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接第六冊)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等 委員蘇治芬等25人提案等 現行法 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人民之責任) 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並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能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人民之責任) 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並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能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六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明定所有人民應配合政府政策,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規定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六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七條規定。 二、明定所有人民應配合政府政策,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明定人民應配合政府政策,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 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國家溫室氣體中長期減量目標及重要措施年度為: 一、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二、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起禁止販售新出廠燃油機車。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禁止販售新出廠燃油汽車。 三、一次性消費之塑膠製品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全面禁用,一百一十九年起禁用四大類一次性塑膠。 四、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新建築應有能源耗用標準證書,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新建築應為碳中和建築。 前項各款目標,行政院永續會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外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每十年檢討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國家溫室氣體中長期減量目標及重要措施年度為: 一、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二、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全面淘汰無碳捕捉燃煤電廠,一百二十九年起全面淘汰燃煤電廠。 三、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禁用四大類一次性塑膠,一百二十九年起全面禁用一次性消費之塑膠製品應於, 四、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新建築應有能源耗用標準證書,並應裝設太陽能板;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新建築應為碳中和建築。 五、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起禁止販售新出廠燃油機車。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禁止販售新出廠燃油汽車。 六、鋼鐵、石化、水泥、電子等高耗能產業應於本款增訂後二年內辦理政策環評,往後每十年辦理一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目標,行政院永續會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外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每十年檢討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五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氣候會報應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並積極協助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其他團體順利調適或轉型。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至少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氣候會報應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並積極協助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其他團體順利調適或轉型。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至少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蘇治芬等25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前溫室氣體達成淨零排放。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下,電力產業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六十以下。 國家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四十以下,電力產業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逐年限縮溫室氣體排放量,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本法所訂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時至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國家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百分之四十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行政院提案: 一、國際間超過一百三十國及歐盟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德國、英國、日本等已於法律明文納入減量目標。為明確宣示我國減量決心,爰修正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參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揭示之合作原則,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加劇,節能減碳及災害調適日益迫切,全世界已近130國宣示2050淨零碳排,所代表經濟體占全球GDP50%以上,已立法或準備立法的國家有22國。 三、台灣高附加價值產業重要出口地區的歐盟,已於2019年底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預告2023年將課徵碳關稅,美國總統拜登當選後重回巴黎協定,也宣示2050淨零碳排,兩大經濟體的減碳路徑愈發清晰。與台灣競爭的韓國、日本、中國,也相繼宣布2050或2060碳中和,使我國現行2050減碳一半的目標過於落後保守,不利我國產業轉型、能源轉型。 四、總統及台北市長等地方首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目標,然並未將國家目標入法,減碳、調適路徑模糊,相關政策反覆不明,無法產生政策導引作用,致使廠商無法預作準備、及早預先因應氣候變遷風險。我國制定具企圖心且符合國際趨勢之長期減量目標,可帶動各部會及民間擘劃積極減量路徑,落實氣候行動,加速因應氣候變遷危機。 五、行政院曾於2017年宣示2035年起禁售燃油機車、2040年起禁售燃油汽車,2020年政策轉彎,回頭補助燃油機車,電動機車銷售量逆勢大衰退,顯示減碳及重要措施目標年入法有其必要。明定燃油汽機車退場時間,相關產業及其勞工將有所預期、以及早預作準備。 六、我國交通部門碳排占一成五,燃油機車二氧化碳排放量高達電動機車四倍之多。國際汽車大廠,如Nissan、Honda、Volvo、Ford、賓士等,皆設定2040年前停售燃油車期程,各品牌占臺灣新車銷售量占比已達五成以上。英國、法國、荷蘭、印度等國紛紛宣示禁售燃油車時程,國際能源署IEA亦宣告,2035應停售燃油車。 七、環保署於2018年規劃2030年全面禁用購物用塑膠袋、免洗餐具、飲料杯、吸管等四種常見一次性塑膠製品。而歐盟決議2021年開始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之範圍更大,包括餐具、餐盤、吸管、棉花棒、飲料攪拌棒、氣球桿、保麗龍食物容器、飲料容器及飲料杯。英國計畫2042年成為「無塑」國家,全面停用塑膠袋、寶特瓶、吸管、食物包裝等「可避免使用的塑膠產品」。CIEL研究報告指出,2019年用於生產、焚化塑膠所製造的溫室氣體,高達8.6億噸二氧化碳,相當於17座台中火力發電廠全力運轉一整年的排碳量;2030年,塑膠產業一整年的溫室氣體排放將成長到相當於27座中火;2050年,整個塑膠產業造成的溫室氣體會達到56億噸,佔了地球碳排放額度的14%。 八、國際能源署IEA亦宣告,2030所有新建築應為零碳建築,2040半數既有建築應改裝為零碳建築。目前英國與德國均規定,所有建築於銷售或出租時,應標示能源耗用標準。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加劇,節能減碳及災害調適日益迫切,全世界已近130國宣示2050淨零碳排,所代表經濟體占全球GDP50%以上,已立法或準備立法的國家有22國。 三、台灣高附加價值產業重要出口地區的歐盟,已於2019年底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預告2023年將課徵碳關稅,美國總統拜登當選後重回巴黎協定,也宣示2050淨零碳排,兩大經濟體的減碳路徑愈發清晰。與台灣競爭的韓國、日本、中國,也相繼宣布2050或2060碳中和,使我國現行2050減碳一半的目標過於落後保守,不利我國產業轉型、能源轉型。 四、總統及台北市長等地方首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目標,然並未將國家目標入法,減碳、調適路徑模糊,相關政策反覆不明,無法產生政策導引作用,致使廠商無法預作準備、及早預先因應氣候變遷風險。我國制定具企圖心且符合國際趨勢之長期減量目標,可帶動各部會及民間擘劃積極減量路徑,落實氣候行動,加速因應氣候變遷危機。 五、第二十六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決議逐步淘汰化石燃料補貼、逐步減少未經碳捕捉燃煤電廠。國際能源署IEA亦設定2030先進經濟體淘汰無碳捕捉燃煤電廠,我國最後兩部超超臨界燃煤機組為2019年林口新3號機、大林新2號機,參考南韓、荷蘭,已將超超臨界燃煤機組使用期限縮短至15年,爰規定2030年全面淘汰無碳捕捉燃煤電廠、2035年全面淘汰燃煤電廠。 六、環保署於2018年規劃2030年全面禁用購物用塑膠袋、免洗餐具、飲料杯、吸管等四種常見一次性塑膠製品。而歐盟決議2021年開始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之範圍更大,包括餐具、餐盤、吸管、棉花棒、飲料攪拌棒、氣球桿、保麗龍食物容器、飲料容器及飲料杯。英國計畫2042年成為「無塑」國家,全面停用塑膠袋、寶特瓶、吸管、食物包裝等「可避免使用的塑膠產品」。CIEL研究報告指出,2019年用於生產、焚化塑膠所製造的溫室氣體,高達8.6億噸二氧化碳,相當於17座台中火力發電廠全力運轉一整年的排碳量;2030年,塑膠產業一整年的溫室氣體排放將成長到相當於27座中火;2050年,整個塑膠產業造成的溫室氣體會達到56億噸,佔了地球碳排放額度的14%。 七、我國住商部門碳排量占總排放量高達五分之一,主要來自電力使用。國際能源署IEA宣告,2030所有新建築應為零碳建築,2040半數既有建築應改裝為零碳建築。目前英國與德國均規定,所有建築於銷售或出租時,應標示能源耗用標準,德國柏林、美國加州也規定新建築及屋頂翻修既有建築,強制裝設太陽能版。 八、行政院曾於2017年宣示2035年起禁售燃油機車、2040年起禁售燃油汽車,2020年政策轉彎,回頭補助燃油機車,電動機車銷售量逆勢大衰退,顯示減碳及重要措施目標年入法有其必要。明定燃油汽機車退場時間,相關產業及其勞工將有所預期、以及早預作準備。 九、我國交通部門碳排占一成五,燃油機車二氧化碳排放量高達電動機車四倍之多。國際汽車大廠,如Nissan、Honda、Volvo、Ford、賓士等,皆設定2040年前停售燃油車期程,各品牌占臺灣新車銷售量占比已達五成以上。英國、法國、荷蘭、印度等國紛紛宣示禁售燃油車時程,國際能源署IEA亦宣告,2035應停售燃油車。 十、根據國發會公布之2050淨零路徑圖,我國2030年前節能成為減碳關鍵戰略,爰明定高耗能產業定期政策環評,以利整體評估環境衝擊,納入水電總量管制,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全球已有數十個國家及區域公布於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之目標,所代表經濟體占全球GDP50%以上。我國制定具野心且符合國際趨勢之長期減量目標,可帶動各部會及民間擘劃積極減量路徑,落實氣候行動,加速因應氣候變遷危機。 三、行政院氣候變遷行動會報應參酌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適時調整長期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國際間超過一百三十國及歐盟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其中德國、英國、日本等已於法律明文納入減量目標。為明確宣示我國減量決心,修正第一項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參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揭示之合作原則,增訂第二項。此外,政府應負處輔導責任,確保相關產業、勞工或消費者順利調適或轉型,不致受到嚴重影響或衝擊。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增訂至少每五年檢討的部分,可敦促主管機關因應國際公約與國內情勢來調整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國際間超過一百三十國及歐盟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德國、英國、日本等已於法律明文納入減量目標。為明確宣示我國減量決心,爰修正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參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揭示之合作原則,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全球已有數十個國家及區域公布於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之目標,所代表經濟體占全球GDP50%以上。我國制定具野心且符合國際趨勢之長期減量目標,可帶動各部會及民間擘劃積極減量路徑,落實氣候行動,加速因應氣候變遷危機。 三、行政院氣候變遷行動會報應參酌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適時調整長期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國際間超過一百三十國及歐盟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德國、英國、日本等已於法律明文納入減量目標。為明確宣示我國減量決心,爰修正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參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揭示之合作原則,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國際間超過一百三十國及歐盟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為明確宣示我國減量決心,修正第一項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參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揭示之合作原則,增訂第二項。 三、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至少每五年檢討的部分,以利主管機關因應國際與國內情勢,調整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國際間超過一百三十國及歐盟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德國、英國、日本等已於法律明文納入減量目標。為明確宣示我國減量決心,爰修正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參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揭示之合作原則,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蘇治芬等25人提案: 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全球已有數十個國家及區域公布於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之目標,所代表經濟體占全球GDP50%以上。爰將我國溫室氣提排放量降低目標自百分之五十以下,改為達成淨零排放,制定具野心且符合國際趨勢之長期減量目標,可帶動各部會及民間擘劃積極減量路徑,落實氣候行動,加速因應氣候變遷危機。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鑒於世界各國紛紛宣示淨零排放目標,我國外貿導向,無法自外於國際趨勢,因此明訂長期減量目標為淨零排放,爰修正第一項。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一、明定國家溫室氣體短中長期減量目標。 二、第一項修正為短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1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民國94年之75%以下,並參考美國2030年電力業排放降低8成之立法目標。 三、第二項中期目標係參酌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1年7月14日提出「2030減碳55%包裹法案(Fit for 55Package)」於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55%;及參考美國2035年達成發電業淨零排放。 四、長期目標參酌2015年《巴黎協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二十一世紀下半葉即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一、國際間超過一百三十國及歐盟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其中德國、英國、日本等已於法律明文納入減量目標。為明確宣示我國減量決心,修正第一項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參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揭示之合作原則,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參考德國、西班牙氣候變遷法規定,溫室氣體排放之減量目標,應該逐年提高,意即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每年減量,故修正第三項文字。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一、明定本國之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全球多國已宣示於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之目標,其所代表經濟體數額占全球GDP50%以上。我國訂定相關目標,不但符合國際潮流與趨勢,亦可帶動各部會及民間擘劃積極減量路徑,參與氣候行動,加速因應氣候變遷危機,落實世界公民責任。 二、行政院主管機關應參酌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適時調整長期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明定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排放、及基本政策方針。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排放、及基本政策方針。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歐盟執委會2021年提出一系列法案與發展路徑,要讓歐盟在2030年較1990年至少減少55%的溫室氣體排放,而格拉斯哥氣候協議疾呼各國應在2030年減碳45%。故本條第一項明定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119年溫室氣體排放較中華民國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45%;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139年淨零排放,以符合國際減碳標準及共識。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二、第二項參照環境基本法第四條揭示之合作原則。 三、第三項明定依據國際情勢定期檢討長期減量目標。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陳椒華、王婉諭、邱顯智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下,電力產業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六十以下。 國家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四十以下,電力產業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每五年定期檢討之。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原住民族、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陳椒華、王婉諭、邱顯智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並於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前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成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原住民族或部落、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行政院永續會及各級政府應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各重要計畫中,擬定公正轉型專章,以積極協助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其他群體順利轉型。 政府應秉持減量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量、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綠色轉型,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行政院永續會及各級政府應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各重要計畫中,擬定公正轉型專章,以積極協助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其他群體順利轉型。 政府應秉持減量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量、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綠色轉型,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六條 政府應秉持減量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量、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綠色轉型,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人權保障、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最終淘汰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能資源循環使用,建構循環經濟,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人權保障、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鼓勵國人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增加植物性飲食,均衡攝取膳食營養素,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與弱勢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正義、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補貼。 二、秉持污染者負責之環境正義原則,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碳定價制度,並落實從源頭公平定價之中立原則,預防過度排放。 三、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全數拍賣方式規劃。 四、碳收入之分配應落實環境正義原則,並兼顧社會正義及行政效率。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鼓勵國人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增加植物性飲食,均衡攝取膳食營養素,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管理原則)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訂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有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 三、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效方案。 四、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管理原則)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 三、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方案。 四、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管理原則)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符合國際標準之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及減碳無煤家園願景。 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 三、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四、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行政院提案: 一、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一項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脆弱群體扶助等原則。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序文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拍賣、配售,其中拍賣、配售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除化石燃料之使用外,含氟溫室氣體、冷媒或其他製程等亦將排放溫室氣體,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因應淨零排放路徑,修正第四款。 (六)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訂第六款規定。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 二、氣候變遷將影響國家發展及國民安全,政府應並重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兼顧環境、經濟、社會三層面,並重視人權保障。政府須負起輔導責任,確保相關產業之弱勢勞工工作機會不受嚴重影響,落實公正轉型。 三、為維持國家在氣候變遷影響下之競爭力,政府應透過創新、研發、創造就業機會等方式,將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之模式。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增列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 三、氣候變遷將影響國家發展及國民安全,政府應並重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兼顧環境、經濟、社會三層面,並重視人權保障。政府須負起輔導責任,確保相關產業之弱勢勞工工作機會不受嚴重影響,落實公正轉型。 四、為維持國家在氣候變遷影響下之競爭力,政府應透過創新、研發、創造就業機會等方式,將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之模式。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 二、氣候變遷將影響國家發展及國民安全,政府應並重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兼顧環境、經濟、社會三層面,並重視人權保障。 三、為維持國家在氣候變遷影響下之競爭力,政府應透過創新、研發、創造就業機會等方式,將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之模式。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參酌巴黎協定,增訂考量人權保障、跨世代衡平、脆弱族群扶助及參酌國際公約內涵等原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四、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配售及拍賣,其中配售、拍賣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第三項第二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除化石燃料之使用外,含氟溫室氣體、冷媒或其他製程等亦將排放溫室氣體,第三項第三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六、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列第三項第六款。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一項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脆弱群體扶助等原則。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序文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拍賣、配售,其中拍賣、配售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除化石燃料之使用外,含氟溫室氣體、冷媒或其他製程等亦將排放溫室氣體,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因應淨零排放路徑,及強化對我國中小企業之扶助,修正第四款。 (六)為明確將傳統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之目標,促進能資源之循環利用,修正第五款。 (七)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訂第六款規定。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參酌巴黎協定,增訂考量人權保障、跨世代衡平、脆弱族群扶助及參酌國際公約內涵等原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第三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五、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配售及拍賣,其中配售、拍賣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第三項第二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六、除化石燃料之使用外,含氟溫室氣體、冷媒或其他製程等亦將排放溫室氣體,第三項第三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七、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列第三項第六款。 八、據環保署統計,2020年台灣平均每人一年產生廚餘量22.2公斤。剩食生產過程、丟棄掩埋、焚化過程皆會產生溫室氣體;另長途運輸所使用之化石燃料所產生之溫室氣體可觀,應鼓勵食用在地生產食物,以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根據IPCC 2020《全球暖化1.5oC特別報告(Special Report Global Warming of 1.5oC)》指出,「比起所有其他食物來源加總,畜牧產業排放更多溫室氣體」。故新增第三項第七款「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增加植物性飲食」,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一項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脆弱群體扶助等原則。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序文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拍賣、配售,其中拍賣、配售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除化石燃料之使用外,含氟溫室氣體、冷媒或其他製程等亦將排放溫室氣體,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因應淨零排放路徑,修正第四款。 (六)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訂第六款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參酌巴黎協定,第一項增訂跨世代衡平、脆弱族群扶助等原則。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未修正。 (三)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配售及拍賣,其中配售、拍賣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第二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列第六款。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一項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脆弱與弱勢群體扶助等原則。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序文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拍賣、配售,其中拍賣、配售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除化石燃料之使用外,含氟溫室氣體、冷媒或其他製程等亦將排放溫室氣體,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因應淨零排放路徑,修正第四款。 (六)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訂第六款規定。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環境保護現實上只是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的衡量結果,惟環境利益只有在環境正義的基礎上才能被充分考量。因此,為強調環境正義才能達到環境保護的最佳結果,爰以環境正義取代環境保護作為氣候治理政策的基本考量,修正第一項。 二、為達到落實外部成本內部化,反映排碳真實代價,以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的目標,應首先消除負碳定價的化石燃料補貼。同時為求條文具體,將第三項第一款更改為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補貼。 三、碳定價來自於污染者負責原則,並不限於個別報償性質的使用者付費原則,故將使用者付費更改為污染者負責。又碳定價依溫室氣體之二氧化碳當量,換算為稅率,公平定價,始符合中立原則,以收預防過度排放及資源配置效率之效果。此外,宜從源頭課徵,以提高行政效率,同時擴大涵蓋率,爰修正第三項第二款。 四、碳定價採用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者,免費核配相當於對排放源進行補貼,排放量越大者補貼越多,違反公平原則,故應逐步改為全數拍賣始符合公平定價的原則,爰修正第三項第三款。 五、碳收入之分配須有助於落實環境正義,也須注意避免違反國家財政應量能負擔的社會正義,以及行政效率,爰增訂第三項第四款。 六、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款、第四款移列至第五款、第六款。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一、參酌巴黎協定,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脆弱族群扶助及參酌國際公約內涵等原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四、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配售及拍賣,其中配售、拍賣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第三項第二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除化石燃料之使用外,含氟溫室氣體、冷媒或其他製程等亦將排放溫室氣體,第三項第三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六、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列第三項第六款。 七、據環保署2017年估計,台灣平均每人一年廚餘量96公斤。剩食生產過程、丟棄掩埋、焚化過程皆會產生溫室氣體;另長途運輸所使用之化石燃料所產生之溫室氣體可觀,應鼓勵食用在地生產食物,以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根據IPCC 2020《全球暖化1.5oC特別報告(Special Report Global Warming of 1.5oC)》指出,「比起所有其他食物來源加總,畜牧產業排放更多溫室氣體」。故新增第三項第七款「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增加植物性飲食」,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於2015年通過,前言已揭示「承認氣候變遷是人類共同關注的問題,締約方採取因應氣候變遷行動時應當考慮跨世代衡平等義務、性別平等、弱勢族群等權利」,第七條「建議納入相關社經及環境政策」以及第十二條明訂「加強氣候變遷教育、培訓、公共宣傳、公眾參與和公眾獲取資訊」故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弱勢族群之權利及未來參酌國際公約內涵等重要原則,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俾利遵循。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呼應巴黎協定及行動綱領,增列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確保弱勢族群參與等重要原則。