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3時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主席:出席委員1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蘇巧慧等20人、(三)委員陳明文等16人、(四)委員鍾佳濱等18人、(五)委員賴惠員等20人、(六)委員賴瑞隆等17人、(七)委員林宜瑾等25人、(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九)台灣民眾黨黨團、(十)委員賴瑞隆等22人、(十一)委員湯蕙禎等17人、(十二)委員謝衣鳯等22人及(十三)委員賴品妤等19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四)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五)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三)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四)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五)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 六、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八、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案。 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七、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17人、(三)委員何志偉等18人、(四)委員吳思瑤等21人、(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六)委員陳亭妃等18人、(七)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八)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雙語政策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主席:討論事項共十七案,第一至十六案為農業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草案,今日於提案說明及報告後,僅進行詢答;第十七案「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經於第6會期本聯席會第1次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所以第十七案列席機關代表自該案討論時再列席會議。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先請提案委員說明,發言時間3分鐘。 請謝委員衣鳯進行提案說明。 謝委員衣鳯:謝謝主席。所有與會的農委會官員以及同仁、總召,還有所有關心我們農業發展的先進,大家早安。為因應臺灣的農業資源有限、接軌國際,我提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將農業定義為涵蓋生態、保育、文化、糧食安全、休閒生活及世代環境共享的趨勢發展。另外,基於未來人口將快速成長,也因應重要糧食作物消費趨勢的變化,提出「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推動農業多元種植及有機農業;以及「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海洋生態系統受到氣候變遷的直接衝擊,使依賴農業維生的民眾受到威脅,因此有效資源管理是未來重要的課題。 為了避免境外疫病蟲害入侵,以及關心我們飼養寵物等非經濟作物的用藥福祉,提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且因應臺灣2050淨零碳排,提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增訂可透過森林認證、碳交易、林業永續發展,落實森林保育等措施,來達到森林碳匯及減緩氣候變遷的影響。以上。 主席:謝謝提案委員謝召委的提案說明。 接下來請機關代表進行報告。 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報告,時間5分鐘。 陳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以及各位媒體記者朋友。今天很高興到大院來報告我們農業部所屬三級機關的整個組織法,因為書面資料已經有提供給各位,我這邊就用簡報的方式跟各位報告。 基本上我們有三大方向,就是為什麼要成立農業部?成立農業部重點是什麼?更重要的是農業部是過去三、四十年來農民的期待,這次農業部的成立可不可以解決未來30年,甚至50年,我們可能面對的所有農業部門重大挑戰?我想從這個角度來思考農業部的組織法,應該會更具有前瞻性。 第一個,我們都知道農為國本,所以在過去多次組織法的調整裡面,其實這次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是最完整的,如同剛剛謝召委所提到的,我們把森林、保育等等全部放在農業部門,也就是說我們不只是在從事農業生產,生態保育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我們把農林漁牧的生產跟保育全部放在這次的組織法裡面。 第二個,更重要的當然是針對國內外巨大挑戰而產生的業務增加要有新的因應,以及我們要創新的部分,具體舉例來講,氣候變遷跟淨零絕對是在未來30年到50年逃不掉的問題,我們組織法裡面有具體相關的單位會來負責。在寵物的部分,現在其實已經有250萬隻犬貓,並且每年以10%速度成長,這個也是我們新興非常重要的業務。甚至在營建署負責的都市計畫法裡面,長期以來整個農村的規劃其實從來沒有一個主責單位和專法,這次整個農村的發展和整體規劃有相關的權責單位負責。另外,大院通過的食農教育,我們全面去執行落實。我們甚至讓醫師法、獸醫師法等等,還有農業部門現在積極地在推動的植物醫師,也會在這裡面來呈現。所以第二大項裡面所新增和創新的農業相關業務,也會配合組織法來做調整。 更重要的是,我們會檢討過去農委會的組織跟人力,調整之後要因應我所提到的未來三、四十年的挑戰,我想這樣農業部的成立才更具有前瞻性。那為什麼要調整農委會變成農業部?第一個,各位也大概知道,我們回應農業界的期盼,在我大三參加520農民運動的時候,其中有一個訴求就是成立農業部,經過了34年,非常感謝大院終於正式來審查這個部分,這也是所有農漁民長期以來的期待,不管是立法院也好或行政院也好,這也是宣示政府對農、漁民照顧的決心。 第二個,氣候變遷與區域衝突加劇,這裡「區域」指的不是國內而是國際區域衝突加劇,讓農業部門亟需更大的力道往前走。像現在雞蛋供應不足的問題,除了禽流感還有氣溫因素外,還有中南部缺水造成的乾旱也帶來了影響,這3、4年來雖然沒有颱風,但極端氣候所造成的損失正加劇影響農業部門。因此怎麼透過農業部組織改造來打造一個韌性的農業,確保農民所得增加之外,還要把關消費者的糧食安全無虞,甚至大家期待追求的農村發展也可以在此時同步並進,我想這也是外界認為農業部應該組改的一個原因。 再來,這幾年國際情勢變化非常快,像大家也關心國際上豬肉價格為何最近調漲了,就是因為俄烏戰爭導致能源價格上漲,影響到歐盟國家像丹麥、西班牙養豬大國的生產成本,他們甚至有很多畜牧場因而shutdown。面對諸多內外環境的挑戰,農業部門產業結構的調整,還有人力、土地等議題如果能在這時候併同農業部組織法來調整,我想更能提升臺灣農業競爭力,更能使農業永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做農業部組織調整的必要性。 接著是我們組織調整的原則,第一個,增加效率,調整完後農糧署一樣是三級機關沒有變動,但裡面的組別絕對會做調整,因為當初是由省政府農林廳和糧食局兩個單位改制而來,我們當然要利用這次機會,改善當時較為緊湊的方式來提升效率。第二個,我們要成立新單位因應,譬如我剛才說的新興議題氣候變遷和淨零也都是要成立新單位來因應。第三個,更重要的是產業結構調整,搭配土地政策,現在規模陸續增加且農業投資也大力增加時,我們也需要做結構的調整。第四個,坦白說農委會既有組織長期的問題如何調整也都包含在內。第五個,調整機關名稱精實三級機關部分。 以下我用這個架構圖跟各位報告我們三級機關未來業務內容,農業部本部設8個司,每個司都很重要,包括資訊司,我們把農業部門所有的產銷資訊及農民所有政策補助,都已經透過資訊系統整合在此。另外綜合規劃司是原來的企劃處;資源永續利用司剛才有提到氣候變遷和淨零會放在這裡;另外有個亮點就是動物保護司,就是呼應所有寵物動物保護的專責機關。其他6處即秘書、人事、會計、政風、統計、法制處,這是幕僚單位,提供給各位參考。再來有7個署和1個中心,7署有農糧署、漁業署,其中防檢局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還有林務局是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肩負林業及自然保育的任務,如同我們剛剛講的農業不只有生產還有包括保育。還有重大的亮點是水土保持和農村發展整併成一個單位,因為農村再生本來就在水保局底下,而農村的發展沒有展體的規劃,所以在這裡特別將農村發展和水土保持局整併成一個單位。至於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都是原來既有的單位,我們也把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這個長期的籌備單位,正式變成一個管理的營運中心,最後把林業所、水試所、畜產所等相關單位的名稱使其明正言順,譬如藥毒所改成農業藥物試驗所,這樣會比原先名稱更貼近它的業務。還有9個改良場完全在四級單位,這部分沒有改變。以上是整個農業部的組織架構,我們也希望透過大院的審查來確認這樣的架構能因應未來三、四十年所面對的問題。 我們希望農業部組改後能達到6個功能,組織調整可以因應未來挑戰、健全所有產銷環境和從農環境、建設充實農村、提高農民所得、確保消費者糧食安全、讓農業永續,這是農業部成立後絕對需達成的6個目標。以上。 主席:跟委員會報告,我有稍微給主委多一點的時間,因為主委等等就要離開,因為今天經濟委員會辦考察要求主委一定要到場,為了不讓主委困擾我也准假,但我希望未來逐條討論時主委務必要在現場,因為實際上做一些溝通會比較好,請委員會各位委員體諒。 其餘報告請參閱會場之書面資料,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農委會書面報告: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壹、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參、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肆、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伍、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以上報告,敬請賜予指教支持。 海洋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多個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並對委員們著眼農業及漁業永續發展,以呼應環境遽變及維護我國整體海洋權益,表達感佩之意。 有關委員賴瑞隆等17人所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部分涉及本會業務事項,相關意見如下: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2條掌理事項立法說明,規劃將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屬海洋委員會職掌一節: 一、草案第一條農業部設立之目的仍包含漁業,另草案第二條所稱「漁業及水產部分」範疇為何,宜再釐清。 二、有關「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本會職掌(假設將漁業署納入本會前提下)之優劣分析如下: (一)優點: 1.結合本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強化整體海洋生物保育策略規劃 因海保署、海巡署及國海院亦屬本會次級機關,在海洋漁業管理及海洋保育部分均可提升行政效能,對於漁業經營及維護生態保育之協調及管理上可作衡平考量,避免隸屬不同機關,因立場或維護對象有異,須耗時耗力協調。對於整體海洋漁業及保育之政策研訂上可握有更多主導權,有助於政策之擬定及執行。 2.結合本會海巡署,貫徹漁業巡護 在漁業巡護部分,因目前漁業署亦有漁業巡護船(漁建貳號)及漁業觀查員,在海域執法上之橫向溝通可與海巡署進一步結合,研訂更周詳之執法合作計畫,落實海上執法工作。 3.結合本會國海院,加強整體海洋研究能量 依農委會水試所掌理之漁場調查、海洋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及養殖研究等事項,該所亦可研議納入本會之次級機關,並與國海院合作增加本會整體海洋研究能量。 (二)缺點: 1.漁業署業務含括陸地及海洋,與本會執掌未盡相符 漁業署掌理之海洋漁業管理包括特定漁業、漁業權、海上娛樂漁業、海上養殖(如箱網)、漁港維護及保育區管理等,惟在非海洋之陸(水)域上,尚包括陸上養殖漁業、淡水漁業(如日月潭)及水域保育(如河川溪流之封溪護魚)等,該等陸(水)域之漁業保育管理均非屬海洋範疇,另漁業署尚掌理水產品安全、漁產運銷、加工管理及漁會輔導業務等事項,該等業務亦有大部分非屬海洋範疇。倘漁業署在未區分海洋及非海洋之漁業下納入本會次級機關,恐與本會執掌之海洋部分未盡相符。 2.陸地及海洋業務無法切割區分 目前野生動物保育法雖有區分海洋野生動物部分由本會主管、陸域野生動物部分由農委會主管,惟在漁業部分目前主管機關僅有漁業署,在其主管之漁業法上,農委會並無其他機關可承接非海洋漁業之業務,爰恐無法比照野生動物保育法模式,在海洋及陸域分別由不同主管機關辦理。 3.農業金融及農漁業輔導等事項具事權一致性,區分不同主管機關管理,徒增行政協調介面 (1)查現行農業金融體系包含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主要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等,農委會並設有農業金融局負責整體農業金融制度規劃、管理及監督,相關政策及措施均有其一體性,難以區隔,倘漁業署納入本會,該等業務分別由農委會及本會主管,可能造成管理權責混亂,影響農業金融穩定。 (2)另為促進農、漁業發展及增進農民福利,農委會設有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用途包含農業發展、漁業發展、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林務發展及造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農村再生等,有關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亦有一體性,難以單獨分割。 4.保育及利用在同一機關,統合協調角色需取得社會認同 倘漁業署納入本會之次級機關,本會將同時成為漁業及海洋保育主管機關,加以過去我國社會在環境生態「利用」及「保育」部分尚有對立,在考量漁業經營及生態保育政策時,未來任何漁業管理或生態保育措施之推動,將要努力取得社會認同。 (三)另建議體例部分,茲因農業部組織法第二條逐條說明中已敘明「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海洋委員會」職掌,爰農業部組織法第一條自應刪除「漁業」。 三、綜上,因「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本會執掌之提案涉及層面甚廣,且目前本會僅執掌海洋業務,爰建議不宜納入。 以上報告。本會仍就行政院版本表達支持,另敬請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持續支持本會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主席:現在提案說明及機關代表報告已經進行完畢。 現在進行詢答,因為今天是聯席會議,所以登記發言人數較多,援例作以下宣告:本聯席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非聯席會委員詢答時間為3分鐘,均不再延長。委員發言登記於上午10時30分前截止。 請登記第一位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16分)現在可以問主委嗎?你不是要離開了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10時要離開,因為呂玉玲召委要我11時準時到,我想10時離開都還來得及。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主委,請問什麼時候可以不缺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國內的產能正在恢復中,而且對蛋中雞、蛋雞的需求非常強大,3月飼料的使用量也增加中,所以預計國內產量回穩應該在5、6月間。短期內從這禮拜一直到3月底,陸續會有500萬顆以上的雞蛋進來,到4月時會有更多。另外,因為受禽流感影響,以前其實很少進口雞蛋,但後來全球也陸續依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調整作法。我們在上禮拜五已經開放了8個國家,包括美國、澳洲、日本、巴西、土耳其、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的雞蛋進口,現在業者也非常期待,所以預估透過進口能補足短期不足,這樣就能解決缺蛋的情況。 曾委員銘宗:你能不能保證什麼時候不缺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非常想保證,但是委員叫我不要保證,所以…… 曾委員銘宗:因為你的保證沒用,都跳票啊!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有,委員我真的會盡全力,尤其…… 曾委員銘宗:好,不要再說什麼盡全力,你什麼時候不缺蛋?不要保證,你就講什麼時候不缺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應該這樣說如果說缺蛋,我擔心到時候各自解讀不一樣,我們應該說期待到下個月的時候,能讓大家不用排隊買雞蛋,或者消費者到傳統市場、到超市都能儘量買到蛋,我想這就是所謂缺蛋現象減緩了。 曾委員銘宗:到4月底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在下個月會更好,這種現象會大幅度減少。 曾委員銘宗:下個月就4月啊!所以4月基本上缺蛋的情況會被紓解,我用紓解來講,不說一定不缺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個月就會開始紓解,我現在講的是不會像現在一樣消費者恐慌,或者是極力擔心買不到雞蛋,可以來解決這種現象,如果下個月會更樂觀。 曾委員銘宗:好。另外,為什麼農委會去跟國軍協調,本來請他們暫時不要吃雞蛋,為什麼去協調這件事情?因為邱部長已經有證實喔!你不要跟我講沒有喔!這是國民黨昨天開記者會,你連夜發新聞稿澄清喔!我先跟你講,邱部長有承認這件事。你為什麼去協調國防部,說國軍不要消費雞蛋,讓這個量空出來?你把國軍當二等國民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非常謝謝委員詢問我這個問題。從去年1月到現在的資料都可以公開,國軍副食品都有一定的供應契約在走。如果我講完,也歡迎委員要求國軍副食供應站提供資料。從去年1月到現在3月,除了過年那一段期間可能阿兵哥休假以外,我們每一天供應雞蛋的盒數都在1萬4,000盒,1盒10顆,共14萬顆,所以基本上…… 曾委員銘宗:主委,針對我的問題回答,不然我等一下要延長。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二個,邱部長回答記者的時候,是說我有建議喝豆漿…… 曾委員銘宗: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其實喝豆漿是促銷我們的大豆農產品,因為學校午餐加碼之前就…… 曾委員銘宗:主委,我提醒一下,邱部長在隔壁,我等一下問他。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問題…… 曾委員銘宗:到時候請你下台,你不要亂講。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我跟邱部長講的時候,除了說要加碼讓國軍喝豆漿以外…… 曾委員銘宗:你要替代雞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那時候馬祖剛好陳雪生委員…… 曾委員銘宗:你有沒有說要替代雞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有,不是替代雞蛋,大豆本來就要加碼給國軍。 曾委員銘宗:假設沒有替代雞蛋,你說這個經費由農委會出,你哪有那麼好心? 陳主任委員吉仲:有。 曾委員銘宗:有?有什麼有?對不對?你不要亂講,我等一下去問他,下一個輪到我。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是面惡心善。 曾委員銘宗:唉呀!好笑啊!主委。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提供多少幫助,比如說,去年的幸福餐盒,協助多少…… 曾委員銘宗:你不要扯到別的地方去,不要扯到幸福餐盒,邱部長已經承認了,你後來重新有一套講法,我等一下要問邱部長,你不要給我抓包。你進口雞蛋是賣給哪些廠商?要不要公布?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要公布。農委會針對這一段期間雞蛋不足所以專案進口,它不是常態性的,請農民放心。第二個,委員也知道進口的雞蛋加運費跟關稅,絕對會高過國內的價格,這之間的價差上次您也問我了,它是走…… 曾委員銘宗:對,三千多萬。 陳主任委員吉仲:那個是澳洲,如果從泰國、菲律賓進來會更便宜,因為它的運輸成本如果走海運更低。 曾委員銘宗:現在講進口是賣給哪些廠商。 陳主任委員吉仲:基本上,它是有跟洗選廠合作的業者,我們用國內的產地價格再加一定的金額上去,中間如果進口的比國內的還高,價差由農委會吸收。 曾委員銘宗:對,你公布賣給哪些廠商嘛! 陳主任委員吉仲:之前進來的都是跟加工廠一對一換蛋,所以那個沒有問題,現在是要進來的,因為我們要到市場,所以就會跟這些業者合作…… 曾委員銘宗:業者名稱呢?我的時間到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部分的資訊我是不是之後再完整提供,說明進口進來怎麼透過洗選廠進行?重點是送到主要超市的平價蛋,我們讓1盒10顆的一樣維持在65塊。 曾委員銘宗:為什麼要質詢這個問題?既然政府吸收一定的價差,那你給這些廠商,有沒有給特定廠商?假如是特定廠商就是圖利特定人,所以請你給我名單。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這個不可能特定,進去的多少錢、洗選多少錢、到超市要賣多少錢,絕對百分之百提供給委員。 曾委員銘宗:好,給我名單。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個非常重要,我們希望透過進口推到市場的時候是推平價,這樣才能照顧到消費者,也不會影響到產地價格。 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給我名單?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不是一個禮拜以內陸續進來以後再提供給委員?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 主席:陳主委應該跟你當主委的時候一樣認真、公開透明。 曾委員銘宗:我比他認真。 主席:我也有感覺。 曾委員銘宗:好,鼓掌通過。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9時24分)農委會要改制成農業部,當然管理的業務非常廣泛,我們也希望未來效能能夠提升、優化。先請教一件事,最近南部缺水,能不能普遍地都同意他們申請休耕?休耕有沒有問題?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在去年11、12月就確認嘉南,即使曾文水庫的水都給農民用也不夠,所以我們確定讓農民一期不要種水稻。