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案部分: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3。 新增決議28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委辦費與一般事務費中,應依立法院110年度主決議要求,加入「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項目。然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卻加碼,允許「臨時人員酬金」、「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對外之捐助」、「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對私校之獎助」預算項目,也可編列「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為讓政府單位可濫編政策行銷費用,刻意迴避預算法監督。為此,請行政院要求各部會根據110年度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主決議要求,列表編列所有媒體行銷相關費用。 (二)預算法第62條之1自100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後,歷經數次修正,然近來因政府施政過度依賴網路宣傳,甚至成為攻擊在野黨的政治工具。最近一次於110年修正,特地將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四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要求須明確標示並揭示相關內容。行政院主計總處雖要求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書中應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及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列明辦理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然實際情形僅能從預算書粗略了解預計執行內容,經費彙計表也只是重複內容,至於各項辦理方式分別預計是多少預算經費,無從得知。爰此,為有利立法院能更清楚各行政部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經費內容,要求自113年度預算書起,「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中,應詳細敘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 (三)鑑於預算法第62條之1於110年6月9日公布修正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考量實務運作現況,已多次檢討修正相關執行原則,然而政府機關各項作為,皆為落實政府政策,則任何型態之政策宣導方式,除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外,尚有舉辦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傳品等,宣導樣態眾多。為了讓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能全面了解「政策宣導」預算經費編列之全貌,爰請研議自113年度起之單位預算書中,應將非屬以四大媒體方式,但性質同屬於「政策宣導」之預算經費,於「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 (四)為使立法院監督政府編列各項預算更為明確,讓民眾得以清楚知悉政府於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全貌,爰要求自113年度起,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附表中,應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機關別預算總表。 (五)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底掛牌成立,其首年編制人員近600人中,竟有一半採約聘僱制,居各部會之冠。數位發展部表示,因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多元化人才進用需求,必須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然此可見,考試院並未針對數位發展部所需之多元化人才,設計相應之考試科目,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未就政府人力需求進行盤點,導致數位發展部有一半的員額必須採約聘僱才能獲取需要的專業人力。另數位發展部的約聘僱人員,平均月薪高達6萬多元,數位發展部中經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平均月薪卻只有7萬多元,等同數位發展部讓約聘僱人員薪資與經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薪水並駕齊驅,甚至比初任公務人員的薪資還要高,完全破壞文官體制。爰此,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考試類科、約聘僱人員進用制度及薪資水準進行通盤檢討,以兼顧實務需求及公平性。 (六)民間團體於111年初就政府設置數位發展部專責機構之議題進行訪查,訪問結果顯示超過半數受訪民眾對數位發展部「完全不了解」或是「不太了解」,而民眾期望專責機關成立後,可望加強資安、數位隱私保護與加速數位法規完備等工作,產業界則提出加速資料治理,輔導產業數位轉型等需求。更明確指出「數位部專責機構」和「數位中介服務法」如出一轍,民眾要的沒給不要的一籮筐。以數位中介服務法而言,其主要精神是在於完善數位產業的中介和服務,以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和維護消費民眾權益。爰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相關平台蒐集之爭議事項及民眾反應意見,並由數位發展部針對媒體議價法機制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委外服務,應將機敏的資安事件紀錄保存於機關內,進行事件分析、通報與應變。 1.現有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委外服務時,普遍採用廠商提供之資料收集器,不論收集的資安事件機敏程度,均回傳至廠商的監控中心,在廠商的監控中心進行事件應變、事件分析及追蹤。機關只能從遠端監看平台畫面,被動收到資安預警通報,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聯防阻斷,造成時間上的落差,對於防護現代資安威脅零信任架構下,恐成破口。 2.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於「政府資訊作業委外資安參考指引」v6.3_1110830之報告,報告中指出,廠商履約管理常見的缺失包括:(1)發生資安事件時隱匿不報。(2)未能確實追蹤管制缺失改善情形。由於機關只有資料收集器,不具備報表與分析功能,因此容易發生以上2種缺失。 3.機關應將資料收集器提升為具備SIEM功能之資安平台,以符合政府資安政策要求。 4.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之領域聯防監控作業規範,機關應完成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與惡意偵查或情蒐活動相關情資,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監控管理資料。 5.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不定時提供之惡意中繼站清單、高危險惡意特徵情資及其他情資通報。各機關應於收到惡意中繼站清單、高危險惡意特徵情資時,立即將情資自動轉為防禦策略,在防火牆、IPS或是其他資安設備上,立刻進行偵測與阻斷惡意連線,進行零信任架構的安全防護。 6.依據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將於112年規劃開放情資分享,完成主動式防禦應用平台自動化效率精進。因此,機關辦理「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服務」時,機關內的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系統必須要具備情資分享能力,並能夠逐漸成為主動式防禦應用平台。 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督導各機關落實資通安全威脅偵測機制,並將稽核成效提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 (八)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完成建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編列預算辦理系統營運、維護、資安檢測等,惟迄4年尚未能上線運作,顯示政府怠惰失能浪費公帑。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徹查檢討已驗收案件,為何浪費民脂民膏閒置荒廢上述連署系統而不作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九)有鑑於政府部門每年均編列高額預算執行委託研究案。然,相關委託研究案之繳交,政府相關部門卻未全數要求需進行原創性比對,致使部分委託研究案以相似名稱或方法,僅變更不同地點不斷進行重複性研究,恐造成國家預算之浪費。爰要求,自112會計年度起,凡以政府預算執行之委託研究案,當報告繳交時,須由受託者提出原創性舉證,作為行政機關驗收參據。 (十)近年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計畫,多以特別預算方式提出,輔以公務預算支應,如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等;而按預算法第84條規定,符合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情形,因應緊急需要得於未經立法院審議程序前先支付其中一部,然長此以往,將使政府預算多處於未審議卻已分配執行之情況,無異使立法機關淪為政府預算之背書人。爰要求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就尚未經立法院審議之特別預算,研議「得先行支付其一部」之比例,並將研議結果彙報立法院。 (十一)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或基金基於引進新技術、政策推動或扶持產業發展目的等原因,持續轉投資各領域事業,或將原有國營事業經過幾次釋股,使公股股權比率降至50%以下而轉為民營企業;然因監督密度不若國營事業,亦衍生相關監理問題。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50%,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是以,政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可透過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等方式,參與公司相關營運與監督管理。惟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已為最大股東,相關主管機關未充分利用股權優勢,積極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據109年之統計顯示,公股比率逾四成之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之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股45.24%)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越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公股40.0%);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轉投資之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公股24.31%,若加計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投資之泛公股比率34.16%),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轉投資之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股34.08%)與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股28.80%)等事業,公股均為最大股東,卻未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形成政府高額投資卻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妥適性爭議;且非官股派任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則無法依據前揭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要求渠等至國會報告事業營運狀況或重大決策,恐形成政府鉅額投資卻乏相對應有之管理責任與監督機制。查立法院於年度總預算案及單位預算審議過程中,各部會亦常須配合國會問政需要而提供主管投資事業之書面報告等資料;另倘外界欲瞭解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概況,亦須透過各機關官網逐一檢視,內容不僅分散龐雜,且公開資訊內容不一,與所稱可達外界考核與監督成效尚有落差,目前中央政府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資訊揭露方式容有再審酌空間。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訂定各部會官網應公開轉投資事業資訊之一致標準,及建置整合資料庫之規劃,以相同密度監督管理,俾減少資訊不對稱情形。 (十二)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公股持股逾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資事業,於3個月內就投資效益評估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我國財政因103年起馬政府時期推動之「財政健全方案」,讓財政收支結構開始逐年改善。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政府總決算自106年度轉為賸餘,107至109年度歲入歲出賸餘均逾千億元,110年度更高達2,978億餘元,因「財政健全方案」之改革得宜,使得該年度債務全數未舉借。然民進黨執政後,卻頻繁以特別預算方式大肆舉債,將政府原本應以公務預算支出的政務,隱藏於特別預算中,藉以製造總決算財政收支平衡的假象。從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收支概況表(包含總預算及特別預算)顯示,僅107及108年度為賸餘外,其餘106、109及110年度均為短絀,110年度短絀1,422億元,111年度短絀更高達4,387億元。又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之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自111年度起正式突破6兆元,112年度更高達6兆6,748億元以上,我國債務餘額迅速增長且屢創新高。公共債務不斷累增,國債鐘訊息至111年8月底已增加為25.1萬元,已使國人財務負擔倍感沉重。另依財政紀律法第13條規定,有關各級政府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應於網站公布。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推估情形表顯示,我國歲入歲出至119年度始有賸餘,亦即政府財政中長期平衡預算目標年度尚有8年,足證政府財政有長期潛藏的巨大壓力。我國經濟情勢在面臨俄烏戰爭、美國聯準會緊縮貨幣政策、國內外疫情持續延燒影響下,對於我國財政歲入執行恐蒙上許多不確定性。爰此,要求各機關應嚴格遵守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加強債務控管計畫,以加速還清債務,縮短財政收支平衡年度。 (十四)近10年來,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多仰賴特別預算,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預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等,以及近2年因COVID-19疫情影響,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各項政策、計畫之預算總額逾2兆元;而前述各特別預算財源多數均以舉債方式提出,舉債金額亦逾2兆元,無疑已為國家埋下財政崩壞之隱憂。為確保國家財政體制健全,爰要求行政院研擬提高債務還本比率,就各特別預算案舉債情形制定還款規劃,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根據新聞報導指出,芬蘭、冰島、蘇格蘭、威爾斯和紐西蘭組成的幸福經濟政府聯盟(Wellbeing Economy Governments)正努力擴大影響力,希望2040年前促成全球各地經濟體轉型,放棄以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成長率當成衡量進步的指標,重新制定能提供優質生活的經濟政策,讓人類與環境和諧相處。觀察我國現況,近年經濟成長持續攀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亦預測台灣GDP將超越日韓,成為東亞第一,然而也明確指出我國經濟高度成長集中於高科技產業。而近年來,政府大肆宣揚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卻未納入貧富差距擴大及高物價及高房價所衍生的各種社會問題,民眾生活日益艱困。蔡英文總統亦於社群網站發布選後檢討文章,指出「執政的人,常常看的是國家整體,尤其是在各項數字所表現出來的國家整體的表現及實力。但這些數字背後的虛實,與人民實際感受的落差,確實是我們應該去檢討和檢視的。」綜上,爰要求行政院應重新檢討現行指標,參酌國際社會相關指標,擬定相關精進措施,以符合貼近民眾實際感受,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十六)全球經濟活動因疫情不斷肆虐,造成新一波的金融風暴,讓失業率不斷攀升,以至於準備踏入社會的和甫入職場的新鮮人,因尚缺乏工作經驗,不但薪水被壓低,其失業率更高於平均值。然我國過去2年經濟成長率因國人的努力呈現亮眼,雖值得肯定,但實際上原因是因地緣政治和美、中兩國各種角力戰緣故,使我國在這段期間可以在出口有高成長,但這些成長卻僅集中在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上,經濟成長的果實,無法和多數勞工共享。我國勞工普遍感受薪資多年沒有調漲,還間接被物價上漲給抵消。雖然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薪資數據皆有調升,但更坐實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僅侷限於上市上櫃公司及高科技產業,尤其是社會新鮮人的年輕人,相對剝奪感更重。行政院雖宣布自112年起,調整基本工資至每月2萬6,400元,但根據勞動部於109年所做的「15-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初次就業的平均薪資2萬7,687元,已經與112年要調整的基本工資相差不遠。且調查指出,超過半數的青年勞工於應徵時,並沒有提出薪資期望,顯示大環境已經讓他們沒有更多的選擇。再加上疫情影響、物價飆漲,薪水不漲的青年勞工,處境更是雪上加霜,也近一步導致消費不振、結婚生子意願大減。為長遠的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改變人口結構,爰要求行政院於下(第7)會期至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時,應將「有感調漲勞工薪資,促進婚生環境」列入報告。 (十七)全球各國目前首要之務就是如何對抗通膨,皆為如何穩定物價制定各項策略。然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1年9月公布的最新薪資統計調查指出,111年前7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平均3.17%,考量通膨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07%,顯示微薄的薪資已經被物價上漲速度給吞噬。美國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攀升超出預期,我國111年8月CPI雖從6月3.59%高峰降至2.66%,然前一波上漲的物價卻已降不回來,民眾對於薪資無法調漲、物價居高不下,形同雙重打擊。爰此,行政院既然設置聯合物價稽查小組專案會議,除針對民生物資物價哄抬進行嚴格監控,另應針對大宗物資降稅實施期間將近1年,應全面稽查各民生物資是否有隨同物價指數及大宗物資降稅而有調整銷售價格,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如此才能協助減少民眾對於生活的壓力。 (十八)有鑑於近期我國農產品屢屢遭大陸以各種名義禁止輸入,造成我國農民損失。但因政府開拓國際市場成效有限,最後甚至必須依賴國軍及校園營養午餐系統進行農產品去化。然,營養午餐費用係由家長出錢,實沒有配合政府去化農產品之義務。爰要求凡學生營養午餐配合政府去化農產品政策,其所增加之額外費用,均需由政府編列預算足額補貼,不得轉嫁學校或家長支付。 (十九)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鑑於地緣政治局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入外,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的輸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險。對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對策。說明: 1.財政部於111年8月初公布數據,111年前7個月,我國進出口總額約為5,474億美元。其中出口為2,899.7億美元,貿易順差為327.2億美元,而對大陸和香港的輸出則達1,131億美元,占比高達39%,而111年前7個月,我國對大陸和香港的貿易順差為602.78億美元,這意味著如果不是大陸和香港為台灣帶來的貿易順差,台灣111年前7個月將出現近285億美元的貿易赤字。 2.其實如果從相關數據的檢視便可以發現,近10年我國連年保持貿易順差,其貢獻主要來自大陸和香港。如果沒有大陸和香港的順差支撐,我國自101年起都將保持逆差狀態,且規模巨大。以110年為例,我國全年貿易順差為648.85億美元,而大陸和香港貢獻的順差為1,046.98億美元。如扣除這項數據,全年貿易逆差高達398億美元。 3.另依據經濟部過往數據,對外出口在我國GDP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且一直是GDP增長的重要拉動力,對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差在其中起著重要作用。以111年第1季度數據為例,我國GDP增長了3.91%,而其中3.88%來自商品及勞務出口。在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暴發的109年,出口對我國經濟增長貢獻率高達88%,若非大陸和香港的巨額貿易順差,我國經濟在109年極可能出現下滑。 4.我國經濟對大陸有大幅順差,111年8月9日彭博社引用花旗集團某經濟學家的觀點指出,鑑於地緣政治局勢變幻莫測,除農漁牧產品被暫停輸入外,我國目前其他仍享受零關稅的輸往大陸商品也將面臨風險。對此,政府應加以正視,速謀對策。 (二十)有鑑於國內部分產業勞動力供給不足及人口結構日趨老化等問題,自78年起陸續引進產業及社福移工,以紓解部分產業基層勞力需求與減輕國人家庭照護負擔,惟近來台海局勢緊張若持續升級,在台移工約近70萬人可能要求返回母國。爰要求勞動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針對外籍移工若因兩岸戰事要返國,分別研究分析評估是否衍生影響所轄產業、事業、家庭看護移工不足問題及勞力缺口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一)有鑑於台海兩岸地緣政治緊張持續惡化,111年8月大陸對我周邊海域實施軍事演習,導彈穿越侵犯我國土領空,顯示政治軍事走向對峙,為免擦槍走火破壞人民安居樂業生活。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國內電信通信及網路線路安全,提出防範及因應替代方案,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二)憲法賦予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各黨團與行政部門代表經過充分溝通後,對於112年度各機關所編列之預算案達成共識,並完成三讀程序後隨即送請總統公告。然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卻發生衛生福利部要求審計部,將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審計部預算決議案要求列為密件。此舉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及片面更改立法院合議通過之決議。爰要求各行政機關對立法院所通過之非列為機密預算決議,其需函送之相關文件,若認為有改列為密件之必要,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三)查行政院與各部會之單位預算案附屬表中列有「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說明各單位辦理立法院作成之相關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之結果。惟各單位對於預算凍結解凍案報告之表述方式不一。以111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為例,僅說明「本案業經立法院○年○月○日台立院議字第○○○號函復准予動支在案」,未提供該報告送立法院之相關資訊,使外界難以更一步查找與瞭解其報告內容、後續辦理結果及審議之過程。為便利立法院工作同仁及民眾查詢相關報告內容,爰要求行政院與各部會於112年起向立法院所提出之預算案,應於前述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中明載以下事項:1.函請立法院安排報告議程之公文發文日期與發文字號。2.經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准予動支之日期。3.經立法院函復在案之公文發文日期與發文字號。 (二十四)綜觀各行政機關預算書所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針對立法委員或黨團所提預算提案,行政機關(構)擬具書面報告說明時,常僅於辦理情形載明「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年○月○日以(發文字號)函送立法院在案」。再從立法院議案系統查詢,相關書面報告之受文者,往往僅有立法院及業務單位,而未包括原提案之立法委員或黨團辦公室,使相關內容不易查找或追蹤。立法院議事處雖負責彙整各行政機關函復之書面報告,並上傳至議案系統,惟承辦人力顯無法即時處理為數眾多之書面報告。爰要求各行政機關自112年度起,針對審議通過之預算提案、主決議或附帶決議等議案所擬具之書面報告,均應一併函復原提案立法委員或黨團辦公室,不得僅送達立法院議事處及其他業務單位,以落實預算監督機制。 (二十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預算及決算書;行政院101年2月7日院授主預字第1010100162A號函規定,各機關除機密預算外,應將所有預算及決算書完整資料公布於網站上,以便民眾查閱。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均有公開單位預算、決算及主管決算,惟各主管機關主管預算,多數主管機關未公開,致民眾難以知悉主管機關主管預算相關財務資訊情形,爰此,應請行政院要求中央各主管機關應自113年度起主動公開主管預算。 (二十六)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及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企業獲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係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1條規定辦理;有鑑於各機關以貨幣性資產補捐助民問團體或企業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處理,惟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並無相關規定,以資依循辦理;為使政府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輔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處理更臻妥適,以達成充分揭露之目的,俾利國人能明白政府各機關輔助企業屬於非貨幣性資產性質等服務的真貌,要求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議訂定各機關以非貨幣性資產補助民間團體或企業之會計業務處理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二十七)有鑑於公播系統的代理商常以市場價格因素,任意中止49至58台新聞頻道的代理,造成機場、醫院、營區等場所看不到完整的所有新聞頻道,影響其視聽權利。爰要求政府各單位(如國防部、交通部、教育部等)對公播系統代理業者提出招標規格時,需要求其必需有49至58台新聞台之代理,如不能滿足得由其他代理商補足。 (二十八)鑑於虛擬貨幣衍生眾多問題,造成許多詐騙案件,政府不應漠視,爰請行政院儘速研議虛擬貨幣之定性,並指定主管機關與納管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主席:通案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內政委員會部分。 內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4項 內政部原列5,621萬3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服務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01萬3千元。 第55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1億1,253萬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453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7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4,366萬2千元,增列第3目「廢舊物資售價」300萬元,改列為1億4,666萬2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 本項提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2、3、7、19、56、60、83 本項新增決議74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426萬4千元,辦理引介各國推動轉型正義經驗,推動公務人員轉型正義教育,強化機關對轉型正義之正確認知及透過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機制,統合協調各部會落實轉型正義業務,並宣導轉型正義推動成果。 據前波蘭總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華勒沙表示,轉型正義有三個原則,第一是解決現在的問題,第二是避免以後再發生,最後才是追究過去的責任;而方法則是採取「和平對話」,這是波蘭轉型正義成功的關鍵,重點是處理順序要正確。如果一開始就先追究過去的責任,保證情況會搞得亂七八糟,因為問題還沒有解決,反而產生了許多作用力和反作用力,遑論預防未來問題重複發生。 轉型正義的背後,其實背負著所有以往受到獨裁政府侵害的受害者家屬的期望,不僅僅是討回不當黨產這麼簡單而已,還包含要為以前受迫害的人們洗刷冤屈,還歷史一個公平正義,不希望這些殘酷的歷史就這樣被遺忘。 查教育部於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第1次會議所呈之「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草案,統合重點對象,從轉型正義教育之價值歸納學習內涵,以「促進社會理解與和解,國家體現人權價值」為願景,訂定4大目標「扎根學校融入教育」、「重點對象深化理解」、「社會溝通促進和解」、「實踐人權永續價值」,採112至115年為一期實施,研擬「各級學校教育」、「一般公務人員訓練」、「特定專業人員訓練」、「社會大眾溝通」等推動策略與實施方案。預計111年底前完成核定公布,112年開始實施。 為促使行政院積極針對後續轉型正義進行對話,爰凍結25萬元,俟行政院督促各部會就轉型正義之社會溝通提出具體規劃,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國安六村眷改事宜,自民國65年爭議至今,期間涉及國防部、總統侍衛室、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等單位,亦歷經審計部糾舉及監察院調查,今啟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法,涉及是否能納入眷改以及眷戶相關權益,爰請行政院督促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6,154萬7千元,其中人員維持費9億7,841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員額29人之人事費及伸算調整待遇等經費1億2,149萬4千元,請行政院合理規劃人力配置與運用。 (四)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於辦理,據查文化資產保存法最近一次修法為105年7月,至今已6年未再有修正,尤其近年來屢次發生「歷史建築自燃」的狀況,究其原因在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歷史建築之規定,一旦被登錄為歷史建築,所有權人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便受到限制,國家卻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此已於大法官解釋第813號解釋敘明。自大法官解釋公告後已近一年,行政院應儘速將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五)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包含辦理經濟、能源、農業、國家發展、公平交易等政策及法案之研審12萬9千元及召開有關法制業務專案諮詢、座談會等會議之雜支、負擔行政訴訟必要費用及法制業務交流等費用9萬4千元。 查我國現行法制明定有關區域貿易協定之事前參與機制(國會參與、公眾參與)略有:1.貿易法第8條規定,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2.條約締結法第6條規定,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得」就「談判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3.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座談會或公聽會,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關進展。 基於權力分立及責任政治原則,對外條約事務,涉及高度政治性,有時需要快速、機密地決斷,某種程度上應賦予行政權獨自決策權力空間。惟條約簽署後仍須送請國會(立法院)審議,始能生效。國會本有監督國家重大政策之權力,若行政權協議、談判階段,可以讓立法權介入參與,將有助於簽署條約後順利通過國會審議,藉以維持國際談判之信譽。 觀諸我國法制,雖有國會事前參與機制,但為非強制性、被動式參與。行政機關對向國會說明之時機、內容等,均有主動權。相關談判的發動、談判議題(內容、目標)之設定不須經立法院授權或同意,也無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蓋條文規定為主管機關「視情形」、「視需要」)。 為維持行政與立法良好互動,及行政對立法負責之憲法原則下,在洽簽談判階段,行政部門仍應「積極主動」尋求國會之支持,以強化與國會之溝通,爰請行政院針對「加強我國加入CPTPP前之國會參與」,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包含辦理經濟、能源、農業、國家發展、公平交易等政策及法案之研審12萬9千元及召開有關法制業務專案諮詢、座談會等會議之雜支、負擔行政訴訟必要費用及法制業務交流等費用9萬4千元。 查我國現行法制明定有關區域貿易協定之事前參與機制(國會參與、公眾參與)略有:1.貿易法第8條規定,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2.條約締結法第6條規定,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得」就「談判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3.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座談會或公聽會,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關進展。 為回應各界對兩岸協商過程應更公開透明,及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化之要求,大陸委員會已於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架構之基礎上,結合行政部門已建置之「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在符合憲法權力分立、權責相符之憲政原則,且衡平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協商運作需求之下,建構整體之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惟查第十屆立法院截至111年11月底,行政院仍未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為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辦理兩岸協議協商之對外溝通及兩岸協商議題之安全評估工作,提升兩岸協議之公開及透明度,並使協議之簽署程序、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程序、生效程序、保存方式等事宜,有明確法制可資遵循,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七)有鑑於行政院為落實蔡英文總統關於最低工資法草正式提出之105年競選政見,送立法院審議的作業進度上,迄今遲遲卡關於行政院內部作業階段。復以最低工資法之推行,乃具備有高度民意支持,且行政機關更是連年調漲基本工資,不料行政院卻又推諉表示需待凝聚社會共識後再提出,實屬添增無謂爭議之舉。爰此,為符合民眾期待,保障弱勢勞工的基本經濟生活,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 (八)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施政及法制作業」編列1,228萬元。查勞保基金109年至112年,由政府分別撥補新臺幣200億元、220億元、300億元及450億元。然自年改三法於107年通過後,政府卻未撥補任何經費予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僅以年改後,節省的經費挹注回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這種情形與其他社會保險,有政府編列經費撥補都不同。既然當初年金改革是以財政永續為目標,應依第8次退撫基金精算報告提出的公務人員撥補285億元、公立教職員236億元達成永續方案,始能合乎當初年金改革政策理念。爰要求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九)移民署於民國96年由警政署改制、移撥,組織設計並未完全針對業務特性,抱殘守缺勉強運作至今。目前移民署所屬四個派出單位-北、中、南地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管轄業務範圍大,但並未列為四級機關,且未設必要內勤輔助之人事、秘書、主計、政風、督察等單位,亦非可以單獨對外之行政機關,影響其執法其強制力性質等勤業務運作效能。爰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將各大隊等提升為四級機關之修法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目前移民署人員適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時,移民署年資與警察官年資仍無法合併計算(含在職及退休),亟待檢討改善。查前述醫療照護方案,係107年蔡英文總統認是類人員執法、勤務辛勞,承諾將比照國軍之醫療照護,而訂定之方案,而現在方案於計算年資上,卻割裂移民署與警察官,有違方案目標。另前內政部長徐國勇在110年11月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詢此議題時,表示「其實我們當時在協調的時候有看到這個問題,委員也看到了,我們再來繼續協調……先把這個部分做到。」顯然,移民署、警察官年資合併計算適用醫療照護方案,也是內政部努力的方向,只是尚未完成。爰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針對移民署、警察官年資合併計算適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之法制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有鑑於台北市忠孝新村、忠孝二村及芝玉路等職務宿舍住戶歷經數十年歷史變遷,權管單位多次移轉改組,業務交接不清,涉及單位包括總統府侍衛室、國防部軍備局、國家安全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而總統府侍衛室及軍備局均指國安局為房舍及住戶之管理單位,但國安局認為侍衛室未移交住戶名冊,無從管起,且多年來僅負責協助忠孝三村納入眷改之任務,從未有權管之責。迄今忠孝三村約有二百多戶,間有占用二戶或違法出租情事,卻面臨無權責單位管轄及排佔事宜,且該三村位於台北市首善之區精華地段,住戶恐早已喪失合法居住資格,數十年來卻免費居住於國有地及職務宿舍中,無需負擔租屋成本或相關稅負,形成居住正義問題。有鑑於此為長年未解問題,無一行政機關願出面處理,請行政院督促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239萬5千元,惟各聯合服務處之服務成效並無成長,爰請行政院各服務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災害防救及國土安全」編列1,824萬9千元。經查近年來氣候逐漸異常詭譎,使得全球暖化議題更為人所重視,預防勝於治療,氣候變遷應提前部署,方能有效避免或可將至之災難。如今,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亦已送院協商,也意味著即將上路,惟政府各項對策皆未到位,行政院應提前做好準備,防範於未然。爰請行政院針對「如何妥善運用AI協作災害防救」,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5目「災害防救及國土安全」編列1,824萬9千元,其中新增關鍵基礎建設防護運作展示介面開發計畫經費400萬元。惟避免此計畫所開發之資訊系統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開發之災防系統功能重疊。行政院應跨部會統整梳理各單位資訊系統,以免造成系統重複開發,濫用經費浪費人力,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災害防救及國土安全-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運作展示介面開發計畫-資訊服務費」編列400萬元,其中列有系統規劃、作業規劃及操作維護等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支出逐年成長,部分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節約公帑支出。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於2022年10月時,經媒體報導可能涉及性騷擾及霸凌女性下屬,全案現於行政院調查中。唯查,現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中之適用對象僅規定「本會員工或向本會求職者發生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件」或「他人遭本會主任委員以外之員工性騷擾之事件」。並未規定當行政機關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 再查,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 爰此,請行政院召集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倘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機制,並督導權責部會訂修相關法規,爰請行政院針對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於2022年10月時,經媒體報導可能涉及性騷擾及霸凌女性下屬,全案現於行政院調查中。唯查,現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中之適用對象僅規定「本會員工或向本會求職者發生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件」或「他人遭本會主任委員以外之員工性騷擾之事件」。並未規定當行政機關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 再查,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 爰此,請行政院召集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倘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機制,並督導權責部會訂修相關法規,爰請行政院針對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26萬5千元。經查近年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外送平台逐漸興起迄今廣為民眾使用,惟外送平台續費多以自動扣款,終止契約無比例退費機制,導致消費爭議不斷。外送平台定型化契約現無明確法令規範,行政院消保處應積極處理,指定外送平台服務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增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相關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請行政院完備上述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26萬5千元,辦理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及考核等。 經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5年5月30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165274號函,於105年6月23日起行政院將房屋租賃反覆出租非偶一為之的契約視為消費關係,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 又,107年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上路,將租賃關係的區分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5年5月30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165274號函,分為消費關係及非消費關係;消費關係適用消保法,承租人糾紛處理得於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協商調解,非消費關係適用租賃條例,出租人發生租屋糾紛,則透過地政局/處諮詢及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為釐清租賃條例上路後,糾紛及處理數據實際狀況為何,以供問政改善,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下列書面報告: 1.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05年至111年消費糾紛數量。 2.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05年至111年租屋糾紛申訴案件數量(一申)。 3.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05年至111年租屋糾紛處理經消保官協助(二申)案件數量。 4.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05年至111年租屋糾紛調解案件數量(含成立、一方未到、雙方說法不一致)。 (二十)外送產業為一近年新興產業,惟其規範相較其他商業行為較為不完備。舉凡外送平台當機導致消費者未取得對價之商品卻遭扣款,平台之處理措施竟要求消費者自行於月底銀行帳單結算時,注意是否有扣款情狀,將瑕疵行為承擔轉嫁於消費者端;更甚者,於外送平台方因故未顯示交易紀錄,卻有扣款事實時,消費者苦無申訴依據。 上述種種交易瑕疵致生外送平台使用者損失,卻未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具體監督外送平台方之改善措施,爰請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並請其具體研議外送平台消費者權益保障規範及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房價高漲,租屋已是多數民眾的居住型態。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灣約有102萬戶租屋家庭,實際租屋人數推估破300萬人,占全台人口約八分之一。房屋租賃市場日趨漸大,租屋糾紛及房東房客權益保障等問題,成為亟待正視的居住議題。 為瞭解住宅租賃爭議樣態,以利未來政策研究,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公開每季住宅租賃爭議調解統計,包含但不限於調解案件申請數、成立數、結案數,並以調解方式、案件主要類型、縣市等變項分別呈現相關數據。 綜上,爰請行政院針對上開統計資料公開情形,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房價高漲,租屋已是多數民眾的居住型態。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灣約有102萬戶租屋家庭,實際租屋人數推估破300萬人,占全台人口約八分之一。房屋租賃市場日趨漸大,租屋糾紛及房東房客權益保障等問題,成為亟待正視的居住議題。 為保障租屋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與內政部合作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定期進行租賃住宅爭議相關專業培訓課程,從法規及實務案例進行教育研討,以加強消費爭議專業知能。 綜上,爰請行政院針對上開培訓課程規劃方案,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資訊管理-資訊系統維運及更新-資訊服務費」編列2,356萬3千元,列有系統網路設備維護及資安管理等費用,較111年預算增加;考量政府財政支出逐年成長,部分可由單位專業資訊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節約公帑支出。爰請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查多年來立法院皆會將透過預算決議、院會決議等方式,要求行政院等其他憲政機關和其所屬機關,就其預算執行、施政作為、政策規劃或其他重要議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在資訊科技發展後,並會將之公開於「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或國會圖書館「立法院議事日程及議事錄檢索系統」)上。惟查,行政院和其所屬機關向立法院提出,立法院上網公開之書面報告,除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頁首外,皆係「機器不可讀、不可搜尋之文字影像」(PDF檔及WORD檔皆然)。其他機關提報立法院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之修正及制定議案之檔案亦然。為應用資訊科技,促進資訊流通和處理之效率和便利性,更進一步開放國會和強化政府問責性,實有必要改善檔案內容之易存取性。 爰請行政院督促數位發展部聯繫相關機關單位研議配合開放資料(opendata)等課題,提出解決方案草案,建立必要的資訊交換協定,確保「向立法院提出之書面報告、授權命令和行政規則等,皆係機器可讀、可搜尋之格式,並研議以透過網路瀏覽器可直接存取為原則,改善相關系統」,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改善審判作業環境,自2016年起列預算辦理華山司法園區擴遷建計畫,於2022年獲得新建工程之建照,並預計於2028年竣工。該預定建設用地亦係「原華山貨運站」腹地,雖根據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附錄10「全國潛在不義遺址清單」,該遺址係屬「尚未審定之潛在不義遺址」,但相關文獻均顯示,該處與威權統治時期之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有明確之歷史關聯。 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2項明定,不義遺址「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但由於本條例係框架立法,上開規定僅係方針規定,尚非政府負有保存義務之法律依據,且我國亦尚未就經審定或列冊待審定之不義遺址之法律地位、相牽連之權利義務關係、有關不義遺址之空間治理原則及相關評估、審議和決策程序,完備法制,以致於該計畫有關華山貨運站月台「異地保存」之處置方式,引發爭議。 空間記憶係轉型正義工程之重要組成部分,考量遷移處置之不可回復性,且我國係一相對年輕、記憶保存政策甫上路之民主國家,就原華山貨運站月台之處置,尤應嚴肅以待。行政院係負責各項轉型正義工作之統合、協調及其監督之最高行政執行單位,應組織相關審議程序。爰請行政院督促文化部研擬不義遺址處置方式,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促轉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於2022年解散時提出了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第三部並規劃有「政治檔案徵集與開放應用」、「威權象徵處置」、「中正紀念堂園區轉型」、「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案件處置」、「被害者權利回復」、「識別及追究加害者」、「不當黨產運用規劃」及「政治暴力創傷療癒及照顧服務」等轉型正義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 惟儘管轉型正義是與時間與遺忘的鬥爭,相關政策之落實實施有其拖不得的時效性,但落實上述建議方案之「規劃時程」與「具體作業進度」資訊,皆未以方便查閱的方式公開,難以讓人民對政府在持續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一事上,抱有足夠的信心,亦不利於關心轉型正義的人民進行監督。 為落實透明政府,並為督促轉型正義工程之進度,避免延宕,請行政院研議要求各部會,以方便查閱的方式,參考例如法務部廉政署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之格式,公開並定期更新促轉政策及業務推動之「規劃時程」與「具體作業進度資訊」於機關網頁上,並彙整公開於行政院促轉會報之網頁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營建工程」編列4,010萬元,新增古蹟修繕及會議室空間等相關改善計畫,為多年計畫,應掌握具體期程及整體預算及主管機關審查作業時間,妥善規劃營繕工程辦理期程,並落實施工進度控管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及善盡古蹟維護管理職責。 (二十八)有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惟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族最高行政機關,卻於其臉書粉絲專頁宣傳多個部落聚會所動土或落成啟用,其興建經費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補助,竟登載不實之訊息給原住民。 查部落聚會所係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編列之花東基金補助百分之七十以上,餘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補助部分經費,且原住民族委員會就部分部落聚會所並無補助興建經費,但原住民族委員會卻於臉書粉絲專頁敘明皆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單獨補助完成,嚴重誤導原住民鄉親。對此,行政院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之上級機關,應督促其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落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俾增進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二十九)有鑑於「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而警察人員之勤務,除包含維護治安保護社會安全,還需日夜執行勤務、協助民眾,疫情期間還需協助管制居家隔離、檢疫對象及協尋失聯者,更甚者振興券發放時,偏鄉地區警察人員還需協助民眾預購及發放領取振興券,勤務工作繁多且辛勞。故自民國77年2月4日起行政院核定配合軍公教人員調薪調高警勤加給,但然自民國83年至今,警勤加給支給數額仍維持第一級8,435元、第二級7,590元、第三級6,745元,已經29年未調整,且111年全體軍公教人員已調薪4%,警勤加給應比照調升4%以上。對此,行政院作為內政部之上級機關,應督促內政部,落實保障警察人員權益,及慰勞警察人員辛勤並減輕其負擔,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鑒於中國對台灣進行封鎖式軍演,同時我國台灣銀行、兆豐銀行等兩銀行亦傳出遭駭客攻擊,於此兩岸關係緊張之際,政府應未雨綢繆,針對台灣財金機構、股匯市等若有資安或戰爭風險,進行網路攻擊、金流壓力測試等應有應變措施;為因應中國藉軍演,對我金融機構及股匯市進行網路攻擊,爰要求行政院應督導相關部會,研擬舉行「金融資訊安全類漢光演習」之方案,不定期測試我國金融及股匯市網路防駭能力,以確保我國金融市場之穩定。 (三十一)鑒於國內槍擊案件頻傳,使國內治安發出紅燈警告,同時突顯出國內槍枝氾濫之情況,尤其近期槍擊案件之犯案工具大都是改造槍枝,然由警政署犯案資料顯示,歹徒持改造槍枝犯罪比例仍高,占所有槍枝犯罪比例約8成多,因此,政府必須用盡所有方法予以遏止。惟改造槍枝的來源,除國內玩具槍、道具槍外,另一個來源為國外,若歹徒以金屬遊戲槍名義進口後進行改造,或是進口主要零件,化整為零,亦會造成查驗困難。為強化治安維護,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內政部於2個月內召集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針對金屬遊戲槍及其主要零件等加強相關貿易輸入管制措施,研擬輸入管制辦法,阻絕民眾以郵包、郵件方式,將國外購買的模擬槍或其他槍械、零件寄送回國,並確實清查模擬槍是否皆依法出口、未流入市面;並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根據我國在整體經費高達計407億元的社會安全網計畫30項業務中,預計規劃判刑後精神疾病犯罪者的「監護處分」投入經費逾34億元,並以2億7,000萬元開設集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然在刑法與保安處分法的監護處分上限修法,都較偏重將犯罪後的精神病犯人延長收治管理,而禁絕他們與社會接觸,這樣的做法,只是回應社會恐懼的消極作為。為有效修補社會安全網的破洞,爰要求行政院應召集法務部、衛福部設置跨部會協調小組(或機制),整合司法、醫療及社福三大業務,就以下事項提出規劃執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編列監護處分相關處遇的必要經費;2.完善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的轉銜制度,確實擬定社會復歸準備計畫。3.積極建置受監護處分人回歸社會後所需的社區資源。4.全面盤點精神病患醫療及復健資源,包括門診、住院、社區復健中心、居家治療等,以利連結相關資源的轉銜與個管制度。 (三十三)鑒於在2011年日本福島事件之後,不少國家決定全面廢核、通過廢核時間表,但幾年後大部份國家都相繼修正廢核政策,認為在當年激情情境下作的決策未必理性正確,連發生核電事故的日本都恢復部份核電運轉;日本首相岸田近日更表示將重啟閒置的核電廠、延後現有反應爐的運作年限,以及發展新一代反應爐;另外,德國原本111年底要關閉3座核電廠,正式走完全面廢核之路,但因全球減碳帶來的通膨、天然氣價格高漲,加上俄烏戰爭帶來的能源危機與地緣政治衝擊;因此,德國政府在今年7月宣布要進行新的全國電網「壓力測試」,再決定年底是否如期淘汰核能。惟在政府宣布2050年淨零碳排政策,加上大陸不定期類封鎖台灣的軍演,為確保我國發電用能源(如天然氣)供應無虞,爰要求行政院應責成經濟部應滾動檢討並適時修正相關電力開發規劃,以及早因應及部署。 (三十四)有鑑於行政院有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之責。然根據統計,台灣女性在25歲後擁有工作之比例一路下降,與男性相較,女性因家庭放棄工作比例仍較高,日後回歸職場機會相對變少,薪資水準也較低,顯見行政院對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與強化性別平等運作機制未臻完善。為此,請行政院正視職場女力崛起已是全球發展趨勢,並就落實我國性別平等,讓我國女性工作者得以有效發揮職場潛能提出具體政策,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三十五)政府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之衝擊,於2018年核定「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執行期程自2018年至2022年,預計投入之總經費高達2,513億8,240萬元。然根據審計部最新決算報告指出,投入總經費高達2,500億元的「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實際上卻是生育率持續下降,顯見行政院花費鉅額公帑,卻未滾動檢討改進。為此,請行政院應跨域整合各權責機關,實證分析及研訂精準政策,以契合民眾婚育誘因,改善提升我國總生育率。 (三十六)有鑑於俄烏戰爭引發的能源、大宗商品、糧食價格大漲,歐美國家通膨率創下數十年記錄,相對起來亞洲通膨率雖較不嚴重,然有許多外國銀行經濟研究部門皆發現,亞洲通膨最大壓力來自食物類別。據調查報告顯示,近年來食物類之通膨率變動,最高是印度的7.8%,台灣以7.4%居次,相對中國大陸、越南僅2.3%、1.3%,顯見我國台灣食物通膨率已成為政府不應再漠視之問題!為此,請行政院督導經濟部、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儘速研議對食品高通膨問題之具體對策,避免食物類別支出排擠更多耐久財消費,阻礙疫後經濟來自內需支持之復甦動能。 (三十七)有鑑於新南向政策是我國自106年開始實行之外交及經濟政策,主要目地為推動臺灣商人轉移至往東南亞地區投資及開發,以經濟與文化實力增加其對東南亞國協的影響力,期促進經濟增長、改善人民生活。然新南向政策推行至今總共花費公帑250億元,經貿交流績效未能讓國人顯著瞭解。。為此,請行政院提出具體檢討方案書面報告,將人民納稅錢做最好的使用,以保障國人在外洽商經商求職便利,生命與財產免於受到威脅。 (三十八)有鑑於近年來全台詐騙案頻傳。根據警政署統計,各項詐騙案件中以虛擬貨幣類型詐騙案件暴增最為快速,究其原因為虛擬貨幣已出現十多年,衍生的法律、犯罪問題日漸增長,國際上早已意識到此問題嚴重,且已立法、或設專責機關加強虛擬通貨的監管,然我國政府雖曾多次跨部會討論,至今仍欠缺主管機關及管理規範,導致執法機關只能用消極勸導作為打擊虛擬貨幣詐騙之對策。為此,請行政院應就虛擬貨幣之流通、監管有所作為,且與跨部會組成之「打詐國家隊」,就跨境詐欺犯罪、追討不法金流,提升查緝能量,杜絕不法人士利用境外網站犯罪,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三十九)鑒於媒體揭露國外BreachForums論壇似販賣台灣民眾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相關個資,據傳個資係從政府部門流出,惟哪一個部門卻不得而知,事發後行政院未向外界具體說明情況,亦未具體調查,可說是束手無策。爰請行政院督促數位發展部,就近期大規模資安漏洞事件,儘速召開跨部會因應小組,並針對資安漏洞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有鑒於政府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規劃辦理各項紓困補貼措施編列約4,742億元,惟紓困比對平臺功能未臻完備,致紓困補貼對象間有重複請領、資格不符及擁有高額資產者仍獲補助等情事。爰要求行政院責成國發會及數位部會商經濟部、勞動部、交通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教育部及財政部等部會,建立跨域溝通協調機制,落實跨領域資料之介接與運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有鑒於歐美日政要旋風式密集訪台,除了讚揚民主外,對雙方或多邊的經濟貿易協定未有特定成果呈現。爰要求行政院召集經濟部、財政部、農業委員會針對來訪政要就雙方經貿需求、關稅降低及農產品出口等提出來訪國對該國最優惠關稅及出口需求分析研究,並與我主要進出口國家地區做相關差異性分析與影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有鑒於內政部統計110年現住人口結婚對數11萬4千餘對,經與104年結婚對數15萬4千餘對,統計6年結婚對數減少約近4萬對下滑率超過25%,如何鼓勵適婚年齡男女結婚與生育,及109年人口開始負成長如何避免逐年擴大,各部會應妥適未雨綢繆。爰要求行政院督促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集相關部會檢討國內結婚率逐年下滑,對國防、內政、經濟、教育、福利補助等方面提出研究及因應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有鑒於內政部統計110年現住人口出生人數15萬3千餘人,經與104年出生人數21萬3千餘人,統計6年出生人口數減少約6萬人口下滑率約28%,為避免對國家未來發展可能造成國安問題,各部會應妥適未雨綢繆。爰要求行政院督促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集相關部會檢討國內出生人口逐年下滑因素,對國防、內政、交通、經濟、教育、社會福利及醫療資料等方面提出研究與因應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有鑑於國內治安問題愈趨惡化,接連發生網紅館長槍擊案、台南安平角頭槍擊案、南投康建生技公司槍擊案、台中滷味攤槍擊案、高醫槍擊案、萬華青山宮槍擊案及台南學甲88槍擊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全國槍聲止不住,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槍擊案發生數從107年83件、108年86件、109年84件,110年已高達100件,平均每3.65天即發生一起槍擊案,而警方查獲槍枝數量從107年1,529枝、108年1,285枝、109年1,357枝,110年1,153枝,以及111年1至11月的896枝,槍擊案日增,查獲數卻下降,顯示我國黑槍流竄問題嚴重,尤其民眾可透過網路就能輕易購得「五萬有找」的改造手槍及子彈,甚至還有改槍教學影片,蔡政府對於治安改善不見積極,反而沾沾自喜於「台灣治安在全世界名列前茅」,與人民感受有嚴重落差。爰此,要求行政院督促內政部,針對肅清黑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111年8月間爆發多起人蛇集團在網路以「高薪打工」廣告誘騙國人到柬埔寨被囚禁、凌虐、轉賣,甚至強摘器官等情事,由於受害人數眾多,歹徒手法殘暴,加上政府的輕忽,激起國人的集體憤怒,沒想到救援工作才告一段落,國內竟也發生同樣駭人聽聞的凌虐囚禁案件,警方共救出61名被害人,但不幸有3人慘遭虐死棄屍,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與柬埔寨案如出一轍,震驚社會,難以想像會發生在蔡政府口中的「台灣治安在世界名列前茅」、「這幾年民眾都肯定治安進步」。對於我國詐騙集團猖獗盛起,頻傳多起求職遭囚禁案件,儼然成為人口販運的囚禁大國,蔡政府除了只會宣示打擊犯罪決心、呼籲國人求職不要上當及召開破案記者會宣揚績效外,至今仍提不出具體因應對策,更凸顯政府對此類組織性犯罪集團掌握度不足。由於現行「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規定,該會報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且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其主持層級及開會次數恐無法及時因應新興人口販運犯罪型態及趨勢,爰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強化人口販運防制工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行政院於菸害防制法中新增加熱煙為類菸品,宣稱希望寓禁於徵。然該法案仍在審理中,事實上不論是國內實體店面或是網路上於各種平台或通訊軟體上,皆能輕易地獲得購買消息以及購買到加熱菸甚至電子菸,然對於查緝非法菸品,國健署及各地方衛生單位人手不足,查緝量能有限,非法菸品的氾濫販售,已嚴重危害國人健康。 爰要求行政院督促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市面上不論是境內或境外的非法菸品販售加強查緝,並將違法業者相關資料,公布於網路,讓全民更加重視防治非法菸品的重要性。 (四十七)在美中角力下,已從貿易戰升級到晶片戰爭,如今台積電在美國施予無形壓力下赴美設廠,不僅引發人才、技術外流之虞,「矽盾」保護力亦恐失靈,然而經濟部卻對台積電工程師包機赴美解釋為設廠正常現象,此外,台積電對先進製程的定義是7奈米或以下,不論美國廠是已確定的5奈米或是未定的3奈米,全都屬於先進製程,對照之前蔡政府對美國強迫國際半導體業者提交營業機密資料的作法束手無策,經濟部一句「先進製程留在台灣的方向不會改變」,顯然只是空話,技術外流已是早晚之事。由於蔡政府先前修正「國家安全法」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但國科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機制仍處規劃階段,相關子法仍未訂定,面對此一空窗期,蔡政府對於高科技業者海外投資設廠之行為更該嚴格把關。爰此,要求行政院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查核機制牛步化自我檢討,並督促經濟部針對台積電等高科技業者赴海外設廠之投資行為對我國產業衝擊影響進行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有鑑於金融科技日新月異,各類型虛擬通貨之交易不斷產生,然此類交易通常具有高度風險性與投機性,甚至可能淪為非法交易工具。目前僅能確定的是金管會為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但究竟哪個單位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今還無法確定。 據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指出,因行政院尚未指定虛擬通貨平台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虛擬通貨之屬性究屬商品或支付工具亦待評估確定,已衍生營業稅之核課疑義。 為使因應而生的各種爭議能儘速獲得解決,爰建議行政院儘速指定虛擬通貨平台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十九)蔡英文總統於111年12月31日在總統府召開國安高層會議,並針對全國稅收超過預算數4,500億元進行回應,扣除地方政府稅收扣除應分配給地方政府的稅收700億元,中央稅收佔3,800億元。 而中央政府可運用之3,800億元,從三個面向規劃。首先,以其中1,000億元為規模,撥補勞保及健保基金財務缺口,並同時挹注台電資源,進行電價補貼。其次,除各部會既有經費外,也將再以其中約1,000億元額度,投注「加強韌性經濟方案」,最後剩餘金額約1,800億元,研議與全民共享的可行方案。 綜上,爰請行政院責成國發會就總統指示辦理之三面向後續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貨物稅條例從民國35年公布實施至此,針對民生用品課徵貨物稅,諸如果汁、家電及汽機車等,已成為民眾生活之必需品,而企業將相關課稅成本轉嫁於消費者,民眾生活負擔加重,顯示出貨物稅課徵有檢討之必要,爰請行政院就貨物稅條例之存續及相關課徵項目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有鑑於我國住宅價格指數逐年升高,高房價除了使國人無法負擔,更進一步成為民眾不敢生的主要原因,造成國安危機。而根據內政部統計數據顯示全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於111年上半年約近86萬宅,而全國新建餘屋(待售)住宅統計截至111年第2季為止,亦有高達7萬7千宅。而近年房市投資炒作下形成龐大的閒置房產存量,在未能有效釋出的情形下,無法有效促進房產價格合理修正。爰此,請行政院應研擬活絡房產餘屋及低度用電住宅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過立法院朝野協商後,將住宅租賃契約全面視為消費關係,未來,修法通過可適用消保法規定,全面提升租屋族群權益保障。然而,如何有效於修法通過後,有效提供承租人取得相關協助及運用案件分析減少租屋糾紛的產生,似有疑義,爰請行政院針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加強政策宣導與統計分析相關租屋糾紛發生原因及申訴調解受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未來政策實施後檢視成效。 (五十三)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中第三條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然而近年社會住宅興辦進度未如預期,卻未見行政院透過房地合一稅稅收擴大住宅基金經費以加速社會住宅興辦,造成社會住宅供不應求,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將房地合一稅收提撥一定比例,實際用於住宅政策上,落實居住正義。 (五十四)有鑑於台灣不動產價格水漲船高,使得無自用住宅的國民,陷入租屋的輪迴,在我國租屋政策長期保障不力下,恐造成國民居住權利受損。而既使想要脫離租屋族,購買自用住宅者,也因我國目前相關對於不動產市場政策,如實價登錄2.0、房地合一稅2.0及央行加強選擇性信用管制、土建融放貸制等措施,實施後尚有房市新型態炒作及價格上漲的問題。在這樣的前提下,政府應思考透過其他方式推動無自用住宅者能夠在合理負擔下有購買住宅的可能,爰要求行政院應就各國政府打房政策進行優劣分析,參考用於我國打房政策,並就英國「半買半租」降低青年及無自有住宅者的購屋門檻,研議應用於我國不動產市場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有鑑於今年頻繁發生不肖分子透過臉書等網路社群媒體,以優渥工作條件為誘因,假意招募民眾前往東南亞國家從事博弈客服及人頭貸款等各類工作,待被害人簽訂工作契約赴外國後,甫入境即控制自由、沒收護照,強迫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成為從事非法工作奴工。 又自柬埔寨詐騙引發高度關注後,詐騙集團難再找到「豬仔」下手,轉換方式在台灣設立據點,例如近日破獲有台版柬埔寨詐騙案之稱的假求職真拘禁之惡劣行徑。 依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第42次會議紀錄報告案第四案「國人到海外工作遭詐騙從事不法行為陷入人口販運或其他情形求助外館案例報告及因應作為案」之決定,行政院處理「賣豬仔」事件仍著重於國人於海外陷入人口販運之應處作為,未能嚇阻詐欺集團暴力化與人口販運集團國內化之趨勢。另查警政署現行針對詐騙集團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僅針對傳統電信詐騙之防治,未能有效掃蕩行使暴力手段脅迫之詐騙集團。日前公布之「第5波掃蕩詐欺集團、黑道幫派專案」亦僅為短期之整肅專案,未能長期防治此等犯罪問題。 爰要求行政院就下列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1.修改全台打擊與防治人口販運之行動方案和方針,以符合與掌控當今台灣社會人口販運犯罪之實際發展趨勢。 2.釐清打擊與防治暴力詐欺集團各機關之角色功能與其職權範圍,並充分協調全台打擊人口販運之各項執法作為。 (五十六)鑒於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躉售物價指數兩者年增率節節上升,其中躉售物價指數更創下歷年來最大漲幅,代表全球原物料上漲趨勢致使我國面臨輸入型通膨,並連帶影響國內物價上漲,通膨壓力逐漸升高,對此,行政院已責成法務部偕同相關部會組成物價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物價哄抬介入調查,澈查國內上游原料供應商及原物料價格,欲藉此平抑物價。 據主計總處數據顯示近期薪資成長幅度幾乎被國內高物價吃掉,已嚴重影響民生,爰要求行政院從嚴調查國內是否有業者違法囤積或炒作、哄抬物價等情事,若有不肖業者涉及相關犯罪行為,應嚴查速辦。 (五十七)有鑑於我國房市價格高漲,買房從夢想變幻想,主因是囤房情形日益嚴重,然而行政機關對於囤房行為仍未有積極處理,導致投機情形更加猖獗。查,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有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生活必需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現今投機人士將房屋作為投資工具,變相迫害國民之居住,爰要求行政院應參考刑法第251條囤積炒作物價處刑罰規定,研議打擊炒房相關刑罰規範,以遏阻不當囤房行為。 (五十八)有鑑於兩岸情勢升溫,我國現有義務役(即軍事訓練役)服役期間僅有4個月,似有訓練役期過短,訓練沒有足夠時間,進而造成不精實的問題,恐成為我國在面臨軍事危機時,人力資源無法有效運用的疑慮。而根據現在的制度,新兵訓練占5週,而部隊訓練占11週,然而觀察鄰近國家,以韓國及新加坡為例,分別是18至23個月及2年,更多的時間可以提供部隊彈性充實訓練內容。綜上,爰要求行政院應就現行義務役役期恐導致訓練不精實進行檢討及役期延長以充實訓練內容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九)經查警政署2014年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於2019招標採購4萬7,892件防彈背心。然,新採購的防彈背心第一批1萬2,000件送驗時,竟不符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2019年11月28日,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20年2月12日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將光研公司列入拒絕往來廠商。然,警政署於2019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且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又於2020年3月6日,標到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又,警政署2020年2月25日資料顯示,目前在有效使用年限內的防彈背心,一共只有1萬7,007件,距離需求量5萬5,116件,短缺了3萬8,109件。反應迅速的警政署,就把防彈背心列為共同裝備,讓全國近7萬名的員警「共享」防彈背心。綜上所述,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 另,自2020年至今的防彈背心標案,有5件法務部矯正署的標案,是由「尚極實業公司」得標。尚極公司唯一董事林聖哲,是光研公司的董事。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144號民事判決,尚極公司還曾經是光研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在另外一件也是涉及政府採購案件的偽造文書案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法院更指出,尚極公司其實就是光研公司的老闆林樹雄所經營。換言之,兩家公司的經營者為同一人。 爰要求行政院邀集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等採購防彈裝備等部會研擬對策與修法,以確保採購出狀況時之履約執行,及解決被政府列為拒絕往來戶的廠商仍可重新以相關企業競標之情形。 (六十)有鑑於110年5月指揮中心實施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正逢畢業季,現疫情雖已趨緩,惟青年就業情形仍不見好轉。據主計總處統計,110年11月整體失業率為3.66%,然而其中20歲至24歲青年失業率竟高達12.19%,約是整體失業率的3.3倍;25歲到29歲失業率6.23%,也遠高於平均值,未回到疫前水準。另外從勞參率來看,去年11月勞參率59.11%,是近3年同期新低;其中20到24歲的勞參率58.89%,25歲到29歲為91.5%,兩個年齡層的勞參率也都比前兩年來得低。由此可見青年就業景況未隨大環境好轉。 爰要求行政院提出改善青年失業對策,加強提供社會新鮮人職涯諮詢及適性評量,降低其失業風險,並檢討現行青年就業政策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鑒於尼加拉瓜於110年12月10日片面宣布終止與台外交關係,並予以2週期限要求我國駐館人員撤離。因時間緊迫,我國已於110年12月22日與尼加拉瓜天主教教會簽約,將大使館館舍以公益用途象徵性出售予教會。但尼加拉瓜政府基於「一中原則」下令沒收台灣大使館,並宣稱我國所有資產皆屬中共,欲將外館資產轉交北京。尼加拉瓜獨裁政權不法動用國家權力,干擾台灣合法轉移外交財產,進而侵占的作為,外交部表示將聯合理念相近國家討論,以其他方式對尼國有效課責。 為降低往後我國政府海外資產遭沒收後蒙受之損失,爰要求行政院各駐外單位於置產前,應先評估當地政經情勢、法治制度健全性及雙邊關係穩定性。 (六十二)據交通部統計,民國109年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件數達8,886件,儘管年傷亡率有下降趨勢,但酒駕再犯率卻是逐年升高,在民國107年酒駕違規再犯率已達38.1%。 儘管我國在民國109年已開始實施「酒精鎖」新制,但該制度上路1年來,截至110年3月止,僅35輛車安裝「酒精鎖」,且酒駕累犯也能駕駛未裝有酒精鎖的非自駕車輛,刻意逃避酒精鎖。 為預防國內酒後駕車問題不斷,爰要求行政院研議未來國內新販售車輛皆應一律配置酒精鎖,並評估以補助獎勵措施先行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三)據109年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政府自90年起漸進推動資安基礎建設,並於108年起正式實施資通安全管理法,至今已實施屆滿2年期間,惟仍有部分公務機關(構)未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提報或延遲提報資通安全等級,導致行政院未能予以核定,無法及時接軌相關資安法制,如今即便是政府網站、系統平台亦有可能受到駭客攻擊,資安疑慮已不容忽視。 爰請行政院(國土辦)督促數位發展部應於3個月內盤點並督導轄下各公務機關(構)之資通安全法制配套辦理情形,針對清查及督導之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以期能符合蔡總統「資安即國安」之理念。 (六十四)查我國因交通事件死亡人數已連續四年攀升,2020年死亡人數2,972人,2021年1月至10月死亡人數則為2,440人,明顯落後於先進國家,我國更曾因道路安全問題被澳洲列為旅遊示警國家,國家聲譽已然受損。查行政院近期就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提出各項改善措施,希望能降低國人於交通事件死亡之人數,惟改善道路並非僅交通部與行政院之責任,道路設計涉及營建署、交通違規監管單位為警政署、交通安全宣導責任為教育部所攬,甚至地方政府亦涉及交通局、工務局等相關部會,然而長期以來各個機關之間的橫向機制整合效能尚未發揮其功效,導致機關各行其是,交通事件死亡人數始終無法降低,爰要求行政院針對強化中央政府各部會就道安精進之橫向整合、具體精進作為與實際課責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五)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數據,截至110年11月,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工程類採購案,於第一次招標決標之採購案件比率未達50%,其流標原因多為投標廠商家數未達政府採購之規定,顯見政府之公共工程採購案難以吸引工程業者投標;而導致業者投標意願低落之原因,除政府標案流程僵化、繁瑣外,難以配合市場行情及營造物價指數調整經費亦為重要因素;以105年為準,110年營造物價指數漲幅已超過20%,行政院雖於107年成立穩定物價小組,然主要仍以民生物資之物價穩定為主要面向;為期公共工程能吸引更多業者參與以利篩選,又為使公共工程得如期如質完成,行政院應研議因應營造物價指數波動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於2022年10月時,經媒體報導可能涉及性騷擾及霸凌女性下屬,全案雖於10月4日由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中,但迄今已超過2個月,仍未見行政院對外說明調查過程及結果。且原能會主任委員自12月3日起請假接受調查,迄今亦已近月餘,長此以往恐對原能會業務造成影響。 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於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對外說明本案調查過程及結果,以利國人了解。 (六十七)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出任務總結報告,我國以威權統治者之姓名或相關符號命名之道路(如中正路、介壽路)、行政區域(如中正里、介壽里)仍有300多處。是類道路名稱之持存,除持續造成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害者及其家屬之傷害外,從都市規劃角度而言,高度的命名重複率亦不合理地增加了空間記憶的難度,且由於經常與當地文化地景欠缺有意義的關連,亦經常有礙於地區文化的保存與發揚。 有鑑於我國分歧的歷史記憶和認同、跨部門和單位之行政工作對既有地理資訊之依賴,街道及行政區劃命名之變更並非輕易,前述「總結報告」建議,應建立中央與地方「協作處置威權統治者命名街路名稱的統籌機制」,對全國道路與鄉鎮區等名稱提出整合性計畫,以作為地方政府進行街路名稱去威權化的評估基礎。行政院作為轉型正義任務之統合、協調機關,自應就前述統籌機制之具體事項,進行研議。 惟為確保相關機制內容之可行性和評估相關行政成本,並透過處置過程本身促進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深化,相關機制不能僅採取由上而下之傳統行政執行模式,而係必須透過程序設計,確保其過程及結論具開放性、在地性及多元性。因此,上開機制確立前,行政院應揀選部分街路或區域,實施數件「示範計畫」,就處置流程之實驗性規劃及其妥適性,廣泛蒐集經驗以進行政策評估。且應考慮建立管道,開放人民對處置機制如何設計一事本身,進行提案和公開討論。 爰建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就精進未來權威象徵處置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查依2022年修正通過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由行政院負責推定同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各項轉型正義工作之統合、協調及其監督。但由於既有政府單位中,除部分獨立之學術研究單位外,幾無以「歷史真相調查」本身為常態行政任務之機關,故促轉會本條例第4條第2項「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之任務,未於本條例第11條之2規定承接業務之機關。在促轉會解散後,解釋上應屬於依本條例第11條之2第1項第7款之「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其相關權責,由行政院指定之。又根據2022年3月10日促轉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之業務報告,促轉會亦有意將「還原歷史真相業務」交接予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還原歷史真相,保存威權統治之記憶是轉型正義之重要目標,亦是鞏固民主轉型國家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必須之基礎社會工程。有鑑於威權統治者為維繫其政權,除動用國家自身之高權外,亦會透過社會內之協助者,對人民施加暴力以鎮壓反抗或排除政敵,為還原威權統治之運作機制之歷史真相,促轉會即曾依本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主動就威權統治時期所發生、乍看之下與國家行為無關、但威權統治者極有可能介入之政治異議者或其相關人之非自然死亡、失蹤事件,進行調查並做成報告,「林義雄宅血案調查報告」、「陳文成案調查報告」即為其適例。 法務部現所承接之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業務中,雖有對國家不法行為進行歷史事實之調查,但係以平復具體個案因國家不法行為所受之不義為目標,而非為還原威權統治者為維繫其政權所從事之各種不法行為之歷史真相,對於前述與國家司法裁判、行政作為之關聯性不明之事件,依據本條例第4條第2項進行真相調查,並未納為其常態業務。 為深化我國對威權統治時期之理解,持續推動轉型正義,爰請行政院就前述「疑似與威權統治相關、與國家不法行為之關聯性不明之事件之真相調查之規劃」,進行相關研議,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政府機關出國報告應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前揭處理要點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似致其他政府機構僅部分上傳,或於官網自行揭露。出國報告建議事項目前需下載後始得閱覽,且無法追蹤處理情形,有礙對機關出國計畫之監督及民眾知的權利。 行政院應研議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各機關應於資訊網列出出國報告建議事項,並應填具彙整表,於每年3月底前,於資訊網揭露機關前一年度出國計畫案件數(各目的性質之法定預算案件數、未執行案件數、變更案件數及實際出國案件數)、原定及實際出國人數、天數,及報告揭露情形(公開、限閱、機密)等資訊。附屬單位、國營事業亦應上傳公務出國報告。行政院並應函請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協助上傳所屬出國報告至資訊網,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公眾利用。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七十)因警察勤務特性使然,警用汽機車相對一般公務車輛較易發生肇事而有維修需求;相關維修開銷宜統一投保車體險。查各縣市政府係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警車維修經費;目前各縣市均有為所屬警車投保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但僅有臺南市、南投縣、雲林縣警察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等單位,有另行投保車體險,顯見多數員警如因公發生車損,仍需自行或由分局負擔,並非妥適。行政院應督導內政部,盤點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警政單位所屬尚待投保車體險之警用汽、機車數量,並自112年起,編列預算統一投保車體險,以保障員警執勤權益。 爰建請行政院支持警用車輛統一投保車體險,督導內政部完成前揭統計,並針對113年度總預算案有關投保經費編列概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一)自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事故及408次太魯閣列車事故以來,國人對運輸安全逐漸重視。為避免重蹈覆轍,發展我國事故調查能量、建置並精進調查工程技術,已刻不容緩。事故證物並應妥善保存,以作為社會共有財,提醒主管機關、營運機構及運輸從業人員過往教訓。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規劃籌建「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即為落實前揭目標。舉凡紀錄器資料解讀分析、證物鑑定分析、動畫製作及工程模擬、事故現場精密量測、殘骸偵蒐等專業技術,均須長期養成及建置,方能釐清事故原因,並提高事故調查完整性。 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已同意配發工程用地,國家發展委員會亦已審議建置計畫。行政院應支持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並提供預算協助,以提高運安會調查量能。藉由建置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將使我國接軌國際,躋身指標性事故調查單位之列。 爰建請行政院支持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並於運安會函報修正計畫後儘速核定辦理。 (七十二)有鑑於111年10月國外論壇「BreachForums」出現一則販售我國2,357多萬筆國民個資貼文,內容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戶號、生日、婚姻狀態、地址等資料,賣家宣稱資料來自內政部戶政司,引發國人恐慌。蔡英文總統過去多次宣示「資安即國安」、「要打造被世界信賴的資安系統」,但政府資安問題卻層出不窮,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資料指出,駭客入侵政府網站事件從108年265件、109年396件、110年523件,顯示非法入侵事件逐年增加,而此次戶政資料外洩更是我國史上最大個資外洩事件,已成為嚴重國安問題。對於戶政資料系統產生的資安疑慮,內政部僅表示「格式不符」、「偵查不公開」、「非直接由戶政系統流出」,至今未向國人清楚交代,爰此,要求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有鑑於111年9月18日地震造成花蓮與台東兩縣嚴重災情,導致偏鄉原有簡易自來水系統無水可用或水質不佳,影響居民生活甚鉅。經台灣自來水公司洽詢花蓮及台東縣政府初步提報相關改善需求。經濟部水利署於111年12月13日召開「花東無自來水地區現況及未來供水改善規劃研商會議」基於災區優先之原則,業再次請花蓮縣、台東縣政府確認民眾接水意願及113年底可竣工之工項,提出可執行之規畫方案及經費需求。爰請行政院督導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花蓮、台東兩縣提報之需求,優先由無自來水改善計畫經費及花東基金專案補助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計畫,並儘速辦理接水。 (七十四)依據統計,目前在台移工總數為68萬7,178人,然移工逾期滯留、非法打工情形嚴重,滯台移工自106年之5萬2,317人逐年攀升至111年7月止,已高7萬2,655人,加上自行到案復失聯者1萬6,308人,總計8萬8,963人,形同每8名移工中,即有1名為非法工作者。與各鄰近移工輸入國相較,本國相關法規裁罰金額過低、法律效果不彰,內政部與勞動部108年已將「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提報行政院,歷經4年,行政院仍未轉送本院審議,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23項: (一)政府為保障原住民生計及權益而設置「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僅能由原住民使用,惟近年來卻發生各種遊走法律邊緣的方式,大量原保地遭非法移轉給非原住民經營溫泉飯店或露營區,已然成為我國山區土地利用的重大亂象之一。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訂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明訂原保地僅能於原住民之間進行買賣,且「限於原住民使用」。惟原保地近年大量「長出」溫泉飯店與露營區,表面上是原住民「扺押」給非原住民經營,看似合法,實際上這些土地多半已等同「轉售」予非原住民。監察院也曾多次對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糾正案,惟多年來原保地依然不斷透過該方式流失。現行「原開辦法」僅為行政命令,因而對於仲介、掮客、開發商等違法業者及不肖人士無法形成具強度之拘束力,雖「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目前已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竣,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來基於該法所為之政策推動相關規劃,仍未見明確內容。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預算編列較111年度新增163萬2千元,項下包含原保地規劃、原保地地權管理、原保地土地利用等業務,然近年原保地管理成效仍不彰。為促使原住民族委員會正視原保地不當利用、轉售、開發之現況,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編列9,445萬8千元,爰凍結100萬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原保地現況調查及因應「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之未來政策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補助額度自102年5月27日發布修正迄今未有調整,惟我國物價指數持續成長,補助額度應依物價上漲務實調高,以利推展原住民族教育、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及營造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物價上漲研議修正補助要點調高額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補助原住民留學生留學期間每月400美金生活費,惟其金額自99年4月26日發布修正迄今未有調整,而全球物價指數持續成長,其補助額度實應依物價上漲務實調高,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全國物價上漲研議修正補助要點調高額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進度相當緩慢,以國有地非公有土地出租土地申請增劃編原保地為例,據國產署統計,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已受理申請增劃編原保地逾5年尚未核定案件合計達3,329筆;其他非出租之土地及林務局等公產管理機關申請增劃編未核定案件亦相當多,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實應檢討並積極督促協調相關機關加速核定進度,並就原保地增劃編核定進度緩慢檢討改善。 (五)有鑑於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社工員、原住民族就業輔導員、金融輔導員、保留地土地登記人員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其業務內容及服務推廣日益繁重,惟薪資待遇未獲等比例提升。查111年全國軍公教人員薪資已調薪至4%;112年勞工基本月薪自25,250元調漲至26,400元、時薪168元調漲至176元,漲幅約4.5%,原住民族委員會卻未就上開推廣原住民族事務之人員配合其調高薪資,實難謂合理,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比照軍公教人員調薪調高上開人員薪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有關平埔族取得原住民身分,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且於修法或立法完成前,均得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依本判決意旨認定其民族別。該判決要旨也提到臺灣南島語系民族或其成員應有權要求承認並依法核定其族群別並為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有依法核定之義務;至其相關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自應由相關機關明文規範,適當訂定之。且立法者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訂定其保障內容及範圍,合先敘明。 再查,因憲法法庭未能理解南島語族學術與實務上之分類之必要性,而做此判決乃合情合理。然將其納入既有原住民族群茲事體大,本次判決大法官黃昭元其協同意見書亦提到「然考量本件所涉問題之複雜,本判決也僅先承認西拉雅等其他南島語系民族及其成員之原住民身分應受憲法保障;至於其權利事項之保障,則仍須由政治部門,與有待承認之各該族群、既有之法定原住民族等,循民主程序解決之。」顯見大法官也認為平埔族納入原住民族後其權利、義務仍應徵詢既有原住民族主流意見。 綜上所述,為完成大法官之協同意見之要求,消彌族群彼此紛爭,避免族群間因資源分配導致關係撕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一年內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市)至少各辦理三場次之座談會,邀集並收集南島語族族人相關意見,就未來權利事項之保障方式與體系做全盤規劃並制定專法,以維護其他南島語族族人權力。 (七)查2016總統大選蔡英文原住民族政策主張提到「強化都市原住民與原鄉間的支持網絡,創造其公平發展機會」,具體規劃是規劃都市原住民族自治架構,擴大政治參與機會;增進都市原住民族社會資本,建立城鄉產業連結,促進就業機會,協助經濟發展;保障都市原住民族兒童受教育的權利,並避免與其民族語言、文化造成脫節;維護和加強都市原住民族青年與其土地、水域和自然資源的獨特精神聯繫的權利;除繼續採取住宅補貼政策外,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用途增列「地方政府興建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專案貸款」,保障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營造都市部落共同體。原民會期間雖提出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方案,然期間並未與都會原住民研商所需,遲至111年12月12、13日才舉辦「都市原住民族發展研討會」,新聞稿更以「關心都市原住民族權益‧原民會首度辦理都市原住民族發展研討會」大內宣自己的政績,蔡總統執政六年了,2016年提出的政見原民會今年年底才辦理研討會,邀集各地方政府研議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作為未來制定都市原住民族政策與法制之基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推動保障都市原住民族權益的法制作業,都原權益早日法制化,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60萬7千元。經查:該計畫中有關新創推升經濟動能,預算書中僅說明「辦理精實創新輔導計畫、企業體質診斷計畫、辦理企業領袖班及國際經濟發展論壇」,惟未具體說明相關方案及政策規劃內容,令人質疑該計畫與原住民族整體經濟發展發展有何助益?亦無法獲悉新創事業輔導體系之具體成效。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住民族土地地用經費」編列1,266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92萬6千元,增幅近45%,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不利國會監督,鑒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6億6,054萬9千元。經查:預算書中有關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本年度編列18億3,237萬2千元,較去年度增加近9億元,惟並未看出具體績效,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迄今仍未見相關配套政策公布,原住民族語言保存推動可謂難有進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十一)今年11月14日立法委員高金素梅於內政委員會對原住民族委員會質詢,要求提供「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細項資料,亦在12月2日行函索資。原住民族委員會終在12月14日回復,但資料不完善,故於12月15日再度行函索資。而為恪盡職守立法委員職務之預算監督,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的執行規劃與各項計畫預算編列以及推動情形書面報告;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善盡督導之責,督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完善製播族語節目及積極辦理原住民族媒體人才培力事宜。 (十二)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公告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計畫(108年至112年),該計畫目標說明指出「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精神,針對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之範圍進行勘查及劃設作業,依據劃設辦法之規定及參酌104年及105年執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確認作業計畫之經驗與建議(含人力、經費及期程),考量原住民族多元文化及特殊社會結構,並尊重部落及民族之自主性及主體性,爰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調查及劃設計畫,期經過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與其協助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或民族組成劃設團隊之協辦過程,進行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之作業。本次計畫預計完成全國748個部落傳統領域土地公告作業,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諮商同意權利。」然時至今日原民會僅於2019年5月29日於網頁公告烏來區泰雅族各部落、邵族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範圍,其餘部落至今均未公告,僅公開各部落成果報告,顯然與當初計畫有所違背,為避免原住民土地權益受損,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112年該計畫公告部落範圍之期程,儘速辦理後續作業程序。 (十三)立法委員高金素梅於2021年3月16日、10月12日兩度對行政院蘇貞昌院長總質詢,以爭取部落聯絡道路之養護經費,終於在今年10月5日,行政院核定每年從汽燃費編列1.7億元,用以執行部落和部落之間的道路。為落實專款專用原則及後續研議精進政策,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法委員提出「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申請須知」及「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分配及執行計畫」之各項核定版本,以及部落聯絡道路之養護經費具體細項及執行規劃書面報告。 (十四)鑒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近年貸款業務預算短逐年增加,106年度決算短絀3,557萬千元、110年度決算短絀6,806萬8千元,短短四年短絀增加3,249萬4千元(增幅91.34%),業務收支短絀概呈增加趨勢,111年截至7月底短絀數高於111年度全年預算短絀,宜儘速檢討相關費用樽節之可行性。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6個月內,檢討該基金財務狀況,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十五)鑑於監察院調查發現,原民會為改善原民部落數位落差,自103年起至108年累計建置376個部落愛部落免費公用無線網路,惟據統計在2,274個無線存取點中,109年度各AP連線使用人數結果,每天使用人數低於1人者,計有530個,而若以使用人數低於10人計算,計有2,034個,顯見愛部落免費公用無線網路情形欠佳。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藉以加速改善原民部落數位落差之情形。 (十六)台東縣的原住民人口佔36%,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就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應作通盤之瞭解與檢討,並建構相關基礎資料庫,以規劃最符合實際情形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方案。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原住民族相關住宅政策之基礎資料庫,內容應該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自行或共同建置之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以及建設之始末與目前實務現況,俾利確實有效針對原住民的居住需求提出妥善之施政方案。 (十七)七月中旬監察院實地考察了解原鄉地區財務困境,部分原鄉公所財政不佳,有其現行面臨的執行困境:包含公所因組織編制規範,人員編制人數不足以因應服務近十萬鄉親、與物價上漲因素,造成施工條件不佳招標困難等。因此就算原鄉公所希望有所作為,也可能因苦無地方配合款,陷入無米之炊的窘境。 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督促原鄉公所申請提報中央計畫型補助之地方配合款,換取更多補助經費,同時讓公所可以知道中央各部會的政策補助項目,加強原鄉建設。 (十八)2009年莫拉克風災重創南台灣,不少原鄉部落遠離山林、搬遷至山下永久屋,但陸續面臨土地飽和、文化流失及發展受限等問題,屏東大學在13年後舉辦「2022莫拉克災後原住民族人權工作坊」,針對災後重建進行討論,席間族人一句「回家好難」!觸動多人心扉。天然災害致部落族人流離失所,雖非原住民族委員會之過,惟受災居民皆為原住民,為維護原民居住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介入協調,協助族人完成重建,並協調相關單位調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十二條第2項規定,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3年度起,每年皆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預算,110年度預算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經費7,201萬千元,較109年度增加1,022萬千元。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0年3月26日,以「其他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已有同性質補助」為由,自110年8月起停止補助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經費,且未編列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顯然違背上開補助辦法規定,嚴重影響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權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112年度研提因應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編列18億3,237萬2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8條規定,於111年3月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惟迄今仍未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僅於110年完成「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草案」之預告。有鑑於原住民族語保存及發展研究涉及多項專業領域,且需各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共同投入,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以落實推動族語永續發展。 (二十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1年12月5日至6日舉辦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頒獎典禮之活動手冊-111年度計畫之發展與成果中提到:「……原住民族委員會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委早在1994年就強調,原住民族及其後裔必須以組織與行動爭取歷史解釋權,並促進政治、教育、社會地位的提升,以及對文化、民族再認同,最終目標是自決。因而,原住民族教育是不斷持續推展的進程。為了促進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的發展,精省前之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早在民國86年起針對『深造教育』等八類項目,辦理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計畫。」 惟查「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早於民國80年3月13日臺灣省政府80府民胞字第158374號函頒「臺灣省山胞專門人才獎勵要點」在案,獎勵金額更高於現今實施之要點,原民會竟印製且公開散布不實訊息給原住民。 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且「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供正確資訊給原住民,以落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俾增進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二十二)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保留地禁伐補償計劃中,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並未規範補償資金來源,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雖已將「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納入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收入來源及支出用途,惟107至112年,每年度約編列補償支出21億元,雖由國庫撥補10億5,000萬元,然另無其他土地相關收入財源,實際完全不具有自償性質。查「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凡付出仍可收回」的作業基金,惟禁伐補償金卻是「一旦支出便無法回收」,其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顯已違反預算法規定。 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惟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的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故禁伐補償預算編列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 又,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之附帶決議為:「若需提高禁伐補償金額,應由開徵碳稅支應」。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6年度起調高為每公頃3萬元,106年度所需經費21億元,循例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務預算及原民基金各半負擔,均編列10億5,000萬元。惟截至111年11月底止政府尚未開徵碳稅,原住民族委員會調高禁伐補償金額已違反立法院三讀時所作之附帶決議。 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6年3月30日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時表示:「……為避免其他身分造林者要求援引比照,衝擊政府財政,目前禁伐補償係依禁伐補償條例辦理,其適用範圍與申請人資格僅限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爰所需經費由原民會及原民基金編列,尚符政府照顧原住民族政策意旨及相關法規。……原民基金財務狀況相對良好,未來如確有不敷,將再予協處……至未來該基金如確有財務不敷情形,將再予協處。」,11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案收支相抵後短絀13億1,041萬9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短絀增加95萬5千元,顯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已確有財務不敷情形。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禁伐補償金預算應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6年3月30日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之報告,協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禁伐補償金財務不敷之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及經濟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原鄉部落發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其收益可促進部落社區發展。鑒於許多可裝設再生能源設施之土地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如風雨球場、活動中心等。若部落有共識發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社區與地方政府、能源局等相關單位協調,協助部落租用部落傳統領域內、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土地上之公有建築屋頂作為部落裝設公民電廠之場域,並且協助部落社區申請辦理相關融資。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46億1,697萬7千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30萬元、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50萬元,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1,617萬7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1項: (一)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資訊服務費1,469萬6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自98年度起陸續提供客家相關網站及APP等資訊服務,截至111年8月底止瀏覽(下載)累計達0.69億人次,允宜賡續維運並充實相關圖資、數據及資料,以利民眾查詢,另該會近3年(109至111年8月底)共發生資安事件8件,雖屬輕度風險資安影響等級,惟為降低整體資安風險,應強化所屬網站及APP之資安防護,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其中推展台灣客家連結全球網路,辦理客家南向交流活動、全球客家文化會議共編列1,400萬元。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為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的政策,客家委員會目前推動許多相關計畫,然而卻未見顯見成效。據客家委員會110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近五年客語腔調使用情形,除「大埔腔」使用比率,略提升1.8%,其餘腔調皆下降,使用客語比例不升反降,令人憂心忡忡。請客家委員會積極檢討改善。 (四)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綜合規劃發展-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客家委員會自98年度起陸續提供客家相關網站及APP等資訊服務,截至111年8月底止瀏覽(下載)累計達0.69億人次,允宜賡續維運並充實相關圖資、數據及資料,以利民眾查詢。另客家委員會近3年(109至111年8月底)共發生資安事件8件,即便為輕度風險資安影響等級,為降低整體資安風險,仍宜賡續強化所屬網站及APP之資安防護,善用政府資安聯防資源並與相關機關進行資安情資分享合作,以利客家事務之推展。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編列3,830萬元。客家委員會為運用數位工具輔導客庄產業、行銷及觀光等面向,並建置客庄產業經濟資料庫,盤點及調查客庄基本環境極具代表性產業資料,以建立客庄社區產業品牌發展模式、客庄旅遊產業鏈及推動客庄地區綠色景點,辦理「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369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惟該計畫111年度之預算執行率仍偏低,且110年度鎖定績效目標為符合預期,客家委員會允宜積極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以促進客家產業轉型及發展。請客家委員會檢討及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為配合108課綱,本土語言列為必修課程,而全國各級學校之客語師資卻嚴重不足。客家委員會應協同教育部檢討現行師資培育制度,並提出客語師資培育之改善方案。 (七)蔡英文總統積極打造「浪漫台3線」,並列入前瞻計畫,桃園市斥資16億元打造11項計畫,但近期陸續開館的乙未戰役紀念公園等卻偏離台3線,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甚至超過15公里,且大眾運輸不足,遭審計處點名影響台3線連貫性;尤有甚者,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1895乙未戰役紀念公園、桃園北區客家會館和台灣客家茶文化館等4大客家場館,一直變更設計、追加經費,完工期限也不斷延宕,總計相關計畫增加工程經費高達5.2億元,持續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請客家委員會針對「浪漫台3線於桃園市推動的計畫進度、執行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為持續推動客家文藝復興並打造「客家文化品牌」,客家委員會將在112年辦理「第2屆浪漫臺三線藝術季」,以桃、竹、苗、中等4縣市17個(鄉、鎮、市、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在地特色,透過藝術策展、設計導入、美學共創、教育參與、飲食創新、文化旅遊體驗、生活風格塑造、產業跨界合作與地方創生等形式,提煉並轉化臺三線沿線客庄風土、賦予客家文化更外顯的動能。 由於近兩年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政府政策的計劃執行受到程度不等的衝擊,隨著國內疫情影響逐漸穩定,爰請客家委員會敦促相關縣市計畫推動執行進度,積極落實計畫之進行。 (九)根據客家委員會發布「105年度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報告」顯示,符合客家基本法中的客家人定義,族群推估人口總數為453.7萬人,占全國總人口19.3%;調查報告表示,缺少政府與民間推動,客家族群的民眾客語能力每年約有1.1%的自然流失率,預估約40年後客語就不存在。 惟107年客家基本法修正後,雖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卻未見政府有推動客語為國家語言積極落實的決心與執行力。針對客家語言政策落實的必要性,應規劃短中長期的計劃方案,提供全民檢視執行落實過程,爰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國家語言發展法」中第3條明定,國家語言指的是,各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為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客家委員會於111年8月,首次開辦「客手語通譯人才培訓計畫」,希望透過該計畫,培育客手語同步翻譯人才,滿足各族群需求和權益,讓客手語溝通無障礙。惟教育部在110年已辦理首批臺灣手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暨種子講師培訓,客家委員會應參考教育部規劃,以此為借鏡,完善培育計畫,以提升整體效益。 (十一)有鑑於客家委員會,近年來對於107年1月修正之「客家基本法」第18條內容,於施政上實在過於消極,尚未正式規劃並提出該法律條文授權推動設置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在有所為,與有所不為之行政決策上,迄今已到第六個年度,客家委員會就是沒有設置,實在對於我國客家群族交代不過去。爰請客家委員會研議「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置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74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有鑑於我國租屋黑市沉痾嚴重,許多租屋族無法在地設籍。根據110年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調查,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新竹縣市等都會地區「平日夜間人口」大於「戶籍人口」合計總數超過一百二十萬人。以青年為主的租屋族無法在地投票,每逢選舉皆須返鄉投票,進一步造成投票率下降、青年難以在地參政等問題。 為分析青年投票現況與提出改善方針,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下列書面報告: 1.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分別以「全國」和「直轄市、縣(市)」,提供縣市長選舉年齡層投票統計,應包含「領票數」、「總人數」、「投票率」資料,以五歲為一級距呈現。 2.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分別以「全國」和「直轄市、縣(市)」,提供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統計,應包含「領票數」、「總人數」、「投票率」資料,以五歲為一級距呈現。 (二)查立法院已於111年5月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應比照正副總統、五院院長、立委、直轄市長等公職人員,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並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目的是讓社會便於監督,但不是資料放上網就好,公開資料必須方便閱覽、整理,才能達到資訊透明、公眾監督的目的。惟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的申報資料均為由紙本文件掃描而成的PDF圖檔,難以進一步整理分析,甚至許多內容還是用紙筆手工填寫,字跡亦未必能完整辨識。 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沒有要求選務單位查核申報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只要確定形式符合規定,內容就開放給社會檢視。另監察院雖設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員額約60人,從法官、檢察官、鄉鎮市民代表到議員、立委、總統等法定各層級公職人員約8,000人的財產申報資料每年均需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惟每年僅400多人(約總人數5%)的財產資料會被抽查、確認內容真實性。 為落實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即便一般民眾報名踴躍,仍必須從公教人員中找齊一定人數。 查111年擔任主任管理員之工作費為3,800元、主任監察員為3,100元、管理員為2,500元、監察員為1,800元。投票日當天6、7點就要出門,至少要到晚上8、9點。若是主管最後還要護送選票回公所,等到清點工作完成可能要到深夜,此種日薪未必吸引人,又,地方選舉各候選人都會派人監票,一有差錯可能就備受質疑,造成巨大心理壓力。 又查,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編列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工作費為主任管理員3,200元、主任監察員2,650元、管理員2,050元、監察員1,800元,低於111年之工作費,顯無法增加公教人員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意願。 為增加公教人員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意願,爰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參酌基本工資調整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發給之工作津貼標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選舉投票的推展有賴全國選務人員同心協力才能順利完成,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然由於過往選務流程設計不當,導致公教人員對於擔當選務工作意願降低。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將過往所面臨之缺失做出通盤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未來選務工作順利推進。 (五)國發會主委龔明鑫於2022年8月30日表示,少子化、高齡化趨勢已不可逆,台灣將面臨勞動力短缺危機,未來十年工作年齡人口將快速下降。 相較2021年我國人口2,338萬人,到2070年將減少756萬或32.3%。少子化已成為必須嚴肅面對的國安危機,連帶各項選舉應選出席次勢必減少。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人力運用應針對「少子化現象」進行檢討,並納入「移轉投票」假設情境,推估未來十年「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人力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旅居國外的國人必須在2022年7月26日前返國,辦理戶籍遷入手續,年底11月26日才有投票權。 疫情爆發這2年來,有30萬國人因為遷徒、旅運的不便,造成無法回國被註銷戶籍,根據內政部統計,今年1至4月從外國遷入人口數為1萬5,881人,遷出人口為16萬3,340人,淨遷出人口數為14萬7,459人,顯示絕非單一個案問題。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思考配套措施,檢討修法的可行性,研商保障國人返國投票「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因違法重行公告公投案,登報補正,嚴重損及政府公信力,還動用第二預備金多花了人民納稅錢931萬元。107年11月21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審計部」依「審計法」規定,查核「中央選舉委員會違法重行公告公投案」相關費用之適法性,並查明「中央選舉委員會」前主委「陳英鈐」等相關人員之責任。 據媒體報導「懲戒法院」已於110年5月13日「駁回」陳英鈐前主委的上訴,判決確定。111年9月14日,陳英鈐提起再審之訴,也遭懲戒法院駁回。 為避免行政機關再次犯下同樣違法錯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陳英鈐前主委的違法案例,當作內部教育訓練教材,強化宣導公務員行政中立與依法行政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有鑒於國內每二年至少一次中央與地方大型選舉投票活動,由於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可能造成確診者、居家隔離者及旅外公民返國投票權益。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評估開放通信投票可行性,以保障公民投票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130條規定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法選舉之權。11月26日舉辦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修憲案公民複決為實現選賢與能、保障在地政治及擴大國民政治參與,落實世代正義之具體展現,政府有責任確保有投票權的人行使權利。本次大選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確診者禁止投票,估計全國約有6.5萬名確診者被沒收投票權,引發違憲爭議。美、日、韓等民主國家在疫情期間,均能規劃確診者投票配套措施,但中央選舉委員會自疫情爆發三年多來不但未超前部署,等到外界開始質疑就以「於法無據」撇清責任,中央選舉委員會嚴重瀆職,除國際特赦組織發出聲明表示「不應為防疫侵害人民權利」,連監察委員都主動調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訂之選務防疫規範是否有違法失職。由於國內未來疫情變化難以預測,為避免下次選舉或公民投票再次發生相同爭議事件,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確診者投票之具體配套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國民參政權益。 (十)電視新聞媒體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避免以不實資訊誤導觀眾致損害公共利益。111年11月26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開票時,部分電視台為追求收視率,罔顧媒體社會責任與專業倫理,於報票過程中嚴重灌票,亦發生三立電視台將2位候選人得票數「對調」誤植事件,引發爭議,不僅未扮演捍衛事實及真相角色,反成為假訊息之散布者。中央選舉委員會雖在選前邀集主要媒體業者召開會議要求內部自律,顯然毫無約束效果。「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亦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負起監督電視媒體報票作業過程是否嚴謹透明之責,避免影響選務公信力,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媒體業者選舉報票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有鑑於年11月26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爆發諸多選務爭議事件,如屏東東港國小第194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於開票過程中「唱票不亮票」,引發外界質疑「黑箱作業」,也有很多投開票所未依照「檢票」、「唱票」、「計票」、「整票」順序進行開票程序及開票前未公布領票總人數,甚至密室唱票之選務亂象。面對諸多爭議事件,中央選舉委員會一開始對外表示開票、計票過程全程無異狀且精準正確,後又承認選務有瑕疵,讓人民對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辦選舉失去信心,爰此,為使開票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便於公民監票,並確保爭議產生時儘速釐清事實真相,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選舉及公民投票,各投開票所開票程序實施『全程錄影並網路直播』之可行性研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選務公信力。 (十二)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及「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十條規定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查參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會,每人次可請領新台幣二百元之費用(含交通費)。而實務上,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除了應參與選舉委員會舉辦之所有工作人員(含管理員及監察員)與會之講習會外,仍應參加僅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參與之「訓儲講習」,就相關職權及任務進行宣導,但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額外參與之講習卻未給付相關費用,旅費需參與者自行吸收,恐使公民參與相關選務工作意願降低。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邀集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研議額外參與講習者給予適當之津貼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我國未實施不在籍投票,使異地就業或就學者需額外負擔交通費用,致使投票成本上升,明顯形成票票不等值的情況。綜觀世界其他民主國家,多數皆已採用不在籍投票與通訊投票之機制,為使公民投票權益受保障,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我國不在籍投票與通訊投票執行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2,842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之「通訊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臺灣與港澳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之「業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之「業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2,702萬9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10 本項新增決議21項: (一)有鑑於大陸委員會112年度藉由業務費名義,編列公務預算702萬6千元,計劃大量進用勞務承攬人員,來交付辦理原本即屬機關自身之法定掌理事項中之文書處理以及一般事務。如此,除屬人事行政作業不當作為之外,更因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以及提供勞務之勞工和承攬業者之間未必具備雇傭關係,再徒增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之實務管理風險。復以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大陸委員會不得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監督或限制,進而方能避免侵害其進行工作之獨立性,以及人格不應受從屬性約束之權利;否則,將勢必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並再衍生透過承攬人員執行具法定公權力事項之不當管理。爰此,請大陸委員會逐年檢討運用勞務承攬之必要性,並撙節經費及落實我國保障勞動人員政策之精神。 (二)經查大陸委員會1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於111年5月間離職,據大陸委員會說明,截至111年9月底資安法有關配置4名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應各取得專業資通安全證照及職能證書等規定,暫無法符合,將於進用人員後儘速完成前述未符合項目。又海基會資通安全專責人員雖符合規定之4人,惟其中1人尚待112年考試檢測通過「資訊安全防護實務」後取得證照,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儘速補足資安專職人員,並加強資安人員教育訓練。 (三)兩岸長期無法互動,請大陸委員會掌握兩岸整體情勢,維護臺海和平及兩岸健康有序交流,確保民眾權益福祉。 (四)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910萬7千元,於研議兩岸政策與應處建議,維護臺海和平穩定,進行兩岸議題研究與研討、民意調查及兩岸研究資源服務等工作。 查我國現行法制明定有關區域貿易協定之事前參與機制(國會參與、公眾參與)略有:1.貿易法第8條規定,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2.條約締結法第6條規定,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得」就「談判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3.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座談會或公聽會,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關進展。 為回應各界對兩岸協商過程應更公開透明,及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化之要求,大陸委員會已於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架構之基礎上,結合行政部門已建置之「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在符合憲法權力分立、權責相符之憲政原則,且衡平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協商運作需求之下,建構整體之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 為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辦理兩岸協議協商之對外溝通及兩岸協商議題之安全評估工作,提升兩岸協議之公開及透明度,並使協議之簽署程序、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程序、生效程序、保存方式等事宜,有明確法制可資遵循,請大陸委員會盱衡兩岸情勢發展,持續抱持開放態度,配合國會之提案及審議進度完成立法。 (五)近年兩岸情勢緊張,中國大陸111年甚至暫停我國食品及農產品輸入、圍台軍演、共機逾越海峽中線等事件。大陸委員會身為兩岸政策、情勢評估之主責單位,請持續掌握整體兩岸情勢,提供總統及國安高層情勢研析與應處建議,維護臺灣整體利益。 另,小三通為兩岸和平交流之重要象徵,我國疫情指揮中心卻持續以疫情為由建議謹慎處理小三通。然小三通影響金門、馬祖生計甚大,暫停以來對離島民生產業產生重大衝擊,大陸委員會宜多方妥善評估。 (六)為因應整體情勢變化,及時掌握陸方政策趨勢,涉臺法制動向及對臺措施之影響衝擊,機關應努力提升辦理兩岸事務工作職能,針對兩岸條例,中國大陸最新法令及陸方對臺措施因應作為等問題,進行資料之蒐集,彙整、評估及研析,以提供政府政策參考,俾妥適推展與執行兩岸法政業務,以健全交流秩序,促進兩岸關係良性發展,保障國人權益。 (七)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3年,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等司法互助事項方面,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並將兩岸合作打擊跨境毒品走私犯罪、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危害食品及藥品安全犯罪等案件。 然,近年兩岸關係緊張,造成官方交流中斷,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之犯罪行為,諸如網路詐騙、走私犯罪等因無法執行共同打擊犯罪,影響兩岸人民權益甚大。 大陸委員會應協調我相關機關,推促陸方落實兩岸共打協議以持續共同打擊犯罪,維護兩岸人民及社會安定。 (八)香港人陳同佳涉犯殺害潘曉穎案後潛逃回港,於108年10月因他案出獄後,即表示願意赴台灣自首,惟迄今仍未見其抵台接受司法審判。據香港保安局長鄧炳強於今(111)年9月17日公開表示,陳同佳有意願到台灣投案,批評我政府係基於政治原因不願意讓陳同佳前往投案,因政治而抹殺公義,非常不道德。此說與大陸委員會表示已透過策進(協進)平台通知港方單一窗口的聯繫方式,可供陳同佳經單一窗口表達真意後使其赴台,雙方說法顯有不同。 為端正視聽,請大陸委員會就陳同佳案之處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為因應中共強推港版國家安全法造成香港變局,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規劃「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下稱專案),並於109年7月1日啟動「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提供港人便捷服務與必要照顧。惟據訴,欲取得「專案」身分困難,聯審機制並無標準,亦無救濟管道,因而對我人道援助之決心產生質疑。為使各方了解我政府關懷港人的決心與善意,爰請大陸委員會於每季提交立法院之「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報告,應強化相關說明。 (十)大陸委員會考量現行國人除赴陸外,均登錄相關系統,為更全面確保國人出境安全,爰規劃參考已建置之赴港澳登錄系統,增設赴陸動態登錄系統;鑑於兩岸目前情勢發展,恐大幅提高國人赴陸人身安全之風險,又赴陸人數遠多於赴港澳人數,允宜妥適規劃與積極宣導使用,以維護國人權益。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具成效,惟「人員遣返」部分,我國請求人數與大陸地區完成人數之落差頗大。由於大陸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及間諜罪等罪名監禁國人,近年來國人於大陸地區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人數不少,允宜研議有效且即時維護國人在大陸地區權益之策略。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迄今逾13年,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並具成效,惟我國提出「人員遣返」之請求案件數與中國大陸完成情形尚有落差,允宜持續溝通,俾利有效維護國人在大陸地區權益,提供即時及必要之協助。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經查中國大陸遣返予我國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計506人(僅占我國提出1,743人之29.03%),我國則遣返22人予中國大陸(占中國大陸提出35人之62.86%)。另據法務部統計,兩岸合作偵破詐欺、擄人勒贖、毒品、強盜等計246案,共逮捕嫌犯9,570人;其中兩岸偵破詐欺犯罪117案,緝獲嫌犯7,401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迄今逾13年,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並具成效,惟我國提出「人員遣返」之請求案件數與中國大陸完成情形尚有落差,建議應持續溝通,俾利有效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權益,提供即時及必要之協助。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大陸委員會考量現行國人赴其他國家及港、澳,已分別有外交部及該會所建置之相關登錄系統,國人赴陸部分則委請電信公司於國人入境中國大陸後,可接收到政府發送之緊急服務關懷簡訊;為更全面確保國人出境安全,爰於111年規劃建置國人赴中國大陸登錄系統。 然,為更全面確保我國人出境安全,大陸委員會應規劃參考已建置之赴港澳登錄系統,增設赴陸動態登錄系統;鑑於兩岸目前情勢發展,恐大幅提高國人赴陸人身安全之風險,又赴陸人數遠多於赴港澳人數,允宜妥適規劃與積極宣導使用,以維護國人權益。 (十四)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臺灣與港澳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1,325萬8千元,用於加強與在臺港澳人士及團體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港澳人士對政府相關政策及臺灣各項發展之瞭解,以強化彼此互利互惠之基礎。 大陸委員會於109年7月1日「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揭幕時指出,已在檢討法規,將放寬香港居民及企業的就學、就業及投資規定,希望吸引港資與專業人才,特別是可以在台灣開發新產品的金融專業人士,也歡迎香港及跨國企業在台灣設立總部。 財政部亦於109年9月20日發布新聞稿表示,香港長期以來匯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規劃等金融菁英人才,多為我國目前較缺乏者,倘能延攬,並藉機引進國際資金轉投資我國或吸引本國籍人才回流,可望對我國勞動市場及經濟發展有正面助益。為掌握此一契機,經各公股金融機構初步盤點,財政部業督請各金融機構公股代表衡酌依其事業特性及利基,切合未來發展方向,並事先與工會協商後,依程序報經董事會同意後實行。 查財政部送抵立法院之台財庫字第11103713610號公文,公股金融機構預計招募香港金融人才共129人,實際僅進用1人,顯見大陸委員會「促進港澳人士對政府相關政策及臺灣各項發展之瞭解」工作有待加強。 為表達對香港民主自由之支持,積極吸引香港資金及專業人才來臺,為臺灣經濟發展帶來新契機,爰請大陸委員會與相關權責機關持續推動香港專業人才來臺事宜。 (十五)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港澳事務法規及所涉服務交流事項之研擬、審議與協處」編列3,901萬1千元,因應港澳情勢變化,通盤審酌整體情勢發展、主要國家動向、中共及港府作為等因素,賡續研修港澳相關政策、法規,完善法制規範及交流秩序,預為管控可能風險,以維護國家安全及民眾權益。其中包含完備臺港澳相關法制規範,加強與各界溝通及廣泛蒐集相關資訊等經費160萬2千元。 經查,港人申請定居台灣,除了依親,以投資移民、專業移民為大宗。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港澳居民在台灣投資新台幣600萬元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可申請在台居留,居留滿一年,可申請定居。 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109年3月5日公布「港澳居民規劃以投資事由在臺居留或定居之投資計畫表」,列明港澳居民需「確實實行投資計畫明細各項規劃與預計目標,持續投資並營運投資事業至少3年」,若被發現未履行前述計畫,政府將廢止投資核准。 然實務上港人欲藉由投資移民申請取得我國定居資格時,常常無法知曉申請定居應符合之具體條件,為表達對香港民主自由之支持,積極吸引香港資金及專業人才來臺,為臺灣經濟發展帶來新契機,爰請大陸委員會會同內政部移民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及相關主管機關持續強化向港人說明並適時檢討港人投資移民之法規。 (十六)自港版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實施以來,國人之人身安全風險大為增加,雖今年台港間往來交流人次及投資金額減少,惟2022年1至8月較上年同期增加,以及台灣對香港出口貿易額呈現成長趨勢,大陸委員會應密切評估相關情勢對於台港民間往來之影響,並就如何強化提醒及保障在港及赴港國人之安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文教業務」含4個分支計畫「兩岸文教議題之研究與策略規劃」、「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及「中國大陸台商子女教育之輔導」。在新冠疫情發生之後,兩岸之間實體交流受阻,故本科目除「中國大陸台商子女教育之輔導」外,其餘計畫之執行成效如何有待檢驗,爰請大陸委員會就「中國大陸台商子女教育之輔導」外,其餘分支計畫之111年業務推動或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文教業務-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1,779萬6千元,辦理增進臺灣青年學生瞭解兩岸關係發展現況及政府兩岸政策。 大陸委員會自102年7月為了解民眾對兩岸關係相關問題的看法,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定期進行電話調查。根據大陸委員會於今(111)年10月27日公布之最新民調,民眾認知中國大陸政府對我政府的態度,「不友善」比例(78.2%)高於「友善」(10.5%);另在對臺灣人民態度,「不友善」比例(61.3%)高於「友善」比例(26.6%)。民眾認知中國大陸政府對我政府不友善的態度自102年開始調查以來呈逐年上升之趨勢。 惟查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中小及普高-部定課程綱要」中「社會領域-課程目標」明定:「三、發展民主社會所需之溝通互動、團隊合作、問題解決及社會參與等公民實踐的素養。民主國家有哪些常見的政府體制?與我國的政府體制有什麼差異?」 然,現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公民與社會」科目中並無培養修課學生瞭解當代中共政治與經濟發展的現況及培養學生對中共黨政運作、國家治理與經濟改革之審視與批判能力相關課程。 為落實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行政院蘇院長施政報告中:十一、掌握中共動向及整體情勢,維護臺灣最大利益-(二)因應兩岸及國際情勢發展,強化交流管理作為,穩健推動兩岸文教交流有序進行,增進青年學生瞭解兩岸局勢,爰請大陸委員會就「增進青(少)年學生了解兩岸關係與中國大陸現況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近期區城情勢不斷升高,兩岸對抗受傷的是台灣的農漁民、中小企業,政府有責任尋求務實解方。 中國大陸是台灣最主要的貿易夥伴,當兩岸溝通出現問題、貿易出現摩擦時,受苦的是台灣基層農漁民;呼籲民進黨顧民生,好好幫助農漁民解決問題。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兩岸良性對話管道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大陸積極在廈門的大嶝島興建翔安國際機場,透過填海造陸的方式擴大土地面積,惟廈門大嶝島與金門馬山僅相距近兩公里,大陸抽砂船的採砂行為,造成金門自然資源嚴重傷害,致使金門海岸線持續退縮。 然由於兩岸關係持續低迷,雙方溝通管道名存實亡,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失靈,無法有效遏止大陸船舶違規越界採砂。 大陸委員會應重新評估,建構兩岸互信機制,以利與陸方協同執法,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國境安全,爰請大陸委員會促請相關機關積極執法,並持續透過既有機制協調陸方配合執法,共同維護海洋資源。 (二十一)自兩岸小三通開放後,運用此管道入出境人次逐年成長,108年高達202萬7,570人次,109年疫情爆發,蔡政府於同年2月10日宣布關閉兩岸小三通,迄今停航已將近三年,對金馬觀光及經濟造成極大衝擊,以金門為例,預估每年損失觀光產值達26億4,800萬元。據最新民調指出,有超過七成金門縣民希望儘速恢復小三通。隨著國內疫情趨緩,國境已於111年10月13日全面解封,行政院更進一步宣布112年1月7日至2月6日實施「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逐步開放小三通,惟僅限金馬地區民眾及大陸籍配偶申請,暫不開放各界高度期待的台商中轉,引發小三通「做半套」爭議。由於兩岸小三通攸關離島整體發展及兩岸和平交流,更是台商、台生往返大陸最便捷的中轉站,再加上農曆春節將至,在陸數十萬國人期盼政府協助返鄉過年,蔡政府應正視在陸國人的實際需求,爰此,要求大陸委員會應儘速規劃第二階段開放小三通相關方案,以回應民意期待。 第16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17、221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12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6萬5千元,進行調查與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等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業務。 據前波蘭總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華勒沙表示,轉型正義有三個原則,第一是解決現在的問題,第二是避免以後再發生,最後才是追究過去的責任;而方法則是採取「和平對話」,這是波蘭轉型正義成功的關鍵,重點是處理順序要正確。如果一開始就先追究過去的責任,保證情況會搞得亂七八糟,因為問題還沒有解決,反而產生了許多作用力和反作用力,遑論預防未來問題重複發生。 然轉型正義的背後,其實背負著所有以往受到獨裁政府侵害的受害者家屬的期望,不僅僅是討回不當黨產這麼簡單而已,還包含要為以前受迫害的人們洗刷冤屈,還歷史一個公平正義,不希望這些殘酷的歷史就這樣被遺忘。 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日前竟表示,大法官會議認為黨產條例沒有違憲後,使相關進度可以加速一點,但被查黨產那一方仍非常抗拒。顯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黨產處理業務目前僅著重於財產之追討(即追究過去的責任),而未積極解決現今受認定附隨組織之轉型正義問題。 為促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積極與受認定之附隨組織針對後續轉型正義和平對話,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討論受認定之附隨組織後續轉型正義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不當黨產調查資料之延伸轉譯委託之辦理內容為,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所得資料轉譯為文學、藝術等型式之作品。 惟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法定工作在於「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將調查資料另作他用並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法定職權,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任務型組職,是否跟一般常設政府組織有經常性業務宣導與系列活動需求,實待商榷。