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1430106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956號、111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537號、111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551號、111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5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1年4月11日(星期一)、5月9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銓敘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郭國文、吳思瑤、黃國書、莊競程等20人,考量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重行建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新制,將與現行制度切割,為避免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情事,且保障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郭國文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郭國文、吳琪銘、劉櫂豪、許智傑等19人,鑒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建立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新制,將與現行制度切割,為避免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情事,且保障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吳斯懷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斯懷、葉毓蘭等16人,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重行建立退撫制度,惟無論未來初任公務人員採行何種制度,均將與現制退撫基金分帳管理,進而導致現制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影響基金之現金流量與存量,致基金產生提前用罄之財務缺口。為避免重行建立新退撫制度產生之財務缺口及現制退撫基金之未提存精算負債,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考量保障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確保退撫基金財務安全與永續發展,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銓敘部部長周志宏報告如次:(111年4月11日)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委員,對於本部增、修各項法規的鼎力支持與費心指正。其次對於貴會今天能優先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93條、第95條修正草案,亦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以下謹就上開草案,分別提出扼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考試院函請審議法案 一、修法緣由 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為配合國家整體年金制度改革政策自107年7月1日起推動各項調整措施,先完成階段性之改革任務,先維持「退撫基金一個世代財務穩健」;長遠目標為仍應建立永續發展之退撫制度。基此,退撫法(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立法時,已確立主管機關應於年金改革實施後5年,另建立全新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以下稱新人新制),並於第93條明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以下稱初任人員)重行建立退撫制度,並另以法律定之。 參酌當前世界先進國家公部門退休年金機制之發展趨勢,多朝向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以降低退休基金之財務壓力,並兼顧國家財政負擔及資源之合理分配,因此,考試院及本部前就新人新制之設計及財務成本分析進行委外研究,參採各國退撫制度改革趨勢及學者專家之意見,初擬新人新制規劃方案,邀集專家學者、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及相關團體代表充分交換意見,並與行政院充分研議後,確立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採「個人專戶制」,將公務人員退撫給付制度,從現行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未來初任人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作為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的提存準備。此外,未來新人新制也將退休金之準備納入自主管理精神,將配合建立自主投資平台,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設計不同的投資標的組合供初任人員選擇。 另同時配套修正退撫法第93條、第95條修正草案,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因實施新人新制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以及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將初任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上述3項草案經考試院111年3月3日第13屆第7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同年月18日函送請大院審議。 二、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之訂定重點 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共計70條條文,茲將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依退撫法第93條規定,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擔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二)建立多層次年金保障、強化適足退休保障: 未來初任人員採行多層次年金的養老制度,除將第一層公保養老年金化並維持「確定給付制」外;第二層職業退休金,則改為「確定提撥制」,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以其帳戶累積總金額給付年金,構成二層年金保障。 (三)政府照顧義務及公法上職務關係不變: 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僅就退撫給付之財務來源及給付方式進行變革,至於退撫基本條件、政府照顧義務(含因公命令退休及撫卹給付)及公法上職務關係,原則上仍承襲現行退撫制度規劃,以維持衡平。 (四)設置個人退休金專戶、財務獨立自足: 1.配合職業年金採確定提撥制,初任人員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會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由其與及政府按月提撥費用存入帳戶運用孳息。 2.初任人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強制提撥費率為15%,其中由初任人員負擔35%,政府負擔65%;初任人員也可自願增加提繳到個人專戶,每月上限為5.25%。 3.個人強制及自願提繳的費用,都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五)設置自主投資平台,輔以退休金自主管理機制: 1.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行或委託金融(專業)機構設計多元化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公務人員自行選擇; 2.如選擇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的投資標的組合,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其餘投資組合自負盈虧。 (六)年資可攜,促進人才交流: 未來公教人員年資採可攜式設計,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於任職期間所設立的個人專戶,在轉任公務人員後,可繼續累積退撫儲金,促進人才交流。至於其他職域年資則仍採行與現行制度相同機制,可保留年資或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三、退撫法第93條、第95條修正草案之主要內容 配合初任人員新制之退撫給付改採確定提撥制並設立個人退休金專戶,致現行退撫基金未來不再有初任人員之提撥收入,為兼顧退撫基金財務安全,同步修正退撫法第93條,增訂因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實施新退撫制度,導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另修正退撫法第95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四、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之效益 茲以初任人員新制之建制,係為提高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財務自主性及兼顧退休所得適足保障,長遠降低政府於退撫給付之財政負擔,期達成「維持退休所得之適足性」及「兼顧政府財政負擔」之政策目標,俾使退撫制度得以永續,其政策效益估計如下: (一)維持退休所得之適足性部分: 依據精算報告推估,在職強制提撥15%、自願增加提繳5.25%、累積期收益率4%、按任職年資35年計算,於收益率給付期收益率4%時,與現行制度退休所得替代率相當,可維持退休所得之適足性。 (二)兼顧政府財政負擔部分: 本次立法係基於建立永續發展之退撫制度,爰退撫給與給付制度改以確定提撥制規劃,且採與現職人員提撥費率15%且政府負擔比率相同65%之條件,爰並未增加政府負擔。 (三)退撫基金財務負擔部分: 根據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顯示,新退撫制度建立後,初任人員不參加退撫基金,將使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從140年提前至135年,因而產生提前5年之財務缺口,爰規劃透過配套修正退撫法第93條、第95條修正草案,提供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以維持退休及現職公務人員之退撫權益。 (貳)結語 本次考試院函請審議之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主要是以提高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財務自主性及兼顧退休所得適足保障為目標,其內容涉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給付制度之變革;其目的當然是希望能兼顧未來初任人員之退休所得適足保障、退撫制度永續及逐步終結政府長遠對退撫給與之財政負擔。所以本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之訂定,對國家而言,是劃時代的大事,如上述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及相關配套法案均完成立法實施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將正式進入全新紀元。因此,敬請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俾使本次新人新制立法的工程可以順利完成。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1年4月11日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為期集思廣益,博採諏諮,於同年月28日舉行「新進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公聽會,旋於5月9日繼續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九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九十五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image: image1.jpg][image: image2.jpg][image: image3.jpg][image: image4.jpg][image: image5.jpg][image: image6.jpg][image: image7.jpg][image: image8.jpg][image: image9.jpg][image: image10.jpg][image: image11.jpg][image: image12.jpg][image: image13.jpg][image: image14.jpg][image: image15.jpg][image: image16.jpg][image: image17.jpg] 主席:請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許智傑等、委員游毓蘭等分別提案,分經第5會期第14次、第6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鄭正鈐等提案經第6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OECD與歐盟之研究,各國多已面臨退休所得適足性與維持財務永續性之雙重挑戰。一方面須能提供退休後基本生活獲得保障無虞,另一方面整體財務收支亦須有合宜的運籌帷幄,資金如湧泉源源不絕,此雙向重擔常難平衡。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為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新進人員),重新建立退撫制度,此改革建構之個人專戶新制,已試圖解決前開所得適足及財務永續問題,惟對現存退撫基金卻產生另一挑戰。 二、爰為保障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配合建立新退撫制度,本草案第九十三條條文之修正,增訂因實施新退撫制度致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 三、另配合修正本法第九十五條,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提案人:許智傑  邱志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湯蕙禎  高嘉瑜  羅美玲  陳明文  邱泰源  余 天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亭妃  蘇震清  林楚茵  張其祿  吳琪銘  范 雲  陳秀寳  吳思瑤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配合建立新退撫制度,於本項明定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增訂第四項。 二、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考量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重行建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新制,將與現行退撫基金制度切割,為避免現行退撫基金及新建退撫儲金二者所造成的財務缺口,致該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情事發生,且為保障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因初任公務人員另行建立新的退撫制度,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將導致現行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造成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問題,爰如何解決此一財務缺口問題,將是現行退撫基金首當課題。 二、審酌銓敘部現擬修正本法第九十三條之內容,僅僅針對因新制度之建立而產生之財務缺口,予以修法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卻對該退撫基金原有之財務缺口,予以切割未加處理,此舉將使該基金用罄問題仍無法獲得徹底解決,將造成現職公務人員及現已退休人員未來退休金之領取岌岌可危。另依勞動部資料顯示,已連續2年各撥補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111年更提高撥補金額至300億元,未來亦將持續撥補,以協助穩定該基金流量。反觀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除各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因年改所節省之經費依現行退撫法規定挹注外,並未額外編列預算予以撥補。現又因實施新基金制度將造成更大的缺口,無異為雪上加霜。爰為確保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一併精算檢討現有退撫基金之缺口及施行新制度所造成之財務缺口,二者一併修法分年編列預算予以撥補,俾能彌補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延後用罄之年度,並提升退撫基金財務之健全。 