106年內政部統計處所做統計資料,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台灣地區人民平均餘命少8.17歲。且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105~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09年5月版)報告資料,105年男性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為67.5歲,女性為76.4歲,分別比全國男性與女性低9.3歲及7.0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可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規定及其等立法意旨。為嘉惠原住民族且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 為強化鐵路異常事件及行車事故之處理機制,明確交通部及運安會調查權責,爰此,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 (一)為因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明確交通部與運安會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調查範圍。 (二)交通部就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進行檢討並對調查結果之處理,提出應改善事項、要求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以及列管追蹤。 (三)明定鐵路機構應配合調查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十、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現行《鐵路法》及《刑法》未將「壅塞鐵路,因而致人死傷」之過失行為定為犯罪行為而施以刑事責任,無法讓社會大眾提高對於鐵路路線及行車安全之重視。有鑑於2021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即係因臺灣鐵路管理局、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對鐵路沿線邊坡施工之輕忽,使施工機具掉落鐵路軌道,導致壅塞鐵路路線因而造成列車之重大死傷事件。為提高社會大眾對於保持鐵路路線安全暢通之特別注意義務,以充分保障行車安全,爰修正「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將過失壅塞鐵路,因而致人死傷明定為犯罪行為。 (一)2021年4月2日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行經花蓮縣秀林鄉大清水隧道前,撞及「因該路線旁邊坡工程施工人員操作不慎,自該路線上方邊坡滑落至軌道上,進而壅塞鐵路」之工程車,導致列車失控出軌,擦撞隧道山壁,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二)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法並未將過失犯列入處罰。又鐵路法對相同之行為,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對於過失壅塞鐵路設施之行為,亦未以刑罰相繩論罪。 (三)為使《鐵路法》之刑罰構成要件更加明確,並提高社會大眾對於保持鐵路路線安全暢通之注意義務,特提案將「故意或過失損壞或壅塞鐵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之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肆、交通部報告 第10屆第3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110.3.25書面報告)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劉委員櫂豪、陳委員歐珀、謝委員衣鳯、孔委員文吉等委員擬具鐵路法鐵路法第4條、第21條之1、第21條之2、第21條之3、第21條之4、第41條、第47條之1、第55條之1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二、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處理建議 (一)劉委員櫂豪等提案修正第4條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鑑於提升鐵路運輸行車安全與服務制度,並完整鐵路監理制度,應確立專責鐵道監理單位,因而依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組成鐵道局辦理鐵道監理業務,爰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確立鐵道局為鐵道監理機關,主責辦理監理業務。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提案建議由鐵道局主責辦理鐵路監理業務,完善鐵路監督管理機制,本部敬表支持。 (2)為明確本法主管機關及鐵道局監理,建議條文修正如次:「(第一項)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第二項)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由交通部鐵道局依本法規定辦理。」 (二)陳委員歐珀等提案增訂部分條文 1.增訂第21條之1 (1)委員提案增訂重點 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及經營機制,促進公有土地有效利用,並帶動鐵路機構轉型及都市整體發展,爰增訂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其經管鐵路路線、場站及其他公有不動產之開發,並授權交通部訂定不動產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另辦理開發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應提供國營鐵路機構優惠之開發義務負擔。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委員提案修正建議,對於促進公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建構鐵路事業不動產開發及經營之機制,帶動鐵路事業轉型再生及都市發展,甚有助益,本部敬表支持。 2.增訂第21條之2 (1)委員提案增訂重點 為促進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公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及建立企業經營機制,增訂得報經交通部核定後自行處分、收益,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並授權交通部訂定處分、收益等相關辦法,期簡化處分收益程序及配合財務調度運用。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委員提案修正建議,有利於國營鐵路機構財務調度運用,本部敬表支持。 3.增訂第21條之3 (1)委員提案增訂重點 依據行政院88年10月30日台88財字第40009號函示,國營鐵路機構可採循環運用方式經管國有不動產,然現階段處分資產之價款須先解繳國庫,並扣除國產署作業費後,再由國庫撥至國營鐵路機構。爰為簡化作業程序、並使制度法制化,增訂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公有不動產屬其資產者,其開發、處分及收益之收入,得由該機構循環利用。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委員提案修正建議,賦予國營鐵路機構資產開發、處分及收益之收入循環運用彈性,本部敬表支持。 4.增訂第21條之4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國營鐵路機構係屬獨立計算盈虧之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國有不動產時,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又考量文化資產之指定影響國營鐵路機構依第21條第1項辦理之土地開發時程與權益甚鉅,故明定因文化資產之指定致無法實現之原有容積,得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協調其他補償措施。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國營鐵路機構係屬獨立計算盈虧之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委員提案修正建議,有助於國營鐵路機構永續經營,本部敬表支持。 (三)謝委員衣鳯等提案修正第41條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參考民航局為確保飛航安全,而設有查核員進行查核,以確保各大航空公司遵守安全準則。因此,總運量達11.51億人次的軌道運輸,理應同樣設立軌道安全查核機制及查核員,以防止類似普悠瑪事故的發生。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提案修正建議,可達事前預防效果,有助於提昇營運安全,本部敬表支持。 (四)陳委員歐珀等提案增訂47條之1 1.委員提案增訂重點 為串聯鐵路沿線觀光地區作整體規劃,並讓鐵路機構得以多元經營運輸本業,由鐵路機構針對具觀光服務特性之路線提出觀光服務計畫,經交通部核准後,票價得依提供之服務內涵加收費用。藉此透過鐵道觀點出發的觀光服務計畫,可活絡鐵路沿線旅遊發展,亦符合「大眾運輸為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理念;主要以交通建設結合在地觀光,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期能為國內旅遊帶來新氣象。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有助於觀光鐵道發展,本部敬表支持,並建議將專用鐵路如阿里山森林鐵路、台糖鐵路一併納入。 (五)孔委員文吉等提案修正55條之1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依據106年內政部統計處所做統計資料,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台灣地區人民平均餘命少8.17歲。且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105~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09年5月版)報告資料,105年男性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為67.5歲,女性為76.4歲,分別比全國男性與女性低9.3歲及7.0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可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規定及其等立法意旨。為嘉惠原住民族且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依據老人福利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至於所稱「老人」,依據同法第2條規定,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2)老人福利法規範老人福利事項,有關原住民長者得享優待福利之年齡,建議在該法為特別規定,俾能一體適用該法所規定之優待措施。爰有關委員所提「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建議不予修正。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於貴委員會審查劉委員櫂豪、陳委員歐珀、謝委員衣鳯、孔委員文吉等委員擬具鐵路法第4條、第21條之1、第21條之2、第21條之3、第21條之4、第41條、第47條之1、第55條之1修正提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 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110.3.21日書面報告)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重點報告,並就貴委員會范委員雲、劉委員櫂豪、鄭委員天財Sra Kacaw、洪委員孟楷、林委員宜瑾、溫委員玉霞、陳委員歐珀、謝委員衣鳯、孔委員文吉、李委員昆澤及民眾黨黨團等相關委員擬具鐵路法共20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行政院函送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 (一)鐵道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將鐵路之監督管理業務明定由本部鐵道局辦理。 1.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鐵路監督管理由鐵道局辦理。(修正第4條) 2.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期狀況報鐵道局核備。(修正第32條) 3.鐵路列車駕駛檢定、發照及廢照。(修正第34條之1、第67條之2) 4.鐵路運輸必要設備不適當時,通知限期改善。(修正第36條) 5.重大事故通報及彙報、鐵路機構應變計畫及演練之查核。(修正第40條) 6.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修正第41條) 7.事故事件之查驗及鐵路機構年度安全管理報告之審查。(修正第56條之5) 8.事故調查。(新增第56條之6) (二)事故調查權責明確化: 1.因應運安會成立,為避免行政部門資源重複,明定交通部鐵道局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調查權責,並作相關事項之修正。(修正第56條之5、新增第56條之6) 2.明定違失處理機制及罰則。(新增第56條之6、修正第66條之1、第67條) (三)國營鐵路機構資產活化: 增訂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其經管鐵路路線、場站及其他國有不動產等開發規定,並就開發所涉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及增訂經管國有不動產處分與收益等規定,若屬其資產者,其處分與收益之收入,得由其循環運用。(新增第21條之1) (四)推動觀光鐵路: 鐵路機構得依提供之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交通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新增第47條之1) (五)刪除國營鐵路機構組織內部人事事項規定。(刪除第23條)。 三、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范委員雲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修正第4條、第32條、第34條之1、第36條、第40條、第56條之5、第56條之6、第66條之1、第67條及第67條之2等,均與行政院函送審議版本相同,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2.另修正第1條,建議明確揭示鐵路法立法目的,本部原則支持。 3.至於修正第41條,建議委託辦法應會同國家運輸調查安全委員會訂定一節,考量定期、不定期檢查屬主管機關監理職權,與國家運輸調查安全委員會調查職權無涉,建議不予納入。 (二)劉委員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與政策方向一致,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三)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第4條、第20條、第21條之1、第23條、第32條、第34條之1、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47條之1、第56條之5、第56條之6、第66條之1、第67條及第67條之2等,均與行政院函送審議版本相同,本部敬表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四)洪委員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修正第4條、第36條,與政策方向一致,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2.修正第32條,建議增加營運狀況等資料報備頻次一節,本部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3.修正第34條之1,建議將地方營鐵路駕駛人納入檢定發照規範,以求本法體例一致性一節,本部原則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4.增訂第40條第8項,有關鐵道局應建置自願安全報告系統,開放鐵路從業人員及民眾提報一節,針對開放鐵路從業人員提報部分,本部原則支持,惟考量本條係為規範鐵路機構,為符規範主體之一致性,建議併入行政院函送審議版本第56條之6第5項討論。至開放民眾提報部分,考量其提報管道仍應與鐵路從業人員有別,將視執行情況再予考量,建議不予納入。 5.修正第41條,建議委託辦法應會同國家運輸調查安全委員會訂定一節,考量定期、不定期檢查屬主管機關監理職權,與國家運輸調查安全委員會調查職權無涉,建議不予納入。 (五)林委員宜瑾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第4條、第32條、第34條之1條、第36條、第40條等,均與行政院函送審議版本相同,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六)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修正第4條、第41條,均與政策方向一致,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2.至於第55條之1增訂第2項,包括兒童、孕婦、老人、原住民長者、身心障礙者等應享優待車票一節,考量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分別規範其福利事項,建議不予修正。 (七)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修正第4條、第41條,增訂第21條之1、第47條之1等,均與政策方向一致,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2.