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3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保留條文第三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及勞工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第一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一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涉及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者,應優先獎勵或補助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輔導、補助、獎勵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發展低碳、負排放技術及產業、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二、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進行綠色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推動及補助各級政府進行以社區為本之調適行動所需之事項。 四、因受氣候減緩與調適政策影響之勞工、脆弱群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 五、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能力建構、公民參與與獎助事項。 六、氣候變遷科學研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需求評估與發展。 七、排放源檢查事項。 八、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九、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與第十二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擬編前條基金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為規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成員應包含勞工團體代表、青年團體代表及原住民族代表至少各一人。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等,應占管理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 前項基金管理會應每年製作碳費收取執行績效報告,每年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並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第五項基金管理會代表就審議案件之利益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三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其內容應注重以自然為本、以社區為本、以部落為本的調適方案,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社會、原住民族與部落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原住民族與部落的衝擊與參與。 七、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八、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九、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十、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主席:宣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按鈴7分鐘,並請同仁分發表決卡。請按鈴。 (按鈴) 主席:江委員啟臣聲明對早上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1時46分28秒 表決議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邱泰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游毓蘭  孔文吉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1時47分57秒 表決議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溫玉霞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1時49分21秒 表決議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游毓蘭  孔文吉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1時50分44秒 表決議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8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邱泰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游毓蘭  孔文吉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棄權: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五章,請宣讀章名。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章 氣候公民訴訟專章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章名。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邱委員志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章名不通過,本章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1時52分21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五章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游毓蘭  孔文吉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條  事業或排放源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 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逕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1時54分35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游毓蘭  孔文吉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一條  人民或公益團體認為行政機關依本法發布之限期減量目標、階段管制目標、減量推動方案、調適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改善計畫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違法,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該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無效或應依本法授權意旨而發布或訂定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 前項訴訟,應於該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核定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1時57分09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一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游毓蘭  孔文吉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接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怠於依本法訂定或核定法規命令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向該機關書面提議為之。該機關應於書面提議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各該情形分別處理。 機關如認為依法不得以命令規定或無須訂定或核定法規命令之事項,應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之人民或公民團體。原提議之人民或公民團體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得準用前條規定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機關怠於依前項規定於六十日內通知者,亦同。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1時59分28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二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1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孔文吉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三條  前二條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六十日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之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是否合法,或是否依本法授權意旨而發布或訂定,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 二、如認其違法或未依本法授權意旨而發布或訂定者,應將其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三、如認其合法或符合本法授權意旨而發布或訂定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之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賴委員香伶聲明對昨日之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2時02分14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游毓蘭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四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未違法,或符合本法授權意旨而發布或訂定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若認為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而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高等法院得職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判斷,應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2時04分19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四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游毓蘭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五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原告請求之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違法或未依本法授權意旨而發布或訂定者,應宣告該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無效或應依本法授權範圍而發布或訂定。同一之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 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 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原告之訴雖有理由,但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而發布或訂定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 第一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認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不同目標、方案、計畫或法規命令亦違法者,得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俊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2時07分11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游毓蘭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 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前條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情形,為避免氣候目標生更不利益之情形或為維護重大公益者,高等行政法院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但以一年為限。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2時09分07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1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游毓蘭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七條  行政法院為氣候事件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原告。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劉委員櫂豪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邱委員臣遠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5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2時10分52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七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2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游毓蘭  鄭正鈐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八條  氣候事件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2時12分30秒 表決議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四十八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1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游毓蘭  鄭正鈐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第十九條第一項中「(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文字修正為「(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末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文字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句首「四、違反依第三十八第三項」文字修正為「四、違反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第一項項中「(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文字修正為「(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末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涉及額度之交易事宜」文字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涉及額度之交易事宜」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句首「四、違反依第三十八第三項」文字修正為「四、違法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議的文字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所提意見作文字修正。 決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鑑於我國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並定案課徵碳費先行,然而對於碳稅仍停留在拒之門外的態度,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碳稅涉及層面較廣,例如與貨物稅、能源稅可能重複等,必須先釐清關係。綜上,為促使政府機關積極評估碳稅施行之可能,爰要求財政部應就我國施行碳稅之規劃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碳定價政策之研議。 2.根據調查,57.1%的台灣企業仍未開始減碳轉型的相關規劃,更有78.6%的受訪企業坦承不知如何計算碳足跡。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經濟部儘速研商協助我國中、小型企業啟動減碳轉型之規劃,並於三個月,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3.有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明定碳費之徵收對象、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成效公告,並定期檢討之。為擴大公民參與,並彙整國內意見取得共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定期檢討碳費徵收對象、費率及相關執行效時,應邀集各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產業共同商討。 4.鑑於歐盟將啟動全球首個碳邊境調整機制(又稱碳關稅),最快2023年試行,經濟部預估將有212項產品受影響,衝擊金額為新台幣245億元,而我國規劃以分階段徵收碳費,先大後小,先從大排放源收取碳費,據報載指出,初期費率訂於每公噸300元以下。然而,國際上實施碳定價之國家,大多數費率皆高於我國目前規劃,我國收取碳費數額恐不符合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之需求,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機關應積極審視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之規範,務實訂定碳費,並每年度就國際碳邊際調整機制與我國碳費徵收影響進行檢討。 5.《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對交通運具與運輸技術,如何配合2050淨零轉型政策,請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就目前台灣汽機車如何配合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關鍵戰略,達到2040電動車市售比100%,以及如何有效回收廢棄汽機車,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與措施。 6.《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條:「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根據交通部最新於民國106年的統計,台灣公路總長度為43,206公里,且尚持續增長中。為確保未來管制目標訂定可有效配合台灣2050淨零排放的國家關鍵策略,對資源循環零廢棄、淨零綠生活等關鍵戰略中,有關道路鋪設的使用資材,包括砂石採運、瀝青柏油等材料的碳排放,以及碳盤查、足跡如何查核、減量等事項,請內政部(營建署)邀集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有關機關共同研議,並於六個月內提出有效的碳盤查核方案,並提出減量政策。 7.「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將改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規範的重點從原本的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提昇到如何一個建構強韌體系,但整部草案忽視了臺灣原住民族的角色,爰此要求: (1)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及「氣候變遷因應法」之運作應納入原住民族委員及原住民族的參與和角色。 (2)「氣候變遷因應法」應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及森林之高度重疊,建立碳匯及其驗證機制與碳權制度。 8.