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部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1億4,218萬8千元,增列「其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億4,388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5億2,973萬4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億1,973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6億1,245萬4千元,增列1,170萬元,改列為6億2,415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有鑑於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度起分10年每年繳交1億5,000萬元回饋金充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源,該基金亦由100年度起正式編列預算,原預計於108年度完成回饋,惟自106年度起,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營運欠佳為由未繳納回饋金,而原預計於107至109年度應償付之合計4.5億元回饋金,亦延後辦理,迄今共繳納回饋金7億5,850萬元,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欠繳7億4,150萬元。雖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至111年起分5年繳納剩餘回饋金,平均每年1億4,830萬元,惟考量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情形及近期國艦國造業務,也增加相關收入。綜上,爰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繳納所欠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回饋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2.鑑於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設置之目的為支應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及財政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以促進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之推動。惟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設置之目的與各民營化機關是否需每年度獲得補償應更加審慎檢視,按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補助之對象,於1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每股盈餘已達17.85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季至第三季每股盈餘達3.5元。鑑此,請財政部針對「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補助對象之必要性與其財政狀況」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3.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主要資金來源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50%之事業公股股份,政府所得資金經行政院核定之撥入款,惟迄今部分釋股預算未能如期進行,每年尚需負擔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等支出,該基金爰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舉借資金支付該基金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導致債務快速增加,截至110年9月底止債務高達601億餘元,國庫累計已撥補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689億餘元,預計至110年底止,累計撥補數將逾710億餘元,鑑於財政部於110年3月陳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裁撤計畫,經行政院110年5月原則同意,基金裁撤時點定為113年1月1日。爰此,財政部應善加運用賸餘現金,以減輕債務負擔,及於112年底退場前持續視市場行情進行釋股作業,俾增裕基金收入,以減少債務之舉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4.依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31.5億元,包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5億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54億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3億元、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78億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38億元,前揭預算編列年度自91至99年度,不僅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亦均逾10年。109年度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進行釋股作業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者,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爰此,財政部應檢討保留之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乙、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605億0,482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7,605億0,439萬4千元,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中「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604億0,439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3萬5千元,增列1億元,改列為1億0,043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債務收入」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00,000千元,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有關108至111年度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及96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及5.11%,雖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111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數額雖不低,惟其占稅課收入比率僅略高於法定比率,且尚有融資調度部分,要求財政部應視財政狀況增編(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利財政健全。爰提案增列400,000千元,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五)通過決議6項: 1.根據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而查從108至111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及96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及5.11%,雖符合公債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然而111年度,隨著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等稅收大增,111年度稅收高達1兆8,788億元,卻僅編列高於額度約0.11%,為加速國家債務負擔下降,計算以6%作為計算值約為1,127億元,爰要求財政部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實際執行時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2.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設定宗旨係為加強政府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惟截至109年12月底止超過10年之公債未償餘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達57%,又自90年7月17日首次發行30年期公債,到期前每年僅需償付利息,由於公債發行後買回不易,且我國人口109年度首度出現負成長,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未改善,其中0至14歲幼年人口及15至64歲青壯年人口均呈減少,65歲以上老年人口則呈增加,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高齡化及工作年齡人口逐年減少趨勢,倘發行過多長年期公債恐增加未來債務到期時之償債壓力,未能符合世代公平性原則。