這個有將近快2萬公頃,我們每公頃是給9萬6,000,不只是農民,秧苗業者、代耕業者、烘乾業者等也有相關的補償,已經在進行。現在乾旱仍然在持續,我禮拜六還禮拜天去高雄,那邊插秧期的用水高峰已經沒問題,到3月底變成抽穗期,所有的農田水利管理處、高雄管理處的同仁積極全面調度河川水、備用水井,確保抽穗期也沒有問題,所以目前進行的狀況還樂觀。 另外,嘉南雖然沒有種植一期水稻,但是有4萬2,000公頃的雜糧,雜量需要的用水估計大概1萬6,000公噸,也是按照我們剛剛講的,河川水本來是要流到大海,我們把它找出來,還有備用水井跟區域調度,我們會跟所有的農民還有小組長一起打拼。如果這個可以渡過,4萬2,000公頃雜糧的生產,包括地瓜、玉米等應該就會陸續收成,這樣糧食安全才可以確保。 湯委員蕙禎:好,未來的部長很用心,但是我現在有接獲消息,苗栗可能有幾個鄉鎮沒有辦法耕作,完全沒有水,但是無法申請休耕,這個您可以去了解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可以跟我講哪個鄉鎮嗎?一個多月前苑裡的總幹事還有一些同仁有跟我講,後來我請臺中農田水利管理…… 湯委員蕙禎:請瞭解一下南庄,現在南庄那邊有陳報過來。 陳主任委員吉仲:南庄是非灌區的,但我們現在也可以去瞭解。謝謝委員。 湯委員蕙禎:好。講到農業淨零碳排,我們當然要一起努力推廣,因為淨零現在已經要放在永續…… 陳主任委員吉仲:資源永續利用司。 湯委員蕙禎:在永續利用司。雖然看不到淨零碳排的業務,但是永續經營部分一定要加重一下。現在氣候變遷非常嚴重,農業的淨零碳排能夠紓緩氣候暖化還有變遷,具重要性。現在全國農業有五、六百萬噸的碳排,相較於其他產業還是很微小,但是如果農業能夠儘量達成淨零碳排的話,我相信這個也是我們期許的目標。 本席一直有做有機資源,比如堆肥的部分。我們講廚餘,現在臺灣的生活很優裕,廚餘很多,不像過去生活比較匱乏的時代。現在生活優裕,餐廳或者家庭留下的剩食非常多,所以當時一直想要提食農教育,希望餐桌到餐桌就很乾淨,馬上就處理變成堆肥或者給豬食用,豬能吃就給豬吃,現在還可以煮熟給豬吃,豬不能吃的統統都可以變成有機堆肥。堆肥的訓練工作其實本席一直在做,做了10年以上,現在有到學校、各個機關、部隊,我們都在協助他們處理有機堆肥,希望這個不要變成垃圾,不要變成廢棄物,我們讓它馬上循環,可以變成堆肥回饋給土壤,讓我們的土壤充滿了有機質,這樣種植的蔬果一定非常的營養。這個我們一直有在做。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提到這兩項非常重要,第一、農業淨零,雖然我們的碳排放五、六百萬公噸,占全國二億六千多公噸的不到2%,但是國家2050年要淨零排放絕對需要農業部門,因為我們的碳匯森林的部分已經超過2,000萬公噸,未來我們會再增加來自土壤、海洋和森林的1,000萬公噸,這樣才有辦法達到國家2050年的淨零目標。第二、就是你講的循環,我們一年至少有1,000萬公噸的有機資材,包括廚餘、禽糞等都可以再利用,我們目前正積極在各場、試所還有示範點進行,希望未來在10年內有1,000個循環場域進行,像雞糞,農民本來是要花錢清理的,現在他可以賣,廚餘也是一樣,以前要花錢處理,現在則是可以再利用,基本上我們會把剩餘資材能源化、材料化及資源化。 湯委員蕙禎:另外,現在每到冬天本土的雞蛋生產不足,這是常有的事情,農委會未來要升格農業部,將來要針對禽舍導入智慧永續的設備,以及淨零循環等相關的污染防治設備,因為我們看到南部有很多地方現在都有禽流感,這部分可能要農委會多努力。 另外,以前我聽說養雞場45天可以出一批,後來聽說38天,現在又可以到33天,我就問33天會不會太短了,業者說還有到28天的,我想這個很可怕,一隻雞養28天就可以吃,那牠要注射多少的抗生素、成長激素?會不會影響到我們未來的主人翁?因為小朋友太喜歡吃了,他們不會比較好壞,好吃不好吃他們沒感覺,只要有肉,炸得香香酥酥,他們都很喜歡。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跟委員報告,這個我要特別澄清,第一、您剛剛講的禽舍改善,那是解決根本之道,我們在這次特別預算已經編列超過10億,還有包括處理排泄物有8億,所以我們會大力的來進行。第二、你剛剛講的是肉雞,土雞不可能,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抗生素使用是配合衛福部政策逐年的在減少,所以現在農民使用抗生素的情形已大幅度減少,而且我在此一定要保證,我們的國產肉雞比進口的更好,進口的大老遠進來還冷凍,有一段庫存期間,我們的都是生鮮的,而且品質維持在一定水準之上,我們在屠宰場、肉品市場都有相關的檢驗,這個把關不只是農委會,還有衛福部食藥署,所以國產雞肉的部分絕對不會有這一些情事。 湯委員蕙禎:有沒有28天的問題?有沒有28天就可以出雞的?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般都是一個多月。 湯委員蕙禎:我看到的是33天,結果有人告訴我說還有人28天的。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有啦!應該不會啦!畢竟農民要考慮換肉率跟利潤,所以我覺得這個不太可能。沒有這種情事,大概都是一個多月、40天左右,所以不會有這個問題。 湯委員蕙禎:對,聽起來有點害怕。剛才講到雞的問題,現在臺東還是宜蘭的外役監養雞養得非常好,是不是可以請他們多養土雞,來做市場競爭,不然我想肉雞33天就可以出雞,太可怕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不會有28天的,抗生素也都會符合規定,而且越用越少了。 湯委員蕙禎:可是33天也是滿短的。 主席:謝謝主委,是你農委會覺得沒有28天的,湯委員講的,你應該要再多瞭解一下。 接下來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9時34分)我想要請教農委會主委,你有沒有把國軍當作你的工具人?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有,國軍是我們的好兄弟,我們要確保所有國軍弟兄營養充足,這個才是我們要加碼提供的。 謝委員衣鳯:剛才我看到蔡昇甫坐在你後面,我才想到那年旱災的時候,水庫都沒有水了,他就拜託國軍去幫他清水庫淤泥。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知道,苗栗明德水庫就是國軍弟兄幫忙的。 謝委員衣鳯:是啊!那為什麼你請國軍幫忙以後,你又不給他吃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有,沒有,我怎麼可能不給國軍吃蛋?這一、兩個月坦白講我們畜牧處同仁非常辛苦,幾乎都是哪裡有需要就盡全力確保,像國軍和國中小都是優先使用。 謝委員衣鳯:我剛才有聽到你回答曾委員的質詢,你說國軍副食品的合約是每日1萬4,000盒,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吉仲:他們都有相關的合約,我們現在的統計數字每日都有1萬4,000盒。 謝委員衣鳯:一盒10顆,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 謝委員衣鳯:你能不能拿出這個合約來給我們看?你要確保我們瞭解國軍弟兄沒有缺蛋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吉仲:可以,而且我也跟委員報告,在一、兩個月前,這些供應業者就跟我們說他們都很吃緊,而且按照這樣的合約他們會虧的,那我跟他們講,因為國軍的供應是長期的信賴關係,所以他們即使虧損也要來按照合約供應,才會到3月都還是有1萬4,000盒。如果我講得不準確的話,委員可以直接調從去年開始到現在國軍副食品供應站的雞蛋供應情形。 謝委員衣鳯:所以農委會沒有說不給他們吃蛋,你們還另外給他們豆奶,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啊!這時候喝豆奶,溫度也滿合適的,如果他們喝習慣了,以後國軍如果再訂購相關的豆類製品或豆漿、豆奶等作為副食品,那這樣不是對大豆產業更好嗎?我們去年種植4,000公頃大豆,今年種植6,000公頃。 謝委員衣鳯:如果國軍沒有缺蛋,為什麼你又給他們喝豆奶?你現在不是把他們當工具人,你是理想情人就對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本來就是對一些…… 謝委員衣鳯:你就是給他吃蛋又喝奶?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我們是不是要把食農教育做好?我們為什麼要給三千多所學校的營養午餐平均一個禮拜喝兩次豆奶?為什麼當初沒有人質疑我們讓小朋友喝豆奶?三千六百多所180萬學童…… 謝委員衣鳯:我們的確對你有質疑啦!我們覺得你是把國軍當工具人,你不是把國軍當理想情人。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剛好相反。 謝委員衣鳯:你要拿出合約來。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我會拿合約出來,而且我們國軍弟兄也因為我們在推學校的…… 謝委員衣鳯:既然你是理想情人,他們現在缺肉,你給肉好了啦!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還主動跟邱部長說我們有冷鏈系統的建立,如果離島的弟兄們需要我們冷鏈的協助…… 謝委員衣鳯:你要去離島建冷鏈? 陳主任委員吉仲:如果他們需要有一段時間的庫存,那就不用擔心航運受阻,而且你看…… 謝委員衣鳯:你有去過那裡吧?有去過馬祖這些地方?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去過金門,馬祖還沒有去過。 謝委員衣鳯:馬祖前線有電嗎?可以建冷鏈嗎?用太陽能?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個都可以來設計的,而且也有相關的發電機,我覺得這個都不會有問題了。 謝委員衣鳯:好啦!你把那個冷鏈的錢省下來放在我們彰化,好不好?你就當你的理想情人,去送肉給馬祖的國軍,好不好?國防部不給他們吃肉,你農委會給他吃肉啊!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很樂意提供農漁畜產品給所有的國軍弟兄、學校午餐,也給全民。 謝委員衣鳯:我再請教一下,剛才我們總召也有質詢到未來蛋進口到臺灣的時候,怎麼樣交到消費者手上?我們知道經濟學原理就是穀賤傷農、米貴傷民,農產品的產地價格如果過低,會使農民的收入受損,不敷生產的成本,這在這次雞蛋的供需失調可以看出來,我們在市場上買不到蛋,可是產地的價格凍漲,導致農民不想飼養蛋雞,所以沒有蛋;市場上蛋的供給不足,導致民眾買不到蛋,請問未來你們打算怎麼處理?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你是經濟學博士,其實經濟學原理我也教了很多年,教科書裡面講到「穀賤傷農、穀貴傷民」,實際上我從頭到尾也都是這麼認為,農民如果沒有一定利潤可圖,他們就不會去生產。剛才委員也講得很清楚,去年年初或更早之前已經有類似這樣的經驗,所以我們都會顧及市場價格機制,讓全體農民有利潤可言之後,他們才會去生產。委員你還記得嗎?去年我這樣講的時候,媒體還說我只顧農民、不顧蛋價,可是我要特別講…… 謝委員衣鳯:因為你本來就是物價小組的一環嘛!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但價格上漲到底哪些人受影響?我認為是所得20%或40%以下的消費者,這時候我們就要加以照顧,所以你看我們大力推動平價蛋,其實傳統市場的價格在漲,平價蛋一盒10顆還是維持在六十幾元,我們全力在做,每天全聯、家樂福調度的盒數都是十幾萬盒,我們都是這樣在執行,唯有這樣才有辦法解決問題,從頭到尾都是這樣。我今天要特別強調,進口進來的部分不會影響到產地價格,它是紓解不足的部分,我認為這只是短期補不足的部分。產地的價格會受什麼影響?就是國內的產能。如果國內產能恢復了,農民的產蛋率增加了,等同每一顆蛋的成本降低了,其實那時候的價格才會有調整的空間。你看我都已經講得這麼精準,意思是說農民為什麼現在要增養、復養,因為他們看到禽流感疫情已經趨緩,氣溫也已經開始回升,而且這樣的價格會持續一段期間,所以他們當然很樂意增養和復養。其實我們從來不會不站在農民這邊,要不然我們就不會是農委會,但是受影響的消費者我們當然要更大力的照顧,為什麼去年我們會推出60元的幸福餐盒?委員你還記得當時我們被多少人笑嗎?可是我們今年要超過…… 謝委員衣鳯:可是我認為不應該是推出幸福餐盒,因為那只是局部性的,我認為你們應該要解決供需問題,也就是民眾缺蛋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啊!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因為國內生產受到氣溫和禽流感的影響,即使我們盡最大力道還是無法解決的時候,只好透過進口的方式來補足,讓消費者不受影響,這部分已經在極力的進行。當然大家也可以怪我們為什麼不那麼厲害的在之前就確認,其實我們之前已經知道有所不足,也一直透過國內的加工來調度,但是這一次H5N1禽流感疫情真的非常嚴重,所以我們最後不得不專案進口。在此也要向委員報告,我們已經規劃到今年一整年年底,所有的雞蛋供需絕對不會再出現像現在這樣的現象,年底的禽流感疫情絕對會更嚴峻,但我們會全力讓所有消費者都可以買得到雞蛋。 謝委員衣鳯:不好意思,請主席再給我一分鐘作一下結論。今天農委會來這裡主要是為了要升格為農業部,農業部的組織更大,你們要解決的不只是農民的問題,甚至還包括全民對於農產品的需求問題。我劇透一下,等一下我要召開記者會,我們可以看到,在2月份的物價指數當中,所有上漲的都是生鮮禽畜肉蛋等與農產品相關的品項,所以農業部必須解決兩個面向的問題,也因此我們才會支持農委會升格。我相信唯有主委具備這樣的能力,也就是能解決這兩個面向的問題,那麼今天通過農委會升格的組織法才有意義。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非常同意委員的建議,而且我要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都已經看到未來半年,甚至一年國內重大農漁畜產品價格的波動,因為全球的變動更嚴峻,我們都有相關掌握,絕對會按照委員的要求去做。 謝委員衣鳯:好的,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9時44分)謝謝主席。現在大家還是一樣focus在蛋的問題,我覺得現在民間的感受好像和行政院有落差,而且媒體每天都在追,追哪邊排隊在買蛋、哪邊又缺蛋、哪邊又在搶蛋,因為這樣的新聞效益以及消費者的感受,所以大家就會覺得只要有蛋就要去買,這是影響很大的,一般的觀感就是這樣子。雖然陳建仁院長說這個禮拜還會再進口200萬顆蛋,但媒體卻說雖然進口200萬顆蛋,但一天的缺口是多少?可能一天、兩天就沒了!到底真正的實際數據是什麼?目前每天蛋的缺口是多少?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國內的產能在上禮拜或上上禮拜就已經到谷底,現在在回升,所以雞飼料已經在大幅度增加,農民增養、復養也大幅度增加,甚至我們還要全力調度蛋中雞場所需要的雛雞以及蛋雞場的部分,所以國內的產能是在恢復當中,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直接回答委員每天缺口是多少,如果把…… 陳委員亭妃:我是指現在哦!我覺得我們應該要面對這些數據,而不是每一次你講出來之後,又被媒體用另外一個數字或說法加以反駁。 陳主任委員吉仲:其實加工的部分已經減了七、八成以上,如果扣掉這部分的需求,每天大概還有80萬至100萬顆消費者所需卻不足的地方,而且北部不足的情況比較嚴峻,委員應該也知道中南部的供應情況還好,所以我們現在極力往北部調度這100萬顆。至於進口的部分,到月底前絕對會比原來預期的500萬顆還要多,到4月的時候當然會更多,大家都會算數學,重點…… 陳委員亭妃:我知道4月應該就會趨緩,目前確實有一些肉雞飼養的狀況不佳,前一陣子因為禽流感撲殺完之後,我們也有看到現在正在補足這個量,但我們要面對的是不能每天都被這樣的數字壓著跑,也就是說,今天陳建仁院長說這個禮拜會有200萬顆的雞蛋進口到臺灣來,但就有不同的數據反駁說一天的缺口就有80萬顆至100萬顆,所以兩天就沒了,而且這樣的數字不斷在媒體當中呈現、在民眾的頭腦裡面展現出來,針對這個問題,你們應該要思考該如何解決,而不是說4月份就會趨緩。光就3月份來講,現在才到3月中而已,距4月份還有15天耶!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到3月底會比原來所規劃的500萬顆還要更多,這是第一點。我現在不能講的原因是必須等它上了飛機或上了船,不管是從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巴西、土耳其、澳洲或美國都已經陸續…… 陳委員亭妃:所以我們現在的進口來源不只是澳洲就對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有八個國家,而且程序都已經走完了…… 陳委員亭妃:現在有八個國家都已經談好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你知道這個程序有多複雜嗎?因為以前沒有雞蛋進口,而我們現在已經專案進口,專案進口的相關證明並不是我們開的,這些國家內部也要走完程序才能拿到檢疫證明,這些問題都已經解決了。其實現在大家都在搶蛋,我們都有搶到了,目前已經在排航運、空運…… 陳委員亭妃:所以目前我們都有搶到了,總共有八個國家,而不是只有澳洲? 陳主任委員吉仲:最近各位就會看到泰國的雞蛋,因為泰國都有賣給新加坡、香港。 陳委員亭妃:所以周邊可以搶的我們都已經搶了,並不是像媒體或是在野黨民意代表所說的我們捨近求遠,總共有八個國家,鄰近所有可以搶的我們都已經搶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連美國自己本身缺蛋,我們也會有好消息出來,所以我們會解決委員剛剛講的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把所有的蛋進來以後透過洗選到市場上,當可以安定民心的時候…… 陳委員亭妃:主委,我知道你們說一定要確定到手了才敢講,但是我們一直要強調的是,您所說的可能在4月份,因為有這些…… 陳主任委員吉仲:3月,下禮拜會更多。 陳委員亭妃:我知道,就是因為3月進來了,所以4月會穩定,所以你敢說4月會比較穩定,是因為已經有這些可以進口的量,讓你可以期待。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 陳委員亭妃:所以3月中、下旬就會陸續進來嘛?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 陳委員亭妃:但是我要講的是,我們如果沒有比較好的訊息、甚至資訊,讓人民能夠安心,光是這個禮拜再繼續吵下去,民意的落差及安定就會往下掉,我們講的是這個部分……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知道。 陳委員亭妃:所以我覺得你還是要有一些實質的數據,不要用一些所謂的200萬顆,然後人家就堵你1天的缺口就已經100萬顆,2天就沒了,你這個有什麼用?又被打掉了!我們應該整盤跟大家講,我們就是向8個國家進口、預計要進口多少,可以給大家知道的訊息還是要讓大家知道…… 陳主任委員吉仲:如果需要,我們可以…… 陳委員亭妃:而不是你自己一直講4月應該就會比較穩定,因為可能3月底進口的量會比我們之前預估的500萬顆還多,可是我現在看到的就是排隊、買不到雞蛋,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所以我會尋找合適的時間跟大家公布從這8個國家預計在這3個月內會有多少,這是一個非常…… 陳委員亭妃:不要講3個月內,而是今天我們要給民眾知道這種狀況最短、最快在什麼時候可以解除部分的危機。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瞭解,完全同意。 陳委員亭妃:你不要去講3個月,民眾覺得現在已經沒蛋了,你還說3個月後的事情? 陳主任委員吉仲:現在第二個就是要讓市場在排隊買蛋的部分,我儘量去調度那些需求比較高的、尤其是進口進來的部分,就是要讓它有蛋,有蛋的時候才會安定。 陳委員亭妃:而且有好多店家乾脆停休,為什麼停休?因為買不到蛋,媒體又報了,所以這些都是狀況。餐飲業用蛋量很大,怎麼去解決?我覺得這才是很重要的。當這些穩定了,民生才會穩定,民意才會穩定。 陳主任委員吉仲:同意,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要極力地透過加工及進口雞蛋來調度,我會讓那個力道再大一點,盡到最大力量…… 陳委員亭妃:一定要民眾有感,要從最基層的開始。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知道。 陳委員亭妃: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9時53分)首先跟主委繼續探討,全臺鬧蛋荒,早餐店不賣蛋餅了,因為蛋價不斷地調漲;從排隊買蛋的情況看來,可以說是搶蛋,這也是很特別的風景。但是我們看到審計長禮拜一在本院備詢的時候表示,他們在110年就發現農委會的雞蛋產量掌握的數據失真,也不夠即時,影響了決策的判斷,他們已經提了審核意見,請你們即時地掌握雞蛋的產量數據。請問主委,這個失真到底是不是真的?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個在之前,去年開始…… 楊委員瓊瓔:對,110年審計部給你們糾舉,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有沒有失真這件事情? 陳主任委員吉仲:之前的統計數字不一定很精準,去年開始…… 楊委員瓊瓔:好,所以你承認失真……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妳聽我講,但是去年開始我們已經有…… 楊委員瓊瓔:好,沒關係,我會給你機會講。那農委會有沒有改善?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有,我們從去年開始每個禮拜三都公布所有的產銷資訊,而且這個不是只有…… 楊委員瓊瓔:好,每個禮拜三公布……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有幾個數字是…… 楊委員瓊瓔:好,有改善,我們繼續來討論…… 陳主任委員吉仲:包括從養雞協會…… 楊委員瓊瓔:好,您聽我說。110年審計部說的事情是確實的,數量是失真的,您也承認,承認之後也立即改善,很好!就每個禮拜三去公布最新的資訊。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 楊委員瓊瓔:因為如果沒有數字,很難去做正確的政策判斷。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錯。 楊委員瓊瓔:第一個,承認及改進是好的。接下來本席要請教,109年4月份我們成立了雞蛋國家隊,到現在大概3年。這個禮拜您也表示我們會有一百多萬顆進口,這是大家一直在努力的。您剛剛也回答了,在這段時間還會陸續有國家,我們就不指明是哪些國家。您在之前告訴本席年底會有500萬顆的進口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月底。 楊委員瓊瓔:3月底會有500萬顆進口…… 陳主任委員吉仲:至少。 楊委員瓊瓔:以解燃眉之急。本席要問你,這500萬顆蛋可以撐多久?比如每天補30萬顆,可以撐多少天?當然,這些還是不夠的,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你們有救急及穩定的措施,包括雞舍升級,本席也全力支持,因為我們還是要穩定雞蛋的產量。但是我也聽到專案進口的部分,其實澳大利亞每顆雞蛋的價格比國內要多出6元,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吉仲:如果走空運的話。 楊委員瓊瓔:是我們自己吸收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價差。 楊委員瓊瓔:現在很多蛋商告訴我,他們有管道可以進口,但是主委知道我們進口蛋的關稅要多少? 陳主任委員吉仲:30%。 楊委員瓊瓔:35%。 陳主任委員吉仲:30%。 楊委員瓊瓔:35%。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我進口雞蛋加上35%的關稅,然後現在運輸的費用又貴,甚至空運1顆澳大利亞的蛋會多6元,由政府吸收。我具體建議,現在全球在搶蛋,有各種途徑,您剛剛說會全力以赴,對不對?你應該從根源來解決。對於原本進口的廠商,是不是可以這樣設定,就是在蛋荒的時候,進口的關稅應該可以降,甚至由政府吸收,讓蛋進來,不要讓人民去排隊搶蛋嘛!請做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這個建議非常好…… 楊委員瓊瓔:對呀!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應該這樣講…… 楊委員瓊瓔:趕快講、趕快做!