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星期一)9時至12時4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楊瓊瓔  謝衣鳯  湯蕙禎  賴香伶  吳怡玎  鄭運鵬  孔文吉  邱志偉  林思銘  陳亭妃  林淑芬  蘇治芬  江永昌  賴瑞隆  陳超明  王鴻薇  吳琪銘  劉建國  蘇震清  蔡易餘  林岱樺  柯建銘    委員出席23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邱顯智  廖婉汝  劉世芳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何欣純      委員列席8人 請假委員:翁重鈞  陳明文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經濟部部長王美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懷 敍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廖康如 外交部人事處副處長 吳黎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科技企劃處副處長 薛勝吉 財政部關務署簡任稽核 陳泰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副署長 陳衍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視察 吳鈴筑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施乃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主任秘書 林秀貞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競爭處處長 沈麗玉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四)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 六、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八、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九、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十、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楊瓊瓔、賴香伶、游毓蘭、陳亭妃、鄭運鵬、邱志偉、林淑芬、江永昌、蘇治芬、賴瑞隆、劉建國、邱顯智、陳椒華提出質詢;委員湯蕙禎、吳琪銘、王鴻薇、林思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十一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為現在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稍後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蘇巧慧等20人、(三)委員陳明文等16人、(四)委員鍾佳濱等18人、(五)委員賴惠員等20人、(六)委員賴瑞隆等17人、(七)委員林宜瑾等25人、(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九)台灣民眾黨黨團、(十)委員賴瑞隆等22人、(十一)委員湯蕙禎等17人、(十二)委員謝衣鳯等22人、(十三)委員賴品妤等19人、(十四)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十五)委員蔡培慧等17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四)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五)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三)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四)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五)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 六、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七、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八、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主席:本聯席會前於3月15日排審相關議案,經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於今日繼續審查。 今天議程之討論事項中,因有加入一些新增提案,現在進行新增提案之提案說明,發言時間為3分鐘。提案委員均未到場,接續進行討論事項。 進行討論事項前,先請議事人員就討論事項各案提案條文一併宣讀,宣讀時間大概60分鐘;現場如再收到修正動議亦一併宣讀。請宣讀。 1、 提案條文 一、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產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之行政及建設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之行政及建設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漁業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漁會與農漁民人力發展、福利與服務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農產品行銷、農產品安全與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森林及自然保育、經濟造林、農地營林、林業發展、城鄉綠美化、公私有林經營輔導、樹木健康保護管理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畜牧業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動物保護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漁、林與畜牧業科技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國際與兩岸農、漁、林及畜牧業貿易與合作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十、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金融與保險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與農民人力發展、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健康管理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畜產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漁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阿里山森林鐵道營運維護與相關歷史文化資產管理。 十一、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發展、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二、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漁業、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農產品安全、農業行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與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民服務、農業金融與保險、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產品安全、農業行銷、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畜牧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漁、林及畜牧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與兩岸農、漁、林及畜牧業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民服務、農業金融與保險、林業及自然保育、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與農民人力發展、福利與服務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產品安全、農業行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與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民服務、農業金融與保險、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推動農產業調適及整合跨部會協調相關事務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服務、福利與輔導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林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政策、法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精進升級及農業資源與生態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權益、福利與輔導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林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與農業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法規之規範、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農業氣候變遷調適、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業服務與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服務、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林業及森林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業發展政策與管理事項。 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規劃與執行農業科技政策及管理事項。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民服務與農業金融局:規劃與執行農民服務、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森林保育發展暨阿里山森林鐵道管理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與阿里山森林鐵道營運管理。 六、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休閒農業、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休閒農業、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業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森林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業發展政策與管理事項。 