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4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林委員楚茵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35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李貴敏  林楚茵  鍾佳濱  高嘉瑜  羅明才  余 天  費鴻泰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游毓蘭  陳椒華  李德維  楊瓊瓔  洪孟楷  邱志偉  張其祿  王美惠  江永昌  廖婉汝  吳欣盈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蕭翠玲 銀行局 副局長 林志吉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副局長 林志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簡立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陳玉清 主任秘書:謝淑津 紀  錄: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劉雅欣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 三、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108年9月9日召開「研商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稅率」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蕭翠玲分別提出報告,並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羅明才、楊瓊瓔、游毓蘭、邱顯智、李德維、江永昌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蕭翠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修銘、法務部參事林豐文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費鴻泰、張其祿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四)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等4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108年9月9日召開「研商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稅率」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中重點之一為提升上市櫃公司女性董事比例:為強化董事多元化,且考量女性董事推動為國際趨勢,將於112年起推動公開發行(IPO)公司應至少委任一名女性董事,113年起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完成委任至少一名女性董事。另為推動薪酬合理化,以合理的績效評估與薪酬制度落實永續發展,爰將於112年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鼓勵高階薪酬與ESG績效連結,並另研議董事酬金提報股東會報告之可行性。相關政策修訂本為推動企業性別平權,鼓勵企業加強ESG,積極與國際趨勢接軌,立意良善且方向正確。惟查,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之章程修訂,必須先召開董事會,作成決議召集股東會,股東會方可決議變更章程。然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多於每年5、6月召開,加上停止過戶期間60日,且須於16日前(12個營業日)進行公告,而召集董事會則須於7日前寄發通知,整個程序通常需約3個月作業時間,故董事會多在3月底前召開,因此,大多數公司應已開完董事會。是以行動方案規範IPO公司113年度須至少委任一名女性董事,如若干未符標準之公司須待次季董事會始能討論修章,需召開臨時董事會或迄下一年度方能召開董事會始能完成聘任女性董事程序者,不僅有干擾公司經營之嫌,且限期調整恐力有未逮。次查,董事會為公司最高執行機關,董事資格條件之規範變更,包括保障女性董事名額等制度變革,攸關公司治理政策,主管機關事前應廣泛聽取企業意見,經過充分溝通,說明保障女性董事名額、研議董事酬金提股東會報告等,之於提升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之必要性。另實務上,宜先採取鼓勵方式(如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或ESG評鑑之加分項目),或依據產業別、企業現況設定階段性目標或給予一定緩衝期或寬限期,以減少對公司經營上之不當干擾,或企業為修改章程而須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成本,招致股東訾議,甚而影響股東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2週內就行動方案新政策之實施及溝通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郭國文 二、針對AI(人工智慧)及ChatGPT快速發展,國內外金融業應用相關討論蔚為風潮,國內亦有金融業者積極研議或評估導入應用,甚而已實際進行應用ChatGPT提供部分金融服務,或將其技術納入或結合既有之金融服務項目(如ChatBOT聊天機器人),此一新科技之導入或有助於推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業之效率及服務品質,有助金融服務業發展,但亦有道德風險,個資及隱私洩露之資安問題,或產生數據歧視、損及客戶權益之漏洞,業界對自律規範亦尚無討論,且亦可能影響金融從業人員之就業權。惟查,各國對ChatGPT之金融監理情況亦有所不同,然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趨勢之發展及相關風險評估,對既有法規體系之衝擊,以及對金融監理可能之變革與精進,亦尚無一定之評估及定論。為免該項金融科技(FinTech)之導入或落地產生政策空窗期,或因相關法令闕漏,衝擊金融市場穩定性或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ChatGPT對金融業之影響層面、衝擊及調適,包括:1.了解業者應用情況,盤點並檢討法規適用問題;2.責成公會要求業者自律,並加強內控、人員管理與公平待客;3.積極考察國外監理經驗,適度調整監理作為等三大面向,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或研究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郭國文 三、現行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仍具有相當程度之法律風險,爰請財政部評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明定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者,僅於遺產範圍內就遺產稅及罰鍰負繳納義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林楚茵 四、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此項規定本為吸引觀光客來臺購物,促進經濟發展之政策考量,惟自109年起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外籍旅客無法來臺,致使退稅件數及金額大幅減少,自疫情前一年(108年)的186萬件、14.3億元,至111年僅5.1萬件、1.3億元,且現階段全國1,966家提供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僅1,022家完成教育訓練及測試,財政部委辦之臺灣退稅APP亦有使用率偏低之情形,所設置之80部電子自動化退稅機具及4處市區特約退稅點亦有不足或分布不均之疑慮,凡此種種均不利於政府於疫後開放,拚國際觀光客來臺之各項政策及相關特別預算推動。爰此,財政部應儘速就外籍旅客來臺退稅之相關規範及上述配套措施提出檢討及改進方案,俾便利外籍旅客來臺購物退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五、鑑於新創產業透過合法之商業中心借址登記並非少見,且新創產業無須實際辦公地點,或於疫情後在家工作也已為一種常態性的營業模式。再者,稅務員進行稅籍登記核准之審理、調查時,得實地勘察是否有實際營業行為,進而准駁其登記,惟就此財政部並無明確之作業規範,產生稅務員於認定是否有實際商業行為一事判斷標準不一,恐導致稅務勘查與新型商業模式發生脫節,另可能造成民眾與稅務稽徵單位間的爭議。財政部應針對此事進行檢討,以符合現行商業行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六、有鑑於近年因貨幣緊縮、區域政治不穩定、全球經濟預期衰退,以及近期矽谷銀行倒閉等因素,對本就難以取得資金的新創產業,無疑是更難獲得投資。對此政府應有相應之作為,設法鼓勵資金進入新創產業,俾利扶植我國的新創產業發展。故而,以租稅優惠的方式激勵個人、法人投資新創事業乃係政府應研議之事,財政部應針對如何提供賦稅優惠刺激資金進入新創產業一事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七、財政部於108年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規劃109至114年持續加強處理被占用的國有地,計畫預算數為13億4,410萬9千元。經查,雖該計畫執行迄今每年預算執行率皆破百(109年執行率112.54%、110年執行率104.63%),但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計,計畫執行期間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筆數逐年增加,且已處理之土地筆數逐年減少,明顯與預算執行率超標之情形不相符。爰此,建請財政部提交「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執行迄今之書面檢討報告,特別針對預算執行完成,但已處理案件減少、被占用土地增加之情形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並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議事錄稍後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已足,現在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議事錄確定。 今日議程為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現在請提案黨團及委員進行提案說明,再請金管會黃主委說明並回應黨團說明及委員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均無委員代表說明。 現在請沈委員發惠進行提案說明。 沈委員發惠:今天審查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過去因股權變動,影響公司經營,損害股東權益,從而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故對這類公司股權重大異動資訊,本席認為應即時並充分公開,讓投資人與主管機關得以知悉公司股權變動之緣由,同時鼓勵揭露違法金融案件,及早發現違法情事,強化業者法令遵循。為此,本席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次,本席亦針對大量持股申報及強化券商法遵提案修正,同時提案修正強化委託書業者之規管,以健全股市交易,鼓勵股東行動主義,完善公司治理之配套。 本次修正內容,包括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百分之十下修為百分之五,又為利相關配套法令之訂定及外界實務運作之調整,給予一年緩衝期。 本席亦修正了第一百七十八條,係與券商違法加重罰則有關,與行政院版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立場一致,希望能得到本委員會委員之支持。 另有關第二十五條之一,係配套修正有關委託書業者之規管,即現行條文使用委託書出席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之修正,惟金管會對此似有保留,待稍後討論法案時再做進一步討論,謝謝。 主席(沈委員發惠代):請林委員楚茵進行提案說明。 林委員楚茵:今日本席在本委員會安排審查之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席所提出之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正案其實與政院版本雷同,將公開發行公司大量持股之申報與公告門檻條件調整,從現行的10%降至5%,並設定一年緩衝期,以利投資人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目前國際上主要國家,包括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等之申報門檻均為5%,且臺灣過去在參加亞洲公司治理協會評鑑時,也曾被建議應調降門檻與國際一致。故與國際接軌、符合國際要求與標準亦為此次本席修法原因,可讓投資人及主管機關知悉公司股權大量變動之由來及趨勢,藉此瞭解公司經營及股價可能產生之變化,並健全取得大量股權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可讓臺灣與國際立法接軌,趨於一致。 不過本席在此要特別提醒一點,當修法完成時,金管會就必須特別留意有心人士利用人頭持股以規避現有法規!也就是說,我們雖然把必須揭露的比例降低至5%,但如果有心人士蓄意介入公司經營或操縱股價,乃至股市交易時,仍可以經由人頭戶做變動。對此,金管會及相關監理機關均應特別關注與留意。 以上是本席的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林委員楚茵):請郭委員國文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郭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並回應黨團及委員提案內容。 黃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貴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郭委員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沈委員發惠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林委員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提出金管會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背景目的:為期公司股權重大異動資訊即時公開,並符合外國立法之趨勢,有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之必要,另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達到使裁罰具勸阻性之效果,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1.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五,並給予一年緩衝期,以利實務運作調整因應(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 2.將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之違規罰鍰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萬元提高為六百萬元(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 (三)預期效益:本次修正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將與國際接軌,深化公司治理,並提升資訊透明度及強化對證券中介機構之監理,有助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建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所提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正草案。 二、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黨團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為百分之五,並給予一年施行緩衝期,以利實務因應,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至第一百八十三條施行日期體例部分,鑒於法律案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爰由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建議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二)有關黨團提案修正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擬將金管會得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處罰鍰之下限金額由二十四萬元提升為三十萬元、上限金額由四百八十萬元提升至六百萬元,其提高證券商等機構罰鍰上限規劃與行政院提案相符,惟罰鍰下限部分,考量證券商規模大小差異甚大,為利金管會得視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適當罰鍰,擬維持下限金額,不予提高,爰建議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三、有關郭委員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委員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為百分之五,並給予一年施行緩衝期,以利實務因應,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 (二)有關委員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擬將金管會得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處罰鍰之下限金額由二十四萬元提升為三十萬元、上限金額由四百八十萬元提升至六百萬元,金管會意見同上開二、(二),建議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四、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黨團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擬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為百分之五,並明定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且未另訂緩衝期等節,其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之規劃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 (二)至明定初次取得之申報及公告期限,金管會業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明確規範初次取得及後續變動之申報及公告期限,爰應無須於證券交易法規定。另為利相關配套法令之訂定或修正及實務運作之調整,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宜訂定適當緩衝期間。綜上,爰建議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五、有關沈委員發惠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委員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為百分之五,並給予一年施行緩衝期,以利實務因應,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 (二)有關委員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擬將金管會得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處罰鍰之上限金額由四百八十萬元提升至六百萬元,與行政院提案相同。另於第一百八十三條訂定本次修正條文包括本條在內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考量本條文修正係為強化證券商等機構之法令遵循,應尚無需另外給予緩衝期。 (三)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施行日期體例,金管會意見同上開二、(一),建議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四)有關委員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及增訂第一百八十條之二條文,考量現行同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已授權金管會於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就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審查及管理規定;另金管會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四項授權訂定「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亦另訂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其中獎勵要點之檢舉案件範圍涵蓋金管會主管之各作用法相關規定,不以證券交易法為限,爰前揭條文應無須增修。 