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星期三)9時至15時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志偉 主席: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4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45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謝衣鳯  孔文吉  邱志偉  蘇治芬  蘇震清  邱議瑩  呂玉玲  高虹安  陳亭妃  陳明文  楊瓊瓔  賴瑞隆  陳超明  邱顯智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洪孟楷  陳椒華  林德福  蘇巧慧  羅美玲  葉毓蘭  李德維  李貴敏  羅明才  高嘉瑜  何欣純  莊競程  張其祿  張育美  劉世芳  蔡易餘  徐志榮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政務次長曾文生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吳婉玉 主  席:邱召集委員志偉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科  員 費添錦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決議: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92億2,402萬3千元,增列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之「業務收入」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億2,902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107億4,982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15億2,580萬6千元,減列500萬元,改列為15億2,080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2,718萬6千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億1,721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4億4,200萬元,配合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經濟部第1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經濟作業基金」8,652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8,652萬元,改列為13億5,548萬元。 (七)通過決議39項: 1.111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編列5億1,417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呂玉玲  陳明文  邱志偉  蘇震清  陳超明  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11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出租資產成本」編列2億0,994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111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4億3,877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高虹安 連署人:呂玉玲  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4.111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增加投資、長期應收款、貸墊款及準備金」項下「7.墊付與台糖公司合作開發產業園區之開發成本」編列31億0,383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邱議瑩  林岱樺  邱志偉  蘇治芬 連署人:何欣純 5.111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編列15億4,578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謝衣鳯  楊瓊瓔  呂玉玲  賴瑞隆  陳超明  陳明文  邱志偉  高虹安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何欣純 6.111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73億7,793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蘇治芬  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7.111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增加基金、公積及填補短絀」原列14億4,200萬元,配合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經濟部第1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經濟作業基金」8,652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8,652萬元,改列為13億5,548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邱議瑩  林岱樺 連署人:賴瑞隆 8.111年度經濟作業基金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編列14億3,685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陳亭妃  邱議瑩  林岱樺  高虹安  陳明文  邱志偉  蘇震清  賴瑞隆 連署人:何欣純 9.政府因全球新冠狀病毒疫情肆虐與中美之間的貿易紛爭,對大陸台商喊出歡迎臺商回臺投資的口號,並提出諸如「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方案。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10年8月底止開發中工業區尚有105.45公頃待租售及公告閒置土地尚有15.2公頃未利用,可見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土地尚未租售與使用收益。再據經濟部工業局提供資料,開發中工業區土地租售後未建廠最多的工業區計有:(1)彰化濱海工業區計有107家(542.42公頃)尚未建廠為最多。(2)宜蘭利澤工業區32家(21.59公頃)。(3)臺南科技工業區26家(49.03公頃)。(4)雲林科技工業區8家(23.13公頃)等。政府大聲喊著歡迎臺商回臺投資之餘,在產業園區基金轄管的部分工業區土地使用效率卻不彰,土地使用率嚴重失衡,如何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含原住民地區,例如花蓮和平工業區等),政府亟需檢討相關政策。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呂玉玲  楊瓊瓔 10.依111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所附「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期進度明細表」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目明細表」,其中土地改良物科目項下編列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開發工程案,111年度編列1億6,000萬元,經查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111年度新增辦理「屏東加工出口區設置(擴區)計畫」,該計畫淨現值及內部報酬率皆為負值,應研謀增加營運收入及管控成本,以降低財務風險,並將空污排放量減量抵減、進駐廠商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設施、滯洪池再利用等納入整體規劃考量,以達計畫成效。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1.111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管理收入」6億9,738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6億9,538萬6千元,增加200萬元,亦較109年度決算數6億7,454萬元增加2,284萬6千元,另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本期賸餘2億6,941萬2千元,經查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自100至109年度整體收支決算均呈賸餘,111年度預計賸餘2億6,941萬2千元,惟部分園區營業額減少或連續多年短絀,應研謀善策改進,以提升整體基金財務健全及使用效率。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2.111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勞務收入─其他勞務收入」4億2,242萬6千元,其中7,879萬8千元係屬廢水處理納管收入,經查科技產業園區所轄3座污水處理廠,其中屏東污水處理廠110年截至6月底平均利用率尚未達損益兩平門檻,而潭子污水處理平均利用率遜於臺中港園區,尚有精進空間,應積極招商擴大納管對象,並妥謀善策,以提高污水廠利用率。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設置進程,迄110年8月底尚未完成園區報編作業,又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書草案內容未獲部分居民支持,計畫總經費恐變動,鑑於委託高雄市政府代辦事項中之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除涉及大林蒲地區居民權益外,且為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設置作業得否順利推展之關鍵事項,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與高市府及相關利害關係者積極協調溝通,儘早獲致一致之共識後執行,以排除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設置期程延宕之主因,並儘早確定計畫總經費。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4.111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31億0,383萬1千元以支付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產業園區之開發成本,截至110年8月底止產業園區基金關於本開發案帳列長期墊款金額計8,734萬9千元,經查產業園區基金為推動辦理「台糖土地開發案」111年度預算案編列31億0,383萬1千元以支付開發成本,鑑於台糖公司土地開發案已歷經一次修正期程,涉及問題繁雜,且攸關我國工、農產業發展與環境永續,為達成解決台商回台及在地廠商投資用地需求之初衷,經濟部工業局應審慎規劃並積極協調辦理,得以適時滿足廠商投資用地需求。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5.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管理所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截至110年8月底,計設置43座污水處理廠,其中自行操作者31座,公辦民營委外操作者12座,111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之「一般服務費」項下編列污水處理廠污泥清理處置費1億7,077萬7千元與110年度預算編列數同,經查產業園區基金所轄自行操作之污水處理廠尚未清運污泥未減反增,若污水處理廠產出之污泥未妥善處置,除影響污水廠設備操作單元正常運轉外,且易肇致環境污染,是以經濟部工業局應正視污泥未即時清運造成大量堆置或超逾污泥堆置場設計容量之現象,積極研謀對策改善。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6.近年由於中美貿易紛爭及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產業供應鏈逐漸增加在地生產之短鏈配置,且政府趁勢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方案,致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據產業園區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10年8月底止開發中工業區尚有105.45公頃待租售及公告閒置土地尚有15.2公頃未利用,另開發中工業區截至110年7月底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經查產業園區基金轄管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土地或已依法公告之閒置土地尚有未利用者,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造成土地供需失衡,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應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以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7.111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現金流量預計表「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增加基金、公積及填補短絀」編列14億4,200萬元,係國庫預計於111年度增撥是項數額予該基金,經查111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雖預計獲增撥14億餘元,惟111年底累計短絀金額仍將持續增加,且部分計畫未符作業基金精神,應研議改由公務預算辦理,以符合該基金之本質,以維持基金之永續經營。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8.為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111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融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編列10億8,200萬元,經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11年度編列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之服務費用10億8,200萬元,鑑於該方案之執行曾有核貸廠商未申請核撥或核撥比率偏低,受託經理銀行尚未辦理查核等影響執行效益情事,應積極檢討改善,以維政府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9.經查,為新增產業用地以供廠商擴大投資及吸納回流台商,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編製「屏東加工出口區設置(擴區)計畫書」陳報行政院,並於110年4月6日獲行政院核定。惟計畫淨現值及內部報酬率皆為負值,爰建請應研謀增加營運收入及管控成本,降低財務風險,並將空污排放量減量抵減、進駐廠商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設施、滯洪池再利用等納入整體規劃考量,以達計畫成效,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20.經查,111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業務收入」項下編列「勞務收入」23億2,824萬1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編列「勞務成本」40億9,426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分別增加1億3,992萬3千元(增幅6.39%)及減少5,164萬7千元(減幅1.25%);111年度勞務收支短絀數計17億6,602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勞務收支短絀數19億5,759萬8千元減少1億9,157萬元(減幅9.79%)。爰建請應持續檢討收支費率結構,以改善長期短絀侵蝕基金財務結構現象,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21.經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自行操作之污水處理廠處理產出之污泥,主要處理方式係委由合格廢棄物清除業者送至污泥處理機構處理,尚未自行設置處理設施,污泥尚未清運者,則堆置於既設污泥儲存場、曬乾床、堆置斗或操作單元;若污泥未妥善處置,將影響污水處理廠設備之效能,且易成為環境污染源。產業園區基金所轄自行操作之污水處理廠,多數已設置污泥堆置場,惟查部分污水處理廠屢發生污泥現有堆置量高於堆置場容量現象情事。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應正視污泥未即時清運造成大量堆置或超逾污泥堆置場設計容量之現象,積極研謀對策改善,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22.經查,經濟部工業局就轄管工業區內,有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者,分別於107年9月26日公告所轄工業區首批閒置土地清單,面積214.5公頃(計344筆土地)、109年1月30日公告108年度轄管閒置土地清冊面積20.2公頃(計47筆土地)及110年2月23日公告109年度轄管閒置土地清冊面積10.75公頃(計23筆土地),合計414筆土地,面積245.45公頃;截至110年7月底止,經工業局輔導上列土地活化,仍暫無使用計畫者計15.20公頃、規劃建廠者5.8公頃、建廠施工中計172.5公頃、完成使用者52公頃,經公告閒置之工業區土地仍有6.19%土地尚處於閒置,其中5.3公頃係於107年9月26日公告,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輔導廠商依核定改善計畫完成建築使用及媒合閒置土地,以提升產業園區用地效能;另轄管工業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應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23.經查,111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編列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之服務費用10億8,200萬元,鑑於該方案之執行曾有核貸廠商未申請核撥或核撥比率偏低,受託經理銀行尚未辦理查核等影響執行效益情事,爰建請經濟部應積極檢討改善,俾維政府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24.近年由於中美貿易紛爭及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產業供應鏈逐漸增加在地生產之短鏈配置,且政府趁勢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方案,致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10年8月底止開發中工業區尚有105.45公頃待租售及公告閒置土地尚有15.2公頃未利用,另開發中工業區截至110年7月底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土地未租售:工業局轄管工業區截至110年8月底止尚有105.45公頃經公告尚未出租售土地,如彰濱工業區(64.47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3.39%)、花蓮和平工業區(38.83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21.22%)及雲林科技工業區(2.15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0.65%)等。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公告閒置用地尚有15.2公頃尚無利用計畫,應積極輔導,以活化工業區土地使用效能:經濟部工業局就轄管工業區內,有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者,分別於107年9月26日公告所轄工業區首批閒置土地清單,面積214.5公頃(計344筆土地)、109年1月30日公告108年度轄管閒置土地清冊面積20.2公頃(計47筆土地)及110年2月23日公告109年度轄管閒置土地清冊面積10.75公頃(計23筆土地),合計414筆土地,面積245.45公頃;截至110年7月底止,經工業局輔導上列土地活化,仍暫無使用計畫者計15.20公頃、規劃建廠者5.8公頃、建廠施工中計172.5公頃、完成使用者52公頃,經公告閒置之工業區土地仍有6.19%土地尚處於閒置,其中5.3公頃係於107年9月26日公告,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輔導廠商依核定改善計畫完成建築使用及媒合閒置土地,以提升產業園區用地效能;另轄管工業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工業局說明將持續強化輔導、媒合與協助土地活化。部分開發中工業區土地租售後迄未建廠:詢據工業局提供資料,開發中工業區土地租售後未建廠情形,迄110年7月底止,以彰化濱海工業區計有107家(542.42公頃)尚未建廠為最多,其次為宜蘭利澤工業區32家(21.59公頃)、臺南科技工業區26家(49.03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8家(23.13公頃);其中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情事,以宜蘭利澤工業區13家(7.67公頃)最多,其次為彰濱工業區12家(10.60公頃),允宜積極輔導廠商協助土地活化。綜上所述,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土地或已依法公告之閒置土地尚有未利用者,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造成土地供需失衡;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應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邱議瑩 25.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10年8月底止開發中工業區尚有105.45公頃待租售及公告閒置土地尚有15.2公頃未利用,另開發中工業區截至110年7月底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經了解有3大因素:(1)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土地未租售。(2)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公告閒置用地尚有15.2公頃尚無利用計畫。(3)部分開發中工業區土地租售後迄未建廠。綜上,該基金轄管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土地或已依法公告之閒置土地尚有未利用者,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造成土地供需失衡。爰此,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允宜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活化產業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能及輔導廠商土地利用」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何欣純 26.111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管理收入」6億9,738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數6億9,538萬6千元,增加200萬元(增幅0.29%),亦較109年度決算數6億7,454萬元增加2,284萬6千元(增幅3.39%),另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本期賸餘2億6,941萬2千元。管理收入為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最主要之收入來源,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園區廠商營業額未如預期,管理費收入隨之減少,109年度科技產業園區各園區營業額合計3,995億5,400萬元,低於108年度4,000億3,300萬元,且109年度管理收入決算數6億7,454萬元亦低於法定預算數7億0,038萬6千元。另外,屏東園區自100至109年度皆未產生賸餘,已連續10年短絀,且截至109年底現況容積率87.72%遠低於法定容積率300%,使用比率未達三成,建築空間利用效率尚待提升,應積極輔導廠商擴建時提高使用容積及協調廠商釋出低度利用土地,以增裕收入,並撙節支出,俾利達成收支平衡。爰此,為提升整體基金財務健全及使用效率,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前述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精進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何欣純 27.111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編列「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加強科技產業園區開發及管理。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將推動高雄軟體園區二期開發計畫,將於現有高雄軟體園區旁中油特倉區土地開發,供未來5GAIoT業者進駐,開發面積共2.45公頃,預計開發完成後將促進投資100億元,提高產值33億元,並創造1,500位就業機會。高雄持續於亞洲新灣區推動5GAIoT產業發展,現有高軟一期園區與大樓已不敷青創團隊進駐,且第1次招標流標,顯示高雄5G產業已逐漸成形,但業者信心不足,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速高軟園區二期開發進度,自建第一棟建築計畫已送行政院審查,後續也將提出自償計畫。綜上,爰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速高雄軟體園區二期建設推動進度,要求高雄軟體園區第二期第一棟建築物加速動工興建;其次,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開發進度之書面報告,俾宣示政府推動產業發展決心,帶動高雄產業發展轉型。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何欣純 28.經濟部工業局管理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發展工業和開發工業區用地,健全工業管理,並辦理工業區內環境整潔與公共設施之維護。高雄臨海工業區範圍廣闊,面積達1,518公頃,目前共有502家廠商進駐其中,園區內常有大型貨櫃車或拖板車通行,造成周邊民眾反映道路因重車輾壓造成路面毀損或凹凸等情況,造成周邊民眾用路安全受到影響,經濟部工業局應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編列一定數額之道路維護經費;其次,應調查園區內大型重車行經區域,每半年進行盤點園區內及連結國道等高頻率使用路段,如有嚴重破損或路面凹凸不平整情況時進行刨除整修,確保用路人安全。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何欣純 29.111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4億5,306萬7千元,雖較110年預算編列數增加5,220萬6千元,惟查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經管可出租用地整體出租率雖達99.27%,然多數園區之建築空間利用效益仍有待提升,如前鎮園區(35%)、臺中港園區(30.52%)、屏東園區(29.24%)及成功物流園區(27.76%)等建築空間利用強度均未及四成,顯有再檢討改善空間,爰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積極推動各經管園區容積率提升方案並追蹤列管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有效提升園區土地及建築空間使用經濟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陳明文 30.為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111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融資業務成本「服務費用」編列10億8,200萬元,惟查「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執行成果,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已通過資格審查廠商家數624家,預計投資金額2,612億8,600萬元,其中銀行實際撥款金額為310億7,300萬元,落實投資比率(銀行實際撥款金額占預計投資金額比率)僅11.89%,經審計部提出核貸廠商未申請核撥或核撥比率偏低等審核意見,中小企業處已委由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完成查核機制一式,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1個月內就如何追蹤檢討該方案申請案件審查及核撥效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確實提升計畫執行效益,俾利維護政府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陳明文 31.111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期進度明細表」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目明細表」,編列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開發工程案1億6,000萬元,計畫期間自110年1月至114年12月,總經費9億1,660萬7千元,預計引進塑膠製品、金屬製品、電子零組件及汽車零件製造業等,提高產值100億元、創造790個就業機會,攸關屏東整體產業連結與長期發展,然鑑於現有屏東園區連續短絀超過10年,爰請經濟部應妥善檢討該新建計畫之整體規劃,尤應考量過去招商實績並配合周邊產業發展與連結性,預先規劃園區周邊交通聯結、能源及用水儲備、循環經濟設施及生活機能整備等,俾利提升產業服務內容,確實發揮計畫成效,帶動屏東整體產業發展並增加區域就業人口。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陳明文 32.鑑於111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租金權利金收入部分編列4億5,306萬7千元,比起110年高出5,220萬6千元,比起109年決算高出8,595萬9千元,代表廠商承租土地及廠商確實有其需求,又依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資料,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土地出租率已達99%,顯見舊有園區已達飽和,開拓新園區確實有其必要,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出開發新科技產業園區之評估方案及建置新區期程,以滿足產業用地需求與帶動地方發展。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33.鑑於中美貿易戰影響,政府啟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進而帶動土地需求,經查經濟部工業局所轄之土地尚有105公頃待租售及公告閒置土地尚有15公頃未利用,又部分廠商租購土地後卻未建廠使用,形成土地使用效率不彰,排擠有土地使用需求之廠商,實不利廠商回台投資,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提升土地使用效率之解決方案。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34.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項下新竹生醫育成中心為新竹產業發展創新之重要計畫,爰建請經濟部就新竹生醫育成中心之營運情形提出分析、檢討與未來發展目標及策略,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35.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來源主要是育成中心及林口新創園區之營運收入、租金、權利金收入、投融資業務收入及利息收入,惟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多項中小企業輔導計畫,例如中小企業法規調適及推廣服務計畫、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等,這類業務無法產生收入以支應其支出,恐有違作業基金付出仍可收回的定義,加上連年短絀,該基金從107至109年度每年短絀均逾6億元,110年短絀16億元,111年短絀17億元,允宜研議改由公務預算辦理,俾符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本質,以維基金之永續經營。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謝衣鳯  陳超明 36.111年度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預算案於「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8萬3千元,係屬辦理赴具潛力市場國家參訪交流或參加經貿相關活動以協助廠商拓展市場;參加園區、產業發展相關會議或活動,及進行經貿合作暨國際交流合作事宜。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減少出國考察。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建議視全球疫情狀況適時調整出國計畫執行。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37.111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國外旅費」編列預算60萬元,係屬辦理赴東南亞國家推行新南向國家工業區合作開發業務,及考察日本與新加坡等國建置「智慧園區,價值成長體系」智慧管理方法。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減少出國考察。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出國之預算,恐無法發揮實際效益,請經濟部視疫情調整計畫執行時程。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38.111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外包費」編列預算3億2,563萬5千元,係屬辦理污水處理廠污泥清理處置、工業區內公共設施之垃圾清運等。然據查,部分自行操作污水處理廠尚有大量未清污泥,且近年屢屢有污泥堆置量超逾堆置場設置容量之情事。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39.111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國外旅費」編列預算67萬2千元,係屬辦理參加育成新創網絡年會或展會、參加社會企業世界論壇(SEWF)、參加臺日年度官方協力會議、參加地方創生博覽會或觀光博覽會及美洲主街協會論壇。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減少出國考察。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建議視全球疫情狀況適時調整出國計畫執行。