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一個,我們已經針對8個…… 楊委員瓊瓔:每一個人有每一個人的管道嘛!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有三大重點,第一個,8個國家都已經開放,對於這些國家的內部程序,我們透過外交部也都已經解決,拿到檢疫證明、衛生證明,所以現在可以開始去搶蛋…… 楊委員瓊瓔:你的政策本席瞭解,針對本席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第二個…… 楊委員瓊瓔:假設我是一個進口商,我如果自己進口、符合政府的條件,35%的關稅由政府吸收,這樣子比1顆6元還要便宜啊!為什麼不趕快這麼去做呢?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已經在做了,我左手邊…… 楊委員瓊瓔:進口商35%的關稅由政府吸收嘛!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吉仲:應該是講關稅不動它,吸收由農委會負責…… 楊委員瓊瓔: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樣才可以保護到雞農,進來的價差我們…… 楊委員瓊瓔:所以35%的關稅由農委會來吸收嘛!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當然,就由我們吸收。 楊委員瓊瓔:當然嘛!你可以通令,好不好?現在沒有人知道啊!進口商哪一個知道? 陳主任委員吉仲:已經開過會了。 楊委員瓊瓔:你說開過會了,但還是沒人知道啊!他們還在陳情啊!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有啦!你待會跟陳駿季副主委…… 楊委員瓊瓔: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來做結論……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昨天已經開完會了, 楊委員瓊瓔:昨天開會,難怪!你知道我要講這個,就趕快開會,難道不是? 陳主任委員吉仲:有可能,我可能知道委員今天要質詢,所以我們昨天就先做。 楊委員瓊瓔:我長期在經濟委員會,你們的幕僚很厲害,透漏給你,讓你趕快開會……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沒有那麼厲害…… 楊委員瓊瓔:好,會笑就好。我們有一個結論,為了解決民眾的痛苦,進口蛋商進口的關稅35%由政府來吸收,作為鼓勵。 陳主任委員吉仲:但是這個只是短期,第一個,這是短期…… 楊委員瓊瓔:當然是短期,不能長期!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二個是補不足,第三個,不會影響到產地價格…… 楊委員瓊瓔:對!當然嘛!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四個,要平價給消費者,才有辦法照顧到農民及消費者。 楊委員瓊瓔:你給本席答案,我們再濃縮我們的答案,也就是說,因為全球搶蛋,每一個人有每一個人的管道,現在進口商可以進口到符合政府需要條件的蛋,進口關稅35%由農委會吸收…… 陳主任委員吉仲:不是只有關稅,包括運費等跟國內的價差由農委會吸收。 楊委員瓊瓔:對,昨天開會有正式通告給進口蛋商說運費跟關稅由政府來吸收,請大家一起來搶蛋,對不對?全球來搶蛋。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起來協助,所以我們是同時在進行。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也很希望農業部儘快成立,我舉雙手雙腳贊成,而且我們推動好久,我非常希望趕快成立,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嚇死人的議題,誠如主委前段時間講了好幾次,因為溫室效應的問題,太熱雞不生蛋,太冷雞也不生蛋,梨子也是一樣,10度以下不會開花,所以我們一直在補助,但補助不是長遠的方法,我們要解決根基。 另外水的問題也讓我們很緊張,鯉魚潭水庫已經跌破了50%,德基水庫也已經跌破65%,這次的百年大旱,政府要全力以赴,前天我們在經濟委員會時,部長也說要找你商量看要如何取水,我說他都自顧不暇了,哪有心力管別人,所以在這樣情況之下,大旱發生的機率非常高,本席請問你要如何提前做準備?另外當你在春分放水的時候,現在因為溫度的問題,有時候你放水的時間不是農民需要水的時間,有時候他們提前要水,但你統一在那個時間放水,所以民眾跟農民還是有很多的不便利,你們是不是要去盤點一下,這些問題要如何來超前部署?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個都已經超前了,而且都在進行當中,南部更嚴峻,我們也已經解決了,高雄的部分我們都保證到抽穗期3月底之後的水,包括既有流到大海的河川水或是備用的水井,中部現在是插秧期,但霧峰烏溪水系的問題我們也都解決了,分區輪灌也正在進行當中,我們之前就都有規劃讓臺中地區所有農民的所需用水都不會…… 楊委員瓊瓔:一定要足夠!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會足夠…… 楊委員瓊瓔:一定要足夠!除了足夠之外,我知道你努力在做……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的滴灌才不會影響到民生用水…… 楊委員瓊瓔:除了要足夠之外,還要再做得仔細一點,你要去盤點他們需求度在什麼時候,不需要你放水的時候你放就浪費了,我需要你放水的時候你不放,民眾在罵的就是這個。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這是管理的問題,絕對要做好,更重要的是…… 楊委員瓊瓔:好,再去盤點、精進,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只有一句話,臺灣重要的農業生產區面臨乾旱的情況,但農委會採用比如精準滴灌、找到水源的方式…… 楊委員瓊瓔:你有這個信心,我們大家全力以赴。 陳主任委員吉仲:如果現在再不做,我那天去臺南,花開的有夠漂亮,現在開始疏花了,其實只要有一點點的精準滴灌,芒果就可以疏花了,所以我現在有要求蔡昇甫署長要全面建置…… 楊委員瓊瓔:這也是本席說的,要如何精進溫室效應的對策,瞭解農民的需求度,他欠多少就給他多少。 陳主任委員吉仲:給了他需要的水量之後,效果就會很好,如蔡易餘委員的專區就是這樣,所以我現在…… 楊委員瓊瓔:你講我臺中就好!你針對本席的提問!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已經講臺中都沒問題了。 楊委員瓊瓔:你又說臺南又說嘉義!你當然也需要照顧全國…… 陳主任委員吉仲:臺中都沒問題了。 楊委員瓊瓔:針對臺中的部分,請你們再提出精進的方案,再詳細去瞭解農民的需要,好嗎?所以最後一個議題請你書面資料給本席,我非常希望儘快升格為農業部,因為這對國家非常重要,農業部升格之後,關於新的工作項目及業務也請你把詳細書面資料給本席,我們一起好好精進。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的簡報都有說明新增哪些業務。 楊委員瓊瓔:再把書面資料給本席,謝謝。 主席:跟委員會報告,主委10時要離開。 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10時4分)副主委好。我想沒有人會反對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我們大概從幾個面向來看農業的問題,就是農民、農村、農業這三個面向,如果農委會升格為公務機關,我最近有看到有幾個議題,中央有好的政策,但走到地方的話,看到農民、農村還有農業,如果升格為農業部,這三個面向會有什麼具體的改變?比如過去水利會升格為公務機關,我們看到農水署大有作為,水資源的調配不太一樣了,過去水利會做水溝是一段一段的做,但現在不是了,升格後是整條或是整區一起做,所以整個格局不太一樣,如果農委會升格為公務機關,農民、農村還有農業會有什麼不一樣?我之前走入雲林縣基層的時候,發現蒜頭到現在還是傳統的作法,現在面臨極端氣候,水不是太多就是太少,還有植病蟲害,現在植病蟲害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你們升格為公務機關以後又搞了一個什麼司,像淨零辦公室一樣弄了一個資源司。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委員好。資源永續利用司。 蘇委員治芬:我對資源永續司就很有意見,我對它有意見是因為它要怎麼做到?這個涉及非單一部門的業務,農委會的業務未來都要跨司去進行,那資源永續利用司要怎麼去整合跨司的業務?這個非常重要,我現在提2個問題,農委會改成農業部後組織變大,你的部門增加了、人員也要擴充,專業人員要進來,那地方呢?地方政府、地方機關還有地方的農會要怎麼處理?這些人員的素質如果沒提升,農會還是跟現在一樣,你要怎麼做?我昨天很晚的時候還在跟主委通電話說到水稻有兩種保險,一種是基本型保險,另一種是加強型保險,但地方不知道有加強型保險,探討後才知道因為保險要去農會辦,要是農會不鼓吹、鼓勵農民辦理,農民就不會知道啊!基本型的保險可以領到1萬8,000元,如果再補一個加強型的保險可以領到2萬元,合起來就3萬8,000元了!這個錢對稻農有多重要,但是你發布命令之後就停在那邊下不去,如果准你升格為農業部,這些農民跟農業要怎麼改變?這上下層級之間的關係要怎麼處理?有沒有一套訓練方法可以提升公務人員的人才素質?包括你們內部跨司的資源整合,這些到底要怎麼處理? 現在大家講生質能中心講的朗朗上口,請教副主委,如果要成立生質能中心,農委會有對外宣布要成立1,000個示範場,不論大小,以1,000場來講的話,你認為生質能中心現在碰到最大的問題是什麼?關鍵的問題是什麼?你就講一個問題就好了。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第一個就是土地問題。 蘇委員治芬:不是土地問題。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土地問題必須解決以後,後面的料源…… 蘇委員治芬:我告訴你為什麼不是土地問題,因為這是你們要不要准而已,關於生質能,第一個問題是農剩料要從哪裡來?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料源。 蘇委員治芬:對,料源要如何組織、整合?要如何規格化、規模化?它需要規格化也需要規模化,請問料源怎麼來?那天我跟林華慶局長到湖山水庫前面一站的虎科大看林世章老師的生質能示範機具,我看他弄了好幾年,就是在搞生質能,他引進了一個器材要剪竹子,我後來在那邊看了看想了想,我問他這樣剪竹子的話,你的料源足夠你填充一個生質能中心嗎?所以單一的農剩料一定不足,還有如果你要單一使用竹,那要怎麼把竹運過來?你要怎麼樣規格化啦?所以如果你的農剩料沒有規格化、沒有規模化,你跟我講說要淨零、你要有生物炭,你要去改造土壤等等的,我覺得這都不可能做得到!所以我要請問你關於這個資源永續利用司,你先跟我講你們要怎麼跨司去把農剩料整合、組織然後變成規模化、規格化?請你告訴我、你現在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跟委員說明,關於生質能源處理中心未來要真正運作的話,土地部分如果我們農委會可以順利解決,那料源的整合就是最大的…… 蘇委員治芬:土地不必講了嘛,對啦!講料源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關於料源的部分,其實有一部分是農糧署必須處理的、有一部分是林務局必須處理的,所以在資源永續利用司上位的時候就會…… 蘇委員治芬:雲林縣是農業縣,如果你在全臺灣要成立1,000個示範場,在雲林縣最起碼要有幾十場,對吧?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蘇委員治芬:如果雲林縣有幾十場的話,請你告訴我針對雲林縣的部分你鎖定什麼農剩料?你鎖定什麼農剩料要把它變成生質能?請你告訴我啊!你一定要能夠回答我這個問題,不然你升格為農業部的話,你那是空的啦、你那是空虛的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知道,有一部分是地方的農廢料,就像雲林的情形,有一部分像在比較林區的地方有竹子。 蘇委員治芬:你現在說地方喔,地方的農剩料嘛,目前你跟地方政府談了沒有?既然你們都要成立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怎麼能不知道要如何將雲林縣的農剩料組織起來,這部分你們一定要靠地方政府;接下去,你們一定要靠三級的地方機關以及鄉鎮市公所;甚至於你們要靠農會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蘇委員治芬:我要問你的是,假設你們要成立1,000個示範場,你鎖定跟哪個鄉鎮公所合作、跟哪一家農會合作以及跟哪個合作社場合作嘛?不然你們要怎麼衝生質能,請你跟我講、你要跟我講嘛、你就是要跟我講呀!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沒有,所以我剛才說的就是,如果以虎尾科大原來的一個示範運作模型…… 蘇委員治芬:沒有,它不是試驗。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示範。 蘇委員治芬:我跟你講,它只是研發而已,它就只是一個研發單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研發的部分。 蘇委員治芬:我就跟老師講說,即便你研發了一大堆,但源頭的農剩料沒有進來的話,你是要做些什麼?所以他現在遇到的問題是什麼?他現在沒有農剩料!因此關於後面那些機械,我認為後面第二段、第三段要造炭等等的都不是問題,無論到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像是加拿大、丹麥、德國或美國,我跟你說,人家都幫你把機械準備好好的,對不對?那一套在農業或是在人類方面已經不是一個既定的特殊學問,對不對?相關的程式就在那邊了嘛! 所以我的意思是,如果你們要升格為農業部,目前在你們的思維裡面農委會本身有沒有搞清楚,如果升格為農業部以後,生質能就會走向綠能,以走向綠能來講,你們就要創造產業,一旦創造產業的話你就需要相關的民間人才,針對這部分我請問你們準備好了沒有?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目前在規劃,但是…… 蘇委員治芬:產業跟人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產業人才的規劃。 蘇委員治芬:其中的產業就牽涉到什麼?源頭的農廢料你都沒有辦法組織起來啊!你下面的縣市政府誰要配合你!雲林縣政府會配合你嗎?雲林縣20家農會哪一家會配合你,你跟我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之前討論過,如果…… 蘇委員治芬:假設你們要成立1,000間示範場,雲林縣會有幾間?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縣市政府如果沒辦法配合的話,我們就會從合作社的角度去處理。 蘇委員治芬:哪一間合作社?哪一家?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可以針對新的部分。 蘇委員治芬:以全臺灣來講,我覺得你最起碼要針對農業大縣,像是在屏東、臺南、雲林縣或嘉義,你鎖定幾個縣市一定要做出成績出來、你一定要去盤點嘛,看看要如何跨縣、跨區把農剩料組織起來,包括什麼樣的農剩料可以放在一起、什麼農剩料就歸到那邊,甚至有很多不一樣的類型、不一樣的類別,不然你的資源永續利用司要做什麼? 我要請教你,你的淨零辦公室每次出來的就是一個錄音帶,我聽那個錄音帶聽到什麼15種有的沒的,每次就是repeat那一些內容,所以我很期許啦!你知道嘛,我們好不容易把水利會升格為公務機關,那是一個非常成功的案例,如果整個農委會的人員素質沒有提升、思維如果沒有改善,你如何叫地方政府跟著你們的腳步走!最後你還是頭痛,而腳就像三寸金蓮一樣,你的政策還是會推不動,你就空有一個農業部在那裡!我的意思是,農業部就一定包括農民、農業、農村的生活、地方創生以及水保局部分,你們變大了以後整個思維都要不一樣!OK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可以,謝謝。 蘇委員治芬: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鄭運鵬委員詢答結束之後休息5分鐘。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0時15分)謝謝主席。雖然主委不在,那副主委您在農委會任職多久?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這個職位大概4年。 賴委員香伶:所以農委會過去在進行WTO談判的時候,你有沒有相應的角色?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過去WTO的時候沒有,我那時候不在會裡面、我在試驗單位。 賴委員香伶:我們還是回歸主題,如果今天農委會要提升為部,當然大家都很肯定也很期待,但是農委會過去在WTO談判當中扮演的角色是不是過於軟弱?沒有堅持主張我們自己該有的談判策略或談判力道。 我這邊有個資料大概是農委會有出席的近9次WTO例會,這個部分今天有沒有業務單位的人在?哪一位是主責WTO的工作團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不起,今天國際處沒有人來。 賴委員香伶:我看了這個資料,就是沒有看到相關的談判角色。我想請教有關去年吵得沸沸揚揚的事件,關於進口食品時中國有一些例外的特別規定,對我們臺灣多所要求,甚至是不平等的對待,而你們在例會裡面的9次發言,包括你們自己的關切程度,你可以看到在技術性貿易壁壘(TBT)或是檢驗檢疫規定(SPS)裡面有4個階段,這4個階段在我看來你們都是用關切、關切,大概是第二個手段,其中第一個是通知、第二個是關切,至於要進到磋商或是爭議談判的部分,這幾次你們一直都沒有採取。 我想就教的就是,既然這樣明顯、不合理地對臺灣有不公平對待,期限又比其他國家早1年,為什麼你們當時在這9次當中都只到關切的程度,不提高為要求磋商、甚至是爭議裁決?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的回答就是,包括過往的大陸農產品暫停輸到臺灣也一樣,基本上我們在SPS部分做了表達,然後在輸中食品方面我們有在STC的部分做貿易關切,關於這個貿易關切,就我所知道的,其實我們也聯合其他的國家,因為他這樣子的措施不只跟臺灣有關…… 賴委員香伶:我想關切也好、通知也好,最後沒有裁定的問題、也沒有磋商內容讓國人知悉,所以每次你們主委都講說,我們已經跟WTO申訴了、我們已經要求它要介入了,但是每一次都只聞樓梯響,所以未來你的這個磋商到底會不會到更高的層級?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目前還在STC的磋商階段,因為針對他那時候所提出的,我們還是可以補申請,他不是完全把這條路中斷、還是可以補申請,只是這個補申請的過程可能非常慢。 賴委員香伶:可是我聽你們的意思是,一路以來就變成我們好像是被不公平對待的地區、國家之一,這部分為什麼不是用爭端處理來要求WTO介入?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爭端處理是當他把你這條路堵到的時候,才會用爭端還有最後走到貿易報復的部分,最嚴重的是貿易報復,但是相對要考慮到後續的影響力。所以在這個時間點,他並沒有完全中止我們的補申請,如果今天補申請的只有這幾家、其他不可以,那當然對我們臺灣有非常大的影響,所以現在當我們的業者申請了有問題,我們還是希望他告訴我們是哪個地方有問題,但目前我們的窗口都是已讀不回! 賴委員香伶:已讀不回我知道,你們剛剛的心態是也要幫這些企業爭取一點時間,能夠磋商、能夠讓他取得商業性……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取得商業的部分。 賴委員香伶:但是針對已讀不回的部分,WTO現在就是對我們相應不理。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所以我們希望STC那邊能夠比較正式的回應。 賴委員香伶:你的期限是什麼時候?這樣的程序是不是到今年6月會走完?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會持續跟其他國家一起,其他國家有其他的問題,他們也是提相關的貿易關切,情況類似啦,因為他們的審查作業…… 賴委員香伶:那你們是否有信心經過這樣的磋商,關切的國家也多,中國與臺灣的特殊性,會不會還是走不通?WTO對我們還是不願意多方介入協助?你們要用什麼策略或是方式,讓WTO正視這個問題?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一方面我們會根據WTO現有的機制處理,當然要一步步往那個方向走,現階段的STC希望我們企業還有機會進去,同一時間我們也希望過往輸往大陸的東西能夠轉口到其他國家,就是對大陸的…… 賴委員香伶:分散市場。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對大陸的倚賴性降低,這樣萬一後續斷掉的時候,我們還有機會,也不會對我們的產業有所影響。 賴委員香伶:所以你們現在策略上分散風險,讓企業做調整,但是在WTO的申訴協議中,目前是到磋商的階段,你們希望跟其他國家一樣,在7月以前磋商結果可以出來?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7月如果確定的話,這部分不只是農委會部門,我們可能和衛福部…… 賴委員香伶:和其他部門一起。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一起來協商,包括與OTN協商整體國家的策略為何。 賴委員香伶:我希望我們升格也好、不升格也好,總體來講,一個企業受到不公平對待,本來國家就要代為做相關的處理。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一定的。 賴委員香伶:如果我們農委會升格之後,有農糧署、漁業署等非常多的機關。 接下來請教,這一次大家在意雞肉、蛋以及豬肉漲價這件事情,還有蛋荒的問題,不管過去我們用各種名義講超前部署,但這次豬肉漲價,你們大概認為是前3年補助豬舍的改建,加上有一些疫病的問題使豬隻變少,所以才造成這次的漲價,原因是這樣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原因大概分為三個部分,一個是氣候的關係,冷熱的影響;第二個是禽流感,最主要是這兩大問題造成後續整個生產鏈,蛋中雞的部分有一些斷鍊、變少。 賴委員香伶:雞蛋剛剛聽主委講了很多,現在是豬肉的部分,因為我們有一個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從109年到現在是第一階段。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賴委員香伶:現在是第二階段,預算要二十七億多元。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賴委員香伶:整體來講,如果這樣的預算撥下去了,還是造成現在豬價一直上漲,我們到底有沒有調節的專業能力,或者是穩定毛豬的產銷工業?其實你們的錢都有花,八大項目也有做,可是現在發生這個狀況,你們到底要怎麼解決?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今年比較特殊,因為有一些屠宰場正在改建,在改建的過程中他不能再蓋新廠,因為現在蓋新廠都…… 賴委員香伶:他們是原地改建,所以數量變少。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原地改建,所以很多豬要先停養,或者是他們有很多棟,在改一棟時,另外一棟雖然有養豬,可是相對牠受到干擾,豬隻本身也長不大、長得比較慢。 賴委員香伶:時間不夠。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所以整體來講,豬肉會有這樣的情況。 賴委員香伶:那這個波動,你們認為大概4月以後會有調整的機制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當這個價格在75元到85元…… 賴委員香伶:75元到85元是你們的監控價格?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90元大概就是我們能忍受的上限。 賴委員香伶:那會不會破百?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期待不會破百。 賴委員香伶:你們有什麼方法可以調節,讓它不會破百?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委員也知道,第一個,我們會透過台糖來協調一些豬隻的調度,然後還有一些私人的企業廠協助供應;第二個,我們也會部分預備進口的量,做適當的調配。 賴委員香伶:現在進口總量比較少,大概是一萬多噸是不是?你們有沒有預估大概要從哪裡進口?