五、農業金融署:執行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 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規劃與執行農業科技政策及管理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監督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之品質管理、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推動、監督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三、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審議、研擬、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二、遠洋、沿近海及養殖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監督與協調輔導,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審議、研擬、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二、遠洋、沿近海及養殖漁業生態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監督與協調輔導,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四、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福祉、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福祉、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福祉、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福祉、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經濟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品福祉、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五、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育區等之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整合與協調。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育區等之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整合與協調。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森林碳匯與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應具原住民身分,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五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六、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村發展、休閒農業及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休閒農業與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與宣導、農村人力培育與產業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 五、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休閒農業與農村整體環境等工程之規劃、輔導、執行、監督及推動。 六、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資源開發、水質管理及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休閒農業及農田水利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 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 前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署定之。 第七條 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條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由農田水利會僱用之技工、工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僱用之約僱人員及駐衛警,由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依其適用法令及原僱用條件繼續僱用。 前項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八、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九、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科技園區業務,特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 二、園區事業研發、創新與育成之推動、產業人才之培訓、投資引進、招商宣傳、農業科技及其產品之國內外市場通路開發。 三、園區事業申請之審查、核准、廢止營運及創新技術研發計畫獎助之審核。 四、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通用技術服務及營運業務狀況之查核。 五、園區事業、儲運與保稅業務之經營管理、輔導、資訊化發展與推動、走私預防及安全防護。 六、園區公共工程、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編列、工程招標、管考及列管。 七、園區土地、標準廠房、園區公有財產、公有建築、設備與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謢、管理及收益。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十、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與食(藥)用菌類生理、遺傳、育種、栽培、營養管理、採收後處理之試驗研究及農場經營管理。 二、遺傳資源管理與運用、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農產品加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有害生物診斷鑑定、偵查、監測、生理生態與整合性管理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 四、農業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管理、有機農業與農業生態、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農業設施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業經營人才培育、農企業育成輔導、技術服務與國際合作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十一、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 二、公私有林經營、林產業發展、植林減碳量化之試驗研究。 三、都市林業與生態、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及林園療癒之試驗研究。 四、樹木保護、樹木健康管理與有害生物防治等技術研發及推廣。 五、國家植物園、標本館、國家林木種原庫、林木種原保存園及相關設施之經營管理。 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質之改良、產品研發及相關試驗研究。 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製漿造紙、生質材料、生質能源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開發利用研究。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環境影響與森林採運、林道維護及其他相關研究事項。 九、林業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資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林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及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十、其他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十二、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產生物、生態之調查與復育、漁場環境、漁業資源、技術及經營之研究。 二、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生理、繁養殖技術、生物技術、基因資源、生物資訊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營養需求、飼料與添加物、餌料生物及微生物應用之研究。 四、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 五、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保護、管理及跨域整合之應用。 六、水產技術之教育推廣、人才培育、企業育成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及合作。 七、漁業試驗船、水產基因改造隔離試驗設施、水產生物種原庫、水產品檢驗中心與附設水族館之營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十三、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生物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十四、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十五、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藥安全與植物保護之試驗研究及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業務,特設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 二、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及安全評估。 三、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及應用技術之研究。 四、農業有害生物偵測及防除技術之研究。 五、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 六、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之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其他有關農業藥物、毒物與植物保護之試驗及檢測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十六、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生物多樣性研究業務,特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貳、修正動議 一、委員陳亭妃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二、委員湯蕙禎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4.jpg] 三、委員陳亭妃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5.jpg] 四、委員湯蕙禎等修正動議:(參閱附錄) [image: image6.jpg] 主席: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因本委員會人數還是不足,先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 繼續開會(10時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等15案。