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星期四)9時9分至14時5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美惠 主席: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6時18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管碧玲  莊瑞雄  張宏陸  王美惠  李德維  湯蕙禎  賴香伶  鄭麗文  林文瑞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翁重鈞  吳琪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游毓蘭  洪孟楷  陳椒華  陳歐珀  林昶佐  曾銘宗  陳以信  林思銘  賴品妤  郭國文  劉世芳  高嘉瑜  江永昌  楊瓊瓔  李貴敏  張其祿  廖婉汝  林德福  邱志偉  羅明才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陳思荔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慈美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劉雅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林慶堂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專門委員鍾景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組長劉萬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李佳玲 暨相關人員 主  席:王召集委員美惠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莊瑞雄、林昶佐、李貴敏、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其祿、江永昌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報告後,委員羅美玲、張宏陸、王美惠、莊瑞雄、湯蕙禎、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李德維、管碧玲、鄭麗文、林文瑞、翁重鈞、吳琪銘、陳椒華、曾銘宗、高嘉瑜、邱顯智、林德福、賴品妤、郭國文、劉世芳、張其祿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及李貴敏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第四十七條之三,增列第七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二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增列第四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五,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為:「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及增列第二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第一項為:「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並修正第五項為:「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七章章名,不予修正,維持現行章名。 七、第八十一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三,修正第二項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並增列第四項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增訂第八十一條之四,增列第三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處有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撥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原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並修正為:「第二項檢舉獎金適用範圍、發給之對象、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與身分保密,及前項提撥罰鍰適用範圍、比率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五,不予增訂。 十一、第八十七條,句中文字「……○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之三……」修正為「……○年○月○日修正之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目的係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健全住宅市場,由於蔡英文總統曾表示落實居住正義是最重要的政策,2016年即提出「房市三箭」政見,然房價高漲仍存在民怨。以房地合一稅為例,依其分配及運用辦法明定,稅課收入應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經查,現行稅課收入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比例達90%,其餘10%用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完全未用於住宅政策,以致政府打房政策成效不彰,爰此,為落實居住正義,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 提案人:李德維  鄭麗文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二)有關江永昌委員提案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等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建請內政部於六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管碧玲  湯蕙禎  江永昌  邱顯智  張其祿 十三、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王召集委員美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人民團體法: (一)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 (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人民眾黨黨團代表邱委員臣遠進行提案說明。 邱委員臣遠:謝謝主席、立法院所有同仁及全體國人同胞。台灣民眾黨黨團為了強化我國人口販運防制,並且持續朝國際的趨勢做無縫接軌,參考現行國際條約以及國外立法條例,對於人口販運態樣做出相關的修訂;同時考量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對於性交易行為已經有所規範,為了使人口販運防制法亦可以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被害人有全面性的保護,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從去年6月開始至今,目前為止已經有超過千位的臺灣人受到人蛇集團的誘騙,前往柬埔寨遭受不當拘禁,並且強迫從事詐騙工作,或者遭到轉賣的情事,甚至疑似傳出有強制摘取器官的情形,這些都已經觸犯到人口販運的罪責,到現在還有二百多名的報案者仍然沒有被營救回國,失去聯繫。更誇張的是國內竟然也有發生類似臺版柬埔寨求職遭不當拘禁的案件,警方也陸續救出受害者已經高達58人以上,並且有3人不幸罹難。這樣子惡化的治安狀況,讓內政部驚醒應該要儘速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條例。 特別感謝今天內政委員會王召委安排這次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審查,本黨團提案已經付委將近2年的時間,一直沒有機會排審,這也凸顯內政部沒有非常積極重視人口販運防制的問題。感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排審,希望這次的審查能夠順利儘快完成三讀的程序,也請各位同仁可以支持民眾黨黨團的版本,以強化保障國人的生命安全,完善社會安全網。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莊委員瑞雄進行提案說明。 莊委員瑞雄:謝謝召委。在場列席官員、各位先進、各位媒體朋友。我今天提出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提案說明,檢視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的定義,已經很難符合現狀,本席參考國際公約規範與它的精神,強化被害人權益的保護等條文,落實我國人權治國的意旨,並且嚴懲國內及國外人口販運集團的不法分子。 針對最近傳得沸沸揚揚的國人到柬埔寨打工,受人蛇集團的控制強迫勞動,甚至有強摘器官這樣的情事,這個其實看起來是很丟臉的一件事,這種行為一定要遏止,也有很多自己的國人參與其中,利用無經驗、高薪就業的誘因,刊登這樣的誘騙廣告,把國人誘騙到國外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再來進行對他的剝削,剛好迫於我國整個外交的困境,沒有辦法跟當地政府合作,所以對於營救國人這個部分我們就產生很大的困難。 這一次主要修正內容在人口販賣定義中將性交易名詞更改為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以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內涵,參照聯合國打擊人口販賣議定書,國際上對於人口販賣的定義,不以違反本人意願為要件,這個部分的案件加害人常以未違反本人意願為由提起抗辯,這一次的修正相對這樣的方法讓我們的法律更加周全。在修正第四條裡面增加警察機關或勞動機關的通報窗口改訂為24小時,因為案件的受害人可能發生在海外,為使被害人能夠即時通報獲得協助,警政與勞動機關應該加設24小時報案的電話。我們也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協助破案者的減刑規定,鼓勵加害人能主動自首,最終可以查獲犯罪的源頭。以上提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進行提案說明,2個提案一併說明。 吳委員玉琴:謝謝王召委的排審。我今天有兩個提案,一個是人民團體法的部分條文修正,以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全文修正。首先我先針對人團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做一個說明,今年3月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開會議,其中有卡債的民眾透過網路搜尋法扶,結果進入的竟然是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網站,不但沒有找到真正正牌依法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還因為這樣被律師收取5萬元的撰狀費用,但是法扶對於相關的消債專案是免費的。對於這樣的情形,不只是這樣一個法律扶助協會,還有臺灣金融財務重建協會及中華民國法律權益促進協會等等非常多名詞,都是讓民眾一不小心就進入很多這種釣魚心態協會的名稱。所以本席提出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的修正,新增第二款,有關組織的名稱不得有意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營利團體有關,避免遭有心人魚目混珠利用民眾認知的落差,影響民眾的權益;事實上財團法人法第二條或第五條、政黨法第八條、公司法第十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都有相關的規定,所以人民團體法應該一併調整。 為回應國際兩公約,對於鼓吹民主、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該用法律禁止,所以我也新增第三款的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視性的文字,這個部分我們也一併修正。又,針對第二十五條與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會議的召開,希望能夠增加可以用視訊會議召開。另外第六十六條增加會務的輔導項目,希望能夠讓原來存在辦法中的也有法律授權。謝謝召委今天的排審! 接下來是人口販運防制法的部分,我做了全文的修正,因為人口販運防制法從2009年公布之後,到現在已經13年了,其實國際對人口販運的觀念有很大幅度的改變,比如說,歐盟跟德國這些國家都認為人口販運應區分為人流處置跟剝削行為兩大部分,前面主要著重在預備犯刑法前置的性質,嚴格定義人口販運罪;後面的剝削行為就是依照不同的犯罪型態、罪責和刑度討論。這一次修法的目標之一就是為了跟國際接軌,所以我們需要全面翻修。過去我們可能都認為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好像都是國內的移工,特別是過去大部分都是行蹤不明的移工,但是近日我們看到國人遭受求職詐騙,受到強暴、脅迫,甚至摘除器官的事件。新聞出現之後,大家可以看到人口販運的被害人絕對不是只有特定的外國人,而是可能發生在每一個處於弱勢的人身上,所以我真的很期盼行政院能夠全面處理人口販運的法規。 本席從第9屆提版本,到第10屆再提版本,一直等不到內政部提出完整的法案。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不再多說明,等一下質詢的時候再一併跟內政部溝通。我的版本是全文修正,是一個專法的概念,而不是刑法的補充,特別在罰則的部分;我們希望這個專法完整規範所有的刑責。今天謝謝召委能夠排審,讓我們有機會對話,希望人口販運防制法能夠全面修正。 主席:請提案人黃委員世杰進行提案說明。 黃委員世杰:感謝王美惠召委排審人民團體法相關的修法。本席這一次提出修正草案,事實上是鑑於相關的人民團體在法律位階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審查名稱的權限,應該避免混淆、引人錯誤,甚至藉由濫用設立協會的權利,引人錯誤,導致很多公益性的活動被冒名。之前相當嚴重的就是法扶的問題,國家設立法扶基金會協助弱勢民眾近用司法資源,但是有不肖人士利用這個漏洞,使用跟憑藉國家美意創設的法扶基金會相當近似的名稱,並且利用網路上行銷宣傳的手法,使人誤認。我們的法律有這樣的漏洞,但是財團法人法、政黨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其他團體登記的法律其實都有審查名稱的規定,因此這樣的漏洞應該儘速補齊,並且希望未來相關的法制能夠更健全。我希望審查人團法的時候,能夠得到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的大力支持,盡早將這個漏洞補齊,未來才不會再發生類似的遺憾跟問題。 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明文進行提案說明。 陳委員明文:本席提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法案付委很久,今天終於能夠排審,我們還是要感謝召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雖然兩年半前才剛剛修正,但是事實上,現行條例就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出租或出借槍砲,最輕只有五年的刑期。另外,子彈是槍砲的必要元素,對犯罪的危害與槍砲有同樣的因果關係,但是現行法規對非法子彈的刑罰都非常輕,尤其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最輕只有六個月徒刑,甚至還可能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的可能。刑罰過輕不但無法符合國人的期待,更會助長非法槍砲彈藥的氾濫,間接促使暴力份子或犯罪組織擁槍自重,衍生更多社會問題。 槍枝氾濫至少會產生三種不同的危害,第一種是國民對政府打擊犯罪決心的質疑,還有對國家信賴保護的疑慮;第二種是對社會安定的挑戰,還有增加社會的歪風;第三種是可預見對犯罪結果的加重、損害的擴大,所以本席才會提出這個修正案,希望在委員會能夠得到委員同仁支持,今天也能夠順利的送出委員會,免得讓社會大眾質疑政府管制黑槍、肅槍的決心。這一點我們特別請求主席還有所有的同仁能夠讓這個法案順利的送出委員會。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玉珍進行提案說明。 陳委員玉珍:謝謝王召委重視我們金門、馬祖地區人民的轉型正義。金門、馬祖地區從民國45年7月開始實施戰地政務,縣長是由國防部派任,我們有宵禁、燈火、通訊、民生物資、出入境等各項管制措施,造成人民的自由權受限,其中包括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因為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被限制,後來造成很多社團的權利受到損害,所以轉型正義對金門、馬祖地區的人民相當重要。因為這個原因,本席提出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規定金馬地區因為實施戰地政務或是人民不瞭解法令,誤認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集會結社的相關權利,使得人民團體組織沒有辦法及時申請許可時,可以由民國45年之前的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嗣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來的人民團體組織。這是為了讓當初在戰地政務期間遭受的權利損失可以有回復的法源依據,希望各位委員還有部會可以支持。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報告。 花代理部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各單位代表大家好。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今天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委員提案有關「人民團體法」修正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及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二條文草案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 大院委員所提上開法律修正內容,謹將修正重點及本部意見說明如下,供委員參考: 壹、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及增訂草案 一、修正人民團體法第七條條文: 黃世杰委員等16人、吳玉琴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8人所提修正條文,基於大法官釋字第479號解釋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考量團體名稱之選用應避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而造成混淆或使民眾誤信;另為符合兩公約之精神,新增團體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爰除人民團體法第七條原規定不得使用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外,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限制。 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上開修正條文與本部對團體結社自由之保障及對其所為適法性監督並無相違,本部敬表贊同。 二、修正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條文: (一)黃世杰委員等16人、吳玉琴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8人所提修正條文,有鑑於疫情已成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爰定明人民團體得於章程明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規定。 (二)考量倘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COVID-19等法定傳染病),若人民團體因章程未及修訂致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無法以視訊會議等方式為之,將影響團體之運作,故於上開條文增訂「於有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人民團體彈性運作。 本部意見如下: (一)委員所提上開修正條文,與本部相關公告與函釋之意旨大致相符,本部敬表贊同。至有關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相關出席簽到、表決及證明方式,未來將由本部訂定人民團體視訊會議指引相關原則,供作團體實務運用。 (二)王美惠委員等18人提案訂定除外規定,以排除人民團體以視訊會議辦理選舉、罷免等事項,係考量現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團體之選舉及罷免應於我國境內以集會方式為之,以避免造成法規適用疑義;其餘條文與黃世杰委員、吳玉琴委員等人提案內容一致,本部敬表贊同,建議併予審查。至未來團體辦理選舉及罷免之修法方向,仍待凝聚社會共識持續檢討。 三、修正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 吳玉琴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18人所提修正條文,為檢討現行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所依循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下稱督導辦法),並賦予法律授權明確性,爰委員提案修正第六十六條條文,新增明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事項之法律授權依據。 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與本部落實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並兼顧法律保留之精神,以及規劃檢視修正督導辦法相關不合時宜規定之政策方向相符,本部敬表贊同。 四、增訂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之一條文: 陳玉珍委員等18人提案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倘因人民誤認金馬地區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無法結社,致使人民團體組織未及時申請許可者,可由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 本部意見如下: 所稱未及時申請成立團體之人民或其後嗣相關人等,主管機關顯然缺乏足資認定之檔案資料,尚難以審查該組織之成員範圍,爰上開類型組織建議可循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十條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籌組許可及核准立案,以符法制。本案本部建議緩議。 貳、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 一、委員及黨團提案: 本屆計有吳玉琴、民眾黨團、王美惠、莊瑞雄、江啟臣、江永昌、魯明哲等多位委員關心人口販運議題,連署提出7案版本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綜合說明重點如下: (一)全部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有關吳玉琴及王美惠委員版本,係考量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多年不合時宜,鑒於國人遭詐騙到境外,落入人口販運情事,提出人口販運定義、被害人鑑別機制、安置保護處遇、擴大處罰打擊人口販運集團等修正;並增訂被害人為保全民事賠償,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及觸犯人口販運罪名確定之自然人及廠商等,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等條文。 (二)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有關民眾黨團、莊瑞雄、江啟臣、江永昌、魯明哲委員版本,係基於強化人口販運防制,持續朝國際趨勢接軌,提出人口販運定義、證人保護加強、罰則擴大與刑度提高等修正;並增訂就業服務機構及人力仲介從業人員,納入通報責任人員範疇,以及非法人團體與合夥商號等相關人員犯罪時,組織負連帶責任等條文。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委員及黨團相關提案,係為接軌國際規範與趨勢、強化保護被害人權益、擴大處罰嚴懲不法等目的,並落實我國人權治國理念,本部認同修法意旨。 (二)人口販運防制議題,是一項複雜且須跨機關整合性質之工作,不僅只有人口販運防制法涉入適用,還包含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相關提案所涉內容,包含修正人口販運定義、強化被害人保護權益、擴大處罰犯罪集團等,本部均已與相涉機關積極會商研議,期能周全妥適。 (三)本部目前已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全文,均有相對應條文,並經行政院完成7次審查程序。由於國人遭誘騙至境外淪為人口販運1節,行政院相當重視,交付再盤點彙整,本部亦已會商相涉機關意見,即將送請行政院進行最後審查程序,並將儘速提出行政部門對應版本草案全文。 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鄭天財等21人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 槍砲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廢止持有許可部分,增訂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及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本部意見如下: (一)刑法第七十六條之緩刑制度係採罪刑附條件宣告主義,認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有消滅罪刑之效力。故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縱其原罪刑之宣告均失其效力,惟行為人所為之犯罪行為,曾對社會造成危害,仍屬既成之事實。 (二)我國為槍枝管制國家,原則上禁止人民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採取緊縮之管制政策,只有例外情形同意人民持有槍枝,以維護社會治安。若放寬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或因過失犯罪者,得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恐提高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有違管制槍枝之政策。 (三)本案本部建議緩議。 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一)修正第二項增列「或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經警察機關許可得使用模擬槍之例外情形。 (二)增訂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 本部意見如下: (一)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之需求,經與文化部影視局及業者代表多次開會研議,於兼顧社會治安及文化產業之考量下,同意有限度開放「自國外進口專供影視拍攝申請案用,且拍攝完畢後復運出口」。作法上建議參採大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參考射擊運動槍枝管理方式,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授權,與由文化產業影視主管機關文化部訂定「影視道具槍枝管理辦法」加以規範。 (二)為釐清槍砲彈藥審認爭議,並強化槍砲及彈藥源頭查禁管制,本部111年9月2日將原「查禁模擬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為「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設置要點」,並已成立由各相關部會機關及專家、業界代表組成之「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提案建議於槍砲條例增訂審議會之設置依據,本部敬表同意。 (三)為將源頭管制、機先處理之功能擴及各式槍砲,建議將上揭委員會單列條文,委員建議修正第二十條之一第十一項、第十二項部分,配合格式體例,修正為第五條之三。 三、張其祿委員等18人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一)修正第五條之一第一項開放影視道具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出口。 (二)第二十條之一增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本部意見如下: (一)如前所述,本部於兼顧社會治安及文化產業之考量下,同意有限度開放影視設置使用之模擬槍「自國外進口專供影視拍攝申請案用且拍攝完畢後復運出口」。 (二)為避免使用真槍拍攝影視作品致生意外,本部同意開放供影視業者拍攝使用者限於模擬槍,提案建議授權增訂影視用槍,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規範部分,本部敬表同意;惟因影視用槍得使用之槍枝與射擊運動用槍不同,建議另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二項予以規範。 (三)參採射擊運動用槍規範方式,建議將授權規範增訂於第六條之一第二項。 四、陳明文委員等18人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 提升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未經許可下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出租或出借槍砲彈藥等相關規定之刑期。 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提升本法槍砲犯罪法定刑度部分,事涉我國整體刑事政策,本部尊重權責機關意見。 (二)近來實務常見開槍後立即攜槍自首案件,為遏止此類現象,提案建議第十八條第一項刪除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 五、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 (一)修正模擬槍定義移列至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增列模擬槍得供影視製作使用,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本部意見如下: (一)如前所述,本部於兼顧社會治安及文化產業之考量下,同意有限度開放影視設置使用之模擬槍「自國外進口專供影視拍攝申請案用,且拍攝完畢後復運出口」。 (二)提案建議授權增訂影視用槍,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規範部分,本部敬表同意。 (三)模擬槍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據統計國內改造槍枝8成由模擬槍改造,為加強槍枝管制,提案建議將模擬槍定義納入本法第四條槍砲範疇,本部敬表同意。 以上謹針對大院委員所提法律修正內容,作扼要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報告: 今天本會應邀至貴委員會列席就「人口販運防制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書面報告,備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對此議題之關心,表達由衷感激,以下謹就上開事項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導。 執行情形: 一、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修正草案尚無涉本會權責,惟本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加強社會安全預防與陪伴關懷。 (一)本會根據外交部12月9日提供名單,國人海外求職受詐騙案例累計1,060人,其中原住民共69人(佔6.5%),41人已返國,28人未返國,以屏東縣20人最多。 (二)加強宣導避免族人受害:要求全國原住民社工員、就業服務員、照顧服務員,並透過原住民族電視台、教會等管道,加強向族人宣導;也與地方警政單位合作在相關活動中,現場宣導防詐騙資訊,避免再度有族人受害。 (三)主動提供族人關懷協助:持續更新受害名單,由原住民社工員及就業服務員追蹤受害原住民案家狀況,及時提供關懷協助與資源連結,累計已關懷訪視33人,針對返臺的受害人連結就業輔導資源及心理諮商輔導。 二、大院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檢視無涉原住民獵人相關權益,本會尊重大院決定。 以上報告,謹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報告: 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署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並對委員從機制面及法制面遏制人口販運案件,將有助提升類案查處成效,深感榮幸。 本署依「海岸巡防法」掌理「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等有關事項,並戮力依法定職掌指導所屬執行各項專案工作,為強化所屬查處人口販運案件效能,俾本署同仁偵辦類案有所依循,爰於110年6月22日頒訂常用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彙編「涉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處置流程(SOP),指導所屬配合辦理。 為即時救助人口販運被害人,本署業律定各巡防區為受理各機關(單位)通報人口販運案件之窗口,並於接獲案件後,指派轄內各查緝隊主責偵辦類案;將賡續依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漁業與人權行動計劃─強化打擊海上人口販運案件合作機制」之分工,「無合法入境證件於『船上』或『港口附近海域』」由海巡署受理偵辦。 基於國家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及接軌國際人權標準,增加對涉犯人口販運者之定罪、轉介更多人口販運被害人至安置保護服務,及強化辦理人口販運人員之在職訓練、相關非政府人員於鑑別、轉介安置保護及案件管理過程中之諮詢角色等有關作為,有關本次「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本署敬表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並持續支持本署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大陸委員會書面報告: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併案審查「(一)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五)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的相關內容進行報告,以下謹提出本會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為期與國際規範及趨勢接軌,並提升被害人之權益保障,本會支持修法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 保障人權、促進人權、接軌國際人權標準,是政府不變且持續努力之目標;我國在美國每年公布的全球防制人口販運評比結果,連續12年獲評為第一級國家,相關機關也不斷推動及完善相關法規與制度,期能優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基於落實防制人口販運,提升被害人之人權保障,並銜接國際規範趨勢,對於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之修法方向,本會予以支持。 二、各委員及黨團版本係接軌國際規範並進一步強化被害人權益,與內政部初步規劃方向相同,本會予以支持 本次審查之各委員及黨團版本係接軌國際規範,進一步強化被害人權益,擴大處罰不法並增訂被害人倘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專案許可其申請「永久居留」,與內政部保障被害人之規劃方向一致,本會予以支持。 三、行政院刻正審查內政部擬具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本會將配合相關修法作業,以落實人權保障 人口販運防制法自98年公布施行以來,僅於105年修正過一次,考量現行法對於人口販運之定義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第3條規定略有落差,且有關被害人之鑑別機制、居留保障、收容處所等規範,亦有進一步強化之空間,內政部業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已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多次審查,以落實我人權治國理念。本會將持續配合相關修法期程,適時提供意見,期使規範更加周延,落實對被害人之人權保障。 司法院書面報告: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人民團體法:(一)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人口販運防制法:(一)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人民團體法: 有關人民團體法第25條增訂採視訊會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相關規定,鑑於會員(代表)人數可能眾多,非彼此均互為認識,就參與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應如何為人別確認,以維會員(代表)權利,建請一併考量。 貳、人口販運防制法: 一、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4章鑒於現行「人口販運罪」之罰則散落於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不同法律,各該法律所欲規範之犯罪類型、保護法益,與人口販運型態有所不同,難以涵蓋其犯罪之階段性、集團性、濫用被害人脆弱處境等特性,且所定構成要件參差不一,為更能掌握人口販運罪之脈絡,全面規範性剝削(草案第37條、第38條)、勞力剝削(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及摘取器官(草案第42條至第44條)之人流處置及其後剝削行為之相關處罰規定;另考量人口販運之跨國性、集團性、鉅額獲利性,就可疑財產為舉證責任之轉換,在無法證明為合法來源之情況下,視為犯罪所得(草案第45條第2項),事涉立法體例及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1.草案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9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42條第2項、第43條第2項、第44條所定犯罪主觀要件「意圖牟利」,似非法條用語,一般均使用「意圖營利」,如認有不足以涵蓋全部獲利態樣之虞,建議可在理由欄中補充敘明,或者定為「意圖獲取利益」。 2.草案第45條第2項所定「視為其所得財物」,建議修正為「視為犯罪所得」,以資明確。 (二)草案第8條規定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審理等人員,每年應經6小時以上相關訓練。按本院每年度均委請法官學院辦理人口販運犯罪案件之專業研習課程,其內容包含政策、法制、實務運作等面向。此外,其他機關(構)舉辦與人口販運有關之研習課程或工作坊,本院均會轉知各法院、鼓勵法官踴躍參加。另本院院內網站已建置「人口販運案件研習專區」,適時補充課程講義等各類資料,俾供法官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時之參考,建請斟酌。 二、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32條部分: 本條第1項、第2項將勞力剝削行為區分為「強制型」及「非強制型」,分別規範刑責,且在「非強制型」勞力剝削中增設「利用他人脆弱處境」之行為態樣,並於草案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脆弱處境」之定義,同條第2項規範認定脆弱處境之判斷要素,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 (二)草案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審理等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6小時以上相關專業訓練,本院意見同一、(二)。 三、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4章調整相關用語,將現行規定「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修正為「使人從事勞動」,並提高第30條第1項之法定刑等,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 (二)草案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審理等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人口販運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本院意見同一、(二)。 (三)草案第11條明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之程序,是否屬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將影響受鑑別人能否受到主管機關之協助及保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7條參照),對其權益影響重大,惟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僅能提出異議,對於異議結果則無法再提出行政救濟,其考量為何,修法理由是否應加以說明,建請再酌。 四、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第11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本法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6個月內之期間,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其說明欄敘明係為能有效遏止人口販運之違法行為。爰請釐清以下事項: (一)「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是否為人口販運罪(人流處置、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行為)之犯罪手段或方法,抑或涉及犯罪所得之移轉?又關於帳戶部分,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凍結相關帳戶,是否較為有效率? (二)如認情況急迫時,確有責由檢察官逕命執行相關處分命令之必要,似應比照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1項但書、第6項之規定,增訂禁止處分之事後審查機制及相關救濟制度,以兼顧人權之保障。 五、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第31條將現行規定「利用不當債務拘束」,修正為「利用債務拘束」;第32條、第33條第1項將現行規定「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修正為「提供勞務或服務」;第33條第2項增設對未滿18歲之人犯罪之加重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 六、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為強化預防人口販運,增訂對於非法人團體、獨資商號、合夥商號之處罰,以及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相關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 七、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條文與本院業務無涉,本院無意見。 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擬將「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及「因過失犯罪」,排除於依本條例取得槍砲、彈藥、刀械許可之撤銷或廢止範圍之列,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一)受有罪之科刑判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4條第5項、第76條前段規定明確。故緩刑判決,本屬有罪之科刑判決,僅係暫不執行主刑,須俟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者,其主刑之宣告始行失效,且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均非緩刑之效力所及,合先敘明。 (二)現行第5條之2第1項第6款將「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列為應撤銷或廢止其槍砲、彈藥、刀械許可之情形,應係考量槍砲等殺傷力非同小可,自應由高度自律、謹慎及守法意識之人善加保管、使用,而行為人犯罪,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呈現粗率或漠視法律之人格特質或態度者,則不問有無宣告緩刑,亦不論故意犯或過失犯,均應列入不宜繼續許可之範圍,以保障社會治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此與草案說明欄一至三所指緩刑期滿之法律效果、其與刑之執行完畢或免除有無不同、嗣後再犯是否成立累犯等,均屬無涉;且與草案說明欄四所舉法醫師、律師或計程車駕駛人之資格限制等,本質上亦有不同。故是否允宜放寬規範之密度,將緩刑宣告而期滿未經撤銷者及過失犯予以排除於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範圍,建請再酌。 (三)又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者,其主刑之宣告始行失效,在此之前,主刑之宣告仍屬有效,至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均非緩刑之效力所及,已見前述。故緩刑期間(2年至5年不等),該緩刑之宣告是否將會遭撤銷?主刑之宣告是否將會失效?經常處於懸而未決之狀態。則依草案規定,行為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宣告緩刑確定者,是否須俟緩刑業經撤銷、主刑宣告確定不會失效時,始可撤銷或廢止其槍砲許可?抑或於緩刑判決確定時,即應予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待將來緩刑宣告失效時,再由行為人重新申請槍砲許可?如尚有諭知從刑、保安處分等,是否允宜一併列為撤銷或廢止其槍砲許可之考量因素?亦請斟酌。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為兼顧影視文化產業之發展,擬將「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之模擬槍(火藥式道具槍,不具殺傷力),排除於本條例第20條之1第2項之處罰範圍(行政罰),並擬規範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以專責處理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相關認定疑義,事涉刑事政策決定及國家資源之分配,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一)現行第20條之1第1項規範「模擬槍」之定義,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凡經公告查禁者,其「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改造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而未具殺傷力」者,分別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處罰(均行政罰)。草案擬將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之模擬槍,排除於「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即第2項)之處罰範圍,則關於其他行為態樣,有無一併檢視之必要?是否允宜參照本條例第5條、第5條之1之規範方式,明定經公告查禁之供特定目的使用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等,亦即責由主管機關予以審查並管理後,始排除於相關規定之處罰範圍?建請斟酌。 (二)109年5月22日修正第20條之1,其理由欄已敘明:「模擬槍認定有疑義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查禁模擬槍審議小組,進行審議認定」,則就模擬槍是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相關認定疑義,依現行規定,似可循相同機制處理。 三、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為兼顧影視文化產業之發展,擬將「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槍砲、彈藥(具殺傷力)及模擬槍(不具殺傷力),均規定為倘經許可,即可排除本條例之處罰(包括刑罰及行政罰),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一)草案第5條之1部分:為保障社會治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容許影視文化業者使用模擬槍,是否已可達平衡兼顧發展文化展業之目的?有無必要開放其經許可者,得使用具殺傷力之槍砲、彈藥以從事拍攝活動?建請再酌。 (二)草案第20條之1部分:草案增訂第4項明定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等,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爰建議移列至同條第2項或另訂專條;而原條文第2項、第3項則配合修正為「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未經許可,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以符體例。 四、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擬提高本條例第6條之1第3項及第20條之1第2項至第4項之罰鍰金額;及第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2條第1項至第4項、第13條第1項至第4項之刑度;並修正第18條第1項自首並報繳者之法律效果為「減輕其刑」(現行規定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一)現行條文處罰已屬非輕,提高罰鍰金額或刑度,能否達到有效嚇阻之立法目的,是否允宜以強化查緝、管理及其他配套措施來處理槍砲問題,建請再酌。又現行條文係依據槍砲殺傷力之高低及行為態樣之惡性程度,分別課予輕重不同之處罰,如認確有提高刑度之必要,亦建請本於相同標準予以調整,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並應避免草案第8條第1項、第3項,針對單純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者,及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者,二者規定相同刑罰,可能衍生輕重失衡之虞等情形。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6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依上開第2項所訂定之「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主要是射擊運動槍枝彈藥之管理規定,系爭辦法之內容並非全然均為限制或禁止規定;且違反系爭辦法所列管理規範之態樣不一,所可能產生之危險性也不同,例如,槍枝彈藥庫房設置之安全規範(系爭辦法第6條)與槍枝彈藥遺失時之通報(系爭辦法第14條)所欲防範之可能危險即有所不同,上開條文第3項卻一律以同一罰鍰規定處罰之,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處罰相當性原則,建請再酌。 (三)現行第18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實務運作上似無窒礙難行或顯失公平之情事。草案擬刪除免除其刑部分,將其法律效果改為僅「減輕其刑」,是否有損鼓勵行為人改過自新,並有效防堵槍砲流竄之立法本旨,亦請再酌。 五、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擬將「模擬槍」列為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槍砲」之範圍,並規定「專供影視製作使用」之「槍砲」及彈藥,倘經許可,即可排除本條例之處罰,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一)草案第4條部分:現行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槍砲」,指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類型。模擬槍固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但未經改造前,尚不具殺傷力。故現行條文未將模擬槍列入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範圍,立法體例似無不當之處。 (二)草案新增第5條之2部分:草案所指專供影視製作使用之「槍砲」,是否僅限於不具殺傷力之模擬槍?抑或包括具殺傷力之槍砲及彈藥?建請敘明。倘是後者,為保障社會治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容許影視文化業者使用模擬槍,是否已可達平衡兼顧發展文化展業之目的?有無必要開放其經許可者,得使用具殺傷力之槍砲、彈藥以從事拍攝活動?亦請再酌。 肆、前開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本院對貴院委員費心修法之精神表達欽佩之意。以上報告,謝謝各位。 法務部書面報告: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審查「人民團體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壹、有關「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四、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貳、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 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刪除勞力剝削定義中「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用語。 2.刪除法務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鑑別事項之職掌及檢察官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由鑑別審議委員會鑑別,並於必要時得申請再鑑別。 3.增訂檢察署應設置專股辦理人口販運案件。 4.增訂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每年至少應受6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時數。 5.修訂處罰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除之構成要件、罰則及沒收規定。 (二)本部意見 1.就檢察署應設專股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部分 刑事案件是否由專責檢察官偵辦,涉及各地方檢察署之人力配置及案件負荷等問題,宜由各地方檢察署視自身人力配置、案件負荷等實情酌情調整,若因法律硬性規定,致人力配置及案件分配失衡,反而使案件偵辦上易生延宕之情形,對於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亦非無影響,建請衡酌。 2.就罰則章之部分 (1)於現行法制用語,多使用「意圖營利」一詞,鮮少使用「意圖牟利」,且使用「牟利」一詞似易使刑事處罰之範圍僅限於行為人確因犯罪行為賺取利益之情形,而不包含減省成本之情形,建請斟酌。 (2)有關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除之人流處置行為,刑法多設有處罰規定(如刑法第231條之1第2項、第240條第3項、第241條第2項、第242條、第243項、第296條之1、第297條、第298條第2項、第299條、第300條等),草案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42條第1項、第43條、第44條似與上開刑法規定相重疊,建請再酌。 (3)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 3.就其餘修正條文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二、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 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增訂脆弱處境之定義。 2.增訂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每年至少應受6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時數。 3.就第32條勞力剝削罪之規定,將「詐術」、「監控」自第1項移至與「脆弱處境」並列,適用較低刑度之處罰規定。 (二)本部意見 修正草案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脆弱處境係「指依相對人所處之境況中,除忍受濫用外,實際上欠缺其他足堪接受之選擇」之用語,似易偏於主觀感受,不易有客觀、通案性之標準;同條第2項所規定「脆弱處境之認定,應考量相對人之智識水平、社會地位及經歷,不限於生理、心理、情感、家庭、社會或經濟方面的因素,亦包含相對人行政身分的不安定或不合法狀態、經濟上的依賴或脆弱的健康狀況」,於條文內容及性質上,宜規定於施行細則,建請衡酌;就其餘修正條文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三、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就現行條文第39條增訂非法人組織犯罪懲罰之規定,並增訂第39條之1限制犯人口販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本部意見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四、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 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刪除勞力剝削定義中「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用語。 2.刪除法務主管機關有關人口販運鑑別事項之職掌及檢察官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 3.增訂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每年至少應受6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時數。 4.提高勞力剝削之罰則。 (二)本部意見 1.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 2.就其餘修正條文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五、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 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 2.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利用帳戶移轉犯罪所得者,得向法院聲請禁止處分命令,並於情況急迫時,得逕命執行之。 3.增訂有關公布被害人資料之限制,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辦理。 4.增訂陪同人口販運被害人接受詢訊問者,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 5.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時,對被害人或證人採取保護措施,並於7日內陳報檢察官或法官。 6.修正犯人口販運罪於偵查中或於審判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免其刑。 (二)本部意見 1.就金融帳戶禁止處分命令之部分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是檢察官於偵查中,如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金融帳戶收付、儲存不法所得者,本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扣押該等帳戶,且無扣押期限之限制。而草案規定扣押期限僅6個月,恐有礙證據保全及案件之偵辦,參酌該草案立法說明「斷絕金流」之立法目的,建請斟酌。 2.就被害人或證人保護措施之部分 建議新增文字為「『司法警察』如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以資明確。 3.就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得減免其刑之部分 本條將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由現行「於偵查中自白」修正為「於偵查中或於審判中自白」,說明欄並敘明係「參考其他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法增訂於審判中自白…」,惟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立法說明指出「所謂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歷次事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旨在避免被告審判中曾有一次自白後,即任意翻異前詞,而違反立法者鼓勵被告自白認罪,及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意。