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星期三)9時至12時3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謝委員衣鳯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王鴻薇  賴香伶  林思銘  鄭運鵬  吳琪銘  湯蕙禎  江永昌  劉建國  吳怡玎  林淑芬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洪孟楷  李貴敏  賴士葆  劉世芳  陳椒華  李德維  楊瓊瓔  邱臣遠  邱顯智  廖婉汝  鄭天財Sra Kacaw   江啟臣  鄭正鈐  孔文吉  陳琬惠  張其祿  何欣純  羅明才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內政部政務次長 花敬群(部長請假) 教育部政務次長 劉孟奇(部長請假) 經濟部常務次長 林全能(部長請假,9時至9時50分) 工業局副局長 陳佩利(9時50分以後) 勞動部常務次長 陳明仁(部長請假) 交通部政務次長 胡湘麟(部長請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張振山(主任委員請假) 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三、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內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勞動部部長、交通部部長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就「政府機關學校配合國定假日調整上班上課日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謝衣鳯、王鴻薇、林思銘、湯蕙禎、賴香伶、江永昌、鄭運鵬、陳椒華、吳怡玎、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林淑芬、洪孟楷、劉建國、邱顯智、游毓蘭、劉世芳、陳琬惠、張其祿提出質詢;委員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繼續進行今天的議程。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四、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主席:本次會議循例採一併報告、綜合詢答,然後再以逐條處理的方式進行。 現在進行機關代表報告。請就業務概況、立法計畫及排審法案一併報告。 首先請考試院劉秘書長報告,報告時間為5分鐘。 劉秘書長建忻:謝召集委員、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首先謹代表考試院黃院長由衷感謝各位委員對於考試院業務的支持,使得我們上個會期能夠通過專技轉公職條例的修正案,還有任用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以及新進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的相關修法和立法工作,在這邊非常地感謝。也很謝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能夠在今天安排本院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的報告。 這幾年考試院的重要業務優先重視數位轉型的工作,除了持續擴充電腦化試場的數量以外,今年起已經全面發放電子化的考試及格證書,所有國家考試及格者都可以拿到電子及格證書,所以這方面已經完成歷史的里程碑。 其次,我們的統計查詢網和公報網已陸續上線,並完成考銓資料研究中心的建置,可望擴大我們人力資料庫在循證研究上面的運用。此外,所有的考選、銓敘、保障、訓練及基金監理、管理等重要業務,都以積極穩健的態度不斷精進強化,相關情形請各位委員參見書面資料的說明。 至於今天貴委員會所排審的本院5部組織改造相關法案,這和上個會期貴院通過的新進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非常相關,這裡面的修正重點第一個是藉以強化基金管理組織的專業性,第二個是整合公保、退撫基金和個人專戶新制的監理機能,第三個是使考試院和銓敘部組織法的體例能夠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相關規範,使它更有彈性。 個人專戶制是退撫制度的一個重大變革,也將在今年7月1日上路,所以這5部法案也具有急迫性,盼能在本會期完成立法,還望各位委員能夠鼎力支持。 有關考試院的立法計畫,在目前已經送到立法院審查的11個法案當中,除了今天排審的5部組改法案之外,還有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這是針對國家重要的法律專業職務,整合它的考試項目,並強化實務學習的培育,以完整法律人的專業養成。公務人員陞遷法的修正則是希望提升功績表現在陞遷當中的評價,以鼓勵公務人員追求績效和責任。此外,典試法等3項修正案是為了強化國家考試的防弊效果,考選部組織法的修正則是為了使考選部的組織能夠隨著業務趨勢的變化,有更加靈活調整的空間。以上這些法案也希望能夠得到立法院的支持,並且請各位委員不吝批評指教。 最後,考試院能夠理解各位委員對於國家人事制度的期許,也會持續精進各項考銓保訓制度,扮演我們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的角色,還請所有委員能夠多多協助。 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現在請考選部許部長報告,報告時間為3分鐘。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感謝大院委員歷年來對考選部的支持,使得本部的各項業務都能順利推展。今年本部在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安排各項考試防疫措施下,合計完成辦理19項次的考試,錄取公務人員一萬三千餘人、專技人員三萬餘人,除了年度例行考試工作外,以下再擇要進行口頭報告,其他各項業務概況請參閱本部書面報告。 第一,在面臨人才高度競爭及年輕世代工作價值、學習環境與以往大不相同的時代,為了提升年輕世代參與公務人員考試的意願,並契合用人機關的要求,本部近年來積極推動高普考試應試科目彈性調整方案,並檢討調整應試專業科目數及內涵,依據各類科的核心職能、社會發展及機關任務的需求,朝「專業知能核心化、擇才條件友善化」等方向來精進。本案經去年底提報考試院審議,已經在今年3月7日通過修正發布,並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為了加速國家考試數位化轉型,完成國家考試數位化轉型發展十年計畫,並自去年7月將心理師的考試申論題作答首次納入電腦化測驗,全國合格的電腦化測驗試場去年也擴充達到18個試區,共計8,153個應試座位,未來將配合電腦化測驗的推動期程,持續擴大電腦化測驗及建置題庫電子試題。今年預計將完成7間新的試區認證,總試區數預計達到25個試區,總座位數突破1萬1,000席。 今年度其他施政重點除了還是全力完成預定舉辦的21項次考試之外,會再持續檢討研修各項考試制度,包括配合大院審議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加速推動離島特考,並完成地方特考五等考試併入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取才的相關法制作業。 另外,本部組織法在83年修法迄今已近30年,其間在數位科技與行動通訊日新月異的推波助瀾之下,年輕世代的生活環境已迥異於過往。為了因應全球情勢變遷、人工智慧時代來臨,以及少子女化和私部門人力競爭等嚴峻的考驗,本部為了能夠彈性調整人力編制與組織架構,達到強化人才招募、加速推動國考數位轉型,還有測驗方式精進發展等政策目標,已擬具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3月2日經考試院會議決議通過,同日函送大院審議,希望大院能夠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其餘報告均有書面資料,請各位參閱書面。 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9分)請教秘書長,這一屆的考試院,除了院長、副院長外,本屆的考試委員從19位降到7至9位,對不對?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對。 曾委員銘宗:有沒有影響考試院的運作? 劉秘書長建忻:應該是沒有。 曾委員銘宗:還是運作更順暢、更有效率?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人少,所以比較好溝通,也容易達成共識,所以應該是比較有效率。 曾委員銘宗:好,太好了。我早上特別上了網站看,考試院是一個獨立機關,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是有獨立性,對。 曾委員銘宗:那你在這裡答詢,有沒有罣礙?可不可以本於專業上來發言? 劉秘書長建忻:應該沒有,只要是徵詢本院的政策方向,沒有問題。 曾委員銘宗:好。接著請教你,還是剛剛那個問題,目前監察院的委員高達29人,但是目前監察院的功能不彰,毫無公信力,我的建議是能不能比照考試院,將監察院目前的監察委員從29位縮編為7至9位,我知道這個要修憲,你們是不用,你從專業上來看,從過去考試院運作的經驗來看,我剛剛講你不要有罣礙的話,你的意見怎麼樣?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涉及其他院的業務,所以…… 曾委員銘宗:對,但我的意思是說你是獨立機關,該講的要講,你不要有罣礙,你敢不敢講?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應該不是不敢講啦!但是因為這個不是本院的業務,所以我沒有辦法代表考試院對於這件事有什麼看法,這件事情沒有討論過。 曾委員銘宗:好,沒關係,你不要用考試院秘書長,你用劉建忻先生你的專業,你敢不敢講? 劉秘書長建忻:在委員會大概沒有辦法用個人,不過…… 曾委員銘宗:沒關係,我讓召委請你用個人的身分,特別排除,你敢不敢? 主席:秘書長,可不可以用個人的身分來回答? 曾委員銘宗:對。 劉秘書長建忻:我覺得這個大概要考慮到考試院跟監察院性質上面、業務上面的不同,考試權其實有行政權的性質,只是我們憲法把它設計為五權憲法,所以考試院是另外一個院,考試院的運作是合議制,考試委員主要是扮演考試的一個客觀中立的角色。那監察院比較是個案調查的性質,所以它比較傾向有民意機關的性質,所以在業務上其實是不太一樣的。從合議制的角度來講,考試院的考試委員如果人數少一點的話,容易達成共識,那在監察院,因為每個監察委員各自去負擔相關個案的調查,所以到底應該多少人比較適合,這個當然也是可以被討論。 曾委員銘宗:所以從你的專業來看,考試委員的人數從過去的19人下降到7至9人,在運作上更順暢、更有效率,但是對於這個原則能不能適用到監察院,你不敢發表意見。 劉秘書長建忻:我是覺得因為監察院的運作方式跟考試院不太一樣,所以這個經驗能不能適用,我不是很確定。比如高普考要不要減科,或者是對於人事制度的哪一個法案要怎麼處理,這個都需要考試院所有的委員有高度共識,所以過去人數很多的時候,只要有少數1、2位激烈的反對,可能一個案子就沒有辦法送到立法院來,那現在人數少了,容易溝通了,所以我們的立法效率也變得比以前要快速,從行政的角度來說,考試院這個部分是有幫助的,但是監察院的運作我就不是那麼地瞭解,性質也不太一樣。 曾委員銘宗:你以前在總統府當副秘書長,甚至提名你都有參與,你不要客氣。因為這涉及到修憲,而且現在監察院功能不彰,民進黨與國民黨唯一的共識是什麼你知道嗎?就是廢監察院。你從個人的立場來看,假設國民黨跟民進黨共同提出廢除監察院,你個人的看法,你贊不贊成? 劉秘書長建忻:我尊重國會對修憲的意見。 曾委員銘宗:好,問不出名堂,我的時間快到了。請教你,106年在進行公教退休年金改革的時候,當然你那時候沒有在考試院,一再強調要提升退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那問一下,經過這麼多年了,有採行哪些措施?有關投資報酬率的部分,現在有提高了嗎?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劉秘書長建忻:投資報酬率在前二年的確是有提升,當然去年的話,因為整個股市大環境的關係,所以去年的狀況會比較不理想,不過今年應該又有一些回升,詳細的部分是不是…… 曾委員銘宗:今年會回升?你講太早喔!今天才幾月? 劉秘書長建忻:今年1月份來看的話,是有稍微再回升一些,詳細的部分是不是請周部長來說明? 曾委員銘宗:好,請教一下,109年、110年、111年的投資報酬率大概是多少,說明一下,謝謝。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報告,109年的投資報酬率是正的8.46%,然後110年是11.85%,去年因為整體大環境的影響,各大基金都有虧損的情況,整體的報酬率是負的6.73%,到了今年1月已經有正的報酬率了,為2.74%,到2月為止也是二點多,所以稍微有點回升。 曾委員銘宗:過去歷年來的投資報酬率,10年跟20年的平均是多少? 周部長志宏:我們根據近3年、5年跟10年,近3年的平均投資報酬率是4.14%,近5年是4.37%,近10年是4.57%,所以都在4%以上,還算穩健。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當時在做年金改革的時候,一再訴求要提高退撫基金的投資效率。另外,像今天的報告裡面,你今天要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裡面第二條的第四項「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你們的初步想法為何?要委託什麼?可能的範圍跟內容是什麼,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周部長志宏: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會積極地來看,因為現在我們有自行運用的部分,也有委託其他投顧或者是國外的資產管理公司來投資,這部分我們是長久以來都有在做這樣的事情,每一次委外的案件,我們都會經過很審慎的評估,像最近有辦理一些ESG相關投資項目之委託,類似這個都會經過審慎的研議。 曾委員銘宗:現在委外的比例是多少? 周部長志宏:現在自行經營略高於委外,大概不到一半。 曾委員銘宗:那委外的效率跟自己經營的投資報酬率相比,有比較高嗎? 周部長志宏:以去年來看,當然沒有……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不要跟我講外行話,不要只用1年,你先說明過去5年、10年的平均報酬率,委外跟自己投資的差距多大? 周部長志宏:如果以過去幾年來看的話,107年我們自行經營是優於委託經營,108年是委託經營優於自行經營,109年是委託經營優於自行經營,110年…… 曾委員銘宗:好,你不要講個別年度了,你們可以委外已經多少年? 周部長志宏:這個時間已經很久。 曾委員銘宗:OK,那這個條文我要保留,你要先給我詳細的數字,你委外多少年來的平均報酬率跟自己經營的差距有多少? 周部長志宏:如果是近5年的加起來…… 曾委員銘宗:我不要近5年,你知道退休基金都是20年、30年的績效,沒關係,你就先給我數字再說吧! 主席(王委員鴻薇代):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9時20分)周部長也是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我請問你,國安基金去年7月12日進場護盤,退撫基金有沒有加入?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它可以運用,但是沒有被用到,我們並沒有參加國安基金的進場,因為它沒有跟我們借錢。 謝委員衣鳯:所以你們沒有加入? 周部長志宏:我們沒有被運用。 謝委員衣鳯:你們基金的績效去年是負值,純粹是你們自己經營的問題? 周部長志宏:對,我們自行經營跟委外經營造成的情況。 謝委員衣鳯:我看到美國加州的退休基金歷年來的績效都非常好,你有沒有比較他們的績效跟你自己經營加上委外經營的綜合績效做評比? 周部長志宏:我們確實有針對國外某一些退休基金做比較,但是這個比較基本上因為制度的不同還有當地的法制規範跟狀況都不一樣,所以很難做非常精確的比較,但去年很多國外基金的收益率都非常不理想,我們蒐集了…… 謝委員衣鳯:不是,我們當然是要往好的看,以退撫基金歷年來的經營績效來看,當然我們不會以全部的基金,是以各國的退休基金來參考,加州就是一個經營績效好的例子,還有新加坡的退休基金也是經營績效好的,我們當然是要跟好的看齊,如果在法制面我們沒有辦法跟他們是一樣的情況下,我們是不是朝那樣的方向修法,這也是考試院應該要提出來的,為了所有公務人員的退撫基金,這是你們應該盡力的地方,是不是? 周部長志宏:我們確實都有參考國外這些好的制度,所以我們歷年都會請同仁出國實地考察跟學習,但因為這些基金有些在體質上完全不一樣,像我們…… 謝委員衣鳯:這種東西不用出國考察吧?上網看就可以了吧? 周部長志宏:因為它的實際運作跟投資方式……,如果看客觀資料的話我們都有在看,像我們準備的資料從107年到111年這4年,如果以去年來看,日本的基金基本上表現相對…… 謝委員衣鳯:是他們的退休基金嗎? 周部長志宏:對,他們是-3.71%,比我們稍微好一點。 謝委員衣鳯:加州呢? 周部長志宏:因為它的時間期程跟我們不太一樣,不過110年7月1日到111年6月30日的情況是-6.10%,111年7月1日到111年9月30日是-5.10%,稍微比我們好一點。 謝委員衣鳯:那新加坡的呢? 周部長志宏:目前我們的比較範圍沒有把新加坡的基金列入,如果需要的話,我們會再參考新加坡基金的狀況,但是據我所知,去年新加坡基金表現也不是很好。 謝委員衣鳯:所以去年也不好,我看到新加坡基金在評比上是亞洲最好的,它被評比為亞洲這10年來最好的退休基金,因為每年都有評比,我們如果來看它的組成,它的組成內容是如何? 周部長志宏:這部分我們就必須要進一步去瞭解,因為過去我們沒有…… 謝委員衣鳯:這不用出國考察吧? 周部長志宏:不是,我們同仁出國是去學習、去現場稽核,而不是考察,我們不是用考察的方式去瞭解這些基金的運作。 謝委員衣鳯:對,你有沒有去瞭解他們投資的標的以及投資的組成?才能夠知道不同投資標的組成,因為未來要改成首長制的退撫基金管理局,怎麼改善投資績效是所有公務人員都非常在意的問題,我當然希望我們能做到亞洲最好、做到全球最好,這也是有可能的,可是如果我們沒有從好的經驗裡面學習,那就不可能去達到這個目標。 周部長志宏:我們會儘可能去蒐集資料來效法,但是因為法令的限制,框框比較多…… 謝委員衣鳯:我沒有說你們一定要跟他們一模一樣。 周部長志宏:我們會去參考好的標的,當然不會一樣。 謝委員衣鳯:但是你一定要瞭解別人是怎麼做的,我們才有有辦法改善,現在公務人員跟公教人員對於我們退撫基金的經營績效有所質疑,所以他們之前才會提出希望由公務人員來治理、管理,是不是有這樣的情況? 周部長志宏:是,他們有這樣主張。 謝委員衣鳯:所以我們才希望你能提出一個好的管理辦法跟監理辦法,讓所有的公務人員跟公教人員可以放心,是不是? 周部長志宏:對,基本上所有的投資都有相關的規範,比如資產配置有其配置的比例,所以我們不像有些基金在法令限制上會比較少,而且我們都要經過監理會的同意才能去做每一年的投資計畫等等,所以我們受到的規範是比較強的,因為大家還是希望這個基金是穩健的,不希望我們過於冒險。 謝委員衣鳯:對,所有國家的退休基金(pension fund)都是一樣的,都是以穩健為主,但穩健還是有獲利好的跟獲利不好的,我們怎麼樣在穩健當中求好的獲利,就是所謂的經營績效,我認為考試院應該要就這個部分提出讓所有公務人員、公教人員放心的經營管理績效及辦法,我們現在就是在修法,就是為了給予這個基金一個更好、更彈性的空間以及未來更有效率的運作,不然我們今天就不用修法了,是不是? 周部長志宏:修法很重要,像我兼主任委員就不是很適當的設計,因為我不是財金專業的,讓管理局的局長就其專業來做決定會比較好。 謝委員衣鳯:所以你希望儘快修法,你可以早日卸下這個職務,是不是? 周部長志宏:因為這個制度很奇怪,由銓敘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非常奇怪,我自己監督自己,這是很奇怪的設計,我希望能夠讓專業的來領導。 謝委員衣鳯:但是在完成你不要自己來管理的任務之前,應該要讓整個基金的運用能夠仿效各國或是在資料的蒐集上也要更完備。 周部長志宏:我們其實都有。 謝委員衣鳯:給公務人員的說明也應該要更完備,好不好? 周部長志宏:是,我們會努力跟公務人員說明,也會儘量去看看其他國家的作法,我們確實都有蒐集資料參考,但沒有特別鎖定是哪一個基金。 謝委員衣鳯:我們上次在協商的時候提到是不是可以每月公布經營績效? 周部長志宏:我們確實每月都有公布。 謝委員衣鳯:就是上網公開,好不好?儘量做到透明公開,讓所有公務人員可以參與。 周部長志宏:是,這是我們要努力的,我們會儘量資訊公開,事實上我們都有提供電子報,所以資訊應該是滿完整的,但還需要加強。 謝委員衣鳯:其實所有的公教人員退休團體希望是每日公布,但是我們考量到這是長期的投資,也許沒有辦法每日公布,但是我們希望可以儘速減少公布的期間,儘速公開透明,讓所有退休的公職、公教人員都可以瞭解,可以嗎?謝謝。 周部長志宏:可以,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謝委員衣鳯):上次會議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現在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對於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議事錄確定。 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王委員鴻薇:(9時30分)退撫基金跟其他政府基金一樣在去年出現重大虧損,例如勞保基金因為是個人帳戶,所以會攤提到每個個人帳戶上,去年大概平均一個人會虧損1萬8,000元。我想請問一下,退撫基金去年虧損是史上第二高,當然今年1月份有一些回升,像這樣的虧損是要由這些退休人員每個人攤提,還是最後由政府做補貼?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現行的退撫基金是確定給付制,對於所有退休人的權益是不會有影響的,我們按照他退休年資計算應該要有的退休給與,所以不會有影響,但是整體績效當然會影響到整個基金財務的健全,如果基金財務狀況不好時,原則上,過去年改時有節省經費的挹注,未來也會有政府的相關撥補來健全這個基金的體質。 王委員鴻薇:到去年底為止,退撫基金虧損多少? 周部長志宏:到去年為止退撫基金基本上還是正數,我們的經營績效還是有,歷年來累計的…… 王委員鴻薇:我今天不是說你的經營績效啦,是說全部的基金有沒有資金缺口? 周部長志宏:未提存準備當然是有缺口,因為過去…… 王委員鴻薇:缺口多少? 周部長志宏:基本上這經費…… 王委員鴻薇:這應該是你腦子要立刻反應才對啊! 周部長志宏:2.5兆左右,但是金額其實會有一些改變。 王委員鴻薇:未提存的資金缺口高達2.5兆,那我想請問一下,像勞保基金因為沒有做年金改革,所以政府每年都要提撥200億,今年會提撥更多,退撫基金呢?政府有沒有逐年編列一定金額去撥補? 周部長志宏:過去是沒有。 王委員鴻薇:過去沒有,現在也沒有? 周部長志宏:因為現在退撫法已經入法了,如果因為112年新制實施造成缺口以及原來基金的缺口,可以分年撥補。 王委員鴻薇:所以目前就是政府並沒有每一年撥補? 周部長志宏:從明年開始就會做這件事,因為法律剛通過。 王委員鴻薇:明年開始?你指的就是把它變成…… 周部長志宏:112年新制上路,113年開始就會進行撥補。 王委員鴻薇:另外,請問一下,因為我們從7月1日就會改制為個人帳戶,未來退撫基金如果在操作上出現虧損,它就會反映在個人帳戶上了,是不是? 周部長志宏:原則上會依照個人投資組合的選擇,當然收益率就會隨著他選擇的不同反映在他帳戶現有的提撥金額。 王委員鴻薇:所以就是改成個人帳戶之後,如果我們退撫基金,第一個也許操作不當,第二個,也許因為受到全世界大盤的影響,比如去年大概大部分的基金都在虧損,所以它會反映在個人的帳戶上,是嗎? 周部長志宏:對,但是我們有設計保守型最低收益保證,就是以銀行2年期定存利率作為最低收益保障,所以如果他選擇保守型就…… 王委員鴻薇:好,但是如果沒有選擇保守型呢?當然由他選擇嘛,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所以風險他可能就要承擔一些。 王委員鴻薇:所以他如果沒有選保守型,而退撫基金出現操作虧損時就會反映在個人帳戶上,那未來他可以選擇哪幾項?三項? 周部長志宏:投資組合目前預計設計有保守型、穩健型與積極型,當然也許還會搭配一個人生週期型。因為將來的個人帳戶制都是委外,不是由管理局自行運用,所以這部分就要看,我們會針對委外的投資狀況決定委外是不是要做調整。 王委員鴻薇:所以有這四種型,那未來他的個人帳戶可不可以選擇?比如我比較年輕的時候,當然願意選積極型的,因為我賠得起,可能過了10年、20年我開始選擇穩健型,覺得快退休了,想要選擇保本型,可不可以做這樣規劃? 周部長志宏:它可以轉換。 王委員鴻薇:隨時轉換? 周部長志宏:因為我們是…… 王委員鴻薇:我問你是不是隨時轉換?我覺得好奇怪,部長,我的問題非常簡單。 周部長志宏:會有一個週期讓他一年內可以做調整,會有這個設計。 王委員鴻薇:應該會設計他可以轉換,因為隨著每一個人的年齡或經濟狀況,可能有小孩或沒有小孩,都有不同的選擇。 周部長志宏:如果他都不做選擇,我們有人生週期型,就會照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年輕的時候也許比較積極,中年以後漸趨穩健,到了快退休的時候就是比較保守型,會有這樣一個人生週期型的設計。 王委員鴻薇:這個問題我應該問文官學院院長還是問秘書長?我想請問一下,現在ChatGPT非常熱門,學校都在擔心學生拿著ChatGPT來做報告等等,可是新加坡卻開發軟體,利用ChatGPT幫公務員做報告。 我覺得他們用比較開明的方式,因為現在資訊實在太大量,雖然大部分教育界和學校對這個有點擔心,怕學生太懶惰,全部拿來照抄一遍,也不用去找資料,所以我想請問,我們有沒有可能有機會利用ChatGPT的導入,幫公務員處理大量資訊,讓他們來做報告?當然我想這個有利有弊啦!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這個問題很前瞻,我想人工智慧發展到一個程度之後就會成為很多工作上的工具,所以當然還是看這個事情可以發展到什麼程度,如果人工智慧可以協助人做一些事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把人的智慧、時間或能力運用在更多電腦無法處理的地方。 王委員鴻薇:所以臺灣有沒有機會?或者秘書長你們去考察或了解一下人家怎麼做。我個人是可以接受,如果可以幫公務員更有效率,因為報告有時候說實在的也是天下文章一大抄,抄來抄去,如果有一個官方開發的軟體,讓我們的公務員可以更有效率,讓他有精力去做別的事情,不是更好嗎?我們不需要那麼多冗員,所以可不可以朝這個方向,至少去研擬一下? 劉秘書長建忻:我們可以密切觀察這個趨勢,也去瞭解這方面的發展。 王委員鴻薇:對,因為我也是看到新加坡在做,而且好像已經有一些進度了,我覺得至少可以瞭解一下怎麼做,好不好? 劉秘書長建忻:好。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39分)我先請教一下秘書長,因為今年實施的這個新制有五個組織法要調整,大致上我們都支持,因為業務上有需要,但是考試院負責考銓也負責官制官規,這一次修正的五個組織法以外,在考選部跟保訓會,他們沒有順著調整成編制表,你會不會覺得事情只做一半?因為如果用編制表,你就彈性大,沒有用編制表,你只能少不能多,遇缺不補是可以,但為什麼考試院不一次做滿,要這樣分批做,以後再來拜託立法院好像也沒必要吧?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保訓會的組織法已經是依照基準法的體例了,所以它已經是用編制表和處務規程;而考選部的部分,法案送得比較晚一點,一方面因為原來組改的部分是針對112年新制相關的部分,所以五個法案要一起送,考選部這邊事實上也有需要,所以考選部的部分上禮拜已經送到立法院,當然來不及今天一起排審,但是後面也希望能得到委員的支持,所以事實上,我們全部都來處理了 鄭委員運鵬:所以是時間上沒有一起處理…… 劉秘書長建忻:已經送來了。 鄭委員運鵬:但是方向上其實就是一起處理了? 劉秘書長建忻:是,就是委員講的方向。 鄭委員運鵬:這樣就OK,你們做得還滿完整的。 再來要請教銓敘部,周部長好,公務人員的餽贈是不是在公務員服務法裡面去管理的?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這是服務法裡面規範的。 鄭委員運鵬:沒錯吧!即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八條,公務員不得接受招待或餽贈。這沒有錯嘛!然後後面就有一個倫理規範。我想請教一下,你有沒有注意到苗栗縣鍾縣長當選之後,他有一台可說是全臺灣首長,可能總統的車都沒有他的貴,從總統、院長,然後部長、縣市長,都沒有他這一台被捐贈的公務車還要高級,520萬元,這個你有注意到嗎? 周部長志宏:委員提供的資訊我有看到。 鄭委員運鵬:你有看到嘛。他這一台車的來源是他當選之後,據他表示是有人捐贈給消防局,消防局再給縣長當座車,你認為這算不算餽贈?我們先定義一下,這一台車算不算餽贈? 周部長志宏:如果是捐給消防局,應該是私人對政府的餽贈。 鄭委員運鵬:好,是私人對政府、對機關嘛。 周部長志宏:對,就是對地方政府機關的餽贈。 鄭委員運鵬:好,所以算,但不算對個人。你覺得以消防局來說,當初為什麼會收這台車?我認為一定是給縣長用啦,指定用途嘛!因為這不是救護車啊!如果是救護車的話,縣長一天到晚坐在裡面,好像要送去急救,也怪怪的啊!它也不是消防車啊!縣長也不是坐這台車去救火嘛!所以這一台一定是利用消防局的名義,本來就要給縣長用,所以鍾東錦縣長說他問心無愧,收得心安理得,你覺得呢?這算不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八條的餽贈?變相被餽贈。 周部長志宏:因為是不是變相餽贈必須要有證明,而且這是屬於議會應該要監督的事項…… 鄭委員運鵬:議會怎麼監督公務員服務法的部分? 周部長志宏:沒有,我是說這個看起來並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若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也要由監察院彈劾或是處理,我們只負責法制的部分,並沒有辦法做個案的認定。 鄭委員運鵬:如果照你的看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八條,這應該屬於餽贈,只是餽贈給消防局? 周部長志宏:因為服務法規範的對象是公務員,所以如果是捐給政府機關,這個不在服務法規範的範圍。 鄭委員運鵬:如果以後首長都用這一套,即使他不是政務官,他讓一個朋友捐一台豪華禮車,然後就開著五百多萬元、一千多萬元的大、小牛在陸上行舟,你覺得這樣好嗎?如果公務員服務法裡面沒有約束到這樣的變相行為,這樣對嗎? 周部長志宏:關於目前的規範,因為公務員服務法主要是規範個人,但是透過這種間接的方式,基本上,如何來防止,我們可能還要再研議,當然最主要這樣有沒有規避法律的問題,這個可能…… 鄭委員運鵬:部長,他一定是規避法律嘛,我剛剛所講的,這一台就不是消防車,也不是救護車,給縣長用,我保證這台車即使消防局收了,除了縣長以外沒人敢用,你認為我這樣推理合不合理?應該合理吧!誰敢用?所以他一定是為了慶祝行情嘛!縣長來,給他一個面子,全臺灣大概也只有鍾東錦敢收,然後消防局配合,所以消防局也有問題,縣長也有問題,送他的人動機也不明,但是如果公務員服務法只定義到這邊,依第十八條,它算不算餽贈,我們在這裡「盧」來「盧」去,我們兩人的定義都還有點模糊空間,所以我覺得公務員服務法到下面的倫理規範的確是有所不足,你們真的要研究一下,如果餽贈可以用這種方式去迴避,那第十八條的餽贈和招待就沒有意義,對不對?這樣就沒有意義嘛,這是可以躲避的嘛!只要他的所屬機關、他轄下的、他職務上面有權交代的,他願意配合的話,像苗栗縣政府這樣無法無天,你就完全都沒有辦法,考試院就推給監察院,監察院說也沒有人檢舉啊!那你覺得這一條是不是無效的?他的確找到一個聰明的方式可以閃避,而他閃避之後,立法院問你,你也不知道,公務員服務法是你們主管的,但這個幾乎都無法可管,這一條真的要去修正,如果有餽贈或招待疑義的時候,看看有什麼方式可以來認定,應該由你們來認定才對啊!如果要移送,說不定還要由你們來移送。 我想這個機制由你們來討論,但是很顯然的,第十八條被找漏洞給閃掉了,而且一次不是閃掉5,000元,不是5萬元,而是520萬元,縣長陸上行舟,無法可管,所以在這一點上,也許你覺得這個跟銓敘部距離很遠,但是你們下去做、下去約束,大家應該也不會覺得考試院管太多啦,好不好?部長,這個責任你應該負責嘛!而其他的像法務部或者人事總處,這個我來處理,但是你們要負起你們覺得你們能夠負的責任,去把它做調整,這樣好不好? 周部長志宏:我們盡力來研議,謝謝。 鄭委員運鵬:秘書長,你理解吧! 劉秘書長建忻:理解。 鄭委員運鵬:你應該也無法想像有地方政府的首長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去接受520萬元的餽贈,現在在我們的倫理規範裡面是500元、1,000元的就不用報,這個是500元的1萬倍耶!反而是越大越沒有辦法管,越敢越沒有辦法管,這個就是漏洞嘛!不是因為他是民選的,他就可以為所欲為,地方議會就是拿他沒轍他才敢這樣做,所以剛剛部長說這是議會的規範,我不覺得,我不認為是議會的規範,議會規範不了土霸王,所以他才敢這樣做,這個就要中央收回來處理了。 周部長志宏:如果議會要限制人民對政府機關捐贈的用品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其實是可以規範的。 鄭委員運鵬:你負責你們的部分,即公務員服務法,請讓它更明確或用機制去定義這種不明確的狀況,好不好?我覺得這樣才對得起人民對你們的信任,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9時47分)本席要就教的問題,考試院秘書長或銓敘部部長都可以回答,第一個,今年要新上路,現在要提修法,即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其第七條有規定收支、管理及運用,由銓敘部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辦理。事實上,其實就是跟現在的這個大水庫是同一個,不過這個大水庫現在要更名了,就是管理委員會要變成管理局,講到這裡沒錯嘛,所以是同一個管理機關,就是管理委員會變成管理局。本席要就教第一件事情,今天你們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送來,那我就不明白,為什麼第五條規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但是沒有附上員額編制表,是我沒拿到還是怎麼樣?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報告委員,通常都是組織法通過以後,編制表會報到銓敘部和考試院去核定,因為組織法沒有通過,編制表也不可能確定,所以會有一個草案、一個初步規劃方向,但不會有一個已經確定的編製表,過去所有中央機關組織基本法都是這樣。 江委員永昌:會差多少人?因為現在的組織條例如果廢止,原本是寫主秘1人、組長3人等等寫得很清楚,我們看管理委員會今年度的預算書,也會看到預算員額104人,其中正式的85人,聘用的11人,約僱的2人等等,雖然這是草案,你說這個草案到時候不是隨附在組織法當中讓我們審,但是大概會增加多少人?為什麼會增加那些業務單位?會增加多少人力? 周部長志宏:關於我們目前的規劃,因為我們會增加一個儲金管理組,所以原則上整個管理局相較於現在的基管會,大概會增加40個人左右,但這個員額還要經過人總同意我們在員額上增加才行。 江委員永昌:這40人要做什麼?現在管理委員會什麼事情沒有做,要增加這些人來做? 周部長志宏:就是要新增一個儲金管理組,就是112年新制的…… 江委員永昌:對,因為現在就是新增一個組。 周部長志宏:對。 江委員永昌:可是我的意思是,如果原本舊編制每一個組別當中都增加人,跟你要增加一個組,這兩個意思不一樣,我是叫你解釋這一點。 周部長志宏:因為現有編制的組織法很早就訂了,其實業務本來就一直在擴張,所以本來就有需要增加員額,但是因為112年的新制一定要另外有一個組來處理,所以會增加一個組的編制,所以不是只有該組增加40個人,而是整個局的編制會增加大概40人。 