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前接第三冊) 交通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6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1,2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0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2億0,550萬5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2億0,800萬5千元。 第113項 交通部原列276億0,964萬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汽車燃料使用費」5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億5,964萬元。 第114項 民用航空局原列3,283萬2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200萬元(含第1節「審查費」及第2節「證照費」各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83萬2千元。 第118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96。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9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97。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6億7,541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7,521萬元。 提案3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7、11、12、13、14、15、16、17、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45、49、50、51、52、53、54、55。 新增決議12項: (一)11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6億0,220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賭博老虎機的廣告天天在電視頻道上播放,引發很大的民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是否應加強規範這類廣告播放?愛爾蘭國會、谷歌等都注意到賭博廣告的問題,並設法改善,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遏止博弈廣告在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及網路上播放,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眾多詐騙管道中,簡訊已然成為詐騙集團大量利用的途徑。根據統計,108年台灣人均僅收到77封騷擾簡訊,卻自109年起暴增至239封,而截至110年10月,平均每週人均收到的騷擾簡訊更是暴增到7.4封,相當於每天都會收到超過1封。而在這之中,又以投資詐騙簡訊成長趨勢最為明顯。為降低投資詐騙簡訊犯罪,新加坡以簡訊發送者身分登記系統因應,以避免民眾受騙。為此,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可行性,以有效防治詐騙簡訊。 (四)11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976萬7千元,主要為文書作業及外包人力增加所需費用。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至112年度文書作業外包費分別為276萬4千元、297萬元、340萬6千元、414萬3千元及466萬1千元;外包人數分別為6人、7人、7人、8人、9人,通傳會部分業務及員額移撥數位發展部,惟文書作業外包費卻增編,且逐年增加,宜審酌相關人力配置運用,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謀有效控管措施,於3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辦理之通訊傳播基礎建設、電信產業發展與輔導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續辦,惟部分業務工作項目權責歸屬仍待溝通協調,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數位發展部對於5G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資料調查之權責歸屬,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落實業務分工之協調溝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俾利數位業務充分整合與銜接。 (六)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欲推行「數位中介法」,希望藉由法規,促使大型線上平台內容透明化,並要求平台負起「守門人」的監督責任,對其服務內容及言論加以規範,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惟法案草案推出後細究文字內容,恐有箝制言論自由之嫌,大開民主倒車,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聲明暫緩推行,卻無法使國人信服,為確保言論自由不被侵害,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若欲再推行「數位中介法」時,邀集業者、學者、公民團體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公聽會,以利全民知悉與監督。 (七)有鑑於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運作中,對於廣播衛星事業之申設、評鑑及換照程序中,設置有「衛星廣播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即初審會議)」,以及所屬委員會議等審查機制。然考量該審查機制公正、中立且依法運作之必要,所認主管機關爾後務必不得濫用行政指導之行使,用以對衛星廣播事業施加衛星廣播電視法未授權監理事項如網路內容,或是將電視節目內容延伸解讀為包含網路及新媒體,或要求民間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公布參與公務機關標案等資訊,以及不得將行政指導相關文件提報「衛星廣播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即初審會議)」,以及所屬委員會議審查。爰此,特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落實行政中立檢討暨執行規劃」書面報告。 (八)有鑑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是當前衛星廣播電視法之法定程序,且該程序事涉審查決議結果甚深。因此,過往對於當中委員姓名採以不遮蔽方式,再提供諮詢會議委員評分表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議7名委員審議,更曾有過將諮詢會議委員評分表提供予民間申請人知悉。為維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公開透明及公正之重要性,並避免諮詢會議運作情況及評分結果淪為社會公眾所不得知悉之內容,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之委員名單、各次諮詢會議之決議皆應如實揭露,並於限期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書面檢討報告。 (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議甫自110年3月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並將內容中規範之各案件原定處理期限,再藉該次修正延長之。然而鑑於後續運作上,仍不時有主管機關行政效率低落,違反自訂處理期限等多件情形傳出外,更甚還有衛星廣播事業之負責人變更案件處理已達1年半之情況。爰此,為強化行政效率,保障人民權益,並監督主管機關落實自訂之行政規則,特要求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中第37項各類處理期限再予修正檢討,並落實延宕處理案件之人事懲處以及對外揭露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1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造成各界質疑政府監管網路、言論審查,惟隨著網路資訊發達,新興網路媒體具有政治或商業目的之不實訊息恐危害我國國安及國人個資安全,行政機關不應稱「難以兼顧有效管制與言論自由」而態度消極。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與假訊息管制,參考各國案例,重新檢視立法架構及假消息管理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隨網路通訊發達,多數兒童及青少年已可輕易觸及網路社群平台,其中亦不乏透過網路社群平台實施霸凌行為之情事;據兒少福利聯盟統計,109年有近47%之兒少曾涉及網路霸凌事件,因網路行動裝置之普及,其比率仍容有成長空間;目前網路霸凌已被列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項目之一,惟觀iWIN於網路霸凌行為之管制措施,其後續處理仍須由業者回應同意,且下架與否尚須業者判定是否違反其服務條款,最終均仰賴業者之自律,實難收防免網路霸凌之效,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網路霸凌行為研擬更具積極性之管制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時下網路通訊服務發達,許多民眾選擇棄守既有之有線、無線電視,轉投向網路串流媒體業之懷抱,其中尤以OTT TV型態更廣為民眾接受;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匯流發展調查,108至109年間付費使用OTT TV之比例遽升,漲幅甚至高達16%;於部分OTT TV業者已自行提出自律規範之今日,我國卻仍無相關法制得納管該型態業者,109年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責草擬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更如同胎死腹中,無所進展;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網際網路串流媒體服務相關法制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新增決議9項: (一)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編列2億2,874萬6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籌劃以新台幣17億元在宜蘭建「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提升調查所需的實驗與技術分析能量,112年度預算已編列,截至111年7月底止行政院仍未予核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後,調查案件數暴增,現有實驗室與設備不敷使用,致事故調查報告完成時程延宕情形,因而認定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有其建置的必要性及急迫性;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職掌內容,或多有重疊之處,另立機關應謹慎考量必要性,以避免預算浪費。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兩機關功能性之區別。 (三)鑑於飛航安全得以不斷精進,並針對各項可能影響飛安之情形提前加以防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皆建有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提供民眾通報各項具飛安疑慮之情況。經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理航空安全自願報告時,如內容涉及民航監理、法規、政策等議題,雖會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業管單位共同商討改善方案,惟截至目前為止,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兩套針對飛安議題之自願報告系統卻未見資訊共享之規劃,恐造成民眾針對同一事件分別提報兩套系統時,發生兩單位重複作業之情形。為使民眾能清楚兩套系統之差異性、並避免上述重工情形發生之可能性,爰建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共同商討系統資訊連結之可行性,並強化系統通報方式之宣導,以確保自願報告系統建置之目的能夠落實。 (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日前舉辦三周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副總統賴清德提出,希望交通機構能像醫療機構般建立評鑑機制,讓重大事故防患於未然。由於目前交通部已有針對部分運輸業進行經常性評鑑,學者則建議可成立獨立第三方機構來專責監督交通安全。而對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流程,應建立在更積極迅速整合上;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本於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精神,以儘早達成預防類似交通事故再發生之目的。 (五)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案編列「運輸事故調查」經費1,339萬7千元、「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經費333萬元,以及「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經費3,500萬元等。查重大運輸事故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係該會重要職掌,惟截至111年8月22日止,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案件數共計229件,其中137件(占比59.82%)已逾現行法規定預計發布時間。運輸事故調查之複雜程度雖有不同,然該會已訂有分級及展期制度,為提升事故調查之效率,故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針對逾期發布調查報告之情形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以有效提升事故調查效率。 (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編列「運輸事故調查」經費共計1,339萬7千元,包括:飛航事故調查業務430萬元、水路事故調查業務231萬6千元,以及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業務678萬1千元。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二、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基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重要工作除事故之完整安全調查,亦包括後續建議之提出與持續進行改善建議之追蹤。然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0年1月1日至111年7月底發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包括航空類22件、鐵道類117件、水路類59件、公路類54件,其中尚待有關機關回覆案件共46件,各類別之列管中案件介於8至76件,其中鐵道類尚未落實改善之案件數量高達76件,占64.96%,且鐵道類改善建議結案率僅15.38%,顯示鐵路管理機關對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提出之改善建議尚待積極落實改善。因此,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加強重視運輸安全事故發生之核心問題,並強化與鐵路運輸相關機關之溝通,積極追蹤及督促事故原因之確實落實改善,以預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七)經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主要業務之一為重大運輸事故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為有效運用人力及設備資源,將各類運輸事故予以分級,並規定調查報告發布時間。然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自108年8月成立至111年8月22日為止,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案件數計有229件,惟其中137件逾規範所訂之預計發布時間,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分析未於時間內完成案件調查之原因,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截至111年8月22日止調查案件之辦理情形表     單位:件 運輸 類型 調 查 案件數 未逾發布時間案件數 已逾發布時間案件數 逾期之原因 航空 32 30 2 該案因關鍵證據燒毀,須耗時討論檢驗細節及可能原因,且需送國外檢驗,因疫情等致檢驗進度緩慢等因素。 水路 161 36 125 1.涉及國際事務及蒐證之困難度高。 2.案件數多,部分人員退休或離職,致人力吃緊。 鐵道 25 15 10 案件數多,調查人力不足。 公路 11 11 0 - 合計 229 92 137 說明: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說明,本表統計時間原則為自該會成立(108年8月1日)迄至111年8月22日,惟其中航空調查案件數包含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期未結案件數。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八)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彙整,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0年度辦理「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工作計畫,主要辦理「建立多模組運輸事故調查能量計畫」,進行事故調查。惟高鐵及捷運等八款列車紀錄器之解讀量能相對不足,需由業者方協助,或因安裝國外製造之事件紀錄器,而必須交由原廠解讀軟體方能轉譯原始資料,恐有延宕調查時程並使研判事故肇因延誤等情事。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建立多模組運輸事故調查能量計畫」之預期成果及實施內容,應持續保持及提升各類運輸紀錄器之解讀能力及解讀率,以利運輸事故發生後,得宜即時解讀紀錄資料,研判事故過程,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高鐵及捷運等八款列車紀錄器判讀時程改善」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改進判讀時程措施。 (九)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案「運輸事故調查」編列13,397千元,其中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係該會重要職掌。經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為有效運用人力及設備資源,並縮減調查報告發布時程,將各類運輸事故予以分級,並依各類報告、運輸類型及各級別訂定不同之預計發布時間。惟截至111年8月22日止,航空、水路、鐵路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案件共計229件,其中137件已逾前揭規範所訂預計發布時間,佔比59.82%。據悉,水路運輸事故案件數多,部分人員退休或離職,致人力吃緊;鐵道案件數多,調查人力不足;以及部分航空事故因關鍵證據燒毀,且涉及兩國間調查單位溝通,交涉費時所致。考量運輸事故調查之複雜度雖有不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已訂有分級及展期制度,為提升事故調查之效率,仍應持續針對超過預計發布間之情形研謀改善措施。爰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如何提升事故調查效率提出書面報告。 第17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增決議13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79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因應營建工程原物料上漲,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要配合市場物價行情予以檢討。公共工程三級品管施工查核,應重視現場實際施工品質,文書表件應避免過於繁瑣,請工程會加強宣導。工程會辦理申訴調解案件,外界反映公正客觀,應持續維持,以獲得廠商對政府的信任。金門等離島之工程推動,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多予協助,並於經費審議時多予支持。前瞻計畫有關金門等離島地區補助金額,比照行政院函(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及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地方政府辦公廳舍、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得加計至多30%。 (三)缺工、加上通膨造成的水泥、預拌混凝土、鋼材等物料及工資大漲,已造成國內主要承攬公共工程為主的營造商獲利能力衰退;在營造成本飆漲下,市場預期,公共工程概念股112年度下半年營運壓力還會比上半年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雖提出協處包含從源頭控管,協調砂石與飛灰以固定價格讓售、水泥貨物稅減半,及讓受國際價格影響的鋼筋、鋼構等方案因應,以契約三層級物價調整機制調整契約價款,藉以因應物價上漲。但考量預算由編列至執行存有時間差,實務上工程之執行仍將深受物價上漲之影響。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說明現階段策略方案是否能有效解決預算與物價上漲時間差之可行性。 (四)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的居住需求,蔡英文政府上任時宣布的「居住正義三支箭」,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要在8年內蓋成20萬戶社會住宅,包括12萬戶直接興建,與8萬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目前已進入第二階段(110至113年):政府直接興建8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計12萬戶。由於距離表訂的目標期限僅剩下2年時間,且曾發生11處流標之情況,恐有未能如期完工之虞。有鑑於蔡總統英文曾提出8年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之政策目標,為使社會住宅能如期如質興建完工,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應督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推動之社會住宅發包情況、實際完工近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1年前5月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年增率為10.38%,營建成本持續呈現上漲趨勢,為因應原物料上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雖已採取多項措施因應,實務上工程之執行仍將深受物價上漲之影響,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持續關注營建物料價格上漲對公共工程之影響,進行滾動式檢討與改進,並協助各機關解決工程執行之困難。 (六)有鑑於新竹市立棒球場111年7月22日才風光啟用,卻發生觀眾席地板破洞、場地不佳導致球員受傷之憾事。據查,該球場改建納入「前瞻建設計畫」,經費從3.5億元一路漲至12億元,甚至發生「還沒有驗收就開打」離譜事件,甚至有媒體報導該案監造廠商「艾奕康」缺乏相關專業經驗,過往有被起訴豆腐渣工程之前科,顯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督導不周。為此,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與檢討方案,以確保我國公共工程之品質。 (七)有鑑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就日前發生之採購問題如臺鐵太魯閣事故、外交部影片誤植等事件進行盤點與檢視後,乃認為係機關未落實法規或契約規範之執行,是以所致相關採購與發包後衍生之履約爭議。主管機關刻正辦理建置之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資訊、職安資訊、司法裁判書及履約紀錄不佳等訊息介接系統作業。立法委員已提案增訂法源依據,使主管機關得建置可供辦理採購機關進行是類訊息勾稽之系統,藉以提升發現廠商具不良情形之強度,以確保採購品質。爰此,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議「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所定情節及必要資訊之查核所需,得辦理介接機制供採購機關核實之。』」提出建議文字,以加速完成修法,杜絕不良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維護國人權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建置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供機關辦理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參考,惟就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需求項目則尚未建立相關價格資料庫,鑑於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需求項目多元,成本分析較為不易,且機關辦理是項業務情形,仍間有招標簽核過程,未就採購預算需求項目逐項進行成本分析,相關預算編列未盡詳實,衍生得標廠商加值回饋金額占契約金額比率偏高之異常情事,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研謀蒐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共通性商情資訊,並建立可供運用之價格資料庫,以供機關辦理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參考,確保採購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等情事。 (九)有鑑於近年來頻傳政府機關疑濫用限制性招標,且涉嫌貪腐舞弊之情事,例如台電抽水油機限制性採購案,涉嫌貪污、偽造文書、洩密等罪遭高雄地檢署起訴;新竹棒球場整建計畫從3.5億元增列至12億元,且未驗收便賣票開賽,造成球員嚴重受傷,經媒體報導,其整建計畫多採用限制性招標,主要營造商非但未具備營造球場之專業經驗,更有偷工減料與工安危害之前科。按理限制性招標應作為政府對特殊工程計畫,提高效率與降低成本之方式,不應成為弊案貪瀆之溫床,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實施,依照開放採購資料標準(Open Contracting Data Standard)於政府機關網站專區開放限制性招標案件之資料,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11月止,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工程類採購案,於第一次招標決標之比率低於50%,其流標原因多為投標廠商家數未達政府採購之規範,而前述採購案多數雖已於二次招標時順利決標,惟乃係基於二次招標放寬投標廠商家數限制之原因;由前述情形可知,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工程類採購案多無法引起一般工程業者之投標意願,長此以往,即便已採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仍舊無法有效達到維護公共工程品質之效果。為提高廠商投標意願並確保政府公共工程之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研議建立公共工程廠商回饋機制,以確認現有招標方式之缺失,並彙整影響廠商投標意願之原因及改善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為了維護工程品質,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根據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查核作業辦法,查核小組進行查核作業應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審查為輔,主要查核項目包括機關之品質督導、監造單位之監造、廠商之品質管理等相關之紀錄、稽核、文件、施工進度監督及缺失改善追蹤等。根據工程查核作業辦法規定,1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工程,應查核最低件數為20件(110年3月後改為10件);1,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元工程最低應查核件數為15件;5,000萬元以上工程最低查核件數為20件;每年查核工程總件數並不低於100萬元以上總工程數之10%為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於網站公開相關查核情形並彙整各年度工程查核嚴重缺失處置情形。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彙整,107至109年度工程查核件數未達最低件數之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查核小組,竟有高達14個機關連續3年查核未達最低件數,另有15個機關近3年內發生有1至2年未達最低查核件數情形。該等機關顯有未落實工程查核情形,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明原因,並研議於工程會網站公開資訊中增列查核件數未達規定之說明,以期落實工程查核作業規定。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初稱全台閒置「蚊子館」活化高達九成,但民間仍質疑其成效,且110年迄今,全台又新增多處閒置的公共設施,且部分閒置的公共設施活化成效不佳,實應持續管考追蹤活化情形。爰此,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針對閒置之公共設施定期考核,至少追蹤3年以上,即不應僅是一時活化的曇花一現,需確定活化方式得以長久,而非短期應付之假象,應以長期維持公共設施運作為目標,明定解除列管的條件,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最新活化運作現況書面報告,以確保公共設施發揮功能。 (十三)有鑑於全國四百餘家砂石場中,約四分之一近百家有違法使用農地擴建問題,且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資料,計有137家占用國有地堆置砂石或濫挖。為避免助長不法,影響土地之永續使用,各項公共工程所需之砂石不應向此類違法擴建之砂石場購買,成為砂石場違規使用土地之幫凶。爰此,建請經濟部整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布砂石場違法擴建黑名單,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令全國公共工程(含前瞻計畫各期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通告不應向黑名單中砂石場採購砂石,請經濟部礦務局要求黑名單中砂石場儘速騰空返還國有地,違法擴建之土地應儘速恢復原狀,俟經地方地政或都發單位認定恢復原狀後,始得自黑名單中移除,勿再放任砂石場違法擴建,達反國家相關法令,或圖透過輔導方案讓違法合法化。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原列435億4,132萬6千元,除第7目「營業基金」343億2,187萬6千元及第8目「非營業特種基金」500萬元,暫照列,均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路政管理」中「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500萬元(減列數不含對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之補助),共計減列1,5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35億2,622萬6千元。 新增決議103項: (一)112年度交通部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郵政發展及管理」編列46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交通部預算第4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7億2,238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交通部預算第4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編列6億1,899萬3千元,凍結6,7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交通部預算第4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一般路政管理」編列1,550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五)112年度交通部預算第4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6億0,348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六)112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道路交通安全」編列6億4,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七)112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3,00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八)據媒體於111年9月14日報導:「台中捷運藍線於107年可行性研究核定後,捷運藍線綜合規劃報告書110年3月4日完成提送予交通部,經交通部辦理現勘、第1次書面審查、初審會議及第2次書面審查,卻遲遲未召開實質審查會議」。爰此,有鑑於交通部無視都市發展,竟延宕台中捷運藍線案18個月都未召開過公開且有外部機制之委員會」,顯有疏失,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台灣交通遭外媒CNN Travel譏為「行人地獄」,根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統計,111年1至10月份道路交通事故件數、死亡以及受傷較110年增加,交通事故約30萬件,造成2560人死亡、40萬人受傷,比110年同期增加5.5%,台灣的交通事故死亡率是其他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的4至6倍,而交通部提出和地方政府合作的「5措施、3方向」擬改善,但為監督執行成效,爰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交通部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5億7,540萬7千元,然交通部及所屬之閒置或低度利用房舍(校舍)之土地面積高達1,456,615平方公尺,帳面價值逾511億元,請交通部督導所屬妥善利用資產,以增加國有財產效能。 (十一)根據統計,全台灣僅2%的行人號誌設有有聲裝置。而且,有聲號誌設置分配極度不均,如新竹市、苗栗縣等7個縣市設置有聲號誌數量為0個;高雄市、新北市、桃園市等直轄市有聲號誌設置占全部行人號誌的比例在1%以下。其中,台中設置的比例雖然高達3.5%,但幾乎設於水湳工業區,沒有行人的地方。 為落實無障礙環境、加強視覺障礙者通行之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就提升各縣市有聲號誌比例之3年規劃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根據調查,我國各縣市僅部分路口於現有行人號誌加裝聲響設施(有聲號誌),且各地有聲號誌之聲音不同,如台北、新北、台中、高雄東西向用鳥鳴聲、南北向用布穀聲;桃園是先報路口名稱,接著是綠燈、紅燈,再「答答答」聲響;台南市則是透過手機App連結號誌,語音播報路名、紅綠燈剩餘秒數。各縣市有聲號誌未有一致性規範,造成視覺障礙者至不同地區用路困難,增加人身安全危險性。對此,立法院審議111年度交通部預算案,提案要求交通部應訂定全國一致性有聲號誌規範,並已經立法院審查通過該提案。然交通部至今仍未落實該決議。為落實無障礙環境、加強視覺障礙者通行之安全,爰請交通部邀集身心障礙者及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進行研議,訂定全國一致性有聲號誌規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根據統計,全台灣僅2%的行人號誌設有有聲裝置。而且,有聲號誌設置分配極度不均,如新竹市、苗栗縣等7個縣市設置有聲號誌數量為0個;高雄市、新北市、桃園市等直轄市有聲號誌設置占全部行人號誌的比例在1%以下。其中,台中設置的比例雖然高達3.5%,但幾乎設於水湳工業區,沒有行人的地方。為落實無障礙環境、加強視覺障礙者通行之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將有聲號誌裝設比例納入縣市考評,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交通部為辦理路政管理業務,於112年度預算編列6億1,899萬3千元。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起實施領牌納管作業,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主申請牌照應繳驗身分證或居留證明。交通部83年6月6日交路(83)字第018834號函略謂:「外籍勞工申領牌照作業,比照一般外僑購車,惟居留證之住址為服務單位地址,且其生活所需均由雇主提供並管理,故請檢附雇主同意書」(交通部111年10月27日交路字第1110031063號函函亦為類似規定),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造成移工雖有駕照並為車主,雇主卻有權力限制其自由且無須負責之亂象。雇主不具監護人或輔助人資格,要求出具雇主同意書,與提升行車安全之目的並無關聯,交通部應儘速撤銷前揭函釋,保障移工自行購買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權利。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112年度交通部預算「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路政管理」編列新臺幣6億1,899萬3千元。交通違規案件仍在執行期限內尚未執行案件合計1,445萬件,罰鍰金額221億元。罰單欠繳大戶積欠罰鍰都超過100萬元,最高的將近400萬元(398萬7,000元),交通部未協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採取查封、管收、拘提等強制的執行手段。而10年內未執行且已逾執行期限必須註銷的就高達300萬件,罰鍰金額高達124億元,交通部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顯然執行不力,又104至111年10月,吊扣牌照執行期間尚未屆滿即執行吊銷牌照案件計10,449件,執行不力,未能對嚴重違規達嚇阻效果,應檢討改善。爰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臺北市與新北市合作開辦1280元公共運輸定期月票成效良好,交通部長王國材曾於111年11月16日表明,若北北基桃交通月票開辦,「中央至少可補助一半,預估可達18億元以上」,補助方案也將擴及全國,預估明年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的全國性經費約需52億元。為提升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效率,交通部應提出補助地方開辦公共運輸定期月票具體方案與實施期程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交通部為辦理路政管理業務,於112年預算編列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6億0,348萬7千元。因應淨零轉型政策,公務車輛電動化同屬運具電動化之重要指標之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均提高電動機車採購,惟108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即指出:因電動車輛續航力、地形、停等時間及里程問題未事先釐清,致影響部分區段投遞,後續改善亦產生重複採購、配發及閒置等問題。110年起,中華郵政所轄已逾使用年限之燃油機車約有3,600輛;相對於平地都會區,偏遠及山區區段現有環境條件是否適合電動機車,不無疑問。請交通部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研議針對偏遠及山區地區是否適用電動機車投遞郵件之可行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屏鵝公路種樹百里計畫引起各界爭議,除了塞車民怨之外,對於原有的行道樹移除再種植則有浪費公帑之嫌。本案主管機關說明本次植栽計畫已諮詢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等單位,應以植物生態學之科學調查方法,研究本次植栽之存活率、成長率應可作為我國公路綠美化業務參考,爰請交通部委託第三公正單位,以嚴謹之植物生態學、永久樣區(長期動態樣區)之研究方法,長期研究本次工程之所有植栽之存活、成長情形,確保綠美化預算獲得最佳成效,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0年長期生態調查計畫書面報告,以追蹤綠美化預算成效,並將每年調查成果上網公開。 (十九)112年度交通部預算「道路交通安全」項下「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編列4億2,342萬元。行政院自71年9月起實施交通改善方案,每3至4年為1期,至111年已實施13期改進方案,108至110年以降至2,500人以下為目標。惟108至110年道路交通事故30日死亡人數分別為2,865人、2,972人及2,962人,未達成第13期改進方案預設目標,應予檢討。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為提升執法效益,交通部補助地方警政單位申請裝設區間測速及科技執法等設施,惟其申請的審核標準有疑慮,以區間測速為例,多數申請路段速限過低,導致民眾必須看著儀表駕駛車輛,且區間測速雖稱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測,但近期引發多起烏龍罰單,且民眾舉證不易,若無行車紀錄器等相關儀器舉反證推翻,僅能將該罰單自行吸收,且民眾處理烏龍罰單需浪費時間、甚至請假辦理相關程序,嚴重擾民,除了不符合比例原則,似有以開罰為目的而設置之疑慮,非為了公共交通安全。又以其他類型的科技執法為例,地方警政單位在各地路段設置科技執法,惟很多路段本身標線設計就不良,甚至是道路施工路段,用路人難以按照標線行駛,為相關單位在該地設置科技執法,引發民眾撻伐,根本是把人民當提款機。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交通部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於112年預算編列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計畫費用2億1,748萬5千元。交通部目前每月均舉辦「道路交通安全說明記者會」,其內容多半與「道安資訊查詢網」已公開之統計資訊重疊,提問及回應也相對簡短,仍有改善空間。112年2月起之「道路交通安全說明記者會」,應增加各縣市肇事熱點之說明,並從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教育面向分析重大交通事故之個案原因及對應作為。交通部並應邀請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營建署列席或共同舉辦,由兩機關回應執法及人行道建設問題。記者會應提前公布記者會時間,擴大民眾參與,並應增加提問數量;交通部亦應於記者會後1週內,公布提問及機關回應內容之摘要。爰請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營建署共同舉辦道路安全記者會,完成前揭改善措施、確實提高民眾參與,並自112年2月起公布記者會內容摘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交通部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於112年預算「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編列2億1,748萬5千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現行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駕駛重型機車。汽車及機車既已分別考照,民眾若未考領機車駕照,應禁止民眾持汽車駕照騎乘機車,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惟前揭規定造成僅考領汽車駕照者,得逕行騎乘輕型機車。據交通部統計,全國領有汽車駕照人數中,約有15%(約218萬人)民眾並無任何等級之機車駕照,其中如有騎乘輕型機車者,等同無照駕駛,已成為考照制度漏洞,不應使駕駛人免於考照而心存僥倖,甚或主張信賴保護。交通部應儘速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明定修法後所有僅持有汽車駕照者,均不得騎乘任何機車,應另外考照。交通部並應加強宣導,鼓勵有騎乘輕型機車需求之民眾考領機車駕照。爰請交通部針對僅有汽車駕駛執照而有騎乘機車需求的民眾提出鼓勵考照的宣導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交通部112年度預算編列「營業基金」項下「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經費150億元,係辦理規劃投資興建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第三跑道等國家重大關鍵基礎建設。第三航廈目前工程進度順利,應可照預定期程於2026年完工,其容量可達4500萬人次,比現有第一航廈與第二航廈可容納人次相加還多,而國際機場總體容量的擴大將提升國家門戶優勢地位,並帶動整體產業及經濟發展。另一方面,第三跑道若完工,則可將桃園機場飛機起降從每小時50架次提升至每小時80至90架次,有效擴充營運量能。然作為第三航廈配套工程的第三跑道預計完工時間卻要到2030年,意謂著桃園國際機場人流量上升的4年內,飛機班次尚未能增加,恐導致人員滯留的情形。爰請交通部分析兩項工程無法相互配合可能導致的負面影響及因應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交通部為辦理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計畫,於112年預算編列150億元。機場禁航區之劃設,係為保障航空器之飛行安全,如受到外來干擾,影響人員及機組安全甚鉅。為防制無人機違法進入機場禁航區,國內各航空站均應規劃無人機防制計畫,並建置防制設備,若發現無人機闖入,應立即以訊號干擾或適當方式,迫使其回到地面。查松山機場自109年起已進行無人機防制試辦計畫,為落實全國航空安全保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亦應明確規劃無人機防制計畫,並公告防制設備建置時程,逐年編列預算辦理。防制設備之選擇,亦應注意其資安規格。爰請交通部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前揭規劃,並公告防制設備建置時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交通部為辦理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計畫,於112年預算編列150億元。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新聞稿,桃園機場已於111年7月間,辦理「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設備概念驗證作業」,以評估業界技術適用可能。桃機公司目前並未公布驗證結果,亦未進一步宣告是否辦理後續作業(採購或再行辦理可行性研究),審計部已將本案列入111年政府決算報告之查核項目。爰請交通部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前揭概念驗證作業結果,並具體說明是否辦理後續作業,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因應淨零轉型政策,機場服務車輛電動化同屬運具電動化之重要指標之一。按交通部「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社會溝通會議」簡報內容,「推動綠色機場補助地勤業及空廚業汰換新購電動車及設置充(換)電設施計畫」為具體策略之一部分。查桃園國際機場近年已陸續汰換燃油行李拖車,改為電動行李拖車,並增設充電座(站),鼓勵地勤業者加入更新。為確保空側減碳持續推動,交通部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盤點111年底止,尚未汰換之燃油行李拖車或其他種類勤務車輛數,並規劃每年汰換數量、期程及充電座(站)擴充規劃。爰要求交通部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桃園國際機場尚待汰換之燃油勤務車輛數、汰換期程及充電座(站)擴充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桃園航空城是臺灣大型知識經濟建設工程,以桃園機場為發展主軸,透過都市計畫手段,重新調整機場周圍的土地使用,以此促進桃園整體發展,並帶動臺灣產業轉型及國際化。航空城占地面積超過4,500公頃,其中3,148公頃土地由區域徵收而來,受影響居民超過3萬人。對於需遷移的居民除按坪數計算給予補償,還提供20%特別補助金,若民眾有自行建屋需求,也會補助50萬元的建照申請費。另外,預估2024年可入住之安置住宅亦將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讓民眾購買。然有民眾反映,補償費用本身就不夠,如今物價飛漲,隨著航空城土地標售、多家企業進駐,可預見未來房價也會跟著水漲船高,民眾不論自行建屋還是購買安置住宅都將考驗其經濟能力。爰要求交通部就「如何最大化原居民居住權益保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據媒體於111年6月20日報導,桃園機場第一航廈自助行李託運設備新建工程中,竟有零件來自中國軍火集團,甚至整部設備在中國組裝,再拆分後運至台灣重組,軟體中的程式語言同樣出自對岸,恐影響桃園機場系統設備裝置之安全。為此,請交通部嚴格要求廠商落實材料及設備均須符合國家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以最高標準檢視廠商履約情形,以恪盡把關職責。 (二十九)經調查指出,我國駕駛行車於閃光號誌路口時,有高達97%以上遇到閃光紅燈不會停車再開,每年因此造成200多人死亡,顯見我國之考照制度及用路人之觀念仍有待加強,交通部身為主管機關有責調整現存考照制度之問題,借鏡世界先進各國之考照制度,並且針對類似案件發生加強後續交通教育訓練。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提出考照制度檢討與改善之書面報告。 (三十)澎湖港金龍頭灣區招商開發案預計112年第1季重新推動,開發範圍包含歷史建築,緊鄰國定古蹟,及多項歷史文化資源,為地方社區之歷史記憶之所繫。但公開甄選須知中,綜合評選項目與標準,完全以經濟與財務為考量,未包含文化資產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具體項目。招商過程亦應善盡資訊公開,並滿足社區知情權,與地方民眾妥善溝通。爰要求交通部,於第二階段綜合評選前舉辦現地說明與聽證會,進行民眾參與之程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澎湖港金龍頭灣區招商開發案之文化地景與歷史記憶維護及民眾參與規劃」之書面報告,包括相關資源盤點及規劃(含南甲搖櫓文化、沙灘遊憩區之社區參與機制……等),與地方政府之縱向聯繫,與民間地方公民團體等公私協力合作……等,以利觀光發展與文化共生及環境永續發展。 (三十一)有鑑於農曆年節將至,小三通尚未開放,而大三通兩岸現僅剩4航點,架次少、成本高,在大陸樂觀其成,航空業者有意增加航班下,政府應從人道立場,開放小三通及更多的航點與航班。爰要求交通部從人道立場考量與陸方協商,儘速恢復小三通與擴大航點航班,提供我國國民自陸返台方便之門。 (三十二)有鑑於兩岸小三通航線是平民海上通道,目前疫情緩和已鬆綁邊境管制政策,由於春節將至,重啟兩岸小三通的呼聲又起,金門、馬祖地區民眾甚至呼籲開放「探親專船」要求。爰要求交通部配合金馬地區居民人道探親需求,於112年1月起重啟兩岸小三通,以便利兩岸人民交流及活絡外島地區觀光產業。 (三十三)有鑑於交通科技執法是以遏止違規行為,減少意外事故傷亡,以維護民眾用路安全,然人民熟知區間測速,係以平均速率為舉發依據,而汽機車時速表為控制車速重要指標,但於出廠銷售後即未再查驗儀表之速率是否符合精準。爰要求交通部及公路總局針對汽機車於定期車輛檢驗時落實查驗汽車輪胎,符合原車廠宣告規格,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貞茂2年前空降後爭議不斷,先是擬砸百億購樓,後又牽扯出紅色供應鏈爭議,又花錢毫不手軟,除打台北101外牆跨年燈光秀廣告,長達1個月之久,還金援高雄跨年晚會。各界抨擊陽明不務正業。陽明111年初通過新建5艘1.5萬TEU級全貨櫃船案,採LNG動力雙燃料規格,震撼航運業界。因這是國內首次使用LNG動力雙燃料貨櫃船,營運成本非陽明可負荷,恐成為營運未爆彈,顯不符合效益。董事長鄭貞茂不懂海運業務,為避免做出錯誤決定,對內宣布採取「集體領導制」,也就是不承擔決策責任,導致董事會決策效率極差,公司原地踏步,重大議案空轉,2位獨董看不下去,才會同一日宣布辭任。陽明海運是國營事業,雖已民營化多年,官股持有陽明海運股權比例仍高達34.72%,其中交通部持有14.0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持有13.8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76%,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1%。由政府官派董事長,卻出現諸多營運問題。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府部門及國營事業監督之目的,並督促國營事業公司達到營運績效,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落實對陽明海運營運之監督管理」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三十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從109年開始,針對航空業、機場業者的降落費、停留費、機坪使用費、土地及房屋使用費、各式權利金等進行補貼。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光111年截至10月底,補助逾55億元。特別預算都是有目的,須經立法院同意才編列預算,但現在都用掉才說要回補,且預算回補對預算編列也會有排擠效應。補助都已發放,才要用公務預算回補,要是112年度編列的補助預算沒通過就會變呆帳,立法院可說不給嗎?交通委員會委員都認為這是財政紀律最不好的示範。交通部民航局長說,航空相關補助共缺89億元,本來想爭取特別預算支應,因特別預算錢不夠,先用民航作業基金支應,但該基金因疫情收入短少,又有桃機第三航廈等重大建設進行,經常性現金流不夠,若沒回補會產生債信問題。行政院主計總處說,交通部特別預算剩24億元,沒能力支應,也很難再有調整空間,不夠還是要編入公務預算支應。受疫情影響,行政院拍板讓紓困振興條例延長1年,112年6月退場,交通部也為此延長補貼航空產業至111年底,但交通部特別預算不足,交通部民航局得分2年(112及113年度)、合計編列89億元公務預算,回補111年已發給業者的補助。爰此,針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2及113年度編列「空運管理業務」項下「獎補助費」之作法,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獎補助費編列應恪遵財政紀律規範」書面報告。 (三十六)基隆市111年將基隆港劃設為空氣品質維護區,從4月起開始執法,配合船舶排煙稽查,基隆港東岸偵測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111年10月已降到7.1,112年郵輪即將復航,基隆市環境保護局計畫112年實施空氣品質維護區2.0版精進方案,將船舶排煙也納入管制。管制柴油車進入港區到111年9月底告發119件、罰款6萬餘元,柴油大貨車汰舊率9.9%全國之冠;大貨車自主管理標章取得率也從110年30%,111年10月底已提升到77%。此外,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從107年和基市環保局合作,加強船舶稽查頻率,每年稽查200艘次以上,船舶排煙不透光率大於40%,環保局就錄影採證移轉航港局開罰10萬元,若污染不嚴重,就通報航港局、港務公司登船輔導改善,這種稽查機制,讓船舶排煙不合格率從107年的12%,111年已降到1%,改善甚多。精進2.0船舶排煙將納管,基隆港務分公司在東西岸設置座低壓岸電設施,以優惠電價鼓勵船舶進港停泊時間超過3小時就要改用岸電,減少碳排放。目前所有公務船都接用岸電,台馬之星也在111年接電。基隆港東岸的PM2.5濃度明顯改善,高雄港和台中港也計畫在明年跟進。爰此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針對「加速高雄港和台中港船舶排煙納管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交通部委託公路總局篩選裝設主動預警系統之試運行車輛,符合優先裝設資格計703家運輸業者、2萬1,606輛大型車輛,包括營業大貨車7,702輛、營業曳引車6,682輛及營業大客車7,222輛,預計於111至112年度共完成2,400輛大型車輛試運行。經查111年1月至7月全國大型車交通事故統計中,事故第1名為自用大貨車,為保障民眾行的安全,爰建請交通部研議將自用大貨車納入試運行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交通部為確保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推動第13期(108至111年度)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其中改善機車事故工作項目包含友善機車行車環境及機車考訓改革等。惟據交通統計查詢網統計資料,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駕乘機車死亡人數,由106年度之1,291人,增加至110年度之1,507人,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之比率由47.87%上升至50.40%;機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由106年度之1,592人,增加至110年度之1,828人,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之比率由59.03%上升至61.14%,受傷人數亦由106年度之30萬2,019人,增加至110年度之37萬1,576人,死亡及受傷人數與占比均呈上升趨勢,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三十九)之前由於長時間受到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北台灣大雨不斷,於111年11月1日上午發生國道1號南下10.1公里處、汐止交流道邊坡坍方,就連山坡上的擋土牆,也直接斷裂。交通部肩負國道道路防救災及邊坡管理業務,顯見管理制度未臻完善,有待檢討改善,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四十)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目前辦理之台灣光纜通道計畫(主線),因營建成本上漲各標案均有流標情形,致略有延誤,112年編列之光纜通道支線計畫,亦應妥為管控進度,俾能如期如質完成。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鑑於酒駕再犯率高,汽機車駕駛喝得醉茫茫地上路,如同不定時炸彈,使自己與其他用路人都處於高度風險中;根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成癮防治科的調查報告,資料顯示台北市597位酒駕初犯中,超過半數、52.3%的飲酒習慣達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的酒精使用疾患標準,高達34.4%可能有酒癮問題;酒駕累犯具酒精成癮的比例約七成,代表酒駕累犯再犯率極高。為防患於未然,使酒駕累犯且有酒精成癮者及早發現進行治療,爰要求交通部應偕同衛生福利部研擬相關評估機制,於酒駕再犯者被吊照,接受道安講習時,亦同時進行酒精成癮評估,以讓酒駕者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等內容時,就接受評估,藉由評估再犯者是否有酒癮,及時轉介治療,而無須等到司法介入時才進行處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美日航空客運中轉往返亞太地區初探」報告指出,以2019年美國旅次經中轉往返越南為例,韓國仁川機場比例占五成,桃園機場比例占不到二成;若以日本旅次經中轉往返越南觀察,仁川機場比例超過五成,桃園機場比例約二成五,與仁川機場差異甚大,不利桃園機場中轉市場發展,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增加中轉客源。 (四十三)鑑於汽車科技技術日新月異,目前各車廠推出新車種往往配有智慧駕駛輔助系統,惟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國道111年1月至8月,就發生共153件的國道施工車輛遭撞事故,其中超過四成的肇事車輛配備有駕駛輔助系統,顯見駕駛人習慣已有出現改變,此恐背離輔助系統初衷,且提高肇事率,不利道路交通安全,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如要推動2030年公車全面電動化,以110年底尚有1萬4,108輛燃油大客車須換購,而以甲類電動大客車每輛約1,100萬元計算,僅購車費用即需1,551億8,800萬元,按現行一般型計畫補助標準估算,政府需補助購車費用470億9,250萬餘元(公路總局負擔259億3,050萬餘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擔211億6,200萬元),客運業者需自行負擔約1,080億9,549萬餘元,資金需求規模驚人,請交通部審慎評估2030年公車全面電動化整體資金需求財源規劃,公私部門資金需求,妥為規劃各年度預算資源之配置及研議協助客運業者取得購車資金之配套措施。 (四十五)橋梁穩固與否,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人十分重視「橋梁檢測」是否落實,交通部公路總局每年都會舉辦「金路獎」,評鑑地方政府養護「道路橋樑」成效。針對地方「養護橋梁」經費不足的問題,中央應全力支持地方政府,對於在「金路獎」獲獎的縣市,應給予更多實質上的幫助,而不是單純發獎金、獎牌,讓努力做好橋梁養護的「縣市」有更多的預算補助,肯定地方政府作好「橋梁養護」工作。此外,隨著AI科技與5G通訊技術進步,交通部做為「橋梁安全」主政機關,應「鼓勵並協助」地方政府針對車流量大且30年以上橋梁,導入橋梁自動監測系統,以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 (四十六)「機車族」在下雨天,最擔心騎車遇到「標線」煞車失控打滑,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為加強全國道路標線抗滑性能,交通部於108年4月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各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屬機關,共商訂出標線抗滑係數(BPN)提升目標:由現行45BPN全面提升至50BPN以上,至於市區道路則須達65BPN;同時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以試辦方式補助地方政府全面提高標線抗滑性能。交通部應檢討標線抗滑係數提升政策成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持續全面提升交通標線抗滑性能,保障機車駕駛人行車安全。 (四十七)近來,「新冠疫情」已導致「全國」許多公共建設「成本增加」、「缺工」與「缺料」嚴重,新北市「三環六線」也有同樣困擾。為避免重大公共工程進度落後危機,希望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尤其,希望「交通部」不要因為「政黨顏色」不同,中央就故意不給地方政府「資源」或利用審查之名,行處處卡關之實!永和、中和在地民眾十分關心捷運環狀線中和成功路延伸公館路線(南北線)《中和-公館路廊》規劃進度,未來交通部在捷運環狀線中和成功路延伸公館路線(南北線)《中和-公館路廊》各項審查與預算上,應給予全力支持與協助。 (四十八)有鑑於近年國內電動車銷量提升,過去5年成長約9倍,顯見使用電動車之民眾越來越多。然國道服務區的充電樁建置標案,開出的竟非最新的300kW以上充電樁,也非主流200kW充電樁,而是過時的60kW充電樁,不僅車主使用意願低,也無法達到有效充電,顯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對電動車發展一無所知。為此,請交通部善盡督導之責,要求高速公路局進行通盤規劃、超前部署,以因應我國電動車發展趨勢。 (四十九)有鑑於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9年度曾以外送員私有車輛運送貨物收取報酬之餐食外送業管理規範尚欠完善,外送員闖紅燈、超速、違規停車等交通違規事件之件數逐年增加之情事,函請交通部研議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惟食品外送員於110年度交通事故闖紅燈、爭道行駛、超速、等高風險違規駕駛件數均較109年增加,恐有增加用路人風險之情事。 爰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加強食品外送業相關監理措施」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制度面及執行面之改進措施,加強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降低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及違規風險。 (五十)根據交通部110年1至10月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機車事故死亡1,492人占總死亡人數61.1%;高齡事故死亡933人占總死亡人數38.2%;18至24歲年輕機車事故件數86,803件,占總事故件數30.1%。此外,兒童(0至12歲)及少年(13至17歲)死亡人數為23人、64人,分別均較109年同期增加2人(+9.5%)、5人(+8.5%)。15至17歲無照駕駛死亡人數110年37人,均係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事故死亡51人,較109年同期增加9人(+21.4%);另外酒駕事故死亡261人較109年同期增加22人(+9.2%),凸顯酒駕問題嚴重。另針對不同縣市比較,110年1至10月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前5名為高雄270人、臺南252人、臺中244人、桃園220人、新北208人。縣市每十萬人死亡人數前5名為臺東23.4人、嘉義縣21.6人、屏東20.1人、宜蘭19.1人、苗栗18.9人。根據肇因分析,全國之事故肇事原因分析死亡人數前5名為未注意車前狀況(564人)、未依規定讓車(343人)、酒醉(後)駕駛失控(187人)、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148人)、左轉彎未依規定(90人),受傷人數前5名為未依規定讓車(81,397人)、未注意車前狀況(74,566人)、左轉彎未依規定(25,106人)、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22,463人)、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19,605人)。爰請交通部提升改善交通安全宣導作為,並加強考核各地方政府改善交通安全具體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有鑑於我國機車密度逼近全球之冠,民眾大多依賴機車作為交通工具,然國內機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產生之傷亡人數也逐年攀升。交通部資料統計,109年度共有37萬位機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受傷、1800人死亡。又,國內販售之安全帽中俗稱「西瓜皮」之半罩式安全帽,其保護性較差且容易脫落,將難以減緩當事人於交通事故中之受傷程度,易造成重傷死亡案件。爰要求交通部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市售安全帽之類型(如1/2帽、3/4帽或全罩帽)及其安全防護性進行評估報告,並應重新審視國內安全帽配戴規定及安全帽合格檢驗標準之相關法規,研議規定民眾配戴防護性較高之安全帽,以利減緩我國機車交通事故之受傷率及致死率。 (五十二)有鑑於台灣交通亂象層出不窮,根據CNN Travel於2022年12月7日報導指出,台灣以美食、自然風光和熱情好客聞名,但危險的道路交通同樣臭名遠播,光是2021年就有2,962人死於交通意外,約是日本的6倍、英國的5倍之多。且根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統計,在台外籍人士交通死傷件數,逐年呈現增加趨勢,恐有因交通問題導致台灣觀光形象形成負面影響之情事,交通部為道路設計以及違規樣態法規確立之主責單位,與此責無旁貸。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交通部對於完善道路基礎設施、加強駕駛教育等工作計畫,並且研擬具體改善作為,建立整體利於行人之用路環境。 (五十三)鑑於電動車特斯拉(Tesla)的觸控儀表板在車輛行進時得開啟娛樂系統功能,使駕駛或乘客能在車子行進中觸控玩遊戲,並有讓駕駛分心,增加車禍的風險,近期美國車輛安全監管機關也因此進行調查。爰此,請交通部盤點國內汽車設備安全性進行調查,要求汽車設備配置應完全禁止汽車啟動時開啟娛樂系統功能(如收看電視節目、使用網路或玩遊戲等),並研擬相關罰則。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據交通部統計,109年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件數達8,886件,儘管年傷亡率有下降趨勢,但酒駕再犯率卻是逐年升高,在107年酒駕違規再犯率已達38.1%。儘管我國在109年已開始實施「酒精鎖」新制,但該制度上路1年來,截至110年3月止,僅35輛車安裝「酒精鎖」,且酒駕累犯也能駕駛未裝有酒精鎖的非自駕車輛,刻意逃避酒精鎖。為預防國內酒後駕車問題不斷,請交通部盤點現行須加裝酒精鎖之人數為何?落實安裝情形為何?並研議未來如何嚴格落實酒精鎖的檢查及執法,並應儘速針對未依規定安裝酒精鎖者加重處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根據經濟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電動車產值不畏疫情衝擊,仍飆升至97億元,不僅較2019年的55億元有近倍數的成長,在產業發展驅動下,2021年我國的電動車產值可望跨越百億元門檻。而國際能源署於2022年所發佈《全球電動汽車展望報告》,預計全球電動車數量將從2022年的1100萬輛成長至2030年1.45億輛。鑑於全球追求淨零碳排之趨勢,預期各國汽車業者將積極投入研發及提升生產技術,輔以各國持續推動電動車補助和廢氣排放監管政策,未來電動車將取代燃油車成為主流,惟查,現行設有充電樁之電動車專用停車格屢傳遭占用之情事,造成電動車車主響應減碳購買電動車,政府卻未保障車主權益,未來更可能影響民眾購入電動車之意願,進而使我國無法降低移動汙染源、達到淨零碳排之目標,爰請交通部加強設置電動車充電樁及劃設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並就避免其他車輛占用專用停車格提出具體因應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我國交通部門碳排占15%,而國際汽車大廠,如Nissan、Honda、Volvo、Ford、賓士等,皆已設定2040年前停售燃油車期程,各品牌占臺灣新車銷售量占比已達五成以上。英國、法國、荷蘭、印度等國紛紛宣示禁售燃油車時程,國際能源署亦宣告,2035年應停售燃油車,2021年11月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協議,多國簽署2040年禁售燃油車。然我國目前卻仍未公布具體燃油車退場期程,不僅遠遠落後國際減碳進程,亦使傳統機車業者未能提前做好轉型準備,投入補助電動車之經費將難發揮效益。爰要求交通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部會研擬我國燃油公務車、燃油公車、燃油機車、燃油汽車等新車採購、銷售之退場期程,及傳統機車行公正轉型對策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七)有鑑於我國交通部為推動汽機車分流及考量行車安全,逐步於道路設置「機、慢車兩段式左轉」。但考量部分道路腹地空間縮限,機車二段式待轉區窄小,不便民眾停車待轉、有與同向來車擦撞之可能,更會因為待轉區空間不足,導致部分機車無法停入待轉區內,因此遭到開罰。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盤點國內道路待轉區空間之劃設是否符合車體停靠及平均車流,研擬待轉區號誌標線一定標準格式,改善部分待轉區空間窄小之問題,並研擬因待轉區空間不足而無法停入待轉區內者,若非惡意違規,應優先勸導而非開罰,甚至是免予罰則之裁量空間。 (五十八)有鑑於我國近10年平均17歲以下兒少因交通事故受傷人數高達2萬5千餘人,109年運輸事故占17歲以下兒少非自然死亡原因中將近五成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應儘速落實,以保障兒少及用路人的安全。建請交通部主動邀集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參酌美、日、韓及歐盟等國家之法制,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明定高中職以下學校每學年至少有4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從小教育強化國人正確的道路交通安全觀念。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教育部等部會目前交通安全教育推動現況及高中職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改善方向。 (五十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三分之一。此間勢必造成長期交通規劃上之嚴峻挑戰,尤其以都會區通勤之工作年齡人口為目標客群的大眾運輸系統,或將受到影響。以台北市為例,於近3年減少逾18萬人口,影響不可謂不鉅。故必需就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長期交通規劃之影響進行評估並擬定因應措施。爰此,請交通部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長期交通規劃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近年立法院通過或審議中相關法案,《有機農業促進法》《食農教育法》《學校供餐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氣候變遷法》……等,均有推動蔬食友善環境之相關條文,有跨黨派之高度共識。民眾於交通旅運需要外食時,交通運輸工具及場站所提供之餐時或便當,其比例多以葷食為主,蔬食者經常無法取得合適之飲食。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與蔬食推動團體進行溝通討論,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交通運輸工具及場站推動友善蔬食」之書面報告,以利我國蔬食友善政策目標之推動。 (六十一)據《109年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2020年我國私人機動運具佔72.3%,其中又以機車比例45.2%為最高,另查我國2019年公路運輸溫室氣體排放量,小客車即佔50.42%,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之「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中,訂立2030年電動車及電動機車市售比分別要達到30%與35%的目標,以減少運輸部門碳排放量。然交通部目前僅採公車全面電動化先行策略,並納入非屬2050淨零排放路徑目標之一的計程車電動化,卻未對如何提高電動車及電動機車市售比說明規劃。2021年我國電動機車市佔率僅11.6%,與35%相差甚遠,為在預定期程中達成目標,爰要求交通部就「提高私人電動運具數量」進行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鑑於中華郵政公司近年員額減少,平均年齡略降,惟迄111年7月底,以逾55歲員工人數為主,為因應未來幾年員工退休人數將增加,預計113年度將突破千人,該公司111至112年度擬進用員工1,923人,允宜加強人才招募、培育及人力運用,並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甄試制度,為公司注入年輕、高素質之人員,有效降低平均年齡及用人成本,改善人力斷層及人員老化等問題。綜上,請交通部責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提交人力改善長期計畫之書面報告,以引領我國郵政持續成長及永續經營之目的。 (六十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機車行駛期間騎士及乘客都得載上安全帽。根據專家指出,安全帽除了帽殼有使用壽命外,內部吸收撞擊的EPS(發泡聚苯乙烯)也只能提供一次性的保護,因此若使用安全帽時受到撞擊就應該更換。另外安全帽只要開始使用,EPS就會因為日曬等因素失去預期的吸震能力,雖然安全帽廠商有提供3至5年使用期限建議,但仍須按照自身使用情況評估更換年限。有鑑於我國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且我國機車駕訓教育中十分缺乏關於安全帽的基礎知識,故請交通部研議完善系統化教學,以提升騎士用路安全。 (六十四)為因應達成臺灣2050淨零排放目標,並可在短期內導入綠色運輸及永續交通系統,以降低能源需求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交通部應積極新增納入相關減碳措施,持續提升公共運輸運量,配合提供無縫轉乘服務。此外,為強化電動運具之發展,除擴大推廣電動運具及友善電動運具支持系統,亦進一步營造低碳運輸有利使用環境,納入低碳運輸發展之能力建構面向。同時應用智慧節能技術,持續發展智慧運輸系統,並促進公私協力之廣泛設置充電樁及其能效持續提升。針對偏遠及離島地區、直轄市幅員廣大支城鄉區域間,應詳加規劃電動運具支持系統及永續交通之預算分配合理性,並訂定中長程計畫與行動方案。並應優先獎補助示範型計畫,設立離島地區及六大直轄市城鄉區域之示範區,並寬列補助預算,俾利具體詳細執行步驟,以資順利推動。 (六十五)111年4月美國共和黨首席參議員葛理漢率團訪台,與蔡英文總統會面時,曾當面希望我方能夠向波音公司購買24架787型客機,不過這段發文只出現在總統府網站所提供的英文逐字稿,而不見於中文的新聞稿內。當時遭媒體披露後,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批評,特定媒體把長期支持台灣的美國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動輒扣上「商人」甚至「強銷」標籤,不僅是對訪賓的不尊重,也對台美關係毫無幫助,更是其心可議。如今4個月過後,中華航空公司臨時董事會通過向波音購機,數量16+8架,正好就是葛瑞姆當初所提出的數字。當初府院黨高層都極力否認,甚至以「認知作戰」回應外界質疑,如今事實擺在眼前,該如何自圓其說?日本「日華議員懇談會」會長古屋圭司8月中旬率團來台訪問,並向總統蔡英文和行政院長蘇貞昌表達希望台灣高鐵採購日本車廂,有專家認為高鐵採購政府完全失去主控權。有鑑於交通部督導之國內重要大型航空及鐵道等公司之運輸器具採購非涉國防重要軍事採購,應以確保我國運輸品質並維護國人權益為優先。爰要求交通部應積極督導運輸器具相關採購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六)根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統計,外籍人士死傷人數逐年增加,其中死亡人數,一路從108年的12人,增加到110年的33人,111年截至九月底止,則有26人,相較於110年同期,增加4人之多;受傷人數也較110年同期增加1972人。此外,整體行人死傷人數也在上升。根據道安會統計,111年截至九月底,總計257名行人死亡,儘管較110年同期減少43人,但卻有逾1.1萬名行人受傷,較110年同期增加710人。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日前報導指出,台灣交通宛如「行人地獄」,引發熱議。旅遊業者直言,台灣車種多、行人環境不友善早已是老問題,甚至日本很多來台旅遊的行前手冊都會註明「過馬路要特別小心」。國內人行道標線模糊不清、沒英文標示常讓外國人「霧煞煞」,最常發生的是被機車擦撞,如從遊覽車下車、逛夜市、巷弄等,屢見不鮮。不少風景區規畫沒考量身障者需求,道路起伏不連貫,還要閃避違停車輛。不少人行道未與車道區隔,行走時要擔心車輛跨越標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表示,近年來加強宣導駕駛禮讓文化,不禮讓行人情況已有改善,不過確實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爰此,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針對「推動優質安全人行道文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六十七)交通部112年度第4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項下編列「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最後1年經費9,250萬元,計畫總經費6億1,870萬元,修正後期程自107至112年度,截至111年度止已編列5億2,620萬元。經查該計畫共分為四個項目其111年1月至8月預算執行率除「建置主/被動安全檢測能量」達到81.44%外、「TNCAP制度規章建立及引用國外評價結果作法」預算執行率為49.41%,「運作管理費」、「購車及測試費用」預算執行率為0,顯示預算執行不力。為了讓民眾購置安全有保障之新車,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六十八)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預算將於112年編竣,而交通部為持續推動TNCAP,以每年穩定執行8車型評等為目標,估計每年營運費用至少需1.2億元,但交通部初步盤點前述財源方案後,無法達成TNCAP財源自給自足目標,為使消費者能繼續參考TNCAP評等結果作為安全購車依據,爰要求交通部針對如何籌措財源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交通部11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編列6億4,400萬元辦理第14期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等業務,較111年度編列之3億874萬3千元增加3億3,525萬7千元,預算成長率為108.59%。主要是為增加交通安全、法令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及補助地方政府改善易肇事路段、普及路口行人燈、增加補助機車駕駛訓練名額、配合宣導及規劃交通安全體驗融入公園設施等,由於預算大幅增加,為盡監督之責,爰要求交通部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交通部在未完整建置UMAJI APP第一期完整功能後便於107年10月貿然上線,但因成效不彰,導致於109年5月下架,之後交通部辦理UMAJI APP第2期計畫,於109年3月上線,109年5月下架,該計畫於111年8月9日遭監察院提出糾正,而在交通部112年度「路政管理」的「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6億0,348萬7千元,其中交通行動服務(MaaS)112年度編列跨運具交通無縫整合服務計畫2,000萬元,及暫匡列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區域性MaaS計畫推動經費5,670萬元,合計7,670萬元,UMAJI APP的建置亦包含於計畫內。爰要求交通部針對UMAJI APP建置失敗及被監察院糾正一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七十一)交通部之智慧運輸計畫(110-113年)主要辦理建置整合性交通行動服務、應用車聯網技術於機車安全提升、推動偏鄉在地共享運輸及擴展交通資訊匯流平臺、運輸資料整合流通服務等,然預算執行未如預期,應予檢討。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交通部計畫推動MaaS服務,期能打造比自己擁有車輛及使用車輛還更方便、更可靠、更經濟之交通服務,讓民眾由擁有車輛轉變為擁有交通服務,而UMAJI APP將轉型為Open API,推動方向由G2C轉型為G2B,以開發Open API方式提供民間產業介接,但實務上推動仍將面臨民眾習慣自購車輛之挑戰。為防止Open API推動重蹈UMAJI APP覆轍,爰要求交通部針對MaaS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書面報告。 (七十三)交通部112年度「交通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1億6,000萬元,計畫總經費3億3,000萬元,交通部負擔3億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擔3,000萬元,期程自110至113年度,截至111年度交通部計編列1億1,000萬元。經查,該案因前置作業耗時較久,截至111年7月底,110年度科發基金補助款執行170萬元,占科發基金補助款3,000萬元的5.67%;111年至7月底交通部預算執行300萬元,占同期間分配數3,059萬4千元的9.81%,預算執行率嚴重落後。由於該計畫之前期執行率過低,為了有效監督該計畫能達到112年2至10月裝設裝設800輛大型車輛之目標,爰要求交通部應按月網上公布裝設數量。 (七十四)根據審計部110年度決算報告,共享汽機車之死傷事故件數共計2,876件,交通違規件數共計12萬8,059件,共享汽機車交通事故及違規案件逐年遞增,爰要求交通部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共享汽機車交通違規及事故件數 單位:件 年度 違規件數 事故件數 106 613 2 107 4,891 68 108 13,461 292 109 53,218 1,193 110 55,876 1,321 合計 128,059 2,876 資料來源:審計部110年度決算報告 (七十五)檢視地方政府共享運具管理自治條例、要點或辦法有關保險相關規範,其中臺北市、新北市及臺南市政府規定共享運具應投保產品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桃園市、高雄市、雲林縣及屏東縣政府規定除應投保產品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外,另要求業者應投保傷害險;臺中市政府則規定業者應提供共享運具、租用人、使用人及乘客保險機制,惟各地方政府均未明確規範投保車體損失保險。次查WeMo Scooter提供駕駛人另購「車體安心保障方案」,支付低廉保險費用,即可免賠2萬元以內之修復費用;iRent以自負額1萬元為上限,另可加價購買「安心服務保險」,免除自負額;GoShare則未投保車體保險,亦無提供會員購買相關保險機制,惟訂有2萬元之賠償金額上限。建請交通部督促地方政府積極研議精進共享機車保險機制,以減輕共享機車駕駛人事故負擔,以利共享運具發展。 (七十六)為響應綠能車輛發展免徵電動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有助於提高民眾換購電動車輛意願,惟隨著電動運具數量增加,可預見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稅基及收入亦將隨之減少,交通部應預為籌謀因應之道,以確保道路養護財源。 (七十七)國內電動汽車銷量近年大幅增長,節能減碳已成世界趨勢,為因應電動車的電力補充需求,立法院已於111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設置比例、充電設施標準、輔助方式交由交通部訂定。爰要求交通部應進行相關資源及中央與地方法規修正之盤點,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整體書面報告。 (七十八)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110-113年)訂有市區客運電動車輛比率績效指標及依六都與非六都訂定各年度目標值,110年度目標值分別為7%及11%。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截至110年底止,全國市區公車計1萬775輛,其中電動大客車748輛,六都及非六都市區客運電動車輛占市區公車車輛總數比率分別為6.79%及8.51%,均未達目標值,其中以臺北市及新北市電動公車數量較目標短少171輛及101輛最多,另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6個縣市迄無電動公車投入營運,請交通部督促研謀改善,並以2030年公車全面電動化為目標,研訂各市縣各年度換購電動大客車數量之目標值,以利計畫預算之規劃及管控。 (七十九)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其中以電動車取代傳統燃油車為主要之發展策略,並以2040年達到電動車及電動機車市售比100%為目標,2030年電動車市售比30%、電動機車市售比35%,2035年電動車市售比60%、電動機車市售比70%等階段目標。因此普及電動車公共停車位及充電設施,為電動車能否全面普及重要關鍵之一。據交通部統計截至111年3月底止,電動小客車登記數計有2萬1,034輛,各市縣政府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計有1,598充(快充89充,慢充1,509充),惟苗栗縣、南投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金門縣等5縣市轄區尚無設置公共充電樁;另外停車場法尚無設置電動車專用停車位相關規範,且除臺中市及臺南市政府已於其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電動車停車位設置比率外,其他地方政府尚無針對電動車停車位設置比率訂定相關規範,請交通部研議於停車場法增訂設置電動車專用停車位相關規範,及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訂定建置電動車停車位及能源補充設施之相關規範,以利推動電動車取代傳統燃油車為主要之發展策略。 (八十)110年底尚有燃油大客車計1萬4,108輛須換購,以屆至2030年推算,平均每年須換購電動大客車1,764輛,鑑於公共運輸場站設置充電樁供電動公車隨時進行電能補充,有助電動大客車營運調度及延長電池使用壽命,可預見公共充電樁的需求將大幅增加,請交通部協調各地方政府盤點可供建置充電場站之用地,研議於公共運輸場站設置公用充電樁之可行性,以營造便利之電動大客車電能補充據點。 (八十一)客運業者換購電動大客車營運,須於場站設置充電設施,以補充車輛電能,電動大客車數量越多,須設置之充電樁越多,爰需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較高之用電契約容量,惟有部分客運業者未能獲配所需之用電容量,不利於業者換購大客車投入營運及後續擴充車隊規模。又交通部辦理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將自112年起陸續進入推廣期及普及期,預估電動大客車數量將大幅成長(其他類型電動車輛亦同),隨著電動大客車數量增加將加劇用電需求,請交通部儘速盤點評估配合政策目標所需增加之用電需求(含括所有電動車輛),積極協調經濟部等相關單位研議電動車輛所需增加電力資源之供應規劃,以免因電力供應不足而影響電動車輛之推動成效。 (八十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下稱場所清單)規定,應置有AED之場所包含:交通要衝、學校、集會場所、大型休閒或購物場所等。近年頻傳民眾身體不適倒地,且未能即時獲得急救而逝世。心臟疾病既高居國人十大死因,於公共場所普設緊急救護設備,把握黃金急救時間,顯屬重要公益。全國目前僅12,000具完成登錄,顯有不足。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AED登錄清單,絕大多數郵局均尚未設置或向衛福部登錄。交通部應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盡速於各郵局設置AED或其他緊急救護設備,並公布設置期程及數量,以保障國人生命及健康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針對全國郵局AED設置期程及數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響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產品碳標籤核發及推廣」計畫,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速鐵路運輸服務碳足跡」標籤證書,率先國內交通運輸業者成為國內第一個正式取得「旅客運輸服務(陸上及水上運輸)」產品類別碳標籤之交通運具,並獲展延至2025年。此外,亦取得「車站間旅客運輸碳足跡」查驗證書。透過標籤證書可清楚揭露旅客搭乘高鐵每公里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然而,台灣鐵路作為國內運輸大宗之一,無論貨物運輸或是旅客運輸,在經濟活動中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伴隨社會趨勢,企業或個人越來越重視碳足跡,甚至必須納入企業盤查作業項目之一,尤其為範疇三之關鍵排放源。因此,務必著手進行碳盤查相關工作。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進行碳盤查工作,並以取得「鐵路運輸服務碳足跡」標籤證書為目標,於6個月內提出執行期程規劃與目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交通部工作計畫「路政管理」其計畫內容乃以「1.