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於2015年通過,前言已揭示「承認氣候變遷是人類共同關注的問題,締約方採取因應氣候變遷行動時應當考慮跨世代衡平等義務、性別平等、弱勢族群等權利」,第七條「建議納入相關社經及環境政策」以及第十二條明訂「加強氣候變遷教育、培訓、公共宣傳、公眾參與和公眾獲取資訊」故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弱勢族群之權利及未來參酌國際公約內涵等重要原則,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俾利遵循。 二、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揭示政府規劃減緩與調適氣候變遷政策時之原則。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推動低碳綠色經濟,提升國家競爭力。。 三、第三項明示政府規劃相關法律與政策時,應遵守之原則。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巧慧、許智傑(林淑芬)等4人、委員賴惠員、洪申翰及陳椒華等3人、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吳玉琴、莊競程及劉世芳等3人、委員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志榮及鄭天財Sra Kacaw等5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蘇治芬及洪申翰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巧慧、許智傑(林淑芬)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脆弱群體扶助及國民健康。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農產品及蔬食,減少剩食,增進國民健康及糧食安全。 委員賴惠員、洪申翰及陳椒華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為促進達成淨零排放之目標,發展創新技術能源,強化蓄積碳匯,增加碳捕存、推動再利用,推廣再利用,研發負排放技術,並得與國際合作。 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人權保障、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擬定降低化石燃料補貼及依賴之中長期策略,並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潔淨能源中長期目標。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定、國家各項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畫,應考量氣候變遷調適,並將氣候變遷影響納入評估。 委員吳玉琴、莊競程及劉世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政府應推動碳稅,充分反映溫室氣體排放外部成本,鼓勵減少使用化石燃料,以達成各期程國家減量目標,並依碳稅中立原則制定減稅與增進社會福利配套,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原住民族地區內產生之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管理;該自然碳匯所衍伸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 委員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志榮及鄭天財Sra Kacaw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及建制碳匯交易制度,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針對受溫室氣體影響之弱勢族群、原住民族給予適當補償,維護該族群生存、健康權益。 委員蘇治芬及洪申翰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除提升能源效率、降低經濟與民生活動之排碳外,應發展創新技術、能源及蓄積碳匯、增加碳捕存、研發負排放技術,並得與國際合作,以達淨零排放目標。 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利、土地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針對受溫室氣體影響之弱勢族群、原住民族給予適當補償,維護該族群生存、健康、經濟、文化權益。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參酌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各項國家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畫,應考量氣候變遷調適,並進行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參酌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無煤及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污染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各項國家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畫,應考量氣候變遷調適,並進行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參酌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擬訂降低化石燃料補貼及依賴之中長期策略,並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各項國家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畫,應考量氣候變遷調適,並進行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第五條 第三項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移列。 二、參酌UNFCCC第三條所列原則作為相關法律政策制定之基本原則。 三、新增第一款,依循國際間討論氣候變遷之趨勢,應以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為基礎。 四、第四款二氧化碳當量之單位為「每公噸」。 五、新增第七款,參酌環境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永續會應建立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劃之氣候變遷影響評估機制。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增列第一款。 二、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移列。 三、參酌UNFCCC第三條所列原則作為相關法律政策制定之基本原則。 四、新增第一款,依循國際間討論氣候變遷之趨勢,應以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為基礎。 五、第四款二氧化碳當量之單位為「每公噸」。 六、新增第七款,參酌環境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永續會應建立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劃之氣候變遷影響評估機制。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移列。 二、參酌UNFCCC第三條所列原則作為相關法律政策制定之基本原則。 三、新增第一款,依循國際間討論氣候變遷之趨勢,應以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為基礎。 四、第四款二氧化碳當量之單位為「每公噸」。 五、新增第七款,參酌環境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政府應建立氣候變遷影響評估機制。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其內容應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風險降低及永續發展目標。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並參酌聯合國有關部門之氣候變遷研究報告定期檢討,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人權之永續發展。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五、積極發展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技術。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其內容應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風險降低及永續發展目標。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並參酌聯合國有關部門之氣候變遷研究報告定期檢討,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人權之永續發展。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五、積極發展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技術。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其內容應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風險降低及永續發展目標。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人權之永續發展。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五、積極發展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技術。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其內容應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風險降低及永續發展目標。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人權之永續發展。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五、積極發展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技術。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進行長期氣候變遷科學基礎研究,以預警原則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建置綠色金融,為減緩或調適氣候變遷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提供資金協助。 五、中央及地方應協力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能力建構。 六、因應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農、漁業生產環境與生態環境之影響,推動農漁業轉型與環境生態保育工作。 七、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規劃、設計、績效評估,應以促進我國達成淨零排放為目標。 八、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制定原則)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制定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並結合綠色金融以健全財務機制。 五、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六、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制定原則)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制定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並結合綠色金融以健全財務機制。 五、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六、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制定原則)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制定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並結合綠色金融以健全財務機制。 五、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六、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第六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行政院提案: 一、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三款及增訂第四款至第六款,包括公正轉型、減量及調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綠色金融、中央地方協力、公私合作及能力建構等原則。 四、第四款移列為第七款。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明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基本原則。 三、氣候變遷相關研究報告不斷推陳出新,國際公約從形成到簽署生效時程漫長,倘若僅依據國際公約,將無法跟上氣候變遷的速度與腳步,應一併參酌有關部門的報告。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明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基本原則。 三、氣候變遷相關研究報告不斷推陳出新,國際公約從形成到簽署生效時程漫長,倘若僅依據國際公約,將無法跟上氣候變遷的速度與腳步,應一併參酌有關部門的報告。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明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基本原則。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調整第二款文字。 三、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三款及增訂第四款至第六款,包括公正轉型、減量及調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綠色金融、公私協力及能力建構等原則;現行第四款移列至第七款。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三款及增訂第四款至第六款,包括公正轉型、減量及調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綠色金融、中央地方協力、公私合作及能力建構等原則。 四、第四款移列為第七款。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明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基本原則。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三款及增訂第四款至第六款,包括公正轉型、減量及調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綠色金融、中央地方協力、公私合作及能力建構等原則。 四、第四款移列為第七款。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序文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三款並增訂第四款至第六款,包括公正轉型、減量及調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綠色金融、公私協力及能力建構等原則。 四、第四款移列至第七款。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參酌巴黎協定,修正第三款及增訂第四款至第六款,包括公正轉型、減量及調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綠色金融、中央地方協力、公私合作及能力建構等原則。 四、第四款移列為第七款。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氣候變遷政策之制定、推動、管考、檢討皆須奠基於科學實質證據,國家應進行長期氣候變遷基礎科學研究工作,並依預警原則採取預防措施,爰修正第三款。 二、參考巴黎協定「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氣候治理的六大元素,包括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等,應建置綠色金融來為氣候變遷科技研發提供資金支持,並使中央地方協力建構因應氣候變遷的能力,爰增訂第四款、第五款。 三、另外,氣候變遷對於環境生態系統與農漁業之影響,也應納入我國氣候變遷因應調適工作之主要工作,爰增訂第六款。 四、為了促使國家重大建設更有利於我國能源轉型,國家重大建設納入減碳效益評估,爰增訂第七款。 五、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至第八款。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本次修法納入巴黎協定「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氣候治理的六大元素,包括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且考量方案或計畫的執行,亦須進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所科技需求評估機制,長期投入減量技術研發。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納入巴黎協定「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氣候治理的六大元素,包括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且考量方案或計畫的執行,亦須進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所科技需求評估機制,長期投入減量技術研發。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為與國際標準接軌,本次修法納入巴黎協定「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氣候治理的六大元素,包括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且考量方案或計畫的執行,亦須進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所科技需求評估機制,長期投入減量技術研發。 二、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規定。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明定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應遵守之原則。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賴惠員、洪申翰及陳椒華等3人、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志榮及鄭天財Sra Kacaw等5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蘇治芬及洪申翰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賴惠員、洪申翰及陳椒華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森林及其他碳匯、碳捕存、負排放技術、再生能源、資源循環等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依據本法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以及各階段管制目標、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方案與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之永續發展。 三、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四、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五、致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技術之研究發展。 六、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七、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八、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志榮及鄭天財Sra Kacaw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碳匯交易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原住民族權益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除考量成本效益,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外,應積極考慮政策管制下對國人與原住民族權益衍生之生活限制,並就其生活限制部分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補救措施。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蘇治芬及洪申翰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森林及其它碳匯、碳捕存、負排放技術、再生能源、資源循環等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原住民族權益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除考量成本效益,應積極考慮政策管制下對國人與原住民族權益衍生之生活限制,並就其生活限制部分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補救措施。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產業及原住民族及部落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章 法  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章 法  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章 法  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章名。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章名。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責任與能力衡平原則) 政府制定及採取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時,應以衡平為基礎,考量自身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及自身能力,為當前世代與後代人類之利益保護氣候系統,並積極應對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之有關情形。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責任與能力衡平原則) 政府制定及採取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時,應以衡平為基礎,考量自身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及自身能力,為當代與後代人類之利益積極保護氣候系統,並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責任與能力衡平原則) 政府制定及採取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時,應以衡平為基礎,考量自身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及自身能力,為當代與後代人類之利益積極保護氣候系統,並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明定我國政府應考量自身國際責任與能力,竭力為人類利益採取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之行動。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我國政府應考量自身國際責任與能力,竭力為人類利益採取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之行動。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明定我國政府應考量自身國際責任與能力,竭力為人類利益採取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之行動。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預防原則) 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應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當存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政府不得以科學上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延滯就前項情形進行相關處置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預防原則) 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應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當存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政府不應以科學上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延滯採取前項相關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預防原則) 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應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當存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政府不應以科學上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延滯採取前項相關措施。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二、明定對於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政府不應以科學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推遲採取因應氣候變遷之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對於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政府不應以科學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推遲採取因應氣候變遷之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二、明定對於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政府不應以科學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推遲採取因應氣候變遷之措施。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行政妥適原則) 行政機關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應藉最適效率之考量,用以執行應對氣候變遷相關措施之採用。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最佳可行技術及成本有效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佳可行技術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成本有效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中段規定。 二、明定政府制定氣候變遷政策或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政府制定氣候變遷政策或措施,應考量現行最佳可行技術及成本效益。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中段規定。 二、明定政府制定氣候變遷政策或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全面性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具有全面性,並就下列事項有效整合相關部門之業務與職掌: 一、任何關於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或活動之措施。 二、清除或封存溫室氣體之措施。 三、氣候變遷調適措施。 四、各種社會與經濟情形。 五、其他相關措施與因素。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全面性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具有全面性,並就下列事項有效整合相關部門之業務與職掌: 一、任何關於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或活動之措施。 二、清除或封存溫室氣體之措施。 三、氣候變遷調適措施。 四、各種社會與經濟情形。 五、其他相關措施與因素。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全面性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具有全面性,並就下列事項有效整合相關部門之業務與職掌: 一、任何關於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或活動之措施。 二、清除或封存溫室氣體之措施。 三、氣候變遷調適措施。 四、各種社會與經濟情形。 五、其他相關措施與因素。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後段規定。 二、明定政府制定氣候變遷政策或措施,應考量全面性因素、積極且有效整合相關部門。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政府制定氣候變遷政策或措施,應考量全面性因素、積極且有效整合相關部門。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後段規定。 二、明定政府制定氣候變遷政策或措施,應考量全面性因素、積極且有效整合相關部門。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永續發展原則) 政府具有促進與推廣永續發展之權利與義務,且應根據下列事項,制定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改變之政策與措施: 一、我國整體國情。 二、我國經濟發展。 三、我國國家發展計畫。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永續發展原則) 政府具有促進與推廣永續發展之權利與義務,且應根據下列事項,制定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改變之政策與措施: 一、我國整體國情。 二、我國經濟發展。 三、我國國家發展計畫。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永續發展原則) 政府具有促進與推廣永續發展之權利與義務,且應根據下列事項,制定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改變之政策與措施: 一、我國整體國情。 二、我國經濟發展。 三、我國國家發展計畫。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二、明定政府應促進永續發展,並考量我國相關整體情形與發展,制定保護氣候系統之制策與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政府應促進永續發展,並考量我國相關整體情形與發展,制定保護氣候系統之制策與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二、明定政府應促進永續發展,並考量我國相關整體情形與發展,制定保護氣候系統之制策與措施。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政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驗、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政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專業諮詢與研究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其認適當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並審酌其意見。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專業諮詢與研究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其認適當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並審酌其意見。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專業諮詢與研究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其認適當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並審酌其意見。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驗、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 前項調查、查驗、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行政院提案: 一、為因應實務需求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增訂委任、委託及委辦之對象。 二、本條所定訓練,包括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專業人才之培訓。 民眾黨黨團提案: 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考量各級政府皆應共同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爰修正為各級政府均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相關業務,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酌修文字。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為因應實務需求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增訂委任、委託及委辦之對象。 二、本條所定訓練,包括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專業人才之培訓。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為因應實務需求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增訂委任、委託及委辦之對象。 二、本條所定訓練,包括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專業人才之培訓。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考量各級政府皆應共同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爰修正為各級政府均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相關業務。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為因應實務需求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增訂委任、委託及委辦之對象。 二、本條所定訓練,包括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專業人才之培訓。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各級政府機關皆應負起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的責任,應不限於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酌修本條文字。 二、氣候變遷因應之脈絡為減緩為主,調適為輔,爰酌調文字順序。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法相關事項,得諮詢專業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研究,並應審酌其意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法相關事項,得諮詢專業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研究,並應審酌其意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七條各款規定。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法相關事項,得諮詢專業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研究,並應審酌其意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皆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相關業務。 二、第二項接受政府委託之專責機構,應申請許可,相關許可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章 主管機關之組織與職權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行政院提案: 章名未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章名未修正。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章名。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章名。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章名。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黨團協商)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永續會統籌、協調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應按以下權責劃分: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對整體經濟與社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針對國家發展政策進行低碳及韌性評估。 二、經濟部:再生能源盤查、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資源使用效率提昇、能資源節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水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國際碳邊境稅談判協商及企業輔導。 三、交通部:大氣及氣候科學分析與推估、氣候服務及其產業推動、推動低(零)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產業發展、低(零)碳能源運具基礎建設佈建、低(零)碳運輸管理、低(零)碳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基礎維生設施及運輸渠道氣候變遷調適。 