江委員永昌:好,第二件事情我要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當中你們今天要修正的是第四條基金用途,增加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這裡我有二個疑問,請問,原本就有第十條,是未修正的條文「本基金之管理監理所需的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這兩者相衝突啊!其實在考試院考試委員審查的時候你們有去講,但今天送來這裡卻不講。 周部長志宏:沒有,那個已經釋疑過了,就是原本應該由政府機關用行政預算編列的還是照樣,我們現在談的是基金運用上需要的相關費用,特別是運用稽核跟績效管理所需的費用,這個是參考勞動基金運用局的規定。 江委員永昌:這是新增嘛! 周部長志宏:是新增,以前我們沒有,但後來他們…… 江委員永昌:我就跟你講是新增嘛,以前沒有,那我就要問你,以前沒有,以前為什麼能夠做?現在看人家勞保、國保有,你就要新增,在你們還沒新增之前,難道以前都沒做?公務人員的部分現在也要拆得很詳細,現在的基金管理運用是自行操作,還是委外操作? 周部長志宏:都有。 江委員永昌:自行操作的基金運用管理過去什麼錢沒有拿來支出,然後現在要新增這一項?還是委外的哪一條錢沒有拿來支出,現在要新增這一項?你要講出來啊!要不然你要新增這個條文,我就看不懂,難道過去很多事情沒做,那你要交代過去什麼事情沒做,所以那個不能用!可是在一般人的看法當中,他會覺得公務人員負責這個業務,剛剛你們又回答說自己不是這個專業,所以要有經理人、投信、投顧,要有很多人在市場上幫你操兵、幫你管理,所以就你的部分,你能夠好好的把它委託出去是最棒的,這樣就好了!這樣一個業務在你的手上,你的這個績效應該是公務預算編給你,怎麼會是從這個基金賺到很多錢,或者有很多利潤的時候拿來發給你?到底是缺了哪一個部分? 周部長志宏:基本上,我們基金的運用,如果是公務預算要編的獎金部分,都只有公務員才能領,聘用人員以及那些有實務投顧經驗的聘用人員就沒辦法領到。所以,做同樣的事情,只有公務員可以有獎金,其他聘用人員就不能有,這個是主要問題。另外,這也是參考勞動基金運用局的規定,讓我們能夠…… 江委員永昌:我們這樣講會講不完,因為時間很有限,原來第十條當中是給什麼錢,現在新增這一個是給什麼錢,列表把它LIST出來就好了,其他不用答,因為講不完。 周部長志宏:因為這需要經過…… 江委員永昌:現在講不完,就列表出來,等一下法案逐條的時候再來講,列表就好,因為我的時間有限。 我就繼續問,這裡我要提出一點,你知道過去勞動基金操盤的時候不是出現一個很大的弊案?就是輪調制度沒有建立,從2014年7月到2020年12月共77次會議,那5個組長都一樣在那個位子上,包括游迺文、李志柔、蘇嘉華、林啟坤和陳忠良等,現在委員會變成首長制的管理局,輪調機制有沒有帶進來? 周部長志宏:輪調在本來的管理委員會內部就有在做,只是因為這個管理委員會編制很小,輪調的職務有限。 江委員永昌:所以現在變成管理局了嘛!所以我要看這一點啊!就是輪調除弊。 周部長志宏:管理局的話,將來部裡面還會增加一個監理司,就會有上下輪動的…… 江委員永昌:不只是上下,而是整組人全部都在那裡。 周部長志宏:不是,我們內部一定會有輪調。 江委員永昌:內外要換啦!不是都在那裡。 周部長志宏:對,所以機關外在我們部裡面也可以有輪調的…… 江委員永昌:這樣的答復不符合我的提問,我其實就從勞保基金那邊來看。我現在先提醒,反正逐條的時候再來看。 另外我再問,我們要知道監理會也改變了,過去監理會在我們的大水庫當中其實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現在這個被你們刪掉,然後改了,以前監理委員會是要以法律定之,也就是你們現在新的並不是以法律定之,而是由銓敘部定之。 周部長志宏:我們用法規命令訂。 江委員永昌:監理會本來的法律位階降下來了,變成由銓敘部定之。 周部長志宏:監理強度不會變。 江委員永昌:法律位階降下來了,監理強度不會變?這是你的講法,我不是很能夠認同。但是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當法律位階降下來之後變成任務編組,有什麼不同?會帶動什麼樣的不同?如果沒有什麼不同,你幹嘛去變動它?如果有什麼不同,告訴我不同之處。 周部長志宏:最大的不同在於監理會是一個只有二十幾個人的二級機關。 江委員永昌:它本來是法律位階,現在變成銓敘部定之。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監理會有二個層次,一個是它的會議的部分,它是由各個不同領域代表共同參與監理會議。另外一個就是工作層次的部分,它現在是一個機關,然後我們有同仁專門負責監理的工作,將來負責這些工作專業的同仁會到銓敘部的監理司,一樣是負責這個工作,同時整個監理司會把現在的公保和未來112年新制一起整合在這個監理司,同時進行這個工作,所以這部分也是一樣有專業同仁在繼續進行。未來雖然那個委員會議變成任務編組,但一樣從各界的參與來說,它還是一樣有同樣的監理角度。 江委員永昌:我跟你講,管理會本來在考試院組織法,現在降階到銓敘部的組織法裡面,對吧? 劉秘書長建忻:對。 江委員永昌:監理會連組織法都沒有了,法律位階拿掉直接變到另以辦法定之,我就是在問這樣到底有什麼好?沒關係,你們還可以再準備好,然後再來回答我,並不是你剛剛講的那樣。還有一個問題會產生,那就是個人專戶的部分,個人專戶管理一樣在大水庫的管理委員會,未來會變成管理局,但監理的話是另立退撫儲金的監理委員會,是另立喔!但是你要知道,管理局管個人專戶,也管過去大水庫的,這個績效、這個運用,但是現在有兩個監理會來看,一個監理會是原來大水庫的這個監理會,一個是個人新成立個人專戶的監理會,就是兩個監理會看一個管理運用績效,萬一一個說它好棒棒,一個說它很不好,會不會有這個衝突?還是這當中有什麼區別或者什麼東西,可否說明? 周部長志宏:因為基本上它是二個分開的,它並不是一個水庫,舊的水庫還是一樣照原來的…… 江委員永昌:你的意思是雖然委託同一個管理局,但是管理局在運用兩筆基金的時候是…… 周部長志宏:對,是收支管理,將來個人儲金制基本上就是委外,不是由我們自行運用,所以自行運用的部分只有現有的退撫基金。 江委員永昌:其實在運用的時候也是拆兩邊。 周部長志宏:是。 江委員永昌:這樣就令人很不解,同一個管理局,萬一大水庫這邊有一個很好的運用,但是卻不行,因為有兩個監理會要看,所以個人專戶的那個可以這樣運用,但大水庫那個要這樣運用,免得到時候兩個監理會看同一個運用…… 周部長志宏:我們還是要尊重監理會,它是有利害關係人代表,他們的決定當然要尊重,所以我們的收支運用都要經過監理會的同意。 江委員永昌:我是先告訴你將來會有這個問題啦! 周部長志宏:這個我們事先都有考慮過。 江委員永昌:到時候兩個監理會互相看同一個管理局,然後有意見紛歧或者成效優劣,一定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說到你講不清楚! 周部長志宏:教育人員的部分也是委託我們來做,所以其實將來會有三個…… 江委員永昌:我是有看出這個歧異。 不好意思,主席,我用太多時間了,因為我是有看出這個歧異,在此先提醒。 主席(江委員永昌代):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0時)我要延續剛剛江委員提到的,有關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管理從組織設置到監理機制的調整,是不是請秘書長簡單地講一下這兩個分立的單位跟今年新成立的個人帳戶制在制度上和銜接上的籌劃狀況?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立法之後銓敘部就很努力地進行後續的相關規劃,今天送來審查的是組織調整的部分,一方面是希望基金管理委員會改為基金管理局之後,本身能夠更加專業,同時有關未來人力需求的部分也要逐步增加,組設內部也要有所改變,至於其他像是監理的部分,在此也一起回答剛剛幾位委員關心的問題。112年新制的監理機制是放在銓敘部,但退撫基金的監理機制則是在考試院下面設一個機關,公保也是在銓敘部,所以未來應該會在銓敘部設一個監理司,把這些監理機制整合在一起,如此監理司就能對幾個不同的基金和儲金發揮監理的成效。 賴委員香伶:銓敘部的監理司可以對幾個專戶的營運狀況…… 劉秘書長建忻:包括公保、退撫和專戶。 賴委員香伶:也就是協助那些監理委員會的代表就相關資訊進行分析後作出相關的決定和監理?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對,監理司同仁會做好幕僚的工作,提供監理委員會委員充分的資訊,讓他們能夠對這幾個基金的運用、收支的狀況作出適當的決定。 賴委員香伶:監理司是否涉及專業投資上的分析?提供給專業委員會代表們的資訊會涉及到哪些部分?過去講過,監理涉及到基金的績效及其配比部位,參與者也一定會提出資訊公開的需求,像你們就規定要有三分之一的代表是軍公教人員,他們作決定時,所需之相關分析是不是由監理司提供專業意見給他們? 周部長志宏:與現行制度應該差異不大,現行監理會也有幕僚提供相關的資訊。當然他們也可以直接要求管理局提供資訊,因為管理局的直接上級機關本來就可以向他們要求所有的相關資料。 賴委員香伶:在管理局和監理單位之間,監理單位可就監理內涵對管理局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比如績效不彰或是局裡面有不法情事,諸如出現了過去勞保或勞退曾有的投資經驗,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們有沒有懲戒的建議權? 周部長志宏:委員要提出…… 賴委員香伶:管理局或是監理司在績效不彰或是沒有做到防弊的時候他們有沒有權責?因為我看一般的監理會,很多人就認為勞工的監理會就像是橡皮圖章,相信你們過去也看過一些訊息,很多勞工代表都有去,且按一定的比例可能還會有不少人,但他們都覺得訊息給得太晚,資料拿到的時間也太晚了,專業意見好像也都是財經方面的部分,至於有關保障類與制度改革的部分,如果提出了建言,就不知管理局會不會聽,監理司會不會採納?像過去的勞保,很多人都覺得委員都只是橡皮圖章,我覺得這裡應該是可以改變的地方。 周部長志宏:有關其他機關的監理委員會都是由次長或司長級的長官擔任召集人,這3個委員會都是由部長兼召集…… 賴委員香伶:就是由部長兼任召集人,所以您的權力是可以平衡兩方…… 周部長志宏:整個監理會作成的決議就等於是我主持會議作成的決議,我可以有效地執行。 賴委員香伶:所以您覺得這個監理會不會淪為空泛式的參與制? 周部長志宏:因為我都是主任委員了。 賴委員香伶:可以發揮實際監督和監理的作用嗎? 周部長志宏:可以發揮實際監督的效用,這點應該是沒問題的。 賴委員香伶:我想這點還是要釐清,畢竟軍公教同仁代表的專業度和退撫基金運用的未來性還是多所憂慮,既然新制改成了個人帳戶制,雖然是大家最不喜歡的,但在現有的未來性裡面好像也只剩下個人帳戶制可用,所以還是要多溝通,把制度的部分處理好。 周部長志宏:是有這個趨勢。 賴委員香伶:請問軍公教的代表會以什麼方式遴選出來呢? 周部長志宏:將來會有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的規劃,現行退撫基金的監理組織則不會有太大的改變,主要是新設的…… 賴委員香伶:以教師為例,他們有教師會和教師工會的體系,全國教師會也有全國教師工會等體系,像這樣的遴選機制會在辦法裡面明示,是所謂的專業職類機關,還是專業勞動組織社團? 周部長志宏:這個部分屬於教育部,因為112年新制的教育人員…… 賴委員香伶:你們的制度會不會有類似的設計? 周部長志宏:因為我們只負責公務人員的部分,所以會有公務人員協會代表。 賴委員香伶:公務人員協會是不是現在唯一的團體? 周部長志宏:公務員的這個部分是這樣。 賴委員香伶:像警察、消防的促進會或工會也不可能成為公務體系的代表之一嗎? 周部長志宏:原則上他們機關是可以透過那個協會派代表參與的。 賴委員香伶:所以一樣會以現在的公務人員協會作為總體的對象? 周部長志宏:對。 賴委員香伶:好,這樣就釐清了。 周部長志宏:但除了全國之外,還會有各機關的。 賴委員香伶:是不是也有地方的層次? 周部長志宏:對,地方的公務人員協會。 賴委員香伶:接下來請教考試院比較新的政策規劃,目前有數位性考場,在資料第22頁講到「加速電腦化測驗數位轉型」,目前已知數位考場大概有七千多個座位,未來聽說要增加到一萬一千多個座位,請問相關的規劃和提升是基於什麼樣的評估? 劉秘書長建忻:是不是可以請考選部許部長詳細說明。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有關國家考試的數位化轉型,推動電腦化測驗基本上是時代的趨勢…… 賴委員香伶:也就是電腦化測驗嗎? 許部長舒翔:對。會採電腦化測驗的方式。 賴委員香伶:電腦化測驗在考試類科中的占比…… 許部長舒翔:還是很少。 賴委員香伶:占百分之幾? 許部長舒翔:目前主要是以專技人員醫事類的,像醫師、牙醫師,今年還會增加中醫師等。 賴委員香伶:我看你們連心理師考試都有納入。 許部長舒翔:對,心理師是自去年開始納入的。 賴委員香伶:所以未來的趨勢是專業技術類的用電腦數位座位進行考試嗎?請問成效好不好?這樣做是可以縮短作業時間,還是科考的靈活度或專業性會更多?有相關的評估嗎? 許部長舒翔:成效是相當不錯,所以滿多都希望能採用電腦化測驗,像護理師也希望能採電腦化測驗,但因護理師的報名人數比較多,目前的電腦數量和座位數都還不夠,所以正積極在認證更多電腦化測驗的試場,希望明年護理師第一次和第三次的考試可以納入電腦化的測驗方式。 賴委員香伶:現在看來,醫師、中醫師、心理師、護理師等是不是都會採數位化考場因應? 許部長舒翔:是。 賴委員香伶:第二個要請教的是,可以看到人事行政總處提到關於考科的部分,因為國家現在對資安的事情非常重視,資安國家隊需要專業的資安人員,目前的考科僅有資訊處理類科,不知人事行政總處有沒有考慮在高考三級或普考中增加資安的類科?銓敘部或考試院的哪個單位對考試類科的部分有沒有研議過? 劉秘書長建忻:我們去年召開過跨院協調,目前是希望將來可以設置這樣類科,但這個類科也會牽涉到機上測驗,也就是不會只有筆試的部分…… 賴委員香伶:就連考場的設計是不是也要一併考慮? 劉秘書長建忻:對,會牽涉到機上測驗…… 賴委員香伶:其專業度是不是應該會更高? 劉秘書長建忻:對,所以有關機上測驗該怎麼設計,我們會請數位部一起設計。 賴委員香伶:秘書長,請問新的職類可能會在何時上路?這個類科是「資訊處理」類還是「資訊安全」類? 劉秘書長建忻:現在是暫時稱之為「資安類科」。 賴委員香伶:暫時叫資安類科嘛! 劉秘書長建忻:對。 賴委員香伶:然後它現在的…… 劉秘書長建忻:現在一方面就是要由用人機關這邊提出考試的需求…… 賴委員香伶:是。 劉秘書長建忻:一方面我們也積極地和數位部一起研究怎麼樣來考試才能夠測驗出我們公部門需要的這一類人才。 賴委員香伶:有沒有時間的規劃? 劉秘書長建忻:不敢講…… 賴委員香伶:副人事長在這邊,時間的規劃,還有相關的,這是你們提出來的,所以可不可以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懷副人事長說明。 懷副人事長敍:誠如剛剛秘書長跟委員報告的,目前由資安署那邊在處理,因為目前還包括對它未來的職能需要如何去定義和描述,還有就是剛剛提到我們考試的內容,因為資安的實體內容和資訊處理是二個不同的概念…… 賴委員香伶:是不同的範圍。 懷副人事長敍:對、對,這一部分因為是比較新的一個領域,他們在專業上面需要用一點時間再來做處理,跟委員做報告。 賴委員香伶:所以是您人事總處提出來的嗎? 懷副人事長敍:我們這邊也會和他們…… 主席:賴委員、賴委員,時間…… 賴委員香伶:時間喔!我想結論就是如果國家資安人員的進用都用約聘僱,當然吸引不到好的人才,敘薪方面也沒有吸引力,那如果要成立國家資安的考科,儘速研擬出可行的時間和配套措施,好不好? 劉秘書長建忻:我們會儘速來辦理。 賴委員香伶:是不是一個月內給我一個簡單的分析報告? 劉秘書長建忻:好,再跟委員說明進度。 賴委員香伶:好,謝謝。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 賴委員香伶:謝謝主席。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0時11分)部長好!101年首次在離島設置3個離島考區,離島公務人員長期以來流動率偏高,嚴重影響人才培育及業務的推動,過去很多要考公務員的考生們找離島的考區,雖然現在有限制6年,當然他們也滿痛苦的,6年一到,趕快就調離,回到他們自己的家鄉,單單臺灣那麼小就已經有發生這種事情,所以我請教部長,針對離島3縣的離島特考,考試院和考選部是不是已經有進行討論或相關的進度?而且公務人員的流失現在是明顯在外島出現,但往後外島3縣這個問題解決了,本島還有非六都的縣市一樣也有這個問題,我們家人有一個到花東考區考試,高考及格,他不去報到了,他說太遠了!這種情形,往往考試還是一樣找不到人才,考試院是不是有針對這樣的全國公務人員流動進行調查、掌握以及有沒有相關的措施? 主席(賴委員香伶代):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委員好!跟委員報告,離島特考的部分,我們從去年開始也再次展開研議,也和離島3縣市的政府,還有人事總處、銓敘部、保訓會大家共同研擬,目前大概有一定的進展和共識,我們希望針對離島3縣市有一個不同的考選方式來進行,在地方特考的時候,離島3個縣市有多一個選擇,他們可以用離島特考的方式來進用人才或者是用地方特考的方式來進用人才,所以我們預定大概在離島特考會增加口試的部分,口試比較能夠測出是不是針對地方的一些議題有所瞭解,能夠協助人才的留任,這一方面大概可以有一些提升,對人才招攬部分應該會有所幫助,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案也儘快能夠在上半年完成法制作業,如果有可能,配合明年底的地方特考一併來實施。 湯委員蕙禎:好,如果這個有研究一套措施的話,也給我一份資料。 許部長舒翔:好,是。 湯委員蕙禎:好。另外,請教考試院秘書長,劉秘書長,我們常常講考試院是從行政院拉出來的,孫文先生他當時想出五權憲法,那是適用在幅員遼闊的中國大陸,35行省,沒想到我們撤退來臺灣之後只用在臺灣,中國大陸他們也不用,對不對?其他的民主國家也都採三權分立,其實長期以來我們都在為這件事情討論,當時國民大會的時候,選國大、廢國大,就是這個根本不能用的東西慢慢要淘汰,要去修正,讓它能夠適用在臺灣,請問我們現在用五權分立來治國,我們效率會不會比先進國家更傑出或者更進步?這一點等一下慢慢一起答復。 我們既然訂在院的規模,好像也不能太小,太小好像顯示不出叫院,現在設官設職也是設得很好,設得很豐富,實際上,我們看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天是副人事長列席,懷副人事長,在業務上,你們人事總處管的好像很多和考試院的這些職務都有一些相連結的地方或者你們之間有沒有衝突的地方,我不曉得。像我們自己來自公務員身分的人,我36年的公務生涯,除了第一次考試是從考試院,中間有一些銓敘、銓審的部分會送考試院,其他都是人事行政總處在管理。像這樣的情形,人家常常講,有點疊床架屋,而且很嚴重喔!像人事行政總處的業務負責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統籌所有行政院人事人員的管理等這些事項,以人事行政總處來當中心,全臺還有各個機關各個單位的人事室、人事處。在考試院裡面不曉得有沒有自行去規劃怎麼樣的考試制度或用人制度會比較適用在臺灣?因為要反攻大陸已經不可行了,現在中國已經占據那邊在治理,不需要我們這一套了。今天人事總處是副人事長列席,請問人事總處,考試院這麼多的職掌業務是不是也要劃歸你們人事總處?請問考試院列席的官員,你們有很多業務是不是要還給人事總處?因為我們看起來二邊都有相關的單位,很多這邊都有,今天考試院所屬的業務幾乎看起來都可以由人事行政總處來執行,行政院這邊已經也被矮化成人事行政總處,比部還小,這個和五院層級有很大的落差,考試院院長今天是不能列席,因為列席立法院是違憲的,所以是由秘書長來列席,不能由院長來列席,所以臺灣的用人制度確實需要好好的檢討,我不曉得考試院秘書長你這邊是不是有一個部門來好好地研究臺灣要長治久安、可長可久的狀況下要怎麼樣去規劃出臺灣可以適用的用人單位?我想這個是很重要的。 這次本席到新加坡去,我們知道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在選用人才、培育人才方面真的是有一套,那一套我們有沒有學到?請秘書長給我一些答復。 主席(謝委員衣鳯):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如果從機制面、學理上來說,我們同意委員所講的,這個國家體制是一個相當特別的設計,因為這牽涉到修憲,因此,我們尊重立法院國會修憲的權責。但是在很難修憲的狀況之下,考試院和人事總處至少在這一屆,我敢講我們是抱持著一個夥伴關係的態度,我們和人總在功能上有分工,在權責上又有一些互相關聯,所以我們很密切地在協調,也尊重彼此的意見。雖然分為兩院,但是我們不採對抗、不採競爭,而是採合作的態度來處理,共同擘劃合理的制度,不管是未來國家文官的管理或是考試選才等等,這個部分我們是採合作的態度在進行處理。至於委員提到的國外制度,過去我們也有很多相關的考察,有一些國家國情和我們比較接近,也是我們可以精進學習的對象,新加坡和我們的體制比較不太一樣,我們也會去參考裡面可以學習的部分,對於詳細的部分可能需要花時間再跟委員報告。 湯委員蕙禎:副人事長,你認為在業務執行上有沒有什麼扞格的地方?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懷副人事長說明。 懷副人事長敍:跟委員報告,因為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之下,考試院有它的限定職掌事項,誠如剛剛秘書長所講的,政府是一體的,雙方彼此都是密切合作的,事實上,依照行政院組織法規範,人事行政總處也是部會層級,並沒有特別矮化,我們在各方面都有密切聯繫,我們也會把相關意見向考試院反映,考試院在很多地方都會給予協助,在執行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以上報告。 湯委員蕙禎:既然合作上可以配合,至少要研議未來在正常健全的狀態下,怎麼設計我們的用人制度,這是未來長久的思考,好不好?以上,謝謝。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0時22分)針對警察特考的整套考試進用人力制度,本席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考試院秘書長及考選部許部長,聯合報過去曾經做過專題報導,報導上說警察特考禁止警大警專老師出題,禁止原因是因為過去有洩密案,其實這個訊息不盡精確。但是考試院和考選部並沒有及時針對新聞作出澄清,反而是本席在第一時間詢問考選部,完整瞭解狀況之後,我也在臉書上說明整個狀況。可是在整個過程之中,這個事件兩度登上媒體,分別是今年1月15日及2月16日,但是我沒有看到考試院和考選部有任何新聞澄清,這樣會讓外界認為國家考試好像對警大警專特別有敵意,我覺得這樣的作法是有一些歧視的,好像兩校的弊端很多,請教秘書長或考選部部長,是不是確實有禁止警大警專教授出題,確實的情形是如何呢?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考試命題是依照每次典試委員會成立之後,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來共同遴提相關的典試委員會、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提報考試院院會通過之後,由院長聘用,所以並沒有政策說要針對警大的部分,警大教授不能命警察考試的試題,事實上,上次媒體的報導,我們也有適當的澄清。 游委員毓蘭:只是媒體沒有報導,沒有給你們足夠的篇幅報導。 許部長舒翔:媒體報導裡面有稍微提到,當然我們是沒有再做進一步的澄清,未來如果有必要我們會再做進一步說明,事實上,去年的考試也是有警大教授參與,他們是參與四等考試的命題,三等考試命題有其他相關的命題委員擔任,包括警專教授。除了臨時命題部分之外,也有部分科目是採題庫命題,題庫命題部分也有警界實務人員及警大警專教授參與。 游委員毓蘭:這會影響到警大的教育各方面,警大學生要面對特考的壓力,心情是非常浮動的,本席過去也參與過特考的命題或閱卷,我是從來不洩題的,當然過去因為有一些偶發的洩題案,所以一直被認為公平性有問題。前年年底司改會還出來說要結合洩題事件,要求應該改革三等警察特考等等,本席認為警察特考制度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像用一些背多分式的考試方式,甚至坊間現在有很多專門鎖定警察特考的補習班,其中有沒有其他洩題的情況,其實是可以去查的。本席在雜誌的專訪上也提出警大教學被國家考試扭曲了,警大大四學生專心準備考試,學校甚至一度取消體技課程等等,請教秘書長和許部長,你們都瞭解特考對警大教學所產生的影響嗎? 許部長舒翔:關於警大的部分,因為我在擔任部長之前曾到警大擔任過評鑑委員,所以我也知道警大生為了準備國考,在四年級的確把很多時間花在國考這件事情上。 游委員毓蘭:所以你也知道。 許部長舒翔:我們也一直在思考,尤其像雙軌制實施以來已經有一段時間了,雙軌制未來到底要怎麼做調整,內軌和外軌進入警察體系之後,他的表現到底有什麼差異,這一方面我們可能要跟警政署再進一步檢討。 游委員毓蘭:跟用人機關─警政署、消防署。 許部長舒翔:對。 游委員毓蘭:其實本席在受訪時有提到,應該要採用多元的證照制度來取代,其實國考裡面的體能測試,如立定跳遠和跑走體能測試,在全世界有做體能測試的警察招募考試裡面,從來沒有人是採用這個方式,因為它與警消工作的關聯性非常低。但是我們也體諒考試院要負責所有的國考,以致於你們在辦理測驗上必須要找比較簡單的方式,在形式上感覺是為了公平和簡單,但是事實上是完全忽略了機關用人需求及工作技能。本席剛剛所講的這些不只是我個人的意見,許多長期在觀察這一塊的非警大老師也有提到,去年考試院到日本考察之後,今年1月5日院會決定針對一試定江山的不當,現行測驗沒有辦法測出身心狀態及體能,要朝多階段考試及多元測驗工具,更規劃提出文官考選改革白皮書。 本席已經剩下最後一年,本屆試委也到明年8月就結束了,每一次試委一換任對於警察特考來講,因為警察與全民最息息相關,他們的素質、品質都與人民能不能安居樂業有關,請秘書長也說明一下,未來你們在整個文官改革白皮書上可不可以有一個完整針對警察特考的方案,而且能不能在今年就完成,不要再留到明年了,永遠都在研議,等到新的典試委員來,一切又從頭開始,能不能請秘書長回答?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黃院長在就任前,大概在第一年左右,我們就已經理解整個警察特考有很多亟待釐清及處理的問題,剛剛其實部長都講過了,我就不贅述。我們也希望這一屆能夠針對這部分如何來進行改變,擬定一個比較確定的方案,對此考試院有責任,不過也希望用人機關也能夠提出比較明確的構想,當然我們也一直希望警政署、警大或警專,大家的意見能夠再進一步地整合,讓我們知道內政部在用人的時候,他們希望警察的考試或者是養成,應該用怎麼樣方式最適當,我們會一起來努力,並會儘快加速進度。 游委員毓蘭:謝謝考試院的各位長官,我們一起努力,謝謝主席。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0時31分)秘書長,現在一律採用電腦化考試的測驗進行考試,大家都認為過去的紙本考試具有公正性,未來你們都採用電腦方式,從110年逐步地使用電腦的考題及電腦的考試,對制度會不會有所影響?從110年到現在,整個成效應該可以顯現出來,本席比較憂慮的問題是,用電腦考試會不會產生任何弊端?這一點請秘書長回答。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吳委員好。我先簡單回答委員的問題,我們現在電腦化測驗是針對測驗題,即選擇題的部分,因為使用選擇題來考試,同時考生人數還在我們電腦教室的容量範圍之內,我們會儘可能來推動,未來也希望能夠擴大到申論題,主要是考慮到學生(現在一般的年輕人)已經很少用手寫,大部分都在電腦上面操作,其實使用電腦來寫作是符合大家的操作及工作習慣;在考試內容的設計部分,測驗是用手寫,還是使用電腦,那是另外一個問題。至於委員擔心的安全性問題,在電腦測驗的資安部分,我們也會用最嚴格的態度來防止它有任何弊端,這部分再請許部長來做一些補充,好不好? 吳委員琪銘:好的。因為現在有很多個資的外洩,在資訊中存在很多個資的問題,所以本席比較擔心,例如前面提到的電腦化跟過去進行比較,你們的宣導有沒有夠?學生的適應與接受度為何?你們應該都要進行考量。從111年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應該可以看到此成效在哪裡,這是你們應該要注意的,好不好? 再來請教保訓會郝主委,針對數位時代的來臨,我們進行數位轉型,目前針對數位化議題,對於公務人員的治理能力,除了以相關科系之外,還有什麼措施要來進行推動? 主席:請保訓會郝主任委員(兼文官學院院長)說明。 郝主任委員培芝:確實數位治理是非常重要的核心職能,特別是面臨新時代的來臨,所以對於數位治理的課程,在公務人員的培訓中,這兩年已經放入比重非常高的內容,跟委員進行簡要的報告,包含在基礎訓的部分,我們都放入了智慧國家與綠能矽島及智慧政府與數位服務;在層級化的課程裡,也都放入了資訊安全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內容;另外,在升官等訓練也都有放入智慧國家與綠能矽島及智慧政府與數位服務相關的案例、政府資訊公開法案例的解析,還有數位創新的課程,並延聘最專業的專家學者進行授課,同時我們希望所有的課程是銜接最先進的內容,特別以案例的方式來進行解說。以上,謝謝。 吳委員琪銘:因為我們要具備數位能力,需要越改越先進,大家的接受度會越高,也會越公正,這是本席所關注的,這一點你們還是要再加強,好不好?好,謝謝! 主席:我們現在休息。 休息(10時35分) 繼續開會(10時4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0時42分)首先,先就退撫基金虧損的問題來請教秘書長跟部長,銓敘部去年在退撫基金虧損478億元,年收益率為負6.37%,我首先請問退撫基金去年會虧損是什麼原因?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我記得去年的虧損是整個大環境的狀況不好、不理想所造成的。 林委員思銘:大環境不佳啦! 周部長志宏:對。 林委員思銘:所謂的大環境是指哪幾種因素,是不是可以具體敘述一下? 周部長志宏:當然除了疫情之外,就是烏俄戰爭,還有在全球通膨的問題,導致股、匯市都大跌,所以在這部分影響會比較大。 林委員思銘:所以這幾個因素造成虧損高達478億元,我想478億元是歷年來虧損第二多的,97年那時候是虧損最多,今年虧損478億元,收益率為負6.37%,我個人是認為這樣的績效明顯太差了,未來組織法把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修為退撫基金管理局,即便在這幾種大環境不佳的因素之下,我們是否就有信心讓基金虧損率能夠控制得宜,而不會造成大幅虧損的情形? 周部長志宏:其實在去年整個環境這麼差,退撫基金的績效雖然是負的,但相對於國內的幾大基金,我們還不算是太差的,也積極在準備。退撫基金從委員會改成管理局,最主要是希望縮短其決策的過程,因為過去要經過委員會決議以後,還要提報相關單位,整個程序會比較繁雜、不容易。 林委員思銘:部長,這些細節就不用講了,畢竟我們希望好還要更好嘛! 周部長志宏:對,沒錯! 林委員思銘:我們現在虧損四百多億元,跟前面幾年相比,就算遇到什麼狀況,我看歷年來的虧損大部分都是在100億元以內,而你們這樣的績效會造成公教人員心理產生害怕的恐懼感。 接下來看到退撫基金去年第八次精算報告的節錄,在111年就進入黃燈,以這樣的基準來看,從109年開始,每年遞減3%,因此有關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永續指數,依據這張圖表可以看出,在未來15年至30年之間就可能轉為負值;更有消息指出,公務人員的現金流量可能在2035年轉為負值,針對永續指數的燈號,可能在124年即2035年左右就可能低於50%,退撫基金缺口持續擴大,很多公務人員都很擔心退撫基金會入不敷出。我剛才也有提到現金流也持續減少,根據相關判斷指出,公務人員的現金流量在2035年可能會轉為負值,請教秘書長,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這應該都是依照我們的精算報告,退撫基金的確長期存在不足額提撥的問題,雖然經過年改後稍微有所控制,也持續挹注結餘經費,但這個問題並沒有消失,所以才有各位委員去年所支持112年新制的制度設計,讓這個問題有一天能夠劃上句點。不過未來有關退撫基金財務健全的部分當然就是政府的責任,必須來做處理,所以我們在112年的新制也有將政府撥補的責任入法,更為強化地去規範,並且也會顯現在明年的預算。 林委員思銘:所以這個表其實代表的是退撫基金真實的情況,很有可能在2035年就會轉為負值,燈號也可能會轉為綠燈,有關這些問題,秘書長剛才也提到政府會負起撥補的責任,保證不會讓它破產。 接下來,我想再請教部長,退撫基金績效不佳,部長剛才有提到是因為俄烏戰爭爆發、中美關係緊張、疫情影響及全球通膨等等因素,我剛才有聽到你跟曾銘宗委員提到今年績效還不錯…… 周部長志宏:已經轉正了。 林委員思銘:但我的問題是現在戰爭還沒有結束,通膨的問題也還存在,那麼你認為今年收益一定會轉正嗎? 周部長志宏:我們的期待是這樣,但一定會有波動,目前為止還不是很穩定的狀況。 林委員思銘:媒體有報導院長在院會時有要求要靈活調整資產配置,請問目前的調配規劃什麼時候會出來? 周部長志宏:我們每一年都有相關計畫先報監理會審議後執行,因為有不同的投資項目及不同的配置規定,有中位數及上下限,在上下限中本來就可以做調整,但我們的調整不可能像私人公司的投資可以大轉彎…… 林委員思銘:你們的調整什麼時候會完成? 周部長志宏:我們隨時都在調整,在之前的投資計畫範圍內,我們都隨時視情況在進行調整。 林委員思銘:好。 接下來再請教,我們看到退撫基金歷年的績效表,從97年開始平均每三到四年就會出現一次虧損,銓敘部到底有沒有研議要如何避免這樣周而復始的情況發生?以這個表來看,你們每三到四年就有一次虧損,到底是什麼原因? 周部長志宏:可能跟景氣的循環及波動有關。 林委員思銘:但很奇怪的是,很固定就是三到四年就會發生一次這種情況。 周部長志宏:過去的狀況我們不太清楚,但我們會儘量避免因為我們自己的運作不好而造成的…… 林委員思銘:所以我期待未來修法後改制為退撫基金管理局,能夠避免這種現象的重複發生。 最後我要請教有關年輕公務人員離職率高的問題,銓敘部的資料顯示108年至110年公務人員的辭職人數,110年較109年增加223人,其離職因素扣除掉占據比例第一的個人因素,第二個是因為管理因素,包括主管難以溝通、與長官理念不合、人際關係不協調、請假不易等因素。除了第一項的個人因素以外,其他因素都是公家單位可以進行改善的部分,我想請問對於其他部分,比如管理因素或人際關係等因素,銓敘部就這兩個部分要如何來進行改善? 周部長志宏:如果是管理因素的話,就是機關內部有關主管的領導統御方面所造成的問題,或是有關升遷、考績等公平性問題,在考績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強化,增加面談制度,讓考績程序對於當事人來講更可預期、更能夠瞭解原因,以此來改善問題。 林委員思銘:提到考績,我就要請問部長,現在考績有一個潛規則,新進人員第一年的考績都會被打乙等,因為相關規定為限制考績甲等比例75%,其他就必須打乙等,新進人員通常會被打乙等,這種狀況要如何改善? 周部長志宏:原則上考績當然要核實考評,但在五院秘書長的默契之下,目前是75%比例為甲等,就不可避免會有25%的比例為乙等。 林委員思銘:但年輕公務人員通常新進都會被打乙等。 周部長志宏:如果是新進人員被打乙等,我們覺得這並不是很合理,因為還是必須核實考評,如果他的表現很好,就不一定要…… 林委員思銘:所以我們希望要正視這樣的情況。 周部長志宏:是,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 林委員思銘:以免造成年輕人覺得做得這麼累,沒多久就認為公家單位…… 周部長志宏:確實,我們會提醒各主管。 林委員思銘:還沒有出錯的機會他就離職了。希望你們能夠正視這個問題。 周部長志宏:是,謝謝。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 主席(王委員鴻薇代):請邱委員志偉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0時54分)我先請教銓敘部,稍早主席有提到,有許多公務人員希望你們接下來的投資績效表現可以看到每日的狀況,其實我第一年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時就要求每月要公開績效,你們確實有做到,之後就有揭露每月的績效,但我覺得每日應該不難。請教部長,現在的投資標的物是否有無法知道當日市場價格的部分?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裡面應該有滿多項目是無法知道當日的價格,因為有些是固定報酬的投資,委員講的如果是股票或ETF等等,當然會有當日市場價格,但有一些不見得會有,比如債券…… 吳委員怡玎:是否可以舉例一下?其實債券也都有當日市價。 周部長志宏:再來就是委外的部分,因為這些機構不見得每天都有結算…… 吳委員怡玎:這可以要求的啊! 周部長志宏:這個我們來試試看。 吳委員怡玎:每一個投資機構都必須要知道自己的風險,一定要知道當日、每日結算的所有投資標的物金額,才可以計算風險。 周部長志宏:我們來努力看看。 吳委員怡玎:要知道波動才知道風險,而要知道價格才知道波動,所以都會有一個每日的市場行情。你們的投資標的物有不動產嗎? 周部長志宏:沒有。 吳委員怡玎:對,因為不動產不容易有每日市價,但只要是電子交易,我想不到有任何東西是無法知道每日結算的市場價格。 