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16億8,754萬9千元,增列「業務收入」2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8億8,754萬9千元。 2.業務總支出:109億6,888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7億1,866萬6千元,增列2億元,改列為9億1,866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億5,78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1項: 1.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編列57億0,397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蘇震清  高虹安  賴瑞隆 連署人:謝衣鳯  陳超明  陳亭妃  何欣純 2.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中「給水銷貨成本」編列46億1,557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蘇震清  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呂玉玲 3.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業務外費用」項下「財務費用」編列980萬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蔡易餘  何欣純 4.鑑於「水利法」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之,同條第3項規定:「……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該規定實施迄今已逾5年,截至目前為止,經濟部仍未完成相關徵收之規範,經濟部水利署應儘速研議耗水費徵收辦法的相關草案,並提早完成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公告作業。爰請經濟部水利署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呂玉玲 5.108至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及所需經費呈逐年增加,比較110及111年度所編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工作項目,除「電廠營管」100人及「耗水費」10人等所需人力未增加外,其餘事務人員、各景觀地區環境維護服務及保全管理人力等均呈增加。111年度預計進用765人及所需經費5億6,309萬7千元,較109年增加38人及2,410萬8千元。由於水資源作業基金近年度營運多呈短絀,經濟部水利署允宜審酌基金業務量及財務狀況行節約原則,以提高基金營運績效並撙節經費支出。核實檢討所需人力,以撙節公帑。爰請經濟部水利署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呂玉玲 6.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於「預計平衡表」編列短期債務40億元,並於「業務外費用─財務費用」編列利息費用980萬元,經查水資源作業基金因營運資金不足,預計陸續辦理短期借款40億元,並於111年度「業務外費用─財務費用」編列利息費用980萬元,應審酌公務預算撥補及基金財務狀況,滾動調整所需借款規模,以撙節利息費用支出,並依基金設立目的及收入來源,全面盤整檢討成本控管作業,暨與公務預算間有關水資源維護及管理等經費分攤作業,以維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7.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於「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編列「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5億6,194萬8千元,包含獎勵耗水費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獎勵費用1,200萬元及調配水資源所需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5億4,994萬8千元,經查111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項下編列「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辦理調配水資源所需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5億4,994萬8千元,鑑於109及110年該基金因乾旱分攤支應停灌休耕補償等經費龐鉅,應審酌氣候變遷影響及近年停灌休耕辦理情形,檢討強化對於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及跨區水源調度機制,以降低對產業及民眾之影響,並減少基金之補償支出。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8.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分別編列「給水銷貨收入」21億6,080萬元及「給水銷貨成本」46億1,557萬1千元,收支相抵後給水業務預計短絀24億5,477萬1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213.60%,經查水資源作業基金近10年度給水銷貨收入均不敷所需銷貨成本,短絀數及銷貨成本率逐年升高,111年度預計短絀高達24億5,477萬1千元,成本率攀升為213.60%,係近10年最高,應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逐步改善縮減基金短絀情形,並審酌我國水資源運用及各項水利建設推動情形等,定期檢討合理水價,以維持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9.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10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6億5,469萬8千元,分別較110年度預算案增加4億元及2億3,894萬7千元,經查「水利法」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111年度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10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6億5,469萬8千元,為利基金財務規劃及111年度預算之執行,應儘速確定開徵方式及時程,以利產業因應,相關徵繳作業並應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力求節約,以利立法院審議及後續追蹤考核。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0.水資源作業基金108至111年度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及其經費逐年增加,111年度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765人,並於「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所需經費5億6,309萬7千元,分別較109年度決算增加67人及5,087萬2千元,暨較110年度預算案增加38人及2,410萬8千元,應審酌基金財務及業務發展,並依行政簡化及節約原則,核實檢討所需人力,以撙節經費。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1.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7億5,783萬元,包含一次性項目6億3,526萬2千元及4項分年性計畫1億2,256萬8千元,惟該基金近3年度辦理購建固定資產計畫結餘數均逾可用預算數一成,109年度預算執行率尚未達八成,部分分年性計畫進度未如預期,應加強對各項購建工程規劃及執行之控管,以維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2.109年度受氣候變遷影響,近半世紀來首次無颱風侵台,為因應旱災及穩定供水,經濟部分別於109年11月及110年4月推動抗旱1.0計畫(總經費14億元)及抗旱2.0計畫(總經費49億2,100萬元),所需經費合共63億2,100萬元,並由水資源作業基金負擔支應31億4,300萬元。水資源作業基金因營運資金不足,預計陸續辦理短期借款40億元,並於111年度「業務外費用─財務費用」編列利息費用980萬元,允宜審酌公務預算撥補及基金財務狀況,滾動調整所需借款規模,並依基金設立目的及收入來源,全面盤整檢討成本控管作業,暨與公務預算間有關水資源維護及管理等經費分攤作業,以維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13.針對預計於111年7月1日施行的「耗水費徵收辦法」耗水費的計徵期間僅針對枯水期(每年11月至隔年4月),且徵收對象亦只有針對枯水期每月地面水及地下水總用水量超過9,000度的用水大戶,顯不合理,爰請經濟部於施行後確實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3條規定逐步檢討擴大徵收期間及對象。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邱志偉 14.水資源作業基金近10年度給水銷貨收入均不敷所需銷貨成本,短絀數及銷貨成本率逐年升高,111年度預計短絀高達24億5,477萬1千元,成本率攀升為213.60%,係近10年最高,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應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逐步改善縮減基金短絀情形,並審酌我國水資源運用及各項水利建設推動情形等,定期檢討合理水價,俾維水資源作業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15.水資源作業基金108至111年度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及其經費逐年增加,111年度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765人,並於「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所需經費5億6,309萬7千元,分別較109年度決算增加67人及5,087萬2千元,暨較110年度預算案增加38人及2,410萬8千元,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應審酌基金財務及業務發展,並依行政簡化及節約原則,核實檢討所需人力以撙節經費,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16.水資源作業基金因營運資金不足,預計陸續辦理短期借款40億元,並於111年度「業務外費用─財務費用」編列利息費用980萬元,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應審酌公務預算撥補及基金財務狀況,滾動調整所需借款規模,並依水資源作業基金設立目的及收入來源,全面盤整檢討成本控管作業,暨與公務預算間有關水資源維護及管理等經費分攤作業,以維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17.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於「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編列「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5億6,194萬8千元,包含獎勵耗水費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獎勵費用1,200萬元及調配水資源所需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5億4,994萬8千元。我國受極端天氣影響,旱澇交替之氣候變化將趨常態,除賡續推動多元水源開發計畫,來因應各地用水需求,而109及110年本基金因乾旱分攤支應停灌休耕補償等經費龐鉅,建議審酌抗旱推動執行及氣候變遷影響及近年停灌休耕辦理情形,檢討強化對於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及跨區水源調度機制,以降低對產業及民眾之影響,並減少基金因調度農業用水所需負擔之補償支出。爰此,針對109及110年分攤支應停灌補償經費過高之問題,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及精進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陳亭妃  何欣純  蔡易餘 18.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分別編列「給水銷貨收入」21億6,080萬元及「給水銷貨成本」46億1,557萬1千元,收支相抵後給水業務預計短絀24億5,477萬1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213.60%。比較近10年度給水業務「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占銷貨收入情形,自108年度起已升高逾六成,惟比較減除「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之給水損益情形,107年度前尚呈賸餘,自108年起轉呈短絀,並逐年惡化擴增,111年度預計短絀9億0,986萬1千元,分別較109年度決算(短絀數2億2,713萬4千元)及110年度預算案(5億8,305萬5千元),短絀分別增加6億8,272萬7千元及3億2,680萬6千元。綜上,水資源作業基金近10年度給水銷貨收入均不敷所需銷貨成本,短絀數及銷貨成本率逐年升高,應強化成本控管機制,逐步改善縮減基金短絀情形,並審酌我國水資源運用及各項水利建設推動情形等,定期檢討合理水價,俾維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爰此,針對前述問題,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及精進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陳亭妃  何欣純  蔡易餘 19.有鑑於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於「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編列「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5億6,194萬8千元,包含獎勵耗水費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獎勵費用1,200萬元及調配水資源所需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5億4,994萬8千元。然經查,近2年度分攤支應停灌補償經費甚高,允宜檢討強化旱災之預防整備及跨區調度機制,以減少基金之補償支出。為此,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審酌氣候變遷之影響,以降低對產業及民眾之影響。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謝衣鳯 20.有鑑於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765人,並於「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所需經費5億6,309萬7千元。然經查近年以勞務承攬進用人力情形,108至111年度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及所需經費呈逐年增加情形,111年度預計進用765人及所需經費5億6,309萬7千元,分別較109年度決算增加67人及5,087萬2千元,暨110年度預算案增加38人及2,410萬8千元。為此,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審酌基金財務及業務發展情況,核實檢討所需人力,以撙節經費。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謝衣鳯 21.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10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6億5,469萬8千元,惟查經濟部甫於110年12月30預告訂定「耗水費徵收辦法」,暫定規劃於1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並於開徵後前3年減半徵收,提供廠商改善用水設備之緩衝期,而111年度耗水費相關預算編列未就預計徵收率及戶數為具體說明,預算籌編恐未盡周延,不利預算審議,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應就耗水費具體辦理計畫內容、經費估列基準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務求行政簡化及資訊化,俾利落實節約用水、有效利用水資源之耗水費徵收目的。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明文  陳亭妃 22.111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案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765人,並於「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項下編列所需經費5億6,309萬7千元,惟查該基金108至111年度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及所需經費逐年增加,111年度預算案已較109年度決算增加67人及5,087萬2千元,容有檢討審酌空間,尤其鑑於水資源作業基金近年度營運多呈短絀,經濟部水利署應衡量該基金業務量及財務狀況,秉持行政流程簡化及業務資訊化原則,確實檢討其勞務承攬進用人力之必要性與妥適性,避免該基金進用勞務承攬人力費用持續膨脹,以提高基金營運績效並撙節經費支出。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明文  陳亭妃 23.111年度溫泉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案,預計基金賸餘154萬7千元較107至109年度決算平均數減少144萬2千元,減幅達48.24%,且查該基金近2年度收支預決算差異頗大,108及109年度決算收支賸餘數較預算分別增加306萬8千元及152萬1千元,而預算書並未就各地預計溫泉取用量及徵收費率等收入估列方式為適當說明,支出部分亦未就「委託調查研究費」於預算內詳列計畫名稱、內容摘要、各計畫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顯未完整表達該基金收支全貌,不利評估該基金推動溫泉觀光事業發展效能,爰請經濟部重新檢討該基金預算編製,明定收支目標,並載明估列基礎及辦理內容,俾利預算審議及後續追蹤考核。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明文  陳亭妃 24.鑑於經濟部水利署為鼓勵節水,針對水資源競用區實施節水獎勵,惟該獎勵僅限一期作休耕轉作才施行補助,對農民而言一期作較為豐收,二期作受東北季風影響收成較差,收益因此銳減,爰建議經濟部水利署評估為顧及農民生計及達成節水目標,節水獎勵自111年度起,開放農民自行選擇休耕期,以提高農民收益與配合意願。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25.鑑於為強化水資源有效利用,經濟部水利署於105年修正「水利法」明定徵收耗水費,惟該法施行已逾5年,有關耗水費徵收規範、配套及對產業影響評估等皆尚無所悉,又耗水費係發展再生水建設重要來源,為健全我國水資源環境,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內針對徵收耗水費相關規範及對產業影響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26.地熱為我國再生能源之重要發展項目,然地熱開發與溫泉資源之運用之間,如何協調出雙贏的方向,為我國亟待解決之課題。爰建請經濟部彙整溫泉與地熱共生之國際經驗與法規,並對照國際案例與我國之差異,提出我國未來之政策與法制改革方向,於3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27.目前經濟部辦理之「旱災災害防救計畫」列有「強化旱災減災防救作業」,並明定經濟部水利署為事先掌握乾旱情勢,應建立乾旱預警及水資源供需協調機制,並藉由預警期間之各種節水管理、區域水源調度及事先備妥之災害因應措施以便能順利抗旱相關事宜。然,109年面臨無颱氣候不僅導致稻作停灌達近20年最大影響面積,擔負我國出口重任之科技產業亦須自行購置水車因應缺水危機。鑑於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應落實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及跨區水源調度等協調機制,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部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不同產業類別研擬可行及有效之「乾旱預警及水資源供需協調機制」,並於3個月內將其內容及針對各產業別之協助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謝衣鳯  陳超明 28.鑑於水資源作業基金近10年給水銷貨收入均不敷支應所需銷貨成本,其短絀數及銷貨成本率亦逐年升高,且111年度預計短絀更高達24億5,477萬1千元,成本率攀升為213.6%,顯見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不彰,其成本管控機制亦顯失靈,爰要求經濟部會同水利署審酌水資源運用及各項水利建設推動情形定期檢討合理水價,並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給水業務短絀情況及營運績效策進方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謝衣鳯  陳超明 29.「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經濟部水利署110年4月17日表示,耗水費開徵目標與期程不變,將在110年底前提出方案,包括電子、光電、石化、造紙與鋼鐵等5大產業,全台總計共有1,817家企業每月用水超過1萬度以上,預料將是開徵耗水費的主要適用對象。針對外界質疑開徵耗水費將跳票,經濟部回應指出,經濟部長王美花指示,開徵耗水費目標不變、期程不變、方向也不變。目前希望讓經濟部水利署專注在抗旱工作,仍會依照原規劃於111年底前提出方案。綜上,顯見耗水費徵收111年是否能夠如期開徵仍有諸多挑戰,爰此,建議經濟部於開徵前就計算基礎及公式多與相關產業溝通並說明,以減少衝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0.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項目「銷貨成本」說明項下「規費」係使用在土地鑑定費等項目,然而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就河川治理計畫之調整常常影響治理線周遭之人民土地所有權之權益。例如:台東縣金崙溪河川治理計畫調整後嚴重影響當地族人之土地權益(太麻里鄉金富段1007地號及金崙段1768等5筆共6筆土地所有權及相關河川調整)行政程序尚有許多疑義,爰請經濟部詳細瞭解案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呂玉玲 31.鑑於霧社水庫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編列50多億元之預算辦理霧社水庫防淤工程計畫,規劃霧社水庫以防淤隧道及河道放淤增加年排砂量135萬立方公尺於濁水溪河道內。然而因霧社水庫下游武界壩底檻高,如果將攔阻土砂造成河道淤積,恐造成霧社水庫下游20公里河道內4個部落、保留地、河道護岸安全上之疑義,經濟部應辦理系統性安全檢討規劃並辦理相關保護工程,以維護下游部落安全。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呂玉玲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38億1,796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44億9,718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億7,921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1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40項: 1.111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編列36億4,888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含其項下「其他專業服務費」中「(四)委託辦理商情資訊服務工作計畫」之「5.全球貿易大數據分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高虹安  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陳明文  蘇震清  邱顯智  呂玉玲  陳亭妃  邱議瑩  林岱樺 連署人:蘇治芬  何欣純 2.111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之「(四)捐助金融機構辦理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編列5億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邱志偉  賴瑞隆  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蘇治芬  何欣純 3.111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編列11億1,947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含其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中「電業發展推動與管理」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邱志偉  賴瑞隆  陳超明  楊瓊瓔  呂玉玲  謝衣鳯  邱顯智  高虹安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4.111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8億8,349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含其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之「(1)縣市節電推廣示範」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虹安  陳明文  邱志偉  蘇震清  謝衣鳯  楊瓊瓔  呂玉玲  蘇治芬 連署人:陳超明  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5.111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石油基金預算案「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服務費用」編列7億0,344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蘇震清  謝衣鳯  楊瓊瓔  呂玉玲  陳超明  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6.111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案「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服務費用」編列7,185萬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超明  楊瓊瓔  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何欣純 7.111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案「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5億2,442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蘇震清  賴瑞隆  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陳亭妃  邱議瑩  林岱樺 連署人:蘇治芬  何欣純 8.111年度推展貿易基金當中委辦及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合計56億1,290萬1千元,占95.51%;較110年度之58億5,907萬3千元,減少2億4,617萬2千元(減幅4.20%);較109年度決算數40億8,934萬6千元,則大幅增加15億2,355萬5千元(增幅37.26%),主要係109年度捐助個別廠商參加海外國際展覽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委託辦理推廣貿易工作,並提升台灣產業國際形象等計畫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部分工作或相關活動,執行不如預期所致。受COVID-19疫情影響,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雖彈性調整以線上方式辦理,惟部分委辦及捐補助計畫成效未符預期,允宜研謀經濟數位轉型作法並強化成效,以利出口拓銷目標之達成。政府亟需檢討相關政策,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呂玉玲  楊瓊瓔 9.推廣貿易基金除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我國出口商拓展出口外,仍須補捐助相關公協會、機關及法人襄助我國相關產業之開拓新出口地區及國家。109年度我國經濟成長率3.12%,其中商品及服務輸出之貢獻率達1個百分點,顯示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是以,我國產品出口成長動能是否持續、市場有無過度集中、面對負面衝擊能否因應得以持續出口動能等,對我國經濟成長力度有其影響力。目前美中貿易與科技紛爭未歇,產業供應鏈重組之國際政經局勢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維繫我國出口動能,允應密切關注我國出口產業之動態發展,掌握全球經貿發展趨勢,並善用推廣貿易基金,以協助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政府亟需檢討相關政策,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呂玉玲  楊瓊瓔 10.自107年迄今辦理推展貿易基金辦理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已執行近4年,惟尚無成果。雖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前於108年4月曾召開會議檢討及釐清「ODA執行計畫」,決議仍維持原計畫內容不變,但若執行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仍無重大進展,允宜就案源開發、推案進度及ODA運作機制等各面向適時滾動檢討,以利政策目標之達成。綜上,111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賡續編列辦理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5億元,惟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辦理期間已近4年仍無具體成果,亟待研謀良策因應,以利達成政策目標。政府亟需檢討相關政策,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呂玉玲  楊瓊瓔 11.推廣貿易基金計畫實施內容之一為「持續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理應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會議及活動」;相關經費中有助推動我國加入CPTPP,如:「國外旅費」項下參與APEC、WTO等國際會議996萬2千元,雙邊及多邊諮商會議968萬元,推動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參加相關會議及研討會400萬元。允宜善用基金資源,積極透過國際會議暨雙邊、多邊、區域等場合爭取國際支持,以利推進我國加入CPTPP進程。政府亟需檢討相關政策,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呂玉玲  楊瓊瓔 12.我國加入CPTPP將有助於擴大對外貿易及投資動能,並利於分散出口市場及出口產業多元化,又推廣貿易基金之設立旨在拓展貿易,支援各項貿易活動,協助業者突破困境,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我國對外出口競爭力及國際經貿地位為願景。是以,為形塑有利我國加入CPTPP之環境氛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妥善運用基金資源,除獲取國人支持外,並持續積極透過國際會議,雙邊、多邊、區域等國際諮商會議及相關研討會與各國進行意見交換,爭取國際支持,以期得儘早促成我國加入CPTPP。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13.111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編列58億7,675萬7千元辦理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除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我國出口商拓展出口外,並補捐助相關公協會、機關及法人襄助我國相關產業之開拓新出口地區及國家。109年度我國經濟成長率3.12%,其中商品及服務輸出之貢獻率達1個百分點,顯示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是以,我國產品出口成長動能是否持續、市場有無過度集中、面對負面衝擊能否因應得以持續出口動能等,對我國經濟成長力度有其影響力。在目前美中貿易與科技紛爭未歇,產業供應鏈重組之國際政經局勢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維繫我國出口動能,允應密切關注我國出口產業之動態發展,掌握全球經貿發展趨勢,並善用推廣貿易基金,以協助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14.我國加入CPTPP將有助於擴大對外貿易及投資動能,並利於分散出口市場及出口產業多元化。又推廣貿易基金之設立旨在拓展貿易,支援各項貿易活動,協助業者突破困境,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我國對外出口競爭力及國際經貿地位為願景;其辦理之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每年均編列經費支應參與國際會議,舉辦雙邊、多邊及區域諮商,參加推動我國加入區域整合之相關會議及研討會,辦理我國與全球及區域經貿連結之廣宣,及推動我國與亞洲與大洋洲國家雙邊經貿關係業務相關工作。為形塑有利我國加入CPTPP之環境氛圍,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妥善運用基金資源,除獲取國人支持外,並持續積極透過國際會議,雙邊、多邊、區域等國際諮商會議及相關研討會與各國進行意見交換,爭取國際支持,以期得儘早促成我國加入CPTPP。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15.經查,推廣貿易基金近年度賡續委託辦理台灣品牌耀飛等相關計畫,推動台灣品牌建立暨其價值之發展,惟109年度台灣20大國際品牌中有6家公司之品牌價值下降,且降幅高達18.40%;另101至109年度台灣20大國際品牌價值成長率均低於全球百大品牌價值成長率,鑑於台灣品牌面對國際市場日趨競爭之環境,且品牌價值需長時間經營方見成效,爰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應積極推動台灣品牌價值輔導外,並應針對問題癥結妥謀善策,以提升台灣品牌之國際競爭力,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16.