就此,財政部立即評估人口結構改變對於債務舉借及償還之影響,滾動調整並精進債務管理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3.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載,110及111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借債務數分別為6,287億元及2,546億元,預估至111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4,197億元,較110年度6兆2,611億元,增加1,586億元,增幅2.5%;又依立法院審議110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通過決議略以:「……,爰要求財政部應主動積極協調各部會,透過發行乙種公債方式,籌措各項公共建設所需資金,110年應以達成1,000億元為目標。」惟110年僅發行620億元乙類公債,距立法院決議尚差380億元,鑑於具有自償性之公共建設,透過發行乙類公債籌措財源,由於不需計入債務未償餘額中計算,可減緩部分政府財政壓力及舉債需求,且110年度僅剩不到2個月。爰此,財政部應持續主動洽商各相關部會透過發行該類公債籌措建設所需經費財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4.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載,截至109年度決算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即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為5兆5,374億元,如加計110年度預算編列數與111年度預計發行及償還數,預估至111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4,19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32%,尚在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上限40.6%之範圍內,由此可知,債務未償餘額預計將持續攀升,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有其必要,惟111年度並未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有鑑於債務未償餘額逐年上升,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擬定111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績效指標,俾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5.依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為歷史新高之1,302億元,惟該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首度發生未規劃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等財務操作。從中央政府債務基金99至109年度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提前償還數額介於40至774億元間,合計提前償還債務4,472億元;各年度分別節省利息支出介於0.23至6.23億元之間,合計節省26.76億元。又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產生賸餘1,207億元,惟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僅提前償還債務50億元,所節省之債息支出僅0.23億元;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基金應視整體財政收支情形,於政府財政狀況較佳之年度,適時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節省債息支出。爰此,財政部就109年度未規劃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等財務操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6.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設置之宗旨為加強政務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惟我國人口結構成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對於債務舉債及償還是否因少子化與高齡化社會之影響,則為長期需關注之目標。鑑此,請財政部針對「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因應少子化與高齡化之滾動式調整舉借與償還研議債務管理措施」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74億7,685萬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違規罰款收入」2,000萬元及「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2億元,共計增列2億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億9,685萬元。 2.基金用途:原列263億6,256萬6千元,減列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配合「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增列2億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2億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1億9,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5億6,106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億1,428萬4千元,增列2,150萬元,改列為11億3,578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10億0,684萬元,照列。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編列解繳公庫1,006,840千元,惟109年度決算數806,840千元,鑑於109年度基金用途,其中「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業務計畫決算數高達27,021,142千元,較本(111)年度預算數超出960,721千元,且基金多年來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將大部分年度賸餘解繳國庫,又111年度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僅有956,285千元,為充裕基金資源,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酌繳庫數額度之妥適性,又109年度解繳公庫決算數806,840千元,擬照109年度決算數核列,爰提案減列200,000千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五)通過決議15項: 1.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18萬7千元,用於拍攝宣導短片媒體製片及宣導品編製,惟宣傳手段應為多樣化且拍攝短片之效果。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Youtube頻道之宣傳影片僅有少數點擊率達萬次以上,其是否能達有效之政策宣傳存有疑慮,且於疫情期間,國家財政受疫情影響已顯困窘,應撙節政府支出。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成效。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郭國文  2.為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與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4,586萬7千元辦理「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惟查,民眾對於金融違法案件仍有認知疑慮,包括投資詐騙簡訊之檢舉是否排除於受理檢舉事項外,以及檢舉案查處及移送等流程未臻明確,使民眾對於消費者保護相關之檢舉違法與金融業揭弊定義產生混淆,亦使政府執法態度遭受疑慮;次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各有檢舉聯繫電話及電子郵件,然均未明示相關流程與檢舉案件範圍是否限於金融機構或列舉違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各作用法之違法態樣,且缺乏檢舉案件之違法態樣與案件控管情形之統計,致民眾易生誤解,應研議策進作法,責令所屬機關加強辦理宣導,並強化與檢警調單位溝通,聯手防範犯罪。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成效。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3.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行銷推廣費」106萬元,部分用於辦理銀行業公平待客原則表揚。惟目前金融機構公平待客原則僅公布排名前20%及顯著進步1至3名的業者,無法藉由排名壓力促使後段班金融機構知所警惕,罔顧國民使用金融服務的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公布完整排名時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4.