周部長志宏:因為我們大部分都是委外的,我不曉得委外機構的報表是否能夠每天提供。 吳委員怡玎:這個簡單,委外的話一定可以要求。我不能要求外部機構,我只能要求你,跟委外機構簽約時是可以要求的,一般民眾買基金都可以知道當日的結算價格,怎麼可能這些委外機構沒有辦法?除非他有充足的理由,即他們的投資標的物無法知道當日的金額。因此我認為這是可以辦得到的,至少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好不好? 周部長志宏:我們下次在訂約或要求上面,看看他們是否能夠確實做到這一點,我們來要求看看。 吳委員怡玎:好,謝謝。如果不能的話,也要給理由,好不好? 周部長志宏:是。 吳委員怡玎:接下來是有關公務人員打卡制度,到底哪些公務人員要打卡、哪些公務人員不用打卡? 周部長志宏:當然都要打卡,但有些主管可以不用,原則上要看各機關的管理方式。 吳委員怡玎:有沒有明確規定怎麼樣的工作內容要打卡、怎麼樣的工作內容不用打卡?我要提的問題很簡單,其實打卡就牽涉到加班,我舉個例子,像是在場很多國會聯絡人打卡的地方不在立法院,他們必須要去原單位的辦公大樓打卡,再來立法院工作,你覺得這樣的使用人力方式有效率嗎? 周部長志宏:機關當然可以根據需要做調整,現在我們有彈性上下班,也可以適應個人不同的…… 吳委員怡玎:我知道,我想說的是…… 周部長志宏:打卡是為了要證明出勤,當然會在原機關,而各機關都會設打卡的機器,所以要在那邊打卡,但如有特殊情況,在進行報告後當日可以豁免。 吳委員怡玎:我只是提出國會聯絡人的例子,但我想整個行政單位一定有許多這樣的例子,你們一定要好好地去瞭解。就像剛才有許多委員提到,要如何留住年輕人?如果一個年輕人到任,你跟他說要先去新北市打卡,再到位於臺北市的立法院上班,我想這位年輕人待不久的,好嗎? 接下來,現在本來是資績原則,即考量年資及績效,改成功績原則,如果在打卡下班後還收到主管的LINE要求提供資料,這樣算不算加班? 周部長志宏:如果他實際上有從事業務,經過主管同意當然就可以報加班。 吳委員怡玎:重點是他們敢不敢報加班費? 周部長志宏:這就要視各公務員的狀況。 吳委員怡玎:所以敢不敢報加班費就要看他的長官,對不對?現在從資績原則改成功績原則,我當然認為年資並不是一個好的評斷標準,但它是一個客觀標準,我認為改為功績原則是好的,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誰打考績?現在每個人都是由誰來打考績? 周部長志宏:主管打完考績後還要陳核到機關主管做最後核定。 吳委員怡玎:所以都是上面的人打考績。我舉一個例子,剛才林思銘委員也有提到,按照你們所要求的,甲等比例大概都在75%左右,我們在實際上聽到是長官決定考績,就是這樣子對不對?部長,其實在民間的企業很多不是只有長官來打考績,我之前待過的機關,他們叫做360度的review,360度是什麼意思?不是只有你的長官,你的下屬也要給你打考績;跟你工作的人也要跟你打考績;不同部門,就是你的counter party也要給你打考績。這才是一個真正客觀、真正顯示他工作有沒有效率的考績,不然我只要跟長官拍馬屁就好了,不是嗎?我還要工作嗎?我只要負責拍馬屁就好了。當你要拍馬屁的人多了,你就不會拍馬屁,你就認真把自己的工作做好,這就是360度的概念,你們是不是有可能可以把這個東西變成打考績的方法,有沒有可能? 周部長志宏:我們可以研議,其實過去也有一些研議,但到最後可能都覺得不是真的能夠操作。 吳委員怡玎:有實施過嗎? 周部長志宏:是沒有實施過,但是我們希望逐步來改進。 吳委員怡玎:老實說它不是很好操作,當時我在私人企業的時候,每年年底我們做360度review的時候,大家幾乎是花1天的時間坐在電腦前面review,因為還要寫,不是只有勾選說幾分而已,對大部分的人來說,確實是要花時間,但是它才會真正地呈現哪些人工作效率是好、哪些人工作效率是差的,而不是只有哪些人跟主管比較好、關係比較好,我希望這個東西可以從我們公務機關裡面落實,不然真的很難吸引到年輕人,現在年輕人不熱衷拍馬屁這件事情,要拍馬屁的話,就寧願去民間企業做事情了。可以答應我會認真地研究嗎? 周部長志宏:我們也正在研議考績的相關制度,希望能夠逐步去改善,第一個,當然要讓考績的公平性先被公務人員信賴,所以長官考績也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譬如他也要跟下屬晤談等等,先讓他能夠…… 吳委員怡玎:你說的還是同樣一個方向,可是可不可以朝360度的方向? 周部長志宏:我們來研議,當然可以來研議看看怎麼樣來推,不過這個也要…… 吳委員怡玎:再來,就像你說的長官考績可能也要長官來打,我不知道在打考績這裡面有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我想舉個例子,很簡單,剛剛有提到年輕人為什麼離開公務人員這個工作?很多是因為請假不好請,我們都知道年輕人的年假已經夠少了,還不好請假,為什麼我們的年假給了都還放不滿?如果一位主管他下面的人年假沒有放滿,我們是不是可以把他的考績打低一點?如果可以的話,這樣就會鼓勵主管讓大家放假,該放的假就要放,不然你給這個假幹嘛?就不要給啊!可以嗎? 周部長志宏:當然我們要尊重各機關首長,但我們可以把這個觀念給各機關首長瞭解,機關首長在考評他下面主管的時候就可以特別注意到,他的主管對於屬員的休假、放假狀況是不是…… 吳委員怡玎:這樣好不好?因為人總也在這裡,我上次有跟人總提過這個概念,你們可能要去想想,要如何讓各機構知道,他們休假的情況是不是比別的部門差?休假休滿才表示有效率,如果一個部門大家都沒有在休假,表示這個部門非常沒有效率,我覺得這個觀念要灌輸,公務人員工作時間這麼長,全臺灣整個工作時間這麼長,我們有比別的國家有效率嗎?並沒有,所以假給了就要放。 再來,其實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請教考選部部長,簡報上的圖片是我們國家考場的椅子,很多椅子和桌子是連在一起的,這一看我馬上反應,我大肚子的時候怎麼坐得進去?你們有沒有研究過體重多少以上就坐不進去啊?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跟委員報告,我們國家考場一些設施,的確像座椅這部分,還有一些窗戶是比較老舊,所以我們現在逐年在編列經費來做適當地汰換。 吳委員怡玎:要多久才能汰換完? 許部長舒翔:要看我們能不能爭取到經費,這部分我們會跟主計總處再來爭取…… 吳委員怡玎:不是,因為你們現在也開始要有線上考試了,線上考試可能就不需要這個東西。 許部長舒翔:對,線上考試是用電腦…… 吳委員怡玎:所以你們可能要盤點一下到底需要換多少?到底是怎樣的考試科目他可能坐的時間比較長?我不知道如果對於某些考生,讓他特別的椅子的話,好像又有一點歧視。我老實講,國考考不上去怪桌子、椅子的一大堆,所以我們希望不要讓這個成為國考的一個弱點。謝謝! 許部長舒翔: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鄭委員正鈐及洪委員孟楷均不在場。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6分)我等一下應該是會跟銓敘部周部長,還有人事行政總處的副人事長來討論一下。當然這個議題未必是今天在座各位馬上可以解決,但是我還是談這個現象的問題,最近其實有大的新聞,就是某大半導體,其實就是台積電,如果讀Double E的碩士生新進去的話,大概最起碼就是200萬的年薪起跳,甚至再加上先前有一些航運的公司,薪資都很高。但是我們要問一個問題,我自己現在在教文委員會,其實我們現在特別關切的就是大學老師,我們在座很多政務同仁也都有大學教授的經歷。說實話,大學老師真的是滿辛苦的,當然這已經是老的訊息,但是沒有關係,我們還是看一下大學教授跟國中小教師總所得比一比,當然國中小老師也是很辛苦,我們也同意,但是大學老師的性質不一樣,像郝主委就是,一位大學老師能夠真正進入教職界,可能都差不多要30歲以後,幾乎是一定。我們現在也知道,年改之後最大的重傷就是教授這一群,因為教授薪資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很高,可是也沒有想像的那麼高,因為有一塊是所謂的研究,研究津貼的部分,退休就沒有了,所以真正本俸的部分其實沒有那麼高。 現在高教如果是這樣子在弄,更不要說跟國外比,我們坦白講一位助理教授的年薪,光他1年的薪水,可能真的連100萬都沒有辦法達到,勉強大概才100萬出頭,加東加西坦白說大概就是這樣子,所以這個問題比較嚴峻,其實我們早年一直把教授本身的定位當成公務員,這是問題。這邊有一個教導,所謂大學改革,游揆建議公教分離,現在游揆已經是我們的游院長了,游揆當行政院長的時候就在講這件事。 雖然站在我們退撫的這些角度來看,到底這件事能不能好好再推一推,因為我現在在教文委員會,才進去有幸當那邊的召委,其實已經非常多的團體在跟我們反映,希望能夠好好地正視這一塊,因為這一塊確實是大問題,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我坦白說,高教就會成為反淘汰。那天中山大學同仁,也就是當時的工學院院長,現在借調在科技部,他說他們當教授的,助理教授最起碼都可能是3、40歲,結果他教到24歲的學生,畢業2年的薪資都馬上跳得比他還要高,他說他要怎麼去找老師呢?像現在我們要成立什麼半導體學院等等,你根本找不到老師,所以這才是真的問題,是不是能夠有效去解決一下公教分離這件事?我們知道這件事講超久了,有沒有機會呢?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其實我們現在就朝這個方向,譬如剛剛通過的公務員服務法,就是朝向公教分離,基本上應該有做不同規範的必要。至於教師,因為教師有教師待遇條例、教師薪級表,本來就跟公務員的俸表不一樣…… 張委員其祿:他是不一樣沒錯,但是內涵上…… 周部長志宏:但是現在問題就是過去都一直希望公教平衡,所以全部的最高…… 張委員其祿:就是770。 周部長志宏:770對800,但是本來教師的待遇就可以另外定,薪級表不一定要受限於公務人員的俸表。 張委員其祿:沒有錯,可是為什麼這件事到現在這麼久了,始終……而且年改那一次說實話就是錯殺了,因為大家覺得教授可能10萬塊或怎麼樣,但是事實上,他算退休金的時候研究費沒有在裡面。 周部長志宏:本薪跟學術研究加給相較,學術研究加給的比例比較高。 張委員其祿:對,學術研究加給在教授的薪資裡面幾乎快一半。 周部長志宏:超過。 張委員其祿:對,甚至都會超過,越是資深的教授越高,其實這就是大問題,等於教授退休了不起只能到中階公務員的水平而已。我們必須直說,其實一年也沒那麼多教授退休,我們真的要對他們好一點。另外,我說一個比較不幸的,其實有時候教授的身體都不是很好,因為都太認真研究了,很多傑出的教授退休之後的餘命好像沒有像我們想的那麼長。 周部長志宏:因為教育人員是行政院主管,所以可能要人總協助。 張委員其祿:是,副人事長是不是也幫我們思考一下?之前早就講太久了,整個解套一事,有沒有機會往這個方向好好做?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懷副人事長說明。 懷副人事長敍:謝謝委員指教,現行的大學老師待遇,當然剛剛您提到本俸的部分,因為涉及退休及過去大家要求一致性的問題,但是在學術研究費上,事實上我們目前是採彈性方案處理。 張委員其祿:學術研究費是他在職才有,他退了就沒了。 懷副人事長敍:對,這個部分可能涉及整體公教人員退休到底要不要採取不同計算內涵的問題,因為職域不同,所以衍生不同退休內涵…… 張委員其祿:本來就應該不同,而且大學老師真的沒那麼多。 懷副人事長敍:這個可能需要比較多的內部對話。至於待遇的部分,未來在現職待遇上,委員還有各單位的指教我們都會一併考慮。 張委員其祿:我的時間已經到了,我們還是希望人事總處好好研擬一下,你們真的可以研究科學根據,我很坦白說。 懷副人事長敍:瞭解。 張委員其祿:你們可以調查一下,到底一年能夠退幾個大學老師?其實沒有那麼多,甚至他們能夠領多久,你們都可以去研究一下。我們國家的預算真的夠,這對人才培育、留才真的有很大的作用,好不好? 懷副人事長敍:好。 張委員其祿:還是請人事總處給我們辦公室跟委員會一個報告,好不好?謝謝。 懷副人事長敍: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椒華及莊委員競程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1時13分)請教秘書長,考試院認為公務員的健康範疇是什麼?我們看考試院所屬機關業務報告裡面提到公務員健康權法制的進度,但是都是以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的合理工時上限框架為範疇,所以你們的重點是要著重在加班費核實計算。我的意思是,健康權只是工時這件事情而已嗎?其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提到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所以有關公務員的職業傷病預防措施,你們要做、要去敦促各機關落實。在這種狀況裡面,你們除了訂出所謂的工作時數框架以外,對於執行職務上的安全要給予保障。我們看到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你們在102年訂定這個辦法以後,外界詬病法規效力本來就低於職業安全衛生法這種位階就算了,而且你們規定的內容是無法落實的,也無法課責於雇主,就是政府應該要有什麼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在這種狀況裡面,各機關的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的運作到底是什麼樣子?我們要怎樣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裡面提到的,人人都享有安全及衛生工作環境的權利?秘書長。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誠如委員所講的,公務人員的健康權絕對不是只有工時,保障法也有相關的規定。我知道考試院上一屆的時候有一些討論,當然也有一些部分要跟行政機關求取共識,但大家也有一些意見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現在有一些公務員的工作場域應該已經有納入職安相關的規範裡面,詳細的部分我是不是可以請主管機關─保訓會的郝主委說明? 林委員淑芬:先這樣子好不好?我先分享我們的經驗。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我們大幅修訂的,本人有參與。我們當時在修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過程中,有討論到要不要把公務人員、公務機關的約聘人員一起納入,後來大家覺得體制上可能不是很合適,所以我們擴大了很多的適用對象,但是公務機關的約聘人員沒有納入,更不用講到公務人員。 你們在103年的時候就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也大幅修訂你們的法規,雖然你們有修訂法規,但是事實上你們的運作其實很鬆散,整個架構和制度也是非常鬆散,安衛小組達不到機關自我檢討安衛措施是不是到位的功能。甚至你們在103年修過以後,有的機關遲到2018年才成立所謂的安衛防護小組。你們的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機關要指定適當的人員,聘請相關的學者專家組成安衛小組,負責規劃和督導安全衛生防護,講得好像有這個責任;但是相對於同樣的法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不是這樣寫而已,而是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他要做的職務很清楚,還有包括自動檢查。 勞動部又以管理辦法明定安全衛生組織的角色和功能,然後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五之一條又明定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的職責,最重要的是它的職責要做什麼?它提出一般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這個角色,要對雇主擬定的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雇主擬定了,但是我們要提出建議,還要審議,還要協調,還要建議安全衛生的相關事項。但我們從公開資料來看,相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你們的防護法規規定政府機關公布防護小組的成果報告書,都是在說明過去這一年執行哪些安全防護例行性的工作,而不是審查這個東西到底能不能達到這個功能,更不用說要盤點出新的建議,統統都沒有,相較於勞工,法規還有力有未逮的地方。其實老實說,像個樣子而已,而不是真正可以具體落實到安全防護的保護和預防上。 我再講一個,相對於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強制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勞工健康檢查;根據你們的法規,公務員的部分是「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而不是「應」,我們是「應」,但你們是「得」。除此之外,職安法還規定勞工人數五十人以上,應視其規模和性質,提供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事實上,公務人員在這方面也不如我們的勞工。職安法的運作上就透過醫護人員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九條,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健康服務事項不是只有做健康檢查而已,針對勞工健康檢查的結果要分析,還要評估健康管理,還有保存資料,統統都要,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的工作。譬如你是個心血管風險很高的人,那麼依據評估你就不應該再輪大夜班或三班制不斷的變動,也就是雇主應該依據你的健康條件讓你輪比較固定的工作時數範疇。這個健康檢查還要對工作人員進行長期的追蹤管理和健康指導,而且雇主是要遵循的,所以我們建議考試院必須真正落實到防護小組必須要有這個功能,同時你們必須訂定具體的相關保護政策來保護公務人員,這樣具體的落實才有意義。 防護小組本來是一個內部的監督機制,而你們的內部監督機制已經沒有什麼作用,民間的版本還有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的外部監督,但是你們卻沒有這樣的東西。民間企業如果不遵循,那麼還有勞動檢查的手段可以入廠輔導,確認事業單位有沒有落實職業傷病的預防。你們的防護小組事實上並沒有內部的功能,也沒有外部的監督,根本沒有任何考核機制,在缺乏外部監督的狀況下,你們的法規等於是徒具形式,因此公務員的職業傷病預防會淪為空談。 我覺得比較有意思的是在107年的時候,當時的保訓會副主委郝培芝還帶隊去澳洲考察,考察的內容提到澳洲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並沒有區分公務員和勞工,所以你們的考察報告重點有兩個:第一個,適時研議公務人員一體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可行性,乾脆你們就不訂法規,反正法規也訂不出來,所以就直接將其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適用範圍;第二種方向是增訂安衛辦法監督考核規定,你們去完善法規,然後好好加以落實。為什麼我要這麼講呢?你說澳洲會不會是比較理想性的?其實不是的。大家可以看看日本的狀況,以日本的公務員職業安全衛生規範而言,雖然他們不是直接適用日本的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法,但是當時日本人事院在訂定相關規範的時候大量地納入勞動法規,也就是把他們的勞工所適用的法規內容和文字直接放進公務人員的規範當中,所以其實質內容和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內容幾乎都是一樣的,這種精神和管理方法幾乎都是一樣的。以目前的臺、日公務人員職業傷病預防制度來作比較,臺灣的工作場所除了沒有落實設置安全與衛生組織且缺乏第三方監督以外,我們的公務人員體系也缺乏明確職業傷病的通報機制和調查機制;日本人事院規則十之四第三十五條還有所謂的通報制度,也就是特別事故之調查報告和改善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的義務。其實我國職安法對勞工也是課以雇主必須要有通報的責任,而公務員卻是什麼都沒有,特別是以前桃園有一份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而且大家都在爭議這份調查報告應該怎麼樣又怎麼樣,當時也引起頗高的社會關注。本席認為保訓會應該要負起責任,考試院也要扛起責任,你們應該主動掌握相關資訊,而不是被動的在那裡處理,有人來申請給付才去審查要不要給錢,不是這樣的!我很瞭解因為特別事故的通報或職業傷病的通報,每一個機關的風險都不同,針對風險的不同、風險程度高到哪裡,內部防護小組應該對他們做出更新的建議,然後有更具體、更好的保護措施。 為什麼本席今天要質詢這項議題?其實保訓會在108年給立法院的預算書當中就提到防護辦法修正方向,包括增設高風險工作評估、訂定監督考核規定,但是到現在為止卻是什麼都沒有,你們今年的報告統統都沒有提到這件事,彷彿108年之後都沒有這件事、也不提這件事了,所以我很好奇你們的修法進度在哪裡?法律位階要不要提高?是直接適用勞工的安衛法,還是你們要另立專法?你們內部的說法是防護辦法位階太低,所以你們要在公務員保障法裡面加以研議,但老實說根本就研議不出來,這樣走下去其實還是同樣在原地踏步。我想請教秘書長,除了大家認為警察、消防、獄政或軍方文職人員是高風險以外,就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而言,除了工時過長是屬於健康權範疇,你覺得還有什麼東西的職業傷病是他們可能會面臨的? 劉秘書長建忻:當然公部門和一般勞工的狀況不完全一樣,但也是會有健康權相關的議題。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你想想看有沒有什麼職業傷病和辦公久坐有關?坐室內辦公桌的一般行政人員會有什麼健康風險? 劉秘書長建忻:可能和工時或辦公環境也會有相關。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現在最夯的議題是什麼嗎?我有follow到這則新聞,那就是肌肉骨骼疾病的預防以及久坐對人體肌肉骨骼的傷害,世界各大公司,包括台積電內部都在研議要有移動式的桌面,也就是要有能夠坐也能夠站的辦公桌面。一般人都覺得警察、消防是高風險,所以要職災預防,而坐辦公桌的人在辦公室裡面並不會有歹徒侵入,也不用面對窮凶惡極的壞人,能有什麼職業傷病?其實是有的,只是我們沒有想到而已,所以防護小組應該不斷思考在各個機關的辦公室裡面所面臨的不同形態的職業傷病會是什麼樣貌。 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方才所質詢的問題都非常重要,是不是可以請考試院相關單位提供給林委員一些書面資料? 林委員淑芬:我講最後一句話就好,事實上大家都質疑你們的防護規範是徒具形式,所以請你們好好的想要不要設立專法?要不要修法?是要放到保障法,還是要用怎麼樣的方式來處理?但是不能以拖待變,必須要儘速處理,如果不行的話,也研議一下直接納入勞工所適用的安衛法裡面,或者是你們階段性的讓約聘僱人員先適用勞工安衛法,然後公務人員的部分再另外去檢討,不要變成108年以後統統都沒有這個議題,包括考試院也沒了這項議題。 劉秘書長建忻:法制面我們會來研究,但是我們和勞動部比較不一樣,因為我們沒有相關稽查人力等等的設計,考試院的性質比較是…… 林委員淑芬:如果沒有的話,你們可以參考澳洲的做法,也可以參考日本或其他國家的法規,他們都已經訂定了。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28分)謝謝主席。本席有兩個問題想要與考試院秘書長及兩位部長討論,另外還有一項具體的建議。首先是禮拜一我特別質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及六個重要部會的代表,我問他們是不是能夠掌握所屬機關所有的個資都不會外洩,當時我請有把握的人舉手,結果秘書長你知道答案是怎樣嗎?總共是一個總處和六個部會,最後竟然只有人事長舉手而已,剩下的六個人都不敢講話,可見臺灣的資訊安全已經有某種程度的隱憂。考試院為國取材,在這麼重要的機關當中,針對相關的資訊安全,你們是不是有把握能夠像人事長一樣不會有任何外洩或被盜取的機會?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人事長本身具有資訊專業,所以他可能對這方面有更多的能力和信心。對一個機關來講,資料會外洩大概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系統的設計有問題,考試院作為A級防護機關,我們一定要依照資安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覈實辦理。另外,有一些case是人員存取並將其外洩,針對這部分,我們也會對人員存取的範圍採取最大的限縮,以最小的處理範圍為原則,也會有異常存取的示警機制,我們大概從這兩個面向儘量強化強度,把這個可能性降低最低。 劉委員建國:簡單講,秘書長給我的答復是,因為人事長對這方面是專業,所以他最有把握;其他不是專業的人,包含你在內,都不是很有把握。 劉秘書長建忻:我就是要強化我自己資安團隊的能量。 劉委員建國:好。我想只有你強化絕對不夠,對不對?我用幾個狀況來強調,大家思考看看。我們看到監視器在闈場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監視器被不當地使用,可能在整個考試的過程裡面就外露給第三方,所以資訊安全真的是非常重要。 另外,現在有一個最新的AI聊天軟體ChatGPT,這是非常先進的技術,各大學都有在研究要如何防範學生使用這種軟體來寫論文。同理可證,這樣的軟體有沒有可能透過怎樣的正當使用,對國家考試產生預防的作用,解決不公平或作弊的問題,讓我們能及早因應?就像我剛才比喻的監視器狀況。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我們在闈場的部分都有全程錄影,考試的時候,像電腦化測驗、資安的部分,我們會有特定的線路,不會透過一般的網路去傳輸試題。另外,一般考試的考生進入考場時,身上不能帶有任何通信的工具,包括智慧手錶、手機,這些都要收起來。我們也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派員進行電子偵察。 劉委員建國:部長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我當然是用考場的例子來引喻,但還有很多面向的事情。我舉新加坡為例,新加坡在2016年就讓國民認為全民每一個人對資安都有一定程度的責任,從教育體系就開始在push了,人家從2016年就打造一個全民資安的方向。我那天有show出來,臺灣各機關平均每一年都會被盜取相關的個資、資訊幾萬筆,甚至還有戶政系統被盜了2,300萬筆,我不講健保那件事情,因為還在審理過程裡面。我要表達的是,面對這種AI、整個科技的進步、發展,新加坡就直截了當地跟軟體公司合作,政府就介入了。也就是說,為了要預防滿多事情,我們必須走在更前面,不要到時候某一個沒有注意,還是人家的科技進步到什麼程度,我們都不清楚。剛才秘書長答復我,臺灣的資安人才某個程度必須要普及到公務體系裡面,考試院就是為國舉才,對不對?在為國舉才的過程裡面要如何把這樣的制度做處理?我想當下應該要有一個滿具體的想法及規劃。 考試院為了配合多元取才、提升用人機關參與度等發展趨勢,在減少筆試應試的負擔前提下,現在已經採取漸進的改革,調整考試方式,自113年起,高普考要減列考科,對不對?應該是這個方向。我也支持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考科,不過如果把整體公務人員對資訊的部分納入範圍體系裡面,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考科做處理?我不曉得、不清楚,才請教你們。 劉秘書長建忻:就資安類科的招募來講,我們目前在跟數位部一起合作,希望未來能夠用國考來招募國家的資安人才。另外,就公務員的資安培力部分,我想在訓練課程當中也有持續地強化。 劉委員建國:我為什麼今天要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因為那天人事長特別提到他會結合數位部、資安署,其實包含考試院等相關的機關,他都有提到,這是國家整體要來做的事情,但是誰來統籌?誰來帶頭?我不曉得是不是應該由考試院來帶頭,為國舉才的資安比重是不是應該放在考試院是更重要的,反而不是直接向數位部及資安署…… 劉秘書長建忻:考試的部分是我們主責協調,當然這也要數位部一起,因為他們是提出用人需求的機關,所以我們是共同合作,像去年的會議是由我來召集主持,進行跨院協調。 劉委員建國:對,概念上數位部及資安署是用人機關,但是不是這樣,是所有的機關,包含總統府、行政院、五院,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整體國家的資安能量還是要數位部這邊專業地來輔導。 劉委員建國:是,我要表達的是這樣,但是我的意思是,如果國家沒有整個動起來,只有一個需要的機關去做這件事情的話,其實事情絕對做不好。我今天沒有那個資料,不然你看了資料就會知道,每年我們的公務機關,中央與地方政府統統都有,而且中央政府的比例是最高的,一下子是某個單位,一下子是某個署,一下子是某個局,一下子是某個部,就一直外洩這些資料。我覺得這件事情刻不容緩,能不能借鏡新加坡的案例?他們在2016年做到現在,很多事情就是用國家整體的力量去培訓這樣的人才,我覺得這樣才有辦法讓我們的資訊安全達到某種程度的把握。 劉秘書長建忻:對,我們會跨院際一起來合作努力。 劉委員建國:好,請秘書長再用點時間來做這件事情。 最後一個問題應該跟銓敘部有關係。某個地院的法官出了某些問題,所以跟他配合的法官助理、書記官幾乎跟他合作不到一個禮拜都會請調、請辭,結果沒有人願意當他的書記官、法官助理,到最後這個單位只好去商請已經提出育嬰假的書記官回來上班,接任這位法官的書記官。部長,你怎麼看這件事情?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兼退撫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周部長志宏:當事人同意當然不是問題,如果當事人不願意,當然可以不回去,因為育嬰留停是機關不能拒絕的。 劉委員建國:機關是講「商請」、當事人願意,但你覺得真的是這樣嗎?現在這個假別基本上是為了解決臺灣少子化問題很重要的工具,他已經提出這個工具、在使用了,卻因為沒有人願意跟這個法官搭配,所以長官要求他回來上班,不然事情會很糟糕,你覺得他要不要回去? 周部長志宏:我覺得他可以不同意回去,但是他自己要斟酌。 劉委員建國:我覺得如果連育嬰假都被沒收掉了,銓敘部應該要發表一些看法,保障基本的公務人員,不應該有這樣的事情,當事人銷假還必須說自己是自願的。我當然不曉得他是自願還是非自願的,但是這讓我覺得有一點匪夷所思,對不對?他已經請假了。當然,有一些個案是故意在請這種假的,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他如果真的請假回到家庭、也是另外一種好好為國舉才的情況下,育嬰假被沒收掉,然後說他是自願回去上班,我覺得整個公務體系真的會出大問題。 周部長志宏:如果他是自願的,當然我們就沒有辦法干預;如果他是非自願或被長官用其他方式,我想他可以拒絕回去,而且可以申訴…… 劉委員建國:部長,你不是回答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哪需要你回答?我很清楚,對不對?不管是自願或非自願,我覺得這種東西可能銓敘部要注意一下,好不好? 周部長志宏:好,我們會來瞭解一下,看看怎麼……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業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本次會議列席機關代表名單、相關報告書面內容也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列席機關代表名單: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2年3月8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考試院 秘書長 劉建忻 第一組參事兼組長 蘇秋遠 第二組首席參事兼組長 周秋玲 第三組參事兼組長 龔癸藝 秘書處處長 吳瑞蘭 資訊室參事兼主任 徐嘉臨 人事室主任 卞亞珍 會計室主任 陳幸敏 考選部 部長 許舒翔 常務次長 劉約蘭 主任秘書 董鴻宗 考選規劃司司長 江宗正 高普考試司司長 程挽華 特種考試司司長 顏惠玲 專技考試司司長 黃慶章 資訊管理處處長 陳建華 銓敘部 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法規司司長 雷諶 銓審司司長 蕭正祥 特審司司長 王永大 退撫司司長 劉永慧 人事室主任 陳桂春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陳銘賢 業務組組長 李蘊真 人事室主任 蔡佩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主任委員兼任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郝培芝 保障處副處長 王忠一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處長 李俊生 培訓發展處處長 宋狄揚 培訓評鑑處處長 陶紀貞 國家文官學院 副院長 梁元本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監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請假)執行秘書 高誓男 稽察組組長 白郁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人事長 懷敍 財政部 國庫署專門委員 邱美齊 教育部 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專門凄員 黃子菡 考試院業務概況報告及立法計畫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很榮幸列席貴委員會報告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的業務概況,同時藉此機會向貴院委員過去對本院各項預算、施政及法案的支持與指教,表達感謝之意。 為符合國家發展方向及民意對國家未來之期許,本屆團隊致力將本院轉型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並積極推動組織轉型,配合國家政策目標適時調整國家考試應試科目及方式,同時精進文官任用、培訓及退撫等制度,持續強化文官素質,以提高政府施政效能。以下謹就本院暨所屬機關112年度立法計畫、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擇要報告如次。 壹、考試院及所屬機關112年度立法計畫 本院及所屬機關每年訂定年度立法計畫,並適時檢討主管法規。112年度預計擬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之法律10項、法規命令27項、行政規則8項,總計45項。為追蹤管制年度立法計畫辦理進度,本院每半年召開會議進行檢討,以適時調整各項法規的進度與時程。 目前本院亟需貴院優先審議法案有11項,包括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詳如附件。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使其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貳、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一、健全文官制度,推動完成重要法案立法程序 貴院上會期三讀通過本院5項重要法案,計有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草案、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制定及修正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等3法案,不僅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重新建立新制度,更有助於提升退撫制度之財務健全;修正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解決政府機關對於長期錄取不足額考試類科需用專技人才的迫切性,促進政府選才的彈性化及多元化;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限制轉調期間公務人員為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調任機關限制。