四、內政部:國土規劃調查、國土規劃使用管理之減量及調適、建築物能源耗用標準證書及低(零)碳建築物之標準制定與推動、建築物及設施氣候變遷調適。 五、環境保護署:資源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綠色稅費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六、海洋委員會:海洋規劃調查、海洋資源管理、海洋保育、瀕危海洋物種復育、海洋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海洋氣候變遷調適。 七、農業委員會: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育、瀕危陸地物種復育、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溫室氣體減量及其產業推動、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 八、科技部:災防應變調適推估、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科技之研發與推動。 九、教育部:環境教育之氣候變遷相關議題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十、衛生福利部:氣候變遷對人體身心健康影響之因應、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風險管理、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健康權及弱勢社會福利保障。 十一、勞動部:因應氣候變遷兼顧公正轉型之勞工就業安全保障、綠領工作之培訓與輔導。 十二、財政部: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氣候變遷影響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及普惠金融、企業碳揭露與環境社會治理(ESG)報告機制、溫室氣體減量之金融誘因機制、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氣候變遷保險制度及其產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會商永續發展辦公室,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整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永續會統籌、協調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應按以下權責劃分: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綠色國民所得帳、審定淨零碳排預算編列。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減碳及調適、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管理、落實綠色採購、推動公共工程生態檢核、督導再生能源工程招標、強化工程韌性及災後快速復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對整體經濟與社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針對國家發展政策進行低碳及韌性評估。 四、經濟部:再生能源盤查、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資源使用效率提昇、能資源節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用電零成長及水電總量管制推動、高耗能產業政策環評推動、工商部門溫室氣體減量、國營事業土地生態活化、水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國際碳邊境稅談判協商及企業輔導。 五、交通部:大氣及氣候科學分析與推估、氣候服務及其產業推動、推動低(零)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產業發展、低(零)碳能源運具基礎建設佈建、低(零)碳運輸管理、低(零)碳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基礎維生設施及運輸渠道氣候變遷調適。 六、內政部:國土規劃調查、國土規劃使用管理之減量及調適、國有地生態活化、建築物能源耗用標準證書及低(零)碳建築物之標準制定與推動、建築物及設施氣候變遷調適、濕地零淨損失推動、濕地碳匯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 七、環境保護署:資源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碳足跡標示、使用及管理推動、綠色稅費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八、海洋委員會:海洋規劃調查、海洋資源管理、海洋保育、瀕危海洋物種復育、海洋碳匯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海洋氣候變遷調適。 九、農業委員會:農業國土規劃、自然生態系及生物多樣性保育、復育及碳匯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育、瀕危陸地物種復育、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溫室氣體減量及其產業推動、農林漁牧低碳循環生產、農產品碳足跡標示推動、逐年淘汰漁業用油補貼、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農地綠電衝突協調。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地區減量及調適、原住民族公正轉型、再生能源、碳匯、礦權與原住民土地重疊協調。 十一、科技部:災防應變調適推估、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科技之研發與推動。 十二、教育部:環境教育之氣候變遷相關議題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十三、衛生福利部:氣候變遷對人體身心健康影響之因應、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風險管理、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健康權及弱勢社會福利保障。 十四、勞動部:因應氣候變遷兼顧公正轉型之勞工就業安全保障、綠領工作之培訓與輔導。 十五、財政部: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氣候變遷影響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及普惠金融、企業碳揭露與環境社會治理(ESG)報告機制、溫室氣體減量之金融誘因機制、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氣候變遷保險制度及其產業發展。 十七、外交部:積極參與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交流、國際氣候變遷資訊蒐集分析、我國氣候變遷行動成果推廣。 十八、文化部:文化內容減碳及調適、文化內容綠能衝突、社區培力及社區總體營造結合公民電廠協調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會商永續發展辦公室,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整合。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條 氣候會報指揮、協調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應按以下權責劃分: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對整體經濟與社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針對國家發展政策進行低碳及韌性評估。 二、經濟部: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資源使用效率提昇、能資源節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水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 三、交通部:大氣及氣候科學分析與推估、氣候服務及其產業推動、推動低(零)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產業發展、低(零)碳能源運具基礎建設佈建、低(零)碳運輸管理、低(零)碳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基礎維生設施及運輸渠道氣候變遷調適。 四、內政部:國土規劃使用管理之減量及調適、低(零)碳建築物及設施推動、建築物及設施氣候變遷調適。 五、環境保護署:資源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綠色稅費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六、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管理、海洋保育、海洋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海洋氣候變遷調適。 七、農業委員會: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育、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溫室氣體減量及其產業推動、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 八、科技部:災防應變調適推估、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科技之研發與推動。 九、教育部:氣候變遷教育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十、衛生福利部:氣候變遷對人體身心健康影響之因應、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風險管理、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健康權及弱勢社會福利保障。 十一、勞動部: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兼顧公正轉型之勞工就業安全保障。 十二、財政部: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氣候變遷影響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之金融誘因機制、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氣候變遷保險制度及其產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會商氣候會報辦公室,指揮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整合。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氣候會報指揮、協調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應按以下權責劃分: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對整體經濟與社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針對國家發展政策進行低碳及韌性評估。 二、經濟部: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資源使用效率提昇、能資源節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水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 三、交通部:大氣及氣候科學分析與推估、氣候服務及其產業推動、推動低(零)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產業發展、低(零)碳能源運具基礎建設佈建、低(零)碳運輸管理、低(零)碳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基礎維生設施及運輸渠道氣候變遷調適。 四、內政部:國土規劃使用管理之減量及調適、低(零)碳建築物及設施推動、建築物及設施氣候變遷調適。 五、環境保護署:資源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綠色稅費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六、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管理、海洋保育、海洋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海洋氣候變遷調適。 七、農業委員會: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育、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溫室氣體減量及其產業推動、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 八、科技部:災防應變調適推估、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科技之研發與推動。 九、教育部:氣候變遷教育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十、衛生福利部:氣候變遷對人體身心健康影響之因應、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風險管理、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健康權及弱勢社會福利保障。 十一、勞動部: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兼顧公正轉型之勞工就業安全保障。 十二、財政部: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氣候變遷影響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之金融誘因機制、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氣候變遷保險制度及其產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會商氣候會報辦公室,指揮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整合。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如下: 一、掌理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效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規劃事項。 二、掌理與整合我國氣候變遷、能源、綠色技術與產業相關法律與制度之評估、制定、修正與實施事項。 三、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事務之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事項。 四、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審議、協助與管考各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與相關政策或措施。 五、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預測與科學研究事項。 六、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災難預防與調適事項。 七、掌理我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生態、生物或水資源之改變,對人民健康產生影響之事項。 八、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財政收支、基金經營管理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事項。 九、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教育、宣導、訓練與就業之事項。 十、掌理我國綠色經濟、消費、國土規劃、交通與永續發展之事項。 十一、其他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相關之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如下: 一、掌理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規劃事項。 二、掌理與整合我國氣候變遷、能源、綠色技術與產業相關法律與制度之評估、制定、修正與實施事項。 三、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事務之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事項。 四、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審議、協助與管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與相關政策或措施。 五、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預測與科學研究事項。 六、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災難預防與調適事項。 七、掌理我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生態、生物或水資源之改變,對人民健康產生影響之事項。 八、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財政收支、基金經營管理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事項。 九、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教育、宣導、訓練與就業之事項。 十、掌理我國綠色經濟、消費、國土規劃、交通與永續發展之事項。 十一、其他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相關之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如下: 一、掌理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規畫事項。 二、掌理與整合我國氣候變遷、能源、綠色技術與產業相關法律與制度之評估、制定、修正與實施事項。 三、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事務之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事項。 四、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審議、協助與管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與相關政策或措施。 五、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預測與科學研究事項。 六、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災難預防與調適事項。 七、掌理我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生態、生物或水資源之改變,對人民健康產生影響之事項。 八、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財政收支、基金經營管理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事項。 九、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教育、宣導、訓練與就業之事項。 十、掌理我國綠色經濟、消費、國土規劃、交通與永續發展之事項。 十一、其他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相關之事項。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海委會、農委會、科技部、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金管會等十三個部會分別應主責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海委會、農委會、科技部、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金管會等十三個部會分別應主責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海委會、農委會、科技部、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金管會等十三個部會分別應主責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海委會、農委會、科技部、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金管會等十三個部會分別應主責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二、本條規定參考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九條與第四十五條規定。 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應包括:我國氣候變遷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制度事項、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等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應包括:我國氣候變遷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制度事項、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等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二、本條規定參考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九條與第四十五條規定。 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應包括:我國氣候變遷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制度事項、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等事項。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國際經濟合作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有利且開放之國際經濟體系,以利我國持續性經濟成長與發展。 政府亦應極力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國際經濟合作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有利且開放之國際經濟體系,以利我國持續性經濟成長與發展。 政府亦應極力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國際經濟合作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有利且開放之國際經濟體系,以利我國持續性經濟成長與發展。 政府亦應極力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五項規定。 二、明定政府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國際經濟體系之開放;且單邊措施不應成為國際貿易之歧視或限制之段。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政府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國際經濟體系之開放; 且單邊措施不應成為國際貿易之歧視或限制之段。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五項規定。 二、明定政府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國際經濟體系之開放;且單邊措施不應成為國際貿易之歧視或限制之手段。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以下簡稱氣候會報),並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 氣候會報由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氣候會報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氣候會報任務如下: 一、必要時依本法調整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二、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本方針。 三、統籌規劃國家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與政策執行。 四、核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並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調整。 五、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 六、核定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 七、國家氣候變遷行動之資源分配。 八、督導、考核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與改善方案。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事項。 氣候會報之組成、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並由所列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 一、再生能源、能源科技發展、能源使用效率提昇、能源節約及能源與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經濟部。 二、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低碳能源運具使用及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交通部。 三、節能建築規劃、韌性城鄉規劃、國土復育及建築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內政部。 四、糧食安全確保及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農業委員會。 五、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及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環境保護署。 六、碳稅及相關稅制改革:財政部。 七、綠色金融:金融管理委員會。 八、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國家發展委員會。 九、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科技部。 十、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合作事務:外交部。 十一、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教育部。 十二、產業及能源轉型下勞工權益之維護:勞動部。 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本會報辦公室,指揮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整合。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畜牧友善生產技術提升、低碳蔬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報為跨部會特定議題之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第八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考量氣候變遷涉及層面甚廣,而永續會本即在處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具有跨部會之整合功能,為強化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橫向溝通,爰修正第一項,由永續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業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永續會將設專案小組,其秘書處並配置專責人力與預算,以強化氣候治理並利業務推動。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八款酌作修正,以納入海洋及其他自然資源等面向。 (三)新增第十七款,將公正轉型推動工作納入。 (四)第十七款遞移為第十八款。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氣候變遷涉及層面甚廣,為強化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橫向溝通,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行政院設置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業務,爰修正第一項之推動架構。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考量氣候變遷涉及層面甚廣,而永續會本即在處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具有跨部會之整合功能,為強化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橫向溝通,爰修正第一項,由永續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業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永續會將設專案小組,其秘書處並配置專責人力與預算,以強化氣候治理並利業務推動。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八款酌作修正,以納入海洋及其他自然資源等面向。 (三)新增第十七款,將公正轉型推動工作納入。 (四)第十七款遞移為第十八款。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統籌、整合、協調推動全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行動,設置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並明定其職權任務。 三、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應具有氣候變遷情境研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專門學識經驗。 四、為使氣候會報順利運作,其任務推動所需之相關研究、諮詢、執行等幕僚作業,應成立行政院氣候變遷辦公室,具常態性授權、人力配置及財務資源,由行政院另定各該組織與掌理事項。 五、國家能源轉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展,於目標設定、部會分工及執行進度上應有高度合作,爰建議氣候變遷行動會報整併相關單位之工作,如行政院永續會、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等。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考量氣候變遷涉及層面甚廣,而永續會本即在處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具有跨部會之整合功能,為強化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橫向溝通,爰修正第一項,由永續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業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永續會將設專案小組,其秘書處並配置專責人力與預算,以強化氣候治理並利業務推動。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八款酌作修正,以納入海洋及其他自然資源等面向。 (三)新增第十七款,將公正轉型推動工作納入。 (四)第十七款遞移為第十八款。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行政院設置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業務,爰修正第一項之推動架構。 二、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新增第十七款,將公正轉型推動工作納入;第十七款遞移作第十八款。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考量氣候變遷涉及層面甚廣,而永續會本即在處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具有跨部會之整合功能,為強化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橫向溝通,爰修正第一項,由永續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業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永續會將設專案小組,其秘書處並配置專責人力與預算,以強化氣候治理並利業務推動。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八款酌作修正,以納入海洋及其他自然資源等面向。 (三)新增第十七款,將公正轉型推動工作納入。 (四)第十七款遞移為第十八款。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配合第八條之一增訂,行政院角色改由本會報擔任,爰將相關事宜移至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加以規範,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加以刪除。 二、為明確劃分各部會氣候變遷因應工作,建立權責機制,以促進各部會積極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與減緩政策,修正第二項。並為免掛一漏萬,增訂第三項。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一、氣候變遷涉及層面甚廣,為強化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橫向溝通,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行政院設置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業務,爰修正第一項之推動架構。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英國畜牧淨零排放策略包括改善動物健康與福祉,以提升畜牧生產系統效率,並減少動物撲殺與廢棄物等;另長途運輸所使用之化石燃料所產生之溫室氣體可觀,應鼓勵食用在地生產食物,以落實溫室氣體減量。爰修正第二項第九款文字。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設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會報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會報之人員。 三、第三項明定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會報之運作機制。 四、第四項明定中央機關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適應氣候變遷之應推動事項。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巧慧、許智傑(林淑芬)等4人、委員賴惠員、洪申翰及陳椒華等3人、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蘇治芬及洪申翰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巧慧、許智傑(林淑芬)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賴惠員、洪申翰及陳椒華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創新技術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具負碳足跡之碳捕存與再利用科技研發與推動。 八、碳匯、碳捕存、再利用之減碳計算方法與認證。 九、森林資源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之強化。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應設立統籌機制,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行政院應編制常設性專業幕僚及執行人員主責前項工作,召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專業諮詢委員會,針對國家氣候變遷政策之資源及預算分配提出專業建議,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依本法第二條所列。 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潔淨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六、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七、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保障,維護原住民傳統知識。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蘇治芬及洪申翰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創新技術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具負碳足跡之碳捕存與再利用科技研發與推動。 八、碳匯、碳捕存、再利用之減碳計算方法與認證。 九、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十、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十一、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二、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四、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五、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六、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八、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九、公正轉型之推動。 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保障,維護原住民傳統知識。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有關一、二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自然資源,永續會及中央有關機關應諮詢原住民族或部落並取得同意。 (保留,送黨團協商)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統籌、協調跨部會氣候變遷相關事務,院長兼任主任委員,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永續會下設氣候變遷辦公室,執行常態性業務及交付之任務。 永續會有關氣候變遷事務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本方針。 二、統籌規劃國家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與政策執行,必要時依本法調整國家長期減量目標。核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並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調整。 三、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 四、分配國家氣候變遷行動之相關資源。 