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均無以「於偵查中或於審判中自白」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體例。若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為「於偵查或於審判中自白」,可能導致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審判中卻改口否認,縱然被判有罪仍享有本條自白減刑適用之情形,此種心存僥倖之心態,是否符合本條鼓勵是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之立法目的?建請再酌。 六、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黨團提案就現行條文第9條增列就業服務機構及人力仲介從業人員為主動通報對象,就現行第41條原訂之行政罰鍰「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 (二)本部意見 與刑罰無涉,非本部職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七、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本部權責相關者,包含: 1.修正性剝削定義之用語,刪除勞力剝削定義中「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用語,並增列「提供服務」。 2.修訂罰則章有關性剝削、勞力剝削之構成要件用語及刑度。 (二)本部意見 1.修正草案第32條、第33條所規定之「提供勞務或服務」,於解釋上「勞務」應已包含「服務」之概念,即有意涵重疊之虞,建請斟酌。 2.修正草案提高刑度部分,涉及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各罪之衡平,建請通盤考量,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 3.就其他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參、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鄭天財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委員鄭天財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就槍砲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撤銷或廢止持有許可部分,增訂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及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二)原條文規定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核其規範目的,係著重持有槍枝之人之品行、法服從性等,避免其持有槍枝而違法使用。而我國刑法緩刑制度係採罪刑附條件宣告主義,故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刑期,實質上,受緩刑宣告人已有違反刑事法律之行為,若放寬此等受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得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恐提高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而有違管制槍枝之政策,建請再酌。 (三)對於過失犯部分應否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涉及立法政策選擇,本部尊重法規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之決議。 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模擬槍因易於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故依本條例第20條之1規定為公告查禁,為供影視拍攝活動,經警察機關許可、列冊以備稽核即可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似有違避免容易改造槍枝之立法目的。又「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定義不明,從一般民眾自行持手機或攝影器材攝錄影像至耗費鉅資拍攝電影,如何區分認定符合影視拍攝活動,此亦造成管理之困難及槍枝管理漏洞,建請應明確「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之定義、範圍、對象,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完善之管理規範。 (二)若開放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模擬槍,則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模擬槍之行為,亦應增列前開例外之規定,是以,若開放影視拍攝活動使用模擬槍,亦應於第20條之1第3項增訂前開「但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並經警察機關許可、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之例外處罰情形。 (三)內政部於111年9月2日將原「查禁模擬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為「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設置要點」,並成立「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處理槍砲彈藥審認爭議。是修正草案增訂「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本部敬表贊同,惟建請修改為「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 三、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又為供射擊運動,第5條之1規定上開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射擊運動以擊破目標物為比賽結果,故有使用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彈藥之必要。然影視攝影有無使用具有殺傷力之槍彈,尚待商榷及討論。 (二)模擬槍因易於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故依本條例第20條之1規定為公告查禁,若將「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開放,似有違避免容易改造槍枝之立法目的,且影視攝製定義不明,從一般民眾自行持手機或攝影器材攝錄影像至耗費鉅資拍攝電影,如何區分認定符合影視攝製,此亦造成管理之困難,造成槍枝管理漏洞。若要開放,建議應明確「供影視攝製使用」之定義、範圍、對象,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完善之管理規範。 四、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6條之1、第20條之1部分 提高行政罰鍰部分,非本部權責,尊重主管機關權責及大院決議。 (二)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部分 1.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均提高最低刑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最低刑度已與殺人罪責相當,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再酌。 2.現行第7條、第8條依槍枝、彈藥類型及行為態樣區分不同刑責,而修正條文不論上開差異性,均一律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再酌。 (三)修正條文第12條部分 1.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將原本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罰級距體例,又修正後刑度與現行製造制式鋼筆槍行為相等(5年以上有期徒刑),恐有輕重失衡之虞。 2.現行第12條依製造、轉讓或持有子彈等不同行為樣態訂定不同刑責,以區別行為之違法性,修正條文則均一律規定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再酌。 (四)修正條文第13條部分 1.現行第13條依製造、運輸、販賣或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寄藏、意圖販賣陳列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等不同行為樣態訂定不同刑責,以區別行為之違法性,修正條文將製造、運輸、販賣行為及轉讓、出租、出借行為最低度刑分提高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度刑則維持10年以下有提徒刑,除不符刑罰級距體例外,亦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建請再酌。 2.修正條文第2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第1、5項之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恐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五)修正條文第18條部分 1.修正條文第18條第1項: 刑法規定自首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現行規定被告自首並報繳持有之全部槍械,減輕或免除其刑,顯見本條規定除自首外,尚須報繳持有全部槍械,始得免除其刑,若刪除免除其刑規定,恐有違鼓勵報繳槍械之目的。 2.修正條文第18條第4項意見同前。 五、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第1款部分 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第20條之1之模擬槍定義移至現行條文第4條第1項第1款之槍砲定義。然槍砲係指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而模擬槍則係指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兩者性質、危害性及管制規範密度均有差異,不宜列同一定義。 (二)修正草案第5條之2部分 1.「專供影視製作使用」定義不明,從一般民眾自行持手機或攝影器材攝錄影像至耗費鉅資拍攝電影,如何區分認定符合影視製作,易造成管理之困難,產生槍枝管理漏洞而危害社會治安。 2.現行第5條之1規定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然射擊運動以擊破目標物為比賽結果,故有使用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彈藥之必要,但影視製作是否有使用具有殺傷力之槍彈之必要,仍待商榷。且供影視製作而開放使用槍砲,與為避免槍枝危害社會治安嚴加管制之立法目的有違。若要開放,亦建請應明確「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之定義、範圍、對象,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完善之管理規範。 (三)其餘修正草案部分均係因上開修正草案增訂第5條之2而為文字、體例之修正,若採本部前開意見,則均無須修正。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國防部書面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審查「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其中陳玉珍委員提案增訂「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於金馬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或因人民不諳法令,誤認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無法結社,致使人民團體組織未及時申請許可者,可由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國防部意見如下: 一、金馬地區「戰地政務」自民國45年7月16日起,依「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劃定金馬兩地為戰地政務實驗區,授權國防部督導與指揮,中央各部會對金馬地區有關指示及支援事項,均透過國防部轉行之。 二、審酌本辦法業於81年11月5日廢止,金、馬已不實行戰地政務,有關申請恢復原人民團體組織乙節,本部敬表尊重。 外交部書面報告: 以下謹就本部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乙案提出報告,敬請各委員惠予指教。 壹、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係當前重要政策 防制人口販運係一全球性議題,在我國受到日益重視,但近年來似有惡化趨勢,因此受到全球相關國家執法機關更多的關注。國際間對人口販運係採較廣義之定義,亦即從寬認定被害人,以利對被害者之保護,我國在人口販運防制策略上除與其他國家同樣著重於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查緝外,最主要的是設計多種查核機制,如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面談機制與流動人口之複查,藉此防止受害者遭人口販運犯罪集團以各種名義入境,而執法機關建立完備的「預防」、「起訴」及「保護」防制機制,方能整合資源,有效打擊人口販運之犯罪活動。 貳、本部積極協助主管機關與外國執法機關簽署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或瞭解備忘錄 外交工作的要旨在於鞏固邦交、提升與無邦交國家間之實質關係、務實參與國際組織及善盡我國際義務。為達成此一政策任務,在傳統政經領域外,積極尋求與無邦交國家簽署國際書面文件,強化雙方在司法等各領域之互助合作,實有助於提升我與無邦交國家間之實質關係。我國迄今已與菲律賓、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帛琉、聖文森國、巴拿馬共和國、薩爾瓦多、諾魯、史瓦帝尼、瓜地馬拉、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貝里斯、宏都拉斯、印尼、甘比亞及蒙古等國簽署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或瞭解備忘錄,本部為增進我與外國人口販運防制執法機關之實質合作關係,續將積極協處個案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及簽署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或瞭解備忘錄。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不吝指正。謝謝。 勞動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排定「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本部應邀列席說明,敬請委員不吝指教。 壹、辦理人口販運防制相關事宜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勞動部配合內政部辦理人口販運防制,依該法第5條規定之主要業務包括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及持有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等事項。 貳、涉及法規及意見 本法修正草案涉及本部部分為第2條、第9條及第17條,相關條文及意見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2條刪除「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修正為「使人從事勞動」。有關人口販運防制可能涉及之強迫勞動態樣,本部已通函相關部會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供「ILO強迫勞動公約指標」作為參考,如發現雇主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可檢具有關證據資料,移請司法單位依法查處。 二、修正條文第9條,增訂就業服務機構及人力仲介從業人員納入本法之主動通報對象。另依法制體例,建議文字修改為「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本部為落實民眾求職及就業安全,杜絕不法人士藉由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道或平臺,從事人口販運不法情事,課予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於工作媒合時,主動檢視有無疑似人口販運案件,並課予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之義務。 三、修正條文第17條,增訂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非機構式安置服務。本部現行針對經人口販運之在臺移工,業提供相關安置保護與職業訓練措施如下: (一)提供安置保護機制:持工作簽證之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地方主管機關將安排被害人至本部備案安置單位安置保護,由本部補助安置費用。 (二)提供被害人法令諮商等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依規定安置,得依其需求由安置單位提供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輔導諮詢服務、陪同接受詢(訊)問、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提供協助費用由本部補助。 (三)提供被害人職業訓練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得檢具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或本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參加本部所辦理之各項職前訓練。經甄試錄訓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參、結語 配合內政部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提升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積極保障措施並優化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提供多元安置保護作法,本部將依據修正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辦理各項強化國人赴海外就業保障及移工在臺宣導與維護機制。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書面報告: 壹、前言 提案委員考量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人口販運之定義已不合時宜而有修法必要,參考國際公約規範及精神,修正相關規定並優化被害人權益及保護,擴大處罰嚴懲不法。 貳、涉及法規及意見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涉及本會部分為王美惠委員等19人提案第39條,本會相關意見說明如下:為強化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之連結,增訂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廠商,以強化打擊人口販運及落實人權保障,並銜接國際人權標準,有其必要。 參、結語 藉由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以落實我國以人權治國之理念,強化打擊人口販運,並銜接國際人權標準,本會敬表支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報告: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等案之審查會議,謹代表本會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全球化人口移動潮流所帶來之人口販運問題,是目前國際社會與各國政府難以忽視之重大挑戰。為加強保護被害人、預防人口販運案件之發生,我國政府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 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監理廣電事業不得報導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為尊重人權,本會將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建構被害人保護網絡,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 文化部書面報告: 壹、前言 為豐富台灣影視內容多元性,過去影視攝製依製作成本、演員安全、拍攝手法及劇本情節等進行各式道具槍之租用,搭配美術、視覺特效後製等呈現影像效果,少數需要逼真效果的鏡頭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進口「模擬槍」,其申辦及保管方式受內政部警政署專業管理,此友善拍攝環境過去吸引不少國際影片來台取景攝製。惟自109年6月10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修正後,擴大模擬槍查禁範圍,並禁止進口模擬槍供影視拍攝使用。為推動多元類型影片產製、培養專業影視人才,並推升我國與國際影視合作機會,在兼顧影視發展及維護社會治安的前提下,建議適度開放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以推進我國製作的技術實力,厚植我國影視人才能量並與國際接軌,提升影視內容豐富度與產業國際競爭力。 貳、涉及法規及意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本部部分為第四條、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本部相關意見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條文第四條(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版): 「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或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條文係因模擬槍之相關定義規範於現行條文之第二十條之一,於立法體例有未當之處,爰將模擬槍之相關定義移列至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有關「槍砲」之定義。 (二)針對前開修正條文完善立法體例,開宗明義將模擬槍定義納入槍砲範疇,本部無修正意見,敬表支持。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委員張其祿、何志偉等18人版):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供射擊運動或影視攝製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修正條文係因本條例109年修法後導致國內禁止影視拍攝所需模擬槍進口使用,爰本條文酌予文字修正。鑒於本條條文係屬規定真槍(砲彈藥),包含部分影視槍類別,爰將影視攝製使用之真槍(砲彈藥)納入規定,將影視攝製使用之槍(砲彈藥)明文納管,並參考國內過去管理射擊運動使用槍(砲彈藥)之往例,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影視道具槍之管理辦法,並作文字修正。 (二)查國內影視業界所稱拍攝道具之一的模擬槍,外型類似真槍,惟其僅能發射空包彈,與本條文規管之射擊運動使真槍(砲彈藥)不同。鑒於影視拍攝可能因劇情需要將模擬槍枝朝演員或朝鏡頭(含攝影師)射擊之情節,且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裝填空包彈仍具一定殺傷力,可參考國外管理影視拍攝使用槍枝使用情形,衡平我國影視業發展實際需求與維護社會治安等,適度開放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 (三)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為射擊運動槍枝之許可依據,因其使用槍枝種類與影視拍攝模擬槍不同,建議將影視拍攝用另列為第二項,或另立條文以茲明確。 三、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版): 「本條例所列槍砲、彈藥專供影視製作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修正條文係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將模擬槍定義納入槍砲範疇,增列開放影視製作使用目的之模擬槍,明定影視製作使用目的之槍砲及彈藥為許可制,並配套修訂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授權文化部會同內政部訂定影視製作使用模擬槍之管理辦法。 (二)國內影視製作所使用之道具槍械多元,本修正條文說明所謂「真槍」配合「空包彈」形式,屬一般影視界所稱模擬槍之範疇。查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於本條例109年修法前係以行政指導之形式,針對影視用模擬槍以「全進全出」之原則,要求提供影視製作單位應遵守相關管制規則,並由本部協助核轉內政部申請,具完整之管制手段,為兼顧我國影視業發展與維護社會治安,針對前開修正條文增列開放影視製作使用目的之模擬槍,本部無修正意見,敬表支持。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三(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版):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一、許可原因消滅者。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五、持有人死亡者。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其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前項自製獵槍繼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限。但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第一項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其價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第一項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其價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原住民,以其故意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下列規定之一之罪為限,適用之:(以下略)」。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修正條文係因應增列第五條之二影視製作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二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五條之三。 (二)針對前開修正條文,本部無修正意見,敬表支持。 五、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版): (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修正本條文第三項「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本部意見如下: 1.本修正條文係因應修正第五條之二有關增列供影視製作使用之槍砲,爰比照射擊運動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以及違反管理辦法之處罰配合增列修正。 2.考量國內影視業者使用具逼真效果之模擬槍於109年修法後禁止使用,爰建議適度開放影視業者使用模擬槍,可有效協助多元影視內容之產製。 3.針對前開修正內容配合增列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之法源與其罰則,本部無修正意見,敬表支持。 六、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一)時力黨團版: 1.修正本條文第二項:「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向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研發或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2.新增本條文第十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處理模擬槍認定足以改造疑議,應設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 3.新增本條文第十二項:「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除相關機關代表外,應包含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人民團體與廠商代表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為無給職,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設置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二)委員張其祿、何志偉等18人版:新增本條文第四項「供影視拍攝使用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其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版:修正本條文「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本部意見如下: 1.本修正條文皆明確規範影視業者經許可得使用模擬槍攝製影片。 2.考量影視拍攝可能因劇情需要將模擬槍枝朝演員或朝鏡頭(含攝影師)射擊之情節,且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裝填空包彈仍具一定殺傷力,可參考國外管理影視拍攝使用槍枝使用情形,研訂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安全作業流程等相關管理辦法,以維護現場攝製工作安全。 3.鑒於我國影視業者攝製影片使用之道具槍,多有使用具逼真效果之模擬槍,修正條文許可影視業者使用模擬槍進行拍攝影片,對於我國產製多元影視內容與吸引國際劇組來台攝製實有助益,針對前述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修正條文本部無修法意見,敬表同意。 