為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與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4,586萬7千元辦理「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並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編列預算以核發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金,其中銀行局編列20萬元,證券期貨局編列82萬4千元,保險局編列10萬元,合計編列112萬4千元之檢舉獎金預算。惟查,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之資料,自108迄110年度,3年間民眾檢舉核發之獎金數為0,其預算執行成效殆有疑慮。次查,108、109年分別各有1件判決定讞之違法案件,達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然檢舉獎金預計發放日為111年1月8日前,核發獎金之作業曠日費時逾1年以上,且未訂定及公告應發放之標準作業日程,徒使民眾喪失揭弊及檢舉意願。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5.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產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4,673萬2千元,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預期該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然截至109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率僅40.37%,與目標值存有落差。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3月訂定新衡量指標為非現金支付交易金額及非現金交易支付筆數,目標值則為112年非現金交易支付筆數成長50%,交易金額達到新台幣6兆元。然而截至110年6月底止,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卻較109年同期減少1.99億筆,下降幅度為7.85%,則已屆期之電子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未達目標值,且110年度上半年非現金支付筆數較109年同期下降,顯見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推動進程緩慢,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非現金支付取代電子化支付作為政策目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以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6.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4,673萬2千元,列有印刷裝訂及公告費、行銷推廣費、報章雜誌等費用。考量政府行政部門理應提升數位化行政之功能,爰要求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數位化行政作業,減少文書處理項目之預算支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7.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1,183萬2千元辦理「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其中「辦理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機關加強聯繫及與各國監理機關交流活動經費」編列29萬5千元預算。惟查,該計畫旨在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合作及監理,亦即此類交流仍具有相當之公務及公共利益性質,對金融監理業務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理應有所裨益。然面對近年來中國加強監管措施影響證券市場且造成劇烈波動,以及恒大地產風暴案、部分第一上市股票(KY股)及來台上市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簡稱DR)下市案,衝擊投資人對我國金融監理之信心,主管機關尚無充分說明相關監理交流於此類國際重大金融事件中,是否具有溝通、預警或分析之效益,於此顯有改進之必要。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前揭交流事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8.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預期該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惟截至109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率僅40.37%,與目標值存有落差。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期非現金支付交易情形,截至110年6月底止,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及金額分別為23.36億筆及2兆5,442.98億元,其中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較109年同期減少1.99億筆,下降幅度為7.85%。鑑於已屆期之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未達目標值,且110年度(上半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有較109年同期下降之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積極推動,以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9.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違規罰款收入」編列2億9,136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億5,135萬元增加4,001萬3千元,係裁罰案件罰鍰。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9年度罰鍰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億6,754萬元、1億9,825萬元、3億0,038萬元及3億2,613萬元,107年度較106年度減少6,929萬元,惟108及109年度呈增加趨勢,該2年度分別較前一年度增加1億0,213萬元(增幅51.52%)及2,575萬元(增幅8.57%),另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8月底止,裁罰金額已超過2億元,且銀行業和證券期貨業裁罰金額皆較前一年度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加宣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俾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10.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施政重點之(一)列有持續推動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相關服務,以滿足民眾對多元金融服務的需求,目前係採自願自律方式,規劃分3階段推動開放銀行,第1階段已於108年9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20家。第2階段則於110年1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9家,自願參與第2階段之銀行較第1階段減少11家。該階段起涉及客戶機密敏感資訊,資訊安全不容忽視,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兼顧消費者保護之前提下,持續積極推廣,並視市場需求檢討相關政策,俾利金融創新發展及提升服務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11.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目標值為3年內每年受理1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即截至110年4月29日止,目標值為累計受理3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累計申請案件數為15件,其中9件已核准、2件否准、1件資料補正中,餘3件則為業者自行撤回,累計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低於預計目標,又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相較英國FCA每年核准案件數介於18至31件間,且申請人主要為金融科技新創業者,並涵蓋數位身分認證、監理科技等金融創新技術,我國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規劃並完成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12.據2017年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銀行提供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LIBOR)報價,市場將面臨LIBOR停止發布與利率指標轉換問題。