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021024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經彙總完成,提報院會討論,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10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043號函及1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420號函。 二、旨揭有關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部審查完竣,另財政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亦審查完竣,並分別擬具審查報告,爰予彙總整理提出審查總報告草案,經提本會第10屆第4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三、前開說明二所列委員會審查結果,均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分別出席說明。 四、另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7委員會本次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俟其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整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含附件)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報院會討論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 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彙編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100102537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10年8月26日經行政院第3766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10.9.27)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0.10.8)報告後決定:「併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再於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5次(110.10.19)及第6次(110.10.22)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等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另行政院復於110年10月28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100103147號函送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110.11.5)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分送有關委員會併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詳見表一、二) 茲因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各委員會爰依據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分別安排進行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工作。 貳、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因此,111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在前開既定施政方向與目標之下,妥善運用國營事業整體資源,增進經營效能及強化財務管理,經審酌經濟環境,分別訂定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如下: 一、國營事業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事業應本設立宗旨及業務範疇,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以及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二)各事業應衡酌國際及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經營成果比率、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擴充設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 (三)各事業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編列預算,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並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運用效益。 (四)各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五)各事業應強化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還債務、主動與金融機構協商調降利率等;各事業因業務需求所舉借之債務,應具備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六)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善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企業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有助於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籌編原則 (一)作業基金應設法提升業務績效,降低生產或服務之單位成本,以達成最高效益為目標。 (二)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妥作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據設立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三)各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各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 (四)各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並強化財務規劃,核實估算自償率。 (五)各基金應加強辦理各項債務管理措施,閒置資金應優先償還債務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調降利率等;各基金所舉借之債務,應具有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六)各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效益,並注意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安全性,活化累存資金,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七)各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三、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為各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生產事業 1.台灣電力公司:推動低碳電源開發;強化運維與管理,確保穩定供電;應用科技整合,推動數位轉型;規劃核電廠除役。 2.台灣中油公司:拓展探勘合作,掌握油氣;強化服務,擴大多角化經營;增擴建天然氣輸儲設施;加強管線檢護,確保輸送安全;研發高值石化及循環經濟所需材料。 3.台灣自來水公司:落實新水源開發,加強穩定供水;提高供水普及率;加強開源節流,改善財務結構;強化緊急應變機制,降低停水風險;強化水質監測及檢測,確保供水安全。 4.台灣糖業公司:加強研究創新及新產品開發;多元資產活化,提升運用效率;不動產管理資訊化,有效管理資產。 5.臺灣菸酒公司:推動企業流程再造,強化競爭力;優化銷售模式,整合虛實通路;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拓展海外市場,增裕外銷營收。 (二)交通事業 6.中華郵政公司:整合郵政物流、金流及資訊流功能;積極推動數位轉型,朝智慧物流及數位金融經營目標邁進;活化資產管理運用。 7.臺灣港務公司:深耕港埠核心事業;致力港口軟硬體升級,提升競爭力;活絡資產運用,推動水岸觀光;建構智慧港口,提升港口安全與效率。 8.臺灣鐵路管理局:建構便捷運輸服務,推動無縫運輸;導入智慧化偵測及管理技術,確保行車安全;加強城際通勤運輸,促進鐵道觀光;異業結盟,創造效益與附加價值。 9.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推動桃園國際機場成為東亞樞紐機場;積極招商帶動桃園航空城發展;加強機場設施與服務改善;部署空陸側修繕計畫,提升飛航安全。 (三)金融保險事業 10.中央銀行:維持物價穩定,協助經濟發展;強化外資進出管理機制;維護外匯市場秩序;完善金融支付系統,確保順暢運作。 11.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累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加強場外監控及法定事項查核機制;加強金融安全網功能;執行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退場任務。 12.國營金融機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開發新種金融商品,推展多元業務;建構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強化授信風險控管;推動數位金融,創新金融服務應用;辦理各種專案貸款,協助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資金需求。 參、重要內容 一、營業部分 111年度國營事業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計15個單位,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國營事業計有7單位,均與110年度相同。111年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2兆5,359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兆6,474億元,減少1,115億元,約減4.2%。 (二)營業總支出2兆3,373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兆4,529億元,減少1,156億元,約減4.7%。 (三)稅後淨利1,986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945億元,增加41億元,約增2.1%,主要係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減少,淨利增加,以及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旅運量下降,淨利減少,增減互抵所致。 (四)盈餘繳庫2,024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935億元,增加89元,約增4.6%。 (五)固定資產投資2,901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699億元,增加202億元,約增7.5%。主要投資目標包括電力擴充、天然氣產能擴充、供給用水,以及軌道、機場、港埠等供應民生需求與便捷大眾運輸之相關建設。 二、非營業部分 111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103單位(包含作業基金75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6單位及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較110年度增加1單位,包括中央政府為協助各部會配合重大政策取得所需建設用地,以及適時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具專案性、政策性之整體開發,增設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及為促進高等教育資源整合與運用,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及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合併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減少1單位,作業基金部分增減互抵;暨特別收入基金部分,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規定,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111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122單位,較110年度增加4單位,係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4所大學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該等大學校務基金項下設置研究學院校務基金。