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image10.png] [image: image11.png] 主席:現在分別請委員會召集委員說明。請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費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集委員邱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1款。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兆1,749億1,000萬元,增列第1目「所得稅」62億元(含第1節「營利事業所得稅」50億元、第2節「綜合所得稅」12億元)、第2目「遺產及贈與稅」1億元、第3目「關稅」1億元、第4目「貨物稅」1億元、第5目「證券交易稅」5億元、第6目「期貨交易稅」1億元、第8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000萬元、第9目「營業稅」10億元,共計增列81億5,0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兆1,830億6,00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1,749億元,惟自106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屢創新高,5年平均預算達成率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4,053億元。顯示稅收預測機制嚴重失靈,財政部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也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爰建請財政部應檢討稅收預估模式,提高預估精準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根據財政部發布之稅收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實徵淨額除因國際情勢變動及疫情因素外皆大幅超過預算數,顯見稅收發生持續性且為數頗鉅的誤差。而政府的穩定運作仰賴於收入與支出的平衡,若能精確地掌握未來收入的情形,將能有效地創造財政的穩定性,進而提升政府決策的品質。另根據財政部統計處108年提出之稅收執行差距及稅收預測議題之探討,亦提出應可借鏡稅收預測精準度高如紐西蘭、加拿大等國家,強化預測方法之理論基礎,導入相關總體經濟變數,建置稅收預測之總體或個體模擬模型,並適度公開稅收預測之方式與作法,供各界檢驗、回饋意見,建置連續性之預測誤差檢驗機制之建議。綜上,請財政部就稅收預估之機制如何借鏡國外經驗進行檢討及改善,以提升我國稅收預測之準確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三)查我國自103年以來,除109年因COVID-19疫情關係,允許企業營業稅免辦暫繳稅款(而於隔年再回補入帳),為造成當年短收短徵主因外,其他年度均產生稅收超額,尤其近2年超徵數額竟占總稅收比率達15%左右,顯示稅收預測機制嚴重失靈。稅收預測失靈,易使社會大眾認為政府違法課徵稅收,嚴重影響政府威信,為避免超徵情形重複發生,爰此,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收評估機制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四)近年稅收幾乎年年超徵,且近2年超徵數額占總稅收比率達15%。依據預算法第59條規定,「超徵應一律繳庫」,亦即將超徵稅額用來減少舉債或增加還本,填補原先課稅不足所造成的財政缺口。由於稅收超徵戲碼近年來幾乎年年上演,爰建請財政部研議將超徵稅額用於減少舉債,以免債留子孫,紓解世代不正義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五)OECD包括歐美各國等136國自2021年底達成協議,研擬從2023年起針對年營收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跨國企業集團全面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據財政部統計,在台約有160家台企跨國企業及259家在台營運外資企業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門檻,合計共419家。為避免我國稅基流失,財政部應評估規劃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之相關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羅明才  (六)我國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額自106年度之19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52億餘元,增幅163%,惟按有效稅率檢視介於3.77%至4.39%間,未及我國營業稅徵收率5%;營利事業所得稅則自106年度之10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16億餘元,惟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係介於14.33%至19.73%間,未達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爰建請財政部應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之原因,及相關租稅協定免稅規範,並隨時滾動檢討修正,以增稽徵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七)我國租屋市場結構以個人小房東為主,且房東幾乎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根據108年所得稅申報資料,申報租賃所得有63萬家戶,申報租賃所得總額約1,194億元,然而此數字與真實租屋情況恐相距甚遠。為建立租屋市場透明化,財政部曾承諾與內政部一起推動租屋市場實價登錄,透過公證制度,讓資訊公開,並透過專案查核加強查緝房屋租賃逃漏稅情況。為此,爰要求財政部查緝個人房東逃漏稅,並將查緝結果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八)為落實居住正義,立法院曾就房屋稅條例第5條要求財政部儘速敦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推動囤房稅,遏止房價炒作歪風。根據新聞報導指出,在財政部與地方政府會商推動房屋稅負合理化之下,除原先已實施囤房稅的台北市、連江縣、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和屏東縣等10個地方政府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0個縣市祭出囤房稅。然而,仍有高達12個縣市未完備相關稅制改革,除了有地方政府提出草案面臨議會屆期不續審的情形,甚有傳出地方政府審計室及議會檢討,認為應訂定囤房稅,避免投機炒房,而地方政府態度消極之情事。綜上,爰要求財政部應儘速釐清未完備房屋稅負合理化之直轄市、縣(市)推動困難及考量,亦應研議相關促進地方政府加速推動房屋稅負合理化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德福 費鴻泰  (九)據菸酒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菸酒,都應依法徵收菸酒稅,然實務上常發生菸酒廠以自製酒品,於廠內舉辦試喝活動,或將自製酒品作為贈品贈送員工等,其菸酒雖未符合出廠定義,仍視為出廠,應依規定繳納菸酒稅。近年來仍多有查獲國內菸酒稅廠商,認為贈送自製產品給員工可免徵菸酒稅,而遭補稅處罰之情事,考量我國菸酒稅歲入預算部分長年短徵,不利政府財政穩健發展,爰請財政部針對上開情事之菸品、酒品精進稽徵作為,並加強相關法規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有鑑於政府為防制老舊柴油車產生空污、改善空氣品質,我國自106年施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更自108年將減稅優惠額度加碼至40萬元且擴大適用範圍,業者都以更新成新的柴油大貨車為主。然而,各國配合淨零碳排趨勢,皆以運輸部門達成電動化為目標,我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雖設有購買電動車之免徵貨物稅優惠。實際上,對於業者來說,無論是購買柴油或是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第12條之6免徵及減徵金額基本上相同,業者更換電動大貨車沒有顯著誘因。綜上,爰請財政部就大貨車之稅負減免強化更換電動大貨車之誘因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德福 費鴻泰  (十一)財政部於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網路銷售業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稅籍應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在銷售網頁、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讓網路買家更充分知道其交易的對象。網路商業交易特點為便利、快速、流動性高,網路銷售業者的商店建置成本低,遷移可能性大,且可能同時於多個平台進行販售,為免國稅局不堪負荷龐大業務量,請財政部參考網路商業的特性,配合建置流程簡便、審查快速的管道讓民眾方便申請、變更稅籍登記,亦請銷售平台業者加強宣導稅籍登記新制,以免民眾誤受處罰。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二)過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都市精華地區辦理住宅區土地地上權設定案時,並未對標案進行細部設定,致使標脫案件所建之住宅不僅要價不斐,對周遭社會環境亦較無正向外部效益,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策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沈發惠  (十三)110年12月27日財政部召集九大行庫總座開會,聚焦於行庫貸後管理的資金追蹤,會中亦指示行庫須注意股票質押貸款的借款目的,以及其後的貸後管理,並確實追查資金流向,以避免行庫資金變相淪為助陣公司經營權之爭的工具。惟至今仍不時傳出有公司藉公股行庫股票質押貸款,不符原借款目的之風聲,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公股行庫貸後管理策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沈發惠  (十四)永續發展是當前全球最注重的核心價值,財政部110年率九大公股金控、銀行成立ESG倡議平台,目前已有9家公股金控銀行簽署赤道原則;有7家公股行庫已簽署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架構。公股銀行應展現對淨零永續的明確承諾,尤其金融機構是資金的提供者,對供應鏈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爰建請財政部國庫署應研議如何整合公股行庫影響力,透過ESG倡議平台,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ESG規範與指引,以作為投融資之參考,同時督促各公股行庫建立以ESG為中心之作業基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ESG倡議平台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3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4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65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66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81項 財政部13萬2千元,照列。 第82項 國庫署8萬3千元,照列。 第83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84項 臺北國稅局9億0,664萬2千元,照列。 第85項 高雄國稅局3億8,587萬5千元,照列。 第8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1億3,070萬8千元,照列。 第8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7億9,685萬7千元,照列。 第8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億3,635萬7千元,照列。 第8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3億3,382萬5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882萬5千元。 第9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91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213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14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15項 檢查局,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10萬元,照列。 第64項 財政部10萬元,照列。 第65項 國庫署原列5,837萬2千元,增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37萬2千元。 第66項 賦稅署72萬3千元,照列。 第67項 臺北國稅局1億7,757萬2千元,照列。 第68項 高雄國稅局3,667萬3千元,照列。 第69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395萬8千元,照列。 第70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4,067萬元,照列。 第71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263萬2千元,照列。 第72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7,270萬3千元,照列。 第73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4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2,959萬6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服務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59萬6千元。 第175項 保險局,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8萬4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113萬7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8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萬5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2萬7千元,照列。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90項 財政部1,981萬5千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1萬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11萬8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185萬6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102萬6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87萬8千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97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67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270萬9千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205億3,648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6億元(含第2節「權利金」5億元、第3節「租金收入」1億元)、第2目「財產售價」3億5,000萬元(含第1節「土地售價」3億元、第4節「有價證券售價」5,000萬元),共計增列9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4億8,648萬元。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74萬7千元,照列。 第224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萬5千元,照列。 第225項 銀行局51萬5千元,照列。 第226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7項 保險局7萬3千元,照列。 第228項 檢查局24萬7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800億2,495萬5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2億元,改列為1,802億2,495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有鑑於中央銀行為我國財政預算收入之重要來源,過去5年中央銀行經營成果,本期淨利皆逾2,000億元,然112年度目標盈餘僅編列1,596億7,865萬6千元,恐有低估之虞。中央銀行年度盈餘繳庫數影響中央政府年度財政收支配置甚鉅,應妥慎覈實編列預算,爰此,要求中央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中央銀行淨利編列預估之檢討。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羅明才  (二)據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經營之目標除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外,更需於前述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按中央銀行110年底外匯存底為5,484億美元,然依中央銀行回覆資料,發行貨幣之準備僅約780億美元,僅占外匯存底15%,論規模、安全性、流動性似都已無虞。爰請中央銀行「針對維持外匯存底安全性、流動性之最適規模及可釋出協助發展經濟之額度」、「針對戰略產業外匯需求,成立外幣融通專案」及「釋出部分資產,協助發展戰略產業經濟」進行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沈發惠  第3項 財政部原列163億3,312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2億元(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000萬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萬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第2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之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000萬元,共計增列2億8,000萬元,改列為166億1,312萬3千元。 第4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5億5,928萬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5,597萬1千元,改列為6億1,525萬1千元。 第1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8億0,554萬3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90萬4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77萬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3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89項 財政部4億4,469萬6千元,照列。 第90項 國庫署原列30億2,262萬9千元,增列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2,562萬9千元。 第91項 賦稅署2,157萬4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北國稅局2億7,214萬5千元,照列。 第93項 高雄國稅局6,938萬4千元,照列。 第9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9,965萬7千元,照列。 第9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403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6,882萬7千元,照列。 第97項 關務署及所屬3,291萬8千元,照列。 第9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5億3,147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第219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萬2千元,照列。 第220項 銀行局19萬7千元,照列。 第221項 證券期貨局17萬8千元,照列。 第222項 保險局10萬1千元,照列。 第223項 檢查局15萬7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3億2,674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含「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及執行」之「業務費」20萬元、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項下「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之「業務費」5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2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50萬元、「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之「業務費」25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項下「經費結報及薪資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250萬元(含第1節「營建工程」100萬元、第3節「其他設備」150萬元),共計減列5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2,104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3,528萬3千元,係為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及共同性業務經費,查111年度預算編列為3,258萬5千元,110年度預算編列為2,964萬元,109年度預算編列2,985萬2千元,108年度預算編列3,023萬6千元,考量112年度預算為近年之最,為避免預算有逐年擴大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擴編之必要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二)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編列203萬4千元,係為強化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等。政府推行公部門內部控制多年,惟仍有部分機關未落實內部控制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三)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426萬7千元。惟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各級政府機關對民間團體捐補助考核結果仍未能達到預期效果,仍有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除外團體認定過於寬鬆、預算書表達未妥適或未建立及落實控管機制等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修正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辦法以解決前述問題之方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四)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之「業務費」編列68萬9千元,係辦理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行業務暨預算資料蒐集分析、辦理地方災害防救經費之協助相關業務、辦理地方公務預算編製作業人員專業研習等業務。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各市縣之督導,多以事後考核結果作為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參據,即對各市縣於預算編列及執行之考核,係以依其缺失程度扣減未來補助款之手段來達成激勵效果,惟其激勵效用有限,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監督考核,並對考核之激勵效果與力道續予檢討,輔導各市縣強化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提升財政紀律,以逐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三,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五)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108年通過財政紀律法明訂「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惟自108年至今,僅7個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完成退場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定於2年後裁撤,其餘如接受公庫撥補逾九成之特別收入基金,或連年短絀之作業基金,皆未退場或經討論。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精進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張其祿 高嘉瑜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六)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編列395萬2千元。惟各級政府執行民意調查、研究報告時,常有未對民眾公開調查研究結果,或執行內容不符預算編列政策目的之情況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說明訂定民意調查、研究報告核銷條款、修正決算書表格式,以要求政府機關於會計核銷、決算時,須提交完整民意調查、研究報告予主計單位,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高嘉瑜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七)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編列2,742萬元。惟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所作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統計,其行業別之區分未能如實反映台灣目前產業發展狀況,如近年主要發展之電子資通訊業,前述統計並未能呈現出其薪資水平。再者,亦未區分各行業之十等分位組分界點,以利民眾了解各行業薪資分布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統計公布中分類及十等分位組分界點相關資料」之可行性研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高嘉瑜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八)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編列1億1,080萬9千元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國富統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等。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薪資、物價等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九)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編列1,746萬3千元,係為辦理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資料處理、母體資料檔更新及初步報告編印、補充性專案調查(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經查,105年度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方案,係採用派員面訪調查法以地毯式進行訪查為主,網路填報為輔,然網路填報比率為9%,考量統計法107年已增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與相關罰則,暨因應疫情變化、詐騙案件頻仍等環境變遷,行政院主計總處宜審酌以提升網路比率方式進行,以撙節人力經費,並以利日後網路填報機制之健全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編列1,711萬2千元。主計機關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主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鍾佳濱 高嘉瑜  (十一)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編列9,417萬6千元,辦理中央與地方之主計相關資訊作業之系統規劃、分析、設計、功能維護、推廣訓練及諮詢服務等。為強化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管控機制,避免重複補(捐)助經費,我國在103年建置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提供中央各機關登載及查詢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為簡化民間團體案件申請流程、杜絕重複補(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所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等,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設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申請及審核,以強化補(捐)助經費資源有效分配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底建置之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以下簡稱CGSS)供中央政府各機關登載及查詢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之參據。並於109年度起將CGSS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維運與管理。惟審計部查核發現現CGSS未能完全發揮比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包括CGSS係以案件名稱進行模糊比對查詢,系統登載金額尚缺申請與結報等經費明細;暨該系統資料庫尚未完整納入全國22市縣資料致無法確認符合相關規定等,爰建議參照美國聯邦政府作法,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近年我國各級政府捐助國內團體經費每年逾千億元,金額甚龐鉅,為增進公民參與及公私協力,簡化案件申請流程、防杜重複補(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所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等。爰凍結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1億2,099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輔導地方政府全面納入CGSS計畫及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評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三)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施政計畫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實施內容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督導及辦理相關預警機制等。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目表,並未揭示予以扣減考核分數和補助款計算方式,且預警項目表結果亦未呈現各縣市實際分數。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扣減計算方式和補助款扣減實際執行情況,並於每年度預警項目結果公布實際評核分數。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四)行政院主計總處曾於93年5月31日函釋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臨時人員,然現今許多臨時人員為契約年聘,後於110年12月1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回應媒體表示,自111年起各機關文康活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然審查預算時,各機關臨時人員文康活動經費預算編列情形不同,部分機關編列但也有機關未編列,恐產生同工不同權益之事。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周知各機關文康活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十五)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房租指數,近5年來平均每年漲幅約1%左右,然內政部發布之住宅價格指數,近5年來平均每年漲幅約5%左右,民間人士以租屋網蒐集100多萬筆成交資料統計,房租漲幅亦相當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六倍之多,顯然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之房租指數有所失準。況我國自有住宅比率逾八成,家庭住宅支出若未適度參採房貸支出,將連帶影響物價指數統計之準確度。長此以往,將嚴重影響官方數據權威性,使國人對政府失去信心。鑑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房租指數統計準確度之現況檢討及物價指數居住類參採房貸支出之必要性評估」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張其祿  (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1年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75%,漲幅較8月的2.66%擴大,扣除蔬果、能源後的核心CPI則為2.79%,然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數字未能體現物價上漲的真實狀況。9月CPI較110年同月上漲2.75%,主因外食費、肉類、水果、蛋類、水產品、房租、家庭用品及油料費上漲所致,但蔬菜與通訊設備價格下跌,抵銷部分漲幅。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關注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111年9月CPI飆升5.84%,比起8月的5.35%明顯升溫,創近8年新高,其中,超過半數品項漲幅逾4%,漲最兇的品項包括雞蛋35.85%、沙拉油、調理油16.03%(近163個月新高)、麵包7.25%、雞肉5.99%(近19個月新高)、衛生紙5.89%(近37個月新高)。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我國是否應調整CPI計算公式,包括納入房價漲幅,及調整民生物資權數,讓漲幅更符合現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十七)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8月中旬公布6月受僱人員統計,受通膨率高升影響,薪資增幅追不上物價漲幅,上半年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11%,為近6年同期首度負成長。由於國內近2年來民生物價上漲增幅明顯擴大,對於有無聯合壟斷價格上漲的情形,行政院相關機關也查緝無力,導致不論是否為本土或進口產品,一律都面臨價格上漲壓力,讓多數民眾飽受萬物齊漲、薪水難漲之苦。由於全球通膨問題嚴重,短期內恐怕難以解決,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全球通膨對國內民生經濟的影響,以及衝擊國內物價民生經濟消費之政府因應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公布,截至110年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兆6,947億餘元,較109年底的5兆4,777億餘元,增加2,170億元,債務餘額再創新高。審計部預估至111年底將突破6兆3,000億元,債務餘額龐大且屢創新高。惟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共編列2兆7,191億元,較111年度增加4,680億元,似乎對債務餘額擴大無感。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111與112年度歲出增加近5,000億元對國內經濟成長之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8月中旬公布最新經濟預測,111年經濟成長率估為3.76%,比起5月預測數下修0.15個百分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估為2.92%,創下97年以來新高,也較前次預測上修0.25個百分點。展望112年,預估經濟成長3.05%勉強保3,CPI漲幅則將回落至1.72%。8月中旬的經濟預測,明顯與第一季的經濟預測發生衰退的落差,不但經濟成長率無法保4,就連通膨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也持續上升,足見預測失準。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解釋影響111年上半年經濟預測失準之原因,以及111年下半年經濟預測衰退與否的可能變數,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有關「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CGSS)自104年度起上線啟用,109年1月1日起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政,CGSS可協助機關(單位)間即時掌握補(捐)助案件申請及結報等流程進度,強化事前審核機制降低機關對同一民間團體重複補助之可能性,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建議可參照美國聯邦政府作法,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參酌國外作法建置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之全國單一入口網站,俾強化機關補(捐)助案件控管機制,增加行政效率,並利管控補(捐)助資源,增進財務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一)有鑑於我國能源結構有扭曲現象,缺電問題危害電力穩定供應,降壓供電成常態,致使各機關電力系統與相關設備耗損過度,缺電問題已影響政府業務正常之推動,且增加各機關提早與頻繁更換相關電力設備之需要,況且電力設備與設施,諸如發電機、變電器等,所費不貲,因缺電或供電不穩致使需頻繁更換或維修,實有虛耗國家資源,增加財政負擔,浪擲納稅人稅金之疑慮。為合理分配國家資源,提高政府機關效率,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盡其職責,督導各中央機關合理編列電力設備修繕更新之經費,且彙編及公布各主管機關電力相關設備、設施之修繕、養護、更換等預算金額,並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布之。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二)目前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之資訊散落於各機關網頁,且格式難以交叉查詢,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已建置補、捐助系統以歸納各機關補捐助資料,惟目前僅開放機關查詢。故為利民間參與政府預算、審計過程,並監督民間團體受政府補助情形,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建置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查詢單一入口網,彙整各機關補捐助資料開放各界查詢。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二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我國109年家戶財富統計,109年我國每戶平均財富為1,263萬元,行政院主計總處並以PPP換算美元,指出我國家戶財富換算後為79萬8千美元,與OECD各國相較排名第三,甚至超過美、日、韓等國。然而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數據,引起學者投書批評,認為以PPP方式換算,在我國環境為高房價而相對穩定物價情況下,容易因非金融資產的估值而墊高財富值,因此對於換算後的排名提出質疑。為避免類似情形重複發生,進而影響人民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數據信任度,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國富統計之換算方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二十四)針對可支配所得5等分所得差距,以顯示貧富差距之狀況,為讓我國可支配所得之分配比例更透明,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將5等分級距之可支配所得數據全部公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二十五)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物價調查,111年10月總體CPI略降為2.72%,但核心CPI則升至14年新高,行政院關切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10月CPI漲幅更是飆近7%,其中民眾最有感的雞蛋價格更是飆漲至39.99%,食物消費壓力讓民眾大喊吃不消。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為平抑物價,採取各項措施,包含減收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然而在消費者的末端價格卻不見成效,其中恐仍有不肖廠商藉機炒作可能,因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定期提供資訊,供物價穩定小組相關部會進行查緝,並將查緝結果定期公布,避免政府減收各項稅金之美意打折,進而造成民怨產生,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針對物價穩定相關調查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二十六)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除109年稅收短徵223億元外,其餘均為超徵。其中103年1,088億元,104年1,878億元,105年1,278億元,106年960億元,107年897億元,108年830億元,110年更高達4,327億元,111年也預計超過4,000億元。蔡政府上任後,稅收超徵戲碼近年來幾乎年年上演,應將超徵稅額用來減少舉債或增加還本,填補原先課稅不足所造成之財政缺口。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將超徵稅額於政府舉債情況下,將超徵稅款用於政府償債基金用來償債,以免債留子孫,紓解世代不正義問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二十七)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自107年底的5兆3,120億餘元後,逐年升高至110年底的5兆6,947億餘元,預估至111年底將突破6兆3,000億元,債務餘額龐大且屢創新高。蔡英文政府上任6年來,每年都編特別預算,包括106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07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108年度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109年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10年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和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11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112年度還編列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比馬政府8年任內所編列特別預算總額度還多。政府舉債愈來愈多,就是上一代花錢享受建設,卻讓下一代還錢,不但所得成長緩慢,還要繳交更多的稅支應。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財政赤字,改善債務狀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二十八)111年CPI漲幅持續在2%至3%的偏高區間波動,但民眾抱怨數字失真,現實生活感受的通膨程度遠不只如此。我國CPI僅調查房租,未納入房價,且CPI中的房租指數屢被質疑走勢相對平穩,無法反映真實市況。顯然台灣CPI當中居住成本的估算已經失真,導致普羅大眾認為數據與實際感受有嚴重差距。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思考統計編製過程如何調整,以讓數據更貼近民眾現實感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2億1,077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2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30萬元、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50萬元,共計減列1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0,947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117萬1千元,用於資訊系統維護費、資訊安全服務費、電腦審計軟體更新授權、購買雲端服務及小額軟體購置等經費,較111年度同項預算增編710萬6千元。考量撙節國家支出及兼顧推動數位審計更新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就推動數位審計之軟硬體設備添置或更新計畫辦理重點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二)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審計訓練」編列274萬8千元。政府審計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審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三)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項下「縣市地方審計工作」之「業務費」編列975萬5千元,係包含辦理地方政府機關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及公有(營)事業之審計工作。近年度地方審計機關就地抽查比率概呈下降趨勢,但自109年度起該項數據逐漸回升,查110年度比率回升主因為普通公務抽查家數增加(559家),較109年度(519家)多了40家,然經檢視後發現,其對普通公務之會計報告審核件數反較109年度減少了779件。(110年度地方政府普通公務會計審核報告為1萬3,121件;109年度為1萬3,900件)。就地抽查比率雖回升,但審核報告減少亦將影響審計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就地方審計機關普通公務審核會計報告件數減少一事進行說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四)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編列預算975萬5千元,主要為完成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五)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編列2,811萬元,係包含推動110至113年度進行之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用於辦理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發展審計整合大系統、布建審計雲端服務等業務。然審計部並未提供分階段之具體作業目標,故不利於整體計畫進度與成效控管。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就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目前推展進度與實際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六)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將政府政策宣導適用範圍明列於機關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下稱4大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費用,然政府辦理宣導業務未限於前揭4大媒體執行,且常歸列於多個用途別科目中。前揭預算法第62條之1僅規範各機關網站按月公布該機關於4大媒體辦理之政策宣導案件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政策宣導資訊查詢平台亦須至個別機關逐一查詢。惟審計部業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專區公布中央機關106至108年度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行銷採購案件情形,為避免外界產生政府置入性行銷之質疑,爰要求審計部應持續調查109年度之後(含109年度)並定期公布各部會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辦理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支出之彙整資料,俾符透明化原則並利管理。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七)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於110年12月15日修正施行,明定審計部增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同時也增設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及資安管理等。在全球正面臨數位發展浪潮,各國政府、產業與人民生活均因資訊科技發展而產生重大影響,而各先進國家審計機關參酌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的倡議,已將審計查核工作,拓展到政府處理數位化的相關業務,並且設置大數據分析團隊,逐步拓展數位審計領域。而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為推動智能審計之發展,以4個發展構面(數位化、知識化、自動化及行動化)、7大策略目標及8項推動項目為藍圖,推動跨年期之政府智能審計方案,其策略係全面深化AI及大數據之查核應用,並以審計單位為推動主體,審計資訊委員會支援建置推動機制及資通訊應用環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負責相關資訊訓練,本方案期程預定自110至113年度,推動項目分為推動智能審計支援服務、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及建立政府審計資料中心等8項,以達成7項策略目標,由於8項推動項目皆為跨年期計畫,4年間無法評估及檢視建置新系統與整併舊系統作業是否如預計進度分項達成。爰要求審計部應訂定建置與整併相關系統之分階段作業目標,俾利管控計畫如期完成,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八)110年11月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審計部增設第六廳,同時增設資訊處,兩單位將從111年度起開始運行。依審計部內部業務分配,第六廳專辦數位審計事項,並兼掌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普通公務、特種基金等審計事項,考量數位發展部亦為新興部門,在預算員額僅較111年度增加19人的情況下,審計部須同時兼顧新部門之預算監督,且以較少的人手維持審計成效,此將考驗審計部整體效能。爰要求審計部就相關單位人員配置及運用規劃進行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截至111年9月,風力發電累積裝置容量為1,265MW,然查111年度經濟部能源局預算書之年度施政目標該項數據本應達到3,075MW,按目前進度來看,年底甚至不足原訂目標的50%。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10年度進展緩慢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內產能不足及離岸風電業者股權轉讓問題所導致,經濟部能源局雖承諾改進,111年卻未見明顯改善。爰請審計部發揮職權,確實辦理經濟部能源局審計業務,加強查核其預算執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十)自105年長照2.0上路以來,政府於長照方面的支出連年增長,據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統計,經費支出已從45.8億元提升至559.9億元,而就111年7月衛生福利部報告之執行成果來看,目前已成功將長照服務覆蓋率從106年的20%提升到111年5月的67.03%。然而在搭乘費用補助非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支出的情況下,復康巴士卻被列入長照服務覆蓋率的計算當中,顯示該項數據評估的準確性不足。綜上,爰要求審計部發揮職權並確實查核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十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編列經費34億4,900萬元,用於「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中辦理號誌聯鎖系統更新、自動列車與平交道防護設備更新、電車線系統提升改善及中央行車控制系統新建工程等,以提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運輸速率、可靠度與安全性。然而111年度中秋連假期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卻因號誌故障逾68小時導致列車暫停行駛,創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史上故障搶修最久紀錄,影響6.8萬名乘客,顯示該計畫不僅未達原先預期效益,甚至還出現退步情形,存在浪費高額預算的疑慮。爰要求審計部加強查核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政策,並就該計畫之特別預算審計業務辦理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十二)審計部嚴選民眾有切身經驗及利害關係之議題,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參與審計專區」公開徵詢民眾意見,聚焦民眾關切之事項,近3年度(109至111年度9月底止)徵詢件數計72案,其中111年度截至9月底止計21案。經查參與審計專區網頁,民眾參與之情況,多數案件回饋數不高,參與成效仍待加強。爰此,要求審計部加強宣導公民參與管道,使民眾多加參與政府審計業務,以落實112年度審計部重要施政計畫,運用多元資訊化平台,深化公民參與審計作為。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三)財政部近5年來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年平均比率僅4.15%,且近九成國有非公用土地為私人所占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公布歷年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數量統計,面積106年度6,016公頃,至110年度下降為4,207公頃,筆數106年度5萬0,630筆,至110年度下降為2萬9,751筆。爰此,要求審計部提出強化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執行之審計方案,以提升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比率。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四)審計部因應審計環境變遷,持續檢討審計法令規章,及時研訂及排除不合時宜法規,以利行使審計職權。然111年3月審計部承諾1個月內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迄111年10月瀏覽審計部法規網站,尚未針對實務上早已未使用稽察證相關法規提出具體修正進度。爰此,要求審計部將不合時宜的法規進行盤點,並積極研議該等法規之修正,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五)為順應世界潮流,加強政府數位治理能力,提升政府效能,立法院於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審計部組織法修正,增設審計部第六廳及資訊處,俾推動數位審計;審計部亦於111年5月23日完成審計部處務規程之修正,於第13條明定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惟查:112年審計部預算案尚未就數位審計之推動辦理情形提出具體計畫並律定明確之績效指標,如數位審計人力及專業證照之盤點情形,以及數位審計結果之視覺化呈現,如何於網站上呈現,以及其相關預算如何應用,均尚待說明;次查:審計人員任用條例於64年立法迄今未予修正,其中針對數位審計相關人員之資格規定,以及其考核辦法亦付之闕如,應予檢討。爰此,審計部應就以上事項提出檢討或精進作為,說明具體進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六)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我國可支配所得5等分所得差距指標於110年創下過去9年新高,代表我國貧富差距之狀況越來越嚴重,前20%之成長金額也大幅超越最後20%。為確保我國社會發展健全,爰請審計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減緩貧富差距政策建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七)各部會幾乎都有特種基金可運用,造成部分部會浮濫使用,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部會相繼提出各式振興券,農遊券動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農村再生基金」;交通部近年所推出的悠遊國旅補助方案,主要則是來自「觀光發展基金」。特種基金成為部會小金庫,審計部應嚴格進行管考,以免預算遭各部會浮濫使用。爰要求審計部查核各部會運用特種基金,是否有隨意挪用、未按計畫支用、甚至預算未過即支用之違紀行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十八)審計部新設立數位審計專責單位第六廳,主要係掌理數據分析、審計數位創新技術之應用與查核,綜理各審計單位辦理數位審計等相關審計工作。為有效強化數位審計單位運用資訊科技分析查核政府施政資訊能力,及推動數位審計之跨機關大數據運用,提升政府效能。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如何加強培育政府數位審計專業人才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7,78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75萬2千元,主要為掌理臺北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6,50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80萬元,主要為掌理新北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5,71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94萬元,該單位之年度施政目標包括「強化公共財務監督課責,展現審計意見關鍵影響力」。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針對桃園市若干重大公共建設疏失之問題,未考核其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如何有效落實績效審計。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66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45萬2千元,主要為掌理臺中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91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0萬6千元,主要為掌理臺南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15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掌理高雄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0款。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93億4,073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3億3,973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編列「學員訓練」3,857萬6千元,主要係培育財政、稅務及關務專業人才。氣候變遷已成為全世界共同面臨的挑戰,為發展我國永續經濟活動,亦需財政部之參與配合,因此強化財政人員ESG訓練,導入相關政策推行日漸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鍾佳濱 張其祿 李貴敏 連署人:余 天 吳秉叡  (二)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編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9,013萬7千元,主要係建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作業機制。依財政部資料來看,自91至111年8月止,促參案件提前解約的案件共計227件,提前解約案件數占全體比率為10.9%。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張其祿 李貴敏 鍾佳濱 郭國文 連署人:余 天 吳秉叡 林楚茵  (三)查行政院於111年6月20日核定中國輸出入銀行強化功能增資100億元計畫,分5年辦理國庫增資中國輸出入銀行,透過厚實資本,加強協助國內廠商各項輸出入融資、保證及輸出保險業務。然而,根據近年國際情勢變動,地緣政治及金融風險逐漸升高,對於中國輸出入銀行相關業務及承保風險有直接影響之風險。爰凍結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四)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共編列4億4,621萬4千元,與111年度編列預算數相比增加1,230萬8千元。根據預算書第24頁,除人員維持費外,增列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改版經費62萬元。然經查預算書第44與45頁,「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改版」預算編列為100萬元,與前述預算額度不符。爰要求財政部將一般行政業務預算增減說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吳秉叡 鍾佳濱  (五)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8,384萬7千元,辦理一般行政所需辦公環境布置、國會聯繫、會議及其他行政作業,暨運用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辦理各項重要施政宣導等經費294萬4千元,惟查111年度預算數僅240萬3千元,因工作內容相似,為撙節開支,爰要求財政部將增列的部分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六)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中美洲銀行股本」項下「繳納中美洲銀行增資股款」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7,625萬元,係中美洲銀行第8次增資,我國增認2萬7,625股,其25%為現繳股款(餘75%為通知繳付股款),總經費6,906萬2,500美元,分8年等額編入110至117年度預算,合計22億1,000萬元,110至111年度已編列5億5,250萬元,112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2億7,625萬元。茲為避免金錢外交之疑慮,財政部應就該銀行財務狀況及對中華民國之外交、財務及經貿貢獻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七)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近年編列多項特別預算多以舉債支應,致債務餘額龐鉅且屢創新高。又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未完全失去威脅,加以國際政經情勢變化,整體歲入執行仍有不確定性。鑑此,請財政部針對「加強債務管控及加速債務清償之具體措施及歲入受疫情與國際政經情勢影響之評估與未來財源籌措方式計畫」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八)根據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如112及111年度財政部編列1,100及960億元,占稅課收入約5.057%及5.1%。而從110年度債務還本預、決算顯示,原編850億元,最後還了1,200億元,有增加還本數之情形。為利國家財政健全及促進民眾了解財政部債務還本情形,請財政部於網站公布近年債務還本預、決算數及其編列數占稅課收入比率情形。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主要涵蓋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淨零共識,期望能夠實現110年所宣示台灣淨零轉型目標。我國目前已有17家銀行簽署赤道原則,全球排名第一。此外,彭博ESG評比揭露,台灣在亞太地區位居領先。惟各國在推行永續金融時,財稅誘因扮演重要角色,爰要求財政部,研議如何規劃短、中、長期階段目標,並搭配財稅誘因與規範,使不同階段目標能如期達成,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十)有鑑於地方政府自有財源長期普遍不足,長期舉借債務及仰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等,為保障國家財政資源獲得合理之分配,落實中央與地方財政紀律。爰要求財政部審視整體財政資源狀況,兼顧提升地方政府自主財源,妥適規劃與推動修法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十一)111年俄烏戰爭爆發後,各國陸續對俄羅斯祭出金融制裁,也被認為是現代金融戰,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融戰威力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客攻擊,兩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財政部,研議規劃我國公股行庫之金融漢光演習,包含相關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而非單一金融機構的資金存量壓力測試等,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十二)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在首次台美官方合辦的大型網路攻防演練表示,我國政府機關每個月平均受到3,000萬次的境外網路攻擊,估計一半來自中國大陸。COVID-19疫情期間常見駭客組織利用DDoS發動攻擊。DDoS(Distributed Denial of Service)就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是一種有心人的惡意嘗試,利用大量的網際網路流量,使標的物或周圍的基礎設施不堪重負,癱瘓標的物和系統的運作與服務,進而阻斷標的物伺服器、服務或網路的正常流量。111年8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先遭到DDoS(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挑戰,緊接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也遭到攻擊,兩大銀行都在第一時間在警戒小組上通報財政部,並且火速展開應變。爰要求財政部就公股行庫因應境外網路攻擊研議相關資安強化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三)近日因兩岸關係緊張,國內多個機構、企業及寬頻遭中國駭客攻擊,占領螢幕甚或播出影片,散布危害我國社會安定之消息。經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亦曾遭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目前雖由財政部資安警戒應變小組通報後應變阻擋,惟資通訊安全防護為全球民主國家共識,未來我國資通訊因兩岸關係而有高度危害之虞,爰請財政部就加強防駭監控及應變通報處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四)近期國際預測機構也陸續下修全球經濟成長率,全球經濟擴張力道趨緩,加上歐美等國採緊縮貨幣政策,公股銀行更積極加強海外授信風險控管。惟全球經濟放緩的時程長短,恐將影響公股行庫海外投資獲利。爰要求財政部針對公股行庫海外暴險與投資規劃,研議是否有調整必要,以因應升息腳步與國際經濟放緩之衝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五)有鑑於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列有38家公司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查110年度公司營運當期淨損達8家公司約占21%,顯示投資經營有待加強,惟編印資料未提供綜整,為提升檢核所屬公司營運效果,應於目錄首頁按個別公司增加投資經營公司、股本、財政部股數、財政部占股權、公股合計股數、公股占股權、每股盈餘、派任董總及擔任董監人數等資訊,並上網公布於網站。爰要求財政部於針對所屬投資經營事業公司編印營運計畫時於目錄首頁增加,於1個月內完成上述投資經營公司盈餘彙整按表列項目內容於財政部網站公布。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十六)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截至111年上半年度共計32家,投資金額為430億0,460萬元。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應詳加評估檢討,報由主管機關核處。」根據財政部提供所屬國營事業轉投資民營事業之營運情形,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起由盈轉虧,截至111年上半年度仍呈現虧損;臺灣聯合銀行自110年度起盈餘減少,111年上半年度已呈現虧損。為維護公股權益,財政部應督導所屬國營事業妥善評估投資目的與效益,並確實掌握每季事業經營績效與虧損掌握情形,以評估繼續持有或退場撤回資金。爰請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評估檢討投資事業之盈虧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余 天 吳秉叡  (十七)有鑑於中國大陸111年8月對我周邊海域軍事演習後,兩岸對立氣氛更甚以往,然兩岸金融往來為兩岸經貿關係之一環,惟發現中國大陸以商促統策略可能改為以武促統,將衝擊國內金融業者布局中國大陸市場。爰要求財政部針對兩岸經貿交流由高度互賴轉向為政治對峙,研究評估是否影響所屬公股行庫在中國大陸據點營運及獲利,及如何面對大陸可能對我國的經濟金融制裁及因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十八)有鑑於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規劃辦理各項紓困補貼措施編列約4,742億元,惟紓困比對平臺功能未臻完備,致紓困補貼對象間有重複請領、資格不符、擁有高額資產者仍獲補助等情事。為避免民脂民膏浪費,爰要求財政部邀集經濟部、勞動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及教育部等部會研商建立跨域溝通協調機制,落實跨領域資料之介接與運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十九)審計部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104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1,000萬元以上,平均列舉扣除金額高達140萬元,遠高於國人全時受僱員工每人每年合計總薪資平均金額約兩倍,是否為高所得戶捐贈、醫藥費的扣抵無上限所致,政府應蒐集相關資料進行滾動式檢討評估。爰要求財政部通盤審慎評估及檢討現行各項扣除額規定之合理性及訂定扣除金額上限,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二十)有鑑於內政部統計110年現住人口出生人數15萬3,000餘人,經與104年出生人數21萬3,000餘人比較,統計6年出生人口數減少約6萬,人口下滑率約28%,為免對國家未來發展可能造成國安問題,應就出生人口減少原因提出探討。爰要求財政部針對出生人口變動與國內繁雜賦稅稽徵研究是否顯著影響,及檢討對育有20歲以下在學子女按人口數,提供各類賦稅與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更優惠減免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二十一)目前政府為了解決民眾居住的安定性問題,提出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益出租人等多項政策,社會住宅雖然量大,但是興建期程長,目前又有建築成本上漲等問題,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則仰賴私有房屋屋主的參與;然許多房客仍無法申請租金補貼,一方面怕對於房東造成困擾,一方面又怕申請後房東解約或不給續租。政府呼籲房東一起響應社會公益,但是對於房東來說所給予的誘因不足,一方面免稅額度不夠,房東免稅額每個月租金1萬5,000元,房客如果是依這條件去找房,在雙北地區可能只能租到套房或一房一廳,對於小家庭或有長者要養的家庭根本難以找到;再者,很多房東皆為中高齡或高齡者,深怕徒增後續報稅或辦理其他事項時的困擾。為擴大公益出租的供給市場,請財政部洽內政部研擬如何加強公益出租政策誘因,如是否能提高免稅額及其他稅賦優惠或加強報稅便利性,或其他可行之改善方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二十二)有鑑於現行列舉扣除額項下設有房屋租金支出,參考其立法說明為減低中、低收入者之稅負,保障民眾居住權益。然而根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戶數級距統計表,所得超過百萬元的申報戶占總申報戶超過五成,實際使用房屋租金支出稅負減免者,有許多是高收入者,跟當初立法意旨迥然不同。另外,列舉扣除額之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度至88年修正通過以來,金額定錨於12萬元,相較標準扣除額近20年已配合社會變遷及物價變動修正逾5次,房屋租金支出自修法通過以來,未有討論與調整過,不符租屋族群所需及脫離租屋市場行情。綜上,請財政部研議於3個月內就「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度」,如具備可行性,應於通盤檢討後,提出修法草案。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二十三)有鑑於貨物稅具有穩定挹注財政收入特性,惟部分應稅貨物之課稅項目逾30餘年未修正,由於經濟環境變遷,課徵標的已未盡合宜。爰要求財政部針對應稅貨物通盤檢討,及與民生相關之油氣、車輛、電器及飲料品等項予以減免或調整徵收稅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二十四)有鑑於歐美日政要旋風式密集訪台,除了讚揚民主外,對雙方或多邊的經濟貿易協定未有特定成果呈現。爰要求財政部邀集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來訪政要就雙方經貿需求、關稅降低及農產品出口等提出來訪國對該國最優惠關稅及出口需求分析研究,並與我主要進出口國家地區做相關差異性分析與影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二十五)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9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我國吉尼係數自105年之0.336上升至109年之0.34,五等分位倍數亦從105年之6.08上升至109年之6.13,而根據最新統計亦指出,110年又上升至6.15,所得差距擴大趨勢已然成為常態。而政府達成所得重分配之方式除有政府移轉收入(社福補助)外,另有政府移轉支出(直接稅、規費)。惟對於對政府移轉支出之所得重分配效果,由80年降低所得差距0.1倍微幅上升至109年降低0.14倍,未如從政府移轉收入之所得重分配效果。另外,從申報案件採用列舉扣除比率及每戶平均列舉扣除金額,隨所得級距上升而增加,高所得者較中低所得者存有較多租稅減免空間。綜上,顯見現行稅負工具未能有效改善貧富差距之問題,爰請財政部應儘速研議相關稅賦工具對於所得重分配改善之精進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二十六)有鑑於新聞報導指出,台灣與美國之間目前尚未簽署所得稅協議,導致企業投資利潤及意願降低,若美國與台灣達成租稅協議,除了能有效解決令台商頭痛的股利扣繳問題,雙方投資環境的競爭力相輔相成,更能在稅務資訊逐漸透明的趨勢下,我國稅務機關將更加容易取得納稅義務人的申報資訊,強化稽徵運作,而我國近年與美國關係更趨緊密,對於相關合作推進之空間。爰此,請財政部會同外交部及有關單位就「我國與美國簽訂雙邊租稅協議辦理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二十七)財政部為配合行政院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政策,於107年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且其租稅優惠期限至114年為止,惟查截至110年底尚在營業中且適用該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約有49.38%未有消費者以行動支付裝置付款,由此現象可知,該租稅優惠如未附加其他限制,則對於行動支付普及而言,僅具形式而無實質效用。爰此,請財政部針對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出檢討修正,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二十八)有鑑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為安定國內金融市場的方式之一,在國內外發生重大或金融相關事件,導致資本市場、金融市場失序時進入股市操作,以穩定金融市場,確保民眾對政府的信心。爰要求財政部針對前2次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護盤與外資買賣超,檢討分析是否具有關聯性與歷次正負向的影響,及國內股市一般散戶投資者要如何因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二十九)根據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統計,111年截至8月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成效統計,總簽約件數77件,簽約金額達2,220億元,較110年同期簽約金額811億元,成長1.73倍,並也預估全年簽約上看2,500億元。然而,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近年BOT案件數偏低且部分重大案件提前終止契約,不利提升公共服務水準與振興經濟發展。而近年也因COVID-19疫情趨緩、俄烏戰爭等等因素,導致原物料供不應求,進而有價格大漲之疑慮,如近期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逐年攀升,皆有可能會進一步導致相關促參推動不易或解約案件數增加。爰此,請財政部應就國際經濟及環境快速變動之因素是否影響促參成效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三十)有鑑於國內中央與地方選舉頻繁,政府首長及政務官經常利用公餘或公私行程混合參與選舉造勢活動,透過媒體傳播,讓人民感覺政府官員有廢弛公務之嫌。爰要求財政部所屬各級首長及政務官不得假借公務或利用公私行程混合,安排利用政府公務協助行政管理、交通管制及運輸工具支援。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三十一)鑑於興達港閒置國有地面積共計12.6公頃,其中蘊含高度開發價值之可民間投資商用土地面積占4.5公頃,考量高雄市政府往年已訂定興達漁港整體發展規劃及漁港計畫,且高雄市政府近年業已依開發計畫辦理2項遊艇產業相關BOT案。為促進區域整體發展,爰請財政部專案列管興達港閒置國有地,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依照高雄市政府訂定之興達漁港整體發展規劃及漁港計畫辦理招商活化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邱志偉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三十二)財政部為落實無紙化政策,推廣雲端發票,惟查截至111年9月30日止,申請使用手機條碼累計共1,307萬6,000組,然而設定獎金自動匯款僅514萬5,000組,約占使用者39.3%,換言之,約有60%的中獎雲端發票會被印出,此一狀況違反雲端發票當初設計從開立到領獎全程無紙化之目標。爰此,請財政部加強宣導雲端發票設定帳戶獎金自動匯款,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203億8,980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萬元、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之「業務費」20萬元、「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業務費」10萬元、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5,000萬元、第6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150萬元,共計減列5,19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03億3,790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及支付管理」2,328萬元,以辦理研修國庫法規,加強國庫行政自動化作業及各級代庫機構便民服務措施,提升國庫管理效率及廣籌歲入財源支應政務推動。疫情加速行動支付交易成長,消費金額與筆數年成長2倍以上,其中以LINE Pay最受卡友喜愛,占比超過六成,其次為街口支付。由財政部督導8家公股行庫雖積極推廣台灣Pay,但在行動支付的市占率不及其他支付業者。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張其祿 李貴敏  (二)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債務管理作業」編列47萬元,係為辦理公債發行管理、還本付息等。據財政部估算,112年度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將達到6兆6,748億元,換算112年平均每位國民將背負28萬7千元國債,國債鐘數字不斷爬升,國民所背負國債亦不斷增加,查近年來我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預算比例皆為法定還債額度5%的底線,然我國自105年起,稅課收入超徵近8,069億元,僅110年度因稅課收入超徵4,000億元,若不提高債務還本即無法達成法定5%底線,因而提高債務還本,其決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預算約6%。為避免國家債務不斷增加、國民背負債務提高,爰凍結該項預算3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檢討現行債務還本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年度 債務還本收入預算 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預算比 債務還本收入決算 債務還本決算佔當年度稅課收入決算比 112 1100億元 5.057% - - 111 960億元 5.109% - - 110 850億元 5.064% 1200億元 5.988% 109 850億元 5.061% 850億元 5.294% 108 835億元 5.069% 885億元 5.248% 107 792億元 5.02% 792億元 4.831% 106 740億元 5.036% 743億元 4.879%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三)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編列171萬5千元,係為促進公股事業強化公司治理,提升經營績效。為順應綠色金融、永續發展之國際趨勢,相關部會及產業已進行相關法規與配套措施研擬,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布將於112年實施上市櫃公司碳盤查機制,並於116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並出具年報等時程。查111年國內9家公股行庫皆已簽署赤道原則、公股金融事業成立ESG平台,推動永續倡議,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就ESG倡議平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鍾佳濱 費鴻泰 林德福 林楚茵 高嘉瑜 連署人:余 天 吳秉叡 郭國文  (四)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2,673萬8千元,較111年度同項預算多編列331萬4千元,預算書中並未具體說明,增幅編列預算之用途,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撙節國家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五)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資訊作業」4,773萬4千元,以推動國庫業務資訊應用服務,及強化國庫行政自動化作業,提升國庫業務資訊作業效能與效率。惟國庫資訊作業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機密性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郭國文 張其祿 李貴敏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六)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2億6,220萬元,係辦理查緝私劣菸品,維護消費者安全,保障合法業者權益。110年度財政部訂定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惟110年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查獲違法菸類1,616.32萬包,為近5年來新低;另根據各縣市政府私劣菸酒查緝績效考核結果,部分縣市考核結果呈現下降或考核結果為丙等。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連署人:余 天 吳秉叡  (七)財政部國庫署主責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發行者,為推動公債市場的多元發展,應積極加強跨部會溝通,以尋求適合標的,協助中央政府具有自償性計畫之機關,發行符合ESG性質之乙類公債,並就該等乙類債券取得永續發展之相關認證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命令以為依據;另一方面,針對地方政府發行具有ESG性質債券之可行性,財政部國庫署亦應持續蒐集地方政府意見,加強溝通及協調金融主管機關與所屬公股行庫協助辦理,並就地方政府發行具ESG性質公債研議訂定具體輔導措施。爰此,請財政部國庫署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辦理情形。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八)八大公股銀行針對外幣存款之業務,推出不同優惠利率及方案,以吸引民眾,且該項業務表現均有成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截至111年7月底,前十大外幣存款銀行,公股銀行即占了二分之一,包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然111年9月22日中央銀行楊總裁提醒,「一旦美國停止升息,甚至降息,將會導致市場出現變動,屆時要小心匯率反轉,投資人要注意賺到利差,反而賠掉匯差。」,因銀行高利率優惠,提高民眾將台幣轉換為外幣的意願。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就1.公股銀行推行外幣存款優惠,是否有風險控管;2.萬一如同楊總裁所說匯率反轉時,民眾大量提前與銀行解除該業務關係,銀行業務量下降,因應方式為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九)財政部所屬及轉投資事業由財政部國庫署負責公股管理作業,除考核公股事業財政部股權代表績效外,亦有責瞭解公股事業公司治理成效。惟查,111年因俄烏戰爭、疫情封控、美元升息、通貨膨脹、地緣政治等因素影響,公股行庫之營收及獲利成長均不如預期,且部分行庫尚有海外暴險增加之情形。爰此,請財政部國庫署針對公股行庫之公司治理、經營績效及政經風險控管切實掌握,並研議財政部股權代表(董總)定期書面回報制度,納入財政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績效評鑑。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有鑑於11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書指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近20年未發放股利,且從112年度起,每股盈餘由盈轉虧為負5.25元,另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負債比率逐年提升,且有負債大於資產的疑慮,種種跡象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被投資事業,仍有待審慎評估。查現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組成除了經濟部為最大股東外,亦有部分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之公股行庫持有股份,基於確保投資風險及保障各公股行庫投資人之權益,倘未來經濟部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公股行庫提出投資建議,請財政部國庫署洽各公股行庫就投資經營策略及財務狀況進行審慎評估。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一)財政部國庫署宣傳禁止網路賣酒,考量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網路已成為現今主流媒體形式,且網路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之宣傳媒介,近3年利用有限經費製作動畫及互動遊戲。然經查財政部國庫署網站,小遊戲專區之互動遊戲已下架,網頁暫保留而未更新。爰請財政部國庫署針對辦理私劣菸酒查緝之宣導作為及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二)審計部查核報告指出,立即型公益彩券中獎資訊揭露之透明度不足,雖財政部國庫署已要求發行機構進行作業系統修正,將在112年度開始於票券背面揭露相關資訊,惟受限於票券面積揭露程度不一,為此,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責成發行單位,針對後續推出的立即型彩券,除以網站公告外,也研議於實體店面銷售現場以適當方式周知消費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三)99年財政部國庫署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政策目的為協助無自有住宅民眾安心成家,減輕購屋負擔。據財政部統計處111年7月資料,106年起至111年1至5月青年貸款核貸戶數及金額逐年下降,民眾申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需求有下降的趨勢,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說明核貸戶數及金額下降之原因,研議如何增加民眾申請意願,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四)近年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信託2.0鼓勵信託業者善用信託制度優勢,制定專屬信託規劃以貼近客戶需求,如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以服務高齡者、身障子女,並進一步達成普惠金融目標。惟在安養信託方面,雖111年上半年新增1萬7,894人、信託財產本金158億元,但其中僅134人、2.5億元為身心障礙者信託,其餘皆為照顧高齡者之安養信託,若與兩者人口數相比,失衡情況嚴重。爰此,為鼓勵公股行庫帶頭承作身心障礙者信託、強化身障者家庭瞭解安養信託內容,請財政部國庫署表揚承作身障安養信託績優金融機構,並督導公股行庫舉辦各類研習課程、採用簡易宣傳品與新型態溝通方式、跨業整合活化資產,以拓展安養信託受益人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余 天 吳秉叡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53億2,650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20萬元、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500萬元(含「委辦費」200萬元),共計減列5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億2,110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90萬元,其中「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60萬元,用於統一發票獎別及組數最佳組合之研究經費。惟查:是項經費之編列尚未敘明辦理之目的及必要性,及該研究與稅制之關聯為何;若涉統一發票相關業務,該署允宜運用「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相關經費辦理。爰此,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中「業務費」之「委辦費」3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二)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90萬元,然而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徵收成果來看,薪資所得占比達71.42%,仍高於美國及OECD國家,顯有檢討空間,為加強稅制革新。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預算39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所得稅制優化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三)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90萬元,係為革新稅制,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自89年將住宅租金納入列舉扣除額,經22年來未有修正,然國內經濟環境改變,房價持續攀高,國人對於租屋需求度高漲,住宅租金因此成為國人生活開銷的必要支出,惟現行住宅租金屬於列舉扣除額,納稅者大部分非高收入族群,於申報所得稅時多採用標準扣除額,因此無法扣除住宅租金,形同現行稅制無法達到所得重分配之效,更失去政府推動居住正義之決心,財政部及賦稅署應儘速將住宅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申報上限,以達成居住正義精神、建立合理公平之稅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四)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編列「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170萬7千元。主要係為租稅教育、租稅宣導與風紀宣傳。我國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截至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義,甚而被處罰,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申報方式改變而導致申報錯誤或是未申報。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五)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76萬元,係為執行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電影、演唱會、說書及各項藝文活動應課徵娛樂稅,然隨著社會及科技發展,現代娛樂活動已不侷限於實體場館內之娛樂消費,如影音串流平台,疫情時代後所發展出的各項線上娛樂亦不在課徵範圍內,恐造成線上娛樂活動無法與實體活動競爭,不利推廣藝文活動;又條文中許多稅目具不明確性,導致新興娛樂是否課徵娛樂稅,全憑財政部之認定,而無一致之標準,進而造成課稅爭議。綜上,現行娛樂稅之課徵已與現代人娛樂生活脫鉤,課徵對象、徵收與否,皆已造成諸多爭議。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就各地方政府娛樂稅課稅項目修正意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李貴敏 賴士葆      (六)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編列「稅務行政管理經費」188萬8千元。主要係推動賦稅業務自動化作業,辦理稅務行政業務督導考核等。財政部賦稅署應研議如何強化我國稅務大數據分析技術及量能,以此提升選案查核之精準度。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就上開事項及相關經費編列內容有無重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李貴敏  (七)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31億7,600萬元,係為加強統一發票制度推行,防杜逃漏稅。查統一發票兌獎制度多年來屢傳詐領事件,詐領集團設立空頭公司,開立無交易事實發票,以數十萬元成本,詐領數百萬元鉅額,事件由超商店員揭發;亦有實際營業之不肖業者操作收銀機電腦系統,偽造與中獎號碼相同之發票,欲前往兌獎,惟因發票之隨機檢查碼不符而行跡敗露。諸多詐領事件皆因現行財政部針對中獎之發票,其號碼、營業人、地址、交易項目與金額等資訊公布於中獎清冊中,導致類似事件層出不窮,而該公開資訊既已造成詐領事件頻傳,即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評估統一發票中獎清冊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或禁止公開之規定,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八)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31億7,600萬元,主要係辦理統一發票兌獎、建構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等。電子發票歷經多年宣導,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仍僅占46.97%,仍有逾五成消費者及商家習慣拿實體發票,多數消費者仍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電子發票推行多年,共通性載具推廣卻仍有許多進步空間,民眾利用共通性載具的意願仍可再提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九)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950萬4千元,包括「辦理社會參與、設攤、場地佈置等各項廉政活動,提倡廉潔及誠信觀念所需經費」5萬9千元。惟查:該項經費雖以專項援例編列,然其歷年績效均未予積極呈現,相關活動仍應於稅務人員之教育訓練,或與賦稅業務相關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等相關活動中一併辦理為宜。為免預算編列流於形式或移作他用,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針對執行績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十)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505萬5千元,以執行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等工作。惟我國因新型數位交易態樣日增而使稽徵實務面臨改變及挑戰、對外投資增加致稅收流失等原因,致使相較2020年南韓20.1%、日本18.5%(2019年)、美國19.2%、法國30.6%及德國23.1%,我國賦稅負擔率僅13.2%,實屬偏低。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精進措施。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十一)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505萬5千元,以執行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等工作。據財政部統計資料,106至110年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實徵淨額合計為25.7億元、36.3億元、81億元、151.3億元、303.8億元,111年截至9月為止,甚至已達380.7億元,顯示實施房地合一2.0稅制後,不論是來自個人或營利事業之稅收均呈增加趨勢。依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房地合一稅之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應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惟自106年至今,該稅課收入皆未用於住宅政策支出。爰要求財政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就其分配狀況討論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修正措施。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二)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505萬5千元,以執行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等工作。據財政部統計資料,106至110年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實徵淨額合計為25.7億元、36.3億元、81億元、151.3億元、303.8億元,111年截至9月為止,甚至已達380.7億元,顯示實施房地合一2.0稅制後,不論是來自個人或營利事業之稅收均呈增加趨勢。惟按業者研析,111年第2季房價較上季呈價漲量縮,即房地合一2.0稅制實施滿1年後,雖略有量縮狀況,但房價卻仍在高檔未降,難以實現居住正義。爰要求財政部加強檢討該稅制及健全房地產方案執行成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措施。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三)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委辦費」60萬元,係統一發票給獎獎別及組數最佳組合之委託研究經費。本項委託研究計畫屬課稅實務性質,財政部賦稅署應確實盤點各項委外案件並逐一列表各該案件之受託人、受託項目、金額及受託成效,研估委託外界研究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十四)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31億7,600萬元,係為加強統一發票制度推行,防杜逃漏稅。查是項預算逐年擴編,112年度預算案更增加6億元。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統一發票給獎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賦稅署年度預算 年度 預算項目 編列預算 109年 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 11,836,863千元 110年 12,130,230千元 111年 12,501,078千元 112年 13,176,000千元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五)娛樂稅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但69年因應社會風氣改變而廢除筵席稅,僅保留娛樂稅。現行娛樂稅率上限為5至100%、採地方自治,地方政府現針對演唱會、電影門票多半僅課1至2.5%。且目前演講活動、飯店附設伴唱設施免課娛樂稅,但說唱、相聲、KTV業者卻要課稅,其標準明顯不一,另我國特種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有類似課稅理由,涉及重複課稅。此外,現行娛樂稅每千元稅收稽徵成本高達212元,較地方稅平均稽徵成本高出近十倍,但占全年總稅收比率約0.04%至0.1%,成本效益比不高。惟財政部過往皆表示娛樂稅屬地方重要財源,必須找到替代財源才能廢除。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廢除娛樂稅替代財源評估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吳秉叡  連署人:郭國文  (十六)我國為因應OECD反避稅措施之最低稅負制,於105及106年修法導入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並預定於112年度起實施,惟查我國110年達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標準之企業家數達191家,每家平均年營收則達1,533億元,數額龐鉅;另104至110年間上市櫃公司境外子公司盈餘保留未分配金額趨增,迄110年底止達7兆餘元,顯示透過最低稅負地區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未分配之金額鉅大,財政部賦稅署於CFC制度施行前應審慎規劃,避免有逃漏或重複課稅情形,並應建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以達接軌國際之修法目的。爰此,要求財政部賦稅署針對「課稅規劃及爭端解決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十七)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賦稅業務」計畫編列2,505萬5千元,計畫內容含括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等,惟查107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全國房屋價格指標呈增加趨勢,又109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亦呈增加,但迄111年7月底止,實施囤房稅者計10個縣市,尚有12個縣市未能實施,為落實居住正義及強化量能課稅原則。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各縣市落實房屋稅稅基評定及訂定適地合理徵收率」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十八)氣候變遷加劇使得減排議題在國際間備受重視,歐盟已啟動氣候防線,並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計畫,規範碳密集型產品若進口到歐盟,必須購買憑證(CBAM Cerificates)才能將其產品銷往歐洲市場。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111年1至7月,台灣對美國出口已達451億美元、年增29%;對歐盟出口則累計209億美元、年增21%。由此可見,歐洲CBAM和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Clean Competition Act)的碳關稅正式上路後,對台灣產業影響相當可觀。111年4月世界銀行碳定價報告顯示,全球有68個國家已制定碳稅費,我國決議採碳費先行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快擬於113年收取碳費。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根據國際碳稅實施狀況,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我國制定碳稅之必要性」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九)我國109年五分位的差距,最高20%的綜合所得總額是最低20%的13.47倍,但是減掉了應納稅額之後的稅後所得,差距暴增為25.62倍,顯示貧富差距惡化狀況毫無改善跡象。也顯示有些高所得家庭的所得稅有效稅率比相對低所得的家戶還要低,反而出現累退的不公平現象,甚至109年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高所得者中,有9個申報戶是完全不用繳稅。所得分配的差距愈來愈懸殊,代表財富的集中程度一定更為嚴重。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所得稅、不動產稅制的不公平狀況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二十)財政部自108年起要求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截至111年6月底止,總計183家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中,有135家仍在營業中,其中122家已開立雲端發票,已有九成以上符合規定,顯示該制度正落實辦理。惟跨境電商營業稅額自106年度之19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52億餘元,增幅雖達163%,但有效稅率介於3.77%至4.39%間,未及營業稅徵收率5%。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境外電商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及改善因應對策」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一)財政部從107年開始力推雲端發票,疫情之下,民眾更習慣在消費時提供載具條碼,而不索取紙本發票。截至111年8月底止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為52億5,000萬張,包含雲端發票24億6,603萬張及電子發票證明聯27億8,397萬張,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為46.97%。目前有許多載具可儲存雲端發票,但提供服務的店家仍不夠普及,店家沒有相關設備能提供民眾使用共同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或是因為民眾不知如何設定、使用雲端發票。為提升雲端電子發票之普及率,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二十二)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1,749億元,惟自106至110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屢創新高,5年平均預算達成率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4,053億元。顯示稅收預測機制嚴重失靈,財政部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也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收預測檢討與精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二十三)從104年至今,通過修法的減稅優惠就高達了95案,法源分散且易放難收。其中以經濟部最多,高達35案、衛生福利部11案、內政部9案居前三,包含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且我國112年度稅式支出預估在3,988億元,雖較前幾年減少,但數額仍相當龐鉅,有違國際避稅趨勢。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整體檢討租稅優惠落實稅負公平」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四)FB、Line等網路代購、團購愈來愈夯,財政部111年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將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將網路賣家列為重點追查對象,輔導期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因此FB、Line等代購、團購業者將成為112年重點查稅對象。為降低新政策之衝擊,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宣導,協助民眾避免觸法。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網路賣家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二十五)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110年12月31日以後取得之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限將於111年12月31日屆滿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倘經檢舉或查獲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法處罰。依據各地區國稅局清查並張貼紅色標示貼紙(即輔導期1年者)之自販機計121臺,依據國稅局實地訪查,迄111年11月已有超過九成張貼紅色標示貼紙,可自112年1月1日起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研議訂定相關輔導計畫或獎勵措施,以加速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自販機,於輔導期限截止日(116年12月31日)前更換或更新為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之機臺,或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俾開立雲端發票,以擴大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並就以上相關措施或精進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二十六)為提供納稅義務人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財政部賦稅署111年強化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服務,開放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新增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服務,大幅提升手機報稅便利性,110年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件數達125.45萬件,較109年同期增加41.52萬件,大幅成長逾50%,惟手機報稅整體網路申報件數456.92萬件之比率為27%,占比仍有提升之空間。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如何優化手機報稅作業,及提升納稅義務人採取手機報稅之比例,加強與財政資訊中心溝通協調,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二十七)為推動電子發票業務,財政部賦稅署協同財政資訊中心積極推動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系統更新,並分別訂有各項中長期計畫以更新軟、硬體。惟查:發票整合系統服務平台因硬體老舊,時有資源不足或流量過載,導致查詢下載發票資料塞車之情形發生,縱使提出短期措施因應,仍難免系統不穩定之情況驟然發生,長期仍應以完善規劃軟硬體設備及備援方案為目標。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未來整合平台之改善計畫,如何與財政資訊中心積極協調,並與使用端加強溝通,以解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者之相關需求,以及規劃大量使用時段相關預警機制等配套,期使發票整合系統服務平台於改版時更加順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二十八)財政部於111年9月29日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第3季會議,與會人士提出2項賦稅業務建言,包括:1.建議參考美國稅單表列方式,精進我國各稅稅單記載事項完整性,使納稅者充分知悉稅單處分作成之理由,以保障納稅者權益。2.建議就已依法開立電子發票卻短漏報銷售額之業者,衡酌其開立發票相關資訊皆已存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違規情節較輕,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以符責罰相當。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以上建言之研議及辦理情形,以及111年度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試辦設置納保諮詢會規劃及辦理進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二十九)有鑑於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納保官制度由稽徵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設置於各級稽徵機關內部,屬兼任性質,受理之納保案件可能為自身所承辦或複核之案件,且體制內亦無任何迴避機制,形成稅務官即納保官,球員兼裁判之現況;又稽徵人員及納保官皆受財政部績效考核,進一步導致稽徵人員所兼任之納保官在納稅者權利保護及自身績效考核中陷入兩難,納保官制度因此失去其運作獨立性,納稅者亦無法受到該法預期之保護效果。爰請財政部賦稅署就促進納稅者保護事項,檢討稽徵人員兼任納保官制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三十)行政院於108年11月26日業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旅費報支規定,係為簡化交通費報支作業,衡酌出差當日往返時間緊迫及宣導縮短行程意旨,放寬當日往返搭乘飛機、高鐵交通費均免檢據。惟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兩項規定,明顯不一致,為使民間企業及民間團體,能比照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儘速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俾利民間企業及民間團體遵循,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三十一)我國為因應OECD反避稅措施之最低稅負制方向,業已修法且訂定112年度起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我國110年度達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標準之企業家數達191家,每家平均年營收則達1,533億元,數額龐鉅;另104至110年間上市櫃公司境外子公司盈餘保留未分配金額趨增,迄110年底止達7兆餘元,顯示透過低稅負地區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未分配之金額鉅大。有鑑於我國CFC制度自112年度起實施,且可能因應歐盟實施狀況調整徵收率,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於施行前審慎規劃,避免有逃漏或重複課稅情形及妥籌建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且及早對稅收數合理預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十二)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依財政部賦稅署資料,我國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額自106年度之19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52億餘元,增幅163%,惟按營業稅有效稅率檢視則介於3.77%至4.39%間,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前揭有效稅率未及營業稅徵收率5%。有鑑於我國數位稅主要修正制度為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依106至110年度跨境電商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使用發票狀況及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數額等資料,顯示該制度正逐年落實辦理中。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仍應檢討營業稅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及相關租稅協定免稅規範,並隨未來第一支柱後續規範定案滾動檢討修正,俾利接軌國際,並增稽徵成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十三)財政部賦稅署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相關定期檢討業務。依該署檢討結果,104年1月1日起迄今通過之95案中已定期檢討實施成效且於機關網站公告者計44案,未完成者則達20案。有鑑於我國112年度推估年度稅式支出達3,988億元,數額龐鉅;依規定,提出稅式支出案須籌妥經費或有相對收入來源、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明定實施年限、且經公聽會與審慎評估為可行、具合理政策目的且有效者等,惟仍有未依規定辦理完整評估或複評即提出法案並經通過者;另尚有部分業務主管機關於法案通過後卻未依規定辦理稅式支出實施成效之檢討及公開作業。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相關複評及對實施成效之檢討與督導,俾達稅式支出政策目的,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三十四)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計畫各編列4,150萬2千元至1億0,918萬7千元不等預算,辦理國稅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案件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欠稅案件處理、滯納稅款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等業務。110年度5區國稅局新增欠稅雖以未達1,000萬元者占多數,惟檢視截至110年底止之累積欠稅數,其中屬於大額欠稅(1,000萬元以上)者為818.17億餘元(占累積欠稅總數比率53.3%)、未達1,000萬元者為715.60億餘元(占46.7%)。截至110年底止,5區國稅局1,000萬元以上且超逾10年未徵起之欠稅仍高達488.06億餘元。有鑑於5區國稅局欠稅取得執行憑證數逐年增加,惟徵起比率甚低,其中尤以大額欠稅部分徵起不易,爰要求財政部督促各區國稅局加強辦理欠稅案件處理、滯納稅款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等業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6億5,646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10萬元、「直接稅稽徵」3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2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50萬元,共計減列1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億5,516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億0,840萬6千元,主要係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二)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1,299萬6千元,係包含辦理配合組織調整重新規劃辦公室整體空間配置所需424萬8千元。考量政府財政短絀,行政部門應避免經費浮編情形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具體說明預算使用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三)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1,487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稅務業務研究發展、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等工作。我國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等,截至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義,甚而被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申報方式改變而導致申報錯誤或是未申報。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四)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1,487萬5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訓練、法令推廣、稽徵業務研究發展等業務。為鼓勵民眾節能減碳,110年度宣布節能家電貨物稅減徵措施延長至112年6月14日,若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為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節能電器,每台可依減徵貨物稅稅額表退還500至2千元不等。然現行有民眾因對申請流程及可申請項目不了解導致無法順利退還稅款,損及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退稅申請之宣導教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五)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5,856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我國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6年度之10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16億餘元,惟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係介於14.33%至19.73%間,未達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六)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5,856萬1千元,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業務。依據財政部111年8月修正之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明定網路賣家自112年1月1日起應於網路平台、APP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置、會員帳號、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方便國稅局對營利達一定額度的賣家課徵營業稅,其中課徵對象包含臉書、Line社團的團購主及代購主。然此類社交平台存在許多不對外公開的私人社團和群組,交易並不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而是採用現金或匯款等方式,造成查稅困難。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上述對象之稽查現況及持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七)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7,051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等工作。雖財政部已積極查調納稅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也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資料及行蹤送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但每年的欠稅金額仍持續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八)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7,051萬3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徵收、稅款退還、各項稅捐及罰鍰新舊欠稅清理作業等業務。我國於110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追稅期延長10年,然111年7月1日公布之欠稅名單卻仍由多年欠稅戶持續霸榜,可知若不祭出更積極的手段追討拖欠稅款,不僅使舊欠稅戶有恃無恐,對新欠稅戶也無足夠的警示作用,顯有違稅收正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如何加強處理長期拖欠稅款大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九)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7,051萬3千元,係辦理國稅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案件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欠稅案件處理、滯納稅款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等業務,惟查5區國稅局106至110年度前稅取得執行憑證數額介於442.74億餘元至808.19億餘元,呈逐年增加趨勢;取得執行憑證後之徵起數則介於1.87億餘元至2.44億餘元間,其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取得執行憑證之數額僅0.55%,為強化稽徵成效以維護租稅公平。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十)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1億1,255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惟110年我國違法菸類、酒類查獲數量均低於10年平均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審視查緝走私菸酒品之精進執行方案,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以強化間接稅之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一)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1,767萬9千元,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等稽徵業務。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111年6月底,共計查獲違法菸品1,368萬7,177包,市價約8.37億元,較110年同期成長25.5%。上述僅為被查獲的數量,可見私菸在台灣的實際流通量應更加龐大,如未能對此一市場確實課稅,將不利於我國稅收與菸害防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國內菸品製造商與進口商之稽徵手段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十二)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74萬4千元,根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仍有多家業者未建立營業稅稅籍資料,致生逃漏稅情事,允宜強化相關稽徵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網路交易逃漏稅稽查情況及強化針對網路交易營業人課稅資料掌握之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十三)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1,699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稅務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等工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四)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3,375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稅務資訊作業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機密性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為響應國際反避稅趨勢的發展並與國際稅制接軌,財政部105年度起陸續於所得稅法中增訂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相關規範,並將於112年上路。為協助企業及專業代理人瞭解此一重要賦稅新制,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早因應並落實CFC制度,共同維護租稅公平。爰建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CFC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六)有許多營業人利用個人開立海外帳戶,或以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藉此隱匿其營業收入,用以避稅。國稅局應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以營業稅資料、高頻存入次數,或無經濟能力卻有鉅款可疑帳戶等多方查核,以有效掌握金流來源,清查避稅人頭帳戶。爰建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清查避稅人頭帳戶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七)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業務及政策宣導時,除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會員載具歸戶、設定獎金匯款帳戶及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採用FB、Instagram等平台外,其餘如111年新稅制度及不明私劣菸品宣導多依靠電視頻道、廣播電台及傳統紙媒進行推廣,考量近年民眾閱聽習慣改變,以上述方式宣導政策相對觸及率較低,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配合現況調整傳播管道,以利民眾能夠即時接收政策資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8億0,66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稅款徵收及處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5萬元、「間接稅稽徵」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電子處理及運用」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0,568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億0,360萬5千元,主要係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二)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873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稅務業務研究發展、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等工作。我國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等,截至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義,甚而被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申報方式改變而導致申報錯誤或是未申報。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三)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873萬5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訓練、法令推廣、稽徵業務研究發展等業務。為鼓勵民眾節能減碳,110年度宣布節能家電貨物稅減徵措施延長至112年6月14日,若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為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節能電器,每台可依減徵貨物稅稅額表退還500至2千元不等。然現行有民眾因對申請流程及可申請項目不了解導致無法順利退還稅款,損及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加強退稅申請之宣導教育,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四)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編列3,764萬5千元,主要係用於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審查等業務。經查,是項計畫預算較111年度增列249萬元,其中通訊費增列137萬5千元,一般事務費增列90萬3千元。又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占總申報數72.11%,更多於109年度65.32%,可見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情形愈發普遍。現今稅務系統逐漸數位化,鑑於網路申報比例近2年呈現成長趨勢,未來稅務稽徵所需之通訊及業務費用應以撙節編列為準。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五)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3,764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六)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3,764萬5千元,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業務。依據財政部111年8月修正之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明定網路賣家自112年1月1日起應於網路平台、APP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置、會員帳號、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方便國稅局對營利達一定額度的賣家課徵營業稅,其中課徵對象包含臉書、Line社團的團購主及代購主。然此類社交平台存在許多不對外公開的私人社團和群組,交易並不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而是採用現金或匯款等方式,造成查稅困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上述對象之稽查現況及持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七)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4,388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等工作。雖財政部已積極查調納稅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也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資料及行蹤送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但每年的欠稅金額仍持續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八)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4,388萬1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徵收、稅款退還、各項稅捐及罰鍰新舊欠稅清理作業等業務。我國於110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追稅期延長10年,然111年7月1日公布之欠稅名單卻仍由多年欠稅戶持續霸榜,可知若不祭出更積極的手段追討拖欠稅款,不僅使舊欠稅戶有恃無恐,對新欠稅戶也無足夠的警示作用,顯有違稅收正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如何加強處理長期拖欠稅款大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九)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4,388萬1千元,係辦理國稅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案件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欠稅案件處理、滯納稅款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等業務,惟查5區國稅局106至110年度前稅取得執行憑證數額介於442.74億餘元至808.19億餘元,呈逐年增加趨勢;取得執行憑證後之徵起數則介於1.87億餘元至2.44億餘元間,其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取得執行憑證之數額僅0.33%,為強化稽徵成效以維護租稅公平。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十)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4,176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惟110年我國違法菸類、酒類查獲數量均低於10年平均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應審視查緝走私菸酒品之精進執行方案,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以強化間接稅之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一)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3,138萬3千元,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等稽徵業務。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111年6月底,共計查獲違法菸品1,368萬7,177包,市價約8.37億元,較110年同期成長25.5%。上述僅為被查獲的數量,可見私菸在台灣的實際流通量應更加龐大,如未能對此一市場確實課稅,將不利於我國稅收與菸害防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針對如何強化國內菸品製造商與進口商之稽徵手段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二)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534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稅務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等工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三)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331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稅務資訊作業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機密性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四)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興建辦公大樓」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9,796萬5千元,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計畫,惟因該地地質改良需求、相關建材漲價、營建業缺工及招標延遲,2次修正計畫增加總經費及延長工期3年,而截至110年底保留數占已編累計預算數比率達87.7%,執行狀況不佳。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十五)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興建辦公大樓」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9,796萬5千元,係為辦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計畫。查該工程自107年度起開始辦理,期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所需負擔總額曾進行調漲,而詳112年度預算案可知,負擔總額再度提升,卻未見其說明原由。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該辦公廳舍計畫之具體辦理情形及未來預算使用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六)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業務及政策宣導時,如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等多依靠電視頻道、廣播電台及傳統紙媒進行推廣,考量近年民眾閱聽習慣改變,以上述方式宣導政策相對觸及率較低,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應配合現況調整傳播管道,以利民眾能夠即時接收政策資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七)為響應國際反避稅趨勢的發展並與國際稅制接軌,財政部105年度起陸續於所得稅法中增訂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相關規範,並將於112年上路。為協助企業及專業代理人瞭解此一重要賦稅新制,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早因應並落實CFC制度,共同維護租稅公平。爰建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CFC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八)有許多營業人利用個人開立海外帳戶,或以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藉此隱匿其營業收入,用以避稅。國稅局應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以營業稅資料、高頻存入次數,或無經濟能力卻有鉅款可疑帳戶等多方查核,以有效掌握金流來源,清查避稅人頭帳戶。爰建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清查避稅人頭帳戶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9億0,57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稅款徵收及處理」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1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0,493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億9,117萬1千元,主要係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二)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9,117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辦公廳舍清潔費1,221萬1千元。查該項支出自107年度起連年增長,卻未見提高預算的必要性,且工作環境的維護理應由使用者承擔一部分的責任,而非完全依靠後續清潔,考量近年財政吃緊。爰凍結該項預算1,911萬7千元,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三)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運費」編列255萬9千元,包含辦理舊年度資料與檔案移送倉庫、銷毀、廢棄紙張清運及辦公廳舍各項設備等搬遷運費118萬4千元,查該項支出較111年度增編79萬元,卻未說明其必要性,考量政府財政吃緊。爰凍結該項預算70萬元,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四)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運費」編列255萬9千元,111年度同項預算編列39萬4千元,112年度較111年度增編216萬5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五)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752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稅務業務研究發展、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等工作。我國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等,截至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義,甚而被處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申報方式改變而導致申報錯誤或是未申報。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六)查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752萬1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訓練、法令推廣、稽徵業務研究發展等業務。為鼓勵民眾節能減碳,110年度宣布節能家電貨物稅減徵措施延長至112年6月14日,若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為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節能電器,每台可依減徵貨物稅稅額表退還500至2千元不等。然現行有民眾因對申請流程及可申請項目不了解導致無法順利退還稅款,損及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加強退稅申請之宣導教育,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七)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1億0,906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八)查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1億0,906萬4千元,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業務。依據財政部111年8月修正之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明定網路賣家自112年1月1日起應於網路平台、APP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置、會員帳號、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方便國稅局對營利達一定額度的賣家課徵營業稅,其中課徵對象包含臉書、Line社團的團購主及代購主。然此類社交平台存在許多不對外公開的私人社團和群組,交易並不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而是採用現金或匯款等方式,造成查稅困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上述對象之稽查現況及持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九)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1億0,918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等工作。雖財政部已積極查調納稅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也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資料及行蹤送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但每年的欠稅金額仍持續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查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1億0,918萬7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徵收、稅款退還、各項稅捐及罰鍰新舊欠稅清理作業等業務。我國於110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追稅期延長10年,然111年7月1日公布之欠稅名單卻仍由多年欠稅戶持續霸榜,可知若不祭出更積極的手段追討拖欠稅款,不僅使舊欠稅戶有恃無恐,對新欠稅戶也無足夠的警示作用,顯有違稅收正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如何加強處理長期拖欠稅款大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一)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1億0,918萬7千元,係辦理國稅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案件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欠稅案件處理、滯納稅款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等業務,惟查5區國稅局106至110年度前稅取得執行憑證數額介於442.74億餘元至808.19億餘元,呈逐年增加趨勢;取得執行憑證後之徵起數則介於1.87億餘元至2.44億餘元間,其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取得執行憑證之數額僅0.29%,為強化稽徵成效以維護租稅公平。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十二)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9,564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惟110年我國違法菸類、酒類查獲數量均低於10年平均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應審視查緝走私菸酒品之精進執行方案,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以強化間接稅之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三)查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6,786萬9千元,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等稽徵業務。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111年6月底,共計查獲違法菸品1,368萬7,177包,市價約8.37億元,較110年同期成長25.5%。上述僅為被查獲的數量,可見私菸在台灣的實際流通量應更加龐大,如未能對此一市場確實課稅,將不利於我國稅收與菸害防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針對如何強化對國內菸品製造商與進口商之稽徵手段,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十四)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1,124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稅務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等工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五)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5,313萬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稅務資訊作業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機密性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六)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8,588萬4千元,係辦理羅東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及進駐搬遷等工程、蘆竹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興建計畫,其中羅東稽徵所辦公廳舍進駐搬遷等相關經費編列666萬8千元,有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搬遷作業應撙節支出,以節省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七)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辦理業務及政策宣導時,除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會員載具歸戶、設定獎金匯款帳戶及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採用FB、Instagram等平台外,其餘如納稅者權利保護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等多依靠電視頻道、廣播電台及傳統紙媒進行推廣,考量近年民眾閱聽習慣改變,以上述方式宣導政策相對觸及率較低,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應配合現況調整傳播管道,以利民眾能夠即時接收政策資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為響應國際反避稅趨勢的發展並與國際稅制接軌,財政部105年度起陸續於所得稅法中增訂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相關規範,並將於112年上路。為協助企業及專業代理人瞭解此一重要賦稅新制,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早因應並落實CFC制度,共同維護租稅公平。爰建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CFC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九)有許多營業人利用個人開立海外帳戶,或以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藉此隱匿其營業收入,用以避稅。國稅局應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以營業稅資料、高頻存入次數,或無經濟能力卻有鉅款可疑帳戶等多方查核,以有效掌握金流來源,清查避稅人頭帳戶。爰建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清查避稅人頭帳戶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4億0,723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稅款徵收及處理」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10萬元,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663萬6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於「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17,633千元,係平台系統維護、軟體使用費等所需經費。有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於「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分支計畫,編列物品5,867千元,係電子作業用耗材等所需經費,有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撙節支用,以節省公帑,爰提案減列5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億2,117萬6千元,主要係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二)查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339萬6千元,係包含辦理配合組織調整重新規劃辦公室空間整體配置539萬4千元。數額龐大,卻未說明細項及相關說明。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339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就相關支出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三)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691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稅務業務研究發展、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等工作。