在此,特別感謝委員的大力支持。 二、啟動組織改造,完成考試院組織法等修正案 配合上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退撫新制自112年7月1日施行及考選組織轉型,本院正式啟動組織改造。其中有關修正考試院組織法及銓敘部組織法部分,修正重點為整併考試院及銓敘部之具監理功能相關單位,將現行二部二會組織架構(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二部一會,將原二級機關職掌之基金監理業務,併同公保準備金之監理等業務,調整為由銓敘部內部單位(監理司)職掌;另基於首長專業化考量,將隸屬於銓敘部並由部長兼任主任委員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為首長制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追求基金長期穩健的投資績效。案經提111年12月1日本院第13屆第11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2年1月3日函請貴院審議。有關修正考選部組織法部分,係為擴大用人機關參與選才及精進試題品質與測驗技術發展,經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8條規定,調整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之適切性。案經提112年3月2日本院第13屆第12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同日函送貴院審議。 三、強化功績原則,研擬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案 為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符合人與事適切配合之宗旨,並利機關拔擢優秀人才,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銓敘部研擬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又為落實政府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之政策意旨,增訂最近1年有上開不當行為而遭記過一次以上,不得辦理陞任;並放寬任現職不滿1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均得辦理陞任,使績優人員陞遷不致受阻,並營造更友善的生(收)養職場環境。案經提112年1月5日本院第13屆第12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同年1月16日函請貴院審議。 四、持續數位轉型,訂定考銓資料運用程序措施 本院第13屆積極推動數位轉型,業於112年1月10日正式建置完成「考試院統計查詢網」,以一站式服務模式,提升使用者查找存取資料便利性;銓敘部亦於同年月建置全國公務人力開放資料平台,就其掌理之全國公務資料及銓敘審定(組織編制、職務歸系、銓審、考績、退撫、獎懲、卸職及其他登記備查)等資料,以開放格式、機器可讀且具一定品質方式提供外界使用。又本院為持續深化數位轉型,提升上開考銓資料實務研究價值,分別於111年11月7日及112年2月23日,成立考銓資料研究中心及訂定考銓資料運用管理程序,建立跨部會資料庫運用機制與原則,以即時有效利用各部會資料庫,透過循證式資料分析,輔助本院相關人事決策。 五、強化應試權益,增訂身心障礙人員協助措施 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保障身心障礙人員應試權益,本院業訂有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提供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項應試協助措施,惟因實務上仍有持續落實聽障應考人手語服務之需求,爰考選部修正該辦法第4條增列聽覺障礙者得申請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之規定。案經提112年2月16日本院第13屆第125次會議審議通過,業於112年3月2日修正發布。 六、配合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國家考試防疫措施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2月20日起放寬室內配戴口罩之通案性規定,考選部於112年2月23日本院第13屆第126次會議報告國家考試防疫調整措施。其中針對一般通案規定部分,將取消國家考試各活動場所入口量測體溫,惟為防疫安全,仍維持入口設置監測站,執行禁止入場人員管制及分散人流;並由參與考試人員視身體狀況自主決定是否配戴口罩。在高風險場域特殊例外規定部分,對於國家考試之「闈場」、「試區內之備用試場」等高風險場域,入闈人員及備用試場人員,仍應全程正確配戴口罩:入闈人員須完整接種3劑疫苗且已滿14天,入闈前1天必須進行 PCR檢測等規定,以期配合國家防疫政策,並兼顧參與國家考試人員之安全防護。 七、研修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 因應警察高危險性、高辛勞性工作,為符合警察實務工作需要,並確保錄取人員具備執行職務所需體能,回應用人機關之實務需求,考選部經參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近4年體能測驗立定跳遠測驗男女性常模,以及其他公務人員考試心肺耐力跑走測驗及格標準,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男女皆需測驗1,200公尺跑走。案經提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13屆第119次會議審議通過,業於112年1月12日修正發布,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八、促請權責機關加速完備加班補償子法之規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總統令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該法規範加班補償評價應包含性質、強度、密度等內涵,及逾補休期限仍未休畢之加班時數應計發加班費之結算制度,並採多層次授權架構,由行政院依法律授權,訂定加班費支給基準、補休期限及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後,再由各主管機關於該框架下,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俾兼顧機關人力彈性運作及公務人員補償權益保障之雙贏目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已持續促請權責機關,完備加班補償子法規範,以落實該法授權意旨,完善加班補償法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已依上開授權條文,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明定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待命時數加班費、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基準及上下限範圍。 九、兼顧基金投資風險及收益適時調整資產配置 111年主要國家通膨處於高檔,美國聯準會鷹派升息,引發投資人對經濟前景疑慮,金融市場壓力倍增,股票市場在全球經濟走緩、電子終端消費品庫存去化動能減弱等因素影響下,呈現弱勢整理格局。111年MSCI全球指數及台股加權股價指數分別下跌18.36%及22.40%。退撫基金績效表現受市場不佳影響,111年整體基金收益數為-478億元,年收益率為-6.73%。另以1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近5年之加權平均收益率為4.37%,績效表現尚屬穩健。未來退撫基金除持續關注全球通膨情勢及主要央行貨幣政策動向外,將密切注意新冠疫情、地緣政治及全球經濟等不確定因素之發展,在兼顧基金投資風險及收益下,適時調整資產配置,積極維護基金參加人員權益。 叁、未來工作重點 一、持續推動整合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與任用制度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考試,建議法律專業資格之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司法院、行政院及本院歷經4年多次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並整合律師團體意見,共同研商多合一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擬具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規定法律專業人員涵蓋對象包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以兩試資格考試、一年實務學習、甄選(試)及職前訓練等階段考選及培訓優秀法律人才。案經提110年12月23日本院第13屆第6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1年1月26日由本院會銜行政、司法二院函請貴院審議,同年3月1日貴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交付貴委員會審查。茲整合法律專業人員考試係屬重大制度變革,本院將持續與法律實務界充分溝通,並賡續向貴委員會說明本院修法意旨,以積極爭取支持與法案審議通過。 二、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以區別懲戒與懲處事由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丁等免職規定合憲,另以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考績免職事由與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事由有所重疊,有關機關宜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予以適切區別,或就同時該當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事由之情形,明定該二程序之關係,以避免或減少用人機關恣意選擇程序及受懲處公務員之雙重程序負擔。銓敘部為落實上開判決意旨,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已提報本院112年立法計畫,預定於112年6月研擬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陳報本院審議。 三、調整高普考試應試之專業科目數與增列口試 高普考試為我國初任公務人員最主要的進用管道,隨環境變遷、業務需求調整,青年學子的教育養成模式和學習工具不斷改變,其應試專業科目數及其內涵之妥適性,應與時俱進適時調整以契合用人機關之需求,爰修正高考三級考試以減列2科、普通考試減列1科為原則,惟尊重用人機關意見,科目數保留適度彈性。同時,為配合多元考試方式取才以及提升用人機關參與度之發展趨勢,於減少筆試應試負擔前提下,漸進改革調整考試方式,高考三級考試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類科及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增列第二試口試、高考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提高口試占分比重,又考量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飛行員執行空中勤務所特有之複雜度及危險性,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修正提高飛行時數,以期考用配合並強化選才效能。案經提112年3月2日本院第13屆第127次會議審議通過,於同年月7日修正發布,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整併地方特考五等考試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茲以地方特考五等考試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同屬進用基層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考試,兩者考試方式和應考資格相同,設置類科相近,相同類科應試科目相同,每年錄取名額合計僅數百名,且考試日期亦僅相距一個月,以致重複報考與重複錄取的比例極高,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報缺機關無人可用。有鑑於此,考選部於112年2月16日本院第13屆第125次會議,提報「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併入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取才案研議情形」,預計於112年3月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使應考人及用人機關及早因應,並自113年起不再舉辦地方特考五等考試,用人機關職缺均改提列114年初等考試。 五、加速規劃離島特考方案,解決離島用人需求 由於金門、澎湖及馬祖離島地區受限於地理區域、環境資源、經濟發展及機關員額編制等因素,公務人力甄補不易,考選部於111年12月9日在金門縣政府舉行「為國舉才」國家考試地方座談會,在本院相關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離島三縣高度共識下,將儘快完成離島特考方案規劃,以迅速回應並期有效解決離島用人問題,以有助於當地政府甄拔適當人才及穩定人事流動。初步規劃分兩試辦理,並擴大用人機關參與選才,裨益國家考選用人達到適才適所。 六、持續擴充國家考試電腦化試區認證及座位量 考選部為擴大辦理應用電腦化測驗方式辦理考試,自110年起逐步擴大電腦試場應試座位容量,積極與各大專校院辦理電腦試場認證座談會,截至112年2月止,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總計建置18個試區試場,8,153個應試座位。預計112年再擴增7至9個試區試場認證,座位數將達1萬席以上。除可滿足新世代應考人需求,加上全程各節次開始發題、結束收卷均以系統自動控制,考試期間螢幕精確顯示剩餘作答時間讀秒倒數,對於應考人掌握作答進度有絕佳助益,使國家選才方式與時俱進。 七、配合政府數位轉型,強化文官培訓數位素養 公務人員是政府運作的基礎,強化公務人員數位治理素養,是驅動政府數位轉型的關鍵因素;數位治理素養不是只存在資訊人員,而是全體公務人員從初階到高階皆應具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培育來自全國各機關公務人員,訓練內容必須設計為適合所有機關、類科及職系,經進行法定訓練數位治理職能調查,正將調查結果運用於開發課程及編撰教材。同時在教學設計上,積極導入虛實整合混合式學習,將基礎知識轉化為線上學習,並發展專屬公務情境案例,期受訓人員透過真實或擬真情境的討論與演練,解決問題,達到學以致用之目的。 八、建置新進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自主投資平台 新進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於112年7月1日施行,各單位新進公務人員將適用新退撫制度,由現行「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銓敘部正研議建置自主投資平台,但實施退撫新制初期不開放自主投資,先暫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局)代管和運用,預計114年後開放自主投資。同時新制實施之後,舊有退撫基金每年資金缺口將由政府編列預算填補。 肆、結語 本院函請貴院審議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項法案,懇請貴院委員鼎力支持與協助,期能儘速優先完成審議,俾利考試院持續組織轉型,完善我國文官體制。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附件 考試院亟需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一覽表 法 案 名 稱 送 立 法 院 日 期 立 法 院 審 議 情 形 優 先 審 議 通 過 理 由 審查委員會 進  度 1.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 111年1月26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1年3月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為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考試,其建議法律專業資格之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為提升法律專業知能,法律專業人員之資格取得及任用有統合規範之必要;又以其對象涵括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有別於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規範對象,故採取單獨特別立法體例,以收事權統一之效。更為深化民主法治、增進司法效能、提升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專業職能、保障人民權益,本案有優先審議之必要。 2.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112年1月3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2年2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因應考試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112年7月1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爰規劃整併考試院及銓敘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是為利考試院暨所屬相關組織調整,並配合112年7月1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之實施,本案確有優先審議並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之必要。 3.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112年1月3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2年2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配合考試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以及因應112年7月1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爰規劃整併考試院及銓敘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是為利上開業務等調整及新制度實施,本案確有優先審議並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之必要。 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12年1月3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2年2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及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之任務編組,並為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以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本案確有優先審議並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之必要。 5.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112年1月3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2年2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配合112年1月11日公布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針對112年7月1日初任之公教人員建立新退撫制度,將退撫給付改採確定提撥制,並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辦理,爰規劃組織調整,以增進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管理及提升行政效能,本案確有優先審議並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之必要。 6.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112年1月3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2年2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施行同時,併同將現行管理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並建請配合上開草案予以優先審議。 7.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112年3月2日 本案已函請立法院審議,尚未交付委員會。 考選部近年來推動一系列考選轉型精進策略,如加強人才招募與大學端合作培育公務人才、擴大用人機關參與選才、加速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精進試題品質與測驗技術發展。為達成上述策略目標,考選部衡酌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之適切性,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8條規定,擬具本修正草案,俾利考選部組織架構能夠因應當代新興趨勢進行彈性多元調整,以具備擢才所需之機動性與應變韌性,本案有優先審議之必要。 8.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12年1月16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2年2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原則,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是為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本案有優先審議之必要。 9.典試法第31條修正草案 109年12月7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09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因應107年警察特考典試工作人員洩題而違犯守秘規定,擬修正增定:違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就考選事務所增費用負賠償責任。為提高罰責以遏止類此行為再度發生,本案有優先審議之必要。 10.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修正草案 110年3月12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0年3月26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為導正典試工作人員洩題所造成考試不正確結果,擬修正增加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條文規定,俾得以對相關人員予以撤銷原處分並重啟考試程序。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本案有優先審議之必要。 1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修正草案 110年3月12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0年3月26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為導正典試工作人員洩題所造成考試不正確結果,擬修正增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條文規定,俾得以對相關人員予以撤銷原處分並重啟考試程序。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本案有優先審議之必要。 考選部業務概況報告書面報告: 壹、前言 非常榮幸列席大院委員會報告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業務概況,同時感謝大院各位委員長期對於考選業務的支持與策勵,使各項業務順利推展,在此致上最高的謝忱。 本部持續在各類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制度與試務行政上力求精進,並致力於人才招募,舉辦一系列多元的宣導交流活動,以拔擢適任人才蔚為國用,未來將加速國家考試數位轉型,持續優化各項資訊服務,促進教考訓用之連結,使人才到位、發揮所長。在此,謹將本部重要工作概況及未來努力方向扼要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重要工作概況 一、111年考選人才成果 本部肩負為國取才的任務,過去一年,透過舉辦逾五百多個考試類科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高普考試、升官等考試及各項特種考試,考選出約一萬一千餘人次公務人才為國所用。此外,辦理78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篩選衡鑑出各類擁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專技人才達三萬多人次,以應社會所需。這些分布於公、私領域的濟濟人才,除了成為政府運作的穩定基石,也是人民生活品質不斷提升的關鍵動能。茲將111年之考選人才成果臚列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 1.111年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計設置182個考試類科,升官等(資)考試計設置29個考試類科(別),目前已完成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高普考試榜示,錄取5,835人次。 2.111年計辦理16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共18項考試(合併舉行6項次),設置323個考試類科,除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預定於112年3月上旬榜示外,其餘17項考試均已辦竣,迄今計錄取5,350人加入公部門行列,充實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服務人力,對於各該特殊性質機關人力需求及業務推展,均有相當助益。 (二)專技人員考試 111年計辦理78類專技人員考試,合併舉辦10項次考試,已榜示及格逾3萬人,其業務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之生命、財產等權利,本部爰配合辦理相關考試事宜,協助各方專業能力人才投入廣大的就業市場,持續帶動國家社會之繁榮發展。 二、研修重要考選法制,選才制度與時俱進 (一)通用性考試法規 1.已修正發布:為加速國家考試數位轉型,111年7月首度將心理師考試納入電腦化測驗採申論式試題線上作答,爰配合修正典試法施行細則等6種法規。另為精進考選法制,並兼顧應考人權益及需求,賡續修正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考選部處務規程及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等9種通用法規,以完善選才制度。 2.研修中 (1)為因應國家考試典試人員洩題舞弊事件,以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並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本部已函請考試院將典試法第31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等修正草案及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列入大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考試院業於112年2月15日函請大院優先審議。 (2)為配合國家考試數位化轉型發展10年計畫,並精進未來國家考試選才效能及精進試題品質與測驗技術發展,爰檢討修正考選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修正草案,經提報112年2月2日考試院第13屆第123次會議重要業務報告後已獲共識。其中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於3月2日經考試院第13屆127次會議決議通過,本案如能順利推動,俾能因應本部未來政策方針變革需求,提升考選效能。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1.已修正發布 (1)過去一年,配合2030雙語政策發展推動、職組職系修正、用人機關業務需要、考試性質需求及國文科目一致性考量,研修發布包含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等25種考試規則,修正重點包括新增考試類科組別、增修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或公文格式用語、調整筆試及口試占分比重、放寬兵役設限、修正體格檢查規定、減列應試科目數及增加口試等。 (2)依據「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規劃,全面檢討高普考試各類科列考應試專業科目數及內涵之妥適性,高考三級考試以減列2科、普通考試以減列1科為原則,但尊重用人機關意見,科目數保留適度彈性,本案歷經多次研議結果後,於111年12月29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另因應用人機關業務推展之需,高考三級考試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類科及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增列第二試口試、高考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提高口試占分比重以及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修正提高飛行時數,上開修正內容經提報112年3月2日考試院第13屆127次會議決議通過,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3)為應用人機關職務上需要,確保錄取人員具備執行職務所需體能,俾得以因應警察高危險性、高辛勞性工作,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 2.研修中:英文為關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工作語言,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求,爰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將英語能力檢定資格納入三等考試應考資格條件;又為應關務駐日人才儲備及實際業務需求,網羅兼具日文能力人才,修正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英文」為「外國文(英文、日文;日文兼試基礎英文)(選試科目)」,並參考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修正本規則、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相關規定,並於112年2月15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三)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已修正發布部分,說明如下: 1.為配合國防法律事務之用人需要,廣納優質法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爰訂定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另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獸醫師考試規則、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3種法規,包括刪除列考國文科目、增列實習認定基準及刪除訓練審議事項規定等,以符中醫師養成教育之專業知能、獸醫師實習制度之規範及專技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現況。 2.現行營養師考試列考之營養學等6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為精進營養師考試制度,將營養學等4科目改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規則經考試院於112年2月16日修正發布。 