三、針對政府對現行退撫基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建請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增訂第三項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用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退撫權益。 四、配合增列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於第九十五條增列第四項修正發布施行時間。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呂玉玲  楊瓊瓔  萬美玲  羅明才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葉毓蘭  李德維  洪孟楷  鄭麗文  林思銘  林文瑞  陳以信  李貴敏  吳怡玎  廖婉汝  廖國棟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及現行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一併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如有不足之數,應分年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內容文字: (一)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因初任公務人員另行建立新的退撫制度,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將導致現行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造成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問題,爰如何解決此一財務缺口問題,將是現行退撫基金首當課題。 (二)依勞動部資料顯示,已連續2年各撥補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111年更提高撥補金額至300億元,未來亦將持續撥補,以協助穩定該基金流量。反觀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除各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因年改所節省之經費依現行退撫法規定挹注外,並未額外編列預算予以撥補。現又因實施新基金制度將造成更大的缺口,無異為雪上加霜。爰為確保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一併精算檢討現有退撫基金之缺口及施行新制度所造成之財務缺口,二者一併修法分年編列預算予以撥補,俾能彌補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延後用罄之年度,並提升退撫基金財務之健全。 (三)又針對政府對現行退撫基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建請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增訂第三項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用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退撫權益。 (四)另配合增列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於第九十五條增列第四項修正發布施行時間。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配合第九十三條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委員游毓蘭等提案: 本院委員游毓蘭、李德維、林思銘、傅崐萁等17人,為配合一百十二年新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重行建立制度之配套,對原本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全部財政缺口,政府應有整體之挹注責任,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林思銘  傅崐萁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廖婉汝  吳怡玎  洪孟楷  呂玉玲  陳玉珍  林為洲  楊瓊瓔  吳斯懷  許淑華  萬美玲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應之重行建立,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因重行建立新制度,現行退撫基金將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基金勢必提早斷流,而應面對財務缺口擴大、提早用罄之危機。 考試院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重行建立新制度之配套法案,然而該草案第九十三條僅擬定對重行建立新制度造成之財務缺口撥補,而對退撫基金爰有財務缺口置之不理。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之第八次精算評估報告書,若僅彌補重行建立新制所造成的財務缺口,規劃係為對退撫基金公務人員部分逐年撥補一百億;然而,勞工保險基金自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二年,撥補數額為二百億、二百二十億、三百億及四百五十億。據上,政府財政挹注各類年金,似乎欠缺職業別之間之公平性。 另比照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規定:「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又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政府對前述年金之財政撥補責任,均對整體之不足予以撥補,而未如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有限定條件,應予以改正。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人員適用重行建立退撫制度後,各級政府所節省提撥費率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並比照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期程辦理。 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如有不足之數,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一、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勢必提早面對用罄問題,應及早面對、確定財政撥補來源。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之權益,各級政府節省提撥費率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俾延後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用罄年度,爰增訂第二項。 二、比照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規定,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九十六條之精神,明定政府對退撫基金潛藏負債應負擔責任,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之權益,爰增訂第三項。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配合本次修正第九十三條,併同修正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1年12月15曰(星期四)下午4時 貳、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共計7案) 肆、協商結論: 一、第九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其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羅致政  郭國文(代)    曾銘宗  謝衣鳯  游毓蘭  林奕華  李德維  邱臣遠   張其祿(代)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九十三條保留。