我國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等,截至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義,甚而被處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申報方式改變而導致申報錯誤或是未申報。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四)查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691萬4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訓練、法令推廣、稽徵業務研究發展等業務。為鼓勵民眾節能減碳,110年度宣布節能家電貨物稅減徵措施延長至112年6月14日,若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為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節能電器,每台可依減徵貨物稅稅額表退還500至2千元不等。然現行有民眾因對申請流程及可申請項目不了解導致無法順利退還稅款,損及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加強退稅申請之宣導教育,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五)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7,346萬1千元,主要係用於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審查等業務。經查,是項計畫預算較111年度增列196萬7千元。又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占總申報數72.11%,更多於109年度65.32%,可見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情形愈發普遍。現今稅務系統逐漸數位化,稽徵所需執行數額應有降低空間,鑑於網路申報比例近2年呈現成長趨勢,未來稅務稽徵所需費用應以撙節編列為準。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六)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7,346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七)查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7,346萬1千元,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業務。依據財政部111年8月修正之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明定網路賣家自112年1月1日起應於網路平台、APP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置、會員帳號、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方便國稅局對營利達一定額度的賣家課徵營業稅,其中課徵對象包含臉書、Line社團的團購主及代購主。然此類社交平台存在許多不對外公開的私人社團和群組,交易並不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而是採用現金或匯款等方式,造成查稅困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就上述對象之稽查現況及持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八)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7,563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等工作。雖財政部已積極查調納稅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也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資料及行蹤送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但每年的欠稅金額仍持續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九)查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7,563萬6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徵收、稅款退還、各項稅捐及罰鍰新舊欠稅清理作業等業務。我國於110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追稅期延長10年,然111年7月1日公布之欠稅名單卻仍由多年欠稅戶持續霸榜,可知若不祭出更積極的手段追討拖欠稅款,不僅使舊欠稅戶有恃無恐,對新欠稅戶也無足夠的警示作用,顯有違稅收正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就如何加強處理長期拖欠稅款大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十)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7,563萬6千元,係辦理國稅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案件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欠稅案件處理、滯納稅款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等業務,惟查5區國稅局106至110年度前稅取得執行憑證數額介於442.74億餘元至808.19億餘元,呈逐年增加趨勢;取得執行憑證後之徵起數則介於1.87億餘元至2.44億餘元間,其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取得執行憑證之數額僅0.29%,為強化稽徵成效以維護租稅公平。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十一)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6,244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惟110年我國違法菸類、酒類查獲數量均低於10年平均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審視查緝走私菸酒品之精進執行方案,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以強化間接稅之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查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4,366萬6千元,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等稽徵業務。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111年6月底,共計查獲違法菸品1,368萬7,177包,市價約8.37億元,較110年同期成長25.5%。上述僅為被查獲的數量,可見私菸在台灣的實際流通量應更加龐大,如未能對此一市場確實課稅,將不利於我國稅收與菸害防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針對如何強化國內菸品製造商與進口商之稽徵手段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十三)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1,014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稅務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等工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3,162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稅務資訊作業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機密性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五)為響應國際反避稅趨勢的發展並與國際稅制接軌,財政部105年度起陸續於所得稅法中增訂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相關規範,並將於112年上路。為協助企業及專業代理人瞭解此一重要賦稅新制,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早因應並落實CFC制度,共同維護租稅公平。爰建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CFC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六)有許多營業人利用個人開立海外帳戶,或以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藉此隱匿其營業收入,用以避稅。國稅局應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以營業稅資料、高頻存入次數,或無經濟能力卻有鉅款可疑帳戶等多方查核,以有效掌握金流來源,清查避稅人頭帳戶。爰建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清查避稅人頭帳戶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七)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辦理業務及政策宣導時,除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會員載具歸戶、設定獎金匯款帳戶及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採用FB、Instagram等平台外,其餘如私菸租稅宣導及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等多依靠電視頻道、廣播電台及傳統紙媒進行推廣,考量近年民眾閱聽習慣改變,以上述方式宣導政策相對觸及率較低,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配合現況調整傳播管道,以利民眾能夠即時接收政策資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8億4,425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稅款徵收及處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1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4,335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9,884萬9千元,主要係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二)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624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稅務業務研究發展、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等工作。我國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等,截至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義,甚而被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申報方式改變而導致申報錯誤或是未申報。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三)查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624萬6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訓練、法令推廣、稽徵業務研究發展等業務。為鼓勵民眾節能減碳,110年度宣布節能家電貨物稅減徵措施延長至112年6月14日,若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為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節能電器,每台可依減徵貨物稅稅額表退還500至2千元不等。然現行有民眾因對申請流程及可申請項目不了解導致無法順利退還稅款,損及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加強退稅申請之宣導教育,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四)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5,038萬5千元,主要係用於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審查等業務。經查,是項計畫預算較111年度增列25萬7千元。又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占總申報數72.11%,更多於109年度65.32%,可見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情形蔚為風氣。現今稅務系統逐漸數位化,鑑於網路申報比例近2年呈現成長趨勢,未來稅務稽徵所需費用應以撙節編列為準,且在執行數額可有降低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五)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5,038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六)查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5,038萬5千元,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業務。依據財政部111年8月修正之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明定網路賣家自112年1月1日起應於網路平台、APP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置、會員帳號、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方便國稅局對營利達一定額度的賣家課徵營業稅,其中課徵對象包含臉書、Line社團的團購主及代購主。然此類社交平台存在許多不對外公開的私人社團和群組,交易並不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而是採用現金或匯款等方式,造成查稅困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就上述對象之稽查現況及持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七)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4,150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等工作。雖財政部已積極查調納稅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也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資料及行蹤送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但每年的欠稅金額仍持續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八)查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4,150萬2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徵收、稅款退還、各項稅捐及罰鍰新舊欠稅清理作業等業務。我國於110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追稅期延長10年,然111年7月1日公布之欠稅名單卻仍由多年欠稅戶持續霸榜,可知若不祭出更積極的手段追討拖欠稅款,不僅使舊欠稅戶有恃無恐,對新欠稅戶也無足夠的警示作用,顯有違稅收正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就如何加強處理長期拖欠稅款大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九)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4,150萬2千元,係辦理國稅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案件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欠稅案件處理、滯納稅款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等業務,惟查5區國稅局106至110年度前稅取得執行憑證數額介於442.74億餘元至808.19億餘元,呈逐年增加趨勢;取得執行憑證後之徵起數則介於1.87億餘元至2.44億餘元間,其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取得執行憑證之數額僅0.28%,為強化稽徵成效以維護租稅公平。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十)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4,609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惟110年我國違法菸類、酒類查獲數量均低於10年平均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應審視查緝走私菸酒品之精進執行方案,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以強化間接稅之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一)查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編列3,610萬2千元,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等稽徵業務。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111年6月底,共計查獲違法菸品1,368萬7,177包,市價約8.37億元,較110年同期成長25.5%。上述僅為被查獲的數量,可見私菸在台灣的實際流通量應更加龐大,如未能對此一市場確實課稅,將不利於我國稅收與菸害防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如何強化國內菸品製造商與進口商之稽徵手段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二)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529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稅務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等工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三)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574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稅務資訊作業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機密性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為響應國際反避稅趨勢的發展並與國際稅制接軌,財政部105年度起陸續於所得稅法中增訂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相關規範,並將於112年上路。為協助企業及專業代理人瞭解此一重要賦稅新制,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早因應並落實CFC制度,共同維護租稅公平。爰建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CFC新制上路之宣導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五)有許多營業人利用個人開立海外帳戶,或以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藉此隱匿其營業收入,用以避稅。國稅局應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以營業稅資料、高頻存入次數,或無經濟能力卻有鉅款可疑帳戶等多方查核,以有效掌握金流來源,清查避稅人頭帳戶。爰建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清查避稅人頭帳戶實施計畫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張其祿 賴士葆  (十六)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辦理業務及政策宣導時,除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雲端發票採用FB、Instagram等平台外,其餘如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稅額試算回復確認等多依靠電視頻道、廣播電台及傳統紙媒進行推廣,考量近年民眾閱聽習慣改變,以上述方式宣導政策相對觸及率較低,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應配合現況調整傳播管道,以利民眾能夠即時接收政策資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69億4,184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50萬元、「查緝業務」50萬元、「關稅資料處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2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億3,964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事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815,705千元,其中編列關務獎勵金23,000千元,依財政部108年1月11日澄清稿,說明「稅務獎勵金」係財政部考量稅務人員事繁責重,為衡平稅務人員工作質量與提高薪資待遇所設,其本質目的偏向於稅務人員薪俸不足之補償,對於鼓勵人員留任及激勵工作績效,容有正面積極之功能。惟,該項補償性質之給與應回歸俸給法檢討,逕以「獎金」形式行之,易衍生分配爭議及民眾誤解,實有欠妥。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工作人員獎勵及補償回歸公務人員俸給法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關務獎勵金23,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編列4,300萬元,係為運用物聯網技術管制海關轄管的進出口貨物,建置全國性即時貨櫃(物)移動安全之全時監控系統,以提升通關效能。規劃分4年辦理,112年度編列第4年經費。該系統目前建置規劃,係於貨櫃車車頭加裝車載設備,連結電子封條監控貨櫃貨物,已於111年7月1日在臺中關展開試辦,為了解財政部關務署具體試辦概況,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郭國文 費鴻泰 林德福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二)112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數位海關先期研究及導入」編列2,900萬元,主要係規劃創新數位服務之資訊科技,以優化通關環境,提供更穩定高效之通關服務環境。惟該計畫之相關細項說明於預算書中未詳列敘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三)112年度財政部關務署於「關稅業務」項下暫緩編列「基隆關西16私貨倉庫新建計畫(108至114年)」第4年共編列9,729萬4千元。然據財政部關務署提供之資料顯示,該計畫於108年度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規劃,卻未能如期審核及簽約;109年度簽署後委請建築師規劃設計作業,又因未能如期完成業務項目,該年度經費全數保留;110年度經費執行數僅52萬3千元,保留其餘6,195萬3千元,111年度截至8月份止,經費均未執行,因而112年度暫緩編列預算。惟因該預算係為強化緝獲私貨存儲安全,經行政院111年6月核定修正計畫期程延期至114年度,考量執行量能及查緝業務之需求,允宜加強控管該項計畫之落實與執行,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針對本計畫實際執行狀況之困難及未來之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31億2,81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190萬元〔「國有財產管理處分」170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辦理本署及所屬管理國有非公用房地相關環境清理費」2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2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2,603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實施創意提案制度」編列6萬元。為鼓勵同仁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研提與機關業務及管理度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改造行政流程及促進開源節流,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爰實施創意提案制度。預算書中並未明列該項目實質計畫,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撙節國家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二)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1億8,489萬7千元,其中包含辦理愛國西路舊財政大樓結構補強(含室內裝修等)1億8,482萬7千元。然根據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該項工程決標金額為2億2,988萬5千元,而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法定預算業已編列5,813萬2千元,可知112年度預算有浮編之虞,為避免浪費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三)目前國有地發展漁電共生,因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地二租,導致綠能業者成為待宰羔羊。因為光電業者應先取得農漁民的國有土地複合使用同意書,才能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電業籌備,農漁民會因為想比照私有地向業者收取補償費,近而導致綠能業者被收兩筆費用。經查光電業者應先取得農漁民的國有土地複合使用同意書,才能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電業籌備,因此常有農漁民藉此向光電業要求巨額補償費,甚至喊到每公頃400萬元。但這些農漁民明明僅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繳納4千至1萬元不等的租金,卻向光電業者獅子大開口要數百萬元,淪為漫天喊價。目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此種情況係認為,業者自應與承租人雙方自行協議,如非屬三七五租約,光電業者仍需與承租人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實難強制承租人同意或制訂補償標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在將國有地租給農民時就已收取一筆租金,再將土地租給光電業者時又收取一筆租金,這樣一地二租卻又要求業者要自行去跟農漁民協商。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沈發惠 郭國文 蔡易餘  (四)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是橫跨三縣市的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位處嘉南平原,範圍包含雲林四湖、口湖;嘉義東石、布袋;臺南北門、將軍、七股與安南區等8個鄉鎮區。目前嘉義海線地區亟欲發展觀光,在觀光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一定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而東石的壽島,被稱之為嘉義的秘境,也是知名電影的拍攝場境,其觀光價值不言而喻,然因壽島過去因為地層下陷目前係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中,然為更有效發揮其觀光價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針對該地做出更妥適之管理,將該地移交觀光單位以活化觀光設施。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沈發惠 郭國文 蔡易餘  (五)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編列1億2,236萬7千元。根據計畫書內容,其中一項預期可量化效益為委託改良利用辦理方式活化以獲取分收利益,而實際收益可能因標的規模大小、產業類別獲利性及市場租金行情等出現落差。然我國現存非公用文化資產亦有如嘉義日治木造歷史建築一般標租金額甚低者(最低租金僅1萬7千元),此類資產可預期獲利性較小,不符合成本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此類文化資產說明符合效益之具體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1年奉行政院核准辦理「外來入侵種埃及聖䴉、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編列總經費1億8,199萬4千元,自112年起分2年辦理銀合歡移除及復育造林、租用土地銀合歡移除收購,首年編列預算9,264萬元,預期計畫目標為移除及復育造林180公頃,私有(租)用土地銀合歡移除收購1,500公噸。惟查,該計畫雖核定移除收購等成本計算方式,然尚未擬訂細部執行計畫及各階段移除進度,以呈現具體成效;且要求土地租用人針對移除切結,否則可能違約而無法續租,其執行亦有待進一步完備作業程序,以免爭議橫生。爰此,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外來入侵種埃及聖䴉、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預算9,264萬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七)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辦理「外來入侵種埃及聖䴉、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經費9,264萬元。維護台灣本土動植物棲息地為環境保護重要課題,實施過程應有詳細規劃以儘量避免對現存生態地造成破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體說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八)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490萬2千元,係為辦理國有財產改良利用、委託經營及都市更新等業務。查111年7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保留供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清冊」尚有67.42公頃土地供中央及地方興辦社會住宅,但保留期限僅至111年12月31日,並未說明期限過後,原保留土地是否會轉作他用。考量民眾居住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保留土地具體說明未來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九)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億2,887萬3千元,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取得案計畫(111至115年度),辦理該署辦公廳舍搬遷及興建該署辦公廳舍所需經費,惟本案於110年5月及7月兩度招標均流標,嗣修改中長程個案計畫於111年3月經行政院核定,然同年6月30日及7月19日開標結果亦均流標,爰111年度預算數1億5,994萬元,預算執行進度明顯欠佳,恐造成112年度預算執行壓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費鴻泰 林德福 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在財政部103年3月4日訂定之「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於106年底屆期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所屬列管撥用案件或回歸各主管機關辦理而未依計畫使用者,並未積極催辦或研議主動收回另為規劃;精華地區大面積可建築非公用不動產未妥為規劃利用;在藉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方式活化國有不動產之作業,亦多僅被動參與,故整體國有不動產活化量能有待提升,以增進國家資產使用效益。鑑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107至111年上半年度辦理活化國有不動產作業之成效」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產業發展,限期辦理公開招商,並以標租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廠商辦理設置太陽光電。據統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迄111年7月底,透過共同改良利用、委託經營、太陽光電標租等管道,合計釋出近700公頃國有地,供做光電、風電、地熱能等設施,合計預估裝置容量達810MW(百萬瓦)」。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目前綠能產業已營運案件共3件,已完成招商尚未營運1件,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加強該項業務推展,積極辦理招標可作為標租太陽光電標的,以促進國有土地閒置之活化及國家推動淨零排碳政策之需求。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二)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至114年)」第4年經費1億9,139萬4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分別於109至111年共召開三次國有非公用農業用地遭闢建工廠使用案件處理情形檢討會議,就處理進度、期程檢討建立列管案件之通案處理原則。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截至111年7月底,尚有3,367筆錄數土地被占用並闢建工廠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持續積極處理,以強化國有非公用農地管理監督,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針對本計畫執行狀況之困難及未來改善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三)依108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該部查對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計有9,861筆(錄)土地、面積339公頃,依法屬應供農作、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等之農業用地,惟地上遭闢建工廠,違反農業發展條例、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長年疏於巡管,肇致已遭私人占建工廠使用而未察,或有部分案件列管占用多年迄未完成土地騰空返還,排除占用進度緩慢等情事;109年度審核報告復指出農地疑似遭違法轉作工廠面積由105年度之1.39萬公頃,逐年增加至108年度之1.97萬公頃等。又截至111年7月底止,尚有3,367筆錄國有非公用農業用地被占用並闢建工廠使用,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持續積極處理,以強化國有非公用農地管理與監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十四)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有非公用土地遭砂石場業者長期占用營利,或國有非公用山坡地遭占用人濫墾、開發建築、超限利用等違規使用之排除占用或改正事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積極依規定妥處或處理進度緩慢。考量上揭違規情事,嚴重危害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山坡地保育,為維護國土資源之保育及永續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積極提升占用處理效能。鑑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處理國有非公用山坡地遭違規占用事宜之成效與加強管控機制並透過加重求償遏阻惡性占用之必要性評估」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五)依照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跨機關合作辦理「外來入侵種埃及聖䴉、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總經費8億8,627萬4千元,其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年計畫部分為1億8,199萬4千元,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新增編列「外來入侵種埃及聖䴉、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112至113年)」第1年編列9,264萬元。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銀合歡被列為全世界100種嚴重破壞生態外來種之一,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增辦理恆春半島國有土地銀合歡移除及復育造林計畫,有鑑於生態保育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轄業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專家學者以達到預期目標,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針對本計畫通盤規劃及未來執行困難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18億5,438萬9千元,減列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300萬元(含「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0萬元)、「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50萬元、「地方稅與徵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資通資源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電子發票管理經費」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50萬元,共計減列66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4,778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編列「次世代稅務服務雲端平臺建構計畫」第1年經費3億2,211萬4千元,係為建構次世代稅務平臺,導入新興科技,共享資訊資源,優化財政部核心地方稅務資訊系統並提升業務效率,增進稅務行政效能及品質。惟國稅局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個人及營業人等機密性資料,為確保相關稅務資料之安全性,應強化稅務資料保護及資通風險管理,以維稅務系統運作之安全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二)112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預算4億3,852萬4千元,主要係提供民眾網路申報服務,配合財政部賦稅政策,辦理國稅對外相關網路申報、介接稅務系統之規劃、設計等作業。政府積極推動網路報稅,民眾對於採用網路、手機報稅之接受度日益提升,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三)112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地方稅與徵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中「業務費」之「通訊費」編列181萬5千元,然查111年度僅編列2萬9千元,且未見其說明增編之必要,如服務效益、資訊安全及使用者端防呆措施等,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三,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四)112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資通資源管理」預算3億6,350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之資訊安全作業及稅務資訊作業之正常運作。世界經濟論壇2022年全球風險調查報告指出,網路攻擊將更顯嚴重與廣泛,未來惡意及勒索軟體攻擊將持續氾濫,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張其祿 李貴敏      (五)112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財政資料管理」預算619萬2千元,主要係增進課稅查核業務績效,增進政府行政效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張其祿 李貴敏      (六)112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電子發票管理經費」1億7,372萬8千元,係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趨勢,提升電子發票使用效益,辦理電子發票應用及推廣之策略規劃、宣導與執行、電子發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等作業。惟雲端電子發票歷經多年宣導,仍有為數不少之消費者及商家習慣拿實體發票,截至111年8月底止,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為52億5,000萬張,包含雲端發票24億6,603萬張,及電子發票證明聯27億8,397萬張,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為46.97%,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張其祿 李貴敏 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4款。 第24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5,624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40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0萬元、「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共計減列9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5,534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145萬7千元,較111年度增加,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撙節國家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4,078萬3千元,係為健全金融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金融之監督管理等。為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郭國文 張其祿 李貴敏 沈發惠 鍾佳濱 余 天 吳秉叡 羅明才      連署人:林楚茵  (三)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記憶力及判斷力亦不如以往,容易成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爭議申訴案件屢見不鮮,111年亦有再創新高的趨勢。高齡者對於風險承受度較低,資產雖多,大部分仍以保本投資為主,但是對於自身金融消費之管理及檢視,未必能完整確認及時常注意後續概況,淪於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銀行應主動、定期、由不同人員對於高齡者之金融消費契約於不同階段進行確認及告知,以保障高齡者金融消費權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再加強高齡者金融消費監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四)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金融監理」項下「業務費」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285萬6千元,有鑑於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嚴峻,國際會議多可採用遠端連線方式進行,且111年度該項計畫僅編列160萬5千元,為節省公帑。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2年度出國計畫、項目、目的及其效益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各該行程返國1個月內,將該行程內容及成效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五)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85萬6千元。查是項預算較往年擴編近120萬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應撙節支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2年度出國計畫、項目及其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度預算 年度 預算項目 編列預算 109 金融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國外旅費 1,778千元 110 1,778千元 111 1,689千元 112 2,856千元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六)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285萬6千元,相較於111年度編列預算增加125萬1千元,惟國際上疫情仍嚴峻且新型變異株仍虎視眈眈,且多項會議改採線上會議方式進行,考量疫情期間,國家財政受疫情影響已顯困窘,應撙節政府支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2年度出國計畫、人數、預算項目及其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郭國文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強與國際金融發展與監理,預計參與攸關金融科技之國際會議以拓展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國際連結等相關會議,112年度總計畫共編列285萬6千元。惟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主要業務之一,金融監理沙盒之績效不佳,上路4年僅3家落地;111年也僅有1家業者經核准試辦實驗,成效大幅落後韓國、香港等其他亞洲國家,顯然尚有改善空間,更應加強與國際經驗的交流。為使台灣科技金融完善發展,並加強國際經驗交流得以協助國內科技金融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理沙盒機制之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包括沙盒入門門檻、沙盒之豁免法規及啟動落地修法評估之檢討。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7年實施金融監理沙盒,並在108年建置銀行、保險及證券3業別業務試辦機制,透過沙盒及試辦雙軌併行推動金融創新。惟被視為開啟金融科技元年的金融監理沙盒,卻已逾21個月無任何申請案,目前沙盒實驗中唯一一案,在111年10月底實驗結束後,沙盒將正式掛蛋。根據CB Insights獨角獸追蹤器顯示,截至110年中,全球獨角獸企業達746家,累計估值約2兆3,600億美元。其中,金融科技公司占約兩成,家數與估值都排第一大,比網路服務及人工智慧產業還多。但目前,台灣卻一隻金融科技的獨角獸都沒有,高市占率的金融科技業者,則是Line Pay等外商。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打造兼顧鼓勵金融創新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的創新監理,以讓金融監理沙盒發揮應有之功能,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主要涵蓋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淨零共識,期望能夠實現110年所宣示台灣淨零轉型目標。我國目前已有17家銀行簽署赤道原則,全球排名第一。此外,彭博ESG評比揭露,台灣在亞太地區位居領先。惟永續金融的推動需仰賴眾多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目前非常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建置類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ESG資料庫,讓金融機構更能信實地查核並引導授信戶落實減碳,以及如何完善相關驗證機制,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鑑於111年9月底有7家壽險業者淨值比低於3%監理門檻,而全球陸續升息,壽險業持有債券價格大跌,衝擊淨值,業者均稱實施IFRS 17將可同時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業資產與負債,可解決現行保險業資產及負債不匹配的情形,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理應重新評估是否與國際同步於2023年接軌IFRS 17,以解決國內壽險業淨值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重新研議與國際同步於2023年接軌IFRS 17以解決國內壽險業淨值困境」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一)鑑於數家壽險業者近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資產重分類的方案,欲將債券重分類到攤銷後成本(AC),以成本列帳,使淨值馬上回升;但會計公報理應維持穩定,IFRS 9一旦選定分類方式,原則上不應該再改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IFRS 9公報適用之原理原則以及壽險業申請資產重分類是否具正當性」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二)111年以來俄烏戰爭爆發後,各國陸續對俄羅斯祭出金融制裁,也被認為是現代金融戰,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融戰威力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客攻擊,2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規劃我國金融漢光演習,包含相關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而非單一金融機構的資金存量壓力測試等,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三)現今跨國金融網路越來越綿密,全球金融市場高度整合,金融戰的威力比以往任何時刻都強大。烏俄戰爭金融戰的影響殷鑑不遠,烏克蘭因戰爭因素暫時關閉證券交易所;俄羅斯更遭西方國家金融制裁打擊,切斷全球金融體系與俄羅斯的聯繫,製造俄國民眾因擔憂西方制裁將引發現金供應短缺之恐慌,導致銀行嚴重擠兌危機。戰爭爆發後的金融戰將造成金融機構與市場流動性的癱瘓,進而引爆全面性金融崩潰。台灣需建立金融漢光演習,以國際金融局勢變化為藍本,進行應對金融戰爭的兵推,讓金融機構及全民能提前預想戰時可能會遇到的狀況。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金融機構面對戰爭的緊急事件應變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余 天  (十四)有鑑於外資111年在國內股市累計賣超截至10月底已逾1兆餘元,超越前2年總和,創下台股史上外資賣超新高紀錄,研判可能受到升息、通貨膨脹、地緣政治風險等利空影響,然外資總持有國內股票市值約20兆元,占全體上市股票市值約40%,政府要如何避免國際資金自國內市場撤出及台股淪為外資提款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會檢討對策防範外資近年連續密集在國內股市賣超,及評估是否造成國安問題與影響金融秩序維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五)有鑑於中國大陸111年8月對我周邊海域軍事演習後,兩岸對立氣氛更甚以往,面對在軍事衝突下的金融戰爭,如何維護國內金融風險穩定將是重要國安問題,為確保國人金融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集財政部、中央銀行等部會針對網路資安、金流存提、跨境外匯及股匯市場交易等方面,分別研究分析如何維持穩定金融秩序及因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十六)近期國際預測機構也陸續下修全球經濟成長率,全球經濟擴張力道趨緩,有別過去幾年主要是關注在受疫情的產業及國家,這次則是因應全球經濟成長趨緩可能維持一段時間,全面提高風控的等級和範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銀海外暴險措施、海外分行監理之提高風控等級與範圍之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七)有鑑於中國大陸111年8月對我周邊海域軍事演習後,兩岸對立氣氛更甚以往,然兩岸金融往來為兩岸經貿關係之一環,惟發現中國大陸以商促統策略可能改為以武促統,將衝擊國內金融業者布局中國大陸市場。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兩岸經貿交流由高度互賴轉向為政治對峙,研究評估是否影響國內銀行在中國大陸據點營運及獲利,及如何面對中國大陸可能對我國的經濟金融制裁及因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彭博報導引述信評機構的預估稱,在最壞的情況下,中國的銀行面臨3,500億美元(約10.5兆元新台幣)的房貸損失,因為中國民眾對房地產市場的信心大跌,當局難以遏制市場動盪。由於中國爛尾樓的停貸風暴擴大至25省,數十萬購屋者的信心崩潰,90多個城市的預售屋主拒繳房貸,並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現在最大的問題演變為,房市崩盤將對中國56兆美元的銀行體系造成多大打擊。中國人民銀行在新的架構下被賦予負責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的職責。由於現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被賦予負責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的職責,證明強力監管時代即將來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曾於第10屆第5會期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中國金融穩定法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進行評估;惟隨著中國房市崩盤有可能發生系統性風險之疑慮,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內金融業有無影響進行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九)近幾年虛擬通貨交易行情熱絡,導致假冒挖礦與虛擬貨幣個資遭竊事件頻傳,造成投資人極大的損失。110年統計顯示,網路犯罪份子透過虛擬加密貨幣非法洗錢高達86億美元,此數據相較於109年上升30%。保守估計,從106年開始,網路犯罪份子透過虛擬加密貨幣平台洗錢總計已超過330億美元。惟台灣加密貨幣業者目前尚無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要求其按洗錢防制規範,此顯示加密貨幣業者在台灣受到的監管仍欠妥善。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國際間對虛擬通貨及其衍生性商品所採行之相關監理規範,適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以保護投資人權益,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有鑑於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交易具高度風險與投機,可能淪為非法交易工具,為促進資訊透明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應妥適規範虛擬通貨平台,指定虛擬通貨交易業務之事業主管機關,以發揮治理效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請行政院召集法務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完成協商決議,探討虛擬通貨之屬性究為商品或支付工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一)114年台灣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超過20%,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開放高齡者提供各類的金融商品與服務並加強監理作為。惟查,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107至109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有逐年增加,110年微降,111年又有上升趨勢,如部分高齡者因年齡增加,身心狀態和判斷能力有所降低,理專對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商品或保險商品作業屢傳違背法令情事,包括:1.未留存銷售過程之完整錄音紀錄;2.未提醒客戶定存與海外債券之風險差異。為保障高齡金融消費者之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加強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內控,約束所屬理專人員依規定銷售金融產品,並明確告知客戶產品風險、權利義務,以減少消費爭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十二)近來金融剝削的案件頻傳,尤其在臉書、LINE或是簡訊常會出現誘騙受害者進行投資的訊息,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發展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推動高齡者權益保護相關措施,但跟保護幼童相比,台灣對長者的保護是相對少的,例如,性侵害14歲以下兒少是加重其刑,但刑法對詐欺年長者並沒有特別加重其刑。在人口高齡化趨勢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就法制面強化對年長者之立法保護,嚇阻對高齡者之詐欺及剝削。國銀如再爆發嚴重之金融剝削案例,銀行端不得再以此係理專個人行為或該員已離職為由撇清責任,而應問責相關經理人負連帶責任。同時,應建立高齡金融剝削資料庫,以避免相同態樣發生。甚至針對個別金融機構發生高齡金融剝削案,也應該揭露到底那些商品對老人不利,提供消費者做參考。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前述所提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齡者權益保護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余 天 吳秉叡  (二十三)台灣將於114年邁向超高齡化,預計將有超過20%民眾年齡會在65歲以上,近年來高齡者遭金融詐騙比例暴增,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資料顯示,60歲以上詐欺被害人從105到110年當中,60至69歲成長了35%、70歲以上更成長128%,平均成長了57%,這代表台灣社會當中,高齡遭到詐騙的比例相當的高。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加強向銀髮族金融消費提供正確理財資訊,改善高齡者金融消費友善環境,避免高齡者成為金融消費詐騙受害者,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四)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在未來幾年甚至將進入超高齡化社會,但近幾年經常發生「高齡金融剝削」(Elder Financial Abuse)的問題,成為金融消費的弱勢,我國針對高齡者金融消費的保護機制仍不夠完善,高齡者包括申辦信用卡與貸款等權益都受限,政府應更重視高齡者的金融消費問題。尤其隨著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高齡者金融消費教育宣導,並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五)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如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檢視近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情況,於107至109年間,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皆逐年增加,然111年截至7月底止,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皆較110年同期增加,合計數為756件,較110年同期增加431件;又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占總申訴案件之比率,於107至110年間概呈上升趨勢。為保護高齡者投資金融商品之安全,防止金融剝削及不法行為之發生,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修訂相關監理法規,並督導各金融業同業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範,強化對高齡客戶之保護,建立友善對待高齡客戶之機制並強化保護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六)有鑑於國內通訊網路詐騙頻傳,民眾對詐騙簡訊及網路廣告不堪其擾,相關部會無法有效抑制,每年國人被詐騙的金額高達數十億元,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及人民財產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請行政院召集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研究全面掃蕩詐騙案件偵防、跨境共同打擊犯罪及犯嫌遣返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二十七)有鑑於國人赴國外從事詐騙犯罪,惟犯罪行為之處所在外國,蒐集證據不易,致任由跨境電信詐欺案件橫行,未能落實打擊詐騙犯罪,致詐騙款流向未能有效防堵。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警政署偵辦中之匯款流向,全面清查是否曾透過國內銀行分行及本國銀行在國外設立分行及分支機構流向不法帳戶,並檢討如何因應與具體預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二十八)隨著資通訊科技蓬勃發展,近年詐騙集團藉由網路電話及通訊軟體等網路資訊工具來隱匿身分,以跨國通訊方式逃避國內警方查緝。警方統計,110年疫情期間詐欺案件發生數前5名,依序為假網路拍賣5,623件、投資詐欺4,896件、解除分期付款詐欺(ATM)4,328件、猜猜我是誰1,758件及假愛情交友1,174件。由於詐騙案件頻傳,造成民眾財產損失,打擊詐欺成為當前各界關注的議題,最近1年半,國內銀行透過銀行臨櫃關懷,成功攔阻疑似詐騙案件共7,525件,攔阻金額約35億元。銀行業是資金匯出的第一道防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管、防制人頭帳戶詐騙,以及強化虛擬帳號控管等防阻詐騙措施,以發揮預警功能及時攔阻,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111年前7個月已接獲385件投資詐騙陳情案件,超越110年全年的336件。據分析主要是近2年股市熱絡,詐騙集團主題式持續利用低成本的電話、LINE或簡訊,無差別傳送詐騙訊息吸引投資人面對詐騙集團鋪天蓋地傳送詐騙簡訊。由於投資詐騙案暴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打算針對投資人進行加強教育宣導,讓投資人能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或不法情事可積極舉報、打擊詐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加強宣導反詐騙之管道、反制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三十)為使得高齡者能減少對子女的依賴,以自身資產進行財務規劃,能有尊嚴的保障老年經濟安全生活,政府於104年推出以房養老政策後,至今已近7年,然核貸案件竟只有6,000多件,對比我國人口老化程度,興辦績效嚴重落後,是否現行規劃內容對於民眾吸引力不高?未來我國人口結構持續惡化,扶老比亦逐漸提高,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審視現有以房養老政策之核貸條件、利率、保證等內容,提出檢討及精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個別銀行辦理情形   單位:億元 # 銀行別 開辦日 核貸件數 核貸額度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4.11.19 2,349 142.26 2 臺灣土地銀行 105.1.18 1,830 89.48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5.3.1 243 17.98 4 第一商業銀行 105.3.30 560 38.14 5 華南商業銀行 105.3.30 939 48.07 6 臺灣銀行 105.4.20 65 2.10 7 高雄銀行 105.5.19 5 0.24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5.8.8 30 3.07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5.10.6 3 0.80 1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06.4.24 4 0.29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06.9.1 58 5.72 12 安泰商業銀行 106.9.1 7 0.41 13 陽信商業銀行 107.7.5 2 0.11 14 彰化商業銀行 108.1.29 6 0.57 15 玉山商業銀行 110.9.10 3 0.35 合計 6,104 350 基準日:111年6月30日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三十一)全台國人開立數位存戶已達1,175萬戶,然其中仍以同時具有實體與數位服務的傳統銀行為大宗,純網銀中僅Line Bank勉強躋身第四名。麥肯錫於111年發布之「台灣消費金融最新報告」指出,台灣消費者對於新創金融服務接受度相當高,領先許多新興、已開發國家,然而國內數位帳戶大幅成長的銀行大多為傳統銀行,即我國純網銀並未形成市場規模,其中原因在於純網銀經營模式單一,現階段僅能以優惠利率吸引存戶,然整體經營成果未有重大改變,成為純網銀經營之最大困境。目前優利活存及消金業務為純網銀優勢,惟為使其有效獲客、穩健經營,仍應借鑑國外知名純網銀案例,擴大純網銀業務,如支付、銀行、貸款、財務管理、保險等,以形成純網銀金融生態及規模,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擴大純網銀業務,提升純網銀規模及穩健經營模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十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席捲全球,國內堅持推行嚴格的清零政策,前2年可能成功擋下新型冠狀病毒變異株Alpha與Delta兩波攻擊,然111年3月起Omicron海嘯襲台,行政院長蘇貞昌於4月1日突然宣布新台灣模式防疫戰略,改採與病毒共存,造成政府措手不及之防疫亂象及人民生活恐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111年防疫保單之亂,探討防疫政策執行突然轉向對產險公司承擔鉅額虧損理賠之關聯性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三十三)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上半年對金融業及上市櫃公司等相關單位合計開罰6,668萬元,相比110年同期開罰1億6,772萬元,大減六成,惟111年國內發生防疫保單之亂及利變保單之亂,裁罰案件及金額應較110年有所成長,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近年本會及各局裁罰狀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若加計對金融三業及上市櫃公司等相關裁罰,111年上半年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開罰118件、罰鍰2,858萬元最高;其次為保險局開罰20件、罰鍰2,210萬元;第三是銀行局開罰4件、罰鍰1,600萬元,不過三局合計開罰不到億元,遠遠低於110年同期1.6億元水準,罰鍰年減六成。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三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11年8月起開放業者申設純網路保險,欲發展國內純網路保險業務,提高民眾投保便捷性。查國外純網路保險業者之經營模式為「金融生態圈」,藉由電商平台擴充生活消費、消費金融、健康、旅遊、汽車等各面向之消費版圖,重塑傳統保險價值,且因純網路保險之便捷性,業者更推出許多靈活計價之保險商品,如即時旅遊平安險、客製化寵物險等。為利我國純網路保險業務順利推展,以兼顧純網路保險創新與競爭之營運生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純網路保險業務範圍適度開放、保險商品審查模式之彈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三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8月起受理純網路保險申請業務,預計為保險科技產業帶來創新邁進,然我國金融科技(Fintech)於數位支付、銀行、證券已逐漸形成金融生態圈,遠距投保則為因應疫情影響而上路,純網路保險更是111年才開始受理申請,預計112年才會上路,顯見保險為金融科技發展之趨勢下,受衝擊之產業。我國金融科技於數位支付及銀行各項業務因業者積極開發API介接,提供民眾高度便利性而提升使用率,遠距投保及純網路保險開放後應借鑑已發展之金融科技發展經驗,儘速完善保險業之金融科技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推動傳統保險、遠距投保及純網路保險金融生態圈建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十六)為確實導引資金至永續經濟活動,避免發生漂綠之現象,我國業將建立永續金融涵蓋範圍列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之推動重點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擬具「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草案,並將擴大研議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列入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目標之一,考量其涉及跨部會權責,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整合各部會資源,並參酌國際作法,應儘速研訂該指引,以建立永續金融市場有效運作之架構及基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三十七)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項下第5點列有(3)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從經營階層起,從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及誠信為核心之企業文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7月14日新聞稿指出,該會為瞭解金融業是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111年續對35家銀行、29家專營證券經紀商、14家期貨商、22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進行評核,檢視業者於110年度落實情形,仍有若干缺失尚待改進,其中銀行業部分宜加強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之依循;證券業部分則除加強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之依循亦應強化董事會重視程度;期貨業則應建立具體措施或解決方案;壽險業及產險業部分則宜加強業務人員遵循相關自律及道德規範並公平待客。有鑑於信任度為金融服務業與客戶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之關鍵因素,為藉由落實公平待客原則,維護服務品質,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業整體品牌形象,降低金融消費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改善該原則評核缺失情形,俾提升整體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三十八)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第2點規定,派任或推薦至各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主持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福利等,依各該單位規定之報酬支給。但當年度其所支領支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即月支薪俸、主管加給合計)總額,超過部分得繳作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收益。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之報酬極為優渥,且行政院業自78年度起取消公務人員房屋津貼,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並自112年度起取消房屋津貼。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三十九)為避免賠款特別準備金不足而影響存款人信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經驗,於96年1月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以確實掌握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安全存量,並據以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厚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截至110年底止,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分別為1,192.80億元及60.47億元,僅占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比率之0.50%及0.40%,較法定應提存數尚不足3,551.13億元及240.85億元,合計不足數高達3,791.98億元。距法定目標2%之標準亦相去甚遠,經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估在未來無理賠案件前提下,僅靠保費收入,尚需長達30年以上始能達成2%之法定目標比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研謀充實準備金之對策,並衡酌存保準備金累積情形,適時研議增裕存保準備金之可行性,以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之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四十)有鑑於國內中央與地方選舉頻繁,政府首長及政務官經常利用公餘或公私行程混合參與選舉造勢活動,透過媒體傳播,讓人民感覺政府官員有廢弛公務之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各級首長及政務官不得假借公務或利用公私行程混合,安排利用政府公務協助行政管理、交通管制及運輸工具支援。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6,686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3萬元(含「物品」1萬元、「一般事務費」5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1萬元、「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通訊費」3萬元,共計減列76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610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7)「維持銀行業監理業務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正常運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編列250萬元。惟近6年(106至111年)有14次ATM當機資料,於近日某家銀行ATM及網路銀行當機亦長達5小時之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落實事前與事後監督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我國ATM近年來當機14次進行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編列599萬1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為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面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林楚茵 郭國文 張其祿 李貴敏 沈發惠 羅明才      連署人:鍾佳濱 余 天  (三)近年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信託2.0」鼓勵信託業者善用信託制度優勢,制定專屬信託規劃以貼近客戶需求,如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以服務高齡者、身障子女,並進一步達成普惠金融目標。惟在安養信託方面,雖111年上半年新增1萬7,894人、信託財產本金158億元,但其中僅134人、2.5億元為身心障礙者信託,其餘皆為照顧高齡者之安養信託,若與兩者人口數相比,失衡情況嚴重。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林楚茵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監理採取較一般商業銀行更嚴格的資本標準,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資本適足率,須在114年分別各達到11%、12.5%及14.5%,以維持國內金融體系穩定及銀行業健全。惟查,111年6月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資本適足率各為11.7%、13.29%、15.15%全提前達標,其餘5家三大資本比率,均有部分項目未達標準。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未達部分標準之銀行加強監理,並就如何督促改善其公司治理及法遵提出因應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續2年都在年底到隔年3月底進行不動產授信專案金檢,111年初金檢不動產授信,發現有多家銀行核貸成數逾中央銀行規定,因此移交中央銀行裁罰,然在108年時,就已經發生多家銀行超貸之情事,顯見銀行監理失靈,為避免銀行超貸造成投資客進入房屋市場,打炒房效果大打折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加強監理銀行,避免再發生核貸成數超貸之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六)國內獲准開業之3家純網路銀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戶數皆穩定成長,然就其整體財務狀況而言,111年1至6月底仍處於虧損,3家主要業者前半年累計營收合計僅6億元,費用損失則達28.2億元,累計稅前虧損更達22.2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純網銀營運開業迄今,營運持續虧損,密切關注其財務情況,並鼓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推出利基性金融商品或服務,增加收益以利轉虧為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七)查目前國內已有3家純網路銀行成立,3家純網銀開辦迄今營運狀況持續虧損。截至111年8月底,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虧損金額達17.4億元,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虧損7億元、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虧損4.5億元。雖開業初期投入營運基礎設施、行銷吸引顧客有其必要性。然關注亞洲數位服務金融的研究機構Kapronasia指出,台灣新興數位銀行能提供的服務有限,距離轉虧為盈還有迢迢長路。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密切關注純網路銀行財務狀況,就健全純網路銀行營運發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余 天  (八)近年來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加速國內網路銀行發展,國內純網銀開業首年,純網銀業者為吸引民眾申辦帳戶,極力爭取純網銀擴大承作業務,其中純網銀業者在會中提出四大項建議,分別為「法人戶放款,能否線下做實體徵信、對保」、「法人戶的開戶對保是否能作線下輔助」、「房貸業務盼增實體代書協助」及「與保險公司等合作推出金融商品」。為使國內金融商品多元化,提升純網銀在金融產業之競爭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擴大純網銀業務之試辦期程與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九)面對純網銀威脅,傳統金融公司須聚焦在現有分行、行動網銀、顧客關係及其對監理法規的了解等優勢下,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區塊鏈、API開放平台等新興科技,為顧客解決全方位消費體驗、財務管理、與投資理財等切身問題,以拉開與純網銀距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數位金融創新下之數位金融發展計畫」,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並鼓勵金融創新、深化金融普及與滿足消費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該會於108年7月宣布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得設立許可,前揭3家純網路銀行已分別於109年12月30日、110年3月24日及111年1月22日正式開業營運。惟3家銀行皆呈虧損狀態,截至111年5月底止,以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積虧損金額31.16億元為最高,已近其資本三分之一,該銀行並於同年6月29日增資75億元,實收資本額由100億元變更為150億元,又檢視各家純網路銀行截至111年7月底止之累積虧損金額,皆持續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密切注意其財業務狀況,並鼓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利基性金融商品或服務,俾增加收益,以利轉虧為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一)我國現有3家純網銀,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都展現出貼合市場需求、帶動銀行業創新的潛力,但因為市場競爭激烈,3家純網銀截至111年6月底,仍處於虧損,前半年累積營收,3家加總僅6億元;而費用/損失則達28.2億元,累計稅前虧損達22.2億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密切注意其業務狀況,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協助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利基性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利轉虧為盈,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111年9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公布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其中數位金融業務項目,「對客戶透過行動銀行APP辦理非約定轉帳交易等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業務,且採用行動裝置綁定等2項技術作為安全設計者,於重新綁定行動裝置時,僅以簡訊發送一次性密碼(OTP)方式確認,未有加強防護機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加強各家行動銀行APP交易防護機制,強化個資保護,減少當機、客訴與資安風險,以免損及消費者權益,進一步加強監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三)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施政目標,「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10年3月宣布非現金支付的3年計畫,訂定112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要成長50%,即達78.32億筆(估算每年需成長15%)、交易總額要達到6兆元(年增8%)。現今行動支付仍未完全取代現金支付,民眾指出不使用行動支付原因:1.許多店家不支援行動支付;2.行動支付平台太多,沒有統一整合;3.沒有比現金支付方便,誘因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民眾不選擇使用行動支付原因分析,及提升使用率等相關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四)金融詐欺案數量逐年成長,110年全般詐欺案財損金額更高達50億元,其中銀行轉帳之交付為重要交付管道,若能從銀行端攔阻或追討回遭詐欺之金額,應能降低國人遭金融詐騙之虧損。為加強鞏固國人權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圍堵詐欺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6,163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5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0萬元、「一般事務費」5萬元)、「設備及投資」5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15萬元(含「通訊費」10萬元、「物品」5萬元),共計減列4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118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推出創新板以來,門可羅雀,成交量更是掛蛋;而我國兩大獨角獸Gogoro與沛星皆於近年赴海外上市,可見大型新創企業於我國上市之意願不高。設置創新板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0年提出之重要推動策略,至今成效不佳,顯然不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展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之政策目標,爰凍結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預算928萬7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與業者溝通後,創新板之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沈發惠 張其祿 羅明才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強調發展綠色金融,111年8月續推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持續鼓勵金融業投資我國綠能產業、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商品,以及持續檢討及發展綠色債券市場,鼓勵綠色債券之發行與投資。繼109年整合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債券推出永續債券專板,111年度再推出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LB)。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截至111年9月30日止,流通在外發行檔數計120檔,發行餘額達3,488.11億元;111年度發行計36檔,金額905.15億元。惟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本國發行人累計發行總額占55%,其中國營及民營事業占37%,本國金融機構僅占18%,顯見金融業對於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仍有提升占比之空間,應就銀行發行之意願與難處進一步理解、溝通,提升銀行發債之意願;次查,SLB債券於國際金融市場發展迅速,我國亦積極推動,然就SLB債券發行及認購,與專項資金債券是否造成資金排擠作用,關乎永續發展債券市場發展,宜做更完善之評估。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以上永續債券發展之重點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三)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項下第1點列有(2)持續積極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及企業永續發展等相關措施,以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所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及「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中,皆將擴大應編製永續報告書之公司範圍列為推動重點;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分別於110年12月7日及同年12月28日公告修訂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擴大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編製並申報永續報告書,但未達50億元者,得自112年適用。惟上市櫃公司申報110年度永續報告書之情形加以分析,實收資本額於20億元以上,未達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家數共275家,該資本額區間已有142家提出永續報告書(占該區間51.64%),其中113家係屬自願揭露,惟仍有133家尚未編製(占該區間48.36%)。有鑑於112年起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皆須強制揭露永續報告書,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積極輔導尚未申報永續報告書之上市櫃公司於準備期間熟悉編製相關作業,並鼓勵其餘非屬強制編製對象之上市櫃公司參與自願揭露,以促進企業落實社會責任,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證券期貨市場監理業務,包含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也透過引進獨董及委員會制度,以達政策目標。我國已針對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進行強制性規範,唯獨提名委員會尚未強制推行,導致強化公司治理之委員會呈現三缺一之落差。提名委員會為強化獨董之獨立性及監督公司之重要措施,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制設置提名委員會之具體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五)投資詐欺案近年來大幅成長,110年全般詐欺案財損金額更高達50億元,其中以投資詐欺案漲幅最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除監視查核外,亦應加強合法業者與正確資訊管道之宣導。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不受詐騙侵擾,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國政府陸續推行財政與貨幣寬鬆政策支持實體經濟,隨著市場上注入大量資金,股市交易熱絡,截至110年底止,投資人開戶人數共1,201萬人,較109年度增加6.85%,其中以30歲以下自然人增幅較高。惟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5日新聞稿,110年全般詐欺案件發生數近2萬4,000餘件,財損金額約50億餘元,全般詐欺發生件數及財損數均為近3年高峰,其中又以「投資詐欺」發生及財損數成長幅度最鉅;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於107至110年間,該會受理檢舉投資詐騙之案件呈遞增趨勢,增幅介於26.51%至59.17%間,110年較107年增加291件,而111年截至7月底止,該會已累計接獲385件,已逾110年案件數八成以上。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擬防制詐騙規劃,以強化投資人風險意識,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七)111年國內投資詐騙迭有上升之趨勢,其形態多以簡訊iMessage,冒用證券業者之名,致使民眾因此受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民眾遭金融詐騙陳情案統計,111年前7個月達385件,相比110年全年金融詐騙陳情案達336件,前7個月案件數已超越110年整年度。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加強對民眾的教育,宣導詐騙樣態,以減少民眾受騙上當的機會及財產上的損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7,742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44萬元(含「物品」3萬元、「一般事務費」2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20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之「業務費」5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1萬元,共計減列9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647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為推動無紙化作業並達到環保節能減碳效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建立保單存摺平台提供保戶查詢投保資料、申請平台認證及其他保全服務。惟目前產險保單存摺平台係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規劃,壽險保單則已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置完成。未來是否可整合於單一平台,避免保戶需分別於二單位網站註冊帳戶才能完整使用相關功能?尚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並協調各單位進行資料庫整合,以強化平台功能、提升使用便利性。另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單存摺平台,普通會員若僅查詢投保紀錄每次就需繳交350元費用。而根據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作業自律規範第4條規定,保險簽發電子保單相關交易資料紀錄應委託公信第三者保存。換言之,壽險公會依法已被動取得民眾保單資訊及個資,但卻仍對民眾收取自我查詢投保資訊之費用,容有檢討空間,且不利於保單存摺平台之推廣。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上開事宜與相關單位協調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結果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余 天 吳秉叡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下第2點列有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惟我國壽險業截至111年6月底止,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為20兆2,332億元,較105年增加7兆6,446億元(增幅60.73%),其占運用資金比率則介於62.6%至68.5%間,占比皆逾六成,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及占比甚高,而產險業業務屬性多為短年期,投資與之相應,國外投資需求及部位則相對較少。且壽險業者於國外投資項目以債券(含國際板債券)為主,截至111年6月底止,壽險業者投資債券金額為16兆9,944億元,占國外投資總額達八成以上,然111年各國央行陸續宣布調升利率,帶動債券殖利率大幅走升,致債券價格下跌產生評價波動,對淨值造成減少影響,截至111年6月底止,整體壽險業者之淨值比率為4.25%,相較110年底9.05%,明顯下降,於該期間亦有部分壽險業者之淨值比率低於法定標準,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關注業者財務、業務狀況,並促其審慎管控風險,俾兼顧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三)我國壽險業海外投資金額高達約20兆元,其中以投資債券為主;因此,111年面臨美國鷹式升息之影響大,更有數家公司陷入淨值危機。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說明,由於壽險業者負債未能反映市價,為淨值大跌之原因,無關乎公司財務體質,更強調升息實有利於業者整體財務狀況。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之說明,反之降息將增加壽險業之財務壓力,為確保我國金融穩定性,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若未來降息之風險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四)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11年10月3日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升息對台灣金融機構之影響及因應」進行專題報告,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亦針對因應升息之監理措施變更提出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為因應壽險業淨值風暴,與部分業者溝通後,於9月30日去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詢問攸關IFRS 9金融資產重分類之規範,以因應淨值陷入資產不足之窘境。惟金融資產重分類為茲事體大,屬涉及攸關升息影響之重大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有相關規劃卻未將此作為揭露於專題報告中,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揭露作為之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五)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指出,壽險業111年上半年因全球股市動盪、各國開啟升息循環而淨值腰斬,111年6月壽險業淨值已比110年同期減少52%,更有3家業者淨值比低於3%,惟現行財報制度並未公平呈現利率揚升對資產及負債面之影響,因此淨值亦未能合理反映,導致投資人及保戶集體恐慌。我國預計115年實施IFRS 17,該制度將可記錄利率變動時對壽險公司資產與負債之影響。然而近幾年全球股市因疫情及產業復甦而動盪不安,未真實呈現壽險業財務現況已造成包含投資人及保戶之社會不安,進而影響金融穩定,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尚未實施IFRS 17,我國壽險業者財報失真之應對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可能使民眾因確診或隔離而產生經濟損失,保險公司於109年3月陸續推出防疫相關保險商品,惟因疫情變化,確診人數遽增,截至111年9月5日止,產險業者之防疫相關保險商品於109至111年之累計理賠金額已遠逾其累計保費收入,依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整體產險業者於111年8月底之稅前損益為負765億元,較110年同期減少940億元,淨值則僅剩943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除督促保險公司確實依約履行保險責任外,應持續關注保險業者財務及業務狀況,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以兼顧消費者權益及保險業穩健經營,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七)查我國111年度上半年本土疫情爆發,推出防疫保單之產險業者理賠案件暴增,截至111年6月底已虧損高達469億元,如今更傳出多家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短期貸款,用於給付理賠金,惟防疫保單理賠金額持續創高,目前保單保障期間最長至112年7月,期間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無法於傳染病防治法中降為四級,又出現更多變種病毒造成流行,業者恐持續理賠至112年,再創另一波理賠高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國內產險業者風險胃納及金融穩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八)鑑於111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美國華爾街日報指出:「台灣保險業為誤判疫情風險付出代價。」還引用專家評論,直言防疫保單比起其他的保險商品更像是一場賭博。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防疫保單之亂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之監理作為檢討」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九)鑑於111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揭示:「若防疫險於事前招攬時,業者已承諾可重複投保者,即不能事後再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惟國內卻有部分產險業者,疑似於事前授權業務員通案承諾可於同業重複投保,又於事後再以此為由對已承諾之保戶拒絕承保。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各產險業者於防疫保單之亂中承諾可於事前重複投保之情形」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防疫險種之申訴及評議案件110年達189件,111年達2萬5,725件,比110年增加136倍,其中案件數前三大產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占最多1萬1,753件、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占4,487件、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占2,097件。111年4、5月台灣疫情迄今,疫情雖有趨緩,然每日染疫人數仍以萬人為單位起跳,防疫險理賠爭議不斷,且六大產險公司111年10月起,對防疫險的住院日額已不再採融通理賠,民眾申訴案件恐將持續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促保險公司依約履行,並就如何減少防疫險理賠爭議,落實公平待客原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一)查新版旅遊平安險於111年下半年正式上路,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不理賠,惟目前多數國家規定,入境需有醫療保險,且必須達到規定額度,使民眾在出遊前購買旅遊平安險、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時,尚須留意其委託旅行社購買、信用卡附贈或自購之旅遊平安險是否符合規定。目前旅遊平安險幾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恐造成民眾出國洽公、旅遊入境之不便,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評估旅遊平安險依我國赴國外旅遊警示分級,實施差異保費可行性,以保障國人入境他國之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二)經查,自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2022年6月升息3碼後,保險業者最新推出之利率變動型保單之宣告利率調升至3.3%,而已停售保單之宣告利率仍停留2.7%至3%,實不符合利變型保單之精神,更嚴重損害保戶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針對多家業者祭出裁罰並下架保單。然投資型保險為保險公司之主要保費收入來源,其遭停售、被限制業務範圍,恐對業者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又111年因國內疫情升溫及政策走向共存,產險業者針對防疫保單之理賠金額已破百億元,未來更有超過千億元之可能,而目前就有多家保險業者防疫保單持續理賠,利變型保單又損害保戶權益遭裁罰下架,種種保單之亂嚴重傷害民眾對保險業者之信任基礎,保險公司財務體質亦因此陷入淨值危機,甚至進一步威脅我國金融及產業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保險業者風險控管及督促業者落實各項應注意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三)查有醫療機構利用不實診斷,協助產婦詐領醫療保險金近7,000萬元,日前已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針對該詐保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認為實支實付醫療險投保張數規範實有檢討必要。現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規定每一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張數上限為3張,變相使得該等醫療保險成為被保險人之賺錢途徑,而過去也有民眾反映若限縮投保張數為1張,其額度過低,恐有損及民眾醫療險投保權益之虞,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衡平保險公司風險管控機制與民眾投保權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四)鑑於111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揭示:「若防疫險於事前招攬時,業者已承諾可重複投保者,即不能事後再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惟國內仍有部分產險業者,疑似於事前授權業務員通案承諾可於同業重複投保,卻又於事後要求業務員須提交不公平之切結書證明其「有於事前承諾同業重複投保」,才視同在該業者之承保範圍內,且拒絕保戶自行舉證。則保戶將因其遇到之業務員不同,致事後承保與否之權益遭該公司差別待遇。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產險業以業務員簽切結書與否來決定承保範圍是否違反公平待客原則」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五)我國自105年導入UBI車險,又稱為駕駛行為計費保險,有別於傳統車險固定保費,UBI車險分為用多少、付多少及優良駕駛享動態定價之折扣等方式,提供車主依個人駕車習慣及需求彈性投保。UBI車險提供優良駕駛優惠保費,因此具有降低交通事故之正向外部效益,在國外已行之有年,惟目前國內市占率不到1‰,主管機關實有推行UBI車險之必要,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推廣UBI車險,俾利提升國內交通安全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六)近2個月全台發生多起地震,根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統計,截至111年8月底止,總計全國整體912萬戶住宅中,僅約340萬戶投保住宅地震險,投保率只有37.32%,且九成以上都來自房貸戶。918地震受損嚴重的花東地區,投保率分別為30.1%、21.67%,低於全台投保率。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常有地震發生,民眾卻對於住宅地震險的投保不高,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宣導提高民眾對意外發生之風險,研議如何增加民眾投保住宅地震險覆蓋率,以維護民眾財產安全。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9,079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009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隨著網路科技發展,金融服務數位化為必然發展趨勢,資訊安全提供服務環境信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已將資訊安全列為一般檢查之查核項目,並依當年度監理需要、數位金融業務發展現況或社會關注之資安議題,決定檢查主題辦理專案檢查以深入檢視相關資安控管之辦理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05至111年7月間對本國銀行、證券業及保險業進行數次資訊安全專案檢查,其中證券業進行專案檢查之次數相對較低,僅分別於106年及110年進行專案檢查,抽檢比率皆為20.8%,有鑑於近年證券業曾發生因受駭客攻擊而有客戶遭偽冒下單或因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服務斷線致下單系統異常等情事,而檢查具缺失稽核功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近年發生資安事件之頻率及態樣納入考量,滾動檢討資訊安全檢查強度及成效情形,以引導業者強化資安防護能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二)近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單、網銀與ATM當機,造成該行52家特約商店信用卡無法收單,網銀斷線4小時,共約488萬元金額存取受影響。雖事故為變壓器更換工程所導致,然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延遲收到當機消息及該行的後續處理效率緩慢可知,其對網路業務突發事故的應變能力不足。考量隨著網路科技發展,金融服務數位化已為必然發展趨勢,為提供服務環境信賴性,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加強宣導銀行業者網路系統維護及突發事故處理能力,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歷年針對資訊安全之專案檢查進行抽檢,然證券業進行專案檢查之次數相對較低,僅分別於106及110年進行專案檢查,抽樣比率皆為20.8%。雖109年已責請證券周邊單位對證券商資安加強查核,惟110年仍有7家證券商遭駭客入侵,111年有4家證券商遭DdoS分散式阻斷攻擊。為維護整體金融市場資通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如何加強資訊安全檢查強度與檢查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四)111年3月29日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業,此類純網路銀行不另設實體分行,諸如定存、買基金、貸款等理財服務均可透過線上客服24小時待命解決,基本上屬於全自動化,大幅降低人為操作的失誤。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檢查業務流程,向金融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時,稽核單位應協助各部門與檢查人員就檢查所發現之內容及缺失事項充分溝通,並陳報管理階層回應處理。然純網路銀行較傳統銀行大幅精簡人力,一旦線上業務出現疏失,未必能依現行流程即時溝通改善。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未來純網路銀行檢查重點,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五)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1年10月10日止防疫保單理賠已超過245萬件、賠付金額破955億元;疫苗險理賠件數逾63萬件,賠付金額266億元,合計防疫雙險理賠金共1,221億元,且金額仍持續上升中,保險業者因此面臨極大財務壓力。此現象的產生源於保單賠付內容與疫情的不可預測性及政策變動過於密切相關,一旦有超出保單原先設計的發展,就會導致嚴重後果。因此,為避免大量賠付的情況再度發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針對同類型保險進行盤查。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7款。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146億2,25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05至110年度中央政府對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實際撥付數介於1,601億餘元至1,862億餘元之間,惟依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10年度市縣政府辦理一般性補助款計畫項數計4,716項,其中近二成執行率未達80%或無執行數(未達80%者為911項,其中包括無執行數者95項)。部分市縣一般性補助款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有欠周妥,包括工程進度延宕、使用效益欠佳或未達預期、財產或設備管理維護有待加強、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待改善等。其中有關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仍待改善一事,係審查發現部分市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除外團體認定過於寬鬆,或補助案件未於預算書表明確表達,或未落實辦理審查、考核及公告作業,有待檢討改善,恐未符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難以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積極加強監督考核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執行成效之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18至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節流及預算編列與執行之考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89年度訂定中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其考核結果將作為補助款增減之參據。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度修正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福支出項目預警考核方式,原預警方式由有編列預算即納入,改為較上年度改善擴增達一定程度者始納入,並依各縣市財力級次設定不同預警認定門檻,然查110年度仍有5個市縣擴增編列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達一定程度、且達行政院主計總處預警門檻,顯見現行預警機制容有精進空間,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之預警機制成效,避免社福支出影響地方財政失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三)為控制各縣市支出規模,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地方政府占歲出比率高之支出項目,訂有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保留情形考評項目,以督促地方檢討資本支出計畫,105至110年度各縣市資本支出保留平均比率雖自36.2%降至27.27%,惟107至110年度各有7、6、6及4個縣市之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超過五成,其中苗栗縣自105至110年連續6年資本支出保留比率超過五成,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自108至110年連續3年超過五成,顯見現行考核制度未能達成提升地方政府財政紀律之效,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加強監督地方政府支出規模,檢討考核機制之激勵效果,輔導各縣市強化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0年度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建置預警機制,惟檢視109及110年度預警結果,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仍有20市縣,改善情形有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警缺失成效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五)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主辦。惟查:全國22市縣101至110年度各年均存有編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107年度起總金額概呈增加趨勢,又多數市縣連續3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引導各市縣建立排富機制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六)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7款科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2,146億2,251萬元。惟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建置之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以歸納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補捐助資料,並非所有地方政府皆納入系統。故為利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進行考核,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持續精進,讓地方政府納入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9款。 第29款 災害準備金50億元,照列。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9款科目「災害準備金」編列5,000,000千元,係辦理各項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經費,較110年度決算數1,995,338千元,增加3,004,662千元,增幅150.58%,惟自91年度迄110年度中央政府每年度總預算均編列20億元災害準備金,有鑑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高達2兆7,191億元,較111年度歲出2兆2,511億元,增加4,680億元,增幅20.8%,增幅極為偏高,爰提案照以往年度預算數20億元核列,減列3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災害準備金」50億元,係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編列,然查支用流程係由地方政府至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網頁進行填報後,原則上先按其上網填報數認列後,年度終了始進行書面審查,顯見災害準備金預算雖由中央政府編列,其支用橫跨中央及地方政府各層級,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網站公布每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之數額,以利國人與立法機關監督運用成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二)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9款科目列有「災害準備金」,此預算編列方式,於預算法並無依據,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政府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並對預備金之編製、動支條件及審議均有規範與限制,但對災害準備金卻缺乏相關規定。雖災害防救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由此可知,災害防救法只規定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災害防救經費,但對於災害防救經費應如何編列預算,並未規定,惟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列有第二級科目其他準備金(含災害準備金),然依預算法第22第3項規定,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動支第二預備金包含動支災害準備金事宜,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3個月內就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災害準備金適法性及如何區分動支災害準備金與動支第二預備金條件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0款。 第30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30款科目「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111年度編列74億元,惟108、109及110年度實際核准動支數分別為61億元、73億元及72億元,又觀察111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案,其中如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辦公廳舍租賃、搬遷及裝修等204,909千元及成立後,人事、業務及設備購置等231,858千元、教育部辦理中興大學南投分校進駐616,470千元等,動支第二預備金合理性及必要性,有待商榷?顯示第二預備金編列數有檢討減列空間,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對動支第二預備金有整體規劃,有鑑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高達2兆7,191億元,較111年度歲出2兆2,511億元,增加4,680億元,增幅20.8%,增幅極為偏高,爰提案減列2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部分機關近2年皆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爰凍結該款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二)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第二預備金」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然查歷年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及機關別表,諸多機關以相同或類似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如109及110年度銓敘部以強化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及強化個資防護申請動支。又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以辦理基隆海關大樓外牆美化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強化資安能力及美化外牆等作業經費應以機關公務預算進行編列,且第二預備金屬國家政策推展之重要經費,機關應審慎支用,以美化外牆等對於政策推展並無急迫及必要之事由申請實有檢討必要,又110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為72億2,533萬4千元,顯見各機關高度依賴第二預備金,導致中央政府財政窘迫,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檢討機關以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必要性及妥適性,避免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長年幾近編列數,導致政府財政拮据,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融資財源調度債務之舉借編列1,736億元,依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參、四、融資財源所載,截至110年度決算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即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為5兆7,097億元,如加計111及112年度預計債務舉債數並扣除債務償還數後,預估至112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6,748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達28.77萬元,較截至111年09月30日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5萬元,增加3.77萬元,又111年原編列債務舉借數440億元實際並未舉借,且編列債務還本預算數960億元已全數執行償還,111年9月8日又償還150億元,顯示財政狀況良好,應無再舉債需要,為減輕國人債務負擔,避免債留曾孫,爰提案減列債務之舉借450億元,增加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45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1,110億元,另歲入歲出差短1,626億2,868萬4千元。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736億2,868萬4千元,以舉借債務1,736億2,868萬4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000億元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3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及怠金」之「罰金罰鍰」預算編列200萬元,經查該項收入歷年皆編列200萬元,惟決算數起伏過大。依其說明,該項係違反「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規定之罰鍰收入,然「工會法」第35條及45條分別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勞工參與工會所為不利之待遇及其罰則。歷來我國工人權益不彰、工會運動發展遲緩、資方壓迫勞方等新聞層出不窮,在在顯示勞動部未能依法行政,落實「工會法」之規定,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避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相關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工會發展、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第154項 勞工保險局2億7,134萬3千元,照列。 第15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8千元,照列。 第15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7,500萬元,照列。 第157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58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0萬元,照列。 第187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8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9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190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4,051萬4千元,照列。 第191項 國民健康署106萬6千元,照列。 第192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93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194項 環境保護署3,220萬元,照列。 第195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96項 環境檢驗所600萬元,照列。 第19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2,448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789萬8千元,照列。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4,355萬5千元,照列。 第152項 衛生福利部2億2,99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預算編列5,303萬6千元,其中核發中藥藥品許可證及中藥產銷證明書等證照費用編列172萬5千元。近年來衛生福利部不斷提升並輔導我國中藥藥品產業競爭力,相關藥品品質亦加強輔導,惟現行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仍維持105年所定標準,顯與現況不符,與西藥藥品之收費標準相距甚遠。為加強我國中藥藥品查登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評估收費標準。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預算編列5,303萬6千元,其中牙科專科醫師證書費編列39萬9千元,依其規劃112年度預劃266人較111年度154人高出112人,顯不合理。為維持國內牙醫行業健全及維持牙科部門之健保總額預算平衡,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名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第153項 疾病管制署1億2,561萬7千元,照列。 第15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億8,423萬8千元,照列。 第15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2,337萬1千元,照列。 第156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157項 環境保護署4,300萬5千元,照列。 第158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4,450萬5千元,照列。 第159項 環境檢驗所1,209萬6千元,照列。 第160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6萬8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3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4項 勞工保險局25萬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30萬7千元,照列。 第16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67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8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0萬元,照列。 第198項 衛生福利部609萬5千元,照列。 第199項 疾病管制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20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5萬7千元,照列。 第20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202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3項 社會及家庭署5萬4千元,照列。 第204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205項 環境保護署75萬4千元,照列。 第206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7項 環境檢驗所122萬1千元,照列。 第20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億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3萬8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66萬8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48萬1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6萬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6,297萬5千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66萬8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8萬8千元,照列。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8,923萬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30萬1千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1,060萬9千元,照列。 第20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4萬1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80萬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5款。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1,931億0,49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114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顯示109年國民全體健康餘命達73.28歲,「就業保險法」第5條內容規定年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勞工,如有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本保險。「就業保險法」立法時間約於91年,此時我國尚未進入高齡社會,「就業保險法」立法目的在於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保障,以安定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我國目前中高齡就業已成趨勢,但「就業保險法」第5條條文並未跟上時勢所需,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20萬元,請勞動部研議修改「就業保險法」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有鑑於111年8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31次委員會議表示,111年整體社會福利支出超過6,000億元,已是歷年最大規模,112年更將突破7,000億元,除育兒津貼外,並提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6成薪調高到8成薪。然112年度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較111年度減列14億2,643萬5千元,且勞動部於111年度回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該補助經費法制化配合國家政策辦理,迄今未見相關進度,顯見並未重視該政策法制化及立法院相關決議內容。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之可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政府近年來已數次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從109年的200億元、110年的220億元到111年的300億元,112年總預算撥補金額達450億元;而最新的勞工保險精算報告顯示,受到基本工資調漲,及勞工保險收益增加等相關因素,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由原先的115年,延後至117年,顯見勞工保險破產危機迫在眉梢,若一味只依賴預算撥補,治標不治本,無法健全勞工保險體制,勞動部應儘速提出勞工保險改革方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5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健全其財務,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150億元。有鑑於:(1)勞工保險基金自106至110年度止,已連續5年保險收入不敷支應保險給付支出,其中以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481億9,700萬元為最高,112年度預算案編列保費收支短絀699億4,900萬元,短絀情形高於109年度及110年度決算數,勞工保險基金收支失衡情形日趨嚴重。(2)勞工保險基金110年底之基金精算負債及未提存精算負債分別較109年度增加6,199億元及5,609億元,高於106至109年度3年平均值(分別為4,125億元及3,924億元),基金財務缺口急遽擴增。(3)勞動部自109至112年度連續4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且金額逐年擴增,補助款將累計至1,170億元,惟未見其他改善基金體質具體方案,根據精算報告,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7年用罄。勞動部允宜研擬有效開源節流方案,改進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問題。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其計畫目的為改進勞工保險財務,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俾利勞工保險制度永續經營。截至111年6月底止,勞工保險潛藏債務高達10兆8,194億元,109年起分別撥補200億元、110年220億元及111年300億元,112年則是增加至450億元,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由115年延後至117年,然而政府撥補金額僅能延遲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無法就根本上解決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健全勞工保險財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4.根據勞動部111年初所公布勞工保險精算報告中提到,在調高勞工保險基金收益率後,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7年破產,預計當年度負債1,267億元。政府為了不讓勞工保險虧損缺口擴大,109年撥補200億元,110年撥補220億元,111年撥補300億元,112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撥補金額提高至450億元,勞工保險潛藏債務仍高達10兆多,政府僅有「撥補再撥補」之手段,仍無視退休、領取年金給付人數越來越多,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持續惡化,持續擴大撥補規模,未能根本解決問題,勞動部亦毫無健全勞工保險財務之規畫。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針對如何健全勞工保險財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三)查112年度勞工保險基金預算案編列保費收支短絀699億4,900萬元,短絀數低於111年度但高於109年度及110年度決算數,勞工保險基金收支失衡情形日趨嚴重。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提精算報告所示,110年底未提存精算負債10兆8,485億元,較109年度增加5,609億元,基金收支缺口急遽增加。鑑於基金財務惡化快速,政府資源有限,撥補勞工保險基金顯非長久之計,為確保廣大勞工權益及世代公平原則下,允宜積極研擬具體財務改革方案,且勞動部應研提「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國家對勞工保險基金普通事故保險負最終支付責任。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四)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失業率漸改善,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1年9月22日公布之最新失業率顯示:暑期畢業生投入求職行列,8月就業率、失業率皆增加,失業率達3.79%,為近10個月新高,季調後降至3.67%,表示失業情況穩定,9月有望持續改善。本案是項預算透過辦理分署運籌績效指標及績優服務人員獎勵,落實目標管理,加強對民眾之服務,提升服務品質,惟就業服務除了現有之制度以外,應研擬針對經常性失業者、甫出社會者,提供增進自我就業市場定位了解之「質性」服務,如:一對一職業生涯諮詢、履歷健診……等,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反覆性失業、甫出社會族群提供「質性化」求職就業分析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有鑑於惟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110年度整體預算執行率84.61%,低於109年度之96.29%,7項子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於90%,其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計畫因受疫情嚴重影響,開辦訓練課程減少及課程時間延至隔年度辦理或停辦,報檢人數亦隨同減少,致執行率未達預期,顯然勞動部並未有相關因應調整計畫作為。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就執行率偏低及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五)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78萬6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勞動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六)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用以推動工會輔導、強化團體協約、建立迅速有效之爭議處理機制等業務,落實勞動三權之保障。惟近年在數位發展及疫情影響下,零工經濟盛行,派遣勞工、平台外送員等非典型勞動勞工之權益受到國人重視。112年雖已規劃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但涵蓋面似嫌不足。其次,零工經濟的勞動法制世界各國仍在發展中,在法制健全前,為落實其勞動權益保障,應積極輔導其組織工會,發揮團體協商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公告後於111年8月30日歷經第2次修正發布,其中第4點第6項規定: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合理派單事項。惟本規定未經勞資雙方就調整事項作協商,並簽署團體協約,實難以落實。爰應由中央勞動關係主責單位協助推動為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召集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就合理派單規定之細部事項進行協商,並協助雙方團體協商,將該協助情形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基此,委託與授權的前提是,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確認與協助提升特區行政單位相關基礎軟硬體設施,與地方勞政機關相當。但目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缺乏雙語設施與服務。為保障勞工權益與便民目的,勞動部有責任積極介入,並提出相關協助改善之作為。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管理處(局)之雙語資源改善,應比照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現有之相關雙語措施與服務,並將相關具體改善與提升計畫,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4.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有關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因相關人員之法令知能不足及處理狀況不佳,導致有明顯錯誤,有損民眾勞動權益之狀況。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有責任確保其所授權之機關完善保障勞工權益,而非讓個別勞工到處尋求救濟資源。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勞動部應會同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研議,在特區行政單位的勞動法令知能到位前,所發生的爭議處理瑕疵,應有主動救濟之窗口和機制,協助勞工完成申訴處理與救濟,並將主動救濟之窗口和機制之具體規劃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5.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目前各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之本外勞人數、性別、國籍、勞資爭議樣態、勞資爭議申訴、調解之統計散落在不同機關。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應有效掌握勞動現況與整體勞資爭議之樣貌,才能瞭解現實狀況,研擬相關政策。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整合性統計機制,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6.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有鑑於自107至111年第2季止,向勞動部提出成立企業及產業工會之補助申請僅分別為11家、3家、9家、8家及5家工會,概呈減少趨勢,且111年截至7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18%,執行成效有待提升。勞動部允宜檢視新成立工會教育訓練需求,並提供必要協助,以發揮工會正常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image: image1.png]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7.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號意旨,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對於工會聯合組織名稱之規範,「工會法」第8條第1項僅規定章程應定明名稱、第10條規定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第38條第4項規定工會成立後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維持或變更名稱之規範,亦未授權其施行細則強行要求工會名稱標明組織區域。於此前提下,仍有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要求跨直轄市、縣(市)之工會需冠名單一行政區域,允宜由勞動部研提「工會法」修正方向,以保障勞工及工會組織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自由。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修正「工會法」保障勞工及工會組織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決定名稱之自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8.按「工會法」企業工會雖以單一工會為原則,惟仍有關係企業工會與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廠場工會相互間,及因企業併購所生複數工會互動問題,然複數工會之互動、權利行使、集體行動權相關規範上有所欠缺,亟待強化法制。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複數工會規範法制化研擬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查111年勞動部統計(如附件),截至111年第2季,團體協約有效件數均有明顯降低,另辦理110年因應貿易自由化建立勞工有關團體協商概念之說明活動4場次,團體協約入廠輔導活動,受輔導團體協商之工會及事業單位,計20家次。綜上顯示該業務辦理及輔導業務成效尚待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10.政府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仍有努力空間,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已有「派遣勞工保護法」,反觀我國對於派遣勞工勞權之保障,雖派遣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多數規定仍以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為主,勞動部應規劃短、中、長期策略及目標,達到要求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目標,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預算編列126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勞動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劃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七)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合併凍結8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係為督導、改進及推展職工福利業務,辦理勞工休閒活動,調劑勞工身心。惟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所指涉之外籍移工,例如:漁工、外籍看護工,廠工皆屬於藍領移工,此類移工不但不可自由轉換雇主、具有工作年限,聘僱流程也較為繁複。相較於白領階級的外籍移工,藍領階級的外籍移工未被平等對待,導致藍領階級的移工遇到雇主虐待、性騷擾、或是為了尋求更高薪資,動輒成為逃逸移工,為改善藍領外籍移工在我國的工作待遇,藉此減少藍領移工逃逸所造成之外溢效果影響,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8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提升藍領移工勞動福祉,避免移工逃逸案層出不窮,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改前,曾歷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也雇用非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至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工作年資,卻是自87年4月1日才開始計算,意即該類人員即便一生皆服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也無身分轉換爭議(無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身分轉換),但其87年4月1日前之服務年資皆不計入退休年資,也無任何補償措施。對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非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如業務助理、工友等)皆有勞基法適用前之法令規定可保障(如職員公、自提儲金規定、事務管理規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合法退休金保障之規定不足,導致其權利保障受損,顯失公平。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凍結80萬元,俟勞動部督促勞工保險局於1個月內提出保障該局約僱助理、業務佐理合理退休金,計入87年4月1日前服務年資之具體作法,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八)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合併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媒體報導,111上半年,勞動基金上半年投資收益數虧損4,455億9千萬元,未年化收益率-8.69%,以目前有效帳戶約1,225萬勞工計算,平均每位勞工慘賠超過2.3萬元,因此,勞動部需嚴陣以待,謹慎監督勞動基金之運用及績效,確保勞工退休後之最低生活保障,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凍結5萬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111年因國際地緣政治因素且美國聯準會3度升息,導致全球股災蔓延,根據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布基金運用績效,111年度帳面損益數字上看負數千億,雖各類勞動基金投資為基金運用局長期投資,非單一時點即可判斷盈虧,但勞動部仍應負監督之責,以安廣大勞工之心。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監理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九)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編列57萬8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貴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問題如下:(1)有關最低工資法之進度,郭芳煜前部長說要105年12月完成,林美珠前部長說要在109年8月前完成,但至今仍未有版本,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司身為最低工資法的權管司,「最低工資法」始終推不成,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司根本就是跳票司。(2)台灣工時全球排名第4(全年總工時2021小時),亞洲第二(僅次於新加坡),高於韓國、日本,工時居高不下。工時過長所產生的影響,比如精神狀況不佳、容易產生職災等,雖然勞動部全心致力於降低工時,讓勞工有更多的休息,但從103年雙周84小時縮短為單周40小時,再到106年周休二日一例一休修法,都是為了縮短工時。但是從數據來看,顯然降低工時實質效益並不顯著,台灣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狀態下,勞動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3)根據「110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2.6%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高達74.2%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它假別替代,超過18%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高達68.9%的原因是因為員工人數少,無法提供。有12.1%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其中高達59.9%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是不同意申請(如:生理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這一塊,就個人而言,就是工作與生活沒辦法平衡。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經濟日報於111年3月12日報載: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過去曾透過與產業工作者面對面訪談、問卷調查、現場訪視紀錄進行影視從業人員的職業災害預防研究,蒐集影視相關產業申請勞工保險職災給付的統計數據,其中以交通事故占比最多,為48%,其次為墜落及滾落,占比約16%,再者為跌倒、被刺、割、擦傷,占比約10%。問卷也顯示,問卷各分組都認知影視產業中「工作超時」狀態所延伸出的各項意外是最為普遍,研究調查分析,各組回饋的綜合建議皆是希望能夠控管工作時數,認為有效率的工作時數才能夠降低在劇組拍攝環境中最大宗的危害。雖勞動部110年11月2日公告「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對於影視從業者之工時與相關工會有所共識,惟影視工作者超時工作仍為常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影視工作業者所僱勞工之工時保障規定,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我國中高齡就業勞參率已超過65%,根據勞動部105年推估,台灣1,153萬的勞動人口中有高達約231萬人,為照顧失能、失智、身心障礙家人影響工作,每年約有17萬8千人「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每年亦約有13萬3千人「因照顧而離職」。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調查,在家庭照顧者中近6成是40歲至60歲間尚具勞動力的人口,也有許多中高階主管,上班族在工作與長期照顧「蠟燭兩頭燒」,可見促成中高齡就業,「彈性工時」為其中重要一環,惟友善中高齡就業職場環境、合法合理之彈性工時制度,仍有相當大之改善空間,為促進中高齡就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加強宣導中高齡者彈性工時制度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理員工申訴等義務,惟若員工遭遇雇主本人性騷擾,依現行法規員工仍須先向雇主申訴,無法逕向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雇主為行為人時仍由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案件,無異於與虎謀皮、法規形同虛設。對比「性騷擾防治法」中被申訴人為加害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訴;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或教育局申訴。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顯有缺漏。范雲委員已多次質詢及提案追蹤前開法律缺漏,勞動部於111年3月11日針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之回復,表示110年業已召開研議會議,其中與會學者專家對於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納入處罰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尚有疑義」。然勞動部卻未有進一步積極作為以解決現有法制缺漏,使得受雇主性騷擾之國人仍處於恐懼之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懲戒及裁罰等機制,提出制度性修法建議及修法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5.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為保障基層勞工基本生活,讓勞工與企業共享經濟成長果實,我國已連續7年調高基本工資,從105年的2萬0,800元調高至112年的2萬6,400元,另時薪亦由120元調高至176元。從過去經驗顯示,每次調整基本工資均有不同的聲音,外界對於基本工資調整法制化的呼聲甚高,勞動部應儘速將基本工資法草案提送立法院,以利後續審議立法工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6.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有關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內,勞資爭議案件若同時涉及「就業服務法」和「勞動基準法」,在實務處理上,常有業務歸屬不明之問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有「就業服務法」業務之授權疑慮部分,於1個月內進行法規與職權、業務等之釐清與協調,並對相關函釋進行評估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7.