再者,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未依據立法院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二):「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之內容僅為辦理各項業務宣導之預算數,未依政策宣導項目列明媒體類型及金額。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政策宣導經費之媒體類型、表達政策宣導內涵及預算編列之詳細揭露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每年編列舉發獎勵金,希望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可供調查之可靠資訊,提升調查能量。但截至110年8月底為止,實際核發案件數均為0,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妥適編列舉發獎勵金之預算需求。 基於舉發陳情件數逐年遞減,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檢討:是否經檢視為檢舉有效資訊件數時,能先酌發一定成數獎勵金,其餘俟判決確定結果再行發放。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相關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原列143億2,309萬9千元,減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13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3億2,174萬9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4、244、403、434 本項新增決議68項: (一)內政部於2022年12月16日提供之「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資料」表示「目前本部所掌握國外租賃實價登錄資料,僅少部分國家有實施強制租約登記制度(例如英國愛爾蘭、美國舊金山),部分國家為非強制租約登記制度(例如日本、法國),其推行租約登記制度主要著重租賃住宅安全、租屋品質及糾紛處理」。 內政部為辦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業務及保障租賃權益相關措施,於112年度總預算案編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所需經費264萬9千元。 為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及居住品質,爰凍結10萬元,俟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議租約登記機制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部分地方政府查處非都市計畫土地違規案件不力,經常發生多年前僅裁罰過一次六萬元,違法者未於期限內改善,地方政府竟未依法再次裁罰、或進行斷水斷電、勒令恢復原狀等積極作為,遭譏「六萬元護一生」,顯有長年瀆職縱容、執法不力、行政效率不彰等問題。爰此,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地政業務」編列5億6,043萬5千元,凍結50萬元,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要求地方政府於半年內清理多年未完成恢復原狀之違規案件,造冊列管,每季提報及公布清理進度,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施行以來,因有法院的強制執行做後盾及土地面積1/2及地主人數1/2的多數決邏輯,得排除少數地主的意見,除造成強拆事件及區內承租戶等無土地所有權者的居住權益受損之爭議,分割土地面積虛增人頭的爭議更時有所聞。即現行制度下,即使符合辦法規定,重劃區內至多有近半數地主在不同意重劃會決議下被迫參與重劃,又若重劃案存在法律爭議,地主亦未有退場機制得保障其財產權。 查內政部為執行平均地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查估、評議作業、研修平均地權相關子法及土地估價相關法令等於實施平均地權編列經費102萬元,為維護民眾基本居住權益,爰第4目「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實施平均地權」編列102萬元,凍結5萬元,請內政部研議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檢討強化自辦市地重劃發起條件之規定,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有鑑於廢棄物廢土濫倒案、砂石場違法擴建及農地超商多於非都市計畫土地違規使用,然部分地方政府查處速度緩慢,或僅裁罰一次六萬元,未持續嚴格要求違法業者在限期內恢復原狀,經常未依法再次加重裁罰、或進行斷水斷電等積極作為,顯有執法不力,行政效率不彰等問題。爰此,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地政業務」編列5億6,043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裁罰基準等法規、執行方式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有鑑於區段徵收的正當性飽受批評,且許多區段徵收案的公共利益遭受質疑,而先行區段徵收更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甚至質變為「私徵收」。各地自救會更抨擊區段徵收完全牴觸土地徵收所需遵守的必備要件,主張區段徵收違背了憲法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保障的規定。學者更認為區段徵收是土地掠奪制度,是有嚴重違憲之虞的「超額徵收」,不應繼續存在。爰此,112年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5億6,043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戶政資料於網路論壇外洩販售迄今已逾兩個月,全國人民個資可被輕易購買,造成我國國家安全及全國人民生命財產難以估量的巨大風險。 有鑑於此次外洩之資料內容,亦包含立法委員之個人及親屬個資,若遭境內外不肖份子濫用,恐對委員個人,乃至我國民主體制及國家安全帶來重大威脅,112年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4億8,333萬元,爰凍結100萬元,待內政部於2個月內,提出本次戶政資料外洩之行政調查報告,後續再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辦理,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編列14億8,022萬3千元。政府當前推動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政策,內政部應充分把握時機,爭取比照社會安全網計畫,增加心理專業人力之規劃(全臺就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部分,即有規劃781名心理相關專業人力),並參照國軍部隊旅級以上單位,均編制專責心理專業人力,輔導人員比例達1:500之規模。請內政部以每一地方警察、消防局下之各大隊,或層級相當之機關單位,均應至少有一名專職心理專業人力服務為目標,逐年爭取落實,並由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協助。爰請內政部推動警消結合心理專責人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推動情形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編列14億8,022萬3千元。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下,配套修改之「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其他勤修新制即將上路施行,但仍有若干不完全之處,仍難以新勤修制度保障基層員警健康權。其一,「警察機關輪班制服勤人員勤修要點草案」有勤間休息一小時之規定,基層團體迭有反映實務難以運作,中間之一小時一定變成實質上服勤,為何不能放至輪班之頭、尾,充分保障健康權?其二,內政部從未因應勤修新制,提出完整的增補人力盤點,苗栗縣警察局長陳武康就表示,因應勤修新制雖不會裁撤整合派出所,但會聯合執勤,可見人力已經吃緊。進一步言之,由於增加編制將會使地方支出更沉重,地方少有又因主動向中央反映大規模請增人力,此問題應由內政部研議改變制度,由中央負擔警察常態性薪俸等方式,以為解決。請內政部檢討案揭勤休新制,完整保障健康權,並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查現行人行道相關業務權責破碎,營建署與警政署責任重大,其中營建署精心編撰之人本交通手冊(第二版)亦無強制力,徒有色彩斑斕如建案型錄之華美設計與各國案例與工程規範,但各地方縣市依舊各行其是,導致內政部警政署同仁對於人行道相關的違規,也沒有明確的規範跟執法,綜上兩者的失能而致有我國多起行人死傷案件發生,引起國際媒體如CNN報導交通治安揚名海內外,人本交通口號只為空談。爰此,內政部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落實人本交通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包含修法方向建議、確立國家工程規範等)。 (十)依據內政部111年11月出刊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新建餘屋(待售)住宅統計資訊簡冊」,全台空屋、新建餘屋大增,空屋率9.52%,創近3年新高。 內政部為辦理執行並維持內政統計資料庫公務統計處理系統、統計名詞檢索系統、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及辦理內政統計各項調查計畫,112年預算於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列經費511萬6千元。 鑒於台灣近年房價租金雙漲,租屋市場供不應求,空屋率卻大幅提升,為後續施政改善,爰請內政部提供資料臚列:(1)111年上半年,「各鄉鎮市區土地面積、人口」、「各鄉鎮市區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數」、「各鄉鎮市區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率」;(2)111年上半年,「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宅數前30高之鄉鎮市區,以五年為單位提供「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屋齡資料;(3)111年上半年,分別提供全國單獨持有住宅之自然人及法人,其持有「1房者」、「2至3房者」、「4房以上者」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持有數量與比率;(4)110年上半年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至111年上半年仍為「低度使用(用電)住宅」之宅數與比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基於財政民主原則、保障人民知之權利,政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負有主動公開施政計畫、預算書之義務,以此對公眾盡責說明國家施政目標、計畫、其費用支出估算及相關負責單位。因此,政府製作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時,應於歲出計畫之用途分類及其相應之說明欄當中,將重要之政府支出呈現。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規定,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本年度之內政部單位預算書中,雖然於「施政目標」及「民政業務」之「計畫內容」中,皆敘明「推動與落實中央與地方機關所轄威權象徵物之處置」係屬本年度之施政任務。惟查,預算書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卻遍尋不著用於所承接之促進轉型業務之用途分類或說明,以致於大眾無法透過預算公開資料知悉負責相關業務之單位、該年度之業務目標為何、該業務編列多少預算執行或是否有編列任何預算執行,不利於立法院及公眾對相關業務之執行進行民主監督。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移民署於8月23日舉行「2022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揭幕儀式,由政府機關與各國駐臺使領館人員、各部會及民間NGO等人員共同研討人口販運相關議題,並宣誓打擊跨國犯罪行為。 雖然內政部表示各部會將從預防、勸阻、救援、偵查及安置保護等面向著手處理,並籲請數位網路、社群媒體或其他組織機構等,協助政府防制跨國人口販運,以發揮公私協力、共同打擊犯罪的正能量。 然目前針對數位及科技網路環境,政府機關缺乏專法面對新媒介之犯罪問題,僅能以傳統詐欺罪、組織犯罪、洗錢防制等法規因應,並請求民間企業「協助、配合」,可能降低事前預防、事後偵查效果。 內政部應與法務有關單位,共同研議規劃新型態法規強化打擊犯罪能量,使執法人員有法可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規定,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根據促轉會提出之「任務總結報告」,我國以威權統治者之姓名或相關符號命名之道路(如中正路、介壽路)、行政區域(如中正里、介壽里)仍有300多處。是類道路名稱之持存,除持續造成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害者及其家屬之傷害外,從都市規劃角度而言,高度的命名重複率亦不合理地增加了空間記憶的難度,且由於經常與當地文化地景欠缺有意義的關連,亦經常有礙於地區文化的保存與發揚。 有鑑於我國分歧的歷史記憶和認同、跨部門和單位之行政工作對既有地理資訊之依賴,街道及行政區劃命名之變更並非輕易,前述「總結報告」建議,應建立中央與地方「協作處置威權統治者命名街路名稱的統籌機制」,對全國道路與鄉鎮區等名稱提出整合性計畫,以作為地方政府進行街路名稱去威權化的評估基礎。 惟為確保相關機制內容之可行性和評估相關行政成本,並透過處置過程本身促進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深化,相關機制不能僅採取由上而下之傳統行政執行模式,而係必須透過程序設計,確保其過程開放人民參與及結論具開放性、在地性及多元性。因此,上開機制確立前,建請內政部規劃辦理示範計畫之可行性,就其妥適性,廣泛蒐集經驗以進行政策評估。 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退休退職給付」編列308萬元,於國土測繪中心人員的退休退職給付。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列測量助理退休金計算時,針對87年6月30日前之年資僅併計退休年資,而不發給退休金之規定,雖經過多次勞資會議協商,惟國土測繪中心仍以『遵守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為理由,經向人事行政總處詢問,國土測繪中心之測量助理係參(比)照工友管理要點,因此國土測繪中心保有修正之權利。 測量助理在國土測繪中心工作已久,惟退休時才被告知年資部分不採計退休金,影響測量助理退休規劃,並嚴重打擊測量助理的士氣,降低測量助理任職意願。 爰此,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近期,中國於台灣周邊海空域實施軍事演習,範圍環繞台灣全島,當中接近基隆與高雄外海的3處,均為台灣領海範圍,形同海空封鎖台灣,侵害我國的領海領土主權。面臨中國的威脅,加強台灣民防整備係刻不容緩之任務。 查「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我國民防編組設有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山地義勇警察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醫護大隊、環境保護大隊、工程搶修大隊、消防大隊及其他經指定之任務大隊。次查,「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請內政部促請各縣市將各編組民防人力區間數、訓練時數、訓練課程大綱公開於網站,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近期,中國於台灣周邊海空域實施軍事演習,範圍環繞台灣全島,當中接近基隆與高雄外海的3處,均為台灣領海範圍,形同海空封鎖台灣,侵害我國的領海領土主權。面臨中國的威脅,加強台灣民防整備係刻不容緩之任務。 觀我國22個縣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3個直轄市之民防團隊每年開銷將近2億,其中至少6,200萬元用作為聯誼與協勤,佔比超過30%分之一,然訓練經費卻僅200萬元。另,按照「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0條,民防人員常年訓練時數僅4小時,恐難以因應「戰時進行防空疏散、治安與交通維持、救災」等任務所需。 請警政署修正「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依「民防法」與「地方自治條例」規定,相關訓練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增加民防團隊之訓練時數,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988年5月20日,為表達對當時政府農業政策不滿,由雲林縣農權會主辦,總指揮林國華、副總指揮邱鴻泳、陳景祥等人提出成立農業部等七大訴求,號召農民前往立法院請願,當局則部署警察、憲兵維安。經邱顯智委員協助陳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經撤銷邱煌生的不法判決,邱是第一位被撤銷的520農運當事人。 促轉會於2022年5月解散後,相關業務已移交予法務部;而國家賠償業務則由內政部民政司承接,惟520農運事件仍有高達90人未獲得平反,內政部為推動國家不法受難者權利回復,促進社會和解,於112年度總預算案編列經費100億4,611萬6千元。 為了解國家不法受難者之權利回復事宜辦理、維護政治受難者尊嚴,爰請內政部就520農運事件受難者,俟法務部依法審認並撤銷判決後,依照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辦理賠償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內政部111年11月28日發布「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然而相關費用並未列在預算書中。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經查,美國國務院公布「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引述「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的會議內容指出,中國政府近年加大對台灣廟宇的影響力道,時有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台灣社會之開放環境,透過多重管道影響地方宮廟組織訊息,對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產生極為負面影響,並將境外敵對勢力指向中國。 由此顯見,中國藉宮廟組織進行滲透已是長期且十分嚴重的問題,近年國內大型宮廟也曾因過去相關之統戰交流等活動,衍生中共滲透之疑義,我國各界也紛紛提出宗教法人應納管之呼籲。內政部為宗教法人主管機關,應會同國安相關單位,即刻啟動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宗教法人之調查,惟目前內政部至今仍未擬定具體策略作為,內政部應向國人說明遲未提出因應措施之考量依據。 有鑑於前揭現況,為促使內政部正視並儘速研議相關精進作為以防範中共藉由宗教交流之名行宗教滲透之實,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了解中共滲透我國宗教法人現況、研議納管可行性並強化未來防範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內政部為辦理戶政業務,於112年預算編列7,420萬4千元。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下稱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現行我國國民身分證尚記載持證人役別及父、母、配偶之姓名。國民身分證作為日常生活辨識個人身分之重要且不可或缺文件,雖有公益目的而應登載、揭露部分資訊(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惟特定資訊(如役別、父母或配偶姓名)與個人辨識並無關聯時,當無登載必要。 或有主張認為戶籍法現行規定容許持證人於不毀損身分證之前提下,得自行部分遮隱,惟此舉易生爭議,不相關之他人若仍得知悉遮隱之資訊,即非有效妥適之區隔,亦非侵害較小之手段。為保障國人隱私權,內政部應評估換發部分遮隱之國民身分證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鑒於我國實價登錄查核情形,109年、110年登錄案件總計各48萬5,349件、63萬9千件,查核案件各3萬8,089件、4萬9,267件,查核比率各為7.8%、7.7%;其中部分不動產交易熱區2如臺南市、高雄市及新竹縣109年抽核比率各6%、2%及1.7%,110年抽核比率各2.1%、1.6%及1.6%,低於平均值甚多且呈減少趨勢。又觀察109年及110年實價登錄裁罰情形,裁罰案件計各174件、283件,裁罰金額各721萬元、1,115萬9千元,呈大幅增加,其中裁罰情節以申報不實案件各129件(占比74.14%)、247件(占比87.28%)為大宗,是以,若疏於稽查恐對房地交易資訊透明化有負面影響。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研究如何改善實價登錄查核作業,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456萬8千元,辦理健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實價登錄資料相關加值應用分析及智慧決策系統研究工作、建立不動產服務業人員專業證照制度、持續辦理國土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地政業務電腦化工作及地政資訊服務、發展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強化租賃契約權利義務關係及辦理推動智慧不動產登記計畫等。 經查,106年12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後稱「租賃條例」)三讀通過,相較於健全租屋市場,通篇條文實偏重於包租代管服務產業扶植。 且「租賃條例」第34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租賃條例」上路已逾四年,內政部應檢視扶植包租代管服務產業成果。 為釐清租賃條例上路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實際發展狀況為何,以供問政改善,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供下列書面報告: 1.自108年1月至111年11月30日止,歷年登記在地政司的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數目(以縣市區分),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數目。 2.自108年1月至111年11月30日止,歷年簽訂包租/代管契約件數與分布縣市。 3.自108年1月至111年11月30日止,歷年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業者數及分布縣市。 4.自108年1月至111年11月30日止,歷年各縣市包租/代管案件之平均租金單價(元/平方公尺)。 (二十三)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719萬5千元,係辦理不動產交易之輔導管理工作與法令修正,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內政部辦理5次不定期預售屋聯合稽查結果,109年10月、同年11月及110年3月聯合稽查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新竹縣市等地預售屋建案分別為23案、21案及26案,合格案數均僅1案,違規比率分別高達86.96%、90.48%及92.31%;110年9月、111年3月擴大稽核地區至19縣市各56案及57案,然違規案數各38案及40案,違規比率各67.86%及70.18%,仍屬偏高,各市縣自行辦理110年度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結果,全國計稽查82案,合格20案,合格率僅24.39%,六都計稽核75案,合格16案,合格率為21.33%,另近年不動產交易熱區之臺中市、臺南市、新竹縣及新竹市,110年自行辦理預售屋稽查介於0至3案間,概呈偏低情事,內政部宜強化預售屋建案之稽查與違規態樣之宣導,以健全預售屋市場及維護交易秩序,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2020年11月時任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內政部將就金融、價格、交易量、建照、使用執照等項目,整合一份房市健康診斷分析,試辦階段先供政府內部參考,伺機對外公布」。 惟直至2021年10月19日,內政部仍表示該指標「係為呈現當前房市現況及發展動向並進行問題診斷,作為行政機關推行相關政策之輔助工具。本部刻正會同相關機關合作規劃,並持續適時調整指標項目中,目前僅供相關部會內部參考使用,暫無對外發布時程及方式」。 內政部為辦理實價登錄資料清理及擴充、大量估價作業系統維運、地價等位建立及查估、不動產指標研究及建置、實價登錄查詢系統功能增修等,於不動產智慧決策系統建置計畫編列經費1,500萬元,為提供民眾整合房地產住宅市場代表性指標資訊,爰請內政部研議參酌國發會景氣指標及台北市政府之房市指標溫度計,於3個月內,提出不動產市場診斷相關指標資訊之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編列264萬9千元,係辦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業務及保障租賃權益相關措施,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實價登錄自101年起即納入租屋,然僅針對房仲成交之租賃案件。110年實價登錄案件總計63萬9千件,其中買賣、租賃、預售案件各42萬7,760件、4萬3,894件及16萬7,346件,租賃登錄案件最少,僅占6.87%,110年租賃實價登錄4萬3,894戶,占全國租屋量87萬6千戶之比重為5.01%,如加計截至110年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登錄3萬158戶、110年租金補貼核准12萬1,776戶等合計19萬5,828戶,以最寬鬆之基礎估算,亦僅占全國租屋量87萬6千戶之22.35%,顯示多數租屋市場相關交易資訊揭露仍有不足,對眾多租屋人口權益之保障恐有欠完備,內政部宜強化租屋市場相關交易之資訊揭露,以維護人民居住權,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內政部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之居住政策,其中8萬戶以包租代管取得房源,惟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中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執行情形之相關統計數據以「累計媒合戶數」而非「同時服務戶數」作為網站呈現之統計依據,致有相關資訊有不符合實際辦理情形之虞。 為使政策執行成效透明化,以利民眾監督檢視,請內政部研議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同時間可提供之服務量能呈現政策執行成效,包含(1)曾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且現已退出之戶數,是否於媒合戶數中扣除;(2)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之租屋物件,更換房客重新簽約後,是否會多計一戶媒合戶數;(3)第三期包租代管計畫中,已開放租金補貼之房東及房客可移轉換約至包租代管計畫。移轉後之房東及房客是否於包租代管與租金補貼皆各計一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至113年以直接興建、包租代管及容積獎勵的方式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供給量,以協助弱勢族群居住。其中包租代管預計自106年起年辦理1萬戶,逐年遞增1萬戶,至113年8年提供8萬戶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至111年11月30日為止,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累計媒合5萬4,386戶。 為明確目前租屋市場上真實存在之包租代管戶數,以及其弱勢協助比例、租金現狀,請內政部提供目前(111年11月)包含縣市版與公會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資料臚列:(1)目前業者與房東已簽訂社會住宅包租契約之戶數;(2)目前業者與房東已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之戶數;(3)目前租屋市場中包租代管已出租之戶數,其第一類弱勢(個別弱勢身分分別計算)、第二類弱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之戶數與比例;(4)現於租屋市場中包租代管已出租之戶數,其源於租金補貼移轉換約之數量;(5)109年11月、110年11月、111年11月六都包租代管單坪平均租金與中位數租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內政部於2022年12月16日提供之「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資料」表示,「修法增訂檢舉機制恐致租賃雙方關係緊張,衍生出租成本轉嫁或比價效益,導致租金上漲或影響房東出租意願等理由,均認為現階段不宜推動全面租賃實價登錄,宜逐步推動租屋資訊透明化」。 惟我國在尚未推動租賃實價登錄之情況下,主計總處租金指數(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自2009年起持續攀升、屢創新高,2022年11月租金指數更來到107.14,顯未見不推動租賃實價登錄對於抑制租金有其成效。 內政部為辦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業務及保障租賃權益相關措施,於112年度總預算案編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所需經費264萬9千元。 為推動租賃市場健全化及透明化,爰請內政部研析推動租賃實價登錄與抑制租金之間的因果關係,檢討租金指數在缺乏租賃實價登錄機制下屢創新高之原因,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2021年10月,時任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列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答詢時表示,「全世界多國仍實施區段徵收制度」,然卻無法明確舉出任何國家之相關案例,僅以「手邊沒資料」推託,但地政學者表示「全球幾乎僅剩台灣仍採行區段徵收」,兩者說法存在顯著落差,實有釐清相關事實之必要。 另花敬群次長於當天詢答時更指出,「非常多國家想來台灣考察我國區段徵收制度」「東南亞如印尼、馬來西亞、泰國等均曾透過不同之外交管道及平台表達,對於我國區段徵收制度有高度興趣想了解」,因事涉國際交流互動,須謹慎視之,故檢視花敬群次長相關答詢內容是否建立於客觀事實上,亦有其必要。 為釐清前開兩大爭議,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目前區段徵收於各國施行之概況及其與我國區段徵收制度之差異」、「內政部近年與各國就區段徵收制度之交流成效(須詳列相關交流會議之會議記錄等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僅限原住民保留地之農牧、養殖及林業用地得申請變更建地興建自有住宅,惟平地原住民部落之土地多非屬原保地而不適用。因主關機關未諳原住民族部落土地,導致原住民無法興(改)建自有住宅,實難謂合理,爰要求內政部研議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將「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修正為「原住民族部(聚)落範圍」,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範圍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惟自辦市地重劃中多有地主因其持有土地未達最小建築面積,收予拆遷補償後仍無法及時尋得住所,以致於嚴重影響民眾生活品質及居住權益。 查內政部為執行平均地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查估、評議作業、研修平均地權相關子法及土地估價相關法令等於實施平均地權編列經費102萬元,為維護民眾基本居住權益,請內政部參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並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公平性,研議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新增拆遷安置計畫機制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4條規定,抵費地處分及經費收支情形為重劃會理事會權責,因重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又僅有重劃會指定的估價單位,地價操作空間大,施行以來重劃會主導開發、選取區內精華地段作為抵費地以謀取暴利的情事層出不窮。 內政部今亦已在2022年6月27日起預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修正草案,針對地方政府公辦市地重劃,規劃修正放寬抵費地處分方式,除原有的公開標售外,亦得不待清償重劃負擔總費用,即以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以減少政府標售土地而引發帶動地價上漲的質疑。 查內政部為執行平均地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查估、評議作業、研修平均地權相關子法及土地估價相關法令等於實施平均地權編列經費102萬元,為使民間自辦重劃和政府公辦重劃規定一致化,爰請內政部研議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納入「重劃費用審查及監督機制」,並強化抵費地出售之審查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業務費」編列36萬8千元。 查「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乃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族既有及合理使用土地無法取得合法之問題,自104年5月成立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合法化」方案跨部會平臺,合先敘明。 惟查,內政部與原民會未能積極敦促地方,以致合法化政策未能因地制宜妥為因應,致使原鄉民眾由於居住問題被迫搬遷至都會區;或被迫於原居地違法興建房舍,而卻慘遭他人惡意檢舉而逕為拆除等情事時有所聞,嚴重影響原住民基於憲法所賦予居住自由之基本權。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等相關規定,俾回應原鄉長久殷盼之居住需要。 (三十四)「警政署防空疏散避難專區」網站裡公布之避難地點,設有車站、政府機構,甚至有捷運站和公寓大樓地下室。戰爭時車站、政府機構等相關場所將成為敵軍攻擊目標,目前避難場設施是否適合戰爭時供民眾避難嗎? 依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規定,警政署僅負責防空避難建檔及調查,平時無法掌握防空避難設施現況,缺乏相關疏散避難設施配置情形,亦無定期管理之責。 請內政部檢討平時防空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防護物資、防空避難教育及動線宣導、破壞及占用防空難設施之處罰等相關辦法,以保障民眾戰時避難之需求,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資安監控防護、資安健診、弱點掃描、滲透測試、跳板機遠端連線軟體維護等」編列2,908萬元。內政部應於進行該項設備之採購時,透過公開招標,吸引廠商競標之方式,降低採購價格,以節省公帑。 請內政部就相關公開採購辦理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資通安全管理制度驗證與稽核暨個資保護管理制度維運」編列448萬7千元。內政部應於進行該項設備之採購時,透過公開招標,吸引廠商競標之方式,降低採購價格,以節省公帑。 請內政部就相關公開採購辦理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內政資訊業務-資訊服務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資訊服務費-機櫃租賃及內外網網路通訊費」編列2,957萬3千元。內政部應於進行該項設備之採購時,透過公開招標,吸引廠商競標之方式,降低採購價格,以節省公帑。 請內政部就相關公開採購辦理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有鑑於營建廢土、廢棄物濫倒案件頻傳,且違法不當開發或違建等案件不斷增生,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破壞國土規劃及國土保育。為遏止此類案件像癌細胞般蔓延,並督促地方政府嚴格執法,實有必要將國土變異點之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裁處進度等資料予以上網公開,藉由透明化資訊公開方式,嚇阻土地所有權人違規使用,並及早發現土地變異情況,促進全民監督,守衛國土。請內政部協調農委會、環保署等共同研議變異點及後續依法裁處資訊公開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維護本部暨所屬機關共用行政資訊系統」編列397萬5千元,內政部應於進行該項設備之採購時,透過公開招標,吸引廠商競標之方式,降低採購價格,以節省公帑。 請內政部就相關公開採購辦理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0,272萬1千元。預算書內並未詳細說明各計畫採購軟、硬體、網路及各項資訊服務。 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內政資訊業務-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3,937萬7千元。此項計畫為5年計畫,計畫時間自110年起至114年,直至目前,執行已有兩年時間,此次預算為第三年編列。故此內政部應針對前兩年之執行成效,以及有無節約之空間進行滾動式檢討。 請內政部進行檢討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資訊服務費」編列6,267萬5千元,此項計畫為5年計畫,計畫時間自110年起至114年,直至目前,執行已有兩年時間,此次預算為第三年編列。故此內政部應針對前兩年之執行成效,以及有無節約之空間進行滾動式檢討。 請內政部進行檢討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有鑑於2019年鐵路警察李承翰在火車上遭男子持刀刺殺身亡一案震驚各界。當時蔡英文總統曾許諾:要錢給錢、要人給人,不要再有下一個李承翰。也要求警政署檢討警用配備,並採購電擊槍、採取雙警執勤。111年8月22日發生殺警奪槍案,導致兩位員警殉職,請內政部完善警用裝備,讓政府能成為基層員警後盾。 (四十四)根據媒體於111年6月22日報導,新北、桃園、新竹發生多名員警涉嫌集體貪汙,租賃、代檢業者為避免出租收益損失,刻意讓無牌車上路,再找特定警察配合代辦業者開立「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交通違規舉發單,讓原本吊扣牌照處分變成吊銷,車主僅需繳交違規罰鍰即可重新驗車領取新牌照,便可繼續租賃,導致吊扣牌照處分形同具文。為此,請內政部研議強化預防措施,避免不肖員警勾結代檢廠及監理站收賄,重創警界形象。 (四十五)根據媒體於111年8月16日報導,近來屢有國人遭以高薪詐騙前往柬埔寨等國工作後,因不願意從事電信詐騙等不法活動,遭毆打、拘禁及勒贖「違約金」等情形發生。刑事局近期展開全國大清查,近9個月來國人到柬埔寨人數超過四千名,通令各警察機關進行家戶訪查、宣導,以實際了解可能被害狀況。迄今清查境外尚待救援國人約50人,請警政署持續彙整分析各單位(部會)救援情資,以強化救援力道,保障國人安全。 (四十六)有鑑於11月26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發生嘉義市長候選人因故過世情形,中選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並決定延期至12月18日舉行投票,造成社會成本增加、選務人力招募困難及地方選務經費等問題,也會影響北漂選民返鄉投票意願,進而降低投票率。由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規定候選人死亡重行選舉之立法目的在防止藉暴力造成同額選舉之情形,對此「防暗殺條款」引發之爭議,過去地方選委會曾建議應修法排除「自然死亡」,爰此,為避免候選人死亡造成選舉不安定性,徒增社會成本,要求內政部檢討相關法令,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111年8月22日台南市發生警員凃明誠、曹瑞傑遇襲殉職案震驚全國。108年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刺案後,蔡政府承諾立即購置電擊器等非致命性警械,除了可即時發揮嚇阻效果,也能降低員警開槍造成第三人傷害的風險,惟據警政署今年最新統計,我國目前外勤員警數51,410人,電擊器配發數為5,380組,配發率僅10.46%,且購置後使用次數更只有13次;另依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全國員警僅有9.27%具拋射式電擊器射擊經驗,為改善員警值勤安全,內政部應依員警勤務需要,適時採購電擊槍,並強化員警教育訓練。 全國警察配發電擊器使用情形 外勤員警數 配發數 使用次數 配發率 51,410 5,380 13 10.46% 資料來源:警政署 (四十八)有鑑於11月26日舉辦之九合一選舉及修憲案公民複決為落實主權在民之具體展現,「18歲公民權修憲案」更是我國首次修憲複決,有助於提高年輕世代對公共議題之參與,意義重大。然現行戶籍法「離境2年移出戶籍」之規定,讓被除籍國人因受疫情影響,難以於4個月前返台辦理遷入登記,以致無法行使投票權,嚴重影響權益,顯不合理,估計本次選舉有超過32萬人因疫情無法回國遭到除籍而喪失投票權,海外國人多次呼籲政府正視問題,儘速提出因應措施。選舉權是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內政部以「離境2年移出戶籍」致國人無法行使投票,等同變相剝奪國人投票權,恐違反憲法賦予人民之參政權及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相關規定。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6,738萬元,用於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印製設備維護相關經費。 經查,行政院於108年6月核定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計於112年3月底前完成新式身分證全面換發工作,然因各界憂慮相關個資、資安相關問題,新式身分證換發工作暫緩,待訂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後再推動。其期程亦受疫情影響,行政院同意修正期程延長至112年12月底,惟迄今專法仍未訂出,恐影響整體新式身分證換發期程,爰要求內政部應加強與社會各界之溝通及提出專法,並請內政部儘速請示行政院政策決定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有鑑於為落實執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業務上為管理、儲存跟蹤騷擾電子資料,以及為建立、傳輸或查詢跟蹤騷擾電子資料等需求,是以當前「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雖已藉第3條之內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然而,考量該細則所開始於111年度施行時間為當年度6月份,未能有效搭配內政部以及警政署辦理112年度預算籌編之作業時間,致使相關防制業務上恐有相關軟、硬體之缺乏。爰此,特決議應於1個月內啟動盤點作業,若遇相關單位在設施上有所短缺則務必最速補足,俟後並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條立法意旨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法」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應屬憲法第22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基本權,各機關應予以尊重並遵守,合先敘明。 綜上,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屬於原住民族人性尊嚴之核心事項,在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且尚未正式上路,無涉及變更之行政成本之時,應列入選項之一,作為維護原住民族人權之基礎。爰請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儘速規劃辦理期程,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五十二)蔡政府任內(至今年第三季)的房價,預售屋在台南漲了1.4倍,台中漲1.2倍,高雄漲約1倍,以致全國漲幅高達86%,是馬政府八年漲幅的6倍多。成屋價格在蔡政府任內也漲了24%,中南部漲逾三成。「八年二十萬戶」社會住宅是蔡英文總統的競選政見,從2017年至2024年,將興建12萬戶社宅、8萬戶包租代管。惟20萬戶社宅,中央完工還不到3,000戶,進度遠遠落於地方政府之後。社會住宅興辦進度未如預期,且相較其他國家占全體住宅數量之比率仍屬偏低,加以營建業近年來面臨缺工、造價上漲等壓力下,後續社宅發包難題將更多,內政部應研議如何加速社會住宅之興建,以保障民眾居住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有鑒於我國生育率持續下滑,為因應少子女化危機,提高育兒補貼,然國人晚婚、不婚問題嚴峻,考量生育風險及胎兒健康,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鼓勵女性於25歲至35歲之間完成生育規劃。爰推動鼓勵民眾結婚補助方案,針對雙方年齡在35歲以下第一次結婚者發給10萬元結婚補補助金,因涉及經費支出,宜由政策統籌機關研議規劃及籌措經費。 (五十四)有鑒於國內人口已開始負成長,若出生與死亡人數差距持續擴大,將面臨人口結構持續老化及下降問題,成為新的國安危機,顯示目前的育兒補助方案對提升國人生育率誘因不足,需要改變更深層的問題。爰要求內政部鼓勵民眾生育補助,針對育有三胎者,享有較高購屋貸款補貼利率,以鼓勵適婚國人勇於共創美滿家庭。 (五十五)行政院推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預計嘉惠50萬家戶,其中包括10萬弱勢戶。但卻被社福團體提出多項質疑,包括兩個月申請期間太短,租賃契約影本申請時就要提出等,都不利弱勢家庭的申請。 內政部營建署應思考申請程序設計如何更彈性,包括申請期限不限於七、八月,而是可以隨到隨辦,或讓弱勢者能透過資格審查,先登記申請,再補交租賃契約影本、核發租屋補助金額。 為保障弱勢者權益,爰要求內政部應研議延長弱勢者申請期限或與民間團體合作,提出友善弱勢者的具體政策,例如,崔媽媽基金會所提的「地表最友善二房東計畫」由社團協助弱勢者租屋並輔導,作為與房東的溝通,真正協助弱勢者安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鑒於國發會於今(111)年3月公布我國「205年淨零碳排路徑」規劃,該規劃指出,在商業轉型面向有關綠建築部分,綠建築為國際減量之趨勢,建築隔熱亦影響室內空調設備耗能情形。因此,未來將要求新建建築須符合綠建築隔熱相關標準,並逐步擴展至既有建築。然淨零建築之推動規劃可由公有建築物帶頭做起,引導民間建築跟進,同時針對新建建築先採取鼓勵方式,再逐步修訂法規強制實施;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爰要求內政部應研擬對民間既有建築可採鼓勵之獎補助措施,而對於公有既有建築則採強制實施,以達到淨零減碳目標。 (五十七)鑒於對岸因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而對台灣進行封鎖式軍演,於此同時,全國警察用來受理報案、調查資料的警政知識聯網與警用行動載具疑似遭網路攻擊,造成新北市、新竹市等縣市基層員警無法連線,警察工作被癱瘓,勤務大亂的情況;為避免未來網路攻擊,干擾我警政系統運作,爰要求內政部應就這次警政署警用勤務系統癱瘓原因,研擬改進因應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強化警政網路資訊安全。 (五十八)鑒於去年起偽冒公益募款網站名義行騙和盜刷捐款人信用卡的案件,屢見不鮮。根據刑事局破案資料,跨境詐騙集團假冒國內45個公益團體名義,利用操作ATM解除分期付款方式行騙捐款人,截至目前近200人受騙,總財損高達新台幣3,409萬餘元,單一被害最高金額為506萬餘元,國內45間公益團體公益形象及捐款收入,因此受到影響,其中包括大甲媽社會福利基金會、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及唐氏基金會等。為避免公益團體形象及收入受損,及維護捐款人善心,爰要求內政部應責成刑事警察局加強偵辦該類案件,維護捐款人及非營利組織之金融權益。 (五十九)查,目前我國台北市及新北市政府有辦理「青銀共居試驗計畫」,運用老人公寓及社會住宅結合青銀共居的概念,增進世代間互動並凝聚社區共識。爰此,請內政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就青銀共居,研擬相關鼓勵措施,另,研議中央辦理社會住宅導入青銀共居之概念,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1/3。 此間勢必造成消防人力上之嚴峻挑戰,2019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即指出,世界各國之消防服務人口比,紐約為1:513、日本為1:731、新加坡為1:925,而台灣居然高達1:1613;在這樣人力不足的情況下,消防員分身乏術,不僅疲憊的消防員可能更容易在執勤時陷入危險,實務上也會難以完成國家賦予消防體系的任務,人民的安全保障不無疑慮,更何況未來工作年齡人口減少之挑戰必然加劇。 爰此,請內政部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消防人力及維護公共安全業務之衝擊與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由於公共衛生及醫療技術提升,我國步入老年社會,各祭祀公業派下員年齡嚴重老化,許多人難以實質參與組織運作,派下員大會又有委託出席人數的上限,造成大會召開不易。 內政部曾支持,祭祀公業法人得採行代表制度運作,只要在祭祀公業規約及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規定派下代表之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即可由派下代表召開代表會議,議決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事務,以及選任、解任管理人及監察人,提出「祭祀公業條例」修正草案。 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執行祭祀公業法人擴大參與會議」之書面報告,以利祭祀公業法人之運作。 (六十二)查「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現行國內合作社組織常因性質多樣、主管機關複雜,致使民眾及政府雙方於申請補助、辦理行政業務時多遭遇疑義,難以釐清權責,致使民眾權益受損;且考量國內合作社組織數量雖眾多,但仍有不少已經停止運作,或長期經營不善、必須領取政府補助金維持營運者。 爰要求內政部針對以下三點進行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對合作社所經營業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所遇困難時,內政部有何協助作為。 2.重新盤點已經停止運作之合作社數量,盡速輔導其辦理解散。 3.重新盤點長期經營不善、必須領取政府補助金維持營運之合作社數量,盡速輔導其營運轉型,或命令其解散。 (六十三)現行國人與母國未得辦理同婚之外籍人士於我國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婚姻登記時,依現行「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及「台內戶字第10801263051號」規定,尚不得受理婚姻登記。 現行戶政機關皆依不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而拒絕受理,但考量同法第6條及第8條應可適用於該類當事人之婚姻登記,且確有三案司法判決依該法命戶政機關須准許兩位當事人申請登記結婚。現行司法院與諸位立法委員雖已有修法共識並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然鑒於修法期程曠日廢時,內政部基於保障人民權益之立場,應依釋字第748號積極停止適用不合宜之函釋,並依照法院判決案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及第8條,受理國人與母國未得辦理同婚之外籍人士於我國辦理婚姻登記,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四)查「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規定:「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又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考量行政院「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計畫期程至113年止,推估中央住宅基金將從111年開始大量超支,且現今尚餘7.5萬興建戶、6.5萬包租代管戶未辦理。 針對社宅計畫預算不足,內政部曾表示未來預計將從國庫及房地合一稅收課徵補足財務不足,但房地合一稅稅收自106年至109年度止皆全額補助予長照基金。爰請內政部積極規劃社宅計畫預算,並於112年起主動爭取房地合一稅稅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五)我國房價上漲是長期的趨勢,且近年更有加劇之情況,高房價已經讓社會大眾的「買房從夢想變成幻想」。 追根究底,房屋持有成本過低為房價長期上漲之主要因素。過高的房價使得年輕人不願意成家、不婚不生,且更容易導致弱勢族群住不起房、租不起房,甚至造成繭居於如「高雄城中城」低品質的環境中。 內政部為使不動產實價資訊透明化,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與實價登錄2.0相關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地政三法,惟實施後經啟動聯合稽查發現違規比例不低,顯示短期內尚無法遏止預售屋違規亂象。 爰要求內政部加強並督促地方政府辦理預售屋聯合稽查作業,以健全房地市場發展。面對國人望屋興嘆的共同困境,我國居住正義才能真正落實! (六十六)鑑於國內影視產業因拍攝需求,偶有使用影視道具槍的需求,過去常有向文化部及警政署行文報備進出口使用於影視攝製之往例。但自從109年6月進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致使國內再也無法循往例進出口影視道具槍,且使國內模擬槍規範範圍增大,致使國內以過去不須報備之玩具槍提供影視拍攝之影視道具業者亦受到限制(現行須報備為模擬槍且不得租借使用)。 如此導致國內外劇組難在台灣進行真實類的道具槍枝拍攝(若以失真玩具槍拍攝易導致CG動畫成本過高),只好將影視產業轉移至如韓國、日本、中國大陸等地進行拍攝,深深影響國內影視人才、產業及國家品牌之發展。 爰請警政署與文化部共同就維護國內影視產業之立場,參考體育署過去為推廣射擊運動及保障運動員權益,與警政署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由射擊運動主管機關體育署訂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之修法經驗,請警政署與文化部共同就上述修法案例,邀集各政府及民間專家學者,研擬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由影視主管機關文化部訂定「影視道具槍枝管理辦法」,不只將能在維護治安的前提下,確切管理及帶動影視產業,更能有利未來影視蓬勃發展,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在違章工廠的查緝處理等業務上,除了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執行外,針對土地違規利用的部分,亦須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21條,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有鑑於相關業務龐大繁雜,為釐清並確認我國現行只靠現有稽查人力是否足夠,爰要求內政部地政司盤點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兼辦及專辦的違章查處人力,每月均收多少案件以及相關查處執行率為何,並研議目前我國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執行違章工廠查處的相關預算是否需要提高,相關人力是否需要增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為落實「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城計畫法」等相關法規對於我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爰要求營建署與城鄉分署會同地政司研議將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的查處結果公開,將目前尚未公開之地政司「土地使用圖資整合應用系統」中的非都市土地違規查核紀錄,匯入營建署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以利全國民眾共同監督查處進度,並透過公開揭示提高對於違法土地使用之嚇阻效果,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成果或進度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64、467 本項新增決議43項: (一)近年入山人數大幅成長,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民國91年到108年間,平均每年山難意外事故有159件;2020年,總件數則是454件,幾乎是過去的兩倍。為加強山域管理、預防山難並加強山域救援能量,營建署應檢討現有機制,建議如下: 1.健全山屋管理員制度:近年常發生登山熱門路線遭業者長期駐點營業、或登山客製造山林垃圾等。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囿於人力配置不足,無法配置山屋管理員,定期進行駐站管理。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作為山域主管機關,應可研議提升人力配置,健全山屋管理員制度,使國家法治進入人流較龐大的山岳熱門路線,提升遊憩品質、登山教育、即時山難救助與醫療協助,以及山域環境的保護。 2.建立迷途防治措施:根據消防署統計,山難原因最大宗是迷途,顯示民眾登山經驗不足及缺乏準備所帶來的危險。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作為山域主管機關,應可建立迷途防治措施。例如:針對所管轄山域中的事故熱點區域,在易迷途路線加強指標設置與防迷走措施;或將事故熱點公佈於園區資訊,讓民眾提早預防;以及於民眾提出登山申請之時,進行離線地圖使用、迷途注意事項推廣。 3.提升人力並強化山域救援之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能量:根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以及104年4月23日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5次會議政策裁示,明定由山域主管機關(即林務局、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擔任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第一時間動員,並視事件向鄰近消防機關請求援助,並函頒前揭作業要點據以執行,明確權責分工。然而,根據消防署提供數據,約八成山域事故第一時間動員機關為消防署。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作為山域主管機關,應檢討人力配置是否足夠,並檢討現行山域救援機制,強化山域救援之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能量,例如:在易生事故山域之山屋,委外成立山域事故救助團隊,提升即時山難救助量能。 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0億7,808萬6千元,爰凍結50萬元,請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就上述建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案「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係用於辦理綜合開發、建築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業務。 依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4點規定,衛生福利部要求各主管機關,應於112年1月24日前完成兒童遊戲場備查作業,以維護兒童遊戲安全,營建署作為中央營建主管機關,主則公園、綠地、廣場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管理及備查。 經查截至111年10月底,全國備查率僅達83.8%,而台南市、新竹縣、雲林縣、屏東縣、基隆市、連江縣等縣市,公園附設之兒童遊戲場備查率更未達5成,營建署應加強推動備查之執行。 爰此凍結20萬元,請營建署檢討相關作為,研擬改善措施,3個月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營建署為辦理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包括社會住宅中長程實施方案、融資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包租代管、業務推展費、中央興辦社會住宅之業務及事業計畫研擬等,於112年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所需經費357億7,000萬元,包含300億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惟根據營建署2022年12月提供的資料,該專案執行數僅7億4,000萬元,申請且符合補貼資格之戶數僅約28萬戶,顯遠低於政策預期成效。 為釐清300億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補貼情形,營建署應就一般申請戶及加碼租金補貼4類對象(初入社會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兒家庭、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提供2022年7/1至8/31、9/1至10/31及12/5至12/30三個梯次之辦理情形資料包含(一)各縣市三級補貼戶數、舊戶轉新戶申請戶數、補貼金額、補件率及撤銷率;(二)依住宅法第四條規範之弱勢身分的補貼情形,包含各身分別補貼戶數、弱勢戶佔總補貼戶數之比率。申請戶弱勢身分以核定補助金額者為準,不得重複計算;(三)補貼專案總申請數量、尚未審核數量、審核通過數量、補件中數量、確定退件數量及退件原因說明資料;(四)申請租金補貼之房屋非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數量,爰凍結1,0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營建署為辦理道路建設及養護業務,於112年預算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費用70億元。為保障學生通學通勤之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各大專院校校門及主要出入口所在路段,應列為道路交通改善示範路段,養護機關並應邀集各大專院校師生團體參與討論,以符合師生需求。示範路段並應減少重複挖掘、刨鋪,除應提高孔蓋與路面平整度外,遇有管線維護或移動需求時,養護機關應主動邀集各機關協調、統一施作。 營建署對於各大專院校校門及主要出入口所在位置,位於市區道路者均應列入優先改善之示範路段,於該路口、路段增加實體人行道、路緣外推、偏心式左轉車道、Z字型行人穿越道及夜間明亮白光照明、庇護島、時相保護等各項道路設計,並公布改善或刨鋪期程,相關改善成果亦應公開上網。 爰凍結300萬元,俟營建署會同教育部完成前揭統計,公告各路口改善期程,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營建署為辦理道路建設及養護業務,於112年預算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費用70億元。為保障學生通學通勤之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各高中職、國中及國小校門及主要出入口所在路段,應列為道路交通改善示範路段;示範路段並應減少重複挖掘、刨鋪,除應提高孔蓋與路面平整度外,遇有管線維護或移動需求時,養護機關應主動邀集各機關協調、統一施作。 營建署對於各高中職、國中及國小校門及主要出入口所在位置,位於市區道路者均應列入優先改善之示範路段,於該路口、路段增加實體人行道、接送停等區內縮、路緣外推、偏心式左轉車道、Z字型行人穿越道及夜間明亮白光照明、庇護島、時相保護等各項道路設計,並公布改善或刨鋪期程,相關改善成果亦應公開上網。 爰凍結300萬元,俟營建署會同教育部完成前揭統計,公告各路口改善期程,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2,176萬元。為提升民眾從事山林活動之安全,營建署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推動山屋整體改善計畫,惟部分山屋因流標或天候因素影響吊掛作業等,致增加執行困難度。截至111年底尚有山屋整建5座及新建4座,須於113年底前完成,應持續注意案件進度控管。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金門國家公園係以傳統聚落保存與再生、戰役史蹟活化利用、國土復育、長期生態研究、夥伴關係建立、發展生態旅遊、環境保育紮根等為計畫執行目標。惟針對漢影雲根周邊文化觀光資源未見有效整合,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金門國家公園係以傳統聚落保存與再生、戰役史蹟活化利用、國土復育、長期生態研究、夥伴關係建立、發展生態旅遊、環境保育紮根等為計畫執行目標。惟傳出部分極具歷史保存價值之軍品,遭軍方準備要以拆解方式汰除,請營建署針對「如何有效保存金門戰地史蹟觀光資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如廁、盥洗係人之基本生理需求,然自2008年我國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實施至今14年,該規範中關於建構適合視覺障礙者使用廁所盥洗室、浴室之相關建築空間設計規則卻付之闕如。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保障視覺障礙者之基本生理需求,請營建署考量視覺障礙者使用需求及意見,研議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廁所盥洗室」及第六章「浴室」章節,依會議結論共識於113年進行專案研究,並將會議紀錄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公園為民眾重要休閒活動場所,然我國多處公園出入口加裝水泥或鐵製路阻,使輪椅、嬰兒車、輔具使用者難以通行,更屢屢發生視覺障礙者撞傷意外。 雖內政部營建署設有「都市公園綠地出入口路阻障礙通報列管窗口」,受理民眾檢舉公園路阻障礙,通報窗口本身卻充滿障礙--民眾須先上網下載通報單PDF檔,列印後手寫資料,再掃描Email寄至營建署信箱。一般民眾須完成此繁冗程序即耗費大量心力,遑論視覺障礙者如何使用此通報窗口。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請營建署邀集各障別身心障礙者蒐集使用者意見,提升「都市公園綠地出入口路阻障礙通報列管窗口」可近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營建署自2014年起,辦理「都市公園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每兩年一次進行全國考評,然我國4千餘處公園綠地,仍常見「出入口路阻障礙」、「通路不平整或坡度過陡」、「階梯未設警示提醒」、「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防護不足」、「無障礙廁所未符規範」、「未設地圖或告示牌」等缺失。 為使民眾瞭解改善進度,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請營建署將2014年起至今「都市公園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考評結果及全國公園各項無障礙情形統計公告上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2022年12日27日,台中市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公車駕駛員駕車左轉時,不慎撞到一家三口,妻子與1歲男嬰遭輾斃死亡。 此外,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也撰文指稱我國交通設計對行人不友善,內容針對人行空間不足,人行通道不能貫通,加上騎樓可能會被占用等,且多數駕駛不尊重行人路權,用路環境如同「行人地獄」,導致嚴重影響觀光產業。 查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進行方式係由直轄市自行挑選提報14條路段、縣市自行挑選提報18-20條路段,內政部營建署再從中抽選考評,此考評方式恐有失全面及公正客觀性。 為推動人本交通,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請營建署應於未來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開放民眾提報路段,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三)如廁、盥洗係人之基本生理需求,然自2008年我國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實施至今14年,該規範中關於建構適合視覺障礙者使用廁所盥洗室之相關建築空間設計規則卻付之闕如。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保障視覺障礙者之基本生理需求,請營建署邀集視覺障礙者權益團體及專家學者進行「廁所盥洗室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規則」之項目及內容討論,並依會議結論共識於113年進行專案研究,將會議紀錄公開上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建築技術規則」,新建或增建之公共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然經民眾反映與體報導,諸多地區之公共建築物未符合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 查內政部消防署於網站公告全國22縣市有關餐廳、補習班、旅館……等68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列管情形統計。為掌握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落實情形,營建署應參考消防署之公告,盤點列管全國有關餐廳(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補習班(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旅館等公共建築物落實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情形,並將每年統計公開於網站。 請營建署將上開統計公開上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身心障礙者、原民、遊民、更生人、青年等社會及經濟弱勢者,無力負擔日益高漲之房價,須面對租屋黑市之居住困境。 鑑於居住係民眾基本需求,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路平台,每年定期將包租代管、社會住宅、租屋補貼之相關資訊公開,包含但不限於承租人身分別、年齡區間、性別、居住縣市、租屋面積、租屋房型、每坪平均租金,並於社會住宅公開以一般身分及各款弱勢身分分類之資訊。 為促進我國社會住宅政策公開與透明化,請營建署將上開統計公告上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如廁、盥洗係人之基本生理需求,然自2010年我國訂定「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實施至今12年,該手冊中關於設置符合視覺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相關規則卻付之闕如。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保障視覺障礙者之基本生理需求,請營建署召會討論將1.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規範;2.定位區塊設計規範;3.觸摸引導地圖設計規範;4.語音及電子地圖設計規範,並依會議結論共識於113年進行專案研究,將會議紀錄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七)如廁、盥洗係人之基本生理需求,然自2008年我國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實施至今14年,該規範中關於建構適合視覺障礙者使用廁所盥洗室之相關建築空間設計規則卻付之闕如。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保障視覺障礙者之基本生理需求,請營建署邀集視覺障礙相關權益團體,召開「研商廁所盥洗室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規則討論會議」,研商廁所盥洗室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之項目及內容,並將會議紀錄公開上網,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八)內政部為辦理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包括社會住宅中長程實施方案、融資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包租代管、業務推展費、中央興辦社會住宅之業務及事業計畫研擬等,於112年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所需經費357億7,000萬元,包含300億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惟根據營建署2022年12月提供的資料,該專案執行數僅7億4,000萬元,申請且符合補貼資格之戶數僅約28萬戶,顯遠低於政策預期成效。 為釐清300億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執行效率不彰之原因,請營建署說明「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承辦人員編制狀況,以及為何不沿用過去租金補貼地方代辦流程,而是改採中央統一審核,造成審核效率低落之原因,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0年5月18日「住宅法」修法通過,將弱勢保障比例從30%提高至40%,並附帶決議要求應優先保障極受市場歧視之身心障礙及獨居老人。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至111年11月30日為止,興建之社會住宅,既有及新完工之戶數為23,822戶。 營建署為辦理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包括社會住宅中長程實施方案、融資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包租代管、業務推展費、中央興辦社會住宅之業務及事業計畫研擬等,於112年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所需經費357億7,000萬元。 為確保附帶決議確實執行,請提供以下弱勢身分入住社宅與社宅社福設施相關資料,請營建署就政府直接興建之社會住宅中,各弱勢身分入住之類別與數量提供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據2023年1月1日報載,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租金自1萬3千元漲至2萬4千元,漲幅逾1萬元。查浮洲合宜住宅由民國106年開始至116年出租,五年換約一次並調整租金,租金訂定由營建署與日勝生活科技公司委託5估價單位估價後議定,原承租戶於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31日間須完成換約,一般戶承租金額由每坪320元調漲至每坪547元。惟社會住宅租金目前仍採取「身分別」連動「市場租金」的租金計算方式,租金分級制度自住宅法2021年修法通過後仍未完成訂定,致社宅租金制定缺乏一致標準,而使民眾對租金定價是否合理產生疑慮。 營建署為辦理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包括社會住宅中長程實施方案、融資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包租代管、業務推展費、中央興辦社會住宅之業務及事業計畫研擬等,於112年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所需經費357億7,000萬元。 為落實住宅法規定,保障民眾居住權益,請營建署提供浮洲合宜住宅漲租說明資料、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制度訂定之辦理進度,並研議自房地合一稅收爭取住宅政策所需經費辦理相關作業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經查營建署就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兩個面向設定納入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之範圍,截至111年9月22日止由各地方政府盤點清查共有247個案件納管,尚有22個案件、占納管總數之8.91%尚未完成改善,其中臺北市2件、桃園市2件、臺中市3件、新竹市2件、新竹縣1件、苗栗縣1件、彰化縣4件、雲林縣4件、嘉義縣1件、花蓮縣1件及金門縣1件。請營建署及消防署,盤點有關老舊危險複合建築物未改善之原因,並就「協助改善老舊複合建築物案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有鑑於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僅規範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近年飼養寵物之公寓大廈住戶逐年增加,常發生寵物因好奇心或天性而有跳到高處的行為,常發生高空墜樓意外,造成憾事。然而受限於現行法規,住戶無法於窗戶、陽台及露台裝設防墜設施,無法有效避免類似情形的發生,爰此,請營建署就相關法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按「人行天橋維護管理之督導考核及評鑑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為辦理人行天橋維護管理作業,內政部建置之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開放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視需要使用之」,似隱含該系統係自願參加。內政部已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TTSB-HSR-20-11-008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應與交通部所轄之「全國橋梁統計資訊系統」已完成介接。此外,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顯未開放予民眾使用,不符政府資訊公開及鼓勵公眾使用之精神,內政部營建署應修正相關功能與交通部整合後開放資料供民眾使用。 爰請營建署就本案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112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單位預算「營建業務-都市計劃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共編列229萬2千元,主要係研訂都市更新政策、修訂及解釋都更條例等法規。 近三年民間辦理都市更新總件數逐漸增加,2020年1,343件,2021年1,430件,2022年統計至11月30日止已有1,543件。然而,財政部、央行等相關部會打炒房力度加大,有望抑制房市、成交量下降。又近年來民間辦理都更案頻傳爭議,內政部作為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都更條例之風險控管規範,避免房市冷卻期間,民間辦理都更失敗、出現爛尾樓,以保障原屋主及消費者權益。 爰此,請內政部營建署於3個月內,就「研擬強化都更條例風險控管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鑒於現行法規針對區分所有權人為自宅車位設置、維護及修繕汽機車充電設備時,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得以執行,於實務上常因無正當理由被拒絕而致影響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 爰要求營建署提出未來應如何使公寓大廈及社區公共空間協助設置運具充電設施之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東吉管理站肩負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保育巡查重任,且近年非法(Illegal)、未報告(Unreported)、不受規範(Unregulated)之IUU非法漁業,在國際上逐漸受到重視;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自103年成立至今,屢有非法捕魚情事傳出,不僅有違國際潮流,更有礙國家公園之設立目標。 爰此,要求營建署檢討「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加強查緝非法捕魚」情形,內容需包含:過往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查緝非法捕魚巡查次數、查緝違法情事統計資料、本年度加強查緝非法捕魚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為迅速擴增社宅戶數,並減緩疫情下旅館的營業衝擊,內政部提出旅館轉型社宅,提供免稅及優惠補助,爰要求內政部針對以下進行研議: 1.考量一般旅館房間設計與家庭需求不符合,若需轉型為社宅,必須重新裝潢陽台、廚房,也須申請住家分裝電表,請評估依此方案新增一戶社宅的轉型成本為何?預估稅損為何?並請說明預算將從何處撥用?裝潢修繕補助方式為何? 2.若未來方案施行,將如何衡平旅館轉型防疫旅館或轉型社宅的戶數?如何兼顧社宅興辦及維持防疫量能? 3.為避免旅館經該政策辦理補助裝修旅館、升級配備,並於觀光復甦後收回做商業使用,而有濫用該項政策度小月之嫌,應先行辦理產業轉型、防疫量能需求、政府財政及社宅政策等多方面的綜合損益評估,提交明確的政策計劃後再予以施行。 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我國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目前設有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但考量現行國旅大爆發,國人喜愛登山遊玩、海邊踏浪,也無意產生許多垃圾,除此之外,也有眾多海漂垃圾。 為維護園區環境清潔,國家公園管理處除有人力處理垃圾外,亦歡迎民眾團體踴躍參與自發性之淨灘、淨山活動。考量近年來永續環境觀念普遍,熱心民眾團體眾多,爰要求營建署積極辦理及宣傳國家公園淨灘、淨山活動,且研議與各級學校、地方社區組織共同推動並結合自然生態教育活動;此外,也應研擬應用空拍機等新興技術協助淨灘、淨海工作,不只能提高效率,更能培育國內新創產業。 (二十九)我國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目前設有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但部分國家公園園區內設有不少違章建築,急需盡速拆除違建並將土地納管。 爰要求營建署重新檢視並盤點各個國家公園內之違章建築數量、土地面積,規劃各地違建拆除期程,並加強與違建使用之民眾溝通管道,詳細說明違建拆除之理由及期程為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據營建署統計資料至2021年10月底止,全台違建集中在六都,總量達70萬4,173件,以新北市18萬7,514棟最多。較2015年增加超過7萬2千件,平均每年以8,062件速度增加,顯見執法成效長期不彰,成為土地管理隱憂。由於縣市政府拆除違建預算受限,部分縣市雖擬定違章建築執行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但常遭議會撤銷退回,即便有心整頓違建,僅能重點處理施工中的新違建,或社會關注度高、有重大公共安全疑慮之建案,難以發揮嚇阻之效。 為提升政府執行效能,爰請營建署督促尚未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建築法」第96-1條訂定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之縣市,應就強制拆除費用之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自治法規處理之,請營建署就法制化改善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土地使用秩序及公共安全。 (三十一)為協助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需求,行政院於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因進度未如預期等因素,於110年1月奉行政院核定第1次修正計畫,調整各年度目標值,並設定第一階段(106至109年)目標8萬戶、第二階段(110至113年)12萬戶。現配合社會住宅實際興辦進度,另核實計算以前年度各項補助款經費等因素,爰經行政院於111年4月核定第2次修正計畫,110年底將實際數8萬4,712戶列為目標;111至113年度預定累計興辦戶數各為14萬戶、17萬戶及20萬戶。截至111年9月底實際數11萬2,175戶,距離年底目標14萬戶仍有2萬7,825戶之差距。 另營建署於111年10月31日指出,政府直接興建社宅9月底已逾6萬2,000戶,社宅推動進度,持續穩健成長,將在民國113年達成12萬戶目標。 查營建署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之統計項目分為「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達成數」、「規劃中」及「總興辦戶數」。其中截至111年9月底列為已達成之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仍有逾6成待完成。 又,中央直接興建戶數之定義為「既有戶數」(105年10月31日前已完工出租)+「新完工戶數」(105年11月1日後完工出租)+「興建中戶數」(已開工)+「待開工戶數」(已完成工程發包尚未開工)。 顯見營建署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之統計項目名稱相近,易造成社會大眾混淆,政府恐未能有效宣導中央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之政策,展現政府落實居住正義的決心。 為使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及落實居住正義的努力不被抹殺,爰要求營建署就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統計指標項目定義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營建署及所屬為積極推動社會住宅,結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與地方政府提升社會住宅興辦能量,營造友善社區生活環境;提供多元居住協助措施,擴大住宅補貼對象及戶數,加強保障民眾居住權益。 查住都中心為參與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約6成之戶數,於111年7月間完成4,119億元社會住宅興建聯貸案之簽約,規劃114億元用以購置社宅基地,餘4,005億元之興建費用,其中2,805億元投入住宅單元、400億元用於社福空間或商鋪等附屬設施、800億元則為停車設施,動撥時間及額度將適實際狀況調整,截至111年9月底尚未動用額度。另據住都中心112年度預算書,該中心擬於112年各舉借117億95萬8千元、18億6,101萬2千元,以支應社會住宅興建及土地購置之資金需求。 又查住都中心110年度收支狀況可悉,110年度原預計賸餘1億408萬4千元,因社會住宅營運狀況及都更效益未如預期,故決算數轉為短絀1億3,714萬4千元;111年度預算數本期賸餘8億3,147萬8千元,然截至9月底自結賸餘4,095萬3千元,僅達全年預計賸餘之4.93%。 社會住宅興建需要長期且永續的經營規劃觀念,有穩定的財源才能持續興辦增加社會住宅存量,否則隨著興建戶數越高,財務負擔將亦趨沉重。又目前我國社會住宅規劃維運管理多以五十年為目標,執行建築物長期修繕計畫所需管理的設施和設備項目繁雜,不僅在維護保養與更新的執行上面臨管理不易,管理費用也跟不上變化,可能造成未來修繕費用增加,甚至因此縮減建築物使用年限。 惟住都中心112年度預算案中僅編列社會住宅興建所需費用,未見社會住宅規劃維運管理相關費用或委託研究計畫。為提升住都中心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營運狀況,周妥長期財務規劃,俾提供未來足夠之還款財源,爰請營建署及所屬每年就「統計中央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之完工戶數、入住戶數、位置、經費來源、經費規模及維運管理費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中央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進度書面報告」。 (三十三)為建構海岸管理之健全基礎,營建署辦理海岸管理計畫(109至112年),惟部分案件計畫進度落後,允宜強化案件進度控管。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案「下水道管理業務-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49億8,780萬元,辦理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經查仍有7個縣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未及1成,2個縣市低於2成,另經審計部出具未能落實推動偏遠區域之污水處理設施,且全國主要河川仍長期處於中高度污染狀態之意見,應積極協同各地方政府改善。 (三十五)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70億元,用於辦理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經查營建署為提供速與便捷之運輸服務,紓解都會區之交通擁擠,推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惟部分上期(106-110年)未能如期完工移至本期續辦案件,包含「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等3案,又因多次流標,致上修工程經費,為免案件進度持續延宕,應強化案件控管進度,如期完工。 (三十六)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國土及海岸地區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編列海岸管理計畫經費1,632萬4千元,經查為建構海岸管理之健全基礎,營建署辦理海岸管理計畫(109至112年),惟部分案件計畫進度落後,應強化案件進度控管,另內政部業於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惟截至111年10日7日止尚未依規定完成每5年通盤檢討1次之作業,應儘速完成,再者屬於2級海岸保護區之苗栗縣,亦未依期限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3年內完成海岸防護計畫之公告實施,應協同經濟部水利署督促苗栗縣政府加速完成。 (三十七)配合開放山林政策,各高山型國家公園配合進行山屋整建等工作,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9,156萬5千元、「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725萬3千元及「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6,231萬8千元,經查為提升民眾從事山林活動之安全,營建署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推動山屋整體改善計畫,惟部分山屋因流標或天候因素影響吊掛作業等,致進度落後,截至111年9月底尚有山屋5座待整建及7座待新建,應持續注意案件進度控管,循序完成,以提升山域服務品質,並促進登山安全。 (三十八)鑑於國發會2050淨零排放規劃中,電動車係重要一環,而目前全台電動車約三萬輛左右,而許多車主從燃油車替換為電動車的主要考量為家中是否能裝設充電樁,雖現階段僅需管委會同意後,社區型大樓即可安裝充電樁,惟目前許多車主面臨安裝資訊不全面,以致許多住戶對於相關規定並不清楚,進而否決安裝充電樁,也降低電動車普及率,以長遠觀之,對於2050淨零排放目標亦產生影響,實有加速改善必要,爰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鑒於政府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之居住需求,實現居住正義並健全住宅市場,行政院於106年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規劃於106年至113年結合政府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共計20萬戶社會住宅,以達成穩定住宅市場及安定人民居住的目標。 據內政部網站指出,由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之社會住宅中,截至111年11月30日止,既有及新完工之社會住宅戶數僅有2萬3,822戶,正在施工、尚未開工及規畫中之戶數達9萬9,883戶,距離計畫規劃113年完工之目標仍有相當差距,爰要求營建署針對社會住宅進度落後進行檢討及提出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經查,為進行中央及地方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工作,營建署辦理「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由營建署補助、輔導各機關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程執行情形之列管監督。 據營建署統計至111年10月4日止,目前尚有初步評估299件、詳細評估276件、補強工程799件及拆除195件未完成,且經再次盤點後,仍有770件公有危險建築未納入辦理,為加速公有危險建築物之耐震補強,爰要求營建署應督促各機關強化控管案件進程,及儘速辦理未納入之案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鑒於110年10月發生高雄城中城火災事故後,營建署函請各地方政府針對老舊危險複合建築物進行盤點清查並進行改善,截至111年11月22日為止,各地方政府共清查出247件,改善完成229件,尚有18個案件尚未完成改善,恐造成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之隱憂,爰要求營建署應督促各地方政府持續複查及加速老舊危險建築物進行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近年房價飆升,帶動租金快速提高,民眾租屋負擔日益提升,據內政部估算有租屋需求的人口數約300萬人,占全國總人口數八分之一。為減輕租屋族負擔,行政院於111年7月推出「300億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從現行「12萬戶,57億元」的租金補貼提高至「50萬戶,300億元」,號稱史上預算規模最大、照顧戶數最多、適用對象資格最寬及補助加碼最優惠,但統計至申請截止日僅31萬6千戶完成申請,遠不及50萬戶目標。究其成效不彰主因,為內政部營建署未考量租屋市場現況,以致淪為看得到吃不到的大撒幣政策。民眾質疑國內「租屋黑市」多達7至9成,租金資訊不透明,房客一旦申請補貼,房東租屋事實就會曝光被查稅,因此多數房東會拒絕房客申請、不續約或調漲租金,讓房客知難而退。此外,還有審查過程不友善及申請資格標準過於寬鬆,連頂樓加蓋違建也能申請,被批評是浮濫發放等問題,爰此,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以真正照顧弱勢族群。 (四十三)我國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違法利用行為,常因裁罰金額與不當得利不成比例、地方政府消極執法等問題日益嚴重。為強化國土違法利用之規範,建請營建署於114年4月30日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後:一、依據國土計畫法落實檢舉獎勵機制;二、公布地方政府查緝之績效;三、提供違反國土利用相關法規之企業、個人資料請金管會納入推動綠色金融。不應讓違法利用國土之不法人士輕易取得融資,擴張其不法開發行為,增加社會外部成本,不利落實金融業之ESG。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17、518、546、568、569、599、600 本項新增決議62項: (一)2019年7月,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台鐵車廂執勤時,遭刺殺殉職。2022年8月,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員凃明誠、曹瑞傑追捕竊車嫌犯時,分別遭砍殺17刀、38刀後,雙雙殉職罹難。 從嘉義鐵路殺警案到本次台南殺警案事件,兇嫌犯案手法皆為近身持刀攻擊。然而,警政署卻未曾編列採購具備防砍功能背心之任何經費,多年來採購具備防砍功能之背心為0件。 為避免同仁傷亡之憾事再度發生,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防砍裝備規劃」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8億5,347萬7千元。經查:「公務員服務法」將於明(112)年實施,該法對公務員輪班限制進行規範。惟警察工時雖有上限,但其工作份量、員額不足,該法實施後恐面臨無法改變現有補休補不完等過勞情形。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三)為精實教育訓練,提升執勤能力,確保社會治安,警政署訂有「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依照「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每人每月應訓練8小時,其中射擊訓練不得少於2小時,體技訓練每人每月至少訓練4-6小時為原則。 然從1976年制定「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至今從未調整精進。顯未考量現今時代演變,社會氛圍、犯罪型態、警力配置、裝備皆有所差異。 為使警察訓練更臻符合現今實際勤務需求,請警政署修正「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6年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員警涉嫌與同居女友共同經營色情應召站及非因公務需要而利用權限查詢他人個資、107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等分局員警未落實通知程序即聲請核發拘票、109年4月7日晚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於執行路檢攔查勤務時疑將拒檢無照駕駛少年強行拖下車制伏倒地並出腳踹頭、110年基隆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員警勾結不法集團謀取不法利益、111年4月網路媒體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前偵查隊長酒醉失態及員警長期至轄區八大行業消費、111年11月網路媒體報導,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等警界高層多次與黑道出入私人招待所等案。 為端正警察風紀並維護警譽,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五)近年治安事件頻傳,社會大眾仰賴警察人員進行犯罪偵防及維護社會秩序。除了以警械制止嫌犯攻擊行為外,警察人員的防彈背心等防護裝備更是維護自身安全重要關鍵。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21年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8,771位,女性警察人員比例從2007年至今已增加超過三倍。然而,多年來我國卻從未提供女性警察人員合適之防彈背心,女警僅能穿著較小尺寸的男性身材版本的防彈背心。 女性與男性身材顯有差異,女性穿著男性防彈衣產生過於壓迫或過於鬆垮之問題,不但連彎腰都有困難,甚至降低執行勤務中之行動靈活度,危及女警人身安全。女性專用防彈背心,具有符合胸部曲線的彎曲板,較短的軀幹尺寸,可以使穿著的女警有更好的活動自由度。 無論何種生理性別之警察人員皆須執行查緝非法槍彈、掃蕩幫派、搜索拘捕等勤務內容,卻無提供女警合適之安全防護裝備,無疑將女警之生命安全置於高風險中。爰請警政署辦理委託研究邀集專家學者、基層女性警察人員、民間團體等召開會議,研議女性防彈衣需求與規劃,並將會議記錄公開於網站。 (六)2019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於執行勤務中,遭鄭姓男子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今年8月,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36歲備勤警員凃明誠,與負責交通稽查的28歲曹瑞傑追捕失竊車遇襲,兩人分別遭砍17刀及38刀。 2017至2021年間,全國各警察機關人員因公死亡(包含因公殉職)人數,竟高達47位。 為落實檢討改善,避免憾事再度發生,內政部警政署應將1.近五年警察人員「因公殉職」人數公開上網,並於警政統計年報中,新增「因公殉職」統計欄位;2.將歷次因公殉職案件去個資化之調查報告公開。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 (七)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請警政署每年將各機關輪班人員連續休息時數、服勤時數、超時服勤時數、未獲補休或加班費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納入警政署之年度管理考核項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請警政署每年定期將輪班人員服勤時數、連續休息時數、超時服勤時數、補休及支領加班費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依機關別、序列、年齡區間等統計資料於網站公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545萬5千元。警察對其他機關之行政協助高達227項,此項問題長年未解,行政協助量不減反增,嚴重影響警察維持治安、交通主要任務之效能。經查,警政署當前研修警察法,將過於廣泛之「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四大任務,修正為公共秩序、管制交通、調查犯罪,並明確規範非警察機關主管事項,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之程序。惟查,目前正由內政部法規會依法制作業審查中。請警政署積極推動警察法修正。 (十)11月10日凌晨2時台南學甲發生「88槍」槍擊案,該槍擊案為全國矚目之重大治安事件,惟迄今仍未破案,即便警政署表示將全力追緝,國人仍對於警政署之辦案速度感到失望,並且11月10日發生之槍擊案,警政署卻拖延至12月2日才要求各單位追緝相關嫌疑人,顯見警政署之指揮能力有待加強。再者,該案已超過月餘仍未破案,卻僅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長遭撤換。爰此,請警政署3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槍擊案件偵辦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06年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員警涉嫌與同居女友共同經營色情應召站及非因公務需要而利用權限查詢他人個資、107年新北市政府警局海山分局等分局員警未落實通知程序即聲請核發拘票、109年4月7日晚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於執行路檢攔查勤務時疑將拒檢無照駕駛少年強行拖下車制伏倒地並出腳踹頭、110年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勾結不法集團謀取不法利益、111年4月網路媒體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前偵查隊長酒醉失態及員警長期至轄區八大行業消費、111年11月網路媒體報導,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等警界高層多次與黑道出入私人招待所等案。 為端正警察風紀並維護警察名譽,請警政署整飭警紀,落實執行懲罰汰除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二)2019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於執行勤務中,遭鄭姓男子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今年8月,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36歲備勤警員凃明誠,與負責交通稽查的28歲曹瑞傑追捕失竊車遇襲,兩人分別遭砍17刀及38刀。 2017-2021年間,全國各警察機關人員因公死亡(包含因公殉職)人數,竟高達47位。 為落實檢討改善,避免憾事再度發生,請警政署1.於警政統計年報中,新增各警察機關警械配發率統計欄;2.將每年用槍事件相關統計,如勤務類別、出勤人數、年齡、傷亡情形等公開於網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警察人員工作具有高風險性、高壓力、高臨場反應等勤務特性,動輒影響其個人及人民生命安全,而警察教育訓練實為健全警察安全制度的基礎。 依據2022年9月,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進行「全國警察教育訓練與裝備現況調查」結果發現,警察人員因工作時間過長,時常需在勤務前後或休息時間進行常年訓練,造成常年訓練成效不彰,更使同仁身心俱疲。 為落實「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計畫」中,「常年訓練視同勤務,且各警察機關不得於勤務後立即編排常年訓練,以兼顧員警安全及訓練成效」之原則。 為使警察訓練更臻符合現今實際勤務需求,請警政署通盤檢視各警察機關落實「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計畫」之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06年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員警涉嫌與同居女友共同經營色情應召站及非因公務需要而利用權限查詢他人個資、107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等分局員警未落實通知程序即聲請核發拘票、109年4月7日晚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於執行路檢攔查勤務時疑將拒檢無照駕駛少年強行拖下車制伏倒地並出腳踹頭、110年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勾結不法集團謀取不法利益、111年4月網路媒體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前偵查隊長酒醉失態及員警長期至轄區八大行業消費、111年11月網路媒體報導,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等警界高層多次與黑道出入私人招待所等案。 為端正警察風紀並維護警譽,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五)由於與非中文世界進行更廣及更深入之政治、經貿及文化交流係臺灣之重要國家發展方向,外國人、新移民在臺灣觸法、發生法律糾紛或捲入其他人的糾紛的情況也勢必逐年增加。若由於語言隔閡,導致外國人和新移民在司法程序中,不論是作為被告、原告或證人,難以表達他們的意見,則這將一方面潛在地增加了冤案、錯誤判決發生的風險,另一方面,因為語言隔閡而無法提供服務的法院,也會構成臺灣與世界接軌的阻礙,妨礙國家的發展。 有鑑於前述情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定刑事被告最低程度的程序保障,應包括通譯服務。行政院核定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亦為保障移工人權納入司法友善通譯環境;2017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則基於公平審判之國家責任更徹底的要求,司法程序應該要消弭語言溝通障礙。 惟查,儘管從當事人之角度出發,其所面對之司法程序雖係一連續之過程,但由於行政組織之水平分化(departmentalization)和統合協調不佳,司法通譯之制度、組織、報酬、培訓等相關事項,係散落在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矯正機關當中,各自為政,導致司法通譯募集和媒合服務之無效率、資源可能的浪費或不足,以及最重要的,造成當事人之權益因不連續、品質不穩定的通譯服務受損。為了解警政署辦理通譯工作情形,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查現行「集會遊行法」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對此,我國早已於第一次兩公約國家報告中承認,但所擬具之草案於2016年2月1日送立法院審議,於第九屆立法院未能形成共識,未能完成立法,但換屆至今,仍未見內政部函請立法院審議「集會遊行法」。 為落實透明政府,請警政署公開並定期更新「集會遊行法」修法之「規劃時程」與「作業進度」於機關網頁上。 (十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應處以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危險駕駛顯屬社會公害,惟目前民眾向警方舉發駕駛人惡意逼車時,易遭承辦員警以違規態樣不明確等理由而不予舉發,形同實質阻礙民眾舉發、容任不良駕駛行為橫行。鑑於惡意逼車態樣多元,警政署應函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向民眾宣導舉證資料以完整行車紀錄影片等明確證據為宜。 爰建請警政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動力機械因形體差異,與一般車輛不同,視線死角較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2項規定,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據統計,我國領有牌照之動力機械,過去10年造成至少3,600位民眾傷亡。工廠或工地常見之堆高機,因屬可載運之動力機械,故不得請領臨時通行證,惟堆高機於道路行駛亦頻傳事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考量藍領勞工多因雇主指揮而違規操作,本條規定並無修正必要。警政署應要求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積極取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1項違規情形。 爰建請警政署函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落實前揭要求,並彙整112年1至9月之動力機械違規統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有鑑於近年警察風紀事件頻傳,如爆發前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等數名中高階警官106年涉足「88會館」招待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警備隊員警以「假車禍」方式詐領保險金、中部多名高階警官到富商私人招待所接受不當飲宴及性騷擾醜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已婚所長遭檢舉涉及不當交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偵查隊長勤務中飲酒鬧事等各類風紀事件,顯見警察風紀問題不容忽視。警察風紀的良窳及嚴明的操守是人民對警察信任的關鍵因素,過去警政署為提升警察風紀,實施督察、政風雙元課責模式,然警察違法亂紀事件依然接連發生,顯然內部控制機制無法發揮預期效能,爰此,為維護警界廉能風紀,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整飭風紀改革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二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定有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而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交查各警察機關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2020年交查31件,其中查屬違反規定18件;2021年交查33件,其中查屬違反規定19件;2022年至7月底交查26件,其中查屬違反規定18件。警政署應說明未來在教育訓練、宣導、查處作為如何策進,以改善警務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 另外,有鑑於數位性暴力犯罪日益嚴重,高達八成受害人為女性,且因為網際網路具有快速傳遞的特性,處理性私密影像案件之人員除了需要具備足夠的性別敏感度,亦需運用大量科技偵查技巧進行跨國境及跨縣市的調查,始能達到迅速移除影像、追蹤加害人等目的。因此,內政部警政署應評估成立數位性犯罪專責單位,培育婦幼及科偵專業合作之單位,專責性私密案件偵查,達到及時出動的偵查量能,並且強化科技偵查專業及經驗的累積。 綜上,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策進作為」及「研議成立數位性犯罪專責單位」書面報告。 (二十一)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1億9,101萬1千元。警察人員因執行職務,退休後仍失能、身體傷病之案例時有所聞。但因警察撫卹照護相關制度,法律明定能申請之案件,資格均較為嚴苛;資格較寬鬆之公益信託性質管道,財源又較不固定,導致政府對執行職務身體傷病之退休警察,退休當下未必有具體明確之方式予以照護。警政署應積極掌握退休同仁情形,透過各種現行可行方式予以協助。爰請警政署將改善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1億9,101萬1千元。經查,111年6月中爆發國道警察舉槍自殺,傳出疑似遭職場霸凌,機關第一時間駁斥,對外說明係感情問題導致,但相關影片流出,不到1天就改稱要調查。次查,各機關為了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以及人事總處所定霸凌防制法規,均明定專屬霸凌申訴、防治、調查的規定,例如民航局、農委會,及不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範圍的國軍,111年5月亦制定了此類法令。綜上,警政署應依據「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制定適用於警政署所屬(包括各地警察機關)之法令並落實。爰請內政部警政署完成防治職場霸凌之作業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警政業務-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經費3,156萬2千元。 警政署為建構婦幼安全生活空間,訂定「強化婦幼安全生活空間計畫」,婦幼安全警示地點係將警察機關評估近3年有民眾通報或曾發生兩造當事人為陌生關係婦幼被害案件之公共場所,列為應提醒婦女、兒少等注意安全,防範被害人之地點定期公布,惟網頁資訊公布位址及方式不一,不利於民眾查詢。因此警政署應儘速研謀優化網頁公布婦幼安全警示地點之一致性,以利民眾查詢,有效減少婦幼被害案件之發生。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警政業務-警察業務管理」編列3,776萬6千元,用於辦理警察勤務、勤務指揮、警政法規及公共關係等業務管理事項。 有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加班應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時服勤補償,例如服勤時段、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之性質及對待命服勤適當之評價補償等,須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又警消特殊機關規定加班之超勤補償,得考量勤務性質、強度、密度等因素。加班補償評價基準,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在基準內彈性調整,以保留實務運作彈性。 由於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輪班制人員,畢竟與一般公務員之「時間付出」有極大的差異,特別在大法官認勤一休一、每7日區間高達96小時服勤時間並未違憲的情形下,警政署應針對不同的服勤結構模式研擬解決方案。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指明公務人員健康權之保護及各項警察職務加班需求,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考量警察同仁各項職務內容,研議不同加班時數上限」書面報告。 (二十五)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警政業務-警察業務管理」編列3,776萬6千元,用於辦理警察勤務、勤務指揮、警政法規及公共關係等業務管理事項,其中包含辦理各警察機關勤務執行、演練及各項專案等督考經費33萬8千元。 警政署為務實執行警察勤務、精緻辦案,並檢討制度不合理處,已於106年廢除「執行成效評鑑制度」。惟警政署仍持續規劃各類短期專案。以111年為例,警政署已執行「青春專案」、「交安專案(路口安全、安全駕駛)」、「資安強化措施專案」、「全國性擴大臨檢專案」及「第5波掃蕩詐欺集團、黑道幫派專案」等短期專案。 查監察院已於106年10月5日106內正0022糾正案文中表示:「基層員警因內政部警政署所規劃各類短期專案績效壓力,時有積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能責令所屬切實依規定執行職務,內政部警政署亦未能訂定合理專案績效指標。」糾正警政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又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亦指出:「績效至上之文化導致該機關本末倒置,不僅未能嚴肅對待『依法律規定作為執法行為之依據』之原則,將其為考評重點,反以辦案績效或案件成果等『數字上之管理』作為員警表現之唯一論斷基礎。」 為督促警政署務實執行警察勤務、精緻辦案,並檢討制度不合理處,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警政業務-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299萬9千元。近年發生多起員警因公殉職案例,警政署決定取消實施18年的綜合逮捕術測驗,研議明年起以「組合警力」測驗取代,又「警械使用條例」業已修正,放寬用槍時機,諸多機制變革情形下,對於新進員警訓練應有更系統性之機制,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警政業務-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299萬9千元。政府當前推動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政策,警政署應充分把握時機,爭取比照社會安全網計畫,增加心理專業人力之規劃(全臺就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部分,即有規劃781名心理相關專業人力),並參照國軍部隊旅級以上單位,均編制專責心理專業人力,輔導人員比例達1:500之規模。警政署應盤點警察機關需求,以每一地方警察分局,或層級相當之警察機關單位,均應至少有一名心理專業人力服務為目標,逐年爭取落實,並由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協助。爰請警政署推行警察機關結合心理專責人力,並將「推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警政業務-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299萬9千元。經查:台南市雙警遇襲命案,警政署於同仁因公殉職後,事後檢討決定取消實施18年的綜合逮捕術測驗,研議明(112)年起以「組合警力」測驗取代。然過去警察訓練以柔道、跆拳道、綜合測驗為主,現今歹徒狡詐傷人招式變化難以預測,亦恐熟悉警方舊時訓練方式,警政署應考量是否納入其他防身訓練,亦應對新進人員,加強訓練。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綜合警技運用」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辣椒水分有水柱狀及氣霧狀噴頭,並具有不同辣椒素之濃度、有效噴射距離、噴射次數之多元類型。 然各縣市採購之辣椒水規格、功能不一,與第一線同仁實際勤務需求未臻相符,致許多警察人員須自掏腰包購買勤務所需之辣椒水,以保障自身安全。為提升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安全性,內政部警政署應針對外勤員警現行使用裝備,每2年以抽樣方式(1%)調查滿意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公布於內網。 (三十)2019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於執行勤務中,遭鄭姓男子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李承翰殉職案後,蔡英文總統宣示為求強化員警執勤安全,行政院於2020年推動「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動用第二預備金等經費核定近5億元。用於三大大用途:1.設置10個互動式靶場,2.採購電擊槍,3.採購警棍。 然1.此十個靶場平均一年僅訓練0.7次;2.電擊槍配發率僅6%,平均每100位警察中僅6位可有電擊槍;3.警棍配發率僅81%。 2019年10月警政署更修訂「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使電氣警棍和防暴網等警用裝備可能因治安狀況「減少」配給。 為避免裝備不足,導致嘉義鐵路殺警案和台南殺警案憾事再度發生,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高警察人員各項勤務裝備覆蓋率之規劃」書面報告。 (三十一)為精進維安特勤隊提升反恐能量,警政署辦理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第二期,然截至111年7月止維安特勤隊防彈衣118件,至114年預計68件防護衣逾使用期限,且第二期辦理內容包括汰購防護類、槍枝類、槍枝輔助類、車輛類、破門器材類、戰術輔助類、被服類、通訊類、彈藥類、訓練套件及色彈類、勤務偵查類等武器設備,因維安特勤隊執勤任務反應時間極短,需在有限時間內完成任務,警政署有必要確實依計畫期程汰換相關裝備,特別是突擊梯車,以保障員警安全。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3億437萬2千元,較上年度大幅增2,161萬3千元,其中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委外租用緩撞車12台相關經費6,025萬1千元,較上年度大幅增列1,665萬1千元,費用偏高;公務車及巡邏車等車輛出勤所需油料費4,526萬8千元,費用偏高。請確依業務需要撙節支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警政署為落實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或於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者,通知其於指定時間到場採驗尿液,據該署統計,106至111年7月底止定期採驗通知36萬9,838人次,整體到驗29萬7,993人次,未到驗7萬1,845人次,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0.57%,惟106至111年7月底止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0.57%,且部分市縣110年度定期採驗到驗率低於8成,鑑於110年度採驗陽性比率約近2成,倘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如未定期到驗,易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為因應犯罪模式不斷推陳出新,保障國人生命財產,並維護員警執勤安全,亟需強化科技偵查能量,尤其刑案鑑識結果常成法院判斷事實之主要依據,然現有鑑識設備多有逾齡情形,經查警察科技偵查躍升方案擬汰換之部分設備或系統,截至111年7月止已逾使用期限。綜上,部分設備多有逾齡情形,恐影響執法效能,警政署應儘速汰換增購相關設備。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編列14億6,367萬2千元,較上年度大幅增列3億7,070萬6千元,其中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工程中程個案計畫,經費3億9,170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6,704萬9千元,主要係配合工程進度,增列所需經費,為達計畫效益,請確實控管執行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據警政署統計,截至民國110年年底原住民警察人員為2,228人,與100年3,082人相比,減少幅度近28%,原住民從事警察人力嚴重減少。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原住民生入學保障措施,係參酌「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採筆試分數總分加分10%(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35%),及錄取比例為招生名額2.35%,而教育部自108年已依前述辦法專案調高10類科系原住民外加錄取名額比例至錄取人數5%,112年更專案調高14類科系,爰請警政署研議持續比照教育部自112年度招生專案調高原住民學生招生外加名額比例至5%。 (三十七)有鑒於自從民國90年停辦原住民警察專班,原住民擔任警察的人數逐年下降,使得每年原住民率取率遠低於平均錄取率,就以最近109年度警大及警專分別錄取具原住民身分者來看,錄取僅6人及27人,且107年至109年實際獲調者合計僅45人,至109年底,原住民族地區(55鄉鎮)警察分駐派出所現有人數計1,904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計有527人,僅占27.7%,可見原住民地區原住民警察比例甚低,原鄉族人大多期盼政府能積極培育在部落執行勤務的原住民警員人才,方符合政府重視部落人才與原住民族自治之精神,警政署應檢討警察專班的制度與回復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隨著科技不斷進步,以Web 2.0為概念出發的網絡技術發展,突破物理限制,成就了無遠弗屆且即時的雲端互動,亦促成大數據資料分析及AI神經網絡系統的發展,惟中央化的存儲系統,也讓海量數據暴露於風險當中,故如何有效防堵並回應資安威脅,便成為近年政府邁向數位轉型之嚴峻挑戰。爰此,請於3個月內針對現階段資訊安全之人力配置、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等相關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有鑑於原住民警察越來越少,非原住民警察又不了解原住民族民情風俗,又因環境適應困難,無法貼切提供服務需求。故為解決原住民族地區員警需求,及避免非原住民警察因語言、文化認知的不同導致警民問題,請警政署儘速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報增設「原住民行政警察類科」、需用名額及研擬相關考試規則草案,俾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程序核轉考選部辦理審核等相關事宜。 (四十)經查台南殺警奪槍案後,警政署要求台南市警局檢討兩項缺失,包括民權派出所幹部管理以及市警局公關室新聞發布,檢討疏失應是由上到下一起通盤檢討,警政署身為上級單位應承擔檢討之責任。綜上,警政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四十一)根據媒體於111年9月4日報導:「28歲丁姓男子在桃園市中壢警察分局服替代役時,利用專責處理民眾拾得遺失物業務之便,將拾得遺失物侵占入己,直到退伍後才被發現,清查他侵占數量達28筆,以現金為最多,最大1筆有3萬4,000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及時察覺替代役違法就核閱,導致民眾至警察局領遺失物時才發覺!為此,請警政署持續加強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拾得物作業,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四十二)鑒於拋射式電擊器擊中目標後可產生干擾電波使歹徒暫時性癱瘓,且其射程約為3至6公尺,可大幅降低員警開槍所造成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風險,能更有效制伏歹徒。 經查,我國各級警察機關配槍員警共5萬8,299人,截至110年9月底止,具有射擊訓練用卡匣、電擊針卡匣經驗之員警僅有5,405人,占全國各級警察機關配槍員警之9.27%,換言之,我國有逾9成員警無使用電擊槍之經驗,爰要求警政署督促各警察機關落實使用電擊槍之訓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刑事局為配合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建構共同維護校園師生安全機制,訂定「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惟經警察機關檢測完成,評估建議強化校園安全環境者,每學期尚有約1成至1成5不等。為營造學校良好之教學環境,刑事局應針對求助鈴設置不足、校園巡守密度加強等,並協調教育部洽請各教育機關配合進行檢測,以協助學校改善、提升校園安全環境。爰此,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有關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警政署長黃明昭多次表示查辦假訊息是警方選舉治安首要工作,並要求警察局一旦發現應主動偵辦,避免假訊息渲染發酵,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案件法院裁罰率偏低。109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警政署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要件不符者不應任意移送法院,以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甚至造成寒蟬效應」;111年5月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公布結論性建議,9位來台的獨立專家亦指出:「政府為了應對疫情,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起訴、定罪多人,但缺乏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準確性,恐對人權造成侵犯」,顯見警政署查辦假訊息程序有檢討必要,就如九合一選舉,屏東四位民眾在網路轉傳「屏東38萬有效票竟開43萬票」訊息,遭屏東縣警方偵辦移送,惟對於在網路散布「屏東開票唱名不亮票側錄影片是後製」、「影片為工作人員整票過程,有心人士斷章取義」等訊息,無相同處理方式,要求警政署應於3個月內,就上開案件偵處情形、民眾檢舉案件數、主動查處案件數、移送案件數及法院裁罰案件數等相關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有鑑於我國111年度1至10月之交通事故死傷事件統計數,較前一年度同期再有明顯增長,復以國際首要媒體CNN日前報導台灣駕駛不尊重行人路權、交通險象環生的現況,對我國交通概況以「行人地獄」形容。是以,考量嚴正交通執法之業務如「落實舉發審核機制」、「提升交通事故處理品質」、「加強交通執法政策宣導」、「強化防制違規用路」、「強化交通執法器材管理機制」及「加強行人路權執法」等乃需受全民支持,並應為有感之施政措施,爰此特決議警政署應自112年度開始辦理「民眾用路受交通執法保障滿意度調查」作業,並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作業辦理研議與籌備進度」書面報告。 (四十六)有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1年6月1日新法上路施行迄今已超過五個月,相關執法機制尚能正常運作,然部分婦女團體認為現行法規命令仍有規範不足之處,比如「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未明訂核發書面告誡時間、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未訂定迴避條款及「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未規定何時核發保護令等,恐無法有效即時嚇阻行為人及保護被害人,爰請警政署應儘速邀集跟蹤騷擾防制之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針對上開疑慮共同研議修正相關辦法,並定期公布跟蹤騷擾防制執行成效等相關資料,以回應國人對保障人身安全之期待。 (四十七)有鑒於國際全球化發展,開放移工政策及跨國婚姻普遍,多元文化族群已成我國人口特色,警政署為落實非本國籍人士語言弱勢者,於涉外案件之溝通保障原則,彙整警察機關通譯名冊,供各警察機關運用,然因案件偵訊常遇半夜時段,多數通譯人員無法配合到場協助,無法發揮功用,可能影響辦理進度。爰要求警政署為掌握訊問時效限制,研究評估增加採用網路視訊通譯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日前發生科技業高層車禍肇事,刑事警察局副局長介入關說事件。為保障警政人員依法行政之權力,減少執法人員受到各項不當請託關說壓力,爰請警政署落實請託關說登錄廉政業務,依規定公開資訊,供社會知情以協助警政人員維護社會治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依現行「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規定」,警察便服「上衣」服式分為冬(長袖)、夏(短袖)2式。而警政署規定今年的10月16日為北、中部地區警察統一換季日,10月16日開始換穿長袖制服。雖各地區分局長有權限可以彈性調整,但仍應兼顧警察同仁對於個體生理上差異。 有鑑於現今氣候變化失序,夏、冬季節的溫度上下起伏大,且春、秋季節過渡期每個人冷熱感受不一。警察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有其必要性,為讓警察執行勤務時不僅舒適且相對人性化。 請警政署體恤基層辛勞,因應氣候變化,彈性授權基層單位主管適時調整著用服式。 (五十)台南殺警案,警察執法安全議題引發各界關注;如今警政署取消已經實施18年的「綜合逮捕術」,明年開始會改為「組合警力測驗」,將針對攔查、盤查、逮捕、帶離!而能在另一個封閉環境下,員警出勤穿防彈背心,配槍、警棍、無線電、辣椒水、密錄器,額外攜帶電擊槍出門。有員警擔心,射擊對象若戴著心律調節器,電擊槍更可能引發休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請內政部警政署強化員警之教育訓練。 (五十一)持續提升警務人員勤務職能乃國家重要方針,亦為各年度預算審查與編列要點,惟涉及安全疑慮之訓練場所,依理應設於人跡罕至之境,然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警務管理-鐵路治安維護-設備及投資」,竟編列青埔實彈靶場建置費用,其選設地點實有違常之虞,因中壢青埔為高鐵、機捷及高速公路匯集之交通樞紐,其中更有商城、水族館及影城等商業密集區域,其魚貫之景日復輪轉,他日若不幸發生意外,後果恐不堪設想。爰此,警政署應針對青埔靶場之設置持續溝通協調,必要時召開公開說明會,與當地居民討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二)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自111年12月1日起試辦警力集中措施,將主力所與非主力所之警力合併,並集中於主力所服勤。惟非主力所值班警員將由主力所依時間分派,也僅有一名警員值班,爰當該值班人員因任務外出或非值班時間,非主力所將關閉,並僅留下告示牌及聯絡電話。立法委員陳以信國會辦公室也已接獲當地居民陳情訴說非主力所將被裁撤的不安,說明警政署與當地居民之溝通和解釋不適當,導致誤會和不安。爰要求警政署應重新對民眾說明警力集中之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措施實施後之具體效果書面報告。 (五十三)針對警政署所署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等分局警員在監理黃牛牽線下,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漏洞,配合開不實罰單協助租賃業者及一般民眾,讓已被吊扣的牌照變成吊銷,藉此手法,獲取不當利益;犯案警員藉熟悉法律之專業,破壞法律體制,嚴重欠缺法律倫理概念。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研擬員警法律倫理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強化員警依法執法之紀律要求,避免類似警紀事件再度發生。 (五十四)鑑於國內陸續發生多起國人遭拐騙至柬埔寨從事非法行為情事,經查多為國人拐騙國人導致,甚至有集團化進行的趨勢,為降低國人遭拐騙出國之機率,爰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加強人口販運查緝與遏止,以維國人之人身自由。 (五十五)鑑於法務部矯正署統計近10年,約有50名受刑人脫逃及返家未歸,且尚有1名未緝獲。惟台南發生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親卻逾期未歸,於逃亡期間犯下社會矚目重大刑案,為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爰要求警政署針對未緝獲之受刑人加強查緝,並與法務部矯正署建立通報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於打擊毒品犯罪宣導經費編列116萬2千元。惟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111年9月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111年1至9月的尿液檢驗檢體總件數21萬423件,檢驗陽性實數4萬9,784件較去年1至9月尿液檢驗檢體總件數增加5萬6,456件,檢驗陽性實數增加8,935件。為加強防制毒品犯罪並維持民眾安居,爰要求警政署強化宣導反毒防毒,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宣導措施之書面報告。 (五十七)隨著元宇宙逐漸發展,各大企業分別投入資金開發元宇宙事業,未來民眾能夠在虛擬世界中開會、運動,從事許多活動,甚至是犯罪,虛擬犯罪的類型不斷擴大,包括兒童犯罪、數據偷竊、洗錢、金融欺騙、偽造、勒索軟體、網路釣魚以及性侵和騷擾問題隨著普及化,未來會一一浮現,應有預先配套因應。根據報導指出,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在元宇宙成立第一支全球警察部隊,除了進行虛擬培訓,也試著防止虛擬犯罪,警員可在警察元宇宙中交流和交換資訊,參加沉浸式警務課程,以防止虛擬世界中的犯罪行為。綜上,爰請內政部警政署妥適規劃,在虛擬環境下,各類犯罪之預防措施,以維社會治安。 (五十八)台灣民眾落入柬埔寨求職陷阱案件頻傳,針對海外受困國人,目前只有外交部駐越南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爰請針對海外受困國人急難救助,以更具務實性、持續性之方式與僑、台商共同救助。 (五十九)鑒於我國今年槍殺案件頻頻發生,於南投草屯發生4死1重傷之槍擊案;於台北萬華發生1死4傷之槍擊案,全國各地亦頻頻發生開槍事件,甚於台南發生有嫌犯於開88槍之惡性事件,據警政署統計,111年截至12月15日,已發生79件槍擊案,查獲制式、非制式槍枝數更高達1,105支,實有加強稽查之必要,爰要求警政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槍擊案發生及防制非法槍枝具體措施」之書面報告。 (六十)鑒於我國近期頻頻發生國民落入求職陷阱,遭國內或國外詐騙集團擄走囚禁,要求其支付高額贖金或脅迫從事詐騙工作,甚有國人因此喪命,顯見我國治安有待加強,為確保我國國民之安全,爰要求警政署應加強掃蕩我國人口販賣集團及積極向國民宣導相關詐騙資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8目「交通及運輸設備-警察執法安全堅實方案-厚實警用車輛計畫」,係為108至111年度「精實警用車輛計畫」之延續,為汰換老舊、安全性不佳之警用車輛所需經費,該計畫於112年預計汰換135輛警用汽車,19輛警用機車,共154輛警用汽機車。 據警政署資料顯示,截至111年12月16日止,警政署及其所屬警用車輛已達汰換標準之警用汽車461輛,佔現有數25.28%;達汰換標準之警用機車720輛,佔現有數57.64%,警用汽機車與員警值勤效能與安全息息相關,為避免因警用車輛老舊影響員警值勤效能及安全,爰要求警政署應重新檢視機關勤務需求及急迫性,加速汰換警用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1億8,820萬8千元,新增「警察執法安全堅實方案-厚實警用車輛計畫」(下稱該計畫)總經費8億3,093萬2千元,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8,820萬8千元。 查現有警用汽車達汰換數476輛。現有警用機車達汰換數710輛。又查該計畫112至115年度預計汰換警用汽車543輛,警用機車216輛,共計759輛。其中112年度預計汰換警用汽車135輛及警用機車19輛。 鑒於警用車輛對性能及安全性之要求較一般行政機關之車輛高,且警察勤務每日24小時輪班制,車輛零組件耗損率也較高,性能老化較快,爰要求警政署及所屬於「警察執法安全堅實方案-厚實警用車輛計畫」期程內,每年逐批汰換警用車輛,保障員警值勤安全。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 本項新增決議1項: (六一八)鑑於中央警察大學為培育我國警力重要搖籃,惟參酌近年重大違紀事件中,竟有販運毒品、酒駕、提供不正當服務等重大情節案件,顯見內部品格教育及管控機制尚有改進之處,請中央警察大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31項: (一)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醫院、療養院、學校、旅館及樓地板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卻未要求逃生避難圖、平面圖、場所位置圖須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播放等無障礙通用性,恐使意外事故發生時,使身心障礙者錯失緊急逃生時機。 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爰請消防署修正相關規定明定逃生避難圖、平面圖、場所位置圖應具備通用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醫院、療養院、學校、旅館及樓地板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卻未要求逃生避難圖、平面圖、場所位置圖須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播放等無障礙通用性,恐使意外事故發生時,使身心障礙者錯失緊急逃生時機。 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爰請消防署邀集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智能障礙者等各障別辦理提升逃生避難圖通用性研商會議,將會議記錄公開上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編列8億9,717萬5千元。經查「公務員服務法」將於112年實施,該法對公務員輪班限制進行規範。然目前消防員每月工時高達300個小時,未被合理計算之加班費亦超過500小時,顯示人力短缺問題持續存在,如員額未補齊,消防員修法後恐無法受到該法實質保障。爰請消防署針對「補足消防人力需求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爰由消防署每年將各機關輪班人員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未獲補休或加班費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納入消防署之年度管理考核項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爰由消防署每年定期將輪班輪休人員辦公時數、連續休息時數、延長工時時數、補休及支領加班費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依機關別、職等、服務縣市別、年齡等統計資料於網站公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因應釋字785號解釋,消防署於111年10月承諾年底各縣市達成勤一休一、勤二休二等勤休制度,惟歷經多次會議討論,研議分階段調降消防輪班輪休人員每月服勤及超時服勤時數,最終希望達到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每人每月超勤60小時之目標。雖未能立即符合基層之期待,111年12月時,許多基層消防員反映目前月輪休天數仍未達15日,甚至仍有維持勤二休一,月工時高達400小時以上之勤休制度,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鑑於近年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增加,消防安全檢查次數卻呈現下降趨勢,然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原因,多以操作不當為主,顯見消防安檢之重要性,請消防署持續加強安全檢查強度,以落實火災預防。 (八)全國防災士共計1萬1,724人,主要是結合民間防救災能量,身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能量。惟查各縣市辦理防災士訓練密度不一,甚有部分縣市連續2至4年皆未辦理,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鑒於我國消防總人力從108年至111年度介於1萬5,474人至1萬6,398人之間,呈逐年增加趨勢,同期間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人力介於1,105人至1,121人之間,雖然也有增加,惟增幅不若消防總人力,其占消防總人力之比率自108年度之7.14%,下降至111年度之6.84%;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31萬3,887次,降至110年度之26萬7,624次;每人平均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284.06次,降至110年度之238.73次,111年截至7月為140.34次,據消防署說明,主要受疫情影響,有部分列管場所(營業場所)停業,及消防機關暫時延後檢查或停止檢查,尚待加強安全檢查強度,爰請消防署持續落實加強消防檢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新增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編列9,697萬2千元,係結合災害防救深耕計畫所建立防災士制度及韌性社區制度予以持續精進運作,並連結民間防救災能量,持續深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能量,強化民眾災害風險意識與溝通。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報告指出,全國各縣市從108至111年7月底止辦理防災士訓練介於0至40次,合計僅120次,而截至111年11月底,全國合計合格防災士為1萬4,219人,然而,部分縣市防災士人數不到百人(澎湖縣、連江縣、金門縣、新竹市),顯示出各縣市對於相關防災士培訓仍有待改善,以利未來人力需求配合政策所需。 另查,消防署架設之災害防救資訊網,雖整合相關課程資訊及各縣市深耕計畫網站連結,惟目前無相關課程公告,更發生連結無法開啟各縣市架設之網站,種種跡象都無法協助有意願參與相關培訓之民眾有效找到相關資訊。 爰請消防署針對「防災士人力培訓精進及相關課程及網站優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辦理臺美暨國際人道救援及災害管理合作交流中程計畫」編列5,843萬元。 每當我國發生大規模重大災害時,美國及其他國際人道救援隊立即抵臺救援,反之亦然,因此我國人道救援機制必須與國際救援體系接軌,並學習先進國家國際人道救援機制及災害管理運作體系,以深化我國與國際間災害管理防救機構間之構聯,惟臺美暨國際人道救援及災害管理合作交流中程計畫參與演習訓練人數有限,消防署應強化結訓後之經驗分享,並爭取更多參加演習訓練名額,發揮計畫最大之效益。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新增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編列9,697萬2千元。 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擬結合防災士制度運作,惟各縣市108至111年7月底止辦理防災士訓練未超過40次,且多數縣市幾乎連年未辦理之情況發生,主要係受疫情影響,惟近期疫情趨緩,消防署應積極辦理訓練,以提升防災能力。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業務費」編列8,522萬3千元。經查消防署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擬結合防災士制度運作,惟全國各市縣108至111年7月底止辦理防災士訓練介於0至40次,合計120次,且連4年未辦理者計有新竹市、新竹縣及連江縣,連3年未辦理者計有桃園市、高雄市、嘉義市、苗栗縣、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及金門縣,連2年未辦理者計有嘉義縣及澎湖縣,主要係受疫情影響,相較全國防災士1萬1,724人,有待積極辦理訓練,以提升防災能力,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查消防署對多項火災預防之業務,均顯過於被動、消極,致可能衍生流弊;如:「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陸機構管理辦法」對於申請機構資格流於寬鬆(第3條),對於「利益迴避」條文含混不清(第18條);從而因該管理辦法委辦機構對滅火器標籤核發之單價偏高,且完全未繳入政府歲收。「小型滅火器認可基準」多年懸而未訂。現行「滅火器認可基準」對滅火器填充物之「防腐蝕性」「呼吸道影響」未有明確操作型定義;未列F類火災等等。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依消防署統計,過去4年間,全國就發生2萬多件住宅火警,奪走400多條人命,而全國還有27萬戶,仍未裝設火災警報器,消防署應積極推廣裝設火災警報器,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經查消防署消防總人力108至111年度介於1萬5,474人至1萬6,398人之間,呈逐年增加趨勢,同期間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人力介於1,105人至1,121人之間,雖然也有增加,惟增幅不若消防總人力,其占消防總人力之比率自108年度之7.14%,下降至111年度之6.84%;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31萬3,887次,降至110年度之26萬7,624次;每人平均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284.06次,降至110年度之238.73次,111年截至7月為140.34次,消防安全檢查次數下滑,恐難預防火災發生,請持續加強辦理消防檢查作業。 (十七)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消防機關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應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發生頻繁,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仍存有缺失,經查其問題主因,106至110年度以操作不當11件(占比35.48%)最多,設施老舊破損7件(占比22.58%)次之,二者都可以透過「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降低發生率。近年來,我國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呈逐年增加趨勢,同期間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人力介於1,105人至1,121人之間,雖然也有增加,惟增幅不若消防總人力,其占消防總人力之比率自108年度之7.14%,下降至111年度之6.84%;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31萬3,887次,降至110年度之26萬7,624次;每人平均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284.06次,降至110年度之238.73次,據消防署說明,主要受疫情影響,有部分列管場所停業,及消防機關暫時延後檢查或停止檢查,目前疫情已逐漸趨緩,請持續加強安全檢查強度,以落實火災預防。 (十八)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5,465萬3千元。鑒於2019年8月行政院宣布山林解禁後,民眾登山比例逐年增加,又疫情影響,民眾喜愛戶外登山活動,也因此造成山難頻傳,連帶產生救難人員疲於奔命之情形,對此,消防署應借鏡世界先進各國之搜救收費政策,制定相關浮濫求援之收費標準,惟至今消防署仍未有相關規劃。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5,465萬3千元。鑒於全球物價飛漲以及通貨膨脹,消防署應儘速檢討調高現行義消誤餐費80元,並應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以強化義消福利。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5,465萬3千元。鑒於我國電動車發展逐漸起步,電動車銷售台數亦逐年增加,惟純電車發生緊急事故時,倘若電池損傷引發的連鎖反應,恐導致起火,又或者發生較油車、油電車更為嚴重之災害,因此消防署應建立正確處置措施,並提升消防人員執行有關電車之急難災害救助專業性,以確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鑑於近年國人從事山域活動之登山、健行、賞景人數增加,迭有意外事件發生,幸有賴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犧牲假期,積極參與訓練,培養搜救能力以救助更多需要幫助的民眾,發揮民間山區搜救助人之大愛精神。惟志工搜救團體其登山裝備和救難器材過於老舊,有其裝備登山鞋、高防水透氣的登山雨衣、雨褲耗損嚴重,淋濕或失溫頻傳,請消防署應宜盤點山區民間搜救裝備之需求,強化救難的安全與效率,讓民間山區搜救安全先確保,才能造福更多亟待救援者。 (二十二)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業務費」編列2,460萬7千元。經查消防署我國緊急救護出勤次數自100年起均超過100萬次以上,110年度為113萬5,845次;送醫件數110年度為85萬6,830次,較100年度增加7萬3,299次(增幅9.35%);救護人數110年度為88萬1,766人次,較100年度增加6萬3,839人次(增幅7.80%),均呈增加趨勢。為強化緊急醫療救護之銜接,尚待完成消防署、各市縣消防局、衛生福利部、各市縣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等平臺分享功能,透過各項數據,建置共同性基礎服務及緊急救護管理系統。為強化全國緊急醫療救護之銜接,請消防署妥為整合相關單位健康醫療與緊急救護資訊,建置緊急救護大數據資料庫,以完善緊急救護體系。 (二十三)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編列1億2,599萬9千元。鑒於近年溺水案件頻傳,近五年溺水案平均約902人,平均死亡率逾半數,事故發生地點又以「溪河」居冠,消防署應針對民眾常前往之戲水地點,增加相關警示或利用細胞簡訊,提醒戲水民眾提高警覺,同時要求各級消防機關加強水域救援能力相關演練作業,以因應緊急水域救援。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5億6,825萬1千元。政府當前推動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政策,消防署應充分把握時機,爭取比照社會安全網計畫,增加心理專業人力之規劃(全臺就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部分,即有規劃781名心理相關專業人力),並參照國軍部隊旅級以上單位,均編制專責心理專業人力,輔導人員比例達1:500之規模。消防署應盤點各消防機關,以每一地方消防局下之各大隊,或層級相當之消防機關單位,均應至少有一名專職心理專業人力為其服務,並由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協助。請消防署推動消防機關結合心理專業人員服務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鑑於消防署於今年將過往119報案APP整併升級為消防防災e點通,惟參照各下載平台上之民眾過往使用經驗觀察,操作上並不容易,且穩定性不高,造成民眾不利使用,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防災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用於辦理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防火管理制度;強化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機制;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等所需經費。 經查,消防機關應定期派員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實施檢查,但近年來因疫情影響,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次數逐年下降,自108年31萬3,887次,降至截至111年7月底止,僅剩15萬7,330次,恐難即時預防火災發生,爰要求消防署應加強辦理消防檢查作業,落實各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檢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民國88年發生讓人至今餘悸猶存的921大地震,國內缺乏搜救器材與技術,38支搜救隊抵台協助救難工作,同時也有搜救犬加入救援行列。