督導鐵路建設及經營案件」。查2018年普悠瑪事件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提升鐵路安全辦理「臺鐵多元通訊架構之行車控制4.0系統」並由行政院科發基金於2022年底召開期末審查會議,其研發成果指出應完成四大指標:(1)即時通訊(滿足傳輸延遲時間為10~100毫秒。光纖任兩點傳輸延遲在10毫秒內;軌旁傳輸設備與車載傳輸設備傳輸延遲在100毫秒內。);(2)連續列車監控(列控速度偵測誤差在±2公里/時,可控制列車停在預期停止點前±10米內。);(3)精準定位(列車速度130公里/時以下,精準度誤差<3公尺,正確率在100%,精準定位系統回報20Hertz,感應器取樣頻率20Hertz。);(4)車載號誌(號誌狀態傳送到車站,應在10毫秒內完成;傳送到列控平台,應在100毫秒內完成)等。又2022年8月經臺鐵局安排專家學者實車搭乘展示測試成果,並獲致共識包括:(1)依據目前列控4.0研發及測試成果,應以優化既有系統提升行車安全防護為主。(2)配合列控系統功能提升,相關軟體面之操作流程、法令規章等也應配套進行檢討。因鐵路運輸牽涉廣大乘客之生命、財產安全,交通部應督導臺灣鐵路管理局儘快釋明本案之研發成果及現階段車輛設備配合提升系統之方案,爰要求交通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前揭安全提升計畫、法規配套檢討及驗證計畫成果之書面報告。 (八十五)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022年5月27日三讀通過後將成為臺灣鐵路公司,預計在2024年1月掛牌上市,且相關16條子法將於2022年底完成修訂。惟交通部日前未與各相關公會妥善討論子法草案內容即先行預告,使臺灣鐵路產業工會抨擊子法尚未達成共識,逕自提出,且預告期僅有3天,員工無法充分意見陳述,恐有損害臺鐵員工權益之嫌。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臺鐵公司化子法與臺鐵工會協商之改進書面報告,賡續進行與臺鐵工會相關子法協調精進改善之計畫。 (八十六)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近期傳出司機員毒品檢驗呈現陽性反應,引發輿論爭議。該名司機員於2022年6月21日被檢驗出毒品陽性反應後,臺鐵局安排再次檢驗,儘管複檢結果為陰性,不過兩次檢驗相隔時間過長,且至今已經過5個月,都還沒有確認該名司機員有無吸毒之情事,臺鐵局處置方式僅為暫停該員駕駛工作,改調職至機務處工作,顯見臺鐵局對於司機員毒品之檢測及程序具有疏失,應檢討相關檢測內容。交通部臺鐵局肩負全國鐵道公共運輸責任,強化臺鐵安全應為首要之條件,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司機員毒品檢測之縮短期程辦法,賡續進行毒品檢測精進改善報告。 (八十七)根據新聞報導指出,蔡英文總統於111年11月17日視察基隆城際轉運站施工進度,時任市長林右昌說明預計於11月20日完工,然而截至目前為止仍尚未完工,且未見明確啟用時程。而臺鐵基隆站月台的通風天井與城際轉運站的工程重疊而被拆除,導致每逢下雨天站內就會下起小雨,月台出現「水桶陣」,須待相關城際轉運站工程完工才能修復改善,現已造成防水層被破壞,採光玻璃、照明設備也有損壞,未來需用多少經費及如何修復仍是未知數。綜上,爰請交通部應會同基隆市政府就城際轉運站工程延宕及相關造成臺鐵站體毀損修復情形進行檢討及後續修繕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八)臺灣物產豐饒,各地也有各自美味可口的農特產品,除了期間限定、季節限定便當,應可推出區域限定便當。然而非常可惜的是多為與日本鐵道公司合作或短期限量之鐵路便當,如鳳梨入菜便當、酒香茶韻便當、「鐵石新嚐」便當一樣,而非長久、穩定供應。現今「鐵路」不只是運輸,更具有觀光、人文的任務,從而連結臺灣各個區域。爰建議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在運輸安全、鐵路觀光外,能夠規劃長期、區域限定的鐵路便當,讓民眾藉由鐵路深入瞭解臺灣特色。 (八十九)自110年11月29日正式啟用1933緊急通報電話至今,已明顯看出每月通報電話數上升,行車事故死傷人數下降等效果,惟1933緊急通報電話,仍賴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廣為宣導,俾利國人了解熟記,能於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防範事故,維護鐵路行車安全。經查,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宣導費用為「平交道事故宣導費」於111年度編列82萬4千元,惟至9月的決算數僅達44萬8千元,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傳力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彙整具體優化宣傳措施之書面報告。 (九十)根據媒體於111年7月28日報導:「近日臺鐵頻頻出包,昨(27)日晚間8時半更傳出一名要接班開7557貨物列車的司機員跨越軌道準備接車時,遭另一列進站的貨物列車撞死,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介入後發現有司機員遺漏指差確認、取得車站通行確認等兩點SOP被疏忽」,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嚴重疏失。為此,請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就落實標準作業程序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九十一)918花東大地震,重創東部鐵路交通,多處路線中斷,其中玉里來往富里段最為嚴重。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專案辦理緊急採購,於111年10月3日開工修復,截至11月13日預定進度為45.15%,實際進度為55.68%,實際進度超前10.53%。預計112年1月28日完成通車,初期先以60公里慢行。然工程進度超前須兼顧施工品質,請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嚴格把關施工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二)107年臺鐵普悠瑪出軌翻覆意外釀18死、190輕重傷,事後查出司機員曾因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臺北地方檢察署處以緩起訴處分,而有「毒駕」之嫌,111年又傳出有司機員毒品檢驗呈現陽性。該司機6月中驗出陽性,6月底安排複檢、10月檢測結果呈陰性反應,遭外界質疑初驗和複驗相隔2週,其檢測結果毫無說服力。為防止相關事件再次發生,影響臺鐵行車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駕駛員反毒宣導及檢測流程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0年底止,共有50筆閒置土地,閒置面積達4.65公頃。經查該類土地大多位於偏僻地區,多屬廢棄路基之周邊地帶,由於土地欠方正且每筆面積不大,導致一直處於閒置狀態。為有效活化閒置土地,提高管理效能,請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針對閒置土地活化提出專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四)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計於113年設置臺鐵公司,為配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交通部預定於111年底前完成相關子法,截至111年10月6日止多項子法草案仍於與工會協商階段。然臺鐵工會111年因不滿公司化,已多次揚言罷工,臺鐵局甚至還推出「類火車」來因應。為順利讓臺鐵如期公司化,請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需與工會就子法內容達成共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五)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購列車EMU900型通勤電聯車已於110年4月投入營運以來,冒火光、冷氣漏水、防墜板外翻、車門故障、列車控制與管理系統異常、ATP無法開機等,大小缺失累計多達3861件,並且測試人員發生疏失發生2次重大意外事件。為確保列車行車及旅客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全盤檢視EMU900相關系統及設備運作、加強安全控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檢討書面報告。 (九十六)近年來針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改革的聲浪不斷,尤其110年發生太魯閣號花蓮出軌事件,也讓臺鐵「公司化」的速度踩油門,2022年3月23日上午立法院就針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進行審查,不過也引發臺鐵1,500名員工不滿走上街頭抗議,工會除提出5大訴求,也認為交通部長王國材無法取得員工信任,甚至批評政府炒地皮。臺鐵工會也怒批政府藉此炒地皮,由於公司化條例中涉及臺鐵將交回3筆土地設置基金償債,然部分土地資產回歸到政府所有後,這些資產又被拿去當償債基金,未來恐變成土地「財團化」。且條例中對於土地的處理寫得不清不楚,質疑交通部長王國材連條例都寫不清楚要如何讓員工信服?工會版本與政府版本有12條有較大差異,因此臺鐵基層員工人心惶惶,希望臺鐵在改革上能取得員工信任,安全改革需要基層參與不應犧牲基層,直言若沒有得到善意回應未來不排除罷工。建請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臺鐵公司化後不影響員工既有權益書面報告」。 (九十七)在全球能源緊縮與永續發展目標下,便捷的鐵道運輸一直是先進國家的核心解決方案,也是我國積極實踐國際參與的重要環節;臺鐵與高鐵、各都會捷運系統已經形成完整路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推行的安全管理系統(SMS)是臺鐵內部革新以及外部接軌的重要工作,實屬百年大計。先前臺鐵營運安全處的報告指出,依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系統(SMS)制度化策略之研擬」建議「優先建立高風險危害資料庫」,據了解,臺鐵運安處已經依照運研所建議資料格式完成「高風險危害資料」的造冊;並於111年開始推動安全管理系統(SMS)資訊化作業;又針對運研所建議「建立改善措施的追蹤管理機制」方面,臺鐵運安處承諾會建立事故事件追蹤管理機制與稽核辦法。爰此,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就下列推動及檢討事項分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就『「危害登記冊」及其資訊化情形就(1)危害登記冊實質內容(提供實際範例)、(2)現行風險分類範疇、以及(3)資訊化實施概況』。 2.針對「安全管理系統(SMS)資訊化實施概況,包含實施步驟以及驗證程序」。 3.針對「事故事件追蹤管理機制與稽核實施概況,包含:(1)現行通報機制的即時、如實程度為何?(2)既有事故事件如何進行統計分析與數據應用?(3)通報系統與事故事件統計數據之間是否已建有關聯?並且(4)自評資料完整性對於導入人工智慧技術進行事故事件模擬預判之可行性」。 (九十八)宜蘭車站發生貨物列車撞死自家司機員;在高雄段又發生焊軌車不慎出軌事件;EMU900型區間車故障;員林至花壇路段因計軸器、電纜故障導致柵欄、號誌異常,受影響車次共有396列,超過7.7萬旅客受影響,號誌故障3天無法確定故障源頭,民眾痛批,大大小小的故障事件、誤點事件,幾乎已是臺鐵日常,可以看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敷衍了事的心態,沒有足夠人力和完善的作業措施去做日常檢修和保養,一旦疏運量變大時故障就更難修復,影響就更嚴重。臺鐵目前嚴重人才外流、技術斷層,以及專業項目多以外包方式處理,造成鐵路相關技術沒有辦法掌握的根本問題。而使用不同系統和不同規格的設施,相互統一整合的困難,導致臺鐵面臨故障只能尋求外包廠商來協助的窘境!針對臺鐵行車管理及安全管控問題,如果只是想以推臺鐵公司化來卸責,臺鐵對於管理、維護、執行都做不到位,未來臺鐵公司前景堪憂!爰此,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推動臺鐵建置智慧事故管理資料庫」書面報告。 (九十九)有鑑於臺鐵有山線海線且車種複雜,僅有「六家線」的測試結果,恐難建構「全線通用」的SOP;且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除了陸續買新車,也推電務智慧化計畫,當電務與車輛同步升級,行控4.0測試的參數與成果是否符合需求,仍是未知數。六家線實驗,只是將資料傳回行控中心,並非做到列車自動控制的系統整合,爰此,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針對「臺鐵以多元通訊為架構之行車控制4.0執行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一○○)中山高汐止至五堵段最近因邊坡滑落封閉多日,引爆基隆通勤族塞車噩夢,基隆捷運也再次成為選戰攻防議題。這次大塞車事件,凸顯蔡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多年來把「基捷」當成選舉提款機,甚至以「假捷運真輕軌」灌水蒙混,卻從未務實面對基隆的交通沉痾。2017年交通部開出「基隆輕軌」支票,但由於基隆至八堵間路廊與臺鐵衝突,蔡政府更一度打算「廢火車就輕軌」。為了掩飾這條蓋不下去的輕軌,蔡政府只好不斷「變形」。2年前,前交通部長林佳龍更宣布基隆輕軌將升格為「中運量捷運」,但第一階段只從「南港到八堵」。「基隆捷運」就成了一條沒有進入基隆蛋黃區的捷運!根據交通部鐵道局最新的「基隆捷運環境影響說明書」,雖打著「中運量」捷運名號,但使用的系統是低底盤輕軌車、採架空線、月台無閘門等系統,並採用LRRT系統(輕軌捷運)的服務水準。其單日旅運量約僅九萬人次,只勉強掠過中運量門檻,不僅有灌水之嫌,更被嘲諷是「披著捷運外皮的基隆輕軌」。而且預算還膨脹至四百多億!近年基隆市公車服務水準低落,經常無預警脫班、減班,連最基本的公車動態App都毫不可靠。將來基捷的營運和管理又是問題。由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效率低落,相較於砸大錢、十年都不一定蓋得成的捷運,此刻基隆人更需要的是優化臺鐵。火車作為基隆台北間唯一的軌道運輸,仍有很大的精進空間。八堵-南港間既將新增一股軌道,就該維持現有臺鐵運作,並予以優化,也才有可能推行「北北基桃首都通交通月票政策」。基隆捷運和臺鐵要朝兩者皆保留方向規劃,捷運跟火車代表不同的運輸功能,有不同搭乘目的,應「雙軌並行,爰此,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務實優化臺鐵基隆台北間軌道營運和管理」書面報告。 (一○一)以樹林到七堵為例,該區間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最繁忙之路段,平均每日單向約有150班車通過,依照專家估算,扣除夜間養護鐵軌5個小時,其餘19小時幾乎滿載。為有效打通七堵軌道瓶頸,爰要求交通部應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針對七堵軌道擴軌或調整排班調度等方式,提出相關具體改善方案,以解民眾上班通勤及假期疏運之苦,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根據媒體於111年9月13日報導,臺鐵因西部幹線彰化路段「計軸器」問題,導致中秋連假期間發生嚴重延誤,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彰化花壇路段延誤的原因,只表示是計軸器故障,卻還沒有查明故障的確實原因。然計軸器故障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同時也列入「臺鐵總體檢報告」的列管改善重點事項,但臺鐵和交通部卻擅自解除列管,導致中秋連假臺鐵又出包,顯見臺鐵與交通部失職懈怠!為此,請交通部正視外部監督重要性,以提升民眾旅運安全。 (一○三)據媒體於111年8月17日報導:「臺鐵頂級豪華觀光列車『鳴日號』又傳故障,今一列6099次鳴日號在新左營車站發生機車頭故障,由於該機車頭為車齡35年到40年骨董車,鳴日號連掛2個機車頭行駛,故障當下改調度次位機車頭,列車延誤40分鐘,所幸旅客最後行程未受影響。據悉,這已是7月以來第3起機車頭有狀況」。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老舊車輛檢修上有待加強。為此,請交通部善盡督導臺鐵老舊車輛維修與保養之責,避免影響旅客權益。 第2項 民用航空局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06。 新增決議13項: (一)經查隨遙控無人機之使用普及,對飛航安全之影響日趨重要,近年我國機場四周屢次發生疑似遙控無人機致影響飛機起降及關場情形,111年迄至8月底,已分別於松山、桃園、臺中及高雄機場發生7次,考量後疫情時代,飛機起降更趨頻仍,建議應積極強化並落實相關管理及防制措施,俾維飛航安全及旅客權益。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112年度預算「空運管理業務」編列44億5,073萬4千元,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23萬4千元增加44億5,050萬元。經查,除業務費無年度差異外,其預算大增主要原因為獎補助費增加之緣故,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造成預估天數與實際天數差異以及預算不足。又,預算法規定不得於預算外動支公款,民航局需編入預算,方能撥款。惟疫情期間交通部各計畫不論獎補助金、業務補助皆有超額負擔之情事,但唯有民航局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公務預算編列回補其主管之民航作業基金。以公務預算回補兩年期已支應之費用,等同使特別預算上限增加,並對公務預算造成排擠效應,恐有限縮立法院監督預算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疫情紓困振興及年度預算編列效益及執行精進規劃」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行政院於2019年核定要求國內各大機場建置無人機防制體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自2020年10月在松山機場試辦無人機防制計畫,而桃園機場原訂2022年招標,惟桃園機場之無人機防制系統毫無進度,且松山機場之防制系統在驗收時測試標準極低。又2022年7月22日時,發生無人機入侵桃園機場空域,緊急停止起降34分鐘,影響17航班、1,094人。桃園機場現在臨時應急的干擾槍只能在入侵後目視驅離,機場運作及飛航安全已遭受嚴重影響,顯見機場防護無人機之防制體系建置不足。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研擬無人機侵入國內各大機場之防制方式以及無人機偵測警報系統之計畫。 (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空運管理業務,於112年度預算編列44億5,073萬4千元。機場禁航區之劃設,係為保障航空器之飛行安全,如受到外來干擾,影響人員及機組安全甚鉅。為防制無人機違法進入機場禁航區,國內各航空站均應規劃無人機防制計畫,並建置防制設備,若發現無人機闖入,應立即以訊號干擾或適當方式,迫使其回到地面。查松山機場自109年起已進行無人機防制試辦計畫,為加快落實國內航空安全保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明確規劃各航空站防制計畫,公告防制設備建置時程,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防制設備之選擇,亦應注意其資安規格。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完成前揭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空運管理業務,於112年度預算編列44億5,073萬4千元。查「松山、臺中及高雄國際機場2040年整體規劃研究案」已於109年4月20日公告決標,目前尚未公布可行性研究案之期末(結案)報告,似有延宕情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督導委託研究案之進行,並儘速於112年公布核定報告。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07年1月10日,召開「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會,該次會議第(三)案「第27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修正使多元化計程車得進入臺北松山機場及高雄小港機場接載預約乘客」(下稱系爭草案),會議紀錄顯示包括高雄國際航空站、臺北國際航空站、民用航空局航站管理小組、交通部路政司等機關、單位,皆持建議開放多元化計程車得進入松山機場、小港機場接載預約乘客之立場。為滿足我國乘客離開機場之交通需求,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就系爭草案之具體修正方向,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我國於103年增修「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第十三條之一」新增多項鑑定項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說明係參考FAA、ICAP及大陸之相關規定。我國長期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民航組織,及提升我國飛安水準,然隨著醫療科技進步,多數國家或民航組織亦已滾動檢討相關規定,對於飛行人員體檢冠狀動脈缺點免計部分是以術後實施專業評估非以支架數量作為限制,隨著各國陸續解封,航空運量即將恢復以往水準,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6個月內根據國際目前相關規定修訂「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第十三條之一」,以利與國際接軌。 (八)柬埔寨人口販運案例越趨頻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國籍航空業者研商後,提出3項機上求救的協助機制。民航局與國籍航空業者研商後,正式發函公布「不影響飛安前提」的具體作為。第一、受害者於班機未起飛前向空服員求救,機長可評估暫停起飛,並聯繫航警協助。第二、受害者若於起飛班機表達遭脅持,協助通報目的地機場安全單位。第三、航機降落後,航空業者協助受害者返國。在相關誘騙案例中,航機將成為最後一道防線,非常肯定民航局的積極作為,但如果是非國籍航空,國人如何實施求救的協助?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我國與非國籍航空建立國人遭詐騙求救之救援機制」書面報告。 (九)有鑑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管轄之遙控無人機學科測驗,主要為提供遙控無人機普通與專業操作證學科測驗與專業操作檢驗,其中近期卻出現民航局行政審核官員遭投訴干預無人機飛行測驗,損害考生權益並使考試出現有失公允之情事。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民航局於遙控無人機操作考試人員配置、工作分配、研擬具體改善作為並建立統一規範。 (十)有鑑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轄管之16座國內航線機場有閒置或使用率過低情形,其中恆春機場早已停飛多年淪為蚊子館,而近兩年因遭受疫情影響,航空公司亦縮減航班,而使得國內機場營運受到更大衝擊,使用率更低。雖然多年來各界陸續提出許多建言,要求民航局設法增開亞洲航線及活用機場,惟仍不見民航局有具體作為。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國內16座機場近5年使用率、工作人員數、旅客數、收入及其他維運相關訊息,並研擬具體改善作為。 (十一)有鑑於我國離岸風電開發政策,迄今持續引發「外商全拿」、「技術把持」等國安及利益輸送問題,復以據媒體報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11年3月間接獲德商Heliservices「海立航空」籌設申請後,查證該公司實際是「假本土、全外資航空業」,後續驚聞德國經貿文化辦事處透過經濟部向交通部關切後,竟於同年11月28日180度急轉彎,改而核准海立航空籌設申請。再者,據悉在國內現有具「國家航空器直升機飛行資格」之「公職、非民航直升機飛行員」並全數任職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或於三軍各軍種執行國防任務,然而假本土企業「海立航空」正慫恿諸員「自國家航空單位辦理辭職、退職」,並以「既可領取民航薪資、又可領取公務部門終身俸之雙重享受」利誘之,是以恐將因此造成國家航空救難及國防安全人力所繫之國土安全破口,進而對我國離島居民直升機緊急醫療任務、空勤總隊國家航空器救難任務產生嚴重排擠影響,因此政府斷不能等閒視之!爰此,特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海立航空應要求不影響衛生福利部三離島緊急醫療任務,並向民航局提出五大主管、飛行員、機務人員之人員聘用計畫及聘用名單,以遏止外資航空業中斷離島國人後送、救急救難需求,一、資金籌募:台灣海立航空已獲籌設許可,目前正進行籌設作業,相關單位應確保該公司未來營運前,實收資本額須達5,000萬元規定,且本國及外國人資金占比等也須符合我國法令規定,避免「假本土、全外資航空業」情形發生。二、員工招募:台灣海立航空未來聘用駕駛員或機務等技術人員時,不能影響離島緊急醫療及相關救護任務執行。三、稅費繳納:台灣海立航空未來營運時,已是本土企業,相關機關應監督其確實繳納各項稅費。嗣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為配合中央政府辦理離岸風電吊掛作業之機關分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日前傳出在受經濟部首長關切後,隨即火速放行資本額僅5萬元的海力公司,可與德商Heli Service International GmbH共同籌設海立航空之特許審定階段結果。爰此,考量特許審定作業之定位本應以嚴謹、安全為宜,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務必落實公平、飛航安全第一之原則,來辦理籌備設立後之有關作業,莫讓進行審定之法定執掌,淪為尋租行為之不當行政回饋。 (十三)因應淨零轉型政策,機場服務車輛電動化同屬運具電動化之重要指標之一。按交通部「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社會溝通會議」簡報內容,「推動綠色機場補助地勤業及空廚業汰換新購電動車及設置充(換)電設施計畫」為具體策略之一部分。查桃園國際機場近年已陸續汰換燃油行李拖車,改為電動行李拖車,並增設充電座(站),鼓勵地勤業者加入更新。為確保空側減碳持續推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盤點111年底止,桃園機場以外之國內機場尚未汰換之燃油行李拖車或其他種類勤務車輛數,並規劃每年汰換數量、期程及充電座(站)擴充規劃。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國內各機場尚待汰換之燃油勤務車輛數、汰換期程及充電座(站)擴充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中央氣象局 新增決議10項: (一)112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1節「氣象科技研究」編列1億6,491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1節「氣象科技研究」項下「氣象科技研究」編列4,02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2節「氣象資訊處理研究與開發」項下「氣象資訊之智慧應用計畫」之「資訊服務費」編列711萬8千元,凍結80萬元,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4節「地震測報」編列1億6,95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五)台灣位處歐亞板塊及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處,因此地震頻繁,尤其是花東地區,常有規模4級以上之地震,因此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東部及南部海域建置電纜式海底地震儀監測地震及海嘯。經查,審計部110年審核報告指出,東部海纜觀測系統設備故障,觀測信號無法回傳臺北地震中心,耗時近1個月才完成修復。為避免儀器故障,影響海纜觀測系統之預警功能,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針對海纜觀測系統設備故障導致修繕時間過長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鑑於台灣西南部鄰近馬尼拉海溝,有受到馬尼拉海溝內地震與海嘯威脅之可能性,因此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計畫鋪設屏東枋山至菲律賓呂宋島長度800公里之海纜,並設置6處觀測站海域建置電纜,藉以提升預警時間,計畫於110至113年鋪設完畢。經查該計畫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4.52%,原因為多次流標,截至111年8月底止,本計畫可支用預算執行率仍僅3.55%,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111年年初再次辦理第5次招標,又因原料、人力等因素流標。為落實計畫如期完成,以達到有效預警之目的,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針對計畫進行修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近5年東部地區發生規模6級以上地震分別為,107年2次、108年2次、109年4次、110年發生4次、111年截至9月18日8次,111年發生的8次地震,花蓮、台東各4次,足見花東地區地震已進入頻繁期。而台灣近百年曾發生6次百人以上死亡的災害地震,其中有2次達千人死亡,民眾是否有機會逃生,地震預警系統成為關鍵,但有民眾反映,時常未收到地震警報。為提升地震預警警報能有效發布,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針對地震預警系統研擬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案於「氣象科技研究發展-氣象科技研究」工作計畫下,新增編列辦理「建構無縫隙氣象服務價值鏈-橋接農、漁、光電領域計畫」第1年經費2,000萬元,本計畫總經費8,600萬元,期程112至115年度。經查該計畫為「農漁健康環境形塑計畫(Ⅱ)-極端天氣預警與精緻多元服務及應用計畫」及「太陽能電網整合的創新天氣和電力預測計畫」兩計畫合併而成,由於該計畫包含短期太陽能發電量預測機制,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與經濟部進行跨部會合作,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針對橋接農、漁、光電領域計畫如何與經濟部進行跨部會合作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規劃建置臺灣東部及南部海域地震與海嘯海纜觀(監)測系統,可提升各海域監測與即時警報能力,惟東部觀測系統維修耗時,南部監測系統規劃海底電纜鋪設位置存有斷纜風險、欠缺備援機制且採購案已多次流廢標等,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十)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12年度「地震測報」之預算編列1億6,950萬元,結合發展地震觀測、地震速報以及地震預測科技,將觀測與預報等成果結合防災工作,有效降低地震災害各項損失。有鑑於近來台灣各地發生多起影響區域之有感地震,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展至今之手機簡訊災害預警系統數度遭民眾認為未盡周全,如「地震後才收到警示」、「根本沒有傳送簡訊」、「國家級邊緣人」等等遭民眾詬病,允宜儘速改善,增加民眾逃生、防災之準備。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賡續精進地震偵測、預測之精準度,並且加強推廣民眾對於地震防災簡訊之了解,確保民眾即時避難之需求。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28項: (一)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旅館等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然實務上各旅館之逃生避難圖皆未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播放等措施,供視覺障礙者掌握逃生資訊,出入口亦無安裝緊急閃光警示燈,供聽覺障礙者及時知悉危險發生,恐使身心障礙者錯失緊急逃生時機。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交通部觀光局應會同內政部邀集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等,辦理提升旅館逃生設施設備無障礙通用性之會議,並提出改善規劃期程報告。並請交通部觀光局將上開會議紀錄及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二)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旅館等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然實務上各旅館之逃生避難圖皆未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播放等措施,供視覺障礙者掌握逃生資訊,出入口亦無安裝緊急閃光警示燈,供聽覺障礙者及時知悉危險發生,恐使身心障礙者錯失緊急逃生時機。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請交通部觀光局通函我國各家旅館要求其設置之逃生避難圖應具備無障礙通用性,並於出入口設置緊急閃光警示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明定,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然交通部觀光局「台灣旅宿網」與各縣市政府觀光旅遊網,僅少部分旅館標示「旅館設有無障礙設施」之圖示;更甚,幾乎無關於無障礙客房數量、房型、床型、空間、衛浴等設備,及公共設施之細部說明或參考圖片,使身心障礙者無從獲悉必要資訊,造成障礙者難以評估旅遊之安全性。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請交通部觀光局將「台灣旅宿網」充分揭露各旅宿無障礙客房數量、房型、床型、空間、衛浴等設備,及公共設施之細部說明或參考圖片,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旅館等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然實務上各旅館之逃生避難圖皆未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播放等措施,供視覺障礙者掌握逃生資訊,出入口亦無安裝緊急閃光警示燈,供聽覺障礙者及時知悉危險發生,恐使身心障礙者錯失緊急逃生時機。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請交通部觀光局將旅館設置觸摸式逃生避難圖、出入口設置緊急閃光警示燈及其他逃生設施設備無障礙通用情形,納入對其獎補助之評估條件,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明定,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交通部觀光局為鼓勵觀光產業提升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推動環保標章、綠建築標章、溫泉標章。隨著高齡化社會趨勢,並落實《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意旨,交通部觀光局應增設旅宿友善標章,以推動無障礙旅宿發展,進行相關輔導、教育訓練、宣傳推廣。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請交通部觀光局提出推動旅宿業無障礙友善標章規劃期程,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度「觀光業務」預算編列7億9,841萬2千元,其項下編列7億元獎補助費,提供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經查,近期台灣觀光景點欠缺整體規劃及各地不同特色,且各地方觀光景區規劃雜亂,商圈及商品缺乏在地特色,長久整體規劃與永續、深度旅遊設計不足,恐有造成各地觀光景點相似度過高,未來疫情解封後,恐會導致國內旅遊出現疲乏之情事。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台灣四面環海,擁有相當多的海洋資源,但因為法規及行政怠惰交互運作下,許多水域遊憩活動像游泳、潛水、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都被地方政府公告限制,甚至禁止,換言之,只要是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地方政府為了規避管理責任,主管機關就會用公告禁止取代管理,除了不利觀光產業的發展,更侵害民眾水上活動的自由。為了恢復觀光及相關產業之發展,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編列7億9,841萬2千元,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金門疫後加速推廣觀光活動策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總說明「觀光業務」工作計畫實施內容「辦理定期、不定期督導地方政府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辦理旅行業管理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修與精進」為現行法定執掌。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1月調查指出,該市某一旅館111年秋冬國旅補助虛報實際並未入住人數多達800多人,且均以員工透過親朋好友為人頭提供身分證上傳,甚且該旅館自2019年亦曾詐領國旅補助,經統計單一旅館詐領之不法獲利近200萬元。又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各項國旅住宿優惠補助案更有35家受補助旅宿業者冒用或收購他人身分證個資作為人頭,偽造入住紀錄詐領各項國旅住宿優惠補助款情事。惟查該局辦理國旅補助依循之各要點,對於查核作業、異常款項繳回期限、涉不實申報旅宿業者移送法辦等,均欠缺明確之規範,致地方政府相關處置失其準據,且作法寬嚴不一,致部分縣市政府遇疑似詐領申請案件恐有移送檢調,部分卻僅以申請案不符合退回等。為敦促交通部觀光局檢討辦理旨揭事項之相關查核、停權及防範事宜,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十)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總說明「觀光業務」工作計畫實施內容「辦理觀光資料統計、蒐集及出版、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辦理定期、不定期督導地方政府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為現行法定執掌。查經濟部地質調查所指出全臺230處露營場位於順向坡的地區,或曾發生過土石崩塌,或地表變形有山崩潛在風險的地質敏感區,需經地質調查評估以確認安全無虞。且查「露營活動場地設置建議」之行政指導規範,亦定有「超過30%坡度以上的土地不適合開發」、露營場「不得設於土石流潛勢危險地區、無既有道路通達地、環境敏感區等」之明文,考其規範意旨,應為使社會大眾從事戶外活動之露營場,首應重視活動環境之地理安全性。又民眾得允了解、查詢及選定之露營場是否具有前揭土石流潛勢區、環境敏感區等事實,完全賴於資訊優勢之主管機關加以揭露,倘主管機關針對公開營業之露營場違法狀態卻僅以違反「相關法條之名稱」模糊帶過,更難期待一般民眾於擇定露營場時可得了解。交通部觀光局為改善露營場資訊之揭露現況,雖於該局網頁下設有「違反相關法規露營場資料」之查詢專區,惟針對違反項目之查詢結果,除「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外,僅顯示「違反都市計畫法、違反區域計畫法、違反農業發展條例、違反森林法」等,論其實際,立於非主管機關之一般民眾立場,根本完全難以判別該露營場是否設於土石流潛勢危險地區或應注意之環境敏感區等現況。為敦促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改善旨揭事項之現況,俾使民眾及業者注意,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十一)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於112年度預算「觀光業務-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編列269萬元,惟近年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之衝擊,導致國內眾多觀光旅宿業之從業人員被迫離開相關工作崗位或有轉職之情事。未來疫情漸緩,國門解封後,勢必造成觀光旅宿業人力資源缺乏,交通部觀光局應積極幫助業者規劃後續之從業人員招募,並且加強其專業知能,提供國人與國外旅客優良服務品質,賡續執行國內永續優良旅遊與觀光旅宿人力資源之品質。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觀光業務管理及人力補充與精進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新聞指出,111年單月刷卡出現三大高峰,第一高峰在7月,主要在「報稅、報復性出遊、購物及宅經濟」金額突破4,000億元,第二高峰是11月3,258億元,第三高峰則是8月3,030億元,主要是政府國旅補助加碼暑假旅遊旺季,還有開學前刷卡繳學費,顯見疫情結束之際,國人報復性出遊意願相當強烈,交通部觀光局應該好好利用這段時間進行宣傳,無論是各種旅遊套裝行程,或者介紹國內相關景點,讓更多人更有意願在台灣消費。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增加國旅行程多元介紹管道、規劃國旅數位宣傳方案」之書面報告。 (十三)鑑於國內旅遊景區同質性過高、部分景點只供打卡用等問題,交通部觀光局除了全面整備改善觀光遊憩硬體基礎設施及軟體服務提升之外,應宜脫離單純蓋硬體拚觀光之思維,融入跨域加值、永續經營之創意,妥予規劃景區連結之交通串聯順暢度與方便性,加強結合在地人文與自然生態,以特色旅遊亮點展現多層次文化內涵,並衡量分眾旅客偏好,善用網路社群行銷,提供深度人性化體驗,藉由滿足旅客「分享」及「嘗試」之價值需求,以提升國內旅遊之質感。 (十四)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31億0,096萬9千元,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金門設為國家風景區之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有鑑於疫情解封後,國內外旅遊業開始蓬勃發展,國人旅遊意願大為提升,且雲嘉南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較111年度增列1,060萬元,應該要提前部署,將各縣市間觀光景點間串成旅遊帶,並做出相關觀光文宣宣傳,讓遊客不管在線上或者線下,都有購買套裝行程,或者自由行之誘因,讓觀光景點能更加熱絡,吸引更多人潮前往。爰請交通部觀光局責成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雲嘉南地區觀光旅遊帶宣傳方案」之書面報告。 (十六)鑑於交通部觀光局自111年7月中推出悠遊國旅個別旅客住宿優惠活動,國人反應十分踴躍,參加業者亦較前年安心旅遊活動數量增加400家,共達9,800餘家。惟受疫情影響,國內旅遊業正值復甦階段,為持續強化國內消費,並鼓勵國人安心消費,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研議住宿優惠活動至112年底,為民眾、產業、地方觀光創造三贏。 (十七)觀光旅館員工人數近4年呈遞減趨勢,尤以客房部人員減幅最多,針對飯店旅宿業者缺工問題,勞動部雖辦理媒合計畫,尚無法吸引人員任職,交通部觀光局允宜依據觀光旅宿產業特性,了解業者人力需求條件,並持續與業者溝通以改善僱用率偏低問題,俾協助改善飯店旅宿業者之缺工問題。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預算案編列「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相關經費,係輔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建立完整管理體系等業務,實施內容包括辦理觀光旅館業之投資、籌設、變更、檢查及消費糾紛處理等,及辦理督導地方政府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經查:觀光旅館108至111年6月員工人數自2萬6,983人遞減為2萬1,560人,亦即較疫情前同期減少5,423人(減幅20.10%),一般觀光旅館員工減幅23.66%高於國際觀光旅館之19.34%。為積極協助解決飯店旅宿業者缺工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5月起已辦理旅館業專案媒合計畫,惟部分業者對求職者之職務要求及薪資報酬不對等情況下,無法吸引求職者。對此,交通部觀光局應依據觀光旅宿產業特性,持續與業者溝通以改善人員僱用率偏低情形,俾協助改善飯店旅宿業者之缺工問題。 (十九)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國內觀光發展向為民眾詬病之問題包括:地方政府觀光景點風貌雷同、未結合串聯成旅遊帶、遊憩據點著重硬體建設、部分景點建設後缺乏妥善之後續維護管理,以及遊客過度集中假日或特定景點等。交通部觀光局每年編列預算策劃發展國民旅遊業務,惟觀諸106至110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106年度為1億8,344萬9千次,107及108年度持續減少,至109及110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更驟減為1億4,297萬次及1億2,602萬7千次;由上開趨勢觀之,國人國內旅遊於COVID-19疫情爆發前已開始逐年衰退。另據臺灣旅遊狀況調查結果顯示,旅遊資訊之來源,從「親友、同事、同學」及「電子媒體」之比率逐漸下降,106至110年從「親友、同事、同學」之來源由49.8%降至45.8%,從「電子媒體」,由9.2%降至7.3%。另主要旅遊資訊來源為「網路網絡與社群媒體」,自108年之48.9%增為110年之55.3%,顯示從「網路網絡與社群媒體」獲取旅遊資訊者已超成為主流。綜上,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編列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地方旅遊環境營造,實應配合旅遊資訊傳播趨勢,改善景區串聯順暢度與方便性,加強結合在地人文(例如原住民族文化)與自然生態保育,以特色旅遊亮點展現多層次文化內涵,並衡量旅客偏好,善用網路社群行銷,提供深度人性化體驗,以提升國內旅遊之質感。 (二十)不少遊客至小琉球旅遊,喜歡從事潛水、浮潛活動,但是潛水卻常常跟漁業捕撈與生態保育等各類海域使用行為衝突,為了化解矛盾,海洋委員會在琉球區漁會召開大平台會議,針對自由潛水與船舶航行範圍重疊,衍生遊憩與船舶安全,進行討論。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針對休閒遊憩、捕撈及生態保育與海洋委員會共同提出相關分區規劃,使休閒遊憩、捕撈及生態保育等得取得平衡。 (二十一)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甫於111年12月29日公布「旅行業管理規則」草案,計畫針對旅行社隨團服務人員或攤販,所在遊覽車上兜售商品等行為,再新增訂定處罰依據且禁止之。然而,考量在商業行為本身即存有之買賣自由本質,恐不宜過度進行源頭管制,復以諸多著名觀光景點所屬偏鄉地區之當地農、特產品,以及當地人員就業等經濟發展課題,恐會因此受莫大衝擊。是以,特建請應以輔導方式為主,並另強化管理規則中既有之可處理管道,來解決並預防行政機關擔心將有旅客受強迫推銷之情形,而非一昧追求原則禁止之管理效率迷思,並因此引發可避免之民怨,故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有鑑於我國邊境解封以及國門逐漸開放,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遊程係發展潛力較佳之區域,向來以特殊之地質景觀聞名,有蜿蜒綺麗之海岸風景,更有樸實漁村風貌之人文景觀。其中,卯澳、馬崗漁港有豐富景觀人文之資源,交通部觀光局應思考加強推廣漁港觀光。另外,鼻頭龍洞地質公園時有遊客、釣客墜海之意外,交通部觀光局除應聯合地方政府,加強巡邏手段之外,也應思考增設監視器或其他防護設施或制定規定來減少意外風險。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自從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北海岸及東北角觀光廊帶旅遊人次大幅降低,失去國外觀光客源,僅能依靠國旅支持。隨著111年10月份邊境解封後,國門逐漸開放,國外旅客有逐漸回流趨勢。北海岸依其特殊景觀,過去多能吸引陸客遊訪,惟現況兩岸關係緊張,難有陸客來台,致北海岸觀光景點出現真空。交通部觀光局應結合地方政府加強該區觀光資源盤整維護,才能重新吸引觀光人潮。鑑於臺灣北海岸與東北角地區遊程係發展潛力較佳之區域,如交通便利可及性高,旅遊人次應有成長空間,區域未來應朝向發展地質景觀饗宴之旅及國際性海上活動,規劃港灣遊船行程、推廣開發海洋運動資源、發展休閒漁港,建立海洋套裝行程,厚植旅遊資源,以凸顯北濱海域之特色。 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如何建立北海岸及東海角海岸觀光廊帶以及活用觀光資源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德國推動能源轉型,為政府跨部門之整體性工作,特別發行綠能觀光旅遊書之手冊《德國再生能源體驗》(Germany Experience Renewable Energy),甚至由駐外單位廣為行銷,可做為我國推動綠能之借鏡。我國能源開發,向來以大電廠為主,民眾一按開關就有電,不知能源從何而來,以致推動節約能源成效不彰,部分電廠有教育展示場館,卻經常以化解鄰避糾紛為目的而流於形式。近年能源轉型,朝向開發再生能源,亦以大型案場為主,包括離岸風電、地面型太陽光電等,民眾亦難感受能源與其生活之關聯。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推動綠能觀光旅遊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包括綠能觀光型態研究規劃及資源盤點(太陽能、風能、地熱、小水力、海洋能、生質能、節能等),路線及套裝旅遊行程設計,與相關部門之橫向聯繫,與各地方政府之縱向聯繫,與民間(環保團體、綠能業者協會、地方公民團體)之公私協力合作……等,以利我國能源轉型之推動。 (二十五)有鑑於我國針對新冠肺炎(COVID-19)之邊境防疫措施從今(2022)年10月起逐步開放,國際對於疫情之管制措施皆採逐步共存之政策,因此可預估未來國內旅遊業亦可能因旅客增加而需求提升。惟根據交通部觀光局之資料指出,109與110年度停業之旅行社較往年遽增,顯見旅行業受疫情衝擊甚巨,儼然成為疫情影響之海嘯第一排,交通部觀光局雖提出營運資金、領隊導遊與員工薪資之補貼,截至目前為止旅行之業營運仍屬艱困。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旅遊業紓困振興之相關措施」書面報告,並且廣納各界之意見,擴大溝通,研議更有效之措施。 (二十六)因應春節假期即將到來,返國人數將達到高峰,而110年6月底發生防疫旅館失火釀成4死之事故,除旅宿業之防災措施充足與否應予注意外,主管機關是否盡到旅宿業之查核義務、查核內容是否確實亦應重視;交通部觀光局雖已著手旅宿業者不定期稽查作業,惟迄今仍有多數地方政府未確實配合辦理稽查作業,更遑論稽查內容是否確實充分;鑑於疫後國旅復甦與邊境逐步開放之可能性提升,旅宿業之查核已刻不容緩,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積極辦理旅宿業者稽查作業,並按季公開稽查結果,以確保民眾安心選擇旅宿之權益。 (二十七)國家風景區之建設及養護,應兼顧自然原始環境及觀光發展。遊客步道因風吹日曬而容易破損,各風景區應定期追蹤並妥善養護。另,遊客步道兩側之植栽,或為保護遊客安全而需修剪,惟部分民眾或公益團體反映,其修剪程度已逾合理範圍,例如步道欄杆外之植被或非步道之表土逐漸光禿,使原生植栽生長受到影響。各風景區管理處發包環境綠美化養護工程時,應督導承攬廠商施作狀況,將原生植栽修剪至不干擾遊客之程度即可,避免過度修剪。若屬特殊物種,亦應徵詢專家學者建議,善加保護,以維護風景區內生態多樣性。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督導考核作業時,應加強留意各風景區之遊客步道及植栽養護情形,並積極追蹤不合格地點改善情形,以避免遊客行進間受傷,維持風景區生態地貌。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落實前揭事項之督導,並增訂考核項目或提高項目比重,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督導及研議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疫情過後全球觀光業逐步回溫,而旅遊業的復甦亦帶來了不可忽視的碳排放量,2018年疫情未爆發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全球的8~11%,因此各國無不積極推動永續觀光,甚至對於環境敏感地區進行旅遊管制,避免人為因素超出環境負載力,期能維護該有的環境與觀光品質。根據交通部觀光局《Taiwan Tourism 2030 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亦強調將鼓勵台灣觀光業參照全球永續觀光委員會(GSTC)之「全球永續觀光準則」,自主推動永續觀光計畫並取得認證,推廣永續及低碳觀光,更投入預算參與GSTC委員會。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如何鼓勵及輔導觀光業者取得GSTC永續旅遊認證,並規劃相關期程與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運輸研究所 新增決議5項: (一)112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預算編列6,36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愛接送-預約式通用計程車」計畫實施以來成效良好,交通部王部長於立法院答詢時也表達未來2年會持續辦理,且會擴大預約功能,實施範圍也會由現行6個直轄市擴大至22縣市,但交通部至今尚未提出112至113年度實施方案,111年度補助款也尚未發放,為落實對行動不便者交通權益,並使已投入通用計程車從業人員繼續服務行動不便的長者、身心障礙者與家屬,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預約式通用計程車服務不中斷及補助款發放等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111年11月18日於桃園市復興區辦理「無人機物流運送深化應用」場域驗證暨啟動儀式,目前選定復興區介壽國中舊址至拉拉山風景區為測試航路,有鑑於111年花蓮0918大地震,造成花東地區多處道路損壞,其中多處偏鄉道路及橋梁中斷,物資需仰賴空投方式運送,加上花東地區地震活動頻繁,常有地震發生,為預防花東偏鄉地區因天災導致道路中斷,物資無法補給之問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於花東地區增加測試航線,以利熟悉花東地區地形及氣候,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議增設花東測試航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科學園區之設立與擴張皆面臨交通壅塞或運輸系統不便等問題,尤其以新竹科學園區鄰近區域的交通問題猶為嚴重,上下班尖峰時段之運輸量難以負荷,亟需通盤運輸系統規劃作業。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新竹科學園區周邊交通改善之系統規劃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其道路設計與未來改善計畫,賡續進行相關道路精進計畫。 (五)有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理「人本交通運輸研究發展計畫」,辦理整體運輸規劃與審議評估,提升海空運競爭力及前瞻發展等,強化道路規劃與營運階段之安全檢核機制,惟近年因地震及橋梁檢測維護管理未盡周全。例如2022年918強震,秀姑巒溪多座橋梁毀損,包含高寮大橋和崙天大橋等花東交通主要橋梁,都因地震來襲,橋面翻覆,導致花東交通中斷,恐有影響花東居民交通之基本人權。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賡續精進道路及橋梁相關安全設計及預警機制,減少事故發生之風險,確保民眾用路之基本權益。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51億4,879萬8千元,減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1,300萬元(含「監理業務」中「業務費」之「通訊費」300萬元)及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3,000萬元,共計減列4,3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1億0,579萬8千元。 新增決議32項: (一)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63億7,631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3,463萬元,凍結150萬元,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編列332億5,127萬4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基隆市暖暖區1061、1061A、1062、1088等國道客運路線由基隆客運長期經營,自國內疫情開始後業者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每月提報疫情班次。111年9月間,公路總局、基隆市政府交通處及基隆客運於立法院進行「暖暖國道客運路線尖峰時段班次問題改善可行性」協調會,會中決議111年10月1日起租用基隆客運所屬關係企業駕駛員及配車,同時公路總局將持續滾動式檢討,增加尖峰時段疏運能力。惟後續未見公路總局要求業者持續滾動式檢討,基隆市暖暖區4條國道客運上班尖峰時段(06:00-08:00)與下班尖峰時段(18:00-21:00)等班次也尚未全數恢復,且同年11月中旬亦有民眾陳情,業者逕行取消部分尖峰時段班次,同時不再於「公路客運APP」公告臨時取消之班次,致暖暖區通勤族無法事先得知取消班次,只能於現場空等。今國內疫情已逐步舒緩,民眾幾乎都恢復實體上班上課,但仍不見業者將班次恢復至疫情前數量,為確保通勤族權益,公路總局實應要求業者逐步將4條國道客運路線上班尖峰時段(06:00-08:00)與下班尖峰時段(18:00-21:00)班次逐步恢復,若後續仍有部分班次臨時異動,亦應於「公路客運APP」公告臨時異動班次資訊。爰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愛接送-預約式通用計程車」計畫實施以來成效良好,交通部王部長於立法院答詢時也表達未來2年會持續辦理,且會擴大預約功能,實施範圍也會由現行6個直轄市擴大至22縣市,但交通部至今尚未提出112至113年度實施方案,111年度補助款也尚未發放,為落實對行動不便者交通權益,並使已投入通用計程車從業人員繼續服務行動不便的長者、身心障礙者與家屬,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提出擴大實施計畫補助方案,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112至113年預約式通用計程車擴大實施計畫與經費補助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之「通訊費」編列4億2,628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128萬3千元,鑑於行政院倡導節能減碳,要求各部會實施無紙化作業,減少紙本催繳的耗費及工作場域碳排放,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積極研議提供更貼心、友善環境的無紙化簡訊帳單服務,容待持續檢討並積極辦理。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計畫,於112年度預算編列「公路養護行政」之「一般事務費」5,278萬3千元。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規定,路面人手孔蓋除具有救災功能或特殊需求、經核准得免下地外,其餘人手孔蓋以下地至少20公分為原則。孔蓋一律下地與管線原有規格衝突,且因救災功能或特殊需求之定義不明確,當管線破裂時,將不利減災及救災。足見孔蓋下地雖可減少打滑風險,但一律下地並無必要性。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應至遲於112年6月30日前,與各管線機構(中油公司、台電公司、台水公司、中華電信、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協商並確定孔蓋分類清單,包含不下地、提升後不重複下地及得下地之種類及樣式,以減少無謂施工。交通部公路總局並應儘速修正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相關規定。若路政機關單方降挖管線機構之孔蓋,日後遇有維修需求而須提升或再降挖,其費用應由路政機關負擔,以反映公平性。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落實前揭要求,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公告前揭分類清單,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計畫,於112年度預算編列「公路養護行政」之「一般事務費」5,278萬3千元。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規定,新設未下地之人手孔蓋抗滑能力,應於濕環境下測得50BPN以上。對照經濟部國家標準CNS 15834(2015)道路標線使用性能規定,BPN測試適用於平滑道路標線。孔蓋並非平整面,逕適用標線防滑規定將造成試驗點僅能保證當下防滑、逐孔測試開銷龐大且耗時等問題。查臺北市政府曾採購防滑塗料以改善孔蓋防滑能力,亦增生塗料磨耗及不敷成本之問題。依各管線機構內部研究成果,直接測量孔蓋刻紋深度亦可減少打滑問題、節省開支,並提升孔蓋維護及採購便利性。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至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邀集各管線機構(中油公司、台電公司、台水公司、中華電信、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開會,著手研究、釐清防滑檢測方法間有效性及效果之差異,並儘速修正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相關規定。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落實前揭要求,並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針對會議研商情形及初步實證測試結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鑑於偏鄉地區公共運輸服務補助資源未能共享,如何有效提升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空間服務涵蓋率,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整合相關部會的資源。偏鄉地區公共運輸服務公義指標偏低,公路總局應深入瞭解原因,並妥謀改善對策。故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十)鑑於104年12月16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53條規定後,除少數例外狀況外,各運輸營運業者,於所服務路線提供適當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成為必要措施,惟截至111年6月底止,公路汽車客運及部分縣市之市區汽車客運無障礙車輛比率仍屬偏低,南投縣汽車客運無障礙車輛比率僅25%,尚待持續研謀改善。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之「推動電動大客車」編列7億5,442萬元,辦理推動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及智慧營運監控平台、辦理電動大客車購車與維運補助計畫等。鑑於交通部為推廣綠色運輸及減少空氣污染,訂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嗣為達成2030年公車全面電動化目標,惟計畫配套尚未周全,如未禁止並持續補助客運業者購買柴油大客車、補助客運業者購換電動大客車計畫數量遠低於實際需求,且公車全面電動化整體資金需求龐鉅,允宜妥適規劃補助經費預算之配置。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電動大客車執行計畫以及執行進程,改善執行率。 (十二)北宜公路為北部地區往來宜花東地區之重要道路之一,為遏止超速之情事,該路段全段設置科技執法設備,惟該路段速限僅每小時40公里,該速限極度不合理,連無動力自行車都會超速,若全車輛以該速度行駛將造成道路壅塞,除了導致用路人必須分神看著儀表板開車,更有民眾質疑該道路管理方式僅是為了降低裁罰基準,將社會大眾當成提款機,引發民怨。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北宜公路速限管理」書面報告,檢討速限過低及科技執法合理性之情事。 (十三)有鑑於111年7月啟動、12月完工的屏鵝公路種樹百里計畫,花費6.8億元卻沒有完整計畫書,且未能與關心樹木之在地居民、環保人士團體進行充分溝通,便匆促上路施工,導致衝擊交通、民怨不斷,針對既有樹木汰換及大量種植計畫更引發爭議,有浪費公帑、影響生態疑慮,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就「省道改善計畫」涉及連續20棵以上樹木(米高徑大於20公分)汰換規劃者,將相關計畫資料公開於網站,於規劃階段邀集所在區域環保人士/團體、專家學者進行商討,並召開公開說明會廣納意見(會前1週提供會議資料),進一步調整修正計畫後始執行之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於「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編列332億5,127萬4千元,用於推動公路興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總局於推動公路興建及養護計畫上,對於蘇花改無故禁行普通重型機車,並未事前提出研究報告及科學數據說服社會大眾為何禁行,導致普通重型機車僅能行駛在舊蘇花公路(台9丁線),冒著被土石砸落的風險。雖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11年已向交通部提報試辦普通重型機車通行蘇花改,但至今仍未正式開放。公路總局應積極規劃開放普通重型機車通行蘇花改之具體時程,對於限制普通重型機車路權問題也須事前提出研究報告及科學數據佐證,才不至於遭受社會大眾批評。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開放普通重型機車通行蘇花改之事前研究評估書面報告。 (十五)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編列332億5,127萬4千元,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金門大橋通車後交通維運、交控及路網規劃等策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之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於111年5月至10月半年之間發生數場重大車禍,如台61線北上150.9公里處、台中清水路段發生6車連環車禍,釀1死4傷;7月6日於北上83.5公里與香山聯絡道交界路口處發生一輛聯結車和兩輛轎車追撞,造成1命危、2輕傷之車禍;9月21日南下22公里竹圍路段一輛小貨車撞到工程車,導致後方車輛多車連續追撞。相關重大車禍不斷,顯見公路總局於道路監理及改善之不足。考量西濱快速道路設計不良,且全線通車後因其免收費之性質,目前已成為大貨車及自小客車之重要替代道路。然西濱快速道路之道路鋪面遲未改善、相關設備不足以及道路設計問題眾多,已對用路人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西濱快速道路改善之書面報告。 (十七)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推動計畫」迄今已逾3年,其對提升自行車道使用率、提升自行車相關建設的滿意度、提升自行車騎乘之安全性、降低省道上自行車肇事車輛、提高臺鐵列車可搭載自行車班次增加約30班次以上、達成節能減碳效果、促進整體觀光產值、減少健保支出每年約30億元等計畫效益是否完成階段性目標,在預算書中未予具體說明,容待持續檢討並積極辦理。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113年)」,其係延續第一期計畫成果,盼第二期將智慧運輸科技應用於移動力的創造、節約到調和等各個面向,落實智慧移動力管理於民眾生活,改善都會交通壅塞、偏鄉移動力缺乏等問題,增進交通安全,最終營造出智慧交通生活環境。迄今推動已1年,效益是否完成階段性目標,在預算書中未予具體說明,容待持續檢討並積極辦理,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於112年度預算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費用55億元。苗栗縣卓蘭鎮140縣道目前設有區間測速,苗栗縣政府略以石虎保育為設置目的。惟高架路段(16-23K)設置區間測速後,未見增加或減少石虎路殺,且影響居民出入。行政措施應有助目的達成,不得恣意設置或採取侵害較大之手段。經會勘,苗栗縣政府及卓蘭鎮公所以財政困窘為由,無法自行拆除區間測速。140縣道為苑裡、三義、卓蘭之重要聯外道路,區間測速設置經費係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公路總局應積極協助或補助卓蘭鎮公所拆除高架路段區間測速,並研議設置生態圍網或調整平面路段速限。交通部公路總局並應注意補助目的及成果應具合理關聯。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拆除140縣道高架路段(16-23K)區間測速,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於公路養護計畫經費增加10.04億元,「省道改善計畫」係道路品質路面或路基改善、路口及路段交通安全改善等省道養護與改善業務,如何整合相關資源,擬訂各項養護業務辦理之優先順序,尤其在原住民地區然原住民地區幅遠廣闊,且風災、暴雨頻繁,橋梁常常是部落唯一之通行道路往往因競爭型而無法納入優先評比。故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二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於112年度預算編列「公路養護計畫」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0億8,102萬7千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應依號誌或指揮過磅,避免駕駛人超載或不配合過磅。依文義,顯見汽車裝載貨物為構成要件之一,未載重車輛(空車)自非本項所欲規範之對象。查台9丁線東澳地磅站及台2線梗枋地磅站設有「大貨車(含空車)一律過磅」之牌面(標誌),略以台9線蘇花改環境影響說明書、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或減少科技執法爭議為設置理由。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為裁罰依據,有違行政罰法處罰法定主義。若為保持車距,尚可採行匝道儀控等措施,要求空車過磅與避免科技執法爭議之目的無關,不符比例原則。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既稱「本章各條無處罰規定時……」,即應解釋為補充性條文,非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增減立法者未規定應受處罰之行為,以避免裁量濫用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空車行經國道地磅站既無須過磅,公路總局所轄地磅即無適用相異規定之理。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更正前揭牌面(標誌),提高地磅檢定校正頻率,並督導各工程處確實維護地磅站告示,以杜爭議。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空車頭檢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鑑於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掛牌納管,新舊車輛須領牌、投保強制險,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資料顯示,掛牌情形並不踴躍,部分原因被歸咎於申請流程複雜,且需30輛才可享有定點服務,對偏鄉地區辦理不易。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已通過台61線西濱公路23個平交路口改善計畫,未來台61線西濱公路將全面高架化,由於該計畫事涉地方發展甚深,且部分縣市期待許久,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西濱高架化相關期程、經費等資訊書面報告,並於官方網站上成立專區供民眾查詢整體工程進度。 (二十四)縣(市)政府為道路之法定管理機關,但遇有例外情形,自得將權限之一部分移轉予中央機關。經查,交通部公路總局現養護里程全長5,082.12公里,代為管理養護之縣道僅剩70.21公里,只占1.3%。另外,原由省政府管理連接兩條省道之間之「鄉道」,在精省之後移交給縣(市)、鄉(鎮、市)公所管理養護,致使鄉(鎮、市)公所無力負擔相關經費,造成缺乏管理養護與經費,導致部分縣道、鄉道路遇天災即災情不斷,更危及用路人安全之惡性循環。基於全國各地方政府之稅收及財政狀況不一,地區間財政資源具有顯著差異,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研議依據公路法第6條之規定並按縣道實際況狀及養護情形,依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給予相關補助以紓解地方財政困境,以維護道路品質及用路人安全。 (二十五)審計部於110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地方政府規範市區公車營運車輛車齡限制為8至12年,交通部公路總局109至110年度分別核定補助業者購置70輛及129輛柴油大客車,恐悖離2030淨零排放之政策。雖然公路總局於111年6月17日修正補助辦法,112年度市區客運僅補助電動大客車,但112年度仍編列補助公路客運業者汰購柴油大客車相關經費6億8,750萬元,據公路總局說明,主要公路客運服務路線里程較長,目前電動大客車電池續航力、充電技術及環境等,尚無法因應其營運型態,所以持續補助公路客運柴油大客車汰換。有鑑於2030淨零排放之政策,公路總局應視未來電動大客車產業與技術發展及充電環境建置情形,滾動式檢討相關補助之合宜性。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補助計畫進行滾動式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2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分支計畫編列40億元,其中包含推廣電動大客車7億5,442萬元。經查112年度預計核定補助電動大客車40億5,000萬元,遠逾預算編列數,補助金額甚至高於公運計畫5,000萬元,恐造成客運業者獲核定補助後卻無法如期收到補助款。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補助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七)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小型車普通駕駛班授課時數至少為36小時,而我國自2017年起即強制實施道路考試,但卻未因此增加道路練習的時間,造成場內及道路的學習與練習時間互相擠壓;除此之外,駕訓班長期注重在場內訓練與考試,形成「口訣教學」、「死背硬記」等亂象,且場內考試(如倒車入庫)必須一次通關,沒有任何重轉方向盤的修正空間,考試雖有檢驗駕駛人技術之考量,但該制度恐不符駕駛人實務狀況。爰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調整駕訓班授課科目及時數,並研議修正考照制度使之更趨向駕駛實務狀況,以利確實增加駕駛人技術訓練及打造合宜之考照制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台9線南迴公路後續拓寬改善計畫,其中台9線409K+900至412K+350工程(松子澗至金崙大橋北端,又稱A2-2標工程)由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整併前為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承接,並同時以該工程處為A2-2標工程營造綜合保險之共同被保險人兼受益人;嗣該工程於保險期間內因風雨致損,西濱南工處疏未於2年時效內提出理賠申請,最終災害損失及已繳納之保險費用均須由政府自行承擔,徒增花費近3億元;為避免再生浪費人民公帑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就系爭事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考量我國面臨少子化、人口外移,以及市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普遍,致使駕駛人訓練班學員銳減,單月較同期減少至少五千人以上,營收因此受到衝擊,未來駕駛人訓練班行業將逐步面臨營運困難。爰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國內駕駛人訓練班近年來之營業收入、訓練學員數及評鑑等級等進行調查,規劃輔導營運不善之駕駛人訓練班之退場機制,並研擬駕訓班員工就業轉介安排。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考量我國「駕駛人訓練班」駕駛教練多無底薪或底薪極低,收入依學生通過考試之數量而定,部分教練在業績壓力下,為求學生考到駕照,惡化「口訣教學」、「死背硬記」、「一個教練多個學生」、「場內練習時間卻無教練陪伴」等考試亂象,不只駕駛教練之教學品質參差不齊,更造成在此制度下難培養出優良駕駛人。爰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國內駕駛人訓練班、駕訓教練的薪資結構進行調查,研擬如何改善駕駛教練之勞動權益,以及如何提升駕訓班教學品質,以利駕訓教學市場健康發展。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109年高雄屏山巷平交道一聯結車被臺鐵區間車撞上,造成列車司機及多名乘客受傷,111年4月案經一審法院審理,駕駛稱事故純粹為機械問題而造成車輛過彎時突然熄火,故自己並無過失。惟法院認為駕駛因未掌握轉彎時機及角度,又有充足反應時間卻未儘速駛離,過失甚明。本案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配合研議規範貨運三業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透過提高行車安全教育訓練辦理頻率,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另旨案另經修正公路法後,倘業者未落實自主管理,公路主管機關得依第77-1條處分9千至9萬元之罰鍰。為敦促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前揭事項,並避免業者重蹈覆轍既有事故並強化檢討效能,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評估各業者辦理每半年教育訓練時,業者應針對自身過往行車事故案例,滾動更新最新事故之緣由及初判肇事情形之教案,並將更新情形列入辦理業者考察之指標。 (三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提升偏鄉公共運輸能量,近年來推動有幸福巴士、幸福小黃、試辦噗噗共乘外,現為更推動幸福巴士2.0整合示範服務,希望藉由法規鬆綁、利用科技平台、強化資源整合運用及擴大導入民間資源達到精進偏鄉運輸服務的目標。惟,仍有部分原鄉沒有幸福巴士、幸福小黃、噗噗共乘等措施,現有已推動之原鄉公共運輸仍然不足。爰此,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就「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研議提高分配於原鄉之經費,並提出原鄉推動幸福巴士及其2.0等措施之相關規劃。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6項: (一)基隆捷運路線於110年11月定案,並於同年12月底提報綜合規劃。雖王部長國材稱「基隆捷運第一階段從南港到八堵,先讓基隆市民習慣後,第二階段希望是在第一階段做完並營運一陣子,應該是10年後的事」。惟第一階段評估(未考量物價通膨)已高達425億元,若等10年後再討論,勢必造成長期基隆捷運進不了基隆市區的結果,不利捷運人口的培養。另外考量政策延續與責任政治之影響,將第二階段延到10年後決定是完全不負責任的做法。請交通部鐵道局應儘速啟動第二階段規劃,並於基隆捷運第一階段綜合規劃報告完成後公布,以利社會大眾監督及檢視,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鐵路建設計畫」項下新增「連結亞太強韌陸海空網路計畫」編列5,100萬元。係繼前瞻第三期特別預算案「台灣光纜通道計畫」建置八里至屏東縣枋山間之光纖管後,接續完成頭城至南港間之光纜通道(高鐵南港至松山間並架設電纜架)。經查該計畫總經費共5億2,468萬元,期程自112至115年度,其中鐵道局部分6,468萬元,112年度5,100萬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施工及工程管理費用。惟經查其近期作業由國研院國網中心及新世紀資通公司均於高鐵沿線電纜槽辦理光纜佈設作業,惟因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督工人力有限且暫時無法進行調整,致影響國研院及新世紀公司之計畫及施工期程,屆時恐將影響施工進度,交通部鐵道局應賡續協調並妥謀因應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項下「鐵路建設計畫」新增「連結亞太強韌陸海空網路計畫」編列5,100萬元,用以完成頭城至南港間之光纜通道。經查非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商於高鐵沿線施工時,均須由高鐵督工人員會同監看,然高鐵公司督工人力有限,又須全台調度,恐影響施工進度。為計畫依預定期程完成,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針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監工人力不足部分提出因應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宜花東地區鐵路提速計畫(東部快鐵)目的係將台北至花蓮間及高雄市至臺東縣間的鐵路行駛時間縮短至90分鐘以內,將臺鐵東部幹線既有路廊升級並將臺鐵營運速度提速至160km/h。經查該計畫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委託技術服務案,並於111年9月底陳報交通部,交通部核定後須送交行政院核定後,方可進行綜合規劃及環評,開工日期遙遙無期。為儘速達成計畫目標,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持續追蹤審核進度,並與相關局處做好溝通,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進度報告。 (五)臺鐵第6046次鳴日號觀光列車於111年6月11日上午10點58分時行經台東線南平站至鳳林站間里程約K31+916.5至925.5處時,列車產生上下異常晃動。發生原因為該路段當時正由交通部鐵道局東工處進行雙軌施工,由於施工範圍僅9公尺,因此未通知臺鐵使用砸道車,導致列車通過時上下抖動。經查鐵道局自107年成立至111年7月,因鐵道局施工導致之行車事故共63件。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鐵道局應強化工程管理及督導工作,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針對所有施工中之工程,進行公共安全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六)112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編列3億9,250萬元。據審計部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審核報告之審核意見略以,截至109年底,機捷延伸線計畫桃園市政府累計撥付配合款0.45億元已全數支用,鐵道局辦理該計畫可支用經費已幾乎用罄。復經審計部於洽鐵道局提供截至111年7月桃園市政府歷年經費撥付累計6億8,600萬元,與截至111年度累計應撥付數12億5,900萬元,仍有5億7,300萬元尚未撥付。爰鐵道局應參據審計部審核意見研謀因應對策,以督促地方政府確實負擔其財務責任撥付款項。綜上,爰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2款 數位發展部主管 第1項 數位發展部原列21億7,073萬7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萬元。 (四)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五)第2目「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第1節「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項下「網絡政策發展規劃」中「業務費」9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六)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200萬元(含第1節「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強化智慧政府數位發展計畫」中「業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第3節「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8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0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億6,053萬7千元。 新增決議40項: (一)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1億1,37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數位策略規劃及管理」編列2,805萬元,凍結1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2目「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編列5億7,20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2目「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第2節「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項下「社會創新推升產業ESG轉型計畫」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603萬元,凍結6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五)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編列9億6,95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六)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第1節「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力培力」編列5億6,66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政府數位服務應用多元身分識別之推動情形與成果」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七)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第1節「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力培力」編列5億6,669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八)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第2節「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編列3億2,073萬9千元,凍結36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九)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第2節「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編列3億2,073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十)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第3節「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編列8,215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十一)112年度數位發展部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款第171項第2目第1節項下編列「使用規費收入」計畫,請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查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案「使用規費收入-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編列25億1,611萬4千元,與111年度26億8,577萬9千元相較,減少1億6,966萬5千元(減幅6.32%),主要係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減少;我國行動寬頻網路之人口涵蓋率已達相當程度,然偏遠地區涵蓋率仍未盡理想,主管機關以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調整為誘因,鼓勵業者投入偏遠地區積極設置基礎網路建設,惟其實施成效有待追蹤,俾供後續相關措施修訂之參考。爰此,請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數位發展部主管112年度歲出預算編列57億6,909萬9千元,因數位發展部將原分屬各部會之數位相關業務統合移由數位發展部及所屬續辦,並規劃數位相關業務,然經查相關權責分工仍未明確,為加強跨部會溝通與協調,儘速整合相關業務,爰要求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各機關數位業務整合報告及規劃之書面報告。 (十三)按憲法法庭111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旨:「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要求相關機關應於111年8月12日起3年內,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權之保障。查,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前主任委員陳美伶曾於108年12月24日表示,為配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稱GDPR)要求,必須為個資保護成立獨立專責機構,國發會預計於109年提出新的獨立機關組織法,預計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惟此一計畫於數位發展部成立後即無後續進展,此是否與數位發展部設有資通安全署有關,尚待釐清。為使我國能通過GDPR的適足性認定,並符合憲法法庭上揭判決意旨要求,爰請數位發展提出「跨機關資料傳輸機制之資料管理與保護措施情形」書面報告。 (十四)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研究院將於112年1月成立,將肩負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防護、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等重要業務。近年因國際及兩岸情勢升溫,來自境外敵對勢力之資訊攻擊倍增,資通安全研究院之角色格外重要,為了解未來資通安全研究院相關業務推動計畫,爰請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就資通安全研究院未來業務推動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查數位發展部一部二署之聘用計畫書(經行政院核定)共85員,其中未敘明要求資訊資安專業相關之學歷、證照或工作經驗之職位有38人,其中更有9人在部長室、次長室服務,坐領新臺幣8萬餘元高薪,擔任國會、機關、社會聯繫等類似公共關係工作,是否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須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始可聘用之規定?111年12月7日,人事長蘇俊榮於審查預算時表示,會利用人事一條鞭請數位發展部將聘用計畫書改得更加清楚,落實透明化制度化。可見數位發展部及所屬之聘用計畫書法制作業,有改善之空間,應妥為改善以杜絕行政不中立、憑裙帶關係用人、小編模式淪為網軍側翼等情形。爰請數位發展部就聘用人員進用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查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四年前因醜聞下臺的前執行長于孝斌,於111年10月間由資策會安排到衍生公司台灣資安鑄造擔任執行長,經媒體揭發後本來不聘任,選舉後又於111年12月6日臨時董事會重新決議聘任。過往資策會若成立衍生公司,均交新創團隊自行治理,此次資策會介入甚深,聘用過程啟人疑竇,酬庸意味濃厚。數位發展部主管資策會業務,應調查、還原、改進事件。爰請數位發展部交待數位產業署就于孝斌酬庸事件調查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根據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於111年度掛牌成立的數位發展部,總員額598人當中有高達85人為聘用人員,聘用人員比例明顯偏高。以人事行政總處112年度預算為例,約聘人員在291名總員額當中僅13人。且根據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7條、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第5條以及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第5條,數位發展部本部、資通安全署以及數位產業署3個部門的聘用人員還可高達300人。