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涉及原住民族權利的條文,主管機關應於政黨協商前,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團體辦理相關條文之說明、溝通及協調,俾利共創族群共存共榮之關係與環境保護之目的,並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利。 9.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政府,對於規劃與執行氣候變遷政策及相關工作之所屬員工或委辦機構進行能力建構,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及氣候變遷素養之能力。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 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九項。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一、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查環保署業已將相關環保法令之裁處資訊管理整合於環保署官方網站及「列管污染源資料(含裁處資訊)查詢系統」.供社會大眾查找檢視。惟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自2015年公布施行以來,似因無任何處分紀錄,而未有相關裁處資訊明載於環保署網站。 為提升事業(排放源)之法遵意願,一致化我國環境法令管制作為,環保署於本法修正後,應依現行環保署公開相關環保法令裁處資訊之作法,於環保署官方網站及前述查詢系統公開完整之裁處資訊,以保障國人知的權利。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吳委員斯懷、李委員德維聲明對下午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椒華聲明對下午的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吳委員玉琴聲明對下午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10分1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6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江啟臣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二、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據此,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範應由行政院定之,惟政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工作成果,高度關乎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產業轉型與綠色經濟之發展,以及環境正義與公正轉型之落實,為提升溫管基金經費預算之公眾參與程度,確保政府之運用合理有效,行政院及環保署未來訂定或修正相關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時,應比照現行「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管理會組成之規定,管理會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12分0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5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三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三、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據此,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範應由行政院定之,惟政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工作成果,高度關乎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產業轉型與綠色經濟之發展,以及環境正義與公正轉型之落實,使溫管基金經費預算之運用合理有效,落實利益迴避原則,行政院及環保署未來訂定或修正相關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時,應參照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基金管理會之委員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且基金管理會代表就審議案件之利益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楊委員曜、賴委員惠員聲明對下午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13分5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6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江啟臣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四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四、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據此,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範應由行政院定之,惟政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工作成果,高度關乎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產業轉型與綠色經濟之發展,以及環境正義與公正轉型之落實,為提升溫管基金經費預算之公眾監督量能,確保政府之運用合理有效,行政院及環保署未來訂定或修正相關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時,應參照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基金管理會應每年製作碳費收取執行績效報告,逐年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並應將碳費之支用項目實際支用情形,公開於環保署指定之網站。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15分3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5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江啟臣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五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五、開徵碳費係我國未來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重要政策工具,有關碳費之收費對象與費率等,應依國際碳價趨勢、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及排放量規模等數據定期檢討。為擴大制定碳費子法規範前之公眾參與機制,環保署於訂定碳費相關行政命令前,應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並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相關研商會議,以確保徵收碳費之政策目標能如實達成。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17分2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5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江啟臣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六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六、 政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工作成果,高度關乎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產業轉型與綠色經濟之發展,以及環境正義與公正轉型之落實,為確保主管機關編列溫管基金之相關輔導、補助、獎勵經費與工作事項合乎我國事業排放減量及社區調適行動之實際需求,環保署擬編溫管基金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為規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以擴大公眾參與機制之方式,提升預算經費之執行與成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19分0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6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江啟臣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七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七、 開徵碳費係我國未來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重要政策工具,有關碳費之收費象與費率等,應依國際碳價趨勢、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及排放量規模等數據定期檢討。而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與各階段管制目標,環保署應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完成本法第28條徵收碳費之相關行政命令,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開始施行。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20分4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6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江啟臣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八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八、 針對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 為落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後續執行,請中央有關機關應會同永續會秘書處及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追蹤檢討氣候變遷業務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22分2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7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江啟臣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九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九、 說明:低碳飲食為減碳重要方法之一,根據研究,植物性的食物,每公斤糧食生產約製造0.3-0.4公斤的二氧化碳,動物性的食物因家畜直接排放溫室氣體、伐除森林作為畜牧場等行為導致其產生的二氧化碳高出10-50倍。因此,過去我國推動周一無肉日等倡議,但成效有限。爰提案,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之後,請各部會積極推動低碳蔬食業務,並將之列入績效評估項目。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賴委員香伶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3時24分0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9)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7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江啟臣  吳欣盈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二項。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一、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七條明定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惟該條文係為氣候變遷調適專章首條條文,應先闡明氣候變遷調適之目的及基本原則。爰建請環保署於施行細則訂定有關規定: 「為因應氣候變遷風險,政府應推動調適政策及作為,促進我國自然環境、經濟、社會、公民、企業及脆弱群體等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相關政策及作為應依循(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及最新國內外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二)發展因地制宜、由下而上或社區、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三)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等原則」;並於下一期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及行動計畫予以推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羅致政  郭國文(代)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邱委員顯智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二、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八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為順利執行該項任務及回應各界期待;爰請行政院著手檢討永續會之運作型態,並調整永續會之組織、人力、資源配置,讓永續會具備長期、穩定、專業的量能,積極推動國家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統籌工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羅致政  郭國文(代)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椒華:(15時25分)副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展現朝野在氣候變遷因應的議題上有高度共識,氣候變遷的議題已經不是環境議題,而是經濟與社會風險的議題。此外,臺灣以外貿為導向,因為國際大廠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幾乎所有的大廠都宣示要推動RE100,使用100%的再生能源。本次氣候變遷因應法最重要的,是因應國際碳關稅的實行,課徵碳費,期待以價制量的方式來促使排碳事業積極減碳。在朝野委員的堅持之下,也把各部會應負的責任入法,確保各部會不只是消極配合氣候政策,更要積極推動,但很可惜學者呼籲應保留碳稅或者是能源稅的選項都無法入法。 本次修法時代力量黨團版本通過的部分,包括第八條,把各部會應該要負起的減碳責任入法。第五條、第十七條,公正轉型納入容易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的原住民。第三十三條,取消優惠補助排碳事業的規定,讓每項氣候變遷因應調適工作都能夠平均來受惠。但是有一個部分很可惜,就是有一些學者、團體所期待的碳稅修法目標沒有辦法達成。 時代力量長期關注國土計畫、氣候變遷、能源轉型等政策,並支持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推動,期待本次修法能夠讓臺灣成為氣候議題與綠色經濟的國際模範生,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5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氣候變遷因應法完成三讀,這是在立法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我有兩點看法。第一點,本法的重要性,關係到2,300萬民眾的居住環境,還有他們吸收新鮮空氣的健康權益。另外,也關係到全國162萬家企業的競爭力,還有他們生存的環境及國際競爭力,所以這部法通過,非常的重要。 至於內容的部分,有關第四條,目前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39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時間訂到民國139年,真的太久了!國民黨團強力主張希望能夠訂定短、中、長期目標,但是很遺憾,沒有通過。另外有關第八條的部分,原來行政院的版本沒有規定各部會的權責,這一次國民黨強力主張,一定要把它訂清楚,訂清楚之後,才有辦法落實執行,謝謝各位同仁接受國民黨的意見。另外第三十六條的部分是有關碳權交易所的成立,現在包括印尼、馬來西亞、中國大陸、新加坡都成立碳權交易所,所以謝謝各位委員接受我們的意見,讓它以後要成立碳權交易所有一個法律的基礎,我也希望這個法通過之後,各部會能夠落實執行,能夠確保全民的健康權益,也讓我們中小企業未來有更多、更好的競爭力。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5時30分)主席、各位委員。氣候變遷因應法可以說是我們朝野共同努力推動的成果,本席要特別強調,原本行政院版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沒有原住民族,也沒有原民會的角色跟任務。但是經過兩天游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每一個黨團都有提案,都尊重跟承認原住民族森林自然資源的主權,所以本席在這邊要特別感謝參與黨團協商的朝野各黨團立委,都能夠承認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所以我們可以看得到第五條有增列推動自然碳匯應該跟原住民族來分享;第八條本來沒有原民會,但是也把原民會納為主辦單位,來談氣候變遷的調適跟溫室氣體的減量事項。 孔文吉在兩天的朝野協商是我們原住民唯一的代表,一直在那邊爭取,也謝謝大家對我們原住民的自然主權、森林碳權的支持,在這裡我特別感謝我們曾銘宗總召,早上我也感謝柯建銘總召,對我們原住民自然碳權的支持。唯一的遺憾是在第三十三條應該怎麼樣讓原住民地區跟離島地區能優先獲得獎勵或者是補助,但是第三十三條沒有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的通過也可以說是符應了COP26、COP27的國際潮流,能夠跟國際接軌,在這裡還是要感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5時33分)今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大修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代表臺灣將以30年的尺度建構新一個階段的氣候治理,這會是跨出一大步。氣候危機已經不是傳統認知的環保問題,而是國家發展的風險管理跟戰略佈局的問題,所以我們當然需要提前因應可能的風險,也必須承擔我們的責任,而政府更必須要當社會跟產業的靠山。在許多民間團體、學者和產業界的共同努力下,這部氣候變遷因應法建構了下一個階段氣候政策法制的框架,包括2050淨零排放入法、氣候治理的層級提升、明確跨部會的權責、訂定公正轉型的條款還有新增碳費工具調適的目標。 但修法過後,其實更重要的是後續一個又一個權責計畫的執行、參與、協力還有檢核,所以我們的工作不會停在這裡,2050年不是一個很遙遠的時間,其實時間非常的緊迫。最後,我還是要提醒,接下來還有很多、很艱困的氣候挑戰,需要各界、各階層一起完成跟克服,氣候危機這場硬仗的成或敗其實還未可知,今天只是起點。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5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氣候法終於在朝野各黨的努力之下,完成三讀的工作,正式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成為世界上第18個入法的國家,這不僅展現出我國減碳的決心,更讓世界看到即便我們不是聯合國成員之一,卻可以努力實踐做為世界公民的一份心力。然而氣候法修法通過,並不代表氣候變遷的問題就會從此被解決,更不代表2050地球會變得更美好。但這是一個新的里程碑,在因應氣候變遷及調適等作業方面,有了更具體的規劃跟目標要前進,扛起為下一代負責的重擔。 這一次時代力量黨團提出未被採納或入法的意見,例如實施碳稅、落實化石燃料補貼落日,又或者是更全面的公民參與,使氣候訴訟入法等建議,雖然我們感到十分惋惜,未能在此次修法一步到位,但我們並不會因此感到悲觀,而是繼續秉持著積極減碳的決心。未來有更多需要更努力,監督中央以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共同積極落實的地方,我們不會懈怠,也希望大家可以共同努力因應氣候變遷,因為每一次的極端天氣,帶來的不僅是經濟與農民的衝擊,更影響我們的心靈健康。讓我們一起努力,控制升溫在1.5℃以內,捍衛世代正義,給孩子們一個適合生存的未來,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欣盈發言。 吳委員欣盈:(15時37分)這幾年2050淨零排碳,國際共識是更加急迫的減碳需求,因此我們大幅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民眾黨的版本有三大主張,第一,行政統籌層級;第二,短、中、長期目標入法;第三,先碳費再碳稅,可惜這次法中只有27年之後的2050年長期目標,而沒有短、中期的減碳目標。 另外,碳費減碳效果不明確及評估如何接軌歐盟碳邊境機制的CBAM,這才能讓產業能有所預期、預先因應。無論如何,民眾黨對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依然樂見其成並成為業界綠色轉型提升的重要誘因,以提升臺灣產業國際競爭力,為臺灣永續發展往前邁進一大步,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5時39分)主席、所有本院的同仁。