五、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並督導、考核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與改善方案,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事項。。 永續會應籌備氣候變遷國是會議,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辦理,往後每十年辦理一次。由總統府邀集各院、各地方政府、政黨、民間團體、產業界、脆弱群體及青少年世代共同參與,以促進溝通凝聚全民共識。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統籌、協調跨部會氣候變遷相關事務,院長兼任主任委員,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永續會下設氣候變遷辦公室,執行常態性業務及交付之任務。 永續會有關氣候變遷事務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本方針。 二、統籌規劃國家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與政策執行,必要時依本法調整國家長期減量目標。核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並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調整。 三、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核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 四、分配國家氣候變遷行動之相關資源。 五、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並督導、考核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與改善方案,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事項。。 永續會應籌備氣候變遷國是會議,於本條增訂後一年內辦理,往後每五年辦理一次。由總統府邀集各院、各地方政府、政黨、民間團體、產業界、脆弱群體及青少年世代共同參與,以促進溝通凝聚全民共識。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以下簡稱氣候會報),並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 氣候會報由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氣候會報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氣候會報任務如下: 一、必要時依本法調整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二、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本方針。 三、統籌規劃國家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與政策執行。 四、核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並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調整。 五、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 六、核定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 七、國家氣候變遷行動之資源分配。 八、督導、考核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與改善方案。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事項。 氣候會報之組成、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八條之一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因應與能源轉型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政策之審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重大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審議及管考。 四、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五、重大因應氣候變遷策略會議之籌辦。 六、其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事項。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報設置專案辦公室,並為跨部會特定議題之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任務編組) 行政院得設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 二、分配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 三、核定因應氣候變遷重大計畫。 四、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增設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 二、分配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 三、核定因應氣候變遷重大計畫。 四、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報為跨部會特定議題之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定期報告義務)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 二、分配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 三、核定因應氣候變遷重大計畫。 四、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報為跨部會特定議題之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環境基本法第29條規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氣候變遷牽涉層面廣泛,涵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為氣候變遷相關事宜跨部會統合協調機制。由行政院長兼任主任委員,拉高決策及督導事權,督導各部會對於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指標與執行。 三、為使永續會順利運作,其任務推動所需之相關研究、諮詢、執行等幕僚作業,應成立行政院氣候變遷辦公室,具常態性授權、人力配置及財務資源,由行政院另定各該組織與掌理事項,並整併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四、第二項明定永續會之各項任務。 五、氣候變遷影響層面廣泛,應由總統府邀集各界、各世代,共同參與氣候變遷國是會議,以進行跨界溝通,凝聚全民共識,特別是減碳第一線的產業界,及受害第一線的脆弱群體,兼顧理想與現實,以實現公正轉型。可參考2011年總統府接受民間團體倡議之氣候變遷國是會議,責成環保署與民間合辦,規劃能源、防災、農業、教育四個分組預備會議,於2012年6月6日世界環境日當週舉行全國氣候變遷會議,達成經濟永續且電力需求零成長目標之共識。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氣候變遷牽涉層面廣泛,涵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為氣候變遷相關事宜跨部會統合協調機制。由行政院長兼任主任委員,拉高決策及督導事權,督導各部會對於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指標與執行。 三、為使永續會順利運作,其任務推動所需之相關研究、諮詢、執行等幕僚作業,應成立行政院氣候變遷辦公室,具常態性授權、人力配置及財務資源,由行政院另定各該組織與掌理事項,並整併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四、第二項明定永續會之各項任務。 五、氣候變遷影響層面廣泛,應由總統府邀集各界、各世代,共同參與氣候變遷國是會議,以進行跨界溝通,凝聚全民共識,特別是減碳第一線的產業界,及受害第一線的脆弱群體,兼顧理想與現實,以實現公正轉型。可參考2011年總統府接受民間團體倡議之氣候變遷國是會議,責成環保署與民間合辦,規劃能源、防災、農業、教育四個分組預備會議,於2012年6月6日世界環境日當週舉行全國氣候變遷會議,達成經濟永續且電力需求零成長目標之共識。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統籌、整合、協調推動全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行動,設置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並明定其職權任務。 三、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應具有氣候變遷情境研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專門學識經驗。 四、為使氣候會報順利運作,其任務推動所需之相關研究、諮詢、執行等幕僚作業,應成立行政院氣候變遷辦公室,具常態性授權、人力配置及財務資源,由行政院另定各該組織與掌理事項。 五、國家能源轉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展,於目標設定、部會分工及執行進度上應有高度合作,爰建議氣候變遷行動會報整併相關單位之工作,如行政院永續會、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等。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氣候變遷影響廣泛,需要跨部會分工才能因應,為拉高層級以統籌分工,同時整合現有的能源暨減碳辦公室以簡化組織架構,爰增訂第八條之一,成立「中央氣候變遷因應與能源轉型會報」。 三、配合本條之增訂,由本會報取代行政院之角色,爰將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有關行政院邀集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移至本會報,並明訂於第一項。 四、參考行政院科技會報,本會報之任務例示於第二項。 五、本會報之組織明訂於第三項。 六、設置常設之專案辦公室及為特定議題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負責跨部會業務之協調、整合與研議工作,明訂於第四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之辦法規範,增設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以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的運作機制,拉高決策及督導事權,故將其任務與組成明訂於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氣候變遷影響層面廣泛,考量未來可能涉有跨部會新興議題的協調、整合及推動之需求,故參考食品安全會報、科技會報、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等運作模式,增列本條第三項以為因應。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一、參考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設立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以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的運作機制,拉高決策及督導事權,故將其任務與組成明訂於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氣候變遷影響層面廣泛,考量未來可能涉有跨部會新興議題的協調、整合及推動之需求,故參考食品安全會報、科技會報、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等運作模式,明定第三項以為因應。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八條各款之規定、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增設中央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以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的運作機制,拉高決策及督導事權,故將其任務與組成明訂於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氣候變遷影響層面廣泛,考量未來可能涉有跨部會新興議題的協調、整合及推動之需求,故參考食品安全會報、科技會報、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等運作模式,增列本條第三項以為因應。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定期檢討。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永續會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符合第五條規定,並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科學研究基礎及前條分工事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每五年檢討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永續會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符合第五條規定,並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科學研究基礎及前條分工事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一條 氣候會報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符合第五條規定,並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科學研究基礎及前條分工事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必要時檢討。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定期檢討。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氣候會報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符合第五條規定,並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科學研究基礎及前條分工事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必要時檢討。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定期檢討。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每年檢討。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本會報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括溫室氣體減量之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並每二年檢討一次。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經會商各中央行政機關,訂定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 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策略制度。 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所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 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 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 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 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 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 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 十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 十二、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 十三、相關減量或調適法案制定或修正。 十四、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訂修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 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策略制度。 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 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 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 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 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 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 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 九、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 十、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 十一、相關減量或調適所法案制定或修正。 十二、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以五年為一階段訂修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 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策略制度。 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 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 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 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 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 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 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 十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 十二、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 十三、相關減量或調適法案制定或修正。 十四、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國家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 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策略制度。 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 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 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 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 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 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 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 十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 十二、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 十三、相關減量或調適法案制定或修正。 十四、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 第一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每五年檢討一次。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每五年檢討一次;推動方案應包括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本法修正前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本次修正係為全面建構因應氣候變遷體系,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與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內容重疊性高,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刪除該推動方案擬訂規定,簡化行政流程。 (三)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以利民眾參與,爰增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應予以公開之規定。 二、行動綱領為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施政方針,檢討年限不宜僵化,爰修正第二項,以參酌國際公約或其協議及國內情勢等情形之方式進行檢討;並配合第一項修正,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相關規定。 三、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爰予刪除。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原則,應涵蓋氣候政策之基礎概念,惟仍應參酌國內外情勢及發展,由永續會於必要時啟動檢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二、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 三、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原則,應涵蓋氣候政策之基礎概念,惟仍應參酌國內外情勢及發展,由永續會於必要時啟動檢討。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原則,應涵蓋氣候政策之基礎概念,惟仍應參酌國內外情勢及發展,由氣候會報於必要時啟動檢討。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第一項增訂行動綱領應對外公開規定,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計畫,刪除推動方案相關規定。 二、行動綱領為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施政方針,檢討年限不宜僵化,爰修正第二項,以參酌國際公約或其協議及國內情勢等情形之方式每五年進行檢討。 三、刪除現行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本法修正前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本次修正係為全面建構因應氣候變遷體系,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與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內容重疊性高,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刪除該推動方案擬訂規定,簡化行政流程。 (三)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以利民眾參與,爰增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應予以公開之規定。 二、行動綱領為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施政方針,檢討年限不宜僵化,爰修正第二項,以參酌國際公約或其協議及國內情勢等情形之方式進行檢討;並配合第一項修正,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相關規定。 一、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爰予刪除。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一、二項移列。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原則,應涵蓋氣候政策之基礎概念,惟仍應參酌國內外情勢及發展,由氣候會報於必要時啟動檢討。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本法修正前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本次修正係為全面建構因應氣候變遷體系,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與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內容重疊性高,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刪除該推動方案擬訂規定,簡化行政流程。 (三)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以利民眾參與,爰增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應予以公開之規定。 二、行動綱領為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施政方針,檢討年限不宜僵化,爰修正第二項,以參酌國際公約或其協議及國內情勢等情形之方式進行檢討;並配合第一項修正,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相關規定。 三、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爰予刪除。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增訂行動綱領應對外公開規定,考量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與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內容重疊性高,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刪除推動方案擬訂規定,簡化行政流程。 二、行動綱領為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施政方針,應定期檢討以符合國際及國內現況,維持每五年檢討之規定,並配合第一項修正,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相關規定。 三、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本法修正前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本次修正係為全面建構因應氣候變遷體系,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與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內容重疊性高,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刪除該推動方案擬訂規定,簡化行政流程。 (三)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以利民眾參與,爰增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應予以公開之規定。 二、行動綱領為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施政方針,檢討年限不宜僵化,爰修正第二項,以參酌國際公約或其協議及國內情勢等情形之方式進行檢討;並配合第一項修正,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相關規定。 三、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爰予刪除。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與行動方案重疊性高,為簡化行政程序,刪除推動方案。並配合本會報取代行政院角色,爰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刪除推動方案,並使行動綱領之規範內涵具體化,將推動方案之內容納入行動綱領。並為加速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檢討時程,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化,由五年縮減至二年,爰修正第二項。 三、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須參酌階段管制目標而訂定,體系上應規範在階段管制目標之後,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並將行動方案之相關規定移列至第十二條之一。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考量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內容重疊性高,為提升行政效率,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行動方案之制定程序,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整併擬訂推動方案時程簡化行政流程,並配合本條文第十八條改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訂修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七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七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制定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並包含因應氣候變遷之重要事項,例如: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促進氣候變遷相關技術發展、脆弱性評估與調適政策、國際合作事項。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及財源事項等。 三、考量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內容重疊性高,為提升行政效率,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行動方案之制定程序,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整併擬訂推動方案時程簡化行政流程,並配合本條文第十八條改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國家為因應氣候變遷,應視我國經濟、能源與環境狀況並審酌國際現況與未來發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共同訂定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行動綱領,作為政府各機關因應氣候變遷之準據。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陳椒華、王婉諭、邱顯智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至少每二年需檢討之。 委員陳椒華、王婉諭、邱顯智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及國家自定預期貢獻,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本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括溫室氣體減量之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並至少每二年檢討一次。 (保留,送黨團協商)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制定或修正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款之制定或修定,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或科技之進步或改變情形。 二、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公約之最新修正情形。 三、我國經濟狀況,及對經濟與產業競爭力之衝擊情形。 四、我國財政狀況,及對稅賦、財政收支與公共債務之衝擊情形。 五、我國社會狀況,及增加人民相關負擔之衝擊情形。 六、能源政策對能源供應與能源密集度之衝擊情形。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制定或修正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款之制定或修定,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或科技之進步或改變情形。 二、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公約之最新修正情形。 三、我國經濟狀況,及對經濟與產業競爭力之衝擊情形。 四、我國財政狀況,及對稅賦、財政收支與公共債務之衝擊情形。 五、我國社會狀況,及增加人民相關負擔之衝擊情形。 六、能源政策對能源供應與能源密集度之衝擊情形。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制定或修正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款之制定或修定,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或科技之進步或改變情形。 二、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公約之最新修正情形。 三、我國經濟狀況,及對經濟與產業競爭力之衝擊情形。 四、我國財政狀況,及對稅賦、財政收支與公共債務之衝擊情形。 五、我國社會狀況,及增加人民相關負擔之衝擊情形。 六、能源政策對能源供應與能源密集度之衝擊情形。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本條參考二○○八年英國氣候變遷法第二條、第三條與第十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或修定前條第三款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或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制度時,應審酌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國際公約之進步觀念與內容、我國社會經濟等因素實際情形,及各級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或修定前條第三款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或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制度時,應審酌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國際公約之進步觀念與內容、我國社會經濟等因素實際情形,及各級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本條參考二○○八年英國氣候變遷法第二條、第三條與第十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或修定前條第三款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或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制度時,應審酌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國際公約之進步觀念與內容、我國社會經濟等因素實際情形,及各級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不予採納)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氣候安全行動計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按年度制定或修訂氣候安全行動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並將其實施結果之報告書送交立法院備查。 前項氣候安全行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年度行動計畫之具體目標。 二、年度行動計畫之具體政策。 三、實施行動計畫之必要措施與事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調整年度計畫;未能達成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氣候安全行動計畫之核定與審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據氣候安全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每年制定或修訂氣候安全行動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定,並送交立法院備查,以符民主監督本旨。 三、第二項明定氣候安全行動計畫應包含具體目標與政策,及實施計畫之必要措施與事項。 四、第三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行動計畫;未能達成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五、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行動計畫之核定與審議辦法。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刪除 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案,且應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行動方案之實施、訂修、改善計畫及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刪除。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業技術小組,每五年更新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一年提出草案,經聽證程序後送永續會核定。聽證程序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出席,並考慮脆弱群體之因應調適,以符合公正轉型原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業技術小組,每五年更新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一年提出草案,經聽證程序後送永續會核定。聽證程序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出席,並考慮脆弱群體之因應調適,以符合公正轉型原則。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二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業技術小組,每五年更新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一年提出草案,經聽證程序後送氣候會報核定。