4.至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新增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之修正條文,有助各式模擬槍與不同使用方式實質討論,惟涉及模擬槍之整體認定、查禁及例外使用範圍等,如要設置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參、結語 為創造影視業者攝製多樣化影片之友善環境,並維護影視從業人員安全之工作環境,本部將配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在兼顧影視產業發展及維護社會治安的前提下,持續與內政部研商規劃相關管理辦法與配套措施,強化職業安全規範,以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及健康,進而完善整體影視產業鏈發展,讓影視多元創意作品得以充分呈現,提升我國影視產業國際競爭力。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發言登記截止時間為10時30分。今天議程主要是審查法案,因此就不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9時55分)署長早。警方從過去一直到現在都把手槍或改造手槍作為查緝重點,而針對子彈或改造子彈的查緝,好像是比較忽略,尤其是改造子彈,但是我國最近發生的幾起非常嚴重的槍擊案,都發現有PAK空包彈改造子彈的蹤影,請問署長,到底這個PAK空包彈是怎麼來的?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這個有些是進口的,有些是國內某些單位射擊後,有人去收購子彈殼…… 羅委員美玲:基本上PAK空包彈都是合法進口,只要有合格文件,海關就會放行,可是我們發現最近PAK空包彈的問題真的非常嚴重,好幾起重大槍擊案都是PAK空包彈改造的子彈,到底這個空包彈跟一般子彈基本上的結構有沒有不一樣? 黃署長明昭:基本上結構是大同小異,但是…… 羅委員美玲:大同小異,跟一般子彈是大同小異,然後呢? 黃署長明昭:彈殼是用一般廢鐵或其他金屬類辦理進口,到了國內再做相關改造,就變成是可以擊發的…… 羅委員美玲:只要有合格文件,就可以合法進口,但是用什麼名義進口呢?是金屬類?還是直接就是PAK空包彈?其實就是明目張膽,也不能說是明目張膽,反正就是合法讓它進來了,是不是? 黃署長明昭:是,當時沒有做這樣的管制。 羅委員美玲:到現在都還沒有管制,不只是當時,是到現在都沒有管制。可是這些空包彈經過改造後,已經成為殺傷力非常強的武器,署長,要不要管制? 黃署長明昭:是,目前我們已經規劃要進行管制。 羅委員美玲:已經開始規劃要管制,是不是? 黃署長明昭:是。 羅委員美玲:這類的空包彈,經過合法進口到五金工廠,然後再被有心人改造,只要加上金屬彈頭、填充火藥,其實就跟一般子彈一樣,但是臺灣卻到現在為止都沒有管制PAK空包彈,讓它到處流竄。據本席得到的消息,其實已經有上百萬顆的子彈流入臺灣市面,甚至在網路上都可以很輕易買到,在網路上喔!只要打上「PAK空包彈」,就可以買到這個空包彈,有心人經由此途徑再去改造,就變成危害社會治安的一個武器,所以我認為警政署不得不正視這個問題,我們還可以讓它合法進口嗎?現在模擬槍都已經變成管制品了,為什麼這個空包彈還讓它可以合法進來臺灣?你們有沒有準備修法? 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會跟經濟部協商,針對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規範,希望除了工業用以外,其他彈類進口都要經過核准,也就是要訂定空包彈殼類輸入審查規定,沒有允許文件,海關就要查驗,警政署也要配合進行檢查。 羅委員美玲:所以以後這些空包彈的流向我們就可以掌握? 黃署長明昭:是,就會掌握到。 羅委員美玲:請問現在是不是就像我們所瞭解的,有上百萬顆空包彈已經流入市面?署長有掌握流向嗎? 黃署長明昭:相關數據我沒有辦法準確掌握到底有多少…… 羅委員美玲:也許更多? 黃署長明昭:但可以從海關報關的進出文件去蒐集、瞭解相關資訊,也可以做後續流向的追查。 羅委員美玲:好,OK,也許我們應該研議是不是要把改造子彈納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不是有準備要修法? 黃署長明昭:是,我們修一個相關作業規範就可以達到管制目的。 羅委員美玲:這部分我想勢必要修法,模擬槍都已經管制了,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的PAK空包彈,我們不得不正視。 另外,我想刑事警察局應該已經有發現,最近這些槍擊案現場還有查獲擊發過的制式彈殼,有沒有?這些制式彈殼可能是在國外時已經擊發過,可是被以廢五金名目進到臺灣來,然後被改造,基本上這些子彈雖然擊發過,但整體結構並沒有破壞,所以就像空包彈一樣,只要再重新給它一個新的金屬彈頭,然後填充火藥,一樣還是具有殺傷力,像這種擊發過的子彈就進口到臺灣來了,刑事警察局知道嗎?有掌握嗎? 黃署長明昭:這個我們其實也有發現到,就是他們會用廢五金名目辦理進口,同樣的,這部分未來也一樣會納管。 羅委員美玲:未來會納管,所以目前還是無法可管? 黃署長明昭:相關作業規範已經著手在進行了。 羅委員美玲:署長,針對我今天提的這兩個問題,就是PAK空包彈和擊發過的子彈未來你們要如何管制,以及相關流向的追查,請警政署提一份報告給本席,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好。 羅委員美玲:請警政署署長先回座,再來我要請的是移民署鐘署長。署長早,我們臺灣今年剛剛獲得美國全球防制人口販運評比第一級,而且臺灣已經連續13年獲得第一級的評比,當然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成績,也不容易,13年連續都獲得這個殊榮,而且是與英美並列為最高等級。這表示我們人口販運的問題、剝削的問題,還有強迫勞動的問題就解決了嗎?我們節錄2022年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我們還是有很多問題必須要處理。因為時間關係,我想就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這部分跟署長探討,美國國務院報告裡也提到依法只有移民署官員(指我們臺灣)、警方及檢察官能對被害人進行鑑別,勞動部、漁業署或其他單位需遵循程序通報可能的被害人,他們並沒有鑑別的資格,而鑑別的就是移民署、警方及檢察官。臺灣的非政府組織及檢察官認為,這樣的制度下會遺漏很多被害人,所以在美國國務院的報告裡面,希望我們要納入其他的,比如可能是漁業署也好或勞動部也好,甚至我認為教育部都應該納入可以進行被害人鑑定的機構,署長這邊怎麼看呢?因為我目前看到你們只納入社工、社勞單位。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鍾署長說明。 鍾署長景琨:委員好。目前有將社工、移工諮詢人員或法扶人員納入陪偵人員名冊來運用,至於官員的部分,由於在偵訊過程還是以司法警察機關作為鑑別的主體…… 羅委員美玲:署長,我看到美國在臺協會寫了一篇文,有一些優先要務的建議,其中有提到為什麼要納入漁業署?因為我們遠洋船隊當中有很多都是外籍移工,像菲律賓的、印尼的都有很多,所以很建議漁業署應該要納入,因為有些社工真的並不瞭解這個區塊。我目前看到你只有納入社工,可能是會不足的。 再來,為什麼本席會提到教育部,我們知道最近這2年發生私立大學招募的外籍學生,他們非法從事被強迫勞動,不管教育部也好或漁業署也好,我想都應該要納入進行鑑別的機構,這是本席給移民署的一個建議。 鍾署長景琨:好,這個我們再來研議,將剛剛所講漁業署及勞政的部分在相關案件讓它們進來。 羅委員美玲:我想美國國務院的報告是值得我們去參考。再來,我們在2021、2022年反剝削行動計畫裡有研議要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考量將勞檢人員、法扶、專職律師納入,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移民署來做細則的修正,這有進度嗎? 鍾署長景琨:目前我們已經有把這些人員納到我剛剛講的陪偵人員資料庫裡,但是細則的部分因配合販防法的修正,可能要稍微後面一點。 羅委員美玲:這個進度可能要加快,雖然我們這麼多年以來,在評比上還有這麼好的成績,可是臺灣確確實實還存在這些人口販運的問題、強迫勞動的問題,我們還是要來正視,以上,謝謝。 鍾署長景琨:謝謝委員。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6分)署長好。今天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其中有一點是我們為了影視拍攝的需要,希望能夠在管制的條件之下,允許進口使用模擬槍,即為了拍攝的真實性。我看各部會基本上好像都相當支持,警政署應該也是支持的,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委員好。是。 管委員碧玲:但是它的管理程序,你們準備好了嗎? 黃署長明昭:我想如果修法通過,我們會立即著手一個管理規範。 管委員碧玲:以目前來講,可能如何管理? 黃署長明昭:比方說申報同意後辦理進口,而進口的話,對於放置還有相關的使用流程等等…… 管委員碧玲:要列管、列冊管理。對不對? 黃署長明昭:對,要管理。 管委員碧玲:現在列冊管理的依據是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你看一下,本來就有規定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以後要列冊管理,這是對槍砲彈藥管制管理的法規依據,是不是這樣的依據就可以來建立整個管理程序?你還不是很熟喔! 黃署長明昭:這可能要由文化部訂定一個管理辦法,也會同警政署…… 管委員碧玲:不會吧!這是警政署要管啦!管理要由警政署主責,好不好?看起來你還是沒有準備好,在我們修法以後,如果今天出去,然後不須協商,那是很快就會三讀了,三讀後經總統公告以後,如果業界很快就進口,你們的速度是很趕的。 黃署長明昭:對,沒錯。 管委員碧玲:速度是很趕的。我們等一下要看看怎麼樣好好叮嚀管理制度這一塊,以及要怎麼樣開始,好不好?以目前來講,空包彈到底屬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的彈藥? 黃署長明昭:我們公告的是子彈才算。 管委員碧玲:但是它很容易被別人變造,加個彈頭就真的有殺傷力,所以這個媒體的統計數字是正確的,我跟你們確認過,同仁告訴我這個數字是正確的。 黃署長明昭:這是我們查獲到的一個數據。 管委員碧玲:所以是你們的數據,媒體拿去用。這個比例不可謂不高,你看越來越高,一直到2021年已經有39%的槍擊案現場是用PAK空包彈改造後造成的槍擊案。 黃署長明昭:是。 管委員碧玲:這個比例非常高,可是目前它卻不被當作彈藥,那有沒有任何管制措施? 黃署長明昭:我們會修正經濟部所訂定的輸出入品項號,內政部以命令就可以公告管制實施了。 管委員碧玲:其實海關是根據全世界的標準來管制,海關的管制走在你們前面,就海關進口稅則有關武器、彈藥及其他零件與附件這一項來看,其實「其他槍彈及其零件」就有包括PAK空包彈,不只有稅則,而且它的輸入規定代碼是363,所謂輸入規定代碼363是指什麼?就是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 黃署長明昭:之前都沒有送到我們這邊來做輸入審查,所以我們都沒有掌握到這一塊。 管委員碧玲:所以是他們沒有依照他們自己的規定辦事,你這是在指控海關哦! 黃署長明昭:我想業者也沒有遵守這項規定…… 管委員碧玲:業者也沒有依據這項規定申報對不對? 黃署長明昭:對。 管委員碧玲:你說業者沒有依據這項規定申報,依海關的管理稅則來講,它是應該要納入警政署規範的,為什麼海關會把PAK空包彈當做是警政署應該要納管的呢?其實這是因為全世界的標準,但是因為警政署沒有納管,所以業者就不會報關。就我們的報關制度而言,它是納管的、是需要警政署同意的,但因為警政署落後管理,所以業者沒有依據363報關,這樣懂了吧! 黃署長明昭:對。 管委員碧玲:這個漏洞好大! 黃署長明昭:我們希望海關針對這個部分也可以知會我們…… 管委員碧玲:管碧玲辦公室都查得出海關這項規定,所以你現在不能說你們希望海關怎麼樣。管碧玲辦公室查到這項規定,這是很簡單的事情,我們都能查到這項規定了,意思就是說全世界海關的管理就是這樣的制度,當警政署的管理卻還是落後這項制定的時候,你要怎麼樣讓兩邊步調一致?你們的速度要加快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好,我們已經訂定相關規範送部審查了,這會很快…… 管委員碧玲:署長就任多久了? 黃署長明昭:到今天快要六個月。 管委員碧玲:已經快要半年了,你剛剛說你們制定報院審查是多久以前的事情? 黃署長明昭:是報部審查。 管委員碧玲:是在什麼時候報部? 黃署長明昭:上個禮拜已經報部了,發現這個問題我們就呈報了。 管委員碧玲:所以是媒體報導之後你們才報的? 黃署長明昭:是。 管委員碧玲:不管署長也好,或是部長也好,其實這是很基本的工作、很基本的檢視,領導人要有一定的領導程序,然後你們在內部會議當中必須要求同仁不斷檢視你們的業務有哪一些部門還是有漏洞,以這件事情來講,本席認為你們確實比較沒有注意到這一個大漏洞的疏失。 黃署長明昭:是。 管委員碧玲:我希望速度可以快一點,你們已經報部了,部長也聽到了,報部以後還要報院,然後送來備查。事實上,你看看已經有39%的槍擊案使用的是PAK空包彈,但是它現在卻都自由的在進口,沒有被當作彈藥,所以也沒有列管,我想人民也不願意看到這種狀況再持續下去。 你應該知道本席很關心民防,其實現在是新舊制度交接的時代,怎麼說呢?因為役期延長是可預期的,會多快我們不知道,但是當役期延長的時候,我們的民防制度可能也要跟著配合,包括內政部也要注意,雖然今天部長沒有列席,但是役政處要趕快規劃在新的制度之下,替代役制度要不要變革,本席預期替代役制度將會有很大的變革,民防體系應該要如何加強或配合新的改變,這很重要。本席列出來的數字主要是想讓你們知道一下現在各縣市的民防預算,我把它做成一個表,在這些預算當中,訓練經費占民防預算的比重非常的低,所以民防被叫做形式主義或是以聯誼為主,其實是其來有自,各縣市的狀況署長有沒有掌握?以宜蘭、臺東來看,雖然他們的預算總規模比較小,但是宜蘭滿特殊的,在宜蘭的民防預算裡面,用來作為訓練的比重反而滿高的,臺東也很高,臺東和宜蘭的比重反而很高。可是你看絕大多數縣市民防預算當中用作訓練預算的比重都非常低。如果我是首長,我必須綜觀全局,我希望民防能夠加強訓練,光是一個表我隨時要求更新、隨時要求改善,這就是管理的手段,對不對?你一看就知道哪一些縣市民防預算的狀況,像新北市預算這麼多,結果民防預算占的比重只有0.73%。 黃署長明昭:我們會要求各縣市,關於各縣市的預算編列,我會要求他們…… 管委員碧玲:我知道啦,我就是要求你要要求,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好的。 管委員碧玲:謝謝。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0時17分)署長好。關於今天的修法,有兩個法案與警政很有關係。今年12月初在基隆路邊就有民眾撿到槍枝、彈匣以及子彈,後來也逮捕到相關嫌疑犯。這種情形讓我們覺得好像在生活周邊槍枝很容易出現的感覺,尤其昨天在萬華又驚傳有一位中年男子頭部中彈,這就讓我們感覺更近了,特別是有人因此死亡,看到這種情形,大家心裡都滿不舒服的。從今年1月到11月的統計,已經查獲槍枝一千多支、彈藥一萬五千多顆,由此也可看出查獲的槍彈量不少,署長認為是不是還有很多地方必須再查緝?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委員好。這是一定要的,肅槍是我們的重點工作,我們也要求各縣市一定要全力查緝槍械。 湯委員蕙禎:剛才前面兩位委員都講到從國外進口槍枝的問題,當然這是因為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當中還有許多必須規範的事項,我想警政署可能要成立一個專人小組專門研究如何管制、如何查緝,這部分變成要由警政署來擔當重任。尤其我們看到在國外可以合法擁有槍枝,但是在校園卻會發生槍擊事件,常常有小孩子拿著槍枝掃射,一死就是一群人,感覺更可怕。我們也擔心未來槍枝泛濫,說不定就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因為現在人心不古,人性已經有點亂了,有時候很難控制,如果槍枝這麼容易拿到,是不是也會發生這種令人害怕的事情?是不是有這種危機?請教一下,像軍、警、特勤等等特別身分的人可以擁有槍枝,民間有什麼人可以擁有槍枝? 黃署長明昭:民間擁有的槍枝除了自衛槍、原民的自製獵槍,射擊運動團體也可以有槍,但是都要統一保管,還有學校的學生訓練也都會有槍枝。 湯委員蕙禎:我想使用槍枝的是人,人一定要知道規範,對不對?也常常要不定時地去管理,說不定也要定時地去管理,讓他們知道現在擁有槍枝,要保管好自己的槍枝,不能隨便亂使用槍枝,也要好好保管槍枝,不要被別人濫用,在管理上有沒有一些管制辦法? 黃署長明昭:管理上比方我們崗所擁有的槍枝部分都有一個管理作業規範,都會去做稽查。另外,違法的部分,我們做邊境管制,要經同意才可以辦理進口,包括氣動槍或玩具槍之類的,我們都有修訂相關的管理辦法在做管制。當然,在打擊面,就是打擊非法改造的部分,我們也是不定時掃蕩、檢肅。 湯委員蕙禎:新年也快到了,春安工作大概也會加重查緝的腳步,對不對?春安工作的查緝雖然會掃蕩一部分下來,但是全年其實很多人還在改造或進口槍枝,這些都讓我們擔心平常是不是也有很多人在進行槍枝的交易或擁有槍枝等行為,你們有沒有考慮每個月召開掃蕩進度的記者會? 黃署長明昭:如果是個案的掃蕩,包括各縣市、刑事警察局,都會發布新聞記者會。如果是肅槍專案,我們會有不定時舉辦肅槍專案的時間,專案結束以後,我們都會召開成果記者會告知社會大眾我們肅槍的成果。當然,槍枝的掃蕩是持續性的,只要有持有槍械的線索,我們就一定要去查辦。至於是不是要每個月召開肅槍進度的記者會,我們再來研議是否要定期召開的相關做法。 湯委員蕙禎:好。上個月初新北淡水破獲了詐騙集團駭人聽聞、很殘忍的犯罪行為,後來也查出傷亡的人、救出被拘禁的人,不曉得這個案子後續查緝的結果如何? 黃署長明昭:這個案件相關的涉案者,包括主事者、主嫌犯,都有一併查緝到案,而且羈押了二十幾個嫌犯。這個案件經過新北市專案的追查,大概只剩下1位的身分還在瞭解、進行查緝中,其他的嫌犯都已經到案。 湯委員蕙禎:主嫌嗎? 黃署長明昭:他是集團的重要成員,應該不是主嫌。 湯委員蕙禎:不是主嫌,而是重要的成員? 黃署長明昭:是。 湯委員蕙禎:我想請你們鍥而不捨,一定要打擊犯罪。 接下來我想請教移民署鐘署長,申辦永久居留的辦理期限依規定是14天,但是這3年來看起來大概高達99%以上的案件都要4個月才能完成,因而嚴重影響新住民的權益,是不是可以考慮在特殊情形下、有人呼救的時候,能夠儘速地特別辦理?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委員好。謝謝委員的垂詢。其實我們一般的案件如果沒有疑慮的話,都是在14天內就會作出決定,但是這個14天不包括我們要去訪查或面談,所以時間上看起來會稍微拖到,因為不同的情形就要做不同的處置。至於委員所講的如果有特別的情形,跟我們講的話,我想我們也會儘量予以協助。 湯委員蕙禎:可是根據統計數字,百分之九十九點多的案件要4個月才能查完,為什麼會需要這麼久的時間? 鐘署長景琨:其實大部分是在兩個月內可以完成,少數的案件是因為有疑慮,我們必須再進一步去追查,才會要再延長時間。這個部分我們最近也做了檢討,希望做一些改進措施,就是如果要延長的話,我們會通知當事人,告訴他因為必須再做一些查證或者要補件,所以需要再延長。 湯委員蕙禎:我想承辦人受理的時候,如果看到有一些比如離婚的新住民要是沒有馬上處理,一離完婚之後就喪失身分,這些案子是不是要先做審查,否則時間消逝,他們就會喪失身分,被遣返回國了? 鐘署長景琨:好,這類的案件我們再來多注意一下。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鐘署長景琨: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10時27分)今天內政委員會正式排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法,我也知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2020年、也就是兩年半前剛剛修法完成,但是事實上大家都知道,臺灣現在的黑槍及暴力事件頻傳,尤其是槍擊案頻傳,所以社會大眾希望政府能夠肅槍,也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罰過輕,因此我們期待透過今天的修法能夠提高一些刑期。 我想要先請教司法院及法務部的代表,你們兩個單位的報告裡面基本上是反對本席的提案內容,有沒有?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 簡副司長美慧:報告委員,對於委員提出來的修正草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提高刑度的部分,法務部瞭解委員提案提高刑度的目的是想要遏止這類槍擊的犯罪,我們只是建請考量幾個部分。有關於刑罰級距的部分,因為刑罰級距在刑法有一定的體例規定,委員的版本比方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部分可能跟我們刑法體例不太相符,因為刑法會是三上十下或是五上十二下,所以五上十下的部分跟體例的部分不符…… 陳委員明文:所以你們是反對的,主張製造、運輸、販毒、轉讓的部分應該要跟一般刑事犯罪的刑罰分開,沒有錯吧? 簡副司長美慧:我們是主張刑度的部分要考慮一下刑罰的級距。 陳委員明文:沒錯吧?司法院呢?司法院是不是也是這樣的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朱法官說明。 朱法官嘉川:就刑度的部分,司法院原則上是尊重主責機關以及立法院的職權,只是司法院的立場可能是提供幾點建議請委員斟酌。 首先,槍砲條例從72年制定之後,在109年實質上已經有提高刑度了,因為在實務上最多的是非自製槍枝的類型,在109年提升成跟自製槍枝一樣的處罰,只是說可不可以在其他方面,比如在查緝管理這部分可以加強。 陳委員明文:我覺得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思大概是單純的製造或運輸槍砲與意圖供犯罪使用而製造、販售或運輸槍砲兩者的刑罰應該有所分別。你們的意思大概是這樣吧?你們不是這樣提醒嗎? 簡副司長美慧:基本上我們是希望能就槍枝、彈藥類型及行為態樣而有不同,因為它的實質惡化性可能會有不同所以要做刑罰的區分。這是我們提出的建議。 陳委員明文:黃署長認為在執行上,就是在法令上,司法院或法務部是這種主張的話,如何去區分單純的製造、販賣或意圖供犯罪使用而製造、販賣?你們如何區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我們的執法單位、查緝單位如果認為是屬於製造、運輸、販賣的重罪應該是加重。當然其他如持有等等都危害到社會治安和民眾的安全,應該都要有一個比較…… 陳委員明文:我今天特別要提這個案子就因我認為現行條文確實有漏洞,比如被抓到持有槍枝的人到案後說明時說自己是製造而已並沒有要傷害人,如果是這樣到法院都還有辯解的空間。但是我個人認為無法區分是單純製造或做為犯罪之用,犯案者必須負更高的刑責,我覺得這很難區分,所以我今天特別提出來。事實上製造槍枝就是有意要攻擊人,要傷害人才會想製造槍枝,我們從源頭就要遏止,不管是單純的製造、單純的運輸或者是單純的販賣,終究要跟事實上提供槍枝犯案的人,究責的刑度是一樣的。幫派分子可以隨便開槍殺人,最重要的是沒有槍枝來源的話,怎麼會有槍可以開槍殺人呢?難怪現在我們的槍枝氾濫到極點,製造和犯案分開的這個邏輯是不對的,槍枝氾濫已經對臺灣社會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的威脅,如果立法不明,執法者很難落實,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修法提高刑責。 警政署在這裡承諾12月5日要開始大掃黑,從12月6日到12月20日你們大概掃蕩了幾件? 黃署長明昭:掃蕩了18件左右。 陳委員明文:大概是每天一件,沒錯吧?地方謠傳警政署的掃黑撐不了多久,大概在今年過年就會結束,有沒有這回事? 黃署長明昭:沒這回事,我要求各縣市成立掃黑專責隊,我還到各縣市要求如何掃黑、如何建立平台,並將資訊整合,這是持續性的,不可能是短暫的。 陳委員明文:你預計全國大掃黑會到什麼時候結束? 黃署長明昭:這是一個持續性的工作,絕對是沒完沒了。 陳委員明文:到什麼時候結束? 黃署長明昭:沒有期限,絕對沒有期限。 陳委員明文:沒有期限,就一直會掃黑到底嗎? 黃署長明昭:是,只要有幫派在活動就列為我們掃蕩的目標。 陳委員明文:署長一定很清楚,民進黨黨團也宣示要修改選罷法,要將黑、槍、金、毒的所有候選人都排除,也就是說現在排黑也好、肅槍也好或緝毒也好,尤其是打詐騙集團,這可以說是臺灣現在內政首要的國政,是國家重大事件在推動。我們希望掃黑、緝毒,尤其是打詐都一併要讓所有人民有感,尤其是掃黑。其實掃黑很簡單,黑道的人為什麼可以生活,就是金援而已,這是很清楚的,金錢來源從哪裡來,就從來源斷,他周邊一定有所謂他的人,這些人怎麼斷?如果只剩一個人,就如警政署長如果自己一個人在街上走,沒有八萬大軍誰信你?你算什麼?也就是說你有人、有龐大警力做署長的後盾,所以你走出去、講的話社會才會注意。今天你喊出了大掃黑,但你的警力有沒有動,這也是很關鍵的。很多人對這次的掃黑是要求要有成果的,這幾天報章雜誌確實都有登載,我們更希望未來每星期都應該向社會大眾宣示這一星期做了多少件掃蕩黑幫的政績。這件事情要讓社會能夠注意而且也能夠關注,甚至真正的讓社會治安良好。這是大家共同的期待。署長是否能答應我在近期內會有更好的成果? 黃署長明昭:我們一定會繼續下去,而且會有一個成果的呈現。 陳委員明文:基層員警有沒有配合中央掃蕩黑金的政策? 黃署長明昭:我有到各縣市去,真的有動起來,有些等事證蒐集完整就會執行。 陳委員明文:有動起來嗎?沒有!事實上,很多治安單位的社會關係與地方黑幫確實有很多掛鉤的情況,署長也應該自行動一動,人事上做一個調整才能夠雷厲風行的做掃黑行動,我在這裡提醒署長。基層員警確實有配合中央的掃黑政策嗎?事實上很難落實,我特別在這裡提醒署長,我更希望每星期都能看到警政署的成績。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0時39分)就教兩位署長,這一、兩天有一個駭人聽聞的事件在媒體暴露出來,桃園某科技大學東南亞留學生來臺灣讀書,經警方幾個月的查察之後救出幾位受騙女大生,這些東南亞學生來臺灣跟我們的新南向政策息息相關,他們來臺灣求學,甚或在臺灣社會淪為打黑工的主要族群,這次更令人難過的是他們淪為性交易的受害對象,今天我們在探究人口販運法的修法,處理的不管是跨國之間人口販運集團的打擊與掃蕩,受害人都是很多版本裡強調的部分。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我要請教兩位署長,這些人被誘騙從事性工作,做為假代辦事項之一引誘他們打工還債,目前在警政署中除了這樣的案件之外,有沒有掌握正在進行中的案件?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委員好。這個我要瞭解,因為各縣市有沒有布線得到這個線索在偵辦中,我要瞭解,目前我手頭上沒有這個資料。 賴委員香伶:在這個議題上,我看了人口販運法的主責機關中並沒有教育部,今天教育部來的代表跟人口販運之間沒有任何關連性,只派了體育署代表,所以我也不苛責你。我希望警政署、移民署,現在在臺灣的幾個人口販運案例中,其實很特殊的是一些東南亞學生來臺灣是真打工、假就學,這件事情為什麼會引起大家的憤慨,就是到目前為止,該所大學有12個女大生失蹤,警方努力循線查獲救出3人,警方向校方要求另外9名學生是否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給警方,到目前為止學校拒絕提供。就這部分在查案上面,警政署和移民署到底有什麼法律可以要求私立大學必須配合調查?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我們各縣市服務站都有跟轄區內各大學建立聯繫管道。 賴委員香伶:有聯繫管道,但東南亞來臺就讀大學生的相關資料是否可以共通持有?學校拒絕提供的話,你們就沒有任何管道可以處理嗎? 鐘署長景琨:每個月各大專院校會透過外籍學生的學籍異動通報單逐頁上傳資料。 賴委員香伶:學校會上傳給你們。 鐘署長景琨:對,我們可以看得到。 賴委員香伶:為什麼報載你們要9名學生名單到現在還拿不到? 鐘署長景琨:沒有,經我們查證結果也沒有所謂的9名失蹤學生。 賴委員香伶:沒有9名失蹤人口嗎? 鐘署長景琨:據我們瞭解,這個案子的3名中其實1名是學生,2名是失聯移工。 賴委員香伶:針對在臺灣打黑工,淪為人口販運集團從事不法,甚至成為受害者一事,移民署確實要花更大心力對待被害人,同時掃蕩不法集團。再者,這種代辦業者很多是名為合法實為非法,移民署及勞動部,包括教育部,因為教育部跟東南亞留學生的招生有關,所以在整體上,你們三個部會對於這樣的現象,包括假求學真打工、假求學真賣淫的部分,是否已經鎖定某些業者?是否已經有黑名單?是否能夠掌握並給予重罰?你們有沒有相關的資訊? 鐘署長景琨:這部分因為前端招募是教育部主責,我們只能跟教育部有橫向的聯繫,包括外交部,然後對於來臺就讀學生儘量做一些篩濾。 賴委員香伶:學生的篩濾是另一回事,我講的是代辦業者。我請教花代理部長。警政署和移民署都是內政部裡的重要部會,如果今天修正人口販運法,對於代辦業者和業者已經有發生過不法情事者,給予下架或在一定程度在法裡給予重罰,這件事情你們的修法方向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如果是國外大學生的代辦業者,這又回到教育部的體系,當然我們都可以討論,如果真的有問題,我們一定要跨部會溝通。 賴委員香伶:人口販運法沒有將教育部列為重要的主責機關,這是很奇怪的設計,就將勞動部、法務部和你們的單位列為主責機關,這是一個漏洞。現在很多是假求學真打工、假求學真販運的集團,這樣下去新南向真的會破功,真的是治安上面的一個破口,也是人權上的一個破口。 花代理部長敬群:其實都是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就含教育部。 賴委員香伶:希望內政部硬起來。 花代理部長敬群:我們會。 賴委員香伶:這次還好警政署有想盡辦法把人救出來。除了安置受害者的處理之外,前端就是大學部分的招生,特別是東南亞的招生。其次這些代辦業者都是合法的仲介或留學機構,他們到海外結果遭致這樣的狀況,對臺灣的國際聲譽真的是很大的損失。 花代理部長敬群:是,謝謝委員提醒。 賴委員香伶:去年有烏干達學生在臺灣中州科技大學打工超時兩百多小時的黑歷史,這和強迫勞動是一樣的,賣淫則是和強制性交類似的犯罪,這都是人口販運法原本要防制的,結果竟然發生這樣的醜聞。我希望內政部動起來,這件事情儘速在一個月內給我一個檢討報告,到底整個人口販運在各部會之間有哪些問題必須在法裡做強制性的入法以改變及遏止。 花代理部長敬群:好,沒問題,謝謝委員提醒。 賴委員香伶:接下來請教警政署長,最近我們談到春安復辟的事情,上次您在審查預算時做過說明,但我還是很期待部長和署長。春安的時間拉長到一個月,項目增加好幾項,其中很多人都在質疑,關懷弱勢怎麼會落到警察同仁身上?關懷弱勢、急難救助很多是區公所、里長、鄰長及社會局社工、地方愛心團體在做,為什麼我們的員警包山包海什麼都要做?這件事情現在的政策是否已經定調了? 黃署長明昭:這個工作是警察有警勤區的勤務,他們要去發現住戶中的弱勢家庭需要救助,純粹是服務轉介而不是介入。 賴委員香伶:他們不必主動去查察、不必主動問區長有多少人需要協助、轉報,或提報幾件上去,否則就不達標?有沒有類似這樣很不合理的做法? 黃署長明昭:我們沒有要求他們要設定目標,只是在他們勤務活動時有發現並且轉介,然後就會給予獎勵,是這樣的設計。 賴委員香伶:署長在這邊這樣講,但基層有沒有照你說的方式做?基層有沒有為了考績、業績在比賽?請署長看一下「靠北police」。 黃署長明昭:我們會做稽查,如果違反中央的規定,分數就會倒扣回來。 賴委員香伶:你們講的員警忠勤、忠義事蹟到底有沒有具體的概念?什麼叫忠勤、忠義? 黃署長明昭:忠勤就是在勤務中做了很多服務,熱心服務民眾,像剛才講的轉介弱勢到社政單位,這就屬於忠勤事蹟。 賴委員香伶:所以還是要轉到區公所或社會局。 黃署長明昭:對,他們不必直接處理。 賴委員香伶:他們要主動發現或間接知道也可以算? 黃署長明昭:也可以算。 賴委員香伶:並不是每天好像做社工一樣去做弱勢的關懷? 黃署長明昭:不用,我們不要求這樣做。 賴委員香伶:所以定義上清楚,但還是有提到要求某些派出所要提報幾件,這是你們規定的嗎? 黃署長明昭:我們不可能這樣規定,如果有這樣的規定,我會去追查,而且違反上級的規定會被扣分,也沒有辦法拿獎勵。 賴委員香伶:是。所以沒有必要讓大家為了比賽,或是為了提報年度的春安績效給蘇院長,讓他知道又執行了多少件,就做這樣的規定。在效益上,有時候數字管理當然是有必要的,可是如果只是提報忠勤、忠義事蹟,看起來這是屬於關懷行為的轉介,並不是主動服務嘛!你們主要的職責還是剛才說的打假、治安,對不對?以及年節期間經常出現的詐騙,本席相信這些才是你們的主責。 黃署長明昭:沒錯,是的。 賴委員香伶:剛才說的,循線查到被賣去賣淫的受害少女,這些事情要花多少警力?要布線多久?要有多少人吹哨給你們訊息?這才是員警最辛苦的地方,也是最專業的地方。所以這件事署長責無旁貸,春安工作的內容也要兼顧基層的心聲,要回歸本業,不要包山包海讓他們疲於奔命,讓釋字785號又沒辦法達到效益,好不好?請你們儘速研議改善的方案,謝謝。謝謝主席。 黃署長明昭: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51分)先請教警政署黃署長,你知道幾號過年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正月20日。 莊委員瑞雄:因為年關將近,所以本席在想,維護治安當然是常年不斷的工作,要把國人的生命安全守護好,可是在年關期間讓國內的治安安定,尤其是讓重大案件的發生頻率降低,甚至是在打擊犯罪方面有一番作為,這都是國人期待的,所以本席要建議警政署署長,你們要再凶悍一點,本席不會騙你啦! 黃署長明昭:現在已經很凶悍了,還要更兇嗎? 莊委員瑞雄:還不夠。本席期待不管是檢察官或是警察人員,當你們站出去的時候,不是因為你們很兇,所以老百姓覺得害怕,而是要針對這些目無法紀、作奸犯科的人,要把他們一網打盡,這樣才能建立威信。這次柬埔寨人蛇集團的爭議,也讓國人了解去外國工作的風險,今天好多委員也關心這個問題。例如我們經常看到招募網站上有高薪、無經驗等詐騙手法,本席相信每個人的手機一打開,常常都有這樣的訊息。 本席之所以提出這些事情,也是覺得政府真的很漏氣,我們常認為這是國外才會發生的事,但是現在國內也發生這種事情,這也是本席為什麼會期待警政單位或是司法單位的檢察署等等,大家要有更強力的作為,要展現魄力給民眾看。 你看,這次高雄市警察局旗山分局和高雄市刑大破獲彭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這個詐騙集團也是一樣利用高薪利誘這些被害人上鉤,等對方交出提款卡、帳戶,還把人騙到山區關起來。