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5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54期 院會紀錄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條文 行政院提案 [bookmark: TA5605279]各委員及黨團提案 各委員及黨團提案 各委員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民眾黨黨團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法案名稱:「食農教 育法」 (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及人才培育,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強化國民對於食物來源、生產方式、製程之重視,以提升個人選擇食物的能力,改善飲食消費習慣,增進身心健康,培養符合生態永續的生活方式,進而促進本國飲食文化傳承,活化地方農業,提升糧食自給率,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生態永續之責任,特制定本法。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參與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培養正確飲食觀念,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消;並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進而促進我國飲食文化傳承及創新,以活化在地經濟、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農村社區產業及農業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連結飲食與農業生產環境,以增進國民健康,並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民眾黨黨團提案: (立法宗旨)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強化國民對於食物來源、生產方式、加工製程之重視,以提升個人選擇食物的能力,改善飲食消費習慣,增進身心健康,培養符合生態永續的生活方式,進而促進本國飲食文化傳承,活化地方農業,提升糧食自給率,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生態永續之責任,特制定本法。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飲食與在地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銷,活化農村及農業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強化城鄉交流、維護飲食及農業文化傳承、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農村社區產業及農業永續經營,以達成建構完整健全飲食體系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在地農漁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銷,強化城鄉交流,致力國民穩定取得糧食,促進各地區或族群飲食文化與知識傳承及創新,活化地方農漁村及農漁業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落實我國飲食文化傳承,特制定本法。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促進國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提升糧食自給率,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及人才培育,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國人對食物來源、生產方式及加工製程之重視、建立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漁村、農漁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強化城鄉交流、維護飲食及農業文化傳承、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農村社區產業及農業永續經營,以達成建構完整健全飲食體系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在地農漁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銷,強化城鄉交流,致力國民穩定取得糧食,促進各地區或族群飲食文化與知識傳承及創新,活化地方農漁村及農漁業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建立食農教育之國民思維與素養,培育食農推廣之人才,以維護飲食及農業文化傳承、推動在地經濟、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地方農業,達成建構完整健全飲食體系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食農教育之發展,依本法規定。其他法律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國民對於食物來源、生產方式、加工製程之重視、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與正確飲食觀念,傳承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提升糧食自給率及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 農村、農業及環境為食物生產之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村文化價值互惠之展現,爰定明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說明食物係生命之根源,農業與農村是食物生產的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村文化償值互惠之展現。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農村、農業及環境為食物生產之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村文化價值互惠之展現,爰定明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農村、農業及環境為食物生產之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展現農村文化價值互惠,訂明本法立法目的。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推動食農教育,以認識食物的脈絡,促進國人健康、農業產業發展及環境生態永續經營,爰定明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說明食物乃生命與文化根源,農漁業與農漁村是食物生產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漁村文化價值互惠的展現。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農村、農業及環境為食物生產之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村文化價值互惠之展現,爰定明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農村、農業及環境為食物生產之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村文化價值互惠之展現,爰定明本法立法目的。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說明食物乃生命與文化根源,農漁業與農漁村是食物生產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漁村文化價值互惠的展現。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農村、農業及環境為食物生產之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村文化價值互惠之展現,爰定明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農村、農業及環境為食物生產之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村文化價值互惠之展現,爰定明本法立法目的。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審查會: 1、 為傳承與發揚農業文化及健全農教體系,增訂「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及人才培育,」等文字。 2、 將本法條中之所有「農村」之文字修正為「農漁村」文字,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業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衛生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與風險管理、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社區共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與學校營養午餐、共食廚房結合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物浪費、剩食再利用、食品廢棄物資源循環管理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 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衛生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健康飲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品廢棄物資源管理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 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五、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六、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健康飲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品及農業廢棄物資源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農地汙染管理。 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各族群之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監督。 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衛生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健康飲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品廢棄物資源管理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 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營養攝取、食品安全與風險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食農教育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物浪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飲食文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衛生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品廢棄物資源管理、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 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食農教育之推動,主動規劃及執行,對涉及相關機關之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全體國民營養健康飲食、食品安全衛生及檢測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環境主管機關:廚餘減量、回收、管理、再利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及不同社群之營養健康飲食推廣、飲食及農業文化調查、記錄、研究、推廣等相關事項。 六、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健康飲食、飲食及農業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七、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產農產品與加工品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監督。 八、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其他食農教育相關措施,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主管機關。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食農教育、農產品安全與風險)、衛生福利部(營養及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與風險)、教育部(學校食農教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廚餘再利用)、科技部(相關科技研究)、經濟部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食農教育、農產品安全與風險)、衛生福利部(營養及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與風險)、教育部(學校食農教育、營養餐點供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廚餘再利用)、科技部(相關科技研究)、經濟部(有益國民營養食品之獎勵及補助)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本法之主管機關。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本法之主管機關。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食農教育的全面推動需跨部會共同推動,在中央則以農業委員會為主要政策規劃發動者,負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行動綱領,內容涉及文化、教育、農業、環境、衛生福利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職司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本法之主管機關。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教育部之各級學校食農教育、學校營養餐點供應、學校衛生;衛生福利部之營養攝取、家庭餐食、社區共食、食品安全與風險;經濟部之有益國民營養食品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食品廢棄物減量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三、第三項規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食農教育、食魚教育、農產品及水產品安全與風險)、衛生福利部(營養及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與風險)、教育部(學校食農教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廚餘再利用)、科技部(相關科技研究)、經濟部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並於第三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本法之主管機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鑒於食農教育涉及跨部會權責,有賴各行政部門分工協力,俾利國家食農教育體系之健全運作。