三、配合2030雙語政策,持續打造合宜的考選方案 為落實2030雙語政策,提升公務人員英語力與國家競爭力,從考選端鼓勵應考人強化英文能力,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僑務行政、文化行政、新聞等涉外類科增列英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並將各類科普通科目「憲法與英文」占分比重由10%提高至14%,其中英文占分比重由5%提高至9.8%,考試規則經考試院於111年3月21日修正發布,定於113年1月1日施行。 四、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法律專業人員考試相關決議 為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之決議,審慎逐步朝多合一之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經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三院協調之共識,擬定「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草案重點為:1、適用對象範圍納入多合一考試職類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職系公務人員;2、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後施以1年實務學習;3、定職域分流甄選(試)實施方式及主責機關;4、釐清實務學習與甄選(試)後之職前訓練各自功能定位。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經充分討論後,業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司法院於111年1月26日函送大院審議,同年3月1日大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於112年2月15日函請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五、研修考選部組織法、考選部處務規程,以因應時代變遷 本部組織法前於83年修法迄今已近30年,期間在數位科技與行動通訊日新月異的推波助瀾下,年輕世代的生活環境已迥異於過往,為因應全球情勢變遷、人工智慧時代來臨,並配合國家考試數位化轉型發展10年計畫,將擴充目前人力編制與組織架構,爰檢討修正本部組織法,除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修正外,並依本部規劃政策藍圖與最新法制體例,衡酌調整組織與職掌結構,研擬組織法及處務規程修正草案,且同步完成員額編制表竣事,經提報112年2月2日考試院第13屆第123次會議重要業務報告後,將組織法修正草案函請考試院審議,業經3月2日考試院第13屆127次會議決議通過。 六、彈性調整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以聚焦核心職能 (一)延續職組職系整併的改革精神 高普考試自39年辦理考試迄今,除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外,高考三級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列考6科、普通考試均列考4科,七十餘年來列考科目變動幅度不高,考量環境變遷、業務需求調整,青年學子之教育養成模式及學習工具不斷改變,本部104年至111年間持續辦理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調整規劃,並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嗣後並配合職組職系整併進行研議。本次修正仍秉持著改革精神,並延續歷次研議結果,於111年5月召開學者專家諮詢會議,確立本案調整原則及規劃草案後,擬具本規則應試專業科目修正草案,並持續與用人機關進行會商凝聚共識。 (二)朝「專業知能核心化、擇才條件友善化」精進 為因應新世代學子參與國家考試,檢討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及其內涵之妥適性,爰依據各類科核心職能、社會發展及機關任務需求,朝「專業知能核心化、擇才條件友善化」等方向精進,經廣泛徵詢審慎研商後,調整原則包括:1、高考三級考試以減列2科、普通考試減列1科為原則,但尊重用人機關意見,科目數保留適度彈性;2、科目內涵互有重疊或屬於基礎知能概念者,或在職階段以訓練進修養成更具效益,或有不合時宜、範圍過於偏狹或容易大幅變動、或專業知能具有特殊性稀少性等情況,均納入檢討範圍;3、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技師考試自112年起不再適用全部科目免試規定,該等考試與高考三級考試相應之技術類科專業科目應有所區隔者亦納入考量。 七、擴大電腦化測驗並落實國家考試試務資訊化 (一)加速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 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一年舉辦3次,分別於2月、6月及7月舉行,為符應數位化時代為國取才考試變革,自111年完成申論式試題線上作答介面,於111年7月同步6個試區完成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電腦化測驗,並擴大於112年納入中醫師考試,未來將視辦理成效,逐步擴大適用於其他考試類科。另111年新增花蓮考區後,陸續增加臺北考區中國科技大學、臺南考區南臺科技大學、長榮大學3間新試區認證,目前已達18個試區,計8,153個應試座位,並與考試院共組試場認證行動團隊,赴18所學校辦理試場認證座談會,招攬優質大專校院參加電腦試場認證,規劃112年建置7至9間認證合格試區。 (二)提升試務E化服務 規劃試務工作入口網,並整合運用筆記型電腦、手機等行動載具,建構國家考試試務工作無紙化環境及國考試務資訊服務平臺,預定112年4月啟用,屆時將支援試務人員正確有效完成試務工作。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新增應考人線上申請退費功能,並自112年專技大地工程技師等考試啟用,以加速考試規費退費處理時效。 八、積極推動各項人力招募作業,加強人才甄拔成效 (一)舉辦「大專校院協助公務人才招募研習會」 依據蓋洛普研究中心與普度大學的報告顯示,大約超過半數的大學畢業生曾經造訪校內的就業輔導中心。為擴大國家考試宣導之觸角及校園布樁,培育大專校院種子教師協助公務人力招募,本部於111年11月25、28日分2梯次舉辦「大專校院協助公務人力招募研習會」,邀請各大專校院就業輔導中心或職涯發展中心、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之主管或承辦人員、輔導人員出席,期以透過培育學校教職員對國家考試的了解,及早結合教育端,將國家考試招募人才之理念扎根校園中。 (二)辦理預備文官團相關推動計畫 為研擬預備文官團推動發展計畫,於111年3月11日邀請教育部等機關、各大學公共行政及政治相關院系所代表,召開「預備文官團展望高峰會」,就預備文官團的辦理方式及未來文官培育具體作法等議題廣泛交換意見,其次為提升國家競爭力並培育未來優秀文官,擬訂「大專校院列入預備文官團─公職生涯初探課程推動計畫」,邀請教育部等機關及各大學代表召開討論會議,規劃以在校成績優異學生為文官團招募對象,建構專屬之文官團特別甄選管道,創造國家人才培育儲訓的優質新動力。 (三)持續舉辦「為國舉才」國家考試地方座談會 為傾聽各地方對考選政策及國家考試的建言與需求,本部舉辦一系列「為國舉才」國家考試地方座談會,迄今已在雲林(108年12月)、苗栗(109年12月)、宜蘭(110年4月)、屏東(110年9月)及金門(111年12月)舉辦5場座談會,其中金門座談會首度於離島地區舉辦,主要針對離島基層公務人力甄補、考試用人取才需要及研議辦理離島特考等議題交換意見,並於充分交流下凝聚舉辦離島特考的共識,未來離島特考將與地方特考雙軌併行,採單軌提缺,與地方特考同日舉行,相信將可緩解離島人力留用不易的現況,落實人才久任化。 九、強化教考訓用之連結,提升國家考試整體效益 (一)成立跨部會共同解決問題平臺 為因應現代政府用人需求,本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轉型為跨部會共同解決問題平臺,期深入探討國家考試之困境及謀求解決方案,並邀集考試委員、教育部、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與專業團體、學者專家及本部代表為委員,依議題成立工作小組以籌劃具體精進作法,並定期召開會議,將研商結果提報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以強化相關平臺之連結,供本部政策評估參考。 (二)舉辦「提升專技人員執業素養與職能研討會」 考量世界不斷的變化,專技人員的職能及素養也必須隨著社會中各產業的脈動與需求而調整改變,本部於111年12月20日特別邀請醫師、社會工作師、建築師及律師等四大領域之學者專家,從教育養成、人才考選與執業管理各面向提出探討與建議,並強化專技人員在教、考、用各環節之密切配合,以達提升專業人才與國家競爭力同步革新發展。另考試院亦致力推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案,取消專技人員轉任公職時之諸多限制,藉此引進優質專技人才,以謀求高品質的公共服務。 (三)透過「國家菁英」季刊形塑考選未來圖像 國家菁英季刊自109年9月起,以電子期刊及電子報方式重新復刊,分為「專題」、「論著」及「報告」三部分,至112年1月續發行10期,文中學者專家以前瞻性觀點及全方位視野,深入解析考選政策、法制與考試技術方法等考選議題,實為考選政策與制度規劃之知識交流平台,更是掌握我國考選政策議題論述及發展方向的寶庫。 (四)結合「考選集粹」平臺提升國家人才招募效益 考選集粹電子期刊藉由專訪傑出公務人員、各專技領域領袖具有生命力的故事,使讀者了解公務人員對社會的付出與貢獻,以及各專技領域職涯發展所應具備的核心職能等,以激發優秀人才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集粹111年度刊登專訪文共計8篇,112年度將按預定期程賡續登載,期能擴大國家考試宣導管道,達到人才招募之目標。 (五)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完成合作計畫 本部首次與國家教育研究院之研究人員共同合作針對國家考試待解決之重要課題進行研究,本研究重點有三:1、公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與題型妥適性之探討;2、國家考試相似題比對方式與範圍合宜性之研究;3、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答案更正率對測驗效度與信度之影響─以專技醫事人員考試為例。另開發完成「考科試題參數分析與疑義題統整R套件」程式,後續將協助本部快速統計各類科測驗式試題疑義之概況與趨勢變化,以精進國家考試各項試務與試政工作。 十、研修相關考選法制,以回應用人機關需求 (一)調整公職專技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所設置之公職專技人員類科旨在借重專技人才之專業學識與實務背景,以強化公部門之專業服務效能,考試制度擬朝減少筆試應試科目,強化實務經驗與採行多元考試方式改革。經研議檢討,將原本僅採筆試之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3類科調整應試科目及修正考試方式為併採筆試與口試,俾與其他11類公職專技人員考試方式齊一。另將所有公職專技人員類科筆試占總成績比重均修正為70%,口試占分比重則提高為30%。考試規則經考試院於110年6月7日修正發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二)檢討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 公文寫作性質上屬操作型能力,更適宜於實務訓練階段配合業務辦理採實作訓練,爰刪除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國文科目列考公文,另考量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國文科目之一致性,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等23種考試規則之國文科目均配合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上開各項考試規則已陸續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三)研訂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由考試院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並授權考試院訂定考試辦法。藉由國家考試掄選機制,以廣納優質法律專業人才,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本辦法於111年10月31日發布施行,112年3月將首次辦理。 十一、優化典試人力資料庫及精進題庫建置,以增進考試信度及效度 (一)增進典試遴聘作業品質 為落實典試人力資料庫學者專家之專長領域與應試科目內容相契合,111年計完成「護理類」、「財稅類」、「公民類」等10項專長類別,共審查兩千人,有效增進典試遴聘作業品質。另運用教育部大專院校課程資源網資訊、教師審定公務檔比對等方式,計核校3萬4千多人次資料,協助提升資料庫即時性及正確性。又為配合考試院數位轉型計畫,建置考試院統計資料查詢系統案,提供本部94年至110年考選統計數據,提高考選統計資料運用效能。 (二)訂定「提升題庫建置精進發展計畫」 為精進題庫試題品質,除持續推動各項優化措施及強化回饋機制外,111年並積極與各界進行意見交流,冀汲取經驗建構清晰藍圖引領題庫未來之發展。嗣依考試院第13屆施政綱領為準據,擬訂「提升題庫建置精進發展計畫」,提出三大計畫目標、三項發展策略及六項行動方案,同時配合本部推動之各項政策,強化題庫運作功能,期盼運用數位科技提升題庫效能,並透過多元管道拓展題庫試題,以符永續經營之願景。 十二、公布112年考試期日計畫表及增設考區 配合用人機關與職業主管機關取才需求,擬訂112年度舉辦之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預定辦理21項次考試,其中112年3月及11月將分別增辦國防法務官考試及第三次護理師考試,以增添法律及醫護人力資源。另考量屏東及宜蘭地區應考人應試權益及需求,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增設屏東考區、112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增設宜蘭考區,以便利應考人就近應試。 參、未來努力方向 一、配合國家發展趨勢,以建構更彈性、多元的考選法制 (一)公務人員部分 因應新世代學子參與國家考試,配合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調整,檢討單一筆試取才模式,視需要納入多元考試方式,並在維持考選程序公平公正之前提下,研議擴大用人機關參與選才,具體落實考用合一、適才適所之用人目標。本案經提報112年3月2日考試院第13屆127次會議決議通過,未來法制作業完竣後,科目名稱及內涵多有修正,擬賡續邀集用人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通盤檢討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俟研修定案後適時公告周知,以利新制施行,並提供命題委員命擬試題之參據及應考人準備考試有所依循。 (二)專技人員部分 1.考量中醫師之培育歷程已善用資訊科技為輔助,並配合國家考試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之推動目標與期程,本部規劃自112年起將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改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方式辦理。 2.護理師考試每年於寒暑假期間各舉辦一次,雖全採測驗式試題,惟報考人數甚多,現有電腦試場座位數不敷使用,致尚未能全面採行電腦化測驗。又為解決受到疫情衝擊所產生之護理人力短缺並分散應考人流,除預定於112年11月增辦第三次護理師考試外,本部持續努力進行新試場之合格認證,以因應113年第一次護理師考試首次採行電腦化測驗之應試需求。 二、前瞻未來發展需求,規劃組織變革藍圖 (一)本部為國家選拔卓越人才,秉持轉型為稱職國家人力資源部門,並以培育現代化政府所需治理人才之期許,近年推動一系列考選轉型精進策略,例如加強人才招募與大學端合作培育公務人才、擴大用人機關參與選才、加速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精進試題品質與測驗技術發展,惟考量現代化數位科技選才與國際交流未來發展,本部之組織架構亦須因應當代新興趨勢進行彈性多元調整。 (二)本部經衡酌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之適切性,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8條規定,準用該法所定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應定事項、重要職務設置、內部單位等規定,擬具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業經112年3月2日考試院會議決議通過,期能儘速送請大院完成立法程序,賡續爭取必要之預算員額編制,冀使組織法制研修與預算員額同步並進,以符應新時代考選變革與未來發展。 三、推動離島特考規劃方案,滿足離島政府用人取才需求 (一)111年9月24日金馬澎三縣舉辦「離島三縣論壇」提出「因應離島地區基層公務人力長期流失,影響縣務推動,建請中央相關主管機關針對金馬澎三縣開辦離島特考」。本部通盤檢視離島地區攬才特性,擬透過考試方式與科目之不同設計,包括增加口試及減少筆試科目等,刺激國人報考意願及提高用人機關參與選才,期以遴選出對離島當地深具認同,並兼具專業素養之人才。 (二)為迅速回應並有效解決離島用人問題,審酌離島特考涉及考選制度變革,本部已著手籌劃以現有地方特考體制架構為基礎,酌參地方政府所提方案,審慎研擬考試相關之錄取分發區、類科、口試及應試科目數等重要議題,後續將邀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離島三縣等機關代表開會研商,謀求共識,並配合考試院訂定之政策期程,積極推動之。 四、研議地方特考五等考試併入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取才,滿足地方用人需求 (一)地方特考五等考試與初等考試同屬進用基層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之考試,兩者考試方式和應考資格皆相同,設置類科及應試科目亦相近。由於兩項考試之同質性極高,且考試日期僅相距一個月,以致重複報考與重複錄取的比例極高。基此本部提出統一由初等考試進用委任第一職等職務之基層公務人力的方案,以解決重複錄取造成無人可用的問題,並增進考用配合及提高考試效能。 (二)為利兩項考試合併之推動,自113年起,初等考試除原有8個考區外,將增設澎湖、金門及馬祖等3個離島考區,以利應考人就近應試,減輕離島應考人之交通往返困擾及經濟負擔。本案預計於112年3月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如能獲得支持順利推動,為使應考人及用人機關及早因應,自113年起即不再舉辦地方特考五等考試,用人機關職缺均提列114年初等考試。 五、因應國家政策人才需要,賡續推動2030雙語政策考選方案 (一)增列英文檢定納入應考資格條件部分,自112年起計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涉外類科、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二等與三等考試,以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涉外類科等5項公務人員考試。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各類科及高考二級考試涉外類科則自113年起適用。 (二)提高普通科目英文占分比重部分,自112年起計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施行。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則自113年起適用。未來將視實施情形,適時檢討調整等級或增列適用考試或類科。 六、結合預備文官團推動公務人力招募計畫,提升國家考試多元宣導效益 (一)為強化與各地方意見交流,112年將以預備文官團─地方文官領航隊活動辦理情形為基礎,推動離島地區實體文官團營隊,將規劃與連江縣政府合作舉辦公務體驗活動,以擴大宣揚文官價值與公共服務之理念。 (二)強化「國家考試宣講團」,受理各校申請本部派員宣導事宜,以吸引並鼓勵青年學子踴躍參加公務及專技人員考試。 (三)研訂112年考選集粹專訪計畫,預定專訪111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團體獎的機關團隊,並著重了解各團隊如何分工合作,創造政府部門最高效益,專訪內容將列為國考校園宣導講座題材、預備文官團教材及公務人員基礎訓練推薦教材等,以多元行銷管道,提升國家考試人才招募效益。 七、擴大用人機關參與選才,採行多元考試方式,精進人才甄拔技術 (一)目前國家考試採行口試之考試多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為利於實施多元評量及招攬新世代人才,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除了研議彈性調整應試專業科目外,將併同考量依類科性質與機關需求增加口試方式。本部刻正研議公務人員考試納入性向測驗之可行性,擬參採性向測驗結果,提供口試委員設計口試問題參考,以助於提高口試效益,精進人才甄拔技術。 (二)為擴大並落實用人機關參與選才機制,本部規劃112年辦理「用人機關協助公務人員選才」研討會,並將其交流成果作為本部施政參據。 八、配合電腦化測驗推動期程,持續擴大電腦化測驗及建置題庫電子試題,以符應數位化趨勢 (一)為加速電腦化測驗數位轉型目標與策略,未來將視辦理成效,逐步擴大電腦化測驗類科及擴增應試座位容量,112年將增建7至9間新試區認證,總試區數預計達25至27個試區,總座位數達一萬席以上,刻正積極爭取相關經費與資源,未來將與教育部及大專校院積極合作,持續擴充應試座位數,期總座位數達兩萬席,以落實將數位治理整合到國家考試作業領域,朝向服務型數位政府之目標發展。 (二)依據本部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計畫,113年規劃擴大辦理電腦化測驗之類科,包括護理師第一次考試(測驗式試題)及營養師(混合式試題)2類科,合計測驗題11科目及申論題2科目,為如期如質供應各該類科電腦化測驗使用,測驗題部分原已建有題庫試題,將辦理測驗題增補及整編,另新建申論題題庫試題,並於112年適時組設題務組入闈完成電子試題建檔作業,以利供題。 九、整建國家考場及試務大樓相關設施,以提升辦理國家考試之效益 (一)為因應未來數位化發展趨勢與使用效益,規劃建置「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本案建設計畫前經行政院110年11月19日函國家發展委員會,請其納入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辦理。112年度預算先期作業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7月18日第100次委員會議審議結果同意112年預算新臺幣890萬元經費匡列於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中程歲出概算,本案目前刻正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興建工程等相關作業。 (二)本部於國家考場3樓建置「國考藝文走廊」,藉由融合國考意象與人文藝術的雙向連結,做為應考人及陪考人於考試期間減壓及舒緩情緒的空間。國考藝文走廊約60坪,可同時容納30人參觀,預定於112年4月21日揭牌開幕,展示主題包含國家考試沿革、考試紀事剪影、實地測驗成品、試卷樣態、身障輔助用品及多項藝術作品,藉此提升國家考場附加價值,並營造友善合宜的應試環境。 肆、結語 精進考選業務及為國掄選優秀人才為本部的使命與光榮任務,未來本部仍將不間斷的邁出步伐,打造合宜適切、彈性優質的掄選機制,並在既有考選體制及實務運作下,籌劃具前瞻未來,且充分切合機關用人需求與符應數位化趨勢之考試制度,持續擢選公務人才為國所用,也篩選衡鑑出各類擁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專技人才,以應社會所需。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指教,讓考選業務更臻完善。 111年至112年2月底各種考試法規修正情形一覽表 法規性質 法規名稱 修正情形 試卷保管辦法 111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111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111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111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相關作業要點 111年5月19日修正發布 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111年7月7日修正發布 典試法施行細則 111年7月25日修正發布 考選部處務規程 111年8月16日修正發布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111年10月3日修正發布 閱卷規則 111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 考選部借用電腦化測驗試場各項費用標準表 111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 11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 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 112年2月17日修正發布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112年3月2日修正發布 典試法第31條 列為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 考選部組織法 公務人員 考試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111年3月1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自113年1月1日施行) 111年3月21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111年5月16日修正發布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11年5月16日修正發布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11年5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111年5月16日修正發布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111年5月16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9月5日修正發布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111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11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11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自113年1月1日施行) 112年1月12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112年1月18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 111年12月29日函陳考試院審議,經112年1月19日考試院第13屆第122次會議決議交審查會審查,並提報3月2日考試院第13屆127次會議決議通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第10條 112年2月15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專技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111年2月14日修正發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11年8月5日修正發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11年8月16日修正發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111年8月16日發布廢止 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111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112年2月16日修正發布 110年至113年電腦化測驗推動類科時程表 年度 測驗式試題電腦化測驗 申論式試題線上作答 公務人員考試 專技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 專技人員考試 110 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助產師 111 諮商心理師、 臨床心理師 112 中醫師(一)(二) 113 護理師(第一次) 營養師 111年電腦化測驗應試座位數 考區 試區 試場數 座位數 考區 試區 試場數 座位數 臺 北 國家 考場 6 366 臺 中 臺中科技 大學 6 384 華夏科技 大學 7 424 修平科技 大學 9 510 輔仁 大學 6 333 僑光科技 大學 9 524 景文科技 大學 10 600 靜宜 大學 8 516 東南科技 大學 7 385 小計 32 1,934 中國科技 大學 10 577 臺 南 東方設計 大學 8 409 小計 46 2,685 崑山科技 大學 6 333 高 雄 正修科技 大學 7 401 南臺科技 大學 8 500 輔英科技 大學 8 496 長榮 大學 7 481 三信 家商 10 534 小計 29 1,723 小計 25 1,431 花 蓮 慈濟科技 大學 6 380 小計 6 380 試場數合計 138 座位數合計 8,153 112年電腦化測驗試場預定認證順序及進度 110年至113年電腦化測驗推動類科時程表學校 座位數 備註 同棟 跨棟 新民高中 642 致理科技大學 608 亞洲大學 540 亞東科技大學 474 嘉南藥理大學 442 明新科技大學 432 228 義守大學 422 嶺東科技大學 420 彈性建置 中山醫學大學 411 彈性建置 備註:1、112年6月前完成7間試區。 2、視預算經費彈性於112年底再建置2間試區。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 銓敘部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概況報告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首先感謝各位委員歷來對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各項法案之支持與協助。謹將本部暨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之當前重要業務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當前業務概況 一、詳慎研修人事法制,建構優質文官制度 (一)研訂公務員服務法規,健全公務員義務規範 配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3項及第15條第8項授權規定,本部分別擬具「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2草案,前於111年11月22日函陳考試院審議,經本(112)年1月12日考試院審查會審查竣事,並經同年2月9日考試院第13屆第124次會議決議通過,且於同年月13日函請行政院會銜,俟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後,將同時函送大院查照。 (二)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精進完善考績制度 為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充分發揮考績積極功能,本部重行研擬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於110年6月30日函陳考試院審議,並於同年9月9日經考試院第13屆第52次會議決議交審查會審查。嗣本部於依考試院指示,審慎研議相關議題時,適逢憲法法庭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聲請現行考績法有關考績丁等免職規定解釋案,後續並作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本部乃依該判決所示應避免或減少用人機關恣意選擇行政懲處、司法懲戒程序,以及公務人員受雙重程序負擔之意旨,持續蒐集各方意見,審慎檢視上開考績法修正草案,研議可行之再修正方案。 本部復於111年11月間邀集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與本部共同組成「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二程序關係工作圈」,就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規研修所涉重點議題進行討論,並將依研商所獲共識辦理後續相關事宜,以期建構更完善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強化對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三)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精進完善任用法制 配合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本部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得訂定共用編制表之主管機關範圍,以及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所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範圍,於111年6月8日函陳考試院審議,考試院業於111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函請大院查照。 