而且如果不從就動輒毆打、威脅,還要被害人喝尿、吃屎、吃蟲,當警方攻堅找到人的時候,這些人已經不成人形,還好即時把他們救出來,否則真的會出人命。 請教檢察司副司長和警政署署長,針對這些事情,我們有沒有對策?因為現在幾乎都是被動的。本席的想法是,對國內這些人蛇集團,我們有沒有即時掌握?本席相信還有很多我們不知道的犯罪集團,怎麼提早破獲這些人?而且不是只抓到一些小嘍囉,後面的金流、首腦才是最重要的,因為破獲的都是現行案件。 本席的意思是如何把這些人一網打盡,保護國人的生命,甚至是財產安全?我們不要每次都問警政署啦!檢察司這邊有沒有對策?你們不能每次都等著警察把案子送來,或者只是指揮他們去偵辦,有沒有更積極的作為?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 簡副司長美慧:像委員所說的把犯罪一網打盡,這也是我們檢察官極力追求的目標。因為檢察官職司犯罪偵辦,所以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會主動積極的開始偵查。像委員垂詢的這幾個個案,事實上檢察機關在剛開始的時候就已經介入偵查,而且統合所有司法警察,基本上我們會盡力將所有被告繩之以法。除了要求高檢署全面清查個案之外,我們的目標就是速查嚴辦、向上溯源、截斷金流,瓦解這個犯罪集團。 另外臺高檢有查緝和督導中心,也有科技偵查中心,我們會全力協助地檢署追查金流,以及做數位鑑識,用科技化偵查的方式溯源追查,目標就是希望可以強力打擊犯罪,瓦解犯罪集團,我們不容許這種戕害人權、目無法紀的行為在臺灣的社會發生,以上。 莊委員瑞雄:這些都是所謂的期待,只是你們的希望而已。請教警政署署長,你們是第一線,底下的人員是最多的,比檢察署還多,最後進行強制作為的時候,還要報請檢察官同意。在年關期間,本席相信民眾對警政署有很高的期待,為什麼本席要你們再凶悍一點?對於這些作奸犯科的人,尤其這種犯罪手法是社會不容的,所以我們要更強勢的打擊。署長,請你們在過年時間多辦幾案,讓民眾感覺政府、司法機關、警政單位就是人民的後盾,讓民眾有感,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好,這部分一定會繼續辦。所以在重要節日的時候,我也要求清查、清樓,像這種案件的被害人都是被囚禁在出租的房子裡,或者是套房裡面,我們也有把這類工作融入春安工作,目的也是在清理這種犯罪,這部分我們會更積極查緝。 莊委員瑞雄:有一件事不會涉及意識型態,不會涉及政黨,而且只要有作為,不僅是全民的期待,大家還會為你們鼓掌,就是打擊犯罪,尤其是現在社會景氣低迷。在內政委員會,對治安的要求,本席相信是不分黨派的,大家都支持你們,只要關係到打擊犯罪,本席相信沒有任何政黨會說這是不好的,大家反而是有所期待。你身為署長,看到這樣的案件應該覺得很討厭、很刺眼,但是這種案件你們根本就辦不完,因為每天都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例如打電話來要我們借錢,本席都會和他們聊,最後還問他要不要還,然後他就把電話掛斷,因為他就是要詐騙嘛!事情就是這麼簡單。有的則是報飆股,或者是其他手法,各類詐騙手法看了真的令人非常討厭,可是還是有人上當啊!但是只要你們認真打擊犯罪,各層面的人都會感受到這個政府是有作為的。大家都這麼支持你們,你們更應該做出成績,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好的。 莊委員瑞雄:另外,請教移民署署長和警政署,新南向政策施行以來,我們和東南亞國家的交流越來越密切,也經常看到學校裡面有外籍臉孔,現在已經有很多外籍學生。但是國內卻出現不肖的仲介業者,用賺錢快可以繳學費或者抵繳仲介費等等說法,把這些外籍女學生推入火坑。他們是來這邊讀書,可是我們這邊的人卻欺騙他們,讓他們去賣淫,像最近大家看到的,桃園有12位外籍女大學生被騙去從事性交易,現在3位是由我們移民署專勤隊收容以外,另外9位有消息了嗎?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事實上不到9位,這3位其中有一位是學生,另外2位是私人移工,根據警方偵辦的瞭解,他們其實不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 莊委員瑞雄:對於這些外籍學生到臺灣就讀,我們是不是也有查核的機制? 鐘署長景琨:關於這些留學生,我們跟各大專院校都有建立聯繫的管道,學生的動態如沒來上課等,其實他們都會即時跟我們通報,除了每個月要上傳到平臺外,如果有發生緊急個案的話,也可以隨時跟我們聯絡,我們都有跟民間建立聯繫管道。 莊委員瑞雄:這個不能開玩笑,人家來臺灣是要念書的,卻被我們這邊的不肖份子利用,像這種案件多了以後,不是說警政署有破案就好,就算破案了,我們還會覺得臉上無光。臺灣是一個很善良的地方,我很多朋友到臺灣來,第一個想法都是覺得臺灣真好,充滿人情味,可是卻出現這種不肖份子,你們就是要去打擊這種從事犯罪行為的不肖份子。八大行業很多,小吃店在我們鄉下也十分普遍,你真的要通令各個地方的警察局,請他們要特別注意,這些人原本是要來讀書的,有的到最後卻變成拘留、非法打工,你們真的要去查一查,其實講兩句話就知道他是不是本地人了嘛!署長,你的責任最重,國人對你的期待最高,我剛剛問你何時過年不是要約你去玩耶!是要告訴你,過年要到了…… 黃署長明昭:過年沒有休息啦! 莊委員瑞雄:過年要到了,你辛苦一點! 主席:壓力更大。 莊委員瑞雄:請部長有時候提著紅豆湯去巡視一下,當部長是一件很爽的事情,去慰勞他們一下,不是這樣嗎?我期許在這段期間裡可以讓我們看到你們強力的作為,讓國人感覺到黃明昭擔任署長,治安變得更好。警察強力作為,檢察機關打擊這些不法的、作奸犯科的情事,加油一下,好不好?謝謝。 黃署長明昭:是,我們全力以赴。 主席:等孔文吉委員發言完,休息5分鐘。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1時2分)今天大家很關心人口販運,我覺得我們其實已經破獲了不少案件,但你越努力破獲就會發現洞越大,人民越不安。很多事情總有個源頭,你一個一個地抓下面這些人,我覺得這是事半功倍,我認為警政署、移民署應該都可以掌握情資,到底頭在哪裡?把頭鎖定住比較快吧? 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其實不管是黑、金、賭、詐或是人口販運,大家的作為一定是向上溯源,打擊源頭,這都是執行方案主要的手法和目標,但為了要能往上溯源,有些案子就是要去培養它,慢慢地找到上頭,但目的都一樣,絕對不會只是檯面上抓了幾個嘍囉就沒事了,這不是我們現在做事的態度。 張委員宏陸:我不是這個意思,部長、署長,你們覺得一般人會去做這些事情嗎? 花代理部長敬群:一般人不會。 張委員宏陸:一般人會去做這些嗎? 花代理部長敬群:一般人不會,一定是有組織的。 張委員宏陸:不會嘛!一定是有組織的,甚至是幫派的人才會去做這個嘛!臺灣有哪些幫派、組織,我相信警政署應該很清楚吧?人口販運之類的一般人不會去做,不是幫派就是組織嘛!全臺灣大概有哪些你們應該非常清楚,對不對?要抓就是要抓頭啊!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是,若抓到這種的話還要再往上溯源,去追是哪些人在上層指使。 張委員宏陸:沒有啦!往上溯源是現在的方式嘛!我們應該要掌握情資等等,看誰才是這個頭頭。我講句大家都知道的,組織犯罪裡,以前有的是賣盜版CD的、有的是販毒的、有的是圍事的,有很多種,你看美國打擊毒品是找到墨西哥、中南美洲那些販毒頭子,人家是這樣子做,我覺得我們是不是應該也要有這種思考的方向? 黃署長明昭:抓住頭。 張委員宏陸:問題是你怎麼知道頭是哪些人?對不對?他可能沒有犯罪的事實,但要不要給他施加壓力? 黃署長明昭:當然如果有掌握就是偵辦,如果有這個風聞的話,就可以告誡他。 張委員宏陸:對啊!我的意思就是這樣,他有犯罪的事實,但犯罪事實不可能由頭去做,一定是底下的人去做,由底下的人扛,對不對?他找底下的人比較容易啊!有重金、高額的報酬,大家就會去做了,永遠都是那個頭在後面掌控。我舉國外的例子,他們要抓毒梟都是抓毒梟的頭,電影也演了很多,我們是不是可以朝這個方向去思考? 黃署長明昭:是,可以,謝謝委員。 張委員宏陸:大家一起努力啦!如果沒有把頭除掉,永遠會有一堆事情發生,沒有辦法斬草除根。 另外請問一下,現在臺灣有沒有管制3D列印槍? 黃署長明昭:只要是槍枝,鑑定具有殺傷力就是違法。國內的部分,根據我們的瞭解,還是沒有查到3D列印槍,像報章報導說有哪個單位查獲很多3D列印槍,經過鑑定結果,不是3D列印的槍枝。 張委員宏陸:所以臺灣都沒有? 黃署長明昭:是,目前還沒有查獲到。 張委員宏陸:是沒有查到還是確定沒有? 黃署長明昭:沒有查到,是否有人擁有3D列印槍,我們現在沒有辦法掌握到這個訊息,如果有,絕對會查緝。 張委員宏陸:我們要不要走在前面一點?美國有很多州,就我所知大概有9個州傾向立法,他們認為3D列印槍等同於槍枝要管制,臺灣目前好像還沒有這些特別的管制吧? 黃署長明昭:是,只有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有管制到槍枝,包括制式、非制式還有模擬槍枝。 張委員宏陸:對,3D列印槍好像還沒有被列入管制吧? 黃署長明昭:還沒有列進去。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我們應該要開始研究,我個人認為這個應該要管制,因為它也有殺傷力。在以前的年代,拿武士刀是否也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管制範圍? 黃署長明昭:對。 張委員宏陸:武士刀就是被列為管制。 黃署長明昭:要開鋒才算。 張委員宏陸:反正有武士刀就是了,民眾自己去買一個也不行嘛? 黃署長明昭:是,有管制。 張委員宏陸:你看那時候的立法還比現在嚴格,我認為3D列印槍未來會是一個趨勢,而且不只是管制,現在網路上隨便查,都有人在教怎麼製作3D列印的槍枝,我不知道署長你們有沒有去查過、有沒有看過這些? 黃署長明昭:我是沒有看過,我會要求偵辦單位上網去找一下,有的話就要偵辦。 張委員宏陸:有啦!網路上你去查就有了,我覺得這個東西我們要提早管制,制式跟非制式手槍比較不好拿,講句難聽一點的,這只要有個3D列印機就可以製作了,對不對?民眾也可以先做半成品之後再改造。我覺得人口販運這些其實除了錢之外,背後如果沒有實力它也做不來,我們要把他的實力、武力斬斷,這樣他就沒有力量做很多事情,我的看法是這樣,所以你們可以來研究3D的槍枝如何管制了,甚至在網路上如何去做一些規範、管控,不然這個滿危險的。反正我拿出來,你也不知道是制式還是非制式,民眾看到槍就怕,我也看到槍就怕,除了警察不怕之外,我看很多人都會怕,所以你們是不是要朝這方面努力? 黃署長明昭:好。 張委員宏陸:好啦!謝謝。 黃署長明昭:謝謝委員。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1時10分)署長你好。上一次我來質詢就是針對原鄉警力調度的問題,公務員服務法在今年5月30日通過了,因為你們礙於規定,現在的警員執勤時數降低到每個月60小時,更換班次連續休息的時間必須要超過11個小時以上,這個規定對於原鄉警力的調度可說是非常的吃緊,特別是原住民鄉鎮的幅員比較大,像尖石鄉的秀巒村及玉峰村及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所以我上一次質詢聯合執勤在原鄉地區是不是要重新檢討?您答復是說要尊重地方警局,地方警局如果有問題,也可以跟警政署報備,是不是這樣子?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委員好。是,如果距離太遠的話,聯合服勤比較不方便,但還是要維持,我會請他們檢視聯合服勤的效益,跟現在的運作效益比較一下,如果可以達到治安維護且效益更好的話就採取,如果是不方便,比方剛剛講的距離太遠,聯合服勤一趟路要繞不知道多久時間…… 孔委員文吉:所以對於原住民地區,要請警政署檢討原鄉地區警力的人力調配。受到聯合執勤影響,造成原住民地區見警率非常低,到時候要報案不知道跟誰報案,除非你們能夠廣設監視器,如果發生什麼治安問題,我們找不到警察。這個問題我希望警政署能夠主動下鄉瞭解,特別是比較大的山地鄉,北部地區、花蓮、臺東這幾個地方,特別是仁愛鄉、尖石鄉、信義鄉等等,這個你們應該主動去瞭解,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好,我們即刻辦理。 孔委員文吉:一定要把這個問題解決! 黃署長明昭:是。 孔委員文吉:要不然原住民地區發生治安問題,找不到警察,因為警察要過來可能要一、兩個小時以上,你們就沒辦法破案。 第二個,最近警政署是不是有同意行政警察類科可以放到警察特考?最近有同意嗎? 黃署長明昭:這需要考選部同意,我們也有建議考選部要加考原民的行政警察類科。 孔委員文吉:警政署已經建議了嗎? 黃署長明昭:是,我們已經建議。 孔委員文吉:你們現在有沒有跟人事行政總處以及考試院的考選部溝通? 黃署長明昭:10月7日就建議他們了。 孔委員文吉:他們的答覆是什麼? 黃署長明昭:還沒有正式答覆我們。 孔委員文吉:還沒有答復? 黃署長明昭:是。 孔委員文吉:那麼我現在要跟署長稍微抱怨一下,行政警察類科是我們許多原住民立委大家共同建議的,特別是本席從第八屆開始,十幾年前就建議了,你們警政署說這個要加辦,我當時是建議恢復原住民警員專班考試,因為現在原住民的警員人數太少了,部落裡面派出所的所長都不是原住民,不像以前參加原住民警察專班考試的,他們幾乎都退休了。我們現在都要參與警察人員特考,後來你們就說外加2%,但外加2%也沒多少,所以我認為最好是辦理原住民警員專班。 黃署長明昭:現在快到5%了。 孔委員文吉:這也不行,所以我才會建議原住民警員是不是能夠優先分發到山地鄉去,當然要尊重他們的意願。我後來又建議行政警察類科,現在好不容易你們警政署同意了,報給人事行政總處跟考選部,現在他們還沒有答復? 黃署長明昭:是。 孔委員文吉:現在問題的重點在哪裡?爭取十幾年的案子,你們不能自己單獨發布,你們應該要知會我們所有原住民的立委,特別是本席爭取了十多年恢復原住民警員專班考試,那時候是因為警政署都不同意,既然今天黃署長同意了,你是不是應該要知會所有原住民立委? 黃署長明昭:是。 孔委員文吉:你不能單獨通知某個立委。 黃署長明昭:我跟委員報告…… 孔委員文吉:現在問題是人事行政總處跟考選部也還沒同意。 黃署長明昭:他們還沒同意,所以我們一定是它同意後再跟委員報告,這樣會比較…… 孔委員文吉:署長,你要知道,恢復原住民警員專班是本席從進立法院以來,每次都在建議的,現在好不容易弄個行政警察類科,要納入一般行政警察考試,還是放在原住民特考?你認為是放在原住民特考還是警察特考? 黃署長明昭:在警察特考裡面的原住民行政警察類別,還是要放在警察特考裡面。 孔委員文吉:我希望警政署真的要公平一點,我在這邊質詢歷任署長關於原住民警察特考,大概就在你這一任,警政署已經同意,但是人事行政總處跟考選部還沒有同意。 黃署長明昭:我們還在協調。 孔委員文吉:你們一定要爭取啊!過去都是因為警政署反對,因為考訓用合一,是警政署反對的,考選部當然也無從辦起。 最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現在還沒有開放自製獵槍,現在原住民自製獵槍管理辦法的進度在哪裡?有沒有跟原民會商量? 黃署長明昭:條文都已經好了,現在要送法制作業,報部裡面…… 孔委員文吉:你不要每次質詢都說這個還要跟國防部、原民會協商。 黃署長明昭:這已經開了好幾次會,都已經協商完畢定案了,法條也都好了,就是報法制作業程序而已。 孔委員文吉:請鍾副主委說明一下。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的關心,這幾次我們都有配合警政署開過七、八次以上的會議,有協調過也有一些共識,現在已經差不多要完成。 孔委員文吉:原住民獵人打獵應該要除罪化,槍枝彈藥除罪化,現在自製獵槍的規格、製造程序如何,你們警政署跟原民會協調,那麼那個條文是不是應該要先讓委員瞭解一下?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在會議中已經都有共識,而且我們都有邀請獵人相關團體,他們都有來參加。 孔委員文吉:以後開會不要找立法院的委員助理去警政署開會,你們應該下鄉跟獵人協會、各部落開說明會。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有,我們有。 孔委員文吉:而不是請立委助理來背書。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都有邀請,這個部分都有考慮到。 孔委員文吉:管理辦法什麼時候送過來? 黃署長明昭:送法制作業很快。 孔委員文吉:好,謝謝。 黃署長明昭:謝謝委員。 主席:伍委員發言完畢後休息5分鐘。 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1時19分)署長,今天要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我曾在新聞上看到,2019年到2021年這三年,根據警方在槍擊現場所查獲的彈殼,發現制式子彈大概每年都是差不多的比率,倒是PAK空包彈的比率是逐年增長的趨勢;另外,我在新聞上也有看到警方調查發現有業者從歐洲合法引進上百萬顆拍戲用的PAK空包彈,這個與傳統子彈構造相同,包含有底火、火藥、彈殼,獨缺彈頭。署長,其實我們也都知道的一件事情就是在網路平臺、購物平臺上,像螢幕上這個是露天市集,上面是有販售所謂PAK空包彈,大概一顆是50元左右,可以宅配,也可以到超商取貨。除了空包彈之外,在購物網站上還買得到已經擊發的彈殼,也買得到彈頭,這些都是隨意就可以買得到的。 署長,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如果把彈殼加上彈頭,然後自己再加上底火跟火藥,就可以變成具有殺傷力的子彈,對不對?如果有彈頭,再去買PAK空包彈,因為空包彈本身就有底火、火藥跟彈殼,這樣也可以組合成具有殺傷力的子彈。所以本席特別想要請問署長,目前的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到底有沒有規範所謂的販賣者、購買者、購買管道以及購買限制?包括資格、年齡、數量等等,目前的法令有沒有相關的規範?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剛剛您所垂詢的PAK的彈殼是沒有在我們槍砲彈藥的子彈類的公告裡面。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署長您很清楚,我就是想要問這個。我就是覺得第四條裡所規定的彈藥,在子彈的部分確是沒有包括PAK空包彈,對不對?我就是不曉得,所以想要詢問,槍跟子彈的管理是同等重要,為了避免漏接,您覺得這個法令是不是應該要明確規範納管?那到底我們要怎麼做?目前各委員提出的版本有沒有訂定?我知道院版還沒拿出來嘛,是吧? 黃署長明昭:其實這個不用修法,根據海關的輸出入貨品號列的規範,裡面就已經有規範到了,有關這個規範,我們再來研訂空包彈可輸入的審查規定,用作業規定就可以達到管制,也就是說,要申請進口就要警政署同意,取得同意進口進來以後要列冊,這樣就能管制流向及數量等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網路上的也是這樣嗎? 黃署長明昭:也要遵守這個規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網路上的確都有遵守規定嗎? 黃署長明昭:不是,我要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之前還沒有擬定這個審查規定,因為這個事件以及委員所提供的近年查緝到子彈的比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啊,因為現在玩槍的人好多喔! 黃署長明昭:我們發現這個問題一定要管制,這樣才能遏阻子彈的問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我也很關心我們原鄉,現在這些狀況也是涉入的滿頻繁的,希望這個部分可以在一個月內給我一份書面報告。 黃署長明昭:好,沒問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署長。 另外,我也特別關心自製獵槍,這個部分很謝謝,因為目前進度已經差不多了,只差管理辦法,這個管理辦法就是關於原住民跟漁民的自製獵槍、魚槍部分,我最後看到的是12月6日的版本,不曉得目前進度如何? 黃署長明昭:這部分的所有法條都跟原民會等幾個部會討論達成共識,而且都已經完成了,下禮拜可以送到內政部進行法制作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下個禮拜內政部會送進來? 黃署長明昭: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另外一個本席關心的部分是舊槍,也曾針對舊槍的問題提出過質詢,本來在第二十七條有個落日條款,就是關於這些舊搶要用價購收繳的方式,期限是到118年12月31日。我看到12月6日的最新版本,警政署、內政部有從善如流,就是特別在第二十八條提到舊有獵槍可以不用再強制價購,破壞原有功能,是這樣嗎? 黃署長明昭:是,把它修正過來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OK,謝謝。另外,對於我們一直很關心的,就是希望能夠增加原鄉的警力,讓在地人服務在地人,在行政警察的類別加開原住民部分,我也特別謝謝警政署,這個部分其實我是提出主決議,我在考試院、考選部那邊也有提主決議,因為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趕快促成,我也會全力的來協調,希望警政署能支持,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是,我們支持。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署長。 再來本席想要請教移民署及部長,因為今天的議程也有安排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修法。這個部分不瞞各位,我其實從7月中接受到第一宗陳情案以來,現在已經是12月底了,陸陸續續回來的人很多,大概有七十幾位,這當中有很多也是非原住民,因為畢竟非原住民居多,但是我感到很困擾的是截至目前為止,其實我還不斷地接受到一些陳情,包括還是需要救回來的,像有的是滯留在苗瓦迪警方那邊,有的滯留已經三個月,我也很困擾,他的家人一直問我什麼時候可以回來,我們該做的、能做的都做了。甚至有的人回來了,我也很頭痛,因為有的人在防疫旅館住完了之後無家可歸,肚子餓還會打電話跟我們聯絡,我們還要負責他的吃飯及居住問題。我想提的是,除了被害人的鑑定,其實有很多被害人都是家裡有問題的,他根本不願意回家或不想回家,甚至絕大部分我所接觸的是沒有爸爸媽媽的,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這樣的社經背景條件下,這些人比較有可能會前往柬埔寨等這些國家。 署長,我在這邊想要請教一下,現行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七條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特別規定要提供的協助包括「必要之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之協助」,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但它的缺點就是過於空泛。另外,同條第二項授權定訂的管理規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主要負責的是外籍人士的安置保護,至於國人的部分,依規定是地方主管機關負責,沒錯吧?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委員好。是的,沒有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我現在就是有點頭痛,安置保護著重於外籍受害者的管理及協助,我要講的是我的親身經歷,我發現我們整部法好像比較著重於人口販運,也許是因為過去的觀念,以為人口販運會是這些外籍配偶、外國人,但是經過這次柬埔寨事件之後,我發現我們有很多需要處理的是我們自己的本國人,結果他們回來之後像被踢皮球一樣,我不瞞各位,我也不要講是誰,我打給中央部會,也打給地方政府,大家都互相踢皮球,因為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所以對於這個部分,不曉得移民署和內政部有什麼樣的看法?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其實第十七條是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的,就柬埔寨這個專案,其實我們內政部也有會同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署和犯保協會,我們有訂定一個被害人返國保護專案的工作指引,事實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簡單說,如果我接收到這樣的case,可以叫他怎麼辦?因為連我一個立法委員打電話過去,他們都可以跟我說應該找誰、建議委員找誰,那得了啊,如果是當事人的話怎麼辦呢? 鐘署長景琨:他如果願意接受我們的安置保護或各項服務,我們就會把他轉介到地方的社政單位去處理,事實上在這個專案裡面,我們也有做一些安置服務或是經濟服務,其實是有機制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窗口應該要找誰? 鐘署長景琨:在各地就是社政單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我們還要協助他到各地方政府的社政單位? 鐘署長景琨:在他返國我們做鑑別的時候,司法警察機關就會詢問他有沒有這個需要,第一時間我們都會詢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因為他的住處,他到底要去哪裡住,然後他的生活、就學、工作,要怎麼做職業訓練等等,其實包括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移民署都有責任,我在想是不是應該有一個更上位的機關,是誰應該來做這個介面來協助大家?有沒有SOP的流程? 鐘署長景琨:有,我們其實也有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個SOP的流程可以在兩個禮拜內提供給我嗎? 鐘署長景琨: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至少我接到這樣的case,我得知道要怎麼處理,好不好? 鐘署長景琨:是。跟委員報告,其實大部分的國人比較沒有這方面的需求,我們有提供,我們也有詢問,第一時間大部分的人都比較沒有這方面的需求……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就很奇怪了,其實我看到的…… 主席:你那個資料會後再給,好不好? 鐘署長景琨:是,如果委員這邊有case可以跟我們聯絡,我們也會主動來了解。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 鐘署長景琨:我們也主動來了解看看,是不是這個過程當中我們在哪個地方有漏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其實我也要謝謝移民署,這個過程中移民署給我很多幫助,像李大使、劉秘書,外交部都給我們很多幫助,我要在此特別謝謝。 最後,不好意思,主席,我還有一個小小的問題,我可以問一下檢察司嗎? 主席:我們的時間是不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一點點時間就好了,就是問一下幽靈人口。 請教檢察司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當然原鄉有很多人在做機房、當鋪,麻煩你們要去追查一下,因為情況越來越嚴重,但是我想簡單問一下幽靈人口。這次選舉剛選完,有好幾起幽靈人口案都是屬於選舉人的親人,假設妹妹的孩子這種關係,因為是在5個月前回來,然後就被舉報為幽靈人口。我要說的是,原鄉如果要抓的話,大概一半的人都會被抓,因為我們有一半的人都移居到都會地區,我們一定有朋友、有親戚要選舉,我們都會趕在期限前回來,因為這是人之常情,要幫我的朋友、幫我的家人投個票,但是因為就業、工作的需要,我們可能投完票立刻就要把戶籍轉回去都會地區。我要講的是很多人如果因為這樣被入罪要被抓,我可能也要被抓,因為我以前也常幹這種事情。我想講的是,所謂幽靈人口到底要怎麼定義,是不是可以再去檢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 簡副司長美慧:是,報告委員,幽靈人口的處罰是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知道是刑法。 簡副司長美慧:對,基本上並不是你的戶籍跟實際居住的地址不一樣就會構成幽靈人口,並非如此,它有一個意圖的要件,就是他必須意圖支持特定的候選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當然是要支持特定候選人啊! 簡副司長美慧:對,然後也排除了就業、就學或是其他原因而沒有居住在戶籍地,所以在實際的案例上,我們還是會審查……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現在影響到當選人,這很嚴重耶! 簡副司長美慧:我們基本上就是看他有沒有這樣的意圖。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我希望這個部分可以檢討一下,因為原住民很特殊,我們真的被迫這樣遷徙已經夠可憐,所以不在籍投票要趕快做,而且不在籍投票也不一定是通訊投票,也可以叫我們在3個月前或幾個月前去登記我要在哪裡投票,這個要做,不然原住民很麻煩、很辛苦,好不好? 簡副司長美慧:是。報告委員,因為不在籍投票這部分不是法務部的權責,這部分應該是中選會的權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知道,選務、選政我們都一起來檢討,我只是拋出這個問題。謝謝大家。謝謝主席。 簡副司長美慧:是,謝謝委員。 主席:我們本來想從11點30分休息到11點40分,現在已經11點35分了,那我們休息到11點45分再繼續開會。感謝大家,辛苦了。 休息(11時34分) 繼續開會(11時4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46分)主席、各位委員、部長、署長、副主委好。本席有提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最主要是在第一項第六款增加一個但書,將其修正為「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最主要是前面的「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這部分。因為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然後法務部在108年3月8日,因應本席的行文也做了解釋提到,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僅是指免除刑之執行,甚至刑之宣告,其效力亦完全消滅之意;亦即,指自始未受刑之宣告而言。從頭開始未受刑之宣告,而且最高法院94年度這個判決也是一樣,還有最高法院75年這個判決也是一樣,甚至更早的最高法院28年的判例都是一樣,所以我才會提出這個修正條文。律師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不管涉及何種案件,只要「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三十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我們看內政部今天的書面報告,裡面寫「若放寬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或因過失犯罪者,得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恐提高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有違管制槍枝之政策。」但是你們是太過擴大、想得太複雜了。至於原民會,鄭天財Sra Kacaw之所以會提,絕對是跟原住民有關啦!原民會在今天的報告中寫說「經檢視無涉原住民獵人相關權益」,我會無緣無故去提嗎?當然是跟原住民的獵人有關啊!你們也沒問我,就直接這樣寫,這個不應該。 我們現在就談原住民的獵人,原住民的獵人持有自製獵槍不符合內政部警政署所訂定的管理辦法,因為警政署的管理辦法把自製獵槍的規格訂得像日據時代更早以前的規格,所以非常危險,我們的獵人就自製比較先進一點的獵槍,但是都不符合內政部所定管理辦法的規格,然後就被警政署移送而後被起訴。最高法院說這個辦法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法律之授權,但是之前我們有很多鄉親被地方法院判有罪,被判有罪之後有受緩刑的宣告。我現在舉的是有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很多是沒有上訴的,類似這樣的案子,到最高法院上訴都判無罪,但是很多地方法院就判有罪,而且罪行很輕微,這些槍真的是打獵用的,所以就判緩刑,是這樣的案子。既然內政部警政署有疑慮,我今天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大家看一下修正動議,我後面加了一個但書,內容是「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習俗文化持有自製獵槍或刀械,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我把這部分限縮了,我再把範圍限縮在原住民基於傳統習俗文化,持有這些自製的獵槍或刀械。這個部分希望內政部警政署給予支持。請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委員現在提出這個版本,跟原來提的那個版本相比,確實有相當程度的限縮。終究我們還是會擔心,如果還是原來的版本,只是緩刑宣告等,他犯的就不一定是這種罪,有各式各樣的罪,而臺灣確實是一個槍枝管制的國家,原則禁止持有槍枝,只有特例才可以擁有槍,原住民特別基於狩獵的傳統習俗,可以擁有槍。剛剛委員提出的,我覺得可以討論,但你一下子要我說yes or no,我們還是會擔心,我們再討論好不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要怕。我也是老公務員,不會隨便說話,當然要謹慎啦。 