LIBOR係依報價銀行提供同業間無擔保拆借利率報價編製而成,廣泛應用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浮動利率債券及貸款等各類金融商品之訂價及評價,FCA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銀行提供LIBOR報價,爰採用該指標訂價之金融商品,須重新訂定指標利率及修改合約,金融機構相對應之業務流程、會計及稅務作業、風險性資產與資本計提模型、資訊系統等亦須配合調整。為避免LIBOR退場引發各項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LIBOR退場後銀行同業拆款利率應變措施,並將相關輔導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3.金融業特別準備基金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事宜所需,資產總額及衍生收入龐鉅,然106至110年度之委託經營實際報酬率為1.02%、1.14%、1.10%、0.98%、0.86%,顯見委託經營績效不彰,近3年甚有逐漸下滑趨勢。為促進委託經營績效,應於兼顧流動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機動調整投資組合,以提升準備金之收益。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投資績效改善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4.開放銀行係指金融機構在取得消費者授權同意後,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 API)將消費者帳戶資訊提供與第三方服務業者(Third-Party Service Providers,下稱TSP業者),並與其合作開發相關之應用程式,以提供消費者更多元的金融服務。我國目前係採自願自律方式推動開放銀行,並規劃以公開資料查詢、消費者資訊查詢、交易面資訊3階段逐步推動。檢視我國目前推動開放銀行之現況,第一階段已於108年9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有4家TSP業者提供服務,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20家,而第二階段110年1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僅有2家業者提供服務,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9家,自願參與第2階段之銀行較第一階段減少11家,為達到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之政策目標,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兼顧資訊安全及消費者保護前提下,積極推動開放銀行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5.我國以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下稱金融監理沙盒),目標值為3年內每年受理1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然而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審核意見指出,累計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低於預計目標,且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我國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且金融科技新創意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自108年6月起推動監理沙盒及業務試辦雙軌併行機制,兩者各年申請案件合計數皆逾目標值,惟創新實驗係不分國內外之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含自然人、法人)均可申請,且在實驗期間依其計畫書所載實驗內容,豁免其遵循相關金融法令,可於實驗場域中測試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業務試辦則適用於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兩者適用之申請對象及創新程度存有差別,如以雙軌合計計算目標值,恐與專法精神有違。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我國金融創新實驗案件申請數達標、增加新創業者參與誘因及提升實驗案件創新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以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一、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三、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500萬元,增列9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500萬元。 2.基金用途:5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9億5,000萬元,改列為9億5,000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乙、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2億4,673萬3千元,增列「業務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4,723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13億1,82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7,155萬2千元,減列50萬元,改列為7,105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77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1年度「業務外費用」編列預算數4億5,193萬8千元,較110年度增加1,898萬1千元,增幅4.38%,並較業務外收入減幅4.3%略多;查該基金107至109年度決算數分別虧損2,772萬餘元、1,082萬餘元、49萬餘元,110年度預算虧損預計1億2,140萬餘元,110年度預算虧損預計7,155萬餘元,考量該基金連年虧損,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持續撙節支出,增進營運效能。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2.最初法務部矯正機關自營商城,僅以提供瀏覽商品為主,然現今係資訊化時代,「人手一機」直接上網購物已然成為常態,但現在自營商城的網站仍舊以最初的方式呈現,顯不符近年來消費者的需求,故更難吸引消費者購買;且支付方式也未與時俱進,雖108年9月業已導入行動支付APP的線上支付功能,然截至110年8月統計,該機制銷售金額僅19萬元,占總銷售金額不到10%,成效有待提升。爰此,請法務部儘速研擬優化網站介面及提升支付便利性,並於1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3.法務部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發起設立自營商城,該商城自96年6月起啟用,希冀藉由無遠弗屆的網路以線上聯合展售的模式,整合各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資訊,增加產品曝光度及知名度,以提升自營成效。惟自106年,會員數成長趨緩、訂單筆數及銷售金額皆逐漸減少。爰此,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以落實自營商城之設立宗旨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客體,分為矯正、檢察等內部機關和外部機關與民眾2種,然依據數據顯示104至109年的銷售概況尚稱穩定,惟內部供銷之比例皆為七成左右,而內部供銷當中又以矯正機關為主要客源,占比高達95%,如此高比例依賴「自產自銷」,實難提升銷售成效。爰此,請法務部儘速研謀提升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之相關辦法改善計畫,以增益基金收入提高業務之績效。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2,463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1,19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8,728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0,497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2.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3,439萬元。 毒品防制基金「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計畫」,針對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編列經費提升現行扣案毒品之管理。然警察機關亦有因案扣押毒品後續儲存管理之實務需求,且硬體方面更為不足,亦需要以專案提升相關管理,以免警察機關肇生毒品存管之弊端再度重演。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3.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3,439萬元。 