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九十三條,本條請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其餘審查會內容及其他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各黨團共提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討論事項第2案(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2)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3)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4)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擬具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動議(如條文對照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羅致政  郭國文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邱臣遠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說明 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第九十三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配合建立新退撫制度,於本項明定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 三、考量現行退撫基金實施以來累積之財務缺口,亦待解決,爰於第三項明定,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四)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主席:宣讀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各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十三條照各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五條。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主席:第九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4時39分)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各位媒體朋友。明年7月1日以後初任的公務人員將適用新的退撫制度,今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的修正案,由於新制跟現制退休的基金財務完全切割,初任公務人員不再挹注現制的退撫基金,將使現制的退撫基金財務雪上加霜。根據7月28日所公布最近一次的精算評估報告書,在初任公教人員持續參加現制退撫基金的精算條件下,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基金累積的餘額將分別於140年跟137年轉為負值,意即所謂的破產,而在初任公務人員不再參加現制退撫基金的精算條件下,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基金將在135年跟133年破產,各提前了5年跟4年,而退撫基金今年前十個月的虧損高達597.97億元,收益率為-8.38%。 這一次我們通過了政府撥補入法以後,本席要政府趕快在財政的允許下,能夠儘速撥補相關的退撫基金,同時要提高相關投資的效益,這些基金都是我們公務人員的血汗錢,也是家裡面最後的經濟基礎,所以在這個部分國民黨團強力地要求,也感謝所有黨團共同提案,才將政府撥補入法,我們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接下來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4時42分)院長、本會同仁。我們新進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制度將從112年開始改採個人專戶與確定提撥制,所以為了確保退休時,能夠累積一定的資產規模以及兼顧長期投資績效,應考慮適當開放,可以調整投資配置,透過風險高低不同的投資組合來追求參加退休新制的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的晚年經濟安全。但這同時也要有配套,所以國民黨團主張基金監理的部分要將統計、精算、財經專家納入監理會,而專家學者的代表人數不得低於監理會成員的二分之一,同時我們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儲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用績效,將來應每月公布合理揭露資訊,讓財務公開透明,希望藉由更多資訊的揭露來強化社會大眾對退休新制操作績效的信心,增加外界對退休新制操作過程的瞭解,進而提升退休新制基金的監督,並創造更佳的投資成果。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謝委員,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4時44分)游院長、各位同仁、全國民眾,大家好。今天是公務人員退休金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國民黨團全力支持也全程參與,經過努力多日的協商之後,國民黨團強力主張的意見被接受了,達成三點共識。 第一點,第六條規定之監理機關,國民黨團強力主張希望有更多專家學者納入,讓決策更為公開透明也更有效率,謝謝大家接受。第二點,第九十三條規定,新制成立以後衍生的財務缺口3,170億元,行政院已經納入國民黨團的強力主張,新制成立前的財務缺口也能夠撥補,謝謝朝野接受,讓新制之前的相關財務缺口也可以彌補,以後更能確保公務人員的相關權益。最後,國民黨團也提出更加公開透明的部分,國民黨團提出附帶決議,包括個人專戶在內的公務人員,其退休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績效,管理機構必須每個月公布合理的資訊揭露,讓財務公開透明,以昭公信。 謝謝在座的委員及所有朝野委員,也謝謝游院長的協商,讓國民黨前面提到的三項強力主張都被接受,讓全國的公務人員未來更加有保障,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1人、委員吳斯懷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6、6、9、9、10、11、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143013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1人、委員吳斯懷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等7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958號、111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010號、111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538號、111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548號、111年5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808號、111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81號、111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8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1人、委員吳斯懷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等7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1年4月13日(星期三)、5月26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第4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教育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湯蕙禎等18人,有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教職員重新建立新制度,爰參酌當前世界先進國家公部門退休年金機制之改革經驗,規劃將退撫給付制度改採行確定提撥制。比照國內已施行之勞退新制、私校退撫儲金,替公立學校教職員建立退休金個人專戶,以降低退休基金之財務壓力、兼顧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方能建立永續發展之退撫制度。