為求效率,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大家如果沒有意見,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處理第一案,從名稱開始,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等8條,有行政院及眾多委員提案,我就不再重複,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名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一樣有行政院、各位委員還有民眾黨黨團的提案,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二條。 陳委員椒華:等一下。 主席:好,第一條等一下。 陳委員椒華:沒意見。 主席:謝謝,第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這裡談到農業部未來的業務掌理事項,農地政策跟法令屬於農業部的重要職掌事項,所以不應該捨棄這二個字,農地政策很重要!所以希望把農地政策放進去為「農業、農地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第二個部分是增訂第八款,加上「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政策、法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協調及督導。」雖然我們知道110年9月成立的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已經放在未來的資源永續利用司,但是因為這個業務在未來非常重要,而且要因應國際趨勢,我們認為應該還是要把它明示、明列出來,這是本席的看法,針對第二條的部分做局部修正。 主席:現在是討論,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湯委員,關於剛剛所提到的農地政策,我們農業部的掌理事項第一款就是農業政策,其實農業政策就涵蓋所有農地生產還有相關的福利、產業政策等,全部涵蓋在這裡面,如果再單獨把農地寫出來,我擔心如果有其他人更在乎其他政策也一一表達的話,可能會讓我們的農業政策這個部分更不容易具體表達,所以我們的農業政策等同於涵蓋所有未來農業部的主要政策,特別跟委員說明。 第二個,更重要的淨零跟氣候變遷調適,我們是放在第二款的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部分,因為現在的運作就是在我們企劃處底下有一個淨零辦公室,企劃處將來會分成綜合規劃跟資源永續利用司,這個是農業部非常重大的亮點。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氣候變遷、淨零,還有所有的農業永續包括土地等,這些全部都會在農業資源永續利用裡面,因此是不是在這個部分就可以呈現? 我們的意思是,因為這是組織章程,所以是不是寫一個比較能涵蓋所有都在裡面的字眼來表達,比起某一個很明確的政策,可能會讓未來施政上更廣泛,等同是農業資源永續利用都涵蓋了這些部分,以上說明。 湯委員蕙禎:我再補充一下。 主席:好。 湯委員蕙禎:第一個,對於農地,因為所有關於農地的部分都要農業部門來規劃管理,過去工業的部分有碰到利用農地也是在於農地管理,我想統稱農業的話,有時候我們想到的是糧食或者其他水利管理部分,而農地還是很重要,我覺得農地就二個字,你可以標示出來,顯示農業部對於農地管理還是非常重視。如果農地沒有管理好、農耕面積管理上沒有慎重的話,將來會有比較大的問題,這是農地的部分,其實多二個字就很明確地顯示,我們對於農地管理是非常重視的!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氣候變遷是農業當中很重要的部分,未來我們對於這樣的逆境調適要達到國家淨零目標,這是很重要的一個時代任務。如果你不標出來,在永續裡面可能看不出它的重要性,我覺得有時候在每個部門的業務職掌中,比如一個司可以標示兩個重要業務在裡頭,這是沒有關係的。有時候你都用涵蓋的方式,我覺得永續利用跟我們講的氣候變遷、逆境調適部分其實是不同的內容,所以我認為還是要把它標示出來,以示我們重視氣候變遷的調適問題。 我是建議啦!這部分你們不放進來,我們要尋找;但是你放進來的話,讓人知道你們的責任很重、任務在這裡,寫出來!一個司可以負責二項很重要的業務,這是我的建議。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要請教的是,在本部掌理事項裡面,我們看到研究發展的項目其實並不明確,也有人質疑農委會目前編列研發經費的比例非常、非常低,而農委會好像變成農業福利部了!對於研發,你們也提到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等等,那是不是可以在本部業務裡面加入研發的字眼?因為我看每一條、每一項幾乎都是寫「研擬」,研擬跟研發還是差很多,我不知道你們現在在研發方面會需要做哪些很重要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將研發這樣的文字放進來?謝謝。 陳主任委員吉仲:在此回應兩位委員。剛才陳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我們這裡是寫研究,其實有時候中文跟英文,當然你要看怎麼去區分,委員說的研發,一般來講是reserch and development,而你認為這裡寫的研究可能只有reserch,其實在整個所有的試驗單位裡面,我們的重點就是強調研究以及最後的應用與推廣,所以這個應該都有涵蓋在這個範圍。 第二個要特別說明的是預算的部分,20年前農委會的研發經費大概二十幾億元,現在是五十幾億元,所以我們的研究經費應該是有大幅度的成長。最後,其實每個國家在支援農業部門所花的錢,絕對遠超過臺灣的農業部門,所以不是說我們是以福利為主,我們如果把老農津貼每年的六百多億預算扣掉,其實我們在做產業政策或基礎環境的維護,比如說農地的保護這些資源的投入是遠超過農民福利的經費,我想特別回應剛才陳委員所提到的部分。 至於剛剛湯委員所提,我非常認同氣候變遷和淨零絕對是未來重中之重,沒有農地當然也會沒有農業,可是因為現在是在講整個農業部掌理的事項,農地很重要,萬一有委員跟我說農民也很重要,那我要不要把農民輔導也放進來?我擔心這樣可能會無法全部涵蓋,所以才會說農地的政策我們還是希望在農業政策的一環;第二個,未來我們有一個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司,就是把氣候變遷和淨零都放在這個部分,而氣候變遷的調適,其實各場試所都已經在做了,目前三、四十種抗乾旱等氣候變遷的品種已經出來了,包括水資源的氣候變遷的調適,以及農業保險、智慧工具的調適也全部都在做,但是因為這是屬於比較到科層級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委員考量一下,還是用比較廣泛的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的角度來看,你看我們同時是在講永續、講利用,以農地來講,就是有在講農地的保護和農地的管理這兩個層次,所以可不可以建議用行政院的版本?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將會是一個更完整的涵蓋。 陳委員椒華:主席,我建議在第九款「所屬機構辦理……」最後一行「特用作物試驗研究」在「研究」之前加一個「等」字好不好?即「等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這樣就涵蓋前面所有我們都會重視的研究和督導,這樣可以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同意。 陳委員椒華:就是加一個「等」字。 陳主任委員吉仲:同意,好,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關於剛剛湯委員蕙禎講的部分,我比較簡單、具體建議,是不是可以變成「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簡單來說,就是資源永續利用與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不一定要出現「淨零」這兩個字,整體來說,不管是減緩或調適是在因應氣候變遷裡面,這部分就請主委這邊來做一點考慮。 陳主任委員吉仲:能不能請法規會執秘來說明? 主席:請說明。 吳執行秘書芙蓉:主席、各位委員。第二條的結構先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第二條的結構是關於農業部的職掌,前面那幾款是針對每個司,一個司對應一個款,每個司的業務,然後第八款是所屬機關、第九款是試驗研究機構,完整地說明整個農業部的業務。剛剛我們主委有報告過,第一款的部分是綜合規劃司,綜合規劃司的業務就是第一款,剛剛委員最多意見是在第二款─資源永續司,資源永續司的業務是在第二款,所以剛剛講的農地、氣候變遷、環境政策,以後我們的資源永續司有3個科,他們負責剛剛講的氣候變遷,這是其中一科,農地的管理是一科,另外,環境政策的規劃是其中一科。如果我們把氣候變遷或者是因應氣候環境變化、農地寫進來的時候,就已經寫到第二個層次、寫到科的層級了,剛剛講我們有3個科,寫了2個科,那又少了1個科,所以剛剛我們主委才會說明,以後科的細節會在我們的處務規程裡面去做規範,這裡都是寫比較上位階、司的層級的業務部分,如果寫到科的話,你要把每個科的業務都寫到,不然就會有遺漏,這個部分跟委員做個報告,以上。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再補充一下,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在審的是農業部的組織法,在我們各個司的處務規程裡面,跟湯委員、洪委員特別報告,我們的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司就有一個叫做環境永續科,一個叫做農地規劃科,還有一個叫做資源利用科,我們把資源利用科裡面的氣候變遷、淨零以及碳匯全部寫在這個處務規程裡面,明確地把氣候變遷還有農地等,都在這個處務規程裡面來呈現,所以未來大家在看資源永續利用是做哪些事情的時候,其實看它的處務規程就有涵蓋剛剛兩位委員所提到的,這個部分要特別說明一下,我們很樂意待會把這個處務規程提供給委員。另外,跟陳委員椒華建議,那個「等」字可不可以加在「特用作物」之後?因為那是試驗研究,不是試驗等研究,好不好?這樣會更完整,因為前面是有很多領域裡面的試驗研究,我們是不是把這個「等」字放在「試驗」之前? 陳委員椒華:好,同意。 主席:第二條是不是就照剛才陳委員椒華建議的,主委所講的那個「等」字,就放在那個位置,做文字上的修正後通過?好,第二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文字作調整後修正通過,謝謝。 處理第三條。第三條有行政院提案還有委員的提案。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三條各個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一致。 主席:好,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四條各個委員的版本也跟行政院版本一致。 主席:好,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第五條有行政院提案、幾位委員的提案以及台灣民眾黨的提案,還有陳委員亭妃、陳委員椒華的修正動議。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那我就先說明。關於第五條的次級機關業務,第四款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它的業務範圍加了水庫集水區(流域),後面還加了國家公園業務。我想許多環保團體,包括我們的大老陳玉峰老師,還有非常多學者專家、環團,多年以來,在第8屆立法院那時候功虧一簣的環境資源部,主要就是認為土水林要一家,國家公園其實也就是在未來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的範圍內,所以我們認為國家公園的業務應該納入林業。