另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本部依考試院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就具有養育幼兒需求之考試及格人員,研議放寬得不受轉調限制,擬具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經大院本年1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本年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四)研修公務人員陞遷法,完善公務人員陞遷制度 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原則,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本部擬具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本年1月5日考試院第13屆第120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本年1月16日函送大院審議。 (五)研修專技人員轉任法規,充分運用專業人才 因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於111年12月28日甫經總統令修正公布,配合研修該條例施行細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等相關規定,包含專技轉任對照表訂定原則、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計算方式、遴選程序等配套措施,俾配合專技轉任條例修正施行後,相關配套措施得順遂運作。 (六)研訂初任公務人員新退撫制度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為本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建立全新退撫制度,爰擬具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並同步配合擬具退撫法第93條、第95條修正草案,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於111年3月18日函送大院審議;嗣大院於同年12月16日完成三讀,經本年1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並訂自本年7月1日施行。 (七)研修公(政)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制 為體現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內涵,不分種族膚色各國國籍民眾之權利應平等對待,研擬刪除退撫法關於公務人員之遺族於申請退撫給與權利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限制,以平等照護公務人員之遺族;惟審酌國家有限資源應合理分配,並期與公務人員申領退撫給與權利之消極資格有所衡平,遺族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定僅得請領一次性退撫給與;併同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政務退撫條例)相關條文。另因應實務運作之需,檢討修正退撫法及政務退撫條例,本部爰擬具「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務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別於111年12月30日及本年1月5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八)配合初任公教人員新退撫制度之規劃,修正公教人員保險相關規定 因應本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建立之新退撫制度,同時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意旨,本部已研擬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本年7月1日初任公教人員實施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另增定違法解職(聘)等處分嗣經撤銷之復職(聘)並申請追溯加保公保者之重複加保情形規定,以保障渠等領取年金給付之權利,並兼顧維持現存機制。上述草案業於111年3月18日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嗣經大院於111年12月16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本年1月11日修正公布。 (九)研修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為期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規範更加周妥完善,發揮獎優舉賢效果,本部依實務需求及各界建議,檢討擬具修正草案,研修該辦法名稱、模範公務人員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以及獎項名稱等,業於111年12月21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十)研修人事法規制度,以應機關業務需求 為健全人事制度,靈活機關用人,本部積極檢討研訂(修)人事法規,自111年9月迄今完成公(發)布之重要人事規章,計18案(詳如附表1),另本年計畫研訂(修)法規共23案(詳如附表2)。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建構完善官制官規 查101年1月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迄今,行政院所屬29個機關(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組織法案中,迄今已完成24個部會及所屬機關(構),共103項組織法案之立法作業,且已完成384個組織編制核備作業,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審議相關機關組織法規涉及官制官規事項。 三、因應專技轉任條例,建置學者專家人才庫 因應專技轉任條例業於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配合建置學者專家人才庫,提供用人機關辦理審查專技人員之執業經歷及實績時,得視職缺之性質,自上開人才庫中選擇相關職業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遴選委員會,以踐行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選才機制,並維持遴選委員會之公正性及獨立性。 四、辦理任用考績退撫,落實銓敘審定業務 111年9月迄今,本部依法審議組織法規及職務歸系,辦理各機關報送之公務人員任用及考績銓敘審定、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聘用人員登記、獎懲登記及激勵案件,共計111,271件(詳如附表3)。 五、整合銓敘業務服務,加強個人資料保護 為促進人事(含銓敘)業務數位轉型,全面檢討公務人員任免、銓審作業流程合理化及標準化後,進行系統整合作業,於111年上半年完成人事總處WebHR與本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報送作業功能整合及試營運,並於111年9月正式上線,提供人事人員一站式線上系統服務,辦理各項日常人事及送審業務。另建置全國公務人力統計資料平台,於本年1月正式上線,可彈性及快速查詢統計資料,滿足使用者研究統計需求,以期落實循證式決策,達到提昇文官政策施政品質與效能之目標;為強化本部資訊安全防護能力,賡續辦理相關資訊安全改善事項,於111年11月24日及25日完成本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驗證作業(驗證範圍為全組織人員及系統),並取得ISO 27001:2013正式證書(111年12月21日發證)。 六、整合考試院及本部之監理功能單位,研修本部組織法 為因應本年7月1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之施行,爰規劃整併考試院及本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8條規定,準用該法所定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應定事項、重要職務設置、內部單位等規定,研修本部組織法,其中檢討內部單位組設情形,有助於本部各項業務之推動;整合退撫基金、公教保險準備金、個人專戶退撫儲金之監理單位,俾利提升專業監理功能;又本部所設次級機關,由現行合議制機關「委員會」,改制為首長制機關「局」,首長採專任,以期提高行政決策效能。 七、多元投資分散風險,穩健經營提升績效 (一)基金收支情形及資產運用概況 截至本年1月底止,參加基金人數達66萬4,432人,基金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1兆5,063億1千4百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基金累計支出為1兆1,673億8千3百萬元,累計繳費收入高於累計支出。 在資產運用方面,截至本年1月底止,退撫基金資產總值合計為7,353億8千4百萬元,各項資產運用標的之結存數及運用中,比例最高3項分別為:國內外委託經營3,387億3千7百萬元,占46.06%;國內外債券1,496億8千4百萬元,占20.35%;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1,076億2千8百萬元,占14.64%(詳如附表4)。 (二)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退撫基金111年度基金整體運用已實現收益數為138億7千萬元,年收益率為1.95%,較依台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平均收益率1.10%,高0.85個百分點。如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整體損失數為478億4千萬元,年收益率─6.73%。主要係受到俄烏戰事持續、新冠疫情蔓延以及美歐先進國家為抑制通膨所採行之升息緊縮貨幣政策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全球股市出現大幅修正,台股加權股價指數下跌22.40%、MSCI全球指數下跌18.36%,使基金未實現評價損失增加,基金績效受到影響。惟以1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近3、5、10年之加權平均年收益率分別為4.14%、4.37%、4.57%,績效表現尚屬穩健良好。 本年度截至1月底止,基金整體運用已實現收益數為7億5千萬元,期間收益率為0.11%,如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整體收益數為192億3千萬元,期間收益率2.74%。另自84年7月1日退撫基金成立以來,截至本年1月底止,累積已實現加計未實現之整體收益數為3,820億7千萬元。 (三)加強委託經營管理,提升委託經營績效 退撫基金持續辦理各類型委託經營業務,透過資產管理業者專業操作,藉由不同委託時點分批撥款,並視帳戶績效表現獎優汰劣調整委託額度,以達到分散風險及提升收益等目的。111年度國外委託經營業已針對全球高股利增值股票型、全球低波動指數股票型及全球基礎建設股票型等類型委託案進行加碼撥款,未來將視經濟情勢持續辦理撥款作業。 (四)積極落實稽核作業,保障資產安全無虞 基金管理會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內部稽核作業實施要點及年度稽核作業計畫,針對內部單位及國內外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執行日常監控及線上、書面或實地稽核,確保退撫基金管理遵循法規、達成有效運用及資產保全無虞,並適時檢討調整現行稽核作業,持續深化委託經營業務之稽核,與金融主管機關保持通報暢通,以保障基金資產安全。 貳、未來工作重點 一、賡續推行重大法案,戮力完備人事法制 (一)研修職系說明書,俾利機關羅致人才 依考試院相關會議結論,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所屬資通安全署意見,研修職系說明書,就綜合行政、地政職系工作內涵酌作修正,併於經建行政、資訊處理職系分別增訂海洋行政、資通安全子項,以確實呈現該等職系之工作全貌,俾利機關取才推展相關業務。 (二)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健全公務人員俸給制度 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自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迄今未作修正。為期俸給相關規定能夠與時俱進,本部將積極檢討研修俸給法相關規定,適時函陳考試院審議,俾期激勵公務人員士氣。 (三)研訂(修)聘用人員人事法制,健全聘用人員人事制度 為建立完善聘用人員人事法制(以下簡稱聘用法制),周全規範聘用人員權利義務事項,本部歷來均積極辦理聘用法制研訂(修)事宜,並刻依考試院決議及大院委員提案等,重行檢討聘用法制,俟釐清相關議題並廣蒐各方意見後,積極推動聘用法制之研訂(修)。 (四)賡續研修現行公務人員退撫法制 賡續執行退撫法所定年金改革各項措施,俾達成年金制度至少維持一個世代財務穩健之改革目標。另依退撫法第92條規定進行年金制度定期檢討,將以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作為評估改革效益之基礎,進行第1次定期檢討,再依檢討結果,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並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另就退撫法未盡周詳及不合宜之規範,按實務運作情況,賡續研修,健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制。 (五)賡續檢討修正公保制度,保障公保被保險人權益 因應初任公教人員新退撫制度之建制,將賡續推動公保法相關子法之修正及配套釐定公保費率。此外,未來本部將依公保法第48條,並配合國家年金政策及性別平等與生養政策,賡續推動公保法再修正,在兼顧本保險、政府與被保險人財務合理負擔下,加強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六)檢討研修協會法制,健全協會功能運作 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之發展趨勢,並維護國家公共利益與兼顧公務人員結社權益,就涉及公務人員協會法制重要議題,如組織模式、協商範圍及成立門檻等,本部將綜整各界意見並妥慎研議後,適時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相關規定,以切合協會實務運作需要及回應各界建議修法之訴求。 二、因應組改法案進程,賡續研議組編列等 行政院組改尚有5個部及所屬機關(構),以及1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組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又該等組織法草案(共48項)尚待完成立法,行政院並於111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中,本部將視大院後續審議情形,覈實審核各機關組織編制涉及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事項,儘速完成各該組織法公布後之機關組織編制核備作業。 三、賡續推動初任公務人員新退撫制度 配合本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本年1月12日公告委任基金管理會辦理本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並將賡續積極訂定施行細則、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委託經營辦法等相關子法。另為因應新退撫制度採行確定提撥制,建立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及設置自主投資平臺,輔以退休金自主管理機制,並由基金管理會自行或委託金融(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公務人員自行選擇,或按公務人員年齡配置適當之投資組合進行投資。亦將積極進行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之籌備,以及籌劃及執行相關作業與系統建立,俾利新退撫制度順利施行。 四、賡續文官資訊整合運用及資訊安全管理 配合考試院轉型為國家人力資源部門的指導方針,從業務處理及流程構面進行檢討及調整,賡續辦理全國人事資訊系統整合應用,並推廣各界應用多元人事資訊動態數據資料,為人力資源管理策略所需實證之依據;本部仍將持續檢討現行資訊安全相關制度之完整性,並依據實務運作情況,重新檢視與調修相關管理規範,並定期檢視修正,以強化資安管理及資安防護能力。 五、靈活調整資產配置,強化投資風險管理 (一)持續關注國際金融情勢,靈活調整資產配置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本年1月預估112、113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2.9%、3.1%。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本年2月預測本年台灣經濟成長為2.12%。全球金融市場面臨高通膨、主要央行貨幣緊縮政策及經濟放緩等利空衝擊,股債市皆出現大幅修正。展望未來,美國聯準會的政策利率將維持在高檔一段期間,恐導致國際需求進一步下滑,增加經濟衰退機會,衝擊企業獲利,並壓抑股市表現空間。基金管理會除持續關注全球通膨情勢及主要央行貨幣政策動向外,並將緊盯總體需求及廠商庫存變化情形,在基本面未有好轉跡象前,將資產配置於高殖利率及具防禦性的資產,以因應景氣趨緩不如預期時的市場風險。 (二)研修投資作業規範,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為期順利執行年度基金運用計畫各運用項目之規劃,使基金運用更趨制度化,將配合實務運作及內控機制需求,適時研訂及修正檢討相關法令規範及作業規定,以建立更符合實際業務運作之作業程序,使基金管理運用更加健全。 (三)審慎辦理帳戶撥款,加強委託風險管理 基金管理會將持續關注國際金融情勢變化,除於適當時點進行撥款,並提醒受託機構留意經濟金融情勢,審慎操作,強化委託風險管理外,亦將視市場及產業變化及各帳戶績效表現,適度增加或減少帳戶之委託額度,或辦理不同類型委託,以分散投資風險,提升委託經營績效。 (四)配合本年7月新退撫制度,適時研修基金管理相關法規 為配合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與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調整,及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以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研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本年1月3日函送大院審議;同時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經考試院同意後於本年1月3日送大院審議,預計於本年7月1日前完成修法程序,以期未來業務推動順遂。 (五)持續強化查核監控,提高基金稽核品質 為增進稽核管控效能,預防不法情事發生,基金管理會對內全面檢視投資流程及確實執行控管,要求同仁嚴格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外要求受託業者內部稽核單位落實內稽內控,以防止道德風險發生,此外並針對金融主管機關近期就受託機構實施全權委託業務檢查所列缺失之改善措施加強查核,期使委外資金之管理與運用,均能切實遵循法令規定。 (六)設立個人儲金專戶,規劃自主投資業務 公教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業經主管機關本部及教育部公告委任(託)由基金管理會辦理,參酌國內其他退撫儲金運作經驗,將公開徵選金融機構為本年7月1日新進公教人員設立個人專戶、建置自主投資平臺、提供信託保管與代收代付服務;另由專業投資顧問公司提供資產類別及配置建議、設計不同風險屬性投資組合,並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妥慎規劃研擬投資決策及實際運作模式,於相關配套完備後開放個人帳戶自主投資。 參、結語 本部將順應環境變遷,檢討相關人事法規,持續完善文官制度;並因應全球經濟情勢,調整退撫基金投資策略及檢討委託經營模式,以追求長期穩健投資績效,達成永續經營發展之目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繼續支持指教。 附表1 銓敘部自111年9月迄今已完成公(發)布之重要人事法規一覽表 編號 法規名稱 公(發)布日期及機關 備註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111年12月28日總統公布。 修正 2.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112年1月11日總統公布。 制定 3.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 112年1月11日總統公布。 修正 4.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第95條 112年1月11日總統公布。 修正 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 修正 6.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 111年9月16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 修正 7.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111年9月22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 修正 8.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8條及第5條附表三 111年9月23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 修正 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111年9月23日考試院發布。 修正 10.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111年9月23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 修正 11. 職務列等表說明 111年10月6日考試院發布。 修正 1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111年10月31日考試院發布。 修正 13.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 112年2月16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 修正 14. 銓敘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111年9月1日銓敘部發布。 修正 15. 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17點 111年9月29日銓敘部下達。 修正 16. 人事人員獎懲規定 111年10月6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銜發布。 修正 17.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點、第15點、第24點 111年11月9日銓敘部發布。 修正 18. 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實務作業注意事項 111年12月28日銓敘部下達。 修正 附註:1.本表係依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順序排列後,再以各項人事法規公(發)布、下達之日期為準。 2.資料截止日:112年2月24日。 附表2 銓敘部112年度立法計畫辦理情形一覽表 編號 法案名稱 辦理情形 1.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業於110年6月30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預定於112年6月補充資料送考試院。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業於111年12月30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3.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業於112年1月5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5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5.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預定於112年5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6.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廢止案 預定於112年5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7. 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6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8.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10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9.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 考試院業於112年2月13日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中。 10.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草案 考試院業於112年2月13日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中。 11.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廢止案 考試院業於112年2月9日第13屆第124次會議決議通過。本案於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草案經行政院會銜發布日廢止。 12.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 112年2月16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 13.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3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14.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草案 預定於112年3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15.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草案 預定於112年3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1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4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17.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4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18. 職系說明書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5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19.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預定於112年7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20. 銓敘部處務規程暨編制表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7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21.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8月函陳考試院審議。 22.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修正草案 業於111年12月21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23.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預定於112年12月發布。 附註:序號1至8為法律案,9至21為法規命令,22至23為行政規則。 附表3 銓敘部自111年9月迄今辦理各項銓敘業務案件統計表 業務項目 辦理件數 組織法規之審議案件 416件 職務歸系之審議案件 10,533個 銓敘審定案件 任用類 31,837人 考績類 47,428人 退休(職)案件 公務人員 2,980件 政務人員 0件 撫卹案件 97件 獎懲登記案件 記二大功 13件 記二大過 14件 懲戒 38件 激勵案件 模範公務人員 454人 獲頒獎章登記 2,373人 聘用人員登記 15,088人 合 計 111,271件 填表說明:統計至112年2月24日止。 附表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產運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項 目 別 金 額 比 例 一、國內外委託經營 338,737 46.06 二、國內外債券 149,684 20.35 三、國內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107,628 14.64 四、銀行存款 74,757 10.17 五、國內外開放型受益憑證 28,210 3.84 六、國內外短期票券及庫券 24,071 3.27 七、預付款項 9,073 1.23 八、應收款項 3,224 0.44 九、其他資產 - - 合 計 735,384 100.00 填表說明:統計至112年1月31日止。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概況報告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業務概況。在此先特別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多年來的支持與指教,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謹就本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111年1月至112年2月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壹、重要業務推動情形 一、保障業務 (一)妥速審議保障事件,確保公務人員救濟權益 111年1月至112年2月受理保障事件1,304件,應辦件數共計1,458件(加計110年未結154件),辦結1,207件,保障事件辦結率為82.78%,未結件數251件,刻正積極辦理中。 (二)追蹤保障事件執行成效,貫徹審議決定效力 111年1月至112年2月經決定撤銷或發回機關請另為適法處分(處理)之保障事件計93件,其中79件已將執行情形回復,均符合本會決定意旨;餘14件未回復者,尚未逾回復期限。 (三)推動保障業務資訊化服務,增加使用之便利性 本會建置之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作業系統,111年1月至112年2月當事人利用該平臺提起保障事件者計356件,各機關利用該平臺向本會答辯(復)者及補充答辯673件。 (四)督促訂定加班補償授權法規,完備加班補償法制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公布,考試院同年7月29日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落實補償方式實質化、值班制度加班化、加班補償合理化、補休結算覈實化及授權框架彈性化等五大政策目標。行政院業依保障法之授權,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範公務人員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補休假期限等事項,於112年1月1日同步施行。 (五)定期檢視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情形 為鼓勵公務人員戮力從公,使其無後顧之憂,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涉訟之際,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本會前已彙整各機關(學校)110年辦理因公涉訟輔助案件之情形,經統計該年度申請件數計399件,其中獲同意輔助之件數計381件,總輔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154萬6,928元,有關命公務人員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計有6件共69萬2,500元。經本會定期調查並就各機關辦理情形觀之,申請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經由機關組設審查小組審酌涉訟情形是否符合輔助要件之制度,可適時維護公權力及執行公務同仁之權益,並對已給予涉訟輔助者,其訴訟案件如為有罪確定等情形,亦能透過追還機制追還涉訟輔助費用,以維涉訟輔助制度之目的。