透過靈巧的身手與敏銳的嗅覺,能深入人類難以到達之處找出待救者,在救災行動中屢屢建功,順利拯救多條生命,也讓政府意識到搜救犬在救災行動的重要性。而目前全國有搜救犬的單位為消防署特種搜救隊、6個直轄市及4個縣市。然而,相關搜救犬長期處於重度訓練下,長久會造成生理及心理傷害,需配合相關後續診療,以有效快速幫助恢復,爰請消防署會同各地方消防局盤點搜救犬緊急醫療照護建置情形並研議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台灣地區地震頻傳,近年分別於高雄及花蓮發生大地震,造成台南維冠大樓及花蓮雲翠大樓及統帥飯店倒塌,造成大量死傷,近期更發生918台東地震,全台有感,除了使花東地區發生民房倒塌、道路毀損及公共運輸中斷外,更使全台各地出現建築物出現許多程度不一之毀損,凸顯出我國面對天然災害有需要更完善之整備。災難現場除了辛苦的搜救人員,偶爾也能看見英勇的搜救犬,穿梭在危險的殘骸與瓦礫堆之間,為受困者帶來一線生機。然目前全國有搜救犬的單位僅有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截至111年3月底,現役A級搜救犬隻有18隻、B級搜救犬隻為12隻,全國共有30隻合格的搜救犬。未來在面對極端氣候及相關災害發生,似有整備能量不足之虞,爰請消防署輔導各縣市建置搜救犬機制並就搜救犬飼養及訓練改善及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有鑑於電動車輛日漸普及,相關安全問題也應強化救災能量,由於電動車起火之事故判斷有賴車輛緊急救援手冊指引,且過程中消防人員也需全套個人防護裝之保護與大量水源供應。爰此,請消防署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討論,研商要求電動車廠將緊急救援手冊放上消防署網站之統一作法及規範,並盤點各地方政府消防局之救災量能及裝備,針對量能不足之消防局研議提供裝備協助及訓練之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鑒於日前城中城大火引發民眾對於公寓大廈未能合理配置火災警報設備而導致居住安全風險之疑慮,按現行建築法、消防法等相關規定,我國目前對於缺乏火災警報設備之建築主要以限期改善與逾期處罰之方式處理,執行成效有限。 爰請消防署主動偵查與評估未符合相關法律設置火災警報設施建築之安全性,及研議補助火災警報設備設置計畫,以促進民眾之居住安全,減少火災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為保障消防署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之權力,避免遭遇針對違法案件之請託關說壓力,助長不法行為甚至導致執法人員觸犯相關法律,爰請消防署強化請託關說登錄作業及宣導作為,並將歷年請託關說案件依規定公開資訊,供社會知情,共同協助消防人員執法。 第6項 役政署 本項新增決議9項: (一)有鑑於役政署依法掌理我國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業務之際,適逢中央政府最新推行將現行義務役4個月延長至1年,並預計113年元旦生效之改革。然而,見役政署在112年度役政業務預算科目中,「役政人員培訓計畫」編列與111年度相同數額之35萬1千元預算數,據了解是役政人員培訓與兵役政策改革宣導有別,然役政署應加強役政人員本職學能,並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合理編列預算,以維護役男及其家屬權益。 (二)全國各縣市辦理演訓召集,部分縣市辦理召訓人員數有限,部分縣市召訓率不及1%,倘若遇有臨時狀況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恐有動員能力不足之虞,請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役政業務」編列11億1,651萬5千元,其中辦理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等相關費用支出合共1億5,194萬4千元,而辦理各需要機關替代役年度需求員額調查、審查、分發作業暨上述各項替代役業務等相關費用支出合共4,643萬9千元。前開兩項業務分別汰購資訊軟硬體設備及購買雜項設備,請役政署核實編列預算,及確實檢視已屆年限及不堪使用情形,並撙節支出,進行汰購,以維護役男訓練品質及權益。 (四)兵役節為紀念徵兵新制,政府於3月1日舉行,此節日目前多為表揚績優役政單位及績優役政人員。然我國現行兵役制度為徵募並行制,徵兵以軍事訓練役為主,國軍以募兵為主。與兵役節之規劃顯不相符,目前我國績優役政之條件為何?增加募兵人數,抑或提升免役體位之人口?似有疑義,請役政署研議改善措施。 (五)112年役政署單位預算案「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7億9,310萬2千元。為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從2008年底,凡符合資格之役男可選服研發替代役,惟審計部指出,近3年獲配研發替代役之單位中,超過六成之單位留任率不足五成,而2022年203家獲配研發替代役役男之單位,高達七成即143家單位過去留任率不足五成,不僅不利替代役男職涯穩定發展,亦影響產業留才、育才之成效,爰此,役政署應研擬改善策略,以提升役男留任意願,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編列2億1,532萬7千元,經查役政署110年度辦理演訓召集之6個需用機關,均係委託市縣政府辦理,合計召訓1,565人,各市縣辦理召訓人數介於10至350人間,占各市縣政府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之比率介於0.06%至2.17%之間,其中部分市縣召訓率不及1%,如遇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恐有動員能力不足之虞,尚待督促需用機關落實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演訓召集,儲備緊急應變及救災人力。爰此,請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據役政署統計,110年度需用機關共計17個,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計18萬1,904人,其中僅役政署等6個機關(占17個需用機關之35.29%)向內政部申請辦理110年度演訓召集,召集訓練人數1,565人,占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之0.86%。 按備役役男之定期召訓,係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惟查逾6成之替代役男需用機關未辦理演訓召集,未落實演訓召集機制,恐不利達成救災、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之任務。並應參考後備軍人教召,實施天數應由目前一天延長為3至5日,達成兵役制度公平性,並演練各役別編組勤務,爰此,請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八)鑑於國防部研擬延長服役時間,雖尚未公布相關細節,役政署應提前做好相關配套,避免役期延長政策執行後出現混亂現象,以致役男權利受損,爰要求役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近期台海情勢升溫,之前就有網友提出疑問,「若是真的開戰,沒有受過軍事訓練的替代役要做什麼」,引發大家熱烈討論,有網友猜測,「後勤補給、醫護站、通訊建置、交管疏散民眾、避難空間設置跟代替警消出勤」。尤其是近10年來替代役召訓率低落,若是發生戰爭,替代役要扮演什麼角色。 若是進入戰爭時期,替代役是否能夠動員,且替代役沒有受過軍事訓練,就算是編入後勤單位,平時也應該召集訓練,而現行替代役男召集不佳,役政署應進行檢討改善。建請役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平、戰時替代役召集、訓練、分發及運用整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第7項 移民署 本項新增決議14項: (一)112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025萬2千元,自從移民署96年成立後,許多警察機關人員移撥該署。改制時即使有外勤執法危險業務者,也列為編制之簡薦委制人員,並非警察官,不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因此若執勤導致傷病、失能,無從適用較為優渥之警察官因公撫卹、慰問金等,難以彰顯國家對執法人員之責任,對移民執法人員之照顧不足。爰請移民署依權責完成移民署人員比照警察因公撫卹之規劃,並將規劃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025萬2千元,目前移民署人員適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時,移民署年資與警察人員年資仍無法合併計算(含在職及退休),亟待檢討改善。查前述醫療照護方案,係107年蔡英文總統認是類人員執法、勤務辛勞,承諾將比照國軍之醫療照護,而訂定之方案,而現在方案於計算年資上,卻割裂移民署與警察人員,有違方案目標。另前內政部長徐國勇在110年11月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詢此議題時,表示「其實我們當時在協調的時候有看到這個問題,委員也看到了,我們再來繼續協調……先把這個部分做到。」顯然,移民署、警察人員年資合併計算適用醫療照護方案,也是內政部努力的方向,只是尚未完成。爰請移民署完成移民署、警察官年資合併計算適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之修正規劃,並將規劃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025萬2千元,有鑑於內政部自105年更正原「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並改名為「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後,分別於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八項重點工作,由移民署主司秘書作業,聯繫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推動。是以,考量該措施事涉新住民權益且不可輕忽辦理,然中央業務機關移民署卻在規範並落實定期舉辦會議等明文作業上,仍尚有所欠;復以按112年1月移民署官網「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辦理情形」所揭之內容,僅受更新至110年12月執行作業進度揭露,應加強資訊公開透明。爰此,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1億5,874萬4千元。經查,「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第37點規定,外國人外僑永久居留證辦理期限為14日,然而依據移民署111年12月12日中央廣播電台訪問,自109年後申請案件有99.6%是在4個月內辦竣,與規定時間相差甚遠。居留影響申請者是否能繼續在台灣生活,對生涯規劃,以及申請人與其他人各層面社會生活影響甚鉅,既然存在上述規定,移民署自應符合時限。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鑑於我國失聯移工人數統計至111年10月為止已達7萬7,782人,逃逸外勞情況嚴重,同年11月澎湖又傳出40名印尼漁工集體脫逃事件。由於澎湖青壯人口大量流失,人口老化情況嚴重,外籍漁工需求量極大,近年由於疫情影響外籍勞工輸入,已有人力短缺現象,然今年疫情雖稍緩恢復漁工輸入,卻隨即傳出澎湖縣漁工脫逃事件。查行政院111年5月20日核定「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爰要求移民署加強查處失聯移工並持續提供建議予勞動部,且提出防範逃逸外勞、清查黑工、懲治黑工雇主之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4億3,198萬4千元,用於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人口販運防制、居留、定居業務等措施,包含辦理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及居留、定居等業務經費1,589萬元。 經查,港人申請定居台灣,除了依親,以投資移民、專業移民為大宗。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港澳居民在台灣投資600萬元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可申請在台居留,居留滿一年,可申請定居。 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109年3月5日公布「港澳居民規劃以投資事由在臺居留或定居之投資計畫表」,列明港澳居民需「確實實行投資計畫明細各項規劃與預計目標,持續投資並營運投資事業至少3年」,若被發現未履行前述計畫,政府將廢止投資核准。 然實務上港人欲藉由投資移民申請取得我國定居資格時,常常無法知曉需在台居住滿1年或是3年始符合資格申請定居。 為表達對香港民主自由之支持,積極吸引香港資金及專業人才來臺,為臺灣經濟發展帶來新契機,請移民署會同大陸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及相關主管機關檢討港人投資移民法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根據聯合國難民署之資料顯示,近10年來,全球之流離失所者數量持續增加,至2022年俄烏戰爭爆發,估計2022年底全球流離失所者數量已突破1億。台灣身為國際社會、全球民主國家陣營之一員,自應該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為全球人權問題的解決負起責任貢獻一份心力。惟查,雖然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第9款規定,移民署掌理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且我國業已立法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然而由於我國長年來之(無)難民政策,我國除現行規範運作下易於遣返尋求庇護之對象,而有違反兩公約之虞外,目前亦欠缺處理外國人/無國籍人向我國政府尋求庇護之制度。 並且,儘管多年來、歷次之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13:第59點;2017:第55點;2022:第78點)皆指出相關立法之必要,但自行政院於2016年函請立法院審議「難民法草案」並被擱置後,難民政策之討論及推動停滯至今,實有建立機制對相關立法加以追蹤的必要。 為落實透明政府,並為督促立法之進度,避免延宕,請移民署加強推動,並每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修進度」書面報告至2025年。 (八)112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業務費」編列3,045萬2千元。根據媒體查證,移民署機關網站「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停留線上申請入出境許可證送件須知」之公告欄上,曾公佈一則「港澳居民不得從事活動一覽表」。其中包含涉及集會和言論自由之禁令如:禁止參加競選活動、禁止參加政治性公眾活動如遊行或抗爭。 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是普世人權,即便是外國人,只要在臺灣安身立命,就是臺灣社會的利害相關人(存在本國聯繫),因此絕不應認為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且臺灣既然為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即便是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亦應有充分之法律根據。但前開一覽表部分內容,難認符合相關標準。 為理解事件始末,避免相關爭議再次發生,請移民署就「港澳居民來臺停留有無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之限制,會否及何時可能因此導致入境許可被撤銷或廢止?」做出解釋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聯合國將每年12月18日訂為「國際移民日」,內政部也於100年將每年12月18日訂為我國「移民節」,以彰顯我國對移民人權、新住民照護及多元文化的重視,蔡英文總統更多次對外宣示「我們是移民社會,要展開雙手歡迎來自四面八方的新移民,讓台灣更加豐富」。然近來有部分專家學者投書,表示移民署受理新住民申請永久居留案件無故拖延辦理時間,依「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第37點規定:「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辦理期限為14天」但不含查證時間,另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亦即移民署在受理後至遲應於28天內作出准駁決定。但少數個案超過半年以上才作出准駁決定,以「不符合我國國家利益」駁回申請,爰要求移民署應依法行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十)112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1億5,874萬4千元,提案由移民署辦理。移民署96年起由內政部警政署改制、移撥,組織設計並未完全針對業務特性,抱殘守缺勉強運作至今。目前移民署四個派出單位-北、中、南地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管轄業務範圍大,但並未列為四級機關,未設必要內勤輔助之人事、秘書、主計、政風、督察等單位,也不是可以單獨對外之行政機關,影響其執法其強制力性質勤業務效能。爰提案由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積極向內政部爭取各大隊等提升為四級機關之修法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移民署於8月23日舉行「2022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揭幕儀式,由政府機關與各國駐臺使領館人員、各部會及民間NGO等人員共同研討人口販運相關議題,並宣誓打擊跨國犯罪行為。近期,台灣民眾落入柬埔寨求職陷阱案件頻傳,政府機關缺乏專法面對新媒介之犯罪問題,爰此,內政部應與法務有關單位,共同研議規劃新型態法規,以強化打擊犯罪能量,使執法人員有法可循。 (十二)據移民署統計數據指出,近五年我國失聯移工人數逐年成長,自106年1月之5萬3,302人逐年增加至111年11月之7萬7,782人,顯見移民署近年來查緝失聯移工仍須加強,且近年來亦頻頻發生失聯移工在台盜伐林木、吸食毒品、涉及暴力案件等,對我國治安造成負面影響,爰要求移民署針對失聯移工之查緝工作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移民署101年至110年,累計催繳、強制執行中與執行不到之罰金罰鍰,共1億5,741萬4,867元,其中大多為逾期停居留非法工作者,因賺取工資已由非法管道匯出,經查緝或自行到案後,無法繳納之罰緩。移民署未思考處理之道,爰要求移民署就罰金罰鍰項目做分類管理及系統修正,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截至111年7月底止,逾期停居留外來人數已高達10萬0,453人,其中外國移工占7萬2,655人。然移民署「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針對舉發外國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查獲1~3名僅提供2,000元之獎金,爰要求移民署就該獎勵辦法提出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根據監察院111年3月公告之糾正案文指出,空勤總隊編號NA-109直升機在108年6月間發生「重落地」情事,經查是副駕駛操作經驗不足,未能防範過大下降率及過低空速,導致操作模擬單引擎失效程序,因下降率保持欠當,致落地偏重。另外,監察院指出,空勤總隊編號NA-103直升機在109年4月間發生墜機事故,經查是因主駕駛對尾旋翼失效的特性及完整操作程序認知不足,未遵守操作程序所致。其中有許多違反飛行紀律情事,例如任務提示未針對飛行計劃與操作項目說明、不得使用實體機執行尾旋翼失效處置到地操作等違失事項,顯見空勤總隊疏失。為此,請內政部確實檢討改善,避免國家資源浪費、違反飛行專業紀律事件再次發生。 第25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16項: (一)112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資訊服務費」編列758萬7千元,列有網站設備維護、資訊軟體及雲端服務等費用,較111年增加289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節約公帑支出。 (二)112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4億4,224萬8千元,用於海洋總體事務統合規劃協調與推動、及強化海洋資源開發、環境管理維護及產業發展相關調查研究。 有鑑於水文圖像資料、海底地形圖、洋流、海中溫度層、嚴密度層與海中環境音響等精密數據之管制,牽涉我國海防安全,至關重要;相關數據資料若屬政府研究或資助的計畫,可透過「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劃安全管制作業手冊」進行管制,惟民間單位於我國海域進行水文及海底地形地貌探勘,相關數據及資料之使用、傳輸目前尚無法規可進行管制。例如離岸風電開發商進行環評調查時,將針對海域地形、底質、地震斷層、海象、水質等項目進行探勘、監測,目前卻無法規授權主管機關於事前進行探勘計畫審查、事中進行監督,並於事後進行資料管制,亦無相關罰則,恐造成我國海域機敏資訊外洩,海洋委員會應盡速研議「海域探勘機敏資料管制之可行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海洋業務-綜合業務管理」編列953萬元。之前各界曾質疑海洋委員會設置之12處海洋驛站,是否會淪為蚊子之疑慮,而媒體卻披露,今年4到7月期間,海巡署東部分署所轄第12岸巡隊長率眾違規到南海園(小虎鯨)海洋驛站飲酒歡唱,充分把公家驛站當成私人招待所,顯然有違設置海洋驛站之目的,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9,282萬3千元,係為辦理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政策之統合、協調及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協調及推動。 經查,澎湖以盛產馬糞海膽著名,每年七至八月為捕撈季,惟動保團體調查,過去五十年來澎湖海域之馬糞海膽銳減九成以上,當地業者每年仍推出馬糞海膽促銷活動,吸引遊客上門。過去許多海洋生物因過度捕撈而絕跡事件頻傳,聯合國更在2019年揭露海洋資源面臨枯竭之警訊,為避免我國海洋生物與資源面臨絕跡困境,請海洋委員會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澎湖縣政府研議「強化馬糞海膽管理措施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海洋業務-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編列2億1,137萬8千元,鑒於該計畫期程長達6年,受疫情及國際情勢等因素影響致施工人力及材料上漲,修正後總經費較原計畫3億餘元,增幅高達43.59%,為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建議應加強計畫預算控管並掌握工程進度與品質,落實執行。 (六)日前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國會議COP15,通過30X30,亦即2030年之前劃設30%的海洋和陸地保護區。我國政府在與友邦召開國際會議的國際場合,已經公開承諾會做到2030年之前劃設30%的海洋保護區,應加緊通過「海洋保育法」立法。 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辦理「海洋保育法2030年之前劃設30%的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報告,以利我國海洋保護之推動。 (七)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國會議COP15,甫通過30X30決議,要求各國政府在2030年之前,保護30%海洋保護區。台灣政府也多次在國際場合,公開承諾2030年前保護30%海洋保護區。 行政院應加緊提出「海洋保育法」草案,並與漁民、社區等利害關係人積極溝通。 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2030年前保護30%海洋」書面報告,包括與漁民等利害關係人溝通對策與方案,保護區復育漁業資源正面成果之宣導方案,並建立與漁業署、地方政府及公民團體之共同推動平台,以利我國海洋保護之推動。 (八)我國為四面環海之海洋國家,過去數十年來未納入永續發展思維過度開發,包含人工海堤、漁港、工業區/港,導致海岸水泥化達7成,近年發展離岸風電,凸顯海洋多重利用之競合問題。 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以「我國海洋空間規劃推動作法」為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我國為四面環海之海洋國家,因應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應積極盤點海洋碳匯,以利全面盤點規劃我國減碳路徑,並促進生態保育。 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以「我國海洋碳匯盤點及規劃」為題,內容須包含,我國海洋碳匯量及對我國2050淨零碳排之負碳貢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我國總統、行政院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離岸風電目標2025年設置5.7GW,2026至2035年設置15GW,總計離岸風電2035年達到20.7GW。 然,現行離岸風電生態調查基礎資料,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均有相關計畫,卻無法整合,恐造成資源重疊、浪費。 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針對「離岸風電生態調查公開透明」為題,設置專網,將上述三部會資訊公開,並規劃每年定期海洋監測資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台灣詐騙集團的猖獗已經不是新聞,大部分的民眾或多或少都有被詐騙集團實施詐騙的經驗,近年來民眾警覺性提高,對於台灣國內民眾實行詐騙越來越難,詐騙集團轉而發展新的「藍海市場」,詐騙集團逐漸轉為跨國運作的方式。 海洋委員會係我國海洋專責機關,負責綜理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等海洋事務。111年度施政計畫提及施政目標及策略包括鏈結國際執法機關情資交換平台,強化合作聯繫機制,提升跨境查緝及國際情資通報處理能量,有效打擊跨國組織犯罪。 爰要求海洋委員會針對「跨境查緝之加強國際合作管道提出相關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鑑於政府近年積極鼓勵民眾近海、知海,海洋委員會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透過補助方式辦理宣導、裝備汰換等強化救服能量,惟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海域救服案件數及人數逐年增加,顯見海洋委員會救服、宣導相關措施實有改善必要,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國人安全。 (十三)海洋委員會辦理推動海洋資源管理、空間規劃及海洋產業成效明顯不彰。海洋委員會110年公告「臺灣海洋遊憩永續管理指引」,應屬有意推動各海洋遊憩相關單位滾動式檢討海洋遊憩活動各項管理措施,以兼顧遊憩品質與保護海洋生態資源。 近年疫情影響重創全球旅遊事業,國人前往國外旅遊較為困難,當下係為推廣國內海上旅遊的大好時機。爰要求海洋委員會就「親海、近海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鑑於行政院於2020年起推行海致敬,並以「淨海、知海、近海、進海」等方向作為政策主軸,而海洋委會員為提供民眾有關我國海域相關資訊,已建立「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台」提供國人進行查詢,惟該網站內大多為旅遊景點資訊搭配法規、活動申請連結等,對於國人欲深入了解周邊海域甚至是整體海洋生態與環境基礎資料無法提供實質幫助,爰要求海洋委員會針對「網站內容進行優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鑑於台東縣政府優化海域安全告示牌,透過不同顏色區分提醒遊客的各項資訊,且結合QR Code提供民眾即時海洋氣象資訊,海洋委員會對於台東縣政府的設計表示能作為全國範圍,惟行政院正積極推動向海致敬,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事務主管機關,應主動引以台東縣政府設計理念,推廣至全國,將安全告示牌融入地方特色,讓遊客真正能知海、近海,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應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政府改善海域安全告示牌,以利民眾能有效掌握相關資訊提升自我危機管理。 (十六)據日本一般社團法人共同通訊社報導,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已正式批准了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的核污水排海計劃。8月4日,東京電力公司正式啟動了福島第一核電站持續積存的處理水排放設備的主體施工,並表示力爭明年春季前後啟動排海。 防治海洋污染,維護海域環境,海洋委員會責無旁貸。東京電力公司即將把福島核廢水以海底管線排至離岸1公里外海域。海洋委員會參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責跨部會合作執行「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預計民國111年底前,完成建置台灣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系統、圖形化海域影響資訊公開平台,提供氚廢水擴散軌跡預警分析。 爰要求海洋委員會針對「參與是項計畫所做的預警措施與分析之後續詳細處置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111年7月,漢光38號演習實兵操演舉行,此次海巡署部分艦艇皆參與操演,甚至於演習中發射鎮海火箭彈,以展現海巡署身為「第二海軍」的實力。然經過漢光演習,海巡署與海軍之合作情況、戰訓情況與改善方向為何,實應提出予國人知曉。 請海巡署針對「漢光軍演相關執行狀況及改善方向,以務實面對『第二海軍』實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32億1,600萬6千元。經查:海巡署辦理「旋翼型無人機發展計畫」第一期程用於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及東南沙分署購置各2架旋翼型無人機及控制設備)、專用載運及作業車輛各1輛,以及相關保險與人員教育訓練所需經費。惟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該試辦計畫事前未就海上風力對無人飛行載具可能造成之影響善盡評估,致使機具未符合勤務要求,後續協請廠商加裝之輔助裝置又未能通過交通部民航局之檢驗,致使相關機具設備淪為閒置。另,該試辦計畫未落實救生器材投擲及夜間飛行影像傳輸訓練,部分操作人員實務經驗不足,專業操作證通過率尚待加強。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艦隊勤務-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總經費426億512萬3千元,計畫期程107至116年,包括「4000噸級巡防艦4艘籌建計畫(107-114)」等6項子計畫,然「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111-120年)」分配預算執行率未達6成,詢據該署說明係因專案管理及操船暨輪機模擬機招標之分配數為工程管理費,因該案尚處招標文件前期準備作業,實施工程管理開銷較低,致預算執行未如預期,影響海防甚鉅。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方案之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東部海巡勤務-業務費」編列3,014萬8千元。 今年4到7月期間,海巡署東部分署所轄第12岸巡隊長率眾違規到南海園(小虎鯨)海洋驛站飲酒歡唱,驛站內部反而變成軍士官兵狂歡喝酒的場合,並於歡飲結束後,海巡軍官還會命令下層的同仁幫忙當司機接送,顯見海巡署內部管理不彰,督導不週,請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決算案有關歲入部分之賠償收入數額,高達5,467萬元,遠高於近年之平均數額,且為該年預算數額之三倍餘,經查該項決算係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及廠商違約逾期交貨等賠償收入,海巡署應予以檢討。爰要求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年度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及廠商違約預期交貨之數量、原因及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六)大陸前於8月4日12時至7日12時,在我周邊海域實施軍演,嚴重衝擊區域和平穩定。期間,海巡署亦派遣執法艦艇監偵共軍艦艇擾臺,全天候隨海軍任務派遣監控,海巡署均備便支援輪替,啟動平戰轉換機制,共同應對。海巡署及所屬警、文職人員肩負此重責,然相關退休給與、撫卹制度等等,卻與軍人相差甚鉅;又海巡艦艇若依相關規範或支援協定,與海軍共同監控共軍艦艇之侵擾,相關海巡艦艇的籌建、維保經費亦和海軍有相當之差距。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關海巡署人員退撫制度及艦艇籌補、維保經費」書面報告。 (七)有鑑於111年9月台灣大學「新海研1號」研究船在我國東部海域進行科學研究,遭兩艘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騷擾驅離,宣稱該海域屬日本專屬經濟水域,與海巡署現場戒護之花蓮艦對峙長達十小時,然海巡署未主動對外說明,引起爭議。由於日前中國大陸進行大規模環台軍演,日本即以中國大陸導彈落入該國專屬經濟區為由,加派艦艇巡邏我東部海域,我國因「友日」態度任由日艦干擾我船舶作業,恐對我國主權造成危害。爰此,要求海巡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強化我國海域巡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以維護我國船舶作業安全及權益。 (八)因應近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分署有異於往常,大量人員離退的情形,恐影響台海戰備防衛任務。據悉,基層官兵無意續簽留營,主要原因同仁多有反應訓練不足、疫情影響、幹部領導統御不佳、勤務編排不公、甚至伙食不好和福利不夠好等等問題,上述部分,請海巡署就「招『才』留『才』」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九)鑑於海巡署為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安全檢查等海岸巡防工作,設置雷達、守望、岸際巡邏等三層架構監偵網。惟根據審計部資料,海巡雷達操作手離職退休頻繁,雷達操作手從開始執勤到完全熟悉沿海地理環境及港口船隻動態,需5年養成時間,但海巡署現役433名雷達操作員的雷達操作資歷未及5年者達228人,占總人數52.66%,其中有51人資歷未及1年即開始肩負海防第一線雷達監偵的重任,加上雷達操作手離職退休頻繁,恐影響專業能力累積,進而降低岸際雷達偵蒐效能。爰要求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海洋委員會(下稱海委會)於2020年規劃成立海巡署航空分署之初,預計採購12架定翼機、8架旋翼機,並向行政院提出「籌建空中能量以強化海巡任務的可行性與必要評估」報告。監察院審計部認為,海巡署航空分署的建立可協助執行海空監偵等「準軍事任務」,對於不友善的灰色騷擾,維持執法權處置彈性而非直接的軍事衝突,故持肯定態度。以長遠的投資成本效益來計算,採高航程、久滯空的海巡空中巡邏機來分擔空軍昂貴的主力戰機監控任務,才是真正有效節省國家資源。然海巡署航空分署之建立因各相關單位反對而遭擱置。 惟後續政府在統一運用公務航空器的構想下成立空中勤務總隊,統一整合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消防署先前的空勤能量,使海巡署無專責的空中能量;相對的日、韓、越南、菲律賓與中國海巡單位都有專屬的海巡任務機隊,兩相比對更顯得海巡署空中偵巡能量的不足與建構的急迫性。 俟海巡署為加強空中偵巡能量,於107至108年間編列預算8,986萬採購20架無人機,平均一架約400萬元,成立5個UAV無人機中隊,配置海巡署巡防區與機動海巡隊,控制距離僅30公里,滯空時間約50分鐘,飛行高度達3,000公尺,最快時速每小時85公里,不過抗風能力僅6級風。雖能執行治安偵巡、環境監控、救生救難,空投救生衣、救生圈,服役後卻面臨操作人員經驗不足、證照通過率過低、未落實救生器材投擲訓練、夜間飛行及影像傳輸訓練不足等問題。顯見海巡署將航空專業看得太過於廉價,誤以為從無人機踏入航空領域是省錢的捷徑。 為落實海巡署航空分署的建置,加強海巡署空中立體作業能力,爰要求海巡署盡量爭取空勤總隊的直升機駐留、完善大型巡防艦直升機甲板與機庫,以利直升機駐留。除累積機艦組員的實做經驗外,也可順勢將紀錄實際操作上的困難,做為日後改進的參考與爭取預算之依據。 (十一)海巡單位係我海上執法單位,然近年兩岸局勢緊張,海巡單位依「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及與海軍司令部簽訂之「海上任務綜合支援協定書」,和國軍在既有機制下,採「即獲即報」方式,相互提供周邊海、空域情資及動態、支援查處,與國軍任務重疊。爰此,請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關執掌定位、勤務整併、行政協助及招募留才」等書面報告。 (十二)我國現行役男僅須接受為期4個月之軍事訓練役,而相關海巡人員勤務也隨著人力縮減而使壓力大增。近期兩岸局勢緊張,蔡英文總統已於111年12月27日宣布恢復一年兵役,以確實精實相關後備人力之戰力。有鑑於此,考量海巡署於戰時亦配合國防部進行相關任務,人力訓練及規劃亦需同步辦理,爰請海巡署就「後續相關兵役延長,爭取相關役男納入海巡編制規劃及效益」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為保障海巡署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之權力,避免遭遇針對違法案件之請託關說壓力,助長不法行為甚至導致執法人員觸犯相關法律,海巡署應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工作並充分資訊公開。經查,海巡署廉政倫理登錄系統僅於網站上公開104年與105年前三季資料,現已補登完畢,然為落實廉政業務,爰請海巡署持續落實請託關說登錄作業。 第3項 海洋保育署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12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向海致敬-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工作項目包括復育海洋生態5項、強化棲地保護3項及深耕民力參與4項,共計12項。截至111年8月底止執行結果,除「復育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落實海洋保護區管理及監測」及「建立區域海洋保育教育中心」等3項尚未完成仍待積極辦理。 另觀該署提供之「向海致敬-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110至112年度獎補助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該計畫111年度迄至8月底止獎補助費預算執行率低於4成。因地方政府整體發包作業延宕請款執行進度落後或受補助漁會尚未請款等因素,致計畫經費執行未如預期,亟待積極辦理。爰要求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台電擬在基隆協和發電廠外木山海域,填海造陸18.5公頃開發「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因高達七萬多株珊瑚恐遭活埋,對當地海域將造成嚴重衝擊,且影響居民賴以為生的漁獲,引發基隆市民及保育團體抗爭。109年行政院通過「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宣示推動海洋保育與環境保護,成為優質海洋國家,由於外木山海域是基隆漁業、觀光與文化的重要資產,填海造陸將對當地生態環境及漁業資源造成永久性傷害,影響重大,對於外木山海域遭受開發威脅,政府有責任完整保護。為避免錯誤政策造成海洋生態浩劫,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於2個月內,就「台電興建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對基隆外木山海域生態之影響」進行研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調查評估報告。 (三)112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台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業務費」編列1億4,929萬5千元,用於推動海洋保護區整合平臺,協調及執行國內海洋保護區維護及管理工作,並規劃及評估海洋保護區及海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然依據110至111年度海洋保護區經營管理成效評估報告,評估架構包含目標、生態、社會經濟及管理等4大面向,共30項指標進行評分,結果顯示有改善空間,應持續推動保護區輔導工作。爰要求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洋保護區推動改善」書面報告。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建置計畫111年度編列1億元,惟截至8月底執行數2,422萬2千元,占全年預算數之比率為24%,預算執行情況顯有改善空間。請國家海洋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年度規劃與執行成效說明之書面報告。 (二)鑑於國家海洋研究院自109年起至112年執行海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預期達成整合國家海洋相關領域之量能,產出海洋環境及工程所需之各種策略建議、研究數值與資料,俾利國家推展海洋政策、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等重要工作,為能有效檢視該計畫執行成效,爰要求國家海洋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計畫各年度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並於官方網站成立研究報告專區供全民查詢。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4項 外交部原列3億5,797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6,500萬元(含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00萬元、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4,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297萬4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8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92億6,369萬1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171萬元。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121萬元(含「其他業務租金」120萬元、「特別費」1萬元)。 2.「資訊處理」50萬元。 (二)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製作國情資料」之「業務費」150萬元。 (三)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 (四)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400萬元。 1.「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文化交流活動」100萬元。 2.「訪賓接待」之「業務費」300萬元。 (五)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400萬元。 1.「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300萬元。 2.「對國際之關懷救助及重建」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221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2億5,148萬1千元。 提案1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3、23、40、45、77、95、96、98、99、100、101、102、103、104、113。 新增決議38項: (一)112年度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編列9,276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外交部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9億5,39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外交部為提升資訊使用效率,每年皆編列資訊系統及網站擴充更新等系統開發等經費,但委外案件之推動未如預期,甚至發生驗收延宕,功能不全等情況,致使又須編列預算來再造,恐有浪費公帑之虞,請外交部注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2022年8月2日外交部官網與政府英文入口網偵測到大量來自中國、俄羅斯等地IP連線攻擊,意圖癱瘓網站運作,一分鐘高達850萬次連線;同年8月4日中午、深夜,及8月5日清晨,相繼偵測到境外網軍以更新手法進行更大量攻擊,惡意連線次數最大值已高達每分鐘1億7,000萬多次,顯見外交部資安問題異常嚴重。爰此,外交部應研擬防範及強化資安之對策,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及改善計畫。 (五)2022年8月2日外交部官網與政府英文入口網偵測到大量來自大陸地區、俄羅斯等地IP連線攻擊,意圖癱瘓網站運作,一分鐘高達850萬次連線;同年8月4日中午、深夜及8月5日清晨,相繼偵測到境外網軍以更新手法進行更大量攻擊,惡意連線次數最大值已高達每分鐘1億7,000萬多次,顯見外交部資安問題嚴峻,外交部應研擬防範及強化資安之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 (六)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斷交後,當地館產遭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沒收,擬交給北京政府,然而外交部卻沒有採取任何國際法律訴訟措施,有損我國國格。針對尼國政府對我國如此惡意之舉動,外交部除應繼續觀察國際社會對此事件之態度,亦應積極聯合理念相近國家譴責尼國政府。 (七)112年度外交部「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臺灣日本關係協會委辦費413萬4千元,用於推動對日關係。然而「臺日漁業委員會」及「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等商談漁業之對話機制迄今已停開3年。如今疫情已經趨緩,外交部卻還沒提出重啟會議的時程,爰請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1年9月台灣大學海洋研究所科學研究船「新海研一號」,在台灣東部海域進行研究期間,遭遇日本海上保安廳艦艇的騷擾,但卻未見外交部對此進行官方聲明。請外交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針對外交部駐外人員待遇及福利偏低,請外交部研議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將1名子女隨同赴任、同為駐外人員之同館夫妻納入加成補助,並研議於駐地擁有自有住宅之駐外人員應有一致房租補助費補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前邦交國尼加拉瓜於2021年與我國二度斷交,惟我國駐尼加拉瓜大使館仍持續遭尼國霸佔,然外交部信誓旦旦表示要向國際提出司法訴訟捍衛我國權益,卻在近日改口不向尼加拉瓜提告,有失國家之尊嚴,且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大使館遭霸佔外交部卻沒有任何作為,未來是否會產生連鎖反應,外交部皆應有所警惕。 (十一)111年9月多位旅義僑胞於臉書成立「反駐義大利外館不當對待連署聲明」粉絲專頁,已累積10個投訴案例,其中包含駐義大利代表處簽證官對僑胞辦理探親或工作簽證時各種刁難等不當對待,顯見外交部於各辦事處之教育訓練仍有不足。爰請外交部積極檢討改善領務負責人員之專業度及態度,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及改善計畫。 (十二)返鄉為基本人權、普世價值,惟外交部針對特定人士之護照進行扣留、廢止、註銷,甚至預告不核發新護照之申請。然外交部之相關解釋仍有待商榷,包含目前過國內無任何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得扣留被通緝者之護照,再者,引用之法規並無實質構成要件,無法成為法律依據,綜上,外交部應提出更為具體之說明向國人解釋,以確定政府行政中立之角色。 (十三)112年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28億3,445萬8千元。截至111年9月23日止,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受理民眾在柬埔寨求職受騙求援案件協助名單計639人,其中246人已經返台,393人尚未返台,依據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統計,從111年9月8日至23日,近2週新增求援案件計51件,相較同年8月26日至9月8日新增133件,求援案件數量已經有減少趨勢,縱使求援案件有減少趨勢,外交部及相關機關亦應持續跨部會協調合作,加強與各國政府之聯繫,以提升援救能量,協助受害國人順利盡早返國。 (十四)近期頻傳我國國人赴海外求職遭詐騙、囚禁、毆打,且無法返回我國之情事,在海外被詐騙的國人多求助無門,我國外交部更發新聞稿譴責民間前往境外援救之國人是散布假消息,對於此次事件之處理方式,顯不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外交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海外援救國人不力之檢討報告。 (十五)外交部將國際資安交流列入重點計畫中,惟111年在外賓參訪台灣時,傳出參訪附近便利超商及公共設施看板遭陸方駭客攻擊,後又發生戶政系統遭駭客入侵竊取個資之重大資安事件,政府口口聲聲說資安即國安,但卻不斷發生駭客攻擊事件,可見相關部門主管機關在預防層面上依然有待加強。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資安交流計畫,說明後續國際資安交流之具體作法。 (十六)我國編列預算赴日本大阪參加世界博覽會,卻僅能以TAMAYAMA「玉山數位科技株式會社」的名義參加,除了矮化我國國格,也難以達到向外國人宣傳台灣文化之效果,對此外交部卻無有效作為,難以服眾。爰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十七)外交部112年於「國際會議及交流」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在外館成立「留台校友會」,其本意在辦理交流活動,111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約六成四,仍有進步空間,爰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改善計畫。 (十八)外交部為整合援外資源並加強國際合作,編列大量經費來協助拓展我對外關係。然查近4年度「國際合作及關懷」業務計畫占歲出預算規模(公開部分)近五成,其保留數及繳庫數則逐年增加,112年度又擴編近2億元,實有預算編列過高之虞,請外交部注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外交部於112年度預算中增編「捷克、立陶宛、與斯洛伐克民主韌性及能力建構計畫」,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該計畫細目及預算使用內容。 (二十)外交部為提升我國在外國之知名度,112年度「國際合作及關懷」預算編列4億5,330萬5千元,設立「台灣獎學金」及「台灣獎助金」計畫,惟近期傳出「台灣獎助金」出現同一受獎人領好幾次獎學金之狀況,爰請外交部檢視獎助金審查程序及是否有重新核錄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改善計畫。 (二十一)112年度外交部「國際合作及關懷」預算編列144億3,783萬元推動國際交流。較111年度增列與美方及歐洲國家合作協助烏克蘭重建計畫等經費18億元。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烏克蘭之援助計畫的成效及重建計畫之詳細內容及預算之使用細項。 (二十二)為回饋國際社會,善盡國際責任及義務,外交部於98年5月首次發布「援外政策白皮書」,確立進步夥伴及永續發展之政策主軸,據此推動各項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惟108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球經濟受疫情衝擊,導致嚴重衰退,各國紛紛調整原先的援外政策,而我國援外開發補助,主要奠基在維繫邦交,在後疫情時代,面對區域政經勢力消長,應適時調整援外計畫內容。爰此,外交部應調整援外計畫,廣納各方意見,並將國際關注之性別、疫情、海洋、氣候金融及社會創新等多元議題納入多邊援助模式,以提升援外工作之執行成效。 (二十三)中國大陸於111年8月4日至8月10日,在台灣周遭海域演習,未來將以常態巡航的模式,持續騷擾台灣海空領域,恐間歇性影響台灣經濟和區域安全。外交部雖在111年8月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國際社會採取行動,研議因應方案,共同遏制大陸對外擴張野心,維護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和國際秩序。惟我國該如何運用台灣之優勢,在具戰略重要性的領域強化與各國的雙邊及多邊合作,外交部允宜擬定加強對外關係之策略,訂定短、中、長期計畫,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鑑於國內陸續發生多起國人遭拐騙至柬埔寨從事非法行為情事,經清查內政部警政署已受理692名國人遭誘騙落入海外求職陷阱案件,其中回國者僅425人,外交部在配合其他部會營救國人方面應更為積極,並廣向國人宣導如何避免落入海外求職陷阱,爰要求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避免國人再遭拐騙出國從事非法行為。 (二十五)鑑於我國近期頻頻發生國民受騙至國外,遭詐騙集團擄走囚禁,要求其支付高額贖金或脅迫從事詐騙工作,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截至112年1月5日為止,已受理692名國人遭誘騙落入海外求職陷阱案件,其中回國者425人,爰要求外交部應加強與柬埔寨、寮國及緬甸等國之溝通,積極協助仍於國外之受騙國民平安返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根據媒體揭露民主進步黨政府外交成績不佳,邦交國斷交頻頻,外界質疑為了挽救邦交,政府不按牌理,常出怪招為難駐外代表,如媒體批露我與海地外交關係不穩,外交人員被要求向無邦交的加拿大及法國出面說服,希望海地不要斷交,雖最後海地沒有與北京建交,但我國駐法國官員卻遭到政府指責辦事不力,造成辛苦的駐外人員士氣大受打擊。爰此要求外交部應積極協助我駐外館人員瞭解當地政經情勢,並提供相關駐外工作重點及指引,唯有讓駐外人員在國外安心任職,獲得應有照顧及保障,才能務實執行任務,積極鞏固拓展邦交版圖,落實提升我國際空間與地位。 (二十七)政府自105年大力提倡「新南向」政策至今,因新南向政策範疇廣泛,掌握個別國家特性需要一定時間,台灣與新南向國家的經貿往來,仍有提升空間。另柬埔寨人口詐騙事件,國人被高薪誘騙到柬埔寨,身心受創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為發揮我與新南向國家雙邊交流「執行力」之功能,對東南亞無邦交國家,政府仍應給予專責的人力、預算,增加中文、英文、當地國家語文救援平台,讓國人在外需要時有人可找,並因地制宜迅速掌握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動態等當地最新狀況,隨時更新資訊提供國人需要。 (二十八)資通安全即是國家安全,裴洛西訪台後共軍演習,竟陸續傳出我國外交部、總統府、國防部等網站遭到駭客網路攻擊,令國人質疑外交部每年建置鉅額資訊安全經費付之闕如,整體外交資安漏洞令人憂心。有鑑於網路作戰已成為各國創新不對稱戰力之主要憑藉,過去外交部推特、臉書等官方帳號及社群網站操作曾發生失誤,外交部屬國家網路整體防護之一環,應徹底強化整體網域安全,爰此要求外交部檢討現有建置及綜整所屬駐外單位之資安網絡,強化安全防護機制並提升資訊教育訓練成效,以落實我國外交與國安資通網路安全。 (二十九)鑑於東南亞部分國家人蛇集團人口販運猖狂,爰要求外交部分析未能在部分新南向國家設立代表處之原因,以及研議具體有效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我國援外工作較少透過與國際組織合作之多邊架構進行,恐不易爭取國人對援外工作之支持,援外計畫分為「雙邊援助」與「多邊援助」,其中「多邊援助」架構係指援助國與受援國間透過一個或多個國際組織執行援助計畫,而國際或區域援外組織對於援助計畫之評估與執行之評核等規範較為嚴謹,且具公信力,有助爭取國人對援外工作之支持。然揆諸外交部各年度援外計畫之項數及金額,105至110年度援外計畫項目介於103項至123項之間,金額介於85億7,239萬5千元至131億7,102萬2千元之間,其中以多邊架構方式推動之援外計畫項目介於3項至6項之間,占整體援外計畫項數之比率介於2.46%至5.83%之間,均未及一成;而「多邊架構」援外金額介於287萬9千元至11億4,586萬2千元之間,占援外總金額之比率則介於0.03%至11.69%之間,以109年度之11.69%為最高,110年度復大幅降低至1.87%,為近4年來之最低,至111年截至8月底止,以「多邊架構」方式推動之援外計畫金額共2,778萬5千元,占援外總金額7億8,648萬1千元之比率則較110年度微幅上升至3.53%,惟仍未及一成。請外交部積極研議具體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成果報告。 (三十一)按行政院109年12月16日修正之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點及第15點規定,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且應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之情況。依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外交部110年度歲出預算(公開部分)及以前年度轉入數(公開部分)執行結果,保留(未結清數)、賸餘金額均較109年度增加。110年度歲出預算數(公開部分)編列278億7,121萬餘元,執行結果,實現數162億1,123萬餘元(58.16%),應付保留數為68億5,005萬餘元(24.58%);賸餘數48億992萬餘元(17.26%),保留及賸餘金額分別較109年度增加21億餘元、12億餘元(表6);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70億8,719萬餘元,實現數31億993萬餘元(43.88%),減免(註銷)數7億7,932萬餘元(11.00%),未結清數31億9,793萬餘元(45.12%),110年度減免(註銷)數及未結清數亦較109年度同項金額分別增加5億餘元、18億餘元。顯示110年度歲出預算(公開部分)及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公開部分)之預算執行狀況均未見明顯改善,保留數及賸餘數(或註銷數)仍然偏高。爰要求外交部於3個月內就年度歲出預算(公開部分)及以前年度轉入數執行結果,應付保留數、賸餘數及未結清數之金額及比率均較以前年度提高,檢討原因癥結,賡續研謀提升預算執行效能,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是基於台美雙方共同利益,目標係為彼此貿易關係建立堅實法律基礎,且甚至在國會質詢中聲稱該倡議對於台灣加入CPTPP有幫助,但台灣為出口導向的國家,但該倡議並對台灣貨品的關稅優惠有任何的減免,意味著無法對台灣的經濟帶來實質的利益,且相關單位僅透露該倡議的11項談判架構,並未向社會大眾公布對台灣實質的優惠條文內容為何,也未說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對於台灣加入CPTPP有甚麼關聯。基於透明化原則,若要簽署雙方的協定,應該向社會大眾公布詳細的具體的成果及進度,而不是僅在每次的談判會議後發布新聞稿聲稱該會議成果非常正面及具建設性,對於「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的後續進展非常有幫助。並未告訴大家,該會議對台灣的貿易有無任何進展及詳細條文內容。為使「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透明化,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適時詳細說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實質進度、條文內容及該倡議對於台灣加入CPTPP有何實質幫助,並在公開平台上公告,以解決全民因不透明而對於「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產生疑慮。 (三十三)近年來兩岸情勢升溫,大陸頻禁我國農漁產品進口,影響我國貿易甚鉅,惟經調查我國111年截至9月台灣農漁產品出口數量計142萬9千公噸,總金額為39億9,000萬美元,顯示對大陸貿易依賴度高,以致於一旦陸方在我國進口門檻中設限,甚至禁止我國進口,將重創我國第一級產業,爰要求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對「協助農漁產品行銷海外」之規劃說明,以具體解決我國陸方進口過度依賴之困境,安定民心。 (三十四)外交部為配合新南向政策,編列預算委託國內推動我國東協多邊關係及辦理我國與新南向國家雙邊交流,除辦理實際效益被質疑,面對有全球最大貿易協定之稱的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在2022年1月正式生效。ASEAN(東南亞國家協會)10國、中國、日本、南韓、澳洲及紐西蘭等15個成員國彼此貿易交流將更密切,其中12個成員國為政府新南向政策之對象。外交部以加入CPTP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並在110年12月18日公投前宣傳反萊豬未過關有助加入CPTPP,轉移未做好掌握RCEP生效後之新情勢,公投結果出來後,外交部表示拜登政府提出新的「印太經濟架構」等經貿倡議,為深化台美經貿關係提供重要契機。但美國這個新布局重點是重返CPTPP不再是美國之選項,未來將以印太經濟架構作為主軸,如此外交部公投前宣傳反萊豬未過關有助加入CPTPP是為選舉考量,也未有對新南向政策的國家之新經營方向。爰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RCEP生效後對新南向國家的整體評估與新策略佈局」之書面報告。 (三十五)美國參眾議院近日先後通過「2023年度國防授權法案」,其中1項為提供美國聯邦政府官員或符合資格的美國公民赴台交流最長2年的「台灣學人計劃」(Taiwan Fellowship Program)。該計畫如能促成台美政治、人文、語言及歷史的交流,以及美國官員與我政府部門間的合作,當然樂觀其成;惟具體措施及預期成果,尚未見我國政府有相關的評估。爰請外交部應對美國「台灣學人計劃」密切注意其提案細節,並妥善研議。 (三十六)鑑於我國特殊之外交處境,以及日益升溫的區域情勢,台灣除了傳統的外交管道外,公眾外交的推動亦能透過影響外國公眾社會的輿論方向,進而讓該國政府作出對台灣有利的決策。台灣與世界共享民主自由的價值,應致力發展軟實力,加強與友好國家的實質關係,以營造國際上挺台的能量,進一步確保台灣的安全與區域的繁榮。爰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外交部目前推動公眾外交之策略和相關成果及執行情形。 (三十七)112年度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各地區工作會報」預算編列1,655萬1千元,主要係供地域司辦理各地區工作會報,其中「亞太地區工作會報」共編列321萬5千元。全球疫情於2020年初爆發,各國實施嚴格邊境管制,國際航空交通也受到嚴重影響。外交部的亞太地區工作會報因而於2020年及2021年均改以保密電話會議方式進行,直到2022年底恢復舉行實體會議。近年屢傳國人遭誘騙至柬埔寨、緬甸等地被囚禁或強行從事詐騙行為,可見東南亞地區資訊收集有疏漏之處。爰請外交部積極研議,精進地區工作會報在交換與收集資訊方面的功能,同時也請外交部督促各外館,隨時注意駐在國的治安情形,特別是與國人相關的事件,以確保旅外國人安全。 (三十八)外交部為推動參與聯合國體系與擴大及深化參與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洽請友邦及友我國家為我國廣向各組織、計畫及公約之成員國及秘書處進行遊說,爭取支持加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民航組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國際刑警組織與其他聯合國專門機構、計畫及公約暨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推動我國參與國際漁業暨海洋事務相關組織。惟近年我國雖獲各民主國家予以支持,但在爭取實際加入相關組織仍有受阻情形,請外交部就目前國際組織參與積極作為及困境,持續強化相關爭取之作為,以突破目前國際組織參與之困境。 第2項 領事事務局原列12億0,943萬1千元,減列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0,923萬1千元。 新增決議8項: (一)112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預算編列4,451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預算編列4,45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針對橫向協同機制說明目前法令缺漏之處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預算編列4,45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因應國境開放及春節假期將至,國人出國需求大增,導致申請護照案量遽增,不僅民眾排隊等候至少3小時,對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辦事處同仁亦造成工作超量的問題。爰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及精進作為。 (五)國人出國旅遊或有於海外發生急難事件者,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置旅外救助指南APP,協助旅外國人得以隨時隨地瀏覽查閱,獲得必要資訊,惟民眾使用後滿意度偏低。未來隨國境逐漸解封,國人出國旅遊人數將大幅回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允宜強化軟體操作功能,以提供民眾便捷之行動服務,俾利及時提供旅外國人所需之協助。 (六)囿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尚未通過,若國人與母國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籍人士欲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依戶政機關要求,須檢附母國婚姻狀況文件。另外交部針對特定國家人士實施境外面談制度,要求渠等國家人士與國人應先於原屬國結婚,經駐外館處面談通過後,始得入境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均屬我國有效法令;涉民法修正草案雖尚未通過,惟仍可確認我國法制已不再允許針對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配合涉民法之修正內容修訂相關規定,以兼顧邊境管制公共利益及婚姻自由保障。爰建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隨著科技不斷進步,以Web 2.0為概念出發之網絡技術發展,突破物理限制,成就了無遠弗屆且即時的雲端互動,亦促成大數據資料分析及AI神經網絡系統的發展,惟中央化的存儲系統,也讓海量數據暴露於風險當中,故如何有效防堵並回應資安威脅,便成為近年政府邁向數位轉型之嚴峻挑戰。爰此,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3個月內針對現階段資訊安全之人力配置、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等相關措施,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有鑑於行政院為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已完成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之立法,並於1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本國護照核發、外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業務,攸關民眾權益,且與國家安全、入出國、外僑及外籍人士管理、戶役政等業務密切相關,並職掌涉及外交、國土安全、全國性民眾護照個人資料等重要事務,依據108年1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且依規定須以專職人員配置4人,全職執行資通安全業務。惟111年成立數位發展部負責資安部門,在多頭馬車之情況下權責如何分配,難以分辨,爰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新增決議1項: (一)查112年度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預算編列8,432萬1千元,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前身係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於101年9月1日正式改制為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改制前之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主要業務係辦理各項講習及訓練,提高外交部同仁外交專業知識與素養,並代訓國內其他政府機關派駐國外人員,以提升駐外職能,另亦擴大辦理全民外交事務研習營等課程。改制後之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逐步增加政策研究與國際交流等領域之業務:在政策研究方面,積極與國內學者及智庫建立策略聯盟,藉由舉辦外交議題之學術座談會及研討會,獻策建言;在國際交流方面,應加強與外國外交學院互動與交流,代訓友邦國家外交人員等,以擴大國際交流層面,請持續精進辦理。 第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國防部原列10億3,676萬5千元,減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 (一)「整合評估」項下「業務費」100萬元(含「教育訓練費」50萬元)及「獎補助費」300萬元(含「對國內團體之捐助」150萬元)。 (二)「國防資源管理」項下「業務費」330萬元(含「委辦費」3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7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2,946萬5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43。 新增決議34項: (一)112年度國防部「國防支出」預算編列10億3,67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於3個月內偕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防範中遠之星作為中國作戰載具書面報告提供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國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億3,595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編列3億4,003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防部就設置軍中人權調查委員會之相關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編列3億4,003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防部於3個月內針對無人機侵擾提出防禦建案系統與應處標準具體規劃,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五)近年中共對我國針對性機艦侵擾及實戰化演訓等挑釁行為更趨頻密緊迫,相應地,我國國防部不僅於2021年向立法院提出經費上限2,400億元之「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更呼應民間呼籲,於2023年提高國防部年度預算12.9%,顯見國防部針對中共挑釁亦有所警戒及準備。查國防部於2022年10月5日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之業務報告,在此警戒之時,國防部本部竟曾派遣本應執行戰訓本務之官兵「協助10餘家廠商快篩試劑包裝與裝箱作業,總計4萬9千餘人次,以及支援『1922』專線等10餘家機房,總計1萬7千餘人次」。國軍有戰務及業務職責在身,並非便宜人力,況且,包裝快篩試劑、接聽1922專線絕非國軍職責。近期區域情勢緊張,即使無須準備緊急任務之軍種及部隊,仍應專注於戰訓本務,而非因應政策需求出借人力。 (六)112年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預算編列1,799萬l千元。美國國會通過《2023國防授權法案》(NDAA),未來5年將提供總額100億美元之無償軍援,另有20億美元外國軍事融資,台美軍事合作與交流將不同以往,相關預算資源如何執行,國防部應有具體規劃,掌握美方執行進度及相關內容,及早擬定因應對策,並於美方額度及內容確認,向其國會完成專報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說明。 (七)鑑於111年12月27日,蔡英文總統宣布將兵役役期重新調回為1年,惟國防部在當初將兵役役期改制為4個月,無論外界有任何意見,國防部卻都用4個月專業訓練足以承擔戰時之所有意外發生為理由,不願聽取外界之各項意見,然而此次調整回1年役期,卻嚴重打臉當初國防部的各項說帖。再者,各國民主國家徵兵制役期如:以色列24至30個月、韓國2年、新加坡2年,皆遠高於我國4個月之役期,我國卻堅持4個月軍事訓練役長達5年之久,顯見國防部有檢討之必要,再者,即便將兵役役期調整為1年,我國軍事訓練之訓能、訓量等仍必須儘速檢討,以達各兵種戰時所需之各項專業能力,爰請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予以說明。 (八)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11年12月27日將兵役役期延長至1年,據悉教育部研訂彈性修業相關措施,將以「放寬學期修習學分上限」及「利用寒暑假修課」等方式,幫助想在大學期間就先服完兵役之學子有選擇機會利用4年,完成大學學業及服完義務役。對此,國防部應與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研商配套措施,以滿足學生及國軍之雙方需求,並應儘速規劃定案。 (九)國軍現依部隊任務屬性核撥「戰鬥部隊加給」,惟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所屬各憲兵隊雖屬部隊性質,卻無法支領本項加給,嚴重侵害官兵權益,間接影響憲兵招募。爰請國防部檢討各憲兵隊納入戰鬥部隊加給核發單位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國軍法治教育對象包括所有官士兵,惟授課時軍官幕僚及主官、副主官、主管等,常以工作忙碌為由缺席,國防部應落實執行法治教育宣教,避免授課死角,且教育內容範圍不應侷限刑事法律,應包含行政法與民事法等,或研議在各軍事院校學員生班隊納入法律課,普及法治觀念,爰要求國防部就法治教育精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決定書有未指明與糾正原處置機關適用錯誤法規懲罰官兵弟兄之違失,且未積極管制所屬單位依決議書主文及期限辦理撤銷原處分及另為適法之處理,影響官兵權益,國防部應提具精進作為,督促陸軍司令部妥適辦理官兵權益保障案件,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仍承接國防部眾多武器裝備之產製及整修,對國軍戰力之維持及整備有重大影響。然近年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與其他國家簽訂之委製(修)契約中,對於履約維修過程經過中國領土與否,未有契約納入相關條文以及規定,其機敏之風險有待商榷。以「雄三飛彈經緯儀竟送山東維修一案」,顯見其締約過程尚有疏漏,一旦缺乏維修契約把關,涉外法律求償更無依據,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游委員毓蘭前於111年8月9日請國防部提供最新修正發布之「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惟據國防部軍備局人員告知該規定屬應保密之法規,僅於軍網公開,未於民網公開,國防部應落實國防法規訊息通報作業,強化法制觀念,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政策,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國防部「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督察作業」預算編列1,902萬1千元,但國軍軍紀事件頻傳,如:海軍131艦隊監察官營外偷車、131艦隊政戰主任婚外情長達6年、131艦隊飛彈快艇作戰二中隊兩名士官半夜不假離營及酒駕、後備指揮部一位劉姓士官長潛入女兵寢室,到心儀女兵面前從事不雅動作,國防部整飭軍紀之決心受到很大的挑戰。爰此,針對上述問題請國防部研擬檢討改進之方案,維護國軍軍紀。 (十五)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0點第9款文義不清,有違法授權司令部以下各單位依照各自規定、命令或計畫懲罰官兵之疑,牴觸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規定,使各單位懲罰流於恣意,侵害官兵權益重大。爰請國防部研擬修訂事宜,維護官兵權益。 (十六)鑑於原國防部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上校主任向○恩涉遭退休軍官邵○強吸收,簽署向中共投降承諾書,並收賄50餘萬元。檢方雖依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等罪名起訴邵○強,卻因向○恩並未刺探、交付公務秘密,且無發展組織行為,只能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向○恩。本應保家衛國之我國軍官明確承諾戰時將效忠中共,顯已違反其效忠國家之責,造成國家安全漏洞,惟前開行為竟無法可管,凸顯我國現有法律無法有效應對中共對臺之滲透行為,爰此,俟國防部會同法律事務司等有關單位,就中共滲透我國國軍之樣態進行盤點、綜整,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行政面及法律面之具體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十七)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11年12月27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於113年起恢復1年義務役,適用於94年出生之役男,另在記者會表示,將提高義務役薪資,自6,500元增至包含保險及膳食費為2萬6,307元。經查記者會中說明我國主戰部隊為志願役,然此次薪資僅調整義務役薪資至2萬6,307元,卻未一併提升志願役薪資,依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顯示,志願役起薪仍為3萬5,320元,兩者僅差9,013元,惟志願役卻須承擔更多軍事任務,且當前物價上漲,該薪資恐無法讓志願役安心訓練,將影響國民從軍意願。為提高國民參軍意願及提升國軍士氣,爰要求國防部應研議全面調整志願役士兵、士官、軍官之薪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經查以往國防部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製(修)案進度延宕之懲處,多以行政懲處或提出檢討報告為主,並未課處違約金,未能有效督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此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自111年度起,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簽訂之委製(修)契約中,須加入履約延遲、驗收不過,及擅自改購國內外軍品充數之違約金罰款。又查,據國防部統計,111年度上半年各軍種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簽訂契約或委製協議書152件中,全數未納入違約金計罰機制,仍以行政懲處為主,未依立法院決議辦理,爰要求國防部應落實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監督及課責機制,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簽署之契約中納入違約金計罰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經查國防部每年均有編列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相關經費,就強化性騷擾防治認知及性別平權意識提出多項策進作為,亦有訂定「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處理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及學校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然查國防部近5年國軍性騷擾案件申訴及處理概況,申訢案件逐年成長,自106年45件增至110年99件,顯見其提出之性騷擾認知及性平意識之策進作為無太大成效,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防部針對現行性騷擾相關規定及作為進行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6年度至111年6月底國軍性騷擾案件申訴及處理概況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申訴案件 已結案 審議中 成立案占結案數比率 成立 不成立 撤銷 小計 106 45 29 14 2 45 0 64.44 107 45 36 3 6 45 0 80.00 108 52 27 14 11 52 0 51.92 109 65 42 18 5 65 0 64.62 110 99 65 20 14 99 0 65.66 111 30 9 5 3 17 13 52.94 說明:111年度為截至6月底資料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二十)鑑於新制「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4年,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並於111年3月公布委託辦理基金第8次精算評估報告,該報告為因應112年7月1日新進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稱公教人員),即將建立之個人專戶制(確定提撥制)新退撫制度進行精算,依據精算報告顯示新制度施行後將產生之財務缺口,將使現行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收不抵支年限均將提前,乃至破產;查國防部主管之「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在106年總統府年金改革會議第6次會議,即已取得軍人年金制度單獨設計處理之共識,因此未再納入個人專戶制之規劃,另查第8次精算報告有關軍人退撫基金餘額部分,提撥費率自13%逐步調整至18%後,140年(30年後)基金期末餘額為7,008億8,849萬餘元,159年基金期末餘額為1兆2,054億4,867萬餘元,相對較公教人員之退撫基金穩定而充裕;鑑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將受公教人員新退撫制度影響,產生資金斷源與缺口情事,而未來軍人退撫基金餘額恐將成為該基金之主要資金,考量為持續確保國軍人員退撫基金之穩定與安全,維持國軍人員招募之誘因,軍人退撫權益之保障,必須強化軍人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理功能,爰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國防部研擬成立軍人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可行性分析報告」,以強化軍人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理制度。 (二十一)行政院核列112年度國防部主管歲出預算4,151億元,較111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75億元,成長約12.9%。上開經費若加計新式戰機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1,083億元,合計則達5,234億元,較111年度相同基礎增加677億元;若連同非營業特種基金629億元,整體國防預算計5,863億元,占GDP比率約為2.4%。然而即使國防預算年年增加,卻沒有看見經費發揮應有的效能,不僅長期軍購執行項目出現缺失、戰備武器老舊不堪使用、國防戰略也缺乏不對稱戰力的整體規劃,如何提高國軍各項裝備、妥善彈藥補充存量,提升後備戰力、落實全民國防,實為當務之急。另中共國防預算已達6.4兆,整整高於我國17倍,面對其不斷擴大軍事活動範圍,常態化運用軍艦、軍機,襲擾臺灣周邊海、空域,甚至111年8月份環台軍演,連無人機都可對我離島侵門踏戶,而我卻應變不及,爰此要求國防部應提出具體正確戰略,同時全盤檢討兩岸軍力嚴重失衡下,如何審視國防整體預算下軍備戰力、發展有效的不對稱作戰之精實成效,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根據媒體報導美方近期雖持續釋出援台軍備訊息,但卻長年拒絕釋出軍規GPS導航系統,我國國軍所使用皆為商規導航系統,因商規精準度不如軍規,因此即使我國擁有多項反艦武器,卻無法十足精準打擊。美方不賣軍規導航,對我協防無法到位,爰此要求國防部為落實並確保台美軍事友好合作,應積極要求美方釋出或允許我採購軍規GPS,以強化反制武器或情蒐裝備標定目標精準度,提高情監偵系統互通之實質協防意義。 (二十三)鑑於美中對抗加劇台海局勢緊張,111年7月美國前國防部長艾斯培建議我國應該提升國防預算,並且將兵役制度改為男女皆兵,都要服1年以上義務役,以增強台灣自我防衛能力。爰要求國防部統計近10年志願役服役未滿/及離退主要原因,按不同服役年資時間分別分析研究造成不願意續任留營原因與檢討改進方法,並研擬如何提升募兵制進用人員現職待遇與精進退休制度措施誘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鑑於美中對抗加劇台海局勢緊張,111年7月美國前國防部長艾斯培建議我國應該提升國防預算,並且將兵役制度改為男女皆兵,都要服1年以上義務役,以增強台灣自我防衛能力。爰要求國防部應依敵情威脅及建軍規劃,持續爭取逐年提高國防預算達GDP3%,以提升防衛作戰武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鑑於內政部統計110年現住人口出生人數15萬3千餘人,經與104年出生人數21萬3千餘人,統計6年出生人口數減少約6萬人,人口下滑率約28%,為免兵源補充不足造成國防及國安問題,應就出生人口減少原因提出探討。爰要求國防部針對出生人口變動與國家安全及兵源補充方式提出研究分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鑑於國防部近期編列鉅額預算委託中山科學研究院加速量產國產飛彈,審計部發現其採購機制及內部稽核執行未盡落實,經檢察機關偵辦發現部分料件採購,發生廠商以偽變造文件與大陸製贗品交貨等弊端,恐有影響後續武器裝備安全。為加速提升海空防戰力及聯合作戰效能,爰要求國防部針對總預算及特別預算相關武器裝備採購,應落實監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各項採購料件來源真偽,並檢討近5年驗收案件是否有雷同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鑑於台海局勢日益緊張,大陸已於本島周邊海域實施軍事演習,然審計部於總決算審核報告列有國防部主管國軍對美軍購案件有未如預期結案情形,導致在途物資待沖銷金額龐鉅,截至110年底止,金額仍高達1,790億,亟待逐案管控落實策進結案作為。爰要求國防部應就各軍購案件個案執行進度及交運情形,積極滾動檢討延宕結案原因,及逐案研究具體作法及預計完成期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根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國軍對美軍購各式先進武器,建構現代化國防武力,惟軍購作業進度管制及執行欠周,且未完成交運驗收待沖銷金額龐鉅。截至110年底止,軍購案在途物資待沖銷,金額已達1,790億餘元,且審計部調查國防採購室運用該軍購管理系統執行軍購業務之督導及考核情形,發現系統勾稽管制功能欠周,未及時維護改善,例如系統購案現況選項重複設計、登載交運率及執行率定義不明、在途物資餘額與在途物資備查帳餘額勾稽核對功能闕如等問題。另外,按國軍對美軍購案執行驗收結案管制作業及美國防安全援助管理手冊規定,軍品接收如遭遇供端不符情形,買方可依實際情況向美政府提出供補不符報告,索賠期限自美軍完成出貨日起1年,但近106至110年度辦理開放式軍購或以合作後勤補給支援協定軍購之物資驗收作業情形,其中因供補不符或貨品瑕疵,惟逾索賠期限1年未能及時處理致遭美方拒絕賠償件數計35件,未獲賠償金額達72萬餘美元(新台幣2,161萬餘元),其中不乏因我方驗收作業採點驗方式入庫,俟需用單位申領使用後始發現有供補不符,且已逾交運日1年而遭美方拒賠。爰此,要求國防部就各軍購案之財務管理及軍購管理系統之督導、考核、驗收、預警等各項管控項目,研謀精進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減少營區各項污染對環境危害,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已於108至110年編列環保業務預算分別為2億5,516萬餘元、7億740萬餘元、4億9,631萬餘元,辦理營區放流水檢測作業、污染改善及廢棄物清理等環保工作,然根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部分營區於放流水檢測項目、污水處理及放流水複檢、高污染潛勢區場址改善作業等未臻周全,諸如陸軍營區放流水檢測項目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放流水標準」生活污水26項相比,檢測項目較少;陸軍營區污水處理及放流水複檢仍未通過之營區及未通過之檢測項目,仍待檢討改善;陸軍擇選高污染潛勢區場址自主檢測採樣點未臻周全,且金門新頭三營區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污染場址已歷4年迄未辦理整治改善作業,陸軍部分營區人均廚餘量較國民人均廚餘量高,且近2年人均一般廢棄物,遠高於國民人均一般廢棄物數量等問題。爰此,要求國防部就營區之污水及廢棄物處理作業,研謀精進措施,以維護營區及周邊環境品質,促進軍民一體,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鑑於國防部正式公告延長義務役役男役期至1年,外界質疑在義務役役期民國113年開始生效前,國防部僅有1年的時間調整三軍各類訓練及資源不足問題,如何加速改善成為當前最具挑戰性的任務。當前國防部兵役公告之役期延長方案缺乏完整配套措施,為確保國防改革能具體落實,維護所有自願役官士兵及義務役男的權益,部分作戰任務應開放具相關專長之役男申請,訓練依照「分類、分流」的原則,給予役男合理、專業的訓練;另如何避免因為役期延長造成嚴重的役男入伍塞車情形、同時照顧志願役與義務役軍人,薪資結構及各類加給、資源整合及分配應通盤檢討,以鼓舞部隊士氣。再者重建軍人的榮譽感、光榮感更是政府刻不容緩的責任,應將「九三軍人節」增訂為「全民敬軍節」,並修法訂為國定假日,讓國軍受到多數國人的支持與認同,同時恢復現役軍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票價禮遇,與一定規模以上之車站、航站應規劃設立現役軍人優先通道等。綜上,為一體照顧義務役男及志願役軍士官兵,增進國人服役意願及國防人力素質,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訓練基地量能、改善訓練環境、給予合理待遇與如何重建軍人光榮感提出具體規劃方案,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作為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重要單位,自103年改制為行政法人後,相關採購即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引人詬病,而近期海空戰力提升計畫共約2,400億全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立法院鑑於過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多有延宕或履約怠惰等不良紀錄卻無法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即在本次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特別條例要求另訂採購辦法,期能減少相關監督不周情事再發生。綜上,國防部在非屬特別預算之發包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情事上,實質在監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法制配套仍有所不足,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分包給其他委外廠商得以逕行訂定契約,恐造成國安危機,爰要求國防部應持續落實監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各項採購作業,以確保軍品採購安全。 (三十二)據相關報導指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鳳展專案」將舊式F16戰機提升為F16V戰機,因此通訊系統亦須提升其性能,而國防部編列54億元預算,要將傳統「定頻式」的地對空無線電機升級為兼具「跳頻」功能的無線通信系統。查該跳頻系統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與國內廠商自行研發生產,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行政法人,不受政府採購法所限制,因此並未對外公開其採購標準及規格,造成圖利特定廠商之虞,恐導致我國戰機性能下降、置戰機飛行員於風險之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不斷傳出採購醜聞及人事任用問題,已造成國人逐漸對我國國防戰力產生不信任,也導致國家財政嚴重漏洞,爰要求國防部研議公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程序、規格、標準,並全面審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頻傳採購及用人爭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鑑於美國眾議院通過的2023年年度撥款法案,其中授權美國國務院提供台灣最多20億美元本金之軍事融資直接貸款,還款期限為12年。查我國112年度編列國防預算約5,863億元,創歷史新高,為避免對美舉債造成債務占比攀升,在有限之國防預算下可能造成排擠效應,請國防部應審慎考量對美軍事融資貸款之必要性。 (三十四)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即減少約1/3。此勢必造成國防戰力上之嚴峻挑戰,尤以我國近年來實施募兵制,對於人力需求必須與民間於一般勞動力市場競爭,必須即早評估未來之影響並擬定因應措施。爰此,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國防戰力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國防部所屬﹝不含第10目「國防支出(機密計畫)」及第12目「科學支出」(機密計畫)﹞原列3,867億0,353萬8千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4億0,195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1目「軍事行政」350萬元 1.陸軍司令部 (1)「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之「業務費」50萬元。 (2)「軍事醫療作業」之「業務費」300萬元。 (二)第2目「情報行政」110萬元。 1.「行政管理」60萬元(含「業務費」之「保險費」10萬元、「一般事務費」50萬元)。 2.「情報建築及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50萬元。 (三)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200萬7千元。 1.陸軍司令部「動員整備」之「業務費」50萬元。 2.海軍司令部 (1)「教育行政」中「獎補助費」之「對學生之獎助」20萬7千元。 (2)「動員整備」之「業務費」30萬元。 3.空軍司令部 (1)「教育行政」之「業務費」50萬元。 (2)「動員整備」之「業務費」5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660萬7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66億9,693萬1千元。 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58、511、53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十六)、(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五)、(七十六)、(八十六)、(一○八)、(一○九)、(一一二)、(一一七)、(一一八)、(一一九)、(一二一)、(一二二)、(一二六)、(一二七)、(一二九)、(一三○)、(一三一)、(一三七)、(二七五)、(二七六)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87項: (一)112年度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史政作業」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718萬7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國防部陸軍司令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預算編列1億1,902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針對所屬軍事學校完成盤點,並就未符合學生輔導法規定事項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國家安全局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8,607萬元,凍結50萬元,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國防部所屬第1目「軍事行政」預算編列50億1,095萬3千元,國防部應針對「金門地區汰除軍品移轉為戰地史蹟保存與評估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鑑於烏俄戰爭爆發以來,烏克蘭操作之輿論戰、心理戰、宣傳戰,為主導國際輿論重要關鍵因素,政治作戰局應以此為借鏡,前瞻科技趨勢與敵情威脅,積極精進國軍的宣傳、心戰作為,突破固有的運作模式,研擬創新、經濟、高效的應處作為,以提高全民國防意識,凝聚全民防衛及強化部隊精神士氣。 (六)游委員毓蘭前於111年8月9日請國防部提供最新版「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惟據國防部軍備局人員告知因該規定僅於軍網公開,未於外網公開,屬於應保密之法規。顯見國軍法治觀念仍待加強,對於國家機密之錯誤解讀,國防部軍備局應就此強化官兵對於國家機密之認知,及法制觀念之建立,為順利推動新制工業合作業務,俾相關單位參考運用,請國防部軍備局提出相關具體做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蔡總統英文於111年12月27日宣布我國兵役制度延長為1年,恢復徵集義務役,另薪資由原先6千元提升至2萬6千餘元,我國國防預算與人員維持費是否可支持增加之額度,國防部應積極與內政部協調每年可徵集役男人數,以覈實編列人員維持費預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接訓陸軍司令部所屬憲兵部隊年度進訓,惟鑑測計畫與陸軍司令部之訓練計畫有異,鑑測項目部分與陸軍司令部所屬憲兵部隊之建置武器不同,且2計畫目的亦不相同,為避免訓練資源浪費,應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憲兵部隊於進訓前協調聯繫,針對軍種憲兵任務性質不同及訓測規定等要求事項實施說明,使進訓單位完成各項整備。爰請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編列預算辦理國軍備役將官參訪活動,長久以來遭各界質疑為「高檔旅遊團」,備役將領並可攜眷同行。111年12月6日至清境農場實施,不知至清境農場對於後備動員作戰有何助益?依媒體照片,活動餐敘更於餐廳中實施,不同於一般教召訓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宜審慎評估辦理此活動之目的及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國防部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前因辦理成績不佳學生補救措施,引起社會爭議,該校雖對外聲明表示,因疫情影響,導致學生成績下滑,學校依教育部學習評量「從寬認定、彈性處理」原則,秉「嚴考核、嚴淘汰」要求,按學生學則辦理學期重修補考。然該校教育政策攸關國防人才之培養,相關教學作為應予法制化,使師生有所遵循,以杜爭議。爰要求國防部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爾後針對突發性事件研擬相關作法時,應向師生及家長完善溝通說明,解除疑慮,以臻周延。 (十一)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業管國軍演訓、進訓等訓練業務,惟建制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之憲兵部隊進訓計畫與受委託執行鑑測之憲兵指揮部所頒鑑測計畫不同,造成進訓受測單位無所適從。故國軍應考量單位任務屬性,由軍種結合實需頒布訓測計畫,如委託他單位執行鑑測,應於進訓前充分完成溝通、協調及說明,並於部隊實施基地訓前整備時,排除任何影響整備之無關任務,以免基訓成效不彰。爰此,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應就此加強督導,深切檢討,並要求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加強協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基訓單位能如期、如質完成整備及提升訓練成效。 (十二)112年度國防部所屬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預算編列1,071億5,877萬4千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針對「地方睦鄰經費檢討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位於台南歸仁地區的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為了直升機的訓練安全,長年造成當地噪音及限建問題,現在更影響高鐵特區安全與發展。請國防部研議遷移航空特戰指揮部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近年頻傳軍車於營區外發生交通事故,據統計,108年發生223件、109年184件、110年116件、111年10月止則有158件。軍車雖因國防因素而適用有別於一般民用車輛之監理制度,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仍顯有加強空間。為促進軍車交通事故統計完整性,以便釐清肇事原因及改善對策,國防部參謀本部應督導各單位確實彙報事故資訊,包含事故日期、地點、受傷及30日內死亡人數、性別、年齡、軍車所屬單位、軍車駕駛資格(車型)、肇事原因及有無酒駕等項目,並定期宣導全軍周知,以減少軍事肇事件數。爰建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將改善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鑑於近期發生役男控入伍手機管制「相簿遭偷窺45分鐘」案件,顯見國防部未訂定合理規範,導致基層單位執行產生漏洞,有心人士趁機犯罪,嚴重侵害役男隱私。為瞭解國防部MDM安裝流程,請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辦理情形及精進作法。 (十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強化空降作戰任務即維持基本跳傘訓練量能,總經費7億1,618萬1千元,目前尚未決定作戰傘具採軍購或商購獲得,不論以何種方式獲得,且國軍購案商情不確實,採購案有爭議,爰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爾後建案落實商情訪查,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2年度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一般裝備」項下「訓練模擬儀器」中「戰場心理抗壓系統性能提升案」預算編列1億0,037萬7千元。此性能提升案乃是為了「藉由本系統提供之槍林彈雨互動作戰環境,使學員有生存威脅意識」,旨在將VR、AR及MR系統引入國軍現有之2座戰場抗壓館。惟查此案3億8,000萬元預算中,約2億4,000萬元為場館整建,僅有1億4,000萬元為系統提升,且該系統提升案將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過往從未執行過虛擬實境中相關專案,須重新發展相關技術,然而,查坊問廠商發展虛擬實境之投資金額,在於1億美金(約30億新臺幣)上下。國防部預計投入之預算僅有民間廠商之3%,虛擬實境之成效是否能達成期望的「使學員有生存威脅意識」、「感受中彈受傷之心理壓力、克服戰場恐懼心理」確有疑義。爰此,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就前開疑慮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十八)鑑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近年來留營率不佳,且相關生活設施多屬老舊,無法有效營造官兵歸屬感,另經實務探討後發現,優質領導統御、良好服役環境、扎實的訓練與創造官兵願景仍是有效提升留營率的最重要因素,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積極改變陳舊軍風,以及老舊管理方式,促進官兵自願留營,而非一昧採取金錢誘惑。為督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照顧官兵身心健康,提高自願留營率,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國軍整體留營成效,提升部隊戰力。 (十九)國防部為國軍老舊眷村政策主管單位,然全台老舊眷村僅依年份認定,而未依實際房屋狀況,或因歷史因素造成土地、產權分屬國防部、國家安全局等,造成部分眷村住戶無法納入眷改適用對象,國防部為協助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解決眷村改建法規適用問題,已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法作業,俾使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所列管眷村住戶得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適用對象,並積極推動立法程序,以保障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列管眷村住戶權益。 (二十)查國軍防彈衣分為防彈硬板及戰術背心等兩部分,主要防彈部分「防彈板」之防彈性能應符合美國國家司法學院NIJ-STD-0101.04Ⅲ級標準,此外戰術背心內蕊亦有若干防彈效果。又查前開Ⅲ級標準文件5.13章節規定,可拆分的防彈板及戰術背心,應以防彈板本身進行測試。為檢驗國軍防彈板確有Ⅲ級防彈性能,國防部大福兵試場均有進行「防彈板」品質鑑測,國防部並於2022年提供部分鑑測報告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惟該鑑測報告顯示,大福兵試場之鑑測方式為「防彈板加上戰術背心」一併鑑測,而此方式顯然不符Ⅲ級標準規定,無法驗證國軍「防彈板」防彈性能符合要求標準。防彈裝備為戰時保護國軍生命安全之重要防護裝備,國防部應嚴謹檢視製程及鑑驗過程中的瑕疵,該作法是否有可精進之處,請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鑑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現役使用之TS-91B瞄準鏡,品質良率不佳,經內部官兵反映,新品使用不久後,皆會發生螺絲崩牙、十字絲斷裂等重大缺失,然迄今尚未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妥善處置。為督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改善軍備缺失,強化裝備妥善率,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持戰力不墜,避免類案肇生。 (二十二)國軍戰鬥個裝一案自2017年起建案,其中最為切身保護國軍安全之防彈板,國防部軍備局表示其防彈性能標準須符合美國國家司法學院NIJ-STD-0101.04(Revision A)規範。然而前開標準為2001年公布之舊版防彈衣標準,而該機關早在2008年就公布了新版標準NIJ-STD-0101.06,並明言新版標準已取代舊版標準。查兩版標準之差異,主要在於新版標準規定防彈測試前,防彈板須經嚴格的前置作業,以確保它在受潮、受熱、受磨耗等狀態下的防彈性能,相較之下,舊版標準的前置作業寬鬆得多。我國處於亞熱帶、長年悶熱潮濕,確保防彈板在濕熱環境下之性能至關重要,然國軍個裝於2017年建案,仍採行舊制標準驗收防彈板,該作法是否有可精進之處,請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中國大陸近期開始在台灣東部海域實施軍演,此為大陸首次將演習場域拓展至台灣東部,國防部應視敵情威脅規劃未來戰備跑道,提供戰機戰時備降場地。 (二十四)為回應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解放軍增加空中侵擾挑釁頻率,使國軍空防壓力遽增。我國雖即將採購66架F-16V戰鬥機,鑑於飛行員訓練耗時費日,若培育飛行員的效率無法跟上戰機採購時程,未來空軍恐陷入「有機無人」的窘境。爰此,請國防部積極研議充實兵源之方針,以分擔現役飛行員繁重的勤務壓力,確保我國領空安全。 (二十五)鑑於審計部查核陸、海、空三軍服裝供售站辦理情形發現,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未覈實審認廠商延遲交貨係屬「缺貨供補」或「交運延遲」,即逕自認定按「缺貨供補」之原因,採單一事件計次裁罰266萬餘元,若屬「交運延遲」計罰金額將增為1億1,094萬餘元,兩者延遲原因計罰金額相差甚鉅,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未覈實究因延遲交貨原因,恐影響國軍權益;服裝供售站年度內供官兵提領品項之數量上限,未結合國軍服裝個人配賦基準,且未確實要求廠商於資訊系統內設限提領官兵之性別、身分,致有提領超配賦及不符實需等異常情事;服裝供售站供補之貸與性服裝未依規定列入軍品帳籍,亦未管制舊品回收作業;海、空軍未於官兵離退即時收回服裝點值,致渠等離退後仍得提領服裝等情形,顯現服裝供售站管控機制有檢討之必要,而供售站營運模式亦有改善空間,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二十六)鑑於國防部推出興安專案總經費約1,126億餘元,藉以改善國軍生活營舍環境,預計改善103案,而按工程進度規劃截至112年底應會完成8件,為有效監督興安專案執行進度,爰要求國防部每6個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送執行進度,確保官兵生活環境能獲得有感改善。 (二十七)鑑於日前發生民用無人機侵擾我國官兵執勤之情事,而衛哨係以石頭還擊,引發全國譁然。國防部稱國軍已完成遙控無人機防禦系統建案,預計112年獲裝後,優先配賦外島防區運用,以應對灰色地帶威脅,為能有效監督相關系統建置進度,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提升我國防禦無人機之能力。 (二十八)鑑於國防部陸軍專科學校112年預計招生1,009員,但是受疫情及少子化影響,應屆畢業生報到僅200餘人,報到率僅25%,國防部陸軍專科學校為培養我國常備士官重要搖籃,該報到率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利我國士官之培育。 (二十九)國防部自2020年起辦理「運動科學課程」,在國軍之體能訓練部分除傳統體適能外,進行運動科學之體能訓練。查運動科學乃為對人體體能活動進行之科學性評估,針對肌肉組織的發展及退化,特別設計訓練動作及訓練週期,以增強受訓人員的肌力、爆發力、速度、敏捷性。相對於低訓練效率的傳統操練等,運動科學雖看似輕鬆,卻要求更高程度的體能門檻,亦更加有效率而精準。為有效增強我國國軍之體能,立法院亦於2022年度公務預算案提出決議要求國軍持續擴大運動科學訓練量能,爰要求國防部針對2020迄今擴大實施運動科學之措施與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三十)受全球疫情大爆發影響,迄今整整3年空軍已無舉辦營區開放活動;營區開放視展現國軍備戰成果,112年為中美空軍混合團成軍80周年,空軍應順應疫情減緩的形勢,藉營區開放機會陳展我國與美國同盟作戰史實,緬懷二戰期間中美合作之歷史,以推廣全民國防教育,彰顯壯烈史實,共緬前輩抗日勳績,傳承飛虎精神。 (三十一)藥品的品質管理與確保病患之用藥安全是醫院重要的衛教工作之一,然近年來發生多起藥品瑕疵回收事件,雖然醫院或衛生單位有立即採取下架管制,然對於病患用藥安全已形成一個隱患,讓民眾有更多管道了解藥品及外觀資訊是最基本的用藥衛教工作。遍查國防部軍醫局所轄醫院除三軍總醫院外,多數醫院並未在醫院網站中建置藥品查詢系統,讓病患方便查詢藥品資訊及外觀,顯有未當,爰要求國防部軍醫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三十二)國防部軍醫局於111年向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採購17萬劑新冠肺炎快篩試劑,單價95元。事後卻爆發該公司以中國製試劑冒充美國製,遭檢舉後由檢調查獲,依國防部軍醫局於政府採購網站說明,該採購案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處理,且確有必要者」之規定,徵詢國外醫療器材專案輸入核准名單(111.5.10),計有「達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廠商(不含唾液檢測試劑乙家),故於111年5月11日簽奉機關首長同意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告程序)逕向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准名單廠商辦購,且僅1家廠商「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投標。然既有20家廠商,國防部軍醫局是否有注意到該廠商之問題?軍醫局有必要予以說明,爰要求國防部軍醫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三十三)依據政府採購網資訊,國防部軍醫局於111年3次辦理採購新冠肺炎快篩試劑,採購數將近30萬劑,然3次採購單價相距頗大,第1次為單價96元,第2次為67元,第3次為95年,尤以第3次採購數量最多達17萬劑,然其價格卻比第2次採購數量約12萬劑還高上許多,其中採購價格為何較高,恐有不當。又依111年度預算書,原預計採購5萬2千劑,嗣因疫情因素增加採購數量,然其經費來源應說明,爰要求國防部軍醫局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三十四)鑑於網軍駭客入侵與時俱進,尤以裴洛西來台,共軍對台發動軍演,不僅台鐵車站、統一超商等公播看板遭到駭客入侵,電視台網站遭到攻擊,竟連國防部及外交部等政府單位網頁也遭駭,國家機敏資訊外洩風險嚴重令人憂心……。由於國軍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庫界接」、「資源整合規畫」與「決策支援管理」等功能不彰亟待強化,尤以國防軍事採購項目接連出現大陸製品,面對中共對臺軍事威脅等複合性施壓,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機敏與反應,爰要求國防部、國家安全局等檢討精進國防部資安防護素質,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強化我國軍資訊安全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三十五)目前後備動員未區分受特殊訓練之退伍軍人,混編於一般後備教召訓練,有違依專長召訓之原則。鑑於目前特戰部隊乃至更高級別特勤隊「特」字輩退伍的資深士官、士官長,其退伍前受相當嚴實訓練,戰力堅實,現今教召設計卻只能在基層擔任幹部或作步兵運用,若將相關受過特殊訓練人員分別施以專長復訓,而非僅編入一般後備動員兵力,後備特戰無論編制大小,都將成為國軍重要戰力,快速反應兵力亦將獲得實質提升。爰此要求國防部會同相關單位立即檢討當前教召制度,並將特戰部隊乃至更高級別特勤隊退伍者,建置獨立教召管道。 (三十六)台海情勢緊張,憲兵平時分駐在北、中、南、東部的地區指揮部(除衛戌首都的202指揮部)和各縣市憲兵隊,為主要的城市衛戌部隊,唯其裝備基本仍以一般車型的警備車為主,根據軍方發布軍演的畫面,常見憲兵並無防彈相關配備,故針對任務屬性檢討採購相關車輛,俾使執行任務順遂。 (三十七)國軍陸戰隊為少數具兩棲登陸能力之國軍精銳。惟媒體揭露,陸戰隊搭載機砲、榴彈槍等應變兵力的「悍馬車」雖裝有涉水套件,但沒有車門的設計,頂端又因裝有環形槍架必須「露天」,行駛過程極易成為活靶。爰此,要求國防部全盤檢討並督促改善任務用車滿足基本防護需求,以完備國軍軍事任務安全。 (三十八)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震海計畫」112年起將1艘大型作戰艦預算,調整成2艘輕型巡防艦,雖依「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完成建案文件修訂,並依作業程序呈報國防部審定,函送行政院同意備查,並由國防部核定本案整體獲得規劃書修訂,及依預算法第25條規範納入112年度預算案審議,並至國會完成專案報告說明,卻公開仍表示海軍仍有大型作戰艦需求,並在規劃中,其中說法及理由有待商榷。本案雖未違反相關預算程序,惟不能以時機問題、敵情已經改變等說詞,作為更改國軍建案預算之藉口,爰此要求國防部應就「震海計畫」配合院期,每半年針對輕型巡防艦建造執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中共無人機頻頻擾台,激化兩岸軍事嚴峻緊張情勢,國防部雖強調期戌守外島官兵秉「備戰不求戰」原則,更以「不升高衝突、不引發爭端」態度加強戒備等。然國防部表示國軍遙控無人機防禦系統建案作業需於112年始能獲裝,且優先配賦外島防區運用,但為維護所有營區警戒及整體安全,在全面配置營區無人機防禦系統前,其他防禦方式國防部亦應有妥當之應變作為,也應避免嘉義故宮南院,國慶夜空施放國旗圖案之國家隊無人機竟有陸製之情事再次發生。為保護各級官兵營區及國家整體安全,要求國防部除強化運用科技裝備來源控管,更應全盤檢視,同時提升具體反制應變、強化國防部情監偵應處機制,讓國軍官兵安全堅守崗位,妥善掌握無人機防禦系統訓練及反應,勝任各項突發狀況。 (四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肩負發展國家先進機密武器研發重任,但長期來各軍種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承製或發包軍備,經常發生未如期、如質、如預算交貨、零件採購中國贗品、未能達到先進國家標準等紀錄,甚至內部傳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近年回聘高官退休人員擔任高階主管關鍵管理要職,而非關鍵技術職務,回聘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爽領雙薪,排擠內部升遷等,而引發外界訾議。為避免外界質疑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淪「肥貓」院,證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有能力承擔國防巨額預算,提升科技武器研發與製程,建請國防部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績效評鑑,除應將武器系統研發產製進度,強化獨立驗證,同時應加強經驗傳承、人事督導考核機制納入評鑑指標。 (四十一)近年不時可從媒體報導得知海軍違反性別分際案件頻繁肇生,從海軍艦隊上校政戰主任因婚外情遭法院判決確定申辦退伍、海軍永順艦長違反兩性營規深夜找女士官進艦長室、海軍鳳陽軍艦艦長涉嫌帶艦上女軍官到旅館企圖性侵、到海軍司令部中校違規帶女軍官回寢室共處一晚,還搭乘將官座車離營等新聞,國軍紀律蕩然無存。雖立法院多次要求國防部改善國軍軍風紀律機制,卻仍無法遏止接連不斷的軍紀問題,爰此要求國防部及海軍司令部持恆強化所屬法紀教育,更應檢討相關規定未能徹底執行及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整飭綱紀。 (四十二)根據《國防情勢特刊》專文「無人航空載具在臺灣國土防衛作戰運用之探討」,指出「美國國會在2021財政年度國防政策法案中,要求美軍強化反無人機能力,並能對抗大型無人機,更要求陸軍為作戰車輛(如M1主戰車、M2步兵戰鬥車等)配備能對抗UAV的保護系統」。我國向美方採購的M1A2T坦克,以及現有國軍M60A3坦克戰力,有需要擔心「無人機」的威脅嗎?國防部應預先因應,增加國軍坦克戰場生存率,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根據青年日報報導,美空軍己開始採用虛擬實境(VR)科技,培訓無人機(UAV)操作飛官。VR科技不僅有助縮短訓練時程,更可減少燃料和裝備維修費用,可望在軍事安全領域獲得更多運用。近來,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VR虛擬實境與AR擴增實境的導入,可提高學習效益、節省教育成本支出。對此,國防部應思考教召課程納入VR與AR訓練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國際各國紛紛採取病毒共存,同時我國已宣布2022年10月13日起入境採取0+7政策檢疫,國境解封重啟旅遊,全球航空業將大幅增加機師需求。我國飛官培養不易,國防部應注意飛官人才流失、過勞之問題,俾提升留任意願,確保我國領空安全。 (四十五)據監察委員調查報告指出,前國防部軍情局長羅○民中將涉協助謝姓友人的女兒考上軍事情報局,過程引發言議論。面對各界質疑,國軍110年曾提交調查報告予立法院,坦言相關人員曾協助謝女報考、準備,但無考試舞弊、洩題,惟其中一組口試成績偏低,因而調整分數。顯見國防部未能善盡督導之責,重創國家考試公信力甚鉅。為此,請國防部就考選作業妥適檢討精進,以昭考試公平及公信。 (四十六)據媒體報導,位於新店秀朗橋頭旁的陸軍庫房營區,111年3月時進行「影像錄影伺服器(監視系統)採購案」系統的管線佈放並將機電等設備系統整合,營區大門與圍牆周圍外部僅要11支各式監視器,但安置管線後測試居然有3支是不能用的瑕疵品,因新品就有近三分之一的損壞,其警監系統品質令人堪慮。為此,請國防防部正視警監系統測試驗收,避免類此情事一再發生。 (四十七)據監察委員調查報告指出,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羅○民中將於2019年4月18日與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副局長盛○銘少將等12人,與法務部調查局相關主管等14人,在圓山飯店飲宴,包括酒類、禮品、餐費,合計19萬餘元,平均1人消費高達7千元,後來報銷在「大陸工作機密」項下支出,並以「機密」為由,未受適當之查核監管。另外依「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外賓暨情工關係禮品申領暨管制規定」第2點規定,一級禮品以價值超過3千元為標準,須經局長核定才可致贈國內、外重要訪賓,然該調查報告指出,羅○民於2020年購買手錶、錶帶及圍巾,合計20餘萬元,致贈外賓共6人,平均每人禮品費高達3萬元,超過一級禮品價值近70倍,且款源由年度「大陸工作」機密經費項下支應。為此,請國防部就軍事情報局奢華飲宴之陋習風氣嚴加檢討改善,以維護國軍風紀。 (四十八)鑑於歐美日政要旋風式密集訪台,無法緩和兩岸政治僵局及加劇大陸對我周邊海域軍事演習。爰要求國防部針對國際政要訪台研究分析大陸對本島海空域軍事演習是否具有關聯性,及如何因應兩岸軍事武力日趨緊張關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成立後,應以加強我國軍事動員、行政動員、軍事運輸等相關後備戰力。且中國對臺軍演頻繁,因應台海緊張局勢,必須讓民眾了解國防、支持國軍成為全民國防教育重要一環。應該積極規劃將民眾之國防教育與國軍戰備結合,如定期軍事訓練、全民國防教育日參訪,可協調各軍種之訓練設備,供學校與民間團體實施全民國防教育使用。 (五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八軍團砲兵四三指揮部1名上兵,111年4月3日凌晨站營區大門哨時,竟未通報戰情無故離哨,安全士官查哨時,發現營區大門竟然無人站哨,且擔任營區大門執行大門正哨勤務,負責管區進出人員、車輛之管制和營區安全維護等事宜。站哨時無故擅離崗位,無法警戒四周避免侵入,顯已廢弛職務,讓外人得趁隙侵入,導致軍事上之不利益,涉觸犯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針對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五十一)立法院預算中心112年度國防部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國防部自2017年推動後備戰士計畫,採每月入營2日、每年1次演訓7日、全年至少在營29日之作法,定期返營熟悉裝備、保持嫻熟戰技,成為立即可用的戰力。依據國防部提供資料分析,2017至2021年度之後備戰士招募人數多未達計畫目標,各軍種針對招募後備戰士所編列的預算執行率均未達八成,而國防部111年度檢討後備戰士入營方式,各軍種可依部隊任務及軍事專業需要。國防部2017年推動後備戰士至今,各年度招獲人數相當有限,制度執行迄今是否仍符合原計畫推動目標,請國防部針對後備戰士招募人數多未達計畫目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五十二)國防部軍備局205廠自製輕、重型狙擊槍,始終未通過陸軍戰術測評,半自動輕型狙擊槍在驗收過程中耐久度測試不及格,軍種的測試無法驗收。因近期中共軍演不斷,中華民國應對於戰備時期武器建置完備,請國防部軍備局205廠對於輕、重型狙擊槍耐久度及量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五十三)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宿舍內有2名91期學弟與1名90期學長全裸在地板嬉戲,有人則拿手機錄影拍照,明顯違反軍校及部隊資安規定。陸軍官校是軍官養成學府,不以身作則,反倒是在浴室內拍攝影片,有損陸軍官校形象,請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針對在校內資通安全規定檢討報告,以建立官兵守法守紀觀念。 (五十四)T75-K3手槍為國防部軍備局205廠研製的單兵武器,具備重量輕、壽命長及維修保養容易等特點,全槍重量僅800公克左右,較國軍舊式手槍少了至少100、200公克以上,彈匣的最大裝載量為15發。現行手槍至今使用已逾年限,裝備機件老舊,槍膛磨損嚴重,後座力大、重量過重、且裝彈量低,亟需辦理汰換。而現階段中國對臺軍演頻繁,因應台海緊張局勢,應儘速撥交部隊使用,請國防部軍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撥交進度說明。 (五十五)台海情勢升溫,國軍戰備頻於對應共軍援台,國軍軍事裝備設施養護是保障官兵安全與防禦外敵重點,近年國軍事故意外頻傳。針對國防部所屬陸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應取得合法授權電腦,落實零附件商情訪查建置資料及驗收程序,強化國軍裝備妥善率。 (五十六)中國無人機飛入我國金門大膽島,近距離刺探我軍防區,疑似又再度以同樣方式飛入金門烈嶼(小金門),將近1分鐘的畫面更上傳大陸(微博),陸軍金門防衛司令部證實確有中國民用無人機挑釁,恐影響台海戰備任務,並就國防部陸軍金門防衛司令部針對無人機及其他刺探我軍防衛區部隊標準作業程序,提供相關程序及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五十七)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111年發生251人食物中毒上吐下瀉,網傳校方處置方式包括要求「不要通報醫務所」等,事件發生後,雖國防部陸軍司令即指派副司令進駐,整合指導軍醫部門及學校,配合衛生局調查原因。請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就官校學生送醫情形及陸軍官校餐飲衛生安全、環境消毒及衛教觀念,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五十八)鑑於國防部所屬112年度預算書中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委商保修案,多數購案及委商保修以「限制性」招標方式(非公開徵求)辦理採購,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零附件採購,針對各項裝備委商保修採購合約,應取得合法授權,落實零附件商情訪查建置資料及驗收程序,強化國軍採購廉能教育,落實肅貪防弊。 (五十九)國防部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軍車行經省道台9線北宜公路64.5公里處,疑似打滑,整台軍車衝撞路旁護欄,失控打橫車道,造成雙向交通受阻,軍車肇事不僅會影響部隊安全與戰力,更損及國軍形象。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針對中型戰術輪車軍用駕照發照情形提出說明,並提供現有使用車輛保修狀況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六十)中國近年來不時以船艦、戰機等軍備干擾我國防空識別區,甚至多次逾越台灣海峽中線,影響台海局勢穩定,現階段中國對臺軍演頻繁,部隊應提高警覺嚴守營務營規,守法守紀,落實營區內部管理,俾維軍紀。 (六十一)中國近年來不時以船艦、戰機等軍備干擾我國防空識別區,甚至多次逾越台灣海峽中線,影響台海局勢穩定,國軍近年來致力於強化軍事戰力。針對於台北衛戌區作戰主要作戰裝備雲豹裝甲車,雲豹甲車當初在設計之時,即具備相當涉水能力,近年不乏執行救災任務身影,溪水暴漲導致熄火,因應台海緊張局勢,台北衛戌區作戰裝備應妥善維護,雲豹甲車車輛保修狀況等,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六十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584旅CM11戰車執行戰備部隊偵巡機動訓練途中,行經台1線與統一企業路段(八德路三段)時因迴轉不慎,撞上安全島上的電線桿,造成電線桿當場斷裂歪斜。目前中國對臺軍演頻繁,且有損國軍形象,恐影響台海戰備任務,並且加強所屬行車安全教育及防衛駕駛觀念,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事故報告及發生原因。 (六十三)國防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601旅所屬OH-58D戰搜直升機,執行夜航訓練於滑行道滯空時發生引擎動力異常,維修、保養影響部隊安全與戰力。OH-58D戰搜直升機,1991年8月「陸鵬專案」軍購的項目之一,當時添購26架OH-58D武裝戰搜直升機、42架AH-1W「超級眼鏡蛇」攻擊直升機。中國對臺軍演頻繁,恐影響台海戰備任務,請國防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六十四)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之編制單位,負責後備訓練;編配則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負責監督與運作。原為「後備司令部」因精粹案後改編為指揮部型態,2022年再納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任務為策劃執行後備軍事動員、管理、服務、民防工作、建立後備潛力。現階段中國對臺軍演頻繁,中華民國人民應該人人有武器作為防禦基本配備,因應台海緊張局勢,全民皆兵時期人民應要有自身防衛武器、裝備,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3個月內研擬提出相關方案。 (六十五)鑑於112年度國防部預算書中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委商保修案,多數購案及委商保修以「限制性」招標方式(非公開徵求)辦理採購,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於單位以「限制性不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加強管理督導。購案及委商保修應廣徵商源,使採購公開透明化,廠商應取得合法授權電腦及相關保養裝備產品,加強監督管理,以避免肇生採購爭議。 (六十六)經查國軍志願役雖達16萬人,仍與目前國防部「募兵制」計畫所訂之目標還有差距,有部分戰門部隊軍官、士官或士兵編現比不及八成,更嚴重的是,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就提前退伍人員者眾,近5年招募入營之士兵平均有二成寧賠錢退伍,除致浪費部隊有限訓練資源外,國防部亦需耗費相當人力處理後續賠償款收繳及追償等問題,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募兵制招募進度延宕、入營者又未能留營服役檢討之書面報告。 (六十七)募兵制計畫皆在提升整體志願役現員人數至計畫目標數,爰計畫成效當以考量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退離因素後之整體志願役人力能否逐年穩定提升為據。經查104年度迄今各年度志願役人數變化狀況,以107年度及108年度各增加8,627人及6,627人較高(增幅5.88%及4.26%),其後志願役人數則成長有限甚或下滑,109年度僅增加2,024人(增幅1.25%),110年前8月人數減少1,781人(減幅1.09%)。而截至110年8月底志願役總人數只有16萬2,282人,與「募兵制」計畫所訂16萬9千人之目標有相當差距,爰請國防部研擬對於志願役招募人數如何增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六十八)根據統計輕生紀錄國軍中每10萬人中就有7到7.9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簡士偉在110年11月18日證實,全台國軍在110年9至11月已有8人輕生,國軍110年度身故人數至今已達17人,爰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國軍輕生身故歸因與心理健康輔導檢討之書面報告。 (六十九)因應兩岸情勢升溫,急需整備國軍人力,並提升整體國防軍事能量與實力。考量近期陸軍重新將刺槍術納入戰訓新措施,國防部應參考日本及英國的刺槍術訓練,研議強化刺槍術戰鬥對練、刺擊與敲擊模擬物體的實質訓練,並為強化國軍的近身肉搏能力,也應一併加強國軍近戰格鬥術及體能體態的訓練。另就國軍在實彈射擊訓練上,以4個月軍事訓練役為例,總射擊時數約為256小時,彈藥量約為262發,遠不及美軍新兵2千發,且國軍僅以基礎175公尺臥射為主,缺乏多元化訓練。爰請國防部將射擊故障排除、槍枝保養,臥射、跪射、立射與跑動射擊、巷戰戰術訓練等一併納入訓練,以提升國軍整體訓練時數及槍枝熟悉度與國軍自信,請國防部根據以上2點進行國軍訓練精進,並於3個月內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近年來兩岸緊張,解放軍空軍多次突破海峽中線侵犯我國空域,增加我空軍防衛壓力,雖空軍會評估威脅情況來提出因應之道,以降低空軍戰力損耗,並能有效運用戰力,空軍部隊無論飛行員及地面後勤人員等,長期為了國家安全付出,為避免士氣與戰力受影響,處在當前緊繃狀態下,人力需求務必予以滿足,爰要求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持續檢討人力增補方案,確保戰力不墜。 (七十一)日前傳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51艦隊運補艇,在金門地區海城執行運補任務時發生意外事故,雖然該次事故無造成官兵傷亡,但運補艇的安全性也備受疑慮。運補艇於作戰時也扮演了運輸官兵及作戰武器的重要角色,若因為運補艇的安全性問題,可能導致武器的滅失,影響我軍戰力,甚至造成官兵在未作戰前就無辜犧牲,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海軍老舊運補艇維保」之書面報告,以確保該意外不會再發生。 (七十二)兩岸情勢逐漸升溫,為提升我國整體全民防衛動員能力,並增加我國青年之國防意識,鼓勵學齡青年國防培養軍事素養與專長與增加國民從軍之意願,以應對未來可能之危機。爰要求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共同研擬在高級中學及大學的軍訓課中,加入學齡青年槍枝與戰技訓練課,包括比照現行軍事訓練役之槍枝射擊、維護等訓練內容,提出適合我國大學之軍事訓練計畫,或增設以該類訓練為內容之通識課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與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新一代輕型巡防艦建案」原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2項國艦國造計畫當中之重要項目,但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技術遲遲無法突破的情況下,近日海軍決定修改計畫。根據111年10月國防部向立法院提交之「海軍新一代輕型巡防艦建案規劃」專案報告,未來將把原計畫建造一艘4,500噸級巡防艦原型艦的預算保留,改成建造兩艘2,000噸級,並將原先任務一分為二成防空與反潛兩種次型的輕型巡防艦。惟輕型巡防艦所沿用的震海案計畫執行到115年截止,也就是從艦艇設計到交艦僅有3年時間。根據海軍建案規劃專案報告中所規劃的建造期程,2艘原型艦所需建造時間分別為防空型27至29個月,以及反潛型26個月,然而「海軍新一代輕型巡防艦建案規劃」專案報告中列出相同噸位等級之各國艦艇,其建造期程為33至40個月。更重要的是,這幾型艦艇都是基於現有的儎台設計和裝備進行小幅度更動,大幅縮短了建造和整合測試所需時間,例如以色列薩爾6型的艦體是基於德國的MEKO A-130,沙烏地阿拉伯的朱拜勒級則是基於西班牙Avante 2200出口型巡邏艦,而海軍的輕型巡防艦卻是新的艦體設計,其設計概念並不存在2016年公布的12項國艦國造計畫當中,唯一稍微相似的概念是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2018年於海事展展出的1,400噸級輕型巡防艦概念。相較於其他造艦技術成熟的國家,我國規劃以更短的時間造出全新設計的艦體應是個艱難的挑戰,更遑論還要整合各種不成熟的偵蒐和武器裝備。為定期追蹤海軍「新一代輕型巡防艦建案」之建造期程,爰要求國防部於「新一代輕型巡防艦建案」計畫執行期間,配合立法院會期每半年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海軍新一代輕型巡防艦建案」進度書面報告。 (七十四)不同於以往登陸戰乘坐登陸艇衝擊海灘後展開漫長血腥的灘頭爭奪戰,解放軍近年登陸作戰朝著「多層雙超」的目標發展,從超越地平線以外的距離完成換乘,以多種載具同時從低中高不同空層發起衝擊,快速越過傳統登陸戰必爭奪的灘頭,直接將兵力投射到內陸。具體的載具包含了ZTD-05兩棲突擊車、歐洲野牛與726型氣墊登陸艇(氣墊船)、米-17運輸直升機,以及運-20運輸機等等。有鑑於此,111年國軍漢光38號演習於淡水河口「反突擊」科目嘗試新戰法,陸軍以M3浮橋車部署油桶裝載爆裂物連接而成的「爆破鍊」,當敵軍氣墊登陸艇或高速艇通過時遙控引爆,以阻擋敵軍快速穿越淡水河直衝台北市中心實施「斬首」。然氣墊船向下吹氣將艇身抬離水面,因此面對水雷有兩個先天優勢,一是船上的磁性與震動不易傳入水中而啟動水雷,二是水雷引爆的震波比較不容易透過水體衝擊艇身,因此透過引爆水上爆裂物攻擊登陸艇的效果如何,仍需經過實彈驗證。油桶及爆裂物組成之爆破鍊成本不高,但由於國軍沒有氣墊船,因此或許可考慮對外購買退役的商用氣墊船或以退役的海鷗飛彈快艇代替做測試。另由於少了水的阻力,因此氣墊船行進速度非常快,共軍的726型氣墊登陸艇最大航行速度超過140公里/小時,以其艇長30公尺計算,全速航行通過「阻絕鍊」時只有1秒鐘反應時間,以人工起爆能否抓緊時機是個挑戰,或許以感炸或碰炸引信啟動更能取得戰果。又,解放軍的ZTD-05兩棲突擊車的水上極速達到25公里/小時,也算是同級裝備中較快的。引爆「爆破鏈」機會只有1次,就算能抓準時機成功引爆,應該至多能對一艘登陸艇產生傷害,因此仍需配合現有的多種阻擊手段防衛淡水河。國軍利用現有資源嘗試新戰法應該給予鼓勵,甚至應該嘗試更多更具野心的創新或不對稱戰法。有時大膽結合民間資源會有意想不到的成果。無論是何種創新戰法,都需要實際驗證才能確認其可行性與評估實戰中可能獲得效果,在不斷的驗證過程中必然會發現大量錯誤,畢竟透過累積錯誤才可能發現好方法。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以爆破鍊阻擋氣墊登陸艇新戰法」之書面報告,以驗證新戰法之可行性與評估實戰中可能獲得之效果。 (七十五)針對外界自2018年起多次質疑國軍頭盔未規定抗凹陷標準,未能有效達到保護軍人頭顱之目標。國防部軍備局雖多次表示頭盔無須設置抗凹陷標準,同時,卻業已於2022年委外進行「軍用頭盔受彈道衝擊凹陷對腦部的動態響應研究」研究。查該研究摘要指出,「本研究期望對頭盔受彈道衝擊人腦損傷機理有更多的了解並提供未來頭盔參數設計、生產製造過程以及測試驗收規範的訂定可資參考的資訊」,且該研究將於2023年底執行完成。有鑑於現為台灣兵凶戰危之時,為有效爭取時間、儘速導入能夠有效防護國軍安全之裝備,爰要求國防部軍備局於2023年下半年起積極暸解研究進度及階段性成果,於2024年12月底前,應研究結論修訂頭盔生產製造過程及抗凹陷測試驗收規範完成。 (七十六)112年度國家安全局第2目「情報行政」預算編列11億2,896萬元,較111年度增列2億0,114萬5千元,其中增列警備車輛購置等經費1億2,542萬4千元,為撙節支出與考量其必要性,建議國家安全局應就車輛購置落實物盡其用精神,避免公帑浪費。 (七十七)近日傳出我國陸軍上校被中共退休官兵吸收,以每月4萬元新台幣之代價,要求該上校簽署投降承諾書,目前已遭到檢調依貪污等罪起訴,前陣子也曾發生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中校洩漏情報人員相關軍事機密等案件,這些都凸顯著中共對台滲透吸收、蒐情竊密,已經嚴重威脅台灣的國家安全。據悉中共目前以尋求現役、退役軍官為主,其目的是希望在軍中及國安單位形成一股勢力,在台海戰爭開端時,該勢力率領所屬放棄抵抗,甚至倒戈,目前看來中共對台滲透未間斷,而且有加大力道的趨勢,為防止共諜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建議國家安全局建立統合國安單位之查察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112年度國家安全局第2目「情報行政」,係屬辦理局長、副局長特別費。然據媒體於111年9月17日報導,「日前有網路媒體爆料,國家安全局長陳明通111年7月初以公款赴泰國觀光參訪,國家安全局當時說明相關內容並非事實。但近日又接連曝光陳明通入境時間、下榻飯店之資訊,甚至入境照片都被公布」,顯見駐泰國情報官員保密工作未到位,且與泰國當局合作機制也有嚴重疏失。國家安全局為國家最高情治機關,首長外訪行程竟被掌握,也讓民眾對國家安全局內控與危機管理機制,甚至對國家情報之蒐集、研判、保護能力與可信賴度問題都產生質疑,爰要求國家安全局未來應審慎辦理首長出訪行程,應以更高規格標準全面檢視及評估安全風險。 (七十九)107年國家安全局官員涉詐領餐費、108年私菸案、111年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官員竄改體測成績等涉法事件,顯見國家安全局所屬部分人員法紀觀念淡薄,允宜檢討強化法治教育。 (八十)國家安全局雖為情治單位,其組成方式,亦有軍職人員,故許多國家安全局退休軍職人員因主管單位轉換,使其原獲配眷舍,無法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造成其權益受損,要求國家安全局發文主管機關「國防部」協助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後續修法事宜,並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八十一)泰國係東南亞情報中心,而日前我國家安全局局長赴泰行程卻被中共掌握,顯見我國家安全局情報工作等同被攻陷,情報工作過於鬆散,爰要求國家安全局未來應審慎辦理首長出訪行程,應以更高規格標準全面檢視及評估安全風險。 (八十二)112年度國家安全局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47萬6千元,作為局長特別使用之用途,經查陳明通局長過去擔任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指導林智堅及鄭文燦之碩士論文雙雙遭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認定抄襲並撤回2人學歷,引起極大爭議。陳明通局長於111年11月24日接受立委質詢時,接續替林智堅論文擔保沒有抄襲問題,並用「陳局長不回答陳教授的問題」回復質疑,惟我國正面臨地緣危機之際,爰要求國家安全局局長應以國家安全為重,審慎針對大陸、國際及兩岸情勢,偕同國安團隊掌握相關局勢發展,以支援政府決策及應對各項危機,確保國家安全。 (八十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上校向○恩涉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並收取「內應費」,遭檢察機關起訴,建議國家安全局建立統合國安單位之查察機制,甚防類案肇生,進而影響國家安全。 (八十四)據媒體報導,日前有船廠設計出「自殺無人船」,直接透過國安高層向軍方強力推銷;離譜的是,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負責地面作戰,竟也被要求採購,海軍也無此作戰需求。重點在於陸軍與海軍均無此作戰需求,尤其陸軍主管地面作戰。鑑此,國家安全局係我國國安工作主管機關,針對相關國安資訊均應持續掌握,俾利整體國安工作推展。 (八十五)111年4月聯合報報導美國參議院議員葛瑞姆等人率團訪台,目的為強銷24架波音787客機,由於各國航空界認為波音787存有包括安全紀錄不佳、製造瑕疵、計算機系統誤報故障、引擎漏油、離電池出包迫降、鈦合金零件強度不足、發生多起事故,營運維修成本較空巴高等重大飛安疑慮,官股中華航空公司被迫購波音飛機,凸顯政府無視我國航空安全,決策粗糙,而身為國家安全局局長應該掌握事件脈絡與真實性;為此,國家安全局應持續發揮專業能力與整合相關資源,支援政府決策及應對各項危機,確保國家安全。 (八十六)國家安全局負責國內與國際戰略情報研究,應全盤掌握相關情資,提供總統及政府各單位決策,應對各種危機,協助減緩及克服我國各軍事與外交困境。惟國家安全局對111年11月美中「拜習會」之掌握,以及111年7月國家安全局局長陳明通赴泰國行蹤遭曝,均引發國人疑慮。國家安全局應持續發揮專業能力與整合相關資源,支援政府決策及應對各項危機,確保國家安全。 (八十七)在數位時代,科技不斷進步、AI技術持續發展,如:AI Deepfake(人工智慧換臉)技術等,無需專業人士就可以輕易辦到,且相關APP及軟體也容易在各大平台下載取得。AI Deepfake(人工智慧換臉)技術若遭到不肖人士濫用。如:國家元首或高官遭換臉,一般民眾難以辨別真偽,而國安部門反應若不夠迅速明確,可能導致國與國開戰,此舉可能引發嚴重的國家安全危機。爰此,就AI Deepfake(人工智慧換臉)技術所造成的濫用、國人隱私權的確保,以及相關辨識偽造的技術或工具等因應措施,國家安全局應立即提出因應,以確保國家安全。 第16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新增決議9項: (一)僑務委員會為推展海外僑教,精進僑生技職能力,鼓勵學校透過「務實致用,學用合一」之模式,培育專業僑青技術人才,爰於104年1月26日訂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華)生技職專班經費作業要點」。惟承辦僑(華)生技職專班之技專院校合作廠商,實有所聞違反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相關法令,導致僑生權益受損,影響僑生留台意願及影響我國對外形象。爰此,僑務委員會應加強技專院校之訪視作業,並將違反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相關法令業者列入觀察名單,以維護僑生權益。 (二)為深化我國在歐美華語文教學市場之影響力,僑務委員會依據教育部規劃推動之「華語教育2025計畫」,運用既有僑教體系通路,以歐美為主要地區,遴選辦學優良之僑校成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僑務委員會順勢推動「111至114年度社會發展中程個案計畫-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對於核准設置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提供輔導措施,其內容包括:提供該會出版教材、經費補助、行政管理人員經營管理及師資培訓、統一製作招牌、提供宣傳海報及影片、提供學生參加該會華語文相關競賽及青年活動機會、輔導補助學生參加華語文測驗、辦理年度績效評鑑並對績優者酌予補助等。惟該計畫仍採取補助僑校經費為主要模式,與過去協助方式並無二異,缺乏整體合作機制規劃。爰此,僑務委員會應輔導華語文學習中心與當地產官學單位之連結與合作關係,以拓展我國在各國華語文教學市場的發展契機。 (三)僑務委員會推動「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設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應注重原有僑校輔導,並運用「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資源,協輔僑校轉型發展,讓「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與既有僑校協輔工作相輔相成、相互為用,持續於海外推動僑教,並共同協助我國於歐美主流社會推廣華語文教學;惟有潛力及有意願成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僑校數超過預期,計畫補助經費有限,擴大辦理轉型恐讓有限資源淪為杯水車薪。爰要求僑務委員會加強對是項計畫執行進行效率效能管考,以求穩健轉型之理想實踐。 (四)僑務委員會推動「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針對「在歐美地區構建具臺灣特色的華語文教學體系」、「協助臺灣華語文教育機構及數位學習產業擴展歐美華語文教育市場」及「運用在歐美培育的雙語人才回來臺灣中小學擔任志工教授英語」等3大目標所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然「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計畫項下之「臺灣華語文中心師資認證培訓」執行策略,係以累計辦理線上師資認證培訓專班數及培訓認證教師人次作為衡量標準,此等評析雖可量化當年度辦理培訓之情形,惟對於實際上通過師資認證人數多寡,是否有效培育出符合資格之師資等產出成果面向之績效,則無法有效衡量。爰要求僑務委員會針對臺灣華語文中心師資認證培訓執行策略之質與量提出策略方案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僑務委員會制定「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計畫」,推動「培育生源、擴大招生、在學輔導、就業輔導」四大面向策略,以達成「攬才、育才、留才」之目標,藉此樹立僑務委員會在僑生教育領域中扮演重要之角色,鏈結新南向國家包括馬來西亞、越南、印尼、泰國、緬甸及菲律賓等國家僑生來臺就讀;未來僑務委員會也計畫與6所國內學校合作,成立「一國一校一基地」之東南亞高科技人才培訓基地,並根據不同國家之經濟人才需求,訂定差異化之招生策略並開設專班,持續擴大僑生人才培育。爰要求僑務委員會說明計畫之細部方案、預計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台灣民眾落入柬埔寨求職陷阱案件頻傳,針對海外受困國人,沒有營救機制,目前只有駐越南胡志明市辦事處,爰要求僑務委員會針對海外受困國人急難救助,配合外交部規劃更具務實性、持續性之救助計畫及與僑、台商共同商討救助方式。請僑務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僑務委員會為配合國家人口人才政策及新南向政策,自103學年度起針對新南向國家僑區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下稱產攜僑生專班),將以往技術型高中輪調式建教僑生專班,轉型為「3年技術型高中(下稱技高端)銜接4年科技大學(下稱技專端)」之連貫式技職教育,經提報行政院核定「105至108年度社會發展中程個案計畫-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嗣為擴大吸引東南亞經濟弱勢僑生來臺就讀,賡續提出「109至112年度社會發展中程個案計畫-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110年度編列預算2億3,813萬餘元,實現數2億1,586萬餘元。但我國在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及緬甸等國家之駐外單位調查當地僑臺商之企業人才需求結果顯示,東南亞各國之共通性需求與我國產業面之人力需求有所差異,未來承辦學校開辦類科如未符合生源國僑生就讀及就業需求,恐影響僑生選讀意願。爰此,要求僑務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改革書面報告。 (八)僑生本為國家之重要資產,當前僑生政策從攬才、育才、留才等面向亦為配合國家人口與人才政策,僑生與其他境外生也為高教維繫及發展之資源;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亦希望透過東南亞僑生與臺灣年輕世代的交流,有助於跟東南亞國家的關係及前進東協國家。但僑生招生在生源國國家分布、就讀領域、結合產業需求,及如何從招生階段開始與留才攬才階段充分結合等方面需要加強;自111年全球COVID-19疫情影響僑生招生及來台就學成果,112年疫情可能紓緩下有無提前布署也是個疑問。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包括擴展生源國及符合產業需求之招生策略、布署後疫情時代僑生計畫、提升留台工作友善求職環境等內容之書面報告。 (九)為加強爭取僑界包括海外僑台商、僑民、僑生等對台灣國防之認同,爰要求僑務委員會協同國防部協助加強向海外僑台商及僑民宣傳我國國防提升軍事戰備的成果及國軍形象,以瞭解並支持我國對當前國際情勢下因應之道,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6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272億7,191萬6千元,減列: (一)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140萬元(含「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中「獎補助費」之「其他補助及捐助」50萬元、「八二三參戰義務役官兵年節慰問」中「獎補助費」之「其他補助及捐助」80萬元、「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業務費」10萬元)。 (二)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10萬元(含「業務費」100萬元(含「物品」20萬元))。 (三)第10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提升失智照顧量能長照忘我園區中程計畫」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500萬元。 (四)第12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大陸已退來台軍官半俸」之「人事費」59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809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72億6,382萬6千元。 新增決議24項: (一)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0億4,288萬7千元,凍結3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499萬3千元,凍結6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499萬3千元。惟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充裕偏鄉地區醫事人力,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服務期滿留任之公費醫師講補助費,惟近年該項費用之預算執行率偏低,尚有提升空間,且針對公費醫師服務期滿後未能留任之實際原因亦應進行研析與提出對策,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預算編列26億9,681萬7千元,惟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社區醫療服務、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安寧緩和醫療照護與推廣經費與111年度相同,未考量經費是否足敷使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3個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榮民在職時傷病大都至國軍醫院看病,退伍後多數人仍會至軍醫院就診,因為病歷大都於軍醫院,甚至也長期建立良好的醫病信賴關係。但有職榮民至軍醫院看病,卻沒有健保部分負擔之補助,到榮民醫院甚至補助比率也不同;再者,外離島地區亦無榮醫體系,影響居住於外離島地區榮民就醫補助權益,顯見目前制度顯不合理,應通盤檢討整體榮民就醫制度,以貫徹照護榮民之宗旨。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推動規劃書面報告。 (七)為維護榮民之心理健康,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預算編列2億3,778萬元,補助各榮總分院執行公共衛生政策。近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除透過榮民總醫院分院推動包括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項目在內之公共衛生政策,並在榮譽國民之家提供心理諮商輔導與講座服務,惟在榮譽國民之家住民心理健康之照護服務工作容有精進空間。 (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參酌行政院「高齡社會白皮書」、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及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政策預算編列1億9,069萬1千元,補助各級榮院發展高齡醫學,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高齡整合及友善照護、發展失智症整合照護、強化高齡醫學研究與教育訓練及國際合作、完善全方位長照服務網絡、導入智慧科技輔助服務、強化分院住宿式長照機構照護品質等服務,以提升高齡者健康照護品質,立意良善。惟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之相關預算,是否允宜由各級榮民總醫院自行編列支應,且投入高額預算執行,歷年執行成效為何?考量國家財政困難,撙節預算支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審慎評估用途別之適切性及妥善規劃。 (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截至111年7月底榮譽國民之家之整體床位占床率僅74%,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趨於老化,對長照資源需求殷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坐擁榮譽國民之家資源,卻無法善用餘裕床位資源,適度滿足長照資源之需求,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統計,金門縣榮民有1萬2,609人,除六都外為全國第2高比例之榮民人口。但全台各地多設有榮譽國民之家照顧榮民,唯獨金門有高比例的榮民卻無榮譽國民之家可提供安養服務。行政院院長及主計總長答詢時亦均表達支持之意,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遲未提出相關期程規劃,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期程規劃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0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第1節「營建工程」中「服務機構房舍整建工程」預算編列2,416萬1千元,欲作為榮民服務處整建工程之經費,惟該工程計畫因國際原物料上漲之關係,多有延宕,尚未開工,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預算編列26億9,681萬7千元。