另外,關於水庫集水區的部分,95年3月行政院核定水庫集水區流域的保育綱要,這個核定的保育綱要就是在10年內,在組改的時候希望能夠成立管理局,而水庫集水區,我們知道大部分也是未來農業部的職掌範圍、執行管理的範圍,所以在這裡加了水庫集水區(流域),還有國家公園這幾個字,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針對第五條,我要請教一下,這些是次級機關,有些像農糧署、漁業署本來就是,這些署之間員額有沒有進一步增減?比如說農業金融局就是改個名稱,我的意思是次級機關之間員額有沒有什麼多大的變化或變動?謝謝。 主席:請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針對陳委員及曾委員的二個意見說明如下,第一個針對第五條第四款,我要特別說明的是本來在林務局裡面,這次組改最大亮點之一就是讓林業和自然保育同步在林業及自然資源保育署裡面呈現,所以它未來的工作絕對不是只有林產業,還包括所有自然保育,這是在整個組織法裡面呈現;所以,待會審查到林業及自然資源保育署的時候,就有很多自然保育工作在這裡面。陳委員強調的應該是在整個水庫上面集水區的上游,包括林務局、水保局及水利署怎麼做好這些工作,依照委員剛剛的建議,因為裡面牽扯到很多職掌、人員的移撥、經費等,是不是讓我們和經濟部討論,我們都強調的重點就是怎麼在水庫上面所有集水區領域做好水土保持的工作,以及資源保育的工作,這是第一個特別說明的。 第二個回復剛剛曾委員所提到的,這是所有農業部的三級機關,原則上人員變動幅度不大,關於我們整個員額設定,現在我們所屬員額有4,770個,未來院給我們的會有5,375個,增加605個,這是第一個說明。第二個比較重要的,舉例來講,當初的農糧署是由省農林廳和省糧食局在那時候很倉促組成的,所以有很多業務在這樣的過程裡面不甚協調,但我們在這次的農業部裡面,整個讓農糧署底下的相關單位做更完整的整併,未來會更有效率的執行,以上是針對剛剛曾委員所提到的人力部分作補充說明。 主席:主委這麼詳細的說明…… 曾委員銘宗:這裡面有哪些署是增加員額?哪些署是減少員額?能不能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是不是請人事室陳主任說明,如果需要我們可以把編制員額的部分提供給各位委員。 陳主任慧嬪:主席、在座委員,大家好。有關這次農業部暨所屬在整個組織改造的過程當中,目前行政院總共核給5,375個編制員額,當然我們現在的預算員額其實只有四千七百多個,現在得到5,375個員額事實上是有經過一些討論,這些員額除了農業部之外也都有分配到所屬去,所以相關所屬多多少少都有增加員額,有關員額數的部分,我們是不是會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曾委員銘宗:不用,現在馬上講,不要都在事後,當然要現在講啊!為什麼要事後呢? 陳主任慧嬪:有關編制的部分,委員是要每一個三級機關的數額是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現在提供,但是我要特別說明,編制跟預算員額是不一樣的。 曾委員銘宗:不要廢話,我當然知道啊!你把立委當小孩子喔? 陳主任慧嬪:農糧署在組改之後的編制員額是592,漁業署的部分是260,防檢的部分是511,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是1,340,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是466,農水署是128,農業金融署是74,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是50,農業試驗所是266,林業試驗所是158,水產試驗所是140,畜產試驗所是200,獸醫研究所是77,農業藥物試驗所79,最後一個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是80,以上報告。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主席:謝謝。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謝謝主席。有關第五條和陳椒華委員一起提案的部分,我想重點是在於水庫集水區的部分在未來農業部成立之後,到底這個區塊要怎麼處理和規劃?我覺得這個比較重要啦!當然,在目前行政院條文當中並沒有強化這一塊,可是我們必須面對現實的是水庫集水區在臺南山區是很重要的關鍵,所以這個區塊到底要怎麼認定、到底怎麼處理?還是現在全部限建,都不用動?都不用管?還是未來要歸於國土規劃,然後在未來國家公園的角度又怎麼去處理?像現在國家公園的部分大概都是屬於營建署,那這個區塊未來也是歸營建署,還是怎麼樣的區別?我覺得應該要講清楚。因為以前是農委會,沒辦法管山管海,但是現在既然是農業部了,如果我們今天把這樣一個所謂分署機關、次級機關挪到屬於比較切身明白的一個單位,是不是會對這些單位更有力的幫助?我覺得這個是大家所擔心的。不然我說真的,說到國家公園,臺南也有很多國家公園啊,國家公園到目前為止就是完全有這個名,但是沒有經費,經費都被排擠掉了,然後就委在哪一個單位裡面可可憐憐的,每一次我們說國家公園就要有國家公園的角色,但就是沒有錢啊!沒有預算!所以我覺得這二個在臺南是面臨比較關鍵的部分,因為我們都有了,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說清楚、講明白,因為裡面並沒有談到,謝謝。 主席:請陳主委回應。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是不是針對國家公園和集水區上游的部分分別和內政部、經濟部再明確討論?因為今天我們送出來的農業部,還是就我們既有的,比如說水土保持局所有山坡地的水土保持、大規模崩塌等這些治理,以及全國所有林班地的自然資源保育等,都明確放在農業部門,至於國家公園的部分,因為這個牽扯到內政部整個行政組織架構,以及剛剛陳委員講的集水區上游,是不是可以在院會討論之前讓我們跟二個部門有一個明確的討論結果? 賴委員香伶:謝謝。確實是像主委講的,我那天質詢內政部林右昌部長,也談到國家森林的管轄範圍是不是要從內政部移到環資部、環境部?他大概也是不予認同,他認為包括整個森林的空難、緊急救助等等的編制在他那邊,可是今天回到農委會這邊,在職掌上面,國家公園的部分如果要撥入的話,在職權上面,像剛剛林部長講到類似的,難道不能解決嗎?這是第一個,就是這三個單位好像都有關係,到底設定國家公園的概念是一個保護林區,然後是自然生態為主?還是涉及到他剛剛講的因為管轄、因為開發的限制等等,它的土地由它管,所以它是上位,這個問題也是想就教主委的部分。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現在問題是這樣,內政部等於是對國家公園的部分不放,堅持國家公園要在內政部下成立國家公園署,這是第一個狀況。可是針對集水區,第五案第二條有寫到國有林集水區的保育,只有寫國有林,對於更廣義的集水區的概念,在這幾個部會之間,包括水利署、未來的農業部、國家公園,針對水的部分,尤其是集水區的部分,工作要如何切分,請這幾個部會針對這個部分要有個比較完整的分工,至少讓大家比較清楚,不然各自都表述一點,其實湊起來並不是一個完整的集水區或綜合治理的概念。現在的問題是在這裡,因為內政部不放國家公園,硬要在這邊寫國家公園其實也沒有用,因為內政部就不放嘛!這不是陳主委要或不要的問題,現在是內政部要不要放的問題。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有關第五條,我們在討論林業跟森林保育署未來到底要怎麼去用,陳明文委員也有提出事實上應該把阿里山森林鐵路併在林業署這個層級,因為阿里山森林鐵路是臺灣僅有的一個森林鐵路,把它的能量拉高是有必要的。第二個、我們一直在討論保護林業這件事情,但林業到底是什麼?我覺得定義上一直沒有講清楚,林業除了保育之外,我也想聽聽主委對於現在陸續到期的平地造林,你的想法是什麼?我舉東石台糖要伐樹造林、伐樹種電為例,這件事情一直沒有對外清楚說明,你們只說這些樹的林相不佳,如果林相不佳的話,代表平地造林的政策是失敗的,那你們要用什麼政策來取代林相不佳的這些平地造林?是不是以後的造林必須要種植具有經濟價值的樹木,而不是像以前的平地造林一樣有種就好、有種就給補助?到底農委會是怎麼看待林業?是只把它當作有種就好、有綠色就好,還是你們認為造林必須要創造有價值的林業?包括我們現在所說的到底林業是什麼,我很想知道主委到底是怎麼看待林業這件事情? 主席:陳委員講完後再請主委一次回應,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因為水庫集水區的保育綱要在95年3月核定,但是從95年到現在畢竟已經18年了,現在各部會的主管或承辦可能都不清楚,其實綱要裡面把各部會要做的事情都寫得很清楚,未來水庫集水區或國家公園業務到底要放在哪裡、要怎麼管,我們可以先保留,請你們趕快去談,也不只是內政部、農業部及經濟部,其實還有環保等其他部會都要加進來一起去談,謝謝。 主席:請陳主委綜合回應,謝謝。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一個、針對集水區整合的部分,是不是依照陳椒華委員的建議,我們再跟經濟部水利署討論,實際上水土保持局跟林務局本來就負責所有水庫上游的山坡地跟林班地的所有水土資源保育工作,本來就是我們,如果現在只是為了跟水庫上的水源做更有效的整合,我們可以跟水利署討論,這部分是不是就依照陳委員的建議保留?剛剛賴委員跟申翰委員所提到的國家公園的部分,其實是因為各單位的職責不一樣,比如內政部本來就負責救難,所以包括山難或平地的救難都是內政部的,它還負責國家公園裡面的所有建管,因為它本來就負責所有國家公園。第三個、國家公園的範圍太大,比如東沙群島的部分也是屬於國家公園,應該是說有3個國家公園的土地面積剛好有96%都在我們的森林裡面,所以才有考慮國家公園要不要跟林務局整合。我們覺得目前的運作應該都還好,最主要還是針對所有水土資源的部分,我們怎麼分工合作做好自然永續的工作,所以我們還是建議國家公園的部分就一樣留在內政部,因為它牽扯到的範圍,內政部又主管整個國土,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分工。 回到剛剛易餘委員的建議,第一個、林務局的章程會在待會第五案的第12頁,會把阿里山森鐵這個部分放在這裡面,所以沒問題。第二個、針對所有的平地造林,實際上包括台糖的1萬1,000公頃跟私有土地平地造林的二千多公頃,總共一萬三千多公頃,現在已經搭配森林永續的部分全部盤點過,如果有成相成林的,原則是希望它繼續保有平地造林的功能,因為它對生態環境有一定的功能,也會領取相關的給付,這是第一個說明;第二個、如果它可以回復農地生產,我們還是希望它可以回到農地生產,因為當初的平地造林是為了因應WTO,擔心過多平地的作物生產會造成產銷失衡,現在剛好顛倒,我們現在要種植很多玉米、大豆甚至雜糧都找不到土地,所以如果是適合農業生產的,我們希望它回歸到農業生產。第三個、我們有盤點過,如果我沒有記錯,全部大概是六百多公頃,那不是管理不好,而是它本身的條件,比如說在東石,因為本身的地理、土壤、氣候條件,造林出來的結果當然會跟其他有所差異,所以我們才會盤點說這六百多公頃是不是要做其他使用,當初有一些包括光電等等,我們的原則是不會影響農業生產跟生態環境才會允許。最後我要特別說明,我們現在也思考,包括像彰化、雲林或屏東的平地造林,如果可以成立畜牧專區,可能會對整個畜牧生產更好。我們今年有一個積極的造林獎勵,把原來20年的獎勵調整成前6年大幅度獎勵,會再搭配ESG讓未來的造林變成一個更重要的工作,以上。 主席:主委這麼詳細地跟各位回應說明,這一條是不是就先行保留?好,謝謝。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各委員版本跟行政院版本一致。 主席:好,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委員椒華:沒有。 主席: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個委員的版本也跟行政院版本一致。 主席: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好,謝謝。 處理第八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版本也是一致。 主席:第八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謝謝。 現在處理委員針對第一案所提的附帶決議共4案,請宣讀。 1、[image: image7.jpg] 2、 [image: image8.jpg] 3、 [image: image9.jpg] 4、 [image: image10.jpg]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附帶決議第1案,有沒有什麼意見? 陳主任委員吉仲:遵照辦理。 主席:好,附帶決議第1案就照案通過。 各位委員,針對附帶決議第2案,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主任委員吉仲:遵照辦理。 主席:好,遵照辦理,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案通過。 各位委員,針對第3案……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也遵照辦理。 主席:好,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案通過。 