六、有關林委員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委員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為百分之五,並給予一年施行緩衝期,以利實務因應,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 (二)至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施行日期體例部分,金管會意見同上開二、(一),建議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討論事項,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作以下宣告:每位出席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每位列席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發言登記截止的時間是早上10時。 現在請登記順序第一位的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9時18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黃主委上臺備詢。主委早!主委,我請教一下,因為行政院主計總處2月時預估下修今年GDP成長率是2.12%,亞洲開發銀行上個禮拜公布最新的亞洲發展展望報告(ADO)指出臺灣受到外部需求疲弱拖累出口的影響,預估今年GDP年增率將放緩到2%,針對主計總處與國外研究報告對國內今年GDP的看法,請問主委,你認為目前國內的經濟環境已經到最壞的狀況了嗎?你認為呢?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早!跟委員報告,金管會的職責是沒有您提到的這個專業去評估整個經濟情況,不過如果從上市櫃公司的營收來看,2月份的營收的確比去年同期是少…… 林委員德福:少很多。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所以我們的出口的確受到影響,不過我們也看到了一些政府相關部會的首長,他是負責這方面的預測的,也預測其實今年的情況會漸漸地往好的方向去發展。 林委員德福:主委,如果是的話,那是不是代表4月份國安基金縱使退場,金管會也沒有必要提出任何護盤救市的措施,你認為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跟委員報告,就全球主要股市來講,臺股從今年1月到現在的漲幅是12.1%左右…… 林委員德福:所以說還不錯? 黃主任委員天牧:在相對主要國家的股市來講,相對還算是表現相當不錯。 林委員德福:所以主委,如果目前還不是最壞的話,那麼國安基金是不是還有留在股市的必要?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國安基金的例行會議是在4月份,這個應該由國安基金委員去做決定。 林委員德福:要是國安基金4月決議退場,萬一國內經濟環境還沒有好轉,請問金管會現在是不是應該要準備其他穩定股市的措施因應?有沒有必要? 黃主任委員天牧:臺股這段時間都在一個區間之內,我覺得我們臺股有足夠的韌性,相關的一些上市櫃公司也有它的基本面。 林委員德福:所以主委,你認為很有信心?沒有問題?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覺得投資人就是注意風險、審慎選股,但是我覺得整個趨勢應該還不至於到金管會要做什麼穩定的措施。 林委員德福:這樣喔,主委,財政部莊部長上個禮拜表示,隨著全球終端需求不振,國際經貿動能轉弱,以及產業調整庫存等等因素的影響,以及主計總處的預估,第二季有望恢復正成長,因此他說預期產業從第二季開始會有部分的反彈,預期下半年景氣會更好。主委,就您的專業認知以及引用遛狗理論的觀點,請問你認為臺股目前是不是還在景氣谷底的階段? 黃主任委員天牧:臺股從去年10月21日最低點到現在,也漲了差不多三千多點,所以我覺得臺股是不是谷底,這個我沒有專業或是說我的職位也不方便去評論,但是我想臺股有它的基本面跟韌性。 林委員德福:如果像財政部莊部長所說的第二季產業反彈,甚至於下半年景氣會更好,是不是代表臺股要等第二季過後才會回歸基本面、才有望,你認為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臺股已經漲了相當幅度了,至於以後會不會漲,我想監理機關也不適合表示意見。 林委員德福:主委,因為股市是經濟的櫥窗,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從股市表現看出經濟的狀態,因為誠如剛剛主委所說的,去年10月下旬來到最低點,就是1萬2,629點,到近五個月以來臺股反彈,接近近期高點一萬六千多點後,就持續在1萬5,000、1萬6,000之間盤整,既不過高也不破低,請問主委,你認為臺股五個多月以來的反彈型態是不是代表臺股已經提前落底的先行指標,你的看法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我不是股市分析師,關於它是不是落底、是不是谷底,這不是我的專業跟職責應該去評論的,我想臺股是有它的基本面跟韌性,我對臺股是有信心的。 林委員德福:如果是的話,那以目前臺股上下盤整的狀態,是不是代表臺股基本面不會再破底,隨時會反轉向上,你的看法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對臺股是有信心的。 林委員德福:有信心?換句話說,是不是因為這樣的大盤表現,金管會才會在2月底的時候來解除四大救市措施,是不是這樣子?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以往對外表達時都說這些措施都是暫時性的,這一次其實時間已經比以前要長了,以前是3個月就離開了,這一次是4個月。 林委員德福:主委,如果不是先行指標,那是不是代表臺股真正回歸基本面未來還是有變數?會不會?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臺股有它的基本面,因為它的股票股利加現金股利有4.64%左右,我覺得這個是有吸引力的。 林委員德福:主委,國際貨幣基金總裁喬治艾娃警告,銀行業近期經歷動盪後,金融穩定性所面臨的風險已經增加,呼籲提高警覺。然而央行表示國內金融體系不會有系統性的風險,而且金管會官員也表示美國矽谷銀行的狀況與臺灣的銀行業不同,對國銀無影響外,國銀也不會發生類似的狀況。雖然央行、金管會相繼的保證、澄清,但是對於IMF總裁提出的警訊,請問主委,以目前國內來講,金融市場有哪些狀況是主管機關應該注意的地方?您的看法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以我們銀行業來講,相關的資本適足率、不良資產的比率都相對是良好的,不過我總結我的想法,不論外界怎麼講,金管會對於金融穩定絕對不會輕忽,我每天都是用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心情來處理相關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主委,因為研究機構元大寶華綜經院董事長葉銀華表示,目前仍須注意資產配置以及流動性風險的問題,請問主委,你認為目前國內有可能發生這樣的風險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資產配置是跟會計的處理上有一些關係,這部分我們會密切注意,謝謝。 林委員德福:主委,IMF總裁指出當前整個中國經濟正恢復,而且反彈,今年將對整個世界貢獻超過三分之一的經濟增長,國發會也認為中國大陸的經濟解封對出口導向的臺灣是好消息,景氣底部訊號隱約浮現,但是據金管會統計,金控集團去年12月底對中國暴險降至2兆2,119億元,占整體海外暴險的比重,占比跌至10%以下,只有8.8%,創統計以來同期的新低。請問主委,如果中國經濟反彈態勢定調,你認為整個國內的金融業會不會調高中國暴險的占比?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任何一個地方的暴險,我們都要非常慎重、小心,尤其對中國大陸來講,我想不論外界評斷它今年會不會反彈,我們的金融機構對大陸的暴險還是會非常慎重。 林委員德福:如果要調高中國暴險的占比,你認為有沒有必須要注意的地方?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提的是一個假設的問題,我相信我們的金融機構會非常審慎觀察這個趨勢,至於是不是一定會調高,我們會再觀察,這是銀行自主的決定,但是我們會提醒他們要注意每個地區的風險,謝謝。 林委員德福:主委,根據金管會的資料,去年我國金控集團對新南向國家淨放款金額1兆1,441億元,占整體海外放款比重達到29.2%,但是上個禮拜金管會又公布統計,國銀新南向授信總餘額截至今年2月底,與去年底相較呈現明顯的衰退,請問授信總餘額的衰退是不是新南向國家經濟狀況不佳所導致?你的看法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這個情況如何,我們再深入瞭解,不過新南向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幾個國家其實都還是相當不錯的,這個部分可能不要只看一時,我們會儘量觀察。 林委員德福:還是銀行業在新南向國家的授信有可能審慎、趨於嚴格,以致於總餘額有萎縮的狀況,是不是這樣? 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它海外的暴險會調整,比方說北美地區可能會增加,所以這個不一定,我們會再整體觀察,謝謝委員提醒。 林委員德福: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9時30分)主委,看到美國矽谷銀行掉進流動性陷阱所產生的後果,你覺得臺灣的保險公司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理論上來講,保險行業傳統從監理上是不會有流動性風險的,但是最近像去年來講,因為利率的猛升,加上我們國內很多商品是儲蓄型的商品,過了它解約期的限制之後,它解約的成本比較低,可能流出的跟保費會有一個差距,但是流動性不是只看保費收入進來,所以壽險公會也發一個新聞稿說明說,流動性不是只看你賣了多少保單、付了多少錢,保險業還有很多平常現金的部位、流動資產的部位在帳簿上面可以去處理。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金管會對於保險業的規範,除了資本適足率之外,另外還有一個是淨值比。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吳委員秉叡:去年9月有7家保險公司的淨值比低於3%,如果連續2期的話,你們就會有監理措施要去進行,今年到現在已經4月了,今年的狀況怎麼樣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有幾家產險公司是因為去年防疫保單的關係,我們在3月31日發了一個函,有請它提出改善計畫,壽險公司有1、2家,也都有發函請它提出改善計畫。 吳委員秉叡:提供的改善計畫如果沒有達到金管會的標準、要求的話,是不是將來就會再啟動更進一步的監理措施?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要看它實際發生問題的情況,以及它提的改善計畫內容,我想我們會很審慎,至於是不是會進一步更強化,要看個案的情況來決定…… 吳委員秉叡:好…… 黃主任委員天牧:就產險公司來講,大部分都是增資會完成,所以這個過程會結束。 吳委員秉叡:產險的資本額比較小……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 吳委員秉叡:如果它們的母公司願意增資,大概問題比較少,我是比較擔心壽險,壽險的淨值比連續2期都低於3%,你們要求它進行增資的金額可能就會很大。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 吳委員秉叡:這部分可能就是要比較小心。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在等它的改善計畫。 吳委員秉叡:好。另外一個問題要跟你請教,因為最近有一些匯率的波動,就像你剛剛講的,很多保險公司得到儲蓄型保單等等,都還是得對外投資,使得它變成在避險上面的費用都會增加。我知道金管會最近有一些政策的修正,3月10日也有提出來,請你跟我們講一下,你對於匯率避險成本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公式的改變,它的目的以及它能夠達到什麼樣的效果? 黃主任委員天牧: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該是2011年、2012年的時候,為業者的需求所訂定的,這次也是公會反映,他們覺得提存的標準等各方面應該更有彈性,讓它可以即時在不需要用到的時候,可以回歸它的資本,我覺得這部分的彈性已經給了業者,我認為它可以提供業者一個緩衝的機制,我覺得對於穩定市場是有幫助的。 吳委員秉叡:所以對於這一陣子匯率的變動,已經有一些正面的效益,使得它的避險成本不用增加那麼多,是不是?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這也是我們的期待。 吳委員秉叡:提存準備金的部分有沒有修正的規定? 黃主任委員天牧:有,這個請副局長說明一下。 吳委員秉叡:請保險局來回答一下。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蔡副局長說明。 蔡副局長火炎:跟委員報告,有關提存的規定,其實就是照現行的,我們是按照它淨暴險的部位來做一個計算,跟過往是有做一點調整,謝謝。 吳委員秉叡:對,做了這個調整,它的效果是怎麼樣呢? 蔡副局長火炎:基本上避險成本的部分,透過這一次的調整,讓它在準備金的部分可以有一個抵減的效應,對業者來講,他的現金流壓力會比較減小。 吳委員秉叡:當然避險成本如果真的不必要花的時候,能夠減少,這是好的,可是你要知道避險成本如果減少,同時你必須要去注意到,不能使得這個風險發生的機率又提高,這是兩面的,我的意思是這是兩面,你一方面要給業者比較大的彈性,提存金額可能會比較少,讓它的成本減少支出,這當然是值得讚許,但是同時也不要去導致它將來面對風險的時候,承擔的能力變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這邊講的就是,其實商品結構的調整很重要,儘量把儲蓄險的部分轉換到保障型,那麼就不會有那麼多的錢要到國外去投資。 吳委員秉叡:另外一個問題再跟主委請教,三家純網銀到現在好像都還一直在虧損當中,原因是它得到存款之後,它放款的比例非常低嘛,這個是不是主要原因? 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當初它提的計畫,損益兩平要到5年之後,所以其實都還在中間,去年我們跟它提業務溝通,它主要是在存款面,今年它就比較重在放款面,這部分我們有特別強化,請他們給一些試辦的計畫。 吳委員秉叡:因為就我的想像,純網銀就沒有分行,那麼放款的時候,他們如何可以進行得比較順利?因為無論如何,對於放款,信用還是非常重要。 黃主任委員天牧:跟委員報告,其實這裡面不是只有金管會的問題而已,像很多做房貸授信的那些權證,有些東西現在還不適用電子簽章法,還是要用實體的,像司法院或是內政部這邊還有些東西要去突破。有關這部分,我們通常就是用試辦的方式,給它一個機會,在實體的部分去提供資料,讓它有機會去做這些業務。 吳委員秉叡:意思是將來純網銀的放款,大部分的擔保品會是放在證券類這些電子上面的資料等等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它希望有一些做房屋貸款,可能權證這部分就不見得可以,因為不同的部會對於他們的證件是不是都能電子化,他們有不同的想法。 吳委員秉叡:或是速度上面也不一定能配合。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有協調了,但是還在協調中。 吳委員秉叡:好。再從純網銀回到網路保險,之前有兩家申請,經過審查,最後的結果都是打回票,也有新聞報導提到可能年底會再來嘗試看看。而審查不通過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黃主任委員天牧:第一點,我們新聞稿說明年底之前會再評估是不是再重新開放,而這個審查完全是由委員審核,我們的委員名單也都公布了,委員覺得這家公司的商品…… 吳委員秉叡:沒有,兩家後來都…… 黃主任委員天牧:第一家是程序上就不完備,第二家就它商品的創新性上來講,看不出它有獨創性、看不出它能夠sustain、看不出它能夠發展,所以我們覺得還是審慎一點。 吳委員秉叡:因為你們在監管這些業務,你們的態度慎重,我是很贊成,因為這裡面其實都涉及到信用的問題,還有涉及到保險時,你到底要投入什麼樣的保單,投保人這個有沒有道德風險等等這些問題在裡面,所以一定要朝著開放的方向走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部分我們等年底之前再決定,因為我們也看到純網銀的一些經驗,如果它在計畫上,看起來後來沒有能夠執行得很順利,反而成為大家要去處理的問題,所以我覺得…… 吳委員秉叡:金管會的態度願意讓新的領域有新的嘗試,讓金融商品可以更多元化,這是值得讚許的,這也是我一直在講的,我們的資本市場要越來越活潑,但是同一個時間的管制,又要個別小心,因為新的產品萬一將來又發生了什麼樣的問題,變成責任又很大。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講的完全就是我們的想法,創新是重要,可是不影響金融穩定,所以這些創新的金融機構能不能跟其他的金融機構做區隔化,它真的能夠用這個model去維持它的發展,這是很重要的。 吳委員秉叡:好,現在防疫保單即將要告一段落了,你對於防疫保單的總結,當然之前我們的理論、理想是既然開這種保單,保了之後就要負責任,現在是對於如何理賠的那個標準,就是因為隨著衛福部對於COVID-19的規定是需要住院才算是進入COVID-19的領域範圍,跟之前有很大的差距,總結下來,就主委的經驗,看到這件事情,你有什麼樣的感想? 黃主任委員天牧:保單在320的時候,因為衛福部這個政策大概已經告一段落,第一點,我要代表金管會感謝我們的產險公司在疫情期間承擔這個責任,雖然還有一些消費爭議,可是已經理賠兩千五百多億了,增資一千一百多億,其實表示我們的產險業有盡到保險公司的責任,但是當然就它的損失,一方面也看到它的風險管理、商品的設計等各方面還需要再去調整。 吳委員秉叡:對,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說這件事情,保險公司一方面展現了它的擔當,但是另一方面何嘗不是因為它當初在設計這個保單以及理賠條件時,它的那個條款事實上是有問題的,再加上業務員的制度,為了要領獎金,發現有漏洞時,反而拼命賣這個保單,這些都是我覺得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過去的經驗可以提供將來的參考。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瞭解的比我們更深入。 吳委員秉叡:加油,謝謝。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9時41分)主席以及各位先進、主委早。首先我想請教一下,今天最熱門的新聞就是蔡麥會,我們國家的元首能夠增加國際的曝光度,我們都給予支持,可是我們看到蔡麥會之後,中國大陸勢必要反應,我在這裡也呼籲,其實不用反應那麼大,麥卡錫再怎麼偉大,他就是類似游錫堃,他對行政部門也沒辦法做什麼,老實講,他們共同講的和平、繁榮、自由等等,這個東西就是講講,臺灣更需要的是實質的,譬如能不能幫助臺灣加入CPTPP、譬如BTA、FTA,或者最近要發生的,不用多久,馬上就要舉行的,美國能不能幫助我們去參加WHA世衛大會?這個都是實在的,我們現在感覺到的是我們沒有要到實在的,都要到一些虛的,這是我要說的前提。結果之後,大陸對於兩岸直航的貨船要登船檢查,這個東西大概跟主委沒什麼關係,可是也有關係,這會影響到股市動盪,看起來就一副不友善。我們看到今天的股市開盤也是跌了一百多點等等,依你從金管會主委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對臺股的影響是嚴重的,還是不用怕,或者是只是短期而已?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早。其實這是一個國際政治經濟的事件,我沒有那個專業跟立場去做評論,不過我覺得作為一個金管會的主委,我的責任就是要維繫臺灣資本市場的穩定,所以這件事情或者任何事情發生,我們的職責都是一樣的。 賴委員士葆:現在臺灣的股市,你認為不會受這件事影響吧?是不是? 黃主任委員天牧:股市有基本面、消息面跟國際政經事件的影響,我認為這件事情不可能沒有影響,但是影響大小不是我自己的學能所能夠做評估的。 賴委員士葆:但是你看,有人就分析了,「短期震盪」、「有驚無險」,還是「危險升級」,這三個你挑一個,哪一個比較接近?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有關這三種,我想委員比我各方面都高好幾等,我尊重您的看法。我覺得我能做的,包括在這幾天之前,已經跟周邊單位及證期局交代要注意情勢的發展,維持股市穩定。 賴委員士葆:怎麼樣維持穩定?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只能在內部說明,但是在這方面不太方便告訴委員。 賴委員士葆:不會有新的措施出來啦?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會有新的措施,但是我們會watch整個國際…… 賴委員士葆:watch closely(密切觀察),是不是?就這樣而已。 黃主任委員天牧:watch closely,如果有something happened,react promptly。 賴委員士葆:但那個是什麼,你不講?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覺得我們不必先自亂陣腳,對外如何回應,您提的三個scenario,也可能是我不知道的,因為我不是國際政治經濟的專家,我也沒有這個立場去評估,但我跟您報告,不論是大事小事,臺股的事都是我的事,我會跟證期局及周邊單位善盡我們的職責,確認臺股的穩定。 賴委員士葆:這個要看喔!現在是兩岸的直航貨船,他們要登船檢查,但是不知道範圍在哪裡,因為現在還不知道,假如只是他們那邊的,當然是他們的事情;假如是靠近我們的領海,問題就很大條了,某種程度類似封鎖一樣耶!假如不是只有直航的貨船,含括到所有的貨船,這個很嚴重喔!我們的天然氣運輸船如果被他們登船檢查,而被耽誤了,電的問題就來了。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觀察…… 賴委員士葆:看起來如果這樣持續下去是嚴重的喔! 黃主任委員天牧:一般來講,我們會觀察期貨市場的空方、多方的部位及外資整個的動態,看到未來近期可能的發展。 賴委員士葆:現在看起來怎麼樣?沒有太大的變動? 黃主任委員天牧:您剛剛已經提示我們今天早上是有跌,但這也要看整個…… 賴委員士葆:期貨表現怎麼樣? 黃主任委員天牧:期貨目前應該還算OK啦!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太多的空方。 賴委員士葆:好,請你們密切注意。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提示。 賴委員士葆:watch closely,do something。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賴委員士葆:我們看下一頁,今天討論的題目是你們把股東申報門檻從10%降到5%,能不能告訴我們影響的自然人跟法人大概有幾家?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要看將來它是不是要調降到5%,應該是大家都會…… 賴委員士葆:影響到三千多家啦,對吧?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張副局長說明。 張副局長子敏:報告委員,影響到3,307人次。 