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具有電子腳鐐等監控設備之中央控制中心功能,並於110年5月試營運、7月啟用,刑事案件相關或延伸科技監控之硬體、技術,已初具雛形。查毒品罪犯之戒治,除於封閉處所為之外,社區處遇或治療、回歸社會,亦是政策重要之一環,因此,科技監控如何應用在社區場域毒品戒治,實宜依不同監控對象類型化妥為規劃,思考是否修法及納入。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4.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預算數2億3,439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億0,875萬1千元增加1億2,563萬9千元(增幅115.53%);查111年度辦理13項子計畫,其中4項為新增計畫,部分計畫與該基金111年度主要補助項目未盡相符,部分計畫由法務部公務預算轉列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補助,惟未詳列經費估算依據。考量該基金之財源全數為國庫撥補,且資源有限,爰請法務部提出「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各項子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5.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於「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0,497萬3千元,係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計畫等6項子計畫;依108及109年度決算報告顯示執行率分別僅40.73%及63.31%,連續2年均未及七成,部分補助事項之預估量能與實際執行結果尚有落差,其中藥癮者成癮醫療相關費用更僅為10.21%及44.96%,而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入,基金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6.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3億0,497萬3千元。 疫情期間因防疫、隔離檢疫措施,以及恐懼傳染風險造成之身心壓力,有毒品、藥物潛在濫用之可能存在。根據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到109年8月為止,藥物(包含毒品)濫用死亡每年有8.8萬例,高於108年1至8月7萬例,係在過去20年中,呈現最大之單年度百分比增長;另我國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之陽性檢體數,110年1月為3,518件,高於109年1月之2,037件。可見,疫情造成身心壓力,是否會提高毒品濫用問題,值得持續追蹤關注,預擬因應方案。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7.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新臺幣250萬元。 「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科目下編列之政策宣導相關費用,預算數較109年高出130萬元,然而該科目之實質業務執行績效不佳,例如「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109年之執行率僅62.6%,顯有提升之必要,就此而言是否宜提升政策宣導經費之比例,實有檢討之處。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8.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3,452萬6千元。 內政部警政署目前辦理「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計畫,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派到地方執行該計畫。然而,基層迭有反映該計畫工作名不符實,支援各縣市警察局之人力經常辦理各種雜項業務,而與毒品防制無關,並產生同工不同酬之問題,該專責警力超勤加班費上限僅新臺幣7,500元,獲派直轄市者也無法支領直轄市之繁重加成,允宜檢討改善。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9.毒品防制基金係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自108年度新設立之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入,109至111年度分別為4億7,925萬8千元、4億2,462萬1千元、4億2,463萬3千元,基金用途則為3億2,730萬元、5億4,859萬9千元、6億1,192萬元,其政府撥入數並無增加,支出數卻逐年大增,且收支相抵後,基金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另依據「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有關補助對象規定,部分主要業務計畫之受補助機關、計畫及效益,缺乏量化數據,亦未能詳細說明績效衡量指標,爰請法務部提出「毒品防制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10.毒品防制基金108至110年度,基金來源均為國庫撥補,111年度始編列新臺幣1萬2千元,占比甚微(0.003%)。就財政紀律角度而言,基金絕大多數之收入均倚靠國庫撥補,實甚為不宜,亦有違「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3點。法務部應就如何尋覓毒品防制基金多元財源,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9,42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8,264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162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77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111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中「勞務成本」之「試務成本」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4,47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2.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業務,111年度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共34項,試務成本為5億8,259萬8千元。惟近年部分考試類科有多年錄取不足額狀況,考選部應評估各類科考試效益,研議改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額之相關措施,以適時補足用人機關之人力需求,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3.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各項考試,惟該基金各項考試之報名費收入因報名人數逐年下滑而減少影響,試務成本卻逐年增加,考選部應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提升基金經營績效,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4.111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共計34項,試務成本為5億8,259萬8千元。 據考選部提供資料所示,109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有6類科之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之情形,如:高等三級考試公職建築師類科需用人數5人,到考人數僅2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三等土木工程需用人數21人,到考人數18人;警察特種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需用人數182人,到考人數177人;甚或地方特種考試三等公職建築師及四等新聞(選試日文)需用人數各為11與1人,卻無人到考。 又近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屢屢出現錄取不足情形(詳表1),99及100年度錄取不足人數皆僅10餘人,然101年度錄取不足人數大幅增加為148人,102年度曾降為56人,103及104年度則倍增至381及238人,再緩減至105至108年度之約百餘人,惟109年度又遽增至209人,為近年度新高人數。 建請考選業務基金,針對109年度公務人員考試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以及近年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人數不足之情形,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評估各該類科考試效益,賡續推動改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額之相關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99年度至109年度公務人員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不足人數情形 單位:人;% 年度 以考試類別分 以考試類科分 各年度錄取不足總人數 高等 考試 普通 考試 初等 考試 土木工程類科 其他類科 人數 占比 人數 占比 99 14 - - - - 14 100.00 14 100 12 - - 1 8.33 11 91.67 12 101 148 - - 146 98.65 2 1.35 148 102 56 - - 14 25.00 42 75.00 56 103 381 - - 256 67.19 125 32.81 381 104 196 42 - 71 29.83 167 70.17 238 105 89 30 - - - 119 100.00 119 106 103 19 - - - 122 100.00 122 107 165 14 - 28 15.64 151 84.36 179 108 108 19 - - - 127 100.00 127 109 186 23 - - - 209 100.00 209 資料來源:考選業務基金及考選部網站各種考試統計。