經查,111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賡續編列「捐助金融機構辦理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5億元,供辦理新南向「公共工程」潛力領域工作計畫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推廣貿易基金前於107年度編列10億元辦理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108至110年度各年度均賡續編列5億元,然截至110年8月底,本計畫經費均無實支數。爰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就案源開發、推案進度及ODA運作機制等各面向適時滾動檢討,以利政策目標之達成,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17.111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編列58億7,675萬7千元辦理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除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我國出口商拓展出口外,並補捐助相關公協會、機關及法人襄助我國相關產業之開拓新出口地區及國家。109年我國經濟成長率3.12%,其中商品及服務輸出之貢獻率達1個百分點,顯示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是以,我國產品出口成長動能是否持續、市場有無過度集中、面對負面衝擊能否因應得以持續出口動能等,對我國經濟成長力度有其影響力。在目前美中貿易與科技紛爭未歇,產業供應鏈重組之國際政經局勢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維繫我國出口動能,應密切關注我國出口產業之動態發展,掌握全球經貿發展趨勢,並善用推廣貿易基金,以協助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據財政部進出口統計資料,我國出口總額自108年之3,291億9,000萬美元成長至109年3,452億1,000萬美元,增幅4.87%,110年至7月底出口總額2,448億7,000萬美元亦較去年同期增幅31.54%,主要出口市場包括中國與香港、東協10國、美國及歐洲,顯示我國受惠於全球經濟穩健復甦,帶動外需成長力道,出口成長亮眼。惟我國出口國家(地區)有過度集中之潛在隱憂,109年出口至中國及香港地區之金額占比達43.87%,較108年之40.14%增加3.73個百分點,增加幅度遠高於我國其他出口市場,出口國家(地區)過於集中現象,易受該國家(地區)政治經濟情勢變化之影響,不利出口動能之維繫。又108至110年7月我國主要出口產品占比以電子零組件最高,惟分析110年截至7月底我國出口主要出口貨品中,電子零組件主要出口市場中國及香港占60.5%、東協10國19.8%、南韓7.6%;資通訊產品出口市場則以美國35.0%為最高,中國大陸及香港31.5%次之,顯示中國及香港為我國電子零件及資通訊產品出口主要市場,產品出口集中度偏高。綜上,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攸關我國經濟成長動能,惟我國出口集中於部分國家(地區)且部分產品出口市場集中度高,對出口動能之維繫存有隱憂;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妥善運用推廣貿易基金相關資源,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邱議瑩 18.CPTPP為目前亞太區域最高標準之經濟整合協定,目前包括日本等11個成員國,我國已於110年9月22日申請加入,正式向CPTPP協定存放國紐西蘭遞交書面申請函;另英國及中國大陸已分別於110年2月1日及9月16日申請加入。109年度CPTPP成員國與我國之雙邊貿易總額1,549億4,000萬美元占我對外貿易總額6,312億7,400美元之24.54%,其中對CPTPP成員國出口總額714億1,000美元占我國總出口額20.69%,進口總額835億3,000美元占我國總進口額29.19%,入超121億2,700萬美元;其中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為我國前10大貿易夥伴國,109年度雙邊貿易總額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占比分別為10.98%、4.45%、3.06%及2.54%。我國對CPTPP成員國出口產品以中間財為主,其為我國生產分工之重要夥伴,且我國產品尚約有25%出口金額需課徵關稅,若我國加入CPTPP取得成員國關稅優惠,對我國產業將產生明顯效益;另我國自CPTPP會員國進口產品,部分內需型產業(如農產品、食品業、汽車業)除仍課有關稅外,復又實施關稅配額與特別防衛措施(如對稻米等16項農產品實施關稅配額,另對花生、雞肉、液態乳等14項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藉以防止大量或低價國外農產品進口);預期我國加入CPTPP並對成員國開放國內市場後內需型產業受衝擊程度預期將較明顯。我國加入CPTPP將有助於擴大對外貿易及投資動能,並利於分散出口市場及出口產業多元化。又推廣貿易基金之設立旨在拓展貿易,支援各項貿易活動,協助業者突破困境,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我國對外出口競爭力及國際經貿地位為願景;其辦理之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每年均編列經費支應參與國際會議,舉辦雙邊、多邊及區域諮商,參加推動我國加入區域整合之相關會議及研討會,辦理我國與全球及區域經貿連結之廣宣,及推動我國與亞洲與大洋洲國家雙邊經貿關係業務相關工作。爰此,為形塑有利我國加入CPTPP之環境氛圍,國貿局允宜妥善運用基金資源,除獲取國人支持外,並持續積極透過國際會議,雙邊、多邊、區域等國際諮商會議及相關研討會與各國進行意見交換,爭取國際支持,以期得儘早促成我國加入CPTPP。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前述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推廣貿易基金近3年成效報告」及「如何妥善運用基金資源,透過國際會議,雙邊、多邊、區域等方式,爭取國際支持,促成我國加入CPTPP之未來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何欣純 19.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為我國因應中國對我國農產品進口限制,與維護我國自由貿易權利、保護我國產業不受不公平競爭損害之重要國際貿易規定,爰建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就近5年與我國相關之貿易爭端案件之調查與實際執行情況,及未來策略規劃,做出書面分析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20.國際市場開發為強化我國競爭力之重要政策,推廣貿易基金更編列多達7億4,600萬元預算執行此項工作,對於此項工作成果應有更詳細說明與檢討,供立法院問政參考。爰建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就委託辦理國際市場開發工作計畫之近3年執行成果與檢討及111年度目標,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21.台灣社會近年因區域貿易連結所衍伸之問題,在社會上引起諸多討論與爭議,包含瘦肉精豬肉與福島食品進口,都掀起廣大波瀾,顯見貿易政策溝通之重要性不斷提升。爰建請經濟部彙整近3年推廣貿易基金項下貿易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執行成果與檢討,及111年度和未來之目標展望,於2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22.111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新增「高效率低溫室效應冷媒無油離心機開發計畫」等3項計畫共編列1億3,000萬元。111年新增計畫3項新增計畫:(1)高效率低溫室效應冷媒無油離心機開發計畫:主要辦理低溫室效應之無油離心式冰水機組開發及壓縮機開發,以及高功率磁浮主軸總成模組化技術。(2)主動式節能技術與示範應用計畫:辦理主動式能源管理措施與政策研擬、非侵入式負載解析技術發展與應用服務以及主動式節能服務示範與推廣。(3)高效率工業鍋爐技術開發計畫係辦理熱回收及智能控制技術。高效率工業鍋爐計畫已將專利申請納入預期效益,餘2計畫倘涉及專利申請事項,應適時檢討增列,俾發散計畫成效:依能源局提供111年3項新增計畫之工作項目及預計成果,其中「高效率工業鍋爐技術開發計畫」預期效益包含專利申請1件,餘2項計畫則未列入專利申請納入預期效益。另考量能源基金以往績效指標有關專利權件數之達成率偏低,宜檢討改善,爰111年新增「高效率工業鍋爐技術開發計畫」之預期效益雖包含專利申請1件,倘未來計畫賡續辦理,亦可研議增加件數之可行性,以發散計畫成效;另餘2項計畫倘執行時涉及專利權申請事項,應適時檢討納入,以利提高能源基金整體節能減碳專利權之件數,俾達成該基金之關鍵績效指標。綜上所述,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11年新增3項計畫,其中高效率工業鍋爐計畫之預期效益已涵蓋專利權申請,餘2項計畫未來推動倘涉及專利權範疇,應適時檢討增列,以發散計畫成效及契合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節能減碳技術研發計畫專利權件數」之關鍵績效指標。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邱議瑩 23.111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新增「太陽光電選址2.0策略推動計畫」之工作項目包括建立太陽光電設置潛力空間需求評估模式、太陽光電選址之地理環境空間資料研析暨相關政策配套研析以及太陽光電設置潛力場址開發可行性評估及招商規劃;期能達成擴大太陽光電設置能量等目標。惟太陽光電專案執行成效欠佳,迄110年9月底太陽光電累計裝置容量7GW,與114年累計裝置容量目標20GW差距仍大,爰建請應研謀善策因應,俾達計畫成效及114年光電目標,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24.經查,政府近年極力推動我國再生能源占比,鼓勵廠商開發案場,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然近年屢屢爆出相關政府機關利用審查再生能源開發申請,向業者要求賄款,甚至擔任環評守門員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官員也藉機敲詐。而我國再生能源案場申請程序繁瑣,且需經地方、中央數個不同單位審核,耗日費時且有易使有心人士得藉機索賄,爰建請應評估是否設置單一窗口,獨立審查再生能源案場申請案,或應統合相關單位,使行政上更有效率且避免產生弊端,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何欣純 25.111年度石油基金新增2個新興計畫:「太陽光電選址2.0策略推動」計畫和「地面型太陽光電對臺灣整體生態影響之調查與評估」計畫。「太陽光電選址2.0策略推動」計畫主要對於高用電大型企業進行太陽光電盤點設置潛力,以擴大太陽光電設置能量;「地面型太陽光電對臺灣整體生態影響之調查與評估」計畫則是研擬漁電共生、畜電共生專區生態因應對策參考,加速推動太陽光電設置。政府推動「2050淨零轉型」,最重要的是「能源轉型」,推動太陽光電建設也屬於重要政策。依據行政院105年10月核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推動方向包括屋頂型及地面型的太陽光電裝置。108年4月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規定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GW以上,經濟部也依據此條例規定再生能源設置總量,規劃114年達成太陽光電設置目標20GW。經查,108至110年太陽光電各裝置容量統計,108和109年完成太陽光電裝置量分別為1,408MW和1,667MW,截至110年10月底累計為7,016.1MW,與最終目標114年累計裝置量20GW尚差距12.984GW。108至110年設置目標落差之原因,其中包括地面型光電開發對在地居民、土地使用、文化景觀等影響,而111年2個新興計畫皆針對太陽光電與地面型光電之策略推動與影響評估,可望能加速落實114年裝置量目標。基此,能源局應於111年積極執行2個新興計畫,並定期評估和有效分析,以利未來太陽光電產業之參考依據。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將「太陽光電選址2.0策略推動」計畫和「地面型太陽光電對臺灣整體生態影響之調查與評估」計畫之期中、期末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何欣純 26.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其設立宗旨在推廣再生能源利用。111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計畫預算編列4億3,442萬5千元,增強我國再生能源運用技術,並開拓再生能源場域建設,以強化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能量。依據行政院106年8月核定之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離岸風電規劃109年度累計目標裝置容量為520MW(百萬瓦)、114年度為3,000MW。其後,經濟部為因應107年11月30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能源相關公民投票結果,修正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其中離岸風電109年度、110年度之累計裝置容量目標分別調高為976MW及2,674MW,114年度則調高至5,738MW。另經濟部說明我國離岸風電因季風關係每年僅半年適合施工,且允許獲配風場可於獲配年度完成至少50%風機併聯或100%水下基礎安裝,並於次年度完成所有風機併聯。經查,109年原是離岸風電第二階段「潛力場址」的「併網元年」,有2風場、共738MW將併網,可年增37億度發電,但因疫情、地方溝通等因素,進度皆有延遲。同時,參據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核意見,預計至114年底離岸風機累計裝置容量僅有3,653.2MW,恐難以達成目標量。另第二階段有開發商受疫情影響瀕破產,經濟部有條件同意開發商申請股權變更之案例,因此第三階段政府增訂「聯合審查」和「財務履約能力」等條件納入審查,以利離岸風電能如期完成。綜上,經濟部能源局應加速執行離岸風電規劃與目標,並且適時督促開發商及加速工程進度,以俾供電穩定且如期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爰要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管轄單位經濟部能源局提出「離岸風力發電電廠加速推動執行策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何欣純 27.111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於「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中「縣市節電推廣示範」。經濟部107至109年「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針對住宅部門用電、服務業部門用電和農業部門用電在「節電基礎工作」、「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因地制宜」等3個面向進行節能推動與補助工作。經查,「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之執行成效,台灣部分縣市仍未達節電預期效益,包括台東縣80.6%、新竹市89.1%、彰化縣91.1%、屏東縣94.1%、宜蘭縣96.5%、花蓮縣97.5%等縣市。111年「縣市節電推廣示範」之推廣上,經濟部能源局應多研擬和精進相關規劃與輔導資源,以求各縣市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互助下達成節電行動,並能夠提升能源效率、改善節電效率及落實節電措施。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就「縣市節電推廣示範」之「推動地方政府進行節電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及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何欣純 28.檢視近年經濟部推動太陽光電專案計畫之執行成效,其中107年度起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產業園區擴大設置太陽光電計畫」及「地面型推動專案」3項專案,107至109年底累計裝置容量目標分別為161MW(百萬瓦)、1,038MW及2,667.08MW,實際達成率依序僅3.77%、53.81%及38.76%,其中地面型專案(含漁電共生)主要囿於地主意願、環境社會議題、土地程序、業者資金等,以致推動成效低於預期。由於111年度經濟部新增「太陽光電選址2.0策略推動計畫」將涉及潛力場址開發可行性評估、「地面型太陽光電對臺灣整體生態影響之調查與評估」則將針對漁電共生案例規劃,惟過往相關太陽光電計畫曾面臨地主意願、土地程序等問題,爰推動新計畫時宜考量是否有類似情境,並研謀善策因應,俾發揮計畫成效。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29.111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4億3,442萬5千元;惟查依經濟部能源局110年7月推估,114年預計火力發電占比82.1%、再生能源發電占比15.3%,而其中離岸風電占比約4.5%,離岸風電發電量約143億度,然國內離岸風電建設近年因新冠肺炎疫情與民眾抗爭影響,水下基礎製造作業期程及施工安裝進度不如預期,截至109年底離岸風電實際累計裝置容量128MW,僅為目標量976 MW之13.1%,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應適時追蹤檢討相關工程進度,以兼顧工程品質與安全,俾利達成風力發電與穩定供電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明文  陳亭妃 30.111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電動機車推廣補助」5,090萬元,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機車相關補助措施,惟查「電動機車產業創新躍升計畫」原訂目標為107年至111年度新增產銷22.6萬輛電動機車,並累積建置充電與換電站達4,910站,然而實際上107至109年度累計補助電動機車購車28萬9,214輛,已逾原訂目標數,而增設充電與換電站僅計1,192站,與原訂增設3,310站目標差距甚大,爰請經濟部工業局應視國內發展現況適度調整111年度購車補助輛數及充換電站數規劃,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資源合理配置,達成計畫整體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明文  陳亭妃 31.為協助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節電工作,提升地方能源治理能力,111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賡續編列「縣市節電推廣示範計畫」預算1億元;惟查我國電力消費109年度為2,712億度,已較105年度2,554億度增加6.19%,顯有必要積極檢討國內各項節電計畫實施成效,爰請經濟部能源局辦理111年度「縣市節電推廣示範計畫」,應參據以往相關計畫執行成果,針對部分節電成效欠佳縣市,推動節電基礎工作及具地方特色之節電措施,以確實改善問題癥結,落實辦理地方節電工作,發揮計畫執行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賴瑞隆  陳明文  陳亭妃 32.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為我國能源轉型之關鍵環節,爰建請經濟部彙整石油基金推動再生能源開發與推廣及捐助國內團體科研計畫近3年之執行成果與績效檢討,與111年度與未來目標展望,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33.近2年因東北亞寒冬、中國需氣量增加及烏俄戰爭等因素,國際天然氣價格飆漲,而我國未來能源轉型過程將高度仰賴天然氣,天然氣價格波動將為我國之經濟與能源安全帶來更高的風險,爰建請經濟部就國際天然氣市場波動對我國能源政策之風險提出評估報告,需包含不同情境下我國之能源配置替代方案,於3個月內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34.有鑑於離岸風電已成為國際綠能潮流之一,亦為我國政府「2025非核家園」推廣綠能建設的一環,然截至109年底,我國離岸風電累計裝置容量低於預期之二成,進度嚴重落後。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就「離岸風電裝置容量建置與推廣成效檢討與改善規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謝衣鳯  陳超明 35.有鑑於太陽光電已成為國際綠能潮流之一,亦為我國政府「2025非核家園」推廣綠能建設的一環,然太陽光電選址2.0等2項計畫成效欠佳,設定114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累積20GW,至110年9月底卻僅累積建置7GW,另,107年度開始辦理之「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產業園區擴大設置太陽光電計畫」與「地面型推動專案」3項計畫實際達成率分別僅3.77%、53.81%、38.76%,成效低落。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就「太陽能光電裝置容量建置及太陽能光電專案計畫成效檢討與改善規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謝衣鳯  陳超明 36.111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58億7,675萬7千元,其中委辦及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合計56億1,290萬1千元,經查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部分歐洲國家(如法國、德國)已然面臨新一波疫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應COVID-19疫情之衝擊,已彈性調整相關作法,採線上線下虛實整合等數位行銷拓展模式,惟由109年度執行之成效而言,轉型數位行銷拓展模式其成效仍待強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研謀精進數位拓銷作法並強化其成效,以利出口拓銷目標之達成,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37.推廣貿易基金前於107年度編列10億元辦理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108至110年度各年度均賡續編列5億元,截至110年8月底,本計畫經費無實支數,經查111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賡續編列辦理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5億元,惟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辦理期間已近4年仍無具體成果,亟待研謀良策因應,以利達成政策目標,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呂玉玲  楊瓊瓔 38.111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於「貿易推廣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個別廠商參加海外國際展覽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編列7億8,000萬元,經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歷年有關個人部分皆為補助1億9,000萬元,無從得知是否符合廠商需求,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39.111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898萬2千元,係屬辦理透過平面、廣播、網路社群媒體及電視等,辦理能源政策宣導及配合整體政策宣傳。然據查,節電計畫因部分縣市節電成效欠佳,應予以精進改善計畫措施。請經濟部能源局提出推動縣市節電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40.111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5萬1千元,係屬辦理參加歐盟能源總署舉辦之LNG國際研討會、參加第12屆國際再生能源總署會員大會、參訪與考察歐洲再生能源設施、考察紐西蘭地熱示範場域等。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減少出國考察。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提交出國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62億6,047萬1千元,增列「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2億7,047萬1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46億5,595萬8千元,減列「服務費用」3,700萬元(含「旅運費」40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0萬元)、「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1,000萬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5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億9,895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16億0,451萬3千元,增列6,700萬元,改列為216億7,151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111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於「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委託調查研究費」2億4,639萬4千元及「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2億2,975萬1千元」,預算共計4億7,614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2.111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提撥收入」216億6,920萬元,係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規定,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該基金於111年擬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之費用。依最新估算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台電107、108年未提足核後端基金達152億元,最遲應於114年足額提撥:經濟部109年9月核定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為4,729億元,並於109年9月3日發函台電自109至114年每年提撥216億6,900萬元至核後端基金,至於台電107、108年未提足216億6,900萬元部分,應於114年以前足額完成提撥。台電107至109年提撥核能後端營運費用決算數分別為133億9,800萬元、147億4,000萬元及216億6,900萬元,其中109年已足額提撥,而107及108年尚未足額提撥差額合計達152億,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迄110年10月底台電尚未提撥是項金額予核後端基金。由於利息收入為核後端基金之重要收入來源,該基金每年皆運用歷年來已提撥而尚未動用之基金餘額,依業務需要作為貸款或其他用途而產生孳息收入,按核後端基金111年預算書所列孳息收入估算方式,推估台電公司尚未足額提撥差額152億元約可獲得1億9,000萬元利息收入。雖台電公司107及108年未足額提撥核後端基金152億元,最遲可於114年前補足,然倘補提撥年度愈遲,則核後端基金因而產生之孳息收入恐隨之減少,基此,經濟部應積極協調台電公司儘早依規定足額提撥,俾利基金運作及財務規劃。綜上所述,依最新版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台電公司107及108年未提足額提撥數合計152億餘元,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積極協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早核撥相關費用,以增裕基金資金收益以及因應後續除役所需經費。 提案人:陳亭妃  林岱樺  邱議瑩 3.111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基金來源─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預算數編列216億6,920萬元,與110年度同,係作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固定年金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為核能後端基金之主要收入。惟查,經濟部已於109年9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為4728億6,400萬元,較2008年估算值3,353億元,大增1,375億元,倘若未來物價水準變動超過原本預估值,此數額恐仍需再重估,可見核能發電處理除役及核燃料後端成本恐伴隨時間而增加。爰要求經濟部及核後端基金管理會確實要求台電公司,每年度如數繳納應提撥費用,於114年度核電除役前應足額提撥。此外,用過核燃料如無發展出更新的處理技術,恐需存放上萬年,這段期間皆需要管理費用,為使基金能永續營運,經濟部應審慎評估,使基金收入除政府撥補及「貸款利息」收入外,比照國際上其他國家作法,研究適度開放基金投資以增加收入之可行性,並每10年重新檢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經費。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何欣純 4.鑑於2025非核家園計畫實踐在即,而核電廠除役後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貯放選址仍未見實質性進度,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替代方案亦無明顯進展,爰要求經濟部針對不同類型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方案及選址地點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5.低放廢棄物桶檢整重裝作業乃影響蘭嶼居民生命安全健康之重要作業,在過程中衍生之履約爭議,需受檢視監督以確保作業確實及有效率執行,亦避免公帑之浪費,爰建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將訴訟情形彙整成書面報告送達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問政所需。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6.101年媒體揭露蘭嶼貯存場檢整重裝作業之安全管制問題,有照片顯示檢整作業人員在沒有得到確實防護的狀況下進行作業,現場的惡劣環境更使作業人員暴露在輻射粉塵當中。監察院108財正0016號糾正案指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前次檢整重裝作業期間輻射工作人員全身計測未盡落實,影響全身計測劑量數據之正確性,無形中損及工作人員身體安全;該糾正文更指出本事件凸顯特殊危害作業勞工之健康管理及督導管制機制未盡妥適(諸如健檢規範妥適性、密閉作業空間、粉塵作業場所明確界定、分級合理性及體檢有問題人員洵無依醫囑執行完善追蹤管制機制等),與相關規定有悖,核有未當,相關主管機關人員及負責健檢醫院暨實施健檢醫師接受監察院詢問時,均認為亟待相關主管機關研謀策進作為。如今,已有當時參與檢整作業之蘭嶼居民逝世,針對核廢料處理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健康追蹤與賠償卻仍然嚴重不足,此乃侵害人民生存、工作與財產人權之重大缺失,爰建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交重裝作業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7.蔡總統於105年上任不久,即親自到蘭嶼拜訪雅美(達悟)耆老與族人,總統當時強調,核廢料的問題不僅是雅美(達悟)族人或特定族群的問題,而是整個臺灣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如果我們把這些問題只放在蘭嶼族人身上,是不公平的」。然而,將近6年過去了,政府在蘭嶼貯存場遷場的推動上幾乎毫無進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集中式貯存計畫作為應變方案,然至今也毫無實質進展,此問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成果報告審查中一再指出。行政院永續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中,也有諮詢委員指出:「現在大家希望蓋集中式貯存場,但是如果低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找不到,如何期待集中式貯存可找到場址?關鍵問題在於有沒有一個機制,去選到核廢棄物的處置場址,這問題國際上很多討論,也有很多成功做法,國際上成功之機制就要設法引進。」台電公司在蘭嶼遷廠推動上因循怠惰,早已有諮詢委員提出目前方案有明顯之缺失,卻仍未積極作為,這樣的情況完全是延續國家對蘭嶼雅美(達悟)族人之不公,使蔡總統對原住民族之道歉與承諾淪為空洞,背棄政府推動蘭嶼貯存場真相調查的精神,此種不負責任的態度,絕非一個聲稱要解決威權遺緒的政府該有的樣子。爰建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交蘭嶼遷廠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8.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民國110年撥付「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雅美(達悟)族損失補償基金會」之回溯補償金25億5,000萬元,然而對於這筆補償金,有雅美(達悟)族耆老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民進黨政府擺明不想管前朝(指國民黨)的事情,『為何這筆錢不拿去用遷廠的經費?』耆老更質疑政府是以25億5,000萬元「買斷了整個島主世世代代的命運」,逃避原本應該面對的事實。「你沒有誠意,你2025年(無核家園的目標)要廢核,蔡英文第一任的時候說優先處理蘭嶼的核廢料。」亦有蘭嶼族人表示,該筆補償金突顯出將核廢料遷出蘭嶼的機率有多低。「全部的蘭嶼人都知道這件事情只是它(政府)轉圜的方式,這並不是有辦法遷走,因為放到哪邊都不對,哪個無人島都不對,那麼容易的話不會丟一個25億的『炸彈』。」對於該補償金引起之質疑,以及許多反核廢運動者對於補償金分化蘭嶼的憂慮,經濟部未有妥善回應,恐違反撥付補償金之原意,爰建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出遷廠規劃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9.低放廢棄物桶檢整重裝作業與「低放貯存場貯存壕溝結構體完整性檢測與評估」乃影響蘭嶼居民生命安全健康之重要作業,爰建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將低放廢棄物桶檢整重裝作業之現場圖片、數據資料製成書面報告,連同低放貯存場貯存壕溝結構體完整性檢測與評估之目前執行情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供問政參考。 提案人:邱顯智  高虹安  謝衣鳯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在場委員尚不足3人,議事錄待會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除了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之外,其餘我們在4月6日已經詢答完畢,所以今天只針對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進行詢答。