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與高雄榮民總醫院皆已為醫學中心,位處醫療資源貧瘠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迄今還停留在「地區醫院」層級。111年11月18日開幕之屏東榮民總醫院,也預定目標在2029年成為準醫學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議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升格為區域醫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 (十三)藥品之品質管理與確保病患之用藥安全是醫院重要之衛教工作之一,近年來發生多起藥品瑕疵回收事件,雖然醫院或衛生單位有立即採取下架管制,此類事件對於病患用藥安全已形成一個隱患,讓民眾有更多管道了解藥品資訊是最基本的用藥衛教工作。遍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轄醫院除三家總醫院外,多數分院並未在醫院網站中建置藥品查詢系統,讓病患方便查詢藥品資訊及外觀,顯有未當,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供改善報告。 (十四)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預算編列1,374萬3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辦理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112年度預算書表編列就讀高中職預計辦理18人次,每人次3千元,計需5萬4千元,然未區別清寒榮民子女就讀公、私立學校,而予齊頭式之發放補助,未能對就讀私校的清寒榮民子女提供適切之補助。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動支本經費時,有關就讀高中私校之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加以通盤檢討,並提出可行之革新作為,以落實照顧榮民之宗旨。 (十五)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預算編列1億4,680萬5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相關獎補助費,補助地區志工訪查交通、誤餐補助費,按服務組長397人,以每人日約1,040元,以每月至少休息4日計算(每年出勤317天),另夜間緊急出勤補助費,每人月約1,000元;服務員6人,每人月約4,500元,計需1億3,597萬1千元,考量國內物價指數持續攀升,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動支本經費時,應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cpi,滾動式通盤檢討,提出調升方案,以適切給予志工應有之訪查交通、誤餐補助費。 (十六)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預算編列新臺幣58億5,111萬5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相關獎補助費,係就就養榮民、義士、榮胞給與按2,897萬4千人計算,每人月1,487萬4千元及春節加發1.5個月零用金發給,連同三節加菜金每節120元,計需55億9,082萬3千元;就養榮民眷屬補助費8,560萬9千元;就養榮民亡故喪葬補助費1億2,540萬元,共計58億0,183萬2千元。考量國內物價指數持續攀升,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動支本經費時,應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CPI,滾動式通盤檢討,提出調升方案,以適切給予榮民應有之照護。 (十七)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作業基金」項下「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大武分院新建計畫」預算編列新臺幣13億9,768萬7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相關預算新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大武分院,係為改善屏東地區當地急重症醫療資源及強化民眾健康照護,彌補屏東醫療次區域之醫療資源缺口,提供屏東地區民眾就醫可近性及便利性。考量國內工程建設內需缺工、缺料,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動支本經費時,應確實督導履約,如期如質執行,避免工進延宕,影響該分院落成啟用規劃。 (十八)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0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及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分別編列6億6,680萬8千元、1,348萬元,預計進行相關房舍補強及設備整修、汰購服務機構車輛及安養機構車輛。為確保上述工程及汰購流程如期如質完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盡速完成相關整備工作,確保後續開工與施作期程,規劃並落實相關管考期程,俾利計畫執行順遂。 (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全台目前共設有16處,主要安置退役榮民,服務範圍包括「榮民夫婦自費安養」、「失能榮民自費養護」,2017年2月開放65歲以上中華民國籍身分一般民眾申請自費入住。國家發展委員會最新人口推估報告指出,國內生育率持續下降,老化程度增加,我國2025年進入「超高齡化社會」,凸顯出老年人口未來照護問題解決刻不容緩。近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對直接照護人力需求有增加趨勢,為配合政府法令要求與提升服務品質,面對編制人力不足問題,就由勞務外包方式提升服務能量,致相關經費需求居高不下。惟部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實際配置照護人力數與標準配置數之間仍存有落差,又多數外包照護人力相對欠缺經驗,近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意外事件件數並未顯著減少,恐不利照護服務品質之提升。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勞務外包人力運用措施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全台目前共設有16處,2017年2月開放65歲以上中華民國籍身分一般民眾申請自費入住。111年8月份三峽區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發生殺害同袍的兩死命案!雖為個案,但也凸顯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對於住民之居住管理、照護有改善之必要性。高齡化社會已經到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住民來自社會各階層,相信未來在住民的一般生活照料、醫療照護上,負擔增加的可能性大增。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高齡化社會之未來榮譽國民之家管理,制定實際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挹注榮民總醫院及榮譽國民之家醫師人力,編列公費生培育經費,辦理衛生福利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及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公費生。惟衛生福利部培育地方養成公費醫師,服務期滿留任率未及七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培育公費醫師(含代訓公費生部分),雖整體留任率近九成,惟部分榮譽國民之家或榮民總醫院分院留任率未達八成,且該二類公費生待遇不同,基於衡平合理性,應調整為一致,以充實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師人力。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研議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預算編列7,335萬2千元,用於公費醫師留任獎補助經費,惟經查110年度預計補助44名偏鄉醫師,卻僅有12人拿到補助,預算執行率極低,有違該計畫預期之效果,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之書面報告。 (二十三)112年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預算編列17億6,677萬6千元,係為辦理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及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考量目前退除役官兵未如38年退守來台之國軍,難以融入台灣社會情形已不復見,多可就近至國內各大醫療機構就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轄下擁有失智照護服務、一般住宿型長照機構、日照中心與護理之家,是全國最大長照體系,隨著榮民人數逐年減少,除了提供體制內的榮民醫療服務外,更應該與相關部會合作,提升醫療資院分配效益,助益國內榮民及其他高齡人口就醫需求,減少榮總資源閒置、浪費,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從111年度開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派員常駐華府,目標為深化與美方退伍軍人交流,長期目標是建立與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的官方聯繫管道,台美退伍軍人交流事務亦為112年度美國跨黨派的參眾議員團訪台之高度關注事務。為藉由台美退伍軍人交流,助於強化台美非正式關係,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致力台美退伍軍人交流之書面工作報告。 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38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原列1,050萬6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50萬6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7 新增決議55項: (一)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競選時提出解決少子化政見,並說「少子化」造成的人口斷層與勞動力缺乏,是當前的國家危機。當選後雖逐年編列相關預算,國家發展委員會每年亦對外發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報告」,然而,當行政院大力宣傳112年度少子女化對策預算創新高之際,國發會公布最新一期人口推估報告,卻示警少子化、高齡化趨勢已不可逆,若無法提升生育率,未來10年須引進40萬外來就業人口。審計部決算報告已指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未能整合低薪、高房價、高工時等問題,提出相應對策以提高國人生育意願,面對此一國安危機。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財政部、勞動部等,重新檢討「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研議積極作為,而非無意義地浪費公帑,加重國家財政負擔,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依據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書所示,開放政府、數位轉型、淨零轉型、公民參與等均為該會施政目標,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資訊管理處」職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等相關業務移撥至該部,國發會成立「資訊室」負責會內工作所需之資通訊業務。「綜合規劃處」推動國家數位發展重要議題研究與國際數位經濟政策交流、「經濟發展處」負責淨零轉型之推動等,惟上述業務職掌與111年倉促上路的數位發展部之施政重點分工允宜明確。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業務分工爭議重新予以釐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國家專責投資機構,扮演資金點火角色及擴大投資新創事業、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惟決定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億0,450萬元、參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14.88億元,2家公司最後竟以股價腰斬、股票下市收場,投資虧損卻由全體國人共同買單,顯不合理。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除應強化國發基金投資作業監理與跨部會聯審機制,針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財務狀況及投資後管理事項,應留有完整之紀錄與報告,並重新訂定「退場機制」,投資案超過一定年限應重新檢討,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就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管理及退場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身為推動淨零碳排的主責機關,但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一經公布後,外界認為除經濟發展,亦應強調關鍵產業、能源發展的減碳策略,並重視減碳衝擊人權、氣候教育如何落實。由於淨零碳排議題廣泛,沒有任一部會是局外人,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重新檢討淨零碳排路徑,將相關部會納入工作圈以整合跨部會資源,才能達成真正、可信的淨零轉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從105年起推動「5+2」產業,再於該基礎上制定「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並協調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於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六大產業超前部署,積極推動以加速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掌握全球供應鏈重組的先機,然執行期間宜注意學校程式教育的形式化、組改後數位發展業務分工未能明確化、相關產業人才流失、未能分析國防產業打入國際大廠供應鏈體系對國防自主化的利弊、離岸風電國家隊跳票、民主與戰備關鍵物資供應無法完全操之在我等問題,可見方案規劃與執行時,應同步考量資源集中性與投入效益、績效評估機制之強化、滾動式管理如何進行,以及平衡產業M型化等面向,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上述面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避免方案淪為紙上談兵。 (六)2020年5月15日日經新聞「晶片巨頭台積電陷入美中衝突之中」專題報導,指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陷入美中科技戰以外,更提到台積電的重要戰略意義。今日美中貿易戰已升級到晶片戰爭,美國以國安而非經濟思維,迫使台積電赴美設廠、通過晶片法案,藉由排中條款,嚴格限制領取美國政府補助的企業,赴中投資先進產線。由於2022年第2季台積電市占率高達約53.4%,而原本台積電廠房全集中台灣,可讓對岸不輕言發起攻擊,卻在赴美設廠後成就美國製造,強化了美方國家安全,完全印證了日經新聞當時點出的問題,然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卻說去台化的可能性低,「否則世界幾乎會停止運轉」,還說美國晶片法案加強管制,台廠亦獲轉單效益,反觀中華經濟研究院卻呼籲蔡政府推出台灣版晶片法案(含補助、租稅優惠、人才培訓等),甚至針對積存已久的五缺問題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以減緩人才、技術外流,降低美國禁令對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的衝擊,對照產學界要求超前布署。爰此,針對上述問題,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會共同研議應變措施或立法可行性,以因應國際局勢變化,降低對我負面衝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投資參與認購紡織股如興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近15億餘元誤踩地雷,111年爆出重大財務危機,全民納稅錢將血本無歸。爰要求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如興公司案最初始之投資評估報告,重新檢討決定參與投資認購疑點,決策者為何同意該增資用途投資大陸產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當初對本增資案態度如何,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鑑於全球氣候變化日益嚴重,淨零排放議題已成國際間未來趨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3月公布我國「2050淨零碳排路徑」規劃,國發會指出,電力碳排放占國內碳排放最大宗,因此「去碳電力」將是首要,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六至七成,傳統火力發電也必須搭配碳捕捉技術,同時保留電力需求每年成長約2%的空間。然除了能源轉型,淨零路徑另有產業轉型、生活轉型與社會轉型等「四大轉型」面向,及包含2040年新售汽機車全面電動化等策略。惟為了2050年淨零排放達標,政府、產業及民眾需要做足哪些準備呢?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偕同相關部會就產業轉型、生活轉型與社會轉型等面向,自112年起規劃座談或公聽會,除向各產業業者、一般民眾說明政府2050年淨零政策外,亦要蒐集各方意見,適時整合不同意見及調整淨零方向,以為後代子孫留下清新環境。 (九)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為國家發展投資重要火車頭,惟近年卻頻繁發生投資踩雷情形,億元投資有如打水漂,例如寶德能源科技公司、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等,雖國發基金曾稱以「點火產業」為目標,而不以投資獲利為目的,然此投資審查流程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並每3個月提出投資績效書面報告。 (十)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日前公布預估我國將於2025年時,老年人口占比超過二成,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細究該預估內容,2022年工作年齡人口估為1,630萬人;至2030年,工作年齡人口將降為1,507萬人,2070年將再降為776萬人,較2022年減少超過一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針對勞動力老化之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日前公布預估2022年生育率僅0.89人,而在我國生育率2020年跌破0.99人,2021年再降至0.98人,需至2045年時,我國生育率才能回到1.2人,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針對幼兒人口持續遞減之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第2期研究大樓暨國際醫療中心新建工程,在國內原物料上漲,3年來已連續流標6次。爰此,為提供完整的在地醫療服務與產業合作,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立即盤點相關經費,以確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第2期計畫如期完工,改善新竹地區醫療品質。 (十三)中央社報導,面對2050淨零碳排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如何在資金面提供產業融資協助成企業關切焦點,國發會主任委員龔明鑫2022年8月28日表示,可思考擴大國家融資保證機制適用範圍及成立綠色基金可行性。根據「台灣離岸風電專案融資之授信風險與風險減輕對策(臺灣銀行季刊)」該文指出,「若政府設立之信用保證基金不具備嚴謹評估投資計畫之能力,那麼融資擔保方案可能流於浮濫,進而導致專案發起人與融資銀行因風險可輕易轉嫁給政府,無需全盤承受其決策失敗的代價,衍生道德風險。最終恐促成大量不當、高風險的投資計畫,並造成呆帳須由納稅人買單的窘境。是故,若政府欲新設信用保證基金,必須配套嚴謹的擔保方案條件並具備專業評估能力之人才,方能使基金永續經營,避免後續面臨被迫紓困之弊端。」對此,國家發展委員會在思考擴大國家融資保證機制適用範圍及成立綠色基金可行性的同時,應審慎規劃相關的防弊機制,以撙節政府預算,避免預算浮編,發揮政府預算最大效能! (十四)我國能源供給98%以上仰賴進口,且化石能源依存度高,面對國際情勢動盪、天然氣價格波動劇烈、全球氣候變遷衝擊。台灣美國商會2022年6月22日發布「2022台灣白皮書」,台灣美國商會副會長吳王小珍指出,穩定的能源供應、人才庫建構、開放邊境,是目前台灣最急切需要解決的三大問題。針對供電穩定性的隱憂,吳王小珍直言,已是會員「越來越擔心的議題」。面對複雜的國際情勢,韓國與日本已陸續改變能源政策,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密切注意各國能源政策的變化,儘速調整2050淨零碳排策略,不應一昧拘泥於意識形態,努力讓台灣的電力供給更加有韌性。 (十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2022年8月30日表示,「少子化、高齡化趨勢已不可逆,台灣將面臨勞動力短缺危機,未來10年工作年齡人口將快速下降,若生育率無法提升,就需要大量自國外引進,國發會估計,未來10年,台灣必須引進40萬外來就業人口。」在全球多數國家都面臨人口老齡化情況下,勞動力人口不足問題將會日益明顯,各國爭搶勞動力的情況下,「勞動力輸出國」將掌握較多優勢的主導權,國發會應和教育部、勞動部合作,提供相關教育與在職就業訓練,引導國人勞動力轉型,投入自動化與機器人產業,藉以提高國人就業競爭力。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思考加強推動「自動化與機器人產業」,由機器人服務,或由自動化取代人力服務。 (十六)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結婚對數正逐年下降,從民國89年18萬1,642對,到民國110年僅有11萬4,606對,近3年更呈現每年平均減少1萬對結婚數的趨勢。雖然以現代觀念而言,結婚與生子並無必然關係,但也無法否認結婚數減少對新生兒出生數的影響,少子女化是國安問題,必須從多方面深入探究原因,才能對症下藥。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我國結婚對數下降之原因及鼓勵結婚之策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我國自110年12月起,景氣綜合判斷分數呈持續下滑趨勢,111年9及10月份景氣燈號已顯示黃藍燈,綜合俄烏戰爭、能源價格高漲、美國大幅升息及通膨等因素,我國景氣循環恐將進入收縮期,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我國未來一年景氣變化預測及因應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曾於111年6月前往美國參加投資美國高峰會(Select USA Summit),帶領Select USA 5G通訊分團,而國發會也強調會持續投資美國與美方建立合作機制,為有效監督後續相關發展及對台灣產業之衝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5G通訊分團之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十九)對於後疫情時代經濟情勢與近期國際經濟走向,IMF於2022年10月世界經濟展望報告預測我國2022年經濟成長率可望達到3.3%,通貨膨脹率預估為3.1%,遠低於全球,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率相對主要國家也屬溫和。然,全球金融環境緊縮,加劇國際金融市場波動;俄烏戰事升溫以及美中貿易紛爭擴大等地緣政治衝突不斷,擾亂全球經濟及安全秩序;受國際升息影響,國內投資者信心趨緩,為有效穩定國內經濟發展情勢,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上述3項挑戰,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應對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二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111年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理應扮演統整並主導協調整合各部會之責。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統整行政院全體部會協辦淨零業務,提出具主導性之積極作法,避免其他部會各自爭權、導致淨零業務疊床架屋,浪費公帑。 (二十一)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惟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族最高行政機關,卻於其臉書粉絲專頁宣傳多個部落聚會所動土或落成啟用,其興建經費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補助,竟登載不實之訊息給原住民。查部落聚會所係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編列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百分之七十以上,餘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補助部分經費,且原住民族委員會就部分部落聚會所並無補助興建經費,但原民會卻於臉書粉絲專頁敘明皆由原民會單獨補助完成,嚴重誤導原住民鄉親。對此,國家發展委員會基於「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管機關,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予以修正,落實保障人民獲取正確訊息的權利,俾增進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二十二)為改善我國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透過與新創結合,復興地方產業、創造就業人口,促進人口回流地方,達成「均衡臺灣」目標。惟提供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所需資金或行政支援,部分工作項目或事業提案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兼以部分核心地方產業與配套建設相關事業提案未能搭配推動、投入硬體建設支持地方產業之效益不明等,且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部分案件工程進度落後,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持續通盤檢討案件執行工程進度落後之原因癥結,及對整體創生事業推動之影響,並透過各區地方創生輔導團,依地方需求適時提供資源協助及輔導,俾利事業提案順利推展,促進整體地方創生量能,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評估,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計畫編列1,566萬3千元,主要業務為辦理國家數位發展重要議題研究,研析國家發展方向與策略等,另該會112年重要施政計畫包含推動2050淨零碳排公正轉型關鍵戰略,並對此提出「十二項關鍵戰略」。其中,國發會為「公正轉型」之主辦機關,以「盡力不遺落任何人」為公正轉型目標。鑑於推動淨零碳排政策為全球趨勢,其具體政策及對產業民生之影響,仍待詳實評估並對外說明以達社會共識,國發會應強化產官學界之溝通及資訊之公開透明。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改善之書面報告。 (二十四)我國受少子化及高齡化影響,人口結構迅速變化,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最新人口推估,工作年齡人口占比逾三分之二的人口紅利,將在2028年結束,未來將面臨勞動力短缺的課題。事實上,產業的缺工早已存在,產業對於延攬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的需求日增。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國內產業缺人之困境,國家發展委員會曾於2018年提出「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達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及人力之目的。然而,於屆期不連續後即未有進一步研議及溝通作為,也未再提出。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研擬進度、推動困難及提出草案之計畫期程。 (二十五)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國家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強化新創品牌國際影響力,然以法國新創品牌French Tech為例,除提升能見度外,該品牌也積極提供國外新創投資創業協助、加速器媒合、業務及在台生活協助等進一步作為,促使國外新創進入國內,達成創新合作之效益。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精進Startup Island TAIWAN之措施與應用內容,豐富品牌具體使用方向,建立品牌效益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0年9月至111年1月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推出「地方創生券」,由111年8月底公告該券適用店家906家可知,支持地方產業量能,擴大產業規模仍有其必要。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確實了解地方創生店家需求,研擬相關工具或協助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0年9月至111年1月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推出「地方創生券」,預算額度共2億元,然實際使領券率60.38%,使用率僅兩成,應適時檢討該振興政策,並滾動檢討該方案於後續相似活動如何有效協助地方創生店家。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消費者使用不彰及店家參與不足之原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強化台灣與歐洲在經貿投資及產業合作等交流,110年10月由國發會主任委員率中東歐三國經貿投資考察團出訪,並簽署共計18項合作備忘錄,後續也將以中東歐投資及融資基金進行相關投融資活動。然考量中東歐於烏克蘭衝突後產生地緣政治風險,且國內對於中東歐之投資仍需建立有效之合作機制,仍需有進一步之風險控管及效益評估。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與中東歐合作之重點發展方向建立運作機制,並評估相關效益研究與風險控管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政府提出「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5+2產業創新計畫,作為驅動台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綜上,國家發展委員會就110至111年度上述每一產業投入金額為多少?各產業產出為何?及其成效達成率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這些方案包含滾動式方案。 (三十)「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自2014年啟用至今,已有約萬件提案,其中在60天之內取得5千份的附議書,成案約2百件。主責機關依規定在2個月內具體回應,然而部分權責機關,重複既定政策立場以官腔的語調拒絕,而有「打假球」、「宣洩自爽」、「聽到了不代表需要處理」、「製造政府有做事的錯覺」等批評。「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條「提議回應」之第3點,應提升提案之重要性及提案者地位,必須召開研商會議(現行要點為「得」),邀請提議者出席研商(現行要點為「列席說明」)。為使研商過程完整透明、公開討論,提升公共政策討論品質,當提案人要求以網路直播等方式進行,權責機關不得拒絕,應於平台宣傳研商會議時間,且通知附議人。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八點之書面評估報告,以利我國數位民主、公民社會之推動。 (三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2年度編列2,450萬元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費,其中有關台灣永續發展目標推廣、國家永續發展獎等媒體宣傳。經查經濟部工業局的110年度科技計畫執行成果摘要報告,其內頁是使用FSK環保紙張,並採用環保油墨印製,可謂為世界盡最大的心力達到永續發展。而油墨被認為較為環保且利於廢紙回收再生工程,並在印刷上具有色彩更鮮明和省墨的優點。現今油墨已得到廣泛的應用,應確實推動行政機關的出版品使用油墨。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由國發會公布,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未來如有宣傳出版品印製,應使用環保油墨,為我國行政機關的出版品做下良好示範。 (三十二)為面對我國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落實推動地方創生工作。有鑑於地方創生業者多屬微型經濟體,並以內需市場為主,受新冠疫情影響,營運相對困難。國發會於110年開始推出「地方創生券」及「地方創生行動支付回饋」,原規劃納入1,000家地方創生適用店家,經蒐集店家資訊、徵選各部會推薦適合之店家共2,343家。惟查部分店家礙於人力、營業狀況或無法申請台灣PAY,致審核後最終只有906家為地方創生店家。上述可知,約莫1,400間地方創生相關店家未受此案補助。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盤點地方創生業者經營狀況及改善精進之法,以為未來相關創生計畫之借鑑。 (三十三)鑑於我國近期與立陶宛外交關係持續交好,我國駐立陶宛代表處日前宣布國家發展委員會將設立「中東歐投資基金」,規模達2億美元,投資領域初步鎖定半導體、生技、雷射等關鍵產業的合作與對接。立陶宛因設立我國代表處而遭中國片面抵制,近期發生中國拒絕進口立陶宛蘭姆酒,後續由臺灣菸酒公司收購,我國又宣布將大手筆投資立陶宛,針對我國不斷以經濟手段攏絡與立陶宛之外交關係,難免令國人對政府生「金錢外交」之疑。復查該「中東歐投資基金」將配合國家經貿戰略的目標、強化跟歐洲的連結,而與其他歐洲國家之合作條件亦未有明確規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外交部就「中東歐投資基金」、投資期程、預期對台灣之具體效益及中東歐國家投資條件及審查標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我國少子化現象仍未見改善,從逐年下降的出生嬰兒數來看,總生育率在87年以後已低於1.7人,91年後長期低於1.3人,99年(虎年)更降到0.895人,出生嬰兒數現已不到20萬人,從2018年的數據來看,台灣在亞洲主要國家中,生育率只高於韓國的0.98人,但推估到2035年,台灣會成為全球總生育率最低的國家。從15歲至49歲育齡婦女人數來看,89年達到最高峰後逐漸減少,從636.7萬人,平均每年約減少2萬人,預估不到2030年就會降到500萬人以下。影響生育率下降及少子女化的因素錯綜複雜,從「我國少子化對策計畫」中知道,少子化問題涉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人事行政總處、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面向之多致需要採取多元措施,為避免多個部會間業務重疊及溝通冗長之問題。國發會應發揮職掌,做好國家發展計畫的規劃、協調及審議業務,除了統計數據及規劃之外,更應擔負起各部會間協調的主要角色。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全球已有超過130個國家宣布推動2050淨零排放,歐盟也預計在2026年實施碳關稅,因此,我國也應儘速推動碳定價。除徵收碳費外,碳費收入也需要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企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加速產業低碳轉型,降低產品碳含量,提升我國產品競爭力。為此,我國淨零碳排之路徑也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責統籌各部會已於111年提出。為督促國發會加速執行我國之淨零碳排路徑工作,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我國碳費收取機制」書面報告。 (三十六)政府推動地方創生以促進離島青年返鄉,活化閒置空間有所成效,但亦有全面檢討再精進之必要。另外,澎湖舊電廠位處馬公市繁榮的中心區,在尖山電廠營運之後,閒置多年。由於未進行工業遺跡文化資產之審慎評估與保護,數年前地方政府為開闢道路,拆除很大一部分的大跨距主要建築物本體,併拆除社區型綠地隆貴公園,殊為可惜。為連結馬公既有市區與新開發商業區之都市縫合,澎湖舊電廠應以都市發展角度,兼顧歷史記憶保存與重建,活化建物與園區範圍,評估轉型作為青創中心之可行性。此處大跨距建築,亦可作為澎湖冬季大型市集空間,及孩童避風、避雨之玩樂空間(類似風雨操場),應以民眾參與方式進行整體規劃設計。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活化閒置空間促進青年返鄉之檢討及活化澎湖舊電廠之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並偕同相關部會(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文化部等)及地方政府建立研商平台,並鼓勵青年民眾參與規劃。 (三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台灣2050淨零轉型階段目標及行動」,訂定2030年減碳目標為24%正負1%,此目標遠不及美國、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目標,以我國之科技水平、經濟水準及人均碳排量觀之,這樣的目標顯然較為保守,應種視IPCC科學報告提出之警告,並未經過充足的社會溝通。為促使負責永續會秘書處工作之國發會協調各部會重新檢討目標,並與社會各界及專家妥善溝通,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參考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計畫第1項之各部會所管業種目標,彙整我國淨零路徑具體各項目之2030目標,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八)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下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主管、負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基金管理會召集人,而國發基金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14.88億元一案,從決定參與如興增資之投資案時,即備受外界質疑,再者投資如興公司後,如興公司遭揭露負責人與中國玖地共同掏空公司,製作假帳、假財報,營造經營紅利假象,並以國發基金有參與投資作為廣告籌碼,在股票市場詐騙投資人。詎料,當外界和部分立法委員一再警示國發基金會嚴重虧損的時候,國發基金直到2019年才於釋股政策評估會議同意優先釋股如興公司。然而,迄今也因嚴重虧損而無法釋股,導致現在的國發基金投資如興公司的窘況。而國發基金投資如興公司帳面上已慘賠近11億元,損失由全民買單。再者,審計部亦曾建議國發基金評估退場,但也為時已晚。國家發展委員會不容推諉卸責,應對國人公開當初評估進場投資如興公司之相關資料,以挽回國人對於國家重大投資係基於專業評估而非政治評估之信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嚴重虧損之書面檢討及退場評估報告。 (三十九)文化產業為我國重要輔導發展之項目,行政院為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訂有「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惟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111上半年報告顯示,上述方案第一、二期計畫各被投資事業營運及財務情況多達12戶因營運績效不佳、公司營運困難等理由,被列為追蹤戶、列管戶、沖銷戶,佔尚未完成處分案數25案之近半數。顯見國家發展委員會對上述方案政策仍宜持續加強輔導,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輔導作為書面報告。 (四十)鑑於111年9月18日地震造成花蓮與台東兩縣嚴重災情,導致偏鄉原有簡易自來水系統無水可用或水質不佳,影響居民生活甚鉅。經台灣自來水公司洽詢花蓮及台東縣政府初步提報改善需求計17件約3.1億元。經濟部水利署於111年12月13日召開「花東無自來水地區現況及未來供水改善規劃研商會議」基於災區優先之原則,業再次請花蓮縣、台東縣政府確認民眾接水意願及113年底可竣工之工項,提出可執行之規劃方案及經費需求。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就花蓮、台東兩縣提報之需求,優先由「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經費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專案補助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計畫,並應儘速辦理接水。 (四十一)鑑於為建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提供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就我國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及透過附議過程,形成共識,並提供機關研訂重大政策、法規草案,或於執行重大政策時,將該政策或法規草案開放討論,並力求協力擴大施政量能,因此當前國家發展委員會特設置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以落實。然而,國家發展委員會另又藉正式說明表達,為避免國民提議機制激化國民產生不理性對立,失去公共政策討論立意,是以再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9點規範,限制若遇全國性選舉期間,於投票日前60日對於提議及附議則暫停辦理。是以,考量該等措施實對民眾言論表達已屬不當箝制,復以預設民眾將因此有不理性之對立結果,實乃對負面之預設效果有所過度連結,爰請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二)107年5月24日行政院第3601次院會責成國家發展委員會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專案辦公室業於107年7月4日正式成立,工作重點包括統籌因應GDPR相關事宜與協調整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之一致性,其後行政院於7月25日正式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主政機關移交國發會。綜上,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說明是否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監管機制,及研擬提出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規劃進度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三)有鑑於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表示若2030年無法達到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一半,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便無法達成,為進一步落實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偕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經濟部,3個月內就權管範圍內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020年排放量一半之具體規劃(包含提供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就目前規劃至2030年預估之排放量等相關資料)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四)有鑑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載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採「公務為主、基金為輔」原則,惟中央政府機關因花東基金投入而減編公務預算支應花東建設之情事屢見不鮮,不僅悖離「公務為主,基金為輔」原則,且恐未能達到以花東基金額外增加預算以推動花東地區發展之目的,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如何落實花東基金『公務為主,基金為輔』原則」提書面報告。 (四十五)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之「一般行政」,係屬辦理國發會正、副首長特別費與邀請專家學者諮詢顧問出席會議及審查費用。依據楊瓊瓔委員在111年10月27日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質詢,請國發會就國發基金投資審核機制提出檢討報告,但該報告竟是「整體投資評估程序完備,過程嚴謹」。據相關人員表示:「聘請的會計師真的沒看出來財報有問題」、審議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11位委員只有1位看出有問題等,皆顯示國發會明知投資審核機制未臻完善卻傲慢不肯研議改善、優化。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檢討改善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六)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特別費」預算數為117萬9千元,作為首長特別費之使用。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之管理機關,負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基金管理會召集人,而國發基金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14.88億元1案,從決定參與如興增資之投資案時,即備受外界質疑,再者投資如興公司後,如興公司遭揭露負責人與中國玖地共同掏空公司,製作假帳、假財報,營造經營紅利假象,並以國發基金有參與投資作為廣告籌碼,在股票市場詐騙投資人。詎料,當外界和部分立法委員一再警示國發基金會嚴重虧損的時候,國發基金充耳不聞,執意不撤回投資,直到2019年才迫於股價直直落後,於釋股政策評估會議同意優先釋股如興公司。然而,迄今也因嚴重虧損而無法釋股,導致現在的國發基金投資一家由中國紅色資本(玖地)控制的如興公司的窘況。而國發基金投資如興也已帳面上慘賠近11億元,損失由全民買單。再者,審計部亦曾建議國發基金評估退場,但也為時已晚。國發會主委更於立法院報告說「我們(國發會)也被騙了」,非常離譜。對於如此離譜之投資案,社會各界更質疑有執政黨民意代表參與其中,更是對政治介入投資專業評估創下惡例,國家發展委員會不容推諉卸責,應對國人公開當初評估進場投資如興之相關會議記錄及評估資料,以挽回國人對於國家重大投資係基於專業評估而非政治評估之信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嚴重虧損之專案檢討及退場評估書面報告。 (四十七)按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謂:「三、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庫就個人資料之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等,均未規定,而由憲法法庭認為該資料庫違反「憲法」第22條之規定。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政府資料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何,並提出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八)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6目「促進人力資源發展」項下「研議與協調推動人力資源相關政策及計畫」編列265萬2千元。依據國發會109年9月所發布「2030年整體人力需求推估-勞動力推估」,未來我國勞動力可望維持正成長,惟近年隨著少子女化及人口高齡化,未來年平均成長率將趨緩,且勞動力微幅增長的同時,伴隨著勞動力高齡化,顯示我國勞動力供給將面臨考驗,進而影響各產業缺工;而受人口老化現象影響,我國核心勞動力年齡有持續向後之趨勢。我國為填補產業所需人才及技術缺口,自107年起核發就業金卡,經查就業金卡各年度核發數呈逐年遞增。惟依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21年IMD世界人才排名報告」,其中「外籍大專以上學生移入」較前一年度退步1名,「人才外流」及「對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排名分別為35及38名,仍為弱勢項目,有改善空間。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1,969萬1千元。國發會自2010年通過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金門設置「泰偉金門工商綜合區」建設案後,迄今該公司仍未有任何具體建設,讓外界認為有放任圈地養地之嫌,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列入管考,實地考察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編列「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計畫經費共計729萬1千元,辦理業務包含持續推動離島永續發展。按「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規定,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億元,由中央政府分10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該基金於90年度成立,迄99年度止國庫累計撥入基金已達300億元,100至111年度均未編列預算撥補基金,國發會於111年1月26日召開「研商離島建設基金撥補事宜會議」決議,依照各離島縣政府實際發展需要,自112年起逐年編列預算撥補離島建設基金,以持續協助離島地區推動相關計畫與建設,112年度預算案該會新增撥補離島建設基金9億元。為督促國發會強化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以利加強離島建設基金之財務控管,並有助基金永續經營,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以提升離島建設基金運用效率」書面報告。 (五十一)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編列「永續發展計畫之協調推動」經費共計1,240萬元。經查,國發會110年9月及111年1月配合行政院振興經濟五倍券政策,推出「地方創生券」及「地方創生行動支付回饋」活動,預算額度共2億元,「地方創生券」共發行20萬份、每人金額500元之數位券,預算額度1億元,截至111年8月底止,領券率僅60.38%,估算實際領券總金額為6,037萬9千元,已使用之金額為1,197萬4千元,使用率僅二成,預算執行未如預期。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地方創生券使用績效書面報告」。 (五十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政府機關出國報告,應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前揭處理要點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致其他政府機構僅部分上傳,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於官網自行揭露。出國報告建議事項目前需下載後始得閱覽,且無法追蹤處理情形,有礙對機關出國計畫之監督及民眾知的權利。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應仿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官網「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將建議事項於出國報告詳細資料頁面列出,各機關並應定期更新建議事項執行情形。另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請各機關填具彙整表,於資訊網定期揭露各機關出國計畫案件數(各目的性質之法定預算案件數、未執行案件數、變更案件數及實際出國案件數)、原定及實際出國人數、天數,及報告揭露情形(公開、限閱、機密)等資訊。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五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研擬營運評估推動機制,於105至109年度挑選公共建設計畫試辦營運評估,105至109年度試辦31項計畫。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108及109年屆期公共建設計畫且經行政院備查總結評估報告在案者,已擇定16項計畫辦理營運評估。惟營運評估作業期間,各主管機關仍得依實際需要修改營運評估規劃書等評估事宜,並得敘明原因延後提送年度,且需俟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營運評估報告書後,再擇案辦理複評作業,顯示部分營運評估案例恐非短期內可提出,應研謀定期公開營運評估推動進程及相關評估範圍、內容及作業模式等,以提高成效。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107至109年度數位發展調查報告」,透過網路申請及申辦政府服務占41.1%,雖較107年度增加13.3個百分點,仍有檢討精進之空間。另依109年度調查顯示,各項政府數位服務中,男女兩性透過收到政府主動訊息通知及網路申請申辦網路服務的相對比率差異不大,但透過網路查詢政府資訊的使用情形則有所差別,男性網路族(57.4%)較女性網路族(51.4%)高出6.0個百分點;又依使用者年齡區分,30至49歲網路族使用政府線上公共服務比率較高,12至19歲網路族及65歲以上網路族使用率相對較低,仍有精進改善空間。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民眾使用網路申辦政府服務之探討」書面報告。 (五十五)按憲法法庭111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旨:「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要求相關機關應於111年8月12日起三年內,建立相關法制,以完成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陳美伶曾於108年12月24日表示,為配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稱GDPR)要求,必須為個資保護成立獨立專責機構,國發會預計於109年提出新的獨立機關組織法,預計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使我國能通過GDPR的適足性認定,並符合憲法法庭上揭判決意旨要求,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規劃進度之書面報告。 第7項 檔案管理局原列13億3,500萬3千元,減列第4目「檔案典藏維護」50萬元、第5目「檔案應用服務」50萬元、第7目「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20萬元、第8目「深化國家記憶計畫」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3,330萬3千元。 新增決議5項: (一)鑑於富有歷史意義的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省政資料館延續臺灣省政府時期之記憶,並深化國人檔案意識及傳承文化資產價值,提供多元服務、文化與觀光休憩等功能。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10年配合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修護再利用工程,同步調整展覽規劃,增設檔案及藝文展覽空間。又查,追加歷史建築於施工期間相關保護與阻隔措施暨既有內部陳設拆除量及廢棄物較預期增加等原因,國發會檔管局辦理臺灣省政資料館耐震補強暨空間復原及調整工程所需經費不敷數而動支第二預備金,雖符合預算法規定,惟為撙節支出,未來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允宜審慎規劃計畫內容與經費配置。綜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省政資料館成為省府檔案資料最權威的研究應用展示中心,協力促進中興新村活化與地區發展,發揮教育文化與社教等多重功能,讓檔案智慧資產更廣為民眾親近與使用。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掌理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而檔案的完善管理及透明開放,向為先進國家體現民主的指標,守護著國家記憶。惟查檔案局「檔案研究應用獎勵活動」,參獎人仍須繳交電子檔光碟。鑑於檔案長期保存所需,光碟品質與燒錄方法、保存環境、使用年限等因素息息相關,劣化後之光碟修復困難,不符長期保存需求。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改善此電子儲存作業,讓檔案研究之複製品能夠更增長期保存之效益。 (三)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歲入項目「使用規費收入」科目編列41萬2千元,係機關及民眾應用國家檔案及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等收入。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算報告,該項目收入審定數較預算數增加50萬9千餘元,增加幅度141.57%,顯示行政機關與民眾對於國家檔案應用與電子檔案技術服務需求日增,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多予宣導政策,更應鼓勵各機關與民眾廣泛使用,以提升國家檔案典藏價值。 (四)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工作計畫項下編列344萬4千元,係為研議檔案管理發展政策等工作,預期達到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強化檔案管理品質與專業之成果;然查「檔案法」施行迄今,已逾20年,「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亦近20年,相關制度及作業規定應屬完備,但由近期部分行政首長、機關,恣意訂定檔案保存年限及賦予檔案機密屬性、等級及解密期限,除違反相關法規,混淆視聽,並與民主國家資訊公開,決策透明之民主監督機制有違,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加強行政機關檔案管理教育訓練及精進落實檔案管理依法行政。 (五)政治檔案之開放與政黨、附隨組織與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移歸及訴訟等業務,依「政治檔案條例」之規定,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權責。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出之總結報告,目前政治檔案徵集及開放應用工作,有1.未能針對既有已徵集的政治檔案進行研析,難以擴展政治檔案徵集的深度與廣度;2.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法律有適用上的競合問題,導致部分政治檔案仍未能解密、對外公開或在顯然過度遮掩的情況下移轉;3.國發會檔管局之「行政層級」、「無專責人力」、「對檔案開放立場傾向被動」等問題。政治檔案之徵集與開放係還原歷史真相之基礎工作,為落實透明政府,並為督促修法及政策規劃之期程進度,避免延宕,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後續應積極強化政治檔案徵集與開放成效,儘速完成相關法令檢修,並適時對外公布作業成果。 第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增決議9項: (一)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二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33萬7千元。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平會調查處理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經查某知名公司於街頭以協助填寫問卷為由搭訕民眾,事實上卻以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公平會處其法定最高的罰鍰額度2,500萬元,創下此類案件最高罰鍰紀錄。然而,考量其公司手法惡性重大、受害民眾眾多且遍布全臺,且開罰後仍有消費糾紛發生。公平會對此案須持續追蹤,確認其公司改善情形,如冥頑不靈,必要時應持續開罰。爰此,凍結該預算1元,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五節「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編列430萬5千元,主要負責擬訂公平交易政策、施政計畫及推動國際執法經驗交流等業務。經查某知名遊戲公司因於玩家座談會中對遊戲機率宣稱不實,遭公平會開罰200萬元,也成為國內首宗因遊戲業者機率宣稱不實而遭公平會開罰的案例。然而,現今我國對於遊戲轉蛋的法律管制尚有不足,目前只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要求遊戲廠商寫明具有「機率型中獎商品」的內容、中獎機率。有鑑於各種遊戲抽獎機率目前多半沒有導入第三方驗證的規範,玩家無從得知業者公布的機率是否為真。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針對第三方驗證召開產、官、學會議探討可行機制,讓所有玩家有更友善的遊戲環境。爰此,凍結該預算10萬元,俟向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111年7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3.36%,雖然是第一季及第二季以來近4個月新低,不過,外食費漲幅仍較6月的6.38%擴大到6.76%,是167個月、近14年新高,雞蛋上漲37.3%,創逾3年半新高。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外食費漲6.76%,是167個月、2008年9月以來新高,主要是因為廠商陸續反映營運成本所致。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產品供應無虞,惟普遍民眾皆認為物價有上漲過度趨勢,顯見恐怕市場存在哄抬價格之情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偕同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最近物價上漲之狀況詳加追查,並於3個月內將調查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有鑑於通路商陸續宣布併購案,零售通路逐漸有大者恆大的趨勢,不排除未來仍有商家拓展考量,或找其他業通路聯手競逐。對於經營通路商垂直整合的作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密切注意是否涉及橫向與縱向的雙重聯合行為,避免通路商進入寡占、獨占後,針對零售通路市場進行價格控制,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通路商併購狀況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111年上半年(1至6月)全體受雇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萬4,262元、年增3.02%;然自111年3月以來,物價上漲幅度都超過3%,通膨抵銷薪資成長,實質經常性薪資4萬1,452元、年減0.11%,為近6年以來首見負成長。有鑑於近半年來物價上漲趨勢波動劇烈,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密切注意整體市場狀況,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進行物價監控,並嚴防聯合漲價行為,若有不肖廠商趁機聯合漲價,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嚴加查辦,絕不寬貸。 (六)由於疫情、俄烏戰爭影響,萬物齊漲引發民怨,業者推說係受國際原物料上漲所致,然而國內百業不分品項一律調漲,漲幅更超過民眾預期,然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卻表示「查無聯合漲價的證據」,如無聯合行為,官員又為何急找業者喝咖啡?而當業者以減少商品分量來因應政府「凍漲」呼籲時,公平會對此種讓消費者權益受損的變相漲價手段卻視而不見,態度過於消極被動。應努力遏止民生物價不合理的漲幅,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時俱進,就實務面重新檢討不當聯合行為之定義,以保障民眾消費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為遏止不動產炒作、房市不斷升溫,內政部與朝野委員擬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重點包含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房行為、增訂檢舉獎金制度、解約申報登錄等,盼後續三讀後,透過公權力健全房市,以符合國人可負擔不動產價格之期待。其中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散布不實資訊、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後續執行尚有賴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相關部門進行稽查,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配合「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稽查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表象等不實資訊之作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擬收購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以事業結合申報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最終結合未果;全聯福利中心在2021年10月對外宣布,將收購歐尚集團及潤泰企業集團所持有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其包含大潤發自有土地及建物、門市經營權及大潤發自有品牌,收購案已於2022年中完成。結合案日漸頻繁,商業規模擴張造成市場集中度改變,恐會出現特定市場提升物品價格之情況,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於職掌,應積極查核商業市場是否有聯合操控價格現象,並於3個月內針對調查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機制。 (九)為瞭解民生消費物資市況變動情形,以穩定國內物價,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負責處理公平交易相關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及處分等業務,是維護市場秩序,讓市場運作更有效率的堅實守護者。惟查某台北知名拉麵店111年2月宣布,在細算所有營業成本將於4月調漲價格,未料引來公平會來函調查。這兩年由於疫情與俄烏戰爭影響,使得原物料短缺、物價飆漲,不少店家因不堪成本而提升價格。為使擾民情事減少,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稽查違法的「聯合漲價行為」時,得先考慮整體市場狀況,確認店家是否為合法的「價格調整跟隨」。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1,739億5,229萬5千元,除第14目「營業基金」1,500億元及第1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7億1,2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延攬海外科技人才」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39億5,219萬5千元。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14、321、335、357 新增決議131項: (一)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礦務行政與管理」項下「礦場保安管理與礦害預防」編列「業務費」525萬1千元。依據「礦業法」第38條規定:「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一、礦業權登記後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三、欠繳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二年以上。四、礦業工程危害礦產資源或礦場作業人員安全,不遵令改善或無法改善。」而經濟部礦務局針對數年未有開採實績、且未具正當停工理由之業者,經濟部礦務局迄今仍未積極進行查處。更有甚者,對於位處原住民保留地且經核定為礦業用地者,只須礦業業者函復礦務局之理由為:「刻正辦理原住民族基本法諮詢同意權等情事中」礦務局即一律認定符合第38條第1款但書所列「……有正當理由……」之情事,如此行政怠惰、護航業者之行徑,顯見經濟部礦務局於執法上恣意妄為!爰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歲出分預算案2億1,230萬5千元,有鑑於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負責部屬各事業經營管理等事項,惟國營會組織之法源仍是依據57年12月20日發布之「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隨著事業發展,該規程所設3組2室已無法因應現況發展,導致國營事業招考舞弊、投資事業績效欠佳,甚至接連爆發員工收賄、運毒弊案。爰此,針對112年度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2億1,230萬5千元,除人員維持、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經費外,其餘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國營事業委員會組織調整與法制化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計畫」,要求此計畫之申請者,須參加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線上課程至少達20小時。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平台提供線上學習資源,提升創業者、高階領導人、傳承接班等所需知能與企業人力培育能量,然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平台之線上課程皆未設有同步字幕及手語翻譯,除造成一般民眾使用不便外,更剝奪聽覺障礙者學習教育之機會,使其遭拒於「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計畫」之門外,此歧視性措施,恐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爰針對112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經濟特別收入基金」計畫編列之新台幣37億1,200萬元,凍結5%,請經濟部將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平台所有課程設置同步字幕及創業基礎先修課程設置手語翻譯,並將改善期程規劃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科技專案」項下編列法人科專106億2,775萬2千元,主要係補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等19個法人研究機構推動執行創新前瞻性、關鍵技術性之產業技術研發、建構完善研發環境暨基礎研發設施及推動法人暨企業拓展國際合作機會等之研發服務所需經費,均為獎補助費科目。惟自106至110年度法人科專研發成果收入未見明顯增長,且接受政府補助研發經費較高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等之繳庫收入比,低於整體法人平均繳庫收入比5.81%,不利研發經費之正向循環。經濟部應研議如何將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以落實產業應用成效並提升繳庫收入,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經濟部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在能源供應方面,為兼顧環境保護與現實發展需求,汰換燃煤、燃油機組,以天然氣作為橋接能源,期以穩健達到減碳效果。其中,為確保天然氣供應穩定,目前除興建中的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外,經濟部更提出「協和發電廠更新改建計畫」,更換機組以氣換油外,另興建第四天然氣接收站負責供氣。然而,鑑於三接工程一再出包影響生態,就算經濟部提出「四接東移方案」,藉由縮小填海造陸面積以減少海域生態影響,但「海岸管理法」第1條已明示要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當地民眾與環團亟力反對四接工程。再者,四接工程雖有探討地質安全、地震與海嘯影響,卻未考慮地球暖化將使海平面上升問題。由於第四接收站係以填海造陸方式興建,依據2021年美國非營利組織「氣候中心(Climate Central)」模擬全球升溫3°C後各地景點海平面上升狀況,第四接收站位處淹沒區;2022年3月,科技部(組改後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依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最新報告發布『IPCC氣候變遷第6次評估報告「衝擊、調適與脆弱度」之科學重點摘錄與臺灣氣候變遷衝擊評析更新報告』,其中指出升溫2°C將使臺灣周邊海域海平面上升0.5公尺,升溫4°C使海平面上升1.2公尺。爰此,要求經濟部立即檢討「協和發電廠更新改建計畫」,針對廠址合理性與工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蔡政府為達到非核家園,訂定了2025年電力結構為燃氣占比50%、燃煤30%、再生能源20%的目標,顯見燃氣發電將是我國最主要的電力來源,為確保天然氣供應穩定,勢必新(擴)建接收站始能滿足用氣需求,然而興建中的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三接案)位於大潭藻礁海岸,當時執政者承諾做好生態保育,如今卻被環團發現三接工程接連出包,已引發藻礁生態危機,更損及政府信任度。爰此,要求經濟部就生態研提復育計畫,並與環團持續溝通。 (七)由於蔡政府上台執政以來,因選舉考量一再挑動對岸敏感神經,以致兩岸對話中斷,更因採取大內宣路線的對外策略,除已引發對岸強烈反彈外,歐美供應鏈亦可能啟動去台灣化。近期中國大陸於台灣周邊海空區域進行軍演,已影響航運、班機正常運行,依據美國蘭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2022年5月下旬公布的《中國對台灣施行強制隔離之分析》報告,全面分析封鎖(blockade)、隔離(Quarantine)對台灣的影響,其中點出大陸對台軍事手段「只圍不打」可能成為台海新常態的當下,藉封鎖海、空通道控制台灣對外運輸,恐迫使台灣經濟崩盤。由於台灣經濟仰賴出口,亦是能源進口國,且蔡政府把民生及戰備產業列為「6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以確保關鍵物資自主供應無虞。準此,為利長期經濟發展,維護經濟活動的正常運作,並確保能源進口與儲備正常化,要求經濟部本於專業,從經濟、外貿、能源等層面,提出因應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鑑於碳稅會額外增加企業產生成本,歐盟即將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美國亦待「清潔競爭法案」(CCA)通過後,即可隨時開徵,日、英亦將研議對進口產品課徵碳稅。由於台灣為出口導向型國家,依據資料顯示,110年美國、歐盟、日本分別為我國第3至5大出口市場,占整體出口比重為14.7%、7.1%、6.5%,而英國為我國對歐洲出口第三大國家,可以預見,當主要出口市場實施碳關稅後,將對我國高碳排商品出口產生衝擊,迫使企業付出超過千億元稅額,因而需要進行事前談判貿易公平等問題,但我方應先確定碳定價制度始能做為談判籌碼,卻因係課徵碳稅或碳費、費率多少而仍無定論,時程上恐趕不及因應,要求經濟部應本於職責於3個月內拿出對策,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我國「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於105年8月24日修訂完成,其中在私部門反貪腐部分,強化公股投資事業及國營事業之管理,具體要求董事長或總經理等參與廉政會報,並提報所任企業經營違常情事及處理建議。107年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1次委員會議即研議導入「ISO 37001企業反賄賂管理機制」,並由政務委員羅秉成督導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建立公私部門防弊機制,防範貪腐事件發生。在經濟部部分,雖已陸續編印「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誠信經營這堂課」、「智慧誠信倫理手冊」等文書,並推動TSO37001企業誠信標章,然而國營事業竟一再爆發貪污案件,例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執行長徐漢涉嫌協助業者綁標、七堵油庫張姓員工收取回扣……等,顯見經濟部對國營事業人事派任在政治優先、外行領導內行下,防貪監督機制淪為形式,又有何立場要求民間企業強化貪瀆防弊?要求經濟部堅守立場,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杜絕外力介入重要管理人員之遴派,回歸專業以提升企業誠信經營形象,避免貪污成本轉嫁全民承擔。 (十)據媒體報導,經濟部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接連發生管理爭議,例如商業發展研究院院長王建彬遭控長期霸凌員工及違法兼差、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前董事長賴坤成遭控欺負基層員工、前總經理許婉琪侵占資產等問題,惟不見經濟部積極介入調查,年度所做績效評估報告內容不是隻字未提,就是輕描淡寫,不僅內控機制失靈,甚至任由高層把基金會當成家業,濫用職權。此外,聯輔基金會賴坤成董事長為爭取民進黨台東縣長提名而主動辭職,顯見其把自己定位為過客,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職位淪為執政當局的酬庸工具,當初設立的公益目的已不復存在。爰此,要求經濟部應避免酬庸,強化內控稽核與課責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國營事業招考舞弊不斷,尤以經濟部部屬與直接投資事業眾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甚具獨占、寡占性質,人員進用如不符公司實務所需,或是操守不慎,不僅得來不易的公司信譽蕩然無存,甚至損及公司與國人利益,然而經濟部面對不斷發生的舞弊事件,卻仍疏於防範,致生不良後果,有虧職守。爰此,要求經濟部除強化國營事業內控稽核與課責機制,主動將不適任人員汰離,並應研議比照國家考試規格,精進招考防弊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二)110年核四公投,蔡英文總統一句「核四在地震斷層帶上」來反對重啟,事後網友查詢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台灣活動斷層觀測系統,發現貢寮周遭並無地震帶,蔡總統卻直指盲斷層存在,引發外界質疑蔡政府是否隱匿資訊。由於111年9月17、18日連2天東台灣發生大地震,因極淺層地震達6級,導致不少災情發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事後說明震央在縱谷西側、中央山脈東側,附近無明顯破碎帶,與池上斷層無關,「應有不知的構造存在」,再度引發民眾不安。鑑於地質資訊牽涉到土地管理、居住安全,然而氣象局如同默認有未知的盲斷層存在的曖昧說法,身為地質調查主管機關的經濟部於第一時間派員至現場調查,並於111年9月23日將初步調查結果公開於網路供各界參考,111年3月22日,監察院以「政府對於活動斷層的調查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劃設進度緩慢,造成國家和民間工程、甚至一般住宅選址於未正式公告的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而不自知」為由,糾正經濟部。爰此,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要求經濟部應積極落實調查,亦不應以任何理由隱匿地質調查資訊,確保資訊揭露的完整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經濟部曾表示,減煤是國際趨勢也是我國能源轉型主軸,各國會依據自身條件、資源稟賦來考量推動減煤的步驟,然而2050淨零碳排為蔡政府設定的目標,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資料得知,105至110年期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發電燃煤(煙煤與亞煙煤)耗用量卻不減反升,而111年1至8月燃煤耗掉20,379,482公噸,相較110年同期還增加1,200,054公噸,顯然與淨零轉型目標背道而馳。現階段再生能源開發進度不如預期,經濟部為穩定供電火力全開,惟燃煤發電產生的高碳排量和空污,卻對國人健康與氣候變遷造成嚴重影響。「能源穩定和環境保育不是零和遊戲」曾是執政黨為平息藻礁爭議的話術,但沒有輸家的遊戲根本不存在。爰此,為降低對國人健康與環境之衝擊,請經濟部應以加法思考發電方式,檢討能源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我國減煤作法與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指出各項施政經費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案,歲出已創新高,惟同時說明我國110年經濟表現亮眼,但俄烏戰爭影響全球能源及農工原物料供需秩序,物價攀升,各國為因應通膨,紛紛採取升息等緊縮貨幣政策,造成金融市場震盪,加上中國大陸以嚴格封控應對反覆不定疫情,均約制我國經濟復甦力道,多數預測機構預言112年經濟成長保3無望。查,經濟部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案均較111年度增加,然而在預期112年經濟成長趨緩下,爭取資源擴大投資尚無法因應國際各種情勢變化,如再面對公式化的政策,成效實難期待。例如先前疫情肆虐下受創嚴重的餐飲業,經濟部提出6億元餐飲行銷補助方案繼續支持餐飲業渡過難關,面對外界擔憂預算不足,王美花部長表示可跨部會協調,後經行政院挹注30億元而得以嘉惠更多業者,看似經濟部努力協助業者,反觀經濟部防疫及紓困特別預算科目卻流出417億2,207萬6千元給予其他部會支用,兩相對照下,經濟部表現猶如「坐在金山上的乞丐」,竟不知如何運用,顯見經濟部政策規劃僅為消耗預算,百業難於第一時間獲得實質協助,爰此,要求經濟部提出各項政策方案時,應事先徵詢相關業者意見,做好規劃預判,俾利提出完整配套及有效控管風險措施,將有限資源極大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美國前副總統高爾於COP27上發表「氣候追蹤」(Climate TRACE)的網站,在全球最髒的500大碳排放源中,台灣的台中(排名19名)、麥寮(排名36名)、興達(排名113名)、林口(排名151名)、大林(排名160名)等電廠榜上有名。經濟部對此發布新聞稿說明「台灣上述燃煤電廠主因為設備規模較大且集中」、「若以每單位發電或生產所造成的碳排量來看,上述設施並未比全球相同類型的設施高,甚至是單位排放強度也優於國際水準」,政府將更積極推動推動能源產業淨零轉型逐步降低大型設施碳排。由於目前民營的麥寮電廠因故未能順利轉型燃氣電廠,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表示已規劃以燃氣機組逐步取代台中、興達二廠燃煤機組,林口、大林兩座電廠超超臨界的燃煤機組亦在降低PM2.5,燃燒後的排放接近天然氣發電而持續供電,但駐日代表謝長廷曾在答覆立委質詢有關林口電廠使用超超臨界機組,但空氣仍差時表示「因為那是最乾淨的火力發電廠,不是空氣清淨機」,再對照以天然氣為燃料的大潭電廠,其在500大碳排放源中亦列名第276名,顯然在綠電無法作為基載電力下,蔡政府為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而於全台增加新火力機組,用「以氣換煤」的話術刻意誤導外界,將減空污與減碳排畫上等號。爰此,要求經濟部務實推動能源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於COP27公布「反漂綠報告」,指出若2050年要達成淨零,至少2030年要減排45%,否則就是意圖漂綠的承諾。由於我國能源轉型遇瓶頸,綠能發展進度落後,未見具體淨零路徑規劃工具,以致產業減碳進程跟不上國際腳步,然而電力排放係數及用電成長是減碳關鍵因素。此外,綠色和平荷蘭分部(Greenpeace Netherlands)委託美國哈佛大學於111年9月21日公布的報告,揭露大企業利用社群媒體宣示對環保的重視,實際上卻言行不一的「漂綠」行為。有鑑於此,政府應提出減量配套方案及具體措施,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能源政策,並積極提出符合成本的減量具體措施,協助產業達成「淨零承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蔡政府提出「展綠、增氣、減煤、非核」能源轉型政策,大力發展再生能源,由於我國積極推動離岸風力發電,過程中因疫情擾亂而無法達成原定設置目標,目前國際燃料價格居高不下,歐盟為減緩通膨壓力,甚至已考慮限制再生能源與核電企業利潤。由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風電的購電成本仍高,經濟部應積極尋求方法降低台電公司供電成本。爰此,要求經濟部就離岸風電躉購費率,並杜絕開發商藉故規避國產化要求、避免股權占比例外放寬等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由於淨零減碳已是全球趨勢,各國均投入資源開發新能源技術,而核融合則是人類終極能源的方向。據外媒報導,美國能源部旗下的勞倫斯利佛摩國家實驗室(LLNL)於核融合技術上取得重大突破,由於核融合反應與太陽產生熱能的原理相同,被人們視為具備潔淨、用不盡等特質的終極能源。反觀我國對於新能源相關技術之研究聊聊無幾,甚至無緣參與如ITER(國際熱核融合實驗反應爐)等國際性計畫,鑑於國內2014年當時就讀台東大學應用科學系1年級的陳國益自製出「核融合反應爐」、2020年遠見雜誌報導中研院院士李羅權與海外華人組成Alpha Ring(首環國際)團隊創造出體積小、成本低的全新核融合能源裝置,可見國內不缺人才、技術理論,卻未見蔡政府重視。依據核融合產業協會(Fus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追蹤的投資情況顯示,近年已有超過50億美元資金注入民間核融合相關企業進行研發,商機上看40兆元,然而經濟部科專計畫為配合政府2050淨零排放目標,僅於112年度新增「淨零排放-氫能應用及移動載具暨產業減碳創新技術」,未納入核融合研究,次查歷年計畫關於核融合相關研究亦付之闕如,顯見科專計畫規劃不具前瞻性,「非核家園」更不該成為扼殺核融合技術發展的阻礙。爰此,要求經濟部應調整科專計畫方向並提出誘因,藉以鼓勵法人投入各項前瞻性或關鍵性技術及材料、設備之研發。 (十九)有鑑於大陸接連禁止國內多項產品,台灣常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團已數度提出申訴,但無實質回應,為避免貿易障礙,阻礙台灣產品出口,應強化建置專網資料查詢功能。爰要求經濟部成立專頁網站,公布進口國對變更產品出口行為模式、檢驗項目異動輔導平台及陳列公告相關處理流程文書,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有鑑於政府即將於114年全面停止核能發電,在其它綠能風力及太陽能發電無法接濟支援供電,火力發電將由81.6%提升到92%,除發電成本增加外,將嚴重造成環境污染及人民身心健康。爰要求經濟部提出火力電廠空污改善書面報告。 (二十一)有鑑於台海兩岸地緣政治緊張持續惡化,111年8月大陸對我周邊海域實施軍事演習,導彈穿越侵犯我國土領空,顯示政治軍事走向對峙,為免擦槍走火破壞人民安居樂業生活。爰要求經濟部針對民生用水管路安全,提出防範及因應替代方案,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二)有鑑於台海兩岸地緣政治緊張持續惡化,111年8月大陸對我周邊海域實施軍事演習,導彈穿越侵犯我國土領空,顯示政治軍事走向對峙,為免擦槍走火破壞人民安居樂業生活。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國內輸電線路安全,提出緊急應變方案,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三)有鑑於烏俄戰爭俄國為反制歐洲國家制裁,停止輸送天然氣,引爆歐洲國家地區能源危機,造成區域性通膨及供應鏈失序等經濟政治問題,目前台海局勢緊張,國內能源無法自足,石油與天然氣需仰賴進口,若大陸圍島軍事演習持續,國內民生及產業用電將面臨重大問題。爰要求經濟部針對能源輸送路線及儲存,提出因應替代方案及如何降低火力發電,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四)有鑑於台積電赴美設廠導入最先進的3奈米製程,相關半導體產業鏈面臨新挑戰,國人憂慮可能掏空台灣技術與人才。爰要求經濟部審慎評估台積電赴美設廠,如何落實技術與人才根留台灣,及對兩岸經貿發展SWOT分析,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施布沉箱作業,發生箱體結構破裂等危安事件,爰要求中油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督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詳細評估工法,避免周遭生態受害,以符合環評承諾。 (二十六)歐洲議會全體大會於111年7月6日通過決議,確認核能被納入歐盟綠色投資標的。同時,並將天然氣列入「部分化石燃料氣體」,與核能共同被視為過渡能源,但對化石燃料氣體的限制相較核能更為嚴苛。對此,政府應客觀面對世界潮流,國際能源布局及未來碳交易,請經濟部蒐集並關注國際上新能源科技之發展情形,以保障我國順利進入「碳交易時代」。 (二十七)有鑑於過去1年多發生3次全國大停電,也發生數十次區域性的停電或限電,經濟部雖歸責於輸電系統的問題,但不少專家和產業界認為供電不足仍為重要因素,尤其未來三年若核二、三廠陸續停役,燃氣機組將因儲氣站不足面臨無氣可用,另一方面台積電的擴廠計畫若受供電不足而加速外移到美、德、日,有「掏空」護國神山之慮,爰要求經濟部提出核二、三廠除役後之穩定供電(包括各項能源配比)書面報告。 (二十八)有鑑於未來電力供應和2050淨零碳排的要求,及優先考量確保國家安全,應重新檢討國家能源政策,爰要求經濟部研議採用核能發電的情境;並評估興建新一代小型模組化核電廠(SMR)的可行性,於3個月內完成評估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九)有鑑於大陸111年8月對我周邊海域軍事演習後,兩岸對立氣氛更甚以往,在大陸台商期盼破冰,以往對大陸台商特殊待遇的政治紅利,可能因為形勢丕變容易誤觸政治紅線。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兩岸經貿交流由高度互賴轉向為政治對峙,研究評估是否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及台商如何面對大陸可能對我的經濟制裁及因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有鑑於政府即將於114年全面停止核能發電,在其它綠能風力及太陽能發電無法接濟支援供電,火力發電將由81.6%提升到92%,將嚴重造成環境污染及人民身心健康。爰要求經濟部研議對居住火力發電廠周邊半徑10公里內居民,要求列冊投保公安危害之團體身心健康保險及2年1次免費健康檢查。 (三十一)111年9月17、18日於臺東縣關山鎮、池上鄉發生6.4及6.8級強震,造成花東地區嚴重災情。中央氣象局認為主震震源屬於中央地質調查所尚未正式命名的「中央山脈斷層」,然地震後中央地質調查所卻找不出是那個斷層造成地震,僅表示地震部分災害區域,確實在經濟部已公告池上斷層地質敏感區範圍內,並無所謂的中央山脈斷層,該所與氣象局對於斷層的定義還有待討論,顯然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與經濟部地質調查所意見相左。111年3月,監察院才以「長期未更新活動斷層分布圖」、「不重視學界調查」為由,對經濟部提出糾正。認為經濟部「顯然未重視國家重要基礎地質調查工作,造成國家與民間工程選址於未正式公告之活動斷層線上而不自知……遑論防災管理之超前部署。」主要原因係經濟部「長期以來未給予地調所充分資源,難以進行調查與審定」,且相關預算逐年減少,導致公告之斷層帶無法趕上學界研究,嚴重影響台灣民眾的安全,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強化中央地質調查所人力及資源配置,並就監察院提出之缺失儘速進行改正,並將每年調查之相關成果以書面報告提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參考,以強化國會監督之效能。 (三十二)執政黨因能源政策失敗,意圖以不實言論卸責,屢經專業人士舉證揭發,經濟部身為國家能源最高統籌單位,掌握所有相關資訊真偽,卻違反行政中立原則,放棄行政專業倫理,不出面澄清真相,致我國能源政策日益扭曲,為意識形態服務。要求經濟部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能源政策推動進展,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三)有鑑於我國政府明白宣示無法認同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舉,將對俄羅斯祭出經濟制裁,以彰顯政府聲援烏克蘭、捍衛民主之決心。然,芬蘭民間智庫、非政府組織「能源與清潔空氣研究中心」(CREA)卻指稱,我國政府於宣布經濟制裁後,依舊持續進口俄羅斯血腥能源,恐影響我國國際聲譽。未免我國國際形象受到影響,爰要求經濟部暨所屬國營事業,或政府持股雖未過半卻占最大股權之事業體,應持續密切注意國際局勢,以評估合適進口來源。 (三十四)有鑑於《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中,僅將國中、小電價計算方式訂為電價表之85%;高中、職電價計算方式亦訂為電價表之97%,將幼兒教育階段學校排除在優惠電價適用範圍之外。然,幼兒教育已逐漸普遍亦為國人所重視。且根據研究顯示,家長讓小孩適齡進入幼兒教育體系就讀,有助於銜接國小教育。爰要求經濟部評估檢討《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將幼兒教育學校納入適用範圍。 (三十五)有鑑於經濟部業已於109年5月26日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大幅降低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之電價計費方式,及放寬夏季因使用冷氣而導致之可能超出契約容量標準。110年度行政院亦全面推動國中、小班班有冷氣政策後,並將電力設備改善方案,除國、中小外,亦納入高中。又自111年度起,經濟部實施新版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已大幅減少國中、小學於夏季因使用冷氣所產生之電費。然,我國自103年8月起,正式實行12年國教,將高中、職,專科前3年,納入國民基礎教育。而修正後之優惠電價方案,卻僅照顧到原先九年國民基礎教育之國中、小階段之學校,未普及至新增之高中、職等,亦屬國民基礎教育學程之學校。爰要求經濟部於112年度夏季來臨前,評估檢討《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將目前對國中、小學之電價優惠方案,普及至公私立高中、職,協助同為國民基本教育之學程學校,亦能適用相同優惠電價方案,以減少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於夏季因使用冷氣所產生之電費。 (三十六)有鑑於經濟部於111年度7月1日起調漲電價,平均漲幅高達8.4%。政府雖有列舉例外產業得以不調漲電價,但有關教育事業部分,經濟部僅排除高中以下學校,卻未排除幼兒園及大學。然,幼兒園及大學皆為我國教育一環。以幼兒教育而言,不但減輕家長照顧負擔,更有研究指出幼兒教育有助於幼童銜接國小基礎教育,若不給予凍漲電價優惠,勢必增加家長負擔或排擠教學品質。又,大學教育目的在於培養國家高階人才,且大學學費凍漲,若政府不給予凍漲電價補助,勢必壓縮大學研究或設備投資經費。爰要求經濟部評估檢討將幼兒園、大學排除在電價調漲範圍內,給予凍漲電價優惠,以協助提升辦學品質。 (三十七)鑑於我國與大陸兩岸關係日益緊張,我與大陸所簽署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隨時有終止之可能,政府各部會應未雨綢繆,提早擬定因應對策,然查經濟部針對我國對外經貿關係之推動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包含「推動參與CPTPP談判及各國洽簽經濟合作協定談判與相關會議」、「推動新南向政策」、「參與WTO及相關之多邊及複邊談判、經貿議題研討會或工作坊」等。為避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突然終止,造成產業損失衝擊,爰要求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因應方案及評估各產業影響範圍,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以避免重創我國產業經濟發展。 (三十八)鑑於美國聯邦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造成台海緊張,對岸為宣示其對台灣領土主權及抗議裴洛西來台,進行為期4天類封鎖台灣的軍事演習;然對岸類封鎖台灣的軍演,卻突顯出我國現行能源政策的危機,也就是台灣火力發電廠的天然氣儲存量僅有7天,若日後中國軍演時間拉長,我國天然氣儲存量便有斷氣之危機,屆時恐有近半的火力發電廠會無氣可發電而停擺,不僅會影響到民眾生活的不便,也會使科技電子等產業受到產能下降的衝擊。為避免中國軍演日益加劇,請經濟部應就現行能源政策之規劃,再做考量及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我國各產業提早因應,降低可能之經濟損失。 (三十九)鑑於砂石資源為國家公共建設及民間營建之重要基礎原料,然近期因兩岸關係緊張,且對岸抗議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往台,除不斷舉行軍演外,亦同時禁止我農產品進口及停止大陸砂石輸台,又依據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前瞻基礎建設增加國內砂石需求,部分區域砂石供需失衡,允宜因應市場需求變動及早規劃砂石料源,及研謀跨區域砂石調度供應方案,俾穩定砂石供應,支應公共建設正常推動。」;為有效掌握我國砂石供需趨勢,俾利各項營建工程之規劃及推動,爰要求經濟部應全面盤點我國各區砂石供需、調節情形及提出因應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鑑於臺美關係越來越緊密,我政府與美國於111年6月1日啟動21世紀貿易倡議後,經過嚴謹準備過程及協商,近期雙方同意正式啟動臺美貿易協商談判,並在未來之談判中,雙方將就就中小企業、農業、勞動等11項議題進行談判。為保障我國各產業之全球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應就臺美貿易協商談判等11項議題,全面盤點我國可能受到影響的產業,提早研擬因應對策,將產業衝擊損傷降到最低;並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鑑於經濟部於111年8月宣布投入2億元推出「台灣食品全球GO」計畫,擴大推廣我國加工食品挑選13國進行國際及國內行銷,預計2,000家廠商受惠,商機超過6,200萬美元,而陸方又於111年12月初禁止我國其他類商品輸陸,爰要求經濟部研擬後續因應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並於官方網站成立專區供民眾檢視。 (四十二)鑑於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來台訪問,引發對岸舉行7天類封鎖台灣的軍事演習,同時也觸發國人對天然氣儲存量的安全疑慮;若軍演時間拉長,天然氣安全存量不夠,恐怕會面臨「斷氣斷電」的狀態,需要分區輪流供電。然根據經濟部在《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訂了標準:2019年7天、2022年起8天、2025年起11天、2027年起14天,這個標準稱為「安全存量天數」。而經濟部說我們天然氣安全存量目前約10至11天,存量足夠國內使用。惟台灣目前12個天然氣槽在最高存量限制下,計約有67萬噸上下,以平均1天用5.3萬噸來算,滿槽約可用12.6天。為因應對岸未來長期類封鎖台灣的軍演,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加劇下,亞洲、歐洲、美國等國都已發生罕見嚴重乾旱;以亞洲來說,四川最近因乾旱「缺水」導致水力發電短少,長江流域缺電,供應鏈發生停電危機;鴻海企業劉揚偉董事長也強調「沒有水比沒有電更可怕」,可見台灣的高科技工業產鏈正面臨夏季電力供應吃緊疑慮,若加上缺水將更是雪上加霜。然近期台灣北部「雨都」基隆因久未下雨而缺水,雖由經濟部水利署實施人工增雨焰劑試作造雨,但緩解缺水危機的效果仍極為有限;且加上111年至今仍尚未曾發布過颱風警報,而颱風遲到、降雨分配不穩定導致缺水,也是造成水電資源供應吃緊的原因。為及早因應未來的極端氣候,爰要求經濟部應針對水資源問題、極端氣候防災等提前部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十四)近年我國製造業發展主要集中於資訊電子工業,傳統產業之加速轉型升級、產業水電能源等穩定充足供應及海外銷售市場之多元開拓,仍有待檢討。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五)再生能源現階段無法作為基載電力,為了提高電網穩定,儲能系統建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建設。然而,媒體報導「光電系統結合儲能」的夜間電費,上看每度10元,和民眾目前使用的電費,足足高出了3倍多,可以說是成本非常高昂。」外界擔憂將引起另一波電價上漲。對此,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儲能發電收購價是否會帶動電價上漲,以減少外界疑慮,促進儲能設備持續建設。 (四十六)立法院法制局指出,CPTPP成員國人口規模將近5億(占全球7%),總GDP超過11兆美元(占全球13.1%),貿易值占我國貿易總值超過24%,對我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十分關鍵。根據2022年2月21日媒體報導,「英國是在2021年2月申請加入CPTPP……英國入會案很可能在2023年生效。」,我國已在2021年9月22日正式遞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申請。為了拓展我國經貿發展,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加入CPTPP最新進度。 (四十七)台灣美國商會2022年6月22日發布「2022台灣白皮書」,針對供電穩定提出擔憂。2022年8月29日媒體報導,「英國宣布從10月開始,民眾每年平均支出電費和天然氣價格,將大幅增加80%,一口氣突破3,500英鎊,換算下來超過台幣12萬元,引發民眾強烈反彈。」,政府未來願景為2025年將電力結構調整為50%天然氣、30%燃煤、20%再生能源比例。天然氣進口穩定與否,容易受到國際情勢影響,天然氣發電高占比會有「斷氣風險」與「價格飆漲風險」。社會各界呼籲我國天然氣發電比重須調整,不然將可能重蹈英國覆轍。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提高天然氣發電占比配套與電價之關係。 (四十八)歐盟於111年7月修正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法規,將電力排放納入CBAM範圍,未來製造商用電所產生的碳排放將納入碳關稅課徵範圍。而我國109年一度電的碳排係數高達502G,不僅遠超過歐洲國家,也高於我國最主要經貿競爭對手之一的韓國416G,此問題若不能妥善解決,待2027年CBAM正式上路後,我國製造商將面臨龐大的出口成本,產業競爭力將大受衝擊。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有效降低我國用電碳排係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隨著全球暖化及能源危機愈趨明顯,尋求非石化的穩定能源已成為全球一致的目標,歐洲議會於111年7月即通過天然氣、核能正式列為過渡性「永續經濟活動」項目的法案,能源政策應重新審視。請經濟部蒐集並關注國際上新能源科技(如SMR、氫能)之發展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受俄烏戰事影響,全球天然氣供應出現嚴重危機,不僅111年6至8月價格漲幅高達66%,更出現全球瘋搶天然氣現象,包含日、韓2鄰國廠商也紛紛在市場上搶購天然氣。蔡政府的能源政策擬以天然氣承擔主要發電任務,但我國自產天然氣少、四面環海輸入不易、庫存量低等問題始終無法解決,如今問題已迫在眉睫,仍未見具體可行的解決辦法,爰要求經濟部就天然氣價格上漲、儲備不足等困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有鑑於2025年日本大阪世界博覽會,經濟部編列20億元預算參展,但我國政府卻以台灣並非世博的會員為由,接受僅能透過企業名義參加。然2009年5月17日中國向我國提出參與上海世博會的正式邀請,由於事關重大,經由前總統馬英九召開國安會議討論後,做出「台灣一定要參加」、「由貿協以民間身分參加」、「絕對避免國格被矮化」,以及「由於是民間身分,所以政府不出資,所有建館及營運經費須由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自籌」等4項決議,最後不僅由民間全出僅花費10億元,也在亞洲館區建「台灣館」。為此,請經濟部參照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參加上海世博之例向主辦國日本積極爭取建置台灣館,以捍衛國格! (五十二)112年度經濟部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營業基金盈餘繳庫」47億0,288萬7千元,較111年度預算73億1,122萬7千元,減少26億0,834萬元,減幅達35.68%,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國營事業112年度均預計虧損,台電及中油公司負債比率並升高達87.91%及97.09%,應檢討並研謀具體營運改善計畫,以維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爰要求經濟部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112年度經濟部編列歲出1,739億5,229萬5千元,年度施政目標包含「強化產業優勢推動低碳轉型」、「促進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與成長」、「加強扶植新創及中小企業」、「推動能源轉型」、「提升供水穩定與增加承洪韌性」、「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及「接軌國際吸引新世代產業投資」等7大項,惟近年我國製造業發展主要集中於資訊電子工業,傳統產業之加速轉型升級、產業水電能源等穩定充足供應及海外銷售市場之多元開拓等,仍待檢討精進,近年受疫情、通膨、地緣政治等國內外經濟情勢多變,應審慎評估並盤整檢討國內各項重要產業發展或輔導措施之完備性,以維產業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鑑於經濟部提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未來將提供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企業相關租稅優惠,即所謂台版晶片法,自112年施行至118年。為能有效檢視是否能鞏固本土企業且吸引國外企業赴台投資,爰要求經濟部於實施期間在官方網站公告前1年度辦理情形。 (五十五)鑑於美國於111年7月通過「晶片與科學法案」,此法案將為美國國內晶片產業提供高達520億美元的補貼,其主要目的係為改善美國晶片供應鏈中斷的風險,而根據美國銀行報告指出,美國英特爾應是晶片法案的最大受惠者,在未來5年可能會獲得價值520億美元援助中的100至150億美元,可見此法案對我國於半導體關鍵地位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衝擊影響評估書面報告,並研擬對應方案。 (五十六)鑑於儲能系統建置目前規劃2025年為1500MW,扣除「光+儲配置」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建部分,剩下840MW。惟業者申請儲能併網為總容量3906MW,接近4GW,遠超過電力平台所需4.7倍。另一方面,實際完成建置並參與台電公司輔助服務的儲能僅12件,總容量38.3MW。可見申請量供過於求,但實際建置量又偏低,經濟部應審慎評估申請者之建置進度,及避免申請業者利用饋線設計搶占饋線,形成所謂饋線蟑螂,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五十七)鑑於行政院記者會中,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發放五倍券可帶動2,000億元經濟效益,而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僅有1,200億元,兩者相差800億元,雖經濟部發出新聞稿指出審計部計算方式錯誤,卻無提出實際帶動經濟效益為何,無法清楚了解五倍券發送是否達標,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針對五倍券帶動之經濟效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五十八)鑑於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考量國際經濟情勢及發展,向中央喊話,盼政府能建立ESG國家隊,以利中小企業接軌ESG,且投入經費協助中小企業打入國際市場,讓台灣經濟發展根基的中小企業,能於國際接軌及與時俱進,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以加速協助中小企業。 (五十九)查行政院會111年12月8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再生能源潛在場域,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查,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建築物中,設置與免除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標準尚未定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經費成本是否轉嫁為購屋成本,亦不明確,恐讓國人無所適從。爰要求經濟部與相關部會儘速調查與研議完善之配套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經濟部及所屬投資之民營事業計有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截至110年底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國營事業投資民營事業計35家,16家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欠佳,部分民營事業連年虧損,顯示投資事業仍有營運績效欠佳,甚至連年虧損且加劇等情事,經濟部應負責督促責成公股代表針對投資事業營運績效不佳,加強督導改善,以提升經營效能,並持續檢討評估投資標的之績效,擬訂因應策略,俾強化投資效能,另密切注意清算或停業事業清理狀況,適時採行保全措施,以維護投資權益,爰此,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加強督促派任公股代表監督投資民間事業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六十一)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落實核一廠除役計畫,在片面且未經所在之新北市政府同意之下,刻正規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的新增興建工程作業,除已讓北海岸地區居民氣到跳腳之外,更因有關保證措施實在薄弱,無法令人信服一定會將放射性廢棄物儘快移出新北市,是以居民普遍希望法律能發揮積極保護效果,呼籲經濟部會銜有關中央機關推動核廢三法修法作業,並儘速產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及「放射性物料管制法」等草案,好確立核廢料的處理機制。不料,當前經濟部不僅缺乏法制上之應有積極,更甚連基本的溝通規劃都消極以對,實在有失法定職掌之責,更有損公務預算編列後所應積極執行並發揮主管職能之功效。爰此,要求經濟部應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經濟部辦理核能廢棄物處理與貯存相關作業暨與民溝通規劃」書面報告。 (六十二)有鑑於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計畫,在日前已相繼受我國新北市政府及地方諸多其他機關明確反映,表達目前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址作業尚未明朗,是以堅決反對新北市境內新設任何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俟後,經濟部迄今卻還沒針對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址作業,有過回應外界及殷切關心的新北市民們任何明確期程交代。復以,查第一核能發電廠所載之新開發內容中,竟又夾雜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以及貯存設施新建作業,明顯將第一核能發電廠所在處,暗渡變成放射性廢棄物的儲存地點,好解決找不到正規核子燃料最終處理場址之難題。爰此,考量新北市先已受核能發電廠設置並運作在先,當前又再受到放射性廢棄物以暫時之名義繼續貯放下去,導致新北市地方遭遇雙重不公之中央行政待遇,且不見經濟部有任何積極處理之規劃。是以,特要求在中央政府尚未宣布最終之核子燃料處置場址前,應持續辦理溝通作業以達到共識,俟後再論處對於新北市境內規劃興建任何放射性廢棄物之建築工事及設施,並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中央政府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辦理進度說明」以及「核能一廠除役計畫新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設施規劃」書面報告。 (六十三)據統計,我國111年11月外銷訂單年減23.4%,12月更預估減幅達30.8%,顯示全球經濟疲軟不振,在通膨、俄烏戰爭等大環境因素影響下,台灣對外貿易也大受衝擊。為協助國內廠商因應,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與精進書面報告。 (六十四)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主力,然因全球通膨及國內升息影響,中小企業的營運成本不斷上揚,壓力持續緊繃,又有淨零轉型的需求,亟待政府加以協助,方能順利度過國內外經濟情勢的挑戰,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六十五)因應2050淨零碳排趨勢,經濟部需協助國內商業部門進行產業轉型。物流業在疫情的推波助瀾下快速興起,倉儲及運輸皆會產生溫室氣體,政府應進一步引導其落實減碳作為。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經濟部如何透過公私協力協助物流業進行淨零轉型。 (六十六)年關將近,全球通膨問題嚴重,也造成台灣物價不斷上漲,111年11月CPI年漲幅為2.35%,外食費漲5.81%,雖皆有緩步下降,國內外食族仍然苦不堪言。除了長期抑制物價不合理上漲的措施外,經濟部也應加強與國內通路業者協調,鼓勵提供消費者日常所需及年節常備食品、用品之消費優惠,協助國人減輕負擔,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輔導精進書面報告。 (六十七)我國水產、食品及酒類等產品近日陸續遭中國暫停輸入,對於漁民及業者衝擊大,經濟部為食品加工業之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業者降低禁令衝擊,並協助其完成產品註冊,以利後續輸出。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此次遭禁止輸入的原因及後續協助輔導業者之措施」。 (六十八)新南向國家市場商機潛力大,若能順利推廣台灣產品,對於我國業者分散市場、降低風險皆有助益。展望疫情趨緩後,經濟部以辦理新南向經貿訪問團的方式向新南向國家拓展商機,惟實際成效尚不明,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促進投資-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編列1,224萬5千元,係為辦理海外臺商回臺投資之招商與輔導業務,及向海外台商提醒海外投資風險,降低台商投資糾紛之發生。查中國各地方政府陸續對當地低效企業管制,被管制之低效企業必須於限期內進行改善,對地方稅收做出貢獻,否則政府將以成本價格收回土地或移轉給地方政府指定的優勢企業,考量此舉可能衝擊眾多台商,爰請經濟部針對因應低效臺商遭管制甚或收回土地之對策及輔導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2022年3月聯合國環境大會通過決議,將在2024年正式落實「全球塑膠公約」,將加嚴限塑、永續包裝。政府應儘早協助受衝擊業者轉型,避免讓臺灣落後於國際之外。臺灣塑膠製品產值317億元,其中民生消費塑膠(塑膠袋、塑膠膜、塑膠容器、塑膠餐具、塑膠手套、其他塑膠製品)占56%,民間業者台塑已於110年宣布2025年停產PVC(聚氯乙烯)、PE(聚乙烯)、PP(聚丙烯)一次性民生用品塑膠,包括保鮮膜、垃圾袋、塑膠袋、餐盒、食品包裝等。爰要求經濟部提出協助國內1次性塑膠工業轉型作法與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七十一)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1/3。此間勢必造成企業經營上之嚴峻挑戰,尤以中小企業之待遇競爭力弱於大型企業,在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後,於勞動力市場所受之競爭勢必更為激烈,可得而知將影響從業人力供給,衝擊占台灣全體企業家數達98%以上之中小企業,故必需就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中小企業之影響進行評估並擬定因應措施。爰此,請經濟部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中小企業經營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鑑於台灣已於2021年9月22日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推動我國順利加入CPTPP,要求經濟部持續與國內各界溝通,充分提供民眾有關未來我國加入或不加入CPTPP所生之各種有利、不利影響之資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政府應提供之上述資訊與資訊呈現之方式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有鑑於中、日、韓、澳、紐等15國經過8年磋商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已於2021年開始生效,一舉成為世界最大自由貿易區,總人口超過20億,約占全球GDP三成以上。然而對外貿易一向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源,若被排除於經濟合作協定之外,將使我國產業處於不利競爭地位,例如汽車業上游零件供應商來自東北亞,並連結到東協、南亞等地的產業合作夥伴共同生產。因此,我國無法參加區域整合的影響除關稅外,更包括對外貿易模式的改變及供應鏈重組之影響,尤其可能帶來投資轉向。縱有我國對RCEP成員出口70%以上貨物已享免關稅待遇,惟其中主要仍以資訊科技協定(ITA)產品為大宗,該協定對於我國機械、石化、紡織、汽車等四大傳統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仍造成不利影響。爰要求經濟部持續爭取參加重要的區域經濟協定,賡續與相關產業溝通,協助企業與第三國電商合作開拓RCEP市場,如與日本、新加坡、美國、歐盟、印度、以色列等電商強國進行合作,拓展RCEP國家電商市場;並研議輔導與補助相關產業的技術提升與轉型,俾促進台灣傳統產業之高質化與差異化發展,提升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協助四大傳統產業因應對策書面報告。 (七十四)繼111年8月中國片面宣布,暫停我國白帶魚和竹筴魚輸入,12月又傳出包括秋刀魚、午仔魚以及魷魚等水產品也被暫停輸入。經查本次禁輸並非檢疫問題遭到全面禁止,而是以註冊訊息不完整為由,暫停台灣食品廠、水產品加工廠輸入相關產品。經濟部所負責的食品加工業,應協助業者開拓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市場、轉赴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加工、以及加強國內行銷,並聽取產銷業者意見及需協助事項,以維持業者生計不受影響。為保障相關業者權益,爰要求經濟部研擬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自2020年3月施行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違章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既有低污染事業應於2022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以符合當前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法規。根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統計,截至2022年5月底,全台應納管的低污染工廠有37,433家,已來申請納管有31,943家,比例約85%。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2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2020年9月20日前,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內容應載明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調查情形、新增未登記工廠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依新法第28條之1規定執行之規劃,及其他管理及輔導措施。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等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公開縣市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以利轄區業者了解納管政策,提高納管意願。 (七十六)鑑於我國曾為豬肉養殖及出口大國,依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09年11月底養豬頭數調查報告書」統計,我國90年代約有2萬多家養豬場,可惜在1997年爆發口蹄疫事件,導致數量逐年下滑,2021年5月養豬場為6,359場,養殖數僅547萬頭豬,只有高峰期的一半水準。同時,2020年我國豬肉出口量僅有1,664噸,只有高峰期的163分之1。110年累計1至11月出口下滑至65噸,出口值也只剩28萬元美金,尚未見政府積極作為。另查109年6月16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終於認定,我國為「不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惟我國目前仍為傳統豬瘟疫區,仍待拔針後才能重新外銷。經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計推動傳統豬瘟拔針的目標訂在111年6月份,爰要求經濟部應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規劃向國際推廣台豬產品,包含要求美日遵循OIE認定結果,解除台豬貿易壁壘,及比照西班牙伊比利豬建立台豬品牌,並研議積極向近期以來與台灣深化關係之國家進行台豬推廣規劃,俾促進台灣重拾養豬大國榮光,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七)為促進台灣產業升級,經濟部於111年將加工出口區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惟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主管之「科學園區」與經濟部主管之「科技產業園區」皆為以半導體、數位發展、智慧機械及AIoT相關技術為主要發展產業,面對科技產業園區與科學園區同質性高,未來可能發生競合關係。經查,高雄科技S廊帶內有南科高雄園區、橋頭科學園區、楠梓科學園區、仁武產業園區入駐,包含半導體先進製程、光電、航太、醫材等產業聚落,而園區主管機關卻囊括高雄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等多個部會,將造成設置園區欲提升產業加值效果的美意大打折扣,更可能導致產業申請進駐意願低落,爰此,要求經濟部研商各園區之產業鏈分工與園區發展差異及111年度之產業園區通盤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八)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行統計的數據來看,台灣近2年的通膨趨勢,與全球一致,國際貨幣基金公布經濟展望報告,上調台灣2022年通膨率預估3.1%。又近來俄烏戰爭影響,全球能源價格持續攀升,在民眾消費能力未恢復到疫情前水準之前,恐有生停滯性通膨之隱憂。爰要求經濟部賡續研謀強化物價穩定措施,包含促進生產效率與簡化民生物資之生產環節與交易成本,並要求各銷售平台、渠道提供充足的產品資訊供消費者參考,俾保證民眾生活品質,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施政目標之一為,推動兩岸雙向良性經貿互動關係,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之立法作業及建立有效安全管理機制。由於華府智庫「2049計畫協會」、法國「重點週刊」都曾指出高雄港作為工業重鎮且具有坦克及其它重型裝備快速卸載的港口,很可能是中共進犯的首要目標。惟查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給東方海外航運公司、港商政龍公司投資高明貨櫃碼頭公司等情事,兩者與中共國務院過從甚密,暗藏衝擊台灣國家安全的可能性。我國重要交通節點、關鍵基礎設施應防患未然,爰要求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陸資申請投資國內事業的案件,應特別注重其營業項目是否具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而為核准與否之決定。 (八十)過去天然氣接收站(一接、二接)均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1年賣氣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得上百億元,對民眾來說,卻是納稅錢左手給右手。經濟部協調三接續由中油公司開發,四接、五接轉由台電公司開發。2021年12月18日三接遷離公投未過,未來北部區域將有大潭三接、協和四接2座天然氣接收站,相較目前南部1座、中部1座,似有資源重複浪費之嫌。爰此,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台電中油天然氣接收站重複建設」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一)我國總統、行政院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我國屋頂型光電,相較地面型光電更加生態、景觀友善,雖已不斷上修2025年目標,自3GW、6GW至8GW,然不斷提前達標容有更精進空間。爰此,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針對「國營事業擴大屋頂型光電計畫」為題,須包含潛力盤點、分年目標、分年經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7第2項:「依前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其基金之管理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查處新增建農地違章工廠、廠房,避免未納管工廠與納管工廠之不公平競爭,屬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之內容。爰建請經濟部督促地方政府運用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來補足經發單位的查處人力、增加地方公所之勘查人力費或業務費。並將該內容作成函釋,令地方政府確實執行。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地政司,針對農地上違章工廠與廠房,如何運用「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區域計畫法」第21條法規之合作,補足所需之查處量能,俾利我國違章工廠與新增建廠房問題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區域計畫法」下能確實澈底解決,並請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前述補足經發與公所人力之計畫及預算編列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隨著經濟與科技發展,企業影響力直線上升,甚比國家公權力有餘而無不足。在帶來經濟成長的同時,企業行為從原物料開採、產品製程、公司治理、到產品與服務的終端使用,也為人權和環境造成眾多負面影響,含加劇環境污染、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流失、迫遷、貧富差距、現代奴役等。而201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又稱UNGPs)率先定調企業有尊重人權的義務,即確保其自身、供應鏈、及商業夥伴之營運不會侵害環境與人權。惟UNGP為建議性質成效有限,因此國家和區域組織逐漸朝向以法律規範企業落實人權義務。如法國企業警戒責任法(Corporate Duty of Vigilance Law)、德國供應鏈盡職管理法(The Act on Corporate Due Diligence Obligation in Supply Chains),歐盟執委會更於2022年2月通過公司永續性盡職管理指令草案(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and Amending Directive)。前述法令的實施亦將影響供應鏈中的我國企業,但相關輔導措施仍付之闕如。除了應積極推動「企業盡職管理法」相關法案,亦需協助我國企業因應他國「企業盡職管理法」,提升我國經濟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輔導我國企業因應他國「企業盡職管理法」相關法案,5個月內將輔導措施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經濟部轄下國營事業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所管理之廠區為具爆炸高危險性者,廠區內之防爆電氣設備、管材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防爆檢定標準及取得相關證書。詎料,台電公司曾於2019年遭踢爆,興建大林電廠所使用之防爆電氣設備為廠商偽造工業技術研究院合格證書之假貨;中油公司各大煉油廠自2015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施行後,迄今有諸多位於高風險廠區的電氣設備、管材仍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防爆標準或有檢驗證書,非常離譜。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國營事業具爆炸更風險廠區防爆電氣設備、管材採購管理、汰換期程之書面報告。 (八十五)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轄下國營事業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所管理之廠區為具爆炸高危險性者,廠區內之防爆電氣設備、管材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防爆檢定標準及取得相關證書。詎料,台電公司曾於2019年遭踢爆,興建大林電廠所使用之防爆電氣設備為廠商偽造工研院合格證書之假貨;中油公司各大煉油廠自2015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施行後,迄今有諸多位於高風險廠區的電氣設備、管材仍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防爆標準或有檢驗證書,非常離譜。爰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國營事業具爆炸更風險廠區防爆電氣設備、管材採購管理、汰換期程之書面報告。 (八十六)行政院蘇貞昌院長111年3月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要全面盤點有漏洞的投資法規,預防臺灣敏感產業技術外流,把「中資水龍頭關緊」。自2002年台灣開放台商直接赴中國投資以降,「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再轉讓,無需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只要在轉讓後3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即可。然而此規定導致台商得輕易出售在中國工廠或技術,助長紅色供應鏈與台廠間的技術追趕,例如,2016年投審會擋下紫光投資台灣半導體封裝測試大廠矽品,2017年11月紫光卻以收購矽品蘇州廠代替。經濟部雖於111年4月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要求赴中投資或技術合作之再轉讓案件,需向投審會申請許可。然而,卻僅適用於曾經投審會「書面審查」之案件,而「一般審查」的案件,仍不適用再轉讓案之許可制。面對變動劇烈的國際政經情勢,臺灣應積極強化赴中投資及技術輸出管理輸出規範,以維護供應鏈穩定及國際地位。爰要求經濟部重新評估「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中審查對象及標準,強化赴中投資及技術輸出管理事宜,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七)行政院蘇貞昌院長111年3月18日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要全面盤點有漏洞的投資法規,預防中資滲透台灣敏感產業或技術外流,把「中資水龍頭關緊」。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中資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的定義為「中資持股30%以上」或「中資對該公司具有控制力」。而經濟部在實際審認上,以前者「持股30%以上」為主要判斷標準,鮮少使用後者。然而,國內上市櫃公司前十大股東,或具有公司決策權之董事,持股其實少有大於30%者。前述判定方式不僅不符合實務,反而造成中資得以玩弄數字遊戲,繞道第三地來台投資,形成重大國安漏洞。例如,引起社會討論之蝦皮電商案,其母公司SEA Limited 2017年上市時最大股東為持股39%的中國騰訊,卻因經濟部原先的「綜合持股計算法」而做出蝦皮非中資之結論。而後,經濟部雖於2020年底修正計算方式為「分層認定法」,騰訊也隨即減持對SEA的股份至30%以下,以稀釋股權規避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為完備我國投資法令,避免中資玩弄數字遊戲,維護經濟自主與國家安全,經濟部實有重新檢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對於第三地中資定義之必要。相較僵化的持股30%認定方式,可參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第5條修正為以「重大影響力」為判斷標準,以更精確釐清中國影響力與投資人之實質關係。爰要求經濟部重新研議評估「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中,中資「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定義,以確實預防中資滲透,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八)有鑑於111年9月18日地震造成花蓮與台東兩縣嚴重災情,導致偏鄉原有簡易自來水系統無水可用或水質不佳,影響居民生活甚鉅。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洽詢花蓮及台東縣政府初步提報相關改善需求。經濟部水利署於111年12月13日召開「花東無自來水地區現況及未來供水改善規劃研商會議」基於災區優先之原則,業再次請花蓮縣、台東縣政府確認民眾接水意願及113年底可竣工之工項,提出可執行之規劃方案及經費需求。爰請經濟部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花蓮、台東兩縣提報之需求,優先由無自來水改善計畫經費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書面補助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計畫,並儘速辦理接水。 (八十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決定現金增資1,500億元,用於電廠機組更新及強化電網韌性,基本上有其必要性,因此我們將予以充分支持。惟台電公司截至111年11月底止虧損高達2,204億元,公司淨值僅剩餘1,307億元!如扣除核四帳面價值2,832億元!則淨值為負1,525億元。為維持台電公司永續經營,以利產業發展及2,300萬民眾民生用電權益。爰要求經濟部責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有鑑於國際2050淨零碳排趨勢,我國為高度依賴出口國,因應政治-歐盟碳關稅、經濟-產業供應鏈雙重要求,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業、電子業特定產業或能充分因應,然我國98%中小企業為主,亟需更多資源輔導。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出「擴大中小企業碳盤查輔導服務」規劃報告,應包含推動期程、階段性KPI、預算經費、預期效益等。 (九十一)近年發生幾起大面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作為產業開發使用,不僅損失日益珍稀的綠色資源,更加重既存之區域性環境污染,導致當地居民抗議不斷,如位於臺中的東大科技產業園區、臺南市綠能產業園區及九崴天然氣發電廠開發案等。有鑑於原為農業使用之台糖公司土地近年透過各種方式加速變更開發,嚴重忽略我國面臨氣候變遷挑戰之際,急需能調節氣溫、涵養水土、濾淨空氣、糧食安全等綠色資源,為落實國營事業土地利用應以因應氣候變遷與避免環境惡化為優先之責任,爰請經濟部3個月內就台糖公司土地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5類及城鄉發展地區、仍屬生態良好林木之土地,擬訂提供產業開發之永續發展策略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112年度經濟部編列「推動商業科技發展」5億2,014萬8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增加3,687萬8千元,用以辦理商業服務業政策、法規、產業管理及輔導等工作,惟鑑於近年我國批發、零售及餐飲等3大商業服務業之營業利益率、稅前純益率及受僱員工薪資等均未見明顯增長,且「批發及零售業」及「住宿及餐飲業」110年度受疫情影響每人每月實質總薪資均呈負成長,上述產業之轉型升級,應檢討強化。爰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三)鑑於我國外送行業盛行已一段時日,惟保護外送員之母法卻遲遲無法制定完成。地方縣市政府只能以地方自治法先行保障外送員之權益,目前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台中市…等縣市採用外送員地方自治條例規範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並保障外送員權益,上開條例大抵採用規範業者對於外送員的管理方式及投保傷害保險義務保障雙方關係。查外送員工作環境多變性,發生各種交通意外、或是與平台業者之間的薪資透明、申訴管道等問題,再再嚴重影響外送員之工作權益,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依勞動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數位發展部等相關單位之分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九十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計畫」,要求此計畫之申請者,須參加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線上課程至少達20小時。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平台提供線上學習資源,提升創業者、高階領導人、傳承接班等所需知能與企業人力培育能量,然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平台之線上課程皆未設有同步字幕及手語翻譯,除造成一般民眾使用不便外,更剝奪聽覺障礙者學習教育之機會,使其遭拒於「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計畫」之門外,此歧視性措施,恐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爰請經濟部邀集例如聽覺障礙者、視覺障礙者、智能障礙者等相關團體,針對經濟部及所屬單位上述線上課程研議改善措施。 (九十五)鑑於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統計數據,2040年全球電動車銷售量將破5億台大關,而屆時充電設備至少須達2.9億座,方能達到「電動車:充電樁」比例「2:1」的最小量需求。而經濟部亦投入大量資源進行電動車科技產業政策研究,惟根據科技網2022年2月17日報載指出台灣充電樁產業困境1.電力分配不均、困境2.充電規格不一,尤其以2.而言,政府應該超前布署,例如以充電樁統一化、單一介面標準化將更有助於電動車普及,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偕同相關單位一同研擬電動車充電樁政策精進政策,並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六)鑑於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總歲出編列1,739億5,229萬5千元,年度施政目標包含「強化產業優勢推動低碳轉型」、「促進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與成長」、「加強扶植新創及中小企業」、「推動能源轉型」、「提升供水穩定與增加承洪韌性」、「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及「接軌國際吸引新世代產業投資」等7大項。惟查近年我國製造業之產值及附加價值主要集中於資訊電子工業,傳統產業之升級轉型,仍待研謀提升,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偕同相關單位儘速研議,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七)鑑於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科技專案」編列171億5,895萬4千元,其中各類科專計畫合共162.19億元(占比94.52%),並以法人科專106.28億元最高,業界科專48.76億元次之,再其次為學界科專7.15億元,參照中央銀行國際收支統計,109至110年我國屬經常帳服務類之智慧財產權使用費之貿易逆差又復上升,由108年之18.57億美元,上升至110年之24.95億美元,顯示國內技術供給缺口仍大。復半導體產業為我現行經濟發展之重大支柱,近年來於邏輯半導體先進製程、先進封裝與化合物半導體,臺灣多家終端廠持續設備資本支出以擴充產線,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預計2021年臺灣半導體設備市場規模,高達4,800億元,但國內設備產值約400億元,且前段製程設備主要仰賴國外進口,有相當大之關鍵設備與技術缺口掌握在國外廠商,形成掣肘,恐影響我國產業長期發展。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偕同相關單位儘速研議改進方式,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八)鑑於我國半導體產業儼然成為下一波經濟優勢,我國2021年臺灣半導體產業總值全球第2,2nm製程研發領先全球、7nm以下先進製程產能占全球七成,根據經濟部相關報告,台灣是全球半導體產業生產重鎮,上、中、下游供應鏈完整,具有國際少見的聚落優勢,臺灣是當前國際最具半導體供應鏈韌性及製造效率的國家,未來政府將持續支持半導體產業在台發展。惟半導體產業既然上中下游皆可在我國重點發展,其就業人才應該在就學階段即擁有實習機會、或是目前在社會上之大專畢業學生,應該擁有更多管道進入半導體產業就職,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偕同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儘速研議如何爭取我國大學在學生及社會新鮮人,擁有更多半導體產業實習及進入半導體行業之機會,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九)鑑於2022年12月8日行政院會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增訂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規範,進而釋出設置場域或空間,惟太陽能板之後續維護、回收亦是重點,為避免太陽光電設置配套措施掛一漏萬,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偕同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機關,研究太陽能板之維護與回收之相應措施落實計畫,並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鑑於經濟部112年度新增9項計畫,其中補助對象含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包含「低軌衛星地面通訊設備射頻前端核心技術」等共7項計畫,補助對象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共3項計畫,補助對象含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共2項計畫;又研發成果收入、促成廠商投資金額等均為衡量科技專案研發成果之重要可量化績效指標,按經濟部技術處提供資料,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整體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收入占研發經費投入金額平均為12.64%,惟同期間工研院、生技中心及資策會等接受政府補助科技專案計畫經費較多之法人研究機構,其研發成果收入比平均分別為12.08%、4.5%及10.86%,均低於整體法人研發成果收入比平均數,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偕同相關單位儘速研議精進方針,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有鑑於大原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採礦量超出環評許可量3倍多,涉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但經濟部礦務局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年來稽查卻沒有大原工礦違反環評的紀錄,甚至稽查報告是「無違規」,請礦務局與環保署加強橫向聯繫及互相勾稽,爰礦場的年度施工計畫有比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3條將環說書、環評書及審查結論於指定網站公布之必要。爰此,請經濟部礦務局於「礦業法施行細則」增修條文,制訂各礦場施工計畫應配合資訊公開於網站公布之法源,並於「礦業法」修法通過後6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並預告。 (一○二)「礦業法」修法歷經多年跌宕歸零,第10屆經濟部勵精圖治就各界所關注的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進行跨部會溝通整合,再就土地使用權取得及礦場加強管理等相關條文,加強立法說明,以回應各界期待。經查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針對「礦業法」的審查,刪除霸王條款及大部分條文都已有共識,但對於原住民諮商同意與既有礦場的環境風險監督,仍有商議空間。目前的審查結果仍有待經濟部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找出定期環境把關的方法,並設法令國人信任機制能被確實執行,使得採礦行為能被好好管理。新版的「礦業權展限」會有比過往更嚴謹的把關機制進場,但如果只要提出申請就不需停工,顯見新法設計的把關機制,對於舊有礦場可能沒實質功能。有效的定期環境把關機制一直都是礦業改革最關鍵的地方,請經濟部礦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礦業權展限的定期環境把關機制。 (一○三)有鑑於違法擴建、違規使用土地的砂石場將近百家,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管占用國有土地的砂石場或土資場共有137家,且有盜挖土石,違反「土石採取法」等問題,影響土地環境,且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爰此,請經濟部礦務局整合各機關查處之違規砂石場清單,另違規之砂石場儘速依各機關相關法規裁處,將違法擴建之土地恢復原狀,經地方地政或都發單位認定恢復原狀後,始得自清單中移除,避免砂石場違法擴建,違反國家相關法令。請經濟部礦務局將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四)據經濟部礦務局資料,違法擴建、違規使用土地的砂石場將近百家,比例高達1/4,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管占用國有土地的砂石場或土資場共有137家,顯見砂石場違規營運比例甚高,且不時有砂石場盜挖土石,違反「土石採取法」,以及違反環保空污、水污和廢清法等法規之污染問題,亟待加強管理,確實確認其營運是否合乎相關法規要求及工廠登記,以避免不肖業者鑽漏洞、影響環境及土地。爰此,請經濟部邀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研擬因應措施,以強化目前缺乏專法規範管理砂石場之不足,每年不定期抽查砂石場營運範圍及污染防制情況,並於3個月內提出因應措施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五)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礦務行政與管理」項下「礦業行政及輔導」編列「業務費」1,524萬5千元,請經濟部礦務局賡續全國各區砂石供需之調查、調節,且部分區域砂石供需失衡,允宜因應市場需求變動及早規劃砂石料源,俾利國家及民生各項營建工程之規劃及推動得以順利進行。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112年度經濟部礦務局於「礦務行政與管理」項下「土石管理與遏止盜採」編列792萬9千元,以推動土石採取及砂石業務輔導監督管理,土石採取供需調查、海砂品質檢測及研究、加強取締陸上盜採砂石、坑洞回填及善後處理。據查,盜採砂石地點均是地處偏遠、人煙罕至,砂石業者於夜晚動用挖土機、重型卡車等大型機具,進行盜採、運送,因砂石體積龐大,需有一定面積場所堆置、洗砂、分類、運出販售,經濟部應針對如何運用科技,協助發覺盜採並取締,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107年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1次委員會議研議導入ISO 37001企業反賄賂管理機制,108年2月13日由政務委員羅秉成督導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進行委託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議,並試辦先由2大國營事業機構,4家上市櫃公司及中小企業導入ISO37001反賄賂管理機制,期以建立公私部門防弊機制,防範貪腐事件發生。經濟部陸續編印「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這堂課誠信經營」等文書,並推動TSO37001企業誠信標章,然而近來媒體報導所屬單位、部屬國營事業及轉投資公司爆發員工收賄、運毒等弊案,顯見經濟部政風、稽核功能失能,基本行政工作欠缺主動積極。爰此,請經濟部就如何強化政風廉政,落實督導防弊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八)近年全球能源轉型,離岸風電大規模開發,各國廠商積極搶占風力發電廠,經查111年4月德國企業Heli Service International GmbH與國內「台灣海力有限公司」負責人拜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官員,表示將共組合資公司,成立海立航空有限公司,計畫承做離岸風力發電直升機業務,並向民航局提出籌設許可,然由於持股比例不符規定,主管機關民航局原不允許籌設許可,卻因經濟部向民航局上級機關交通部「溝通」後火速翻盤。再者,根據「民用航空法」規定,直升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實收資本額不得低5,000萬元。台灣海力有限公司係於111年4月27日向台北市政府登記成立,資本額卻僅5萬元。爰此,經濟部應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九)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03資訊管理」編列資訊服務費6,988萬7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151萬2千元。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2022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03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下「採購雲端服務經費」編列636萬9千元,在「資安就是國安」的數位時代,經濟部掌理我國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等國家發展重要事務,對於資安應積極維護,據查經濟部提出「揪科雲端即時通訊軟體」112萬4千元之預算,並未針對該即時通訊軟體之資安維護及檢測規劃進行詳盡說明。綜上,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一)112年度經濟部總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編列17億2,725萬7千元,其中「經濟統計調查」編列3,405萬元,係屬辦理各項經濟統計調查催收、審核、資料整理等。然政府110年花1,200億元發放五倍券,且為提高數位綁定,又花費20億元好食券,目標數位綁定可以提高至20%以上,但最終結算的總綁定人數僅占全體18%,只比三倍券綁定數多10%。爰此,鑑於經濟部數位綁定政策與國人行動支付使用率脫鉤,顯見統計調查未落實,故導致預算難以發揮效益。 (一一二)112年度經濟部總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17億2,725萬7千元,其中「研究發展規劃管理」編列2,308萬2千元,係屬辦理委辦國內外與中國大陸經濟情勢發展與我經貿策略規劃、產業發展諮詢業務委辦計畫。然其中「國際經濟整合趨勢下,南部產業的衝擊、商機及升級轉型研究」,該研究去年的研究成果共2份報告,內容光會議紀錄與訪談文字紀錄即占一半,且未能提出有參考價值之具體政策建議,顯有浪費該委辦計畫749萬元公帑之虞。且112年度經濟部再度編列特別研究南部產業之委辦研究,不但無助我國區域均衡發展,也難以發揮預算效益。爰此,經濟部應審慎編列預算,避免浪費民脂民膏。 (一一三)111年中國頻頻以禁輸我國農漁產品,後續更延燒至食品飲料加工及酒類,雖近年我國對中輸入農漁產品占比持續降低,然電子零組件則呈現成長,又111年中國曾嚴格執行進口零件必須標示中國台灣字樣,雖未實質扣留貨物或禁運等措施,外界仍擔憂下一波禁運名單恐延燒至電子零組件,將衝擊國內產業,爰請經濟部針對零組件全球拓銷布局提出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一四)112年度經濟部總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17億2,725萬7千元,其中「專業人員研究訓練」編列5,529萬9千元,係屬辦理參加中華民國訓練協會相關講座課程。然該計畫中,與計畫目的相關的僅有辦理訓練講座鐘點費、參加中華民國訓練協會基本會員年費、訓練業務需要之旅費僅占523萬元,恐有浮濫編列預算之虞。爰此,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經濟部應審慎編列預算,避免浪費民脂民膏,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五)112年經濟部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07經貿談判」編列4,419萬9千元,其中「委辦費」336萬9千元部分用於委託外國顧問或專家學者對突破與新南向或主要經貿夥伴國經貿交流與合作,提出政策研究報告;派員出國計畫亦有496萬9千元,用於前往新南向國家進行洽商及談判,以及參與雙邊經貿事務之相關談判與會議。新南向政策為我國政府重點發展策略,對於新南向國家須加強並精準投入資源,並針對各個不同國家之國情、與我國關係及經貿情形,採取不同的策略,以促進交流與合作。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上述2項計畫之預期效益及精進作法。 (一一六)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國營事業管理」編列699萬9千元,係為辦理公股及民營化事業管理作業等業務。俄烏戰爭持續,俄羅斯減供歐洲天然氣,導致價格再度攀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恐受衝擊,據中油公司估算,到年底的稅前虧損將達2,000億元,然俄烏戰爭尚未結束,全球天然氣需求又不斷上升,中油公司未來虧損恐將持續擴大,未免中油公司虧損繼續擴大,影響國家能源供給,爰請經濟部儘速研議如何弭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虧損,提高中油公司經營績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投資審議」編列787萬5千元,負責外國人、陸資來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防止其影響我國政治社會文化及國家安全。經查高端疫苗是政府投資的疫苗,被視作戰略物資,卻將臨床試驗委託具有中資背景的企業丘以思生技顧問有限公司進行,臨床試驗數據恐有遭滲透疑慮。疫苗研發,政府應該本於科學務實的態度處理,對中資的認定應一致、對高度技術性的事項也應以專業考量。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依職權審查知香港商丘以思公司為中資公司,為何未見其審查過程及報告?此案關乎民眾性命與財產安全,應據實查核。爰此,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將「丘以思公司股權結構審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投資審議」編列787萬5千元,辦理陸資來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研究我國投資法令、國際投資規範及各國相關投資法令、中國大陸投資法令。經查,港人申請定居台灣,除了依親,以投資移民、專業移民為大宗。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港澳居民在台灣投資新台幣600萬元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可申請在台居留,居留滿1年,可申請定居。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109年3月5日公布「港澳居民規劃以投資事由在臺居留或定居之投資計畫表」,列明港澳居民需「確實實行投資計畫明細各項規劃與預計目標,持續投資並營運投資事業至少3年」,若被發現未履行前述計畫,政府將廢止投資核准。然實務上港人欲藉由投資移民申請取得我國定居資格時,常常無法知曉需在台居住滿1年或是3年始符合資格申請定居。為表達對香港民主自由之支持,積極吸引香港資金及專業人才來臺,為臺灣經濟發展帶來新契機,爰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會同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及相關主管機關檢討港人投資移民法規,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九)國產疫苗2期臨床試驗委託之公司爆發中資爭議,其股權結構的變化,經濟部應有所掌握。尤其國產疫苗試驗高度敏感,涉及國人甚至重要官員的健康資料,如未能事前防範而由中資公司執行,恐對國安造成影響。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國產疫苗中資疑慮審查結果、後續處置情形,以及未來改進之措施。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97年3月4日「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決議,僑外資單次投資未逾10%股權投資案不經投審會審查,亦未就累積投資逾10%者另為適當之規範,致形成中資規避審查之漏洞,並經立法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檢討改善。惟經濟部111年5月16日經授審字第11120705130號函復立法院之「投資審議委員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工檢討」書面報告,除重述現行作法外,未提出任何改善方案,僅以「惟如金管會發現企圖分次累計10%之意圖規避情事,可由金管會個案協商經濟部投審會共同處理」,推由金管會個案協商而草率帶過。為完備我國投資法令,避免中資假借僑外資證券投資之名來台而不受審查,架空國安把關機制,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修正相關規範以強化、落實證券投資之國安風險管理事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一二一)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至15條規定,總樓地板1.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2.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3.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4.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等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然實務上供公眾使用之場所設置之逃生避難圖、平面圖、場所位置圖皆未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播放等措施,缺乏無障礙通用性。意外事故發生時,恐使身心障礙者錯失緊急逃生時機。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爰請經濟部於公司登記函文所附文宣中增列逃生避難設施設備應具無障礙通用性相關宣導文字。 (一二二)112年度經濟部商業司於「推動商業現代化」項目編列2億8,441萬2千元,商業司主要職掌公司、商業之登記、管理及監督事項,提供全國公司、商業及各級行政機關即時正確的商業行政資訊服務。經查高端疫苗是政府投資的疫苗,被視作戰略物資,卻將臨床試驗委託具有中資背景的企業丘以思生技顧問有限公司進行,臨床試驗數據恐有遭滲透疑慮。疫苗研發,政府應該本於科學務實的態度處理,對中資的認定應一致、對高度技術性的事項也應以專業考量。而經濟部商業司依職權登記丘以思公司為港商,股東裡也未看到中國籍,申報資料也未顯示有陸資投資人,與事實有出入。此案關乎民眾性命,尤其高端疫苗被政府視為戰略物資安全,應據實查核。爰此,請經濟部依相關規定調查香港商「丘以思公司股權結構」,倘查有違反規定,則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並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112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推動商業現代化」項下「03商業行政資訊維護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3,174萬5千元,主要係商業行政資訊系統維護與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維運等。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2022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四)「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2021年7月1日修正實施後,為了解「檸檬車條款」第7及第8點於新車屢修不復情況下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效果,邱顯智委員國會辦公室於2022年8月21日召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或第8點規定施行情形諮商會議」。據經濟部會後回復資料,「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2021年7月1日修正實施以來,涉及第7及第8點的爭議案量共46案,其中協商成立僅17案,顯見相關規定及協調機制有精進之必要性。經濟部為辦理「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法規解釋、委辦計畫、商品標示及定型化契約範本等審查會議,於112年度總預算案編列「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所需經費1億9,732萬8千元。為保障汽車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爰請經濟部提供我國各家車廠之定型化契約不符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車廠清冊及違法態樣等資料,並盤點相關規定不完備之處及地方政府(消保官)專家意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五)112年度經濟部公務預算案於「營業基金」項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投資」1,500億元,係由國庫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台電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結合「電源開發」及「電網建設」2大面向,其中「電源開發」配合政府能源轉型方針滾動推動各項綠能開發、新建燃氣機組與天然氣接收站及儲能機組等計畫,另「電網建設」以「分散電網」、「強固電網」及「強化系統防衛能力」3大主軸進行相關改善工程等經費。然公司治理應以將本求利為原則,台電公司虧損至今,未見改善其內部管理方式、率由政府貿然增資,原有問題依然存在,未來仍需政府增資。為免全民負擔台電公司虧損過於沉重,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妥為調整發電結構,撙節電力成本,提升經營績效,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六)112年度經濟部公務預算案編列1,500億元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鑑於112年度台電公司預計淨損2,785億餘元,累積虧損數預計逾4,600億元,應宜併予盤整檢討其財務結構及國內現行電價之合理性,並加強各項穩定供電建設計畫之執行控管,有效落實政府增資目的,允宜檢討強化。基此,112年度經濟部編列「營業基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備及投資」1,500億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七)112年度經濟部公務預算案「營業基金」新增由國庫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500億元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經查112年度台電公司預計淨損2,785億餘元,累積虧損數預計逾4,600億元,爰請經濟部提出如何加強穩定供電建設計畫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因興達電廠進行隔離開關投入測試時,未先確認相鄰之斷路器是否有絕緣氣體,造成設備發生短路,導致多個變電所及電廠跳脫,造成全台高達549萬用戶停電,引起各界對於我國電網韌性之重視。然電力設施攸關國家安全與民生經濟發展甚鉅,為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加速相關必要建設之推動,台電公司賡續於111年6月提報「穩定供電建設方案」,112及113年度規劃投入4,290億元辦理「電源開發」及「電網建設」,112年度經濟部編列1,500億元增資台電公司,占經濟部預算比例達69.2%,用以辦理上述方案。鑑於112年度台電公司預計淨損2,785億餘元,累積虧損數預計逾4,600億元,經濟部應盤整檢討其財務結構及國內現行電價之合理性,並加強各項穩定供電建設計畫之執行控管,有效落實政府增資目的,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九)112年度經濟部公務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新增「撥補石油基金」預算10億元,辦理「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計畫」(112年1月至115年12月),協助服務業落實節能改善等相關工作。經查,石油基金為辦理政府安全儲油、替代能源研究發展與油氣業務管理等業務,111年底基金餘額預計僅餘7.63億元,尚不足支應,故112年度補助經費由公庫撥補支應。又查,前揭計畫補助範圍涵括所有服務業,預計4年補助1.「照明補貼」規劃節能標章LED照明之汰換,每家上限5萬元,補貼3萬6,650家、2.「空調補貼」汰換能效1級空調,每台補助上限3.5萬元,每家上限20萬元,補貼9,160家、3.系統節能專案補助案,每案補助上限500萬元,補助343案。惟我國服務業高逾120萬家(其中逾95%為中小企業),包含13大業別,且各行業規模差異甚多,經濟部預計4年設備汰換補助家數不到5萬家,占整體產業家數未及5%,成效有待商榷,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爰請經濟部提出擴大成效及便利小規模店家申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三○)112年度經濟部公務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中「撥補石油基金」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10億元,主要係由國庫撥補石油基金,辦理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計畫,以協助服務業落實節能改善等相關工作。惟112年度石油基金基金餘額2億1,282萬2千元,為免增加國庫負擔,基金應視財務狀況辦理業務。 (一三一)112年度經濟部公務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新增「撥補石油基金」預算10億元,用以辦理「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計畫」(112年1月至115年12月),以協助服務業落實節能改善等相關工作,鑑於我國服務業家數高逾120萬家,預計4年設備汰換總補助家數占整體產業家數未及5%,故請經濟部提供改善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2項 工業局原列108億3,758萬9千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6億7,8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工業管理」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8億3,748萬9千元。 第2項 工業局 新增決議22項: (一)112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03資訊管理」編列「資訊服務費」3,376萬3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96萬1千元。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2022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爰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編列4億2,149萬4千元,賡續辦理「化合物半導體設備發展推動計畫」、「化合物半導體產業發展推動計畫」及「化合物半導體關鍵材料推動計畫」等3項計畫,以推動我國化合物半導體產業相關製程設備、設備關鍵零組件、自主材料之發展,及透過化合物半導體應用產業合作推動平台,促成廠商鏈結學研能量落地發展新事業,帶動跨產業鏈串接發展,應加速第三代化合物半導體之產業發展布局,並密切關注其他各國高階製造中心之發展情形,確保我國半導體產業之競爭優勢,以爭取全球電動車所帶動之高功率化合物半導體發展新商機。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經費3億2,677萬元,辦理運用主題式研發補助,提升衛星、地面設備、應用服務等供應能量,並配合產業政策,推動太空產業人才培訓等,為期帶動低軌衛星創新應用方案之開展及促進衛星技術或應用人才養成,應加速整合國內地面設備業者,鏈結國際供應鏈,以提升國內太空產業之發展。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是109年5月20日總統就職演說時宣示推動,包含: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六大產業,係在過去推動5+2產業創新的基礎上,透過產業超前部署,讓臺灣在後疫情時代,掌握全球供應鏈重組的先機。惟經濟部工業局盤點國內航太可自製之項目,多以機體結構為主,尚有一半以上重要關鍵系統無法自製,如飛機次系統、發動機齒輪箱以及渦輪模組等,自製量能略顯不足。為確保國防航太自主能力及產業結構優化,達成擴大經濟產能及創造高附加價值之目標,工業局訂定主題式研發計畫「國防航太產業AERO輔導計畫」,補助期間為109至112年度。經審計部查察該項業務截至111年4月底止執行情況,已核定5個補助案,係發動機、機體結構、維修等類別,未補助飛機次系統類別,又查該類別重要性形同飛行器之神經網路及操控單元,尚無法自製,影響我國未來飛機自製之目標,爰要求經濟部應積極協助國內廠家研發能力,引導國外國防系統承包商資源,強化國內國防工業自造能力,避免核心技術被國外掌握,戰時無法取得關鍵零組件,導致我國國防實力下降,無法抵禦中國侵略。 (五)新冠疫情下,國人健康意識更抬頭,加上3C使用頻繁導致對視力保健的需求提高,以及戶外活動增加引發對營養及肌肉關節保健的追求,一舉把台灣保健品市場產值推上高峰。惟查財政部關務署關稅規定,「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關稅稅率高達30%。對身體健康有危害的香菸,關稅只有27%,至於常認定因高關稅導致進口價格太高的汽車,關稅也不過17.5%。因此,關乎民生必需的保健品,稅率應有調降的空間。有鑑於保健品的高獲利讓許多非生技的行業都眼紅,不惜跨界搶灘,然而購買保健食品關乎國人健康權益,任由廠商拉抬價格賺取暴利實為不妥,應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正視市場亂象,並儘速進行跨部會研議調降其關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相關書面報告。 (六)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我國機動車輛登記數中,就有至少五十萬輛純電能車,但我國電動車輛用充電系統設備不到五千支,電動車輛電池交換系統設備站數僅約兩千座,且能源補充設施多集中於六都生活圈,能源補充設施的座數不足及分布不均,將造成電動車輛使用不便,進而影響到國人購買電動能源車輛之意願。為增進國人購置電動車輛之誘因、使用便利性,及完善政府運具電動化政策,我國應鼓勵增加其充電系統設備或電池交換系統設備之覆蓋密度。經濟部工業局針對補助建置國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進行檢討,於補助審核時應考量其安裝場所,避免挑在容易安裝的場所設置,卻發生使用率低或使用不便的問題;另應儘速增設能源補充設施,提出未來推動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備之計畫期程及目標。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有鑑於國內24座大型焚化廠一般生活廢棄物處理能量之供需情形,多數已無餘裕,加上部分縣市適逢焚化廠整改工程,焚化量能降低,難再協助處理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協調地方政府以公有掩埋場或工業區土地打包暫存一般事業廢棄物,長期而言要紓解產源壓力、平穩處理費用,產業園區之事業單位仍須提高事業廢棄物自行處理能力,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最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設置。」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盤點國內事業廢棄物去化量能與缺口,規劃現設及新設產業園區重點地區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模與期程,提出盤點結果及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我國係以出口導向的海島型經濟體,對外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上舉足輕重。為協助國內傳統產業提升產品品質,形塑臺灣製產品「安全健康、值得信賴」之形象,自民國99年起推動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深植民心。不過,111年9月遭國內知名媒體揭露,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採購之監視器系統竟為世界最大安全監控設備公司海康威視貼牌,台灣早已發布公務機關使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為中國製造,而廠商卻透過貼牌並申請MIT微笑標章,順利得標諸多標案,該案甚至遭監察委員主動調查。該次事件嚴重凸顯工業局MIT微笑標章認證有其疏忽,有損該標章之價值與形象,而背後更引人擔憂的是台灣資安危機已暴露於風險之中。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3個月內針對市面上現有之MIT微笑標章之產品,研提抽查計畫且於3個月內開始執行,並於未來不定期抽查MIT微笑標章是否有遭盜用等非法情事,捍衛MIT微笑標章之價值。於3個月內提交抽查計畫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112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策進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項下編列「業務費」共41億1,792萬元,其中根據細項說明編列約3億2,077萬6千元用於推動「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關於中小型製造業提供數位轉型基礎扎根共通性之輔導資源。然經濟部工業局設置之「雲世代數位轉型」計畫網站所列之「成效追蹤」未有任何計畫執行成果內容,難以評估該計畫協助成果及辦理之必要。爰請經濟部工業局於2週內將計畫執行成果上傳至計畫網站之「成效追蹤」內,以供作推動成效評估之參考。 (十)112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項下「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編列3億2,677萬元,用於辦理運用主題式研發補助,提升衛星、地面設備、應用服務等供應能量,並配合產業政策,推動太空產業人才培訓等。惟如何加速國內衛星產業之整合,並深化與國際產業鏈鏈結,掌握相關規格制定,增加對全球太空產業市場參與之深度與廣度,應有整體之規劃。爰針對112年度經濟部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項下「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編列3億2,677萬元,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策進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編列69億3,432萬2千元。鑑於大陸地區廠商生產之無人機充斥於國際市場,甚至111年度國慶煙火在嘉義縣故宮南院施放時,大批無人機在夜空排列出國旗圖案備受矚目,後來卻傳出當晚表演之無人機使用的機具與軟體皆來自大陸深圳。查經濟部工業局協助國防部無人機系統整合主導廠商遴選案,已於111年12月1日結束,縱相關遴選規定已明確禁止大陸地區紅色供應鏈,相關辦法已充分跟業者說明,惟此涉及國家安全,工業局應建立更積極嚴謹的管控機制。爰此,請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2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2策進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編列69億3,432萬2千元,係包含辦理產業淨零碳排計畫、車輛產業轉型輔導推動計畫,推動車輛產業智慧製造技術、強化電動車產業發展。據交通部統計,2021年電動小客車及電動機車於整體車市占比分別為15%及11%,然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2050年淨零碳排電動車目標分別為2030年電動車達30%、電動機車達35%,2040年電動車與電動機車達100%,然許多學者直言,以現行電動車市占率及政策方向來看,難以達成2040年運具全面電動化之目標。爰此,請經濟部工業局與相關部會研議,除了補助業者投入整車及關鍵技術研發,應提出電動車整車及關鍵技術研發之進度與工作目標,並加速設置電動車充電站,以提升國人購買電動車意願,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三)為配合行政院科技會報規劃之「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政策,經濟部工業局自110年度起推動「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計畫,針對中小型製造業提供數位轉型之相關資源,然該計畫補助範圍多有「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專利申請費」、「委託研究、勞務或驗證費」等與中小型製造業、民生化工等產業核心業務難謂契合之項目,且自110年至今,經濟部工業局設置之「雲世代數位轉型」計畫網站所列之「成效追蹤」未有任何計畫執行成果呈現,難以評估該計畫對於中小型企業實際之數位化協助成效及賡續辦理之必要性。爰請經濟部工業局加速推動製造業數位轉型及強化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工業局預算案為促成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排放減量,達成205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編列22億2,720萬元辦理「產業淨零碳排推動計畫」,為達成該計畫減碳成效,工業局應就各項產業減碳技術發展現況滾動檢討推動內容,並加強與相關計畫之協同合作,以避免資源重複配置,並強化製造部門整體減碳成效。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針對產業推動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經濟部工業局雖於110年度起執行「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轉型計畫」,透過鼓勵接班人實際主導或協助進行數位轉型、發展市場消費數據應用於製造體系、整合跨領域專家組成顧問服務團,規劃適性化數位轉型方案、由中小型製造業者至雲市集挑選解決方案等共通輔導方式,以協助數位轉型,惟我國傳統製造業仍有66.3%之製造業者仍處於「未運用任何數位工具」或「數位化」階段,數位轉型家數比重偏低,工業局應盤點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轉型面臨之問題,逐步提升我國中小企業數位轉型比重,以增進其競爭力。爰此,請經濟部工業局加速推動製造業數位轉型及強化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2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策進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項下「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轉型計畫」,編列3億2,077萬6千元。查我國傳統製造業仍有六成左右之製造業者仍處於「未運用任何數位工具」或「數位化」階段,中小型數位轉型計畫之執行成效有待提升。爰請經濟部工業局加速推動製造業數位轉型及強化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隨後疫情時代來臨,邊境政策亦逐漸開放,產業復甦,各產業急需大量勞工投入,然國內產業面臨產業缺工之困境,轉而依賴外籍移工投入。查經濟部工業局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應審慎檢討現行製造業移工申請案件流程、認定準則及相關文件從寬認定,並適時揭示審核進度,以協助國內製造業度過疫情難關,爰此,請經濟部工業局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經濟部為解決興建於農地上之違章工廠問題,自99年6月2日起三度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109年3月20日修法採取「不准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辦理,經濟部工業局於109及110年度分別編列預算4,499萬餘元、9,151萬餘元,執行特定地區群聚產業轉型升級、清查未登記工廠等計畫,秉持上開政策原則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工作,完備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落實資訊公開及建立監督考核機制等,並要求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必須於2年內(111年3月19日)申請為特定工廠納管、合法化。惟經審計部查察工業局110年度決算發現工業局仍無法確切掌握未登記工廠名單,亟待訂定有效考核機制,以健全未登記工廠之管理;部分市縣政府收取之納管輔導金或營運管理金,尚待督促妥為規劃運用,以增進管理輔導成效,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於3個月內擬具書面改善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九)有鑑於經濟部工業局甫修訂工業法令規章,將「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當中對於受規範之最新目標比例,在電業類自原112年之0.07%比例調降為113年之0.06%比例、運輸服務類自原112年之0.042-0.174%調降為113年之0.041至0.169%。是以,再查工業局在修訂作業過程中,僅簡略於預告作業中說明乃為了配合各國營事業研發目標所致,然卻因此徒增法令主管機關與配合落實國營機關之間,有主客易位之虞,讓有關規範及其所定之目標淪為滾動式配合國營事業所訂,有失帶動國營事業落實「產業發展條例」及約束其達成之效。爰此,建請經濟部工業局加強「產業發展條例」之職掌力度,並要求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十)我國係以出口導向的海島型經濟體,對外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上舉足輕重。為協助國內傳統產業提升產品品質,形塑臺灣製產品「安全健康、值得信賴」之形象,自民國99年起推動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深植民心。不過,111年9月遭國內知名媒體揭露,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採購之監視器系統竟為世界最大安全監控設備公司海康威視貼牌,台灣早已發布公務機關使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為中國製造,而廠商卻透過貼牌並申請MIT微笑標章,順利得標諸多標案,該案甚至遭監察委員主動調查。該次事件除了嚴重凸顯經濟部工業局MIT微笑標章認證有其疏忽,有損該標章之價值與形象,更使台灣資安危機已暴露於風險之中。而案件處理僅適用101年頒布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最重僅撤銷該標章認證與不得重新申請使用,對於不肖業者不具警惕作用,消費者更無從得知難以辨識,經濟部工業局應研擬更嚴格之管理辦法,與時俱進。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更新「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強化違法使用標章之相關罰則,俟完成管理辦法更新後,將執行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一)「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明訂「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經濟部工業局於推動產業園區及補助地方規劃產業園區,應自行及要求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於產業園區規劃中納入廢棄物處理設施,如未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應停止推動或補助。請經濟部工業局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二)雲林縣政府規劃開發古坑溝子埧產業園區,由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其規劃經費,然該園區範圍位於「永光、斗南第一水源自來水保護區」內,且90%以上土地屬農業區,若引進製造業恐對自來水的水源水質有重大影響,故此開發案有不當選址問題。若經濟部作出「永光、斗南第一水源自來水保護區」不予解編之決議,請經濟部工業局明文函請雲林縣政府中止原溝子埧產業園區之進行,或另覓適合之區位,請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7項: (一)112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預算案於「國際貿易」項下新增編列「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計畫,期程4年(112─115年),總經費20億元,112年度編列第1年度經費4億6,100萬元,推動我國參與大阪世界博覽會,以展現國內數位科技、創新、文化、觀光等整體優質形象及與世界接軌之經濟發展成果,彰顯我國作為全球永續發展夥伴之特色及價值,鑑於本次世博會以「維持社會永續發展」為目標,主辦方盼各參展企業使用環保建材興建展館、布置展覽,及評估相關設備以租代買之可行性,以落實環境永續發展精神,應參照以往辦理相關經驗,審慎規劃展館設計並覈實評估工程經費,以撙節公帑。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對外貿易攸關我國經濟成長動能,惟我國出口集中於部分國家(地區)及部分產品;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允宜加強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2年度施政目標為「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惟我國出口國家有過度集中之潛在隱憂,110年度出口至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之金額占比達42.31%,金額增加375億美元,增額高於其他主要出口地區,出口國家若過於集中,易受該國家政治經濟情勢變化之影響,不利出口動能之維繫。且出口品項集中於電子零組件及資通與視聽產品,若主要出口國家對相關產品需求轉弱時,我國出口動能便易減弱,影響出口表現及經濟成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研議如何加強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同時分散外銷市場,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鑑於日前美國重申不會重返CPTPP,將另組「新印太經濟架構」,該架構涵蓋範圍為供應鏈韌性、半導體、網路安全、數位經濟之標準化等,針對供應鏈部分,美國預計與區域盟友討論如何在供應鏈上合作管理供應鏈,以戰略夥伴方式協調供應鏈的投資。隨著國際間開始逐步對穩定供應鏈及強化數位經濟有所布局,我國做為全球半導體產業龍頭,已初步握有國際談判優勢,政府應針對目前國際局勢及半導體產業優勢做出通盤規劃,以利國內產業向外投資,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CPTPP與新印太經濟架構之競合關係評估」及「促進台美雙方以戰略夥伴方式協調半導體供應鏈之合作投資」,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112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04資訊管理業務」編列「資訊服務費」2,852萬1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60萬3千元。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2022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對外貿易攸關我國經濟成長動能,惟我國出口集中於部分國家(地區)及部分產品,對出口動能之維繫存有隱憂;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加強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爰此,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國際貿易局分4年共編列20億元做為參與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之用,期望藉此平臺展示臺灣科技、人文、友善供應鏈實力之國家形象及提升國際能見度。然而從參展名稱被禁用「台灣」或「Formosa」,就連所需經費都倍增前次上海世界博覽會,尤以後者經費還是向民間募款而得,蔡政府砸公帑卻不得用「台灣」文字與圖樣參展引發國人不滿。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難,針對第3目「國際貿易」項下「04 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4億6,100萬元,要求國際貿易局重新檢討經費需求,並強化對外募款能力,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24億8,402萬5千元,減列第3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8,322萬5千元。 新增決議3項: (一)112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預算案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03資訊作業環境之設置與維護」編列「資訊服務費」3,760萬6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56萬5千元。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2022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爰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建立度量衡及標準檢測驗證」項下編列「再生能源憑證運行與發展」5,500萬元,辦理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及公正公開之第三方驗證系統等業務,雖近年再生能源憑證核發及成交張數均已成長,惟透由平台線上競標占比偏低,又綠電憑證集中售予部分買家,為利再生能源市場健全發展,應持續檢討平台功能及現有推動措施之成效,審酌產業需求,研謀改善。爰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鑑於市售文具商品、模型漆含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現行係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進行管理,另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5項規定,各目的事業機關業管法令所稱商品等物質或物品不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然卻肇生前述各式產品含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卻有管制方式不一之情事,商品主管機關並無依國家標準或應施檢驗商品進行管理,以致民眾在選購時無法了解危害風險,爰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措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第5項 智慧財產局 新增決議4項: (一)112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第1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01智慧財產服務暨業界運用效能躍升」編列「資訊服務費」4,244萬6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604萬3千元。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2022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爰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計2023年1月起開放申請專利及商標電子證書,但考量使用者之便利性,並未強制全面發放電子證書,申請人可擇一領取電子證書或紙本證書。惟電子證書係無紙化方式,可提升證書取得、保存的便利性,也便於攜帶、展示,讓智慧財產數位服務更能接軌國際。為提升電子證書請領數,智慧財產局應研議如何強化電子證書之推廣申請,並訂定相關KPI,以加強推廣電子證書,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112年度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於「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智慧財產服務暨業界運用效能躍升」工作計畫項下「強化專利審查效能計畫」編列1億0,729萬8千元,其中編列捐助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9,042萬8千元辦理專利檢索,較111年度預算數8,677萬6千元增加365萬2千元,經查近年雖已協助縮減該局審查人員平均發明專利審查期間至約14個月,較日本、韓國等國平均專利審查期間短,惟最近1次對於專利檢索案件之品質查核結果,採用比率相較前2次及前2年度同期採用比率略低,為增加專利檢索報告採用情形,應持續關注該中心專利檢索提交報告之品質,以利提升智慧局審查效能。爰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近期屢有國內汽車零組件廠商遭海外汽車原廠跨海提出專利侵權,控告其所生產之車燈等零組件涉及侵害設計專利,國際間已有多個國家採行「維修免責條款」,開放部分零件免專利授權,避免專利爭議事件發生,惟我國為汽車零組件出口大國,卻仍未實施「維修免責條款」,未來恐導致我國汽車零組件產業為提高產業競爭力並降低挨告風險,而移往採行維修權益保障(維修免責條款、拒絕保護專利、強制專利授權、縮短專利保護期)之國家。為維持國內零組件廠商產業競爭力並保障消費者自由選擇維修零組件權益,爰要求智慧財產局就「汽車維修設計專利之四種權益保障類型於我國實施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167億4,477萬8千元,減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7億4,427萬8千元。 新增決議21項: (一)有鑑於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理鳥嘴潭人工湖工程期間,於烏溪河道堆置人工湖挖除之廢土,恐有阻礙水道及影響生態,且有不利防洪等公共安全疑慮。爰此,凍結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100萬元,請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於3個月內完成水理模擬,提出清除河道上廢土之計畫,送交照片等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鳥嘴潭人工湖工程由經濟部第三河川局逕予同意中區水資源局於烏溪河道填廢土做為施工便道,恐有影響烏溪生態及防汛,且該便道位置超出原環評開發範圍。爰此,凍結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水資源企劃及保育」中「03水資源保育及管理」100萬元,請經濟部水利署督導中水局及三河局儘速停止在烏溪河道上擴大堆置廢土設施工便道,並於3個月內完成水理模擬,並提出移除廢土之計畫,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我國主要水庫逾四成已使用逾50年,2017年到2020年底,政府共投入超過5億元清淤,但3年下來,全國整體水庫平均淤積率,不降反升,整體水庫淤積率仍高,嚴重影響蓄水功能,不利於穩定供水,經濟部水利署應研議各地水庫所遇問題,因地制宜擬定具體清淤及安全維護等延壽措施,維持我國水庫永續營運,以穩定各區域之供水,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為因應氣候變遷下逐漸升高的水資源風險,節水政策成為關注焦點。近年全國年總用水量及工業用水持續增加,經濟部水利署應研議如何強化工業用水回收政策之落實執行,以強化用水大戶之管理,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112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案「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新增「伏流水開發工程計畫第二期」,總經費28億9,500萬元,112年度編列第1年度經費1億4,000萬元,鑑於水利署辦理前期計畫曾因民眾抗爭造成部分工程無法施作而修正計畫,及部分伏流水設備使用成效尚未如預期等,應檢討前期推動所遇問題,審慎規劃並加強執行進度之控管,以達成水資源有效利用及穩定區域供水。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臺灣降雨時間及空間分布不均勻,且因地勢陡峭、河短流急,降雨多形成逕流而流入海中,再加上游集水區之人為不當破壞,造成水庫淤積日趨嚴重,降低庫容蓄水容量,經濟部水利署為尋覓水資源及加強水源調配,透過發展再生水產業、跨區域水源調度、推動海水淡化廠建置等方式開發新興水資源,以增加供水能力,確保民生與產業用水穩定安全。惟經審計部查察經濟部水利署110年度總決算發現政府雖透過興辦水資源基礎建設滿足民生及產業用水需求,確保供應穩定,惟再生水價遠高於自來水價格,影響產業使用意願、新竹海水淡化廠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迄未獲審查通過,又大安大甲溪聯通計畫之要徑工程逾原訂期程尚未決標,亟待積極研謀因應,以確保穩定供水,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擬具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維護我國產業及民生供水安全。 (七)有鑑於深溝淨水場為宜蘭地區重要水源,然而其周圍鄰近之地下水源,卻面臨未來開發污染之威脅,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12年度持續進行此區域地下水調查,並以淨水廠周圍開發如何影響地下水之水質、水量、流向等進行評估、提出因應對策,請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有鑑於112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勞務承攬」編列1億4,375萬8千元預算數,復以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水利署官方不得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與監督,進而方能避免侵害其進行工作之獨立性,以及人格不應受從屬性約束之權利;否則,將勢必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並再衍生透過承攬人員執行具法定公權力事項之不當管理。 (九)經濟部考量氣候變遷加劇我國缺水及淹水之風險,報經行政院分別於106年7月10日及109年9月23日核定「推廣水資源智慧管理系統及節水技術計畫」及「建置水資源智慧管理及創新節水技術計畫」,導入地下水智慧監測、自來水智慧型水網等科技管理系統,並積極推動產業用水輔導措施,以提升用水效率。另經濟部水利署透過導入智慧科技,強化檢核水權量,以健全水權管理作業,亟待檢討改善,請經濟部檢討水井及水權管理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請經濟部針對「金門地區海岸線崩塌情形」,積極協助配合辦理,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十一)112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編列144億2,637萬4千元,請經濟部水利署強化金門地區供水整備及完備緊急供水應變機制,以確保金門地區供水穩定。 (十二)台灣雖然四面靠海,但實為水資源匱乏之國家,尤其2021年更面臨56年以來第一次颱風季無颱風過境之現象,導致各地區與水庫嚴重缺水,在極端氣候的加劇下,勢必得面臨更頻繁的缺水與淹水危機。除了開源以外,更須嚴加制定節流政策,強化水資源使用效率,讓用水大戶及早為節水做更多準備。2016年修訂「水利法」並針對用水大戶增收「耗水費條款」,直到2021年才提出的耗水費徵收草案,至今更是尚未公告,「水利法」的修訂更是形同虛設。且根據水利署自行發刊第18期《節水紀實》「水利法修正通過將開徵耗水費」中,水利署原規劃每季開徵,並採三級階梯式徵收,第一級為每月用水量1千~3千度,第二級為每月用水量3千~6千度,第三級為6千度以上,依級距有不同的徵收費用,預估1年可徵收13億元,與現今徵收9千度以上之用水大戶之條件與規則相差甚遠。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用水大戶,研擬徵收規劃與徵收期程,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三)112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水資源企劃及保育-水利綜合業務」項目編列534萬5千元,主要辦理水利政策及法規企劃,對於台灣水利事業演進及對台灣經濟發展有著重大貢獻。「有水當思無水之苦」,為促進大用水戶節水,經濟部依「水利法」第84-1條完成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原規劃於111年7月施行,但水利署表示,考量國際型通膨情勢未解,國內用電大戶電價已隨國際原物料於7月調漲15%。為避免水電同時增加負擔,衝擊民生物價,因此經濟部暫緩實施耗水費政策。然而,水費已經凍漲28年,過低的水費是台灣節水難以成功的根本原因,面對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水價改革必須啟動。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將目前辦理進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四)雲林縣政府規劃開發古坑溝子埧產業園區,受限於園區範圍位於「永光、斗南第一水源自來水保護區」內,牽扯出該保護區申請解編廢止問題。有鑑於斗南取水口附近多口地下水井近年仍有取水事實,為該保護區主要水源,且2021年遭逢大旱,中南部用水吃緊,實不宜輕易廢止保護區,以維護水源安全。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針對「永光、斗南第一水源自來水保護區」解編案須審慎評估對區域水源調度之衝擊,並將評估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五)112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企劃及保育-03水資源保育及管理(署本部)」編列6億8,376萬6千元。有關60幾年前居住於復興區卡拉社的原住民族人因石門水庫的興建,過去被迫3次遷徙及政府的安置措施,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和21條,給予合理之補償及回饋,也應予以歷史性之合理及合法之照顧或補償,關於卡拉社被迫遷徙的歷史,政府亦應繼續進行更深入蒐集歷史真相和調查,以資作為未來向政府求償和補償之依據。請經濟部協助提供資料予原住民族委員會轉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土地小組,供完成調查報告。 (十六)112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1水資源規劃及管理(署本部)」編列4,119萬5千元。有關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強化西部廊道水供管網韌性先導計畫,俗稱北水南引。此舉,請經濟部水利署加強與計畫所在地原住民部落溝通,於通過部落會議後始能推動。 (十七)經濟部水利署新增辦理「臺中至雲林區域水源調度管線改善計畫」,計畫期程為111至115年度,總經費為40億8,000萬元,其中水利署分擔22億4,400萬元,112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640萬元,鑑於中部區域部分地區供水系統管段管徑不足或未串連等因素,造成中部區域水源無法雙向調度,又雲彰地區長期依賴地下水致地層下陷,允宜審酌中部區域用水供需變化,持續加強地下水保育管理及跨區用水調度規劃及控管,以維區域穩定供水。請經濟部水利署加強本計畫,以強化中部地區水源調度。 (十八)112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業務費」編列12億7,715萬元。經查,桃園地區之新街溪、老街溪皆有相關排水工程、堤防改善及整治計畫,皆有獲得中央政府相關補助。惟部分經費短絀及工程進度問題,仍有賴中央機關積極協助。請經濟部水利署持續評估急迫需求性,並盤點預算籌應情形,以確實協助治理工作。 (十九)鑑於為強化國土韌性,經濟部水利署自108年度執行「全國治水會議結論行動方案」,並編列預算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以完成「推動流域特定區域計畫」、「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技術提升」及「落實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等工作項目,112年度編列第3年預算97億8,000萬元,鑑於「全國治水會議結論行動方案」111年為3年期之最後1年,又「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仍有尚未解除之工作項目,為利後續長期執行方案及目標設定,應宜加強計畫辦理及執行進度之控管,並檢討該方案執行成效及衡酌未來氣候變遷發展,滾動調整各項計畫績效目標。 (二十)112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之「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5,35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億9,500萬元。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2022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請經濟部水利署審慎覈實支用各項經費,持續確保資通安全。 (二十一)依據「全國治水會議結論行動方案」第4次跨部會執行情形會議,預計3年內完成之各項具體工作執行情形,經濟部水利署計有22項列管項目,已有3項解除列管,仍有19項尚待完成,其中與「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相關之項目計有7項,持續列管項目6項。鑑於「全國治水會議結論行動方案」111年為3年期之最後1年,又「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仍有尚未解除之工作項目,為利後續長期執行方案及目標設定,水利署應加強計畫辦理及執行進度之控管,並檢討該方案執行成效及衡酌未來氣候變遷發展,滾動調整各項計畫績效目標。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7項 中小企業處 新增決議9項: (一)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編列13億0,593萬7千元,其項目內容包含協助新創鍊結產業、扶持加速器培育台灣新創人才、科技創新方式強化社會創新組織體質,然目前全台之新創培育能量產生地區失衡,以中企處建立之新創圓夢網登錄機構為例,台北市加速器及育成空間登錄共57家,台中市及高雄市登錄家數分別為18家及21家,顯見國內新創培育未能有效推動地區衡平及提供政策誘因,爰凍結是項預算5%,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有效透過盤整計畫內容及增進地區輔導執行措施進行研議,於3個月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6.加速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推廣計畫」編列1億0,250萬4千元,主要係推廣數位碳排計算工具,協助中小企業掌握自身碳排狀況,以推動淨零轉型。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目標,惟多數中小企業面臨人才、技術、規範等資源取得不易等,極需政府協助與輔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研議如何協助輔導中小企業進行自身碳盤查,並進一步達成淨零碳排目標。爰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項下新增「加速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推廣計畫」1億0,250萬4千元,經查「加速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推廣計畫」擬以招標選商方式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應周妥規範廠商資格條件,慎選具備資格與執行能量之機構承辦,並提升輔導企業減碳轉型之能量,與促進節電策略,以落實加速中小企業淨零轉型之目標。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項下新增「加速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推廣計畫」,計畫目標為組織專家團隊,由團隊向全台灣中小企業提供碳排診斷與輔導,讓中小企業能逐步完成碳盤查作業以因應即將到來之需求。然該計劃預期效益中累積協助中小企業碳盤查深度輔導家數僅350家,僅占全台159萬家中小企業之0.002%,顯見碳盤查輔導量能仍嚴重不足,鑑於2026年「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即將對特定產業開徵碳關稅,應加速盤查機構之家數,以滿足中小企業之能源轉型之需求。爰此,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協助中小企業淨零排放」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編列17億5,293萬7千元,係為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協助小型商家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近年因疫情、科技發展,帶動線上購物興盛,因此實體門市及商圈逐漸沒落,許多具傳統特色的老街老店,轉而被獲利高,不需高額維護成本的夾娃娃機店取代,進一步使商圈周邊店家生意大受影響,發展受限。地方政府為此曾舉辦各式活動以活化周邊商圈,帶動民眾消費,然活動過後,並未對商圈帶來活絡經濟之效,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檢討現行幫助地方活化舊商圈及其實際效益,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編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與持續轉型計畫」2億5,200萬元,包含了科技趨勢與經營布局研析、設計加值暨鏈結國際、創新經濟開拓市場、創育機構轉型加值、創業發展、因應淨零碳趨勢提升綠色競爭力,以及數位群聚推動等計畫。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避免各計畫有重疊未有效整合資源狀況,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計畫成本效益分析書面報告。 (七)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編列「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2億6,765萬3千元,包含了驅動小微型企業數位應用與升級轉型,以及在地共好數位創新等計畫。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避免各計畫有重疊未有效整合資源狀況,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各計畫如何整合串接計畫成果書面報告。 (八)「加速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推廣計畫」擬以招標選商方式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查驗,而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確證及查證事宜。惟目前國內合格之第3方查驗機構僅有7家,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周妥規範廠商資格條件,慎選具備資格與執行能量之機構承辦,並研謀提升輔導企業減碳轉型之能量,以落實加速中小企業淨零轉型之目標。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新創加速成長計畫」編列3億8,476萬8千元。本計畫係整併功能相似之科專計畫,將現行之「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先進產業策略性落實計畫」、「新創加速躍升計畫」、「推動5G定向育成加速器計畫」、「次世代物聯網智慧系統關鍵技術與產業躍升計畫」等5項計畫整合為一。惟前揭計畫部分尚未屆期,執行成果為何應予檢討;可逕為整併是否代表前計畫之規劃存有不足,亦應檢討。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新增決議2項: (一)112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預算案於「園區產業升級」工作計畫下新增編列「產業園區跨區低碳轉型整合推動計畫」4,800萬元,經查部分效益目標相較整體廠商家數甚低,恐難滿足產業需求,應研謀相關配套方案,以擴散計畫成效,並依「預算法」等相關規範揭露計畫完整資訊,以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爰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截至111年7月底止,「智慧感知人才培育計畫」已成功媒合44位實習生、種子師資培育18人次、辦理3場技術活動、促成3案產學合作。惟其中「推動智慧感知關鍵人才培育」工作項目之績效實績(已培育18位)僅達年度目標值(至少培育60位)之三成,應研謀加強執行策略並控管期程,俾如期如質達績效目標,並利後續年度執行深化培育目標。爰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 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預算案於「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地熱資源探查與精進技術評估」工作計畫項下新增辦理「擴大地下再生能源潛力場域深層鑽探與資源確認計畫」1億5,000萬元,係淨零排放計畫之分項計畫,預定辦理期程自112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總經費6億9,000萬元,應整合介接前期相關計畫執行成果暨國際發展經驗,周妥規劃執行策略,以增進計畫推動成效,爰要求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0項 能源局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74 新增決議20項: (一)依照「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規定,在備載容量率低於6%電力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降壓3%;然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11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台電公司依中央電力調度中心指示,有12天進行強制降壓3%,其中10天的備載容量率仍在6%以上,顯示在電力充足情況下仍強制降壓3%;台電公司在備載容量率仍在6%以上時仍進行降壓,表示當日電力明顯不足。爰要求經濟部應嚴格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起在台電公司官網按季公告強制降壓3%日期及原因。 (二)為達成淨零減碳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目標,政府大力開發綠電,除力推「離岸風電」、「太陽能光電」兩大綠能產業外,在增氣減煤的能源發展下,開放民營企業設置燃氣電廠,然而離岸風電關鍵技術落地遙遙無期,產業不具競爭力優勢;太陽光電案場設置風波不斷,民間業者依法申請卻得面對抗爭。由於蔡政府為達成2025「非核家園」,並加入國際脫煤減碳行列,為維持供電量而全力發展綠能、燃氣電廠,但開發再生能源與建置天然氣發電廠均須投入鉅額資金,在政府財力有限,民力無窮下,當民間業者響應加入而遭遇困境時,嚴重打擊民間對政府的信心。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盤點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同時主動規劃出全台可設置之潛力點,並就有無鄰避問題進行排除,以利未來我國能源轉型的順利推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經審計部查察經濟部能源局110年度決算發現,110年國內經濟成長率優於預期,備轉容量率未達10%目標之日數驟增,恐影響供電穩定度,又110年國內經濟成長率優於預期,備轉容量率未達10%目標之日數驟增,恐影響供電穩定度,且現行備轉容量率計算方式無法真實反應供電壓力將移轉至夜間之實況,且易使民眾產生預估備轉容量率高卻發生停電之誤解,另民營儲能系統所提供之電力輔助亦待加強管理,以增加夜間備轉容量。能源局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穩定及調節電力供需,雖採行多項因應措施,惟近年來國內經濟成長優於預期及半導體產業相繼啟動擴廠計畫,用電需求大幅增加,復因再生能源開發與部分機組及接收站興建進度未如預期、儲能系統之管理亦待精進等,致穩定供電壓力仍大,影響我國民生及產業發展,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就相關問題擬具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根據經濟部表示,因為經濟成長、半導體設廠及台商回台等因素,帶動用電及發電量,總發電量由2,575億度成長至3,175億度;且綠能裝置量不變情況下,發電總量增加已有規劃控管,2025年三接上線後可擴大燃氣調度發電,加上抽蓄水力等其他電能,可望維持穩定供電。為確保未來國內經濟成長用電無虞,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政策,針對能源轉型相關之太陽能/風電之設置容量規劃,提出每5年的時程表,以化解企業界缺電陰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鑑於110年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的會議承諾,認為未來10年內需進行大幅減碳,並將「逐步減少化石燃料」列入未來的目標。然查,經濟部原訂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目標光電20GW及離岸5.6GW,將在2025年底完成建置之能源轉型政策目標不變;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電源開發計畫,包含:大潭、興達、台中、協和及IPP等燃氣機組開發案,預估2022-2028年間燃氣機組約淨增加1,697萬瓩。因此,未來天然氣用量勢必提高,惟觀諸國際天然氣價格因為俄烏戰爭導致價格日漸增高,再加上兩岸緊張情勢,對岸不斷以舉行軍演來類封鎖台灣。為確保天然氣價格及儲存量供應無虞,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及早規劃國際天然氣價格波動之因應,及對中國軍演類封鎖時,天然氣儲存量可能短缺問題,提出解決對策,以保障我國經濟產業及民生用電無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六)112年度經濟部能源局預算案「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4,279萬5千元,其中1,000萬元,係供委外辦理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政策研擬及管理等經費,惟近年電價調整作業容有檢討空間,經查107年度至111年6月底止我國平均電價費率長期維持在每度2.6253元,與該期間火力發電燃料價格波動趨勢未臻一致,另近期針對部分用戶電價費率調增15%,與電價費率公式規定調幅上限未盡相符,電價費率調整作業容有檢討空間,應於適當時機逐步落實電價費率公式規範之原則與調整機制,避免累積過大調整壓力,以減緩電價費率調整之負面衝擊。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查國際能源署所公布的「全球能源部門2050淨零排放路徑」中指出,若想達到2050淨零排放,氫能需占整體能源使用13%,而111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的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中,氫能也占電力供給的9至12%。因此從整體能源使用角度來看,氫能不僅是全球、也是臺灣達到2050淨零排放的關鍵角色。惟台灣目前並無生產氫氣,評估未來再生能源調節配置情境下,仍有高達四分之三倚賴進口,不僅進口費用要化石燃料高,氫能的儲存及運輸設備設置、後續營運成本恐是臺灣發展氫能發電的一大挑戰,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就我國氫能發電技術研發現況及未來2050年淨零碳排之氫能發電策略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有鑑於淨零碳排已成為國際趨勢,再生能源逐漸取代化石燃料能源,而傳統以集中式大型發電機組為主軸的電力系統,也將會走向分散式電力系統,未來電力消費者同時也將是創能產銷者。因此彈性、開放、多元、分散式的電力系統,已是現在進行式。而台灣111年已發生多起大規模跳電情事,面臨電力不足的壓力,但隨著愈來愈多電力來自再生能源,這些大大小小的風力、太陽能電廠,多分散在廠房、商辦、住家、農場等地,想使用更多再生能源電力,就需要更靈活的能源管理系統,例如,能自動監控並調度發電、儲能與用電端的智慧能源系統;更應參考美國加州2015年就要求公用事業採購,需以IRP電力承載優先順序,將儲能、需量反應納入,以高效率與最小成本,滿足電力供需。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我國分散式電力發展計畫及相關產業發展之書面報告。 (九)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已提出「從低碳到零碳」概略藍圖,將來除了風電、光電,將推動地熱發展,台北市為首善之都,因日照、海岸等條件限制,應朝向含地熱在內,多元再生能源並行發展。爰此,要求經濟部針對「台北市地熱資源盤點及開發計畫」為題,內容包含台北市境內大屯火山群、行義路溫泉區域、北投溫泉區域,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台南七股,近期因漁電共生案,其生態、景觀、文化整體性,恐受破壞,亟需政府部門積極介入,以化解周邊居民疑慮。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以「台南七股生態、景觀對策」為題,內容須包含長期監測數據;具體保育(存)對策;全部說明會、現勘日期及其結論;居民意見具體回應及承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全球超過90個國家要在2025年達成綠能占總發電量50%,超過50國要在2050年之前達成100%綠電。我國政府也訂下2025年綠電占比將提高至15%的目標。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若非位於重要濕地,或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簡化行政程序,鼓勵設置再生能源。目前太陽能光電開發案多數雖無需環評,然而社區居民對其環境生態衝擊、排擠農作及養殖漁業、影響原住民權益等多有疑慮,因而引發抗爭及衝突,反而影響開發期程。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3項規定,能源政策屬於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過去能源局推動風力發電,同樣引發社會爭議,為做整體規劃,將潛力場址送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政策環評」,建立白海豚保護規範、先遠岸後近岸等共通性議題與因應對策,成為風電開發的環境上位指導,讓個案開發在環評作業過程有所依循。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審查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綠能發展下,得兼顧居民權益與生態環境。 (十二)有鑑於2022年303大停電,備用容量率仍有餘裕卻仍造成停電憾事,造成民眾質疑備用容量率計算方式是否不切實際。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備用容量率計算方式檢討改善辦法」為題,內容須包含:1.氣候變遷對備用容量率計算方式影響及因應措施(含乾旱、高溫等極端氣候之影響;機組歲修排程、夜尖峰電力調度等因應措施);2.備用容量率計算方式公開透明;3.用電餘裕度表示方式由備用容量率改為備用容量之可行性評估。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為因應台灣不斷成長的用電需求,行政部門積極投入創能,卻忽略節能之重要性。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資料顯示,2021年各部門電力消費占比中,總用電量2,830億度,服務業部門就占16.1%,雖然較2020年減少6億度,但主要係因為疫情影響,隨著疫情解封,用電成長務必回彈。此外,烏俄戰爭開打,導致全球能源價格飆漲,諸多西方國家不斷加強節能力道。而台灣為節約能源經濟部能源局早於106年6月1日修正並實施「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而台灣之節約能源規定」,針對20類服務業營業場所,要求實施「冷氣不外洩」、「禁用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限值26℃」等節約相關規定。經查自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後,歷年來開罰案件僅有6件,且分別為106年4件(台北市3件、新北市1件),及107年(桃園市、台中市各一件)。而實際走訪各大商圈/家,冷氣外洩情況甚鉅,卻無相關機關積極落實「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形同虛設。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積極落實「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並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執行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四)我國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主力在於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惟二者皆受季節及日夜等因素影響,例如夏季為用電高峰,但台灣夏季的風場風力微弱,難以穩定供電;夜間無光,但夜間亦有尖峰用電的問題。要解決上述問題,須結合儲能技術的發展與運用的普及,以有效緩解尖峰供電壓力及強化電網韌性,達到削峰填谷的作用。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加速國內儲能系統的推動,並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儲能系統的推動進度,包括現有案場及後續規劃。 (十五)112年度經濟部能源局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03資訊管理」編列「資訊服務費」793萬2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54萬9千元。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2022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近期有很多關於離岸風電政策的報導,都在討論為什麼離岸風電的進度不斷延宕,原因絕不只是疫情和氣候。有媒體質疑,工程頻頻出包,是不是造成進度延宕,甚至是未來的重大風險,天豐旗下的允能風場,111年7月發生船撞水下基樁的事故,110年也發生兩次滑樁意外,財務還出現破口,打破經濟部設定的持股規定,111年施工又採取人船不同包的方式,引發業界質疑,這間廠商還在第二階段遞補風場,又在區塊開發投入3個案場。媒體也指出,延宕的風場不只允能,還包含海能、大彰化、彰芳一期等等。為促使經濟部能源局正視離岸風電進度延宕及未來風險問題,爰建請經濟部能源局就相關風場之施工問題與延宕原因,提出調查與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十七)112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歲出預算案「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4,279萬5千元,當中包含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近年政府為推動能源轉型,積極辦理太陽能光電結合漁業經營之漁電共生,目前地面型及室內型漁電共生容許通過案件數已達585件,申設面積已達1,400公頃。光惟光電資本導入養殖產業,以致漁電共生快速增生之現象,已衍生如室內漁電對生態及漁民生計的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漁電共生影響原養殖戶權益缺乏有效因應作為等諸多爭議課題,已引起眾多養殖漁民疑慮,及社會各界高度關切。然而目前環社檢核機制卻不適用於室內光電,漁民問題未依照環社檢核制度設計放入議題辨認結果,導致環社檢核適用上仍無法處理當前幾個關鍵的實務問題。爰此,請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將室內養殖漁電共生議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有鑑於法國巴黎等國際城市因應能源危機高漲,下令艾菲爾鐵塔及街道燈飾要提早關燈,商家行號與活動場館亦收到降低用電的新規範,如打烊後熄滅招牌燈、大型活動和展覽用電縮減、減少裝飾性照明等,2022年節能目標是用電要比往年少10%。爰此,請經濟部能源局參考國際城市節電及減少光害政策,提出鼓勵中央及地方公部門縮短建築物及街道燈光開燈時長、減少燈飾數量等具體有感政策,及透過公共電費支出等指標進行評比,鼓勵中央和地方政府進入能源危機下的節能模式,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實施期程等書面報告。 (十九)經濟部能源局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預期目標仍有相當差距,原定115年10月起逐步達成再生能源比20%的目標,惟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統計,110年再生能源電量占比僅達6.3%。隨著國內產業快速發展,用電量逐年增加,政府必須加快各項能源的開發。我國以光電及風電為發展重點,然經查,依當前離岸風電開發計畫之推動時程,至114年仍未能達成原規劃之裝置容量目標;太陽光電部分,根據能源局統計,111年10月裝置容量達9.15GW,與114年目標20GW尚有10.85GW之差距。為督促能源局加速執行再生能源開發計畫,並預先提出裝置容量末達目標之配套作法,以利供電穩定並順利完成能源轉型。爰請經濟部能源局針對我國光電及風電未達目標之配套規劃,以及如何加速現有開發計畫之執行等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鑑於空氣污染中的PM2.5懸浮微粒,不僅嚴重影響您我的呼吸道健康、讓城市付出龐大經濟代價,甚至傷害你我寶貴的生命。然我國空氣污染區域以中南部較為嚴重,而南部空氣污染更為明顯;以111年11月中旬為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品監測站顯示,當時高雄市空氣品質AQI指標呈現橘色提醒,總計有10座測站達橘色提醒,主要污染物是PM2.5,以前金站濃度全國最高,全國前10名中就包辦了9名。為降低空氣污染對民眾健康的危害,爰要求經濟部指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電廠空氣污染物排放強度較高之機組,檢討提出強化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及其預算之可行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8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83 新增決議89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04國際農業合作」編列9,641萬元。查為配合我國申請加入CPTPP,農委會已擬具「推動進擊型農業,拓展國際市場」等7項農業因應對策,107至112年度平均每年經費逾百億元,惟比較7項對策中近八成經費用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允宜對於加入CPTPP之配套辦理事項於預算案中具體說明,並滾動檢討我國農業升級轉型,對於敏感性及可能受創的產業之具體發展規劃、因應措施與估算所需經費,並將資訊公開,俾利外界監督。爰此,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編列625萬元,較111年度編列的552萬2千元增加72萬8千元,但並無增加資訊服務內容,因此其中之需要性尚待敘明,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第3目「農業管理」編列13億1,811萬3千元,有鑑於我國網路平台上公然販售違法獸鋏情形嚴重,主管機關卻稱無法源可管,請農委會兩個月內函釋各地方主管機關,就我國網路平台販售獸鋏,符合「動物保護法」第14-2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之「販賣、陳列」行為,應即刻勒令下架並依第30條進行裁罰,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會提出書面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第3目「農業管理」項下「07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編列8,268萬元。審計部於各機關績效和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之案件中,對於農委會辦理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國際保鮮物流中心之規劃與招商,評核此案未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致計畫歷經5次提報,費時1年4個月才獲行政院核定。過程中亦未秉持公平公正原則,甄審民間機構直接認定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營運主體,諸多不合規定與自行進行之行為,都導致此國際保鮮物流中心營運延宕,嚴重影響國內農產業之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編列27億7,104萬5千元。查審計部核實農委會之農業災損補助,表示農委會天災救助預算不敷支用且超支併決算,已為常態,又濫發情況層出不窮,不僅未達天氣豪雨標準,豪雨影響不大之作物皆有發放之情形,再者,原為擘劃我國農業未來之農委會,卻淪為干預市場之政治提款機,只要有任何天災無論影響程度,部分農民便會尋找特定之地方民代,要求天災救助,造成農業官員現場勘災次數不斷飆升,更令第一線勘災人員苦不堪言。農委會面對審計部嚴正要求檢討時,應從地方勘察不精準、中央審核不確實全面檢討災損補助之補助缺失,以利我國農業發展及農業保險推動。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因應俄烏戰事釀全球糧食危機,國際原物料飆漲,進口黃豆、小麥、玉米免課營業稅從111年2月起免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吉仲111年3月即對外表示,已啟動糧食安全儲備機制,並說只要飼料價格穩住,農畜產品價格就可維持,之後一再延長免徵營業稅措施以抑制通膨壓力。由於陳吉仲主委曾評估若延長免徵黃小玉營業稅,飼料價格就可維持在一定水準,進而穩住後端的農漁產品價格,然而當國興畜產公司公告111年11月起,飼料每公斤漲價0.5元,外界憂心其他飼料廠恐跟進調漲,進一步導致蛋價提升、降低產蛋量,對此危機,仍只有爭取營業稅減免,此外,一方面要確保雞蛋供應無虞,卻又對蛋價表示尊重市場機制。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檢討相關計畫,並結合跨部會資源,加速研議其他政策工具以穩定飼料成本價格,進而穩住農漁產品價格,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號稱台灣「農產國家隊」的台農發公司,2018年成立,惟我國農產品出口值由106年度49.81億美元增加至110年度56.70億美元,主要係對日本、中國大陸、香港及美國等傳統農產品出口國家出口值增加所致,而對新興市場目標國-新南向18個國家出口值未見明顯增長。且台農投公司因收入不穩定,支出又未能有效抑減,110年度累積虧損已超過資本額1.9億元之五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如何督促並協助改善其營運績效,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號稱台灣「農產國家隊」的台農發公司,2016年成立,惟我國農產品出口值由106年度49.81億美元增加至110年度56.70億美元,主要係對日本、中國大陸、香港及美國等傳統農產品出口國家出口值增加所致,而對新興市場目標國-新南向18個國家出口值未見明顯增長。且台農發公司自成立以來因入不敷出,連年虧損,110年度累積虧損已逾資本額2.4億元之6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如何督促並協助改善其營運績效,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氣候變遷衝擊生態系統,亦使糧食安全及農業經濟面臨重大危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於112年度預算案將「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措施,因應全球減碳趨勢,鏈結政策資源,引導產業朝淨零永續發展,建構農業淨零示範場域,激發農業淨零碳匯具體效益。」納入年度施政目標。農委會擬具4大主軸、19項策略及59項措施,據以推動減量、綠趨勢及循環等主軸相關工作,為達成2040年農業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如何鏈結既有政策、業務與資源,結合前瞻預算所推動計畫,定期檢討各項措施辦理成果,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因COVID-19疫情,導致缺工、缺櫃及塞港問題,造成黃豆、小麥、玉米等大宗物資上漲,加上俄烏戰爭爆發,俄羅斯與烏克蘭為全球穀物主要供給國,市場憂慮供應中斷,更進一步推升小麥、玉米等價格。我國雜糧自給率始終偏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起推動「大糧倉計畫」以減少水稻生產面積及活化休耕地,期能增加國產雜糧產量,惟我國對雜糧之進口依賴度仍未減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有效改善,逐步提升我國國產雜糧之進口替代率,以保障糧食安全,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年持續推動農產品出口至新南向國家等新興市場相關計畫,惟106至110年度,我國農產品出口至新南向國家分別為13.13億美元、14.35億美元、14.32億美元、11.71億美元及13.43億美元,並無明顯增加。占總口值之比率更自106年度起逐年下降,至110年度更降至23.69%,顯示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仍集中於日、中、港、美等傳統出口國家,占比已逾我國整體農產品出口值5成,對新南向國家等新興市場開拓仍待提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有效改善,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多元化、並提升農產品銷至新南向國家等新興市場的政策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二)鑑於國內多家鮮乳大廠與在地酪農多有簽訂供應鮮乳契約,近期多有廠家與酪農戶不予續約情事,以致鮮乳滯銷,收入大幅減少,農友亦不清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協助、輔導機制。為能有效防範相關事件再次發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建立專家學者輔導體系,並周知產業團體,以協助酪農改善乳品質,並提高與其他乳廠契約收乳之機率。 (十三)農業是立國根本,照顧農民本應是政府之責,由於農業勞動力老化嚴重,惟農保喪葬津貼15萬3,000元,自「農民健康保險」施行以來,迄今33年未曾調整,反觀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在78至110年期間,已由63.63爆漲為104.32,而111年在疫情與俄烏戰爭影響下,全球遭遇嚴重通貨膨脹,10月份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較110年同月漲2.58%,1-10月平均,較110年同期漲1.82%。依據「臺灣殯葬資訊網」揭露之喪葬禮儀服務費用行情,大約落在30萬元左右,顯見農保喪葬津貼15萬3千元已不足支付。面對農產品銷售受阻、極端氣候造成農損、農藥肥料漲價及缺工等大環境不利因素,農民仍然辛勤付出,勞作餵飽眾人。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第10屆第6會期配合立法院修法提高農民健康保險喪葬給付,以全面保障農民權益。 (十四)自古農民靠天吃飯,為解決農產品產銷失衡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其視為核心業務之一。依據農委會農糧署對外說明,「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經費用於農產品發生產銷失衡時,穩定市場供需及達到秩序運銷所需。」由於台灣農產品產銷常受天候影響,而疫情、兩岸與國際局勢變化、國際原物料等因素加劇產銷失衡問題,農委會迄今卻無法提出有效緩解方案,立法院預算中心曾針對農委會主管111年度預算農業發展基金所做評估報告指出「108及109年度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均鉅額超支併決算,且審計部指出部分農作物去化掩埋處理比率過高,允宜檢討改善以穩定農產品產銷秩序」。此外,農委會於紓困特別預算編列經費發送農遊券,用意在於鼓勵遊客至休閒農業旅遊等相關場域消費抵用,拉抬農產品銷售商機,惟最新農遊券3.0預算卻改由「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支應,與計畫制定用意不符。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正視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就生產面及運銷面重新解構與整合,改變治標不治本的補助與收購政策,才能有效克服產銷調節失靈問題。 (十五)蔡政府為兌現「非核家園」,大力開發再生能源,但能源政策規劃失當,竟導致農地嚴重流失,此一問題肇因於推動太陽光電過程中,在土地面積越大、設置量越多,就能降低投資成本的原則下,地面型太陽光電不易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盤點釋出可供綠能開發的閒置農業用地,甚至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但是類用地相當比例難以符合光電開發要件,而良田農地資源珍稀,農委會一方面說明現階段未開放地面型農電共生,卻另以「農地變更專案(2公頃以上)」開放申請,甚至還有業者藉設置室內型漁電共生規避環社檢核區位限制,形同開放農地種電,犧牲良田衝刺太陽光電達標的手段實有不當。由於農地、漁塭種電後將不再有農漁業生產,除危及糧食安全,選址不當更衝擊生態,農委會應主動替農漁民把關,防止光電業者不當掠奪良田漁塭的行為,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全面停止開放「受污染農地」、「不利農業經營區」以外之地面型光電申設,確保有限的土地資源不再流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台灣原料、民生物資高度仰賴進口,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雖以2020年稻米自給率達到110%,日常所需的五大類食物自給率最低亦達七成以上,但因黃(豆)小(麥)玉(米)供給不足,最終整體糧食自給率僅31.75%。近期中國大陸於台灣周邊海空區域進行軍演,影響航運、班機正常運行,依據美國蘭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2022年5月下旬公布的「中國對台灣施行強制隔離之分析」報告,全面分析封鎖(blockade)、隔離(Quarantine)對台灣的影響,其中點出大陸對台軍事手段「只圍不打」可能成為台海新常態的當下,因包圍與禁運可能進一步影響台灣黃小玉等物資正常進口,由於黃小玉係最重要的食品上游原物料,均將牽動下游的雞豬牛等肉品價格,對民生影響甚鉅,然而依據最新公布110年農糧署年報統計,2020年台灣雜糧生產量較2019年度減少6.75%,可見為提高國產雜糧進口替代率而啟動的大糧倉計畫成效不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深切檢討,並提升國產雜糧進口替代率,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輔導策略並提出檢討報告,強化非常時期的糧食安全應變機制,提升農糧資材存量,確保台灣糧食安全。 (十七)公糧收購機制始於民國62年因應能源及糧食危機,之後政府設立「糧食平準基金」,後該基金裁撤,現由農業發展基金處理公糧保價收購。公糧制度實施至今數十年,雖具一定成效,但政策與時俱進的同時,卻未嚴格執行公糧管理之內控機制,以致屢生弊端。此外,隨著國人飲食習慣改變人口減少,國人白米攝取量已大幅降低,儘管政府大力促銷米食,但成效有限,尤其「餘糧收購」不限制數量,同時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下,反使農民種稻誘因提高,造成稻穀生產過剩。再者,迄今仍發生公糧盜賣問題,顯見庫存公糧盤點管理有待加強。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重新檢討公糧收購制度,鼓勵農民轉作雜糧,並強化公糧倉儲運輸與管理監督機制等面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為因應非洲豬瘟,宣布養豬場暫停使用廚餘養豬,並對有意願退場之小型養豬戶給予補助及獎勵,藉此輔導國內養豬產業轉型及升級。養豬場設置雖由地方政府負責審理,然而當中央政府有意將養豬場大型化後,對於鄰近聚落環境、河川水質與區域排水之影響鉅大,在遴避效應下,地方民眾抗爭勢不可避免,農委會身為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政策應兼顧民眾生活與產業發展,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6個月內提出具體解決對策。 (十九)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編列「農業管理-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5,287萬8千元,辦理園區招商、輔導廠商發展及維運管理等事項。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蘭花園區管理費收入及各項「租金收入」合計僅3,025萬4千元,營運收支未能平衡,允宜於兼顧國庫財政狀況下,妥善規劃園區之開發運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園區財務改善措施,於3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園區永續經營。 (二十)近期國際間為了對抗通膨無不使出各種手法,而台灣蛋荒從年初持續至今仍然未解,推升蛋價居高不下,在國內的賣場和傳統市場從每顆5元到10多元都有,近期物價連翻漲已讓民眾苦哈哈。卜蜂董事長鄭武樾111年11月29日更表示,歐美禽流感蔓延,英國這一波禽流感大約撲殺了5,000萬隻雞,而美國現在也有48、49個州爆發禽流感,進口雞肉沒辦法進來,預計到112年上半年,國內雞肉市場都將維持短缺局面。從行政院公布的17項重要的民生物資來看,其中蛋價漲幅最兇,10月年比成長逼近40%,不只蛋價下不來,沙拉油年比也漲了超過15%,豬肉、雞肉分別漲了逾5%、逾6%。無怪民眾怨聲載道,農委會卻只把重心放在班班有石斑上,卻忘記其他農產品的產銷調節。農委會作為主管全國農、林、漁、牧等行政事務,農業是國家發展的根基,維繫著糧食安全供給、安定農村社會及維護生態環境的重責,具有多功能價值,與全民生活與福祉息息相關,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穩定農產品價格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行政院111年7月宣布補助6億,透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在內的跨部會合作,讓全國中小學的學生能夠「班班吃石斑」,提供學生營養午餐每月1餐、總共4次的石斑魚料理。然而,臺東縣甚至遲至111年12月14日才讓學童吃到石斑魚,臺東縣教育處指出,雖然平常學校午餐也會提供魚產品,但要吃到石斑魚高單價的魚種非常困難,學童營養午餐費用本就不多,昂貴的食材只能中央補助,學生的營養午餐是經過營養師計算規劃的菜單,主要是針對學童發育,學童的營養午餐重在「均衡」不是高價。臺灣的校園營養午餐從1957年省教育廳與農復會開始走過了一甲子,由早期的濟貧措施轉往普遍設置,由國際援助轉為自力辦理,期間歷經麵食推廣再到米食復興,亦由講究「吃飽」改為追求「低油、低糖、適當熱量」,這背後凸顯了不同時期國家外交、糧食、教育政策的變遷,以及國民對於營養需求的認識變化,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尊重營養師專業,讓營養午餐回歸照顧學童的均衡營養。 (二十二)臺東縣是台灣釋迦銷售的重鎮,然中國海關多次從台灣地區輸中國番荔枝(釋迦)和蓮霧中檢出檢疫性有害生物-大洋臀紋粉蚧Planococcus minor,發布通知,從2021年9月20日起暫停台灣釋迦和蓮霧輸入中國大陸,造成台灣釋迦主要產地台東縣農民「剉哩等」,衝擊整個臺東縣農產業發展。台灣出口中國的釋迦種類,以鳳梨釋迦為主。過去台灣每年生產2.9萬噸的鳳梨釋迦,其中1.3萬噸賣往中國,幾乎是一半的產量,從生產、包裝、運送精細分工,若納入包裝、採收等相關產業,從業人口超過萬人,整體產值高達50億元,鳳梨釋迦也因此成為台東的指標性產業。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產銷資訊整合平台資料顯示,2021年10月1日到2022年8月25日出口量顯示,中國(香港)仍舊是鳳梨釋迦最大的出口區,其他國家加總起來僅是其一成多。倘若農委會行銷成果豐碩也就算了,但實際銷售成果卻令人難過,如今釋迦產季又將來到,屆時若供過於求將危及臺東釋迦農民權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與臺東縣政府通力合作,依據農民之建議擬具相關行銷政策,切莫政治掛帥犧牲農民權益。 (二十三)111年9月17日及9月18日於臺東縣關山鎮、池上鄉發生6.4及6.8級強震,該地震影響花東地區的農產業,尤其衝擊開區域的稻米產業。臺東縣池上鄉富興村鄰近918地震震央,地震當下不僅造成多所民房受損,當地稻農賴以為生的地下水也不見了,現在抽不到地下水,就怕1個月後,稻米收成期會全枯死。富興部落附近的農田,由於是農田水利署灌溉區域外的農田,所以無權取得灌溉水。然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年7月發布的新聞,農田水利署曾協助位處灌區外之花蓮縣玉里鎮長良社區建置農水路,農水署迄今改善該區域灌溉水路計約10.5公里,設置73座構造物,每年減少73.5萬公噸疏漏水,待全區工程完工,估可減少126萬公噸疏漏水。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也說:農水署成立後水利工程經費已從40幾億元提高到70幾億元,灌區外農地約有37萬公頃,希望逐步讓有水源的16萬公頃獲得供灌,預計這3、4年可先完成其中8萬公頃;未來不只長良地區,只要有水源,「花蓮任何地區需要農業灌溉工程經費,農委會會立刻去做」。何以花蓮可以做,臺東縣池上鄉就不能?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玉里長良模式,解決臺東縣境內灌區外農業灌溉問題。 (二十四)2020年6月台灣口蹄疫拔針成功,生鮮豬肉可重啟外銷,2022媒體報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豬隻部位,評估各國目標市場並拓展外銷機會,目標鎖定於菲律賓,越南等中南半島國家。隨著新冠疫情逐漸解封,海運塞港問題多有緩解,運費已呈現下滑趨勢,國人十分關心國產豬肉出口成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書面資料說明,2022豬肉出口最新成果,以及2023年豬肉出口展望預估。 (二十五)2013年7月中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國內動物狂犬病疫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將我國列入狂犬病疫區,這一波狂犬病防疫已進行了將近10年。狂犬病持續在台灣山區潛伏,山區野生動物暴露在感染狂犬病的風險之中,雖然,狂犬病風險侷限於中、南部及東部山區之野生動物,且以鼬獾為主要的感染動物。但從109年統計至111年8月底,仍檢驗出83例狂犬病陽性案例。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仍應適時調整狂犬病防堵政策,檢討狂犬病發現熱區進行投口服疫苗效益評估,並對攜帶寵物進入森林遊樂區限制政策應滾動式檢討調整。 (二十六)近來,台灣極端氣候出現頻率增加,反常的氣候,導致缺水危機不斷重複出現。媒體報導,隨著氣候變遷加劇,未來林火頻率恐更高,國內有必要提前因應。2021年曾有民眾登山生火,引發玉山林地大火延燒12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了要向違法引起森林大火的民眾求償外,更要與專家合作預先研判林火趨勢,以收事半功倍之效,精準部署水線等救災物資,保障珍貴林木與人民生命安全。 (二十七)受大陸對我國農產品不斷祭出禁令影響,我國農業貿易出口萎縮嚴重,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貿易統計資料,111年上半年我國整體農產外銷量較去年同期減少13%,外銷金額較去年減少5.5%,約損失40億台幣,對農民生計衝擊明顯。農委會於尋求新外銷市場同時,是否針對各國對農產品口味偏好、需求、商品鑑別度等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令人存疑。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各國際潛在農業貿易市場進行詳細完整之市場調查,以利後續農業貿易政策精準推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中編列「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17億7,321萬元,協助辦理農產品國際拓銷宣傳及農產品電子商務推動等活動,惟近期大陸禁止進口台灣鳳梨、石斑魚、秋刀魚、午仔魚和魷魚等魚類產品,短期內嚴重衝擊農民生計,長期更造成台灣國際銷售通路空間遭到壓縮。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研提短期(1年內)、中期(3年內)、長期(5年後)之社會經濟衝擊影響分析,並提出應對計畫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九)歐盟碳關稅機制將於2023年試跑,首先納管水泥、鋼鐵、鋁、肥料、電力等5大產業,立法院之前已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歐盟碳關稅機制雖尚未納管農產品,但農產品項的減碳認證和指標一定要提前部署。目前正值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並討論「碳費」機制標準,農委會應提前規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對「農產品碳費收取機制進行研議」,規劃方案應包括本國農產自產自用、本國農產出口、外國農產進口等面向,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別收入基金有關「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0億5,386萬3千元,加強推廣國產有機質肥料、微生物肥料、農田地力改良肥料、冬季裡作種植綠肥作物及生物防治資材、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等,促進友善環境耕作發展,導引農民減施化學肥料,另辦理含有機質複合肥料、花東及離島地區肥料等運費補助及輔導農民購肥登記,穩定國內肥料供需及農民收益。2018年立法院更進一步通過「有機農業促進法」,促使生產者積極投入有機農業生產。台灣若能在農村將有機廢棄物有效製成有機肥,就不必大量進口化學肥料,節省外匯支出及減碳效益,更消除化學肥料對土壤及環境生態污染的問題,創造經濟及環境價值,以及農村有機肥製造的就業價值及農村的特色。惟有機肥料是否環境友善需有嚴謹標準與流程審核,才可確實落實友善環境耕作發展願景。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說明「有機農業促進法」通過後,引導農民減施化學肥料,轉換為有機肥料之相關近況,向立法院經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112年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中編列21億1,510萬1千元,其中一項目標為落實食農教育法推動,發展系統性食農體系及建構食農教育推動,可見農委會對食農教育的重視。然而,目前許多新聞報導,許多自有廚房落實食農教育的學校,可能因為缺乏補助而被迫中止。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說明「食農教育各校面對之困境與現況,及校方運作自辦廚房之於食農教育的確切效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別收入基金有關「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105億0,971萬6千元,規劃放寬未具基期年之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種植飼料用玉米(硬質玉米及青割玉米)得申領契作獎勵金,擴大種植農地範圍,以提升國產飼料用玉米供應量能。然依照國際經驗,若將玉米高值化應用,先提煉為玉米酒精,再由其產生之副產品玉米酒糟(DDGs)作為動物飼料,不僅可產製生質能,亦可兼顧國內飼料供應能量,玉米應用價值將顯著提高,且以玉米生產酒精製作過程並非如其他穀物產生太多無法使用的副產品,是相當好的料源,國內已有企業投入技術應用與生產,惟料源皆須從國外進口。對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評估國內生產之玉米投入生質能應用之可行性與經濟效益,以及玉米高值化應用之獎勵措施與規劃,向立法院經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降低貿易自由化對我國農業之衝擊,分別於105年12月及107年8月輔導成立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臺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期開拓新興市場以強化農產品產銷通路,提升外銷量能;惟我國對新南向國家之出口情形未如預期,且兩公司近年持續發生虧損,應檢討改善。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四)為建構農業安全體系與農產品現代化冷鏈物流營運模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提「農產品冷鏈物流計畫」,惟110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未如預期,允宜檢討改善。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五)鑑於稻米為國人主食且為我國重要農作物,政府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確保農民收益,自63年起每年度編列預算辦理稻穀保價收購,然近年國產稻米供過於求,市場價格偏低,導致稻榖收購數量及公糧庫存量隨之攀升,惟近年因稻米產量供過於求,政府每年均須編列高額預算投入辦理公糧收購,長期下去,恐非解決稻米過剩之道;為提升我國稻米國際競爭力,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全面檢視我國稻米產業政策,且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下,盤點全國稻作面積、適栽地區,適時輔導農民可轉作其農作物及加強輔導優質稻米產銷管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期稱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避免出現糧食危機,全台都有設置大型冷藏倉儲供以存放大量蔬菜,預計冷藏倉儲的根莖類蔬菜,112年起存量預計調整為1年,同時,也保證肥料、種籽、黃豆、玉米、飼料等,要確保6個月存量,雞肉豬肉有15萬公噸存量、水產品庫存可供應3個月。為能有效監督我國安全存糧是否充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季持續公布「臺灣地區公糧掌握及配撥情形表」同步公告於官方網站上供民眾檢視,如有特殊狀況,應及早向民眾說明。 (三十七)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降低貿易自由化對我國農業衝擊,分別於105及107年成立台農發公司及臺農投公司。惟檢視兩家公司營運狀況,台農發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之累積虧損高達新台幣1億5,077萬2,448元,擬辦理減資1億5,077萬2,千元用以彌補虧損,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8,922萬7,680元,而臺農投公司累積虧損約7,700萬元。農委會日前於立法院備詢指出,未來2家公司會朝整併來進行,期望可以回到財務自給自足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整併規劃及2間公司經營績效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據統計,農民退休儲金制度2021年正式上路至今,農退儲金人數占農保人數比例為20.98%,未滿65歲農保人數有40萬3,394人,卻只有8萬4,643人願意加入提繳,遭外界批評成效不彰。而農民不願意加入農民退休儲金制度之原因在於,基層農民認為該制度精算後和勞保相比差不了多少,加上從農變數多,未來充滿不確定性,因此,對農民退休儲金制度仍持觀望態度。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徹底檢討相關執行作為,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11月4日推出買6百元送6百元、限量9萬份的「農遊券4.0」,推出5天即登記一空,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日前透露會爭取經費再推「農遊券5.0」。惟先前農遊券3.0計畫施行僅一成進行發票登錄,未達成預期目標,為避免農遊券4.0及未來可能推出的農遊券5.0重蹈覆轍,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徹底檢討相關執行作為,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中國禁止我國水產品進口,遭受衝擊最大之水產品即是午仔魚、秋刀魚跟魷魚。而遠洋漁業400億的產值,再加上包含上中下游漁網整補等300億,總共700億的產值不容小覷,若業者持續遭受打壓將會蒙受相當龐大的損失,而行政院農業委員雖祭出短期因應,以及長期轉移單一市場政策,惟仍遭業者反映補助額度不足,且對政府失去相當信心。為維護漁民之生計,並保護我國漁業之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徹底檢討相關執行作為,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日前貼出徵人簡章,招募2類人員,引起社會廣大迴響。參照該簡章內容可看出,其中一個職缺要求報考者必須「農業相關科系碩士畢業」、「1年以上農業相關工作經驗」,月薪卻僅2萬9,640元;而另外一個職缺,要求報考者必須「國中以上畢業」,月薪更低至2萬5,600元。上述待遇遭到外界批評農委會帶頭提供低薪職缺,將會讓業界有樣學樣,為維護相關專業人士之就職權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徹底檢討相關執行作為,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二)鑑於觀光局為刺激國內旅遊,祭出國旅補助方案,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推出農遊券,目的係鼓勵民眾購買農產品、體驗休閒農場及刺激農村地區經濟,惟休閒農場業者反映,其不在出國補助範圍,且並無因農遊券受益,猶如紓困孤兒,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四十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11年12月1日起針對國人如輸出或攜出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牛樟等4種臺灣特有貴重木之原木、木材、雕刻品及藝品,均須事先向海關申報。雖農業委員會於新制上路前已赴地方舉辦說明會,惟針對業者應取得國產材識別標章(TAP、CAS、QR Code)等措施,並無相關明確輔導機制,以致木雕業者無相關程序可循,實有改善空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四十四)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長期辦理補助偏鄉學童飲用保久乳之業務,而國內多有縣市以酪農飼養聞名,為確保酪農戶收入及擴大補助飲用保久乳之政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優先輔導及補助具酪農產業縣市向當地酪農戶採購,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四十五)有鑑於大陸接連禁止國內多項產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請台灣常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團數度提出申訴,但無實質回應,為避免貿易障礙,阻礙台灣產品出口,應強化建置專網資料查詢功能。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成立專頁網站,公布進口國對變更產品出口相關規定、檢驗項目異動輔導平台及陳列公告相關處理流程文書(未涉密部分),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六)鑑於我國111年年年初因氣候變冷產量變低、禽流感撲殺雞隻、飼料因疫情漲價等因素,國內發生蛋荒,雞蛋價格不斷飆漲,民眾一蛋難求,但近期寒流來襲,氣溫急速下降,雞蛋產量恐因氣溫下降而受影響,為避免年初蛋荒之事再次發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及早提出雞蛋調節應變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遭審計部查核指出,於天災災害現金救助存有多項缺失,如核定災損補助面積超過土地面積、休耕給付重複領取、未達豪雨標準仍核發補助等,雖協助受天災侵擾之農民儘快復耕為農委會應辦事項之一,但農委會應避免天然災害救助有溢發之情事發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改善天災補助溢發之情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俄烏戰爭自2022年2月下旬爆發迄今,受戰爭及各國制裁措施影響,能源及糧食價格飆漲,加上極端氣候影響,恐加劇全球糧食短缺風險,惟近年我國小麥、玉米及黃豆等雜糧之進口依賴仍高,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自105年度起推動「大糧倉計畫」,惟近年我國對雜糧之進口依賴度仍高,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檢討,針對全球糧食短缺風險,逐步提升國產雜糧之進口替代率,以保障國內糧食安全。 (四十九)政府已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預估可增加國內水果、花卉及水產品等出口,可望受惠之農產品計18項,每年外銷金額約可增加1億美元,較110年度增逾二成。惟查國內農業經營型態以小農為主,經營規模小且產銷成本偏高,而CPTPP會員國均為農產品出口大國,108至110年度我國與CPTPP會員國農產貿易逆差值高達31.20億美元間,且逐年增加,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慎考量我國加入CPTPP後,農產品恐將面臨關稅調降之價格競爭,儘早研擬妥善因應對策,以避免農產品貿易逆差持續擴大。 (五十)受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農業近6年因天災致損年均金額約為130億元,惟政府每年現金救助金額年均33.55億元,占災損比率未及三成。囿於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且「農業保險法」業於110年1月1日起施行,農業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尚待擴增,以利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基此,囿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為分攤農民之經營風險並保障其財產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高農業保險之整體保險覆蓋率與涵蓋範圍,穩定農民收益,降低極端氣候對農業經營之衝擊。 (五十一)111年因雞蛋供需失衡致蛋價較110年同期偏高,影響國內民生消費甚鉅。為穩定市場供需及保障農民權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惟已連續3年超支,且111年度截至7月底止,執行數已超過全年預算數,然至111年9月,雞蛋供需失衡致蛋價偏高情形迄未緩解。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法穩定國內蛋價,避免對民生物價持續造成衝擊。 (五十二)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社會保險業務」計畫下編列「農民保險業務」預算203億9,636萬6千元,係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需之經費,其中包含補助農民參加農保之保險費15億3,034萬8千元、補助農民及其眷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159億2,721萬6千元、撥補農保虧損29億0,617萬5千元等等,惟農保開辦至111年7月底止,累計虧損已達1,721.26億元,且每年約以30至40億元之規模持續虧損中;另按現行農保制度,精算50年後農保累積不足金額高達3,207億元,恐對國庫造成沉重之負擔,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妥為因應,以免農保提前破產,侵害農民權益。 (五十三)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穩定經濟收入,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已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至110年度25.92%。然經查截至111年7月底各產業別的保險覆蓋率,其中農業設施僅9.92%,相較110年度的46.76%下降達36.84%個百分點,減幅明顯偏高;此外,漁產的農業保險覆蓋率則明顯低於其他品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檢討相關品項保險覆蓋率降低之原因,並積極研議提升各產業的保險覆蓋率,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增加農民經營保障。 (五十四)有鑑於我國於110年9月申請加入CPTPP,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具包括:「推動進擊型農業,拓展國際市場」、「推行地產地消,促進市場區隔」、「建構完整冷鏈場域與供應,提升農產品價值」、「擴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發展六級化產業,提高農業加值轉型」、「強化檢疫與檢驗,維護優質農業生產環境」、「擴大推動農業保險,保障農家收入穩定」等7項因應對策,並自107至112年度平均每年編列經費超過百億元。然為釐清產業之影響及相關計畫經費之成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可能受創產業、品項的具體發展規劃、因應措施與估算經費等進行全面評估,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鑑於國際糧食短缺,為順應國際趨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期,預計冷藏倉儲的根莖類蔬菜,112年起存量預計調整為1年,同時,也保證肥料、種籽、黃豆、玉米、飼料等,要確保6個月存量,雞肉豬肉有15萬公噸存量、水產品庫存可供應3個月。為能有效監督我國安全存糧是否充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季公布「臺灣地區公糧掌握及配撥情形表」安全存糧(含支應預算數)書面,並同步公告於官方網站上供民眾檢視。 (五十六)有鑑於政府甚少與與大陸對話缺乏互動,連帶影響民間農產品出口,大陸連續以各種因素臨時暫停受理我方農漁產品,嚴重打擊農漁民生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面清點我方農漁產品出口大陸產值,並通盤檢討如何在1年內將上述農漁產品移轉出口到日韓及新南向等國家,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七)有鑑於大陸接連禁止國內多項產品,對ECFA早收清單產品似乎有終止現象,政府相關單位應檢討那些農魚產品輸出過度集中,儘早規劃補救因應措施,並與農漁民做好溝通,以避免大撒幣政策無限循環,造成政府政策與農業產業雙輸。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全面清點農魚產品銷陸產量明細與占該產出口比例,提出如何輔導農漁民產銷轉作,並檢討近5年農魚產品轉銷美日與南向國家績效,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八)鑑於近年國際經常變動農漁產品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降低貿易自由化對我國農業衝擊,分別於105及107年成立台農發公司及臺農投公司。經查,2家公司營運狀況,台農發公司至110年底已累積虧損約1億5,000萬元,臺農投公司累積虧損約7,700萬元,農委會近期也稱,目標係將2家公司進行整併,期望可以回到財務自給自足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整併情形及2間公司經營績效檢討報告以書面方式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將推出農遊券4.0計畫,鼓勵民眾購買國產農產品及至農村旅遊,然,先前農遊券3.0計畫施行僅一成進行發票登錄,未如預期。為避免農遊券4.0計畫重蹈覆轍,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遊券4.0相關條件予以放寬,同時拉長使用期限,便利民眾使用。為能有效監督農遊券4.0計畫執行情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執行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自110年年起,我國農漁牧產品輸陸,數次因未符合病蟲害檢驗相關規範,而遭限制進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動輒聲稱要去WTO控告中國大陸。自從111年發生台灣水果輸出大陸,遭查出有不符合其病蟲害相關規範,以致遭到限制進口等情事後,農委會在隨後陸續發生類似情事,甚至在同樣產品遭其他國家類似禁止進口時,多次聲稱要去WTO控告中國大陸禁止台灣農漁牧產品進口,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我國於WTO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一)依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指出,根據羅德爾研究所連續40年的田間耕作系統的比較試驗,已證實有機農業可以減少使用45%的能源消耗,而且比慣行農業(亦稱化學農業)少排放40%的溫室氣體。若全球農田均採用有機農業生產方式,農業則可封住100到200億噸的碳;並且土壤中之有機質含量增加,如此既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又可改善土壤結構,增加土壤保水能力與土壤中的生物種類及數量,且增進作物抗病蟲害的能力。相對而言,慣行農業(或稱化學農業)則呈現恰好相反的作用,所以目前全球的耕地已經有約30%以上遭到慣行農業的破壞。且國際間面對當前氣候環境、糧食安全、新冠疫情等各種嚴峻挑戰,紛紛推動綠色糧食戰略,例如歐盟的「Farm to Fork Strategy戰略」(20.5)、美國「Agriculture Innovation Agenda」(20.2),日本亦於111年5月正式公開發表「綠色糧食戰略」內容,其中2050年有機農業占耕地面積增加至25%(100萬公頃),有鑑於我國有機農業耕作面積1萬1765公頃,僅占整體不到2%,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增進農民有機耕作具體措施之書面報告。以利達成生態環境的永續經營及減少農業在溫室氣體方面的責任等預期效益。 (六十二)2022年中國海關總署陸續以註冊資訊不完整為由,暫停輸入台灣酒類、飲料、水產品,品項包含鳳梨、蓮霧、釋迦、柑橘類水果和石斑魚等,造成我國農漁民巨大損失。又因全球氣候危機帶來更多更熱的白天和夜晚,極端水災和旱災已導致農產下降受損、糧食運輸受阻,為健全我國農業永續發展,並減少農漁民出現更嚴重農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如何在外銷及內銷策略上應具體方式協助本國農民,以及全球氣候變遷下農業轉型傳承,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111年國內地方動物收容所傳出飼養環境不佳,未提供病犬病貓基礎醫療處置,導致2個月內逾百隻動物死亡,雖所方認為因所內收容動物數量較多,因此容易出現疾病感染及死亡率高,然經動保團體勘查,所方確實未落實醫療處置等維護動物福祉之相關評估。查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1億2,600萬元,係辦理補助地方整府「改善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之獎補助費,既提供地方政府補助禁行收容環境優化,更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收容所維護動物福祉,落實所內動物之健康狀況及醫療處置評估、加強清潔消毒等基礎環境維護工作,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全國動物收容所落實相關環境維護、醫療處置情形、建立照護SOP及後續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廣流浪犬認養及多元管道推行普及生命教育,委辦各級公私立學校認養照護校園犬隻,可幫助學生了解對於生命之尊重,農委會每年亦舉辦校犬績優校園鼓勵各級學校認養犬隻。然細查地方政府動保處函各校之校犬計畫內容,仍存諸多須檢討之處,校犬來源雖可至地方收容所進行認養,但校方亦可將校園內原有之無主流浪犬進行寵物登記為校犬,無主流浪犬未受任何馴化訓練或與學生相處的經驗,恣意將其放養在校園內,實對校內師生安全及該犬隻心理健康形成一大疑慮;又該計畫並未規定校方應指定專門照護的人員,老師亦無任何飼養犬隻應具備知識及經驗,儘管在校園內尚能果腹,若老師下班後無照護人員或生病急需醫療處置,恐無法滿足校犬的健康照護需求。綜上,目前擁有知名校犬的學校皆是倚賴校內師生對犬隻的細心照護,若要推廣該政策於全國各級學校,看似立意良善,似未必符合維護動物福祉之精神,亦難謂落實生命教育,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檢視現行校犬計畫,就流浪犬收養評估及行為訓練、校方對犬隻日常及緊急醫療照護、相關人員衛教宣導及課程規劃等校犬計畫應善盡之事項,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五)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1/3。此間勢必造成糧食安全上之嚴峻挑戰,我國農業從業人口老齡化之現象早已日漸惡化,而農業生產之品質與數量則與糧食安全息息相關;尤以在2022年春季烏俄戰爭爆發後,糧食安全更受國際重視,謂為國安問題,必需即早評估工作人口減少於未來對於農業生產乃至糧食安全之影響並擬定因應措施。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農業生產及糧食安全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費」編列3,337萬8千元,主要辦理農業管理、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等媒體宣傳。經查經濟部工業局的110年度科技計畫執行成果摘要報告,其內頁是使用FSK環保紙張,並採用環保油墨印製,可謂為世界盡最大的心力達到永續發展。而環保油墨被認為較為環保且利於廢紙回收再生工程,並在印刷上具有色彩更鮮明和省墨的優點。現今環保油墨已得到廣泛的應用,應確實推動行政機關的出版品使用環保油墨。農委會應要展現人、土地和農作物如何和諧相處,並達到永續發展的關係,而環境保護就是其中核心。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如有宣傳出版品印製,應使用環保油墨,為我國行政機關的出版品做下良好示範。 (六十七)繼111年8月中國片面宣布,暫停我國白帶魚和竹筴魚輸入,111年12月又傳出包括秋刀魚、午仔魚以及魷魚等水產品也被暫停輸入。經查本次禁輸並非檢疫問題遭到全面禁止,而是水產商品註冊未通過。經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閱,我國目前有800多件水產品暫停銷往中國,其中有600多件被禁止輸入,而100多件的補件申請中也只有1家通過核可。為保障漁民權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例如:協助開拓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市場、轉赴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加工、以及加強國內行銷,並聽取產銷業者意見及需協助事項,以維持業者及漁民生計不受影響。 (六十八)鑑於過去我國水果出口高度依賴中國市場,然隨著中國禁止水果進口,未來勢必影響到國內農產品銷售數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提出將強化冷鏈設施與設備,持續擴大外銷新興市場,以提高水果出口數額與品質。經查,農業科技研究院所發表之「國內蔬果供需與蔬果鮮品之冷鏈物流體系需求現況調查結果」中指出,水果供應鏈之冷鏈導入狀況不如蔬菜,雖在倉儲階段導入冷鏈之業者最多為33%,但在溫控階段僅有不到4%使用冷鏈系統,顯見目前冷鏈技術並沒有辦法支持國內農產品業者提高水果品質甚至外銷出口至新興國家市場,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冷鏈系統導入效率低落原因及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查全國有多起民眾向合法寵物業者購買幼犬,而幼犬被診斷出犬小病毒或嚴重腸胃炎,甚至因而死亡的事件,類似事件並非單一個案,後續經地方政府動保處追查,發現特定寵物店販售病犬情節重大遭廢除營業許可後,藉由更改營業登記及營業負責人的方式另起爐灶,繼續非法販售生病犬隻予消費者,甚至與其他寵物店業者進行聯合販售行為,以A店的犬隻進行販售,再簽訂B店的合約,使民眾無法取得犬隻相關證明文件,時至今日,該寵物業者仍向民眾繼續提供幼犬販售,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更是置動物福利於不顧。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強化向消費者宣導購買寵物之權益(如種母犬貓晶片號、健康診斷書或品種檢驗證明)及杜絕不肖業者繼續販售病犬貓、明訂特寵業者遺傳疾病篩檢項目及後續查核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我國於2021年9月申請加入CPTPP,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告顯示,目前農產品平均關稅為15.6%,未來若成功加入CPTPP,產品進出口降至零關稅,預期將對我國稻米、芒果及鳳梨等脆弱農產品帶來極大衝擊,惟目前農委會僅提出延長降稅調適期及關稅配額措施作為保護國內農產品之手段,而未就提高我國農產品附加價值提出具體計畫,以提升農產品競爭力,未來我國若因亟欲加入CPTPP而無法堅守關稅配額,仍將對國內農產品產生巨大衝擊。又,目前CPTPP內僅有主席國日本採行農產品防衛措施,防止貿易自由化後農產品大量進口造成價格急劇下跌,衝擊國內農產品市場,我國勢必無法以相關措施保護國內農業。爰此,要求農委會就我國加入CPTPP後「如何提升我國脆弱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及「提高農產品內銷產值,避免進口農產品擠壓我國農產品內銷數額」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近年來受到人口結構少子化、老年化之影響,飼養寵物的人口增多,為因應龐大寵物市場所需,提供寵物各式商品及服務之新與行業如寵物殯葬業等興起。然而,殯葬兩字是專屬人類用字,中央沒有定義或特定法令來管理「寵物生命紀念業或設施」。又查,國內現有寵物殯葬業者多為非合法登記營業,其設有火化及祭壇設施,亦多不符合現行排放空污之標準,多年來已遭許多民眾控訴造成社區周邊惡臭,甚至有業者違法排放屍水,而民眾找不到主管機關、苦無申訴之道。若行政機關沒有法源統一管理,會衍生違反使用分區、收費糾紛及環境等問題。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在2022年4月設立寵物管理科,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寵物殯葬業主管機關及寵物殯葬專法,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鑑於近期全台各地傳出虐待動物事件發生,而稽查處理動物保護事件及非法繁殖買賣之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地方政府招聘組成,查我國六都動檢員平均不到20名,卻要在半年內處理上萬件動物保護案件,不僅稽核量能不足,無法有效遏止動物虐待事件的發生,待遇不佳及人力短絀也造成動檢員流動率升高、有志民眾不願投入成為動檢員,形成案件數不斷成長、動檢員人數卻下降的惡性循環,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提升動檢員人數、強化動保案件稽核量能,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農村社區發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其收益可促進農村再生與社會淨零碳排,以日本為例,日本於2013年農林水產省推動農山漁村可再生能源法,即是希望以再生能源之受益復振農漁村。我國許多農村、原鄉部落,有開發小/微型水力發電之潛力,但社區發展小/微型水力發電有許多問題需要政府協助,其中之一則是發電廠址的取得。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督導水保局、林務局與農水署,若農村社區、原鄉部落有共識推動小/微型水力發電公民電廠,應協助於簡易自來水、集水或是水保建設、農田水圳等場域裝置小/微型水力發電設備,促進農村社區產業與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七十四)我國水土保持、農田水利等設施之結構常為三面光之ㄩ字型,對於許多生物而言造成棲地隔離效應,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與農委會積極進行之綠色環境給付精神相反。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督導林務局、水保局、農水署改進水土保持、農田水利設施之結構,將生物之棲地隔離影響納入基礎設計規範之中,系統性解決此長年問題。 (七十五)針對111年4月由綠色和平與成功大學隊共同調查發現,每年來自超市10大類商品就製造至少18億件、大約1.5萬噸塑膠廢棄物,其中以「蔬果」的塑膠包裝比例最高。111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蔬果分級標準暨包裝規格-蔬菜篇」訂定「蔬果裸賣包裝指引」,並於111年7月28日擬定「蔬果裸賣及包裝減量作業原則」,8月開始於家樂福、全聯2大超市賣場實施為期3個月的試辦。然而,該作業原則規範品項並未包含具產銷履歷農產品和有機蔬果在內。具產銷履歷農產品和有機蔬果雖非國內目前蔬果銷量的最大宗,但在市面上與超市賣場銷售量有增長趨勢,農委會更致力於提高產銷履歷覆蓋率。然而,產銷履歷和有機蔬果傳統上為避免運輸及販售過程中的交叉污染、確保追溯可行,以及和慣行農產品於販售外觀上有所區別,易於辨識,使產銷履歷與有機蔬果在運輸及販售過程中極度依賴一次性包裝,產生大量塑膠廢棄物。基於環保永續之考量,愈來愈多消費者、零售業者及採取產銷履歷/有機種植的農民皆希望能減少農產品的一次性包裝之需求。為使具產銷履歷/有機種植之農產品有效減少一次性包裝,降低廢棄物量,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議「減少產銷履歷農產品裸賣及包裝改善方式」,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七十六)近年因疫情和俄烏戰爭等因素,導致全球性通膨、實質薪資縮減、貧富差距擴大。在台灣,各縣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逐年上升。在CPI(消費者物價指數)方面,因漲幅較大的食物類支出佔比較高,使低所得家庭的CPI漲幅高於高、中所得家庭,加重其負擔。根據衛生福利部111年第2季的數據,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數統計中,有超過三成是未滿18歲的孩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市價二分之一補貼的方式,供學校採購午餐所需之公糧米,此政策已行之有年;尤有進者,為配合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政策,於110年9月將市場履歷米納入申購項目,學校可用申購公糧米相同的價格,買到國產履歷米。然考量當前高通膨、高物價的環境,為更能照顧學校學童、減輕家庭支付學校午餐之負擔,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邀集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教育局,研商免費提供全國公私立幼兒園、國中小、高中職學校學午糧之可行性評估,並修訂「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於下學年度施行之。 (七十七)鑑於原鄉農業發展多位於山區等特殊地理環境中,為引進農業無人機技術於原鄉地區服務,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專案培育原鄉地區農業無人機操作,並研議專案補助原鄉部落族人購置農業無人機所需經費之可行性。 (七十八)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但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至110年度25.92%,且111年度所新推動水稻收入保險截至7月底止覆蓋率大幅提升至44.56%。惟111年7月底止各產業別之保險覆蓋率農業設施僅9.92%,漁產之農業保險覆蓋率4.99%相較其他品項則明顯偏低。而原鄉地區農業一旦發生風災、水災等災損多仰賴政府災損補貼,卻因原鄉部落多為小農家庭農場為主,所耕作也多非台灣主流農業物,因而未必一定能夠獲得政府協助。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全國原鄉災損趨勢,研議彈性放寬原鄉地區災損救助規定,並研議原鄉地區農業專案保險。 (七十九)為維繫國有及公有林之永續發展,並兼顧民眾親山權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研議以保護森林生態及環境為目的,就森林區域內特定地點,如因遊憩活動過度發展、遊憩壓力過大,致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有產生森林退化、不可回復之虞者,公告管制地點,訂定承載量,管制人員入出,管制車輛之使用,及限定、指定或禁止宿營地點等,以避免過度及不當之遊憩行為,造成森林環境不可回復之影響。 (八十)有鑑於根據民間「台灣動物路死觀察網」之統計資料,台灣1年有超過1萬筆以上的動物路死事件,是以當前探究該如何妥適以動物保護法處理,且避免僅依廢棄物清理法就將犬貓等動物屍體當成垃圾一併進行火化或其他之處理,好落實尊重生命之法制價值,如此實為中央行政機關農業委員會之重要職責。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1.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做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專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法制修訂作業。2.評估輔導地方兼顧社會情感及屍體處理防疫衛生考量雙贏之友善犬貓屍體處理模式可俟行性等一共2項作業,俟後並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八十一)有鑑於我國畜牧業生產規模發展有成,當前有關農場已逾20,000單位數,是以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責無旁貸應落實動保法定原則,在透過人道方式措施妥處畜牧場內傷病之各動物等規範,進而在從業人員能力與素養、行政機關各輔導與指引辦法、設施設備添購等,皆應最速訂定產出。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行政研議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進度書面報告。 (八十二)有鑑於我國112年度主要乃生肖年份中之「兔年」,是以民間多有志於動物保護人員及團體,日前已主動籲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以重視,恐有民眾因在追求生肖熱潮之下,囿於一時之衝動思慮而購買寵物兔子,嗣後衍生棄養之違法責任、添增寵物業者消費糾紛、動物所受遺棄痛苦等多類問題。爰此,特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於1個月內啟動有關宣導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辦理執行報告。 (八十三)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科技管理及產業化」編列4億3,789萬4千元。鑑於花蓮縣山區盛產多樣優質水果,惟每到果實採收期,時常引來獼猴分食、破壞重要之經濟作物及果園,為有效驅趕獼猴並確保不會危害性命,花蓮縣政府近年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廣防猴電圍網防治,然農民設置電圍網意願仍偏低,且考量全區設置電圍網經濟負擔過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提出更有效之改善計畫,以保障農民之財產。 (八十四)有鑑於農地違法使用屢見不鮮,且地方政府查處不力,經常縱容農地違規蓋違建、當砂石場、經營超商、濫倒廢棄物、濫挖土壤、回填廢棄物或營建廢土等樣態持續存在,長期遭譏「六萬元護一生」,未連續裁罰或勒令恢復原狀,地方農業、地政、都發等單位涉嫌行政怠惰、執法不彰等弊端。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加強農地利用管理計畫,促進農地合理使用及落實農地農用政策,應全面盤點追蹤農地違規案件,每季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回報查處裁罰進度,全面列管,並依列管執行成效補助,以維護我國珍貴農地,落實農地農用。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交112年第一季各縣市列管案件數進度表、補助金額並說明補助額度之考量,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78年7月1日實施「農民健康保險」,107年11月1日起,以農保為基礎,推動「農民職業災害保險」,110年1月1日起施行「農業保險法」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全面推動農保、農職保、農業保險及農民退休儲金等四大農民福利措施(三保一金),以保障農民健康、穩定農業經營風險並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惟經審計部查察發現部分市(縣)農職保投保率未及三成,農作物及養殖漁業保險覆蓋率偏低,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率未如預期,此外儲金運用收益率未如預期,及農民退休基金成立年餘尚未訂定基金會計制度,有待檢討改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八十六)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10年度農業統計年報所示,近6年農業遭受天然災害致損金額介於32.55億元至383.40億元間,年平均達129.31億元。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近6年核定現金救助金額介於6.80億元至98.68億元間,年平均約33.55億元,未及農損金額之三成,亦即農民需自行負擔逾七成之損失。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農委會更應積極推動農業保險以分攤農民風險。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議「加強推動農業保險方案」,並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 (八十七)我國於1985年起便實施農民健康保險制度,旨在增進農民權利、維護其福祉。參照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辦法,農民每年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尚且符合參與農民健康保險之資格。惟因疫情影響,許多本符合資格之農作者,因邊境管制政策無法順利回國,導致其農保資格被取消。為體恤農民之辛勞並確保其權利,因應不可抗力之因素,如疫情期間,應有特別規範,使已受疫情影響之農民不再承擔二次衝擊。 (八十八)農民健康保險正式實施以來,已累計虧損1,731.89億元,政府亦已填補1,721.26億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估,50年後農保參加人數將僅餘20萬746人,以現行農保虧損,政府每年撥補之舉措,50年後農保累積不足金額將達3,207億元,將對政府財政造成沉重負擔。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保虧損之因應策略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九)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於「農民福利業務」工作計畫項目下之「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業務費」編列501萬2千元,依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規定,由未滿65歲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與政府,按月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增進農民未來退休生活保障的相關業務行政作業費。惟根據農委會統計,截至110年底,目前未滿65歲的農保投保人數有40萬3,394人,但只有8萬4,643人加入提繳農退儲金,占比僅約20.98%。農退儲金精算後和勞保老年給付相差不多,加上青農從農變數多,未來充滿不確定性,對農退儲金制度觀望,老農則年滿六十五歲已可請領老農津貼,以致缺乏相關誘因。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112年農退儲金目標為達到30%。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退儲金如何達到30%之書面報告。 第2項 林務局 新增決議8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案第3目「林業管理」項下「化解野生動物危害農業及瀕危物種與人衝突」編列1億0,203萬5千元。係為辦理架設電牧器圍網防治野生動物危害補助、有效防治野生動物危害農業、降低野生動物遭受傳統陷阱誤捕等工作。有鑑於時有野生或流浪動物遭獸鋏及山豬吊等無差別獵具夾傷四肢,造成其掙扎時之痛苦,後續更必須截肢等不符動物福利精神之事件產生,林務局擬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明文禁止山豬吊等無差別獵具捕捉野生動物,然現行未有相關規定下,面對仍有農民使用山豬吊或違法使用獸鋏維護其農作,林務局推廣以補助農民架設電圍網方式,衡平農民農作權益與動物福利,惟偏鄉山林仍頻傳流浪動物遭夾傷,動物保護團體救援不及、醫療資源浪費等情事。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近年因氣候變遷,農業耕作及蟲害防治方式影響,造成疣胸琉璃蟻行為模式改變,從野外侵入山腳地區的民宅、果園等。部分鄉鎮民眾近年就常受「蟻害」困擾,雖然地方政府及地方農政單位雖積極推廣硼酸糖水防治,但效果有限。蟻害作亂,引發部分地方民眾困擾,甚至於隱蔽性高之隔間夾板、電線插座、水管等管狀類物品築巢,或是爬上車子,鑽進車門排水邊縫當通道,導致電器物品出現短路故障。疣胸琉璃蟻亦會咬人、噴射蟻酸,影響民眾健康。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研商相關防治措施,並針對因氣候變遷造成之各種蟲害,尋求防治與改善方法。 (三)行政院蘇貞昌院長110年3月至屏東縣車城鄉視察銀合歡移除及原生樹種生態造林作業,並研擬規劃於2年內施行完畢。銀合歡原產於中美洲,因生長、繁殖力強,形成純林。近年在台灣大量蔓延,造成本地公私有林皆受危害,造成生態系統劣化,屏東有不少鄉鎮受到影響。銀合歡生長區域涵蓋土地多個公私有土地,因此,移除時須跨單位、局處合作進行。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積極針對銀合歡等入侵植物,跨單位、局處合作,提出階段性移出狀況報告及未來移出規劃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維護本土生態完整性及多樣性。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任務為發展森林育樂、促進公、私有林營林業務之推動。墾丁森林遊樂區佔地廣闊,且具備生物多樣性特色,無論在教育、休憩、娛樂、生態保育各方面都得天獨厚。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觀海樓於111年10月15日整修完成,加上幅員廣闊,園區應可積極推廣,提高知名度。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針對墾丁森林遊樂區提出相關觀光推廣之規劃方案,以提升墾丁森林遊樂區旅遊知名度。 (五)如何在永續經營的前提下,讓持有林地的私有林農可以於經營林木期間仍有短期經濟收入,又能透過林地的優良環境條件創造林產品附加價值,讓林農整體收益提高,確保林地回歸林用,避免土地的超限利用、轉成非林業用途開發,成為政府林務單位重要目標。是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亦應於產、官、學上合作,共同研究,以提高林農收益及維持林相永續經營,使自然與人民共好之規劃。 (六)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1/3。此間或將造成林業經營乃至國土保安上之嚴峻挑戰,以日本為例,其於二次世界大戰後大量栽種之人工林,於1960年代後因經濟價值降低及山村人口流失,疏於經營者不在少數;而缺乏經營管理之人工林,亦於其後造成土砂災害,威脅人民生命財產。故必需就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林業經營與國土保安之影響進行評估並擬定因應措施。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林業經營及國土保安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我國違反國土功能分區之違法利用行為,常因裁罰金額與不當得利不成比例、地方政府消極執法等問題日益嚴重。如果違規利用行為在山坡地、林業用地等地區,造成的水土保持問題可能影響人身安全,政府也要投入更多整治預算。為支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取締不法開發行為,避免受到涉及不法行為之請託關說壓力,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落實廉政制度,確實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規範,詳實登錄相關違法案件的請託關說,並予以資訊公開,供社會大眾協助監督。 (八)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案於「林業發展」編列47億6,870萬6千元。其中執行「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各科目合計編列30億6,253萬4千元。查「提升造林面積」未達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第一期階段目標,應予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水土保持局 新增決議12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案於「水土保持發展」工作計畫之「整體性治山防災」分支計畫編列27億0,334萬4千元,辦理「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四期)」。鑑於臺灣地區水土保持類天然災害總損失金額向來龐大,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事涉限制土地開發使用,劃定工作面臨許多挑戰,使得近年特定水土保持區公告面積日益縮減,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更應審慎規劃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廢止及保育治理工作,參酌先進國家之防災管理經驗,配合整體治理計畫,並制度化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劃分,方能提升相關預算之運用成效。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村再生條例」規定,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以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建設農漁村及照顧農漁民。106至110年度累計編列預算480億1,498萬餘元,累計執行數481億9,655萬餘元,以協力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農村居民由下而上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未積極督促市(縣)政府適時研修農村再生總體計畫,補助案件未依補助基準落實審查及核定作業,部分補助農村社區企業購置設備有閒置或低度使用,亟待檢討改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確實督導地方政府核實補助,並擬具相關書面改善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我國多地震、颱風與極端氣候,山坡地違規使用情形並未減緩,山坡地違規利用行為恐影響人身安全,並且需要政府投入與其不當得利不成比例之水土保持預算。為確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依法稽查、裁處之權利,避免受到不當請託關說之壓力,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落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將涉及所有違法案件之請託關說確實登錄、資訊公開,供社會監督並協助政府保護山坡地與山林。 (四)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案「水土保持發展」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27億0,334萬4千元、「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4億3,280萬元、「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13億9,000萬元及「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1億5,200萬元,4項跨年期計畫合共計46億7,814萬4千元。為利重大水土保持工程之推動,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未來進度控管規劃等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案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編列46億7,814萬4千元,其中辦理委託辦理重點集水區調查規劃、水土保持教育訓練及推廣、媒體宣導集中採購、土石流災害潛勢調查與資料庫整合等計畫4億4,859萬3千元,均未提供計畫與預算明細,且細項工程件數及金額未確定。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預定執行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案「水土保持發展」科目編列46億7,814萬4千元,共執行4項跨年期計畫,包含「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四期)」、「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第二期)」、「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及「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第四期)」,均屬延續性計畫。截至111年8月底,除「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第二期)」累計執行率95.26%及「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第四期)」累計執行率102.80%;其餘2項計畫執行進度均待加強,包括「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四期)」累計執行率僅78.82%,「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累計執行率85.63%。要求水保局確實控管預算執行進度,以利各項重大水土保持工程之推動,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監督水土保持工程推動,提升預算成效書面報告。 (七)依據110年水土保持統計年報,臺灣地區水土保持類天然災害總損失金額110年度達26.75億元,分別較109年度5.64億元增加374.31%,及108年度17.69億元增加51.19%,為106年度以來最高。鑑於臺灣地區水土保持類天然災害總損失金額龐鉅,應參酌先進國家之防災管理經驗,利用土地規劃並配合整體治理計畫,審慎規劃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廢止及保育治理工作之推動,並依行政院意見將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劃分予以制度化。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後續規劃書面報告。 (八)因氣候變遷受全方面衝擊,未來台灣農損將可能加劇。