花代理部長敬群: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但是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內政部警政署在108年提出第二十條的修正條文,但是到現在2年8個月了,都還沒有修,但是這些人之前已經都有罪了,這個部分我們也知道,立法院也知道,所以立法院也要修,但是現在辦法也還沒有出來。這個部分等一下也請法務部相關同仁協助警政署,原民會也要據理力爭。 另外,針對第五條之二的第六項和第七項,我要請教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第七項我們上次在106年修正了,依法主管機關應通知其3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你們回去統計一下,看106年修正之後的成果是怎麼樣。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我們再統計,再提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再提供。 接下來我要請教原民會鍾副主委,我剛剛提到自製獵槍,這部分還是要多爭取,你好像是局外人,這樣不行。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認為修正第二十條就已經除罪化了,那部分就變成是一般的,不過我們也尊重委員這樣一個提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尊重,要為原住民的獵人據理力爭。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到現在我們還一直受到這個逾越法律授權的辦法管制,我們修的第二十條,到現在授權的辦法也還沒定出來,這段時間一直有原住民獵人被判有期徒刑,還好有受緩刑的宣告。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這個部分是要去解決的。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是。謝謝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今天另外一個話題是人口販賣,在你們有關人口販賣的報告裡面,根據外交部12月9日提供的名單,國人海外求職受詐騙案例累計1,060人,其中原住民共69人,占6.5%,這個比例算是很高還是很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算高。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非常高。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算高。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原住民的人口才占總人口的2%。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2.5%左右。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百分之二點多,但是海外求職受詐騙的人口比例就占6.5%,算很高的,所以這個部分,嚴格講起來,你們其實都沒有在做。你回去要跟主委講,要跟主委報告,我上次提過這個。你們花了這麼多錢去宣傳原住民族日的由來,而且還違法挪用、動支就業基金經濟發展的經費、公共建設的經費、教育推展的經費,去做原住民之日的宣傳,你們要多宣導在就業時怎麼做才不會被詐騙。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委員,本案的部分我們有加強宣導,而且透過社工員、就服員、照顧服務員,包括教會,我們都會做這樣的工作,而且都有跟地方的警政單位配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有看到報告了,重點是受騙的原住民就有6.5%啊!對不對?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你要跟主委報告,不要再去宣傳那個已經宣傳將近20年的原住民族日。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光是今年,針對涉案詐欺的部分,我們辦理259場宣傳。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把辦理的相關資料給我。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要知道你們到底是怎麼宣導,怎麼還那麼多人受騙,好不好?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這個部分錢要用在刀口上。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住民族日大家已經知道了,已經宣導20年左右了,不需要再宣導了,而且還挪用就業基金,這跟原住民族日有什麼關係?好不好?加油。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承辦人不要隨便蓋章。 主席:好,知道嗎?不能隨便蓋章。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1時57分)署長好。因為大陸上個月清零政策轉彎,現在解除封控,所以他們也不再宣布無症狀的數量,現在變成大家對大陸的疫情都沒有辦法掌握。王必勝指揮官正式說,因為大陸的疫情不明朗,也無法掌握實際的狀況,所以以國際普遍的經驗來假設,他評估大陸的疫情應該是屬於嚴重的,因此我們的部分媒體和民眾也很關心,猜想是不是會對從大陸回來的國人加強檢疫措施,照昨日指揮官的說法,這取決於返鄉民眾的數量多寡。我要請教署長,對於春節之前從大陸地區返臺的旅客數量,移民署是否有掌握?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鍾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我們預期旅客當然會增加,至於從中國大陸回來的旅客數量,還是要看訂位的狀況,這些狀況可能目前還看不出來。 林委員文瑞:好,沒關係。現在最主要是目前移民署有沒有和指揮中心及陸委會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或研擬,有沒有具體的因應方案? 鐘署長景琨:我想指揮中心在有關防疫的部分,最主要還是由指揮中心來處理,相關的配套需要各單位來配合,包括移民署應該要配合的部分,我們都會盡力來做。 林委員文瑞:好。因為再過一個月就要過年了,邊境檢疫政策如果有所調整,就要儘早公布,讓我們的民眾有更多時間可以反應。因為你們移民署是第一線的責任單位,所以你們要有充分的時間來規劃和整備。 再來是討論失聯移工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請花部長也上台來回答。因為現在全球的疫情已經比較退燒,國際線的航班也似乎有復甦。本來我們對於這些失聯移工的政策是免收容、免管制,給予其優惠。過去因為疫情的關係,班機減少,所以遣送也很少,目前遣送的作業有沒有改善?收容和處置的情形是如何?請說明。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現在班機恢復的狀況已經跟疫情前大致差不多,我們一直都有在恢復加強遣送作業,今年從元月到現在,我們各收容所遣送的人數大概有七千六百多人,和過去相比,比去年多很多,增加到將近1.5倍,過去一年大概是在九千到一萬人之間,相較之下,今年遣送作業恢復的狀況大概還算是差強人意,不過未來狀況會越來越好,會改善。 林委員文瑞:是,這一、兩年移工失聯的人數好像有增加。 鐘署長景琨:是,今年增加比較多。 林委員文瑞:是,所以就這個部分,如果疫情緩和,國際班機足夠,遣送作業就應該加強。 鐘署長景琨:是,我們會來加強。 林委員文瑞:好,接下來我要請教警政署黃署長。月初警政署有要求各警政機關加強春安維護工作,從元旦起開始執行,要加強重要節日的安全維護工作,專案的內容和過去相比,有稍微調整,引發基層警力有一些聲音。5年前警政署有針對春安進行精簡,縮短期程並簡化評比項目,這次專案期間比較長,據我所知,目前是實施以來最長的一段時間,項目也比較多,又增加一些刑事案件作為評核指標,造成很多同仁擔心影響他們排假的權益,而且也擔心會因為績效不佳而遭受懲處。現在趁這個機會,請署長針對基層的這些疑慮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好。謝謝委員。第一,有關於排假的部分,絕對不會有影響,我們已經要求他們提前規劃排假,分兩梯次,一個人可以排6天,選擇前休或後休,都不會有影響。 第二,這次沒有評比,沒有縣市之間的比賽。 第三,我們不是增加項目,只是因應當前的治安問題,把現在在做的清樓打詐放進春安裡面,再加強打詐這部分的工作,只有這兩項,還有安居緝毒,也是因為我們擔心年假這麼長,青少年會接觸毒品,只有這兩項延續,但是這兩項平常就有在做,只是春安再加強一下。因為這次年假有10天,剩下的時間要再加強治安的維護,過去最長曾經延長到40天。 林委員文瑞:對,這樣可以讓我們國民有很好的春節假期。 黃署長明昭:是。現在統統是獎勵,沒有處分,而且獎勵都特別提高。 林委員文瑞:你在這裡澄清一下,因為基層要執行政策命令,有的人不太清楚,所以你在這裡說清楚。犯罪是沒有假期的,任何時間警察都扮演維護社會治安的角色,這很重要,尤其這幾年常常發生重大刑案,所以這也是考驗警察的形象和士氣。我要呼籲警政署,一定要保護員警同仁的權益,關心警察同仁的身心狀況,尤其是節日,大家的心情都是一樣的,所以要重視他們的需求。 黃署長明昭:是。 林委員文瑞:所以在執行專案的期間,要遵守對基層的承諾。謝謝。 黃署長明昭: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2時6分)部長、署長。今天針對人口販運防制法進行修訂,我們都知道,前一陣子柬埔寨發生詐騙案,其實詐騙案在整個臺灣和國外都構成很大的危險,大家在媒體都看得到,所以我們要怎樣來遏止詐騙集團及瓦解人口販運集團?在臺灣刑期應該都是比較輕微,我們要如何加重刑責,這個部分我們應該澈底改善與防堵,應該要有整個計畫,針對這一點,請部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委員好。署長來說好了。 吳委員琪銘:好,請署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鍾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人口販運防制法我們在109年12月就報行政院了,到今年6月1日為止,我們審查過7次,原則上已經審竣,委員所重視的刑度問題,本來是7年以下,我們有把刑度提高,改成最低是1年以上,7年以下,這部分確實有提高,我們有重視這個問題。 吳委員琪銘:署長說刑度改成1年以上,7年以下,其實這個刑責還是太輕了,以現在民間的情形,我相信很多人都在手機上接到很多詐騙集團打來的電話,我相信在座很多人都有接到,你想想,有很多退休人士的退休金被騙,有的農民被騙,那都是他們的血汗錢,也是他們養老的錢,所以我認為這部分的刑責還是不夠,要如何來澈底提高,才能嚇阻詐騙集團,這類問題才能澈底改善?未來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再來跟法務部及司法部共同討論提高刑責,甚至提高到5年以上都可以,要是主謀的話,判7年以上,是不是可以再把刑責加高?這樣應該比較能澈底改善。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在研修的時候,也有請法務部跟司法院共同參與,他們的見解是,人口販運這個部分當然是重罪,要來加強處理,不過和其他犯罪之間有刑度衡平的一些問題,所以目前我們研究的結果是把刑度稍微提高一下,但是如果要單獨把這部分提高到5年以上,我們可能還是要跟法務部和司法院再做相關的研究。 吳委員琪銘:現今社會上詐騙集團太過猖狂,在這個情況下,沒有把刑責提高的話,要如何解決詐騙的問題?這個問題永遠都沒辦法去解決。譬如說,刑度只有1年以上,詐騙份子詐騙了好幾百人,只判了1年以上,對他們來講,是非常輕微的刑責,所以針對這個部分,請內政部和法務部及司法院溝通,這樣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好不好? 鐘署長景琨:是,好。 吳委員琪銘:接下來我要請教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今年全國執行了三次全國肅槍,成績也算不錯,查緝到219把槍,還有改造場所有22處,有這樣的肅槍成績。接下來就要進行春安工作,過去春安期間基層警員最忙,也最辛苦,所以對基層的員警一定要鼓勵和獎勵。在這個部分,我要跟你探討槍枝改造的問題,你是刑事出身的,你應該很瞭解我們臺灣的槍枝真的非常多,真的非常泛濫,而槍枝多的關鍵出在哪裡?是因為改造槍枝太簡單了,而改造槍枝的源頭部分刑責又低。你們查到有22處改造槍枝的場所,對於這個源頭,你們還是要像處理人口販運集團一樣,要把刑責加高,讓他們覺得改造槍枝刑責不輕,這方面的犯罪自然就會減少。我們臺灣這些犯案的人都有一種僥倖的心理,認為改造槍枝刑責比較低,如果我們把刑責提升,從源頭改善,這樣才能解決臺灣槍枝泛濫的問題,槍枝才會減少。針對這個部分,署長你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是。我很贊同,因為提供槍枝就是犯罪的淵源,就是源頭,從源頭去斬斷,底下的人就沒辦法拿到槍去涉案,所以加重刑責實在是有必要。 吳委員琪銘:有必要嘛! 黃署長明昭:是。 吳委員琪銘:我們臺灣的槍枝很多都是來自改造槍枝,過去這些人都是有僥倖心理,覺得自己拿的是改造槍枝,改造槍枝一樣有殺傷力,但是刑責比較低。現在我們把刑責提升到5年以上,源頭部分也加重,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做到? 黃署長明昭:我贊成,我跟法務和司法系統再來研議,再來討論,看是不是要把這部分刑責提升。 吳委員琪銘:好。 針對春安的勤務,很多警察本身都很辛苦,在春安的時候,他們勤務加重,全國民眾有很多都是在春節期間休假,而他們沒有辦法休假,在這個部分,我們要如何獎勵他們?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研究? 黃署長明昭:是。這段時間,他們如果有好表現,我們都會提高獎勵,都會給他們鼓勵。 吳委員琪銘:好,感謝。 黃署長明昭:謝謝委員,謝謝。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12時14分)感謝主席的紅豆湯,而且對主席這幾天的委屈,我表示不捨。 主席:謝謝。 翁委員重鈞:兩位署長好,今年入圍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的紀錄片裡有一部片叫做「九槍」,你們知不知道?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不好意思,沒看到,實在沒時間看。 翁委員重鈞:這部片就是說警察開了9槍,有一篇影評的標題很聳動,說警察朝移工連開9槍,為何輿論一面倒支持警方的做法?揭發臺灣人不自覺的歧視真相。有這樣一篇影評。這部紀錄片就是說有警察針對一名脫逃的移工開9槍,造成這名移工死亡,這樣的紀錄片當然跟我們今天的議題有關,一個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槍械的問題,另外一個當然就是人權方面的問題,也就是當今很多移工的人權問題。署長,前一段時間我們剛修過法,在符合四個條件的情況下,我們鼓勵警察開槍,我們也要照顧這些保護百姓財產和安全的警察,保護他們的性命和安全,我們都支持。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部紀錄片在探討的是,假設警察開槍時機是對的,但是心態到底對不對?對一個臺灣人開槍的時機點,和對一個移工開槍的時機點,到底是對還是不對?這是一個值得省思的問題,這是人權的問題。假設今天執法的心態是不道德的,或是在人權上站不住腳,以這樣的心態來開槍,這樣的開槍方式當然值得我們去檢討,因為這樣就變成保護過當,利用法律給予的保障去做歧視人權的事情,這是值得檢討的問題。雖然這和今天的修法沒有關聯,但是在人權和人文的精神上面,我們應該深入的檢討。譬如說,我們今天對學甲88槍事件的態度是一定要遏止開槍,但是為什麼一名移工被連開9槍,非置之死地不可?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探討、省思的問題。署長。我們希望警察安全,但是我也希望開槍的時機一定要符合正當性,絕對不能有歧視的心態。 這個問題還牽涉到移工權益的問題,臺商回流之後,不只是臺灣在搶工,世界各國都在搶工,高級知識份子或高等技術人員值得我們去搶,但是現在臺灣面對缺乏勞工的問題,世界都在搶工,所以對於勞工的問題、外勞的問題,我們要確實去面對。到底我們要如何去保障這些移工的權益,或者是讓這些移工不發生逃跑的事件,或者是讓他們在臺灣可以受到比較好的待遇,願意到臺灣來當移工?這是我們應該要去省思的問題。臺灣今天如果要繼續發展,台積電到美國去設廠當然是一個問題,但是臺商回流造成我們臺灣的勞工有更多的問題,主要是增加更多勞工。我們要如何善用這些來自東南亞的移工,讓他們有一個比較好的待遇、好的環境,願意不要再偷跑,然後讓他們能夠留在臺灣,為我們臺灣的中小企業再進一步的發展而努力?要怎麼做?應該要有個跨部會的協商,討論要怎麼做,要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署長,你覺得怎麼樣?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鍾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確實如此,移工的問題真的牽涉很多部會,尤其源頭的引進這些機制,包括薪資待遇、工作條件、雇主對待他們的方式、居住的環境等等,問題很多,也牽涉各部會,勞動部也有和各機關在協調,針對一些問題在處理,至於要不要定期有個機制,我們可以跟勞動部再來反映。 翁委員重鈞:我今天是拋磚引玉,我覺得你準備得不夠。 鐘署長景琨:是。 翁委員重鈞:我覺得你沒有一個整體的、宏觀的角度,所以你回答問題太過於抽象,也過於零散。我希望你好好去思考這個問題,有必要跟勞動部好好去檢討一下。假使我們的下一代要創造第二個階段的經濟奇蹟,你們一定要面對這些問題。臺灣的工人絕對不夠,我希望你好好去注意這些外勞的事情,思考怎麼樣創造好的環境。 接下來我要請教檢察司,這一次的選舉,我當然支持查賄,我也覺得我們反賄選有一定的成效,我都予以肯定,但是我今天要請教的是,你們在發動搜索和約談的時候,有沒有什麼條件?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 簡副司長美慧:報告委員,如果是搜索的部分,原則上是要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是要有相當的犯罪嫌疑的門檻,認為有搜索的必要。 翁委員重鈞:如果是傳喚或約談呢? 簡副司長美慧:傳喚的部分就是由檢察官視個案的情況,考量是不是要約詢被告或證人到場說明,釐清案情,所以是檢察官在個案上面根據偵查作為的需要來考量。 翁委員重鈞:我當然尊重反賄選,我也尊重查賄,但是假設查賄只是變成政治利用的工具,我絕對不以為然。 簡副司長美慧:報告委員,我們再三要求檢察官執法要客觀、公正。 翁委員重鈞:你們檢察系統也有長官直接在指揮辦案,我不是不知道。沒有任何證據就先約談,總幹事也約談,代表會主席也約談,大家都約談,約談是要做什麼?要大家不要買票是好事情,但是人家不一定是在買票,假如是在鋪陳,讓後面的人可以買票,我覺得這個司法官就沒有價值了。 簡副司長美慧:我們辦案一定是按照證據、按照法律來處理。我們絕對嚴守…… 翁委員重鈞:我知道,這個話我也會講,我們嘉義縣有一個候選人,支持他的有兩百多人被約談,沒有這麼離譜的,兩百多人都無保飭回,沒有事,大家也知道背後是什麼事情。假設檢察官是真真正正在查賄,我希望反賄選,我翁某人支持你們到底,但是我不希望是用這種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或是達到政治上的目的,對於這種行為,我不以為然。 簡副司長美慧:報告委員,我們辦案一定嚴守相關法律規範。 翁委員重鈞:你回去問看看就知道我在說誰,你也知道我在說什麼事情。 簡副司長美慧:我不知道。 翁委員重鈞:你回去好好查。我告訴你,就算人要從他,天也不一定要從他,民意也會反撲。 簡副司長美慧:是,我們絕對嚴守相關的辦案程序。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翁委員。 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2時24分)在我質詢之前,我還是要謝謝美惠主席,今天我看到新聞,你受委屈了,這個週末我在嘉義,每個人對你都是讚譽有加。我也感謝你從兩年前起在這邊跟我當同事,我到那邊終於瞭解什麼叫做為民服務,你真的是我們的好姐妹。 主席:謝謝。 游委員毓蘭:剛剛有幾個委員都在關心春安,他們都用「復辟」這個詞,我活得夠久,所以我知道,在我父親的時期,從民國38年開始就有冬防,到民國63年改成春元,民國76年變成春安,到2015年又有一個革新,如果春安夠好的話,為什麼要革新?我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正式停止辦春安,署長說明一下好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春安工作一直有在執行,只是把重要節日加強安全維護這個工作的名稱改過來而已。 游委員毓蘭:是。本席還要再提醒署長的是,因為歷史的演進,我們也不能夠抽刀斷水,水還是會繼續流。春安到底有沒有效?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提到過去長年以來只要有春安工作,績效特別好,有的時候破案率是200%,怎麼可能會有200%?因為有些案子是留到春安的時候,有績效在算的時候才會發布破案。長時間在這樣的制度演進之下,我們會擔心,就像你剛剛講很重要的話,也像我那時候寫的一篇文章說的,如果春安這麼好用,我們為什麼不天天安,日日安?為什麼只要春安?有春安每案都必破。所以春安到底有效沒效?你在臺北縣當刑警隊長的時候,那時候已經有春安了,績效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當時還是有春安工作。 游委員毓蘭:對。106年春安正式不見的時候,那時候還取消刑事評比。根據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提供給我的資料,當時你們正式取消刑案偵防績效評比,那個時候你在哪裡? 黃署長明昭:106年我是回到刑事局。 游委員毓蘭:如果這個績效評比這麼有效,你當時就應該要力主無論如何都要把它保留下來,這樣講好像不對。我們可以看到,現在基層之所以擔心得要死,是因為你們雖然說春安工作不會做績效評比,只有少數工作要加強,就像你剛才說的,打詐很重要,反毒很重要,難道現在就不重要嗎?難道我們現在有案子不辦嗎?詐騙案不是明明知道有,留到春安再辦,應該是早上知道有詐騙案,就要即時通知銀行止付,否則到了下午錢都已經轉了好幾層出去了。如果按照現在詐騙犯罪演化的結果,我們要求警察應該每天去查,就像我講的,要日日安,而不是等春安。署長,你覺得我的說法有問題嗎? 黃署長明昭:這一次的春安是清樓打詐,重點在救出因求職而遭囚禁的民眾,而不是查詐騙集團,查詐騙當然是平常都要偵辦,只要發現就要偵辦。 游委員毓蘭:署長,清樓專案非常有效,因為清樓專案是黃昇勇在中山分局的時候,我跟他手把手一起去做的。我知道有效,那現在就要做,為什麼要等到春安? 黃署長明昭:現在也是一直在做,而春安這段時間拜託我們第一線同仁加強清查一下,把那些真正被囚禁的人救出來,這是我們的工作重點。 游委員毓蘭:署長,說實在的,我剛剛才跟主席說,我都留在嘉南地區,不是只有為了選舉而已,我還去參加雲林縣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的公祭,那時候我碰到檢察長,他告訴我說雲林的刑警真是辛苦,雲林所有的警察都很辛苦,因為雲林縣的警力嚴重不足,警力不足的問題,其實我在這邊提過非常多次,部長也聽我講過。雖然你們都說縣市只要願意報上來,你們都願意──但是縣市有預算的問題,所以都傾向不願意增加這方面的人事費用,所以他們平常只要好好做事都可能會被活活累死,這是張春暉檢察長跟我說的,而且還說為了要有查賄的績效,他們有多「賣命」。其實打詐也好或是平常我們在講的反毒,這些業務量已經夠了,如果能有足夠的警力,讓同仁能夠努力地把工作做好,其實就夠了,但是一旦有春安,這是過去長年以來的一種夢魘,為了評比…… 黃署長明昭:我要跟委員報告,這是沒有評比的! 游委員毓蘭:但是會有統計。 黃署長明昭:會有統計,而且我們是從刑案的發生來統計…… 游委員毓蘭:署長,那是換湯不換藥,我們都是這一行裡面出來的,什麼不要評比、沒有獎懲,部長跟我一樣是從學界出身的,What gets measured gets done,只要我們去算分數、只要去統計,基層就會非常努力…… 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游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其實這背後應該也是溝通和認知,有些事情講清楚,大家就可以放心,其實就不會這樣了。 游委員毓蘭:所以這方面當然也有人說是溝通不足,因為新聞上出現「績效評比30天」,所以基層員警反彈,現在洗版的統統都是警察同仁,但還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的配套,這些我們都還沒有加以完成。 最後,其實我也想要知道一下,司改國是會議其實有決議要成立一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希望能夠納入基層的代表,其實我們最近這幾個月來一直都很努力,在退撫新制上有一些監理會也會納入退休軍公教的代表,這部分我不知道你們要不要成立?有沒有成立?為什麼不成立?我把這個當成是我最後一個問題,請你們說明。 黃署長明昭:在司改會做決議的時候,警政署就已經成立了。 游委員毓蘭:現在有運作嗎? 黃署長明昭:會納入基層代表。 游委員毓蘭:你們現在有沒有運作?這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有沒有對這次像春安工作,要再把它形成一個專案?有沒有納入討論的事項?我覺得警政署厲害的一點是,你們什麼都有做,但都是點到為止,半年開一次會或是1年開一次會,就是行禮如儀,然後表面上都做了。我希望你們要好好地落實、好好聆聽一下基層的聲音,我真的很希望每一個波麗士都能夠盡忠職守,把臺灣的治安做好,讓人民能夠安居樂業,但是更重要是他們都能夠平安地下莊。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2時34分)謝謝召委能夠安排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修法,這部法我等很久了,從106年、上一屆、第9屆時我就提出來了,第10屆、109年我又重新提出來。這部法其實民間一線團體跟大家都已經呼籲很久了,希望行政部門可以儘快修法,我要問署長的是,行政院現在的進度到哪裡?怎麼那麼久了,從上一屆到這一屆到現在還出不了行政院、都沒有進度,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原本內政部報院的版本是在109年提報的,也經過羅政務委員召集審查,中間開了7次會議…… 吳委員玉琴:現在的進度為何? 鐘署長景琨:6月1日原則上已審查完竣…… 吳委員玉琴:6月1日已審查完竣,為什麼還沒送進來? 鐘署長景琨:後來因為柬埔寨這個案子以後…… 吳委員玉琴:你們也看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鐘署長景琨:對,所以認為…… 吳委員玉琴:過去都認為,那是外國人的事,這次則是看到有國人…… 鐘署長景琨:因為有些部分還需要再盤點一下,所以還要再花一點時間。 吳委員玉琴:但新事件或一些案件都繼續在發生,則你們到底要盤點到什麼時候?我已經等了6年了! 鐘署長景琨:我們會儘快,但最後還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強迫,就是使人職司犯罪這個部分,比如說販毒或詐騙等這種強迫犯罪的部分會納入。 吳委員玉琴:今天實在是沒有時間讓你可以進入逐條討論,但是我現在是要等行政院版本,還是我就請召委就立刻審查我們兩個人的版本? 鐘署長景琨:可能再請委員稍等一下,我們會儘快。 吳委員玉琴:我真的等太久了。 鐘署長景琨:這部分我們有在做。 吳委員玉琴:署長,我的版本其實並沒有大修,並沒有打掉重練,只是對定義做了一些調整,特別像是剝削行為中的勞力剝削,我沒有說一定要有所謂的對價關係,也就是對勞力剝削重新定義它的用詞;對於罰則的部分,因為過去都是刑罰的補充概念,所以對於人口販運沒有一套完整的罰則,因此,我只是在罰則的部分,整套就刑度上還有依不同情節的剝削樣態來訂定罰則,所以我覺得你們應該支持我的版本,因為我的版本應該會更完整一點。時間的關係,我今天也沒辦法跟你做細部的討論。 鐘署長景琨:是,謝謝委員。 吳委員玉琴:接下來要跟你討論的是人口販運被害人的鑑別,因為這跟保護有關。現在法律上的問題就在於執法的人,只要這種樣態不是本法罰就是用刑法罰,可是從被害人的觀點,它是很殘酷的,如果經本法被鑑定為被害人才享有保護等服務措施,但被害人若是外籍人士的話,他在國內、臺灣沒有家庭支持系統,所以他只要沒有被判定、被鑑別為被害人,他可能什麼都沒有,他的就醫、工作、生活等等可能都沒有了,這個問題就很嚴重,所以這部分我想要知道法務部跟移民署的態度。對此,我的版本是脫勾的,即被害人的身分不會因為起訴而改變,而你們的態度是什麼?因為我還沒看到你的版本,所以不知道法務部跟移民署的態度是什麼?現況是被起訴了,被害人就不是被害人了。 鐘署長景琨:不會因為被起訴就不是被害人了。 吳委員玉琴:有,現在就是,所以你們現在新修法的方向為何?還是尚未定調? 鐘署長景琨:應該這麼說,他對於鑑別有意見,如果我們不是把他鑑別為被害人,就要經原鑑別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異議,現在的設計是朝這個方向。 吳委員玉琴:好,現在鑑別的機關或鑑別的人是誰? 鐘署長景琨:司法警察機關,將來就不是檢察官來做了。 吳委員玉琴:就是跟司法警察一起做? 鐘署長景琨:對。 吳委員玉琴:若鑑別過程中,當事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滿意的話,請問申訴與申復機制為何? 鐘署長景琨:就是我剛剛講的…… 吳委員玉琴:就是由第二級…… 鐘署長景琨:對,向上級機關來提出異議…… 吳委員玉琴:上級機關是否為委員會形式?像我的版本是設立鑑別委員會,你們的版本是什麼?因為我還沒看到。 鐘署長景琨:這部分可能還要再設計,因為涉及到分局,而分局的上級機關可能是警察局,所以這部分將來要如何組成要再研究看看。 吳委員玉琴:署長的回答我很難接受,這件事已經討論六、七年了,竟然還沒定調? 鐘署長景琨:因為涉及各司法警察機關,我…… 吳委員玉琴:都已經由政委來協調了,怎麼對這個議題還是沒辦法…… 鐘署長景琨:因為是另訂辦法設計將來怎麼組成…… 吳委員玉琴:母法中就要定義清楚,不能到子法或辦法才來訂定,我覺得母法中一定要有明確的授權。由於一直看不到行政院版本,所以本席有很多疑慮。 接下來本席要繼續問移民署有關數字的問題。我詳細查了有關人口販運的統計數字,從97年到111年10月為止,稽查案件數大概為1,960件,其中比較多的是勞力剝削734件,性剝削案件1,225件,今年甚至還發生器官摘除案件,平均一年案量大概是130件。 鐘署長景琨:差不多140件。 吳委員玉琴:本席所看到的人口販運資料以犯罪者統計為主,卻看不到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人數,是不是你們不提供?你們一定有資料吧?可是我看不到與被害人相關的資料!可否請移民署在會後提供相關書面資料給本席?也就是在眾多案件中,被害人的人數有多少?有關勞力剝削、性剝削、器官摘除的案件各有多少? 鐘署長景琨:好,我們會提供給委員。 吳委員玉琴:根據相關報導,在國人方面,外交部的資料顯示有3,000人到柬埔寨後沒有回來,這滿可怕的!我剛剛提到這15年來也才一千九百多件,怎麼會突然爆出這麼多?目前到底有多少國人受害?可否請移民署提供本席相關數字? 鐘署長景琨:好,我們會提供給委員。 吳委員玉琴:只要是弱勢處境的人,都有可能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所以受害的不只是外國人,本國人也會受害!有鑑於此,我們要一起努力,讓這種事終止,謝謝。 鐘署長景琨:謝謝委員。 主席(羅委員美玲代):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臣遠、鄭委員麗文均不在場。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12時43分)我聽到好幾位同仁提到人口販運防制法,今天早上部長在報告第8頁也提到行政院已經開過七次會議討論,既然行政院開過七次會議,代表行政院非常重視這件事!剛剛吳委員玉琴說,法案自上一屆就提出了,而早上也有很多委員說實在等很久,終於可以在今天排入審查。請教署長,既然行政院已經開過七次會,請問還要我們等多久?因為到目前為止,行政院的案子還是沒有送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來,我們到底還要等多久才能看到行政院版?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我想我們下個會期把案子送進來。 王委員美惠:下個會期會送進來? 鐘署長景琨:是。 王委員美惠:本會期內政委員會的會議就到月底,雖然延會到1月13日,但來不及。 鐘署長景琨:應該是來不及。 王委員美惠:既然來不及,那我們就要拜託署長加強一下、用心一下,因為這是非常重要的法案,不管是國人到國外或發生在國內,受害的都是因為生活艱困,急著想找工作才會被騙!所以我拜託署長與部長務必注意這件事,儘快處理,把法修得完整、齊全才能防止犯罪!行政院都已經開過七次會足見其用心,但我們真的等太久了,所以務必儘快處理,畢竟這問題存在已久!最近發生柬埔寨的事,現在的年輕人往往比較單純,才會一看到工作輕鬆、薪水高就上當受騙,其實換做是我,我也會覺得這工作很不錯!老實說,才從學校畢業的孩子都比較單純,如果不是媒體報導這個問題,根本不會知道竟有人以如此惡劣的手段來對付這些年輕人,他們只是急著找工作好維持家庭生活啊!所以當我們看到電視新聞時,真的覺得很難過!這些年輕人單純不懂事,急著找工作卻找到被抓、被關!這件事務必注意,並儘快處理,也希望部長能給予協助。 主席: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是。 王委員美惠:警政署黃署長好。本席想與署長探討春安問題,以前一聽到春安就知道要過年了,這正是取名「春安」的原因所在。