另外3個法案,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及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幾位委員的提案今天才併入審查,我們也會同時請這些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現在依議程所列順序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我們先請民眾黨黨團蔡委員壁如說明,民眾黨有4個提案,請蔡委員一併說明。 蔡委員壁如: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本席在去年5月7日就提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版本,今天很高興有看到院版,也感謝召委的排審。國家治理要有永續發展的戰略思維,今年是氣候變遷轉型的關鍵年,不只3月底國發會提出2050的淨零路徑,這個會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也要大修,提高統籌層級到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去年的百年大旱造成中部地區的供五停二、農業停灌休耕,科學園區不惜成本出動水車載水,本席也到苗栗考察水庫的清淤,相信各位同仁都歷歷在目。莫忘百年的大旱,肯定修法,但仍須要定期地去檢討它。 我國再生水推動需要氣候變遷的長期視野,因此我這一次再拜託同黨同志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再生水的適用範圍、一定的比例還有一定的規模等事項,應該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國內外的情勢,每2年定期檢討,報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核定後實施,管考每年的執行績效,做為每2年定期檢討的依據。 另外,為了提升再生水推動管考,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每年出具再生水的執行績效報告,報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核定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查,以及上網公開,評估節水低碳轉型效益,做為每2年定期檢討的依據。謝謝。 主席:我們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議事錄確定。 請邱委員議瑩做提案說明。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大家早安。再生水資源的發展跟利用在氣候變遷的環境中日顯重要,根據現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的規定,再生水的推動範圍僅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的地區,但是這幾年因為劇烈的氣候變遷跟嚴峻的乾旱,像是去(2021)年臺灣本島西部地區大規模乾旱事件的發生,導致各地區進入不同程度減壓供水、限水、停耕及歇業等等,這是從1947年以來最嚴重的乾旱情況。 為了降低水源供應風險以及強化枯水期供水的韌性,政府提出了水資源永續發展的利用政策,本席也擬具了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一次的修法,本席的條文希望把使用再生水的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限制刪除,未來只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查用水計畫,認定開發單位有必要使用再生水的時候,就可以搭配再生水廠的興建計畫等等,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另外,本席也要求開發單位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而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的適用範圍、一定比例、一定規模等,本席希望能夠最少每3年滾動檢討,以因應目前的科技技術跟環境的快速變遷,並且我們希望督促公務單位的行政效能。另外,因為再生水的使用範圍擴大,我們考量到關乎到國人健康的風險,所以第七條第一項也明文規定再生水的使用限制範圍要避免危害到國人身體健康,而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本席也另外條列了2個罰則,希望能夠達到嚇阻的作用。以上幾點的簡要說明,懇請經濟委員會的各位委員大力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請楊委員瓊瓔做說明,楊委員有3個提案,請一併說明。 楊委員瓊瓔:本席等16人針對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提出的法案,希望得到各位同仁以及行政部門的同意。這個法案從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執行,但是水利法的修法是在105年5月25日公布執行,增訂用水計畫、耗水費法源(再生水免收),節水三法藉由增用外部系統再生水、強化內部循環用水的效率,以提升水資源使用的效率。 但是我們看到近年來在整個氣候變遷的情勢之下,持續不降雨的天數愈來愈增長,降雨不均加上水庫可以調節水的容量愈來愈減少,在我們產業用水的持續增加之下,威脅到民生用水的安全供應。為了確保長期穩定水資源的供應,多元水資源的開發是必要的,未來在工業用水會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有其必要,所以我們提出這樣的條例,以營造再生水的友善發展環境,促進水資源發展以及產業發展,敬請大家支持。 在本條例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提出修正,特別在第八條裡頭因應我們的加工出口區已經改變為產業科技園區,所以我們一併把條文文字做修正,以兼顧完整性。 第二個,本席提出企業併購法的問題,本席跟我們的同仁等16人有鑑於近年各界對於增加併購彈性及保障股東權益有很多的建議,尤其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理由特別提出,現行規定未使股東及時獲取董事或股東利害關係相關資訊等,應該要給予討論跟修正。所以我們在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裡頭特別放寬非對稱性的併購適用範圍,擴大彈性的租稅措施,並保障股東的權益,也敬請各位同仁以及行政部門來支持。 最後一個法案是商標法,本人跟我們同仁等16位看到最近科技快速發展,商品標示的相關內容應該要配合修正,尤其因應現代人消費習慣以及購物方式的多元,再加上新冠疫情爆發之後,網路購物成為民眾經常性使用的消費方式,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利於政府機關監管,我們提出了商標法的修正草案,也敬請各位同仁來支持。我們特別彙整在第五條,也就是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以上,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報告。 王部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今天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代表經濟部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敬請賜教。 壹、本條例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依現行條文,必須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才能強制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然而,政府加速推動穩定供水方案後,改善水源供應,故無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為促進水資源循環永續利用,目前多透過行政指導方式及道德勸說,如環評、用水計畫審查等,要求開發單位讓一滴水使用兩次以上,並多使用再生水。 貳、本次修法目的為擴大再生水適用範圍,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案,在用水計畫要求下必須使用一定比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之再生水,也就是系統再生水。後續並針對開發單位使用系統再生水之一定比率、一定規模等相關規範另訂子法。政府也會加強辦理相關配套措施,如內政部營建署與地方政府合作加緊提升污水下水道接管率,增加再生水的水源等。 參、修正內容主要為刪除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需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以擴大系統再生水適用範圍;另配合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條例修正,修改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 肆、有關民眾黨黨團、蘇治芬委員等22人、吳怡玎委員等18人、邱議瑩委員等21人、賴瑞隆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16人分別提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提案內容大多與行政院版本意旨相同,非常感謝。謹就差異部分說明如下: (一)蘇治芬委員等22人提案修正第5條第2項增加「應規劃」文字。鑒於再生水水源為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如公共污水處理廠與產業發展地區之距離過遠,恐影響產業使用再生水之成本與意願,於興辦前妥予規劃應屬可行。 (二)邱議瑩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第4條第4項,增加「並每三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考量產業使用再生水須衡酌國內再生水推動情形、產業用水特性及廠商建廠期程等因素,如調升再生水使用比率過於頻繁,將致使用者難以適從。 (三)邱議瑩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第17條,將現行法條中,違反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罰金下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之罰金下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考量再生水多由專用管線供給,立法至今並無違反之案例,且因現行罰金級距為10倍,如提高罰金下限,罰金級距則變為6倍及5倍,依法制體例,罰金級距宜具一致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賴瑞隆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1條,立法目的增加「多元化水源」。現行條文中,「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即有多元化水源之涵義,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本次修法重點在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以符合水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請貴委員會支持行政院提案版本。 敬請貴委員會審查。 主席:財政部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財政部書面報告: 今日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院林委員楚茵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曾委員銘宗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楊委員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謹就併案審查之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楊委員瓊瓔之修正草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40條之1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意旨相同,有關第2項無形資產定義,增列「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部分,考量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範圍未盡明確,且行政院版本已參考現行法律規定,將各主管機關主管之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及各種特許權等逐一納入,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另黨團所提增訂第44條之1及修正第45條、第53條草案,與楊委員瓊瓔等所提第40條之1及第44條之1修正草案,皆與行政院版本相同。 本次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修正草案,已通盤考量企業併購需要,提供合宜租稅措施,營造具競爭力之租稅環境,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之修正草案。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每位發言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9時22分)本席針對中油轉型政策來跟部長討論,有關加油站多元化服務轉型、推動煉化轉型生產高質化產品以及工程進度與財務等議題,這些都是您在中油董事長布達的時候有一個方向性的公開宣說。既然講到加油站,這是本席第二次提出有關四輪電動車跟二輪電動車的問題,四輪電動車充電樁的部分,按照政府的規劃,2025年預計全臺將有7,800個,私人自設的還不算在內。本席讓你知道中油給我們的資料,2025年的電動汽車充電站數是6個,充電槍數是16支。我讓部長知道您這邊的政府規劃,同樣2025年,你的規劃是7,800支槍數,而中油只做到16支充電槍數、6個站體。 二輪電動車的部分,中油是包租公,全部都交給民間來做充電站的建置,Gogoro Network的GoStation跟中油租的就有2,215站,目前還在陸續興建中;光陽的Ionex明年底預計會累計到4,000站。我更正一下,這些數字並不是全部都跟中油租,他們還有自己去找。但是不管怎麼樣,光是二輪電動車,全臺就已經要超過7,000站了,就以2,215站跟4,000站這兩個數字,就遠遠超過中油。中油自己本身有多少個加油站?1,898個,光是民間的二輪電動車的換電站點就已經是中油站數的3.6倍了。 部長,我們討論一下,電動車與電動機車未來若有足量的充電站點,中油加油站將失去石油供應的業務,僅剩下租賃土地的功能,即便全臺加油站1,898站都租出去,數量都還不到目前民間電動機車充電站的三分之一。本席要問的是,未來中油業務有關石油的部分全部都沒有了,就算租出去給民間,就以民間現在還在擴充當中,我只統計到去年,光陽到去年有4,000站,Gogoro有2,215站,就算你全數的加油站都租出去,還不到現在民間電動機車充電站的三分之一,試問中油未來要如何多元化利用? 再者,中油屬國營事業配合經濟部的92、95無鉛汽油價格調適政策,讓多數民眾受惠,電動車及電動機車充電價格將由民營業者定價,無須配合政府運具能源使用價格的調適政策,經濟部如何因應?請部長不要作這樣的回答:未來的電價,我們是可以掌控的,我們只負責到電的部分。你要想電動業者他們有電池,四輪電動車也有專用的加油機槍,這個東西的成本也是會加注給民眾的,民眾絕對不會這樣想;人民只會想,之前加石油就有優惠,為什麼加了電之後,政府對這個價格就失控了?本席先就加油站多元化這件事情請教部長,你怎麼回應這件事情?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充電樁確實是非常重要的配套措施,經濟部就是針對各個國營事業,當然中油是最重要的一個角色,其實我們對中油有非常仔細的盤點,對四輪跟二輪的充電樁怎麼樣去快速增加,四輪部分會有場域夠不夠的問題,不過中油就是持續在盤點,現在所設的量體有比委員剛才提的還要再多,這部分中油可以說明。 林委員岱樺:請中油說明。 主席:請台灣中油公司張發言人說明。 張發言人瑞宗:謝謝委員。有關四輪整個充電樁的部分,到2025年總共會有10個站、59個充電樁可以提供,除此之外,我們隨時做滾動檢討。 林委員岱樺:這是你們在4月15日答復本席的,今天是20日,短短5天,你們就增加了多少? 張發言人瑞宗:總共有10個站,59個充電樁。 林委員岱樺:增加了4個站,充電樁從16個跳到59個,這是你們給本席的資料。 張發言人瑞宗:報告委員,這個會持續滾動檢討啦! 林委員岱樺:才4天時間,你們就可以增加這麼多。好,部長,您滿意這樣的速度嗎?不管數字多少,沒關係,交給立法委員的數據一定都會「暗崁」就對了。 王部長美花:沒有,這個…… 林委員岱樺:好,沒關係,就算你講了,四輪電動車的充電樁在2025年預計全臺將有7,800個,這還有幾年的時間,你說還會擴充,台電也會做,中油又是主要主角,你能夠滿意它這樣的速度嗎?我今天會再提出來,我就說中油的規劃是牛步化,你說你要去督導,上一次你跟我回應說你們會去督導。沒有!沒有!你哪有督導?唬弄委員而已,唬弄民意而已啊! 王部長美花: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 林委員岱樺:你告訴我,你能滿意它現在充電樁設置的速度嗎? 王部長美花:還沒有…… 林委員岱樺:滿意或不滿意? 王部長美花:是確實還要再很仔細,四輪部分除了場域的安全之外,也要看流動的線路…… 林委員岱樺:所以你是很滿意? 王部長美花:沒有,這個一定會再增加。 林委員岱樺:那是不滿意? 王部長美花:那他們…… 林委員岱樺:不滿意,我講就是不滿意嘛!太慢了嘛!所以才要要求嘛,你講那些唬弄的話,本席都聽不懂你在講什麼! 王部長美花:沒有,我們會再積極督促中油一定要再增加。 林委員岱樺:那你什麼時候提出你的規劃?如果按照它現在提出來的,四輪到2025年3年內才增加到59個,跟你的7,000個差太多了吧? 王部長美花:7,000個這部分整個是由交通部來統整,不是只有經濟部,除了交通部,另外還有各地方政府…… 林委員岱樺:經濟部的部分,你要負責多少? 王部長美花:我會再盤,確實我們各個部會…… 林委員岱樺:一個禮拜提出來好嗎? 王部長美花:各個局處,我都會再盤。 林委員岱樺:這算是我第二次很嚴肅地提出來,因為你根本沒督導,所以我只好再提。 王部長美花:是。 林委員岱樺:另外,未來針對民營的部分,二輪電動機車的充電價格,你怎麼做調節?政府有角色嗎? 王部長美花:有,有關充電價格的部分,現在台電積極在規劃,我們可能用不同的時段來給它誘因,比如在比較冷門的時段,它的價格可能比一般的…… 林委員岱樺:所以政府還是有角色來調配這些電動車或電動機車的充電價格,政府是不是有角色? 王部長美花:有。 林委員岱樺:OK。 繼續我們看這張圖,你應該很熟了,這是2025年淨零碳排的規劃有兩個重點,第一個,化石燃料不在規劃中的能源使用項目;第二個,推動電氣化,石油幾乎完全淘汰。再加上既然石油都逐漸淘汰,而且化石燃料也不在規劃內,那中油怎麼轉型?現在看的這張圖是中油提供的,汽油、柴油、航空燃油、燃料油、主要烯烴類,這些就占了你們產品營業收入的50%;化石燃料依然是中油的主要營業項目,2050年幾乎全部淘汰,不在能源使用規劃中的石油類別甚至超過五成。部長,中油董事長說要將中油轉型成綠色能源公司,主要營業收入項目會更換成哪些高值化產品?比例又各占多少?也請中油說明一下。 再者,2050淨零碳排的規劃,氫能發電將占比9%到12%,中油在未來氫能發展的階段將扮演什麼角色?這部分要部長回答了。 主席:好,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岱樺:第一個,對於綠色能源公司,你們主要的營業項目要怎麼更換這50%? 張發言人瑞宗:謝謝委員。整體的規劃簡單講,第一個,我們本身以前是以產製燃料為主的製程,要改成產製化學品,包含整個高端涉及到一些半導體使用的一些特殊的環境,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主席:好,發言時間了。 林委員岱樺:請提供出來您的規劃給委員會。 部長,您認為中油在氫能發展階段是扮演什麼角色?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中油未來在氫能會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為氫能除了國內研發之外,很大部分還需要進口,所以不管是進口的基礎設施、運送、加氫站等等,這個都需要中油來扮演很大的角色。 林委員岱樺:我們來看中油的財務…… 主席:發言時間到了。 林委員岱樺:你們說不會破產,中油累計虧損是600億元,它要投入海外探勘,但在2050年淨零碳排的總目標下,石油需量驟減,中油又累虧600億元,財務狀況岌岌可危。部長,以下這三個問題很嚴重:第一、中油海外探採計畫是否隨著淨零碳排及中油轉型成綠能公司而停止? 主席: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岱樺:第二、如果停止探採,會不會認列為虧損?第三、如果認列虧損,以現在累虧600億元,你如何改善中油的整體財政? 主席:林委員,發言時間到了,邱議瑩委員在等。 林委員岱樺:請部長以書面提出,我們下次再會! 王部長美花:好。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9時34分)謝謝主席,不過我還是希望主席能夠控制一下時間。 主席:我也站很久了。 邱委員議瑩:我知道你站很久了,但是你沒有制止力,你沒有約束力啊! 主席:有啊!我還是有提醒。 邱委員議瑩:本席請教部長,今天我們討論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有幾個問題要請教您。我們已經核定要推動11座再生水廠,到民國120年應該還有8座再生水廠會完工,估計一天大概可以產出132萬噸的水。本席在上次3月28日也跟部長討論到,我們再生水的水價遠高過於自來水,到底你們要怎麼樣提升廠商使用的意願?再者,未來修法過後將要求產業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本席也想進一步請教,所謂的「一定比率」是多少?你們跟產業界之間有沒有做溝通?有沒有一些共識?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可以有使用再生水的意願,就是這一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我們就是不管地區,而是針對廠商開發的規模,他就一定有義務要去訂定。至於再生水跟自來水的價差部分,像去年發生大旱,去年我們推動再生水就比較順利。 邱委員議瑩:那是因為遇到大旱。上次本席也問過,耗水費每度只加徵3塊錢,加徵了以後,還有優惠,所以跟再生水的水費比,最少都還有10塊錢的價差,其實我希望你提高的是耗水費,如果未來再生水的成本能夠壓低,當然就可以拉低彼此之間的差距。再者,對於你講的一定比率,產業界有沒有哪一些廠商,比如說你現在跟他溝通了,他願意使用所謂「一定比率」是多少比率?剛剛部長也提到本席的版本,我本來是寫要求每3年滾動檢討調升的幅度,這個署長有來溝通,表示每3年滾動檢討當然是好的,但如果確定一定要調升可能不好。對此本席同意,或許我們在討論法案的時候,我會把這兩個字刪掉,我們每3年來滾動檢討。但我想知道你們要求產業界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目前有沒有哪一個產業、哪一個企業同意你們所說使用的比率? 王部長美花:現在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中鋼,中鋼使用再生水已經高達50%。再生水其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配套,就是地下水管的接管率要提升,要加大再生水的使用率,還要看這個配套有沒有做到位,所以才會提到說,在每個區域,特別是製造業,所應該逐漸提升的部分也會跟接管率的情形及再生水的建置有關係。 邱委員議瑩:有關使用再生水一定比率的部分,你說跟再生水的接管率是有連動關係? 王部長美花:對。 邱委員議瑩:那,我瞭解了。我接下來要請教部長一個時事題。我們整理了一下資料,有一個滿弔詭的地方,臺灣今年第一季太陽能模組進口量爆增,單季進口總值高達1,684萬美元,遠超前4年進口總值的相加。聽說美國現在也證實了,美國已經開始在調查,很多中國的太陽能廠透過東南亞「洗產地」,它其實是要規避美國的反傾銷稅。部長,你看到這樣子的數字,經濟部的想法是什麼?你們有沒有去調查一下,是不是也有所謂的「洗產地」這樣的狀況產生? 王部長美花:我說明幾點。第一個,我們太陽能的部分,確實因為國家在積極建設,從去年底到今年的部分,大家都在加緊趕工當中,對於太陽能的需求確實增加非常多,所以廠商也從東南亞進口。第二個,東南亞進口的部分是不是符合「洗產地」,那要看有沒有洗產地的要件。洗產地最明顯的比如貼牌,就是比如在中國大陸製造,到東南亞轉一手,或者在東南亞做非常輕微的加工,這樣才叫做「洗產地」。現在我們廠商有一部分確實從東南亞進口,這是在東南亞生產的部分。 邱委員議瑩:你們有去調查過嗎? 王部長美花:我們初步的瞭解是這樣,所以要看有沒有洗產地,這個還要再細部的查證。 邱委員議瑩:部長剛剛講的,其實部分我是同意,我們也去詢問了一下,經濟部跟能源局的回答大概就跟部長現在所講的一樣。實際上,臺灣推動太陽能光電其實也不是去年一年的事情,模組的產出能力、數量是不是真的不足?我覺得能源局對這部分也要去深入瞭解。你說你們現在只是初步去瞭解,它的確是在東南亞生產,那你的初步瞭解的狀態,跟你有沒有能力去做實際的調查。我覺得現在全世界都會調查中國是不是透過東南亞去洗產地,當然也有一些廠商本來是在中國設廠,現在移到東南亞,這個也有可能。我希望政府要做的是,對於臺灣本國做太陽能光電模組的這些廠商,我們最重要是保護他們,再來是不要去進口一些中國做的低價或是效能比較低的,將來對於蓄電、充電能力,甚至對於環境的影響,其實都是非常的大,這個部分部長能夠進一步的說明嗎? 王部長美花:我簡單做兩個補充。第一個,國內的太陽能如果有符合我們的標準認證,其實有加成的誘因。第二個,我們統計去年使用國內的產製是86%左右。 邱委員議瑩:OK,因為本席時間到了,是不是請能源局提供本席詳細的數字,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好。謝謝委員。 邱委員議瑩:謝謝部長。 主席:邱委員議瑩非常充分的掌握時間,謝謝。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9時43分)部長早。這次修法強制更多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的方向,我是支持的,但我覺得光是這樣對於臺灣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還遠遠不足。請教署長,民國120年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再生水每日77萬立方公尺的目標做得到嗎?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建信:首先跟委員說明,政府已經核定了內政部營建署在120年之前要興建11座再生水廠,目前系統再生水的使用量是16.8萬噸∕每天,到11座再生水廠完成的時候,將會達到28.9萬噸。據營建署的推估,隨著接管率逐次提升,以這11座的處理能量,甚至還有新廠會上來,有可能再增加…… 邱委員顯智:我直接簡單講,這是去年國發會的報告,第13頁就有提到,國發會去年的查證報告說這個目標很難做到,我想請教部長,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剛才署長其實有講到,這11座廠完成之後,當然初期是沒有達到,但是這些廠是可以擴充的,所以在擴充以後,確實是這11個廠之外的。目前我們也還在盤點新的廠要來建置,確實是要朝77萬立方公尺的目標來邁進。 邱委員顯智:對,部長,我覺得這個都沒有講到重點啦!我們來看一下日本跟臺灣有什麼不一樣,就知道最大的問題在哪裡了。這一張是日本國土交通省製作的圖,一目了然,如果都市要有效的利用再生水的話,整個基礎建設都要配合。簡單講,至少要建置兩套系統,一套是本來用的水,另一套是再生水,否則的話要如何使用再生水?你看這張圖的右邊,再生水可以用來洗馬桶、沖馬桶、洗車、澆花、冷卻等等,如果你要這樣做的話,勢必要有一樣的建置才能夠達到這個目標嘛。 我們可以看到,都市要去進行有效的利用,像東京都就有一個水的有效利用促進要綱,裡面就必須要有這些法規面的規範,他們在2003年的時候就施行了這樣一個要綱,裡面的法規要求樓地板面積超過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還有開發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的開發事業,雜用水必須要配合法規要求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所以你要有這樣的法規嘛!東京建立了好幾套雨水和水資源再生水的使用系統,讓不同類型的建築物可以配合使用,包括個別循環、地區循環、廣域循環等等,有一套基礎設施,而這個基礎設施應該建立在所有新開發的建築物,就像我剛剛講的,建築物必須要配合設置必要的管道,整個系統才能夠建立嘛。 從我們所找的一些資料來看,事實上日本目前不只是我這裡提到的東京,包括福岡、千葉、香川、高松、松山等等很多城市都有這樣的法規範。日本再生水基礎設施做得最好的城市應該是福岡,在文獻上面,大家都覺得是很值得去參考的。福岡規定福岡的大型建築物在新建或增建的時候都要提出一份節水計畫書,裡面包含雜用水的水道建置計畫、污水的處理、消毒等等方式,市政府也可以去加以審查。我們可以看到福岡的再生水處理設施跟都市發展區域是連結在一起的,基本上就是要有一個這樣的配套,然後有計畫地去推動再生水供給區域內的水資源的有效運用。 部長,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也要有一個機制,不要說日本,日本只是其中之一嘛,其實其他的國家,像新加坡等等,也都有這樣的機制,才能夠達到這樣的目標嘛。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我們現在再生水的目標確實都比較是在講大用水戶,就是製造業的部分,至於委員提到的這個是在都市區域裡養成再生水利用的系統也好、機制也好等等,這個確實應該來推動,我們再…… 邱委員顯智:對,這樣才不會說你的再生水只是用在你現在所講的這個大工業的工業區裡面嘛,應該要有一個機制,讓大家可以都來使用。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顯智:講到這個,就要談到水費的問題,其實部長也非常清楚,臺灣水費太低一直是造成水資源浪費的一個大的原因,但是在再生水的使用方面,部長、署長可以看一下右邊這個圖,這是東京都的圖,再生水的價格比較低,普通水的水費是比較高的,這樣才可以促進民間去接受建立再生水系統的法規嘛,因為再生水比較便宜,結合這樣的誘因。我們可以看到右邊這個水利署自己整理的資料裡面,絕大多數國家的再生水水價其實都比自來水低,署長應該很清楚嘛,所以現在只有臺灣是顛倒過來的,臺灣這樣相反、扭曲的誘因結構根本就沒有辦法去推進水資源跟再生水的有效利用,這個是大家有沒有決心要來做的問題嘛!如果你的再生水搞了老半天之後,跟其他的國家完全顛倒,我們的再生水價格是比較高的,當然這樣你就很難去推動嘛!所以應該要往這個方向,跟其他國家一樣,再生水的水價比較低,自來水的水價比較高,鼓勵大家去使用,否則的話,我們現在的作法就是用強制的方式,而不是提供一個誘因的方式嘛!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這個背後有很多的原因,對於這個部分,我會跨單位,針對委員提出的這些意見,不論如何在2050淨零,各種資源的有效利用跟循環回收,本來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委員提到這個議題,我們也可以趁此機會來思考怎麼樣做系統性的調整。 邱委員顯智:對,就是說…… 王部長美花:在都市裡面的再生水的利用,確實也應該去推動。 邱委員顯智:剛剛提到的日本只是國際案例之一,其實像新加坡的再生水用在晶圓廠跟其他工業為主,或是以色列用在灌溉嘛,但是不管如何,就是我剛剛提到的,要促進都市有效利用再生水這件事情是非常重要的,除了有一個明確的策略目標之外,應該要完備法制,像日本有很多的法制都必須要去完備,當然還要再加上解決臺灣的水費經濟誘因扭曲的這個部分。我在這邊具體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就今天談的這個議題,如何促進都市有效利用再生水的這個議題,包含相關子法的制定計畫,以及如何制定推進水資源有效利用的水價方案,在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一個報告,並且到我們辦公室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如果要比較有效率,我是建議二個月,好不好? 邱委員顯智:好,沒關係就二個月。 王部長美花:因為這個要跨部會來討論有沒有一個方向跟眉目,這樣比較好。 邱委員顯智:好,但是議題是清楚的,促進都市裡面有效利用再生水。 王部長美花:是,沒錯。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9時53分)部長好。部長,現在太陽能廠是不是會利用很多地方來洗產地?也就是相關的面板部分會用洗產地的方式,這個除了逃避關稅以外,對臺灣來講,我們原本就不能做這樣的使用,所以對於相關的這些議題,我們該如何去處理?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跟委員說明,第一個,我們的太陽能面板不可以直接從中國進口;第二個,我們沒有禁止從其他國家進口,那…… 陳委員亭妃:所以他們就是透過其他國家來洗產地啊! 王部長美花:但是洗產地的定義是,譬如中國的太陽能面板直接到其他國家去貼標籤,或者只是非常簡單的一個加工而已,這樣才會符合…… 陳委員亭妃:所以部長的意思是說,如果中國的太陽能面板出口到第三國,第三國再轉到臺灣,這是沒有問題的? 王部長美花:這樣是不行的。 陳委員亭妃:對啊!那它不就是去當地洗產地,要不然它怎麼到臺灣來? 王部長美花:現在講的情形是,我們今年第一季從東南亞進口很多太陽能面板,但是它不是從中國轉運來的,它其實是在東南亞國家生產,然後進口到臺灣。 陳委員亭妃:當然,部長,這個本來我們就很清楚,它如果本身就在東南亞生產,它的廠商在東南亞生產,那當然就目前的法令我們沒有辦法去限制,我們只有限制中國,可是如果是中國生產的面板,然後運到東南亞去洗產地之後再進口到臺灣,這個就不行啊! 王部長美花:這樣不行,這樣是不行的。 陳委員亭妃:是啊,我們現在查的是這個區塊,現在已經發現有這個狀況了嘛!那我們怎麼去了解?部長,你剛剛這樣講反而會令人誤解,我們一開始沒有誤解,我們針對的就是洗產地,如果它本身在東南亞有設工廠,直接在那邊生產的,當然就不屬於中國,只是中國的廠商在東南亞有設廠,生產之後過來。我們一直說的是,如果在中國生產後只是運到東南亞換個標籤,我們過去一直在擔心的就是透過自經區的運作而去改變它的標籤,然後直接運到臺灣來,這才是洗產地啊!我們當時在談自貿區的時候,不就是在討論洗產地的問題嗎? 王部長美花:如果是這樣,當然是不行。 陳委員亭妃:是,那你怎麼去管控? 王部長美花:如果這樣我們當然會去查,但是目前講的…… 陳委員亭妃:怎麼查? 王部長美花:其實跟這個有點落差,現在目前提到的情形,看起來並不一定是這樣一個三角關係…… 陳委員亭妃:你要怎麼查?現在已經有這樣的訊息,那是不是跟現實的狀況是一致的? 王部長美花:這個我們…… 陳委員亭妃:當然你們要去查,那要怎麼查? 王部長美花:這個我們可以跟海關合作來查,有沒有相關的…… 陳委員亭妃:是,你要查啊!就是到底它的來源出自哪裡,是不是真的後端是在他們當地的工廠生產,然後再運到海關去出口,這個查得到嘛!可是我們在東南亞是不是有相關的配套,可以去查察這類的資訊?有沒有? 王部長美花:這是可以的,因為在我們外館都有駐地的經濟組同仁,如果要去查是否確實有這個廠,這是可以查得到的。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要查的是這個區塊,因為這一篇寫得很清楚:中國太陽能在臺洗產地,經濟部表態嚴查。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你們的態度,可是如果照剛剛部長所說的,我聽了會怕怕的耶!如果他從港口去做類似我們過去擔憂自經區可能會出現洗產地的狀況,導致中國的面板進口臺灣,這個本來就是在鑽法律的漏洞嘛! 王部長美花:如果是這樣,我們一定會處理,針對委員詢問的這個議題,我們會再跟財政部這邊來確認。 陳委員亭妃:部長要有態度,這部分大概多久會有一個比較好的方向?一個月好嗎? 王部長美花:好,我們去查。 陳委員亭妃:給你一個月,就中國太陽能廠的面板到底有沒有所謂透過洗產地的方式進口臺灣,影響到我們整個市場,甚至就現在法令完全禁止的部分,反而透過洗產地去突破現有法律的管制,針對這部分,拜託經濟部在一個月內給我們報告…… 王部長美花:是。好。 陳委員亭妃:到底如何跟東南亞的相關單位就這部分去做調查、詢問,這個部分再拜託。 王部長美花:好。 陳委員亭妃:臺南有三個再生水廠,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對。 陳委員亭妃:目前仁德還在發包中,安平廠已經在進行當中,然後永康廠的進程比較快,大概已達90%,安平的部分大約是30%。當時在設計安平廠的時候,我們希望它可以應付台積電使用,對不對?當時設計的框架跟邏輯是這樣,因為永康廠處理的再生水可能不夠台積電使用,所以又加了安平廠進來。現在問題來了,就是管路的問題,你知道將管路從安平廠拉到台積電要經過幾個區域?剛好這幾個區域都是我的選區,包括安南、北區以及安平區,我們現在開始擔心相關的規劃了,屆時管線的布建施工會不會造成交通的黑暗期?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建信:第一個,這部分在規劃之初就有做交通的維持計畫,當然短暫時間的施工,因為現在是透過天井施工,開挖面比較小,那我們也希望…… 陳委員亭妃:你現在說的是安平的再生水廠,目前工程進度達到30%,等這個再生水廠的施工告一個段落,有一個基準之後,你就會進行管線的布建,對不對?因為你要把再生水運送給台積電使用,有計算過這個中間要經過多遠的距離嗎? 賴署長建信:這個有算過。 陳委員亭妃:好,拜託署長把整個計算的過程以及要怎麼施工的計畫送一份到本席辦公室,因為安平、北區跟安南,就經過兩個我的選區,想起來非常恐怖,而且你會經過的都是交通要道,所以交通的維持計畫或是相關的配套要怎麼做,請給我一份資料。謝謝。 