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之業務費,包含氣候變遷之農業氣象資訊加值應用與減災調適資訊服務等計畫,面對治山防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治山防災應該更多作為。水土保持局112年度預算較111年度增加5,619萬5千元,增加之預算如何規劃應周知國人。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治山防災、防災預警、水土保持之執行現況及預算增加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總經費54億元,執行期程為110至113年度,主要工作項目為防災農路路網調查規劃及農路設施改善。由於預算規模龐大,宜審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妥予管控執行進度並核實評估所需預算,以利重大水土保持工程之推動。112年度農委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案「水土保持發展-整體性治山防災-業務費」編列5億6,991萬8千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預定執行書面報告。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曾於社群網站針對氣候變遷提出策略,並於農委會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111年3月我國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提供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以促進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代表我國面對氣候變遷,已經提出相關改善方針。針對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水土保持局應提出其工作計畫之成效及減災成果為何,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以急需改善農路為主要對象,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維持邊坡穩定及路面排水設施改善之經費。然「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辦理之進度及成效為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提出相關成效,以利國會審查。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成效報告。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以急需改善農路為主要對象,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維持邊坡穩定及路面排水設施改善之經費。然「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辦理之進度及成效為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提出相關成效,以利國會審查。是項預算亦較111年度減列1,800萬元,水土保持局宜積極說明。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第6項 水產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預算案第1目「水產試驗研究」項下「03水產物之處理與加工研究-業務費」編列3,545萬1千元。其中列有電腦零件、文具用品、清潔用品、試驗用魚及海藻、藥品及耗材1,587萬9千元;化學及重金屬檢驗、專利申請及勞務承攬900萬元及新增石斑魚加工剩餘物利用技術研發300萬元,合計較111年增加1,633萬5千元;考量政府經費支出逐年增加,疫情期間支出增加,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一)極端氣候衝擊農業生產,導致病蟲害期拉長或加劇的狀況成為常態,農民為抑制病蟲害而變換農藥種類或增加施用的頻率,卻又因乾、濕季降雨變化大而造成農藥殘留問題。近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抽調市售蔬果樣品,竟發現農藥殘留不合格率逾三成以上,辣椒類更是超過六成不合格,由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職掌農藥殘留與毒性物質之分析調查、研訂施用安全與標準、改進農藥配方製劑、開發與把關安全農藥等事宜,面對長年使用化學農藥破壞自然環境生態如何加以恢復外,更要重視極端氣候對農作物生長之影響。有鑑於修正農藥殘留安全數量的作法僅能治標,且歐盟執行委員會更欲立法於2030年前將化學農藥的用量減少50%,爰此,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與農業生產用藥惡化環境之影響,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應就如何加強食品殘留農藥管理與改進配方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原列94億7,782萬8千元,減列第4目「漁業發展」項下「漁業永續經營基礎建設計畫-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4億7,682萬8千元。 新增決議4項: (一)日前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國會議COP15,剛通過30X30,亦即2030年之前劃設30%的海洋和陸地保護區。我國政府在與友邦召開國際會議的國際場合,已經公開承諾會做到2030年之前劃設30%的海洋保護區,在國內不要跳票,海洋委員會除了應該加緊通過「海洋保育法」立法,更應加速執行海洋保護區劃設,並與漁民等利害關係人積極溝通。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漁業海洋保護區」之書面報告,包括與漁民等利害關係人溝通,關於劃設保護區對漁業資源復育之正面影響,對於用油之不當補貼轉型為綠色補貼有利於漁業資源復育,及全面檢討重複建設低利用漁港之轉型計畫等,以利我國海洋保護之推動。 (二)聯合國糧農組織所通過之IUU漁業定義為「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的漁撈行為」,台灣漁船於2015年就曾因觸犯IUU,受到歐盟黃牌警告,而根據相關NGO調查報告顯示,台灣多艘漁船於2018至2020年間違反漁業管理保護措施,且涉嫌非法漁業行為;英國非政府組織「鯊魚守護者」更在2022年的報告中指出,東港與前鎮漁港13間漁獲加工貿易廠,超過半數販售瀕危物種的魚翅,目前我國法令針對保育類鯊魚翅僅禁止捕撈,並未禁止於市場中販售,導致我國屢屢傳出因非法漁業及漁貨加工遭國際警告事件,漁業署應就非法漁業及魚翅來源採取積極手段管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出因應對策,於3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管理」項下「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編列1億4,068萬9千元,用於強化仲介管理、落實漁工勞動及生活條件及加強權宜船管理等。惟本計畫111年度編列近5,000萬元,然於111年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第45點指出「在報告相互矛盾的情況,很難確定實際的工作條件,也很難確定是有所改善。」與第2次審查報告結論性意見並無明顯不同,顯見漁工勞動及生活條件長年存在問題,亟待改善。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方針及國際審查建議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第4目「漁業發展」編列52億3,915萬元,較111年增列5億5,551萬9千元,主要係新增漁業永續經營基礎建設計畫1億9,646萬7千元,且並未提出計畫與預算明細。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6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預算案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編列5億3,129萬5千元經費。經查,該計畫規劃自110至113年度辦理強化國內防疫量能整備工作、強化邊境管制措施、強化早期預警檢驗量能、防檢疫政策整合宣導及行銷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趨緩,開放邊境後進出國門旅客將增加,應強化對於入境旅客之違規查緝,研擬各項加強檢疫措施及相關防疫宣導,以避免非洲豬瘟病毒危害國人健康及國內畜牧業發展。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長期未依「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3項完成「人用藥物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造成我國現行之正面表列制度不但落後於國際,更犧牲了全體動物福祉,徒耗社會成本與獸醫寶貴的時間精力,此問題在重視動物福祉之先進國家根本不應存在,但卻不見農委會防檢局與衛福部食藥署研議提出治本之改革方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3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日本、歐盟、英國、美國等國家制度,並充分蒐集獸醫學專業醫師、學者、職業團體、學會與其他相關人之意見,完成辦法訂定作業。 (三)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屠宰衛生檢查業務」編列新臺幣5億4,395萬6千元。自110年起防檢局推動家畜禽屠宰場HACCP制度,對於曾經外銷、有外銷能力之屠宰場業者,符合資格者予以高額補助,雖立意良好,惟對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及中小型家畜禽屠宰場等其他類歸於中後段班之屠宰業者甚不友善,無法得其門而入,倘中後段班業者有心改善卻無法符合申請補助資格,未研擬相關配套;總體而言難謂全面提升我國屠宰場整體水準,且設有相關門檻補助特定業者,顯有不公平之處。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單位預算「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屠宰衛生檢查業務」編列新臺幣5億4,395萬6千元。查行政院核定自110年起分4年投入百億基金於養豬相關產業,其中有三分之一用於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升級,惟據悉仍有許多民眾反映夜半時分,仍可見許多載有豬隻屠體之運輸車輛未有遮蔽,肆無忌憚出現在大馬路上,在肉品市場門口站崗即可見一斑,前述經費之投入似付諸流水,未見有收肉品現代化及冷鏈運輸之成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單位預算「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編列新臺幣5億3,129萬5千元。查自107年起國際爆發非洲豬瘟疫情,為防堵其入侵我國,行政院協調各所屬部會投入許多經費及人、物力,尤以農委會防檢局於邊境查驗相關動植物及其產品為首重,其中各國際機場入境旅客攜帶檢疫物之檢查工作,有部分民眾反映標準不一及相關宣導文宣語意不夠清楚之情形,如罐頭、調理包等含肉類製品之判斷標準,單憑公文消極解釋能否攜帶,而非法令明確規定,民眾難以信服;另107年公告上修來自非洲豬瘟疫區攜帶豬肉及其產品之罰則為新台幣20至100萬元罰鍰。迄今,受裁罰所攜帶之豬肉製品樣態玲瑯滿目,惟許多已精緻加工符合國際標準之豬肉製品仍在攜帶裁罰之列,防檢局未積極依各類豬肉製品之風險程度滾動檢討並調整裁罰基準,導致攜帶生豬肉與攜帶高度精緻加工之豬肉製品罰則相同,有違比例原則,招致民怨。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單位預算「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編列新臺幣5億3,129萬5千元。查自107年起國際間陸續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於公告修正提高旅客攜帶豬肉及其相關製品之罰則後,相關裁罰20萬元以上案件之罰鍰完納情形不佳,且多以分期繳納情形居多,惟民眾倘未依約定時間繳納者,即回歸後續行政執行程序,行政機關追繳罰款曠日廢時,相關罰款極可能於行政執行10年後成為呆帳無法回收,適逢新冠疫情即將解封,國門已開,可預期相關裁罰案件將大量積累,除難收追繳罰款之效以充實國庫,且同時浪費行政資源,未研擬相關配套,應速加以檢討。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 新增決議1項: (一)水稻收入保險於2022年正式施行,查水稻收入保險採鄉鎮區域認定計算保險理賠金額,與過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針對個別田區災損程度進行勘查相異,恐有區域內農戶收穫不一致,保險之理賠有欠公允;且基準產量採計過去區域平均產量,未考量不同品種、農法轉換對於產量之可能影響,就保險之效用、公平性及財務上均存有疑慮。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於3個月內檢討水稻收入保險,內容需包含:「區域認定之效用與公平性、不同品種農法之基準產量調查評估方法」,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3項: (一)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加劇,台灣也是島國屬潛在受害國,節能減碳及災害調適的需求日益迫切。「巴黎協定」要求控制升溫在1.5℃以內,全世界近130國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2019年的聯合國環境大會中,170國共同承諾要在2030年之前大幅減少一次性塑膠產品的使用,台灣也同樣訂下在2030年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目標。禁用一次性消費之塑膠製品,降低對石化產品的依賴,已是全球趨勢。循環經濟推手艾倫麥克阿瑟基金會在2018年發布的「新塑膠經濟全球承諾」提到,相較於可重複使用及可回收利用,可堆肥包裝雖非首選,但在特定適用範圍內仍有其價值,需配合相關的收集和堆肥基礎設施,以確保能進入堆肥系統。經查,國內由於缺乏生分解塑膠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且可做堆肥的生分解塑膠,更由於「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尚未開放作為堆肥原料或培養土原料,致使無法依其照設計初衷,以堆肥發酵方式進行去化。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3個月內規劃可堆肥塑膠之堆肥及厭氧發酵場域,並研擬清除相關法制障礙,以期形成友善環保的生物循環系統,確實發揮替代石化塑膠製品之優勢,並將規劃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辦理農糧管理業務,於112年度預算編列農業資材管理業務費7,020萬7千元。領有號牌之農業機械,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拼裝車之例外,由農委會負責管理。近年因農機數量增加,使用者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衍生許多事故,且事故受害者不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參考彰化縣牡蠣搬運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領有號牌之農業機械應完善安全性能(剎車裝置、識別燈光等)並接受定期檢查,使用人並應具備駕駛資格。現行農用曳引機、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霧車、大型聯合收穫機及狼尾草收穫機,均有適用相同規定之空間,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就增進農友農機駕駛及操作安全妥為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辦理農糧管理業務,於112年度預算編列農業資材管理業務費7,020萬7千元。「肥料管理法」第17條規定,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以避免污染環境。參照本條(原第18條)立法歷程(本院第三屆第五會期經濟、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87年5月7日),相關規定尚有疑義。肥料或因拆封而有變質可能,惟不必然造成環境污染;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方有以行政罰相繩之必要。因消費習慣變遷,若消費者購入合格肥料,因尚有剩餘而單純分裝出售,亦有免除罰鍰之空間。若僅憑拆封或分裝行為,遽認民眾有污染環境或故意混淆商品內容之意圖,應有違比例原則及行政程序法。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針對民眾拆封、分裝及銷售行為之管理或研議肥料管理法修正方向,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4項 農田水利署 新增決議9項: (一)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成立目的之一係為改善非灌區外農民用水情形,雖農水署已提供相關補助,惟關鍵水源取得問題全台多處至今尚未解決,等於改善非灌區外農民用水進度猶如牛步,導致農民用水權益受損,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1個月內盤點水源取得涉及跨部會、縣市政府之地點,並召開會議,釐清相關權屬、經費分配等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我國行政院過往曾提出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宣布逐步將公務機關外包派遣工、約聘僱人員月薪調升至3萬元,並呼籲上市櫃公司一同響應。然而,經查,改制後作為公務機關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其管轄之17個管理處中,仍有約聘及臨時人員之薪資尚未達3萬元。為落實行政院提出之公部門帶頭解決低薪政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調查全台各管理處各類人員之薪資,並針對2024年及往後調薪之可能性進行研議評估,並應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企業工會共同協商討論薪資調整之可行性與方案,以利落實行政院曾提出之公部門帶頭解決低薪之政策規劃,並請於3個月內針對調查、研議及協商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所轄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面積大小不一,現有農田水利設施待改善數量,以及財務收支結構與營運模式之差異極大,允宜通盤考量分析各管理處之優劣勢後制定適合之管理監督輔導計畫,妥予規劃補助及撥充資金之分配標準,並訂定合宜之績效指標落實管考,以健全其財務收支結構,活化現有資產,俾以維持各農田水利基金之永續健全營運。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預算案於「農田水利管理-農田水利管理業務」編列1,300萬8千元。惟農田水利署自109年10月從農田水利會改制成立迄今,仍有水路破損喊沒錢修、水閘門沒人管淹水,農事處理效率變慢等狀況發生,農田水利署應積極強化農田水利管理業務,以即時、專業之態度服務農民。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就「精進農田水利管理業務及強化應變處置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預算案於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編列46億4,574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列1億9,425萬9千元,主要係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增列1億8,864萬3千元,惟未提供計畫與預算明細,且細項工程件數及金額未確定。而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計畫技術服務、擴大灌溉服務相關計畫技術服務等計畫未能落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預算案於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編列46億4,574萬1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對「金門地區農田灌溉用水資源檢討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農田水利發展」編列46億4,574萬1元,主要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平地農路改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水路更新改善及新辦農地重劃,以及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推廣管路灌溉及現代化管理設施等業務,擴大灌溉服務提升灌溉用水效率及灌溉管理效能。此計畫預計成果為更新改善農水路,並有助於提升區域排水效率,實乃各地農民之福。惟查農田水利設施計畫的建設,不患寡而患不均,部分重點農業縣市缺少改善水圳工程的經費,期盼未來農田水利署在核定項目上,能強化地方農田水利建設,以服務更多農地及農民。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預算案於「農田水利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編列9億6,263萬1千元。惟農田水利署自109年10月從農田水利會改制成立迄今,仍發生缺水停灌、水利地使用及池塘租金爭議。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就「精進灌溉效率及水利地、池塘租金爭議之應變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預算案於「農田水利發展」工作計畫項目下之「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編列9億6,263萬1千元,研擬利用國有土地、前農田水利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增建蓄水埤塘,以提供足夠水量。經統計農業灌溉區內自然埤塘主要分布於桃園、石門及嘉南等3管理處,其中桃園、石門管理處轄內共計692口埤塘。惟據立法院110年6月有關「重整桃園埤塘蓄水灌溉功能」研析報告之內容,部分埤塘多年未放水清理,導致塘底廢棄物淤積,已影響蓄水功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兆1,749億1,000萬元,增列第1目「所得稅」180億5,000萬元(含第1節「營利事業所得稅」168億5,000萬元、第2節「綜合所得稅」12億元)、第2目「遺產及贈與稅」1億元、第3目「關稅」1億元、第4目「貨物稅」1億元、第5目「證券交易稅」5億元、第6目「期貨交易稅」1億元、第8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000萬元、第9目「營業稅」10億元,共計增列200億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兆1,949億1,000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 新增決議21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預算編列8億5,213萬4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426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編列357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於「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編列1,746萬3千元,以辦理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資料處理、母體資料檔更新及初步報告編印、補充性專案調查(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等業務。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1年12月21日公布110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中位數及分布統計結果,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出,110年全球經濟回溫,出口成長暢旺,唯內需產業仍受疫情衝擊,故工業及服務業薪資成長幅度不高,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含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中位數為50.6萬元,平均每月約4.2萬元,年增1%;總薪資平均數為67萬元,年增3.02%,計有68.31%的人低於平均薪資。從薪資分布結果中可見,總薪資平均數與中位數有極大落差,高所得者拉高了社會總體平均薪資,薪資平均數未能確實反映一般民眾實質薪資水準,為進一步瞭解行政院主計總處仍採用總薪資平均數作為薪資分布統計指標之目的、原因、效益,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依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公布施行迄至110年底已近11年,各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於預算編列、採購作業程序、辦理機關或廣告標示、資訊公開等執行情形,仍存有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缺乏明確定義,各機關自編列111年度預算起,應將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於專屬三級用途別科目,惟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等3個公營廣播電臺,依法定職掌配合主管機關政策或業務,進行宣導及製播節目以及部分機關捐助或委託財團法人製播與機關業務具高度攸關性之節目,並於4大媒體託播等,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多經機關認定非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為避免各機關認定不一或規避適用,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3個月內明確定義「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範圍,俾為各機關預算編列、執行以及後續揭露政策及業務宣導案件明細之準據,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依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增設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惟設立前之評估作業間有未盡妥適情事;另針對同類公共事務,行政法人是否較其他組織型態更具成本效益與經營效能,尚無比較分析機制,經統計截至110年底止,中央及地方政府總計16個行政法人,107至110年度行政法人及其館所財務自籌能力績效指標實值未達目標值者,分別有3個、4個、3個及6個,又108至110年度行政法人非自籌收入(政府經費)占年度收入決算之比率(下稱非自籌財源占比),較前一年度成長者,分別有5個、5個、6個,年度收入仰賴政府程度益深,110年度行政法人非自籌財源占比逾八成者高達9個。又政府為利各行政法人遂行公共事務,每年撥付鉅額款項予行政法人,惟各監督機關之年度決算,並未妥善揭露,僅併入「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個人經費報告表」、「委託辦理計畫(事項)經費報告表」表達,相較於各機關編製主管決算之書表均獨立編製「主管機關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揭露最近2年度政府對各財團法人之捐助與委辦金額、收支及營運結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捐助之效益評估等,現行各行政法人監督機關之年度決算書表,並未揭露核撥行政法人經費之資訊,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112年度決算書表訂定相關揭露各部門核撥行政法人經費之效益評估及其執行公共事務成效等相關資訊,以彰顯政府核撥經費之效益。 (八)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主計資訊業務」項下「歲計會計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312萬元,係辦理中央與地方之主計相關資訊作業之系統規劃、分析、設計、功能維護等所需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我國各級政府捐助國內團體經費每年逾千億元,金額甚龐鉅,為增進公民參與及公私協力,簡化案件申請流程、防杜重複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所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積極推廣地方政府全面納入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及研議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捐助經費資源有效分配。 (九)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會計及決算業務」項下「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15萬元,係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業務,暨派員抽查各機關決算、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之實施狀況等所需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列預算及調配人力,每年例行派員至部分機關(基金)進行決算實地查核,鑑於查核時間緊湊及與審計查核內容相近,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審酌依重大性原則執行決算實地查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查核深度及效率。 (十)有鑑於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公布施行迄今至逾十數年,各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於預算編列仍缺乏明確定義、採購需求項目未建立相關價格資料庫、或辦理機關或廣告標示、資訊公開等執行事項未盡完善;又部分機關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未依預算法與立法院決議事項等等規定辦理或採購作業程序間有缺失情事。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加強溝通權責機關並督促依規定辦理,研謀改善措施並精進作為;另應依法明確定義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範圍,並協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蒐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共通性商情資訊以建立可供運用之價格資料庫之可行性,俾為各機關預算編列之準據及參考。 (十一)有鑑於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透過一般性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源,以供基本設施及教育設施建設與社會福利經費需求,惟部分市縣政府預算執行未如預期或計畫執行有欠周妥,致一般性補助款預算執行率未達80%、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教育補助計畫執行有待加強、社會福利補助計畫執行效益欠佳、經中央考核成績欠佳或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預算等缺失。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加強對各權責機關溝通、檢討改善對各市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監督考核、並督促積極辦理,俾提升執行績效、發揮補助效果。 (十二)有鑑於中央已建置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 CGSS)供各機關作為核定補(捐)助案件、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並輔導地方政府納入辦理,惟部分地方政府使用或介接於系統導入面、制度規章面、內部審核面等尚有強化空間。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加強地方溝通、持續推廣輔導地方政府使用或介接CGSS並督導改善相關缺失,促地方政府及早全面納入;健全補(捐)助規範並強化內部審核作業,以提升政府整體補(捐)助資源之運用效能。 (十三)有鑑於我國人口數已連續兩年呈現負成長,以110年內政部統計資料,新生兒僅有15萬3,820人、史上首次低於16萬人,但是死亡人數卻有18萬3,732人,人口持續負成長(負2萬9,912人),創下歷史新低紀錄。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通過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報告指出,我國維持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人口紅利將於2028年消失,工作年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低於三分之二。幼年與老年等依賴人口則提前於2060年超過工作年齡人口,扶養比超過100,比前一次推估提前四年到來。我國邁向老年社會的情形將比預期更快的到來,我國各機關雖有各自對於老年的相關統計,然現況卻是散置於各部會,且各自依其業務特性設計問卷,各類統計調查內容未能有延續性。爰此,為了提供政府更精準的施政對策,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現行統計的編布、分析及提供加入老年意向調查,以宏觀於各部會的角度來對老年統計項目做出整理與重新檢討,讓政府得以儘早提出適當因應措施。 (十四)據審計部提出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10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立法院決議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宣導案件結果,以及各機關108至110年度辦理宣導採購執行情形,仍有許多缺失情形,例如:1.未按月於該網站資料公告,或按季彙送立法院備查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研謀改善。(外交部、衛生福利部等2個機關)2.於資訊公開區公布及送立法院備查等資料與規定末符。(大陸委員會)3.未標示機關名稱及廣告、或己標示廣告,惟字體過於模糊。(大陸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等)4.政策及業務對外宣導,集中於少數電視新聞台、網路媒體,或僅擇選於有線電視台宣導。(行政院「109年政策溝通行銷案」,其中「行政院紓困振興措施訊息宣導」、「振興三倍券訊息宣導」等專案宣導內容,均係與民眾生活攸關,且契約訂有11家新聞台可供選擇,惟僅於三立新聞台、民視新聞台、東森新聞台或年代新聞台等電視新聞台播出。)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嚴格督促各機關改進各項媒體政策宣導缺失,以撙節國家預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五)針對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預算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96億3,321萬1千元,全數列為資本門「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經查,立法院於審議104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帳並列為資本門,各年均決議須依支出性質明確劃分;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年度編列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仍未依立法院歷年決議,預算支出性質應明確劃分經常門與資本門。為落實立法院決議及符合預算法規範,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該項預算經資門支出編列方式,以利立法院預算審查。 (十六)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綜合統計業務」編列2,742萬元。近來物價飛漲,民眾痛苦不堪,光是111年11月,雞蛋物價年增率就高達31.3%、沙拉油調理油達11.6%、麵包達7%,對依靠退休金度日者苦不堪言,然而年金相關法規均以整體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做調整標準,對高齡族群敏感性不足。此亦間接導致111年初,當現職軍公教調薪4%時,退休軍公教卻僅能調升2%。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111年10月27日主統價字第1110300758號函),持續關注高齡CPI之編算,於112年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將討論是否加以編算、公布。爰要求動支本項經費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確實將高齡族群物價指數編列、公布議題,依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既有期程提會討論決議,並將本案辦理情形在提會討論2週內於機關網站公開。 (十七)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357萬8千元。查主計法規要求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書、法定預算,均應附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其用意在於充分揭露遵循立法院決議情形,以利立法院以及一般公眾之監督。次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身之上開報告表,在決議為提出報告、書面報告之情形時,除報告之公文字號外,均為摘述公文之內容供參閱,然而其他機關卻只簡略記載公文函號。此種情形,有規避外界監督預算執行情形之嫌,不應再延續。爰要求動支本項經費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明確以書面督導要求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書、法定預算附錄之「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不得僅記載函送立法院報告之公文字號,須確實記載辦理情形,並隨同預算法定程序之期程加以公開。 (十八)有鑑於全球各主要國家以及大型企業,相繼辦理對於揭露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或風險說明之作業,復以國際主要永續評比機構如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道瓊永續指數、碳揭露專案(CDP)、富時社會責任指數(FTSE4Good)、S&P Global,以及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PRI)等,多方皆已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之要求落實於自願性揭露項目。爰此,考量不光是企業積極辦理導入TCFD機制,可掌握氣候變遷對其營運造成的風險與機會,亦能建構符合TCFD期待的氣候財務揭露之外,我國中央政府也應同樣積極辦理公務、特種基金預算編列作業指導規範中,再新增有關氣候及永續發展之政事別等預算項目建置作業。爰此,特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研議作業,嗣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進度。 (十九)有鑑於112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編列「空運管理業務-獎補助費」較111年度增加44億5,050萬元。經查,除業務費無年度差異外,其預算大增主要原因為獎補助費遽增,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補助航空業者、機場業者等相關紓困振興補助,由於補助措施已執行,若後續無法回補將會產生債信問題,因此規劃分2年使用公務預算回補。惟特別預算編列具有目的性,且預算編列須經概算籌編、預算審定等相關程序,倘若編列公務預算目的為回補已支出經費,等同提高特別預算之上限,並對公務預算造成排擠效應並使立法院監督預算之權責限縮。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預算編列改善並且精進之計畫與完整事件說明,加強立法院預算審議之權責,落實國家財政紀律。 (二十)物價指數中的房屋租金指數(下稱房租指數),為官方唯一之房屋租金變動指標,每月發布皆受到媒體及社會大眾關注。然而,房租指數過去40年(1981年迄今)僅成長七成,近10年漲幅僅逼近10%,嚴重失真,已無法反映房屋租賃之市況。租屋指數之調查至少有下列幾項問題:1.樣本過少,全國僅調查約1,300個固定樣本;2.六都僅各調查120個樣本,合計720個樣本,僅占全體樣本60%,低於六都占全國人口比例;3.調查樣本未區分續租或新租,續租租約之租金調整具有滯後性,未如新簽訂租約反映市場行情;4.未區分房屋型態(套房、整層住家等)與坪數大小,不同型態之租賃市場各有其市況;5.未公布租金之平均數、變異數、中位數、眾數等租金分布資料,亦未提供五等分位之平均租金數。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改善房租指數之真確性,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研議:1.規劃參考租賃實價登錄;2.增加調查樣本數;3.公布分區之房租指數;4.區分並公布續租或新租之房租指數;5.區分並公布不同房屋型態、坪數大小之房租指數;6.公布租金之平均數、變異數、中位數、眾數、五等分位之平均租金數等租金分布資料。 (二十一)為打擊炒作房市的短期交易,政府推動房地合一稅,105年開徵至今稅收超過1,000億元,扣除10%統籌分配款,已經達到1,012億元。依照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應該用在長照服務及住宅政策,其中包含租金補貼、補貼興建和修繕住宅費用、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住宅,都屬住宅政策的用途。惟105年房地合一稅開徵迄今,稅收分配於住宅政策用途的經費為0元。而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決算,其資金短絀已經累計到7.8億元,該年度也編列預算2,600萬元要支付貸款利息,111年度亦有債務餘額約2,000萬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更向9家銀行貸款逾4,000億元,顯見興辦社宅及相關住宅政策的預算不足。為請提高住宅政策預算、落實房地合一稅精神,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房地合一稅收入扣除統籌分配款餘額用於住宅政策之比率提高至50%的可行性。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 新增決議7項: (一)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電視、網路、平面媒體及台北各捷運站等,刊登「111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意義與由來」之宣傳廣告。惟查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書,並無編列「8月1日原住民族日意義與由來」廣告預算,再查該媒體廣告費係原住民族委員會挪用與原住民族日無關之經濟發展、公共建設、原住民族教育及就業基金等經費支應。有鑑於原住民族日已宣傳十多年,民眾皆已知悉,實無必要耗資公帑再行宣傳,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經費支用已有不當,審計部應進行審核以避免浪費公帑之情事再次發生,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編列5,782萬4千元。為因應預算審議之決議,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11年3月作成「本院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報告,結論略以儘管為不涉及凍結金額之所為「主決議」,只要決議內容為條件或期限,拘束力與預算法第52條第1項相同;再者,就算決議並非附條件或期限,倘若與預算審議權相容,亦可承認其拘束力。此份報告引據多元有據,結論合乎監督預算之立場;惟其能否落實,有待審計部決算查核端之配合。請審計部會商立法院預算中心,就前述報告之論據,研商預算決議之審計查核作業,使其符合立法院及審計部基於監督立場之憲政權責。爰請動支本項經費時,須由審計部就案揭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內容,完成與該中心之研商,作為後續審計查核之準據,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編列5,782萬4千元。為配合國家數位轉型,行政院增設數位發展部一部二署,審計部亦增設第六廳及資訊處,於國家數位轉型立法上路支出,審計部理應加強相關業務之決算查核。唐鳳部長「點麵線」之爭議,遭質疑放著打詐、資安等正事不做,開發外送平臺。事實上,數位發展部承接經濟部工業局時期之人才淬鍊推動計畫,並大量使用政策宣導,111年11月底之前就達18篇。然而細查這些政策宣導,屢屢有單一機關或企業申請本計畫,接受課程或其他資源媒合的報導,不但看不出來數位發展部用什麼核心職能、完成什麼關鍵進展,更疑似有圖利企業,數位發展部「代客發稿」動用公帑幫個別業者宣傳的疑慮。這種敷衍的宣導方式,是要消耗預算?還是要幫業者宣傳生意?綜上,請審計部加強查核數位發展部一部二署政策、業務宣導執行情形,是否有違法?是否符合計畫效能,發揮數位發展部核心職能,還是只是變相圖利業者為業者宣傳?爰請動支本項經費時,審計部須完成案揭問題之決算查核。 (四)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編列5,782萬4千元。審計部之決算查核報告,迭有關注公務人力不足之情形,並提供改善具體意見,甚至受查核機關無從提供相關具體資料時,審計部更自行設計問卷並執行,藉以掌握問題。下列執法人力問題,亟待改善,亦須審計部以上述方式,進行審計查核:1.50歲以上資深員警服勤負擔(尤其是日勤、夜勤及深夜勤)以及對健康之影響。2.為配合選舉期間官員輔選維安,人力調配是否衝擊治安本業、是否造成員警過度工作負擔及影響健康。3.內政部移民署之業務自成立以來不斷增加,人力卻未有明顯增加,其工作負擔及人力配置合理性。爰請動支本項經費時,審計部須完成案揭各點之決算查核。 (五)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成立「行政院COVID-19疫苗採購工作小組」,辦理國內、外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作業,截至111年3月8日止,我國簽訂之COVID-19疫苗採購合約計7案,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疫苗採購作業有未臻周妥情事,包括:1.國外疫苗採購契約內容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規範有別,尚待研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緊急採購相關規範;2.部分疫苗採購履約交貨,未核實估算逾期違約金;3.部分庫存疫苗可施打效期短暫,面臨過期銷毀之風險,顯示政府事前未妥適規劃、事後又倉促作業,與政府一再宣稱之「防疫超前部署」顯有不符,爰要求審計部針對COVID-19疫苗採購案進行查核調查,包括:採購合約、採購金額、會議紀錄等,俾善盡審計職責,發揮監察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六)依審計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41條規定就地審計為審計機關主要之審計方式,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審計法第36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審計部得通知送審或就地抽查辦理,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據近年度審計部主管就地抽查統計表,101年度至109年度合計就地抽查比率自15.38%降為13.95%(減少1.43個百分點),概呈下降趨勢;其中,中央政府自14.92%降為14.2%(減少0.72個百分點),地方政府自15.6%降為13.84%(減少1.76個百分點),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超逾中央政府,恐影響審計成效,爰要求審計部增加辦理頻率,俾增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七)審計部為強化審計成效,除了透過部內既有審計人員及資源加強外,另也以公民參與審計業務為之。經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之參與審計專區」及本部全球資訊網之「審計建言」及「全民監督」信箱,隨時蒐集民眾回饋,以促成多元公民參與模式。審計部公民參與之政策立意良善,也有搭建專屬網站與臉書,但從107年3月至今案件數少,可見民眾對此回饋平台知悉度偏低,導致公民參與的目的成效不彰。爰此,為促使公民積極參與審計業務,提升審計成效,審計部應加強宣導審計部公民參與之業務推廣與使用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0、85。 新增決議36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9,38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財政部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預算編列3,857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歐盟2023年10月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我國出口商品須對接歐盟碳交易制度(EU-ETS),美國、日本將跟進,我國外銷產品將受嚴重衝擊,碳費專款專用,額度及用途有限,恐無法對接CBAM,急需推出碳稅,因應國際碳風險,提升產業競爭力。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2026年開徵碳稅,並整併碳費,避免重複課徵之可行性書面報告。 (四)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汽油油氣類、電冰箱、冷暖氣機等電器類、汽機車車輛等均屬貨物稅課徵項目。鑑於我國課徵貨物稅原係財政收入考量,後因應國際趨勢,漸轉為對影響健康、耗用能源及矯正外部性不利效果之貨物課稅,惟整體政策目標不明,應推動綠色稅制改革。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能源稅逐步整併貨物稅、印花稅及娛樂稅」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業務費」8,384萬7千元,係為辦理包含綜合規劃、國際財政業務之推動管理、審議財政及稅務訴願案件、各稅法令研審等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據財政部近幾年稅收超收情形,例如103年1,088億元,104年1,878億元,105年1,278億元,106年960億元,107年897億元,108年830億元,110年更高達4,327億元,111年預計將超過4,000億元;而近兩年超收數額均占總稅收比率之15%,顯示稅收預測機制嚴重失靈;然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製,並未因稅收連年超收,積極檢討稅收預估模式,進而導正預算編列之偏差,反而重大施政動輒引用特別預算規避財政紀律法與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美化債務數字;另相對於近年受俄烏戰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美中競爭等影響,導致通貨膨脹、能源價格上揚及美元升息,造成人民的稅負提高,助長政府稅收多徵,110年平均每人稅負即較109年增加20.32%,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精進稅收預估機制及稅收實徵數大於預算數之運用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業務費」8,384萬7千元,係為辦理綜合規劃、國際財政業務之推動管理、審議財政及稅務訴願案件、各稅法令研審等工作;惟近年來,政府施政受俄烏戰爭及美中競爭影響,台海情勢日益緊張,戰爭威脅甚囂塵上,而平日做好人力、財力、物力、資訊力的充分整備,戰爭發生時才能發揮國家總體國力,況財政為庶政之母,財力整備更易顯其重要,建請財政部針對財力動員平戰時轉換妥為規劃。 (七)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業務費」8,384萬7千元,係為辦理綜合規劃、國際財政業務之推動管理、審議財政及稅務訴願案件、各稅法令研審等工作;惟近年來,政府施政受俄烏戰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通膨、美國強勢升息等影響,儘管已連續4年稅收超收,中央政府總決算賸餘逾千億餘元,然前瞻基礎建設、海空戰力提升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等特別預算雖不受債限規定限制,但未來仍需舉借債務支應,況當前全球景氣向下修正,我國能否持續維持穩定財政收支,有效管控債務,亟待儘速研謀因應,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穩定財政收支具體作法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業務費」8,384萬7千元,係為辦理綜合規劃、國際財政業務之推動管理、審議財政及稅務訴願案件、各稅法令研審等工作;110年底,新竹市拋出竹竹併議題,進而引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逾22年未辦理修法,此期間國內政經環境已產生諸多變化,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雖大幅增加,地方政府卻普遍存有財政困窘狀況,甚至因執政縣市首長與中央執政者非屬同一黨派,而有差別待遇,致使直轄市與省轄縣市之間的貧富差距不斷拉大,無論地方政府與學者專家都有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呼籲,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之可行性分析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9,013萬7千元。查截至111年8月底止,促參案件提前解約比率為10.9%,宜持續強化追蹤機制及個案分析,俾利增辦理促參案件成效。請財政部擴大訓練促參專業人員,督促機關落實訪視,建立督導及考核機制,並建立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以協助快速解決爭議,改善提前終止契約情形。 (十)鑑於人口減少、少子化情形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經濟發展,已屬國安層級問題,要求財政部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待遇之事業機構對其員工生育給予每胎10萬元補助(比照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動獎勵生育政策)之可行性。 (十一)有鑑於內政部統計110年現住人口結婚對數11萬4千餘對,離婚對數4萬7千餘對,經與104年結婚對數15萬4千餘對,離婚對數5萬3千餘對,發現離婚對數占結婚對數比例由34%逐年攀升到41%,顯示國人婚姻經營不易,單親家庭逐年上升。爰要求財政部對自80年後統計分析結婚合併與不合併所得稅申報之差異性,並開放多元申報,即結婚後得選擇免合併申報可行性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110年度稅收統計資料,全部稅收達2兆8,450餘億元,較歲入預算2兆4,416億元多4,034億元,111年度超徵稅收逾8,838億元再創歷史新高;又財政部最近發布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110年家庭收支調查,兩者都顯示我國的所得分配繼續呈現惡化現象。建請財政部立即檢討,研議改善實徵數常態性超過預算數,並應參考星、港作法還稅於民,利用超徵稅收針對弱勢及中低收入戶加大補助力道及範圍,精準貼補需要幫助的民眾之可行性;同時並檢討改革相關稅制,以完善所得稅、不動產稅制等公義性。 (十三)依內政部發布111年第1季全國住宅價格指數高達121.01,指數創新高,較上季上升2.99%,已經是連續15季攀升,年增9.41%,達到近30季以來最大增幅。近年來又碰上建築類原物料價格及工資高漲,房地產價格難以下修,再加上通膨、物價、利率不斷上升,廣大的勞工薪資卻遲遲不見起色,要實現居住正義已經是難上加難。爰此,為能達到抑制不斷飆漲的房價,請財政部拿出更積極的態度及作為,於第10屆第7會期結束前研議提出有關囤房稅的「房屋稅條例」修法可行性評估報告,以回應國人對實現居住正義的盼望。 (十四)依財政統計資料庫查詢顯示,近10年(101至110年)每年度貨物稅實徵淨額介於1,608億餘元至1,831億餘元不等,尚無明顯增減趨勢,惟每年度貨物稅實徵稅額占總稅收之比率,自101年度之8.96%,逐年遞減至110年度之6.27%,呈下降趨勢。而審計部提出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貨物稅應稅貨物之油氣類及車輛類雖已規劃改為符合環境保護與節約能源之綠色稅制,然屢有貨物稅應改革之評議,且歷經十餘年尚無具體進展,又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刻正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法,將分階段對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爰請財政部針對上開貨物稅之修正待碳費實際施行後併同檢討修正。 (十五)我國財政長年都有垂直及水平不平衡並存的現象,為了改善此類現象,政府逐年皆以補助款來改善各縣市的財政不平衡。然因各地方政府間擁有的資源與工商發展程度有別,以108至109年各縣市決算數來看,直轄市自有財源比重相對較高,自有財源占歲入大多超逾七成,縣(市)平均未及五成;自籌財源占歲入及歲出之比率未能穩定成長或甚至朝減少趨勢,財政自主性偏低,使得水平財政差異逐年擴大,尤其在部分縣市升格直轄市後,縣市之間的財政規模差距更加明顯。蔡政府執政近8年以來,不思如何縮小縣市政府之間財政差異,寧將財政分配大權掌握於自己手中,以「辦法」位階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來處理縣市財政分配不均的問題,對於已經超過20年未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視若無睹,行政院甚至連提案的勇氣都沒有。為了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及各市縣間之財源重新審視分配,讓財政資源可以朝「把餅做大」,輔以其餘配套措施及財政努力誘因讓地區發展可以更均衡,進一步讓我國發展更加全面,爰要求財政部就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通盤研議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有鑑於我國高房價問題嚴重,甚至許多年輕人因為高房價,造成結婚、生育意願低落。即便年輕人辛苦多年買下第一間房,也因為中央銀行配合美國聯準會升息政策,造成年輕購屋族經濟負擔更為嚴重,進而影響其更不願意生育,長久下來必成國安危機。且政府推動居住正義政策應為打擊炒房,而非打擊、降低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意願或能力。為落實居住正義,爰要求財政部研議透過利率補貼或優惠政策,對於一屋自用且不會投入購買第二屋置產之族群,在購屋貸款於1,000萬元額度內,給予免予升息或折半升息優惠之可行性,以減輕一屋自用族群之經濟負擔,亦落實政府居住正義政策之美意。 (十七)有鑑於當前財政部辦理推動民間企業響應運動發展條例,藉支持特定運動事項進行之抵稅認證,在效果上堪稱優良。然而,受外界仍所認有其美中不足之處,即認為財政部應該積極透過修訂子法,來落實抵稅認證條件的內容中,要包含企業應對於平均職涯年限非常短的運動員們,有進一步的對職業運動員在人身與未來就業等保障作為。爰此,特建請財政部應限期於1個月內洽請教育部啟動研議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辦理說明報告。 (十八)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8月發布的人口推估報告指出,伴隨我國高齡化趨勢,撫老比將急遽失衡,不出20年即由每4位工作年齡人口撫養1名老人,急降為每2位工作年齡人口撫養1名老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有嚴格的排富條款,形同對努力工作提高家庭所得,以讓長輩獲得更好照顧的青壯年懲罰,爰要求財政部評估取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排富限制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於2021年7月發布「解決經濟數位化課稅挑戰之兩項支柱聲明」,倡議全球稅改方案,將於2023年實施;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截至111年2月底止,符合第一支柱條件,且跨國企業集團母公司在境內之企業,僅有1家;至於集團母公司在境外,其營收是否達標準,須循國際間資訊交換取得後確認,尚無統計資料;另符合第二支柱條件,集團母公司在我國境內、外之企業,分別有180家、259家,我國雖非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惟前述符合適用條件之企業將受兩項支柱稅改方案實施之影響,而該稅改方案將於2023年實施,如未適時導入,則不得向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所獲配賸餘利潤徵收稅款,並向境內之集團母公司課徵其境外集團成員繳納稅款差額,恐流失稅基;另倘他國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則該國將取得境內集團成員繳納稅款之差額,亦損及我國課稅主權而侵蝕稅基,為接軌國際租稅發展趨勢,爰要求財政部評估導入之可行性,及評估檢討修正我國相關課稅規定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以健全稅制並保障財政收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十)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貨物稅實徵淨額占總稅收比率呈逐年下降趨勢,又依耗用能源課徵之油氣及車輛類貨物稅,仍待碳費實際施行後研議檢討修正,且部分應稅貨物課徵標的已未盡合宜,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間公布單月十大耗電家電資料,與電器類應稅貨品相較,發現部分產品屬高耗電電器,卻非貨物稅之應稅貨物,又據財政與賦稅統計資料,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國內非酒精飲料製造業機製廠年度銷售額,由106年度之458億餘元增加至110年度之477億餘元,增幅約4.26%,而餐飲業之飲料店銷售額由106年度之706億餘元,逐年攀升至110年度之835億餘元,增加128億餘元,增幅約18.17%,顯示國內餐飲業之飲料店銷售額成長迅速,且110年度飲料店銷售額為非酒精飲料製造廠銷售額之1.74倍,卻未納入考量,爰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研議改善措施,並審慎衡酌社會經濟情況,積極推動貨物稅整體稅制改革,俾能兼顧國家政策、產業經濟發展及穩定挹注財政收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二十一)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1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119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139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1/3。此間勢必造成財政稅收上之嚴峻挑戰,必需及早評估未來之影響並擬定因應措施。爰此,請財政部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財政稅收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歐洲聯盟通過全球最低稅負制將於2023年12月31日上路,財政部表示,距離歐盟落實全球最低稅負制尚有一段時間,會密切關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動態及亞洲國家腳步,審慎評估因應措施,為避免課稅權白白送人,財政部正評估調高國內企業最低稅負稅率;此外也正評估修法建立國內「補充稅」機制。為進一步瞭解財政部評估調高國內企業最低稅負稅率之預計期程、具體措施,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財政部賦稅署於111年5月首度委外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日前評估報告出爐,報告內容指出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等12國均有針對加密貨幣進行課稅;部分國家更認為,透過挖礦取得加密資產就應認列所得、利息也須課稅。報告內容更建議財政部,個人持有加密資產所產生的利息,應在取得時課稅,如此就與國內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利息收入」規定相符,應可參採,並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財政部則表示:有所得、有獲利,就要課稅,但首先會碰上「什麼時點,才算實現所得」的問題,目前較無爭議部分,就是出金、處分階段要課稅,後續應會透過報告建議,找出合理課稅時點。不過由於加密資產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質而導致稽徵成本高,財政部亦直言:報告調查的12個國家,真正有課到稅的有幾個?為進一步瞭解財政部針對加密貨幣課稅之評估狀況和癥結點,爰要求財政部就「研析合理課稅規範及如何掌握課稅資料以減少稽徵成本並提高稽徵效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中央銀行日前宣布再升息半碼,財政部表示,因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利率調升半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率同步調升半碼,自3月起開始的減升半碼優惠僅維持至111年底。為進一步瞭解財政部112年是否將延續辦理青安貸款減半碼優惠措施、假如自112年起青安貸款利率調升後預期核貸案件數及核貸金額之變化,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自112年起,民法成年法定年齡將從20歲調降至18歲,財政部也指出這將帶來6大稅務影響,例如:綜合所得稅部分,滿18歲之親屬有所得就要獨立申報(成年當年度可選擇獨立申報或被報扶養,唯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被報扶養),這項新制度自113年5月報稅時適用。此外,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遺產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課亦因應民法18歲成年而各有變革。為進一步瞭解財政部將如何宣導此項稅務變革,並在報稅時對民眾提供相關協助,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近期台灣PAY APP在GOOGLE PLAY商店評分已有好轉,但仍可見不少民眾留下負評,例如:1.支援的發卡銀行太少、2.若刪除重裝APP或更換新機則卡片很難重新綁定、3.常要求更新,但系統不穩常發生錯誤……等,且官方回覆又過於制式,無法讓民眾信服。另台灣PAY全年轉帳免手續費即將於111年底到期,財政部是否將繼續展延此項優惠以留住APP使用者?爰要求財政部轉請中央銀行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研析未來將如何優化及改善APP功能,亦應高度重視和積極處理民眾對APP使用之問題回饋,並考量是否繼續展延轉帳免手續費之優惠,於3個月內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財政部於111年12月7日公布11月出口361.3億美元,年減13.1%,創105年2月以來、近7年來最大減幅,已連3月負成長,且12月也無法避免連4黑,預估將年減8%至12%,第四季負成長已成定局,恐年減至少7%以上,預料創近10季以來、2年半首見單季出口衰退。為進一步瞭解在全球經濟不景氣之狀況下,國內出口所受衝擊,以及預期出口衰退將自何時開始趨緩,爰要求財政部就過去一年我國出口主要貨品及市場變化狀況加以分析,併同未來展望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財政部印刷廠過去靠著印製統一發票等相關業務為主要營收來源,但受到電子發票及電子支付影響,印刷廠收入因此逐漸下滑,近年都是靠著印振興券封套一次性收入來增加營收。截至111年9月,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的比率已達47.19%,創歷年新高。為進一步瞭解財政部輔導財政部印刷廠進行業務轉型之具體方案及各項措施,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為推動居住正義政策,政府自民國110年推動所得稅法修法(房地合一稅2.0),並持續研議房屋稅條例修法(囤房稅)。但財政部表示,若要提高囤房者之房地產持有成本,仍需地方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配合,但據財政部統計,各縣市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也多有偏離實質造價之情形。爰此,請財政部針對地方房屋稅稅基調整之期程提出說明,並研議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5條之1第2項之「租稅努力」機制,製造地方政府調整稅基的誘因及可能性,以利加速改善地方房屋稅稅基不合理之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經查陳年的欠稅大戶,總計欠繳國庫達338億元,實屬我國高額稅金損失,雖然已於110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將稅捐稽徵法追稅期限延長至十年,將停止追討期延長至民國121年3月4日止,惟一旦到期停止追討,將造成我國國庫嚴重的損失,也對其他誠實盡到納稅義務的國人不公。爰要求財政部研議追討欠稅大戶之策略並說明修法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鑑於國內推行統一發票兌獎制度行之有年,然長年來多有不肖人士藉由設立假公司購買空白統一發票,再行偽造詐領獎金,國稅局卻僅能經店家主動反映後才得知兌獎異常情事並進行查緝,為使偽造兌獎之相關不法情事能有效遏止,避免造成國庫損失,使中獎民眾權益受損,請財政部加強相關人員訓練、規劃統一發票多重防偽機制,及改善統一發票兌獎流程及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蔡英文總統於近期美國聯邦參議員訪台時表示希望未來能和美國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ADTA),消除雙方因國內稅法差異所形成的跨境所得雙重課稅或稅負過重問題,協助臺商與對方國家廠商在締約國處於公平競爭地位。若台美租稅協定成功簽署及生效,將可降低台灣個人和企業投資美國的成本。查,現行與美國簽訂之所得稅協定僅限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爰此,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現行單項協定效益分析及「台美全面性所得協定」洽談情形與推動期程之書面報告。 (三十三)我國現行之財政收支劃分法已逾23年未修改,期間經歷直轄市由2個增加至6個,並涉及縣市合併之情形,均未偕同改制,有未能與時俱進之虞。另當前稅收集中於中央、分配獨厚直轄市、地方倚賴中央分配、缺乏區域平衡功能等爭點,早已爭論多年,然各地方政府與中央意見莫衷一是,始終未能形成共識。尤以財政部於過程中,多僅強調地方資源必不至於減少,而未就其業管權權責提出相關立場,並積極協調解決前述爭點。爰此,請財政部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之建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有鑑於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是以財政部主管有中央法律規費法,並訂定有關規費作業之規定。然而,考量在至今仍有欠對行政徵收機關,在辦理規費徵收時,建置出對於收取作業之監督,對於規費調漲趨勢把關之中央統一作業,是以,主管機關財政部允宜發揮法定職掌功能,積極為民把關之。爰此,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辦理檢討改善作業,嗣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規費徵收與費用調漲之強化監督規劃」書面報告。 (三十五)為原住民族人常被金融機構以沒有擔保、債信不佳拒貸;申請政府的專案貸款,也常因債信不佳而被拒絕,甚至紓困措施也因債信問題無法受惠;找社區儲蓄互助社借貸,可貸金額往往也無法滿足資金需求,迫使最後可能向地下錢莊借貸。爰此,財政部應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原住民族人得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擔保之專案貸款方案。 (三十六)鑑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計畫分別編列7,051萬3千元、4,388萬1千元、1億918萬7千元、7,563萬6千元及4,150萬2千元,係辦理國稅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案件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欠稅案件處理、滯納稅款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等業務。經查截至110年底止,1,000萬元以上且超逾10年未徵起之欠稅仍高達488億餘元,行政執行機關雖可藉由查封、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手段催收,惟對早已計畫性脫產之欠稅大戶執行成效有限,5區國稅局宜於欠稅初期即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及稅捐保全措施,並與行政執行機關積極協力處理且善用規範及現代資訊技術以強化相關徵收成效。爰要求財政部3個月內研議相關解決方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203億8,980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萬元、第2目「國庫業務」75萬元(含「國庫及支付管理」20萬元、「菸酒管理作業」之「業務費」20萬元、「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業務費」10萬元)、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5,000萬元、第6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150萬元,共計減列5,23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03億3,745萬8千元。 新增決議16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預算編列4億0,76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編列171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預算編列3,768萬1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預算編列1,073億7,838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6家公股銀行聯貸歐洲療養院集團Orpea S.A.踩雷案,嚴重影響公股行庫之權益,同時也代表全國人民的損失。站在監督的立場,請公股行庫確實檢討授信制度與公司治理,強化經營績效。綜上,請財政部國庫署就下列數點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協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8家公股銀行各銀行核貸企業貸款,須經總經理及董事長何貸層級數之金額門檻為何?2.提供8大公股行庫信用評估風險控管報告。3.8大官股行庫的經營階層,是否具備與銀行專業技能與業界歷練。 (六)112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編列3,418萬4千元,係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人身安全、儲蓄保險暨轉業輔助等事項及行政事務所需經費,其中包含補助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計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近年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109年度因疫情停辦,105、107年度實際辦理講習場數分別為106家、119家,平均每場辦理成本分別為4萬7,984元、4萬9,075元,而實際出席講習公彩經銷商家數分別為2萬1,646家、1萬8,499家,平均每家辦理成本分別為235元、316元,由上可知,平均每場辦理成本及平均每家辦理成本均呈現上升趨勢,而111年度預估平均每場辦理成本為5萬3,305元,平均每家辦理成本為397元,分較105、107年度增加69%、26%,鑑於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起已至全國各縣市舉辦公彩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對於講師聘任、場地租借及茶點提供等工作項目具有豐富辦理經驗,惟單位辦理成本卻呈逐次上升趨勢,財政部國庫署宜督導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撙節辦理,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財政部國庫署不論是其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均與雙邊經貿合作無直接關聯,財政部國庫署雖基於外交禮儀接受美國在台協會(AIT)官員拜會,然實際上卻是為了替私人的國際博弈軟體設備公司轉達想要投標的意願,甚至公然發文介入私人金融機構所負責的彩券發行相關招標業務,企圖以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及公益彩券管理辦法中,所賦予財政部國庫署得以對彩券發行機構選定電腦技術廠商後准駁的權力,替國際博弈公司關說,嚴重違反公務人員所應遵守之相關倫理規範。爰要求財政部調查完畢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專題研究報告指出,近年舉借債務決算數與預算數金額差距頗大,差距最小者為101年度之294億元,差距最高者為110年度,該年度舉借預算數6,025億元,決算數為2,930億元,差距達3,095億元,另除101至103年度差距未達千億元外,其餘年度預決算數差距均逾千億元,差距金額介於1,206億元至3,095億元間,另主管機關未公布各年度舉借債務決算數,恐致外界閱讀債務報表時易產生混淆並難以瞭解其中差異緣由,以110年度為例,該年度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為6兆3,783億元,院編決算數為5兆7,097億元,差距6,686億元,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參照預算法、決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第10條第4項有關「財政部應彙編中央……公共債務之相關資訊,……,並應將……上開資訊於政府網站公開。」等規範意旨,強化資訊揭露詳盡程度,增加公布各年度舉借債務決算數,並說明差異緣由,俾增進債務透明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長期以來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仍呈現攀升趨勢,截至111年8月底止,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兆7,538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例28.6%),平均每人負擔債務為25.1萬元,近年中央政府總決算雖產生賸餘,惟蔡政府將特別預算常態化,且財源幾乎均舉債支應,加計特別預算後多為短絀,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專題研究報告指出,若每年按110年度償還債務1,200億元計算,在不增加債務前提下,現有債務需48年餘才能還清,倘未來年度歲入及歲出賸餘減少或產生短絀,恐再拉長償債時限,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積極研謀善策減緩債務累積並加速償還債務,以維財政穩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5月30日更新之中央政府收支概況表顯示,若政府收支包含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則除107及108年度為賸餘外,其餘106、109及110年度均為短絀,110年度短絀1,430億元,111年度預計短絀更高達4千餘億元,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主要係近年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國防武器採購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等計畫,編列多項特別預算,該等特別預算歲出規模龐鉅且難增籌歲入財源挹注,致總預算加計特別預算後歲入歲出差短擴增,須舉借債務彌平,爰外界迭有政府將部分支出隱藏於特別預算,造成總決算財政收支平衡之假象等質疑,要求財政部配合各機關施政需求籌措財源時,應恪遵預算法、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審慎管理國家財政及加強債務管控,並妥為規劃具體有效減債措施及減債時程,以確保財政永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日前歐洲規模最大私人療養院集團Orpea S.A.(歐葆庭)因經營困難,經法國法院獲准做債務重整,我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倫敦或巴黎分行參貸,均為無擔保,其中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放餘額3,000萬歐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放2,500萬歐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2,000萬歐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00萬歐元,貸放總餘額1.42億歐元,約折合台幣45.8億元。依媒體報導,日後債權恐只剩下三成,對銀行而言損失慘重,且此一事件凸顯放貸金額如此之大卻毫無擔保,各銀行評估及內控機制失控,是否涉及人謀不臧?財政部國庫署身為官股管理機關應以大股東身分進行了解,並責成官派董事長出具完整調查報告,若有人為疏失,應作必要處理,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公益彩券盈餘有效挹注社會福利支出所需經費,惟立即型彩券中獎資訊之揭露未臻充分;導致近來各界屢有彩券中獎資訊揭露透明度不足之質疑,指出其部分彩券之中獎率及回本率落差頗大,惟彩券券面及券背未充分完整揭露該等資訊,如:售價2,000元之立即型彩券「2,000萬超級紅包」,整體中獎率僅69.33%、回本率更不及三成,上開資訊均未於彩券券面或券背標示;售價500元立即型彩券「金虎獎」,回本率38.44%,惟彩券面僅標示中獎率100%,配合媒體相關報導「中獎率100%!刮刮樂金虎獎新上市」、「中獎率100%金虎獎登場!這款春節限定刮刮樂爽拿200萬、豪車」,極易使民眾受其中獎率極高、獎金及獎項創新高、尚有最高金額或獎項未刮出等話術所引誘。建請財政部參照英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有關公益彩券中獎資訊之揭露,立即修改相關行政辦法來要求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彩券上載明中獎率、回本率等相關中獎資訊,以強化資訊對等之透明度,並便於消費者即時查閱。 (十三)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指出,公益彩券自88年12月發行迄至109年度止,盈餘分配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總計已達2,495億餘元;另公益彩券回饋金自96年起實施,並設置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以合理分配及運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繳付之回饋金。然各地方政府雖獲配公益彩券盈餘,卻有累積待運用數偏高情形,屢讓外界質疑沒有妥善運用資源;且有關回饋金的相關規範,現行僅以行政規則「回饋金作業要點」規範相關分配、運用及監督管理事宜,乃因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及運用係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授權訂定之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予以規範,有所不足。爰此,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儘速針對上開規範法位階不足及如何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23日表示,將於農曆年後檢討除米酒之外的酒類產品價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並表示除考量相關品項價格外,也會考量台灣經濟狀況及民眾消費能力,才會做最後定案。為進一步瞭解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製品未來漲價之可能性、必要性、各項商品預期漲價幅度、若漲價後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之助益和影響,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作為主管機關善盡管理之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註冊訊息不完整為由,禁止台灣啤酒、金門高粱、金車噶瑪蘭威士忌……等輸入。財政部國庫署表示,目前酒品輸陸業者共34家,已完成註冊取得編號業者22家,這其中有15家已補件,另外有12家新申請註冊業者,均待中方審查中。為進一步瞭解財政部國庫署對我國酒類業者註冊補件後續發展之掌握程度,以及對酒類業者有提供哪些專門輔導和協助,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近年台灣出現許多小型精釀啤酒品牌,與製程制式化的工業啤酒不同,展現風味多元化的創作。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大小規模釀酒技術和機具設備,更握有台灣主流通路市場,應積極與各小型精釀啤酒品牌合作,以互補優勢,建立共融產業鏈。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運用豐厚資源,打造「精釀啤酒國家隊」,走向國際宣揚台灣整體品牌形象,國際旅客來台旅遊,也可享受豐富特色並提升附加價值。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研擬輔導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小型精釀啤酒品牌之規劃,及活化生產機具之精釀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53億2,650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賦稅業務」70萬元(含「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20萬元)、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500萬元(含「委辦費」200萬元),共計減列59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億2,060萬2千元。 新增決議17項: (一)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預算編列390萬元,凍結1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預算編列39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編列2,505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列36萬5千元,惟較110年度決算數2,099萬6千元,大幅增加405萬9千元,顯有編列不當,為撙節支出與考量其必要性,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防制私劣菸品稅捐逃漏宣導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編列2,505萬5千元,以辦理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等業務。89年時,政府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將住宅房屋租金支出增加為列舉扣除額項目,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此一修正案顯示,讓房客申報租金支出扣抵所得稅已有全民共識。根據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108年台灣約有100萬6,364戶租屋族,但108年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有申報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的納稅戶卻僅約2.7萬戶。為檢討此項稅制設計是否確實能協助租屋族減輕負擔,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提供110年的報稅資訊包含:申報租金支出扣抵所得稅的戶數(承租作為居住使用)、未申報租金支出扣抵所得稅的戶數(分別提供戶籍地/居住地址勾選為承租者)、有申報租金收入的的戶數(分別提供51、51R、74G、74S、51M、74M)、有申報租金收入的地址(分別提供有申報租金支出及無申報租金支出的戶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檢附相關數據資料。 (五)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預算編列390萬元,以辦理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等業務。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我國地方稅分為由中央立法者及由地方議會自治通過者,然由於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條文中地方稅屬於上述何者未臻明確,致發生花蓮縣礦石稅訴訟案等爭議案件。為符合我國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釐清中央、地方間的財政權責劃分,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針對地方稅法通則相關條文之法律適用爭議說明立法理由,整理包含各項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財政部曾召開之審議委員會或協調會之內容和時間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立法院於110年4月9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從110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又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法已於111年12月21日在立法院初審通過,其中私法人是否具備明確炒作特性為房地產業者主要爭點之一。財政部賦稅署為辦理含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強化稅務監察功能,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提高稅務行政效率等業務等,於112年編列「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預算390萬元。為檢視房地合一稅成效、研議施政改善方向,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提供房地合一稅施行成效相關資料,包含(1)108至110年,交易者屬於自然人、私法人之數量與比例;(2)108至110年房地合一稅改制為2.0前後,私法人買賣數量與比例,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預算編列376萬元,以執行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與國際同步,並反映新興菸品流行及戒菸產品型態變化,依HS2022年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增訂含菸葉或尼古丁以非燃燒方式吸入等產品專節及電子煙及類似個人用之電子霧化裝置專目;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完竣,並交予朝野黨團協商;菸酒稅法修正草案亦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為因應海關進口稅則、菸酒稅法、菸害防制法之修正,未來針對新興菸品稅務之課徵、稽核將面臨重大變遷,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對於防制新興菸品稅捐逃漏查核作業之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預算編列1,380萬元,以辦理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與國際同步,並反映新興菸品流行及戒菸產品型態變化,依HS2022年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增訂含菸葉或尼古丁以非燃燒方式吸入等產品專節及電子煙及類似個人用之電子霧化裝置專目;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完竣,並交予朝野黨團協商;菸酒稅法修正草案亦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為因應海關進口稅則、菸酒稅法、菸害防制法之修正,未來加熱菸將被納管而電子菸仍為法規所禁止,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會同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新興菸品」加強推動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之具體業務計畫與各項宣導措施之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編列131億7,600萬元,以辦理加強統一發票制度之推行,嚴密控制稅源,防杜逃漏等業務。使用載具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進行歸戶後可直接綁定個人銀行帳戶,發票若中獎則獎金將自動匯進個人銀行帳戶,然而部分民眾可能對此有個資疑慮;另官方統一發票兌獎APP評分只有不到三顆星,民眾在APP商店中頻頻反應有操作上困難和不便。為進一步拓展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載具、統一發票兌獎APP的使用率及改善整體評價,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財政部為因應新興網路銷售型態並督促所屬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於109年12月1日訂定網路交易查核作業細部作業計畫,查核對象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等,惟個人賣方或規模較小營業人透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接受買方以信用卡支付網路交易之款項,因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之電子支付機構,致稽徵機關未能掌握其網路交易資料。國稅局為稽徵查核需要,函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提供其所屬會員交易明細資料,屢有遭拒絕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全等情。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境內較具經營規模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所開立服務費之電子發票,統計109年度累計支付服務費金額前20大網路賣家之會員,依會員所支付手續費推估其銷售額逾9百萬元,卻非設立登記營業人之負責人者有6案,涉有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漏報營業稅情事;其餘14案會員雖具營業人之負責人身分,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開立予渠等之電子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欄位為空白,涉有以個人名義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漏報營業收入或營利所得情事,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督促查明妥處,並加強運用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子發票資料,查核個人賣家未辦稅籍登記情形,以掌握網路交易稅源,維護租稅公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財政部所屬各國稅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為重點工作之一,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所屬各國稅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欠稅金額累計達1,000萬元案件之執行,核有以下缺失:財政部賦稅署對符合與法務部合作追查之案件,未訂定選案追查規範,復辦理稽徵業務考核,所研擬「各地區國稅局與行政執行機關合作追查考評」多僅徒具形式,致無法瞭解各國稅局協助行政執行機關實際努力情形及成效等3項效能過低情事;111年7月1日財政部公告個人累計欠稅超過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全國公告件數計957件、金額約970.21億元,另針對陳年欠稅大戶追稅期,立法院已修正稅捐稽徵法,將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督促各國稅稽徵機關積極清理欠稅,就具有合作追查實益個案,按轄區屬性訂定具體作業計畫確實清理,並確實掌握各國稅局協助行政執行機關實際努力情形及成效,持續追蹤徵起成效,落實稽徵業務考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財政部為敦促各地方政府合理評定稅基及調整房屋稅徵收率,而採行相關措施,依財政部賦稅署統計資料指出,111年7月起已有10個縣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依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仍有12個縣市不論持有戶數多寡均採單一稅率1.5%;稅基部分,依112年期房屋標準單價較基準年73年期房屋標準單價平均增幅資料,全台22個縣市中,有7個縣市現行房屋標準單價較基準年平均增幅達100%以上,全台有逾半數縣市平均增幅達八成以上,介於81%至145%間,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首次公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80年之53.43%,110年累計平均為121.72%,增幅為128%,財政部賦稅署統計資料係以73年期房屋標準單價為比較基準,顯示房屋標準單價增幅應大於128%,綜上,房屋稅係地方政府施政之主要財源,惟部分縣市仍未依規定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另房屋標準單價雖各縣市轄內狀況不同,不能全部以一概標準檢視,惟尚有努力調高空間,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督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以趨近實際建築物工程造價,並適度提高多屋者非自住房屋之持有稅,使稅基及稅率更臻合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解決經濟數位化課稅挑戰之兩項支柱聲明」,倡議全球稅改方案,預計將於2023年實施,政府如未能超前部署、應對並提早導入,恐喪失跨國企業利潤之課稅權並侵蝕稅基。建請財政部立即評估導入全球稅改方案之可行性,以接軌國際租稅發展趨勢,並解決跨國企業營利所得課稅權分配競爭,同時確保跨國企業於市場所在地國負擔合宜之納稅義務,以健全國內稅制並保障國家財政收入。 (十四)近日台南某美食排隊名店遭指出連連漲價且不主動開立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雖表示有加強查緝,但只是於特定時間加強查緝,不代表日後就會遵守規定,對於秉持誠信逐筆交易開立發票的其他守法營業人,反而形成不公平的對待。隨著時代與科技的進步,許多營業人經營型態轉變及設備皆有大幅提升,傳統的美食排隊名店,也都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爰請財政部除持續查緝是否有漏開發票一事,並輔導店家導入電子發票系統,以便核實課稅、提高電子發票使用率、亦能充裕國家稅收。 (十五)我國貧富差距情形日漸擴大,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9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我國吉尼係數自105年之0.336上升至109年之0.34,五等分位倍數亦自105年之6.08上升至109年之6.13,顯示所得差距有擴大趨勢。而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104至108年度薪資所得占綜合所得總額比率約7成,所得淨額級距121萬元以下之申報戶數占總申報戶數比率約93.31%,其薪資所得占該級距綜合所得總額比率約8成;所得淨額級距453萬元以上之申報戶數占總申報戶數比重不到1%,其薪資所得卻占該級距綜合所得總額比率約5成,顯示多數家庭主要所得來源為薪資所得。另104至108年度所得淨額為「0」且採列舉扣除者比重5.11%,每戶平均列舉扣除金額約27萬元;而所得淨額級距1,000萬元以上,採用列舉扣除高達94.52%,每戶平均列舉扣除金額140多萬元,顯示所得淨額較低者,多採標準扣除定額減除,但所得淨額較高者則採取列舉扣除,且高所得者獲得的租稅減免利益較中低所得者多,拉大實質租稅減免利益差距。然現行綜合所得稅稅制中許多資本利得或如股利所得及藝術品拍賣所得等採分離課稅,未併計綜合所得按累進稅率課稅,導致綜合所得稅重分配功能無法有效發揮,造成所得差距擴大。爰此,要求財政部應積極就現行稅制及扣除額不合理之處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貨物稅條例自35年間制定後,歷經多次修正應稅貨物,惟隨著經濟環境變遷,部分貨物稅課徵標的已未盡合宜。例如:為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民生電器,於108年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就購買經由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一、二級之新電冰箱等電器得減徵稅額。然隨著時代與國民經濟的改變,電器類之應稅貨物,已從早年的財富重分配之稅收目的,已逐漸轉型為配合能源政策。然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耗電家電單月用電量估計資料,部分的高耗電產品並非貨物稅的應稅貨物,顯示現行法規已有不合時宜之處;又基於國民健康考量課徵飲料品之貨物稅,已符合國際課徵含糖飲料稅捐之趨勢,惟飲料店銷售之含糖飲料未納入考量,請財政部審慎衡酌社會經濟情況,逐步推動貨物稅整體稅制的改革研析,以兼顧國家政策、產業經濟發展及穩定挹注財政收入。 (十七)日前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國會議COP15,剛通過30X30,亦即2030年之前劃設30%的海洋和陸地保護區。各國均有環境性質公益信託,募資購買土地進行保護,被稱為民間保護區,有助於達成2030年之前劃設30%陸地保護區的目標。但我國由於公益信託立法、歷次修法過程,未能顧及環境性質、文化保護性質之公益信託之特殊性,對於民間團體進行環境性質之公益信託有不當之稅負之法規障礙。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環境性質公益信託不當稅負之書面報告,以利我國以公益信託進行民間保護區之推動。 第4項 臺北國稅局 新增決議3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3億0,725萬元,雖較111年度減列1,644萬5千元,惟較110年度編列2億7,326萬4千元,增加3,398萬6千元,且110年度決算為4億0,670萬6千元,與110年度預算數增加高達1億3,344萬2千元,顯有編列不當之嫌。又「直接稅稽徵」編列5,856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等申報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不當稽徵作為,造成納稅人民怨,且僱用臨時人員費用偏高,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罰金罰鍰」預算編列9億0,664萬2千元,主要係逃漏稅捐及逾期繳納稅款等罰金罰緩收入,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5區國稅局106至109年度「罰金罰緩」決算合計數分別為51億5,955萬4千元、44億1,286萬3千元、39億6,256萬4千元及37億2,339萬7千元,呈逐年遞減,108及109年度決算數較106年度減幅各為23.2%及27.8%,其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及109年度決算數較106年度減幅各為38.3%及40.8%,減幅甚鉅,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至109年度「罰金罰緩」之本期實收合計數占年度應收合計數偏低,比率各為1.44%、1.42%、0.83%及0.81%,多數罰金罰鍰應收款收取甚不易,恐多有註銷情形,主要原因為欠稅案件財產多已執行完畢或無實益致徵起不易而使年初應收數居高不下,經送行政機關執行仍多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與應繳數額不相當等,至近年度則尚因COVID-19疫情影響欠稅人納稅能力等使實收數減少,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積極研謀改善,增加多元繳稅管道以積極防止納稅人疏失新欠情形,並積極辦理稅捐保全,配合法務部行政行署加強執行,俾增收取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財政部所屬各國稅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為重點工作之一,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所屬各國稅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欠稅金額累計達1,000萬元案件之執行,核有以下缺失:各國稅稽徵機關多未能積極主動蒐集欠稅人各項財產、所得等資料,及時提供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符合禁止命令條件之具體資料,協助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或未掌握欠稅人收入、財產及工作,對應有履行納稅義務之可能,及時供作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管收之參考;111年7月1日財政部公告個人累計欠稅超過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全國公告件數計957件、金額約970.21億元,其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累計欠稅超過1,000萬元計174件、金額約149億元,並包括陳年欠稅大戶,立法院已修正稅捐稽徵法,將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積極清理欠稅,督促各國稅稽徵機關就具有合作追查實益個案,按轄區屬性訂定具體作業計畫確實清理,積極主動追查欠稅人與其相關人間財產、資金往來等資料,提供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將徵起成效列為稽徵業務考核指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新增決議3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6,069萬2千元,雖較111年度增列98萬2千元,惟較110年度編列1億5,845萬8千元,增加223萬4千元,且110年度決算為1億6,442萬9千元,與110年度預算數增加597萬1千元,顯有編列不當之嫌。又「直接稅稽徵」編列3,764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等申報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不當稽徵作為,造成納稅人民怨,且僱用臨時人員費用偏高,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財政部所屬各國稅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為重點工作之一,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所屬各國稅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欠稅金額累計達1,000萬元案件之執行,核有以下缺失:各國稅稽徵機關多未能積極主動蒐集欠稅人各項財產、所得等資料,及時提供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符合禁止命令條件之具體資料,協助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或未掌握欠稅人收入、財產及工作,對應有履行納稅義務之可能,及時供作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管收之參考;111年7月1日財政部公告個人累計欠稅超過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全國公告件數計957件、金額約970.21億元,其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計59件、金額約46億元,並包括陳年欠稅大戶,立法院已修正稅捐稽徵法,將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積極清理欠稅,督促各國稅稽徵機關就具有合作追查實益個案,按轄區屬性訂定具體作業計畫確實清理,積極主動追查欠稅人與其相關人間財產、資金往來等資料,提供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將徵起成效列為稽徵業務考核指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度預算案「罰金罰鍰」編列3億8,587萬5千元,主要係逃漏稅捐及逾期繳納稅款等罰金罰緩收入,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5區國稅局106至109年度「罰金罰緩」決算合計數分別為51億5,955萬4千元、44億1,286萬3千元、39億6,256萬4千元及37億2,339萬7千元,呈逐年遞減,108及109年度決算數較106年度減幅各為23.2%及27.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同期間較106年度減幅各為22.5%及34.6%,減幅甚鉅且109年度再較108年度減少,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至109年度「罰金罰緩」之本期實收合計數占年度應收合計數偏低,比率各為1.66%、2.03%、1.1%及0.94%,多數罰金罰鍰應收款收取甚不易,恐多有註銷情形,主要原因為欠稅案件財產多已執行完畢或無實益致徵起不易而使年初應收數居高不下,經送行政機關執行仍多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與應繳數額不相當等,至近年度則尚因COVID-19疫情影響欠稅人納稅能力等使實收數減少,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積極研謀改善,增加多元繳稅管道以積極防止納稅人疏失新欠情形,並積極辦理稅捐保全,配合法務部行政行署加強執行,俾增收取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4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1,128萬元,較111年度增加390萬1千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3億8,578萬4千元,較111年度減列174萬元,惟較110年度編列之3億8,238萬5千元,增加339萬9千元,且110年度決算為4億1,007萬4千元,與110年度預算數增加2,768萬9千元,顯有編列不當之嫌。又「直接稅稽徵」編列1億0,906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等申報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除較各區局高外,不當稽徵作為,造成納稅人民怨,且僱用臨時人員費用偏高,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罰金罰鍰」,編列11億3,070萬8千元,主要係逃漏稅捐及逾期繳納稅款等罰金罰緩收入,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5區國稅局106至109年度「罰金罰緩」決算合計數分別為51億5,955萬4千元、44億1,286萬3千元、39億6,256萬4千元及37億2,339萬7千元,呈逐年遞減,108及109年度決算數較106年度減幅各為23.2%及27.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同期間較106年度減幅各為18.8%及28.5%,減幅甚鉅且109年度再較108年度減少,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6至109年度「罰金罰緩」之本期實收合計數占年度應收合計數偏低,比率各為2.58%、1.96%、1.39%及1.56%,多數罰金罰鍰應收款收取甚不易,恐多有註銷情形,主要原因為欠稅案件財產多已執行完畢或無實益致徵起不易而使年初應收數居高不下,經送行政機關執行仍多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與應繳數額不相當等,至近年度則尚因COVID-19疫情影響欠稅人納稅能力等使實收數減少,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積極研謀改善,增加多元繳稅管道以積極防止納稅人疏失新欠情形,並積極辦理稅捐保全,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執行,俾增收取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對於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之重新興建作業,日前於109、110年經在地中央民意代表爭取後,確定將辦理釋出空間開放予淡水在地民眾使用之作業。然而,後續因遭遇經行政院核定准予辦理後卻找不到人施工困境,導致興建期程改變,因此再受到國家發展委員會要求修正興建計畫,最終該修正後之興建計畫延至111年度10月份才受行政院核定通過。爰此,考量修正後的興建計畫,恐讓原本承諾給淡水地區民眾的339.41平方公尺空間量能有所縮減,復以興建經費雖從原1.63億元調升為2.01億元但卻不見主管機關規劃任何服務作業之量能提升,以及原完工期程自114年改為115年之際恐因此在招標、發包作業有所消極,是以特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作業辦理期程及未來供淡水地區民眾使用空間之規劃書面報告。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4億0,723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稅款徵收及處理」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1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623萬6千元。 新增決議4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45萬9千元,較111年度增加18萬9千元,增幅達70%,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2億6,022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列497萬8千元,惟較110年度編列之2億5,249萬9千元,增加800萬元,且110年度決算為2億7,244萬9千元,與110年度預算數增加1,995萬元,顯有編列不當之嫌。又「直接稅稽徵」編列7,346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等申報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除較北區以外各區局高外,不當稽徵作為,造成納稅人民怨,且僱用臨時人員費用偏高,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財政部5區國稅局110年度新增欠稅數達66.41億餘元,累積欠稅數則達1,533.77億餘元,其中1,000萬元以上欠稅數占53.3%;106至110年度5區國稅局欠稅取得執行憑證數逐年增加,惟徵起比率甚低,其中尤以大額欠稅部分徵起不易;截至110年底止,1,000萬元以上且超逾10年未徵起之欠稅仍高達488億餘元,其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金額約66億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宜積極依規範並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辦理,俾增稽徵成效並維租稅公平。 (四)112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87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43萬4千元,增幅達99%,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2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914萬元,較111年度增加347萬3千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7,526萬6千元,較111年度減列93萬7千元,惟110年度決算為編列1億9,140萬7千元,與110年度預算數1億7,633萬6千元,增加1,507萬1千元,顯有編列不當之嫌。又「直接稅稽徵」編列5,038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等申報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不當稽徵作為,造成納稅人民怨,且僱用臨時人員費用偏高,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3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於「一般行政」項下「人事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8億1,570萬5千元,其中編列關務獎勵金2,300萬元,依財政部108年1月11日澄清稿,說明稅務獎勵金係財政部考量稅務人員事繁責重,為衡平稅務人員工作質量與提高薪資待遇所設,其本質目的偏向於稅務人員薪俸不足之補償,對於鼓勵人員留任及激勵工作績效,容有正面積極之功能。惟,該項補償性質之給與應回歸俸給法檢討,逕以獎金形式行之,易衍生分配爭議及民眾誤解,實有欠妥。就此,財政部日後應避免類似之不必要爭議。 (二)112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4,830萬8千元,以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及徵稅等事宜。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與國際同步,並反映新興菸品流行及戒菸產品型態變化,依HS2022年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增訂含菸葉或尼古丁以非燃燒方式吸入等產品專節及電子煙及類似個人用之電子霧化裝置專目。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海關進口稅則納入新興菸品後之各面向修法實益及關稅收入之預期增長幅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預算編列7億6,873萬元,為強化緝獲私貨存儲安全,財政部關務署自108年起執行基隆關西16私貨倉庫新建計畫,惟因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營建物價上漲及業務需要等因素,延長執行期程,增加整體預算,執行進度之控管有待強化。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財政部關務署辦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截至111年8月底止,雖已陸續完成海隆艇、海鷹艇及海格艇之下水事宜,其中海隆艇並於111年8月31日完工交船,惟鑑於112年6月本計畫辦理期程將屆,而112年度分配經費占整體比率達41.5%,宜加強管控辦理進度,以如期如質於112年6月前完成海鷹艇、海格艇及海龍艇之交船作業。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審計部110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海關為避免不肖人士違法輸入違禁(管制)物品,對進口快遞貨物全面實施X光儀檢。近年電子商務發達,空運進口快遞貨物數量龐大,例如臺北關每人執檢時間約8至16小時,儀檢室多僅有1名關員辦理X光影像判讀及異常貨物查驗,關員業務負荷沉重。鑑於海關為國境第一線,除檢查貨物輸入偷漏稅收之責,更兼負防堵非洲豬瘟肉品、槍械、毒品及各式管制物品入侵,以免危害社會治安及國內產業。為確保第一線查緝關員良好之身心狀態,以確保各項查緝業務,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積極檢討空運進口快遞貨物儀檢室人力配置之適足性,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以改善關員之執勤負荷及強化關務查緝效能。 (六)據財政部公布最新稅收統計,我國111年8月稅收2兆2,608億元,創同期新高,年增16.8%,其中共有8稅目累計稅收創同期新高,分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關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房屋稅、牌照稅以及總稅收。這兩年因疫情影響,民眾消費行為已有大幅的改變,線上購物已成為消費行為的主流,且境外的購物更為我國關稅收入帶來不小助益。然有民眾反映,購買商品完成後,賣家將商品送到快遞業者集貨區,因包裝尺寸不合規定等原因將商品退回賣家,但快遞業者卻未同時向海關提出短卸的申請,導致海關無法於海關系統註記未到貨,進而影響民眾的報關免稅次數,民眾沒有完成交易,卻平白損失一次免稅次數,形同變相向民眾多收取關稅。爰此,請財政部關務署應就上開情形,提出改善措施,並同時檢討報關免稅次數合理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財政部關務署自96年起推動辦理「緝毒犬培訓中心建置計畫」,建置緝毒犬培訓中心,另在各關區成立緝毒犬隊,負責邊境緝毒勤務。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犬訓中心建置計畫以建置40組緝毒犬隊為目標,1組緝毒犬隊以1隻緝毒犬搭配1名領犬員為原則,惟107年至110年10月底,緝毒犬隊之犬隻數量由42隻減少至37隻,領犬員則由38人減少至36人,未能達成原計畫建置目標。又據各關區截至110年10月底止領犬員年資統計,年資5年以下者計有18人,占總人數之50%,其中以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新進人力占比達100%最高,主要係緝毒犬隊內部升遷不易,人員異動頻仍所致,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積極檢討研謀因應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八)財政部關務署對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將通關方式分為C1(免審免驗)、C2(文件審核)及C3(貨物查驗),並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先行徵稅驗放,嗣為防杜納稅義務人透過申報較低稅率之稅則稅號規避稅負,自105年7月起,由系統比對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名稱相同,惟申報稅則、稅率不同之報單資料,每月產製報表,由承辦人篩選申報較低稅率、稅差較大等案件,以程式控管其進口廠商次筆符合條件之報單應審1次。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關務署雖針對所篩選出申報較低稅率、稅差較大等案件訂有次筆符合條件報單應審1次之控管機制,惟未就已篩選案件加強書面審核,且該等業者次筆報單可能因完稅價格較低等因素,未必具有查核效益,顯示相關選案機制仍未盡完備,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針對已篩選案件擇選完稅價格較高或稅差較大等較具查核效益案件清查妥處,持續精進選案控管機制,以維租稅公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0年8月發生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非洲豬瘟疫區國家之豬類產品透過空運快遞進入國內事件,財政部關務署爰於110年11月11日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關務署未就上述違規案件之裁罰金額訂定執行標準,致實務上雖有業者屢次違反相同規定,臺北關仍以最低標準裁罰(6千元或1萬元)結案,亦即報關業者同一年度可違規次數達30次或50次以上,方須受停業處分,相較關稅法第84條之「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規定,似過於寬鬆,難以遏止違規行為一再發生,為強化報關業者之管理,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通盤檢討研謀改善,就違章裁罰金額明定裁罰基準,俾有效遏止業者違規行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中國大陸要求台灣廠商進口產地須標註中國台灣(Taiwan China),此舉無疑會對我國對陸貿易形成壓力,廠商也將面臨被迫選邊站的困境。經濟部表示廠商遇到問題,可提供相關出口資訊給經濟部,並由財政部關務署洽中國大陸海關協助處理。為確實掌握國內廠商實際遭遇,以利後續評估衝擊及因應,爰要求財政部統計111年度廠商改標及因未改標而遭遇出口阻礙之案件數,並財政部關務署與大陸海關接洽處理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有鑑於國外進口至台灣販售的保健品,與國外價格相比竟有1.5倍至3倍不等之價差,導致代購盛行,影響國庫稅收。依照財政部關務署關稅規定,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項目的關稅稅率是30%。對身體健康有所危害的香菸,關稅只有27%,再看過往被認定因為高關稅,招致進口價格太高的汽車,關稅也不過17.5%,顯見關稅規定有檢討空間。為此,請財政部應綜合考量保健品關稅合理性,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二)EZ WAY易利委APP使用不便利,該APP在GOOGLE PLAY商店中,所獲評價僅3.6顆星,使用者評論大多不滿該APP之使用方式,例如,(1)需要上傳個人身分證,使民眾有個資及隱私方面之疑慮、(2)APP操作介面不便,未考慮使用者角度進行設計、(3)註冊程序繁瑣、APP感應又頻出現資料錯誤訊息……等,且官方回覆又過於制式,無法讓民眾信服。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研析未來將如何優化及改善APP功能,並應高度重視和積極處理民眾對APP使用之問題回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查財政部關務署人力配置,在疫情期間各機場、港埠人力配置上,為求防疫,有進行縮編,如今隨著台灣疫情趨緩,國門也逐步解封,同時也必需因應中國即將開放國門,各機場、港口之相關人力配置應立即回歸疫情前的標準,並以此次疫情經驗為鑑,重新盤整各機場、港埠人力需求,以最高規格來把守國門。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31億2,81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290萬元〔「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50萬元、「國有財產管理處分」220萬元(含「業務費」100萬元、「辦理本署及所屬管理國有非公用房地相關環境清理費」2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3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2,503萬元。 新增決議19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編列19億0,794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編列19億0,794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編列19億0,794萬9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編列19億0,794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編列19億0,794萬9千元,凍結25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7億9,064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7億9,064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7億9,064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7億9,064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9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編列8億3,604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2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編列4億0,576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鑑於歷史建築「青邨國建館」、「青邨圓講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案係委託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辦修復工程,110年度預算數718萬元,該局分別於110年4月13日、10月25日、11月11日與得標廠商簽訂歷史建築「青邨國建館」、「青邨圓講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緊急搶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及辦理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第1次契約變更等案,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調查研究辦理進度落後,尚未符合價金給付條件部分,申請保留至111年度執行,後續將依工程進度辦理付款,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加速辦理,以如期如質完成。 (十四)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委託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代辦損壞修復三山國王廟工程,於108年11月12日工程決標,因須完成開工公告程序及配合寺廟節慶活動,未及申報開工並支應相關經費,爰900萬元全額保留至109年度繼續執行。嗣於109年8月17日開工,109年度依工程進度支應135萬6千元,其餘經費1,014萬4千元保留至110年度繼續執行。110年度續依工程進度支應1,665萬4千元,因辦理變更設計致預期進度與估驗計價之進度尚存部分落差,故相關經費254萬5千元保留至111年度繼續執行,將續依工程進度辦理付款,本案雖委託地方政府代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仍需密切與地方政府保持聯繫及關注執行情形,以掌握歷史建築與國定古蹟修復之辦理進度及撥款期程。 (十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度新增辦理外來入侵種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預計辦理恆春半島國有土地銀合歡移除及復育造林及租用土地銀合歡移除收購等工作項目,鑑於銀合歡繁殖力強,宜參採學者專家等專業建議,妥選移除及整地方式,另銀合歡砍伐後,亦應從現地移除,以維護移除效果及達成預期目標並儘速辦理。 (十六)隨著科技不斷進步,以Web 2.0為概念出發的網絡技術發展,突破物理限制,成就了無遠弗屆且即時的雲端互動,亦促成大數據資料分析及AI神經網絡系統的發展,惟中央化的存儲系統,也讓海量數據暴露於風險當中,故如何有效防堵並回應資安威脅,便成為近年政府邁向數位轉型之嚴峻挑戰。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針對現階段資訊安全之人力配置、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等相關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砂石場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違法經營事件層出不窮,衍生諸多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等疑慮,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11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遭砂石場占用相關資料,全國計有783筆(錄)國有非公用土地遭153處砂石場占用,占用面積約114.82公頃,經查砂石場占用國有土地時程長達10至44年不等,且諸多土地位處環境敏感區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長年輕忽其所造成之影響,未積極依規定妥處,且因占用事實長達10年以上,期間未作任何處理,恐罹於追訴權時效消滅而錯失及時遏阻良機;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長年疏於釐清占用事實列管追收使用補償金,近期始陸續就被占用土地新增列管號追收使用補償金,然因依法僅得往前追溯收取5年之使用補償金,致已逾5年部分之使用補償金因罹於時效消滅而無法追償,且使用補償金係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5%計收,與長期且大面積竊占國土之砂石業者獲利相較顯不相當,據最高法院61年度臺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例意旨及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租用基地之租金最高可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為基準計收,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積極處理排除占用事宜,研議提高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計算基準等,以有效遏阻非法占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八)有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職務時,應依據辦理所適用之法規,採不逾越所屬職權方式達成其行政目的,如此方相符有關之一般法律基本原則。是以,考量多有民眾陳情與投訴,反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對於所屬國有土地使用與管理作業過程當中,常公告外界涉竊佔罪之責,並再表示將以竊佔罪刑責移送法辦,如此實已逾越「移送」屬司法警察職權之事實,更有為達內部行政作業而刻意恫嚇民眾之不良觀感。爰此,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限期於3個月內規劃辦理提升所屬人員法治知能,藉以追求公務人力服務之素養提升,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審計部於各機關績效和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之案件中,對於國有非公用土地遭砂石場長期違法經營一事,提出就所應列管追收使用補償金,及就占用人積欠款項需加強催討外,應另衡酌占用情節及個案情狀,提高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計算基準,以達差異化處理效果,以有效遏阻惡性占用。爰此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計算基準,及差異化之規劃做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報告。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 新增決議6項: (一)112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第2目「財稅資訊業務」編列14億1,601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列2億8,174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1億4,994萬2千元,增加2億6,607萬3千元,其中新增次世代稅務服務雲端平台建構計畫總經費10億8,456萬7千元,分4年辦理,112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2,211萬4千元,成本效益不明及編列電子發票管理經費1億7,372萬8千元,為撙節支出與考量其必要性,爰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財政部自101年起推動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民眾得於交易時刷取條碼,即能於雲端記錄電子發票,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截至111年6月底止,雲端發票使用率為46.68%,顯示雲端發票使用率仍有提升空間,另多數商家仍會列印交易明細,致使難以達到節能減碳及無紙化目標,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研謀善策,以利無紙化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財政部已於110年12月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自111年1月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抑或收取停車費,必須逐筆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此修正新制雖設有緩衝期間,然財政部身為統一發票主管機關,應率先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及所屬事業體推動,即刻導入新型之自動販賣機,以鼓勵產業積極開發生產新機種,儘速完成全國公私立場域販賣機之更新。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會同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及所屬事業體,逐一盤點各管理場所安裝之自動販賣機機型,規劃導入新型自動販賣機之具體時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為鼓勵國人使用雲端發票,減少紙本發票,以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財政部自101年起推動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民眾得於交易時刷取條碼,即能於雲端記錄電子發票。然鑑於其開辦至今已達近十年,多數商家雖能刷取載具記錄電子發票,卻仍會列印交易明細或商家優惠券等,致使難以達到節能減碳及無紙化之目標。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就雲端發票(含交易明細)落實無紙化之規劃及實踐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國內現行統一發票共有6種,包含:三聯式發票、二聯式發票、特種發票、收銀機發票、電子計算機發票及電子發票。但鑑於我國為推行節能減碳,減少紙本發票,多鼓勵國人使用雲端發票,且財政部自101年起即推動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民眾得於交易時刷取條碼,即能於雲端記錄電子發票。為使國內永續環保目標能夠推展,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研議統一發票無紙化之落實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為鼓勵國人使用雲端發票,減少紙本發票,以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財政部自101年起推動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民眾得於交易時刷取條碼,即能於雲端記錄電子發票。然鑑於其開辦至今已達近十年,多數商家雖能刷取載具記錄電子發票,但卻仰賴消費者主動使用載具條碼,以致雲端發票使用率仍尚未能廣泛普及,難達減少紙本化發票、節能減碳的效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就現行雲端發票(載具條碼)申請率、實際使用率、兌獎率、商家使用普及率等進行完整統計分析,並研議推廣、輔導或鼓勵新用戶使用雲端發票、普及國內雲端發票之使用率之獎勵機制及活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4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5,624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40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0萬元、「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95萬元(含「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共計減列13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5,489萬8千元。 新增決議37項: (一)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預算編列4,078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編列4,078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編列4,078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編列4,078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437萬6千元,凍結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有鑑於我國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高端疫苗生物制劑股份有限公司,雙方經由受投資人交易資料之過濾作業,以及透過資金清查等方式,日前已被執法機關掌握涉嫌內部人洩漏消息予他人購買高端公司股票,並有搜索約談及扣押相關事證等偵查作為。是以,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應該僅配合檢調調查,亦應加強交易異常預警之警覺。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察覺違反證交法之預警作為暨落實業界遵行法令規定之檢討」書面報告。 (七)為因應高齡社會化趨勢,各大金融機構提出諸多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未針對建立友善對待高齡客戶之機制並強化保護措施,致使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增加,顯有職務廢弛之虞,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金融監理之計畫內容有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與執行,加強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規劃與執行,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國際金融宣導及其它有關國際金融事業等,金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研擬及解釋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業務龐雜,又涉及許多專有名詞,常常使人有聽沒有懂。面對重大議題及新聞時,應盡力以深入淺出的白話文來說明,如:中央銀行彭前總裁被問到怎麼看美中貿易戰的時候,他回答:兩隻大象打架,小心不要被踩到,這個比喻就很清楚,又有畫面,又能讓國人快速了解美中貿易戰的概念。為利國人了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強化金融教育宣導,並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說明相關政策及業務。 (九)近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包含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惟目前ESG資訊揭露,仍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推動上市櫃公司為主,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應儘速規劃中小企業ESG資料庫,減少綠色融資障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建置中小企業ESG資料庫」規劃報告。 (十)近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包含「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惟目前方案涵蓋產業及經濟活動過少,若不加緊擴大,恐失去防漂綠功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規劃」之書面報告。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4,078萬3千元。查為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截至111年7月底,相關累計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有較110年同期增加之情形,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金融監理業務中之重要計畫項目,引導金融業重視氣候變遷議題,提升金融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之韌性。然為強化企業之國際競爭力,我國辦理相關評鑑,允宜參考永續金融國際標準,諸如TCFD、SBT、PRI、PSI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我國永續金融評鑑與國際標準之接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97年3月4日「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決議,僑外資單次投資未逾10%股權投資案不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亦未就累積投資逾10%者另為適當之規範,致形成中資規避審查之漏洞,並經立法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檢討改善。惟經濟部111年5月16日經授審字第11120705130號函復立法院之「投資審議委員會及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分工檢討」書面報告,除重述現行作法外,未提出任何改善方案,僅以「惟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企圖分次累計10%之意圖規避情事,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個案協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共同處理」草率帶過。為完備我國投資法令,避免中資假借僑外資證券投資之名而不受審查,架空投資審議之國安把關機制,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針對不同類型公司之證券投資於何種情況下應送經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研議合理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虛擬資產交易在近年逐漸熱絡,然目前於世界各國多缺乏相關監管機制,因而衍生不少爭議事件,例如111年下半年之FTX破產事件,據估計我國受害者即超過30萬人。我國中央銀行亦於111年12月第4季提出「虛擬資產交易所FTX破產事件的原因及啟示」報告,首度表態「未來主管機關對虛擬資產等高風險的投資,宜適度漸進納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強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業務之協調、規劃及執行,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於112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285萬6千元;鑑於國際間金融監理機關強化虛擬資產監管的趨勢,應妥善運用國際金融交流之機會,針對虛擬資產監管機制之建立進行交流。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虛擬資產監管機制國際交流」擬定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預計111年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擬訂定綠色企業標準,並推動保險業資金專案投資再生能源,以挹注綠能產業發展所需資金,惟106至110年度保險業投資再生能源電廠累計投資金額分別為53.55億元、78.09億元、130.59億元、141億元及141億元,保險業者投資情形未明顯增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因應,降低投資不確定風險及調適相關法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促進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及協助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政策。 (十六)為因應臺灣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安養信託」與「以房養老」政策,信託業者家數有提升之必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鼓勵更多銀行來辦理信託業務。再者,以房養老乃是讓老年人的不動產轉換為現金收入,老年人才有能力消費,藉以開發銀髮族商機,對此,就必須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機制。經查,以房養老政策,在中南部承作案件與北部之案件數量及金額有極大落差,顯見城鄉差距在以房養老政策推動上造成阻礙。對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量銀行因城鄉差距,或農漁工商等等不同縣市辦理以房養老業務推展有所不同,於3個月內重新審視現有以房養老政策之核貸條件、利率等內容,提出檢討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十七)有鑑於多數民眾曾有因銀行理財專員推銷而進行投資之經驗,然銀行卻對民眾對帳單投資損益等重要訊息採平信方式寄送,導致投資人因此承受損失之爭議案件屢見不鮮。且實務上平信寄出之通知函易被當廣告信件忽視、丟棄,故銀行應為客戶通盤著想,除了事前告知投資人所有風險,也應就商品買賣等投資行為之重要訊息採掛號或雙掛號方式寄出,以確保信件確實送達。為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明確要求銀行將商品買賣對帳單及相關重要資訊採掛號或雙掛號方式寄送,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十八)我國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增加公司董事會的外部監督的功能性。因獨立董事以自然人身分擔任,不會被隨時改派,且對專業性、獨立性的資格有相當高程度的要求。又證券交易法為配合獨立董事制度,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的組成,且特定重要的事項須經審計委員會通過,都可以明確了解審計委員會是獨立董事制度最重要的配套措施;更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應於今年前完成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然日前陽明海運二位獨立董事同時辭職一事,使得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無法運作,更無法發揮監督功能,大大凸顯該制度運作仍有缺漏之處。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了解其獨立董事辭職的背後原因,另應就當獨立董事辭職造成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無法運作的公司,列為一定年限內之財務報告實質審閱的對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相關規章。 (十九)有鑑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107年4月30日開始施行,受理金融監理沙盒申請案件,截至108年11月14日,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申請案僅核准7件,創新動能成效有待改善;另有108年6月金融機構業務試辦辦法公布實施,主要申請對象為金融機構,得申請試辦之業務項目限已獲准業務項目之擴展,或技術作業性規定尚在發展中、尚未明確規範者,截至108年12月止僅核准8件;又109年8月所發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培訓課程期建立監理人員金融科技學習地圖,但僅學得片段知識。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金融監理沙盒實驗改以試辦為主以加速創新效能並實施差異化管理;定期實施主題式監理沙盒,對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案強化事前可行性評估並提供相應諮詢輔導;邀請金融機構、學者專家以及數據科學專家共同建立產、官、學監理科技模擬沙盒平臺、金融創新模擬數據學習平臺等推動創新;另邀請國外相對完整且成熟之業者來台提供經驗,促進監理科技之發展;每年度編列預算遴選派任政府內部優秀人員至先進國家,有系統的學習金融監理技術培養金融科技監理尖兵。 (二十)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為扶植微型新創事業發展、加速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並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分別開設創櫃板、臺灣創新板及興櫃戰略新板,惟掛牌家數及籌資成效均有待加強;同時滿足新創企業籌資需求,政策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有價證券,惟尚無業者提出經營相關業務之申請。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因應改善方案、精進作為以協助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並兼顧金融穩定及創新,滾動檢討現有相關法令規範,以增進新創業者籌資管道。 (二十一)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為推動電子支付交易,於104年提出「電子化支付五年倍增計畫」,訂定109年底電子化支付比率達52%之目標,惟109年底我國電子化支付比率僅40.37%,較預定目標減少11.63個百分點。