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在這裡並不方便說我們最後會決定多少,因為任何的進口量都可能會影響市場的價格,但是我們會有這樣的準備,做必要的調控。 賴委員香伶:因為已經有雞肉、雞蛋的問題,再來豬肉因為年節要到來,很多人說可能到6月端午節前,蛋還沒解決,我不希望豬肉這部分到清明、端午還是不能解決,所以如果破百元,當然對民生物價影響很大,外食族、上班族的成本就會灌進來。我們既然以升格的概念來看農委會,調配的工具以及預算也是足夠,到底是什麼樣的政策,讓你們在施展上捉襟見肘?我希望做整體檢視之後,這一次不要在豬肉部分發生民怨,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10時25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副主委,先恭喜一下,聽起來應該升格改制可以成功。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還需要委員的支持。 鄭委員運鵬:聽起來說不定這個蛋的危機反而促成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這先恭喜大家。你也看得出來,從精省到行政院組改,我們農委會的各機關不要跟環境部、環保署以及經濟部在那邊糾纏不清。其實都還算順利,簡單講,有時候是先做再說,不然你們也耽誤20年了。 現在看起來農業部跟三級機關都有,可是農委會講真的是耽誤最久的,現在除了農業金融局跟新成立的農田水利署以外,其他的三級機關都是用暫行條例在處理,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目前是這樣子。 鄭委員運鵬:暫行條例就對大家很委屈啦!有時候以前的制度、官制官規以及功能其實跟現在差別很大,也希望能一次調整。 今天要跟你們請教的是二十幾年的老問題,因為我們辦公室主任在立法院實在太久了,他說20年前在精省時,要做組改也要做改制,但是當時講一講遇到行政院組改後就不了了之,拖到現在。那時候有同仁反映,我們現在各試驗所的副所長都是由研究員兼任,所長是12、13職等,研究員是10職等,因為是研究員兼任副所長,會造成他在10職等卡死,到時候副院長沒有辦法升院長。我現在查到,目前為止我們農林水產畜牧這幾個研究所,好像只有水試所的張所長因為是教授,從學校過來的,所以他走另外一軌,他可以從副所長升任到所長,其他如果是研究員兼任的,是不是會有這個二十幾年前的問題?因為官等的關係,沒有辦法訓練好副所長之後直接升到所長,是不是有這個問題?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沒有這個問題,以我個人為例,我之前是農業試驗所的副所長,那時候是10職等,然後我的專業加給是12職等,後來我直接由副所長升為所長,所以我的本職從10職等跳到13職等,然後用權理的方式處理。 鄭委員運鵬:看現狀你們的暫行條例裡面是這樣,所以差3個職等也沒差?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沒有,簡任以上用權理的方式是可以處理的。所以以我的例子而言,我從副所長升到所長,副所長是兼任的,研究員是本俸10職等並兼任,然後當所長是專任的,所以用權理的方式…… 鄭委員運鵬:兼的時候就沒有辦法從10職等變11職等、12職等,沒辦法這樣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但如果研究員是不是可以開放10到11職等,我覺得我們農委會是樂觀其成。 鄭委員運鵬:研究員開放的話,其他的研究員也要一併處理。這一點,副人事長你怎麼看?我請教一下人總的副人事長,他們用這樣的方式,到最後再去權理,在考銓上到底對他們有沒有待遇及公平上的問題?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懷副人事長說明。 懷副人事長敍:跟委員報告一下,基本上因為各試驗研究機構在過去傳統上就希望副所長或相關人員是由研究人員兼任,若研究員是10職等,誠如剛剛副主委所講,10職等大概任滿2年以後,事實上就已經自動取得簡任第11職等的任用資格,這就是為什麼剛剛副主委講他升12到13職等時,或者是12職等時,可以用權理的方法做處理。但因為中央三級機關的研究員要做職務列等的調整,會涉及銓敘部及考試院的官制官規問題,所以這部分要再審慎研究。 鄭委員運鵬:副主委你應該聽得懂啦!如果研究員要到11、12職等會牽涉到整體的問題,所以研究員要讓他可以往11、12職等走,此路不通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有一些所的研究員就是10到11職等,有一些特定單位的研究員就有10到11職等這樣的規範。 鄭委員運鵬:副主委,我的建議是這樣啦!因為我看你們提出的組織法中也一樣維持主秘及副所長是兼任的狀況,你們可以參考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是雙軌制,但是他是專任,你讓你們的研究員脫離研究這一條路,就專任到主秘、副所長,副所長的官等就往上調,上去之後就不用再去考銓了,目前你們的組織條例送來的版本不是這樣,維持本來還要再考銓的狀況,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當初考慮的是副首長以下還有主秘都是用兼任的,我們唯一的考量是,因為它是一個研究單位,當變成專任的時候,行政單位或任何單位的人只要有空缺,你就有機會進來,但是它會跟單位的研究脫軌,所以我們一直希望副研究員本身還是做研究,只是用兼任的方式,能夠維持整個研究系統的…… 鄭委員運鵬:對你們來說,副所長研究的任務必須要存在?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一定存在…… 鄭委員運鵬:所以他在官等上面相對來說,有委屈或曲折了一點?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但是他研究本身…… 鄭委員運鵬:這樣好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我們是從研究單位本身的這些研究業務,因為副所長他擔任的是研究發展的一個規劃,那個是你必須要從事研究…… 鄭委員運鵬:在功能上是這樣?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鄭委員運鵬:那研究所裡面的同仁接受嗎?研究員接受嗎?我是想講真的是二十幾年前的陳情,這一次沒有,這是陳年老案,希望在組改、你們改制的時候一併解決,但是你要確認,不要改了之後過幾年回過頭來要立法院修法再來調整。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兼任不會變成專任,但是我們期待如果研究員有機會變成10至11職等,那我就…… 鄭委員運鵬:不要委屈到所內同仁。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我知道。 鄭委員運鵬:讓他們以後在升遷上面不要覺得都是外來人口,對他們不公平,這樣好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知道,對。 鄭委員運鵬:你們考慮。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謝謝! 主席:更正一下,賴瑞隆委員詢答結束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10時32分)首先我先請教一下陳副主委,其實我在之前提的時候,包括海委會今天有來到現場,我本來希望當海委會成立的時候,漁業署這一塊跟海委會做一些整體地思考,當然各方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我想聽聽看副主委的看法,因為當時的思考是,漁業署在農委會下,畢竟農委會還是一個農業為主要體系的。海委會成立之後,它的規模也擴大了,從原來海巡署的規格往上提升的時候,四周不管海洋的事務,說不定漁業也有很多的事務,如果這樣的話,它其實能夠成為另外一個重要的主題,整體上面是不是也聽聽看副主委的看法?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針對漁業的部分,其實也是農業的一環,但是整個漁業包括所謂的遠洋漁業、沿近海漁業,還包括陸地的養殖業,三個是環環相扣,同樣的,未來海洋的部分如果歸海委會管轄的話,相對地遠洋漁業的部分,因為海洋的部分不可能管到,因為遠洋漁業是一個產業,海委會現在最主要是針對海洋資源,特別在我們自己的沿近海。我們本身是用產業的角度去處理,如果做這樣切割,養殖業又跟沿近海漁業脫離了,那麼整個漁產的調度或是本身的權衡都需要這三個部分一起來做,所以我們希望整體維持在這裡是比較好的。 賴委員瑞隆:時間有限也許有機會再跟副主委討論,但我只是希望整體上的思考,因為其實海委會也不是只有海巡署的角色。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賴委員瑞隆:海洋的部分其實也是非常廣大地思考,我只是希望在漁業署部分的功能得到更多的支持,這段時間我也知道主委、副主委也很支持漁業署,不管人員或經費,未來它不是在農業部下的一個部門,我希望它的功能是更強化的、更得到支持、重視,所以當時的想法是這樣。沒有關係,後續我們可以再做一些討論,其實主要都還是希望在漁業這一塊更加受到重視。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謝謝!會。 賴委員瑞隆:我還是要關心一下,因為禮拜一其實有跟副主委討論到蛋的問題,包括現在我看連豬肉、雞肉也有很多問題,我希望這件事情農委會還是要更謹慎小心處理。事實上確實供需上有一些狀況,包括價格有些異動,但是我也感覺到有人很刻意不斷在操作這件事情,它愈被操作就會愈敏感,就像過去臺灣衛生紙之亂,當出現供需上一些狀況的時候,當有人更刻意地去囤積或哄抬價格的時候,更會發生更大的問題。所以這一點還是要請教副主委,接下來這段時間,我認為這關鍵只有這一、兩個禮拜,如果能夠儘快地進來,那天我問到副主委說,是這個禮拜會進來100萬顆,有沒有更確切的時間點?包括院長好像也提200萬顆的數字。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針對進口的價錢,每天幾乎針對不同的船運,包括剛才主委已經有講到我們開放了8個可專案進口的國家,這個部分我們特別向泰國、菲律賓、巴西、土耳其4個國家進口,我們是希望在東南亞距離我們比較近的地方,因為它的船期相對地近,我想我們今天下午會更有明確的進口數量公布,這個月底一定是超過500萬顆,以我們現在已經確定的班次表大概都有,我們沒有辦法每天進來,因為牽涉到航班與船期的部分,但是我們針對到月底之前,一定會有500萬顆以上的蛋進來;換句話說,在這15天之內,我們可以換算每一個禮拜大概會有一百多萬顆蛋進來,然後相對的時間表進來,這是第一個說明。第二個說明就是,過往進口的蛋是到加工廠去一對一換蛋,但加工廠的能量還是有限的,剛才主委也講,未來我們的蛋會透過洗選重新貼標籤、標示產地的方式直接進到市場,就是殼蛋的部分會直接讓它進到市場,這個部分我們也正在進行,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方式,而不是一直在換蛋,因為換蛋本身能量還是有限,所以在4月底的時候,我們希望500萬顆蛋進來以後,5月份蛋的進口數量,以我對這些相關資訊的瞭解,會更增加到一千多萬顆左右,這樣子的方式。 賴委員瑞隆:這個希望農委會加快速度,在愈短時間內能夠就定位的話,也不會有讓有心人去操作的空間。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還是呼籲消費者在選購蛋的時候,希望針對需要的時候去選購,而不是看到有蛋在賣時就先多買幾盒,因為當你多買幾盒的時候,相對地整個缺口會被擴大。 賴委員瑞隆:另外一個也是要提醒農委會包括法務部甚至公平會等各單位,還是要加強去做一些查緝的工作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我們有加強在查緝…… 賴委員瑞隆:對於中間有任何不肖的一些業者,只要有囤蛋甚至有哄抬價格,刻意這樣子行為的都要去做一些查緝,我覺得這段時間一定要把這件事情穩定下來,這件事情有更多、更積極作為的話,即使不一定必然達到怎樣的成效,但是事實上一定也會得到很好的一些嚇阻效果。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是。 賴委員瑞隆:當有動作在的時候自然就會有達到成效,我希望在這段時間農委會積極與法務部、公平會,應該要有更密集的一些動作,只要少數業者有空間,甚至於是中間的一些盤商或中間一些投機分子,我想這個是大家不能接受的。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現在已經有聯合稽查小組,然後只要有檢舉的話,我想聯合稽查小組…… 賴委員瑞隆:我認為要加快它的查緝頻率,不見得是檢舉,甚至主動出擊,有時候看到有一些異樣就主動出擊,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謝謝委員!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38分) 繼續開會(10時4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0時47分)本席要請教農委會副主委,副主委,早上我聽了很多都是針對我們產蛋與蛋的問題,但是雞蛋的問題,你說進口500萬顆,3月底會到500萬顆,但是500萬顆計算起來還是不足啊!因為現在臺灣實際消費數量一個月應該還要1,500萬顆,等於還有1,000萬顆的缺口,你要怎麼補這個缺口?農委會都要事先布置、研究,市場的供需才不會像現在這麼混亂。現在要做的,第一、在媒體上或電視上拜託所有民眾不要囤積,讓市場供需能夠順暢,未來還差1,000萬顆雞蛋,要怎麼補這個缺口?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跟委員說明一下,就是我們的進口量不能跟目前的缺口直接一對一的去替換,因為在缺口的部分有一部分特別是在這一、兩個禮拜,就是因為媒體的一些報導造成民眾某個程度的恐慌,過去他可能需要的時候才去買蛋,可能一次買一盒,現在是看到有蛋,可能就先多買兩盒了,就造成更大的缺口,這是一件事情。所以只要進口蛋是可以看得到、買得到的時候,供需的壓力、缺蛋的壓力就會比較舒緩,我只是說舒緩。第二、除了用進口的蛋去處理以外,過往進口的蛋,我們是透過加工蛋去替換,那個替換的程度有一定的比例,現在我們也決定進口了以後可以透過我們自己的洗選,重新包裝、標示來源國以後,可以直接進入市場,所以未來在國內的市場可以看到從國外進口的蛋,過往是沒有的,用這樣的方式讓我們的貨架保持雞蛋的量,我們希望當民眾看到這樣的量的時候,就回歸按照正常的需求去購買,缺蛋的壓力也會再度減緩。第三、我們跟加工廠的一些調度或南北調度,因為有些地區本身缺口可能比較大,我們就透過南北調度去彌補。我們大概從這三個方面希望能夠減緩壓力,而不是直接一定要百分之百滿足現在的缺口。 吳委員琪銘:副主委,現在就是用比較急迫的方式,可不可以再增加進口量?進口量有沒有辦法增加?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進口量當然是越多越好,現在我們專案開放了8個可以進口的國家,除了透過中央畜產會、臺農發協助去國外訂購外,我們昨天特別找了超商、量販店、下午又特別找了進、出口商開會,希望透過進出口商、超商、量販店自行去做國外採購,擴大國外採購雞蛋的來源,用這樣多管齊下的方式,相信也會彌補一些特定賣場的需要量,相關的採購,我們農委會來協助。 吳委員琪銘:好的,針對雞蛋的問題,還是要加緊腳步。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會。 吳委員琪銘:再來比較嚴重的是端午節,然後中秋節,肉品的供需會不會正常?還是會飆漲?如果整個物價飆漲的話,對我們的壓力會很大,現在毛豬價格已經開始在漲了嘛,端午節的需求量高,那中秋節呢?請針對這一點來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因為我們現在啟動了養豬場的改建,養豬場要改建,豬場就必須先清空,這是一部分原因;另外一部分是如果你有多座養豬場,施工可能造成養豬的效率變低;另外還有飼料成本提高、疫病的問題,所以整體上是有缺口的。對於缺口,我們會盡量透過調度的方式解決,特別是向台糖做一些調度,另外我們也協調了幾個比較大的公司增加屠宰頭數,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就是,我們也會適度的進口豬肉,這個進口目前是希望萬一真的不足的時候可以做一些調度,因為大部分國人都喜歡溫體豬肉,而有些進口豬肉可以作加工用,我們希望把進口豬肉供應給加工業者,讓加工業者不要到市場去抓豬,在市場上提供溫體豬肉給一般的消費者,我們的監控價格大概75到85塊,95塊是已經接近上限了,我們希望這樣一個價格不要再突破到90塊以上。 吳委員琪銘:再來就是佳節,整個市場的穩定度,你們還是要去管控。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會盡力。 吳委員琪銘:不能讓市場整個物價高漲,否則,我們的壓力會很大,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0時54分)副主委早!我想請教,你覺得現在蛋荒解決了沒?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覺得蛋的壓力是在那邊,然後它不是一天就馬上可以解決的,因為在我們的飼養鏈裡面,蛋雞有某部分缺,現在農民開始在復養,現在已經在谷底了。 吳委員怡玎:副主委,我們看到去年這時候也大概到谷底,可是到7月的時候又上來了,我只希望不要明年過年的時候又在談這件事情,我覺得這一而再再而三,實在是滿誇張的。剛剛吳琪銘委員也提到了毛豬價格也在上漲,現在漲的其實不是只有蛋而已,鴨蛋也漲,毛豬也漲。我們看到毛豬的價格,新北的價格已經比109年同期漲了47.57%。副主委,你剛剛講了很多的原因,豬舍在改建,我覺得這是很好的原因,但是這是可預期的,如果可預期的話,當初有任何應變措施嗎?就像之前吳琪銘委員講的,中元節快到了,我們不希望看到中元節又再來一遍,我們在106年的時候也有這樣的情況,又來了一個跟冷凍肉品公會槓上的情況,好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稍微說明一下,就是當你看價格比較的時候,相對的也應該看生產成本的比較,以現在來講生產成本已經到了80、85塊左右,相對的可以有的利潤,因為現在的飼料…… 吳委員怡玎:我覺得這很簡單,農委會的目的還是穩定價格、穩定供需。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農委會基本上是希望農民有一個穩定的收入,這是一個大前提。 吳委員怡玎:對,農民有穩定的收入,但是大眾也要可以負擔得起,我想兩者必須兼顧,重點就是當整個價格漲上來的時候,我們的農民真的有賺到嗎?大家都知道,真正好的生意是每天都有錢賺,而不是一下子大賺、一下子大賠,這沒有幾個人撐得過去,尤其農作也好,畜牧也好,都是很辛苦的工作,這是我們農委會的工作。再來,當這些問題出現的時候,到底是誰在負責價格調節?是農委會嗎?還是中央畜產會?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豬有豬的拍賣,價格完全受到市場拍賣機制的連動。 吳委員怡玎:當然有市場機制,因為它不像蛋,有蛋價委員會。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不同的批發市場有不同的價格。 吳委員怡玎:但是就像你剛剛講的,你都知道你在整修許多豬舍,那進口是不是要儘早?為什麼現在還可以漲這麼多?當時為什麼沒有提早進口?這就跟蛋的問題一樣,我們都知道冬天會有禽流感,為什麼沒有提早去訂購、提早去進口?我們看到的問題是到底誰可以解決?農委會底下只有畜牧處,處是一個幕僚單位,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吳委員怡玎:它只能規劃政策,完全沒有執行的能力,也沒有執行的權力,對吧?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畜牧處它有它的執行力,然後它有…… 吳委員怡玎:它可以開罰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不可以。 吳委員怡玎:這就是最重要的,就像106年的時候,你跟冷凍肉品工業同業公會說,每人每天不可以購買超過2,000頭,最後大家還是超過啊!農委會大聲喊說要開罰,結果沒有人可以罰,現在問題就來了,你看現在農委會的架構,署有農糧署、漁業署,我好奇的是,我們都知道農林漁牧,那牧在哪裡?為什麼牧的層級只有處?最後它的執行單位是中央畜產會,是這樣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吳委員怡玎:那這樣合理嗎?中央畜產會其實是一個財團法人,連行政法人都不是,它有公權力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它是協助我們。 吳委員怡玎:我剛剛就問你了,畜牧處能不能開罰?就像你跟冷凍肉品公會說一天不能買超過幾頭豬,中央畜產會能不能開罰?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他們沒有那個權力。 吳委員怡玎:公會能不能開罰?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也沒有那個權力。 吳委員怡玎:畜牧處能不能開罰?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剛才說沒有。 吳委員怡玎:那誰來處理?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報告委員,目前是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機關的立場來進行這樣的一個行政處理。 吳委員怡玎:這是什麼意思?誰來開罰單?可以用簡單的白話文回答嗎? 江副處長文全:簡單來講,我們會以「會」的機關來開罰。 吳委員怡玎:所以你們裡面由誰去開罰?由哪一個部位的人去開罰?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所以農委會也可以開罰啊! 江副處長文全:農委會可以開罰。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那就是農委會,應該不是畜牧處,因為畜牧處是幕僚單位,他的意思是說農委會可以開罰。 吳委員怡玎:副主委,你知道農委會本部員額只有421人,而中央畜產會的員工有972人,請問畜牧處有多少人? 江副處長文全:報告委員,畜牧處的編制目前是46位。 吳委員怡玎:比起中央畜產會的972人,老實說,我覺得不成比例。雖然它是一個政策規劃,但是我覺得它有一點有權無責,另外一個單位則是有責無權,這並不是很合理。其實這全部都是學日本的,日本是依照畜產品價格安定等有關法律成立了一個獨立行政法人農畜產業振興機構,我們可以看到,日本這個振興機構很明確是行政法人資格,重點在於它的職員很明確是公務人員,和我們的中央畜產會完全不一樣,請問中央畜產會的董事長是誰?都是農委會的前任主委,現在的農委會主委敢去跟中央畜產會的董事長拍桌子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我們是合作夥伴。 吳委員怡玎:當然是合作夥伴,但是你們一年委辦給它的、還有透過它來獎勵、補助的有多少錢你知道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這我可能要…… 吳委員怡玎:我告訴你,光是110年就有十三億多,你們把這些錢丟給它,它辦得怎麼樣你們卻管不到,這種合作關係也太完美了吧!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要說明一下,其實在整個畜牧產業當中,我們的畜牧處和中央畜產會是滿緊密的合作夥伴,而且並不是我們把計畫給它之後就結束了…… 吳委員怡玎:副主委,我只是看到現在缺蛋、蛋價高漲,豬價也高漲,我不覺得你們的合作關係非常的好。針對這樣的合作關係,現在你們已經要升級到農業部了,卻完全沒有看到有任何調整,雖然未來畜牧處會變成畜牧司,但它終究還是一個幕僚單位,它並沒有執行能力,這有解嗎?大家看到的是農委會要升格為農業部了,但缺蛋、缺豬的問題有解了嗎?看起來並沒有解,那為什麼要升格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升格為農業部是從一個比較大的系統去看,因為目前的局、處、署本身有一定的單位數量限制,其實我們在內部也曾經討論過…… 吳委員怡玎:那就有趣了,當時你們把農田水利會抓進來,農田水利會現在是什麼?它已經變成一個署了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吳委員怡玎:變成署就是已經升格了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有一個總量管制啦,針對總量管制的部分…… 吳委員怡玎:你不覺得畜牧處升格比農田水利會升格有意義多了嗎?當初為什麼要把農田水利會抓進來?