近幾年每當接近農曆年時都會發生搶劫、搶銀樓的案件,為此,警政署會以春安來加強警力,而警察同仁也難免會比較繁忙,這是難免的。不過本席想請教的是,已經好幾年沒有執行春安,為什麼署長一就任又恢復執行?是前署長不夠認真執行,還是春安可以鼓勵基層同仁的士氣?本席來自基層,每次回嘉義時都會與基層同仁接觸,有時候我騎車在路上與他們擦身而過,看到他們為執行春安而忙碌辛苦,心裡實在覺得很不捨。有時候我跟他們打招呼說「辛苦了」,他們都會說「應該的」。本席想要跟署長探討,你為什麼要重推春安? 黃署長明昭:沒有,向召委報告,春安不是我講的啦!那是網路媒體說我什麼「春安復辟」、隨便搞,那不是我講的,我是講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其實這是延續過去,從106年之後都改為「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這樣的名稱。 王委員美惠:對嘛!我就在想奇怪,已經改了好幾年了,怎麼黃署長上任之後會這樣做呢? 黃署長明昭:就是有一些人隨著媒體的說法…… 王委員美惠:署長,我現在給你一個最好的解釋機會,就是你完全沒有講春安,而是講這幾年的景氣不好,壞人比較多,所以在快過年的時候要更認真、更打拚,是不是這樣? 黃署長明昭:是啦!尤其現在快過年了,詐騙更猖獗,像我們推的「清樓專案」就是把那些被關起來的人清出來、救出來,我的重點是在這裡。 王委員美惠:署長,我們講實在的,你這個「清樓專案」做得很好。 黃署長明昭:救出很多人了。 王委員美惠:所有的單位,不管是北部或是南部,講到這個idea,說實在話要拍手鼓掌,你們做得很好,非常認真的去查、去看,才能夠救出那麼多人,別人不知道會認為你們做得不好,以至於這些壞人隨意把人給關起來,不過就我的角度來看,警察同仁真的非常辛苦、非常認真,才有辦法去查這些大樓,救出那些人。所以,最後本席要勉勵署長,不管是叫「春安」或是什麼名稱,總歸一句話,你就是要鼓勵警察同仁的士氣,不過有些問題你一定要去解決,一定要去解釋,不要讓警察人員的媒體、網路,在那邊漫罵、批評,說實在的,沒有的事情也會變成真的了。署長,現在這樣的環境就是這樣,如果人家講什麼而你沒有去加以解釋,人家會認為署長就是如此,你就是這樣做的。我覺得同仁非常辛苦,所以不是年節時鼓勵而已,平時如果有時間,不管是北部或是南部,要對同仁加油把士氣提升起來,這樣他們辦案會更好更積極,本席在此跟署長互相勉勵、互相加油。感謝! 黃署長明昭: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53分)部長好。今天審查幾個重要法案,包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事實上在2020年已經有修法,當時是把模擬槍列入管制,當然這個修法是立意良好,因為我們實在是黑槍氾濫,不過當時修法可能也沒有完全注意到,結果發現把道具槍也含括進去成為被管制的對象,當然很重要的就是影響到我們整個影視產業,我想部長也很清楚這個過程。我們當然是再次呼籲,因為這個受到影響之後,造成影視的道具槍列為模擬槍,之後就不能再申請,所以就很麻煩了。 實際上,之前在沒有管控的時候,拍槍戰電影其實也有一套SOP,當時就是從海外、特別是從香港整櫃進來,拍完擺在警察局,然後整櫃再出去,說實話這個SOP也做得滿好的,當時也沒有什麼影響,但是現在卻意外因為當時的修法而造成今天的情況,我想這個大家都知道。對於這個漏洞,其實我們也經歷了一陣子,當時警政署也表示暫時沒有辦法,因為辦法規定模擬槍於修法後只供外銷及研究才能進出口,導致影視道具槍不行。當時警政署的函文指出,不然就以電腦動畫或是使用低動能槍,但是實際上業者拍這種要擬真的影片,效果都不好。 我們也知道過去臺灣在這一方面的作品非常有成就,比如《露西》、《賽德克‧巴萊》、《角頭》等這些影片都滿好的,尤其像《露西》還能夠跟國外合作,但是如果我們對於提供道具槍這方面失去了利基,相信對我們是不利的。我們再講我們的競爭對手韓國,他們在2015年就把這件事搞定了,他們是稱為「刀槍火藥類武器管理辦法」,據此他們就把這件事情做好。 我還是說明一下,民眾黨有兩個修法重點,第一,第五條之一把影視設置使用的真槍納入規定,而且可以根據現行條文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就授權中央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影視道具槍管理辦法。講白一點,給警政署一個方向,就是回到原來的狀態就行了。另外,第二十一條之一增列影視攝製使用之槍炮彈藥,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就可以辦理進出口,這部分同樣也是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我想這應該是一個大方向,尤其文化產業非常需要,我想今天我們應該已經得到這個共識,我們也走了這一、兩年的時間,請部長回應一下。 主席(王委員美惠):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張委員好。謝謝委員提到這個案子,我們方向上跟民眾黨黨團的意見是一致,當然對於條文的表達方式,我們同仁會有一些建議,待會兒在討論協商的時候,我們就把它調得比較符合法制,或者是文字比較精準一點。 張委員其祿:是,謝謝部長的支持,當時跟警政署也溝通過滿久,署長也清楚,過去我們也跟業者辦過公聽會,或者他們做過很多陳情。我最後請教文化部,如果往這個方向做,我們整個影視產業是不是就幾乎可以完全解套,這個方向上可以嗎? 主席: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組楊組長說明。 楊組長秀玉:沒有問題,謝謝委員的提案,讓我們在影視內容創作上有更多元的使用狀態,同時也可以跟國際合作,這對我們影視產業發展的確有相當大的影響。 張委員其祿:這個一定是有很大的幫助,之前也跟李永得部長質詢過很多次,也非常謝謝李部長也有看到這個問題,我們一方面鼓勵藝文產業、電影產業去做這些事情,但一方面我們的法規不小心又把它給綁住了,所以民團跟業者都跟我們陳情很多次。我們必須坦白說,臺灣使用這些槍枝拍攝作品,這是臺灣之光,甚至可以藉此來帶動我們的整個電影產業,而且我們現在很多的片子都拍得非常好,如果我們失去了槍戰片,那真的是臺灣自己的一大損失。最後還是謝謝部長及文化部,我們一路走來,希望今天下午能夠把這最後一哩路走完,讓這次的修法順利通過,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劉委員世芳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3時)今天早上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次長及警政署署長應該知道,主要是針對人行道的部分恢復民眾可以檢舉。警政署的說明是希望地方政府或行政單位能針對人行道予以管理,那麼次長認為中央與地方在行政作為上應如何加強人行道的管理?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跟委員報告,當然法制上中央訂定母法之後,地方有自治條例及行政管理,其實人行道部分真的是非常地方性的業務。 陳委員椒華:對,雖然是地方的業務,但也要中央的指導,譬如怎麼樣改善人行道,現在人行道堆滿物品,中央主管機關…… 花代理部長敬群:沒有錯。 陳委員椒華: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以配合,對不對?這不能只靠警察或警政單位處理照相的資料。如果照相的資料非常多,當然又會造成警政署的負擔。 花代理部長敬群:確實。 陳委員椒華:所以需要配合,希望…… 花代理部長敬群:道路、人行道的設計及騎樓管理,從都市計畫、建管以至道路的補助,我們都會…… 陳委員椒華:次長給我一份報告,好嗎?就內政部所主責,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如何加強人行道的管理,在執法或資料的整理分析上避免造成警察朋友的龐大負擔? 花代理部長敬群:我想想看,因為人行道鋪設的補助部分,反而是營建署的業務。 陳委員椒華:對,但不只是鋪設的業務,現在有很多國外的背包客要到臺灣玩,除了臺北市好像比較好走之外,包括直轄市和其他縣市的人行道根本都是亂七八糟,難怪CNN會說我們這裡是行人的地獄!因為今天修法已經送出委員會,第七條之一已經通過了,所以這部分真的很重要。 花代理部長敬群:可能比較是交通部所主政,內政部在這個事情上面要著力確實有限。 陳委員椒華:沒關係,那我也請署長談一下,你希望哪些相關單位可以配合人行道的管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當然人行道如果能淨空,讓行人很順暢通行,那是最好。警察機關基於職責,只要違規在人行道違停的話,就是告發取締,不過這又會引發民怨,因為機車這麼多,而停車格又那麼少,導致亂象發生。 陳委員椒華:不只是車輛違停在人行道,人行道有非常多機車或汽車以外的阻礙物。 黃署長明昭:是。 陳委員椒華:這個法又修回來了,我們也不希望再發生相同的問題,到時候又把這部分的規定給修掉了,所以現在就要開始處理相關的管理問題。 黃署長明昭:是,這個著重點在管理。 陳委員椒華:再請問署長,昨天我請教過部長,目前就營建署所設的變異點,我們自營建署那邊取得資料,可否請警政署也去調查,而不只是地方政府,部長先回答一下,對於我這樣子的提議,你覺得好嗎? 花代理部長敬群:跟委員報告,這樣子的話,警察同仁絕對炸鍋。 陳委員椒華:就是變異點的…… 花代理部長敬群:主要是他們的業務真的已經太多了,這個是屬於地方土地管理機關的業務,真的拜託委員不要再增加警察同仁的責任…… 陳委員椒華:如果有變異點,警政或檢調單位在調查的時候,可以提供資料給他們參考,我的意思是這樣。 花代理部長敬群:現在的SOP很清楚,地方政府是非都會區土地的主管機關,他們要派員去現場看,如果發現真的有違規、違法,後續該往哪個單位去,就往哪個單位去辦理,這個業務不能也叫警察去…… 陳委員椒華:次長的意思就是,由內政單位負責去做變異點的查核嘛? 花代理部長敬群:地方政府。 陳委員椒華:由地方政府的地政和農業相關單位去查核,對不對?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花代理部長敬群:現在不曉得,也有可能是環保單位,不一定。 陳委員椒華:就是說希望內政部負責查核的相關單位能和地方政府在一定時間內…… 花代理部長敬群:是。 陳委員椒華:能夠去查核…… 花代理部長敬群:我們會督導、督促他們…… 陳委員椒華:比如訂個時間,之後公開,讓全民一起監督,好不好?請部長回答一個時間,時間上你覺得地方政府大概要多久? 花代理部長敬群:第一個是要讓地方政府下去看,確定是否有違規,那個部分我們會跟他們討論要公開。 陳委員椒華:3個月的時間,可以嗎?譬如營建署的資料給地方政府之後,如果3個月內他們沒有查,還是要公開啊!不然你都等地方政府查,而他們都不去查,你們變異點的…… 花代理部長敬群:對我們來說,這確實是一體兩面的困擾,如果真的沒有問題,他們又沒有去查,現在要公開,其實反而增加無謂的困擾,這個讓我們再study一下,好不好?我們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椒華:好,那study的時間是多久,半個月? 花代理部長敬群:2個月,好不好?因為還要過年。 陳委員椒華:好,希望真的能有一個積極、可以改善問題的辦法。 花代理部長敬群:當然我們都希望能夠積極改善。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花代理部長敬群:謝謝委員。 主席:登記發言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李德維、楊瓊瓔、鄭麗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李德維書面質詢: 人口販運之態樣,分為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除三種類型,國際的人口移動頻繁,移民、移工、境外生留學現象已為常態,可能成為有心人士利用犯罪的對象,而在台灣較常發現人口販運問題,主要為性剝削及勞力剝削居多。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有如何預防與查緝。 根據警政署最新數據,到12月12日為止共受理699名遭誘騙落入海外求職陷阱的案例,已成功協助403人返國,目前還有296人等待救援。請問內政部這些人目前狀況如何,何時可以協助返台。 台灣10月中旬解除邊境檢疫,觀光局統計,赴柬埔寨旅客人數有增加趨勢,從9月的1,226人增加到10月的1,713人。內政部有了解是否有遭詐騙情事,在機場登機前是否持續宣導與查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未經許可下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出租或出借槍砲彈藥等相關規定之刑期。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提高最低刑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務部認為其最低刑度與殺人罪責相當,疑慮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請法務部明確表示意見,支持或反對。 另外,法務部表示,現行第13條依製造、運輸、販賣或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寄藏、意圖販賣陳列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等不同行為樣態訂定不同刑責,以區別行為之違法性,但修正條文將製造、運輸、販賣行為及轉讓、出租、出借行為最低度刑分提高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度刑則維持10年以下有提徒刑,除不符刑罰級距體例外,亦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本席想請問法務部是對最低刑度有意見,還是對最高度刑則都維持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意見,如果最高刑度亦予以區分不同,是否可行。 國人遭詐騙到境外,落入人口販運情事,提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修訂人口販運定義、被害人鑑別機制、安置保護處遇、證人保護加強、罰則擴大與刑度提高等修正;增訂就業服務機構及人力仲介從業人員,納入通報責任人員範疇及被害人為保全民事賠償,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本席予以支持。但行政院版卻遲遲未能送立法院審查,本席譴責行政院及內政部未能積極任事,要求於今年底前提出並送立法院併案審查。 內政部在兼顧社會治安及文化產業之考量下,同意有限度開放影視設置使用之模擬槍「自國外進口專供影視拍攝申請案用且拍攝完畢後復運出口」。增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1第2項予以規範,本席予以支持,惟對於影視用模擬槍與射擊運動用槍應該加強管制,避免有人從事不法用途。 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明定「人民團體得於章程明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規定。」本席予以支持。但有關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相關出席簽到、表決及證明方式,內政部應儘速訂定人民團體視訊會議相關規定,以利人民團體實務依循。 為檢討現行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所依循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並賦予法律授權明確性,修正第66條條文,新增並明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事項之法律授權依據。此係落實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並兼顧法律保留之精神,本席同時要求內政部應檢視並修正督導辦法相關不合時宜之規定。 為落實憲法保障結社自由,增訂第8條之1條文「倘因人民誤認金馬地區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無法結社,致使人民團體組織未及時申請許可者,可由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此係保障金馬地區人民之結社權利,內政部以缺乏足資認定之檔案資料,尚難以審查該組織之成員範圍而反對,本席認為有卸責之嫌。如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時,應可以檢送之資料予以審查同意,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邀請內政部。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從2019年到2021年,詐欺犯罪就有7萬1,425件,被害人財產損失達141億5,000多萬元,估計今年整年財損將突破60億元。雖然檢警持續掃蕩詐騙集團,但抓到的幾乎都是年輕車手,且重複犯罪的比率極高,檢警甚至發現,已有北部幫派南下插旗,採取「加盟化經營模式」做詐騙,引起檢警高度重視。請問部長,近年來幫派興起「加盟」模式,透過介紹與幫派搭上線後,就對外號稱是幫會堂口以壯大聲勢,從事詐騙或暴力討債,有些還會將部分收益上繳,就像是加盟店一樣,內政部如何有效掃黑、打詐,以遏制黑道搞加盟之猖獗行為? 二、邀請內政部、教育部。新南向政策施行以來,我國與東南亞國家交流日益密切,卻有不肖仲介業者,以「賺錢快」、「籌學費」、「抵繳仲介費」等話術,將外籍女大生推入火坑。據查,東南亞留學生入台時,都須經過代辦業者(或稱仲介),協助學生們挑選學校、準備入學手續、相關文件,在他們來台後,也會跟他們收取代辦費用,而部分代辦業者疑似鑽漏洞,將學生仲介來台後,竟介紹他們從事賣淫工作,藉以償還代辦費。請問內政部部長、教育部趙副組長,新南向政策旨在促進我國與東南亞國家交流,政策一開始立意良善,卻因為該項政策周邊配套措施不足,政策竟淪為跨國賣淫集團的秘密通道,是否有跨部會研議對策因應? 三、邀請法務部。根據監察院12月14日調查報告指出,明德外役監林姓受刑人殺害台南市2名警員案,經調查發現,矯正署暨所屬明德外役監獄,台南監獄,台南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等5機關,執行相關重要業務均有缺失,提案糾正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請問法務部檢察官,法務部是否會就監察院提出的重大違失,積極檢討改進? 委員鄭麗文書面質詢: 本院鄭委員麗文針對「88會館案調查」、「學甲88槍案未偵破」、「PAK改造子彈管理」之問題,特向內政部、國發會提出質詢。 (一)近期警紀事件連環爆,本席於日前質詢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應徹底深入查辦不容庇縱,若有違紀違法,應依法究辦,早在12月12日時,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陳擇文因5年前擔任警政委員期間,與綽號「鱸鰻」的前角頭老大林秉文進出私人招待所,記小過後宣布申請提早退休,至今「88會館案」調查報告仍沒有下文,內政部、警政署應儘速公開調查報告與對外說明,以端正警察風紀,維護警察形象。 (二)九合一大選前,台南市發生88槍槍擊案迄今未偵破,學甲警分局長蔡宗昌日前因「內部管理未盡允當」、「外勤歷練經驗欠缺」,調任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職位,目前槍擊案報請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聲稱掌握多名共犯,強調不會因分局長異動影響偵辦進度,然該案卻至今未破案,導致人心惶惶。該案遲遲未破,台南市又發生議員服務處,遭到不明人士破壞,因玻璃窗上大圓孔,誤以為又是槍擊案急忙報警,雖警方初步判斷應該跟槍械無關,但再過3天就是台南市正副議長改選的敏感時機,難免讓人多做聯想,針對空氣槍、改造槍枝氾濫,甚至多次傳出民意代表服務處遭攻擊,警方應謹慎查辦,儘速釐清,維護社會治安,使民眾安心。 (三)有鑑於國內槍擊案頻傳,今年7月,南投康建生技公司發生重大槍擊案,造成4死1傷;與11月10日,台南發生歹徒持衝鋒槍掃射某工廠及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短短8分鐘內連開88槍。警方查扣歹徒犯案子彈送驗,皆發現歐洲進口「PAK空包彈」加裝彈頭的「改造子彈」。 根據刑事局統計資料,2019年至2021年警方查獲的槍擊案現場彈殼做統計,制式子彈比例為53%、46%、52%;然使用「PAK改造子彈」比例卻逐年提升,分別為24%、38%、39%,顯見 PAK空包彈已被不肖人士或集團大規模改造、販售,已成為歹徒犯案新寵。 由於PAK空包彈沒有「彈頭」,並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的「子彈」,然依照「P.A.K彈(空包彈)」、「彈殼(已擊發)」、「彈殼」之(9306類)稅則資料,該項目進口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警政署卻表示該類未在管制之列,進口不須警政署許可,只要海關同意放行即可,顯然海關稅則資料與警政署不同步,警政署落後管理,應儘速修正。 上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納管模擬槍是為防改造違法槍枝,而PAK空包彈可用於模擬槍,卻疏於管制,為避免修法修一半,請警政署研議將該類空包彈納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零件種類之中,使空包彈類入關就知源頭,課予進口商應登記流向之責,至少日後發生槍擊案時,可以縮短查證時間。 基此,本席要求,相關部會於一周內提出具體措施說明,並回應本席上述所提出之疑問,不得延宕。 主席:書面質詢及未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報告委員會,因行政院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全文尚未送至本院審查,在此請主管的內政部趕快提出,如剛才本席所說,不要再讓大家等了又等、盼了又盼。針對今日議程之討論事項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計7案已進行詢答,擇日繼續審查。與本案有關的列席相關人員可先行離席,辛苦了。 大家辛苦一點,中午不休息,現在開始進行法案審查,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案之所有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 「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條文對照表 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 「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 「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 現行條文 壹、委員提案: 一、 內政 10-6-25 111.12.22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類情事之一: 一、與其他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營利團體有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第八條之一 金門、馬祖地區因受實施戰地政務,或因人民不諳法令,誤認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無法結社,致使人民團體組織未申請許可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由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 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eq \o\ad(\s\up35(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s\up21(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s\up7(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s\do7(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s\do21(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條文對照表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張其祿等18人提案 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 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或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供射擊運動或影視攝製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五條之二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其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 前項自製獵槍繼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限。但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第一項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其價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原住民,以其故意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下列規定之一之罪為限,適用之: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三百四十六條或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項。 二、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但於本條文修正前,基於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或第七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或第六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原住民犯前項規定以外之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自製獵槍或魚槍之許可,尚未給價收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許可或其申請未經許可者,仍依規定給價收購。 第五條之二 本條例所列槍砲、彈藥專供影視製作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其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 前項自製獵槍繼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限。但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第一項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其價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原住民,以其故意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下列規定之一之罪為限,適用之: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三百四十六條或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項。 二、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但於本條文修正前,基於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或第七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或第六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原住民犯前項規定以外之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自製獵槍或魚槍之許可,尚未給價收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許可或其申請未經許可者,仍依規定給價收購。 第六條之一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第六條之一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三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八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研發或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處理模擬槍認定足以改造疑議,應設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除相關機關代表外,應包含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人民團體與廠商代表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為無給職,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設置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其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六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貳、修正動議: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二、委員湯蕙禎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6.jpg][image: image7.jpg] 主席:休息至下午1時40分,之後進行協商。謝謝,大家辛苦了。 休息(13時23分) 繼續開會(13時4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首先是處理「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委員王美惠等提案第七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雖然三位委員的版本文字不大一樣,但是應該都沒有意見吧? 陳參事兼主任茂春:第七條都一樣。 主席:都一樣嗎?黃世杰委員的版本多了「其他」二字。 陳參事兼主任茂春:就以召委的版本…… 張委員宏陸:「其他」二字應該可以不用。 主席:好,第七條就照委員王美惠等及委員吳玉琴等提案通過。 處理委員陳玉珍等提案增訂第八條之一。請問有沒有什麼問題? 陳參事兼主任茂春:我們認為不要增訂。因為…… 主席:行政院沒有版本,所以你們就認為不要修了? 張委員宏陸:這一條不予增訂,我們就不處理了啦! 主席:好,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處理委員王美惠等提案第二十五條,請問各位有什麼意見? 陳參事兼主任茂春:我們是建議用王美惠召委的版本。這裡加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因為現在人民團體的選舉罷免辦法還是要以集會為之,所以加一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也就是有選舉的時候還是要集會,其他的可以用視訊來處理。至於選舉的部分將來要怎麼修,等社會有共識時,我們再來考量。 主席:好,第二十五條照委員王美惠等提案通過。 處理委員王美惠等提案第二十九條。請問各位有什麼意見? 陳參事兼主任茂春:和剛剛的意見一樣,就照王美惠委員的版本通過。 主席:好,第二十九條照委員王美惠等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六條。 陳參事兼主任茂春:都一樣。 主席:好,第六十六條照委員王美惠等及委員吳玉琴等提案通過。 我們是不是尊重陳玉珍委員,本案保留,另定期審查?就是還留在委員會審查。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一下他會來,讓他說明一下。 主席:可是已經通過了耶!不然這樣,因為每位委員都很關心這個案子,所以大家互相一下,照理說,陳委員不在場就不討論,但是他很認真,所以本案就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接下來協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首先處理委員陳柏惟等提案第四條。