另經濟作業基金項下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項下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改隸為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項下癌醫中心分院作業基金。上述分預算均併入附屬單位預算內,茲分別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4類,列述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作業基金: 1.業務總收入1兆9,885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兆9,045億元,增加840億元,約增4.4%。 2.業務總支出1兆9,519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兆8,737億元,增加782億元,約增4.2%。 3.賸餘367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08億元,增加59億元,約增19.1%,主要係水資源作業基金土石銷貨等收入增加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輔助購宅支出減少所致。 4.賸餘繳庫197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27億元,減少30億元,約減13.0%。 5.固定資產投資915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486億元,減少571億元,約減38.4%,主要係交通作業基金減少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之一次性經費所致。 (二)債務基金: 1.基金來源7,605.05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7,436.36億元,增加168.69億元,約增2.3%。 2.基金用途7,605.04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7,436.35億元,增加168.69億元,約增2.3%。 3.賸餘0.01億元,與110年度預算數相同。 4.本年度賸餘0.01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0.77億元,共有基金餘額0.7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特別收入基金: 1.基金來源3,191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891億元,增加300億元,約增10.4%。 2.基金用途3,091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746億元,增加345億元,約增12.5%。 3.賸餘100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45億元,減少45億元,約減30.8%,主要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國庫補助收入減少所致。 4.賸餘繳庫28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1億元,減少3億元,約減10.3%。 5.本年度賸餘100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6,318億元,共有基金餘額6,418億元,除解繳國庫28億元外,尚餘6,390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四)資本計畫基金: 1.基金來源179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564億元,減少385億元,約減68.2%。 2.基金用途188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33億元,增加55億元,約增41.3%。 3.短絀9億元,與110年度預算賸餘431億元比較,由賸餘轉為短絀。 4.以前年度基金餘額1,238億元,支應本年度短絀9億元後,尚餘基金餘額1,229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自110年11月15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惟截至110年12月24日止,尚有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彙整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已提出之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10年12月30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2兆5,359億3,185萬2千元,營業總支出2兆3,373億1,354萬9千元,稅後淨利1,986億1,830萬3千元。因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之營業預算部分,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爰尚無審查結果(詳表三)。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兆9,885億3,310萬9千元,業務總支出1兆9,518億6,253萬8千元,本期賸餘366億7,057萬1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5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50萬元(詳表四、五)。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7,605億0,482萬9千元,基金用途7,605億0,439萬4千元,本期賸餘43萬5千元。審查結果,減列基金用途1億元,增列本期賸餘1億元(詳表六)。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3,190億8,719萬1千元,基金用途3,090億5,164萬7千元,本期賸餘100億3,554萬4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11億7,170萬元,增列基金用途1億8,85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9億8,320萬元(詳表六)。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179億5,651萬6千元,基金用途188億5,654萬元,本期短絀9億0,002萬4千元。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提出審查報告,爰尚無審查結果(詳表六)。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7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894億0,589萬3千元,總支出123億9,548萬3千元,本期賸餘1,770億1,041萬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總收入76萬元,減列總支出54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616萬元(詳表七)。 表一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審查 委員會 審查機關別及款項別 非營業基金別 營業基金別 內政 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 作業基金: 營建建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信託基金: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作業基金: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信託基金: 莊守耕公益基金、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經濟 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7個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 作業基金: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信託基金: 農民退休基金。 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 財政 委員會 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融資財源調度。 債務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信託基金: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含臺灣銀行公司、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文學館。 作業基金: 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交通 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 作業基金: 交通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航港建設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公司。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4個分院、20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4個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個臺灣地區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 作業基金: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信託基金: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作業基金: 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就業安定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信託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機密預算部分,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二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工作項目 日程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提報院會後,院會將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交付財政委員會,並由議事處函達財政委員會。 110/10/12(二)以前 財政委員會通函各委員會進行審查。 10/13(三)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公務預算部分。 10/14(四)~11/11(四) 各委員會擬具公務預算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1/17(三)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11/15(一)~12/9(四)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公務預算部分各委員會之審查報告,並擬具審查總報告。 11/18(四)~11/23(二)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送交印刷所付印。 11/24(三)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1/25(四) 各委員會擬具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2/15(三)以前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各委員會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查報告,並擬具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後,送交印刷所付印。 12/16(四)~12/21(二)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2/22(三)以前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