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這是用不同的角度去看,因為如果…… 吳委員怡玎:一個是政治的角度,一個是民生的角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個人反對這樣的說法,現在農田水利會變成水利署,從氣候變遷這個角度來講,全國農業的水資源變成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它影響…… 吳委員怡玎:你們連水質都管不到。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水質我們自己也有監控。 吳委員怡玎:簡單講,你問問全臺灣民眾關注的是什麼?大家關注的是民生、是蛋價、是豬價,現在你告訴大家農委會要升格變成農業部,結果畜牧司竟還是一個有責無權的幕僚單位,中央畜產會完全沒有辦法好好幫助我們進行產銷調節的工作,為什麼?你剛才說因為局、處、署有一定的單位數量限制,而它的名額已經被原本不該拿的農田水利會占走了。我覺得真的要好好為民生想一想,而不是只為政治著想,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針對這個部分,畜牧處不能成為一個獨立單位的問題不能和農水署掛在一起,這兩個是兩件…… 吳委員怡玎:它就是員額競爭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沒有,這是兩件事情。 吳委員怡玎:它當然是兩件事情,但是它的員額加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絕對不是交換的。 吳委員怡玎:當然不是交換的,但是可以替換,因為加起來就是總數,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但是相對的,如果畜牧…… 吳委員怡玎:拉下一個就可以上去一個,拉下一個讓它回歸民生,也就是說,當初根本不需要為了政治的因素把它拿下來。照理說,為了民生,你們應該要好好改善畜牧產銷調節,但卻沒有讓畜牧處好好去做事。 我剛剛已經講過,中央畜產會在110年就已經拿到13.6億元的補助款和委辦費。我們來看看它的網站,真的非常有趣,補助並沒有完全公開,只編了一個「草食家畜產業」自動化的補助,我們點進去之後發現它是空白的!這種合作關係非常完美,我也好想要這種合作關係,可以拿錢、沒有責任,也不會被究責,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王委員鴻薇:(11時5分)副主委,農委會大概是目前聲量最高的部會,當然這和現在缺蛋的現象有非常大的關係。針對缺蛋問題,看起來農委會已經焦頭爛額,但是我們更擔心的是現在水情吃緊,尤其南部已經出現30年來的大旱,所以前一陣子已經傳出有許多農民說芒果今年可能會減產,因為很多人夏天都很愛吃芒果冰,所以我們非常擔心會不會因為南部的旱災使得水果減產而造成價格上漲?現在又傳出因為水荒的關係,包括茶葉和水果都可能會因為減產而漲價。我想請問副主委,南部的水情雖然是由經濟部主管,但是它對於農作物及農產品的影響,目前農委會有沒有加以瞭解並提出預防措施?我們不要說什麼超前部署,我只拜託你們提前部署就好,如果稍微提前部署的話,其實現在蛋也不會這麼缺。副主委可不可以先回答我一下,現在傳出茶葉、水果也會因為水情的關係減產而漲價,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第一個要說明的是剛才委員在簡報當中提到茶葉和水果的部分,其實這些品項大部分都種在坡地,坡地和平原不一樣,平原本身有一大部分是透過水庫型的灌區去提供灌溉,基本上它不是因為與科技廠水競爭的關係,最主要是因為天候下雨不夠。的確南部過去四、五百天以來的雨量非常少,所以造成一些乾旱,我們現在也隨時在觀察,特別是茶葉,甚至從中部到嘉義我們的改良場都有去看,現在逐漸已經必須要很謹慎的去對待。其實農水署從前年就已經開始補助一些滴灌設備或蓄水池設備,當灌區沒有辦法達到的時候,針對坡地的部分,包括水保局也有進行蓄水池及農塘的建造,農水署則是有滴灌設備的補助,因為坡地沒有辦法進行灌溉,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能夠讓這些水果順利渡過乾旱。 王委員鴻薇:針對茶葉的部分,請問從中部到南部的茶葉在總產量當中的占比大概是多少?本席想要瞭解一下它對於全臺灣未來的茶葉供應影響大概是多少?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中部的南投占了將近一半,大約是53%左右,如果加上嘉義的話,應該有八成,所以我們隨時在注意,特別是農糧署和改良場一直在努力,有時候先透過適度的修枝,我們都能做看看…… 王委員鴻薇:你們有沒有預估因為這次的水荒大概會減產多少?因為已經有四、五百天雨量都非常少,而且也沒有颱風進來,在這種情況下,大概會減產多少?雖然你剛才說你們已經努力用補助的方式去處理,可是農作物應該還是難免會有一些損失。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應該這麼講,每一個品項本身都有必須要有水份的時間點,以果樹來講,開花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然後是結小果期到後面的成熟期等3個階段。特別是剛才說到芒果,現在芒果是盛花期,的確也看到一些疏花,因為雨水少的關係,可是它不盡然會減產,因為一個花序本身有那麼多花,不是每個花都結果,它會自然地落果,所以可能…… 王委員鴻薇:所以芒果……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的意思是還要再觀察,必須要觀察。我們也期待5月的梅雨如果能夠順利到的時候,或者有一些雨量…… 王委員鴻薇:所以我們現在是看天吃飯,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坡地農業基本上是看天,因為它的普及率…… 王委員鴻薇:好,我們當然會希望接下來老天爺能夠給我們一些滋潤。茶葉的部分到底有沒有可能會減產?像您剛剛講到其實我們缺水地區的茶葉產量這麼大的時候。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覺得如果以現在的天候持續這樣下去的話,應該會減產。 王委員鴻薇:會減產?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王委員鴻薇:大概會減產多少?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這個要看後續5月梅雨來臨的快慢。梅雨一定會來,只是量少、量多,但是以山地的茶葉來講,如果有一些滋潤的時候,它不像水稻需要太多的水,等於梅雨季節的前後可能會決定產量減產的程度。 王委員鴻薇:我覺得還是要做一些提前的部署。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會。 王委員鴻薇:因為我覺得大家會擔心今年有通膨的問題、蛋價上漲的問題、肉價上漲的問題,如果到了清明的時候連水果也漲、茶葉也漲,臺灣人很愛喝茶,這些都會對我們的民生造成非常重要的衝擊,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 王委員鴻薇: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升格為農業部之後將增設動物保護司,人員會因此增加多少?我的質詢時間到了,今天登記的人比較多,我不想占用大家的時間。就是包含人力的部分,你們會增加到多少?沒關係,請幕僚幫副主委記一下,我想知道有關於動保的部分,你們的人力會增加多少,而且是分布在哪些業務?還有你們的業務會增加哪些?我必須講,事實上現在登記的寵物數量已經比15歲以下的人口還要多,所以動保的業務量一定增加很多,民眾的需求也會很多。我知道你們在去年年底成立了動保專線,我覺得你們動保專線的宣傳其實是不夠的,因為會有很多各式各樣的問題。你們原來是動物保護科,請針對升級之後,動保的人力、業務、配置、跟地方相關的聯繫(說實在的,很多東西也不是中央能做的,中央負責法令的制訂)等等相關資料提供本委員,好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我想我們在會後一個禮拜之內應該就可以提供,謝謝。 王委員鴻薇:好,謝謝。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11時14分)我還是請教一下陳副主委,今天談的是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的事情,農業會越來越重要,升格為農業部也是大家共同的期盼。我還是要延續上次對農委會的質詢,我剛剛特別看了一下,主委接受訪問的3個主題當中,他大概談到了升格為農業部之後要如何做對農民有幫忙的事情。站在農業縣出身的立法委員來講,我當然特別重視農民權益及收入的問題,所以過去我常常在講,農產品價格提高的時候不要一直去壓抑,也不要太過於完全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去考量,有時候要考慮到農民的辛苦,這是過去我一直很堅持的地方,所以幾次的質詢,我大概都跟你在談這個問題。 看了這幾篇報導、專訪之後,我可以瞭解主委當然希望能夠增加農民的收入,一個是從產量,一個是從價格,一個是從保險,大概是從以上幾個層面去做保障。延續上次對你的質詢,我們現在希望慢慢用對地補貼來取代過去類似保證收購的措施,這也沒有錯,但是你有沒有想過,臺灣大宗物資除了稻穀以外,其他都是不足的,我們的糧食自給率其實是不夠的,只有稻米是不足中的過剩,你應該瞭解。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委員好。對,主要是飼料的部分。 翁委員重鈞:對。所以對於稻穀,你希望用稻作四選三、大區輪作、大糧倉的制度去解決問題,你剛才說價格怎麼樣等等,如果有好價格,四選三當然不會影響農民的權益,這是好的,但是稻穀的價格這麼好也不完全取決於我們的制度,制度只是提供一點幫忙,不能完全決定。 談到糧食的部分,在大宗物資中,稻穀是不足中的過剩,但是就像你講的,在這段期間我們的冷鏈制度、農業機械化等等,很多物資相關的部分都在推動,基本上可以幫助農民的收入比較穩定,但是對稻穀來講就不一定了。這幾年我們看到、我比較擔心的是過度的投資,假設今天這樣去操作,對其他農作物提出這樣的幫忙是對的,但是在稻穀的部分是過度的投資,這樣會影響很多糧食產業,因為制度轉變之後,他們的投資會變成一種過度。 第二點,對地補貼是很好的方案,但是你有沒有考慮、去做研究?像我們這幾年碰到的狀況是,我們一直在增加雜糧的面積,譬如我們一直在推動要增加玉米種植的面積,但是實際上玉米的產量有沒有比較多一點,你們有沒有去探討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這兩年因為缺水的關係,雖然單位面積提高,但是總產量並沒有上去。 翁委員重鈞:就像你說的,產量降低是因為災害的問題及缺水的問題,這個當然是一個方向。我上次跟你講到,我希望在我沒有當立委以後,能夠給我們農民比較穩定的收入,並且讓專業農或小地主大佃農能夠提升形象及專業,進而提升他們的產量。上次我特地跟你提到義竹及鹽水這兩個比較大面積在種植玉米的地區,當然我也不反對其他鄉鎮願意加入也可以,就像當初蘇嘉全的時代在推動休耕活化的精神,應該有一、兩個示範區,找出比較好的制度,在這邊做一個示範、實驗。假設我們因為這樣的示範及實驗能夠增加產量,就是這些小地主大佃農不會再滿足於1公頃能夠收穫5噸就很高興了,他們不會這樣想,而是想著在品種上面如何提升、在農機的機械化怎麼提升、在照顧上面怎麼提升、在管理上面怎麼提升,假設你們今天把它做一個不同制度的設計,也許不只是在面積上一直增加,其實你們也應該追求品質與量的增加,這是我的想法,請問副主委覺得如何?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非常謝謝委員的建議,這個建議其實在上次的立委質詢我已經記下來,而且也請同仁評估。我想說明兩點,第一個,我們的對地綠色給付本身有兩個重要因素,一個是維護農業整個多功能的服務價值,第二個是糧食安全的確保。糧食安全的確保是需要代價的,這也是我們一直在對外溝通的,現在很多農委會的補助,其實最後的得利者是消費者,而不是農民,因為當一些補助下去時,能夠讓一些價格有某種程度的穩定,最後受惠的是消費者。 第二個,我們現在也一直在積極處理,農業一直講究所謂的生態服務價值,我們一直期待生態服務價值能把它變成價格化,因為價值是一個形容詞,你必須要用很多,所以我們現在透過很多公私協力的方式來處理。因此委員提到的,就是我們現在在糧食安全的給付之下,我們怎麼樣讓這些認真的、產量高的部分有一個額外的設計,就是您上次說的部分,我們已經在做規劃,但前提是要可操作,因為所有的政策一定要可操作,至於怎麼鼓勵他們生產優良品質且產量又高的產品,等於說單位面積不需要那麼多,只要…… 翁委員重鈞:管理也要加強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所以這個部分是配套的啦!您的意見我已經瞭解。 翁委員重鈞:副主委,我簡單跟你講,這些設計主要就是品質、價格及量都要相對提升,我們現在怕的是一個制度下去後,但這三個方面卻沒有提升,那就會比較可惜。因此我比較希望的是你們去做一些研究,比方現在的四選三也都有一個過渡期嘛!在這個示範區裡面,他可以選擇原來的制度,但他也可以選擇新設計的制度,兩種制度並行,就是示範區裡面也可以用兩種制度、三種制度,但是你們要找出一個將來真正可以長遠的制度,讓農業、農民及政府可以三方得利,這是我基本上的想法,也是在我最後一年任期中希望與你們共同努力的,尤其是農業部成立後,我們希望未來農業部能幫助我們的農民與農業。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謝謝委員的建議。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1時23分)請問副主委,我資料上面有圖,你知道三重大小事有看到浣熊跑到人家家裡面,其實去年在花蓮木瓜溪也有相機拍攝到浣熊,浣熊應該不是臺灣原生種吧?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應該不是吧! 江委員永昌:好,也就是說,現在這個浣熊看起來就是被進口的,然後可能被放生棄養諸如此類,但這應該是屬於入侵種,而且浣熊的適應力很強,現在這部分應該是哪個單位來掌控?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應該是林務局,是嗎?請說明一下。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華慶:進口是林務局,我們現在擴大有將近1萬種的物種已經禁止進口,這些都是非常早期之前進來的。 江委員永昌:你們現在要禁止進口,那又是另外一件事情,我其實今天主要是要跟你盤點動保法與野保法當中,現在疏漏語意不清的地方,因為農委會要進步到農業部,對不對?那麼你們的組織要調整、能力要提升、權責要精進。剛剛是講浣熊,其實還有一個很嚴重的綠鬣蜥,在過去也是以寵物的名目來進口,牠在國內已經繁殖、販售、飼養,現在都造成很大的問題。我們回頭來講,動保法當中不是有提到寵物,什麼叫寵物?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請林務局說明一下,好不好? 江委員永昌:我唸比較快啦!指犬貓之特定寵物,還有犬貓以外,我們現在在講非特定,它是供玩賞、伴侶,「玩賞、伴侶」這兩個詞,而飼養或管領的其他動物,就不是犬貓,那是其他動物,是玩賞跟伴侶。野生動物又是什麼?就是一般情況下應該在其棲息環境的那些動物。看起來好像分門別類都好了,現在問題來了,就是現在有一種動物如果被提出來的話,有時候還真的不知道牠是野生動物或不是野生動物、是寵物或不是寵物,牠是經濟動物或實驗動物可能還比較好分,為什麼?因為野保法當中,如剛剛講的,牠是一般狀態在棲息環境之下的那些動物,但是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中,基本上經過人工繁殖第二代後,牠還是野生動物嗎?比如剛剛說的浣熊及綠鬣蜥,我還可以盤點羅列一大堆動物哦!因為過去合法進口,第一代自己本身是野生動物,就是如果排除野保法第五十五條名單當中以外的野生動物第二代,經過人工繁殖飼養的這些就沒在野保法當中被管理囉!你們現在組織要調整,以後這要誰來做?這一點要先回答我。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剛才委員所提到的,特別是有一些類似引進來以後,或者是本身在自然界,然後經過人工繁殖的部分,會造成在兩個法令的競合差異,我認為在組織改造之後,我們內部其實也討論動保法與野保法,可能裡面有一些重新去釐清或競合的部分,我想在整個組織改造的過程中,我們也會同步來處理這兩個部分的一些競合。 江委員永昌:其實我現在看到的不是你們的組織面,我現在就看到,其實在……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法律的…… 江委員永昌: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法制上面的。 江委員永昌:所以我剛剛提的第一個問題是,在野保法當中野生動物人工繁殖的後代有沒有再受到野保法的限制?而且我現在講的是不在第五十五條當中,你剛剛就很清楚了,那是沒人管的……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江委員永昌:就隨便他去養、他去生、他去管,但這是第一步就要想有缺漏,更進一步又回頭來連動到,不要兩邊踢皮球,不是林務局的保育署,我現在講現制……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知道。 江委員永昌:跟畜牧處的寵物管理科踢皮球,應該是大家都有責任。應該是野保法當中也有寵物那一塊可能會相關的,在動保法當中也有可能會牽涉到野保法,更進階的一塊在哪裡你知道嗎?野生動物第二代經過人工繁殖飼養,而有玩賞跟伴侶……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變成寵物了。 江委員永昌:對,這一塊更是嚴重啊!這部分到底要誰來動?在你們組織調整之前,可能先要修法把這塊補起來吧!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江委員永昌:要怎麼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剛才也跟委員說明,就是在我們組織改造後,剛才特別講到沒人管的未來可能會變成寵物的部分,將來就變成在我們動物保護司裡面去處理。所以我非常認同委員的建議,我們其實在這個同時,不管是組織改造的進程、審查的進程,這兩個法律之間的競合,還有一些可能未來會規範到寵物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個部分我想我們應該要一併先做處理,這樣會比較恰當。 江委員永昌:之前陳吉仲主委有講他的寵物黑名單跟白名單,其實那個不是你們後來回函給我的……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那只是一個list而已。 江委員永昌:對,所以這些都付之闕如啦!隨便我們現在來點臺灣幾個造成,我不敢講造成問題,因為我真的不曉得在哪邊,因為這邊也得罪、那邊也得罪。浣熊、球蠎、豹紋守宮、刺蝟、倉鼠、兔子、矇眼貂、虎皮鸚鵡、栗翅鷹、羊駝、巴西龜、太陽鸚鵡、狐獴、蜜袋鼯、水豚、絨鼠,什麼是在第四條的保育及第五十五條的名單內?什麼是不在第四條,但是又在第五十五條的名單內?什麼是在第四條也在……,這四種排列組合都很複雜,然後進階就到玩賞跟伴侶性質的寵物。我再重新盤點一下,因為如果真的要出考題測驗你們,恐怕你們會不及格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會掛掉。 江委員永昌:對,所以待會兒如果要討論組織的精進的話,應該要回頭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知道,謝謝。 江委員永昌:我指的是你們自己的報告書當中所述要努力增進的方向的其中一項而已,這些都會被挑戰。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非常謝謝委員的建議,針對這個部分後續我們應該會更清楚地去釐清,法制面一定要先去釐清,釐清以後後面的組織面才能夠跟上。 江委員永昌:可是我今天如果要求法制面先處理完成,後面再處理組織面,農委會變成農業部的……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當然,委員的建議其實有一些是必須釐清的,包括競合的部分,我們會後就會開始啟動。因為組織法的修訂其實農委會已經等了非常多年了,我們希望能夠順利地升格,升格了以後,相對地我們相關的法制一定是會配套去調整的。 江委員永昌:這樣有回答跟沒回答一樣。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1時31分)副主委好。我今天其實特別想跟你討論關於農業部組改的問題。過去其實有滿長一段時間,在河川跟水資源的管理上一直有一個被詬病的問題,就是一條河被切分成非常多不同的單位在處理,這也是為什麼過去以來學界或者是民間一直有一個聲音,要把河川跟水資源管理納入環資部來做綜合治理的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出發點,這部分副主委清楚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委員好。對,我知道。 洪委員申翰:好,既然副主委知道,現在行政院組改的框架,其實後來並沒有把整體的水資源跟河川的部分放到環資部裡面,大概都還在原本的部會,可是這原本的作法,以一條河川來說,分段治理的斷點,彼此之間的一些問題其實還是存在。我想請教副主委,這裡面的單位包括林務局、水保局、農水署,都是在農委會裡面,所以農委會現在打算拿出什麼具體的作法?因為現在組織的部分並沒有像之前一樣有提出版本,那時其實行政院有提出版本,是放到環資部裡面,但現在的版本裡面並沒有,農委會在這一次的組改裡面打算拿出什麼具體的作法來改變這個過去被詬病的狀況?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想要分兩個層次討論,因為林務局、水保局當初有被規劃在環資部的一些說法嘛。 洪委員申翰:不是說法,是真的有過這樣的版本。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而剛才您提的就是以河川水資源的上、中、下游去切割,如果用原來的版本,環資部可以一條龍去處理;以農委會角度的思考,我們也曾經思考過,林務局跟水保局到底是留在農委會好,變成農業部的單位,還是回到環資部。 洪委員申翰:沒有,副主委,我們現在已經確認,現在這個版本裡面沒有把它挪到環資部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洪委員申翰:雖然沒挪到環資部,可是問題還是在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但是相對…… 洪委員申翰:因為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才想做這樣的處理,可是今天沒有放到環資部時,問題還是存在,所以我現在問你說在這個架構下,你打算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可以做,我覺得以現在的跨部會合作跟協調機制,是絕對可以處理的,包括像水保局野溪跟農路的部分,其實現在我們在做這些東西的時候一定會跟水利署後段、下游的河川局有一些事前的討論。 洪委員申翰: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其實現有的機制就足夠處理了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現有的機制是需要去串接的,所以以農委會來講,我們從林務局的最上…… 洪委員申翰:副主委,看一下簡報上的這張照片,這張照片是在花蓮南區的一個工程,這是一條叫鱉溪的工程,這個工程是這樣子的,在上游的這個工程其實是以農路改善工程為名義蓋了一座橋梁,可以看到這座橋梁其實是直接開挖了河道,生態被破壞了,但因為它沒有中央的補助,所以依法也不用做生態檢核。我的辦公室針對這件事跟水保局瞭解,但很遺憾地,我的辦公室得到的回復是:「依照目前水土保持局組織法的權責,水保局只是作為治理單位,只有在災害發生的時候才能夠介入處理,所以如果沒有土石流或洪患風險的狀況下,水保局就沒有辦法多做什麼事情。」副主委,看起來不像你剛才講的都可以處理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沒有,我想我應該做一個更仔細地說明,在一個系統性整治的狀況下,我們會進行溝通,以那個例子來看,我也覺得水保局因為現在法源的關係…… 洪委員申翰:所以這就是我問你的地方嘛!我說在現在水保局、林務局沒有放到環資部的狀況下,你打算怎麼處理?因為這個問題是存在的,不是不存在啊!而且我得到的回復也是:「對不起,依據現在水保局的法定權責,它沒辦法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我問你像這些問題現在處理的方案是什麼?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覺得是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如果有必要在法制面做一些調整,我們一定會調整,因為我覺得這個也應該要處理,不能說因為我現在的業務權責而沒有辦法處理,它的確影響到河道的部分。 