請問各位有沒有什麼問題? 張委員宏陸:請內政部說明一下。 主席:請主管單位說明。 林組長信雄: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內政部建議在第四條第一項後段增加如下文字:「或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 主席:這樣就和陳柏惟委員的提案一樣了,是不是就照委員的提案通過? 莊委員瑞雄:關於第四條的修正,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來做一個強度更高的查緝,我相信大家都沒有意見,但是類似真槍外型的模擬槍要從本來的行政罰提升到刑罰,這個部分應該要好好地和社會對話。這個條文109年才修過,再上一次修正是93年,之前是從93年到109年才修,所以我要問的是,從109年到現在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讓你們必須把它從行政罰提升到刑罰?這是第一個問題。我當然知道你們會說最近查緝到的大部分都是模擬槍改造的…… 黃署長明昭:八成以上都是。 莊委員瑞雄:改造槍枝本來就是刑事犯罪,可是模擬槍的部分還包括持有喔!所以如果沒有再跟社會做個對話,我是擔心很多人會誤觸法令,因為畢竟要把它從行政罰提升到刑罰。這並不是刑罰加重,又不是原本是罰一年,然後你認為現在犯罪太大,所以要加重到三年,現在不是這個概念,行政罰本來是沒有觸及刑法,但現在你要把它拉到刑法來,我們要求應該要看看哪些國家有類似的立法例。當然在一些歐美國家持有槍枝是合法的,但我們是不許合法,我相信我們的社會、我們的民情,也不容許民眾持有槍枝。 林組長信雄:日本、南非、馬來西亞…… 主席:請你拿麥克風,針對莊瑞雄委員講的,你們…… 莊委員瑞雄:對於立法例,我認為應該澄清到底有多少國家是這樣做,以及他們當初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我是比較反對什麼東西都用刑責提升這種很簡單的方式來處理,109年你們提高行政罰的時候,真正被你們處罰的有多少?被你們罰錢的有多少?我是比較擔心拿槍去改造的人,他才不管是什麼槍,像會卡彈的大多是改造槍,制式槍開起來都得很漂亮,砰、砰、砰、砰,警察在現場開槍都很漂亮,有的一次還帶好幾把,因為模擬槍比較便宜嘛!我知道你們用心良苦,就是要把它圍堵,可是把它提升到刑罰以後,真的就有用嗎?你不要2年後又送一個案子到立法院來說要增加刑期,變成有些是打擊犯罪的事情、執行面的問題,你現在要從行政罰把它提升到刑罰,這部分應該要做個澄清。 主席:鄭天財委員也有意見,請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四條內政部的建議修正條文為「或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對於這樣的條文文字,除了剛才莊瑞雄委員所講的部分之外,就這樣的文字看來它還不是,那它會不會被改造?變成是行政機關的認定太過嚴苛,「足以改造」是由誰來認定?你們來認定嗎?所以這個部分要不要這樣訂?如果按照體例,你應該要把模擬槍另外訂一個定義,要單獨列一款解釋什麼叫模擬槍,這樣的模擬槍要被管制、是不可以的,這個部分臺灣……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署長,像我早上所說的3D列印槍,你覺得適不適合現在修法的時候把它放進去? 主席:請機關先解釋一下,有問題再提出。請針對剛剛三位委員的問題做說明。 林組長信雄: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綜合剛剛所提的部分,從93年到109年的修正,109年最主要是把操作槍納入到模擬槍的範疇,其實93年就有模擬槍的範圍,但是後來有些商人又去稍微改一點點,變成所謂的操作槍,結果這些操作槍被拿來當改造槍的非常非常多,所以109年才把操作槍的定義放到模擬槍裡面,這是一個原因。每年改造槍占全國查獲的槍枝大概八成到九成,其中八成都是模擬槍改造,所以非常嚴重,尤其這兩年我們把操作槍納入之後,發覺模擬槍被改造的情形並沒有改變,日本、南非、新加坡以及馬來西亞對模擬槍都訂有刑責,剛剛鄭委員有講到定義,其實在現有條文第二十條之一中就有模擬槍的定義,我們只是把它拿過來而已,這已經是既有條文的文字解釋、定義,原本是在放在第二十條之一,我們現在是希望把它納入第四條之一,跟其他槍放在一起。所以這個文字的定義是目前既有條文的文字,並不是新修的文字,我們只是把它放到這邊而已。 另外,納入管制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按照目前槍砲條例的規定,主要組成零件是有刑事責任的,就是除了成槍的部分有比較重大的刑責之外,主要組成零件也是有刑事責任,但問題是現在模擬槍明明更容易被改造,卻反而沒有責任,只有行政罰法,所以變成歹徒都拿模擬槍去做改造。而零件的部分,現在既有條文就已經有刑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為了抑制這部分,這有點像毒品的原料──麻黃素,麻黃素是做安非他命最主要的原料,它是列為第三級毒品,以前是沒有刑事責任,但是後來發現必須用先驅原料的概念把它做管制,才可以讓後端的毒品減少被製造的可能性。所以槍砲條例一開始立法時就規定主要組成零件就有刑責,就是這個概念,但是模擬槍是後來才衍生出來的,現在持有模擬槍沒有刑責,變成大家都拿模擬槍去改,因為他持有頂多是罰鍰而已,他也不怕,所以變成現在改造槍的亂象必須從源頭管控,才可以避免類似的情事再度發生,這是內政部提修法最主要的意見。 張委員宏陸:我的問題你沒說明啊! 林組長信雄:跟張委員報告,3D列印槍如果列印出來具有殺傷力,就直接依違反槍砲條例來處理就可以了,因為所謂槍砲,模擬槍也是一把槍,如果它具發射能力、具殺傷力,它一樣就已經適用目前條例解釋的範疇,並不會因它是列印或是用工廠機械做出來而有所差異。 張委員宏陸:所以你認為3D列印槍跟模擬槍是一樣的意思?你對兩個的定義差不多,就是它跟模擬槍還沒改造前一樣嗎? 林組長信雄:跟委員報告,如果3D列印槍是列印出模擬槍的形式,因為3D列印只是用立體模型,它是要取制式槍作為樣本來改造,或是以模擬槍來改造,所以它改造出來是什麼槍,就依它的定義,它如果是依制式槍來做3D列印,它就符合制式槍的定義;它如果是以模擬槍來做3D列印,它就符合模擬槍的定義,所以3D列印只是它的製作方式,並不是槍的定義。 主席:司法院有沒有意見?針對他們剛剛提的問題,報告一下你們的想法。 朱法官嘉川:感謝委員對於法制完備的關心。把模擬槍納入現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司法院是持高度保留的態度,其實現行條文把它訂在第二十條之一有它的道理,因為模擬槍並不是真槍,它只是具備真槍的結構,有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足以改造為真搶,但是在改造之前,它仍然沒有殺傷力。以現行槍砲條例的既有架構而言,第四條所謂的槍枝是具有殺傷力的槍枝,違反相關規定處以刑罰,它的法律效果是刑罰。為什麼現行條例在第二十條之一另外訂定管制模擬槍的規定?定義違反相關法律的法律效果是行政罰,體系是分明的,如果我們現在把本來是要規範成行政罰標的個體的模擬槍規定在第四條,第一個體系就凌亂了,可能會影響到後續的解釋,後面包括第八條等的持有具殺傷力槍枝,所謂的槍枝到底有沒有到包括模擬槍,這些或許都會有凌亂的問題。 主席:請羅美玲委員發言。 羅委員美玲:我還是要提一下。剛剛警政署有提到,在重大槍擊案當中,有八成以上都是用模擬槍來改造。剛才聽了司法院這樣講之後,讓我的期望有一點點落空…… 主席:落差? 羅委員美玲:對。 主席:兩方面相差很多! 羅委員美玲:因為改造手槍這麼猖狂,所以我本來就認為這應該要列入。早上我也跟警政署討論所謂的改造子彈,署長跟我說這個部分以後會列入。這是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但司法院有他的解釋,我比較希望模擬手槍及改造子彈都能夠納入刑罰,這是我個人的主張,當然司法院有司法院的解釋。 主席:請吳琪銘委員發言。 吳委員琪銘:早上我也提到改造槍枝非常氾濫,但是我不知道原來那些玩具手槍是用模擬槍來逃避刑責,所以我認為把它納入,未來才能嚇阻改造槍枝,我非常肯定這一點。改造槍枝怎麼會沒有刑責?原來他們都是用模擬槍的概念去改造。 主席:不過現在這類的狀況越來越多。 吳委員琪銘:對,所以這個一定要納入,我認為警政署提出的解釋很好,這樣未來才能嚇阻改造槍枝。 主席: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如果警政署認為需要用刑責,那你們應該修第二十條之一,這才是正辦。因為第四條是定義,而你們把它放在定義裡面…… 主席:這樣可以……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它就會適用第八條,就是刑責。到底要用第八條,還是第二十條之一?要怎麼選擇是法體系的問題,而且也沒有行政院版,所以你們應該要就法律體系把這個部分弄清楚。因為模擬槍有一些情況,所以當初才會訂定在第二十條之一,既然你們認為這個情況很嚴重,那就要從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而不是在定義裡面處理。因為定義放到這裡之後,就跑到第八條或其他條文了。 主席:請行政院解釋一下,現在要怎麼辦? 林組長信雄:如果委員覺得把這個放在第四條之一的定義不妥,我們仍然可以依司法院的意見放回第二十條之一,但它列入刑責的部分還是有相當的必要性,因為這樣才能夠真正的嚇阻。 主席:莊瑞雄委員第二次發言。 莊委員瑞雄:列席官員及各位委員。我對這一條比較有感觸,我記得我在當律師的時候,一般碰到法官在審理這種案件,我們第一個跟警政署一樣,不要欺騙,持有這個東西到底有沒有殺傷力,法官的想法也是這樣,沒有殺傷力的就是廢鐵。現在非法持有槍枝的主要零組件都還是負有刑責,可是問題是都要很嚴謹,那是水管就不能說是槍管,不能隨便冒出一根管子就說那是槍管。如果照你們這樣的講法,現在模擬槍之所以要用行政罰管制的原因在於,它很容易被人家魚目混珠,拿來改造變成有殺傷力的手槍。因此,不管利用什麼槍,弄到最後說是制式的也好,但是製造出來的就是沒有殺傷力,到底要不要處罰都還是一個問題。例如以前都用豬皮測試,我們碰到這種案件,第一個就是鑑定,鑑定以後就去測試,我記得快速擊發超過20焦耳就算有殺傷力,而鑑定出來具有殺傷力就要處罰。不然現行是非法持有5年以上,本來是沒事的,說是為了管制,我贊成用行政罰來罰,看要罰幾十萬元。但是現在一跳提升到刑罰以後,變得有點本末倒置。本來持有模擬槍是沒有刑責的,卻因為沒有刑責,在社會上變得氾濫,邏輯應該是以後非法持有這些具備殺傷力的模擬槍要加重刑責才對。 我知道你又要說源頭打擊,源頭打擊到後來大家就跟你扯,乾脆擁有車床的、賣鋼鐵的,全部都要被列入源頭打擊、統統不可以,反而司法院的解釋讓我比較可以聽得下去。我知道你們用心良苦,可是問題在於應當是各機關先協調,這就不是你們的案子…… 主席:如果又回歸第二十一條…… 莊委員瑞雄:要大家來打擊犯罪是對的,但是有共識以後,你們力量才會大。 主席:這樣…… 莊委員瑞雄:我是提保留,並不是反對,我覺得要更周延。簡單講,假設不會影響到生存遊戲使用模擬槍或BB槍,如果有個孩子、年輕人拿到一把槍,卻被判重刑就完了。對於這個法制體例,民氣當然可用,我不反對,而且把這些黑槍統統查緝都對。我的意思是如果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的刑責太輕,可以要求刑度提高。以前不只是這樣,以前是持有被判刑後,不用講理由,馬上流氓管訓,以前當律師很好…… 主席:就管訓了。 莊委員瑞雄:接到一件槍枝案件就等於賺到一件流氓案件。可是這個年代的思維還是不是這樣?你們應該從刑度來增加,現在反而是把源頭再進一步,把玩具槍當作製造的原料。 主席:這條保留協商,好不好? 莊委員瑞雄:保留協商!不是反對,而是要再考慮一下。 主席:我認為要周全。現在情況雖然嚴重,但還是要周全思考。 張其祿委員所提第五條之一及陳柏惟委員所提第五條之二併案審查,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委員如果沒有意見,請行政單位說明。 林組長信雄: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有修訂。 主席:第二項修訂。 林組長信雄:「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但專供外銷、研發,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就是依委員建議,將影視業者也納入規範。 主席:先讓鄭天財委員講一下之後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個也是第二十條之一就有了,你還要列在這邊幹嘛? 主席:他要列在這裡,不一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非經……」,這邊都有啊!這裡還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你這個都不用會同了耶!第二十條之一還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耶!除了不得製造、許可,然後後面還有類似備查,就是專供外銷、研發等等,在第二十條之一也有啊!你要考慮到你列在這邊之後,就會涉及到其他的刑責,罰則的部分要一併去考量。 林組長信雄:跟委員報告,這次的修正最主要是我們增加了開放影視攝製使用這一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有這個規定它就可以來列冊使用。目前模擬槍的部分並沒有開放,我們只有針對專供外銷、研發經警察機關許可才可以。這一次最主要是將影視攝製這一塊做開放,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來訂定辦法之後就可以使用。 主席:請司法院解釋一下,因為社會都在看,現在這種犯罪很嚴重,所以要處理好,把法律修正好。請說明。 朱法官嘉川:謝謝主席。第五條之一講的不是模擬槍,請委員注意一下,這是在講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就是我們剛剛提到的,回到那個體系,是在講第四條第一項那些具有殺傷力的槍枝,我們為了要鼓勵影視產業的發展,關於開放模擬槍這部分,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之下,我們可以有相當程度的容許,這應該也是大家的共識。至於有沒有必要開放真槍來供影視使用是這一條的規定,那這個與槍砲條例第一條所宣示的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要嚴格管制的這個宗旨有沒有違背?有請委員斟酌。 主席: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你們把兩個不同樣的東西寫在一起,這個就造成人家的誤解,你就把它分開啊! 林組長信雄:那我們把它搬回第二十條之一。 張委員宏陸:對,你們如果要寫在這裡,也要把它分開嘛!你把兩個寫在一起,大家會覺得不妥,對不對?不然你要寫在這裡,也要把它分開,另立一項或什麼的,不然這樣子看起來,真的會讓人家覺得是兩個不一樣的東西。 林組長信雄:第一項跟第二項是不同的。 張委員宏陸:第二項裡面的那兩個,你覺得是相同的嗎?是一模一樣的嗎? 林組長信雄:跟召委及委員報告,在第二項的後段是屬於額外許可的部分,那額外許可第一個就是專供外銷或研發,第二個就是這次要開放的影視攝製使用目的,都是針對模擬槍額外允許的部分。 張委員宏陸:專供外銷是一項,然後影視的拍攝製作是一項,對不對?你可以把它分開寫,你寫這樣,讓所有委員看起來就覺得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寫在一起。 主席:你這樣寫,照司法院剛才的解釋,你們的認知就差很多了哦! 張委員宏陸:我是建議現在有時間,你們趕快做文字修正,把它分開來寫得清清楚楚,這樣大家不就看得很清楚? 主席:請問一下,像這種修正條文,你們都沒有事先去請教一下嗎? 朱法官嘉川:還沒有看到。 黃署長明昭:沒有,這些都是委員提的。 主席:委員提的也是要適用他的犯罪型態,雖然是委員提的,但是你們是專業的單位,要怎麼樣修法去維持社會治安,對所有的槍枝和這些東西能夠管制得更嚴格,因為委員是好意提出來給你們作為參考,如果覺得哪裡有不足,你們要講啊! 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張委員宏陸:不好意思,我真的建議你,像影視這些你可以放在第二十條之一,我覺得會比放在這裡好。 林組長信雄:整條搬到第二十條之一。 張委員宏陸:你們要整條搬? 黃署長明昭:沒有、沒有,是第二項。 林組長信雄:關於第二項,剛剛司法院的意見應該是覺得手槍跟模擬槍不應該放在同一個條文裡面。 主席:對。 林組長信雄:那我們這邊建議,將第二項搬到第二十條之一講模擬槍的專條,這樣定義上就不會混淆。 主席:不是啦!因為這個是很重要的法案,我覺得你們這邊在訂……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先保留。 主席:司法院那邊完全不知道,還要考慮,因為犯罪是司法院這邊要定案、要審判的,結果他們卻完全不知道,這樣是要幹什麼?這一條保留。 處理第五條之二,委員鄭天財有提修正動議,請問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內政部可以嗎? 主席:請內政部說明。 林組長信雄:第六條之一嗎? 主席:第五條之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五條之二修正動議。 主席:早上有詢答,看清楚,不要緊張。 林組長信雄:跟召委及委員報告,以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六項來看,一個是將它排除,一個則是放寬。剛剛我也請教過司法院的意見,他們是建議放在第六項,然後在文字上做修正,我唸一次:「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原住民,以其故意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下列規定之罪,未經宣告緩刑或緩刑宣告經撤銷者為限,適用之」,把那段文字搬到後面,這樣在體例上會比較適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一下再討論,我先看文字,可以嗎? 主席:關於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剛才休息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要去找他瞭解,這不是在扮家家酒耶! 張委員宏陸:好啦!先讓鄭委員看文字,我們處理下一條。 主席:處理第五條之三,陳柏惟等人修正第五條之二,將原第五條之二新增條次為第五條之三,內容未修正。本條不予增訂。 接下來處理陳明文委員提案第六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請行政機關說明。 林組長信雄: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條所定槍砲彈藥、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專供外銷及研發模擬槍與第六條所定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是我們剛剛寫在第五條之一的部分,即「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射擊運動使用槍砲及第二項但書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未修正,就是要將影視的申請條件、管理使用規定訂定一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由文化部會同內政部來訂定辦法,影視業者就可以依照這個辦法來使用。 主席:可是剛才第五條之一保留,第五條之二也保留,現在這樣又要保留了,保留協商。 處理陳明文委員提案第七條,有修正動議一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行政機關說明。 林組長信雄:針對第七條,行政機關建議在第七項增列一個公共場所開槍的罪名,內容如下:「任何人不得使用本條例之槍砲,於道路、公園、車站等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聚集之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內鳴槍。但依法令規定配用者依規定使用及於合法設置之靶場練習者,不在此限」。第八項:「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組織成員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上罰金。犯罪組織成員教唆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第九項:「違反第七項、第八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司法院這邊呢?第七條是陳明文委員的提案,而且有修正動議,你們表達一下意見。 朱法官嘉川:司法院代表報告,關於這個規定,其實我們也是剛剛才看到。 主席:剛剛看到? 朱法官嘉川:對,我們覺得有研議的必要,理由如下:第一個…… 主席:你們怎麼都…… 朱法官嘉川:第一個,它一開始講個人不得使用本條例的槍砲在道路、公園、車站等不特定多數人共同聚集的公共場所鳴槍,首先光是這樣的行為,包括持有槍枝或是他鳴槍有沒有恐嚇,本身可能就會構成另外的犯罪。另外,把單純在公共場所鳴槍列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那這幾個罪的關係會是怎麼樣?這個我們可能要再研議。後面包括犯罪組織,違反前項規定有一個刑罰,那犯罪組織教唆他人犯罪的話,這個也一樣,到底跟參與犯罪組織這些罪名的關係是怎麼樣?因為最主要我們也是今天才看到這個條文,我們覺得乍看之下,恕我直言,這個條文好像不是那麼嚴謹,所以可能還有再研議的必要,以上報告。 主席:說實在的,我們今天來開會,要開什麼會大家應該都知道,我覺得中央各部門應該要互相連繫、合作,因為你們今天要來開會,你們也知道要開什麼會,我們下午要審什麼,結果卻是到現在還不知道。因為我們訂定這個條文是要打擊犯罪的壞人,不要去冤枉人,那你們現在這樣修正,司法院都不知道,我們也不能草率的審查,這樣不好啦!所以下次,我講實在的,不管你們要來開會或什麼,你們要互相去瞭解對方有沒有資料可以補充,這一條保留協商。 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在我看是這樣,提出法案的人是對整個社會治安的憂心,但是這樣一規定以後,它是變成一個加重的要件嗎?還是一個獨立的犯罪型態?譬如說我開槍,我光是持槍你就要把我處5年以上了,我如果開槍或是持槍恐嚇你,這也是一個犯罪型態,那你們這樣寫的意思是不是說持槍5年以外,如果到公共運輸的場所或是車站這些,你敢持槍、開槍的,我要把你判得比較重?你們是這個意思嗎? 林組長信雄:就是另定一罪。 莊委員瑞雄:另定一罪哦? 黃署長明昭:現在有一些犯罪類型,像對空鳴槍,他只有涉及到槍砲條例,但如果是公然對空鳴槍,對社會大眾造成的恐慌有多大?還有對無人居住的房子大門開槍,這是毀損罪,只有違反槍砲條例的罪而已。另外還有傷害,沒有犯殺人的故意打你的腳讓你受傷,你受傷傷害不告訴,那也只有槍砲的罪,而這些人對社會的危害才是更嚴重,我們的立意是在這裡。 莊委員瑞雄:你這樣會掛一漏萬啦!我知道在公共得出入的場所和大眾運輸裡面鳴槍,這是很嚴重沒有錯,但是你如果要這樣說,像煉油廠也可以說要加重,因為在煉油廠開槍,砰!砰!砰!燒起來之後也是很嚴重,所以我的意思是體例的問題啦!司法院今天講這個我是比較聽得下去,司法院他們也沒有去懷疑你們打擊犯罪的決心啊!只是說這樣訂的時候,把它創設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型,是不是應該要更周延一點?要想得更周延。 張委員宏陸:召委,我說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張委員宏陸:其實我覺得這個立意良好,可是好像又有點太限縮了,因為只在規定人多的地方,剛剛署長講同樣的犯罪手法,那我如果去人少的地方,然後呢? 林組長信雄:只要是公共場所、公共運輸都同樣的罪。 張委員宏陸:不是啦!如果是私人場所呢? 林組長信雄:你是說封閉性的? 張委員宏陸:對啊!私人呢? 林組長信雄:那對於其他公眾就沒有這些…… 張委員宏陸:一樣啊!因為就我的認知,他如果有這些行為的話,一樣啊!我認為只要做這些事情都要加重刑罰,不只是在公共場合。 莊委員瑞雄:我建議你們跟法務部針對這個地方再寫得更詳細一點,用你們的版本,我覺得這樣比較好,不然的話,我看每一位委員的提案都用心良苦,真的都是在支持你們打擊犯罪,給你們更好的武器,可是在司法院這邊,當然還有我們這邊有些委員提出來的意見,其實這是法律體系的問題啦! 主席:對,沒有錯。 莊委員瑞雄:不然像你們現在這樣,主席王美惠召委也很難主持,我們每一條都保留,對提案的委員也不好意思,不如由你們來提出一個比較好的版本,大家就比較沒有疑慮,我覺得這樣是不是會…… 主席:第八條全部保留,擇期再繼續審查,請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研議具體可行的修正條文。在這邊本席要告訴你們,因為說實在的,很不容易可以排這個議程,就像外界所說的,我們不久前才修的,為什麼要修這個?因為現在的社會氛圍讓人家覺得要持槍做什麼都很方便,如果你們不趕快修法,社會真的會亂。第二點,你們在修法的時候,你們要和司法院互相去討論,好不好?不是你做你的、他做他的,這樣審判的人永遠不知道你們要修什麼。 第八條之前全部保留,第十八條之前也全部保留。 處理陳明文委員提案第十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行政機關說明。 林組長信雄:召委、各位委員。行政機關同意陳明文委員所提意見,將原文字「減輕或免除其刑」刪除三字,改為「減輕其刑」,把「或免除」三字刪除。 主席:司法院麻煩看一下,針對陳明文委員提案第十八條,請問司法院有沒有什麼意見?來,請檢察官說明。 李主任檢察官秀玲:法務部報告,針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改成「減輕其刑」,法務部目前是採保留、是反對的立場,如果把免除其刑的規定刪掉的話,可能會有違鼓勵報繳槍械的目的,所以還是請委員及大院審酌。 莊委員瑞雄:請警政署大膽表達一下。 朱法官嘉川:謝謝主席,我再…… 主席:等一下,先讓他講。 莊委員瑞雄:我建議警政署大膽表達一下意見,不傷和氣。 主席:等一下、等一下,我們是要解決問題,不是要製造問題,請司法院先說明,然後警政署再說明。 朱法官嘉川:法務部可以再補充。其實自首報繳減輕或免除其刑已經實施很久了,在司法實際的運作上並沒有窒礙難行或顯不公平的情事,要減輕或者是免除本來就是授予法官一個權限範圍,由他去斟酌認定,實務上因為這樣子免除的,大家可以查一下是多還是少。其實這個有它的立法目的,它的立法目的是鼓勵你勇於出面自首,然後可以即時、有效、迅速把這些槍砲的來源截堵,所以是有它的立法意旨,如果把它拿掉的話,是不是有損第十八條第一項原始的立法意旨,我請委員再斟酌,以上。 主席:請警政署說明。 黃署長明昭:現在的犯罪型態,幾乎都是開完槍就跑到派出所去自首,像館長那個案件也是一樣,臺南市這個案件也是一樣,開完槍就跑去派出所自首,比比皆是,現在社會的氛圍是這樣子,但你們還是說要堅持,刑法原來是減輕其刑,後來也改為「得減輕」啊!刑法立法例也是這樣改的,那為什麼這裡還不支持呢?你們要與時俱進啊!要不然打擊犯罪、犯罪偵查主體機關是誰?是哪個單位?不是警察機關,我們只是輔助機關欸!要支持一下我們打擊犯罪的用心嘛! 主席:請法務部李檢察官說明,不要吵架,我們是在討論。 李主任檢察官秀玲:我想大家基於打擊犯罪的決心和立場是一致的,法務部跟你們站在同一陣線,不過就法律上而言,剛剛署長提的是個案,我們會個案來審酌,在具體個案的時候我們會審酌個案的情節輕重,到底他是不是真心想要自首,究竟他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在這個範圍裡面,可能法院或是檢察官會針對個案來處理,以上。 主席:請部長說明。 花代理部長敬群:我真的拜託啦!不要為了你們好做事,製造打擊犯罪的困擾,我覺得大家要有態度,不要在這邊講那些法理,第一線的治安不是你們在這邊講法理就可以解決的,大家要堅持一下,好不好?支持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司法院說明,補充一下。 朱法官嘉川:我也瞭解行政部門用心良苦,我只是站在司法院的立場,以審判者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本來個案的情況就很多,剛剛署長所舉的例子,其實法官本來就不是規定他一定要免除其刑,因為你們把「免除」拿掉,也是「得減輕」嘛!究竟減輕的範圍要減輕到哪裡?這本來就是依照個案來審酌,你也不能排除有的持槍人是真心悔改吧?如果你把它拿掉的話,對於光譜另外一端的個案是不是也不公平?我只是想賦予檢察官或審判者比較大的權限範圍,除非大家真的都非常不相信法官,覺得每個都是恐龍、都會亂判,如果相信法官會斟酌個案的情節做最妥適的處理,我們是比較傾向沒有必要去修正現行的規定,以上。 主席:請部長講一下。 花代理部長敬群:我可不可以請司法單位或法務部反過來思考?如果我們改過來真的害了某些人,我們再來思考這樣是不是過重。我們反過來思考,我們就先把「免除其刑」拿掉,看看是不是真的有人因為這樣,他有心悔改而被我們變成不能──我覺得有些時候事情要從兩邊看,你不能只從單一面向來看,非得百分之百守住這個單一面向不能被突破,然後明明出了問題還是抵死不從,這樣可能傷害更大。我覺得大家在法理的討論或溝通上,其實腦袋瓜要能夠變通,以上是我的提醒。 莊委員瑞雄:這樣我們沒辦法審。我知道警政署打擊犯罪、行政部門打擊犯罪,你們講到現在,我看立法院這邊也支持你們嘛!那司法院提出的是屬於立法例的問題。花部長,我覺得是不是你們行政部門再溝通一下?不然你們現在就提一個案,你們這麼堅持我也OK,但是院版請提出來,好不好?現在不是我們立法院的問題,內政委員會沒有問題,而是行政部門現在意見分歧,你們這樣是讓我們看笑話,我們是等著要支持你們耶! 黃署長明昭:支持委員的提案。 莊委員瑞雄:是啦!這些委員都用心良苦,問題是針對委員的每一條條文你們都有不同意見啊! 主席:陳明文委員提案第十八條保留協商。 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條之一,你們有沒有意見?請文化部說明。 莊委員瑞雄:槍砲跟文化部也有關係哦? 林組長信雄:和影視業者的部分。 主席:與拍電影有關。 楊組長秀玉:謝謝主席,謝謝委員。先說明一下,影視拍攝基本上都是使用模擬槍,不會使用真槍,因為前面幾條有關於開放影視拍攝使用的爭議現在是保留的狀態,那剛剛司法院的長官也有提醒在立法例上面要考慮,所以建議影視拍攝使用的部分直接放在第二十條之一,採用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在第二項的但書後面加上「外銷、研發或供影視拍攝使用」等文字就可以解決。至於相關管理辦法,可以參考張其祿等18位委員的提案,在第四項當中增列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會同內政部主管機關一起研商訂定相關的管理辦法,以上建議。 主席:第二十條之一保留協商,因為還有問題。 剛才的第五條之二,鄭天財委員提出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照內政部所提的修正文字。 主席:照內政部的文字,請司法院講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他們也同意,他們有建議啦! 林組長信雄:這是司法院提供的文字。 主席:司法院提供文字給你們,你們有看過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有,他們剛剛唸了。 主席:來,改過的文字趕快送過來,這個不能這樣寫。 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我這樣建議啦!每一位委員都這麼用心,而行政部門意見也還沒有一致,我是覺得不要針對單一一條或者兩條,是不是今天有提出來要修正的部分,請行政部門這邊再用點心,等意見一致之後,讓它更完整?以上報告。 主席:那就全部保留協商,另定期繼續審查。 (協商結束) 主席: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條照委員王美惠、吳玉琴等人提案通過,條文修正為「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兩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增訂第八條之一部分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第二十五條照委員王美惠等人提案通過,增列第三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新增第四項:「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第二十九條照委員王美惠等人提案通過,新增第三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增列第四項:「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第六十六條照委員王美惠、吳玉琴等人提案通過,條文修正為「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討論事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各案均已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一所列議案,有關黃世杰委員、吳玉琴委員及王美惠委員等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於院會討論時,由王委員美惠補充說明;有關陳玉珍委員等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討論事項三所列議案均已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大家辛苦了! 散會(14時50分) 內政 10-6-25 111.12.22 內政 10-6-25 1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