賴委員士葆:影響其實也沒有很多,但是現在看起來,我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個,為什麼要緩衝一年?既然資訊能夠進一步的公開透明,避免大股東炒作、上下其手,這是好事啊!越快越好,為什麼要拖一年呢?為什麼要緩衝一年,你告訴我?一年從何而來,為什麼? 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是大的制度變革,原則上我們都是用比較緩衝的方式處理,避免對市場的衝擊,雖然說…… 賴委員士葆:不會有衝擊啊!有什麼衝擊?就是申報而已啊!全部就三千多人,就申報而已,有什麼了不起?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中間可能還要做一些宣導、還要修一些相關的子法,所以需要一些時間。 賴委員士葆:今天如果一通過,大家應該都心裡有數了啦!而且上市櫃公司資本額超過1,000億元的有幾家,你知道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抱歉!對這方面我很慚愧,我沒有…… 賴委員士葆:我統計了,有四十幾家超過1,000億元,例如台積電是2,500億元的資本額,現在台積電的股價是多少? 黃主任委員天牧:應該五百多元吧! 賴委員士葆:我們算500元,好不好?500元那就是乘以50倍,是不是?如果1%就好了,2,500億元的1%就是25億元,50倍就是1,250億元,1%的人就有一千多億元的資產在手上,它的變動不用申報啊?3%就是三千多億元,是不是?所以這四十幾家,我算過他們的股價都是幾十元、上百元的價格,這些都是很可怕的數字,我就問你,為什麼只有降到5%呢?既然要讓它公開透明,why not 3%?你們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不考慮3%,你告訴我訂5%的理由? 黃主任委員天牧:剛才召委也提到過,一般來講公司治理在其他各國都是5%,臺灣是少數還在10%的。 賴委員士葆:主要是因為國際間的……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我們是10%,所以我們做這個事情,也是希望公司治理評鑑的層級能夠拉升,提升臺灣的公司治理制度。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可以考慮進一步啦!很多事情我們可以跟世界不一樣,可以更先進啊!3%就要申報,3%很多啦!大公司動輒幾千億元的,你看看那些股權分配的非常散、不集中,甚至有的透過人頭去持有,所以我覺得5%都太多,還可以再往下降。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是不是循序漸進,先以5%為準,當然委員提示的也是很值得參考。 賴委員士葆:3%,因為我剛剛跟你說過,台積電是2,500億元,1%就是25億,3%就是75億,乘以它的50倍,手上將近就有兩千億元的錢,這麼大的一筆錢,當然需要申報啊!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 賴委員士葆:我請教你最後一個問題,虛擬貨幣的結果你們在3月30日公布了,表示「指導不納管」,我就不太懂,似乎你們想管又不敢管,只有指導而不納管,到底這是什麼意思啊? 黃主任委員天牧:「指導不納管」是媒體的標題,不是我們的主旨。 賴委員士葆:你們就是如此啊!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是。報告委員,我們現在是以洗錢防制法為基礎,往下延伸,我們進一步會跟業者討論指導原則的…… 賴委員士葆:業者有幾家? 黃主任委員天牧:大概是26、27家左右。 賴委員士葆:交易金額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數字我目前沒有正確的…… 賴委員士葆:查一下好不好?儘快再提供給財政委員會的委員。 黃主任委員天牧:好,會後再跟您報告,謝謝。 賴委員士葆:因為洗錢防制是管洗錢的,既然你們要指導,投資人如果被詐騙了,有什麼地方可以申訴? 黃主任委員天牧:基本上事前在制度上就建立,不要讓投資人保護…… 賴委員士葆:我現在看起來是沒有唷!因為你們進行指導了,萬一投資人被騙、被坑,自己…… 黃主任委員天牧:詐騙跟交易是兩個不同的情境,因為我們現在指導的是正常的交易,詐騙是詐騙的情境,就像現在有很多……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要包含進來,既然外界對指導的印象不清楚,覺得金管會要管了,結果你們說目前沒有,特別是大家會覺得有靠山,金管會可以靠啊!結果你看起來不給靠,變成這個樣子。 黃主任委員天牧:靠山有兩面的意思,我們也不希望投資人覺得有金管會可以靠,他就不注意風險,這不是我們的目的。 賴委員士葆:現在上市櫃公司都這樣認為,因為可以靠了,但還是要注意風險,哪裡有這樣子的。好,謝謝!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9時53分)主委早。我想非常巧,剛剛賴委員最後所質詢的議題,就是我今天質詢要關心的,剛剛的時間很短,有些部分主委可能也沒有辦法講清楚,所以我利用這個機會跟主委進一步溝通。上個禮拜行政院跟金管會共同發布未來由金管會來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會後的宣示做了幾件事情,首先,我們把過去叫作通貨虛擬貨幣的名稱統一了,因為第一個、虛擬通貨根本不是貨幣;第二個、它也很少用在支付用途,現在國際之間的趨勢大概就是把它稱為虛擬資產,所以在納管的過程裡面,我們就把它統一叫做虛擬資產。另外,金管會表示未來有三大目標、三個作法,第一個就是指導,以指導為原則,要訂定指導原則;第二個就是要推動自律規範;第三個就是要跟其他部會協調。未來虛擬資產的重點在行政指導,再來就是要推動自律,大概是這兩個最重要的方向,如果沒有自律,即使推動行政指導也幾乎對它毫無辦法。所以我這邊有幾個問題想進一步跟主委探討,第一個、現在已經要把名稱統一改成虛擬資產,但是過去有一些相關的法制還是用虛擬通貨交易平台這樣的法規名稱,包括洗錢防制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等,過去的法令都把它叫做虛擬通貨交易平台,在法制上應該將名稱予以統一。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委員您垂詢的問題的確非常重要,因為洗防法是法務部的法規,所以我們是依據法務部…… 沈委員發惠:但是你們是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現在…… 沈委員發惠:應該要要求法務部…… 黃主任委員天牧:有,法務部正在修,要把它改為…… 沈委員發惠:相關的法制,至少法制的名稱…… 黃主任委員天牧:它改了之後,我們虛擬通貨的部分就會改。 沈委員發惠:好,這第一個。第二個、大家最關注的一點就是那天記者會會後,邱副主委對於循序漸進做了滿清楚的、進一步的闡釋,循序漸進是以年為單位,也就是可能1年修改一點、2年修改一點,5年之後再在法制上做修改之類的,反正循序漸進是以年為單位,其實這句話滿驚恐的,未來金管會對於虛擬資產的管理是以年為單位作檢討跟改善。我這邊要跟主委探討,簡單講一個原則,就是我們要以指導取代納管,第二個大原則就是要推動自律,就這兩部分我來跟主委講,第一個、我看金管會針對虛擬貨幣所講的幾個大方向,包括資訊的揭露、商品的審查、資產的分離保管、交易的公正跟透明、客戶權益的保障、冷熱錢包的管理、機構的稽查,目前這些統統沒有法制,唯一的法制就是洗錢防制法,對不對?其他你們都要用行政指導的方式來做,是不是這個意思? 黃主任委員天牧:現階段是這樣子。 沈委員發惠:所以目前有的法制,包括機構查核,其實就只有洗錢防制法而已,其他都不打算法制化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可以給我一點時間回答嗎? 沈委員發惠:好,請你簡短說明,是不是不打算法制化?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次我們做的虛擬資產限於投資或支付性質,可是虛擬資產涵蓋很廣,行政院的態度是…… 沈委員發惠:行政院的態度是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就是你們。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但是虛擬資產不是只有這個部分,NFT也是虛擬資產。 沈委員發惠:我剛剛講的這些原則都是金管會的部分,包括商品的審查、資產的分離保管、交易的公平透明、客戶權益保障、冷熱錢包管理都是金管會應該主管的,都在你們的範圍內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因為我是行政院的一員,我們的認知是虛擬資產涵蓋非常廣,現在定一個法怕掛一漏萬,而且其實還有很多像NFT等部分還沒有確認主管機關,這部分要等一段時間之後會統一立個專法,這個專法可能不見得只有一個主管機關,比方說它在虛擬世界中…… 沈委員發惠:我大概知道主委的意思,就是循序漸進,你們要以年為單位來循序漸進…… 黃主任委員天牧:也不見得是年,我想指導原則、實際的原則年底之前就會出來。 沈委員發惠:指導原則年底會出來…… 黃主任委員天牧:甚至9月份…… 沈委員發惠:這是第一個、指導原則。第二個、自律的部分呢?靠誰自律?業者自律以外,協會、公會自律,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初步目前有兩個我們溝通比較順暢的組織,他們願意扮演這個角色,我們會再拜會它們。 沈委員發惠:但是它是協會不是公會。 黃主任委員天牧:將來他們可以再自組成一個公會。 沈委員發惠:為什麼目前不能成立公會?因為現在連業別都沒有……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沒錯,經濟部還沒有給它業別。 沈委員發惠:目前就沒有這個行業別,怎麼成立公會呢?主委,我在兩年前(2021年11月1日)就有提這個問題,接下來的11月15日經濟部就召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作業計畫小組會議,他們那時候就建議加密貨幣要增加營業項目,但是最後不了了之,為什麼?因為金管會有意見,現在還沒有這個行業別。 黃主任委員天牧:當時對於虛擬資產的定義、各方面大家都有不同意見。 沈委員發惠:對,現在是不是應該要加緊?現在你是主管機關,你是不是應該加緊推動經濟部確立行業別,至少要有這個行業別才能成立公會嘛!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透過行政院的平台跟經濟部溝通。 沈委員發惠:好,金管會是虛擬資產的主管機關,你應該要要求經濟部儘快,現在你們的立場顛倒了,要求經濟部儘快把虛擬資產這個行業別確立下來,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會朝委員的方向去處理。 沈委員發惠:剛剛賴委員也有問到,我們希望公會自律,在沒有公會之前,目前也有跟兩個協會溝通,但是我們也要求業者自律,業者總共到底有幾家?剛剛主委有回答說25、26家…… 黃主任委員天牧:26、27家,對。 沈委員發惠:照你們2月20日公布的,有做法遵聲明的你們就把它算進去,總共25家,2月20日公告的,但你們去年9月2日也有公告名單,去年公告的名單中,今年就有2家消失了,我不知道為什麼消失了,其中有一家甚至連公司都不是,叫做梅塔思商號,它連公司都沒有設立,今年就不見了,這個不管,但是相關的金融業都有一些資本額的基本門檻,現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沒有資本額的門檻,我看你們所公布的25家,資本額最高的是2億元,有2家是2億元,資本額最低是多少?10萬元,10萬元跟2億元,這樣的資本額卻在同一個自律規範範圍內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未來幾個月跟業者溝通會將這些納入討論範圍。 沈委員發惠:看你們是不是在資本額上面有一些基本門檻,所有金融業都有基本門檻,銀行是100億元、保險是20億元、證券商是4億元,甚至連外籍移工的小額匯兌也都有資本額的門檻限制……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朝著同樣的行為、同樣的風險、同樣的規範…… 沈委員發惠:如果不設基本門檻,至少應該分級。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非常感謝委員對這個事情的用心,您今天問政的內容絕對會納入我們跟業者溝通的參考。 沈委員發惠:因為這其實也是一個新的業務,叫誰管大家都不願意,但是立法院很多委員早就一再要求納管,既然你們現在要納管,而且行政院決定由金管會主管,我覺得金管會就有肩膀負起責任,不要說指導取代納管,在相關法令的完備上,這些都是金管會的責任,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的指導、想法也是我的想法,我們會扛起這個責任。 沈委員發惠:好,謝謝主委。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 主席: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10時5分)黃主委好。本席想就教於您的是今天證交法的修法內容,關於大股東的定義從10%降為5%,本席想請教於您的是,在委託書規則當中,無限徵求的門檻,大股東的定義也是10%,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在這個法通過後隨之調整,隨之把它的定義變成一致化?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委託書的徵求是為了避免浮濫徵求,我記得在顧前主委任內的時候做了一些改革,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同步再調,我們可以再研究一下,但是背景不完全相同。 郭委員國文:但是當初的委託書規則就是比照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門檻來作為10%,那也是有經過調整而提高的,因為這牽扯到有限性和無限性的問題,有限性徵求和無限性徵求連動的問題,今天既然已經從10%降為5%,這個部分其實是兩面刃,老實講,你如果提早切入大股東持有5%的話,公司派也會提早知道已經有一個人提早有5%,這也有警示的效果,所以制度上是否要做一個銜接,我想請你思考一下。 黃主任委員天牧:如果調降反而讓無限徵求更容易,會不會反而引起市場派跟公司派在爭奪上更熱烈? 郭委員國文:是不是會更激烈?還是更分散?這個效果上你們可以稍微評估。 黃主任委員天牧:感謝委員提到這樣的面向,我們會回去研究。 郭委員國文:你們回去研究一下,因為大股東的定義應該一致化才對,你牽扯到這個就會牽扯到另外一個。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來研究一下,謝謝委員。 郭委員國文:好,你研究一下,大概多久給本席一個回復? 黃主任委員天牧:一個月內可以嗎? 郭委員國文:好,謝謝。剛剛兩位委員都在垂詢有關整個虛擬資產的部分,這個部分基本上我還是要先肯定一下金管會的擔當,你願意做一個行政指導單位,把這個部分扛下來,可是我覺得這個行政指導的指導應該要趨近於納管,因為畢竟這個虛擬資產所產生的一些社會問題,最重要的問題不過是洗錢和詐騙,影響之面向非常之大,依照目前為止,本土的業者不論是24家、25家、26家等等,數字上不太相同,你現在是以大帶小的方式,不過,你現在找了幣託、MaiCoin、ACE,以這幾家來看,外面有傳聞說有洗錢的可能性耶!你這樣以大帶小,會不會以大帶壞這個小的?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還是要表達一下,也許我們在措辭用字上不是很妥當,我絕對沒有只是指導,我是在管理,我就是監管機關,我就是管理機關,只是管理的模式不見得…… 郭委員國文:你就是監管,不是只有指導?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是只有rule-based,還有其他的方式。 郭委員國文:還有其他的方式?所以不是單純只有指導?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跟委員報告,關於以大帶小,他們希望建立社會對它的信任,當然如果您提到這幾家主要業者有這些不當的行為,我們當然也會去注意這些問題。 郭委員國文:對啊!被帶壞了怎麼辦?所以你要先確定這3家真的是優良的,其實外面也傳聞不斷,有涉足洗錢的可能性。 黃主任委員天牧:還是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我們會注意。 郭委員國文:更何況還有一個部分,你現在都是以本土的業者為主,可是大部分臺灣民眾在使用虛擬貨幣買賣還是以國外的交易平台為主,如果是以國外的交易平台為主,過往我們對洗錢辦法的部分也是以本土的業者為主,那有沒有一個可能性,如果國外的平台業者想要在臺灣落地的話,有沒有一個依循的方向和可能?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問的問題非常重要,我們也希望國外的業者如果要來臺灣招攬生意,它必須在臺灣要經過我們管理,就像FTX,為什麼日本的投資人可以得到保障?是因為FTX在東京有設一個點,我們也希望這些國外業者,如果真的對臺灣投資人有興趣,應該在臺灣經過金管會認可它來這裡設點。 郭委員國文:對,這樣它在商場上有一個藍海策略,它在臺灣有落地生根,它是合法的,可以跟其他業者有所區隔。你如果有一個方向給它的話,國外業者也可以納入你管理的範圍,而不是指導的範圍,在這個情況底下,可能會洗錢或者可能會詐騙的可能性會降低,這是其一;其二,你用鼓勵的方式來進行,你也有強制的方式啊!為什麼?因為這個國外的平台、這個app也是跟我們國內的銀行業者有充分的合作啊!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啊,委員非常有智慧,我們有很多東西透過金流也可以去處理。 郭委員國文:我沒有你那麼高的智慧,更重要的是,我是沒有你的權力,你有這樣的行政權力,主委,你應該可以要求這些銀行業者只跟合法的往來,有沒有可能?跟落地生根的往來,有沒有可能?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已經有要求銀行公會做好對於虛擬資產業者的KYC,這部分就是一個影響力。 郭委員國文:所以不排除讓他們落地生根,用這種方式,有落地生根才能跟銀行業者合作,有沒有這個可能?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指導的方向我們會納入研究。 郭委員國文:納入研究?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 郭委員國文:研究多久? 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我們邱副主委在督導銀行局、證期局、檢查局、法務處做這方面的研究,因為我們要配合指導原則去處理,我想這個指導原則應該三、四個月後會出來,可不可以給我們一點時間? 郭委員國文:三、四個月?有沒有可能同步出來,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天牧:好。 郭委員國文:在同步出來的同時可以看到你剛剛說的不是只有指導而已,而是監管的態度。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對第三季會完整的提出一個概括的架構。 郭委員國文:包括國外業者的平台,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朝這個方向去思考。 郭委員國文:好,謝謝主委的正面回應。主委,就這個部分遊戲規則的修改,老實說,前面的部分我對您是予以肯定,後面的部分我就稍有懷疑。金管會現在要壽險公司估計20年後的利率,關於這個部分,我在去年4月11日曾經問過保險局施局長,整體壽險大約要增資多少?他說這難以估計,因為牽扯到利率等等一些變數的問題,如果我去年問了他連4年後都沒有辦法估計的話,你怎麼去要求這些壽險公司去估計20年後6%以上的折現率?這個要如何估計? 黃主任委員天牧:有兩點跟您報告,第一點,17號公報是負債面,以前的準備金是採Lock-in,但現在因為升息之後,其實這方面的影響已經降低相當多了;第二,臺灣的商品結構是不一樣的,我們會有一些本土化的措施去做處理。 郭委員國文:我覺得你這個部分就是本土化的措施啊!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啊! 郭委員國文:你如果立即性的接軌的話,他會馬上揭露嘛,如果是20年的部分,你會讓它模糊掉,沒有辦法確實的披露。假設依照IFRS17的精神,我舉最新的數字就好了,6%以上保單風險最高,但老實講,管理規則是最鬆的,到去年底,老八大當中剩下老六大,這些老保單的部分,還有包括潛在負債的虧損部分,我不曉得主委看了晚上會不會睡不著,你看國泰的OCI+AC未實現損益是minus1兆199億元,淨值是4,658億元,合計是負5,541億元,南山是負5,800億元,新光是負4,800億元,中國人壽是負2,900億元,臺灣人壽是負1,200億元,最少的是全球人壽的負1,080億元。在這種財務結構情況底下,我不曉得為什麼你對壽險公司弄了很多寬容的方式、簡單的方式,你好像在避免讓這些有資產、有能力的大公司甚至大財團不用去增資,好像是在避免這件事情,主委背後的用意好像是這樣。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的方向是,如果接軌是要讓整個業界付出這麼大的代價,那不是接軌的目的。 郭委員國文:可是接軌的目的是要讓財務透明化,而不是讓財務模糊化啊! 黃主任委員天牧:接軌的目的有兩個,包括資產負債的管理強化以及商品結構的調整,但是並沒有說要獨厚大公司,當然大公司它承擔過去的負擔是比較重,很多不同的…… 郭委員國文:我這樣講對你來說當然比較沉重,對主委來說是比較不禮貌。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會、不會。 郭委員國文:但是會讓外界有種感覺啦,就是IFRS17,你這樣的情況底下變成是迴避,更何況你對壽險公司其實是很好,你看最近有一個債券附買回的交易,可以讓它有一些拼湊資金的機會,又把風險轉嫁給銀行。然後現在又多一個6%保單以下折現率又拖了20年,這個部分真的是對他們很好。我舉一個例子就好,主委,因為時間也不多,但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好好來探討,最近韓國的富邦現代人壽,這個孫公司因為韓國接軌IFRS 17就增資了92億,換算比率就是0.023%,如果臺灣壽險業的總資產是三十三兆六千多億的話,照這個百分比的計算方式,至少要增資7,733億,這是我初步估算。而我們現在的方式在遲遲沒有接軌的情況底下,遲遲又把它本土化,目的不就是不讓它增資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的基本前提,包括我在公會的報告都說自助才能人助。 郭委員國文:對,自助才能人助。 黃主任委員天牧:自己要增資,金管會才能夠用在地化去幫助。 郭委員國文:自助是不是包括增資? 黃主任委員天牧:當然包括啊! 郭委員國文:這種作為會不會讓它整個增資壓力越來越少,而讓它更不願意自助,就是希望金管會人助而已?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您提的是一個重點,不能只期待金管會幫助。 郭委員國文:它現在就是一直期待金管會啊!你們把臺灣的壽險業寵壞了。 黃主任委員天牧:保險局會向他們要求要做必要的增資。 郭委員國文:我覺得你對壽險業者太nice了、太好了啦!真的啦!你要給他們一點壓力啊!主委。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委員今天的問政,我們也會讓公會瞭解。 郭委員國文:真的要給他們一點壓力啦!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郭委員國文:你已經讓他們拖延了4年,拖延了好幾年接軌,然後現在又本土化的方式這麼多,這隱藏性的風險以後誰來承擔?主委。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郭委員國文:我是很相信你的人格啦!