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辦理落實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推動最低工資法制等業務。惟考量我國CPI自110年2月起不斷攀升,110年之年平均漲幅1.96%,主要係油料費因國際油價居高且低基數因素仍在,且水果、外食費、機票、房租、娛樂服務、肉類及家庭用品價格連連上漲所致。而後111年度又因供應鏈瓶頸問題及俄烏戰爭膠著影響,推升國際食物及能源價格,帶動國內CPI年增率走升至6月之3.59%;1至8月平均CPI年增率為3.1%,上漲主因係食物類價格走高,以及油料費、耐久性消費品價格上漲及房租調高所致。另我國中、低所得家庭111年1至8月之CPI年增率分別為3.27%及3.16%,較110年同期漲幅高於高所得家庭之2.98%,通貨膨脹對中、低所得家庭之影響更為明顯。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公布8月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新台幣4萬4,497元,月增0.21%,年增2.98%。但111年前8月的實質經常性薪資4萬1,404元,年減0.02%,為同期經常性薪資6年來首次負成長。為避免通貨膨脹持續惡化,造成實質薪資倒退之困境一再重現,勞動部應加速推動完成最低工資法之立法,使未來薪資調整更加制度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最低工資法之立法規劃與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8.為保障台灣勞工權益,蔡英文105年總統大選勞工政見提出「訂『最低工資法」,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立法改變目前基本工資審議程序,提高審議的議決位階,並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的社經指標入法,讓制度更為健全,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為實踐蔡英文總統政見,勞動部逐年編列相關預算執行該業務,在勞動部112年度預算亦指出「落實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推動最低工資法制,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然查閱立法院相關法案紀錄,至今最低基本工資法僅有立法委員提案未見勞動部送審之相關法案,顯見勞動部對推動蔡英文總統政見並未積極上心,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就「最低工資之立法規劃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有鑑於:(1)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由勞動部111年度公務預算所編「產檢薪資補助」項下支應相關經費,截至111年7月底止核付2,780人,核付金額832萬7千元。(2)產檢假補助案111年度預算數3億6,259萬6千元,截至111年7月底實際支用數為2,327萬4千元(加計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可支用預算數尚有3.39億元。(3)產檢假薪資補助案及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按實際核付情形換算成年度需求,分別為1,359萬3千元及1,561萬3千元,產檢假補助案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補助案112年度預算數則分別編列1,774萬8千元及2,450萬8千元。勞動部允宜注意資金調度及運用情形,並依實際業務需求量能,覈實編列預算。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0.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據民間團體整理資料指出,比較我國、日本、德國及瑞典女性於各年齡層之勞動參與情形,108年我國女性勞動力進入婚育期後便持續退出職場,至40至44歲已降為74.5%,低於其他國家,且相較瑞典與德國女性於30至44歲之勞動力參與率係升高10.4%(82.0%升至92.4%)及5.5%(79.9%升至85.4%),我國反下降18.2%,亦呼應我國婦女於育嬰留職停薪後,多有離開職場加保國民年金保險情形,顯示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應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緣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補助鼓勵人工生殖政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接受相關治療的人次數較108年同期成長58.14%。而接受人工生殖療程女性勞工,因針具取卵會造成穿刺傷口,多少會疼痛,少數人可能有有腹水、腫痛,甚至產生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臨床上醫師也多建議胚胎植入後至診斷懷孕前避免高強度工作或劇烈運動,而有請假或改調工作之需求,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並無就上開情形規定有積極平等工作權之假別或措施,有請勞動部研議增設人工生殖相關假別、擴充病假可行性,或提出其他方案謀圖解決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修法或以其他方式保障人工生殖女性勞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十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鑑於我國外送行業盛行已一段時日,惟保護外送員之母法卻遲遲未制定完成。地方縣市政府只能以地方自治法先行保障外送員之權益,目前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台中市……等縣市採用外送員地方自治條例規範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並保障外送員權益,上開條例大抵採用規範業者對於外送員的管理方式及投保傷害保險義務保障雙方關係。查外送員工作環境多變性,發生各種交通意外、或是與平台業者之間的薪資透明、申訴管道等問題,再再嚴重影響外送員之工作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偕同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研議,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凍結理由:為落實女性妊娠期間工作權益保障,並促進本項政策得以移工一視同仁,爰請研議女性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因妊娠所致工作權益保障需求問題。前項研議內容請考慮:(1)女性移工懷孕期日可能回溯自入境前,按無論受孕期日應一視以同仁待之。(2)女性移工妊娠期間,有暫時停止工作,甚至與雇主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以達暫時停止工作效果之實務需求。如何確保其產後在台繼續工作之權益。(3)如何確保女性移工妊娠期間,因暫時停止工作,所生接受政府臨時安置需求的問題。解凍條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女性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因妊娠所致工作權益保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問題如下:根據勞工保險精算報告,勞工保險基金117年破產,但勞動部始終無力解決勞工保險年金面臨破產的問題,縱使勞動部部長於109年8月宣示被摘烏紗帽也要完成勞工保險年改,但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再者,就日前監察院有關:「台北榮總玉里分院擅自扣發二照合作社勞健保費等情」案調查報告,勞動合作社的性質及疑義,尚有待勞動部解決,以確保勞工權益。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5萬6千元,然勞動保險司主責健全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而小英政府自105、106年即呼籲改革勞工保險並列入競選政見,然其任期僅剩1年有餘,至今改革法案仍未送入立法院審議,其拖延黃金時間,導致缺口擴大、恐使勞工保險破產提前發生,並嚴重影響退休生活安定性。勞動保險司應預先規劃,而非被動回應,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四)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整合「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擴大納保範圍,提高各項保障權益。該法審查會過程中立法委員已多次強調制定該法目的之一為扭轉過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低下及「量入為出」思維惡性循環之結果,施行後應以「量出為入」之思維規劃施政、預算並據以精算費率。勞動部雖已精算平衡費率應為0.3833%,尚未據以公布施行,現行平均保險費率0.2%將使基金每年保險收入不敷各項保險給付約20億元,將影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財務狀況,雖目前基金足敷之各項應保險給付、津貼補助及職災預防與重建等相關經費,允宜密切注意基金財務狀況,逐年精算給付責任,並於114年1月1日前提早公告最新精算後最適平均費率及完整財務報告書,俾供各界共同監督,確保基金財務健全。爰請勞動部就新法施行後如何以「量出為入」之思維規劃施政、預算並據以精算費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十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61萬3千元。有鑑於: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0年度委外精算結果,未來災保平均費率應為0.3833%,較現行平均費率0.2%相差0.1833個百分點。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係由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餘額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結餘款,分別撥入後合計數為335億9,232萬餘元,惟按平均費率0.2%推估,預計未來3年(111至113年度)期末基金餘額分別為326億餘元、306億餘元及286億餘元,即該基金每年保費收入不敷支出各項經費約20億元。勞動部允宜密切注意基金財務狀況,並於114年1月1日前提早公告最新精算後最適平均費率及完整財務報告書,俾利基金財務健全。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擴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納保範圍並提升給付基準,提高各項權益與對勞工及其家屬之保障。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最近1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未重新訂定保險費率。雖勞動部係考量施行初期尚無標準值,且為降低開辦初期對勞資雙方之保險費負擔,以利制度順利銜接,爰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3項明定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逕行訂定。現行各行業別平均保險費率為0.2%。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0年度委外精算結果,未來平均費率應為0.3833%,較現行平均費率0.2%相差0.1833%。建請勞動部注意基金財務狀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十七)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勞動部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計畫於本科目111年度編列1,420萬元、112年度編列1,343萬9千元。然該科目係辦理購置活動家具、搬遷及水電管理,勞動部應依行政院所核計畫期程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八)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沒有家!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工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111年終於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應確實掌握搬遷計畫進度,以求如期如質完成。2.辦理「汰換辦公室、會議室及官舍等雜項設備」用途不明,易恐與「辦公室、簡報室、會議室等活動場所修繕」、「相關修繕及保養維修費」等預算相似,恐有重複編列之嫌,宜撙節開支。綜上,請勞動部依搬遷計畫期程如期進駐新址,節省租金支出。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九)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編列272萬7千元。然該項費用逐年增加編列,至110年度編列最高至511萬9千元,111年復編列272萬7千元,112年維持272萬7千元,勞動部應確實執行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並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辦理會計事務檢討及印製年度預決算書編列128萬9千元,應依業務需求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以達經費運用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一)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編列86萬4千元,然勞動部已預訂112年4月進駐志清大樓,如屬志清大樓重新裝修範圍,請確實要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該筆建築養護費應覈實用於大樓公共空間及既有設施維護,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二)112年度勞動部預算「綜合規劃業務」存在下列問題:1.綜合規劃司欲積極推動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與勞動、就業議題,但在疫情衝擊下,明年能做什麼,勞動部並未有清晰的政策規劃,如:參與FTA談判、出席WTO相關談判、出席OECD、派員觀察ILO會議及其周邊會議、出席NAGLO會議、出席ANZTEC會議等。再者,新冠疫情後,許多會議均改以線上會議辦理之情形。2.有關台灣積極加入CPTPP、IPEF一案,其項下有關勞工專章規範內容,未見勞動部有何因應,若有因應,未來要如何落實也未說明。3.分支計畫「強化國際事務」,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5萬1千元,年年編列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再者,若大陸地區的勞動相關法規優於我國,怎麼不見勞動部有採納或於政策推動過程中,引用大陸地區之相關數據資料?最後,因兩岸關係緊繃,官方已許久未有交流再者,新冠疫情112年狀態未明,為確保人員安全,允宜思考是否派人出席。4.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女性勞動率偏低,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再者,隨著5G、AI、大數據等新技術、新科技的到來,產生許多新興職業,跳脫以往正規、穩定的工作模式,對此類型工作型態,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相關政策。綜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新科技、新技術相關研究執行情形(含研究報告)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二十三)近年來「新興」非典型勞動者快速增加,這群人通常缺乏明確雇主,也不受勞動法制、社會保險保障。如自己接案的自然人承攬工作者、零工經濟工作者如外送平台外送員等。以美食平台外送員為例,人數近年來快速增長,全台已超過10萬人。非典型勞動者在台灣現行的勞動法制、社會保障體系下,時常不被納入保障或保障覆蓋率不足,如有些勞動者可能不受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的保護,也通常缺乏就業保障,容易在經濟環境變動下成為首當其衝的犧牲者。此外還有收入不穩定、勞動環境不安全等問題。為因應新興非典勞動者的人數攀升,及所衍生之各式問題,各國紛紛啟動法制上之應變措施。以外送員為例,西班牙110年8月剛開始施行「外送員專法」;德國、加拿大,則是增設介於「受僱勞工」及「自營作業者」之間,「中間型勞動者」的類別,替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勞動保障。我國也亟須儘速啟動修法之準備工作,參考各國之立法例,找到適合我國之方案,以免人數漸長之新興非典勞動者持續缺乏妥適保護。爰請勞動部研議如何提供新興非典勞動者法制化保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二十四)世界經濟論壇(WEF)分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後,各經濟體於競爭力面向之復甦、轉型階段優先推動事項,其中人力資本面向,其中一項為:管理勞動者受疫情影響之強制休假機制,逐步過渡到新勞動市場機會;又我國於IMD世界競爭年報中,我國就業人口成長率,111年排名下降,顯示我國疫情升溫確實衝擊勞動力市場,勞動部應積極研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疫情發展穩定就業相關對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二十五)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趨勢帶來的勞動市場衝擊,我國已於109年制定並施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110年中高齡、高齡者勞動參與率分別為64.7%、9.2%,雖已創下歷史新高,但仍低於鄰近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尤其年齡越高,差距越大,例如65歲以上高齡者,台灣僅9.2%,遠低於日本的25.6%、韓國的36.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推估,台灣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中高齡者將成為重要的勞力資源,且有意願繼續工作之中高齡者比率持續攀升,未來如何調適勞動模式,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者,應是勞動部當務之急。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二十六)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編列共362萬4千元。經查,勞動部及所屬歷年持續編列此項預算,然而從近年計畫執行及績效報告來看,與該部日常業務推動之差別性不易區分,是否仍有必要再立計畫名目推動?況且我國自加入WTO至今已滿20年,對於貿易自由化之影響與因應措施執行成效亦應通盤檢討,以檢視本計畫繼續推動之必要性。再者,我國已經提出申請加入CPTPP,並積極與其他國家洽談FTA等,對於我國產業及勞動市場之影響應有更詳盡之評估,以利評估後續相關計畫之推動。請勞動部就因應貿易自由化近3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成效及檢討方向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二十七)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預算編列1,950萬3千元,查110年該業務實施成果,透過補助工會協助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1家。另辦理青年及女性工會幹部相關訓練活動計3場次。綜上顯示該業務辦理及輔導業務成效尚待加強,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二十八)根據112年度勞動部預算書指出,110年透過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1家,111年上半年,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6家,顯示該業務執行之成效仍有待加強,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新成立工會輔導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二十九)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績效指標達成情形,仍有部分計畫績效指標連年未達目標值。此外,部分事業單位仍未能落實提供友善職場措施,均待通盤檢討因應。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三十)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預算編列126萬5千元,問題如下:「職工福利金條例」於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37年、92年、103年、104年),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以30幾年所訂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主動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顯然分支計畫「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中所述,欲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符。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一)查112年度勞動部預算施政目標與重點,針對友善職場環境,將輔導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惟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仍有部分計畫績效指標連年未達目標值,另部分事業單位仍未能落實提供友善職場措施,均待通盤檢討因應。」除「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項指標,超逾目標值外,「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指標,110年度達成值分別僅0.3%及6家,與目標值之3%及10家,仍有相當落差,且連年未達計畫設定之績效目標」,顯見該項業務執行效能有待改進,為達成友善職場之目標,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友善職場精進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二)有鑑於商港服務費係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而收取,交通部依「商港法」第12條訂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該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由該年度收取之商港服務費提撥千分之五,交由勞動部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包括教育訓練、工作安全及所得保障等面向。是以,勞動部已訂定「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專款運用範圍,包括:教育訓練、急難救助、職災保險或慰問金、退休補助及員工福利等項目。今勞動部又以「規劃商港相關工會勞工福利,增進港口勞工福祉」之名,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規劃事項。勞動部應持續落實專款分配運用,加強查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強化商港勞工福祉。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三十三)有關112年度勞動部「營建工程」預算,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沒有家!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工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111年終於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應確實掌握搬遷計畫進度,以求如期如質完成。2.向政府請願,是民主國家所賦予國民的基本權利,惟勞動部新址並未畫設陳抗區,顯有逃避國民向政府請願之情事。3.綜上,請勞動部依搬遷計畫期程如期進駐新址節省租金支出,並於新址妥為規劃陳情請願區,以彰我國民主之效。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四)112年度勞動部「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之「勞動部取得自有辦公廳舍」預算編列7,895萬5千元,然該項建築設備費業已於111年4月1日決標,決標金額為1億5,711萬8千元,又111年度預算除購置志清大樓產權所需24億元外,尚有1億1,516萬6千元,雖不足數達4,195萬2千元,然該工程係跨年度計畫(至112年4月),且工程係依進度分期給付,故112年度所編列7,895萬5千元,勞動部應依工程實際執行情形及進度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三十五)為解決農地違章工廠問題,政府持續推動輔導業者辦理特登,至截止日,全國4.5萬家未登記工廠已有3.3萬家申請納管,7,000餘家取得特登,顯示政策已獲致相當成效。然而根據勞動部函釋,目前僅同意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轉申請特登後可以續聘移工,對於未曾聘僱移工之特登業者不予開放。考量業者申請特登係配合政府政策,且其監督管理亦比照一般工廠,基於權利義務對等之原則,實不宜差別待遇,恐有違平等原則。再者,申請特登業者多為中小企業,近年飽受缺工之苦,為協助業者度過難關,與政府共同拚經濟,並保障現有數十萬人本國勞工工作權,請勞動部儘速研議放寬限制,讓渠等特登業者亦能依法聘僱移工。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三十六)查勞動部110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動統計報告指出,我國110年中高齡(45~64歲)及高齡(65歲以上)民間人口為1,082.8萬人,較100年增加198.6萬人,平均年增2%(15歲以上民間人口平均年增0.5%),其中中高齡及高齡分別平均年增1%及4.4%。若與109年相較,中高齡民間人口微減,高齡則續增4.5%。而110年我國45~49歲者勞參率為84.4%,與主要國家比較,低於日本(88.5%)、新加坡(88.3%),高於美國(82.2%)、南韓(79.9%)。惟50歲以上各年齡組勞參率均低於各國,且差距隨年齡增長而擴大,我國65歲以上者勞參率為9.2%,遠低於美、日、星、韓之18~37%。又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持續推動各項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我國中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於110年突破65%,已達政策目標,惟仍遠低於美、日等先進國家,另推動各項新興就業促進措施結果,間有辦理成效欠彰等情,均待通盤檢討改進。」爰要求勞動部應督導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相關問題擬具改善政策,實掌握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狀況及需求意願,滾動檢討我國高齡就業政策方向及規劃應對措施。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七)勞動部為推動數位化勞動權益知能教育,從93年開始建置「全民勞教e網」,方便勞工朋友可以隨時隨地、輕鬆學習並瞭解其自身勞動權益與福利。查「全民勞教e網」提供各類勞動權益線上課程、影音節目及期刊報告等資訊,目前本網站的課程系列包括: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勞動條件、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工會與集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性別工作平等、身障者就業訓練、樂活休閒、外籍勞工聘僱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權益教材等13類。自108年9月起搭配108新課綱納入「勞動參與」主題,以台北市為例高中職及國三學生,每學年於「公民與社會科」課程中,至少有1節融入勞動議題。為了強化國小端勞動權益概念,勞動部105年9月首次辦理「深植勞動概念--校園巡迴列車」活動,進入全國校園展演,廣受師生歡迎並反應熱烈,顯見以戲劇表述勞動權益較易受到國中小學生青睞,而「全民勞教e網」針對學生、教師的提供在學或利用課後餘暇從事工作之學生基本勞動權益與個人成長相關實務課程較偏重法理,較不易國小端學童理解,建議勞動部可將相關戲劇影片放置於網頁,讓國小端教師可以撥放給學童觀賞,讓台灣勞動權益保障可以從小扎根。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三十八)所謂「勞動教育」係以提升勞動知能、激發敬業精神、促進工作效能為目標之教育活動,屬於公民教育及人權教育之一環。其內容包括勞動意識、勞動人權、勞動關係、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勞動福祉、職場安全與衛生、就業平等及勞動倫理等事項。為了落實勞動教育普及化,讓勞資關係穩定發展,勞動部制定「勞動教育促進綱領」,不只在職場為雇主舉辦勞權講習會,更要於學校中推出針對國小到高中學生的勞權教材。然先前中州科大被指控透過「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矇騙外籍生、將其當作廉價勞動力。在「勞動教育促進綱領」中,也指出要兼顧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等學生的學習及實習權益,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在職前訓練時使用,就該綱領分工表「完善產學合作學生實習權益保障」係勞動部權責,該校作為不僅傷害學生,同時也危害台灣國際形象,為避免未來類案肇生,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落實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視察,要求學校簽署保障學生權益的實習合約,並對入境學生實施台灣的勞動權益課程,以維護外國籍學生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九)查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查核勞動部業務,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友善育兒職場條文施行多年以來,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調整工作時間,及設置哺(集)乳室、提供托兒設(措)施之占比,呈逐年成長趨勢,整體職場環境雖漸趨友善,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能落實法遵,尤其僱用人數較少之事業單位,囿於「員工人數少」、「業務繁忙」或「業務屬性」等因素,法令遵循情形普遍不盡理想;另依勞動部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育有3歲以下子女之受僱者中,除女性受僱者申請「調整工作時間」比率呈成長趨勢外,「育嬰留職停薪」及「減少工作時間」之申請比率,尚無明顯增長,主要係受僱者考量公司規模較小,或員工人數少,公司無法提供相關措施,或擔心工作受影響,或業務繁忙及業務屬性等因素未提出申請;又政府近年積極推動擴大彈性工作時間適用對象之修法工作,已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列第19條第2項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實施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惟據勞動部110年度「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員工規模29人以下之雇主,不同意彈性工作時間措施放寬適用者高達59.6%,以上均凸顯中小企業基於經營成本考量及人力調度相對欠缺彈性,較難充分支持員工申請及提供相關友善育兒措施,甚至形成隱形阻力,影響員工申請意願,為避免該項政策美意因公司企業環境而無法落實間皆影響國人生育意願,爰要求勞動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法令宣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四十)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11年公布前8月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績效,整體勞動基金截至111年8月底止規模為5兆4,828億元,受到全球股、債均大幅下跌影響,111年截至8月底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千萬元,收益率-6.20%。其中新制勞退基金規模為3兆5,063億元,收益率-6.28%;舊制勞退基金規模為9,935億元,收益率-7.44%;勞保基金規模為7,825億元,收益率-6.49%,以新制勞退有效帳戶約1,225萬計算,平均每位勞工賠逾1.7萬元。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坦言,111年市場來看,111年收益率大概很難轉正,但無法預期虧損幅度會到多大。108年時勞動基金賺錢,蘇貞昌院長特別作圖,說每位勞工退休金多了1萬元,才3年不到變成每位勞工賠逾1.7萬元,勞動部長此一說法對行政院長情何以堪?爰要求勞動部就如何加強資產配置策略及深化投資運用決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6億8,249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改前,曾歷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也雇用非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至今。「勞動基準法第」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工作年資,卻是自87年4月1日才開始計算,意即該類人員即便一生皆服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也無身分轉換爭議(無公保勞保身分轉換),但其87年4月1日前之服務年資皆不計入退休年資,也無任何補償措施。對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非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如業務助理、工友等)皆有勞基法適用前之法令規定可保障(如職員公、自提儲金規定、事務管理規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合法退休金保障之規定不足,導致其權利保障受損,顯失公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個月內提出保障該局約僱助理、業務佐理合理退休金,計入87年4月1日前服務年資之具體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多項跨機關業務,包括推動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業務,資料量十分龐大,但卻爆發「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有重大違失情事等情況。據監察院之調查:第一、該局未來租用案及未來購置案,固為延續現行租用案與現行購置案之系統需求,但在實際需求與規劃不符時,未適時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調整本計畫之中文系統採購數量,有欠妥善。第二、復因中文系統之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於未來租用案改全面轉碼為全字庫時,方於開發過程中,發現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不支援多字面之全字庫難字系統,肇致本計畫專案期間如有難字需求,仍由財團法人中文數位化技術推廣基金會提供之全字庫造字服務並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造字碼更新於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相關規劃均不周延。第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坦承未來租用案及未來購置案,其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之新開發項目,無法預先明列於需求說明書中,而未納入驗收項目,然實際上卻有新增開發項目,核其履約管理顯有欠當;另,囿於該局需求單位辦理本計畫之相關承辦人員,均未具備採購專業知能,致未能落實履約管理。最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長期未以滾動式評估電腦主機系統設備之效益與使用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然該項下之「資訊業務」說明第4及第15點內容高度重複,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餘,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3.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用以推動「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經查,本計畫為109至114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至111年度已編列10億2,600萬元,經審計部派員抽查該計畫,發現部分項目之設備短少,疑涉驗收不實,相關人員核有重大違失情事,採購履約管理顯有不當,並經監察院於111年7月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改進。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4.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服務躍升計畫係於109年度接續「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102至109年)」,該計畫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共同出資,投入經費約21億4,300萬元,惟經審計部派員抽查該計畫,發現部分項目之設備短少,疑涉驗收不實,相關人員核有重大違失情事,如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之新開發項目,無預先明列於需求說明書中,而未納入驗收項目,然實際上卻有新增開發項目,核其履約管理顯有欠當等缺失,經監察院於111年7月對勞動部提出調查報告促請檢討改進。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量龐大,涉及廣大勞工權益甚鉅,相關資訊系統需定期維護、更新及移轉等,為避免以前年度系統開發案疏失再發生,允宜依監察院所提供調查意見,定期加強資訊人員採購法規訓練及相關內部控制與稽核,俾利相關資訊系統建置、移轉及維護均能順利進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敘明辦理躍升計畫將如何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5.據審計部查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人員負責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之擬訂及陳報與後續採購相關作業,卻未確實按照核定計畫內容訂定採購需求,且未依計畫審議意見慎選報表系統,造成公帑額外支出;承商已依約提供國民年金資訊系統測試區與開發區及同步備份等功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人員卻仍以提供測試、開發、檔案儲存、備援使用為由,額外耗費鉅額公帑維護已汰換之舊機設備等財務違失。經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承辦人員,囿於採購專業知能不足,辦理採購未來購置案之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伺服器主機時,先是未於招標文件明確載明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疏漏未來有減價之可能性;廠商得標後同意廠商以整體建置計畫書變更履約標的數量,伺服器由12台變成7台,卻未辦理契約變更,逕依該計畫書之伺服器數量驗收,有未協商減價及履約管理之缺失,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敘明本案始末、承辦人員懲處及改進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用於核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各項給付業務。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我國目前染疫人數已超過750萬人,惟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統計至10月19日為止,因罹患新冠肺炎而請領普通傷病給付之申請案件數僅98萬件、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申請案件僅1萬6千件,顯見政府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之宣傳仍需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如何加強宣傳勞工權益保障及各項便民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採定期契約之部分工時時薪制、日薪制勞工,依法受僱於6人以上事業單位,應於契約有效期間由雇主成立投保單位為之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便利該加退保作業,有採用線上加退保之需求,惟多有雇主表示該線上作業之加退保系統繁瑣,不易操作。據查,雇主所謂者,有兩點可能:其一為系統設計繁瑣;其二為雇主不熟練或以為單日加退保麻煩。爰應克服,以提升覈實投保之部分工時勞工人數。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討線上投保系統以達便利使用之目的,並將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近3年(108至110年)有19家歇業或解散事業單位仍持續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而政府亦有補助上述事業單位勞工保險保險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查核辦理納保及退保相關事宜仍有疏漏之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4.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有效提高催收績效,投保單位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繳納,除依規定辦理催繳、限繳、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外,並輔以電話催收及重大欠費加強列管催收,如仍未繳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109年、110年均有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勞退緩繳費用逾期未繳納。綜上顯示應加強管催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5.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至111年8月統計,勞、就保保險費欠費情形,仍有逾60億元欠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催收程序仍待精進,避免影響整體勞工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477萬9千元,有關辦理積極推動主動服務工作,加強推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項業務及便民服務,辦理各項說明會及臉書宣導業務等,編列185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列10萬元。然據相關工會團體轉陳建議,現行於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講習,尚未有針對勞工保險之相關課程。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其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中,加強主動積極與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推動勞工保險權益相關講習課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二,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租用辦事處及分攤行政執行署房屋租金費用,每年逾1億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尋覓公有房舍設置辦公處及服務站,減少向外租用需求並研議逐年降低租金支出,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辦理各項保險業務。有鑑於: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1日開辦,迄111年7月底止,總溢領人數及總溢領金額為3萬0,710人及3億7,364萬1千元,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清理後,截至111年7月底止,尚未收回案為244人及1,481萬6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賡續與衛福部研議國民年金溢領情形改善措施,提高行政效率。爰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同衛生福利部在兼顧給付核發之效率及正確下,持續推動各項精進作為。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六)根據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基金117年破產,報告內容指出:「10年來數次精算報告評估結果大致相同。這段期間無論參加人數、投保薪資等推估與實際數額差異,折現率、死亡率、通貨膨脹率等精算假設有所差別,經歷不同精算專家簽證,連續4次精算報告的平衡費率、精算負債數額或有不同,總結方向一致,皆建議本保險財務需要立即性改善。」精算報告亦建議:「評估另立專法、另闢資金來源(如有效活化「外匯存底」或連結市場豐沛資金如「發債籌資」),委由專責機構(跨政府部門),從負債面移轉至資產面的創造,聘任專業投資人才,進行全球資產配置。透過投資績效創造「利差益」,舒緩社會保險累積的財務壓力。綜上,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七)依勞動部110年底公布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勞工保險財務自106年起,收入不足支出,加計投資收益和政府撥補之後,預估111年起現金流量將出現負值,基金累積餘額開始下降。若不將未來政府持續撥補納入考量,預估117年基金將用罄,出現負值。此次精算雖然將基金用罄的破產年調後兩年,但仍未澈底解決勞工保險破產危機,且預期未來保費收入與各項支出的差額將逐年增加。「賡續推動勞工保險年金改革」為112年勞動部工作重點,惟行政院於106年3月30日提出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屆期不續審,退回行政部門重新檢視後,便未見具體進展,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並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4人以下事業單位、外籍家事移工等列為保障對象。據勞動部統計,111年8月底家事移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人數共有21萬6,054人,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被保險人數僅有15萬6,692人,占整體人數72.52%,投保比例實屬偏低,宜積極辦理,促其落實外籍勞工職災權益保障,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辦理家事移工納保作業,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家事移工工作安全。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度編列預算4億2,696萬3千元,用於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等單位辦理保險業務,較111年度增幅達41.78%,主要係配合111年5月1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至111年查核職業工會、漁會等單位補助款運用情形之抽查比率年年降低,111年度截至7月底檢查家數只有24家,抽查比率僅0.59%,亦呈偏低情形,112年度檢查家數目標值為100家,允宜積極辦理。 年度 檢查家數 抽查比率 違法件數 違法家數 107年 421 10.67 60 55 108年 239 6.03 41 44 109年 129 3.23 2 2 110年 54 1.34 1 1 111年 24 0.59 1 1 112年 100 - - -   註:107年至111年(1-7月)為實際數,112年度為目標值。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民眾反映,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常曠日廢時,等待許久,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110年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最長需花費253天工作日數,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災給付程序仍待精進以及審查人力需適時補足,避免勞工等候期間過久,影響日常生活所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持續研議職業災害審查認定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十一)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未就未來職業災害給付之各項統計指標,向外界加以說明,俾便了解我國職業災害發生之趨勢及職災勞工保護之具體成效。顯見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行以來之給付統計未加以重視,亦未思與內部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早討論因應,恐後續發生我國職災統計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難以比較分析。考量111年同一年度有不同制度,給付項目不同,爰應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討論新法實施後,母數包含4人以下、自然人及所有工作者都納保,訂定111年職保統計指標及相關統計資料。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71萬1千元,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有鑑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初期,保險率偏低,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後,投保人數及投保率逐年增加,截至111年7月底止,投保人數及投保率分別為31萬0,422人及31.74%,惟仍有提升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推廣,提供農民更完善保障。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107年11月1日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108至110年度投保人數占整體農保人數均不到三成,雖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後,於111年7月終於突破三成門檻達到31.7%左右,然相較於勞工依然偏低,仍有大量精進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為提升投保率,製作摺頁文宣及「農民保障權益手冊」寄發各地辦事處及農會供民眾索取參閱;製作農民職災保險民眾常見問答集,置於該局網路供民眾瀏覽參考;並於每年定期辦理相關宣導會,讓農民瞭解農職保的保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偕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法研議增加其他管道宣導,增加讓農民可以接收此資訊的管道,畢竟農民與勞工生活習慣場域皆有所不同,如此或可讓農民知道職保之保障及必要性,藉以提升投保意願。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精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十四)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71萬1千元,用以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各項業務。經查,截至111年7月底止,農民職災保險投保人數及投保率分別為31萬0,422人及31.74%,每年成長幅度有限,對於廣大農民之保障恐有不足,仍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研議提升納保人數,並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十五)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07年11月1日起試辦至今,試辦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並採自願性申請參加方式辦理。雖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使得投保人數及投保率逐年增加,惟仍有持續改善提升空間。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107年底開始試辦農職保業務,截至111年7月底止,投保人數為31萬0,422人,投保率為31.74%,雖為歷年最高,惟仍有待持續改善。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推廣,以提供農民更完善保障。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7億2,066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名目,應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所載規定。惟實務上多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收取該標準以外之費用。即:向雇主收取的挑工費與向移工收取的買工費。今有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提出:自國外引進移工,市場上仲介向雇主收取除登記費及介紹費2萬元、服務費2,000元之外,另有一筆名目不明的挑工費用,引進印尼移工多收2萬元;菲律賓移工1萬元。該違法收費問題自106年底起,迄今未能妥善處理,已經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本案前於108年、109年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未達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111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狀況及112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查處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2.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開辦迄今尚有移工反應:其為請求案件申訴轉介而撥打;但接線人員以諮詢案件處理,並僅告知本案無法爭取便告結。申訴,係為移工的權益,按理擔任行政助手之1955接線員,不宜對案件是否得以申訴、勝率、是非作評價,應忠實轉介與受理專責辦理之中央、及地方勞工行政單位,以避免「吃案」之虞。為健全1955專線之諮詢及申訴機制,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1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計有14類。其他未明確規定者俱列入第15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另第37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之限制資格: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三、政府機關(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四、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五、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以及勞動部勞職規字第0940503752號令及勞動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規定外國人從事工作之限制資格:一、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二、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三、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前述規定不利於未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並在台完成社工系學業,並考取我國社工師證照後,欲在台受僱之外國人社工師,尤其以精通華語之香港籍人士為甚,實不合理,應檢討以放寬之。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並提出在台完成社工系學業,並考取我國社工師證照後,欲在台受僱之外國人社工師積極攬才方案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5.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8月發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進程不變,且預估2028年時老年人口將達幼年人口的2倍,並將於2042年突破700萬人,持續增加至2050年達最高峰766萬人;且隨著人口快速老化,不僅工作年齡人口總數逐年遞減,結構面亦趨向高齡,推估2070年時工作年齡人口中有49%為45至64歲。然而,面對勞動力的變化,我國高齡就業政策卻仍不見成效。相較於OECD會員國,2020年時我國高齡者勞動參與率為8.8%,僅排名第24;不僅低於OECD中位數(10.7%),亦低於美國(19.4%)及亞洲鄰近國家南韓(35.3%)和日本(25.5%)。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具體提升高齡者勞動參與率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6.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最新報告指出:受疫情影響,111年7月的青年失業率再創1月以來新高8.59%,青年高失業率原因,如:產學落差、工作經驗不足、產業結構改變、全球化影響、高等教育普及、外國人士在台工作排擠就業機會、勞資關係弱化等問題。為避免我國青年陷入貧窮惡性循環,使大學在學生或是甫畢業生能夠在實務經驗中了解己身競爭優劣與調整學用落差,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偕同經濟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一同研擬爭取國內外廠商增列我國在學、甫畢業之學生實習機會,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7.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109至111年旅宿業之人才需求顯示:(含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專業人才質性需求調查結果,詳細之各職務人才需求,欠缺之專業人才包括:中高階主管、旅館房務、工程人員、廚師、禮賓人員、行銷公關人員及民宿房務等7項職務,原因主要在於公司職涯發展規劃不符合員工考量致人才流失,及人員技能或素質不符;而旅館房務則面臨應屆畢業生供給數量不足問題,民宿房務更有勞動條件不佳、薪資較低不具誘因等困境。在學歷要求上,除中高階主管等職務需大專以上學歷外,其餘職務無相關門檻;另在科系背景,大部分需「餐旅及民生服務」學門背景,尤以「旅館及餐飲」學科為主。而教育部表示:產業環境變化極快,現有學校教育之課程架構以及課程開設學分規範等措施,或已無法因應產業環境變動而與實務產生差距,建議勞動部與教育部協商輔導大專校院建立微學分開設機制,協助縮減產學間落差。許多中小型業者需職能斜槓人才,學校應可考量跨學院開設各類學程,以利觀光科系學生具多項職能,建議勞動部與教育部協商促進大專校院開設跨領域課程,豐富觀光相關科系學生職能。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偕同教育部研議從教育著手改善旅宿業缺工,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8.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3.95%及青年失業率更高達8.78%,為近年最高;政府則辦理多項振興措施,期逐漸降低就業市場衝擊;迄111年8月受畢業季節影響,全體失業率達3.79%及青年失業率8.67%。我國應屆畢業生供給數量不足、在職人員易被挖角與流動率過高、在職人員技能或素質不符等因素,依序為我國人才欠缺前三大原因,顯見我國高等教育普及,卻存在學用落差問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具體提升青年就業率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辦理強化就業服務網絡業務。有鑑於:1.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3.95%及青年失業率更高達8.78%,迄111年8月受畢業季節影響,全體失業率達3.79%及青年失業率8.67%。2.按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5月公布之我國事業人力僱用狀況統計資料顯示,111年上半年產業總職缺人數為25萬7,822人,其中工業部分110年上半年及111年上半年相關職缺超越服務業人數,工業中以製造業職缺最多。3.我國存在缺人才、缺工與失業並存情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研謀縮短學用落差之方式,建立完整人才培育機制,讓國民穩定就業。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至今,國人的生活習慣已有許多重大改變,公家機關於疫情期間實施異地辦公或居家上班等措施,且政府各項措施積極宣導希望民眾在疫情期間減少外出,也進一步使得政府數位轉型腳步加速,許多政府服務改為線上辦理。然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業務,如失業資格認定,仍須由本人親自至現場辦理,無法因應現實疫情之狀況,且徒增接觸感染之風險。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完善規劃並升級資訊系統,積極擴大並發展線上申辦系統之應用範圍,並逐步開放線上服務之申辦項目。特別該署之業務涉及民眾日常,若相關服務得以線上或視訊遠距辦理,將可兼顧防疫以及便民之優點,如申請失業身份認定或失業給付等,也應審慎評估開放線上辦理之可行性。其次,政府E化為國家目標之一,針對失業給付資訊系統,包含台灣就業通功能不彰,使用如CHROME瀏覽器畫面卡頓,顯然資訊系統過於老舊;失業給付非為線上可填寫電子表單項目,仍須下載表單後重新掃描上傳,完全失去E化系統之目標。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系統,透過自然人憑證登入,可辦理相關業務,同時更可以執行線上繳費功能,兩相比較之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訊系統改善空間極大,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開事項,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與規劃報告。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二)我國已面臨人口結構改變,存在少子化、高齡化之現象。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國內人力缺口,應積極打造友善的環境,延攬及留住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以提升國家及產業競爭力。迄今在臺移工已近70萬人,多從事產業與失能照顧工作,是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其中有許多移工在雇主訓練及多方合作下,不但熟悉臺灣生活環境,更熟練勞動、生產及運用的技術,已成為我國所需的中階技術人才。為因應我國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逐年擴大,再加上近年鄰近國家爭相延攬並留用優秀外國技術人力,勞動部研擬並提出「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申請程序繁雜,雇主多交由仲介協助。而選擇直聘之雇主,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並不協助中階技術人力相關之申請,導致直聘雇主難以進行相關程序。爰此,為協助選擇直聘之國人雇主,辦理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程序,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6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加強協助雇主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具體規劃,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193萬2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四)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之業務包含提供國人就業推介、職訓諮詢推介參訓、失業給付認定、其他機關(構)轉介、適性就業輔導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提供職業訓練、技術檢定資訊等服務。也提供國人雇主與外籍移工辦理雇主申請外國人前國內招募業務、移工承接轉換雇主業務,外籍勞工轉出協調會等。但經實地訪查,有辦理移工相關業務之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在動線設計上仍缺乏移工母國語言的指引,移工業務文件與相關表單(如:工作說明書、接續聘僱證明書、登記回條、簽到簿)也仍缺乏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之版本。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14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完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表單文件,以及雙語之動線規劃,並將具體時程與成果,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五)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雖明文定有勞工得請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規定,然查現實中勞工多反映請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尤其在中小事業單位,其勞動力空缺造成事業單位生產需求無法完全滿足,而該經營壓力常見事業單位轉嫁於勞工同儕,或有意無意暗示勞工請假或申請將使職涯受阻,迫使勞工放棄請假、申請或從此離開職場,造成勞動參與之性別不平等。究其問題根源,在於事業單位之人力調度實際需求無法被滿足,導致其利益與勞工直接衝突,其外部化效果呈現於女性不願意生育,致生少子女化之結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開問題研提如何增加事業單位面臨勞工正當行使權利時得以順利媒合勞動力俾使事業單位不再將壓力間接轉嫁至勞工本人之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六)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4,549萬9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桃竹苗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5,143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中彰投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9,073萬7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劃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4.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雲嘉南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6,519萬4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5.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高屏澎東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4,510萬9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6.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140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七)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係為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方案計畫,並以參訓者於訓後能立即就業為目標。其中有關辦理職前訓練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自110至112年度預算其辦理職前訓練班各年均為108人,再查該署桃竹苗分署110至112年度預算其辦理職前訓練班各年均為326人,再查勞動部勞動統計之訓練人數按訓練機構及訓練性質分(按分署)數據資料,有關職前訓練各分署之統計數據均較預算書多,查就業安定基金為營造「安穩工作」、「安心職場」及「安全勞動」的勞動環境,勞動部積極推動青年及中高齡與高齡者就業,並強化就業促進網絡,提供多元職訓管道與強化技能檢定內涵,顯然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務預算外,就業安定基金亦辦理相同職前訓練業務,為釐清兩者職前訓練人數差異,強化立法院監督效能,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八)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及「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2,966萬元,用於辦理重要政策效益評估等業務。惟我國失聯移工總數節節上升,至111年8月已突破7萬人,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僱用及非法媒介行為,勞動部研擬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加重處罰非法雇主及非法媒介,但數月以來該法修法進度停滯,行政院迄今仍未將法案版本送交立法院進行審查,任由國內失聯移工情形持續惡化,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就業服務法之修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九)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與督導、海外合作規劃與督導,仲介外國勞動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評鑑。再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第4條第6款設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及第13款設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書第9頁年度施政目標3.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詳列5點,有關外籍勞工的申請及管理的業務由一個組擴大成二個「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然詳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務預算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僅編4節(綜合規劃、訓練發展、就業服務及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業務),顯無編列任何預算辦理跨國勞動力業務,該4節預算恐有浮編或勻支錯亂之虞,而無法達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列之施政目標。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預算編列之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十)我國近2年受美中對抗、武漢肺炎疫情等影響,失業率有所上升,但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亦存在產業缺工狀態,111年上半年人力缺口達25萬7千人,且工業部門超越服務業,製造業及營造業普遍存在缺工問題,並以具備專業性需求之職缺占多數。缺工與失業率上升並存現象持續存在,勞動部及各部會雖推動各項短中期措施,但民間普遍反應缺工問題難解。由於國際經濟情勢受地緣政治及通膨影響,就業問題惡化可能性提高,相關人才引進、強化職業訓練績效等,應有具體前瞻之規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十一)依據移民署111年7月統計,台灣約有7萬2千名移工失聯,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之規定,移工失聯而未能尋獲者,雇主須等待6個月(家庭看護工為3個月)方得申請遞補,惟此期間雇主所需之勞力支援,造成家庭、產業負擔確仍存在,勞動部應了解並改善移工失聯之成因,以穩定雇主之照護、生產人力,平衡雇主與移工雙方之權益。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編列146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降低移工逃逸與失聯問題,並進而提供罰則增加逃逸阻力等具體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96萬4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請勞動部檢討改善。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業服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73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四)鑑於我國庇護工場目前有161家,以台北市為例,算至111年9月19日有52家庇護工場,占全國庇護工場約三分之一。查台北市政府庇護工場109年庇護577人,轉出13人、110年庇護581人,轉出6人、111年算至7月底止庇護581人轉出10人,顯示庇護工場轉出者少,惟庇護工場並非只能消極提供保護性職場之用,尚可導入被庇護者生活及工作能力之相關訓練,如:導入職能治療資源進入工作流程促使被庇護者能力提升。此外,庇護工場產業多屬於手工餅乾等零售業,高度依賴逢年過節業績收益、政府相關行銷方式亦對於庇護工場永續經營助益有限,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與衛生福利部主管「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修正之處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十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然該計畫業務109年度僅編列755萬2千元、110年度746萬7千元、111年度2,140萬5千元,故110年度後該項預算寬列約3倍,然就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重建個管、職業諮詢輔導、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等部分,歷年數據皆差異不大,顯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雖增加預算,卻仍未加強推動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一、二次國家報告,勞動部未設定國家策略來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率,尤其對於身障女性更為忽略、未研擬禁止雇主對身障者就業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方案、未能對就業體系中對身障歧視提供補償措施、欠缺鼓勵提供於庇護工廠就業之身障者,轉職至一般勞動市場,使身障者長期無法充分參與社會,且長期隔離勞動市場之外亦屬變相歧視。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改進方案以及具體落實策略、方法、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十六)經查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南投縣、嘉義縣等5個地方政府皆設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除新北市政府已達各共通性績效之目標值外,其餘4個地方政府或未及於110年度設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或因據點尚處營運初期,部分績效目標未達計畫設定之目標值。次查各縣市政府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設置緩慢,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積極推動辦理,並針對執行成效欠彰措施,深入探究原因,滾動檢討制度設計內涵,以契合勞動市場現況,並符雇主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所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績效達標及加速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設置,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十七)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義務機關(構)應有一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截至110年12月底,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全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總數1萬7,905家,惟仍有公立單位19家、私立單位1,600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身障者就業協助仍有待加強之處。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及就業促進等事項,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八)根據勞動部110年底統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數為1萬7,905家,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為1,772家,占比近一成。查我國近10年統計資料,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占義務機關(構)數皆為一成左右,每年仍有1,500至1,700家應負擔法定義務之機關(構)不符合規定,其中又以私立機關(構)為大宗。定額進用制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的重要手段,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提升政府輔導及媒合效益、加強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等措施提出策進做法,促其增進未足額進用機關(構)意願,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九)據111年5月13日媒體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的「助理研究員」職業訓練的講師,自己開公司,用自己母親擔任人頭,陸續承攬得標採購標案,自100至109年共10年不斷地犯案,從中詐得採購價金403多萬元,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及詐取金額高達669萬元,檢方以多項罪名起訴該名研究員。事隔不到半個月,5月25日媒體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王姓研究員,於104至108年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與某公司負責人及業務員聯手,以不實驗收詐領款項被判刑。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3條規定,將職業訓練師分為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三級,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卻以約聘人員擔任,職稱以研究員稱之。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內部稽核、升遷管道及約聘僱研究員職稱做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二十)根據官方的數字,全台灣多年以來維持大約有5萬名左右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110年12月外籍勞工逃逸人數為5萬5,805人,至111年9月人數突然暴增至7萬6,210人。即111年1月至9月份,每月逃逸人數2,267人,每天約逃跑76人。逃逸外勞、逾期停留及非法偷渡多以打黑工,甚至從事不法行業時有所聞,造成國家社會的隱憂。多年以來,政府僅以「提高檢舉獎金」及「嚴格查緝取締」之行政措施,惟以111年行蹤不明人數大爆發,政府應思考如何減少外勞逃逸誘因。「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家庭看護移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逃逸,雇主於通知有關機關後,需等待3個月才再次申請遞補,但有聘用看護工需求之家庭,多有生病或是失能之家人,急需看護照護,故犯險轉向非法聘僱逃逸外勞,造成逃逸黑市蓬勃。為減少短期黑市需求及協助生病或失能家庭短期人力需求,建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擬評鑑優等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依受委任申請外籍看護的人數設比例的員額,同意引進就外籍看護工辦理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二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庇護工場聘僱行銷人員,有助提升營運效能,惟部分庇護工場營運績效反而衰退,另委外辦理庇護工場宣導活動,部分行銷活動宣導成效欠佳,均待研謀改善。」經審計部調查發現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行銷人員人事費之庇護工場中,108年度已設立且109及110年度接續2年度均接受補助者共計69家,各該工場進用行銷人員後,109年度營運績效較108年度改善者計44家,營運績效衰退者25家,110年度上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影響,營運呈現虧損或淨利為零者計42家,惟仍有27家工場獲有淨利,其中10家110年度上半年營運淨利已超逾109年度全年獲利,顯示部分庇護工場聘僱行銷人員後,對於改善其營運績效確有正面助益,部分則待檢討聘僱效益,為充分發揮補助聘僱行銷人員及委辦庇護工場宣導活動之實質效益,爰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改善措施,協助庇護工場提升營運績效。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二十二)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109至111年7月原住民扶助相關措施、預算經費及人數統計資料,原住民職業訓練人數各分署合計從109年的3,446人逐年降低,至111年7月僅2,019人,而僱用獎勵措施執行情況,各分署補助原住民人數則從109年118人降到111年(截至7月)的41人,人數降低主因雖可歸咎為新冠肺炎疫情,然為促進國人就業,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大筆預算,然原住民就業相關數據仍呈現不佳,顯見勞動部相關扶助措施有強化修正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合作,擬定符合原鄉及都會區原住民所需之相關就業扶助計畫,強化原住民就業與職訓之能效。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9億1,783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台灣在107年「全面禁用石綿」,但30年前國際上就已將石綿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太晚禁用導致台灣勞工在不知嚴重性的狀況下,因工作而有石綿暴露。石綿職災工人「間皮細胞瘤」的疾病特性是潛伏期長,年輕時有石綿暴露,退休「離職退保」後才發病,但發病後存活期只有8至14個月。導致石綿工人未完成職業病認定的程序就過世。即便取得職業病認定,也會因發病時已離職退保,死亡也不能請領職災給付。爰此,為保障石綿職災勞工之權利,避免確定為職災後死亡卻無理賠之情況,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是否適用之說明,或另訂相關慰助要點給予石綿職災勞工補助或津貼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合併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有鑑於:(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6年度起推動「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並訂定3年內(107至109年)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較103至105年之平均值3.199‰下降30%之目標(2.239‰),至109年,職災千人率降至2.549‰,3年職災千人率降幅20.3%,雖有成效,惟未達成106年設定之目標。(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督促營造工地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此計畫110年具體執行成果,營造業監督檢查總量為7萬1,276廠次,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37人,較109年減少8人,惟高於目標值14人。另110年下半年疫情趨緩後,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有再度攀升情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賡續辦理、推動減災計畫,並訂定中長期職場減災策略。爰此,凍結是項預算7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鑑於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需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構全國10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87家網絡醫院,111年截至6月30日止,服務職災勞工達1萬1,340人次,受理職業疾病鑑定7案。前開職業疾病鑑定案件數雖僅7人,惟個案等待鑑定之過程有心理、與生活雙重壓力煎熬,對於勞工及其家人,無疑是沉重之負擔,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職業災害疾病鑑定效率、與被鑑定人過度時期身心支援服務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3.鑑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統計系統顯示,2019年重大職業災害:建築工程6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36人、2018年:建築工程6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23人、2017年:建築工程5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38人,顯示以建築工地、以物理性破壞為主要工作內容、或需要登高等營建業相關之工作容易導致重大職災之發生,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建築工程及拆除修繕補強作業職業災害降低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鑑於勞動部職安署表示:有劇組於111年3月11日苗栗縣神仙谷拍攝「初擁」影集,因鄰水、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安全帽及置備救生索或救生圈等必要措施,導致收音助理及攝影師一同滑落水潭致死。查影視業拍片作業型態,具臨時性、地點不確定性、拍攝作業期間短暫及高風險等因素,雇主或製片人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來保護所有拍攝相關工作者的安全健康,而工作者也有權知道工作現場可能的危害。為強化影視業拍攝作業安全,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訂有「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及「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可供影視業參據使用,惟意外仍層出不窮,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落實影視工作者工作衛生與安全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5.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0年調查: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來來超商及台糖蜜鄰5家超商統計,全台門市營業據點共1萬1,985家店。109年全台便利商店產業,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次,可見便利超商已與民眾民生與生活緊緊相連。惟超商治安問題層出不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觀其內容對於對於人身安全保護的部分並無積極「指引」,內容大致上為開放性命題,只「提醒」超商業者思考相關問題,例如:「是否就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進行規劃與執」、「是否已建立有效之人員進出管制措施」……等,對於業者與從業員幫助有限,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超商業者與店員安全衛生工作指引方針,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6.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110年推動「營造業減災加強年」相關業務雖有成效,惟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未達目標值,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11年1月3日召集各勞動檢查機構開會檢討,但仍應訂定中長期職場安全衛生減災策略,俾利整體職業安全之提升。故凍結是項預算7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7.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問題如下:國內預告勞檢時有所聞,就有關勞動檢查員之訓練落實程度、相關勞工保障有努力空間。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8.勞動部近期正擬定「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將針對工資、工時、保險、派單機制、懲戒機制等提出相關指導原則,外送員與平台業者之關係長久是僱傭或承攬關係一直有所爭議,其不論是何種關係,其職業安全保障不應被忽視;在勞動部擬出「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之前,應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無論視為受僱勞工或為承攬而為自營作業者皆可納入投保,讓外送員面對工作時的高風險之工作環境,有所保障。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改善及未來「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提出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9.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問題如下:(1)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不得有預告勞檢之情事,惟預告勞檢之情事仍層出不窮,致勞工權益受損。(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111年度之相關違失統計違法情形,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比率僅7.32%,遠低於110年的10.73%。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提高職場安全,逐年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等業務,對於重大職業災害其成因及後續處理情形為未來施政調整重要依據,對於勞動檢查機構應針對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應強化機關間溝通協,積極掌握案件結果,將地方檢察署偵辦結果、法院判決等,完成相關後續管制與追蹤,落實國家公權力執行,避免重大職業災害再發生。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勞動檢查員現行職前訓練時數最長合共210小時及60場(座)次職前術科實習訓練,倘與國際勞工組織2020年出版之勞動檢查員職業生涯研究報告提及,部分ILO成員國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現況相較,西班牙學科訓練約400小時,實習期為5至8週,法國學科訓練為15個月,實習期為3個月,英國培訓計畫為3年等,我國現行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時數(期間)明顯偏低,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勞動檢查員職前訓練等相關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營造業向為職業安全業務重點業別,為回應對營造業職業安全之關切,勞動部將110年定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預期目標為110年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23人以下。經查,110年執行結果之重大職災死亡人數為137人,雖較109年下降,仍高於目標值。「精進職場減災策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施政目標之一,應儘速訂定中長期職場減災策略,加強高風險行業之管理及輔導機制,以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3.勞動部於108年訂定「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強化戶外作業勞工之健康保障,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的熱疾病。惟根據勞動部統計,106至110年實施之「戶外作業高氣溫熱危害預防」專案檢查,場次逐年遞增,通知改善場次亦逐年遞增;110年度囿於疫情影響,查核場次較往年減少,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之比率仍與近5年無異,皆高於30%,允宜檢討並加強宣導,爰提案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年度 實施場次 通知改善場次 違反比率 110年 9466 3185 34% 109年 10957 3289 32% 108年 8170 2788 34% 107年 6913 2360 34% 106年 5208 1702 33% 註:通知改善場次係事業單位經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監督輔導及檢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者。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四)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110年12月便利商店店員規勸未戴口罩顧客遭刺殺悲劇發生之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公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惟前者僅屬行政指導,後者未針對夜間工作安全衛生與日間不同之情形特別規定或加以提示業者遵循。既「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已公布多年,但餐飲業、醫療業、零售業……等廣泛接觸不特定顧客之產業,仍時有重大職場暴力侵害事件發生,顯見業者之法令遵循度有待提升,主管機關有專案勞檢,分析違規樣態、違規原因並加以輔導改正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將專案檢查資料、分析及提出改善產業違規施政方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2.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頒有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最近1次並於111年9月修正。然而「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應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之事項中「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均未規範職場心理衛生之建構及勞工心理健康維護,至多僅規範他人行為造成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未有納入相關指引之規定。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就制度面上如何督促雇主重視並規劃採取措施維護勞工心理健康、建構心理需求友善職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五)為辦理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工作,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惟發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另於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之「建構職業健康專業能量發展網絡,強化職場新興危害及高危害物質健康防護」預算編列4,555萬元。此舉似有專款運用經費與公務預算重複編列,預算項目名稱亦有定位及混淆不明之疑!且近年來亦未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職業健康服務發布相關績效數據,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4千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績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六)為降低機械設備及器具引起之職業災害,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資訊登錄與驗證」預算編列750萬元;惟發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又於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及機械設備安全輔導」之「推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驗證,新購安全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預算編列2,950萬元。此舉似有專款運用經費與公務預算重複編列,項目名稱似有重複不明之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與112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2條工作計畫有關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及機械設備安全輔導」之「推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驗證,新購安全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項目運用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七)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估應建置職安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家數4,078家計算,110年底通過驗證之有效家數2,536家(TOSHMS驗證有效家數915家、ISO45001驗證有效家數1,621家),僅占該署推估應建置系統家數之62.19%,顯示恐有逾3成事業單位尚未依法建置符合國家標準CNS45001同等以上規定之職安衛生管理系統,且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分析發現,98至109年度通過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其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均較全產業低,且其驗證後3年之總合傷害指數平均值亦較驗證前3年低,顯示事業單位落實推動職安衛生管理系統,可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督促事業單位透過規劃、執行、查核與改善管理循環模式,達預防職業災害發生之目標,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編列8,879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八)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定義,「委辦費」係指:「凡公務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執掌之相關業務,並依雙方約定契約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勞動部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其112年度預算「委辦費」占業務費比例高達58.18%,參照11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三)……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4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應儘量減編。」,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凸顯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為避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無法掌握主要核心業務發展,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九)經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智能發展計畫已超過2年,除完成多國語言數位學習教材計畫採購案,只產製1門數位課程,數位學習平台瀏覽數200萬人次外,仍未見其他顯著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科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90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十)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08年全台外送員人數達4萬5,000人,109年達8萬7,000人,110年年底更達10萬2,000人,數字不斷攀升。於此同時,外送員交通事故也頻傳。然而平台外送作業屬新興勞動型態,致使外送員尚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保障。為提供外送員之基本職業安全衛生保障,勞動部於108年起訂定發布第一版「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其後陸續更新版本直至111年8月之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台落實。依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範,外送平台需提供外送員「第三人責任保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並宣告該項規定將於111年11月1日實施。然目前已逾實施日仍未見保險商品上市,且保障期間是否涵蓋接單、取餐、送餐之完整值勤時間區段,也仍因商品細節未定而難以確認。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速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協調及合作,讓「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規範之「第三人責任保險」儘速上市,且應確保保險之保障期間涵蓋外送員接單、取餐、送餐之完整時間區段,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一)范雲委員曾於109年提出預算凍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幼兒園、托嬰中心、長照機構等涉及照顧工作之事業機構,檢討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要求、業務主管訓練課程設計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已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惟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課程內容,如何符合幼教產業(如幼兒園)現場需求,至今仍無具體改善作為。有民間團體持續反應,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課程內容,不符幼教產業現場需求,致受訓內容無法運用,徒浪費資源,也恐造成幼兒園現場職業安全衛生之落實疑慮,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740萬元,然依據該項說明4,恐和新設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部分業務重疊,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三)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全國勞動檢查機構重大災害通報結果,110年違法家數為346家,違法比率為40.8%,雙雙創下3年來新高,勞動部應儘速分析相關違失樣態及原因,研議改進措施,以落實職業安全保護工作。其次,重大職災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自107至111年6月計512件,其中已結案者僅254件,101件處理中,另有157件未獲回復,應積極與地檢署聯繫溝通,避免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十四)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問題如下:近期國內發生多起職災意外事件: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肇生人員灼傷意外事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工安意外、花蓮港工安意外、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舊廠區工安意外、超商員工意外頻繁,就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程度有待努力空間。綜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五)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6至110年度由認可訓練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共計336場次,總計507名醫師、1萬1,200名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惟查前開專業訓練課程,近九成集中於六都,其中東部區域更僅開辦2場次、訓練合格人數40人,專業訓練資源明顯分配不均,導致部分未開訓縣市之醫護及相關人員,須遠赴其他市縣接受訓練,不利延攬人才投身勞工健康服務工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協調認可訓練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評估於六都以外縣市開辦專業訓練課程之可行性,並研議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之收費標準,以避免影響收費課程之報名意願,故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十六)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951萬4千元。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截至111年7月底止,共計移送512件,其中已結案254件、移送地方檢察署尚未回覆案件157件、處理中件數101件,結案率不到50%。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積極與地方檢察署溝通,避免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爰此,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七)110年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以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23人以下作為該年度計畫目標。然而,110年死亡人數仍有137人,高於目標值14人,且110年下半年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有再度攀升之情形,宜賡續加強營造業監督檢查機制,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2年6月底前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八)自97年8月起,勞動部規劃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迄今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全國僅65人,輔導全國22縣市之職業災害勞工,以深度個管方式,截至111年9月底,個案管理服務總計1,663件,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家屬服務及連結相關資源共6萬0,067人次。就其人數與案件量之差距,實可推估個案管理員每人每年業務過度繁重,以及該項資源之有限性。故本項計畫之個案管理員有擴編之強烈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應於11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人數逐年增加之評估計畫。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十九)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08年全台外送員人數達4萬5,000人,109年達8萬7,000人,110年年底更達10萬2,000人,數字不斷攀升。然這群新興非典型勞工,由於產業運作方式不同,未能有直接適用之相對應勞動保障,長期以來,外送員與平台間之關係為「承攬」或「僱傭」關係引發大量討論。經過數起外送員嚴重交通事故後,方由勞動部就個案認定為僱傭關係,並於108年起訂定發布第一版「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其後陸續更新版本,至111年8月公布之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台落實,以保障外送員作業安全健康。惟上述數個版本之指引運作至今近3年,各界難以得知落實成效。外送平台是否有按照該指引提供外送員必要之訓練、施行相關措施與提供必要保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外送平台是否落實「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各項要求,提出成效檢視及檢討報告,並應納入外送員方面之建議及回饋,不得僅有外送平台單方面之說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億4,02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勞動基金包括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勞動基金運用成效攸關廣大勞工權益,然截至111年8月底止,累計規模為新台幣5兆4,828億元;111年1至8月收益數為負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負6.20%,8月分單月收益數為負292億2,000萬元,收益率負0.55%,已虧損3千多億,勞動部長表示「很難轉正」、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副局長亦坦言「後市很不看好」,新制勞退勞工平均損失1萬7千元,顯見勞保基金資金運用情形不佳,基金財務狀況恐更雪上加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提出強化勞動基金運用之長期穩健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編列1,036萬1千元,用以推動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規劃、研考及控管。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勞動基金總規模已達到5兆4,000億元,111年1至8月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達-6.2%。勞動基金之收益關係勞工退休經濟生活之保障,基金操作應以穩健為原則,110年收益率雖達9.65%,然而111年預估虧損恐大於110年收益,投資組合仍應持續優化。其次,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近年因炒股弊案影響民眾信心,雖加強內控,並進行人事調整,卻傳出大批中階主管離職或提早退休,人事管理應予精進,以安定工作環境,提高基金運用績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二)111年3月,媒體報導「投資蓬佩奧公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曾接外交部來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110年就已經接到外交部相關來文詢問。在勞動基金的投資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的專業評估考量中,就投資項目這一塊,主要是投資哪些標的?怎麼評估投資標的?又有哪些單位代為操作?勞保年金並不是公務預算,也不是台美關係政策的工具,它是勞工的養老金,連起心動念都不可以。111年以來台股大幅下跌超過25%,不只散戶荷包縮水,政府基金投資績效也慘不忍睹。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布最新統計,勞動基金111年截至8月底累計虧損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6.2%,虧損規模擴大;8月單月虧損292億2,000萬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副局長劉麗茹坦言,「後市很不看好」,爰此,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謹慎投資。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受全球股、債市大幅震盪影響,111年截至8月底止勞動基金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6.20%。111年截至8月底止,以新制勞退基金虧損金額最大、舊制勞退基金收益率最低,資金運用收益涉及勞工生活照顧,應慎謀因應策略。勞動基金運用局雖強調長期投資績效仍屬穩健,惟整體經濟環境具重大變數,恐影響勞動基金資金運用績效;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加強投資風險控管,適時調整短、中、長期投資部位,俾利提升資金運用績效,健全基金財務狀況。為因應全球股、債市大幅震盪,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加強勞動基金投資風險控管,適時調整投資部位,俾利提升資金運用績效,健全基金財務狀況等,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四)111年來受國際股市動盪及經濟局勢不明影響,勞動基金恐虧損5,000億元,致勞工族群惶恐不安。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有專業經理人事前分析掌握國際經濟局勢,做出合理調整股市投資之比重,免遭暴險損失致如此鉅大,影響勞工信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更應審慎檢討投資策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五)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勞動基金運用投資,於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肆虐期間相當努力,於當年度終了前績效轉正,並於110年創下新制勞退基金運用投資收益自101年以來收益新高紀錄,然遇到111年因國際地緣政治問題,又因美國聯準會為抑制通貨膨脹三度升息影響,金融市場普遍不看好全球經濟發展的衝擊下,整體勞動基金111年截至8月底之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雖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運用投資標的屬長期投資,非某一時點即可斷定損益狀況,然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風險控管及避險操作應趁此時機檢討強化,以確保廣大勞工退休權益。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檢討後,並研議如何以民眾能了解的語言說明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2,836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根據主計總處111年5月公布之我國人力僱用狀況資料統計顯示,上半年總產業職缺人數25.7萬人,其中製造業缺工尤為大宗,後又因後疫情時代邊境開放,服務業及飯店旅宿業也面對大量缺工狀況,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其機關主要職掌為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供勞動部做為施政之參考及依據。然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是否有即時觀察社會脈動,尤其是後疫情時代邊境開放之產業需求是否有先透過外國已先開放之國家之就業市場狀況做研究,為勞動部及相關機關做於產業及勞動力超前部署之媒合之依據。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預算編列3,014萬9千元,凍結14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二)鑑於外送行業已在我國盛行一段時日,惟相關外送員權益母法卻遲未制定,以至於外送員權益保障仍嫌不足。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刻辦理外送平台工作者報酬結構公開透明之可行性研究,完成蒐集外送平台產業現況、市場運行情況、盤點國內外送平台業者及勞務提供之樣態、薪資(工資)透明法運作情況、外送平台業者與工作者間的溝通(申訴)管道等,作為本研究分析之基礎。刻正針對外送平台工作者進行訪問,惟外送行業已在我國運行一段時日,樣本數應該極為充足,為讓相關部會了解外送平台研究情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將外送平台薪資、申訴管道、國內外平台業者及勞務提供之態樣研究彙整,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三)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於110年度進行整修後,更名為勞安加衛體驗館,並於111年3月29日正式啟用,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110年度因疫情等因素,致參觀人次僅達目標值之9.1%,勞安加衛體驗館於111年3月正式啟用,有鑑於國內疫情逐漸減緩,勞安加衛體驗館允宜滾動式結合實際案例加強宣導,俾達到強化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之教育目的。故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精進作為,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勞安加衛體驗館108至112年度參觀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次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目標人次 - - 12,000 12,000 12,000 實際人次 14,003 6,847 1,092 1,198 -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四)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人力運用調查,從2008年到2019年,非典型工作者已經由65萬人升至81.9萬人,2020年及2021年則受疫情影響,些微降至79.9萬人及79.7萬人。但依照疫情前人數增長的趨勢,非典型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已經成為我國必須重視的勞動議題之一。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對非典型就業提出的兩大政策建議:改善非典型就業、全力支持勞動者,研析本國勞動市場現況並提出我國未來可精進方向,以其將非典型工作者納入典型就業者保護措施的範圍內,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五)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蔓延,我國勞動市場受到經濟影響,工作型態、職務內容或是雇傭關係皆出現明顯變化,同時加速了各產業的數位轉型及數位發展,許多新型態的工作模式相繼出現,遠距工作的人口比例和工作時間也明顯提升。數位的蓬勃發展,打破工作地點的限制,導致工作時間和職業災害的認定與舉證成為新的挑戰。請勞動部因應後疫情時代的工作趨勢,針對遠距工作及混合式工作型態,就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工作場所安全保障、職業災害認定等勞動條件,規劃進行相關研究並提出具體政策建議,供我國未來相關政策規劃之參考,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遠距工作勞動權益現況及因應對策之規劃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六)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為關係組之業務,惟該組之研究常常與社會期待明顯不符。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七)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台灣氣候變遷推估資訊與調適知識平台計畫」之研究報告顯示,自1911至2020年間,台灣的平地年平均氣溫上升約攝氏1.6度,已經超越全球平均增溫的1.07度,對比近50年、近30年台灣的增溫速度,皆有加速趨勢。氣候變遷造成的環境溫度提升,對我國勞工的影響甚鉅,尤其戶外工作者更是首當其衝,其相關的預防措施及權益保障是勞動部亟需面對的議題。請勞動部因應氣候變遷產生之熱危害,蒐集分析各國規範、實施概況及發展方向,並與我國實務現況對照,以供未來相關政策規劃之參考,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八)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為展示館之業務。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自91年啟用,後更名為「勞安加衛體驗館」,於111年3月29日正式啟用。職災頻傳,為避免勞工受傷,應多辦參訪,可從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進行推廣,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九)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頁辦理智慧科技應用於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創新研究,其成果多利用創新科技博覽會及成果發表會等型式對外發表,較少利用多媒體新聞發布方式讓社會各界了解並運用。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就智慧科技創新研究成果以多媒體新聞發布等方式進行規劃及推廣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9款。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2,235億9,369萬2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6億0,162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35億9,319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3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照顧偏鄉居民健康,政府提出過許多政策,如:「公費生培育」、「精進健保資源配置」、「落實偏鄉離島醫療在地化」、「遠距醫療」及建置「全國偏鄉醫師人力需求平台」……等計畫,致力保障偏鄉離島民眾就醫權益。其中有關「培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計畫,政府施行長達50年之久,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雖留任127名,但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僅50%;又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均無留任者。衛生福利部亦知道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等,故如何就相關原因提出解決方案,以吸引公費生留任或醫事人員願意到原鄉及離島服務極為重要。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2.為培育及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有鑑於: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5期(111至115年)」中,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達70%,惟其中有部分科別留任比率不甚理想(骨科、婦產科、急診醫學科)或者無留任者(神經專科、骨科、職業醫學科),衛生福利部允宜研擬配套措施,以增進留任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其中1億5,312萬4千元係補(捐)助公私立醫學院培育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111學年度下學期436名及112學年度上學期493名公費生待遇、教學用設備等;另93萬9千元係補(捐)助公私立設有護理系之學校培育111學年度下學期4名及112學年度上學期2名公費生待遇、教學設備等,預計培育600名醫事公費生(含醫學系144名、牙醫系21名、護理系346名及其他醫事科系89名)。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雖達70%,惟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數有限且均無留任者,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等,加以衛生所醫事人員編制有限,無替代及支援人力,更加影響服務意願。為使醫護人員在離島、偏鄉長留久任,應謀妥適配套措施,以增進留任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提升偏鄉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留任意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為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依據地方縣市政府提報之醫事公費生培育需求,衛生福利部於58年起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養成,迄今在地養成計畫已辦理至第5期(111至115年),至111年度已培育1,387名公費醫事人員(含在學中418名)。衛生福利部從58年起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養成,其中金門所培養的醫事人員,無醫事檢驗系、醫學影像暨放射系、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呼吸治療、營養系等科系人才,整體的公費生養成只偏重於醫學系或牙醫系,甚至到111年10月,履約服務中的公費醫事人員,竟然沒有護理師、沒有藥師。基層的公共衛生和醫療,特別是偏鄉,其他職類的醫事人員,這些護理人力、藥師人力,也相當重要。特別在離島是人才招募上更為困難。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預算編列1億5,40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請金門縣政府衛生局及曾於金門履約服務的公費醫師、公費醫事人員代表,針對「金門公費醫事人員職種比例及人數」,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三)衛生福利部補助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衛生所購置遠距醫療相關設備,惟後續維運經費無著恐影響遠距醫療服務之持續性;又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且參與計畫醫院尚未擬定妥適之跨網絡合作機制;另各計畫間採用不同醫療資訊交換平臺,增加院際間整合及介接成本,亟待研謀改善。又依據「醫師法」第1條為醫療院所執行遠距醫療業務之法源,惟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建議,允宜積極推動修法作業,以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且部分實施遠距醫療門診地區民眾區外實體就醫情形頻仍,允宜研議加強推廣,提升民眾認知及使用意願。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預算編列52億7,82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台南地區遠距醫療執行狀況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1億1,585萬2千元。新藥可近性的需求,近來有越來越多討論,例如:食道癌或胃癌等治療選擇較少的癌別如何提升治療選擇、癌症免疫治療受限於預算而難以擴張適應症如何因應,以及免疫合併化療的合併療法未來給付如何因應……等,均係國家如何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需要面對的議題。除了病友團體對於新藥可近性感到擔憂外,111年9月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大會(Bio Taiwan Committee, BTC)在總結建議中,也提及「健保沙盒」概念。「健保沙盒」係指由政府編列預算,對已通過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的創新產品,在健保平台試用一定時間,同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收集真實世界資料,證明有用,再正式納入健保給付。顯見,新藥可近性的需求之急迫性,以及如何因應,已是需積極看待的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健保沙盒機制」提出評估與運作機制規劃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五)就目前為止,中醫長照據點明顯不足(全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679家,複合型服務中心(B單位):7,240家,巷弄長照站(C據點),3,741家)中醫藥司對於如何加強中醫參與照護服務,及長照服務網?如何提升中醫服務據點數量?協助中醫及中藥產界積極參與長照,均語焉不詳。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79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補助」之「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預算編列640億5,626萬4千元。依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包括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及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其財源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依序為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及公務預算。惟104至110年度間,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實際獲配公彩盈餘款項介於121億元至157億元間,未見穩定成長態勢,對照當年度累計應撥補國民年金款項,差異懸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因前述公彩盈餘獲配金額不敷支應,復以未能調高營業稅徵收率1%,僅能就不足數先行向該基金短期週轉並支付利息,並於次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撥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額,常年未足額撥補,致累計應撥補款項及累計實際短撥數額由104年度502億元及205億元,顯著攀升至110年度975億元及403億元。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負擔國民年金相關款項,然近年囿於未能調增營業稅稅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未能穩定成長,復加以衛生福利部常年未足額撥付,致累計應撥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數額及未足額撥付數未隨各年度撥補數成長而降低,預估112年度預算案短撥數額更擴增為527億元,缺口擴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健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七)鑑於政府部門為協助中低收入者、低收入者就業及積極協助渠等脫貧,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另「就業服務法」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為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惟根據研究上開族群尤以女性較難輔導其就業,原因大致為:須照料家務、小孩無處托育、生活無餘裕而無法接受職訓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1億8,36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偕同勞動部等相關部會,研究增進中低收入婦女就業政策,對於其托育問題、彈性工時需求、職訓或技能學習藉此提升中低收入婦女增加自立就業,提升其就業收入、消弭就業障礙,並將研究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基層社工為執行社會福利政策及社會安全網的重要前線,重視渠等意見,為落實社福政策之基礎。因此,除了政策制定及預算編列,第一線人員的身心狀態及專業發展也極為重要。社工工會團體已多次反映,衛生福利部進行重要決策時,缺乏對於基層社工意見的聽取與採納,使得第一線工作者長期受困於官僚體制、形式主義,而難以有效完成個案工作、發展其自身專業,甚至勞動權益也受到影響。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社工工會意見參與機制,尤其針對與社會工作相關之專業發展及勞動議題之會議,研擬定期與社工工會進行協商晤談之機制,以了解基層需求,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2.社會安全網服務品質,高度仰賴各部會間的合作以及第一線社會工作者的協調。然而,近年卻發現,第一線基層社工的聲音,無法被衛生福利部聽見。基層社工已多次反映,現有社會安全網制度的不足,使工作者身心負擔過大,難以久任。例如:為了提高涵蓋率,需針對長官提供的名單一一查戶口,卻有諸多實為空戶;為了衝結案數,無法真正做到符合服務對象需求;過多的KPI、流於形式的會議,使得社工服務脫離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等。為預防第一線基層社工人力流失,保障社工人員身心健康及職涯發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研擬廣泛蒐集社工意見之機制,以深入瞭解社會安全網政策對社會工作者造成的影響以及可改進之處,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人數自107年起逐年攀升,從107年的1,060人升至110年的1,879人,較前一年增加188人,被害人年齡以「12歲至未滿15歲」有857人、占45.61%最多,其次是「15歲至未滿18歲」822人、占43.75%,而「未滿12歲」有200人、占10.64%。值得注意的是,未滿12歲的被害人占了一成,相當於每10名被害人中就有1人小於12歲。同時使用網路工具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也從107年的445件增加到1,395件;另查,台灣展翅協會統計,110年檢舉熱線全年接獲民眾檢舉網路不當或違法內容達4,450件,其中涉及兒少性剝削達1,148件、平均1天就有約3件兒少性剝削檢舉,顯見兒少性剝削議題的嚴重性,網路使用也加劇了該問題。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強化三級預防機制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2.鑑於身心障礙者遭受不當對待人數快速增加,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全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有11.9萬人,相較於前一年增加4151人、年增率為3.6%。110年身心障礙者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有1萬61人,相較於前一年增加了901人,年增率9.8%,年增率為全國之2.7倍、至於身心障礙兒少部分,衛生福利部統計109年身心障礙兒少受暴率(受虐身心障礙兒少/身心障礙兒少)為2.08%,一般兒少受暴率為0.32%。身心障礙兒少受暴率為一般兒少之6.5倍,為保護身心障礙者免於受虐,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有效防治、減少及援助身心障礙者家暴事件發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預期有效督導及推動性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提高相關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提升相關被害者之保護。然參據該部105至110年之家庭暴力被害保護扶助人次之統計,本國籍與本國籍之原住民之保護扶助人次逐年增加,又經查性侵害被害人扶助人次統計,105至109年也是逐年增長,足見家暴與性侵案件為我國社會亟需重視之課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5至110年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  單位:人 身分 年份 本國籍非原住民 本國籍原住民 105 1,129,495 88,052 106 1,172,931 87,444 107 1,132,357 86,453 108 1,321,461 98,978 119 1,457,892 101,055 110 1,561,993 114,070 105至109年性侵害被害人扶助人次   單位:人 身分 年份 本國籍非原住民 本國籍原住民 105 188,800 22,755 106 197,799 24,191 107 205,636 26,999 108 292,485 32,162 119 343,322 39,33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一)鑑於推動兒少保護與福祉政策已成為政府公共治理之關鍵性議題,相關政策執行之良窳,影響國家永續發展。考量我國兒少保護與福祉政策實施以來,存有政府組織改造後,中央兒少社政業務分由不同機關主責,亟待強化橫向溝通機制,又部分地方政府分由不同單位受理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增加案件認定及協調作業時間等情。期待衛生福利部持續透過「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之運作,跨部會協調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重大政策及時事議題,另已輔導各地方政府建立集中受理與派案中心,受理保護服務及高風險家庭通報,發揮單一窗口功能等,以利統籌規劃與推展兒少政策,及完備兒少保護網絡,充分發揮審計價值。綜上所述,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05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目前智慧手機已經成為兒少主要上網裝置,為推動防護兒少上網安全,電信業者有推出上網過濾軟體,但多數為付費軟體,導致家長安裝意願低落,無法有效保障兒少上網安全,衛生福利部應研謀如何提高兒少智慧手機安裝過濾軟體相關措施,賡續強化網際網路平台防護機制之推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據110年監察院針對兒少安全保護調查報告,專家意見指出,評估兒少的傷勢到底是受虐還是意外造成,不是社工的專業,目前推動醫療資源及早進入傷勢辨別診斷的立意良善,但鮮見有制度化或常規化的正式合作機制,衛生福利部已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應研謀如何強化其功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強化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功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3.根據監察院調查指出,104至109年我國兒少人數驟減42.7萬人,但受虐兒少不減反增,被通報的人數從103年的4.2萬人,增加到109年的6.6萬人,109年受虐兒少已達到1.2萬人。為了保護兒少安全,行政院從107年起社會安全網計畫,經監察委員歷時1年多蒐集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意見、走訪兒少機構、彙整地方政府實況後,於報告調查中指出:(1)在一級(初級)預防方面:受虐的6歲以下幼童,存在沒被看見的通報黑數,是兒虐最大受害者,歷年重大案件中超過七成都是他/她們。但衛生福利部結合跨部會實施「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的預警篩檢機制,只涵蓋到0.1%的6歲以下兒童,各網絡執行也不夠落實。(2)在二級(次級)預防方面:衛生福利部原有的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在推動社會安全網後,轉型成「脆弱家庭服務」由各地方社福中心接手。但這項制度轉型過程中,有孩子被漏接了,據統計,108年後被結案的孩子竟有二成在結案後1年內,再被通報進入社政系統。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十三)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110年我國家暴通報件數近15萬件,其中屬於「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的親密關係暴力超過7萬件,較前1年增加3.5%,相當於每7.5分鐘就有1件親密關係暴力,另進一步觀察家暴案件類型,110年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占45.1%居多、被害人達5.3萬人,其次為「兒少保護」占17.6%、2.1萬人被害,「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方面則以每年增加逾2千人的速度成長,顯見家暴防治之急迫性,疫情亦加劇了該問題之嚴重性。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十四)清冠一號由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發,因考慮到國內中藥廠規模及為因應疫情之需求,在考量公共利益下,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8家中藥廠。今年4月底疫情大爆發,儘管8家中藥廠火力全開投入生產,清冠一號仍然供不應求,故政府再開放授權,現已授權14家藥廠,並有13家藥廠獲得緊急授權,供應國人用藥之需求。因應疫情指揮中心將面臨解散,清冠一號需取得正式藥證才能在台供給國人使用,惟有關正式藥證部分,衛生福利部以增加產業競爭力為理由,有意採「專屬授權」方式,此舉令現已取得授權之藥廠錯愕,並表示此是在扼殺台灣中醫藥產業之發展,顯見衛生福利部的想法與產業間有著極大之落差。事實上,專屬授權曾發生業者在取得授權後,卻未積極進行後續商品化之動作,導致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被應用。另也發生業者在商品化之過程中,因失敗而放棄之情況,故依「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為避免錯誤的政策阻礙中醫藥產業之發展,針對清冠一號正式藥證欲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十五)為提供機構精密、安全、有效之醫療器材,提升醫療品質,保障國民健康,並帶動學術研究及產業之發展,醫學工程人才專法之制定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已召開公聽會,且衛生福利部已多次邀集相關團體研商,並已獲致相當共識。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12年4月底前預告「醫學工程師法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其中辦理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辦理器官捐贈推廣、人員訓練、保存庫管理等,然目前各大醫學中心於移植器官手術中所需之各項人體組織,其來源除了國內之人體器官移植外,尚包括國外部分,而各醫院從國外引進之人體器官組織,其來源及管道是否合法?有無道德爭議?存有爭論。另外國內以保存費方式向病人收取器官組織費用,是否為變相營利,容或討論?為確保相關人體組織之來源管道及收費標準符合法規,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延續現行機制,除確保國外組織進口合法性外,並持續推動國家級組織庫認證作業、管理收費標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督導醫療機構事業廢棄物清理及管理,有助改善環境衛生,惟部分醫療機構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再利用比率偏低,又未核實辦理每季巡察稽核與每年訪查委託廠商等工作,且未有效落實內部控管作業,衛生福利部亟待研謀改善措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經查: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9年全國16萬2,467位死亡人口中,4萬9,375人於死亡前1年,曾利用安寧療護,利用率為30.4%,癌症患者利用率超過六成。然而,非八大癌症病患死亡者利用率僅20.1%,顯示安寧服務利用率偏低。另外,依據衛生福利部2021年全國安寧資源統計,全國有82家醫療院所提供安寧住院服務,主要集中於直轄市,台北市131床為全國之冠,低於10床的則有雲林縣、新竹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顯示安寧病床資源配置存有落差,甚至部分縣市,如基隆市、台北市、金門縣等,於107至109年安寧病床占床率低於5成,衛生福利部推廣政策效率不佳導致「在地善終」仍困難重重。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國內安寧療護政策及推廣活動,提升民眾使用安寧療護意願,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110年國內新生兒死亡人數425人,對照全年新生兒總人數15萬3,820人,每千名活產新生兒死亡率2.7,等同於近20年前的水準(92年),是近10年新高紀錄,且110年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高達千分之四點九,OECD國家平均值千分之一點九的2.5倍,也比鄰近國家日本的千分之二點五,南韓的千分之三點二來得高,顯見國內兒童醫療品質已出現警訊;另查,衛生福利部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中,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每年平均下降大於0.1‰之目標亦未達成,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提出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及優化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捐助醫療機構辦理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兒童緊急傷病患醫療服務及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等。惟按衛生福利部統計,101年度起我國孕產婦死亡率概呈上升趨勢,且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達每10萬活產之14人,為101年度以來次高。依2021生產事故救濟報告,109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審定救濟案件共31件,其中孕產婦死亡案件之事故原因分析結果,主要以羊水栓塞及妊娠高血壓為最大宗,各占8件次(各占死亡審定救濟31件之25.8%);其次為子宮收縮不良/產後大出血/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DIC),共有7件次(占死亡審定救濟31件之22.6%)。我國女性生育平均年齡逐年提升,參據國民健康署資料,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亦高於109年度,顯示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高危險妊娠風險隨之增加,為持續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台灣面臨少子女化的國安危機,111年1至8月新生兒約9萬人。許多醫院的兒科逐漸萎縮、人力不足,照顧的孩子人數變少,鮮少有處理重症經驗,環環相扣,讓台灣出現偏鄉沒兒科醫師,部分地區醫院雖然有兒科醫師,但也只剩1、2位,大多只會處理急症,較缺乏重症經驗,衛生福利部雖已提出「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明定八大策略,但對於如何留住兒科醫師仍未提出具體方案。台灣新生兒千分之四點五的死亡率,高於鄰近國家日本的千分之二點五、韓國的千分之三點二。薛瑞元部長亦曾在媒體上表示「台灣已經砸重金防治新生兒死亡,卻未見效果,死亡率仍舊偏高」,分析一歲以下新生兒死亡原因,第二名與第三名都與早產有關,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4.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有鑑於:(1)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1年度起我國孕產婦死亡率整體呈上升趨勢,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達每10萬活產中14人,為101年度以來次高。(2)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皆高於109年度,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妊娠風險隨之增加,衛生福利部允宜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完善母嬰照護環境,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5.立法院法制局針對新生兒創新低之生育照護問題提出報告,報告指出,臺灣的總生育率低,新生兒/兒童死亡率偏高,數項兒童死亡率指標(如新生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近年來的改善幅度有限,其中與醫療或疾病相關的因素占了五成以上,實有必要正視兒童醫療照護問題。然近年來,拯救兒童生命的醫療人力卻相當失調,造成治療重難症病童的醫院無足夠的兒科專科醫師可以照護病童的情況,衛生福利部亟需研謀改善措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6.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於110至113年所執行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其中「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內之「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係為建立低出生體重兒追蹤登錄專區系統,提供完善的追蹤關懷服務。現況下,偏遠地區家庭對於新生兒之追蹤評估,恐因交通路途遙遠或家長工作考量等因素,致使回診追蹤意願偏低。另亦有部分家長對於孩童發展遲緩之議題了解較為有限,或對於低出生體重兒之追蹤關懷必要性認知不足,因而拒絕相關追蹤,恐不利低出生體重兒之早期療育黃金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強化低出生體重兒家長之衛教宣導,並於3個月內針對110及111年度低出生體重兒追蹤之成果提出說明,且針對追蹤關懷效益不佳之樣態進行了解及研議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洪申翰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用於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捐助醫療機構辦理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等。經查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係101年度以來次高,且國人生育年齡延後,致高危險妊娠風險增加,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9月12日新聞稿顯示,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高於109年度,顯示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因而高危險妊娠風險隨之增加,爰宜賡續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俾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提升孕產婦照顧品質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近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第2場國家報告,在111年11月15日有國際審查委員關心兒少自殺比率高的原因,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卻回應,「這5年大家可以看到,在青年、青少年自殺率突然增加,但若扣除跳樓的因素,其實就沒有那麼明顯,也就是說,這10年來因為台灣高樓的增加,導致很多青少年、青年的衝動性跳樓自殺。」,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青少年自殺議題並未充分了解與掌握,為防治我國兒少自殺及確保兒少心理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辦理維護及增修精神照護資訊管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與醫療機構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等業務。惟依衛生福利部「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資料,110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585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1.6人,自殺死亡人數和自殺標準化死亡率雖為106年度以來最低,惟若比較國民心理健康第2期計畫(106至110年)設定之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目標值,則106至110年度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之實際值(每10萬人口11.6人至12.6人)皆高於目標值(每10萬人口10.6人至11.4人);且參據100至110年度全國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及自殺粗死亡率資料,我國「15至24歲」自殺死亡人數由103年度之161人概呈上升趨勢,110年度達247人,為100年度以來自殺人數次高,另110年度自殺粗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9.6人,則為100年度以來最高,顯示自殺防治策略仍未達預期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5至24歲為青少年自殺的主要族群,近5年每年死亡人數約在200人上下;14歲以下學童自殺的人數則在近年有明顯成長,94至106年皆只有個位數,但在107年突破十位數,更在109年翻倍至21人;另查,110年15至24歲與65歲以上的自殺死亡率比起前1年都有增加,顯見青少年人口與老年人口,是自殺防治的重點族群,惟衛生福利部自111年5月起,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分家,單獨成立心理健康司,然仍未針對青少年及老年族群自殺議題有足夠重視。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查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其主要預期成果為增補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力及各類個案管理人力,強化精神疾病、自殺防治及藥癮個案管理服務,並提升司法精神醫療處遇品質。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五年15至24歲自殺通報人次飆升快3倍,從105年4,905人攀升到110年1萬2,316人,而患有憂鬱疾病就是自殺主因。根據董氏基金會調查,台灣每7位有1位高中職學生,每5位有1位大學生有明顯憂鬱情緒,但只有17.6%的學生明確認知自己生病,僅20%學生曾向輔導老師求助。我國已經面臨嚴重少子化問題,如今在遇青少年自殺率攀升,衛生福利部作為心理健康衛政主責機關,有必要邀集教育機關共同檢討相關防治流程,而不是僅僅將獎補助款白送給地方政府,卻無積極督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110年國人死因統計報告指出,110年自殺死亡人數為3,585人,較109年減少71人,居國人主要死因之第11位,和109年相同順位,其中110年65歲以上自殺死亡人數1,065人(占29.7%),較109年增80人;0至24歲261人(占7.3%),較109年增1人,顯示衛生福利部針對長者及青少年自殺防治政策仍有精進之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有鑑於:(1)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585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1.6人,高於「國民心理健康第2期計畫(106至110年)」中設定之目標值(自殺標準化死亡率10.6)。(2)據100至110年度全國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及自殺粗死亡率資料,我國「15至24歲」青少年之自殺死亡人數由103年度之161人,提升至110年度247人,呈現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允宜持續加強落實自殺防治,並針對青少年年齡層研擬自殺防治策略,以維護國人心理健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我國兒少自殺近年人數不斷攀升,經查,現全國自殺統計資料雖有包含「自殺方法」及「自殺原因」,卻難以藉此深入了解現況。例如:就自殺方法而言,從高樓輕生者,五年內提高了2.5倍;但就自殺原因而言,因校園學生問題而自殺者,五年內則增加了高達6倍。然而「校園學生問題」過於籠統,無助於瞭解校園輔導機制中應加強之面向。而衛生福利部推出之全國自殺防治策略,卻大多著重如何降低自殺工具的可取得性,對於降低自殺意念、意圖,篇幅較少。2022「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亦明確指出,自殺率增加不該被歸因於個人因素,應該歸因於導致心理健康負面因素、更廣泛的結構性問題。為避免過於著重自殺方法,忽略其背後複雜成因,而難以自源頭預防,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近年我國兒少自殺成因,進行檢討與研究,包括:對兒少自殺事件展開「死因回溯調查研究」,著重結構性因素及危險環境因素等,並提出全面性、綜合性的防治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二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部分用以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及補助地方政府、醫療機構等辦理促進心理健康促進等事項。然根據「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5至24歲之青少年族群自殺通報人數逐年攀升,死亡人數107年始就未低於200人,顯見衛生福利部在防治青少年自殺事項上仍尚需加強。