爰於第二項敘明推動食農教育相關業務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並於第三項規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一、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食農教育的全面推動需跨部會共同推動,若其內容涉及文化、教育、環境、衛生福利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職司者,則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教育部之各級學校食農教育、學校營養餐點供應、學校衛生;衛生福利部之營養攝取、家庭餐食、社區共食、食品安全與風險;經濟部之有益國民營養食品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食品廢棄物減量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三、第三項規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教育部之各級學校食農教育、學校營養餐點供應、學校衛生,衛生福利部之營養攝取、家庭餐食、社區共食、食品安全與風險,經濟部之有益國民營養食品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食品廢棄物減量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內容涵蓋文化、教育、農業、環境、衛生福利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職司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三、第三項規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事項。第五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其權責辦理,併予敘明。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本法之主管機關。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及權責事項。 二、第五款有關各族群及不同社群飲食及農業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涉及客家、原住民族、新住民等多元族群之文化研究與推廣,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亦應依其權責全力配合辦理,併予敘明。 (修正通過)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動物福利、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剩食處理,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禮儀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農業永續發展,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當地生產農產品於該地區消費。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的技術、習慣和儀式活動,包括食材的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與資訊的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 五、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 諮詢之人員。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及實際體驗,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農業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當地生產農產品於該附近地區共同消費,建構在地食物產消網絡,以活化地方經濟、振興農村發展,進而提升農業收益及農業生產者的榮耀感。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於飲食方面之技術、知識、禮儀、儀式、習慣、節慶、藝文活動等飲食相關之各種實踐內涵,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加工、食物取用方式、保存等。 四、食農素養: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與資訊的支援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 五、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教育國民瞭解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剩食處理、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以增進國民重視自身健康之飲食與農業生產環境之連結及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禮儀,與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提供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培養國民均衡適量飲食觀念,並多選擇新鮮安全食材,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的永續發展。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詞定義)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藉由飲食與農業相關的經驗與知識的設計與傳承,培養國民具有基本農業知識、在地生產與在地消費之食物選擇,食物營養與安全之知能,透過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促使國民重視並支持在地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 二、綠色飲食:指從食物生產、運送、消費、製作及食用等各個層面,皆考慮健康、環保、永續、正義意涵之飲食實踐。 三、地產地消: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之簡稱,指一地所生產農產品,由鄰近區域居民共同消費,以支持飲食生活所需,活絡地方經濟、振興農村發展。 四、飲食文化:特定社群以飲食為基礎的思想和哲學,具體表現之各種實踐內涵。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培養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識能及實踐,透過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及實際體驗,促使國民重視並支持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以建立農產消費、食品安全與永續發展之健全體系。 二、地產地消:指在地生產、在地消費。 三、飲食文化: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食物選擇、烹飪加工、餐具擺席、飲食調理、習慣禮儀、知識規範等飲食相關的各種實踐內涵。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農產與水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與農漁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農漁業永續發展,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當地生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於該地區消費。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的技術、習慣和儀式活動,包括食材的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食物取用方式及知識規範等飲食內涵。 四、食農素養: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與資訊的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漁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 五、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和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結合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及實際體驗,培養國民於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之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並支持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以建立農產消費、食品安全與永續發展之健全體系。 二、地產地消:指在地生產、在地當令當季消費。 三、飲食文化: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食物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物選擇、烹飪加工、餐具擺席、飲食調理、處理、保存、食物取用方式、習慣禮儀、知識規範等飲食相關的各種實踐內涵。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 五、農業生產者:指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相關工作滿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或農業生產者。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農漁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漁村、農漁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漁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漁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培養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識能及實踐,透過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及實際體驗,促使國民重視並支持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以建立農產消費、食品安全與永續發展之健全體系。 二、地產地消:指在地生產、在地消費。 三、飲食文化: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食物選擇、烹飪加工、餐具擺席、飲食調理、習慣禮儀、知識規範等飲食相關的各種實踐內涵。 四、社區營造:社區居民以由下而上的民主方式,共同發現、定義並解決社區的共同問題。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農產與水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與農漁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農漁業永續發展,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當地生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於該地區消費。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的技術、習慣和儀式活動,包括食材的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食物取用方式及知識規範等飲食內涵。 四、食農素養: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與資訊的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漁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 五、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七、在地經濟:一定區域內之產業特色與資源,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刺激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在地就業。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習俗、節慶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綠色飲食:指從食物生產、運送、消費、製作及食用等各個層面,皆考慮健康、環保、永續、正義意涵之飲食實踐。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七、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並認同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或社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知識、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或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二年以上之農業生產者。 行政院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地區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的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的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的意義與價值。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地區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的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的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的意義與價值。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三款所指「在地」,其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鄉鎮市區、縣(市)、直轄市、區域或全國為範圍。 三、地產地消之消費的意涵不同於單純市場銷售,跳脫依賴大規模市場運銷系統,將農產品生產者與消費者互相不可辨識的單一化,而要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的距離,透過產地旅遊、地方農夫市集、在地食材餐廳、在地食農教育體驗等創新行銷方式,建構在地食物產消網絡,提升農業收益及生產者的榮耀感。 四、第四款所指「特定社群」應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新移民等多元族群與社群,所指飲食相關實踐,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食物選擇、烹飪加工、餐具擺席、飲食調理、習慣禮儀、知識規範、儀式習俗、節慶或藝文活動等以飲食為基礎之生活方式與行為。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在地」,其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區域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指「各族群或社群」應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新移民等多元族群與社群;本款所指飲食相關實踐,亦包含相關之儀式習俗、節慶或藝文活動等以飲食為基礎之生活方式與行為。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地區之範圍依農產品及水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的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的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的意義與價值。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所指畜牧友善生產,係為順應國際重視動物福利之潮流,逐步建構於生產過程中兼顧經濟動物福祉及實務需求之友善飼養及畜牧及人道宰殺等概念。 三、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四、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四、「食農教育體系」係本法重要之推動團體,經由系統化的教育層次構成,擴大機關團體推動本法。而食農教育體系大致區分為個人、家庭及社會等層次,藉由家庭、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之措施。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並於當令當季進行消費。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知識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四、第五款敘明「農業生產者」之定義,係指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相關工作滿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五、第六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定義,應納入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滿一定期間之實務工作者,而其有無具備相關學位、教學資格或諮詢專業等知能,與其是否適任本法所稱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並無直接關聯。