但是我更希望你的作為啦,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天牧:好,謝謝委員的提醒。 郭委員國文:謝謝主委。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10時17分)主委好。我今天有7個問題要請教,在請教之前我先針對剛才委託書徵求的部分,我先表達一下,大家都知道委託書的徵求其實和經營權很有關係。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對。 李委員貴敏:在經營權的部分,我會希望主委不要成為推翻正派經營的推手,我覺得在學界上可能很多人的意見其實都跟我一樣,所以你們在研究的時候真的拜託一下。 黃主任委員天牧:您的指導我謹記在心。 李委員貴敏:謝謝,感恩,這是第一點,關於委託書徵求的部分,我也希望報告能夠給我一份。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李委員貴敏:我的第一個問題要請教的就是關於ChatGPT的部分,我們看到最近三星導入,導致機密資料外洩情形很嚴重。另外,對於金融業者,因為在使用的時候,前面有說要know your customer,還有對於分析的部分,現在很多金融業都已經在使用了,包括外國的金融銀行,但是在使用的過程當中,這些資料就會上它的database,所以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及我們看到到目前為止三星的機密資料等於外流的情形,我不知道金管會對於這個部分的風險以及因應方式,上次副主委來的時候曾經提到在今年年底會有一個報告出來,但是,主委,我只是說我們在跟時間競賽,如果到了年底,那個時候ChatGPT要蒐集的資料大概也都蒐集得差不多了,到那個時候再做出因應,主委,會不會太遲了?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做了幾件事情,第一點,我們的金融資安資訊分享中心在3月底發了一個letter給所有member,就是所有金融業者,告訴他們ChatGPT可能引起的資安、個資的風險影響,尤其是熱點的管理機制,包括有的人透過假的ChatGPT網站去做這些事,我們已經有做資安資訊分享。 第二點,我請我們的紐辦、倫辦在4月5日前蒐集全球主要國家監理機關對這個事情的看法,目前並沒有監理機關對這個事情表態,但是香港的監理機關表達這個事情勢必會在國際清算銀行的監理委員會討論。 第三,目前來講有的銀行是限制,有的銀行沒有限制,但是我們已經在3月30日發函給銀行公會,請他們瞭解臺灣的銀行業者目前對ChatGPT使用的情況、風險的管理機制,因為銀行公會有一個銀行應用新興科技的規範,我們請銀行公會在兩個月之內提出意見給我們。 李委員貴敏:好,所以不用等到年底嘛?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用,這是我做的事情。 李委員貴敏:感謝、感謝。主委,要特別拜託一點,因為這攸關民間,所以我為什麼給你那麼長時間說明,就是我希望金管會能夠做的事情不是只有督促別人去做,或者要求別人去做,我們今天要取得的這個資訊應該是要對於全民有幫助的,主委,你認同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認同,而且我多說一句話可以嗎? 李委員貴敏:可以。 黃主任委員天牧:ChatGPT的影響性和一般AI的計算能力不一樣,它是掌握語言文化的能力,3月27日紐約時報頭版有個專論就講到它可能會讓人類的文明、文化受到嚴重衝擊,這跟一般AI的計算能力是不一樣的。 李委員貴敏:好,所以我們期待你不是只有要求別人,你會有具體的措施出來。後面的問題就拜託主委針對問題回答,我的第二個問題是我們看到虛擬資產的監理,主委,你知道關於虛擬資產的部分,我從去年就在問,事實上,在去年總質詢之前我其實也已經問了,但是我們看到行政院拖了1年才出來、才確定主管機關是金管會,我其實也覺得滿訝異的,我們提到虛擬資產的時候,請問NFT算不算虛擬資產?算不算?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在範圍之內。 李委員貴敏:是,算在範圍之內。可是我們看到媒體上面說NFT的主管機關是數發部,所以現在到底是什麼狀況?是只有洗錢防制的部分是金管會、平台的交易是金管會,其他的部分不是金管會嗎?還是說只要是虛擬資產就是金管會?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再跟委員報告一次,屬於投資和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是金管會,其他像NFT,數發部還在研究到底要如何分類。 李委員貴敏:所以簡單來講,本席問了1年之後,1年了,行政單位還是不能夠把答案講出來,沒關係,因為這不歸你管。但我要請教的是針對我們國內的合法交易平台,你剛剛前面說要做交易的話,當然在臺灣要註冊才能夠保護,你還提到日本是這樣的情形,可是我們看到實際上來講,我們說虛擬資產是一種,可是還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就像現在股票是一種、期貨是一種,可是還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傳統的交易裡面,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實金管會有一個非常嚴格的管制規範,包括要簽ISDA Transaction,以及是不是qualify等等。我要請教的是,假設這個平台是在臺灣已經有的,對於虛擬資產的衍生性商品,就是從虛擬資產衍生出來的,譬如說虛擬貨幣也是其中一項,這些交易衍生出來derivative交易的話,這個部分金管會怎麼管?然後怎麼確保對投資人的保護?因為主委講到3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要確保對投資人的保護,我們看到在現行狀況不是有冒名人的名義在詐騙嗎?傳統交易裡面都會有這樣子的情形,當我們提到虛擬資產,金管會的管制措施或者保護是怎麼樣?第二個,既然你提到上下平台是有審查的,那derivative的部分是不是也是落入你事前的審查,事前沒審查的話它是不能上平台的?第三個,你說你會區分客戶和平台的資產,這個什麼時候會做到? 黃主任委員天牧:第一點我先回答,衍生性商品目前不在開放的範圍之內。 李委員貴敏:OK,很好。 黃主任委員天牧:第二點,我們在9月份之前會把所有委員剛剛提的這些原則化為具體的措施。 李委員貴敏:OK,也很好。所以簡單來講,你會去定義什麼叫做衍生性商品嘛,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部分目前是不開放的。 李委員貴敏:對,不開放,但你總要告訴別人什麼是衍生性商品。 黃主任委員天牧:好,我們會照您的意思處理。 李委員貴敏:好,我要另外請教的就是對於金融科技的部分,我們看到整個亞洲地區的發展,原來我們是四小龍之一嘛!可是現在提到電支機構或者對於金融商、科技金融的部分,臺灣好像類似北韓一樣,被列在跟北韓同一個level,你看到這樣的訊息會不會覺得很難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可以提供這個訊息,我覺得有點令人意外。 李委員貴敏:我換一個方式問,我們最近有培養出臺灣電支業的獨角獸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支付在臺灣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不需要什麼獨角獸,像某些東南亞國家可能有獨角獸,臺灣的銀行…… 李委員貴敏:你覺得獨角獸不重要,它不能夠引領我們一個核心的產業?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已經有很多支付的態樣跟模式。 李委員貴敏:所以我們只要當國際上的追隨者(follower),當別人有什麼的時候,我們再去追隨,就像ChatGPT,現在國科會說它要開始研究,我們只需要在國際間當一個追隨者,而不用像早期「臺灣錢淹腳目」,甚至於國外批評臺灣是印股票換鈔票的時代,我們在國際間不需要當領導者,我們曾經是喔!我們在國際間當領導者並不是一個夢,它是一個現實,但是今天我們只需要當一個追隨者(follower),追隨國際的遊戲規則就好,不需要當領導者,是這樣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電支條例開始是2015年您指導的,前年我們修電支條例,已經擴大了電支業務的範圍,我們並沒有只是做追隨者。 李委員貴敏:你沒有期待我們有獨角獸出來,你沒有這樣的期待?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的業者本來在市場上就已經很活躍了,至於是不是要去國外,它自己本身的意願…… 李委員貴敏:主委,我會建議加把勁,我們有個獨角獸是可以引以自豪的。 我的下一個問題是Deutsche Bank(德銀)。德銀的違約增加了,所以我想瞭解一下,我們看到去年年底臺灣的五大金控對德銀暴險近千億,現在已經是2023年第一季結束,這個暴險的部位目前是什麼狀況,金管會有瞭解嗎?還有你們的對策是什麼?有沒有發現目前民眾有購買跟Deutsche Bank相關的金融商品?有還是沒有? 黃主任委員天牧:在去年10月瑞信發生問題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提醒相關銀行要注意這方面、做預警制度…… 李委員貴敏:主委,我剛剛才說不要老是只有提醒他們,你記不記得我問Credit Suisse的時候,你告訴我說:沒有問題。後來爆發出來的時候,他們就問:委員是巫婆嗎?還事前能夠predict有這樣情形。其實不是,是我們觀察它國際的局勢,我不是巫婆,我只是看到國際局勢這樣,然後我提醒行政單位應該注意。現在我講的是Deutsche Bank,它也是同樣的情形,我們看到的data是去年年底的,現在已經又多了一季,現在有沒有民眾去購買相關的商品或理專有沒有推同樣的商品?不要我們受了Credit Suisse的傷害之後,現在又換一個再上來。主委,我希望你的承諾真的是一個承諾,我們的民眾不會因為這樣而受傷,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分兩個層次跟您報告,第一點,德銀是一個大的銀行,國內不論機構跟專業投資人,當然都有暴險,暴險應該也不會小,可是從第二層次,我必須要跟你報告,從金管會的高度,從跨國監理合作的高度,我們不適合評論德銀到底好還是不好,前兩天CDS高,他們已經說是因為套利機構故意在操作,德國總理舒茲、歐洲央行總裁拉加德都已經出面說,德銀不會有問題…… 李委員貴敏:主委,您誤會我的意思,我並不要你去評論,因為你本來就不是評論家,你是一個主管機關,我要的是,已經知道有這個風險存在,這個時候已經不算超前部署了,而是說你的因應措施要出來,讓損害不會擴大,我只是這樣很卑微的要求,我沒有要求你要……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您對我的要求都不是卑微的、都是非常應該要要求的。 李委員貴敏:謝謝。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該做的事情我們也應該會去做,只是我們也要注意現在社群媒體的氛圍…… 李委員貴敏:對,但是就像冒名的詐騙……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金管會的一言一行都會被別人過度解讀,我們必須要注意金融的穩定。 李委員貴敏:好。另外還有兩個問題,我先把它講出來就好。我們看到金融三業對美國暴險超過15兆,而現在全球金融風暴的機率,我個人認為是增加的,尤其我看到美國相關的報導,包括它的經濟成長,華爾街跟美國聯準會的態度其實是不一致的,但它都是一個警訊,有這樣的警訊出現,全球金融風暴機率增加的情況之下,金管會的對策是什麼?因為憑良心講,以前別人來回答的時候,我覺得回答真的不需要這樣子,他們的回答都是:我們在謹慎地觀察。沒有人要主管機關謹慎地觀察,謹慎地觀察是你的本分,你本來就應該做的,而民間要知道的是,你觀察了之後,你的對策是什麼?這個部分可以講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覺得它不論叫金融風暴也好,金融危機也好,重點是政府的態度。 李委員貴敏: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你看瑞信,不只是瑞士,六國的央行提供流動性,所以我覺得從過去這半個月、一個月的情況來看,各國監理機關都希望金融穩定,不論你暴險在美國多少、歐洲多少,我覺得那不見得是那麼重要,重點是監理機關之間的合作…… 李委員貴敏:主委,容我講一句話就好了,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如果各國的行政單位都是等著看,它問題沒辦法解決,你懂我的意思嗎?如果都是等著希望它消失,就像缺水的時候希望下雨,這不是一個解法,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會,我跟委員多講一句話,德銀有召開跨國監理官會議,臺灣有參加,它分享它的資訊讓各國監理機關安心。 李委員貴敏:好,主委可不可以把相關的訊息在金管會的官網上公布,也讓民眾知道,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可以在記者會上稍微說一下,因為它是監理官會議內容,如果沒徵得它的同意,我們不太適合對外講。 李委員貴敏:我懂,但是可以公開的部分,拜託公開,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瞭解。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0時32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的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主委,你認為一般民眾投資買賣金融商品會基於哪些訊息做選擇?是看這些商品的投資組合,還是看收益率?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還有注意風險。 鍾委員佳濱:還有風險,很好!不愧是主委。 請教簡總經理,我的助理太閒了,他去看了一個財產申報公開資料,發現黃主委的有價證券投資了快600萬;有一個鍾立委,他買了將近40萬的有價證券,投資組合分別是簡報上的這些內容。我要強調這應該是黃主委財產信託前的內容,你覺得黃主委買的和鍾立委買的相比,哪一個投資組合比較聰明?不便評論? 主席:請臺灣證交所公司簡總經理說明。 簡總經理立忠:報告委員,我想這上面都是一些合法的投信…… 鍾委員佳濱:當然是合法的。 陳董事長,從你的眼光來看,這兩個投資者的投資夠不夠聰明? 主席: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陳董事長說明。 陳董事長永誠:我覺得都很聰明,有賺錢就很聰明。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啦!我覺得黃主委的投資內容應該更為專業,因為聽說鍾立委的有價證券都是他太太幫他操盤的。 黃主委,除了您說的風險和一般民眾會關心的收益率和投資組合之外,我發現金管會這幾年來持續在強化永續報告書的品質和納管內容,從2013年開始就加入了公司治理,2018年又弄了一個新版,到了2020年把永續發展藍圖納入,這當中規定資本額20億以上的公發公司要編製永續報告書,公司治理也納入評鑑。到了今年,你們還特別要求上市櫃公司要設置永續委員會,而且未來2025年還要強制幾乎所有的公發公司都要編製永續報告書,證交所要建置永續報告書平台。請問證交所的簡總,你認為金管會為什麼會這麼嚴格地要求且重視永續報告呢? 簡總經理立忠:報告委員,我想要推動永續,永續報告書、永續資訊的揭露是很基礎的工作,能夠讓大家都揭露資訊,對我們的推動一定是有幫助的。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認為金管會希望投資大眾對於這些企業的投資,不只要注意投資的獲利,也要注意到企業的社會責任。請問黃主委,金管會是不是希望企業應該以永續報告書來對投資人負責?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就是歐洲說的雙重重大性原則,投資人看這個公司的價值,不是看它的EPS而已,而是要看它的永續價值,而且永續價值也是外資投資上市櫃公司很重要的參考。 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我們很肯定金管會這個做法。為了提升永續報告書揭露品質,證交所跟櫃買中心要在2023年抽查上市櫃公司的永續報告書並提供經驗。請教總經理跟董事長,如果抽查發現隱匿或虛偽不實,要不要提報金管會?如果抽查發現隱匿不實,要不要提報金管會? 簡總經理立忠: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抽查完的結果以及報告的情形會提報給主管機關金管會。 鍾委員佳濱:陳董事長,你們也是嗎? 陳董事長永誠:是的。 鍾委員佳濱:很好。請教主委,如果是這樣的話,假如永續報告書有虛偽不實,你們如何處理企業漂綠的問題?是處罰嗎?要處罰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這個問題也是我在思考的問題,目前只有年報有責任,因為根據證交法必須有年報,所以對年報揭露不實有處理,但是永續報告書目前還沒有。 鍾委員佳濱:有啦!只有一個依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罰錢罰3萬。 黃主任委員天牧:只是罰錢而已。 鍾委員佳濱:你覺得有沒有一個…… 黃主任委員天牧:但是國際間這種 green litigation還算少數,勢必我們將來會處理到這種漂綠的問題。 鍾委員佳濱:很好,接下來我要給你一個責任跟壓力。這樣的隱匿不實或虛偽有沒有在證交法第二十條的涵攝範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公司要編制年報,年報的內容根據你們的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包括永續發展的執行情形跟永續發展的務實守則,都涵蓋在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應該編的年報內容,但比較重的地方是來自於證交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如果是財務報告跟財務業務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不實,有什麼樣的罰則?很重!大概要罰多少?3年以上10年以下,或者是1,000萬以上2億元以下,遠遠超過我剛剛說的3萬塊,那是證交所跟上市櫃公司的契約。如果證交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把年報視同財務業務文件,隱匿或虛偽不實就很嚴重,主委有沒有考慮到這一條? 黃主任委員天牧:據我們的了解,年報有些重要揭露永續的事項中,已經涵蓋核心事項,所以年報是可以被處理的。 鍾委員佳濱:可以放在視同財務業務文件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部分要看證期局怎麼解釋。 鍾委員佳濱:證期局來說明一下,有沒有包含在視同財務業務文件當中?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張副局長說明。 張副局長子敏:有關永續重要的部分,我們要求在年報揭露,就是適用…… 鍾委員佳濱:對,這是年報。 張副局長子敏:就適用證交法的條文…… 鍾委員佳濱:那有沒有適用第二十條,屬於財務業務文件內容? 張副局長子敏:年報屬於這個。 鍾委員佳濱:屬於這裡面? 張副局長子敏:是。 鍾委員佳濱:很好。主委很清楚了,當您還在思考時候,剛剛副局長已經說了,如果年報當中應該揭露永續發展的內容,既然是屬於年報的部分,年報的重要內容是屬於證交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財務業務文件,它違反的話,罰則很重。現在金管會要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永續委員會,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的。 鍾委員佳濱:永續委員會有個永續長,而且由董事會的部分成員及相關主管來組成,要擬定這樣的具體方案,所以永續報告內容很重要,因為永續委員會要公司的重要決策成員來參與,是不是這樣?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鍾委員佳濱:好,如果是這樣,權責明確才能杜絕企業的漂綠行為,目前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的決議要對投資大眾負責,而且有審計委員會跟薪酬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要負責財務報告,對不對?要負責財務業務文件的真實與否。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要設置審計委員會來重視它。如果比照年度財務報告把永續報告書納入,是不是也把永續委員會製作的永續報告書,納入審計委員會的審計範圍?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可以研究一下。 鍾委員佳濱:很好。剛剛講到虛擬資產平台,現在我們已經說要指定納入了,所以對於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你們訂定指導原則,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正在訂。 鍾委員佳濱:接下來個人幣商會不會在你們的規範範圍內?所謂個人幣商就是他在網路上自己賣,透過實體或線上進行虛擬資產的交易,一般稱為個人幣商,會不會納入你們的監理? 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只有向我們申報洗錢防制遵循聲明的,才在我們的範圍之內。 鍾委員佳濱:很好,完全命中。去年調查局的報告指出,個人幣商是個斷點。你剛剛說的虛擬通貨平台防制洗錢辦法是在2021年6月底發布的,但是隔不到一年調查局就發布一份報告,裡面說這樣的洗錢防制辦法對個人幣商、P2P點對點的交易平台、仲介平台跟小規模交易所,因為沒有辦法執法機關沒辦法取得相關資訊,成為執法的盲點跟幣流的斷點,那怎麼辦?今年你們已經成為這個的主管機關,未來是不是根據調查局的報告,你們將它所說的這四種都納入到你們必須要求的範圍,包括所有人資訊、實質受益人資訊、錢包實際控制及交易者,還有金流及幣流,納入你們的規範,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初期、現階段我們還是以目前申報洗錢防制的這二十五家為主,至於未來我覺得我們要再研究。我們也要提醒投資人,不要隨便就跟任何沒有經過監理的交易平台交易。 鍾委員佳濱:主委,我知道您非常地謹慎,但我已經跟您揭露出來了。2021年你們就訂定平台的防洗錢辦法,但是這個辦法公布後將近一年,調查局就告訴你們有四種情況、四種對象還沒有納入,所以他們偵辦相關的不法行為產生斷點,因此那幾種資訊需要被納入。我要很誠懇地請你思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把剛剛說的那四種,包括個人幣商、P2P點對點交易平台、仲介平台跟小規模交易所納進來,作為你們反洗錢跟打擊資恐辦法的管制對象,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研究一下有沒有可行性,好不好?可不可以給我們一點時間? 鍾委員佳濱:當然。一般來講,我都有猜出來,你們都會用一定規模來做一個指標,這個我也可以接受,但是我希望你們一定要慎重地把它納管。 最後,我有幾個重點,第一、請金管會研議修正證交法,明定永續報告書的編製、申報、認證程序,以及刊載不實的法律責任,剛剛講的證交法第二十條是非常有效力的。