本會仍將賡續瞭解各類人員涉訟情形,並將統計結果回饋各主管機關參考精進,建立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認知並維護應有權益。另111年各機關涉訟輔助情形,刻正彙整中。 (六)辦理保障業務輔導活動,積極疏減訟源 為增進公務人員對保障法制與實務之瞭解,落實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並協助人事機關(構)正確辦理保障業務,提升保障事件品質,本會辦理111年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宣導暨輔導活動。宣導活動以書面方式辦理,編製教材介紹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保障法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第23條、第104條規定內容、重要案例類型,以及實務見解最新趨勢,並放置在本會網站,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考;輔導活動以視訊方式辦理,彙整近2年經本會撤銷之保障事件案例編製活動教材,本次活動共計辦理4場次,自111年8月19日起至同年9月2日業已辦畢3場次,計123位人事人員參加。 (七)辦理保障業務教育訓練,精進業務品質 本會為宣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落實人權保障,及探討公務人員數違失行為合併審究之議題,分別於111年11月18日及同年12月30日舉辦2場次111年保障法制專題講座,第1場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孫教授迺翊蒞臨本會演講,講題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公務員法」,第2場邀請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林教授三欽蒞臨本會演講,講題為「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於公務人員懲處制度之運用」,上開2場次演講均以本會同仁及考試院部會所屬人員為參加對象,考量防疫政策,兼採線上及實體方式舉辦,參加人員分別為120人及81人。 (八)研修保障實務資料,提供即時法規修正資訊 本會為精進業務品質,於112年2月2日編修「公務人員行政救濟法規彙編」,除分送考試院部會參酌外,另將彙編內容電子檔置於本會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詢,並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下載運用,以提供即時法規修正資訊,作為業務精進之參考。 二、培訓業務 (一)配合國家政策發展,深化培訓課程內容 為精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訓練,配合當前國家重要政策發展,並參據受訓人員、授課講座及各界對培訓事項之建議意見,深化訓練內涵,例如:配合「2030雙語政策」,導入相關英語課程,並融入全球化發展議題,採全英文授課方式進行,以及安排公務實用英語課程等,俾強化受訓人員雙語及與國際接軌能力。另持續針對人權、性別主流化、數位發展、智慧政府、資訊安全、自然保育、廉能政府、族群和諧與文化多元發展、地方創生等國家重要議題,依受訓人員未來目標職務,規劃不同課程名稱及內涵,持續加強層級性及對應性,以貼近受訓人員工作需要。 (二)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育優質公務新進人力 1.辦理高普初考、地方特考基礎訓練 (1)111年1月至112年2月辦理高普初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108班,4,885人完成訓練。其中,高考一、二級開辦1班,高考三級開辦65班,普考開辦35班,初考開辦7班。(按:統計至112年2月前結訓班級數及人數) (2)111年1月至112年2月辦理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21班,912人完成訓練。其中,退除役特考開辦3班(三等2班、四等1班),地方特考開辦13班(三等6班、四等5班、五等2班),原民特考開辦2班(三等1班、四等及五等1班),身障特考開辦3班(三等1班、四等1班、五等1班)。(按:統計至112年2月前結訓班級數及人數) 2.辦理高普初考、地方特考集中實務訓練 (1)110年高普考集中實務訓練,本會委託內政部等26個專業主管機關,計有71個類科辦理集中實務訓練。各類科集中實務訓練均已辦理完竣,共計1,950人參訓。另111年高普考集中實務訓練,本會委託內政部等24個專業主管機關,計有65個類科辦理集中實務訓練,於111年11月至112年5月間辦理。 (2)110年地方特考集中實務訓練,為應防疫需要,採實體與線上訓練雙軌方式辦理,由本會委託內政部等7個中央專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測量製圖、法律廉政等12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及委託臺北市政府等6個地方機關協助辦理財稅行政、土木工程等23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各類科集中實務訓練均已辦理完竣,共計536人參訓。 3.因應疫情建置並採取虛實整合學習新模式 因應疫情發展,在兼顧「維護訓練權益」及「避免群聚活動」原則下,以實務案例化、數位化、議題化及最新趨勢化,建置實體及數位學習雙軌訓練課程,並以實體訓練模式為優先,倘疫情嚴峻,可隨時轉換為居家線上學習模式,滿足不同受訓人員之學習需求。 (1)實體訓練:110年退除役特考與110年高普考第1梯次基礎訓練,因疫情較為和緩,採取實體訓練方式辦理,並加強落實各項防疫作為。 (2)居家線上學習:受國內疫情升溫影響,自110年高普考第2梯次基礎訓練起(111年4月25日),配合避免大規模群聚,改採居家線上學習方式辦理。為應不同程度受訓人員之學習需求,安排「行政程序法」等6門線上互動輔助課程,提供受訓人員自由報名學習。另強化線上學習協助與關懷,提供必要的協助與支持,並於每梯次訓期間定期安排「線上與受訓人員有約」,經由開放式的交流平台,聽取受訓人員的建議意見。 (3)實體訓練兼採線上學習:配合防疫政策鬆綁,自111年高普考基礎訓練(自111年11月28日)起,恢復實體訓練,惟受訓人員因確診、流感等特殊狀況,得於隔離期間改採居家線上學習,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點閱學習數位課程,或採取與原班同步線上學習,以達安全學習之目標。 4.因應疫情彈性調整基礎訓練成績考核方式 (1)實體訓練:110年退除役特考與110年高普考第1梯次基礎訓練,採實體訓練方式辦理,受訓人員如有確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等情形,即改採線上測驗或申請改期測驗,以確保受訓人員權益。 (2)居家線上學習:受國內疫情升溫影響,110年高普考第2梯次起(111年4月25日),基礎訓練改採居家線上學習方式辦理,專題研討則運用虛擬教室進行專題研討分組討論,以及線上報告與答詢;紙筆測驗部分,則以「帶回家測驗(Take-Home Exam)」,由受訓人員在規定時間內以電腦作答並回傳方式辦理,以兼顧受訓人員健康安全及受訓權益。 (3)實體訓練兼採線上學習:配合防疫政策鬆綁,自111年高普考基礎訓練(自111年11月28日)起,恢復實體訓練,惟受訓人員因確診、流感等特殊狀況,得於隔離期間,依實際需要,改採線上專題研討、線上測驗或改期測驗。 5.111年身障特考基礎訓練改採居家線上數位學習方式實施 為因應疫情及配合防疫需要,111年身障特考由實體課程改採居家線上數位學習方式實施,並與一般人員併同調訓,以達融合學習目標;賡續提供客製化服務,落實學習關懷本旨,在開訓前重新錄製部分數位課程,並確定各科目課程均有字幕或逐字稿,以利各障別受訓人員學習。 6.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案 為使考、訓、用緊密結合,本會透過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建立考試錄取人員正確之服務態度與價值觀,學習擬任職務工作內容,並由訓練機關(構)學校秉持綜覈名實之旨,從旁觀察、輔導與考核,以確認受訓人員是否適任。另為協助用人機關落實訓練考核程序,本會於111年5月重新編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作業手冊」,並持續對用人機關進行宣導作業,以使其充分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並落實考核程序。 (三)辦理晉升官等訓練,強化各官等公務人員知能 1.辦理各項晉升官等訓練 111年6月至11月間辦理111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95班,並採居家線上學習方式辦理,完成訓練人數4,576人。其中薦升簡(含警正升警監)訓練分3梯次,開辦36班、訓練1,643人;委升薦訓練分2梯次,開辦33班、訓練1,763人;員升高員訓練開辦1班、訓練34人;警佐升警正訓練分2梯次,開辦25班、訓練1,136人。 2.因應疫情延後辦理,採遠距多元學習模式 為因應疫情發展,配合防疫需要、避免群聚擴散風險,並保障受訓人員訓練權益,110年度警佐升警正訓練經調整檔期,延後至111年1月採實體訓練方式辦理,計開辦26班、1,112人完成訓練。111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採居家線上學習方式辦理,112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除仍因應疫情之可能發展,及時動態彈性調整實施方式外,為落實多元學習精神,部分課程採實體與數位雙軌方式實施,受訓人員能依照自身需求選擇合適學習方式,自主規劃學習計畫,提升學習意願及培訓成效。 3.結合非同步數位及直播課程 111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依課程目標與學習指標,規劃非同步數位課程及線上直播課程,其中薦升簡(含警正升警監)訓練計有「危機管理(含風險管理)」等5科核心職能課程,委升薦、員升高員及警佐升警正訓練等3項升官等訓練計有「方案規劃」等3科行政知能、公務相關法規課程,採取「直播課程」及「非同步數位課程」混合學習方式,受訓人員須於直播課程前完成非同步數位課程學習,並預擬學習時遭遇的問題,直播課程由講座運用虛擬教室於線上針對受訓人員預擬之問題進行分析解說,強化講座與受訓人員間互動交流,並透過案例分組討論,深化受訓人員對課程內容的理解與運用,發揮相輔相成的學習效果。 4.因應疫情發展,彈性調整成績評量方式 為因應疫情,111年度晉升官等訓練全面採用居家線上學習方式,並調整課程成績評量項目。專題研討係運用虛擬教室,以小組為單位進行專題研討團體報告及個人線上答詢。 測驗方面,在符合防疫的要求下,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薦升簡訓練第1梯次除外)原則仍採實體測驗方式辦理;惟考量當時疫情發展仍具不確定性,爰建置線上測驗為備案,並預為公布相關試務作業說明,另於訓練期間安排受訓人員進行線上測驗之演練。 5.因應線上專題研討評量規劃配套 因應111年度線上專題研討改採小組方式進行,小組須提出書面報告及進行口頭報告,文官學院將受訓人員採異質性分組(每組以8人為原則),及研修線上專題研討標準作業流程,並為利受訓人員進行討論,於各班專題研討課程前,安排固定之線上分組討論時間。另安排全班受訓人員除參與本組專題研討課程,亦須聆聽他組學員專題研討報告,俾藉由共學機會,增進訓練成效。 (四)精進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培育國家高階治理人才 1.精進高階訓練內涵,強化跨域及數位治理能力 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10年訓練,因受疫情影響,延至111年5月辦理。本訓練課程架構分為「領導力」、「全球治理」、「公共政策」與「倫理價值與人文素養」四大模組課程。國內課程安排職務見習暨短期蹲點,洽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高階管理者擔任業師,俾瞭解產業實務,促進公私交流;安排數位治理系列課程,分享實務成功案例,有效推動智慧政府。採用多元教學方法,包括模擬演練、設計思考、行動學習、系統思考、協作會議、政策專題實作、個案研討等,以增進訓練成效。 2.加強雙語溝通能力,線上國外研習擴展國際視野 為落實雙語政策,新增「全球移動力人才培養系列課程」,採分級、小班式互動教學,提供公務簡報、會議英語、政策行銷、國際談判等公務情境實用英語,以及增加口說線上練習及寫作指導課程。另與英國文官學院及芬蘭公共管理學院合作,以線上培訓模式進行國外研習,以我國當前重要政策相關議題安排客製化課程,運用同步及非同步之多元互動方式,串連英國及芬蘭的專家學者分享實務經驗,俾使高階文官汲取國外政策經驗。 (五)精進教材與案例,落實國家政策發展 1.研修各項法定訓練教材 文官學院依據本會訂定之課程配當表,因應最新政策發展、法規修正、科目異動及教材滿意度,並針對受訓人員目標職務層級需要,研修各項訓練教材,111年總計研修83科。於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部分,完成研修111年高普考及地方特考基礎訓練31科教材;晉升官等訓練部分,完成研修52科,包括薦升簡(含警正升警監)訓練教材11科、委升薦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各13科、警佐升警正訓練教材15科。 2.深化文官性別平等訓練 為加強公務人員性平教育,提升文官性別主流化意識與實施成效,自110年起邀集專家學者籌組性平教材案例諮詢小組,結合社會脈動與國際情勢,規劃以「疫情下之性別平等」、「數位性別暴力」及「多元族群性別」等議題,針對各項訓練層級設計性平案例,並考量不同訓練之業務屬性及人員特質,研編多元之擬真公務情境案例,期能透過案例研討,反思與強化性平概念,以深化文官性別平等意識, 111年共計完成18則案例彙編。 3.數位新趨混合學習再進化 為提升受訓人員對所學知能之理解與應用,並配合111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採居家線上學習進行,擇定薦升簡訓練「公共議題溝通策略」及「策略管理」2科,先藉由非同步數位課程建立基礎概念,再透過實作學習素材讓受訓人員自主練習,最後於直播課程中,經由講座引導與交流互動,進行主題情境式案例(如公聽會、宜居城市等)實作演練,培養同理心及換位思考能力,並精熟策略規劃、執行、追蹤與評估程序,以強化政策推動的可行性、創新性與策略性。 4.導入數位轉型卓越案例 因應各項法定訓練安排「數位治理」系列課程,研編適切教材,課程內容涵蓋數位轉型五大領域及轉型歷程等基本素養,並依不同訓練層級,設計專屬案例,另導入「總統盃黑客松」卓越獲獎案例,期透過強化開放資料與創新運用精神,促進跨機關、跨領域及公私協力合作,鼓勵公務人員主動創新,加速推動政府數位轉型。 5.全新改版「公文撰作解析」教材,打造職場工具書 為強化考試錄取基礎訓練受訓人員具備公文基本知識與寫作技巧,精進公文課程教材內容,包含培訓學習「主題篇」、案例演練「實作篇」及職場參考「附錄篇」三大內涵,全書透過彩色生動圖像編排設計,據以凸顯相關重點內容,以激發受訓人員學習興趣,並從使用者角度規劃,例如設計章節重點架構、一頁式案例,及拆解學習步驟等,以符合學習需求;另導入虛實整合學習規劃,搭配開發數位課程,並結合實作演練,使受訓人員對公文有基本認識,且瞭解案件經辦流程,並於返回機關後,仍可經常查詢使用,同時兼具訓練教材與職場工具書功能。 (六)持續多元宣導措施,深化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觀念 1.加強辦理行政中立訓練 為深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觀念,自111年起將公務倫理宣導併入行政中立訓練相關專班辦理,111年度開辦高階主管研討班、行政中立法宣導班及選務工作人員研習班等3種專班,其中高階主管研討班開辦2場次,計有101人參訓;行政中立法宣導班開辦4場次,計有354人參訓;另為強化基層選務工作人員行政中立知能,111年度特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合辦選務工作人員研習班,開辦6場次,計有374人參訓。 2.規劃多元宣導措施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將行政中立內化成為公務人員價值觀,本會除辦理各項專班訓練及數位學習外,亦規劃「111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方案」,透過製作「公車車體宣導廣告」、「宣導動畫」、「告示說明」、「宣導海報」、及「宣導品」等,擴大行政中立各項宣導,另為鼓勵公務人員上網學習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於文官學院臉書FB粉絲專頁舉辦5波「行政中立法規徵答」活動,以提升學習誘因,強化行政中立知能,並請各機關賡續利用多元宣導管道(如LED電視牆、跑馬燈等)宣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七)提倡公務人員閱讀風氣,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1.辦理專書閱讀分區導讀會活動 因應疫情發展,111年全國分區導讀會活動改以申請制辦理,全年度共計完成4場次實體活動及3場次線上活動,活動總參加人數414人;本項活動於112年轉型為「新提案合辦活動計畫」,仍維持採申請制,邀請各機關因地制宜提出更多元化之閱讀推廣活動。 2.辦理公務人員「每月一書」遴選及推廣 112年度每月一書遴選作業,歷經徵集圖書、初審、複審及決審作業,業已召開決審會議完成年度選書作業,決選出12本「每月一書」及12本延伸閱讀專書,據以做為112年度閱讀推廣指定專書,另為擴大專書閱讀訊息分享,陸續於考試院及文官學院粉絲專頁定期發布相關推廣活動訊息。 3.辦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活動 因應疫情發展,110年度心得寫作競賽延至111年度6月份截止收件,總計40個主管機關薦送365篇作品參賽。作品依「公共政策與管理知能」、「自我發展與人文關懷」及「年度推薦經典」區分三大領域,辦理初、複、決三階段評審,評定各領域金椽獎、銀椽獎、銅椽獎各1名及佳作獎共計21名,總計30個獎項。 (八)精進辦理英語相關課程,提升文官國際競爭力 1.辦理111年全球化英語班 為培養公務員具備國際視野,強化雙語溝通能力,設計「國際政經趨勢」、「環境永續發展」、「前瞻科技趨勢」、「多元社會與媒體」、「公共行政與領導力」等五大課群,開設如AI生活、VR虛擬實境、智慧城市、美中臺關係、全球化教養、公務美學設計、公部門策略行銷等新趨概念之多元主題。以全英語專題演講方式於Webex Meetings線上虛擬教室授課,全年辦理24場次,每場次上課人數以500人為上限,吸納全國各地有志提升英語力及擴展國際視野之公務人員共學。 2.辦理111年假日英語工作坊 為因應全球化趨勢,強化公務人員英語溝通與實務應用能力,文官學院以現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以上,經機關推薦並具英文檢定證明(相當「全民英檢」中級程度或CEF證書B1以上)之公務人員為對象,採小班制實體授課方式辦理假日英語工作坊,為擴大學習成效及加強演練,111年使用Cisco Webex Meeting視訊會議軟體建置「虛擬教室」方式及實體授課之混成方式,辦理「會議英語表達力」、「高溝通力簡報技巧」及「外賓接待溝通技巧」等3項主題,分別於9月至11月間(均為週六上午)辦理3場次,每場次6小時,分2次授課,每場次各錄取35人,吸引來自北中南東及離島,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人員積極參與努力提升公務英語使用能力。 3.參與國際競賽獲獎 文官學院111年以「提升英語力,邁向雙語─警察人員公務實用英語」為題參加國際競賽,榮獲美國「2022年布蘭登‧霍爾集團人力資本管理卓越獎項學習與發展類別(Brandon Hall Group HCM Excellence Awards, Best Use of Video in the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program)」金牌獎肯定;另以「訓練線上測驗平台導入」為題,參與「2022年Brandon Hall Group科技卓越獎項(Excellence in Technology Awards)最佳測試或學習評估技術類別」競賽,榮獲銅牌獎。 4.策略夥伴線上課程交流 文官學院業與11個國外培訓機關(構)學校簽署交流合作備忘錄(MOU),為落實互惠分享機制,英國文官學院(Civil Service College)於111年至112月2月間提供8門免費線上研討會課程,提供我國公務人員研習。 5.參與國際培訓組織活動 111年派員參加2022年人才發展協會(ATD)國際年會(按:採線上方式)及於南港展覽館舉辦之2022ATD亞太年會。 (九)辦理新世紀公共治理創新研習班 為培育公務人員強化資訊操作辨識與分析知能,提升媒體識讀及數位治理能力,111年8月至9月間分2梯次,於文官學院辦理「新世紀公共治理創新研習班」,以「資訊操作辨識與分析」為研習主題,課程內容結合理論講授與實作演練,包含媒體環境導論、社群平臺關鍵字與趨勢研判及調查工具與溯源技巧等,計73人參加。 (十)協辦TASPAA國際研討會 111年協辦於中國文化大學舉行之TASPAA「邁向2030:永續公共治理的發展與實踐」國際學術研討會,並自組「邁向智慧國家厚植文官數位創新力」場次,發表「數位治理職能培訓之理念與實踐─以公務人員法定訓練為例」、「疫情下的公務人員法定訓練課程轉型設計─以數位治理系列課程開發為例」及「國家文官學院法定訓練因應疫情之數位轉型及創新變革」等3項主題。 貳、未來工作重點 本會仍將本著公正、和諧、效能之核心價值,保障公務人員之合理合法權益,積極培育現代政府所需的治理人才,以滿足民眾對政府施政的高度期望為業務推動目標。相關措施重點如下: 一、保障業務 (一)協助公務人員加班補償後續法制作業,落實權益維護 按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保障法第23條,有關公務人員加班要件、補償方式、評價換算基準、補休假期限、結算機制等加班補償新制,均與該條修正前之規定迥異。本會刻正檢討本會歷年相關函釋與保障法新制抵觸扞格者,並蒐羅各機關就加班補償新制之實務運作疑義,重為相關適用釋示,俾使加班補償新制之運行順遂。 (二)推廣及優化線上申辦平臺功能,提供更便捷救濟管道 為邁向e化政府,減少保障事件當事人及機關郵寄或親送保障事件書狀之時間、費用及人力成本,使當事人利用線上功能及時提起救濟,並兼顧行政效率及節能減碳政策,逐年優化線上申辦平臺系統功能,使該平臺功能架構更臻齊全,且更貼近使用者需求。未來將持續配合本會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宣導暨輔導活動進行宣導,並透過各類政府平臺及本會派員講習時進行推廣,以提高公務人員使用平臺之意願及正確性。 二、培訓業務 (一)研修培訓法規,完善培訓法制 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培育優質公務人力需要,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定性為行政處分,研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法規,且持續檢視與適時研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精進訓練內涵,完善培訓法制,以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及維護受訓人員權益。 (二)強化實務訓練作業措施,提升考試錄取訓練成效 為協助實務訓練機關輔導員及人事人員瞭解實務訓練輔導及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並落實訓練相關程序,本會依考試分配報到期程,賡續規劃辦理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測驗。未來將配合相關訓練法規修正,適時編修、更新實務訓練工作手冊及線上課程等內容,期使輔導員及人事人員在落實輔導工作上能有更顯著成效,積極為國家培育優質公務人力。 (三)落實走動管理機制,持續關懷身障特考受訓人員 為關懷身障特考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情形,及協助渠等於訓練期間順利融入工作職場環境,本會偕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地方政府勞政單位相關人員共同訪視,透過實際行動關懷身障特考錄取人員,落實走動管理並即時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使其得以順利完成訓練;未來將賡續精進完善身障特考實務訓練相關配套措施,如實地訪視、持續追蹤受訓人員受訓狀況及瞭解受訓人員中途離訓之原因,期能掌握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之需求,除維護身障特考錄取人員受訓權益外,亦協助輔導員及人事人員有效落實訓練輔導工作,達到雙贏之效果。 (四)創新規劃高階發展性訓練,培育優秀施政人才 為增進高階文官全球思維與跨域治理能力,訓練內涵積極扣合當前國家發展重點,廣邀產業界傑出高階主管擔任受訓人員之見習業師,強化短期蹲點成效,以達跨機關組織、跨公私部門及跨專業之典範學習。訓練課程亦結合數位治理新趨,擴大智慧政府推動數位創新的範疇。賡續落實雙語政策,強化國際溝通能力,並規劃前往國外研習,提升高階文官國際接軌能力與全球化視野。 (五)調整共通核心職能架構,連結訓練需求及強化成效 為強化各項法定訓練與目標職務之連結,針對共通核心職能、施政的重要價值,以及各項政府治理的新課題,透過訓練深化公務人員未來職務所需具備能力,以作為政府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之基石。本會將進行各項法定訓練之需求調查,據以全新建構共通核心職能,進而規劃訓練課程,俾使受訓人員具備新興公共議題全方位處理能力。 (六)符應無紙化趨勢,發展教材電子書 因應科技發展,以及無紙化之節能減碳環保趨勢,規劃於112年逐步引入教材電子書;衡酌電子書可融合多媒體元素,諸如聲音、圖片及影像等動態功能,且可在不同載體進行閱讀,爰未來考量將運用廣泛之「公文撰作解析」及「公務實用英語」等教材,首度試行以電子書形式呈現,滿足受訓人員可利用零碎時間反覆學習之需求。 (七)因應疫情發展需要,持續發展數位課程 為順應疫情環境變化,將配合各項政策及訓練需求持續發展同步及非同步數位課程,並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設立專區,提供受訓人員學習。 (八)打造優質英語課程,賦能雙語文官 為落實「2030雙語政策」,文官學院本年針對公務人員量身規劃「公務英語力UP訓練」系列課程─「實用PRO英語工作坊」及「全球NEW趨勢班」,以提升文官英語力;「實用PRO英語工作坊」將持續追蹤學員需求及最新趨勢,規劃多元化主題,並結合線上直播及實體課程之混成方式,突破地域限制及使用者習慣,切合公務人員學習需要。「全球NEW趨勢班」除擇選優質新趨勢議題以演講方式講授,另延續過去「全球化英語班」安排講座與參訓人員線上即時詢答及意見交流,以增進學員互動,增進學習成效。期以系列化之英語訓練,擴充公務人員新趨知能並於工作上強化英語使用之技能,以達到推動雙語政策之目標。 (九)擴大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深度與內涵 配合年度「每月一書」主題,辦理績優機關競賽、專書閱讀推廣合辦活動、導讀會、主題書展、錄製數位課程、提供購書優惠方案及館際合作等各式閱讀推廣活動,提供各機關及其所屬同仁參加,並透過各式宣傳管道廣泛周知。 (十)拓展國內外培訓交流合作,擘劃中高階文官海外研習藍圖 為拓展與簽署備忘錄(MOU)國家及國際培訓機構之交流合作,汲取國際培訓新知,將持續參與ARTDO Int'l、IFTDO、ATD等國際培訓組織年會,持續深化與與國外培訓機關(構)、學校夥伴關係,建構國際培訓網絡。 參、結語 本會職司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對於落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強化公務人員培訓功能,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建立優質文官團隊,責無旁貸。爾後本會仍將一本初衷,積極為達成各項業務及機關目標而努力,敬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首先感謝貴院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本院各項施政與重大法案的支持與協助,使本院在推動文官制度各項政策與業務的改革能夠順利的推展,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以下謹就本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如下: 本案是為因應本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以及配合公務人員個人專戶退撫新制即將於本(112)年7月1日實施,因此研擬修正本院組織法,於本年1月3日函請貴院審議。 本修正草案主要重點為整併考試院及銓敘部具監理功能的相關單位,將本院組織由現行二部二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的架構,調整為二部一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業務整併至銓敘部,另成立監理司,以統整公務人員個人專戶退撫新制相關事權。此外,明定考試院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以符合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的體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案書面報告: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委員,對於本部歷來修正或增訂各項人事法律的鼎力支持與費心指導,使銓敘業務得以順利推動。其次,對於貴委員會今天優先審查考試院於112年1月3日函請大院審議的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同步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組織條例,以及考試院、行政院於112年1月3日函請大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以下謹就上開草案的緣起與重點,扼要報告。 壹、緣由 一、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本部組織法最近一次修正,係為安置本部中部辦公室原省級人事人員,成立「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爰於9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11條及第21條,並增訂第7條之1條文。 (二)本次修法,係因應112年7月1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並配合考試院裁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會),其業務及人員移撥本部,為提昇監理效能,爰規劃整併考試院及本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38條規定,準用該法所定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應定事項、重要職務設置、內部單位等規定,擬具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二、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廢止管理會組織條例部分: 管理會於84年5月1日成立後,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宜,嗣因基金參加人數、資產規模及支領定期給與人數大幅成長,業務量隨之增加;又大院已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針對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建立新退撫制度,改採確定提撥制,其中涉及個人退休金專戶管理部分已明定委任(託)管理會辦理,致現有員額編制無法相應調整,亟需增列員額及增設業務單位;復囿於現行管理會採合議制之決策程序,於基金投資時較無法及時因應等因素,爰研提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函送大院審議。另於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施行同時,併同將現行管理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三、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管理條例係於83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明定自84年7月1日施行,退撫基金並自該日起正式成立運作,供支付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各項退撫給與。茲為配合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與基金監理會組織調整,及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以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並基於實務需要及相關法制作業等考量,據以修正管理條例部分條文。 貳、草案重點 一、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1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及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修正本部權限及職掌事項(第2條) 參照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4款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機關權限及職掌,爰由現行本部組織法第3條至第7條之1合併修正;其中福利事項,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並明定於其組織法,爰未予納入。 