根據2022年4月世界銀行的碳定價報告,全球已有68個國家進行碳費及碳稅的制定工作,其中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於今(2023)年開始試行,美國的清潔競爭法案(CCA)則預期在明年開徵碳關稅,臺灣企業未來只要有相關管制產品出口至歐盟、美國,都將受到影響。而在民間的自主減碳部分,有Google、Apple、微軟、福特等購買力超過全球四成GDP的跨國企業組成了先行者聯盟,想在七大難脫碳的產業:鋁業、航空、化工、水泥、航運、鋼鐵和卡車貨運,以及碳移除的技術上,利用企業的採購規模以龐大供應鏈,不惜付出溢價,也要創造低碳產品的市場,加速淨零技術的轉型。如今加入先行者聯盟的企業已成長至65家,市值達到8.5兆美元,預估在2030年前就會有高達120億美元的綠色採購,高度依賴國際貿易作為我們成長引擎的臺灣經濟,未來在面對國際碳關稅的障礙以及跨國公司制定低碳或淨零材料採購標準,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將會需要政府的協助跟輔導。所以今天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三讀通過,希望未來行政院可以做好跨部會的整合政策,帶著臺灣供應鏈上下游業者一起來減碳,不要在國際綠色經濟的潮流上,相對弱勢的中小企業會淹沒在這個浪濤下。以上,謝謝。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5時42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通過了溫室氣體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但送到立法院的行政院版,完全沒有原住民族的條款,非常謝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他們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讓我們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審查的時候,能夠增加相關的原住民族條款。 今天所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其中第五條特別明定,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費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這個要感謝我們各黨團的支持,但是對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應用,本席有提出應該要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一定的比例,作為原住民族守護山林之用,但很可惜沒有通過。今天國民黨團所提案的第三十三條,對於基金的用途,也希望能特別明定涉及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者,應優先獎勵或補助,但是也很遺憾地沒有通過。大家都知道臺灣原住民族守護臺灣這個山林已有幾千年,他的貢獻應該要繼續地給予肯定。以上,謝謝。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5時44分)感謝大家,氣候變遷因應法終於完成三讀,回想2020年年初歐盟公布了綠色政綱,全球面臨碳關稅的壓力,我和委員洪申翰、蘇巧慧、賴品妤以及莊競程,隨即在9月召開記者會訴求政府要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經過2年的努力,院版終於提出。在法案審查之前,我透過多次的質詢、記者會及公聽會要求應納入原住民族及原民會的角色,然而環保署提出的審查版本,卻依然不見。去年5月法案進行審查時,我表達不滿,並提出修正動議,會後也和民團召開記者會要求草案應納入原住民族角色,並回應族人對碳匯以及驗證機制的期待。環保署在會後和我研商,提出文字修正,感謝在上週法案協商時草案也確實作出了修正,第一、在第三條的用詞定義中,有將原住民族納入了公正轉型的對象。第二、在第五條明定政府應遵守碳費共管共享以及諮商同意的原則。第三、在第八條明定原住民族氣候變遷相關的事項,要由原民會主辦。第四、在第三十三條規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應用於公正轉型的相關工作,其中包含了原住民族,以上的條文,除了第三條在協商的時候順利通過,其餘都被保留到今天表決,非常欣慰的,我提的版本順利在剛剛三讀通過。 但我還是要求目前各界對於碳匯、碳費各有想像,莫衷一是,環保署應該和各部會合作,提出碳費計算的標準,並加速驗證機制的建立,為下一次的修法,以及子法訂定做好準備。 最後參照這次的經驗,請行政機關未來在辦理各項政策,對原住民族主體性的尊重要更主動敏銳實踐憲法及原住民基本法中對原住民主體地位的保障。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5時47分)主席、大家好。本席還是要再次表達執政黨用表決處理攸關下一個世代環境正義權法案的遺憾,立法院的朝野協商也不再有朝野立法行政溝通的功能,整個朝野協商徒具形式,只要兩輪沒有共識,就訴諸表決,難道面對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立法院不應該對關鍵條文有更多的討論與共識嗎?本次立法執政黨堅持不將短中長期減碳目標入法,很明顯的就是把政府減碳的責任排除在外,只對民間287個排碳大企業開刀,課以碳費,但遺憾的是政府一手收碳費,另一手卻用獎補助方式補貼企業,政府用犧牲下一代的環境權換取降低排碳大戶的反彈,不但無助於減碳,更是剝奪下一個世代免於暖化威脅的不正義,以及弱勢勞工公正轉型的機會。 本席呼籲執政黨正視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影響,讓經濟與環境共榮共存,經濟發展非常重要,但發展經濟絕對不能犧牲環境。因此本席特別在此次修法強調加強環境教育與氣候變遷教育的重要性,也感謝朝野不分黨派的支持。本席希望各級政府扎根環境與氣候變遷教育,從小開始培養環境永續的觀念,除學校外並讓氣候變遷與調適成為在職,甚至是終身教育的一環。 因此本席呼籲環保署未來成立的氣候變遷調適基金,應著重在氣候變遷教育的推動與普及,而非一味補助企業減碳研發,唯有讓國人從小培育環境永續的概念,並建立因應氣候變遷的調適能力才有可能落實自主減碳達成環境永續、淨零碳排的終極目標,讓我們共同來努力,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5時49分)主席、各位委員,從去年5月到現在,歷經將近8個月的修法過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正式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這部法案的修改代表國家對於2050淨零碳排的決心,更代表政府部門在淨零碳排路徑中所肩負的重要角色!氣候變遷是跨領域的重要議題,而不只是環保議題,更與經濟、產業,甚至是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需要產官學各界共同關注與努力。修法過程中有來自各方的聲音及寶貴建議,所以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討論,希望能凝聚各方共識,修訂出一部得以因應氣候變遷,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的法案。 近幾年氣候變遷已然成為各國重要且急迫的議題,許多國家更設立氣候變遷部來處理相關問題。本席要此呼籲,我們應儘速修訂審查環境部組織法,讓今天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由更有規模、更具公權力的行政機關主責! 感謝各方團體、環保署與各方同仁的努力,本席將持續關注氣候變遷相關議題,盼望此法修訂過後,政府能於2050淨零碳排路徑中成為領頭羊,帶領產業與人民加入淨零碳排行列,共同為永續臺灣的目標而努力。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5時51分)大家好。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了,但還是有許多遺憾。我們在裡面擬定中央各機關所要負責的各部門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而在法裡明文規定製造部門的溫室氣體減量,其他還有運輸部門、建築部門、服務業及農業,這些全部都明訂了,就是獨漏能源部門!能源部門到底有多重要?能源部門占溫室氣體排放量的95%,就算是燃料燃燒的CO2排放,能源部門也高達70%!所以,獨漏能源部門正凸顯出民進黨對自己能源政策的心虛!為什麼不放進去? 其次是大家擔心的碳費,我們的企業、製造業都很擔心碳費的徵收,所以接下來該如何減碳才能繳交比較少的碳費?但他們可能不知道,其實有將近七成的排碳來自於用電!因為台電的電不夠乾淨,造成他們要繳交高額碳費!假設我是一個很有良心、很認真的企業,把節約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做得非常好,甚至沒有直接排碳了,卻因為台電的排碳係數高而增加,以致辛苦都白費了!之所以需要繳更高的碳費,只因台電的排碳係數非常高。譬如2021年最新的數字就比2020年的排碳係數高,台電每發一度電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從0.502公斤增加到0.509公斤!也就是說企業、製造業不管如何節約用電或提升能源效率,仍舊會被課徵更高的碳費! 最後是裡面有非核家園,到底非核家園與減碳有什麼關係?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1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好不容易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升級成今天所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2050年是現在全世界所關注的一年,因氣候變遷日益嚴峻,且所造成的影響不分任何國家,全世界、地球上的人,每一個都會受到影響!因此,各國也努力提出各種減碳、減排的相關辦法,這點我國有點慢了,但總比不做來得好!雖然法已經通過,我們仍要再次呼籲政府,不能只有口號!也不能只講要花多少錢!蔡政府不斷向外表示,這是政府有史以來時程最長、規模最大的國家發展計畫,政府已經規劃要在2030年以前投入9,000億元,可實現減碳量7,200萬噸到7,600萬噸,但是人民要看的恐怕不是投入多少,或者說比起所謂9,000億元的數字,人民更希望看到的是具體的減碳作為,以及怎麼樣務實檢討來落實這些策略目標及方案。 今天三讀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希望未來我們的主管機關能夠儘快地盤點、整合相關部會的資源,落實才是重點,務實才是重點,做到才是重點!如何滾動式的檢討跟修正各項減碳作為,建立一個穩定、可靠、可循的機制,來落實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這是我們共同努力的目標,也是通過這個法最大的意義。謝謝。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十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定於下次會議繼續處理保留條文。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定於下次會議繼續處理保留條文。現在繼續處理保留部分,依協商共識,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一人發言。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5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性私密影像犯罪被害人而言,第一時間最大的身心傷害就是來自於影像散布的恐懼,網際網路傳播速度快,一旦侵害發生,侵害的結果難以澈底除去。作為立法者,我們如果重視性暴力被害人的權益,就應該努力建立更完整的措施,及早中斷性影像散布的可能。因此針對性防法2條保留條文,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第十三條除了增訂性私密影像移除機制外,還要擴大限制影像散播的應對措施,包含限制犯罪帳號的使用權限,比對同一性影像並全面移除,鼓勵業者建立自律移除違法內容等等完整的措施。 在第四十六條,應該增訂網路服務業者有正當理由能夠避免違反儘速下架義務的裁罰時,業者仍應繼續下架和作出需要的改善。同時政院版第四十六條規定,業者若不履行下架義務,主管機關可命令限制接取。然而執行限制接取的主體與方法呈現多樣,因此時代力量在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應該針對限制接取的執行主體、具體措施、程序、申訴以及回復機制,明定相關辦法及說明清楚。 營造友善安全的網絡環境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事情,我呼籲各位委員共同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支持更完整的措施,來限制違法性私密影像的散佈。以上,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5時58分)主席。我們針對性侵害防治法修法草案,有四個法要共同面對是否透過法的建置讓性私密影像等犯罪在網路的世界得到一定的管控,甚至能夠儘速的讓受害者得到平反。網路的犯罪是性侵害犯罪裡面最難管控的一環,性私密影像的侵害因為透過網際網路的散布,具有匿名性、高度複製、快速轉傳的特性,更容易造成對於受害者相關權益上的二度傷害,應該要將該等犯罪行為納入本法予以規範。 民眾黨團的立場認為,不論是被拍攝者在拍攝當下是否出於自願,在拍攝後的散布 階段要有其自主性。在比較法上,德國的刑法對於以錄像方式來侵害他人性私密的處罰,無論是錄製時就未經同意,或雖非竊錄但未經同意而無故散播者,也給予處罰,比較不會有疏漏的地方。所以這次我們也增訂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規定加以保護的必要,我們希望各黨團可以一起來支持。 在這次的協商裡,針對性侵害防治法第十三條的部分,我們希望在24小時內能先行限制瀏覽,但是這部分一直沒有取得共識。在網路上散播速度極快,24小時已經是一個合理的時間限制。歐盟的限制甚至少於24小時,所以我們認為只要能夠解決技術性問題,24小時內限制瀏覽的可能性是可以做到的。所以民眾黨團堅持立場,希望這樣一個有關於性侵害的犯罪以及私密影像的散播,還是要各黨傾全力來遏止。所以在第十三條特別針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以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這些單位在知悉的情況之下,一定時間內能夠做到移除、限制瀏覽是可行的。希望考慮到性侵害被害人除了遭受侵害,也有可能遭受拍攝、散布影像等可能,如果無法在最快時間內限制瀏覽,就是二次傷害,沒有人希望因為這樣的事情而造成悲劇一再的發生。 本席在此呼籲各政黨,針對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能用最高的標準來限制性侵害犯罪的二次傷害,也希望網路犯罪能夠在各黨的努力之下予以遏止,透過這四法聯防,達到我們保護的最高規格,請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6時2分)主席、本院同仁。根據衛福部的統計,2022年1到7月「成人性私密影像案件」數據顯示,在網路上散布被害人私密影響有高達68%是不確定關係的不明人士上傳,其次是前任和現任的伴侶,占15%,而這些被害者僅有39%敢報警。在被害者的性別方面,有高達74%是女性,年齡以19歲到25歲最多,甚至還有66歲到75歲間的受害者。 臺灣目前對於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的行為沒有足夠的法令加以約束,只有針對未成年性犯罪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以及2021年5月三讀修正增列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強制性交罪中,若有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可加重刑罰。所以讓我們想想,這些性私密影像被惡意流傳擴散後,以目前網際網路散播的速度,數位性暴力對於當事人所造成的傷害將等於第二次性暴力、性侵害! 國民黨團認為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在第十三條中對於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如果放在網際網路上,應於24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性侵害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以減少這些影像持續轉傳再散播的機率,這樣才可以減少被害人的創傷,讓他們的生活慢慢恢復到正常。以上,謝謝。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6時4分)性私密影像在司法聯防的一個重要意義是,散布性私密影像違反的不再是社會的善良風俗,而是個人的性自主權。今天我們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第一個重點是,散布或被威脅要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成年被害人都能夠獲得社工的專業服務。另一個重點是,強化平臺針對成人性影像的下架以及保存證據的責任。未來,只要平臺被iWIN、警察或主管機關通知就必須先下架或刪除影像,也必須保留資料18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違反者,可能面臨60萬元罰則,甚至可能被直接斷網。這是臺灣首次要求網路平臺,針對成人性私密影像要負起責任。立法說明並且規定,平臺應設置被害人申訴管道,而且要公開揭示。 我們在修法的過程極力爭取要像澳洲一樣,規範24小時就下架,考量仍有部分平臺業者以及小型非營利網站反映實務上的困難,我們保留原則上24小時下架的文字,但改置於說明中。我們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就境內境外網站,要分別制定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真正落實下架時刪除的立即性。修法過程中,感謝婦女團體跟民間團體和我們保持密切的討論,我們也感受到衛福部本次立法的決心。接下來我們會就立即下架的成效持續監督,給予成年被害人最完善的保護。 另外,拍攝兒少的性私密影像跟散布,在臺灣原本就是違法。等一下修正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三項嚴懲:一、嚴懲拍攝、製作兒少性私密影像的犯罪者;二、藉此營利者,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三、付費支付觀看者也面臨刑責或罰金,而平臺下架刪除及保存證據的責任則比照成年人。本次修法更直接針對兒少部分規範,犯罪者拍攝或製作性影像的工具、設備等,執法單位有權直接沒收,同時行為人要進行4小時到50小時的輔導教育。 未來,我會就立法通過的落實面強力監督,給予犯罪者懲罰、行為教育、立即下架刪除的時效性,明確讓臺灣的兒少得到完整的保護。以上。謝謝。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保留條文,請宣讀第十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並即時、適度限制傳輸該資料之使用者使用服務權限。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受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資料之業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相同之性影像。 第一項所列業者宜建立使用者申訴機制,受理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之申訴,並盡力為適當處理、適時通知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王委員婉諭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12分10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臣遠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13分34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邱臣遠  賴香伶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14分57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第四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網頁資料,或放任屢次提供該資料之使用者持續濫用其服務。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受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資料之業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進行適當處置。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之業者,仍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適當時期和範圍內改善之,屆期未改善者,視為無正當理由,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一項限制接取之具體要件、程序、方式、措施、回復機制及其他相關辦法,應衡平第一條之政策目標及表達自由、通訊自由和營業自由等基本權所受影響程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或未通知警察機關。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或未通知警察機關。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19分34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4時21分00秒 表決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邱委員臣遠聲明對下午的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院現在備有點心,請委員到簽到櫃臺取用。 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6時21分) 繼續開會(16時28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案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附帶決議,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兩項。