第二、我希望未來比照年度的財務報告,研議將永續報告書納入證交法目前第十四條之五所訂定的審計委員會職權範圍,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剛剛一直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去研究。 鍾委員佳濱:第三、在所謂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當中,把你們在兩年前有所不足的地方,將這四大類型的行為者或業者納進來,視為你們辦法的規範對象,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有,這個我們會去研究。 鍾委員佳濱:什麼時候可以讓我先知道你們的研究初步方向跟可能的結果?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大概9月份之前應該會把指導原則的具體內容拿出來。 鍾委員佳濱:9月份?現在是4月,你說還要再六個月?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 鍾委員佳濱:還要六個月,可以早一點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第一、我們有沒有這樣的能力去管這四類態樣這麼多的對象;第二、要看看法務部的意見。 鍾委員佳濱:所以需要六個月的時間,包括整理這四種業者的態樣,還需要跟法務部商量。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 鍾委員佳濱:儘管它在去年的調查局的報告已經告訴你了,可以再早一點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儘快,好不好? 鍾委員佳濱:可以告訴我另外這兩項修法研議你們的結果跟方向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修正證交法明定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 鍾委員佳濱:對,這兩個。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來研究一下好了。 鍾委員佳濱:多久內可以給我初步的結果?初步的結果就好,我覺得…… 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永續報告書目前是屬於周邊單位的要求,還沒有要入法,至於是不是一定要入法提升位階…… 鍾委員佳濱:是的,就是要入法提升位階,所以今天才會在本院跟您質詢,因為本院也可以修法。 黃主任委員天牧:漂綠大家都不喜歡,可是用得太快、太強的時候,會不會反而讓很多願意遵循的公司有所卻步,我們一直在拿捏中。 鍾委員佳濱:主委剛剛也說了,不管是ESG或永續報告書都是未來要揭櫫金融和金融商品投資時,企業應該對社會大眾公開、負責的範圍,審計委員會從過去創設以來,我們也給它一個很重的壓力跟責任,未來若能把永續報告書納入財務報告的重要內容之一,並且要求企業擔起責任,這樣的永續報告書才會成為公發公司必須落實、遵守的一個項目,也符合你的要求。 黃主任委員天牧:業者會說資料庫不足、成本太高,我們要同步替他們解決。 鍾委員佳濱:是,你們要評估、提出一個期程,其實你們提出很多東西都有緩衝期程,包括2025年你們才要對公發公司進行永續報告書……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在三個月之內給您回報。 鍾委員佳濱:3月? 黃主任委員天牧:三個月之內。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主席:本席宣告在高委員嘉瑜質詢之後,我們先休息10分鐘。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0時45分)謝謝主席,請黃天牧主委上台。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祝您早日康復。 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委。先問一下社群冒用名人詐騙的部分,因為我自己個人最近頻頻在臉書、網路等等被作為投資詐騙的工具,據我瞭解,金管會證期局在3月31日有召集相關單位來開會,內政部林右昌部長曾說投資廣告應該實名制,但目前只有Meta說要回去詢問母公司,以及Google說有一個表單可以下架等等,請問有沒有具體的作為,包括實名制?還有Meta對於事前的廣告審核有沒有負相關責任?這部分證期局目前瞭解的怎麼樣?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初步把所知道的跟您報告,如果不完整,再由證期局說明。3月9日開會主要是建立跨部會含通傳會、公平會、數位部、刑事局、高檢署的溝通管道;第二個,我們有得到他們的認同,將來會提供一些不法資訊讓他們審查下架。您的資訊掌握得非常充分,31日我們找三個公會及兩個交易所開會,現在決定我們會跟刑事局勾勒出程序,提供我們的資料給這兩個社群媒體平台,請他們做出是否下架的判斷。 高委員嘉瑜:我們現在做的都是事後,關於事前,尤其在臉書上買廣告,就是臉書本身在審核,所以我們才問第一個,實名制有沒有過?第二個,臉書有沒有審核?審核機制在哪裡?如果臉書允許這些花錢買廣告的人利用我們的名義,但明明不是我們,類似這樣的狀況,現在的相關法規到底有沒有辦法處理?這部分政府有沒有決心要做?另外,LINE的投資平台也非常多,但目前LINE沒有參與那天的會議,所以我們不瞭解LINE的態度是什麼。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受行政院打詐平台的指示找Google跟Meta來談,所以LINE並不在第一階段。第二個,這些平台都不是金管會主管的,所以您說的實名制也不是金管會能要求他們的。 高委員嘉瑜:所以3月31日那天沒有針對實名制做討論就對了? 黃主任委員天牧:3月31日是討論周邊公會怎麼從社群媒體平台看到不法資訊,讓這些資訊經由什麼程序、什麼內容、什麼格式交給Google跟Meta,請他們做下架的考慮。 高委員嘉瑜:好,目前看起來,主要還是Google跟Meta要不要配合以及如何配合,但我們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去要求他們,而不是請他們配合而已,我覺得政府要更積極,因為現在民眾對名人投資詐騙情況愈來愈普遍感到不能接受。 接下來還是要提到壽險業,之前有特別提到壽險業現在的虧損狀況非常嚴重,在去年12月的時候,壽險業老總就說防疫險要賠2,000億元,恐由全民買單,事實上目前的虧損已經突破2,350億元,跟金管會一開始預估的五、六百億元相差非常大,所以我們一再提到防疫險的虧損最後是否由全民買單、全民分攤,請金管會去瞭解,而金管會瞭解的狀況到底如何?我們來看一下,金管會在3月2日我質詢的時候跟我們說報告已經提供給立法院,但實際上那天報告根本還沒送到立法院,是3月6日才送到立法院,但局長卻在質詢台上說已經送到立法院了。這份送到立法院的報告請主委看一下,只有2頁!其中對於我們所關心的車險、火險等等保費上漲原因只有一句話,也就是「為反映實際損失經驗」,到底實際上的損失率是多少?跟保費上漲是不是相符?這些具體狀況我們完全看不到,請問主委,是不是可以提供資料給我們?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不好意思!委員需要什麼資料?我們當然…… 高委員嘉瑜:這些產險業者的商品損失率跟保費上漲幅度的比較,你們是不是有做過瞭解?有沒有金檢?這些資料的具體數字能不能提供給我們?因為你們在2頁報告只寫「為反映實際損失經驗」,但實際損失的狀況到底如何?跟保費上漲是不是相符合?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可不可以提供產業的,而不是個別公司的資料給委員? 高委員嘉瑜:你可以把個別公司的名字遮掉,只要讓我們知道到底狀況是怎麼樣。 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我們不太適合提供個別公司的營業資訊,不好意思!我們可以提供產業別的部分以及決定每個費率的關鍵原因。 高委員嘉瑜:我們需要一些具體的數字啦!所以這部分我今天也有提臨時提案。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提供具體數字,可是是產業別的具體數字,您先看看,如果不滿意,我們再跟您報告。 高委員嘉瑜:好,這部分我們希望金管會配合,因為我們發現防疫保單實際上漲的費用包括產險保費及寵物險上漲25%,讓民眾非常不能接受之外,我們還要提到學校志工的保費在今年上漲6.5倍,學校家長投訴說過去臺銀代辦的學校導護志工等等志工意外團體保險,本來是由兆豐產險承包,一年的最低保費是23元,結果換成新光之後,每年最低保費是150元,大漲6.5倍,讓家長的負擔變重,對學校來講,這些志工團體保險也是一筆滿大的支出,請問金管會有沒有去瞭解?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第一個,新光產物並沒有涉入太多防疫保單的損失;第二個,這些保費都是招標決定的,不是個別…… 高委員嘉瑜:因為我們覺得臺銀跟兆豐都有公股的成分,現在兆豐不做了,變成新光之後保費就大幅上漲,民眾的感受會非常強烈,怎麼連保費都漲成這樣?而且漲6.5倍,對我們來講,150元可能沒有什麼,但對學校志工整體來講,確實是滿高的,所以希望金管會去瞭解現在產險業集體不合理漲價的狀況到底所謂何來。我覺得民眾最在乎的是產險業不斷虧損而要全民買單的時候,金管會是不是不斷放寬對保險業、壽險業的監理?從之前的資產重分類來看,我們提到有6家公司在9月30日變更經營模式,提早進行資產重分類,但完全沒有公告,證期局在事後開罰。這個前例在先之後,壽險業真的是不斷秀下限,又再提出部分負債採公允價值,結果金管會一再配合,讓這些壽險業軟土深掘、得寸進尺,本來應該負責監管的金管會現在卻成為這些壽險業的最大靠山,可以說是無限寬容。有關壽險業、保險業的發債,金管會大鬆綁之外,連壽險業包租公的最低收益率也可以破天荒拿央行的升息作為展延理由。 這些種種的作為都讓我們覺得金管會好像不斷在配合壽險業,讓他們找各種理由讓金管會鬆綁監理,所以損失由全民分擔,但是他們不斷放大資產來掩蓋虧損,尤其是IFRS 17,他們都挑好的去接軌,但是壞的部分、需要增資的部分就不願意,他們現在手上沒錢,卻不斷用美化數字的方式去掩蓋虧損的事實,目前壽險業近兩年虧損將近4.6兆元。我們再回到剛剛講的,從資產重分類到資本公積的股利發放、到修正外匯準備金提存公式、到擴大附條件交易類別、到有到期日次順位債的發行等,金管會不斷地協助、不斷地放寬這些壽險業,主委,到底為什麼?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是變動世局上一個必須的措施,美國升息是主要的原因,我們只是在平穩市場,讓市場能夠更穩定,保戶更安心。 高委員嘉瑜:你所謂的平穩市場就是在掩蓋這些壽險業、保險業虧損的事實,因為這些壽險業、保險業過去的投機行為、過去大幅在海外投資的這些狀況,導致它沒有辦法去因應現在升息的狀況,所以大家才說應該要趕快現金增資、趕快提高現金水位,這樣才能夠去因應這些不斷變動的風險,而不是金管會一直把紅線往後退,不斷地放寬金融監理,讓它們現在看起來好像沒事,但實際上如果掀開帳目來看的話,真的令人害怕,所以就像我剛剛所講的,這些壽險業未實現評價損失高達7,846億,如果再加上我剛剛所講AC項下的評價損失,合計4.63兆,代表壽險業目前的狀況,市價只剩22.4兆,整個壽險業的身價大跌,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剛說是為了平穩現狀等,問題是大家擔心的是,表面上看起來現在是風平浪靜,但實際上還拿這些錢去大發股利,然後還不願意去增資,所以錢都進了大股東的口袋,到時候如果真的出事,也是政府要負責,也是全民買單,這是我們現在最害怕的狀況。而現在淨值比波動最激烈的壽險業者還希望取消監理,我們來看一下,利用低AC比重洗債獲利的,過去3年有國泰、富邦還有南山,這是最嚴重的狀況,它們用這種不合理的獲利數字,表面上好像是獲利,但是實際上根本不是這樣,然後去發現金股利,所以這是壽險業淨值快速蒸發的原因,我想金管會應該比誰都清楚,所以過去這幾年,這三家壽險公司不斷地洗債券、洗股票,製造表面的數字獲利,然後去發股利、發現金,結果現在實際上虧損的狀況非常嚴重,還要金管會來救他們,請問一下主委,針對這樣的狀況,過去你擔任保險局局長也曾經對於臺灣的保險業憂心忡忡,曾經多次提及對於這些保險業在海外大幅投資的狀況應該要改善,到現在近幾年,海外升息狀況越來越嚴重,壽險業其實也面臨相當大的問題的時候,如何去穩定、健全壽險業的體質應該是當務之急,而我們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求這些業者拿錢出來,要求大股東應該要增資,而不是不斷地在幫助大股東去掩護這些壽險業搖搖欲墜的現實,所以這部分請主委可以再重新思考。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的關心、提示及指正,我們都放在心上,我們也是希望業者要做增資,跟您的指示是一樣的。 高委員嘉瑜:問題是業者就是不增資啊!它現在就是只挑好的、柿子挑軟的吃,它只要美化數字,但要它增資、要拿出真金白銀,它一概視而不見。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不講哪一家公司或哪幾家公司,其實最近這一年是有壽險公司在增資的。 高委員嘉瑜:所以現在大家在問你說,既然這些所謂公允負債等都要接軌IFRS17,為什麼不提早接軌?還有ICS2.0為什麼不提早接軌?只挑有利的接軌,但是對於壽險業應該面對真實數字的卻不去接軌,這樣對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當初考慮到臺灣的保險業整個商品結構,所以本來就有給保險業一個3年的時間,所以國際2023,我們2026是有些…… 高委員嘉瑜:如果遊戲規則是3年,就應該好的、壞的都是3年,不能好的就提前,好的就先來做……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沒有提前。 高委員嘉瑜:AC的部分就是啊!我們就認為資產重分類等種種就是在獨厚這些壽險業,所以我們擔心的就是像海外矽谷銀行等等,一波一波的,銀行禁不起這些金融波動,那我們的壽險業目前的狀況也是這樣,所以希望金管會能夠用高度監理的方式來面對壽險業目前的狀況,好不好?謝謝主席。 黃主任委員天牧:好,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59分) 繼續開會(11時1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1時10分)主委好。政府要發放6,000元現金,金管會瞭不瞭解到現在到底有多少家銀行已經入帳?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登記入帳是財政部負責,金管會則負責ATM現金領取。 曾委員銘宗:對,我知道,我當然知道,但是外界有人評論說提早入帳有沒有違反complied? 黃主任委員天牧:後來看到有11家銀行都提前了,所以應該有好幾百萬人收到,我沒有正確資訊,看報上也是有6、700萬人選擇登記入帳。 曾委員銘宗:簡單講,金管會支持提早入帳,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沒有任何立場,因為那是財政部管的,分工上我們只管ATM領現。 曾委員銘宗:但是外界有人質疑規定4月6日就4月6日發放,當然提早發放是銀行墊款,銀行墊款也沒有任何風險,有一些銀行為了服務客戶而提早入帳,這樣的立場金管會是支持還是不支持? 黃主任委員天牧:金管會是行政院的一份子,相關會議我們都有參加,行政院長官都有對外宣示什麼時候會開始發放,所以我覺得要尊重,讓行政院長官的對外說法有quotability,不能為了個別利益而想先墊款,行政院長官對外已經說明是幾月幾日發放,那置行政院長官對外的說詞於何地? 曾委員銘宗:我接著問,你也知道廣大的2,300萬民眾總希望提早一天拿到錢,提早一天入帳,對他們而言是及時雨,他們希望越快越好,而且替政府墊款也沒有風險,你還沒有回答問題,所以金管會是支持還是不支持?或者你往後還會追究提早入帳銀行的行政責任? 黃主任委員天牧:的確我在3月31日晚上發函給這家銀行,因為它本來就應該依照重大偶發事件去通報,我們請它在7天內要把所有流程、決策流程、過程跟我們說明。 曾委員銘宗:我在此也坦白跟你講,我支持提早發放,假設你追究這些銀行的責任,我不贊同。立法院就希望早一天發放……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它講的跟現在實際發生的是不是一樣還不知道。 曾委員銘宗:沒關係,我只在這裡宣示。假設你要追究,但現在已經有21家了,法定本來是什麼時候要發放?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只針對那一家,我沒有針對11家。 曾委員銘宗:不是,但現在21家都提早哦!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是,我現在跟委員報告,現在只有那家銀行提前,我們會問它原因,因為它有通報。 曾委員銘宗:時間暫停!你查一下現在已經有多少家提早入帳,你知道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後來財政部協調提前的,我們沒有意見。 曾委員銘宗:那表示是對的啊!我沒有針對哪一家,我也不知道哪一家,假設銀行為了服務客戶提早入帳,這是什麼重大偶發?這也重大偶發啊!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跟委員報告…… 曾委員銘宗:不用!不用跟我報告!我不曉得哪一家,為什麼後來全部都跟進?表示這是對的! 黃主任委員天牧:那是財政部去協調的。 曾委員銘宗:對啊,我管誰協調,這就是對的。第一時間記者問我,我說當然對啊,第一個,沒有風險;第二個,能夠服務客戶,有什麼不行?越快越好!否則立法院就慢慢審啊!我沒有針對哪一家,但是我認為你要用內稽內控卡人家,我不曉得哪一家,也不針對哪一家,我是針對通案,後來財政部去協調,表示人家是對的嘛!什麼重大偶發?我還要查你金管會的重大偶發咧!這件事情國民黨團一定是支持越早發越好,你還要追究人家責任?沒問題,你追究人家責任,我追究你金管會責任,我再請召委在這裡排個專案報告,看誰有責任,羅召委好不好? 另外有關數位貨幣的監管,現在已經確定是金管會? 黃主任委員天牧:數位資產中屬於投資跟交易支付的部分是由金管會主管。 曾委員銘宗:其他的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其他的還在研究,因為其他非投資跟支付性質的態樣很多,行政院還在確定怎麼分工。 曾委員銘宗:5月16日以前要來做專案報告,到時候行政院會指定金管會當主管機關,你初步的納管機制是什麼?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的納管機制在5月16日可能還不會完全出來,我們有訂了幾個原則,會跟業者討論實際內容要業者去做有沒有困難以及我們要怎麼去做,可能第三季會出來。 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會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黃主任委員天牧:完成之後就會向立法委員說明。 曾委員銘宗:因為當時我提的主決議就是三個月內,也就是5月16日前要研擬虛擬貨幣的定位,指定主管機關跟納管機制,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因為提的是行政院,希望行政院能夠提出相關報告。 另外,請教一下現在純網路銀行有幾家? 黃主任委員天牧:3家。 曾委員銘宗:你認為幾家會存活下來?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沒有辦法預測,因為他們提的計畫中,五年之間都是虧損的。 曾委員銘宗:你看韓國、日本純網銀的存活率是多少? 黃主任委員天牧:他們都有存活,但市占率一直都很低。 曾委員銘宗:很多都一直在增資,也有關門的啊,你確定沒有關門的? 黃主任委員天牧:就我的瞭解,去日韓考察的結果market share大概2%左右。 曾委員銘宗:什麼20%? 黃主任委員天牧:市占率2%左右。 曾委員銘宗:我的意思是很多純網銀一再增資。再問最後一個問題,我也不想占用太多時間,它到底帶來什麼鯰魚效應?有哪些效應,可不可以講一下?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覺得現在銀行對數位金融更重視,也不見得說不是因為純網銀的開放,造成他們更加注意自己在數位商品上的發展。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總召。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11時19分)主委好,6,000元你領到了嗎?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早。我還沒有去確認,我不曉得。 羅委員明才:現在的社會,周邊支付工具越來越方便,我因為跑第一線所以都去問了,現在可能還有一半以上的人沒領到錢,特別是很多老人家說不曉得怎麼領。去ATM領又怕被詐騙,或者網路登記不會登記,其實很不方便。特別是有很多小朋友,前幾天才剛過兒童節,我問說小朋友,你們兩個雙胞胎有沒有領到6,000元?他們一臉很無辜地看著爸爸、媽媽,他心裡在想,6,000元跟我有什麼關係啊!兩個6,000元,1萬2,000就被A走了,可能爸爸、媽媽拿走,他們不會給小朋友。我請教一下主委,小朋友可不可以開戶? 黃主任委員天牧:未成年人可能要有監護人去才能夠開戶。 羅委員明才:事實上,現在很多小朋友、小學生,就國外來講好了,其實他們的手機、微信支付工具都很方便,就6,000元嘛!他可以拿手機去買文具用品,他可以買象棋、可以買手搖飲,可是政府爭取的6,000元並沒有到每一個人的手上,有什麼可以做的?目前銀行領取情況大概是如何?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跟您報告,有5種領取方式,金管會負責ATM領現,應該是今天開始,在這個情況裡我們只是其中一員,所以我不太有資格去評論所有領取的情況,但是登記入帳顯然是比較多人選擇的。 羅委員明才:要未雨綢繆啊!今年稅收可能又持續超徵,本席在立法院依然會站在人民的立場,今年稅收超徵、今年繼續爭取,明年大家繼續領紅包,希望在這個流程當中可以順利一點,因為這六、七年來稅收超徵已經一兆二千多億,結果真正民眾領到的部分不過才6,000元,我希望這個以後可以法制化,就是讓它變成一個習慣,只要稅收超徵時,全民統統有獎,可以分享經濟的紅利。拜託主委,你要想一下,是否在支付工具方面可以用電子錢包等等,可以比較親民、比較方便一點?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我想現在臺灣的支付工具算是很多樣化,但是普發現金6,000元金管會不是主政單位,我們只是其中的ATM部分,這部分我們會跟行政院報告。 羅委員明才:我想每個環節都相扣,在金管會可以管得到的這個地方,儘量可以提供更方便、更安全的支付工具。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這部分我們會照委員說的方向去努力。 羅委員明才:好,謝謝。另外,今天我們講證券交易法的部分,我想請教一下,受影響的公司大概會有幾間?我們知道上市、上櫃公司大概有1,800間左右,可是每家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比如以14家金控來說,請問超過5%持有比例單一的自然人或是法人有多少個? 黃主任委員天牧:剛才有報告過,有3,307人需要調整。 羅委員明才:是,所以今天的立法旨趣在哪裡? 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我們的股權10%在亞洲算是少數在10%以上的,其他都在5%,降低這個比率讓整個公司的股權結構更透明,降低5%的調整讓大家更清楚後面的整個結構,這對公司治理是有幫助的。 羅委員明才:的確,我們希望更透明化一點,因為每每到了董監改選的時候、經營權之爭的時候,我們天天在報章雜誌上看到大大的一篇,A告B、B告A,兩邊可以說是廝殺的非常慘烈,主委覺得這樣是一個正常的情況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這不是大家期待的,尤其對投資人來講,公司派、市場派這樣爭爭奪奪,大家都不太願意看到。 