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精進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跨部會合作建立自殺防護機制,以降低青少年自殺死亡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6至110年自殺通報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年份 男 女 合計 106 1,588 3,317 4,905 107 1,933 4,419 6,352 108 2,128 5,863 7,991 109 2,623 8,036 10,659 110 2,885 9,431 12,316 106至110年自殺死亡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年份 男 女 合計 106 126 67 193 107 122 88 210 108 168 89 257 109 140 99 239 110 144 103 24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截至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可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55.36%,比率仍低;又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甚未及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仍有不足,不利達成降低個案就醫障礙,並提升治療動機之方案目的,顯示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強化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誘因,以促進個案穩定及持續就醫,促其重返正常生活。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辦理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業務,有鑑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僅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中不到六成,其中更有部分縣市低於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此方案之涵蓋率不足。衛生福利部允宜檢討改善,研擬增加補助方案之涵蓋率之措施,以提升整體戒癮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為因應毒品發展情勢,回應社會對於反毒之呼聲,行政院自110年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其中衛生福利部主責戒毒策略。據審計部110年度決算報告指出截至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縣市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應積極檢討改進,強化戒癮資源布建,以提升戒治成效。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四)查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推動「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計畫」,以利民眾於因疾病住院期間,可透過醫院協助安排照護輔佐人力,納入病房團隊,藉由照護工作分級分工方式,促使病患獲得完整性照顧外,並改善護理人員負荷,規劃自111年起推動試辦,並針對屬輔助護理照護性質及管理之費用納入健保給付項目。然現況照護工作分工不明且恐致第一線護理人員行政作業增加,未減輕工作負荷,甚至徒增護理人力之負擔,據此,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上述情形提出檢討報告。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352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林靜儀  連署人:莊競程 邱泰源  (二十五)目前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針對不同層級的醫院,訂有全日平均護病比為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違者將依「醫療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現行標準長期受到基層護理人員詬病,原因是同一間醫院的不同病房(急性病房、安寧緩和病房等)與班別(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其照護業務與負擔不同,將這些不同屬性病房及班別的護病比平均下來,只會讓帳面上有好看的數字。舉例來說,只要全日平均護病比達標,即使1名護理師在大夜班照顧超過20名患者,也無法檢舉醫院違法設置護理人力。國家衛生研究院111年1月發布的「台灣護理人力發展之前瞻策略規劃」報告,在政策建言中寫道,若要建構優質的護理職場,必須朝向降低護病比及護理人員離職率兩大目標前進。國家衛生研究院報告亦提到,經過護理相關公、學會及專家學者商議後,提出中程目標為2025年將三班護病比立法規範,延續目前依據不同醫院層級,訂定不同班別的護病比。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910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請護理相關公會、學會及廣泛邀請護理相關工會代表,針對「2025年將三班護病比立法規範」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二十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可見促進傳統醫藥之發展,為我國基本國策之一。「醫師法」第4條之2也明訂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三類,代表中西醫應該平行發展,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如何促進中醫之法展,乃當務之急,惟現階段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執業環境、及中醫藥資源的挹注,以及中醫師負責醫師訓練制定之開設名額亦仍需加強。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七)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已逐年擴充受訓員額,醫師可隨時參與訓練,惟訓練院所未全數參與管理系統訓練選配,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瞭解醫師參訓需求,查中醫師可隨時參與負責醫師訓練,申請時須自行向訓練院所逐一洽詢招訓情形,耗費人力時間,且外界時有質疑訓練容額不足情事,109及110年度僅有43、64家院所參與選配,占全體參訓院所之41.75%及56.64%,其餘院所囿於招募期程與選配期程無法配合等因素未加入選配,部分參訓醫師仍須自行向該等訓練院所申請,致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得知醫師參訓需求全貌,為此,衛生福利部需確實掌握醫師參訓需求,適時調整訓練院所訓練量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藥食同源是華人社會長期以來的養生飲食文化與習慣,因國內藥品與食品的法規定義模糊不清,加上日常使用的食材常受到藥事法規的規範,導致我國藥食同源產業界的發展受到了侷限,也影響其在國際上之競爭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中醫藥司於111年9月底曾召開「含得供食品使用之第二類中藥材食品品名及標示管理業者溝通座談會」,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的草案內容僅單以產品中之中藥材比例作為判定其為「藥品」或「食品」之標準,忽略產品樣態之多元性,實有待檢討。又有關「得供食品使用之第二類中藥材品項」仍沿用107年草案之版本,未與時俱進,更凸顯行政機關之怠惰。有鑑於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在醫學發達的同時,如何以「食療」的方式來促進健康亦是各國相當重視的議題。為促進國內相關規定與國際接軌,增加產業競爭力,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提出改善及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2.衛生福利部自93年起陸續公告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截至110年底止已公告181項中藥材含異常物質(農藥、重金屬、黃麴毒素及二氧化硫)限量基準,暨鎘、鉛、砷、汞分項重金屬及二氧化硫等通則基準,其中農藥殘留部分,僅公告16項中藥材之3種殘留農藥標準。依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每年監測品項為28至30項,檢出農藥種類卻達41至77種,且在未訂有農藥殘留標準之藥材中,過半數品項檢出農藥殘留,恐有影響民眾健康之虞,應積極辦理相關中藥材農藥殘留標準法制作業,擴大監管能量以保障民眾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九)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最新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我國將於3年後(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至2070年,老年人口中逾三成為85歲以上長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曾經說過:「粗估全台可能有百萬名失能患者,在如此困境下,中階層以上且略有資產的民眾,為預防因健康或慢性疾病惡化導致失能或失能程度加劇,延緩失能與失智的發生,延長健康餘命與減少後醫療及長照資源使用,在接受西藥治療外另亦尋求中醫師佐以作全身調息養生保健助性治療。」惟有關如何提升中醫服務據點數量、協助中醫及中藥產業界積極參與長照、推動設立社區「失智友善診所」、讓中醫走出診間提供照護服務……,成效都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34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實施多年,惟部分高用量品項未納入查驗,且市售品檢出不合格者,仍未能於邊境加以管制,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機制不足,此外,統計衛生福利部106至108年度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異常物質背景值監測計畫期末報告,及該部委託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106至109年度市售中藥材檢驗相關成果報告執行結果,計有13項中藥材於該期間有2年度抽驗不合格情形,前述不合格中藥材多屬進口,其中酸棗仁及知母有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卻未列為邊境查驗品項,暨其餘尚無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11項中藥材,則無法於進口時加以管制,恐有無法阻絕高風險中藥材流入市面等情事,為此,衛生福利部需檢討中藥材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以發揮邊境管制功能,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台灣在中醫藥發展的起跑點不輸日本及韓國,但韓國早在92年7月通過「韓國韓醫藥發展法案」,扶植韓醫藥發展,台灣一直到108年才通過「中醫藥發展法」。而在立法院不斷的催促下,「中醫藥振興計畫」終於也在111年5月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台灣中藥材長期依賴中國,為降低對中國中藥材之依存度,中藥材本土化議題已討論相當多年,這也是「中醫藥振興計畫」中一項相當重要之工作。然要扶植台灣中醫藥發展,除擴大本土藥用植物種植外,政府更要從種植到加工成藥材、最後產銷,及發展以使用台灣本土藥材之中藥等等加以規劃,才能真正有助於我國中醫藥產業鏈之發展,惟迄今未見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種植補助方案及提出具體之台灣本土中草藥發展計畫。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布藥用植物種植補助及提出具體之台灣本土中草藥發展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三十一)為充實離島、偏鄉醫師人力,衛生福利部持續辦理公費生計畫,截至109年止累計招生培育1,192位醫事公費生,含631位原住民籍、555名離島籍及6名偏鄉籍等醫事公費生。經查,以往計畫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70%,但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部分科別甚至無人留任。再者,過往對於公費生契約內容多有爭議,對於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人力補充是否單靠公費生制度補強,外界亦多有評論,實有必要通盤檢討相關措施之推動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提升公費醫師留任意願及公費生制度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三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9億6,352萬6千元,依預算書所呈,「委辦費」占比過高。又衛生福利部歷年委辦費用比例偏高,「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從110年65.42%增長至112年之67.44%,金額由110年之9億1,381萬2千元,增長至112年之11億7,984萬1千元,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生弊端,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科技發展工作執行。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億4,996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寬列近8,000萬元。其中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新興醫療科技與衛生福利政策效益評估,110年度編列2,373萬8千元、111年度編列2,233萬元、112年度編列1,500萬元,近3年度預算增減幅度過大,且預算執行之效益評估、政策參採率等資料付之闕如;又建置早期臨床試驗法規科學研發策略指導原則計畫亦有相同情形。再者,連續3年以上編列執行真實世界數據醫藥應用科技評估計畫,預算規模為2,500萬元至2,950萬元,然我國目前實際應用真實世界數據於醫藥應用上案件增長幅度為何?委辦單位是否訂有關鍵績效指標、策略性指標、指標衡量標準、方法,亦未見說明。又辦理健康大數據基盤建置協調精進規劃與科研數據加值運用試行,其預算編列5,522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長一倍以上,顯不合理;另精準再生醫療技術及核酸藥物關技術引進策略指引與法規輔導計畫,於再生二法未通過前連年編列預算,且預算規模亦較前一年擴增一倍以上,顯不恰當,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依實際需求編列預算並積極強化各計畫推動成效。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1億1,585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寬列超過3,000萬元。其中辦理研發資訊科技運用於心理健康促進計畫、建置互動式心理諮詢平台方案,編列「委辦費」1,415萬9千元。惟「精神衛生法」中未有心理健康促進之定義,為避免衛生福利部在無心理健康促進的法規定義下,致使委辦內容不明確、無法達到政策目的,爰衛生福利部應參酌各國或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心理健康促進定義,並融入及推動各項補助方案,以符心理健康促進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798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依其說明係參加第20屆國際東洋醫學研討會,惟111年度預算亦編列該筆費用,且亦是參加第20屆,顯有違誤。另外,辦理促進中醫多元發展、建構中醫特色與智慧醫療模式……計畫較111年寬列1,100餘萬元,顯不合理,爰此,由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工作。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自93年起陸續公告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以管制有害殘留物,截至110年底止,已公告181項中藥材含異常物質(農藥、重金屬、黃麴毒素及二氧化硫)限量基準,暨鎘、鉛、砷、汞分項重金屬及二氧化硫等通則基準,其中農藥殘留部分,僅公告16項中藥材之3種農藥標準。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與食品藥物管理署曾於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24日研商會議決議,中藥材如供食品用途者,將共同審視現有規範並研訂相同限量基準,該殘留農藥限量基準公告緩衝期2年,預計112年1月1日實施,惟迄110年底尚未公告殘留農藥限量基準;另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委外辦理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相關監測計畫,作為檢討異常物質限量基準之參考,卻於109年起未再續辦,現行仍維持105年間公告之重金屬等相關限量基準。惟參酌日本藥典已於110年調整中藥材之總重金屬限量情勢,我國已逾6年未再檢討相關規範,爰衛生福利部應將相關管理規範完備。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三十七)全民健康保險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設立,掌握了國家每年7千億元的健保總額和給付標準,更直接影響整體全民健康照顧和醫療體系發展,任重道遠。我國目前領有護理師、護士執照且執業登記人數有18萬人,都是經過4年以上完整且專業之訓練,再歷經國考與實習之檢驗,分散在全台各地偏鄉山地離島,照顧台灣民眾健康。在此次新冠疫情之下,更是勇敢挺身在第一線執行防疫工作。根據協商112年度總額協商之會議紀錄,竟有委員對於疫情期間護理人員的辛勞,以「你選的工作就是這樣,你就要去面臨那個環境和因應,所以在錢方面應該是沒有少」等發言回覆,完全罔顧我國護理師之辛勞。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會制度改善策略,特別是如何尊重專業團體,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三十八)國民年金投保對象屬沒有工作之人員,上路以來繳費情形不佳,數據顯示,初期收繳率仍有七成七,但至2021年底已跌至四成五,衛生福利部應研謀如何提高國民年金繳納率,以保障經濟弱勢族群退休後生活,故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三十九)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統計,截至109年,我國低收入戶計有14萬6,342戶,30萬0,241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64%,全國總人口數1.27%;中低收入戶計有11萬4,840戶,32萬5,681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29%,全國總人口數1.38%。相較於社經條件較為接近的日本與韓國,其貧窮率皆為15至16%,我國現有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比例極低,事實上,反映出「社會救助人口」與「貧窮處境人口」之差異。現有「社會救助法」之家戶計算,使得福利資格取得門檻過於嚴苛,導致貧窮處境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現雖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開放主管機關認定,卻又因為承辦人員主觀認定標準不一,影響人民取得福利之權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現有最低生活費之設定及福利資格認定方式,研議改善方案及修法建議,以確保貧窮處境者得取得福利資源,並於112年3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四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2,168萬9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度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一)為推動社會安全網等業務,衛生福利部近年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聘專業社工人力,然而隨業務之擴增,社工人員負荷過重情形仍然存在,且後續精神衛生工作、長照工作服務範圍持續擴大,對於社工人力需求有增無減。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0年底,全國社會工作專職人員數(含社工師及社工員)計17,015人,領有執業執照之社工師計8,779名(含開業社工師41名),執登社工師占比約51.6%。另領有社工師證書總計有1萬4,035人,執業比約62.55%。經查,依據台灣老人學學會推估未來10年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數,預估至2030年,社工人力中推估需求數為3萬4,680人(高推估為6萬5,711人,低推估為2萬1,903人),與現有從業人數相比,人力需求缺口甚大,應儘速規劃人力來源,補足專業社工人力缺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四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540萬3千元,然社工司連年編列委辦經費,卻將核心業務一併委辦,其中包括社工師之教育訓練、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作業、專科社工師分科甄審等等;且該計畫112年又新增加聘僱1名臨時人員,同時將工作事務委辦出去,顯不合理,不僅核心職能喪失,又擴充人員,恐生弊端,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三)各級政府機關(構)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引用「公益勸募法」第5條第2項成立捐款專戶接受捐贈,然而偶有民眾對於捐款帳戶成立及運用有所質疑,為使國人響應募捐之熱心舉措得以充分運用於慈善公益,相關法制作業仍有精進之必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111年度預算案時,曾做出主決議「110年底前就『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起勸募之成立要件、捐款運用、管理及監督機制法制化』提出修正初稿」,然而迄今尚未看到相關修正初稿提出,爰衛生福利部應就「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起勸募之成立要件、捐款運用、管理及監督機制法制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指出,2021年性侵害7,787件通報案中,未滿18歲者4,520件,占55.3%,顯示兒少性侵案在台灣非常嚴重,且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國家報告統計,2020年校園性侵案中,高中職以下的國中、小受害者有233件。有關性侵害防治之作為,恐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強化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並結合學校三級輔導,協助兒少性侵害當事人相關輔導,並提供「未成年人非強制性侵害事件最低工作指導準則」。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四十五)近年民眾家暴防治之意識提升,及醫事、警察等相關通報系統之落實,家庭暴力通報案量持續增加,110年度為14萬9,198件,較106年度成長25.81%;惟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有效通報案件經社工人員評估後,發現其未開案的比率亦同步增加,自108年度之43.19%攀升至110年度的47.56%,經分析未開案之原因,多為被害人自認受暴情節輕微具問題解決能力,或無接受服務意願等,顯示親密關係暴力案件開案與否常受限於被害人意願,被害人往往基於情感、家庭、子女、經濟及住所等因素而婉拒服務,不利社政資源及早介入並提供適當處遇服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提強化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四十六)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近兩年兒少人口減少9萬8,267人,然兒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近年並無顯著下降,109年受傷人數2萬7,519人,較100年2萬4,435人,增幅12.62%,整體傷亡率自107年0.66%成長至110年0.70%(計2萬4,450人)。報告也強調建立「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之重要性。世界衛生組織指出道路交通傷害是重大卻被忽視的公共衛生問題,造成失能與疾病所衍生之家庭社會成本甚鉅,此並非只是交通部門的職責,公共衛生體系應能於交通事故傷害監測、研究、預防及控制等多面向發揮作用。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前針對傷害事故預防雖有明訂衛生福利部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惟協調會議1年僅召開2次,針對兒少交通事故議題雖有討論及追蹤,仍與法定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等功能甚有差距。行政院既已將降低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列為重大國家人權事項,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滾動檢討修正「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目標及成效,提升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功能,並研議建立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並精進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四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05萬3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落實兒少性剝削被害者之保護,並推動網路與媒體安全推廣教育及服務。參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衛生福利部為因應部分交友軟體年齡認證控管機制鬆散,且裁罰機制尚乏規範,多數業者僅以加註警語處理,未能防止兒少冒齡註冊,經查106至110年度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概況統計,110年度通報人數為1,879人,較106年度之1,060人增加819人。另經查111年4月底曾盤點15款交友軟體,僅有1款交友軟體於註冊時需提供身分證件進行驗證,多數業者仍未針對年齡驗證等防護機制進行修正,雖衛生福利部已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針對網路平台交友軟體業者管理方式尚未擬具配套措施,顯然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協同iWIN網路防護機構強化網際網路平台防護機制之推動,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四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度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21億9,379萬2千元,辦理醫療、保健等業務,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92億0,594萬7千元增加29億8,784萬5千元,增幅達32.46%。惟依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30日發布「110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以死亡率排序,110年十大死因依序為1.惡性腫瘤(癌症)2.心臟疾病3.肺炎4.腦血管疾病5.糖尿病6.高血壓性疾病7.事故傷害8.慢性下呼吸道疾病9.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10.慢性肝病及肝硬化,與109年相較,高血壓性疾病排名由第7名升至第6名,事故傷害則降為第7名。110年癌症仍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癌症死亡人數計5萬1,65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8.0%,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220.1人,較109年度癌症死亡率每10萬人口212.7人增加。此外,檢視110年前5名癌症之健保醫療支出及就醫病人數資料,癌症醫療費用前5名分別為「氣管、支氣管及肺癌」、「乳房癌」、「結腸、直腸和肛門癌」、「肝和肝內膽管癌」及「口腔癌」,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4.06%至14.67%間,就醫病人數之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1.35%至7.19%間,顯示主要癌症之醫療費用及就醫病人數均呈成長趨勢。考量癌症不僅影響病患及家庭生活品質,亦減少工作年數,造成經濟損失及龐大醫療費用支出,爰請衛生福利部就癌症防治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五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21億9,379萬2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辦理醫療、保健等業務等。經查,癌症連續40年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106至110年前5名主要癌症就醫病人數及醫療費用皆呈現成長趨勢,依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30日發布「110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110年癌症仍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癌症死亡人數計5萬1,65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8.0%,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220.1人,較109年度癌症死亡率每10萬人口212.7人增加,允宜檢討與研謀有效之防治措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檢討與研謀有效之防治措施。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本部及諸多單位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08028、M1208027、M1224020等3件「一般行政」業務之標案皆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其臨時人員112年預計進用14名,較111年15名減少1名,然費用卻由111年之876萬4千元增加至918萬2千元,顯不合理,尤其對照其他分支計畫之臨時人員薪資多未變動,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2,584萬5千元,其中顧問兼職費編列126萬2千元,較111年81萬元寬列,又業務費中之兼職費係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請衛生福利部確實依照該基準編列,並秉撙節原則核實支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四)110年11月發生醫學系二年級學生在醫學中心開刀房協助主治醫師進行縫合手術之新聞事件,凸顯衛生福利部對於接受實習之醫療機構與實習生之資格條件,可實習之醫療業務項目及應遵行事項並無法規規範。疫情將台灣的遠距醫療往前推進,惟「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剛完成預告,何時可以公告尚未定。遠距醫療尚有幾個問題需解決,如:第一,必須刷健保卡,中央健康保險署雖試辦虛擬健保卡,但尚不普及,怎麼改善?第二,民眾的資訊能力,數位落差問題怎麼解決?第三、網際網絡的布建,現在都發展5G了,有些偏鄉深山,連訊號都沒有,怎麼改善?第四、開處方、領藥及繳費,怎麼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五十五)全球主要醫藥市場,學名藥已成為使用率最高的品項,除了控制醫療費用外,更能促進製藥產業之整體技術發展;而我國這幾年推動發展之生技醫療產業,學名藥產業為其重中之重,然衛生福利部卻未能統整食品藥物管理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政策上予以支持輔導,導致我國學名藥產業面臨內外夾殺之窘境,產業發展亦面臨瓶頸。為避免藥費成長幅度過大及過分依賴外(中)資藥廠,醫藥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鼓勵各醫院加強採購國產學名藥廠所供應的藥品、避免採購陸資企業直接供應之藥品,並於醫院評鑑時,研議將採購國產及未直接採購陸資企業藥品列為評鑑的加分項目,以加強我國產學名藥產業鏈之韌性,並逐步降低台灣醫院與民眾對陸資掌握的醫藥品之依賴。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主要係強化醫療體系對於未來全球趨勢及國內社會結構變遷等挑戰之應變能力。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雖將建立更具韌性之急重難症照護體系列為重要策略,並強化偏鄉與資源不足地區緊急醫療量能,惟參考國際常用之世界衛生組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每萬人口(西)醫師數10位,110年底金門縣每萬人口西醫數6.43位,係22縣市中唯一未達WHO標準之縣市;且同期間我國50個次醫療區域中,仍有新竹竹東等10個次醫療區域,每萬人口西醫數低於上開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考量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既將建構更具韌性之急重難症照護體系列為重要項目,如何強化未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醫療區域之緊急醫療量能,應併同考量,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如何促進國人就醫之可近性及公平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五十七)依據國發會公布最新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我國將於3年後(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至2070年,老年人口中逾三成為85歲以上長者。相關醫療照護將更為重要。但在六都的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給邊緣化,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去,偏鄉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造成更大影響,而弱縣亦不像六都有著完善醫療體系。新竹縣偏鄉地區醫療資源缺乏,診所及專科類別均有所不足。如芎林、橫山,1個;關西,9個;新埔,4個;尖石,3個,均有待提升,以照顧偏鄉鄉親。2021年11月發生醫學系二年級學生在醫學中心開刀房協助主治醫師進行縫合手術之新聞事件,凸顯衛生福利部對於接受實習之醫療機構與實習生之資格條件,可實習之醫療業務項目及應遵行事項並無法規規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五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我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自104年開辦,近年亦開始試辦在家住院(Hospital At Home,HAH)服務。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日本、西班牙、美國、法國、英國等)持續探索在家住院治療作為傳統住院治療的替代可能,更進一步地,亦有研究顯示在家住院可降低病患死亡率、再入院率及醫療成本。然而,在家住院所需之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恐未必與既有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或居家照護制度相同。因此,為利在家住院所需之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研訂,實應參酌並立基於相關之實證試辦計畫。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遠距科技智慧照護應用於急重症暨安寧病患之在宅住院創新模式」之成果報告,及研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可行性。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五十九)110年5月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有7件便利商店店員勸導未配戴口罩者戴上口罩,致遭毆傷、挖眼之情事,其中3件之行為人係屬追蹤關懷中之精神病患,卻仍無法防範其等再有傷人之攻擊行為,顯示社會安全網仍有亟待修補之破洞,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社區精神病人之關懷訪視量能,並對高風險個案提供適切追蹤照護,以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衛生福利部為降低精神疾病個案暴力犯罪風險,以保護性案件加害人合併有精神疾病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整合性服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服務對象僅為列管中社區精神疾病個案,未含括疑似精神病患,經函請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已強化社區疑似精神病患個案之評估及醫療服務,提供個案所需之就醫協助及照護。審計部指出,為完善社會安全網絡,衛生福利部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加害人合併有精神疾病者為服務對象,補助地方衛生局增聘心理衛生社工,整合社會福利與心理健康服務,提供個案密集關懷訪視服務,並協助轉介及串聯社區照護資源,期滿足精神病患與其家庭之多元需求,降低個案暴力再犯風險。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該項服務僅以列管中之精神疾病個案為服務對象,對於社區中缺乏病識感,且未受醫療協助,可能因病情影響而產生暴力風險之個案,尚無法提供所需服務資源,影響服務推動成效。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擴大推動「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強化社區疑似及高風險精神病人轉介及處置量能。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六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心理健康行政管理」預算編列991萬1千元,其中通訊費用編列362萬2千元較111年所編262萬2千元,寬列100萬元,應係用於支應免付費安心專線服務,惟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議以多元式提供心理支持服務,以提升服務可近性及節省通訊費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口腔健康行政管理」預算編列85萬7千元,依照預算說明係辦理口腔健康促進及相關計畫和辦理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認定計畫等,又口腔健康司原將牙醫專科訓練認定之核心業務範疇為自辦,112年卻委辦,顯不恰當,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推動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認定計畫,維護專科醫師訓練品質。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補捐助醫療機構、民間機構、國內團體辦理心理健康促進…….等業務,其捐助目的及效益不明,是否有確切達到國人心理健康促進之目標。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多元之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公私協力深化民間團體與主管機關之合作機制,全面落實心理健康政策目標。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四)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的統計資料顯示,自殺率為我國第十一大死因,目前我國自殺防治策略具體的成效有哪些?台灣在83年自殺死亡人數統計為1,451人(7.1人/每十萬人),而自殺死因則於88年進入十大死因之列。其後自殺死亡人數於94年躍升至4,282人(16.6人/每十萬人),有鑑於此,94年5月行政院核定「全國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第一期,95年1月「自殺防治通報系統」正式啟用。在我國自殺防治政策推動及民間努力下,95年自殺死亡率雖達高峰,但上升幅度減緩(16.8人/每十萬人),且自96年逐年下降(至103年為止為每十萬人11.8人),且自殺死因於99年退出十大死因之列。但是,自殺死亡率自104年開始即呈現攀升持平趨勢,110年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656人(11.6人/每十萬人),可見自殺防治之政策有檢討空間。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精進自殺防治策略,強化自殺防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合作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自98年委託辦理安心專線,提供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的電話心理諮詢服務並即時搶救因壓力或憂鬱的自殺企圖者,國內外已多有研究證實此類專線可有效減少自殺人數。隨科技演進,網路已成為現代人尋求各項服務常用之管道,自殺防治專線應辦理線上協談服務,然而,相較安心專線有專門計畫及穩定之預算委託辦理,線上協談服務卻僅獲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其人事費,實有精進空間。爰衛生福利部應鼓勵民間團體試辦線上文字協談之心理支持服務,並建立文字協談服務指引及危機處理流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未來擴大辦理。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六)根據監察院所提「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等情案」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2019年更有高達257位輕生;15至24歲人口群自殺通報更是逐年增加,2020年該人口群通報人次已占所有通報人口群中的26.4%。各級學校通報學生自傷人次更呈現倍數增加,凸顯青少年自殺、自傷議題的嚴重性。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必須嚴肅檢視「自殺防治法」的防治效益。調查報告指出,教育現場輔導人力不足、教育單位與社區心理衛生、醫療等資源整合不足,其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人口之追蹤及輔導更是重要,均有待自殺防治網絡各主管機關強化合作機制。學生自殺死亡原因雖難以單一歸因,但經分析其中以「憂鬱症及其他精神疾病」為大宗主因、「感情因素」及「學校適應」亦為常見之因素。然自殺防治實務卻面臨「輔導人力不足」、「學生或家長抗拒資源介入」、「輔導老師行政負擔過重」、「家庭系統難以改變」、「輔導轉銜機制未與社政、衛政結合」等困境。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結合跨部會及民間團體資源,精進自殺及憂鬱症防治策略,特別是自殺防治功能的重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六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中辦理成癮防治人才培訓及處遇服務制度建立,共編列1,823萬3千元,較111年度所編1,070萬4千元,寬列近80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並持續精進我國成癮防治人才培訓制度,充實處遇人力。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線所需通訊費、維護及建置成癮醫療個案管理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訊系統等,期降低吸食毒品造成之危害。為建置戒癮服務體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皆未達六成;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之涵蓋率不足。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戒癮資源布建及提升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之涵蓋率。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六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共編列1億4,665萬8千元,然捐助目的及效益不明,是否有確切達到防治藥癮等之目標,又無相當之衡量指標及衡量方式。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藥癮醫療及處遇服務資源之布建,並訂定合宜之績效衡量指標,以擴大服務量能及評估服務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行政院自110年展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110至113年),衛生福利部主責辦理戒毒策略。為建置戒癮服務體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藥癮治療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為提升藥癮者接受藥癮治療,衛生福利部辦理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108至110年度累計支用3億2,763萬餘元,藉由補助個案替代治療(丁基原啡因與美沙冬等)、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等醫療費用,並提供醫療機構執行該方案之獎勵,鼓勵個案治療及促進醫療機構投入藥癮醫療服務。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宣導及強化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誘因,提升治療費用補助方案使用率。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七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計畫目的辦理毒品危害防制。經查,辦理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期提升藥癮者接受藥癮治療,惟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計有88家、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93家,分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皆未達六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宣導及及強化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誘因,提升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之涵蓋率。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七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度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請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自110年起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一任務為擴增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希望在114年完成71處中心之布建,並補足781個專業人力,讓心衛中心功能將越來越強大,成為推動全國心理衛生工作主軸單位,惟據媒體報導指出,現行各縣市心衛中心欠缺一致運作模式、權責不分,以及照顧對象不明,所謂走入社區的心衛社工、訪視員,實際上幾無實權、欠缺後援;另,我國心衛社工與訪視員長期不足,110年時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所負荷的案量比,依然高達1:190,遠大於1:30的目標,顯見衛生福利部並未積極建構心理衛生資源之布建。爰此,衛生福利部應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強化其功能及持續補實關懷訪視人力,以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七十四)我國精神衛生資源長期不足,影響精神醫療、復健、社區支持等服務難以執行、人力難以布建。有鑑於「精神衛生法」全面性修法後,仍有許多資源需要布建、服務需要發展,為保障精神病人及其照顧者權益,促進醫療院所及民間團體發展服務。爰此,衛生福利部應透過各類財源,逐年提高精神衛生服務資源經費編列,並於112年6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范 雲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七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將逐年陸續布建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其中個案管理與團隊服務模式係該中心服務提供之關鍵,其中包含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員。然於「精神衛生法」修法過程中,民間團體多次建議,對於心理衛生中心是否能夠提供一致性且適切的諮詢應對機制深感憂心。故,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心理衛生中心之民眾諮詢相關標準程序,以利民眾於諮詢時之可近性與專業性。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辦理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專業訓練,訂定相關作業流程,以利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依據個案之問題需求,提供相關專業諮詢及服務。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七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將陸續布建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於其中設置「心理健康組」與「個案管理組」,前者提供之服務範疇為「社區心理諮商及治療服務」、「整合心理健康促進業務」、「辦理各類族群心理健康、災難心理及去汙名化活動」等,後者則主責「精神疾病與自殺合併多重議題個案訪視、評估及資源轉介」、「與醫療機構建立醫療諮詢及後送合作機制」等。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雖有因地制宜之需,然其設置、運作、人力執掌等基礎原則,仍有待中央訂定明確作業指引以供依循。112年將至,「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作業要點參考基準」之訂定尚未完成,恐不利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設置與運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要點」,提供縣市衛生局依循辦理。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七十七)近年法院對精神障礙者的被告,涉犯殺人無罪,但要求其應接受監護宣告的強制治療,故外界相當關切設立「司法保安處分處所」的議題。依衛生福利部規劃,精神病患病情依輕、中、重度不同,分為不同的收治方式,重度精神患者收治於司法保安處分處所,中度精神患者則收治於醫院內的司法精神病房,而衛生福利部也從110年開始規劃在北、中、南、東完成全國5至6家醫療機構設置司法精神病房,預計首家司法精神病房將在112年2月完工。司法精神病房興建預算約3,000至5,000萬元,目前規劃一間病房容納30床,空間占地約是50床範圍。而司法保安處分處所興建預算高達53億7,000萬元,分4年辦理,112年度經費編列13億0,300萬元,惟其容納床位數、相關設施規劃、醫護人員及保安人力之訓練規劃為何?均未見詳細之計畫內容。爰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辦理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之新建及人員訓練,俾利如期完工,並應考量收治對象特殊性,支給工作人員風險津貼。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七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其中捐助未滿6歲兒童及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及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之牙醫師專業牙齒塗氟服務、口腔健康檢查及口腔衛生教育等,112年共編列5億5,000萬元,較111年所編3億2,531萬1千元,寬列2億2,468萬9千元;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行各項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2,120萬元較111年所編250萬元,預算寬列8倍有餘,顯不合理,且未見說明補助之方向及目的,效用為何等,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依「口腔健康法」推展口腔健康促進工作,及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與宣導,以改善國人口腔問題、維護口腔機能健康。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9年0至6歲孩童塗氟整體覆蓋率達七成以上,但3歲以下及部分未就讀幼兒園之兒童之塗氟執行率仍然偏低,其中0至1歲族群塗氟率僅一成九為最低,1至2歲塗氟率六成二為次低,顯示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牙齒塗氟政策仍有精進之處,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拓展兒童口腔保健照護體系,強化跨科別、跨單位之政策溝通與幼托育機構、兒科醫師等之合作,以提升父母及照顧者的認知與行動力。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八十一)口腔癌好發於台灣中壯年男性,為男性十大癌症排名第四,過去40年來,發生率持續上升,目前已高居世界第一。在台灣,每年約增加8,000位口腔癌病友,每一位病友在治療後都需要復健服務,但是並非每位病友都有機會復健,原因在於,協助病友可進行復健的醫療院所不多,許多病友有復健需求,卻苦無可供復健之場所,許多口腔癌病友,因為苦無復健之場所,遂只能回歸醫院門診,定期追蹤,致使健保資源無法有效發揮,另因要照顧病友,家屬可能要一人來照顧,最後,病友就業不易。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口腔癌病患治療後之復健試辦計畫,以提供個案復健照護服務。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八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我國將於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據國內研究發現,台灣約有12.8%的65歲以上長者,經評估為咀嚼吞嚥異常,亦即,每10位年長者,就有1位有輕度以上的咀嚼吞嚥障礙。此外,吞嚥障礙亦好發於腦中風患者、失智症患者、身心障礙者、神經系統障礙患者、營養不良者等。面對咀嚼吞嚥困難的患者,若無適當的飲食協助,將可能因進食減慢或恐懼哽塞,造成胃口不好、進食量下降、容易疲倦,進而營養不良而使身體逐漸衰弱並引發其他併發症。衛生福利部於107度出版「『咀嚼吞嚥障礙評估訓練及宣導計畫』口腔機能照護」手冊,其中包含「咀嚼吞嚥障礙患者飲食質地調整及改善」篇章,然其衛教內容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8年所推出之「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相較,資訊完整程度不一。兩者資訊落差之下,恐不利民眾在衛教資訊之掌握。綜上,為使民眾於口腔健康與國民健康主管機關所獲知之衛教宣導內容一致,以利其了解飲食質地調整之運用時機,請衛生福利部將「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內容連結置於「咀嚼吞嚥障礙評估訓練及宣導計畫」口腔機能照護手冊網頁,積極宣導。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八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2,286萬1千元,然我國對於取得國外牙醫學歷之醫師回台實習問題,造成擠壓我國牙醫學生權益,更影響未來我國牙醫行業之整體發展陷入失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容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預算編列2億1,099萬9千元,其中編列臨時人員1名,計列650千元。然依據112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計畫共5項,其中4項與前1年相同,第5項「強化護理法規與護理人員及機構管理」112年度目標值僅65家次,少於111年度的357家次;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並積極推動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計畫。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五)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為減少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地區就醫障礙,於110年度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年規劃補助建置遠距照護服務平臺及購置遠距醫療設備,惟鑑於多數原鄉離島地區衛生所所在縣市財政困窘,且衛生福利部對於計畫後續維運尚無明確財源規劃,恐因後續未妥予維運,設備缺乏維修經費,造成遠距醫療停擺,為此,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偏鄉離島地區遠距醫療設備後續維護營運預算及早規劃及籌措,以確保偏鄉離島地區遠距醫療服務之持續性。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八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法規與護理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374萬5千元。經查,護病比已於107年12月1日入法,並於108年5月施行,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上限,醫學中心為1名護理師照顧9名病人、區域醫院1比12,地區醫院1比15。然參據111年5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於VPN登錄之各月份全日平均護病比,仍有多家醫院尚未達此標準,雖能理解因疫情因素,第一線醫療人員的工作量遠超過承平時期,但衛生福利部仍應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邀請護理團體、護理相關工會召開「護病比」討論會議,並提供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八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預算編列1億7,940萬3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07004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此,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並改善。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八)政府持續精進中醫人才培育及強化中藥材管理,提升傳統醫學服務品質,惟中醫醫事人力管理仍有精進空間,且中藥材管理制度未臻完善,允宜研謀改善,提升中醫服務品質及健全藥材安全管理。政府已訂有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管控中藥材安全,惟納管農藥種類及其中藥材品項仍寡,且重金屬等限量基準多年未修訂,相關管理規範未臻完備。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實施多年,惟部分高用量品項未納入查驗,且市售品檢出不合格者,仍未能於邊境加以管制,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機制不足。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已逐年擴充受訓員額,醫師可隨時參與訓練,惟訓練院所未全數參與管理系統訓練選配,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瞭解醫師參訓需求。傷科推拿耗費醫師體力較大,已限縮其服務量能,惟醫事輔助人力規劃遲未定案,無法填補醫療人力需求缺口,影響服務品質。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並改善。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八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其細部計畫中之辦理民俗調理產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計畫,是項預算年年編列,卻未見成效,又111年尚推動中醫推拿人員法案共識計畫,112年卻刪除,政策邏輯不清不楚,毫無連貫性,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並改善。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中醫診療多以基層診所為主,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應設置負責醫師1人,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2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為落實前揭規定,衛生福利部自103年度起正式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參與計畫之訓練院所自103年度之28家,已成長至110年度之113家,受訓醫師則由103年度之136人提高至110年度之538人。衛生福利部自109年起將負責醫師選配作業由電腦處理,簡化雙方媒合作業,惟109年及110年僅有43、64家參與此系統,占全體參訓院所之41.75%及56.64%,近半數院所未加入情況下,部分參訓醫師仍自行向該等訓練院所逐一洽詢招訓情形,不僅耗費人力時間,且仍無法達到訓練容額及選配作業公開透明,衛生福利部應研謀改善,促使全數中醫訓練院所參與系統選配招募訓練醫師,並藉由選配作業系統得知醫師參訓需求全貌,適時調整訓練量能。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九十一)2年前受疫情影響,已發生過中藥材大缺貨之情況,近期又有不少醫師反應,健保使用的科學中藥有些藥都已出現缺貨的情況,還有一些藥也面臨即將缺貨的困境,此將導致醫師無藥可用,必須找尋替代藥物,顯見中藥材本土化及分散對中國中藥材之依賴等議題,急需政府解決,刻不容緩。據悉,越南之中藥材有些品質不錯,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也希望能多從東南亞國家進口中藥材,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進行「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長達多年,現都已進入第二期,卻仍未能有效開發出新的中藥材來源國,解決我國對中國中藥材依賴之問題,實有待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除運用於中醫藥振興計畫經費,持續補助國內種植中藥材外,亦由「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積極尋求新南向國家出口中藥材至我國之意願。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九十二)「中醫藥發展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惟要發展本地中草藥產業並沒有那麼容易,因中藥著重「道地性」,種原、栽種地區不同,都可能影響藥效,而相關發展成效有限。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為落實中藥材品質管控,自101年8月實施邊境查驗制度,經公告之品項於查驗合格後方可輸入,截至110年底止,累計21項中藥材。惟統計106至110年度邊境實施查驗之中藥材重量占總進口量之比率雖有成長,仍有逾45%中藥材未實施查驗;又上開期間進口排名前20大中藥材中,除吉林人參、廣橘皮(陳皮)及西洋參等3項自106年實施書面審查後,迄未實施抽批檢驗者,尚有鹿角、黨參、苦杏仁及「韭菜子、萊菔子(蘿蔔子)、菟絲子、地膚子、牛蒡子、決明子、車前子、冬瓜子」等4項高用量中藥材,尚無需查驗即可直接進口;另經統計106至108年度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異常物質背景值監測計畫期末報告,及衛生福利部委託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106至109年度市售中藥材檢驗相關成果報告執行成果,計有13項中藥材於該期間有2年度連續不合格情形,其中達11項多數無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無法於進口時加以管制,恐有無法阻絕高風險中藥材流入市面等情事,爰衛生福利部應完善邊境查驗風險管控機制。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九十四)世界衛生組織先後頒布過「2003~2005傳統醫學戰略」及「2014~2023傳統醫學戰略」,確定傳統醫學和補充醫學的發展方向。目前世界有關傳統醫學部分,比較有規模的大致分為印度之阿育吠陀跟亞洲地區的中醫中藥。而有關中醫中藥之發展,因日本沒有中醫制度,故應屬中國、韓國、台灣為主要之發展國家。中醫藥在韓國稱為韓醫及韓藥,依據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107年考察韓國之資料,韓國在105年成立韓藥振興財團,屬保健福祉部之法人單位,其成立目的為連接韓國政府資源及研究資源,一年約有360億韓元預算,主要負責韓藥產業化、產品化,顯見韓國政府是相當有企圖在創造韓醫藥之價值。台灣中醫藥之發展是相當有潛力的,惟政府長年來重西醫輕中醫,致我國中醫藥產業鏈之發展不如韓國突飛猛進。為落實「中醫藥發展法」,促進中醫及中藥新藥之發展,衛生福利部應研議補助中藥新藥發展之計畫,以鼓勵業者進行中藥新藥創新與開發。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九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預算編列8,434萬3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11018、M1211005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於112年度預算審議通過後,依審議結果調整契約價金。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預算編列8,434萬3千元,然連年編列高額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且112年所編1,516萬6千元較111年所編485萬3千元,預算幅度增長3倍,明顯不合理,且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編列8,212萬5千元,然連年編列高額之通訊費(預算增長幅度近一倍)、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係因應衛生福利部長照、防疫、資訊系統雲端化及資訊安全防護需求,請衛生福利部確實做好管控。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八)民眾多次陳情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院方長期實施比中央更嚴格的隔離規定至今,員工因家屬確診被隔離後,被員工所照顧的院民也需關進寢室隔離,且寢室無衛浴廁所,隔離期間院民需於眾目睽睽之下共用便盆,於自己排泄物旁吃飯,像是籠中動物,毫無人權與尊嚴。另據傳因頻繁隔離導致照護工作增加,人力不足以巡查各房的情況之下,有確診住民於房內吞食撕碎尿布等異物噎死,發現時已來不急搶救。種種情事顯示玉里醫院防治手段過於強硬,不利精神復健,應予以檢討改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的公立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具備1,111床各種功能的精神科病床,是桃竹苗照顧精神醫療網的核心醫院。衛生福利部在111年3月15日突發一紙公文即成立「桃園醫院與桃園療養院合併工作小組」,並於3月25日召開會議,計畫於4個月內完成合併,在沒有提出合併計畫書,也沒有和員工、病友做好充分的溝通的情況之下,讓員工、病友、家屬都非常擔憂,擔心這個歷史悠久的優質精神專科醫院,就此消失不見。衛生福利部雖說桃園療養院合併桃園醫院後不會裁員,員工既有福利不受影響,然日前多次人事會議內容表明,桃園療養院現任主管將改為非主管職,嚴重影響主管權益,此外,精神專科醫院降級為桃園醫院精神部門,由院長掌管相關預算編列,恐嚴重排擠精神照護預算,亦影響精神照顧品質。為維持精神醫療之獨立性,應停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併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案。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提升部立玉里醫院院民之照護品質,關於桃園醫院及桃園療養院兩院合併案應再審慎評估,並暫緩推動。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九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編列6億0,162萬4千元,而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109至111年度暫緩編列,112年復編,然蓬萊舍爭議凸顯院民與院方溝通落差極大,爰請衛生福利部責成樂生療養院持續改善與院民之溝通。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是國內唯一專責醫藥衛生研發任務之導向型研究機構。藉由實證基礎的知識創見,扮演政府醫藥政策的研發智囊,並以其一貫的科學性、公正立場,協助政府統合國家各項重要健康研究計畫的推動與發展。近年來,多次承命支援國家緊急康事件之需,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國家衛生研究院即刻啟動新冠藥物研發,推動快篩試劑、單株抗體與疫苗開發。又如,配合政府推動「國家級高齡醫學暨健康福址研究中心」,落實政府「在地老化」政策。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度經費包含研究單位基本任務、推動整合性醫藥衛生研究計畫、協助政府緊急和重要任務、人力資源、基本營運及重大設施維運等基本運作經費,全屬科技預算項下。倘若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度經費遭遇統刪時,為維持該院全院基本人事費及統籌營運費,不得已需以刪減研究經費的方式,以支應人事費及統籌營運費用,此舉將對研究機構之長期運作與發展勢將造成難以回復的巨大負面影響,且將造成國家衛生研究院因應國家緊急狀況時無法彈性調整既有研究人力與能量。此外,國家衛生研究院根據國際環境變化與國內政策需求,適時調整研發能量,進行前瞻規劃,展現國家衛生研究院在我國衛生醫藥領域的機動性與重要性。例如進行生物製劑廠二廠及戰略平台資源庫建置,以健全國內疫苗產業發展基礎,提升防疫與公衛能量;興建高齡醫學及健康福祉研究中心,以及針對高齡者照顧、健康、醫療等等議題進行研究,以因應高齡化社會的諸多問題超前布署;因應未來生醫趨勢,積極投入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建立各類疾病相關大數據資料庫,以讓更多研究機構或學者專家可以利用這些資料做出前瞻預測資訊,以達提供國人衛生健康醫療防護之功效。統刪勢必影響這些重要工作之進行。養兵千日,用在一時,基礎研究是一切研究之根基,醫藥衛生研究更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方能達到促進國民健康的目的,爰建請排除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預算統刪,以減低衝擊,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穩定發展與提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一○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部分用以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及補助地方政府、醫療機構等辦理促進心理健康促進等事項。經查,為提升國人心理健康,衛生福利部於102年起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於106年起繼續辦理,以降低國人自殺率為計畫主要目標,然根據「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5至24歲之青少年族群自殺通報人數逐年攀升,死亡人數107年始就未低於200人,顯見衛生福利部在防治青少年自殺事項上仍尚需加強。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跨部會偕同教育部,積極辦理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關懷策略,以降低青少年自殺之情形。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一○二)政府為因應高齡化失能人口日增衍生之長照需求,自106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擴大服務對象及服務項目,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長照服務需求人數推估所參據資料之調查期日久遠,恐影響政策規劃及未來年度支出估測之準確性,經促請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已依權責機關發布最新調查資料,更新調整長照需求人數推估參數,有利長照資源布建及財源需求之精準掌握。審計部查核發現,前開服務需求人數之推估,係由各目標群體之人口推計數乘以其長照需要率而得,各目標群體長照需要率之參據基礎不同,如65歲以上老人失能率(12.7%)係依據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惟各項參據資料調查期日已歷7至24年不等,恐未符近況,影響政策規劃及財務支出規模估測之準確性,審計部遂於109年6月函請衛生福利部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最新發布之調查資料更新調整長照需求人數推估參數,作為當地資源布建之參考及協助對預算精準之掌握,以利長照政策之推展。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一○三)110年5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社區疫情升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醫療量能整備應變,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並要求醫院開設專責病房。其中為慰勉醫事機構及人員,發給公私立醫療及醫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及照護之醫事等工作人員津貼及獎勵。惟衛生福利部為慰勉醫事機構及人員發給津貼及獎勵之部分款項未及時核撥,且部分醫院收到獎勵後,未儘速分配予相關人員,影響及時慰勉之效果等情事。衛生福利部於疫情期間除應持續整合傳染病防治醫療網與緊急醫療網資源,以確保重大疫情期間之醫療量能。更應儘速辦理審查及核發作業,並督促檢討改善撥付及分配作業,以落實政策美意。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一○四)衛生福利部為照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工作及家庭生計受影響之中低收入戶及育有未滿2歲孩童之家長或監護人發給擴大急難紓困金及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有助紓解民眾家庭生計。惟根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核發對象間有實際核給金額與得請領金額未符、資格審認作業未臻周延,或部分弱勢民眾未申請補助等。為加速發放急難紓困金而簡化資格審認作業,致部分經濟條件惡化民眾領取紓困金額較規定得請領金額減少,或所得已有改善者仍領取較高額紓困金。又部分於疫情期間失業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未提出紓困補助申請。或急難紓困金資格審認作業未臻周延,衍生涉有溢領紓困金情事。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研謀妥處並亟待研議改善措施,強化協助措施,以保障有需求之弱勢家庭得到政府救助。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一○五)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曲線於2020年交叉,人口開始呈現自然減少,且減少規模逐年擴大。少子化趨勢持續攀升,近年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推出各項政策,期望鼓勵生育、提升生育率,例如:生育補助、托育補助、人工生殖補助等。然而少子化之現象,係許多複雜因素所致,因此除了提升生育率外,兒科醫療專業人員之留任、兒科醫療資源之量能鞏固與挹注,亦是少子化因應政策的重要關鍵環節。現行兒童常規公費疫苗給付處置費100元,與成人無異。然而,在疫苗施打的實務運作上,面對兒童的疫苗施打所需之操作成本、時間成本,卻是高出成人許多,長期而言,亦係凸顯給付與實務之不盡合理。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議「提升兒童常規公費疫苗處置費」之規劃,以利兒科醫療專業人員之合理給付保障。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一○六)由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所提出的「住院整合照護計畫」,自111年度起新增「全民健康保險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試辦計畫」,全年度經費為3億元。該計畫係為強化醫院人員感控機制及有效運用住院照護人力,以病房團隊人員照護工作分級分工提供住院照護,使病人獲得連續性及完整性照護,提升民眾住院醫療照護品質,減輕家屬住院之照顧及經濟負擔,同時提升健保給付效益及支付效率。111年度計畫於7月公告,8月初收件截止,10月下旬公告核定試辦醫院,核定共計40家醫院,其中包含醫學中心6家、區域醫院16家、地區醫院18家;而以核定試辦床數規模來說,小至10餘床、大至3百多床均有,顯見各醫院間仍不乏試行評估之情況。111年度之計畫執行受限於疫情、計畫申請、相關行政程序作業等,以致10月方完成核定公告,期待112年度之計畫能夠得以順利延續運行。然而,該計畫實際執行後,過往各界所擔憂之狀況,例如:急性病房佔床誘因提高、照顧糾紛如何因應、增加病房護理人力工作負擔……等,仍應持續關注了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11年度計畫終了及112年度計畫執行半年時,針對該計畫之執行提出相關成效與挑戰說明,俾利掌握住院整合照護計畫執行之效益與困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一○七)臨床實證顯示中度和重度障礙的兒童及青少年,比一般孩童更容易發生視覺問題,這些孩子到眼科就診時,囿於障礙限制,常無法理解醫事人員指令,也較難在陌生紛雜環境中,接受近距離眼科儀器檢查或復健,若孩子吵鬧或占用較長的檢查時間,更讓陪同家長壓力提升,致使有特殊就醫需求的身心障礙孩童及家長,因畏懼就醫或缺乏輔助就醫資源,而錯失黃金治療期或視覺復能的機會。衛生福利部於108年首度推動「特殊兒童眼科示範中心」試辦計畫,於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成立國內第一個特殊兒童眼科示範中心,然而執行中依然面臨不敷需求的困境。111至112年衛生福利部擴大辦理「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計畫」,除原本設定獨立診療檢查空間、推動醫療團隊整合服務以及無障礙設施設備外,更將原本參與的醫院家數由1家擴大至5家,並增加醫療與復健服務次數與時數,服務年齡層由兒童延長至青少年,並且加強提供中重度障礙個案和3歲以下幼童服務,該計畫終於在10月陸續完成簽約事宜。期許透過新計畫協助特殊兒少的眼科醫療,並進而提升生活品質與自立生活能力。以現行計畫之規劃,屆時必然會有許多家長將帶著孩子跨區就醫,且特殊需求者之眼科醫療需求,並非僅限於兒童及青少年時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除積極協助「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計畫」之進行外,並於其後相關計畫考量擴大補助辦理之可行性,以提升特需者眼科醫療之可近性。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一○八)無障礙環境是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均等機會,能夠全面參與社會活動之基本必要條件。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全國醫療院所改善無障礙就醫環境,規劃「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據衛生福利部網站「醫院資訊公開專區」公告符合110年度計畫之診所名單計1,386家,僅占全國總診所數之6.1%。為促進醫療院所積極改善就醫環境,衛生福利部應賡續引導醫療院所優化就醫環境,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權利。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九)我國具備許多發展生醫所需的資料含量,除生物資料庫外,更擁有全球少見的健保資料庫,活用巨量醫療資料有助於醫療產業發展,然而,大法官於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判健保資料庫在原始蒐集目的外之「二次利用」違憲(111年憲判字第13號),應於3年內完成修法,包括個資之獨立監督機制(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及請求退出權(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且研議可利用資訊技術協助當事人參與資料治理與利益共享的方式,擴大民眾參與的誘因。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一○)基於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可近性因交通不便、人口稀少且分散,醫事人力招募不易,導致醫療照護資源(品質)相對於一般地區醫療資源普遍不足。為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可近性,逐步改善該等地區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在地醫療量能,衛生福利部訂定「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108-112年度),惟該計畫僅施行到112年度恐不易未來偏鄉醫療發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12年度提報未來強化偏鄉醫療精進中長程計畫時,納入遠距醫療相關推動措施,用於優化未來偏鄉醫療體系,讓偏鄉民眾可以享受科技便利之便。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公布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111-115年)」,主要為強化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培育,改善醫療資源與醫事人力不足問題,政府培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逾50年,自58年起至109年止累計招生培育1,192位醫事公費生(含在學中),含631位原住民籍、555名離島籍及6名偏鄉籍等醫事公費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以往計畫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雖達70%,惟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數有限且均無留任者。衛生福利部表示,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加以衛生所醫事人員編制有限,無替代及支援人力,影響服務意願等。該計畫係為照顧弱勢族群、強化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可近性而訂定,加上人口往都會地區遷移集中,對於人口減少且高齡化的偏鄉地區,原有的私立醫療機構恐將逐步減少,因此衛生所及公立醫院守護偏鄉地區居民健康之任務相對更加重要,公費醫療人力異動主因雖為個人因素,衛生福利部仍需積極努力慰留或採行較高之獎勵留任金制度,避免偏鄉公費醫療人力異動頻繁危害在地居民健康。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二)蔡英文總統2016原住民政見提到「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之間的健康條件差距,政府應加強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和原住民族部落(社區)的健康照護體系等設施的投入,提升健保納保率,並提高原住民族人接近保健服務的機會;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然時至今日衛生福利部仍未提出「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其理由均以原住民族社會意見分歧,是以相關法制作業仍在溝通凝聚共識中。6年了,國小都可以念畢業,衛生福利部還在溝通協調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以落實蔡總統「原住民族健康法」政見。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三)原鄉因自來水普及率偏低,許多居民僅能引用山上泉水至蓄水池,沉澱過濾後送往家庭用戶使用,此為簡易自來水型態。惟簡易自來水相當容易遭天候影響,導致水質混濁,以及原鄉居民申請水權使用地下水情形,水質皆相當不穩定。又因原鄉多數簡易自來水設備並不完善,且多數蓄水池並無定期檢測水質,大腸桿菌與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經常超過標準值。為保障偏鄉飲用水安全,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立即偕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原鄉長期飲用簡易自來水及地下水對人健康影響進行研究,以利宣導鼓勵民眾接用自來水。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一一四)據衛生福利部106年委託研究報告指出,我國遠距醫療受限於「醫師法」第11條規定,除偏鄉地區及有特別緊急情況,似尚無法執行遠距醫療行為,足見現行「醫師法」第11條規定,尚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另因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函釋陸續放寬通訊診察治療範圍,惟僅為疫情期間之因應作法,有鑑於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議,考量後疫情時代,應透過法令鬆綁,使遠距醫療全面合法化,並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通盤檢討「醫師法」第11條與通訊診療辦法修法需求,以保障離島、偏鄉地區居民使用遠距醫療之權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一一五)為維持國內醫師與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完整,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容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是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的公立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具備1,111床各種功能的精神科病床,是桃竹苗照顧精神醫療網的核心醫院。衛生福利部在3月15日突發一紙公文即成立「桃園醫院與桃園療養院合併工作小組」,並於3月25日召開會議,計畫於4個月內完成合併,在沒有提出合併計畫書,也沒有和員工、病友做好充分的溝通的情況之下,讓員工、病友、家屬都非常擔憂,擔心這個歷史悠久的優質精神專科醫院,就此消失不見。衛生福利部雖說桃園療養院合併桃園醫院後不會裁員,員工既有福利不受影響,然日前多次人事會議內容表明,桃園療養院現任主管將改為非主管職,嚴重影響主管權益,此外,精神專科醫院降級為桃醫精神部門,由院長掌管相關預算編列,恐嚴重排擠精神照護預算,亦影響精神照顧品質。為維持精神醫療之獨立性,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桃園醫院及桃園療養院兩院合併案應再審慎評估,並暫緩推動。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一一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109年席捲全球至今,造成世界各國巨大衝擊,台灣亦不例外。然而,在台灣全體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立即進入防疫崗位,並配合政府各防疫任務下,守住台灣的醫療防疫陣線,其辛苦和付出令人敬佩。行政院後於109年4月21日,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讓台灣全體醫療院所能順暢運作,及其從業人員能夠安心進行防疫工作,也造就台灣良好防疫成果,令人敬佩。然而,112年度防疫特別預算將調整為公務預算。為維持台灣全體醫療院所的順暢運作,及其從業人員能夠安心進行防疫任務,建請將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來自此防疫公務預算之獎勵、補助、津貼等,應比照之前免納所得稅。以及來自此公務預算的醫療相關費用,如:因確診而住院;相關檢查,如:篩檢、PCR;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疫苗注射。爰建請相關部會考量醫療院所、防疫人員為國家防疫工作之辛勞,比照110年度維持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來自防疫相關公務預算之所得收入,免納所得稅也免繳印花稅。 提案人:邱泰源 羅致政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一一八)近年來,因疫情和俄烏戰爭等因素,導致全球性通膨、實質薪資縮減、貧富差距擴大。在台灣,根據日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0年家庭所得及支出統計,每戶可支配所得差距倍數已擴大至6.15倍。此外,各縣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逐年上升在CPI(消費者物價指數)方面,因漲幅較大的食物類支出占比較高,使低所得家庭的CPI漲幅高於高、中所得家庭,加重其負擔。根據衛生福利部111年第2季的數據,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數統計中,有超過三成是未滿18歲的孩子。而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已在111年10月14日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的施政總質詢中承諾,會在111年底前邀請各地方政府,檢討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並研議放寬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標準。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各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研議「社會救助法」中有關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標準規範,調整放寬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提出修法計畫。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一一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分支計畫「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皆編列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經費,顯見衛生福利部推展精準醫療決心。然而計畫目標卻未見相關健康數據與健保資料庫整合,同時也未見資料庫整合之真實數據於民眾疾病治療、藥品研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證審核,甚至健保給付資料參照之應用。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與健保資料庫整合,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如何應用真實世界數據於藥品許可證審核流程、仿單標示外使用、新藥新科技評估HTA、醫療科技再評估HTR等面向,提升資料應用範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醫事司111年已發布「申請實驗室開發檢測之相關須知事項」,協助審核實驗室開發檢測,同時亦滿足癌症精準治療配合次世代基因檢測NGS之新需求。然政策發布已1年,相關案件審查進度緩慢,通過案件僅個位數,產業界專家已建言提升審查效率。與此同時,為增進台灣精準醫療發展,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醫療機構或委外實驗室申請認證之審議效能,包括類似案件流程簡化、訂定追蹤指標、排除重複審查、標準不明確等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一)精準醫療已成為癌症治療趨勢,為了找出真正有治療效益的病人,新興標靶治療或免疫療法都必須透過生物標記(biomarker)的檢測來尋找治療的標的,而次世代基因定序(NGS),一次可以檢測多個基因,提供醫師診療的有利工具,為病人選擇最有效的藥物與治療。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2019年起承諾將次世代基因定序(NGS)技術納入健保以來,至今仍無進展。除健保預算不足的問題以外,如何核價、與療效評估如何連結、可否允許民眾差額自費等問題3年來無進展。為增進癌症病友治療效率,達到個人化醫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加速NGS納保審議標準,以提升癌症治療成效,減少不必要治療,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二)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10月發布調查報告顯示,國內26個罕病病友團體中,僅五成九團體有健保給付罕藥、四成一沒有藥物可用,希望罕藥給付時間可從現在平均30.3個月,逐步縮短。同時英國雜誌《經濟學人》111年針對法國、德國、英國、澳洲、日本、南韓與台灣的罕見疾病藥物給付種類、給付時程、照護制度進行比較,結果顯示台灣敬陪末座,不符國際標準,更有違我國當初通過「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精神。而有藥可用的五成九的團體中,九成認為健保給付條件太嚴苛,期望可放寬給付範圍。為促進罕病病友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如何縮短罕藥納保審查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三)財團法人台灣癌症基金會公開呼籲政府應成立「台灣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TmCDF)」,並向衛生福利部遞交政策建言書,同時劉委員建國於111年4月12日總質詢時,也向蘇貞昌院長與陳時中部長進行質詢,也獲得院長、部長正面回應,願意來支持研議,更在5月26日由劉委員建國、蘇委員巧慧、余委員天等,召開公聽會,邀請衛生福利部與專家學者等進行法案研議。劉委員建國更在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正式提出修法版本,然而至今,衛生福利部仍未正面的回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在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提出對案。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第2項 疾病管制署903億1,23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參據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為94至162件不等,110年1月至10月審議件數則為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申請案件全數審議完畢,致各界迭有審議進度緩慢,影響民眾權益之訾議,顯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檢討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審理時效,儘速完成審議作業,釐清個案傷病或死亡與施打疫苗間之關聯性,使預防接種受害民眾迅速獲得合理之補償,並維持接種疫苗之信心,以利國家公衛政策推行,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7,200萬元,較前一年度新增辦理醫療院所人工智慧即時疫情警示與智能諮詢服務等經費達2,200萬元。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其他科技計畫及防疫業務項下亦有多項疫情偵測及警示相關計畫推動,此計畫與相關計畫是否有重複編列之情形,以及與智慧防疫新生活之關連性為何,應更為詳細說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3年起,在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中要求「未發生大流行時」,廠商應於翌年交付與訂金價格等值之季節性流感疫苗數量,惟近年接無廠商投標。嗣後該署配合修正招標內容,110年並參考各廠商未投標原因及對規格之意見、審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等,將採購規格再修正為3年合約、疫苗核准狀態增加緊急使用授權,辦理111至113年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公開招標作業,惟迄111年8月22日辦理第3次採購評選會議仍流標。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表示倘於完成招標事宜前發生流感大流行,將運用緊急採購、專案進口應變機制,並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商因應特殊緊急狀況,加速疫苗查驗、審查取得疫苗貨源等,然為維護民眾健康,允宜檢討妥適修正流感大流行疫苗採購條件,以確保疫苗來源。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究因應後疫情時代有可能的流感爆發問題,合併農曆年節民眾大批返鄉、出國之現實情況加入一併考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APA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鑑於我國自86年引進雞尾酒療法(HAART),愛滋感染者之存活期大為延長,至105年度愛滋醫療費用已達40億5,400萬元。嗣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106年2月4日起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2年後之主要愛滋醫療費用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支應,該署應負擔愛滋醫療費用於106年度起大幅下降,惟由於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該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期間經行政院召開愛滋醫療費用欠款研商會議,指示先由菸品健康福利捐分年支應還款費用,倘不足,再考量公務預算撥充,爰於107至110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償還愛滋醫療費用欠款介於7億0,214萬6千元至32億6,553萬8千元,復加計該署年度預算及結餘款支應償還者,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降至51億5,917萬6千元,惟金額仍鉅,有待賡續爭取財源支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宣導精進預防愛滋病政策、並務實檢視盤點本議題財務還款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鑑於衛生福利部在疫情前的108年7月時,即有提出「邁向全球衛生安全-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109至113年)」,早已認識我國抗生素抗藥性程度嚴重,及並未持續挹注足夠經費,永續推動抗藥性防治。然而策略計畫中,在協助醫療機構強化感染管制降低抗藥性細菌傳播、優化抗生素抗藥性管理的軟硬體與資訊系統等項目,仍是吝於投入資源,甚至仰賴健保基金支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盤點現有「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並以後疫情時代思維調整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日前表示:從109年開始,淋病疫情確有上升,好發年齡為20到40歲而傳染方式,性接觸是最主要之傳播方式,另外與感染者的黏膜滲出物接觸也可能遭到感染,且未經治療的病人或無症狀的帶菌者,其傳染力可達數月之久,如能有效治療,即能降低其傳染力,其中安全性行為是預防淋病的最佳防疫措施。為保障國民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同相關單位,研擬相關疾病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5.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11年11月4日公布我國今年首例本土霍亂確定病例,個案為40多歲本國籍女性,近期並無國內外旅遊史,平日3餐也多自行烹煮,惟曾食用生蝦及生蚵。查霍亂弧菌可久生存於汙水,民眾一旦生食受汙染水域捕獲的海鮮,即可能遭受感染,此外,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107至110年每年本土病例數分別為7、0、1、0例;近5年(107至111年)無境外移入病例,近期國際霍亂疫情升溫,111年迄今累計29國報告霍亂病例,其中南亞孟加拉、巴基斯坦及阿富汗因洪災造成大規模疫情,因春節將至,民眾從國外返鄉及食用海鮮類機率提高,為避免霍亂疫情蔓延,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預防霍亂疫情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6.依據我國已簽署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為達成此目標,締約國應採取「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以及「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我國亦於98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2年內完成各級政府機關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曾於107年3月發布新聞稿表示,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邀集醫院組成的「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體系(The Taiwan MDR-TB Consortium, TMTC)」,共同研究發現透過該體系的醫療照護模式,能將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治療成功率提高至82.4%,且中斷治療及治療失敗率皆不到3%,且該研究成果獲國際權威期刊Clinical Infectious Diseases(CID)刊登,未來可作為其他國家抗藥性結核病防治參考。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辦法「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確診為多重抗藥性肺結核,則無法在台治療。此一規定在立法時,國內未有多重抗藥性肺結核之有效治療方法與藥物,但目前台灣已能將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治療成功率提高至82.4%。因此,客觀條件已改變,若不檢討相關法規與行政作為,恐有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疑慮,應儘快檢討並研擬修法。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盤點國內治療多重抗藥性肺結核之量能,與每年確診人數,提出未來修改相關法規之可行性評估分析與改善方案,於6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指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國外廠商疫苗採購作業,間有簽辦採購時未載明採購依據條款規定,或雖載明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卻未敘明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未符,且該等疫苗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規範有別,顯見我國在遇見大型傳染病之疫苗採購之相關規範仍有疏漏,政府雖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便宜行事,而今疫情減緩疾病管制署宜研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緊急採購相關規範,進一步建立合宜採購程序與機制,俾供嗣後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遵循,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具疫苗採購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指出,截至111年3月8日止,政府已採購及受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共8,986萬餘劑,累計到貨5,032萬餘劑,施打4,816萬餘人次,耗用4,246萬餘劑疫苗,耗用疫苗約為已到貨量之八成,賸餘之786萬餘劑疫苗,使用期限為111年3月至11月,可施打效期短暫,如以疫苗廠牌歸類,則以AstraZeneca疫苗將到期劑數為最多,賸餘疫苗251萬餘劑全數於111年5月底前屆期,截至111年3月8日止,政府所採購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有近4千萬劑尚未到貨,該等疫苗將於112年底前到陸續送抵交貨,然參照國際施打情況,疫情解封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施打率逐漸趨緩,而我國近期已檢討相關防疫措施,並逐一解除,且口罩限制也於111年12月1日解除戶外管制,疫情解除管制已然在即,一旦解除所有防疫管制屆時採購數量龐巨的疫苗勢必面臨無人要打之窘境,而今政府為了要消化過多的快篩試劑幾乎是採取大放送模式,未來多餘的疫苗也勢必採取此一模式解決,否則將增加疫苗屆期銷毀之風險。國家之前採購較多疫苗,是因國內疫情仍屬嚴峻之情況,而今疫情趨緩甚至相關生活限制逐漸放寬,未來是否能需要數額如此龐大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亟需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審慎評估未來需求,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未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之合宜數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251萬5千元,較111年所編列4,633萬7千元,寬列617萬8千元,主要係新增馬匹肝臟相關數據監測業務,惟該等業務所需經費是否如上所列600餘萬元,不無疑問;另登革疫苗臨床試驗105年開始迄今,目前進度不明,而民間公司亦與NIH合作開發之疫苗,已完成二期銜接及概念性驗證臨床,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評估近年風險增加之傳染病,擇優先重點項目審慎分配預算資源,並加強呈現相關效益與成果,確保能以實證研究提供疫病防治解決策略。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3,577萬1千元,較111年所編列1,364萬4千元寬列2倍有餘,惟為使我國傳染病監測技術與國際接軌,並提升國家級參考實驗室檢驗量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撙節預算、嚴密監督,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7,200萬元。經查:該項計畫為111年度新興計畫,該計畫於111年度預算中軟硬體編列3,042萬7千元,於112年度預算中又編列軟硬體費用4,386萬6千元,均作為「完備防疫資訊資訊基盤架構,優化公衛防疫體系數位防疫戰情指揮架構,導入社區及大眾標準化AI智慧防疫空間等相關軟硬體費用」,然110年有相似之「新世代智慧防疫行動計畫」,兩項計畫無法於預算書中看出其差別與效益,惟為因應未來全面掌握防疫資訊,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經驗,妥善規劃112年執行項目,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1億0,913萬2千元,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YH111051、YH111053、YH111054、YH111055等4案,請確實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依立法院審議結果辦理契約價金調整事宜。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及地方疾病管制公衛人員緊急辦理疫情各項公衛作業,雖得逾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但經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及,疾病管制公衛人力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2年間,加班成為常態,不僅有90.11%每天工作9至16小時,且1週平均工作天數滿7天者之占比亦達38.10%,工作負荷明顯加重,更有80.53%感受嚴重過勞,最終也導致致人員流動高,不利公衛任務之推展,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參酌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經驗,規劃新興重大傳染病期間相關人力應變作為,以確保疾病管制公衛人員永續性。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九)台灣已進入後疫情時期,隨著國門開戶、國內管制鬆綁、指揮中心可能降級……等等之因素,為因應未來可能的傳染疾病,「傳染病防治法」宜一併檢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辦理「傳染病防治法」修正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為防範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係辦理藥劑、個人防護裝備整備及邊境檢疫等工作。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3年起於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中要求「未發生大流行時」,廠商應於翌年交付與訂金價格等值之季節性流感疫苗數量,惟近年皆無廠商投標。嗣後雖修正招標內容,將採購規格再修正為3年合約、疫苗核准狀態增加緊急使用授權,辦理111至113年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公開招標作業,惟截至111年9月底,仍無廠商投標。為確保疫苗整備及防疫工作之落實,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儘速檢討,妥適修正流感大流行疫苗採購條件,以提升廠商參標意願,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2030年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預算編列13億6,204萬8千元,有鑑於:1.我國自86年引進雞尾酒療法,至105年度愛滋醫療費用已達40億5,400萬元,自106年起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2年後之主要愛滋醫療費用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支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負擔之費用有所減少。2.因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雖於107至110年度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償還部分欠款,惟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降至51億5,917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允宜研擬對策,積極尋求財源挹注,以避免出現資金缺口。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積極籌措財源挹注,除透過菸金,亦應持續爭取行政院編列經費支應,以達2030年消除愛滋目標。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新增通報本國籍愛滋感染人數及年齡分布資料,通報人數自106年2,508人降至110年1,246人,顯示計畫已達相當成效,然而部分年齡層不降反增,且年輕族群仍占多數,仍應加強宣導。再者,由於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該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仍超過51億元,應積極爭取財源支應,擴大預防性投藥服務,拓展合作醫事機構網路,增加服務資源可及性,共同建構健康友善的環境,朝2030年消除愛滋目標邁進。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三)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5月「疫苗之研發、採購與安全性評估政策研議-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看新興傳染病加速疫苗研發政策建言」報告亦指出,國內目前所使用之疫苗,多來自國外進口,自製比率約為8%,相較美國、日本、韓國之疫苗自製率分別為100%、59%、38%,我國疫苗自製能力與其他先進或鄰近國家顯有落差,因應新冠肺炎後疫情時代,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核定目標,持續拓展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與提升檢驗量能。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四)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作業等提出審核意見,其中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部分摘述如下:1.政府自國內外採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惟疫苗採購作業未臻周妥,例如部分疫苗採購履約交貨,未核實估算逾期違約金、部分庫存疫苗可施打效期短暫,面臨過期銷毀風險。2.疫苗及藥品之緊急使用授權法規及配套措施尚待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未盡周妥,如疫苗接種計畫未及早納入疫苗預約平台規劃等。3.口服抗病毒藥物未適用藥害救濟制度、家用快篩試劑之供給無法及時因應民眾及公務機關需求。我國將於111年12月1日戶外口罩令解封,12月10日取消入境人數限制,國門全面開放,就未來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管制朝逐步放寬方向規劃,相較於以往較高強度管制所需之龐鉅經費,管制措施放寬後所需防疫經費似有檢討及調整空間,允宜審酌考量,視實際需要滾動檢討調整,俾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五)新冠肺炎將成為常態性疾病,鑑於全球仍有約2%免疫功能低下或不全的病患,面臨疫苗保護力不足的問題。此類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包括癌症病患、HIV感染者、服用免疫抑制藥物者、移植病患、透析病患等五大類。此類患者,例如血液惡性腫瘤病患於接種後僅有50%能產生抗體反應,器官移植病患接種後僅有31%能產生抗體反應,有一半的器官移植患者,即使施打3劑疫苗也無法產生足夠免疫反應,必須倚靠抗病毒藥物予以治療,且醫師治療時仍必考量既有療程與藥物之間的交互作用,選擇治療藥物。專家已建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針對5大類免疫功能低下患者族群提出多層防疫保護計畫,確保各式藥物充足供應。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藥品採購前審慎訂定各式防疫治療藥物儲備量基準,確保疫苗、口服藥物、針劑藥物及單株抗體等預防及治療藥物年度需求供應無虞。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六)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國外廠商疫苗採購作業,間有簽辦採購時未載明採購依據條款規定,或雖載明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卻未敘明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未符,且該等疫苗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規範有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儘速跨部會共同研議,健全緊急採購相關規範,及進一步建立合宜採購程序與機制,俾供嗣後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遵循。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之「發給居家隔離補償及負壓隔離病房醫護人員津貼」預算編列61億8,549萬6千元。經查:該項計畫為112年度新興計畫,主要作為負壓隔離病房、專責病房醫護人員津貼,然有許多醫護人員反映有防疫津貼被追回等情事不說,政府積欠防疫津貼迄今已近2年,仍有許多醫護人員未領到該筆費用,該項費用儼然成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小金庫。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3個月內提出醫護人員未來慰問金發放標準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八)為提供國內具高重症及死亡風險之免疫低下族群更完善的保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採購1萬劑Evusheld單株抗體,用於暴露前預防。Evusheld主要係提供予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的族群施打,以降低感染風險,規劃配置於收治實體器官移植、血液幹細胞移植或CAR-T治療(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療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therapy),具有效重大傷病卡之嚴重先天性免疫不全病患之醫學中心及部分區域醫院存放,經醫師評估用藥之效益與風險並充分告知個案後,給予符合條件個案使用。近來疫情趨緩,111年10月13日入境0+7政策政策上路,國內防疫規定也逐一鬆綁。但是,面對未知的疫情,病友團體們仍憂心,「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族群之人數加總為數不少,目前所採購之Evusheld單株抗體恐不見得足以供應該二類族群之所需。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對於「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二族群之Evusheld單株抗體使用情形密切關注,確保是類族群病患於醫師評估有用藥需求時,均得以獲得該類藥物,以保障病患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61億8,549萬6千元,辦理「發給居家隔離補償及負壓隔離病房醫護人員津貼」等相關費用,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近期已檢討相關防疫措施,並逐一解除,而口罩限制也於111年12月1日解除戶外管制,不久室內口罩限制恐也會解除,隔離措施目前也只針對確診者採「5+N」模式進行隔離,倘相關政策有變化,勢必影響原編列之預算執行率,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配合相關防疫政策就預算執行進行滾動檢討,並將醫療資源妥善分配。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資料,106至109年度全國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數為117件至231件不等,110年因擴大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申請案件數大幅增加,截至10月底止,申請件數為1,699件,其中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相關計1,588件,約占總申請件數之93.47%。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民眾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地方主管機關將進行案情調查及病歷調閱,交由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審定。查截至110年10月底止,上開1,588件中僅有22件完成審議,占申請案量之1.39%,其餘案件仍多處於調閱病歷階段,雖未逾上開審議辦法所訂之辦理期限,惟參據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為94至162件不等,110年1月至10月審議件數則為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申請案件全數審議完畢,致各界迭有審議進度緩慢,影響民眾權益之訾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答覆審計部已委託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代地方政府辦理病歷調閱及相關行政作業,並增加審議小組人力與開會頻率,以加速審議流程及維護民眾權益,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審議結果統計總表,111年審議件數達1,049件,顯見審議速度上確實有極大改善,惟相關件數僅42件,無法確定件數121件,基於疫苗救濟之精神,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從寬鑑定審議增加無法確定件數,讓更多人受到救濟。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一)依據審計部指出,截至110年10月底止,新冠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已高達1,588件,僅22件完成審議,占申請案量之1.39%,其餘多仍處於調閱病歷階段。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在94至162件之間,110年1月至10月已審議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新冠疫苗案件審議完畢。疫苗救濟制度目前有「審查塞車,判定太難,補償太少」等問題,限縮民眾獲得救濟的機率。衛生福利部對於施打疫苗導致死亡的民眾是否賠償,始終推委卸責。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一種「產品保證責任險」的概念,不應由受害家屬負舉證責任。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在依照審議辦法審議申請接種疫苗受害補償救濟案件時,應參考我國建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的立法理由與立法目的,從寬認定因果關係,重點應於「釐清接種疫苗所產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發生在疫苗接種者身上的不良反應,是否與所接種的疫苗有關?」,兩點酌以從寬認定,並儘速發給受害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已自國內外採購疫苗供民眾施打,有助於提升對疾病之抵抗及預防能力,然受限疫苗可施打效期短暫,若疫苗未能在有效期限內完全去化,恐面臨過期銷毀之風險。為使疫苗資源有效利用,且精進我國生技科技之發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基於不違反與廠商所訂之疫苗供應協議之前提下,可將即將屆效之疫苗提供學術單位實驗使用。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已自國內外採購疫苗供民眾施打,有助於提升對疾病之抵抗及預防能力,然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與疫苗廠商簽約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有別,鑑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之經驗,與相關單位研議修訂合用之緊急採購相關規範,俾供嗣後我國若再次發生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依循。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109年席捲全球至今,造成世界各國巨大衝擊,台灣亦不例外。然而,在全國各級醫院診所的醫護防疫團隊立即進入防疫崗位,並配合政府所有防疫任務下,守住台灣的醫療防疫陣線,其辛苦和付出令人敬佩。111年度台灣在本土疫情升溫之際,主管機關除了維護醫院量能外,更推動基層診所的「快篩陽性結果視訊評估門診服務」及「確診者輕症視訊診療」,迅速守住疫情,保護輕症確診病人的健康,協助穩定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維護大醫院的穩定醫療防疫運作,並透過公務預算的充分支持,讓全民都能得到良好的照護,創下防疫佳績。因應未來不確定的疫情挑戰,持續強化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十分重要,建請主管機關應維持足夠預算並進行合理配置,才能持續穩定各級醫療院所順暢運作,繼續提供全民最好的醫療及防疫照護。爰建請主管機關維持全國醫療院所防疫量能,並適切分配「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及隔離治療費用」科目之預算,提供各層級醫療院所充分量能,以強化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張育美 賴惠員 黃秀芳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33億8,516萬2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150萬元,包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建構藥品及智慧醫材管理法規與檢驗技術」5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50萬元。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230萬元,包含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50萬元、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180萬元(含「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100萬元、「毒品防制」50萬元及「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3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億8,136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經查: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4點規定,各機關應切實在112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緊縮經常支出,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惟扣除人事費用,委辦費占年度預算近50%,其中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00多名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員費用皆囊括在內,形同食藥署小金庫,與減編之具體目標所差甚遠。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其中包含委託研究案21項、委託辦理77項。經查,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規定,人事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者,得經各機關首長同意後,不在此限;至非委託研究計畫之科學技術類委託辦理案件得准用上開基準。而科技業務項下計有委託研究2案、委託辦理15項之用人經費超過50%,未符合前開規定,應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5.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鑑於行政院於87年間,為突破原有行政單位延攬醫藥專才之限制,解決專業審查人力不足問題,經公聽會彙集各界建議,指示原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延攬專職、專業之人力,成為藥物技術性資料審查專業之幕僚機構,唯實施多年後,目前食品藥物管理署卻反將行政審查權任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為之,造成行政權旁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之「藥品審查創新科技研究計畫」預算編列9,399萬6千元,凍結6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1月13日解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所指不得回收使用,係規範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清洗後在提供為販售。包含上游食品製造業的食品添加物、半成品及成品類製品。惟食藥署竟將市售一般食品添加的半成品類解釋成廠內用以暫時盛裝成品、半成品原料,以利儲存、運輸用途等需求,則如需要塑膠材質容器具,可重複作為盛裝用途。該解釋明顯違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使北、中、南區管中心針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稽查上標準不一,無所適從,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違和,為維護國人食品安全,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之規定意涵及範圍,辦理業者說明會、通函周知業者並發布新聞稿,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四)隨著春、夏、秋、冬四季氣溫變化,調養身體、將一些中藥材配成藥膳包與食物相配,吃藥膳進補,是國人習以為常之養生飲食文化。由於國人長久以來以中藥材入膳之習慣,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已表示:「含中藥材成分之滷包、燉包、藥膳包及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以食品管理」。惟國人習用於藥膳包之中藥材有些卻不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導致小吃店或食品業者於使用時將違反食安法之管理。然面對無法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詢到的食品原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態度是業者可以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納入食品原料。惟藥膳養生文化既是國人飲食習慣,作為主管機關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除被動等待業者送件外,亦應積極主動研議將國人習用之藥膳包原料納入「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為兼顧國人飲食習慣及讓國人吃的安心,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共同合作,就國人習用之藥膳包中之中藥材原料,研商可供食品使用並納入「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提出相關規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預算編列2億0,980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為因應醫療與防疫單位及民眾之防疫物資需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實施醫療物資管制政策,徵用國內廠商生產口罩,及緊急購置防護衣與隔離衣,雖持續辦理防疫物資整備作業,但卻發生家用快篩試劑之供給無法及時因應民眾及公務機關之需求等狀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強化防疫物資非預期風險之智慧化監控機制,以提升防疫作業效能,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分支計畫預算編列2億0,980萬元,包括新增之「戰略藥物緊急應變與智慧預警加值計畫」1億6,480萬元及「建置臺灣創新生物製造研發服務能量行動方案-核酸藥物關鍵技術引進暨研發建置計畫」4,500萬元。另112年度預算案該新增分支計畫之委辦費編列6,544萬元(占計畫預算數之31.19%),預計辦理包括人工智慧技術應用於藥品安全風險預警研究等20項委辦計畫;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601萬4千元(占計畫預算數之31.47%),新增辦理事項繁多,應於年度開始前或初期即預為積極辦理相關籌劃作業。另本項預算計畫應參酌審查機關意見,與跨部會科技發展計畫進行資源互補與整合,避免預算資源重複投入,並加強辦理相關事前籌劃作業,以強化執行量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我國不沾鍋商品充斥市面且民眾使用率高,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不沾鍋產品後市場稽查回覆:(1)本署針對公告指定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或包裝,每年規劃辦理年度稽查專案查核產品標示,地方衛生局對於市售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亦納入例行稽查辦理查核。(2)自106年迄今共計查核不沾鍋產品45件,查核標示結果均符合規定,為保障民眾食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因應110年起蔡政府連續開放萊豬、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政策,「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分支計畫編列5億0,899萬8千元,較111年度4億4,974萬7千元,增幅13.17%。然經統計,109至110年度進口牛肉申報查驗,其中仍有部分合格批數檢出微量萊克多巴胺殘留;日本輸臺食品,輻射值檢測結果雖均符合日本標準及我國標準,仍有檢出微量輻射之情形,鑑於110年度食品輸入查驗結果,較109年度呈現不合格批數上升情形,顯有違民眾對於美豬、美牛、日本進口食品安全之期待。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5億0,899萬8千元,較111年度4億4,974萬7千元,增加5,925萬1千元,增幅13.17%,主要係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因應國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發展,政府調整開放或擴大美豬、美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之進口,因應美豬、美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之進口,應持續審酌產品風險與運用跨部會資料庫等,適當調整查驗品項及數量等邊境管制措施,以強化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源頭管理,為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嚴格把關。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8年委外辦理「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研析」計畫,據期末報告所載,國內健康食品工廠GMP與國外生產作業規範及國內食品GHP相較,現行健康食品工廠GMP於工廠自我稽核制度、持續監控產品上市後之功效、維持品質管理之運作、風險管控機制、不合格品及退貨品之處理程序、員工訓練機構之資格條件、低溫食品之緊急應變計畫及食品原料之追蹤制度等規範,尚有精進空間,該署嗣提出健康食品工廠GMP修正草案,但僅止於預告作業階段。鑑於健康食品工廠GMP施行已逾20年,其管控作業尚未配合食品GHP作修訂,且與國際生產作業相關規範仍有諸多落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加速完備生產作業標準規範,以完善健康食品管理,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5.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經查,該筆預算中國內旅費之預算數額與過往幾年同計畫項下之國內旅費法定預算數額增編許多,相較於111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倍,且即使對比108年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前之法定預算,亦低於112年度所編列之金額許多。對比國外旅費過往數年之法定預算金額,雖有浮動,仍在一定比例範圍之內。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年度 國內旅費 國外旅費 112(預算數) 513萬元 50萬6千元 111(法定預算) 250萬5千元 48萬3千元 110(法定預算) 237萬元 39萬9千元 109(法定預算) 244萬元 37萬4千元 108(法定預算) 304萬元 63萬9千元 註:108、109年度為食安網絡第一期計畫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民眾若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亦即使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的乙型受體素之肉品,並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無虞。然而,輻射污染議題在國際間受到重視,輻射物質對人的影響和半衰期息息相關,但若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時,如發生中毒事件時,國內並無相關條文或政策以保障消費者之安全,日後消費者受害可能求償無門。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2.食品廣告述及誇大及醫療效能層出不窮,僅為食品卻誆稱可「預防新型冠狀病毒」、「降低白內障」等療效來誆騙消費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亦有化粧品竟妄稱具有「毛囊細胞再生」、「膠原蛋白增生」、「除皺」等誇張不實功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無法有效管理,讓網路、電視及電台廣告充斥此類廣告。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八)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復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或醫療效能案件之取締情形,並經監察院持續觀看國內各媒體及購物臺發現,食品廣告違規件數邇來仍居高不下,有關食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仍然充斥於各媒體,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甚鉅。調查報告發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自89年2月9日即賦予主管機關就再次違法之食品廣告相關業者,命其停業等剝奪或消滅營業資格、權利之加重處罰權限,然國內誇稱療效之食品廣告卻仍頻繁於各媒體及購物頻道輪播,尤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更形猖獗妄為,各地方主管機關近2年因忙於防疫工作,無暇顧及,迄今未依前開規定加重處罰,僅處以與不法業者所獲暴利明顯不成比例的罰鍰,毫無遏阻與懲儆效果,更迄未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該等業者刊登更正廣告,致使違法廣告產品不斷戕害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顯難辭監督不力之咎,洵有違失。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改善策略及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上「日本食品工作專區」,就有關2020年日本全國食品監測情形報告,及2022年日本全國食品監測情形報告,兩份報告內容數據不一樣(針對日本五縣(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地區流通品及非流通品檢出超標情形進行分析,2020年版:「2019年共檢驗19萬9,622件,其中165件超出日本輻射標準,合格率為99.8%」,2022年版:「2019年共檢驗15萬9,622件,其中165件超出日本輻射標準,合格率為99.9%」,2020年版與2022年版,新舊資料就2019年部分,樣本數差了4萬件。統計數字之樣本數絕對沒有校正回歸(2022年校正回歸2019年)。第二、2020年版與2022年版,兩者在2019年官方數據不一樣,但是2018年的官方數又一樣,食藥署究竟有無檢查?又2022年版為何把2017年的數據拿掉?難道是整個2017年數據都有問題嗎?無論數據有誤是因為筆誤、台方問題或日方問題,只要掛上官網的官方文件就不能有筆誤存在,又如果是台方或日方問題,以後要怎麼相信官方的邊境檢驗報告及日本輻射證明報告。目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此問題都未有說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十)為讓民眾清楚辨識不同製程種類醬油產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7年3月8日針對醬油產品特別訂定「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若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分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8條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以及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監察院108年2月18日糾正「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要求增訂果糖酸含量以鑑別是否為釀造醬油,並於108年10月3日召開質問會議。為因應監察院的糾正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陸陸續續多次邀請業者、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團體、各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歐洲商會及美國商會等召開「包裝醬油製程之標示規定」討論會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度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釀造醬油果糖酸檢驗」及國家衛生研究院「109年度醬油產品監測委託辦理計畫」。果糖酸的檢測-109年醬油監測計畫檢測市售醬油195件,以果糖酸小於0.1%判定為釀造醬油,結果釀造醬油(137件)有1件誤判,水解醬油(29件)有8件誤判,調和醬油(29件)有10件為未檢出/小於0.1%,因此用檢驗果糖酸判定,有定性/定量檢測的死角,來判定釀造與非釀造醬油的標準並不切實際。意即果糖酸含量並非判定是否為釀造醬油的關鍵指標。尤其是果糖酸在焦糖色素中也含有,也存在許多調味料中(添加水解胺基酸液製作之產品),有些是在複合調味料中,業者很難察覺,如果使用在醬油中檢驗出有果糖酸0.1%以上,就判定非釀造醬油或調和醬油,可能造成誤判。全世界並未有以果糖酸來做判定釀造與非釀造醬油之標準的國家。幾年以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每年針對醬油業者稽查,至今仍要求增訂果糖酸的標準卻未能提供任何科學依據,為維護民眾食品安全及回應監察院質問,建議食藥署編列預算到賣場抽驗,抽驗確認有問題的廠商,再至工廠加強稽核管理。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執行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時,抽驗業者產製之「釀造醬油」檢驗果糖酸,如有檢出果糖酸0.1%以上,即啟動查廠予以釐清,並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因應本次疫情,EUA係採專案核准方式,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藥品及疫苗部分,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依「藥事法」、「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等規定進行審查,並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CDE)協助進行技術性資料審查,申請者得依前開規定檢附資料向食藥署提出申請,食藥署、CDE及專家會議除考量因應緊急公共衛生需求,並確認使用效益大於風險始予以核准。惟依學界建議,「藥事法」第48條之2之專案核准作為疫苗緊急授權法規依據,與歐美國家法規相較,在EUA具體要件、課予EUA相對人風險告知及安全監視等義務、授權期限及廢止事由、EUA之資訊公開等面向及配套措施尚待強化,並應完備相關法制。」是以,審計部建議食藥署參考歐美日等先進國家藥物監理機構模式公開通過審查品項清單、審查(評估)報告、疫苗專家審查會議紀錄、使用說明指引等資訊,EUA審查資訊之公開透明度尚待提升,惟食藥署查復食藥署已主動公布核准藥品及疫苗之中文說明書,必要時亦主動公開專家會議紀錄,顯見食藥署對EUA透明化並無心推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5,872萬7千元,凍結72萬7千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相關資料公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二)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對含麻黃素製劑流向異常之監測,自108年10月起含麻黃素製劑許可證持有者及從事該藥品批發之販賣業者,須每月於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系統內建置含麻黃素製劑流向預警功能。又自110年起委託地方政府衛生局運用該功能,加強查核進貨量異常業者之製劑流向。經統計各衛生局110年度稽查結果,查獲違規之批發業者、藥局各2家,依查獲事實核處裁罰及輔導,其中2家批發業者之申報資料與現場稽查未符,另1家藥局含麻黃素製劑進貨量大,卻未有相關調劑紀錄,涉及製劑流向不明,遭衛生局移送檢調偵辦,顯示透過中央之管理系統及地方之實地抽樣稽查合作模式,確能發現業者所涉違法情事、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製劑使用情形,惟110年度僅有15市縣參與計畫查核含麻黃素製劑流通情形,除連江縣無相關業者外,未參與之市縣轄內之批發業者、零售業者及健保特約藥局家數合計各有83家、362家、1,234家,恐潛藏業者收購製劑用於非法製毒卻未被發掘之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督促各市縣政府充分利用追溯追蹤系統預警功能,並落實稽查,俾有效防止製劑非法流用,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加強麻黃素製劑流通管理、購置毒品及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立質譜圖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等業務。經查,由於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改進。有鑑於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行政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毒品防制相關業務,有鑑於:法務部與食藥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1)法務部主張,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主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依其函訂「檢驗機構協助毒品檢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規範毒品檢驗案件處理程序、品質管理等事項。(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認為,檢驗機構執行毒品之檢驗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辦理,毒品檢驗之目的,在於作為刑事定罪之證據,當由法務部主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行政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加強麻黃素製劑流通管理、購置毒品及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立質譜圖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等業務。監察院於111司調0031號調查報告中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9年間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鑑驗毒品咖啡包有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判定為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情事,案經監察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約請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到院詢問後,發現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就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儘速協調法務部釐清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俾依權責進行相關管理事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麻黃素為製成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對含麻黃素製劑流向異常之監測,自108年10月起含麻黃素製劑許可證持有者及從事該藥品批發之販賣業者,須每月於藥品追朔或追蹤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系統內建置含麻黃製劑流向預警功能,110年起則委託地方政府衛生局運用該功能加強查核。經統計各衛生局110年度稽查結果,計查核零售業者及藥局310家、批發業者56家、醫療院所22家,並查獲違規之批發業者、藥局各2家,其中1家藥局含麻黃素製劑進貨量大卻未有相關調劑紀錄,涉及製劑流向不明,造衛生局移送檢調偵辦,顯示此系統確能發現業者所涉違法情事、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製劑使用情形,防止製劑非法流用,惟至111年度僅有19市縣參與計畫,除連江縣無相關業者外,未參與之市縣計有臺北市及金門縣,恐潛藏業者收購製劑於非法製毒卻未被發掘之風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督促各市縣政府充分利用系統預警功能並落實稽查,或與前述市縣共謀其他稽查方式,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相關工作規劃、期程及具體目標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惟相關管考制度未見名實相符之關鍵績效指標、策略性指標、指標衡量標準、方法,致外界無法以科學方式檢驗評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施政績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強化各計畫之目標與關鍵成果的連結及效益闡述,並落實追蹤管考機制,以達施政目標。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十六)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內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評估方法,多數仍以動物實驗為主,與國際應以人體試驗為主之作法尚屬有別,經由人體試驗所獲得之結果,始可宣稱產品功效,而經動物試驗之結果難以推論其對人體亦有相同功效,其證據力尚顯不足,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規定,針對健康產品訂有13項保健功效,針對13項保健功效各訂有不同之評估方法,查該13項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中,僅抗疲勞及輔助調節血壓2項,業已公告修正須進行人體試驗,其餘11項係由廠商自行決定採用動物或人體試驗,顯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研議修正評估方法之可行性,以與國際接軌,並提升業者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可靠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檢討修訂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鼓勵業者進行人體食用研究,以符合消費者對健康食品的期待。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編列7,451萬7千元。該項目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之說明中,提及「較上年度減列辦理多重快速檢測之精進及新興檢驗項目方法研究等經費4,702千元」。然相關費用卻散見於「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中,例如:辦理有關多重快速檢測之精進研究(計列452萬元)、委託研究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查證與精進計畫(委辦費用計列250萬元)。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辦理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確保國人安全。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7,529萬5千元,然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2TFDA-S-510、112TFDA-B-002E、112TFDA-B-003、112TFDA-S-509、112TFDA-S-511、112TFDA-B-025、112TFDA-S-516、112TFDA-JFDA-101、112TFDA-B-006、112TFDA-S-502、112TFDA-B-017、112TFDA-B-036E等12案,顯不妥適,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實審查計畫需求進行採購,以免影響署務推展。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預算編列5,484萬7千元,主要用途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中心興建工程所需之食藥署辦公廳舍搬遷安置費用。為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把關量能,食藥署自106年度起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及112年度預算案規劃用於辦公廳舍新建及搬遷相關計畫經費達48億7,500萬元,應加強各項執行中計畫進度控管及強化跨機關間協調連繫,及早因應規劃,以如期達成計畫目標。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速本計畫進行,並加強各項執行中計畫進度控管及強化跨機關間協調聯繫,以免影響其他連動計畫達成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88年訂定「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下稱健康食品工廠GMP),規範健康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廠房與設備及衛生等之管理標準。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委外辦理「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研析」計畫之期末報告所載,健康食品工廠GMP與國外生產作業規範及「國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較,現行健康食品工廠GMP於工廠自我稽核制度、持續監控產品上市後之功效、維持品質管理之運作、風險管控機制、不合格品擊退貨品之處理程序、員工訓練機構之資格條件、低溫食品之緊急應變計畫及食品原料之追蹤制度等規範,尚有精進空間,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參照國內外之規定,完成兼具在地化及符合國際管理趨勢之規範,然而迄今尚未修訂完竣。鑑於健康食品工廠GMP施行已逾23年,且已有相關報告建議修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速完備修訂規範。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辦理「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醬油製造業者執行稽查及抽驗,稽查項目以食品業者登錄、管理衛生人員、產品責任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保存來源文件、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倉儲管理、廢棄物處理、產品標示、產品抽驗等項目稽查。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30日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中酌修現行標準第2條之文字敘述為「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另於同日發布之新聞稿說明「使用可重複清洗之塑膠材質容器作為盛裝載具之行為非第二條所轄範疇」。為維護醬油產品之衛生安全,責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辦理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針對業者環境衛生、製程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等項目,查核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規定,如查有相關缺失項目,應追蹤業者完成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二十四)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自100年3月15日起至111年7月底止,針對日本輸臺食品共計檢測19萬1,273批,惟其中檢出微量輻射計241批。食藥署表示,針對檢出微量輻射,均勸導業者退運或銷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落實食品輸入查驗,經邊境檢驗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不得輸入我國。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5億0,899萬8千元,然食藥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2TFDA-AC-305、112TFDA-B-005、112TFDA-AC-115、112TFDA-S-503、112TFDA-B-018、112TFDA-AC-107等6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案件。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二十六)食品廣告述及誇大及醫療效能層出不窮,僅為食品卻誆稱可「預防新型冠狀病毒」、「降低白內障」等療效來誆騙消費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亦有化粧品竟妄稱具有「毛囊細胞再生」、「膠原蛋白增生」、「除皺」等誇張不實功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無法有效管理,讓網路、電視及電台廣告充斥此類廣告。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依法落實違規廣告之查辦,積極維護國人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二十七)鑑於行政院於87年間,為突破原有行政單位延攬醫藥專才之限制,解決專業審查人力不足問題,經公聽會彙集各界建議,指示原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延攬專職、專業之人力,成為藥物技術性資料審查專業之幕僚機構,爰應依我國醫藥相關法規及國際標準進行審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應確實監督,確保藥物審查之客觀中立、效率與品質,保障國人用藥安全。