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速推動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合作業,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滿足跨機構資金移轉與通路共享之便利支付需求及營造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發展趨勢等,以政策引導銀行、店家、新創業者共同善用創新科技力量,並結合消費金融場景,擴大電子支付應用場域,同時提升交易安全、兼顧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原則,全面促進我電子支付交易之發展、打造便民之消費支付環境。 (二十二)高房價及炒作行為造成民怨,行政院開始積極推動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並已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完成審查,未來私法人購買住宅需取得內政部許可,並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有鑑於此,為避免新法公告後,發生銀行仍貸款融資予未取得購買住宅許可之私法人,造成打炒房政策有其疏漏,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內政部就相關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之合作查察及協調機制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創新板及戰略新板,增進投資新創企業之動能,然過去政府為提供具創新、創意構想之非公開發行微型企業創業輔導籌資機制及提供股權籌資功能,也建置創櫃板制度協助新創微型企業,就以上相關籌募資工具檢視,應有介接企業不同發展階段性扶助之功能,相關單位可善加規劃運用。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檢視目前創櫃板登板或輔導中企業登錄戰略新板及創新板之可行性,並調查登錄創櫃板之企業整體體質,研擬強化創櫃板登錄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之流程及輔導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財政部賦稅署於111年5月首度委外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日前評估報告出爐,報告內容指出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等12國均有針對加密貨幣進行課稅。財政部則表示:有所得、有獲利,就要課稅,但首先會碰上「什麼時點,才算實現所得」的問題,目前較無爭議部分,就是出金、處分階段要課稅,後續應會透過報告建議,找出合理課稅時點;另一個挑戰則是加密資產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質而導致稽徵成本高。各國大多先由金融主管機關對於加密資產進行定義及分類,再由稅務機關課徵稅額。日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針對加密貨幣之納管,會傾向適度漸進式,特別注意投資人保護、資產分離這兩大方向。加密貨幣進入市場後,與傳統金融是否會產生沾染性風險,也應全盤考慮。為進一步瞭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加密資產之定義、分類、納管、監理等事宜之評估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財政部加密資產課稅評估之看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研析加密資產之定義及分類為何、若未來立法規範則將採取哪些監理手段?」,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鎖定無信用卡消費者需求的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BNPL)市場逐漸崛起,若信用小白透過先買後付無感消費,恐重演雙卡風暴。為進一步瞭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BNPL之無擔保授信、風險管理、消費者保護措施之監管機制是否比照金融機構辦理,以及未來是否會立法或修法將BNPL納入規範,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修法要求金融業自113年編製112年年報起要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僅碳盤查及碳確信情形可依資本額大小分階段揭露,預告期定為60天。此外,為提升金融業對永續發展治理架構之重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要求金融業應在年報附表及公開說明書附表敘明公司在永續發展治理面的執行情形。為進一步瞭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金融業邁向綠色金融、永續發展治理架構之後續預計進度期程、修法方向與內容,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近期全球晶圓產能持續吃緊,產能優先供給電子業及汽車業,但現行金融機構的金融卡、信用卡都有缺料危機,導致供貨吃緊、時程遞延,未來可能發不出實體卡。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國內銀行發卡動能,研擬如何輔導金融機構確保發卡無虞,規劃推動國內銀行擴大虛擬卡片的市占規模,以利增進發展數位金融、多元支付等業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因應全球景氣動盪,投資風險驟增及詐騙猖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2月23日公布112年金融檢查重點,列出4大項目,包括「國內外投資風險管理」、「金融韌性」、「防制詐騙」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為進一步瞭解112年金融檢查重點之詳細內容,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4大項目之具體檢查措施、預計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在全球COVID-19新冠疫情肆虐之下的後疫情時代,大幅提高民眾使用線上金融業務的需求。然而在數位存款帳戶中,跨行非約定轉帳的額度依不同類型之用戶會有不同轉帳限額,其中最低者為每筆1萬元、每天3萬元、每月5萬元。為增加民眾使用線上金融服務之便利性及推廣數位金融的使用率,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放寬數位帳戶轉帳限額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先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趕在111年9月底前變更經營模式,自10月1日起做重分類日,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應依規定在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但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卻未依法公告,如今裁罰出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負責人裁罰120萬元;另外,同樣資產重分類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延遲公告,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行為負責人開罰各72萬元,合計5家共開罰408萬元。針對此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徹底檢討監理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並提出防杜將來再發生類似案例的具體措施和作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在全球COVID-19新冠疫情肆虐之下,大幅提高民眾使用線上金融業務的需求,也有不少民眾使用線上服務辦理疫情紓困貸款之申請及核貸。然而,卻並非每家銀行皆有提供全程線上作業之服務,在部分流程上仍需民眾以紙本方式或是親至銀行櫃檯辦理,顯現出國內銀行服務數位化程度不一。為增加民眾使用線上金融服務之便利性及推廣數位金融的使用率,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內金融服務數位化推動進度及期程進行檢討和改善,並輔導金融機構逐步達成作業流程全面數位化之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預期該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截止109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率為40.3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行電子支付順應國際潮流之立意良善,但鑑於中國大陸完全推行電子支付後,造成部分中老年人因無法與時俱進,而與社會脫節之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推行電子支付之同時,應加強中老年人在電子支付上之輔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新南向政策,應以考量台商所需之角度來制定相關規則,以往某些東南亞國家排華氣氛嚴重,影響到台商安全,以及東南亞政局動盪等原因,讓南向政策和新南向政策未達到預期成果,台商虧損情況屢見。基於保護台商安全與權益之立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落實加強與新南向政策國家簽訂金融MOU之政策,提升金融產業在新南向國家的國際合作及金融產業發展,協助台商更完善的事業投資及增加商機,以保障台商之權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鑑於我國環境、勞動、國土違法開發等行為之實際裁罰與其不當得利不成比例,甚至還可取得融資擴大其不法業務,難以抑止相關不法行為人僥倖心態,持續違規增加社會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推動赤道原則與綠色金融,以金融政策工具,保護我國環境、勞工與永續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定期跨部會溝通,掌握每年違反環境、勞工與國土相關法規之企業名單,針對研議其違法行為輕重、頻繁程度建立融資差別利率制度,獎勵守法之企業,促進金融單位落實赤道原則與ESG。 (三十五)根據媒體委託市調公司調查發現,民眾的信託素養,即民眾對信託知識的理解程度,或是能如何透過安養信託,來改善老後生活的品質,甚至經由安養信託,來安排高齡金融需求與問題,和基本的相關產品種類與服務訊息等,都多普遍處於了解不足,或是資訊不足的狀況。尤其對於高齡者,除了金融保護外,對於各種信託的需求與理解,也是需要主管單位,去執行相關業者的輔助,以及民眾資訊的傳達,這也是未來金融政策措施重要的一環。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尤其是高齡民眾的信託需求於輔導業者、資訊廣宣以及政策措施等,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下稱場所清單)規定,應置有AED之場所包含:交通要衝、學校、集會場所、大型休閒或購物場所等。近年頻傳民眾身體不適倒地,且未能即時獲得急救而逝世。心臟疾病既高居國人十大死因,於公共場所普設緊急救護設備,把握黃金急救時間,顯屬重要公益。全國目前僅1萬2,000具AED完成登錄,顯有不足。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AED登錄清單,絕大多數銀行及其分行均尚未設置或向衛生福利部登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函請各銀行儘速設置AED或其他緊急救護設備,並督導各銀行公布設置期程及數量,以保障國人生命及健康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各銀行統計應設置AED之數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特別費」94萬5千元,作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特別費支出之使用。經查,主管金融業務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我國唯一具有能力及資格查察不當金流資料之機關,無論是財政部要取得斜槓網拍族的銷售金流資料進行課稅、協助財政部進行CRS(共同申報準則)海外帳戶追稅、炒房團規避金流管制由第三人以現金存入同一分行ATM之追查、檢警調於偵查犯罪時所涉金流資料之追查、洗錢防制防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投資案之資金金流來源及去向等等,均有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查金流資料,是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查金流從未侷限於金融機構本身有違法疑慮或屬金融機構業務投資等才有管轄權限。然而,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發言表示,有關鏡電視新聞台原始股東出售股權轉為人頭代持、隱匿鏡電視股份最終受益人之狀況,是否為事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無能力調查人頭股東與實際最終受益人間之帳戶金流資料,有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獲得非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之回函回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只能雙手一攤表示無能力調查金流,皮球互相踢來踢去。然而,是否有違反給予鏡電視新聞台執照之附款約定(鏡電視股東5年內不得移轉股權),發生股權交易之事實、人頭代持股份之狀況,此點為攸關是否應撤銷鏡電視特許執照之重大事項。而事實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媒體投資之金流調查是有往例,如110年時富邦集團涉及TBC有線電視交易投資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即明白對媒體表示,會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給的內容去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希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查金流,尤其涉及國外的部分,因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能做,但這牽涉到與國外監理機關合作問題,目前調查過程中不能說太多等語云云。綜上所述,可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踐行媒體特許執照審查之職責,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調查金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規定或過往實例也應進行協助,畢竟只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有能力調查金流資料。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先前有告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作用法中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向金融機構調取帳戶資料作為行政程序審查、調查作業之法源依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以正式公文告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自訂調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法源依據,即可自行調取並追查金流紀錄,並副本知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交通委員會。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6,686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53萬元(含「物品」1萬元、「一般事務費」5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1萬元、「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18萬元(含「業務費」之「通訊費」3萬元),共計減列91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595萬6千元。 新增決議7項: (一)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銀行監理」項下編列599萬1千元,以辦理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定、修正等業務。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發展趨勢,並推動金融創新、深化金融普及,純網路銀行(以下簡稱純網銀)應運而生。目前我國3家純網路銀行開戶數之成長幅度已漸趨放緩,純網銀市場更有逐漸走向飽和的態勢;另一方面,傳統銀行為抵抗純網路銀行所帶來的市場競爭,也紛紛以更優惠的利率推出數位存款帳戶或網路銀行功能,導致純網路銀行商品服務的獨特性、區隔性不再是唯一。3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至今,營運持續虧損,且預計需要3至5年方能達成損益兩平。為維護純網路銀行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潛能,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督導純網路銀行開拓新產品及服務以維持市場競爭性以及如何督導純網路銀行之營運狀況提前達成損益兩平」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銀行監理」項下編列599萬1千元,以辦理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定、修正等業務。銀行法第72條之2明訂:「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解釋令),則明示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承作部分項目之境內外放款,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前述規定恐已造成大量資金進入不動產市場,並進一步推升房價。為釐清建築放款是否過度以及其衍生之整體性金融風險,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分別提供辦理建築放款總額前十大之商業銀行(以個別銀行為單位),於97年12月至111年12月期間(頻率:月)之以下資料: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存款總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以及前述建築放款總額前十大之商業銀行(以個別銀行為單位)107年9月至111年6月(頻率:月),各月底得不計入建築放款之「各項目加總金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數據資料。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內D-SIBs(系統性重要銀行)包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第三季普通股權益比率全面下滑,鑑於普通股權益比率反映銀行提升財務績效能力與經營韌性程度,為強化D-SIBs損失吸收能力,允宜密切關注其資本適足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謀相關監理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利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四)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日網路銀行及行動網銀再度當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表示,國泰世華銀行10月才因系統電力過熱,影響ATM、網銀及信用卡收單系統,目前正在進行申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年底前會先作行政處理,且12月2日就會要求國泰世華銀行高層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這次事件始末。為進一步瞭解國泰世華銀行近期系統頻出問題的根本原因、事件始末、後續處理及改善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近期爆發多起銀行釣魚簡訊詐騙事件,多家不同銀行雖已合規主管機關頒布之網銀資安準則,仍有存款人未獲多重機制保護,在遭騙取一次OTP碼後,網路銀行帳戶即遭變更信任裝置、交易安全碼、非約定轉帳上限設定,導致巨額存款遭轉出。銀行依規定設計網路銀行機制,仍發生多起冒領事件,顯見主管機關於法規制定尚有不周,致無法有效保護人民與銀行之資產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說明網路銀行資安規範之制定與疏漏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後,如未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又依據歷次選舉之「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應行配合注意事項表」之規定,政治獻金專戶之許可函均副知開立專戶之金融機構,亦於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公告資料」網頁公告,故金融機構對於政治獻金專戶是否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得即時知悉、確認。為完善政治獻金專戶之控管,避免金融機構不慎幫助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議輔導金融機構對於政治獻金專戶採取適當之控管作為(例如於確認許可前限制交易功能、附加註記或其他適當之方式),並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鑑於我國環境、勞動、國土違法開發等行為之實際裁罰與其不當得利不成比例,甚至還可取得融資擴大其不法業務,難以抑止相關不法行為人僥倖心態,持續違規增加社會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推動赤道原則與綠色金融,以金融政策工具,保護我國環境、勞工與永續發展。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網站赤道原則專區已經初步連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但該網頁並未顯示違反環境法規之單位資料,不利金融單位依據其違法情形推動綠色金融。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與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定期跨部會溝通,掌握每年違反環境、勞工與國土相關法規之企業名單,並公告在赤道原則專區。作為推動綠色金融制度之參考,獎勵守法之企業,促進金融單位落實赤道原則與ESG。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6,163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5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0萬元、「一般事務費」5萬元)、「設備及投資」5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35萬元〔含「業務費」15萬元(其中「通訊費」10萬元、「物品」5萬元)〕,共計減列6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098萬5千元。 新增決議3項: (一)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預算編列928萬7千元,凍結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有價證券,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1年4月底止,尚無業者提出經營相關業務之申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檢討相關規範,在兼顧金融穩定及創新下逐步進行法規調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增進新創業者籌資管道。 (三)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111年7月11日違約交割申報總金額超過新台幣7億元,創下上市櫃的最高紀錄,考量投資人若未依法履行交割,恐破壞其他投資人對交易市場之信賴而影響市場穩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督導券商落實徵授信作業,並加強宣導,強化其風險意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市場秩序。 第4項 保險局 新增決議11項: (一)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2目「保險監理」預算編列737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737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737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2目「保險監理」預算編列737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2目「保險監理」預算編列737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5月爆發防疫險之亂,根據事後防疫金檢報告,其指出之原因包含,銷售前缺乏評估與風管機制,銷售後亦未滾動調整檢討,招攬作業也出現許多異常違規行為。然這些除各產險業者需要自我檢討負責外,疫情也不是一日發生,主管單位也應早可以就國外情況,與國內疫情變化,在民眾需求下,盡到輔助與指導業者之作為,而不是只事後檢討,已經亂象頻出的狀況。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112年度公務預算案中,持續編列「保險監理」預算737萬1千元,增列金額多作為委託研究計畫與國外旅費,然觀視防疫險保單之紛亂,各種監控機制措施與執行的落實等,包含期間相關政策頻頻異動,顯然卻仍存在許多問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強化保護措施,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在自商品設計面強化商品適合度(KYP)措施,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評估商品特性對於65歲以上客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給65歲以上客戶。招攬及核保面為充分了解客戶(KYC)措施,保險業針對傳統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查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國人平均年齡及年長者健康情況均逐年提升,70歲以上仍能保持身心健康,爰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對招攬傳統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之適用年齡能適度調高,避免過度擾民。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104年開放保險業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底止,我國核准設立OIU之保險業者計20家,僅達原設立目標36家之55.56%,相關業務開放逾6年仍未達預期目標,且業者業務量急遽萎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謀因應,瞭解保險業者需求並適時提供相關政策協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九)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人數大增,截至111年9月,防疫險及疫苗險讓產險業已付出逾900億元理賠支出,並引發保險理賠爭議,衝擊產險業者財務狀況及清償能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訂因應措施加強相關保單之監理,幫助業者降低財務壓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兼顧消費者權益及保險業健全經營。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111年12月20日公布,截至12月19日為止,防疫險累計已理賠1,583.5億元,加上疫苗險已理賠407.08億元,合計理賠已逾1,990.6億元,且單周新增理賠103.68億元,連續二周破百億元。截至12月19日為止,產險業在防疫險理賠近1,584億元,是已收保費的34.8倍;疫苗險理賠407億元,雖含壽險業理賠部分,但也是已收保費的40倍。六大承保防疫險較多的產險公司(富邦、國泰世紀、和泰、新安東京海上、中信及兆豐產險)111年已增資及規劃增資額也已逾1千億元,亦創史上新高。為進一步瞭解六大防疫險承保產險公司在各階段增資後的營運狀況及財務狀況是否穩健,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根據108年底統計,我國投保率達到256.09%,相當於平均一人超過2.5張保單,然而身心障礙者卻平均每人不到0.2張保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表示,保險業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也提醒身心障礙者,若遭遇保險公司僅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投保申請,或遭保險業務員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可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產壽險公會及各保險公司申訴管道,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5年統計,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不公平待遇案件共5件,可罰鍰金額區間為60萬至1,200萬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一律處罰最低金額60萬元,未能預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決心,難以確保身心障礙者投保時遭受不公對待,可即時提出申訴,並維護自身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統計身障者被拒絕投保原因、身障者拒保被退回之相關統計,並檢討現行申訴及檢舉途徑,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9,079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40萬元(含「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9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8,989萬6千元。 新增決議2項: (一)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預算編列2,355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實地檢查作業具有缺失稽核功能,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將資通安全防護基準、作業規範之研訂列為未來工作事項,擬訂後將為金融機構未來運作參據標準,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將檢查情形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定期橫向交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基準及規範周延性,並同步提升未來檢查作業。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2項 教育部原列1,960萬元,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60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0項 教育部原列4億9,182萬1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400萬元(含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300萬元及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100萬元),改列為4億9,582萬1千元。 第101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4億5,415萬5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0,415萬5千元。 第102項 體育署原列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000萬元,改列為1,000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10年度中央研究院「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計畫決算審定數較預算數減幅2.84%,賸餘原因係採購財物、獎助金核撥較預計減少等,顯示有預算高估情事,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項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預算編列2億8,900萬元,雖較111年度預算數2億9,100萬元略減200萬元,惟查111年度工作計畫相關預算4,000萬元用於購置新技術開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規劃發展mRNA疫苗技術,以建立中研院自有技術,俾利全球專利布局。而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確診個案,至今已近800萬人次,相關防疫政策亦已逐步調整,考量該預算係為解決以往新藥在研發端與製程端之技術斷層問題,應於研發時期即同步突破製程關鍵技術,使研發與產製銜接順暢,縮短應變期程,相關研究執行情形宜予追蹤掌握。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12月9日公布嚴重傳染性肺炎本土案例一例,該個案曾任中央研究院實驗人員,疑在實驗室遭感染,且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派員進行勞動檢查後發現,中研院染疫個案曾僅穿著一般防護設備,未配戴N95口罩、雙層手套、護目鏡或面罩執行實驗,以上皆顯示中研院在實驗室人員訓練及稽核管理制度有待改善。為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爰要求中央研究院確實通盤改進全院P3實驗室之管理運作及生物安全督導查核機制。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本項新增決議22項: (一)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編列1億6,459萬元,凍結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安全、管理與修復」預算編列1億6,144萬5千元,近1年來故宮接連發生瓷器摔破事件引起全國譁然,民眾質疑清點古物標準流程欠缺專業、典藏人員訓練不足、真相調查不盡公開透明。另故宮院長擬退回包括蘭千山館等寄存文物,不符世界級博物館之做法及趨勢,引發文化界連署呼籲故宮續約以避免國寶流失之憾。故宮應切實檢討相關缺失以及撤回爭議性做法,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肩負守護中華文化瑰寶之責,保護世界人類文明的寶貴文化遺產,過去以來故宮均尊重專業、人事制度與辦事程序,但據媒體指出,吳院長密察將書畫、文獻2處合一,挪出名額設立綜合規劃處;基層實作人力嚴重不足,無法應變緊急、突發事件,以致於近1年半連續發生國寶損壞事件。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上述問題總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四)國立故宮博物院1年半以來接連發生3起瓷器國寶損毀事件,在瓷器國寶破損第一時間未對外公布,且執行文物典藏數位化及庫房包裝作業調整之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不足,若未加強對故宮監督及考核機制,未來國寶文物摔碎事件恐一再重演。爰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故宮博物院清查文物數量,並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官網定期公告典藏文物保存及破損情形,遇文物嚴重毀損事件應向國人立即公布相關資訊,並於3個月內修正相關法規並據以實施。 (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吳院長密察主政期間,內部管理漫不經心,連續發生3件瓷器國寶破損,舉國譁然、輿論撻伐,故宮國寶文物損毀時通報及處理的標準作業流程出現重大缺失,亟待加強改善,甚至故宮專業人力和預算乃至於故宮行政組織層級,均攸關到未來避免3件國寶文物毀損事件一再上演。應維持故宮現行二級機關層級、員額及預算規模。爰要求故宮博物院檢討降格之組織改造規劃案及相關預算之執行,並要求故宮北部院區山洞庫房、瓷器庫房、書畫庫房、銅器庫房之保存、盤點、修復之專業人力應編足正式員額,相關業務及專業訓練經費應編足支應,落實文物保存、盤點、修復作業流程及規範,以符合文物保存之最佳狀況。上述事項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蘭千山館寄存收藏品於111年10月31日合約到期,以庫房空間有限為由告知不再續約並退還捐贈款項及收藏品,引起博物館界關心。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落實守護中華文物之職責、保護世界人類文明的寶貴遺產,宜參考世界各大博物館寄存、長期借展之經營策略。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尊重蘭千山館當事人之意願,儘速展開溝通協商、促成寄存藏品續約或簽約相關事宜,以強化國立故宮博物院藝術教育之社會責任。 (七)國立故宮博物院現有典藏品69萬8,856件相當龐大,110年度展示率0.11%至18.16%明顯偏低。當前要務是如何將北部院區典藏擴大數位展覽、增加實體展覽空間、策展和行銷策略吸引更大的觀眾族群,而非未經詳細評估展覽效益就擴編購藏亞洲藝術文物的預算,未盡妥適。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購藏與「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1條所定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連結度低的文物,應加強內部審查及控管機制,以避免購藏預算過度膨脹以及購藏文物範圍類型過度浮濫;提升北院典藏文物之數位化進度和策展展覽文物數量;並且提高北部院區文物至南部院區聯合展覽之數量及場次。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上述事項提出檢討及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隨著疫情管制鬆綁及國境開放,國際觀光客入境人數預計逐漸增加,國立故宮博物院預估北部院區、南部院區參觀人數分別約140萬人次、105萬人次,預估門票收入分別1億3,820萬元、4,090萬元。惟南院門票收入相較於北部院區差異過大,故宮對於南院門票收入過度低估保守,遊客僅停留南院園區而入館意願低的情況持續已久。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督促南部院區就增加門票收入提出有效積極策略,與上年度相較門票收入需達到一定數額,並作為內部人員考評之依據。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上述事項精進方案及執行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底國立故宮博物院存貨數量龐大,容易增加庫存管理成本,易生報廢損失使成本支出增加。雖後續有所改善,但近3年來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故宮博物院參觀人數驟降,勢必影響商品販售。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因應疫情制定切實可行的商品販售改善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導致國際觀光旅遊停滯,國立故宮博物院收入大幅減少,尤其北部院區原作為國際旅客觀光景點指標,整體收入甚至減少逾90%。行政院蘇院長貞昌表示,隨著疫情逐漸趨緩,開放邊境、適時開放觀光客入境的日子將指日可待,且鑑於全球已陸續根據2劑疫苗完整接種率作為開放邊境指標,我國亦逐漸與部分國家簽訂「旅遊泡泡」措施。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推動邊境開放之國家,超前部署相關作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烏俄戰火衍生文物保存議題,國立故宮博物院吳院長密察日前針對戰爭應變措施表示,故宮除將提出較詳盡的規劃與SOP,也會進行適當推演,但非實際打包搬動文物。近年來台海局勢緊張,讓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文物撤離問題引發立法院關注。由於故宮文物到台灣幾十年來還沒做過戰爭緊急疏散演練,不能說沒有需要,只是文物打包的演練是巨大且繁瑣的工程,無法常常做,因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戰時文物安置計畫,包括災前、災中、災後演練等書面報告。 (十二)108至110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門票收入決算數概呈逐年下降現象,主要係因北部院區以外國旅客為主,自109年起受COVID-19疫情影響,實施邊境管制等防疫措施,我國觀光旅遊人次大幅降低。隨疫情趨緩,邊境解封,故宮博物院積極辦理多元行銷宣傳與文化推廣活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儘管全球疫情仍不穩定,然日本、韓國、泰國、歐美多國,已經放寬其邊境相關防疫限制,而我國邊境開放政策亦可望放寬。國立故宮博物院做為我國觀光重鎮、臺灣最具規模的博物館以及臺灣8景之一,並曾位列2015年全球參觀人數第6多的藝術博物館,應可有迎接世界觀光人潮回流之積極準備,而非保守評估環境發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針對未來提升觀光能量及行銷國外旅客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 (十四)依照「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規定,該院為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而特設。然而今日故宮南部院區,更多為中國外之亞洲古代相關文物展,故宮南院發展方向為「亞洲文化視野」,和故宮其推展中華古代文物之任務不同,並讓國外觀光客產生認知混淆,故宮應將南院規劃為「亞洲文化博物院」,而非刻意為弭平南北差異等相關政治考量冠上「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名。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南部院區之定位及未來是否轉型為「亞洲文化博物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 (十五)有鑑於大陸在周邊海空域進行軍事演習,台海局勢緊張議題再度浮上檯面,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借鏡烏克蘭案例,持續加強模擬演練戰時文物撤離計畫,戰爭一旦爆發文物往往難逃災劫,由於故宮珍藏國寶文物價可能值超越黃金,如何安全撤離將是重要議題。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未雨綢繆,針對年度戰爭演習模擬妥為因應院藏文物菁華裝箱儲置流程,為文物播遷避難預作準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戰時文物風險管理書面報告。 (十六)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計畫」部分工程流標情形嚴重,如圖書文獻大樓與研究大樓整建工程,自110年12月27日第1次招標至今已5次流標。據故宮表示,主要係受疫情、市場普遍缺工、近期國際情勢不穩定的因素影響,營建成本變動劇烈所致。故宮應持續追蹤開標情形,並適時檢討流標多次原因,予以調整標案內容。為使計畫如期完成,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流標多次原因,並儘速改善,以免延宕工程進行。 (十七)查現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國立故宮博物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性騷擾防治法規,並未規定當機關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此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亦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最高首長謝主任委員曉星,於2022年10月經媒體報導涉嫌性騷擾女性下屬,全案雖現由行政院調查中。然事發之初即發生申訴及調查權責之疑義,調查過程中之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也未有明文,引發爭議,各行政機關應引以為戒。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配合行政院召集其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流程及機制,並修訂相關法規,就執行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022年11月7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至故宮考察庫房文物保存及管理情形所提供之簡報資料,近2年故宮共計發現文物損傷3件。分別為2021年2月3日發現破損之「弘治款嬌黃綠彩雙龍小碗」、2022年4月7日發現破損之「康熙款暗龍白裏小黃瓷碗」以及2022年5月19日人為疏失毀損之「清乾隆青花花卉盤」。事發後,故宮即研擬文物保存及管理流程之改善,包含:將瓷器文物保存「改箱為櫃」;將文物編碼方式改為一物一盒,以掛牌並結合盒外的QR code,甚至於利用RFID追蹤技術;將文物提取紀錄、保管日誌、修復紀錄逐步數位化,以便智慧型管理等。惟數位化及智慧型管理涉及數位資料庫的建立和資安維護。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與數位發展部共同合作,就上述文物管理數位化之進程、資料庫及資訊安全之標準及維護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1年3月6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因館內第6供電迴路跳脫,造成部分區域停電,致當日下午閉館,停電時間自111年3月6日9時38分至19時30分,歷時長達約10小時。據故宮表示,本次停電範圍位於行政區及2樓大廳,對該院文物儲放未造成影響,事故起因於電力匯流排發生絕緣破壞,供電線路短路故障致保護斷路器跳脫,因準備該等維修材料耗時,爰由南部院區駐點機電維護廠商緊急維修後,始於19時30分完成送電。故宮為國家最重要文物典藏機關,因受供電迴路跳脫事件造成停電時間過長,尤以停電2小時後宣布開館、5小時後始確認故障原因、10小時後始修復完成,顯示檢查與修復時間過長,維修材料備品備援機制未臻完備。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電力備品機制及改善危機應變流程,以防類似情形再次發生,避免因長時間停電情事而影響文物安全、參觀品質與世界級博物館形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億2,236萬3千元,比111年度2億1,157萬6千元增加,但管理績效是否提升?立院預算中心指出111年3月6日故宮南部院區因館內第6供電迴路跳脫,造成部分區域停電,致當日下午閉館,停電時間長達10小時。停電區域雖未擴及南院全館,亦未對於故宮文物儲放造成影響,惟停電2小時後始宣布閉館、5小時候始確認故障原因、10小時後始修復完成,整體維修時間過長,應備維修材料之種類與數量恐有不足,其應變方式與檢修效率容有檢討精進空間。故宮為國家最重要文物典藏機關,但該次停電事件凸顯故宮南院檢查與修復時間過長,維修材料備品備援機制未臻完備,恐衍生參觀品質與公共安全之虞。為督促南院慎重檢討電力備品機制及改善危機應變流程,以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為建構智慧博物館,故宮持續推動與優化典藏數位化,並運用新媒體載具及平臺進行網路社群推廣。鑑於近年故宮數位典藏品呈逐年成長趨勢,惟民眾對於部分數位平臺之知悉度不高,有待持續推動,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吳院長密察擔任院長期間,內部管理鬆散出現問題,連續發生3件瓷器國寶破損,經立法委員檢舉揭露及輿論撻伐,吳院長仍不坦承嚴重違失,刻意隱瞞真相並且推卸責任,更貶損國寶無價地位,涉嫌迴避「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毀損國寶刑責及相關行政責任,111年11月7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實地考察,經立法委員要求下,吳院長才公布瓷器國寶破損過程之監視器影片及截圖,讓國人瞭解蔡政府對國寶文物保存不重視的心態,更顯示故宮文物保存和損毀的標準作業流程和資訊揭露已出現重大缺失。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定期對外公告典藏文物保存及破損情形,遇文物毀損事件應向國人立即公布資訊,並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官網公開文物保存及毀損相關資訊。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403億6,389萬8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75億8,980萬5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43億2,482萬7千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教育部所屬機構維持及發展輔助」10億8,595萬1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教師資格檢定及課程認定」中「業務費」30萬元。 (二)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訊系統及網站維運業務」中「資訊服務費」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03億6,349萬8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74項: (一)112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63億4,63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本國語言文字標準訂定與推廣」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3,43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1,722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教育部持續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及107年度職場體驗實際人數與預期落差甚大,預算執行率僅11.38%及11.23%,111年度申請人數5,328人,較110年度大幅減少19.22%,另106至110年度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媒合比率不高,僅約六成,而歷年退出人數,107至110年度由235人增為462人,呈現連年遞增趨勢,青年儲蓄帳戶方案之媒合及退出雖係個人生涯規劃,惟與職缺合宜程度息息相關。爰要求教育部賡續檢討精進,俾作為開發職缺及強化媒合機制之參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五)112年度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主要辦理提升學生住宿環境,並營造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空間,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宿舍提升計畫辦理期程至112年度,相關策略執行成效多未如預期,包括:1.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原預計補助10萬0,097人次,惟迄111年7月底僅實際補助3萬2,218人次,占比32.19%,而累計執行數2億5,200萬元,執行比率15.71%;2.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預計補助4,800床次,惟迄111年7月僅審查同意1案(98床)且尚未予以補助;3.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預計辦理1萬6千床,迄111年7月底實際補助4,251床,占預計床數26.57%,而累計執行數1,700萬元,執行比率10.06%;4.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補助預計辦理6.6萬床,迄111年7月底實際補助3萬0,150床,占預計床數45.68%,而累計執行數14億6,200萬元,執行比率53.75%。顯見相關策略與預計目標均有相當落差,爰要求教育部積極辦理並檢討各項策略執行效益,俾達成提升學生住宿環境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六)為引導大專校院提升教學品質,教育部每年均編公私立學校教學獎補助經費,用以協助大專校院校務健全發展;而為使師資更趨多元及增加教師進用彈性,大專校院得基於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等需求遴聘編制外專任教師,該等人員本質上係屬短期補充人力。惟部分大專校院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節省人事成本,導致編制外專任教師人數逐年攀升,且進用比率超過一成之校數快速增加,其中青壯年學者占比更高逾八成。然編制外專任教師制度87年即已實施,惟其非屬「教師法」適用範疇,亦遭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權利義務機制長期不明;教育部雖承諾研議訂定相關規範,惟迄未見具體結果,致編制外專任教師權利義務保障依據闕如。為利大專校院校務推展,爰要求教育部就編制外專任教師工作權利義務事項法制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友善教保為我國幼教的重要方向,然而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後因一園兩制,產生資格義務相同,但權利不相等的現象,無論在薪資待遇或方面,均有明顯的階級差異,尤其在申訴救濟,幼兒園教保員均無法比照教師有申訴制度,在考核由行政主管掌握之下,明顯有對行政高權的傾斜。教師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可受理申訴,有效保障教師教學自主性及工作權益。但教保員為不定期契約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自100年幼托整合後,該類勞基法人員在公立幼兒園中是為極少數,甚至在附幼中是唯一一名適用勞基法人員。因此不當考核事件頻傳,若提出異議也是原考核單位受理,因此幾乎百分之百維持原考核決議。為保障教保員之勞動權益,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評估修法之可行性,制定幼兒園教保員更完善之申訴制度,若有發生不當考核情形,使其可比照教師申訴制度,向公正獨立的第三方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方能有效保障契約進用教保員的勞動權益及申訴權益。 (八)111年大考分發招生放榜,全部1,900個參與招生的系組中,有650系(占34%)招生率未達五成,甚至有180個系組掛0,嚴重衝擊我國高等教育生態,爰要求教育部應與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研商,以反應供需變化趨勢。 (九)根據106年3月9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1屆第2次會議第7案:重啟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與整合協調相關政策機制。因此,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研究後回覆,前已完成此法可行性研究並提供青年諮詢委員會參考,研究建議目前各部會相關青年政策之執行尚無重大困難,相關擬藉立法處理之議題亦可由各部會依權責逕為處理,爰暫無須研擬制定此法案。經查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計畫系統編號PG10606-0081,我國制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查詢時間2022年12月19日,當時仍屬限閱報告,需洽主管機關詢問,不利外界瞭解為何「蔡政府」認為不需要制定「青年發展法專法」,教育部應將此報告電子檔公開,以利各界查閱研究。 (十)近日央行升息,連帶影響「學貸利率」調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統計以109學年為例,上下學期合計申請就學貸款人次為44萬人次,若以人數計算則約24萬人。教育部應承諾「不論中央銀行升息多少次,所有已辦理就學貸款的在學學生都不會增加利息負擔!」已經在還款的畢業生,如因升息而有還款困難者,緩繳本息期間利息應由教育部補貼。 (十一)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明顯,近年大專校院學生數呈遞減趨勢,專任教師數亦隨之減少,導致生師比居高不下;鑑於我國高教經費占GDP比率與OECD國家平均比率相彷,但生師比卻與OECD國家平均值相較甚有落差,教育部應研議如何引導學校投入教學資源,聘用優秀學者強化專任教師規模,以有效提升我國高等教育教學質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近年政府投入偏遠地區學校經費中逾四成係用於穩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質量,偏遠地區國中及國小編制內教師流動率近年雖略有下降,惟仍高於全國之比率,且偏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比率遠高於全國之比率,並呈增長趨勢,應予檢討。爰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近年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教育部應研謀強化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心理健康及藥物濫用預防課程,以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學習歷程檔案除為大學多元入學及四技二專統測考招選才之升學工具外,亦具讓學生歷程性探索自我性向能力與生涯抉擇之功用,然首屆適用108課綱高中生未提交課程學習成果和多元表現比例皆隨其年級而增長,其中未提交多元表現高一至高三比率均逾五成,其中原因教育部應有所掌握與因應。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有鑑於國內碩、博士論文是否予以公開備受關注,為避免老師與學生教育品德出現瑕疵,影響人民對大學作育英才觀感。爰請教育部要求各大學於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全面公布開放過去15年內取得之碩、博士論文電子檔,以促進學術傳播及外界檢視。 (十六)有鑑於少子化衝擊下,私立大學招生來源不足面臨退場潮,被犧牲的師生權益將首當其衝。依教育部統計108學年度有1萬6千名大陸研修生,因COVID-19疫情爆發,109及110學年度終止研修生來台,有鑑於此,大陸委員會111年11月宣布開放陸籍研修生來台,對國內公私立大學招生來源及維運發揮助益。爰要求教育部配合措施立即開放大陸、香港、澳門籍學生入境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有鑑於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校外租屋租金補貼,發現有部分學生因未熟悉申請補貼作業或未能取得房東出具租賃契約,致實際補貼人次未達預計目標。為避免弱勢學生舟車勞頓影響學習效果或校外租屋寒暑假閒置未住增加經濟負擔。爰要求教育部全面清查弱勢學生校外租屋人數,優先檢討提供校內住宿補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有鑑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包含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並對6歲以下幼兒給與相關津貼補助,惟仍無法滿足幼兒學前教育需求,為免影響雙薪家庭就業。爰要求教育部研究國民基本教育將幼兒學齡前教育再向下延長3年評估可行性,及公民營教育資源設施如何銜接與幼兒教育師資是否足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有鑑於技職教育可以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然由於國內專技校院勢微,未獲得產業重視,校外實習以服務業為多,將影響學生到產業技術職場學習銜接。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專技校院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延長1年與增加產業建教合作畢業即職場評估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教育部推動多項助學措施,協助弱勢學生接受專技校院教育,以提升就業競爭力,惟推動成果仍未臻理想,校外課程實習與畢業工作未能結合,無法達到學習與訓練合一及延續就業機會。爰要求教育部提供近5年實習課程與實習學生就業結合人數,並針對弱勢家庭學生就讀專技校院於實施安排校外實習課程時,應依學生性向妥適安排與就業職場結合,藉由至實習機構訓練,畢業即能回到實習職場無縫接軌就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07年爆發高雄梁姓金牌體操教練長期性侵女學生一事,引發社會對於體育班及體育校隊性平事件關注。監察院日前通過調查報告,指體育班及體育校隊通報案件僅占全國1.06%,恐有黑數存在,要求教育部應確實掌握,並研議對策、檢討改進。監察院2021年12月通過范監察委員巽綠、蕭監察委員自佑、趙監察委員永清撰寫的調查報告,指103至110年間,全台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經通報性平事件總通報件數為5萬1,304件;其中通報案件最多者為「生對生」,計4萬6,913件,次多為「師對生」,計2,949件。另外尚有學生對老師、職員工對學生、學生對職員工性平通報事件。在這些通報之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校隊經通報性平事件則為548件,占總通報件數的1.06%。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宣傳性平教育及有效杜絕性平事件發生」之書面報告。 (二十二)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教育部潘部長文忠日前才剛大動作宣傳「班班有冷氣」政策,強調22縣市中小學都已經安裝好。沒想到近來天氣炎熱,且溫度已達標,卻有學校不讓學生開冷氣,還有學生酸是「裝置藝術」,甚至遭青年團體酸是「班班裝冷氣」。日前接獲學生陳情,「班班有冷氣」政策原訂2022年5月上路,儘管如今學校教室內冷氣都已經裝好,教育局處也通知學校可以開冷氣,但許多老師或校方人員卻仍「狀況外」。從5月一直到9月,全國各縣市氣溫陸續飆破30度,各縣市卻發生學生希望能開冷氣,但學校卻不允許,讓學生看著裝好的冷氣,批評說「到底是冷氣還是裝置藝術?」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冷氣使用及電費補助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 (二十三)鑑於行政院110年4月宣布投入超過60億元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惟截至開學前,全國39校新建廚房中,有9校工程進度落後,部分廚房恐趕不上開學供餐,影響師生用餐需求,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鑑於日前台南地區發生重大刑案,而在追捕嫌犯過程期間,教育部透過校安系統周知各級學校加強校安巡邏等事宜,惟校園安全危機潛藏因子及天然災害無法預測,具突發性且無固定形態,除提升校園管理人員危機意識外,智慧型設備輔助亦為重要,爰要求教育部研擬補助全國各級學校校園安全智慧型設備,以維護師生受教之安全。 (二十五)據統計,全台國小學童約有119萬1,317人,國中生約58萬6,914人,卻只有787間合法安親班,因此家長只好轉而將子女送往短期補習班。然根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顯示,2018到2020年間,兒少遭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的通報件數分別為28件、197件及238件,其中不但涉及身體、精神、性以及其他的不當對待,皆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為此,請教育部儘速完善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規範,並落實責任通報,以保障兒童就學安全。 (二十六)據媒體111年9月1日報導:「體育署前署長張少熙去年9月2日請辭後歸建台灣師範大學,由常務次長林騰蛟暫代署長至今為期一周年,仍未找到合適人選。教育部今天表示,該署業務具高度政策性及專業性,接任署長人選需兼具行政能力及體育專業,已持續審酌體育業務發展方向及當前施政重點,積極尋覓徵詢適當人才中」,教育部未積極徵詢適當人選,恐導致業務難以穩健推行,顯見教育部失職怠惰。為此,請教育部儘速確認體育署署長人選,以推動我國體育業務發展。 (二十七)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自107至110年呈現倍數成長,從2.7%上升到6.6%,推估全台有7.9萬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而電子煙和紙菸併用比率也逐年上升,推估全台已有4萬名學子陷入雙重危害。為有效防制及降低學子使用菸品比例,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學子身心靈健康。 (二十八)鑑於110學年度為雙語教育元年,依據教育部資料顯示,截至111年8月底,全國高中、國中小教育階段外籍師資人數為788人,其中,六都地區分配591人,占75%,非六都縣市僅分配到197人,比例嚴重失衡,又1名外師需負責班級數目並無一定標準,恐造成學生學習效益出現落差,進而影響雙語教育政策推行。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根據各項統計資料顯示,大學生心理問題與運動習慣之間有一定關聯性,依據衛生福利部2021年10月份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申報資料分析,2019年國人因精神疾患就醫約280萬人,其中25歲以下占12.5%,顯示青年族群的心理健康狀況存在隱憂;另歷年教育部學生運動參與調查報告顯示,在各學習階段中,規律運動習慣比率最低的都是大專學生;而根據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針對全國大學生所做「全國大學生憂鬱情緒與運動習慣之相關性調查」結果顯示,有91%的大學生曾因情緒不佳而運動,當中有87.4%認為運動後心情會變好,顯見運動確有紓壓之功效;為鼓勵培養運動紓壓習慣,爰要求教育部應獎勵各大專院校開設體育相關課程/社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鑑於我國各級學校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學生學習進度,而視疫情狀況改採視訊數位教學作法。然查美國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開始,許多中小學生轉成網路上課,其網路上課時間也將近有2年之久,惟2年網路上課學習成效如何呢?根據美國最新一次「全國教育進展評估」(NAEP)發現,學生們的數學與閱讀能力成績,都跌到近20年以來新低;為檢視我國學生數位學習成效,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各級學校進行數位學習成效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鑑於技職教育對於促進我國產業及經濟發展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然受高中缺額增加,以及社會觀念影響,高職生10年來減少18多萬人,且3年前開始低於高中生,差距並逐年擴大;經查,102學年度報考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學測)的人數首度超過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統測),而高中職人數從100至110學年度這10年,高職人數減少18萬5千多人,而同期高中生只減少約7萬人,突顯少子化趨勢正在縮減技職人才版圖。為改變社會大眾對「重學術、輕技職」的看法,爰要求教育部應就技職教育相關科系之工作機會/薪資/錄取率等項目羅列相關統計資料,對國中學生及家長加強宣導,增加更多技術人才投入各產業職場,以提升我國經濟發展實力,達到政府與企業雙贏的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為提升臺灣競爭力,政府推動雙語政策,使國人具備通行國際之英語能力,滿足產業對全球化人才需求,俾使臺灣的下一代更有競爭優勢,進而提升臺灣的全球地位與能見度;惟為有效提升國人英語水平,爰要求教育部應從學齡前增加接觸英語環境及機會,以使學齡前兒童愈早接觸英語,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三十三)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請教育部在友善校園計畫裡增加全民原教、族群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等目標之子計畫,以精進全校師生及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完整研議規劃及推動期程之書面報告。 (三十四)Covid-19疫情衝擊國內經濟,加上近年來央行升息影響,國內租金不斷攀升以及民生物價持續上揚,使受薪階級、年輕租屋族承受多重生活壓力,亦使就學貸款者的還款情形更加困難。據教育部統計,截自111年6月底共計4萬4,499人申請學貸緩繳本息、9,438人申請只繳息不還本;據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顯示,甚至逾5萬名畢業生無法償還就學貸款遭法院強制執行,政府如不妥善處理恐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即便行政院宣布繼續補貼就學貸款相關措施,但青年學子背負學貸還款壓力仍未減輕,政府允宜對於學貸族降低負擔部分挹注更多資源及行政上協助。爰此,請教育部研議對於就學貸款利率不因央行升息因素而調升部分,應補貼就學貸款利率之差額,並於每1年度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所需費用,並請教育部積極研議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就學貸款之畢業生及在學學生免繳利息,自112學年度起實施,以減輕學貸族之生活負擔。 (三十五)近年物價上漲、通膨問題嚴重,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1年7月份物價上漲3.36%,食材部分上漲7.17%,一般電價調漲8.4%,用電大戶漲15%,學校中央廚房用電未能排除用電大戶計價,學校委外營養午餐經營越來越困難,學校午餐的品質能否維持得住令人堪憂。國中小營養午餐在111年9月開學後調漲約10%,但政府對經濟弱勢學生營養午餐每餐依法補助45元並沒有調整,由於城鄉差距因素以及各縣市政府的財政狀況高低對營養午餐每餐補助金額皆不同,再加上6年來教育部從未修訂「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顯見政府相關部會不夠重視學生營養午餐品質及學生食品健康問題。爰此,要求教育部儘速修訂「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對經濟弱勢學生營養午餐每餐補助予以調升,並研議在一般性補助款提高對學校午餐經費的整體補助金額,提高補助學校廚房人力、運費與維運費,以及提高三章一Q食材費用包括非偏鄉學校、偏鄉學校每人每餐餐費予以調升。 (三十六)因應中國111年6月13日起暫停輸入台灣石斑魚,為協助石斑魚產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提出「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石斑魚專案實施計畫」(班班吃石斑)。另查,截至12月初現階段全台22縣市,仍有9縣市學校午餐尚未吃到石斑魚。又農委會陳主任委員吉仲12月1日的媒體訪問中表示:「若不足吃4次,下學期會再盤點石斑魚量能儘量供應,也不排除提供其他雞鴨魚肉、柳丁橘子等國產好食材。」從上述回應,顯見「班班吃石斑」本學期確定跳票,與教育部部長備詢之承諾,有極大之落差。綜上所述,跨部會之政策制定,更應通盤考量與評估可行性,再行公布。並且教育部與農委會針對同一政策之回復不同調,更顯行政內閣疏於橫向聯繫與溝通。爰請教育部持續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好橫向聯繫,為維持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務必落實「班班吃石斑」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查教育部統計,國內大學透過玉山計畫聘任的78位玉山學者,16位(20.51%)是編制內專任教師,18位(23.08%)是編制外專任教師(65歲以上),短期交流有44位(56.41%)。又查審計部報告指出,教育部推動玉山計畫方案,5年來共協助國內大學延攬78位國際優秀人才,但其中約六成是採每年服務至少3個月的「短期交流」方式,不利學術能量長期累積。綜上所述,為避免多數之「短期交流」方式,不利我國學術能量長期累積。教育部應該研擬吸引人才長期留台任教,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之具體配套措施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查大專校院論文撤銷通告統計,111年全國公私立大學學位撤銷案達14件,但教育部所接獲的撤銷通報數僅有6件,顯見大專院校未能遵守相關法令賦予的義務,教育部督導權責亦不夠確實。另查,111年學位撤銷案不斷發生,其原因以論文抄襲為主,其中以陳教授明通指導之學生不斷遭人揭露發現抄襲比例過高之問題最為嚴重。綜上所述,論文抄襲是否應有明確之審查制度以及論文比對之客觀標準,亦是「學位授予法」應研議處置的議題之一。為避免論文抄襲議題持續影響各大專院校之校譽,教育部應儘速通盤檢討並研修以下狀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學位授予法」訂定論文抄襲之客觀標準;2.論文撤銷通告應有明確之通報期間。 (三十九)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均指出「改善幼兒早期的教育與照顧,應是提升教育品質的首要目標,也是影響國家政治經濟效益的重要關鍵。」因此,將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使5歲幼兒學前教育具有義務性、強迫性、免費性與均等性,都能擁有均等高品質之教育為國際共同趨勢,也間接影響未來國家政治經濟效益。另查我國近3年5歲幼兒入園率的概況,108學年度96.2%、109學年度96.7%、110學年度97.6%,顯見我國5歲幼兒入園之需求逐年攀升,將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在我國確實有需求與必要性。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研議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之經費、可行性以及分階段規劃期程之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查社群平台PTT上曾有不少對客家族群不友善的言論,客家委員會不滿,曾發函教育部要求約束。並且族群歧視言論不止發生在網路平台,近日大學亦發生言論歧視事件,導致當事學生身心壓力。另查,據教育部統計110年我國境外生數達9萬2千人,如此具歧視性質之言論卻無法可管,各級學校內亦無處置、輔導等機制,將陷於萬劫不復之處境,嚴重影響學生就教之權益。又目前霸凌之定義,僅有「持續性」的狀況才列入霸凌機制處置,對於學生權益亦是一大傷害。綜上所述,就歧視言論以及霸凌爭議尚有以下問題,尚待解決。如:1.目前各級學校種族歧視之申訴、輔導、後續追蹤管制之管道;2.未達霸凌之不當行為之申訴、輔導、後續追蹤管制之管道;3.未達霸凌之不當行為改善措施。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規劃明確之改善措施,以利維護學生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查因應疫情之變化,教育部於111年12月1日發布最新版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到各級學校與地方縣市教育局處。按其指引規範,各級學校室外空間(室外場所)可以不用戴口罩,在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則需維持全程戴口罩。另查,雖防疫指引有初步規範可供參考,惟室外空間之集會,如朝會、運動會、園遊會等相類似活動,適用之口罩規定應有更明確之規範。又12月15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疫情有反轉跡象,未來恐又一波流行,顯見疫情的變化瞬息萬變,學校之防疫指引應適時更新,以維護學生之健康權益。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研議明確的學校防疫指引及其簡單明瞭的懶人包,並規劃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橫向聯繫之機制,以利適時更新學校防疫指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查每年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除了彰顯技職教育特色及學生專業技能,亦為四技二專技優保送及技優甄審主要採計的全國競賽項目,備受技職體系關注。另查,111學年度全國高中技藝競賽商業類中餐烹飪職種學科直接使用110學年度考題,連排序都直接複製貼上,但競賽主辦單位卻無審查機制事前發現問題,顯示全國技藝競賽內部有些潛在問題尚待解。如命題教授遴聘及出題機制為何?學科題目由1人或多人命題?學科題目是否有複審機制?又此次之爭議後續處置,亦無補償應上台接受褒揚的學子之機制。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應通盤檢討與改善比賽制度與程序,研修其相關命題、審題、評分等機制,並制定透明機制與嚴謹規範供外界檢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查獨立招生制度是各校系針對特殊選才,自行開設的招生方式。111年學年度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音樂系搶先改為獨立招生並且不採學習歷程檔案,乃因第一線教授音樂之人員需要瞭解的是考生現在的能力,而非高中的學習表現之故。另查學習歷程檔案之採納有其優缺點,惟針對較為特殊之院(系)所,應做適當之調整,以利符合其院(系)所招生設計與目標。不應強制性之一體適用,反造成挑選適合學子或教學上之困難。綜上所述,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以及各大學特殊系所招生之特殊性,爰請教育部全面通盤檢討與研議不同系所學習歷程檔案採納之妥適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查教育部109年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以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等規範,以避免學校因學生服裝儀容不符校規而任意懲處學生。又查國民中學學校違反前述規定的校數卻日益增加。如:109年計24校、110年計57校、111年計145校。顯見校方無視教育部訂定之規範,繼續肆意以學生服裝儀容不符校規為由,懲處學生,進而損及學生之權益。綜上所述,為避免學校繼續違反前述規定而影響學生之權益,爰請教育部加強與學校之溝通並研議將前述規範納入「國民教育法」之可行性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配合行政院推動「食安五環」政策,強化學校午餐衛生安全自主管理及提升品質,補助公立國中小改善及精進學校廚房、充實學校午餐人力、維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及智慧化校園餐飲服務平臺,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推動補助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審計部調查發現學校供應午餐已行之多年,惟針對午餐收費負擔與調整、食材採購與運輸、行政人力與負擔、廚房設施與設備、偏鄉資源分配與照顧、飲食文化與教育等議題,仍有諸多討論與問題待解決,且現行學校辦理飲食規定分散於相關規章,行政人力問題對偏鄉學校尤其吃重,導致偏鄉學校教師不願擔任午餐秘書,甚至有些學校出現由校護擔任,究其本因係該職位並無相關加給也無減課等優惠措施,造成教師不願意擔任該項職務,甚至有學校被迫要求初任教師擔任,在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危及學生飲食安全,教育部應邀集各縣市教育機關,審慎評估規劃該業務未來的相關減課與行政加給,讓學校午餐秘書由長期穩定之人力擔任。 (四十六)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2020年STEM(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Science,Technology,Engineering,Mathematics,簡稱STEM)相關領域畢業生為9萬2千人,較2019年減少5,359人。若與2017年相比,更是硬生生減少9,110人。STEM畢業生占整體大專畢業生的比例穩定下降,2005年以前,還占整體畢業生40%以上,到了2020年只剩下32.3%。究其人數大幅下滑原因,除了受少子化影響外,更是因為青年學子和學校出現「棄硬就軟」和「棄難就易」的心態。由於理工領域艱深難懂、學習門檻高、器材設備貴,大學與技職學校的科系設置,為了求生存,以「招生」為著眼點,在源頭就投青年世代所好,大量成立餐飲、觀光、設計、表演等科系,並減班或裁撤理工相關科系,導致我國科技相關產業人才逐年減少,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度對參與「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企業問卷調查,受訪企業因應資訊化與數位轉型,在人才招募時重視「應徵者是否具備資訊及數位應用之技能或證照之比例」達64.50%。爰要求教育部應就相關問題擬具完善規劃措施,提升我國大專校院資通訊、半導體、AI、機械及資訊安全等STEM領域人才,以利強化未來學生求職與進修管道。 (四十七)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第2期研究大樓暨國際醫療中心新建工程,在國內原物料上漲,3年來已連續流標6次,原因在於中央要負擔七成經費,但該經費並未隨物價調整給予補助。爰此,為提供完整的在地醫療服務與產業合作,請教育部立即盤點相關經費,並向國家發展委員會爭取預算,以確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第2期計畫如期完工,改善新竹地區醫療品質。 (四十八)台灣民眾海外求職而落入柬埔寨人口販運集團的新聞,爆發至今超過1個月,在全球詐騙產業鏈下,台灣人被騙遠赴海外高薪求職,成為人口販運受害者,聯合國新聞稿內容提到,關於被騙到柬埔寨進行網路詐騙的人口販運受害者,這些人正經歷「人間煉獄」,往往導致面臨酷刑,甚至死亡。政府除了亡羊補牢趕緊把人救回,政府相關單位需要更積極地展開防制措施,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協調相關部會,在每縣市選定至少5所學校,進行反詐騙宣導,並邀集家長參與瞭解,才能避免更多民眾成為受害者。 (四十九)根據教育部「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執行狀況,為因應農漁水產輸出受阻,從111年9月到年底,全國國中小每月都有1餐能吃到石斑魚,總經費約6億元。惟根據媒體報導,國教行動聯盟家長部長王瀚陽指出,若以現行約174萬名中小學生吃營養午餐,一學年13億5,000萬元若用在餐費補助,以1學年9個月、每月約吃22天來算,平均全國每生每餐可加碼補助約3.9元;若全用在補助偏鄉,以偏鄉24萬名學生計算,甚至每人每餐可多28.4元。顯見教育部此舉的政治意義大於教育意義!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擴大對於偏鄉地區學子、弱勢家庭子女、中低收入戶之營養午餐補助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五十)教育部111年3月7日修正發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其中有關第1節課前時段的規定重點包括,作為全校集會活動之用最多1天,其餘均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且不得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不得列出缺席紀錄。此外,也明定學生參與該時段活動學校可採行的管教措施,並增訂各地方政府準用此規定。本注意事項111年8月1日(111學年度)起正式實施新學習開始,已經傳出有學校不遵守教育部有關不能強制學生到校早自習,視教育部政策為無物。爰要求教育部清查,列出並公布自111年8月1日起,相關學校無法遵守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有高中老師團體陳情,認為大學提供的學習歷程參採指引只是「參考用」,重點還是大學重不重視學習歷程檔案,如果每個人書審資料分數差異小,還是以學測分數決勝負,是否「學習歷程就是無效政策」?請教育部於112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公告統一分發結果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分析統計多少大學科系招生最後是以學測分數決勝負? (五十二)依目前教育部規定,高中以下學生必修本土語言課程,國小1至6年級以及7、8年級為每週1節,高中則為2學分,並且以高一開課為原則。然根據教學現場反映,本土語和手語師資不足,學校僅仰賴師培專班,或學士後學分班補充人力但其又為短期師資,造成本土語言師資不僅不夠且流動率過高等問題。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實施本土語言師資整備情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並提出具體且長期之師培配套計畫,俾利本土語言教學之實施。 (五十三)根據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統計,111學年度共有71校參加技專校院招生登記分發,但有高達57校因受少子化衝擊未招滿,不僅導致部分私校經營如雪上加霜,更不利技專校院人才培育。爰要求教育部儘速提出技專校院因應少子化衝擊之轉型策略,並持續強化技職人才培育。相關具體作為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因受少子化影響,傳出有技專校院與人力仲介勾結,招募新南向國家學生來台打黑工、超時工作等「真打工、假招生」情事影響我國高等教育形象。爰要求教育部修正「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要求各校辦理國際學生招生事務不得委託校外機構辦理,防止仲介介入各校招生。 (五十五)根據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統計,111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總缺額人數受少子化影響創紀錄達1萬4,493名,共計有51所大學,共893個系組未招滿,其中有22所為公立大學,引發外界對公私立大學招生名額核定疑義。爰要求教育部儘速召集大專校院討論因應少子化調整招生名額方案,集中教育資源,維護高教品質。 (五十六)有鑑於近期論文抄襲事件頻傳,為維護高等教育學術倫理,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訂定出論文寫作之學術倫理指引,以防止學生抄襲並維護學術倫理。相關具體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七)有鑑於近期論文抄襲事件頻傳,為維護高等教育學術倫理並防止政治力介入裁決,爰要求教育部應協助大專院校捍衛學術倫理,維持大專院校學術倫理委員會公正運作,避免外在勢力干預裁決並維護學術倫理。相關具體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有鑑於近期發生多起學位論文抄襲情事,台灣學術電子書暨資料庫聯盟徵集各校需求後,決議使用「Turnitin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作為論文比對系統。然Turnitin系統來自美國,資料庫多為英語文獻,並未完整收錄以中文寫作的台灣學術期刊及學位論文,恐使比對功能受限。爰要求教育部研議補助採購收錄較多中文學位論文的比對軟體,以把關論文品質並防止抄襲。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九)有鑑於近期違反學術倫理事件頻傳,為保護檢舉人並使其勇敢揭露相關情事,爰要求教育部研議,應儘速建立檢舉人保護和免責制度,以維護檢舉人權益並嚇阻違反學術倫理者。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近期論文抄襲風波亦引起外界關注碩博士代寫論文之違法問題。根據教育部統計在110至111年間,教育部共查到136件疑似違反「學位授予法」代寫論文之案件,然多數案件因證據不足難以開罰,且網路坊間仍有許多代寫論文廣告林立,恐讓不肖人士有機可乘。爰要求教育部嚴加把關,重新檢視代寫論文懲處相關規定,維護高等教育品質。相關具體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有鑑於國內各大學對於教授每年指導碩、博士生名額並無限制,造成少數教授1年指導畢業碩、博士生數明顯違悖常理,恐造成論文指導水準低落,更恐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爰要求教育部即刻檢討大學教授每年合理指導碩、博士生論文寫作名額,並對超過合理指導範圍者,進行限期調整,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我國高教品質。 (六十二)依據目前國家圖書館「學位論文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暨授權利用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碩博士學位論文僅需填寫「國家圖書館學位論文抽換申請書」並且通過指導教授、系所等用印即可進行抽換且無次數限制,恐導致發生碩博士生藉勘誤之名進行論文大篇幅內頁抽換之違規行為。近期因論文抄襲風波衍生論文品質把關爭議,為防止碩博士生畢業後無限次數抽換論文,強化論文品質把關,爰要求教育部檢討「學位論文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暨授權利用作業要點」第7點,研議恢復碩博士論文抽換以1次為限之規定,且抽換論文亦需經各校核發論文證明之教務處同意方可進行,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三)有鑑於「學位授予法」中,並未明文規定學位論文是否應公開,以致於許多碩、博士學生,畢業後仍未公開其學位論文。除不利學術研究成果累積外,外界亦無法檢驗其論文是否涉有抄襲、學位授予是否淪為私相授受。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各大學授予學位之論文,除涉有專利權申請外,最長不得逾5年閉鎖電子論文內容。且電子論文閉鎖期限屆滿後,得不經同意,由校方逕自公開,以利對論文內容進行檢閱。 (六十四)近期因論文抄襲案引發大眾關注,尤其對於近年來大專校院廣開在職專班卻未能盡責把關造成爭議,已影響高教教學品質。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要求全國大專校院檢視開設之在職專班教學品質、畢業論文或技術報告等畢業門檻機制,檢討是否有浮濫發放畢業證書之情事,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損及高等教育形象。 (六十五)據查,身障考生參加學科能力測驗,雖可申請電腦打字服務系統,然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目前使用之市售軟體系統,不僅操作不便,影響身障學生應試速度,且系統穩定性不足,會發生當機、資料遺失等問題。另外,防弊性不足也容易造成舞弊問題。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參考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或大學程式設計先修檢測(APCS)使用之電腦應試相關成功案例,開發適合身障考生學測使用之考試系統或應考服務,維護考生權益。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六)有鑑於班班有冷氣電費補助政策排除高中,然現今已實施12年國教政策,高中已納入國民教育階段。為免電費優惠排除高中造成不公,爰要求教育部與經濟部研議,讓高中能比照國中小之「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享有優惠電價,以維護高中師生權益。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112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及「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貼與相關工作經費計22億7,032萬9千元,經查辦理就學貸款人數雖逐年減少,惟弱勢學生辦理就學貸款較一般學生普遍,且仍有部分學生於貸款屆期後未能償還,而升息對已在還款之畢業生亦增加利息負擔,教育部應研謀相關措施俾提供弱勢學生必要協助。 (六十八)教育部為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退場,106年度起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茲為因應111年5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布實施,112年度起改為編製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已實施,惟私立高中職專案輔導學校名單闕如,財務監督機制亦待強化,教育部應積極檢討。 (六十九)112年度教育部及所屬機關預算案賡續編列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合計15億4,987萬7千元,旨在開拓與新南向國家之實質教育交流,迄112年度新南向人才計畫預算編列逾103億元,惟Market面向歷年執行比率不高,應檢討預算配置妥適性及精進執行策略,而重點產業領域將擴大招收僑外生,應嚴格遵守不得透過人力仲介之規範並建置相關監管機制。 (七十)112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賡續編列補助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100萬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雖經教育部檢討尚具協助私校募款功能,應強化募款知能及方式,以擴充私校財源及改善受贈捐款機制。 (七十一)112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性別平等教育」及「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學生輔導工作」預算分別編列1,722萬8千元及3億2,228萬元,用以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及辦理學生輔導工作,至近年學生自殺事件攀升,其中大專校院及國中學生每10萬人口自殺死亡率更創96年以來新高,教育部應儘速檢討各學制學校輔導資源之適足性。 (七十二)112年度教育部「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編列推動數位學習相關經費29億9,918萬8千元,主要用以辦理「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預算編列27億元及中小學專科教室裝設無線網路基地台(AP)2億0,133萬元,其所購學習載具於111學年度開學後已陸續到貨,尚待校園頻寬、教室無線上網即時支援,而數位學習內容等軟體之開發亦待完成,教師數位教學知能之增進則待精進,教育部應訂定進度如期辦理,以利中小學數位學習順利推動。 (七十三)112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教師專業發展」、「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本國語言文字標準訂定與推廣」及「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預算共編列3億2,931萬8千元,用以辦理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惟師資亦恐面臨缺口,教育部應一併提升培育能量,以利本土語文課程順利實施。 (七十四)112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教師專業發展」預算編列3,340萬1千元用以辦理2030雙語政策計畫。經查2030雙語政策計畫預算獲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挹注大幅增加,110年度雙語師資培育人數雖達預計培育人數,惟師資質量均足係中小學雙語教育能否順利推動重要關鍵,教育部應提升本國籍雙語師資之培育。 (七十五)112年度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預算編列3億8,100萬元用以辦理華語教育2025計畫,華語教育2025計畫整合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資源,辦理面向較全面且具系統性,應妥訂管考機制並精進華語教育推廣相關統計指標,以作為後續政策推動參考。 (七十六)112年度教育部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中「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預算編列1億1,000萬元,經查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多次修正計畫內容,近年實際參與人數雖達成預算目標,惟111年度參與意願突然大幅下滑,且歷年媒合比率僅約六成,退出人數則遞增,教育部應檢討,至接軌大學回流教育之成效亦宜定期追蹤,以作為政策推行參考。 (七十七)112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及「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中「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預算分別編列6億9,330萬元及1億4,500萬元,用以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迄111年8月底區域人才培育基地計畫核定7座基地,教育部應儘速辦理後續審查作業,並依所訂補助要點確實審核場域長期維運策略,以利永續經營。 (七十八)112年度教育部賡續編列「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相關經費7億7,933萬9千元,經查宿舍提升計畫將於112年度屆期,惟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等策略執行成效未如預期,教育部應積極辦理並檢討各項策略執行效益,對執行狀況略佳之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補助策略,應督導學校訂定合理住宿費用,以提高校內住宿意願。 (七十九)111年的大學分發,有多達12所大學,分發缺額率超過80%,且只有11所大學滿招,除過去廣設大學的後遺症外,少子女化為關鍵因素,111年參加大學入學測驗者,出生年為93年,查當年出生人口為21萬6,419人,相較於92年出生人口少了1萬0,651人,正好與111年及110年的大學缺額差額1萬1,761人一致,而台灣少子女化情況愈加嚴重,未來大學缺額勢必更為惡化,且難以逆轉,政府有必要重新思考高等教育定位。爰要求教育部就如何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協助各校重新擬定辦學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根據警政數據,青少年嫌疑犯近8年增加16%,而「青少年犯罪人口率」更在8年內攀升47%。青少年刑事案件劇增,對治安及青年勞動力衝擊甚鉅,青少年正處於人格發展階段,此時期人格形塑,極易受群體或單一事件影響,更容易「一步錯,步步錯」,若能從根源遏制犯罪,將能大幅減少社會及司法資源消耗。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強化學生法治教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111年上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92%,創下14年來新高,物價持續高漲,但根據「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規定,對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每餐仍僅有45元,自103年以來即未調整,相對使得學童學校午餐品質正在下降。爰要求教育部就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調升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鑑於110年高雄市鳳翔國中梁姓體育老師於值勤導護時發生意外,卻因學校校長不願承認有學校場地或管理疏失責任,致教育部補助師生投保的校園公共意外險,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等同校長責任與教師理賠權益衝突,爰請教育部為執行導護工作教師爭取額外保障或醫療保險,健全教師權益。 (八十三)112年度教育部為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預算編列9,961萬6千元,係辦理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加強技職校院與產業共同合作人才培育機制。該平台鏈結942間企業、62間技專校院及88間技術型高中,共同合作開設專班,有助深化學生實務經驗與證照能力,提供企業所需人才。然近年受少子化衝擊,學生人數大減,且不同於以往高職學生比重較高中學生高的情況,110年度二者比重基本相同,導致技職人才愈加搶手,卻仍有六成五的企業缺才,其中機械、電機、商管人才最為缺乏。隨著產業蓬勃發展,人才補充能否跟上需求乃重要議題,考量一般大學亦有上述缺才之相關科系,爰要求教育部評估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擴及一般大學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為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112年度教育部預算編列63億7,446萬7千元,係推動第二期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計畫主冊中指出我國21項重點產業人才需求以STEM領域占比最高,達70%,而「2030整體人力需求推估」報告也預期5G與AI將成為最重要技術。有別於第一期計畫較著重發展大學多元特色,第二期計畫希望透過形塑具備明確定位及優勢特色之大學,以培育服膺未來需求及國家發展之人才。然此一目標可能導致各大學為爭取經費,於計畫申請中偏重資訊科技學科,即使在共同績效指標中有人文關懷能力1項,但仍屬輔助能力、而非重點能力培養,這是否會對多元面向產生負面影響?請教育部對此一可能性進行評估,並就如何引導各大學發展多元優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五)我國中學已經有國際交換學生制度,對於雙方學生及學校,都有良善的發展與正面刺激。目前城鄉教育資源差距頗大,都會區學生欠缺對鄉村區、山區、離島地區之認識,偏遠地區學生,對於教科書上都會區的實體社會運作,也只能全憑想像。若能研擬「國內城鄉學生交流」試行方案,有助於拉近城鄉差距,擴展學生視野與人生經驗。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國內城鄉學生交流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以促進中小學之城鄉交流。 (八十六)據統計我國的新生兒數量下降趨勢嚴重,自2000年約30萬人,時至2021年僅餘約15萬人之水準。此間必然造成教育體系之嚴峻挑戰,尤以近年來學生數減少對於學校機構之影響,已不再限於大專院校等高教機構,而漫延至高中甚至國中小,對於學校之設置數量以及個別校園之人力編制,皆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我國少子化對於各級學校設置數量及校園人力編制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七)教育部與勞動部自106年度起共同辦理青年儲蓄帳戶方案,方案內容分為職場體驗、學習及國際體驗2種型態,其中職場體驗係介接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媒合。惟經查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歷年媒合比率僅六成,歷年退出人數由107年的235人增加至110年的462人,且111年參與意願大幅下滑。為使青年儲蓄帳戶能實質協助青年經過社會歷練後再重返校園,爰要求教育部應檢討媒合率並未成長以及111年參與意願下降之原因並進行檢討改進。 (八十八)經查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確認件數呈增加趨勢,其中性騷擾事件通報件數由5,982件增加為1萬0,681件,確認件數則由1,551件增為2,034件,對於通報數與確認件數之間的落差,教育部應檢討原因。爰此要求教育部檢討校園性騷擾宣傳之內容以及加強推廣性平教育。 (八十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雖已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達成各黨派共識,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出委員會,往大學自治的實踐道路上邁進一大步,然而本法案送出委員會後,遭到部分校長、校務人士反對,擔心不利於校務自治、壓縮其他代表比例,最後決議待教育部提出行政院版本後再行審議。鑑於此案已獲得各黨派共同支持,且攸關校園民主的重要發展,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提出「大學法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早日實現大學自治的一塊重要拼圖。 (九十)有鑑於雙語普及為我國競爭力之展現,雙語政策之推動涉及相關師資培育,然有關外籍師資之資格審核長年處於模糊地帶,外籍教師品質良莠不齊,甚至爆發假學歷與無教學經驗者在補習班任教等情事,對於我國推展雙語政策不利。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全國雙語師資招聘制度之書面報告。 (九十一)查「國立大專院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104年修法後,不強制學校設立稽核委員會,且預算分配及監督運作皆由校長進行掌理,而有校長一人獨大,難以發揮監督與課責機制的疑慮。為維持校務基金稽核的獨立性,爰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儘速研議大專院校校務基金的財務監督機制,並研議透過舉辦公聽會廣納建言。 (九十二)我國高等教育心輔資源遠低於需求。以國立臺灣大學為例,學務處110年提供1萬1千人次輔導,專任及兼任輔導人力卻僅有62名,常發生有需求的學生預約不到心輔中心的情形。為避免憾事一再發生,爰要求教育部全面盤點全國各大專校院心輔需求及資源,協助心輔專業人力低落之大專校院補足。 (九十三)我國大學校院聘任專任教師,分有編制內與編制外教師(專案教師),編制內教師以教師法為進用依據,公立大學校院編制外之專案教師則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未直接適用「教師法」。至私立大學校院,聘任編制外專任教師則由各校自行訂定相關規範。110年7月間監察院對編制外專任教師之調查報告指出,編制外專任教師制度87年即已實施,惟其非屬「教師法」適用範疇,亦遭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薪資福利、升等晉薪等權利義務事項尚缺乏制度性規範;據教育部統計,編制外專任教師105學年度為2,369人,迄109學年度增加為3,747人,5年內增加比率近六成,教育部雖承諾研議訂定相關規範,惟迄未見具體結果,且編制外專任教師進用比率超過一成之校數亦快速增加,工作權利義務事項允宜儘速法制化,予以規範保障。為保障教師權益,爰要求教育部儘速研議專案教師工作勞動權利義務法制化的方案。 (九十四)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06年第61/106號決議通過,並在2008年正式生效,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我國立法院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施行法之核心精神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社會上不受異樣眼光對待,能夠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樣的權利。」校園對於無障礙設施的推動已行之有年,然而教育部目前每年編列約1億元的預算,協助改善各大專院校的身障福利措施,但沒有法源強制規定,在實地訪查時,發現許多大專院校的無障礙設施並沒有發揮其應有之功能。爰要求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就校園無障礙設施的落實建立稽查制度,並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可行性評估,以期完備法源普及化身障措施。 (九十五)在我國少子化趨勢持續發展,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人數持續下降,學校實施減班,專任教師遇缺不補或超額遷調介聘,早已實施多年。每年度培育出之合格師資人數,遠超過離退轉職開缺之所需,導致所謂「流浪教師」問題多年。顯見我國師資職前培育計畫靡費甚多,亦造成青年學子職涯發展挫折苦痛,應宜檢討降低每年培育之員額,調度資源至協助暨有合格師資強化與謀職,對教育品質之提升和人力就業,更有助益。爰要求教育部針對近年累積不完全就業與每年新增之合格教師完成盤點評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就職或輔導轉職之策略與人力中長期供需規劃之書面報告。 (九十六)鑑於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目前全球各類型影視音產品皆以數位串流化為主要趨勢,不只能迅速更新產品內容,購買方式及持有皆較為便利,且又能降低實體商品之生產及消耗,減少環境污染,且我國教育部目前也已有利用數位化教材資源增進教學能量之規劃。又因應現代3C產品使用趨勢,國內民眾持有光碟機之比例恐不如手機、平板電腦等3C產品,然我國各級學校於教學上使用之部分教材及教具偶有採用學習光碟提供師生學習輔助使用之情形,該教材不但使用率偏低,且各學期皆需發放新教材,使學習資源難以重複利用且不利環境保護。爰請教育部研議輔導相關文教業者將學習光碟等教材數位化、電子化,提供師生符合現代趨勢之學習教材。 (九十七)有鑑於我國大學考試招生制度將面臨重大變革,指定考科將變成分科測驗,計分方式也將由百分制轉變成級分制,且連動基本學科能力測驗之變革,命題方向與採計科目都有所不同,分科測驗將不考共同科目,國文與英文以及數乙,有造成學測一試定終生之疑慮,並且造成大學系所採計之困難,此項變革遭受廣大基層教師提出質疑,大學端教師同樣對於此大學考試招生制度變革充滿憂心,錯誤考招制度將使我國競爭力下降。爰要求教育部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全國大學考試招生制度檢討書面報告,以保障學子的權益。 (九十八)據統計全國領有教師證卻未考取正式老師人數,高達9萬1,800多人。查我國國高中小代理教師目前聘期多為10個月,暑假會被自動解聘且無薪,但代理教師所承擔之職務與責任實際上與正式教師相同甚至超過。許多代理教師為求工作權與收入穩定,面臨勞動剝削,往往只能隱忍,在暑假無償辦公及教學,且常面臨無處申訴、無處爭取勞權的狀況。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研擬相關政策,避免代理教師受到勞動剝削,並建立良好的教師勞動權益保障及救濟管道。 (九十九)經查近日媒體報導,高教技職國際招生,已淪為以學習為名,實為賣工,甚至遭美國國務院公布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提及之強迫失控現象,顯見主管機關管控不力,為時甚久、為害甚多。爰要求教育部盤點各校招收外籍生之技職國際專班執行現況,確認學習與實習條件未有不當,並提出缺失檢討及改善策略報告。 (一○○)經查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行政人員,偶有欠缺法治觀念,不尊重學生與教師多元自主性與自由權利,或於管理校務時曲解法規、衍生諸多爭議,致需教育主管機關介入糾正者,甚至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對法規職責亦不甚瞭解,推諉卸責者,均所在多有。顯見教育部辦理業務研習與講習計畫,效果難稱顯著。爰要求教育部針對近年辦理教育部與學校行政人員講習之具體成效充分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能夠確實提升人員素質之辦理策略書面報告。 (一○一)鑑於教育部為提升偏鄉多元學習,於111年度預算編列1億9,000萬元推動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然據民間團體調查,國內偏鄉兒少有七成孩子無個人電腦使用,且上課地點也無充足照明,缺乏環境與設備能進行線上學習。爰此要求教育部儘速盤點國內偏鄉兒少的學習設備需求為何,補足偏鄉學校所需的數位設施設備,使每位學童皆可從學校取得數位硬體設備,若有家庭資源不足者,也應積極協助建置網路服務或學習使用之設備,以利縮減教育城鄉差距,落實數位平權。 (一○二)教育部長期與國防部合作,辦理高中生實彈射擊體驗活動,多被國外盛讚是不分性別、不分年齡的全民國防教育。然該項實質軍訓活動卻僅有1次,且只有5發子彈,對部分學生而言更可能是人生中唯一1次接觸國防實務的經驗,難達落實學生全民國防教育的效果。教育部為提升偏鄉多元學習,因此推動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然據民間團體調查,國內偏鄉兒少有七成孩子無個人電腦使用,且上課地點也無充足照明,缺乏環境與設備能進行線上學習。爰此要求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共同研議如何強化全民國防教育的軍訓內容,除國防知識的教學外,應增加多元化的軍訓體驗活動及次數,以利厚實國防根基,凝聚國人的國防意識。 (一○三)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命題長期被外界詬病試題穩定性問題,以106至111學年度數學科滿級分人數為例,占比分別為1.41%、2.75%、5.82%、11.22%、1.26%、0.99%,僅107年度符合命題的鑑別度標準在2%至5%之間,已造成考生及老師極大的困擾及不穩定性,且111年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未提前宣布英文科篇章結構題型更改,引發師生反彈,才緊急停止該措施,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有督導不周之責任。為保障師生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督導大考中心建立命題標準的客觀化,並嚴加督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不再發生臨時更改題型之情形。 (一○四)現行不少教育部退休高官藉由人脈及影響力進入私校任職,包含前教育部長、前政務次長、前司長、前會計長等,在私校擔任講座教授、董事或校長等職務,私校刻意以低薪聘任人事節省成本,使其能夠同時領退休俸及私校薪,而校方則能獲得退休官員的人脈及影響力。為避免退休高官不當再任私校職務的問題逐漸氾濫,排擠現任及新聘教師等人事資源,或濫用行政資源、影響學生受教權,不利高教發展等情事,爰要求教育部儘速研議專案教師工作勞動權利義務法制化的方案。 (一○五)鑑於客語優先通行語地區之中小學校各學科之客語教師不足,賴委員香伶等17位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提出「臺灣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師資培育大學以公費培育客語從事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師資及專職聘用,有助於客語優先通行語地區之中小學校以客語為教學語言,達到客語為優先通行語之目標。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公費培育以客語從事各學科教學師資之可行性提出方案。 (一○六)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年針對約1萬名國、高中生進行健康行為調查,約有25%的國、高中生認真考慮過自殺。對此許多專家表示,心理健康假能讓學生自我察覺心理狀況,在回到校園中能發揮更佳狀態。因此,十二年國教學校應將「心理健康假」納入現行請假別中。美國12州已立法公立學校心理健康假,奧勒岡州的學生每3個月可以請5次心理健康假。當感覺壓力大、心裡不適時,健康心理假可以讓學生好好在家調適身心靈狀態,也鼓勵人們表達自己心理不適,讓社會能及時伸出援手、關心他們,而非壓抑自我情緒上學,最終選擇逃學或是自殺。此外,國立中山大學已於2021年5月首創「心理不適假」,並引入關懷機制,必要時轉介至心輔單位。爰要求教育部應在十二年國教學校研議將「心理健康假」納入現行請假別中,並比照病假、生理假,不列入平常出缺勤和學業成績。對於心理不適但狀況尚未嚴重至需要就診的學生,可撰寫請假事由,而已就醫的學生可提出就醫證明,作為請假依據。在學生提出心理健康假後,導師、輔導中心可以於假後提供協助,使學生正確瞭解心理疾病的問題。 (一○七)按行政院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職務加給相當於簡任10職等;公立國、中小校長之職務加給則僅相當於薦任9職等。有鑑於我國現已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且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公立國中、小學校校長主管職務加給所比照公務員之職等,自1999年迄今,已多年未調整,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教育部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部會研議調整,並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議過程及辦理解結果之書面報告。 (一○八)據監察院2022年9月29日公告之111教調0022調查報告指出,為節省人事成本,全台22個縣市當中,只有嘉義市和金門縣2個縣市無條件給予代理教師1年完整的聘期,其餘縣市只有在再聘、或兼任行政職的情況下才給於完整聘期。未給予完整聘期的縣市,扣除暑假1年只聘僱代理教師10至11個月,未給薪期間既不能領失業給付、也沒有相關的保險,除是同工不同酬的問題,更是勞動權益保障的空缺。更使得弱勢代理教師為獲得完整聘期,忍受「被凹」兼任行政職,各縣市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規定,讓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成為常態。就代理教師聘期問題,教育部雖多次與地方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然改善幅度有限,更有教育部專案補助增置教師全年薪資之經費,在未用於完整聘期的情況下,流用於縣市政府其他經費。爰要求教育部應修正相關法規,研議自112學年度起給予代理教師1年完整聘期。 (一○九)據監察院2022年9月29日公告之111教調0022調查報告指出,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學校將專任教師的員額控留,改聘代課、兼任、代理教師等人力,不能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的8%。但是以110學年度為例,全國3,405所國中小中,只有980所,不到三分之一的學校員額控留是在8%內,而超過三分之二的學校是違反法規的。「非典型雇用」大量聘僱代理教師成為教學現場的常態。爰要求教育部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階段改善指標及辦理情形,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查現行「教育部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並未規定當現行部會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此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亦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最高首長謝主任委員曉星,於2022年10月經媒體報導涉嫌性騷擾女性下屬,全案雖現由行政院調查中。然事發之初即發生申訴及調查權責之疑義,調查過程中之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也未有明文,引發爭議。各行政機關應引以為戒。爰此,要求教育部應配合行政院召集其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流程及機制,並修訂相關法規,就執行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一)我國現設有性別研究相關系所之大專校院共計3校,分別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及世新大學。每年培育多位性別研究及實務領域之高階人才。然而受近年少子化影響,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於2022年傳出停招之消息,引起國內性別團體及CEDAW國際審查委員的關切。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為北台灣性別研究與實踐之重要基地,倘因故停招或併入該校其他科系,恐弱化我國性別研究與實踐之量能。有鑑於性別平等為我國之重要政策,教育部應編列充足預算支持各校之性別研究領域及鼓勵性別人才發展。 (一一二)為鼓勵學術交流及促進學術發展,學位論文應以公開為原則,僅在例外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之情形下,不予公開。依「學位授予法」第16條,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等方式連同電子檔送交國家圖書館保存。國家圖書館在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有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進步,網路使用已相當普及,學位論文應盡量以網路公開的方式為之。據國家圖書館提供之統計資料,2021年(109學年度)各校學位論文授權國家圖書館網路公開比率低於50%計有中原大學、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國立台灣大學、淡江大學、義守大學及逢甲大學等學校。爰要求教育部應瞭解各校學位論文授權國家圖書館網路公開比率過低之原因,並督導其改善,就執行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三)台灣本島多所學校之國際交換學生制度運作迄今,應進行全面性檢討其利弊,以利下階段進一步的教育發展。目前國內離島之教育資源嚴重缺乏,三級離島最需要提升,而六都直轄市都會區學生也欠缺對各離島之實質認識,雙方對於其他異質地點的認識,僅止於教科書的紙上描述,只能單憑想像。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換學生利弊檢討與國內中小學跳島交換學生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以促進交流、拉近城鄉差距,擴展學生視野與人生經驗。 (一一四)全台各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已達4萬餘人,大專校院兼任、專任教師人力比逼近1比1,逾半私校占比達五成以上,監察院對此曾提出糾正。然「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中僅揭露專任教師與兼任教師人數,無法清楚呈現專、兼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比例,請教育部就前述資訊公開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五)112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主要係推動成人教育及社區教育,推展家庭教育及高齡教育,共編列26億2,557萬2千元。「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公布迄今,已歷20年,不僅教育政策有所更迭,媒體生態更是迥異以往,出現各種新興的數位傳播課題。須經由與時俱進之新版白皮書,接軌國際變遷中的新趨勢,開創我國媒體素養教育發展的新里程。然新版「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進度延宕已久,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媒體素養教育政策進度」書面報告。 (一一六)有鑑於教育部於97年公布之「台灣客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解決了客語約七成之用字困擾。然該原則已使用多年未經修訂,且近年母語意識高漲,約有三成口耳相傳之客語無相對應之漢字寫法,造成今日客語用字之困擾。爰要求教育部應會同客家委員會及相關專家學者團體,研討上述書寫原則,俾利台灣客語之推廣。 (一一七)經實地勘查發現,教育部所屬醫院院內道路設有減速墊、柏油路破損或不平整、方向指示不清,人行道不順暢連貫、與地面落差過高、未有視障導引設施、設有路阻等問題,徒增病患就醫通行之阻礙。醫院院內道路、人行道雖不受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範,亦不需經「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惟醫院之使用者係身心狀況較為弱勢之病患,故更應以更高標準進行檢視。爰請教育部參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教育部所屬醫院院內道路及人行道改善規劃期程書面報告。 (一一八)查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騷擾及性別歧視防治處理要點」、「教育部體育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多項教育部所屬機關之性騷擾防治法規,並未規定當其機關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最高首長謝主任委員曉星,於2022年10月經媒體報導涉嫌性騷擾女性下屬,全案雖現由行政院調查中。然事發之初即發生申訴及調查權責之疑義,調查過程中之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也未有明文,引發爭議。各行政機關應引以為戒,請教育部邀集所屬機關,研商其各級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流程及機制,並督責修訂相關法規,就執行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九)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預算分別增列120億元及63億7,446萬7千元,合計183億7,446萬7千元,辦理第2期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查各國亦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益趨激烈,且面臨生源持續減少,大專校院允宜落實教學創新及發展多元特色始能永續辦學,鑑於高教經費配置對大學未來發展影響甚大,應儘速完備第2期高教深耕計畫及補助規範,以引導大學發展多元特色及增進競爭力,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一二○)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63億4,634萬7千元。其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中,補助大學設立太空系統工程研究所,以落實高階太空人才培育政策預算編列7,000萬元。應詳述高階太空人才培育政策之規劃,除了補助設立相關系所,是否仍有其他因應作為?另,辦理國外考察經費67萬6千元。111年辦理義大利雙語教育政策國際交流、美國遠距教學國際交流、日本大學社會責任及大學合併(學院讓渡模式),預算編列也是67萬6千元,各活動績效如何應詳述。而112年考察美國創新教學、教學實踐研究及學術倫理制度,是否為了國內論文抄襲而前往考察,爰請教育部應詳細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一)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預算編列13億9,325萬3千元。惟查,目前改善教學研究環境經費,過度集中於國立大學,且獎補助經費分配流於形式。為平衡公私立大學教學研究環境,提升優秀私立大學教育行政成效,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提高對公私立大學教學研究獎補助公平性及成效」書面報告。 (一二二)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63億4,634萬7千元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經費」預算編列7億8,812萬2千元。惟查,目前部分大學因不再實施系所評鑑,致學校產學合作流於形式,專利或技術移轉亦無顯著成長。為強化產學合作制度之推動,提高計畫執行成效,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大學產學合作及技術移轉成效」書面報告。 (一二三)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63億4,634萬7千元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經費」預算編列4億3,508萬7千元。惟查,111年實施高中生學習歷程檔案,卻與多數大學端招生尺規制度未能完全接軌,導致大學端招生評選學生之困擾,112年亦未見教育部之改進措施,難以提高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經費計畫執行成效,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以配合高中生學習歷程檔案運作」書面報告。 (一二四)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大學評鑑制度」預算編列6,862萬7千元。惟查,目前大學評鑑制度過度流於形式,已無法藉此督促公私立大學提升辦學績效,嚴重背離大學法要求大學實施評鑑制度之目的。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大學評鑑制度以促進大學辦學績效」書面報告。 (一二五)教育部長期縱容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校務基金未受到健全監督,以致校務基金之使用及後續稽核全落在校長手上,球員兼裁判,因而衍生諸多爭議,過去亦多次有大學教授及學生提出建言,呼籲教育部應由上而下,針對校務基金之稽核提出明確且實質之改善作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稽核辦法等相關法規範以確立校務基金受健全及合理之監督,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六)政府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用以全面強化國人運用英語的軟實力,也藉此提升國家競爭力。教育部亦推出大專院校學生雙語化學習計劃(The Program on Bilingual Education for Students in College,BEST)以強化學生的英語力。政府於2021至2024年,以總額約25億元的前瞻經費補助學校推動全英語授課,有經費作為誘因,吸引不少大專院校投入。然近期發生文學院課程也要求雙語教學之事件,部分大學中文系徵才甚至要求文字學老師具備全英語授課能力,而引發國人熱議。要求中文系課程以英文進行教學,恐遭遇選修招生不滿、必修回饋不佳之窘境,甚至讓中文系失去學術優勢。有鑑於教育部以經費引導獨尊英文,傷害教育之多元性,及控制學校政策,形同削弱大學自主性與個別系所之獨立性。爰請教育部檢討大學雙語政策於文學院推行之合宜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七)有鑑於原住民專班開班與政府補助已久,有許多原住民學子進入各大專院校的原住民專班就學。然而,原住民學生高等教育與一般學生在學率落差高達30%以上,目前高教體系中原住民專班的效益與發展狀況如何?在師資及專業上面的角色,教育部是否積極輔助及調查原住民專班執行效益與需求,逐步來落實專班的效益。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八)為確實檢討分科測驗試題,並將意見回饋至命題流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於每年試後除了進行各學科之試題分析工作外,亦藉由舉辦試題研討會,以蒐集高中教師對於各科試題之意見,做為未來精進命題之參考,期能對未來的命題有所助益。經查大學入學分科測驗研討會有關試題之教師問卷回收率極低,以公民與社會科為例,大考中心全台僅回收26份有效問卷,顯無法有效反映公民與社會科老師對於試題之意見,再者,分科測驗研討會亦有教師參與數過低之問題,顯有改善及檢討之必要。為確保資源之有效運用,爰請教育部偕同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檢討研討會教師參與數過低及問卷回收率過低之問題,並提出有效之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一二九)經查高中學習歷程及大學招生專業化係因應108課綱之選才新模式,深受各界關注,惟仍發生學習歷程公版模組因操作疏失致檔案遺失之重大資安事件,而大學審查學習歷程亦發生備審資料準備指引不符招生簡章等情形,建議應賡續優化學習歷程檔案系統並建置符合資安之標準作業程序及落實執行,而對學習歷程之審查亦宜賡續發展專業、公正之評量指標,俾提升大學選才效能及落實學生適性發展。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中「大學多元入學制度研究改進」預算編列1億6,441萬6千元,係辦理推動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配套措施、測驗試題分析、題庫建置及強化素養導向命題等,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學年度以前考試分發主要參採指考成績,學測成績僅作為檢定門檻,然111學年度起分科測驗不再考國、英2科致多數校系需採計學測成績,原旨在減輕考科數量負擔,但由於未有第2次應試機會反引發一試定終身疑慮,分科測驗未考數學乙致部分學校之管理學系採計數學甲或數學A成績而產生爭議,待賡續檢討俾完善大學考招措施,另據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提供學測及分科測驗各考科(不含英聽)題庫建置情形,迄111年7月底適用108課綱現行可抽取使用之題數為3,559題,而111學年度學測60%試題選自該題庫,與歷年採用率相同,然數學科滿級分人數占比由109學年度之11.22%大幅降至110學年度之1.26%,111學年度數學A更因融和素養題,滿級分人數占比更降至未達1%,顯示試題難易度起伏甚大,仍待賡續精進命題組題機制及題庫試題質量,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一)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中「大學多元入學制度研究改進經費」預算編列1億6,441萬6千元,用以辦理推動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配套措施、測驗試題分析、題庫建置及強化素養導向命題等,108課綱首屆大學入學測驗業依時程辦理,惟外界對大學學測、分科測驗之考科調整仍有所疑慮,應檢討以完善大學考招措施,另大學學測部分考科試題穩定度或鑑別度連年引發爭議,命題機制亦宜一併檢討精進,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二)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編列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建置等經費931萬4千元及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等經費2億2,787萬2千元,經查高中學習歷程及大學招生專業化係因應108課綱之選才新模式,深受各界關注,惟仍發生學習歷程公版模組因操作疏失致檔案遺失之重大資安事件,而大學審查學習歷程亦發生備審資料準備指引不符招生簡章等情形,應優化學習歷程檔案系統並建置符合資安之標準作業程序及落實執行,而對學習歷程之審查應發展專業、公正之評量指標,以提升大學選才效能及落實學生適性發展,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三)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預算編列7億8,812萬2千元,經查教育部漸進擴充STEM系所招生名額後,STEM領域學生人數比率已開始回升,而相關系所生師比值限制放寬後雖未違規,惟為維持教學品質,應檢討師資之適足性,另「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所定之運作方式係產學合作新模式,國立台灣大學等多所大學亦已陸續設置研究學院,應協助妥設產學合作協力機制,以研究學院穩定運作,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四)經查教育部統計,大專校院STEM(科學、技術、工程及數學)領域學生人數由101學年度之46萬5千人減少至110學年度之38萬5千人,其占大專校院全體學生人數比率則由101學年度之34.31%逐年降至106學年度之31.15%,107學年度之後開始回升,迄110學年度回升為32.49%,惟仍較101學年度減少1.82%;再以各學制占比觀察,碩士班下降幅度最少,惟迄110學年度博士班下降幅度仍達8.9%。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五)111年5月20日王委員婉諭召開協調會,決議如下:1.請內政部戶政司就大專校院學生遷籍至學校宿舍之法規說明,及申請遷籍原則上應備文件為何,函請各地方政府知悉並配合辦理;2.請內政部戶政司就上揭遷籍法規及應備文件函知教育部,並請教育部函請全國各大專校院知悉並配合辦理,避免倘學生欲遷籍至居住之宿舍有遭致刁難情事。教育部為推動「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宿舍提升計畫)預算編列7億0,800萬元,為維護學生基本居住權益,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上述協調會結論後續執行說明資料之書面報告,包含:1.目前各大專校院就住宿學生遷籍學校之鼓勵或相關配套措施;2.目前各大專校院就住宿學生設籍於學校宿舍人數是否有查調或掌握方式,以及相關統計數據。 (一三六)110年11月26日王委員婉諭、范委員雲召開協調會,教育部承諾「弱勢學生租補的資格與額度比照一般租補、研議訂定宿舍基本水準及各校宿舍需求指標」。鑑於近年租金持續上漲,學生租屋壓力陡升,且宿舍提升計畫已執行4年,應檢視教育部之承諾與協助成果。教育部為推動「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宿舍提升計畫)預算編列7億0,800萬元。為維護學生基本居住權益,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上述協調會結論後續執行說明資料之書面報告,包含:1.分別提供宿舍提升計畫中「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校外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補助」之(1)歷年執行目標、編列預算;(2)歷年補貼成果(人數/床次)和補貼金額;2.112年1月起,年滿18歲的國民,就屬於「民法」完全行為能力人,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之租金補貼申請年齡亦下調至18歲,已與「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之申請門檻相當,有關「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是否仍有必要續辦之評估。 (一三七)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宿舍提升計畫)」預算編列7億0,800萬元,用於推動學生宿舍住宿環境之提升。教育部推動學生宿舍住宿環境計畫辦理內容包括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及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等4項策略,惟各項政策執行率均不佳,以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為例,截至111年度7月累計執行比率僅15.71%,教育部應檢討各項策略之執行效益。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增加各項策略執行率具體解方之書面報告。 (一三八)經查112年度教育部編列預算用以辦理第2期高教深耕計畫,惟該計畫尚待核定致執行策略、經費配置、績效指標等項目均闕如。據教育部於「高教深耕計畫強化高教人才培育」書面報告所述,第2期高教深耕計畫期程為112至116年,將延續前期基礎及參考聯合國17項之永續發展目標理念予以制定;另據110年度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亦建議第2期高教深耕計畫應考量數位學習致教學型態之改變、產學資源整合機制之建立、少子女化對大學經營之衝擊等因素儘速訂定。爰此,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九)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中「推動新南向政策及國際化相關方案」,為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外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新南向計畫補助學校申請項目、非洲專案計畫等經費。然新南向及非洲計畫推動數年,成效未明。僑外生優秀人才就業狀況及規劃為何?教育部應周知國會,以瞭解改善方向。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112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93億6,698萬元,其中辦理新設系科規劃與增調系科總量發展規模及資源條件標準審核經費450萬元,此項預算每年編列,但績效如何應詳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一)經查106及107年度職場體驗實際人數與預期落差甚大,預算執行率僅11.38%及11.23%,據教育部分析主要係社會傳統觀念仍以升學為主、符合青年志趣之在地優質職缺較少、各地職缺分布不均及青年跨區就業意願低等原因。108年度預算人數減少,迄110年度各年度實際人數1,521、1,301及1,847人,達成預算目標人數,而同期間預算執行率更達92.12%、91.74%及100%;惟111年度申請人數5,328人,較110年度大幅減少19.22%,應檢討參與意願突然大幅下滑原因。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多次修正計畫內容,近年實際參與人數雖達成預算目標,惟111年度參與意願突然大幅下滑,且歷年媒合比率僅約六成,退出人數則遞增,應賡續檢討,至接軌大學回流教育之成效亦宜定期追蹤,俾作為政策推行參考。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二)112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預算編列補助技專校院招生相關單位辦理招生試務工作及推動技專校院招生專業化措施等經費3億3,920萬6千元,用以改進技專校院多元入學制度,經查112學年度學習歷程檔案將採分軌提交,期能改善111學年度提交期限與統測時間過近情形,惟為維護技高考生權益,除加強宣導並與學校密切溝通外,對跨考學生採PDF檔案為備審資料之作法,允宜賡續研議可行方案俾強化學習歷程檔案之運用;另六成以上學生係以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及申請入學等管道入學,允宜賡續協助發展專業、公正之入學評量指標並滾動檢討招生專業化措施辦理成效。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三)112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中「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預算編列1億1,000萬元。查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實際人數雖已達預算目標,惟111年度申請人數大幅減少,且歷年媒合比率僅約六成,退出人數則遞增,應予檢討。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四)經查審計部於前瞻基礎建設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關於優化實作計畫對應5+2產業補助情形,107年度占比僅42.11%,108及109年度占比略提高為50%;而學生培育整體實際人數雖較預計人數多,惟仍有部分學校學生培育人數未如預期,另種子教師培育實際人數則未達預計目標,執行成效有待提升。鑑於區域人才培育基地計畫係優化實作計畫之延續計畫,且曾獲優化實作計畫補助之學校亦列為主要之申請資格之一,該2項計畫除須於設備、課程安排密切接軌,以提升實作訓練場所效益外,應汲取以往經驗,對焦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5+2產業等重點項目,培育資源亦應整合各區域在地產業之人才需求及建立人力媒合機制,以避免場域設備低度利用或閒置。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五)經查教育部漸進擴充STEM(科學、技術、工程及數學)系所招生名額後,STEM領域學生人數比率已開始回升,而相關系所生師比值限制放寬後雖未違規,惟為維持教學品質,允宜檢討師資之適足性;另「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所定之運作方式係產學合作新模式,國立台灣大學等多所大學亦已陸續設置研究學院,允宜協助妥設產學合作協力機制,俾研究學院穩定運作。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六)國立東華大學一名洪姓男大生,2022年11月10日上午在校內外環道騎車時,不慎自摔,頭部重傷送醫不治;1年前同日深夜,也有一名謝姓女大生在外環道自撞送醫不治。2021年該校內車禍事故有51件,死亡人數1人,校內事故地點位於排球場附近外環道彎道處,是機車自撞燈桿;2020年校內車禍事故78件,死亡人數1人,事故位置為靠近污水處理廠的外環道,同樣是自撞電線桿,再加本次意外已連續3年校內發生死亡車禍。足見該校校園安全有極大問題,亟須教育部協助改善,爰請國立東華大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七)112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預算編列259億4,357萬1千元中,編列輔導私立大專校院財務及會計行政經費2,152萬8千元。惟查,目前仍有部分私立大專校院財務面臨危機,甚至出現教職員無薪可領之嚴重問題。顯見是項輔導私立大專校院財務及會計行政經費編列,顯有浮濫之虞。請教育部確實就私校財務狀況加強稽核,並依最新公布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組成專輔小組,不定期輔導並加強追蹤列管。 (一四八)112年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6億2,320萬元,其中編列加強本土語文師資職前培育將關計畫經費4,294萬8千元,而為因應108課綱,111學年度之本土語言師資卻嚴重不足,教育部應檢討師資培育制度,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四九)112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6億2,320萬元中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共計6,846萬8千元。惟查,目前國家語言發展有關原住民族語言之教學資源投入,與閩南語及客家語相較,仍十分懸殊。為督促教育部重視原住民族語言之發展,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原住民族語言之國家語言地位」書面報告。 (一五○)教育部於2022年對師鐸獎撤銷或廢止資格進行流程檢討,並完成「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明定獲獎人員有應撤銷或廢止情事時,各推薦之主管機關(單位)應主動通報,並依相關程序調查事實,亦明定自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惟據教育部提供2010年後師鐸獎獲獎資格遭廢止案件共7案,其中數件廢止調查程序之啟動,似均有明顯遲誤情形。如:1.2021年12月15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報某師因2018至2019年間違反教師請假規則及課後輔導未實際到課卻領取鐘點費等,經服務學校於110學年度核予申誡4次,最終於2022年3月11日完成獲獎資格廢止。惟據查該案情事最早於2020年4月14日即遭媒體披露,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亦曾於2022年初揭露其會員曾具名要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廢止該師師鐸獎資格,並質疑該府教育局似有吃案情形;2.2022年3月10日宜蘭縣政府函報某師於2019年違反相關法令(涉違「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經服務學校於2020年調查屬實並予以解聘,最終於2022年4月14日完成獲獎資格廢止。由上述案件可知,倘各推薦之主管機關(單位)未主動通報並啟動調查程序,縱使該實施要點修正後已明定調查時間,仍恐受限於推薦機關(單位)因各種原因未通報,致獲獎資格廢止或撤銷調查程序無以啟動。112年度教育部預算案「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獎勵優良教師」預算編列3,217萬7千元,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情形研議可行改善方式,如建立適當檢舉管道,使教育部得於知悉相關情事後主動要求推薦機關(單位)啟動調查程序等,以維護師鐸獎之信譽。請教育部完成上述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作為書面報告。 (一五一)經查教育部提供本國籍雙語師資培育情形,迄111年7月底職前培育人數累計1,652人,108至111年7月底分別培育322、369、664及297人,而在職教師進修人數累計3,258人,109至111年7月底分別培育135、1,319及1,804人;未獲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挹注前雙語師資培育人數與預計目標差距甚大,110年實際培育數雖達標,惟迄113年預計培育6千人,如以110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數3,728校計算,平均每所學校可分配之雙語師資不到2人。鑑於雙語師資質量均足,係中小學雙語教育能否順利推動重要關鍵,允宜衡酌培育量能,加速辦理本國籍雙語師資之培育與增能,並研擬提升在職教師參與雙語教學增能之措施。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二)112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教師專業發展」預算編列4億1,551萬6千元。查111學年度本土語文課程師資恐面臨缺口,應賡續盤點師資及提升培育能量,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三)112年度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教師專業發展」預算編列4億1,551萬6千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計畫、健全教師專業發展功能等業務。我國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自107學年度2萬餘人逐年增加至110學年度3萬人,占總教師人數自14.8%上升至17%。教育部作為全國師資主管機關,應有效控管透過專案補助增置之代理教師數量,並嚴格督促各國中小遵守「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中代理教師員額不得超過員額編制數8%之規範,以提升師資穩定度,健全國中小師生權益。另查教育部110至111年辦理「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增置教師以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其中110年度計畫實施成果:「一般地區學校:配合教育現場採學年度,整合零星數後,約補助4萬2,751班,採外加方式增置3,753名代理教師……」,恐有違降低代理教師員額,健全學生受教權之方向。爰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國中小學代理教師員額比之書面報告。 (一五四)112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預算編列2,825萬1千元。為督促教育部有效協助適用役期延長之學生,並強化其入伍前之心理建設,或配合大學在校生入營服役相關制度之推行,爰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全民國防教育成效,使其與兵役制度順利接軌」書面報告。 (一五五)112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預算編列1億1,698萬9千元。惟查,自教育部推動校園反毒之紫錐花運動以來,除無法將毒品徹底趕出校園,更難以杜絕藥物濫用現象之向下延伸,顯見相關預算編列浮濫,爰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校園反毒成效」書面報告。 (一五六)有鑑於「民法」成年年齡將從2023年1月起自20歲下修為18歲,在法律上,成年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為各項法律行為,依照「行政程序法」22條規定,在行政法上,也有行政程序的完整行為能力。然而,依照現行教育法規及各校規定,常見需要家長同意或要通知家長的項目,包含第8節寒暑輔家長同意書、請假單、獎懲、成績及校內重大事件部分,在「民法」成年下修後,高中校園將產生許多已成年的高中生,對於這些在法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而言,校內的各項行為是否仍要經家長同意,又或特定事件是否可以不經成年學生同意就通知家長,都亟需教育部針對此問題進行說明。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七)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其中課程教學教材與研究中項下所收錄的性別平等教材書籍、期刊等清單,係學校老師、校外講師講授及推廣性別平等觀念的重要參考資源。惟該網站收錄的書籍、期刊部分資料久未更新,也缺乏近年台灣本土重要性別議題著作。前述事項經王委員婉諭於2021年12月23日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教育部後,教育部承諾將予以改善。然而,自教育部承諾改善迄今已逾1年,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其中課程教學教材與研究中項下,現僅放置文化部中小學讀物選介、國家圖書館全球新書資訊網此二網站連結。原書籍專區書籍通盤檢視後之去留、後續書籍選錄之基準、作法與流程均未可見,不利性別平等觀念推廣。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該網站原書籍專區檢視後認為應保留之書籍予以登錄;載明後續書籍選錄之基準、作法與流程等事項後,就執行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八)112年度教育部「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網路學習發展計畫」中「業務費」預算編列4,882萬5千元。經查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擬購之學習載具於111學年度開學後已陸續到貨,校園頻寬及相關軟體開發應宜儘速辦理,以即時支援數位學習之需,而數位學習內容等軟體之開發亦待完成,至教師數位教學知能之增進則待精進,應宜妥訂進度如期如質辦理,俾中小學數位學習順利推動。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五九)經查教育部優化校園網路環境項目預算編列龐大,除賡續補助中小學至台灣學術網路電路費外,主要用以補強中小學教室裝設AP與優化校園網路設定;鑑於各校學習載具於111學年度開學後已陸續到貨,然校園網路尚未能順利支援學生上網將影響數位學習成效,建議儘速提升頻寬及補強無線網路環境。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112年度教育部「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中「業務費」預算編列6億7,791萬3千元。經查教育部推動校園網路環境如未能有效支援上網,恐影響數位學習成效,校園頻寬之提升及一般、專科教室無線網路環境之補強,宜妥訂進度並如期如質辦理,俾儘速優化校園網路;另校園網路若未能順利支援學生上網將影響數位學習成效,宜儘速提升頻寬及補強無線網路環境。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一)112年度教育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計畫」項下「支持中小學學習載具管理與數位學習平台使用」預算編列2億7,381萬元。有鑑於疫情期間,全台中小學因應防疫政策,實施遠距教學,教育部發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惟民間有聽聞不少小學老師僅規範回家作業,要求學生自學,並未提供額外的數位教學教材。凸顯後疫情時代中,數位教材、遠距教學平台建設之重要性。教育部預算書中並未載明數位學習平台預計成效及自主學習之配套措施,為利外界瞭解計畫,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二)112年度教育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計畫」項下「學生安全健康上網教育」預算編列1,400萬元,目的為強化學生對資訊素養認知與落實。