修正第57條第3項,不得「無故」跨越「或侵入」鐵路路線之規範,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3.增訂第70條第2項,就侵入路線重大情節加重罰則一節,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八)溫委員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議增訂第7條第4項,就鐵路需用土地徵收,應按市價補償一節,目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已明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建議無須增訂。 (九)陳委員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建議增訂第21條之2至第21條之4,有關國營鐵路經管公有、國有不動產之開發、處分、收益及法律排除等事項,與現行政策方向一致,又行政院函送審議版本第21條之1已有呈現,建議可併入該條文討論。 (十)謝委員衣鳯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與行政院函送審議版本相同,本部敬表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十一)陳委員歐珀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與政策方向一致,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十二)孔委員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議增訂第2項,原住民長者應享優待車票一節,考量老人福利法已分別規範其福利事項,建議不予修正。 (十三)李委員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案:與現行政策方向一致,本部原則支持,惟建議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以符鐵路監理權責。 (十四)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議增訂將損壞或壅塞鐵路設施、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納入刑罰處罰規定,考量刑法第185條已就損壞或壅塞鐵路設施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明定其刑責,建議不予修正。 四、結語 綜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另本部亦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採。 伍、審查結果: 一、第一條、第七條、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條文,皆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四條條文依委員陳椒華等3人修正動議: (一)第三項修正為: 「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 (二)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五、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依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為: 「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前條之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開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第六項修正為: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之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及第二十一條之四條文:併入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處理,不予增訂。 六、第三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為: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 (二)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依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為: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二)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四十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及委員陳椒華等3人修正動議: (一)第四項修正為: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二)第六項修正為: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三)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第四十一條條文依委員陳椒華等3人修正動議: (一)第一項修正為: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應停止其部分或全部運作。」 (二)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依行政院提案: (一)第三項修正為: 「交通部鐵道局對前二項檢討或調查結果,如認有應改進事項者,應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其違失事項涉及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裁處;其違反鐵路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鐵路機構對其內部相關人員究責、懲處或其他必要處置。」 (二)增列第五項為: 「交通部鐵道局應建置鐵路安全報告系統提供鐵路從業人員提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保密,以避免重大事故發生。」 (三)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第五十七條條文依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第二項修正為: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十二、第七十條條文照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陸、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柒、院會討論時,由交通委員會林召集委員俊憲補充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165.jpg] [image: image166.jpg] [image: image167.jpg] [image: image168.jpg] [image: image169.jpg] [image: image170.jpg] [image: image171.jpg] [image: image172.jpg] [image: image173.jpg] [image: image174.jpg] [image: image175.jpg] [image: image176.jpg] [image: image177.jpg] [image: image178.jpg] [image: image179.jpg] [image: image180.jpg] [image: image181.jpg] [image: image182.jpg] [image: image183.jpg] [image: image184.jpg] [image: image185.jpg] [image: image186.jpg] [image: image187.jpg] [image: image188.jpg] [image: image189.jpg] [image: image190.jpg] [image: image191.jpg]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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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依職權行使法第68條,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萬美玲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院會討論事項第五案,提議改交黨團協商。 案號 內容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到此為止,4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處理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