處理第4案。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很想說遵照辦理,可是這個錢是行政院要出。 主席:基本上就是請農委會遵照辦理,然後積極跟行政院爭取經費,我相信很多委員都會一起共同支持。這個事情很單純,為什麼主委頓了一下?我覺得有點奇怪。 跟各位委員報告,農民保險在1月10日已經在立院三讀通過,喪葬津貼從原有的15萬3,000元提高為30萬6,000元,坦白講,這是陳主委率領農委會團隊為農民著想並在去年3月慢慢研擬出更具體的方案,從投保薪資的1萬200元變成2萬400元,才有今天的喪葬津貼從15萬3,000元變成30萬6,000元,包含職業災害的喪葬津貼也從30萬6,000元變成61萬2,000元,生育津貼也從原有的1個月變成3個月,變成是6倍,因為投保薪資的變動,10,200元乘以6才會有61,200元,這是很大的變動、變革,對於農民及農民子女而言都是非常正向的權益提升跟保障。 針對過去加入農保滿25年,因為某些因素而被取消資格的人,由於農委會的德政,加上也有跟當時的蘇院長特別報告這個事情,所以納入繳納農保滿25年的人,不管是什麼因素被取消資格,雖然他們沒辦法請領喪葬津貼,但可以改為請領喪葬慰問金10萬2,000元,當我們調整喪葬津貼從15萬3,000元變成30萬6,000元的時候,相對也應該針對喪葬慰問金10萬2,000元,就是乘以一倍,比照這樣的比例做處理,所以請主委積極跟行政院爭取,我想在座各位委員也會跟主委共同完成這個事情,應該沒有意見嘛?還是要再補充?還是主委要再加碼?我們也樂觀其成。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不是這個附帶決議通過之後,我們是不是就回去行文給行政院,只要院同意,我們就立刻實施。 主席:是。好,謝謝。若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這個附帶決議通過,謝謝。 請鄭委員發言。 鄭委員運鵬:這樣的話,這邊是不是就原始建議行政院?我不知道主委的意思是什麼,為什麼是行政院出錢?預算編列到底應該是誰?把它寫清楚。看起來委員之間會有共識,但主體不只有農委會,對不對?所以我們先確認預算來源是哪裡。剛才召委也講得很清楚了,之前請示過院長改為慰問金,也有一定的金額。既然慰問金已經有10萬2,000元,所以提高後應該不會有預算科目或是不能支出的問題,但是不是我們可以把主體、由誰出錢,大家講清楚,不要讓農委會抱著一個不是它的業務。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鄭運鵬委員的建議,這個業務當然是在農委會,我們本來就有編相關的喪葬補貼,但之前是用10萬2,000元來編,如果提高到一倍所需增加的預算,我們絕對是要報院通過才敢執行。因為這全部都是法定義務支出的農民福利津貼,所以我們本來每年就有六百多億元的法定預算,如果院同意,我們應該可以在這個裡面挪用,就可以滿足這個提案的需求,但還是要有一個報行政院的動作。 鄭委員運鵬:所以還是你們編?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 鄭委員運鵬:這樣沒什麼問題。 主席:好,我們就照這個提案通過,謝謝。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附帶決議事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做整理。 陳委員椒華:主席,針對第五條保留的部分,請農委會在協商前再跟提案委員做討論,好不好? 主席:我就直接要求主委責成相關幕僚在近期內、協商前,趕快到陳椒華委員辦公室跟委員做具體討論。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主席:這樣對嗎?好。 剛剛在底下我聽到人事室主任在講員額編制,我覺得有點奇怪,等一下如果方便就在討論過程中提供給我們,因為我聽到未來新的林保署還是林自署,也就是原本的林務局升格後,員額好像是一千三百多人,對不對? 陳主任慧嬪:對,那是指公務人員的部分。 主席:是,水保署跟農水署加起來可能不到700人? 陳主任慧嬪:目前是四百多位。 主席:我是說二個署加起來不到700位喔! 陳主任慧嬪:沒有,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加上所屬是1,340人,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加上所屬是466人,這是從編制上來看。 主席:對,那個比例好像……沒關係!是不是再把員額明細表給我們作參考?謝謝。 陳主任慧嬪:好,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為求效率,我們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共7條。 處理名稱。 有行政院提案,還有委員劉建國、台灣民眾黨、委員謝衣鳯等提案。各位委員,針對這個提案有其他意見嗎?沒有。我們是不是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好,謝謝。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委員版本跟行政院版本一致。 主席:好,也一樣,第一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本條有行政院提案,湯蕙禎委員等所提的修正動議,還有劉建國委員、謝衣鳯委員、民眾黨的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主任委員吉仲:其實各委員的版本跟我們行政院的版本幾乎都很接近,只是把「規劃、研擬」對調成「研擬、規劃」,我們還是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就是「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主席:好,行政機關建議這樣,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請湯委員發言。 湯委員蕙禎:第二條第六款的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是很重要的業務;另外,果菜、花卉等其實不用再加頓號,規定為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我想這樣會比較完整。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同意委員的建議,加個「農產品」批發市場。 主席:加個「農產品」批發市場,好,第二條是不是就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的修正動議通過?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主席:好,我們就照這樣通過,謝謝。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委員的版本跟我們一致。 主席:好,行政院的版本跟各位委員的提案版本都一樣,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主席,不好意思,第二條我可不可以建議?第二條第五款「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以下,是不是可以加一個「研究、」,改成「研究、規劃、執行及監督」? 主席:這個剛剛宣告過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特別跟陳委員報告,這個研究都在我們的場試所裡面,農糧署是業務單位。如果是農地土壤研究是在我們的農業試驗研究所,因為他們是產業單位,所以負責土壤的業務還有肥料等,這個都是一體。如果在這裡把研究放進來的話,會讓產業單位跟研究機關擔心業務重複。 陳委員椒華:好,瞭解。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不是還是請委員讓我們放到場試所那個部分? 陳委員椒華:好。 主席:第二條已經宣告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同意了。 主席:好,謝謝。第三條是不是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 主席:好,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版本都一致。 主席:好,一樣,我們是不是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好,謝謝。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版本一致。 主席:好,一樣,也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版本一致。 主席:好,謝謝。各位委員,一樣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謝謝。 處理第七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謝謝。一樣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謝謝。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 主席: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謝謝。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為求效率,我們直接進行逐條審查。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等共8條。 處理名稱。有行政院提案及各位委員的提案。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個都一致。 主席:好,版本都一致,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好。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一條這個部分一致。 主席:好,跟行政院的提案都一致,那我們是不是就同意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掌理事項裡面,其實漁業本來就涵蓋遠洋、沿近海跟養殖,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可以直接用「漁業」,這樣我們就不用重複寫沿近海、遠洋跟養殖,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有些委員用「審議」的字眼,我們建議不要用在這個部分,因為行政單位是不可能去審議的,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也依行政院版本?最後,有一些所謂的協調、輔導、監督,這些相關的字眼也都有涵蓋在行政院版本內,所以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 主席:因為提案跟行政院版本比較不同的委員統統不在現場,我們是不是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好,謝謝。 因為主委要回應各位的就是有些委員提的跟行政院版本不一樣的部分,不過你回應的部分,提案委員統統不在現場,所以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謝謝。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版本一致。 主席:既然第三條一致,我們是不是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一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七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各位委員,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八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一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本案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為求效率,我們一樣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及七條條文。名稱部分有行政院提案、民眾黨團提案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 陳主任委員吉仲:名稱是一致。