賴署長建信: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0時2分)部長好。今天審議再生水條例的目的,不分藍綠及行政部門,大家就是希望有效地擴大資源的取得以及利用,我想這是今天我們提出這個法案最重要的目標跟目的。就像去年因為乾旱,各縣市政府跟中央大家一起努力搶水大作戰,甚至臺中市政府連營建工地的地下水,都想辦法抽出來給民間使用,所以我覺得這部法是很重要的,我們必須有效地去取得,同時也要有效地讓需求者可以獲得水資源,希望本法通過之後能夠有效地去執行,這是第一個。 接下來本席要跟你討論的是,剛剛也有委員提到,美國商務部針對陸資太陽能廠透過東南亞製造「洗產地」,以規避輸美高關稅一事進行調查。此事你剛剛答應要查,美國也一直在查,您剛剛說一個月內要查出。根據海關資料顯示,我國今年第一季進口太陽能模組金額達約1,684.8萬美元,遠超過前4年進口量總額1,307.6萬美元,所以這確實是一個問題。根據經濟部的公告,太陽能電廠今年第一期躉購費率,每度約3.8元至5.89元,而一般民生用電為每度電約3.3元。因此,民間也高度質疑,政府是否以補貼的方式來收購綠電?我願意給部長時間說明。 根據貿易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就已違法。所以本席要請教是否有人以低價進口模組頂替?是否等同拿國人的納稅金來貼補不法洗產地的光電案?這個問題現在社會大眾都很關心,剛剛部長也說一個月內要查出結果。其實很簡單,除了海關以外,以結果來論,你看國內可以產出多少,補貼出去的有多少,這樣數據就出來了!請部長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事實上我們對太陽能模組從國外進口是沒有禁止的,當然從中國進口是不可以的,所以就進口的部分有沒有洗產地的問題,我剛才也提過,我將會在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說明,但如果是在東南亞生產,然後進口到臺灣,目前是沒有禁止的,這是第一個。第二個…… 楊委員瓊瓔:這樣是在這裡開了一個很大的門,眉角就在這裡。 王部長美花:第二個,國內的太陽能面板,如果經過我們認定、符合標準的,是有加乘6%。其實國內的太陽能模組在過往這幾年直到今年的業績都非常好,而之所以在第一季進口這麼多,有幾個原因,當然第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去年還沒有完成的,包括今年要增加的太陽能建置量量體很大。 楊委員瓊瓔: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請你一個月內調查清楚,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官員很清楚管道的缺口在哪裡,本席主張的目標就是扶植國內產業。第二個,不要拿納稅錢去貼補洗產地,這是本席今天質詢的重點,請你們一定要詳實查明。 王部長美花:是。 楊委員瓊瓔:還有你剛剛講,我們現在增加得不錯,但現在我們很重要的就是跟著世界打造淨零時代,4月15日您也參與論壇,所以目前我似乎看到你要以急行軍的腳步一步步趕上,這點應該給予嘉許,但你現在這樣宣布,我們就來看實際的情況,今年2月光電總裝置容量是7.9GW,風力的部分是1GW。根據國際再生能源組織2020年全球的統計資料,日本光電裝置容量有67GW、風電是4.2GW;韓國光電容量是14.6GW、風電1.6GW。我們如火如荼地發展綠能,但是您給我們2月份光電的裝置容量是日本的11%、韓國的54%,所以我們要怎麼告訴國人,你說的數字是真的?你的每一步腳程要怎麼急行軍?依照目前本席查到世界各國的統計,跟你所宣布的數據差距那麼大,你打算怎麼做?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那一天我在講這件事情確實不精準,也造成一些錯誤…… 楊委員瓊瓔:謝謝你願意回答確實不精準,讓我們國人不會因為政府只要一舉辦論壇就講得這麼大,實際上卻馬上被抓包,本席不希望如此。 王部長美花:我說明一下,當然在臺灣離岸風電的部分,這點日本、亞洲跟臺灣比起來,臺灣確實是最高。 楊委員瓊瓔:部長,剛剛你願意回答,你在論壇上所說的是錯誤的訊息。雖然我知道你們工作很辛苦,但是要提供正確的訊息給國人,才不會常常讓政府被人抓包,這是不好的,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不會啦! 楊委員瓊瓔:你不要說大家都不內行,其實每一個人都很內行,對不對?不要再提供民眾錯誤的訊息。 王部長美花:我們確實在非常加緊的建置。 楊委員瓊瓔:再者,政府編列三百多億元的預算,為全國三千五百多所學校進行電力改善,以及為三千四百多所學校裝設超過18.4萬台冷氣,針對班班有冷氣大家都非常努力,而且這也是行政院要給兒童的兒童節禮物,大家都很加油並表示感謝,但是3月10日台電發出一份公文說「新增本公司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校園空調自動需量反應』,自111年5月1日起實施」,公文上還特別述明每年的5月、6月、9月及10月,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點到下午4點,視電力系統的需要,於15分鐘前由台電自動需量反應平台發送指令至學校能源管理系統自動執行卸載,每次執行時數是1到2個小時,每日以一次為限,而且每個月以8個小時為限。經濟部王部長,你知道台電發出這份公文嗎?你同意他發出這樣的公文嗎? 王部長美花:我知道台電有發,其實需量反應其實是自願性的…… 楊委員瓊瓔:你同意他發這樣的文,是不是? 主席:好,謝謝…… 楊委員瓊瓔:請再給我1分鐘。 王部長美花:發這個文的內容,其實是學校自願可以來參加,並沒有強制學校要參加。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同意台電發這個文,是不是?你現在卻說學校自願參加,你不要再把責任推給民眾了。 本席現在跟你討論,校園冷氣自動加入自動需量的機制,你是在打臉總統嗎?還是你在打臉行政院長嗎?班班有冷氣的政策,讓大家感謝得不得了,這項前瞻計畫大家全力支持,現在設備裝好了,你卻來一個15分鐘前台電可以卸載,但小孩子上課上到一半滿身大汗,但你們卻把冷氣停掉,可以如此嗎?可以如此嗎? 王部長美花:不是這樣,很多校長理解了以後,他們就知道他們決定要不要選擇去用…… 楊委員瓊瓔:部長,我們的政策讓班班有冷氣,你們卻要求學校自己來決定要不要降載?不是這樣做的。以往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是用在工業用電,是大戶限量的措施,你怎麼會把學校列為大戶用電?而且如果依照這樣來執行,哪一個學校敢不參加?到時候我們的班班有冷氣就變成裝置藝術,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不會啦,不是這個樣子。 楊委員瓊瓔:怎麼不會?怎麼不會?所以請部長冷靜再去思考這個問題。我們的邏輯還是一樣要班班有冷氣,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的,沒有錯。 楊委員瓊瓔:不要講得跟做得不一樣,好不好。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楊委員瓊瓔的1分鐘滿久的。 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0時13分)部長早,請問部長,現在快篩國家隊跟口罩國家隊一樣,都是你們經濟部要負責溝通協調的嗎?還是主要是衛福部?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主要是疫情指揮中心的物資組負責,因為我們的陳次長是物資組組長,所以我們也有跟國內的廠商進行相關的合作。 謝委員衣鳯:是陳正祺次長嗎? 王部長美花:對。 謝委員衣鳯:其實你們也是要互相配合嘛!因為主要的廠商都在經濟部這邊,至於機器設備等,也是你們來協助嗎? 王部長美花:他有任何需要協助的,我們在各個工廠裡面已經都有派駐法人,看他們有沒有什麼瓶頸的地方,或是需要協助的地方。 謝委員衣鳯:所以產能是可以開得出來,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產能的部分,因為廠商會看機械的問題、料源的問題要備妥,所以法人就是在協助他們確保這些…… 謝委員衣鳯:所以產能開得出來嗎?因為你們宣示說5月的產能是可以提高到1280萬劑…… 王部長美花:這應該是衛福部負責,但就我理解,應該大部分是進口。 謝委員衣鳯:所以這部分是進口的? 王部長美花:一部分是國內,但大部分是進口的。 謝委員衣鳯:所以5月份到達1,280萬劑其實大部分是進口? 王部長美花:詳細的細節像每個月進口…… 謝委員衣鳯:你能不能請工業局來說明? 王部長美花:是。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陳副局長說明。 陳副局長佩利:報告委員,誠如部長講的,現在進口快篩試劑的量還是比較…… 謝委員衣鳯:請問5月份我們所謂的快篩國家隊可以產出多少的快篩試劑? 陳副局長佩利:現在衛福部已經發出徵用書…… 謝委員衣鳯:對。 陳副局長佩利:針對國內五家,包括泰博等等相關公司,發出徵用。我們每月有一個目標,剛剛有提到,國內也希望在4月底、5月能夠開出我們的產能,我們現在都在持續的配合。 謝委員衣鳯:我看到我們的新聞報導目前每月的產能是490萬劑,5月份要到達的產能是1,280萬劑,未來如果新購置的設備陸續到位之後,每月的產能可以提高到1,580萬劑。經濟部身為物資組,你們應該要瞭解目前我們快篩國家隊的進展情況是如何,因為當我們每日的確診人數越來越多時,這些確診者的確有可能都需要居家隔離,到時他們就會用到所謂的快篩試劑,而且和確診者接觸的人也很多,他們也有可能用到,所以是不是能夠讓快篩試劑的產能如期完成呢? 王部長美花:我的理解是第一個、同時趕快加大國內的產能,第二個、衛福部也積極從國外進口,目前都有在積極接洽當中,所以會陸續進來。 謝委員衣鳯:以目前國內的產能,你認為5月到達1,280萬劑有沒有可能? 王部長美花:我還要再問,才知道5月有沒有可能有這麼大的量,如果以現在…… 謝委員衣鳯:是喔!部長,你平常都沒有注意這個,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不是,現在是法人去看,它才知道他們這個產能…… 謝委員衣鳯:我知道,但是工業局應該也要注意,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是、是。 謝委員衣鳯:但是工業局也沒有辦法說這個數字耶! 我接下來要問的問題是現在我們最便宜的快篩試劑是我看到衛福部採購的59元,未來有沒有可能更低呢? 王部長美花:更低應該是不可能,59元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價格,但是陳部長也有提到,未來可能會比照實名制提供給大家,會用比較實惠的價格來提供。 謝委員衣鳯:所以以你們目前的成本,是不可能比59元更低了? 王部長美花:我們的瞭解是59元對廠商來講其實是完全不划算的。 謝委員衣鳯:會不會比59元更高? 王部長美花:應該是要更高才可以符合它的成本,因為生產之外,還要運送,還要配送…… 謝委員衣鳯:所以會比目前共同採購成本最低的59元更高,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應該是,會以陳部長的說明為準。 謝委員衣鳯:好。 現在我們看來指揮中心的目標就是要與病毒共存了,它說全臺這一次因疫情感染的人數有可能到達15%,預估300萬人左右會確診。對我們的服務業來講,像餐飲業、健身房及旅遊業,都是受疫情損害最嚴重的。我剛才問到快篩試劑,現在指揮中心還說要打三劑才能去旅遊、上健身房,關於這個部分,未來經濟部要怎麼樣協助這些業者去確認? 王部長美花:謝謝。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確實會配合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如果對不同的行業有比較嚴格的要求,我們會協助相關的行業,看有沒有什麼是經濟部可以來協助的,我們會注意指揮中心的指令。 謝委員衣鳯:也有健身房的業者說,他們認為健身房有時不會有接觸性的風險,而且比餐飲業還少,進去餐廳吃飯也沒有要求要打三劑才可以,為什麼到健身房運動,甚至這是增加身體的免疫力,還要打三劑才能進去?所以在這個標準上面,你們有沒有給予指揮中心什麼樣的建議,並且把業者這樣的心聲傳達給指揮中心知道? 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關於委員剛才這個非常具體的意見,我看到指揮中心也有聽到,它確實在怎麼拿捏上常常要平衡各項因素,我們也會再來反映給指揮中心。 謝委員衣鳯:對,其實現在餐飲業、健身房及旅遊業都受到這一次與病毒共存的情況影響到相關生計,我希望經濟部應該要具體的與指揮中心溝通協調,因為這必須要在實務面可以真的落實我們防疫檢疫的工作,像已打三劑怎麼證明?拿小黃卡出來嗎?還是像我們去醫院就刷健保卡,健身房或餐飲業或旅遊業難道會幫我們刷健保卡嗎?如果我們健保卡的資訊也在這些業者的掌握之中,對於所有民眾的資訊安全是怎麼樣保障?我認為經濟部應該要就這些一併和指揮中心溝通、考量清楚,才不會造成落實上面的問題。 王部長美花:是,謝謝。這個確實要配套,我的理解是這個app好像已經做出來了,就是把黃卡變成是已經注射的電子證明。 謝委員衣鳯:所以未來是使用app來…… 王部長美花:是,我看好像是已經做好了。 謝委員衣鳯:好,我覺得這在具體的落實上面一定要給民眾便民的措施…… 王部長美花:是、是。 謝委員衣鳯:不然,民眾沒有辦法把相關資訊給予其他人,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10時22分)部長好!部長,我要跟你說,我個人認為我們水利署署長真的非常認真,也非常優秀,因為我們那裡有隘寮溪、荖濃溪,還有延伸下來的高屏溪,我們在假日跑第一線時常常碰到水利署的問題,那時我打電話給他,他從來沒有不接的,我在這邊先給予口頭上的肯定。 關於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我要講的是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是水利署管的,對不對?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是。 蘇委員震清:但是再生水廠的興建是屬於營建署,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 蘇委員震清:在這邊我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營建署負責興建,水利署負責媒合廠商和企業使用再生水,如果興建沒有問題,我有問過營建署,但是他們不用的話,怎麼辦? 王部長美花:確實,這個就是為什麼在蓋再生水廠…… 蘇委員震清:兩個單位怎麼處理? 王部長美花:就常常要協調,確實要確認…… 蘇委員震清:如果踢皮球怎麼辦? 王部長美花:不是踢皮球,就是真的要去努力找到使用者,水廠才會蓋,過往這個確實常常拖了比較長的時間…… 蘇委員震清:是啊!我問過營建署,營建署說興建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他們不用,怎麼辦?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建信:謝謝委員的指導,從這個立法迄今,我們和內政部的合作都非常密切,我舉一個例子來講好了,當我們打算要在一個產業園區開發時,我們先從水源端用水計畫做審核,同步地,內政部營建署也會跟我們互相勾稽未來再生水發展的潛在場址,我以臺中市的福田廠為例,過去因為管線很長,如委員所擔心的問題,但是我們跟營建署合作,讓臺中市政府很快地在福田廠開始簽約、動工了,這是一個例子,因為現在的法規都需要各單位的跨部會合作,所以在這個方向上我們會持續努力。 蘇委員震清:好,部長,我提出這個問題,我一直認為政府單位如果是直向的溝通都沒有問題,橫向的溝通卻常常碰到各自為政的狀況,所以政府的橫向溝通才是最困難的,我今天丟出這個問題,是希望當政府橫向溝通碰到問題的時候都不要各自為政,要能夠加把勁,我們都在跟時間賽跑,在橫向溝通時,如果能夠拋開各自的成見,不管對人民還是企業,這才是福氣,希望大家碰到橫向溝通時,能夠把各自為政的成見拋開,發揮最好的效率及最快的速度,這才是人民的福氣,希望部長能夠加快速度,這是我們希望的,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我們秉持這個精神,其實今天內政部營建署也有在場。 蘇委員震清:好,我們希望加快腳步,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 蘇委員震清:部長,上個禮拜我在這邊提出問題,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出,就是太陽能面板模組洗產地的問題,上個禮拜我有跟能源局還有太陽能面板的公會提出討論,洗產地其實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上個禮拜我也有提到,政府希望太陽能面板模組的企業能夠加快、能夠擴廠,他們有沒有照做?有,但是他們配合政府擴廠,政府卻開放進口,他們配合政府擴廠,但是進口的卻越來越多,這要怎麼處理? 王部長美花:事實上去年使用國內太陽能面板模組的比例高達86%,確實不太夠的才從國外進口。 蘇委員震清:怎麼會不大夠?事實上他們的產能夠,不會不夠,其實第一季的進口量遠超過過去4年的總額,111年度第一季,只有3個月就遠超過了好幾年的進口總額,都已經超過了,重點是,不是國內的產能不夠。 王部長美花: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在去年下半年的時候也在做相關的溝通,就是模組廠跟系統廠商之間怎麼確保相關的產能…… 蘇委員震清:部長,數字會說話,2021年臺灣整體的安裝量才1.88GW,但是臺灣整體產業模組產能超過4.5GW,不是產能不夠,都集中在一起了,這是事實,我也跟能源局討論過了,好,這個可以解決,但是為什麼進口商要跟東南亞買?因為美國拒絕了東南亞的進口,所以他們的量很多,他們要想辦法進到臺灣來,人家美國不要從東南亞進口,他們都知道,所以他們拒絕了東南亞的進口,他們也知道他們都是中國大陸生產的,人家美國都知道了,我們臺灣知不知道?很多委員都知道他們到底有沒有洗產地,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出個力去查清楚,如果真的有洗產地的問題,這個是一個很嚴肅的國安問題,所以很多委員,包含本席在這邊,我們提出了這個看法,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去查清楚,這牽扯到國安的問題,很多委員包含本席在這邊提出這個看法,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去查清楚。 王部長美花:是,我剛才已經有提到,就是在一個月內就有沒有洗產地的部分來做報告,經濟部會來查,但是有一點我也要補充,美國的情形其實是這樣,因為美國從中國進口要課非常高的關稅,為了規避高關稅,非常有可能是中國的廠商跑到其他國家生產,美國在查的是有沒有規避高關稅的情形,也就是這樣有沒有造成傾銷的問題,現在臺灣是針對洗產地是不行的這件事情,但是至於在其他國家是哪個國家生產等等,我們也會再去確認一下。 蘇委員震清:部長,最後我要講的就是,我們臺灣的模組產能現在就達到4.5GW,但是目前一年的安裝量只有1.88GW,所以不是我們的產能、量能不足,絕對不是,我要講的就是這樣。 王部長美花:委員也知道有時間上配合的問題。 蘇委員震清:對,那我們怎麼去調配,我們覺得能源局應該要跟臺灣的業者要找出一套方法,我要講的是現在這個有國安問題,我們希望政府應該要跟業者好好地找出一套解決的方式,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好。 蘇委員震清:部長,我們一起加油,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好,謝謝委員。 主席(孔委員文吉代):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10時32分)剛剛有委員質詢到健身房要打三劑,指揮中心在做決策的時候有沒有會同相關單位做討論?最起碼要問主管機關啊!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有常常在院長那邊做跨部會的討論。 邱委員志偉:在拍板之前有跟你討論過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在院決策之前有邀請各部會…… 邱委員志偉:那你們有沒有表示意見?因為抱怨連連,我們接到很多陳情,餐廳都不禁止,餐廳的接觸反而更密切,而且距離更近,餐廳都沒有要求,為什麼健身房要要求?因為健身已經變成一個全民運動,有些人不適合打第三劑,或是因為體質的關係不適合接種疫苗,他也沒有辦法去,所以這部分在跨部會協調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站在產業界發展的角度去說些話? 王部長美花:是,我們再反映一下。餐廳可能是因為大家是坐在位子上,健身房可能要走來走去,指揮中心有各種因素的考量,我們也會再反映一下。 邱委員志偉:餐廳也是走來走去啊!如果有人敬酒或是跑去交談什麼的,接觸更密切,所以做決策之前主管機關一定要表示意見。另外,製造業目前面臨三缺的問題,請問部長是哪三缺? 王部長美花:應該人才的部分,還有土地的部分…… 邱委員志偉:工業區土地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還有缺工的問題、缺宿舍的問題,2月底的時候,有些企業界的代表去總統府跟總統反映這些問題,那時候沈副院長跟王部長你也在,他們反映工業區土地太貴的問題,新北市一坪100萬元,臺中也差不多四、五十萬元,工業區沒有土地要怎麼蓋廠房?滿手訂單但就沒有辦法接單,沒有辦法如期完工。缺工的問題也一樣,因為臺商回流,半導體、電子業把大量的勞工吸引走,所以傳統製造業面臨的缺工問題非常嚴重,他們不敢接單,當然就會對我們的外貿造成影響,我們的外貿是四小龍的最後一名,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至少到今年第一季都非常好。 邱委員志偉:我認為三缺問題不是現在才存在,已經存在一段時間了。 王部長美花:不管是工業局或加工出口區,針對相關工業區都在積極進行中。 邱委員志偉:缺宿舍呢? 王部長美花:宿舍比較屬於廠商負責的問題。 邱委員志偉:媒體大篇幅的報導跟分析,也提出很多解決方案,我覺得政府可以參考,而且要正視這些問題,並在瞭解問題之後提出解決方案。 王部長美花:有。 邱委員志偉:今天談到再生水發展條例,如果修法通過後,工業園區一定要有固定的再生水比例,請問是3,000噸以上嗎?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3,000噸的標準會不會調整? 王部長美花:這都會滾動檢討,過往我們跟業界討論後,先設定這個標準。 邱委員志偉:現在工業局在中部跟南部開發產業園區,我的選區就有北高雄產業園區跟第二期的白埔,請問經濟部主辦的產業園區未來會不會也納入這個規範? 王部長美花:如果符合用水的標準應該就會需要。 邱委員志偉:一定會超過!50公頃的產業園區用水量一定會超過3,000噸。 王部長美花:3,000噸是以每家公司計算。 邱委員志偉:未來北高雄的九鬮跟白埔興建之後,如果沒辦法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要怎麼辦? 王部長美花:委員很關心這個問題,水利署有放在心上,我們會跟內政部營建署積極處理未來的發展。 邱委員志偉:本來岡橋污水處理廠只有污水處理廠,後來有再生水廠,那是我積極爭取才有的。岡橋主要是供應給楠梓產業園區,楠梓會再蓋一個再生水廠,未來橋科也會用到這座再生水廠,還有路科跟本洲工業區,同樣的問題都不是現在才發生,我覺得應該要未雨綢繆,趕快思考一下,條例通過後一定會有約束力,要早一點布局。另外請問部長知道二仁溪嗎?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大概在1980年代二仁溪有很多廢棄物,二仁溪就在我的最北邊選區的茄萣跟湖內,過一個橋就是臺南市,請問二仁溪是不是「中央管河川」?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實施計畫」已經執行一期,請問第一期是何時完成的?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建信:大約在10年前完成,委員關心二仁溪現在還有一些廢棄物,因為陸續治理而呈現出來,上上禮拜衛環委員會有到現場會勘。 邱委員志偉:我知道。 賴署長建信:署裡也跟環保署合作,我們希望擬出所謂的公建計畫,針對二仁溪…… 邱委員志偉:什麼計畫? 賴署長建信:有關二仁溪的廢棄物清理計畫,因為這個計畫涉及跨部會,包括環保署及地方政府,我們希望這個計畫能…… 邱委員志偉:前幾天我召開協調會,副署長有參加,他說:廢棄物是歷史共業、屬於環保署業務、不該由水利署做。但我認為應該由你們主政,因為是「中央管河川」,廢棄物清理已在10年前執行第一期,現在應該繼續執行第二期,將二仁溪活化之後再美化,否則堤防整理得很好,大家都在那邊散步、運動,可是廢棄物卻依然存在。 賴署長建信: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確實是朝這個方向,無論過去由誰主管或由哪個部會負責,都要共同面對環境問題,我們希望跟環保署、臺南市政府,甚至是高雄市政府合作。 邱委員志偉:計畫何時會再提出來? 賴署長建信:我們之前已經有提報水資源審議委員會,也有跟臺南市政府和環保署溝通,計畫正在報核程序之中。 邱委員志偉:預算一定要編列,整治二仁溪第二期的預算初估是多少? 賴署長建信:在我的印象中,預算應該是二、三十億元左右。 邱委員志偉:之前來說明是14億元。這部分應該跨部會合作,但主政還是水利署,我希望儘快提出第二期整治計畫及預算概估,你們要開始編列預算,也請王部長親自督導,因為二仁溪是北高雄的重要河川。 王部長美花:是。 邱委員志偉:請署長全力擬好這份計畫並編列預算、趕快執行,也請部長全力督導。謝謝。 王部長美花:好,我覺得這非常重要。 主席(陳委員超明代):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0時41分)今天勞動部有沒有代表?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今天審再生水條例,所以沒有勞動部。 孔委員文吉:今天出席名單不是有勞動部關係司嗎? 王部長美花:有喔! 孔委員文吉:本席不針對今日審查的條文,我要討論企業併購法,本席看到最近的企業併購造成勞資糾紛和爭議,特別是如何保障勞工的權益,這方面要特別加強,這正是我找勞動部的原因。現行的企業併購法都是比較保障資方,對勞工幾乎是忽視,我隨便舉一些例子,之前三立影城集團買下味全埔心牧場,桃園市政府拒絕核發企業工會修章,導致工會遭受瓦解;美麗華開發公司甚至透過企業分割意圖消滅工會,成為後續罷工105天的主要導火線。還有很多的勞資爭議案例,勞團呼籲行政院要訂出跨部會保障勞工權益的條文,並且要特別針對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工會法。 我再舉一個例子,亞太電信大概有二千多位員工,到目前為止,併購亞太電信的遠東集團還沒有跟員工工會達成安置方案,造成亞太電信二千多位員工人心惶惶,所以亞太電信有二千名員工在4月15日參加臨時股東會,拜託公司快點協商安置方案。亞太電信有很多年輕人和優秀人才,一個企業併購案就讓他們的工作飯碗不保。這個部分雖然今天沒有修法,沒有修相關的條文,大概是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但是我想請教部長,你對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對於電信企業的合併,亞太電信,部長,你有什麼看法? 王部長美花:企業併購,關於員工的移置,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相關的規定,如果像剛才委員講的美麗華,它雖然表面上藉由分割來做處理,但是實質上有違反勞基法的嫌疑,所以後來這個問題也有介入去解決。 孔委員文吉:勞動部來說明一下,好不好?你們針對這樣的企業併購,遠東集團與亞太電信,要怎麼樣協商安置方案?應該要走什麼樣的程序? 主席:請勞動部關係司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根魁:針對亞太電信的個案,事實上他們的反映我們都有收到,我們也在協助他們,因為這涉及到臺北市政府,也是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所以我們與臺北市政府一起在協商,其實目前正在做,以上。 孔委員文吉:到現在為止還沒有協商出安置方案,所以我在這邊要代表這些勞工及勞團提出幾點建議,給經濟部與勞動部參考。第一個,併購後的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應該要給他們通知,通知不是只有10天,建議應該延長到30天,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到現在為止,哪些勞工要留下來,哪些勞工不留下來,都還沒有收到公司的通知,那你們的規定是10天內,本席是建議30天。第二個,原來的10天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如果沒有通知就視為同意留用。第三個,沒有留任的員工,依照勞基法,他的資遣費及退休費的規範執行,應該加2個月的優退。我先講完,然後再請勞動部與經濟部說明。第四個,公司進行併購的時候,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要給這些勞工退休金和資遣費,這個是不同意留用的部分。但是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的情形,建議這個存亡企業在安置的員工,有勞資爭議達總公司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話,不予合併,再審核觀察6個月,就是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合併啦!然後勞工也要被通知啊!這個是資訊平等互惠原則,要把企業併購程序納入勞工對等的資訊,保障團結集體協商的機制。來,經濟部說明一下,等一下再請勞動部。 王部長美花:委員剛才提的都是比較屬於勞動資遣,或者是勞工權益相關的問題,是不是麻煩勞動部來說明? 孔委員文吉:好,勞動部。 許專門委員根魁:其實您提到的問題,在現行相關法令都有規範,如果遇到企業併購事件需要進一步在其他法規去做規範的話,我想經濟部這一次在企業併購法都有做進一步的規範,在這部分我們可以再做橫向聯繫,以上。 孔委員文吉:勞團是建議你們把這個列為下一次企業併購法修法的參考,這一次沒有啦!同時我也建議勞動部,針對遠傳電信併購亞太電信,這些員工怎麼樣安置,怎麼樣輔導,怎麼樣保障他們的權益等等,做一個專案的書面給我,好不好? 許專門委員根魁:後續我們整理一下再提供給您。 孔委員文吉:這牽涉到兩千多人的工作權益,在企業併購之後,很多員工都工作不保啊!所以請你列一個專案的書面給我,謝謝。 主席(邱委員志偉):請陳委員超明發言。在高委員虹安質詢完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陳委員超明:(10時50分)王部長好。剛剛有幾位委員質詢你,說要打第3劑才能出外旅遊,才能到餐廳吃飯,對於這樣的情形,我聽邱委員講說你有參加這個會議,你有沒有馬上反映出來?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我是說有在院裡面召開跨部會的會議,但是那一次的會議我個人沒有參加。 陳委員超明:你沒有參加? 王部長美花:我沒有每一次都參加。 陳委員超明:你有沒有提出來說這樣子做實在是打你們執政黨的臉? 王部長美花:不會啦!因為指揮中心都要考慮這樣的因素…… 陳委員超明:所以你去那裡開會只是聽人家說說而已,也不表示自己的主張,經濟部是大部耶!防疫與經濟是很有關聯的。我記得有一次我質詢你,說你們現在臺灣的防疫政策加一個「新臺灣」,我不知道你們這麼厲害,新的臺灣要產生了!如果你們做這樣的決策,那完全是不經思考,沒有前瞻的眼光,也沒有前瞻的部署,所以我今天特別要求,因為旅行業及餐飲業都跟本席反映,說這個政府已經亂七八糟了,叫我們要來發聲,替他們解決困難。 前幾天我看到一篇有趣但又覺得很悲哀的文章,你聽好,它說「疫情迄今已兩年有餘了,回頭看看『專家、政客、學者們』說了些什麼大道理?一開始說疫苗接種率達到68%以上,就可形成群體免疫。後來又改口說要達到80%以上,到現在改口必須接種到95%。」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再來,它說「從打1針,改為2針,再提升到說要打3針!以色列率先打第4針,『專家』又改口說:每半年補一針!」哇!這越來越不同了耶!「最新說法:就像流感一樣,每年要打疫苗。」以前說要清零,現在要與病毒共存,這裡面的每一句話代表我們每一個政策的演變。現在政府的說法,「從接種疫苗可『防感染』之說法,改為可『防發病』之說,再改口說成為可『防重症』,最後說可『預防死亡』!」到最後這些專家是怎麼說的?「如沒被感染是疫苗起了作用。如果被感染,是疫苗沒有使他重症!如重症了,那是疫苗沒讓他死亡!如果死了,那是他本身有慢性病。如他本無慢性疾病也死了,那就是意外的『偶合症』致死!」 這是確實的情形,像我們到鄉下捻香,我都會問人是怎麼死的,其實很多人在打第3劑的時候,突然猝死的很多,那開的證明裡面寫什麼?寫「疑似」怎麼樣。現在這個政府太有作為了,說Taiwan can help,我現在把它改成Who can help Taiwan?你給我說清楚,現在就簡單的兩個,民生的服務業餐廳及旅遊團,你們要趕快去反映、解決,不然真的很丟臉啊!話都是你們在說,這篇文章的後面怎麼講?說你們像太極陰陽八卦陣,黑中有白、白中有黑,陰中有陽、陽中有陰,話都隨便你們講,你們很會欺騙百姓耶! 王部長美花:不會啦!委員,你看臺灣走了兩年多,大家都是一步一步謹慎地走,因為病毒一直在變異…… 陳委員超明:我們謹慎地走,其實是臺灣人很容易戴口罩,因為以前常常抗爭,大家怕被認出來,所以口罩已經戴習慣了,要說政府有多大的作為,我不相信啦!好,把我反映的這兩個問題解決,因為這是衛福部管的,我不能問你太多,你請坐。 接著要請教賴署長,我剛剛坐在主席台看到你這份報告,日期是111年3月24日,標題是「減少降雨依賴、強化科技造水、再生水與海淡水的布局」,這裡面講到一句話,「雖今年水情審慎樂觀,但莫忘去年百年大旱」,去年的乾旱你表現得可圈可點,我在部長前面讚揚你,那一段時間實在是辛苦,但是表現得不錯。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我有幾個觀點提供給你,第一個,你的再生水,你們叫做家庭廢水污水處理廠,那它是由內政部管理,它遍布的地區不能太遙遠,因為在這裡你不可能拉管線到科技廠,所以大概是在重要的鄉鎮裡面,那個地方缺水你來用,但是你再生水賣的價格是多少?現在的水費1度是多少?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建信:目前營運中的再生水廠,它的水價大概是19元左右。 陳委員超明:現在幾乎是內政部在投資廢水污水處理廠,是國家的,所以價錢不要那麼貴,雖然是委託經營,但是這個部署很重要,這個有幫忙。再談到海水淡化的問題,如果是在大都市,那個量就要大,海水淡化要多少錢? 賴署長建信:隨著規模不一樣,金額也不太一樣。 陳委員超明:你們的規模要大一點,要國家投資,請人家去經營管理,否則這個金額一定會很高的啦! 賴署長建信:對。 陳委員超明:不然我會說你是寫好看的,我很少這樣批評啦!我覺得你會做事情,但是你沒有那個氣魄,沒有大膽的格局,為什麼水庫你們不敢蓋?你要說出個道理。我教你,你們的水庫就是這麼夭壽,欺負百姓,如果你把徵收的價格調高,大家都會接受,但是你們還要做公告地價、公告現值補償,哪有人會同意?把價格提高幾倍就不用每天在煩惱這些,蓋水庫你只要提高價格,然後把它分區分好,水庫資源保護區在水位幾公尺…… 主席,等一下,我有代理主席,我講的很重要,你不要一下子就站起來,好不好?所以你們要大膽的作為,不是不讓你們徵收,因為我曉得每個地方的狀況,那個都是在山邊嘛!你用特別條例,徵收的價格高一點,我相信能克服很多困難的問題啊!大家都不敢說這個問題。 賴署長建信:謝謝委員。去年百年大旱結束之後,我們在8月6日已經更新了全國水資源經理計畫,這個經理計畫的內容從水源頭一直到水龍頭,包括委員關心的…… 陳委員超明:好,我今天跟你講的是從水源頭到水源尾。再來,我記得上次有問你,關於水庫的清淤,科技化絕對可以清淤,你在那附近找一塊不妨礙的地方,特別是環保要做好,要把淤泥的資源循環地區劃出來,不然你載那些泥土到外面划不來,會死掉啦!運費比什麼還貴啊!還有民眾的抗爭,這些都要去想啊!你還年輕,將來會做大官,把這些事情做出來,展現氣魄讓部長看一下,好不好?部長,我講的話你要聽好。 雖然主席已經站起來,但是我要再講一個,其實我有很多的建議,像我們臺灣的雨量很大,但是河川都很短很急促,你依照那個伏流水來做蓄洪池,在旁邊遍布,不必做什麼科技造水,花那些錢不如來做這個。我有太多的意見要跟你提議,因為去年你表現得不錯,雖然讓我在頭份、竹南受苦,水庫最多的地方竟然缺水,但是你有努力改進了,所以這幾個重點我要提醒你,不然你們只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真正的大作為,好不好? 賴署長建信:好,我改天再向委員請益。 陳委員超明:我跟你講的方法是有效的,不要省錢,讓百姓更好一點你們就覺得很難過,你們給科技廠的那些賺了那麼多,叫它拿一些來補就不缺水了啦!這個循環的道理你要曉得。謝謝主席,你站起來好幾次了。 主席:才兩次而已。謝謝陳超明委員,時間掌握得非常精準。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1時1分)經濟部王部長、水利署賴署長、內政部營建署曾處長,三位好。今天我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排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本席在民眾黨黨團也有提案來做相關條文的修正,我們知道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裡面有很大的一個政策搭配,就是在7月要實行的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我看到在這個辦法裡面,企業如果要減徵耗水費,它可以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來取得減徵耗水費的一個優惠或者是誘因,但是我們也看到在4月20日的時候,產業有提出希望可以早日訂出各個產業的平均用水量,或者是使用多少比例的再生水,這個部分希望政府可以及早公布,所以我想要請教經濟部與水利署,如果說達到該行業基準值以上可以去做某些減免的話,目前水利署或者經濟部在做這樣的事情,有沒有與產業去溝通相關的用水標準?因為7月這個辦法就要上路了,很多企業可能要開始去將它明年的財報也好,耗水的成本也好,它都要去做個計算,不知道目前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建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其實部長也指示我們要與產業界溝通,我們近期都在與產業界溝通之中,那產業界比較關心的是什麼項目可以列入減徵的部分,比如說它的水污費或是它投資回收再利用的資金是不是可以列入減徵的項目,我們會等到北中南所有的會都開完之後,我們預估法案正式公告的時間是在今年的7月1日,但是實際的時間是…… 高委員虹安:是,今年的7月1日,但是因為現在看到的草案還是舊版的,我知道你們目前有陸陸續續在開相關的產業座談會,如果有一些比較明確的數字的時候,這個辦法應該還會再做一個公告吧?而不是說7月1日就直接上路,對吧?因為你們收集意見之後,回饋到辦法去做修訂,修訂完應該還會再做一次公告才上路,對吧? 賴署長建信:是。 高委員虹安:所以目前預計的時間呢?因為您剛剛講的7月1日應該就是上路開始徵收,就是這個辦法啟用的時間了,中間會有一個時間是先公告,讓大家知道你們這一次的修正方法嘛? 