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及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第一項公聽會應公開透明,廣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業技術小組,每五年更新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一年提出草案,經聽證程序後送氣候會報核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 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經舉行聽證程序後,送本會報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二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程序決定次二年管制目標後,送行政院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半年提出。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應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第一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起至一百一十五年止,後續各期以此類推。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會定之,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應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第一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至一百零九年止,後續各期以此類推。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會定之,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應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第一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至一百零九年止,後續各期以此類推。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會定之,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經召開聽證會程序後,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其理由如下: (一)階段管制目標應依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為免重複規範,爰刪除訂定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規定。 (二)自本法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以來,中央主管機關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於一百零五年及一百十年實施第一期及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新增對外公開之規定,理由同第九條說明一、(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 (一)明定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原則,並包括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及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其中住商部門包括建築及服務業。 (二)第三款所定電力排放係數之統計範疇,包括公用售電業銷售電量及再生能源直供或轉供電量。另依電業法規範,經濟部對公用售電業實施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之管制,以加速能源轉型低碳化進程。 四、第十一條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三項。 五、考量執行狀況與階段管制目標相關,將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階段管制目標係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三、刪除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改由第一項專業技術小組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以回應國際間最新減量趨勢及工作方法。專家技術小組之組成應邀請溫室氣體減量各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其代表應至少涵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減量技術等專業。 四、各階段管制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經聽證程序釐清爭點及資料內容以強化公眾參與及討論,送行政院永續會核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階段管制目標係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三、刪除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改由第一項專業技術小組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以回應國際間最新減量趨勢及工作方法。專家技術小組之組成應邀請溫室氣體減量各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其代表應至少涵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減量技術等專業。 四、各階段管制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經聽證程序釐清爭點及資料內容以強化公眾參與及討論,送行政院永續會核定。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階段管制目標係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三、刪除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改由第一項專業技術小組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以回應國際間最新減量趨勢及工作方法。專家技術小組之組成應邀請溫室氣體減量各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其代表應至少涵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減量技術等專業。 四、各階段管制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經聽證程序釐清爭點及資料內容以強化公眾參與及討論,送行政院氣候會報核定。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為擴大多元及深化公眾參與程序及相關行政程序,第一項明定階段管制目標應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階段管制目標含括內容及起迄時程。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第二項已納入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準則考量因素、內容、時程等相關事項,為免重複規範,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二項相關規定。 五、第一期及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已依現行規定辦理,爰第三項配合調整、明確階段管制目標提出期程,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其理由如下: (一)階段管制目標應依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為免重複規範,爰刪除訂定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規定。 (二)自本法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以來,中央主管機關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於一百零五年及一百十年實施第一期及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新增對外公開之規定,理由同第九條說明一、(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 (一)明定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原則,並包括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及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其中住商部門包括建築及服務業。 (二)第三款所定電力排放係數之統計範疇,包括公用售電業銷售電量及再生能源直供或轉供電量。另依電業法規範,經濟部對公用售電業實施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之管制,以加速能源轉型低碳化進程。 四、第十一條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三項。 五、考量執行狀況與階段管制目標相關,將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階段管制目標係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二、刪除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改由第一項專業技術小組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以回應國際間最新減量趨勢及工作方法。專家技術小組之組成應邀請溫室氣體減量各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其代表應至少涵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減量技術等專業。 三、各階段管制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經聽證程序釐清爭點及資料內容以強化公眾參與及討論,送行政院氣候會報核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其理由如下: (一)階段管制目標應依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為免重複規範,爰刪除訂定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規定。 (二)自本法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以來,中央主管機關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於一百零五年及一百十年實施第一期及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新增對外公開之規定,理由同第九條說明一、(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 (一)明定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原則,並包括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及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其中住商部門包括建築及服務業。 (二)第三款所定電力排放係數之統計範疇,包括公用售電業銷售電量及再生能源直供或轉供電量。另依電業法規範,經濟部對公用售電業實施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之管制,以加速能源轉型低碳化進程。 四、第十一條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三項。 五、考量執行狀況與階段管制目標相關,將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為增加公眾參與,第一項明定階段管制目標應召開公聽會後訂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原則。 四、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 五、考量執行狀況與階段管制目標相關,將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第四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其理由如下: (一)階段管制目標應依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為免重複規範,爰刪除訂定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規定。 (二)自本法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以來,中央主管機關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於一百零五年及一百十年實施第一期及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新增對外公開之規定,理由同第九條說明一、(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 (一)明定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原則,並包括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及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其中住商部門包括建築及服務業。 (二)第三款所定電力排放係數之統計範疇,包括公用售電業銷售電量及再生能源直供或轉供電量。另依電業法規範,經濟部對公用售電業實施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之管制,以加速能源轉型低碳化進程。 四、第十一條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三項。 五、考量執行狀況與階段管制目標相關,將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氣候變遷攸關全民與後代子孫之生存,階段目標之訂定應有充分之公民參與決策之機會,因此明定在訂定階段管制目標時,應舉行聽證,以廣納各界意見。 二、配合第八條之一之增訂,行政院角色改由本會報擔任,並酌作文字調整,爰修正第二項。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為二年提出階段管制目標。 二、原條文各階段管制目標需經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之;聽證會需載明利害關係人陳述或發問的內容,以及其提出的文書、證據及聲明異議的事由。為強化公眾參與及產生法律上拘束力,酌將第二項文字由公聽會程序改為聽證會程序。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目前第一期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已於一百零六年二月核定,第一項明訂第二期及後續各期階段管制目標之起迄時程。 二、第二項明訂階段管制目標之要件並參考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公眾參與程序另為擴大公眾參與,促進政府政策公開透明,諮詢會可依行政機關所報階段管制目標、部門相關方案及成果報告等內容進行諮詢,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明訂階段管制目標之提出單位。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訂第二期及後續各期階段管制目標之起迄時程。 二、第二項明訂階段管制目標之要件並參考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公眾參與程序另為擴大公眾參與,促進政府政策公開透明,諮詢會可依行政機關所報階段管制目標、部門相關方案及成果報告等內容進行諮詢,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明訂階段管制目標之提出單位。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 二、目前第一期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已於一百零六年二月核定,第一項明訂第二期及後續各期階段管制目標之起迄時程。 三、第二項明訂階段管制目標之要件並參考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公眾參與程序另為擴大公眾參與,促進政府政策公開透明,諮詢會可依行政機關所報階段管制目標、部門相關方案及成果報告等內容進行諮詢,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明訂階段管制目標之提出單位。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為擴大多元及深化公眾參與,使政府決策公開透明,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聽證程序,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及邱泰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聽證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聽證會程序後,訂定二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半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中、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及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公聽會邀請之學者、專家及團體,各類別之對象應有一定比例具原住民身分。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公聽會邀請之學者、專家及團體,各類別之對象應有一定比例具原住民身分。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及邱泰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公聽會邀請之學者、專家及團體,各類別之對象應有一定比例具原住民身分。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保留,送黨團協商)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永續會同意後,依前條第二項之程序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永續會同意後,依前條第二項之程序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三條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氣候會報同意後,依前條第二項之程序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一條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及相關科技。 二、經濟及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及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二條 刪除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氣候會報同意後,依前條第二項之程序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刪除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本會報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審議之程序)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中央行政機關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審議之程序)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審議之程序)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提報行政院。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第十二條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移列。 二、為避免國家階段管制目標因外在因素而有調整之必要時過於僵化,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六條之內容,爰於本條規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之調整機制與程序。 三、為確認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現場調查及模擬實驗。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移列。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三、為避免國家階段管制目標因外在因素而有調整之必要時過於僵化,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六條之內容,爰於本條規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之調整機制與程序。 四、為確認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現場調查及模擬實驗。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移列。 二、為避免國家階段管制目標因外在因素而有調整之必要時過於僵化,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六條之內容,爰於本條規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之調整機制與程序。 三、為確認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現場調查及模擬實驗。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執行狀況與階段管制目標相關,已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項,爰予刪除。 三、考量階段管制目標執行之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已明定相關考量原則及改善措施提出、核定程序,第二項爰予刪除。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為避免國家階段管制目標因外在因素而有調整之必要時過於僵化,參酌英國氣候變遷法第六條之內容,爰於本條規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之調整機制與程序。 二、為確認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現場調查及模擬實驗。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項,第二項所提之調整機制,已於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明定相關原則。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配合第八條之一之增訂,行政院角色改由本會報擔任,修正第一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一項明定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提報諮詢會審議程序,再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提報諮詢會審議程序,再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提報諮詢會審議程序,再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現行法第十二條)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及相關科技。 二、經濟及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及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一條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推動方案)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推動方案),報請永續會核定後實施。 推動方案之擬訂及相關政策實施應公開透明,納入專家、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推動方案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擬訂並送交永續會。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一條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推動方案)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推動方案),報請永續會核定後實施。 推動方案之擬訂及相關政策實施應公開透明,納入專家、公眾與脆弱群體在內之利害關係人參與,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推動方案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擬訂並送交永續會。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一條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推動方案)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推動方案),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實施。 推動方案之擬訂及相關政策實施應公開透明,納入專家、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推動方案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擬訂並送交氣候會報。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整合能源、製造、建築、運輸、農業及環境等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減量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定前項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條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推動方案)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推動方案),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實施。 推動方案之擬訂及相關政策實施應公開透明,納入專家、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推動方案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擬訂並送交氣候會報。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一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建築、農業及環境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並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訂定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各中央行政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並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訂定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經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內容包括該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評量指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並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訂定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經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內容包括該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評量指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並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訂定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經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內容包括該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評量指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整合能源、製造、建築、運輸、農業及環境等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減量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九條 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第九條 第三項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第九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已明定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爰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及其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及對外公開。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 二、為落實減量及調適並重,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提出之推動方案應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及「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 三、為避免疊床架屋,各部門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於推動方案闡述,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第十條所列舉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分工,共同完成五年一期之推動方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 二、為落實減量及調適並重,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提出之推動方案應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及「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 三、為避免疊床架屋,各部門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於推動方案闡述,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第十條所列舉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分工,共同完成五年一期之推動方案。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 二、為落實減量及調適並重,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提出之推動方案應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及「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 三、為避免疊床架屋,各部門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於推動方案闡述,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第十條所列舉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分工,共同完成五年一期之推動方案。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移列第一項修正,並增列環境部門行動方案、國家減量計畫及對外公開規定。 三、第二項增訂部門行動方案之訂定,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第九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已明定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爰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及其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及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 二、為落實減量及調適並重,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提出之推動方案應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及「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 三、為避免疊床架屋,各部門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於推動方案闡述,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第九條所列舉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分工,共同完成五年一期之推動方案。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第九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已明定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爰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及其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及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移列,增訂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之相關規定,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及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第九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已明定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爰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及其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及對外公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本條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移列新增。 二、參考第八條關於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之分配,係分為能源、製造、運輸、建築、農業及環境等部門,故調整部門別之名稱。 三、明訂各部門行動方案應依據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而訂定,並配合刪除推動方案,再酌作文字調整,修正行動方案的訂定程序。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行動方案,另考量行動方案涉及各面向,且需中央、地方機關戮力推動,故增訂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應共同參與制定程序。 二、行動方案具高度專業性,爰新增諮詢會審議之規定藉由專精之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之參會,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備行動方案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行動方案須主、協辦機關依權責推動不同之業務,如僅限定於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易致管考寬鬆,故以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強化策略及效益對應情形,以利未來評估及執行情形。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一、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行動方案,另考量行動方案涉及各面向,且需中央、地方機關戮力推動,故訂定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應共同參與制定程序。 二、行動方案具高度專業性,爰新增諮詢會審議之規定藉由專精之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之參會,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備行動方案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行動方案須主、協辦機關依權責推動不同之業務,如僅限定於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易致管考寬鬆,故以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強化策略及效益對應情形,以利未來評估及執行情形。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規定。 二、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行動方案,另考量行動方案涉及各面向,且需中央、地方機關戮力推動,故增訂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應共同參與制定程序。 三、行動方案具高度專業性,爰新增諮詢會審議之規定藉由專精之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之參會,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角度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備行動方案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行動方案須主、協辦機關依權責推動不同之業務,如僅限定於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易致管考寬鬆,故以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強化策略及效益對應情形,以利未來評估及執行情形。