爰請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按資通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機關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並規定,受託者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並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第8條(二十三)及第16條(十七),資訊服務採購有資通安全需求者,受託廠商須有符合CNS27001標準之資安管理機制,且交付之軟硬體並應提出「安全性檢測證明」,於高價值標的,並要求該證明須由第三方提供。另為協助採購人員進行資訊採購,並發布有〈政府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導引手冊〉,就採購各階段應注意事項訂定指引。上述規範中,僅有不具強制規範性之〈政府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導引手冊〉提及資安人員在採購中之參與。於資通系統採購時,欠缺資安人員之積極參與,是資訊安全之一大威脅來源,因為欠缺資安專業觀點,相關採購之資安需求是否準確地表達或獲致滿足,實難以確認。資安即國安,為強化我國公務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系統安全,減少資通風險,數位發展部作為我國推動數位政策之主管機關,有協助精進涉及資安風險之政策規劃之責任,爰請數位發展部督促資通安全署,就「資通系統採購之流程強化納入資安人員」一事,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按資通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機關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並規定,受託者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並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第8條(二十三)及第16條(十七),資訊服務採購有資通安全需求者,受託廠商須有符合CNS27001標準之資安管理機制,且交付之軟硬體並應提出「安全性檢測證明」,於高價值標的,並要求該證明須由第三方提供。另為協助採購人員進行資訊採購,並發布有〈政府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導引手冊〉,就採購各階段應注意事項訂定指引。上述規範,尚有更進一步細緻對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採購之「技術規格」(technical specifications)規定之可能。蓋CNS27001等標準所規範之對象是組織之資安管理制度,而非軟硬體本身,又相關規範雖要求進行安全性檢測,換言之,即對已經開發完成之系統進行弱點掃描和滲透測試,但卻未有規範要求,至少在特定情形下,所採購之資通系統或軟體之架構和開發過程,應該符合某種「基於安全的設計」(security by design)理念,尤其是在設計上有意識地以發生惡意行為為前提、以減少惡意行為之危害為旨的設計,以及相應的「開發實踐準則」。資安即國安,為強化我國公務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系統安全,減少資通風險,爰請數位發展部督促資通安全署,就資通系統開發之資安規範,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數位發展部成立前,原先就有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以及相關法律,成立專責部會後,我國資安水準更應有所提升。111年8月裴洛西來臺,發生公共場所螢幕遭駭,但111年10月24日數位發展部官員赴立法院答詢時,表示無法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111年10月底爆發網路上兜售2,300萬筆臺灣民眾個資事件,內政部否認為戶役政資訊外洩、唐鳳部長111年12月14日立法院答詢時稱,若業者加入(可以點外賣麵線的)雲市集,產業資安相對會較安全,似未針對問題核心答覆。爰請數位發展部交待資通安全署就具體改善政府機關資安水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2年度數位發展部單位預算第2目「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第1節「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編列1億9,608萬3千元,其中建置公民科技開源平台編列300萬元,應評估此系統之績效。另補助各縣市辦理數位改善站維護編列1,500萬元,惟應提出目前數位改善站數量以及其目前維運狀態,爰請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數位發展部之預算「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項下編列5,610萬4千元,用於民主網絡司之業務「網絡政策發展規劃」。惟「台灣資訊環境研究中心」(IORG)指出,「兩岸頭條」粉專背後營運公司「中華微視」在今(2022)年年底國內九合一大選期間,近半都在討論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對台進行認知作戰,而法務部調查局也指出,該公司私自引進中國資金,涉違反兩岸相關條例。中國對台輸入認知作戰之作為屢見不鮮,請數位發展部應研擬因應作為,強化網路民主健全發展。 (二十三)數位發展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3.研訂並設立通訊傳播網路關鍵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安檢測技術規範及審驗機制,確保資通設備之安全可靠,促進通訊傳播網路設置者落實法遵,強化通訊傳播網路持續運作之韌性」。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曾表示,儘速建立無人機相關第三方驗證之目的,不只是為了我國自己,因台灣為民主國家也屬世界上其他民主國家陣營聯防的一部分,相關標準也必須與國際及世界介接,相關驗測能量更不只是著眼台灣市場,還有全球市場。惟日前國慶焰火晚會展演的無人機,因有中國製零件的疑慮,曾受社會各界質疑其資安之管控,我國相關單位是否針對無人機在軟體、硬體、流程等部分已建立起認證及驗證之能量,亟需數位發展部提供主管機關之協助。為敦促數位發展部儘速辦理前揭事項,並將相關成效盡早向社會釋明,爰請數位發展部於相關評估及機制能量完成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數位發展部於112年度編列歲出預算數與移入業務之上年度預算相較,增加14億4,063萬1千元,其中以「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該項計畫增加3億8,976萬5千元為最多。為撙節開支,爰要求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政府數位服務推動規劃」書面報告。 (二十五)為了增加台灣資訊安全,對抗境外的網路攻擊,政府砸下一年217億元預算,成立數位發展部,但近期該部推廣「台灣雲市集服務」,部長親自吃麵線,幫忙宣傳「網路點餐平台」,遭廣大輿論痛批「花大錢搞外送平台早就在做的事」,顯然數位發展部應宜研謀措施檢討,而非浪費公帑只想獲得大眾目光,卻忽略國家資訊安全維護的重任。爰請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智慧政府推動規劃書面報告。 (二十六)按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2條明定,數位發展部掌理我國政府數位服務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第10條亦明定,數位政府司掌理政府數位服務再造之規劃、推動及輔導。查近年來立法院皆會透過預算決議、院會決議等方式,要求其他憲政機關和其所屬機關,就其預算執行、施政作為、政策規劃或其他重要議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將之公開於「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上。惟查,各機關向立法院提出,立法院上網公開之書面報告,除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頁首外,皆係「機器不可讀、不可搜尋之文字影像」(pdf檔及word檔皆然)。其他機關提報立法院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之修正、制定議案亦然。為應用資訊科技,促進資訊流通和處理之效率和便利性,更進一步開放國會和強化政府問責性,檔案之易存取性實有必要增加。數位發展部作為我國政府數位轉型及數位服務之規劃、輔導、技術支援及諮詢機關,應提出解決方案草案,建立必要的資訊交換協定,以求「向立法院提出之書面報告、授權命令和行政規則等,皆係機器可讀、可搜尋之格式,並研議以透過網路瀏覽器可直接存取為原則,改善相關系統」。 (二十七)按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2條明定,數位發展部掌理我國政府數位服務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第10條亦明定,數位政府司掌理政府數位服務再造之規劃、推動及輔導。為善用網路及資訊科技,減輕司法人力工作負擔、縮短紙本作業之冗長流程,優化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於2018年7月制定施行5年《司法院數位政策》,推動包括「強化線上聲請及電子訴訟文書服務環境」等訴訟流程電子化措施在內之司法數位化政策。惟其電子化服務之使用者友善程度尚有相當進步空間,亦欠缺推行電子化方面之制度機制配套,導致使用率不佳,並在部分訴訟服務部分電子化之現狀下,衍生大量額外之掃描或人工謄打作業。有鑑於前述情形,數位發展部作為我國政府數位轉型及數位服務之規劃、輔導、技術支援及諮詢機關,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減輕司法作業負擔,優化審判品質,提升我國競爭力,應派員參與司法院規劃擬定數位轉型政策之制定,並就前述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執行,建立機制或指定人員主動提供諮詢、規劃建議及技術支援。 (二十八)政府服務之數位轉型不僅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正如近年Covid-19疫情所顯示的,儘管相關技術已經成熟,若非防疫、在家辦公需求迫使,社會各界也沒有意願推動數位轉型。為了推動政府服務之數位化,必須透過制度及相關聯環境創造動機,增加使用者,才能觸發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s),讓更多使用者改變其基於「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而「以紙本為預設」的行為模式。以紙本運作為主要背景之情況下,局部的數位轉型可能會非意圖地增加額外之人工作業,如「掃描作業」、「將紙本文件資訊輸入電腦系統之機械化作業」、「將電子文件印出來的作業」,增加公務機關之作業負擔,更進一步遲滯數位轉型之發展、妨礙公務之運行。按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2條明定,數位發展部掌理我國政府數位服務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第10條亦明定,數位政府司掌理政府數位服務再造之規劃、推動及輔導。數位發展部作為政府數位轉型之主責機關,有鑑於前述對紙本運作的依賴,為推動政府電子化,除在技術上協助機關建立、設計電子系統外,亦應在制度上協助其規劃一逐步「無紙化路徑圖」。應(一)要求並協助公務機關,以「個別業務之工作流程(workflow)」為單位,選擇試辦機關或單位進行紙本作業之盤點,並(二)主動建議和協助前述機關單位研擬和施行階段性無紙化目標和措施。 (二十九)憲法法庭111年8月2日判決健保資料庫違憲,指出健保資料庫對個資保障不足,如欠缺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對於公務機關和學術研究目的外的資料運用,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相關規定,健保署等相關機關須於3年內修法改善。因應大數據、數位電子化趨勢,數位資料開放利用,不僅僅是健保個人資料保護,也會有國家資料數位保存議題。攸關國家長遠發展和民眾健康維護,特別是在AI、大數據時代,需要大量資料才能發展精準應用。又數位資料開啟利用,不論是政府資料、民間資料,都要有相當的規格,開放給民眾利用或者是商業上使用。當然數位資料民眾會有疑慮,故在資訊安全部分必須要有辦法解決,來確保資料庫的運用,能符合臺灣和國際趨勢。綜上,數位發展部對政府各部會的資訊安全建置、如何去識別化到不可回溯性,推動開發各部會的數位科技應用程式,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的方案,這些方案包含滾動式方案,以及對數位資料提出國家數位治理說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2年度數位發展部單位預算「科學支出-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編列3億2,073萬9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審計部於111年查核相關業務110年度推動情形,相關問題包括:(一)部分資料集分類方式不一:如單位預算資料集應置於「政府預算」主題,惟計有1,182項散置於「其他」、「政府支出」及「政府統計」等3項主題,占單位預算資料集(3,349項)之35.29%,其主題分類與服務分類之分類架構未盡妥適;(二)部分機關提供之一致性應用程式介面(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等情形,如國防部及所屬計有100項資料集API執行失敗無法取得資料,財政部及所屬9項資料集API說明文件之連結已失效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50項資料集未獨立撰寫API說明文件,影響使用之便利性;(三)未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按行政院訂定「政府資料品質提升機制運作指引」規定,民眾回饋意見,機關應於7個日曆天內回復,惟依據該部於111年2月20日查核結果顯示,仍有發布日期於110年10月1日以前者227筆(未回復、再回復、部分回復及處理中等102筆及研議中125筆)未完成意見回復,管控作業仍未盡妥適,請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經查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相關經費,持續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等相關業務,惟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部分資料集之分類、運用連結與回饋意見之處理等仍有精進空間,建議應研謀改善,以提升平臺資料開放品質與運用效能,請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數位發展部於112年度預算案「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下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所需經費3億1,573萬9千元,用以推動資料驅動政府服務變革、加速資料釋出及再利用、打造個人資料數位運用及優化政府網路與雲端運算環境基礎設施等業務。然根據審計部查核指出,相關業務110年度之推動情形,仍有:「部分資料集分類方式不一」、「部分機關提供之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未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等情況。為完備政府資料開放等成效,要求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數位發展部主管職員編制員額總數依行政院發布之各編制表為976人,加計組織法所定聘用人員上限300人,共計1,276人。112年度數位發展部主管之預算員額598人,其中職員員額513人,聘用人員預算員額85人。數位發展部首開先例,大幅增加聘用員額,恐衍生諸多弊端,包括:(一)徵選聘用人員制度,不採用考試院主辦高普考等國家考試,相較於常任文官,聘用人員工作較無保障,也無法累積經驗,好的人才在政府機關達成一定任務後就離職,政府反而留不住好的人才,造成反淘汰問題,也並非長久之計;(二)面試聘用人員過程,缺乏公開透明機制,僅數名長官核定即任用,面試標準倘若用政治傾向、意識形態將相關人員晉用到數位發展部,恐將網軍檯面化!網軍變成正式公務員之後,其職責在認定假訊息上不公平,也不客觀!爰要求數位發展部嚴守行政中立,不得淪為政府網軍側翼,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有鑑於數位發展部111年8月27日正式掛牌。據查,該部轄下資通安全署共聘用44名約聘人員,預算則編列了3,617萬3千元,等於每人的月薪高達6萬8,507元。經過國家考試聘用的數位發展部公務人員,平均月薪約為7萬多元,等於約聘人員與經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薪水並駕齊驅,甚至還超過剛任用的公務人員,完全破壞文官體制。為此,請數位發展部責成資通安全署於3個月內針對各類約聘人員之晉用標準、工作經驗與薪資核定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鑑於數位發展部成立是產業界期盼已久之事,惟數位發展部揭牌成立當日,部長表示致力於加強「全民數位韌性」,推動數位政策的創新與改革,且規劃3項主要政策目標,一是建構跨域數位服務合作典範,增進韌性運作與政府效能;二為完善數據公益生態制度及應用,拓展個人資料自主的合理運用範圍;三是促進跨國公民科技與資料民主化,落實智慧國家願景。就以上發言觀察,主要聚焦於個人、公部門與數位相關連結,對於相關產業界聚焦較少。爰要求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回應產業界期待。 (三十六)鑑於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成立,員額600人,其中五成採約聘僱,雖部長已稱約聘僱人員並不會一次到位,而當時審查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時,其目地係為延攬民間數位、資安人才,為避免約聘僱人員淪為網軍角色,虛擲國家預算,爰要求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針對聘用人員進用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蔡政府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當中,有許多問題潛藏在預算中,且許多部會的預算細目不願提供給立法委員,例如甫成立的數位發展部,連預算使用細目都不肯提供,難道裡面有見不得人的貓膩?蔡政府的財政紀律問題相當的大,其中新設立的數位發展部約聘僱人員高達300人,這裡面到底有多少貓膩?各部會陸續將112年度預算書送達立法院,其中發現有部分部會預算不公開,最明顯的就是甫成立的數位發展部,編列員額598人,預算218億元,平均每個人編列3,650萬元,反觀內政部警政署74,000人,平均每個人編列30多萬元。數位發展部除了外界質疑的將網軍漂白,轉身變成公務人員破壞文官體制外,到底將做那些「偉大」的業務?數位發展部連預算細部,都不願意於國會公開,連主計部門都出面護航、偏袒。數位發展部的編制,除了部本部外,下轄數位產業署和資通安全署,部本部和數位產業署大多屬於行政人員,唯一需要外界人才的只有資通安全署,結果現在3個單位各放100位約聘僱人員,超過50%,和一般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占10%高出許多,且從八職等開始任用,這對寒窗苦讀多年考高普考的人來說,能不生氣嗎?破壞文官體制莫甚於此!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建立符合專業且行政中立之第三方人才選用認證機制」書面報告。 (三十八)網路論壇BREACHFORUMS今(111)年10月出現一則兜售2,300萬筆台灣人個資的貼文,賣家宣稱資料來自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副總統賴清德、國家安全會議祕書長顧立雄和經濟部長王美花等人的戶籍資料都遭販賣。蔡政府對駭客入侵政府網站竊取國人個資束手無策,難道台灣現在是門戶大開?成立數位發展部,個資還被上網兜售,簡直諷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是否曾比對過相關遭洩個資內容?還是也跟內政部一樣,推稱非戶籍資料、僅客戶資料而帶過?政府在哪裡?網路安全機制在哪裡?安全閘門在哪裡?根據立院預算中心統計資料,資安事件逐年成長,雖然網頁攻擊事件已經逐年下降,但更嚴重的非法入侵事件卻大幅增加,108年265件,110年提升至523件。但檢視中央政府編列資安防護經費預算,並無特別增加,109年8.7億元、110年8.2億元,今年編列8.3億元,資安防護經費不足,這也顯示蔡政府面對資安防護問題,根本就不重視,讓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越來越嚴重。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強化資安防護措施,確保產業發展及個資權益,以維護國人權益及國家安全」書面報告。 (三十九)數位發展部與文化部共同召開4場媒體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對話會議,由Meta與平面媒體會談。平面媒體指出,樂意與跨國數位平台建立策略夥伴關係,惟互惠、共榮必須雙方有感。尚未完成立法前,希望主管機關會同媒體公會,與跨國平台業者協商廣告分潤金額的額度與分配方式、廣告分潤機制透明化,中期希望推媒體議價立法及設立特別基金。Google發布聲明表示,支持數位平台跟新聞業合作,並儘速啟動「共榮」的數位政策方向。為此,應積極檢討數位國家應有的數位市場規管,參考歐盟數位市場法(DMA)訂定數位公平法、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訂定數位平台管理法,參考澳洲訂定媒體議價法,並由各界共同推動立法。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協同文化部於6個月內就「如何推動媒體議價機制及立法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有鑑於中國以40%的占比領先全球,美國約35%緊追在後,日本排行第三,占比9.9%,然我國仍未見相關6G戰略具體規劃。考量各國已開展6G布局,為提前布局6G,提升我國通訊競爭力,爰要求數位發展部協同相關機關,就6G戰略目標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推動規劃時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資通安全署 新增決議12項: (一)行政院成立打詐國家隊,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其中卻未見數位發展部之角色。唐鳳部長對外發言,向來強調該部是「馬達」、「教練」,不負責監管業務,唐鳳部長經濟日報專訪亦表示「我們的重點是把它導向正途,……當然洗錢防制、資恐防制當然還是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是法務部等等。」置身事外。然而,行政院之管轄權變更公告,明確載明網際網路零售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管轄權轉移至數發部,數發部對此類業者有調查、裁罰之權責。進一步而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每年均列「高風險賣場」,後續由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個資外洩風險之調查、裁罰,無論數發部是否為個別事業之主管機關,均應在調查時提供資訊資安專業支援。爰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3個月內將政府機關資安聯防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預算「一般行政」計畫編列人事費2億5,519萬6千元,預算員額共165人,其中聘用人員44人占27%、勞務承攬人員55人占三成。經查聘用人員及勞力承攬人員除有處理資通安全業務之外,亦有執行一般行政事務之情況。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本條例第2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另依「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1及第8點規定,應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人力……。爰要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聘用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員進用之規劃與檢討書面報告。 (三)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職司國家資通安全業務,進用聘用人員採勞務承攬人員51人,逾其預算員額三成,且勞務承攬人力為數不少,鑑於「勞力委外」方式,將部分業務外包給民間公司,外包廠商獲利來源,在於透過壓低「勞工」的勞動條件,擴大與政府價金間差額,這將導致委外人力的勞動條件長期處於極為惡劣的狀況。基此,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預算「約聘僱人員待遇」編列3,617萬3千元,聘用人員人數44人,平均每人月薪高達6萬8,507元新台幣,而故宮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約聘僱人員薪水僅有新台幣4萬1,400元到4萬7,296元,明顯有偏高之嫌疑。爰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五)查112年度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預算「資通安全業務」編列5億4,753萬1千元,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資安事件應變處理、輔導及培訓機關資安量能、中央及地方政府資安稽核、攻防演練及推動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等計畫。惟日前國人個資遭詐取並於網路販售,數量高達2,300萬筆,資料包含身分證號、戶號、親屬關係、學經歷等,內容詳細,自民間企業洩漏可能性低,顯為戶政機關資訊遭洩,資安系統亟待補強。資安署為輔導及培訓各機關資安量能的主責機關,肩負強化資安系統之重責,國家發生重大個資外洩事件,資安署責無旁貸。爰請數位發展部提出強化政府機關資通安全之作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鑑於112年度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預算「數位國家資通安全聯防暨國家資安防護前導計畫」編列2億9,105萬1千元及「整體政府資通安全防禦技術暨系統韌性強化計畫」編列1億2,741萬9千元,以提升政府機關資安管理與技術能量、強化政府數位韌性、充實政府數位資源與資安技術。依據資安業者分析,政府機關是各類資安威脅覬覦之目標,且隨政府服務數位化及數位服務委外開發,資安風險也相對提升。資通安全署做為資安專責機關,以統籌協調及推動全國資通安全治理業務,有責任敦促各部門提升資安防護能量,並強化全民資安意識及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並確實統整資安資源與機制。爰要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資通安全統籌協調計畫之書面報告。 (七)按資通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機關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並規定,受託者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並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第8條(二十三)及第16條(十七),資訊服務採購有資通安全需求者,受託廠商須有符合CNS27001標準之資安管理機制,且交付之軟硬體並應提出「安全性檢測證明」,於高價值標的,並要求該證明須由第三方提供。另為協助採購人員進行資訊採購,並發布有〈政府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導引手冊〉,就採購各階段應注意事項訂定指引。上述規範中,僅有不具強制規範性之〈政府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導引手冊〉提及資安人員在採購中之參與。於資通系統採購時,欠缺資安人員之積極參與,是資訊安全之一大威脅來源,因為欠缺資安專業觀點,相關採購之資安需求是否準確地表達或獲致滿足,實難以確認。資安即國安,為強化我國公務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系統安全,減少資通風險,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作為我國推動資安政策之主管機關,有協助精進涉及資安風險之政策規劃之責任,爰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會同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資通系統採購之流程中,強化納入資安人員」一事,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按資通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機關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並規定,受託者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並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第8條(二十三)及第16條(十七),資訊服務採購有資通安全需求者,受託廠商須有符合CNS27001標準之資安管理機制,且交付之軟硬體並應提出「安全性檢測證明」,於高價值標的,並要求該證明須由第三方提供。另為協助採購人員進行資訊採購,並發布有〈政府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導引手冊〉,就採購各階段應注意事項訂定指引。上述規範,尚有更進一步細緻對委外辦理資通系統採購之「技術規格」(technical specifications)規定之可能。蓋CNS27001等標準所規範之對象是組織之資安管理制度,而非軟硬體本身,又相關規範雖要求進行安全性檢測,換言之,即對已經開發完成之系統進行弱點掃描和滲透測試,但卻未有規範要求,至少在特定情形下,所採購之資通系統或軟體之架構和開發過程,應該符合某種「基於安全的設計」(security by design)理念,尤其是在設計上有意識地以發生惡意行為為前提、以減少惡意行為之危害為旨的設計,以及相應的「開發實踐準則」。資安即國安,為強化我國公務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系統安全,減少資通風險,爰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會同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資通系統開發之資安規範,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國慶燄火晚會上精彩的無人機表演,被爆出使用中國製產品,恐怕危及資安,無人機群飛的技術是利用WiFi進行編隊飛行,這些都會涉及到資訊安全的問題,如果是在政府的關鍵活動或關鍵設施操作無人機時,可能會造成維安影響。打著國家隊名號,卻使用中製零件得標廠商,違反投標規定的行徑,應該徹查,避免任何危及資安、國安狀況再發生。112年度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預算「資通安全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有關數位國家資通安全聯防暨國家資安防護前導計畫編列2億9,105萬1千元。依據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公文所示,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故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然生產全球化供應鏈早已行之多年,甲地生產、乙地貼牌乃現今之常態,故僅以大陸產廠作為禁用標的,對於資訊安全恐有不足,資通安全署乃擘劃監理我國資安政策與計畫之首要單位,應研擬更為周詳之安全規範。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採取分級分類之系統防護基準」書面報告。 (十)根據媒體披露,當兩岸戰爭開打,交通運輸、民生物資分配就是重中之重,因此臺鐵、公路、超市成為首波攻擊目標;要癱瘓指揮中樞或製造指揮體系混亂,國安各部門、大眾媒體,就是攻防焦點;延伸至地方政府,就是要讓上令無法下達。面對如此全面且有節奏性的網路攻擊,唐鳳部長雖誇稱數位發展部的網站,因採取新的不對稱防禦架構,「一秒鐘都沒有卡過」,卻不能掩蓋從政府部門到民間重要廠商都被攻陷的事實。而被攻擊的各公民營單位,除了關閉網頁、看板和修復等消極作為,未聞有確切擋住攻擊甚或成功反擊的例子。如此戰況,實在很難讓人對關鍵基礎設施的資安防禦與數位韌性感到樂觀。從「資訊戰」到「反認知作戰」,一直是蔡政府近幾年大力宣傳的重點。在國內,除成立資通電軍捍衛數位國土外,數位發展部設有資通安全署,並轄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站在資訊戰的第一線,資安應變將是重點任務之一。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運用社會資源強化資通安全以強化資安聯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度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預算「資通安全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之「獎補助費」編列2億9,105萬1千元,係辦理數位國家資通安全聯防暨國家資安防護前導計畫,以建立國家資安聯防體系,提供事前安全防護、事中預警應變、事後復原鑑識等資安技術服務。查因網路轉帳遭詐騙占111年度上半年詐騙事件比例高達四成,內政部警政署與台新金控共同簽署合作意向書,期望透過資安智慧聯防,結合警政署處理全國資安事件分析與台新金控龐大的金控資料分析,達到防制資安駭侵與科技犯罪等不法作為之目標。尤因資安防護前導計畫提及當結合產官學研各界資源與能量,協助強化政府機關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資通安全防護能量,而金融機構做為關鍵基礎設施的一環,能以上述方法與政府機關協力,應可作為資通安全署進行公私部門合作之參考。爰要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評估與關鍵基礎設施採前述合作模式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2年度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預算第2目「資通安全業務」編列5億4,753萬1千元,併委員會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3項 數位產業署 新增決議5項: (一)112年度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預算第2目「促進數位創新動能轉型升級」編列24億8,771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配合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政策,推動數位雲服務,以協助產業完成數位轉型,經查有關開發數位雲服務,應宜探究各業別數位轉型缺口及主要轉型目標,俾引導資訊服務業者發展符合需求之數位服務,以提升業者營運效能,並及早達成轉型目標。該署編列「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數位平台服務推動計畫」4億0,464萬3千元,應宜引導資服業者發展符合企業需求之數位雲服務,協助中小企業拓展實體與數位全通路行銷,並達成數位轉型之目標。爰要求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中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現況研究及建議」書面報告。 (三)「5G+創新應用系統整合發展計畫」為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重點計畫,據預算書所示,「5G+創新應用系統整合發展0計畫」係「利用5G大頻寬、低延遲、高可靠之特性,結合邊緣運算與精準環境定位技術,整合軟體及硬體,跨業合作以發展我國5G創新應用自主技術,對於智慧醫療、智慧工廠、智慧節能等關鍵場域,以5G多元有感創新應用方式淬鍊技術,協助業者互動匯聚發展我國5G創新應用市場。」理想雖宏大,但我國5G開台已歷2年,普及率卻僅24.46%,在普及率無法提升的前提下,計畫有如空中樓閣,數發部應優先思考提升5G普及率之方案,爰請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數位科技應用日新月異,現行如區塊鏈、加密貨幣等,實務上皆屬金融科技之一環。目前在政府治理上,卻無相應之主管機關。根據統計,FTX破產後,全台約15萬人受害、爭議金額高達百億元,多是希望藉新金融、數位經濟翻身的年輕人;政府單位應對加密貨幣後續監理,加快腳步。加密貨幣具新經濟特性,加密貨幣交易所除申請執照外,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研議,在交易所設立前,提出第三方審計、內稽內控、資產分離、投資者保護以及資訊查詢等作法,作為管理機制。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應於3個月內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會將可行性研究結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健全新興金融科技產業發展機制」書面報告。 (五)國內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於110年「臺灣中小企業轉型現況及需求調查-數位轉型價值先行」所做報告,各中小企業數位轉型過程面臨問題均不相同,可區分為缺乏數位人才、不知道轉型如何階段進行及缺乏產業典範,且轉型目的均不相同,導致成效不彰。112年度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數位平台服務推動計畫」,乃為協助中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為避免計畫與實際執行產生落差,加速產業轉型,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中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現況調研及建議」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8、20。 新增決議5項: (一)112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6,673萬2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5,229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查總統府112年度一般行政編列9億6,673萬2千元,其主要工作包括加強內部管理,提供優良辦公環境,維護古蹟建物安全,提高行政效率,促進業務革新,強化資訊安全,確保國家元首、副元首之安全。然查總統府於112年度起將編列4年度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預算,112年度預算數為3,300萬元。而總統府近年均將「健全資安防護能力、建構可信賴優質安全的數位服務」列為年度施政目標,近三年來每年投入之資安預算均高達3,000餘萬元,此新興計畫與原辦理之資安防護事項關連性為何?彼此間是否能相互配合,以收綜效?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查多年來立法院皆會將透過預算決議、院會決議等方式,要求總統府等其他憲政機關和其所屬機關,就其預算執行、施政作為、政策規劃或其他重要議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在資訊科技發展後,並會將之公開於「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或國會圖書館「立法院議事日程及議事錄檢索系統」)上。惟查,行政院和其所屬機關向立法院提出,立法院上網公開之書面報告,除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頁首外,皆係「機器不可讀、不可搜尋之文字影像」(pdf檔及word檔皆然)。其他機關提報立法院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之修正及制定議案之檔案亦然。為應用資訊科技,促進資訊流通和處理之效率和便利性,更進一步開放國會和強化政府問責性,實有必要改善檔案內容之易存取性。 爰請總統府協請相關機關1.研議提出並公開解決方案草案予其他機關,並2.於可能時主動邀集其他機關召開協調會議,建立必要的資訊交換協定,確保「向立法院提出之書面報告、授權命令和行政規則等,皆係機器可讀、可搜尋之格式,並研議以透過網路瀏覽器可直接存取為原則,改善相關系統」,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有鑑於111年4月正值我國新冠肺炎防疫期間,蔡英文總統在官邸召開防疫會議,並邀集時任桃園市、高雄市首長與會,至於新北市、台北市首長則並未受到邀請。事後總統府發言人面對質疑下,則回復解釋原因乃「桃園、高雄都是國門」,進而無視同樣具備國際商港臺北港之新北市,以及具備臺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之臺北市,兩者也一併都屬國門之都的標準;更甚,再對該缺漏邀請雙北首長參與防疫會議之正當質疑,政治化的回應指是政治口水。爰此,特決議要求總統府協請行政部門,就政府防疫應廣納地方首長意見,強化中央與地方協力關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2億1,306萬2千元,減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296萬2千元。 新增決議6項: (一)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20萬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9,136萬2千元,較111年度增列632萬9千元,惟較110年決算數1億7,668萬2千元,增加1,468萬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061萬4千元,請國家安全會議考量國家財政撙節支出。 (三)查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20萬元,其主要工作為針對我國家安全的威脅,從外交、兩岸關係、經濟、心理、軍事、科技等要素分析,另結合政府及民間團體組織力量,提供戰略擬定及政策研究予國家元首參考。然查小三通攸關離島經濟發展與民眾生活,新冠疫情肆虐近3年來,業已對離島民生經濟與人民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國門解封即將屆滿2個月,包括開放非免簽證國家入境、取消旅行社出團禁令等措施,然卻獨獨排除金馬與對岸的小三通,這樣的差別待遇,無異將金馬居民當成次等國民,令人無法接受,建議國家安全會議應即時掌握兩岸內外部情勢之可能發展與變化,持續推動兩岸經貿關係穩定發展,維持臺海和平穩定,以利金馬地區的發展與繁榮。 (四)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諮詢研究業務」項下「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20萬元。 111年12月15日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顧立雄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答詢表示,危害國安資通訊產品有列清單但無必要公布,此一論述亦遭執政黨立法委員提出質疑。綜觀近期兩岸經貿關係,政府認為大陸地區禁止輸入我國農產品、水產品、食品等,毫無理由,違反WTO規範;反觀,基於維護國人資訊安全,國家安全會議為何率認不宜公布危害國安資通訊產品清單,究有何疑慮?豈非國家利益、國人資訊安全利益低於商業利益?建議國家安全會議應正視此一問題,偕同相關機關賡續強化資安機制,俾維護國家整體資訊安全。 (五)近期政府大規模宣布,公部門資通訊設備與所屬的公部門場域中全面禁止使用抖音,政府公部門在2020年就已有相關規定。行政院專案小組也進行審視,其於公部門禁用與限制有無落實,也在各方面了解其所產生影響。 然其禁用原因係因後台之程式有資訊安全疑慮,抑或是對於中製社交軟體所輸出之言論可能有認知作戰之疑慮,主管機關理應清楚其禁用理由,方可全盤性阻斷可能產生之資通安全。 爰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就「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中製軟體程式,致生之國安疑慮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2019年頒布各機關對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中,列出應該蒐集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評據以何定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前點產品的廠商清單,然後續所列出之清單卻非廠牌清單,僅為列管產品清單。 若要真正落實禁止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用於公部門或使一般民眾防範,應有經澈底清點後之廠牌清單,使民眾於挑選產品時有所依據。 為對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之規範,爰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就「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廠牌清單若未公布,恐致生之國安疑慮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國史館原列2億0,819萬2千元,減列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809萬2千元。 新增決議2項: (一)112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工作計畫項下「文物管理應用」分支計畫編列預算數919萬6千元,係辦理典藏與維護總統府總統、副總統文物,各類檔案史料及書刊之管理與應用;有鑑於國史館典藏文物及史料,均具有重要歷史參證及學術研究等之重要價值,其保管維護工作更顯重要,不能容有差池,而近期故宮博物院發生數件國寶毀損案件,亦凸顯行政機關對於文物、史料及檔案等工作仍有精進空間,爰請國史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史館典藏各項文物、史料及檔案等執行現況及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二)國史館為我國最高史政機關,隸屬於總統府,其所舉辦的活動,實不應與國家定位有所衝突。111年4月國史館與民間智庫合辦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中日和約)生效70周年研討會,國史館館長在致詞時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111年8月國史館官方臉書介紹講者影片內容時摘錄「中華民國已被北京政權代表、繼承」,引起爭議。國史館雖出面澄清,表達相關說法非館方立場,惟自民進黨執政以來,國史館曾經邀請親綠台獨學者演講,引發爭議後再宣稱是學者個人意見。國史館係主責國史之最高機構,具權威性及學術性,不應假「多元辯論」之名撇清自身責任與立場。爰此,要求國史館未來在舉辦相關學術活動或研討會時,應秉持中立客觀立場,恪遵職責,切勿在中華民國政府機關下,意圖矮化中華民國。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1,519萬1千元,減列: (一)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7目「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1,369萬1千元。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6、43。 新增決議28項: (一)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0,003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修正草案》第23條第1項,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機關可給予加班費、補休,或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次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述明平時考核應依據公務人員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之表現,而非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之時數。 為避免《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修正草案》第23條第1項,造成加班補償和考核獎勵體系之混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各機關(構)人員以行政獎勵作為加班補償之時數納入年度管理考核項目,並每年公開各機關以行政獎勵作為加班補償之統計,以保障我國公務體系「擢優汰劣」之考核制度,功績原則評定升遷之旨,並對超時服勤予以適當評價與合理補償,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意旨。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各特殊輪班輪休主管機關瞭解行政獎勵措施運用情形,並由各主管機關於施行1年後公開上網。 (三)查112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0,003萬8千元,主要在綜合規劃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及人事人員管理,研議人事法規及法制事項,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及辦理機關組織編制、員額審議與評鑑等工作。惟金門縣組織編制規模遠較其他縣市為小,編制員額自戰地政務解除後,未隨金門人口增加及業務之急劇擴張而合理增加,導致近年多僱用編制外人力,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查112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0,003萬8千元,主要在綜合規劃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及人事人員管理,研議人事法規及法制事項,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及辦理機關組織編制、員額審議與評鑑等工作。惟「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自民國90年發布後,僅在民國100年曾針對基本數額進行調整,自民國100年後,迄今未做任何變動。檢視民國100年及112年之物價水準和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之差距,顯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未因應環境變化,檢討地域加給之基本數額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五)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特殊輪班輪休機關(構)人員之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並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及基層團體每年召開工時檢討會議,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瞭解輪班制人員勤休新制實施情形,及研議納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明揭,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之任務係軍公教員工年度待遇調整、加給項目及標準、待遇改進方案等審議,攸關員工基本工作權益。 然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14至16名委員中,9人為各部會簡任12職等以上官員代表,4至6人的地方政府代表,另設4名學者代表。卻無設置任何一席次予「基層員工代表」,剝奪基層員工制度性意見表達管道。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邀集基層公務人員及相關團體辦理座談會,促進基層實質參與,並經與會人員同意後將發言紀錄公開上網。 (八)自201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機關戒護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專業)」從20年以來的每月3千元,調整為4千元起。依據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加給表,警察及消防人員所領取之危險加給為每月至少8,435元,依據地區不同最高可領到1萬6,870元。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機關戒護人員與警消同屬從事高風險性質工作,危險加給卻差距將近4倍。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針對戒護人員危險加給調整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85號解釋,除要求於公務員服務法中制定框架性規範以外,亦於解釋理由中明指,透過相關規範所應該要建立的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確保其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不得使公務人員勤休失衡致危害健康,否則即為健康權之侵害。易言之,不管係在何法律位階、具體要採什麼方式來制定制度,重點是這個制度必須能夠保障健康權。 健康權之保障與工時長短有密切之關聯。世衛組織(WHO)和國際勞工組織(ILO)於2021年一起推出、橫跨194個國家、長達16年的研究報告指出,平均每週工作55個小時或以上,與中風和心臟病發死亡的風險,有著明顯的相關性,也要為1/3以上的職業病負責。WHO的官員直言,平均每週工作55個小時以上嚴重危害健康。 當機關之公務人力之平均每週工時顯已達55小時或以上,或有持續增加至此一水準之趨勢,則意味著該機關之公務人力及差勤結構有明顯之缺陷,其組織運作及業務之遂行,係建立在或逐漸趨向建立在過勞人員及對人員之健康權侵害之上,除增加工作品質之不確定性外,亦增加留才、精進工作品質和維持業務穩定之難度,有礙於組織目標之實現,而有透過一定人事行政措施加以干預、解決之必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我國人事政策之最主要幕僚機關,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2條第7款規定,掌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故就存在高工時現象之行政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協助其研議和推動工時減少政策(Work Time Reduction),以確保公務人員之健康權及相關制度在運作上的合憲性。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立週期性檢視機制,每數年揀選一個或數個長年有高平均工時之機關,成立專案計畫,協助其制定和推動工時減少政策,並公開於機關網站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查院檢法警/書記官之工作型態,就時間段來區分,可以區分為業務集中之「核心工作時間」,亦即正常上班上課時間,以及僅從事部分會24小時持續發生之業務之「非核心工作時間」,即正常下班、假日時間。為此,院檢法警/書記官皆採行輪值制度,即要求部分人員於核心工作時間以外,輪值非核心工作時間。 惟人力組織上,實行輪值制度之法警/書記官之性質,就屬公務員服務法之一般人員或輪班人員,自2022年公務員服務法修法以來,向有疑義。部分機關適用一般人員之規範設計輪值制度,導致法警/書記官之工時,必須細緻拆分「輪值時間」,以符合12小時之上限,導致輪替次數增加。但若從「接續工作時間,維持組織24小時運作」的角度來定義人力組織當中的人員是否屬於輪班人員,則法警/書記官實應屬輪班人員。 為釐清相關問題,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會同司法院、法務部、銓敘部等相關機關進行研議,2.確認是否為輪班人員,並3.協助機關修正班制。 (十一)112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工作計畫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預算204萬7千元,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然查110及111年度總員額年度控管情形、普通基金總人力,及員額評鑑結論執行情形等均未見具體執行成效,另有關專案補助或委託研究及經行政院核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所運用人力之執行情形,未見相關管控作法,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111年度總員額年度控管情形、普通基金總人力、員額評鑑辦理情形,及專案補助或委託研究及經行政院核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所運用人力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十二)112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工作計畫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預算204萬7千元,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然查數位發展部已於111年8月27日正式掛牌成立,該部112年編列預算211億元,員額600人,對比內政部警政署員額1萬5千人,預算245億元,並以員額五成為約聘制均遭外界非議,唐鳳部長對於約聘人員資格模糊不清,不限學經歷、不用考試,民眾質疑有「政府合法養網軍」、「破壞文官體制」之嫌,而台灣資訊產業名揚國際,資訊人才濟濟,數位發展部所需資訊專長公務人員或聘用人員之進用,其人力配置與進用標準,均應納入監督管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數位發展部約聘用人員進用標準及管控」書面報告。 (十三)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各機關進行相關子法修訂,研擬調高警消加班費上限。經查,內政部原先建議將警消外勤人員每人每月加班費上限由現行的1萬7千元,提升至2萬2千元,所增列的5千元預算由中央補助。惟內政部5月底函請報行政院後,最終僅核定增加2千元,與消防員單月加班時數上限160小時,核實換算加班費之數額相距甚遠。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調高警消加班費上限至2萬2千元可行性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自民國79年起,行政院就訂定「警察人員警勤加給併同軍公教人員待遇通案」,雖然行政院蘇院長已宣示調薪4%,但在警察薪資結構中,是由本俸、專業加給、警勤加給、超勤津貼,等四項所組成,年度通案調整是無法調升警勤加給與超勤加給的,所以也造成警勤加給28年未調升。同時也造成就算將超勤津貼上限調高,基層同仁卻會因為薪點過低,讓超勤津貼的上限看的到吃不到。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警勤加給調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明定公務員因業務需要,可在法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範圍內,呈報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支給時數的上限限制。其中草案第4條針對加班費的部分,行政院授權主管機關可依據值勤型態不同,加班費進行50%-100%的換算,此舉恐導致輪班制公務員加班費「被迫打折」或是同工不同酬的情事發生。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提出加班費換算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近年政府因為精簡人力、增加效率等因素,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公教志工、替代役、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等五類)持續增加,其中還有許多人員仍未受到勞基法保障。公務機關聘僱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清潔隊員俸額上限,已逾40年未調整。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曾發函清潔隊員係由各縣市政府本權責另定管理規範,惟目前仍比照工友管理要點支給待遇。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分別就工友、清潔隊員調薪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研提評估書面報告。 (十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政府員額管理相關資訊〉中,指出「不會因為政府員額精簡政策或職員人數不足,而增加進用職員以外其他人力。」惟是否可能因為員額精簡政策,導致各機關之用人需要,無法以「請增員額」方式得到滿足,促使各機關以增加進用「多元人力」(非正式人力)從事核心業務,導致公部門當中應用大量不穩定就業之人員執行常態、甚至核心業務之情形? 就數據面而言,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歷年〈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人數統計表〉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派駐人數統計表〉統計資料,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人數及應用「勞務承攬」之人數都呈現極為明顯的成長。 且查監察委員蘇麗瓊、陳景峻、王麗珍,透過「110教調0016」號調查報告針對此一現象有所調查。其調查意見一即認「行政機關請增正式人力,嗣經核給結果確有偏低情形,爰以非正式人力協助辦理行政業務工作,導致該等人力持續增加,與正式人力之相對比例,已有失衡現象。」根據本報告之調查,受監委調查之7個機關中,除教育部之請增員額案獲全數核給外,其餘機關之員額核給率僅二成餘(法務部)至五成餘(勞動部),難以獲准增員,致使機關必須以進用多元人力之方式支應從事業務需要。 由於監察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請增員額之審查是否足以滿足機關之人力需求一事顯有歧異,為進一步釐清員額精簡政策與國家公務人力需要之滿足之間之關聯性,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立機制,公開包含但不限於『機關請增員額申請案之案件(如機關提出日、做成決定之期日)』及其『請增大致緣由』、『核增員額數』、『核給率』等資訊於機關網站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政府員額管理相關資訊〉中,指出「不會因為政府員額精簡政策或職員人數不足,而增加進用職員以外其他人力。」惟是否可能因為員額精簡政策,導致各機關之用人需要,無法以「請增員額」方式得到滿足,促使各機關以增加進用「多元人力」(非正式人力)從事核心業務,導致公部門當中應用大量不穩定就業之人員執行常態、甚至核心業務之情形? 就數據面而言,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歷年〈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人數統計表〉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派駐人數統計表〉統計資料,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人數及應用「勞務承攬」之人數都呈現極為明顯的成長。 且查監察委員蘇麗瓊、陳景峻、王麗珍,透過「110教調0016」號調查報告針對此一現象有所調查。其調查意見一即認「行政機關請增正式人力,嗣經核給結果確有偏低情形,爰以非正式人力協助辦理行政業務工作,導致該等人力持續增加,與正式人力之相對比例,已有失衡現象。」根據本報告之調查,受監委調查之7個機關中,除教育部之請增員額案獲全數核給外,其餘機關之員額核給率僅二成餘(法務部)至五成餘(勞動部),難以獲准增員,致使機關必須以進用多元人力之方式支應從事業務需要。調查意見三、四及五並分別指出存在1.部分臨時人員「以承辦人角色,辦理行政處分之簽擬作業」之情事、2.部分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之人員,雖名義上是承攬,但機關實際上對其工作行使指揮監督權之情事,以及3.部分臨時人員雖係「一年一簽」,但從事長期性、延續性業務,擁有較長年資之情事。換言之,從「工作內容之外觀」來看,機關之非正式人力與正式人力之間之「實務上的差距」大幅縮小,早已構成公務機關為妥適執行任務所必要之組織成員,但卻係以「非正式人力」的方式在進用。 本報告並指出,非正式人力的運用,尚有1.不利人才培育及不利經驗傳承等主要負面影響,並會2.造成正式人力之衍生額外業務,如增加標案之採購、經費核銷及人事管考等衍生業務事宜。 有鑑於調查報告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我國公務人力結構之觀察有明顯歧異,為進一步釐清機關多元進用人力從事業務之情形,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建立機制,於每年彙整並公布包含但不限於『各機關現有多元人力之連續服務年資分布情形』、『各機關現有多元人力與預算員額(以決算數為準)之比例』之資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2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工作計畫項下「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編列預算5,680萬6千元,較111年度增加952萬9千元,其中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習等相關事項,編列4,165萬2千元,主要用於與國內外知名學校或團體合作,辦理選送組團出國專題研究,及個人進修等相關事項;惟對於國內外知名學校及團體是如何界定?相關執行計畫其目的與預期成效又為何?應詳予說明,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2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工作計畫項下「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編列預算2億1,216萬元,係配合「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並自110年7月1日起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是項業務。惟查性別平等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為作業依據,應審酌增訂法源,以符依法行政之旨;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度預算總說明未列入實施成果概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作業執行成效及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二十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理中央政府機關人力運用,透過預算員額籌編分配及員額評鑑等,檢討減列節餘人力,惟因應我國未來工作年齡人口將朝數量減半且中高齡化發展趨勢,有待規劃中央政府長期員額精簡與配置策略,以預為因應潛存之勞動力短缺問題,提升政府機關用人效能;另中央政府整體運用非典型及委外人力持續增加,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透過定期調查及評鑑機制賡續控管,輔導各機關合理運用非典型及委外人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政府宣布實施派遣歸零計畫後,表面上看起來派遣員工數量減少,實際是卻多轉為勞務承攬關係。事實上,公部門外包的人力需求,不只有工友、清潔人員等人力,連一般行政文書人員都多有外包,試問在機關內部服務的一般行政人員,有可能不用聽從案場當地機關所屬公務員的指揮監督,而要事事請示不在現場的公司總部人員嗎?尤有甚者,這些派駐人員跟得標勞務承攬的廠商間,頂多只有「代掛勞健保」的形式契約關係,實際上還是由機關在指揮監督。 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如何落實政府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並定期檢討非典型勞工與常任人員工作類型之區別,並於3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十三)行政院通過組織調整草案,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並新設「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及「環境管理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員指出,此次組織改造最主要目的在於提升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執行量能,進而達成我國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本次通過法案是為因應環境變遷、國家整體發展及積極回應各界關心議題,配合環境政策由以往污染管制轉變為預防管理。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組織改造對於環境政策的預防管理在提升執行量能上的預計實質成效為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現行公務員呈報加班費有不得超過每個月20小時的支領時數等嚴格限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最近著手新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明定公務員因業務需要,可在法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範圍內,呈報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支給時數的上限限制。 惟警消工作屢傳低薪過勞,加班費更是時常被所謂「嘉獎」取代,現行所訂定的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卻仍沒有討論高強度工作應該有較適當之彈性加成或補償之方案,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加班費草案應具備合理計算的研議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有鑑於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惟警察人員之勤務,除包含維護治安保護社會安全,還需日夜執行勤務、協助民眾,疫情期間還需協助管制居家隔離、檢疫對象及協尋失聯者,更甚者振興券發放時,偏鄉地區警察人員還需協助民眾預購及發放領取振興券,勤務工作繁多且辛勞。故自民國77年2月4日起行政院核定配合軍公教人員調薪調高警勤加給,但自民國83年至今,警勤加給支給數額仍維持第一級8,435元、第二級7,590元、第三級6,745元,已經29年未作調整,且111年全體軍公教人員已調薪4%,警勤加給應比照調升4%以上。對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業務,應協調內政部加速提報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調升案,落實保障警察人員權益,及慰勞其辛勤並減輕其負擔。 (二十六)鑑於近年來基層公務人員過勞現象層出不窮,且又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立法目的之明文旨在透過員額總量管制落實人力評鑑制度及業務計畫之存廢探討,然就當今之公務人員實務狀況,有悖於此法之立法目的。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制度性規畫並改善人力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依據「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我國現行警察及消防外勤人員,每人每月超勤加班費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已取消時數上限,最高金額亦於2023年1月1日起,由原本已維持22年之1萬7千元提高至1萬9千元。 然而,現行警消加班費審議及決策過程,並未納入基層意見或開放基層外勤警消人員及其代表團體參與討論之機會,為保障基層警消人員權益,落實溝通機制,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是否能針對警消加班費上限成立相關審議小組,於審議或決定警消加班費上限調整之決策過程中,納入基層外勤警消人員或其團體代表,以利基層意見之反應及政府政策之溝通。 (二十八)依據「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我國現行警察及消防外勤人員,每人每月超勤加班費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已取消時數上限,最高金額亦於2023年1月1日起,由原本已維持22年之1萬7千元提高至1萬9千元。 然而,現行實務仍存在因為人力不足,而導致無法足額補休,以及用嘉獎來替代超勤加班費及補休的情形,為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針對警消外勤人員之保障,讓警消外勤人員加班費能真正核實發給,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取消加班費上限,以及將加班費上限提高至先前內部評估曾討論過之2萬2千元,提出相應之可能性評估報告,包括可能影響之警消人員、可能增加之預算、可能可以達成之條件與時程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訓練輔導及研究」工作計畫項下「人力資源研究發展」編列預算3,278萬5千元,辦理資訊管理、數位學習、圖書管理等工作,期充分運用數位學習資源並提升數位學習與媒體工具之知識及運用能力;然參據該學院提供110年度及111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雖工作計畫分別為「推動創新公務培力」與「培育優質公務人力」,112年度則將「培育優質公務人力」列為年度重要施政計畫,計畫不同工作內容相同;復觀年度計畫各項數位課程項目繁多,課程參與人次及取得認證人次,按實施概況亦分別達數十萬至百萬餘人次不等;另查截至111年8月底止,累計會員人數為89.82萬人,其中公務人員43.84萬人,一般民眾45.98萬人,一般民眾會員較公務人員為多,雖可呈現量的成果,然在質的方面請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仍應持續精進以培育優質公務人力。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 新增決議16項: (一)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6,059萬5千元,凍結1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428萬2千元,凍結1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查立法院紅樓、青島一館等電梯前未設置定位區塊,院區內未加入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立法院作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應積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請立法院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現行立法委員在院會及委員會質詢,多經過議事人員所備電腦撥放簡報檔,對出列席委員公開,此種資料卻未於公報會議紀錄公開。再者,審查各種議案時,列席機關透過主席臺提出參考資料或(再)修正意見,並由議事人員發送對出列席委員公開,此種資料亦未於公報會議紀錄公開。最後,各常設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均對出列席委員、機關單位公開,然而資訊網站上只有財政委員會在「會議情形」專區,會加以揭露,實則各委員會均應於網站上公開開會通知。綜上,上述3種對出列席委員公開之資訊,應由立法院統一協調各委員會並完成公開作業,將完成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各委員會當中較不常態之議事,例如考察參訪活動、調閱小組會議等,各委員會公布於網頁之時程、情形不一,時有延宕,有時尚須經提醒才將其放上網站。國會議事應公開透明,上述會議情形,無論對立法委員或一般人民,均為重要訊息,應即時公布於網站,現行各委員會辦理不一之情形,立法院應整體協調各委員會,統一各委員會公開之期程。倘若至遲於下會期製作會務報告時,始經對外揭露,則實在過於延宕。立法院應完成統一協調各委員會公開議事期程,並將完成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中「設備及投資」編列349萬元。根據立法院第1屆第88會期第33次會議討論,在院會當日初次表決前,須先響鈴7分鐘。惟此方案自1992年實施以來,每一聲鈴響均為立法院工作人員手動按鈴,甚至7分鐘亦為工作人員自行準備計時設備計時。隨時代變遷,鈴響及計時應有電子系統可代為執行,爰要求立法院研議設置「電子響鈴系統」之可行性。 (七)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公費助理」編列8億2,803萬6千元。 立法院為我國最高的民意機構,我國現行的各項法令與規定皆出自立法委員的制定與審查,同時立法委員亦審查我國所有中央主管機關的年度預算,如單由立法委員完成所有工作,幾乎不可能,因此立法委員藉由聘任國會助理來協助各式任務,有其必要,此亦顯示國會助理在各項法案制定、審查及預算刪減上所扮演角色之重要性。然,我國國會助理因定位不明確,使得國會助理在勞動權益及條件上保障不足,導致國會助理人才流失嚴重。 立法院對國會助理的定位不明確導致國會助理權益長期被漠視,立法院應積極檢討現行國會助理聘用制度,並提出解決方案。 (八)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議事業務」項下「院會議事」中「業務費」編列407萬2千元。查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會議預報資料中委員會考察地點如學校、園區名稱等都是完整揭露,而關於人民請願案僅有「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等相關文字,未有明確案由或是摘要。爰此,立法院應將「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改敘述人民請願的提案摘要之改善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編列1億1,117萬3千元。查立法院委外辦理之國會議事轉播,以YouTube平台上的國會頻道直播方式執行。其轉播品質良好,俾利於向我國公民社會開放國會,並進一步深化臺灣民主。然而,民主之意涵並非僅限於政府資訊之公開透明,更需要提供人民平台進行討論,然而,YouTube直播上的聊天室卻是關閉的。爰此,要求立法院研議「開啟國會議事轉播之聊天室」之可行性。 (十)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委員個人問政錄影專輯及國會頻道Line官方帳號平台租用等經費」198萬元,其中150萬元為委員個人問政錄影專輯費用。有鑑於國家財政窘困,雲端科技之發達,為免浪費公帑,針對委員需求進行評估,提出力求撙節之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10萬元,動支本項經費時遵照辦理。有關立法院預算中心之各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時常以預決算法規、財政紀律問題,或計畫執行效能問題為撰寫方向,其定位不免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或審計部之研析意見重疊。為彰顯立法院預算中心之立法諮詢功能,對於前一會期之預算決議(無論是否要求另提專案、書面報告)內容對各執行預算機關之訴求,其落實情形應納入各單位預算評估報告,始合乎立法院預算中心立法諮詢之定位。爰請動支本項經費時,立法院預算中心撰寫發布各單位之預算評估報告,須適度納入上一年度預算決議之落實情形。 (十二)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但根據媒體披露,有立法委員長期於立法院研究室內飼養寵物,甚至要求助理當值日生,每日定期照顧犬隻。惟公費助理所領薪資係民脂民膏,所為工作應與立法等工作相關,方符民眾期待。立法委員要求公費助理處理私人飼養寵物事宜,顯有公私不分。另綜觀行政、司法兩院,在辦公處所管理方面,均有明文禁止於辦公場所內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爰此,立法院除應具體要求公費助理工作內容不得逾越常理外,為維護國會莊嚴,立法院應約束相關人員於院區及立法委員研究大樓等辦公場所內不得飼養寵物。 (十三)中華民國111年國慶主視覺,公布後引發社會討論,自民進黨執政以來,每年的國慶主視覺,在色彩上完全放棄國旗的配色,中華民國四個字更是一次都沒出現過,全數用台灣代替。中華民國的國慶日,卻始終不見中華民國,何其荒謬?國慶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係由中華民國立法院院長擔任,建請切實轉知國慶籌備委員會在國慶主視覺上須加強國慶相關標誌、物品設計上「中華民國」國號以及國旗的展現。 (十四)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政府機關出國報告應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前揭處理要點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似致其他政府機構僅部分上傳,或於官網自行揭露。目前出國報告建議事項需下載後始得閱覽,且無法追蹤處理情形,有礙對機關出國計畫之監督及民眾知的權利。 立法院職員因公出國報告書,雖已依「立法院職員因公出國報告書提報要點」之規定,請相關人員逕送國會圖書館典藏,以提供委員問政或院務興革之參考;另立法院考量職員因公出國報告書,與其他機關之報告併同上網,恐對執行公務機關造成其係立法院立場或為未來立法修法方向之誤導。惟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公眾利用,建請立法院評估職員因公出國報告書上網公開之可行性。 (十五)目前公費助理申請傷病給付或資遣時,年資均以現任委員聘用期間為基準,惟不同委員間之年資採計與否,係屬現任委員之權。 為保障公費助理勞動權益及兼顧現任委員(雇主)人事權,請立法院於公費助理申請傷病給付或資遣時,宜告知公費助理受聘於不同委員間年資併計暨相關權益之規定。 (十六)為協助立法院委員及各黨團問政需要,以及監督各行政機關是否確實遵守立法院委員會所做決議,爰要求研議立法院各委員會於委員會會議時,委員口頭質詢要求各行政機關提供的書面補充報告或是委員會通過的臨時提案,規劃於立法院官網各委員會專區以列表方式,呈現行政部門函覆回文之主旨、日期等內容,以利查閱。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66。 新增決議50項: (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3億4,375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編列3億0,44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憲法法庭8月2日判決健保資料庫違憲,指出健保資料庫對個資保障不足,如欠缺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對於公務機關和學術研究目的外的資料運用,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相關規定,健保署等相關機關須於3年內修法改善。 因應大數據、數位電子化趨勢,數位資料開啟利用,不論是政府資料、民間資料,都要有相當的規格,開放給民眾利用,或者是商業上使用。若有商業上使用亦可以增加收入。當然數位資料民眾會有疑慮,故在資訊安全部分必須要有辦法解決,來確保資料庫的運用。特別是在AI、大數據時代,需要大量資料才能發展精準應用,能符合臺灣和國際趨勢以及憲法判決。 請司法院就法院判決資料開放使用的格式及去識別化,依上開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評估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3億4,375萬3千元。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因欠缺針對跨國同性伴侶適用法律之配套措施,使部分跨國同性伴侶尚無法在台登記結婚,平等享有婚姻自由。 然而,諸多跨國同性伴侶於地方戶政拒絕受理其結婚登記後,提起行政救濟,目前已有5對跨國同性伴侶取得行政法院勝訴判決,嗣後戶政事務所亦依照行政法院判決,受理當事人結婚登記。觀諸此些判決,係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為由,排除第46條適用,認為跨國同性伴侶若因適用他國法而拒絕婚姻登記,其結果將違反我國憲法基本權及公序良俗,因此應排除適用他國法,判准當事人結婚登記。 爰請司法院配合行政院儘速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草案會銜工作,送立法院審議。 (五)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因長期收受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餽贈襯衫共12件,另於宣判後主動聯絡翁茂鍾等違失行為,因逾懲戒權行使期間,獲判免議。 翁茂鍾所涉與司法人員接觸之案件,以使民眾懷疑法官執行司法職務的清廉與公正,影響司法尊嚴,損及司法形象,現僅因時效問題,而無法對違失法官加以懲戒,司法院應就詳加檢討時效制度之妥適性。 (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3億4,375萬3千元,辦理法官多元化進用為施政重要計畫之一,期以引進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然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較立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1.3個百分點之差距,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請司法院應檢討持續精進。 (七)裁判書類有其嚴肅性,也是司法與社會對話的重要工具,雖然目前臺灣高等法院有遴選出法律見解具參考價值之裁判書,提供法官及各界參考,促進實務與學術交流。但司法院仍應持續督促各法院院長善盡職務監督之責,如有發現裁判品質不佳之法官,應予以適當提醒、協助,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編列3億0,446萬1千元。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明(112)年1月1日上路,為此,司法院也在其官網上特設國民法官專區,以公告、宣傳相關資訊,並製作國民法官34篇QA漫畫。經查,宣導內容多為國民法官的選任資格、選任程序後,以及選任後應行之事項,針對行受賄罪行及罪責的部分,僅於國民法官就任告知權利義務時一併告知。然我國國民,除了不具備選任之資格者外,其餘皆有可能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此外,有關行、收賄之定義、行為樣態,以及認定時點等,長久以來皆存有爭議,甚有公務人員自身都無法確認何種行徑可能會構成行、收賄之構成要件,何況是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一般國民,故此,有關國民法官行收賄等罪行與刑責之宣導,不應僅有在被選任之「國民法官」「就任」告知,應強化並擴大對全國國民宣導相關內容,以避免國民於無意間觸法。 請司法院加強國民法官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宣導。 (九)司法院為編印司法周刊,惟現為E化時代,考量國家財政困難,預算撙節支應,應逐年調查紙本印刷之實際需求,避免浪費。 (十)立法院預算中心之司法院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華山司法園區擴遷建計畫係於105年提出並開始編列預算、規劃於112年竣工之工程計畫,惟因兩度需求變更、計畫修正,發生計畫延宕之情事,所規劃之竣工期限有顯著展延。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就司法院所製之決算審定數簡明表中,亦顯示臺北地方法院依「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科目所編列之預算,於110年及109年皆有極高比例之應付保留數,且其原因皆係「因建築規模及各項需求龐雜,規劃設計進度較總體計畫預訂時程推遲,技術服務酬金未能如期支付。」 有鑑於前述計畫延宕情形嚴重,為儘速改善司法作業環境,實有建立資訊公開和執行預算之必要,請司法院督促計畫期中監督上級及共同進駐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偕同主辦機關臺北地方法院,(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館)於其機關網站上設立專區,公開司法華山園區工程之規劃期程及興建進度資訊。 (十一)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改善審判作業環境,自2016年起列預算辦理華山司法園區擴遷建計畫,於2022年獲得新建工程之建照,並預計於2028年竣工。該預定建設用地亦係「原華山貨運站」腹地,雖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附錄10「全國潛在不義遺址清單」,該遺址係屬「尚未審定之潛在不義遺址」,但相關文獻均顯示,該處與威權統治時期之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有明確之歷史關聯。 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2項明定,不義遺址「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但由於本法係框架立法,上開規定僅係方針規定,尚非政府負有保存義務之法律依據,且我國亦尚未就經審定或列冊待審定之不義遺址之法律地位、相牽連之權利義務關係、有關不義遺址之空間治理原則及相關評估、審議和決策程序,完備法制,以致於該計畫有關華山貨運站月台「異地保存」之處置方式,引發爭議。 空間記憶係轉型正義工程之重要組成部分,且我國係一相對年輕、記憶保存政策甫上路之民主國家,就原華山貨運站月台之處置,尤應嚴肅以待。請司法院偕同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洽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等相關部會,研議在施工前,讓多元意見獲得表達之機會並朝原物保存最大化方向規劃。 (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編列3億0,446萬1千元,其中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會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編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600萬元,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編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420萬元,合計4,020萬元,而111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經費,計編列1億元,其顯著差異在於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導,對於司法院已花費大筆經費進行之國民法官制度宣導,即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之國民法官法,對於一般社會大眾應有持續宣導之必要,後續請加強國民法官權利義務之宣導。 (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編列3億0,446萬1千元,其中為國民法官制度宣導編列經費1,400萬元,支援法院辦理國民法官業務編列經費1,600萬元,另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經費5,530萬元,以及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經費659萬2千元,惟查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0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執行結果,實現比率37.22%,保留數保留比率高達62.78%,顯示執行情形未臻理想,爰請司法院儘速說明。 (十四)查院檢法警/書記官之工作型態,就時間段來區分,可以區分為業務集中之「核心工作時間」,亦即正常上班上課時間,以及僅從事部分會24小時持續發生之業務之「非核心工作時間」,即正常下班、假日時間。為此,院檢法警/書記官皆採行輪值制度,即要求部分人員於核心工作時間以外,輪值非核心工作時間。 惟人力組織上,實行輪值制度之法警/書記官之性質,就屬公務員服務法之一般人員或輪班人員,自2022年公務員服務法修法以來,向有疑義。部分機關適用一般人員之規範設計輪值制度,導致法警/書記官之工時,必須細緻拆分「輪值時間」,以符合12小時之上限,導致輪替次數增加。但若從「接續工作時間,維持組織24小時運作」的角度來定義人力組織當中的人員是否屬於輪班人員,則法警/書記官實應屬輪班人員。 為釐清相關問題,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請司法院1.會同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等相關機關進行研議,2.確認是否為輪班人員,並3.督導所屬機關修正班制。 (十五)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查多年來立法院皆會將透過預算決議、院會決議等方式,要求司法院等其他憲政機關和其所屬機關,就其預算執行、施政作為、政策規劃或其他重要議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在資訊科技發展後,並會將之公開於「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或國會圖書館「立法院議事日程及議事錄檢索系統」)上。惟查,司法院和其所屬機關向立法院提出,立法院上網公開之書面報告,除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頁首外,皆係「機器不可讀、不可搜尋之文字影像」(pdf檔及word檔皆然)。其他機關提報立法院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之修正及制定議案之檔案亦然。為應用資訊科技,促進資訊流通和處理之效率和便利性,更進一步開放國會和強化政府問責性,實有必要改善檔案內容之易存取性。請配合立法院開放議案資料之規劃。 (十六)為善用網路及資訊科技,減輕司法人力工作負擔、縮短紙本作業之冗長流程,優化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於2018年7月制定施行5年司法院數位政策,推動包括「強化線上聲請及電子訴訟文書服務環境」等訴訟流程電子化措施在內之司法數位化政策。 惟查,儘管上開計劃至2023年7月即屆滿5年,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所呈現之數據顯示,至今線上起訴使用情形仍極為有限,導致仍有大量訴訟書狀、證物及委任狀之提出係以紙本方式為之,且在有部分法院服務電子化的現狀下,並因而衍生出為了卷證電子化而之掃描作業,以及將紙本所載資訊由人工輸入電腦系統之機械性作業,致使減輕司法人力工作負擔之目標難以實現。 究其原因,除其他背景原因,如實務習慣、電子簽章不普及,使電子化之文書證據之形式真正性較易受爭執、電子送達管道未普及及統一,無法取代紙本實體送達等社會環境因素外,司法院所建立之電子訴訟文書服務環境本身亦有諸多缺失,導致訴訟流程電子化進度遲滯。 服務之多處設計致使應用體驗不佳。以司法院整合服務網為例。在登入了整合服務網之後,需要另外以「紙本」聲請案件進度查詢帳號並進行綁定後,才能進行案件進度查詢;如要使用「電子檔案上傳區」,也必須另外再申請一組帳號,且須符合之密碼規則與整合服務網不同,增加記憶難度;在線上起訴系統上上傳檔案時,檔名仍需避免使用中文,查其原因可能係因Big5字集仍在部分系統中使用,尚未按照計畫完成UNICODE的全面轉型;操作線上起訴系統時,在「1.起訴類別」階段在瀏覽器上進行「回上一頁」的操作,欲重新選擇例如當事人書狀案件清單時,或是無法跳轉而持續卡在當前頁面,或是高機率導致「系統發生錯誤」;「司法院資訊業務電子卷證整合管理系統」並沒有真正整合,藉由整合服務入口網,雖然得直接透過「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進入該系統,利用線上閱卷作業,然而若債務人欲聲請閱覽電子債權憑證,則必須再透過線上起訴系統當中的「電子債權憑證系統」,重複進行一次登入,進入電子卷證整合管理系統後,債務人才能夠利用電子卷證整合系統,聲請閱覽電子債權憑證;當整合服務網系統因為後端伺服器維護或服務異常而暫停服務時,也不會告知暫停服務之起訖時間(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網則有),在講究時效的訴訟流程裡,無法預測服務何時恢復,難謂不是一個嚴重的缺陷。 有鑑於前述及其他服務本身之諸問題,已導致推行訴訟流程電子化之阻礙,且既存各類系統服務之間採購期程及日期不統合、功能不敷實需之問題嚴峻,難以透過現有各類系統服務各自之更新解決,請司法院於第二期之5年司法院數位政策或其他中長期數位轉型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議時,1.會同法務部等相關部會,並2.邀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工作者進行討論,3.以零基設計(zero-based design)的精神,就訴訟流程之數位轉型,建立計畫之各項目標、具體實施方式、服務設計原則及其時程規劃,以有效促成訴訟活動之電子化,達到減少紙本作業、減輕司法人力負擔之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該計畫之意見收集、政策研議過程、結論及相關資料」書面報告。 (十七)為確保裁判之可受公評性,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將裁判上網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公開,係法院為履行前項規定之義務之核心手段。 司法院並使用電腦系統判讀關鍵字(「不公開之篩選字詞」),協助書記官完成相關遮隱及不公開作業,但由於近年來法院承審案件持續增加,書記官人力不足,案牘勞形,常有書記官為節省時間,未再檢視系統自動遮隱或不公開之結果,導致時有應公開之判決書未能公開,而必須事後在透過司法信箱反映、請求公開。 相關系統及作業流程應能更加精進。例如在介面設計上,系統判讀關鍵字時,根據院台資三字第1110008943號附件之報告內容,目前其判讀結果只顯示「含有關鍵字詞『……』」之敘述,但若可以顯示其次數頻率(如搜尋到「騷擾」1次、「回家」1次),甚或透過這個次數頻率直接計算一個應不公開判決之概率,是否有助於協助書記官檢視裁判書是否應不公開?為蒐集此類精進系統及作業流程之具體解決方案,司法院應可透過如「懸賞廣告」(Bounty)的方式,鼓勵第一線實務工作者、資訊社群或其他相關人士提供改善意見。 為敦促裁判書系統改善,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憲法訴訟業務」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行政」編列577萬8千元,查司法院為推廣憲法訴訟新制編列經費30萬元,惟為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及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已編列高額預算,考量國家財政困難,預算樽節支應,此項經費應妥善運用於實際與憲法法庭接觸民眾、學者專家及外國法官等對象,以使其更深入瞭解憲法訴訟新制,且不得以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媒體)及電視等媒體宣導方式辦理。 (十九)司法院112年度「憲法訴訟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行政」編列577萬8千元,辦理依憲法訴訟法施行實務運作情形,適時檢討修正相關子法;查司法院110年統計年報,近10年大法官解釋案件新收件數共計5,550件,其中人民聲請5,206件,占93.80%,機關聲請344件,占6.20%,而終結件數人民聲請5,166件中,應不受理者占94.41%,解釋公布者占1.72%;機關聲請292件中,應不受理者占61.64%,解釋公布者占9.93%;人民聲請解釋案件,不予受理明顯比率較高;再以聲請件數年別觀察,自107年起逐年增加,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訴訟聲請案件應按案件種類辦理統計,並公布於憲法法庭網站,使各界更容易查詢與瞭解憲法訴訟新制實行情形,以利人民爭取權益受侵害時之憲法救濟,保障人民權益。 (二十)查司法院112年度審判行政編列1億2,189萬9千元,其中包括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等業務。然查國民法官新制之部分項目給付基準,係以較高標準估列,致相關經費有高估之虞,爰請司法院本撙節原則依實需檢討編列執行。 (二十一)為善用網路及資訊科技,減輕司法人力工作負擔、縮短紙本作業之冗長流程,優化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於2018年7月制定施行5年司法院數位政策,推動包括「強化線上聲請及電子訴訟文書服務環境」等訴訟流程電子化措施在內之司法數位化政策。 惟查,儘管上開計劃至2023年7月即屆滿5年,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所呈現之數據顯示,至今線上起訴使用情形仍極為有限,導致仍有大量訴訟書狀、證物及委任狀之提出係以紙本方式為之,且在有部分法院服務電子化的現狀下,並因而衍生出為了卷證電子化而之掃描作業,以及將紙本所載資訊由人工輸入電腦系統之機械性作業,致使減輕司法人力工作負擔之目標難以實現。 上開情形之部分原因在於,在前述數位政策當中,並未考慮到「制度」應如何修正,以促使參與訴訟流程之人之訴訟行為模式改變。詳閱數位政策第3章第3節及第4節,亦即以「營造聲請或起訴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的訴訟環境」為目標的相關措施,其實施方針內容皆在描述資料儲存之方案、資通訊服務之可應用範圍擴大、設定開發標準等技術性事項,而未著墨於如何引導訴訟活動進行數位轉型,導致參與訴訟活動之各方欠缺改變的意願。 具體而言,例如儘管有「電子檔案上傳區」,但由於在注意事項上載明「於本系統所遞送之電子書狀不具法律效力,相關書狀證據(含起訴狀、聲請狀等)仍須依法遞送法院,您所傳送之電子檔案僅供法院引用文字參考」,使用者既然仍要遞送紙本,無法透過電子化途徑省卻作業時間,則使用電子檔案上傳區的動機也自然隨之降低;又例如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除服務平台外,傳真或是電子郵件亦屬傳送訴訟文書之替代紙本寄送之途徑,鑑於該些途徑開始較先且已運作較久時間,導致有一定數量之訴訟活動參與者由於路徑依賴,欠缺轉換統一使用平台之動機,儘管線上起訴平台更能節省法院作業(如前述辦法第9條但書、第11條第2項規定,但都仰賴兩造參與);亦無應用例如抽獎、補助甚或增訂義務等政策工具,鼓勵或強制參與訴訟流程之人改變習慣,促使訴訟活動電子化及線上化。 數位轉型不僅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正如近年Covid-19疫情所顯示的,儘管技術已經成熟,若非防疫、在家辦公需求迫使,社會各界也沒有意願推動數位轉型。為了推動訴訟流程的數位化,必須透過制度創造動機,增加使用者,才能觸發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s),讓更多使用者改變其行為,推動訴訟流程之數位轉型。 舉例來說,德國為推動法院數位轉型,於2013年通過促進與法院進行電子法律交流法(Gesetz zur Forderung des elektronischen Rechtsverkehrs mit den Gerichten, FordElRV),當中就採取一種區別實施準備所需時間並漸次生效之法律修正方式,逐步將訴訟流程電子化落實。該法第1條修正民事訴訟法(ZPO)時,於第130d條明訂律師及機關構使用電子途徑傳輸訴訟文書之義務(Nutzungspflicht),並於2022年生效。由於在10年前即通知將來的轉軌,有助於使所有律師及機關構,基於切身利益之影響,對法院數位轉型之具體規畫和進度產生關心。在該法第7條修正聯邦律師法(BRAO)時,於第31a、177條明訂聯邦律師公會之職責包含協助律師間及律師及法院、機關構與其他第三方之間的電子通訊,包括設置特別供律師、律所、公會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並規定相關必要之認證規格要求,並於2016年生效。由於作為主要使用者之律師之參與籌建,尚能促使使用者間之推廣使用。 此外該法也為了化解訴訟流程電子化之實務疑慮,修正第371a條,強調電子信箱發出之訴訟文書具備形式真正性之表徵,並增訂第371b條澄清公文書(offentliche Urkunden)之掃描檔為有與原本具有相同證據力所需具備之條件。 為了擴大訴訟流程電子化之涵蓋範圍,德國又於2017年通過在司法系統中引入電子檔案並進一步促進電子法律交流法(Gesetz zur Einfuhrung der elektronischen Akte in der Justiz und zur weiteren Forderung des elektronischen Rechtsverkehrs, EAkteJEG),以與FordElRV相同的方式,在刑事訴訟法(StPO)中增訂了第32d條,引入使用電子途徑傳輸訴訟文書之義務,並訂於2022年生效。 請司法院於第二期之5年司法院數位政策或其他中長期數位轉型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議時,1.會同法務部等相關部會,並2.邀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工作者進行討論,3.以零基設計(zero-based design)的精神,就訴訟流程之數位轉型,建立計畫之各項目標、具體實施方式、推動採納電子化途徑之政策工具及其時程規劃,以有效促成訴訟活動之電子化,達到減少紙本作業、減輕司法人力負擔之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該計畫之意見收集、政策研議過程、結論及相關資料」製成書面報告。 (二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605萬3千元,其中為辦理研究制定「調解基本法」相關經費59萬2千元;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06年4月決議應制定調解法,至今已逾5年,按目前進度自110年1月25日成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雖已召開11次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會議,然目前各類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高等法院及分院民事終結事件移付調解件數已逐年成長,近3年移付調解比率顯著提升,110年為15.87%,與101年1.93%相較,增加13.94個百分點,另觀察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調解成立件數占成立與不成立件數之比重,歷年來均維持在五成左右,顯示各法院調解制度已發揮功效,而制定「調解基本法」更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二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6,937萬2千元。 司法院刑事廳為落實刑事訴訟法新制相關業務推動經費292萬4千元(一般通訊費2萬3千元、出席費92萬5千元、講座鐘點費9萬9千元、稿費10萬元、委託研究100萬元、一般事務費77萬7千元)。 刑事訴訟法新制公布施行後,豈非法官可不依法令據以落實審判?司法院得編列相關經費,始可敦請法官落實執法?爰請司法院將刑事訴訟新制相關經費妥適運用於落實制度宣導、推廣新制說明與精進法制研修,俾維護人民權益。 (二十四)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6,937萬2千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刑事判決指出二審判決未曉諭上訴人或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亦未於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前,給予檢察官及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調查職責未盡、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 縱本案經三審法院發回更審,但因法官之輕率,造成當事人權益之損害,又三審判官不自為判決,亦對當事人產生重大影響。 司法長期以來以折服率、上訴率等評斷法官之良窳,而未能深究法官對於個案的怠惰粗疏、離譜論證,此非單靠救濟制度,即可彌補當事人所受之損害及冤判,司法公信力積年不彰,裁判品質迭遭詬病,其來有自。 爰請司法院於完成堅實事實審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後,積極宣導新制內容,徹底落實調查義務、集中審理,並輔以與刑事補償相關之教育訓練,以展現司法院對於人民權益維護之決心。 (二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6,937萬2千元。 112年國民法官新制上路,法律素人將和法官在法庭平起平坐,共同審判、討論量刑,但面對攸關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生命的審判壓力,一般民眾內心壓力真能承受嗎?給予重判、甚至死刑?而欲使國民法官瞭解案發經過,快速吸收大量資訊,做出正確判決,對於檢辯雙方而言,也是重大的挑戰,過去的時間,雖然有多場模擬法庭,司法院似乎告訴全國,已充分準備,但專業法官的「權威效應」又該如何在過程中避免?從前高高在上的法官,如何放下身段,將成為日後重要的課題。 請司法院持續規劃法官教育訓練,研習與教材指引,俾能使國民法官與法官充分討論、相互溝通,進行實質評議,以符國民法官法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之制度目的。 (二十六)根據媒體報導,一名百歲婦人因為失智,住進安養院已經3年,這名老婦家屬在去年8月接到桃園地方法院首次選任通知,要求她擔任「國民法官」。家人隨即回函說明,稱婦人無法勝任國民法官之職;後來卻繼續接到複選通知,家人再度去電說明,卻無人理睬;近日再度接到通知,要求她於8月16日準時報到,令家人無所適從。 雖根據國民法官法,如果有人因為生病無法出任「國民法官」,要在發送「選任期日通知」後,才能夠依法辦理辭任。因此,發3次通知,完全是「依規定」辦理。但「國民法官」是政府標榜的司法改革的重大里程碑,還特別自編自導自演兩部國民法官制度宣導影片,廣為宣傳,但制度的真相卻脫離現實,離人民如此有距離,爰此,請司法院妥適研議配套措施,使法院能據以就民眾申告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之情形先行審查,以減少民眾之擔心與往返法院之勞費。 (二十七)每遇社會出現全民重大關注案件,特定媒體均能於檢調機關一致對外發表新聞稿前,取得偵查中案件之細節或事實證據,並以媒體揭露之方式於案件未有確定判決前即產生輿論,對當事人造成無法回復之傷害。查司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所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即有言明偵查不公開之理由與程序,然上述情狀仍反覆於案件中發生,未見司法單位對其違反作業規定者有管制或懲處。 爰請司法院視妥適時點向法院加強宣導偵查不公開之重要性與相關懲處規範,另由司法院敦請法務部深化與策進偵查機關對偵查不公開之重視,徹底落實偵查中案件之保密政策。 (二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082萬5千元。 民眾依法官法可直接針對法官違失行為請求評鑑制度上路2年,人民請求的評鑑至今仍未有任何案件成立,司法院應積極促請法官評鑑委員會加強評鑑制度之宣導,以增進各界對於新制之認識,並落實法官內部及外部監督機制,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082萬5千元。 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迴避該案審理。 近期法官迴避制度引發諸多爭議,諸如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實質標準究竟為何?而現行司法實務對於該款之解釋似過於保守,在推行國民法官法的潮流下,法官既然要更加貼近人民,似應就該條以往的過度限縮解釋加以重新檢討。 爰請司法院強化法官對該議題之重視,於在職訓練內容中安排相關議題研討,檢討對於迴避之認定標準。 (三十)有鑑於偶有法官參加法律相關座談會、研討會等會議中,使用其審理之判決進行案件分享,未對被告個人資料進行去識別化,雖判決書屬公開資訊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處,惟若該名被告其案件若尚未定讞、仍有提起其他訴訟救濟之可能,法官未經去識別化、公開評論其判決之行為,恐有影響被告權益之可能,司法院應就法官倫理規範及相關案例持續宣導並辦理在職研習,提升法官群體之專業倫理,確保人民訴訟權益。 (三十一)查司法院憲法法庭於網頁所公布的不受理決議中,並無提供原聲請文件的相關資料,僅有(舊)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摘要的聲請意旨,其是否確實反應聲請人的真意,研究者無法掌握、比對,如「會台字第5846號」聲請案,網頁上所載之案由為:「為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使總統侵奪行政院院長之職權,違反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規定,請解釋案。」由此觀察,聲請人應係認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9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疑義(法律違憲),但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卻稱「核其所陳,並非就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具體事項,適用憲法規定而發生客觀上之疑義,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受理要件不符,……。」究竟聲請人所依據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前段(憲法疑義)或後段(法律違憲),而大法官又是否有涵攝錯誤的情形,實無從得知。 為促進我國憲法訴訟研究發展,請司法院就立法院向憲法法庭(舊制為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後經不受理決議案件之釋憲聲請書逐步上網公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從當事人之角度出發,其所面對之司法程序雖係一連續之過程,但由於行政組織之水平分化(departmentalization)和統合協調不佳,司法通譯之制度、組織、報酬、培訓等相關事項,係散落在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矯正機關當中,各自為政,可能造成當事人之權益因不連續、品質不穩定的通譯服務受損。 為敦促我國司法通譯政策進行橫向、整體規劃。爰請司法院適時參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召開之研商建立跨機關統合性通譯制度會議,共同提升司法通譯之服務品質。 (三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中「業務費」編列1,082萬5千元,係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等工作;有鑑於自2013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施行迄今已近10年,而司法機關囿於軍事專業,致有部分有損軍事利益之處分及判決,進而影響執勤紀律、營區安全、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軍紀維護等情事;另觀察近年來,美中競爭情勢,中共謀我日亟,國軍枕戈待旦,加強建軍備戰,除了強化軍事裝備,精神戰力、部隊紀律亦屬提升部隊戰力之一環,而軍事審判即為嚴肅軍紀之重要制度,倘國防部經通盤研擬及審慎決定後,認有恢復軍事審判之必要並修正軍事審判法,司法院應當配合政策辦理法院軍事案件移交事宜。 (三十四)鑑於自2013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施行迄今已近10年,然司法機關對於軍事審判相關統計除每月司法提要納入公告外,並未於司法院統計年報納入分析,爰請司法院於司法統計年報增列軍事案件相關統計結果,以利資訊公開與學術研究使用。 (三十五)司法院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司法通譯除須具備目標語言及中文之理解、溝通能力外,亦必須具備必要之法律專業術語及程序知識。考量到教育訓練以課程聽講及資料提供為主,個別通譯對特定通譯問題未能適時、有效進行解決方案之共享、共同合作。 為協助司法通譯環境之持續進步,請司法院就特約通譯反應問題及經驗交流分享之管道持續加以規劃及改進,並調整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精進授課方式,共同提升傳譯品質。 (三十六)司法院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司法通譯除須具備目標語言及中文之理解、溝通能力外,亦必須具備必要之法律專業術語及程序知識。前述法律知識,相當程度必須透過實際參與、觀摩法庭運作,始得有效吸收及熟稔。考量司法通譯牽涉當事人權益及司法體系做出正確裁判之能力甚深,通譯之訓練實需對教學方式進行系統化的改善和設計,提供包含但不限於案件模擬、現場或影像紀錄臨摹實習和與實務工作者之交流座談、互動式教案等方式,增進更多應用練習及實務觀摩機會,協助特約通譯發展司法通譯能力。 為持續改善司法通譯環境,爰請司法院依實務運作情形,適時調整特約通譯研習課程內容及授課方式多元性,以培訓司法通譯之傳譯知能。 (三十七)司法院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雖法院之使用情形有其增減波動,不免有需要臨時通譯之情形,惟根據各地方法院108年至110年傳譯次數之統計,各地方法院近三年之通譯服務,皆有15%~20%左右的法院傳譯係透過臨時通譯提供,顯見特約通譯制度在確保通譯服務大致供需平衡方面仍有其不足之處。 為供長期擘劃司法通譯政策,爰請司法院持續擴增特約通譯語言類別及人數,並適時參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召開之研商建立跨機關統合性通譯制度會議,共同提升司法通譯之服務品質。 (三十八)司法院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為鼓勵司法通譯長期服務、專業化,保障並提升非以中文為母語之法院使用者,司改國是會議曾建議建立分級費用支給制度。 為建立持續提升翻譯品質之司法通譯制度,爰請司法院持續研議改進支給特約通譯合理報酬應審酌之因素,以建立法院特約通譯長期服務之合理環境。 (三十九)司法院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司法通譯除須具備目標語言及中文之理解、溝通能力外,亦必須具備必要之法律專業術語及程序知識。目前司法院網站所公開的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之收錄情形,係以單字字彙為主,僅係字詞之直譯,實不足以滿足翻譯社群之需要。另其使用亦須先下載一PDF檔,無法在網路上直接進行搜尋及存取,使用者體驗欠佳。 為協助通譯進行法庭翻譯工作,爰請司法院適時更新,修正及擴增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及例句,並增進瀏覽便利性,以提升傳譯品質。 (四十)根據各地方法院108年至110年傳譯次數之統計,近3年之通譯服務皆有15%~20%左右的法院傳譯係透過臨時通譯提供,顯見特約通譯制度在確保通譯服務大致供需平衡方面仍有其不足之處。爰請司法院持續增加特約通譯語言類別及人數,以維民眾訴訟權益。 (四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項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編列14億4,480萬6千元,係依「法律扶助法」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及業務需求;司法院歷年來已依法捐助152億1,615萬餘元,藉以落實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然該基金會自93年起建置之業務管理系統,並未能符合系統建置需求及作業流程,致有經常變更設計、追加契約價金及展延履約期限等情事,影響行政效率及便民服務,爰請司法院督促基金會在擬定業務管理系統開發時應兼顧業務、會計、統計之需求與橫向連結,統籌規劃與設計,並適時研議強化業務管理系統採購案之審查密度,以落實監督管理機制,兼顧採購行政效率促使基金會提升業務運作效能。 (四十二)為原住民族法律服務制定目的係為維護原住民族集體權,確保原住民族全體均得享有公正司法程序,爰自91年起推動至今皆未設置資力條件限制,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族權利為受憲法所保障之集體權利。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其本旨在避免因原住民族之成員因其文化或身分,導致司法程序中不公對待;本權利性質為集體權利,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有可能因其身分或文化落差導致司法程序不公對待之風險。爰此,司法院應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考量原住民族特殊性需求,強化原住民族法律扶助保障,考量族群文化性及主體性,在現行資力分流機制下,滾動式檢討相關資力要件,保障族人司法程序之公正,並加強辦理文化敏感性案件之成效。 (四十三)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司法院2020年的家事事件案量高達17萬8,000件,平均每天有487件;全國家事法官卻僅141人,家事調查官更只有49人;平均終結一件家事事件,所需日數高達172.56天。然家事事件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案件從調解到訴訟定讞,結案期間少則1年,多則3-4年不等。惟加上家事事件法主張「家事紛爭一次解決」。當事人的親子事件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一併處理,其中親子案件的審理期間可能持續拖延。為能守護兒童權益,爰要求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家事事件法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規定,並因應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精神衛生法及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揭示保障兒童表意權等方向,檢討投入更多人力、軟硬體等資源及研議調整辦案期限之必要性,以提升家事案件的審理速度與品質。 (四十四)國民法官制度將在明年元旦上路,但民眾對於此制度仍一知半解。臺灣目前詐騙橫行,可以想見當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必然成為詐騙集團詐騙民眾的新興藉口及手段。日前司法院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召開記者會,主動宣傳提醒民眾國民法官的四個不會,包括「不會要求加入LINE群組、提供保證金、提供存摺或提款卡及操作自動提款機」,立意良善值得肯定。惟僅召開記者會,實不足以讓廣大民眾知悉,爰此,要求司法院及內政部警政署,應積極研擬在各項管道主動宣傳,包含臉書、網路平台、平面及影視媒體、廣告等部分,務求讓全國民眾都能知道此訊息,以防範國民法官制度成為詐騙的破口。 (四十五)為減輕司法負擔,遂有法官助理之設置,所配置之職務,透過各地、各級法院每年度自行招考與約聘制度完成應徵,用以減輕法官的業務量。然卻傳出多起法官助理遭法官性騷擾、代寫判決書、處理法官個人家務等事件,而法官助理又因「約聘制」,導致多數法官助理因續聘問題,未能述明其自身權益遭受侵害。又因法官與法官助理職權落差甚鉅,法官助理之個人權益救濟恐遭受阻礙。爰請司法院落實「法官助理之權益保障及救濟程序」。 (四十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收案件數,自101年之309萬0,244件至110年之324萬7,608件,長年呈現增長之趨勢,可見司法負荷日漸繁重。此外,法官及紀錄書記官於110年度每月申請加班時數平均在20小時以上,司法事務官辦理民事事件者申請加班時數平均為13小時,惟其等人員每月「實際加班」之平均時數則高達3、40小時,甚有民刑兼辦之法官高達53小時、辦理刑事案件之紀錄書記官高達49小時、辦理少年及家事類型之司法事務官高達39小時之情形,申請加班時數及實際加班時數有明顯之落差,而恐未能給予超時服勤之司法人員適當之評價與補償。 為促使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之員額編制及加班費編列,可因應增長之案件數量,並予超時服勤人員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爰建請司法院依據各機關案件量成長幅度、人員工作負擔與機關業務實際運作等情形,檢討員額編制及預算編列並研提改善計畫,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依據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1點及第3點規定,法院除簡易程序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外,就特定類型紛爭或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600萬元之重大事件,各地方法院民事庭得行合議審判,以堅實地方法院民事事件之審判。 爰請司法院督促各地方法院,就依法令或其他規定,應行合議審判者,應切實行合議審判程序,並研議未來以適當方式統計分析其成效。 (四十八)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第18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憲法法庭之所以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係為達成公告曉示之功能。對於有相同案情,已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且合於聲請要件之當事人,得以參考聲請書之內容,迅速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又司法院111年8月2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認為現行條文第53條第2項之規定,就非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原因案件,賦予一般性、溯及性救濟效力,恐與長期釋憲實務型塑建立之原則產生落差,影響整體法秩序安定性之維護,乃擬限縮非原因案件得受救濟之範圍。依此修正內容,於已有相關違憲爭議案件繫屬於憲法法庭後,有相同案情,已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且合於聲請要件之當事人得否及時聲請裁判,及其案件獲得受理與否,將涉及其得否獲得個案救濟之重大權益。從而憲法法庭受理之標準,顯將涉及前開立法草案之適當與否。 為審慎研議法律案,並使人民知悉、理解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要件,建請司法院研議明確白話說明憲法法庭受理之標準,並於112年度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政府機關出國報告應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前揭處理要點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似致其他政府機構僅部分上傳,或於官網自行揭露。目前出國報告建議事項需下載後始得閱覽,且無法追蹤處理情形,有礙對機關出國計畫之監督及民眾知的權利。 司法院應適時與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研議將司法院公務出國報告一同上傳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司法院並應研議揭露報告建議事項執行情形、前一年度出國計畫案件數(各目的性質之法定預算案件數、未執行案件數、變更案件數及實際出國案件數)、原定及實際出國人數、天數,及報告揭露情形(公開、限閱、機密)等資訊,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公眾利用。 爰建請司法院落實前揭改善,落實出國考察之目的,並增進民眾知的權利。 (五十)民眾因家事事件裁判結果辦理戶籍登記時,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出具裁判或筆錄正本以供查驗,戶政機關並應留存影本。惟家事事件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為保障當事人隱私權,戶政機關查驗或留存裁判內容影本時,應以必要資訊為限。 為落實國人隱私權之保障,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外,請司法院邀集內政部共同研商調整法院裁判職權通知內容及『通報內政部戶政司』功能,停止傳送或提供戶政機關家事事件判決、裁定、筆錄或確定證明書之全部內容,改為提供隱去理由之文書(即保留當事人基本資訊、主文、裁判日期及確定日期等內容)之可行性。 同時,司法院亦應與內政部共同研議調整家事事件確定證明書之格式,增加裁判主文及裁判日期等資訊,並備註提示戶籍登記法定期間,俾利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民眾得僅出具確定證明書,戶政機關亦應僅查驗該確定證明書或留存其影本之可行性。 爰要求司法院完成前揭事項之研議,督導各級法院配合辦理,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權益。 第8項 法官學院 新增決議1項: (一)地方政府對濫倒濫挖等土地變異點之查處,經常不連續裁罰追究,違法者只需繳一次罰鍰可繼續維持違法狀態,地方政府顯然縱容「六萬元護一生」,請檢調及司法應嚴辦不法,爰此,請法官學院加強司法官國土不法調查訓練及再教育課程以捍衛國土安全,並提出司法官相關訓練或平時加強再教育課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 新增決議1項: (一)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改善審判作業環境,自2016年起列預算辦理華山司法園區擴遷建計畫,於2022年獲得新建工程之建照,並預計於2028年竣工。該預定建設用地亦係「原華山貨運站」腹地,雖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附錄10「全國潛在不義遺址清單」,該遺址係屬「尚未審定之潛在不義遺址」,但相關文獻均顯示,該處與威權統治時期之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有明確之歷史關聯。 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2項明定,不義遺址「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但由於本法係框架立法,上開規定僅係方針規定,尚非政府負有保存義務之法律依據,且我國亦尚未就經審定或列冊待審定之不義遺址之法律地位、相牽連之權利義務關係、有關不義遺址之空間治理原則及相關評估、審議和決策程序,完備法制,以致於該計畫有關華山貨運站月台「異地保存」之處置方式,引發爭議。 空間記憶係轉型正義工程之重要組成部分,且我國係一相對年輕、記憶保存政策甫上路之民主國家,就原華山貨運站月台之處置,尤應嚴肅以待。請司法院偕同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洽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等相關部會,研議在施工前,讓多元意見獲得表達之機會,並朝原物保存最大化方向規劃。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新增決議2項: (一)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改善審判作業環境,自2016年起列預算辦理華山司法園區擴遷建計畫,於2022年獲得新建工程之建照,並預計於2028年竣工。該預定建設用地亦係「原華山貨運站」腹地,雖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附錄10「全國潛在不義遺址清單」,該遺址係屬「尚未審定之潛在不義遺址」,但相關文獻均顯示,該處與威權統治時期之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有明確之歷史關聯。 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2項明定,不義遺址「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但由於本法係框架立法,上開規定僅係方針規定,尚非政府負有保存義務之法律依據,且我國亦尚未就經審定或列冊待審定之不義遺址之法律地位、相牽連之權利義務關係、有關不義遺址之空間治理原則及相關評估、審議和決策程序,完備法制,以致於該計畫有關華山貨運站月台「異地保存」之處置方式,引發爭議。 空間記憶係轉型正義工程之重要組成部分,且我國係一相對年輕、記憶保存政策甫上路之民主國家,就原華山貨運站月台之處置,尤應嚴肅以待。請司法院偕同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洽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等相關部會,研議在施工前,讓多元意見獲得表達之機會,並朝原物保存最大化方向規劃。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112年就「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辦理司法院所屬機關遷建華山司法園區新興房屋建築計畫。 經查,華山司法園區乃最後一座日據留存至今的鐵道車站「華山車站」舊址,又經國家人權博物館考證,第一批被押往綠島的政治犯則是由此處搭火車至基隆港後再由海軍送到綠島監獄。 然而臺北地院於今(111)年12月7日開始動工,其中針對「華山月臺」預計採部分異地保存方式處理,民間文資保存相關團體質疑如此將使該月台喪失其本來的歷史脈絡。 綜上,建請司法院就華山司法園區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於工程施工前應納入更多社會參與和討論機制。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編列5,905萬9千元,按11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決算審計部審查報告,核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經管贓證物品庫,槍枝未依規定存管及彈藥帳物不符情事,另查新建辦公大樓羈押區整修、檔案證物大樓增設移動式檔案櫃等財務採購案,受需求變更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均延長履約期程,應付保留數達65.01%,顯示相關案件在設計及履約過程階段,未能妥善規劃及溝通意見,致生延宕情事,雖贓證物品庫存管缺失已改善,仍應持續落實贓證物保管措施。另「新建辦公大樓後續工程及採購案」雖亦於111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惟未來年度相關採購案仍應予妥善規劃及監控執行期程,避免保留數過高。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為: (二)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建議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以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 新增決議4項: (一)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819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查多年來立法院皆會將透過預算決議、院會決議等方式,要求考試院等其他憲政機關和其所屬機關,就其預算執行、施政作為、政策規劃或其他重要議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在資訊科技發展後,並會將之公開於「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或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議事日程及議事錄檢索系統」)上。惟查,行政院和其所屬機關向立法院提出,立法院上網公開之書面報告,除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頁首外,皆係「機器不可讀、不可搜尋之文字影像」(pdf檔及word檔皆然)。其他機關提報立法院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之修正及制定議案之檔案亦然。為應用資訊科技,促進資訊流通和處理之效率和便利性,更進一步開放國會和強化政府問責性,實有必要改善檔案內容之易存取性。 請考試院(1)研議並主動提出並公開解決方案草案予其他機關,並(2)於可能時主動邀集其他機關召開協調會議,建立必要的資訊交換協定,確保「向立法院提出之書面報告、授權命令和行政規則等,皆係機器可讀、可搜尋之格式,並研議以透過網路瀏覽器可直接存取為原則,改善相關系統」,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未歇,考試院的措施導致許多考生因確診而無法參加國家考試,進而影響權益之情形。據查,111年國中教育會考,教育部讓確診者補考,也另外安排考場予居家隔離或檢疫之考生考試。為此,請考試院研議完善疫情應對方案,以保障考生權益。 (四)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政府機關出國報告應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前揭處理要點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似致其他政府機構僅部分上傳,或於官網自行揭露。目前出國報告建議事項需下載後始得閱覽,且無法追蹤處理情形,有礙對機關出國計畫之監督及民眾知的權利。 考試院應與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將考試院公務出國報告一同上傳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考試院並應揭露報告建議事項執行情形、前一年度出國計畫案件數(各目的性質之法定預算案件數、未執行案件數、變更案件數及實際出國案件數)、原定及實際出國人數、天數,及報告揭露情形(公開、限閱、機密)等資訊,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公眾利用。 爰建請考試院落實前揭改善,自112年起上傳前一年度之公務出國報告,並於總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改善及上傳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考選部 新增決議4項: (一)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於「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防疫支出相關補助」分支計畫編列7,528萬9千元,係為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各項試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防疫支出;然政府防疫政策經常隨疫情變化調整,相關預算亦應配合政府政策檢討編列,另本期預算編列包括防疫人員試務酬勞、環境消毒、防疫物品、入闈人員抗原快篩及PCR檢驗、應考及試務工作人員用餐隔板等費用,其編列方式與標準亦未說明,爰請考選部提出「考選業務基金防疫措施調整計畫」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於「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分支計畫編列652萬5千元,主要工作為考試業務之精進;有鑑於數位發展部已於111年8月27日正式掛牌成立,該部112年編列員額600人,並以員額五成為約聘制遭外界非議,唐鳳部長對於約聘人員資格模糊不清,不限學經歷、不用考試的說法,民眾質疑「政府合法養網軍」、「破壞文官體制」。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換言之,公部門進用各類人員均應給予人民公平競爭機會,俾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按數位發展部將大量進用約聘人員,資格模糊不清,不限學經歷、不用考試,就是違憲剝奪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並破壞文官體制。數位發展部所需資訊專長公務人員或聘用人員之進用,不用考試、不知標準,易生濫用私人與權力等弊端,乃至無法監督管控之虞;尤其數位發展部員額薪資都是公務預算,都是人民血汗錢,必須以建立公開方式競爭管道,爰請考選部提出「數位發展部人員進用考選規劃」書面報告。 (三)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1/3。 此間勢必造成公務人力上之嚴峻挑戰,尤以相較於我國近年之經濟成長,公務人員之待遇相對於民間企業,早已相對不具競爭力,況且公務人員待遇之調整,彈性亦遠較民間企業僵化。當人力需求必需與民間企業於一般勞動力市場競爭,必需即早評估未來對於政務推動與事務維持之影響並擬訂因應措施。 爰此,請考選部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公務人力於政務推動及事務維持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四)查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為配合近年來大學多元入學,因此,國家考試招募人才也隨之修正,冀望未來不僅是考試,亦得利用多元管道招募各界人才至公務機關,有鑑於此,考選部曾經舉辦「預備文官團」,讓學生們透過此管道了解公務機關的體系。然試辦過後,成效不彰,不僅未解決公務機關人力短缺問題,預備文官團行程亦猶如夏令營。因疫情停辦後,未知考選部下一步就推動鼓勵大學優秀學生有志擔任文官之策略實施之方法。 爰要求考選部就「鼓勵大學優秀學生有志擔任文官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銓敘部 新增決議6項: (一)查院檢法警/書記官之工作型態,就時間段來區分,可以區分為業務集中之「核心工作時間」,亦即正常上班上課時間,以及僅從事部分會24小時持續發生之業務之「非核心工作時間」,即正常下班、假日時間。為此,院檢法警/書記官皆採行輪值制度,即要求部分人員於核心工作時間以外,輪值非核心工作時間。 惟人力組織上,實行輪值制度之法警/書記官之性質,就屬公務員服務法之一般人員或輪班人員,自2022年公務員服務法修法以來,向有疑義。部分機關適用一般人員之規範設計輪值制度,導致法警/書記官之工時,必須細緻拆分「輪值時間」,以符合12小時之上限,導致輪替次數增加。但若從「接續工作時間,維持組織24小時運作」的角度來定義人力組織當中的人員是否屬於輪班人員,則法警/書記官實應屬輪班人員。 為釐清相關問題,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請銓敘部(1)會同司法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進行研議,(2)確認是否為輪班人員,並(3)協助機關修正班制。 (二)查2022年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刪除了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之談話應經長官許可之規定,以保障及促進言論自由。 惟本法「使用職稱」之概念,字面上容有疑義,需要進一步釐清,而此可能導致公務員因擔憂機關長官對該用語之擴大解釋,而放棄發表言論。為衡平言論自由及公權力之正當行使,除相關子法應對該概念為更細緻規定外,銓敘部亦應就公務員言論自由權行使作成通函解釋,並公開上網,以協助公務員判斷其發表言論是否有觸法疑慮。 (三)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業務」分支計畫編列177萬1千元,係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之研究規劃暨福利事項,以安定退休公務人員生活,並使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無後顧之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之建立及定期檢討)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5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查前揭規定107年7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四年,而近年除受新冠疫情影響,全球政經環境遽變,截至111年8月底止,整體損失397億元,期間收益率-5.52%,嚴重影響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益,進而增加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人員與軍職人員未來請領退除給付之風險,尤其全球通貨膨脹穩定居高,年金改革逐年調降措施仍在繼續,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無法獲得實質保障,相對於勞工保險基金每年獲得政府數百億資金挹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財務狀況並未因年金改革而有改善,現職公務人員更憂心未來退休給付不足,致影響工作士氣與品質,銓敘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業務」分支計畫編列177萬1千元,係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之研究規劃暨福利事項,以安定退休公務人員生活,並使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無後顧之憂;然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93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另就目前整體的政經環境來看,新冠肺炎疫情反覆、建軍備戰、前瞻基礎建設等特別預算,已耗去大量資源,勞保年金更是破產在即(2026),政府每年挹注數百億預算支付勞保年金(112年預計編列450億元),卻吝於改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財務狀況,按新制退撫基金精算結果,恐提前現行制度破產時程,而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與監理機關未明,亦將影響後續運作,況第10屆第6會期以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主要工作,前揭新制度恐將無法如期推行,銓敘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近期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性騷擾事件中,據報載「核研所技術員或助理『面聖』後若被選中,謝主委就會以借調名義……強制下屬從桃園龍潭改到新北永和上班……然而謝主委並沒有明確認知到,重點並非是否於上班時段性騷擾同仁,而是在於利用職權關係去行使性騷擾」,上述之情節,突顯出行政機關未有制衡機關首長性騷擾或其他相類似不當言行舉止之機制。 再查,目前公務人員面試之制度中,未有如就業服務法的明確規範,要求雇主在招募或甄試的時候,僅能依據學經歷、工作經驗、工作能力指標等作為僱用之標準。因此,恐造成公務人員在類似面試之場合中,被要求回應歧視或性騷擾之問答,顯不公平。 綜上所述,爰請銓敘部與相關機關共同研議杜絕公務人員面試被要求回應歧視或性騷擾之問答之具體措施,並積極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推動相關政策之施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1/3。 此間勢必造成公務人力上之嚴峻挑戰,尤以相較於我國近年之經濟成長,公務人員之待遇相對於民間企業,早已相對不具競爭力,況且公務人員待遇之調整,彈性亦遠較民間企業僵化。當人力需求必需與民間企業於一般勞動力市場競爭,應即早評估公務人員待遇調整之可行性與成本效益。 爰此,請銓敘部就「因應工作年齡人口減少,調整公務人員待遇之可行性及成本效益分析」,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保障暨培訓」編列1,997萬6千元,於動支本項經費時遵照辦理。公部門存在嚴重的性騷擾黑數問題如下:公務(人)員不服機關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性騷擾申訴,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後復審決定,自100至111年8月,只有85件;然而私部門職場方面,光是110年1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服雇主處理而向地方勞工局(處)申訴評議件數,就有138件。私部門1年之案件成立數,超過了公部門10年之案量,保訓會目前針對此種保障事件,沒有公開個案決定,也沒有公開統計數據,可見相關政策監控不足。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請保訓會研擬適當的方式,並參考勞動部公布地方勞工局(處)申訴評議之格式,公布統計數據。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須於112年度內改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摘要,並公布相關案件統計數據之情形。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新增決議3項: (一)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1,285萬2千元,辦理基金管理之行政管理工作,以達成協助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之順利推展;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重新建立新退撫制度,雖經銓敘部參酌世界先進國家公部門退休年金機制之改革經驗,研擬「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規劃,然綜觀草案全貌,新、舊退撫制度有關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等給與請領條件,均未隨制度改變而予修正,且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制度之規劃,除強調新制造成基金財務壓力外,未能提供新舊制度選擇轉換機制、重行設置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主投資平台設計、長壽風險與保障不足等解決方案,倉促上路恐重蹈年金改革覆輒,況「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配套措施未明,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新退撫制度各項工作準備情形」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1,285萬2千元,辦理基金管理之行政管理工作,以達成協助退撫基金業務之順利推展;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重新建立新退撫制度;然查銓敘部委託第8次精算報告結果,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在新制度建立後,公務新進人員不參加退撫基金,相較於參加退撫基金,收不抵支年度時點,將從現行(年改後)124年,提早2年至122年出現收支相逆;基金用罄年度將從年改後146年,提早至民國137年用罄;銓敘部對於因新制度之建立而產生之財務缺口,予以修法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卻對該退撫基金原有之未提存精算負債財務缺口,予以切割未加處理,此舉將使該基金用罄問題無法獲得澈底解決,致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人員未來退休金之領取岌岌可危。而勞動部為拆解勞工保險基金破產危機,政府歷年對勞保撥補節節上升,109年撥補200億元,110年撥補220億元,111年上升至300億元,112年將一舉增至450億元,政府撥補儼然成為解決勞工保險基金破產的手段,相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政府更應承擔責任,確保年金改革設定之財務安全。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112年7月1日以後現行退撫基金之未提存精算負債財務缺口處理規劃」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於「退撫基金管理」項下「基金收支及保管規劃」分支計畫編列3,005萬1千元,辦理基金管理相關法規研擬及修正、收繳給付、運用投資等工作;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操作績效,截至111年9月止,規模6,861.3億元,收益數為負643.1億元、收益率為負8.96%。其中,國內投資金額為3,466.1億元,配置比例為50.52%;國外投資金額為3,395.2億元,配置比例為49.48%。另據專家分析未來金融市場受通膨、升息、國際情勢影響更添變數,國內景氣已連7個月下降,全球需求逐漸趨向緩和,111年下半年到112年、景氣有可能繼續走向衰退,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退撫基金投資虧損對退休人員退撫給付資金運用之影響及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51、252、255、259。 新增決議17項: (一)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4,623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13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監察院職司監察大任,對於監督政府施政,匡正吏治,提升國家整體施政品質及效能,負有全責,且該權責為憲法所規範,其他行政機關尚且不能逾越權限,侵犯監察院之監察權;惟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部分輿論認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疫苗整備及採購政策似有瑕疵,且決策過程未見完備。監察院雖於110年6月18日主動表態著手進行調查,然直到111年10月18日,「仍待審慎查證」。爰監察院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提振監察院辦案行政效率。 (四)近年監察院屢傳內部自律不佳,包括各種會議出席率、糾彈案提案數與參與審查數僅個位數等問題,希望監察院確實發揮功能,積極行使各項職權,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補助職員學分費20萬元,員工在職暨環境教育訓練等93萬5千元。每年均編列補助職員學分費,112年度的在職暨環境教育訓練還比111年度多20萬元。學分費補助有無相關限制與規定,職員自我進修而付之學分費,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效益評估,包括在職暨環境教育訓練每年必須編列而且增加之理由。 (六)歐美各國陸續頒布禁止使用或限制採購大陸資通訊及科技產品,此類產品對我國國家安全顯有危害。監察院被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允宜持續研討資安相關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查多年來立法院皆會將透過預算決議、院會決議等方式,要求監察院等其他憲政機關和其所屬機關,就其預算執行、施政作為、政策規劃或其他重要議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在資訊科技發展後,並會將之公開於「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或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議事日程及議事錄檢索系統」)上。惟查,行政院和其所屬機關向立法院提出,立法院上網公開之書面報告,除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頁首外,皆係「機器不可讀、不可搜尋之文字影像」(pdf檔及word檔皆然)。其他機關提報立法院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之修正及制定議案之檔案亦然。為應用資訊科技,促進資訊流通和處理之效率和便利性,更進一步開放國會和強化政府問責性,各機關允宜改善檔案內容之易存取性,並配合立法院或數位發展部召開相關會議時,共同出席。 (八)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調查巡查業務」編列1,819萬2千元,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3年來監察院辦理重大調查案件數大幅下滑,108年案件數量為261件,到109年下滑至166件,110年則再下滑至139件,何以監察功能明顯下降,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查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l38萬8千元,係辦理1.提出各類人權報告及國家人權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提出人權政策與法令之建議,3.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及人權監督體系之建立,4.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等工作。依據國際審查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2次報告中第38、39、42點提及,驅離與剝奪人民的土地,亦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然對於金門過往遭軍方強徵土地,事後卻無法還地於民之相關事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於委員會議提案就本案進行系統性之調查。 (十)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之實施涉及推動人權保障,查其實施成果持續辦理人權課題委託11案、發表數次獨立評估意見、參與數次研討會、訪查研究案2案等,查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編列之預算112年度達1億3,l38萬8千元,業務執行成果與預算編列之數額是否仍有改進空間,應有檢討之必要。 又預算執行情形於111年8月底執行數僅占全年預算數執行率23.03%,執行落後之情形於110年亦有同樣情形,成立兩年之執行狀況實有檢討必要。 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執行率之落後原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經查,其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無障礙網頁宣言」之網頁維護及網路授權等費用,於112年度編列150萬元,相較111年度高出130萬元,應針對細項內容說明清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政府機關出國報告應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因前揭處理要點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似致其他政府機構僅部分上傳,或於官網自行揭露。目前出國報告建議事項需下載後始得閱覽,且無法追蹤處理情形,有礙對機關出國計畫之監督及民眾知的權利。 監察院現已於網站公開出國報告,亦得考量將公務出國報告超連結至上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及適時揭露報告建議事項、前一年度出國計畫案件數、原定及實際出國人數、天數,及報告揭露情形(公開、限閱、機密)等資訊,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公眾利用。 爰建請監察院持續落實上傳前一年度之公務出國報告。 (十三)人民如發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詳述事實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遂可得知監察院為人民申訴管道之一重要機關。 為使陳情流程更為完善,監察院亦有視訊陳情之機制,然其運用程度卻仍待檢討。查其使用規則,分不同地區每4個月辦理1次,且於當月1日至10日開放當月預約,若已為視訊陳情,何以時間及場地尚有諸多限制。 爰要求監察院就「民眾使用視訊陳情之概況及運用程度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包含評估研究及分析建議人權政策與法令、整體性與系統系調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以及辦理相關人權教育推廣與宣導等工作。 另查,近年學生自殺、校園霸凌、校園歧視案件屢日遽增,再再呈現人權委員會應儘速建立監督機制,針對校園內發生之自殺、霸凌以及歧視事件,要求相關機關做更進一步調查與分析以及解決方案。又,目前各級學生缺乏歧視之申訴與解決管道、霸凌之申訴與解決管道又無法發揮其功能。 綜上所述,爰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政府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建構與完善校園人權維護機制,加強相關法案之研擬與人權教育之工作,以澈底解決校園人權侵害與歧視之問題,逐步從點線面達到落實人權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5月依法解散後,行政院院長於111年9月主持第1次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教育部提出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草案,預計於112年施行,期盼藉由各機關推動轉型正義教育及對話溝通,把轉型正義的目標、理念與意義不斷傳承下去。 然轉型正義之進行非單一行動綱領之文字即可貫徹,實際上之作法與規劃,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前尚進行中之政策、窒礙難行之處亦須經盤點。監察院應就各機關對於促進轉型正義之政策規劃落實予以檢驗,莫使其流於政策綱領之文字規劃。 爰要求監察院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監察院對於促進轉型正義之督導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上市公司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興)於111年7月爆發財務危機,被打入全額交割股,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也踩到地雷,投資14.88億元如無法收回,損失恐由全民買單。查國發基金係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設置,設立目的旨在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為協助我國產業創新加值、研究發展及自創品牌。而如興從事牛仔褲代工廠,牛仔褲產業低迷前景堪憂,投資價值偏低,加上其屬勞力密集產業,根據其官網生產據點遍布中國大陸、柬埔寨、緬甸、坦尚尼亞、尼加拉瓜與薩爾瓦多等發展中國家,是否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範,有待商榷。投資如興案早就被媒體與民代批評多年,自106年斥資14.88億認購如興股票,投資後每年均大幅虧損,國發基金持股比重近一成(9.77%),身為如興最大單一股東,卻無動於衷。爰要求監察院應介入調查,追究國家發展基金之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是否有違法失職之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立法院過去曾做成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然查監察院「公務車輛明細表」,首長(副首長)專用車計有33輛,甚至超過監察委員法定人數29人。如此無視立法院決議,造成浪費。爰此,要求監察院應立即檢討用車狀況,積極規劃統籌調派車輛之落實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 新增決議66項: (一)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社會各界在近年來,於受到社會矚目或重大之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及司法保護等修法作業上,有感法務部雖未受明文限制禁止將各修法草案對外預告或辦理社會對話,卻往往選擇拒將修法草案內容讓外界知悉,不僅未能消弭社會上伴隨著關注而來的各類對立意見,亦無助於藉由公民參與方式凝聚各行政機關主張修法之認同。爰此,考量法務部實有改善精進之必須,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法務部對於未來辦理各主管法規修法作業之社會對話精進規劃」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法務部112年度藉公務預算編列3,271萬元,計劃大量進用勞務承攬人員62人(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6人、資訊管理業務15人、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1人),來交付辦理原本即屬機關自身之法定掌理事項。如此,除屬人事行政作業不當作為之外,更因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以及提供勞務之勞工和承攬業者之間未必具備僱傭關係,再徒增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之實務管理風險。復以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法務部不得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與監督,進而方能避免侵害其進行工作之獨立性,以及人格不應受從屬性約束之權利;否則,將勢必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並再衍生透過承攬人員執行具法定公權力事項之不當管理。爰此,為落實我國保障勞動人員政策之精神,請法務部落實履約管理,確實維護承攬人員之勞動權益。 (四)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之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編列46萬5千元,較111年度編列的23萬8千元,大幅增加近一倍。雖然部分原因為主管與職員人數增加,但提高每人每年補助費之因並未敘明。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依據111年度補助標準,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近期發生下列事件: 1.松勤88豪宅招待所因出入份子極為複雜,嚴重影響住戶安寧,該建物管理委員會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諸多單位進行檢舉,但都未獲相關機關處理。 2.檢察官亦曾出入松勤88豪宅招待所及其他黑道開設之招待所(例如與警界關係密切的綽號「茶壺邱」邱庭鋒所開設之招待所)等事端,讓社會對檢察機關產生司法上不信任。 3.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一再公然說謊,嚴重影響警察廉政與風紀。而廉政係屬法務部主管之業務,卻迄今未見有任何主動依法懲處、移送監察院之舉動。 4.許多重大貪污犯遭判刑後潛逃、外役監獄逃犯逃獄多月後犯下殺警案才被緊急通緝等重大事件,嚴重凸顯我國通緝資訊殘缺之問題。而國內目前檢警查緝通緝犯的四大系統,包含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等單位之資訊殘缺不全、甚至沒有照片或通緝犯長相特點等狀況,根本無法發揮通緝公告之效果,也無法讓社會大眾協助查緝通緝犯。 5.法務部矯正署面對外役監遴選舞弊,應確實檢討。 6.臺南發生外役監逃犯殺警悲劇案,當時震驚社會各界。然而,法務部矯正署對外回應時,竟稱兇嫌並非從外役監脫逃,而是「逾假未歸」之離譜言論。 綜上,請法務部於第10屆第7會期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業務報告時,一併提出「檢察機關接獲民眾檢舉豪宅招待所草率結案處理」、「檢察官出入黑道私人招待所」、「遲遲未對陳檡文踐行廉政調查與處分作為」、「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等單位,整合通緝犯查報搜捕系統」、「外役監遴選機制之精進措施」、「矯正機關逃犯通報相關機關」及「法務部矯正署誇張言論嚴重傷害矯正信任度」報告。 (六)由於與非中文世界進行更廣及更深入之政治、經貿及文化交流係臺灣之重要國家發展方向,外國人、新移民在臺灣觸法、發生法律糾紛或捲入其他人的糾紛的情況也勢必逐年增加。若由於語言隔閡,導致外國人和新移民在司法程序中,不論是作為被告、原告或證人,難以表達他們的意見,則這將一方面潛在地增加了冤案、錯誤判決發生的風險,另一方面,因為語言隔閡而無法提供服務的法院,也會構成臺灣與世界接軌的阻礙,妨礙國家的發展。 有鑑於前述情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定刑事被告最低程度的程序保障,應包括通譯服務。行政院核定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亦為保障移工人權納入司法友善通譯環境;2017的司改國是會議則基於公平審判之國家責任更徹底的要求,司法程序應該要消弭語言溝通障礙。 惟查,儘管從當事人之角度出發,其所面對之司法程序雖係一連續之過程,但由於行政組織之水平分化(departmentalization)和統合協調不佳,司法通譯之制度、組織、報酬、培訓等相關事項,係散落在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矯正機關當中,各自為政,導致司法通譯募集和媒合服務之無效率、資源可能的浪費或不足,以及最重要的,造成當事人之權益因不連續、品質不穩定的通譯服務受損。 為敦促我國司法通譯政策進行橫向、整體規劃。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及其他相關機關,邀集司法通譯人員、專家學者,於112年度共同召開政策研議會議,就國家司法通譯政策之整體、長期規劃等事,進行整體研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法務部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司法通譯除須具備目標語言及中文之理解、溝通能力外,亦必須具備必要之法律專業術語及程序知識。前述法律知識,相當程度必須透過實際參與、觀摩法庭運作,始得有效吸收及熟稔。惟查,目前特約通譯制度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所定之教育訓練第五條、第六條,以聽講及提供資料為主要實施方式,諸多與法律及法庭程序相關之事項,高度仰賴「做中學」(On the Job Training),考量司法通譯牽涉當事人權益及司法體系做出正確裁判之能力甚深,通譯之訓練實需對教學方式進行系統化的改善和設計,提供包含但不限於案件模擬、現場或影像紀錄臨摹實習和與實務工作者之交流座談、互動式教案等方式,增進更多應用練習及實務觀摩機會,協助特約通譯發展司法通譯能力。 為敦促法務部制定計畫,持續改善司法通譯環境。爰請法務部就建立可資參考通譯工作實例之影像紀錄資料庫及其使用者回饋、定期更新機制、增加並提高聽講以外之教育訓練方式,協助特約通譯發展司法通譯能力及熟稔度等事宜,會同司法院及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整體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法務部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雖法院之使用情形有其增減波動,不免有需要臨時通譯之情形,惟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檢察署108至110年傳譯次數之統計,各檢察署近三年之通譯服務,有約50%的法院傳譯係透過臨時通譯及「未歸類通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提供,顯見特約通譯制度在確保通譯服務大致供需平衡方面仍有其不足之處,更遑論進行分級,鼓勵司法通譯翻譯品質持續精進。 雖然理論上可藉由報酬制度之設計,透過增加經濟誘因來提供服務之人數和鼓勵精進,惟在於特約通譯之業務資訊,如提供服務之次數、案件類型、時數、資歷、報酬等事項之分布情形,皆未有過調查,難以確知,並導致作為政策研議之基礎資料欠缺,使主政者及利害相關人皆難以就司法通譯政策之合理成本效益分析做出合理評論。 為供長期擘劃司法通譯政策。爰請法務部就建立機制對執業之司法通譯進行為期至少1年之調查,透過例如請通譯自主記錄並提供法務部彙整,或如建立資訊申報制度或其他訪查制度,對通譯之服務次數、案件類型、時數、報酬、資歷、繼續意願之分布等事項,會同司法院及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整體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由於與非中文世界進行更廣及更深入之政治、經貿及文化交流係臺灣之重要國家發展方向,外國人、新移民在臺灣觸法、發生法律糾紛或捲入其他人的糾紛的情況也勢必逐年增加。若由於語言隔閡,導致外國人和新移民在司法程序中,不論是作為被告、原告或證人,難以表達他們的意見,則這將一方面潛在地增加了冤案、錯誤判決發生的風險,另一方面,因為語言隔閡而無法提供服務的法院,也會構成臺灣與世界接軌的阻礙,妨礙國家的發展。 有鑑於前述情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定刑事被告最低程度的程序保障,應包括通譯服務。行政院核定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亦為保障移工人權納入司法友善通譯環境;106年的司改國是會議則基於公平審判之國家責任更徹底的要求,司法程序應該要消弭語言溝通障礙。法務部為提供通譯服務,則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 雖檢察機關之使用情形有其增減波動,不免有需要臨時通譯之情形,惟根據法務部所屬各檢察署108至110年傳譯次數之統計,各檢察署近三年之通譯服務,有約50%的法院傳譯係透過臨時通譯及「未歸類通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提供,顯見特約通譯制度在確保通譯服務大致供需平衡方面仍有其不足之處。爰請法務部就高比例之臨時通譯成因、如何確保特約通譯制度提供之通譯服務穩定,長期而言維持供需大致平衡等事,會同司法院及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整體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法務部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為鼓勵司法通譯長期服務、專業化,保障並提升非以中文為母語之法院使用者,司改國是會議曾建議建立分級費用支給制度。惟查,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13條準用第9條至第12條規定,臨時通譯之報酬規範與特約通譯相同;特約通譯內部間,不論其累積服務時數、是否有特殊或優良表現(第14條第2項),亦係依相同規定核給報酬,並無實施分級制度之基礎或規劃。 為建立持續提升翻譯品質之司法通譯制度,制度化、分層化之通譯報酬基準洵屬必要。爰請法務部就建立以累積服務時數、專業能力檢定或其他認證為基礎之通譯分級費用支給體系之中長期規劃等事項,會同司法院及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整體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查院檢法警、書記官之工作型態,就時間段來區分,可以區分為業務集中之「核心工作時間」,亦即正常上班上課時間,以及僅從事部分會24小時持續發生之業務之「非核心工作時間」,即正常下班、假日時間。為此,院檢法警/書記官皆採行輪值制度,即要求部分人員於核心工作時間以外,輪值非核心工作時間。 惟人力組織上,實行輪值制度之法警/書記官之性質,就屬公務員服務法之一般人員或輪班人員,自2022年公務員服務法修法以來,向有疑義。部分機關適用一般人員之規範設計輪值制度,導致法警/書記官之工時,必須細緻拆分「輪值時間」,以符合12小時之上限,導致輪替次數增加。但若從「接續工作時間,維持組織24小時運作」的角度來定義人力組織當中的人員是否屬於輪班人員,則法警/書記官實應屬輪班人員。 為釐清相關問題,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爰請法務部1.會同司法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等相關機關進行研議;2.統一發布函釋,確認是否為輪班人員及3.督導所屬機關修正班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法務部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司法通譯除須具備目標語言及中文之理解、溝通能力外,亦必須具備必要之法律專業術語及程序知識。前述法律專業術語及程序知識,僅透過個別字詞之翻譯,難以成功轉譯其他偵查程序參與者之意圖及主張,因為各個法律專業術語及程序知識相互牽連程度甚高,在實際法律溝通中,相當數量之術語及知識概念係以「固定的片語、句組或段落」出現,對司法通譯來說,是否能夠即時、準確翻譯此些片語、句組或段落,或能夠找到權威性的翻譯參考,屬於其工作之核心能力之一。惟查,法務部並未製作此類參考資源(《最高檢察署雙語詞彙對照表》亦久未更新、收錄詞彙量亦極為不足),而目前司法院網站所公開的《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之收錄情形,除少數例外外(如「有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是否同意即時進行審理程序」等),係以單字字彙為主,且未有其應用情境之例句,僅係字詞之直譯,實不足以滿足翻譯社群之需要。另其使用亦須先下載一PDF檔,無法在網路上直接進行搜尋及存取,使用者體驗欠佳。 為敦促法務部制定計畫,協助通譯進行法庭翻譯工作,並鼓勵第一線司法通譯貢獻其實務經驗,持續改善司法通譯社群之翻譯資料庫。爰請法務部就建立可使用網頁瀏覽器操作,且使用者對字詞、片語、句組或段落之翻譯具有提出權限,並可由獲司法院認證之通譯或其他人,對其他人提出之翻譯提出檢證建議之開放翻譯資料庫,會同司法院、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整體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法務部為提供通譯服務,創設有特約通譯制度。司法通譯除須具備目標語言及中文之理解、溝通能力外,亦必須具備必要之法律專業術語及程序知識,惟查,目前特約通譯制度除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所定之教育訓練第五條及第六條外,並無其他實務經驗傳承或交流之集中、制度化管道。又考量到教育訓練以課程聽講及資料提供為主,個別通譯對特定通譯問題未能適時、有效進行解決方案之共享、共同合作,導致實務上之通譯問題重複發生,造成翻譯品質之不穩定性,和難以透過知識積累,促進通譯環境整體之持續提升。 為協助司法通譯環境之持續進步,敦促法務部提出相關政策規劃,爰請法務部就建立易近用之司法通譯實務經驗交流、分享及傳承之渠道或論壇,會同司法院及其他相關部會,進行整體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988年5月20日,為表達對當時政府農業政策不滿,由雲林縣農權會主辦,總指揮林國華、副總指揮邱鴻泳、陳景祥等人提出成立農業部等七大訴求,號召農民前往立法院請願,當局則部署警察、憲兵維安。經邱顯智委員協助陳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經撤銷邱煌生的不法判決,邱是第1位被撤銷的520農運當事人。 促轉會於2022年5月解散後,相關業務已移交予法務部。惟520農運事件仍有高達90人未獲得平反。法務部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於112年度總預算案編列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所需經費7億0,176萬元。 為檢視法務部「國家不法行為認定」、「加害者追究方案研議」、「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等計畫執行情形、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平復司法不法、保障國人尊嚴及司法權,請法務部提供520農運事件受難者平反清冊及辦理進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規定,促轉會解散後由法務主管機關承接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業務,負責在促轉會透過《總結報告》對「加害體制及行為圖像」所做之說明的基礎上,推動包含「調查之法定程序」、「識別加害者之標準」、「揭露、處置方式」及「免予追究責任之條件」等事項之加害者究責法制之研擬與制定。 惟儘管轉型正義是與時間與遺忘的鬥爭,相關政策之落實實施有其拖不得的時效性,但落實上述建議方案之「規劃時程」與「具體作業進度」資訊,皆未以方便查閱的方式公開,難以讓人民對政府在持續推動轉型正義工程1事上,抱有足夠的信心,亦不利於關心轉型正義的公民進行監督。 為落實透明政府,並為督促轉型正義工程之進度,避免延宕,法務部應以方便查閱的方式(參考例如法務部廉政署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之格式),公開並定期更新促轉政策及業務推動之「規劃時程」與「具體作業進度資訊」於機關網頁上。 (十六)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由法務主管機關承接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業務,負責在促轉會透過《總結報告》對「加害體制及行為圖像」所做之說明的基礎上,推動包含「調查之法定程序」、「識別加害者之標準」、「揭露、處置方式」及「免予追究責任之條件」等事項之加害者究責法制之研擬與制定。 雖然《總結報告》中,促轉會已就相關議題透過「專家諮詢會議」、「電話訪問」以及「公民審議會議」(即「撥開迷霧-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討論會議」)等方式蒐集了相關法制或政策方向意見,就上述事項作成了具有相當合理性之「建議」。但有鑑於我國長期未追究加害者之歷史脈絡,以及與其相關之立法複雜性、社會矚目性及潛在爭議性,即便「建議」之立法方向及規範已係可行選項中最具合理性者,社會上仍極可能出現不同意見。 為強化相關立法之正當性,減少爭議之幅度,法務部推動相關法制立法時,顯有「提前」、「主動」、「充分」面對不同意見主張,並進行公開回應的必要,法務部1.應於加害者究責草案推動規劃期程中,在草案初版完成後,行政院院會確定前之期間,納入適當次數之公聽會、公民審議會議或其他密集意見交換機會,並且2.蒐集主要不同意見,擬定政策說帖等事進行研議。 (十七)蔡英文總統於107年核定之「國家資通安全戰略報告」中強調「資安即國安」,嗣110年9月續發布「資安即國安2.0」戰略報告,顯見資安攻防仍為我國持續面臨之重大挑戰,均有賴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建立之網際網路犯罪偵防體系積極協助查處;該工作站成立已逾2年,調查局資安工作站已辦理3次聘用人員甄選公告作業,惟(高級)資安分析師面臨招募不易之困境。 調查局雖在符合聘用人員相關法規下爭取較佳待遇,惟薪資、未來發展性及福利措施等與民間業界難以相比,恐影響聘用人員穩定久任之意願,加上近年政府部門及民間企業對於資安議題日益重視,資安專業人力缺口甚大,聘用人員招募困境如未能解決,恐難達成該工作站調查人員與資安分析師相輔相成之預期目標,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透過各種管道使更多資安人才知悉,提升報名訊息廣度,與提供先進軟硬體設備及穩定工作環境,並視需要辦理培訓,讓聘用人員能持續提升專業技能,在工作上獲取高度成就感,以招募優秀資安人員。 (十八)根據法務部地方檢察署辦理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作業流程,修復式司法開案必須填具申請單或轉介單並送給受理案件之檢察署。惟查,雖然法務部設有「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但其中並無線上申辦「修復式司法」之選項。 為促進修復式司法之利用,減少近用修復式司法之行政程序阻礙,爰請法務部研擬於「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建置申請書之可能。 (十九)檢察機關執行業務,有公示送達或發布公告之需要。如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對無法實體送達文書之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得為公示送達;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辦理發還或給付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業務,亦會發布公告通知請求權人於時限內聲請。檢察機關從事公示送達或公告之方法,除實體公布欄外,多係以上傳至機關網站上公開為主。 惟由於法務部並未彙整檢察機關之公示送達及公告於統一之網站,人民為查詢公示送達資訊及公告資訊時,必須清楚發布之檢察機關,否則就必須逐一瀏覽各檢察署機關網站進行檢索,有礙公示送達及公告有效傳遞資訊之功能。 爰請法務部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之設計,就「彙整各檢察機關公示送達或公告之資訊,於法務部之機關網站上,建立統一公示送達及公告查詢系統」進行研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進入第2期,執行期間為111至113年,發展藥癮治療及處遇專業人才培訓制度,基礎訓及治療模式之人力將從108年的1,187人、59人,分別增加為1,200人、100人。然進階處遇計畫之成效應可再行精進,查專業處遇計畫中之課程規劃有部分將課程內容設計為播放影片,恐難達其成效。為完備處遇計畫之實質影響,應有各處遇課程之執行成效統計,並以專業處遇計畫個別需求評估。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2020年遺失了6.5公斤的愷他命,於2022年11月又於庫房內尋得。其中無論是當年的遺失過程、搜查程序及2年內進出庫房的紀錄,均未有詳細報告。毒品危害社會甚深,檢調單位耗盡心力追查,然後端之管理缺失使社會譁然。調查局常年有官員因公私納毒品之醜聞,將追查而得之毒品再次販賣,流竄於社會。何以於檢討管收程序後,仍出現毒品莫名失而復得之情形。管收毒品之登記、進出庫房之紀錄、搜查過程之報告,究竟是否有經過全盤檢討,實有疑義。 為使毒品之管收程序更為完善,重新建立調查局嚴查嚴辦之威信,使社會相信瀆職官員僅為個案,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應行注意事項,強化毒品證物保管、清點、稽核、送驗、銷毀等流程,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2年法務部單位預算編列「考察韓國律師之學考訓用制度及其開放外國律師執業之現況及相關管理法制」經費4萬7千元、「考察國民參審制度」經費10萬3千元、「考察德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有關科技偵查、設備端通訊監察之法制、技術擔保及實務運用之現況」經費17萬9千元。 惟查111年法務部單位預算亦編列「考察韓國律師之學考訓用制度及其開放外國律師執業之現況及相關管理法制」經費4萬7千元、「考察國民參審制度」經費15萬4千元、「考察德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有關科技偵查、設備端通訊監察之法制、技術擔保及實務運用之現況」經費29萬2千元。雖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未執行而重新編列,仍請法務部視疫情狀況,本於撙節原則,積極辦理。 (二十三)近期發生多起重大媒體矚目案件,檢調機關相關偵查作為,疑遭媒體或他人於事前掌握,如檢調於111年12月15日搜索立法委員高虹安國會辦公室,一早就有眾多媒體記者在場守候,不知道是否應秘密行事的搜索遭人洩密?又高委員於偵訊期間吃了幾口便當,也為媒體掌握的一清二楚。雖然此非屬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但令人質疑,其他偵查的作為是否也因此遭洩露? 111年12月22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近期檢調偵辦相關案件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事,質詢法務部部長並要求該部於1週內(12月29日前)提交書面調查報告,蔡部長信誓旦旦答詢如有不法一定究辦並允諾依限提交報告。