再者,食農教育之推動,不僅限於基本知識之傳遞,或舉辦各種與糧食有關之實作課程或體驗活動,而是應與食物生產者建立緊密連結,汲取生產者身上的實作經驗,學習並理解食物的來源、生產方式、農村文化、生態倫理乃至生命倫理。生產者之所學與知能,源自於身體力行及反覆嘗試中累積之經驗,亦是立基於自身與環境之間的「人地關係(man-land relationship)」,其內隱知識(tacit knowledge)對於國家建構完整之食農教育體系,著實扮演關鍵角色。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明定本法用詞定義。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地區之範圍依農產品及水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的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的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的意義與價值。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明定本法用詞之定義。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其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區域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各族群或社群」應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新移民等多元族群與社群;本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知識、習慣及儀式活動,如:取食工具(餐具)、食物擺設、宴席舉辦、進食禮儀等,伴隨飲食發展、具文化意義及價值之事項。 四、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定義,應納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滿一定期間之農業生產者,以強化食農教育與在地農業及實作之連結。 審查會: 一、為發展友善生產、動物福利及剩食處理,於第一款增列「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動物福利、」及「剩食處理,」等文字。 二、第二款所指農產品係包含農林漁畜產品。 三、將本法所有「農村」之用語均修正為「農漁村」。 四、第三款增列「、禮儀」等文字。 五、為健全食農教育體系及推動措施,增列第六款「六、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等文字,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糧食安全,促進農地、農業用水與其他資源合理及循環利用,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與創新飲食文化:鼓勵在地飲食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漁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漁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等農法基本知識,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漁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 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減少食物浪費,增進國民健康。 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 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 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 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國民具備食農素養、消費、觀念及習慣,並增進國民自主選擇飲食之意識,減少食物浪費,以落實健康飲食生活。 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 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 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以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並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以確保食品安全。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土壤改良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民眾黨黨團提案: (基本政策目標) 第四條 本法基本政策目標: 一、加深國民對於營養、健康與飲食相關資訊的理解,提升個人選擇食物的能力,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推動綠色飲食,培養符合生態永續之消費習慣與生活方式。 三、推動地產地消,增進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交流,維護農業生態及環境,促進自然資源永續利用,培養國民建立與土地、自然之連結與感恩之心。 四、維護優良傳統飲食文化,推廣米食及在地食物,建立蔬食友善環境,引導國民選用在地農產品,提升糧食自給率。 五、強化國民對國產農漁產品認同、信賴及支持,落實節能減碳,並開發對在地食材需求,活化地方農漁業,增加農漁村就業機會,促進地方創生與農漁業永續發展。 六、吸取先進國家食農教育新知,積極與國際交流合作。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 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減少食物浪費,增進國民健康。 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 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 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基本目標如下: 一、培養國民消費觀念及飲食習慣,強化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自主選擇飲食之識能,以健全飲食體系。 二、鼓勵國民參與農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與實際體驗,增進生產者及消費者之交流,強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認同、信賴與支持。 三、維護飲食與農業文化的傳承,推動地產地消,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地方創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 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漁業及農產品與水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減少食物浪費,增進國民健康。 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漁業生產方法、農漁業科學、農漁業技術、農漁業知識、農漁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漁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漁法基本知識。 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與漁村特色及農漁業文化、維護農村與漁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 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與水產品、農漁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與水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增加農村與漁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漁業永續發展。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七、增進對經濟動物福利之認識,鼓勵國民了解在進行飼養、畜牧等相關經濟行為時,相關之動物福祉及人道議題。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法基本目標如下: 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 五、鼓勵米食及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 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地產地消,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漁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本國農漁業及農漁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漁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漁村特色及農漁業文化、維護農漁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漁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漁業生產方法、農漁業科技與研發、農漁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漁業生態環境等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漁業:結合農漁產品、農漁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漁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漁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漁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基本目標如下: 一、培養國民消費觀念及飲食習慣,強化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自主選擇飲食之識能,以健全飲食體系。 二、鼓勵國民參與農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與實際體驗,增進生產者及消費者之交流,強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認同、信賴與支持。 三、維護飲食與農業文化的傳承,推動地產地消,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地方創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 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漁業及農產品與水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減少食物浪費,增進國民健康。 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漁業生產方法、農漁業科學、農漁業技術、農漁業知識、農漁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漁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漁法基本知識。 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與漁村特色及農漁業文化、維護農村與漁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 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與水產品、農漁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與水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增加農村與漁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漁業永續發展。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第二款句末增訂「、符合生態永續的」等文字。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建立生產者、消費者與食品加工者等相關之社會連結與互惠機制,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擬定剩食減量教育綱領及剩食管理之辦法,以利第一項第三款方針之推行。 行政院提案: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推動方向。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推動方向。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為促進國民對綠色飲食的關心及理解,確立健全的飲食習慣,政府應提供良好飲食習慣的學習機會及場域。在綠色飲食的實踐過程中,應配合「在地飲食文化」與個人「生命週期」,分別提供兒童、青少年、成人、孕婦、高齡者安全、健康之資訊及體驗,並採取必要的支援對策。 二、飲食文化是社會中人與人、人與土地關係的表徵。日本的食農教育特別強調,透過飲食表達對自然、對土地、對食物提供者的感激,使人與自然、土地、農民、社區建立新的連結,豐富生命教育的內涵。 三、食農教育不只是生態、文化與社會教育,也是科學的教育,必需立基在各種紮實的研究基礎上。政府必需有計畫地進行各種調查與研究,並廣泛收集各國相關資訊,與國際進行密切交流。並對於食物與食品各環節與各面向,進行資訊收集、調查及研究,建立公開資料庫。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本法推動方向。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明定本法基本目標。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推動方向。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 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 四、為完備相關教育內容,爰於第七款將與畜牧、飼養相關之動物福祉及人道議題納入。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明定本法之基本目標。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明定本法基本目標。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本法推動方向。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明定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主管機關並應依方針訂定推動計畫。 二、為利第一項第三款「珍惜食物減少浪費」方針之推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擬定剩食減量教育綱領及剩食管理之辦法。 審查會: 一、第一項第二款句末增列「、符合生態永續的」等文字。 二、第一項第三款句末增列「、糧食安全,促進農地、農業用水與其他資源合理及循環利用,」等文字。 三、為傳承與創新飲食文化並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第四款句首文字修正為「傳承與創新飲食文化:鼓勵在地飲食文化的傳承與創新,」,並於句末增列訂文字「農漁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漁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 四、為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之友善生產,第一項第五款句末文字修正為「、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等農法基本知識,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 五、第一項第六款將「農村」修正為「農漁村」,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向,每四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通盤檢討一次,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向,每四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通盤檢討一次,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食農教育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宣導及推展。