洪委員申翰:是,我們看到的狀況是,以現在水保局的組織定位它只能做後端的處理,等到問題發生了以後才能夠去介入,它沒有辦法,也不願意去做前端風險的相關管理或規劃端的管理,它說這是基於組織的權責,所以現在看起來問題是在組織的部分啊!你現在提出來的這個農業部組改,是一部裡面有這麼多部會的組織法,你們要不要去面對這個問題?要不要在現有的法規框架裡面提出相對的法制工具,能夠去解決這件事情?我現在問的是這件事情。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所以我剛才講,以剛才的那個例子,我覺得未來水保局應該更積極地去介入,但是相對地,它的政策工具,也就是法令的部分如果必須修改的話,就應該要去修改。 洪委員申翰:好,副主委,這樣好不好?因為我現在看起來,這些斷點都還是存在,我給農委會一個月的時間,是不是能夠針對現在提出來組改的法規內容,做出對於這類問題的通盤檢討?看是不是哪些法規裡面有應該修改及調整的,讓這些斷點不要再像以前那樣發生問題,甚至你直接建立制度性的、或法規授權的協調機制。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的,可以。 洪委員申翰:包括農業部自己的協調機制,包括跟水利署的協調機制,甚至跟地方政府的協調機制,有一個有法制基礎的協調機制,而不是像現在非常人治,有想到的時候我才協調,有想到我才去溝通,沒想到就算了,或者是消極、積極,都是看人的一念之間,這是人治,這不是法治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洪委員申翰:這部分我給農委會一個月的時間,可不可以把這個檢討的部分提出來?而接下來在農業部的組改裡面,該把它放進去的就放進去,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啊!我現在沒有逼你一定要放到環資部裡面去。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可以,我知道。 洪委員申翰:因為問題是存在的,並不是說以你現在現有的機制就可以解決,我現在已經遇到問題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在一個月之內我們會把制度性的機制很完整地串接在一起,然後也提出未來配套機制必須改的東西,但是也不能完全改啦,我們會先把這個東西提供給…… 洪委員申翰:而且該要有法規基礎、法制基礎的,就應該要有法制基礎,就應該要訂進去。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洪委員申翰:甚至要把之前在法制上成為阻礙的部分掃掉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會把它盤出來,然後把這個機制建立起來,我也同意不要因人而治,人願意協助時就協助,不願意協助時就…… 洪委員申翰:副主委,所以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謝謝。 主席:好,就確定一個月提出。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思銘、邱委員議瑩、孔委員文吉、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鍾委員佳濱、江委員啟臣、李委員貴敏、林委員德福、廖委員婉汝、陳委員椒華、張委員其祿及蔡委員易餘均不在場。 因為要請本委員會的委員代理主席,所以先休息5分鐘。休息之前宣布一下,我先處理會議的時間,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39分) 繼續開會(11時46分) 主席(蔡委員易餘代):繼續開會。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46分)剛才吳委員垂詢什麼農委會本會可以開單告發,我有點不太清楚,我想先把它釐清一下。畜牧處是不可以開單告發的嘛,對不對?副處長回答說農委會可以。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江副處長文全:跟委員報告,目前的開單都是以農委會的名義進行所謂的做成裁處書。 劉委員建國:所以通知要告發裁處的那個公文,底下的關防就是農委會? 江副處長文全:對,就是農委會。 劉委員建國:執行機關是誰? 江副處長文全:執行機關是農委會。 劉委員建國:是這樣嗎?是本會在執行這種開單告發裁罰,本會是哪個單位在處理? 江副處長文全:我們業務單位畜牧處在處理,會同法制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所以還是你們畜牧處嘛!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應該這麼講,畜牧處不能獨立發文,所以他用農委會的名義發文,但是實際的處理是在畜牧處。 劉委員建國:這麼解釋比較清楚。第一次聽到農委會可以去開單告發,怪怪的。 副主委,我想組改的事情,我可能要適度的提醒,以前衛生署和內政部社會司合併改為衛生福利部,是我在衛環委員會的時候跟很多委員大力推動的,整個推動過程到現在也有一段時間了,當時也有環保署要改制為環境資源部,我在這個會期也把環保署的組改排進來,現在名稱叫做環境部,名稱也都改了,可能是之前跟農委會主管的農林漁牧等等有一些衝突和問題,但我還是要強調,不是因為委員會要改制為部,大家都改,我們就必須跟著改,這樣的思考邏輯是有問題的,這是其一。 其二,因為剛剛有某在野黨委員特別提出日本農林水產省的組織架構來對照,好像我們這個架構跟他們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雷同之處,當然日本很多的農業政策可供臺灣的農業借鏡,這也不為過,包含我們推動長照制度也是去觀摩日本一些滿不錯的方案跟政策。但臺灣畢竟就是一個島嶼國家,臺灣就是這麼小小的,所以過去有人在講規模要達到某種程度,還是要做到一定的量才有一定程度的競爭力,這在我的思維裡面不是這樣,絕對不是這樣。農委會要升格為農業部,其實應該要有更精緻的、更精細的、更精密的農業發展思維去布建,然後農業本身不只是要照顧農民的權益、提高農民的收入,讓相關的農業發展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進展跟進步,在這種情況之下,民以食為天,我想農業還是臺灣最重要的根本。 全世界目前在競爭的產業裡面農業的競爭也不遑多讓,就像剛剛特別提到要從泰國進雞蛋,我不曉得是不是跟正大集團,正大集團大家應該很清楚,在臺灣就叫做卜蜂,這個集團大到什麼程度呢?大到在臺灣的養雞場、畜牧場和飼料廠占到極大的比例,所以它未來舉足輕重,影響整個農業關鍵項目的價格甚至相關政策,跟這個都息息相關,它不是只有影響臺灣,而是影響全世界,甚至可以跟美國抗衡。我已經把農委會的組改排進來,要讓它可以升格為農業部,所以我特別強調它不是只有照顧農民的權益,不是只有讓農民的生計獲得更好的照顧,這是原本就應該做的事情,而是希望農委會變成農業部之後能有更大的力量,這個部要變成臺灣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部會,然後展現它最大的力量,照顧國人整體的食品安全、健康,讓我們未來在世界的競爭力,不會因為原物料、飼料要進口,價格可能波動,時不時就有狀況發生。我想今天要把農委會變成農業部,副主委,因為早上是主委,我其實要給他比較長的時間說明,但你們的幕僚跟我說主委15分鐘就要離開,結果改成10點才離開,離開時也沒有人跟我講,這就有點奇怪,我沒有要究責,不過這樣做不對,因為就是要讓你們暢所欲言,就是要讓你們說明農委會變成農業部最大的力量是什麼,所以請副主委簡單補充一下。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非常謝謝委員的建議,事實上農委會改制成農業部,並不純粹只是委員會改制成農業部,其中有個非常核心的部分,就是農業未來的韌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有一個重點,就是農村發展,整個局處署跟原來的水保局結合,以前農業的生產思維是從地開始去看地上面的作物,然後想辦法去提高競爭力,所以你處理的可能都是個別的小農,可是農業在現在的轉型過程中,其實有很多集團產區、有很多小大,未來更會跟所謂的農企業結合,我們要去建立跟農企業、跟農民的這些夥伴關係,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部分就是因應外界的要求,就是動物保護的部分,特別是很多委員關切,這部分在農業部的業務包括寵物從生到死相關的管理、登記、分類,非常龐雜,這部分未來也是我們的一個重點,所以改制農業部不純粹只是針對農業本身的生產面,還關係到農業資源面的永續,特別是配合淨零,永續面其實我們也更要去touch。我想我們這次的簡報只是報告我們不同的分類而已,感謝委員的建議,其實我們應該把整個農業部未來由會變成部時的那個願景跟策略,重新對外說明,才能夠取得認同。 劉委員建國:我的時間到了,我要以身作則。我是要特別強調,如果不能給人吃,如果讓人吃得不健康、不安全,晶片做再多都沒用,電動車多麼進步,可以完全充電、儲電,都沒有用。所以我只是要特別強調在臺灣農委會要變成農業部,這是一個重中之重的事情,應該要讓國人很清楚的知道。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劉委員建國:這對臺灣何其重要,我們等了三十幾年,大雞慢啼,所以我覺得你們要說明跟對外宣示非常非常重要,讓臺灣人民清楚民進黨執政為什麼對農業會這麼重視、為什麼要趁這個機會把農委會變成農業部,我們是要照顧全體的國人,不是只有單純從農業的角度去思考,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瞭解,謝謝委員。 主席(劉委員建國):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莊委員瑞雄、何委員欣純、廖委員國棟、陳委員琬惠、李委員德維、王委員美惠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1時55分)畜牧處處長並未列席,只剩下陳駿季副主委?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副處長有列席。 林委員淑芬:副處長,沒關係,你先坐著好了。 副主委,今天大家一直在講雞蛋夠不夠,我比較想要討論的是,你們訂定了3年補助計畫,但要談你們的錢是怎麼花之前,我們還是要就問題的根本再次分享,第一個,臺灣蛋雞的產能遠遠低於全球平均數,以全球平均數而言,一隻雞是產202顆,而我們的蛋雞一年才產190顆,這是公認的,大家都在講,你們的報告也是這樣寫的,對吧?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我們的產蛋率相對低。 林委員淑芬:對,就產蛋率,臺灣是每日每隻雞產0.52顆;日本是0.84顆。因此我們是相當弱,根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調查,產蛋總量也沒有不足,但供應不穩。對於這個看法,你認為怎麼樣?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以現在來看,某個程度上是量不夠、有缺口。過往其實是供應的穩定度上,高低起伏很大。 林委員淑芬:我再問你,雞養得夠不夠?如果沒有禽流感的話。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沒有禽流感的話,過往基本上是夠。 林委員淑芬:對,所以是由於特殊因素,供應量不足。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林委員淑芬:再者,我們的產蛋率這麼差,平均每隻雞的下蛋量這麼少,所以大家都在檢討為什麼會這樣子,當然就回歸到飼養的方式。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林委員淑芬:臺灣72.5%的蛋雞場,大概3萬隻以下的是以傳統的開放式格子籠飼養,飼養1萬至3萬隻的有1,028家;1萬隻以下的有169家,是以開放式格子籠為主。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林委員淑芬:蛋農從業人員年齡偏高也是事實,格子籠系統的飼養技術三十年不變,但環境已經改變。我們必須要說,格子籠是非常集約、高密度的飼養方式,現今不同之處在於,消費者的用藥安全意識抬頭,所以藥物殘留的監控會更嚴格,有沒有?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的。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更多的抗生素也被禁止使用?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應該沒有更多的抗生素被使用。 林委員淑芬:那大家的管理會比較嚴格、落實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林委員淑芬:還有一個挑戰是經常爆發傳染病,又採集約飼養、用抗生素,而相對於以往必須減少用藥量。因為大家對藥物殘留的監控更嚴格,所以藥量的使用上更節制。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林委員淑芬:密集飼養,而用藥量更節制,在用藥量相對減少的狀況之下,對於環境的挑戰牠沒有足夠的抵抗力可抵禦,比如炎熱高溫、日夜溫差大或禽流感,母雞產能低落即是其身體正在承受不當飼養的外在表現。所以我們在講,蛋雞產業落後,因為本質上國內就是用最落後的格子籠飼養、逐步要被全世界淘汰的方式,並且不環保、不人道,雞養得愈多,採格子籠式的傳統飼養,雞糞愈多,而雞糞也是非常不環保的問題。基本上格子籠的飼養方式就是在剝削動物福利,禁用格子籠是世界趨勢,歐盟已逐漸把動物福利也納入貿易條款,制定進口雞蛋須符合歐盟境內的雞隻飼養標準,採格子籠式飼養的大概都無法進入。 當然我們的雞蛋是國人自己吃都不夠,還無法出口,在這個狀況之下,我們還是要著眼於格子籠式飼養的雞糞處理問題,雞養愈來愈多,但蛋的產能沒有提升,而糞便愈來愈多,我國政府還必須編列4億去補助清理雞糞。全臺以格子籠式飼養所產生的雞糞一年高達91萬多公噸,以一台大卡車運送10噸來算要運九萬多趟,難怪它會變成是嫌惡設施。老實說,養雞場也變成是嫌惡設施。臺灣民眾就動物福利的意識也提升了非常多,而產蛋率低、產能不佳,以及飼養系統、生產管理都這麼落後,就沒辦法負荷外在的壓力,如果我們的產業再不升級的話。但畜牧產業結構要升級,絕對不是像你們現在的方法,現在你們繼續補助以格子籠式飼養雞舍並幫忙清理雞糞的部分,大概達14、15億,占補助款90%以上。 針對補助格子籠式飼養的3年計畫,你們是不是應該策略性地引導產業?現在有危機,大家講要進口蛋,買蛋回來以保證暫時不缺蛋,但這不是長久之計。長久之計當然是在於,下蛋率要提升,雞養得少、蛋生得多,產蛋率提高而又不會製造環保上的困擾和雞糞問題,最理想的方式當然是平飼,就能提高動物的福利,使得密度稍微下降一點,如果照你們所謂友善生產、就蛋雞的一些規範來講,事實上也不是那麼大的面積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七百多公分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750公分。 林委員淑芬:政策必須很明確,你們訂定3年計畫要繼續補助格子籠式雞舍,繼續支持這樣產能落後、牴觸動物福利概念、違背世界潮流的方式,你覺得這樣子是對的嗎?所擁有的資源就是這麼少,要運用資源,結果你把十億多用於格子籠式雞舍的補助,再花4億多讓他們清除雞大便。難道我們不該藉由策略性引導而讓危機化為轉機?此外我們希望你們訂一個並非3年期的補助計畫,就蛋雞產業,要有10年的全面升級轉型計畫,這才是根本之道。提升產蛋率、改進落後的飼養方式,讓青年從業人員得以投入,而不是繼續像這樣子、維持原來的這種落後狀態。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嗯。 林委員淑芬:10年的升級轉型計畫,那你們要修訂畜牧場主要設施之設置標準,也不應該再鼓勵開放新設的,舊的就要逐步地、10年內慢慢升級和改進,更不應該開放新設的格子籠蛋雞場。 第三個,10.5億的雞舍補助部分,對於雞蛋友善生產的業者,你們應該要策略性引導而有特殊的補助,並且補助更多,甚至在資源上,應該是朝向那個方向的才給予補助。你們這10.5億,算一算大概只能補助200場吧!在全國裡面也只占十分之一而已。現在我問的這個問題很具體,3個月內訂出蛋雞產業的10年升級轉型計畫,可不可以?慢慢升級。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第一個,我先跟委員說明,我個人也非常認同,現在雞的飼養效率差,其實…… 林委員淑芬:產能差。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產能差,最主要是飼養環境所造成的,飼養環境本身用傳統的這種…… 林委員淑芬:飼養環境,就是採格子籠式。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就是飼養環境。因此我們要怎麼樣引導而變成是較友善的方式,相對地所謂的友善絕不純然是從動物的福利面,不僅是動物的福利,對其未來的效率…… 林委員淑芬:但把雞照顧好,人才會吃到健康的好蛋。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這是連鎖的。先就未來特別額度的這個預算裡面之補助,我想我們會調整,就是怎麼樣有一個引導式的方法,而不純粹只是價格的差異……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就是補助格子籠雞舍的……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所以…… 林委員淑芬:再繼續設格子籠雞舍。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沒有,這部分我想我們會做一些調整。 林委員淑芬:只是增加其水簾……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這部分我們會調整,就友善飼養方式做一些差異性的補助,可以去設計。 林委員淑芬:那不再開放新設的格子籠系統蛋雞場……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另外一個部分,這個可能是按照…… 林委員淑芬:如果要轉型,那麼對於新設的格子籠蛋雞場,我們就不應該許可,或是也不應該再補助?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原則上我也認同這樣,但我回去會再跟畜牧處討論,針對他們原來是採怎麼樣的方式。 至於最後您提到的,即10年內針對整個蛋雞產業的轉型,我想就是3個月的時間,可不可以? 林委員淑芬:3個月的時間提出10年轉型計畫。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 林委員淑芬:好。那為什麼呢?你看人家歐洲現在都是動物福利式的平飼,可是你看他們的產蛋率,德國是0.72%,法國是0.67%,義大利是0.82%,連英國也都有0.65%,他們的產蛋率都比臺灣現在平均的0.52%還要高。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有壓力就生不出來。 林委員淑芬:最好的方式當然是用最低的成本生出最多的蛋,用最少的雞隻生出最多的蛋,雞糞不會是環境問題,因為我們知道平飼及友善的飼養環境有覆土的動作,所以污染……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有做後面的循環利用。 林委員淑芬:是啊!而且它不臭,它不會成為環境的負擔,這件事情才是最重要的。有人認為平飼所花費的面積好像很大,其實傳統格子籠式還要有一大片的面積放雞糞在那裡曬太陽發酵等等,雞糞堆置的地方不但蒼蠅很多、蚊蟲很多,而且傳統從業人員很老了,他們唯一知道的方式就是環境用藥灑一灑,所以也曾經發生過雞蛋嚴重被芬普尼污染的問題,這些都是曾經發生過的事實、都是以前看得到的經驗。如果不改善養雞環境、不升級我們的蛋雞產業的話,消費者吃到的蛋也不會是好品質的蛋。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林委員的建議很重要,請副主委要特別關注。 林委員淑芬:最後一點,你們要訂出雞蛋友善生產定義和指南並設立轉型示範場,對於一些申請補助案要訂出差異補助標準,然後做一些示範給大家看,因為很多蛋農可能也想要轉型,可是他們不知道怎麼轉型,你們應該推廣給大家看一下啊!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會的,我們後續可能會針對委員剛才所提到的青農,如果青農有意願的話,事實上我們可以加以引導。 林委員淑芬:不要再開放新設格子籠系統的蛋雞場到底可不可以?我不是講舊的,我是指新設的。 主席:請會後再跟林委員回應,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針對這部分,我們溝通之後再向委員回覆好不好?因為…… 林委員淑芬:好的,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有委員蔡易餘、陳椒華請求詢答,如果在場委員沒有異議的話,接下來就請蔡委員易餘進行詢答,發言時間為6分鐘。 蔡委員易餘:(12時8分)謝謝召委。本席想要請教陳副主委及農糧署胡署長,昨天我請農糧署派員到朴子、東石、太保去看水稻的狀況,看起來朴子應該算是非灌區,非灌區水稻主要的水源可能會用井水。以這一期的水稻來講,現在剛插完秧,結果就遇到天氣很冷,加上鹹風吹過來,所以水稻已經變黃、變乾,看起來未來的收成應該是不太好,因此有一些農民重新翻土,一分地重翻一次的工錢要2,000元,甚至有的還重翻第三次。這次水稻因為氣候的因素而出現秧苗無法生長的現象,針對這種狀況,農委會農糧署有沒有可能啟動天然災害救助?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第一點,如果水稻的秧苗受到寒害,相關單位會去勘查,其實我們已經開放很多鄉鎮,如果有秧苗的部分受損,我們可以啟動天然災害救助。第二點,如果當時還看不出來,到最後看地區產量的時候也有所謂的農業…… 蔡委員易餘:最後看地區產量的時候就是農業保險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天然災害大概分成兩個部分,如果農民覺得已經有受損的話,就要先拍照;如果沒有拍照,但是現場看得到,因為寒害有一些是夜間焦枯,那在現場可以看出來;如果已經晚一步,側邊已經發芽了,那個時候當然看不出來,那麼我們就看最後的產量是不是有差異,然後用農業保險的方式去處理。 蔡委員易餘:農業保險就是看他們最後的產量是不是減少了兩成,如果是加強型的話就是95%。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那是個別的保險看要補助多少。 蔡委員易餘:當然農業保險有農業保險的程度,尤其是加強型的部分應該要讓農會知道,農會應該要協助並輔導農民進入加強型保險。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 蔡委員易餘:現在我要告訴副主委的是農民都向我反映這項政策有矛盾,這項政策的矛盾之處在於現在插秧時的狀況就已經不好了,卻還要等到第二輪、第三輪再來處理。現在氣候變遷,加上今年水資源少成這個樣子,連抽出來的地下水都帶著鹽份,等於是沒有淡水。本席拍了一張照片看起來很恐怖,稻梗間白色的部分是什麼你知道嗎?那是鹽巴!等於整個農田上都是鹽,也就是農民抽井水時,連地下水源都已經鹽化了。事實上氣候因素是導致農作受損的主要原因,以這幾年來講,玉米才剛出事而已,最近我們也決議要針對去年二期的玉米啟動天然災害救助,結果現在一期稻作也跟著出事。 回到我剛才所講的政策矛盾之處,農民反映就算他們現在重耕,也必須等到最後收成時才能確定是否有損害兩成,其實現在看起來收成就一定不好啊!何不乾脆回復過去一分地1,350元的對地補貼方式,如果能夠對地補貼的話,他們就可以選擇今年一期稻作乾脆就不要種了。你們現在等於是要他們硬耕、硬拚,他們還要花費之後的工錢及其他費用,這樣一來成本更多,未來是不是有辦法因為農損超過兩成而啟動農業保險也不知道,所以農民覺得這樣很矛盾。請問副主委,你聽得懂農民的心聲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聽得懂。我先說明一下,剛才所說的地方大部分都在非灌區,基本上,非灌區的水源不穩定,所以我們一向都不鼓勵種水稻,因為水稻是比較高耗水的作物。如果是地下水位比較高的時候,水質還相對單純,像這幾年幾乎都不下雨,甚至有四、五百天都不下雨,在地下水位比較低的時候,相對水井的水源就會變差,因此就會造成委員剛才所說圖片上的現象。 另外,剛才委員提到農民認為現在看起來就知道之後…… 蔡委員易餘:以農民的專業,憑他們的經驗就知道以這種狀況來看,未來的收成一定不會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可不可以讓我回去思考一下?因為之後的產量是用區域型的產量作基準,而不是和他本身的產量做比較,所以我們來思考看看有沒有機會在這個時候就拍照,然後就不繼續種植。如果之後整體區域產量下降的話,他就得到理賠;但是相對的,如果地區產量沒有影響的話,他就沒辦法得到理賠。