然該部卻於111月12月29日以號法檢決字第11104532490號函告知,全案於同日函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全未交代初查情形,顯然是一卸責之舉,難道法務部的政風部門不能先行政調查,如查有疑似不法情事再交檢察機關偵辦嗎?再者,亦不知該署將於何時調查完畢?若臺灣高等檢察署又再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豈非落於機關間互踢皮球之疑?顯見法務部對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僅是口號性之宣示,毫無積極執行作為,實令全民遺憾。 請法務部就全案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詳加調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法務部檢調單位於111年12月15日搜索立法委員高虹安國會辦公室,一早就有眾多媒體記者在場守候,不知道是否應秘密行事的搜索遭人洩密,還是記者們真的神通廣大?另高委員於偵訊期間吃了幾口便當,也為媒體掌握的一清二楚。雖然吃幾口飯這種事不是偵查作為,不在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但令人質疑,其他偵查的作為是否也因此遭洩露?請法務部就全案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詳加調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為遏阻酒駕事件已多次修正相關法令,最近一次係111年1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之相關規定,加重酒駕案件之刑罰及行政罰,其中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針對酒駕未肇事者、酒駕肇事致重傷者及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均提高刑度或併科罰金,並延長酒駕肇事累犯之認定期間及增訂得併科罰金。 據交通部統計資料顯示,酒駕者將近四成比例為酒駕累犯,其中酒精成癮的比例約七成。然根據法務部統計,107年酒駕起訴與緩起訴約7萬4,635人,110年為4萬6,640人,110年的酒駕緩起訴降幅達27.78%,顯示加重刑法有其成效,但110年起訴與緩起訴1萬1,501人,只有90人裁定要接受酒癮治療,只佔0.8%;111年1至5月起訴與緩起訴5,094人中,也只有108人裁定要接受酒癮治療,酒駕緩起訴轉介治療的比率只有1.2%,比率偏低。研究發現,透過酒癮治療等醫療介入超過4個月以上,再犯率為8.6%,若治療不到4個月,再犯率飆升到20.7%,有近三倍再犯率。戒酒癮治療是法務部列為防制酒駕的重要執行項目之一,請法務部針對酒駕零容忍所訂定4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積極推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1年10月3日法務部部長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答詢表示,各機關針對涉有犯罪嫌疑的假訊息案件,應迅速掌握情資,妥適、優先處理,且對於誤導民眾事,即時主動澄清說明,警察或調查機關處理社會矚目假訊息案件,若有必要,得適時向外界說明已展開偵查作為,或已報請地檢署指揮偵辦,避免外界誤解執法機關怠惰,得適時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發布新聞澄清。 惟法務部如此之宣示,實際執行成效為何?選舉期間仍充斥大量假訊息,亦未見法務部所謂「即時主動澄清說明」。 請法務部就假訊息之防制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自2013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施行迄今已近十年,而司法機關囿於軍事專業,致有有損軍事利益之處分及判決,進而影響執勤紀律、營區安全、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軍紀維護等情事;近年來,美中競爭情勢,中共謀我日亟,國軍枕戈待旦,加強建軍備戰,除了強化軍事裝備,精神戰力、部隊紀律亦屬提升部隊戰力之一環,軍事審判即為嚴肅軍紀之重要制度,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軍事審判法修法後,檢察機關執行情形暨平戰轉換作業規劃」書面報告。 (二十八)矯正制度之精神不在於社會排除,而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重建社會關係與正常生活。基於再犯減少、受刑人社會復歸之政策需要,不可能、也不應該施以完全社會隔離之措施,剝奪受刑人與社區之交流機會,否則縱使透過社會隔離在執行期間內能夠限制受刑人之犯罪能力,但其對矯正效果之負面影響,反有導致出監後再犯率之升高、造成社會安全危險之疑慮,蓋作為處遇措施,給予受刑人伴隨脫逃風險的自由,以維持或促進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視個案情形亦有其必要性。外役監、自主監外作業、訪家探視、社區服務或包括監外就醫等措施,皆屬是類必要之處遇措施。 除前述矯正制度之精神外,考量脫逃之受刑人並非盡數對社區造成危害之事實,投入過多之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於防止脫逃上,於經濟上亦欠缺合理性。惟雖容許一定之逃脫風險係為平衡社會安全、矯正政策目標及行政經濟合理性之必須安排,但既有正當之安全顧慮存在,政府即應向受影響者,亦即承擔安全風險之公眾,充分就此利益權衡結果及理由,進行說明與溝通。否則﹐一旦因為說明不足,公眾拒絕承擔安全風險,我國矯正制度之實踐及設計即有更高機率逐漸朝向社會排除發展。 請法務部就「建立面向公眾,易於接取、非單向且互動頻率高之公共溝通機制,以爭取公眾認識並認同現代矯正政策之理念與依據」進行規劃研議,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我國矯正政策,長期以來實行矯正政策之空間及時間,多是以創造「與社會之間的時空上的隔離」為原則,但為實現再犯預防及協助社會復歸等政策目標,並兼顧社會安全,落實個別化處遇,因應不同類型及處遇階段受刑人之需要及風險,提供適性、多元之處遇措施,近年來已逐漸開始增加對「行刑社會化」的研究和投資。 為進一步推進對行刑社會化之政策討論,以及朝此政策方向之進展,在臺灣實現更多行刑社會化之典範案例,並爭取人民對以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矯正政策之認同,請法務部會同法務部矯正署、司法院、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並邀集專家學者,召開研討會進行討論及研議,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為實現再犯預防及協助社會復歸等政策目標,並兼顧社會安全,落實個別化處遇,因應不同類型及處遇階段受刑人之需要及風險,提供適性、多元之處遇措施,洵屬必須,作為低度戒護管理及開放處遇機構之外役監制度,即為其一。 個人化處遇以有效風險評估及需求調查為前提。但由於我國對風險評估及需求調查之研究及執行資源長期投入不足,在一方面,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中,仍存有僅以所犯罪名、是否係累犯或遭撤銷假釋等犯罪時之部分情狀,或僅以在監服刑期間是否有違紀情形,即無視個案情形,一律剝奪受低度戒護管理及開放處遇之機會之規定;另一方面,外役監條例仍規定受刑人必須於一般中、高度戒護管理之監獄執行刑期逾一定期間後,始得移監至外役監,未容許於刑期一開始,就針對個案情形,擇定低度戒護管理及開放處遇機構為執行機構。上述情形雖可能有其歷史社會脈絡及資源有限等結構性原因,但仍實難謂與個人化處遇原則充分相符。 為循序深化個人化處遇原則之落實,完善外役監遴選作業,請法務部矯正署就檢討外役監之遴選程序及條件一事,進行討論及研議,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業務費」編列2,336萬2千元,係為達到提升觀護效能,防止再犯、掌握犯罪趨勢,釐訂周延犯罪政策、發揮更生保護功能等預期成果;然111年8月台南發生矯正機關外役人犯殺警事件,震驚社會,進而衍生矯正機關管理及外役監條例修法問題;再查矯正機關至111年9月底止,核准撤銷假釋人數1,008人,較110年同期808人增加200人,增幅24.8%,而近十年假釋再犯率仍高達15%,顯示司法保護工作仍有精進空間,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司法保護工作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編列898萬8千元,其中為辦理「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所需經費,編列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300萬元;然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疫情期間電信詐騙案件不減反增,111年上半年「投資詐騙」案達1,066件、財損金額逾6.7億元,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10年1至7月「投資詐騙」案高達2,550件,財產損失近9億元,近期多起「台版柬埔寨」虐殺案,更是震驚社會;而多數詐騙集團大打美女牌,透過Line、Telegram等群組宣稱「保證獲利」,簡訊和LINE也常收到「領飆股」、「券商推薦」等投資簡訊,誘使民眾受騙上當,進而遭受重大財損。顯示法務部在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工作上,仍有加強之必要,以避免投資詐騙持續惡化。法務部應積極提升政府防制詐欺犯罪能量,強化偵查打擊「懲詐」作為,落實罪贓返還機制。 (三十三)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編列300萬元。近期國人前往東南亞國家遭詐騙事件頻傳,法務部應偕同相關部會提出具體方案,共同打擊國外人口販運集團,全力營救受害者。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法務部為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交流業務及宣導品製作等編列經費121萬1千元及大陸地區旅費97萬5千元。惟考量大陸地區之疫情,仍未呈現趨緩情勢,又受目前兩岸政策之影響,似與大陸地區相關交流中斷,為免該項預算執行不力,違反財務紀律,法務部應審慎評估大陸地區新冠肺炎疫情管制措施及疫情發展趨勢,在兼顧防疫與人員健康無虞情況下,積極與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聯繫溝通,執行兩岸共打司互協議各合作事項,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 (三十五)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編列「補助毒品防制基金」相關業務經費5億6,701萬元,惟111年度編列預算4億2,462萬1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基金來源5億6,701萬元,較111年度大幅增加1億4,238萬9千元,增加幅度34%;編列基金用途7億1,191萬8千元,較111年度增加9,999萬8千元,增加幅度16%,然查110年度決算數其中「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執行率僅70.7%,「校園毒品防制計畫」執行率93.1%,「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執行率236.43%;復查矯正機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收容人數,至111年9月底止,無論新入監人數與在監人數,均較110年同期減少,然本期大幅度增加補助預算,顯與實況不符;另新增「走私毒品防制計畫」項目,應說明相關計畫之目標與預期效益,請法務部提出「毒品防制基金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及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三十七)據媒體於111年8月29日報導:「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前機動徐姓組長盜賣查扣毒品案,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查出案外案,發現在徐麾下的吳姓調查官,為助友人打贏官司,竟利用調查局的『法眼及天網查詢系統』,偷查被害人個資洩密」。為此,請法務部就資安稽核研議完善措施,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侵害民眾權益。 (三十八)據媒體於111年8月23日報導:「台南兩名員警在追捕通緝犯時,意外遭到逃犯持刀攻擊,兩人皆不幸殉職。凶嫌林信吾今日凌晨在新竹落網,一查才發現是逃獄一週的受刑人」。據統計,自101至111年,外役監探視未歸多達54人,比一般監獄還要多!顯見法務部疏失。為此,請法務部就外役監遴選漏洞研議完善措施,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三十九)據媒體於111年8月23日報導:「台南兩名員警在追捕通緝犯時,意外遭到逃犯持刀攻擊,兩人皆不幸殉職。凶嫌林信吾今日凌晨在新竹落網,一查才發現是逃獄一週的受刑人」。據查,兇嫌已從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脫逃一週,然卻未發布重大通緝、未讓媒體公布嫌犯長相和特徵,甚至明德外役監的網站公告欄也未見相關資訊,顯見法務部嚴重瀆職!為此,請法務部提出檢討報告,並嚴加究責,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四十)美國國務院公布「各國人權報告」,認為我國誹謗仍屬刑事犯罪,是重大的人權問題,因記者將面臨網路霸凌和法律訴訟的威脅。據法務部統計,2017至2021年間,檢方的妨礙名譽罪收案量高達7萬3,948件,平均每年將近1萬5,000件,但超過八成五的妨害名譽訴訟案,都是撤告或不起訴,就算被起訴判刑比率亦只有18.3%,長久下來造成第一線檢察官的一大負擔。如此層出不窮的妨害名譽訴訟案,佔據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更可能成為有權勢者箝制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工具。爰此,請法務部應評估將妨害名譽以民事方式求償取代刑事懲罰,或可針對媒體建立另外的誹謗罪適用標準之可行性,以保障新聞自由,讓我國的人權更向前邁進。 (四十一)國營事業舉辦徵才甄試,卻屢屢發生舞弊集團涉入,透過電子設備或偽造證件的方式作弊,甚至以槍手代考。長久下來,國營事業用人制度將澈底瓦解,舞弊營私,嚴重破壞政府考試之公平性。國營事業的考試,均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並非考試院所辦之國家考試,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然國營事業員工係屬廣義之公務員,其考試過程亦應比照國家考試之層級。爰此,請法務部應通盤檢討相關法制,積極評估研擬修法,將政府有關之考試(包含國營事業及約僱人員等)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第137條之適用範圍內,並科以刑責,藉此遏阻不肖人士或舞弊集團犯案之可行性,以維國家僱用人員進用之公平性。 (四十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遭不明人士闖入,尾隨員工侵入天台,將天台上懸掛之中華民國國旗置換為民進黨黨旗。顯見臺北地檢署相關門禁措施及管制極為鬆散,任何人均可擅自於地檢署內活動,令人擔憂檢察官之安全。蓋檢察官係打擊犯罪之職務,其人身安全更需謹慎,方能使檢察官能無後顧之憂的進行執法工作。爰此,要求法務部針對門禁管制及維繫地檢署工作人員之安全等問題,應充分進行檢討,研擬改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台灣社會發生多起重大刑案,從台南殺警奪槍案、桃園行刑式槍殺案及新北永和分屍案,治安嚴重亮起紅燈。在民主法治人權意識強烈的我國,經三審定讞判處死刑,極為審慎,被判處死刑均為「行為泯滅人性,有必要與社會永久隔絕」之犯罪者。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只執行過2次死刑,仍有38名死刑犯在獄中。法務部長曾召開記者會表示,目前38名死刑犯皆有申請憲法審查、再審或非常上訴,因此目前沒有死刑犯達到執行規定,然而讓犯罪者藉司法救濟方式,企圖拖延應負之刑責,更讓「在台灣殺人不會死刑,就算判死刑也不會執行」的觀念深植人心。爰此,要求法務部應針對「死刑犯所提憲法審查、再審或非常上訴」積極研處相關處理流程,並檢討當前「執行死刑規則」是否合宜,不應讓司法救濟成為死刑犯拖延死刑執行的手段。 (四十四)揭弊者為公益舉發內部問題,卻常見舉發後遭秋後算帳或懲處免職,例如震驚全國的普悠瑪翻車事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內部員工揭發ATP內幕卻反遭記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亦特別籲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惟在朝野黨團均積極推動之下,法務部卻至今仍未提出相關草案版本。爰此,要求法務部應儘速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給予揭弊者明確的保護。 (四十五)台灣各地接連爆發「詐騙集團囚虐案」,有詐騙集團以求職、高薪、借款等廣告引誘民眾求職,被害人面試時交出存摺及證件後,立即被詐騙集團沒收,隨即集中囚禁,甚至遭到毆打。台灣治安竟敗壞至此,政府機關責無旁貸。爰此,要求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應偕同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加強教育宣導民眾,求職時應謹慎調查招聘單位,並針對網路上可疑的求職廣告,加強查緝力道,另亦就相關詐騙及妨害人身自由犯罪,研議有無修法之必要性,以遏止相關犯罪。 (四十六)法務部矯正署為發揮開放式矯治處遇精神,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設立外役監,採開放式、無圍牆、低度管理方式進行受刑人半監禁矯治;然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近十年來,相較於一般監獄脫逃8人,各外役監脫逃受刑人卻高達39人,且最近二年,自強及明德外役監獄連續發生12起受刑人脫逃事件,頻率顯著增加,雖多屬無戒護管理下之返家探視未歸案件,惟仍易引發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恐傷矯正機關功能與形象。且近日發生台南殺警案的兇嫌,就是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逃跑的受刑人,為保障人民財產及身家安全,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外役監獄管理措施有無疏失,並研議相關宣導和警惕措施,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 (四十七)查我國自107年以來僅執行2件死刑槍決,且距上次執行109年4月已逾二年,法務部長解釋係因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中,就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執行。 然參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大法官亦承認釋憲實務上未嚴格採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故人民往往於大法官作成不受理決議後,經常又重複聲請釋憲,司法院亦視同新案處理之。導致死囚一再聲請釋憲,死刑均無法執行。 且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僅就「對於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需再加審核得否執行,法並無明文有合於聲請釋憲之理由得否就執行再加審核,該要點不僅已逾越母法且不具有法律授權,僅為行政規則性質之職權命令。 法務部以其內部之職權命令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作為不執行死刑的理由,但死刑應否執行應提升至法律層次來規範,不應僅以行政規則作為對外解釋之說法;爰請法務部應檢討及修正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執行死刑規則之可行性。 (四十八)鑑於酒駕始終是台灣的難解之題,立法院為有效遏止酒駕事件再發生,於110年修法加重處罰;然加重罰則僅為治標,根本之道則是對酒駕累犯且有酒精成癮者,可透過司法途徑強行協助治療。根據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資料顯示,台灣酒駕中,酒駕累犯就高四成,其中七成為酒精成癮者,而被判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比率僅2.1%,這反映法務部檢方沒積極轉介酒癮戒治,錯失治療機會。為根本解決酒駕累犯再犯率,減少無辜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爰要求法務部應偕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如何有效降低酒駕再犯率及擴大酒駕轉向處遇,並增加監所輔導量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擴大酒駕轉向處遇及降低再犯率。 (四十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惟兩岸近年互動趨緩,有關罪犯接返、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有效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法務部應研議如何與陸方積極落實執行協議內容,並增進雙方主責機關間之互信,以實現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酒駕零容忍,全民共識!媒體2022年8月30日報導,「交通部統計,目前已公布499件酒駕累犯資料。」顯示酒駕問題層出不窮,立法院多次修法提高處罰,仍難收成效。各界呼籲法務部要硬起來,以「霹靂手段懲酒駕,菩薩心腸護百姓」。 各界呼籲針對「酒駕累犯」且「無照駕駛」之犯嫌,應採取預防性羈押或逕行沒入車輛。對此,法務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修法才能避免酒駕累犯反覆實施酒駕犯罪。 (五十一)根據統計2022年1至7月全國總共發生160次縱火案件,其中2022年6月15日新竹市東大路輪胎行汽油縱火案嫌犯縱火燒死8名家人,令社會各界震驚,人神共憤。 對此,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檢討相關現行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檢討縱火犯罪相關刑度。以有效降低縱火案件之發生率,防範縱火意外發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十二)近來,性侵、性騷案前屢屢登上新聞版面,對於部分性侵累犯,「強化社會安全網」難收預防成效,預警機制仍然不足。 監察院糾正案文曾指出,性侵累犯僅靠徒手方式破壞電子腳鐐,顯見為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配戴電子腳鐐之社會防衛功能無法彰顯。 多年來許多民眾認為應引進美國對於性侵累犯的管理機制,法務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增加相關預警及防制作為,以回應民意! (五十三)有鑑於我國日前發生律師在陪同當事人開偵查庭時,僅因在庭抄寫筆記一舉,而被當庭改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告之情形。俟後,再受各界所認在庭抄寫筆記乃係屬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若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果以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之筆記行為,即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即已屬不當訴追,並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之行為,且嚴重違反相關之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等意旨。是以,為維護民主法治的基石受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所維繫之關係,保障律師獨立執業不受干涉,進而保障人民在受律師協助下,對於權利之完整落實,爰要求法務部研議「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討修訂作業,俟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五十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自2019年持續至今已逾3年,截至2022年12月23日累計之死亡人數已超越1萬5,000人,其中不乏待法醫解剖驗證死因之確診者以及或因施打疫苗而死亡之民眾。 在解剖量漸增之情勢下,法醫界卻頻傳缺工及年齡斷層之問題。法醫之資格取得困難,且留才之誘因不足,然其專業性未具可替代性,法務部應正視法醫缺工問題,防免未來可能出現之無法醫可相驗之情況發生。 爰要求法務部就「法醫人才之積極留才與攬才辦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列之預算員額明細表所列,法醫研究所之職員僅有31位,然其較110年之新收案件數高達3,341件,其中亦包含委託顧問法醫師鑑定之案件,可見量能恐有不足。 法醫界卻頻傳缺工及年齡斷層之問題,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是否有醫師轉任之可能與法醫之量能評估。法醫之資格取得困難,且留才之誘因不足,然其專業性未具可替代性,法務部應正視法醫缺工問題,防免未來可能出現之無法醫可相驗之情況發生。 爰要求法務部就「法醫人員量能分析及轉任辦法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查法官助理制度之設置,乃為減輕法官之繁重工作內容,對於案件進度之整理與行政流程之掌握有顯著之幫助效用。又,檢察官因業務內容繁重,量能負荷長年處於過高之情狀,於人員不足又案件量逐年增加情形下,又使檢察官爆發出走潮。 主管機關除應儘速補足檢察官人力,減少長年過勞之情況,亦應研議是否可比照法官助理之方式,增設檢察官助理,以完善檢察人事改革。 爰要求法務部就「檢察官助理設置之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七)數位貨幣近期流通性越來越高,然其具備去中心化之特性,沒有中央權威之結算機構,中央主管機關若要管制或命相關人員申報,主管機關尚須研議其方法。 然,數位貨幣之流通與使用度越發提高,倘主管機關以管理及追查困難作為未予以規範之理由,恐有失其職。又,公務人員之財產申報未需將其數位貨幣列為財產申報之一環,將使數位資產成為規避審查之區塊。 為使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範圍更為完善,爰要求法務部就「公務人員數位資產申報之規劃及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數位貨幣近期流通性越來越高,然其具備去中心化之特性,沒有中央權威之結算機構,中央主管機關若要管制或命相關人員申報,主管機關尚須研議其方法。 然,數位貨幣之流通與相關之新興犯罪仍持續進行,若法規範並未及時補上新興貨幣之漏洞,恐使犯罪手段更加猖狂,並使執法單位未有法可依循偵辦相關案件。 爰要求法務部就「以數位貨幣作為犯罪手段之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九)因個資大量外流與詐騙手段不斷更新,逐年上升之詐騙案件數量不僅令人民惶惶不安,層出不窮之詐騙事件更使台灣淪為詐騙天堂,重創台灣於國際之形象。 然檢察機關往往僅追查至詐騙集團之末端人員,例如車手等,卻難以掌握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或機房設備。 查檢察機關之量能有限,逐年上升之詐騙案件數量恐致檢察機關難以針對集團核心為整體性的搜索與追查,且詐騙手段日新月異,應結合更多元的手段偵查犯罪。經查,法務部近年強調以科技偵辦之手段,應將之用以查察為害人民甚劇之詐騙案件。 爰要求法務部就「科技偵辦詐騙集團之效能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因個資大量外流與詐騙手段不斷更新,逐年上升之詐騙案件數量不僅令人民惶惶不安,層出不窮之詐騙事件更使台灣淪為詐騙天堂,重創台灣於國際之形象。 然檢察機關往往僅追查至詐騙集團之末端人員,例如車手等,卻難以掌握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或機房設備。 查檢察機關之量能有限,逐年上升之詐騙案件數量恐致檢察機關難以針對集團核心為整體性的搜索與追查。 爰要求法務部就「詐騙集團案件查察量能與跨部會分工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5月依法解散後,行政院院長於111年9月主持第1次轉型正義會議,由教育部提出國家轉型正義行動綱領草案,預計於112年施行,期盼藉由各機關推動轉型正義教育及對話溝通,把轉型正義的目標、理念與意義不斷傳承下去。 然轉型正義之進行非單一行政綱領之文字即可貫徹,實際上之作法與規劃,於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前尚進行中之政策、窒礙難行之處亦須經盤點。爰要求法務部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法務部之業務規劃及執行要點」,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檢調機關依法搜索立法院,然該搜索之程序執行涉及檢察官對於個案之證據調查階段及對偵查程序之判斷,於政治敏感時機以大動作搜索最高民意機關,顯難免除人民質疑檢調機關之公正性。 然法務部部長對於各該案件之回應僅以「尊重檢察官專業判斷,個案情節不同,不會做特別考量,都依法辦理。」然該「依法辦理」4字已飽受人民質疑之情狀下,單以該說明已無法說服民心。 為使搜索程序更加完備,法務部應於重大爭議案件偵結後,定期檢討屢有爭議發生之偵查程序。爰要求法務部就「研議重大爭議案件之偵查程序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三)為知悉檢察官個案評鑑程序適用法官法之情況,以檢視評鑑制度成效,並作為立法院研修相關法律之參考,爰請法務部研議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統計分析資料表」,區別統計決議(定)之結果、應受評鑑之事由及所適用之法條,且就「請求成立」之案件,逐案追蹤建議的處分類型及職務法庭最終的審理結果,並於預算案通過後4個月內,將研議採取之改善措施及實施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四)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解,協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現行之監獄行刑法第7條及羈押法第5條乃規定矯正機關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又法文已明示外部視察小組應具有「獨立性」,則因受現在或過去直接或間接之財務、業務、親屬或其他關係之影響,而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外部視察小組委員職務之虞者,因恐有利害衝突之虞,即不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之委員。 現行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8條,固規定有4類不得擔任委員之情形,惟第4項之「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範圍甚為狹隘,恐未能含括其他法律關係,列舉之規定方式亦難以及於所有利害衝突之情形,而有掛一漏萬之虞,爰建請法務部研議完善相關規範,並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五)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條及羈押法第5條規定,矯正機關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並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故法文已明示外部視察小組應具有「外部性」及「獨立性」,且遴聘係屬法務部矯正署及法務部之執掌。惟現行外部視察小組之遴聘程序,係由各矯正機關先提出擬聘名單,再由法務部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致生矯正機關先行採擇友性擬聘對象之疑慮,而恐有礙於外部視察小組之外部性及獨立性。爰請法務部研議修正相關辦法,改採由監督機關自行提出名單或由監督機關另行籌組遴選委員會提出擬聘名單之方式,以藉由完善之遴選程序規範,確保擬聘委員之外部性及獨立性,並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六)鑑於我國矯正學校向來較難受到國人關注,其師資員額、教育政策、輔導機制難獲穩定增長,導致輔導成效有限。矯正學校乃導正迷途少年不再走上歧路,但就目前校園內已出現些許情況,亟待面對與解決,情況如下: 1.學生吸毒及持有毒品案頻傳,然毒品防制經費卻不增反減。 2.校內戒護人力不足,導致輔導晤談時,安全隱患大增,甚至輔導晤談室外並無備有警力。 3.校園內輔導晤談專業人力配置不足,目前幾乎是1:30的比例,因此輔導能量吃緊。 4.社工輔導機制不連貫,原因為目前矯正學校內社工輔導建檔及交接機制不完善,且矯正學校內多數學生狀況特殊,若學生更換矯正學校,社工必須重新輔導,不但降低輔導品質,更易增加學生反感,恐增加再犯率。因此,未來必須建立常態穩定的社工輔導機制。 爰為進一步讓矯正學校能有完整的輔導成效,針對師資、毒品防治經費、輔導晤談人力不足、安全問題以及社會人力穩定等面向,呼籲法務部進行全面檢討,探究矯正學校現有問題,以改善矯正學校品質,引導迷途少年走回正途。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矯正學校現況檢討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2項 司法官學院 新增決議2項: (一)針對台南學甲郭再欽爐碴案於農地及工業區違法掩埋及違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又地方政府對濫倒濫挖等土地變異點之查處,經常不連續裁罰追究,違法者只需繳一次罰鍰可繼續維持違法狀態,地方政府縱容「六萬元護一生」,檢調及司法應嚴辦不法,以嚇阻及遏止新增案件。爰此為加強檢調單位辦案人員國土不法調查訓練及再教育課程,以捍衛國土安全。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於司法官相關訓練或平時課程提出加強廢棄物及廢土案件偵辦查處案例及經驗彙整案例公開於網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查內政部警政署公布之詐欺案統計,自民國111年1月起至9月,發生件數已達2萬1,247件,而破獲數亦已達2萬0,696件,破獲率高97.41%,然詐欺案件的犯罪率據統計居高不下,甚至於110年之詐欺犯罪率已達105.35。何以逐年案件破獲率屢創新高,然詐欺案件發生數仍亦逐年攀升,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僅針對特定類型之詐欺案件述有分析報告,然詐欺案件逐年新增總數額應以社會經濟態樣之變化等面向作全盤考量。 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針對詐欺犯罪的被害風險因子、被害經驗及歷程進行調查研究,以建立有效的詐欺被害預防策略與防制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初步研究書面報告。 第4項 廉政署 新增決議6項: (一)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5,312萬元,凍結5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行政院為統籌廉政政策,根據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設有中央廉政委員會。查法務部廉政署之機關網站上,雖有公開上開中央廉政委員會之「會議資料」及「會議紀錄」資料,但於會議中播出之「簡報」,卻沒有公開上網。 有鑑於廉政之推行首重政府透明度(transparency)以及與其相應的知情公眾之監督,經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0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則採取必要措施,提高政府行政部門之透明度,使公眾瞭解政府行政部門組織之結構、運作及決策過程。因此,廉政政策之資訊原則上皆應以易於接取之方式公開,而由於簡報本係特意為使資訊易於接取而設計之資訊呈現方式,尤有公開之需要。為深化行政透明度、強化公民監督,請法務部廉政署公開近五年中央廉政委員會之簡報。 (三)查法務部廉政署於2022年1月25日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但至今該法案仍然未函送立法院審議。根據〈法務部廉政署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法務部廉政署自從將草案送交行政院後,就未對法案之進度,例如行政院之審查日程資訊,進行更新,亦未說明法案進度停滯之原因。 為推動透明政府,並督促草案之審議進度,廣泛蒐集人民意見,請法務部(1)將送交行政院後,行政院對該法案之審查日程資訊,更新於前開〈立法進度〉檔案中,並(2)說明爭執中之爭點及廉政署對之所擬立場,公開於機關網站上。 (四)為有效減少貪瀆風險,避免未來潛在之衝突,促進政府採購之效率,提升公共建設之品質,法務部廉政署依照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7次及第25次會議之決議,制定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建立採購廉政平臺機制,推動尤其是在鉅額採購中,透過強化資訊公開、強化包括檢調、廉政人員及公民團體在內之利害相關人之跨域連結和參與等方式,在整個採購生命週期中加強落實開放政府、善治等公共行政理想。根據法務部廉政署2022年之委託研究案〈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研究案成果報告〉亦指出,此機制確實有效促進採購之效率、廉潔及品質。 然而,相關機制並未法制化或要求於某些情形下必須強制施行,而係配合長官需求,就個別受指定之採購案行之,因此有採行機關廉政採購平臺之採購案,相較於整體採購金額,仍屬稀少。針對此未普及之情形,蘇貞昌院長曾於前開會議中表示,「機關採購廉政平臺」過去運作良好,但尚未全面普及,因此應要求相關單位凡達一定金額及規模之採購案或重大建設工程,均應成立該平臺。 考量到機關廉政採購平臺之執行成本及人力成本高,短期內,確實無法於所有機關中廣泛甚至強制性的推行。然而,考量到採購所涉及之經濟效益以及貫徹廉政採購平臺所能增進的長期經濟效益,未來仍應於政府採購法當中,將此機制納入採購生命週期中。 法務部廉政署就開設機關採購廉政平台義務化中長期規劃一事進行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按主計總處中央政府112年度總預算案之歲出預算合計數,是為史上最高之2.71兆元,相比前一年度歲出2.25兆元乃增長逾20%規模。在此之下,中央最高廉政業務主管機關於112年度之「廉政業務」科目竟未隨之於預算作業有所強化,而是僅編列與上年度相同數額之5,312萬元,更甚於該預算科目項下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經費有所縮編,另於「辦理貪瀆預防業務」及「辦理政風機構督導審核業務」經費則未有增加。是以所見,對比中央政府歲出預算數大增之下,恐因此對廉政業務執法量能有所稀釋,進而增生不法貪瀆情事之發生可能。爰此,特要求廉政署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廉政署如何利用112年未增編之廉政業務預算數額落實提升貪瀆預防與政風機構督導成效」書面報告。 (六)我國環境、勞動、海巡、森保、水保、消防、國土保育、警政等查緝工作,其查緝之不法行為若有不當的請託關說,對查緝不法之人員會造成壓力,影響其依法行政之權利,變相助長違法者之僥倖心態,增加國家社會付出鉅額外部成本,甚至導致稽查人員也因此違法。過去曾提案請法務部廉政署強化宣導環境與勞動領域稽查人員之請託關說業務,法務部廉政署業已協助辦理。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擴大辦理,每年定期邀請上述涉及查緝不法業務之行政單位相關人員進行交流,落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並且充分資訊公開,供社會大眾監督。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36項: (一)查《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即揭示應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以復歸社會。 次查,立法院審議110及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預算案,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召集教育、社福、心理、法律、勞動等相關專業人士,組成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依矯正機關與收容人性質規劃適宜教化處遇內容,每年定期評估,進行滾動式修正」,並已經本院審查通過該提案。然法務部矯正署均未落實本院決議,辦理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 更甚,根據2019年及2020年統計指出,多間矯正機關教化課程中宗教課程占極大比例,如八德外役監獄宗教課程占比高達83%、宜蘭監獄84%、屏東看守所85%、誠正中學60%。 教化課程應以收容人復歸社會之需求作為規劃基礎,並具備多元性,才能真正有效預防再犯。請法務部矯正署通函各矯正機關要求提升教化課程多元性,並將改善期程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查《監獄行刑法》第1條即揭示應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以復歸社會。 次查,立法院審議110及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預算案,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召集教育、社福、心理、法律、勞動等相關專業人士,組成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依矯正機關與收容人性質規劃適宜教化處遇內容,每年定期評估,進行滾動式修正」,並已經本院審查通過該提案。然法務部矯正署均未落實本院決議,辦理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 更甚,根據2019年及2020年統計指出,多間矯正機關教化課程中宗教課程占極大比例,如八德外役監獄宗教課程占比高達83%、宜蘭監獄84%、屏東看守所85%、誠正中學60%。 教化課程應以收容人復歸社會之需求作為規劃基礎並具備多元性(如情感教育、衝突控制、壓力因應管理、社會資源運用、語言學習等),甫能有效預防再犯。請法務部矯正署每年公開各矯正機關宗教課程占教化課程比例,並提出提升教化課程多元性改善期程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請法務部矯正署每年將各矯正機關輪班人員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未獲補休或加班費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納入法務部矯正署之年度管理考核項目,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戒護人員每月皆支領4,000-4,500元危險加給。次查,行政院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針對服務性侵害當事人、家庭暴力當事人、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人之社會工作人員訂有「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費支給表」,保障公部門(包含公務人員、聘用及約僱人員)及民間單位(包含受政府委託、補助)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 自201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大量進用社工人員於矯正機關,第一線服務身心障礙者、自殺意念者、暴力犯罪者、家暴當事人、性侵當事人等各式樣態之收容人,承受高度風險與壓力,然法務部矯正署卻未編列相應之風險加給或危險加給予社工人員,顯有失當。 為避免同工不同酬,請法務部矯正署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社工工會等相關單位,辦理「研商矯正機關社會工作人員風險加給」會議,將會議紀錄公開上網,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2018年5月18日發生屏東監獄同仁遭毆打重傷進加護病房、2019年澎湖監獄同仁於備勤室逝世、2020年10月6日發生南投看守所同仁被尖筷刺頸。根據統計,近三年來矯正機關管理員於執行職務中,發生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事件比例大幅增加將近40%。 為改善獄政人員勞動環境,法務部矯正署應邀集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基層團體及專家學者,辦理「獄政人員職業傷病預防會議」,針對獄政工作場所中可能的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全面盤點與評估,並擬定完善的減災措施,進行職災預防,落實職場安全防護。 請法務部矯正署將「獄政人員職業傷病預防會議」會議記錄公開上網,並於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矯正機關戒護人員遭收容人攻擊時有所聞,收容人以凳子、筷子、原子筆、紙棒等器具攻擊,導致同仁頭部挫傷、臉部撕裂傷、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甚至蜂窩性組織炎等嚴重傷勢,經統計2018-2020年共計至少發生197件戒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及風險性。 矯正機關內之攝影機皆裝設於天花板高處,易產生監視死角,又矯正機關並無配發戒護人員微型攝影機於執行勤務中隨身使用,致難以及時採證、加強監督。更甚,戒護人員後續進行司法救濟程序亦難以提出證據。 然觀警察人員,自2014年起,各警察機關早已購置微型攝影機,並修訂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明文訂定每位警察配發一臺微型攝影機,以作為蒐證及自我防衛。 為保障戒護人員和收容人安全,有效掌握囚情動態,提升戒護管理效能,請法務部矯正署將「每位戒護人員配發一臺微型攝影機」之經費需求評估報告,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我國設有51間矯正機關,收容近六萬人、管理員八千人,管理員戒護收容人每日看診就醫、接見、作業、參加教化及文康活動等,皆須透過階梯往返。 經實地勘差發現,矯正機關樓梯有三大問題,造成收容人及戒護人員於樓梯跌落危險事件頻傳:一、光線幽暗、視線不良;二、未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將階梯梯級踏面邊緣作防滑處理,設置與踏面有明顯不同顏色之防滑條;三、未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設置深度30公分至60公分,與地板表面顏色且材質不同之警示設施。 為保障收容人及戒護人員安全,請法務部矯正署盤點各矯正機關階梯安全環境,將上開三個階梯安全面向規劃改善期程,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查內政部警政署之「警政統計年報」中,每年公開各警察機關之員額情形,並依職等、縣市別、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年資等變項進行分類統計。 為瞭解我國公務體系人力配置情形,請法務部矯正署將參考「警政統計年報」,每年公開各矯正機關之人員情形,並依職等、職類、進用方式、機關、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年資等變項進行分類統計,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新台幣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監所人犯逃脫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原「辦理監所人犯脫逃案件流程」理應有完善配套措施,卻等事件發生後,才檢討改進,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矯正業務」共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據監察院111年12月針對法務部矯正署之調查報告指出:監所對收容人書信逐頁蓋用章戳,恐有假檢查真閱讀之嫌;此外,嘉義監獄鹿草分監發生新收收容人遭圍毆事件,監所人員未依規定落實訪談錄音,顯有重大違失。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情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 (十一)查《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即揭示應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以復歸社會。 次查,立法院審議110及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預算案,均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召集教育、社福、心理、法律、勞動等相關專業人士,組成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依矯正機關與收容人性質規劃適宜教化處遇內容,每年定期評估,進行滾動式修正」,並已經本院審查通過該提案。然法務部矯正署屢次未落實本院決議,辦理「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 更甚,自2012年至2021年矯正署收容人教化及技能訓練經費減少將近30%,每位收容人一年僅分配到354元之教化經費,恐難以達到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目的,有效預防再犯。 請法務部矯正署將上開教化處遇課程研議小組規劃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二)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請法務部矯正署每年定期將辦公時數、連續休息時數、延長工時時數、補休及支領加班費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依是否為輪班人員、機關別、職等、服務縣市別、年齡等統計資料於網站公開,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三)查2018年至2020年間,矯正機關管理員於執行職務中,發生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事件超過197起。如2018年5月18日發生屏東監獄同仁遭毆打重傷進加護病房、2019年澎湖監獄同仁於備勤室逝世、2020年10月6日發生南投看守所同仁被尖筷刺頸等多起案例。 為改善獄政人員勞動環境,法務部矯正署應邀集跨領域專家學者開會,2年內編列預算辦理「獄政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針對獄政工作場所中可能的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全面盤點與評估,並擬定完善的減災措施,進行職災預防,落實職場安全防護。 請法務部矯正署將「獄政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研究結果與改善策略公開上網,並於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四)矯正機關辦理接見業務,除增進收容人社會支持,更可穩定囚情。我國矯正機關有將近六萬名收容人,每日有大量親友至現場辦理一般接見,然屢屢有民眾反映接見設備老舊不堪使用,電話聲音不清、過小,不僅年邁或聽覺障礙之家屬僅能「看見」卻「聽不見」,一般民眾使用此設備亦困難重重。 請法務部矯正署盤點各矯正機關一般接見設備情形,納入使用者意見考量,擬定檢討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五)查《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即揭示應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以復歸社會。 為達此立法意旨,自201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以勞務承攬方式大量進用超過百位之心理、社工人員,並持續增加人數。 為促進受刑人社會復歸政策之落實,請法務部矯正署將各矯正機關輔導教化成效,包含但不限於(1)每年出監人數、(2)心理及社工人員人數、(3)心理及社工人員輔導人次、(4)勞政社政衛政等各社會資源轉銜人次、(5)教化及技訓項目,將統計資料公開於網路,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六)數十年間,各矯正機關基層管理員屢屢質疑人員遷調制度黑箱、不公,反映矯正署及所屬機關人員遷調缺乏公開、公正、透明之制度。 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四條,揭人員調動作業應參酌「機關員額編制、現有人力、業務需要及擬請調人員之志願服務機關、服務年資、服務成績、獎懲及首長考評,逐項逐人作綜合檢討」,卻未明述各參酌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評分標準、核分占比等,使同仁無從依循。 為促進遷調制度合理化,請法務部矯正署參酌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有關通案調動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評分標準,核分占比等項目,針對基層人員進行通盤性意見調查並公告內網,於6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七)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戒護人員每月皆支領4,000-4,500元危險加給。次查,行政院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針對服務性侵害當事人、家庭暴力當事人、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人之社會工作人員訂有「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費支給表」,保障公部門(包含公務人員、聘用及約僱人員)及民間單位(包含受政府委託、補助)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 自201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大量進用社工人員於矯正機關,第一線服務身心障礙者、自殺意念者、暴力犯罪者、家暴當事人、性侵當事人等各式樣態之收容人,承受高度風險與壓力,然法務部矯正署卻未編列相應之風險加給或危險加給予社工人員,顯有失當。 為避免同工不同酬,請法務部矯正署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矯正機關社會工作人員風險工作費支給表」,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八)矯正機關戒護人員遭收容人攻擊時有所聞,收容人以凳子、筷子、原子筆、紙棒等器具攻擊,導致同仁頭部挫傷、臉部撕裂傷、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甚至蜂窩性組織炎等嚴重傷勢,經統計2018-2020年共計至少發生197件戒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及風險性。 矯正機關內之攝影機裝皆設於天花板高處,易產生監視死角,又矯正機關並無配發戒護人員微型攝影機於執行勤務中隨身使用,致難以及時採證、加強監督。更甚,戒護人員後續進行司法救濟程序亦難以提出證據。 然觀警察人員,自2014年起,各警察機關早已購置微型攝影機,並修訂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明文訂定每位警察配發一臺微型攝影機,以作為蒐證及自我防衛。 為保障戒護人員和收容人安全,有效掌握囚情動態,提升戒護管理效能,請法務部矯正署就各機關勤務配置情形,進行使用微型攝影機需求調查,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九)矯正機關戒護人員遭收容人攻擊時有所聞,曾有收容人使用凳子、筷子、原子筆、紙棒等器具導致同仁頭部挫傷、臉撕裂創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甚至蜂窩組織炎等嚴重勢。經統計2018-2020年共計至少發生197件戒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及風險性。矯正機關內之攝影裝皆設於天花板高處,易產生監視死角,又矯正機關並無配發戒護人員微型攝影機於執行勤務中隨身使用,致難以及時採證、加強監督。 為了戒護人員和收容雙方的安全,應視各勤務性質及必要性,配置完備之安全設備,以有效保障戒護人員安全,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自201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機關戒護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專業)」從「危險職務加給(專業)」從20年以來的每月3,000元,調整為4,000元起。依據《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加給表》,警察及消防人員所領取之危險加給為每月至少8,435元,依據地區不同最高可領到1萬6,870元。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機關戒護人員與警消同屬從事高風險性質工作,危險加給卻差距將近4倍。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針對戒護人員危險加給調整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鑑於近年國內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呈大幅增加。為避免影響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之收容及處遇品質,矯正署應宜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又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較難以提供完整之醫療處遇,應宜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之合作密度,或與衛生主管機關研議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可行性,俾提升觀察、勒戒之處遇成效。 基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對上述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矯正制度之精神不在於社會排除,而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重建社會關係與正常生活。基於再犯減少、受刑人社會復歸之政策需要,不可能、也不應該施以完全社會隔離之措施,剝奪受刑人與社區之交流機會,否則縱使透過社會隔離在執行期間內能夠限制受刑人之犯罪能力,但其對矯正效果之負面影響,反有導致出監後再犯率之升高、造成社會安全危險之疑慮,蓋作為處遇措施,給予受刑人伴隨脫逃風險的自由,以維持或促進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視個案情形亦有其必要性。外役監、自主監外作業、訪家探視、社區服務或包括監外就醫等措施,皆屬是類必要之處遇措施。 除前述矯正制度之精神外,考量脫逃之受刑人並非盡數對社區造成危害之事實,投入過多之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於防止脫逃上,於經濟上亦欠缺合理性。惟雖容許一定之逃脫風險係為平衡社會安全、矯正政策目標及行政經濟合理性之必須安排,但既有正當之安全顧慮存在,政府即應向受影響者,亦即承擔安全風險之公眾,充分就此利益權衡結果及理由,進行說明與溝通。否則﹐一旦因為說明不足,公眾拒絕承擔安全風險,我國矯正制度之實踐及設計即有更高機率逐漸朝向社會排除發展。 請法務部矯正署就「建立面向公眾,易於接取、非單向且互動頻率高之公共溝通機制,以爭取公眾認識並認同現代矯正政策之理念與依據」進行規畫研議,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有鑑於外役監實行低度戒護管理,除受刑人篩選時應落實脫逃風險之評估外,為有效應對受刑人脫逃之社會風險,法務部亦應(1)就脫逃預防對策之問題及執行情形進行分析研究,並基於此基本資料,(2)精進因應「不同戒護等級」之脫逃預防對策,且除物理性的監控科技外,(3)應優先考慮減少脫逃動機之心理性、制度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對受刑人進行例行性之溝通(regular ongoing communication)、定期關懷訪視及壓力調查、增加或協調社工及心理諮商資源之近用性及普及性、引入各類有助於壓力調適之措施或機制、定期分析並嘗試減少管理措施或人員所導致之不必要壓力、落實受刑人間衝突及張力之安全管理、實施相應於個案情狀之長度適中之返家探視或假日制度。 請法務部矯正署就精進預防脫逃措施進行討論及研議,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台南殺警案震驚社會,嫌犯逃離引發社會恐慌。據媒體報導,犯嫌為明德外役監的逃犯,而外役監近十年亦屢傳犯人逃逸。 監察委員於109年12月即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監委表示,外役監近十年來,相較於一般監獄脫逃8人,脫逃受刑人卻高達39人,且最近二年,自強及明德外役監獄連續發生12起受刑人脫逃事件,頻率顯著增加,易引發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恐斲傷矯正機關功能與形象,法務部矯正署應兼顧監禁矯治工作的社會防衛功能。 請法務部矯正署近年針對犯人逃逸卻未有積極動作,造成脫逃受刑人情事仍不斷發生,亦加深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 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逃犯與警政單位合作之規劃程序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十五)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司法科技業務」之「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開發計畫」編列2,900萬元,查該計畫預計開發服務系統並進行試辦,期解決收容人購物流程繁瑣等困境,並改善傳統紙本作業耗費人力之缺點,規劃利用生物辨識系統(人臉辨識科技)結合辨識(QR CODE)識別碼之功能認證人員身分。惟人臉辨識技術涉及個人生物特徵之收集,是否於法有據,應予檢討。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司法科技業務-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開發計畫」共編列2,900萬元。經查,該計畫乃期運用數位化科技強化收容人管理作業、加快合作社發貨速度、提供家屬便捷之購物服務與匯入保管金方式、減少行政流程紙本作業及簡化矯正業務程序,將人力有效運用於矯正業務,整合現有獄政系統,提升便利性及多功能品質,此舉雖立意良善,惟部分收容人及其家屬恐不諳數位系統之操作,恐難達預期成效。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 (二十七)法務部矯正署112年度新增辦理之「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開發計畫」,規劃運用數位化科技改善收容人管理作業,除簡化購物行政流程外,亦可節省相關紙張支出及人力成本。俟系統開發完成後,允宜向收容人妥為講解,俾利渠等儘速適應及使用,並於試辦期間滾動檢討,持續強化系統完善度及穩定性;另考量矯正機關部分收容人為身心障礙者,允宜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3項規定,保障渠等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基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台南殺警案震驚社會,嫌犯逃離引發社會恐慌。犯嫌為明德外役監的逃犯,而外役監近十年亦屢傳犯人逃逸。最近2年,自強及明德外役監獄連續發生12起受刑人脫逃事件,頻率顯著增加,易引發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恐斲傷矯正機關功能與形象,法務部矯正署應兼顧監禁矯治工作的社會防衛功能。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逃犯應即時通報警政單位,並適時補充警政單位所需資料,俾利警察機關積極搜捕脫逃受刑人。 (二十九)隨著科技不斷進步,以Web 2.0為概念出發的網絡技術發展,突破物理限制,成就了無遠弗屆且即時的雲端互動,亦促成大數據資料分析及AI神經網絡系統的發展,惟中央化的存儲系統,也讓海量數據暴露於風險當中,故如何有效防堵並回應資安威脅,便成為近年政府邁向數位轉型之嚴峻挑戰。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針對現階段資訊安全之人力配置、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等相關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日前台中監獄受刑人陳坤和戒護就醫脫逃,台中監獄表示,一般監獄會派2人戒護,把受刑人交由駐守醫院的獄警看守,醫院的獄警共有7名,負責巡邏急診室、加護病房及犯人專屬病房等,平均1人要巡邏2到3處。而受刑人就是趁獄警巡邏的空窗期,破壞活動式腳鐐逃逸。顯見此次疏漏應為獄方勤務人力派遺失當所釀禍,導致全國民眾人心惶惶。爰此,要求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應正視住院勤務人力派遺問題,檢討住院勤務人力配置原則。 (三十一)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於112年度預算案中「一般行政」編列「特別費」預算數為15萬7千元,作為署長特別費支出之使用。 經查,2022年8月間,台南發生外役監逃犯殺警悲劇案,當時震驚社會各界。然而,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對外回應時,竟稱兇嫌並非從外役監脫逃,而是「逾假未歸」之離譜言論。事實上,外役監收容人返家未歸,脫離監所系統管控範圍之後,就是一種脫逃狀況無庸置疑。矯正機關認定非脫逃,也僅是要規避未依法向檢警機關通報收容人脫離掌控之責任。 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矯正機關逃犯通報相關機關一事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2022年8月間,台南發生外役監逃犯殺警悲劇案,當時震驚社會各界。然而,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對外回應時,竟稱兇嫌並非從外役監脫逃,而是「逾假未歸」之離譜言論。事實上,外役監收容人返家未歸,脫離監所系統管控範圍之後,就是一種脫逃狀況無庸置疑。矯正機關認定非脫逃,也僅是要規避未依法向檢警機關通報收容人脫離掌控之責任。 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法務部矯正署署長誇張言論嚴重傷害矯正信任度一事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3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3項,雖均規定視察小組應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惟依據法務部矯正署全球資訊網查詢結果,過去年度有部分矯正機關視察小組未依法每季提出報告,且111年度迄本預算案提出日,各矯正機關均遲未公布任一季之視察報告。 為落實視察小組制度「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解」等立法目的,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促使視察小組依法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並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將所採取之改善措施及實施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依據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並據此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公民投票法第7條復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其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既依法未受限制,國家即有義務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確保其憲法及法律上投票權之行使。 為研議採取適當之方式保障收容人之投票權,並作為本院相關法案審議之參考,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於矯正機關試辦模擬選舉投票及公民投票。 (三十五)查法務部矯正署112年預算書內並無編列「員工協助方案」,本席劉建國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行政部門是否有落實員工協助方案已追蹤半年,行政院更早在102年4月就研訂「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並要求各機關應該執行,然而法務部矯正署至今並未將員工協助方案呈現於預算書上,逃避立法院的監督,此一行為非常不可取。 考量監所管理業務壓力較其他單位還要巨大,爰此相關職員心理健康更必需審慎對待,同時112年釋字785號立即上路,監所管理員面臨排班新制所面臨的適應問題,更是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來關心與溝通。 為督促法務部矯正署,落實員工協助方案,重視法務部矯正署員工以及監所管理員身心靈以及未來排班新制對其家庭帶來之衝擊,應落實妥善溝通及有效關懷,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查釋字785號立即要在112年1月1日上路,全台監所對於適用釋字785號之新制輪班制度,是否都已做好充足準備,法務部矯正署是否有與基層妥善溝通,是否有排班上之困難,並協助滾動式進行調整,已臻整體制度之完善。 法務部矯正署在面對112年新制排班機制,應隨時滾動式調整,並積極與基層監所管理員進行溝通,請法務部矯正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新增決議3項: (一)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每年定期將辦公時數、連續休息時數、延長工時時數、補休及支領加班費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依是否為輪班人員、機關別、職等、服務縣市別、年齡等統計資料於網站公開,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述應保障輪班公務員之健康權。 為達此意旨,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每年將各機關輪班人員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未獲補休或加班費時數等實際工時情形,納入臺灣高等檢察署之年度管理考核項目,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台南學甲爐碴案將事業廢棄物掩埋於農地和工業區土地,違反再利用規定,另廢棄土方濫倒問題嚴重,違反農地農用,影響農地安全;又地方政府對濫倒濫挖等土地變異點之查處,經常未採取連續裁罰追究,違法者只需繳一次罰鍰即可繼續維持違法狀態,地方政府縱容「六萬元護一生」情事,涉嫌瀆職,檢調及司法應嚴辦不法。爰此,請法務部呼籲檢調針對多年只裁罰一次未恢復原狀之變異點加強查緝,並針對內政部公布之國土變異點是否有不法及瀆職主動進行調查查緝,以捍衛國土安全,及督促地方政府加強裁罰。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年度國土變異點查緝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新增決議3項: (一)112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新臺幣8,077萬3千元。 12月16日民眾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頂樓升起民進黨旗,凸顯臺北地檢署門禁鬆散,是否意味著若媒體、有心人士想探查辦案進度,很容易就能取得資訊,這樣要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編列「司法新廈大禮堂接續改善工程等經費」170萬4千元,然而司法新廈大禮堂於111年已經編列座椅汰舊79萬元、地板更新10萬1千元合計89萬1千元,112年度要再編列170萬4千元,預算較去年暴增近一倍,且項目名稱僅以司法新廈大禮堂接續改善工程這種含糊不清、語意不明確詞彙,就要使用較去年一倍的工程預算,令人匪夷所思,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6日遭入侵至辦公區域,並直達北檢頂樓,顯見北檢門禁、維安出現嚴重缺失,同時於20日下午,北檢門禁系統再度發生當機事件,一連串事件顯示北檢在門禁系統的設計上有非常嚴重的問題。 如今資安問題已是國安問題,北檢有天下第一檢之稱,受理各式重要案件,因此不論是門禁系統或整體資訊安全的維護,都應該非常謹慎,不應有缺失或漏洞,臺北地方檢察署應積極改善。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7項 調查局 新增決議4項: (一)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之「聘僱人員待遇」編列1,919萬元。然而據法務部調查局統計,資安工作站自109年獲行政院同意聘用高級資安分析師2名,資安分析師8名以來,已接連發佈3次甄選公告,可兩年下來資安分析師報到2人,高級資安分析師僅有1人,結果明顯不符預期。法務部調查局應針對如何強化民眾報名與報到意願研擬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司法調查業務」項下之「調查資料蒐處與運用」之「業務費」之「通訊費」編列660萬元,較111年增加60萬元。經查,該增加預算為112年度新增公開資料蒐集分析平臺服務費編列預算60萬元。惟該公開資料蒐集分析平臺服務計畫無詳細敘明,爰請法務部調查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近期發生多起重大媒體矚目案件,檢調機關相關偵查作為,疑遭媒體或他人於事前掌握,如檢調於12月15日搜索立法委員高虹安國會辦公室,一早就有眾多媒體記者在場守候,令人質疑,其他偵查的作為是否也因此遭洩露? 請法務部調查局研擬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司法調查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毒品犯罪防制」編列業務費3,086萬4千元,係為辦理毒品查緝工作所需;然法務部調查局於110年發生調查官監守自盜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無論調查官人員考核、證物保管、毒品查緝偵辦流程等均受社會大眾質疑,乃至影響司法形象;而111年11月再涉案調查官或100萬元保釋後,遍尋無著的6.5公斤遺失毒品突然現身,而證物保管庫房監視設備查無影像可茲追查置放人員,顯示法務部調查局毒品查緝工作迄今仍有精進改善空間,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扣押物保管機制檢討,強化內部管控機制,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1億7,5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000萬元。 第194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公害陳情受理案件,從101年的22萬8,000件,提升至近期每年約28萬件,增幅約二成。而112年度新增「預防環保犯罪暨智慧環保打造綠色幸福家園計畫」,且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至4期編列「智聯網-跨世代環境治理計畫(110-114年度)」特別預算,均可望提升污染查核及環保犯罪查緝效能。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遏阻環境公害案件之成長,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符合民眾對於政府打擊環境犯罪之期待。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5、52。 本項新增決議51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勞動資訊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967萬5千元,凍結6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中央政府為保障勞動權益,雖然正在落實公務機關降低派遣人員之政策,然而中央公務機關在辦理承攬事務以及編列承攬經費預算等作為,卻不見受到勞動部對其有任何防堵「假承攬、真派遣」弊端之規劃。是以,在勞動部欠缺積極查察之下,徒增各中央機關藉承攬名義,來規避對於派遣人員降低之取巧風險。爰此,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勞動部避免中央政府各機關發生『假承攬、真派遣』之作業規劃」書面報告。 (三)112年度勞動部「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4,688萬5千元。經查,受俄烏戰爭使國際糧食、能源價格劇烈起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反覆等影響,致使我國失業率及CPI趨升,111年4至7月間痛苦指數均高於7%,為近年最高,111年8月痛苦指數雖略降,惟失業率增加至3.79%;面對全球經濟成長趨緩,未來仍須持續注意美國、英國等主要經濟體貨幣政策走向、俄烏戰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等發展情勢,允宜密切觀察未來陷入高通膨伴隨低經濟成長或經濟衰退之風險及衍生問題,並及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持續對就業市場提供必要協助,包括青年、中高齡者或高齡者等,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俾利經濟復甦及國人安穩就業。爰請勞動部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就青年尋職津貼等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書面報告。 (四)勞工保險財務最新精算報告出爐。由於基本工資調幅及勞工保險收益率增加、政府撥補等利多因素,勞工保險財務最新精算結果,勞工保險破產時間將由115年延後2年到117年。這是勞工保險財務近期4次精算報告,首次延後破產時間。據了解,以往精算報告試算參數之一的勞工保險基金收益率都是以3.5%試算,但因近年勞工保險基金收益平均都在5%,因此此次精算報告將收益率提高到4%。又依據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佈整體勞動基金截至111年10月底止規模為5兆6,059億元,評價後收益數為-4,295億6,000萬元,收益率-8.23%,與上述每3年精算報告將收益率提高至4%,是否精算報告收益率太樂觀。綜上,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及作法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7,989萬4千元。近年來,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及產業缺工問題日趨嚴重,已嚴重影響國內產業發展與經濟成長,尤其在國內即將在114年成為超高齡社會,及112年逐步放寬國境後,長照及觀光等相關產業之人力需求已嚴重不足;包括在疫情期間造成5萬的長照人力需求,及高達18萬飯店業的人力缺口,國內營造業也面臨嚴重缺工問題,但從短期的人力缺口因應,到長期的產業發展與人力培養的規劃,卻未見政府的評估與解決辦法。爰此,請勞動部就解決產業缺工問題之整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確實積極推動辦理。 (六)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勞動部大舉調整「家事移工(外傭)」薪資每月增加3千元,以「長達7年未調整」之名,瞬間從1萬7,000調高到2萬元,增幅跳躍17.6%之多,造成長照家庭沈重經濟負擔;又近年受疫情影響,外傭輸入幾乎全面停止,合法申請排隊甚至要等2年以上,致使國內家事勞工為主的離職外逃變本加厲。逃逸外傭如今甚至伸向疫情臨時需要病護照顧的緊急家庭,等同趁人之危,勞動部毫無解決對策,完全無視民眾之需求。家事移工政策不能僅僅思考權益保障、人道對待,尚應考量長照社會需求平衡的核心、現況與視角,進行所有政策的覆蓋、規畫與設計。每一個長照家庭的「外傭出狀況」,影響所有家人工作生活為之憂心動盪,勞動部應審慎檢討相關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七)台灣面臨高齡化和少子女化危機,愈來愈多產業出現勞動力短缺的現象,為因應此問題,政府努力推動中高齡者勞動參與,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發展。而中高齡就業者重新投入勞動市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9條規定:「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另第28條規定:「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為增進雇主聘僱退休後高齡者之意願,提高退休後高齡者就業率以降低老年貧困之風險,充足之勞動知識係有助於雇主之成本、風險、效益之評估。惟本法實施近2年政府雖有公告高齡者就業相關指引之作為,仍有不足。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推廣相關職場指引手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八)查勞動部於111年6月曾邀集學者專家、工會代表及相關業者召開「外送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座談會,就「外送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草案)」進行研商,相關內容包含報酬透明、合理工時、性騷擾防治、職業安全、社會保險、勞工退休及申訴機制等面向。惟查,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桃園市、高雄市及臺南市等縣市現正研議或已訂有「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保障所屬地區外送員之勞動權益。不過,由於外送員須頻繁跨縣市移動,各地方相關規範若有不同,恐衍生後續法規爭議,由中央統一訂定法規管理,應較為合適妥當。惟目前勞動部研擬之指導原則並無法律拘束力,僅具有建議性質,對於勞動者之權益保障,其效力較地方自治條例更低,遭相關學者專家與工會批評勞動部此方向並無法真正解決問題。有鑑於從事平臺外送工作之勞動者與日俱增,為保障相關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公告該指導原則,以保障平臺外送工作者之勞動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1,464萬2千元。我國工會總數自108至111年6月底止,分別為5,576家、5,655家、5,724家及5,756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自107至111年第2季止,向勞動部提出成立企業及產業工會之補助申請僅分別為11家、3家、9家、8家及5家工會,概呈減少趨勢,且111年截至7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18%,整體執行成效有待提升。勞動部應檢視新成立工會教育訓練需求,並提供必要協助,俾利工會能發揮其正常功能,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鑑於我國公教退撫新制及私校退撫基金,已開放自選投資,勞工退休金卻尚未開放,影響我國勞工退休生活自主安排權益。目前我國勞工自願提撥退休金人數近百萬,比例約15%,自願提撥退休金者更有主動規劃退休生活意識,應先行開放勞退自提部分先行開放自選投資。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退自提部分開放自選投資」研析書面報告。 (十一)因應114年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不只應推動中高齡就業,也要保障退休生活。根據調查,國人退休後又重返職場,第一大主因:「退休金準備不夠」占67.8%。惟我國勞工又面臨勞工退休金自提比例過低、尚未開放自選,面對117年勞工保險年金破產危機,勞退金占勞工退休金占比亟需提升,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另查我國勞動部已於110年11月進行「勞工退休金開放自行選擇投資標的調查」,43.4%的勞工贊成開放自選投資,反對僅占19%,沒有想法占37.6%,而贊成者中看自選投資標的內容後決定是否參與者占72.9%。凸顯勞工退休金自選教育宣導重要性。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勞工退休金計算機及教育宣導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個別勞工在勞動市場上多處於弱勢地位,難以單靠個人力量獲得公平合理之保障,因此我國藉由制定「團體協約法」及勞資會議制度,以集體協商之力量,以保障勞資權益,協調勞資關係,實現勞工參與企業管理營運之產業民主。惟查,勞動部於111年10月發布「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號」函釋,核釋「勞動基準法」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相關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據媒體報導指出,勞動部表示該函釋係為簡化程序性規範,若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算符合召開勞資會議,另指出「放寬的原因主要是避免因為沒有經過勞資會議、沒有紀錄,雖有徵得勞工同意卻因程序不符而挨罰的情況。」但據勞動部統計顯示,2019年迄今勞動條件檢查共1萬4,140家次,只有15家次違反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相關法規,違反比例僅千分之一,顯見過去「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並無造成勞資運作困難,而上開函釋之解釋,卻恐造成微型企業勞工集體協商力量之消滅,產生事業單位可於聘用前要求個別求職者事前同意,使微型企業勞工更處弱勢。為保障勞工之集體協商權,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邀集NGO、藥師、文創公司等相關主要受影響行業之勞工代表,研商討論該函釋之影響與存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預算編列85萬元。基本工資雖近年來皆調升,但現行法源依據為「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法律位階僅為辦法,並非法律位階,對勞工保障不足。辦法中僅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3季審議,且也曾發生長達10年未調漲基本工資的情況。勞動部長期推動最低工資法的立法,但「最低工資法草案」自107年11月提交行政院後,至今仍未送交立法院審議,已嚴重損及勞工權益。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應積極與勞資雙方溝通,儘速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的預計修法期程。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的預計修法期程之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編列4,436萬4千元。近期我國軍方抑或公務體系高層屢傳職場性騷擾爭議案件,使全國譁然,足顯我國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宣導不足。爰此,要求勞動部針對如何強化我國性平觀念,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自111年1月18日新法上路後,父母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津貼,藉由給予工作者經濟支持的方式,鼓勵男性投入照顧子女的工作,同時勞動部加發二成薪資補助,讓爸爸媽媽更願意申請留職停薪。但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8條載明,「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但離職後留職停薪後的復職、延長申請,雇主並沒有主動通知義務。另外就專職媽媽有配套津貼或補助方案。綜上,請勞動部考慮受僱者育嬰停薪期間因無主動與雇主聯繫而致失去工作下,及專職媽媽配套津貼及補助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精進計畫與執行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長期照顧多為一般家庭之沉重負擔,若頓失照護人力,又臨無法遞補之時,實乃一般家庭不可承擔之重,然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作者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後,需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其等待期之冗長,除有礙國人之正常就學、就業外,非專業之臨時照護,亦不利受照顧者之健康。爰此,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縮短失蹤看護再申請期間提出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十七)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預算編列260萬7千元。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統計,原住民之失業率較全國平均失業率來的高,失業平均週期也較全國平均失業週期來的長。雖90年10月即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保障及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但105至108年未依該法僱用足額原住民而企業為此繳付之代金總額平均約新臺幣3億多元,顯見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敦促或建請企業遴聘具原住民籍身分者之作為甚為消極。「就業服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2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條文第3項規定:「前2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條文立法意旨也是就原住民人口較多之直轄市、縣市應設置專屬於原住民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勞動部儘速協助輔導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據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2年度勞動部「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之「志清大樓耐震補強工程」預算編列1,364萬9千元。勞動部購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榮民公司之「志清大樓」作為辦公大樓,該計畫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核定,計畫期程為109年5月至112年2月,計畫總經費為25億3,100萬元(大樓購置經費24億元,拆除、裝修及搬遷等相關費用1億3,100萬元)。惟因疫情衝擊及物價飆漲等因素,裝修統包工程經2次上網公開招標均無廠商投標,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修正計畫,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核准修正計畫,總經費調整為26億2,176萬元,增加約9,083萬元。請勞動部確依計畫內容覈實管控搬遷期程,於112年4月底前搬遷進駐自有辦公廳舍,以節省國庫支出。至於志清大樓耐震補強工程,請依內政部營建署所訂期程,於112年底完成相關補強作業。 (十九)為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址與勞工權益扶助、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等事項,勞動部訂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立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前開事項。經查,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於111年11月提案建議補助勞動部112年與高雄市政府合辦「廿五淑女事件」五十周年紀念活動,最終決議此案符合「提升勞工福祉」為由通過,遭勞工團體質疑補助理由太過牽強,且就業安定基金有特定用途,希望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慎評估。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活動之合理性及該活動與就業安定基金用途之關聯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鑑於陸續發生多起國人被網路詐騙集團以高薪、免費食宿機票等不實應徵條件,被拐騙到柬埔寨、緬甸等國後限制行動,強迫從事網路詐騙行為,其中,多以網路社群平台做為號召,面對虛擬的人才招募組織興起,勞動部應積極研謀相關之方案,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以遏止不肖份子繼續拐騙國人出國從事詐欺等不法行為。 (二十一)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條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07年11月1日起開始試辦,採自願性申請參加並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為試辦對象。推動至今,投保人數及投保率已逐年增加,然僅占農民健康保險投保人數三分之一,有持續改善之空間。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二)鑑於青年失業率高居不下,導致近來青年赴東南亞國家求職受騙事件層出不窮,15至29歲青年失業率逼近9%,20至24歲青年失業率更達12%,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針對青年高失業率提供改進方案以及規劃措施。 (二十三)有鑑於觀光業盼到國境開放,期待報復性旅遊商機,惟面臨人力不足缺工問題,與10年前國內製造業面臨的問題相同,建議開放觀光產業移工。爰要求勞動部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觀光服務產業納入移工人力需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四)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報告110年15至24歲全國青年失業率高達12.11%,為近5年來新高,新竹市13.5%高於全國平均。勞動部109年針對勞工就業狀況調查發現,青年尋職的困境包括技能不足、求職能力不足、對職涯及就業環境感到迷惘等問題,就算有面試機會也因為能力不相符而沒有結果,看著身邊的朋友陸續找到工作,待業青年越來越沒自信不快樂,勞動部應針對青年就業於3個月內提出進一步的具體措施,以協助青年就業,改善青年居高不下的失業率。 (二十五)勞動部宣布112年起基本工資將調升至2萬6,400元,雖是基於照顧基層勞工權益,但基本薪資調升同時有引發「物價跟著調漲」的疑慮,可能導致絕大多數勞工並無享受基本工資調升利多,卻要承擔物價上漲惡果,加之台灣恐將面臨景氣低迷及高通膨階段,勞工生活將愈加困難,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基本工資調升可能導致物價上漲進行評估,及面臨通膨,勞工薪資水準卻停滯之因應之道,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報告,我國人口老化情況嚴重,就業市場量能明顯不足,未來恐更加依賴外籍勞工支撐國內勞動市場,勞動部應就是否更大幅度開放外籍勞工引進,以及可能衍生之問題與對國內就業市場與薪資水準是否造成衝擊等進行評估,以即早因應。爰要求勞動部就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為因應少子女化危機,政府推動「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計耗資4,851億元,目前主要以增加育兒津貼、降低就學費用等減少家長經濟壓力的策略為主,但成效有限,仍無法阻止出生兒數下滑的趨勢。政府積極改善育兒環境,但國家在育兒的角色上只是協助者,不可能取代父母的地位,故如何讓雙薪家庭父母能同時兼顧工作與育兒,也是化解少子女化問題,提高夫妻生育意願的思考方向之一。爰要求勞動部就如何鼓勵企業完善友善育兒職場環境研擬方案,並就減少雙薪家庭勞工其中一人工時之可行性進行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美國為抑制國內通膨,111年已多次升息,從3月16日升1碼後,1年內升息7次,共升息17碼,聯邦基準利率也從0至0.25%,升至4.25至4.5%之間,我國亦於3、6、9、12月分別升息跟進,累計4次共升息0.625%。惟升息將直接對勞動市場造成壓力,企業恐將減少新進人員聘僱,甚而裁員。爰要求勞動部就國內升息後可能對就業市場衝擊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根據2022年1月精算報告,「勞工保險破產」由原先預估2026年,延後到2028年!民進黨執政下對「勞工保險年金」的改革,讓外界認為只有4個字「能拖就拖」!各界認為「勞工保險年金」一直靠政府填補缺口,不是長久之計。2016年6月23日蔡英文總統致詞說:「我們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政府。現在,我們就要來解決年金的問題。有些改革,是「現在不做,以後會後悔」;不過,年金制度的改革,已經急迫到「現在不做,馬上就會後悔」。蔡英文總統致詞言猶在耳,現在聽來格外諷刺!因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行政院版本」,到2022年都提不出來!讓民眾認為蔡英文總統刻意忘了「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承諾!勞動部2022年6月新聞稿指出:「目前正在蒐集意見階段,本部將以最嚴謹審慎的態度,作完整的評估規劃,待具體方案研議後,將與外界溝通說明。」對此,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勞工保險年金最新意見蒐集情形與意見摘要」,以利立法院後續追蹤監督。 (三十)由於「新冠疫情」影響,為了讓「居家辦公」不影響「下班生活」,「葡萄牙國會」通過立法,禁止雇主在「員工下班時間」,以手機、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繫員工,都屬違法。俗稱「離線權」!據了解有類似「離線權」立法的國家有「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與「義大利」,國內勞工朋友看到都十分羨慕!過去勞動部曾調查,有「五成受訪勞工」在下班後仍會使進行工作交付,高達近「六成五」認為會造成心理負擔。爰此,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通訊科技發達的現在,「勞工離線權」制定可行性,以利立法院後續追蹤了解。 (三十一)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111年8月10日通過勞動部規劃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方案,由每月薪資1萬7,000調高至2萬元,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都適用。政府突襲式宣布,引爆民怨,原本是「舊合約」的家庭看護工紛紛反映要求加薪,不然就要跳槽,造成現有聘請家庭看護工家庭無謂困擾。許多民眾認為政府欠缺內部溝通,調薪方案對既有一般長照家庭負擔不小。民眾普遍認為111年8月勞動部公布的家庭看護工調薪補助方案,補助金額與補助時間皆不足。對此,勞動部應重新檢討家庭看護工補助方案,並溯及既往調整補助,以減輕一般長照家庭之負擔。 (三十二)近年物價指數上漲及失業率略升,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CPI自110年2月起不斷攀升,110年之年平均漲幅1.96%,111年因供應鏈瓶頸問題仍持續及俄烏戰爭膠著,推升國際食物及能源價格,1至8月平均CPI年增率為3.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我國就業市場造成衝擊,以110年失業率3.95%為最高,111年因7、8月畢業生投入市場,致再度上升至3.79%。另外,實質經常性薪資所得出現負成長,通膨因素降低民眾可支配所得,110年每人每月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04%,實質總薪資僅年增1.03%;111年1至7月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07%,實質總薪資僅年增0.52%。勞動部應密切觀察未來經濟走向,及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持續對就業市場提供必要協助,俾利經濟復甦及國人安穩就業,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鑑於國內近年缺工不斷,營造業、社會福利業由於需付出更多勞力,成為國人在就業市場不願意踏足的領域,缺少的人力僅能由國外引進外籍勞工填補。然而因疫情影響,許多外國籍勞工無法入境,加重國內缺工問題,且日韓等國也為改善國內缺工問題,開出了比台灣更優渥之條件。為改善國內缺工問題,爰要求勞動部應研擬放寬移工入台條件,以確保台灣在未來的搶工潮中,仍保有國際勞工市場之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鑑於我國女性結婚生育後退出職場之現象較先進國家嚴重,25至29歲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雖然高於主要國家,惟生育年齡(30至34歲)後之勞動力參與率明顯下降,且50歲之後迅速離開勞動市場,顯示婚育為我國女性勞動力流失之重要因素。為提升婚育女性再就職意願,爰要求勞動部應就女性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復職,或工作一段期間後離開職場之情形,提出獎勵復(再)職改善方案,以提昇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並於3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有鑑於勞工保險潛藏債務已高達10兆多,且已連4年收支逆差,撥補僅是杯水車薪,監察院於108年就已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逐年擴大;專家學者多表示,軍公教年金改革多繳、少領、延後退方向,已救不了勞工保險財務,嚴重影響全國勞工權益,爰建議行政院應每年撥補至少1,000億元,以確保勞工保險制度永續、保障勞工權益。 (三十六)有鑑於落實我國「憲法」對於生存權、工作權之保障,確保最低工資得使勞工及其家屬維持具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及為使最低工資審議制度化、常態化、可預期化,讓最低工資調整參考指標、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組成與審議程序、最低工資的具體內涵與生效之期程範圍、落實最低工資措施等等重要規範法制化,藉此作為行政部門的執行監督及司法部門的裁判基準。然蔡總統「最低工資法」競選政見失信於勞工,如今蔡總統第2任的任期已過半,但不見行政院版本草案,還以整合各方意見推託,導致至今無法將薪資調整制度法制化。此政府失信於千萬勞工,只會要台灣勞工自立自強。爰要求勞動部應於第7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法」立法期程之書面報告。 (三十七)有鑑於移工在台人數截至111年9月底約有71萬2,169人,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111年1月外籍勞工逃逸人數為5萬6,878人,至111年11月人數突然暴增至7萬9,355人。分析111年1月至11月份,每月逃逸人數2,043人,每天約逃跑68人。逃逸外勞多在非法市場工作,儼然成為社會問題、公共健康的隱憂,亦會影響本國勞工的工作機會。再者每個外籍勞工至台灣工作,皆有手機。逃逸、失聯外勞,形同台灣非法勞工造成的社會安全破口。綜上,111年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大爆發,爰此,要求勞動部應主動積極協同相關部門,於3個月內提出相應之對策解決問題。 (三十八)有鑑於少子女化對國家勞動力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之負面衝擊,行政院於107年7月核定「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責由勞動部主政「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及「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2項。110年度總計編列16億6,743萬餘元,推動包括補助事業單位給付員工第6日及第7日產檢假薪資(計1,853人受惠)、訂頒「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及補助331家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措)施等。惟110年「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2項指標,達成值僅分別為0.3%及6家,與目標值之3%、10家,仍有相當落差,且連年未達計畫設定之績效目標。爰請勞動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法令宣導,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經查勞動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員額,原則係按各縣市僱有勞工之事業單位家數比例分配,並經與各地方政府依業務需求協調所得。根據勞動部提供資料,目前勞動部補助全國各縣市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共有325名,其中最高為新北市及台北市各52名,桃園市45名,台南市41名、彰化縣29名,以上4縣市有部分人力然最少者為台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僅各為1人。雖然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與彰化縣政府部分補助人力派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3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然整體比較,台東縣幅員廣大,財政能力困難,卻與金門、馬祖一樣僅補助1名,非常不公平,顯不利於勞動檢查業務之推展。爰請勞動部重新檢討並與台東縣協調提高核配補助該縣勞動檢查員之人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 (四十)勞動部近年針對勞工保險年金改革並未提出具體方案,僅以公務預算於109年撥補200億元、110年撥補220億元及111年撥補300億元予勞工保險基金。勞動部面對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問題已推諉數年,不見改善及改革決心。查111年稅收超徵近4,500億元,為改善勞工保險財務狀況,避免破產危機,爰建請勞動部積極爭取超收稅額用於勞工保險基金撥補,並研議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勞動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理應監督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業務,惟111年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發生多起到事業場所勞動檢查時,未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同時通知工會陪同,並且於勞動檢查完才通知工會,並未落實勞動檢查的程序,勞動檢查作為保護勞工的一道防護線,卻因為程序未落實,造成勞工可能對勞動檢查失去信心,勞動部作為主管機關,有督導不周之責任。為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督導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處確實落實勞動檢查的程序,保障勞工權益。 (四十二)因全球暖化影響,全球夏季平均氣溫頻頻高升,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截至目前為止,歐洲至少有1萬5,000人死於2022年的高溫炎熱天氣,其中西班牙和德國是受影響最嚴重的國家;台灣在7、8月時,平均氣溫也是落在30至37度之間,考量戶外工作之勞工需在烈日下忍受曬傷與脫水等職業傷害,高溫假之制定實屬必要。台灣有65.3%勞工有需要到戶外工作,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目前已訂有「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高溫作業勞工休息直接標準」等,但無法有效保護勞工在氣溫過高環境工作之權益,要求勞動部全面盤查戶外工作之勞工實際工作狀況並予以稽查,研議並提出改善勞動高溫環境之研究、與高溫假制定之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根據110年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調查報告指出「建教生最近一次到建教合作機構(廠家)實習期間,建教合作機構未要求建教生延長訓練時間」題向的符合規定情形,以住宿服務業表現最不佳,僅55.8%,且根據調查報告指出,尚有許多表現欠佳的產業,勞動部有必要加強後續宣導與查核。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查核表現欠佳之企業,並加強宣導。 (四十四)台灣進入少子化時代,中高齡人口比例逐漸增加,根據主計總處統計,110年退休勞工人數9萬9,000人,為近6年來首次低於10萬人。又60歲以上銀髮就業族較10年前成長45.7%,顯見中高齡者重返職場的比例與意願提升。雖現有地方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可供中高齡就業者為重返職場做準備,但最重要的是職務再設計,讓政策引導中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足以讓中高齡就業者謀職便利,並落實尊嚴勞動。為促進中高齡者再就業,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中高齡者就業謀職規劃計畫報告。 (四十五)為保障勞動檢查人員依法行政之權力,避免遭遇針對違法案件之請託關說壓力,助長違反勞動法令之不法行為甚至導致執法人員觸犯相關法律,勞動部應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工作並充分資訊公開。111年預算提案請勞動部針對內部請託關說登錄制度進行宣導與強化工作,爰請勞動部持續強化請託關說登錄,依規定將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規定受懲戒之人員、事由上網公開,供社會監督,並且與定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提供違反勞動法規之企業名單,供金融單位推動ESG、綠色金融等業務參考。 (四十六)據2022年9月30日勞動部發布之「勞動條3字第1110140917號」函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之疑義,解釋「雇主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因故無法受理時,因有通報之事實,仍符上開規定;至通報截止期限如屬當地主管機關之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報。另前開通報,不限以紙本或特定形式報送。」查勞動部業已建置「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協助事業單位及時完成延長工時、輪班間隔、例假七休一等調整事項之備查義務。為便利事業單位之通報作業,爰要求勞動部應邀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研議針對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之相關通報規範,建置或整合擴增線上通報系統,並統一相關通報格式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為達到勞動教育永續推動之目標,勞動部於2022年8月頒布「勞動教育促進綱領」,與相關部會共同研商訂定包含9大因應策略與26項具體措施之促進綱領,並於該綱領中明確各單位分工及管考機制,以深化學生勞動尊嚴與強化勞資雙方正確勞動觀念之預期效益。為敦促該綱領所列之目標與具體措施能如實達成,爰要求勞動部應於2023年3月底前,彙整相關推動與管考資料,就「勞動教育促進綱領」2022年各項具體作為與關鍵績效指標之執行成果,以及未能完成項目之檢討改進措施與辦理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有鑑於我國「工會法」現行針對職業工會組織範圍以行政區域為限制之規範,雖有行政管理較為便利之利益,然而,其不利之處,除有違反國際勞工公約之疑慮,更不符合我國當代勞工工作場域更為流動之實際狀態。為服膺我國當代勞工之實際勞動樣態,配合擴大工會組織範圍,強化工會團結,落實「國際勞工公約」精神,落實我國新勞動三法朝向工會組織自由化及多元化之修法方向,爰要求勞動部邀集相關工會及學者專家進行研議,針對是否開放職業工會組織範圍,亦或相關修法或函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有鑑於我國現行「工會法」第8條第3項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然而,實務上,前述規範實際上造成我國已有將近20年未再有全國性總工會之成立,以及部分產業或職業類型全國總工會籌組之困難,爰要求勞動部應與相關工會積極協商,研議如何妥善處理,以利我國工會組織發展。 (五十)有鑑於我國現行30人之工會籌組門檻,除造成企業工會籌組困難,以至於近年我國企業工會未有明顯成長外,目前企業工會在法律保障上的優位,包括團體協約協商、勞動檢查陪同、各式「勞動基準法」同意權等,導致即便成立產業或職業工會,在相關法規保障及運作上,也容易遇上困境。然而勞動部歷年來均以降低工會籌組門檻茲事體大,影響層面甚廣,尚未形成共識等理由,不願降低工會籌組門檻。然而,為提升我國工會籌組率,強化我國集體勞資關係,增進團體協約協商,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如何提升現行30人以上事業單位,特別是上市上櫃大型企業之工會籌組家數與比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目標及策略之書面報告。 (五十一)有鑑於移工在台人數截至111年9月底約有71萬2,169人,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111年1月外籍勞工逃逸人數為5萬6,878人,至111年11月人數突然暴增至7萬9,355人。分析111年1月至11月份,每月逃逸人數2,043人,每天約逃跑68人。逃逸外勞多在非法市場工作,儼然成為社會問題、公共健康的隱憂,亦會影響本國勞工的工作機會。再者每個外籍勞工至台灣工作,皆有手機。逃逸、失聯外勞,形同台灣非法勞工造成的社會安全破口。綜上,111年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大爆發,爰此,要求勞動部應主動積極協同相關部門,於3個月內提出相應之對策解決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6億8,249萬6千元,減列第2目「保險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億8,239萬6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予以刪除。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改前,曾歷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也僱用非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至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工作年資,卻是自87年4月1日才開始計算,意即該類人員即便一生皆服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也無身分轉換爭議(無公保勞保身分轉換),但其87年4月1日前之服務年資皆不計入退休年資,也無任何補償措施。對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非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如業務助理、工友等)皆有「勞動基準法」適用前之法令規定可保障(如職員公、自提儲金規定、事務管理規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合法退休金保障之規定不足。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召開會議並彙整專家學者意見,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不定期訪查職業工會、漁會之保險費收繳及補助款運用情形,並配合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年度工會評鑑作業,派員偕同查核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款辦理情形,並視情形辦理專案抽查。惟自109年起,檢查家數逐年減少,110及111年各僅為54家及24家,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將112年檢查家數目標值設定為100家,應確實檢查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等相關業務,俾利落實勞工職業災害權益保障。 (三)有鑑於民間存有多位女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陳情反映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勞動部於111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並自111年4月1日起生效。該次修正規定雖已刪除女性被保險人請領生殖器失能的年齡限制,然被保險人若屬111年3月31日(含當日)前切除子宮,且診斷失能時已逾45歲者,則因不符合修正前之生殖器失能規定,無法申請失能給付,如此實有不公。爰此,考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當認清性別平等乃施政務必貫徹之普世人權價值,以及我國遵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對於勞工保險政策之落實,特提案決議限期於3個月內針對被保險人若屬111年3月31日(含當日)前切除子宮,且診斷失能時已逾45歲者,評估發給失能給付之可行性,並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6項: (一)為了提升民眾就業競爭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提供美容美髮類群、金屬及機械加工類群、電機類類群、服飾類群……等技能檢定及創業線上課程資源。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非每門課程均設有同步字幕或手語翻譯,除造成一般民眾使用不便外,更剝奪聽覺障礙者學習教育之機會,恐違「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之意旨。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規劃書面報告,並於112年完成改善,及研議未來課程增設手語翻譯。 (二)因疫情之影響,造成內需缺工嚴重,而勞動部相關移工政策卻未鬆綁,影響國內產業復甦甚鉅。勞動部應考量國內勞動力市場、人口紅利逐漸喪失、國際移工動向及國內產業需求等因素,允宜適度放寬移工政策。另針對失聯移工,應衡酌不可歸責於雇主、仲介機構之因素,而非未考量情節,一律以管制替補移工、換照等手段,課與雇主、仲介機構顯非相當之責任,協助長照家庭、國內產業度疫情難關。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底止,國內產業與社福移工總人數已高達66萬6,371人,但內政部移民署在111年4月的統計亦表示,全國失聯移工總數則已高達6萬4,573人;亦即有高達近10%的失聯移工在國內四處流竄。但對於移工失聯的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並未檢討真正失聯原因,卻以諸多懲罰雇主的做法作為解決辦法之一;包括原工作遞補的時間限制與等待期、未完成失聯通報的罰緩等。然,雇主並無公權力,無法以強制方式限制外籍移工之行動自由等權利;外籍移工的逃逸,非但雇主原應有權益已受損,而遞補時間的限制,特別是家庭看護移工遞補問題,更將對受看護者及其家人產生嚴重影響。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檢討失聯移工問題及雇主權益改善之規劃。 (四)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底止,國內產業與社福移工總人數已高達66萬6,371人,但內政部移民署在111年4月的統計亦表示,全國失聯移工總數則已高達6萬4,573人;亦即有高達近10%的失聯移工在國內四處流竄。對於移工失聯的問題,根據勞動部於108年的調查統計結果,係以「受其他移工的慫恿、轉介」佔50.2%為最主要因素,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並未針對逃逸原因與相關單位執行必要之因應措施,卻以「解散逾越級距比例的業者」等不合理的做法來處分仲介業者。仲介機構沒有任何權力,卻得為政策問題背負責任;對於外籍移工之引進,無法預先進行心理評估,在移工進來後,亦無公權力得以限制其行動自由,卻在外籍移工逃逸時被迫扛責背黑鍋。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檢討失聯移工問題及仲介機構責任歸屬。 (五)111年6月,印尼籍移工Faisal Soh因6名逃逸移工將女騎士撞成重傷事件,引發外籍移工管理及法令問題。據媒體報導,該移工曾與內政部移民署合作宣導移工防疫,並協助內政部移民署尋找染疫移工而獲頒獎狀,卻因非法地下匯兌及仲介賣淫,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沒收仲介賣淫所得。從該案中顯見諸多外籍移工的管理及法令問題,如外籍移工的犯罪、逃逸、查緝、遣返等問題,但卻未見勞動力發展署積極提出具體的因應規劃與做法。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針對外籍移工之犯罪、逃逸、查緝、遣返、轉換雇主或工作的影響與因應措施等面向之改善規劃及作法。 (六)根據統計,在疫情開始時(109年1月),國內的外籍看護工共有26萬1,000人,但至111年11月底,雖因疫情趨緩而放寬邊境管制,但外籍看護工也僅剩約21萬8,000人,減少4萬3,000人,將近20%。除讓有長照需求的家庭無法獲得幫助外,更有部分看護工趁勢坐地起價,讓長照家庭苦不堪言。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除未於疫情期間,有效盤整、檢討外籍看護工的相關政策外,亦未針對外籍看護工減少提出具體的因應做法(如與現有長照政策結合的規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針對外籍看護工減少的因應做法及移工納入長照體系的政策評估與規劃。 (七)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底止,國內產業與社福移工總人數已高達66萬6,371人,但全國失聯移工總數則已高達6萬4,573人,亦即有高達近10%的失聯移工在國內四處流竄;然逃逸移工與非法雇主被查獲比例約10:1,非法仲介之查獲比例更低於4%,顯見現行制度非但無法提供業者預防移工逃逸救濟之實益,更因稽查難以有效遏止逃逸情事,讓移工黑市猖獗,並誘使移工遂行逃逸;再加上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讓外籍移工逃逸問題更形惡化。但業者於換照時,卻因不可歸責的移工逃逸原因而受影響,成為合法業者換照時不可承受之重。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檢討失聯移工問題及合法業者換照問題之解決辦法。 (八)我國高等教育普及,卻存在學用落差問題,尤其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俄烏戰爭等,造成供應鏈斷鏈、產業結構調整等對整體經濟環境造成相當大衝擊,內需服務業之住宿餐飲業及批發零售業等受疫情影響其營運,傳統產業因疫情或原物料成本增加而縮減工作機會,國內、外科技業在臺擴大投資以提升產能,增加專業人才需求,造成缺人才、缺工與失業並存情形,金門為離島地區,學用落差情況更為嚴重,勞動部未積極規劃有效就業訓練課程,以減緩趨勢。爰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編列146萬元。我國高等教育機構林立,惟部分科技產業之缺工問題仍不見改善,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4月之「111-113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110年辦理成果彙整報告)」指出,如IC設計、大數據分析、演算法開發等相關高科技應用人才仍屬稀缺,此況若未見改善,實不利我國整體產業之持續發展。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如何配合我國產業現況培育產業所需人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根據立法院報告指出,111年1月至7月全體失業率平均仍達3.68%,青年失業率則平均高達8.41%。7月受畢業季節影響,全體失業率達3.78%,青年失業率更是創下111年新高的8.59%。兩者相比,青年失業率為全體失業率2倍以上。為解決青貧問題,不讓初入職場的青年勞工成為低度就業或失業狀態之惡性循環,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推動青年就業媒合與產學合作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預算編列75萬7千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人額若達一定數量,需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然連年均有部分公務機關及民間企業未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此況實有損我國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之旨,且法令無法貫徹亦有損政府形象。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如何落實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及保障擬定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隨著科技不斷進步,以Web2.0為概念出發的網絡技術發展,突破物理限制,成就了無遠弗屆且即時的雲端互動,亦促成大數據資料分析及AI神經網絡系統的發展,惟中央化的存儲系統,也讓海量數據暴露於風險當中,故如何有效防堵並回應資安威脅,便成為近年政府邁向數位轉型之嚴峻挑戰。爰此,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現階段資訊安全之人力配置、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等相關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於109年12月4日上路,勞動部並持續推動各項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然我國中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仍遠低於美、日等先進國家,並存在性別落差;另按「就業促進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勞動部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至少每3年公布調查及研究結果,爰請勞動部督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速推動相關基礎調查,據以滾動檢討政策方向,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 (十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及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以協助穩定就業,增進復歸社會之動力。但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各就服機構107至110年度執行計畫,總計列支經費1億5,755萬餘元,輔導該就業人數(含自行就業者)5,302人,惟其穩定就業3個月之比率,僅介於29.76%至61.71%間,約有三至七成施用毒品者未能長期穩定就業,執行結果間有辦理成效欠佳等情事。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督促各就服機構,落實追蹤施用毒品者長期就業情況,據以滾動檢討政策方向,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鑑於聯合國大會於1990年通過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ICMW),該公約第52條規定第1項本文指出移工應有職業選擇自由,縱使就業國得根據本國利益限制移工從事某些種類工作、職務、服務或活動,但這些附加條件必須以2年為上限。基此,我國現行法僅允許藍領移工「被動」轉換雇主,而非允許其得以自由轉換雇主,已與上揭ICMW牴觸,更甚者,「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僅就藍領移工自由轉換工作加以嚴格限制,而不適用於白領移工,並且就藍領移工執業方式、地點及時間予以限制,深深影響其維持生計與人格尊嚴之養成,有高度違憲之虞,爰此,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開放藍領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之可行性作成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六)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3月,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數逾119萬,且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為20.7%,失業率8.1%,失業率偏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政策採「定額進用制」,即各級政府單位、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標者,應進用一定人數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反之未達標準之機關,應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然,近5年的統計發現,法定進用人數近年約在6萬1,000人停滯,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則呈現逐年緩步增加現象,顯見時有瓶頸之處。積極辦理身心障礙者薪資、福利及擴展職涯發展機關實屬必要,爰此,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福利與提升勞參率之辦理情形與資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確實督促企業遵守勞動法規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有鑑於111年3月中在苗栗神仙谷發生攝影師和收音助理死亡事故,案發後才發現製片公司並未提供妥善安全措施,也因此衍生出各界對影視作業者勞動權益的重視。針對此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也表示會成立專案勞動檢查,後續會和文化部、影視從業人員討論更適合的檢查方式,再執行外景專案勞動檢查,但多數影視工作者往往不知道隔天要到哪個縣市拍攝,大多是臨時才接到通知要在某地拍攝,一旦事先詢問製作單位,製作單位也會掩飾違規項目,無法實質幫助影視工作者的安全性提升,且劇組數量眾多,加上勞動檢查員人力長期不足的情況下,難以督導多數劇組遵守法令規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研議影視工作者專案勞動檢查的具體方案,以實質提升影視工作者之職業安全性。爰此,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影視作業者勞動檢查的具體落實方案之書面報告。 (三)社工人員為現代社會安全網之重要防線,然社工人員勞動條件惡劣,長期未有改善之跡象。查勞動部報告指出,勞動部已參照立法院之決議,將2021年所規劃之「社會工作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提高至105場次。據勞動部回覆該專案檢查結果,竟有24家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受罰,裁處率高達22.8%,顯示社工人員勞動環境依舊惡劣嚴峻,現行勞動檢查量能恐難以保障其勞動權益之改善,政府實有逐年加強相關勞動檢查場次規劃之必要。為守護社工人員之基本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增加整體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之檢查量能,另社會工作服務業之專案檢查家次不得低於2022年目標,視執行情形再調整場次;若查證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情事,應彙整後將裁罰之事業單位清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 (四)為強化影視業職業及勞動安全,尤其在111年3月神仙谷拍攝意外後,文化部與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共同合作建立外景拍攝通報機制。由各縣市政府協拍單位於協助劇組拍攝申請後,將外景拍攝作業期程及地點提供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以利勞動檢查機構規劃勞動監督檢查。然就文化部及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提供之統計數據,111年1至6月全國各協拍單位所收到的協拍申請共計2,052次,111年1至10月各協拍單位將外景拍攝作業期程及地點提供轄區勞動檢查機構次數僅118次,有明顯落差。倘各協拍單位通報次數過少,將不利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影視人員執業勞動安全之監督檢查。爰此,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偕同文化部建立劇組申請協拍次數、協拍單位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及勞動檢查與改善情形之勾稽機制,並據以檢驗上述通報制度對影視職業安全預防之成效,就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勞動基金投資績效不彰,收益率呈現負值,虧損驚人。由於未來中美經濟可能逐步脫鈎,全球化結構有轉趨地區化的趨勢,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體察此變動,重新規劃投資策略,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1.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8月1日公布111年上半年績效,勞動基金規模至111年6月達5兆4,010億元。由於全球主要金融市場大幅震盪,勞動基金上半年虧損恐擴大至4,455億9,000萬元,收益率負8.69%,創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自103年2月成立以來,第2慘的虧損金額紀錄。2.其實111年截至4月止,勞動基金虧損已達新臺幣1,983億6,000萬元,收益率為負3.94%,光是4月就虧損1,414億9,000萬元。5月虧損累積至2,311億1,000萬元,6月最為嚴重。7月虧損雖略微減少,仍然達到2,912億4,000萬元,收益率負5.65%,累積跌幅偏高。3.雖然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指出,以勞動基金長期投資績效來看,近10多年的平均報酬率為4.54%,近5年平均報酬率則為4.91%,績效依舊穩健。然而此高報酬率有可能是因為過去10年歐美日過度操縱QE所造成的景氣幻象所致,而國內外許多權威機構最近紛紛預測全球經濟景氣將面臨長期下滑,欲複製過去數年的績效,恐怕並非易事。4.由於事關勞工退休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雖然有保障勞工領取歷年提繳退休金運用之最低收益,如遇低於保證收益時,即由國庫予以補貼差額的規範,但無非是由日後的納稅義務人補貼現在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將負擔義務由甲勞工轉嫁到乙勞工的作法。5.未來中美經濟可能逐步脫鈎,全球化結構有轉趨地區化的趨勢,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體察此變動趨勢,修正投資策略,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世界整體經濟發展變化,除大貨車外,我國也有逐漸增加之各量級物流或快遞駕駛司機。然而,有許多貨運物流業之薪資計算方式,存在以遠低於基本工資之底薪,搭配各項以趟次、重量等作為基數計算最後薪資之給薪制度,除造成駕駛司機之跑趟及時間壓力,更恐會導致工時過長之過勞情形,以及造成相應之交通安全問題等,為強化我國貨運物流業駕駛之薪資保障,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前述議題進行實況資料蒐集之研究。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2,235億9,369萬2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6億0,162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60萬元(含「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萬元)、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8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35億9,289萬2千元。 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22、230、231、232、234、235。 本項新增決議137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編列3,049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修正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相關民眾問答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1,809萬8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將辦理提升醫院、療養院、養老院逃生設施設備無障礙通用性之公聽會會議紀錄及改善規劃期程書面報告公開上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積極研議解決之道,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營建署、交通管理主管機關及身心障礙團體,參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辦理提升醫院院內道路及人行道通用性之討論會議,並研訂醫院院內道路及人行道設計指引(草案)期程,向立法院衛生福利及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編列45億1,007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以降低自殺死亡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之「業務費」預算編列654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預算編列654萬2千元,凍結3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投票權與公共衛生事件衝突時,政府如何兼顧國人投票權與公共衛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精進作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預算編列8,434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之「業務費」預算編列6,91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編列8,212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五)有鑑於我國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高端疫苗生物制劑股份有限公司,雙方經由受投資人交易資料之過濾作業,以及透過資金清查等方式,日前已被執法機關掌握涉嫌內部人洩漏消息予他人購買高端公司股票,並有搜索約談及扣押相關事證等偵查作為。是以,考量該等洩漏消息傳達購買股票之時間點,是否即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高端疫苗做出各重要審核結果前,便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內部人員對涉嫌違法的公司人員進行通風報信,實亟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內部調查以釐清。然而,迄今除僅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被動配合其他機關調查之外,並未再有任何內部主動且積極之查明作業,實有損自身職掌之公信,爰此,限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所屬人員是否對民間洩漏高端疫苗各階段受審查實情之行政調查結果」書面報告。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業務費」預算編列17億4,939萬4千元,經查,為辦理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衛生福利部主管於112年度預算案合計編列325億5,959萬2千元(含公務預算、基金預算及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其中編列於衛生福利部12億0,711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及健康署47億8,565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65億6,682萬4千元;惟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迄110年度,部分績效指標之實際值尚未達目標值,且110年度孕產婦死亡率係101年度以來次高,均待積極檢討改善,俾逐步緩解少子女化趨勢。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改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精進各項績效指標作為,逐步緩解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5期(111至115年)」,預計培育600名醫事公費生(含醫學系144名、牙醫系21名、護理系346名及其他醫事科系89名)。另該部為提高護理人員培育率,招生名額納入支援偏鄉之專科護理師在職碩士專班公費生120名,不限於原鄉、離島或偏鄉籍屬別,於畢業後分發至原住民族地區、離島或偏鄉地區服務。惟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6月曾對該計畫提出意見略以:「……本期計畫為改善護理公費生招生情形(招生率僅19%),規劃『無籍屬限制』之專科護理師公費碩士專班名額120人,占總培育人數20%,短期或可提高招生率,惟對義務服務期滿後之留任率,恐收效甚微……。」是以,為使護理人員在離島、偏鄉長留久任,衛生福利部應研謀妥適配套措施,俾增進留任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提高護理人員在離島、偏鄉長留久任,應研謀妥適配套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有鑑於我國醫療資源分配,存在著「城鄉醫療發展不均」及「南北的差距」,為改善此問題,政府自民國58年起便開始培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以解決醫療資源與醫事人力不足之狀況,至109年止已累計招生培育1,192位醫事公費生(含在學中),含631位原住民籍、555名離島籍及6名偏鄉籍等醫事公費生。而行政院於110年9月核定「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5期」,總經費9億1,829萬4千元,招生期間為111至115年,衛生福利部於112年度預算案「公費生培育」項下賡續編列該計畫第2年經費1億5,406萬3千元,補(捐)助公私立醫學院及設有護理系學校,111學年度下學期440名及12學年度上學期495名公費生待遇、教學設備等。據衛生福利部統計,以往計畫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雖達70%,惟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數有限且均無留任者。據統計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加以衛生所醫事人員編制有限,無替代及支援人力,影響服務意願等。故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建請衛生福利部除持續強化該等地區醫療環境、基礎建設支援設備及培育醫事人力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提高醫事人力留任意願,並規劃配套措施,以維持原住民及偏鄉地區醫療量能,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爰此,衛生福利部於預算案通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公費生培育用於培育公費醫師,以充實基層及偏鄉離島地區醫師人力。惟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留任率仍然不佳,恐將影響改善金門等離島地區醫療品質之進程,亟需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增進留任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預算案通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 (二十)南韓、新加坡等亞洲國家,先後開始以監理沙盒等工具,降低智慧醫療產業成長時面臨之既有法規限制,協助產業發展;我國衛生福利部亦預計於2023年提出相關研究計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則表示將於研究成果出爐後再針對納入健保支付進行評估。然依期程論之,2023年所提出之研究計畫,需待2024年執行,意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時至2025年方才會開始進行支付相關評估,監理沙盒之推動緩不濟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023年完成智慧醫療監理沙盒之研究規劃。 (二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興建工程計畫」預算編列9億4,100萬元。查該案工址位於雲林地層下陷區,面臨技術風險如地質改良所需程度與經費較高,復有補充測量後配合工程產生之土方量處理等事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以上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查衛生福利部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為每5年辦理1次調查、「老人狀況調查」為每4年調查1次、「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為每5年調查1次、「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為每4年1次、「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為每4年1次。然「遊民生活狀況調查」上次實施調查時間尚為社會福利業務隸屬於內政部社會司之時期,分別於93年及102年辦理調查。102年7月23日內政部社會司改組,將社會福利業務移交予衛生福利部至今,衛生福利部未曾實施「遊民生活狀況調查」。對此,立法院審議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每4年辦理遊民生活狀況調查,並已經立法院審查通過該提案。然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9日衛部救字第1111361242號函明述,衛生福利部僅規劃於112年,運用非公務預算之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遊民生活狀況調查。衛生福利部並未落實決議規劃定期調查及編列固定預算,恐使貧窮政策淪於表面,難以規劃長期通盤性政策。請衛生福利部每5年辦理1次遊民生活狀況調查,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三)查110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00120348號函述,「考量現行遊民服務措施多元,集中安置非為唯一方法,故尚無建置遊民安置中心長期規劃之迫切性」。然據衛生福利部10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構我國遊民分級輔導整合性服務評估研究」中指出,遊民工作者表示臺灣目前最缺乏的是遊民庇護性資源,工作者實務經驗上認為提供此服務有助於遊民生活與安全的穩定。研究結論明示,「應先大量發展遊民庇護性資源(如短期夜宿),並持續提供外展關懷服務,先建立露宿遊民的居住安全與生活空間,後續再提供短期安置、長期安置等各種的服務」。觀英國、美國、日本與韓國之政策與方案經驗皆指出,其解決遊民議題之對策為先讓遊民安居,再以個案管理之服務策略協助遊民自立生活,方能持續並深入的建構服務遊民的體系。為完善我國遊民居住安置資源,俟衛生福利部邀集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研議建置遊民安置床位即時顯示系統之可行性,並於113年編列相關預算,提交規劃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四)110年度孕產婦死亡率係101年度以來次高,且國人生育年齡延後,致高危險妊娠風險增加等,均不利我國改善少子女化問題,待儘速檢討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產婦健康促進、對死亡案例進行多層次原因分析,落實「生產救濟事故條例」第24條,提出檢討及預防和降低孕產婦死亡率之具體改善方案與措施,過程中應有各種醫事人員、公衛專家,婦女健康專家、孕產婦女與家人代表、相關之民間團體等參與,並於4個月內提出含111年最新統計數據、鼓勵及早生育與降低妊娠風險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五)查「公益勸募條例」第15條明訂,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敘明勸募許可文號。同法並禁止未經許可之勸募活動,或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進行勸募。經實地勘查發現,街頭及商店擺放之零錢箱多未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衛生福利部亦未積極宣導及查處,恐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消磨社會公益。為保障合格之勸募團體及落實為捐款人把關之責任,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加強公益勸募宣導,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保護服務業務」編列新臺幣12億4,945萬9千元。蔡英文總統第2任就職演說,提出補足社會安全網漏洞之承諾,應對社安網推動重要問題,尤其涉及跨院、跨機關協調事宜,盡力協調落實。例如:現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法院裁判安置後,僅以書面報表、少年保護官定期訪視等方法,確認少年情況,難以第一時間對少年受到性暴力等情況反應,實務上甚至有司法人員誤解僅有安置機構須通報之問題(參見監察院107年劾字第9號彈劾、111年劾字第15號二彈劾案)。再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刪除,原本繫屬於法院的觸法兒童轉銜地方政府過程,未建立妥善轉銜機制,教育部與司法院要求提供名單未果,脆弱家庭通報案件爆量比預估高10倍,社安網規劃人力沒到位,監察院110年11月17日通過調查報告(110社調0019)函請檢討改善,至今仍在追蹤。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落實社安網二期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保護服務業務」編列新臺幣12億4,945萬9千元。有鑑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新制將於112年7月施行,採少年輔導委員會新制,由地方少輔會開案、管理。惟實際上由何機關、擔任何種工作,則委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及實務發展。查少事法新制重點在先行政後司法,落實透過輔導解決少年問題之政策理念。因此,少輔會於開案輔導時,仍宜制定一定之標準,以少年曝險之主要問題種類,決定該個案應由教育、社政、勞政……機關主責,以謀求明確,降低曝險,做好少年工作。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擬具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八)依據監察院的報告顯示,原住民整體人口比率是2.4%,然而原住民族人受到性侵比率高達10%,而未成年被性侵的部分更高達13.4%。此比率相較於其他族群來看偏高許多,是否隔代教養比率高導致,亦或者法治觀念不足?衛生福利部應如何透過原鄉在地網絡單位連結,發展原住民族地區性別暴力防治的防治方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二十九)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達1,879人,較前1年增加188人,其中被害人年齡以「12歲至未滿15歲」占比超過四成五最多。數位化時代下,網路使用年齡下降,網路獵童犯罪形式也花招百出,有的哄騙受害者傳送私密影像、有的利用「遊戲點數」誘惑幼童進而直播自慰畫面等,對於我國兒少保護產生極大威脅。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協同相關部會強化兒少性剝削三級預防機制,並督導地方落實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21億9,379萬2千元,辦理醫療、保健等業務,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92億0,594萬7千元增加29億8,784萬5千元(增幅32.46%)。惟檢視110年前5名癌症之健保醫療支出及就醫病人數資料,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4.06%至14.67%間,就醫病人數之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1.35%至7.19%間,顯示主要癌症之醫療費用及就醫病人數均呈成長趨勢。癌症不僅影響病患及家庭生活品質,亦減少工作年數,造成經濟損失及龐大醫療費用支出,故有效防治癌症乃重要之醫療照護議題。爰請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研謀癌症防治策略,以降低醫療費用支出。 (三十一)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社福機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然經實地勘查發現,社福機構之逃生避難圖皆未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播放等措施,供視覺障礙者掌握逃生資訊,出入口亦無安裝緊急閃光警示燈,供聽覺障礙者及時知悉危險發生,恐使身心障礙者錯失緊急逃生時機。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衛生福利部應將逃生避難圖觸摸引導及緊急閃光警示燈納入機構評鑑指標加分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蔡英文總統於第2任就職演說,提出補足社會安全網漏洞之承諾,應對社安網推動重要問題,尤其涉及跨院,加以協調落實。原先政府擬推動司法精神病院,因覓址困難等因素,已經降級為司法精神病房。另據111年衛生福利部之預算解凍報告,規劃當中之病房床數僅有3家機構共118床,且目前規劃不擬納入性侵害強制治療等人,其床數與收治範圍,能否合乎蔡英文總統就職宣誓之承諾,亟待檢討。爰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應積極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加速布建司法精神醫療資源。 (三十三)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敘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之公費核酸檢驗費用,每件至少應有一千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然基層團體多次反映院方拖欠情形嚴重,且發放辦法僵化並資訊不透明,令醫檢人員無所適從。為確保基層人員能確實拿到應得之獎勵費用,本辦多次要求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應調查各醫院津貼獎勵之發放情形與分配原則,然醫事司處事消極,業務執行成效不彰,調查報告自五月至今仍未提交,顯見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扭曲衛生福利部原有政策之良善立意,亦影響醫檢人員對於政府之信任。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除加強督促各家醫療院所及檢驗機構依時程發放津貼獎勵,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定期將相關檢驗費用撥款資訊公開上網,以利醫事人員進行查詢。 (三十四)經實地勘查發現,諸多醫院院內道路設有減速墊、柏油路破損或不平整、方向指示不清,人行道不順暢連貫、與地面落差過高、未有視障導引設施、設有路阻等問題,徒增病患就醫通行之阻礙。醫院院內道路、人行道雖不受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範,亦不需經「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惟醫院之使用者係身心較為弱勢之病患,故更應以更高標準進行檢視。爰衛生福利部應參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提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院內道路及人行道改善規劃評估報告,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五)查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辦理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經費、醫療業務督導管理經費及生產事故救濟經費等。「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在111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45條,該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數月過去,未見行政院提供實施時程,具體上路日期不明。醫療糾紛事件層出不窮,為儘快提供醫預法雙向關懷、調解先行、學習預防等良善機制,將醫療糾紛所造成的醫病傷害降到最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提出醫預法整備進度及預計上路時程規劃之書面報告。 (三十六)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下稱場所清單)規定,應置有AED之場所包含:交通要衝、學校、集會場所、大型休閒或購物場所等。近年頻傳民眾身體不適倒地,且未能即時獲得急救而逝世。心臟疾病既高居國人10大死因,於公共場所普設緊急救護設備,把握黃金急救時間,顯屬重要公益。全國目前僅1萬2,000具AED完成登錄,顯有不足。衛生福利部應修訂場所清單,降低人數門檻,將郵局及銀行一同納入清單,以提高AED普及率。此外,過去勸導裝設政策應予調整,衛生福利部應提出「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增訂未設置或未妥善維護緊急救護設備之罰則,以保障國人生命及健康安全。爰提案請衛生福利部於112年12月中旬前,修訂前揭場所清單、擴大場所類別,將郵局及銀行納入清單範圍。 (三十七)依據「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下稱採認原則)第5點第10項及第11項規定,外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對等承認,或考生不具外國當地師執業應考條件者,我國不予採認該國醫學學歷。為保障國內醫學系學生及合法回國應試考生之考試及就業權益,所謂「對等承認」及「不具當地應考條件」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均應整清。鑑於「醫師法」111年6月22日部分條文修正公布施行,為維持國內醫師與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完整,衛生福利部於配合檢討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將「對等承認」及「不具當地應考條件」放入檢討釐清定義,並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 (三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金門的醫療量能不足,不少鄉親看病都需要遠赴台灣,民眾都企盼醫療能大幅改善。陳委員玉珍去年即要求衛生福利部重視金門醫院員額擴編的議題,衛生福利部亦承諾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人力倍增方案,惟至今方案仍未確認落實,顯有行政怠惰之虞,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燒出兒童醫療網脆弱大洞,因疫情凸顯出兒童醫療資源不足,未來兒童若得重症可能得面臨出國求診的困境,而我國兒科醫師人力與經驗傳承均遭遇空前問題,以及兒童醫療發展長期資源不足窘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優化兒童照顧醫療網,加強訓練處理兒童重症、難症的醫師,鼓勵年輕醫師投入兒科,改善兒童醫療南北與城鄉區域失衡、兒科健保給付基準值偏低等問題,規劃建立國家兒童照護網,提升兒童醫療權,衛生福利部應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 (四十)Health Care Without Harm發表的報告指出,若將醫療保健系統視為1個國家,它將是全球第5大碳排放國,佔全球碳排放量4.4%。近期有愈來愈多醫院開始重視環境永續,美國醫學協會也表示「氣候變化將是一場威脅健康的公共危機」,並進一步表示將於2023年制定醫師和衛生部門的減碳戰略計畫。為達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減緩氣候變遷對各地造成之災害,共同邁向低碳永續家園,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要求醫療院所針對化學物、廢棄物、能源、水、運輸及建築等面向進行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與管理,盤點減量潛力,搭配能源管理系統及減緩措施,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循序漸進達成減少碳排放量之目標,以達「低碳醫院」;另研議將各醫療院所之減碳成果納入各級醫院評鑑項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數位時代國人使用3C產品日多,但3C產品之藍光恐影響學童、青年學子及成年人視力及眼睛健康。且近年疫情影響下,遠距教學成為常態,學童之前成日看著3C螢幕的老師講課,加重用眼負擔,學童近視率居高不下,教師也受眼睛疲勞乾澀所苦。且台灣學童近視比率已連續2年升高,從小學到國高中,近視比率都超過日本,以小學生的近視率攀升突破45%為最多,必須警惕。長時間使用3C除影響視力外,肥胖、過動和專注力不集中、情緒問題等,更是3C成癮的後遺症。爰此,選導國人安全使用3C產品且避免眼睛視力及細胞受損,衛生福利部責無旁貸。要求衛生福利部調查學童視力情形,並提出防範視力惡化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結果之書面報告。 (四十二)肺癌連續18年高居我國10大癌症死因之首,110年癌症資料統計,肺癌死亡人數首度破萬人,且肺癌為國人10大癌症發生人數排行第二,據108年最新統計,肺癌發生人數為1萬6,233人,相當於一天有近45人診斷出罹患肺癌。衛生福利部自111年7月起開辦肺癌早期偵測計畫,提供肺癌高風險族群2年1次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LDCT),對具肺癌家族史及重度吸菸者提供肺癌篩檢。另雲嘉南於111年首次進行肺癌萬人篩檢,初步結果一成有異常。然而女性肺癌罹患者中,高達九成沒有吸菸行為,顯見吸菸並非女性罹患肺癌之主因,除因女性基因突變問題外,PM2.5等空氣污染恐為重要肇因,由於國人女性肺腺癌發生率已超越男性,台灣癌症基金會呼籲高風險女性應定期進行肺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篩檢,及早關注肺部健康。衛生福利部應研議肺癌早期偵測計畫之高風險族群納入無吸菸史之高風險暴露女性得至醫院預約檢查,尤其是長期居住在都會區及中南部之女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四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經費」預算編列1,206萬2千元,係用於醫政相關法規之管理。鑑於當今社會變遷、國人健康意識提升與人口老化之趨勢,職能治療師之專業運用領域,亦從傳統侷限於醫療機構之內,至近年逐漸走向社區。然而,我國「職能治療師法」於96年立法至今,對於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均須醫囑之規範,不僅與各國職能治療專業發展方向相悖,亦已無法因應當今社會變遷、人口老化趨勢以及國人健康意識提升之需求,顯有調整修正之必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研議「職能治療師法」相關條文修正,以使職能治療師之專業服務得符合國人所需,提升整體國民健康。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於2017年修訂後,規定6歲到15歲學齡者第一次配鏡需先看眼科醫師,排除假性近視。而衛生福利部每年委託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舉辦「眼科醫師指導驗光人員執行6至15歲民眾驗光服務訓練課程」。然賣場驗光人員表示無法為已滿15歲未滿16歲之青少年驗光,需受過前項訓練課程方可為之,經洽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同樣如此表示。然「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條文係用「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之文字,顯示不包含已滿15歲者,衛生福利部對法律條文中年歲寫法之認知顯然與一般法令不同,有違法令條文之意思應全國一致基本概念。爰此,俟衛生福利部諮詢法務部,確認「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有關「十五歲以下」之定義,並請衛生福利部確認究竟該細則究係原擬規範15歲以下或16歲以下,釐清後請確認究竟要修法改成16歲以下,或檢討更正實際執行之認定是否有誤,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為行政院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其中一環。惟近年我國0歲至未滿2歲幼兒家外送托率未達目標、且110年度孕產婦死亡率係101年度以來次高,均待檢討改善。爰應檢討改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7,475萬6千元。鑑於部分縣市產婦死亡率高於全國平均數,並存有嚴重的城鄉落差情形。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台東縣、108年度澎湖縣、109年度南投縣,與各年度之全國平均死亡率差距逾5倍。為優化兒童醫療照護及孕產婦健康辦理,爰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上述事項研謀改善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 (四十七)提供完善之母嬰照護資源與環境,為政府施政之主要目標,惟我國近年孕產婦死亡率概呈上升趨勢,除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恐增加高危險妊娠風險外,各縣市孕產婦死亡率亦有落差,衛生福利部應提升我國孕產婦在孕產期之照護品質,俾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塑造有利生養環境。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1年度至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    單位:每10萬活產 孕產婦死亡率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8.5 9.2 6.6 11.7 11.6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9.8 12.2 16 13 14 (四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編列45億1,007萬5千元,其中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中,維護及建置成癮醫療個案管理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訊系統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020萬9千元,惟此系統已建置完成僅餘維護服務,衛生福利部應務實檢討系統維運需求,並滾動式優化系統功能,以提升行政效能。 (四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編列45億1,007萬5千元。近年來,青少年自殺持續增加,問題日益嚴重。根據統計,102年青少年的自殺死亡人數為166人,自殺通報有3,840件,但110年則雙雙暴增,死亡人數增加至247人,自殺通報則高達1萬2,316件,更高居該年齡段(15至24歲)10大死因的第2位。此一情況持續發生已久,卻未見衛生福利部提出任何具體有效的解決辦法。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編列45億1,007萬5千元,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以降低自殺死亡情形。為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衛生福利部於102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106年度起雖賡續辦理第2期計畫,惟按執行結果,106年度至110年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實際值皆高於目標值,且我國青少年自殺死亡人數年齡及自殺粗死亡率概呈上升趨勢,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以降低自殺死亡情形。 (五十一)有鑑於強迫症使患者及其家人承受精神上之巨大痛苦,連帶使患者無法工作,付出高度社會成本。為協助強迫症患及其家庭早日回歸學業及工作,使其有機會回饋社會,請衛生福利部對於國內外治療強迫症之實際運用、治療效果及治療費用進行調查,以作為未來考量是否適合納入健保之基礎資料。 (五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劃」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5億2,273萬5千元、110年度預算6億3,195萬5千元,呈現逐年縮減情形。惟根據台灣自殺防治學會公布111年9月最新調查結果顯示,由於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去年全國自殺通報總計有4萬3,000多人次,比前1年增加7.5%。另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不包含未就醫的人口黑數,國內各類的精神疾病就醫人數持續增加,近10年來約增加220萬人,顯見國人心理衛生需求逐年增加,而預算卻逐年縮編。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賡續檢討並適時增編心理健康預算,以滿足國人心理健康需求,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資料統計中,110年度統計15至24歲人數增長,且110年24歲以下人口群通報企圖自殺人數超過1萬5,000人次,且自殺占此人口群10大死因中第2位,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預防自殺輔導工作實有加強督導並要求改進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24歲以下人口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以降低自殺死亡之情形。 (五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現行身心障礙同儕支持服務之運作,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2項,及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條及第11條提及「同儕支持員」名稱及其資格。然而現行培訓課程較難符合精障同儕支持之需求,且精障同儕支持員佔身心障礙同儕支持員之比率少;為符合精神病人之特殊性,民間團體多向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申請經費,自行辦理精神病人同儕支持服務計劃。因此,有鑑於精神病人具有其特殊性,精神病人同儕支持服務的提供,涉及社政與衛政單位的合作,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應與社政相關單位共同檢討、規劃精神病人同儕支持員培訓、服務方案,建立精神病人同儕支持員參與精神疾病社區支持體系之服務模式;並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精神病友同儕支持人力培訓及服務方案。衛生福利部應結合社政、衛政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積極強化推展精神病人同儕支持服務,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依據國家衛生研究院109年《精神病人社區照顧需求探討及評估》報告指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自99年3,772床(100家),增加至106年6,068床(144家),較政策目標值1人量∕每萬人,已達263%。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雖符合家屬期待之托育養護需求,然上開報告清楚揭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推展20餘年來,收案對象及復健成效難以達到原規劃之目標,多數住民滯留機構,失去中途之家之立意。該報告建議重新檢討機構定位,將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分為積極復健與長期照顧兩類,後者歸屬於社會福利機構,以解決精神病人長照安置資源不足之問題。又,《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指出「未來應檢討各類型機構的功能,確實依收案標準收治病人,以維護病人權益,逐步改善精神疾病個案錯置問題,同時加強個案於社區接受各項服務轉介(銜)的順暢性。」,亦即,若屬於積極復健型的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應使個案逐步接受各項服務轉介(銜),如:出外工作、出外參加日間復健。為改善康復之家精神疾病個案錯置問題,建議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可透過檢討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基準、加強輔導改善未依收案標準收治病人機構,或研議針對將表現良好、有效使個案逐步轉銜至其他服務之機構提供鼓勵或誘因。為保障精神疾病病人於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接受服務之品質,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針對上開建議進行研議、提出策進作為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六)根據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統計,110年因自殺死亡之人數達3,585人,為我國死因排名第11名。世界衛生組織(WHO)亦提醒疫情流行對心理健康影響至深,是1國從疫情復甦過程最應關注的議題。衛生福利部於112年度編列9,219萬4千元於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精神醫療網等業務,並包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萬元。惟預算書中並未針對「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使用計畫提出說明,其運作成效難以評估。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確實執行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之宣導,以提升民眾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識能。 (五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線所需通訊費、維護及建置成癮醫療個案管理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訊系統等。衛生福利部希望藉由鼓勵醫療機構提供藥癮醫療服務,強化戒癮資源布建,惟部分市縣市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情況欠佳,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宣導及強化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誘因,以提升戒癮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4億8,392萬1千元,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協助金門地區增設長照床,以增進金門地區長照資源。金門老人長照問題係金門重大醫護問題。而部立醫院在增設長照床時,卻囿於離島工程經費偏高、原物料價格飛漲的因素,導致即使有衛生福利部的補助經費,仍難以順利建置足夠之長照床。衛生福利部身為主責機關,未對離島設立長照床之困難,給予足夠協助,顯有不重視金門長照問題之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協助金門地區增設長照床,以增進金門地區長照資源。 (五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4億8,392萬1千元,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金門地區失智症防治照護及相關資源投入,以完善金門地區失智症照護服務體系。為推動我國失智症防治照護,衛生福利部編擬「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其中社區照護資源方面,依失智症不同照顧需求,結合長照、身障資源提供失智症患者輔助照顧需求,逐步布建並提供服務;111年5月底全國失智服務涵蓋率達67.94%,惟金門仍僅有51%,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金門地區失智症防治照護及相關資源投入,以完善金門地區失智症照護服務體系。 (六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編列4億8,392萬1千元。自107年起已開始出現「醫療游牧民族」現象,民眾在住院28天後即被迫必須離開,另尋醫院,除造成民眾使用醫療的困擾外,亦增添因轉院而引發的風險。據瞭解,相關情況的發生,乃因民眾難以取得地方護理及健康照護之資源,故僅能前往醫院以取得必要的醫療資源。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提升醫院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推廣分級醫療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依據2022年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出版之《臺灣護理人力發展之前瞻策略規畫》指出,為改善護理人員執業環境,減輕工作負荷,建議降低各層級醫院之護病比及護理人員離職率,其中降低護病比方面,該研究也具體建議2025年我國應修正相關規範,延續目前依據不同醫院層級,訂定「三班護病比」,並於2030年實際落實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解除仍未見曙光,這段時間醫護人員及相關防疫人員的努力與奉獻,是台灣防疫成果獲得國際肯定的最大關鍵。與此同時,相關專業人員長期處於血汗過勞的執業環境,也應受到政府高度的重視。而建立良好的醫療執業環境不能停留於成本支出的觀念,而應視為投資專業人力的能力建構,更是投資國民的健康與生活品質。為緩解醫療現場護理人力配置不當、照顧病人過多、工時過長、離職率過高等問題,改善護理人力執業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邀請護理團體、護理相關工會及醫院代表等,召開護病比討論會議,並提供歷次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二)人口高齡化、高工時和護病比過高等現象,使世界各國面臨日益嚴重的護理人員短缺問題,新冠疫情更加劇此一現實。根據衛生福利部護理人員統計,截至2022年5月領有護理證照者共計31萬1,000人,但實際執業登記僅18萬3,685人,約占比領證人數的59%。凸顯勞動力無法充份投入就業市場的護理勞動力結構問題。並反映出台灣醫療護理人力不足,護病比過高,業已造成惡性循環的狀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邀請護理團體、護理相關工會及醫院代表,召開護病比討論會議,並提供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六十三)有鑑於中國大陸疫情升溫,部分中藥材出現缺貨狀況,而我國有90%中藥材仰賴中國進口,於此情形,當地防疫升溫勢必會造成醫療量能不足,中藥需求將急速增加,可能影響出口。經查,2022年12月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已有部分中藥材出現缺貨情形,針對明年度我國可能的中藥材缺貨及漲價之情形,衛生福利部應先行規劃,防患於未然,以免中國藥材缺乏、價格飆漲之情形影響我國中藥市場。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億4,030萬5千元。根據統計,國內目前約有120萬名身心障礙者,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卻已歷經15年未曾與時俱進,加以完整檢討修正。立法院雖於111年11月28日排審該法,然衛生福利部在該法的修正上,卻未真正瞭解身心障礙者的真正需求,納入身心障礙者的意見,以致相關法令修法草案與現實狀況產生嚴重落差。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與身心障礙者溝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五)查「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然實務上各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之逃生避難圖皆未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播放等措施,供視覺障礙者掌握逃生資訊,出入口亦無安裝緊急閃光警示燈,供聽覺障礙者及時知悉危險發生,恐使身心障礙者錯失緊急逃生時機。為平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命安全,爰請衛生福利部部屬醫院提出設置觸摸引導及緊急閃光指示燈之可行評估規劃方案,同時請衛生福利部通函建議其他醫療機構及社福機構參考辦理。 (六十六)按憲法法庭111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旨:「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及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要求相關機關應於111年8月12日起3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上揭憲法法庭判決要旨,積極辦理修法事宜。 (六十七)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施政及法制作業」編列新臺幣1,228萬元。鑑於長達3年之疫情指揮中心,法制作業混亂,各級機關所作指引充斥,彼此時有矛盾,導致人民無所適從痛苦不堪。衛生福利部長薛瑞元日前宣布分二階段的傳染病防制法修法,卻不包含改善精進法制作業明確性。近來,法院對防疫措施有下述指標性判決: 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第113號判決 小禾馨士林診所違反疫苗接種計畫裁罰(原處分撤銷) 1.疫苗接種作業限制人民權利,須依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相關規定公告。 2.指揮中心並非行政機關,須由衛生福利部作成上述公告。 3.限制權利之接種計畫,不得由部所屬疾病管制署作成。 2. 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107號判決 民眾未戴口罩裁罰(原處分撤銷) 1.衛生福利部具有疫情防治決策事務管轄權限。未依法定程式委辦地方政府時,地方政府無防疫措施決策權限。 2.衛生福利部不得籠統以口諭、記者會泛稱尊重地方政府,即將防疫措施決策權限轉移其他機關。 3. 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91號判決 民眾未戴口罩裁罰 (原處分撤銷) 地方政府自己作成防疫措施,內容若較衛生福利部嚴格,並不符合「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的要件。 司法判決之趨勢,要求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以衛生福利部為單一決策機關,並明確公告防疫措施,供民眾遵循。