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廣詢意見,訂定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據以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計畫。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本條立法說明增列如下: 「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內容建議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期程。 二、推動策略。 三、預期效益。 四、管考機制。 五、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六、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綜合風險及不確定性評估。 二、溫室氣體減量所涉社會、經濟及倫理之概念與方法。 三、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之衡平、競合。 四、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排放之趨勢及驅動原因。 五、長期減量路徑及情境。 六、能源系統減量路徑及情境。 七、運輸減量路徑及情境。 八、建築減量路徑及情境。 九、工業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住商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一、農業、森林及其他土地使用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二、人類居所、基礎建設及空間規劃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三、跨部門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四、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評估。 十五、中央及地方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制度之評估。 十六、跨領域投資及溫室氣體減量財務評估。 十七、產業衝擊評估。 十八、輔導產業綠色轉型與公正轉型因應計畫。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基礎,報請行政院永續會核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綜合風險及不確定性評估。 二、溫室氣體減量所涉社會、經濟及倫理之概念與方法。 三、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之衡平、競合。 四、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排放之趨勢及驅動原因。 五、長期減量路徑及情境。 六、能源系統減量路徑及情境。 七、運輸減量路徑及情境。 八、建築減量路徑及情境。 九、工業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住商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一、農業、森林及其他土地使用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二、人類居所、基礎建設及空間規劃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三、跨部門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四、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評估。 十五、中央及地方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制度之評估。 十六、跨領域投資及溫室氣體減量財務評估。 十七、產業衝擊評估。 十八、輔導產業綠色轉型與公正轉型因應計畫。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綜合風險及不確定性評估。 二、溫室氣體減量所涉社會、經濟及倫理之概念與方法。 三、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之衡平、競合。 四、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排放之趨勢及驅動原因。 五、長期減量路徑及情境。 六、能源系統減量路徑及情境。 七、運輸減量路徑及情境。 八、建築減量路徑及情境。 九、工業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住商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一、農業、森林及其他土地使用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二、人類居所、基礎建設及空間規劃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三、跨部門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四、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評估。 十五、中央及地方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制度之評估。 十六、跨領域投資及溫室氣體減量財務評估。 十七、產業衝擊評估。 十八、輔導產業綠色轉型與公正轉型因應計畫。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綜合風險及不確定性評估。 二、溫室氣體減量所涉社會、經濟及倫理之概念與方法。 三、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之衡平、競合。 四、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排放之趨勢及驅動原因。 五、長期減量路徑及情境。 六、能源系統減量路徑及情境。 七、運輸減量路徑及情境。 八、建築減量路徑及情境。 九、工業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住商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一、農業、森林及其他土地使用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二、人類居所、基礎建設及空間規劃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三、跨部門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四、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評估。 十五、中央及地方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制度之評估。 十六、跨領域投資及溫室氣體減量財務評估。 十七、產業衝擊評估。 十八、輔導產業綠色轉型與公正轉型因應計畫。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作為減量基礎。 三、本條評估報告應包括事項係參考IPCC第三工作小組「氣候變遷減緩評估報告」之各章主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作為減量基礎。 三、本條評估報告應包括事項係參考IPCC第三工作小組「氣候變遷減緩評估報告」之各章主題。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作為減量基礎。 三、本條評估報告應包括事項係參考IPCC第三工作小組「氣候變遷減緩評估報告」之各章主題。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作為減量基礎。 三、本條評估報告應包括事項係參考IPCC第三工作小組「氣候變遷減緩評估報告」之各章主題。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擬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階段管制目標及第十條分工事宜,具體規範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等項目,並納入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擬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階段管制目標及第十條分工事宜,具體規範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等項目,並納入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擬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階段管制目標及第十條分工事宜,具體規範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等項目,並納入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擬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階段管制目標及第十條分工事宜,具體規範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等項目,並納入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第九條 第二項 前項行動綱領應每五年檢討一次;推動方案應包括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 二、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巴黎協定,要求締約方每五年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應包含減緩、調適、技術、資金、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等六元素。為回應國際間氣候變遷行動趨勢,本條後段新增減量推動方案應納入相關元素。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 三、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巴黎協定,要求締約方每五年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應包含減緩、調適、技術、資金、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等六元素。為回應國際間氣候變遷行動趨勢,本條後段新增減量推動方案應納入相關元素。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 二、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巴黎協定,要求締約方每五年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應包含減緩、調適、技術、資金、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等六元素。為回應國際間氣候變遷行動趨勢,本條後段新增減量推動方案應納入相關元素。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 二、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巴黎協定,要求締約方每五年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應包含減緩、調適、技術、資金、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等六元素。為回應國際間氣候變遷行動趨勢,本條後段新增減量推動方案應納入相關元素。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實施,並將其各自之執行狀況、分析與檢討,每年編寫氣候行動年度成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成果報告)報請永續會核定。 未能達成各階段管制目標或調適目標者,永續會得命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予永續會核定。 改善計畫應蒐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公眾意見,作為檢討修正參考。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實施,並將其各自之執行狀況、分析與檢討,每年編寫氣候行動年度成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成果報告)報請永續會核定。 未能達成各階段管制目標或調適目標者,永續會得命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予永續會核定。 改善計畫應蒐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公眾意見,作為檢討修正參考。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實施,並將其各自之執行狀況、分析與檢討,每年編寫氣候行動年度成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成果報告)報請氣候會報核定。 未能達成各階段管制目標或調適目標者,氣候會報得命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予氣候會報核定。 改善計畫應蒐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公眾意見,作為檢討修正參考。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可預見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實施,並將其各自之執行狀況、分析與檢討,每年編寫氣候行動年度成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成果報告)報請氣候會報核定。 未能達成各階段管制目標或調適目標者,氣候會報得命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予氣候會報核定。 改善計畫應蒐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公眾意見,作為檢討修正參考。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可預見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 各部門行動方案執行二年後,若預期未能達成當期階段管制目標,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報請本會報核定後實施。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條 (溫室氣體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各中央行政機關每年應編寫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前項中央行政機關所編寫之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後,若於執行二年後未能達成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諮詢會議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溫室氣體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執行二年後,若預期未能達成當期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經諮詢會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溫室氣體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執行二年後,若預期未能達成當期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經諮詢會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二年後,若預期未能達成當期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計畫,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案,且應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行動方案之實施、訂修、改善計畫及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酌修文字,並考量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執行已有相關檢討調整機制,部門行動方案亦得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爰刪除定期檢討機制,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後段有關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修正明定改善措施提出之時機。 四、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增訂對外公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甚鉅,氣候變遷衝擊對台灣環境、經濟與社會造成風險甚高,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推動方案執行情況,並撰寫年度成果報告,以作為下年度執行計畫之參考。 三、行政院永續會得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如期達成目標者提出改善計畫。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甚鉅,氣候變遷衝擊對台灣環境、經濟與社會造成風險甚高,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推動方案執行情況,並撰寫年度成果報告,以作為下年度執行計畫之參考。 三、行政院永續會得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如期達成目標者提出改善計畫。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甚鉅,氣候變遷衝擊對台灣環境、經濟與社會造成風險甚高,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推動方案執行情況,並撰寫年度成果報告,以作為下年度執行計畫之參考。 三、行政院氣候會報得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如期達成目標者提出改善計畫。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分列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項酌修文字,並考量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執行已有相關檢討調整機制,行動方案亦得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爰刪除行動方案定期檢討機制;第二項明定改善措施啟動、提出之程序,並酌修文字。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增訂對外公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維持本法用語一致性。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酌修文字,並考量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執行已有相關檢討調整機制,部門行動方案亦得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爰刪除定期檢討機制,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後段有關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修正明定改善措施提出之時機。 四、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增訂對外公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甚鉅,氣候變遷衝擊對台灣環境、經濟與社會造成風險甚高,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推動方案執行情況,並撰寫年度成果報告,以作為下年度執行計畫之參考。 三、行政院氣候會報得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如期達成目標者提出改善計畫。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酌修文字,並考量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執行已有相關檢討調整機制,部門行動方案亦得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爰刪除定期檢討機制,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後段有關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修正明定改善措施提出之時機。 四、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增訂對外公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分列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項酌修文字;第二項明定改善措施提出之時機,並酌修文字。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增訂對外公開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酌修文字,並考量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執行已有相關檢討調整機制,部門行動方案亦得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爰刪除定期檢討機制,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後段有關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修正明定改善措施提出之時機。 四、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增訂對外公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本條係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新增。 二、刪除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案之文字,修改關於成果報告之描述,並將改善計畫移列至第二項,爰修正第一項。 三、為求階段管制目標能確實達成,第二項納入預警機制,若行動方案執行兩年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未能達成當期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於本會報核定後實施。並配合第八條之一之增訂,行政院角色改由本會報擔任,修正第二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二、第二項明定預警機制,行動方案執行兩年後,如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預估未能達成當期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計畫於第三至五年執行,以追上當期階段管制目標確保行動方案之達成。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二、第二項明定預警機制,行動方案執行兩年後,如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預估未能達成當期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計畫於第三至五年執行,以追上當期階段管制目標確保行動方案之達成。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三、第二項明定預警機制,行動方案執行兩年後,如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預估未能達成當期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計畫於第三至五年執行,以追上當期階段管制目標確保行動方案之達成。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二、第二項明定部門行動方案之預警機制,如預估未能達成當期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計畫。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為回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相關國際氣候政策檢討期程,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報請永續會核定後對外公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為回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相關國際氣候政策檢討期程,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報請永續會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為回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相關國際氣候政策檢討期程,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為回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相關國際氣候政策檢討期程,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統計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統計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每年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二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本會報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溫室氣體清冊) 各中央行政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溫室氣體清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溫室氣體清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統計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統計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行政院提案: 第一項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研議及調適成果提送、第二項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規定,已移列至第三章規範,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爰為第一項規定。另國際間已有IPCC公布之「溫室氣體統計準則」,目前多數國家皆採取此準則,可作為我國訂定排放量統計準則之參考。 三、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作為乃國際合作共同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礎,爰於第二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編撰中英文國家報告,於經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作為台灣響應全球氣候行動盤點之基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爰為第一項規定。另國際間已有IPCC公布之「溫室氣體統計準則」,目前多數國家皆採取此準則,可作為我國訂定排放量統計準則之參考。 四、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作為乃國際合作共同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礎,爰於第二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編撰中英文國家報告,於經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作為台灣響應全球氣候行動盤點之基礎。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爰為第一項規定。另國際間已有IPCC公布之「溫室氣體統計準則」,目前多數國家皆採取此準則,可作為我國訂定排放量統計準則之參考。 三、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作為乃國際合作共同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礎,爰於第二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編撰中英文國家報告,於經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作為台灣響應全球氣候行動盤點之基礎。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研議、第二項氣候變遷衝擊評估與調適相關,已移列至第三章規範,爰酌修文字。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一項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研議及調適成果提送、第二項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規定,已移列至第三章規範,爰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爰為第一項規定。另國際間已有IPCC公布之「溫室氣體統計準則」,目前多數國家皆採取此準則,可作為我國訂定排放量統計準則之參考。 三、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作為乃國際合作共同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礎,爰於第二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編撰中英文國家報告,於經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作為台灣響應全球氣候行動盤點之基礎。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一項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研議及調適成果提送、第二項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規定,已移列至第三章規範,爰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一項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研議、第二項氣候變遷衝擊評估與調適相關,已移列至第三章規範,爰酌修文字。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項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研議及調適成果提送、第二項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規定,已移列至第三章規範,爰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積極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及減緩工作,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調查、統計及推動成果提送中央主管機關,且每兩年編撰國家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另配合第八條之一之增訂,行政院角色改由本會報擔任,爰修正第二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參考巴黎協定第十三條透明度架構及十四條全球盤點,締約方除過去提交國家清冊報告(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NIR)、國家通訊(National Communication, NC),未來亦可能根據NDC內容提交兩年期透明度報告(Biennial transparency report, BTRs),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參考巴黎協定第13條透明度架構及14條全球盤點,締約方除過去提交國家清冊報告(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NIR)、國家通訊(National Communication, NC),未來亦可能根據NDC內容提交兩年期透明度報告(Biennial transparency report, BTRs),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三、參考巴黎協定第13條透明度架構及14條全球盤點,締約方除過去提交國家清冊報告(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NIR)、國家通訊(National Communication, NC),未來亦可能根據NDC內容提交兩年期透明度報告(Biennial transparency report, BTRs),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莊競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氣候變遷政策及成果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吳怡玎、萬美玲及鄭正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季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二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行政院提案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增設地方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因應氣候變遷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審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增設地方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因應氣候變遷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審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地方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定期報告義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因應氣候變遷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審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其任務如下: 一、因應氣候變遷計畫及執行成果之審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氣候變遷事務性質為跨局處業務,非僅涉環保事務,爰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於第二項規定該推動會之組成;依第二條主管機關之規定,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擔任,以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角色。至組織形式為任務編組或常設性組織,尊重地方政府權責。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角色。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氣候變遷事務性質為跨局處業務,非僅涉環保事務,爰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於第二項規定該推動會之組成;依第二條主管機關之規定,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擔任,以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角色。至組織形式為任務編組或常設性組織,尊重地方政府權責。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氣候變遷事務性質為跨局處業務,非僅涉環保事務,爰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於第二項規定該推動會之組成;依第二條主管機關之規定,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擔任,以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角色。至組織形式為任務編組或常設性組織,尊重地方政府權責。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角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氣候變遷事務性質為跨局處業務,非僅涉環保事務,爰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於第二項規定該推動會之組成;依第二條主管機關之規定,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擔任,以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角色。至組織形式為任務編組或常設性組織,尊重地方政府權責。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現行溫管法中,僅於第十五條授權地方政府依行政院核定之各項方案訂修地方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考量近年地方政府除依法訂定執行方案外,亦陸續參與相關國際事務,爰參考第八條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之運作機制,增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明訂其任務與組成,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角色,同時,更積極向國際宣誓我國減碳工作由下而上共同推動的決心。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參考本法第八條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之運作機制,設立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明訂其任務與組成,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角色,同時,更積極向國際宣誓我國減碳工作由下而上共同推動的決心。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各款之規定。 二、現行溫管法中,僅於第十五條授權地方政府依行政院核定之各項方案訂修地方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考量近年地方政府除依法訂定執行方案外,亦陸續參與相關國際事務,爰參考第二十四條中央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之運作機制,增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明訂其任務與組成,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角色,同時,更積極向國際宣誓我國減碳工作由下而上共同推動的決心。