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一、 本法第13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經指定途徑通知後,有義務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然而,對於傳輸、散佈該資料之使用者,則無進一步要求業者為相關處置,且業者依法必須回應的僅限於透過政府機制所收到的通知,並未要求業者建立使用者通報機制和回應使用者通報。 為促進遏制性隱私侵害之有效性,爰建議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就「建立指引,敦促業者針對傳輸、散佈犯罪網頁資料之使用者採取適當內容自律措施」以及「鼓勵業者建立使用者通報機制」等事進行研議。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5時12分3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四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二、 本法第46條規定,業者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或未通知警察機關、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然而,主管機關裁量限制接取之基準為何、限制接取的執行主體與具體措施為何,涉及受處分人之義務履行範圍,宜另訂辦法明確規範之。 爰建議主管機關應針對限制接取的執行主體、具體措施、程序、申訴及回復機制,研議修訂相關辦法規範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琬惠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莊委員瑞雄聲明對下午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鍾委員佳濱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張委員其祿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5時14分1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四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案之附帶決議共兩項。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案之附帶決議: 一、為促進對數位暴力事件被害人及時有效之保護,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7條、第13條及第46條之實施,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警察機關、相關機關及網際網路業者研議訂定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並辦理所屬人員教育訓練。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范 雲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二、 為瞭解本法對數位性暴力事件被害人保護措施之成效,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7條、第13條及第46條施行狀況下之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滿一年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通知機關(構)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之通知案件量、案件類型及處理結果等統計資訊。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從接獲通知至完成限制瀏覽或移除資訊之所需時間等統計資訊。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6條處罰之情形。 四、通知機關辦理內部教育訓練及業務精進之情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范雲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一項。 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為落實本法第27條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隱私權之意旨,司法院應於本法通過施行後六個月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因性侵犯罪案件衍生之其他訴訟(下稱衍生訴訟),於現行實務上之進行及審理方式。 二、就衍生訴訟之實務運作,評估犯罪被害人之隱私權保障程度。 三、犯罪被害人、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就犯罪被害人於衍生訴訟隱私權保障之意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范雲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針對第6會期第15次會議(1月10日)之會議時間,提請院會延長至討論事項第七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1月10日)之會議時間,擬請延長至討論事項第7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日之會議時間延長至討論事項第七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7時16分)謝謝所有委員今天能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實上週通過的刑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還有性私密影像的行為犯罪化也明定了刑事保護令,今天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等一下要通過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都是在強化被害人保護的相關措施,以及性影像移除的機制。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全文修正總共有56條,修正的重點包括完善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擴大加害人的監控機制,同時也因應刑法增訂性影像犯罪,將這類的案件準用在被害人的保護措施,也增加像是兒權公約(CRC)的規定,保障兒童在司法程序的意見表達。 在這次修法裡面,我們也將督促衛福部成立一個性影像的集中處理中心,藉由單一窗口協助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來理性影像的限制瀏覽及移除下架,對於偷拍性影像及散播性影像的犯罪行為,因為屬於告訴乃論,提起告訴的期間為六個月,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司法權益,所以新法也要求平臺必須保存犯罪網頁資料至少180天。這次的修法很感謝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台灣展翅協會以及司法改革基金會,基於相關民間團體的努力,讓我們這次的四個法,包括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都能一併大幅度修訂,謝謝大家。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不在場)范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7時18分)從我上任以來,協助過許多未經同意拍攝、偽造、散布性私密影像,以及遭到性影像勒索的被害人,每當我們得知這樣的事件發生,即便協助被害人在第一時間通知相關單位,卻因為臺灣始終缺乏移除成人性私密影像的法源依據,也沒有具公權力的數位性暴力專責單位以及相應的措施,導致連最基本的移除影像都做不到,更沒有辦法給被害人實質的協助,因此我們希望能針對性私密影像的部分提出相關法案。我除了提出增訂移除成人性私密影像的法源依據之外,也一再透過質詢,要求政府應該建立具公權力的數位性暴力專責單位,並給予權責機關充足的權限、預算經費以及人力編制,確實執行影像移除的機制。 此外,也需要專門處理私密影像的第一線工作人員能夠提升及時出動偵查的量能,並且強化科技偵查專業,以及累積經驗。 我很肯定這次通過了修法,裡面的版本跟我的版本是一致的,能夠增訂移除成人私密影像的法源依據,然而還是感到遺憾的是,仍然沒有把移除下架的時程,以及限制擷取該如何執行的部分明定入法,更沒有進一步處理透過業者限制犯罪帳號使用權限,比對同一影像的全面移除,又或者是建立業者的自律機制,以及讓被害人申訴管道的完整措施。所以我們看到的是,即便有修法,但是還有非常多必須要繼續努力、繼續前進的部分,我們希望法制的完備只是第一步,法制的進步也只是一小步而已,修法通過之後,不論是提升偵察量能,確保性影像移除機制的有效性,都缺一不可,我也會持續監督,希望能落實打造更安全、更友善的網路環境,謝謝。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7時21分)今天,防杜性私密影像散布的四法聯防當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部分終於三讀通過,對於防治數位性暴力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這次修法讓很多無助、痛苦的受害人有了更完整的法律保障。性私密影像的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同意被拍攝並不代表同意影像遭到散布,然而過去只能夠依照刑法妨害風化中的散布猥褻物加以處罰,不但刑度低,對性私密影像的下架及被害人的保護,也缺乏配套。 這次的四法聯防中,修正刑法將不實性影像營利罪可以判處七年的有期徒刑;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配合增訂有關的條文,讓成年人的性私密影像外流終於有了下架的法源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境外的違法行為加以處罰,這也符合數位性暴力無國界的特性。這次修法通過後,影像下架及被害人保護都更加完整。但是非常可惜的是,這次的修法,本席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提出要公布性侵害累犯照片的修正條文,很遺憾的是,沒有獲得同仁的支持通過,所以不能夠更加完善地構築性侵害防治的防護網,革命尚未成功,我們都還必須努力來保障全臺灣的婦幼安全。 主席:陳委員椒華聲明對於剛才的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17時23分)主席,各位委員。性侵害犯罪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面向相當廣泛,除了要面對身心靈的煎熬,還要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如何好好地接住這些性侵害的倖存者,避免二度傷害,防止相同的悲劇再度發生,這些問題都必須被嚴肅的看待。 性侵害犯罪所造成的傷害難以衡量,勵馨基金會指出,過半數受害者超過20年才能面對性侵創傷,社會對完美被害人的迷思,加上正向支持系統的缺乏,導致受害者內心創傷長期無法獲得療癒。根據衛福部初步估計,2022年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約9,003人,其中又有5,231人未滿18歲,占了58.1%。今天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然修正三讀,但並不表示這些殘酷的數字必然受到改善。未來不論是法制面的進一步調整,或是實務面的因應,都需要持續滾動式檢討,並與相關團體及單位攜手合作。一個真正進步的社會是能夠看見弱勢者痛苦與掙扎的社會,期待有一天臺灣能成為這樣的社會,也期待有一天臺灣社會不再有任何人的青春因為性侵害犯罪而支離破碎。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7時25分)感謝立院同仁、所有協商伙伴及所有民間團體,這一次一起修訂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及後續我們等一下要討論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接下來我們面對的是未來新形態的性犯罪,包含不實影像及各種性犯罪的可能挑戰,這次我們建立了法源,能夠讓這些不實影像,以及不論是傷害男性或女性的性私密影像都能夠有法源來進行處置,當然在相關言論自由及保護被害者過程中要如何平衡,是很不容易的一個修法。但我還是要再次強調,除了這次的修法之外,我們還必須要做的幾件事情,包含建立社群,尤其是匿名社群內部應該要有的自主管理文化,法只是處罰已經犯罪的人,是去進行一些補強的動作,但如何在匿名社群裡面進行這樣的機制,讓大家在使用過程中,不要讓匿名機制變成一個犯罪的溫床,這是接下來很多社群媒體的管理者及使用者必須要一起負擔的責任。 另外,在網路針對侵犯性隱私、不實性影像的裁罰,在這次的修法建立了制度,希望在此過程中,尤其對於兒童的部分要進行更強烈的保護。 最後,我還是要強調,很多人視性平教育為洪水猛獸,把性平教育講得好像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事實上我要再次強調,性平教育中,對於互相相處及個案身心自信的建立都非常重要,必須杜絕相關剝削及性侵害,甚至是權勢性交等問題,一定要強調性教育的重要性,並建立個人的信心。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蘇委員巧慧及邱委員顯智均不在場。 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17時28分)今天立法院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修法,是本席在去年立法院第5會期擔任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委時所排定審查的重要議案,當然這也是為了解決近年來常常發生性私密影像散布的犯罪事件。因為從數年前就有許多的女性朋友反映,當雙方的親密關係破裂時,他們常常會碰到另一方威脅散布這些不堪的影像,導致受害的女性朋友身心俱疲,不但造成遺憾事件頻頻發生,更有許多重大的傷亡事件,但現行法規卻無法強制這些不堪影像可以即刻下架。未來增訂了移除性私密影像的法源之後,應該可以嚇阻這一類的犯罪行為,避免女性朋友因為害怕性私密影像散布而飽受身心摧殘。 同時我們在刑法也修訂增加了深度偽造換臉的不實性影像處罰機制,因此增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罪章,加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文修正草案兩部法規,對女性朋友更加保護、更加完善。今天我要感謝社會大眾對這個社會的支持,我也知道有許多未竟之政策,我將會持續地努力加油,為弱勢朋友繼續付出,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洪委員孟楷對本案完成三讀後之書面意見,列入公報紀錄。 委員洪孟楷書面意見: 大家好,今天的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本席共計在去年提出了2案,共計4個條文的修正,也感謝在經過在委員會以及朝野間的審查,才可以在今天正式三讀。 我認為今天的三讀重點,分別是有「更被看得見」跟「更被看不見」之間的分別: 在更被看得見上,今天的三讀條文的第19條、26條規範中,加入了落實國際間兒童權利公約、身障者權利公約的精神,新增明確規範,讓兒童或是心智障礙的被害人,在經偵查或是審判期間有必要的話可以獲得專業人士在場協助接受詢(訊)問,好讓自己的意思予自由表達,能更沒有阻礙的傳達出去,進而避免遭受不平,也更讓歹徒兇嫌獲得應有懲治。同時,也規範被害人如果因為特殊身心壓力或創傷無法完整陳述,仍可因經過調查且證明的情況之下,成為法定的證據。 在更被看不見上,今天三讀條文的第15條、第27條,則規定如果因為職務或是業務持有被害人的個資,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皆應予保密。此外,在不公開審判的規定上,則新增被害人為心智障礙、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等,應尊重本人意願決定是否改採公開審判。最終,落實「保護為首要之務、有其他需要的話則例外辦理開放」的原則。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九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定於下次會議繼續處理保留條文。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定於下次會議繼續處理保留條文。現在處理保留部分,依協商共識,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一人代表發言。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7時31分)在網路發展迅速的現代社會,兒童及少年遭到性誘拐取得性影像,進而遭到被散布影像又或勒索金錢的困境是越來越常見的現象。雖然現行法裡面已經具備有移除兒少性影像的法源依據,也有iWIN能夠協助移除兒童的性影像,但受限於法規疏漏以及網路執法困難,仍然會看到緩不濟急的情況。 因此,針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兩條保留條文,我們主張在第八條,政府應該要跟網路服務業者積極合作,鼓勵業者建立自律移除違法內容的依據。此外,有鑑於散布兒少性私密影像的網路平臺多數設置在海外,基本上就我們所知,警政單位目前沒有辦法直接移除境外平臺的內容,只能加強溝通,因此雖然我們肯定行政院的版本與我們的主張相同,但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業者如果不履行下架義務,主管機關可以令其限制接取,但在裡面卻沒有看到如何進行限制接取。我們知道限制接取的主體以及方法非常多樣,如果我們沒有一個清楚的方向,如果不說清楚,將使得許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法釐清自己應該盡到的義務以及範圍。因此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在第四十七條增訂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應該針對限制接取執行的具體內容、主體性以及程序、申訴及回復機制訂定相關辦法。我們希望不是只有一個限制接取的名詞存在,而是必須能夠具體告訴大家哪些範圍該如何進行。 我們希望各位委員能夠一起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讓我們一起積極地修法,建立更完整的措施。既然都已經走到三讀的可能性,我們希望能夠更周全保障大家的權益,保障兒少避免受到性侵害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希望能夠一起支持、共同努力保護兒少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以及性隱私權,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7時33分)主席、大院各位同仁和全體國人。本次保留的條文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涉及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相關單位,若知悉有性侵害犯罪嫌疑之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路頁面。 本黨的提案版本有將24小時的時間限制以文字實際入法,並且衛福部在12月13日衛環委員會的協商中也有提及若要明定24小時的限制規定,會尊重立法院的決定,也就說明多數業者溝通後已經有達成24小時限制瀏覽或移除的基本共識。然而,最後於游院長召開的黨團協商卻未見衛福部所允諾的文字內容,僅以口頭告知平臺業者,提供時會將相關頁面限制瀏覽或移除,並未將24小時的限制以文字明定於條文之中。 本黨團認為即使是一張照片都有可能對一位兒童、少年的權益造成極大的威脅跟影響,對其往後的人生發展都有可能產生至關重大的負面影響,既然網路平臺業者都允諾可以配合即時限制瀏覽或移除的功能,為何不能以文字入法做更周全的規範?讓兒童及少年的性隱私能夠更加多一層保護跟強制規範的保障。本黨團認為主管機關提出的說明並不能夠說服這樣的權益保障,為何在委員會協商的時候允諾,又再次推翻?將24小時的移除或閱覽的限制規範入法,才能夠更為完善地將相關機制的問題更加地周延,將被害兒童及少年的權益更加完整地保護,我們希望各黨團的同仁還有全體立法委員可以支持台灣民眾黨的版本,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7時36分)主席、本院同仁。以婦援會2022年接獲241件數位性暴力求助案件為例,其中10.73%是屬於兒少案件,有鑒於現實生活中無線網路發展、交友軟體、網路遊戲盛行,兒童或青少年容易被網友性誘拐,或誘騙騙取性影像,進而被威脅恐嚇要散布,或被勒索金錢要求性行為、性影像,甚至性交易的比例是有增無減,為什麼會造成如此不幸的後果?其實在於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數位性隱私沒有概念,更沒有界限的概念。 我希望今天修法通過以後,能夠藉由法律的嚇阻,來降低兒少被性誘拐及性誘騙的風險,但是這一次的修法,美中不足的是行政院版本不主張將被害人性私密影像24小時內立即下架,想想這些違法的性私密影像如果24小時內無法被下架,將會持續上傳並擴散開來,甚至還會被有心人製成壓縮檔,讓網友下載,這樣子性私密的影像如果被散布,而且不斷被下載、分享,將會造成被害者其身心創傷,並影響日後的日常生活,這樣對被害人來說,其所遭害的創傷、壓力,其實跟真實的性侵是沒有差別的,而且會因為被散布傳播而不斷重複,造成被害人的創傷恢復是緩慢的,甚至是難以恢復的。所以國民黨團認為這次修法對於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如果被放在網際網路上面,應於24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及移除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如此才能減少持續被轉傳再散播的機會,才能讓被害者能夠修復創傷,讓日常恢復平靜,希望本院的同仁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7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今天是我們從三月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性私密影像四法聯防以來,我們完密地性私密影像保障立法的最後一哩路,就在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從上週六,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以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再加上剛才我們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即將要三讀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四法構成了一個嚴密的保護網,從刑法的犯罪將性影像,不論是被強拍、被盜錄或是違反本人意願散布、傳播,都把它入罪,也包含了聲音的性影像。