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及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誠園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農民退休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803萬6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7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79萬6千元。 (三)總支出:原列1億2,647萬7千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500萬元、「專案支出」20萬元、「行政管理支出」20萬元,共計減列5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107萬7千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844萬1千元,減列616萬元,改列為1億0,228萬1千元。 (五)通過決議2項: 1.全國13家車商保代均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車險,然出現車商業務人員僅推薦特定廠商之車險商品,而未能揭露車商保代所代理之其他車險商品之情事,致使消費者無從比較各家車險商品之利弊,從而做出最適選擇,相關銷售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除要求車商保代及所屬業務人員必須揭露代理的所有保險公司各類車險商品,亦推動相關措施,讓消費者能於各類車險產品表單中自由勾選。然相關措施是否落實,尚無具體之調查數據呈現。爰此,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辦理保險教育及消費者權益宣導時,納入相關之調查成果與宣導措施,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2.隨行政院推動開放山林及向海致敬政策,登山活動及海憩活動人數大幅度成長,隨之而來之各項意外事件同步增加,除形成民眾人身安全風險外,更因為救援及搜索需求大增,連帶使得消防及搜救人員疲於奔命,但相應之保障不足,甚至出現有基層人員反彈,有意退出搜救任務之窘境。有鑑於此,主管機關除了配合開放山林與向海致敬政策,請保險業就活動參與之民眾需求,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外,亦就搜救人員之不同任務型態及保障需求,提出相應之政策規劃及制定。爰此,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依據搜救人員之任務型態及相應之保險需要,儘速完成相關之統計、調查及研究,以供未來政策規劃及制定之用。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15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14萬1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01萬1千元,照列。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79億1,177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8億0,111萬1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61億1,066萬5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6項: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近年配置於委託經營部位之資金金額與比重愈益增加,111年度預計配置於委託經營之資金比重將逾五成,其中又以委託國外機構比重為最高。惟現行稽核制度中,對於國外受託機構之查核方式與查核密度均未如國內受託機構,國外僅有書面稽核,管控機制不足,爰此,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研謀建立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2.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編列總收入279億1,177萬6千元、總支出18億0,111萬1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本期賸餘261億1,066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預計賸餘增加21億7,108萬9千元(增幅9.07%);惟查近年參加退撫基金人員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數,隨服務年資及俸額等服務成本按年遞增,未來基金給付壓力仍大,且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112年7月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勢必影響現行退撫制度運作,甚或造成現有制度收入斷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宜妥善因應未來所需財務收支計畫,爰請銓敘部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來財務收支規劃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3.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編列總收入279億1,177萬6千元、總支出18億0,111萬1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本期賸餘261億1,066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預計賸餘增加21億7,108萬9千元(增幅9.07%);查107年7月新退撫制度施行迄今已3年餘,各主管機關均依規定將107下半年、108及109年度節省之退撫支出連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增撥挹注款合計1,049億3,300萬元,全數編列預算挹注至退撫基金;及111年度退撫基金亦係按新提撥費率14%編列收繳預算,致收繳數較110年度增加。惟查自107年年金改革後,退撫基金管理制度並無多大的興革,尤其自85年成立到109年間,投資報酬率有10年無法達標,其中更有6年為負值,而110年受台股市場整體表現收益較佳,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必須積極提高效率,才能展現效能。爰請銓敘部就「精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金運用績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主要運用基金本息支應軍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給與,以提高軍公教人員退撫所得及改善政府財政負擔,保障退休人員及遺族生活。為達成法定收益率目標值,退撫基金每年均將可運用資金依一定比例配置於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部位,111年度預計配置委託經營資金比重逾五成,又以委託國外機構比重為高。惟現行稽核制度中,對於國外受託機構之查核方式僅有書面稽核,管控機制似有不足,銓敘部應研議建立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5.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於「財務收入」項下「外幣兌換利益」及「財務支出」項下「外幣兌換損失」等科目,均無編列數,退撫基金近年將可運用資金配置於不同幣別資產,惟近年來外幣兌換損失逐年迅速攀升,109年度淨外幣兌換損失已達158億7,138萬1千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審慎選擇投資幣別並妥適配置各外幣資產比重,避免因鉅額外幣匯兌損失而致基金支出大幅增加,影響基金之收益,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6.107年7月新退撫制度施行迄今已3年餘,各主管機關均依規定將107下半年、108及109年度節省之退撫支出連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增撥挹注款合計1,049億3,300萬元,全數編列預算挹注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111年度退撫基金亦係按新提撥費率14%編列收繳預算,致收繳數較110年度增加。 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對於近年漸增之收繳資金,基金允應加強資金運用績效,加強軍公教福利、提升軍公教退休金制度改革成果,俾利年金制度永續且健全運作。研擬永續且健全運作及未來規劃方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及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0年12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