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監測及瞭解國內藥物濫用情形,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4條之1及「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規定,於92年建置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Drug Abuse Reporting System,DARS系統),蒐集各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通報藥物濫用個案之相關資訊,同時將蒐集資料公布統計結果及趨勢,提供國內藥物濫用防制相關單位參考運用,另提供獎勵金,鼓勵機構、團體辦理通報。110年底醫療機構基本資料,全國設有精神科之醫療院所計553家,然而僅有219家申請DARS系統帳號參與通報,參與率僅39.60%;又110年底提供藥癮戒治服務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計226家,亦有25家醫療院所尚未申請參與,雖DARS系統屬鼓勵性質之通報,然而參與率偏低之情形,恐無法完整展現我國濫用藥物變化之趨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2億0,216萬9千元,其中112年臨時人員115名,較111年新增8名,預算增加865萬元。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妥善利用經費,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才,以完善我國醫療器材各項配套管理法規,並精進醫療器材產品管理,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經查,監察院於111司調0031號調查報告中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9年間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鑑驗毒品咖啡包有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判定為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情事,案經監察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約請司法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食藥署之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到院詢問後,調查發現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允宜就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儘速與法務部協調並釐清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三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藥物濫用通報機制,提供防制工作之參考,惟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參與情形仍有提升空間,亟待研謀改善,俾通報數據更趨完整,以及早辨識濫用藥物變化趨勢,進行相關防制措施。」顯見國內醫療體系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情形,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二)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自106年度始執行4年,業已於109年度執行完成,然110年度又新增「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計畫」,顯然是換湯不換藥,後又改回「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此計畫實施成果每年多為零散之報告、會議、或宣導活動,缺乏「全生命」管理之精進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研擬檢討。另請提出106至111年每年針對藥品全生命週期-從研發輔導、臨床試驗、查驗登記、製造管理、到上市後安全把關、風險管理如何緊密連結、如何持續精進突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落實執行計畫,精進相關管理,確實掌控進度,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3,413萬9千元,其中辦理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制計畫編列3,203萬5千元,較111年所編1,203萬5千元法定預算寬列2.7倍,主要係增加委辦經費。然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管制藥品減損時,管理人應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7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文件,向食藥署申報;而歷來報章雜誌報導部分公眾人物浮濫使用第四類管制藥品,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辦理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制計畫,以保障國人用藥安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四)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監測及瞭解國內藥物濫用情形,建置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蒐集各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通報藥物濫用個案之相關資訊,同時將所蒐集資料公布統計結果及趨勢,提供國內藥物濫用防制相關單位參考運用,據DARS系統統計結果,110年度計有506家醫療院所及1家民間戒癮團體持有有效帳號,其中實際有通報個案者103家,約二成,合計通報3萬2,021件;全國設有精神科之醫療院所計553家,其中219家申請DARS系統帳號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參與率僅39.60%;又110年底提供藥癮戒治服務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計226家,亦有25家醫療院所尚未申請參與,顯示國內醫療體系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情形,仍有改善空間。次查,衛生福利部為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參與藥癮者治療性社區服務模式,自108年開辦「藥癮治療性社區服務模式多元發展計畫」,扶植及鼓勵民間機構團體投入治療性社區服務。參與該計畫之6家機構中,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外,尚有5家民間機構團體;又據法務部建置之反毒大本營網站提供8家民間資源協助戒癮,扣除重複後,合計民間參與戒癮服務者計10家,該民間機構團體於110年度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者,僅有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1個機構,其餘民間機構團體均尚未加入,DARS系統數據顯欠完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督促提升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機制,俾DARS系統數據更趨完整,以及早辨識濫用藥物變化趨勢,進行相關防制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三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3,413萬9千元,其中辦理「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計列1,453萬元;然有關市售產品檢驗數(誇大療效產品摻加西藥)112年預故目標值50件,較111年80件大幅下調,惟考量近年物價上漲,致使執行檢驗所需費用增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仍需積極辦理新興藥品、不法藥物及化粧品檢驗技術開發,提升檢驗量能,確保國人安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六)民眾接受訊息型態與管道,早已從電視及廣播等進入網路時代,智慧型手機普及化的情況,網路已取代傳統媒體方向,惟目前衛生福利部主動查緝違法藥品方式與管道,仍著重於電視廣播,嚴重忽略網路影響力。不論中藥或西藥,網路違法廣告與資訊相當猖獗,雖許多廠商為境外IP,無法逕行裁罰,但政府應持積極與各大社群平台溝通,並透過跨部會協調模式,遏止網路違法亂象。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調整違法藥品廣告之取締方向,積極處理網路違法藥品廣告行為,並與主要網路平台溝通協調,阻卻違法廣告(或資訊)模式,以利保障國人用藥安全。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三十七)再生醫療是未來趨勢,能夠將過往認為無法根治的疾病,如基因缺陷或癌症,經由修正或補充細胞的基因而調控特定之基因表現,從而達到既有藥物無法企及之治療效果。唯行政院相關版本如:「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至今仍尚未送立法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將再生二法送進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58億3,53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目的係以虛擬健保卡補足「居家醫療」、「遠距醫療」服務缺口,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擴大視訊診療門診」,建立視訊診療門診模式、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經查執行情形,核有:1.110年度以虛擬健保卡申報醫療給付之醫療院所計377家,申報件數3,623件,其中居家醫療79件、遠距醫療19件、視訊診療384件及一般就醫3,141件,以一般就醫占多數,而該試辦方案主要規劃推動之居家醫療、遠距醫療及視訊診療等3大場域案件數卻僅占一成餘,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有差距;2.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52萬餘人)之比率仍低,顯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虛擬健保卡政策仍有精進之處,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6,059萬1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數位化浪潮中時常被忽略,障礙者資訊取得尤其困難,難以享受科技革新下的便利。CRPD第9條中,清楚明示了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確保與其他人在平等基礎利用資訊及通信。為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健保署推行之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等相關健康數位政策,以在生活各層面去除障礙。又因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50點、第51點次提及資訊無障礙,與達成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所需高度相關,但在數位應用上總是被忽視。另,因身障者相較於一般民眾有較高之就醫頻率。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邀請資訊專家及身障團體代表,針對「優化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無障礙功能」及「提升虛擬健保卡使用」,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三)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智慧醫療,健保署自108年起開始辦理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之試辦,讓民眾就醫免帶卡,只需要手機就能就診,根據健保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底,約8萬3,000位民眾已申辦虛擬健保卡,527家醫療院所已上線。但在連江縣因只有連江縣立醫院的皮膚科遠距醫療能夠使用,連江縣立醫院其他科別、北竿鄉、東引鄉及莒光鄉衛生所,都無法提供虛擬健保卡的服務。從需求面來看,越是偏僻的地方,越需要高科技來協助。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派員至連江縣立醫院及馬祖四鄉五島衛生所,針對「研擬資訊系統負責廠商討論離島地區衛生所安裝虛擬健保卡相關程式作業」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辦理健保制度之管理、監理、綜合規劃及財務等業務。惟自106年起健保收支淨短絀數逐年擴增,依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106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為98億4,000萬元,109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已增至676億0,700萬元。為避免健保財務缺口擴大,雖自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該年底健保基金之保險收支淨短絀數降至155億元,然而按健保署對近5年(111至115年度)健保財務收支之推估,依現行保險費率5.17%計算,預計安全準備總額將於114年用罄。為利健保永續,應積極研謀對策,及早因應健保財務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以確保健保長期財務穩健、永續經營,並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新藥給付之審查,經常參考「ICER(incremental cost-effectiveness ratio,遞增成本效果比值)」指標的國際評估資料,參酌的國家及其制度,例如:加拿大CADTH、澳洲PBAC,以及英國NICE。然而,他國之評估資料是否合適直接據以引用,並成為我國藥物是否納入健保給付的討論環節關鍵,不無疑義。另一方面,對於罕見疾病藥品是否合適採用ICER機制,近年亦持續有臨床醫師、藥物經濟學專家和民間團體均提出不同意見。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罕見疾病新藥給付審查參採ICER指標合宜性進行檢討,且若認為罕藥亦適合ICER指標之運用,應進一步提出建立本土QALY/ ICER閾值範圍及針對罕藥ICER特殊處理之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110年底使用健康存摺人數為740萬4,000人,迄111年7月底更提高至1,022萬8,000人,其中查閱20次以上之人數雖達341萬3,426人,占全部使用人數之33.4%,然查閱5次以下之人數亦達369萬5,039人,占全部使用人數之36.1%略高於使用20次以上之人數占比,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實宜持續精進系統及加強推廣運用,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8,234萬2千元。111年8月12日判決之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判決主文指出「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綜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針對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內容,提出後續法制作業之因應規劃與具體時程,宜儘速依規劃時程辦理,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八)健保資料庫為我國重要之個人就醫紀錄資料庫,對於學術研究及政府制訂醫療政策至關重大。惟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相關法律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均欠缺明確規定,亦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因而宣告部分違憲,並應於3年內修正或制定法律解決。鑑於個人隱私權保障及科學研究均有其強烈公益性,如何兼顧兩者,以符合憲法判決之意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規劃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界專家學者溝通研議,提出解決方案,宜儘速依規劃辦理,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然健保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1B11AB、111A03AB、E1110690586等3案。經查前揭3案係屬例行性採購案,符「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確實依契約書所訂,加強履約管理,以落實預算執行。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2,818萬7千元,然該項下110年已編列1,241萬3千元、111年已編1,665萬7千元,112年復編2,818萬7千元,預算金額年年大幅增長。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全國各服務據點共有30處辦公房舍,因健保開辦逾27年,辦公房舍及機電等相關設備使用年久,相當老舊,實有修繕及汰換必要,惟應審慎運用有限預算資源,並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22億2,910萬1千元,增加1億7,187萬8千元。為落實分級醫療,健保署擬訂「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之政策,其中在「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部分,99至107年度參與該計畫之醫院介於179至192家,占全國西醫醫院家數比率介於38%至40%,而後概減至111年7月之127家,占西醫醫院比則減少至27%,恐不利多重慢性患者就醫需求及醫藥品減量,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十二)健保北區(桃竹苗地區)的投保人口成長是全國第1名,但投保人口與健保醫院總額的分配占率卻落差了2.53%,主要是健保署沒有照「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之保險對象人數」,即「錢跟著人走(R值權重100%)」的分配原則,致使健保北區長期每季都少分配了約15億元的救命錢。據統計111年10月全國設籍人口數2,321萬2,056人,較110年同期(110年10月)減少約20萬1,000人(衰退0.9%)。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轄六區業務組人口數統計,僅北區(桃、竹、苗)人口數是正成長,其他健保5區人口皆衰退(減少0.6~1.5%不等),特別在新竹縣設籍人口數達57萬8,949人(111/10)較110年增加4,143人(成長0.7%)。對此,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至117年配合實況,核准了健保北區新設醫院及擴增病床,但健保署卻反其道而行,對北區醫院總額之分配不增反減,使得北區各醫院必須長期面對人口增加的額外醫療需求,還須應付健保署每月大幅核扣醫院醫療費用而形成抓襟見肘的窘境。建議依據健保醫院總額制度「錢跟著人走」的規劃,重新進行北區醫院總額分配,以符實際,並照顧到桃竹苗地區鄉親的就醫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辦理健保制度之管理、監理、綜合規劃及財務等業務,有鑑於:1.自106年起,健保收支淨短絀數逐年擴增,依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106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為98億4,000萬元,109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已增至676億0,700萬元。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迄110年底止,健保基金之保險收支淨短絀數降至155億元。2.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健保財務狀況推估,111至114年度健保收支皆持續短絀,預計111年底安全準備總額將大於1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安全準備總額將於114年用罄,健保署允宜研擬對策,維持健保財務穩定,以利健保永續經營。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四)為落實分級醫療,衛生福利部推動各項落實分級醫療之策略,然而部分民眾搶掛「名醫」之情形仍時有所聞,甚至更衍伸出代排掛號商機,據媒體報導,代排掛號甚至喊價到4,000元,已嚴重影響醫療資源公平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分級醫療之策略,以彰顯醫療平權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近年委託醫藥品查驗中心進行醫療科技再評估(Health Technology Reassessment,HTR),醫療科技再評估最早係由荷蘭科學組織於1990年代所提出,認為醫療科技評估應該是一個反覆的過程。中央健康保險署目前對於醫療科技再評估的導入與嘗試,逐步建立相關作業流程,以持續監控給付項目的實際使用情況,或當現行給付項目已有更新的醫療科技可替代時,亦可藉此機制協助評估、替代或退場。由此可見HTR機制牽涉層面廣泛,例如:臨床醫師開立的治療方針、醫學會制定的臨床治療指引,以及正在使用或未來可能運用的病患等。然而,現行運作下,何種情狀、樣態之品項將會納入HTR機制,並無公開且明確之操作標準,況且HTR與新藥引進所涉及的病友治療權益不盡相同,因此也應將病友納入HTR初期討論之實質參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針對「醫療科技再評估」訂定操作原則,並建立醫療科技再評估品項之資訊公開且即時更新平台,每年公告預定進行HTR機制之品項、治療領域及相關討論時程,且納入病友實質參與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六)健保卡自93年起由紙本改為晶片卡,迄今已18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考量其資安等級待提升,且為因應居家醫療照護等需求,自108年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計畫」,108年度及109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及1,010萬元,辦理虛擬健保卡系統開發建置,及導入醫療院所,進行小型場域試作。截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21萬餘人)之比例仍低,顯示民眾多未知悉虛擬健保卡訊息,而疫情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放「快篩陽性視同確診」,理應是推廣並擴大適用虛擬健保卡之最好時機,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未能把握數位轉型之機緣,使多數民眾在線上看完診後,仍需委託親友拿持健保晶片卡回至醫療院所核卡、繳費、領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提升民眾認知度,並參酌虛擬健保卡試辦方案推動實務經驗及各界建議,作為政策評估及未來擴大辦理之策略方案與政策規劃參考,宜持續大力推動虛擬健保卡,鼓勵醫療院所加入使用虛擬健保卡,開創臺灣數位創新醫療照護服務的新時代,妥善規劃推動,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七)健保卡自93年起由紙卡改為晶片卡,迄今已18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考量其資安等級待提升,且為因應未來人口老化趨勢及居家醫療服務需求等,於105年啟動新一代健保卡規劃。但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又健保卡現行採虛擬與實體並行原則,尚待審慎檢討試辦方案推動實務經驗,及參考試辦方案之參與者所提建議,並考量資訊安全要求,及早確定新一代健保卡之中長期規劃等情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檢討改善。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主要運用於一般就醫案件,於遠距醫療等場域使用尚少,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屬有間,又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允宜研謀改善及積極推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持續大力推動虛擬健保卡,鼓勵醫療院所加入使用虛擬健保卡,開創臺灣數位創新醫療照護服務的新時代,妥善規劃推動,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落實分級醫療,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經查,近年推動促進醫療體系整合相關計畫,惟醫院參與情形仍待改善。依據「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99至107年度參與該計畫之醫院介於179至192家,為占全國西醫醫院家數比率約38至40%之間,惟嗣至111年7月之127家,占比西醫醫院比率則減少至27%。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健保被保險人撫養眷屬疑有未依適法身分辦理投保情事,經函請檢討妥處,健保署已輔導122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審計部報告指出,部分被保險人撫養眷屬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可能具全民健康保險第1至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情事,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健保署並定期比對保險對象勞保投保資料,加強輔導保險對象以適法身分投保,為提升投保身分正確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賡續積極辦理輔導眷屬,以適法身分投保作業。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國人洗腎病患不斷增加,為提升血液透析病患醫療可近性之問題,立法委員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統計花東偏鄉固定可處理血液透析病患之醫療量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竟以「僅能統計床數,無法統計或估算固定可處理洗腎病患人數」為由,表示無法估算量能,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完成前段所敘之統計並進行檢討。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二十一)受人口老化趨勢加速影響,我國健保總額逐年成長,111年已達8,095億元,較前一年度成長3.32%。經查,健保自106至110年已連續5年出現赤字,截至111年第2季,安全準備金為912億元,已接近法定1個月之下限,依目前費率計算,恐於114年用罄,為求健保之永續發展,應儘速規劃短中長期財務計畫,以利健保穩健經營。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二)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資料,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滯納金收繳概況,至110年底止,滯納金額為2億9,300萬元,然收繳率僅為83.1%,顯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催繳健保欠費一事仍有精進之處,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賡續積極辦理各項欠費催繳作為,以利健保財務健全。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三)肝癌是我國國病,數十年的肝病防治路成效卓越,前期肝炎、肝硬化、早前肝癌防治可稱為全球典範,然在晚期肝癌卻因無法跟上國際治療趨勢,影響病人治療效果,成為肝病防治最後一塊拼圖。目前臺灣健保體制下晚期肝癌治療仍以標靶藥物為主,相比其他如肺癌、淋巴癌、頭頸癌等癌症都已進入到免疫療法時代,國病肝癌仍停留在標靶時代。專家指出,不論是標靶治療或是單用免疫療法都不是現行的標準治療,因此呼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免疫合併療法進行療效評估給付,避免臺灣與國際醫療處置產生落差,病友團體也呼籲應將免疫合併療法納入給付,助於提升病友的存活率。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免疫合併療法,是否納入給付,應積極與醫界以及病友團體溝通,並朝向給付進行研議。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四)我國預期114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大於20%),若能做到醫養整合,就可減少機構住民舟車勞頓到醫療院所就醫、及居家失能個案可在居住地獲得照護服務。衛生福利部目前有兩個與家庭醫師有關的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是所有健保被保險人都可加入,但僅有連結醫療及預防保健服務;「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雖可連結長照服務,提供失能者慢性病照護、衛教指導、資源連結等服務,但適用者僅限居家失能個案。建請研議將兩計畫整合為一並擴大編列預算,以家庭醫師作為核心,「社區醫療群」擴大到「社區醫養群」,讓參與計畫之長者能受到最全面的照護。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二十五)全民健康保險中,罕見疾病用藥係屬專款專用型態,以111年來看,核定之專款總額為80億9,500萬元;而執行率部分,該專款之執行率近年平均而言雖均達九成,然而面對自身疾病適用之治療藥物長時間在給付審議程序、遲未納入給付的罕見疾病病友而言,依然是備感艱辛。且依據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之統計,藥物在通過罕藥認定後,到納入健保給付,期間病友的等待期約30.3個月,相較於二代健保前拉長許多。爰此,期有效提升罕見疾病病患之藥物可近性,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縮短罕見疾病用藥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審議時程」,以及「如何更加善用罕見疾病藥物專款、提升罕藥專款執行率」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二十六)癌症治療領域,新興治療方式推陳出新,隨之而來的高昂藥費,對大多數病患亦是非常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各個癌別在現行健保制度下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不一,治療選擇較多的癌別,例如:乳癌、肺癌、大腸癌……等,治療選擇甚少的癌別則以食道癌、胃癌為例。更進一步地,依衛生福利部108年的癌症登記報告,以食道癌、胃癌來說,5年存活率只有三成,與全國癌症病患5年存活率六成相較,差異甚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所給付的治療藥物,對於罹患轉移性食道癌、胃癌的病患來說,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相當有限,實不利此類癌別病患之用藥可近性與治療公平性。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轉移性食道癌、胃癌等是類治療選擇少之癌別,於考量新藥給付收載品項時,除考量財務衝擊外,亦應考量疾病別間之治療公平性,適度擴張是類癌別之新興治療選項,以利癌症病友之藥物可近性及醫療權益保障。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使新一代健保卡規劃契合數位國家發展方向,自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108及109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及1,010萬元,辦理虛擬健保卡系統開發建置,及導入醫療院所,進行小型場域試作;110年度則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628萬元,辦理「導入5G及智慧科技提升醫療與健康照護計畫」,擴大場域進行推廣,試辦方案目的係以虛擬健保卡補足「居家醫療」、「遠距醫療」服務缺口,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擴大視訊診療門診」,建立視訊診療門診模式、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經審計部調查執行情形發現110年度以虛擬健保卡申報醫療給付之醫療院所計377家,申報件數3,623件,其中居家醫療79件、遠距醫療19件、視訊診療384件及一般就醫3,141件,以一般就醫占多數(約86.70%),而該試辦方案主要規劃推動之居家醫療、遠距醫療及視訊診療等3大場域案件數卻僅占一成餘,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屬有間;截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52萬餘人)之比率仍低,顯示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為強化偏鄉、離島地區民眾醫療照護之便利性及可近性,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強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工作,維護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醫療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八)依「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衛生福利部並依「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訂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下稱通訊診療辦法),規範通訊診療項目、實施程序等事項。按衛生福利部106年委託研究報告指出,我國遠距醫療受限於「醫師法」第11條規定,除偏鄉地區及有特別緊急情況,似尚無法執行遠距醫療行為,而遠距醫療型態已超越「醫師法」立法當時科技水準之想像。多位立法委員以考量後疫情時代,應透過法令鬆綁,使遠距醫療全面合法化,且政府結合科技技術,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已趨成熟等由,陸續提案研議修正「醫師法」第11條。足見現行「醫師法」第11條規定,尚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致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建議。另因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函釋陸續放寬通訊診察治療範圍,惟僅為疫情期間之因應作法,為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爰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公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讓更多需求民眾可以獲得相應之醫療服務。 提案人:廖國棟 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二十九)分級醫療簡單說就是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診所的落實,要落實這制度很重要是要讓民眾願意信任基層診所,相信基層醫師及診所所提供的醫療品質,方能達成醫療分流照護。因此讓民眾「知道」且「願意」向基層診所求醫應為首要達成條件。家庭醫師計畫從92年開始試辦推行,直到衛生福利部105年提出「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及24項配套措施」,擴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105單年度預算為11億8,000萬元,之後逐年增加預算,但家庭醫師普及率明尚有待加強,民眾連可選擇的家庭醫師/診所有哪些?診所品質如何?民眾從何查循這些重要資訊?完全都不知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宣導,並精進服務品質。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51億4,895萬2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50萬元(含「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10萬元、「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10萬元)。 (二)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30萬元(含「新南向醫術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億4,815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1億1,268萬5千元,共辦理9項計畫,其中與老年人口健康有關者包括長者功能評估服務成效分析與政策效益評估、建構數位化資訊平台以輔助社區預防衰弱與延緩失能服務模式、研發遠距智慧銀髮科技互動平台及運用計畫等3項。有鑑於我國人口老化快速,預估114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對於長期照顧前端之預防及防止老化、衰弱等工作投入甚少,尤其對於越來越多的失智人口,如何掌握高危險群,引進現代生醫科技,提早介入,延緩其失智或退化速度,應有整體之戰略計畫。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提供以長者為中心之前端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落實長者健康老化與活躍老化。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肥胖症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預算編列75萬元。其計畫目的辦理中壯年族群肥胖流行病學調查及介入研究工作。經查,成人過重及肥胖盛行率均呈增加趨勢,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109年健康促進統計年報顯示,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比率從102至105年之45.4%成長至106至109年之50.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在推動肥胖症減重上並無有效降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仍應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透過跨領域合作,結合基層醫療院所等相關單位及早介入,並加強肥胖防治之宣導。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三)據衛生福利部110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資料顯示,惡性腫瘤(癌症)續居十大死因首位,癌症自71年起已連續40年居國人死因首位,110年國人癌症死亡人數為5萬1,65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8%,較109年上升3%,其中,65歲以上癌症死亡人數為3萬3,919人,較109年上升4.7%,較100年上升32%,65歲以上癌症死亡數占比呈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適時增加及整合現有資源,以利提升癌症防治工作之完整性及有效性。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預算編列1,600萬元,實施內容以設立運動科技應用推展點,作為健康促進介入推動場域,促進國民健康。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年科技計畫均以委辦方式為之,且近3年度保留比率分別達14%、12%、28%,顯示計畫之規劃、推動效率有待提升。再者,本項計畫內容空泛,對於計畫之目的、內容、效益以及後續政策走向均未詳細說明,無從評估計畫之合理性。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有具體計畫,並加強預算執行。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0,881萬8千元,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J1111003,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說明該案係屬賡續辦理之經常性採購案,尚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確實依照該案契約書規定,加強履約管理,以落實預算執行。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飲食營養狀況為影響健康之重要因子,亦是國民健康重要指標之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2年起辦理臺灣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推動一系列營養健康調查,以建立可穩定且持續監測及評估國人營養健康狀況調查為目標,並確保各項健康監測資料能合理有效運用,以提高民眾健康知能,故前揭調查計畫結論係供相關部會做為健康政策制定之參據。102至105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委託調查經費共計1億3,812萬5千元,提出多項結論,包括國家心血管疾病防治計畫、編印飲食指南與飲食指標手冊及調升食鹽中之碘添加濃度等3項。然監察院於109年1月公布之調查報告指出,該計畫提出多項調查結果,衛生福利部僅將其中3項列為健康政策之參據,其餘諸如國人對於蔬菜類、水果類及乳品類攝取量偏低、甜飲料攝取日益增加、缺乏維生素D、礦物質以鈣最為不足等情形,該部並未探究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顯示對於國民營養調查結果之檢討應用明顯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綜整評估,就不足部分探究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七)高血壓、高血脂及高血糖係長者常見之慢性病,也是國人失能或臥床之主因。衛生福利部為減緩三高慢性病,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2005至2020年國人慢性病盛行率調查結果,19歲/18歲以上高血壓盛行率由2005至2008年之18.04%上升至2017至2020年之26.76%,高血脂同期間由21.46%上升至25.6%,高血糖同期間亦由8.35%上升至11.05%,顯示國人三慢性病盛行率呈概增趨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適時檢討三高慢性病防治政策,並應研議控制三高盛行率之具體作為。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八)為早期發現三高、心血管及肝腎慢性病之危險因子,以利及早進行健康管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提供40歲以上未滿65歲民眾每3年1次、55歲以上原住民、罹患小兒麻痺且年齡35歲以上者、65歲以上民眾每年1次成人健康檢查,服務內容包括健康行為調查、身體檢查、抽血檢查、驗尿、健康諮詢等,可針對國人常見6項健康問題(血壓、血糖、血脂、腎功能、肝功能及健康體重)進行評估,透過定期檢查及追蹤相關健檢項目之數值變化,以掌握自我健康,遠離慢性疾病威脅。然110年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創10年新高,十大死因順位上升至第6位,且國人三高盛行率呈增加趨勢,可見相關防制成效有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提升三高、心血管等慢性病危險因子防治之具體作為。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857萬3千元,推動三高防治及心血管疾病相關研究、婦女更年期賦能與保健諮詢服務計畫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等業務,有鑑於:1.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為7,886人,相較109年提升了17.6%,死亡人數及死亡率皆創10年新高。另,106至109年18歲以上國人高血壓盛行率為26.76%;104至109年期間,18歲以上國人之高血壓、高血脂及高血糖盛行率皆呈增加趨勢。2.109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及利用率,受疫情影響而有所減少。其中40至49歲族群之利用率偏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加強宣導,並鼓勵40至49歲民眾善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提升國民健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研議提升民眾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具體作為。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國人十大死因中,癌症、冠狀動脈疾病、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腎臟病變等,多和肥胖及肥胖所引發危險因子及慢性疾病徵兆有關,肥胖防治為我國公共衛生當前要務之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109年健康促進統計年報顯示,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比率從102至105年之45.4%成長至106至109年之50.3%,呈現逐期概增且為最近5次統計期間之新高,每2人就有超過1人過重及肥胖,然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肥胖防治及研究相關預算編列卻逐年下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透過跨領域合作,結合基層醫療院所等相關單位及早介入,並加強肥胖防治之宣導。 肥胖防治及研究相關預算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 及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合計 合計 3,847 3,076 2,755 2,323 2,032 14,033 國民健康業務 2,047 1,723 1,410 1,133 949 7,262 科技業務 1,800 1,353 1,345 1,190 1,083 6,77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857萬3千元,辦理三高防治及心血管疾病相關研究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年我國18歲以上國人之高血壓、高血脂及高血糖盛行率皆呈增加趨勢,110年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及死亡率更創下10年來新高。受人口老化影響,近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口略有成長,然而利用率約僅三成上下,109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下滑至28.4%,尤其慢性病好發年齡層之40至49歲族群服務利用率又低於平均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加強宣導,鼓勵民眾利用預防保健服務,以降低慢性病威脅,提高國民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提升成人預防保健利用率之具體作為。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857萬3千元,其計畫目的係為推動三高防治及心血管疾病相關研究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經查109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降,受檢人數及利用率降至193萬6千人、28.4%,宜加強宣導鼓勵符合資格民眾使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研議提升民眾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具體作為。 105至109年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人次及利用  單位:萬人;% 年度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利用人數 181.6 188.1 190.7 199.5 193.6 利用率 30.00 30.17 29.68 30.12 28.4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5,100萬元,包含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孕婦產前檢查、兒童預防保健,以及體外受精技術相關經費,有鑑於:1.106至110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7次平均利用率為77.7%至80.9%之間,有約二成兒童未能利用健檢服務檢視其發展情形,其中108至110年連續3年利用率落後全國平均值之縣市共計10個,顯示部分市縣及全國平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均有待提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加強宣導,提升整體兒童健康照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四)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孕產婦死亡率由99年的10萬分之4.2上升至109年的10萬分之13,我國孕產婦死亡率呈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應審慎研議如何提升高齡產婦在孕期及產期的照護品質及環境,來降低孕產婦死亡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婦幼健康政策仍有精進之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提升高齡產婦之孕產期照護品質,精進相關執行配套措施,以建構友善生育環境。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五)臺灣的醫療環境備受美譽,然而女性卻仍會因懷孕、生產,導致健康、受到威脅。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1年臺灣孕產婦死亡率為10萬分之14;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110年孕產婦死亡率,仍高於日、韓(10萬分之16)。經查,現雖有「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範生產事故救濟,然面對孕產婦死亡,卻仍缺乏有效改善機制,等於「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4條所規範之主管機關義務並未落實。而我國現有之少子女化對策,著重於新生兒,缺乏對孕產婦健康之關注。現有之分析,亦大多檢討女性身體條件為風險因素,面對孕產婦死亡,缺乏生產事故案例詳細發生原因,例如:醫療資源取得是否可近、孕產知識教育是否充足、疫情期間感控規定是否影響就醫時間、預防醫學及健康促進等。為促進孕產婦健康,針對孕產婦死因分析,應建立多層次的原因分析,以利提出有效改善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包含醫事司、國民健康署)針對孕產婦死亡事件進行研究分析,且除了統計數字,也應包含生產事故案例詳細發生原因,並邀集醫事人員、公衛專家、婦女健康專家、民間團體、孕產婦女與家人代表,共同研擬有效改善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5,100萬元,係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經查,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降至92.1%,106至109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皆維持在95%至96%之間,惟110年度下降至92.1%,與109年度相較減少4個百分點,更為近5年利用率新低,宜加強定期產前服務衛教宣導,降低生育風險。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定期產前服務之衛教宣導。 106至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表  單位:% 年度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 95.8 95.7 95.7 96.1 92.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七)我國將於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依據國內研究發現,台灣約有12.8%的65歲以上長者,經過評估為咀嚼吞嚥異常,換言之,每10位年長者,就有1位有輕度以上的咀嚼吞嚥障礙。此外,吞嚥障礙亦好發於腦中風患者、失智症患者、身心障礙者、神經系統障礙患者、營養不良者等。面對咀嚼吞嚥困難的患者,若無適當的飲食協助,將可能因進食減慢或恐懼哽塞,造成胃口不好、進食量下降、容易疲倦,進而營養不良而使身體逐漸衰弱並引發其他並發症。對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亦於108年推出「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教導民眾利用餐具來進行飲食質地測試,藉此選擇軟硬適中的食物;並透過相關衛教影片教導民眾製作不同質地的料理。另,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近年來亦進行銀髮友善食品(Eatender)之評選,其中食材質地也是評選的重點之一。然不同單位之質地認定標準是否相同,尚缺乏明確之比較對照資訊,不利民眾之了解。為使國內相關食材、食物質地判定標準明確,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就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銀髮友善食品標章及國際吞嚥障礙飲食標準(Dysphagia Diet Standardisation Initiative,IDDSI)進行檢視與對照,並強化此項政策之宣導,以利民眾對於「質地調整飲食」之了解、製作和選擇之決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成果說明。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八)心房顫動(Atrial Fibrillation,AF)是最常見的心律不整疾病之一,常見症狀為心悸、虛弱、頭暈和呼吸困難,然而早期症狀不明顯或無症狀,臨床上不乏出現中風後才追溯原因發現是心房顫動所導致。也因此,心房顫動常被稱為導致中風的隱形殺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9年度委託辦理「防治中風之心房顫動篩檢實證暨政策研析計畫」。計畫成果報告中提及,文獻指出,AF整體盛行率估計約1至2%,疾病盛行率隨年齡增加而提升。該計畫與嘉義縣、宜蘭縣和基隆市之衛生局合作,以30秒的單一導程心電圖,對進行成人健檢的民眾加入心房顫動之篩檢,藉以了解心房顫動檢出率和心房顫動篩檢對民眾中風預防藥物使用的影響。該計畫之執行時程不長,是否足夠作為國家篩檢政策之依據,醫師、學者與政府間似仍有不同見解,有待後續相關政策之規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防治中風之心房顫動議題加強宣導,並對該篩檢政策之實證基礎是否需進一步擴大辦理相關研究進行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年逐步著力於心智障礙者視力健康照護政策,110年度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視力健康調查暨培訓與衛教推廣計畫」,其中包含「身心障礙住宿機構心智障礙者視力調查暨發展評測工具計畫」及「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者之視力健康照護行動策略研議暨培訓與衛教計畫」。期前述計畫之成果能夠作為後續特殊需求者視力保健政策之重要依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前述計畫驗收完成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結案書面報告,以茲後續特殊需求者視力保健相關政策研擬之參酌。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二十)國人十大死因中,癌症、冠狀動脈疾病、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腎臟病變等,多和肥胖及肥胖所引發危險因子及慢性疾病徵兆有關,肥胖防治為我國公共衛生當前要務之一。因生活型態等因素,國人多有外食之習慣,而外食食物精緻及烹調方式易攝取過多熱量,皆為肥胖防治之不利因素。為鼓勵業者提供健康餐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研議針對業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餐飲熟食之熱量與營養素標示予以獎勵或補助,且符合均衡飲食之餐飲熟食予以標章,以作為消費者挑選健康外食之參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6年起結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下稱關懷計畫),服務對象為具健康風險因子(如:有菸酒習慣、懷多胞胎、確診為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且教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或為原住民/新住民)、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如:未滿20歲、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受家庭暴力未定期產檢)之個案或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提供孕期至產後6周或6個月之衛教、關懷追蹤及轉介服務,以提升母嬰健康。考量我國高齡產婦占整體產婦之比率呈現概增趨勢,早產兒比例也隨之升高,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議擴大關懷計畫適用範圍至全高齡產婦,以提升母嬰健康。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二)109及110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人接受四癌篩檢合計人次自108年504萬人次,降為109年454萬人次、110年度390萬人次,較108年分別下降約9.9%及22.6%,同期間篩檢率亦隨之下降。又癌症篩檢陽性個案尚須及早進行複檢,以免延誤診斷及治療時機,惟110年四癌篩檢陽性個案追蹤率較109年下降1.2個百分點至6.3個百分點不等,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初期之109年較108年陽性個案追蹤率差異最多降3.1個百分點相比,降幅逾顯嚴重。現於疫情逐步解封及社區恢復常規活動之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加強鼓勵國人恢復定期篩檢習慣,並加強宣導醫療院所提供癌症篩檢陽性個案後續確診與轉診之治療服務,以維護國民健康。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419億2,482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係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而「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第6項規定,補助對象包含發展遲緩「兒童」,惟我國現行之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各縣市卻莫衷一是,目前僅有臺北市、臺中市等縣市有針對6歲以上兒童療育補助。為保障全國6歲以上之早期療育兒童的福利,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全國統一性6歲以上兒童早期療育補助政策推動,並於3個月內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鑑於我國於114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諸多研究顯示老人多外出活動有助於身體健康維持、減緩退化,故「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老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優惠,老人之必要陪伴者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享有優惠措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鑑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稱實施概況為:擴增家庭服務資源、提供可近性服務、整合跨部會服務體系,其中實施成果揭示:逐年普設社福中心並補足中心人力,以強化對脆弱家庭服務量能,110年補助15個縣市少年偏差行為及虞犯輔導人力41名,不僅我國22縣市僅15縣市有輔導人力,且目前的15縣市僅只有41名輔導員,表示1縣市僅有2.7名人力,相較於1個縣市的實質需求,顯然業務量能不相當,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將強化安全網計畫所有業務人力補足之對策,並且於3個月內研擬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鑑於日前發生新北市永和發生炸物店家,因唐氏症患者購買商品忘記攜帶現金致店家報警處理,造成唐氏症患者受到驚嚇,引起社會喧然大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雖表示:唐寶寶若遇到較具侵略性的情境,易被影響表達、倘若唐氏症患者真的被帶往警局,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派「輔佐員」協助釐清當事人表達事件發生的動機與意圖,若必須走司法途徑,衛生福利部有法律專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會協助身障者打官司,惟類似事件應著重於「預防」,而非事後協助。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同教育部等相關單位,研擬如何推廣身心障礙者之平等尊重態度,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5.鑑於新新聞報導:於111年7月28日,台灣在103年兒虐破萬達到高峰後,連續幾年兒虐件數有下滑趨勢,但近3年又再飆高,連3年都是超過萬件,109年的1萬2,610件更是近8年的新高,這3年在台灣約41至46分鐘就發生1件兒虐案,而施虐者七成為25歲以下父母,虐兒原因「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居首,足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在少子化的現代,對於已出生的兒童保護以及家長親職教育不足,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擬具親職教育、親職協助等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6.111年截至7月底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收托未滿3歲嬰幼人數達7萬7,910人,然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不當照顧事件頻傳,造成嬰幼兒傷勢,甚至有嚴重腦傷併發腦部皮質盲及發展遲緩、疑似因棉被蓋住口鼻窒息而亡等情形;監察院亦於111年8月調查報告指出,未滿3歲嬰幼兒因年齡弱勢、自我保護及口語表達能力均有限,當遭遇不當對待或虐待時,若機構內部人員故意無視或隱匿,將導致不當對待行為更難被發現,顯示現行衛生福利部對不適任托育人員與資訊公開、落實執法違反兒虐等情事,仍不夠健全。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落實通報、稽查、裁罰、評鑑及資訊公開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身障者的根本大法。個人助理是現在全世界對障礙者服務的主流,其制度是以障礙者為主體,它不像長期照顧,能做哪些服務都被框住,個人助理反而像是障礙者的手腳、眼睛、嘴巴,個人助理就是落實身障者自立生活的一個重要幫手,但是,有關個人助理的預算太少了,而且預算多來自於公益彩券回饋金,此財源太不穩定。再者,現在在地老化成為主流,所以社區生活、社會支持服務是所有障別最關注的議題,住宿式的照顧是集中管理型,對非精神障礙類的人,住宿式並不是很好的照顧方式,現在最主流的照顧都是社區化,但是現在社區式的支持服務是非常不足的,並未見到衛生福利部於相關政策上,要如何增加目標與量能。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2.少子女化為我國重大國安危機,如何協助年輕人敢生、願意生,是政府重要的課題,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04年5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總經費為69億3,576萬8千元,實施期間為104至107年。鑑於上述計畫於107年底屆期,續推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並奉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109年台灣進入「人口負成長」,也代表109年將是內政部在台灣實施戶口統計近70年以來,總人口出現的第一次衰退,人口紅利是回不來。而3年後的台灣,114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此外,台灣出生率也持續下探,111年前9月僅10萬2千名新生兒,蘇院長也說:「政府對少子化的所作所為,效果確實沒有這麼立竿見影。」其中衛生福利部常以經費補助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的主要作法之一,但現行經費補助似乎未見成效。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3.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2萬8千元者,自該要點生效之日起3年內,應至少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千元,且4年內應全數符合規定;惟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各市縣準公共托嬰中心托育人員110年8月份投保薪資之調查結果,仍有253家準公共托嬰中心未達成托育人員薪資改善目標,占全國準公共托嬰中心家數859家之比率將近三成,其中包括未達成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千元者計239家,及未達成全數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3萬元者計14家,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全國各公共托嬰中心提升托育人員薪資,增進托育人才投入服務及留任職場之意願,以保障托育人員勞動條件,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4.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辦理我國少子化對策計畫,然根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截至111年9月人口總數為2,319萬8,133人,整體較8月增加3,579人。雖然是自99年2月起人口負成長後連續3個月人口正成長,但自然增加為負4,288人,顯示人口死亡率大於出生率。而台灣的生育率,也在全球排行中倒數第一,可謂「生不如死」,顯見少子化計畫推動迄今仍無法有效提高出生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具相關檢討改善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288萬5千元,其中有關身心障礙部分係依據ICF鑑定程序,然依據1100628行政院身權小組第4屆第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案:現在ICF團隊已經完成D、E碼的分析,並修訂身心障礙鑑定第10版,未來會將D、E碼的資料納入身心障礙資格判斷。然迄今仍未完成D、E碼資料納入身心障礙資格判斷,故實務上仍係採取醫療模式,顯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要求。爰俟衛生福利部完成DE碼資料納入身心障礙判斷之規劃方向及期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優化計畫」預算編列492萬3千元,其中有關身心障礙部分,係為提升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及系統功能,並依使用者需求強化系統應用功能,利用大數據資料分析,了解身心障礙者鑑定、需求評估、證明核發流程相關分析數據;惟我國目前實務上有關身心障礙者申請各項證明,因中央與地方政府並未就申請流程整合,致使身心障礙者皆必須走兩趟程序。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未將申請程序優化整合為一單窗口或單一流程,卻只想透過大數據資料分析去了解身障者鑑定及需求評估等,無異是倒果為因,所為之計畫僅係浪費鉅額公帑,毫無實益。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程序優化方向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預算編列1,386萬2千元,其中水電費及郵資電話傳真等費用皆較111年所編倍增1倍,雖為實際運作所需,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撙節原則支用辦理。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地方政府執行托嬰中心之輔導、監督、管理及查核事項,係為確保托嬰中心於硬體設備及機構運作皆符合規定,以維持服務品質穩定及兒童安全。因公、私立托嬰機構快速成長,稽查項目增加,輔導強度提升,致使托嬰中心稽查人力負荷重,且各縣市稽查人力配置差異懸殊,109及110年地方政府稽查托嬰中心人力配置表,稽查人力平均稽查家數最多之縣市,以新竹縣1人稽查64家最高,其次分別為臺中市36家、桃園市29家、新北市28家、新竹市及彰化縣22家,確有可議之處,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地方政府聘用足夠之托嬰中心稽查人力並研議相關補助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七)目前我國對於兒少保護個案的家外安置(以下簡稱為保護安置),要求必須踐行法院裁定的程序,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兒少若進行委託安置(以下簡稱為委託安置),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惟截至110年底,家外安置中的兒少保護個案以委託安置占多數,其中超過五成的個案安置已逾2年以上,並有超過3成者為學齡前兒童,亦存在保護安置後轉為委託安置現象,且部分縣市多偏向委託安置方式。我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審查委員曾針對我國委託安置缺乏司法審查機制提出關注;另衛生福利部對於地方政府以委託方式執行兒少保護個案家外安置,亦無明確有效評估及審查機制。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八)「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皆強調國家對於因安置而離開原生家庭環境的兒少,必須特別保護及協助,並應對返回原生家庭團聚採取行動與輔助措施。近年衛生福利部雖積極推動「家庭重整服務」機制與措施,併納入作業流程,惟根據監察院111社調0028字號調查報告諮詢第一線實務專家學者分析發現,實務上仍存在團隊工作及決策模式未落實、未能促進安置單位與家庭等合作、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執行流於形式、家庭重整服務的返家準備不足、各縣市資源落差、特殊兒少資源薄弱等問題,實有待衛生福利部協助解決一線實務人員遭遇之制度性困難,且近3年結束安置返家的兒少於1年內有7.7%至一成再被通報為兒少保護案件,並有5.4%至6.4%再度被列為兒少保護個案進行處遇,這些再度受虐案件中並有重大兒虐致死案件,顯已威脅及侵害兒少生存權。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九)政府持續推動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政策,惟部分準公共托嬰中心仍未達成托育人員薪資改善目標,且對於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尚有精進空間,另有部分區域準公共托育資源之近便性尚待提升,及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等情形,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執行成效。部分準公共托嬰中心仍未達成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之改善目標,亟待積極輔導改善,以保障托育人員勞動條件。政府推動準公共托育機制,已協助每名受補助幼童托育費用不超過家庭可支配所得之15%,惟約三成受補助家長仍因經濟負擔沉重而無生育下一胎之規劃,允宜持續精進政策規劃,以減輕家長育兒費用負擔。國內未滿2歲兒童家外送托率持續成長,惟各市縣送托情形差異頗大,且有部分區域準公共托育資源之近便性尚待提升,允宜研謀改善,以協助家長兼顧就業與育兒需求。「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有助強化福利服務輸送量能,惟預算執行欠佳,允宜積極輔導市縣政府排除進度落後之窒礙因素,並協助因應解決,以提升計畫執行成效。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4億3,185萬2千元,其中辦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ISMS導入標準轉驗證及維護、SOC監控服務等,皆已於111年度編列於「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495萬2千元,惟考量機關預算統籌運用管理及執行,112年度相關預算調整至「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落實資安工作。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4億3,185萬2千元,其中辦理委託專業團體經營台灣國家婦女館,其經營績效不明且委託績效管理不彰,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台灣國家婦女館年度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十二)根據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之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以及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台灣65歲以上老人近400萬人,據調查結果評估,65歲以上的老人約每13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老人則約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顯示台灣失智症人口將持續攀升,政府需及早因應準備,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應強化我國失智症長者之照護,否則容易使失智症長者處於險境,讓政府力量幫助更多失智者照護家庭獲得喘息,故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三)「老人福利法」第1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因此,增進老人福利之老人服務不該僅限於長期照顧或供餐等服務,應是廣泛而且符合長者各項食衣住行之需求,然目前政府在相關資訊揭露上,仍然處於非常貧乏的狀態,單就長期照顧服務,民眾就經常陷入不知道要如何找起資訊的窘境。爰此,政府於老人福利服務的推展上,應該結合更多團體,強化資訊的傳播,讓民眾能清楚理解哪邊可取得所需資訊。再者,過去8年,出生總人口一路從21萬下降到15萬,國家發展委員會更預估台灣會在2025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超過20%(約468萬人)。面對這些難題,顯然需要以創新思維來因應,老人居住問題逐漸浮上檯面,一部分是因為社會環境改變,例如小家庭到外地工作、兒女雙薪家庭等,導致獨居人數逐年變多,老人獨居快速增加,除了不想麻煩孩子,子女也養不起老人。依此,獨居老人照顧機制應超前部署,惟衛生福利部現行預算編列,仍只是流於金額補助,並未見達到推展老人福利之需。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5億6,121萬8千元,其中臨時人員1名計列100萬元,相較於其他各計畫之臨時人員高出許多,爰請衛生福利部落實臨時人員獎優汰劣原則,以提升臨時人員工作績效及整體服務效能。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十五)依據各年度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性別及年齡統計,發現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年齡別越高齡增加數量越多之趨勢,其中65歲以上家庭暴力女性被害者從108年的6,641人增加至110年的8,139人,顯見65歲以上女性受家庭暴力的問題有愈趨嚴重的情況,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統計資料其中最大宗是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案件占46%,其次是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占24%,其他家庭成員對老人施暴者占16%。進一步分析老人受暴原因,主要包括家屬間相處問題、財務問題、施暴者精神疾病發作或酒後情緒行為失控等,而長期的照顧壓力也可能導致嚴重的老人虐待事件,內政部「老人家庭暴力類型與成因之探討-警政通報案件之分析」受暴型態以精神暴力最多,肢體暴力次之,逾六成案件單一受暴型態,近八成的案件,被害人未受傷或無明顯傷勢,此外家庭暴力成因多元且複雜以「親屬間相處問題」與「個性生活習慣不合」最多,「酗酒」及「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亦重要,約有六成的案件有2項以上成因,顯見高齡家庭暴力案件的形成原因,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如何保障高齡者福利至為重要,為強化對老人福利之保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老人保護體系。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推動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預算編列2億7,682萬3千元,然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及預算說明均未提及此項計畫之工作目標、內容、執行方式及預期目標,恐造成立法院對於此項預算編列之執行難以監督。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七)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開始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之調適計畫」,並以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相關經費,難具規模,成效有限。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之調適計畫」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年)距今已經15年了,15年來生活型態隨著科技發展,如數位化資訊、智慧型手機、網路銀行、APP叫車、包括接種疫苗預約等等,不只我國社會及人民生活改變,國際人權觀念也改變許多,如聯合國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規定、SDGs永續發展目標,包括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2006年通過,2008年執行,我國2014年通過施行法,我國也歷經2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國際審查(2017、2022年),也提出CRPD長達上百頁的結論性及國家措施修改建議報告,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非常有必要修法。CRPD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宗旨皆指出目的在支持障礙者充分參與、自由有尊嚴地融入社區,因此發展社區式的服務非常重要,如個人助理服務和社區居住,讓身障者可以如同一般人生活。然而本次送交立法院之行政院修法草案,共增修34條,其中16條(含新增7條)(占47%)是與機構式服務相關,不只讓此修法版本儼然變調成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而且社區式的服務在此行政院版的修法草案隻字未提,更未與身心障礙者團體溝通,訂定出符合其無障礙生活之法規,足見執政團隊的傲慢,爰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福利,請衛生福利部與各身心障礙團體進行相關會議,凝聚各界共識,完善身心障礙者權利。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1億6,249萬7千元,其中辦理機構評鑑、專業訓練及方案推廣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以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A112001,應注意遵從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二十)衛生福利部106年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具應於3年內完成備查,後因執行不力而延至112年1月24日,然而有關規範標準及檢驗量能遲遲無法解決,於111年8月遭監察院認定「未做好政策影響評估及宣導,疏未考量市場檢驗量能及管理單位能否於期限內完成備查之執行能力。」而後導致連鎖效應,嚴重影響兒童權益。截至111年11月,整體完成檢驗比率達92%,爰請各部會持續努力確保兒童遊戲安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一)依據衛生福利部於8月初公布2021年15至24歲青少年十大死因,前3名分別為「事故傷害」、「自殺」與「癌症」;排名僅次於事故傷害的自殺,占該年齡區段死亡數的二成(21.7%),換言之,每100位逝去的年輕生命,有接近五分之一的青少年,是自己選擇離開世界。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5至24歲為青少年自殺的主要族群,近5年每年死亡人數約在200人上下;14歲以下學童自殺的人數則在近年有明顯成長,2005至2017年皆只有個位數,但在2018年突破十位數,更在2020年翻倍至21人。若以各年齡層自殺粗死亡率來看,25歲以上的族群皆有下降趨勢,唯12至17歲及15至24歲年齡層的自殺粗死亡率逐年上升,我國少子化問題已動搖國本,而今在遇而自殺問題更是雪上加霜,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與教育部共同合作,協助青少年進行相關心理衛生教育工作,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經查:是項預算占整體「社會福利業務」預算75%,規劃多項政策,其中包括0至2歲(未滿)嬰幼兒照顧,將0至2歲(未滿)幼兒家外送托率(家外送托幼兒數/當年度0至2歲[未滿]幼兒*100%)訂為0至2歲(未滿)嬰幼兒照顧績效指標,惟108至111年度(8月底止),連續4年幼兒家外送托率皆未達成預期目標(108年目標值14.83%、實際值13.33%;109年目標值17.04%、實際值15.16%;110年目標值19.06%、實際值17.13%;111年目標值20.94%、實際值19.35%)。雙薪家庭已然成為現今社會主流,然民間聯盟調查發現,台灣雙薪家庭雖然增加,但3歲以下幼兒送至保母、托育機構等托育比率仍低,六都中新北市為最高22.9%;其次為台中市22.3%、台北市21.7%、台南市19.4%,高雄市、桃園市不達全台平均,分別只有14.1%與13.6%,全台最低托育率的則是嘉義縣6.7%,許多民眾無法將孩子送出去托育,最後面臨找無保母也抽不到平價公托的窘境。是以,連年編列鉅款,卻遲未建構友善的生養環境,係乃政府之過,在在顯示台灣生養托育之不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亦難辭其咎。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編列400萬元,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以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A112002,應注意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二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經查108至111年(8月底止)幼兒家外送托率皆未達成預期目標,但幼兒家外送托狀況,攸關女性面臨就業與照顧子女是否得以兼顧之問題,進而影響婦女生育意願及勞動參與可能性。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0至2歲(未滿)幼兒家外送托率達成情形表 項目\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目標值 14.83% 17.04% 19.06% 20.94% 22.48% 23.16% 實際值 13.33% 15.16% 17.13% 19.35% - -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中辦理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暨托育管理經費為100億9,065萬3千元,有鑑於:1.「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0至2歲(未滿)幼兒家外送托率為0至2歲(未滿)嬰幼兒照顧績效指標。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資料,108至111年度(8月底止)幼兒家外送托率皆未達成預期目標。2.托育資源及機構數量存在地區差異,彰化縣身為人口最多的縣市,卻也是唯一沒有公設民營托育中心的縣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允宜持續追蹤檢討幼兒家外送托率未達目標的原因,並研擬減少托育資源地區差異之對策。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項目\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目標值 14.83% 17.04% 19.06% 20.94% 22.48% 23.16% 實際值 13.33% 15.16% 17.13% 19.35% - -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二十六)國內外研究指出,托育人員係影響托育服務品質之關鍵,社會及家庭署自107年8月起推動0至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服務,由各縣市政府與符合特定資格要件之托育服務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要求準公共托嬰中心遵循「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規定,其中第20點第2項及第3項規定,「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2萬8千元者,自本要點生效之日起3年內,應至少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新臺幣2萬8千元,且四年內應全數符合規定。」、「本要點生效前,前項托育人員之投保薪資已達新臺幣2萬8千元以上者,應建立調薪機制,並應於3年內全數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作業要點至110年8月1日已屆滿3年,惟依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及,仍有253家準公共托嬰中心未達成托育人員薪資改善目標,占全國準公共托嬰中心家數859家之比率將近三成,其中以未達成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千元者計239家為多數。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薪資條件改善進度落後,不利穩定托育人力發展,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輔導托嬰中心加速完成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經查,107至110年出生人數及總生育率下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規劃提供育兒津貼、公共化與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及服務,但107至110年出生人數及總生育率仍逐年下降。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辦理育兒津貼、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發展遲緩兒童早療服務等業務。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依內政部統計,截至111年10月新生兒人數僅11萬4千人,生育率再創歷史新低,改善育兒環境刻不容緩。經查,近4年0至2歲幼兒家外送托率均未達標,且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設施送托率未及六成,其關鍵在於布建地點及提供服務之時間恐無法滿足雙薪上班族家長之需求,此等問題存在已久,至今仍無具體改善情形。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九)依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推動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政策,惟部分準公共托嬰中心仍未達成托育人員薪資改善目標,且對於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尚有精進空間,另有部分區域準公共托育資源之近便性尚待提升,及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等情,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執行成效。」,為有效提升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19億5,286萬1千元。經查:本國社工人力不足,服務比高達1:1535,遠高於美國1:511,以及日本1:626,在在顯示本國社工人員勞動條件相對惡劣,另外警政、衛生、教育、社區等資源難以整合、分工,導致社工工作壓力增加、事倍功半,「社會安全網」難以周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執行滿3年,政府宣稱社工人力總進用率高達85.51%,惟社工人員流動率極高,對於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亦缺乏完整的配套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19億5,286萬1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要求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二)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制定全面性策略,將替代性照顧體系去機構化,倡議以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並以親屬照顧為優先,俾給予兒少最佳安置環境等相關意見,後衛生福利部訂定109年底接受家外安置兒少之親屬安置比率提高至15%之成果指標;另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110年底家外安置兒少為4,735人,安置於親屬家庭者僅132人,約2.79%,未及預期成果指標15%,相較於英國、美國、澳洲等國家之15.37%、33.81%、53.74%,仍屬偏低,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地方政府依前述政策目標及實施策略加速布建兒少所需家外安置資源,確保兒少獲得適當照顧,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三十三)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偶有不當照顧事件發生,基於服務對象為0至2歲幼童,具有高脆弱性,一旦遭受不當對待常遍體鱗傷,甚至危及生命,然而,托育人員發生不當對待幼兒情事,現行法令規範尚無調查期間停止服務之相關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因權衡相關人之工作權與名譽權,僅能以建議方式,請疑似行為人暫停托育服務,嗣完成行政救濟程序或刑事司法判決後,方確定虐待、傷害等不當對待事實,進而登錄不適任人員及對外公告姓名,衍生管制時間落差,不利民眾知悉、防止其再任及預防不當對待事件再發生之目的。衛生福利部雖已於110年1月20日函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第2項「身心虐待」認定原則,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精神及意旨,就具體個案之各項因素,本於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進行認定,然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裁罰適用仍有疑慮,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研蒐相關實務案例或司法判決,研擬調查期間停止服務之相關規定並加強溝通、宣導,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評估及認定,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三十四)為避免德芳教養院的憾事再發生,立法院刻正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行政院版特別規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若是連續2次評鑑拿到丙等(含)以下的成績,就會廢除其設置許可,並且轉介安置該機構收容的身心障礙者。經查前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評鑑狀況,有9間機構獲得丙等(含)以下的成績,若此條文修正通過,此9間機構在下一次評鑑再次獲得丙等(含)以下,將有可能影響到4、5百位身障者後續的安置事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儘早規畫相關配套措施,以維護住民之權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三十五)依據衛生福利部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及嫌疑人概況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族性侵案件分別是2019年487人、2020年637人及2021年519人,雖有下降趨勢,然原住民族的文化特殊性,如何在強調尊重多元文化、增加文化敏感度、發展多元處遇方案的狀況下,成立符合在地特性和需求的輔導團隊實屬必要。除現行的社政、教育、警政、司法等網絡成員外,連結同時具有原住民身分及熟悉原住民文化的文化、心理專業人員,更是處理原鄉案件不可少的人員。而沈慶鴻、戴如玎、周祝滿、高信傑(2020)個案研究發現,在地之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因在地人的身分、立場而難以介入,而諮商心理師及文化專家證人之所以願意介入,也是因其非在地部落成員而較無角色和關係上的壓力,是故保護性工作諮詢團隊成員在邀請時,應跨鄉鎮、跨族別邀請,以能符合脈絡情境、案件多樣性之實務需求,顯見多元輔導有助於降低原住民兒少性侵案件,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通力合作,建立合作管道,共同降低原住民家庭暴力及性侵案件。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六)本國社工人力不足,服務比高達1:1535,遠高於美國1:511,以及日本1:626,在在顯示本國社工人員勞動條件相對惡劣,另外警政、衛生、教育、社區等資源難以整合、分工,導致社工工作壓力增加、事倍功半,「社會安全網」難以周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執行滿3年,政府宣稱社工人力總進用率高達85.51%,惟社工人員流動率極高,對於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亦缺乏完整的配套措施。長期社工人力不足,僅倚靠補助人力費用,難以協助補起「社會安全網」,「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儼然成為變相「補充社工人力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億1,437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醫藥發展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唯要發展本地中草藥產業並沒有那麼容易,因中藥著重「道地性」,種原、栽種地區不同,都可能影響藥效,而相關發展成效有限。衛生福利部應就適於我國栽培且具有藥效之品項鼓勵種植,並進行本土自產中藥材之研究與應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末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二)為提升中醫藥研發能量,帶動我國中醫藥發展,行政院自108年起陸續推動「中醫優質發展計畫」及「中醫藥振興計畫」,根據中醫藥研究所統計,近年技術轉移權利金逐年增加,110年達508萬元,111年前7月更達1,603萬7千元,顯示已見部分成效。然而就總量而言,不論是投入研發預算及產出權利金金額仍屬偏低,仍應積極擴大研發能量。再者,該所技術商品化僅4案,除清冠一號、清冠二號外,另2案均因故終止合約,顯示該所在研究方向及技轉作業仍有改進空間,應持續與產學界緊密合作,共同提升中醫藥產業之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就如何提升研究量能,加強與產業鏈結,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0款。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77億6,568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900萬元。 (二)第3目第2節「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低碳永續家園及認證」50萬元。 (三)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7億5,568萬3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係為推動符合臺灣在地特色之淨零生活轉型路徑、推廣生活轉型輔助技術與基礎措施及引領全民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等工作,冀導入綠生活低碳技術及示範,建置淨零綠生活減碳模式及資訊,培訓相關產業人才,並推廣淨零綠生活引導民眾行為改變。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將培訓認證及查驗機構之盤查及查驗人員、產業及環保機關負責及執行淨零綠生活相關業務人員訓練計5,000人次,其中112年度部分為1,500人次;另辦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4萬人次,其中112年度部分為1萬人次。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2條之規定,辦理環境保護相關人員訓練計畫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之法定職掌,是項預算應編列於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中。爰針對是項預算減列3,700萬元,凍結6,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二)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415萬5千元。經查: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下,環評會議已改為線上會議,民眾反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常於開會前1日(亦有發生會前1小時)仍未提供會議資料。(包括:110年12月22日「大彰化西北暨西南環差」第二次初審會,會議資料至開會前1日晚間尚未公告、111年2月10日「海龍二號暨三號2次環差」第二次初審會,會議資料遲至開會前2小時仍未提供、111年9月27日「海峽28號環差」第二次初審會議,開會時間早上10點,當天早上9點2分仍未看到、111年9月28日「美森風場環評」,會議資料於報名截止前都未上網公告、111年10月5日召開的「渢汎、渢成、渢利聯席初審會」亦於開會當日午夜12點都未上網公告會議資料。)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第13條明訂:「一、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評估書初稿進行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委員會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及審查結論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二、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七日前公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公布;審查結論應於公告後七日內公布。」民眾表示開發單位能違規逾期繳交資料,但意欲參與的民眾卻必須在期限內報名,如會議前1日來不及上網登記,就失去發言資格,非常不公平,且在無法事先閱讀會議資料的情況下,還必須於報名時決定是否於會議上發言,可謂變相剝奪公民參與環評程序的權力,且毫無程序正義可言。爰針對是項預算減列二分之一,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三)第三階段離岸風電開發將從2025年後開始發展,是台灣能源轉型、氣候變遷減碳和產業創新的重要關鍵。鑑於前兩階段開發的經驗,為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精確性及後續保護措施之有效性,在民間團體與本院的推動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著手訂定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離岸風電開發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應是訂定開發單位執行研究調查方法的基本底線,旨在避免調查資料品質的瑕疵不足,造成難解的問題或爭議。然指引訂定之作業時程落後,導致目前第三階段離岸風電環評大部分案件已審查,離岸風電生態指引仍未完備到位。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預算編列205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已經通過環評的離岸風電開發計畫,分別於施工前、施工中、營運期之監測調查方法與相關措施,研議促使開發單位採納並落實指引之規範性作法,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邱泰源  本項通過決議99項: (一)查本次氣候變遷法之過程中,未向原住民族或與關心原住民族權益之團體說明修法與原住民族間之關聯性,以及原住民族權益納入相關子法之內容或規劃期程,以致原住民族各界難以接受並造成不必要的驚恐,讓使其認定嚴重忽視原住民族相關之權益,合先敘明。又查氣候變遷署即將設置,其設置將影響全國就淨零排碳等政策之施行。依相關數據可知,原住民族地區是全國森林覆蓋率最高的地區,以森林面積來說花蓮37.3萬公頃最大,森林覆蓋率台東縣81.64%最高,可見長久以來原住民的確有維繫生態的平衡應與自然環境建立著維護與相依相偎的關係。而氣候變遷署之設置是否會影響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相關權益,原住民族各界有所疑慮,且參照國外立法例,亦確有納入原住民族代表之相關規範。綜上,站在支持氣候變遷署前提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充分與原住民族各界辦理相關說明會以及座談會,以消除不必要的誤會。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署」預算編列77億6,56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相關會議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8億1,793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8億1,793萬5千元,其中「淨零排放科技」係新增分支計畫,惟該分支計畫未列入該署112年關鍵績效指標,亦未列為關鍵策略目標,故相關衡量標準、方法、年度目標值等付之闕如,立法院無法對新列計畫予以評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計畫衡量標準、方法、年度目標等相關資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2.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8億1,793萬5千元,惟新增科技計畫多與112年原已編列各處室之經費重複,例如環保標章、綠色採購等等;復又部分計畫目的不明確,例如元宇宙訓練計畫等;又或如廢棄物管理計畫項下之無機粒料再生推廣110年已編列1,652萬4千元、111年度編列1,607萬元,112年復編列1,977萬7千元,而112年科技計畫復另行編列相同業務之經費,明顯浮報預算嚴重,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節能減碳係世界性潮流,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更是刻不容緩。各國公共自行車建置的出發點,「環境永續經營」、「短程運輸替代」、「無縫運輸的推動」,亦是先進國家交通政策的理想與終極目標。綜觀地方政府對於完成中央之永續經營政策,在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的規劃上不遺餘力,卻未能獲中央支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身為推廣淨零碳排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出相關短期補助計畫,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8億1,793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支持地方政府推動公共自行車永續經營相關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4.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112至115年,總經費需求22.66億元)」之「業務費」2億0,100萬元(全數為委辦費)及「設備及投資」2,000萬元,合計2億2,100萬元,用以推動符合臺灣在地特色之淨零生活轉型路徑、推廣生活轉型輔助技術與基礎措施及引領全民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等工作。為因應淨零轉型長期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冀引領全民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惟將培訓產業及環保機關負責及執行淨零綠生活相關業務人員訓練預算納編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未盡妥適,應按法定業務職掌納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以符預算體制。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8億1,793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5.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3月30日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十二項關鍵戰略」針對重要領域制定行動計畫。其中,「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推動包括全民食、衣、住、行、育、樂、購的行為及消費模式改變,進而促使產業供給端改變。根據IPCC第三次工作小組提出的減緩報告,改變生活習慣可以有效減碳,同時提升健康、創造福利,在足夠政策配套及基礎建設下,有潛力在2050年前貢獻全球40至70%的減碳成效。緣此,將公共政策導入行為科學已經是國際上關注焦點,包括組建行為科學國家隊與強化行為科學社群,以進行創新公共政策的相關研究。為因應我國淨零排放路徑,並接軌國際發展,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8億1,793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盤點國際在氣候變遷政策中導入行為科學之最新研究及案例,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邱泰源  6.查製造及住商部門108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雖較107年度減少,惟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製造及住商部門,為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前2名,占全國總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七成,其中屬電力排放分攤之排放量分別占各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63.93%、85.92%,可見減排主因係電力排碳係數下降,而電力排放分攤貢獻減碳量隨減。屬燃料燃燒或工業製程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幅仍有限,尚非來自該等部門行動方案各項具體措施之執行成果及減碳效益。又政府為引導臺商及境外資金回臺投資轉移生產基地,並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自108年1月起陸續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惟未評估將增加之用電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亦未評估臺商回流對於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可能造成之影響及衝擊,致缺乏相關統計數據規劃後續溫室氣體減量方向,現行製造部門行動方案之減碳效益恐不具真實性,未能核實反映製造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8億1,793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評估未來可能增加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提出各部門(尤其能源部門電力排放係數以外)其他減排路徑溫室氣體減量方向,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蔡壁如 廖國棟 張育美  (三)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8億1,793萬5千元,其中新增「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經查:依據最新溫室氣體排放清冊顯示,原訂2020年需較2005年減碳2%,統計結果僅約1.88%,首期減碳2%目標可謂宣告破功。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在111年8月2日於媒體指出:「2050淨零排放為全球共識,台灣僅靠現有技術難以達成此目標。」;另外,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在111年9月28日也指出:「目前全球提出來的2050年零排碳目標是錯誤的,「零排放是不可能的」。政府也在2017年曾明確揭示,2025年能源轉型配比為燃氣占五成、燃煤三成、再生能源二成,並曾做出「保證不缺電」的承諾,但最終仍跳票,可以想見2050淨零碳排作業執行,政府始終不夠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及相關子法研修作業亦是如此,碳定價定案之日遙遙無期,態度敷衍且散漫,似從未重視且無法承擔氣候變遷下國家減碳之成敗責任。預算書中提之委辦三項計畫,內容包括「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等亦看不出實質做法與效益,減碳成績不及格。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出碳定價具體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四)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溫室效益日愈嚴重,氣候變遷議題備受世界關注,各國亦積極討論及訂定氣候變遷法,期望能減緩全球暖化帶來之環境衝擊。然森林是減碳的重要機制,依聯合國的資料,全球約有1/3的森林是由原住民、小農和當地社群所管理,加上原住民的生活方式向來重視為與大自然的結合,所以原住民可以說是守護環境的關鍵。「格拉斯哥宣言」中,要求政府在訂定森林與土地相關法律時,承認原住民族的權利,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氣候變遷法草案,卻忽視及未考慮原住民族對我們自然環境維護的碳貢獻,在討論碳匯及碳訂價等措施時,也未徵詢原住民的意見,實有待檢討。爰針對「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凍結2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正視原住民族的氣候和土地正義,並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及森林的高度重疊性,在氣候變遷法中提出原住民視角之文字及配套,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徐志榮 賴惠員  2.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除設備及投資外,其餘7億1,276萬6千元均為委辦費。過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受限員額編制,長期以來委辦費比率居高不下,尤其研究發展部門幾乎全部委外,對於單位核心職能之強化恐有不利影響,未來應配合組改作業,進行中長期之妥善規劃。再者,此項計畫包含多項資料庫、平台、模型建立,此部分與現有的機制要如何相互配合,以及各項子計畫預算編列亦應更為詳盡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其計畫目的為推動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以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藉由建立不同產業別及部門溫室氣體效能標準及建置來評估整體減碳效益因而制定「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稱行動方案)」,其行動方案內容應包括經費編列,然而109年六大部門溫室氣體「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其中運輸部門、住商部門、環境部門皆未於報告中揭露經費執行情形,因而無法評估投入之經費與成果是否符合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五)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其計畫目的為推動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以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其計畫內容為推廣生活轉型輔助技術與基礎措施、培訓相關人才以引領全民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等工作,惟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2條之規定,辦理環境保護相關人員之培訓計畫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之法定職掌,因此該預算應納編於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較為妥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六)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預算編列8,300萬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112-115年,總經費需求5.18億元)」之「業務費」預算編列8,300萬元(全數為委辦費),用以建置淨零排放路徑評估模型、不同產業別及部門溫室氣體效能標準;完備碳儲存法規及研析高全球暖化潛勢物質替代技術等工作。為落實淨零轉型長期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淨零排放-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以整合跨部會資源,評估淨零路徑減量效益,完成我國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規劃及減量策略精進。惟據109年溫室氣體管制行動方案執行成果報告顯示,部分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成本與產出效益未能扣合,且各大部門年度溫室氣體減量成本數據落後產出計約三季,均不利成本效益評估,亟應導入整體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並適時調整減量策略及精進減量措施,以利達成淨零排放轉型目標。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預算編列8,300萬元,凍結2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期每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之「委辦費」預算編列8,300萬元。有鑑於:六大部門依規定應於110年9月30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109年成果報告,其中僅能源部門、製造部門及農業部門於各該成果報告揭露經費執行情形,運輸部門、住商部門及環境部門則闕如,如下表,顯示溫室氣體減量成本與產出效益未能扣合。 [image: image4] 六大部門年度溫室氣體減量成本數據落後計約3季始產出(每年9月30日前產出上年度成本數據),不利成本效益評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導入整體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並適時調整減量策略,以早日達成淨零排放轉型目標。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預算編列8,300萬元,凍結2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邱泰源  (七)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預算編列4億6,200萬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112至115年,總經費需求47.81億元)」之「業務費」4億2,876萬6千元(全數為委辦費)及「設備及投資」3,323萬4千元,合計4億6,200萬元,用以辦理發展資源循環利用技術、建立產品數位護照、發展資源循環業低碳製程及認證技術、開發減碳效益驗證程序及推動公私場所空氣污染減量等工作。為因應淨零轉型長期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冀能逐步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及建構資源永續循環社會之目標,惟有關資源循環減碳技術之應用成效攸關預期效益之達成,另各該技術應用對於環境風險之衝擊亦攸關整體環境淨減碳效益,故應建立資源循環減碳技術應用成效之追蹤機制,並預為評估環境風險,以降低環境成本,確實達成各項技術應用之淨減碳效益。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預算編列4億6,20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2.面對國際氣候淨零要求,台灣產業也正面對淨零轉型的挑戰,以與國際供應鏈接軌。然而許多中小型清除、處理業者,面對產業鏈的減碳趨勢,在政府部門無明確的輔導機制下,難以跟上國際的腳步、與減碳趨勢接軌。過去,對於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著重在流向管制、清運掌控等末端流向控管。但為使中小型清除、處理機構得跟上國際減碳腳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著重於積極的減碳銜接輔導措施規劃,以協助中小型清除、處理業者,持續在產業的供應鏈中,協助廢棄物的資源循環再利用。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預算編列4億6,20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協助中小型清除、處理機構銜接減碳趨勢的輔導措施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邱泰源  (八)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明定,工業區應規劃其專屬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據報載,經濟部轄下62個工業區,目前只有3個工業區設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據監察院調查「根據環保署統計,國內24座大型焚化廠一般廢棄物處理能量之供需情形,除7家供過於求外,多數已無餘裕,其中新北市八里廠、臺中市文山廠、臺中市后里廠、彰化縣溪州廠、嘉義市廠甚至呈現供不應求之情形。再查104至108年期間,24座大型焚化廠仍繼續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約占垃圾處理總量之二至三成;惟此同時,轄內地方政府亦出現將一般廢棄物交由外縣市焚化廠處理之奇特現象。」有未符「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且衍生排擠一般廢棄物去化問題,導致全國目前囤積超過600萬噸事業廢棄物沒有處理,且民生垃圾過去3年進入掩埋場的數量逐年增加,110年比109年大幅成長123%,達到24.7萬公噸。對此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表示「如果開發單位沒有落實環評,環保署是可以撤銷許可,環保署要督促工業區,有沒有照審議通過的去執行。」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115萬元,凍結1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環評審查及監督制度如何用於改善現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蔡壁如 廖國棟 張育美  (九)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12年度預算編列5億7,953萬1千元。其中在「環境衛生管理」科目項下另編有1,100萬元,在「區域環境管理」項下預算編列3,903萬1千元,本科目「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下預算編列兩筆,第一筆4億6,550萬元,第二筆在「低碳永續家園及認證」下預算編列6,400萬元。此6,400萬元之預算編列,為「低碳永續家園及認證」科目中,唯一一筆預算,然優質公共廁所,強化公廁清潔維護管理卻與低碳永續家園及認證沒甚麼關係。且本計畫預算高達5億7,953萬1千元,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編列26億7,992萬7千元,凍結12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低碳永續家園過去2年及112年度之執行及未來規劃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運用於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業務,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洪申翰  (十)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合併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但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每公噸建設成本、復育成本,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成立專款專儲,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然各直轄市縣市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撥入情況不一,部分縣市甚至沒有依法撥入,或遭縣市政府「借出」挪為他用,使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需連年編列補助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添購機具設備,甚至是維護重整焚化設備。相關預算有「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112年度預算編列3億2,200萬;「多元垃圾處理第2期計畫」,112年度於本科目預算編列10億3,480萬元,共計13億5,680萬元。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5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盤點各縣市所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財務狀況,並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財務評估與健全化政策書面報告(其中書面報告應包含對於財務短缺的縣市政府,預計配套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洪申翰  2.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促進離島地區建構垃圾自主處理能力,並實現總體垃圾減量之目標,推動離島地區垃圾源頭減量工作,另補助設置廚餘再利用設施、垃圾機械分選後燃料化等多元化處理設施,並於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離島地區垃圾轉運」工作項目中,規劃自107年度起逐年減少核定垃圾跨區轉運量2%,並據以減少補助垃圾轉運費,預計107至111年度目標值為垃圾轉運量較基準年(105年度)減少2%、4%、6%、8%、10%。據該署統計,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離島核定垃圾轉運量分別為107年度之3萬2,200公噸、108年度之3萬1,270公噸、109年度之3萬0,627公噸及110年度之3萬0,199公噸,惟查實際轉運量自107年度之2萬9,043公噸增加至110年度之3萬1,447公噸,增幅為8.28%,其中僅107及108年度達成目標值,分別減少垃圾轉運量3,157公噸及1,371公噸;109及110年度實際轉運量則高於核定轉運量,分別為3,111公噸及1,248公噸,惟離島觀光季節垃圾如何有效減量未有具體成果,已增加轉運回台增加負荷,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執行成效未如預期,需適時檢討政策,以利離島地區垃圾源頭減量之政策目標達成,故建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物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5億7,080萬元補助各縣市焚化爐升級、環保管理能量提升、精進離島垃圾分類及全國廢棄物處理園區規劃與督導等工作,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落實離島地區垃圾源頭減量及減少垃圾轉運回臺處理,政府自107年度起逐年減少核定離島垃圾跨區轉運量及減少補助垃圾轉運費,惟執行成效未如預期,致實際轉運量連年超逾目標值,不利促使離島地區達成源頭減量目標。」離島地區垃圾本就難以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應漠視離島地區垃圾問題,宜積極協助並配合先進處理方式減化垃圾量,為強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離島垃圾減量工作,爰提案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扶助離島垃圾減量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4.我國自80年起垃圾處理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且無新建掩埋場計畫;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掩埋場活化工程108至110年度預計目標值提高為完成活化垃圾掩埋場9場次、掩埋空間98.24萬立方公尺。查截至110年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補助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等5個地方政府,惟實際僅完成活化3場次、掩埋空間計54.82萬方公尺,顯示計畫執行進度較預計落後。又據統計,全國仍在營運中垃圾掩埋場總設計容量為3,689萬餘立方公尺,已使用容量3,310萬餘立方公尺,剩餘容量僅餘379萬餘立方公尺,占總設計容量之10.28%。而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新竹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臺東縣等10個地方政府轄管垃圾掩埋場之總剩餘容量不足10%,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補助辦理活化工程之9處垃圾掩埋場,僅4處位處上述地方,顯示未妥適考量剩餘掩埋空間不足急迫性,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早已推動生垃圾不進掩埋場之政策,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辦理掩埋場轉型成分類暫置場工作,以有效運用既有各環保設施。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掩埋場活化與轉型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蔡壁如 張育美 廖國棟  5.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其計畫目的為推動焚化廠升級設備及廢棄物能資源化……等,以落實循環經濟,達轉廢為能之多元垃圾處理目標。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分選處理設施計畫,其中臺中市、臺南市及雲林縣透過本計畫,處理分選垃圾產製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 Derived Fuel ,RDF),然臺中市與臺南市因無RDF去化管道,產製RDF仍混於垃圾併燒或暫置分選場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與地方合作推動垃圾燃料化並媒合去化端鍋爐等工作。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針對「家戶垃圾燃料化及分選減量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6.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其計畫目的為推動焚化廠升級設備及精進離島垃圾分選前處理……等,以落實循環經濟,達轉廢為能之多元垃圾處理目標。依據多元垃圾處理計畫訂定之預期績效指標,自107年起應逐年減少離島核定垃圾跨區轉運量2%,然查離島實際轉運量109年度3萬3,738公噸;110年度3萬1,447公噸,皆高於109年度及110年度之核定轉運量,惟離島觀光季垃圾如何有減量未有具體成果,已增加轉運回台負荷。為落實離島地區垃圾轉運回臺減量目標,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兩個月內針對「如何推動離島地區垃圾自主處理與源頭減量之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7.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其計畫目的為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保設施復建等工作,以儘速恢復家園整潔。我國自80年起,垃圾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且無新建掩埋場計畫,經查臺北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宜蘭縣、臺東縣之地方政府轄管垃圾掩埋場總剩餘容量不足5%,其中宜蘭縣掩埋場已使用容量已經大於原設計容量,東部縣市垃圾掩埋場嚴重不足。近期又逢918花東地震,臺東縣掩埋場剩餘容量占比僅剩約3.2%,天然災害後之廢棄物處理量能恐有不足,恐造成災後家園重建之阻礙;雖近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陸續推動掩埋場再生工程,考量新建掩埋場不易,應規劃轉型工作,以確保既有設施可有效運用。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兩個月內「檢討掩埋場活化與轉型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8.截至111年,全國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場齡超過15年已有15座。其中5座已超過行政院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報告提及使用年限20年。然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查詢網資料,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總計從105年746萬1,342公噸,增加至110年1,004萬9,062公噸。而以焚化方式處理量來看,105年299萬3,435公噸,增加至110年378萬9,352公噸。再從垃圾回收率來看,歷年仍維持六成左右,顯見台灣廢棄物焚化需求量有增加趨勢。此外,由於焚化廠多數較為老舊,故有逐年歲修整備之計畫,惟該計畫的實施,則會下降部分焚化廠之焚化量,但近年焚化量所需仍有上升,導致部分縣市焚化廠有轉送外縣市焚化問題。但各縣市焚化量的使用、協調,仍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輔助、協調。經查,我國媒體報導,由於部分縣市收制過多外縣市焚化量,導致空氣品質下降,或者逐漸拒絕收制外縣市垃圾等導致垃圾暫存堆積提高,清運費用升高等問題,逐漸出現。另外,由於近年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的產生量,都有逐漸上升的趨勢,但由於新建之焚化廠,要投入使用仍需一段時間。由此可見,於此過渡期之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規劃歲修與協調各縣市焚化量之分配使用,穩定廢棄物處理成本等,更需多元的廢棄物處理方式,以降低對於焚化量的依賴。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十一)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4億6,980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期補助地方政府鉅額經費,透過生活污水截流設施、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或人工濕地、礫間接觸、曝氣設施等現地處理設施,進行後端污染整治,一旦計畫屆期,補助經費不再挹注地方政府後,部分河川之RPI值隔年隨即惡化,影響河川污染整治成效,應妥適配置整治經費及資源,並持續追蹤計畫成效,才利後續達成水質改善目標,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4億6,980萬元,凍結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1至108年執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而為了增強改善前一計畫7條重點整治河川,即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東港溪、老街溪及新虎尾溪,行政院108年5月31日院核定「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將於109年執行至112年。然而根據近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查詢網中之資料顯示,就7條重點整治河川之嚴重汙染的河川長度,110年與109年相較,其中4條重點整治河川有污染增長之趨勢。顯示對於改善重點整治河川仍需加強。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4億6,98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北港溪 急水溪 二仁溪 南崁溪 老街溪 新虎尾溪 東港溪 109年 11.75 10.23 15.72 11.13 0.65 10.84 1.80 110年 19.07 6.58 22.00 10.56 1.81 12.95 0.68 ※數值單位:嚴重污染(RPI>6.0) (公里)  資料來源:環保署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3.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編列「獎補助費」預算4億6,980萬元。有鑑於:自109年以來,在7條目標河川中,有5條(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東港溪)維持在108年度氨氮污染程度,另2條河川(老街溪、新虎尾溪)則由中度污染程度變化為嚴重污染;若觀察氨氣污染指標值,則只有二仁溪(10.02毫克/公升下降至9.97毫克/公升)以及東港溪(2.49毫克/公升下降至2.4毫克/公升)有所改善,其餘5條河川之污染指標值均呈現惡化狀況。我國50條重點河川中,除上述5條河川外,另有4條河川(鹽水溪、阿公店溪、朴子溪及社子溪)之氨氮含量在嚴重污染程度,且109年度氨氮污染指標值均有所提高,呈現惡化現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積極研擬對策,加強河川汙染防治。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4億6,980萬元,凍結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邱泰源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至109年度間共計編列預算數53億餘元,推動12條重要河川之污染整治,惟有:污染整治計畫歷經多年,一旦計畫屆期,補助經費不再挹注地方政府,部分河川污染指數(RPI)隨即於隔年惡化;地方政府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應有效提升,仍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協調權責機關提升生活污水處理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導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查生活污水排放及處理設施有無確實運作與定期清理;並將地方政府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情形納入管考指標,及依照水體可承受污染物總量上限,協助地方政府完備及落實總量管制機制;另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場數介於2至5成餘,高達87.30%之畜牧廢水,仍未透過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有待加強。爰提案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獎補助費」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蔡壁如 廖國棟 張育美  (十三)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其分支計畫「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目的為建立再生燃料輔導、獎勵、管理及認證制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推動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強化分類回收措施等工作。其計畫補助家戶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以免石綿及其製品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未妥善處置,導致須付出更多經費來從事污染整治。然112年度預計清除2,000公噸石綿廢棄物,相當於事業單位年度之申報量,惟該計畫僅補助「家戶」,並不含工廠等事業單位,因此補助2,000公噸恐有高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石綿廢棄物產生量相關統計與監督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十四)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國內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掩埋場活化及焚化廠延役整備等計畫,以緩解垃圾處理危機。惟107至110年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妥善處理率下降,亟應強化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並規劃長程垃圾處理政策,以邁向資源循環零廢棄目標。爰提案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2.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查詢網的資料顯示,關於我國110年度的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自106年度為98.85%,而第110年度為93.54%,如下表顯示,過去五年內有顯著下降的趨勢。又期末一般廢棄物暫存量,自107年度20萬3,846公噸,到110年度68萬3,155公噸,成長超過三倍之多。而一般廢棄物處理量,自106年的787萬0,896公噸,到110年度的989萬8,071公噸,同樣有明顯成長之趨勢。惟我國現役使用中的焚化廠,多為老舊高齡的焚化廠,而有歲修,展延使用年限及增加焚化廠處理量的規劃與目的,且該政策亦歷時多年,已完成歲修之焚化廠並非少數。我國雖已有新建焚化廠將於兩、三年內會逐步完工,但就一般廢棄物之處理是否即時或不造成二次污染,以及避免造成掩埋場之壓力,就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似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年度 一般廢棄物處理量(公噸) 期末一般廢棄物暫存量(公噸)(年) 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年) 106 7,870,896 - 98.85 107 9,613,982 203,846 97.92 108 9,650,074 366,190 96.34 109 9,703,702 532,164 94.80 110 9,898,071 683,155 93.54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3.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有鑑於:(1)截至110年6月底止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僅剩10.67%,其中35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另截至110年7月底止,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有22座之廠齡超過15年,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2)為緩解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以及焚化廠老舊、效能偏低所產生垃圾去化之危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105-110年)」,以活化掩埋場騰出掩埋空間;另提出「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106-111年)」,辦理大型垃圾焚化廠效能診斷先期評估、延役工程規劃,以提升環保設施效能。(3)近10年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掩埋以及焚化量自105年後呈現逐年增加,107-109年之焚化量為10年來最高,分別為410萬餘公噸、404萬餘公噸及378萬餘公噸;其掩埋量亦因部分焚化廠整備歲修,以致109年掩埋量達到10萬6千餘公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積極研擬一般廢棄物減量策略與分類回收之措施。爰此,提案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邱泰源  (十五)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以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環保設施有效管理與效能提升、精進離島垃圾分選前處理、全國廢棄物處理整體園區規劃及垃圾清理督導管理,並補助購置或汰換特種機具與車輛等相關工作。為協助地方政府建置自主垃圾處理能力,廢棄物能資源化,落實循環經濟,達轉廢為能之多元化垃圾處理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度新增提出「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應核實預評多元第1期計畫之達標情形,以策進執行進度,並做為多元第2期計畫執行量能之參據;另地方政府自購低碳垃圾車者甚少,恐形成持續補助汰換低碳垃圾車現象,亟應檢討改善,以落實垃圾自主處理之地方自治精神。爰提案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2.根據媒體報導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資料顯示,從107年年至去年止,國內一般廢棄物產量持續增加,但妥善處理率卻逐年下降,全台垃圾掩埋場總容量僅剩9.74%,全國24座焚化廠廠齡全都偏高。對於面對國內日益增加的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除了源頭減量,資源再利用,去化管理等處理廢棄物的方式之外,垃圾掩埋場總容量,仍是需要持續維持餘裕空間以做緊急使用的應機。雖然我國自80年起已推動生垃圾不進掩埋場之政策,仍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掩埋場再生及轉型工作積極辦理。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掩埋場轉型再生工作之規劃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十六)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4,886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要政策之一,聯合國將每年的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公廁優美化計畫中,卻無看見對公廁翻新及維護與地區文化連結的實質要求,導致翻新廁所,無法與地方文化連結。EcoLife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作為公廁重點評鑑及查驗平台,使用上未見優化,民眾查詢公廁整潔狀況介面不親切,各配合機關巡檢紀錄、評分之可信度,也待強化。因應性別平等、多元尊重,在我們公廁翻新上,例如最為人所詬病的是女廁及無障礙廁所的不足,在舊翻新的過程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何強化女廁及無障礙廁所數?又如男廁設置尿布台等相關設計,導致公廁僅只是單純翻新,而無進步。綜上,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4,886萬元,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2.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億0,394萬3千元,其中「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主要係為辦理公廁改善工程、查核輔導及成效精進等業務。經查:近日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陳時中拋出公廁廣設免治馬桶,公廁環境衛生議題引發網友討論,網友在PTT八卦板貼出日本論壇5CH曾有日本人發文稱:「來台灣旅遊發現公廁環境很髒,導致不敢上廁所,只好一直憋著,回飯店才解放」。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資料顯示,現有建檔管理公廁截至110年8月4萬6,234座,納入督導管理。110年建檔督導檢驗公廁之占比雖有下降,而平均每座抽查次數較近年有增加趨勢,仍應持續督導管理各縣市公廁環境清潔,公廁品質與國家形象息息相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善盡督導之責任。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4,88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8年實施「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公廁品質攸關民眾生活環境及國家形象,110年度建檔公廁之年平均抽查座次雖較近年有增加趨勢,惟仍應加強督導管理各縣市公廁環境清潔,以提升公廁品質。爰就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4,88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本計畫之規劃、預期效益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十八)全國共計有22個縣(市)、368個鄉鎮(市)區及7,747個村里單位可參與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雖然該認證對於鄉鎮市區或村里層級之參與單位而言,採自發性、不強迫原則,但根據低碳永續家園資訊網所揭露資訊,計有1,203村里通過認證,僅占村里總數的一成五,顯示基層單位對於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的觀念仍尚未普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適時滾動檢討政策,故建議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低碳永續家園及認證」預算編列6,400萬元,凍結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十九)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3,958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凍結理由:1.本科目112年度編列25億3,958萬元,其中有高達99.78%,計25億3,400萬元用於挹注空污基金,用於執行老舊機車淘汰,計14億元,預計淘汰70萬輛機車,以及柴油車多元改善,計11億3,400萬元。2.除報廢可獲得2,000元補助及300元車體回收獎勵金之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計算若汰油換電,則可產生2.3公噸的「減碳額度」,並媒合產業界收購。目前至少已有竹科管理局以每輛1,500元收購,預計收購10萬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則預計以每輛1000元收購,數量無上限。3.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汰換油車的民眾約只有一半會購買電動機車,其餘則改搭大眾運輸或改使用自行車。顯然,沒有購買電動機車的民眾,所貢獻的減碳效果應該更大於購買電動機車,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沒有計算其減碳貢獻,提供「減碳額度」獎勵。民眾汰舊汽車改搭大眾運輸或自行車者亦然。汰舊油車後若改採購電動汽車,或油電混合車,應該也有相當之「減碳額度獎勵」。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3,958萬元,凍結200萬元,解凍條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究擴大施行提供「減碳額度」獎勵給所有汰換老舊燃油機車與汽車之民眾,並比照電動機車,計算並給予換購電動汽車或油電混合車的民眾予以「減碳額度」,於112年3月31日前提出額度估算與政策可行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洪申翰  2.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所登載資料,為有效降低移動污染源污染量,補助淘汰老舊機車為重點減量措施之一,且為持續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系統取代私人運具,補助車主淘汰96年6月30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以加速老舊機車淘汰,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至108年底約474萬輛老舊機車亟需淘汰,但實際上,109年至111年6月合計汰除約148萬餘輛老舊機車,仍未達5成,顯示民眾汰除意願不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政策執行成效仍待檢討,故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3,958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推動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補助對於國民所處環境空氣品質提升有助益,且近年對於淘汰老舊車輛成果超出預期,爰此,補助25億3,400萬元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執行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老舊機車以及柴油車改善,對於環境改善有一定效益,然而政府資源有限,資源宜對症下藥,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3,958萬元,凍結200萬元。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於空污嚴重以及縣市內具有高污染產業者,訂立加強輔導汰換、改善計畫,針對空污嚴重以及縣市內具有高污染產業者,強化補助效益,加速該縣市空品環境改善,待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4.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405萬5千元,目的為辦理移動污染源管制法規修訂,召開研商會、公聽會及研討會相關事宜等、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之推動、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執行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等工作。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可透過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做為該基金特別收入來源,因此係預算法第4條所規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爰該基金除其主要特定財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宜重新規劃收費費率,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3,958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兩個月內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費費率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二十)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538萬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近9年(102至110年)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與10年前相比,成長幅度約22%,其中,以噪音污染最多,近9年合計逾81萬件,關於噪音污染陳情項目,近9年來,當中的41萬件最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而結案,占陳情案件數達半數,前述結案理由,無法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公害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精進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來保障民眾生活安寧,故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538萬元,凍結2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過去幾年以來,經政府之努力,就噪音管制之成效已有明顯的成果,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查詢網之資料,109年之道路交通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為0.81%,110年之道路交通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為0.41%,不合格時段較前一年度有所改善。然就111年度前兩季之監測結果顯示,分別為1.06%,1.91%,第二季不合格比率,更為自109年來新高,就噪音防制之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538萬元,凍結2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道路交通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 109年 0.81 109年第一季 - 109年第二季 0.42 109年第三季 1.1.26 109年第四季 1.1.05 110年 0.41 110年第一季 0.41 110年第二季 - 110年第三季 0.87 110年第四季 1.10 111年第一季 1.06 111年第二季 1.91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3.112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度預算案「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4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預算522萬元,用以辦理:1.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及提升噪音陳情案件品質,與交通環境噪音管制計畫;2.加強噪音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防制相關工作;3.台北車站噪音監測站土地承租等業務。近10年來公害陳情事由以噪音污染事件排名第一,惟噪音污染之稽查處分多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公害問題,亟應研議強化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以降低噪音污染陳情事件,維護國人生活安寧。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538萬元,凍結2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一)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573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573萬7千元,辦理水質保護、河川污染整治等政策規劃。經查,我國水污染防治相關經費主要編列於水污染防治基金,其來源為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然而近年徵收數約僅1億餘元,112年度雖增至2.2億元,但仍顯不足。考量近年政府積極推動農地工廠特登,後續盤查、整治工作亦應強化能量,對於偏低之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及其徵收對象、範圍,亦應全面檢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根據2021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水質年報指出,離島地區的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有26座小型水庫,2021年度水庫水質監測資料,以卡爾森指數評估,離島地區26座水庫全部屬於優養狀態,整體而言,110年我國水庫優養化評估結果與109年相較有增加現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加強與經濟部水利署之政策協調聯繫,針對離島地區水庫優氧化問題研議改善方式,保障離島地區居民民生用水權益,故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573萬7千元,凍結1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然而根據《民國110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觀察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近十年優養化程度,優養水庫比例於99年10%,上升至110年的40%;貧養水庫比例從99年15%,下降至109年5%。此外,台灣離島水庫近十年優養化程度更加嚴重,從107年度優養水庫比例為25%、普養水庫比例70%,至110年度優養水庫比例40%、普養水庫比例55%。另外,就下表顯示,我國二十座水庫優養指數來看,有成長趨勢者高達十一座之多。顯示台灣無論是本島水庫及離島水庫之優養化問題,皆有可再精進之處。爰此,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573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民國109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 年度 新山 翡翠 石門 寶山 永和山 明德 德基 霧社 鯉魚潭 日月潭 109 45.58 37.47 47.69 48.97 47.54 59.94 45.94 47.84 48.14 41.00 110 46 37 51 52 47 59 47 46 54 40 年度 仁義潭 蘭潭 白河 曾文 烏山頭 南化 鏡面 澄清湖 鳳山 牡丹 109 48.12 47.11 55.10 46.80 44.91 46.66 62.44 51.02 77.91 47.68 110 48 46 54 47 47 47 62 55 76 48 ※單位:卡爾森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CTSI)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4.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573萬7千元,其計畫目的為強化水體水質規劃,推動污染整治行動,落實各項水質改善工作。水庫優養化導致水中缺氧,不僅造成水質惡化也會縮短水庫壽命,經查110年水庫優養化評估結果,臺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中,平均水質呈現優養化的水庫共有8座,然111年臺灣本島20座水庫之6月份採樣結果就有14座水庫優養化,可見水庫優養化問題並無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針對「改善水庫優養化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5.