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 五、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七、輔導及補助民間參與食農教育之推動事項。 八、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推展事項。 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所定基本目標規劃食農教育政策與計畫,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研訂。 二、食農教育工作研究及發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食農教育宣導及推展。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所定之目標,制定國家食農教育行動綱領,會同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前項計畫應依各項政策訂定具體執行指標,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對各項指標的執行率進行調查、追蹤與評估。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向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兩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及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基本目標規劃食農教育政策與計畫,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研訂。 二、食農教育工作研究及發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食農教育宣導及推展。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向,每三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通盤檢討一次,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四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及獎助。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有一定比例具有原住民族籍。其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籍之食農專業人員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基本目標,規劃食農教育政策與計畫,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及制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國家食農教育發展之政策依據。 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國民參與食農教育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依前項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三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及獎助。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及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基本目標規劃食農教育政策與計畫,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研訂。 二、食農教育工作研究及發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食農教育宣導及推展。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向,每兩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針,每三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通盤檢討一次,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及獎助。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及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研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宣導、推展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全國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 七、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本法所列出的基本政策目標與方向,制定具體指標,讓地方政府及團體有明確的執行方向,並據以定期檢討及評比。 二、制定指標之前,應先針對國內各地的實際現狀進行調查,找出各項指標的基本值,以這些基本值為基礎。制定執行後,每五年檢討、考核一次,並與前一次的指標比較,也橫向區域比較,以增加競爭進步的動力。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基本目標,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與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基本目標研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計畫,其中應盤點目前我國飲食現況、食農教育推動方向,並訂定具體執行目標,並定期檢討修正之。 二、地方縣市政府依國家食農教育計畫之方向目標,並考量各地特色,詳列推動食農教育政策實施之地方或各社區之落實規劃,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以達中央與地方協力推動之效。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四條基本目標,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與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中央政府推動全國性食農教育相關事務,農委會雖為統籌機關,然各部會均應配合共同推動,始能有成,並為使食農教育政策能符合社會發展脈動,爰於第一項規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應每四年檢討修正,以確立國家推動食農教育發展之政策。 二、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推展食農教育之責任,除應建立國民參與食農教育政策之常態性機制,亦應配合中央研擬之推動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基本目標,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與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基本目標研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計畫,其中應盤點目前我國飲食現況、食農教育推動方向,並訂定具體執行目標,並定期檢討修正之。 二、地方縣市政府依國家食農教育計畫之方向目標,並考量各地特色,詳列推動食農教育政策實施之地方或各社區之落實規劃,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以達中央與地方協力推動之效。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並於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訂定之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每五年並須檢討其執行成果。 二、搭配本法第二條權責劃分,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依循推動方針之掌理事項。 三、針對第一項第五款,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 (不予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 (協調整合跨部會相關事務) 第六條 為協調整合跨部會食農教育相關事務,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之永續發展委員會,職司國家食農教育行動綱領之監督及檢討,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食農教育之幕僚事務。 民眾黨黨團提案: 食農教育牽涉層面廣泛,涵蓋前條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基本法設立之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為督導各部會對於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指標與執行之平台,本條明定由永續發展委員會擔任協調整合角色,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有機農業促進法》、《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學校供餐法》(草案)等相關法律所規定辦理事務。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 六、民間參與食農教育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推展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評鑑及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四、推展地方食農教育宣導及推展。 五、其他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 六、依第前條第一項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針,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規劃、辦理、評鑑及獎助。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工作獎助及督導。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人才資料庫之使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規劃、辦理、評鑑及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四、推展地方食農教育宣導及推展。 五、其他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之資料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七、依前條第一項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針,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評鑑及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行政院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修正通過)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傳統農作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 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六、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六、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六、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六、農業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事項。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涉及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所定基準,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傳統農作、飲食之推廣事項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 六、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六、農業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事項。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六、農業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事項。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行政院提案: 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其權責辦理,併予敘明。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其權責辦理,併予敘明。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權責辦理,併予敘明。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其權責辦理。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其權責辦理,併予敘明。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其權責辦理,併予敘明。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其權責辦理,併予敘明。 審查會: 1、 為培訓規劃原住民族的食農教育,第一項第五款句末增列「、傳統農作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 二、為運用科技研究輔助農業,第一項增列第六款明定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之職責:「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3、 行政院提案之原第六款遞改為第七款。 4、 為確實執行食農業務推行之主管機關,增列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之整合、規劃與協調,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主委擔任;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毒物、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食農教育政策之整合、規劃與協調,應設食農教育推動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前項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主委擔任;副召集人二人,由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次長任之,召集相關部會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組成,監督、檢討或修正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前項推動會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農業、教育與環境領域,其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漁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族群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之族群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族群、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之整合、規劃與協調,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農業生產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主委擔任;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專家、學者、農業生產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應包含農業、食品、營養、教育、環境及文化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法規、方針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全民參與食農教育之具體策略及措施之意見。 