以這個為基礎,我們連結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下架機制,以及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明定的行使保護令,賦予被害人更多法律上保障的機制,來尋求這些防護。在討論的過程中,許多民團所提出來的,對於在親密關係或契約關係合意所取得的性影像,事後造成威脅、恐嚇來源的部分,我們也期待未來衛福部草擬中、行政院即將提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草案,能夠將民事保護令的這塊補上。 我想修法過程中,很多的折衝和利害衝突,我們必須要取得一個平衡點,24小時內下架是國人共同的期待,但是在平臺經營的衡平性和現實執行上,以現況的數字來說,事實上就未能達到這樣的理想。所以在課予平臺責任上面,我們也責成、期許相關主管機關,不管是衛福部或是NCC,能夠在自律的規範或是未來在執行法律的時候,從有無正當理由的罰則要件,漸次地要求所有平臺業者能夠以最快的速度發展更好的技術,即時地將相關的侵害、被害人的性影像立刻下架。事實上我們也不是執著於24小時,而是希望有效率、全面地以最快地速度來處理,我相信交由實務去發展,未來我們一定可以達到這個目標。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保留條文。 請宣讀第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並即時、適度限制傳輸該資料之使用者使用服務權限。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所列業者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 第一項所列業者宜建立使用者申訴機制,受理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之申訴,並盡力為適當處理、適時通知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移除或屏蔽該資訊或其來源,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一百八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下架或屏蔽被害人之性影像資訊或其來源。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5時47分10秒 表決議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5時48分30秒 表決議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網頁資料,或未通知警察機關,或放任屢次提供該資料之使用者持續濫用其服務。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保留資料期間不及法定期間,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受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資料之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進行適當處置。 違反第八條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之業者,仍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適當時期和範圍內改善之,屆期未改善者,視為無正當理由,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一項限制接取之具體要件、程序、方式、措施、回復機制及其他相關辦法,應衡平第一條之政策目標及表達自由、通訊自由和營業自由等基本權所受影響程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5時52分04秒 表決議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第四十七條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鑒於近年來國內、外發生多起網路、數位性暴力事件,行為人利用網路或數位工具散布性私密影像,進而衍生出的重大性剝削案件。參照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被害人需求出發,要求網路業者加強自律,迅速移除兒童及少年性私密影像或限制瀏覽網頁資料之責任,然而卻無要求相關時限。衡量性私密影像於網際網路流傳對於被害者傷害影響甚鉅,衛生福利部應協同相關單位統計公布各網際網路平台接獲申訴或檢舉需限制瀏覽或移除網路資料之件數、完成件數、平均完成時間。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附帶決議。 首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二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附帶決議 本法第8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經指定途徑通知後,有義務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然而,對於傳輸、散布該資料之使用者,則無進一步要求業者為相關處置,且業者依法必須回應的僅限於透過政府機制所收到的通知,並要求業者建立使用者通報機制和回應使用者通報。 為促進遏制性隱私侵害之有效性,爰建議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就「建立指引,敦促業者針對傳輸、散佈犯罪網頁資料之使用者採取適當內容自律措施」以及「鼓勵業者建立使用者通報機制」等事進行研議。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現在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高委員嘉瑜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8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6時12分0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五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附帶決議 本法第47條規定,業者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或未通知警察機關、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然而,主管機關裁量限制接取之基準為何、限制接取的執行主體與具體措施為何,涉及受處分人之義務履行範圍,宜另訂辦法明確規範之。 爰建議主管機關應針對限制接取的執行主體、具體措施、程序、申訴及回復機制,研議修訂相關辦法規範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現在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8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下午6時13分4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五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所提附帶決議共二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共同附帶決議: 一、 為促進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及時有效之保護,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8條及第47條之實施,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警察機關、相關機關及網際網路業者研議訂定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並辦理所屬人員教育性練。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范 雲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共同附帶決議: 二、 為瞭解本法對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保護措施之成效,主管機關應就本法第8條及第47條施行狀況下之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滿一年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通知機關(構)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之通知案件量、案件類型及處理結果等統計資訊。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從接獲通知至完成限制瀏覽或移除資訊之所需時間等統計資訊。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7條處罰之情形。 四、通知機關辦理內部教育訓練及業務精進之情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范 雲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洪委員孟楷對本案完成三讀後之書面意見,列入公報紀錄,並截止發言登記。 委員洪孟楷書面意見: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三讀後發言 大家好,如同法務部連年的統計資訊,近10年來犯下兒少性剝削案件的犯罪,年增率是不減反增的;再加上,根據衛福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統計的呈現,在本席提案修法第39、44、51條的109年那時,已連兩年突破被害人2000人以上規模,且至今改善仍有限。 因此,為了避免以科技通訊促成之兒少性剝削案件愈發嚴重,將對兒少身心產生持續性危害,因此我的修法重點有: 1.調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罰金,三讀條文將會處3萬元以上30萬以下。另外,未來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相關的並足以引起性慾的圖畫或語音,除了有罰鍰行政責任之外,依法更需要受輔導教育,並且再次被查獲的話,則處分的金額加重! 2.過去,對於付錢來看兒少性交、猥褻行為的話,只有罰鍰的行政責任。而在我修法的第44條則改為有刑事責任,且罰金的金額比過罰鍰,還要更重!目的就是不讓透過實務上像是網路直播、付費影片成為犯罪的溫床!三讀的條文中,將對違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接下來請范委員雲發言。(不在場)范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8時15分)透過臉書私密社團誘騙拍攝性隱私影像或者更進一步遭到性隱私影像外流的兒童被害人,很容易被有心人士鎖定要求販售影像,甚至威脅他們離家外出或做更多的犯罪行為,對孩子來說是置身在非常大的風險和傷害。雖然臺灣已經有iWIN來協助移除兒少的性影像,但是沒有公權力、人力預算不足的情況之下,又要面對高速傳布的網路狀態,又或者網路平臺設置在境外網域,仍然常常發生緩不濟急或無能為力的狀況。因此,我提出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草案,並一再地透過質詢,要求政府參考韓國的作法,建立性影像影片移除的專責單位,並給予權責機關足夠的權限、預算經費以及人力編制,落實影像移除的執行。此外,面對網路誘拐兒少性剝削的問題,我也要求相關單位,包含教育單位,應該加強網路安全內容的規劃,提升兒少族群的數位知能及素養。 這次四法聯防的修法讓我們在這部分往前邁進了一步,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採納了我所提出的條文,增訂了加重拍攝、散布、播放兒少性影像者的刑責;並且增列了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的罰則,初犯即科予刑責;另外還有網路業者應該要能夠比對同一兒少的性影像等等的法源依據,在這次修法當中往前了一步,但是還有很多完善的措施、完善的法條在這次並未被採納。未來我們還會持續地努力,不論是修法後的下一步又或者是落實監督,我們希望能夠給予兒少更周全的保護,提供更友善安全的網路環境。謝謝。 主席:接著請游委員毓蘭發言。(不在場)游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陳委員椒華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宜瑾:(18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衛福部初步估計,2022年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及猥褻行為的案件,約有1,900多件,是所有兒少性剝削類型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數第二高的即是兒童或少年做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約有175件。兒童及少年的身心都還在發展的階段,卻遭有心人加以利用,其傷害不容小覷。加上如今網際網路的發達,這些兒少性剝削影像相當輕易就能受到一次又一次的傳播,一次又一次的對受害者創造傷害,就像是充滿惡意的凌遲。 今天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能夠三讀通過,某程度上雖然反映出國會及公民社會對此相關議題的關注提升,但是我還是要利用這個機會跟大家說,讓我們一起下車,對於網路上兒少性剝削的影像不點閱、不傳播、不要輕易成為加害者的一員,讓我們一起守護兒少,守護每一個還來不及開始的青春。以上。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院現在備有餐盒,委員可到簽到櫃臺處取用。 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賴委員品妤:(18時19分)謝謝主席。今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不但代表著行政院在2022年3月決定通過修正四部法律來防範性暴力相關行為後,性私密影像犯罪防制四法的最後一塊拼圖終於補齊,同時也象徵著臺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有了更進一步最基本的防範。事實上,我在本屆第二會期就率先於行政院前提出我自己版本的法案,主張加重罰則、擴大輔導教育,期待能藉此來加強嚇阻不法事件,強化兒少保護,同時也提出了專法草案納入即時移除的精神。後來行政院也在2022年3月提出了院版的草案,然而原先行政院版本中並未明定不法性影像被限制瀏覽或移除的即時性時限,後來在法案審查時,在我和其他委員的堅持下,時任部長的陳部長也允諾會加入時限為原則,要求業者要有義務限制瀏覽或移除不法性影像,所以相關法條最終保留協商再討論。 然而,今天通過的版本雖然納入了要求網路業者自行限制瀏覽及移除的規範,但是對於受害者來說,除了加害者受到多少刑罰之外,他們更重視、更懼怕的是相關影像到底什麼時候能夠移除。事實上,影像能夠被公開存取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在延續被害人的傷痛,更何況受害者還是處於人格長成階段的未成年人,最後這個條文未具體納入24小時移除時限,我感到非常遺憾。我對於今天的三讀版本雖然勉予同意,但是回歸現實來說,未來政府要如何督促網路業者即時移除相關影像,甚至是面對同一個影像可能被重複上傳的總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有心行為,這些東西都是政府必須積極面對的。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一)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5、6會期第3、5、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142025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59號、111年4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842號及111年11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04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111年10月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兩委員會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111年3月2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兩委員會審查」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111年11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兩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11年12月22日舉行第10屆第6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由召集委員楊瓊瓔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三、國民黨黨團代表謝衣鳯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10,200元),給與喪葬津貼十五個月(153,000元)。然農保條例於民國78年7月1日起施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近33年增幅比率達69.93%,加以近年通貨膨脹率已超過3%,喪葬津貼迄今卻未曾調整。另參考臺灣殯葬資訊網之統計,喪葬禮儀服務費用之市場行情價格平均約25萬元至30萬元,以目前農保喪葬津貼15萬3,000元,與市場行情有所差距,顯不足以支應治喪費用,為落實照顧農民,減輕身後其家屬經濟負擔,農保喪葬津貼應由現行15個月提高至30個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邱臣遠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自1984年起我國總生育率已低於人口替代水準(2.1);民國2001年總生育率降低至1.4(已接近超低生育率1.3);2020年總生育率更降至0.99,屬世界低水平,並同時面臨了「生死交叉」的嚴峻挑戰,死亡人數首度超越新生兒數。 (二)鑒於目前我國現行有關生育補助之規定,包含勞、公、軍、農等各式社會保險之生育補助與地方政府補助之數額仍顯不足,且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未能成為提供年輕夫妻生育之有效誘因。 (三)觀日本中央現行生育/育兒相關補助相關規定,即有「結婚新生活支援事業補助金」最多30萬日幣、「不孕不育治療補助金」每年至多30萬日幣、「生育一時補助金」每胎42萬日幣、「產假津貼」約2個月薪資、「育兒津貼」在兒童1歲半前得享有半薪育兒假、「兒童津貼」在兒童滿15歲前每個月可以領固定補助,以及15歲前各學齡學童在學費及醫藥費上免除等等福利,足見我國目前提供之生育誘因顯著不足。 (四)考量我國各類社會保險的生育補助額已逾8年未有調整,按目前我國民生發展情形與物價漲幅現況,目前各類生育補助總額恐連坐月子的花銷都無法完全負擔,更何況是其他育兒的花銷。為減緩我國目前面臨之少子女化危機,我國應加大生育補助力度,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額外一個月的生育補助,藉以增加年輕夫妻的生育誘因及減少養育兒女之負擔。 五、委員楊瓊瓔說明提案要旨: (一)根據內政部2021年的台灣人口統計資料,全年出生數為15萬3,820人,死亡人數為18萬3,732人,出生數比死亡數少29,912人,是連續2年出生人數低於死亡人數,呈現負成長,為避免國家總體競爭力削減,政府應積極解決我國少子化問題。 (二)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生育給付規定,生育補助費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相同皆為兩個月,然農民月投保金額為一萬零兩百元,與勞工最低投保金額為兩萬五千兩百五十元相比較低,導致政府提供給付金額不同,顯有不公,故應提高農民生育給付,以改善我國生育給付金額不一之問題,建構友善生育環境。 (三)農保條例於民國78年7月1日起施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近33年增幅比率達69.93%,加以近年通貨膨脹率已超過3%,喪葬津貼迄今卻未曾調整。參考臺灣殯葬資訊網之統計,喪葬禮儀服務費用之市場行情價格平均約二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目前農保喪葬津貼為十五萬三千元,與市場行情有所差距,顯不足以支應治喪費用。為落實照顧農民,減輕身後其家屬經濟負擔,提高喪葬津貼刻不容緩。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說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楊委員瓊瓔等16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提升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保障的重視,提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會敬表謝意。以下謹就委員提案、相關法律規定及本會修法方向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一)委員提案內容摘要: 本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提案修正,分屬農保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之給付標準範疇。謹就各委員擬具之修正草案,彙整摘要如下: 1.本條例第25條: (1)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提案:將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現行按當月之月投保金額1次給與2個月,修正為按當月之月投保金額1次給與3個月。 (2)楊委員瓊瓔等16人提案:將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現行按當月之月投保金額1次給與2個月,修正為按當月之月投保金額1次給與5個月。 2.