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一樣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各位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本來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版本一致。 主席:好,各位委員,是不是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好,謝謝。 處理第二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二條大概只有幾個差異,其他都跟行政院版本接近,比如說,裡面有「規劃、研擬」、「研擬、規劃」的順序,我們還是建議依行政院版本,將「規劃」放在前面,然後再「研擬」。第二個,有關動物用藥的部分,我們是有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法規,這裡是有寫到動物用藥的福祉,其實動物用藥是一個非常專業的管理,所以才會放在防檢局,但是整個動物福利的福祉是在前面農業部未來的動保司裡面,所以福祉的部分我們建議不要放在這邊,就依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各位委員,對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一樣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第四條一樣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各位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照這樣通過。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各位委員,我們一樣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一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本案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為求效率,我們就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有委員提修正動議,我們先進行宣讀,宣讀完後再逐條討論。 委員湯蕙禎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11.jpg][image: image12.jpg]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係制訂案,計處理名稱及七條條文。名稱部分有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各位委員…… 陳主任委員吉仲:名稱一致。 主席:既然一致,我們一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二條其實各個委員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非常接近,有委員是把國家公園的部分放到第二條,我們剛剛有特別講到,因為國家公園會牽扯到內政部,所以這部分我們希望還是先用行政院的版本。再來就是整合、協調,這個部分跟原來的執行、督導應該都很接近,以上。 主席:先請洪委員申翰來表達意見,接下來再請鄭運鵬委員發言,謝謝。 洪委員申翰:我主要先針對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我有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在修正動議裡面有加了一個「生態保育相關產業輔導,及推動生態專業人員認證」,原因是這幾年相關專業的生態顧問公司已經滿蓬勃發展,甚至也發展出很好的工作品質,這部分其實會很需要,假如接下來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是作為整個政府在保育方面的最高主管機關的話,我們會很希望接下來可以由自然保育署來對這樣的產業進行相關的輔導跟專業人員的認證。 剛剛林局長有來跟我討論說,因為人事總處說只能十個款以內,所以希望能往前併。我同意往前併,但是剛才你們有講到,希望能夠改成「自然保育相關產業輔導」,我剛剛跟你們的組長討論,可不可以變成「自然生態保育相關產業輔導,及推動自然生態專業人員認證」,這樣可以嗎?這樣是可以的嘛!這是我想提的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我的提案第四款裡面有寫到「森林、棲地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主要是因為在生態界裡會認為過去林務局比較著重在物種多樣性上,我們希望接下來能夠擴及到更大的範圍,能以棲地為核心概念作為工作。你們這次的版本有寫到「友善棲地營造」,這是有寫進去的,相比過去林務局的職掌,但是也希望能夠再做到比較完整的棲地調查,所以我在這一款裡面有再加入「棲地」這二個字,這是我做出來的修正。 最後,我有一個提問,這也是很多民間專業人員想提的問題,大家認為過去林務局大概最核心或是密度最高的工作是在國有林班地上面,包括相關的保育工作,但現在所謂的林業與自然保育署推動自然保育或生態保育相關工作的空間範圍,是否只涵蓋到國有林班地?還是擴大一點,到農委會轄下相關的農林漁牧土地?或是更大的範圍,譬如國產署土地,甚至是私有土地?這個新的林業與自然保育署職掌的空間範圍到底到什麼地方?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剛剛洪委員的建議,我們完全同意,因為人事總處規劃的只可以有10款,所以是不是把剛剛提到的有關自然保育及生態相關產業輔導的部分放在第二款?類似這樣的文字及相關規定,是不是可以納入第二條? 洪委員申翰:這個我OK。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二點,請各位委員看第二條第一款,「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因為海域是海委會,而陸域等同是從深山、淺山到平原等所有陸域的野生動植物都涵蓋在內。 洪委員申翰:主委,這就是我剛才說的,因為過去…… 陳主任委員吉仲:包括國產署,當然他們要配合我們的要求做這些自然…… 洪委員申翰:我知道,但我現在要確認一件事情,過去當然大家覺得你們的工作比較著重在物種的部分,所以就像剛剛主委所引的這一句「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大家會覺得範圍不夠擴大到整個棲地部分,因為棲地的範疇其實比動植物或物種來得更大。如果按照主委這樣的講法,我也非常贊成改成「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我很贊成這樣修改。我的意思是,如果按照主委的說法,包括國產署相關領域也是你們工作的對象,可是法條上的文字只寫到「動植物保育」,好像並不是那麼明確地把棲地也放進去。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覺得名詞上可能大家的定義不一樣,我舉例好了,林務局現在有針對瀕臨絕種的物種進行護育,至少5種以上,未來會更多,這些物種在任何的棲地上,只要有做這些護育工作的,一樣可以享有、領有這樣的生態環境給付;或者針對臺灣原生種,之前林試所有發表紅皮書,那些原生物種在任何的棲地上,只要有護育的,也符合我們的獎勵政策,所以我不知道把這個棲地…… 洪委員申翰:主委,你剛剛講的沒有錯,但都是以物種為概念,你剛才所舉的例子,其實都是以物種為概念的工作目標,當然這跟棲地有關,可是現在大家希望過去聚焦在物種或以物種為核心的概念,假如接下來林務局升格的話,可以發展為以棲地為概念來進行相關的營造及保育工作。我們剛剛講的,已經凸顯了過去比較多處理物種部分的現況,所以針對主委剛剛的說明,我也表示同意,因此我贊成把第一款改為「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這樣就更清楚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瞭解,委員的意思是我們前面寫的是「陸域野生動植物」,這個是從…… 洪委員申翰:動植物或物種的角度。 陳主任委員吉仲:物種的角度,而沒有從整個…… 洪委員申翰:對,棲地。 陳主任委員吉仲:Ecosystem,這樣也同意啦!那是不是修正為「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 洪委員申翰:對,我覺得這樣就很清楚,接下來我們工作職掌的空間範圍…… 陳主任委員吉仲:瞭解,瞭解。 洪委員申翰:也許也包括國產署的土地及其他土地,都必須提供協助,這部分這樣就很清楚,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我們同意。跟主席報告,第二條第一款加「及棲地」等文字。 洪委員申翰:好,謝謝。另外,我原本寫的第四款,如果現在你們要把那兩款合併,那就變成第三款「森林、棲地及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這個應該也OK嘛! 陳主任委員吉仲:可以,沒有問題。 洪委員申翰:好,謝謝。 主席: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要請教第五款的部分,第五款「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野生物」是指動植物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 陳委員椒華:好,那有哪些是要做研究的?是只有陸域的野生動植物,其他不用研究嗎? 林局長華慶:跟委員報告,我們也有在研擬植物紅皮書,針對紅皮書的部分,我們會優先進行研究或必要的棲地保育。 陳委員椒華:有關自然資源保育,包括特生部分,如果我們要做研究,目前條文上只看到這部分要做研究,其他部分難道沒有很需要、很重要要做研究的嗎?建議是不是可以在第五款最後面的「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加上「研究」兩字,修改為「之規劃、研究、執行及督導」?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些工作都有相關分工,前面的是「樹木保護」,然後研究的部分是針對「陸域野生物研究」,其他的還有林業試驗研究所及特生中心,所以我們不建議在「規劃、執行及督導」裡再把「研究」放進來,而是只針對陸域野生物的研究而已。 陳委員椒華:我的疑問是,如果所有研究未來都會放在特生中心或林試所,是不是表示林業自然保育的研究比較少,即主要研究的業務變少了,是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沒錯。 陳委員椒華:但是我們知道自然保育領域其實有很多方面是需要研究的。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 陳委員椒華:那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的研究是放在哪裡?我是覺得研究還是要加多一點,因為這很重要,如果林試所的業務已經有限制了,那這邊的研究還是會偏少。 林局長華慶:報告委員,我們的研究是放在陸域野生物,就是包含野生動植物的研究,後面這邊之所以沒有放入研究,是因為這邊指的都是特定野生動物的危害,譬如人獸間的衝突、野生動物的輸出入與管理,或者是外來種、入侵種的移除等等,這些基本上是執行的工作,所以我們就沒有放上「研究」的字眼。 陳委員椒華:沒關係,雖然沒有放「研究」兩字,但我們還是要重視,譬如現在因為氣候變遷,整個物種遷移的業務其實是滿多樣的,這些都需要研究經費支援,我們才能夠進行調查,好不好?謝謝。 林局長華慶:是,這部分其實我們都有在做,謝謝委員的提醒。 主席:請洪申翰委員發言。 洪委員申翰:我再請教一個問題,剛剛有講到員額的數目,以農業部看起來,相比其他單位,員額增加最多的就是林業與自然保育署,增加了一百多位,請教主委或局長,目前增加的這一百多位人員,主要會放在整體業務的什麼地方?因為現在我們看到的第五案第二條規定,跟過去林務局相關職掌比較起來確實增加不少工作,包括增加了不少生態保育上的工作,這在條文規範上都可以看出來,但實質上,這些人員主要會增加在什麼地方,我想再跟主委或局長確認一下。謝謝。 陳主任委員吉仲:針對這個問題我特別說明,林務局之後變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現在的預算員額是1,218人,這個都是公務體系的,未來的編制員額可以到1,340個,雖然增加122個,但不是一次到位,我們爭取到預算才會有這個員額,不是全部就一次增加122個。 第二個,其實它有兩個部分,第一、因為之前有「向山致敬」,所以現在有很多遊客前往步道或山林,舉例來講,林務局局本部現在有育樂、保育組,處則有各個林管處,他們都是合一的,可是育樂跟保育工作非常重,我們期待將來可以讓這兩個部分分開,就如同我所講,育樂要服務所有登山客,這個工作就非常吃緊。