五、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規劃與研發之意見。 六、其他推展食農教育諮詢之相關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食農教育政策之整合、規劃與協調,應設食農教育推動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前項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主委擔任;副召集人二人,由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次長任之,召集相關部會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組成,監督、檢討或修正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前項推動會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農業、教育與環境領域,其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諮詢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諮詢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漁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法規、方針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全民參與食農教育之具體策略及措施之意見。 五、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規劃與研發之意見。 六、其他推展食農教育諮詢之相關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以主管機關首長為召集人,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 推動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檢討或修正國家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計畫之意見。 三、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研擬促進公民參與食農教育之措施。 五、推動食農教育之課程、教學、活動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六、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行政院提案: 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規範推動會之組成目的及委員。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推動會之組成目的及委員。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食農教育推動會」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委員組成。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 二、依行政院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十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性別比例,單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政策之推動,須跨部會協調溝通之平台,爰明文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並規範其組成目的、成員及其比例與召開頻率。 二、透過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實質參與,對食農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給予意見與建議。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規範推動會之組成目的及委員。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規範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之組成。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會之設置目的、成員代表及比例、會議頻率等,藉由專家、學者、農業生產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之實質參與,提供食農教育政策之興革建議。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政策之推動,須跨部會協調溝通之平台,爰明文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並規範其組成目的、成員及其比例與召開頻率。 二、透過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實質參與,對食農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給予意見與建議。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規範諮詢會之組成目的及委員。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食農教育政策之推動,須建立跨部會協調溝通之平台,爰定明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並規範其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透過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實質參與,對食農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給予意見與建議。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 二、為利推動會之執行,遂以主管機關首長為推動會召集人,並於第二項明定推動會之任務。 三、為利推動會之平等組成及增進學生及兒少之表意權,爰明定推動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 審查會: 一、為明確食農教育推動會之執掌,第一項增列第一至第七款:「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二、第二項句末增列「、動物福利」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等文字,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 (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 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局處首長、專家學者、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其委員組成,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應依國家食農教育行動綱領研訂直轄市及縣(市)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協調及整合各機關推動事項,督導相關推動工作,研訂相關補助及獎勵辦法,以及其他食農教育之審議與發展事項。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由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副縣(市)長、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召集相關局處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以研訂地方食農教育推動政策,協調及整合各機關推動事項,督導相關推動工作,研訂相關補助及獎勵辦法,以及其他食農教育之審議與發展事項,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惟其委員組成,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條明文規定「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的組成、任務及開會頻率等,這是食農教育政策最重要的執行單位,縣市政府除了應依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來制定縣市層級的計畫,讓鄉鎮市區及各村里的食農行動方案有所依據。地方政府也應配合地方社區特色,對地方所提的行動方案或實踐計畫,進行有效的鼓勵、審核、監督、考評等。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本條明文規定「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的組成、任務及開會頻率等,這是食農教育政策最重要的執行單位,縣市政府除了應依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來制定縣市層級的計畫,讓區鄉鎮村里的食農行動方案有所依據之外,更要配合地方社區特色,對地方所提的行動方案或實踐計畫,進行有效的鼓勵、審核、監督、考評等,與食農教育能否順利推動息息相關。 (修正通過) 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高品質化及多樣化的需求變化,積極提升農業生產力,並健全發展在地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高品質化及多樣化的需求變化,積極提升農業生產力,並健全發展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高品質化及多樣化的需求變化,積極提升農漁業生產力,並健全發展在地農漁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高品質化及多樣化之需求,積極提升農業生產力,並健全發展在地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行政院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目標。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致力於國民在任何時刻皆能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以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目標。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國家應致力於使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 為確保食品與其衍生產品的商業市場發揮正常的功能,以減少極端的糧食價格波動,爰於句末增列「價格穩定」等文字,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 (剩食再利用) 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確保食物與食品安全下,積極推動食材減量,及剩食再利用,珍惜食物資源,避免整體食物浪費,並建立食品廢棄物資源管理體系之循環經濟。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二項為消除飢餓,但隨著國民所得提升,出現食物浪費的情況。從源頭減少食材浪費,並推動剩食再利用,仍應確保食物與食品安全。 二、廢棄物的再生與循環,是一個健全生態體系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綠色飲食的關鍵元素,各種體驗或實作場合,都必需全生命週期思考。 (不予通過)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食農教育之推展,應透過家庭、學校、社區等多元管道,以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推動食農教育活動及體驗。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食農教育之推展,應透過家庭、學校、社區等多元管道,以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推動食農教育活動及體驗。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食農教育之推展,應透過家庭、學校、社區等多元管道,以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推動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方式及對象,應以多元創新、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推動對象為全民,強調全民參與,並與產業結合,依各類對象、實際需求,採用不同之學習方式,以增進全民對於食農教育之認知。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方式及對象,應以多元創新、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推動對象為全民,強調全民參與,並與產業結合,依各類對象、實際需求,採用不同之學習方式,以增進全民對於食農教育之認知。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方式及對象,應以多元、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推動對象為全民,強調全民參與,並與產業結合,依各類對象、實際需求,採用不同之學習方式,以增進全民對於食農教育之認知。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人民各年齡層以及不同區域、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人民各年齡層、宗教、區城、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與國民營養知識。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民眾黨黨團提案: (衛生主管機關的推展重點)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訂定健全之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知識。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人民各年齡層以及不同宗教、區域、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訂定健全之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知識。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訂定健全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教育、國民營養知識。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健全飲食建議基準,並依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之飲食及農業文化,推廣在地之多元食農教育。 行政院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依主管機構所訂的基準每五年修正一次,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宗教、區城、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依主管機關所訂的基準每五年修正一次,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以利各機關團體、人民有所遵循。 二、未來《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立法完成後,應參照該法規定辦理之。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的實際所需營養攝取,並考量我國糧食供需現況,建立健全之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消費與國民營養知識。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依主管機構所訂的基準每五年修正一次,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各族群之文化及生活脈絡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的實際所需營養攝取,並考量我國糧食供需現況,建立健全之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消費與國民營養知識。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依各年齡層實際所需之營養攝取,並考量我國糧食供需狀況,建立健全飲食生活指標。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為利國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明定應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健全飲食建議基準。 