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法源依據,強化地方政府參與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角色。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人員。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運作機制。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應設置氣候變遷專責單位,其任務如下: 一、依永續會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擬定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 二、依永續會核定之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擬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依直轄市、縣(市)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碳排目標,定期審議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以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執行成果。 五、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專責單位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應設置氣候變遷專責單位,其任務如下: 一、依永續會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擬定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 二、依永續會核定之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擬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依直轄市、縣(市)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碳排目標,定期審議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以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執行成果。 五、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專責單位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氣候會報核定之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擬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氣候會報核定之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擬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溫室氣體減量績效,作為統籌分配款分配之參考。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後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二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對外公開。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現行第九條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修正為地方政府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減量執行方案之具體內容,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文補充。 (二)增訂減量執行方案之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搭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的減量及調適行動定名為推動方案,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之行動定名為「執行計畫」。 三、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及衝擊,各級政府機關因應氣候變遷之對策應由下而上、因地制宜,地方政府須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搭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的減量及調適行動定名為推動方案,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之行動定名為「執行計畫」。 三、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及衝擊,各級政府機關因應氣候變遷之對策應由下而上、因地制宜,地方政府須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搭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的減量及調適行動定名為推動方案,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之行動定名為「執行計畫」。 三、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及衝擊,各級政府機關因應氣候變遷之對策應由下而上、因地制宜,地方政府須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第九條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修正為地方政府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訂修減量執行方案,並增訂其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 三、第二項增訂地方政府應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規定。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現行第九條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修正為地方政府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減量執行方案之具體內容,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文補充。 (二)增訂減量執行方案之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搭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的減量及調適行動定名為推動方案,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之行動定名為「執行計畫」。 三、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及衝擊,各級政府機關因應氣候變遷之對策應由下而上、因地制宜,地方政府須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現行第九條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修正為地方政府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減量執行方案之具體內容,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文補充。 (二)增訂減量執行方案之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第九條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修正為地方政府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訂修減量執行方案,並增訂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 三、第二項增訂地方政府應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現行第九條刪除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修正為地方政府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減量執行方案之具體內容,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文補充。 (二)增訂減量執行方案之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一、配合刪除推動方案,修正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三、為鼓勵地方政府努力推行溫室氣體減量事務,增訂第三項中央應依據其績效做為分配統籌分配款之參考。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明定地方政府依第三十一條共同制定之行動方案,訂修執行方案,並增訂審議機制,依地方政府多元的在地特色,調整執行方案之核定流程,改以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實施,使地方之專家學者能以在地觀點提出符合地方永續發展減碳策略,並能簡化行政流程,較符實務上之需求。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地方政府依第三十一條共同制定之行動方案,訂修執行方案,並增訂審議機制,依地方政府多元的在地特色, 調整執行方案之核定流程,改以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實施,使地方之專家學者能以在地觀點提出符合地方永續發展減碳策略,並能簡化行政流程,較符實務上之需求。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 二、明定地方政府依第三十一條共同制定之行動方案,訂修執行方案,並增訂審議機制,依地方政府多元的在地特色,調整執行方案之核定流程,改以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實施,使地方之專家學者能以在地觀點提出符合地方永續發展減碳策略,並能簡化行政流程,較符實務上之需求。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地方政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訂修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政府應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並對外公開。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收到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寫之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最遲應於三個月內完備相關核定程序。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於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時,各類別之對象應有一定比例為設籍於該轄區之原住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於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時,各類別之對象應有一定比例為設籍於該轄區之原住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輔導事業排放源盤查與查驗) 各中央行政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輔導事業排放源盤查與查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輔導事業排放源盤查與查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必要資訊。 二、提供必要技術輔導。 三、提供其他必要相關協助。 排放源採行自願減量措施者,中央目的主管事業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之。 前項獎勵或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第十四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執行抵換專案。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將查證修正為查驗、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為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爰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將查證修正為查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將抵換專案修正為提出自願減量計畫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將查證修正為查驗、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為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爰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將查證修正為查驗、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為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爰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將查證修正為查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將修正為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將查證修正為查驗、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為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爰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明定中央行政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排放源盤查與查驗。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規定。 二、要求主管機關輔導、獎勵並協助事業進行本法相關作業;並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黨團協商)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文件調閱與請求協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之需要,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被要求之各級政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文件調閱與請求協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之需要,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被要求之各級政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文件調閱與請求協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之需要,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被要求之各級政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三十條,及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 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順利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第一項明定其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與報告,或請求其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第二項明定受要求之政府機關,除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一、為使中央主管機關順利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第一項明定其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與報告,或請求其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第二項明定受要求之政府機關,除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三十條,及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 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順利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第一項明定其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與報告,或請求其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第二項明定受要求之政府機關,除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建議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對於各中央行政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對策,提出建議。 各中央行政機關應就前項所受建議提出辦理規劃,或於所認礙難之處會商中央主管機關研處之;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或計畫應將其納入考量。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建議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對策,提出建議或意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遵守前項建議或意見;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或計畫應將其納入考量。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建議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對策,提出建議或意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遵守前項建議或意見;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或計畫應將其納入考量。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能充分整合氣候變遷相關事務,並提供專業建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遵守或審酌其建議或意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為使中央主管機關能充分整合氣候變遷相關事務,並提供專業建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遵守或審酌其建議或意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能充分整合氣候變遷相關事務,並提供專業建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遵守或審酌其建議或意見。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章 調適對策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章 調適對策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章 調適對策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章 調適對策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六章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策略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章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策略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章 氣候變遷評估、應變及調適策略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因應與調適 行政院提案: 章名新增。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章新增。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章新增。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本章新增。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本章新增。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章名新增。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本章新增。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章名新增。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本章新增。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章名新增。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章名。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章名。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章名。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氣候變遷調適之規模及強度應促使國家與城市提升韌性。 企業及公民須致力參與政府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措施。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氣候變遷調適之規模及強度應促使國家與城市提升韌性。 企業及公民須致力參與政府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措施。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氣候變遷調適之規模及強度應促使國家與城市提升韌性。 企業及公民須致力參與政府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措施。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八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氣候變遷調適之規模及強度應促使國家與城市提升韌性。 企業及公民須致力參與政府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措施。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事項)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依前條氣候變遷推估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與推動調適策略與方案。 二、提升氣候變遷下之維生基礎設施資源與災害防救能力以提升韌性。 三、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之各項目標能因應氣候變遷之未來發展。 四、建立氣候變遷調適治理與協商機制。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訓練與公眾溝通,協助推展相關活動。 六、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衍生產品與商機之研發及推動。 七、其他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之事項)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依前條氣候變遷推估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與推動調適策略與方案。 二、提升氣候變遷下之維生基礎設施資源與災害防救能力以提升韌性。 三、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之各項目標能因應氣候變遷之未來發展。 四、建立氣候變遷調適治理與協商機制。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訓練與公眾溝通,協助推展相關活動。 六、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衍生產品與商機之研發及推動。 七、其他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之事項)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依前條氣候變遷推估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與推動調適策略與方案。 二、提升氣候變遷下之維生基礎設施資源與災害防救能力以提升韌性。 三、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之各項目標能因應氣候變遷之未來發展。 四、建立氣候變遷調適治理與協商機制。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訓練與公眾溝通,協助推展相關活動。 六、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衍生產品與商機之研發及推動。 七、其他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事項。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能力建構為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基礎,透過落實具整體性及綜效之作為,可有效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爰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本於合作原則,於第二項明定國民、事業及團體應致力參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責任。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成具有效規模及強度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採行適用之科技及創新技術。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主體不僅於政府,爰於第二項明定企業及公民之氣候變遷調適責任。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成具有效規模及強度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採行適用之科技及創新技術。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主體不僅於政府,爰於第二項明定企業及公民之氣候變遷調適責任。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成具有效規模及強度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採行適用之科技及創新技術。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主體不僅於政府,爰於第二項明定企業及公民之氣候變遷調適責任。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能力建構為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基礎,透過落實具整體性及綜效之作為,可有效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爰增訂第一項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主體不僅於政府,爰於第二項明定國民、事業及團體之氣候變遷調適責任。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能力建構為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基礎,透過落實具整體性及綜效之作為,可有效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爰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本於合作原則,於第二項明定國民、事業及團體應致力參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責任。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成具有效規模及強度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採行適用之科技及創新技術。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主體不僅於政府,爰於第二項明定企業及公民之氣候變遷調適責任。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能力建構為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基礎,透過落實具整體性及綜效之作為,可有效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爰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本於合作原則,於第二項明定國民、事業及團體應致力參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責任。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能力建構為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基礎,為有效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增訂第一項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主體不僅於政府,爰於第二項明定國民、事業及團體之氣候變遷調適責任。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能力建構為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基礎,透過落實具整體性及綜效之作為,可有效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爰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行動本於合作原則,於第二項明定國民、事業及團體應致力參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責任。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明定各級政府推動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各級政府推動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 二、明定各級政府推動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志榮及鄭天財Sra Kacaw等5人、委員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志榮及鄭天財Sra Kacaw等5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及邱泰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行政院提案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志榮及鄭天財Sra Kacaw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碳匯交易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原住民部落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原住民部落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及邱泰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推動調適政策及作為應促進我國自然環境、經濟、社會、公民、企業、脆弱群體及利害關係人等提升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韌性。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作為調適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 二、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三、臨海及低窪地區管理。 四、海洋資源及海岸管理。 五、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 六、漁業資源管理。 七、畜牧業管理。 八、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 九、坡地災害防治。 十、生態系統保育。 十一、瀕危物種復育計畫 十二、國土與區域。 十三、都市及鄉村居住、產業及基礎建設。 十四、氣候服務發展。 十五、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十六、心理健康衝擊。 十七、脆弱群體。 十八、人權潛在影響。 十九、社會經濟。 二十、產業革新。 二十一、教育與宣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作為調適推動方案之基礎,報請行政院永續會核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 二、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三、臨海及低窪地區管理。 四、海洋資源及海岸管理。 五、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 六、漁業資源管理。 七、畜牧業管理。 八、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 九、坡地災害防治。 十、生態系統保育。 十一、瀕危物種復育計畫。 十二、國土與區域。 十三、都市及鄉村居住、產業及基礎建設。 十四、氣候服務發展。 十五、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十六、心理健康衝擊。 十七、脆弱群體。 十八、人權潛在影響。 十九、社會經濟。 二十、產業革新。 二十一、教育與宣導。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作為調適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 二、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三、臨海及低窪地區管理。 四、海洋資源及海岸管理。 五、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 六、漁業資源管理。 七、畜牧業管理。 八、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 九、坡地災害防治。 十、生態系統保育。 十一、國土與區域。 十二、都市及鄉村居住、產業及基礎建設。 十三、氣候服務發展。 十四、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十五、心理健康衝擊。 十六、脆弱群體。 十七、人權潛在影響。 十八、社會經濟。 十九、產業革新。 二十、教育與宣導。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變遷科學資訊、氣候情境設定、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風險評估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作為調適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 二、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三、臨海及低窪地區管理。 四、海洋資源及海岸管理。 五、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 六、漁業資源管理。 七、畜牧業管理。 八、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 九、坡地災害防治。 十、生態系統保育。 十一、國土與區域。 十二、都市及鄉村居住、產業及基礎建設。 十三、氣候服務發展。 十四、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十五、心理健康衝擊。 十六、脆弱群體。 十七、人權潛在影響。 十八、社會經濟。 十九、產業革新。 二十、教育與宣導。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變遷科學資訊、氣候情境設定、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風險評估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重視變遷調適之科技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進行科學研究發展,提供氣候變遷推估資訊,整合設定氣候情境並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進行科學研究發展,提供氣候變遷推估資訊,整合設定氣候情境並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條 (氣候安全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進行科學研究發展,提供氣候變遷推估資訊,整合設定氣候情境並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進行科學研究發展,提供氣候變遷推估資訊,整合設定氣候情境並對外公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及氣象主管機關應配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公布之氣候變遷推估資料、風險評估方法、報告等,定期公開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俾綜整氣候變遷科學相關資訊。 三、第二項明定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作為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其推動調適方案包括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調適行動方案及第二十條之調適執行方案。 四、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之授權依據。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作為調適基礎。 三、本條評估報告應包括事項係參考IPCC第二工作小組「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之各章主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作為調適基礎。 