第二、保育的部分,現在我們已經名正言順變成林業跟自然保育署,所以要做的保育工作更多,不管是所有的基礎調查,甚至實際的山林保育,這些工作都是未來署的重點,其他的請局長補充說明。 林局長華慶:林務局目前還是暫行組織,現在的編制就是當時還在省政府農林廳的編制,當時林務局的業務比現今單純很多,執行的也是包含您剛剛講的只有在國有林的保育事項,但實務上我們早就已經擴及到國有林之外。另外就是剛剛主委所說的,整個森林的育樂也不限於森林遊樂區,現在除了森林遊樂區之外,大眾也有非常多進行步道或登山活動,所以這個部分都有必要;再加上一些新興業務,比如林產業,過去林務局是自己伐木,現在則是推動民間的林產業,所以都會有一些相對應的員額請增。 主席:再請洪委員。 洪委員申翰:我只是最後想再提醒一下,當然我們非常支持新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員額增加,這當然是支持的,但我也要提醒,我收到滿多反映是過去林務局下的保育組整體可能受限於人力,其實量能是不足的,所以包括整體的工作範疇等等常有力有未逮的狀況。假設現在我們已經把自然保育變成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就代表它不像過去只是附屬在林務局下或是執行比較輔助性的業務,而是主要業務,那麼假設現在整體分組中只是直接歸給保育組,這樣的量能足不足夠?因為算起來這個署是三級機關,組則是四級,原來的能量夠不夠撐起我們現在把自然保育放到署的名字,作為接下來一個大幅改革的目標?包括人員、量能。我想再提醒林務局跟農委會,是否可以在這部分讓其能量、整體增加的專業與人員在這次做到充足?當然我知道它會視未來爭取到的預算逐步增加,這沒有問題,但是過去量能不足、人力不足的狀況非常明顯,雖然這個署相比於農委會其他單位的員額整體來說是多的,但在這樣的員額之下,過去保育組的力量是不足的,因此要請主委跟局長特別幫這個業務有多一點量能,謝謝。 陳主任委員吉仲:非常同意委員的建議,人事總處李副人事長也在這裡,我們也很希望我們的編制員額可以趕快到位,後面就會依照委員的建議,更多地投入在保育跟……,不只是署裡面,各個管理處也可以增加更多人力。 主席:所以這一條還是保留啦。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有啦! 主席:沒有?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主席報告,它只是第二條第一款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這是第一個修正;第二個修正是第二款,我請局長唸完整版。 主席:好。 林局長華慶:我照原來院版的修正唸,第二款:促進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自然生態保育產業輔導、自然生態保育專業人員認證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是不是把修正文字送到主席臺? 主席:對,你們要送出來,因為局長唸的不太順。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提案再修正通過,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就照這樣通過。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只有鄭天財委員的版本不一樣,它是副署長要…… 主席:如果提案委員跟你們的不一樣,我們簡單就好,好不好?他不在現場。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還是建議用行政院版本,就是署長一位,副署長兩位。 主席:因為他不在現場,我們多說無益。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只有鄭天財委員的稍微不一樣,我們還是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但是有兩位委員的修正動議。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第五條的次級機關修正動議加了「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分署」及「國家公園分署」。針對國家公園分署的部分,我先說明一下,當然內政部很重視若發生空難的搜救或土地利用,但不只是國家公園有發生空難搜救或土地利用,所以國家公園堅持一定要放在內政部其實沒有什麼道理。在農業部本部的修正動議中也一樣,農業部未來在水庫集水區的業務需要有管理分署、國家公園分署,剛剛也建議主委跟經濟部、內政部及相關部會討論,我建議這一條保留,謝謝。 主席:陳椒華委員的意見是保留,主委要不要再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吉仲:因為剛剛農業部本部的第五條保留,現在這個是屬於林務局變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是比較明確的,這一條是不是就不要保留?因為農業部本部第五條討論清楚,後面才會跟著修改。 陳委員椒華:就保留。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五條就保留。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版本一致。 主席:各位委員,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樣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委員針對第五案所提的附帶決議共1案,請宣讀。 委員湯蕙禎等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第五案附帶決議1 附帶決議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一與第二條明訂農業部升格改組後,下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將強化自然保育與棲地營造之行政量能,因此更需重視棲地生態保育之基礎工作建置。 爰提案要求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本法通過後,應著手進行生態棲地空間分布圖資建置與管理、發展物種與棲地保育空間策略規劃工具,以利落實全國棲地與自然環境狀況之空間規劃、監管及保護。 提案人:湯蕙禎  洪申翰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附帶決議第1案,請提案委員說明。 洪委員申翰:好,其實這項附帶決議也是跟著剛剛的第5案,討論相同的概念,希望可以從過去比較著重物種工作的概念更大程度地往整體棲地的營造、相關資訊、圖資的建構走。我的提案內容也參考農委會網站上關於英國自然保育署的作法,他們也對全國棲地地圖做了很完整的相關建置。這項棲地地圖未來的使用、應用價值也很高,尤其是現在,很多再生能源在各地布建時,透過這種棲地地圖,也可以讓這些再生能源布建不要踩到一些不該去的位置,而是在比較合理位置的狀態下,其實用途很高。所以提案主要是針對兩個部分,第一是希望做到生態棲地空間分布圖資的建置與管理,第二是應該建立相關空間策略的規劃工具,這些都是參考英國自然保育署的相關工作。我簡要報告如上,謝謝。 主席:請陳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要不要直接加上「一年內」?1年內是指建立運作機制,但仍要長期做這項調查,我非常認同委員,大家也都有這個夢想。針對國土,我們之前就農地80萬公頃、所有山坡地與林地兩百多萬公頃都盤點了;如果將其上這些生態多樣性、棲地物種全部盤點,透過資訊系統整合與呈現,就可以達到委員提案要求的目的。局長表示這是長期工作,而我講的1年當然也不是指調查完,因為不可能,但是1年內要把這部分的制度建置起來,後續要再繼續補的,比如說要有更多研究經費去做所有棲地與生態調查以及生物多樣性調查,我們才能爭取更多資源以具體保護這樣的國土。 洪委員申翰:主委,我非常同意,如果可以加上1年內完成機制建立的話當然更好。 主席:附帶決議再修正通過,也就是加上「一年內」,對不對? 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一年內」要加在哪裡? 陳主任委員吉仲:加在第2段倒數部分,改為「應一年內著手進行……」。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你確定?好,照這樣修正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附帶決議1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我先處理開會時間。中午不休息,把所列事項都處理完畢。 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33分) 繼續開會(11時43分) 主席(湯委員蕙禎代):現在繼續開會。 針對討論事項第五案農業部林業局自然保育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的修正內容已經改好了,請各位看看有沒有意見。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意見。 主席:第五案列入紀錄。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等兩案。為求效率,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是制定案,名稱有行政院提案與劉建國委員等16人提案。請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提案名稱一致。 主席:一致?好,那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名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一致。 主席:好,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關於第二條,我們知道現在水保局在各地都有分局,但是針對水保管理、審核、監督、策劃、推動執行,水保法的水保計畫到現在都還不公開,怎麼有效執行、督導? 還有另外一個問題。關於水保署各分署的業務,如果未來也可以一併負責水庫集水區的管理,請問這部分編制要怎麼執行,比較可以做為推動的參考?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回應陳委員的意見。第一,水土保持法已經修法、送行政院,我們會儘快送到大院。第二是集水區治理,就如同剛剛討論的,我們與經濟部水利署討論完之後,如果將來權責一致,人員、業務的移撥也會一致,所以是否就併同前面的討論結果,也就是我們會盡快與經濟部水利署討論?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主席:第二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通過。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嗎? 曾委員銘宗:要。 主席: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為求效率,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為制定案,先處理名稱,現有行政院提案與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陳主任委員吉仲: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我們還是希望維持行政院版本,名稱是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至於是否加個「農村」?其實農田水利署本來就是針對所有農地上所需要的農田水利事項予以協助與執行,所以建議維持「農田水利署」。 主席:由於鍾佳濱委員沒有來,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有行政院提案與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請陳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特別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民眾黨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一致,鍾佳濱委員的提案則是把「農村發展」、「休閒農業」等納入本條。其實這兩項已經納入前面的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相關規範,而此處規範的是農田水利署,所以我們還是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的方式辦理。 