二、為利食農教育之在地化及落實,明定應依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之飲食及農業文化,推廣在地且符合多元文化之食農教育。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合計超過百分之六十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及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友善環境、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以及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民眾黨黨團提案: (農業主管機關的推展重點) 第十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藉由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流,提高在地農林漁牧產品的使用率,建立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信賴關係。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各級政府如有採購農產品必要時,應優先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如有採購農產品必要時,應優先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與水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友善環境、畜牧友善生產、具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如有採購農產品必要時,應優先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或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行政院提案: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鼓勵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及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鼓勵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應優先使用友善環境、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以及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強調,親身體驗或身體實作,才能具體發揮教育的深刻影響力。鼓勵農林漁牧業者、食品產業積極提供多樣性體驗機會,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民間團體等,辦理食品生產、製造、流通及消費等等之體驗活動,共同推行食農教育,協助國民了解自然的恩惠和綠色飲食的重要性。 二、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所需之農產品、食品等,應在合乎採購法相關規範下,優先使用符合友善環境、具溯源標章或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期產生示範效果。以推動合理化施肥、有機農業、生態復育、循環農業及綠色保育標章等友善環境措施,並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等有利於消費者在食品選擇判斷所需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項。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本條規定各級政府所需之農產品、食品等,應在合乎採購法相關規範下,優先使用符合友善環境、具溯源標章或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期在推廣食農教育及農業推廣、永續發展等觀念產生示範效果。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鼓勵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及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友善環境、畜牧友善生產、具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本條規定各級政府所需之農產品、食品等,應在合乎採購法相關規範下,優先使用符合友善環境、具溯源標章或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期在推廣食農教育及農業推廣、永續發展等觀念產生示範效果。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或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應從小且從生活中逐步做起,爰明定公部門、公營相關單位及學校應優先採用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 (不予通過)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農業生產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前項溯源農產品之農業生產者,於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溯源農產品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生產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前項溯源農產品之農業生產者,於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溯源農產品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為推動合理化施肥、有機農業、生態復育、循環農業及綠色保育標章等友善環境措施,並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等有利於消費者在食品選擇判斷所需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俾利消費者於食品選擇上獲悉其所需之充足資訊,爰於第一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事項。 二、雖農產品溯源登錄制度業已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敘明,並於一零八年修法將認驗證制度回歸市場機制,轉由民間自主辦理。惟按本法之立法意旨,係為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促進國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實有義務積極協助,提供專業人力、經費挹注及輔導措施等,提升農業生產者參與溯源農產品發展之意願及量能,而非空談溯源及透明化產銷。爰參酌《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體例,於第二項敘明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之事項。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為推動合理化施肥、有機農業、生態復育、循環農業及綠色保育標章等友善環境措施,並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等有利於消費者在食品選擇判斷所需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為推動合理化施肥、有機農業、生態復育、循環農業及綠色保育標章等友善環境措施,並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等有利於消費者在食品選擇判斷所需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項。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為推動合理化施肥、有機農業、生態復育、循環農業及綠色保育標章等友善環境措施,並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等有利於消費者在食品選擇判斷所需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項。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為推動友善環境措施以利農業之永續發展,以及協助消費者選擇食品時能以生產履歷作為判斷資訊之一,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應輔導農業生產者上開事項。 二、為提升農業生產者參與溯源農產品發展之意願及量能,爰於第二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需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之縣市或鄉鎮名稱。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團體、自然人或企業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與水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之縣市或鄉鎮名稱。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地產地消、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以推動國產可溯源農產品。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行政院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加強地產地消的標示,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加強地產地消的標示,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獎勵食品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加強地產地消的標示,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漁業及農產品與水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以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獎勵食品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獎勵食品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為促進在地農業、國產可溯源農產品、食物里程、食品安全、剩食減量等觀念,明定政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強化食農教育之落實,增進國民對在地農業及農產品之信任及支持。 (不予通過)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家長及未成年子女學習良好飲食消費及健康飲食行為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及國民營養之相關資訊。 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之資訊。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與水產品消費、國民營養之資訊。 三、終身學習管道、食農教育活動及體驗。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家長及未成年子女學習良好飲食消費及健康飲食行為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水產品及國民營養之相關資訊。 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之資訊。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與水產品消費、國民營養之資訊。 三、終身學習管道、食農教育活動及體驗。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之資訊。 三、終身學習管道、食農教育活動及體驗。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為達成食農教育普及與實踐,似宜由個人與家庭做起,故政府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給予其食農教育課程、終身學習及體驗活動之機會,藉由瞭解農產品及國民營養訊息,以增進國民健康。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不同生命發展階段之個人,且特別注意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相關健康、營養知識之資訊。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取得教育、終身學習、農產品及水產品、國民營養訊息,並將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提供個人與家庭。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食農教育」成功的關鍵在於國民及家庭的執行。為達成食農教育普及與實踐,似宜由個人與家庭做起;故政府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給予其食農教育課程、終身學習及體驗活動之機會,藉由瞭解農產品、水產品及國民營養訊息,以增進國民健康。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不同生命發展階段之個人,且特別注意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相關健康、營養知識之資訊。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取得教育、終身學習、農產品及水產品、國民營養訊息,並將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提供個人與家庭。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取得教育、終身學習之管道、農產品及國民營養之訊息,並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學校午餐,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前項第一款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午餐相關辦法;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學校午餐,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前項第一款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午餐相關辦法;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推行下列事項: 一、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二、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三、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學校午餐,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漁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漁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前項第一款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午餐相關辦法;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及族群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 三、提供農漁業生產及國產農漁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漁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推行下列事項: 一、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二、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三、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推行下列事項: 一、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二、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三、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前項第一款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團體膳食相關辦法;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健康飲食行為、多元飲食及農業文化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兒童及其家長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健全飲食習慣之機會。