羅委員明才:今天修法以後就可以有效地降低這樣的情況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倒不是說為了這個事情的處理,只是希望在治理的機制之上,我們降低門檻,讓超過5%的人就要揭露,讓大家更清楚公司後面的負責人到底是誰?這些股東主要擁有5%以上是多少人?這個會更清楚,以前的10%門檻稍微高,現在的5%就比較稍微合理一點。 羅委員明才:監理單位是由誰來負責? 黃主任委員天牧:交易所跟證期局。 羅委員明才:所以是臺灣證券交易所囉!請問一下簡總,我們看到國內每次到了年中的時候,改選的亂象特別、特別多,有的送保溫瓶、有的送很高額的紀念品去做同意書的徵求,這個亂象已經存在多年,你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儘量降低這個血淋淋、赤裸裸的公司經營權之爭? 主席: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簡總經理說明。 簡總經理立忠:向委員報告,委託書徵求、紀念品的部分,現在我知道的規定是可以有也可以沒有,不一定每家都要紀念品,而委託書部分不是交易所主管。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召委,集保朱董事長在這邊,可以跟您報告。 羅委員明才:好,請集保說明。 主席:請臺灣集保公司朱董事長說明。 朱董事長漢強:謝謝委員,委託書徵求部分,我們主管機關也高度重視,去年也修了委託書管理規則,針對業者的經營與其教育訓練、考證照以及相關的合約,我們都有一些要求,以上補充。 羅委員明才:可不可以用價購的? 朱董事長漢強:不行。 羅委員明才:現在究竟整個市場存在的法則是什麼? 朱董事長漢強:法則就是如果有委託書的徵求,業者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話,它會被禁止以後做徵求的業務。 羅委員明才:要怎麼樣才可以徵求得到? 朱董事長漢強:有所謂的有限徵求跟無限徵求,有一定的資格條件。 羅委員明才:可是就一般的散戶或者一些股東來說,沒有一個誘因的話,他怎麼會把委託書交給某A或某B? 朱董事長漢強:我想公司為了讓股東會能夠順利召開,也常常會有一些小小的紀念品,在市場上也行之多年。 羅委員明才:不能超過幾元? 朱董事長漢強:原則上大概是50元上下。 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終結整個市場經營權之爭的亂象,最重要的就是要讓所有股東可以很清楚透明地看到公司經營的資訊,是不是這樣?因為投資者對公司有信心,就必須要資訊透明化。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所以陽光其實就是資本市場最重要的防腐劑。 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把整體結構的問題釐清楚以後,對國際市場的招商才會有正面的加分效果。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羅委員明才:長年以來我們一直在討論香港整個資本市場國際化,事實上它現在比較延遲一點,很多資金都跑到新加坡去,這部分我們看到整個臺股的成交量,過去當沖降稅每天最高的時候可以到七、八千億左右,請問主委,現在日均量多少? 黃主任委員天牧:最近比較少,加起來二千三、四百億,交易所是2,200億…… 羅委員明才:主委,這個落差為什麼會…… 黃主任委員天牧:加櫃買是2,900億。 羅委員明才:落差為什麼會那麼大? 黃主任委員天牧:整個的資金面,包括美國的升息也是一個因素。 羅委員明才:對,美國升息,可是新加坡為什麼沒有受影響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覺得不會啊!現在臺股的漲幅還是主要股市中暫居前幾位的,所以臺股並沒有特別不好。 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臺灣可以吸引更多的國際資金,讓它變成是一個全球化重要的交易市場。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所以不論它的財務面、永續面、公司治理面,包括最近交易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都去國外招商,為的就是這個目的。 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多多努力,各方向、各層面都多多加油,讓臺灣的競爭力可以往上提升。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召委指導。 羅委員明才:我們很擔心最近Credit Suisse及美國矽谷銀行的問題,我看臺灣的壽險公司受傷好像很重,你們有沒有盤點過? 黃主任委員天牧:臺灣的壽險公司是投資上的問題,因為在利率升息之後面臨帳面上的評價損失,但是壽險保單是長期的,我覺得財報上所顯現的跟實際上的狀況還是不完全能夠等同視之。 羅委員明才:最近看這些壽險公司現金流的部分跟去年同期相比都減少很多。 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在現金流各方面沒有問題。 羅委員明才:都在掌控之中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都在掌控之中,沒有問題。 羅委員明才:好。謝謝。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召委,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蔡委員易餘、費委員鴻泰、劉委員世芳、李委員德維、洪委員孟楷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主席(羅委員明才代):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11時31分)你好。最近大家都在關心網路名人被冒用的議題,這很容易造成金融秩序上的混亂,但是有另外一個題目,我不知道主委有沒有觀察過。主委,你平常在家的時候會不會看電視?您有沒有在電視上看過一些財經資訊的相關節目呢?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召委好。很慚愧,我很少看電視,也很少看電視上的財經節目,對不起。 林委員楚茵:好。本席來自媒體,本席知道如果要在電視上面的財經頻道進行財經金融分析,其實是有些嚴格規定的,包括像分析師必須要有證照資格,而且他要用真名。我們知道過去在還沒有訂定相關法規的時候,其實是可以用「某某老師」為名,然後不一定是真名,可能是假名,但是現在分析師都必須用真名,而且更重要的是,他相關的資、經歷都必須揭露,因為現在有一個「製播證券期貨投資交易分析或評論節目自律規範」,您知道這個規範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有,這部分我們跟通傳會都有合作。 林委員楚茵:是。但是我們都知道,隨著網路世界的精進,現在變成很多同樣的東西如果換到Facebook或YouTube上的時候,這些規定就不存在了,言下之意在網路上就變成可以大鳴大放。我們都知道,其實過去NCC針對電視臺頻道會做這些規定,就是因為在更早之前,很多的cable會用所謂買斷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然後就沒有辦法可管,所以在2013年的時候,NCC就實施了這個規定。但是我們都知道,金管會對於現在整體的不論是所謂的投資環境又或者是整體金融秩序的維護,你必須面對的是一個新興的、可能存在的另外一個問題,就像我們在講網路打詐的時候,本席也提過希望能夠透過金管會跟數位部一起來合作,現在如果NCC只能管電視臺,同樣的東西挪到網路上是不是就變成無法可管?我不知道主委有沒有注意過這樣的問題?因為每一次立委的質詢,好像不斷不斷地在給金管會加工作,但是事實上這都是一個未來你可能將要面對的事情或是困境。 也就是說當同樣的事情放到影音平臺的時候就會亂象叢生,比如可以匿名,可以無照分析,可以保證獲利等等,這些在公眾的電視臺頻道不能使用的語言或是詞彙,在網路上就自由自在了。當然我不願意說是金管會視若無睹,因為金管會也可能無法可管,但是如果真的是這樣的情況底下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可能把現有的法規做一些延伸又或者說來讓它更健全,否則等到民眾上了這個賊船之後,未來的事情恐怕又要回到金管會,金管會還是得面對。主委,對於這樣的事情,金管會有沒有注意到?金管會有沒有一個想法或方向? 黃主任委員天牧:召委,你垂詢之處的確是重點,就是這些社群影音平臺的主管機關到底是誰,它上面刊載的這些不實內容,如果金管會去舉發的話,要有人能去處分它,但金管會不能處分它,我們不是它的主管機關。 林委員楚茵:沒錯。 黃主任委員天牧:但是我們在3月初跟前兩天邀集Google跟Meta商討的合作方案會有一線機會,我們已經研究怎樣透過我們的公會、交易所從媒體上找到這些可能違法的投資廣告,我們會用固定的格式給這二家社群媒體平臺,請他們考量盡快下架,目前大概是朝這個方向去努力。 林委員楚茵:好。本席提出的這部分,事實上也跟之前所講的社群平臺上面的詐騙有其關聯性,都是因為進入網路時代之後,在網路世界中可以自由自在,而現行的法規又認為這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如果我們要去管好像就變成是去管言論自由;然後再來如果今天金管會不是它的主管機關,那麼接下來是不是要要求數發部來管呢?這些問題其實都要回歸到我們到底要如何來因應網路時代。 就像剛剛前面也有委員特別提到的AI人工智慧,從網路精進到人工智慧之後,對於金融科技的發展,比如人工智慧的使用,到底金管會是要做為後盾加以管理,還是要有效地做一些必要的監理,都是一體多面的事情。比如像現在金融界運用AI的現況,本席做了一些整理,包括有流程的部分,有風控的部分,最常見的應該就是客服的部分。現在金融界已經廣泛地導入人工智慧,我們看到連韓國的三星也因為導入ChatGPT而發生資料外洩的事情。 我特別找出金管會在2020年8月公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發展路徑是2020年開放銀行;2021年推動金融行動身分識別;2022年推動資訊共享;而2023年則研訂數位金融服務的管理規範,但是在整個發展路徑圖中並沒有特別把AI人工智慧的監理放進來,這有可能是資料還沒有進來這裡,還是說現在AI的發展突然跨了一大步,不在我們所規範的範圍內?如果這樣的話,主委,我們就必須要正視,甚至於面對這樣的問題。 就像您說的,網路部分的主管機關不是金管會,但是當它變成金融監理的範圍的時候,是不是必須要跟其他部會來合作?又或者是在現行的法規或者是選擇上面必須要納入?這部分我也考慮是不是要請金管會來做一個專報,把其他相關的部會也找進來,不知道主委你怎麼看? 黃主任委員天牧:雖然我們沒有一個以人工智慧為主的監理規劃,可是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資安、個資隱私還有排斥性的問題,比方說在機器人理財上,它的軟體程式有沒有特定排除一定地區的人、一定年齡的人,這部分我們都有特別去處理,所以關切的重點應該都是差不多的,但是當然現在看到人工智慧的發展,就我的了解,我們最近瞭解各國監理機關的看法,也認為國際銀行監理委員會可能在這方面要去做一些共同的規範。 林委員楚茵:本席要提醒的就是,進入網路時代之後,網路上常常一個所謂的數位平臺,它所牽涉的問題就會非常的廣泛,如果是金融面的話,那金管會為了維護金融秩序,或是金融機構必須要有一定的準則,但是進入網路時代之後,因為網路的主管機關又是數發部,如果在網路上有金融詐騙的時候,可能也必須要把法務部納入,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好像很容易就會變成出事之後大家踢皮球,所以本席要特別在此提醒,對於金管會來說,不論是相關的金融監理或是金融秩序的維護,又或者是投資者的權益的部分,都必須要再往前多思考幾步。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行政院對這個打詐的部分有一個平台是跨部會在進行處理。 林委員楚茵:好。剛剛也有滿多的委員提到關於虛擬貨幣自律規範的部分,其實要業者自律並不是那麼的容易,原因就在於我們現在到底是怎麼去定位虛擬貨幣!我們之前也曾經問過央行,對央行來講,央行並不認為虛擬貨幣是一個法幣,又或者這其實只是一個衍生性的金融商品,還是說它可以成為貨幣或是成為所謂的證券等等,因為它還在定位當中,所以就會變成因為模糊而不知道到底要用哪一個法令來管它。剛剛有許多委員都提到關於平台要怎麼樣訂定自律規範,但是如果它不是特許行業的話,那到底要怎麼樣做金融監理?而它又適用哪一個法條?我覺得這對金管會來講是一個挑戰,雖然已經宣示了,而且行政院也把這個重要的任務交給金管會,但是本席其實比較想要就法論法,我們現有的法律真的有辦法來加以規範嗎?其實自律通常都沒有用,還是必須要靠法律或是他律。 因為時間有限,我們來看下一張,我所關注的都是重要的問題,也希望金管會能夠帶回去進一步的了解,比如說,剛剛有委員提到在我們境內大概有二十幾家業者,可是現在全球民眾或投資人所使用十大虛擬貨幣的交易所都不在我們境內,都是在境外,以全球十大虛擬貨幣而言,而且是一般投資人比較常用的,交易所都是在境外。如果我們只管境內,結果多數人使用的是在境外的十大交易所,因為都沒有落地,這樣我們在推動境內管理的時候會不會變成只抓小的但是漏了大的?而在整體法規方面是不是也必須要求這些境外平台能夠落地並納管,主委,請問你的看法怎麼樣?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剛剛在前面已經有報告過,如果境外的業者要來臺灣做生意,我們當然希望它在臺灣落地,這樣我們才能夠監管,至於投資人直接去海外投資,他必須要知道他可能要承擔的風險是很高的。 林委員楚茵:好,謝謝主委。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召委。 主席(林委員楚茵):接下來請莊委員競程發言。(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43分)主委好。時代力量黨團這次提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主要是鑑於為保障投資者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應將大量持股之申報與公告門檻條件予以調整,以加強公司股權資訊的公開透明度,使公司運作更為健全。另外,我們提出的修正條文明定「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申報及公告」,還有另外一個就是對賣的部分我們要怎麼樣進一步有好的監管,請金管會全盤思考相關的監督解決方案。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我們這次修法的目的也是朝這個方向去處理。 陳委員椒華:關於賣的部分,我們要怎麼樣來進行監督呢?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好意思,委員所說的賣…… 陳委員椒華:譬如說,有人每次只賣9張,因為只有9張,所以我們很難掌握他實質上是在進行這樣的操控。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請張副局長來說明。 陳委員椒華:就是賣股的部分。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張副局長說明。 張副局長子敏:關於持股申報,假設是1%的話,就要申報,有變動就是影響1%就要申報,那初次申報就是從10%改成5%。 陳委員椒華:但是1天沒有賣超過10張就不必申報,像先前康友的黃文烈就是每次只賣9張。 張副局長子敏:那個是內部人員的規定,那是另外一個規定,就是內部人員的規定。 陳委員椒華:好,我剛剛問的就是你們要怎麼樣進一步來做監控、監管,對這個能夠做更全面的監督? 張副局長子敏:所以他們每個月都要做申報,交易所這邊也會做監控。 陳委員椒華:所以金管會認為不會有問題? 張副局長子敏:是。 陳委員椒華:好,我再請教主委,我在上次有提到我們有一些偏鄉的ATM數量不足,每10萬個成年人可用的ATM數量只有166台。在我上次質詢之後,其實有一些偏鄉的居民一直在期待,我上次有提到在花蓮甚至要1個小時以上的車程,像花蓮豐濱鄉的人就要移動超過10公里才有機會找到一台ATM,這樣其實對偏鄉的服務不太夠。我在上次建議設在警察局,包括鳳林分局,我們是不是可以請郵局去設?主委覺得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臺灣ATM的普及率已經算很高,但是這不表示每個人一走出家門就可以找到ATM,不見得可以這樣。我們有儘量在努力,委員建議我們去找郵局,我們會再跟郵局溝通一下。 陳委員椒華:就是在花蓮這些偏鄉的地方。另外還有一個就是行動的ATM,我不知道金管會有沒有在鼓勵,如果要提升偏鄉ATM的普及率,是不是可以考慮像國外設置行動ATM。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上次有垂詢過這個問題,對於這個部分,我請銀行局去瞭解一下國外的情況,看看在國內有沒有可能。 陳委員椒華:對啊!從我在去年質詢到現在其實快超過1年了,可是一直沒有辦法得到一個具體的回應。關於我剛剛講的郵局還有行動ATM,主委是不是可以在1個月內給本席一個比較具體的回應?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在1個月內研究一下,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主委。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1時48分)主委,虛擬資產的洗錢本來是你們的業務,現在行政院要求將虛擬資產的業務納入到金管會。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我應該嚴格的說,涉及投資跟支付部分的虛擬資產是由金管會主管。 江委員永昌:我們從洗錢防制跟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來看,最重要的就是規定你在接納這樣的客戶、虛擬資產平台等等,你要做到KYC,其實就是要做姓名掃描、客戶審查,當中有很多內容。但是我現在要先講,剛剛很多委員在質詢的時候說現在詐騙嚴重,詐騙是前置犯罪,對這個犯罪所得,你要透過處置、多層化整合,就是你把它置入銀行體系,然後想辦法多層化,透過這些金流把贓款洗白,在這當中其實會涉及到一個東西,就是人頭帳戶,本席現在要問的就是你們怎麼看人頭帳戶?銀行要怎麼防範?金管會要怎麼做?主委,你不要回答我說法、檢、警通報金融體系所列的警示帳戶跟衍生管制帳戶,那個已經有一套在那裡了,他們要通報嘛!在後面就可以產生什麼作用?包括終結或暫時凍結這個帳戶,那已經有一套了。我現在來講人頭帳戶,銀行本身在開戶時,就有這個規定要審查,而且要有定期的審查驗證,還要有不定期的抽查,那麼一定會發現有些帳戶很奇怪。我現在要討論的就是在這個範圍。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什麼問題需要我回答呢?您講的是對的。 江委員永昌:這樣講好了,剛剛講警示帳戶或者衍生管制帳戶,銀行都可以把它凍結或者是終結,至於人頭帳戶,銀行覺得這可能是個人頭帳戶,開戶的時候可能是本人來辦理或怎麼樣,銀行定期審查或打電話問,現在很多銀行都會打電話問,詢問這個帳戶裡面有錢來往,是不是本人等等,也有很多人拒絕回答,也有很多人就不再臨櫃去做驗證,很有可能因此被判斷是人頭帳戶,那麼銀行能夠有什麼作為?因為其實一旦發生詐騙,到後面要洗錢的時候,對於受害者來講,不只是抓到犯罪的人,更希望是能夠阻擋這個金流,不要錢拿不回來。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現在請公會統計了十五項到十九項的態樣,從柬埔寨案之後就變成十九項,如果銀行看到帳戶有這些特質,會特別提醒這裡面是不是有被做人頭帳戶的可能。 江委員永昌:我知道,其實刑事警察局跟你們在做的AI智能,那個也是從十五種模組當中去判定是否為警示帳戶,或者衍生管制帳戶。我現在其實要跟你講的是銀行有很多的客訴,我認為這個客訴也是必要去承受的,就是對銀行的判斷,銀行對客戶定期審查或者不定期抽查時,客戶總是不來說明,所以懷疑他是人頭帳戶,給予凍結。這種情況事實上沒有寫在相關的辦法裡,靠的是什麼?好,我直接告訴你答案,靠的是開戶的約定書,我覺得就寫在這個契約約定裡面,其實根據銀行法,有關於人頭帳戶,有沒有相關的權限可以去訂子法,而不是只有靠開戶的約定書?我為什麼這樣講,我先問你,現在包括法務部都發出新聞,它希望能夠去加重人頭帳戶的犯罪刑責,我也不要等法務部,現在針對銀行,金管會這邊能夠做的事情是什麼?因為看起來犯罪的數量真的非常多,我就教於主委,如果有人提供人頭帳戶,假設他被判刑了,他將來還能不能再去銀行開戶?你們有辦法過濾跟審查出這個部分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銀行在做開戶的時候,都會了解客戶的身分跟背景。 江委員永昌:對,所以假設有提供人頭帳戶被抓到過…… 黃主任委員天牧:他就會有紀錄。 江委員永昌:那就沒有辦法再去銀行開新的帳戶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能不能開,我不能替銀行決定,但是有紀錄在那個地方。 江委員永昌:銀行怎麼決定?我現在就要問這個問題,銀行怎麼決定? 黃主任委員天牧:銀行自己有開戶的判斷,它自己會決定要不要給這個人開戶,沒有規定應該給每個人開的。 江委員永昌:是,我的意思就在這裡,既然這個情形嚴重,金管會要不要針對人頭帳戶有一個打擊洗錢的作法?你純粹只是放任給銀行去做,這樣夠嗎?銀行又常常接到這樣的客訴。我再講一次,如果是警示帳戶或者是衍生管制帳戶,從法檢警那邊來了,所以你們可以說是法院、檢察官、警察提供的,但是我現在講的是在此之前人頭帳戶的審查、審理。 黃主任委員天牧:什麼是人頭本來就是一個很難去判斷的事情,我們現在只能從…… 江委員永昌:但是從客訴上知道,有銀行依照合約書直接終結或凍結那個帳戶,你也沒有說曾經辦過人頭帳戶者,依據洗錢防制,未來還要加重刑責。你們能不能直接有這樣的規定?我以上都是建議啦,因為這個做下去之後,可能影響也會很巨大,可是如果不做,都靠契約約定書,銀行自己判斷就…… 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委員您剛剛已經提到了,法務部正在研議研修相關的規定,對於販賣自己帳戶的一些刑責上或是處分上的提高,是有在處理。 江委員永昌:對,但是那是法務部,它是刑責加重,法務部除了會刑責加重以外,別無他法,而當刑責加重之後,會不會影響到金管會這裡,就像我剛剛說銀行靠的只是開戶約定書,其實後面就算定期審查或者是不定期抽查,發現到這個帳戶有一些狀況,他也不過來跟你確認,不帶證件來確認身分,也不幹嘛,銀行就用契約書的一個約定去行使或是不行使、去凍結或終結這樣一個帳戶,完全給銀行…… 黃主任委員天牧:開戶只是一個開始…… 江委員永昌:不是開戶,開戶是一開始,當這個帳戶已經成立了,後面的這些運作。 黃主任委員天牧:銀行當然會定期審視這個戶頭進出資金的情況有沒有疑點,必要時有沒有違反洗防法,銀行都會去注意。 江委員永昌:對啦!但是還沒有接觸到從法檢警那邊來的警示帳戶跟衍生管制帳戶的時候該怎麼辦?你要不要明定清楚的規定,我是在問這個事情。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目前…… 江委員永昌:不然每次都拿著那個契約書來跟銀行argue、跟金管會客訴,說自己不是警示,也不是衍生管制,可是銀行就認為說他的帳戶有問題,結果將帳戶終結和暫時凍結,但是銀行如果不這樣做,又擔心這個帳戶將來真的變成犯罪洗錢的工具。 黃主任委員天牧:所以這個本來就是兩難的事情,我不做說我不作為,我做多了,人家又抱怨我為什麼做那麼多,所以這必須要從…… 江委員永昌:是嘛!所以才就教主委啊!這要想一想。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要用一刀切下去,是不容易的事情。 