又配合整併考試院及本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成立專責監理單位監理司,增列第6款監理司及所屬基金管理機關之職掌事項,以及考量部分資訊工作具業務性質,爰增列第7款明定「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三)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第3條及第4條) 參照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以及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四)修正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第5條) 參照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8款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之名稱,為期提高行政決策效能,將本部現行所設合議制之次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為首長制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五)訂定本部編制表(第6條)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及職務列等表,以編制表訂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六)保留高階人事主管會商程序(第7條) 現行本部組織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為貫徹人事管理條例賦予本部為全國人事一條鞭主管機關之立法目的,並落實行政、考試兩院於82年6月4日共同協商憲法未列舉之人事行政事項職權所獲致之結論,且相關會商制度已行之有年,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予保留移列為第7條,並配合實際作文字修正。 二、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廢止管理會組織條例部分: (一)管理局之權限與職掌(第2條) 本部為辦理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管理局。管理局除原有退撫基金之業務外,另因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適用新退撫制度,不再參加退撫基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管理和運作完全與退撫基金脫鈎,爰將其中涉及個人退休金專戶管理部分明定委任(託)管理局辦理。 (二)由合議制委員會改制為行政機關首長制(第3條及第4條) 管理局除掌理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外,尚包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公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茲以退撫基金及公教人員退撫儲金分屬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2種不同給付制度,致管理局業務多元、複雜且具高度專業性,爰將委員會合議制之組織型態改為首長制行政機關(管理局),可及時因應金融市場趨勢變化,靈活調整並執行相關投資決策,並可減少相關會議的召開,節省行政幕僚工作量及人力,提升基金整體運作效能。 (三)管理局之組織架構(第5條)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為能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俟大院通過管理局組織法所定職掌,將另以編制表訂定管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三、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因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基金監理會組織調整之規劃(第2條) 為因應未來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規劃,爰參考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關於基金管理機關之用語,將原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酌修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俾保留彈性與立法經濟,避免將來尚須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後之確定名稱。另現行基金監理會隸屬考試院,參考勞動基金監理會、國民年金監理會及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之組設規定,將基金監理會調整為本部所設之任務編組;並參考上開政府基金監理組織及現行基金監理會組織條例等規定,明定監理委員會組成之代表性,及相關事項由本部訂定辦法規範。 (二)修正退撫基金之用途(第4條) 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增訂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用途;另參考勞工退休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基金,增訂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退撫基金用途。 (三)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酌作文字修正(第5條及第6條) (四)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第12條) 參、結語 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廢止管理會組織條例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112年7月1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整併基金監理會之業務及員額移撥,並調整所屬基金管理機關之組織型態,以提高行政決策效能;考量退撫基金管理業務成長,修正退撫基金用途,以提升運作績效。上開法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對於本部各項業務之推動,提升專業之監理效能及保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權利,將有莫大助益。至盼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早日審查通過,完成立法程序。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如有其他垂詢,本部再行說明,謝謝。 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謹針對上開草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提出報告。 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爰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目前亦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 本次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調整之規劃,以及為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等實務需要考量,而予以修正,本部敬表贊同並尊重法規主管機關之政策規劃及大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就討論事項各案的提案條文一併宣讀。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 四 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第 五 條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第 六 條  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第 七 條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第 八 條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 九 條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第 十 條  考試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二、考試院函請審議「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第 一 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職務評定、考核之銓敘審定。 五、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案件之審定。 六、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之管理及監理。 七、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本部掌理事項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管理。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五 條  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三、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第 一 條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四、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 二 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五、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主席:跟大家報告,今天中午會繼續開會,會議進行到今天議程所列事項都處理完畢為止,現在休息,我們稍後再繼續開會。現在休息,謝謝大家。 休息(11時48分) 繼續開會(11時54分) 主席(謝委員衣鳯):繼續開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為求效率,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開始進入逐條審查。 處理第一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意見。 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意見。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五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通過。 處理第五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八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版本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通過。 處理第十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 主席: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二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按照考試院版本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五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六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六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七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七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八條,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八條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朝野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報告。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為求效率,是否也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 曾委員銘宗:好。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開始進入逐條審查。 處理第一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請教一下,這個修正條文很怪,現行條文很好啊!「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特設銓敘部」,都把它引述出來。這是銓敍部組織法耶!現行規定不是很好嗎?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正?很少人這樣修耶! 周部長志宏:我們按照增修條文賦予銓敘部的權責寫清楚。 曾委員銘宗:你們也不要為了修而修,現行條文不是很好嗎? 賴委員香伶:對啊!這個寫法是要搭配其他法,不然看起來就是銓敘部自己的組織法啊! 周部長志宏:因為…… 賴委員香伶:要寫前面六行字是為什麼? 周部長志宏:原來的銓敘概念比較是廣義的概念,但是如果以狹義來講,銓敘的概念又沒辦法包含其他部分,所以後來才決定是否按照增修條文的規定來寫,不然原則上,所謂銓敘的概念,一般人民可能不見得能夠瞭解它涵蓋的範圍,因為這個是廣義的銓敘概念。 賴委員香伶:狹義的是什麼? 周部長志宏:狹義就是銓敘審定。 曾委員銘宗:這一條又不是考試院的組織法,這樣很怪啊!請法制局說明。 主席:請法制局說明。 廖組長曼利:跟委員報告,我們立法院法制局是針對法制用字用語或體例上面給予建議。這個因為涉及到銓敘部本身的職權範圍,所以我們是尊重主管機關跟委員合議的決定,以上報告。 曾委員銘宗:請你來就是請你從法制單位的立場來表示意見,不要只是尊重立法委員職權。我想請問這樣寫比較好,還是原來的條文比較好? 廖組長曼利:跟委員報告,現行條文跟修正條文作比對,其實最主要的差別是在銓敘的事項範圍,以及現行條文有涵蓋到各機關人事機構的管理,以上報告。 曾委員銘宗:那也可以修啊!第一條現行條文把銓敘寫清楚啊!這裡很奇怪,什麼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等等,這就不是考試院的組織法,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行政院的各個組織設定都有這樣的通例,就是寫「行政院為辦理……,特設……部」,現在行政院的是這樣。 曾委員銘宗:各部會也是這樣寫,是嗎? 周部長志宏:對。 曾委員銘宗:確定嗎? 劉秘書長建忻:人事行政總處的組織法就是寫「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曾委員銘宗:這是行政總處……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是…… 曾委員銘宗:各部會都這樣寫嗎? 周部長志宏:體例是這樣。 曾委員銘宗:假如各部會都這樣寫,我們就尊重。 主席:這一條是否可以按照考試院的提案通過? 曾委員銘宗:好。 主席:好。 處理現行條文第二條,請問在場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第二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八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曾委員銘宗:第八條…… 主席:是要刪除的。 曾委員銘宗:沒意見。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版本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九條,也是刪除,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意見。 主席: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通過。 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意見。 主席: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意見。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意見。 主席: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刪除,請問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意見。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刪除,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四條,刪除,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刪除,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六條,刪除,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第六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 主席:第六條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刪除,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刪除,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十九條,刪除,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現行條文第二十條,刪除,請問有無意見?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通過。 處理第七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江委員永昌:有。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容我問一下,其實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本來就有「行政院所屬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會商銓敘部。」現在是人事行政總處。坦白講,以前考試院送這條來的時候並沒有這個「會商」,當年是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在審查時,有立法委員把它加進去的,我在這裡先講這個緣由。因為人事一條鞭,又加入這個會商,也不是考試院當年原有的版本,現在又有一次修法的機會,但那個「會商」還是在,只是改成「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好像把原來你們在人事管理條例及銓敘部的函釋當中拿進來。40年來有會商嗎?怎麼會商?請回答一下。 周部長志宏:人總都會在人員要調動時先電話知會,然後傳真其相關人事資料,再由我審核後簽名,即完成一個會商程序,才會正式發派。 江委員永昌:人事一條鞭,是你一條鞭,還是它一條鞭?它跟你會商,當年其實我說的不是考試院的原旨,是被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加進去的,所以就…… 周部長志宏:這些年的運作還算順暢,合作也很好,這已經是個慣例。 江委員永昌:這樣會商能有什麼目的?有沒有人事行政總處跟你會商,但你不同意,或者你叫它來會商,它不跟你會商?有沒有遇過這些問題?還是這是行禮如儀的「會商」兩個字? 周部長志宏:會商是一定會會商,但是…… 江委員永昌:不是,我是說會商的目的是…… 周部長志宏:我沒有不同意的。 江委員永昌:有什麼東西可以從會商當中檢討出來? 周部長志宏:主要是看人事人員主管…… 江委員永昌:看完之後,有沒有什麼案例是與你們會商後結果不一樣? 周部長志宏:如果都是依法辦理,基本上就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江委員永昌:所以從來都沒有發生過,會商之後兩方意見…… 主席:要不要保留? 江委員永昌:沒有啦,我只是…… 周部長志宏:因為這個算是行之有年的慣例,我們考試院跟行政院在運作上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主席:那我們第七條…… 周部長志宏:是不是就維持原來的?原來就是這樣規定,只是把人事行政總處的名稱寫清楚,因為原來是寫人事行政局。 江委員永昌:因為人事主管是人總派任的啦! 周部長志宏:一部分是,因為行政院以外是銓敘部。 江委員永昌:他派任的那個部分,如果會商之後你們不同意,有沒有這一種案例?又或者另外你們主導的部分,他們來會商之後不同意? 周部長志宏:如果我們有意見,當然會跟他們溝通。 江委員永昌:所以有啦,有出現。 周部長志宏:目前是沒有對他們提的人選有任何意見。 江委員永昌:好啦,我想大家都聽清楚我在問什麼了啦!以上。 主席:所以這條江委員不用保留,是不是? 江委員永昌:不用,我把問題提出來就好了。 主席:好。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我沒有聽懂他問什麼,但是我想請教文字裡面「跨列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中「跨列」的意思是什麼?因為原來的並沒有這樣子去明列。第二個,是不是有審定的權利在考試院這邊?不然這個會商跟核准,你們透過行政協助就好,為什麼要列在本法裡面? 周部長志宏:跨列就是有單列十一職等,也有跨列十一至十二職等的,這種情況都包含在內,只是讓它寫的更清楚。當然我們審核的主要就是人事人員的資歷以及他的職等是不是符合這一個職位,原則上人總報出來的都沒問題,因為它自己都非常清楚這個法規的規定。 賴委員香伶:主席,可以了。 主席:謝謝賴委員。 第七條我們就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八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 林委員思銘:沒有。 主席:好,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跟剛才一樣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理?大家如果沒有意見,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從處理名稱開始,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條,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一樣直接進入逐條審理?大家如果沒有意見,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曾委員銘宗:我先大體討論請教一個問題。 主席:好。請曾銘宗總召先大體討論一下。 曾委員銘宗:因為這個條例關係重大,條例修正之後,你到底能不能請到一流的人進來管理基金或操盤,這才重要啊!所以這個條例我覺得要大體討論,我對其中很多條文有意見。譬如裡面說要授權「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我的問題是,以你現在的報酬請不到一流的人嘛!我認為要在條例裡面授權給考試院或銓敘部,讓他們去市場裡面請到一流的人進來管理基金,這樣效率才會提高。委外也一樣啊!委外時要爭取到非常好的條件,如果要自營也是,你現在就還是那一套嘛!這樣根本沒辦法達到原來要提高整個退撫基金經營效率的目的,所以我強力主張,要打破現在的規範,看你們要不要再修?要請到一流的人進來才有辦法解決,不然依現在的待遇是用一般行政,部長,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用表17。 曾委員銘宗:依據表17,他跟一般行政官員比,多了多少錢? 周部長志宏:就照表17加給算。 曾委員銘宗:不是,是你要告訴我,不然大家聽不懂。 周部長志宏:不同的職等…… 曾委員銘宗:大約嘛! 周部長志宏:幾千塊啦,差幾千塊。 曾委員銘宗:對呀,你連金管會……我跟你說這差很多。我意思是這個不行,你待遇不好怎麼請到好的人才? 周部長志宏:報告委員,我們這一次在基金的運用加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希望透過經費在我們自行運用的部分,可以用來聘比較有能力的人,能夠透過一點績效的激勵看能不能找到比較好的人才,我們希望讓基金運用的範圍可以稍微擴大。 曾委員銘宗:你這邊沒有明講啊!你沒有明講要給獎金或可以聘請比較專業的人啊! 周部長志宏:獎金我們本來就可以依照現在…… 曾委員銘宗:多少? 周部長志宏:如果是公務員,獎金是可以依照公務員的標準給;但是聘用人員現在不能用公務預算編列人事預算給他獎金,所以必須要用這個基金本身運用…… 曾委員銘宗:聘用的人沒有一個career讓他有升遷的管道,你真的會請不到一流的人。所以這個大家想想看…… 周部長志宏:運用所需要委託的費用,本來就可以在基金裡面去運用。 曾委員銘宗:那你也自營啊?你現在自營超過五成耶! 周部長志宏:自營的部分,我們希望爭取到對同仁的獎勵,所以去年已經有爭取到表17,並且也可以有績效的獎金。 曾委員銘宗:我請教懷敍副人事長表17,你在金管會待過,像這種東西都沒有辦法跟金管會一樣有相對比較好的薪資,我覺得這樣沒有誘因啦!副人事長能不能表達一點意見? 懷副人事長敍:跟總召報告,這個部分去年行政院已經核定他們可以領表17,事實上專業加給跟金管會同仁領的待遇是一樣的,當然根據不同職等會有不同情形。另外我們也有同意,當他們收益率在某情況下,例如達到某標準以上的話,全年度在4個月薪俸總額範圍內,也可以有1%獎金的規範,這個行政院後來也有同意。在達到某些績效,每增加0.1%,達到基本標準以上,每增加0.5%,可以增加多少獎金,最多在4個月的範圍內,以上報告。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也幫幫忙!人家副人事長講得就有說服力,你自己卻都不會講啊? 周部長志宏:這確實是我上任之後才爭取的…… 曾委員銘宗:但你自己也講不清楚啊!假設是這樣的話,我贊成啊!你自己做的……唉!你這個部長實在不及格。 周部長委員志宏:加給都是人總決定的,人事獎金也一樣。 曾委員銘宗:你要多加幾千元,不只幾千元耶!對不對,副人事長?部長,你自己在修法,搞不清楚。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我聽到後來,既然曾總召可以接受,那就算了啦!不然照這樣下去,不要說加幾千元,如果要真的要做基金操作的話,就算一年加1,000萬元,人家也不一定來啊!所以這是不合行情的,但至少可比照啦!既然曾總召可以接受就好。 曾委員銘宗:可以找到相對比較專業的人,但是連部長自己也搞不清楚。 鄭委員運鵬:公務人員薪資是卡死的,政務人員也是啊! 曾委員銘宗:他都不關心,那我們也不用替他關心啦! 主席:如果現在大體討論完成,是否直接進入逐條審查?好,那就開始進入逐條審查。 處理第二條,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曾委員銘宗:針對第二條,我早上曾質詢。部長,你能不能提一下,長期委外與自營的績效「差不多」,那是差多少? 周部長志宏:委外部分,長期來算平均大概是百分之四點多。 曾委員銘宗:自營呢? 周部長志宏:也差不多。 曾委員銘宗:那差多少?你不能到現在還不知道啊! 周部長志宏:因為不同年度真的會…… 主席:比較到小數點第二位好不好? 曾委員銘宗:你跟我講10年、20年或5年績效嘛! 周部長志宏:在委外部分,國外是4.45%,國內是4.36%;國內自營股票的績效是7.86%,至於整體自營績效是3.33%。國內外的委外與自營績效平均起來就是四點多個百分點。 曾委員銘宗:好啦! 主席:針對第二條,請問大家還有沒有意見?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早上我聽到賴香伶委員詢問,針對公務人員代表委員是建制內的公務人員協會,基層代表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你們也在報告中表示要檢討、研修協會的法制。我要提出一點意見,憲法法庭正在審理要放寬成立複數工會,那是民間的。那你們是否計畫修法,公務人員代表是否只能從公務人員協會當中選出,以未雨綢繆?還是我們也要上憲法法庭討論公務人員代表是否只會在公務人員協會當中,以解決這個問題? 周部長志宏:基本上,現在的體制裡就有一名代表不是公務人員協會的人,但是我們基本上認為,公務人員協會代表推派的比較有代表性。如果不是公務人員協會推派,而是由銓敘部挑公務人員代表也滿怪的,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原則上由具有代表性的協會推派。我們將來當然也會考慮修協會法,讓協會成立的比例更高,也在考慮是否需要有專業公務人員協會成立,目前我們還在研議過程中。 江委員永昌:那我希望早日看到你們研議的版本出來。 主席:關於第二條條文,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曾委員銘宗:保留好了。 主席:好,第二條保留。 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早上不是有說要就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與原條文第十條中的支出做比照表,分析出來? 周部長志宏:委員所需要的,我們已經整理出來,現在發給在場委員。 主席:你們有整理資料,是不是? 周部長志宏:是,整理了一份資料。 主席:那我們就先進行第五條,你們也趕快把手上關於第四條的資料提供給大家參考。 處理第五條,請問在場各位委員是否有意見? 請曾總召發言。 曾委員銘宗:第五條提及「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其中第一項第五款是「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我覺得這項規定超級誇張,行政院哪會管理啊!投資項目還報行政院?這點很怪啦!我不曉得行政院怎麼管理。我覺得此處要簡化,監理委員會自己就要決定啦!我認為連報考試院都不用,你還要報行政院!我不曉得這款條文怎麼會出得來,而且還是行政院與考試院聯席、會銜出來的!投資項目還要報行政院、還要報考試院?考試院要管自己管,還要行政院管你們這個?我覺得第五條要保留。 周部長志宏:我向委員稍微解釋一下,管理條例本身就要會銜行政院與考試院,本款是針對在前面4款列舉的投資項目以外,如果還要增加新的投資項目,就必須先經過監理委員會同意以後,再看兩院有沒有意見。譬如說不動產現在是不能投資的、不在投資項目內,將來如果我們要增加,就要報兩院。這項法律本來就需要兩院會銜,所以程序上經過兩院應該是比較尊重行政院。 曾委員銘宗:乾脆再加上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啦!好不好? 周部長志宏:修法的話才需要。 曾委員銘宗:保留!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本條講的是運用範圍…… 主席:本條就保留,好不好?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我想請教,本處條文中,監理會或監理機關管理的基金有含個人帳戶新制基金嗎?還是不含? 周部長志宏:這部分是指現行退撫基金。 賴委員香伶:那未來個人帳戶基金會由另一個監理會管理? 周部長志宏:對。 賴委員香伶:那該組織的組織法會訂在哪裡? 周部長志宏:銓敘部將來會為新的個人帳戶制制定新的設置辦法。 賴委員香伶:所以日後銓敘部下會有2個監理基金委員會的…… 周部長志宏:有2個監理委員會。其實還有第3個,就是公保準備金的監理委員會,所以有3個。 賴委員香伶:其實個人帳戶制基金監理的內容可能沒有那麼複雜。 周部長志宏:對,相對上稍微…… 賴委員香伶:與勞工部分一樣。所以未來會有2個基金委員會就對了? 周部長志宏:對,分為舊制以及112年新制,再加上公保準備金的監理會。所以我們希望把監理能量匯集在一起,由一個監理司處理。 賴委員香伶:哇!這樣的制度性規格看起來其實非常疊床架屋。 周部長志宏:因為它們是各別不同的法律、不同的基金。 賴委員香伶:所以嚴格來講,監理會與監理專家差不多是那一批人。 周部長志宏:有可能。 賴委員香伶:你卻搞了2個委員會。此外,同一批人還要管國保、勞保,就是由同一批人管理國家的保險機制嘛! 周部長志宏:因為國內能借重的專家確實…… 賴委員香伶:這確實是個問題。 周部長志宏:不過他們也可以了解不同基金的狀況。 賴委員香伶:請問秘書長,整體來說,國家為了管理這些帳務多設一個類似的監理基金委員會,卻因為專業度、風險需求與監理,由差不多的人管理,是不是公務同仁和所有組織都需要這樣的行政作業?我覺得耗費很大的行政資源,所以也許要請你們多研議、評析看看。就必要性來說,也許法是不同的,但運作上怎麼樣透過類近、節省資源的作法達到效益,我覺得是重要的方向。 第二點要請教的就是基金護盤這件事,現在公教退撫基金是否也是國安基金的一部分?是否包含在其中?四大基金裡含不含公務退撫基金? 周部長志宏:是可以運用的錢,但屬於借的,我們不是直接參與。 賴委員香伶:是借,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對,只能借。 賴委員香伶:但仍涵蓋在國安基金總數運用範疇裡? 周部長志宏:在可運用的大範圍裡。 賴委員香伶:所以第五點是不是類此概念?因為我剛才聽到曾總召在談,他有沒有分析到這一段? 主席:賴委員,這條會保留,也會進入黨團協商,所以請銓敘部再向你詳細報告細節,可以嗎? 劉秘書長建忻:應該是沒有關係。 賴委員香伶:應該不是類似第五點的項目? 劉秘書長建忻:對,第五點其實是針對前面四點之外的部分再授權。 賴委員香伶:好,謝謝。 主席:第五條保留。 回到前面,處理第四條,剛才銓敘部給大家參考的意見,大家都看到了,請問各位,對於第四條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 主席:好,按考試院與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沒有。 主席:按考試院與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就按考試院與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本案是否交由黨團協商? 曾委員銘宗:要。 主席:本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由於之前第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已審查完竣,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無必要,且廢止案不涉及條文之修正,依例如果各位委員無異議,我們就同意予以廢止。 曾委員銘宗:好,沒意見。 主席:無異議。本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說明。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1分) 25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