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行政院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一、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的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 產農產品之資訊。 二、明定主管機關、教育、衛生與社會福利等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一、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的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 二、明定主管機關、教育、衛生與社會福利等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應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與農業知識。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一、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的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與漁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之資訊。 二、明定主管機關、教育、衛生與社會福利等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漁業知識。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應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提供個人及家庭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建立常態合作網絡,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與農業知識。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與農業知識。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共同針對國民各生命發展階段及各類面向,推動知識及實作之食農教育資訊、課程、活動,並提供兒少及家長學習健全飲食習慣之機會。 二、第二款所指「多元飲食及農業文化」,應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新移民等多元族群與社群之飲食及農業文化;同時為增進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交流與合作,得涵蓋各國特色之飲食及農業文化。 (修正通過)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國產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農村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國產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農村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協助輔導社區處理在地剩食以微生物菌分解方式礦化成有機質土壤,以利栽培品質優良蔬果。 三、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體驗活動。 四、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漁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與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農村與漁村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漁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漁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與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農村與漁村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鼓勵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行政院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漁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農產品銷售平臺,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農產品銷售平臺,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並以微生物分解方式,協助輔導社區處理在地剩食礦化有機質土壤,達成生態循環。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小農銷售平台。 二、協助農村社區依地區農業特色、飲食文化發展鄉土料理食譜,並透過農民市集、農民直銷站及其他管道推廣鄉土料理,並鼓勵結合地區自然與人文資源,規劃辦理食農教育體驗活動、強化消費者與生產者交流。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及水產品在地產地消費,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農產品及水產品銷售平臺,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並應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脈絡,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建立常態合作網絡,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小農銷售平台。 二、協助農村社區依地區農業特色、飲食文化發展鄉土料理食譜,並透過農民市集、農民直銷站及其他管道推廣鄉土料理,並鼓勵結合地區自然與人文資源,規劃辦理食農教育體驗活動、強化消費者與生產者交流。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及水產品在地產地消費,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農產品及水產品銷售平臺,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為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縮短食物里程,協助農村及在地農業發展,爰明定政府應協助推行之事項,並鼓勵社區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 審查會: 將第二款「農村」等字配合修正為「農漁村」,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透過課程、午餐供應與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培養學生的飲食相關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活動。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透過課程、午餐供應與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之認識與實踐,並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以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活動。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禮儀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民眾黨黨團提案: (教育主管機關的推展重點) 第十一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措施: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制定食農教育推行指標與方針。 三、學校各領域課程應融入食農教育,建立完整的食農教學體系。 四、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善用所有機會和場所,積極推動食農教育,以培養學生及幼兒健全的飲食生活,促進身心成長。 五、校園午餐業者及營養師之培育進修,應納入食農教育的觀念並確實執行。 六、透過學校午餐的供應、農場的實習、食物的烹飪、廚餘的再生利用等各種體驗活動,促進學生與幼兒對綠色飲食的理解與實踐。 七、各級學校之教職員生宿舍,應配置適當比例之共食廚房。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鼓勵所屬人員參加食農教育相關訓練。 二、透過學校膳食供應、食農教育體驗活動,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認識及實踐。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透過課程、午餐供應與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培養學生的飲食相關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漁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漁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活動。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漁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漁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鼓勵所屬人員參加食農教育相關訓練。 二、透過學校膳食供應、食農教育體驗活動,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認識及實踐。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膳食供應、食農教育體驗活動,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認識與實踐。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活動。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得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及剩食減量之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學校飲食教育、辦理飲食供給制度、確保學校食材營養及安全,並尊重多元飲食文化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學校午餐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期待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鼓勵學校優先參與農會及休閒農場等農民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學習活動及學校午餐供應,提供農業生產、飲食調理至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期待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以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鼓勵學校優先參與農會及休閒農場等農民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推動食農教育,制定指標與方針,必須以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指標為基準,再根據地方的特色加以修訂。 二、現有營養師具備正統的營養科學概念,應加入食農教育,強化知識能力。 三、食農教育課程不宜單獨列科,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不增加學生及老師的課業負擔,也更能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 四、目前《學校衛生法》對於國民營養與食農教育有所不足,未來《學校供餐法》(草案)立法完成後,應參照該法規定辦理之。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推動營養科學、農業耕作之概念,必須強化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識,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參加相關訓練,彌補相關知識的不足。 二、食農教育課程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如自然、社會、健體、藝文、家政、環境教育等,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 三、透過學校膳食供應、農業生產至食品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活動,使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有更深入的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支持,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實踐。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漁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漁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學校午餐供應,配合提供農漁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漁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漁業之支持,期待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鼓勵學校優先參與農會與漁會及休閒農場等農民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建立常態合作網絡,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推動營養科學、農業耕作之概念,必須強化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識,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參加相關訓練,彌補相關知識的不足。 二、食農教育課程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如自然、社會、健體、藝文、家政、環境教育等,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 三、透過學校膳食供應、農業生產至食品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活動,使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有更深入的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支持,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實踐。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推動營養科學、農業耕作之概念,必須強化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識,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參加相關訓練,彌補相關知識的不足。 二、食農教育課程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如自然、社會、健體、藝文、家政、環境教育等,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 三、鼓勵學校優先參與農會與漁會及休閒農場等農民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 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食農教育應與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結合,透過鼓勵參與教育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之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 二、政府應鼓勵學校、幼兒園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透過融入課程、活動、宣導、膳食,建立學生健康飲食及剩食減量之生活實踐,落實食農教育,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飲食供給制度面向廣泛且需細緻規劃,始能完整保障學生權益及學習,爰應另定「學校飲食教育法」。