三、本條評估報告應包括事項係參考IPCC第二工作小組「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之各章主題。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作為調適基礎。 三、本條評估報告應包括事項係參考IPCC第二工作小組「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之各章主題。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科學技術基本法定有中央科技主管機關,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及氣象主管機關應配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公布之氣候變遷推估資料、風險評估方法、報告等,定期出版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俾綜整氣候變遷科學相關資訊,作為公私部門推動氣候變遷之參考依據以及民眾獲取氣候變遷科學知識之來源。 三、考量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為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基礎,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亦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三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相關作業準則之授權依據。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及氣象主管機關應配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公布之氣候變遷推估資料、風險評估方法、報告等,定期公開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俾綜整氣候變遷科學相關資訊。 三、第二項明定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作為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其推動調適方案包括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調適行動方案及第二十條之調適執行方案。 四、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之授權依據。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作為調適基礎。 三、本條評估報告應包括事項係參考IPCC第二工作小組「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之各章主題。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及氣象主管機關應配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公布之氣候變遷推估資料、風險評估方法、報告等,定期公開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俾綜整氣候變遷科學相關資訊。 三、第二項明定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作為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其推動調適方案包括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調適行動方案及第二十條之調適執行方案。 四、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之授權依據。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及氣象主管機關應配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公布之報告等,定期發布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以利作為公私部門推動氣候變遷之參考依據。 三、第二項規定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為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四、第三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相關作業準則之授權依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及氣象主管機關應配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公布之氣候變遷推估資料、風險評估方法、報告等,定期公開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俾綜整氣候變遷科學相關資訊。 三、第二項明定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作為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其推動調適方案包括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調適行動方案及第二十條之調適執行方案。 四、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之授權依據。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科學技術基本法訂有中央科技主管機關,爰增訂中央科技主管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辦理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 二、科學技術基本法訂有中央科技主管機關,爰增訂中央科技主管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明定科學技術基本法之中央科技主管機關,負責辦理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事項。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陳椒華、王婉諭、邱顯智等3人、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及邱泰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變遷科學資訊、氣候情境設定、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風險評估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陳椒華、王婉諭、邱顯智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事業得向氣象主管機關申請氣象觀測資料。 第二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項事業之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氣象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及邱泰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偕同中央科技主管機關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具各級政府所需空間尺度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偕同中央科技主管機關輔導各級政府應用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與社會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七、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八、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九、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其他重要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三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其內容應注重以自然為本、以社區為本的調適方案,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與社會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七、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八、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九、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其他重要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與社會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七、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八、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九、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其他重要事項。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前項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與社會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七、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八、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九、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其他重要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相關工作,並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前項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業務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相關工作,並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前項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業務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相關工作,並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事項,研擬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一、科學準確性:重視衝擊評估,釐清自然與人為影響,並加強國際合作與接軌。 二、情境設定:設定未來情境,提出國家遠景與氣候變遷趨勢。 三、雙向並行:行動與研究並進,行政與科研人員雙向溝通,兼顧理論與實踐。 四、預警系統:全面加強監測與預警能力系統,致力降低突發氣項災難損失。 五、風險容忍度:進行風險容忍度之界定,辨識脆弱地區、產業與族群。 六、跨部會合作:跨部會全面檢討國土利用,加強國土復育。 七、正面商機:強化科技新知,發展氣候變遷趨勢產業。 八、全民教育:加強全民教育,促進社區參與,共同營造氣候防護環境。 九、提出對應策略:加強預防機制,提出緩和氣候變遷影響、降低自然災害與人民健康損失之對應策略。 前項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業務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第一項如下: (一)納入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訂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並規範踐行公眾參與程序規定。 (二)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行政院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一年),係劃分為能力建構及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洋及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等八項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領域,保留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與風險之彈性;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領域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或行動綱領明定。 三、第二項納入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俾透過跨領域橫向整合,提升整體因應氣候變遷之基礎能力,並使推動調適工作效益得以整合強化。 四、第三項訂定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提報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基於最新科學證據及分析。 三、明定調適推動方案之內容應包含事項。 四、調適推動方案應基於前一階段政策實施之檢討修正,並將公眾參與之程序納入計畫擬訂之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基於最新科學證據及分析。 三、明定調適推動方案之內容應包含事項。調適推動方案內容須考量各地氣候條件及受衝擊不同面向、程度,考量社區賦權,提出以社區為本的調適方案;並須注重以自然為本的調適方案,整合氣候和保育政策,發揮減緩、調適及提高生物多樣性治理綜效。 四、調適推動方案應基於前一階段政策實施之檢討修正,並將公眾參與之程序納入計畫擬訂之內容。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基於最新科學證據及分析。 三、明定調適推動方案之內容應包含事項。 四、調適推動方案應基於前一階段政策實施之檢討修正,並將公眾參與之程序納入計畫擬訂之內容。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調適計畫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爰於第一項納入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訂調適行動方案,續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擬訂國家調適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增訂對外公開規定。 三、第二項增訂調適行動方案之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 四、第三項增訂調適成果報告提報方式及對外公開規定。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第一項如下: (一)納入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訂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並規範踐行公眾參與程序規定。 (二)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行政院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一年),係劃分為能力建構及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洋及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等八項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領域,保留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與風險之彈性;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領域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或行動綱領明定。 三、第二項納入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俾透過跨領域橫向整合,提升整體因應氣候變遷之基礎能力,並使推動調適工作效益得以整合強化。 四、第三項訂定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提報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 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基於最新科學證據及分析。 三、明定調適推動方案之內容應包含事項。 四、調適推動方案應基於前一階段政策實施之檢討修正,並將公眾參與之程序納入計畫擬訂之內容。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第一項如下: (一)納入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訂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並規範踐行公眾參與程序規定。 (二)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行政院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一年),係劃分為能力建構及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洋及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等八項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領域,保留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與風險之彈性;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領域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或行動綱領明定。 三、第二項納入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俾透過跨領域橫向整合,提升整體因應氣候變遷之基礎能力,並使推動調適工作效益得以整合強化。 四、第三項訂定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提報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訂定調適行動方案實踐公眾參與程序之規定。 三、第二項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調適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增訂對外公開規定。 四、第三項增訂調適成果報告提報及對外公開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第一項如下: (一)納入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訂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並規範踐行公眾參與程序規定。 (二)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行政院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一年),係劃分為能力建構及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洋及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等八項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領域,保留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與風險之彈性;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領域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或行動綱領明定。 三、第二項納入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俾透過跨領域橫向整合,提升整體因應氣候變遷之基礎能力,並使推動調適工作效益得以整合強化。 四、第三項訂定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提報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因現行條文中僅針對減緩定有行動方案,未見調適之內容,且參酌國際調適立法之重點,故第一項明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 二、增訂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作,研提各氣候變遷調適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方式。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一、參酌國際調適立法之重點,於第一項明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 二、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業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有爭議,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因現行條文中僅針對減緩定有行動方案,未見調適之內容,且參酌國際調適立法之重點,故第一項明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 三、增訂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作,研提各氣候變遷調適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方式。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廣詢意見,訂定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據以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及邱泰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行政院提案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前項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族土地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時,各類別之對象應有一定比例具原住民身分。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區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族土地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時,各類別之對象應有一定比例具原住民身分。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及邱泰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基於前條氣候變遷科學報告,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及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及第二項國家調適計畫之訂定,應依循下列原則: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國際、國內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 二、與利害關係人共同發展出因地制宜、由下而上、社區為本之調適方法學,並評估人權潛在影響。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保留,送黨團協商)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各中央行政機關每二年應撰寫氣候變遷調適業務成果報告,並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氣候變遷調適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調適成果報告,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調適成果報告,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適成果報告提報,以及期度。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適成果報告提報方式。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 二、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適成果報告提報方式。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送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資訊公開與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本法相關之必要資訊與報告,作為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之參考依據。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公開資訊與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本法相關之必要資訊與報告,作為各級政府、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之參考依據。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公開資訊與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本法相關之必要資訊與報告,作為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之參考依據。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必要資訊與報告,提供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參考。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必要資訊與報告,提供各級政府、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參考。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必要資訊與報告,提供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參考。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輔導地方氣候變遷專責單位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各級政府得制定並推動綜合性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輔導地方氣候變遷專責單位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各級政府應制定並推動綜合性及以社區為本、以自然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輔導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各級政府得制定並推動綜合性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調適計畫,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輔導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各級政府得制定並推動綜合性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調適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配合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推動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研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配合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推動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研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配合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推動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研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研訂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執行方案,經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對外公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調適執行方案之具體內容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文補充,並增訂調適執行方案之訂定或修正,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三、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將中央及地方的主責與分工關係明確化,以達成由下而上之氣候變遷調適。 三、各級政府得於法定職責外自行推動因地制宜之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例如以社區為本之調適(Community-Based Adaptation,CBA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將中央及地方的主責與分工關係明確化,以達成由下而上之氣候變遷調適。 三、各級政府應於法定職責外自行推動因地制宜之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例如以社區為本之調適(Community-Based Adaptation, CBA)、以自然為本之調適。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將中央及地方的主責與分工關係明確化,以達成由下而上之氣候變遷調適。 三、各級政府得於法定職責外自行推動因地制宜之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例如以社區為本之調適(Community-Based Adaptation,CBA)。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政府依行動綱領及國家調適計畫訂修調適執行方案,並增訂調適執行方案之訂修,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 三、第二項增訂地方政府應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規定。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調適執行方案之具體內容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文補充,並增訂調適執行方案之訂定或修正,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三、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將中央及地方的主責與分工關係明確化,以達成由下而上之氣候變遷調適。 三、各級政府得於法定職責外自行推動因地制宜之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例如以社區為本之調適(Community─Based Adaptation,CBA)。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調適執行方案之具體內容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文補充,並增訂調適執行方案之訂定或修正,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三、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及國家調適計畫訂修調適執行方案,並明訂調適執行方案之訂修,應納入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對外公開。 三、第二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應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並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調適執行方案之具體內容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文補充,並增訂調適執行方案之訂定或修正,應踐行公眾參與程序後送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三、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對外公開規定,其對外公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一、(三)。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一、氣候變遷帶來的影響和衝擊是跨地區、不分國界的全球性議題,其涵蓋層面相當廣,為了可以使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能具有完整性、執行力和效率性,中央政府制定的氣候變遷調適綱領、政策需下層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執行與配合,故本條明定地方調適之推動方式,以使調適政策能妥善落實。 二、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係國土計畫法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海岸管理法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濕地保育法之濕地保育計畫等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一、氣候變遷帶來的影響和衝擊是跨地區、不分國界的全球性議題,其涵蓋層面相當廣,為了可以使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能具有完整性、執行力和效率性,中央政府制定的氣候變遷調適綱領、政策需下層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執行與配合,故本條明定地方調適之推動方式,以使調適政策能妥善落實。 二、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係國土計畫法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海岸管理法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濕地保育法之濕地保育計畫等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氣候變遷帶來的影響和衝擊是跨地區、不分國界的全球性議題,其涵蓋層面相當廣,為了可以使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能具有完整性、執行力和效率性,中央政府制定的氣候變遷調適綱領、政策需下層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執行與配合,故本條明定地方調適之推動方式,以使調適政策能妥善落實。 三、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係國土計畫法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海岸管理法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濕地保育法之濕地保育計畫等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地方政府研訂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執行方案。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政府每二年應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並對外公開規定。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林奕華、萬美玲及張育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行政院提案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調適計畫, 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收到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最遲應於三個月內完備相關核定程序。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及賴惠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於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之各類別對象應有一定比例為設籍於該轄區之原住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及孔文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於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之各類別對象應有一定比例為設籍於該轄區之原住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章 減量對策 第四章 減量對策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章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章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章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第三章 減量對策 行政院提案: 章次變更。 民眾黨黨團提案: 章名未修正。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章次變更。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章次變更。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章名未修正。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章次變更。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章次變更。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章次變更。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章名。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章名。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章名。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後接第八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