因為現在並不是一對一去看他的田地產量,而是以地區產量為基準,所以…… 蔡委員易餘:以地區產量來講,事實上也有區域過大的問題,所以它還會受到稻穀種類的影響,甚至也會受到該地區是不是有水源的影響,如果是比較靠溪邊的話,他們就有辦法用溪水來灌溉。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對,所以用鄉鎮的產量當作基準我覺得應該…… 蔡委員易餘:可是我覺得用鄉鎮為基準,區域實在太大了,那還是會有很多因素,如果是秧苗已經乾枯的話,未來的收成幾乎都會腰斬,如果是有比較好的水源的話,或許收成還能維持一般水準,不過平均下來就會變成對收成差的人來講不公平,也就是相對落差太大,收成好的就是好,而且還可以拿到保險給付;收成差的已經慘成這個樣子,如果拿得到保險給付還沒事,萬一到時候又沒拿到該怎麼辦?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針對這部分,目前是以鄉鎮為計算單位,然後看看…… 蔡委員易餘:我知道是用鄉鎮為基準,但是鄉鎮當中還是有很大的落差。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們現在也在進行內部檢討,如果有一些因為地形、耕作方式或取水方式不一樣,是不是有機會劃成不同的取樣基準,針對全臺我們一直在規劃…… 蔡委員易餘:我當然相信會越來越精緻,不過眼前就已經遇到問題了,對農民來講,究竟他們的田地要不要重耕播種?目前看起來未來的收成一定不好。我覺得這件事情很矛盾,農委會……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知道,我們回去…… 蔡委員易餘:以這次的水稻來講,因為氣候改變如此巨大,真的應該再重新思考對農民的照顧,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的,我們回去之後再看看該如何設計,謝謝委員。 蔡委員易餘:謝謝。 主席:副主委,其實這是可以直接認定的,其實你們可以直接處理,我看署長一直想講卻沒有機會講。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這方面的認定沒問題,不過剛剛蔡委員指的是之後的產量…… 蔡委員易餘:秧苗一分地才補助400元,如果農民拚下去的話,他們必須投入那麼多成本,但未來卻可能沒有收入,所以後面的……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好的,我瞭解。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陳委員椒華:(12時18分)副主委好。所謂地層下陷或低地利地區是不是就沒有農業生產力?像最近有爭議的大城農地被劃為低地利地區要用來做光電,可是大城農地所生產的洋香瓜和地瓜品質是很好的。副主委應該也是農經專家,如果一個鄉鎮失去很大面積的農地,對於原本就沒有辦法掙很多錢的零工、農業資材及農機業者來講,是不是有可能就沒有辦法有收入?農村是不是很快就會沒落?其實本席並不是反對再生能源的發展,但是現在對農村已經造成很大的威脅。 以屏東的光電來看,屏東有四個鄉鎮都劃入地層下陷區,其實這四個鄉鎮還是有很多可以供農用的土地,但因為被劃入地層下陷區開發光電,所以就不依農發條例繳交回饋金。回饋金到底要不要農用?雖然他們免繳回饋金,但因為屏東縣政府訂定了自治條例,結果他們就繳了一筆錢給屏東縣政府,究竟這些錢要怎麼用,到目前為止也是黑箱作業。在此想要請農委會說明針對農地農用的部分,如果回饋金是拿去做光電,是否還是要主張應該要農用?針對地層下陷區免繳回饋金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全面檢討?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先跟委員說明一下農委會所劃設的低地利地區和地層下陷區,個人也同意並非所有低地利地區都不能耕種,其實它是從農業經營風險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相對來講,就算要在低地利地區耕種也可以,但是必須花更多的時間去進行土壤改良,然後才能達到比較好的農用…… 陳委員椒華:它並不需要改良,其實它目前還是好用的。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整區都劃入了,並沒有詳細調查那些仍然適合農用耕種的部分。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我知道,我們還會再作一些檢討,我剛才只是說我們在劃設時的原則,像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洋香瓜,事實上我們也瞭解它必須做一些環境和土壤的改良才能維持得好,只是我們從環境風險的角度來看,地層下陷區如果遇到比較大的豪雨就很容易淹水,造成作物的損失,我們是用這個原則來處理,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地方。 第二點,有關光電回饋金的部分,我是不是可以請企劃處王副處長來說明回饋金的使用原則? 主席:請農委會企劃處王副處長說明。 王副處長玉真:關於回饋金的部分,基本上農地只要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照農發條例的規定就要收取農變回饋金。關於回饋金的運用,其實它是運用在農村及農產業發展,這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 陳委員椒華:我剛剛說的是有一些鄉鎮被劃入地層下陷區,依照農發條例免收回饋金,但它是拿去做光電,結果反而是繳一筆錢給地方政府。針對這部分的爭議,請農委會再檢討。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關於地方政府自行收取的部分,要看補償金是不是還是維持在農業相關使用用途…… 陳委員椒華:因為現在農發條例不管了,究竟有沒有做為農用也不清楚,所以農發條例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加以檢討?這個問題請農委會予以重視。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的。 陳委員椒華:另外,現在很多光電場下面都是埋廢棄物,包括學甲郭再欽爐碴案,在檢察官的起訴書當中也說明麻豆區有埋廢棄物做光電的情形,光電對於鄰近農地的影響其實也是滿大的,針對未來光電利用的部分,也請農委會予以重視,避免同樣的情形再度發生。 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是的。 陳委員椒華:再來是有關組改的部分,之前納莉颱風、桃芝颱風來襲時,引發大家對環境資源的重視,因此當時說要設立環資部,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組改卻幾乎是原地升格,只是希望多進用一些人而已。我們可以看到,土地和資源還是維持由農委會及經濟部管轄,農委會是不是可以堅持把保育工作做好並提出更具體的承諾?包括剛剛提到的山坡地保護,雖然已經編列那麼多的治水預算,為什麼環境還是出了這麼多的問題?尤其現在南部的水情吃緊,我想召委應該也很重視六輕的問題,之前是農田水利會賣水給六輕,現在則是已經納入農水署管理,請問現在提供給六輕的用水是多少?每一度水賣多少錢?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主席:請農委會農田水利署蔡署長說明。 蔡署長昇甫:報告委員,我們現在是代輸送,因為他們所需要的水沒有辦法直接運送到六輕,他們是借用我們的渠道代輸送水,我們沒有…… 陳委員椒華:所以用水量的提供還是和以前一樣沒有改變是嗎?水價的收入是怎麼計算?可不可以說明清楚? 蔡署長昇甫:我們是用代輸送的成本來計算六輕要付給雲林管理處的費用,所以我們現在沒有所謂賣水…… 陳委員椒華:現在水的相關收入是誰在收? 蔡署長昇甫:是由我們的雲林管理處收取…… 陳委員椒華:就是農水署雲林管理處嗎? 蔡署長昇甫:是的。 陳委員椒華:現在是只賣成本價嗎? 蔡署長昇甫:就是輸送水的成本。 陳委員椒華:一度是1塊錢嗎?還是2塊錢?大概是多少錢? 蔡署長昇甫:這我可能要查一下,會後再給委員資料。 陳委員椒華:現在缺水,像南部已經快600天沒下雨了,而你們提供給六輕的水量如此龐大,價格又這麼便宜,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設法重新檢討,讓六輕趕快自行增加他們的海水淡化量能,請問你們是不是應該要重新檢討? 蔡署長昇甫:委員指導得很正確,目前經濟部水利署的確有在政策引導六輕應該要多多進行海淡水或再生水的利用。但是現階段濁水溪的水是沒有辦法送到嘉南平原的,我們現在有一項工程正在進行串接的計畫,未來濁水溪在豐水期如果有多餘的水,本來會川流入海的部分就可以引到嘉南平原來…… 陳委員椒華:你們現在給六輕的水甚至連耗水費都沒有收對不對?就是像你剛剛說的直接提供給六輕對不對? 蔡署長昇甫:不是的,那些水本來就是他們的,我們只是幫他們代輸送,因為他們沒有管線系統。 陳委員椒華:我想請召委和大家一起來關心目前農業用水提供給六輕的量還是這麼龐大,而且水價還是這麼便宜。 主席:關於農水署代輸送的費用怎麼計算、水源到底從何而來,請將詳細的報告提供給陳委員及本席好不好? 蔡署長昇甫:好的,沒有問題。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思銘、陳明文、陳琬惠、張其祿、賴惠員、林文瑞、莊瑞雄等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一、畜牧處 (一)蛋荒何時能解?蛋價何時能緩? 農委會估計我國雞蛋每日需求量約11.8─12萬箱(2千3百60萬─2千4百萬顆),但我國目前日供量為11.1萬箱(2千2百20萬),不足約140萬─160萬顆,但有農經公司說明因缺蛋,許多應退役的老母雞都繼續留下來,而老母雞的產下的雞蛋較大較重,每顆會超過60克,實際上產量缺口會比農委會預估的還大,約有兩成,缺450萬顆雞蛋,請問我國每日缺蛋量實際上到底是多少? 自3月5日,台北市蛋商協會公告雞蛋每台斤再跳漲3元後,有雙北地區的早餐店業者說,北部地區蛋價已來到每箱1,300元(每箱約20台斤,約200顆,每台斤超過60元),甚至還有叫價到1,600元,3月初本席辦公室的助理實地調查,板橋市場一台斤叫價62元,竹東要到70元,這週,板橋的市場已有攤商叫價到每台斤超過80元,短短兩週就漲了塊20元(每台斤),陳主委說過雞蛋會在年後進入淡季,蛋日需求量會下降,但至今本席看到的是,北市蛋商協會只調漲一次,但零售蛋價格卻不停地往上漲,原因是什麼?農委會、消保會有沒有去查?不僅蛋價高漲,民眾還買不到蛋,什麼時候雞蛋變成我國的奢侈品?每日一顆蛋的簡單生活,現在卻這麼難達成? 主委說明蛋荒其中一個因素是禽流感,請問從禽流感疫情開始,截至目前,因禽流感撲殺的雞隻雞舍有多少?在哪個地區?撲殺雞隻的總量是多少?預估減少的蛋量又是多少?請提出相關書面報告說明。 有傳出雖禽流感疫情嚴重,但因蛋價處在高檔,雞農不願通報疫情讓母雞被撲殺,有無查察是否屬實? 此外,今年產蛋母雞數量又比去年少,其中又有部分是應淘汰的老母雞,農委會有沒有統計過,目前在服役的母雞中,有多少是應退役的? 老母雞產蛋效率會愈來愈低,撐不了多久,也就是說,蛋雞的數量若沒有即時拉上來,去補足老母雞的產能的話,我國的蛋量缺口會更大,但是種雞要培養到能大量產蛋,中間至少需要6、7個月的時間,主委說明三月底會從澳洲進口500萬顆雞蛋,缺蛋問題會再三月底告一段落,請問這些專案進口蛋是從哪些國家進口到我國?農委會有沒有對這些專案進口蛋進行營養檢驗?營養成分比例是否皆符合我國的標準?還是僅作疫病檢驗? 此外,網傳大陸有人工雞蛋,農委會知道這部分嗎?我國有沒有從大陸專案進口雞蛋? 有關專案進口雞蛋的部分,請農委會提供詳細書面報告,包含進口國家、進口數量、進口日程、相關檢驗結果給本席。 本席現在要再跟農委會確認一次,到底我國蛋荒何時能解?蛋價何時能緩?5、6月?還是中秋節?農委會對於蛋荒緩解是否過度樂觀? 2020年民眾排隊買口罩、2021年排隊打疫苗、2022年排隊買快篩、2023年排隊買蛋、請問2024年要排隊買什麼? (二)缺蛋主因為氣候變遷,蛋雞產量不穩 蛋商業同業公會指出,此次蛋荒除了禽流感外,還有因為是由於氣候變遷,極端氣候導致冷熱變化急迫,母雞不耐冷熱過度劇烈變化,導致蛋雞產量減少。 畜牧處副處長金文全也說明,我國養雞產業發展有兩大困境: 困境一、傳統雞場環境不佳 傳統養雞舍高達9成,這些傳統養雞場大多都是開放式的環境,開放式環境無法穩定控制養雞環境的溫度,極端氣候的極冷或極熱影響下,導致產蛋率下降。 困境二、缺乏轉型升級誘因 養雞場規模小,加上蛋農高齡化,即使有農委會提供每位雞農1.5%、上限5千萬的低利政策性農業貸款,協助蛋農轉型,仍無法吸引雞農進行養雞場轉型,導致目前仍有高達九成的傳統養雞舍。 請問,農委會有研議要如何提高雞農轉型動力?水簾式密閉式禽舍要價5、6千萬,對於一般雞農而言負擔太重,就算給予5千萬的低利貸款,一般雞農也難以負擔,請問對於這部分,農委會的解決方案是什麼? 此外,除了養雞場環境不佳的問題需解決外,禽場防疫概念亦需跟上,對於這部分規劃為何? 二、漁業署 根據綠色和平組織研究調查結果,發現我國於是販賣的6種常見魚種,大部分都未達成熟體長,其中白腹鯖、黑喉、竹筴魚更有超過97%位達成熟體長,就被捕撈販賣的情形,這代表魚種可能在青少年,甚至幼兒時期便被捕撈上岸,這樣過度捕撈的情形,會讓魚種愈來愈少,族群崩解,影響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導致海洋生態枯竭。 漁業署在漁業管理的部分,推動漁業資源保育、永續漁業計畫,並且針對魚價變動、魚種行情趨勢都有進行調查,請問對於漁民過度捕撈、販賣未達成熟體長的魚種的現象,漁業署是否知情?有無到現場實地勘查? 後續有無跟相關單位進行討論要如何改善? 上述問題請有關單位兩週內以書面資料回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一、農業部的設立有其必要性 今天要審查農業部組織法,我來自農業縣,我對於將農業委員會升格為農業部表示強烈支持。 農委會作為一個負責監管農業政策和規章的機構,在促進農業產業發展、改善農民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農業產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因此,將農業委員會升格為農業部,成為了迫切的需求。 升格為農業部將增強農委會的權威和實施政策的能力。這將有助於更有效地促進農業產業的發展和改善農民的生活水平。此外,農業部將有能力與其他政府機構和部門協調,這將有助於更有效地實施農業政策和規章,導致農業產業更有效率和效益。 其次,升格為農業部將有助於吸引更多資金和資源,這將有利於農業產業的發展。此外,農業部將擁有更專業和有權威的形象,也有助於提高其在國內外的影響力,促進與國際間的合作,進一步推動農業產業的發展。 第三,升格為農業部將有助於加強該機構的管理能力和效率。對於農業產業的監管和發展,需要有一個具有足夠資源和能力的機構,這將有助於保證農業產業的穩定發展。 最後,升格為農業部將有助於提高農民的信心和滿意度。通過農業部的努力,將有助於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和改善其經濟狀況,這將有助於增強農民的信心和滿意度。 雖然農業委員會升格為農業部雖然可以帶來一系列優點,但有一個殷鑑不遠的國科會就在前面,當初為了追求科技發展,所以我們把國科會升格為科技部,結果運行了幾年之後,發現問題叢叢,科技部甚至喪失跨部會協調科技預算的功能,所以行政院又把科技部改制為國科會,農委會改制為農業部要如何避免類似的問題發生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 二、農水署應設置嘉義管理處與台南管理處 自從農田水利署成立之後,17個農田水利會也回歸農田水利署管理,但本席一直跟主委建議,這17個農田水利管理處必須要進行調整,應該改用縣市別的方式來進行管理處的設置。 像我們嘉義縣目前是由雲林管理處和嘉南管理處來分開管理,非常容易出現一縣兩制的狀況,本席認為農水署應該獨立一個嘉義管理處來管理嘉義縣市的灌溉用水問題,另外把嘉南管理處改制成台南管理處來管理台南市的灌溉用水問題。 極端氣候下,水資源的開發與調度越來越重要,農田水利署的角色對農業縣來說就非常重要,例如,如何改善農田水利設施、有效調度灌溉系統的水源水量、防止灌溉水源遭受污染等,雖然17個農田水利管理處都有其歷史淵源,但是可以趁這一波農委會升格農業部一起改制,讓農田水利署的管理處通通依照縣市別來設置管理處,不要再出現嘉義縣這種分管的狀況。 三、農業部應設置「國會連絡處」 今天審查農業部組織法,本席就要特別提一下在農業部內設置「國會連絡處」的概念。 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各自獨立,具有明確的職責和管轄權,這也意味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可能受到阻礙,為了確保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順暢,農業部應該增設「國會聯絡」部門。這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就是與立法機關保持密切聯繫,通過與立法機關保持密切聯繫,「國會聯絡」部門可以在第一時間獲得立法機關的反饋和建議,農業部可以根據這些反饋進行調整和改進,這將有助於提高農業部的效率和效果,確保各項政策能夠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國會聯絡」部門法制化也將有助於農業部的各單位的人才流動,目前農委會下轄單位的人才不願意擔任國會聯絡工作,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個單位沒有法制化,各單位的人怕調過來擔任國會聯絡人之後就無法歸建原單位,導致農委會裡面的人才無法獲得相關的歷練。 為什麼本席要特別點出這個問題,除了希望「國會聯絡」部門能夠法制化,擺脫黑機關黑組織的問題,也唯有法制化,農業部內各單位才會有更多的官員願意到「國會聯絡」部門歷練,增進行政立法的良善互動。 委員陳琬惠書面質詢: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17人、(三)委員何志偉等18人、(四)委員吳思瑤等21人、(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六)委員陳亭妃等18人、(七)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八)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雙語政策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議題一、因應雙語政策的推行,對學生和老師造成的影響 根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雙語政策會使學童花過多時間學習語言,減少學習其他知識和技藝的時間。在網路上也有許多老師反映,本身課程夠難了,但還被英文課壓縮到本科時間。藝能科也會被忽略。專業科目以英文教學會造成理解困難,當學校開始教專業科目,學生連中文解說都聽不懂卻要聽英文的解說。為了銜接大專雙語教育,教育部111學年度核准55所高中成立雙語實驗班,清一色為高中非高職,每校收35人,不到2000人。以111學年度高中生共567,943人換算下來,全國僅0.34%的高中生能使用雙語學習資源,造成學童間的落差。導致台灣恐步上新加坡推行「特選中學」的雙語教育政策後塵,成變相特權班,無法讓雙語普及到校園生活,更造成學生之間會因為英文產生階級之分。 根據行政院的規劃,預計2024年培育出2000名雙語專業師資,2030培育到5000人。然而,目前師範體系在攻讀雙語師資學位的學生只有1652名,明顯雙語師資不足,導致每個學校沒有足夠的人力配合政策。由於師資不足,政府招聘大量外師,但外籍教師效果有限,教育部耗費三成的經費在聘用外師,但外師英文講得好不代表能以英文教專業科目。同時,本土教師和外籍教師還會面對到溝通、教學內容的困難。在教學壓力上,國中的英文教育還是得以考試為主,趕課很重要,一堂課的時間難以顧及讓每位學生學會說跟寫,長期考試領導教學,大考文化必須調整,否則將造成雙語教育推動的困難。老師以英語備課會有困難,一般的英文課都無法用全英語授課,現在還要讓老師用英語教其他科目,會把過去的基礎打掉重練。 Q1-1:請國發會盤點現今雙語政策學校執行困境的改善作為。 議題二、雙語政策城鄉差距議題 現階段台灣國中小英文城鄉仍然頗大,有以下三個問題: 1.關注弱勢預算不足 攤開雙語政策的推動預算分配,從2021到2024年共100億的預算編列,提供偏遠弱勢學童支持的經費只有4.56億,只佔預算不到5%,大多的經費都用於外師聘用和設立標竿學校。這塊預算大餅只分4.56%的經費去專注支持偏鄉英文教育,這樣要怎麼確保城鄉英文差距不會擴大。 2.師資不穩定 根據青年好政系列的數據顯示,光107~108學年度的教師流動率為例,全國國小師資流動率為1.39%,國中為0.87%,而偏遠地區國小師資流動率為1.92%,國中為1.49%。這使原本社經地位較為弱勢的偏鄉孩童,無法維持穩定的學習品質、良好的學習環境,更難以透過教育翻轉。由於偏鄉本來師資就比較少,市區大學校可能有100位老師,但偏鄉只有15位老師,沒辦法讓英文老師提供像都市一樣好的教學品質。以英文課程來說,同樣在台北市國中可以有說跟寫的課程,放到偏鄉的國中可能就無法做到。 3.英文生活環境不穩定 都市的學生在課後還有補習班、安親班,甚至靠著家教協助學習。偏鄉學校在生活中很難接觸到英語,英語跟學生的生活經驗是完全斷裂的。許多地方學生離開學校後是「絕對」不會使用到英文的,所有學習都來自學校的老師與資源。以英文補習班數量為例,六都的英語補習班都至少在200家以上,但較為偏鄉的地區大多在50家以內。 目前教育部只提出用「數位教學」弭平城鄉差距,但根據實際在偏鄉教學的教師分享,這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數位教學只是一種教法,偏鄉教育需要的不是「改善教法」,「而是創造環境」。在都市,我們創造出許多使用英文的需求;在偏鄉雙語政策是與生活經驗完全斷裂的,很難讓英文連結到生活。因此,教育部必須檢討雙語政策在偏鄉的施行方式,為偏鄉創造出實際使用英文的需求和環境。 Q1-1:請國發會提供改善偏鄉英文教育對策。 Q1-2:請國發會提供資料證明數位學習有助於改善偏鄉孩童的英文教育環境。 Q1-3:請國發會提供塑造偏鄉學童的英文環境的對策。 議題三、雙語政策母語邊緣化議題 龔主委在訪問中針對英語排擠本土語言曾說:英文不是母語,雙語就是母語之外的語言,是為了和國際溝通。但當今天我們打雙語國家定義為「中文、英文」,在政策立意上就是會以英語為尊。當國家過度重視英文,甚至會小孩在語言認同的混亂,過度重視英文,反倒忽略母語的重要性。例如學校規定要學英語,但學校並不會規定要學好母語,當小朋友家裡也不特別講母語的時候,小朋友就完全不會講母語。許多語言學者也指出雙語國家政策會獨尊英文,矮化本土語言,排擠其他學習資源,違反國家語言發展法促進母語傳承的精神。 Q1-1:請國發會提供防止母語受到雙語政策影響,被邊緣化的對策。 委員張其祿書面質詢: 一、有關國發會就雙語政策設置行政法人之措施,如組織法順利通過後,如何與教育部之雙語政策搭配?後續之資源連結包含哪些項目?與學校教育之競合關係為何? 二、雙語政策除英文外,其他語言後續推動之規劃為何?考量雙語師資人才培育不足,國發會如何透過行政法人強化人才培育?後續有何誘因及機制使人才願意留在教育現場? 三、除國外語言外,本土語言之發展也需透過語言教育發展,針對本土語言於雙語政策中推動之情形,國發會有何規劃及發展措施?尤其過往學校教育中,本土語言在課程規劃上經常不受重視,導致師資兼用或被其他課程擠壓教學時間之情形,後續有何作法降低相關情形?並讓各界能多加利用雙語政策強化本土語言發展? 委員賴惠員書面質詢: 第一題:南市寵物公園數量六都最末! 全台寵物數量逐年增加,直至2023年統計,目前寵物登記數量已經超過15歲以下人口,也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為廣大寵物族群著想,農委會自去年成立寵物管理專責單位,落實動物管理,提升動物福利,農委會主委也在去年允諾成立動物保護司,讓寵物從幼到老都能受到完整保護。 但本席對寵物公園數量增加仍然不滿,2023年1月統計全台寵物公園共85座,台北市與桃園市平均每1個行政區就有1座,台北市平均6600隻犬隻就能擁有1座寵物公園,新北市平均8500隻犬隻能夠擁有1座寵物公園,台南市共7萬7000多隻犬隻,只擁有2座寵物公園,其中1座甚至尚未完工啟用,成立數量是六都最後一名,但依據六都直轄市面積來計算,台南市土地面積高於雙北,人口密度也沒有雙北稠密,理應有規劃空間。本席要求農委會,積極評估增加寵物狗公園設立可能性。 增加寵物公園利大於弊,但妥善管理及後續維護也是專責單位必要責任,寵物公園從「求有就好」的鼓勵態度應該轉變成為「求有求精」的長期規劃,避免寵物公園因管理不力而成為下一個閒置空地。因此本席要求專責單位的設立,能重新檢討寵物公園軟硬體弱點,強化相關缺失,以此作為各級政府施政基準。 第二題:食農教育法落實緩慢! 食農教育法自2022年三讀通過,讓各級政府及學校有更多法源依據,各級學校能深化食育,在地農業能被積極扶助,但經過近一年的規劃與推動,至今尚未有系統性計畫。針對食農教育的推進進度緩慢,本席要求農委會針對目前食農教育的具體成效,請提出報告。 