江委員永昌:不容易,但是看看怎麼做。我先講這個第一部分。 黃主任委員天牧:瞭解,我們再研究一下。 江委員永昌:好,為什麼我要這樣講呢?後面問題就跟著來了,現在虛擬資產,你不只是管它洗錢,你還要管你剛剛講的投資什麼的業務,還有一個跟它類別起來會非常像的,叫做遊戲點數,你們可以去做比較。 主席:江委員,因為時間到了,是不是這個題目可以…… 江委員永昌:好,我就做提示就好。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江委員永昌:遊戲點數也是被國家打擊資恐以及防制洗錢的報告列為高風險,有沒有要再進一步做一些什麼樣的作為,把對於虛擬資產平臺的一些管控納入到裡面?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剛才報告過了,我們只管投資跟支付,遊戲點數目前不是我們金管會在管的。 江委員永昌:目前不是?又要等法務部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了,又要去等,等到上級再過來。我是說你們先研究一下,其實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那邊,我已經跟法務部談了,但是我不要各部會之間是他們等你們,你們等他們,等來等去。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過遊戲點數商不會是我們金管會管的。 江委員永昌:未必,我現在要講的就是遊戲點數牽涉到在銀行開立的帳戶,我現在先盤點這些問題,後面我再繼續…… 主席:江委員,這個題目是不是我再請金管會進一步到您辦公室來做瞭解,好不好? 江委員永昌:我再來追問好了啦! 主席:好,您再追問,謝謝。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志偉及廖委員婉汝均不在場。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58分)主委好。我先請問第一個問題,發現金這件事跟銀行還是有些關係,尤其這次因為有銀行先跑了,後來造成我們的政策有點要轉彎,會不會有這個問題?而且有很多銀行覺得因為有人先跑,結果反而造成他們本來要發放的壓力,因為就已經有人拿到,這個是不是也有我們行政上的瑕疵?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我跟委員報告,謝謝你給我機會稍微說明一下。其實在普發現金這個部分有幾個小組,金管會只是負責ATM領現,剛才也有其他委員問我贊不贊成提前發?我的想法就是尊重機制,原來的機制大家同意是什麼時候發就什麼時候發,至於提前發,老百姓高興,那當然是另外一種講法。但是就主管機關來講,當初跟業者談好的是什麼時候發就什麼時候發,這是我的想法而已。 張委員其祿:是,因為我們覺得其實銀行也不用好像競賽一樣,雖然他們是私人的銀行,但是我這樣講,我們應該還是可以讓這個規矩比較好一點,免得到時候不一致。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跟委員報告,因為登記入帳是財政部主管,它協調公官股先,後來民營銀行加入,也是大家覺得既然官股都可以提前發,那麼民營也就提前發,對於這部分我沒有任何評論,就是尊重財政部。我的想法很天然,當初行政院跨部會地跟金融機構約好什麼時候入帳、什麼時候領現,就是照那個機制去走,如要提前,這樣做是好是壞…… 張委員其祿:這樣反而會造成…… 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樣做是好是壞我不評論,反正就是尊重機制。 張委員其祿:可以,沒有問題,謝謝主委。談到總體經濟面的問題,我們都知道美國公債殖利率倒掛這件事一旦發生,對後面的預測大概都是熊市,對此大家都不是很樂觀。當然我們並不希望真的發生所謂的金融危機和全球衰退,可是根據過去的歷史經驗,不管是網路泡沫科技,還是金融海嘯,只要這個指標一出來,後續情況真的都很嚴重。 我們也知道前一陣子也出了滿多事,包括矽谷銀行的事,我們就不多說了。現在也有人說德意志銀行會出事,連日本央行都有人說可能會有問題。還有人整理我們對德意志銀行的暴險,像財訊都已經幫忙做了一些整理,所以關於未來景氣要出問題的這件事,不知金管會有沒有評估?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覺得在情況愈不穩定或資訊愈不完全或不很明確的情況之下,金管會更要守住陣腳,不能人云亦云。我覺得有些資訊只要被認為是不合乎事實的,我們就要適時適當地澄清,管好自己的金融機構,注意國際情況對我們金融機構的影響,這就是我們能夠做的。 張委員其祿:之前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大概也跟主委談過,我們真的應該要有所演練,或是進行壓力測試,畢竟這種事是滿難說的,我們跟國際的連動還是非常強。我是這樣覺得,既然已經有很多人指出,而且還不是只有我們國內在說,就連美國前財長桑默斯等人也都看到這些問題了,我們就不能不去注意它。而且過去這些指標就是滿零散的,事實上這種事很少發生,但若一旦發生,後面就是都有事,所以這也不一定是危言聳聽。當然我也知道,現在我們也只能先講在前面,希望金管會在監理等方面都能做好防備,只能先往這個方向去做。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照委員所提示的方向去努力,謝謝。 張委員其祿:最後的問題比較政治性一點,這次的蔡麥會對臺海情勢會不會有影響?我剛才看了一下,好像是還好,只是不知後續會如何?像朱雲鵬教授也說了,要是臺灣被封鎖使得經濟衰退,這就比金融海嘯還嚴重。當然這點不用他說,我們也知道一定會這樣,所以金管會對於最近的情勢已有很好的想像和準備了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也歷經了很多不同的國際政治和經濟的變化,對於事情會如何發展我們會密切注意。我一直強調,我們的資本市場有其基本面跟韌性,我們會密切注意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張委員其祿:應該這樣講,就像我們剛才前面所談的,不管是來自純總體經濟還是來自政治上的風險,最近國際上發生的事情都滿多的,坦白說這就是一種預警,金管會對投資人存款的保障等都要適時地處理,因為講直白一點就是,現在的風險比以前高,這是一個事實中的發現。 黃主任委員天牧:瞭解。 張委員其祿:我覺得不管這些事件未來會怎麼發展,大家對風險的意識都開始變得比較高了,所以我們要藉著這個機會在制度上調升資本適足率或是思考怎麼去避險。我認為現在就是一個時機點,應該是可以整體思考一下了,還請主委……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覺得在大家都有風險意識的時候,很多監理措施是比較容易推動的。 張委員其祿:對,這部分就麻煩主委在金管會好好研議。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指導。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主席:歡迎張其祿委員有空多回來財委會質詢。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及臨時提案的處理,臨時提案共計5案,預計宣讀時間為10分鐘到15分鐘。請宣讀。 一、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前項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檢具前項相關資格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審核,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始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年○月○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審核,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屆期間未完成備查者,不得經營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並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六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 三、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之委託人,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五、違反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十四條之四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所定辦法有關作業程序、職權之行使或議事錄應載明事項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前段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前段規定,未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違反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後段、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後段所定辦法有關成員之資格條件、組成、作業程序、職權之行使、議事錄應載明事項或公告申報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條所定規則有關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徵求與取得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公司應遵守之事項及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資料拒絕提供之規定。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有關通知及查核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前段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七項或第八項前段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後段、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後段所定辦法有關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或公告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所定辦法有關買回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或應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條所定準則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或申報之規定。 十二、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或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 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二、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四、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五、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六、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有關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準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標準、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則或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違反第九十條所定規則或證券交易所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 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二、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四、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五、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六、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有關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準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標準、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則或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違反第九十條所定規則或證券交易所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 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二、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四、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五、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六、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有關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準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標準、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則或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違反第九十條所定規則或證券交易所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第一百八十條之二 檢舉違反本法之規定案件因而查獲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及○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二、臨時提案: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日前已奉行政院指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未來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衡諸國際間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理重點包括:客戶資產保管、交易公正透明、市場誠信、利益衝突管理及資訊揭露等。金管會已表達前期監理原則,將以業者自律為主,「指導」而不「納管」,包括於本年第三季底前完成訂定「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以此加強對客戶之保護;至於如何納管及修專法,將待中長期再予研議。 惟查,金管會雖強調將加強落實業者申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措施,表明將啟動金檢機制,然該會於支持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依法納入業別及籌組同業公會,以強化業者自律態度,一年多來態度仍過於消極,倘身為主管機關監理曖昧拖延,法制規範僅僅侷限於洗錢防制,恐無助於市場秩序,又如業者資本額之登記規模是否於前期應設立門檻、是否比照金融相關產業規範營運提撥金或準備金,乃至資安要求等,迄今均無明確規劃,亦未公開與業者討論之情況,實無法強化國人對相關產業監理之信心。爰此,金管會應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市場之監理計畫,積極盤點法規,並與平台業者充分溝通,與相關部會加強協調,妥予評估後精進監理作為,並就上述政策方向之執行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2、 本院委員高嘉瑜等人,鑒於防疫險理賠破2,000億元,再保公司因損失慘重而將多數險種費率往上提,數家產險業者於去年底坦言:「考量再保費率調漲墊高保險成本,無論火險、傷害險、車險等,明年都將出現漲費潮,是防疫險的外溢效果。」,而金管會雖於3月6日已檢送「說明產險業者是否有集體不合理漲價」之書面報告,然而歷時3個月的調查卻僅有2頁說明,且內容未包含各類產險商品損失率及費率提升幅度之比較,爰提金管會就「產險業之各類產險商品損失率與費率提升幅度之比較」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3、 有鑑於我國延後至2026年接軌IFRS 17,而國際上部分國家已於今年開始接軌,爰提案要求金管會整理出韓國、香港、新加坡接軌IFRS 17之「在地化措施」,作為我國制定在地化措施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4、 近期金管會發布新聞稿,證實將透過指導原則與業者自律規範等措施,將虛擬資產業務納管。 惟納管對象受限於在國內登記之公司,國際大型業者因未在台落地,成為監管漏洞,爰提案要求金管會提出協助國外平台落地之窗口與輔導措施,確保虛擬資產市場的健全發展。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5、 3/30金管會宣布在行政院的指示下承擔虛擬貨幣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的主管機關。 查目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仍然是以國外平台為主,惟全球前10大平台無一在台灣落地登記,而且這些平台多設有中文介面,讓台灣的消費者能夠很輕易的在外國平台進行交易。 若境外平台未於台灣落地將造成金融監理機關難以監管,並對我國投資人保障不足。 爰請金管會說明現行境外平台難以落地之障礙,並就如何推動境外平台落地發展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余 天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先從法案開始,依照財委會的版本,我們先從沈發惠委員所提出的第二十五條之一開始進行討論。沈發惠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 沈委員發惠:第二十五條之一這部分,包括今天主委在報告的時候,加上之前的溝通,金管會這邊好像有一些不同的意見。其實我們的想法是一致的,只是我們把目前相關行政命令裡面的辦法提升到法制化的位階,用法律來規範,這部分我個人也可以尊重金管會的想法,不過我還是希望是否請金管會表示一下意見,我們把它提升到法律的位階,在執行上有什麼樣的困難嗎? 主席:請金管會說明。 張副局長子敏:謝謝委員提案。有關委員的提案,因為我們原來在母法裡頭已經有授權子法,訂定股東會委託書管理規則,這個規則在去年8月17日就已經定了,我們整個執行也訂定很多強化措施,包括如果有重大違規的話,我們會停止一年代理徵求事務,對於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以及他們的主管,也至少要有一人有做股務或五年以上辦理的實務經驗。另外對於徵求人的專業訓練也有很多要求,且集保公司也辦了很多宣導,也就是說去年我們推出委託書管理規則這個子法之後,整個管理已經有強化了,因為子法的管理強度也夠了,我們覺得現階段的管理情形也還可以,我們希望委員就這個部分先不要另外再定法律?以上。 沈委員發惠:對於你們目前將委託書徵求業者的管理放進這個辦法裡面,就規範主體來講其實有點突兀,不過我是不堅持,但是否把條文保留到最後再來討論,好不好? 主席:好,我們就先保留。我在想,金管會希望這部分不要進入到法律位階,希望用子法的方式,是否因為這樣比較有彈性?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也會建議你們應該要跟沈委員做更進一步的溝通,畢竟放在子法確實在修正時或符合現下情況會比較有彈性,這部分我先保留,你們再跟沈委員做進一步的溝通。 接下處理第四十三條之一。因為剛剛時代力量黨團沒有進行提案說明,現在我們請邱顯智委員進行說明。 邱委員顯智:各位同仁、金管會主委以及所屬官員。這次時代力量黨團提出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的條文修正,本來條文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我們希望能調整到百分之五的股份,並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主要當然是希望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並更強化公司治理。就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條件的調整,即從百分之十調到百分之五,以加強公司股權資訊的公開透明度,讓公司的運作可以更加健全,所以就這部分持有百分之五要提出申報,這跟院版的修法提案應該也是相同的方向,希望順利修法後,金管會能夠廣為告知所有市場上的投資人和上市公司這個新規定,並落實監督和執行。既然規定了當然就一定要做、一定要按時申報。法律上來說,如果將來真的有違法情事發生時,也應該做相關資訊的公告,等於是也要有一個法律效果。 此外,時力也有提出另外一個修法提議,就是「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在與證期局會議討論之後,也確認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取得的股份申報辦法的子法裡面也會有相同的規定,所以基本上證期局的要求及想法和時力是相同的,所以就這部分時力可以將原有的修法提案中有關「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這個要求自母法中移除,而是在子法中規定此執行辦法,這也是一個作法,只要子法中有規定,我們基本上是持相同支持的態度。 