此種司法判解,應納入「傳染病防治法」修法方向,提升法治國家、尊重人權之水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辦理「傳染病防治法」修法作業,須將案揭提升法制明確之訴求納入修法。 (六十八)中央政府衛生福利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係屬辦理衛福行政資訊服務、公衛醫療及社政資訊服務、智能醫療及資訊整合應用計畫等。媒體於111年12月7日報導:「衛福部桃園醫院發生個資外洩、資料遭竊,甚至系統還出現錯誤的醫療資訊,威脅病患安全。根據桃園醫院內部的檢討報告顯示,110年10月,醫師給L姓病患的化療點滴速率為每小時160毫升,但轉換至護理系統時,流速卻變成每小時250毫升」。據查,同樣使用昱誠系統的國軍花蓮總醫院,因電腦螢幕意外跳出簡體中文畫面,引起軍醫局重視,徹查後就更換廠商,但衛生福利部轄下的醫院卻沒跟進,顯有疏失。衛生福利部應督導所屬醫院強化資安防護,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規事項,並於3個月內提出台北、部桃、豐原三家醫院資安稽核報告。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敘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之公費核酸檢驗費用,每件至少應有1千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然基層團體多次反映院方拖欠情形嚴重,且發放辦法僵化並資訊不透明,令醫檢人員無所適從。衛生福利部規定之獎勵額度未設上限,依法應按件計算,然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以衡酌各類醫事人員津貼之衡平性為由,指示下轄醫院津貼獎勵上限為每人每日最多為1萬元,且溯及既往,致使醫檢人員在疫情期間所付出之努力與辛勞付諸流水,實屬不合理,亦影響醫檢人員對於衛生福利部原有良善政策之信任。爰此,由衛生福利部針對津貼獎勵發放上限及溯及既往原則進行檢討,並與下轄醫院之檢驗相關人員進行說明,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檢討報告及辦理情形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之「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作業環境,多元經營,培訓管理人才暨專業能力,藥事作業管理及社區醫療保健、衛生教育及營運成效業務等」預算編列472萬6千元,以培育醫院管理人才,並建立安全就醫作業環境。惟比較111年度法定預算同一項目,增加70萬6千元,但其用途別相同,無從得知增列預算之因素,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項下「精進所屬醫院醫療照護體系」之「補助所屬偏遠地區醫院充實醫師人力計畫」預算編列269萬2千元,以充實偏鄉地區基層醫師人力,縮減城鄉醫療差距。惟醫生留任誘因不足,導致偏鄉醫療品質提升緩慢,醫院基層人力仍然缺乏,爰由衛生福利部持續要求醫院積極招募醫師及留任,對於部分招募困難科別、偏遠地區營運困難醫院,持續推動醫師人力支援措施,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二)有鑑於內政部統計110年現住人口出生人數15萬3千餘人,經與104年出生人數21萬3千餘人,統計6年出生人口數減少約6萬人口下滑率約28%,為免對國家未來發展可能造成國安問題,應就出生人口減少原因提出探討。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出生人口變動與國內醫療資源、健保費用研究是否顯著相關,及檢討對育有30歲以下在學子女按人口數,提供醫療門診、健保費用優惠減免,及提高6足歲以下幼兒養育津貼補助之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三)有鑑於內政部統計110年現住人口結婚對數11萬4千餘對,經與104年結婚對數15萬4千餘對,統計6年結婚對數減少約近4萬對下滑率超過25%,如何鼓勵適婚年齡男女結婚與生育,及109年開始人口負成長如何避免逐年擴大,各部會應妥適未雨綢繆。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適婚年齡男女提供免費全身健康檢查,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七十四)有鑑於部分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因轄內無適合安置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兒少機構,而將兒少安置至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或老人安養機構等單位。然於此等機構中並無配備兒少專業人力,縱使可提供專業照護,但在兒少的心理發展、教育成長或其他需求方面往往被忽略,而影響特殊需求兒少之健全發展。爰建請為維護身障兒童身心健全發展,除須積極擴充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及家外安置之數量外,亦應考慮於現有一般兒童安置機構,設置類似學校特教班模式之設置,並給予機構人力、設施之補貼,以彌補身障兒少安置設施不足之困境。請衛生福利部就此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五)有鑑於時代進步,醫療院所、體系內部分工越趨專業與細緻化。醫院內部,除醫師、護理師、藥師外,仍有許多專技輔佐人才,如醫檢師、職能物理治療師等,共同維護病人健康與權益。且,從新冠肺炎爆發以來,國人即已發現,現代醫療缺一不可,若無相關專業人力配合、相輔相成,即便有充足的藥品或硬體設備,也無法提供國人最佳的醫療品質。然,根據各類醫事人員工會統計,國內各類醫院充斥嚴重同工不同酬現象。僅以藥師、護理師與醫檢師為例,三者在夜班費、起敘薪資、醫勤獎金多有同工不同酬現象,甚至部分醫院醫檢師之夜班費僅有100元之譜,與其他專技人才差異極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全面檢討國內醫院專技人才同工不同酬情事,以尊重專業並提升國人就醫品質。 (七十六)鑑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已於111年8月初落幕;然我國身心障礙者在疫情中的處境,引發國際審查委員和各身障團體的討論關注,特別針對障礙者確診通報、線上視訊看診、確診者關懷追蹤等服務流程,皆未建置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相關配套服務;國家人權委員會在CRPD平行審查報告中提到,身心障礙者與其照顧者,仍沒有確診或隔離的相關配套措施與參考指引。惟衛生福利部雖表示已完成「身心障礙族群大型傳染病(COVID-19)因應指引」草案,但後續仍需送行政院身心障者權益推動小組委員及公共衛生專家學者完成審閱,才能公布。為落實確診身心障礙者的照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公布因應指引,並於公布後協請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加強落實指引之相關措施,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在疫情中的各項權益。 (七十七)立法院於104年12月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並自108年1月起正式實施,上路至今3年,法案核心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卻僅3萬多人簽署;然除了生死話題是禁忌,得與家人先至醫院進行醫療諮商外,另還需支付每人2,200至3,000元的諮詢費用,是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緩慢的兩大門檻。惟為實踐「病人自主權利法」之立法意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除加強多元宣傳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建立「預立醫療決定團體諮商」模式,鼓勵醫學中心走入社區,提供服務;同時針對高額諮詢費用,亦應研擬納入健保給付項目,以增加病人諮詢意願。 (七十八)鑑於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於2018年上路,2021年則進一步推出計畫2.0,包括擴充地方政府社工人員、普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期盼建立更堅強的家庭與社區支持體系。然衛生福利部近期針對提高社工考試率開會研議新規定,其中包含爭議多年的「社工是否全面證照化」、「學分班能否考社工執照」等議題,惟卻排除社工代表及工會參與討論,忽略基層工作者的聲音,各地方的社工團體對此大力抨擊,擔心直接全面證照化,許多不符合考試資格的學分班社工恐面臨失業,社安網的人力將有短缺之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的人力規劃報告,包括社工證照及考試資格可行方案,其次,未來攸關社工權益及社安網相關計畫,亦應納入適當比率的社工從業代表,讓社會工作者能安心提供弱勢服務。 (七十九)政府110年為因應疫情實施「擴大急難紓困計畫」,紓困申請案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准88萬多件,共發出165億紓困金。然審計部決算查核報告發現,衛生福利部為加速發放急難紓困金而簡化資格審認作業,其中產生3大缺失,包括有25萬名民眾的經濟條件惡化,領取紓困金額卻比規定得請領金額還少,其次,疫情期間因為失業退出勞保並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且符合低收、中低收的弱勢民眾有2,730人,但其中1,237人沒有提出紓困申請,相關單位也沒有主動協助提供救助。第三,審計部比對其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身分,結果發現,有6,188多名具有上述社會保險身分或於申請日前已死亡、戶籍已遷出等,明顯不符合紓困金發放資格,仍核發紓困金共計9,458萬餘元。為落實政府急難紓困政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就所有核准案件提出檢討及補強報告,包括如何追回溢發款項及說明主動協助25萬名經濟條件惡化及失業民眾之執行方式與進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八十)為因應我國人口老化問題,政府積極推動長期照顧措施。然根據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長照服務個案已死亡、遷出國外或於出境期間,或住宿式機構使用者於入住機構期間,仍有接受照顧管理或居家服務等異常情事;惟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依照衛生福利部提供截至110年底的長照服務個案名冊,及109及110年度各月份的長照服務單位申報費用個案名冊,與內政部及所屬移民署提供戶籍資料及入出境紀錄勾稽比對結果,發現服務日期晚於死亡日期者計260筆。為使政府長照經費妥善運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各縣市政府照管系統未能及時反映個案福利身分別等資訊變動情形,應督促市縣政府查明並每年不定期進行查核,強化長照費用申報作業內控機制,以防杜死亡個案仍續接受照顧管理或居家服務等類案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八十一)鑑於政府推動試辦十多年的「住院整合照護計畫」,111年仍無法全面推動,將繼續停留在試辦階段,全面開辦期程遙遙無期。根據監察院於110年6月對衛生福利部的糾正調查報告指出,「全責照護計畫」自民國95年開始推動,實施10餘年,醫護和病人反應良好,但卻仍止於規劃與試辦階段,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改進。然衛生福利部雖對外宣稱111年已規劃提出60億元開辦「住院整合照護計畫」計畫,希望將住院看護費納入健保給付,以部分負擔方式減輕民眾經濟壓力,但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仍只同意核定3億元專款小規模繼續試辦;為使國人住院照護與醫療品質整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就「住院看護費納入健保給付」試辦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利完善國人健康照護。 (八十二)鑑於原生家庭是兒少健康成長的最佳環境,但近期由高雄市府協助安置兒少的案例,卻發生返家後成為受虐兒;然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指出,這起兒虐事件凸顯政府對於安置兒少的返家準備、追蹤輔導,以及對原生家庭的支持均有不足,顯示衛生福利部、高雄市政府對現行返家機制與實際執行未臻健全落實,監察院促請檢討改進。為使兒少健康成長及安心回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返家再受虐議題,進行細緻研究與追蹤及系統性檢視,並研擬對於現行服務的成效制定評估監測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八十三)根據全球資料庫Numbeo顯示,台灣的醫療保健指數連續6年拿下世界第一,台灣的優質的醫療資源及便宜的保費享譽國際;然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公布癌症病友自費治病之調查報告顯示,自費已成為癌症治療常態,自費比率已超過70%;而自費金額超過50萬元者更接近40%;更有至少20%的癌症病友自費破百萬。惟根據統計在台灣每人平均每年花費近16萬元購買商業保險,但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時,卻未必能靠保險來填補昂貴醫療支出;究其原因,係民眾對商業保險缺乏系統性認識,常「保錯重點」。為使商業保險能補健保給付的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偕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國際作法,研擬由政府推動創新的商業保險產品來補足健保缺口,讓民眾保障更完整牢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鑑於當代年輕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身體方面的亞健康問題,長期作息不規律、運動量不達標、手機低頭族等非常容易使人患上慢性病,如肩周炎、頸椎病、血脂異常、超重或肥胖等現代病症。然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人慢性病盛行率調查結果顯示,19歲以上國人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三高」慢性病盛行率仍持續增加,2017至2020年已分別達到26.76%、25.6%及11.05%,相較於2005至2008年提高2.7%至8.72%。為減緩國人慢性病年輕化之趨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偕同教育部研擬低鹽、低油及低糖飲食的健康常識,於各級學校進行健康教育宣導,並定期安排三高學校健康檢查。 (八十五)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自107至110年呈現倍數成長,從2.7%上升到6.6%,推估全台有7萬9,000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而電子煙和紙菸併用比率也逐年上升,推估全台已有4萬名學子陷入雙重危害,為有效控管學子使用菸品比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以降低新興菸品對學子身心靈健康之影響。 (八十六)藥品的品質管理與確保病患的用藥安全是醫院重要的衛教工作之一,然近年來發生多起藥品瑕疵回收事件,雖然醫院或衛生單位有立即採取下架管制,然對於病患用藥安全已形成一個隱患,讓民眾有更多管道了解藥品資訊是最基本的用藥衛教工作。遍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並未在醫院網站中建置藥品查詢系統,讓病患方便查詢藥品資訊及外觀,身為重要公醫體系,卻落後於部分私人醫院,顯有未當,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供改善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確實接種新冠疫苗是終結疫情的唯一手段,國人對此也表現出高度配合的態度,惟接種疫苗所可能產生的副作用也令國人深感不安,政府雖建立疫苗接種嚴重不良事件通報機制,但未積極處理通報案件也為國人所詬病,且由於缺乏疫苗接種嚴重不良反應專責門診,使得認定困難重重,不利於民眾後續申請救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協同地方衛生單位及醫療院所,依相關規定辦理民眾疑似不良事件之通報處理及協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申請作業。 (八十八)有鑑於110年6月15日審查防疫紓困第3次追加2,600億元預算時,國民黨便提出主決議:「政府施政必須依法行政,並公開透明,接受各界檢視。按「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規定,政府購買疫苗會議過程需錄音,並須公布會議詳細紀錄。於該類疫苗全數交貨後,2個月內公布相關會議紀錄,並將相關會議資料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然根據審計部報告,衛生福利部竟將疫苗採購相關決策過程、會議紀錄、採購金額以「密件」封存30年,必須等到140年2月25日才能解密。為此,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提交相關紀錄送立法院備查,避免決策黑箱、浪費人民血汗錢。 (八十九)111年3月4日臺日簽署「關於臺日間食品安全合作及促進食品進出口備忘錄」,共同推動食品安全合作。雙方認為在臺灣及日本之相關法規範圍內,加強食品安全合作。然而,自111年4月1日至111年9月5日透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近5個月以來,以出口國「日本」為例,共有43筆搜尋結果,包括水果、泡麵、海鮮、食品容器被檢驗出農藥或重金屬超標……等。對此,衛生福利部應以國人食品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下,在公開透明、實驗檢測正確無誤的情況下,透過該備忘錄合作機制下,向日方反映該國食品安全等農藥或重金屬超標相關問題,尋求妥適確保國人食品安全的改善配套措施! (九十)2022年9月5日據媒體報導,台北市發生性侵案件,1名民眾遭到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嫌犯性侵。衛生福利部所推動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監督輔導機制,預防再犯。顯然,對於部分性侵犯,「強化社會安全網」難收預防成效,預警機制仍然不足。多年來許多民眾認為應引進美國對於性侵累犯的管理機制,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思考更高強度的監督輔導機制,以回應民意,增加社區警覺意識! (九十一)據媒體111年8月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截至111年7月底止,新冠疫苗相關受害救濟申請案件計6,059件,已審議完畢者為863件……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每月開會2次,每次審查70案估計,預估到111年12月約可審完1,400至1,500案。」這麼多尋求疫苗救濟的個案,背後都有許多家屬殷切企盼政府能早日給個答案。對此,衛生福利部應加派第1線處理人力,對於申請受害救濟補償案件,應「從寬、從速、從簡」,儘速給予救濟,早日讓受害者及其家屬安心,平息社會的不安。 (九十二)我國目前與大陸地區關係特殊,為求醫材來源不致因兩岸關係生變而陷入供給不足的窘境,仍應維持多元進口管道。全民健保既然已經形成國內醫療市場的「唯一購買人」,價量調查制度又會制約進口商競爭態勢,衛生福利部仍應在不違背WTO規範的前提下,適度調整其內容,以保持我國醫材進口彈性。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不同功能的手術用醫材訂有不同的補助標準,並每隔一段時間進行「價量調查」,計算出全台各大醫院購買該手術用醫材的平均費用,以之作為補助標準,以降低健保支出。二、由於近年來大舉進入台灣的大陸品牌手術用醫材,相較之下更能承擔價量調查制度的調整,導致來自歐美、日本的手術用醫材品牌因無法承擔虧損,進而退出台灣,進而使中國品牌的手術用醫材壟斷台灣醫療市場。三、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2021年《醫療器材展業年鑑》指出,台灣從大陸進口醫材的進口值,在短短2年內,已從70億成長至近百億,漲幅近三成,實與健保制度造成的供給面誘因有關。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採購醫材雖然仍須通過品質標準,但是我國目前與大陸地區關係特殊,為求醫材來源不致因兩岸關係生變而陷入供給不足的窘境,仍應維持多元進口管道,全民健保既然已經形成國內醫療市場的「唯一購買人」,價量調查制度又會制約進口商競爭態勢,衛生福利部仍應在不違背WTO規範的前提下,適度調整其內容,以保持我國醫材進口彈性。 (九十三)查近2年因新冠肺炎而死亡之病例已經超過1萬4,000例。而因疫情死亡之案例,後續申請喪葬慰問金涉及衛生福利部本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及負責通報之醫院3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又查,近有民眾陳情申請喪葬慰問金近3個月卻苦無音訊,並且類似之案例並非僅單獨個案。民眾面對家屬過世已經傷心欲絕,還要面對行政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不透明與延宕之狀況,顯見申請喪葬慰問金之行政作業流程有上改善之處。綜上所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2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而目前申請喪葬慰問金之行政作業流程超出2個月的情形,確有需要檢討改進之處。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縮短行政流程、公開透明告知民眾申請進度流程以及確保醫院準確通報因新冠肺炎死亡數據之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四)經查,我國為有效推動癌症防治而制定「癌症防治法」,其設立目的為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查,據衛生福利部公布「110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指出,110年10大死因之首為惡性腫瘤(癌症),癌症死亡人數達5萬1,656人,佔總死亡人數28%,然癌症自71年起,連續40年均為國人10大死因之首;另檢視110年前5名癌症健保醫療支出及就醫病人數,均顯示主要癌症之醫療費用及人數呈成長趨勢,為落實「癌症防治法」之立法目的,減少癌症之發生及死亡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檢討及研謀有效防治癌症之防治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五)鑑於未滿3歲幼童因年齡較小,自我保護及口語表達能力有限,當遭遇不當對待或虐待時,若機構照顧人員故意隱匿或無視,將導致不當對待行為更難被發現。而近年來頻頻發生有幼童遭遇托育員不當照顧,造成幼童受傷甚至死亡之情形,顯見現行對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之稽查與監督仍有精進空間,為提供家長安心之托育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改善當前之稽查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六)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之1規定,就長照特約單位與民眾間有使用長照服務以及自行負擔部分服務金額之關係。又查,據此訂定之長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針對「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設定兩個給付標準:1.長照機付對象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以內者,給付新臺幣120元整。2.超過10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給付對象自行負擔。另實務上長照機構接送個案多數為計程車行、租賃車行,並且為個別接送為主,與收費標準假設之小型巴士集體接送之概念不一致。另,多數個別接送之司機與長照機構並無僱傭關係,10公里內僅收費新臺幣120元整,更脫離實務現狀。綜上所述,此類實務與理論之差異性,嚴重影響我國長照現況的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並盤點長照之背景數據資料並因地制宜地調整相關要件。另應積極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滾動檢討修正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七)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肝寶貝,往往呵護都來不及了!遊樂器材設計不良或是不熟悉場域造成孩童受傷。其中兒少遊樂器材的部分往往是父母親最在乎的情況,然而台灣在這部分只會建立公園遊樂設施,這些公園遊樂設施,往往都是隱藏的傷害,請衛生福利部對於公園及遊樂器材進行盤點損壞程度及維修打造兒童友善城市。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是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的公立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具備1,111床各種功能的精神科病床,是桃竹苗照顧精神醫療網的核心醫院。衛生福利部在111年3月15日突發一紙公文即成立「桃園醫院與桃園療養院合併工作小組」,並於111年3月25日召開會議,計畫於4個月內完成合併,在沒有提出合併計畫書,也沒有和員工、病友做好充分的溝通的情況之下,讓員工、病友、家屬都非常擔憂,擔心這個歷史悠久的優質精神專科醫院,就此消失不見。衛生福利部雖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合併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後不會裁員,員工既有福利不受影響,然日前多次人事會議內容表明,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現任主管將改為非主管職,嚴重影響主管權益,此外,精神專科醫院降級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精神部門,由院長掌管相關預算編列,恐嚴重排擠精神照護預算,亦影響精神照顧品質。為維持精神醫療之獨立性,爰由衛生福利部針對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及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兩院合併案應審慎評估。 (九十九)為推動我國失智症防治照護,衛生福利部編擬「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107至114年),其中社區照護資源方面,依失智症不同照顧需求,結合長照、身障資源提供失智症患者輔助照顧需求,逐步布建並提供服務;111年5月底全國失智服務涵蓋率達67.94%,惟各市縣服務涵蓋率差距甚大,離島地區偏低。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提出之2021年度生產事故救濟報告,109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審定救濟案件共31件,其中孕產婦死亡案件之事故原因分析結果,主要以羊水栓塞及妊娠高血壓為最大宗,各占8件次(各占死亡審定救濟31件之25.8%);其次為子宮收縮不良∕產後大出血∕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DIC),共有7件次(占死亡審定救濟31件之22.6%)。由於110年度我國國孕產婦死亡率仍為101年度以來次高、且部分市縣孕產婦死亡率相對偏高,顯示衛生福利部仍需積極檢討改善,以完備母嬰照護環境,俾塑造有利生養環境。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按「醫療法」第8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係第9期醫療網計畫,自110年至113年推動辦理,期強化醫療體系對於未來全球趨勢及國內社會結構變遷等挑戰之應變能力。惟我國仍有部分地區醫療資源低於世界衛生組織標準,尚待積極研謀改善。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有鑑於高端疫苗至今遲遲未繳交3期臨床實驗報告。然,疫苗保護力攸關國人健康與整體防疫政策。為使政府防疫政策正確及國人能確實了解疫苗相關資訊,爰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交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國人染疫死亡人數之各種疫苗施打排列組合資料,以維護國人健康並有助於疫苗相關資訊透明化,以利整體防疫政策之調整與參考。 (一○三)有鑑於前衛生福利部陳時中曾於媒體表示,在不影響疫苗供貨情況下,將儘量公布疫苗採購資訊與價格。今,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高端疫苗至今僅施打300萬劑,遠低於採購量,且政府亦宣佈未來不再購買高端新冠肺炎疫苗。又聯亞疫苗亦無通過我國EUA,亦不可能對該疫苗進行採購。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即刻公開高端疫苗單劑採購價格,並於契約保密年限屆滿後,即公開聯亞疫苗預付價格,以利國會監督。 (一○四)有鑑於自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我國第2次國家報告內容中所見,最新2016至2020年統計所凸顯之家內受虐兒少中,學齡前兒童受虐人數比率呈逐年攀升;2020年學齡前兒童遭受身體虐待人數,則相較2019年增加212%之加劇趨勢(2019年為281人,至2020年為877人)。是以,考量辦理修正學齡前兒童高風險因子之預警篩選機制,復以通盤檢討初級預防策略等,實乃刻不容緩,爰提案決議衛生福利部速於1個月內啟動檢討與修正作業,俟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交書面報告。 (一○五)108年12月6日「中醫藥發展法」三讀完成,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以及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但衛生福利部迄今對中醫藥發展,還沒有具體成效。僅組成1個諮議委員會、公布了2個子法、未來5年發展計畫還在研擬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中醫藥發展及中藥材技術士相關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有鑑於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會議紀錄之公開更是人民監督行政部門施政之品質,官員、與會者之專業性與獨立性及清廉與否之重要參考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即言明,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衛生福利部長於110年12月2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此次非秘密會議)答詢時,明白向國人表示針對疫情的政策方向-入境居家檢疫「7+7」政策,會不會改變,召開第3次「高階緊急應變會議」(討論到11點多),訂定出基本的方向,衛生福利部部長於委員會上表明「應該可以維持住我們社區安全」,卻未能向國人清楚說明政策方向(如居家檢疫與內政部如何配合?電子圍籬的效力為何非常高?等)。如今社區感染已發生,明顯打臉部長所說,衛生福利部竟以「內部擬稿」之(低階)理由不願提供會議紀錄,來藐視國會,規避國會的監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身為指揮中心核心幕僚,關於防疫、檢疫措施決策之考量、疫情防治進度說明,應加強對外詳細說明及溝通,以公開、透明、快速之原則,即時發布各項訊息,減少外界不必要之疑慮。 (一○七)有鑑於長照悲歌層出不窮,近來新北市發生不幸人倫分屍案,其核心問題在於主要長照費用仍必需靠子女負擔,遭殺害的弟弟辭去工作照顧老母耗盡存款,向兄長借錢,導致手足關係惡化,讓不少國人難以承受。蔡政府主張以稅收制作為長照主要財源-菸捐、贈與、遺產稅、政府撥款等,但出現財源不穩定,且以公務預算支出受到許多法令的限制,給付的行政作業負擔非常繁瑣。在缺乏自主財源、缺乏由下而上社區參與之下,過度管制,導致業者經營困難而民眾痛苦不堪。蔡政府與衛生福利部難辭其咎,實為扼殺台灣長照產業的「長照殺手」。如日本、韓國均已採用類似台灣健保的長照保險制,美國主要財源則是來自低收入醫療補助保險計劃(Medicaid),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保有穩定財源來照顧失能的長者及身心障礙者,重新檢討長照財源,從根本解決問題。 (一○八)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8月16日公布台灣染疫死亡率已降至萬分之五,此為自5月疫情爆發以來,每日死亡率由萬分之三爬升至千分之五,首次降到接近最初標準。111年5月,時任指揮官陳時中規定每家醫院須畫出30%的病房當成新冠感染者的專責病房,又規定任何陪病、重要探病、住院、重要手術、重要檢查都必須篩查陰性方能執行。此二項政策共同構築了台灣的就醫障礙,復因醫院多以輕症塞滿30%專責病房,就醫障礙更加雪上加霜。然新任部長薛瑞元要求專責病房的比率下修至5%,並要求各醫院以後收治病人必須正常化。此政策一推出,台灣的新冠死亡率就驟降,超額死亡亦隨之下降。台灣111年5至7月份出現的死亡為超額死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新冠肺炎期間之超額死亡與專責病房比率之相關性,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九)衛生福利部為減緩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俗稱三高)慢性病對長者健康之威脅,推動三高慢性病之管理及預防及提升照護品質。根據衛生福利部調查,國人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近年同步上升,惟民眾年老臥床或失能時間未減反增,國人108年不健康存活時間,較101年增加6.2個月。為避免民眾年老臥床或失能,允宜加強三高慢性病之防治工作,以維護國人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國人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慢性病之盛行率上升趨勢,調整相關保健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俾促進全民健康之施政目標。 (一一○)近年社會重大殺人、家庭暴力或兒虐致死及殺子自殺等事件頻傳,而暴力事件加害人常合併精神照護、自殺等議題,為此,衛生福利部透過社會安全網計畫補助地方衛生局增聘心理衛生社工270人,協助合併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保護性案件之精神疾病個案,提供3個月密集追蹤輔導與訪視服務、評估,協助家庭、轉介及串聯社區資源體系連結資源,並追蹤患者服藥與就醫,期能降低渠等暴力再犯風險。有鑑於該工作具有高度專業及業務連結性,但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訊顯示,心衛社工平均在職月數為9.96個月,在職期間最長者為14.8個月,最短者僅2個月,顯示人員流動情形頗為嚴重,不利於計畫之推行。爰請衛生福利部應持續關注第一線心理衛生社工人員流動情形,並營造友善工作環境,以提升心理衛生社工之專業久任。 (一一一)經查衛生福利部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另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自105年設置迄今,政府預算撥充收入占比逾97%,復因近年兒虐案件數不斷上升,致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經費增加。該基金預估自110年度預算案起由盈轉虧,產生短絀。鑑於112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及短絀數遽增,預估累積賸餘急遽下降,財務體質弱化,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基金財源改善方案,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二)有鑑於住宿式長照機構長照人力相比居家服務員,投入時間及行政壓力較高,因此近年產生長照人力大量轉任居家服務員,住宿式機構人力招募逐漸困難。住宿式機構在缺人力、缺乏相關資源協助的情形下,進而導致多個縣市的住宿式機構出現負成長情況。而長照機構依相關規定設立時程較長,床位量能布建有限,供需失衡情形恐日益嚴重,更造成有需求之長者被迫轉往未立案機構安置,導致長者照護存在品質及安全疑慮。綜上,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及人力缺口之精進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三)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2022年我國的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為1,630萬人,然而到了2030年便將降至1,507萬人,於未來8年間減少8%;時至2050年時更將僅餘1,091萬人,意即減少約三分之一。期間勢必造成長照服務上之嚴峻挑戰,尤以長照服務目前仰賴大量人力之投入,在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後,勞動力市場之競爭勢必趨於激烈,可得而知將影響長照服務之人力供給,進而衝擊長照服務之品質與涵蓋率,故必需就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長照服務之影響進行評估並擬定因應措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就「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長照服務品質及涵蓋率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四)根據國內研究,逾六成國人期望由家庭提供老人照顧服務,統計亦顯示台灣約三分之二的長照需求由家屬承擔。故基於建置優質長照體系,完備長照服務資源之立場,衛生福利部應致力於提供基層家庭之支持。目前衛生福利部在少子化政策上,針對親屬保母提供育兒津貼,以達提升照顧者專業、分擔經濟負擔之成效;但對於在家中照顧老人的親屬,則沒有相關的支持機制。據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說明,長照2.0政策以提供實物給付(in kind)為主,而非現金給付(in cash)乃為鼓勵由專業照服員提供服務,同時避免親屬離職照顧之不當誘因;另直接服務提供者之家庭托顧及居家服務對象,如為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時,不得支領補助,系因親屬於照顧長輩時或易有情緒及專業不足而致意外。然尊親屬與卑親屬之照顧,於專業能力要求程度、勤務考核難度等方面無有不同,在親屬與非親屬照顧提供者之照顧品質差異上,衛生福利部亦未能提出數據佐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長照給支付制度使用者之平均耗用資源與「親屬長照津貼可行性評估」,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0個月內提出親屬與非親屬照顧提供者之照顧品質差異統計分析,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預估,到2036年約有2萬7,000多名愛滋感染者將邁入50歲以上,占比成長至五成二。中高齡愛滋感染者常面臨「找機構困難」、「找居家照服員不易」、「安寧病房拒收」等困境,面臨年齡及疾病的雙重歧視,無法安享晚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以「中高齡愛滋感染者受照顧權益保障具體措施」為題,加強宣導愛滋人權及U=U醫學共識。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六)鑑於偏鄉地區醫療資源不足,保障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就醫的權利,並提升民眾急重症就醫之可近性與服務品質實有必要,建請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品質提升計畫。 (一一七)鑑於酒駕危害社會嚴重,且酒精是社會中最常見的中樞神經抑制劑,因其合法且便於取得,加上民眾缺乏正確飲酒觀念與對酒癮疾病的了解,使得過量飲酒與酒精成癮易忽略早期發現即時介入的重要性,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問題性飲酒與酒癮者醫療及社會復健服務模式計畫之書面報告。 (一一八)鑑於暴力犯罪猖獗,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有其必要,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社區扎根防暴計畫,並建構反暴力社區指標與認證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社區初級預防工作書面報告。 (一一九)鑑於近日嚴重酒駕肇事悲劇頻傳,然根據交通部近10年統計,酒駕累犯比率為37%至38%,即便修法數次,但仍舊有將近四成的累犯。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擴大酒駕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量能,以協助酒癮者即早治療。 (一二○)臺灣少子女化現象日益嚴峻,對於已出生兒童的保護更顯重要。衛生福利部持續推動「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以改善周產期與兒童急重症醫療照護,降低兒童死亡率及增進兒童健康福祉。經查,我國兒童死亡率高達千分之4.5,遠高於OECD的標準千分之1.9,亦不及日本的千分之2.5、韓國的千分之3.2,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兒童醫療現況及困境進行檢討,包括兒童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醫護人力之缺口及流動率、兒童重症加護照護資源、兒童專用藥品及醫材調度狀況,以及未來精進該計畫之具體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一二一)護理師是醫療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台灣護理人力不足,是近年來大家關注的問題,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報告也指出,全球護理人力短缺近600萬人,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的延燒下更是惡化並突顯了這個狀況。台灣也面臨護理人力不足的問題,從2021年我國領有護理師執照人數約30萬2,000人,執業人數卻僅有18萬來看,執業率不到六成,與其他國家相差甚遠。護理人員要面臨的不僅是護病比過高、工時過長等問題,薪資與工作量不對等的職場生態與條件,讓台灣的護理人員紛紛出走,造成人力短缺,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強化護理人才培育及提升護理人員執業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二)台灣於111年10月13日開始邊境解封,每週開放15萬人次入境,入境台灣者免居隔,只需7天的自主健康管理。然時序已近秋冬,新Omicron病毒變異株也不斷出現,其中「XBB.1」已經成為新加坡最流行的病毒株,「BQ.1」與「BQ.1.1」恐將在11月,成為新的主流變異株,且台灣已有入侵案例,不可大意,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交台灣對於新型病毒變異株之邊境檢疫管制辦法,並明列期程,及早規劃與布局。 (一二三)鑑於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量能短缺,建請衛生福利部對於社區預防性服務,建構在地老化與健康老化的社區初級預防性服務照顧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動策略,尤其是建置措施之書面報告。 (一二四)鑑於少子女化,倡導兒童少年為國家公共財,並健全兒少保護體系,當兒童遭到虐待、疏忽或家庭重大變故,原生家庭無法提供適當照顧時,建請衛生福利部布建緊急及中長期安全機制,並啟動良好的家外安置替代性照顧服務。 (一二五)有鑑於社福及社會工作人員為國家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重要推手,更是織起社會安全網的第一線人員,卻屢傳勞動條件不佳,甚或薪資回捐情事,影響社福及社工人員權益。根據衛生福利部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統計,社福人員申訴案件以涉及工資為給付全額為最大宗,其次為涉及工時(排班)問題。為保障社福及社工勞動權益,提升其勞動條件,以完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杜絕薪資回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配套,將社福機構要求員工薪資回捐情形遭查證屬實即予裁罰或暫停補助,不論其是否為累犯、事後是否改善或返還薪資之精神予以法制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二六)鑑於台灣心衛需求大幅成長,110年平均每11人就有1人看過身心科或精神科,因各種身心疾病導致失眠而用藥的人口多達381萬人,1年共吃掉11.25顆鎮靜安眠藥。此外,全台僅有22間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即平均106萬人使用1間,且3萬多名罹患嚴重精神疾病之高風險患者,亦僅有不到200位訪視員,資源及人力嚴重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充實訪視人力,強化專業訓練與人員久任機制,以提升精神病人社區照護量能。 (一二七)根據衛生福利部報告統計,台灣15至24歲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青少年自殺問題,無論亞洲或歐美國家,都逐漸成為各國共同面臨的課題。剖析問題,疾病、家庭、教育、社會福利、課業及經濟等多重因素,都可能造成青少年自殺率的上升。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自殺已成為全球青少年人口第二大死因,若不加以重視,則恐造成更嚴重之問題,且就效果而言,前期預防比後期治療更為成效顯著。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青少年前段預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針之書面報告。 (一二八)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顯示,台灣預估2026年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屆時台灣老年人口比達到20.8%,長照的需求將也隨之大大提升,因照顧人力之不足,住宿式長照機構也是一個熱門選項,作為民眾除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服務外之另一種選擇,但現在的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獎勵是由機構自行向政府申請辦理。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補助住宿式長照機構,並依各家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之長照需要盤點分級,並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一二九)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3月,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逾119萬。身心障礙者由於身體的障礙影響健康與器官機能,平均餘命比一般國人短少約5年,然因身心障礙之障別不同,政府政策難以訂定符合全部身心障礙者所需,無法對症下藥。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為使衛生福利部關於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發揮最大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商內政部研議定期進行身心障礙者老化狀況與平均餘命資料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新冠疫情肆虐,根據統計,台灣染疫兒童死亡率是十萬分之五,是日本的10倍、韓國的8倍,比例相當高,若要有效降低兒童染疫風險,兒童疫苗覆蓋率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唯有達到一定程度,方能讓幼兒免於曝露在危險之中。雖疫苗已陸續到貨,但兒童的施打率偏低,目前還有四成多的幼兒沒有任何保護力,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幼兒疫苗評估報告書,並公開透明,將兒童疫苗報告公布於衛生福利部官網,供民眾查閱。 (一三一)台灣員警自殺案件頻傳,截至111年11月已有6起,然事後檢討報告都歸併至員警私人感情與家庭問題。但根據調查,現職警察「曾有離職甚至輕生念頭」的比例超過五分之一,111年甚至高達27%;曾至精神科領藥人數之比例也逐年升高,從108年的8.59%到111年13.22%,僅僅3年就提升5%。員警工作環境高壓,績效制度與勤務規劃等問題也層出不窮,觀諸歐美與香港等國為解決員警精神衛生問題,皆設有專業人員諮商服務,台灣員警自殺率節節高升,顯見我國亦有其必要性。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提供心理健康衛教素材及相關服務資源資訊予內政部,供其推動員警心理健康使用。 (一三二)台灣從中國進口的醫療器材進口值連年上升,2021年的進口值更是逼近百億新台幣。中國品牌手術用醫材憑藉高度之價格彈性大舉進入台灣醫療市場,且健保給付以「同功能、同價格」作為給付原則,擁有更高價格彈性的中牌醫材相較於歐美、日本品牌醫材更能靈活調整價格,進而更能夠因應健保給付額的變化,然而,來自歐美、日本的手術用醫材品牌因無法承擔虧損,進而退出台灣,極可能讓中國品牌的手術用醫材壟斷台灣醫療市場。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內分類,分析已核准醫療器材許可證中,中國製造占比之數據供參。 (一三三)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3月,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數逾119萬。為幫助身心障礙者能夠自立生活,身心障礙者常需要添購醫療復健所需輔具,然現階段輔具以研發為主要項目,在維修與保養方面,還有不足之處。輔具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為使生活便捷之工具。應積極提供輔具維修服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輔具維修與補助機制。 (一三四)偏鄉交通不易,醫療資源亦普遍匱乏,許多偏鄉居民繳納相同之健保費卻無法享有相同的醫療資源。根據統計顯示,大型醫療院所多集中在北部和西部,而東部較少,全國醫療資源分布落差極大,即使同縣市醫療資源豐沛,但過於集中亦無法造福偏鄉住民,以花蓮為例,3家大型醫院皆集中於花蓮市,花蓮中南區偏鄉民眾就醫極度不便。偏鄉醫療需求極需滿足,為使偏鄉離島居民能獲得完善及偏遠的醫療與照顧,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規劃長期駐點醫師,並設立24小時急診醫療站,緊急處理並積極後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設置期程與書面報告,消弭偏鄉醫療資源不足之問題。 (一三五)我國生育率屢創新低,國家應積極保障兒童福利,使其健全成長。為有效防止兒少虐待事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育兒指導服務方案,透過督導、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到宅指導等措施,加強家庭教養及親職知能,以確保兒童身心發展健全。然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兒童少年保護通報案數達8萬2,713件,究施虐者本身因素,以施虐者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負面情緒行為特質及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為大宗。近年更不時傳出兒少遭到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施虐致死的悲劇。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針對「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實施至今之支用經費、具體成效及未來精進作為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三六)據統計,原漢平均餘命差距從90到105年的15年間只縮短了1歲。雖然政府「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改善策略行動計畫」於107至109年共投入40億6,175萬元,而在「前瞻基礎建設畫-整建部落文健站空間及充實設備」部分則投注近10億元,但在沒有適足公務預算挹注與穩定政策支持下,並無法有效提升原住民族人的健康。原鄉具有不同的地理環境條件,原住民族人在文化及社會經濟條件上與一般漢人也有所差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健康業務的規劃與執行、健康指標與防治方案之調查研究,實應依據原漢差異針對原住民族健康發展提出不同的法令、制度、規劃與政策,並應有適足預算予以支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原住民族健康發展戰略積極推動,以促進原住民健康平等。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於107年度開始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試行計畫」,以鼓勵相關機構在經過輔導後,在現有文健站或文健站附近成立微型日照中心並提供相關長照服務,但在實際推動上通常未能考慮原鄉特殊的地理環境與原住民族人特殊的長照服務需求。如原鄉建物常因地理環境與法令因素使其整建修繕而有所限制,致使原鄉在現行長照機構設立相關標準下想要設立相關長照服務機構就面臨極大的困難,另外包括長照人員進用、長照服務提供的項目與方式等,都與原住民族人慣習與需求有極大差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就「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試行計畫」目前辦理情形提出法令限制、人員進用、族人實際需求落差等之檢討,並研議投注經費予以補助,以為未來政策規劃與執行之基礎。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903億1,230萬1千元,減列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之「業務費」30萬元(含「通訊費」10萬元、「資訊服務費」2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3億1,200萬1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5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7,200萬元。經查,該項計畫為111年度新興計畫,該計畫於111年度預算中軟硬體編列3,042萬7千元,於112年預算中又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386萬6千元,均作為「完備防疫資訊資訊基盤架構,優化公衛防疫體系數位防疫戰情指揮架構,導入社區及大眾標準化AI智慧防疫空間等相關軟硬體費用」,然110年有相似之「新世代智慧防疫行動計畫」,兩項計畫無法於預算書中看出其差別與效益,有疊床架屋之嫌。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妥善規劃智慧防疫空間及完成綜效性研究與示範。以助於訂定作業標準及協助資通訊產業投入防疫應用,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7,200萬元,係辦理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成立計畫辦公室、導入社區及大眾標準化AI智慧防疫空間等相關軟硬體費用等。惟相關計畫內容說明卻未具體,加以防疫後新生活會面臨各種挑戰,具高度不確定性,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妥善規劃與執行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418萬4千元。惟蔡政府稱「資安即是國安」,但政府機關個資外洩情形,卻越來越嚴重,甚至還能在網路論壇中看到在販售國人戶籍個資。光是111年上半年,我國政府機關的有效資安監控情資高達40萬3,242筆,其中「入侵攻擊類型」占28%,高達11萬2,907筆。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推動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計畫,依科技計畫預算編列規定,投入固定金額辦理資安防護相關作為,以積極推動資安防護作為。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較上年度新增657億5,882萬7千元,主要係新增後疫情時期防疫經費657億6,147萬元,並未提供以前執行成效,及未來是否繼續執行相關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視實際需要滾動檢討調整防疫經費,俾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較111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治」計畫法定預算數187億3,853萬元,增加657億6,147萬元,辦理COVID-19相關防疫工作;惟參據審計部所提相關審核意見,目前仍有多項執行細節尚待改善,允宜積極研謀善策妥處,並秉撙節原則視疫情進展滾動調整,以利政府資源有效配置及為國人健康安全把關。爰請衛生福利部就「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積極研謀善策妥處,並秉撙節原則視疫情進展滾動檢討並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作業等提出審核意見,其中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部分摘述如下:1.政府自國內外採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惟疫苗採購作業未臻周妥,例如部分疫苗採購履約交貨,未核實估算逾期違約金、部分庫存疫苗可施打效期短暫,面臨過期銷毀風險。2.疫苗及藥品之緊急使用授權法規及配套措施尚待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未盡周妥,如疫苗接種計畫未及早納入疫苗預約平台規劃等。3.口服抗病毒藥物未適用藥害救濟制度、家用快篩試劑之供給無法及時因應民眾及公務機關需求。此外,我國自111年10月13日起開放入境檢疫「0+7」,顯示未來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管制朝逐步放寬方向規劃,相較於以往較高強度管制所需之龐鉅經費,管制措施放寬後所需防疫經費似有檢討及調整空間,應審酌考量,視實際需要滾動檢討調整,俾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276億9,500萬5千元,主要列有集中檢疫所、快篩試劑、防疫物資藥品及倉管物流等費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持續蒐集國際相關治療策略與藥物資訊,並視疫情需要評估擴充。 (八)據衛生福利部官方相關網站及衛教文宣說明,百日咳(Pertussis)現為第三類傳染病,其病患多半是5歲以下兒童,好發年齡主要在6個月以下嬰幼兒,另營養狀況不良病患與併有許多腸道及呼吸道感染的病患及6個月以下嬰幼兒是併發症與死亡的高危險群,一旦感染會產生咳嗽、嘔吐、呼吸困難等症狀,嚴重者造成休克、併發肺炎、腦病變甚至死亡。據國外相關研究統計指出,嬰幼兒感染百日咳,76%至83%是由其家庭成員(主要是父母)傳播導致。由此,「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接種組(ACIP)」建議,孕婦可接種減量破傷風白喉百日咳混合疫苗(Tdap),將接種疫苗產生之抗體透過胎盤傳遞給胎兒,降低新生兒感染風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亦建議孕婦於孕期應施打百日咳及流感疫苗。惟查,我國目前僅將嬰幼童列為百日咳疫苗之公費施打對象,並未包含孕產婦,與流感疫苗已將二者列為公費接種對象有別。為保護我國嬰幼兒健康安全,減輕新生兒家庭之經濟壓力,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國民健康署,研議將孕產婦列為百日咳疫苗之公費疫苗施打對象,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依據審計部指出,截至110年10月底止,新冠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已高達1,588件,僅22件完成審議,占申請案量之1.39%,其餘多仍處於調閱病歷階段。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在94至162件之間,110年1月至10月已審議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新冠疫苗案件審議完畢。疫苗救濟制度目前有「審查塞車,判定太難,補償太少」等問題,限縮民眾獲得救濟的機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應參考我國建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的立法理由與立法目的,從寬認定因果關係,並儘速發給受害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3個月內就新冠疫苗接種受害救濟事項申請審查,提出「加速審查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隨著新冠疫情趨緩及邊境開放,免疫功能低下或不全的病患如癌症病患、HIV感染者、洗腎病患以及常用免疫抑制劑的器官移植患者,恐怕仍然無法施打疫苗或面臨打了疫苗卻保護力不足,為保障弱勢族群對治療藥物之需求。為避免口服藥物、單株抗體藥物的缺藥問題,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進行評估因應新冠肺炎常態化,各式抗病毒治療藥物之需求問題。 (十一)有鑑於新冠疫情相關通報及申請案件大幅增加,政府針對民眾接種疫苗產生不良反應,應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民眾。111年9月27日,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表示將加快腳步,目前申請救濟的6,000多件應可在2年內審查完畢,依此說法,會議紀錄更形重要,將為未來受害民眾自身權益受損(回復)之依據。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會議紀錄如實呈現,在兼具保障個資前提下,於每次會議後公開申請與審議結果之相關明細表及統計表,以保障國人知的權益。 (十二)有鑑於指揮中心於111年5月2日以肺中指字第1113900137號函,正式發文向「高登環球生醫有限公司」緊急採購家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抗原快速篩檢試劑共計1,700萬劑,約16億5,000萬元(每劑95元計),查該公司資本額僅200萬元,實收資本額0元,負責人尚有還款紀錄不良問題,設立日期於102年1月31日,僅名稱有「生醫」二字,但營業項目卻是:麵店、小吃店、飲料零售,國人紛紛質疑1.該公司資本額偏低,且根本不具備生產快篩試劑之能力與技術,亦即並非快篩試劑之真正製造者,而實質必須向國外廠家洽訂,恐無法通過國際藥廠審核。2.「賽特瑞恩居家快篩」在台灣有總代理,指揮中心為何不跟總代理拿貨卻要透過高登環球?3.110年8月5日該公司被指揮中心納入15家因應嚴重傳染性肺炎申請醫療器材輸入的核准名單中,從小吃店轉型成生醫公司,短短8個多月就獲得衛生福利部核准,令人質疑其程序之合法性?4.既然買羅氏、亞培可直接找原廠,為何買賽特瑞恩要透過小吃店轉型的高登環球購買?5.高登公司自承上市公司提供資金,才有辦法取得標案,是哪一家上市公司幫高登付款?有經該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嗎?綜上,指揮中心無法預估Omicron疫情發展迅速,快篩試劑需求會遽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近來Omicron的BA.5變異株疫情日趨嚴重,已在台灣成為流行主株,專家認為,BA.5變異株是傳播力及抗體逃脫能力最強的病毒株,現行疫苗已不足以對抗該病毒的感染,亟待有強固免疫效力的次世代疫苗來對抗該病毒株。新英格蘭雜誌的最新研究指出:對於新型變種病毒株(BA.2.75.2、BQ.1.1和XBB)打1針次世代疫苗提升的中和保護力,還勝過打2針第一代的疫苗。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依疫情趨勢、疫苗研發情形及民眾接種需求加速規劃採購次世代疫苗,以提供民眾多元選擇。 (十四)有鑑於隨著國境開放,新冠肺炎疫情轉為常態化、流感化,口服抗病毒藥物、單株抗體治療藥物需求迫在眉睫。111年初至今,專家們紛紛建言應提早因應弱勢族群對治療藥物之需求。為避免口服藥物、單株抗體藥物缺藥問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應新冠肺炎常態化,應訂定各式抗病毒治療藥物之儲備基準,並編列足額預算,以確保單株抗體、口服藥物或其他有效之新型治療藥物充足供應。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定期公布各式抗病毒治療藥物之使用及儲備情形,以安民心。 (十五)有鑑於隨著國境開放,新冠肺炎疫情轉為常態化、流感化,口服抗病毒藥物、單株抗體治療藥物需求迫在眉睫。111年初至今,專家們紛紛建言應提早因應弱勢族群對治療藥物之需求。為避免口服藥物、單株抗體藥物缺藥問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應新冠肺炎常態化,應訂定各式抗病毒治療藥物之儲備基準,並編列足額預算,以確保單株抗體、口服藥物或其他有效之新型治療藥物充足供應。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按季定期上網公布各式抗病毒治療藥物之使用及儲備情形,以安民心。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本項新增決議28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訂定EUA機制、公開透明制定審查基準之流程及輔導國內廠商之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經查,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4點規定,各機關應切實在112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緊縮經常支出,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占年度預算近50%,其中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00多名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員費用皆囊括在內,與減編之具體目標所差甚遠。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新增之2項科技發展計畫,預算案數達2億0,980萬元,然查與跨部會科技發展之計畫,預算資源重複投入之虞,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強化跨部會科技發展計畫進行資源互補與整合,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並落實相關事前籌劃作業,以強化執行量能。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其中「建構藥品及智慧醫材管理法規與檢驗技術」預算編列2,672萬6千元。處在高科技、數位化醫療的時代,「智慧醫療」及「數位醫療」不再只是夢想中的名詞,而早已實現於生活之中,使傳統醫療逐步邁向創新的醫護模式。因此,國際間先進國家開始以監理沙盒做為工具,降低產業成長時面臨之既有法規限制,協助智慧醫療產業發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智慧醫材管理法規及相關指引之建構,應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力促智慧醫療產業獲得更大的發揮空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妥善利用經費,持續研析蒐集各國管理制度,以確保相關制度可有效回饋,使我國管理制度得以與國際一致,以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使我國智慧醫材管理法規更完善,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針對智慧醫材法規精進機制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查,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預算編列2億0,980萬元,包括新增之「戰略藥物緊急應變與智慧預警加值計畫」1億6,480萬元及「建置臺灣創新生物製造研發服務能量行動方案-核酸藥物關鍵技術引進暨研發建置計畫」4,500萬元,允宜參酌審查機關意見,與跨部會科技發展計畫進行資源互補與整合,避免預算資源重複投入,並加強辦理相關事前籌劃作業,以強化執行量能。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強化跨部會科技發展計畫進行資源互補與整合,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並落實相關事前籌劃作業,以強化執行量能。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預算編列5,484萬7千元,主要用途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中心興建工程所需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公廳舍搬遷安置費用。惟相關執行進度未如預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相關計畫進度控管,及強化跨機關間協調連繫,以如期達成計畫目標。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速本計畫進行,並加強各項執行中計畫進度控管及強化跨機關間協調連繫,以免影響其他連動計畫達成目標,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2022年12月8日大陸地區以文件準備不齊全為由,暫停我國水產品及相關酒類飲料商品輸入,再次造成漁民及相關產業衝擊。關於此次暫停進口事件,據了解,大陸地區於2020年已通知WTO自2022年開始,輸入大陸地區的產品,均需事先經過註冊登記,該制度並於2021年11至12月開始,開放線上自行註冊。根據相關時程狀況,大陸地區在2020年11月向WTO通報該項措施,2021年11至12月正式開放線上自行註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21年10月對外說明此事。大陸地區希望我國業者於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註冊補件,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21年10月及2022年3月分別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及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設置輸中專區,請業者陸續送件。由相關時程可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知大陸政策調整及規劃,卻未適時提供國內業者必要協助,已明顯有行政怠惰情況,並因而造成相關業者重大損失。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據媒體報導,111年6月後,國內農漁產品銷往大陸被驗出包裝及水果表皮有新冠病毒殘留,大陸地區並以此為由,暫停國內農漁產品輸入,造成農漁民及相關產業重大損失。據瞭解,國內農漁產品之出口相關檢疫工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辦理。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曾表示,「至今根本沒有其他國家針對外包裝檢驗新冠病毒」,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在邊境採樣檢驗進口冷凍食品之內外包裝,顯見相關防疫工作並非不予檢驗外包裝部分。另據衛生福利部網站對於新冠病毒的傳播途徑表示,可能停留在地面或物體表面,接觸後將受到感染;相關研究亦曾指出,病毒在物品殘留存活的時間最多可高達7天。惟依據WHO網站說明,並無證據顯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可藉由食品表面殘留而造成傳播之可能。綜上,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外銷食品跨機關合作事宜。 (十)111年12月8日大陸地區以文件準備不齊全為由,暫停我國水產品及相關酒類飲料商品輸入,再次造成漁民及相關產業衝擊。關於此次暫停進口事件,據了解,大陸地區已於2020年通知WTO,並自2022年開始,輸入大陸地區之產品都需事先經過註冊登記,該制度並自2021年11至12月開始開放線上自行註冊。根據統計,透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輔導,並協助推薦註冊及自行註冊送件計3,305件,僅855件有效,2,450件被暫停進口,其中無意願補件者有1,826件,有意願補件有624件。在WTO尚未做出裁判前,為保障我國業者之經濟利益,世界各國對於大陸地區的食品貿易僅能加以配合,以避免經貿損失。但相較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消極作法,非但延遲輔導民間業者的註冊登記工作,雖擁有龐大資源,對大陸相關政策的掌握度卻遠比民間業者更不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共計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委辦成效不明卻仍大幅成長,對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為做出說明,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監督管考計畫達成效益,以完善我國食藥安全衛生管理政策。 (十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另第45條明定,違反前述規定累犯者,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查202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2000年即賦予主管機關就再次違法之食品廣告相關業者,命其停業等剝奪或消滅營業資格、權利之加重處罰權限,惟主管機關並未依法善用,修法迄今竟未曾對任一家違法業者為歇業、停業、廢止登記等處分,只處以與不法業者所獲動輒數百、數千萬元暴利明顯不成比例之罰鍰,平均裁罰金額僅2萬元,等同放任國內違規食品廣告毫無忌憚一播再播,持續搶占各媒體廣告時段與購物頻道,地方執法不力,中央監督不力,怠忽職守,顯有違失。為保障國民健康安全與消費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依法落實食品廣告之查辦,積極維護國人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年度成果書面報告。 (十三)202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有鑑於國內各類新興媒體持續蓬勃發展,違規食品廣告手法不斷翻新,已占各媒體廣告總違規件數近六成之網站食品廣告,政府對於網際網路廣告之監控強度卻不及於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另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顯示,歷年廣告監看總數從2011年之1萬4,076件,降低至2020年之1萬1,000件,反與近年各類新興媒體廣告之氾濫情事背道而馳。為保障國民健康安全與消費權益,遏止問題廣告流竄於市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依法落實違規廣告之查辦,積極維護國人權益,並定期與平台召開會議。 (十四)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110年第3次會議曾針對嬰幼兒食品(含成長配方、成長奶粉)之管理現況進行討論,並決議應對此類相關產品之廣告加強管理,並研議標示產品之乳含量。另我國「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第2點明定,「乳粉(奶粉)」係指由生乳除去水分所製成之粉末狀產品;而「調製乳粉」則為鮮乳或乳粉等為主要原料,並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粉末狀產品。實務上部分嬰幼兒食品之乳含量因未達百分之五十,廠商多將品名定為「成長配方」,以符合相關規定。惟我國各大購物網站,在販售1至3歲幼兒適用之部分食品時,於網頁提供之產品外包裝圖示之品名係為「成長配方」,但產品於網頁明載之品項名稱文字卻標示「成長奶粉」或「成長配方奶粉」,究竟該產品之乳含量是否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並有違反前述品名及標示規定之嫌。為保障廣大消費者之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該部分之業者輔導與廣告監控管理,另應積極向各大銷售通路及購物網站宣導相關品名及標示規範,儘速修正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之產品資訊,落實通路業者之把關責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年度執行成果之書面報告。 (十五)有鑑於我國現行相關規定仍未允許1歲以下嬰兒奶粉於網路販售,與日本、韓國、美國、澳洲、英國及德國等先進國家,在支持母乳哺育之餘,亦開放民眾在網路上購買1歲以下配方食品,並同時管制配方食品廣告之作法有所不同。對部分家庭而言,配方奶為嬰兒之主要食品,限制購買之管道,必然加重家長育兒之心力成本,相關法規應有釐清檢討之必要。惟為遏止奶粉廠商不正當之宣傳手法,政府仍應配合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限制廣告與促銷之規定,不論允許民眾透過何種管道購買1歲以下嬰兒奶粉,仍應要求廠商必須接受同等嚴格之銷售規範,並禁止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促銷方式。另現今網路社群媒體發達,國人使用頻繁,對於研究如何有效監測、查處相關業者透過投放各類促銷文案與不當手法,誤導家長消費行為以提高其收益,主管機關應有其因應作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強化違規廣告監控策略與管理作為,積極維護國人權益。 (十六)據2020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指出,高達94%媽媽表示要給寶寶哺餵母乳,另一方面,台灣6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則是37.9%,顯示絕大多數的新手媽媽,瞭解並認同「母乳最好」,卻可能因為職場與公共環境的不友善、身心狀況的不適合,或是缺乏即時可近的專業泌乳協助,導致約有五成以上的育兒家庭,在嘗試哺餵母乳的同時,也必須搭配使用嬰兒配方奶粉。惟查,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衛教手冊,幾無提供有關嬰兒配方奶粉餵養與選購之資訊。政府基於避免育兒家庭遭受廠商鋪天蓋地、資訊不對等之促銷文案困擾與誤導,應提出官方之嬰兒配方奶粉餵養與選購注意指南。為提升消費者對於醫學實證研究與正確觀念之認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國民健康署應將前述相關注意指南,研議透過加強衛教與宣導廣告、加註商品警語,或其他可行之方式,提出有效之宣傳策略。 (十七)有鑑於日前民眾於公共政策平臺發起開放1歲以下配方奶網路購買提案,凸顯嬰兒奶粉資訊不足及購買困難等問題。依據現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規定,1歲以下嬰兒奶粉原則上不得廣告,按主管機關之解釋,只要經由網路連結之方式宣傳或交易,便恐被視為廣告而受到管制。此規範已限制1歲以下嬰兒奶粉無法以網路購買之方式取得,對於偏遠、店家不密集之地區,甚至家有幼兒、單親的家庭,家長必須帶著嬰兒出門選購奶粉,相當困擾、辛苦與不便利。惟前述廣告之定義恐有過度解釋之嫌,「網路上之商品展售」及「營養成分揭露」是否等同「廣告」行為,主管機關應有予以釐清之必要。為釐清相關法規之疑義,顧及無法哺乳母乳家庭之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發布「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5億0,899萬8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增加13.17%,主要用途為委外檢驗費、勞務承攬委辦費及各辦事處租金、水電等,推動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追蹤檢驗及輸入食品查驗等相關業務。我國食品及相關產品自國外輸入數量逐年概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落實查驗措施,調整查驗品項與數量,同時運用跨部會資料庫介接與導入大數據,查驗不合格產品,除不得輸入並加強控管,以保障國內消費者食品安全。並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之「辦理食品安全正確認知、食品廣告監控及為民服務專線等業務」預算編列2,151萬9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檢視該項計畫第1期之達成效益,並研議如何加強督導及考核,以強化消費者之食品衛生觀念。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評估計畫成效,確保執行品質及效益,提升整體食安管理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檢視該項計畫第1期之達成效益,並研議如何加強督導及考核,以強化我國食品安全管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經查,111年6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快篩試劑廠商大鑫公司輸入美國快篩品牌「富樂Flowflex」試劑,然該公司進口之快篩試劑均於中國大陸產製,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核發之EUA完全不同,且當時美國FDA、艾康科技已先取得富樂快篩之醫優科技均反應市面上出現富樂快篩仿製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無加強稽查,使民眾權益受損。另查,數家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通過EUA之快篩試劑廠商均有爭議,如「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遊戲業者,該公司甚有倒閉紀錄及多起之勞資糾紛,卻能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取得EUA,顯見其審查程序不合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公開快篩試劑EUA審查流程,精進EUA審查要求,並加強邊境查驗。 (二十二)有鑑於大陸接連禁止國內多項食品,台灣常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團已數度提出申訴,但無實質回應,為避免貿易障礙,阻礙台灣產品出口,應強化建置專網資料查詢功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成立專頁網站,公布進口國對變更產品檢驗項目異動輔導平台及陳列公告相關處理流程文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經查,中國大陸近期以註冊訊息不完整為由,禁止我國多項農漁產品及食品出口至中國大陸,並說明已於110年已發布新規,要求輸入中國大陸之食品相關企業,均需向中國海關總署申請註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積極協助有意願之食品業者填補相關文件,加強與中國大陸當局之溝通協調,儘速遞交業者之註冊文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有關獸醫診療時使用人用藥品之規範,國際上早已經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舉凡美國、日本、紐西蘭等國之標籤外使用規定,允許獸醫師經評估必要時,可以標籤外使用藥品,並負擔責任與告知義務;抑或是歐盟與英國之層級式決策處方,在獸醫師說明沒有可用的動物用藥後,可以使用人用藥品,先進國家無論是伴侶動物乃至經濟動物,所有動物都能享有充足藥品的保障,獸醫師也能充分發揮專業救治動物,推動獸醫學進步。而我國現行之正面表列制度不但落後於國際,更犧牲了全體動物福祉,徒耗社會成本與獸醫寶貴的時間精力,此問題在重視動物福祉之先進國家根本不應存在,但卻不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提出治本之改革方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完成包含日本、英國、歐盟、美國的法規制度、台灣從這些國家之立法與管理制度中擬採取之改革方向與相關配套措施的「獸醫用藥法規對標國際之修法草案與評估」,並完成相關立法提案作業。 (二十五)基於環保永續因素,為達減少塑膠包裝與碳排放等目的,民眾、零售業及洗沐用品供應商皆期望能重複使用容器填裝沐浴乳、洗髮精,洗手乳等洗沐用品。但受限「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目前只准非人體使用之清潔劑容器重複裝填而洗髮精、沐浴乳等用品雖同屬化粧品,但與屬於直接使用於人體,不立刻以水清洗掉之化粧品略有層次上之差異,包裝同須符合GMP作業規範,不得私自分裝。體諒產品容易因氣候或人為因素影響品質管理、效期標示等,難以把關,但亦阻礙洗沐用品減塑之政策。目前,洗沐用品重複填裝的銷售模式設計與營運,並無可依循之衛生安全指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或「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對於有意願參與減塑的洗沐用品廠商進行專案輔導,並於6個月內提出輔導計畫。 (二十六)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接種後不良事件通報,截至111年12月21日為止,通報數2萬0,915件、死亡數1,609件、危及生命數345件,但實際申請救濟數,110年為3,751件、111年為4,647件,合計8,398件。經過2年審議結果,截至111年11月24日,僅審議1,451件,其中跟疫苗接種相關只有57件,比例僅3.9%,可謂相當低。然再依據衛生福利部審議的速度,現申請件數為8,398件,需時4年後方能審議完畢,儘管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承諾加快速度審查,然行政單位依舊牛步化審查,造成受害民眾二次傷害。現時審議最大的問題在於手續繁複、時間太長、判定太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秉持救濟程序從簡、救濟時程從速、損害判定從寬之原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七)有鑑於透明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劑,能促使公部門維持清廉施政。蔡政府花費人民納稅錢40多億購買高端疫苗,檢視110年7月18日高端疫苗於EUA授權審查過程,因委員會的運作及錄影存證等問題,引發各界討論,國民黨黨團順應民意要求應公布20位專家名單以回應社會期待,111年11月3日,14位專家一致認可高端疫苗符合保護效益,為使國人了解專家審查會議對疫苗保護效益之評估及考量重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公布審查高端疫苗EUA兩次(110/7/18、111/11/3)專家會議紀錄,給全民清楚的交代。 (二十八)有鑑於大陸要求全球進口食品註冊登錄,日本、韓國政府皆有效的輔導廠商登記,協助溝通其作業流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早於110年10月15日就已處理,如今數千項食品因中國大陸暫停進口無法登陸,衛生福利部應輔導業者、透過「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之相關平台與對岸進行溝通,創造廠商能安心貿易的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主動積極協助相關廠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提出健保具體財務改善方案,以及「全民健康保險中長期改革計畫」之執行情況與檢討精進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在日前遭因消極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定職掌,例如對於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之治療藥物開放受健保擴充給付之認定,再併同10餘項等待納入之罕見疾病在內,皆因進度過於緩慢,而受各方非難。爰此,限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於3個月內,就1.111年度曾以公文回覆病友團體,說明罕藥預算111年執行率可達93.4%之數據計算依據。2.除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外,既有之14項罕藥清單及其當前逐項審查進度、112年度對應之預算作業規劃,並釋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曾主張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納入給付後,所將排擠其他罕藥收載之計算。3.擴大罕見疾病預算編列數額作業與有效執行規劃。共計3點事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三)憲法法庭判決健保資料庫違憲,指出健保資料庫對個資保障不足,如欠缺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對於公務機關和學術研究目的外的資料運用,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相關機關須於3年內修法改善。因應大數據、數位電子化趨勢,健保資料開放利用,不僅僅只是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也攸關國家長遠發展和民眾健康維護。特別是在AI、大數據時代,需要大量資料才能發展精準應用。數位資料開啟利用,不論是政府資料、民間資料都要有相當的規格,開放給民眾利用或者是商業上使用。若有商業上使用亦可以增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收入。當然數位資料民眾會有疑慮,故在資訊安全部分必須要有辦法解決,來確保健保資料庫的運用,能符合臺灣和國際趨勢以及憲法法庭判決。綜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儘速就健保資料庫「資料保護」、「退出權」、「獨立監督機制」等事項,草擬法案或修法,解決健保資料庫對個資保障不足的數位資料開放議題。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8,234萬2千元。經查,該計畫乃持續強化AI應用平臺功能,藉以提升醫療影像運用品質,並建置健保資料AI應用工作區,逐步發展健保醫療AI審查技術,開放外界以學術研究方式申請運用電腦斷層掃描、磁振造影等醫療影像資料,主要目的乃提供學研單位建構、訓練及驗證AI模型之實驗場域,同時促進精準智慧醫療發展,惟開放疾病影像資料仍有疑慮,雖該計畫強調所有影像資料均已去識別化,然數位影像技術日新月異,若個人疾病影像資料遭有心人士用於不法,將嚴重損及國人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落實醫療影像資料釋出之作業要點及審議機制,以保障民眾權益。 (五)經查,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辦理健保制度之管理、監理、綜合規劃及財務等業務;惟在維持現行保險費率5.17%前提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估安全準備恐於114年用罄。為避免財務缺口持續擴大,允宜積極檢討及確保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俾利健保永續經營,以持續提供國人健康照護。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健保業務」並精進作為,避免財務缺口持續擴大,確保長期財務平衡,俾利健保永續經營。 (六)檢視近年健保安全準備餘額,健保自84年開辦以來,迄91年底安全準備餘額約86億6,300萬元,嗣後因實施補充保險費等挹注財源,104年底至107年底安全存量雖皆逾2,000億元,惟迄110年底已減至936億元。由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估111至114年度健保收支皆持續短絀,恐再侵蝕安全準備,預計114年底安全準備將全數用罄,為利健保永續,允宜積極研謀善策,及早因應,以確保長期財務平衡。 依現行費率推估111年至115年財務收支預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月 項目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年 一般保險費率 5.17% 補充保險費率 2.11% 保險收入 7,406 7,569 7,444 7,547 7,643 保險成本 7,528 7,738 8,032 8,361 8,682 總額成長率(%)(詳表說明) 3.320 2.728 3.715 3.995 3.746 保險收支餘絀 -122 -169 -588 -814 -1,039 保險收支累計餘絀 814 645 56 -758 -1,797 約當保險支出月數 1.30 1.00 0.08 - - (七)檢視近5年(106至110年度)家醫計畫之品質指標及預防保健指標達成情形,110年部分品質指標及預防保健指標之表現皆劣於109年度,應探究原因並研謀改善,以提升醫療品質。