賴署長建信:我們大概5、6月就會收斂起來,包括徵收的辦法,還有標準的部分,看看是不是可以一起來公告。 高委員虹安:好,因為產業界對於這件事情,大家是希望針對比如說你怎麼樣去計算這個產業的標準,你是用他們去年或前年的用水量,或者是產業特性的一個平均,以及它使用再生水合理的比例應該是多少,我想這個部分的計算及評估需要非常的用心,因為畢竟你那個辦法一出來,大家就要開始遵守了。 我也想請教經濟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不是也開始去輔導?經濟部有輔導很多工廠,他們是不是也知道要怎麼樣來做使用再生水的計畫書?這個部分開始進行一些相關的輔導了嗎?現在徵收耗水費的部分裡面有一項是說,如果可以達到該行業使用再生水回收率的基準值,出具相關的計畫書,像剛剛有提到的,可能是用投資或是處理的費用也都算,那這個部分的相關計畫書,或者是產業怎麼樣去輔導,經濟部開始進行了嗎?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針對耗水費這部分,因為大家也在問再生水的問題,所以水利署最近也有針對這部分做說明。 高委員虹安:目前已經開始有相關的說明會了? 王部長美花:是。 高委員虹安:好,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因為關乎一個非常新的制度,就是要開始徵收耗水費,對於這些工廠來說,要讓他們理解怎麼樣去配合這樣一個政府政策,我覺得相當重要。 我們今天審查的這個草案是要擴大使用再生水的範圍,不限定於只有在水源供應短缺的地方,但是條文中也寫到未來可能透過審查廠商的用水計畫來強制要求利用再生水,那我想請教一下,目前在盤點的過程當中,是否已經有盤點到產業未來需要有多少的再生水?因為這個部分可能跟政府的公共建設計畫有相當大的關係。 王部長美花:應該都有盤點,就是說,對增加水源的部分,除了今天法案審的地下水、再生水系統之外,廠商(包含委員提到的台積電)也要提出製程裡面回收再生水占比是多少。另外,水利署也會針對海淡廠的部分來增加產業的用水需求。 高委員虹安:我想要提醒一下,政府在強制或透過一些誘因來請廠商使用再生水,前提是一定要先了解產業到底需要多少再生水,要有一個預估的數字,有這樣的數字之後,才有辦法從地方建設或中央建設去滿足他們的需求,我看到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說,我們現在不知道產業未來在推動這樣的政策之後,可能預估再生水的利用度會增加多少,這是你們要回答我的問題,也許你們回去再研究一下會增加多少,然後政府怎麼樣透過中央及地方建設,來滿足及回應產業的需求。我今天也看到一則新聞,提到高雄的橋頭再生水案,營建署表示中央投入44億元,但是我看到高雄市林副市長直接強調,這次的計畫純粹是為了台積電,所以我會覺得,未來產業透過這樣的政策輔導,都會需要很多再生水,可是需要再生水的廠商有沒有辦法都能夠像台積電這樣幸運,由高雄市政府量身打造,中央投入44億元,來幫忙建再生水廠,我覺得這個問題可能需要部長跟署長費心瞭解一下,因為我們不希望一個法定出來之後有誘因、有懲罰,可是好像某些特定的廠商可以有政府的幫助,其他的產業卻可能要自己想辦法在製程中回收,或是要自己想辦法投資,我覺得這是一個不太公平的現象,不知道部長和署長可不可以簡單回答一下? 王部長美花:對,應該是廠商的需要政府都要積極來配合,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有部分是用系統的再生水,有部分是廠商用製程裡面的回收再利用的水,兩個都要,所以再生水確實應該是各行各業只要有需要,我們政府都要儘量來搭配。 高委員虹安:我希望不是廠商自求多福,有一些比較被政府關注的廠商就可以擁有再生水廠來供給再生水,可是其他廠商可能都要自己來做。 最後一個問題想請教內政部營建署,在營建署公開的資料,今年2月最新統計,用戶接管的普及率和污水的處理率,讓我們看到令人擔心的現象,就是有一些區域的公共污水下水道的建置普及率相當低,我們今天談到再生水,你今天聽到我們質詢,我們提到廠商、產業、科學園區未來再生水的需求量會增加,如果某些區域的建管率、污水收集狀況不是很好,像新竹市,新竹市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建置普及率不到20%,還低於全國平均值,之前也被審計單位要求改善,這個事情要怎麼樣來處理?你也知道,這種有關民生的事,在選舉年,市長、縣市首長更不願意去做這樣的事情,這個部分營建署有沒有辦法去推動各縣市這個部分的普及呢?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曾處長說明。 曾處長淑娟: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提到現在新竹市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大概是大概是快20%左右,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目前也知道現在竹科有新增的再生水需求,這個部分我們也協助地方政府做供水的評估,這部分的計畫已經在進行,我們也會配合未來他們所需要的再生水水源…… 高委員虹安:那接管的部分呢? 曾處長淑娟:污水下水道接管計畫我們會同步來配合,請他們加速辦理這部分的進程,然後包含在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上,我們會全力來支持他們。 高委員虹安:經費的支持這部分,其實有很多縣市都有需要,我的問題是說,你怎麼樣能夠讓新竹市願意及加速去做這件事,畢竟從去年開始,審計單位有糾舉,並要求改善,半年來也沒有看到有任何改善,這個部分你怎麼樣去做?你是說,因為中央的經費沒有支持新竹市,但是我看到中央有經費支持。 曾處長淑娟: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中央經費都有持續支持。污水計畫的部分,我們也會請他們配合來檢討,加速這一塊的用戶接管進程。 高委員虹安:好,麻煩內政部營建署,你們自己都列出來這個表格,我為什麼把新竹特別列出來?我們今天在談再生水,其實科學園區和工業區未來會有高度需求,所以麻煩內政部營建署一定要好好針對這幾個區域,不管是用行政指導也好,或是用加速計畫也好,想辦法來做。但是我覺得中央的補助過去也是有,所以你們應該要去檢討的是為什麼有補助下去,但是縣市的回應接管率還是沒有辦法提升。會後請再跟本席辦公室做一個詳盡的報告,我希望能儘快提升這個部分,才有辦法回應再生水的需求,不然再生水水廠建了,沒有污水下水道,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好不好? 曾處長淑娟:好。 高委員虹安: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11時18分)部長好。部長辛苦了,最近經濟表現方面出口相當不錯,3月份應該有機會創下最史上最強的3月份成績,今天會有相關數字的公布,部長,會連續25紅,創下600億的佳績嗎?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是,看起來第一季很不錯。 賴委員瑞隆:今天會公布相關的數字,是不是? 王部長美花:出口的部分應該是財政部會公布。 賴委員瑞隆:是不是在這兩天? 王部長美花:對。 賴委員瑞隆:部長掌握到的數字應該是都很不錯,應該是連25紅、600億的佳績。 王部長美花:對。 賴委員瑞隆:好。我們也看了一下,受到俄烏戰爭及疫情的影響,我們的經濟成長率好像也有一些下修,請問部長,你會不會擔心無法保4?能不能順利保4? 王部長美花:除了俄烏戰爭之外,還有中國因為疫情封城而影響到國際的供應鏈,所以國際的大機構對全球今年的經濟成長率都在下修,但是臺灣的體質還是非常好,所以主計總處提到,臺灣的經濟成長率應該還是有4,我們是謹慎,但是還是樂觀。 賴委員瑞隆:對於保4,還是可以謹慎樂觀的?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我看最近經濟部跟行政院做了很多措施,對油、電、氣都有行動,對營業稅、貨物稅、關稅都有調降或減徵,部長,還有沒有其他的手段會來進行?如果戰爭跟疫情還是沒有辦法快速地控制下來的話。 王部長美花:我們會跨部會去討論,除了因應相關的情勢之外,怎麼樣照顧民生,特別是中小企業部分,院裡面一直很關心兩邊怎麼樣取得平衡,我們還是會持續來滾動檢討。 賴委員瑞隆:目前的時間點大概落在6月底,如果還是沒有和緩,這個會延長嗎? 王部長美花:院裡面一定都會密集來討論。 賴委員瑞隆:如果還是沒辦法和緩下來,持續延長,部長的態度應該會傾向支持吧? 王部長美花:院裡面會通盤性地來討論。 賴委員瑞隆:部長你的態度呢? 王部長美花:我個人確實也覺得照顧好中小企業是很重要的因素。 賴委員瑞隆:希望部長表達這樣的態度,我想這個對於給行政院參考,應該都非常重要的。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希望戰爭、疫情、中國經濟下滑等因素能夠穩住,不影響我們經濟的局勢。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剛剛部長也提到,中國因為封城的關係,經濟成長率持續下滑,這個對於臺灣會不會產生重大的衝擊? 王部長美花:在長三角有比較多臺商,廠商確實也有反映,封城對於他們的生產、供應鏈和運輸都造成了一些影響,但是影響到底有多大,他們很謹慎在應對。 賴委員瑞隆:部裡面有沒有盤點這些狀況對於臺灣會有多大的影響? 王部長美花:我們都有密集跟廠商及相關的公會聯絡,瞭解相關的訊息。 賴委員瑞隆:部長,盤點一下好不好?半個月或一個月內給我們一個報告好不好?評估對我們的產業影響的狀況,給我們一個報告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到數據夠的時候,我們會提出相關的說明。 賴委員瑞隆:好。 另外,對於我們的臺商在產業上的回流,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王部長美花:對臺商回流這部分,問題比較不大,而且反而可以讓大家去思考,臺灣這樣的民主法治和適當的管理,是一個好的機制,這個對臺灣是一個好的影響。 賴委員瑞隆:我們希望能不斷地爭取一些優秀的臺商持續回流,回來臺灣投資,一個穩定的機制和穩定的民主體制,對於產業和企業的長期發展,都是有利的,我們希望趁這樣的機會,多多爭取更多臺商回到臺灣來。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今天的議題還提到再生水,我也問一下部長,關於多元化水源,部長報告裡面有提到,我們現在期待的,也是除了傳統的水源之外,有更多的水源,包括再生水、海淡水等等,我們都需要更多的水源,如果有這樣的文字,部長,你覺得不恰當嗎? 王部長美花:因為今天修的是系統的再生水要強制廠商來使用,所以目前修的重點是在這個部分。 賴委員瑞隆:等逐條討論時請部長和署長再考慮一下,如果可以讓整個政策更清楚,也許可以思考一併納入,如果並不衝突到整個目的,能夠更清楚、明確的話,也許可以納入。 關於高軟二期,陳其邁市長和部長都很急,都在催促,現在有再重新送到國發會,剩下是一些自償率的部分,大概是80%基金,20%公務預算,跟國發會期待的100%有一些落差,這個也請部長再跟國發會主委加快溝通,原先預定5月動工,我們希望至少6月能夠開始動工。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儘快去協調。 王部長美花:是,我們朝6月動工這個目標努力。 賴委員瑞隆:好,請部長再跟主委協調一下。 王部長美花:是的。好。 賴委員瑞隆:關於大林蒲遷村的經費,現在確定應該是103.47億元,希望部長也加快跟國發會溝通,鄉親們也很關心這件事情,希望早日定案,定案之後,也早日讓市府跟部長再加速跟鄉親溝通,讓整件事情能夠加快速度。 王部長美花:是的,我們都要密集地掌握相關的進度。 賴委員瑞隆:蝦皮這幾年在臺灣快速發展,在財政委員會引發了一些討論,但是其實大家也高度關心,在不斷展店的過程中,它的資金是從哪裡來?它背後是不是有中資的背景?它過去希望增資,後來又沒有增資,這些狀況,我也希望部長找個時間瞭解一下,我希望臺灣的自由民主機制裡面還是要有一些防禦性的機制,避免對於整個臺灣的產業、個資或金流有不友善的動作,而產生影響國家安全的問題。請部長多加關注,我們另外再找時間跟部長談。 王部長美花:是。 賴委員瑞隆:謝謝部長,辛苦了。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臣遠及王委員美惠不在場。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26分)部長好。媒體報導,某國營事業工會可以買到5入500元的快篩,我想請教,怎麼有辦法,有通天本領可以買到?現在國人快篩劑都買不到,而且動輒兩、三百元,但是國營事業工會可以買到5入500元的快篩,等於一劑100元。是國營事業工會有拿預算補貼,還是現在政府徵召快篩試劑的廠商,優先購買給工會?是什麼狀況?看起來,你完全不知道,狀況外。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次長美花:委員好。我知道,我的理解是,這個是前陣子工會發給工會會員,這個部分應該還是來自原來的共同供應契約,但是因為現在快篩劑給地方政府和給醫療院所都不足…… 洪委員孟楷:部長,你今天上午接受媒體訪問的時候,也強調指揮中心正積極處理中,經濟部也介入,協調廠商加快生產,優先供應地方政府跟醫療院所,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 洪委員孟楷:之前傳出某國營事業工會可以買到5入500元的快篩,那就代表其實廠商並沒有虧本,可以用這樣的價格買到,等於是一劑100元。 王部長美花:我的瞭解,那個是在上個禮拜工會發的,但是事實上也沒有什麼貨。 洪委員孟楷:不是沒有什麼貨。部長,你是學經濟的,經濟學最主要、基本的理論是什麼?就是供應跟需求。我現在就想請問你,如果一劑100元廠商可以出貨,那是不是未來民眾都可以用一劑100元來買,甚至更低? 王部長美花:那個應該不是廠商直接出貨給工會的部分。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專案總工程師說明。 陳專案總工程師來進:委員好。台電報告。工會是工會,並不屬台電管轄,那是工會所採購的,最開始的時候是向所有會員說,要團購的來登記。他也向五家共同供應契約裡面的其中一家訂購,後來這個共同供應契約被政府徵用之後無法出貨,所以工會改向第六家…… 洪委員孟楷:部長,您現在還沒有抓到本席的重點,快篩大家都在缺,之前的一個合約有這樣的做法,現在也馬上緊急組成快篩國家隊,國人當然也期待拿到更便宜、更快速的快篩。現在整合出快篩國家隊了,如果一個工會就有辦法去談契約,一劑100元,那我們整合全國的力量,包括指揮中心,包括經濟部的力量,未來提供試劑的價格還曖昧不明,而且國人很想知道,工會可以買到一劑100元的快篩,那為什麼政府提供給國人的快篩價格會比100元還要高?所以未來快篩價格會比一劑100元還要低就對了,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指揮中心已經在規劃相關的實名制,依實名制來買的時候,價格會比較合理。 洪委員孟楷:合理?所以之前是怎樣?廠商都在賺高額的利潤? 王部長美花:不是,因為直接徵用的話,廠商生產的成本會…… 洪委員孟楷:部長,現在疫情升溫,大家看到這樣的訊息都會覺得:奇怪,到底是政府有工會就神通廣大,還是圖利,還是怎麼樣?你要說清楚,而且重點是,如果一劑用100元就可以買到的話,未來國人要買到快篩,應該要比100元還要更低,而不是更高,你可以同意嗎? 王部長美花:指揮中心會朝這個目標來進行。 洪委員孟楷:好,謝謝。 媒體報導7月有可能油電雙漲,經濟部說要跟財政部討論展延貨物稅減免,現在經濟部有確定何時要跟財政部討論貨物稅展延減免? 王部長美花:貨物稅這部分一定都是跨部會去討論。 洪委員孟楷:經濟部的立場是什麼? 王部長美花:這個問題其實是要經過跨部會的討論,要盤點很多不同的…… 洪委員孟楷:您的立場是什麼?財政部的立場我可以預期,財政部一定不希望展延,因為財政部管稅務,當然不希望展延,但是經濟部的立場是什麼? 王部長美花:就經濟部的立場,我們會去表達,如果在政府的財政分配可以的時候,是不是針對目前的貨物稅,可以…… 洪委員孟楷:繼續展延? 王部長美花:是。 洪委員孟楷:那7月到底會不會展延?你之前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講到臺灣的電費太便宜了,國人關心7月會不會有油電雙漲的問題,7月馬上就到來了,而且7月可能用電大增,大家要開冷氣,7月會不會油電雙漲? 王部長美花:我們的電價審議委員會上次有講,他們會在上次開會之後的兩、三個月內再開會討論。 洪委員孟楷:對,再過兩、三個月就是7月啊,我就是想問7月會不會油電雙漲。 王部長美花:他們會怎麼審議,我個人沒有辦法在這邊表達意見。 洪委員孟楷:那您預期呢?您上次直接對媒體說臺灣電費太便宜,看起來是勢在必漲。 王部長美花:第一個,臺灣的電費便宜,這是事實。第二個,當時我們在講節電措施…… 洪委員孟楷:所以您覺得臺灣電費要漲幾成才合理? 王部長美花:臺灣的電費應該怎麼樣處理,這個部分是一個好的議題。 洪委員孟楷:是的。你剛剛斬釘截鐵講臺灣電費便宜是事實,那你認為合理的價格在多少? 王部長美花:這個有很專業的計算成本方式。 洪委員孟楷:如果有專業的計算,那你剛剛怎麼得出臺灣現在電費便宜是事實? 王部長美花:因為跟全球的國家比起來,臺灣的電費是在倒數…… 洪委員孟楷:您是部長,說實在話,您講的話,要對國人負責,如果是真的該講的話,您講,大家來討論,而不是開了一個頭,引起大家互相吵架之後,又躲在幕後。 王部長美花:我們不是躲在幕後…… 洪委員孟楷:我要提出最後一個問題,主席已經站起來了,我要提出最後一個問題。本席在3月28日總質詢的時候有請教您,3月3日興達電廠大停電,全臺的損失有多少錢,當時您說還沒有計算,現在又過了一個月,本席前兩天收到經濟部的回文和台電的回文,覺得是答非所問,牛頭不對馬嘴,我問的是303興達停電那一整天臺灣整個經濟規模損失初估多少錢,我也沒有要求提供細項,我說的是初估到底損失了多少,一個月過去了,現在心裡有沒有一個答案了? 王部長美花:什麼叫做損失,廠商有不同的意見,台電目前的機制是這樣,我們也給委員清楚的說明。 洪委員孟楷:你沒有給我清楚說明。部長,不要想說頭過身就過,本席沒有要找碴,我還是再次強調,因為這是國人大家都關心的,為什麼要問這樣的問題?其實重點在於什麼?我不是要問你怎麼賠償,本席要知道的是停電一次耗費多少財損,我們應該要念茲在茲,心裡要有個數字,以後就是心心念念,永遠不要再發生這個狀況,因為一個錯誤確實會造成那麼多的損傷,這才是你應該要記在心裡的問題,這也是台電應該要放在心裡的問題,我上次甚至跟次長講,應該要把它放在電廠的門口,提醒電廠同仁注意SOP,不要再因為一次的錯誤讓臺灣喪失幾百億,這不是數字啊,這是人民的血汗錢。部長,什麼時候可以給我資料?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案? 王部長美花:這樣一個事故造成大家的損失,我們確實已經謹記在心。 洪委員孟楷: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案?部長,我知道已經有報到行政院了,4月26日以前要給本席一個清楚的答案,好不好? 主席:洪委員,請尊重主席。質詢的委員請尊重主席。你的發言時間比經濟委員會的委員還長。 洪委員孟楷:謝謝主席。謝謝。 主席:請各位發言的委員要尊重主席,好不好? 洪委員孟楷:你要請部長要回答,要尊重委員。 主席:不是,你超過時間那麼多。 洪委員孟楷:部長回答,我就不會超過時間那麼多。 主席:如果每一個人都像你這樣,我主席怎麼當? 洪委員孟楷:你請部長針對問題回答。 主席:最好是你來經濟委員會啦。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1時36分)部長好。今天審查再生水資源條例,今天應該會審得過吧?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我們也希望,再請委員幫忙。 蔡委員壁如:我希望就是今天,因為本席在去年就已經提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因為去年我們才剛好碰到百年大旱,也碰到科學園區都在用水車載水,廠商恐怕就是一度水600元都可以花,所以97%的中小企業會需要政府要有決心,要有一個確定的方向,所以本席也是非常期待今天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能夠審過去。 部長,我們來看一下,原定要有11座再生水廠,但是看起來無法按預定時程在2026年完成,政策肯定要跳票,有些甚至延到2029年才會完工,對經濟部來講,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而且本席也非常肯定這樣子的修法,部長,這些會延到2029年的工程應該不會再跳票了吧?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建信:委員好。內政部營建署在推動,在公共建設的督導會報裡面,都會列入列管的事項。 蔡委員壁如:在公共的建設會報裡頭,都有拿出來做檢討嗎? 賴署長建信:國發會和工程會會統一去做。 蔡委員壁如:好,本席不希望這個政策再跳票了,這些再生水廠還是儘快做起來。 本席也希望今天修法的時候,各委員能夠支持這些修法動議,每兩年要去檢討範圍跟比例,有一定的規模之後,也另外要參酌一下聯合國的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跟國內外的情事,再來進行每兩年一次的修訂和討論。 我們要催生這些節水的產業,除了要有一個強制的誘因之外,事實上,也應該要有一個經濟誘因,所以就是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耗水費,確定要從今年7月開始實施,但是在制定耗水費時,還是要根據科學的依據,不要亂喊價,原則上,耗水費已經多漲了3元,可是又有很多的減半優惠,比如說,節水效率比同業優等的,就只收一到兩塊錢,而且不一定只在枯水期收,去年的百年大旱,到了5月、6月還是在枯水期,而且是在2025年以前才減半徵收,還有一些大廠使用再生水或海淡水,最多又可以減徵60%,這樣子一年下來,耗水費到底有沒有達到節水的效益?經濟部有沒有做過評估? 王部長美花:有。目前依水利署的評估,還是可以減少用水5%到15%。 蔡委員壁如:可以省下5%到15%的水? 王部長美花:是。 蔡委員壁如:好,我想耗水費還是要有科學依據,不要再亂喊價。用水大戶還是會是用水大戶,因為一般自來水和再生水每度的水價跟成本只差3元,海淡水的成本是不是真的會到40元?還是可以再更便宜一點? 賴署長建信:謝謝委員。這個跟開發的規模有關係。 蔡委員壁如:跟開發的規模有相對應?如果有一定的規模,成本會再更低一點? 賴署長建信:是的。 蔡委員壁如:所以應該會有更多企業願意去用海淡水。我想,應該要拉大水價的級距,才能夠去促進這樣一個節水的誘因,像在台水,看起來它是漲民生用水的價格,降工業用戶水價,事實上,這樣並沒有達到用水的正義。你看台水的水價,用1到10度的水,每度價格是7.35元,但是用水大戶就算用到1,000度以上,每度也才12.075元,水價的級距如果沒有辦法拉開來,就沒有辦法促進節水。這些促進節水的誘因,可以比照北水處,把級距拉大,民生用水就是每度5元,對工業大戶的用水,就把級距拉大,兩者之間高低有差到4倍,這樣子也才能夠促進節水,工業方面產業也願意被收耗水費。我給經濟一個建議,可以比照北水處。 本席建議先收耗水費後再談水價合理化,在現階段本席還是可以支持耗水費,至於耗水費的用途和額度,經濟部何時能夠提出水價合理化的方案?接下來可能要開始去研議,這也是接下來我會問經濟部的問題,也希望今天的再生水條例能夠順利審議通過,謝謝部長。 王次長美花: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43分)部長好。上會期柯總召承諾這個會期要審礦業法,後天就是世界地球日,環團和很多關心這個法的國人都很重視、關心這件事,請問部長,礦業法的法案在這個會期什麼時候要送進來?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我們現在是送到院裡面,因為院裡面還要審議,我們會請院裡儘快審議,審議之後就可以趕快送進來。 陳委員椒華:我們也希望下禮拜能夠排審,至少這個會期柯總召承諾過。 王部長美花:是。 陳委員椒華:謝謝。 另外,剛剛我們看到海淡水成本是40元,再生水是20元到30元,請問,現在半導體大廠會使用再生水嗎? 王部長美花:他們很樂意用再生水。 陳委員椒華:但是據我所知,像台積電他們不會用這個水,即使是自來水,他們還要再過濾,要處理很多次,他們會願意使用再生水嗎? 王部長美花:會。他們會用再生水,他們是比較擔心海淡水在製程上會不會有不能匹配的問題,再生水沒有問題。 陳委員椒華:如果可以,我們再請經濟部提供科學園區各個廠,包括半導體工廠,他們用再生水的情形,可以嗎? 王部長美花:可以。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中油的工作船去年擱淺,破壞藻礁,國人很重視這件事,後來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顯示,中油使用了不準確、免費的海象app,這個開發案原來的預算是600億元,中油卻使用免費、不準確的app,請問部長,這個案子怎麼來究責? 王部長美花:抱歉,今天沒有中油的同仁來列席,但是,對於監察院的意見,中油會回報給我,我再就委員問的問題,跟委員回答。 陳委員椒華:好。部長,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在303大停電這個事件後,我們得知經濟部沒有訂定電塔設置的規範,目前據瞭解是台電的內規而已,經濟部身為監理單位,是不是要負起責任,要把這部分加進檢討報告?可以嗎? 王部長美花:我比較不清楚委員講的電塔規範指的是哪一個部分。 陳委員椒華:就是設置電塔的規範,就是說,經濟部監理台電,台電在設置電塔時,應該訂出一個規範,經濟部應該有相關的依據,譬如說,多少範圍內有什麼施工,或者是有什麼高度的建築,都要做一些規範,我提的是這個,經濟部目前沒有訂相關的規範,身為監理單位,是不是應該要去落實這方面的管理? 王部長美花:是不是容我回去瞭解一下委員要求的是哪一個部分,然後看這個部分在國際上是怎麼樣的訂法,我們再瞭解一下?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因為這個真的很重要,我們不能說一個電塔倒了,然後就只針對那個個案去追究,全部的電塔設置總要有一個設置規範。 王部長美花:303大停電沒有電塔倒的問題,所以我比較不曉得。 陳委員椒華:即使沒有電塔倒,電線拉線的管理跟電塔也是相關的,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好,我再瞭解。 陳委員椒華:謝謝。 韓國有一部電影呈現水霧機放置在室內,裡面放了一些化學藥品,導致大約2萬人死亡,這是1994年在韓國上市的產品,到2011年銷售千萬台,這樣一個水霧機加了化學藥劑導致了傷害,國人也有使用水霧機,針對水霧機的標示,經濟部是不是應該要趕快具體要求廠商應該明確標示資訊,讓國人有可以安全使用水霧機的規範?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蘇司長說明。 蘇司長文玲:委員好。跟委員說明,我們2月份已經請公會要求廠商注意標示,但是什麼東西能加,什麼不能加,我們還要跟環保署再確認一下哪些能不能加,不過我們會請廠商先提醒消費者,就是說,如果不確定是否安全的物質,就不要添加在水霧機裡面,這是商品標示法裡面警語標示的部分,我們會要求公會。 陳委員椒華:謝謝。 主席,我再請部長就電塔設置給本席一個明確具體的答案,承諾去訂相關規範,可以嗎? 王部長美花:是不是讓我瞭解一下情形?我一定會回報給委員。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葉委員毓蘭、李委員德維、陳委員歐珀、廖委員婉汝、洪委員申翰、翁委員重鈞、蔡委員易餘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之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呂玉玲、徐志榮、蘇治芬、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委員呂玉玲書面質詢: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行政院擬具之「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主要為刪除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須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限制;經濟部這次要把原條文「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相關文字刪除,是不是代表全台灣其實都有「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台灣今年水情比較穩定,不缺水!但是會不會停水呢?部長您保證過今年不會再有大停電!現在應該也可以保證今年全台各地不會再有分區停水、供水的情況出現吧? 水利署去年底(12/30)預告訂定「耗水費徵收辦法」並預於今年7月開始施行,針對用水大戶徵收耗水費,並且鼓勵使用再生水;耗水費的開徵必然會衝擊產業,為免水電等基本的需求費率支出由生產端連動國內物價通膨上漲,經濟部除持續應與各界溝通,更應思考擴大鼓勵用水大戶使用再生水,修正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耗水費最高減徵60%的上限;部長,產業配合政策使用再生水是不是可以把耗水費最高減徵的上限調整到百分百的完全減徵?這樣要產業配合政策指導才有誘因不是嗎?若是用水大戶使用再生水或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達到百分百的減徵耗水費,也不至於連動下游產業和民生物價推動國內物價又一波的上揚。經濟部可以往這個方向來做政策思考嗎? 近年社會環境改變,新興建水庫實屬不易,原有水庫年久淤積嚴重,供水功能已不敷使用,故水庫之更新活化更為關鍵。主管機關經濟部雖認已有成效,然因水庫舊的淤積完全清除不易,加上氣候變遷快速,淹埋速度快,現行的挖掘方式已緩不濟急,須持續且快速進行清淤,更須善加利用科技技術。部長,有專家建議水庫可建造排沙設施,以利大量排除淤泥,經濟部可否朝此規劃?或是透過網路資訊設備讓水資源的管理智慧化,更有效的進行水資源的調配和管理。經濟部可否研擬可行方案? 近年由於水資源開發已趨飽和,節流更顯重要,自來水管線之漏水防治須立即正視且改善。台水水管截至2016年底共有45%超過使用年限,加上汰換速度過慢,未來超過使用年限的水管比例會越來越高。台水的「降低漏水率計畫」目標漏水率由2012年底之19.55%降至2022年之13.45%,2031年降低漏水率到10%以下;截至110年底止,漏水率雖降至13.59%,然與東京的高標3%相比(亦歷經40多年的時間),尚有差距。為避免水資源浪費,應再加速管線汰換,以降低漏水率。部長能不能再好好督促台水把最後一哩的水龍頭再關一點呢? 台灣去年上半年發生自1947年以來最嚴重的「百年大旱」,各地區進行不同程度的減壓供水、限水、停耕、歇業等狀況;為增強面對極端氣候的應變能力,提升供水韌性,推動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法,擴大再生水的使用範圍,進而去推動產業提高使用再生水之比率實有其必要性,以因應政府設定2031年再生水每日使用量達132萬立方公尺(相當於現有公共給水量的10%)之政策目標,俾使台灣能成為節水型社會。天然水資源理應優先提供民生及農業使用,至於產業用水應透過科技造水等方式供應;經濟部承諾過「持續努力開源節流,運用科技造水,降低氣候變遷的風險。」為確保我國長期穩定的水資源供應,多元水資源開發極為重要,如何創造水資源發展綜效,以提升未來整體供水韌性,建構「與水共生」的韌性水環境,實乃行政部門重要課題。此外;如何利用創新科技解決缺水危機,行政部門或可思考推動使用省水設備,不僅可以節約用水,並可以回收再利用,例如澳洲發明「超強效集水蓮蓬頭」,可將一開始不夠熱的水回收利用,若一千個淋浴間都裝有這個裝置,每年就可以省下200萬公升的水;再者,水管抓漏軟體APP的推廣使用,透過設置感應器網絡,這個軟體能偵測管線漏水點,再把資料即時送回控制中心,家戶之中有許多浪費水資源的設施,像是關不緊的水龍頭、效率低的蓮蓬頭和馬桶,都可借助日新月異的新科技,改善缺水,並達到再利用水資源的效益。 二、「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 行政院在本月中(4/15)宣布為因應未來疫情發展,將函請立法院同意「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均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國內疫情來勢洶洶,國內確診案例連續4天超過千人,指揮中心陳時中指揮官也預估此波疫情將超過300萬人,更有專家預估全台將有1/3人口染疫,面對如此嚴峻疫情來襲,政府的防疫措施和紓困作為,必須進一步強化。本席也支持政院將《防疫紓困振興條例》延長至明年6月,但經濟部的相關配套措施是什麼?除了指揮中心要防疫,經濟部還要不要紓困?振興?部長要講清楚呀! 由於政府防疫的戰術、戰略並不一致,戰略是要與病毒共存,手段卻還是要清零。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每日新增居家隔離對象持續大幅增加,全台灣目前居隔人數約兩萬人(19672@4/17),各大企業陸續推動分流上班或是WFH(Work From Home),勞動部前日(4/18)公布全台無薪假目前有13,517人遍布在2,167家企業,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正遭受疫情嚴重影響。經濟部接下來要如何幫助這些傳產及中小企業度過接下來的疫情呢?如何紓困?如何振興?部長目前的規劃為何?另外,針對指揮中心祭出的「三劑令」,導致旅遊業、運動健身等產業營運大受影響,經濟部也應協調相關部會給予足額的補貼,尤其是造成退團、退款、退訂的營業損失。部長可以嗎? 《防疫紓困振興條例》預算到上月底各部會總共還剩下1,318億元尚未執行,但經濟部光發五倍券就差不多把預算花完了,是不是這樣呢?部長,隨著疫情不斷惡化,企業與勞工將亟待政府紓困,部長在業報中提到今年1月17日至4月15日受理基本工資補貼,截至今年3月24日,已有16,242件申請,以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為大宗,下半年開始的《防疫紓困振興條例》部長是不是可以去協調相關部會都拿出一點預算再進行另一波的紓困呢?針對相關經費來源,本席認為可以「以緩濟急」,經濟部是不是帶回去行政院討論,除了1,318億元剩餘預算外,另有111年度預算、明年度預算都可挪用,另外還可挪用各部會營業、非營業基金,以及動用行政院年度第二預備金。行政院將《防疫紓困振興條例》延長之後,經濟部相關配套措施必須做好,減低產業、勞工所遭受疫情的衝擊,政府的錢必須用在刀口上。 委員徐志榮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徐委員志榮,針對國家指標性建設─苗栗出磺坑礦業歷史現場活化發展計畫,其所處之地域及周邊之開礦村、福德村卻欠缺自來水供應,對於當地民生所需、觀光發展等發生重大影響,顯然政府施政欠缺全盤規畫且為德不卒。爰要求經濟部應提出具體作為,以改善當地供水問題,特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苗栗出磺坑礦業歷史現場活化發展計畫係經濟部、文化部、客委會、中油公司、苗栗縣政府共同合作之指標型大案,對於國家歷史記憶、地方文化保存皆具有重大意義。該開發計畫主要位於公館的開礦村、福德村,然該二村之民生用水仍採用簡易自來水,而非自來水管線供應,不僅水質存有落差、供應穩定度更是一大問題。 二、該發展計畫是中油公司在台灣歷史上最早、最重要的開採石油礦文化古蹟,因為這不僅是台灣第一口油氣井、更是亞洲第一口油氣井,對於台灣而言,該計畫代表台灣自主開採油氣礦能力,故是重要的石油文化貨產,更是重要的人文歷史現場。 三、然水質供應不穩問題無法同步重大建設,顯然政府施政欠缺全盤規畫,又改善供水問題係民生問題重中之重,尤其國家指標性建設卻無法穩定提供供水,顯然相關施政規劃為德不卒。故爰請經濟部以及中油公司,以專案方式進行評比該自來水延管計畫,並且挹注相關經費,以維護當地居民權益。 委員蘇治芬書面質詢: 中央研究院於2019年的深度減碳報告書中指出我國深度減碳途徑規劃,需特別著重在能源轉型面、產業轉型面、科技研發與商業化及治理面。然就能源轉型的綠能,由於受到疫情影響離岸風機等光電品項運輸和供給,且外籍勞工來源也因疫情而受到影響。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溝通,或在執行面的歧異,易造成光電業者行政程序的拖延,不僅增加時間和財務成本,且容易產生政府行政怠惰的負面觀感。 以雲林台西工業區的綠能申請案為例,在109年12月1日以地方創生案函送國發會,而後國發會回覆業者,希望經濟部工業局能就台西工業區用地及現在的實際養殖現況做出合乎法令和現狀的解釋,以利光電業者在投資方面有更明確的方向。但因公文往返至今尚未有明確方案,致使業者處於曖昧不明,進退失據的兩難。 由於中央政府對於台西工業區的光電申請案,要以丁種工業用地為依據?或是依照水產養殖的現狀事實的光電板覆蓋率40%來核定?莫衷一是。導致雲林縣政府於111年2月14日具函業者,推託中央相關單位未確認推動模式前,縣府無從受理雲林縣離島基礎式工業區台西區案件。 準此,爰建請經濟部以及所屬單位工業局、能源局,應和國發會開會協商,確認台西工業區電魚共生推動案模式和準則,以利相關單位和光電開發業者遵循,並於2星期內提具書面報告向經濟委員會說明本案辦理情形。 台灣國營事業近年工安事件頻傳,導致人員傷亡及製程停擺造成全國供應鏈衝擊,這說明我國國營會未確實做好監督責任,往往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調查、檢討,而未從根本著手整治,且事故之原因不外乎是人員操作不當、安全裝置未啟用、異常事件未排除等,更因人員應變能力不足釀成更大災害,若確實落實人員教育、演練、維護及測試等,是否就可避免一切的事故發生。 國營事業經營績效應以風險管理為基礎,其目的除降低不可計算性與不確定性,更能穩定控制內部運作,如製程發生異常,可以更快速且有效地排除,降低設備停擺風險,維持產能,持續性提升競爭力。 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改進的過程,應考慮許多相互影響之要素並取得平衡,經濟部應就各國營企業: 1.提供各單位部門: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量、風險處理、緊急應變計畫等。 2.並請各單位部門重新審視風險管理之運作機制,包含由上到下溝通,從人員到設備,以原有之系統為基礎,儘速提出改善方針及管理辦法,以達到有效危害預防。 請經濟部於一個月內,就國營事業之風險管理提出書面報告予經濟委員會。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議程:一、審查:「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經濟部如何落實行政院的再生水目標 部長,行政院宣示民國120年(2031年)國內再生水利用達到每日132萬噸,你覺得有可能做得到嗎 110年台灣每天使用的再生水大約76.3萬噸,其中「系統再生水」佔16.8萬噸(再生水廠+自公共污水廠)、「非系統再生水」佔59.5萬噸(用戶自行回收利用)。 部長,132萬噸減去76.3萬噸,這中間的數字差距大約55.7萬噸,那這55萬噸的再生水要從哪裡來? 目前行政院核定的再生水廠有11座,高雄鳳山廠每日供應4.5萬噸、高雄臨海廠3.3萬噸,臺南永康廠每日供應0.8萬噸,其餘8廠也會陸續完成(2029年),未來這11廠每日可供應28.9萬噸。 部長,28.9萬對加上76.3萬噸,也只有105.2萬噸,距離行政院的總體目標132萬噸還差了26.8萬噸,請問這將近27萬噸的系統再生水要從那裡補? 部長,雖然到了2031年,你我都已經不在這個位置上了,但是行政院的承諾就是要兌現,而不是只有開支票,所以我們希望經濟部事後還是要給本席一份書面資料。 