委員林文瑞書面質詢: 一、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明定,本條例係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同法第二章,章名即為農地利用與管理,希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等要件,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計畫等手段,以達成立法目的。 綜上可知農業與農地密不可分,沒有農地則沒有農業,農地之重要性不可忽視。然依目前行政院版本「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2條規定,農業部掌理「一、農業政策…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觀上述農業部之掌理事項,並無相關農地管理或利用等政策、法規之研擬。 請農委會說明,待農業部組織法施行後,農地相關政策、法令等事項,由何單位執掌?其具體規劃為何? 二、「山林水土不分家」乃係農業、水土保持、森林保育之基本概念,過往組織改造針對分散在各部會的水、土、林及空氣等資源管理工作,去留紛擾不斷,遲遲未有定論。 而森林除了國土保安,更有涵養水資源、保護物種、生態系與基因庫等重要意義。此次組改,林務局升格「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保局升格「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然國家公園隸屬於內政部,而林務局及水保局則在農業部轄下;分屬業務不無疊床架屋之虞,其行政效能是否能較現行制度更為優化,亦有疑慮。 請農委會具體說明,本此組改未整合相關業務之原因,及未來跨部會橫向溝通之整合機制。 委員莊瑞雄書面質詢: 【一】鑒於行政院啟動組織調整,我國1988年520農民運動七大訴求之一即為成立農業部;又近年因氣候變遷加劇、飲食消費習慣改變、國際競爭因素、動物保護意識提升等,組織改造需求更顯迫切。 惟本次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條文內容中並未特別著重氣候變遷調適項目,然近年極端氣候頻繁發生,諸如旱災、低溫寒害等,使我國農業遭受劇烈影響,請農委會再次評估「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等相關工作,於組織法條文中加強著重之必要性。 另,農委會如何強化氣候變遷之於農業影響的應對及提前部署,應建立更明確且彈性之機制,以保障我國農業發展及農民權益。 【二】2012年歐盟全面禁止格子籠飼養蛋雞,多國接力發起「End the Cage Age(結束籠飼世代)」運動;根據國際食品顧問公司分析,預估非籠飼雞蛋在2025年可望成為亞洲市場主流。 格子籠禽舍容易殘破、未與野鳥隔絕,一旦禽流感疫情嚴重、日夜溫差大,蛋雞場幾乎只能被撲殺;其雞糞也易使雞舍附近環境惡劣,全台一年籠養雞糞粗估竟高達918,758公噸。 請教農委會,此次特別預算為先求量再求質,請農委會同步提出策進方案,鼓勵蛋農轉型友善飼養蛋雞;而除禽舍硬體設備外,也應積極輔導蛋農建立良好生產管理,統進統出、人員、車輛出入動線管制、清潔消毒等,並強化專業畜牧人才的引進、培育,帶動我國蛋產業轉型、結構優化。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六案報告及詢答完畢,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第一案至第十六案的機關代表可以先離席,謝謝。 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先進行提案條文之宣讀,宣讀時間約為40分鐘,宣讀後再進行討論。請宣讀。 一、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 (10-4-6)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 (10-5-10) 行政院提案: 名稱: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名稱: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名稱: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名稱: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名稱: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名稱: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名稱:雙語政策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行政院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 第一條 為厚植我國國民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雙語國家,特設雙語國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一條 為厚植我國國民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於兼顧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下打造我國成為雙語國家,特設雙語國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厚植我國國民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雙語國家,特設雙語國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一條 為厚植我國國民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雙語國家,特設雙語國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為厚植我國國民英語文能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雙語國家,辦理雙語國家發展業務,特設雙語國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厚植國人英語力、培育雙語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雙語國家,特設雙語國家發展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為厚植我國國民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推動我國成為雙語國家之目標,特設雙語國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一條 為厚植我國國民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於兼顧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下打造我國成為雙語國家,特設雙語政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行政院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雙語國家政策推動策略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二、雙語國家政策之執行及成果追蹤。 三、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廣。 四、雙語國家政策國內外合作之促進。 五、推動並辦理專業領域英語能力檢測相關業務。 六、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之雙語國家政策相關業務。 七、其他與推動雙語國家政策相關之業務。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雙語國家政策推動策略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二、雙語國家政策之執行及成果追蹤。 三、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廣。 四、雙語國家政策國內外合作之促進。 五、推動並辦理專業領域英語能力檢測相關業務。 六、雙語國家政策與兼顧國家多元文化精神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之雙語國家政策相關業務。 八、其他與推動雙語國家政策相關之業務。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雙語國家政策推動策略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二、雙語國家政策之執行及成果追蹤。 三、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廣。 四、雙語國家政策國內外合作之促進。 五、推動並辦理專業領域英語能力檢測相關業務。 六、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之雙語國家政策相關業務。 七、其他與推動政策相關之業務。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雙語國家政策推動策略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二、雙語國家政策之執行及成果追蹤。 三、雙語國家人才之培育。 四、雙語國家資料庫平台之設置。 五、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廣。 六、雙語國家政策國內外合作之促進。 七、推動並辦理專業領域英語能力檢測相關業務。 八、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之雙語國家政策相關業務。 九、其他與推動雙語國家政策相關之業務。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掌理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雙語國家政策推動策略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二、雙語國家政策之執行及成果追蹤。 三、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廣。 四、雙語國家政策國內外合作之促進。 五、推動並辦理專業領域英語能力檢測及核發證照相關業務。 六、健全與推動國家雙語環境。 七、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相關之業務。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雙語國家政策推動策略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二、雙語國家政策之執行及成果追蹤。 三、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廣。 四、雙語國家政策國內外合作之促進。 五、推動並辦理專業領域英語能力檢測相關業務。 六、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之雙語國家政策相關業務。 七、其他與推動雙語國家政策相關之業務。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雙語國家政策推動策略之研究及綜合規劃。 二、雙語國家政策之執行、協調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廣。 四、雙語國家政策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推動並辦理配合雙語國家政策相關之專業領域英語能力檢測相關業務。 六、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之雙語國家政策相關業務。 七、其他與推動雙語國家政策相關之業務。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雙語政策推動策略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二、雙語政策之執行及成果追蹤。 三、雙語政策之推廣。 四、雙語政策國內外合作之促進。 五、推動並辦理專業領域英語能力檢測相關業務。 六、雙語國家政策與兼顧國家多元文化精神之研究、規劃及建議。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之雙語政策相關業務。 八、其他與推動雙語政策相關之業務。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行政院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廣納建言及意見,並回應及說明。 本中心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雙語國家政策相關專家學者、產業、團體、法人及機構之代表,就本中心發展及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參與會議之學者專家或代表,其組成成員應兼顧性別、族群、地域、社會階層之平衡。諮詢會議成果應落實資訊公開。 行政院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章 組  織 行政院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推動雙語國家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人士擔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推動雙語國家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人士擔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推動雙語國家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人士擔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推動雙語國家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人士擔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推動雙語國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與國家雙語相關其他專業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推動雙語國家相關學識及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人士擔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推動雙語國家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人士擔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推動雙語政策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人士擔任;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行政院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專家、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行政院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續聘之董事、監事,分別不得逾各該款董事、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續聘之董事、監事,分別不得逾各該款董事、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續聘之董事、監事,分別不得逾各該款董事、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續聘之董事、監事,分別不得逾各該款董事、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續聘之董事、監事,分別不得逾各該款董事、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續聘之董事、監事,分別不得逾各該款董事、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續聘之董事、監事,分別不得逾各該款董事、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行政院提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年度考核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違反性別平等或性侵、性騷擾等相關法令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性別平等或性侵、性騷擾等相關法令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六、違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七、其他有不適任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執行長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執行長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執行長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執行長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執行長之任免。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執行長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執行長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執行長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行政院提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行政院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四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每年出席會議次數應列入年度考核項目。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常務監事因故無法列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監事代理出席。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四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行政院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行政院提案: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行政院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三人,得為專任或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執行長為專任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三人,得為專任或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執行長為專任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三人,得為專任或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執行長為專任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三人,得為專任或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執行長為專任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三人。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三人,得為專任或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執行長為專任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三人,得為專任或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執行長為專任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行政院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選、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人數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公開上網。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公開上網。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行政院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及次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行政院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五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院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行政院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4-6):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何志偉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10-5-10):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修正動議: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主席:提案條文與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8案。本案前已詢答完畢,條文也已宣讀過了,現在進行討論。 因現場人數不足,無法進行討論,鑑於各界還有諸多意見,可能還需多加溝通並整合各方意見,所以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3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