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6至110年度家醫計畫部分品質指標及預防保健指標執行概況表 (僅列示110年度表現劣於109年度之指標項目)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品質指標(部分) 潛在可避免急診率 2.2% 1.2% 1.2% 1.0% 1.1% 預防保健指標(部分) 子宮頸抹片檢查率 29.7% 29.3% 17.4% 27.1% 23.9% 65歲以上老人流感注射率 49.5% 45.6% 31.7% 49.4% 40.5% 50-75歲糞便潛血檢查率 44.4% 44.8% 21.6% 20.5% 17.0% (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1,827萬2千元,係用於推動醫療相關審查作業。近年罕病預算雖有增長,但由於現有給付的罕病藥物金額亦有調升,使得新藥預算不斷受到擠壓,考量到未來健保改革困境,罕病新藥納入給付的機率更受打擊,然而這樣的現象顯與常理有違。未來新藥將可能面臨臨床數據表現更好,卻仍無法納入給付之困境。對此,當然不能以取消現有給付的方式來因應。爰此,為彰顯政府對於這些弱勢群體的承諾與尊重,避免落入弱弱相殘的局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著手針對現行罕病預算執行之困境進行檢討,以避免現行循環持續,導致未來罕病新藥給付出現嚴重斷層。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對於現行罕病預算執行之困境進行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預算編列1億1,827萬2千元。目前國內抗生素濫用情形日趨嚴重,造成具有廣泛抗藥性之細菌誕生,此況極不利國家醫療政策及國人健康,故應加強藥品管制,並維持國內抗生素藥物之多樣性。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上述問題,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近期內政部發生2,357萬餘筆戶政資料外洩案,衝擊政府對於國人身分個資之保護,嚴重影響國人權益。而健保資料庫之規模及複雜性等,更勝於戶政資料,就醫紀錄、用藥習慣、病歷等若遭有心人士利用,將嚴重衝擊國人之健康權及隱私權。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亦曾表示,健保資料一旦遭濫用或外洩,造成的隱私權侵害往往具不可逆的災難性、毀滅性規模,顯見維護健保資料庫安全之重要性。為免於健保資料遭有心人士利用牟利並確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健保資料庫之資安防護強度及具體作為,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健保資料庫資安防護措施現況及未來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癌症長年為國人致死原因的首位,癌症用藥也是健保藥費支出的大宗。以2020年為例,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台灣癌症治療人數有77萬人,健保支出高達新台幣1,212億元,其中癌症用藥藥費高達361億台幣,用在標靶藥物就占了六成,也就是台幣216億元。根據國外實證研究,NGS檢測有助於提升病患的治療效益與治癒率。2021年的一個跨國研究分析1,015名實體腫瘤病人NGS資料,發現80.5%的病人有臨床相關突變。有132名病人使用NGS分析後的對應用藥,有49名(37.1%)獲得臨床益處(clinical benefit)。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2021年2月26日邀請國內癌症專家召開次世代基因定序(NGS)檢測專家會議,對於攸關癌症診療的新一代基因檢測納入健保給付模式提供建言。李伯璋署長表示:「健保署將參採此次會議結論與專家建言,著手籌組癌症醫藥專家小組,未來將與臨床醫師密集討論並重整癌症用藥給付規定,讓癌症藥物治療能達到最佳的效益,盼能全面提升癌症治療成效,早日實現癌友存活率倍增的目標。」因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3個月內提出將NGS檢測擬納入健保給付之規劃。 (十二)現有罕病藥物給付流程,因耗時過長,且流程反覆,專家會議更無法實質針對藥物療效審查,反淪為財務討論,以預算節省來審查的思維顯已違反「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立法精神。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明確釐清現行專家會議、共擬會流程之分工,並且將相關流程法制化,明定法定時程,以避免病友經歷冗長等待的煎熬。除此之外,針對藥廠協商的部分,亦應明定相關流程,以加速相關藥物審查流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就上述說明提出檢討,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第5項 國民健康署 本項新增決議9項: (一)2022年1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預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2條、第16條及一般性建議21號及第24號建議,以及2017年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指出,現行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據此,為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權,該法「人工流產須配偶同意」之規定應予以刪除。惟查,法案截至今日已預告數月之久,該修正草案卻仍在意見蒐集與法制作業程序階段,尚未送行政院審查,不利後續修法進度之推動。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與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將「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內容、進度及與各界溝通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據2020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指出,高達94%媽媽表示要給寶寶哺餵母乳,另一方面,台灣6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則是37.9%,顯示絕大多數的新手媽媽,瞭解並認同「母乳最好」,卻可能因為職場與公共環境的不友善、身心狀況的不適合,或是缺乏即時可近的專業泌乳協助,導致有約有五成以上的育兒家庭,在嘗試哺餵母乳的同時,也必須搭配使用嬰兒配方奶粉。惟查,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衛教手冊,例如「兒童衛教手冊」、「孕婦衛教手冊」、「爸爸孕產育兒衛教手冊」等,幾無提供有關嬰兒配方奶粉餵養與選購之資訊。查英國國民健保署(NHS)對於如何瓶餵(How to bottle feed)於官網載有相當詳盡之說明,並對於社會上廣泛流傳之誤解,給予民眾政府規範及符合醫學實證之官方說法,例如配方奶粉之基本成分須符合國家一定標準與查驗許可、廠商不可任意添加營養成分,以及1歲以上嬰兒即可給予鮮奶、奶粉無法預防便祕和腸絞痛、羊奶同牛奶配方無法預防過敏等。為避免育兒家庭遭受廠商鋪天蓋地、資訊不對等之促銷文案困擾與誤導,提升消費者對於醫學實證之認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食品藥物管理署綜整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及醫學實證研究之相關建議,研訂嬰兒配方奶粉餵養與選購之注意指南,於網站公布,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相關衛教手冊改版時程更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聯合國日前宣布世界人口在111年11月15日達到80億,從70到80億僅花了11年半個月,這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快速的增長,但人類人口在日益壯大的同時,少子化卻成為台灣面臨的社會難題,並且因為低生育率而可能為未來經濟帶來巨大壓力而犯愁。面對少子女化情況嚴峻,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5,100萬元,係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年度為續編第6年經費,但較111年度減少5億7,973萬1千元,對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持續關注受人工生殖療程推展,是否宜放寬,及孕婦產前檢查據以滾動檢討相關措施,研謀提升相關方案之助孕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工生殖療程推展及孕婦產前檢查效益及改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四)為改善少子化情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擴大辦理體外受精(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提高產檢次數並增加篩檢項目之政策措施,推動迄今1年餘,體外受精人工生殖補助且確認懷孕案件占總件數約八成,允宜持續關注受補助夫妻體外受精人工生殖療程推展、孕產婦及胎兒健康情況等長期量化統計資料,據以滾動檢討相關措施,又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較109年度反趨下降,應賡續加強定期產前檢查服務衛教宣導,以降低生育風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就人工生殖補助政策持續檢討精進,並強化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 106至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表  單位:% 年度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 95.8 95.7 95.7 96.1 92.1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5,100萬元,部分係用於推動人工生殖補助。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於2021年5月同意衛生福利部提出之「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補助範圍擴大至未滿45歲之一般不孕夫妻。此外,台灣社會已呈現明顯的晚婚晚育趨勢,部分女性開始嘗試透過凍卵技術,保存生育能力,使其得以延後生育時間,不致喪失生育機會。因此,除了不孕症補助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可提供更廣泛的生育補助,研議將補助類型擴大至凍卵補助。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凍卵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六)106至110年度兒童預防保健服務7次平均利用率為77.7%至80.9%之間,已有緩步提升跡象,但仍有約二成兒童未能利用健檢服務檢視其發展情形,且108至110年度連續3年利用率落後全國平均值計有臺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基隆市、金門縣及連江縣10個市縣,顯示部分市縣及全國平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均有待提升,以增進兒童健康照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兒童預防保健利用率之書面報告。 (七)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出版之孕婦衛教手冊指出,唐氏症是一種常見的染色體異常疾病,常見的唐氏症篩檢分別為第一孕期(11至14週)及第二孕期(15至20週)母血唐氏症篩檢,並建議未滿34歲之孕婦可接受唐氏症篩檢。查第一孕期母血唐氏症篩檢,係以超音波檢查胎兒頸部透明帶與鼻樑骨,並抽取孕婦血液進行血清標誌分析,可檢出82%至87%唐氏兒;第二孕期篩檢之血清標誌分析則可檢出約80%之唐氏兒。惟目前中央政府並未補助孕婦進行唐氏症篩檢,僅補助高危險群孕婦羊膜穿刺檢查費用。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議補助孕婦一次唐氏症篩檢,列為公費產前檢查項目,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鑑於醫療技術日新月異,然而癌症病友及家庭,往往仍因為相關新藥及先進醫療技術要價高昂,因此無法負擔,只能眼見病情惡化。為提供具體協助,使病友得以在健保給付前獲得支持,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並完備相關法制及預算來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就上述說明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九)乳癌為我國女性發生率最高且成長率最高的癌症,根據衛生福利部2019年癌症登記報告顯示,50歲以下新診斷罹患乳癌之女性已逾5,500名,其中35歲以下新增患者也超過400人,乳癌年輕化將影響我國生育率。又查「2022國民健康署年報」乳癌篩檢人次資料顯示,由2017年84萬人、2018年86萬人、2019年88萬人、2020年79萬9,000人至2021年66萬9,000人,乳癌篩檢人次成長幅度已趨緩,但乳癌死亡人數卻持續增加。因此,積極的乳癌早期治療可提升患者治癒率、減少疾病復發率,並進一步降低乳癌死亡率。惟目前提供每2年1次乳房X光攝影檢查對象為45至69歲婦女、40至44歲二等血親內曾罹患乳癌之婦女,為因應乳癌年輕化趨勢,並避免早期乳癌患者錯失最佳治療時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研議調整乳房X光攝影檢查補助年齡,並於3個月內召開專家會議檢討。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5億6,121萬8千元,凍結1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並精進配合規劃行政院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衡酌實際需求及市縣政府執行量能配置資源,妥擬具體可行措施並積極會商其他部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執行成果後,始得動支。 (二)為強化社會安全與照顧體系,衛生福利部於2021年接續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該計畫2022年之規劃人力需求人數為5,135人,預計2025年應增加至7,797人。惟查,截至2022年7月底,衛生福利部實際補助進用之相關人力合計4,335人,僅為2022年需求人數之84%,進用率顯有不足。為確保強化社安網計畫執行妥當,服務人力專業充足、案量負荷不致過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結束前,應每年就該計畫「各類服務人力」之實際進用人數、進用率及相關督考檢討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2020年社會工作人員薪資新制實施後,過去社工人員遭受機構不當苛扣薪資或剝削之情事仍不斷發生,使政策之美意難以落實。為杜絕薪資回捐情事,衛生福利部已建立補助計畫專業服務費抽查機制,並以當年度核定補助專業服務費案件數之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據衛生福利部2022年專業服務費抽查辦理之結果,實際抽查67案(約占11%),其中有缺失者計13案,違規比例接近二成,顯見相關違規案件仍極其普遍,有擴大稽查之必要與迫切性。為保障社工人員之基本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2023年起,提高補助計畫專業服務費抽查案件數之比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3,881萬8千元之科目,係用於推動社會福利政策執行。經「兒童權利公約」之原則性揭示,有關兒少替代性照顧之方針,應朝去機構化方向推展。然而,鑑於我國替代性照顧結構獨特,本應依國情適度調節,並以整體思維推動相關政策。據衛生福利部現行統計所示,111年度截至6月為止,機構安置結案量已有263人,與各年度總數接近,顯有大幅提高機構結案量之趨勢。然而,倘觀察親屬家庭、寄養家庭、團體家庭等其他替代性照顧體系,亦未發現大幅增長之人數成長。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說明是否有因去機構化政策而出現不正常結案之現象,同時回應檢討未來推動去機構化之逐年目標與量化數據,並具體提出提高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比例之政策方針。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推動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預算編列2億7,682萬3千元。為因應人口老化現象,各部會配合規劃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並預計於112至115年間投入經費逾1,200億元,惟預算編列時,該方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計畫皆尚未定案,預算編列是否覈實,不無疑義。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其中推動「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預算編列2億7,682萬3千元,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近年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遭虐事件頻傳,據2022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資料顯示,身心障礙者遭受機構人員不當對待案件,自2016年的19件,逐年攀升至2021年的52件,顯示身心障礙者於機構受虐情形日漸嚴重。雖各級主管機關負有督導機構之責,並採包含事前通知與無預警查核,以及辦理機構評鑑等方式督導,但過往包含地方政府及衛生福利部皆曾遭監察院糾正指出未落實督導、稽查,評鑑流於形式,致使憾事持續發生。目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雖於官方網頁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區」供民眾查詢機構資訊,惟其資訊呈現方式分散,多須分別下載各式文件始得檢視,對於機構基本資訊、評鑑資訊、違法公告等資訊未加以整合,使民眾不易檢閱。相較之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托嬰中心所建置之「托育媒合平臺」,其除可依地區、類別、公共化與否、托育時段、評鑑等級等分類進行檢索,個別托嬰中心頁面也整合了包含收托人數、面積、評鑑結果、收費情形、退費標準及違反法令紀錄等各式資訊。為使身心障礙者及其親屬,於選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時,可獲得充足且便於檢閱之完整資訊,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儘速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各項資訊進行整合,並參照托育媒合平臺方式予以提供民眾檢閱。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上述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資訊整合與公開案於3個月內完成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2022年間,桃園某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發生數起身心障礙孩童遭不當對待,事後機構及教保員均遭地方政府依法裁罰並令限期改善。事發後,孩童家屬針對身心障礙孩童於身障機構保障不足問題,向地方政府及中央部會提出諸多陳情建議事項,其中,家屬認為目前日間式服務機構未規範配置護理人員,恐有不足之處。查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僅就住宿式服務機構,要求應依規模及服務對象置護理人員,日間式服務機構部分則僅要求如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應採與居家服務所、鄰近醫療院所建立相關機制方式辦理。惟部分日間式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實為6歲以下孩童,參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針對幼兒園及其分班依招收幼兒總數,規範應採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考量於身障日間式服務機構接受服務之6歲以下孩童,其因日常或緊急需求需護理人員提供服務之機率,恐高於一般幼兒園之孩童,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規範,是否足以提供是類身心障礙孩童於日間式服務機構充足保障似不無疑義。為檢視現行提供身心障礙孩童服務之日間式服務機構,就日常或緊急醫療事件是否提供充足準備,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現行提供身障孩童日間服務之機構,全面檢視其緊急醫療服務措施是否完善,並就該類機構是否應配置護理人員進行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惟雙薪家庭已然成為現今社會主流,民間聯盟調查發現,台灣雙薪家庭雖然增加,但3歲以下幼兒送至保母、托育機構等托育比率仍低,六都中新北市為最高22.9%;其次為台中市22.3%、台北市21.7%、台南市19.4%,高雄市、桃園市不達全台平均,分別只有14.1%與13.6%,全台最低托育率的則是嘉義縣6.7%,許多民眾無法將孩子送出去托育,最後面臨找無保母也抽不到平價公托的窘境。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公托策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養育6歲以下小孩之經濟負擔,托育費用名列第2名,足見托育對於家庭負擔甚鉅。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暨托育管理」,共需經費100億9,065萬3千元,然依衛生福利部所供資料,截至111年9月,我國未滿2歲兒童數為29萬5,441人,公共及準公共托育供給數則為9萬1,627,涵蓋率僅31.01%;顯示大量家庭無法接受平價之公托及準公托服務,而面臨前述調查所提及之經濟負擔,家外送托數5萬9,482人僅占未滿2歲兒童總數之20.13%,亦或與(準)公托量能有限相關。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就2歲以下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之作為規劃及期程、公托與準公托之比例規劃、輔導各縣市辦理之措施及補助各縣市經費情形,並說明托育服務對少子女化之幫助,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近年屢傳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虐嬰案,且不乏為地方政府評鑑優良之業者,顯見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之管理與評鑑制度出現疏失問題,且亟待檢討改善,以維護家長、產婦及嬰兒權益與安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檢討地方政府對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之管理與評鑑制度的缺失,提出加強管理與通報,以及落實評鑑、公布違規黑名單供家長參考等改善措施,並儘速完成「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以補足現行法規不足之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結果及「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修法方向等書面報告。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9億5,286萬1千元。經查:本國社工人力不足,服務比高達1:1535,遠高於美國1:511,以及日本1:626,顯示本國社工人員勞動條件相對惡劣。另警政、衛生、教育、社區等資源難以整合、分工,導致社工工作壓力增加、事倍功半,「社會安全網」難以周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執行滿3年,政府宣稱社工人力總進用率高達85.51%,惟社工人員流動率極高,對於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亦缺乏完整的配套措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需要加以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政府於111年10月宣布,自2023年起對於公共化托育人員薪資,規劃由現行每月2萬8,000元提高為3萬5,000餘元,準公共托嬰中心人員每月固定薪資基準也提高,並依其年資分別為3萬元至3萬6,000元之最低薪資基準;惟該政策係由政府端牛肉,托嬰業者買單,極為不合理,並創造不同機構間同工不同酬,造成托嬰中心人力流動頻率增加,進而影響嬰幼兒與照顧者建立依附關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公托、準公托托育人員之薪資應調整並給予補助款,以完善政府美意。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77億6,568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900萬元。 (二)第3目第2節「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低碳永續家園及認證」50萬元。 (三)第6目「廢棄物管理」230萬元(含「事業廢棄物管理」5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項下「業務費」18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7億5,388萬3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93。 本項新增決議56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2億7,471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加速一次性餐具減量及禁用時程,並明訂包裝減量之具體規範,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減量目標及政策規劃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2億7,471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支援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費隨袋徵收之獎補助及資源協力書面計畫,始得動支。 (三)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9,34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檢討現有測站位置及周遭環境變化,確認其測站性質,並依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位置或測站屬性,以呈現真實空品狀況,並讓數據正確判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方法」自發布迄今,當前已進展至辦理納入勞務及工程採購措施,並訂定有對於中央行政機關總分之加、減分項目,以及評分等第級距及獎勵等規範。然而,考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是類評核方法雖有新增,卻未因此規劃辦理各中央行政機關受評核之內容與結果等揭露作業,致使難以擺脫「球員兼裁判」之公正性質疑,亦難促使中央行政機關改棄不受外界檢核之僥倖心態來積極配合。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112年辦理中央機關受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內容與結果揭露作業之規劃」書面報告,促使中央行政機關更積極配合。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職員預算員額增加15人,惟新增計畫委辦費占比96.95%,且近5年委辦費占比概呈增加趨勢,該並未因112年之人力成長而減少委辦業務,應衡酌將部分委辦業務改以自行辦理之可能性,並檢討人力配置與運用之妥適性,俾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年度 108 109 110 111 112 業務費(1) 663,926 676,840 722,567 709,491 1,582,460 委辦費(2) 419,724 417,662 443,248 454,477 1,324,012 委辦費占比(2)/(1) 63.22% 61.71% 61.34% 64.06% 83.67% (六)我國政府公布之「台灣2050淨零轉型階段目標及行動」,訂定2030年減碳目標為24%正負1%,此目標遠不及美國、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目標,以我國之科技水平、經濟水準及人均碳排量觀之,這樣的目標顯然過於保守,無視IPCC科學報告提出之警告,未盡台灣應盡之責任,此目標之訂定,更未經過充足的社會溝通與獨立專家學者的審查。為促使負責我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各部會重新檢討目標,以達成科技發展預算中實現淨零排放永續社會之目標並與社會各界及專家學者妥善溝通,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洽2050淨零路徑相關主責部會,提供12項關鍵戰略之2030減碳目標及各項目辦理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七)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7億6,600萬元,係為推動符合臺灣在地特色之淨零生活轉型路徑、推廣生活轉型輔助技術與基礎措施及引領全民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等工作,冀導入綠生活低碳技術及示範,建置淨零綠生活減碳模式及資訊,培訓相關產業人才,並推廣淨零綠生活引導民眾行為改變。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將培訓認證及查驗機構之盤查及查驗人員、產業及環保機關負責及執行淨零綠生活相關業務人員訓練計5,000人次,其中112年度部分為1,500人次;另辦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4萬人次,其中112年度部分為1萬人次,為具體推動淨零排放,相關素養提升訓練應具體並訂出目標與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環保相關專責人員管理辦法有不得兼任之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亦然,但仍有事業違規讓不得兼任的職安衛人員與環保專責人員互兼,因過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進行系統勾稽,導致不肖業者鑽漏洞逃避規範。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022年初將職安衛專責人員名單交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勾稽後,迄今仍有人員違法兼職之業者未受裁罰,顯示環保單位行政效率不彰。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空水廢毒環藥等環保專責人員違法兼職情況及裁處改善進度報告,另俟改善達八成以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415萬5千元。經查: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下,環評會議已改為線上會議,民眾反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常於開會前1日(亦有發生會前1小時)仍未提供會議資料。(包括:110年12月22日「大彰化西北暨西南環差」第二次初審會,會議資料至開會前1日晚間尚未公告、111年2月10日「海龍二號暨三號2次環差」第二次初審會,會議資料遲至開會前兩小時仍未提供、111年9月27日「海峽28號環差」第二次初審會議,開會時間早上10點,當天早上9點2分仍未看到、111年9月28日「美森風場環評」,會議資料於報名截止前都未上網公告、111年10月5日召開的「渢汎、渢成、渢利聯席初審會」亦於開會當日午夜12點都未上網公告會議資料。)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第13條2項明訂:「一、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評估書初稿進行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委員會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及審查結論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二、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七日前公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公布;審查結論應於公告後七日內公布。」為便民眾、團體瞭解環評審查會議開會資訊內涵,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就環評審查會議之開會資訊進行研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據民間團體投書反映,自疫情後環評會議改為線上審議,雖未阻止民眾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屢次在開會前1日報名截止前仍未提供會議資料,等同變相剝奪人民與會之權利。「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委員會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及審查結論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且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7日前公布。另有關會議當日所需之簡報及書面審查意見回覆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開會通知單上備註,請開發單位應於會議前1日提供之。惟前述簡報及書面審查意見回復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認定相關資料非屬施行細則所稱之開會資訊,即開發單位雖違反資料繳交期限亦不違法。環評審查為我國預防及減輕環境遭受不良影響,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相關審議程序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開透明原則及保障人民參與之權利,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就環評審查會議之開會資訊進行研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研商會議紀錄),以精進我國環評審議品質。 (十一)第三階段離岸風電開發將從2025年後開始發展,是台灣能源轉型、氣候變遷減碳和產業創新的重要關鍵。鑑於前兩階段開發的經驗,為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精確性及後續保護措施之有效性,在民間團體與立法院的推動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著手訂定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離岸風電開發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應是訂定開發單位執行研究調查方法的基本底線,旨在避免調查資料品質的瑕疵不足,造成難解的問題或爭議。然指引訂定之作業時程落後,導致目前第三階段離岸風電環評大部分案件已審查,離岸風電生態指引仍未完備到位。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已經通過環評的離岸風電開發計畫,分別於施工前、施工中、營運期之監測調查方法與相關措施,研議促使開發單位採納並落實指引之規範性作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政府是市場上重要的買主。根據統計,2019年OECD國家每年投入政府採購支出金額,約佔國內生產毛額(GDP)的12.6%,2020年又為了因應疫情的危害和相應的經濟後果,各國又更提高了政府採購支出。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資料,2020年我國也至少花了1兆7,000億元在政府採購上。政府藉由在市場上有意識地實踐「綠色消費」,可以提供廠商相當大的誘因去改變其經營和生產模式和創新,同時也能夠藉此擴大綠色產品及服務的市場,降低綠色溢價(Green Premium),進而引導消費者的消費模式,促進市場的永續轉型。因此,包括《歐盟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在內,近年來綠色採購已經被廣為納入各種經濟永續轉型的政策包裹當中,國際間的政府採購體制也因此經歷了一場綠色轉型。環境考量的主流化(mainstreaming),讓公部門可以創造一個環境友善商品與服務的市場,正是綠色政府採購的出發點。根據歐洲執委會在2008年提出的「為了更好的環境的政府採購」通告的操作性定義,綠色政府採購指的是要在政府採購體制中設計出並實施「一個公部門去採購那些在其生命週期中,與其他原來可能會被採購的、有相同基本功能的商品、服務或工程相較,對環境影響較小的商品、服務或工程的程序。」換句話說,綠色政府採購希望透過生命週期成本觀念的引介,將環境目標納入政府採購體制,建立不只是遵循、而是更具策略性的(strategic)採購體系,利用每一次政府採購的機會去鼓勵低環境影響的產品、工程和服務模式,促進經濟的永續轉型。我國「政府採購法」第96條、「資源再利用法」等法雖有相關條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推動「機關綠色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將健全政府採購法規體系,鼓勵機關靈活應用採購策略,並納入全生命週期採購概念,制定為施政目標。然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指出,我國綠色採購之目標卻僅是2030年達到業務費之3.5%。「政府採購法」的綠色轉型必須對「既有採購實踐」進行通盤檢討,而不僅是在特定、有限採購項目上,要求購買有環保標章的產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從促進循環經濟、減少碳排之氣候治理角度,全盤檢討『政府採購法』之設計,包含但不限於『最低價格標之運用』、『需求評估程序』、『技術規格納入環境科技創新』等事項」進行研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掩埋場活化及焚化廠延役整備等計畫,以緩解垃圾處理危機。惟107至110年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妥善處理率下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並規劃長程垃圾處理政策,俾邁向資源循環零廢棄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3,958萬元。酸雨之危害除影響農漁林業之發展外,亦可能導致哮喘、乾咳、頭痛及相關過敏症狀,然自民國108至110年間,桃園市中壢區之雨水酸化乃全國之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桃園地區酸雨改善書面報告。 (十五)近10年來公害陳情事由以噪音污染事件排名第一,惟噪音污染之稽查處分多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公害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強化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俾降低噪音污染陳情事件,維護國人生活安寧。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噪音管制精進書面報告。 (十六)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538萬元。經查,該預算乃為督促完成交通噪音改善計畫,降低交通系統噪音及減少交通噪音陳情案件所設,惟目前汽機車非法改裝排氣管之情事,除難以有效防範外,其產生之噪音更有礙國人安寧,顯有精進空間。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管理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七)有鑑於氣候變遷、國家永續發展已成為全球關注之重大議題,總統蔡英文於2021年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台灣的目標」。同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統籌各部會,於2022年發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細分十二項關鍵戰略,並預計於2030年前投入9,000億元之預算或投資項目,以期逐步落實2050淨零轉型路徑規劃。惟查,我國相關關鍵戰略及行動計畫雖已逐步提出與進行,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原定2030年減量20%之目標,始終無法提出修正後之國家新目標,依格拉斯哥氣候協議時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定於2022年底提出2030年減量目標,時程將至。另依據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大風險中心、美國西北太平洋實驗室使用能源情境模型工具估算,台灣若要達成2050淨零排放,必須要在2030年排放減量39%。為確保2030年減量目標查核點有利我國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修正公布「第三期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十八)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查,柴油大貨車的污染排放量大,占我國PM2.5總排放量11.2%,且101年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柴油廢氣列為一級致癌物。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優先針對大型柴油車提供多元補助方案,包含補助汰舊換新、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加裝濾煙器等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減徵汰舊換新之新車貨物稅及零組件免關稅、購車低利信貸及利息補貼等方案,來改善污染排放,惟汰換大型柴油車之速度仍顯不足。為加速汰換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之清潔車輛、各縣市客運公司柴油大客車,擬定汰換成低污染車輛之補助獎勵機制,以加速汰換政府各機關大型柴油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估,台灣的太陽能板廢棄物在2023年約產生1萬公噸,2035年起每年則將超過十萬公噸;而以國際再生能源總署的預測模型來推估,至2050年全球的廢太陽能板將達到9億1,000萬公噸。然以太陽能發展潔淨能源的美意,恐被棘手的太陽能板廢棄物問題而抹滅,因此,廢棄太陽能板的回收已是全球當務之急。為使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廢棄太陽能板回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太陽能板廢棄物回收問題提早規劃因應措施,並與政府研究機構或相關大學綠能所進行合作,及早建立太陽能板廢棄物回收系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政府即將於114年全面停止核能發電,火力發電將由81.6%提升到92%,將嚴重造成環境污染及人民身心健康。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季加強火力發電廠空氣污染排放管制及周邊空氣品質監測,對於違規處分案件,每季公布結果報告於該署專頁網站公開。 (二十一)政府為因應全球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目標減量成效、減碳路徑設定、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及碳費徵收法制作業等方面,已於111年6月16日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彙辦。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自107年度起已呈現下降趨勢,但我國人均淨溫室氣體排放量尚未有顯著下降趨勢,與經濟發展脫鉤程度並不明顯,另108年度能源、製造及農業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109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亦未達減量目標值。而截至111年5月底止,因淨零中長期目標、碳費、主管機關及調適等議題存有疑慮,迄未能完成相關法案法制作業。應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俾利後續推動2050淨零排放之減碳路徑。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採取先緩後加速之減碳路徑,惟現行減碳路徑淨零排放目標逾八成之減量努力,均集中於2030至2050年間承擔,不無增加2030年後之減量壓力,且歐盟2023年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惟我國徵收碳費之法制作業仍待制定,恐衝擊出口商品。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當前淨零排碳各項問題解決方案書面報告。 (二十二)政府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已由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訂定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各項具體措施之執行成果及減碳效益,未能確實反映溫室氣體實質減量,且尚乏一致管控機制及評估標準,難以通盤檢討各項具體措施之執行成果,不利檢視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而製造及住商部門108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雖已較107年度減少,主要係電力排碳係數下降,而電力排放分攤貢獻減碳量隨減,惟屬燃料燃燒或工業製程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幅仍有限,各該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貢獻,仍有相當努力空間。再加上國內新增掛牌電動小客車及電動機車占比均未及二成,與設定目標仍有相當差距,惟運輸部門行動方案尚未提出相關推廣措施或計畫,且公共充電樁設置數量顯有不足,設置家用充電樁之相關法規配套措施亦欠完備,均影響民眾換購電動車意願。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交通部及相關部會就運輸部門行動方案相關推廣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有鑑於全國各地每到深夜時段,時常會有汽機車飆速故意製造噪音,各地民眾苦不堪言,紛紛希望政府採取「科技執法」,以積極作為管制噪音車擾亂安寧行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0年元旦起推動實施「聲音照相-科技執法」,為有助立法院了解「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預算執行情形與設立取締成效,以及補助各縣市辦理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二十四)太陽能板是太陽能發電不可或缺的關鍵材料,但因為製程原料等相關因素,廢太陽能板若不加以妥善處理,將會形成另類公害。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對外表示,已成立相關廢太陽能板回收機制。林德福委員建議為了有助於社會大眾追蹤了解廢太陽能板回收狀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設立專區公告廢太陽能板回收相關數據,例如,每年每月回收數量,每年每月以收取多少模組回收費用,還有多少片廢太陽能板仍放在貯存區尚未送進國內或國外回收廠處理……等等數據,以利社會大眾關注,維護家園環境,追蹤業者是否落實回收,防止二次汙染。 (二十五)根據2017年2月媒體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李應元希望以高鐵車站公廁整潔度為目標,並向日本看齊,首波將改善臺鐵車站、國道休息區及觀光風景區公廁,以每小時清潔一次為目標,也擬從今年起陸續在觀光區公廁改裝免治馬桶。」新冠疫情2年多影響下,國內觀光景點少了外國觀光客。總統蔡英文日前已表示,在兼顧經濟與防疫下,已請行政院仔細評估開放邊境的時程表,同時做好配套措施,適時開放觀光客入境。「公廁和環境整潔對觀光客而言,為來臺旅遊第一印象,且為國家文明判斷指標。」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妥適檢討「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在開放邊境迎接外國觀光旅客之前,儘速完成相關準備工作。 (二十六)隨著科技不斷進步,以Web 2.0為概念出發的網絡技術發展,突破物理限制,成就了無遠弗屆且即時的雲端互動,亦促成大數據資料分析及AI神經網絡系統的發展,惟中央化的存儲系統,也讓海量數據暴露於風險當中,故如何有效防堵並回應資安威脅,便成為近年政府邁向數位轉型之嚴峻挑戰。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現階段資訊安全之人力配置、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等相關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近10年來公害陳情事由以噪音污染事件排名第一,惟噪音污染之稽查處分多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公害問題,允宜研議強化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俾降低噪音污染陳情事件,維護國人生活安寧。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有鑑於近年來物價、基本工資皆呈現上漲趨勢,且政府亦於111年度調漲公務人員薪資4%,並鼓勵私人企業調漲,造成企業營運成本增加。今政府為撙節開支,許多政府業務,多有委外形式辦理,不但便民,亦減少公務人事預算膨脹。然諸如機車檢驗業務,不但有助於維護空氣品質,更有助於老舊車輛管理。但相關檢驗費及檢驗補助費用,均多年未予以調整或調整幅度遠低於物價、薪資漲幅,造成民間業者極大負擔。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3月底前針對機車檢驗補助費,調整研提通盤評估報告,避免造成業者執行檢測業務之衝擊。 (二十九)鑑於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是繼2015年「巴黎氣候協定」後最重要的首次評量,該會議以守住升溫臨界值攝氏1.5度為目標,敦促各政府提出減碳期程與積極路徑。然該會議重要承諾之一:「全球甲烷承諾」(Global Methane Pledge),在美國與歐盟聯手倡議下,有105 個國家簽署承諾,宣示未來10年要減少30%的甲烷排放量,以減緩氣候危機;惟我國雖非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會員國,但身為全球的一員,仍須盡一份心力。為落實COP26會議決議,於2030年減少30%甲烷排放量,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偕同相關部會於6個月內針對我國甲烷減量之具體作為及執行時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政策方案書面報告。 (三十)鑑於因全球氣候變遷情勢嚴峻,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持續增加,各國在「巴黎協定」架構下,紛紛檢討因應氣候變遷作為,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正式入法宣示政府的淨零碳排政策;為落實政府「淨零排放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偕同相關部會於4個月內先行規劃分別至2025/2030年溫室氣體減量階段管制目標及推動各項減量工作之時程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2022年3月聯合國環境大會通過決議,2024年正式執行「全球塑膠公約」,針對塑膠全生命週期制定新規範。歐盟綠色政綱已訂定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許多國家擴大規範多種一次性塑膠用品及商品包裝,並將廢棄物實質減量、市場上一定比例商品包裝重複使用入法。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2050淨零路徑,關鍵十二項戰略「資源循環零廢棄」雖有一次性塑膠包裝用量減少率,但實質範圍不明確,也缺乏「包裝重複使用」轉型引導,恐無法實質降低一次性包裝使用量。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食品容器、飲料容器、清潔用品等一次性商品類塑膠容器包裝,擬訂禁用及減量對策及時程表,設定減量目標、重複使用目標,並落實資訊透明。 (三十二)有鑑於國人有超過八成的時間待在室內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的優劣,影響人體健康的程度並不亞於室外,且對於敏感族群如兒童、老人等所造成的危害更大。另鑑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全面加裝冷氣,影響未來學校教室空氣品質,政府應事先掌握相關具揮發性之實驗藥品、教具、文具之使用原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檢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加強監測及改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及「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等場所之空氣品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若非位於重要濕地,或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簡化行政程序,鼓勵設置再生能源。目前太陽能光電開發案多數雖無需環評,然而社區居民對其環境生態衝擊、排擠農作及養殖漁業、影響原住民權益等多有疑慮,因而引發抗爭及衝突,反而影響開發期程。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會商經濟部能源局太陽能發電系統認定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有鑑於國內24座大型焚化廠一般生活廢棄物處理能量之供需情形,多數已無餘裕,加上部分縣市適逢焚化廠整改工程,焚化量能降低,難再協助處理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高雄市政府為改善空氣污染宣布禁收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彰化、台南等縣市事業廢棄物更加無處可去,處理費恐大幅調漲。由於餐廳、商家、工業區等均委託事業廢棄物清運業者清運,一旦漲價將提高商家及工業區營運成本。為平穩清除處理價格,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協助事業廢棄物去化不易之重點縣市成立溝通平台,提供產源事業與清除處理機構加入,優先按地理區域進行媒合,以達到收費標準合理化且公開透明之目標,減少清運處理機構任意調漲費用、哄抬價格之情事。 (三十五)1990年以前,我國垃圾處理多掩埋在位處河岸或海濱的掩埋場,後因河水侵蝕或海浪掏刷,致使垃圾裸露、崩塌,污染河川和海洋。民間團體對70座濱海、河岸掩埋場進行調查發現,其中43座場址發現有廢棄物堆置,屬於海岸地區卻有露天垃圾堆置則高達14座,恐導致垃圾飛散、破損,外溢進入海洋。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6個月內針對掩埋場進行天災風險調查評估,並於2030年之前優先移除高風險濱海掩埋場(如有露天垃圾堆置之海岸地區案場),完成調查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02年開始實施限塑政策,逐年緊縮一次性塑膠用品使用。2009年公告生物可分解塑膠製成的容器、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為應回收廢棄物。2018年擴大限塑項目及範圍,但保留生分解塑膠可做為塑膠吸管、免洗餐具之材料,不受限塑政策管制。由於缺乏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反倒影響了既有塑膠的回收再利用,亦難發揮生分解塑膠原本設計的環保美意。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2021年10月輔導生分解塑膠製造業者、超商、超市、賣場、茶飲店等通路業者,除申報每年使用量及回收去化管道外,在通路提供消費者獨立回收生物可分解廢塑膠容器管道,促使業界「自售自收」,建立獨立回收管道,此作法雖可推廣至更多縣市,但目前消費者不易從外觀辨識生分解塑膠產品,恐使上述去化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協同經濟部商業司等相關單位檢討生分解塑膠製品之標示與設計(如顏色、圖案等),研擬有助消費者辨識及回收之標示與設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經查,機車騎士不當改裝排氣管於夜間行駛常造成噪音擾民問題,雖經民眾檢舉後到場檢測超過標準或未依規定時間檢測可處1,800~3,600元罰鍰,仍屬被動執法作為,難發揮事先防範管理效果。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檢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機動車輛排氣管噪音改善精進檢討書面報告,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 (三十八)有鑑於國內24座大型焚化廠一般生活廢棄物處理能量之供需情形,多數已無餘裕,加上部分縣市適逢焚化廠整改工程,焚化量能降低,難再協助處理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高雄市政府為改善空氣污染宣布禁收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彰化、台南等縣市事業廢棄物更加無處可去,導致從清運到處理出現不合理哄抬情形,恐嚴重影響商家及工業區營運成本。各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目前有訂定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縣市,代處理1公噸事業廢棄物平均約2,900元。然而在開放公辦民營焚化廠自收事業廢棄物部分,卻未有收費標準,任由民營機構自行訂定價格,在廢棄物處理市場供需不平衡情況下,造成不合理漲價問題。為避免哄抬不當、平穩清除處理價格、控制業者利潤,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依業者合理投資資本、營運成本與利潤,建立超額營運回饋機制,納入焚化廠辦理升級整備及更新委託操作契約相關招標文件及契約範例,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02年開始實施限塑政策,逐年緊縮一次性塑膠用品使用。2009年公告生物可分解塑膠製成的容器、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為應回收廢棄物。2018年擴大限塑項目及範圍,但保留生分解塑膠可做為塑膠吸管、免洗餐具之材料,不受限塑政策管制。由於缺乏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反倒影響了既有塑膠的回收再利用,亦難發揮生分解塑膠原本設計的環保美意。又台北市環境保護局於2021年10月輔導生分解塑膠製造業者、超商、超市、賣場、茶飲店等通路業者,除申報每年使用量及回收去化管道外,在通路提供消費者獨立回收生物可分解廢塑膠容器管道,促使業界「自售自收」,建立獨立回收管道,既可避免上述干擾傳統塑膠回收之問題,亦能促進生分解塑膠後端妥善去化和處理。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協調縣市政府規劃生分解塑膠製造業者及通路業者自售自收之專案計畫,將縣市規劃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計於110年淘汰120萬輛二行程機車,為提升燃油機車汰換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機車汰舊換新補助,除了補助電動車外,將七期燃油機車業納入補助對象,變相導致電動機車銷售率下降,而截至111年底,二行程機車僅淘汰111萬輛,目前仍有50萬輛二行程機車尚未汰換。日前舉辦的COP27會議通過「運具淨零排放轉型宣言」,國際六大汽車製造商與各國政府承諾所有新售車輛需在規定年限前達到淨零排放,觀之亞洲地區的運具電動化時程,中國預計於2025年新能源車占20%,2035年全面禁絕燃油車銷售、日本2030年禁絕全燃油車銷售、新加坡2040年全面淘汰燃油車,我國過去也曾公布2030年公務車全面電動化、2035年禁售燃油機車、2040年禁售燃油汽車等時程表,惟當時政策溝通不彰而暫緩。隨著國際氣候會議已通過運具淨零排放宣言,各國也通過運具電動化時程,我國汽機車電動化已刻不容緩,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工業局就加速淘汰二行程機車,提升電動運具市占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盡速提出運具電化時程書面報告。 (四十一)海洋塑膠汙染嚴峻,海洋保護協會(Ocean Conservancy)2020年9月公布的「2020國際沿海淨攤報告(2020 International Coastal Cleanup report)」,糖果、洋芋片等塑膠食品包裝首次超過煙蒂,成為海灘上最常見的垃圾。根據綠色和平調查,臺灣主要零售通路(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超商),2019年一次性包裝使用情形高達86.4%,2021年高達90.4%,使用情形氾濫。國際已有多個國家針對減塑治理,針對多種一次性塑膠用品以及商品包裝進行規範;並積極透過修法,將廢棄物實質減量、市場上一定比例的商品包裝需採用重複使用模式入法。反觀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30年禁塑僅包含4種用品;而針對商品包裝,雖有訂定「公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民國94年發布)、「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辦法(民國96年發布、100年修正),但實施成效不彰,無法實質降低一次性包裝使用量。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針對一次性塑膠包裝,擬訂禁用以及減量對策及時程表,並設定減量目標、落實資訊透明,相關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焚化廠營運年報,全國焚化廠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從2001年18%成長至2020年28%,其中最高紀錄為2015年,焚燒比例達35%。由於混燒熱值偏高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因素,致使垃圾平均熱值達2,200~2,800 kcal/kg,而國內早期焚化廠設計熱值多僅介於1,350~1,600 kcal/kg之間,導致降低焚化廠壽命。有鑒於國內24座大型焚化廠一般生活廢棄物處理能量之供需情形,多數已無餘裕,加上部分縣市適逢焚化廠整改工程,焚化量能降低,難再協助處理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協調地方政府以公有掩埋場或工業區土地打包暫存一般事業廢棄物,長期而言要紓解產源壓力、平穩處理費用,產業園區之事業單位仍須提高事業廢棄物自行處理能力,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最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設置。」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經濟部於3個月內盤點國內事業廢棄物去化量能與缺口,規劃現設及新設產業園區重點地區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模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四十三)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加劇,台灣也是島國屬潛在受害國,節能減碳及災害調適的需求日益迫切。「巴黎協定」要求控制升溫在1.5℃以內,全世界近130國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2019年的聯合國環境大會中,170國共同承諾要在2030年之前大幅減少一次性塑膠產品的使用,台灣也同樣訂下在2030年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目標。禁用一次性消費之塑膠製品,降低對石化產品的依賴,已是全球趨勢。循環經濟推手艾倫麥克阿瑟基金會在2018年發布的《新塑膠經濟全球承諾》提到,相較於可重複使用及可回收利用,可堆肥包裝雖非首選,但在特定適用範圍內仍有其價值,需配合相關的收集和堆肥基礎設施,以確保能進入堆肥系統。經查,國內由於缺乏生分解塑膠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且可做堆肥的生分解塑膠,更由於《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尚未開放作為堆肥原料或培養土原料,致使無法依其照設計初衷,以堆肥發酵方式進行去化。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會商有關單位完成生物可分解塑膠妥善回收與去化體系規劃報告,以期形成友善環保的生物循環系統,確實發揮替代石化塑膠製品之優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情形之書面報告。 (四十四)據監察院2012年對光亮度管制之立法與執行的調查報告,光害污染將傷害人體視力、干擾作息、影響交通安全,大自然之生態平衡亦受威脅。目前光害陳情情形係以人口密集、建築物群聚及大量人工光源使用之都會型城市為多。招牌及廣告看板之亮度過高或閃爍,可使人不適或眩光情形,可能造成用路人對交通號誌、標誌辨識混淆情形;而車輛燈光改裝LED或加裝LED顯示器,亦有影響後方駕駛人行車注意力及混淆車輛辨識之虞。為管理光源過亮造成民眾不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19日函頒「光污染管理指引」,明定一般地區最大亮度 650cd/m2及最大垂直照度25 lux建議值,並採分區分時段方式進行管理。然性質僅屬行政指導,不具法律效力。地方政府目前僅有連江縣政府在2021年12月通過「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針對特定區域光源照度與輝度、閃爍的燈光、大型光源加以管制。光害陳情較多的都會型城市則因中央法令缺乏全面性光害防治規範,面臨無法可管的窘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光污染管理指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四十五)近年消費者之消費型態及習慣改變,網購數量逐年成長,雖具便利性,然伴隨產生之廢棄物數量也持續上升。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2021年網購包裝廢棄物重量為5萬餘噸。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108年與各界共同研商訂定「網購包裝減量指引」,然其包裝利用率與包裝循環之訂定目標卻未能達成。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9月再行提出「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並推出下一階段之「網購包裝減量指引2.0」,預期逐年將平均包材減重率提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有預設減量目標,然若未有積極之具體措施,恐與「網購包裝減量指引」設立後卻未達預期標準狀況相同,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就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減量具體達成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為保障環境稽查人員依法行政之權力,避免遭遇針對違法案件之請託關說壓力,助長違反環境法令之不法行為甚至導致執法人員觸犯相關法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工作並充分資訊公開。111年度預算提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內部請託關說登錄制度進行宣導與強化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已辦理,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強化請託關說登錄系統,將登錄資料上網公開,供社會監督,並且定期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提供違反環境法規之企業名單,供金融單位推動ESG、綠色金融等業務參考。 (四十七)政府推動離島作為示範低碳島,長久以來只是口號居多。外運至本島處理之垃圾,長期未能從源頭減量、回收率未能提升,發展循環經濟,反而欲規劃大型垃圾焚化爐之治標不治本做法,不但有害觀光發展與生態保育,並可能造成地方財政危機雪上加霜。且各離島燃油電廠,空氣汙染嚴重且成本高昂,澎湖縣在跨海海纜接通後的湖西尖山電廠,金門已建設智慧電網與儲能系統之塔山電廠等,應嚴肅研擬轉型之道。包括審慎評估轉型生質能(biomass)電廠之可行性,研究銀合歡與農業廢棄物造粒為主要燃料,以及不含塑膠及有毒物質之垃圾,是否可做固態廢棄物再生燃料(SRF),是否能防治汙染之初步風險評估。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低碳島垃圾削減與處理結合生質能電廠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並偕同相關部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及地方政府,推動研商平台,以達成低碳島之政策目標。 (四十八)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法規主管機關,而有關2018年4月11日修正之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3項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規定之施行日期,至今已時隔超過4年以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仍未訂定生效日期,以至於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規定至今仍未生效施行。為保護我國環境,嚴格監督已核定礦業用地於展限時審查規範,爰要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於2018年4月11日修正之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3項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規定,應於「礦業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即配合檢討。 (四十九)我國政府公布之「台灣2050淨零轉型階段目標及行動」,訂定2030年減碳目標為24%正負1%,此目標遠不及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目標,以我國之科技水平、經濟水準及人均碳排量觀之,這樣的目標顯然過於保守,無視IPCC科學報告提出之警告,未盡台灣應盡之責任,此目標之訂定,更未經過充足的社會溝通與獨立專家的審查。促使負責我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各部會重新檢討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參考德國淨零策略及其他各項政策,對照我國目前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於6個月內就以下議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邱顯智委員辦公室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德國製造與商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2)德國建築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3)德國電力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4)德國運輸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5)德國農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6)德國廢棄物處理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7)德國自然解決方案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8)德國潔淨與氣候科技創新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9)德國推動永續金融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10)德國推動公正轉型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 (五十)我國政府公布之「台灣2050淨零轉型階段目標及行動」,訂定2030年減碳目標為24%正負1%,此目標遠不及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目標,以我國之科技水平、經濟水準及人均碳排量觀之,這樣的目標顯然過於保守,無視IPCC科學報告提出之警告,未盡台灣應盡之責任,此目標之訂定,更未經過充足的社會溝通與獨立專家的審查。促使負責我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各部會重新檢討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參考英國淨零策略(Net Zero Strategy)及其他各項政策,對照我國目前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於6個月內就以下議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邱顯智委員辦公室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英國製造與商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2)英國建築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3)英國電力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4)英國運輸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5)英國農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6)英國廢棄物處理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7)英國自然解決方案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8)英國潔淨與氣候科技創新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9)英國推動永續金融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10)英國推動公正轉型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 (五十一)我國政府公布之「台灣2050淨零轉型階段目標及行動」,訂定2030年減碳目標為24%正負1%,此目標遠不及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目標,以我國之科技水平、經濟水準及人均碳排量觀之,這樣的目標顯然過於保守,無視IPCC科學報告提出之警告,未盡台灣應盡之責任,此目標之訂定,更未經過充足的社會溝通與獨立專家的審查。促使負責我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各部會重新檢討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參考歐盟2030氣候目標計劃(2030 Climate Target Plan)及其他各項政策,對照我國目前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於6個月內就以下議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邱顯智委員辦公室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歐盟製造與商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2)歐盟建築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3)歐盟電力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4)歐盟運輸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5)歐盟農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6)歐盟廢棄物處理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7)歐盟自然解決方案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8)歐盟潔淨與氣候科技創新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9)歐盟推動永續金融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10)歐盟推動公正轉型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 (五十二)我國政府公布之「台灣2050淨零轉型階段目標及行動」,訂定2030年減碳目標為24%正負1%,此目標遠不及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目標,以我國之科技水平、經濟水準及人均碳排量觀之,這樣的目標顯然過於保守,無視IPCC科學報告提出之警告,未盡台灣應盡之責任,此目標之訂定,更未經過充足的社會溝通與獨立專家的審查。促使負責我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各部會重新檢討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參考美國2030減排計劃及其他各項政策,對照我國目前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於6個月內就以下議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邱顯智委員辦公室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美國製造與商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2)美國建築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3)美國電力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4)美國運輸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5)美國農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6)美國廢棄物處理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7)美國自然解決方案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8)美國潔淨與氣候科技創新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9)美國推動永續金融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10)美國推動公正轉型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 (五十三)我國政府公布之「台灣2050淨零轉型階段目標及行動」,訂定2030年減碳目標為24%正負1%,此目標遠不及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目標,以我國之科技水平、經濟水準及人均碳排量觀之,這樣的目標顯然過於保守,無視IPCC科學報告提出之警告,未盡台灣應盡之責任,此目標之訂定,更未經過充足的社會溝通與獨立專家的審查。促使負責我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各部會重新檢討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參考加拿大2030減排計劃(Canada’s 2030 Emissions Reduction Plan)、附表及其他各項政策,對照我國目前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於6個月內就以下議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邱顯智委員辦公室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加拿大重工業、石化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2)加拿大建築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3)加拿大電力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4)加拿大運輸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5)加拿大農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6)加拿大廢棄物處理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7)加拿大自然解決方案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8)加拿大潔淨與氣候科技創新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9)加拿大推動永續金融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10)加拿大推動公正轉型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11)加拿大碳稅制度與我國碳稅費制定方向之差異。 (五十四)我國政府公布之「台灣2050淨零轉型階段目標及行動」,訂定2030年減碳目標為24%正負1%,此目標遠不及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目標,以我國之科技水平、經濟水準及人均碳排量觀之,這樣的目標顯然過於保守,無視IPCC科學報告提出之警告,未盡台灣應盡之責任,此目標之訂定,更未經過充足的社會溝通與獨立專家的審查。促使負責我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各部會重新檢討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參考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計畫、附表及其他各項政策,對照我國目前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於6個月內就以下議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邱顯智委員辦公室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日本製造與商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2)日本建築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3)日本電力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4)日本運輸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5)日本農業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6)日本廢棄物處理部門減碳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7)日本自然解決方案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8)日本潔淨與氣候科技創新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9)日本推動永續金融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10)日本推動公正轉型措施項目及強度與我國差異。 (五十五)因應減塑趨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引導民眾改變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吸管」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減少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並於108年7月開始實施「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類對象,內食餐飲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更預計管制實施後,每年可減少約1億支塑膠吸管。然而,實際走訪各大商圈/家,各管制單位仍普遍主動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卻無相關機關積極落實,且經查發現截至111年10月止,共計僅有15家業者違規,其中14家勸導、僅1家遭告發開罰。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落實「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評估擴大實施對象,並定期抽查限制使用對象。 (五十六)因應減塑趨勢,無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民間業者皆積極推動從源頭減量政策,以達減塑、減廢目標,並集中火力宣導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的使用,以漸進式作法,將「自備、重複、少用」環保觀念落實於生活,無論是近期最積極的塑膠吸管禁令或是自備飲料杯優惠等,皆讓民眾逐漸習慣減塑日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更規劃從112年起,連鎖超商、速食店要有5%的門市讓消費者免費借用「循環杯」,113年要提升至10%、114年更要達30%目標。除了從據點較為廣泛之便利超商做起之外,在公部門仍有許多可以協助落實循環杯之可行性,尤其流動率最高的雙鐵車站,亦同時提供飲料販售之服務。確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曾於111年7月25日召開相關會議,促成對於雙鐵車站設置循環杯據點之討論,並獲得許多迴響與反應。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提前至114年達成飲料店全面限用一次用塑膠飲料杯之目標為前提,進一步研擬與規劃於雙鐵車站設置循環杯使用之可行性評估,使台灣雙鐵得以逐步源頭減量,降低一次性塑膠之使用率。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法公布得依法成立基金,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等規定,由於相關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尚在研議中,以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風險管理經費係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公務預算支應。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儘速對徵收費率、徵收清單、環境影響及總體經濟等事項進行評估,以完備相關法規制度,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利財政永續。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基金推動、辦理情形及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分散各部會按其專業法規納管,惟囿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部分化學物品有管制強度不一,及存在管理未盡周全現象,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法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以強化部會間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且修改延長會議頻率,改為每年召開1次,應強化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之功能,協力健全管理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2個月內針對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修正緣由及加強跨部會議題的合作與溝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環境檢驗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理「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冀能提供精準科學數據作為環境污染鑑識來源,及未來政策參考與公害污染案件追查依據,惟本計畫主要績效指標(KPI)目標值設定為論文篇數、技術報告份數等業務產出數量,卻乏相關鑑識技術之應用成效指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允宜於相關技術建立後,建立相關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應用成效之追蹤機制,以檢視計畫成效,並做為科技發展政策之參據,俾發揮經費運用效益。 (二)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科技發展」項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預算編列1,572萬5千元。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12年度預算案「科技發展-01環境檢驗-科技發展」分支計畫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111至114年度,以下稱本計畫)」之「業務費」203萬5千元及「設備及投資」1,369萬元,合計1,572萬5千元,用以辦理「細懸浮微粒污染解析」、「微區X射線繞射及微區X射線螢光等微區分析技術」、「穩定同位素比值分析技術」,及「細懸浮微粒之細胞毒性分析」等各項技術所需設備及檢測藥品、物品耗材等,冀能提供精準科學數據作為環境污染鑑識來源,及未來政策參考與公害污染案件追查依據;惟本計畫主要績效指標(KPI)目標值設定為論文篇數、技術報告份數等業務產出數量,缺乏相關鑑識技術之應用成效指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宜允除現有績效指標(KPI)外,將各項技術開發成熟後,依後續污染鑑識溯源實際應用案例列入成效追蹤。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由於環保專業訓練旨在提升環保相關人員之專業技術與知能,惟近5年環保專業訓練人次概呈下降趨勢,且112年度預計辦理訓練人次持續減少至9,800人次,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應檢討課程配置及內容,以提高環保相關人員專業訓練之參與度,並利政府各項環保政策之推動與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近年參訓人數約1萬多人左右,配合國家2050淨零排放政策,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應規劃開辦相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盤查或淨零綠生活等訓練班,以吸引相關人員報名參訓,提升參訓人數。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