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郭國文、黃國書、吳思瑤、莊競程等20人,鑑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並為因應目前世界年金改革趨勢、解決我國未來所面臨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並促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納入退休金財務自主精神,將給付機制由現行採行之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建立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帳戶,由教職員及政府按月提撥費用存入帳戶運用孳息,作為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提存準備,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 三、委員郭國文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郭國文、吳琪銘、劉櫂豪、許智傑等19人,鑑於依退撫條例九十八條明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然為達成長期財務穩健,盱衡我國國情、就業環境及金融趨勢等因素並參考目前國際趨勢,爰以確定提撥制為主軸,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 四、委員鄭正鈐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有鑑於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及撫卹制度,自107年7月1日起公布施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進行各項提撥及給付措施調整,降低退撫基金財務壓力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為建立永續發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達成長期財務穩健目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明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爰參酌世界先進國家退休金制度,採行確定提撥制,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由政府與公立學校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輔以投資運用累積收益,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 五、委員吳斯懷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斯懷、葉毓蘭等16人,有鑑於現行「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八條」明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教職員重新建立新退撫制度;教育部研擬之「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規劃上揭初任教職員改適用「確定提撥制」之退撫制度;然綜觀草案全貌,新、舊退撫制度有關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等給與請領條件,均未隨制度改變而予修正,且新制退撫制度之規劃,除強調降低基金財務壓力外,未能提供新舊制度選擇轉換機制、重行設置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主投資平台設計、長壽風險與保障不足等解決方案,相關財務資訊亦未揭露,爰提案「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 六、委員林宜瑾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吳思瑤等21人,有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明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同時,為解決高齡化、少子化對我國公部門退休年金機制之衝擊,故汲取足供參照之各國經驗,將給付機制由現行確定給付制修正為確定提撥制,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由教職員及政府按月撥繳費用存入累積孳息,以為退休、撫卹或資遣提存準備,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 參、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報告如次:(111年4月13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承蒙安排併案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第100條修正草案」,計有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等3案。謹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及說明,敬請指正與支持。 (壹)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第100條修正草案」之說明: 一、立法背景與目的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自85年2月1日施行,嗣因退撫基金長期不足額提撥、社會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退休給付請領年限延長等情形,致使退撫基金收支失衡與政府財政負擔愈趨嚴峻,本部前配合國家整體年金制度改革政策,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各項調整措施,先完成階段性之改革任務,並維持一個世代之財務穩健;至於長遠目標仍應建立永續發展之退撫制度,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9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重行建立退撫制度,並另以法律定之」本部並依該規定,針對新進教職員退撫制度之可能方案、影響評估及擬採措施等事項持續妥慎研議,並辦理相關財務精算,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草案」;又為因應新制度之建立,致現行退撫基金產生之財務缺口,爰配套擬具退撫條例第98條、第100條修正草案。上開2案經行政院於111年3月18日函送大院審議。 二、本案主要內容及重點說明 (一)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草案: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之規劃,係參考勞退新制及私校退撫制度,改採確定提撥制,輔以自主投資等措施,增加個人專戶累積金額,以作為教職員退撫給與給付之基礎。另為強化退休照顧,由銓敘部同步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將現行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年金化,提供教職員多層次年金保障,謹就本條例草案重點分述如下: 1.退撫基礎事項及教育人員特殊規定,原則均與現職教職員適用之規範一致:草案中規劃有關教職員辦理退撫與資遣之基本條件與年資採計等相關基礎事項,及公私校教師互轉、大專教師延長服務、教師因產學合作借調年資補繳機制等規定,均參照現行退撫條例規定研擬;另針對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及撫卹等制度,因屬政府應盡照顧責任,亦採取與現行制度相同設計。 2.退休金給付制度,基於兼顧適足退休保障及財務自主健全之基本原則,採用確定提撥制: (1)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以帳戶累積總金額給付年金:由政府及教職員按月共同撥繳退撫儲金至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並輔以自主投資等配套措施,使個人退休金專戶增加孳息,作為其退撫給與給付之基礎。 (2)強制提撥輔以自願增額提撥,並提供稅賦優惠:強制提撥金額為教職員本(年功)薪額2倍乘以提撥費率15%,負擔比例政府65%、個人35%;教職員另得於本(年功)薪額2倍5.25%上限自願增加提繳。上開屬個人提繳部分,均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以鼓勵教職員自願增額提撥,提高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金額,增強退休所得適足保障。 (3)設計自主投資制度: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納入退休金自主管理精神,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行或委外設計不同投資組合,提供教職員自行選擇,並就最低風險之投資組合給予最低保證收益。 (4)政府照顧義務不變: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及撫卹制度等規範維持相同因公條件、加發擬制年資給與或照顧未成年子女等規定;倘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總金額不足支應時,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5)完善儲金管理及監理機制,提升管理運用效能:關於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由本部委託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並於本部內設監理會監督之。又未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與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得以聯席方式召開監理會議,俾維持新進公教人員退撫儲金之監理運作方式一致性並提升行政效能。 (二)退撫條例第98條、第100條修正草案:考量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將與現行人員所適用之退撫制度有所區別,致現行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影響現行退撫基金財務缺口,爰配套研擬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另配合修正退撫條例第98條,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三、影響評估 (一)整體政府財務支出及退撫基金財務影響部分:經參考本部委託精算公司就整體政府財務支出及退撫基金財務影響所做之財務精算與評估,其中政府財務支出部分,因新制度之各級政府負擔與現行相同,爰整體政府財務支出並未增加;至退撫基金收支部分,因112年7月1日以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致現行退撫基金產生之財務缺口,爰配套規劃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 (二)教職員個人影響部分:新退撫制度之強制性提撥包括公保提撥及退休金強制提撥2部分,其中個人負擔比例相較於現行制度,僅公保部分增加1.15%,其原因為強化退休所得之保障,將現行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調整為年金化,因給付增加提撥相對增加所致。如按111年度待遇標準估算,新退撫制度之大專教授個人每月提撥金額為9,184元,較現行制度增加1,366元;中小學教師為7,824元,較現行制度增加1,161元。 四、預期效益 (一)建立多層次年金,強化教職員適足退休保障:依據相關精算,在個人專戶自主投資收益率4%且支領月退休金及公保年金,退休年資25年之大專教授退休每月所得約為6萬2,145元(月退休金42,589元,公保年金19,556元);相同年資之中小學教師退休每月所得約為5萬2,628元(月退休金36,246元,公保年金16,382元);如教職員審酌自身財務狀況於在職期間辦理自願增額提撥,則每月退休所得,公立大專教授約為7萬7,001元,中小學教師約為6萬5,348元,新退撫制度對於教職員之退休生活相關保障應屬適足。 (二)退撫儲金財務自主健全:教職員退撫儲金係由教職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政府主要財政負擔為按月為教職員提撥之金額,財務責任明確,並不會衍生未來潛藏應給付款項。又退撫儲金提撥至教職員個人專戶,教職員可透過自願增額提撥及搭配自主投資組合等機制,提高其個人專戶之累積本息,其管理模式並非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籌運用。是以,新制度運作方式不但確保儲金財務健全,對於退撫儲金之運用,亦提供教職員相當程度的自主性。 (三)兼顧現行退撫基金財務,保障現有教職員權益:考量新退撫制度實施後,現行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配套研修退撫條例,明定由政府於新制度實施之日起,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以保障現職及已退休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 (貳)對大院范委員雲等18人所提草案之回應說明 本件委員提案方向、草案內容大致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惟有關開放現職教職員參加新制、學校得為教職員增加撥繳退撫儲金等規定部分,謹說明如下: 一、有關現職教職員得改適用新制規定:委員提案之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草案第3條第3項規定,適用退撫條例且年資不超過10年之教職員,得比照退撫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結算年資轉入退休金專戶,併計年資後,改適用新退撫制度規定。惟考量年資未滿10年教育人員占整體教育人員數約20%,如允其年資得比照退撫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辦理結算,除將影響現行退撫基金財務外,亦有年資較長教職員無法適用新退撫制度之衡平考量,且新制係依現行退撫條例第98條規定辦理,該條明定新制之適用對象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並未含括現職教職員,爰建請採行政院版本條文。 二、有關學校得為教職員增加提撥退撫儲金,以及不設定政府提繳年資上限: (一)委員提案之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學校得編列預算或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退撫儲金至個人專戶。考量私校為私校教職員之雇主,爰私校退撫制度在退撫儲金提繳上設計由政府、學校及教職員分別負擔,學校另得審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教職員增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公校退撫制度部分,歷來係由政府及教職員共同撥繳退撫儲金,且新退撫制度對教職員之退休所得已屬適足,爰建請採行政院版本條文。 (二)委員提案之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草案第9條及第16條並未規定政府提撥年資上限。審酌新退撫制度之退撫給與方式雖採用確定提撥制,惟強制撥繳部分仍與現行退撫條例相同,由個人負擔35%、政府負擔65%;且現行退撫條例規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42年(擇領一次退休金時),考量政府於整體公校教職員退撫權益照顧之衡平,爰建請採行政院版本條文,維持政府提撥年資上限42年規定。 三、有關開放離職及資遣教職員暫不請領之給與得辦理自主投資規定:考量教職員於離職或資遣後已不再提撥退撫儲金,僅能以個人專戶之賸餘金額繼續投資運用,如因金融市場不佳致專戶賸餘金額持續虧損時,無法以持續投入退撫儲金之方式彌平損失及增加專戶金額。為提供離職或資遣教職員老年生活適度照顧,爰建請採行政院版本條文,即離職或資遣人員暫不請領之給與得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保管或代為投資,並提供最低保證收益規定。 (參)結語 本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草案,係依據退撫條例規定,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擬訂,研擬過程並已針對新退撫制度之可能方向、影響與因應措施及財務精算等事項審慎研議評估,規劃對新進教職員退撫保障及兼顧政府財務永續最有利的方案。另配套研擬退撫條例第98條、第100條修正草案,明定由政府分年撥補方式,因應新退撫制度實施後產生之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期達成提供教職員適足之退休所得、兼顧新進及現職教職員退撫權益衡平、確保退撫基金財務永續之目標。敬請大院惠予支持,使本次退撫法案能順利完成。 肆、與會委員於111年4月13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等2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為期集思廣益,博採諏諮,於同年月28日舉行「新進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公聽會,旋於5月26日繼續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1人、委員吳斯懷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案,大體討論完畢後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章章名、第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第七章章名、第六十四條、第八章章名、第六十五條至第七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十五條,除將第三項、第四項條文中「退撫儲金管理機關」均修正為「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