二、提高工業用水使用再生水的比例 部長,再來我們討論一下工業用水的問題,民國104年立法院在制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的時候,有特別提到工業用水的問題,當時大家的共識是,只要屬於工業用水者,應使用百分之五十以上系統再生水,這項共識有被落實嗎? 部長,現在民國111年,距離當初的立法已經過了六七年,我們的工業用水有多少比例使用「系統再生水」? 部長,依據水利署資料,每個月用水一萬度以上的大戶超過1800家廠商,產業別包括石化、造紙、光電、電子業與鋼鐵業,這1,800多家廠商有多少比例使用50%以上「系統再生水」? 部長,根據本席猜測,這1,800多家用水大戶應該只有非常低的比例,有達到使用50%以上「系統再生水」。 這部分請經濟部務必要強硬起來,因為工業用水的用量超過全國用水的一半,要求工業用水大戶增加使用「系統再生水」只是最基本的要求,這部分請每半年要彙報給經濟委員會,做得到嗎? 部長,台灣的前十大用水大戶,中鋼和中油分居二三名,那你知道他們有多少比例使用「系統再生水」? 部長,中鋼一年用水量約4,500萬噸,是國內第二大用水大戶,平均每天用水12.32萬噸,現在中鋼每天用了6.4萬噸的系統再生水,系統再生水的比例大約48%左右,那中油呢? 中油每年的平均用水量大約是3,650萬噸,平均每天用水10萬噸,而中油每天使用系統再生水約2萬噸(臨海1萬、桃北1萬),比例20%左右,大約只有中鋼的一半,在再生水的使用上,中油公司真的需要再加強,請經濟部應該加強督導的力道。 三、製造業的三缺問題:缺地、缺工、缺宿舍 部長,台灣經濟蓬勃發展,企業訂單滿手,現在不論是大型企業或是小型企業,最常討論的不是缺水缺電,而是缺地、缺工、缺宿舍,你應該有掌握這些問題吧? 部長,我們今天只談最嚴重的缺地問題,去年下半年,北部工業區平均地價每坪28.8萬,中部8.9萬元、南部7.8萬,最近五年的平均漲幅都超過20%。 部長,這還只是平均值,像五股工業區,出現了成交單價99萬和94萬的離譜價格,這種一坪一百萬的價格,買1,000坪就要10億元台幣,對於動不動就需要幾公頃的工業廠房來說,業者有可能買得下去嗎? 部長,為什麼工業區價格暴漲,台商回流要設廠,根本找不到大區塊的土地,只能去搶,所以價格就一直墊上去,這問題到底要如何解決? 部長,最主要問題還是因為工業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的土地稀缺,不論是政府開發太慢、或是政府讓園區內的土地閒置,都是政府的問題。 像我們嘉義,農工大縣,正在實現,馬稠後產業園區一二期總共428公頃,從一開始的乏人問津,賣到現在剩下32公頃,大埔美園區更是不用說,早就賣光光。其餘的中埔園區、南靖園區、民雄航太園區、嘉義科學園區都還在開發階段,廠商想買也買不到,這就是開發速度的問題,請部長要好好督導工業局,讓開發速度能夠趕上業者的需求。 部長,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園區內土地閒置的問題,部論是工業區、產業園區或是加工出口區,裡面都有很多閒置的土地,或是閒置的廠房,你們有盤點這些數字嗎?具體的數量有多少?閒置土地與閒置廠房的問題到底要如何處理?為什麼你們這麼多年都不處理? 部長,對於這些園區內的閒置土地或閒置廠房沒有強制買回或是強制拍賣的機制嗎?難道我們只能放任那些持有土地的地主擺爛嗎? 部長,這些園區的功能就是要讓產業進駐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創造經濟產值,如果購買園區的土地,兩三年都沒有設廠動工的跡象,就應該要強制拍賣,把土地放出來給有需求的企業,這樣可以嗎? 部長,如果有人購買了政府開發園區的土地,經過好幾年的時間都荒廢不使用,純粹想要囤地賣高價,這種你們就必須要處理,絕對不能跟著擺爛。 主席: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已詢答結束,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除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以及今天才併入審查的提案外,其餘草案條文已宣讀完畢,僅宣讀未宣讀過之條文。另外,修正動議也請一併宣讀,宣讀完畢後再逐案進行協商。 中午延長開會時間到條文宣讀完畢,條文宣讀完畢後,休息至2時再進行法案協商。請宣讀。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二)修正動議: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一)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會員有請求其所屬集管團體提供其授權管理著作使用清單之權利。 前項使用清單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授權對象、使用方式、收費金額等實際被利用情形等。 第二十四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利用人與集管團體協商同意之其他計費模式。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輔導或獎助集管團體使用創新科技方法,提升集管團體管理著作權之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精進計費模式,以增進著作權人之權益和利用人之便利。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二)委員高虹安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三、商品標示法: (一)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第 一 條  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本法標示。 第 五 條  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第 六 條  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其中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 第 七 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第 八 條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本法規定之標示事項,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 十 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採行之電子標示方式,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十一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第十三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檢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前開場所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執行前二項職務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商品於網路平台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路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六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九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第十七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規定標示,或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公開其變更。 二、未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所定方式標示。 三、違反依第十二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立即停止販賣或陳列。 第十九條  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條  網路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一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處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及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公開該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販賣業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商品、違法事由及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二)委員蘇治芬等修正動議:   四、企業併購法:   黨團及委員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公司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股東會召集前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其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前項情形所稱自身利害關係,包含董事之配偶、二等親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本法進行併購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其民事爭議事件屬商業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商業事件者,應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商業法庭處理之。 第五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公司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前項情形,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其內容應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第十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前項情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六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三十日前為之。 第十一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得以股東間書面契約或公司與股東間之書面契約合理限制下列事項: 一、股東轉讓持股時,應優先轉讓予公司、其他股東或指定之第三人。 二、公司、股東或指定之第三人得優先承購其他股東所持有股份。 三、股東得請求其他股東一併轉讓所持有股份。 四、股東轉讓股份或將股票設質予特定人應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之同意。 五、股東轉讓股份或設質股票之對象。 六、股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將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予他人。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記載前項約定事項。 第一項所指合理限制,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稅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為之限制。 二、其他因股東身分、公司業務競爭或整體業務發展之目的所為必要之限制。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併購發行新股而受第一項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公開說明書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應交付投資人之書面文件中載明。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之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不適用之。 公司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買回股份之數量併同依其他法律買回股份之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且其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第十二條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一、公司股東對公司依前條規定修改章程記載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二、公司進行第十八條之合併時,存續公司或消滅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但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七項進行合併時,僅消滅公司股東得表示異議。 三、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董事會依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四、公司進行第二十七條之收購時,公司股東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五、公司進行第二十九條之股份轉換時,進行轉換股份之公司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但公司依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時,僅轉換股份公司之股東得表示異議。 六、公司進行第三十條股份轉換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董事會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七、公司進行第三十五條之分割時,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或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八、公司進行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董事會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前項放棄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股東為第一項之請求,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依本法規定以董事會為併購決議者,應於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 公司受理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 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向公司委任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受委任機構接受股票交存時,應開具該股票種類、數量之憑證予股東;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股票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同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依其所認為之公平價格支付價款予未達成協議之股東;公司未支付者,視為同意股東依第三項請求收買之價格。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未達成協議之股東未列為相對人者,視為公司同意該股東第三項請求收買價格。公司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定,亦同。但經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裁定送達相對人後,公司為聲請之撤回者,應得相對人之同意。 公司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之。 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相對人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及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價格之裁定確定時,公司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裁定價格扣除已支付價款之差額及自決議日起九十日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裁定事件準用之。 聲請程序費用及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一、公司股東對公司依前條規定修改章程記載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二、公司進行第十八條之合併時,存續公司或消滅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但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七項進行合併時,僅消滅公司股東得表示異議。 三、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董事會依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四、公司進行第二十七條之收購時,公司股東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五、公司進行第二十九條之股份轉換時,進行轉換股份之公司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但公司依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時,僅轉換股份公司之股東得表示異議。 六、公司進行第三十條股份轉換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董事會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七、公司進行第三十五條之分割時,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或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 八、公司進行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董事會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前項放棄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股東為第一項之請求,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依本法規定以董事會為併購決議者,應於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 公司受理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 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向公司委任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受委任機構接受股票交存時,應開具該股票種類、數量之憑證予股東;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股票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同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依其所認為之公平價格支付價款予未達成協議之股東;公司未支付者,視為同意股東依第三項請求收買之價格。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未達成協議之股東未列為相對人者,視為公司同意該股東第三項請求收買價格。公司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定,亦同。但經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裁定送達相對人後,公司為聲請之撤回者,應得相對人之同意。 公司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之。 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相對人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及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價格之裁定確定時,公司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裁定價格扣除已支付價款之差額及自決議日起九十日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裁定事件準用之。 聲請程序費用及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勞工於公司進行併購時,其勞動權益受損者,得於發現受損至併購完成兩年內,向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主張之。 第十八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就公司合併事項,除本法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明定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者外,應另經該公司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行之。有關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或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與存續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存續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十八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就公司合併事項,除本法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明定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者外,應另經該公司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行之。有關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或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與存續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存續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得以股份轉換之方式,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預定之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者,亦同。 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股份轉換不適用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一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被他既存或新設之非上市(櫃)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而致終止上市(櫃)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預定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轉換公司之股東會,視為受讓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支付對價發行之新股總數,未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或支付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者,得作成轉換契約,經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轉換股份之公司有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有關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本條之股份轉換程序準用之。 第二十九條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得以股份轉換之方式,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預定之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者,亦同。 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股份轉換不適用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一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被他既存或新設之非上市(櫃)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而致終止上市(櫃)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預定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轉換公司之股東會,視為受讓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支付對價發行之新股總數,未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或支付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者,得作成轉換契約,經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轉換股份之公司有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有關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本條之股份轉換程序準用之。 第三十五條 公司進行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 股東會對於公司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而致終止上市(櫃),且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為分割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提供相當之擔保、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分割對抗債權人。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可分者外,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與分割前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公司因分割而消滅時準用之。 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該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符合公司分割及上市(櫃)相關規定者,於其完成公司分割及上市(櫃)之相關程序後,得繼續上市(櫃)或開始上市(櫃);原已上市(櫃)之公司被分割後,得繼續上市(櫃)。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取得被分割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及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分割程序準用之。 第三十六條 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部對價者,得作成分割計畫,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被分割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被分割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分割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為分割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或支付被分割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既存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者,得作成分割計畫,經既存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既存公司所受讓被分割公司之營業,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既存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既存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決議分割,且被分割公司為新設公司之唯一股東者,被分割公司之董事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部對價者,得作成分割計畫,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被分割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被分割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分割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為分割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或支付被分割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既存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者,得作成分割計畫,經既存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既存公司所受讓被分割公司之營業,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既存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既存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決議分割,且被分割公司為新設公司之唯一股東者,被分割公司之董事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訂立章程,並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條之一 公司因合併、分割、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營業或財產而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前項無形資產,以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為限。 第一項無形資產攤銷之一定年限,依下列各款基準計算: 一、營業權為十年,著作權為十五年。但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取得後賸餘法定享有年數較短者,按其賸餘法定享有年數計算。 二、前款以外之無形資產,為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取得後賸餘法定享有年數;法未明定享有年數者,按十年計算。 第二項營業秘密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如有疑義,得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或收購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第四十條之一 公司因合併、分割、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營業或財產而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前項無形資產,以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為限。 第一項無形資產攤銷之一定年限,依下列各款基準計算: 一、營業權為十年,著作權為十五年。但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取得後賸餘法定享有年數較短者,按其賸餘法定享有年數計算。 二、前款以外之無形資產,為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取得後賸餘法定享有年數;法未明定享有年數者,按十年計算。 第二項營業秘密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如有疑義,得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或收購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第四十四條之一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其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前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其決議合併、分割日未滿五年。 二、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 第一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股東擇定延緩繳稅情形,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始適用第一項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決議合併、分割日,指對於公司合併或分割,股東會首次決議通過之日。但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或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時,為董事會首次決議通過之日。 第一項股利所得延緩繳稅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第三項規定格式、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一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其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前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其決議合併、分割日未滿五年。 