惟查近年來社群媒體對中小學學生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時有所聞,抖音、小紅書等社群影響力持續擴大,學童們出現「簡體字錯誤」、「網路交友」、「過量觀賞不良影片」、「不宜的身體交際與玩笑」、「戒斷症狀」等不良特徵。可見教育部於中小學推廣媒體素養須再強化,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三)現今台灣網路普及,整體上網率達84.3%。惟此數據並非意味「數位落差」問題已被消弭。改善數位落差不應只強調硬體設施之更新,階段性改善措施將經歷早期的基礎建設、軟硬體設備更新,到後期的數位素養能力,皆屬數位落差改善重點。112年度教育部「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預算編列1億7,000萬元,惟預算書中除推動數位基礎建設、提供偏鄉據點智慧行動裝置外,針對如何提升偏鄉地區數位素養能力,並未載明預計成效及效益評估機制,為利外界瞭解計畫全貌,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四)112年度教育部預算編列2,546萬5千元,作為改造校園及建置人工智慧物聯網(AIOT)校園環境監測系統之用。期望能強化及落實校園師生乃至社區大眾的氣候變遷知能。惟預算書中並未載明該計畫之執行期間及預計成效,亦未說明如何應用人工智慧物聯網技術強化校園師生之環境永續概念,為利外界瞭解計畫全貌,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五)就改善大專校院華語中心教師之勞動條件,教育部於2022年4月27日向立法院提出之「大學校院華語教師就業與待遇狀況」書面報告中,擬具4項改善措施:1.建請各華語中心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華語教師;亦請華語中心依照2022年4月11日行政院核定修正之「公立大學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給付鐘點費;2.建請各華語中心完善教師聘約或契約內容,於聘約或契約內敘明教師進用依據、薪資、福利、聘任期程、工作時數、申訴管道等權利義務事項;3.鼓勵華語教師徵聘透明化,請各華語中心於徵聘人員時,公告契約內容;4.建立華語中心自我評鑑機制,依據自我評鑑及外部專家複審建議,提出優化計畫向教育部申請。為進一步促使改善措施落實,爰請教育部擬定改善措施訂定績效指標,如鐘點費改善情形、依勞動人事法規進用教師之情形、契約內容完善等指標;並擬定改善期程,於3個月內就執行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一六六)112年度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中「華語教育2025計畫」預算編列3億8,100萬元。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皆編列華語文教育計畫,跨部會資源如何整合運用,應有具體說明。爰請教育部針對上述預算跨部會資源整合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七)國立大學對於偏鄉離島地區之地方發展,尤為重要。特別是辦理考試業務時,由於大學較具規模,支援辦理各項考試比較有公信力。既然教育部主管高等教育,補助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應可建議位於金門等離島地區之國立大學,鼓勵配合辦理各項國家考試。 (一六八)日前部分大學發生碩士論文認定抄襲而決議撤銷學位,教育部應請大專校院以一致性的學術標準,針對論文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進行調查。爰此,要求教育部依112年1月6日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中,就「修正教育部學倫處理原則,讓學校審理程序及原則更制度化」及「確認學位論文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共識,於6個月內完成相關規定修正或公布規範,以維護學術尊嚴及專業倫理。 (一六九)近日部分大學受理碩士論文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在審議過程中應以一致性的學術標準審視學倫案件,校方人員亦應恪守行政中立原則。爰要求教育部依112年1月6日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中,就「修正教育部學倫處理原則,讓學校審理程序及原則更制度化」及「確認學位論文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共識,於6個月內完成相關規定修正或公布規範,以維護學術尊嚴及專業倫理。 (一七○)近年來少子化趨勢下,各大專校院為求績效廣設在職專班,自105年至今6年國內大學發生數起學術倫理案,部份論文抄襲或變造遭撤銷學位高達34件。外界質疑部分教授論文指導學生數過多,部分大學濫發學位被諷為學店之情況不減反增,長久下來傷害高教整體形象及學術誠信。爰此,要求教育部依112年1月6日全國大學校長會議共識,於6個月內儘速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讓學校審理程序及原則更制度化,確認學位論文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訂定碩士班以專業實務報告替代學位論文的參考格式規範以及從嚴規範,同等學力有關專業領域具卓越表現之認定基準等,依會議共識完成相關規定修正及公布規範,以維護學術尊嚴和專業倫理。 (一七一)近年來各大專校院學位授予放寬取得條件,加劇博碩士滿街跑之情形,以及國內學術論文之品質日趨下降,近6年國內大學發生34起違反學術倫理遭撤銷學位案,外界呼籲教育部應有積極作為請大學澈底落實學術倫理自律。爰此,要求教育部依112年1月6日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中,就「修正教育部學倫處理原則,讓學校審理程序及原則更制度化」及「確認學位論文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共識,於6個月內完成相關規定修正或公布規範,以維護學術尊嚴及專業倫理。 (一七二)有鑑於「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後段但書規範,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經學校認定即可不公開或延後公開、「國家圖書館學位論文公開閱覽及延後公開處理原則」及教育部函文規範,論文延後公開合理期限最多不超過5年。既然研究生已經取得博碩士學位,應有公開發表論文的義務而非藉故延遲發表。政府基於保障著作權人不被抄襲者侵害其權益,更應落實「論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相關作為。爰此,要求教育部依112年1月6日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中,就「確認學位論文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共識,於6個月內完成相關規定修正或公布規範,以維護學術尊嚴及專業倫理。 (一七三)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每年人事費用高達2,699萬元,51名員工平均每人月薪高達10萬5千元,4年來所提出轉型正義總結報告,引發社會嚴重對立,對國內轉型正義毫無具體成果。然在解編前擴編工作項目由各部會承接,前促轉會相關人員轉置各部會後恐繼續遂行政治操作。111年度教育部將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一般行政」科目移入61萬2千元及「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科目移入43萬8千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則將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一般行政」科目移入61萬3千元及「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科目移入43萬7千元,該移入科目與目前已執行相關轉型正義業務重疊,預算似重複編列。爰此,要求教育部承接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轉型正義業務應針對相關人員薪資、工作、績效、預算等情形進行總體檢。並要求自113年度起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覈實檢討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移入科目所有預算總數。 (一七四)2018年2月日本文部科學省公布「高中學習指導要領」修訂案,在地理歷史科明確記載竹島(獨島)、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嶼)為日本固有的領土,南韓為此向日本提出強烈抗議,民眾質疑釣魚臺主權被日本侵犯。釣魚台從歷史上、地理上、國際法上都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也是我國的重要的漁場。日本公務船屢次入侵釣魚臺列嶼,多次扣押我國漁船。爰要求教育部調查瞭解各版本教科書有關釣魚台的內容,並進一步落實教學,以強化學生對釣魚台主權的意識。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本項新增決議48項: (一)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預算編列165億8,195萬6千元,凍結6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預算編列603億9,87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關111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加入應考量家長選擇優質環境之方便,又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並未規範年度申請或學期申請,系給予行政單位根據情勢有所裁量空間。且110學年度係採上下學期方式讓幼兒園得以申請加入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讓家長能有更多元與就近方便之選擇,然111學年度卻改採年度申請,恐讓家長之選擇性減少,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採用110學年度方式讓有意願之幼兒園申請加入111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四)多數原住民在求學階段有著因原住民籍身分遭受同儕歧視及霸凌的經驗。而教育部除了修正並強化反霸凌意識及完善通報機制外,高金委員素梅認為「第一線教師」、「輔導老師」應增加「文化敏感度」、「文化素養」相關知能研習,並提升「彈性化」處理第一線事務。教師具備文化敏感度,方能敦促學子相互理解尊重,以促進全體人民認識及尊重原住民族,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彈性化辦理,才能充分釐清「反擊霸凌」的狀況,使長期受到霸凌的同學在某日反擊後,師長能先充分理解來龍去脈,而非硬性地直接以校規辦理,造成長期受害學生不堪該次反擊結果所帶來的壓力而選擇結束生命。請教育部精進相關政策及辦理期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同條第2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請教育部督促落實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員額比率,提供完整規劃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05年辦理原住民族實驗學校僅有6間,而經過6年的努力,截止今天有了42間原住民族實驗學校,36間國小、5間國中、1間高中。雖讓國際上看到臺灣原住民族之教育方式與光芒,並深受國際與各方各界的讚許,但從辦理原住民族學校的校數數據來看,國高中端明顯有頗大落差。故請教育部儘速檢討原住民族實驗學校4級銜接規劃,保障國小畢業後能順利銜接至原住民族實驗國中、高中(或班級型態)就讀,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權。請教育部提供完善具體規劃及推動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有關學生自殺事件、霸凌事件逐年增加,教育部除了建置完善的通報機制外,應建立具體改善措施及加強落實輔導機制。爰請教育部檢討現有專責輔導人力是否充足與輔導機制是否改善以及檢討中央、地方、學校三方之規劃是否有整合且有效落實安全保護與輔導機制。請教育部精進相關政策或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1年6月行政院發布5年300億元的「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確保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及文化能永續傳承及發展,並有以下7大執行策略:加強語料保存、標準化書寫系統、強化教學資源、辦理語言認證、營造友善環境、充實輔助資源、擴增推廣活動數量及規模。政府立意良善,但卻罔顧基層人民聲音,如族語師資不足的問題,以及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不符比例(國小1節360元)。欲打造友善族語環境及落實政府7大執行策略,皆須仰賴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爰請教育部儘速檢討並調漲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全面盤點及調漲各族群翻譯費,並落實後續應隨著物價指數而滾動修正之原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為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政府於106年12月6日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透過強化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等措施,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困境。為了降低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流動率,教育部依該條例訂定各項積極措施,如保障並培育公費生名額、訂定彈性之代理及專聘教師制度、協助偏遠地區未具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參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等,並從行政減量、校長連任、教職員專業發展、改善住宿環境及充實設備、激勵措施等策略,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永續發展。然事實上偏鄉正式教師的異動仍偏高,多與正式教師在本身生涯規劃及家庭因素有關,導致期滿6年後遂即離開原服務學校,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精神有所出入,再者轄有山地鄉之縣市,教師往山地鄉移動比例亦有偏高現象,顯與山地加給有一定的關聯性。為強化教師留任,教育部宜審慎思考久任獎金之發給應採山地加給的模式,依據其服務年資每月發放加給,而非採現行模式,使其在每月有額外薪資加給誘因下讓教師有較高意願留在偏鄉學校服務。 (十)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宿舍環境與居住品質,提高教師至偏遠學校任教意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104年度起推動補助偏遠地區學校改善師生宿舍計畫,並於105年度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作業要點」,補助宿舍興(整)建、修繕及購置設備經費,改善偏遠地區學校住宿品質。然時至今日仍有為數不少的偏遠國小仍有宿舍不足的現象,111年臺東縣蘭嶼某國小招聘代課代理教師,因將宿舍不足現象明確告知,導致遲遲無法順利招聘到適合的教師,此外臺東縣瑞豐國小亦存在教師宿舍係早期興建需3人共用1套衛浴,該校提出宿舍改善計畫至今仍無下文等情事,而這些偏遠地區學校宿舍老舊尚未改善之情況仍屬多聞,主因多為相關預算不足導致校舍改善只得拖延,為改善偏鄉地區校舍,教育部應積極協調預算支應,督促縣府儘速將老舊又不合時宜之教師宿舍進行改建或重建,藉由完善的居住環境降低教師異動的情況發生。 (十一)「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5%。然實務上此一標準非常難達到。依據媒體2022年4月15日報導指出,新北市約有1萬多名原住民學生,原民籍教師卻不到300人。教育部規定其原民師資比,新北市原民重點學校的國高中皆無法達標,原因多為師資來源不足,且都會原住民學生及師資流動頻繁,加上高中職私校減班,導致教師沒缺額等。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師資不足不僅僅出現在都會區,原鄉的情況更是嚴重。而2022年教甄因錄取名額增加,又擴大原住民重點學校的原住民教師荒,更有原住民重點學校7招、8招均招無原住民族教師,原住民族籍教師荒儼然成為原住民重點學校負擔,爰要求教育部應邀集各方基層教師重新檢討「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施行之困難處,以利未來作為修法依據。 (十二)監察院111年7月14日111教調0022調查報告指出,各縣市擔任導師之代理教師人數普遍多於兼任行政職務者,110學年度兼任導師之代理教師合計有1萬0,436人,其中臺南市、花蓮縣、苗栗縣甚至超過四成代理教師擔任導師,然是類教師卻未同兼任行政職者獲得完整1年聘期保障。據監察院諮詢結果顯示,代課代理教師其義務與專任教師並無相異之處,尤其在暑假非屬聘期期間,仍須提早備課、處理學生事務及返校研習等,且諸多代理教師為求獲聘、再聘,不得不同意擔任導師或行政各類工作。此外,導師工作職責及範圍,尚包括學生教育輔導、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等事項,實難以隨聘期中斷而中止,若貿然中斷恐易造成學生輔導空窗期;且代理教師之高流動性、不穩定性往往使教學難以連貫,更可能使學生年年適應不同導師,對於特殊教育班或偏鄉地區學生影響尤甚,均衝擊國民教育品質。要求教育部應督導要求各縣市政府改進,積極瞭解代課代理教師於非聘期期間實際工作情況,並研議有效因應對策,以完備其聘期保障,並於6個月內就監察院擬具的處理辦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教育部110年因作業疏失,導致攸關學生升學權益學習歷程檔案遺失2萬5,210件,共81校、7,854位學生受害。遭監察院認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務督導不周,糾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移除學習歷程檔案」一案在短短3天就通過5,000人的連署門檻,引起高中生或其家長群情反對學習歷程檔案。後有學習歷程檔案丟失,教育部無視高中生學習壓力已經苦不堪言,除了課程學習、考試以外,每學期還得上傳12件以上的檔案(含自主學習等)。教育部宜思考調整,別將政策美意惹得天怒人怨,爰要求教育部檢討學習歷程檔案政策改進措施,並於112學年度個人申請入學大學二階面試完竣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避免學生在學習之外增加額外負擔。 (十四)近年來營養午餐亂象百出,近3年就有近7千人次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讓家長們擔憂孩子們的健康是否能確實把關。惟目前與營養午餐相關的規範散落多處,至少涉及10個不同的規範,政策執行缺乏整體規劃與盤整,對此教育部應儘速提出行政院版本,統一營養午餐相關規範於一部專法內,爰要求教育部應提出「營養午餐專法」的修法版本具體期程。 (十五)為因應本土語言納入課綱,高中部定必修將增列2學分的本土語。其實施年段,以本土語文(閩南語文)為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本土語文/臺灣手語部定必修2學分,以第一學年開設為原則,亦可於其他年級實施」。課綱雖未強制要求學校於高一開設課程。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1年1月6日行政指導要求學校於高一開設課程。本土語言於110年3月倉促入綱,已要求於111年實施,迄今不僅師資尚未到位,亦打亂各校原先的課程架構,嚴重影響各校教學規劃與執行。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改善方案,以保障師生權益。 (十六)根據國家圖書館發布「學校圖書館閱讀風貌報告」分析,2021年高中平均每校年度圖書資料購置經費為19萬元、國民中學為11萬元、國民小學為8萬元。以每人平均購書經費來看,則約介於150元上下。且高中約有6%、國中約有16%、小學約有25%的學校,於2021年並無編列圖書資料的購置經費。顯見現行教學現場圖書資源顯有不足,更有購置新書之困難。相對108、109學年度,教育部分別撥出3億6,000萬元及4億3,000萬元的經費,補助全國各國中小購置圖書館藏書;到了110學年度補助卻只剩下7,000多萬元。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函表示,現行圖書資源補助,多以結餘款支應,並無編列專款支應。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研議修改「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推動閱讀作業要點」,由原定的「按本署預算編列情形核予補助」改為「年度固定預算比例或金額」,評估提升對於校園圖書資源之挹注與支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主要係強化課程與教學,提升教育人力,促進適性學習,發展並健全學前教育,推動各項教育政策及措施,其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規劃、推動、新增鐘點費及基本設備補助、推動創新自造教育計畫等相關經費共13億0,830萬7千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中「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係指具備善用科技、資訊與各類媒體之能力,培養相關倫理及媒體識讀的素養。然,如何教導媒體素養教育,未來包括師資培育、教材開發等等配套措施應更應積極規劃,才能真正落實媒體素養在教學現場的融入,使學童接軌國際變遷中的新趨勢,開創我國媒體素養教育發展的新里程。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媒體素養教育政策進度」書面報告。 (十八)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算案「業務費」、「資訊服務費」分別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2,266萬3千元、「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1,340萬元,合計3,606萬3千元。惟我國自111年0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算編列13億0,429萬1千元,辦理108課綱及學習歷程檔案等。首屆適用108課綱高中生未提交課程學習成果和多元表現比例皆隨其年級而增長,其中未提交多元表現高一至高三比率均逾五成,為達適性揚才願景,應建立輔助弱勢學生傳送學習歷程檔案之相關機制,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辦理108課綱及學習歷程檔案 科目 預算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計畫 12億6,210萬7千元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導」計畫 3,970萬1千元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計畫 248萬3千元 合計 13億429萬1千元 (二十)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266萬3千元,惟該項資訊服務費110年度僅編列1,546萬3千元,111年度寬列至2,266萬3千元,112年續復編2,266萬3千元,然相關業務並無擴增,連續2年擴寬列經費顯不合理,又編列預算時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覈實估列。 (二十一)學校專業輔導人力,攸關高風險學生能否及時獲得適時輔導機會和資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近年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學生藥物濫用人數雖略減,惟學生販售毒品比率漸增長,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然學校專業輔導人力仍未聘足,國教署責無旁貸。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有鑑於校園為孩童學習生命教育及環境教育的重要場域,卻時時發生校園樹木被斷頭修剪、不當養護或移植之情事。為提升校園環境品質及落實生命教育,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校園樹木養護修剪移植規範或指引,提供校方正確對待樹木之基本觀念,並規劃每年提撥一定比例預算鼓勵校方申請補助以支持校園樹木養護所需費用等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143億6,636萬1千元。根據教育部統計99學年度國中小代理教師占比7.3%,到110學年度增加到17%,平均每6位老師就有1位代理教師,代表幾乎全台學灣的學童都有機會遇到代理教師,甚至每學期就要換1人,嚴重影響「教學延續性」。有鑑於我國國中小代課代理教師招聘不足,已是每年常態性發生的問題,其問題根源在於人口少子化招生困難、正式教師缺額控管及法規不完善等缺失。然而檢視相關規範,代理教師的工作權並未獲得合理保障,請教育主管機關應當積極處理,並且新增及修正相關規範,將代理教師的權益納入保障範圍,有效解決當前的招聘困境。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解決代理教師比率逐年上升之書面報告(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十四)有鑑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條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專職族語老師工作項目如下:一、族語課程教學。二、族語教學相關行政。三、族語課程、教學或教材研發。四、學生族語學習相關競賽及活動指導。五、其他學校指派之工作。」依上開條文可見,原住民族語老師工作項目與一般中文、英文等語言教師無異,惟薪資待遇卻不相同。故為維護原住民專職族語老師薪資待遇權益,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儘速研議將原住民族專職族語老師薪資待遇比照中文老師之薪資待遇,以示公允。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上開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憲法法庭於2022年8月12日做成攸關各行政機關建置資料庫合憲與否之指標性判決(111年憲判字13號),該判決主文及理由要旨略為:資訊隱私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除釋字603號解釋所闡明個人自主控制個資之資訊隱私權內涵外,就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言,應以法律明確訂定蒐用個資之目的及要件,同時更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並對所蒐集之個資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該判決亦具體指出以下3點為健保資料庫一案有違憲之虞或違憲之處,有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3年內完成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1.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2.健保資料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均欠缺明確規定;3.就健保資料利用於原始蒐集目的外,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目前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辦理教育事務,現已在蒐集學生就學、教職人員任用等相關資料並建置資料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擬修正「國民教育法」作為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得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及其他教育人員個人資料及建置資料庫之法源依據。惟按111年憲判字13號之意旨,在尚未建置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個人資料保存及利用之法定要件和正當程序與目的外利用之相關法制前,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所建之資料庫仍有違憲疑慮。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該憲法判決所指出:建立資料庫所蒐集個人資料之內容、保存及利用之要件、期限和程序;資料庫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當事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和刪除其個人資料及資料庫組織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事項提出立法或修法規劃及進程,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有鑑於目前受少子化影響,各級學校學生人數逐年快速減少,尤其私立高中職更面臨招生問題,一旦招生名額不足,學校可能開始思考相關退場機制,或者對老師相關教學課程進行減縮,或透過其他不正方式,造成現有教學現場老師權益受損。新聞指出,全國私校工會先前也推估,未來全台恐有50所私中面臨退場困境。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應提前預警或進行告知相關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以降低少子化對私立高中職學校退場影響、降低學校退場後對教師之衝擊,以保障教師工作權。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現行退場機制、加強輔導即將退場學校方案」之書面報告。 (二十七)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預算編列165億8,195萬6千元,用於推動高級中等學校教育。108至110年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比率,不論全國或偏遠地區,代理教師比率皆呈增長趨勢,其中偏遠地區代理教師比率遠高於全國。偏遠地區高中職108至110學年度代理教師比率分別為16.98%、17.65%、21.19%,遠高於全國的11.99%、12.38%及13.46%。教育部國教署對代理教師比率逐年上升的情況應瞭解成因以及解決方案。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解決代理教師比率逐年上升之書面報告。 (二十八)111學年度考招制度首度將學習歷程檔案作為選才之參據,依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學生每學年可勾選並由學校提交至中央資料庫之「課程學習成果」件數上限為6件;「多元表現」件數上限為10件。依國教署提供108課綱首屆高中畢業生學習歷程檔案上傳中央資料庫情形表,首屆適用108課綱高中生未提交課程學習成果和多元表現比例皆隨其年級而增長,其中未提交多元表現高一至高三比率分別為55.37%、57.55%及61.00%,均逾五成。鑑於學生不提交上傳資料可能係學生電腦能力不佳、家中經濟弱勢無相關電腦設備可使用或家人無法給予協助、無資料可上傳、錯過上傳時間、對於未來是否升學仍感到茫然或無升學規劃覺得與自己無關等,允宜建立輔助(弱勢)學生之相關機制,協助學生適度理解學習歷程檔案之價值意義、對檔案紀錄之技巧能力給予適度課程訓練,讓學生經由省思檔案紀錄,作為學習歷程檢視與生涯抉擇參考。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預算編列165億8,195萬6千元。查建教合作畢業生升學比率高於就業,留用建教合作機構就業情形普遍欠佳,本國生人數逐年遞減,僑生人數逐年增加,配合國家人才招募計畫,未來建教合作業務將如何推展,應有說明。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編列165億8195萬6千元,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2年度國教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中「十二年國教課綱之規劃、推動、新增鐘點費及基本設備補助……等所需經費」預算編列13億0,830萬7千元。111學年度考招制度首度將學習歷程檔案作為多元入學選才之參據,但首屆適用108課綱高中生未提交課程學習成果和多元表現比例皆隨其年級而增長,其中未提交多元表現高一至高三比率分別為55.37%、57.55%及61.00%,均逾五成。為督促國教署建立輔助(弱勢)學生之相關機制,協助學生適度理解學習歷程檔案之價值意義、對檔案紀錄之技巧能力給予適度課程訓練,讓學生經由學習歷程檢視個人學習興趣、專長與生涯抉擇,並順利進入大學理想科系,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編列補助學校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等相關經費9億5,134萬1千元,「建教合作保障法」雖已明定爭議處理程序及定期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然108年度之調查報告指出合作機構端尚有部分題項符合規定情形百分比低於90%,且近年經審議會處理之申訴案件以裁罰居多,為落實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以營造良好友善之職場訓練環境,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中「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學生免學雜費補助等相關經費」預算編列5億9,000萬元。惟近年建教合作畢業生升學比率高於就業,且留用建教合作機構就業情形普遍欠佳,建教生對合作廠商認同感有待提升,相關單位應重視建教生職涯發展情形,並落實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以營造良好友善之職場訓練環境。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強化我國建教生職涯發展及建教生權益保障之策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編列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方案召開會議等經費1,232萬4千元。查該署明文(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93286號函)釋示「私立學校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時,明文表示「本部受理學校財團法人申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應斟酌捐助人之意思,徵得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惟本部經實質審查、綜合評估後所為之准駁,不受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即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拘束。」此已將行政權力無限上綱。至少對所稱「實質審查、綜合評估」應有明確之會議紀錄及程序;是否准私立學校諮詢會開會決議事項,亦應清楚說明理由,以尊重本法立法精神。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預算編列165億8,195萬6千元,其中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方案相關經費編列1,232萬4千元,經查以私立學校為甚,108至110學年度逾五成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新生註冊率未達60%,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相關規定積極輔導學校改善、改制、與其他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或退場,以維學生受教及教職員之權益,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預算編列183億0,217萬5千元,其中編列因應十二年國教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及品質提升方案與推動活化教學相關經費7,985萬5千元,含十二年國教經費1,123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80萬元。但據監察院110年對教育部糾正案指出,各地方政府辦理106至108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訪視,未完全合格率達58.78%,22縣市中僅有8縣市未完全合格率低於50%,且私立國中未完全合格率高達73.53%,較公立國中56.51%更為嚴重;而教育部近年辦理國中教學正常化視導結果僅1校完全合格,國中教學正常化亟待落實與改善。國教署每年編列國中教學正常化相關預算,但都無法落實執行,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三十六)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1億1,788萬8千元,其中包含辦理新興人口成長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新(增)建工程計畫。惟桃園中壢青埔地區近年人口快速增長,當地就學需求增加,故計畫增設青園國小,以紓解青埔國小壓力。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協助增設桃園中壢區青園國小之具體作為及後續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編列校舍工程費用21億1,028萬元。經查,教育部針對我國少子化,以實踐「0到6歲國家一起養」透過「平價教保續擴大」、「就學費用再降低」、「育兒津貼再加發」,此為對民眾釋出鼓勵生育的信息;然又因近年本國少子化,在此情況下私立學校紛紛退場,造成教師職場供需失衡,因此產生許多流浪教師,此更顯為國家人力資源分配上之問題,故教育部應針對上述問題研議因應措施,並針對人力之調整以及閒置校舍之調配利用進行詳盡規劃。爰此,請教育部研議相關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預算編列603億9,878萬7千元,辦理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建置準公共機制及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參與課後留園服務經費、地方配套措施等。惟經多名公立幼兒園教師陳情,公立幼兒園師資、設備完善,卻因課後留園、課後照顧需另外收費,致雙薪家庭為主流的背景下,不受家長青睞。復因政府近年大力推廣私幼公共化,急於表現準公共化達成率,忽略少子化下,強推準公共化造成公幼面臨招生不足之窘境。公私幼量能比例及招生問題,並非透過單一補助公幼課後照顧費用的短期政策即能解決,應透過盤點資源、評估需求量、降低師生比、補充特教師資等提升幼教品質之政策方針調整。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盤點公私幼兒園資源及需求,提出維持公幼及準公共化幼兒園量能平衡及提升幼教品質之政策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推動整體平價教保服務,然近期出現供應量過剩致招生缺額逐年增加,應宜檢視各地區教保服務供需條件,審慎評估各類型幼兒園配置比例,然南投縣境內國小附設幼兒園歷經921地震後防震係數不足,且當初非以幼兒園規劃,牆壁漏水嚴重,亟需新建幼兒園舍,提供幼兒共融實驗教學專業之室內外活動空間,亦請國教署納入檢討改善,而非因國內公托供應量過剩,而短視暫緩核定補助。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單位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際及少數族群教育」預算編列20億1,689萬1千元。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頒布「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級及聘用辦法」並推動「族語人才拔尖計畫」培育200個族語教師,持續培育及進用原住民族語言師資。然而,面對本土語言已納入國、高中正式課程,而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在都會區仍是不足及嚴重缺額,雖教育部推動族語直播共學方案,以實體教學為主,線上教學為輔。但實務上許多小學仍找不到族語老師,大部分都已線上教學為主,教育部應慎重研議相關應對與解決做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經查各教育階段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觀之,國小及國中雖自90學年度九年一貫課綱即推動,惟取得本土語認證之現職教師合計別為8,044及1,927人,占110學年度各該教育階段教師總人數比率分別為8.2%及4.18%,致以110學年度國小及國中學校數平均分配,平均每校能教本土語現職教師國小僅3.06人、國中則為2.63人。111學年度施行高級中等學校,取得本土語認證之現職教師僅691人,平均每校能教本土語現職教師僅1.34人,恐難以滿足部定必修2學分及校訂選修4學分教學現場需求。此外,部分偏遠地區及小規模學校師資媒合不易,建議應研謀遠距教學及跨校選修以滿足學生選習需求。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際及少數族群教育」編列配合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17億1,244萬2千元,經查按各教育階段本土語教材已完成編輯,國小及國中雖自九年一貫課綱即推動本土語課程,惟取得本土語認證之現職教師比率仍未達9%,此外高級中等學校及部分本土語師資不足,恐難以滿足學生選習需求,應研謀改善,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110年12月發生教師執行交通導護而遭闖紅燈之轎車撞飛成重傷的事件,引發社會各界對於教師執行導護工作之關注,有鑑於教師導護無明確法源依據,責任歸屬屢傳爭議。教育部雖於111年8月發函禁止學生站路口指揮交通,然有民團指出,多校仍讓學生組糾察隊或志工擔任上下課交通導護工作,顯見教育部續查核機制之不足。有鑑於交通導護與教育相關事務無涉,教師、志工亦無交通執法權,致使執勤老師、志工易身處危險,同時教室內之突發狀況教師亦無法及時處理。為改善學生上下學交通狀況,及確保教師、志工及學生之安全,爰請教育部釐清交通導護之責任歸屬,並持續要求各縣市政府督導學校落實函文內容,在改善過渡期間,協調交警和義交進行支援,同時要求各校需先徵詢教師擔任交通導護之意願,並為導護人員投保及添購相關裝備,此外,針對各級學校周邊潛在危險之交通動線與號誌措施,教育部應偕同交通部及內政部共同研擬改善計畫與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十四)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35億4,361萬9千元。近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由106至109年度調查顯示,106年度尚為1,210件,108年度已增為2,955件,109年度更倍增為6,372件。由各學制觀之,國小由106年度114件逐年增長為109年度1,006件;國中由106年度470件逐年增長為109年度2,934件;高中職由106年度626件逐年增長為109年度2,432件。另學生藥物濫用情形亦持續發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藥物濫用人數雖略減,惟製造及販售毒品人數及比率未見改善。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任情形,依規定應聘人數797人,實聘人數599人,仍有198名專業輔導人員未聘足。為督促國教署重視學校專業輔導人力不足,並積極研謀改善,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強化學生心理健康及預防藥物濫用之書面報告。 (四十五)有鑑於近來學校安全議題受到全民矚目,不論是學生在校園發生意外,或者墜樓及自殺事件等,人數有逐漸上升趨勢,而求學階段憂鬱的人數也日漸變多,其原因無非是學生面臨課業、升學、感情、同儕相處、或家人相處等議題,可能求訴無門或有苦難言,進而導致意外頻傳情形。尤其在疫情結束後,國內外更有許多資料顯示青少年憂鬱症情況更趨攀升。教育部對於學生身心健康狀況,須更加重視,以維護校園安全。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增加學生多元輔導管道規劃」之書面報告。 (四十六)112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4,174萬3千元,其中包含辦理提升午餐品質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惟近期發生廠商將回收餿水送到國小,造成2名學童誤飲,或有午餐發現有螺絲釘、尼龍細繩異物等情,顯見在午餐衛生安全把關上,仍有檢討精進空間。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我國高中職以下校園午膳衛生安全之檢討精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根據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5至24歲為青少年自殺的主要族群,近5年每年死亡人數約在200人上下;14歲以下學童自殺的人數則在近年有明顯成長,2005至2017年皆只有個位數,但在2018年突破十位數,更在2020年翻倍至21人。若以各年齡層自殺粗死亡率來看,25歲以上的族群皆有下降趨勢,惟12至17歲及15至24歲年齡層的自殺粗死亡率逐年上升。顯然我國國中到高中端輔導教育出現問題,造成青少年自殺率攀升,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擬具降低我國青少年自殺率精進措施,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與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國中小學增置專任輔導教師、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經費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事費21億0,806萬3千元。學校專業輔導人力,攸關高風險學生能否及時獲得適時輔導機會和資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近年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學生藥物濫用人數雖略減,但學生參與製造及販售毒品比率漸增長,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然學校專業輔導人力仍未聘足,應研謀改善,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體育署 本項新增決議23項: (一)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3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競技運動」預算編列1億8,010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當前教育部體育署職掌之運動發展基金業務,按其「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規範之內容,僅限「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管理及總務支出」及「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等4項用途。是以考量尚有對直接作用於運動員本身之使用依據,在辦法訂定上尚有欠缺,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啟動運動發展基金對於運動員經費擴大支持之研議作業,俟後再經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當前教育部體育署辦理推動民間企業響應運動發展條例,藉支持特定運動事項進行之抵稅認證,在效果上堪稱優良。然而,外界仍認有其美中不足之處,即認為體育署應該積極透過修訂子法,來落實抵稅認證條件的內容中,要包含企業應對於平均職涯年限非常短的運動員們,有進一步的對職業運動員在人身與未來就業等保障作為。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限期於3個月內啟動研議作業,並適時會同其他中央機關積極辦理,俟後於3個月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 (四)為充實國內休閒運動設施,滿足民眾多元運動需求,教育部體育署自99年度起陸續推動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建、整建或改善既有各類型運動設施。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指出,迄111年7月底全國計1,893座運動場館設施,平均使用年限為16年6個月,其中使用超過20年計565座占29.85%,全國約三成運動場館設施平均使用已超過20年。另由地方政府運動場館使用年限觀之,轄內運動場館設施平均使用年限已逾20年者計有4縣市,由高至低依序為嘉義市(31年)、澎湖縣(26年10個月)、高雄市(21年9個月)及臺北市(20年6個月)。而使用已逾20年之運動場館設施占比超過(含)五成者,由高至低依序為嘉義市(87.5%)、澎湖縣(63.64%)、連江縣(60%)及嘉義縣(50%)等4縣市。這些老舊設施多數未完成耐震力詳評、補強及拆除作業,教育部體育署應提醒並督促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儘速完成,以確保運動民眾安全。 (五)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預算編列54億4,635萬7千元,該經費用於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等相關業務所需。另查,110年12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明定企業贊助體育事業,可按捐贈金額的150%,扣除其當年度所得稅。又教育部111年8月調查,按照修正條文各運動產業提出的需求為13億9,982萬元,而企業捐贈截至11月29日為止僅有2億7,848萬元,未能滿足各運動產業的需求。綜上所述,為滿足各運動產業之需求並進一步協助其發展,教育部體育署應儘速研議增加企業捐贈誘因提高企業捐贈意願之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預算編列54億4,635萬7千元,該經費用於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等相關業務所需。經查,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開放跨性別及雙性人運動員「跨組別」參賽,這是台灣體育史上首次明定開放跨性別運動員參賽,也代表台灣跨性別平權跨出一大步。又查,因教育部體育署未能事前清查目前符合上述資格的運動選手之數據資料,也未能事前公布完善之競賽規範,導致國人擔心競賽規範不夠完善影響選手之權益。綜上所述,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增加組別、競賽規範之增修以及選手之權益做好全面溝通與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查世界盃足球賽下屆將於美國、墨西哥和加拿大合辦,目前規劃由「32隊分為8組、每組4隊」改為「48隊分為16組、每組3隊」,除賽期至少得延長1週以及比賽場次變多外,亦代表著我國參賽可能性,亦將提高。經查,教育部體育署的足球六年計畫(107至112年)即將於112年結束,應儘早針對未來世界趨勢與國內實務制定更為完善的規劃。綜上所述,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2026年世界盃足球賽賽制之變化提出因應與規劃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預算「國家體育建設」預算編列12億5,921萬8千元,該經費用於辦理推展競技運動、推展國際體育、整建運動設施等相關業務所需。經查,中華女足代表隊將於2023年2月在紐西蘭參加兩場次資格賽。若皆獲勝,即取得2023年紐澳女子世界盃參賽資格。這對我國女子足球是重大消息。又查,即將備戰世界盃的中華女足足球員苦無固定的足球訓練場,難以安穩之訓練與培訓,亟需政府給予協助。綜上所述,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儘速針對固定的足球訓練場地以及未來足球訓練中心的建立提出改善與規劃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教育部2017年應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唯一規劃新建的足球場;同時也是教育部體育署2018年推動的「足球六年計畫」裡「完善硬體設施」項目的重要指標設施,核定補助金額2億3,800萬元,遠高於該項目中的其他5項計畫。歷時2年工程,耗資逾3億5,000萬元的高雄市立楠梓文中足球場,2022年8月18日完成驗收,11月12日落成啟用。楠梓足球場在2019年公開招標時,就已把「11人制人工草皮足球場符合FIFA Quality Pro認證及場地測試」,明白地寫入公告資料。體育署說明,高雄市政府曾邀集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高雄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及足球專家學者等,分別於2021年2月及9月召開研商會議討論,決議同意人工及天然草皮球場互換。當時新建球場的重點要求之一,是建立一座符合國際足總最高等級認證(FIFA Quality Pro)的足球場。標案是要「符合國際標準的運動場,有助提升國際重要賽事申辦成功率」精神,教育部2017年7月發布的「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核定本)」如此寫到。而「足球六年計畫」的內容中更寫明,「完善硬體設施」項目的工作重點就是「興建國際標準足球場館」。合約的關鍵須求,本就應該於送交計畫書前將設施定位釐清,執行公共工程更應在招標前做好規劃,怎麼能輕率的更改如此重大規模之計畫?如果專業考量認為人工草皮不需FIFA認證,此案之預算規模就不會這麼大,預算當中包括FIFA認證的經費跑去哪裡?為何計畫變更後沒有相對應地修正相關經費預算?此案在公共工程招標及驗收過程已經出現重大缺失,請教育部體育署對於缺失並遵守預算撙節使用,於1個月內追回補助款。 (十)根據現行規定,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練之零用金已將交通費內含,然部分居住於外縣市之教練人員,為照顧家人需頻繁通勤,導致交通費開銷甚大。因現行零用金制度未考量距離差異,恐對外縣市教練不公與增加額外開銷,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在現行方案之上,將教練必要返家之通勤需求及距離進行差異性補貼,或開放教練宿舍供育有12歲以下幼子之教練家人同住,以體恤教練家庭照顧負擔,減輕其經濟壓力。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根據現行規定,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總教練與教練之薪資待遇比照大學教授、副教授之薪給起算。然大學教授、副教授待遇已20年未調整,若總教練、教練之薪水比照大學教授,不但彈性不足,且遠不及國際級(外國)教練。有鑑於國家級教練培訓國手壓力沈重、責任重大,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研議,使總教練、教練之待遇得因特殊成就改採彈性薪資或比照國際級教練,不受現行規定限制,以展現政府重視體育人才之決心。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根據現行體育選手日常生活津貼規定,有學籍者為2萬6,000元,已畢業尚未就業者為4萬6,000元。原津貼已未盡合理,加上近年物價飛漲,津貼亦應隨物價及時調整。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選手日常生活津貼,每隔1至2年主動進行滾動式修正,以展現政府積極照顧體育選手之決心。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國民體育法」於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施行之版本即增訂關於特定體育團體專章,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民間團體」預算編列40億7,719萬3千元,經查111及112年度體育署對特定團體補助預算皆逾14億元,然部分特定團體於應加強推動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仍未落實、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教育部體育署應加強輔導及督促改善,且將改善結果列為各特定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 (十四)2024年巴黎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新增:滑板、衝浪、競技攀岩以及霹靂舞(Breaking)等4項新興奧運項目,且我國霹靂舞者最好成績排名在世界第3,極具奧運奪牌潛力,惟我國目前仍將霹靂舞歸類於全民運動組而非競技運動組,導致亞奧運資源分配不均,恐錯失我國在新興亞奧運項目奪牌機會。為保障運動員權益,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儘速研議將霹靂舞、衝浪、競技攀岩等新興亞奧運項目納入亞奧運重點培訓支持對象。 (十五)據統計,新興運動項目「電子競技」,全球平均有5億名觀眾,且2021年的年收益預估更超過10億美元,各國皆將電子競技納為重點發展項目,未來更將納入國際運動比賽正式項目。考量我國過去各類型電子競技比賽成績亮眼,有許多具有潛力的人才隊伍,有多次奪冠、勇獲前3名的佳績,未來應加強國家資源投入,使其能在國際級比賽中表現活耀,並且為國增光。爰此,為建置國內電子競技人才培育及環境整備,並擴大電子競技產業的發展性、曝光度及達到去污名化的效果,請教育部盤點運動發展基金在電子競技項目之補助計畫,全盤檢討並精進電子競技運動的推動規劃,加強電子競技產業相關人才培育、場館建置、賽事補助、運動隊伍的建置補助並協助其媒合投資方,使電子競技運動的人才培育及產業發展能夠實際獲得協助。 (十六)教育部體育署自2018年起推動「6年足球發展計畫」,內容包含推動企業足球運動發展、完善硬體設施、鼓勵各級學校籌組足球隊等,共投入43億元經費。經查2018年,台灣足球曾經衝上世界排名124名,讓不少人看到希望。惟「6年足球發展計畫」執行期間,台灣排名卻不進反退,2022年更已跌至157名,不如越南、泰國、馬來西亞等國,負責足球發展、推廣工作的體育署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難辭其咎。有鑑於「6年足球發展計畫」作為專案計畫,明顯缺乏體育署內部橫向整合、檢討及與中華足協在政策制定上的合作討論。為使我國足球發展更上層樓,教育部體育署應檢討追逐世界排名,與虛有其表的KPI計畫設計,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研擬因應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有鑑於我國女籃國家代表隊雖曾於2013年東亞運動會擊敗日本女籃,然綜觀近年來我國與日本女籃對決,無論於成年或青少年層級之國際賽事,整體是勝少敗多。日本女籃國家隊近年不只取得亞洲錦標賽/亞洲盃5連霸之優異成績,且是在澳洲女籃加入亞洲賽區後仍能突破澳洲、中國大陸等女籃傳統強權之結果,並在2020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取得隊史最佳之銀牌成績。依據FIBA目前女籃排名,日本女籃成人隊世界排名第9,顯已晉升世界強權,且在大神雄子後,接連有渡嘉敷來夢及町田瑠唯成功挑戰WNBA。但日本女籃近年之成功,亦非一朝一夕,實乃日本籃協長年計畫,包括2002年展開長達20年之「JABBA變革21」計畫及2016至2030年之「JBS 2016」等相關計畫之結果,其中無論是基層球員及教練之養成,國家隊從青少年至成年之培訓機制,尋找適合球風之歸化球員,以致於各層級到職業聯賽之制度設計等,均有可採之處。為學習身材條件較為相近之日本成功原因,強化我國女籃競爭力,提升我國整體籃球運動風氣,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協同中華民國籃球協會針對日本女籃於近年成長提升之整體因素,及我國可以參考採納之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應之翻譯、評估及研究分析報告,以利我國各級相關人員參考。 (十八)有鑑於在教育部體育署之特種作業基金運動發展基金當中,所屬基金用途之「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及「輔助各級學校運動人才培育計畫」等3項基金預算計畫皆相比111年度預算數有所縮編。是以考量該基金編列情形,尚無法清楚對外釋疑是否將由體育署自身之112年度公務預算接掌有原基金辦理之執行事項,並且再列為公務預算常態性之未來支出規劃,否則恐將導致體育政策發展失衡之虞。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於112年4月22日至4月27日,一連6天舉辦,然112年僅增加國、高中組混合4X400公尺接力,國中組3,000公尺及2,000公尺障礙項目,教育部體育署則以「控制參加總人數為由」而未被納入,致使選手進行為期1年的辛勞訓練後卻無法登場比賽,甚至部分需靠體育競賽成績升學的國三學生也嚴重受到影響。經查世界青年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皆有3,000公尺及2,000公尺障礙項目,然「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9條第2項僅規定:「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為原則。」顯見我國法規並未與國際接軌。為確保我國運動賽事與時俱進,避免學生的努力白費,請教育部體育署全面檢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並參考國際各大賽事之競賽種類及項目進行每3年一次之滾動性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編列推展學生體適能活動2,000萬元。查體育署在推動全民科技體適能業務上已持續多年,也初具規模;而全民體適能的普及推動,猶如國民健康的「下水道工程」,需要長期、持續地進行,乃至建立全民體適能履歷,方為有功。觀之學校體適能之推動,仍停留在非專業人員以最傳統、非科技之方式測試、上傳資料,亟應檢討改進。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書面報告。 (二十一)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學校特殊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預算編列5,900萬5千元,較111年度預算5,600萬5千元無端增加300萬元,係特殊體育活動之推廣及辦理經費,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參與體育活動程度,請教育部撙節支出、審慎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 (二十二)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946萬1千元,依其說明系規劃整體體育運動政策,辦理資通訊基礎設施維護及運作,請教育部體育署持續規劃整體體育政策,並依「資通安全法」辦理資訊安全,以加強體育政策推展及資安法規遵循。 (二十三)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計畫」預算編列12億5,921萬8千元,依其說明該計畫工作重點為提升國民體質與生活品質及全民運動類民間體育團體輔導等,然各細部計畫之相關衡量標準、方法、年度目標值等付之闕如,致立法院無法對該計畫予以評估,請教育部體育署加強各項計畫執行,以達預算執行效益。 第4項 青年發展署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報告110年15至24歲全國青年失業率高達12.11%,為近5年來新高,新竹市13.5%高於全國平均。勞動部109年針對勞工就業狀況調查發現,青年尋職的困境包括技能不足、求職能力不足、對職涯及就業環境感到迷惘等問題,就算有面試機會也因為能力不相符而沒有結果,看著身邊的朋友陸續找到工作,待業青年越來越沒自信不快樂,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針對青年職涯發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進一步的具體措施書面報告,以協助青年就業,改善青年居高不下的失業率。 (二)112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生涯輔導」項下「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計畫」預算編列辦理大專女學生領導力培訓營計畫經費250萬元,為培育具潛力之大專女學生,自我探索、破除性別刻板框架,發揮潛能為社會帶來積極正面影響力,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每年辦理大專女學生領導力培訓營計畫,然109至110年度培訓人數大幅減少,應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後加強辦理。 (三)各大專院校近年學生會參與率持續偏低,多有會長同額競選,立法部門學生代表缺額參選,且得票數和投票率低迷,學校不重視學生會意見,干預介入學生自治活動亦所在多有,顯見實際成效與目標相差甚遠,容有深切檢討執行方式、盤點學生會現況,並重新審視資源分配是否不足之必要。爰要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針對近年辦理學生會健全發展業務之成效與全國各大專院校學生會發展現況通盤審視檢討,提出精進策略目標之書面報告。 (四)經查為培育具潛力之大專女學生,自我探索、破除性別刻板框架,發揮潛能為社會帶來積極正面影響力,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每年辦理大專女學生領導力培訓營計畫,然109至110年度培訓人數大幅減少,建議應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後加強辦理。爰此,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國家圖書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經查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之設置,係將教育部所屬國家圖書館功能及服務延伸至南部,嘉惠南部地區政府機關、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並決解該館每年增加20萬件典藏量造成空間不足之問題。由國圖南館計畫107至111年度預算執行觀之,107年度預算執行率達97.03%,108年度降為65.07%,109年度預算執行率僅0.8%、保留至110年度執行,執行率仍僅0.86%。續保留至111年度執行,截至7月底執行率為1.42%。建議應加強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考機制,俾利如期如質完成,以解決其典藏空間不足問題,並延伸國家圖書館功能及服務,加惠南部民眾。爰此,請國家圖書館積極推動計畫執行,並定期召開相關管考會議,以如期如質完工。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為因應資訊時代變遷與圖書館功能之轉型,於95年奉行政院核定辦理新館遷建工程計畫,以建構數位圖書館為目標,規劃成為全國公共圖書館之數位資源雲端中心,兼具實體與虛擬服務之數位公共圖書館,近年數位資料使用人次增加,復以受COVID-19疫情影響,109及110年度實體入館人數驟降,數位圖書需求提高,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應針對數位使用者滿意度調查評分較低選項,精進相關服務,以滿足數位讀者之需求。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經查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節目單位109至112年度人力配置觀之,109年度編列內職員為52人,110年度50人、111年度截至7月底為51人,112年度預計為54人,約僱人員各年度皆為3人。是以,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節目單位112年度預計人力較109至111年度增加,惟外製節目經費亦增加,恐不盡合理,建議應妥善運用及管控人力資源。爰此,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體節目規劃與人力配置」書面報告。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經查111年度國家教育研究院預計辦理自行研究94件,原預計進用進用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及兼任助理等臨時人員170人,另預算外經費預計進用臨時人力15人,截至111年7月底,新增自行研究計畫89件,已進用158人,自他機關委辦或補助研究計畫65件,預算外經費已進用91人,國教院隸屬教育部,職司各項教育研究工作,以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該院逾3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政府機關(構)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且除自行研究外亦接受他機關委辦或補助研究計畫,建議應探究研究人員配置與運用之妥適性,並視實際需求及計畫量管控進用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及兼任助理等臨時人力,以提升人力資源運用效益。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編列編制內員工167人之所需經費1億9,680萬4千元,另於「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172人所需經費1億1,595萬元,經查該院逾三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政府機關(構)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且除自行研究外亦接受他機關委辦或補助研究計畫,應探究研究人員配置與運用之妥適性,並視實際需求及計畫量管控進用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及兼任助理等臨時人力,以提升人力資源運用效益,請國家教育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公布之「2022年台灣金融生活調查」結果,20至29歲之年輕人,高達40%幾乎是「接近金融文盲」程度,金融素養甚至較2020年所進行之前次調查更為退步,顯見金融教育應切實檢討改進。為實踐普惠金融之精神,強化國人金融素養,促進年輕族群之理財知能與風險意識,應於高中之必修課程中,納入金融理財教育;然現行之108課綱,雖有納入部分金融教育內容,內容卻僅限於經濟學而少有金融理財相關課程。請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研究,並針對「金融理財教育融入十二年國教課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項下「教科書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298萬7千元,係用於教科書之發展及審定。現行國教院有關教科書的業務,主要都放在監管和審定上面,其實這是一種非常消極的作為,作為主管機關,如果只消極地想要管理民間出版社,而沒有透過前瞻性的研究來挑戰創新,將會使得整體教育改革的腳步走得非常緩慢。除了教科書是否符合課綱的內容外,教科書本身能不能真正的讓學生理解、接收,也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如何透過跨領域的研究,來提升教科書的使用效率與設計,應該是主管機關必須肩負的責任。其實民間團體和學界早就已經有類似的研究,透過非常簡單的科技如:眼動儀,來進行測試後,就可以去觀測學生實際在閱讀過程中,對於資訊的理解和閱讀情形,並且進一步應用在課本的設計中。對此,國教院應在教科書的研發、設計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果和效率為目標,結合跨領域應用,推動教科書整體前瞻性設計研究。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經查全國各級學校教師員額進用以及代理人員待遇問題沉痾多年,均不見具體執行之政策研究提出,顯見研究院針對精進教育人事制度、檢討現行人員進用、研議新制度、盤點法規等政策評估,俱無成效。爰要求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近年全國各級學校教學人員晉用與國家整體教育人才培育計畫之成果與缺失進行盤點檢討,規劃緩解改善策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43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有鑑於歐美各國積極發展小型模組化核電(SMR)技術的國際趨勢,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完成國內核能安全法規之檢討和新一代小型模組化核電廠安全管制措施的完整性分析,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計2023年底重提2030年新減量目標(原定二成),如今卻連2020年減碳百分之二都達不到,能源部門碳排增長是一大主因。由於台灣近年用電增長,但再生能源成長落後,若不乘機通盤重新檢討能源政策,未來每期恐都會跳票。由於台灣風力發電總裝置容量遠遠不夠,太陽光電則難應付夜間尖峰用電時刻,而核電現在發電占比僅百分之八至九,缺電只能依賴化石燃料,減排似乎變成政策口號。由目前減碳政策進度來看,政府必須重新檢討能源政策,恐怕提升核電機組延役的可能性。可根據再生能源進度,先研議5年、10年。基於核電廠延役可行性與安全性必要,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規劃將蘭嶼貯存場廢棄物遷移至「集中式貯存設施」進行中期貯存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其推動時程為106年3月起8年內「集中式貯存設施」應完工啟用。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3月至今未有實質選址作業進度,恐大幅延後執行時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依法加強監督。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變種不斷,國際疫情起伏實不可測,出入國境皆是風險,短時間派員出國交流有無必要,仍待商榷。再者,身處數位化時代,在近年全球疫情考驗下,國際交流工作透過網路會議系統方式,已廣泛應用,實無必要理由從事頻繁接觸之國際交流工作。是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詳實說明預算編列有關國外旅費項目之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近年研發方向包括:核安與核後瑞、民生輻射應用及綠能與系統整合等3大民生應用領域,並獲豐碩研發成果與應用實績,累計收取之技術移轉授權金及相關技術服務收入達22億餘元。但據核能研究所統計,截至110年底止,該所研發成果取得專利共計1,881件,其中迄未授權使用或提供技術服務者高達1,565件,占整體專利之83.20%。另取得之專利尚在維護者計686件,其中未授權使用或提供技術服務者計468件,占維護中專利之68.22%,顯示該所專利商品化(商業化)比率仍有提升空間。鑑於專利維護須支付一定之年費或維持費(即維護費用),為充分發揮研發成果效益,並節省公帑支出,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促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專利商品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日本政府將於2023年排放福島核災ALPS處理水,含有半衰期長且對人體健康高風險的放射性元素及其他放射性核種,將危害海洋環境、生物基因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福島核災水經過ALPS處理後仍殘留鍶90、銫137、碳14、碘129等放射性元素以及其他放射性核種,恐有影響人體健康之虞。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嚴守行政中立及不受政治干預,以核能管制專業及科學立場確實呈現並公布國際針對日本排放福島核災含氚廢水及ALPS處理水正反意見之專業資訊。上述事項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有關日本原子能管制委員會批准東京電力公司制定的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排放計畫,從2023年春季起,超過百萬噸福島核災含氚廢水大量排放到附近海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於赴日觀察團及我國因應措施重點工作項目應審慎規劃,並且應持續了解日本福島核災ALPS處理水、海水樣品和環境樣品提供IAEA實驗室進行檢驗之後續分析結果。上述事項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蘭嶼貯存場內存放之核廢料遷場問題由來已久,鑑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未依經核定計畫書之規劃於105年3月選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底前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應變實施方案。惟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對已選定之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鄉烏坵鄉2處建議候選場址,尚未能與地方政府及民眾建立共識,致無法完成地方性公民投票,因而整體處置計畫時程延宕。鑑於各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有效期限陸續屆期,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集中式貯存設施應變方案確有其急迫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切實推動執行,以確保民眾安全及環境品質。 (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68至72年間配合發展核能電廠用燃料製造之政策,自美、法兩國購入核子物料六氟化鈾,供轉化實驗研究及化工程序開發使用。76年以後,調整研發策略,研發計畫相繼結案並拆除相關設施,所餘51.47公噸之六氟化鈾貯存於核研所,基於長期貯存安全考量,宜將氣態六氟化鈾處理為安定之固態,爰規劃送至境外處理廠進行安定化處理與處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並自104年度起編列預算委請美方協助處理。惟因美方認處理境外六氟化鈾並非其能源部執掌,而請我國另尋民間廠商辦理。後原能會於106年提報六氟化鈾處置計畫經行政院同意後執行,計畫期程為107至108年度。惟辦理國外運送採購案歷經數度流標至時程延宕、國內外海陸運經費上漲等原因,該計畫已陸續修正,完成期限由原訂之108年度逐步延至113年度。鑑於該計畫已多次延宕,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積極加強計畫時程之控管,避免再次延宕。 (十)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落實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計畫,在片面且未經所在之新北市政府同意之下,刻正規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的新增興建工程作業。除已讓北海岸地區居民氣到跳腳之外,更因有關保證措施實在薄弱,無法令人信服未來一定會將放射性廢棄物儘快移出新北市,是以居民普遍希望法律能發揮積極保護效果,呼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推動核廢三法修法作業,並儘速產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及「放射性物料管制法」等草案,好確立核廢料的處理機制。不料,查原能會之官方態度,仍停留以謝主任委員曉星於111年11月30日之官方發言:「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問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算訂定完整法規,也會因為社會溝通不良而受到反對,因此溝通比法規更為重要。」為主,甚至連基本的溝通規劃都消極以對,實在有失法定職掌之責,更有損公務預算編列後所應積極執行並發揮主管職能之功效。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作業暨與民溝通規劃」書面報告。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32億9,359萬2千元,除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7,470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400萬元(含「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項下「業務費」100萬元)。 (二)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3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2億8,659萬2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25 本項新增決議61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預算編列21億7,645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8月30日監察院新聞稿指出,「公共藝術執行20年,投入資源達百億,文化部就其成效應通盤檢討。……」顯見公共藝術存在著諸多問題,連監察委員都看不下去,林委員德福認為,公共藝術不應曲高和寡,公共藝術必須要更加強調民眾參與計畫,這是重點中的重點,人民的納稅錢必須撙節使用,發揮最大效應,公共藝術不應淪為消化預算,公共藝術應妥善維護,而非到期拆光,公共藝術未來該何去何從,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公共藝術精進作法書面報告。 (三)文化部辦理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場址選在新北市板橋區,林委員德福建議國家應減輕撫養兒童家庭負擔,多多給予門票優惠,全國12歲以下兒童入館應享優待,以鼓勵國人多多使用,嘉惠扶養兒童之家庭。 (四)據2022年9月3日媒體報導,「文化部積極思考「藝FUN券」轉型方案,希望以年度預算的編列鼓勵民眾建立藝文欣賞習慣,培養更多藝文消費人口。李永得表示,……就是滿18歲,政府給你一定的金額去做藝文消費,有指定在出版、表演、美術館等相關的藝術領域,看電影也可以,跟藝FUN券很像」,林委員德福提醒文化部,務必記取「教育部動滋券」經驗,部分立委曾質疑,「動滋券」消費集中在運動用品業,某家單一業者就獲得許多預算。文化部若推動後續「藝FUN券」轉型方案,應促進文化消費及活絡文化產業,同時設法避免集中消費特定業別或對象。 (五)政府設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多運用文化資產或閒置空間再利用、製造業工廠轉型等一定基地面積,整建開發成微小型企業規模及非以規模量產製作產品之文創園區。按文創園區之設置與營運,旨在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以建構富有多元文化及創意之社會環境。惟園區產值占文創產業營業額比率甚微,且園區定位攸關後續營運策略及發展,應妥適檢討明確文創園區定義及督促滾動調整其營運模式或轉型發展,以結合各部會資源提供系統性輔導,達成透過產業群聚促進發展之目標。文創園區定位攸關後續營運策略及發展,應督促興設機關全面檢討文創園區之文化定位及功能,與政府政策連結,適時滾動調整營運模式或轉型發展,俾達成園區產業聚集,帶動文化消費經濟之目標。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定位精進營運改進書面報告。 (六)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並遵守「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精神,落實國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管理工作與國際接軌,自103年起陸續於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期及第3期計畫,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以彰顯我國水下文化資產在國家及世界歷史發展脈絡之價值。並經行政院核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第1期)計畫,列入重大社會發展計畫。惟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考古發掘工作,未辦理後續普查、驗證及研考作業,致現行20處水下文化資產僅列冊少數幾處;另在建置水下文化資產資料庫,仍有部分水下目標物點位與海底電纜、海底管道點位重疊迄未納列管理;而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之拖網漁業作業申請許可,管控機制未臻周延;在助推動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及教育工作方面,專案人才培育課程未延續辦理;各市縣政府迄未訂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計畫改革書面報告。 (七)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預算編列1,000萬元,辦理新興計畫「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預計專業典藏片庫於118年始興建完竣。而文物仍將續存放現行溫溼度及安全性欠佳之環境,文化部應研謀改善保存空間,並訂定具體時程積極辦理,以避免文物劣化。 (八)國立中正紀念堂的「轉型」早從1990年代台灣政治民主運動最劇烈變動的時代就已悄悄展開,但「轉型正義」視角下的「轉型」仍有待努力。轉型正義要處理的是「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固然規定「威權象徵」應予「清除」,但把威權象徵給移除是否能達到轉型正義的其他目標:追求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其實在台灣民主化過程中,越來越多民間記憶浮現,有共同記憶,進而構成成長、戀愛、追尋、就業等等,這些是跟生命記憶有關。文化是跟生活和記憶互相結合,因為蔣介石在歷史定位,已經是超越執政黨所要議論的範疇,難道是你移除銅像就算了嗎?而且人民記憶難道由你來定義嗎?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中正紀念堂轉型正義整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九)關於南投縣仁愛鄉莫那魯道最後一哩路,1930年霧社事件中之馬赫坡古戰場,日前仍保存戰場之史蹟,傳承並保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價值。為了促進馬赫坡部落文化資產之保存與活化,展開相關調查研究、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史蹟登錄範圍內之管理維護等工作,並由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及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統籌規劃並執行。須加強保存維護莫那魯道最後古戰場史蹟,特別是史蹟身分、審查進度及保存維護,未能把莫那魯道其重要之出生地、古戰場、山洞、囚禁等重要資產納入維護計畫。關於文化歷史身分保存維護計畫,請文化部務必將莫那魯道之出生地、古戰場、山洞、囚禁等重要維護工作,加以修正並納入於文化資產項目內。有關經建產業整體規劃部分,請文化部實質傳承保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請文化部偕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報告,並說明未來的推動計畫方案。 (十)鑑於受疫情影響,藝文產業受到嚴重衝擊,雖然文化部在111年5月已提出「藝文紓困4.0」方案。惟依統計仍有將近四分之一的從業人員,在疫情期間離開藝文產業,顯見藝文產業仍需要長期協助及相關環境改善,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1年因發生公共電視新聞片庫近42萬多筆新聞資料遭維護廠商全數刪除之事件,引起外界對教育文化等公部門對管理數位資料嚴謹度之質疑。爰要求文化部未來定期檢視所屬及相關法人機構數位資料管理機制,建構完善且安全管理系統,避免重蹈覆轍。 (十二)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多年來因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有逾百分之八十三之股份而被賦予公共媒體身分,然雖為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一員,營運卻需要自負盈虧,導致其因未徹底公共化且定位不明連年虧損,財務亟為困窘。為解決華視定位問題與長期虧損,爰要求文化部儘速落實「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之負擔規定,檢討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定位,加速其轉型,俾使公共媒體正常發展。 (十三)111年3月「初擁」劇組發生攝影師與收音師於拍攝現場不幸墜谷的意外事件,暴露出劇組人員工作超時、過勞以及不重視公共安全等問題。為維護劇組人員安全並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爰要求文化部與勞動部研議針對電影、電視及其他文化藝術事業從業人員制訂出權益保障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並上網公告,讓劇組有所依從,並保障現場工作人員安全,相關檢討作為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文化部預算編列132億9,359萬2千元,該經費用於辦理全國文化相關業務所需。另查,文化部之業務中,應包含積極確保人民的「文化近用」,達到文化平權。惟文化部所屬機關(構)場館建築物,部分無障礙空間之設置不符合規範,對於身心障礙的國人極不友善,相關工作人員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服務也需再加以訓練。又查,上述指稱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構)場館建築物,如「文化資產局R04願景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影音館」及「國立臺灣文學館」等場域,需至113年底甚至到115年才能全面改善不符合規範之無障礙空間,對於身心障礙的國人極不便利。綜上,文化部應積極確保人民的「文化近用」,達到文化平權。爰要求文化部儘速針對上述事項提出加速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查文化部預計於112年度推出文化禮金政策,文化禮金將藉由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平台施行。惟目前該平台合作廠商家數僅1,433家,與藝fun券合作店家數超過1萬8千家相去甚遠。又,合作廠商家數過於集中於新北市與台北市,不利於其他縣市國人使用,恐降低文化禮金政策施行之美意。另查,文化禮金政策尚有以下之問題,尚待解決。如:1.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平台目前20歲以下之會員僅占5%,不利政策之施行;2.中南部及偏鄉地區店家招商一事,僅透過函請地方政府協助推薦過於被動;3.文化禮金政策即將於112年3月施行,惟截至111年12月16日止尚未辦理相關招商作業。綜上所述,爰要求文化部儘速針對上述事項提出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936年完工的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迄今已有86年歷史,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2017年起進行古蹟修復,原計畫2021年完工,因變更設計延至2022年1月完工,修復經費也從1億5,000萬元追加到1億7,000萬元。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竟遭修護施工單位破壞,包括日治時期外牆磁磚和窗台被敲掉外,2樓原本計畫保留的鐵道飯店衛浴設備也被移除,多數建材已被丟棄,事涉文化資產不可逆之損害,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恢復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相關計畫之書面報告。 (十七)112年度文化部「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預算編列6億8,040萬元辦理「台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經查鐵道博物館園區預計115年完成建置後正式商業營運,台北機廠鐵道物件數量龐鉅而採分區清查作業,迄111年8月底已完成清查區域物件多達30萬餘件。文化部應儘速完成記錄定位及妥善保存已清查及未清查區域物件,加速蒐藏審議時程,並及早與交通部協商鐵道文物歸屬、房地使用權、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分潤機制及行政法人成立等事宜,以利鐵道博物館建置與營運之順遂。 (十八)112年度文化部「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業務」項下「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預算編列2億8,834萬元,因應相關機關審查意見及營建物價上漲,進行修正計畫,文化部應研謀強化營運及增進收益以減輕政府財務負擔之策,並積極周妥完成計畫修正作業,以利後續計畫執行。 (十九)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國表藝兩廳院平台營運發展」預算編列2億元,補助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運用現有系統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進行藝文服務升級發展。文化部應衡酌推動藝FUN券之振興效益有待調整以廣及各類型藝文產業經驗,並參據甫上線「OPENTIX紅利點數」藝文消費回饋機制執行情形,妥善研訂具體執行方案,以達擴大藝文消費人口,協助藝文產業發展之目標。 (二十)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辦理工作內容含括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文化平權推廣,經查文化部已於官網揭露性別統計資訊及辦理各項性別議題已達成預計目標之成果報告。惟由官網及預算書尚難窺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為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及外界監督考核,文化部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規定辦理性別預算事宜。 (二十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前草率公布拆除蔣總統中正銅像、國立中正紀念堂改造成「反省威權歷史公園」之構想。文化部承接促轉會之轉型正義業務,逕行對外徵集中正紀念堂園區新願景概念競圖。爰此,要求文化部將中正紀念堂轉型方案或修繕再利用計畫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送文資審議,秉持文資專業審查不受政治不當干預。對於中正紀念堂及附屬建物群包括中正紀念堂堂體、蔣總統中正銅像及內部所有設施及列冊文物,以及正面牌樓、民主廣場、民主大道,均見證戰後台灣政治演變歷程之重要文化資產,要求文化部應堅持國定古蹟文化資產妥善維護及保存之專業立場。上述事項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文化部承接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反省威權歷史公園」之構想,逕行中正紀念堂轉型公共徵件計畫、以及中正紀念堂園區新願景概念競圖成果展覽,此作法將大規模遮蔽本堂主體和改變街廓、街廓周邊高度、廣場、庭園的原有景觀元素,與目前國定古蹟文資保存精神相扞格。爰此,要求文化部儘速與台北市政府釐清中正紀念堂文資保存之各自職掌及責任;針對辦理中正紀念堂轉型公共徵件計畫、中正紀念堂園區新願景概念競圖成果展覽,要求文化部應檢討其適法性及合理性,並提出調查報告,如涉及違法疏失應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上述事項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工作計畫主軸在新聞表現層面上強化新聞質量、擴大影響力道,惟中央社新聞報導方式未能秉持公正立場,當民眾責難政府防疫不力,則新聞操作成對岸認知作戰;當質疑政府疫苗採購黑幕、快篩採購弊端時,新聞呈現上只報導正面說法,或以併稿方式縮減質疑方的說法;此類新聞處理不公的作法,遭批評中央社當政府的傳聲筒和大外宣工具,隱瞞國民知道真相的權利,不符合中央社設置之目的。中央社身為國家通訊社,是國人及專業媒體經常使用的原生新聞網,新聞工作應避免成為政府大內宣工具,讓民眾獲得正確及即時的訊息為要務,有賴於中央社在數位媒體競爭時代,如何內部開源節流,降低政府捐助比重,調整經營策略,落實編輯自主獨立和捍衛新聞自由。爰此,要求文化部及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針對中央社如何捍衛新聞言論自由、拒當執政黨大內宣,提出檢討及精進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有鑑於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接受政府依法每年捐贈9億元,肩負起公共責任。惟公視台語台111年4月27日看面冊學台語臉書專頁以台語教學「練痟話」搭配梗圖「伊逐工攏咧練痟話」暗批在野黨主席軟封城之言論;108年2月3日公視台語台臉書粉絲團以雙關語方式留言暗批在野黨市長參選人「他這半年消費得不夠多嗎?」,以及108年5月10日公視台語台看臉書學台語臉書專頁以「番薯粉」梗圖搭配台語諧音抹黑在野黨市長參選人。公視台語台臉書上述不當言論,違反「公共電視法」及「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節目製播原則」有關公視人員於網路或社群媒體發表的言論,避免在公共議題、政治或爭議主題發表意見,不應於社群網站上顯示政治偏好等相關規定。爰此,要求文化部徹查公視台語台臉書政治攻擊不當言論傷害公視獨立公正及新聞公信力,提出調查報告,如涉及行政違失,應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上述事項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近5年來公視台語台臉書以圖文方式政治攻擊在野黨政治人物,遭民眾質疑公視台語台公器私用,以國家資源豢養小編當特定政黨的政治打手;以及日前內政部臉書也是以網路言論霸凌方式攻擊楊姓藝人,同樣遭民眾質疑政府公帑豢養小編霸凌公眾人物。政府每年捐贈及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予財圖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公營媒體既然接受政府補捐助均應肩負起公共責任及社會責任,不容許運用政府資源對公眾人物或特定族群進行網路霸凌及言論攻擊,更不容許運用政府網站或公共媒體發表帶風向言論來謀取政治利益。爰此,要求文化部對於獎補助之公共媒體及其社群網站及APP不得有言論攻擊或網路霸凌政治人物、公眾人物、藝人等進行總體檢,修訂公共媒體及其網站APP言論自律規範、以及違反言論自律規範加重罰則;並針對公共媒體停止帶風向言論及杜絕言論霸凌公眾人物或政治人物,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以維護國家預算體制。上述事項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內部問題重重,除了108及109年台語台節目製作標案爆發弊端,華視新聞資訊台更在111年4月20日至5月18日,新聞標題連續出錯8次,犯了新聞專業的低級錯誤,華視懲處18人包括副台長、新聞台製播部經理、副導播,但未懲處陳台長雅玲,令內部員工不服。此刻華視亟需內部改革之際,惟新任胡董事長元輝的主導下找特定電視台媒體人擔任總經理和新聞部門主管,令外界質疑胡董事長未任用專業經理人,反而拿公器酬庸特定人,不符社會期待,未來恐無法對華視的根本問題對症下藥。從觀眾收視率印證,華視新聞台110年第1季尼爾森收視率0.02,到了111年第2季僅0.09,遠低於中天新聞台下架前收視率0.35,外界難以接受政府大力護航華視新聞台上架52頻道。但是收視率低落到連商業新聞台的車尾燈都看不到,如今更酬庸特定媒體人擔任管理階層,如何讓民眾信任華視新聞的專業度、正確性和公正性。華視當前要務是如何擺脫黨政干預、擺脫政治掛帥,讓新聞製作回歸專業治理、落實公媒的公共性角色。爰要求文化部、財圖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項提出檢討及精進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國立中正紀念堂1樓常設展廳增加自由的靈魂VS.獨裁者-台灣言論自由之路展覽,該民主前輩之展覽與蔣中正總統文物常設展放置同一樓層展廳,參觀民眾見到2種視覺衝突的展覽。經查,台灣言論自由之路展覽花費964萬元,再加上106至107年間中正紀念堂轉型工作坊1,203萬元,近5年政府在中正紀念堂舉辦轉型正義活動共花費2,167萬元。爰此,要求文化部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對於自由的靈魂VS.獨裁者-台灣言論自由之路於國立中正紀念堂1樓常設廳展出,應檢討其合理性及適法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4年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後劣跡斑斑,張前副主任委員天欽擬政治攻擊在野黨市長參選人遭監察院彈劾,以及每年人事費用高達2,699萬元。促轉會51名員工平均每人月薪高達10萬5千元比企業還優渥,4年下來卻連1件像樣的轉型正義案件都無法呈現國人面前,指標性大案也沒有任何具體成果,竟在解編前修法擴編3大工作項目由各部會承接,前促轉會相關人員轉置各部會後恐繼續遂行政治操作打擊特定人士或特定族群,外界批評這個政府豢養網軍、豢養東廠來控制人民。112年文化部年度單位預算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一般行政」及「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科目移入288萬2千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單位預算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一般行政」科目移入88萬2千元,國家人權博物館單位預算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一般行政」及「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科目移入867萬3千元,該移入科目與目前已執行相關轉型正義業務重疊,預算顯然重複編列,疑是消化政府預算,亂花人民納稅錢。爰此,要求文化部承接前促轉會轉型正義業務應針對相關人員異常高薪、業務重疊、績效低落、預算浮編情形進行總體檢,對於轉型正義業務應汰除冗員、刪除無實質績效業務項目,並要求自113年起文化部及所屬機關覈實檢討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移入科目所有預算總數。 (二十九)有鑑於現行「公共電視法」第13條規定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董監事遴選方式採相對嚴格標準與門檻,以避免被特定政黨或政治力介入;第17條規定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是維持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超然獨立的重要基礎,也是符合國家成立屬於國民全體的電視台之目的。然而文化部預告公共電視法草案版本,擬將公視董事長改由行政院指派、公視董監事審查門檻從四分之三下修至三分之二,有違當初成立公視目的,破壞公視董監事選任制度之超然獨立性,侵害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爰此,要求文化部儘速檢討「公共電視法」之法制相關作業,應納入董監事選任制四分之三門檻設計、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的相關條文。對於擬將公視董事長改為指派、及公視董監事審查門檻下降衝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共性及獨立性,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法優劣影響評估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核定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教育部研提「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5年投入321億元辦理推廣國家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平埔族群語、客語、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經查,112年度文化部編列8億5,100萬元協助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製播台語多元節目、營運台語頻道、培育台語節目製播人才、充實台語頻道節目內容,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列2億元辦理台語流行音樂大賽等,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編列9億2,000萬元推動公視台語台及補助製作台語影視節目,藝術發展司編列1億3,000萬元推動全國青少年台語現代戲劇競賽推廣活動等;反觀其他語言卻未編列預算,或者編列金額比例相較於低。文化部對於國家語言各語言之資源挹注差距甚大,亟須改善各語言之間差別性對待情形。依「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文化部是中央主管機關,且負責統整與協調各機關推動國家語言業務,應同等對待原住民族語、平埔族群語、客語、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更應將文化部預算平均分配在各語言推動工作上。爰此,要求自113年度起文化部及所屬協助及補(捐)助國家語言各語言復振推展工作不得有差別性對待,各國家語言預算編列應有合理預算支持,以真正落實國家語言各語言的文化平權及近用權。上述事項執行情形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國際影音平台Taiwan Plus的建置過程,政治插手干預破壞財圖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獨立自主。111年5月Taiwan Plus APP下載總數未達採購契約100萬人次,文化部仍同意Taiwan Plus從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轉進公視繼續運作,又為其匡列「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4年期預算約58億元。然而Taiwan Plus每年消耗近10億元卻做不出國際水準的精緻企劃及節目,尚未備妥節目內容就大肆宣傳開台,購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公視的宣導節目及部分網紅影片,讓民眾觀看到品質不堪、不吸引人之內容;未經立法院同意就申請上架有線電視及MOD,不符合公共電視頻道變更設置之法制程序;從國際大外宣轉變成對國人大內宣之有線頻道,不符原本對國際宣傳之意旨,顯有欺瞞國人消化政府預算。爰此,要求文化部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盤點辦公室空間供Taiwan Plus使用以降低每年高額租金,並且協調Taiwan Plus平台與PTS公視英語新聞網站進行整合資源,以避免繼續耗費大筆公帑;並要求文化部、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Taiwan Plus成效低落、預算浮編之情形進行總體檢,檢討計畫之冗員、無實質績效之業務項目,並要求自113年度起覈實檢討國際數位傳播計畫預算總數。 (三十二)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項下「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營運與發展」預算編列2億7,045萬9千元,係補助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影視文化中心之營運,以及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之發展。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承接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202部影片資產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無償贈與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作為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中影公司這批影片由知名導演拍攝,均是國家重要的珍貴文化資產,惟國家發展委員會此舉將電影與政治混為一談、侵害電影的獨立藝術性。爰此,要求文化部、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影視文化中心對於承接之中影股份有限公司202部影片應視為重要文化資產,並研訂電影授權使用相關機制,規範該影片申請授權使用應符合公共性,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轉型正義之說明,且該電影之出品人、授權來源等畫面不得變更標示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或不得有轉型正義任何形式宣傳文字說明,以維護電影珍貴文化資產妥善保存,電影藝術不受執政黨政治意識侵害。 (三十三)現今社會網路科技進步、應用普及,一般民眾欣賞藝文表演除臨櫃購票外,亦大量使用各購票平台網站獲取表演資訊及購票服務,例如使用兩廳院之OPENTIX購票平台、民間業者之寬宏售票、UDN售票等系統。身心障礙者受限於視力、聽力、活動力或認知能力,往往更依賴網路服務,然現行OPENTIX及民間購票平台網頁均尚未納入取得無障礙認證標章之管理。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購買藝文票券、接收藝文資訊等權利,爰此要求文化部應邀集民間演藝售票平台相關業者,規劃與鼓勵演藝售票平台網站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認證,並就落實期程及執行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3月,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逾119萬人。有鑑於近日疫情趨緩,演場會與藝文活動皆開始重新舉辦。惟查身心障礙人士若有購票需求,無法與一般歌迷一般上網購票,需使用傳真機購票。購票後尚須經歷作業時間流程,數天後才能得知是否購票成功,且現代傳真機愈來愈不普及,身障人士若想購票,只能使用超商的傳真機,購票有一定難度。文化部未落實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0條之精神,協助優化身心障礙者線上購買藝文表演票券流程,已建置「優化身心障礙者線上購票系統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售票業者介接文化部系統,補助業者金額每案上限30萬元,惟此補助需要業者主動申請才可取得。爰請文化部盤點藝文表演票券售票業者申請補助之概況,並加強宣傳力道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10年度獲文化部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投入高達1億5,500萬元經費製作電視劇「斯卡羅」,其金額亦創下公共電視台節目製作招標採購案史上新高。「斯卡羅」雖宣稱為「根據史實改編」之時代劇,然其呈現不僅與史實大相逕庭,同時也大幅竄改其改編之原著「傀儡花」,引起該劇指涉族群及上述小說原創者譁然。不僅如此,文化部過去補助之「天橋上的魔術師」、「返校」等影視作品亦多有服膺於特定意識形態而扭曲其指涉之時代脈絡等情事。鑑於考據(authentication)係為當代影像作品展現創作水準之關鍵技術,且所謂「改編創作」係由上述考據為基礎,提供影像剪輯過程與各式媒材、人物、表演等面向作鏡頭敘事組合之「蒙太奇」(montage)創作技術,旨在忠實於時代感的前提下自由發揮創作者之創意,而非粗糙地將語言、文化衝突作為單一敘事面向,大幅侷限閱聽眾對於文本指涉時代之體驗及想像。爰要求文化部應研議改善當前明顯偏頗之影視作品補助比例,並廣納多元題材、意識形態、創作風格之影視作品,亦應與國內外影像理論專家、創作者共同開設各式研習課程,為國內有志於影像創作者提供現代影像敘事、剪輯、創作、編導等理論與應用能力(同時針對表現優異者研議影視作品創作之補助機制),避免相關預算長期集中補助予少數已具名氣而重覆獲補助或特定意識形態創作者。 (三十六)為厚植國人英語力,全方位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0年正式發布「2030雙語國家政策整體推動方案」,期許我國於2030年成為雙語國家。而中央研究院語言研究所設置之「認知與神經語言學實驗室」及國內神經科學相關領域學者研究結果皆顯示第二語言習得有其年齡限制,因此針對幼兒至兒童階段設計「沉浸式」雙語環境成為「2030雙語國家」能否實現之關鍵指標之一。其中,電視節目為現代社會兒童之家庭生活重要一環,以英語為主之兒童節目不僅兼顧其娛樂性及最適兒童雙語學習之沉浸環境,亦能克服各種城鄉差距導致之資源分配不均。鑑於文化部目前逕以「文化部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補助作業要點」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其「增進國際對台灣之認識與瞭解」之目的實則與上述雙語環境營造之目標大相逕庭。為逐步提供兼顧及兒童閱聽之動機、意願以及其於現實生活中的社群共通(享)性之英語節目。爰要求文化部會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研擬「引進國際熱門之兒童與青少年英語電視節目計畫」,提供我國兒童於校園生活外,得享有不受城鄉教育資源差異所限制之雙語沉浸環境。 (三十七)查文化部為推動影視產業發展,常年編列上億元預算辦理影視人才培訓及拍攝輔導金。我國影視作品之質與量雖較前幾年有所提升,然與鄰近國家如韓國、日本、中國大陸及香港相比之下卻仍尚待加強。為推動台灣影視國際化,提升台灣影視海外品牌能見度、影響力及通路,並孕育國內影視環境,文化部應參考韓國、日本、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各國培育影視作品及影視人才之經驗,持續精進國內影視政策。爰請文化部針對培育影視人才、影視作品進行研議。 (三十八)鑑於國內影視產業現行因109年6月進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導致國內外劇組難在台灣進行真實類的道具槍枝拍攝,未來必須先以失真玩具槍拍攝,並大量使用CG動畫後製才能有充足之畫面聲光效果。爰要求文化部會同政府及民間影視專家學者,共同針對未來在國內拍攝之影視作品,為劇情及畫面聲光效果之需求,僅以不違反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玩具槍進行拍攝並使用CG動畫後製,其影視拍攝成本較過往修法前使用國外合法進口影視道具槍之差異性進行討論、意見蒐集及未來影視政策研議。 (三十九)屏東石頭營為二戰遺址,近期因鄰近光電開發案,其文化、生態、景觀整體性,已受部分破壞,亟需政府部門介入。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屏東石頭營文資保存」書面報告,內容需包含本案相關安全監測數據、歷次辦理現勘日期及其結論。 (四十)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納入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以降,其經營績效連年不彰,且近年平均每年虧損高達2至3億元,目前累積虧損已逾其資本額,顯見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兼任中華電視公司董事長之經營模式不僅未能順利執行中華電視公司之正常運作,且由文化部直接獎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影響之人事產生模式亦無助「公共化」落實。鑑於中華電視公司目前所處連年虧損之處境難以實現其「3年內擴充編制至400餘名職員」之承諾,為協助中華電視公司順利回歸經營商業之市場機制,並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華視於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定位」之書面報告。 (四十一)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項下「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預算編列3億1,023萬3千元,主要辦理內容有兩項:持續原有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執行期間為111至116年度、委託辦理社區母語推廣工作,保存族群文化。鑑於文化部官網未有前一計畫相關,即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之效益,文化部應盤點過去成果,並對外公布,鼓勵民眾申請參加,以促進世代文化傳承,使計畫擴大推動,達成更大效益。為促進世代文化傳承,爰要求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前一計畫各分項計畫於各縣市推動成果,研擬對本計畫推廣及行銷方案,並檢討執行率不佳之計畫內容與相關資料。 (四十二)有鑑於112年度文化部藉公務預算中「業務費」之名義,預算編列4,504萬1千元,計畫大量進用勞務承攬人員94人,並交付辦理原本即屬機關自身之法定掌理事項。如此,除屬人事行政作業不當作為之外,更因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及提供勞務之勞工和承攬業者之間未必具備僱傭關係,再徒增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之實務管理風險。復以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文化部不得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與監督,進而方能避免侵害其進行工作之獨立性,以及人格不應受從屬性約束之權利。否則,將勢必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並再衍生透過承攬人員執行具法定公權力事項之不當管理。爰此,為落實我國保障勞動人員政策之精神,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112年度文化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4,750萬4千元,其中文化部以「業務費」預計進用臨時人員136人,預算編列1億0,437萬4千元。惟各臨時進用人員之薪資差異甚大,每項薪資也都有加薪幅度,例如:出版事業之輔導進用臨時人員1人,其於111年度編列72萬4千元,而於112年度卻編列84萬2千元,薪資漲幅高達約16%,此臨時人員之進用制度有其檢討之必要,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預算編列10億0,188萬3千元,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並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承接營運國際影音串流平台TaiwanPlus。文化部應督促公視整合TaiwanPlus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有英語新聞業務資源,以撙節經費支出,並就TaiwanPlus於面臨眾多英語媒體頻道競爭下,如何吸引廣大國際受眾長期持續關注,妥謀營運善策,以落實該計畫「讓台灣走向世界,也讓世界看見台灣」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查近年來之娛樂活動型態多有改變,各演唱會及重要表演之門票銷售通路多為網際網路,然諸多不肖人士透過竄改程式或其他投機手段大量取得票券(俗稱黃牛),再以高於原價數倍至數十倍之金額販售。雖市場自有一定之平衡機制,然以非正當手段大量取得票券並高價售出之行為,破壞原欲支持活動民眾之權益,亦影響民眾對於各活動舉辦方之信任,阻礙民眾對於各類活動之體驗,且已成常態行為之非正當取得票券手段亦對各活動長久經營甚為有害。又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項規定已有限制非供自用之票券轉售罰則,然限制之手段及罰鍰數額極為有限,與不肖人士於單次活動販售非正當手段取得票券之所得未有可比。為使各活動之參與者能以公平方式支持活動進行,不受以非正當方式大量取得票券之行為人破壞市場機制,請文化部就以不當方式大量取得票券並轉售,尤其是網路掃票等行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鑑於近年文化資產數量逐年成長,政府財政負擔隨之日益沉重,且現行公有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活化再利用主要仰賴政府經費辦理,委外營運面臨誘因不足問題,而可提供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維護管理資源之補償方式存有執行窒礙之處。依司法院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對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者,給予相當補償,應宜併同研謀文化資產永續財源機制,維護所有權人權益及文化資產保存,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6,317萬4千元,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預算編列5億7,570萬6千元,有關賽德克民族英雄莫那魯道最後一哩路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辦理進度。馬赫坡古戰場在二次霧社事件以前,屬賽德克族德克達雅群(Tgdaya、霧社群)的傳統領域,歷經此事件後被遷村至川中島,也就是清流部落,現居於此區域的Toda都達群賽德克族人(Toda)和太魯閣(Truku)群賽德克族人,其文化歷史身分保存維護計畫仍有待加強。文化部及縣府文化局務必將莫那魯道之出生地、古戰場、山洞、囚禁等重要修復工作,加以修正並納入於文化資產項目內,得以傳承保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記錄並喚起部落族人對祖先之記憶,活化部落歷史等工作。經孔委員文吉爭取十餘年,尚無任何進度,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112年度文化部「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預算編列7億0,294萬5千元,其編列預算賡續辦理台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衡酌鐵道博物館園區預計於115年完成建置後正式商業營運,台北機廠鐵道物件數量龐巨而採分區清查作業,迄111年8月底已完成清查區域物件多達30萬餘件,文化部允宜儘速完成記錄定位及妥善保存已清查及未清查區域物件,加速蒐藏審議時程,並及早與交通部協商鐵道文物歸屬、房地使用權、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分潤機制及行政法人成立等事宜,俾利鐵道博物館建置與營運之順遂,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十九)經查112年度文化部編列預算賡續辦理台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衡酌鐵道博物館園區預計115年完成建置後正式商業營運,台北機廠鐵道物件數量龐鉅而採分區清查作業,迄111年8月底已完成清查區域物件多達30萬餘件。文化部應儘速完成記錄定位及妥善保存已清查及未清查區域物件,加速蒐藏審議時程,並及早與交通部協商鐵道文物歸屬、房地使用權、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分潤機制及行政法人成立等事宜,俾利鐵道博物館建置與營運之順遂,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有鑑於「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多年,過去新北市政府及文化部對於場館設置及相關規劃等,採取不一致的看法,目前透過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核定,預計在2030年完工。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如何寓教於樂,並啟發兒童學習動機,政府需要更多規劃,以利完善國家兒童未來館建置,讓兒童能有更多科技體驗歡樂遊戲場所,也需考量到未來收益是否能平衡。爰請文化部近期徵詢各界意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結果之書面報告。 (五十一)112年度文化部「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業務」項下「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預算編列2億8,834萬元。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之目標為造就首座國家級專屬兒童之未來館、增進親子活動空間、培養兒童藝文素養、引領人潮以助益區域商業環境及提供親子遊客智慧型停車空間。因應行政院等機關意見及營建物價上漲,將修正計畫內容,相關執行節點應具體掌握,俾能如期如質完工。爰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內、外案例分析及國際趨勢調查書面報告。 (五十二)鑑於文化部分別於108年12月及110年7月與花蓮及嘉義文創園區之營運廠商終止契約,迄未完成全區之招商,且嘉義文創園區前委託營運契約終止尚未結案,應宜儘速周妥完成委外營運事宜,俾利有效達成扶植育成藝文產業之目標。爰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編列2億2,160萬元。112年度文化部賡續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衡酌空總部分建物展演空間整體使用率未盡理想,文化部允宜進一步探究部分月份期間使用率曾達八成或九成以上原因及運用空總基地區位優勢,並研謀提升使用率之策,以促進資產運用效益。另因與臺北市政府尚未達成回饋方案共識,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迄未完成,文化部應持續協商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俾利後續整體規劃利用作業之進行。 (五十四)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預算編列21億7,645萬4千元,其中「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編列第3年經費10億0,188萬3千元,惟成效不彰。近來政府推動封鎖抖音,即因抖音平台對國人之影響甚鉅。由此可證,文化內容平台的推廣對國家有多重要。反思本國,推行國際數位傳播編列了鉅額預算,得到的成效如何?文化部應深刻檢討此計畫之執行。 (五十五)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預算編列21億7,645萬4千元,衡酌國內影視音業者多為中小企業,而我國消費市場規模小,並面臨國際大型影音串流業者之競爭。爰文化部112年度新增辦理「智慧影視音傳播發展計畫」擬透過盤點國外案例及國內市場缺口,推動我國影視音產業轉型,允宜妥謀適切輔導及獎補助措施,引領影視音產業提升結合數位科技之產品品質,提供符合國內外觀眾需求之影音服務,以提升我國影視音產業內需與輸出國際之競爭力,擴大我國影音產品市場,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五十六)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教育在兒童階段最重要。文化部卻對兒童童書出版或其相關產業著墨不深。在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中提到,計畫培育本土創作人才、重視青年創意、推廣台灣文學,試問,培育創作人才與本土有何關?除了青年需重視,壯年不需要重視嗎?台灣文學品牌是甚麼?文化部應檢視對於國家的文學及閱讀推廣策略,並針對童書出版相關之未來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七)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預算編列6,782萬5千元。經查107至110年度參與文化體驗計畫學校由94校增至270校,學生人數由5,649人增至1萬1,453人,惟參與學校約八成為國小,參與學生亦逾七成為國小生,而國高中合計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次分別僅一成餘及二成餘。國中及高中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次仍待提升,且補助藝文單位研發文化體驗內容課程上傳至供學校選課之網路平台媒合率僅41.30%至63.83%。建議應持續與教育部跨部會合作推廣,提升藝文團隊及學校參與度,並研謀提升國高中參與率及上傳課程媒合率,擴大教育體驗範圍,以增進計畫執行效益。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鑑於文化部自107年度開始辦理文化體驗教育計畫,連結文化端資源提供教育端課程需求,預算執行因學校基於疫情考量而減少藝文團隊入校,致賸餘率達二成以上。另自107年度以來參與課程學校以國小高達八成為主,國中及高中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次仍待提升,且補助藝文單位研發文化體驗內容課程上傳至供學校選課之網路平台媒合率僅41.30%至63.83%,應宜持續與教育部跨部會合作推廣,提升藝文團隊及學校參與度,並研謀提升國高中參與率及上傳課程媒合率,擴大教育體驗範圍,以增進計畫執行效益。爰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九)經查文化部提供資料,藝術銀行計畫自102年度起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作品類別包含水彩、水墨……攝影及其他等13種類,截至111年7月底止累計購入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2,759件,累計總購入金額2億9,336萬9千元。107至111年7月底作品出租件數依序為839、964、900、928及919件。由此可見近3年(108至110年)藝術作品出租件數並未隨著作品購藏數量累增而相應提升。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國際影音串流平台(TaiwanPlus)從最初規劃到執行經營等過程,均因未能向大眾公開或不符行政程序等瑕疵,導致外界批評其為黑箱作業。如今文化部與承接國際影音平台經營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竟在未變更計畫書之情況下新增頻道,將原先為網路服務之國際影音平台落地變成頻道,恐使公共媒體成為政黨大內宣之工具。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檢討國際影音平台計畫書內容,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說明書面報告。 (六十一)自解嚴以來,對於國立中正紀念堂應如何處置,向來是轉型正義討論的焦點。尤其過往中正紀念堂的三軍儀隊是在館內完成交接表演,形同對單一個人效忠及對威權象徵崇拜,不利轉型正義及民主推展。另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照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決議提交予立法院之「三軍儀隊撤離中正紀念堂之政策建議」書面報告指出,中正紀念堂之三軍儀隊曾於陳前總統水扁時期撤離,後因中正紀念堂的主管機關(時為教育部)函請國防部派遣支援勤務,復又於2009年1月21日重新派駐,後國立中正紀念堂改隸文化部,國防部仍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持續派駐儀隊駐防。故,評估及規劃儀隊執勤地點或取消儀隊派遣之權責機關實為文化部。爰此,要求文化部應偕同國防部研議1年內將三軍儀隊撤離國立中正紀念堂之具體規劃。 第2項 文化資產局原列26億2,386萬1千元,減列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億2,286萬1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61、562 本項新增決議9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9,476萬2千元,其中辦理物品管理等非共通性之資訊委外服務費用預算編列62萬8千元,購置非共通性之電腦系統軟體、套裝軟體、資訊硬體設備及系統開發等預算編列180萬元。惟此項目僅「列非共通性之系統」費用,未列共通性系統費用之原因為何?是否無共通性系統?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24億2,809萬9千元,其中辦理產業文化資產交流合作計畫預算編列1,770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編列960萬3千元,增加810萬3千元,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文化景觀神岡浮圳,因道路拓寬工程已遭破壞,卻無相關罰則及施工監督機制,長期而言在保護力不彰之下使文化景觀陷於危機之中,可能因此遭到不可回復之破壞而減損我國重要文化資產,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健全文化景觀保護機制及修訂相關法規草案之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預算編列16億1,832萬4千元,以辦理我國考古遺址與古物之環境與價值深化等相關工作。惟近年經濟及交通快速發展,部分縣市進行軌道、道路及都市計畫等工程建設時,時常會發現相關文化遺址出土,但卻無法有效進行後續保存或價值運用,實屬可惜。爰此,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出土遺址維護管理及價值深化之具體策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五)中壢第四號、第五號倉庫,雖於110年11月10日由桃園市政府指定公告為歷史建築,然至今仍處於尚待補強、修繕狀態,且無專業團隊進駐維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積極協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地方政府,加速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請文化部文化資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如何整合各相關單位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具體策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六)基於財政民主原則、保障人民知之權利,政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負有主動公開施政計畫、預算書之義務,以此對公眾盡責說明國家施政目標、計畫、其費用支出估算及相關負責單位。因此,政府製作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時,應於歲出計畫之用途分類及其相應之說明欄當中,將重要之政府支出呈現。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明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文化主管機關承接其保存不義遺址之相關權責及業務。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作為我國主責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業務之主管機關,亦肩負保存不義遺址之責任,如112年度文化資產局單位預算書第25頁說明欄所示,111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算數所編列之預算,有部分係計入文資局之111年度預算。惟查,預算書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卻遍尋不著用於所承接之促進轉型業務之用途分類或說明,以致於大眾無法透過預算公開資料知悉負責相關業務之單位、該年度之業務目標為何、該業務編列多少預算執行或是否有編列任何預算執行,不利於立法院及公眾對相關業務之執行進行民主監督。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改善轉型正義業務之業務預算呈現方式,促進對相關業務之資訊公開一事」進行檢討研議公開並定期更新。 (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由文化主管機關承接保存不義遺址業務,負責推動「不義遺址保存法制之完備」、「不義遺址之個案調查及審定」、「不義遺址之活化、監督及輔導」等空間記憶保存、推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深化之政策。惟儘管轉型正義是與時間與遺忘的鬥爭,相關政策之落實實施有其拖不得的時效性,但落實上述建議方案之「規劃時程」與「具體作業進度」資訊,皆未以方便查閱的方式公開,難以讓人民對政府在持續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一事上,抱有足夠的信心,亦不利於關心轉型正義的人民進行監督。為落實透明政府,並為督促轉型正義工程之進度,避免延宕,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以方便查閱的方式(參考例如〈法務部廉政署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之格式),公開並定期更新促轉政策及業務推動之「規劃時程」與「具體作業進度資訊」於機關網頁上。 (八)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由文化主管機關承接保存不義遺址業務,負責推動「不義遺址保存法制之完備」、「不義遺址之個案調查及審定」、「不義遺址之活化、監督及輔導」等空間記憶保存、推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深化之政策。並查,雖據文化部2022年6月30日所提「文化部承接促轉會業務規劃報告」指出,文化部預計於1.2022年8至10月研訂發布「監管補助要點」;2.2022年11至12月研訂發布「審定作業規定」。但時至提案時,仍未看到相關規定之發布,顯已發生進度延宕,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廣蒐各界意見加速發布相關規定。 (九)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改善審判作業環境,自2016年起列預算辦理華山司法園區擴遷建計畫,於2022年獲得新建工程之建照,並預計於2028年竣工。該預定建設用地亦係「原華山貨運站」腹地,雖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附錄10「全國潛在不義遺址清單」,該遺址係屬「尚未審定之潛在不義遺址」,但相關文獻均顯示,該處與威權統治時期之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有明確之歷史關聯。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2項明定,不義遺址「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但由於本法係框架立法,上開規定僅係方針規定,尚非政府負有保存義務之法律依據,且我國亦尚未就經審定或列冊待審定之不義遺址之法律地位、相牽連之權利義務關係、有關不義遺址之空間治理原則及相關評估、審議和決策程序,完備法制,以致於該計畫有關華山貨運站月台「異地保存」之處置方式,引發爭議。空間記憶係轉型正義工程之重要組成部分,考量遷移處置之不可回復性,且我國係一相對年輕、記憶保存政策甫上路之民主國家,就原華山貨運站月台之處置,尤應嚴肅以待。「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規定,文化部係保存不義遺址工作的主管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並係執掌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等事項之執行及督導機關,應從保存空間記憶之角度,對此一潛在不義遺址之處置方式及程序,請文化部於司法院與各界溝通過程中,確保多元意見獲得表達機會。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預算編列4億3,743萬3千元,辦理流行音樂之創作、人才培育、企製補助及行銷推廣等業務。惟「獎補助費」占該計畫近六成,顯示此計畫多辦理相關補助措施。流行音樂產製內容多樣化且具高度原創性及專業性,政府補助流行音樂公司及樂團等,相關補助案評審、諮詢及補助金額訂定標準困難,易造成外界評判審查標準不一,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針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獎補助案審查機制及審議委員組成」之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預算編列5億9,214萬7千元,其中辦理電影人才培訓預算編列1,396萬1千元,應詳述此人才培育計畫並說明其績效。另補助及獎勵民間參與國際影展等電影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65萬元,輔助國片業者參與海內外電影市場展等交流活動預算編列143萬元,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影視國際市場及交流活動2,500萬元,為此3項之目的皆為參與國際影展或參加國際交流,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預算編列健全產業發展體質等辦理相關輔導措施1億5,241萬5千元。查本項次之編列在於豐富流行音樂文化內涵,提升產製能量及水準;就其「普及性」及「多樣性」多有著墨,但對於「獨特性」元素之開發卻闕如。建議文化部能將台灣獨特性的原住民歌舞文化注入流行音樂元素,再以跨域整合形成產業鏈,使獨特性的音樂文化與觀光相結合,帶動台灣流行音樂特色,同時打造台灣觀光原住民歌舞品牌,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預算編列5億1,570萬4千元,其中臺灣國樂展演與發展計畫,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就未來國家國樂定位,包括培育相關人才及產業培植予以落實執行。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致力於臺灣工藝發展,除了傳承臺灣傳統工藝且讓臺灣傳統工藝發揚光大。惟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所推出的臺灣工藝原創品牌Yii之運作是否遇到瓶頸?此品牌是否還存在?未來是否推出新品牌?在國際上如何讓臺灣工藝品牌再次發光?爰要求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就經營臺灣工藝品牌之未來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4億6,000萬元,辦理內容多屬公共工程、設置據點或輔導推廣等措施。鑑於本計畫總經費高達28億8,000萬元,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應衡酌我國工藝人才與產業之供給及需求,審慎規劃各項軟硬體之建置量能,期所建置空間與資源得以充分運用,避免造成閒置,並落實計畫管考機制,俾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國立臺灣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1,669萬4千元,其中古蹟調查、建築書圖數位化與教育推廣、展示更新、出版、活動等費用預算編列1,064萬2千元,為發揮古蹟修復再利用為博物館之最大效益,請國立臺灣博物館持續推動展示更新、教育推廣及建築書圖數位化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館務業務活動」預算編列1億5,167萬3千元,其中世界南島文化在臺灣研發計畫中的雜項設備類預算編列750萬8千元。惟此項預算編列於資本門,係基於歷年持續與太平洋及島嶼東南亞相關文化教育航海組織、傳統文化教育機構及博物館等所建立之合作夥伴關係,國立史前文化博物館規劃購藏南島文化相關文物,應有效用於展示並執行相關研究,提升展示與教育內涵,並持續朝向強化臺灣與太平洋友邦國家文化外交方向進行。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預算編列4億2,846萬3千元,其中充實人權史蹟歷史研究資源計畫預算編列200萬元之必要性,請國家人權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0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3,047萬9千元,其中臺灣歷史多元資源管理、推廣及應用、博物館數位素養提升等業務預算編列477萬2千元,應說明如何提升博物館數位素養,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1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3,924萬3千元,其中文學植栽-創作到閱讀的有機社群計畫預算編列1,729萬8千元,應提出此計畫之專案計畫書,包括執行時程與項目,資本門55萬元是規劃用在哪些。另虛擬展覽模組建置計畫預算編列276萬2千元,可與數位發展部共謀合作,為撙節支出,請國立臺灣文學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3款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15項: (一)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首任主任委員吳主任委員政忠致詞開頭即強調「部會合作」的組織核心,表示「科技不只是科技,科技與經濟、社會、環境等面相都有密切的關係」,也因此不應侷限於某個部分,應當是多個部會、學術界、產業界等攜手合作推動。國科會於人工智慧、太空等科技發展皆有投入研究,並有一定發展,然而卻仍難以讓民眾感受相關成果。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其當前研究成果與未來民生、經濟、社會、環境等之結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55億3,023萬元,其中「太空基礎工程與應用研究能量整備計畫」項下「國家射場建置與營運計畫」預算編列9,712萬元,全數為獎補助費。經查建構國內太空研發衛星產業發展之完善環境,係我國扶植及發展太空產業之主要策略,我國短期科研探空火箭射場域業於111年1月13日正式啟用,並於111年7月完成首場發射任務,為加速推動我火箭與衛星產業之發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應儘速就國家發射場域潛在場址展開可行性評估作業,以利後續辦理相關場址規劃及興建事宜。 (三)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55億3,023萬元,其中「遙測衛星星系計畫」預算編列11億2,604萬2千元,全數為獎補助費。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辦理「遙測衛星星系計畫」,主要發展先導型高解析度光學遙測衛星、超高解析度智能遙測衛星及合成孔徑雷達衛星共計10枚遙測衛星,組成完整衛星星系,並建立台灣太空關鍵產業。惟截至111年7月底,福衛八號第1枚衛星15項自主關鍵元件之研發時程落後,致衛星發射時程將延至114及115年,衡酌該計畫攸關我國衛星關鍵技術及未來太空產業之發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加速自主關鍵衛星零組件之研發進度,以利如期執行發射任務。 (四)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項下增列「SPring-8台灣光束線升級計畫」預算8,900萬元,全數為獎補助費,經查為配合日本JASRI於2026年升級Spring-8高能X光光源,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新增辦理「Spring-8台灣光束線升級計畫」,以拓展及補強台灣光子源研發能量,為評估該設施升級及維運之效益,應增訂量化指標,以供日後執行及改進之依據。 (五)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編列396億3,321萬1千元,係國庫現金增資該基金補助辦理推動整體科技發展、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改善研究發展環境等科技研究與發展支出。經查中央政府近年科技發展支出趨增,109年度全國研發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已達3.63%。雖產官學各界持續投入科技研發資源,期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惟高科技產業仍有技術貿易逆差,產業技術自主性仍未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強化國家科技研發運用量能,並契合產業發展需求,逐步提高我國產業技術自主性。 (六)查新海研一至三號製造乃是委請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建造的船隻,其中新海研一號更是3艘中最大之船隻,總噸位2,200噸之船隻,於109年7月下水,並交國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使用維護。新海研一至三號規劃船期以支援科研計畫及教學實習,部分船期支援相關部會的海洋研究或調查工作為主。又查,下水不到2年,111年9月「新海研一號」在臺灣東部外海作業時遭日本船干擾,雙方對峙數小時;11月在菲律賓外海失去動力,漂流幾天後被拖回高雄港整修。11月失去動力之事件中,又發生船員緊急通知臺大船務室,但無人回應的狀況,也發生應由臺大主動應通報國科會,但未被及時通知的狀況,顯見船隻的管理與緊急應變措施皆有改善之處。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積極督導國立臺灣大學,儘快釐清新海研一號故障原因並改善,並檢討改進管理督導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在承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政府部會計畫時,得給付相關人員研究津貼。惟國研院及所屬中心在執行政府計畫時,卻傳有徇私情事,部分主管包庇並未實際參與研究計畫工作之人員得以詐領/溢領研究津貼。爰此,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於3個月內,針對最近5年內承接之各項政府計畫研究津貼請領情形,以人員為單位進行清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調查及檢討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去識別化人員、任職單位、計畫名稱及起迄時間、研究津貼數額及請領起迄時間等,以及其他有助於釐清過去違法、瑕疵之項目。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掌管全國科學技術研發,且每年均有公務預算補助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但國研院爆發假博士案一事,內幕重重,且層層隱瞞,吳主任委員政忠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答詢時表示事前不知情,若非主委所言有所保留,即是國科會相關處室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在接獲檢舉後對主任委員隱瞞。爰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是否有隱匿環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如查證屬實,應依監督失職情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九)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規定,各機關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政府部分而繳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者除權利金收入,尚包括股票。依這幾年預算書及決算書所示,科發基金持股數量大幅成長,投資事業家數增多,但截至110年底止,其中有4家發行股票之新創公司已於107年8月至110年1月間解散,惟截至審計部查核日(111年4月29日)止,仍未完成清算或註銷作業。又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於110年度出席44家所持有股權公司股東會,取得各公司前1年度營運情形,除1家公司營運獲利外,其餘43家公司營運皆為虧損,營運虧損家數比率高達97.73%,甚有5家公司年度虧損達1億元以上。科發基金握有之股票多屬技術作價取得股權,而被投資事業營運狀況攸關科發基金持有是類股票之價值及可否獲取投資利益。為適切表達股權資訊及維護基金權益,應確實掌握公司營運狀況,適時獲取投資利益,並就投資管理回饋政策加以檢討,並揭露投資事業、持股比例、投資金額與餘絀等股票明細資訊,建立政府整體科技資源投入科技研發之長期績效評估追蹤機制,俾供未來科技政策與計畫審查參考,促使科研資源有效運用。爰此,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繳情形書面報告。 (十)為達成我國的2050淨零碳排路徑,火力發電加裝碳補捉或封存與再利用技術是維持國內電力供應穩定的關鍵。我國能源供給98%以上仰賴進口,且化石能源依存度高,已讓電力排碳係數居高不下,如何善用碳捕捉或碳封存技術落實我國2050的淨零碳排願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持續強化相關國際合作,並加速人才培育,並儘速提出二氧化碳封存潛在場址建議,以利政府後續政策推動。 (十一)台灣用水來源主要來自天然降雨,主要靠梅雨、颱風,但因為地形因素,水資源不易儲存。台灣往年7、8月份多有颱風,帶來豐沛的降雨。近來世界各地極端氣候出現頻率增加,台灣也不例外,反常的氣候,導致缺水危機不斷重複出現。我國為全球重要半導體生產基地,過去國內缺水危機引發國際媒體關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加強宣導廠商節水、查核用水大戶之節水成效,持續增加科學園區配水池設置,以備不時之需。 (十二)一般而言,具高速運算能力的超級電腦,是新藥開發、基礎科學、氣象、國防等重要的工具。立法院預算中心過去曾指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高速計算與雲端儲存服務量逐年成長,惟學研機構使用占比高達九成七,允宜持續提升企業界使用服務量,俾達資源共享目標。據了解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正在推動「AI生醫資訊創新研究暨應用服務中心」,未來啟用「醫藥衛生專用超級電腦」,是否會瓜分「國網中心超級電腦」企業使用服務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參考各國如何推廣超級電腦企業使用服務等相關策略,思考其超級電腦為何無法滿足國內醫藥衛生研發量能? (十三)查現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並未規定當部會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此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亦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最高首長謝主任委員曉星,於2022年10月經媒體報導涉嫌性騷擾女性下屬,全案雖現由行政院調查中。然事發之初即發生申訴及調查權責之疑義,調查過程中之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也未有明文,引發爭議。各行政機關應引以為戒。爰此,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配合行政院召集其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流程及機制,並修訂相關法規,就執行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近年來部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案,以類似的題目、類似的研究內容,向政府申請多次研究計畫經費,涉嫌內容抄襲,違反學術倫理。國科會建置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的比對系統,僅比對近期的申請研究計畫內容,應該對研究計畫進行全面清查內容相似度,以澈底落實政府研究計畫案學術倫理高標準要求。惟因國科會比對系統甫完成開發,111年才正式運作,現階段比對範圍僅為當年度大批專題計畫,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持續滾動性調整。另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相關規定,將比對結果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依職權主動查處,並依規定辦理公告。 (十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每年挹注經費的委託研究計畫案,部分標案合約規範不夠明確易衍生履約上認知差異,包括合約雙方對於著作權歸屬的時間點認知不同,以及未依合約上的保密條款而將部分內容另外發表於期刊文章等情事。因此,主辦機關負有保管公共財之責,應明確要求受託方落實合約精神及遵循相關學術倫理要求。爰此,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於政府委辦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研擬一套有效管控機制,避免研究計畫遭到剽竊或侵犯政府著作權,維護國家公共財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第3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轄下科學園區,具有產業發展及規模經濟之功能,且具有地區發展之功能。然過去科學園區之利用,受限於廠商進駐之規模及發展條件,對於新創企業較不易於滿足進駐條件,然企業之創新及技術之發展,仍需新創企業共同推動,應適時納入園區之發展。爰此,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就新創企業如何有效與園區介接,提升新創與科學園區互動進行研議與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轄下科學園區,具有產業發展及規模經濟之功能,且具有地區發展之功能。然過去科學園區之利用,受限於廠商進駐之規模及發展條件,對於新創企業較不易於滿足進駐條件,然企業之創新及技術之發展,仍需新創企業共同推動,應適時納入園區之發展。爰此,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就新創企業如何有效進駐園區相關空間,建置相關協助進駐服務,提升新創與科學園區內企業互動進行研議與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後接第四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