生活污水為我國三大水污染源之一,興建污水下水道系統乃為有效改善生活污水污染之根本策略且為國家基礎建設,隨著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普及率之逐年提升,公共污水處理廠之納管水量及污染處理負荷亦隨之增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應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公共污水處理廠之許可管制及放流水水質查驗,確保處理功能正常發揮外,亦應持續加強與內政部營建署之政策協調聯繫,針對嚴重污染關鍵測站優先開辦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截流等工程,故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573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二)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用以辦理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管理機制、精進我國廢棄物輸出入管理等業務。惟據環保署最新統計,近10年來,我國事業廢棄物產生量,由100年1,873萬噸增加至110年2,195萬噸,為近10年次高,增幅達17%;其中,有害事業廢棄物更大幅增加,110年數量達1,715萬噸,創10年來新高,增幅高達43%。歐盟等先進國家早已倡導「廢棄物處理倒金字塔」概念,首重在製程、材料上「預防」廢棄物產生,達到「源頭減量」功效,其次才是加強對於廢棄物的運用及處理,而國內近10年來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不減反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研議,藉由財稅優惠、定價激勵等措施,鼓勵企業從源頭預防廢棄物產生,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2.由於我國近年事業廢棄物產量近5年內逐年上升,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度事業廢棄物申報量統計報告,事業廢棄物的年產量,由第105年的1,897萬3,083噸,到110年已成長到2,195萬0,310噸,增加了297萬7,272噸,約成長了15.7%;又我國110年一般廢棄物生產量為1,004萬9,062噸,事業廢棄物大約為一般廢棄物2倍,占總廢棄物量的三分之二。此外,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事業廢棄物申報量統計報告,近5年內,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比例約80%,再利用為處理事業廢棄物的主要方式。我國近年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問題嚴重,肇因於事業廢棄物去化為再利用產品後,其產品使用流向不明,而各再利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產品認定標準不同,造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產品認定不一,容易造成追蹤再利用產品流向時的漏洞,導致非法棄置的狀況發生。針對流向追蹤,查緝非法棄置及去化管理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溯源管理、加強稽查能量及查緝力度之改善方案,以及如何規劃管理產品流向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3.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用以辦理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管理機制及相關策略檢討。經查,近年因一般廢棄物增加,加以焚化爐老化導致處理量能降低,垃圾處理問題時有所聞,而主因之一即是事業廢棄物占用焚化爐處理量能,其根源在於地方政府或產業主管機關招商開發時,未能妥為規劃事業廢棄物處理事項,或雖有規劃,但未能落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調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妥為規劃,避免相關情事一再發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4.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辦理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政策、強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併行推動之管理機制等各項業務。有鑑於:自100至109年,我國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再生資源」項目,自100年341萬餘公噸,下降為109年之301萬餘公噸,其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占比,亦自100年18.21%,下降為109年之15.05%,101至109年該占比均較100年度為低,呈現下降趨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檢討改善,並研擬對策。自100至109年,我國事業單位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0年120萬餘公噸,概升為109年之152萬餘公噸,其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比重亦自6.41%上升為7.61%;而一般事業廢棄物占比則相對自93.59%下降至92.39%。自105至109年,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平均再利用率雖自105年度的54.44%,上升為109年度之62.5%,惟相對一般事業廢棄物之86.38%則偏低甚多,其中,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5年2,124公噸,上升為109年之2,421公噸,其再利用率卻自105年23.79%下降為109年度之9.0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加強有害事業廢棄物的來源管理,並研擬減害方法。爰此,針對是項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邱泰源  5.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用以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管理機制及相關策略檢討;精進我國廢棄物輸出入管理;及檢討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精進資源循環管理策略等業務。歷年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占比概呈增加趨勢,且其再利用率則相對偏低,恐升高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之風險,亟應研議強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源管理,並朝廢棄物減害之方向邁進,以完善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6.因現今對於小型營建廢棄物運送並無明確管理,只能倚靠稽查取締非法行為,造成營建廢棄物棄置或非法收費處理小型營建廢棄物為各縣市長久以來之環境問題。地方之砂石棧場目前也多未合法化,新北市政府於109年修正通過了「新北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場輔導管理暫行要點」,預計於2年內輔導40家砂石棧場合法化,欲解決小型營建廢棄物棄置之問題。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各縣市全國砂石棧場合法化之進度及期程,以及稽查取締非法棄置或非法收費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二十三)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用以辦理農業、醫療及營建事業廢棄物管理相關策略檢討及推動等業務。惟我國事業廢棄物處量能已近飽和,各類事業廢棄物處理價格居高不下,以醫療廢棄物為例,監察院雖早在107年調查報告就要求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解決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長期居高不下問題,然而數年過去,隨著疫情期間頻繁的清消與衛耗材更換,醫療廢棄物處理價格只有逐年增加,而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價格居高不下之現象,介入調查並研議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四)據媒體〔報導者〕111年8月24日之專題報導,自103年至111年7月底,全台有高達4,748處經查證為「違規」傾倒廢棄物或土石的場址。經111年10月5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於施政報告時答覆澄清:土石方再利用與營建廢棄物處理在修法前為營建署主管,未來修法升格後,將歸資源循環署主政,具體的防範補救措施為:將營建廢棄物清運業者納入清除業者管理,積極輔導合格營建廢棄物分類處理場,提供充足量能之合法流向管道。雖然尚未完成組織升格與廢清法修正,但即便是原有廢清法之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主管機關,並不應因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營建署失職而全無監督責任。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724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營建廢棄物清運機構納管、輔導合格營建廢棄物分類處理量能充足,提出施政時間表,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洪申翰  (二十五)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規劃資源循環署雖以行政院重大產業發展戰略計畫循環經濟為訴求,惟實際規劃之業務及人才皆未有經濟專業考量;且部分業務顯與規劃中之氣候變遷署業務功能重疊。此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落實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業務,亦沒有顯著績效向社會大眾發布,在人力上亦有假借任務編組換取組織精簡不當宣傳之議,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截至110年底止,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各項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其中垃圾清運減量率較105年不減反增,垃圾清運減量率為負5.57%,與110年目標值9.53%,差距15.10個百分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加強推動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以有效減少垃圾清運量,並就國際管理廢棄物方向及國內使用情形等因素,規劃辦理修正相關規定、擴大管制範圍及品項等相關措施,以減少垃圾清運量,俾達計畫預期效益,故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等各項業務。有鑑於:就近5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概呈上升趨勢,105年為16.61%,106年降至16%,107至109則逐步上升至20.2%。另,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增加31.5%,應與疫情期間民眾習慣外帶或外送而增加塑膠容器使用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研謀改善措施,以達到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4.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從107年改變統計方式後,造成107年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增至974萬餘公噸,而後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逐年攀升,於110年生量已達1,000萬餘公噸,由此可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成效有限,未能達成計畫之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二十六)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用以辦理推動源頭減量及循環採購,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等業務。惟據媒體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2019年訂定「網購包裝減量指引」供電商平台業者依循,進行包裝減量並使用循環包材,然而相關政策由於沒有強制力,以致推行成效不彰,2020年試辦網購使用循環包裝,回收率僅25%,2021年更降至16%,若無提出有效解決方案,預估至2030年,網購包材將倍增至近5億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鼓勵網購平台業者使用循環包材,並提升民眾回收網購包材之意願」,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用以推動源頭減量及循環採購,辦理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及限塑、循環採購引領綠色消費及宣導等工作。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推動相關塑膠製品之源頭減量工作,包括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塑膠免洗餐具、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以及限制PVC及PVDC保鮮膜等。惟就近5年(106至110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概呈上升趨勢,106年為16%,110年上升至26.28%;又109及11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4,063公噸)增加31.5%,恐與該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例驟增,民眾習慣外帶或外送而增加塑膠容器使用有關,因而嚴重弱化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政策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七)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2億3,747萬7千元,委辦費比例高達91%,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明確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案件比例過高,為撙節政府財源,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委辦項目提出明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八)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各項具體措施之執行成果及減碳效益,未能確實反映溫室氣體實質減量,且尚乏一致管控機制及評估標準,難以通盤檢討各項具體措施之執行成果,不利檢視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核定六大部門第二期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俾利後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及管考機制之遂行,以達成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俾達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目標,故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量及環境清潔管理」預算編列3,202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九)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用於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召開研討會,合先敘明。又查本次「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自第10屆第6會期送立法院審查以來,未能通盤諮詢中央各部會以及各民間團體之意見,以致未能統合各界之意見,導致目前出本會後,送交政黨協商前,仍保留條文超過30條,另外保留之修正動議14案。末查,廖委員國棟業於111年5月邀集關心氣候變遷之民間團體召開相關座談會,會中結論請行政院環保署儘速與民間溝通與說明,迄未見其進度,以至於民間團體未能瞭解政府規劃之期程與相關爭議之解決方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保署邀集相關團體充分說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用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推動及整合、氣候變遷教育及低碳生活推廣等業務。我國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訂有五年一期減碳計畫,首期目標為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基準年2005年減少2%。但今年8月公布統計結果,2020年減碳僅1.88%,未達「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所設定,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之減碳路徑規劃,尤其能源部門排碳量不降反升,較2005年增加3.81%,整體減碳成效亟待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核六大部門階段減碳執行狀況,並就「如何追趕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最終達成2050淨零碳排」,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3.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由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係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基礎工作,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2年1月1日起將擴大盤查溫室氣體排放對象。惟目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驗證盤查合格查驗機構僅7家,其查核量能容有疑慮,亦恐加重業者驗證盤查費用負擔,亟應兼顧查驗機構專業資格,衡酌提高驗證盤查查驗機構量能,以確保依公告受管制之業者能忠實表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對策之管制基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三十)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548萬7千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548萬7千元,111年度編列1,006萬9千元,年年編列高額經費卻未見成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09年即推出產品碳標籤機制,但截至目前仍屬鼓勵機制,迄今仍無法法制化,年年編列高額委辦費,卻未見其效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2.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548萬7千元,用以推廣全民綠色生活及消費、辦理環保標章制度管理計畫及全民綠生活平台經營管理等業務。為加速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落實綠色生活已成全球趨勢,各國為幫助消費者實踐氣候友善行動,積極推動商品碳足跡標籤,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泰國、澳洲等國家都已展開碳足跡相關政策與工作的建置。檢視國內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98年推出產品碳標籤機制,但至今仍屬於鼓勵性質,加上政府未積極推廣、宣傳,截至111年8月底,審查通過之業者僅179家,累計核發1,240件產品「碳足跡標籤」,仍在效期內的僅有415件;另一種「碳足跡減量標籤」,審查通過27家業者,累計核發83件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僅56件還在效期內,顯見產品碳標籤機制推行成效不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加強力道推行產品碳標籤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三十一)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預算編列5,308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立之環境圖資整合應用平臺,存在下列問題:其平臺內的歷年成果報告最新一期為107年,並且從93至107年資料連結全面失效,載無資料,允檢討改進。綜上,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預算編列5,308萬3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建置物聯網感測資料中心平臺,利用24小時不間斷之環境監測數據,進行監測區域之特性分析與背景濃度建立,完成監測區域之污染總量分析及源頭管制策略,並透過預警模組,針對監測數據異常時段及濃度,發出警訊及啟動應變決策,有效提升稽查處分時效並節省人力,但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規劃階段未能詳實進行需求評估及可行性分析作業,致逾八成固定式水質感測器布建後未滿3年即取消租用,改由監測項目較少與數據品質較低之移動式水質感測器替代,恐影響水質監測成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精進改善方式,故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預算編列5,308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三十二)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費」預算編列15億8,246萬元,其中「委辦費」共編列13億2,401萬2千元,占比83.67%。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度職員預算員額增加15人,惟新增計畫委辦費占比96.95%,且近5年委辦費占比概呈增加趨勢,該並未因112年度之人力成長而減少委辦業務,亟應衡酌將部分委辦業務改以自行辦理之可能性,並檢討人力配置與運用之妥適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三十三)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中「淨零排放科技」項目,112年度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然而卻有7億1,276萬6千元為「委辦費」,比例高達93%,然而卻又花費5,323萬4千元在機械設備以及資訊軟硬體的採購上,既是委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又需自購器材,為撙節政府財源,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三十四)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實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要之業務範圍之一,112至115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針對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以及資源循環減碳技術主提科技計畫。然此計畫為112年度新增重大之歲出項目,預算書本項目細部說明未臻明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本計畫之規劃、預期效益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三十五)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編列8億2,684萬2千元。經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主管機關督導,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1.契約履行情形:主管機關應建立簽約前、議約談判及簽約後之合約管理機制,並確實督導所屬各機關之履約管理情形。2.人力運用狀況:確實檢討委外前後人力消長情形,督導所屬各機關人力合理配置與運用……略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度職員預算員額542人,較111年度527人增加15人,惟檢視各項費用彙計表111年度「業務費」總計7億0,949萬1千元、「委辦費」總計4億5,447萬7千元,委辦費占比64.06%;112年度「業務費」總計15億8,246萬元、「委辦費」總計13億2,401萬2千元,委辦費占比83.67%,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委辦業務並未因員額增長而減少,實應檢討現有人力配置與運用狀況,以及委外前後人力消長之情形,於員額足夠之情況下,委辦業務或可改為自行辦理,俾利撙節經費支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三十六)2022年5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第二波組織改造方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改組升格為環境部。然回溯至第一階段組織改造,原規劃「環境資源部」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升格組織,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改組事宜之目前進度、未來期程規劃,以及第二階段組改方案之「環境部」與第一波組改方案「環境資源部」相異之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三十七)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預算編列205萬元,辦理施政計畫、方針、報告等相關事宜,惟相關管考制度未見名實相符之關鍵績效指標、策略性指標、指標衡量標準、方法,致外界無法以科學方式檢驗評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施政績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112年度各項關鍵績效指標對應之112年度施政計畫之施政策略進行列表補充說明。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八)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管理」預算編列380萬元,其中辦理民間團體或學校參與環境管理相關活動獎補助費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慎評估各項活動補助可獲致之成果,妥善運用經費發揮良好效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三十九)查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項」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192萬9千元,據該署預算書所述,該項目大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家小組初審專家會議審查等相關工作費,合先敘明。又查原住民族地區多數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部分雖納入私有地而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踐行原住民族同意權,惟其仍屬原住民族傳統概念上之傳統領域範圍,導致土地利用上之爭議頻傳。如:台東金崙各類型地熱開發案。綜上,「環境影響評估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與原住民族同意權之利益相同。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作業程序與溝通說明機制。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十)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115萬元,用以辦理環評相關業務並改善其審查效率,查該項預算111年度編列1,098萬4千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各項委辦事務,然審查該署111年度預算時雖要求其檢討過去環評審議效能,然查該公布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統計,110年應處理件數案176件、通過審查69件、未結案96件,參照109年應處理157件,通過64件、未結案82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加強與地方環評主管機關交流,輔導地方政府提升環評審查效率。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十一)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十分嚴峻,疫情影響已逾2年多,現地參與國際會議已近乎停擺,多改為透過網際網路,以線上會議方式辦理,是否仍需編列國外旅費值得商榷,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出國計畫所列會議資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四十二)臺灣現今面臨掩埋場與焚化廠處理量供不應求之問題,除了垃圾後續處理問題,從源頭減量垃圾之產生也是重要推廣項目之一。臺南市8個工業區參與垃圾隨袋徵收計畫,其員工生活垃圾量減少約6.3%,故除原本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石岡區之外,為提升垃圾分類與減量之效果,待評估與擬定全國性推動垃圾隨袋徵收規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推動全國性垃圾隨袋徵收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四十三)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5億7,080萬元,其分支計畫「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目的為建立再生燃料輔導、獎勵、管理及認證制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推動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強化分類回收措施等工作。為減少台灣一次用產品垃圾產生量,政府陸續推動各項政策,其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4月底正式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須在2024年底前,提報限用一次用塑膠飲料杯的期程,而臺北市宣布自111年12月起禁用一次性塑膠飲料杯,此舉有望在1年內減少7,600萬個一次性塑膠飲料杯,惟「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績效指標設定年度目標為減少2,500萬個,有過度寬鬆之虞。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重新評估「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四十四)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12-116年,總經費需求31.46億元)」編列「獎補助費」預算1億8,400萬元。為促進地方循環經濟,確保廢棄物妥善處置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度新增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12-116年)」,按本計畫補助家戶辦理石綿廢棄物妥適處理,應建立監督機制,以維護國民健康;另有關推動全國工業區事業員工生活垃圾隨袋徵收措施,應長期規劃及評估擴大垃圾費隨袋徵收範圍之可行性,以提升垃圾分類及減量效果,降低後端焚化廠及掩埋場垃圾處理需求;又應核實估算本計畫部分績效目標設定,以達成計畫目標及策進提升績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四十五)行政院已於109年5月7日核定「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計畫內容雖敘明海岸廢棄物來源,惟執行策略及方法側重要求各主辦機關定時清理、主動巡查清除或緊急清理轄管海岸土地範圍之垃圾,且各主辦機關及地方政府所提執行成果多以清理數量為主,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就海岸廢棄物來源,會同產生海洋廢棄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積極研擬具體減量措施,各主辦機關及地方政府僅從後端持續投入大量人力與成本,定期清理垃圾,未能從源頭減量,計畫成效恐不易展現,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針對如何達成海洋廢棄物源頭減量一事擬定相關政策,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策略執行情形,核有:1.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自2018年度起已呈現下降趨勢,惟我國人均淨溫室氣體排放量尚未有顯著下降趨勢,2019年度能源、製造及農業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2020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亦未達減量目標值;2.現行減碳路徑淨零排放目標逾8成之減量努力,均集中於2030至2050年間承擔,不無增加2030年後之減量壓力;3.政府為強化跨域治理,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增訂有關永續會負責協調、分工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事宜等條文,惟永續會現行運作機制,存有難以落實協調分工機制之疑慮,恐影響溫室氣體減量成效;4.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尚未執行,且排放交易機制尚未完成法制作業;5.歐盟2023年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惟我國徵收碳費之法制作業仍待制定,恐衝擊出口商品等缺失,亟待研謀改善。而「優質公廁與美質環境推動計畫」與低碳永續家園並無直接關係,其計畫預算應編列於對應適當之科目項下,本科目經費應用於督促及補助地方發展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策略。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邁向低碳永續家園,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蔡壁如 廖國棟 張育美  (四十七)媒體報導,民眾騎乘原廠未改裝普通重型機車的情況下,被聲音科技執法舉發機車噪音違反規定,且民眾質疑舉發時無法排除背景噪音;甚至有民眾提出資料,市售重型機車符合國家法規測試認證才能進口,但部分車型原地怠速時的噪音標準值接近甚至超過了90分貝,已達「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開罰標準,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裁罰標準仍待檢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完善聲音科技執法措施,且儀器設置地點需符合相關規定,否則將造成地方政府環保局基層公務員執法困擾,才有利後續聲音科技執法順利,並保障民眾寧靜生活環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四十八)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資料顯示,夏天時臺灣各縣市的污染狀況差異不大,但一進入秋冬,污染濃度在空間分布上就呈現出非常明顯的差異:中南部特別嚴重。隨著時間推進,PM2.5污染正在逐漸改善,但整體而言,污染情況還是很嚴重,尤以中南部更為嚴峻。雖然臺灣空氣品質在眾人努力之下慢慢變好,但離好的空氣品質仍然有一段很遙遠的距離。尤其臭氧(O3)一枝獨秀,不僅沒有變少,有時甚至還會有上升的跡象。面對台灣秋冬季節頻仍「紫爆」的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一直從AQI數據在證明其改善空氣之績效,卻未見提醒民眾重視臭氧上升之健康影響。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臭氧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十九)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5億3,405萬5千元,其計畫目的為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推動,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執行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補助。氣候變遷為全球高度重視之議題,我國也提出「臺灣2050淨零排放」之行動,以此來達成環境永續與產業綠色轉型等目標。於計畫中提出於2030年我國電動小客車、電動機車占年銷售比率要分別達到30%及35%,然依據交通部統計查詢網資料計算111年度(1至8月)電動小客車與電動機車(僅以電能作為燃料之車輛)新增掛牌車輛數占比分別是3.5%及11.65%,與2030年之目標尚有相當差距。電動車輛占比提高,有助於空氣品質提升,亦達到減碳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與跨部會合作,推動運具電動化策略,進而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五十)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案「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25億3,400萬元,用以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業務。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故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由於該基金連年短絀,預計111年底止基金餘額為負值,故112年度由公務預算撥補基金25億3,400萬元,以辦理淘汰老舊機車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惟該基金除其主要特定財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亟應衡酌空氣污染防制成本,長程規劃收費費率,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五十一)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538萬元,主要係為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及提升噪音陳情案件品質,與交通環境噪音管制計畫」;「加強噪音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防制相關工作」;「台北車站噪音監測站土地承租」等業務。經查: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資料顯示,近10年(101-110年度)公害陳情受理案件呈現成長趨勢,101年度22萬7,931件,110年度上升至27萬9,384件,以噪音污染88萬0,200件排名第一。各地環保機關雖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惟據統計102-110年度噪音污染合計稽查81萬8,657件,其中41萬5,592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本辦亦不時接到民眾陳情電話投訴,深夜改裝車排氣管噪音,造成家中嬰幼兒半夜屢屢驚醒,住戶們感到極度困擾,顯示現行噪音污染之稽查處分似未能有效解決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噪音管制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五十二)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538萬元,目的為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及提升噪音陳情案件品質,以及交通環境噪音管制計畫等工作。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顯示,101至110年公害陳情受理案件以噪音污染占比33.79%排名第一,而根據102至110年噪音稽查處分概況表而言,超過半數(50.77%)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為維護國人生活安寧,宜強化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以降低噪音污染陳情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噪音管制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五十三)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案「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22萬元,用以辦理:1.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及提升噪音陳情案件品質,與交通環境噪音管制計畫;2.加強噪音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防制相關工作;3.台北車站噪音監測站土地承租等業務。有鑑於:1.近10年(101至110年度)公害陳情案件呈成長趨勢,101年度22萬7,931件,110年度上升至27萬9,384件,增幅22.57%,其近10年合計數以噪音污染88萬0,200件排名第一(占32.79%),其次為異味污染82萬8,527件(占30.87%),再者為環境衛生及廢棄物污染76萬1,283件(占28.36%)。2.102至110年度噪音污染合計稽查81萬8,657件,其中41萬5,592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達半數(占50.77%)以上,故恐未能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公害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五十四)因近10年來公害陳情事由以噪音污染事件排名第一,且噪音污染之稽查處分多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公害問題,應研議強化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以降低噪音污染陳情事件,維護國人生活安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112年度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之規劃、預期效益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五十五)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4萬元,主要係出席國際會議;惟110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工作之重要計畫項目下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尚有明載參加空污管制策略及技術交流會議,112年度卻付之闕如,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為該項業務非屬重要,且無評估方式,爰建議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對該項預算之處理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噪音精進方式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六)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81萬1千元,主要係召開推動小組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委辦計畫審查等工作是項;惟110年水質保護工作之重要計畫項目下,尚有該項之計畫實施內容,112年卻付之闕如,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為該項業務非屬重要,且無評估方式,爾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書述明清楚。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七)根據媒體報導,目前全台已囤積逾600萬噸事業廢棄物,正等待消化處理,而全台62個工業區僅3處有處理設施,也因為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明顯不足,導致全台非法濫倒猖獗,再者,台商回流後,事業廢棄物預期會有增無減,未來3至5年開發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並未提出廢棄物總量管制的規劃。綜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事業廢棄物處理與管理,並協調經濟部加速釋出工業區土地,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積極推動法制作業及事業廢棄物源頭減廢。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五十八)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401萬4千元,委辦費比例高達91%,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明確指出環保署委辦案件比例過高,為撙節政府財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檢討人力配置與運用之妥適性,以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五十九)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查詢網之資料顯示,我國每年廚餘產生量,自106至110年度,已有明顯下降之趨勢,但根據平均每人每日廚餘回收量(公斤),106年為0.064公斤,而110年為0.056公斤,亦為5年來最低。此項工作已初見成效,但就廚餘回收處理之部分,仍有可精進之處。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精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廚餘(公噸) 平均每人每日廚餘回收量(公斤) 106年 551,332 0.064 107年 594,992 0.069 108年 498,045 0.058 109年 529,567 0.061 110年 487,041 0.056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六十)依行政院核定之「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推動物料資源循環、推動源頭減量及循環採購,及推動具挑戰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相關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自111年7月起實施最新限塑規範,擬禁止所有飲料店使用保麗龍杯,並授權各縣市可禁用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為提倡民眾綠色生活之意識,規範中亦提供誘因,明訂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時,受管制之業者應與最低5元之價差。然現行之優惠範圍只限定於一次用飲料杯,針對外帶食物使用自帶容器仍未有全面性之優惠。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擴大減塑優惠至其餘環保容器之可行性提出相關計畫,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六十一)經查,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對策相關法規研修與推動,需委辦費1,000萬元,辦理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推動及整合,需委辦費800萬元,此類均應為政府機關的業務,但卻行政怠惰、疏忽職守,均交給委辦經營。再者,根據最新溫室氣體排放清冊,首期減碳2%目標宣告破功(原訂2020年須較2005年減碳2%,然而統計結果僅約1.88%),亦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相關因應措施。綜上,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六十二)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迄未建立核配額、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致未能訂定總量管制上限,亦未能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又相關排放交易機制尚未完成法制作業,迄至111年4月14日止僅納管287家大型排放源,且尚未包含自願申報業者,不利建置ETS及擴大市場規模,有礙排放交易機制之推動。允宜借鏡歐盟、美國、韓國、紐西蘭等國家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作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分階段適時納入自願申報業者,賡續積極推動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以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六十三)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目的為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召開研商會及研討會等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5月底預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事業應盤查登錄排放量之排放源,預計將增加約250家事業,使溫室氣體盤查管制家數自287家上升至537家,然目前僅有7家查驗機構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證,恐造成查驗困難並有加重業者盤查費用負擔之疑慮。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溫室氣體排放查驗機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六十四)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經查,為因應氣候變遷並與國際接軌,我國已經推動氣候因應變遷相關立法工作,並將2050淨零排放入法,未來將擴大盤查排放源,並建立相關查驗、簽證制度。然而目前國內合格之查驗機構僅7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宣示將輔導推動其他查驗機構成立,但仍未見詳細規劃與具體成效。為擴大盤查能量,並降低費用,鼓勵中小企業配合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修法工作同步儘速規劃相關具體作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未來輔導查驗證機構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六十五)IPCC於2022年2月28日發布《氣候衝擊、調適與脆弱度》報告。國內專家從此份報告中分析,台灣將面臨春季旱象更顯著、水稻減產、空氣品質下降、登革熱風險增加等氣候災害,亟須強化氣候韌性。因此台灣應研擬調適方案,增加氣候韌性。然在淨零碳排路程中,目前政策趨勢大多偏向減少碳排,而第二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也將截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一期「112-116年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六十六)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448萬8千元,委辦費比例高達99%。該項目內,諸如「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對策相關法規研修與推動」、「辦理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推動及整合」、「辦理氣候變遷教育及低碳生活推廣」等,均是委託辦理,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明確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案件比例過高,本項計畫,委辦部分更是高達99%,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氣候變遷調適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六十七)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制考核」預算編列127萬元,辦理重要工作追蹤管考、施政績效評核,惟依據環保署提供之關鍵績效指標及評估方式、年度目標值等皆非依據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所設,亦即施政計畫僅為天馬行空之設想,非有科學根據之管考追蹤,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112年度各項關鍵績效指標對應之112年度施政計畫之施政策略進行列表補充說明。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八)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548萬7千元,根據環保集點APP網頁所示,環保集點APP乃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所推行的「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唯環保集點Green Point APP,多次遭抨擊系統卡、讀取慢、APP進版畫面過慢,造成操作上的不流暢。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行政作為上,以及該APP在軟體上仍有大力改善之空間。另外,就辦理全民綠生活公私部門合作與溝通計畫,結果有關機關、企業團體等資源,鼓勵各界參與及合作推廣全民綠生活,需委辦費327萬元,相關預算編列過高,亦不知成效為何;再者,辦理全民綠生活平台經營管理計畫,利用網站推廣綠色生活及消費,需委辦費294萬8千元,唯網站瀏覽人次:29萬4,839(更新至2022年10月6日),人次偏低,亦不知單靠網站如何推廣綠色生活及消費?而在環境保護基金亦有相關預算之編列,恐有重複編列之嫌。綜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含活動規劃加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六十九)環保標章行之有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要求境外生產廠場應提供該產品生產國家一年內的未受重大污染處分紀錄之證明文件(簡稱:未受處分證明)。事實上,過去就曾發生有些國家不開立未受處分證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改其作業規範,允許產品所在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已將違反環保法規之行政處罰資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公告者,得以公告資料替代。惟近期又發生產品所在國因政權交替,不願開立未受處分證明,且也無將違反環保法規之行政處罰資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公告的機制,致原有環保標章業者在環保標章快到期或到期後,無法延展或重新申請之窘境。2050淨零轉型是世界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故不僅臺灣,甚至其他國家之政府採購,定會跟更多綠色標章或碳標籤等產品連結。故針對未受處分證明取得困難部分,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參考其他國家綠色產品標章之規範,或以取得他國綠色產品標章,再加上其他基本要件,即符合申請之資格,重新檢討環保標章審查作業規範。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環保標章審查作業規範的具體作為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具體流程SOP)。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賴惠員  (七十)近2年因疫情影響,導致國內旅遊興盛,全國各地觀光景點將湧入大批旅客,造成廢棄物大幅成長,以澎湖為例,原編列垃圾轉運補助經費不足支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額外再補助澎湖縣府垃圾轉運經費,此外,離島地區如蘭嶼、綠島同樣也遭遇垃圾存在轉運問題,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推行綠色消費多年,已略見成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將離島地區列為綠色消費重點示範區域,以利多管道達成廢棄物源頭減量目的,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初預告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案,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於116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118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的查證。然據CSRone永續智庫於今年發布之「2022臺灣暨亞洲永續報告現況與分析」最新調查顯示,110年仍有超過八成台灣企業未進行碳足跡盤查。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112年度提供企業碳資訊揭露之盤查計算工具與資訊服務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七十二)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預算編列5,308萬3千元,該項計畫雖較111年度減少監測3條主支流河川,但均執行85條河川,測站數維持304個。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維持提供國人良好服務之環境水質監測,滾動式檢討環境水質監測採樣作業指引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度起預計辦理「智慧環保一站通計劃」,係為推動線上申辦服務、精進簡化申辦行政流程、精準提供數位服務、深化數據驅動挖掘及推動新興科技應用;由於服務型智慧政府及資料治理之核心理念為政府之數位施政重點,故相關系統之規劃、執行成果殊為重要;然預算書本項目細部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監測資訊」項下,本計畫之規劃設計應詳細說明,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本計畫之規劃,提供110年度工作績效及111年度工作項目。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七十四)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億0,394萬3千元,辦理推動環境執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執行環保稽查、公共環境衛生管理等工作。經查,99至109年環保稽查人力自99年底1,569人,逐步上升至109年底2,285人,其平均稽查人次卻自1,253次,下降為954次。近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引進科技執法、跨業專業支援,以增加執法能量,然而地方政府稽查工作卻不進反退,與民眾需求落差甚大。環保工作需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且重大環保工作經費多為中央補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主動稽查作業,持續改善及提升環保稽查作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籌經費推動「預防環保犯罪暨智慧環保打造綠色幸福家園計畫(112至117年),用以規劃建立基本稽查管理決策平台模組及數位稽查情境協作示範作業。為提升污染查核及環保犯罪查緝效能,環保署112年度新增辦理「預防環保犯罪暨智慧環保打造綠色幸福家園計畫」,惟該署99至109年環保稽查人力上升,平均稽查人次下降,亟應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主動稽查業務,亟應精進妥訂績效指標,以真實反映本計畫績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七十六)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預算編列2,183萬9千元,目的為辦理精進環評監督執法專業計畫、建置全國智慧化稽查及整合性管理決策平台等工作。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顯示,排除110年統計基礎不一導致稽查次數驟降之因素,99至109年環保稽查人力逐步上升,但平均稽查人次卻由99年1,253次降至109年954次,應督導地方環保機關應強化稽查業務,協助提升環境保護工作。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強化稽查業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七十七)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環境保護署為利環境保護及污染防制(治)工作之遂行,規範各事業單位依法設置各項環保法規專責人員,惟間有部分環保法規專責人員疑似違法兼任職安管理人員及防火管理人,且該署尚未建立查證機制,亦乏監督管控作為,須待檢討改善。」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請地方查復分別計14人、21人違法兼任,已依行政程序告發、辦理陳述或處分並限期改善,其餘人員亦已函請地方政府清查,惟尚待地方政府回復清查結果,如有違法兼職之情形,將送相關地方政府依法妥處,但因事業要求其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人員兼任仍處罰專業技術人員個人,且罰則過重。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提出「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修正草案,將兼任管理之責任改課責事業單位。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七十八)假日環島遊相當盛行,民眾開車或騎機車往東部跑,卻苦了住在公路沿線的居民,長期飽受重機噪音困擾,尤其在台11線,常有重機騎士競速奔馳,有的人甚至還改裝了排氣管,沿途騎發出轟轟聲響,讓附近居民難以忍受,屢有民陳情要求改善,然查環境保護110年統計年報「噪音陳情案處理統計」,109年機動車噪音僅1件,該統計之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數發現不合格時段有6項,多發生在早晨與夜間,然廖委員國棟國會辦公室多次收到民眾反映重機擾民?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蒐集各地方環保局之資料卻顯示花東地區重機噪音不嚴重?到底是地方稽查不力還是中央督導不周造成數據失真,無法反映真實情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該統計數據進行相關檢視,並將檢核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七十九)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度環境統計年報,其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環保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及判決確定情形暨環保人員貪瀆罪者裁判確定情形分析,我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偵查終結起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人數比例仍高,其中大多與營建廢棄物有關,而且亂倒營建廢棄物的情況愈來愈常見,而這種情況越接近都會區情況越嚴重,主因在台灣的掩埋型土資場「胃納量」,遠不及剩餘土方新增速度,尤其六都這種經常經行大型工程與都市更新的區域,製造的營建廢棄物的量更是驚人,歸本就源如何減量營建廢棄物,強化其再生利用,納入循環再利用的精神,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相關精神納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中,從源頭減少需掩埋的營建廢棄物。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八十)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至111年6月底全台營運中105座垃圾掩埋場已有36座無剩餘容量,8座剩餘容量不到1,000立方公尺將爆場;而總設計容量3,691萬8,602立方公尺掩埋場空間,也僅剩359萬6,960立方公尺可使用,僅占原總設計容量的9.74%。至111年7月底止,全國24座營運中焚化廠,更有高達22座廠齡已經超過15年,其餘兩座廠齡也已達14年半,全國焚化廠營運廠齡都偏高,其中台北市內湖焚化廠廠齡已經30年,台北市木柵、新北市新店、樹林焚化廠也已逾27年,顯然台灣既有垃圾焚化爐未來都將面臨汰舊換新的境地,為避免各縣市焚化爐更新時產生的垃圾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督導各縣市政府及早做因應,擬定相關的臨時收置方式,待機械更新後可以立即焚化處理。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八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有效減少焚化處理需求,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與環境衝擊,辦理「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惟垃圾清運減量率未達預期目標,且補助地方政府汰換低碳垃圾車,未核實計算減碳量,致減碳效益高估近六成,有待檢討改善。」我國已訂出2050年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既補助各縣市汰換低碳垃圾車,宜核查受補助地方政府是否確實採購低碳垃圾車,並就未符規定之地方政府要求其限期改善,以符合我國淨零減碳之目標。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八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3月30日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提出我國電動小客車及電動機車占年銷售量比率,在2030年達到30%、35%,在2035年達到60%、70%,並自2040年起,所有新售小客車及機車均為電動車。依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根據交通部統計查詢網之統計資料,近5年(106至110年)新增掛牌電動小客車及電動機車占小客車及機車總數比率,均未及2成,且電動車掛牌也呈現城鄉差距,與2030年電動小客車及電動機車占年銷售量比率達30%、35%之目標,仍有相當差距。據國際能源總署2021年4月發布「2021年全球電動車展望報告」(Global EV Outlook 2021)指出,電動車初期之推廣與普及,須仰賴購買補貼、減免稅優惠等經濟誘因,縮短與傳統燃油車輛之價格差距,以強化電動車製造及電池研發產業。為提高民眾購置電動車意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參酌國際作法,研謀提供相關經濟誘因措施,並增設公共充電樁,以增加民眾購置意願,俾提升電動小客車及電動機車推廣成效。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八十三)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及同條第3項規定:「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然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政府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已由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訂定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推動各項減量措施,惟在部門減量成效、管控機制、評估標準及法規配套措施等方面,間有部分事項仍待改善,以利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綜整各部會意見上仍有難度,為強化落實我國減碳目標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綜整協調跨部會意見,確保減碳目標達成。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八十四)在氣候變遷議題上,在加拿大的立法例上,加拿大政府與原住民族乃以協商方式,以協定或條約等方式實現原住民族於氣候變遷議題上之權利;紐西蘭的立法例上,紐西蘭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有特別制定原住民族權利專章,合先敘明。惟本次「氣候變遷因應法」之過程中,未向原住民族或與關心原住民族權益之團體說明修法與原住民族間之關聯性,以及原住民族權益納入相關子法之內容或規劃期程,以致原住民族各界難以接受並造成不必要的驚恐。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檢討「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案未來與民間溝通說明之機制,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各界辦理本次氣候變遷議題相關座談會,彌平有關修法不必要之誤會與強化溝通說明之機制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辦理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八十五)在環境維護上,原住民族地區是全國森林覆蓋率最高的地區,以森林面積來說花蓮37.3萬公頃最大,森林覆蓋率台東縣81.64%最高,可見長久以來原住民的確有維繫生態的平衡應與自然環境建立著維護與相依相偎的關係。又從國外立法例中,氣候變遷相關機關(構)的確有納入原住民族代表之機制,關心氣候變遷與原住民族權利之團體,皆希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照國外之立法例以及重是原住民族對於環境維護之智慧,以配置未來氣候變遷機關之人力與聘用相關專家學者。為使原住民族各界充分了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相關機關建置與原住民族之關聯性,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民間溝通說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各界辦理本次氣候變遷議題相關座談會,以消除不必要的誤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辦理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八十六)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於9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明訂行政院轄下37個部會將整併為29個,並自101年啟動組織改造,十年過去,終於等到行政院於111年5月6日宣布通過組織調整草案。未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改制為環境部,新設「氣候變遷署」以因應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工作、「資源循環署」負責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環境管理署」負責環境管理與執法。既有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改為「化學物質管理署」,現行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將整併為「國家環境研究院」。惟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案,納入現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林務局及林業試驗所部分業務,生物多樣性及森林保育研究所、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業務。如今為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採擴增環保業務量能升格環保署為環境部,雖未盡人意,然氣候變遷下,淨零轉型迫在眉睫,行政組織需與時俱進,方能回應新興業務之需求。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推動組改,落實國家永續發展。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八十七)依據最新溫室氣體排放清冊顯示,原訂2020年需較2005年減碳2%,統計結果僅約1.88%,首期減碳2%目標可謂宣告破功。現任中研院院長廖俊智在111年8月2日於媒體指出:「2050淨零排放為全球共識,台灣僅靠現有技術難以達成此目標。」;另外,前中央院院長李遠哲在111年9月28日也指出:「目前全球提出來的2050年零排碳目標是錯誤的,「零排放是不可能的」。政府也在2017年曾明確揭示,2025年能源轉型配比為燃氣占五成、燃煤三成、再生能源兩成,並曾做出「保證不缺電」的承諾,但最終仍跳票,可以想見2050淨零碳排作業執行,政府始終不夠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及相關子法研修作業亦是如此,碳定價定案之日遙遙無期,態度敷衍且散漫,似從未重視且無法承擔氣候變遷下國家減碳之成敗責任。預算書中提之委辦三項計畫,內容包括「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等亦看不出實質做法與效益。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規劃出碳定價具體作法。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八十八)節能減碳係世界性潮流,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更是刻不容緩。以電動車取代燃油車,亦是先進國家交通政策的理想與終極目標。綜觀政府在電動車能源補充基礎設施上,還有很大努力空間。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提出相關短期補助計畫,支持地方政府推動布建電動車公共能源補充設施。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八十九)為因應氣候變遷風險,提升民眾在氣候變遷衝擊下的韌性,應促進公眾對台灣的氣候變遷現況及趨勢有所認識,並建立參與管道,邀集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共擬調適作為。有效的調適作為必須具在地特性,公眾及社區的生活經驗與觀察將有助於氣候變遷趨勢的評估,政府應透過公民參與,與利害關係人共同發展出因地制宜、由下而上、社區為本之調適方法作為。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之公民參與,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各業務主責部會,提出指引建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氣候變遷對人類社會及自然環境造成的影響愈來愈嚴重,全球各地的極端天氣事件導致破紀錄的災害,高溫、暴雨漸漸成為日常。聯合國氣候變遷小組(IPCC)於2021至2022年間發布第6次評估報告(AR6),嚴正提醒氣候變遷已經比預期的還要更廣泛且嚴重,未來十年內,我們會面臨非常重大、無可避免的影響,因此氣候變遷調適至關重要。調適涉及防減災、國土資源規劃及管理、基礎建設規劃、產業風險管理等跨領域面向,相關法規及政策必須協調不同領域之間的競合,才能夠產生綜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氣候變遷因應法」可能與「國土計畫法」、「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規及政策產生競合或綜效之處,協調內政部及相關業務主責部會進行評估與分析,提出法規建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一)城市層級的調適行動得善用區域治理之優勢,透過都市計畫等政策工具,制定並推動符合調適有效原則的相關作為,因此地方政府於氣候變遷調適的角色至關重要。行政院於111年4月22日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因應法草案」)送交立法院,經院會一讀通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1年5月12日完成審查,保留條文將續送黨團協商。因應法草案新增「調適專章」,要求地方政府應成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定期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草案規範地方政府踐行氣候變遷調適作為,實屬肯定,惟中央政府應提供資源,使地方政府獲得充分支持,推動有效調適。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地方政府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所需之資源盤點、能力建構、協作機制、公民參與等,邀集地方政府及利害關係人共同研擬可行作法,以利中央、地方的調適工作順利協調與推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二)聯合國氣候變遷小組(IPCC)於2021至2022年間發布第6次評估報告(AR6),分別由「氣候變遷物理科學」、「氣候變遷衝擊、脆弱度及調適」以及「氣候變遷減緩」三個工作小組提出,嚴正提醒氣候變遷已經比預期的還要更廣泛且嚴重,未來十年內,我們會面臨非常重大、無可避免的影響,因此氣候變遷調適至關重要。台灣自101年起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已屆十年,若細究第一期及第二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及各部會提出之成果報告,便會發現大多數的部會缺乏對調適概念的理解及認識,且尚未發展出能夠落實衝擊評估與風險分析的方法學,導致所提出之調適計畫多為部會原有之業務計畫加上「調適」名稱,反而造成目標錯置及不當調適。今年適逢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7年)」制訂,應把握國際轉型趨勢及因應氣候變遷的決心,重行檢視調適法規及政策,在氣候風險不斷升高的同時,提升台灣的韌性。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第二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至111年)進行成效檢討,應包括預算評估、能力建構、不當調適等項目,做為擬訂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之基礎。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0年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事業廢棄物分別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管理,例如:由經濟部主管工業廢棄物,由內政部營建署主管營建廢棄物。近期於「廢棄物清理法」修法草擬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於未來,將事業廢棄物回歸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主責機關,讓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許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管理。然而,過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面對產業的管理,較著重於後端的管制,並不著眼於前端的產業規劃、商業模式設計,而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分工管理與統籌規劃。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研擬未來環境部下轄「跨部會聯合辦公室」,納入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角色,整合從產業前端到後端的物質流規劃評估。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四)歐盟在2015年發布循環採購方案,重視公共採購在循環經濟實踐的重要性,荷蘭也在2020年前有10%的公共採購以循環型採購進行。為邁向淨零轉型,循環經濟已被認為是改變產品製造與使用的重要方法,其中有關政府部門的採購,更有賴循環採購的實踐來改變過往的公共採購模式。我國自2002年有綠色採購的施行,此外也有嘗試多種循環採購的做法,來進行特定採購案的施行,然而並未廣泛應用於各行政部門的公共採購。為使循環採購得於國內更為廣泛的應用與遵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擬定國家循環採購的通盤規劃,設定循環採購執行進度之期程,與對應循環採購比例,同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主計單位通盤檢討,現行主計規範與循環採購方式扞格或應調整之處。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循環採購之規劃執行進度之期程,及與主計單位通盤檢討現行主計規範與循環採購方式扞格或應調整之處。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五)面對行政院於111年3月公告「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其中戰略八之「資源循環戰略」將由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及未來之資源循環署統籌規劃。同時,廢棄物管理處刻正研商「廢棄物清理法」之修法草案,擬於未來,將事業廢棄物回歸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主責機關,讓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許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管理。為促進永續消費與生產、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及加值化處理廢棄物,未來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亦擔負串連產業物料物質流管理、統籌再利用管理、因應新興及需關注廢棄物挑戰之權責,以在資源循環的物質再利用戰略下,達成淨零轉型;於此之中亦涉及如何透過妥善的人力編制安排,協助未來廢棄物管理與資源循環的落實。惟「廢棄物清理法」修法進程與「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審議進度,須尊重國會踐行民主程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兩者通過時序不同之情境應有盤點,對於組改後擴編之人力及資源,應如何有效銜接「廢棄物清理法」通過後之任務及因應「資源循環戰略」規劃,應有所掌握。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廢棄物管理處之現有人力、資源與經費編制,如何在資源循環署組改通過前的過渡期面對資源循環再利用、串連產業物料物質流管理等任務,以及如何在組改通過後順利銜接。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六)行政院於111年4月22日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因應法草案」)送交立法院,經院會一讀通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1年5月12日完成審查,保留條文將續送黨團協商。「因應法草案」新增諸多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業務,法定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須擴編執行人力及資源,同時進行公務體系能力建構,方能完成其任務及目標。行政院遂於111年5月1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等相關組改草案。惟「因應法草案」及「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審議進度須尊重國會踐行民主程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兩者通過時序不同之情境應有盤點,對於組改後擴編之人力及資源應如何有效銜接「因應法草案」通過後之任務應有所掌握。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環管處及氣候變遷辦公室之現有人力、資源與經費編制,如何在氣候變遷署組改通過前的過渡期有效執行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等任務,以及如何在組改通過後順利銜接。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七)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經歐洲議會一讀通過,最快2023年將上路試行,美國也陸續針對2024年「清潔競爭法案」將開徵的碳關稅研擬碳定價,為確保產業全球競爭力,台灣的碳定價機制應盡快完備以因應。「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新增的「碳費」政策工具,預計對象先大後小、採分階段徵收進行。然而,為因應國際碳金融之發展趨勢,應提前研究與布局如何銜接國際碳市場,避免成為國際投資之障礙與碳洩漏現象。相關部會應參考國際上碳權與碳定價機制與發展,評估研擬台灣相關機制的未來發展,規劃設立試行階段、操作細節與原則。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評估台灣銜接國際碳市場之碳定價策略,研提包括碳稅費機制、碳交易機制之中長期研議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八)近年來平台經濟蓬勃發展,提供汽車搭乘、食物外送、包裹寄送等服務之網路平台不斷推陳出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民眾高度倚賴外送平台服務,使得平台營業量大幅提升。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資料,110年4月份至111年,美食外送平台全國外送員人數從11萬人增加至17萬人,外送員及司機駕駛機車或汽車所造成之二氧化碳量排放量亦持續增加。事實上,已有外送平台總部關注其所導致的碳排問題,自主提出淨零排放目標,並鼓勵參與其服務的外送員和司機改用低碳或零碳運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法規、政策皆尚未觸及外送平台的碳排放量調查或研究,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掌握碳排大戶之排放統計或趨勢,應關注相關議題,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研究計畫,調查平台服務業整體產生之碳排放量,並評估平台業者進行碳盤查之需求及可行方式。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九十九)雲林縣畜牧業發達,然而畜牧廢水亦是雲林縣棘手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養豬場轉型升級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計畫,已對雲林縣畜牧產業加強輔導以及補助,協助雲林縣畜牧產業盡力完成設備升級,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畜牧廢水氨氮收集處理與回收設施機具,鼓勵畜牧業收集他廠高氨氮畜牧廢水,設置廢水收集處理或回收設施,並資源化不排放水體相關計畫,以利雲林縣畜牧產業升級以及養殖環境的改善。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具對雲林縣畜牧產業廢水資源化示範計畫,並訂定指標水體改善KPI,以利立法院後續監督與追蹤成效。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億0,023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12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640萬元,冀利用人工智慧等資訊技術,串聯國際毒理資料庫,以建置高風險化學物質診斷模組及資料庫;另新增編列「環境用藥精準防治技術及安全使用研究計畫(112-115年度)」之「委辦費」900萬元,辦理環境用藥綠色化學研究技術計畫及環境用藥精準防治資訊分析整合計畫。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2年度新增兩項科技計畫,以取代111年度甫提出「綠色化學-永續防治及安全替代整合性政策計畫(111至114年)」之4年期科技計畫。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二)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勾稽笑氣運作及釋放流向,惟部分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對勾稽異常結果未能落實查核,該系統異常紀錄256筆,截至110年12月2日止,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僅回報18筆,占7.03%,查核回報比率偏低,顯未依「110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暨流向勾稽查核計畫」列載,於每月25日前於上開系統回報前1個月之查核成果,該局未亦積極督導上開地方政府查核回報,核有欠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積極建立笑氣稽查管控機制,以落實管制笑氣運作業者用途之使用數量、流向及對象,並加強輔導業者提升登錄資料之正確性,減少後續查核人力作業,爰針對112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預算編列5,189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三)據2020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案計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及輸出入簽審專案工作計畫,建議應研擬含毒化物製成品納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之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項目,報告指出,目前毒管法並無明確規範第四類毒化物之使用用途,故當其涉及使用於消費性商品時,則衍生管理權責疑義。以甲基異丁酮為例,現查含甲基異丁酮消費性商品包含模型漆及其專用溶劑、地板底漆和白板筆等,該等商品係可被一般民眾輕易購得之商品,然卻因非屬我國標檢局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致使須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故為釐清權責分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後續可與商品相關管理單位進行跨部會溝通研商,依權責可由商品管理單位要求該類商品應具備毒化物資訊等標示,及訂定商品檢驗標準及安全規範,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與商品相關管理單位研議,部分含毒性化學物質製成品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之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項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針對112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預算編列4,469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四)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提供資料,109至110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局查核環境用藥廣告,各年度環境用藥違法廣告件數,分別為36件、47件,違規件數並未隨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查緝而有顯著減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適時檢討政策成效,以保障我國環境及國人健康,爰針對112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環境用藥管理」預算編列1,42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五)112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預算編列2億3,930萬元,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相關專業訓練及研習、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等各項業務。有鑑於:1.南區訓練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至110年8月份始啟用;另中區訓練場興建計畫期程則自107至109年延長為107至112年,預計112年竣工,113年底啟用;北區資材調度中心預計110年底啟用,故109年毒化災害應變人員訓練人次為零,110年截至8月底止亦僅訓練320人次,相較「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目標每年訓練5,000人次差距甚遠,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允宜加強各訓練場之興設進度,儘速達成計畫之目標。2.「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預算,109年度預算編列8,580萬元,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多次流標,故執行率僅66.57%;另110年度預算編列7,592萬8千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151萬3千元,執行率僅1.99%,距110年度預算屆期僅剩4個月,而原預計執行之軟硬體設施幾乎均未完成建置,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允宜考量中區訓場實際工程進度,核實編列強化南區、中區專業訓練場相關軟硬體設施功能相關預算。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六)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提供資料,108至110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查察網購平台販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違法件數,分別為0件、2件、0件,是否有無詳盡查察之責仍待商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適時檢討查緝成效,以保障我國環境及國人健康,爰針對112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勾稽檢查」預算編列1,599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112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計畫策劃」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00萬元,係為推動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及收費系統維護,並持續蒐研相關資料,以完善基金制度。經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法公布得依法成立基金,規劃以化學物質運作費為主要收入,並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收費項目,當毒化物運作人於製造、輸入收費項目時,以源頭收費方式,按其量收取運作費。惟迄今相關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尚在研議,至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風險管理經費仍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公務預算支應,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基金的推動辦理情形及規劃,包括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與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八)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計畫策劃」預算編列1,275萬9千元,目的為推動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及收費系統維護,並持續蒐研相關資料,完善基金制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本使用者付費及自給自足原則成立基金,惟因疫情影響迄今未發布收費辦法與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公務預算支應,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2個月內針對基金的推動辦理情形及規劃,包括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與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九)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預算編列4,469萬3千元,目的為辦理蒐集國際化學物質管理資訊、建立我國列管化學物質之毒理資料庫及研議我國轉型綠色化學策略規劃等工作。「毒物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新增第7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然於110年8月20日才召開第1次會報會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4月21日修正此設置要點,延長為每年召開1次會議,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2個月內針對「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修正緣由及加強跨部會議題的合作與溝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78年公告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且逐年加嚴管制規定,目前已全面禁止其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且111年5月進一步公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全面禁止石綿產品輸入,已然完備國內石綿管理政策及法規,但國內已使用之石綿或含石綿物品已陸續進入廢棄階段,後續危害資訊揭露仍待更加強。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加強石綿危害揭露,加強與相關利害關係人作好風險溝通及資訊告知,讓民眾瞭解石綿之危害性。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興建中區毒化災訓練場將影響訓練人員效能,應持續與內政部消防署及營建署加強跨部會合作,如期如質完成中區毒化災訓練場興建工作訓練場建置,並核實編列預算提升專業應變人員訓練量能,強化環境事故應變能力。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十二)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辦理毒化災應變專業訓練,對於高危險產業人才培育有非常大之助益,然而相關訓練機構數目僅有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聯合大學以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4處,恐對於相關毒化災應變人才培育上,會有所不足,爰此,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宜擴大相關培訓規模,以利台灣毒化災人才培育。同時不僅於專業人才培訓,全民毒化災知識亦應加強,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擴大預算規模,朝向全民學習毒化災知識以及增進食品安全、農產品安全相關知識,始為當初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初衷。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三)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規定之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規定之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其徵收對象均為向公告之物質,依照產生量及輸入量或運作量及釋放量,予以課徵基金之費用。為簡化責任運作人、製造者或輸入者之行政程序,避免同樣課徵項目還需重複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並繳納兩次費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究合併申報、一次繳費的行政可行性,並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洪申翰  第3項 環境檢驗所2億9,111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之「強化全國環境檢測」預算編列7,353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之「強化全國環境檢測」預算編列7,353萬3千元,協助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等工作。有鑑於:(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顯示,近100至109年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100年20萬餘件,109年已上升為27萬餘件,增幅34.78%,其中依序以噪音(9萬1,928件,占109年公害陳情受理案總數比32.87%)、異味污染物(8萬9,006件,31.83%)、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案件(8萬108件,28.65%)之占比最高。(2)「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及目標值概為:建構「全國噪音檢測網」,以架設100套噪音計量設施、購置20套營建工地微型噪音感測器、及布建2,000個次階或微型噪音計。建構「全國異味檢測網」,以布置2,000個異味感測器。完成北、中、南3處地方實驗室,及強化3個機動高端實驗室設置。可見計畫關鍵績效目標側重計畫業務產出數量,與改善執法效率、有感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之計畫宗旨未盡扣合,環境檢驗所允宜妥訂量化績效指標,並衡酌將全國公害陳情案件量消長情形及縣市陳情熱區之改善情形,納入量化績效目標。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2.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項下「強化全國環境檢測」,預算編列7,353萬3千元,其目的為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置區域行動實驗室支援地方查處等工作。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顯示,101至110年公害陳情受理案件占比前三名依序為噪音(32.79%)、異味污染物(30.87%)及廢棄物及環境衛生(28.36%),其中根據102年至110年噪音稽查處分概況表而言,超過半數(50.77%)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該計畫期望透過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來改善過去因檢測覆蓋率不足之漏洞,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惟本計畫有關噪音與異味檢測網建構多集中於113年度之後,宜加速進程以達改善執法效率之目的。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於2個月內針對「加快噪音與異味檢測網建構之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洪申翰  (二)112年度環境檢驗所「科技發展」項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預算編列1,572萬5千元,辦理「細懸浮微粒污染解析」、「微區X射線繞射及微區X射線螢光等微區分析技術」、「氮與氫穩定同位素比值分析技術」及「細懸浮微粒之細胞毒性分析」等各項技術所需設備及檢測藥品、物品耗材等。有鑑於:1.「環境污染鑑識及現場感測技術應用研究開發計畫」在110年列為新增計畫,嗣於111年整併為「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111至114年)」,其計畫之擬定與規劃宜更臻周延完善。2.「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KPI)目標值多設定為論文篇數、技術報告份數、水質調查數量、水質抽驗數量、完成相關LED閃爍曝露及營建噪音等量測方法草案等,較偏重於計畫業務內容之產出量,而對於本計畫所研發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之應用成果,如本鑑識科技可成功釐清污染源案件數、取締數量,以及污染改善情形等技術實證成果則未予設定目標。環境檢驗所允宜規劃實務應用成效之指標,強化計畫效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三)112年度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之「強化全國環境檢測」預算編列7,353萬3千元,包括「業務費」1,35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6,003萬3千元,用以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置區域行動實驗室支援地方查處等工作。為強化地方噪音及異味治理功能,本計畫規劃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構區域行動實驗室,以支援地方溯源查處,達成改善執法效率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之目標。由於近10年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異味污染比重最高,惟本計畫有關噪音、異味檢測網建構進度多集中於113年及以後年度,應加速研發感測器進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四)行政院於111年5月1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相關組改草案。其中,國家環境研究院之組改規劃係整併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之業務,並增列數項研究業務,例如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氣候變遷調適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等。惟「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審議進度須尊重國會踐行民主程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如何選聘組改後之擴編人員?員工培訓及能力建構計畫為何?其研究業務如何與長期推動相關主題之部會或學研機構有所合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皆應預先盤點及擬定策略。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處室如何在國家環境研究院組改通過前的過渡期有效執行增列之研究任務?以及如何在組改通過後順利銜接。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7,00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近年各類人員參訓人數約1萬0,100人左右,配合國家2050淨零排放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應規劃開辦相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盤查或淨零綠生活等訓練班,以吸引企業、政府機關、團體等報名參訓,提升每年參訓人數。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勞動部主管、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由邱召集委員泰源出席說明;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由張召集委員育美出席說明。 主席: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作以下決議:併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總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121024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業經彙總完成,提報院會討論,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63號函。 二、旨揭有關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均全部審查完竣,並分別擬具審查報告,爰予彙總整理提出審查總報告草案,經提本會第10屆第6會期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三、前開說明二所列委員會審查結果,均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分別出席說明。 四、另內政等6委員會本次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俟其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整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含附件)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110102867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11年8月25日經行政院第3817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11.9.29)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111.9.30)報告後決定:「併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同次會議(111.10.4)亦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等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詳見表一、二) 茲因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各委員會爰依據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分別安排進行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工作。 貳、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因此,112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在前開既定施政方向與目標之下,妥善運用國營事業整體資源與非營業基金資源配置於當前政府施政重點,增進經營效能,強化財務管理,經審酌經濟環境,分別訂定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如下: 一、國營事業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事業應結合永續發展理念,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且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二)各事業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計畫編列預算,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 (三)各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四)各事業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運用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五)各事業應強化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因業務需求所舉借之債務,應具備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六)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善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企業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有助於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籌編原則 (一)作業基金應設法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二)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妥作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據設立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三)各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並應籌妥長期穩定財源,且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編列基金預算。 (四)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並強化財務規劃,核實估算自償率。 (五)各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六)各基金應強化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因業務需求所舉借之債務,應具有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七)各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效益,並注意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安全性,活化累存資金,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三、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為各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主要內容如下: (一)製造業 1.台灣中油公司:拓展探勘合作,確保油氣供應穩定;增擴建天然氣輸儲設施;加強管線檢護,確保輸送安全;強化產銷輸儲能量,提升調度效益。 2.台灣糖業公司:加強研究創新及新產品開發;創造資產價值,多元活化資產;不動產管理資訊化,提高管理效益。 3.臺灣菸酒公司:推動事業創新轉型,提升競爭力;提供信賴、安心、高品質產品; 聚焦利基產品,拓展海外市場。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4.台灣電力公司:強化電網韌性,確保穩定供電;配合能源政策,推動低碳能源措施;發展智慧電網,建置儲能系統;規劃核電廠除役。 (三)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5.台灣自來水公司:落實新水源開發,加強穩定供水;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用水環境,提高供水普及率;強化緊急應變機制,降低停水風險;強化水質監(檢)測,確保供水安全。 (四)運輸及倉儲業 6.臺灣港務公司:深耕港埠核心事業;致力港口軟硬體升級,提升競爭力;推動數位轉型,提升港口安全與效率;多元布局,打造離岸風電產業基地。 7.臺灣鐵路管理局:更新車路設施,確保行車安全;建構便捷運輸服務,推動無縫運輸;加強城際通勤運輸,促進鐵道觀光;異業結盟,創造效益與附加價值。 8.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持續執行防疫措施;辦理第三航廈等基礎建設,完善國門設施;積極招商帶動桃園航空城發展;加強設施改善,提升國際機場評比排名。 (五)金融及保險業 9.中央銀行:維持物價穩定及金融穩定,協助經濟發展;強化外資進出管理機制,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10.中華郵政公司:整合郵政物流、金流及資訊流功能;發展智慧物流及數位金融,擴大經營利基;提升郵政資金運用效益,活化資產管理。 11.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累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加強場外監控及法定事項查核機制;加強金融安全網功能;執行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退場任務。 12.國營金融機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開發新種金融商品,推展多元業務;落實風險管理,強化授信風險控管;推動數位金融,創新金融服務應用;辦理專案貸款,協助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資金需求。 參、重要內容 一、營業部分   112年度國營事業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計15個單位,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國營事業計有7單位,均與111年度相同。112年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3兆1,465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兆5,359億元,增加6,106億元,約增24.1%。 (二)營業總支出3兆2,300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兆3,373億元,增加8,927億元,約增38.2%。 (三)稅後淨損835億元,與111年度預算淨利1,986億元比較,由盈轉虧,主要係台灣電力公司預計112年度購電支出大幅增加,以及國際燃料價格上漲,電價調整未能足額反映成本,由111年度預算淨利53億元轉為淨損2,785億元所致。 (四)盈餘繳庫2,053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024億元,增加29億元,約增1.4%。 (五)固定資產投資3,305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901億元,增加404億元,約增13.9%。主要投資項目包括電力擴充、天然氣產能擴充、供給用水,以及軌道、機場、港埠等供應民生需求與便捷大眾運輸之相關建設。 二、非營業部分   112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104單位(包含作業基金75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7單位及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較111年度增加1單位,係特別收入基金部分,依文化基本法第24條規定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另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配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布施行,更名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   112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129單位,較111年度增加7單位,係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等 6 所大學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該等大學校務基金項下設置7單位研究學院校務基金;另原隸屬經濟作業基金項下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上述分預算均併入附屬單位預算內,茲分別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4類,列述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作業基金: 1.業務總收入2兆0,740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兆9,885億元,增加855億元,約增4.3%。 2.業務總支出2兆0,326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兆9,500億元,增加826億元,約增4.2%。 3.賸餘414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85億元,增加29億元,約增7.5%,主要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融資業務收入增加,以及交通作業基金向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回饋金與平穩機制收入減少所致。 4.賸餘繳庫168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97億元,減少29億元,約減14.7%。 5.固定資產投資1,137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915億元,增加222億元,約增24.3%,主要係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辦理中部科學園區建設計畫增加經費所致。 (二)債務基金: 1.基金來源8,731.1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7,605.05億元,增加1,126.05億元,約增14.8%。 2.基金用途8,731.09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7,605.04億元,增加1,126.05億元,約增14.8%。 3.賸餘0.01億元,與111年度預算數相同。 4.本年度賸餘0.01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0.77億元,共有基金餘額0.7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特別收入基金: 1.基金來源3,495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206億元,增加289億元,約增9.0%。 2.基金途3,506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109億元,增加397億元,約增12.8%。 3.短絀11億元,與111年度預算賸餘97億元比較,由賸餘轉為短絀,主要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推動農村再生等業務支出增加所致。 4.以前年度基金餘額6,736億元,支應112年度短絀11億元及解繳公庫 33億元後,尚餘 6,692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四)資本計畫基金: 1.基金來源216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79億元,增加37億元,約增20.7%。 2.基金用途234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88億元,增加46億元,約增24.5%。 3.短絀18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9億元,增加9億元,約增100.0%。 4.以前年度基金餘額1,186億元,支應112年度短絀18億元後,尚餘基金餘額1,16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自111年10月5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惟截至111年12月16日止,尚有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彙整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已提出之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11年12月19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3兆1,465億1,847萬4千元,營業總支出3兆2,299億8,782萬元,稅後淨損834億6,934萬6千元。因經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之營業預算部分,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6億5,090萬9千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7億3,136萬9千元,減列稅前淨損13億8,227萬8千元(詳表三)。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2兆0,739億9,166萬2千元,業務總支出2兆0,326億3,732萬4千元,本期賸餘413億5,433萬8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均照列(詳表四、五)。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731億1,011萬9千元,基金用途8,731億0,981萬9千元,本期賸餘30萬元。審查結果,減列基金來源5,000萬元,減列基金用途5,000萬元(詳表六)。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3,494億4,862萬7千元,基金用途3,505億5,721萬4千元,本期短絀11億0,858萬7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3億3,200萬元,增列基金用途2億9,110萬元,減列本期短絀4,090萬元(詳表六)。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16億1,827萬2千元,基金用途233億9,685萬2千元,本期短絀17億7,858萬元。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提出審查報告,爰尚無審查結果(詳表六)。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7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2,123億1,398萬4千元,總支出129億5,627萬9千元,本期賸餘1,993億5,770萬5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總收入230萬元,減列總支出24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470萬元(詳表七)。 表一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審查 委員會 審查機關別及款項別 非營業基金別 營業基金別 內政 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 作業基金: 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信託基金: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作業基金: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信託基金: 莊守耕公益基金、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經濟 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7個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 作業基金: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信託基金: 農民退休基金。 台灣糖業公司、 台灣中油公司、 台灣電力公司、 台灣自來水公司。 財政 委員會 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融資財源調度。 債務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信託基金: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含臺灣銀行公司、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文學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作業基金: 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文化發展基金。 交通 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數位產業署。 作業基金: 交通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航港建設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公司。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4個分院、20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4個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個臺灣地區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 作業基金: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毒品防制基金。 信託基金: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作業基金: 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就業安定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信託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機密預算部分,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二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工作項目 日程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及審查分配表提報院會後,院會將審查日程及審查分配表交付財政委員會,並由議事處函達財政委員會。 111/10/4(二)以前 財政委員會通函各委員會進行審查。 10/4(二)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公務預算部分。 10/5(三)~11/3 (四) 各委員會擬具公務預算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1/9(三)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11/7(一)~12/8(四)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公務預算部分各委員會之審查報告,並擬具審查總報告。 11/10(四)~11/15(二)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送交印刷所付印。 11/16(三)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1/17(四) 各委員會擬具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2/14(三)以前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各委員會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查報告,並擬具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後,送交印刷所付印。 12/15(四)~12/21(三)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2/22 (四)以前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547億2,686萬9千元,增列中央銀行「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發行金銀幣收入」5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220萬元〔含中央銀行「什項收入」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中央造幣廠「利息收入」50萬元、中央印製廠「賠償收入」50萬元及「利息收入」20萬元〕,共計增列2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47億2,956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950億3,787萬2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8億6,820萬元: 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項下: 「利息費用」8億6,290萬元(含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2億元,隨同減列2億5,000萬元)。 「手續費用」100萬元。 「發行金銀幣成本」50萬元。 「發行硬幣費用」100萬元。 「發行鈔券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現金運送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中央造幣廠「銷售成本」項下「銷貨成本」中「製造費用」4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3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萬元)。 中央印製廠「銷售成本」項下「銷貨成本」之「材料及用品費」150萬元、「勞務成本」項下「加工費用」之「服務費用」20萬元、「折舊及攤銷」30萬元。 (2)「營業費用」465萬元: 中央銀行265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230萬元: 「旅運費」5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保險費」1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保險費」5萬元)、「專業服務費」20萬元、「公關慰勞費」5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5萬元: 「旅運費」5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萬元、「公關慰勞費」10萬元。 中央造幣廠20萬元(含「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萬元。) 中央印製廠180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展費」20萬元)。 「管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100萬元。 (3)「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什項費用」70萬元〔含中央銀行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中央印製廠5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8億7,3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41億6,432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96億8,899萬7千元,增列8億7,625萬元,改列為1,605億6,524萬7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億8,227萬4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8項: 1.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編列22億3,019萬1千元,其中金融業務檢查計畫第6點訂有「蒐集及研究國際間評估氣候變遷風險方法及可能採行之總體審慎工具」。惟依中央銀行111年6月30日發布之「2021年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包括「國銀對綠色產業融資額」、「央行綠色債券投資成長幅度」、「每年參與永續債券相關主題會議人次」、「檢視國際金融機構執行永續發展目標狀況件數」、「檢視國際金融機構因應TCFD件數」等自訂指標,不是尚無資料就是掛蛋。爰請中央銀行針對揭露氣候風險評估、投資標的篩選方法、化石產業撤資計畫等出具報告書,交由審計部審查並對外公開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2.自110年12月17日實施第4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以來,111年度前二季房價仍逐步上升,房市炒作之情形,應透過限制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加以改善。另查111年8月全體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為36.9%,距中央銀行對外宣示目標之35%,仍有下降空間,應藉此妥為評估是否實施第5波選擇性信用管制,加強銀行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機制,以維持金融穩定。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實施第5波選擇性信用管制以健全房市及穩定金融之必要性評估」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3.為健全房市發展,中央銀行於109年底至110年底4度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分別就法人、自然人、高價住宅及2戶以上房貸等進行相關限制,然查目前我國不動產貸款平均集中度36.99%,較未實施信用管制措施前之36.88%更高;又內政部所公布之住宅價格指數更是從109年第四季的108.17成長到111年第二季123.97,顯示銀行信用資源仍高度流向不動產市場,我國高房價仍是懸而未解。為落實居住正義,請中央銀行評估後續信用管制手段,並儘速提出第5波信用管制措施,解決不動產貸款金額及年增率不斷成長的問題,避免高房價繼續影響我國民生與經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Q1 Q2 住宅價格指數 104.69 105.39 106.89 108.17 110.61 112.42 114.83 117.50 121.1 123.97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4.為健全房市發展,中央銀行於109年底至110年底4度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分別就法人、自然人、高價住宅及2戶以上房貸等進行相關限制,然查自實施信用管制措施後至111年8月,我國全體銀行於購置不動產貸款餘額不減反增,且不動產貸款之增幅遠高於全體銀行總放款增幅,不論住宅或建築貸款之分年年增率都高於全體銀行總放款年增率,顯示銀行信用資源仍高度流向不動產市場,顯然現行信用管制措施對於健全房市之助益有限,不僅影響房市健全性,更損害國人居住之基本權利。請中央銀行重新檢視信用管制措施及其成效,並審慎評估後續管制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全體銀行購置住宅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 109年12月 111年8月 增幅 住宅貸款金額 8兆0,422億9,600萬元 9兆2,075億4,100萬元 14.49% 建築貸款金額 2兆4,612億4,600萬元 3兆0,046億0,800萬元 22.08% 住宅貸款及建築貸款年增率 109年 110年 111年8月 住宅貸款 8.50% 9.46% 8.54% 建築貸款 17.52% 14.11% 12.00% 全體銀行總放款 7.21% 8.24% 8.52%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5.111年9月美國Fed升息3碼,且預告到111年年底前還會再升息5碼,而依據中央銀行111年6月理監事會議紀錄,有理事認為隨美國近幾月持續升息,台美利差擴大,新台幣貶值壓力增加,亦恐加劇台灣輸入性通膨。而中央銀行雖曾於業務報告中指出CPI年增率已回降(8月降0.7%),並預測112年將降至2%以下,但卻忽略我國CPI指數因其中占22%權重的租金指數因「抽樣只看全國,沒有區分地區」而失真,致整體CPI嚴重失真,無法反映真實物價。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租金指數與美國升息對臺灣物價通膨之影響」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6.極端氣候對全球經濟影響加劇,各國中央銀行紛將氣候變遷納入政策考量,亟待研謀因應對策,以降低相關風險對實體經濟之衝擊。中央銀行為因應氣候變遷,已研訂研究氣候變遷對貨幣政策之影響及調整、運用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協助促進永續金融發展、研究因應氣候變遷風險之總體審慎工具、將綠色金融商品納入外匯存底管理運用考量、積極參與氣候變遷風險相關之國際交流等5項政策措施,惟截至110年底止,投資亞洲開發銀行等機構發行之綠色債券占整體投資金額比率未及1%,不利有效推動綠色金融。此外,將氣候變遷議題納入貨幣政策及總體審慎工具考量,尚面臨風險衡量不易、欠缺細項資料、監控氣候變遷風險指標付之闕如等問題。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國際間評估金融業氣候變遷風險之主要作法,及各國中央銀行因應相關風險所採行之總體審慎工具種類與經驗,研議進行氣候變遷風險總體壓力測試之可行性及可採行總體審慎工具選項」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7.中央銀行依法定職責管理及運用我國外匯存底,查中央銀行106至110年度「兌換損失準備決算提列數」分別為1,361億餘元、1,751億餘元、1,742億餘元、962億餘元及453億餘元,占各該年度外匯資產之比率介於0.24%至0.95%間,「兌換損失準備提撥率」波動幅度甚大,惟兌換損失準備未訂定客觀合理之提撥原則或標準。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兌換損失準備之提列原則」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8.中央造幣廠配合中央銀行流通幣發行需要鑄造各面值硬幣,經查中央造幣廠生產流通幣所需之金屬原料主要為銅、鎳、鋁,因俄烏戰爭爆發,先進經濟體對俄國實施經濟及金融制裁,導致能源價格大漲,鑄幣成本隨金屬成本上升。111年3月底倫敦金屬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銅、鎳、鋁之現貨價格分別較110年底上漲6.12%、59.95%、24.84%,經中央造幣廠評估壹元、伍元、拾元及伍拾元幣原料成本將增加16.64%、32.98%、32.94%及12.50%,若以110年度硬幣生產數量計算,幣材總成本將增加2億6,072萬元,約占110年度總生產成本之16.43%,對營運影響甚巨。中央銀行務必積極注意國際情勢及金屬價格走勢,並研擬因應對策,以減緩對營運之衝擊。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因應國際金屬價格走勢,審慎研擬更為彈性之最佳採購策略」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9.中央造幣廠自82年起受中央銀行委託鑄造生肖紀念套幣,過去因收藏價值高,銷售數字亮眼,101年發行之龍年套幣15萬套更於2小時內銷售一空,然查106年起發行第三輪生肖紀念套幣時,市場需求量急劇下降,107至110年實際鑄造量均低於預計數,銷貨收入也因此下降,影響中央造幣廠營運之健全。爰請中央銀行及中央造幣廠就市場對於生肖紀念套幣需求減少,銷貨收入下降之改善對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10.各國政府已開始研究「央行數位貨幣(CBDC)」的可行性,不少民眾已愈來愈少使用現金支付,對於CBDC支付相當期待。惟由於CBDC支付介面是綁在各銀行APP,未來若正式推出,民眾習慣數位貨幣支付後,使用現金及其他支付管道將大幅減少,可能使銀行存款流失。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央行數位貨幣推行規劃與影響評估」,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加速電子支付發展速度,邁向數位時代,支付服務已不再只由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提供,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加入,以及支付科技的創新與貨幣型態可能的改變等,均使支付市場的發展更為多元、競爭。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如何強化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台與監管計畫」,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2.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以及俄烏戰爭影響,國際經濟前景面臨下行風險,加上主要經濟體加速緊縮貨幣政策,均連帶影響我國未來經濟成長。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我國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等金融穩定因應措施」,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3.112年度中央銀行外幣資產預計營運量為14兆8,020億元,包括自行經營之長期債券投資14兆3,910億元及委外經營之信託投資4,110億元,合計14兆8,020億元,較111年度之13兆8,340億3,800萬元,增加9,679億6,200萬元,增幅7.00%。惟中央銀行執行其外匯資產委外之業務僅訂有外匯業務手冊,並依手冊之資產管理帳戶規定:「為使外匯投資工具多樣化及學習先進之外匯資產管理操作技術,本行得選擇操作資產管理績效良好之金融機構,與之建立資產管理帳戶。……」操作,未訂有相關委託經營管理規定,反觀現行中央政府設置之社會保險及退休保險基金對於基金之委外投資皆訂有相關規定,藉以規範委託經營應遵循之事項,包括委託經營比例、運用範圍、受託經營與保管機構應具備資格條件,及各委外機構之選定程序等。爰要求中央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外匯資產委外經營之相關管理規範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14.鑑於國內外疫情反覆,為持續協助減輕企業資金成本負擔,支持受創產業復甦,中央銀行自109年4月開辦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該專案適用優惠利率之融通期限至111年6月底屆期不再續辦,銀行改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利率並回歸由各承辦銀行訂價,中小企業資金成本隨之提高,亦對其營運能力產生影響,且全球經濟前景仍面臨多重下行風險,影響國內景氣擴張力道,衝擊中小企業之復甦能力,中央銀行仍宜視未來國內景氣及產業復甦情形,採行妥適貨幣政策,俾達維持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並協助經濟成長之目標。爰要求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重新開辦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5.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之業務計畫分有金融業務檢查計畫、經濟研究計畫,以進行彙編金融機構重要營運及財務資訊、定期編製金融健全指標及發布金融穩定報告、分析國內外經濟金融動態、金融制度與重要經濟金融議題,提出定期及不定期研究報告等工作。惟外界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決策過程瞭解程度仍有限。爰請中央銀行加強於貨幣利率政策決策前,提供社會大眾重要的金融議題觀點與對金融體系想像,或於理監事會前與社會大眾分享中央銀行內重要觀點。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6.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其中經濟研究計畫第6點訂有「加強研究合作,委託學者辦理研究計畫、參與國際組織合作研究計畫、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業務交流,以及與國內學術機構或國際金融組織合辦研討會或訓練課程」。惟外界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利率政策之決策過程瞭解有限。爰請中央銀行舉辦或參與相關研討會時,應針對增進外界明白決策體系關切事項與決策重要參數等事項進行討論。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7.近期,各國皆已積極推進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之發展,如西班牙中央銀行將開展批發型CBDC試驗計畫、法國中央銀行將於2023年啟動批發型CBDC試點、澳洲中央銀行2022年8月9日推出澳元CBDC試點計畫、泰國中央銀行亦預計於2022年底啟動CBDC試點。爰請中央銀行研提零售CBDC試點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8.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國情統計,111年8月底國內經營電子支付機構共31家,使用者1,857萬人,年增27.9%;總計1至8月國內電子支付交易金額656億元,年增19%。目前11家專營支付電子機構,未有一家收受之儲值款項超過100億元門檻,須繳存準備金,近年民眾電子支付使用量及交易金額增加。爰此,要求中央銀行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門檻,定期評估100億元提存準備金門檻之合理性,調整提存準備金門檻,藉以落實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之精神,以利電子支付市場健全之發展。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19.美國升息步調持續,我國中央銀行隨著國際趨勢,111年已3度升息,第四季將可能再度升息。然而,升息之決策將影響我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之利率結構,111年底將屆期的貸款優惠將延長2年,貸款基準利率減升半碼是否維持,將影響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之購屋族約近20萬戶。爰要求財政部邀請中央銀行與各公股行庫進行討論,若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將延長2年,應針對利率結構設立檢討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0.中央銀行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內外幣值穩定,協助我國經濟發展,112年度於「營業利益」編列1,601億9,998萬5千元,為「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之所得;另「稅前淨利」為「營業利益」加上「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費用」共為1,596億8,899萬7千元。有鑑於中央銀行持有龐大外匯資產,各國匯率之變動影響外匯資產價值甚鉅。爰要求中央銀行應針對我國匯兌盈餘或損失風險揭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1.有鑑於臺海兩岸近年情勢緊張,中國除持續派出軍機及無人機擾台,近期更對臺灣多項農特產及食品採取禁止進口之措施,兩岸情勢不斷升溫。面對兩岸緊張情勢之攀升,一旦引發軍事衝突將對金融市場及匯市造成大幅度影響,中央銀行應及早做足準備及推演。爰要求中央銀行就兩岸潛在衝突將可能對金融市場及匯市造成之負面衝擊,提出沙盤推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2.有鑑於瑞典中央銀行於2019年12月19日宣布,將政策利率從負0.25%調升至零,終結了實施將近5年的負利率政策,成為近年來全球第1個結束負利率政策的國家。礦坑裡的金絲雀隱含了領先指標的概念,亦有早期預警的意味,根據金融時報指出,瑞典中央銀行儼然是貨幣礦坑裡的金絲雀。台海兩岸情勢緊張,國際匯率波動擴大,金融業目前有資產重分類,涉及政策調整問題,影響外資對台灣市場反應。台灣應及早因應提出對策方針。爰要求中央銀行蒐集外資反應情形,將重分類前、後之淨值變化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3.中央銀行於108年6月成立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研究計畫專案小組,並分階段進行相關研究,在許多專家學者眼中,我國對比國際間的進展已經算是不落人後。目前中央銀行定調以國內封閉性的適用為主,遠期則為跨境支付的應用,國內適用的研究看似已達成熟,對於法律上的架構是否有已在研擬?是否有和相關單位討論?如CBDC發行依據、法償效力、確定中介機構角色、反洗錢、反資恐、消費者保護、資料安全及隱私保護相關規定,以及CBDC適用的賠償責任制度與訴訟程序等。另外,數位貨幣的其中一個理想是確保數位經濟不熟悉者能便利的使用,鑑於我國目前電子支付的發展情況,及國人使用現金支付的習慣,是否有建議的推行政策?對於未來使用數位貨幣的跨境支付的使用模擬為何?移工的匯款?小額交易(如代購或跨境電商)的支付?還是直接適用到企業的貿易交易?中央銀行是否已有與目標的國家交流模擬試驗?另外因為外匯市場亦為投資人操作標的,對於投機性或侵略性的投資人,數位貨幣未來若踏入國際間運用,如何形塑穩定機制?鑑於數位貨幣雖無立即取代現金的可能,但仍為國際間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請中央銀行就現行推動進度、相關研擬、及未來推行計畫,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鍾佳濱  24.在金融數位化的腳步中,硬幣的使用度大不如前,硬幣平均使用年限雖較紙幣久,但其鑄造成本高,後續發行、調撥、運輸均需不少人力、物力,國人普遍有存撲滿的習慣,可鼓勵民眾將閒置硬幣拿出來使用,或加值到電子票證中使用,以減少鑄幣數量及成本,節省國家資源。爰建請中央造幣廠提出「閒置硬幣流通推廣計畫」,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25.查109及110年度之「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及「營業成本-勞務成本」科目皆未編列預算,然該2年度兩科目決算後皆有收入及支用,而未見預算書及決算書有所說明,顯見中央造幣廠針對決算情形未核實說明細項,且預算編列有失精確,爰請中央造幣廠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6.112年度中央造幣廠預算案編列「次要產品-生肖紀念套幣」銷貨收入1億4,280萬元,與111年度1億5,950萬元相較減少1,670萬元,減幅10.47%。經查中央銀行自82年發行第1套生肖紀念套幣雞年套幣後,於106年起發行第3輪生肖紀念套幣,查112年度是項銷貨量預算案編列10萬2千套,較111年度銷貨量預算案11萬6千套,減少1萬4千套,減幅12.07%。為維持中央造幣廠生產量能,並降低生肖紀念套幣市場需求量減少之營運衝擊,中央造幣廠需拓展副業,廣裕營收,持續開發多元化副業產品,並拓展行銷通路,獲致更多副業收入,並於3個月內研議推展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7.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12條規定,中央銀行及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兩廠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3年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惟查中央印製廠109至111年度之平均用人費用率為29.57%,而112年度用人費用率預計為29.33%,用人費用率雖符合法令規範,惟距規定計算上限比率29.57%差距不到0.25%,再從中央印製廠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各項包含人事費用之支出費用觀之,預算編列長年失準,又歷年時有發生用人費用率瀕臨法定計算上限之情形,顯見人力及相關費用運用效益不佳。爰請中央印製廠就提升人力運用效益、改善預算編列長年失準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8.據審計部審核110年度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及決算通知,中央印製廠於110年5至7月間辦理壹佰元券箱驗收作業,未發現得標公司誤將壹佰元券紙箱嘜頭文字印製錯誤之紙箱共1萬只,經驗收人員登記驗收合格並收貨入庫,嗣該廠管理人員於110年8月19日發現,通知得標公司列印修正標籤,惟耗費之人工作業費用27萬餘元,因得標公司主張中央印製廠未於驗收時發現相關錯誤,不能完全歸責該公司,僅同意賠償50%費用計13萬餘元,致該廠需自行吸收該費用13萬餘元。中央印製廠歷年公開招標件數與決標金額皆達一定規模,且決標金額居高不下。為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情事。爰要求中央印製廠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業教育訓練內容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1億6,287萬9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300萬元、「保費收入」200萬元及「再保佣金收入」30萬元,共計增列5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6,817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3億3,888萬1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60萬元:「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40萬元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損失」20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561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480萬元(含「郵電費」50萬元、「旅運費」50萬元、「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及「推展費」1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1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61萬元(含「郵電費」10萬元、「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萬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萬元。 (3)配合「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81萬元及「保險費用」70萬元,共計增列151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4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3,418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8億2,399萬8千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8億3,399萬8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935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469萬3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9項: 1.中國輸出入銀行為配合政策之專業性銀行,其資本額截至110年底為320億元,為強化融資功能,支援我國拓展海外經貿活動量能,行政院111年6月核定「中國輸出入銀行強化功能增資新台幣100億元計畫」,預計完竣後資本額增為420億元。然查過去中國輸出入銀行配合政府ODA政策,對於前邦交國家仍有債權,106年時估計仍有150億元未收回,金額已超過本次增資額度,則中國輸出入銀行應積極處理對外債務收回,以強化資本體質,減輕國庫增資負擔,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債務處理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111年面臨戰爭、美國鷹式升息等國際因素,導致金融環境波動大,許多新興國家之經濟發展與金融穩定性浮現危機指標,部分國家亦因此遭國際信評機構調降信用等級。為確保相關衝擊對於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衝擊能降至最低,爰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外在環境之變遷,如何影響該行所辦理之授信及保險業務原則。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3.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11年11月9日備詢時,回覆該行為配合政府ODA政策,對於前邦交國家未回收款項,金額大約尚有150億元。惟當日中國輸出入銀行又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相關金額已追回過半款項,明顯與備詢時說詞不一,故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前邦交國家之未收回款項總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沈發惠  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綠色放款業務,引導企業減碳轉型」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授信與保證資產品質為銀行經營良窳之重要關鍵,中國輸出入銀行近年逾期放款比率及逾期放款概呈增加,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該行近年度授信資產品質,逾期放款比率及逾期放款除108年底及110年底略為下降外,其餘年度概呈增加趨勢,111年8月底更較110年度同期增加0.02個百分點及3,296萬9千元,授信資產品質弱化且部分國家如俄羅斯、烏克蘭等因政經環境及債務還款情形不佳,信用等級下降,風險升高,基於全球通貨膨脹壓力仍高,未來經濟情勢存有風險,中國輸出入銀行於落實政策任務外,應預為綢繆審慎管控風險,並加強現有授信資產保全,俾減少呆帳損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逾期放款比率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6.