二、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 第一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股東擇定延緩繳稅情形,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始適用第一項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決議合併、分割日,指對於公司合併或分割,股東會首次決議通過之日。但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或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時,為董事會首次決議通過之日。 第一項股利所得延緩繳稅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第三項規定格式、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四十五條 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而持有其子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由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別辦理。 依前項規定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合於規定之各本國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合併申報;其選擇合併申報,無須事先申請核准,一經選擇,除因正當理由,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變更。 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變更採分別申報者,自變更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選擇合併申報;其子公司因股權變動不符第一項規定而個別辦理申報者,自該子公司個別申報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納入合併申報。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稅額之計算、營業虧損之扣除、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國外稅額之扣抵、暫繳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五十三條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進行法案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法案協商。先處理第一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條。賴瑞隆委員有提案。 賴委員瑞隆:這個可不可以請官員說明一下?只是把多元化水源這一塊更清楚的補上去,看看部長跟署長的看法。 賴署長建信:謝謝,有關於這一條,早上委員在詢答的時候有指導過,但是因為多元化的水源包括海淡水還有其他的地下水,我們考量水資源的永續利用已經隱含多元水源的利用,所以建議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 賴委員瑞隆:好啦!尊重啦! 賴署長建信:是現行條例。 主席:謝衣鳯委員的修正動議呢? 賴署長建信:我跟謝衣鳯委員溝通過,他的部分有加「因應氣候變遷」的文字,但是因應氣候變遷的事項,整體的部分可能有更好的法令,就是在溫室氣體減量法規範,所以我們建議依照現行法。 主席:好,第一條不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三條。先請署長說明。 邱委員議瑩:第三條的版本都一樣啊! 賴委員瑞隆:是不是照…… 主席:第三條的版本都一樣,我們是不是按照…… 賴委員瑞隆:照行政院版跟大家的版本,好不好? 邱委員議瑩:版本都一樣,我們就不用再說明了。 主席:好,第三條按照行政院以及所有委員提案的版本通過。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處理第四條。看起來都一樣嘛! 邱委員議瑩:第四條…… 陳委員超明:主席,看起來都一樣,但是我仔細看不一樣,現行法裡面有「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你們把它劃掉了,為什麼要把這個「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劃掉?原本是因為要短缺了,所以才要利用再生水資源嗎?你們劃掉就是全國都一樣,一定要照這個法適用。 賴署長建信:謝謝委員指導。我們的目地是希望擴大運用再生水資源,所以不限於特定的地區,更何況最近前瞻基礎計畫還有水源供應穩定供水方案也有區域水資源經理計畫,藉此促進各地區的供需平衡,所以我們建議依照院版。至於邱議瑩委員建議每三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我們認為定期檢討是有必要的,但是必須衡酌再生水資源供應,還有廠商建廠的期程這些務實的因素,所以我建議我們是不是可以進行部分修正,在原來院版的條文後面增加「並每三年檢討一次」,把邱議瑩委員提案定期檢討的意涵納入院版的這一條第四項後段? 邱委員議瑩:好啦!我同意! 主席:第四條就是剛剛署長說明的,行政院版本最後加一句「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對不對? 賴署長建信:是。 賴委員瑞隆:好,同意。 陳委員超明:不,你很快啊! 主席:什麼? 陳委員超明:你說把這個刪掉。請教署長,假設以竹南頭份為例,現在系統再生水資源有廢水、污水處理廠,我們那邊如果要開發新的科學產業園區的話,就算是沒有缺水的地區,以後也一定要用再生水嗎? 賴署長建信:對,廠商可以考慮自己廠內回收再利用,這個屬於非系統的再生水。 陳委員超明:這個當然…… 賴署長建信:還有包括系統的再生水…… 陳委員超明:廠內回收再利用涉及人家經營的成本。我看你們的廢水、污水處理廠都在很邊緣的地區,我們用你們的水的話,誰要拉水管?一拉的話要好幾億元,人家怎麼花得起? 賴署長建信:第一個,一定要可行才可以,後端的部分我們建議整體必須要規劃,另外,原來的法規裡面有授權的規定,會考量實際的狀況,在核定用水計畫的時候,務實的釐定一定的比例。 陳委員超明:你這樣講,但是我始終懷疑,但是為了支持再生水資源,我想改為每兩年,你們要隨時討論。 賴署長建信:不是…… 陳委員超明:不然我覺得都市都會獲利,因為很多工廠都設在那個地方,尤其用水的電子工廠。 賴署長建信:謝謝委員,定期檢討是有必要的,但是檢討的頻率過於頻繁的話有疑慮。我舉例來講,廠商從申設一直到蓋廠,有的可能超過兩年以上,如果兩年就檢討一次,變成他們有可能無所適從,所以是不是依照我們的建議,包括邱委員提到的定期檢討,我們每三年檢討? 陳委員超明:這一條我們保留,送政黨協商啦! 賴委員瑞隆:這個目的是希望推動再生水,我也同意不是以缺水之虞區分,其實全臺灣都應該加速推動,都要提早規劃,每三年做一次整體的檢討,我覺得這個應該恰當,是不是請各位委員支持,儘量不要保留到院會去? 邱委員議瑩:基本上,我同意瑞隆的看法,是不是請陳超明委員看一下,包括吳怡玎委員跟楊瓊瓔委員提的案子跟行政院的內容大概都大同小異,很顯然院版的文字也獲得大家普遍的支持跟認可。針對我自己的條文,我同意他們每三年檢討,但是不一定是調升,三年檢討一次我覺得是適當的,所以是不是能夠請陳委員同意這個條文的修正?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陳委員的支持,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再加最後一句「並每三年檢討一次」。謝謝各位英明睿智的委員。 處理第五條。版本都一樣。 賴署長建信:第五條包括蘇治芬委員以及謝衣鳯委員都有提到第二項的部分,原本院版的條文是刪除現行法的「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規定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再生水開發案」,蘇治芬委員建議在興辦之前加「規劃」兩字;謝衣鳯委員也建議在興辦前加四個字,改為「應規劃並興辦」。確實推動再生水資源需要翔實的規劃,所以這一條的條文是不是在原來院版的條文加「規劃、」,也就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興辦再生水」? 主席:好,已經把各位委員的意見調整,並納入行政院的版本,就是在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興辦」對不對? 賴署長建信:是。 主席:這個部分是不是跟所有的委員都溝通過了?是不是就按照水利署的建議,增加「規劃」? 邱委員議瑩:但是興辦跟規劃中間是頓號,對不對? 賴署長建信:頓號。 邱委員議瑩:好。 主席:是「規劃、」,謝謝。 處理第八條。 賴署長建信:第八條是配合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產業園區設置條例改正,所以我們修正名詞。各委員提案的版本都跟院版一樣,所以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提案的版本。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所有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的版本並無不同,所以第八條按照行政院的版本以及所有委員的提案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七條。有邱議瑩委員的提案。 賴署長建信:感謝邱議瑩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提案,第十七條是規範違反第七條的罰則,也就是不按我們規範的事項,產生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致危害人體健康的情事,將這兩個情況的罰金下限往上修。我們建議這個是不是能維持原來的罰金下限? 邱委員議瑩:我同意,維持原來的版本,不修正了。 賴署長建信:是,現行條文。 邱委員議瑩:我不修改了。 主席:維持現行條文,好。 宣讀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協商結論。 第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三條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內容相同通過;第四條依行政院版本,第四項句末加「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其餘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第五條第二項句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中間加「規劃、」,變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興辦」;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版本相同內容通過;第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賴署長建信:報告主席,第五條除了剛剛的「規劃、」之外,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因為我們有修正計費標準。 主席:對啊!已經宣讀過了啊! 賴署長建信:好。 主席:請署長注意聽主席宣讀。 賴署長建信:好,謝謝。 主席:討論事項所列「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需不需要交由黨團協商?好,不需要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說明。 報告委員會,我們繼續處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的協商。現在有行政院提案版本跟黃秀芳委員及民眾黨黨團的提案,還有高虹安委員的兩個修正動議。 處理第四條。因為其他委員都沒有提案,我們是不是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第四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條之一。本條也沒有委員提案,我們是不是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好,第四條之一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條。本條也沒有委員或黨團提案,我們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好,處理第六條之一。本條同樣沒有委員提案,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處理第十二條。本條也沒有委員提案,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處理第十三條。本條也沒有委員提案,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好,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本條有黃秀芳委員提案,還有民眾黨黨團的提案,請局長說明。 洪局長淑敏:謝謝主席。針對這個部分,黃秀芳委員希望會員可以要求他的集管團體給他使用清單,清單內容要包括授權對象、使用方式跟收費金額。其實使用報酬分配款都有這一方面的資訊,在我們跟黃秀芳委員溝通以後,他們現在已經不堅持,所以維持現行法,不修正。 主席:請高虹安委員發言。 高委員虹安:謝謝主席。本席提案的是第十四條,本來希望明定,讓會員有權利可以向所屬的集管團體索取自己著作授權相關的資訊。當然我們上一次透過質詢之後,有跟智財局進一步討論,我現在想的是到第三十八條,因為當時我們看到第三十八條確實有處理集管團體編列報酬分配表的事項跟範圍,所以我們跟智財局溝通之後,移到第三十八條處理,所以本席今天也有提第三十八條的修正動議,我們等一下再來討論這個部分。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高虹安委員。我們到第三十八條的時候再處理。第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沒有委員跟黨團提案,是不是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委員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好,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之一。本條是不是也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第十九條之一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好,處理第二十一條。本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處理第二十二條。本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好。 處理第二十四條。本條有黃秀芳委員及民眾黨黨團的提案,還有高虹安委員的修正動議,先請局長說明。 洪局長淑敏:謝謝主席。黃秀芳委員的意思也是刪除概括授權單曲計費的部分。高委員也希望可以刪除單曲計費,但是他希望可以增訂利用人跟集管團體還是可以商訂計費方式的規定。另外,高委員也希望主管機關可以輔導集管團體,用比較科技的方法精進他們計費的模式,並精進權利人跟利用人的福祉。另外他們也覺得,如果集管團體沒有定費率,是不是也讓利用人可以不只透過書面請求訂定,還可以透過電子格式訂定?這個部分我們確實有跟高委員溝通、討論過,所以我們同意高委員的一些修正動議。 主席:請高委員發言。 高委員虹安:非常感謝智財局在我上次質詢完之後,親自到我的辦公室討論實務狀況如何進行,也謝謝智財局願意採納我的第二十四條及一些條文,同時我也提了修正動議,再把文字精鍊。以上,謝謝。 主席:請局長說明。 洪局長淑敏:針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我們修正成,利用人與集管…… 主席:第二十四條我們待會兒再處理,好不好?高委員也同意第二十四條再處理。 高委員虹安:不好意思,剛剛那個是第三十八條,這個是第二十四條,不太一樣,現在是處理第二十四條,是不是讓智財局講一下他們最終的版本?謝謝。 洪局長淑敏:我們同意讓高虹安委員的版本通過,因為這個文字我們其實有跟他討論過,就是修正動議的文字。 主席:宣讀一下條文,是不是增訂?局長,要怎麼修? 洪局長淑敏: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修正為:「利用人與集管團體協商同意之其他計費模式。」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修正為:「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第二十四條第八項修正為:「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輔導集管團體使用創新科技方法,提升其管理效率、降低利用成本,精進計費模式,以增進著作權人之權益和利用人之便利。」。 主席:先處理第二十四條。各位委員,本條是不是按照高虹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高委員虹安:我當然同意。 主席:可以嘛? 洪局長淑敏:可以。 主席:邱議瑩委員?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好,第二十四條就按照高虹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二十七條。本條沒有委員提案,主席建議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好,通過。 處理第三十八條。請局長先說明。 洪局長淑敏:第三十八條的部分,其實高虹安委員也有提案,希望集管團體還是可以提供會員其著作使用報酬的分配款,所以有一些修正意見。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也有跟委員討論過,也同意委員的修正動議。我現在就把條文稍微唸一下…… 主席:修正內容宣讀一下。 洪局長淑敏: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修正為:「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以上。 主席:這是誰的版本? 洪局長淑敏:高委員的版本。 主席:高委員現在送上來的是修正動議。 高委員虹安:在剛才第二十四條等修正動議那份資料的後半部,今天已送到委員會。 主席:第一項有沒有修? 洪局長淑敏:第一項與最後一項文字都與行政院版一模一樣。 主席:請再宣讀一次高委員的修正動議內容。 洪局長淑敏:好,我再念一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修正為:「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以上。 主席:只有這一部分吧? 高委員虹安:主席,我請求發言。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針對第三十八條,我的修正動議第一項與現行法不一樣,但這部分如果依照院版修正,我也覺得可以,沒有問題。主要修正的則是剛才提到的「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這部分已與智財局討論過,以目前智財局的意見,應該是這部分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作文字修正。我們認為過去的寫法以著作權人角度來看可能比較被動,所以提出修正文字,希望以這樣的方式增加著作權人的權益。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我來綜整一下。基本上,修正動議中有些部分採用高委員提案,但高委員也同意、可以接受行政院的版本吧?唯一與行政院版本不一樣的部分就是第五項,你建議應修正為:「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沒有錯吧? 高委員虹安:是,第三十八條與院版不同的地方就只有第五項,增加了「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這樣的文字,這部分智財局應該也都同意了。 主席:好。第三十八條作以上處理,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並在第五項增列剛才我所念的「;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按照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十一條沒有委員提案,是否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通過。 第四十二條也是如此,建議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四十四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四十五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四十七條之一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四十八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四十八條之一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謝謝。請宣讀協商結論。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協商結論: 第四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十五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依高委員虹安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八條依行政院版本修正第五項,參照高委員虹安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所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是否需要交由黨團協商? 邱委員議瑩:不用啦! 高委員虹安:不用。 主席: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說明。 繼續處理「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 第一條有行政院提案、蘇治芬委員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與楊瓊瓔委員提案,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因為內容都一致。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一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進行第二條,各版本內容也沒有不一樣之處,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三條所有版本都一樣,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四條所有版本都一樣,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五條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進行第六條,有民眾黨黨團提案,各位委員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嘛?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七條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第八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等一下,關於第八條,我想請教一下,關於臺灣標章的「臺」字,為什麼你們會在本條條文裡特別改這個字? 蘇司長文玲:因為整個法制用語皆改為繁體字的「臺」。 邱委員議瑩:可是臺灣並非所有法制用語都改為繁體字的「臺」啊! 蘇司長文玲:在法制上是全部一起改了。 邱委員議瑩:那全臺灣所有法律條文只要牽扯到「台灣」二字,全部都要改囉? 蘇司長文玲:對,我們剛好趁這次修法一起修過來。 邱委員議瑩:可是怎麼會只有商標法這樣修,其他條文沒有這樣修呢?我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台灣」二字,因為現在全臺灣沒有人這樣寫啊!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台」與「臺」這兩個字差別在哪裡? 邱委員議瑩:現在突然作此修正的意義是什麼?我不太懂,為什麼突然在這條條文修改這個字? 林參事豐文:跟主席及委員報告,現在我們在做法制作業時,都是參考行政院所頒的法制作業手冊。目前在法制作業上,正式法律條文文字都是用繁體字的「臺」字,所以這次經濟部這樣修也比較符合行政院法制作業手冊的規定。 邱委員議瑩:如果你們要這樣修,是否應該列表,說明臺灣所有法律條文中只要有「台」字就一併處理掉?不是從商標法先處理這個字!這樣很奇怪,因為這涉及臺灣所有法律的一致性。行政院那個版本有要求一定要這樣改嗎? 林參事豐文:是法制作業手冊作出這樣的統一規範,所以我們目前的法制作業都按照這個規範辦理。 主席:以我們現在的書寫習慣,都是用比較簡單的「台」。 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不好意思,我剛才在別的委員會審查法條。關於剛才跳過去的第六條,我想表達一下。行政院版條文針對進口商品之標示,第四項只規範「主要成分或材料」,本席認為過於簡化,是否可以在「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後加上「應標明其化學名稱」?就是加上「並應標明其化學名稱」。 蘇司長文玲:這點我們之前也溝通過,事實上,化學名稱不是大家都看得懂,而且也不是每一項成分都有辦法標示化學名稱,我們當時也與委員辦公室溝通過,建議要求標示名稱讓消費者在想查時可以查到,但不須一次強制規範標示化學名稱。 蔡委員壁如:就是不強制業者標示,但如果要…… 蘇司長文玲:對,若是消費者要查,則必須讓消費者可以查到。 蔡委員壁如:在哪一條可以查到? 蘇司長文玲:我們會在立法說明欄提到這件事。 蔡委員壁如:你說在哪裡? 蘇司長文玲:立法說明欄。 蔡委員壁如:立法說明欄可以讓他查得到? 蘇司長文玲:我們會要求業者在標示時,要讓消費者想查化學名稱時也可以查到,這樣的文字我們其實也已先提供給委員辦公室。 蔡委員壁如:OK。 劉副司長亞娟:委員,我念一下,我們會在說明欄加上「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名稱,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其標示應能讓消費者清楚辨識或可查詢化學名稱。」我們會在說明欄補充。 蔡委員壁如:好,謝謝。 主席:請邱議瑩委員發言。 邱委員議瑩:主席,我建議第八條第一項仍維持原條文的…… 主席:「台」啊? 邱委員議瑩:「台」,好不好?就像在產創條例與商標法中,所用的「台灣」仍是原來那兩個字啊!你們沒有修改啊!我要講的是如果要修,就把那幾部法調出來一起修,而不是你們自己在本法先修掉這一處。 蘇司長文玲:剛才法務部也已說明,我們是趁著這次修法處理。 邱委員議瑩:我知道啦!法務部說明的是根據行政院那份手冊這樣修,但我現在的意思是如果你們要修這個字、要改為繁體字的「臺」,就應該把所有相關法律條文裡的「台灣製造」等與臺灣相關的文字全部調出來,一併修成繁體的「臺」,那我就沒意見。單單在這裡修正很奇怪嘛! 蘇司長文玲:可是如果此處不修,就要等下次,這次剛好可以趁著修法處理。 邱委員議瑩:你可以下次一併修啊!那三部法包含商標法……你為什麼要搖頭呢? 蘇司長文玲:不,我不是搖頭。 邱委員議瑩:你可以不同意我,何必站在那裡搖頭? 蘇司長文玲:我搖頭是代表我不是這個意思,我想表達的是剛好這次修法,可以一起處理。 邱委員議瑩:你可以不認同我,但為什麼要搖頭? 蘇司長文玲:委員,我搖頭是因為我自己沒有把話講清楚,讓委員誤解,不是不同意委員的意思。 邱委員議瑩:那就保留送協商啊! 主席:不用保留啦!我們這邊直接決定啦!「台灣」的「台」仍維持原來的「台」。前項就按照行政院版本,也就是第一項的「台」維持原來的「台」不改,第二項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請問高委員是否同意? 高委員虹安:好,同意。 主席:邱委員呢? 高委員虹安:同意了、同意了。 主席:好。 第八條的「台」維持原條文的「台」,其他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九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十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十一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十二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十三條各版本也都一樣,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本條是否也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高委員虹安:同意。 主席:第十五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十六條是否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高委員虹安:同意。 主席:第十七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十八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十九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二十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二十一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第二十二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請宣讀協商結論。 商品標示法協商結論: 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八條依行政院提案,第一項修正繁體字的「臺」為簡體字的「台」,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主席:討論事項所列「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需不需要交由黨團協商?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說明。 繼續處理第四案「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先宣讀剛送進來的修正動議。 委員謝衣鳯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主席:修正動議宣讀完畢,繼續處理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協商。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協商。 第一條是否維持現行法?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好。處理第五條。第五條的部分,民眾黨黨團有提案。 請司長先說明。 蘇司長文玲:我這邊說明一下,因為大家對這五條比較關切的是有關董事的利害關係,那我們在修正條文裡面其實是已經有規範,在股東會的召集事由當中要敘明董事的利害關係此一重要內容,還有他是贊成或是反對。這個部分會比較明確,也希望獲得委員支持。另外,還有曾委員有提到,就是董事的配偶二等親內有增列一項,但因為我們的企併法沒有規定,還是會跟公司法一樣,而公司法這邊已經有規範了,我們是建議此處就不要重複規範,也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我們原來的版本。 主席:這部分有沒有跟高委員溝通? 蘇司長文玲:這個是曾委員所提,已經有跟曾委員溝通過,曾委員是同意的。 主席:好。請高委員發言。 高委員虹安:謝謝主席,我這邊也補充說明一下我們的提案版本,首先,我們強調應該在股東會召集前就要向董事會跟股東會說明他的利害關係,因為我們都覺得這是一個你要在開會之前就要先告訴大家的內容,大家才有辦法去做相關的判斷跟發言。第二個部分,我們有看到過去其實有一些是以現金作為對價合併、然後上市股權的案例,針對這個部分的話,我們是覺得在獲取董事跟股東利害關係的相關資訊部分,希望是能夠更明確的來明定這個基本的範圍到底是包含什麼,所以其實跟曾委員的版本有一點類似,就是說包含這些所謂利害關係,到底哪些算是利害關係,希望不要有不同的解釋,讓這個地方有模糊的地帶,所以才補充這個項目的修法。其實最後一個,最後一項我們有加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因為我們覺得說一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併購案的規模跟複雜程度是明顯有別於一般的中小型企業,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應該明定相關的事由、商業法庭的處理,這些部分可能都要加進去。以上是針對民眾黨黨團的提案提出說明,謝謝。 主席:曾委員,你來了,我們正在討論你提的第五條提案條文。 曾委員銘宗:第一條呢?要不要修? 邱委員議瑩:不修。 曾委員銘宗:不修? 邱委員議瑩:過了。 主席:你補充發言一下。 曾委員銘宗:我覺得其實現狀已經在做了,所以我是希望加入「並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這個很好啊!我不曉得把它寫在第一條有什麼不可以?我不知道、我不曉得經濟部的理由是什麼?在立法目的裡面加上「並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這個是很好的事情啊!我不曉得有無任何窒礙?不要是嗎? 蘇司長文玲:這個應該是沒有窒礙啦! 曾委員銘宗:那就加進去啊!為什麼不行? 主席:這個有沒有溝通過? 曾委員銘宗:有啊!我說要啊! 蘇司長文玲:有跟委員溝通過了,委員是認為這個寫在這裡其實也沒有影響啦! 曾委員銘宗:對。既然沒有影響就加進去啊! 邱委員議瑩:對不起,我請教一下,你現在討論的企業併購法並不是在保障股東權益啊!就是說這個法的主要目的並不是在此,你在第一條就明定保障股東權益,開宗明義這樣寫的話,這個很怪啊!我認為現行的條文就是非常廣闊的,但是你現在開宗明義就說是要保障股東權益,加上「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這非常的奇怪。 曾委員銘宗:一點都不奇怪,假如在合併過程當中傷害到股東權益,這個併購案有問題。怎麼會窒礙難行?這個是最基本需要保障的,訂在這裡怎麼會很奇怪?如果在併購過程中無法確保股東權益的話,這個併購是失敗的,你要往下看所有的條文,當然要先確保股東權益啊!什麼訂在這裡很奇怪? 邱委員議瑩:那不然就保留吧!其實我們…… 曾委員銘宗: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東西是專業問題…… 邱委員議瑩:因為我們剛剛已經通過了…… 曾委員銘宗:我知道。 邱委員議瑩:那我們就保留啊!我們尊重你,我們就保留。 曾委員銘宗:我的意思是說發言這個東西,每個人的專業不一樣,那我是確定再講,好不好?我確定再講,不確定的話就不要亂講。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都要兼顧股東權益。 邱委員議瑩:不是啦,你這樣子講的意思就是我不夠專業嘛!那我承認我這部分不夠專業,但你也不需要講話這麼傷人嘛!你一來就「乒砰叫」! 曾委員銘宗:我沒有啊! 邱委員議瑩:只有你是專業,別人都不是專業嗎? 曾委員銘宗:因為你說訂在這裡很奇怪啊! 邱委員議瑩:尊重一下嘛! 主席:今天要審的四個法案,我們剛才已經審了三個。 邱委員議瑩:……不審啦! 曾委員銘宗:不要審、不要審!那就不要審!誰care? 主席:我care!商業司跟經濟部再去跟提案委員做一些溝通,我想現在人數也不夠…… 邱委員議瑩:大家互相尊重!你不要一來就是你最專業!你在這裡…… 曾委員銘宗:沒有啊!不是、不是,你說訂在這裡不合理…… 邱委員議瑩:你不要一來就「乒砰叫」,這裡是經濟委員會,我是經濟委員會委員,你跟我「乒砰叫」…… 曾委員銘宗:沒有「乒砰叫」,你就說…… 邱委員議瑩:……「乒砰叫」嗎? 主席:所有的委員,我們大家互相尊重啦!明天我們還有一天可以討論,我覺得這個企業併購法很重要,需要有更多的討論。我也希望商業司能夠跟提案的黨團及提案委員多做一些說明及溝通。 曾委員銘宗:報告主席,其實企業併購法真的很重要,老實講,要把它修好,我會贊成。所以我一開始就說要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假設整個併購的過程沒有兼顧股東的權益,這樣要怎麼做? 主席:我們有共識,我們都認為這個很重要,所以為了等你來,我還特別休息5分鐘。 曾委員銘宗:謝謝召委。 主席:等了5分鐘,你還是沒有來,我只好照案審查。 邱委員顯智:剩下我們兩個而已。 主席:這樣也沒辦法審,但明天我們還有一天的議程。主席裁示:這個企業併購法非常重要,行政部門跟提案的委員、黨團多做一些討論,最起碼你們還有半天的時間可以討論。企業併購法的部分,我們明天再審。 今天通過的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在第四案的部分,也就是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的協商,明天繼續進行審查。現在休息,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5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