以確保學校食材營養及安全,培養學生注重飲食均衡營養,理解並尊重食物與農業、土地之連結,關懷在地飲食文化,並尊重多元飲食文化。 (不予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 (各級地方政府、學校及團體的推展重點) 第十二條 區鄉鎮村里、社區、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民間團體等,得依第七條之直轄市及縣(市)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參酌地方特性,訂定具體之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向直轄市及縣(市)相關主管單位申請經費補助,並以社區營造的方式執行。 前項食農教育行動方案之申請、執行、補助、考評方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另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參考日本食農教育經驗,以縣市為核心,所謂「由中(地方政府)、而下(區鄉鎮村里)、而上(中央)」,以縣市為最核心的執行單位。基層單位有是否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的彈性,以使草根積極主動,而非被動或應付。 二、食農教育是廣泛且深入草根基層的社會運動,最終目標是全體國民、家庭、學校、機關、團體、企業等,都能有正確的綠色飲食知識,並身體力行,建構永續社會與環境。 三、以社區營造的方式來展開,不只縣市層級有考評,中央政府也有對縣市的考評,達成全國性的效果。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國產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並應供公開查詢。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國產農產品、標章及應用,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平臺,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平臺,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網路平臺,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示),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登錄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以協助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依循採用,協助國民選購食品。 前項之資訊整合平臺應與教育主管機關督促學校登載校園食材之系統平臺介接,以利學校食農教育之推動。整合平臺並應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行政院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國產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國產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規範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農業從業人員等)、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網路平臺,以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該平臺拉進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國產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規範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農業從業人員等)、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網路平臺,以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該平臺拉進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規範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農業從業人員等)、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網路平臺,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進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國產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一、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容易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登錄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以協助公部門及學校得依循採用。此平臺同時應包含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協助全民透過數位方式快速認識食農教育,並在充分知情下選購食品。 二、鑑於教育部已有校園食材系統平臺,並持續督促各級學校登載,為利推動學校食農教育及統一資訊,明定本資訊整合平臺應與教育部之平臺完成介接。 (不予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所屬人員應每年完成四小時以上之食農教育課程,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執行成果。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執行對其所屬人員之食農教育課程,並每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執行成果。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及推廣食農教育之重要性,以健全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前項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主管機關應妥善保存研究報告,並充分規劃及運用。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及規劃,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食農教育計畫,推展食農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食農教育課程或研習。 前項之食農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食農教育,應以農村、農業及環境永續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或其他活動為之。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前項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主管機關應妥善保存研究報告,並充分規劃及運用。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前項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主管機關應妥善保存研究報告,並充分規劃及運用。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行政院提案: 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期望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一、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二、為避免浪費社會資源,食農教育研究結果宜妥善保存原始資料與研究報告,以便日後查考,並充分規劃及運用,以利發揮研究最大之效益。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且不僅農業教育、農事體驗等活動教學方法之研究,亦應包含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不同型態農業文化資產等,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現行《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業已規定,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應包含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前開食農教育精神之融入,亦可粗略見於現行國民中小學課程「健康與體育」課程綱要、普通高中、高級職業課程內容及未來推動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綱要草案內容。 二、惟食農教育之推動與落實,不僅應從小於家庭與學校教育做起,更有賴於社會教育發揮功能。其中,自公部門引導我國社會對於食農教育之重視,有其政策意義與重要性,逐步建立國人對食物及環境之認知、對農業之尊重、對土地的感情與連結。爰參酌《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之體例,於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執行其所屬人員之食農教育課程或研習,並於執行前提報食農教育計畫予主管機關,運用各項媒材發展農村、農業及環境永續相關之活動。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且不僅農業教育、農事體驗等活動教學方法之研究,亦應包含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不同型態農業文化資產等,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明定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明定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民眾黨黨團提案: (經費來源及預算分攤) 第十四條 為有效推行食農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食農教育行動綱領、食農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年度預算千分之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食農教育計畫所需經費,中央負擔百分之九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百分之十。 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農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農林漁牧相關法律之罰鍰收入。 二、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食品藥物相關法律之罰鍰收。 三、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前項食農教育基金,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其中專家學者、教師團體、家長團體、民間團體及非營利組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五年滾動檢討調整幅度,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五年滾動檢討預算寬列幅度,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三年滾動檢討,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三年滾動檢討,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五。 行政院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民眾黨黨團提案: 美國西雅圖的社區營造成功經驗,由中央政府負擔主要經費分攤。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所需經費絕大部分由中央負擔,支持地方縣市政府推動,並多方鼓勵基層單位提出申請。縣市政府也需負擔百分之十,共同參與,不至於浮濫批准計畫。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一、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二、參照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每五年滾動檢討預算調整幅度。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為落實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提供充足資源,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實質挹注經費及資源,寬列預算積極推動食農教育各項政策。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為落實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提供充足資源,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提供資源,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提供充足資源,以落實各項食農教育政策。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農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培力計畫、人力庫、認證與獎勵) 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針對不同對象規劃食農教育工作坊,讓區鄉鎮村里、學校、醫療保健機構、農林漁牧業者、食品產業及人民團體等熟悉食農教育的相關知識與技術,並提供綠色飲食教育師資及志工培訓課程,以建立在地食農教育師資及志工人才庫。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食農教育機構及食農教育人員之認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及基準、獎勵方式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及基準、獎勵方式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有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助。 前項獎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民眾黨黨團提案: 地方政府應建立食農教育的師資及志工人才庫,以提供各種培訓課程,對在地師資與志工進行有效之培力,食農教育各單位團體可結合地方力量共同推動。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明定食農教育獎勵辦法,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為鼓勵各界投入食農教育工作,爰於明定獎勵之法源依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明定食農教育獎勵辦法,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明定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或有具體成效者,應予適當獎助,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民眾黨黨團提案: (施行日)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民眾黨黨團提案: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廖婉汝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提案: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廖國棟等2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委員魯明哲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提案: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bookmark: _GoBack] 254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