行政院為促進國內綠能及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於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參與金融機構共同出資100億元為目標,提供融資保證服務,並委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國家融資保證之執行單位,於110年1月20日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辦理融資保證相關業務。惟截至110年底止,國家融資保證之簽約金融機構計有8家公股銀行,占36家本國銀行之22.22%,民營銀行簽約加入意願低落,不利擴大承保業務規模,亟待積極向民營銀行推廣行銷及溝通協調,提升共同參與出資之意願,以拓展融資保證量能,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自110年1月20日成立至111年8月底止,僅承保綠能設備與服務案5件,保證餘額7億4,716萬3千餘元,相較於出資總額81億6,427萬9千餘元,未見明顯成長,為免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專戶及人員募集等運作規劃宜視承保及市場狀況滾動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升高民營銀行加入國家融資保證中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7.依112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案之經營趨勢,為配合提振國內企業投資意願,穩定國內經濟發展,除積極參與金融同業之聯貸案件,亦致力協助廠商自國外進口精密設備及取得重要能源、原物料等,同時積極參與國際聯合貸款業務,以增進國際間之金融同業往來關係,並擴大業務觸角與利基。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近期中國輸出入銀行國內聯貸案件及參貸餘額未因近年海外臺商回臺投資及政府持續投入公共建設同步提升,反而衰退,對照國際聯貸案參貸件數雖降低,餘額卻有所成長,為提升收益,爰要求於安全性前提下強化經營,積極拓展放款業務。 106年底至111年8月底中國輸出入銀行參與聯貸概況表 單位:件;千元 性質別 時點 106年底 107年底 108年底 109年底 110年底 111年8月底 國際 聯貸 件數 88 86 73 65 66 56 總金額 15,904,950 17,009,369 16,893,515 14,424,006 14,587,190 17,757,826 國內 聯貸 件數 39 33 23 20 17 14 總金額 5,451,998 3,343,961 3,232,006 3,633,100 2,535,316 2,009,012 說明:該行參與國際聯貸案件之平均參貸比率約4至5%;國內聯貸案件則平均參貸比率約4至6%。 資料來源:中國輸出入銀行。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8.有鑑於台灣與中東歐各國關係提升,為進一步強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宣布成立10億美元中東歐融資基金,並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執行單位,促成更多合作項目成案,並共創台歐長遠之互惠友好合作關係。另查,行政院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合計81億6,427萬9千餘元作為授信保證,協助我國綠能政策與重大公共建設推展。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自110年1月20日成立迄111年8月底止,承保件數及融資保證餘額不高,更有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增加之問題。綜上,請中國輸出入銀行就中東歐融資基金避免發生與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成效不彰,實質深化台歐雙邊關係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9.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為促進我國順利推動綠能建設與重大公共建設授信能量,並強化國內金融業進行專案融資案件之保障。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成立於110年1月,國家融資保證績效表統計至111年9月30日,承作案件5件,累計授信額度29億元,累計核准保證額度17.5億元。惟查,中國輸出入銀行推動該方案,迄今承作件數與融資保證額度仍與目標額度相去甚遠,為避免資源浪費,及面臨業績壓力,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應就市場狀況滾動調整,並就檢討及精進成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97億1,306萬9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1億0,20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保費收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證券經紀及承銷收入」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配合調增「外幣兌換利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58萬元,共計增列2億2,95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99億4,264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991億2,598萬4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565萬元:「金融保險成本」560萬元〔(「利息費用」55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用」1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成本」項下「什項營業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5,999萬元: 「業務費用」4,21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1,000萬元(含「正式員額薪資」、「臨時人員薪資」、「超時工作報酬」)。 「服務費用」2,10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50萬元(含「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公關慰勞費」200萬元、「推展費」2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含「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50萬元(含「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11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品消耗」1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1,000萬元。 「管理費用」1,419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之「津貼」1,000萬元。 「服務費用」362萬元〔(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50萬元(含「公關慰勞費」4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含「旅運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旅運費」2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57萬元(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37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費用」150萬元〔含「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其中「用品消耗」50萬元)〕、「員工訓練費用」22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萬元)。 (3)減列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500萬元。 (4)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1億0,022萬元(含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22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存責任準備」1億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2,95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91億5,556萬4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5億8,708萬5千元,增列2億元,改列為107億8,708萬5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1億5,843萬9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1,099萬9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8項: 1.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566萬1千元,主要係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等,惟110年度決算數僅488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費用增加之原因及效益分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2.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80萬元,主要係中、英文年報及ESG永續報告之設計及編印費。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08萬5千元,且目前使用電子年報之族群漸多,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及減少紙張之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3.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32萬元,其中關於ESG永續報告認證輔導費等估列20萬元。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公股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ESG落實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4.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中「什項營業成本」之「服務費用」編列821萬4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698萬8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查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6,308萬9千元,係為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其他旅運費,其中國外旅費含參與國際會議,考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視訊會議興起,許多會議改採用視訊方式進行;大陸地區旅費為參加經貿或金融學術交流研討會及參加聯貸簽約典禮、徵信勘查擔保品等事宜並拓展業務,然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際重要疫情資訊,截至111年10月25日中國大陸本土疫情持續,多地爆發疫情,且部分省市社區傳播風險仍高,又台灣111年度採取與病毒共存政策,使得本土染疫人數激增,與中國大陸目前的防疫清零政策相悖。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出國參與會議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6.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辦理隨身銀行APP擴充功能案,改良介面並提升使用者感受,並於111年再度辦理採購以提升安全性,持續強化行動服務,落實普惠金融。惟查,該APP提供之相關服務及內容仍有優化之空間,如查詢商家地圖未能即時連結該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卡友之相關優惠訊息,且其中選項尚有列入某國小家長會等令人費解之商家資訊等。爰凍結「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有關「電腦軟體服務費」預算40萬元,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7.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2億2,848萬2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億8,892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8.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案服務費」801萬8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231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9.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1,869萬9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235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0.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12萬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122萬元增編73.77%,係新增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ESG資訊揭露措施,編印ESG永續報告書並取得第三方認證等費用。財政部於110年10月正式啟動八大公股金融事業ESG倡議平臺,建構金融企業與環境共生共榮之永續金融生態圈。惟查近日媒體評比之綠色數位金融獎皆由民營金融機構獲獎,公股行庫仍有精進空間。爰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ESG永續認證檢討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1.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合併「營業收入」3,094億1,726萬6千元,近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決算數逐年縮減,且除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利益外,其餘營業項目收入多呈下滑態勢,又各界多預警112年全球經濟將面臨衰退壓力,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允宜妥適規劃各項金融業務營運計畫及風險管理措施,降低可能之衝擊與損失,穩健拓展業務量能,積極創造集團經營綜效。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淨利成長幅度、企業經營績效、獲利能力均呈現成長停滯甚至有衰退之虞,恐不利於金控長期競爭力。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經營效率之對策,以利永續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2.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擬舉借長期債務60億元以增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成立,102年起由盈轉虧且虧損規模逐年增加,迄今藉由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資6次以改善其財務狀況,累積增資規模達385億元。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落實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責任,以提升經營績效,俾利公司永續健全經營。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13.中國並非自由經濟市場,人為管控的因素造成潛在風險大,我國銀行於中國設點應採子行的方式,建立實質防火牆,也避免中國的金融風暴影響到母行,造成台灣民眾存在銀行的辛苦錢被波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間經董事會通過大陸子公司-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籌設案後,至今已超過10年仍未完成,到底是我國主管機關的問題?還是中國主管機關的問題?還是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積極?癥結點在何處?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及研議加速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郭國文  1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持續推動財政部ESG倡議平臺具體執行方案,其中2項政策目標為:(1)辦理微型保險、小額終老保險、以房養老貸款、就學貸款、紓困振興、築巢優利貸、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等業務,推廣多元化普惠金融商品。(2)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參與多元公益活動。參據近年金控普惠金融有關弱勢族群與身心障礙及高齡者之服務情形,部分業務項目之開發容有成長空間,如:微型保險、以房養老-樂活人生安心貸款及與高齡化相關保險商品有效契約各年度承作件數(金額)增長較為緩慢,尤其臺灣現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高齡人口比率逐年攀升,依據內政部統計,我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自107年3月占總人口的14.05%,110年1月已來到16.2%,足以顯示相關保險與養老規劃尤為重要,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相關普惠金融業務,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5.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編列2,288億4,929萬5千元,該預算書第46頁:「本行112年度預算書表內含本行轉投資設立持有100%股權之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預算資料」。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營業收入」3億3,598萬9千元、「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2億9,427萬9千元與「營業利益」4,171萬元,收支相抵後「本期淨利」3,128萬2千元。惟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迄今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自103年度起逐年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相關收支預算,均無實際執行數,112年度仍編列相關收支預算金額,請檢討未來是否續編該公司預算。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公股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綠色債券及綠色放款業務,引導企業減碳轉型」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7.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8.銓敘部於111年8月18日考試院院會以「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截至111年6月底止之財務運用情形」為題,說明111年上半年,俄烏戰爭持續進行,推升能源、食品和大宗商品價格上漲,加上中國防疫封城影響供應鏈,全球通膨壓力加劇,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加速升息,全球主要央行加快緊縮步調,國際金融市場大幅波動,股市走跌。111年截至6月底止,公保準備金以資產配置方式均衡布局國內外金融市場,111年上半年整體規模為3,481.22億元,累計收益為負485.69億元,收益率負14.03%。考試院院長並於會中提醒,公保準備金上半年運用績效並不理想,期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能更快速因應變局,靈活調整投資策略,以利達到預定收益率,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公保準備金經營績效及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1年8月底止全臺計有146家財富管理分行,其中10家為旗艦分行,理財專員人數為228人。據新聞報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專挪用客戶款項近10年,有9名客戶遭搬走8,447萬元,其中有5名受害者均為銀髮族,因該行員調職因素,弊案才東窗事發,考量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管不當,未有效落實內部檢核措施,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行通盤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於海外設有分行者為:紐約、洛杉磯、香港、東京、新加坡、南非、倫敦、上海、廣州、福州及雪梨等11個據點。參據各海外分行於108至110年度之稅前淨利、放款餘額及逾期放款比率情形,110年度亞洲分行如東京、新加坡、上海、廣州及福州等之稅前淨利均較109年度下滑。另逾期放款比率部分,南非分行之逾放比率有攀升情形,由108年度之1.46%升至110年度之4.33%。而整體海外分行放款規模則由108年度1,387.35億元,逐年減至110年度991.89億元,減幅為28.50%,為了解亞洲分行稅前淨利下滑及海外分行放款規模下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應對措施,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1.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科目編列「手續費收入」50億0,378萬3千元,是項收入主要為該行主辦(參貸)聯貸案所收取之主辦費(參貸費)及管理費。參據該行近年度聯貸手續費收入之預、決算情形,預算數由108年度4億8,097萬9千元逐漸減至112年度3億9,641萬元,減幅16.67%,業務目標數漸趨萎縮。108至110年度聯貸手續費收入決算數介於3億0,918萬8千元至4億0,372萬6千元之間,差異頗大,而預算達成率除109年度外,均未及八成,整體業務收入未如預期,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單位:千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預算數 480,979 442,094 420,830 421,750 396,410 決算數 369,017 403,726 309,188 365,290 達成率(%) 76.72 91.32 73.47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2.政府積極推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業者擴大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迄111年11月9日止,流通在外發行之綠色債券計90檔,餘額2,562億元。經查,90檔已發行之綠色債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僅於110年8月27日發行新臺幣無擔保一般順位綠色債券(5年期),規模共計10億元之債券一檔,市場占比甚低。次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12年度預算除了再次強調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措施,持續深化永續金融,亦賡續透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將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理念融入本行文化與營運策略,以創造客戶、銀行、員工及社會多贏的經營價值,營造共榮社會外,針對發行綠色債券尚無具體之計畫。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再次發行綠債之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就擴大參與綠色債券之發行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理低利就學貸款;另針對就學貸款實施寬緩措施,包括提高緩繳之月平均收入門檻、緩繳本金年限及只繳息暫不還本由4年寬限為8年,以及延長還款期限1.5倍或2倍(由學生自付利息),以嘉惠弱勢學子。據該行統計,迄今已有2萬6,148人次受惠,累計金額達78.4億元。惟查,111年以來通貨膨脹加劇,國內經濟情勢受到衝擊,物價推升致使基本生活費用提高,恐讓更多弱勢學子因經濟波動致使開銷增加、生活窘迫而遭受更大之還款壓力。爰此,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考慮維持推動相關之學貸寬緩措施,並針對上項寬緩措施,每半年提出具體績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4.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資料,目前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中,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之附隨組織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逾99%之轉投資事業,若司法判決確定,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之規定,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或對已移轉之資產追徵其價額。經查,當年以配合政府政策參與投資為由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迄111年7月仍持有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依據近年財報顯已無任何投資效益,且其股東權益未來尚可能受到資產處分之影響;爰此,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該項投資及持股進行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度起連續10年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之收支預算,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營業收入」3億3,598萬9千元、「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2億9,427萬9千元、「營業利益」4,171億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間即向財政部遞件申請設立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惟迄今尚未成立,近年連續編列之預算皆未執行。112年度仍編列相關收支預算金額,鑑於預算編列應考量其實際運作可行性,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酌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自104年申請設立迄今仍未成立之事實,檢討未來是否續編該公司預算。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26.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27.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高「臺銀人壽金美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商品111年4月之宣告利率,調整因子包括市場利率、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及保戶合理期待等參數,且有預期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升息以及參考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因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以停售商品之處分,並要求該公司確實改善,以確保業務穩健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為避免再發生不諳法令,造成公司及保戶之損失,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員工專業職能訓練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8.97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臺灣銀行人壽保險業務部門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而設立,初期資本50億元。為健全其資本結構及達到資本適足率要求,已於98至110年間共計增資385億元,為提升經營彈性、爭取獲利契機、延續110年經營成果與接軌監理新制等需要,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分別於112及113年度現金增資該公司60及40億元。惟該公司自102年度起連年虧損,另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107至110年度壽險業總保費收入概況,107及108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分別為8.23%與13.44%,均高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分別為負0.3%與1.4%);然109及110年度保費收入年增率為負14.18%與負31.21%,卻低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之負7.63%與負15.7%。鑑於115年度保險業將實施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未來保單合約需以公允價值表達,且須反映合約未實現利潤、折現、未來現金流量等,尤其是虧損性保單立即認列損失,加上獲利與虧損合約不可互抵,對於具高額利差損保單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恐再面臨鉅額增資壓力。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經營績效之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9.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度起連年虧損,且迄111年10月政府增資6次,另參據107至110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險同業)總保費收入概況表,107及108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分別為8.23%與13.44%,均高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分別為負0.3%與1.4%);然109及110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為負14.18%與負31.21%,遠低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之負7.63%與負15.7%,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議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0.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高「臺銀人壽金美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商品111年4月之宣告利率,調整因子包括市場利率、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及保戶合理期待等參數,且有預期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升息以及參考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因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以停售商品之處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具有額外提供宣告利率累積部分保單價值之特性,倘該保單對應之區隔資產投資績效良好,保戶有機會額外享有增加保單價值回饋。惟壽險業對於宣告利率如未能穩健宣告,或公司投資績效無法滿足所訂宣告利率,將可能導致其商品利潤為負值,除不利於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等制度外,亦可能使公司產生虧損,從而影響其財務健全,增加公司之營運風險,為維護保戶權益,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1.為因應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資100億元之需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案編列60億元之長期舉債。惟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已辦理現金增資110億元,然111年度之淨損仍持續擴大,顯見該公司面對國際經濟波動之衝擊,其體質及經營策略仍有加強之必要。爰此,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商品研發、業務推展、資本強化、保戶服務、資金運用、強化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等各層面提出變革措施,或說明強化公司經營之具體行動方案及其績效,並就上述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32.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編列253萬2千元,然查110年是項預算達成率高達295%,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加說明預算編列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什項收入(千元) 年度 預算 決算 預算達成率 110年 1,501 4,423 295% 112年 2,532 - -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3.查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編列1,236萬9千元,查110年度預算數為854萬4千元,該年度決算數為319萬8千元,執行率僅六成,未見有擴編之必要性,又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加說明預算編列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4.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35.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4年6月開放投資人可採電子方式線上開戶及多項業務免臨櫃措施,提升投資人之便利性及證券商業服務效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於其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設定於109年底達成證券網路下單比率至七成目標。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至110年度電子式交易下單比重自62.28%逐年上升至88.58%,惟其電子式交易下單市占率自105年度之2.14%逐年降至110年度之1.48%,經查該公司證券經紀營運量110年度決算數為2兆2,180億9,517萬7千元,112年度預算案僅保守編列1兆3,900億6,728萬元,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證券經紀業務,以挹注營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證券經紀業務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6.「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於105年度開放,使投資人可運用所持有之股票向證券商進行借款,因不限資金用途且手續簡便,可有效滿足投資人多樣化交易需求及多元化資金運用。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6日開辦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107及108年度未編列預算,109至111年度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餘額預算數均編列1億元,112年度編列5,000萬元,惟109及110年度之達成率分別6.21%及41.77%,111年截至8月底止為23.13%。至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收入部分,109至111年度預算數均編列650萬元,112年度編列225萬元,109至110年度達成率分別為7.09%及18.08%,111年截至8月底止為19.18%。該公司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自開辦日迄111年8月底止,總借款金額8,842萬8千元,收入僅393萬6千元,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加強推廣該項業務,同時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以增裕營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績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瞭解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情形,實施公平待客評核機制。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為政府持有之國營事業,108及110年針對綜合證券商之公平待客評核,該公司並未被核入排名前20%之證券商;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既為政府完全持有之國營事業,應用高標準自審以達到評核項目標準,以示同業之標竿,建立消費者品牌信心。爰此,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未被列入公平待客之原因,並提出精進作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38.政府積極推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業者擴大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迄111年11月9日止,流通在外發行之綠色債券計90檔,餘額2,562億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策略目標第12點亦提及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帶動永續投資,針對擴大承銷綠色債券,積極投入永續金融市場發展應有更積極之策略方案,俾拓展相關業務。爰此,請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112年度綠色債券業務之承銷及如何擴大相關業務,擬定策略並研議具體行動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556億9,984萬8千元,增列「營業收入」1億6,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8億6,884萬8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53億9,741萬4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650萬元: 「金融保險成本」項下「利息費用」500萬元、「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萬元。 「其他營業成本」項下「代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減列「營業費用」2,200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100萬元〔含「郵電費」100萬元、「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50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減列「其他營業費用」250萬元: 「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50萬元。 「員工訓練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3,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3億6,641萬4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3億0,243萬4千元,增列2億元,改列為105億0,243萬4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8億3,269萬4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1項: 1.112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編列4,231萬7千元。查110年度「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預算數為370萬4千元,決算數卻僅約29萬2千元,預算實現率不到8%,112年預算數與110年度決算數相比,更浮編高達145倍。111年度是項預算已編列2,177萬9千元,應足有精簡空間,考量政府預算應撙節支用,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全球通膨高漲,各國採緊縮貨幣政策以穩定物價,全球經濟擴張力道趨緩,各國際機構亦陸續下修全球經濟成長率。近期美國鷹派升息更使得我國金融機構在外暴險大增,資產評價減損升高;又中國111年對於疫情仍採取封控措施,對於全球供應鏈及產業影響甚大,陸續發生之爛尾樓事件亦升高我國對陸放貸之風險係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銀行應更積極加強海外授信風險控管,全面提高風控等級和範圍。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提高海外授信風險控管及放貸後管理之評估與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底因資本適足率不足,暫停承接土建融業務,後經調整,於111年2月下旬恢復承接業務。查財政部預算報告指出,截至111年第二季,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為13.02%,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本適足率的法定最低標準10.5%,然目前仍低於國銀平均值14.22%,且111年7月計算自有資本缺口313億元,更是較110年同期增加了59億元,顯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體質不佳。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健全財務結構,提出相關改善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4.111年3月我國推出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將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等四大轉型,就能源、產業、生活轉型政策預期增長的重要領域制定行動計畫,落實淨零轉型目標。為此,政府刻正加速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包括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並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政府指定唯一辦理不動產授信之專業銀行,爰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專案貸款,及促進永續發展之責,且於核心業務強調發展土、建融一條龍融資,並推動依循赤道原則辦理授信業務,將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因子納入投、融資及商品審查及導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FCD)架構。爰此,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思考如何掌握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契機,結合業務推展綠色投、融資方案,以落實企業永續經營目標,並就上述具體計畫或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5.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銀行法第97條成立之不動產信用專業銀行,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限制,該行從上游土地貸款、中游建築融資、土地信託,帶動營建業下游廠商融資、不動產證券化及房屋貸款、個人理財等,提供完整的不動產相關金融服務,並肩負執行政策性不動產貸款責任,檢視該行近年放款情形,不動產貸款餘額及其占放款總額之比率概呈上升趨勢。然而據台灣經濟研究院111年11月15日所公布之2023年不動產景氣趨勢調查報告預測2023年國內不動產景氣將為成長趨緩之局面。且自110年起,建築貸款有逾期放款產生,則112年之不動產授信風險恐更趨嚴峻。為此,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土建融資授信風險管控提出加強監理之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6.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公布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底至110年底之資本適足比率,皆達法定標準,惟均低於同期間同業平均水準,減少幅度介於1.11%至2.72%間,資本結構相對偏弱,且該行111年截至6月底止之資本適足比率較110年底為低,鑑於資本適足比率係反映銀行於提升財務績效之餘,其風險承受能力與經營韌性程度。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資本結構提出加強改善之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依據銀行法第97條成立之不動產信用專業銀行,檢視該行近年放款情形,建築貸款餘額從106年的2,705.64億元增加到111年8月底的5,067.68億元,成長87.3%,整體不動產貸款餘額(含購置住宅貸款)亦從106年的1兆0,924.27億元增加到111年8月底的1兆4,308.35億元,成長31%,貸款餘額已占放款總額的62.76%。有鑑於111年以來受全球升息影響,中央銀行亦已升息3次共2碼,加上房地產情勢日趨嚴峻,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影響亦會較其他銀行深遠,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高風險客戶加強追蹤,確保放款品質的穩定,以及早應對逾期放款的波動。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鍾佳濱  8.台灣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不斷增加,近2年以房養老趨勢加速中,111年前三季以房養老新增案件726件、41億元,相較110年前三季新增539件、34億元,國人申辦以房養老的意願明顯提高。截至111年9月底,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房養老業務已累計核貸近1,889件、核貸金額92.08億元,排名第二。惟年長者在以房養老後,終究還是得面臨法律繼承的問題,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辦理時應落實執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也向申請人充分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推行以房養老政策改善措施」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9.隨著金融科技發展,銀行服務也走向數位化,消費者不用出門,只要透過網路平台或手機APP就能隨時線上開戶、存款、轉帳、換匯、投資、貸款,根據銀行統計,消費者使用手機APP交易比重已超越網路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整體客戶年齡層偏高,在推動數位金融部分,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需極力推廣,以創造客戶黏著度。推動數位金融已成為我國銀行業的重要工作之一。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數位金融業務發展方案」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0.數位金融可以成為金融業發展的利器,亦可帶給消費者更多便利,但金融業本質是服務業,卻「金融科技」無法「替代」人的角色;金融業在投入大筆金融科技經費的同時,也不能忽略人才網羅與培育之重要性。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數位金融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1.國營事業資產活化蔚為趨勢,不論是分租、改建宿舍、整棟都更或整建裝修都有成功案例,靈活的資產策略除了有益財務營運,也有活絡廳舍所在區域的效果。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截至8月底止共有12家分行營業廳舍有閒置情事,國營事業應本企業化經營,積極活化資產創造收益,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活化閒置營業廳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億7,633萬1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之「銷貨收入」50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20萬元,配合「營業成本」減列,隨同調減「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2,587萬1千元,以上增減互抵,共計減列2,06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5,566萬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億2,495萬8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2,657萬1千元: 「銷售成本」中「銷貨成本」之「統一發票」20萬元、「製造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勞務成本」2,587萬1千元。 (2)減列「營業費用」20萬元: 「管理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減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10萬元。 (4)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之「銷貨成本」42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共計減列2,26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0,228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137萬3千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5,337萬3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億0,059萬8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6項: 1.近年因電子化業務興起,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比例逐漸上升,衝擊以印刷統一發票為核心業務的財政部印刷廠,故財政部印刷廠應積極拓展其他方面的業務。然111年臺灣印刷探索館卻因疫情數度暫停營運,考量其作為財政部印刷廠的三大經營目標之一,能否正常運作並創造收益實乃重要課題。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就「臺灣印刷探索館未來經營計畫及宣傳推廣策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財政部印刷廠設置之臺灣印刷探索館為全國首座國家級印刷產業觀光工廠,然自103年營運以來,均呈現虧損狀況,雖以民間參與方式(Operate-Transfer)辦理3次公告招商,惟截至111年8月8日結標日止仍無廠商投標,係自110年度辦理委外招商以來第3度流標。為改善財政部印刷廠觀光遊樂收入經營績效,避免短絀狀況持續發生。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臺灣印刷探索館營運方式提出經營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3.111與112年度財政部印刷廠估計淨利為4,500萬元與4,100萬元,而前3年之淨利決算數皆達8,000萬元,預算案規劃與實際決算數相差甚遠。經查,財政部印刷廠主要業務收入係以統一發票印製為主,隨近年雲端發票逐漸普及,未來可見財政部印刷廠收入將逐年降低。財政部印刷廠應思考營運模式轉型,藉此增加收入來源,建請以其他國營事業業務轉型作為參考範本,研擬相關革新措施。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4.依財政部賦稅署110年7月26日新聞稿,該部稅務入口網站於110年7月25日公告之110年5至6月雲端發票專屬獎各獎別中獎號碼,係該部印刷廠誤上傳110年7月22日驗證會議開出之中獎號碼,該部110年7月26日網站已公告開獎節目實際開出之中獎號碼,該2日(7月25及26日)公告之中獎號碼均予給獎,所需經費由110年度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支應。另為避免發生類似錯誤,嗣後開獎日中獎號碼上傳作業將由開獎公正人士(全國律師聯合會等)驗證確認後再上傳。因誤傳驗證會議開出中獎號碼所核發之中獎張數及金額,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發給獎金計73萬6,516張、獎金合計4億0,296萬1,500元,有鑑於財政部印刷廠因作業疏失造成國庫鉅額損失,且112年度預算案預估營收、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皆為107年以來最低。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經營績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5.政府因應節能減碳措施,大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基於電子化為未來之主要發展趨勢,紙本發票之使用量將越來越少,財政部印刷廠營運勢必面臨嚴峻挑戰。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提出「財政部印刷廠開發新業務計畫」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6.112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項下編列「勞務收入」,其中「觀光遊樂收入」編列437萬2千元,預估參觀人數為1萬5,840人。財政部印刷廠於103年成立臺灣印刷探索館,並通過經濟部觀光工廠評鑑。臺灣印刷探索館擁有極具歷史意義之機器設備與科技導覽、體驗,若能開拓該廠知名度,必能增加觀光收入,同時帶動相關文創商品之銷售。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提出「臺灣印刷探索館推廣行銷策略」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680億5,774萬6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1億元及「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股利收入」500萬元,共計增列1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1億6,274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14億0,470萬5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2,000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6,340萬元: 「行銷費用」項下「用人費用」1,000萬元、「服務費用」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旅運費」3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及「推展費」1,5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720萬元(含「印刷裝訂及公告費」2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500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員工訓練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萬元。 (3)配合「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9,437萬2千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1,097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14億1,567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66億5,304萬1千元,增列9,402萬8千元,改列為67億4,706萬9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8億3,579萬2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收回資金轉投資4,900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9項: 1.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教育訓練費」1,288萬2千元,作為人員招募及員工訓練用。然而,111年5月民眾檢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營業處行政室主任鄧○○在110年公然利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與中國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簽訂契約,從事海峽兩岸公共事務協會的工作,已觸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即未經許可,不可跟對岸黨政軍進行政治行為相關工作。此外,此案經媒體披露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才展開調查,顯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人事管理及員工訓練出現嚴重缺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肩負許多重大政策性任務,更應加強員工訓練、慎防國外敵對勢力滲透,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述案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研擬未來強化人員訓練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2.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442萬元,係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及勞工安全宣導活動之用,促進員工安全與健康。惟110年發生5件職業災害事件,甚有員工身亡;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平均為0.079%,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且108至110年均發生未落實職業災害通報,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裁罰之情形,顯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亟需檢討員工作業環境安全及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通盤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與工安事故發生之癥結,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3.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編列1億3,066萬3千元,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報廢損失。然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計期末餘額480億6,222萬6千元,係該公司供菸酒生產及營業所需之資產,惟部分生產廠房及營業據點有閒置之情形,依11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第9項規定,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以發揮資產效益,並注意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安全性,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活化累存資金,提高資金運用效能。該公司高雄營業處馬公營業所之西嶼營業站,經111年3月審計部實地勘查發現,該處已於94年間停止營運,且建物及設施外觀破損且大門外堆置雜物,人員無法進入,截至110年底已閒置逾16年,該公司尚未將其列管為閒置資產。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清查各處所不動產使用情形,並辦理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資產活化作業,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目標列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積極拓展亞太市場,加強東協市場通路布建,加速躍升國際化企業。惟自製菸品外銷量呈現下降趨勢,全球菸品銷售主要市場為亞洲部分,其他市場拓展有限,難達成以亞洲知名品牌,成為布局全球之國際化企業目標。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配合新南向政策,增加菸品外銷推廣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對現行全球市場、中國大陸市場、新南向市場之烈酒、萄葡酒及啤酒銷售及偏好狀況之掌握,主要係透過經銷商拓銷、辦理參展、增加品牌可見度等拓銷方式辦理,惟目前年度拓銷目標偏低,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酒類市場外銷全球之中長期行銷目標及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6.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桃園酒廠、臺中酒廠、嘉義酒廠、屏東酒廠、花蓮酒廠、宜蘭酒廠、埔里酒廠、南投酒廠及隆田酒廠等9家酒廠。桃園酒廠、嘉義酒廠及埔里酒廠等3個酒廠報酬率仍呈現負值,且多數酒廠之報酬率未及5%,顯示各酒廠資產利用效率極待提升。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產品營運政策及相關成本管控情形,及如何加強推廣及行銷」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7.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或發生災害且需住院治療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花蓮營業處宜蘭營業所員工傷重不治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3月派員調查,就違反前述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並要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放相關補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3年度(108至110年度)均發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裁處之情事,且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介於0.072%至0.086%間,均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該公司112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推展費」項下編列1,442萬元,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及勞工安全宣導活動等,為杜絕職業災害及事故再次發生及相關人員不諳法令產生不必要之罰款損失,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11年度截至目前,針對勞工安全宣導活動實施內容及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8.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所屬員工自105年起即利用巡視廠房開啟空調機會,於捲包工廠竊取經檢測剔除之瑕疵菸支,於廠外販售獲取不法利益,期間長達3年餘,另該研發製造工廠又各於107、108年度上半年,再發生員工竊菸事件,主要係因菸品體積小且價值高並利於攜帶易於產製過程中因管理疏漏而衍生竊盜弊端;且少數員工法紀素養不足,及菸廠對員工自行吸用及索取生產現場或瑕疵菸區等處之瑕疵菸、散菸等行為,未嚴謹控管所致。爰此,該公司訂定菸廠香菸成品、半成品(散菸)管理辦法等相關內控機制,以強化菸類成品、半成品(散菸)各項作業程序控管。惟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臺北菸廠仍發生員工結夥竊菸事件,警方於110年5月赴臺北菸廠對下班離廠竊菸員工進行攔查,其中有當場以盜竊現行犯逮捕之情事,經統計臺北菸廠員工偷竊香菸數量累計132條,市價11萬餘元。據該廠說明,竊取菸品數量尚屬香菸產製過程正常用料允差範圍,致未察覺產品生產過程與最終成品入庫數量之差異,惟仍凸顯菸品生產現場、保管點交及生產數量盤點與記錄等作業均未落實控管機制,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管理機制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9.近年電子商務及外送平台發展迅速,交易由實體通路轉移至線上通路比例上升,且109年度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加速消費樣貌之改變。據經濟部統計調查顯示,自109年度第3季至111年度第2季止,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各季網路銷售年增率介於5.54%至55.94%之間,發展電子商務及網路行銷已成零售業之重要趨勢。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至110年度網路銷售通路目標介於1億3,000萬元至3億8,500萬元之間,而實際銷售額介於1億0,880萬元至2億4,645萬5千元間,達成率最高僅86.67%,各年度均未達標,爰111及112年度網路銷售目標均設定為3億0,500萬元,較110年度減少8,000萬元,以降低目標值因應。另依該公司銷售額計算110年度網路通路銷售年增率為26.38%,亦低於國內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年增率之44.23%,顯示網路購物銷售容有加強空間,為達收入目標並增裕營收,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謀精進銷售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現有銷售之酒品與菸品主要品項共約376項,包括啤酒類53項、酒類281項及紙(捲)菸類42項。為滿足消費者需求,並因應酒類市場上多樣化之新產品與競爭策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續蒐集市場消費趨勢及競爭商品資訊,作為開發各種菸酒新品參考,其因應分眾市場、現代通路及高價啤酒市場增長。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108至110年度主要銷售商品中每年均虧損之產品計有金絲頓8毫克菸、0.6公升瓶裝台灣啤酒-小麥啤酒、0.6公升紅標料理米酒(紙箱裝)、4.2公升玉山金香葡萄白酒(30%)等4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及銷售部門應分析各類品項受消費者接受程度並妥適規劃年度產量等,以改善產品虧損情形,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1.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啤酒工場投資計畫期程自108至113年止,投資總額22億7,713萬8千元,迄111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10萬元,112年度預算案未編列,113年度以後預計編列22億7,703萬8千元。本計畫預計現值報酬率為9.88%,投資收回年限為營運後第17.47年,惟因無法取得臺北市政府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之共識方案,導致計畫停滯。依據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之繼續計畫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或預算保留多年未動用主體預算者,應檢討緩辦、停辦或採取必要改進措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就本計畫全面重新評估本案開發效益,研謀三方合意之方案,倘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停辦或儘速積極研議妥適應對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2.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事故案件頗多,該公司110年發生職業災害事件5件,包含花蓮營業處宜蘭營業所人員於運送禮盒途中,發生車禍傷重不治;桃園酒廠員工執行清洗作業不慎滑倒骨折;烏日啤酒廠員工從事包裝作業時,手掌遭輸送機滾輪捲入造成骨折;烏日啤酒廠員工前往壓罐作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右手閉鎖性骨折;花蓮營業處承攬商駕駛於裝卸貨物時未使用安全設備,不慎自高處跌落受傷等5件。雖事故發生後均加強宣導或改善作業流程等,惟查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介於0.072%至0.086%間,均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顯示部分作業單位職業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實執行,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員工職業災害事故率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盤檢討作業流程疏失,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3.依111年8月底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年齡分布概況觀之,以60歲以上員工占比32.99%最高,55至59歲占比18.34%次之,55歲以上高齡員工合共占比51.33%;另就員工年資分布概況分析,員工年資30年以上占比50.63%,而年資未滿10年者占比33.09%,顯示該公司半數以上且資深之員工將於10年內退休,又年資10至29年間之員工僅占16.28%。為避免未來退休潮與技術斷層致基層人力缺口,允宜衡酌公司策略目標、事業單位用人需求及人力評估等情形,強化實務核心技術培訓及經驗傳承,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公司人才斷層,提出具體規劃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2家啤酒廠(善化啤酒廠、竹南啤酒廠)因應市場變化,暫停生產產品,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另據審計部勘查發現,馬公營業所之西嶼營業站自94年起停止營運,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列管為閒置資產。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清查各地營業處所之資產使用情形,積極辦理閒置之資產活化作業,以發揮使用效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1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營業利益率、每股盈餘皆呈現下滑趨勢,除了國內酒飲市場受到國際品牌不斷侵蝕外,於外銷發展亦無顯著起色,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代表性的品牌,宜借助先天上的優勢,包括優秀員工、老練經驗與大量資產等,積極開發新產品及新市場,並深化固有客群。台灣水果豐富且品質優良,但於外銷時常受國際間情勢影響,尤其是銷往中國的農產常被人為因素而加以阻撓,造成農民銷售量起伏大,嚴重影響生計,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先前開發水果啤酒的經驗,是否能繼續研發新品項並與農民契作以改善農民生活。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否有與農民契作合作開發新口味的特色酒類飲品、未來新年度的酒品加強行銷計畫、及如何提升整體營運績效改善營業利益等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16.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啤酒廠產能除台北啤酒工場外,其餘各廠產能利用僅約五至七成,但台北啤酒工場即便產能利用率已將近滿載,但仍然處於虧損狀態,顯見該廠整體營運模式及內容亟待檢討。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規劃台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及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雖於106、107年通過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但是因受到台北市政府後來拒絕配合辦理來阻撓,使得本案經過多年仍無推動進度,雖於112年度預算案中未有編列,但113年度預計仍會編列22億7,703萬8千元(占比100%),然計畫可實際執行的機會不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開發計畫推動前,仍應積極平衡現有經營績效,請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17.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業收入呈現下滑趨勢,有鑑於現在酒類商品選擇性逐漸多元化,各通路商積極引進各國進口商品,並投入大量資源辦理促銷活動搶占酒類市場,目前電子商務及外送平台發展迅速,交易由實體通路轉移至線上通路比例上升,且加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加入消費樣貌改變,根據經濟部資料顯示:食品、飲料、菸草製品網路銷售年增率約有5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推出眾多產品頗獲好評,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106至110年網路銷售通路目標達成率最高僅八成,顯示網路宣傳銷售有很大加強空間,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改善網路銷售策略以爭取商機提升營業收入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8.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每年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112年度預算案編列1,442萬元辦理勞工安全宣導等活動,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0年發生5件職業災害事件,經查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較往年相比有增加趨勢,顯示部分作業單位職業安全管理措施有未落實執行之虞。有鑑於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事故頗多,為確保作業條件及環境安全,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杜絕職業災害及強化職場安全相關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9.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第一階段為中部三大酒廠,烏日啤酒廠、南投酒廠及埔里酒廠,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觀光工廠共有13座,其中台南地區隆田酒廠及善化啤酒廠,因在地觀光資源豐富,且兩者位置接近更易串連,如納入「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可大幅提升收益,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第二階段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20億2,592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8,000萬元、「保費收入」8,000萬元,共計增列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592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20億2,592萬5千元,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300萬元、「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462萬元(含「印刷裝訂及公告費」2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公關慰勞費」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782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1億6,782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592萬5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71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8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年發布金融機構擠兌應變措施,規定在發生擠兌時,銀行須調足足夠現金支援、了解大額提領的原因、澄清謠言、說明存款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障、維持銀行營業安全、並在擠兌事件後作成報告。然而,81年之金融環境與今日已不能同日而語,若發生民眾恐慌,致大規模擠兌,且該應變措施未明確規範預警及處理機制,恐造成銀行間不同步的情形。爰建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助要保機構處理經營危機應變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2.112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120億2,592萬5千元,較111年度之111億9,326萬9千元增加8億3,265萬6千元(增幅7.44%);惟截至111年6月底,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比率僅0.52%,與目標比率2%相較,仍屬偏低,近年存保準備金累積緩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存保準備金提存比率不足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3.為使金融機構所支付之保費與其風險相當,我國自88年7月起改採風險差別費率,然而其風險差別是依保額內風險差別費率,保額以上存款採固定費率計收,此一定價方式未能有效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及其財務狀況,致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反而可適用較低存款保費率,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備受質疑。爰此,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風險差別費率機制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任務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伴隨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趨勢,金融業朝向多樣化服務型態下,也產生政府機關監理及資安等風險,金融業之資訊安全更形重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相關業務,配合檢討現行法定查核作業及強化人員專業訓練,並提升要保機構對網路資安風險之控管。為有效統合監理效能及控管承保風險,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之查核及監理機制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5.依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截至110年底止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資金為1,359億餘元,資金運用標的以存放中央銀行及投資政府公債為主,108至110年度資金運用收益率分別為1.14%、0.99%及0.91%,雖均達預計目標,惟呈下降趨勢,主要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中央銀行調降重貼現率、擔保放款及短期融通利率,存放中央銀行及市場利率下降所致,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擬提升資金運用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羅明才  6.依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100年底屆期結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金融重建基金屆期結束相關問題處理規劃方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資產負債及保留資產回收款分配權利,在存保準備金代為負擔範圍內,逕返還或移轉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無法全數返還,則不足數由存保準備金負擔,另已處理退場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尚有保留資產及其他未結事項,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處理,以加速資金回收。經查截至110年底止,退場金融機構待處理之保留資產計有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不動產4筆及藝術品13件,帳面價值計32億1,754萬餘元,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上述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保留之資產已逾10年,爰要求深入瞭解影響潛在投標人意願之不利因素,積極解決相關問題,加速清理作業,以利賠付款之收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7.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截至110年底止,全體要保機構平均費率為萬分之2.168,其中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2.462及2.376,而農、漁會信用部則分別為萬分之1.675及1.970,顯示財務體質、經營績效較佳,承保風險相對較低之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需適用較高存款保險費率,而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卻得以適用較低之保險費率,除有欠公平合理外,亦與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時所作決議,建請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適當之調整有悖,爰要求重新檢討訂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以合理反映各類金融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8.為有效控管承保風險,促進要保機構業務健全經營,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項重要職責,以強化存款保險功能。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其資本適足率在6%以上,未達8%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經查截至110年底止,農、漁會信用部共311家,其中資本適足率已連續5年(106至110年度)未達8%者,計有臺南市後壁區、鹽水區、苗栗縣銅鑼鄉、嘉義縣阿里山鄉及高雄市林園區等5家農會信用部,顯示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多年未達8%法定標準,且長年未改善,增加承保風險,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行使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之職責,適時掌握該等要保機構營運及財務狀況,並引導其適度降低經營風險,有效發揮存款保險機制之積極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上述5家農會信用部經營風險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1億3,060萬6千元,增列「其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億3,260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92億6,537萬6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億6,337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3,477萬元,減列400萬元,改列為1億3,077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於「政府撥入收入」之「政府售股撥入收入」編列0元,惟109、110年度決算數分別為6,664萬元及8億7,153萬9千元,顯示未核實編列預算,有鑑於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截至111年9月底止基金負債高達593億元,為充裕基金,允宜積極執行以前年度釋股收入保留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查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9億4,032萬4千元,主要係為債務利息,較111年度編列3億7,824萬1千元,增加5億6,208萬3千元。根據決算數來看,106至110年度債務利息平均執行率未達六成,另外,111年度雖受國內外升息影響,使得借款利率大幅調升,然而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11年9月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截至111年9月底,累計實際執行數與預算數也僅差15.9%,相較之下,112年度編列債務利息預算案數為111年度數額將近250%,未能看見合理性,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3.依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所述,本基金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會議檢討決議退場,裁撤計畫並奉行政院110年5月14日院授主基營字第1100200583號函核復,原則同意,裁撤時點為113年1月1日,結束時基金收支預算、資產及負債依核定裁撤計畫辦理。有鑑於112年度係該基金最後一個年度,爰請財政部就基金裁撤前,辦理工作項目、進度及期程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4.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截至111年9月止,基金短期債務雖達591億3,900萬元,惟現金尚餘7,722萬8千元,有鑑於基金債務利息高達9.4億元之多,要求財政部應在維持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資金週轉及營運現金安全存量下適時償還部分債務,以減輕債息負擔,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5.截至110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28.32億元,110年度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進行釋股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者皆未執行釋股預算。迄110年底釋股預算包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保留292.5億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54億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38億元,皆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且已逾10年。爰請財政部通盤檢討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之必要性,並評估是否註銷。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乙、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731億1,011萬9千元,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5,0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債務收入」項下「債務付息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30億6,011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731億0,981萬9千元,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5,0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30億5,981萬9千元。 3.本期賸餘:3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之還本。而112年稅課收入預算編列2兆1749億元,所列之債務還本為1100億元,佔稅課收入5.1%。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從108至112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1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5.11%及5.10%,雖皆符合公債法之規定,惟112年度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且甚略低於111年度,建議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庫署18日表示,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優於預期,原編列債務還本數960億元已於111年度7月初全數償還,並分別於9月8日及18日再增加還本150億元及390億元,共54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顯示出,增加債務還本後,能夠有效助減緩政府債務累積。綜上,考量中央政府對於自身償債能量有低估之虞,並為確保政府財政長期健全,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之規定,提高債務還本數額至1,305億(佔稅課收入6%),爰提案債務還本收入增列195億元。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2.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債務收入」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1,000,000千元,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有關109至112年度分別編列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0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06%、5.08%、5.11%及5.1%,雖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且甚略低於111年度。依財政部表示,111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已於111年7月初全數償還,9、10月再增加還本150億元、39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要求財政部應視財政狀況增編(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建議依公共債務法規定,採占稅課收入5%-6%中間值5.5%編列,爰提案增列8,600,000千元,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五)通過決議6項: 1.財政部主管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科目基金用途,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還本支出,用於償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本金、中長期借款本金及提前償還舊債。鑑於110年度決算數8,153億0,140萬元,是項可予增加,爰請財政部視財政狀況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增加債務還本。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明細表」說明欄,說明112年度預定發行公債及借款6,593億0,140萬元,以償還到期債務,截至111年9月底止,公債已2度不足額發行各35億餘元、43億餘元。雖目前主要國家央行採緊縮貨幣政策,惟仍應妥為蒐集標售日前市場變化因素,並分析歷次投標意願不如預期原因,俾利研謀精進方案,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依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書所載,該基金施政重點係於公共債務法第11條等規範下,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惟110年度分別於7、9、10及11月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合計600億元,其中350億元為111年度到期債務,250億元為110年到期債務,合計節省債息1.19億餘元。然110年度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其節省債息計算方式,係依提前償還中長期借款數額,按借款剩餘天數(還款日至到期日)乘上借款利率,估算利息費用節省成效。又依審計部說明,以各月舉借新債利率與舊債利率相比有高有低,若以兩者利率差重新計算節省之債息,約為2,000餘萬元,與財政部國庫署估算之1.19億元,相差甚鉅,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計算債息節省方式與外界認知有間。有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爰要求財政部應研謀精進節省債息之計算方式,以增加債務透明程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4.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之還本。而112年度稅課收入預算編列2兆1,749億元,所列之債務還本為1,100億元,占稅課收入5.1%。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從108至112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1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5.11%及5.10%,雖皆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112年度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且甚略低於111年度,建議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庫署111年10月18日表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優於預期,原編列債務還本數960億元已於111年度7月初全數償還,並分別於9月8日及10月18日再增加還本150億元及390億元,共54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顯示出增加債務還本後,能夠有效助減緩政府債務累積。綜上,中央政府對於自身償債能力有低估之虞,請財政部應加強執行公共債務法第12條之規定,112年度債務還本數應以超過1,305億元(占稅課收入6%)為執行目標,並研議後續年度應以稅課收入6%編列債務還本數,確保政府財政長期健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5.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定發行公債及借款6,593億0,140萬元以償還到期債務,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已2度發行不足額各35.987億元與43.499億元。爰請財政部於標售前妥善分析國內與國際金融市場變化因素,並針對2次不足額發行分析歷次投標意願不如預期之原因,並研議相關措施以改善公債標售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類別 內容 甲類 111/9/30至131/9/30(20年期)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新還舊預計發行額300億元 實際發行額256.501億元 不足額發行43.499億元 乙類 111/3/31至113/3/31(2年期) 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發展基金預計發行額200億元 實際發行額164.013億元 不足額發行35.987億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6.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國債鐘資料,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5兆6,998億元;另根據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估112年底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至6兆6,748億元,較111年度增加2,754億元,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顯有必要。惟107至110年度債務管理績效指標頻繁變動,恐不易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且據財政部國庫署官網目前僅列出105至110年度債務管理績效指標,爰請財政部儘速公布111年度績效指標,並通盤檢討近年指標變化原因與各年度達標情形。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88億8,931萬8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3億3,000萬元(含「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2億1,931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78億4,312萬2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5萬元、「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2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萬元、「推展費」1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3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34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之「購置無形資產」10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8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增列3億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3億0,08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2億9,3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億3,622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4,619萬6千元,增列3,690萬元,改列為10億8,309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279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7項: 1.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1億3,721萬7千元。近期諸多金融機構盜領詐騙案件,源於歹徒以第三方支付綁定銀行帳戶、信用卡後進行盜領、盜刷,且不僅金額高於自銀行端領取之單日限額,甚至有直接綁定非持卡人之手機號碼之情事,顯示第三方支付已成為我國金融詐欺之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綁定人頭帳戶及盜刷盜領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一、本會編列818萬7千元。近期因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超過50萬投資人,共計損失超過31億元。惟目前加密貨幣之日常交易業務尚未納管,虛擬通貨投資人之權益並未受到保障,近期又面臨加密貨幣市場之大規模波動。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五,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加密貨幣投資人之權益保護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3.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一、本會編列818萬7千元。近期因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超過50萬投資人,共計損失超過31億元,風暴波及我國加密貨幣交易所及其背後出資人與投資人,進一步影響金融穩定性。為確保我國金融能將相關風險及損失控制至最小值。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該公司申請破產導致我國加密貨幣交易所、其背後融資對象與投資人之影響與如何確保該影響不會波及一般金融體系之消費者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4.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二、銀行局編列9,901萬5千元。近期許多盜領之詐騙案件,多源自於第三方支付綁定銀行帳戶後,且盜領金額已高於自銀行端領取之單日限額,顯示第三方支付已成為盜領之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五,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預防盜領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編列1,381萬9千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財務管理問題,惟業者仍不斷在新聞媒體放話宣稱公司之獲利及狀況,恐有誤導保戶與投資人之憂。為導正業者因財務狀況不夠透明,而有影響保戶視聽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改善此誤導視聽之風氣,及監理機關將如何導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6.我國為兼顧政策推動的便利性與可行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開放銀行規劃由金融機構公會採取自願自律的做法來推動,採取分階段啟動開放銀行的資料共享模式,各階段將分別依序開放商品資訊、客戶資訊與交易資訊。然而近期卻發生金融機構片面修改定型化契約,要求使用者須同意將自己與保證人的個資、往來資料等,提供給往來的機構使用,造成個資外洩疑慮。從上述案例,雖然政策立意良好,但仍有待開放銀行推動與個資保護上積極推動衡平之規劃,以彌平爭議。根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提出之「解構開放銀行-執行架構比較與建議」之建議指出,開放銀行自律規範應可參考歐盟GDPR作法,增訂消費者同意開放資料予第三方服務機構明定資料有效期限及後續資料處理方式,並明確規定消費者可撤銷使用資料之授權。綜上,為使開放銀行推動在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未完成前,能夠更順利推動。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個人資料參照歐盟GDPR措施引入我國開放銀行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7.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32萬5千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目標即是透過修法,讓我國金融環境更利於創新金融科技發展;惟產業創新條例訂定至今超過4年,卻僅修1條法規。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明創新實驗出沙盒審查時,啟動修法之標準與條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8.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32萬5千元,惟110及111年8月底止,皆均無創新實驗之申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放寬創新實驗之限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9.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二、銀行局編列136萬6千元。面臨中共二十大後,中國經濟與金融環境之不確定性增加,導致投資風險大增,再加上政治因素影響,導致我國金融業投資中國風險不斷上升,甚至面臨流動性問題。為確保銀行之體質健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將如何降低於中國之暴險具體目標與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0.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銀行局部分編列136萬6千元。按中國共產黨召開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後,中國之經濟與金融環境之不確定性增加,導致我國投資中國風險大增,復加政治因素影響致使我國金融業於中國暴險不安定性不斷上升,甚至可能因其不明確之管制措施,而面臨流動性問題。故為確保我國銀行之體質健全。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有關銀行局編列預算136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協助金融機構降低其於中國暴險金額之具體目標與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1.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編列1,278萬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問題,皆凸顯保險業之風險與財務管理有待加強。惟保險業已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以協助業者思考在極端情境下,公司之風險承受能力及應有的因應對策。保險業111年所面臨之財務危機,凸顯壓力測試無法協助業者強化風險應對能力,若保險業財務不健全,將影響保戶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壓力測試之精進及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保險局部分編列1,278萬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問題,皆凸顯保險業之風險與財務管理有待加強。惟保險業已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以協助業者思考在極端情境下,公司之風險承受能力及應有的因應對策。保險業111年所面臨之財務危機,凸顯壓力測試無法協助業者強化風險應對能力,若保險業財務不健全,將影響保戶之權益。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預算1,278萬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壓力測試之精進及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3.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550萬元,係為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計畫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係為採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四局雲端服務租賃(含辦公套裝軟體、雲端郵件及協同作業平臺)、行動通訊設施升級(提升本會及各局VPN連線容量及優化遠端連線管理機制)與行動設備資安防護機制(強化設備安全管理、磁碟資料加密及因應設備遺失之遠端資料抹除機制)等,其性質似與公務機關常態運作之相關經費雷同。立法院於102及107年度審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時,分別提出決議,明示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所需之經費宜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惟若涉及公務機關常態運作之資訊經費則宜於公務預算編列。綜上所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建置行動化辦公室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似有與立法院決議不符之疑慮,有儘速釐清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14.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550萬元,包含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資安議題為我國金融業重要課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數位科技發展之具體資安監理目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1,550萬元。資安議題為我國金融業之重大議題,且台海緊張情勢大幅升溫,如何確保金融資安以維護我國金融消費者保障,更顯重要。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有關「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1,55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數位科技發展之具體資安監理目標及如何建立金融帳戶資訊異地雲端備援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6.有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是證券主管機關為了保障投資人能取得及時與可靠的投資資訊所建置的。投資人可於該網站查詢所有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各項定期及不定期資訊。該網站建置情形仍以電腦使用介面為主,然而根據《Digital 2022:TAIWAN》報告,在所有的網路使用者中,高達95.8%民眾都有透過手機上網的習慣,而在裝置選擇上,手機與桌機(含平板)的使用時數比為51.8%:48.2%,由手機略勝一籌;事實上,109年時,手機以43.7%落後於桌機50.3%,如今不只追平,更小幅超車,可見手機連網已是趨勢。綜上所述,公開資訊觀測站作為確保投資人取得相關公開發行公司之主要管道,其介面設計及操作應考量手機上網者之使用情形進行網站優化或開發專用APP,以利投資人有效取得公開資訊。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預算5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優化公開資訊觀測網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17.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1,913萬8千元,其中用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粉絲專頁製圖及上稿費75萬元。惟截至111年11月15日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粉絲專頁追蹤人數僅5萬5千人,相較之下,同為財政系統的財政部粉絲專頁有12萬人,而中央部會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粉專追蹤數多達33萬人、教育部28萬人、內政部警政署27萬人,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期未妥善經營、未善盡社群工具與民眾互動,導致臉書粉專能見度不足,無法適時發揮政策宣傳效果。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4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臉書粉絲專頁追蹤數之研擬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18.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競賽及交流活動」之「交流活動費」編列328萬元,較110年度決算數103萬4千元,增加224萬6千元,增幅217.21%,增幅明顯偏高,有鑑於基金來源大多係金融機構所繳交的營業稅稅款,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撙節各項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費鴻泰  19.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有銀行局辦公廳舍搬遷相關經費8,971萬2千元,總經費為1億5,798萬5千元,其中6,827萬3千元奉准辦理及後續計畫核定時,已逾111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期限,爰未及納編該年度預算,但截至111年9月止僅累計分配2萬4千元。然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為特殊任務管理單位,是否應將公務機關本身的資本門計畫支出費用全部轉由基金負擔,其合理性尚有存疑,另編列科目為「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雖無明顯排擠該科目其他預算之運用,但未來仍應審慎為之。為維護金融監理及行政效能,仍應積極控管辦公廳舍搬遷計畫進度並注意成本管理,俾利如期如質完工。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說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工程受疫情之影響、及相關工程進度、預計完工期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20.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4,750萬5千元,用於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與消費者保護宣導等。112年度本基金施政重點之一為「建構無障礙金融雙語環境」,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至111年4月止,全台40家本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僅14家本國銀行有推出行動銀行APP英語版本,覆蓋率僅35%,顯見我國金融服務國際化仍不足,對外籍客戶使用數位金融服務環境十分不友善。為推動數位金融雙語環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高本國銀行雙語行動銀行APP覆蓋率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21.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30萬7千元,而查110年度決算,僅有111萬4千元,考量政府推動數位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究落實新種金融商品及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並落實相關措施。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968萬元,係補助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動國內金融科技產業,攜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匯集國內、外金融科技產、官、學、研多方資源,建立國內第一座「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 Space,打造適合金融科技發展的虛實共創環境,整合空間場域、輔導服務與金融科技開放API等資源,推動金融科技共創生態系,並選址於台北市中正區。近年,隨著我國著重台灣南部發展,相關金融業也逐漸強化業務發展,相關金融科技創新亦可往南部進行規劃,均衡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現行金融科技園區執行成效及檢討與於南部區域設立金融科技園區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3.全球第三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面臨倒閉危機正式申請破產重組程序,而根據交易所Crypto.com統計,全球約有5%人口持有加密貨幣,台灣業者則估國內約有100萬人持有加密貨幣,若以FTX交易所規模來推算,FTX破產倒閉事件台灣約逾50萬人受害,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加密貨幣屬高風險投資商品,全球仍有上百所加密貨幣交易所仍存在,未有完善監理制度及保障,仍可能造成投資人的高度風險。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日前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關注發展,目前僅針對加密貨幣平台洗錢防制進行監管,不涉及交易面,會朝投資人保護等方向進行研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後續發展情況,並了解國際上相關主管機構對本事件的看法與處理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4.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用人費用包含依規定可領取特別津貼,有鑑於長期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大量由所屬機關借調或支援本會各單位人員,多數為秘書或國會聯絡人,且借調時間長,除將造成所屬局人力不足外,整體用人成本亦偏高,且依10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員及聘用單位人事成本相較於其他二級機關為偏高,且有逐年增加趨勢,建議妥善評估其合理性。」,倘考量支援借調人員,對於業務人力及經驗傳承欠缺穩定性,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本會各單位借調所屬機關支援人員所辦業務之妥適性,如確屬必要且常態性業務,應適時修正組織法規將借調支援人力予以納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施政重點」之(一)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項下第6點列有持續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以營造適合電子支付發展及便利民眾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並於「施政重點」之(三)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項下第5點列有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惟111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與金額已較110年同期成長,然電子支付帳戶交易占非現金支付交易之占比仍偏低,有鑑於電子支付具有刺激民間消費帶動經濟成長、縮小地下經濟規模及提高金融透明度等優勢,並有助於透過支付科技之實際應用,加速普惠金融之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措施,以促進我國電子交易之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6.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110年11月宣布正式成立「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該機構規劃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建置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之永續揭露規範。ISSB已於111年3月公布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一般性揭露規範」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草案,該2號永續揭露準則草案皆採用TCFD之四大核心內容(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訂定揭露架構,IFRS S2亦採用SASB所訂之產業揭露指標。有鑑於國際日漸重視企業ESG資訊,ISSB刻正研擬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我國已將國際準則規範TCFD及SASB納入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掌握國際發展趨勢,適時研修相關規定,俾利提升企業ESG資訊之揭露品質。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自108年6月起,陸續訂定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凡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即可申請業務試辦。惟檢視近年我國金融科技創新推動情形,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自109年起下降,業務試辦申請案件數於108至110年間,概呈增加趨勢,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11年起以每年受理10件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為目標,惟111年截至8月底止,該年度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案分別為0件及14件,合計數已達該年度目標值,然110及111年截至8月底止均無創新實驗申請案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業者利用科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數位金融服務,並依政策推動情形,適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之發展,以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一、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三、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文化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79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7,387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589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6,705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億1,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48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2億6,776萬2千元。臺中於111年7月間查獲大規模大麻毒品91包、混合性毒品咖啡包603包等,毒品氾濫問題極為嚴重,前端偵查、後端戒治問題,應同步重視。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法務部於執行毒品防制基金預算時,應瞭解第一線同仁之困難加以檢討,積極向行政院請增觀護人力,請法務部就相關人力經費資源規劃減少觀護人業務過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2.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3,820萬6千元。本項經費係衛生福利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請法務部督導考核衛生福利部執行經費情形,是否確保各地方政府毒品防制專責機關構,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之追蹤輔導;特別是未進入司法,未必需要戒治之兒少,是否需要其他種類之輔導協助,俾利落實及早防制毒品之作為。請法務部督同衛生福利部就本項計畫案由所揭推展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3.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其編列「補助毒品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計畫」(2,500萬元,該經費係為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管理毒品贓證物),為111年立法院審議本附屬單位預算時要求,始新增編列。法務部為相同目的,於本基金編列共6,339萬7千元。但從毒品扣押來說,內政部警政署為偵查之前端,警察機關之地點也較各檢察署數量更多地點更廣,經費卻較少,資源分配是否合理?不無檢討餘地。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就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毒品扣押數位化經費分配是否合理,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4.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緣少年輔導委員會新制將於112年7月上路,主要由社會安全網及本基金支應相關經費。惟查本基金資料,似乎以單次宣導、輔導為主。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如果再加上未進入司法及勒戒程序,毒品曝險程度較低、尚能及早防制之少年,僅以個別場次之宣導輔導諮詢是否足夠,似宜檢討。綜上請法務部與相關中央地方執行單位密集討論,作為未來編列此項經費之檢討參與。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少年輔導委員會毒防諮詢輔導服務方式是否恰當,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3,69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7,22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6,47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702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中「試務成本」編列5億7,215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公務人員考試部分類科考試有到考人數小於需用人數或錄取不足額等情事,包括110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有12類科之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之情形,如高等考試三級公職建築師類科需用人數7人,到考人數僅2人;警察特種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需用人數241人,到考人數229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四等土木工程需用人數16人,到考人數9人;甚有地方特種考試三等公職建築師及退除役特考三等勞工行政需用人數各為11人與2人,卻無人到考;108至110年度公務人員高普等考試錄取不足額類科數分別為20、22及15個類科,錄取不足人數連年大幅提升,分別為127人、209人及293人。另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藥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及普通考試之電信工程等技術類科,已連續3年錄取不足額;又110年度錄取不足額之類科均為技術類科,恐影響政府機關人員進用及公務推展,應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提升報考率,俾國家能充分取才,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2.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各項考試,為因應突發性疾病災害防治所需配合執行之必要防疫支出,於111年3月間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列公務概算額度補助考選業務基金,以維持基金之順利運作,於111年7月4日獲主計總處同意,112年度由考選部公務預算編列補助考選業務基金相關防疫支出7,528萬9千元;該基金近年業務收支餘絀,該基金112年預計賸餘為6,470萬元,其收入總額6億3,690萬元,雖高於112年度費用總額5億7,269萬8千元,其中「考選業務補助收入」係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由考選部公務預算編列防疫相關支出7,528萬9千元,爰112年度預計賸餘數如扣除該筆補助款後,業務收支將轉為短絀1,058萬9千元,應研謀善策開源節流,以提升營運績效,爰要求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及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誠園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農民退休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879萬4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200萬元、「股利收入」30萬元,共計增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9萬4千元。 (三)總支出:原列1億2,620萬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200萬元、「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10萬元)、「行政管理支出」10萬元,共計減列2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380萬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740萬6千元,減列470萬元,改列為1億0,270萬6千元。 (五)通過決議9項: 1.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1,098萬2千元,針對辦理保險法令、保險專題、保險業接軌IFRS17等專案進行研究。惟國內業者接軌IFRS17之狀況令人憂心,尤其針對建置預算系統之部分,業界盛傳能做到業者為極少數,導致目前IFRS17試算報告之準確性令人質疑。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業者之系統建置狀況,以及未來輔導之具體措施與目標時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2.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1,098萬2千元,針對辦理保險法令、保險專題、保險業接軌IFRS 17等專案進行研究。惟國內業者接軌IFRS 17之進度不明,近期更因國際金融局勢動盪,致使接軌狀況更令人憂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整體業者之接軌狀態,並規劃每年試算IFRS 17結果出爐,針對整體壽險業者提出數據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3.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壽險精算費用」3,086萬9千元及「產險精算費用」1,623萬4千元,強化保險業之精算能力。惟111年產險與壽險業皆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產險業因精算失靈,導致防疫險理賠金額破千億元,虧損嚴重;壽險業則因國際金融情勢的劇變,導致淨值大幅波動,更有業者淨值跌至負數,凸顯保險業精算失靈引發之重大事件。爰凍結有關「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有關「壽險精算費用」3,086萬9千元及「產險精算費用」1,623萬4千元各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目前避免精算失靈改善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4.為提升民眾查詢個人擁有保單之便利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11年推出保險存摺,明列個人投保所有有效保單,惟目前保險存摺不論是否為付費會員,僅能查詢自己擁有的保單名稱、保額及被保險人等簡要資訊,無法查詢詳細的保單條款,然保險存摺推出目的即為利用線上數位形式了解契約詳細內容,以解決民眾保單翻閱過於麻煩的問題,現行保險存摺整合程度不佳,不利於高度整合及便民需求。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供民眾查詢國內保險業者推出之所有保險商品及其內容條款等詳細資訊,基於推動數位金融之高度整合的角度。爰凍結「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預算782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整合「保險存摺可供查詢個人保單」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針對國內保險業者推出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之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5.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專案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100萬元。惟相關費用過去5年執行率皆未逾七成,為撙節預算使用並強化計畫執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6.為鼓勵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然社會上仍有許多政府大力推動並給予補助,且亟需資金共同參與投資的項目;保險業挾龐大資金,於政府鼓勵之下究竟成效如何,亦是民眾期待的地方。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彙整各保險業者投資於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之金額及占總資金比例等資料,並說明整體保險業所投資之項目類別及投資方式(例如直接投資、或藉所屬子公司、關連性協會、基金會等),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7.保險法第146條之2於90年修正後,保險業者對不動產投資金額上限從資金的19%上升到30%,然因保險業資金雄厚,總資金高達數十兆元,購買不動產完全不用貸款,多年來大額不動產移轉屢屢創新高,其買主都是保險業者,引發民眾對於其行為推升房價的疑慮。近年來中央銀行為了避免資金過度集中於不動產市場,造成囤地及房價持續炒高的情況,中央銀行實施一波波房市選擇性信用管制,但是保險業者資金充裕且完全不用貸款購地,等於是管制外的龐然大物,不僅完全不受限,且一出手就是大額指標案件,一舉一動皆牽動市場行情,相對於不動產市場的其他參與者而言形成不公平競爭優勢。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各保險業者投資於不動產之資金使用概況、包含占總資金比例、購買各類不動產之比例,年化收益率等彙整資料,並檢討是否因保險業者藉資金優勢堆高不動產價格,而造成年化收益率不佳,並於未來再引發租金價格上漲等問題,及如何於中央銀行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業者之監督有何措施,是否有督促其審慎評估布局於不動產市場之資金水位等,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8.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自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須掛牌、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惟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將未曾投保之微型電動車義務人所致之汽車交通事故排除於本法之保障,等同於相對人與未投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事故,無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賠付,對於車禍被害人的保障大打折扣。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微型電動二輪車賦予掛牌納保義務後,卻將未曾投保車輛排除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障外,除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不符,更與94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因拼裝車產生事故之受害人得納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障範疇之精神背道而馳。考量微型電動車肇事率逐年提升,未掛牌及投保車輛隨著老舊車輛汰換和加強宣導及執法等等方式多管齊下,預期車輛總數會大幅減少,若以確保基金財務為理由排除保障車禍受害人之權益,全面式排除未曾納保車輛實有不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相關矛盾及研議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9.我國將於115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IFRS 17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與表達,主要影響部分為保險負債,其係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與現行以類似攤銷後成本之方式衡量存有相當差異,惟保險業者自102至110年各年底及111年8月底帳上所列保險負債,壽險業及產險業之保險負債皆概呈逐年攀升之趨勢,截至111年8月底止,保險業保險負債總計28兆8,465.64億元,金額甚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22日新聞稿指出,若業者於111年底之財務比率有低於法定標準情形,該會除依規定要求業者提具增資、財務及業務改善計畫外,將綜合考量資產負債財務報告表達不一致、利率上升對於壽險業清償能力之正面效益,以及個別壽險業淨值下降之原因等,審慎檢視對壽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如清償能力未弱化,例如保險負債改以公允價值衡量時,如其財務比率達法定標準者,將以督促其落實所提增資、財業務改善計畫之方式辦理。有鑑於IFRS 17將影響保險負債之衡量、資訊系統修改及商品策略調整等工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業者依評估標準試算,並促其逐步落實調整及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俾順利接軌,降低衝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98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24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74萬2千元,照列。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21億2,956萬2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128萬2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321億2,828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9億2,453萬4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41萬7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19億2,411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02億0,502萬8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86萬5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302億0,416萬3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3項: 1.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總支出」項下「其他財務支出」中「代理費用」下「管理費用」之「自行運用」編列4,394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2.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支出由100年度之426億元,逐年迅速攀升至110年度之988.6億元,增幅高達132.07%,退撫支出規模急速擴大;107年7月退休年金改革後,越來越多公務人員延後退休年齡,退休選擇領月休金(含兼領)方式人數均較領一次退休金者為多,致基金之定期退撫給與人數快速累積,由100年度之21萬2,943人增至110年度之37萬4,318人,增幅75.78%,且自107年度起定期退撫給與金額占退撫支出比重均超過九成,110年度則達97.04%,又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全國平均餘命將由108年之80.9歲增至159年之85.6歲,國人平均餘命增加,公務人員退休給付請領年限亦將延長,未來退撫支出恐愈加沉重,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儘早妥為因應,有效擴充基金財源,避免退休年金再次面臨財務危機,維持基金穩健運作,俾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3.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運用之法定最低收益率要求訂為1.05%,及112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值為4.0%,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上半年之基金投資運用績效普遍未佳,退撫基金111年截至6月底止之投資績效情形,除自行經營之固定收益仍有3.13%之收益率外,其餘投資績效均為負數,其中自行經營之資本利得收益率為-16.07%,相較委託經營(-12.59%)及整體(-8.07%)較為遜色,鑑於112年全球經濟走勢趨弱,市場投資風險提高,退撫基金應密切注意世界經濟與國際金融情勢,妥適管理投資組合,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各投資組合之獲利及防禦功能,俾改善投資績效與提高投資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及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主席:請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費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林委員思銘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委員會審查結果,均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二讀) 主席:宣讀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行政院主管一、中央銀行。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547億2,686萬9千元,增列中央銀行「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發行金銀幣收入」5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220萬元〔含中央銀行「什項收入」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中央造幣廠「利息收入」50萬元、中央印製廠「賠償收入」50萬元及「利息收入」20萬元〕,共計增列2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47億2,956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950億3,787萬2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8億6,820萬元: 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項下: 「利息費用」8億6,290萬元(含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2億元,隨同減列2億5,000萬元)。 「手續費用」100萬元。 「發行金銀幣成本」50萬元。 「發行硬幣費用」100萬元。 「發行鈔券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現金運送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中央造幣廠「銷售成本」項下「銷貨成本」中「製造費用」4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3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萬元)。 中央印製廠「銷售成本」項下「銷貨成本」之「材料及用品費」150萬元、「勞務成本」項下「加工費用」之「服務費用」20萬元、「折舊及攤銷」30萬元。 (2)「營業費用」465萬元: 中央銀行265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230萬元: 「旅運費」5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保險費」1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保險費」5萬元)、「專業服務費」20萬元、「公關慰勞費」5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5萬元: 「旅運費」5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萬元、「公關慰勞費」10萬元。 中央造幣廠20萬元(含「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萬元。) 中央印製廠180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展費」20萬元)。 「管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100萬元。 (3)「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什項費用」70萬元〔含中央銀行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中央印製廠5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8億7,3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41億6,432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96億8,899萬7千元,增列8億7,625萬元,改列為1,605億6,524萬7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億8,227萬4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8項: 1.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編列22億3,019萬1千元,其中金融業務檢查計畫第6點訂有「蒐集及研究國際間評估氣候變遷風險方法及可能採行之總體審慎工具」。惟依中央銀行111年6月30日發布之「2021年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包括「國銀對綠色產業融資額」、「央行綠色債券投資成長幅度」、「每年參與永續債券相關主題會議人次」、「檢視國際金融機構執行永續發展目標狀況件數」、「檢視國際金融機構因應TCFD件數」等自訂指標,不是尚無資料就是掛蛋。爰請中央銀行針對揭露氣候風險評估、投資標的篩選方法、化石產業撤資計畫等出具報告書,交由審計部審查並對外公開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2.自110年12月17日實施第4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以來,111年度前二季房價仍逐步上升,房市炒作之情形,應透過限制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加以改善。另查111年8月全體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為36.9%,距中央銀行對外宣示目標之35%,仍有下降空間,應藉此妥為評估是否實施第5波選擇性信用管制,加強銀行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機制,以維持金融穩定。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實施第5波選擇性信用管制以健全房市及穩定金融之必要性評估」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3.為健全房市發展,中央銀行於109年底至110年底4度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分別就法人、自然人、高價住宅及2戶以上房貸等進行相關限制,然查目前我國不動產貸款平均集中度36.99%,較未實施信用管制措施前之36.88%更高;又內政部所公布之住宅價格指數更是從109年第四季的108.17成長到111年第二季123.97,顯示銀行信用資源仍高度流向不動產市場,我國高房價仍是懸而未解。為落實居住正義,請中央銀行評估後續信用管制手段,並儘速提出第5波信用管制措施,解決不動產貸款金額及年增率不斷成長的問題,避免高房價繼續影響我國民生與經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Q1 Q2 住宅價格指數 104.69 105.39 106.89 108.17 110.61 112.42 114.83 117.50 121.1 123.97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4.為健全房市發展,中央銀行於109年底至110年底4度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分別就法人、自然人、高價住宅及2戶以上房貸等進行相關限制,然查自實施信用管制措施後至111年8月,我國全體銀行於購置不動產貸款餘額不減反增,且不動產貸款之增幅遠高於全體銀行總放款增幅,不論住宅或建築貸款之分年年增率都高於全體銀行總放款年增率,顯示銀行信用資源仍高度流向不動產市場,顯然現行信用管制措施對於健全房市之助益有限,不僅影響房市健全性,更損害國人居住之基本權利。請中央銀行重新檢視信用管制措施及其成效,並審慎評估後續管制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全體銀行購置住宅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 109年12月 111年8月 增幅 住宅貸款金額 8兆0,422億9,600萬元 9兆2,075億4,100萬元 14.49% 建築貸款金額 2兆4,612億4,600萬元 3兆0,046億0,800萬元 22.08% 住宅貸款及建築貸款年增率 109年 110年 111年8月 住宅貸款 8.50% 9.46% 8.54% 建築貸款 17.52% 14.11% 12.00% 全體銀行總放款 7.21% 8.24% 8.52%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5.111年9月美國Fed升息3碼,且預告到111年年底前還會再升息5碼,而依據中央銀行111年6月理監事會議紀錄,有理事認為隨美國近幾月持續升息,台美利差擴大,新台幣貶值壓力增加,亦恐加劇台灣輸入性通膨。而中央銀行雖曾於業務報告中指出CPI年增率已回降(8月降0.7%),並預測112年將降至2%以下,但卻忽略我國CPI指數因其中占22%權重的租金指數因「抽樣只看全國,沒有區分地區」而失真,致整體CPI嚴重失真,無法反映真實物價。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租金指數與美國升息對臺灣物價通膨之影響」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6.極端氣候對全球經濟影響加劇,各國中央銀行紛將氣候變遷納入政策考量,亟待研謀因應對策,以降低相關風險對實體經濟之衝擊。中央銀行為因應氣候變遷,已研訂研究氣候變遷對貨幣政策之影響及調整、運用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協助促進永續金融發展、研究因應氣候變遷風險之總體審慎工具、將綠色金融商品納入外匯存底管理運用考量、積極參與氣候變遷風險相關之國際交流等5項政策措施,惟截至110年底止,投資亞洲開發銀行等機構發行之綠色債券占整體投資金額比率未及1%,不利有效推動綠色金融。此外,將氣候變遷議題納入貨幣政策及總體審慎工具考量,尚面臨風險衡量不易、欠缺細項資料、監控氣候變遷風險指標付之闕如等問題。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國際間評估金融業氣候變遷風險之主要作法,及各國中央銀行因應相關風險所採行之總體審慎工具種類與經驗,研議進行氣候變遷風險總體壓力測試之可行性及可採行總體審慎工具選項」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7.中央銀行依法定職責管理及運用我國外匯存底,查中央銀行106至110年度「兌換損失準備決算提列數」分別為1,361億餘元、1,751億餘元、1,742億餘元、962億餘元及453億餘元,占各該年度外匯資產之比率介於0.24%至0.95%間,「兌換損失準備提撥率」波動幅度甚大,惟兌換損失準備未訂定客觀合理之提撥原則或標準。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兌換損失準備之提列原則」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8.中央造幣廠配合中央銀行流通幣發行需要鑄造各面值硬幣,經查中央造幣廠生產流通幣所需之金屬原料主要為銅、鎳、鋁,因俄烏戰爭爆發,先進經濟體對俄國實施經濟及金融制裁,導致能源價格大漲,鑄幣成本隨金屬成本上升。111年3月底倫敦金屬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銅、鎳、鋁之現貨價格分別較110年底上漲6.12%、59.95%、24.84%,經中央造幣廠評估壹元、伍元、拾元及伍拾元幣原料成本將增加16.64%、32.98%、32.94%及12.50%,若以110年度硬幣生產數量計算,幣材總成本將增加2億6,072萬元,約占110年度總生產成本之16.43%,對營運影響甚巨。中央銀行務必積極注意國際情勢及金屬價格走勢,並研擬因應對策,以減緩對營運之衝擊。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因應國際金屬價格走勢,審慎研擬更為彈性之最佳採購策略」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9.中央造幣廠自82年起受中央銀行委託鑄造生肖紀念套幣,過去因收藏價值高,銷售數字亮眼,101年發行之龍年套幣15萬套更於2小時內銷售一空,然查106年起發行第三輪生肖紀念套幣時,市場需求量急劇下降,107至110年實際鑄造量均低於預計數,銷貨收入也因此下降,影響中央造幣廠營運之健全。爰請中央銀行及中央造幣廠就市場對於生肖紀念套幣需求減少,銷貨收入下降之改善對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10.各國政府已開始研究「央行數位貨幣(CBDC)」的可行性,不少民眾已愈來愈少使用現金支付,對於CBDC支付相當期待。惟由於CBDC支付介面是綁在各銀行APP,未來若正式推出,民眾習慣數位貨幣支付後,使用現金及其他支付管道將大幅減少,可能使銀行存款流失。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央行數位貨幣推行規劃與影響評估」,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加速電子支付發展速度,邁向數位時代,支付服務已不再只由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提供,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加入,以及支付科技的創新與貨幣型態可能的改變等,均使支付市場的發展更為多元、競爭。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如何強化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台與監管計畫」,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2.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以及俄烏戰爭影響,國際經濟前景面臨下行風險,加上主要經濟體加速緊縮貨幣政策,均連帶影響我國未來經濟成長。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我國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等金融穩定因應措施」,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3.112年度中央銀行外幣資產預計營運量為14兆8,020億元,包括自行經營之長期債券投資14兆3,910億元及委外經營之信託投資4,110億元,合計14兆8,020億元,較111年度之13兆8,340億3,800萬元,增加9,679億6,200萬元,增幅7.00%。惟中央銀行執行其外匯資產委外之業務僅訂有外匯業務手冊,並依手冊之資產管理帳戶規定:「為使外匯投資工具多樣化及學習先進之外匯資產管理操作技術,本行得選擇操作資產管理績效良好之金融機構,與之建立資產管理帳戶。……」操作,未訂有相關委託經營管理規定,反觀現行中央政府設置之社會保險及退休保險基金對於基金之委外投資皆訂有相關規定,藉以規範委託經營應遵循之事項,包括委託經營比例、運用範圍、受託經營與保管機構應具備資格條件,及各委外機構之選定程序等。爰要求中央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外匯資產委外經營之相關管理規範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14.鑑於國內外疫情反覆,為持續協助減輕企業資金成本負擔,支持受創產業復甦,中央銀行自109年4月開辦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該專案適用優惠利率之融通期限至111年6月底屆期不再續辦,銀行改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利率並回歸由各承辦銀行訂價,中小企業資金成本隨之提高,亦對其營運能力產生影響,且全球經濟前景仍面臨多重下行風險,影響國內景氣擴張力道,衝擊中小企業之復甦能力,中央銀行仍宜視未來國內景氣及產業復甦情形,採行妥適貨幣政策,俾達維持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並協助經濟成長之目標。