本條例第40條: (1)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提案:將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修正為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 (2)楊委員瓊瓔等16人提案:將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修正為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20個月。 (二)本會修法方向: 農保自78年7月1日開辦,核定實施之月投保金額為1萬200元,迄今已逾33年未調整,已偏離勞工保險最低月投保薪資(2萬5,250元)及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1萬8,282元)。而農保給付係以月投保金額為基礎,致農保生育給付標準與其他社會保險雖同為2個月,但金額(2萬400元)相較勞工保險(最低5萬500元)、國民年金(3萬6,564元)確有相對偏低情形。本會為提升農民權益保障、鼓勵農民生育,並適度反映勞工基工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情況,復參照各委員之提案,規劃提高農保月投保金額,並併同修正其他部分條文,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12月15日函報行政院審查,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農保月投保金額調整為2萬400元,採單一級距。保險費率維持現行2.55%。 2.提高生育給付金額:因提高月投保金額,生育給付金額由現行2萬400元調整為4萬800元。 3.提高喪葬津貼金額:因提高月投保金額,農保喪葬津貼金額由現行15萬3,000元調整為30萬6,000元。 4.新參加農保者同時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農職保):為提升農民從農職業安全,規定新申請參加農保者視同申請參加農職保;修法施行前已在保之農保被保險人,維持自願申請參加。 5.提高農職保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農職保月投保金額配合農保提高為2萬400元,農職保傷病給付可由現行每日238元增加至每日476元;農職保喪葬津貼由30萬6,000元,增加至40萬8,000元。 (三)結語: 本會規劃提高農保月投保金額及修正本條例之方向,若蒙各位委員支持,除可提高農民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之給付金額外,還將同時提升農職保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保障水準,對農民權益提升及落實保障職業災害農民,有莫大助益。 七、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 今天本部應邀大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深感榮幸。茲就本會議審查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部分條文(第25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對本部主管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之影響提出書面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一)我國國民年金設立宗旨: 國保於9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提供國民於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事故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以達社會互助、世代公平及所得重分配目標;不僅補足職域性社會保險之缺口,更開啟我國第一個年金保險制度,建構更完備之社會安全體系。開辦迄今已邁入第15年,累積納保人數(111年10月)計達1,122萬餘人。 (二)農保條例修正草案對本部國保之影響: 1.生育給付部分:為配合政府生育政策,國保於100年7月起增列生育給付項目(發給1個月之月投保金額);104年12月起配合其他社會保險同步調高為2個月(計3萬6,546元)。明(112)年起配合月投保金額調整(1萬9,761元)並調高為3萬9,522元。以110年度核發總人數1萬5,006人估算,若調高給付月數之影響如下: (1)發給3個月(計5萬9,283元):每年將增加國保基金3億元支出(1萬5,006人*1萬9,761元*1個月)。 (2)發給5個月(計9萬8,805元):每年將增加國保基金8.9億元支出(1萬5,006人*1萬9,761元*3個月)。 2.喪葬給付部分:國保現行一次發給5個月(計9萬1,410元),明(112)年起配合月投保金額調整(1萬9,761元)並調高為9萬8,805元。以110年度核發總人數1萬207人估算,若調高給付月數影響如下: (1)發給10個月(計19萬7,610元):每年將增加國保基金10.1億元支出(1萬207人*1萬9,761元*5個月)。 (2)發給15個月(計29萬6,415元):每年將增加國保基金20.2億元支出(1萬207人*1萬9,761元*10個月)。 (3)發給20個月(計39萬5,220元):每年將增加國保基金30.3億元支出(1萬207人*1萬9,761元*15個月)。 (4)發給30個月(計59萬2,830元):每年將增加國保基金50.4億元支出(1萬207人*1萬9,761元*25個月)。 (三)結語: 為落實國保基本經濟安全之保障意旨,國民年金法已定有相關給付調整機制;除配合月投保金額調整外,每4年並定期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調整給付額度。惟審酌上開生育及喪葬之一次性給付,倘調高給付月數恐將影響相關社會保險給付之衡平性,以及國保財務之負擔,允宜通盤審慎評估。 八、與會委員聽取報告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修定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所有提案條文及附帶決議1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九、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楊召集委員瓊瓔補充說明。 十、附帶決議乙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農民健康保險自78年7月1日開辦,核定實施之月投保金額為1萬0,200元,迄今已逾33年未調整,為提升農民權益保障、鼓勵農民生育,並適度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情況,農委會研議將農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1萬0,200元,提高兩倍至2萬0,400元,因提高月投保金額,農保生育給付由現行2萬0,400元調整為4萬0,800元,農保喪葬津貼金額由現行15萬3,000元調整為30萬6,000元。惟農業職業災害保險之喪葬津貼,配合投保金額提升兩倍,卻要將喪葬津貼由30個月調降為20個月(40萬8,000元)而非同步調整,爰提案要求農委會研議將農職保喪葬津貼維持為30個月,以保障農民福利政策權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蘇巧慧  陳亭妃   十一、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楊委員瓊瓔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行政院、郭委員國文等、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分別擬具之提案,分別經第6會期第14次、第15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行政院提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院臺農字第111019801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3834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含附件)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條例自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以來,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維持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百元整,迄今未有調整。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現行以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調整月投保金額之規定,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調整為現行金額之二倍。另本保險相關給付,係以月投保金額為基礎,故生育給付之給付金額由現行二萬四百元調高為四萬八百元、喪葬津貼之給付金額由現行十五萬三千元調高為三十萬六千元,以落實照顧農民及減輕其身故後家屬支付喪葬費用之經濟負擔。 此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生活,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申請參加本保險者,應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以活絡農地利用,故修正刪除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本保險者限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參加本保險之限制,並增訂渠等規定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將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或滯納金時,在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以利保險人之實務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考量本保險被保險人有同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與本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之情形,明定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職災保險。(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 六、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一、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及因應氣候變遷,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等因素,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時間限制規定,並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以鼓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活絡農地利用,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二、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 (一)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以勞工投保薪資調整月投保金額,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將現行第二項所定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移列第一項,明定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現行金額之二倍,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百元。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十四內○七八八八號函,本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為符現況,爰將本保險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二、因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影響農民權益甚鉅,為確保後續本保險財務之收支平衡,並發揮社會保險給付功能,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 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第五章之一規定之保險費或滯納金者,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投保單位應不予核發診療書單及停止受理保險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 一、按目前實務上,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仍有保險費及滯納金尚未繳清之情形時,多數投保單位為避免衍生保險給付申請時效之爭議,並未停止受理保險給付。另鑒於目前實務上已無使用診療書單,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以利實務執行。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貫徹本次修正將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立法意旨,避免農民僅繳納本保險保險費,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為欠費狀態,仍可享有保險給付權益,爰參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另生育給付標準雖維持二個月,惟因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提高月投保金額,生育給付將由目前二萬四百元,提高為四萬八百元,以鼓勵生育,併予敘明。 二、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故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懷孕,嗣後因職域轉換,於參加本保險時分娩或早產,若同時符合勞工保險與本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資格時,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故增訂第二項規定,以避免重複請領。 第四十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二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保險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均為申請制,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簡政便民,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後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僅須申請本保險,即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項次遞移為第二項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之一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五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修正調整保險費率與月投保金額、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強制納保及相關給付規定修正,保險人尚須調整相關系統,始能執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鑒於法律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本條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郭國文等提案: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鑒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月投保金額自開辦迄今未有調整,連帶影響生育、喪葬等保險給付項目之金額已遠不符現今社會物價現實,爰提案調整月投保金額,並將保險給付項目隨同調整,以落實照顧農民,另為使各職業社會保險強制納保齊一化,強制投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者皆應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故特此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觀察勞工保險平均投保薪資民國78年時為一萬六百三十一元,110年時平均投保薪資已達三萬二千七百五十八元,成長三倍有餘,然而本條例自7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以來,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維持為新臺幣一萬二百元整,迄今未有調整,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復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爰調整為現行金額之二倍。另本保險相關給付,係以月投保金額為基礎,故保險給付項目亦配合調整,以落實照顧農民。 此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107年11月1日施行,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參加本保險者,應強制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遭遇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生活,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為鼓勵青年從事農業,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以活絡農地利用,故修正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本保險。(第七條) 二、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復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爰調整為現行金額之二倍,並明定現行之保險費率。其後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調整,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你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十一條) 三、本條例包含本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無論申請本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若有保險費欠費時,應予以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以利保險人之實務執行。(第十五條) 四、查勞工保險條例生育給付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之六十日,則以110年平均月投保金額為32758元,則其一次性給付為6萬5千餘元,為鼓勵生育,並拉近職業間給付金額差距,將生育給付標準由月投保金額二個月提高為三個月,另考量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懷孕,嗣後因職域轉換,於參加本保險時分娩或早產,因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故本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勞工保險與本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資格時,明定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第二十五條) 五、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爰修正施行後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職災保險。(第四十四條之二) 六、因修正調整月投保金額、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強制納保及相關給付規定修正,相關作業系統須配合調整,始能執行,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生效日期。(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湯蕙禎  邱泰源  賴惠員  羅美玲  何欣純  吳琪銘  許智傑  王美惠  黃世杰  陳素月  陳秀寳  林靜儀  莊競程  張宏陸  林宜瑾  吳思瑤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之農地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及因應氣候變遷,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等因素,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時間限制規定,並於第二項增加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之農地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以鼓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活絡農地利用,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以勞工投保薪資調整月投保金額,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故明定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現行金額之二倍。 