對於這一次的修法,時力黨團在這邊也要提出一點,有關持股超過百分之五的申報要求,主要是針對國內的投資人,基本上是可以監管得到,但是如果是對於KY公司的實質受益人或是控制人為何以及相關的管控,一樣沒有一個解決的方法,所以就這部分,希望金管會未來能夠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最後,持有百分之五的規定是針對買的人,但是相對於賣的人來講,目前只要一天不賣超過10張就不必申報,如同先前康友黃文烈,他每次都只賣9張,不到10張就不必申報了,後來康友也爆發弊案。所以除了規定買的部分之外,屬於賣的部分要如何進一步監管也要有一個監管辦法,金管會就這部分也應該要好好全盤思考相關的監督和解決法案,以上。 主席:剛剛是時代力量黨團的說明,其實第四十三條之一除了時代力量版有差異之外,包括沈發惠委員、郭國文委員和民眾黨的提案,還有本席的提案,其實都跟行政院的版本一致,現場還有沒有委員要補充發言? 請金管會回應。 張副局長子敏:謝謝委員提案。關於十日公告這部分因為子法已經有了,就不用再另外訂定。有關賣1%的部分,因為那是屬於內部人,5%是屬於資訊揭露、大量持股揭露,我們這一次的修正並沒有針對內部人管理,還是維持10%並無修正。至於他每次賣的時候,其持股比例還是會公告在平台上,所以資訊還是有充分揭露。至於KY實質控制人的部分,我們已經公告行動方案,未來我們會加強實質受益人要揭露的部分。 主席:請高嘉瑜委員發言。 高委員嘉瑜:有關實質受益人,因為之前我們一直很關心日盛金背後中資的疑慮,過去也有相關的法令要求揭露後面的實質受益人,去瞭解股權真正的持有者是誰,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疑慮,過去對於日盛金的股東建群投資背後是不是肖建華,還有24%持股的問題。當時也有相關的法令,但是金管會卻沒有辦法去執行、瞭解最終實質受益人是誰,後來富邦金併購日盛金之後才被要求去瞭解所謂的實質受益人,但是到現在我們還是不瞭解後面到底有沒有中資,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是要求它們慢慢退場,到現在是不是已經逐步出清持股,出清的狀況如何?所以過去就有法令,但是金管會如果不去執行就沒有辦法瞭解,最後也沒有辦法掌握金流的狀況,是不是中資,它還是一樣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來掌控我們的金控,做所謂最後的影武者,這就是過去日盛金的問題。而你的修法和過去其實也沒有太大的差異,不管是10%或5%,重點是金管會有沒有澈底執行、瞭解這些金流以及後面的最終實質受益人到底是誰,日盛金就是不給,你不查也就查不到,所以就可以拖那麼久,以後會不會還是發生一樣的狀況?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日盛金的持股,所謂中資的部分是不是都已經出清了?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等一下再由金管會統一回答。 陳委員椒華:關於這些賣出資訊的揭露,剛剛你們有回答,這樣的揭露是不是夠清楚,或是還有什麼方式能夠看到持股的呈現,是不是可以有更清楚的方式能讓大眾瞭解?以上。 主席:請金管會回應,有關於現在修法通過之後,金管會的執行和監督能力,再來是有關於資訊揭露的部分,請金管會說明。 莊局長琇媛:謝謝委員的提問,針對日盛金的建群投資持股的部分,日盛金的股票如果之前富邦沒有在市場上買進,因為現在已經合併了,所以全部都已經出清,等於是由富邦金持有了,所以全部都出清了,現在是百分之百,這個個案的部分已經沒有問題了。 在場人員:剛剛委員垂詢有關內部人資訊揭露的部分,原則上,證交法第二十五條有規範是公司內部人的話,每月十五日以前要申報持股的狀況,所以內部人的持股狀況其實都有對外充分揭露。我們這次把大量持股申報門檻從10%調降為5%,以後這些持股變動達到1%的部分,其實要及時做變動的申報,也就是在兩天內這個訊息就會充分對外揭露,以上。 主席:對於第四十三條之一,請問現場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的話,第四十三條之一就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處理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 郭國文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 我有跳過嗎? 郭委員國文:對。 主席:不好意思!還有沈委員所提的第一百七十八條。 沈委員發惠:我所提的第一百七十八條其實和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修正是一樣的,所以在體例上面,我想就併入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審查。 主席:沈委員的意見是因為他的實質內容與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是相同的,所以可以併到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審查。 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這個天花板的罰款金額與金管會、院版雷同、相同,主要在地板上的爭議有所不一樣,有關於24萬到30萬的部分,金管會對外的說法是考量有些券商的財力問題,所以不建議把地板調高。可是問題是真正會造成負擔的處罰是天花板,而不是地板,會造成相關業者的負擔其實是在高額的罰款才對,所以是天花板才會造成重大的負擔,會達到嚇阻作用的反倒是地板。因為通常是從地板價開始處罰,真正要嚇阻這些違法行為或要求限期改善的部分,反倒是在地板,所以這是本席提出24萬調高到30萬的理由,以上。 主席:有關於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地板的部分,本席雖然沒有提出來,不過本席也想要補充詢問一下金管會,在這裡都講到要限期改善,如果屆期沒有改善就可以按次處罰,這種比較容易觸及到地板的情況到底多不多?我們過去在處理很多法案的時候,常常提到會不會在處理的過程中,因為不小心以致於很容易就會觸及到地板處罰的部分?因為說實話,30萬與24萬之間的差異只有6萬,其實說多並不多。但是如果是過去常常發生的案例,比如行政人員誤植或者因為一些疏失可能就觸及到地板,這樣我們當然就會認為6萬是有差異的。但是如果發生的機會不多的話,金管會是不是一定要維持在24萬?有沒有可能採納郭委員所提的30萬元,也是個整數,這個部分請金管會一併回應? 郭委員國文:在金管會在回應之前,我再補充一下,請順便說明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距上次修法到這次修法花了多少時間?也就是24萬到底維持了多久?也麻煩補充說明一下。 張副局長子敏:謝謝委員的提案。這次修法是提高上限,我們也是參照銀行法,因為銀行法上一次修正是提高到5,000萬,大概是最低下限的25倍,所以我們這次修法也是參照這樣的模式,最低下限24萬的25倍,也就是調高到600萬,大概是這樣。另外,我們沒有調整24萬的原因是因為證券商有大有小,有的很小,就只有1家經紀商,他們的盈餘或財力會比較弱一點。因為有大有小,我們為了保持彈性,才有24萬的最低下限,從過去的裁罰紀錄來看,大部分都是罰24萬,過去的裁罰情況大部分都是一些內控缺失,我們也會審酌,因為大部分都是落在24萬,所以我們建議維持,以上補充。 郭委員國文:主席,他都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啊!他只是一直在repeat對外的說法,我一開始就挑戰他的說法,他還是在repeat,這樣根本就沒有對話。 主席:他剛剛有說24萬的25倍就是600萬,他們是依照法規…… 郭委員國文:我知道,但是真的能夠改善行為的是地板,一般都是用地板價來處罰,對不對?所以你要嚇阻或改善行為,應該是在地板上來做處理,怎麼會是天花板?所以你只是跟著修法而已!而且上次修法距離這次修法多久,你也沒有回答,我問的問題你都沒有回答,你還是重複在報紙上的說法。 高委員嘉瑜:我補充問一下,因為你剛剛講24萬到30萬是考量到券商的規模等等,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券商的規模是依據什麼來認定?什麼樣的券商是你認為負擔不起30萬元的罰鍰,所以會受到影響?到底是什麼樣的券商,狀況是什麼,可不可以舉例?類似哪一家券商,如果罰30萬就要倒了,所以你不行罰30萬,類似這樣,你告訴我?或是因為過去常常被罰,所以如果一直被罰30萬,可能就會影響很大,有哪一家券商是禁不起30萬的罰鍰嗎? 張副局長子敏:謝謝委員的提示。我們有做過統計,證券商的規模大小是用資本額來看,以111年為例,專營證券商有68家,其中有9家資本額超過100億,平均稅後淨利達27.47億;資本額不足3億元的也有9家,稅後盈餘、淨利只有0.11億,所以假設能保持一個彈性24萬的話,針對規模大小…… 郭委員國文:3億跟10億的資本額,然後罰30萬就會倒了?請問一下你貴姓? 張副局長子敏:對不起,因為24萬跟30萬的金額也不大,我們也可以尊重委員,假如委員認為30萬元…… 郭委員國文:對啊!你堅持了老半天,我不知道你在堅持什麼! 張副局長子敏:我們說明一下,但我們還是尊重委員的提案,如果要提高的話,我們也是可以的。 高委員嘉瑜:如果有68家,你們為了考量這9家的狀況,把所有法令都偏向這9家,人家也會覺得怪怪的。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報告一下,因為過去這幾年在立法院的要求之下,提高銀行法、證交法、保險法的罰度,體例上都是只調天花板,不調地板,如此空間會比較大,且針對不同的態樣,處分的空間會比較大。當然委員講得也沒有錯,30萬跟24萬差不了多少,只是以前在體例上都是不調地板只調天花板。這樣子好了,如果委員覺得一定要調地板,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主席:所以我們現在就按照台灣民眾黨還有郭國文委員提案的版本,修正通過。 接下來是沈發惠委員提案的第一百八十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話是不是就併…… 沈委員發惠:對,我的第一百七十八條就併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不過這個第一百八十條之二當時是因為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調整,所以我把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獨立出來變成第一百八十條之二,這個部分,我想整個就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修正來通過就可以了,這條就可以不用處理。 主席:這樣子就是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沈委員發惠:對。 主席:處理第一百八十條之二。 沈委員所提案新增第一百八十條之二,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對,我剛剛就是在講第一百八十條之二,它是從第一百七十八條的最後一款…… 主席:那我們就不予新增? 沈委員發惠:就不用新增了。 主席:處理第一百八十三條。郭國文委員與行政院的版本相同,沈委員也有提出來,關於這個部分,有沒有委員要補充意見? 沈委員發惠:這個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 主席: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好,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現在回到剛剛前面保留的第二十五條之一,我們要不要先休息5分鐘,請金管會跟沈委員溝通一下。 沈委員發惠:不用休息。 主席:不用休息? 沈委員發惠:這部分我說了我不堅持,但是我們也不要不予通過,我們另外再繼續審查好不好?不能單獨…… 主席:金管會要不要跟沈委員溝通一下? 沈委員發惠:好吧。 主席:好不好? 沈委員發惠:我是不堅持啦!但因為你們現在用行政命令、辦法在規範主體,這樣會有點問題,我不堅持,就下次再…… 主席:那我們就維持現行版本不修正。 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我們去年也是照沈委員所關心委託書的徵求機構去做制度上的改革,這部分也要感謝沈委員,另外,這個委託書徵求機構在公司法上,經濟部也沒有一個訂定的職業,我們是有列一些在法上,但是委員的旨意我是瞭解的,我們會按照沈委員的意見繼續去深化委託書管理的制度,謝謝委員的瞭解。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協商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第二十五條之一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一百七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通過;第一百八十條之二不予增列;第一百八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請問現場委員對協商結論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臨時提案。 處理臨時提案第1案。第1案是沈發惠委員的提案,沈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沒有的話,我們請金管會來做回應。 張副局長子敏:謝謝委員提案。因為指導原則原則上是第三季出來,委員這邊是給二個月,我們是希望延長到三個月再提出書面報告。 沈委員發惠:可以。 張副局長子敏:謝謝。 主席: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 處理臨時提案第2案。第2案是高嘉瑜委員的提案,高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 高委員嘉瑜:主要就是針對保費上漲的部分,我們希望金管會能夠提出所謂商品損失率跟保費調漲的依據,希望金管會能夠提供包含疫情期間五年內的資料,並在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謝謝。 主席:請金管會說明。 蔡副局長火炎:有關五年內的部分,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意見來處理。只是文字的部分,在倒數第三行跟第四行「費率提升幅度之比較」,我們建議修正成「費率調整情形」,以上,謝謝。 高委員嘉瑜:好,同意。 主席:還有「五年內」要加進來,對不對? 高委員嘉瑜:是。 主席:然後倒數第二行「提升幅度之比較」要劃掉。 蔡副局長火炎:對,就是把倒數第三行跟第四行「提升幅度之比較」刪除,改成「調整情形」,2個地方都改成「調整情形」,另外「五年內」會加上去。 主席:請問高嘉瑜委員有無補充? 高委員嘉瑜:好,同意,謝謝。 主席:文字修正通過。 處理臨時提案第3案。第3案是郭國文委員的提案,請問郭國文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 郭委員國文:沒有,我的案由已經講很清楚,而且我也有請教過主委了,就等他們的…… 蔡副局長火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建議在參考依據後面再加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郭委員國文:可以。 蔡副局長火炎:謝謝委員。 主席:修正通過。 處理臨時提案第4案。請金管會說明。 張副局長子敏:遵照辦理。 主席:提案通過。 處理臨時提案第5案。 張副局長子敏:第5案我們也希望能夠延到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好,沒有問題,第5案修正通過。 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說明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余天、費鴻泰以及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委員余天書面質詢: 本次委員會審議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將現行規定上市櫃公司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砍半調降為5%。本席原則上贊成此行政院版提案,修正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不僅使公司股權結構更加透明化,即時申報公告的制度設計更能弭平散戶與法人對市場資訊的落差,可預期此修法長期對證券市場具有相當之益處。 然而,上市櫃公司除持股透明化的推動外,本席認為尚有諸多有利於證券市場資訊透明化的政策值得推動。去年中旬即有媒體整理公開資訊觀測站各上市公司董事酬金資訊並報導,其中前十名平均薪酬皆有7000萬元以上,甚至在前二十名中有數間公司在虧損情形下董事仍能領取千萬以上酬金。 此類型的報導僅揭露個別董事薪酬,但政府目前並未全面要求公司財報載明其薪酬政策,在投資人資訊有限情況下,多半直觀地將董事當年度薪酬與每股盈餘做比較。然而,公司經營結果受到許多因素影響,若僅以公司獲利與否及多寡做為董事薪酬是否合理的依據,等於將公司盈虧的結果全歸因於董事經營所致,本席認為不盡合理。若各公司能詳盡公開董事會的薪酬政策,將能有效提升市場資訊透明度的同時,又不至於因資訊不足的誤解而影響市場。 據本席了解,近兩年公司治理評鑑前5 %的三十二間上市公司年報中有關薪酬的相關揭露中,董事薪酬採個別揭露者僅有八間,此外絕大部分公司在年報有關酬金政策,標準訂定程序之揭露過於抽象,不足以提供投資人有意義的資訊。且根據OECD公司治理白皮書,國際上主要資本市場國家幾乎都採行個別揭露,本席認為金管會可藉由公司治理評鑑,進一步擴大年報應行記載事項中強制揭露的公司類別,跟上國際的腳步。 此外,本席也建議應修訂股東會年報範例中有關酬金政策之部分,加人具體評估項目、比例、以及結果建議,並同步將擔任經理人之董事之經理人薪酬揭露納入其中以避免產生法規套利。 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 AI(人工智慧)是金融科技的先進技術之一,但AI運用於金融服務亦存在六大潛在風險,包含道德問題、隱私保護問題、市場波動性提高、市場價格操縱、集中委外風險以及「黑箱」決策。 ◎金融機構在協助客戶往來、執行交易、資產管理、內部管理及法令遵循等領域導入AI時,如果能採取妥適管理措施,不僅可提升金融服務與管理效率,亦可將潛在風險降至最低。 ◎AI加上金融業能夠開創諸多想像,但是金融業與其他行業不太一樣的地方,由於涉及到個人資產利益等,因此受到相關單位的高度監管、需要遵從的法令規範較為複雜。往往是技術到位了,但相關法律卻禁止承作該業務。 ◎金融服務、業務是爆炸性的發展,當初法規的制定往往受到時空背景而限制了想像,過去保護用戶的好意,可能在未來限制了金融業能夠展翅高飛的空間。 ◎金融業導入AI,若能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不僅可提升金融服務與管理效率,亦可將潛在風險降至最低,讓AI成為金融機構馴服的「家貓」,協助增進客戶滿意及經營成效。 ◎興利除弊是金融科技發展的目的之一,金管會這些年來,因應AI發展,修改了哪些法令規章?未來又打算修正哪些法令,讓金融業的人工智慧發展不受限制?又能保護消費者? ◎國內金融機構運用AI技術情境不少,像是發展精準行銷、線上客服語音對話,或是作為反洗錢示警,以及機器人理財等。當金融業者搭載如 ChatGPT的大型語言模型,還能再進一步發展更為智慧的擬真客服、AI財報健檢,或者協助撰寫產業前景分析、徵信報告等。 ◎但這種生成式AI也會助長「深假技術」(Deepfake)的發展,未來將有可能有愈來愈多完美擬真、真假難判、不知來源的假新聞、假影片與假資料橫行,因此侵害個資,也讓資安亮起紅燈。例如,人臉辨識解鎖是現在很多人常用的生物辨識技術,未來就有可能出現有人以深假技術,冒充當事人竊取個資與財物。 ◎政府單位、企業與個人除了要更有資安警覺性,投入資安防護外,金管會如何加強發展金融業AI監理與確信機制?面對功能強大的AI,金管會有辦法管理AI產生的流弊? ◎另一方面,容易淪為「數位難民」的高齡、身心障礙與偏鄉居民,在AI面前是否也能獲得公正公平的待遇?而當有愈來愈多的人受惠於AI,得以發達生產力的同時,金管會如何消弭二者間的差距?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邀請金管會。據媒體報導,號稱全台灣最大的炒房團:「江媽媽炒房團」,該集團以舉辦講座的方式鼓吹低頭款買房,並與板信、聯邦銀行配合貸款,甚至勾結建商,以「貸款成數不足可向建商無息貸款」等話術,誘導被害人簽立合約及本票,建商事後卻不認帳,被害人無力返還借款,房屋遭法拍,集團再用人頭買回賺價差,詐騙金額逾5億元。此案據金管會與檢調調查,銀行端明知案件來源屬於房仲業者,卻沒有建立考核機制、未對貸款人確實徵信,且不動產買賣價偏離行情,也未納入警示指標、加強查核,顯有疏失。請問主委,金管會是否有就銀行與借戶業務往來過程,研議強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以防制洗錢行為? 二、金管會於3月28日公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除了協助企業走向淨零,要求業者從2027年開始,需在報表上揭露溫室氣體盤查量、提出減碳目標以外,企業還需設置永續委員會,推動永續治理文化。其中金管會特別強調性別平等,規範今年來申請掛牌的公司需有女性董事;2024年董事任期屆滿的上市櫃公司須補選女性席次;2025年所有上市櫃公司的女性董事席次須達總人數的1/3。請問主委,根據證期局統計,目前上市櫃公司中有497家未設有女性董事,您是否有信心2025年所有上市櫃公司的女性董事達1/3?金管會如何協助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會多元化? 三、據查,近年詐騙集團將歪腦筋動到中古車市場,透過二手車行買入進口高級車種,投保高額車體損失險,再製造假車禍、向產險公司詐領高額保險金。根據產險公會統計,自107年至110年共4年期間,此類確認詐保及有詐保疑慮案件高達165件。請問主委,金管會是否有要求各產險公司必須了解中古車行情、檢視原車輛買賣合約和購車發票,再核定合理保額,以避免折舊後保額仍高於市場行情,讓不肖人士詐領保險? 主席: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 沈委員發惠:沒有。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在這邊代表金管會謝謝所有在野黨、執政黨委員對這個案子的支持,因為這個法案有一些時效性,因為大概在7、8月之後,亞洲公司治理協會就要評鑑臺灣的公司治理,臺灣每次唯一得分比較低的就是申報門檻10%,所以降低到5%對我們的公司治理是有幫助的,這點我代表金管會謝謝各位委員在審查過程中給我們的指導。 另外我要特別說清楚,剛才在答詢的過程中,有人問我ATM領現的部分,我口誤說成4月6日,應該是4月10日,我特別再做一個更正。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黃主委的補充說明。我們其實都知道本修正案時間很緊迫,所以本席才會希望我們今天在充分討論之後,很負責任的趕快把它送出委員會,現在只要議事錄確定的話,我們會儘早把它送出委員會,並提報院會。 沈委員發惠:剛剛有宣讀說無須經過黨團協商,所以現在就是等安排…… 主席:對,等院會,我們也希望院會收到之後能夠儘速安排,希望在相關的公司評鑑上,我們有機會在國際上獲得高分,這對於我們上市上櫃公司來說都是一件好事。 本次會議議程全部進行完畢,倘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會議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散會。 散會(12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