爰要求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重新開辦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5.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之業務計畫分有金融業務檢查計畫、經濟研究計畫,以進行彙編金融機構重要營運及財務資訊、定期編製金融健全指標及發布金融穩定報告、分析國內外經濟金融動態、金融制度與重要經濟金融議題,提出定期及不定期研究報告等工作。惟外界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決策過程瞭解程度仍有限。爰請中央銀行加強於貨幣利率政策決策前,提供社會大眾重要的金融議題觀點與對金融體系想像,或於理監事會前與社會大眾分享中央銀行內重要觀點。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6.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其中經濟研究計畫第6點訂有「加強研究合作,委託學者辦理研究計畫、參與國際組織合作研究計畫、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業務交流,以及與國內學術機構或國際金融組織合辦研討會或訓練課程」。惟外界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利率政策之決策過程瞭解有限。爰請中央銀行舉辦或參與相關研討會時,應針對增進外界明白決策體系關切事項與決策重要參數等事項進行討論。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7.近期,各國皆已積極推進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之發展,如西班牙中央銀行將開展批發型CBDC試驗計畫、法國中央銀行將於2023年啟動批發型CBDC試點、澳洲中央銀行2022年8月9日推出澳元CBDC試點計畫、泰國中央銀行亦預計於2022年底啟動CBDC試點。爰請中央銀行研提零售CBDC試點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8.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國情統計,111年8月底國內經營電子支付機構共31家,使用者1,857萬人,年增27.9%;總計1至8月國內電子支付交易金額656億元,年增19%。目前11家專營支付電子機構,未有一家收受之儲值款項超過100億元門檻,須繳存準備金,近年民眾電子支付使用量及交易金額增加。爰此,要求中央銀行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門檻,定期評估100億元提存準備金門檻之合理性,調整提存準備金門檻,藉以落實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之精神,以利電子支付市場健全之發展。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19.美國升息步調持續,我國中央銀行隨著國際趨勢,111年已3度升息,第四季將可能再度升息。然而,升息之決策將影響我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之利率結構,111年底將屆期的貸款優惠將延長2年,貸款基準利率減升半碼是否維持,將影響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之購屋族約近20萬戶。爰要求財政部邀請中央銀行與各公股行庫進行討論,若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將延長2年,應針對利率結構設立檢討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0.中央銀行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內外幣值穩定,協助我國經濟發展,112年度於「營業利益」編列1,601億9,998萬5千元,為「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之所得;另「稅前淨利」為「營業利益」加上「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費用」共為1,596億8,899萬7千元。有鑑於中央銀行持有龐大外匯資產,各國匯率之變動影響外匯資產價值甚鉅。爰要求中央銀行應針對我國匯兌盈餘或損失風險揭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1.有鑑於臺海兩岸近年情勢緊張,中國除持續派出軍機及無人機擾台,近期更對臺灣多項農特產及食品採取禁止進口之措施,兩岸情勢不斷升溫。面對兩岸緊張情勢之攀升,一旦引發軍事衝突將對金融市場及匯市造成大幅度影響,中央銀行應及早做足準備及推演。爰要求中央銀行就兩岸潛在衝突將可能對金融市場及匯市造成之負面衝擊,提出沙盤推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2.有鑑於瑞典中央銀行於2019年12月19日宣布,將政策利率從負0.25%調升至零,終結了實施將近5年的負利率政策,成為近年來全球第1個結束負利率政策的國家。礦坑裡的金絲雀隱含了領先指標的概念,亦有早期預警的意味,根據金融時報指出,瑞典中央銀行儼然是貨幣礦坑裡的金絲雀。台海兩岸情勢緊張,國際匯率波動擴大,金融業目前有資產重分類,涉及政策調整問題,影響外資對台灣市場反應。台灣應及早因應提出對策方針。爰要求中央銀行蒐集外資反應情形,將重分類前、後之淨值變化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3.中央銀行於108年6月成立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研究計畫專案小組,並分階段進行相關研究,在許多專家學者眼中,我國對比國際間的進展已經算是不落人後。目前中央銀行定調以國內封閉性的適用為主,遠期則為跨境支付的應用,國內適用的研究看似已達成熟,對於法律上的架構是否有已在研擬?是否有和相關單位討論?如CBDC發行依據、法償效力、確定中介機構角色、反洗錢、反資恐、消費者保護、資料安全及隱私保護相關規定,以及CBDC適用的賠償責任制度與訴訟程序等。另外,數位貨幣的其中一個理想是確保數位經濟不熟悉者能便利的使用,鑑於我國目前電子支付的發展情況,及國人使用現金支付的習慣,是否有建議的推行政策?對於未來使用數位貨幣的跨境支付的使用模擬為何?移工的匯款?小額交易(如代購或跨境電商)的支付?還是直接適用到企業的貿易交易?中央銀行是否已有與目標的國家交流模擬試驗?另外因為外匯市場亦為投資人操作標的,對於投機性或侵略性的投資人,數位貨幣未來若踏入國際間運用,如何形塑穩定機制?鑑於數位貨幣雖無立即取代現金的可能,但仍為國際間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請中央銀行就現行推動進度、相關研擬、及未來推行計畫,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鍾佳濱  24.在金融數位化的腳步中,硬幣的使用度大不如前,硬幣平均使用年限雖較紙幣久,但其鑄造成本高,後續發行、調撥、運輸均需不少人力、物力,國人普遍有存撲滿的習慣,可鼓勵民眾將閒置硬幣拿出來使用,或加值到電子票證中使用,以減少鑄幣數量及成本,節省國家資源。爰建請中央造幣廠提出「閒置硬幣流通推廣計畫」,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25.查109及110年度之「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及「營業成本-勞務成本」科目皆未編列預算,然該2年度兩科目決算後皆有收入及支用,而未見預算書及決算書有所說明,顯見中央造幣廠針對決算情形未核實說明細項,且預算編列有失精確,爰請中央造幣廠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6.112年度中央造幣廠預算案編列「次要產品-生肖紀念套幣」銷貨收入1億4,280萬元,與111年度1億5,950萬元相較減少1,670萬元,減幅10.47%。經查中央銀行自82年發行第1套生肖紀念套幣雞年套幣後,於106年起發行第3輪生肖紀念套幣,查112年度是項銷貨量預算案編列10萬2千套,較111年度銷貨量預算案11萬6千套,減少1萬4千套,減幅12.07%。為維持中央造幣廠生產量能,並降低生肖紀念套幣市場需求量減少之營運衝擊,中央造幣廠需拓展副業,廣裕營收,持續開發多元化副業產品,並拓展行銷通路,獲致更多副業收入,並於3個月內研議推展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7.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12條規定,中央銀行及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兩廠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3年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惟查中央印製廠109至111年度之平均用人費用率為29.57%,而112年度用人費用率預計為29.33%,用人費用率雖符合法令規範,惟距規定計算上限比率29.57%差距不到0.25%,再從中央印製廠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各項包含人事費用之支出費用觀之,預算編列長年失準,又歷年時有發生用人費用率瀕臨法定計算上限之情形,顯見人力及相關費用運用效益不佳。爰請中央印製廠就提升人力運用效益、改善預算編列長年失準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8.據審計部審核110年度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及決算通知,中央印製廠於110年5至7月間辦理壹佰元券箱驗收作業,未發現得標公司誤將壹佰元券紙箱嘜頭文字印製錯誤之紙箱共1萬只,經驗收人員登記驗收合格並收貨入庫,嗣該廠管理人員於110年8月19日發現,通知得標公司列印修正標籤,惟耗費之人工作業費用27萬餘元,因得標公司主張中央印製廠未於驗收時發現相關錯誤,不能完全歸責該公司,僅同意賠償50%費用計13萬餘元,致該廠需自行吸收該費用13萬餘元。中央印製廠歷年公開招標件數與決標金額皆達一定規模,且決標金額居高不下。為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情事。爰要求中央印製廠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業教育訓練內容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乙、財政部主管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1億6,287萬9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300萬元、「保費收入」200萬元及「再保佣金收入」30萬元,共計增列5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6,817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3億3,888萬1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60萬元:「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40萬元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損失」20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561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480萬元(含「郵電費」50萬元、「旅運費」50萬元、「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及「推展費」1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1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61萬元(含「郵電費」10萬元、「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萬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萬元。 (3)配合「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81萬元及「保險費用」70萬元,共計增列151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4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3,418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8億2,399萬8千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8億3,399萬8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935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469萬3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9項: 1.中國輸出入銀行為配合政策之專業性銀行,其資本額截至110年底為320億元,為強化融資功能,支援我國拓展海外經貿活動量能,行政院111年6月核定「中國輸出入銀行強化功能增資新台幣100億元計畫」,預計完竣後資本額增為420億元。然查過去中國輸出入銀行配合政府ODA政策,對於前邦交國家仍有債權,106年時估計仍有150億元未收回,金額已超過本次增資額度,則中國輸出入銀行應積極處理對外債務收回,以強化資本體質,減輕國庫增資負擔,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債務處理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111年面臨戰爭、美國鷹式升息等國際因素,導致金融環境波動大,許多新興國家之經濟發展與金融穩定性浮現危機指標,部分國家亦因此遭國際信評機構調降信用等級。為確保相關衝擊對於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衝擊能降至最低,爰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外在環境之變遷,如何影響該行所辦理之授信及保險業務原則。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3.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11年11月9日備詢時,回覆該行為配合政府ODA政策,對於前邦交國家未回收款項,金額大約尚有150億元。惟當日中國輸出入銀行又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相關金額已追回過半款項,明顯與備詢時說詞不一,故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前邦交國家之未收回款項總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沈發惠  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綠色放款業務,引導企業減碳轉型」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授信與保證資產品質為銀行經營良窳之重要關鍵,中國輸出入銀行近年逾期放款比率及逾期放款概呈增加,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該行近年度授信資產品質,逾期放款比率及逾期放款除108年底及110年底略為下降外,其餘年度概呈增加趨勢,111年8月底更較110年度同期增加0.02個百分點及3,296萬9千元,授信資產品質弱化且部分國家如俄羅斯、烏克蘭等因政經環境及債務還款情形不佳,信用等級下降,風險升高,基於全球通貨膨脹壓力仍高,未來經濟情勢存有風險,中國輸出入銀行於落實政策任務外,應預為綢繆審慎管控風險,並加強現有授信資產保全,俾減少呆帳損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逾期放款比率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6.行政院為促進國內綠能及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於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參與金融機構共同出資100億元為目標,提供融資保證服務,並委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國家融資保證之執行單位,於110年1月20日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辦理融資保證相關業務。惟截至110年底止,國家融資保證之簽約金融機構計有8家公股銀行,占36家本國銀行之22.22%,民營銀行簽約加入意願低落,不利擴大承保業務規模,亟待積極向民營銀行推廣行銷及溝通協調,提升共同參與出資之意願,以拓展融資保證量能,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自110年1月20日成立至111年8月底止,僅承保綠能設備與服務案5件,保證餘額7億4,716萬3千餘元,相較於出資總額81億6,427萬9千餘元,未見明顯成長,為免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專戶及人員募集等運作規劃宜視承保及市場狀況滾動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升高民營銀行加入國家融資保證中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7.依112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案之經營趨勢,為配合提振國內企業投資意願,穩定國內經濟發展,除積極參與金融同業之聯貸案件,亦致力協助廠商自國外進口精密設備及取得重要能源、原物料等,同時積極參與國際聯合貸款業務,以增進國際間之金融同業往來關係,並擴大業務觸角與利基。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近期中國輸出入銀行國內聯貸案件及參貸餘額未因近年海外臺商回臺投資及政府持續投入公共建設同步提升,反而衰退,對照國際聯貸案參貸件數雖降低,餘額卻有所成長,為提升收益,爰要求於安全性前提下強化經營,積極拓展放款業務。 106年底至111年8月底中國輸出入銀行參與聯貸概況表 單位:件;千元 性質別 時點 106年底 107年底 108年底 109年底 110年底 111年8月底 國際 聯貸 件數 88 86 73 65 66 56 總金額 15,904,950 17,009,369 16,893,515 14,424,006 14,587,190 17,757,826 國內 聯貸 件數 39 33 23 20 17 14 總金額 5,451,998 3,343,961 3,232,006 3,633,100 2,535,316 2,009,012 說明:該行參與國際聯貸案件之平均參貸比率約4至5%;國內聯貸案件則平均參貸比率約4至6%。 資料來源:中國輸出入銀行。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8.有鑑於台灣與中東歐各國關係提升,為進一步強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宣布成立10億美元中東歐融資基金,並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執行單位,促成更多合作項目成案,並共創台歐長遠之互惠友好合作關係。另查,行政院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合計81億6,427萬9千餘元作為授信保證,協助我國綠能政策與重大公共建設推展。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自110年1月20日成立迄111年8月底止,承保件數及融資保證餘額不高,更有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增加之問題。綜上,請中國輸出入銀行就中東歐融資基金避免發生與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成效不彰,實質深化台歐雙邊關係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9.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為促進我國順利推動綠能建設與重大公共建設授信能量,並強化國內金融業進行專案融資案件之保障。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成立於110年1月,國家融資保證績效表統計至111年9月30日,承作案件5件,累計授信額度29億元,累計核准保證額度17.5億元。惟查,中國輸出入銀行推動該方案,迄今承作件數與融資保證額度仍與目標額度相去甚遠,為避免資源浪費,及面臨業績壓力,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應就市場狀況滾動調整,並就檢討及精進成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97億1,306萬9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1億0,20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保費收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證券經紀及承銷收入」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配合調增「外幣兌換利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58萬元,共計增列2億2,95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99億4,264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991億2,598萬4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565萬元:「金融保險成本」560萬元〔(「利息費用」55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用」1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成本」項下「什項營業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5,999萬元: 「業務費用」4,21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1,000萬元(含「正式員額薪資」、「臨時人員薪資」、「超時工作報酬」)。 「服務費用」2,10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50萬元(含「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公關慰勞費」200萬元、「推展費」2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含「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50萬元(含「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11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品消耗」1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1,000萬元。 「管理費用」1,419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之「津貼」1,000萬元。 「服務費用」362萬元〔(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50萬元(含「公關慰勞費」4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含「旅運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旅運費」2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57萬元(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37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費用」150萬元〔含「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其中「用品消耗」50萬元)〕、「員工訓練費用」22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萬元)。 (3)減列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500萬元。 (4)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1億0,022萬元(含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22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存責任準備」1億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2,95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91億5,556萬4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5億8,708萬5千元,增列2億元,改列為107億8,708萬5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1億5,843萬9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1,099萬9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8項: 1.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566萬1千元,主要係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等,惟110年度決算數僅488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費用增加之原因及效益分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2.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80萬元,主要係中、英文年報及ESG永續報告之設計及編印費。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08萬5千元,且目前使用電子年報之族群漸多,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及減少紙張之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3.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32萬元,其中關於ESG永續報告認證輔導費等估列20萬元。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公股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ESG落實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4.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中「什項營業成本」之「服務費用」編列821萬4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698萬8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查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6,308萬9千元,係為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其他旅運費,其中國外旅費含參與國際會議,考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視訊會議興起,許多會議改採用視訊方式進行;大陸地區旅費為參加經貿或金融學術交流研討會及參加聯貸簽約典禮、徵信勘查擔保品等事宜並拓展業務,然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際重要疫情資訊,截至111年10月25日中國大陸本土疫情持續,多地爆發疫情,且部分省市社區傳播風險仍高,又台灣111年度採取與病毒共存政策,使得本土染疫人數激增,與中國大陸目前的防疫清零政策相悖。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出國參與會議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6.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辦理隨身銀行APP擴充功能案,改良介面並提升使用者感受,並於111年再度辦理採購以提升安全性,持續強化行動服務,落實普惠金融。惟查,該APP提供之相關服務及內容仍有優化之空間,如查詢商家地圖未能即時連結該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卡友之相關優惠訊息,且其中選項尚有列入某國小家長會等令人費解之商家資訊等。爰凍結「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有關「電腦軟體服務費」預算40萬元,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7.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2億2,848萬2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億8,892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8.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案服務費」801萬8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231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9.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1,869萬9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235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0.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12萬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122萬元增編73.77%,係新增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ESG資訊揭露措施,編印ESG永續報告書並取得第三方認證等費用。財政部於110年10月正式啟動八大公股金融事業ESG倡議平臺,建構金融企業與環境共生共榮之永續金融生態圈。惟查近日媒體評比之綠色數位金融獎皆由民營金融機構獲獎,公股行庫仍有精進空間。爰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ESG永續認證檢討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1.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合併「營業收入」3,094億1,726萬6千元,近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決算數逐年縮減,且除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利益外,其餘營業項目收入多呈下滑態勢,又各界多預警112年全球經濟將面臨衰退壓力,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允宜妥適規劃各項金融業務營運計畫及風險管理措施,降低可能之衝擊與損失,穩健拓展業務量能,積極創造集團經營綜效。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淨利成長幅度、企業經營績效、獲利能力均呈現成長停滯甚至有衰退之虞,恐不利於金控長期競爭力。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經營效率之對策,以利永續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2.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擬舉借長期債務60億元以增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成立,102年起由盈轉虧且虧損規模逐年增加,迄今藉由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資6次以改善其財務狀況,累積增資規模達385億元。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落實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責任,以提升經營績效,俾利公司永續健全經營。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13.中國並非自由經濟市場,人為管控的因素造成潛在風險大,我國銀行於中國設點應採子行的方式,建立實質防火牆,也避免中國的金融風暴影響到母行,造成台灣民眾存在銀行的辛苦錢被波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間經董事會通過大陸子公司-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籌設案後,至今已超過10年仍未完成,到底是我國主管機關的問題?還是中國主管機關的問題?還是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積極?癥結點在何處?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及研議加速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郭國文  1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持續推動財政部ESG倡議平臺具體執行方案,其中2項政策目標為:(1)辦理微型保險、小額終老保險、以房養老貸款、就學貸款、紓困振興、築巢優利貸、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等業務,推廣多元化普惠金融商品。(2)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參與多元公益活動。參據近年金控普惠金融有關弱勢族群與身心障礙及高齡者之服務情形,部分業務項目之開發容有成長空間,如:微型保險、以房養老-樂活人生安心貸款及與高齡化相關保險商品有效契約各年度承作件數(金額)增長較為緩慢,尤其臺灣現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高齡人口比率逐年攀升,依據內政部統計,我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自107年3月占總人口的14.05%,110年1月已來到16.2%,足以顯示相關保險與養老規劃尤為重要,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相關普惠金融業務,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5.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編列2,288億4,929萬5千元,該預算書第46頁:「本行112年度預算書表內含本行轉投資設立持有100%股權之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預算資料」。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營業收入」3億3,598萬9千元、「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2億9,427萬9千元與「營業利益」4,171萬元,收支相抵後「本期淨利」3,128萬2千元。惟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迄今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自103年度起逐年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相關收支預算,均無實際執行數,112年度仍編列相關收支預算金額,請檢討未來是否續編該公司預算。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公股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綠色債券及綠色放款業務,引導企業減碳轉型」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7.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8.銓敘部於111年8月18日考試院院會以「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截至111年6月底止之財務運用情形」為題,說明111年上半年,俄烏戰爭持續進行,推升能源、食品和大宗商品價格上漲,加上中國防疫封城影響供應鏈,全球通膨壓力加劇,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加速升息,全球主要央行加快緊縮步調,國際金融市場大幅波動,股市走跌。111年截至6月底止,公保準備金以資產配置方式均衡布局國內外金融市場,111年上半年整體規模為3,481.22億元,累計收益為負485.69億元,收益率負14.03%。考試院院長並於會中提醒,公保準備金上半年運用績效並不理想,期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能更快速因應變局,靈活調整投資策略,以利達到預定收益率,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公保準備金經營績效及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1年8月底止全臺計有146家財富管理分行,其中10家為旗艦分行,理財專員人數為228人。據新聞報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專挪用客戶款項近10年,有9名客戶遭搬走8,447萬元,其中有5名受害者均為銀髮族,因該行員調職因素,弊案才東窗事發,考量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管不當,未有效落實內部檢核措施,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行通盤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於海外設有分行者為:紐約、洛杉磯、香港、東京、新加坡、南非、倫敦、上海、廣州、福州及雪梨等11個據點。參據各海外分行於108至110年度之稅前淨利、放款餘額及逾期放款比率情形,110年度亞洲分行如東京、新加坡、上海、廣州及福州等之稅前淨利均較109年度下滑。另逾期放款比率部分,南非分行之逾放比率有攀升情形,由108年度之1.46%升至110年度之4.33%。而整體海外分行放款規模則由108年度1,387.35億元,逐年減至110年度991.89億元,減幅為28.50%,為了解亞洲分行稅前淨利下滑及海外分行放款規模下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應對措施,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1.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科目編列「手續費收入」50億0,378萬3千元,是項收入主要為該行主辦(參貸)聯貸案所收取之主辦費(參貸費)及管理費。參據該行近年度聯貸手續費收入之預、決算情形,預算數由108年度4億8,097萬9千元逐漸減至112年度3億9,641萬元,減幅16.67%,業務目標數漸趨萎縮。108至110年度聯貸手續費收入決算數介於3億0,918萬8千元至4億0,372萬6千元之間,差異頗大,而預算達成率除109年度外,均未及八成,整體業務收入未如預期,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單位:千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預算數 480,979 442,094 420,830 421,750 396,410 決算數 369,017 403,726 309,188 365,290 達成率(%) 76.72 91.32 73.47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2.政府積極推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業者擴大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迄111年11月9日止,流通在外發行之綠色債券計90檔,餘額2,562億元。經查,90檔已發行之綠色債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僅於110年8月27日發行新臺幣無擔保一般順位綠色債券(5年期),規模共計10億元之債券一檔,市場占比甚低。次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12年度預算除了再次強調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措施,持續深化永續金融,亦賡續透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將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理念融入本行文化與營運策略,以創造客戶、銀行、員工及社會多贏的經營價值,營造共榮社會外,針對發行綠色債券尚無具體之計畫。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再次發行綠債之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就擴大參與綠色債券之發行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理低利就學貸款;另針對就學貸款實施寬緩措施,包括提高緩繳之月平均收入門檻、緩繳本金年限及只繳息暫不還本由4年寬限為8年,以及延長還款期限1.5倍或2倍(由學生自付利息),以嘉惠弱勢學子。據該行統計,迄今已有2萬6,148人次受惠,累計金額達78.4億元。惟查,111年以來通貨膨脹加劇,國內經濟情勢受到衝擊,物價推升致使基本生活費用提高,恐讓更多弱勢學子因經濟波動致使開銷增加、生活窘迫而遭受更大之還款壓力。爰此,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考慮維持推動相關之學貸寬緩措施,並針對上項寬緩措施,每半年提出具體績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4.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資料,目前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中,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之附隨組織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逾99%之轉投資事業,若司法判決確定,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之規定,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或對已移轉之資產追徵其價額。經查,當年以配合政府政策參與投資為由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迄111年7月仍持有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依據近年財報顯已無任何投資效益,且其股東權益未來尚可能受到資產處分之影響;爰此,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該項投資及持股進行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度起連續10年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之收支預算,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營業收入」3億3,598萬9千元、「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2億9,427萬9千元、「營業利益」4,171億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間即向財政部遞件申請設立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惟迄今尚未成立,近年連續編列之預算皆未執行。112年度仍編列相關收支預算金額,鑑於預算編列應考量其實際運作可行性,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酌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自104年申請設立迄今仍未成立之事實,檢討未來是否續編該公司預算。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26.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27.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高「臺銀人壽金美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商品111年4月之宣告利率,調整因子包括市場利率、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及保戶合理期待等參數,且有預期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升息以及參考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因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以停售商品之處分,並要求該公司確實改善,以確保業務穩健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為避免再發生不諳法令,造成公司及保戶之損失,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員工專業職能訓練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8.97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臺灣銀行人壽保險業務部門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而設立,初期資本50億元。為健全其資本結構及達到資本適足率要求,已於98至110年間共計增資385億元,為提升經營彈性、爭取獲利契機、延續110年經營成果與接軌監理新制等需要,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分別於112及113年度現金增資該公司60及40億元。惟該公司自102年度起連年虧損,另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107至110年度壽險業總保費收入概況,107及108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分別為8.23%與13.44%,均高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分別為負0.3%與1.4%);然109及110年度保費收入年增率為負14.18%與負31.21%,卻低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之負7.63%與負15.7%。鑑於115年度保險業將實施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未來保單合約需以公允價值表達,且須反映合約未實現利潤、折現、未來現金流量等,尤其是虧損性保單立即認列損失,加上獲利與虧損合約不可互抵,對於具高額利差損保單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恐再面臨鉅額增資壓力。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經營績效之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9.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度起連年虧損,且迄111年10月政府增資6次,另參據107至110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險同業)總保費收入概況表,107及108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分別為8.23%與13.44%,均高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分別為負0.3%與1.4%);然109及110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為負14.18%與負31.21%,遠低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之負7.63%與負15.7%,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議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0.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高「臺銀人壽金美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商品111年4月之宣告利率,調整因子包括市場利率、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及保戶合理期待等參數,且有預期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升息以及參考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因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以停售商品之處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具有額外提供宣告利率累積部分保單價值之特性,倘該保單對應之區隔資產投資績效良好,保戶有機會額外享有增加保單價值回饋。惟壽險業對於宣告利率如未能穩健宣告,或公司投資績效無法滿足所訂宣告利率,將可能導致其商品利潤為負值,除不利於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等制度外,亦可能使公司產生虧損,從而影響其財務健全,增加公司之營運風險,為維護保戶權益,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1.為因應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資100億元之需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案編列60億元之長期舉債。惟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已辦理現金增資110億元,然111年度之淨損仍持續擴大,顯見該公司面對國際經濟波動之衝擊,其體質及經營策略仍有加強之必要。爰此,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商品研發、業務推展、資本強化、保戶服務、資金運用、強化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等各層面提出變革措施,或說明強化公司經營之具體行動方案及其績效,並就上述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32.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編列253萬2千元,然查110年是項預算達成率高達295%,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加說明預算編列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什項收入(千元) 年度 預算 決算 預算達成率 110年 1,501 4,423 295% 112年 2,532 - -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3.查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編列1,236萬9千元,查110年度預算數為854萬4千元,該年度決算數為319萬8千元,執行率僅六成,未見有擴編之必要性,又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加說明預算編列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4.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35.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4年6月開放投資人可採電子方式線上開戶及多項業務免臨櫃措施,提升投資人之便利性及證券商業服務效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於其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設定於109年底達成證券網路下單比率至七成目標。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至110年度電子式交易下單比重自62.28%逐年上升至88.58%,惟其電子式交易下單市占率自105年度之2.14%逐年降至110年度之1.48%,經查該公司證券經紀營運量110年度決算數為2兆2,180億9,517萬7千元,112年度預算案僅保守編列1兆3,900億6,728萬元,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證券經紀業務,以挹注營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證券經紀業務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6.「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於105年度開放,使投資人可運用所持有之股票向證券商進行借款,因不限資金用途且手續簡便,可有效滿足投資人多樣化交易需求及多元化資金運用。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6日開辦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107及108年度未編列預算,109至111年度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餘額預算數均編列1億元,112年度編列5,000萬元,惟109及110年度之達成率分別6.21%及41.77%,111年截至8月底止為23.13%。至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收入部分,109至111年度預算數均編列650萬元,112年度編列225萬元,109至110年度達成率分別為7.09%及18.08%,111年截至8月底止為19.18%。該公司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自開辦日迄111年8月底止,總借款金額8,842萬8千元,收入僅393萬6千元,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加強推廣該項業務,同時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以增裕營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績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瞭解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情形,實施公平待客評核機制。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為政府持有之國營事業,108及110年針對綜合證券商之公平待客評核,該公司並未被核入排名前20%之證券商;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既為政府完全持有之國營事業,應用高標準自審以達到評核項目標準,以示同業之標竿,建立消費者品牌信心。爰此,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未被列入公平待客之原因,並提出精進作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38.政府積極推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業者擴大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迄111年11月9日止,流通在外發行之綠色債券計90檔,餘額2,562億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策略目標第12點亦提及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帶動永續投資,針對擴大承銷綠色債券,積極投入永續金融市場發展應有更積極之策略方案,俾拓展相關業務。爰此,請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112年度綠色債券業務之承銷及如何擴大相關業務,擬定策略並研議具體行動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556億9,984萬8千元,增列「營業收入」1億6,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8億6,884萬8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53億9,741萬4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650萬元: 「金融保險成本」項下「利息費用」500萬元、「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萬元。 「其他營業成本」項下「代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減列「營業費用」2,200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100萬元〔含「郵電費」100萬元、「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50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減列「其他營業費用」250萬元: 「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50萬元。 「員工訓練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3,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3億6,641萬4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3億0,243萬4千元,增列2億元,改列為105億0,243萬4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8億3,269萬4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1項: 1.112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編列4,231萬7千元。查110年度「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預算數為370萬4千元,決算數卻僅約29萬2千元,預算實現率不到8%,112年預算數與110年度決算數相比,更浮編高達145倍。111年度是項預算已編列2,177萬9千元,應足有精簡空間,考量政府預算應撙節支用,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全球通膨高漲,各國採緊縮貨幣政策以穩定物價,全球經濟擴張力道趨緩,各國際機構亦陸續下修全球經濟成長率。近期美國鷹派升息更使得我國金融機構在外暴險大增,資產評價減損升高;又中國111年對於疫情仍採取封控措施,對於全球供應鏈及產業影響甚大,陸續發生之爛尾樓事件亦升高我國對陸放貸之風險係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銀行應更積極加強海外授信風險控管,全面提高風控等級和範圍。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提高海外授信風險控管及放貸後管理之評估與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底因資本適足率不足,暫停承接土建融業務,後經調整,於111年2月下旬恢復承接業務。查財政部預算報告指出,截至111年第二季,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為13.02%,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本適足率的法定最低標準10.5%,然目前仍低於國銀平均值14.22%,且111年7月計算自有資本缺口313億元,更是較110年同期增加了59億元,顯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體質不佳。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健全財務結構,提出相關改善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4.111年3月我國推出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將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等四大轉型,就能源、產業、生活轉型政策預期增長的重要領域制定行動計畫,落實淨零轉型目標。為此,政府刻正加速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包括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並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政府指定唯一辦理不動產授信之專業銀行,爰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專案貸款,及促進永續發展之責,且於核心業務強調發展土、建融一條龍融資,並推動依循赤道原則辦理授信業務,將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因子納入投、融資及商品審查及導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FCD)架構。爰此,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思考如何掌握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契機,結合業務推展綠色投、融資方案,以落實企業永續經營目標,並就上述具體計畫或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5.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銀行法第97條成立之不動產信用專業銀行,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限制,該行從上游土地貸款、中游建築融資、土地信託,帶動營建業下游廠商融資、不動產證券化及房屋貸款、個人理財等,提供完整的不動產相關金融服務,並肩負執行政策性不動產貸款責任,檢視該行近年放款情形,不動產貸款餘額及其占放款總額之比率概呈上升趨勢。然而據台灣經濟研究院111年11月15日所公布之2023年不動產景氣趨勢調查報告預測2023年國內不動產景氣將為成長趨緩之局面。且自110年起,建築貸款有逾期放款產生,則112年之不動產授信風險恐更趨嚴峻。為此,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土建融資授信風險管控提出加強監理之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6.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公布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底至110年底之資本適足比率,皆達法定標準,惟均低於同期間同業平均水準,減少幅度介於1.11%至2.72%間,資本結構相對偏弱,且該行111年截至6月底止之資本適足比率較110年底為低,鑑於資本適足比率係反映銀行於提升財務績效之餘,其風險承受能力與經營韌性程度。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資本結構提出加強改善之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依據銀行法第97條成立之不動產信用專業銀行,檢視該行近年放款情形,建築貸款餘額從106年的2,705.64億元增加到111年8月底的5,067.68億元,成長87.3%,整體不動產貸款餘額(含購置住宅貸款)亦從106年的1兆0,924.27億元增加到111年8月底的1兆4,308.35億元,成長31%,貸款餘額已占放款總額的62.76%。有鑑於111年以來受全球升息影響,中央銀行亦已升息3次共2碼,加上房地產情勢日趨嚴峻,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影響亦會較其他銀行深遠,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高風險客戶加強追蹤,確保放款品質的穩定,以及早應對逾期放款的波動。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鍾佳濱  8.台灣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不斷增加,近2年以房養老趨勢加速中,111年前三季以房養老新增案件726件、41億元,相較110年前三季新增539件、34億元,國人申辦以房養老的意願明顯提高。截至111年9月底,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房養老業務已累計核貸近1,889件、核貸金額92.08億元,排名第二。惟年長者在以房養老後,終究還是得面臨法律繼承的問題,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辦理時應落實執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也向申請人充分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推行以房養老政策改善措施」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9.隨著金融科技發展,銀行服務也走向數位化,消費者不用出門,只要透過網路平台或手機APP就能隨時線上開戶、存款、轉帳、換匯、投資、貸款,根據銀行統計,消費者使用手機APP交易比重已超越網路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整體客戶年齡層偏高,在推動數位金融部分,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需極力推廣,以創造客戶黏著度。推動數位金融已成為我國銀行業的重要工作之一。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數位金融業務發展方案」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0.數位金融可以成為金融業發展的利器,亦可帶給消費者更多便利,但金融業本質是服務業,卻「金融科技」無法「替代」人的角色;金融業在投入大筆金融科技經費的同時,也不能忽略人才網羅與培育之重要性。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數位金融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1.國營事業資產活化蔚為趨勢,不論是分租、改建宿舍、整棟都更或整建裝修都有成功案例,靈活的資產策略除了有益財務營運,也有活絡廳舍所在區域的效果。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截至8月底止共有12家分行營業廳舍有閒置情事,國營事業應本企業化經營,積極活化資產創造收益,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活化閒置營業廳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四、財政部印刷廠。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億7,633萬1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之「銷貨收入」50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20萬元,配合「營業成本」減列,隨同調減「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2,587萬1千元,以上增減互抵,共計減列2,06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5,566萬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億2,495萬8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2,657萬1千元: 「銷售成本」中「銷貨成本」之「統一發票」20萬元、「製造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勞務成本」2,587萬1千元。 (2)減列「營業費用」20萬元: 「管理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減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10萬元。 (4)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之「銷貨成本」42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共計減列2,26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0,228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137萬3千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5,337萬3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億0,059萬8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6項: 1.近年因電子化業務興起,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比例逐漸上升,衝擊以印刷統一發票為核心業務的財政部印刷廠,故財政部印刷廠應積極拓展其他方面的業務。然111年臺灣印刷探索館卻因疫情數度暫停營運,考量其作為財政部印刷廠的三大經營目標之一,能否正常運作並創造收益實乃重要課題。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就「臺灣印刷探索館未來經營計畫及宣傳推廣策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財政部印刷廠設置之臺灣印刷探索館為全國首座國家級印刷產業觀光工廠,然自103年營運以來,均呈現虧損狀況,雖以民間參與方式(Operate-Transfer)辦理3次公告招商,惟截至111年8月8日結標日止仍無廠商投標,係自110年度辦理委外招商以來第3度流標。為改善財政部印刷廠觀光遊樂收入經營績效,避免短絀狀況持續發生。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臺灣印刷探索館營運方式提出經營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3.111與112年度財政部印刷廠估計淨利為4,500萬元與4,100萬元,而前3年之淨利決算數皆達8,000萬元,預算案規劃與實際決算數相差甚遠。經查,財政部印刷廠主要業務收入係以統一發票印製為主,隨近年雲端發票逐漸普及,未來可見財政部印刷廠收入將逐年降低。財政部印刷廠應思考營運模式轉型,藉此增加收入來源,建請以其他國營事業業務轉型作為參考範本,研擬相關革新措施。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4.依財政部賦稅署110年7月26日新聞稿,該部稅務入口網站於110年7月25日公告之110年5至6月雲端發票專屬獎各獎別中獎號碼,係該部印刷廠誤上傳110年7月22日驗證會議開出之中獎號碼,該部110年7月26日網站已公告開獎節目實際開出之中獎號碼,該2日(7月25及26日)公告之中獎號碼均予給獎,所需經費由110年度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支應。另為避免發生類似錯誤,嗣後開獎日中獎號碼上傳作業將由開獎公正人士(全國律師聯合會等)驗證確認後再上傳。因誤傳驗證會議開出中獎號碼所核發之中獎張數及金額,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發給獎金計73萬6,516張、獎金合計4億0,296萬1,500元,有鑑於財政部印刷廠因作業疏失造成國庫鉅額損失,且112年度預算案預估營收、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皆為107年以來最低。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經營績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5.政府因應節能減碳措施,大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基於電子化為未來之主要發展趨勢,紙本發票之使用量將越來越少,財政部印刷廠營運勢必面臨嚴峻挑戰。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提出「財政部印刷廠開發新業務計畫」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6.112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項下編列「勞務收入」,其中「觀光遊樂收入」編列437萬2千元,預估參觀人數為1萬5,840人。財政部印刷廠於103年成立臺灣印刷探索館,並通過經濟部觀光工廠評鑑。臺灣印刷探索館擁有極具歷史意義之機器設備與科技導覽、體驗,若能開拓該廠知名度,必能增加觀光收入,同時帶動相關文創商品之銷售。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提出「臺灣印刷探索館推廣行銷策略」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680億5,774萬6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1億元及「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股利收入」500萬元,共計增列1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1億6,274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14億0,470萬5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2,000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6,340萬元: 「行銷費用」項下「用人費用」1,000萬元、「服務費用」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旅運費」3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及「推展費」1,5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720萬元(含「印刷裝訂及公告費」2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500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員工訓練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萬元。 (3)配合「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9,437萬2千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1,097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14億1,567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66億5,304萬1千元,增列9,402萬8千元,改列為67億4,706萬9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8億3,579萬2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收回資金轉投資4,900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9項: 1.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教育訓練費」1,288萬2千元,作為人員招募及員工訓練用。然而,111年5月民眾檢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營業處行政室主任鄧○○在110年公然利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與中國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簽訂契約,從事海峽兩岸公共事務協會的工作,已觸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即未經許可,不可跟對岸黨政軍進行政治行為相關工作。此外,此案經媒體披露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才展開調查,顯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人事管理及員工訓練出現嚴重缺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肩負許多重大政策性任務,更應加強員工訓練、慎防國外敵對勢力滲透,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述案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研擬未來強化人員訓練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2.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442萬元,係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及勞工安全宣導活動之用,促進員工安全與健康。惟110年發生5件職業災害事件,甚有員工身亡;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平均為0.079%,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且108至110年均發生未落實職業災害通報,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裁罰之情形,顯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亟需檢討員工作業環境安全及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通盤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與工安事故發生之癥結,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3.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編列1億3,066萬3千元,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報廢損失。然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計期末餘額480億6,222萬6千元,係該公司供菸酒生產及營業所需之資產,惟部分生產廠房及營業據點有閒置之情形,依11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第9項規定,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以發揮資產效益,並注意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安全性,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活化累存資金,提高資金運用效能。該公司高雄營業處馬公營業所之西嶼營業站,經111年3月審計部實地勘查發現,該處已於94年間停止營運,且建物及設施外觀破損且大門外堆置雜物,人員無法進入,截至110年底已閒置逾16年,該公司尚未將其列管為閒置資產。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清查各處所不動產使用情形,並辦理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資產活化作業,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目標列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積極拓展亞太市場,加強東協市場通路布建,加速躍升國際化企業。惟自製菸品外銷量呈現下降趨勢,全球菸品銷售主要市場為亞洲部分,其他市場拓展有限,難達成以亞洲知名品牌,成為布局全球之國際化企業目標。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配合新南向政策,增加菸品外銷推廣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對現行全球市場、中國大陸市場、新南向市場之烈酒、萄葡酒及啤酒銷售及偏好狀況之掌握,主要係透過經銷商拓銷、辦理參展、增加品牌可見度等拓銷方式辦理,惟目前年度拓銷目標偏低,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酒類市場外銷全球之中長期行銷目標及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6.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桃園酒廠、臺中酒廠、嘉義酒廠、屏東酒廠、花蓮酒廠、宜蘭酒廠、埔里酒廠、南投酒廠及隆田酒廠等9家酒廠。桃園酒廠、嘉義酒廠及埔里酒廠等3個酒廠報酬率仍呈現負值,且多數酒廠之報酬率未及5%,顯示各酒廠資產利用效率極待提升。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產品營運政策及相關成本管控情形,及如何加強推廣及行銷」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7.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或發生災害且需住院治療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花蓮營業處宜蘭營業所員工傷重不治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3月派員調查,就違反前述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並要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放相關補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3年度(108至110年度)均發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裁處之情事,且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介於0.072%至0.086%間,均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該公司112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推展費」項下編列1,442萬元,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及勞工安全宣導活動等,為杜絕職業災害及事故再次發生及相關人員不諳法令產生不必要之罰款損失,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11年度截至目前,針對勞工安全宣導活動實施內容及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8.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所屬員工自105年起即利用巡視廠房開啟空調機會,於捲包工廠竊取經檢測剔除之瑕疵菸支,於廠外販售獲取不法利益,期間長達3年餘,另該研發製造工廠又各於107、108年度上半年,再發生員工竊菸事件,主要係因菸品體積小且價值高並利於攜帶易於產製過程中因管理疏漏而衍生竊盜弊端;且少數員工法紀素養不足,及菸廠對員工自行吸用及索取生產現場或瑕疵菸區等處之瑕疵菸、散菸等行為,未嚴謹控管所致。爰此,該公司訂定菸廠香菸成品、半成品(散菸)管理辦法等相關內控機制,以強化菸類成品、半成品(散菸)各項作業程序控管。惟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臺北菸廠仍發生員工結夥竊菸事件,警方於110年5月赴臺北菸廠對下班離廠竊菸員工進行攔查,其中有當場以盜竊現行犯逮捕之情事,經統計臺北菸廠員工偷竊香菸數量累計132條,市價11萬餘元。據該廠說明,竊取菸品數量尚屬香菸產製過程正常用料允差範圍,致未察覺產品生產過程與最終成品入庫數量之差異,惟仍凸顯菸品生產現場、保管點交及生產數量盤點與記錄等作業均未落實控管機制,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管理機制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9.近年電子商務及外送平台發展迅速,交易由實體通路轉移至線上通路比例上升,且109年度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加速消費樣貌之改變。據經濟部統計調查顯示,自109年度第3季至111年度第2季止,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各季網路銷售年增率介於5.54%至55.94%之間,發展電子商務及網路行銷已成零售業之重要趨勢。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至110年度網路銷售通路目標介於1億3,000萬元至3億8,500萬元之間,而實際銷售額介於1億0,880萬元至2億4,645萬5千元間,達成率最高僅86.67%,各年度均未達標,爰111及112年度網路銷售目標均設定為3億0,500萬元,較110年度減少8,000萬元,以降低目標值因應。另依該公司銷售額計算110年度網路通路銷售年增率為26.38%,亦低於國內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年增率之44.23%,顯示網路購物銷售容有加強空間,為達收入目標並增裕營收,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謀精進銷售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現有銷售之酒品與菸品主要品項共約376項,包括啤酒類53項、酒類281項及紙(捲)菸類42項。為滿足消費者需求,並因應酒類市場上多樣化之新產品與競爭策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續蒐集市場消費趨勢及競爭商品資訊,作為開發各種菸酒新品參考,其因應分眾市場、現代通路及高價啤酒市場增長。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108至110年度主要銷售商品中每年均虧損之產品計有金絲頓8毫克菸、0.6公升瓶裝台灣啤酒-小麥啤酒、0.6公升紅標料理米酒(紙箱裝)、4.2公升玉山金香葡萄白酒(30%)等4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及銷售部門應分析各類品項受消費者接受程度並妥適規劃年度產量等,以改善產品虧損情形,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1.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啤酒工場投資計畫期程自108至113年止,投資總額22億7,713萬8千元,迄111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10萬元,112年度預算案未編列,113年度以後預計編列22億7,703萬8千元。本計畫預計現值報酬率為9.88%,投資收回年限為營運後第17.47年,惟因無法取得臺北市政府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之共識方案,導致計畫停滯。依據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之繼續計畫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或預算保留多年未動用主體預算者,應檢討緩辦、停辦或採取必要改進措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就本計畫全面重新評估本案開發效益,研謀三方合意之方案,倘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停辦或儘速積極研議妥適應對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2.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事故案件頗多,該公司110年發生職業災害事件5件,包含花蓮營業處宜蘭營業所人員於運送禮盒途中,發生車禍傷重不治;桃園酒廠員工執行清洗作業不慎滑倒骨折;烏日啤酒廠員工從事包裝作業時,手掌遭輸送機滾輪捲入造成骨折;烏日啤酒廠員工前往壓罐作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右手閉鎖性骨折;花蓮營業處承攬商駕駛於裝卸貨物時未使用安全設備,不慎自高處跌落受傷等5件。雖事故發生後均加強宣導或改善作業流程等,惟查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介於0.072%至0.086%間,均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顯示部分作業單位職業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實執行,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員工職業災害事故率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盤檢討作業流程疏失,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3.依111年8月底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年齡分布概況觀之,以60歲以上員工占比32.99%最高,55至59歲占比18.34%次之,55歲以上高齡員工合共占比51.33%;另就員工年資分布概況分析,員工年資30年以上占比50.63%,而年資未滿10年者占比33.09%,顯示該公司半數以上且資深之員工將於10年內退休,又年資10至29年間之員工僅占16.28%。為避免未來退休潮與技術斷層致基層人力缺口,允宜衡酌公司策略目標、事業單位用人需求及人力評估等情形,強化實務核心技術培訓及經驗傳承,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公司人才斷層,提出具體規劃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2家啤酒廠(善化啤酒廠、竹南啤酒廠)因應市場變化,暫停生產產品,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另據審計部勘查發現,馬公營業所之西嶼營業站自94年起停止營運,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列管為閒置資產。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清查各地營業處所之資產使用情形,積極辦理閒置之資產活化作業,以發揮使用效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1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營業利益率、每股盈餘皆呈現下滑趨勢,除了國內酒飲市場受到國際品牌不斷侵蝕外,於外銷發展亦無顯著起色,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代表性的品牌,宜借助先天上的優勢,包括優秀員工、老練經驗與大量資產等,積極開發新產品及新市場,並深化固有客群。台灣水果豐富且品質優良,但於外銷時常受國際間情勢影響,尤其是銷往中國的農產常被人為因素而加以阻撓,造成農民銷售量起伏大,嚴重影響生計,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先前開發水果啤酒的經驗,是否能繼續研發新品項並與農民契作以改善農民生活。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否有與農民契作合作開發新口味的特色酒類飲品、未來新年度的酒品加強行銷計畫、及如何提升整體營運績效改善營業利益等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16.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啤酒廠產能除台北啤酒工場外,其餘各廠產能利用僅約五至七成,但台北啤酒工場即便產能利用率已將近滿載,但仍然處於虧損狀態,顯見該廠整體營運模式及內容亟待檢討。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規劃台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及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雖於106、107年通過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但是因受到台北市政府後來拒絕配合辦理來阻撓,使得本案經過多年仍無推動進度,雖於112年度預算案中未有編列,但113年度預計仍會編列22億7,703萬8千元(占比100%),然計畫可實際執行的機會不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開發計畫推動前,仍應積極平衡現有經營績效,請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17.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業收入呈現下滑趨勢,有鑑於現在酒類商品選擇性逐漸多元化,各通路商積極引進各國進口商品,並投入大量資源辦理促銷活動搶占酒類市場,目前電子商務及外送平台發展迅速,交易由實體通路轉移至線上通路比例上升,且加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加入消費樣貌改變,根據經濟部資料顯示:食品、飲料、菸草製品網路銷售年增率約有5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推出眾多產品頗獲好評,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106至110年網路銷售通路目標達成率最高僅八成,顯示網路宣傳銷售有很大加強空間,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改善網路銷售策略以爭取商機提升營業收入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8.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每年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112年度預算案編列1,442萬元辦理勞工安全宣導等活動,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0年發生5件職業災害事件,經查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較往年相比有增加趨勢,顯示部分作業單位職業安全管理措施有未落實執行之虞。有鑑於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事故頗多,為確保作業條件及環境安全,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杜絕職業災害及強化職場安全相關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9.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第一階段為中部三大酒廠,烏日啤酒廠、南投酒廠及埔里酒廠,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觀光工廠共有13座,其中台南地區隆田酒廠及善化啤酒廠,因在地觀光資源豐富,且兩者位置接近更易串連,如納入「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可大幅提升收益,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第二階段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20億2,592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8,000萬元、「保費收入」8,000萬元,共計增列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592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20億2,592萬5千元,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300萬元、「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462萬元(含「印刷裝訂及公告費」2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公關慰勞費」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782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1億6,782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592萬5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71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8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年發布金融機構擠兌應變措施,規定在發生擠兌時,銀行須調足足夠現金支援、了解大額提領的原因、澄清謠言、說明存款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障、維持銀行營業安全、並在擠兌事件後作成報告。然而,81年之金融環境與今日已不能同日而語,若發生民眾恐慌,致大規模擠兌,且該應變措施未明確規範預警及處理機制,恐造成銀行間不同步的情形。爰建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助要保機構處理經營危機應變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2.112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120億2,592萬5千元,較111年度之111億9,326萬9千元增加8億3,265萬6千元(增幅7.44%);惟截至111年6月底,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比率僅0.52%,與目標比率2%相較,仍屬偏低,近年存保準備金累積緩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存保準備金提存比率不足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3.為使金融機構所支付之保費與其風險相當,我國自88年7月起改採風險差別費率,然而其風險差別是依保額內風險差別費率,保額以上存款採固定費率計收,此一定價方式未能有效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及其財務狀況,致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反而可適用較低存款保費率,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備受質疑。爰此,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風險差別費率機制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任務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伴隨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趨勢,金融業朝向多樣化服務型態下,也產生政府機關監理及資安等風險,金融業之資訊安全更形重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相關業務,配合檢討現行法定查核作業及強化人員專業訓練,並提升要保機構對網路資安風險之控管。為有效統合監理效能及控管承保風險,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之查核及監理機制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5.依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截至110年底止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資金為1,359億餘元,資金運用標的以存放中央銀行及投資政府公債為主,108至110年度資金運用收益率分別為1.14%、0.99%及0.91%,雖均達預計目標,惟呈下降趨勢,主要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中央銀行調降重貼現率、擔保放款及短期融通利率,存放中央銀行及市場利率下降所致,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擬提升資金運用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羅明才  6.依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100年底屆期結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金融重建基金屆期結束相關問題處理規劃方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資產負債及保留資產回收款分配權利,在存保準備金代為負擔範圍內,逕返還或移轉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無法全數返還,則不足數由存保準備金負擔,另已處理退場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尚有保留資產及其他未結事項,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處理,以加速資金回收。經查截至110年底止,退場金融機構待處理之保留資產計有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不動產4筆及藝術品13件,帳面價值計32億1,754萬餘元,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上述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保留之資產已逾10年,爰要求深入瞭解影響潛在投標人意願之不利因素,積極解決相關問題,加速清理作業,以利賠付款之收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7.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截至110年底止,全體要保機構平均費率為萬分之2.168,其中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2.462及2.376,而農、漁會信用部則分別為萬分之1.675及1.970,顯示財務體質、經營績效較佳,承保風險相對較低之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需適用較高存款保險費率,而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卻得以適用較低之保險費率,除有欠公平合理外,亦與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時所作決議,建請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適當之調整有悖,爰要求重新檢討訂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以合理反映各類金融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8.為有效控管承保風險,促進要保機構業務健全經營,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項重要職責,以強化存款保險功能。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其資本適足率在6%以上,未達8%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經查截至110年底止,農、漁會信用部共311家,其中資本適足率已連續5年(106至110年度)未達8%者,計有臺南市後壁區、鹽水區、苗栗縣銅鑼鄉、嘉義縣阿里山鄉及高雄市林園區等5家農會信用部,顯示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多年未達8%法定標準,且長年未改善,增加承保風險,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行使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之職責,適時掌握該等要保機構營運及財務狀況,並引導其適度降低經營風險,有效發揮存款保險機制之積極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上述5家農會信用部經營風險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行政院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1億3,060萬6千元,增列「其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億3,260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92億6,537萬6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億6,337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3,477萬元,減列400萬元,改列為1億3,077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於「政府撥入收入」之「政府售股撥入收入」編列0元,惟109、110年度決算數分別為6,664萬元及8億7,153萬9千元,顯示未核實編列預算,有鑑於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截至111年9月底止基金負債高達593億元,為充裕基金,允宜積極執行以前年度釋股收入保留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查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9億4,032萬4千元,主要係為債務利息,較111年度編列3億7,824萬1千元,增加5億6,208萬3千元。根據決算數來看,106至110年度債務利息平均執行率未達六成,另外,111年度雖受國內外升息影響,使得借款利率大幅調升,然而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11年9月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截至111年9月底,累計實際執行數與預算數也僅差15.9%,相較之下,112年度編列債務利息預算案數為111年度數額將近250%,未能看見合理性,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3.依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所述,本基金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會議檢討決議退場,裁撤計畫並奉行政院110年5月14日院授主基營字第1100200583號函核復,原則同意,裁撤時點為113年1月1日,結束時基金收支預算、資產及負債依核定裁撤計畫辦理。有鑑於112年度係該基金最後一個年度,爰請財政部就基金裁撤前,辦理工作項目、進度及期程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4.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截至111年9月止,基金短期債務雖達591億3,900萬元,惟現金尚餘7,722萬8千元,有鑑於基金債務利息高達9.4億元之多,要求財政部應在維持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資金週轉及營運現金安全存量下適時償還部分債務,以減輕債息負擔,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5.截至110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28.32億元,110年度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進行釋股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者皆未執行釋股預算。迄110年底釋股預算包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保留292.5億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54億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38億元,皆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且已逾10年。爰請財政部通盤檢討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之必要性,並評估是否註銷。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乙、財政部主管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乙、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731億1,011萬9千元,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5,0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債務收入」項下「債務付息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30億6,011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731億0,981萬9千元,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5,0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30億5,981萬9千元。 3.本期賸餘:3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之還本。而112年稅課收入預算編列2兆1749億元,所列之債務還本為1100億元,佔稅課收入5.1%。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從108至112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1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5.11%及5.10%,雖皆符合公債法之規定,惟112年度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且甚略低於111年度,建議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庫署18日表示,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優於預期,原編列債務還本數960億元已於111年度7月初全數償還,並分別於9月8日及18日再增加還本150億元及390億元,共54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顯示出,增加債務還本後,能夠有效助減緩政府債務累積。綜上,考量中央政府對於自身償債能量有低估之虞,並為確保政府財政長期健全,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之規定,提高債務還本數額至1,305億(佔稅課收入6%),爰提案債務還本收入增列195億元。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2.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債務收入」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1,000,000千元,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有關109至112年度分別編列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0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06%、5.08%、5.11%及5.1%,雖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且甚略低於111年度。依財政部表示,111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已於111年7月初全數償還,9、10月再增加還本150億元、39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要求財政部應視財政狀況增編(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建議依公共債務法規定,採占稅課收入5%-6%中間值5.5%編列,爰提案增列8,600,000千元,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五)通過決議6項: 1.財政部主管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科目基金用途,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還本支出,用於償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本金、中長期借款本金及提前償還舊債。鑑於110年度決算數8,153億0,140萬元,是項可予增加,爰請財政部視財政狀況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增加債務還本。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明細表」說明欄,說明112年度預定發行公債及借款6,593億0,140萬元,以償還到期債務,截至111年9月底止,公債已2度不足額發行各35億餘元、43億餘元。雖目前主要國家央行採緊縮貨幣政策,惟仍應妥為蒐集標售日前市場變化因素,並分析歷次投標意願不如預期原因,俾利研謀精進方案,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依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書所載,該基金施政重點係於公共債務法第11條等規範下,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惟110年度分別於7、9、10及11月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合計600億元,其中350億元為111年度到期債務,250億元為110年到期債務,合計節省債息1.19億餘元。然110年度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其節省債息計算方式,係依提前償還中長期借款數額,按借款剩餘天數(還款日至到期日)乘上借款利率,估算利息費用節省成效。又依審計部說明,以各月舉借新債利率與舊債利率相比有高有低,若以兩者利率差重新計算節省之債息,約為2,000餘萬元,與財政部國庫署估算之1.19億元,相差甚鉅,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計算債息節省方式與外界認知有間。有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爰要求財政部應研謀精進節省債息之計算方式,以增加債務透明程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4.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之還本。而112年度稅課收入預算編列2兆1,749億元,所列之債務還本為1,100億元,占稅課收入5.1%。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從108至112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1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5.11%及5.10%,雖皆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112年度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且甚略低於111年度,建議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庫署111年10月18日表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優於預期,原編列債務還本數960億元已於111年度7月初全數償還,並分別於9月8日及10月18日再增加還本150億元及390億元,共54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顯示出增加債務還本後,能夠有效助減緩政府債務累積。綜上,中央政府對於自身償債能力有低估之虞,請財政部應加強執行公共債務法第12條之規定,112年度債務還本數應以超過1,305億元(占稅課收入6%)為執行目標,並研議後續年度應以稅課收入6%編列債務還本數,確保政府財政長期健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5.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定發行公債及借款6,593億0,140萬元以償還到期債務,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已2度發行不足額各35.987億元與43.499億元。爰請財政部於標售前妥善分析國內與國際金融市場變化因素,並針對2次不足額發行分析歷次投標意願不如預期之原因,並研議相關措施以改善公債標售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類別 內容 甲類 111/9/30至131/9/30(20年期)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新還舊預計發行額300億元 實際發行額256.501億元 不足額發行43.499億元 乙類 111/3/31至113/3/31(2年期) 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發展基金預計發行額200億元 實際發行額164.013億元 不足額發行35.987億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6.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國債鐘資料,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5兆6,998億元;另根據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估112年底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至6兆6,748億元,較111年度增加2,754億元,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顯有必要。惟107至110年度債務管理績效指標頻繁變動,恐不易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且據財政部國庫署官網目前僅列出105至110年度債務管理績效指標,爰請財政部儘速公布111年度績效指標,並通盤檢討近年指標變化原因與各年度達標情形。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88億8,931萬8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3億3,000萬元(含「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2億1,931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78億4,312萬2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5萬元、「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2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萬元、「推展費」1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3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34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之「購置無形資產」10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8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增列3億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3億0,08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2億9,3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億3,622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4,619萬6千元,增列3,690萬元,改列為10億8,309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279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7項: 1.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1億3,721萬7千元。近期諸多金融機構盜領詐騙案件,源於歹徒以第三方支付綁定銀行帳戶、信用卡後進行盜領、盜刷,且不僅金額高於自銀行端領取之單日限額,甚至有直接綁定非持卡人之手機號碼之情事,顯示第三方支付已成為我國金融詐欺之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綁定人頭帳戶及盜刷盜領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一、本會編列818萬7千元。近期因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超過50萬投資人,共計損失超過31億元。惟目前加密貨幣之日常交易業務尚未納管,虛擬通貨投資人之權益並未受到保障,近期又面臨加密貨幣市場之大規模波動。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五,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加密貨幣投資人之權益保護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3.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一、本會編列818萬7千元。近期因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超過50萬投資人,共計損失超過31億元,風暴波及我國加密貨幣交易所及其背後出資人與投資人,進一步影響金融穩定性。為確保我國金融能將相關風險及損失控制至最小值。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該公司申請破產導致我國加密貨幣交易所、其背後融資對象與投資人之影響與如何確保該影響不會波及一般金融體系之消費者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4.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二、銀行局編列9,901萬5千元。近期許多盜領之詐騙案件,多源自於第三方支付綁定銀行帳戶後,且盜領金額已高於自銀行端領取之單日限額,顯示第三方支付已成為盜領之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五,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預防盜領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編列1,381萬9千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財務管理問題,惟業者仍不斷在新聞媒體放話宣稱公司之獲利及狀況,恐有誤導保戶與投資人之憂。為導正業者因財務狀況不夠透明,而有影響保戶視聽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改善此誤導視聽之風氣,及監理機關將如何導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6.我國為兼顧政策推動的便利性與可行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開放銀行規劃由金融機構公會採取自願自律的做法來推動,採取分階段啟動開放銀行的資料共享模式,各階段將分別依序開放商品資訊、客戶資訊與交易資訊。然而近期卻發生金融機構片面修改定型化契約,要求使用者須同意將自己與保證人的個資、往來資料等,提供給往來的機構使用,造成個資外洩疑慮。從上述案例,雖然政策立意良好,但仍有待開放銀行推動與個資保護上積極推動衡平之規劃,以彌平爭議。根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提出之「解構開放銀行-執行架構比較與建議」之建議指出,開放銀行自律規範應可參考歐盟GDPR作法,增訂消費者同意開放資料予第三方服務機構明定資料有效期限及後續資料處理方式,並明確規定消費者可撤銷使用資料之授權。綜上,為使開放銀行推動在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未完成前,能夠更順利推動。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個人資料參照歐盟GDPR措施引入我國開放銀行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7.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32萬5千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目標即是透過修法,讓我國金融環境更利於創新金融科技發展;惟產業創新條例訂定至今超過4年,卻僅修1條法規。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明創新實驗出沙盒審查時,啟動修法之標準與條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8.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32萬5千元,惟110及111年8月底止,皆均無創新實驗之申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放寬創新實驗之限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9.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二、銀行局編列136萬6千元。面臨中共二十大後,中國經濟與金融環境之不確定性增加,導致投資風險大增,再加上政治因素影響,導致我國金融業投資中國風險不斷上升,甚至面臨流動性問題。為確保銀行之體質健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將如何降低於中國之暴險具體目標與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0.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銀行局部分編列136萬6千元。按中國共產黨召開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後,中國之經濟與金融環境之不確定性增加,導致我國投資中國風險大增,復加政治因素影響致使我國金融業於中國暴險不安定性不斷上升,甚至可能因其不明確之管制措施,而面臨流動性問題。故為確保我國銀行之體質健全。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有關銀行局編列預算136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協助金融機構降低其於中國暴險金額之具體目標與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1.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編列1,278萬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問題,皆凸顯保險業之風險與財務管理有待加強。惟保險業已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以協助業者思考在極端情境下,公司之風險承受能力及應有的因應對策。保險業111年所面臨之財務危機,凸顯壓力測試無法協助業者強化風險應對能力,若保險業財務不健全,將影響保戶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壓力測試之精進及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保險局部分編列1,278萬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問題,皆凸顯保險業之風險與財務管理有待加強。惟保險業已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以協助業者思考在極端情境下,公司之風險承受能力及應有的因應對策。保險業111年所面臨之財務危機,凸顯壓力測試無法協助業者強化風險應對能力,若保險業財務不健全,將影響保戶之權益。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預算1,278萬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壓力測試之精進及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3.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550萬元,係為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計畫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係為採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四局雲端服務租賃(含辦公套裝軟體、雲端郵件及協同作業平臺)、行動通訊設施升級(提升本會及各局VPN連線容量及優化遠端連線管理機制)與行動設備資安防護機制(強化設備安全管理、磁碟資料加密及因應設備遺失之遠端資料抹除機制)等,其性質似與公務機關常態運作之相關經費雷同。立法院於102及107年度審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時,分別提出決議,明示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所需之經費宜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惟若涉及公務機關常態運作之資訊經費則宜於公務預算編列。綜上所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建置行動化辦公室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似有與立法院決議不符之疑慮,有儘速釐清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14.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550萬元,包含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資安議題為我國金融業重要課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數位科技發展之具體資安監理目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1,550萬元。資安議題為我國金融業之重大議題,且台海緊張情勢大幅升溫,如何確保金融資安以維護我國金融消費者保障,更顯重要。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有關「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1,55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數位科技發展之具體資安監理目標及如何建立金融帳戶資訊異地雲端備援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6.有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是證券主管機關為了保障投資人能取得及時與可靠的投資資訊所建置的。投資人可於該網站查詢所有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各項定期及不定期資訊。該網站建置情形仍以電腦使用介面為主,然而根據《Digital 2022:TAIWAN》報告,在所有的網路使用者中,高達95.8%民眾都有透過手機上網的習慣,而在裝置選擇上,手機與桌機(含平板)的使用時數比為51.8%:48.2%,由手機略勝一籌;事實上,109年時,手機以43.7%落後於桌機50.3%,如今不只追平,更小幅超車,可見手機連網已是趨勢。綜上所述,公開資訊觀測站作為確保投資人取得相關公開發行公司之主要管道,其介面設計及操作應考量手機上網者之使用情形進行網站優化或開發專用APP,以利投資人有效取得公開資訊。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預算5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優化公開資訊觀測網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17.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1,913萬8千元,其中用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粉絲專頁製圖及上稿費75萬元。惟截至111年11月15日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粉絲專頁追蹤人數僅5萬5千人,相較之下,同為財政系統的財政部粉絲專頁有12萬人,而中央部會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粉專追蹤數多達33萬人、教育部28萬人、內政部警政署27萬人,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期未妥善經營、未善盡社群工具與民眾互動,導致臉書粉專能見度不足,無法適時發揮政策宣傳效果。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4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臉書粉絲專頁追蹤數之研擬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18.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競賽及交流活動」之「交流活動費」編列328萬元,較110年度決算數103萬4千元,增加224萬6千元,增幅217.21%,增幅明顯偏高,有鑑於基金來源大多係金融機構所繳交的營業稅稅款,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撙節各項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費鴻泰  19.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有銀行局辦公廳舍搬遷相關經費8,971萬2千元,總經費為1億5,798萬5千元,其中6,827萬3千元奉准辦理及後續計畫核定時,已逾111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期限,爰未及納編該年度預算,但截至111年9月止僅累計分配2萬4千元。然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為特殊任務管理單位,是否應將公務機關本身的資本門計畫支出費用全部轉由基金負擔,其合理性尚有存疑,另編列科目為「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雖無明顯排擠該科目其他預算之運用,但未來仍應審慎為之。為維護金融監理及行政效能,仍應積極控管辦公廳舍搬遷計畫進度並注意成本管理,俾利如期如質完工。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說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工程受疫情之影響、及相關工程進度、預計完工期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20.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4,750萬5千元,用於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與消費者保護宣導等。112年度本基金施政重點之一為「建構無障礙金融雙語環境」,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至111年4月止,全台40家本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僅14家本國銀行有推出行動銀行APP英語版本,覆蓋率僅35%,顯見我國金融服務國際化仍不足,對外籍客戶使用數位金融服務環境十分不友善。為推動數位金融雙語環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高本國銀行雙語行動銀行APP覆蓋率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21.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30萬7千元,而查110年度決算,僅有111萬4千元,考量政府推動數位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究落實新種金融商品及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並落實相關措施。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968萬元,係補助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動國內金融科技產業,攜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匯集國內、外金融科技產、官、學、研多方資源,建立國內第一座「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 Space,打造適合金融科技發展的虛實共創環境,整合空間場域、輔導服務與金融科技開放API等資源,推動金融科技共創生態系,並選址於台北市中正區。近年,隨著我國著重台灣南部發展,相關金融業也逐漸強化業務發展,相關金融科技創新亦可往南部進行規劃,均衡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現行金融科技園區執行成效及檢討與於南部區域設立金融科技園區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3.全球第三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面臨倒閉危機正式申請破產重組程序,而根據交易所Crypto.com統計,全球約有5%人口持有加密貨幣,台灣業者則估國內約有100萬人持有加密貨幣,若以FTX交易所規模來推算,FTX破產倒閉事件台灣約逾50萬人受害,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加密貨幣屬高風險投資商品,全球仍有上百所加密貨幣交易所仍存在,未有完善監理制度及保障,仍可能造成投資人的高度風險。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日前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關注發展,目前僅針對加密貨幣平台洗錢防制進行監管,不涉及交易面,會朝投資人保護等方向進行研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後續發展情況,並了解國際上相關主管機構對本事件的看法與處理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4.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用人費用包含依規定可領取特別津貼,有鑑於長期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大量由所屬機關借調或支援本會各單位人員,多數為秘書或國會聯絡人,且借調時間長,除將造成所屬局人力不足外,整體用人成本亦偏高,且依10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員及聘用單位人事成本相較於其他二級機關為偏高,且有逐年增加趨勢,建議妥善評估其合理性。」,倘考量支援借調人員,對於業務人力及經驗傳承欠缺穩定性,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本會各單位借調所屬機關支援人員所辦業務之妥適性,如確屬必要且常態性業務,應適時修正組織法規將借調支援人力予以納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施政重點」之(一)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項下第6點列有持續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以營造適合電子支付發展及便利民眾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並於「施政重點」之(三)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項下第5點列有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惟111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與金額已較110年同期成長,然電子支付帳戶交易占非現金支付交易之占比仍偏低,有鑑於電子支付具有刺激民間消費帶動經濟成長、縮小地下經濟規模及提高金融透明度等優勢,並有助於透過支付科技之實際應用,加速普惠金融之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措施,以促進我國電子交易之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6.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110年11月宣布正式成立「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該機構規劃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建置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之永續揭露規範。ISSB已於111年3月公布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一般性揭露規範」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草案,該2號永續揭露準則草案皆採用TCFD之四大核心內容(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訂定揭露架構,IFRS S2亦採用SASB所訂之產業揭露指標。有鑑於國際日漸重視企業ESG資訊,ISSB刻正研擬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我國已將國際準則規範TCFD及SASB納入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掌握國際發展趨勢,適時研修相關規定,俾利提升企業ESG資訊之揭露品質。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自108年6月起,陸續訂定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凡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即可申請業務試辦。惟檢視近年我國金融科技創新推動情形,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自109年起下降,業務試辦申請案件數於108至110年間,概呈增加趨勢,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11年起以每年受理10件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為目標,惟111年截至8月底止,該年度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案分別為0件及14件,合計數已達該年度目標值,然110及111年截至8月底止均無創新實驗申請案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業者利用科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數位金融服務,並依政策推動情形,適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之發展,以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甲、法務部主管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79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7,387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589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6,705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億1,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48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2億6,776萬2千元。臺中於111年7月間查獲大規模大麻毒品91包、混合性毒品咖啡包603包等,毒品氾濫問題極為嚴重,前端偵查、後端戒治問題,應同步重視。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法務部於執行毒品防制基金預算時,應瞭解第一線同仁之困難加以檢討,積極向行政院請增觀護人力,請法務部就相關人力經費資源規劃減少觀護人業務過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2.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3,820萬6千元。本項經費係衛生福利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請法務部督導考核衛生福利部執行經費情形,是否確保各地方政府毒品防制專責機關構,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之追蹤輔導;特別是未進入司法,未必需要戒治之兒少,是否需要其他種類之輔導協助,俾利落實及早防制毒品之作為。請法務部督同衛生福利部就本項計畫案由所揭推展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3.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其編列「補助毒品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計畫」(2,500萬元,該經費係為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管理毒品贓證物),為111年立法院審議本附屬單位預算時要求,始新增編列。法務部為相同目的,於本基金編列共6,339萬7千元。但從毒品扣押來說,內政部警政署為偵查之前端,警察機關之地點也較各檢察署數量更多地點更廣,經費卻較少,資源分配是否合理?不無檢討餘地。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就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毒品扣押數位化經費分配是否合理,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4.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緣少年輔導委員會新制將於112年7月上路,主要由社會安全網及本基金支應相關經費。惟查本基金資料,似乎以單次宣導、輔導為主。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如果再加上未進入司法及勒戒程序,毒品曝險程度較低、尚能及早防制之少年,僅以個別場次之宣導輔導諮詢是否足夠,似宜檢討。綜上請法務部與相關中央地方執行單位密集討論,作為未來編列此項經費之檢討參與。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少年輔導委員會毒防諮詢輔導服務方式是否恰當,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3,69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7,22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6,47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702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中「試務成本」編列5億7,215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公務人員考試部分類科考試有到考人數小於需用人數或錄取不足額等情事,包括110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有12類科之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之情形,如高等考試三級公職建築師類科需用人數7人,到考人數僅2人;警察特種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需用人數241人,到考人數229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四等土木工程需用人數16人,到考人數9人;甚有地方特種考試三等公職建築師及退除役特考三等勞工行政需用人數各為11人與2人,卻無人到考;108至110年度公務人員高普等考試錄取不足額類科數分別為20、22及15個類科,錄取不足人數連年大幅提升,分別為127人、209人及293人。另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藥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及普通考試之電信工程等技術類科,已連續3年錄取不足額;又110年度錄取不足額之類科均為技術類科,恐影響政府機關人員進用及公務推展,應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提升報考率,俾國家能充分取才,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2.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各項考試,為因應突發性疾病災害防治所需配合執行之必要防疫支出,於111年3月間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列公務概算額度補助考選業務基金,以維持基金之順利運作,於111年7月4日獲主計總處同意,112年度由考選部公務預算編列補助考選業務基金相關防疫支出7,528萬9千元;該基金近年業務收支餘絀,該基金112年預計賸餘為6,470萬元,其收入總額6億3,690萬元,雖高於112年度費用總額5億7,269萬8千元,其中「考選業務補助收入」係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由考選部公務預算編列防疫相關支出7,528萬9千元,爰112年度預計賸餘數如扣除該筆補助款後,業務收支將轉為短絀1,058萬9千元,應研謀善策開源節流,以提升營運績效,爰要求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及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879萬4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200萬元、「股利收入」30萬元,共計增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9萬4千元。 (三)總支出:原列1億2,620萬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200萬元、「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10萬元)、「行政管理支出」10萬元,共計減列2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380萬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740萬6千元,減列470萬元,改列為1億0,270萬6千元。 (五)通過決議9項: 1.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1,098萬2千元,針對辦理保險法令、保險專題、保險業接軌IFRS17等專案進行研究。惟國內業者接軌IFRS17之狀況令人憂心,尤其針對建置預算系統之部分,業界盛傳能做到業者為極少數,導致目前IFRS17試算報告之準確性令人質疑。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業者之系統建置狀況,以及未來輔導之具體措施與目標時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2.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1,098萬2千元,針對辦理保險法令、保險專題、保險業接軌IFRS 17等專案進行研究。惟國內業者接軌IFRS 17之進度不明,近期更因國際金融局勢動盪,致使接軌狀況更令人憂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整體業者之接軌狀態,並規劃每年試算IFRS 17結果出爐,針對整體壽險業者提出數據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3.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壽險精算費用」3,086萬9千元及「產險精算費用」1,623萬4千元,強化保險業之精算能力。惟111年產險與壽險業皆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產險業因精算失靈,導致防疫險理賠金額破千億元,虧損嚴重;壽險業則因國際金融情勢的劇變,導致淨值大幅波動,更有業者淨值跌至負數,凸顯保險業精算失靈引發之重大事件。爰凍結有關「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有關「壽險精算費用」3,086萬9千元及「產險精算費用」1,623萬4千元各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目前避免精算失靈改善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4.為提升民眾查詢個人擁有保單之便利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11年推出保險存摺,明列個人投保所有有效保單,惟目前保險存摺不論是否為付費會員,僅能查詢自己擁有的保單名稱、保額及被保險人等簡要資訊,無法查詢詳細的保單條款,然保險存摺推出目的即為利用線上數位形式了解契約詳細內容,以解決民眾保單翻閱過於麻煩的問題,現行保險存摺整合程度不佳,不利於高度整合及便民需求。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供民眾查詢國內保險業者推出之所有保險商品及其內容條款等詳細資訊,基於推動數位金融之高度整合的角度。爰凍結「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預算782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整合「保險存摺可供查詢個人保單」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針對國內保險業者推出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之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5.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專案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100萬元。惟相關費用過去5年執行率皆未逾七成,為撙節預算使用並強化計畫執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6.為鼓勵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然社會上仍有許多政府大力推動並給予補助,且亟需資金共同參與投資的項目;保險業挾龐大資金,於政府鼓勵之下究竟成效如何,亦是民眾期待的地方。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彙整各保險業者投資於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之金額及占總資金比例等資料,並說明整體保險業所投資之項目類別及投資方式(例如直接投資、或藉所屬子公司、關連性協會、基金會等),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7.保險法第146條之2於90年修正後,保險業者對不動產投資金額上限從資金的19%上升到30%,然因保險業資金雄厚,總資金高達數十兆元,購買不動產完全不用貸款,多年來大額不動產移轉屢屢創新高,其買主都是保險業者,引發民眾對於其行為推升房價的疑慮。近年來中央銀行為了避免資金過度集中於不動產市場,造成囤地及房價持續炒高的情況,中央銀行實施一波波房市選擇性信用管制,但是保險業者資金充裕且完全不用貸款購地,等於是管制外的龐然大物,不僅完全不受限,且一出手就是大額指標案件,一舉一動皆牽動市場行情,相對於不動產市場的其他參與者而言形成不公平競爭優勢。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各保險業者投資於不動產之資金使用概況、包含占總資金比例、購買各類不動產之比例,年化收益率等彙整資料,並檢討是否因保險業者藉資金優勢堆高不動產價格,而造成年化收益率不佳,並於未來再引發租金價格上漲等問題,及如何於中央銀行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業者之監督有何措施,是否有督促其審慎評估布局於不動產市場之資金水位等,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8.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自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須掛牌、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惟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將未曾投保之微型電動車義務人所致之汽車交通事故排除於本法之保障,等同於相對人與未投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事故,無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賠付,對於車禍被害人的保障大打折扣。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微型電動二輪車賦予掛牌納保義務後,卻將未曾投保車輛排除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障外,除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不符,更與94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因拼裝車產生事故之受害人得納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障範疇之精神背道而馳。考量微型電動車肇事率逐年提升,未掛牌及投保車輛隨著老舊車輛汰換和加強宣導及執法等等方式多管齊下,預期車輛總數會大幅減少,若以確保基金財務為理由排除保障車禍受害人之權益,全面式排除未曾納保車輛實有不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相關矛盾及研議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9.我國將於115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IFRS 17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與表達,主要影響部分為保險負債,其係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與現行以類似攤銷後成本之方式衡量存有相當差異,惟保險業者自102至110年各年底及111年8月底帳上所列保險負債,壽險業及產險業之保險負債皆概呈逐年攀升之趨勢,截至111年8月底止,保險業保險負債總計28兆8,465.64億元,金額甚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22日新聞稿指出,若業者於111年底之財務比率有低於法定標準情形,該會除依規定要求業者提具增資、財務及業務改善計畫外,將綜合考量資產負債財務報告表達不一致、利率上升對於壽險業清償能力之正面效益,以及個別壽險業淨值下降之原因等,審慎檢視對壽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如清償能力未弱化,例如保險負債改以公允價值衡量時,如其財務比率達法定標準者,將以督促其落實所提增資、財業務改善計畫之方式辦理。有鑑於IFRS 17將影響保險負債之衡量、資訊系統修改及商品策略調整等工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業者依評估標準試算,並促其逐步落實調整及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俾順利接軌,降低衝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98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24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74萬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21億2,956萬2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128萬2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321億2,828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9億2,453萬4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41萬7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19億2,411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02億0,502萬8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86萬5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302億0,416萬3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3項: 1.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總支出」項下「其他財務支出」中「代理費用」下「管理費用」之「自行運用」編列4,394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2.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支出由100年度之426億元,逐年迅速攀升至110年度之988.6億元,增幅高達132.07%,退撫支出規模急速擴大;107年7月退休年金改革後,越來越多公務人員延後退休年齡,退休選擇領月休金(含兼領)方式人數均較領一次退休金者為多,致基金之定期退撫給與人數快速累積,由100年度之21萬2,943人增至110年度之37萬4,318人,增幅75.78%,且自107年度起定期退撫給與金額占退撫支出比重均超過九成,110年度則達97.04%,又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全國平均餘命將由108年之80.9歲增至159年之85.6歲,國人平均餘命增加,公務人員退休給付請領年限亦將延長,未來退撫支出恐愈加沉重,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儘早妥為因應,有效擴充基金財源,避免退休年金再次面臨財務危機,維持基金穩健運作,俾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3.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運用之法定最低收益率要求訂為1.05%,及112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值為4.0%,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上半年之基金投資運用績效普遍未佳,退撫基金111年截至6月底止之投資績效情形,除自行經營之固定收益仍有3.13%之收益率外,其餘投資績效均為負數,其中自行經營之資本利得收益率為-16.07%,相較委託經營(-12.59%)及整體(-8.07%)較為遜色,鑑於112年全球經濟走勢趨弱,市場投資風險提高,退撫基金應密切注意世界經濟與國際金融情勢,妥適管理投資組合,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各投資組合之獲利及防禦功能,俾改善投資績效與提高投資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及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主席: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單位或基金別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作以下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4案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提請由游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羅致政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2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