二、全民健康保險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十四內○七八八八號函,本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爰明定目前本保險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三、因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影響農民權益甚鉅,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 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或滯納金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投保單位應不予核發診療書單及停止受理保險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 本條例包含本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無論申請本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若有保險費欠費時,應予以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以利保險人之實務執行,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三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實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一、查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雖給予六十日,但因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於110年已達32758元,則一次性生育給付金額約為6萬5千多,為鼓勵生育及拉近職業間給付金額差距,針對生產或早產給予之生育給付調整為三個月。 二、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故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懷孕,嗣後因職域轉換,於參加本保險時分娩或早產,若同時符合勞工保險與本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資格時,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故增訂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二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保險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均為申請制,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簡政便民,本條例修正後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僅須申請本保險,即視同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五條之一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五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因修正調整保險費率與月投保金額、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強制納保及相關給付規定修正,保險人尚須調整相關系統,始能執行,故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6人,鑑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自7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以來,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維持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2百元整,迄今未有調整。且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現行以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調整月投保金額之規定,未能貼近實際,及考量原住民平均餘命之落差,降低原住民被保險人年齡至55歲。爰提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及因應氣候變遷,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等因素,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時間限制規定,並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以鼓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活絡農地利用,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二、將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2萬4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2點55;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本保險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均為申請制,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107年11月1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簡政便民,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本次修正施行後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僅須申請本保險,即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四、修正調整保險費率與月投保金額、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強制納保及相關給付規定修正,保險人尚須調整相關系統,始能執行,爰於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連署人:賴士葆  楊瓊瓔  吳怡玎  謝衣鳯  鄭正鈐  費鴻泰  洪孟楷  陳以信  魯明哲  林文瑞  馬文君  林思銘  曾銘宗  翁重鈞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一、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及因應氣候變遷,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等因素,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時間限制規定,並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以鼓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活絡農地利用,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二、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 (一)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以勞工投保薪資調整月投保金額,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將現行第二項所定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移列第一項,明定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現行金額之二倍,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百元。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十四內○七八八八號函,本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為符現況,爰將本保險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二、因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影響農民權益甚鉅,為確保後續本保險財務之收支平衡,並發揮社會保險給付功能,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二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保險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均為申請制,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簡政便民,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後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僅須申請本保險,即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項次遞移為第二項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之一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五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修正調整保險費率與月投保金額、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強制納保及相關給付規定修正,保險人尚須調整相關系統,始能執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鑒於法律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本條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素月等21人,鑑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自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以來,農民健康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維持為新臺幣一萬二百元整,迄今未有調整。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現行以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調整月投保金額之規定,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調整為現行金額之二倍。另本保險相關給付,係以月投保金額為基礎,故生育給付之給付金額由現行二萬四百元調高為四萬八百元、喪葬津貼之給付金額由現行十五萬三千元調高為三十萬六千元,以落實照顧農民及減輕其身故後家屬支付喪葬費用之經濟負擔。此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生活,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申請參加本保險者,應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連署人:陳 瑩  賴品妤  羅美玲  莊競程  黃秀芳  蔡易餘  余 天  莊瑞雄  林靜儀  許智傑  蘇治芬  江永昌  劉櫂豪  王定宇  蘇震清  湯蕙禎  林岱樺  陳靜敏  劉建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一、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及因應氣候變遷,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等因素,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時間限制規定,並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以鼓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活絡農地利用,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二、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 (一)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以勞工投保薪資調整月投保金額,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將現行第二項所定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移列第一項,明定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現行金額之二倍,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百元。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十四內○七八八八號函,本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為符現況,爰將本保險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二、因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影響農民權益甚鉅,為確保後續本保險財務之收支平衡,並發揮社會保險給付功能,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 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第五章之一規定之保險費或滯納金者,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投保單位應不予核發診療書單及停止受理保險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 一、按目前實務上,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仍有保險費及滯納金尚未繳清之情形時,多數投保單位為避免衍生保險給付申請時效之爭議,並未停止受理保險給付。另鑒於目前實務上已無使用診療書單,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以利實務執行。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貫徹本次修正將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立法意旨,避免農民僅繳納本保險保險費,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為欠費狀態,仍可享有保險給付權益,爰參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另生育給付標準雖維持二個月,惟因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提高月投保金額,生育給付將由目前二萬四百元,提高為四萬八百元,以鼓勵生育,併予敘明。 二、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故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懷孕,嗣後因職域轉換,於參加本保險時分娩或早產,若同時符合勞工保險與本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資格時,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故增訂第二項規定,以避免重複請領。 第四十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二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保險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均為申請制,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簡政便民,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後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僅須申請本保險,即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項次遞移為第二項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之一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五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修正調整保險費率與月投保金額、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強制納保及相關給付規定修正,保險人尚須調整相關系統,始能執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鑒於法律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本條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協商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38分至3時11分、1月9日(星期一) 協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法案名稱: 一、併案協商(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協商逕付二讀(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二、第二十五條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句末「二個月」修正為「三個月」,並增到第三項。 三、第四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四、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乙案,不予通過。 五、協商通過條文及說明,如後附。 主 持 人:楊瓊瓔 協商代表:柯建銘  羅致政(代)    郭國文  吳玉琴  劉建國  邱議瑩  陳亭妃  蘇治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明文  賴瑞隆  曾銘宗  李德維(代)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邱臣遠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邱顯智  陳椒華(代)    王婉諭(代) [image: image6.jpg][image: image7.jpg][image: image8.jpg][image: image9.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主席: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 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主席: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 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第五章之一規定之保險費或滯納金者,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主席: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四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四十四條之二。 第四十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四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之一及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1案不予通過。 繼續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 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政府開辦農民職災保險係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鑑於本次修法通過後,規定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災保險,惟提高農保月保額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保費同時調高,為考量衡平性以表示對全體農民之照顧,不論新加入或既有農民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因月投保金額提高後所增加的保費,前三年由中央負擔,以鼓勵青年從農並保障從農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楊瓊瓔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為完善農民福利制度,爰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為現行之二倍,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也隨之提高;為照顧農民,要求因月投保金額提高後所增加的農保保費,由政府來負擔。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同農民健康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故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亦會連動調整。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係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鑑於修法通過後,規定新申請參加農保者,須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短期內該被保險人所增加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保費,中央應予協助。基於對全體農民之照顧,不論新加入或既有農民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因月投保金額提高後所增加之保費,前三年由中央負擔,以落實照顧農民及提升其從農職業安全經濟之保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楊委員瓊瓔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楊委員瓊瓔:(18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及新聞界的朋友,現由本席楊瓊瓔發言。感謝大院今天通過包括本席提案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修法。主要有三項重點,首先把將近34年來從未調整的月投保金額加倍,其增加之保費由政府負擔。因為月保費的金額加倍,生育津貼也隨之增加3倍,從原先20,400元提升到61,200元,同時喪葬津貼也加倍,由原本15萬3,000元調整至30萬6,000元,給予農民最基本的協助。 另外一個修正重點在於新參加農保者必須一併參加農業職業災害保險,配合此次農民月投保金額提高,在農民職災部分,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也都有調整。因為從2021年起,已經連續兩年我們的人口數呈現負成長,在此情況下,綜合勞保第三十二條生育給付,農民原本只有10,200元的投保金額,相對於勞工的最低薪資25,250元是非常的低。農保條例從民國78年7月1日一直到現在將近33年,CPI指數增長了69.93%,通膨也超過3%,所以適時的調整對農民有非常大的助益。 我在這邊要特別感謝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多次的溝通,也感謝經濟委員會的全體同仁,大家一致、努力朝野協商,共同完成今天的法案,謝謝大家。 主席:接下來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8時38分)主席、本院同仁,大家好。農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從1989年訂為10,200元,到現在都沒有調整過,造成農保各項保險給付的實際金額也從來都沒調整。基本工資今年調漲為26,400元,而以基本工資作為最低月投保金額的勞保,其他各項勞保給付也會提高,像現在勞保的生育給付2個月,從50,500元調高為52,800元,所以如果農保不修法,農保的生育給付2個月就只有20,400元。從1989年到現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已經高達69.93%,2022年下半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頻頻衝破3%,所以政府給農民的福利已經遠落後於物價指數上漲的幅度。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農保的喪葬給付,現在的給付金額是15萬3,000元,但是現在喪葬禮儀服務的費用,市場行情的平均價格為25萬元至30萬元,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保費無法負擔治喪費用。立法院本次修法把農保生育給付金額20,400元調高為61,200元,鼓勵農民生育,希望能夠改善農村人口結構。喪葬津貼由15.3萬元調整為30.6萬元,即時反映物價上漲,以上。 主席:接下來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18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場所有關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所有朋友,今天終於三讀通過了,回想34年前的農保條例之所以會立法,主要是因為1988年的時候,520農民運動所帶來的訴求引起國家的重視而通過了農保條例。經過34年之久,我們重要的條文在今天通過了,就如同剛剛幾位同仁所說的,這些重要的條文非常關鍵,其中之一是喪葬給付,農民俗稱「棺材本」,在我們勤跑基層的過程當中,34年沒有修改,遭遇到許多農民的質疑,而今天我們用雙倍的方式來呼應農民的訴求。 除此之外,我們的生育給付,從原來的20,400元提升為61,200元,之所以會三倍,不同於勞保2個月的給付,或不同於國民年金2個月的給付,原因在於我們的投保基數相對的低,這次投保基數從10,200元變成20,400元。其實就勞保的平均投保薪資而言,早已超過三萬多元,勞保2個月也是超過六萬多元,因此本席這次特別提案把生育給付調整為3個月。 我覺得更難能可貴的重點,其實這次有職災納保的強制條款,職災納保之後,我們的傷病給付同樣也是2倍,我們的喪葬給付同樣也是2倍,也就是說這一次農保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正,不只是照顧到老農,也照顧到青農,我覺得這是政府的良法美意,也是朝野政黨共同努力的結果,期待將來農民的權益我們一起打拚、一起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接下來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8時43分)我們在場的所有同仁、還有各位媒體朋友,農保條例從78年立法到現在,超過三十幾年了,期間雖然經過10次的修正,但是月投保金額從來沒有修正過,三十幾年來始終一直維持在月投保金額10,200元,造成農民不管是在生育津貼以及喪葬補助費等福利上,跟其他的職業保險來做比較的話,明顯地偏低,所以這次在我們朝野各政黨,還有跟民進黨政府一起努力之下,大家一起來支持,讓我們農民以後在生活等各方面可以受到更多的保障。 這次農保條例農民月繳的保費還是維持在78元;喪葬津貼變成2倍,變成30.6萬元;生育給付我們以3倍來做給付,成61,200元;在職災保險的部分,傷病的給付從7,140元增加為14,280元;喪葬的部分,職災的部分從30.6萬元變成61.2萬元,也就是說農民的「棺材本」,至少在農保的部分是30.6萬元,而職災保險的部分則變成61.2萬元。照顧農民、對農民好是政府的責任,民進黨政府努力讓農民更好,這是本黨一致的立場,也是本席從政以來堅持的一個原則,政府一定會當我們農民的後盾,民進黨政府本來就該當農民的後盾,讓我們為臺灣的農業共同來努力,這也讓我們臺灣的農業更蓬勃發展,謝謝大家。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8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可以讓農民健康保險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再度通過,這無疑是民進黨政府蘇院長、陳主委以及各位同仁大家努力不懈,讓百萬臺灣從農的朋友無論是從尊嚴、從保障都再度的大大提升,回想108年時,有很多的老農保了農民健康保險,但是因為相關的樣態,資格被取消之後,反而連最後的棺材本喪葬津貼都沒有辦法給遺屬,所以當時在立法院就做了多次討論,最終行政院核定只要農保有超過25年資格,超過65歲以上就有10萬2,000元,也就是當時政府對這事情已經非常重視,那時候也已經討論到喪葬津貼15萬3,000元確實不符合當時這樣的經濟成長以及物價指數,陳主委當時也特別提出來,願意朝這方向去做調整修正,但是那個階段也準備進行讓農民職業災害可以跟勞工保險趨於一致。所以一個歷程、一個階段過程裡面慢慢逐步到位,在110年12月中,我特別跟陳主委有將近兩個鐘頭的溝通,我們希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項目,以及相關的金額都可以提高,主委也答應我一定會儘快來做相關的調整。今天總算是可以看到我們的相關條例做這樣大幅的修正,誠如剛才很多委員特別報告,包括喪葬津貼,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要過往之後,可以讓遺屬領到30萬6,000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從30萬6,000元變成61萬2,000元,包含那天協商時,我特別拜託吳委員、柯總召還有郭國文委員,要讓農民的子女敢做也要敢生,所以希望生育津貼也可以跟勞保的金額趨於一致,所以才從原本的2個月變成3個月。今天真的很高興,相信這個條文通過絕對是民進黨執政之後,對農民大大的尊嚴及保障,再次展現非常認真負責的態度,讓他們可以往上的提升,謝謝。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林宜瑾等20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1、2、3、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1430209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林宜瑾等20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988號、111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012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22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70號、111年11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61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林宜瑾等20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1年12月6日(星期一)召開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陳召集委員歐珀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運動選手培訓體系對於運動科學支援服務需求逐步提升,反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現有之運動科學量能難以落實於運動員培訓機制(包含訓練計畫擬定及實務),導致近年仍有運動員因運動訓練劑量不當導致嚴重運動傷害,或經運動科學介入之運動訓練效果未能量化呈現於眾。為建立我國競技運動領域之穩定運動科學支援服務,並促使我國邁向國際競技運動發展先進國家之運動科學發展,成立「以運動科學專業人員為行政主體、各級運動員為服務對象」之國家級運動科學專責單位有其必要性,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許智傑等19人,鑑於近年我國運動員培訓朝專業化及科學化訓練發展,選手對於運動科學後勤支援之需求快速增加,惟現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運科人力及服務量能日漸不足。為強化運動人才培育效能,厚植國際競技實力,規劃成立專責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推動國內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並應用運動科學全面支援教練選手訓練,以提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何志偉、張廖萬堅等20人,鑑於提升我國運動國際競爭力,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是一大關鍵,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設置有其必要。同時,考量到組織效能的最佳發揮,該中心以行政法人的型態辦理,爭取效率、專業與彈性,配合政府政策,引領我國朝向發達國家體育及強化國際競技實力的目標前進。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四、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品妤、許智傑等21人,鑑於英國、德國、日本、韓國、中國等國家皆設有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且運動科學已是近年世界各國發展體育運動的關鍵,不論是全民運動或競技運動,皆逐漸導入運科應用。但我國目前僅有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其層級、人事、組織、預算各方面皆受限,不利於運動科學發展。為提升運科單位的績效及競爭力,參酌世界各國運動科學組織發展之趨勢,爰提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參、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日承蒙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團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本人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各草案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立法背景說明及立法重點 有鑑於選手於國際運動賽會之表現優異,臺北世大運、雅加達亞運及東京奧運更屢屢寫下歷史佳績,除教練選手個人積極投入提升競技實力外,運動科學後勤支援亦扮演重要角色,各界企盼我國能參考先進國家成立國家運動科學專責機構,擴大運動科學支援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之量能,提升渠等競技實力,為臺灣爭取國際參賽佳績,進而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與運用,培育更多運動科學專業人才。因此,行政院規劃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並於今(111)年6月21日成立籌備處,由蘇院長親自揭牌,並積極研擬「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立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中心設置立法目的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 二、明定中心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 三、明定中心之業務範圍,包括辦理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應用、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及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四、明定中心之經費來源,包括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及其他收入。 五、明定中心之董事、監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 六、明定中心之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 (貳)教育部對黨團及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團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黨團提案版與行政院版計有21條有部分差異,說明如下: (一)第1條立法目的、第4條經費來源、第6條及第7條董、監事人數及資格、第8條監事任期、第9條董事及監事消極資格、第10條董事長聘任、第13條監事職權、第14條董監事之利益迴避原則、第17條董監事無給職原則、第18條執行長之聘任、第20條中心之發展目標、第21條監督機關之權限、第22條績效評鑑參與者、第25條中心決算報告之處理、第30條中心之採購規定及第32條中心之解散規定等,與本部推動立場大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二)第3條業務範圍增訂包括各級運動員之運科支援等、辦理特定體育團體各級運動教練培育、各年齡層人員運動及身體活動領域之研究,及協助學術運動科學組織成立等,範圍甚廣,基於先進國家運科中心,以支援國家級的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及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應用等業務為主,並考量中心定位及量能,建議宜審慎評估,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三)第11條及第12條董事會職權及決議方式,未列包括執行長任免同意、經費籌募及其他重大事項審議等3項董事會之職權,考量此3項職權係屬董事會重要職權,建議宜審慎評估,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四)第27條取得公有財產方式,增訂運科中心設立時,公有財產始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設立後,須以價購方式取得公有不動產。此項規定使運科中心設立後,不易取得政府公有不動產經營管理,建議宜審慎評估,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計有3條有部分差異,包括其版本第3條、第6條及第7條,說明如下: (一)第3條業務範圍:委員版本增訂包括辦理優秀運動員之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辦理國內外運動競技賽會賽事資訊蒐集、分析及支援、進行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加值應用、協助運動產業推動運科發展及技術轉移、升級輔導等,範圍甚廣,基於先進國家運科中心,以支援國家級的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及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應用等業務為主,並考量中心定位及量能,除協助運動產業推動運科發展,提供技術轉移及升級輔導,宜審慎評估外,餘委員推動方向與本部立場大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二)第6條及第7條董事人數及監事資格:增加董事人數及增列監事資格,考量運科中心業務定位,係以運動科學專業支援國家級的優秀運動選手培訓為重點,其業務範圍未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涉及選手培訓規劃、參賽支援、課業輔導及場館營運等,考量運科中心之專業屬性,建請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三、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計有7條有部分差異,包括其版本第2條至第7條及第9條,說明如下: (一)第3條業務範圍、第4條經費來源及第5條規章訂定之程序、第9條董事及監事消極資格與本部推動立場大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二)第2條監督機關:委員版未列「監督機關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運科中心業務」規定,考量行政院版係參照111年1月19日公布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制定,建請依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三)第6條及第7條董事資格及監事人數:考量運科中心業務定位,係以運動科學專業支援國家級的優秀運動選手培訓為重點,其業務範圍未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涉及選手培訓規劃、參賽支援、課業輔導及場館營運等,考量運科中心之專業屬性,建請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四、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計有7條有部分差異,包括其版本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0條、第18條、第29條及第32條,說明如下: (一)第4條經費來源、第10條董事長聘任、第18條執行長之聘任、第29條中心之採購規定及第32條中心之解散規定,與本部推動立場大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二)第3條業務範圍,委員版本增訂包括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我國運動教練、體育專業人員之運動科學專業知能、推廣運動科學普及化等,範圍甚廣,基於先進國家運科中心,以支援國家級的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及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應用等業務為主,並考量中心定位及量能,建議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三)第6條董事資格,委員版本增列董事資格,考量運科中心業務定位,係以運動科學專業支援國家級的優秀運動選手培訓為重點,其業務範圍未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涉及選手培訓規劃、參賽支援、課業輔導及場館營運等,考量運科中心之專業屬性,建請併同行政院版草案審查。 (參)結語 教育部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設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期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的組織特性,將各個科學領域之知識應用於運動發展,建構完整全面性專業的運動科學體系,提供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全面的運科後勤支援,並配合政府體育運動政策,促進國內運動科學的發展,競技實力再升級。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 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三、第六條,除將第一項序文中第二句修正為「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及第三款修正為「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二十二條,除將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