主席:鍾佳濱委員以及民眾黨委員沒有來,本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有行政院等提案,一樣嘛! 陳主任委員吉仲:民眾黨團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一樣,鍾佳濱委員版本則是扣除我們剛才提到的農村發展與推廣教育文化等內容,這些都已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其他農田水利相關業務的職掌其實大致一樣,所以建議還是採用行政院版本。 主席:我提了一項修正動議,是針對第九款,因應以前農田水利會一項很重要的任務作一修正,也就是加入「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可不可以? 陳主任委員吉仲:同意,我們將第九款修正成「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也就是把「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的文字加在第九款。 主席:可以了?那就是按照湯委員蕙禎等所提討論事項第七案修正動議1通過,這樣對吧? 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關於第二條,現在有很多灌溉水源等大大小小工程,但我聽到一些環團表示農水署好像不太理會生態檢核。請說明第六款所提事項或其他工程是否也要遵循生態檢核?有無需要列入條文或者在說明欄寫一下? 蔡署長昇甫:事實上,現在所有工程─不管是水源工程或區內工程,我們都會進行生態檢核。非常感謝委員的指導,我們以後會遵照辦理。 陳委員椒華:謝謝。 主席: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與湯委員蕙禎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三條,各版本也一樣。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還是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也就是署長1人,並設2位副署長。職等為十二職等。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各版本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條。有鍾委員佳濱等16人提案,請問主委意見如何? 蔡署長昇甫:目前各地已經有管理處了,所以大概沒有必要再設分署。 吳執行秘書芙蓉:向各位委員報告,與目前鍾佳濱委員提案第六條、第七條與第八條文字一模一樣的條文都在農田水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也就是都已經規範在農田水利法裡了,所以毋須重複規定。以上向各位委員報告。 主席:提案不予採納。 處理鍾佳濱委員等16人提案第六條。 吳執行秘書芙蓉:第六條就是農田水利法第十八條,文字是一模一樣的,所以不用重複規範。 主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都一樣是嗎? 蔡署長昇甫:是。 吳執行秘書芙蓉:因為農田水利法已經明定了。 主席:好,都不予採納。 處理第五條,有行政院等提案。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委員針對第七案所提附帶決議,有2案。 1、 農田水利署109年10月成立後,擴大灌溉服務係重要推動政策目標之一,惟灌區外需服務的適作農地需考量水源取得、農地所處位置、農地規模、農作物等多方因素,所需灌溉服務樣態甚多,爰興辦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需因地制宜,搭配其最適合、最具經濟效益之設施。為加速推動擴大灌溉服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爭取經費及員額,寬籌灌區外建設經費,並補足推動人力,以服務更多農地、照顧更多農民。 提案人:劉建國  鄭運鵬  江永昌 2、 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等相關工程,亦應遵循生態檢核要項。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曾銘宗  湯蕙禎 主席:處理第1案,請提案委員補充說明。 蔡署長昇甫:提案委員是劉委員,不過我們可以遵照辦理。 主席:第1案照委員所提附帶決議通過。 處理附帶決議第2案。 蔡署長昇甫:遵照辦理。 主席:照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嗎? 曾委員銘宗:要。 主席: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另外,附帶決議兩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等兩案。為求效率,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是制定案,處理名稱與6條條文。 處理名稱。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條。 吳執行秘書芙蓉:第一款中「研擬規劃」或「規劃研擬」順序有點差別,其餘都一致,我們還是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 主席: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曾委員銘宗:謝謝,我請教一下,農業部底下的農業金融署員額有沒有變動?是增加還是減少?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請本會人事室陳主任回應。 陳主任慧嬪:目前金融署的預算員額是67人,組改之後的編制員額分配到74人。 曾委員銘宗:OK。 主席: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曾委員銘宗:不用。 主席:還是要一併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為求效率,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為制定案,處理名稱與條文。 處理名稱。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因為只有行政院版本。 主席: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 主席: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本。 主席: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要請問一下,現在要作科技園區,而這些科技園區就是農地,那未來土地與污水處理等作法會與經濟部工業局一致嗎?相關處理標準為何? 陳主任委員吉仲:向委員報告,這部分本來就在運作了,現在、組改前是一個籌備單位,但實際上所有園區裡的污水、空污等處理都要符合環保署相關要求。至於執行部分,謝主任可以向委員說明。 謝主任勝信:農科園區污水等任何處理都符合環保署要求以及環評要求。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希望農科園區可以儘快變成全國第一個淨零園區。 陳委員椒華:我要向主委提一下,現在經濟部很多產業園區位在農地,農地的污水處理須有污水下水道,但現在都沒有。雖然計畫書寫零排放,但所謂零排放可能就是在旁邊挖一處水池,把廢水「澆灌」或排放到滯洪池,所以這個問題是滿嚴重的,而經濟部對這個問題到現在還沒處理,未來農業部如果遇到這個問題怎麼處理?這部分真的很重要,拜託主委與工業局研擬怎麼解決,因為現在問題滿嚴重的。 陳主任委員吉仲:不用與工業局研擬,我們本來就都有辦法解決。 謝主任勝信:由污水處理廠運作,排放標準也經過環保局檢查合格。 陳委員椒華:那就拜託再約個時間向本席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請謝主任到委員辦公室完整說明現在的運作情形。 陳委員椒華:對,謝謝。 主席: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曾委員銘宗:農業科學園區籌備處已經成立很久,現在加以法制化,我贊成。請教主委,籌備處已經成立多少年?現在有多少家廠商進駐?產值多少?能不能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吉仲:非常謝謝曾委員。在整個農業科技園區設立之後,廠商進駐得愈來愈多,而且第一期進駐滿以後,第二期相關企業也至少超過百家。至於詳細數字,待會由謝主任說明,產值會超過100億元。甚至有很多大廠現在都開始進駐生科園區,比如說德國維克─製造動物疫苗的廠商,就直接在我們園區設廠,已經完工了,未來還要考慮把研發中心也設在這裡。還有很多食品大廠,包括東元集團的摩斯、最有名的桂冠等,都已經陸續在這裡設廠。為什麼?因為原料就在南部。 至於產值與家數,我請謝主任向各位委員報告。 謝主任勝信:今年來已有115家廠商,產值差不多是一年達60億元,投資金額差不多一百五十多億元。就業人口目前有2,600個,我們的目標是達到4,000人或6,000人的就業人口。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請法制局說明。 廖研究員兼組長曼利:立法院法制局報告。關於討論事項第九案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條第七款後段提及「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謢、管理及收益」,其中「維謢」二字中的「謢」字與我們常用、有草字頭的「護」字並不相同,是否為別字?建請聯席會與主管機關確認。 主席:好,「維謢」的「謢」是否要修正? 陳主任委員吉仲:有草字頭,謝謝。 主席:好,修正。 若沒有其他意見,第二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也就是照剛才的文字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條文。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條文。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條文。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條文。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為求效率,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進行逐條討論。本案為制定案,處理名稱與七條條文。 處理名稱。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採用行政院版。 主席: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請問主委,農試所在臺南,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在臺中。 陳委員椒華:那我要請教,農業部未來所有研究都在農試所,是不是?我是說大部分研究。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不是。 陳委員椒華:當然不是? 陳主任委員吉仲:待會審查時,委員會發現我們有農試所、林試所、水產所、家衛所,每個研究機關的重點都不一樣。 陳委員椒華:好。請問這些預算未來大概編列多少?人數多少人?每一所大概多少? 陳主任委員吉仲:關於每個所,剛剛人事室陳主任唸過,我再把預算員額…… 陳委員椒華:對。但我要求主委,未來的研發經費麻煩要有一定比例。 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 陳委員椒華:你剛才說從二十幾億元變成五十幾億元,雖然我知道有增加,但考量通膨,算起來比例上其實是減少的,雖然金額增加了,但比例減少。這部分麻煩主委,還是要編一定比例的研發經費,好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非常同意,我們後續會再注意。 陳委員椒華:好,再麻煩處理這部分。 陳主任委員吉仲:也歡迎委員參觀,例如臺中霧峰的農試所,幾乎所有國外貴賓如果要參觀我們最強項的農業研究時,都會到農試所。 陳委員椒華:畜試所在臺南,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畜試所在臺南,家衛所在淡水,水產研究所的總部在基隆,但是它有分所,每個試驗單位都有類似這樣的地方。 陳委員椒華:未來農林、畜牧等所有試驗所,如果研發的部分能夠加強,和科技園區的未來發展一定會相輔相成。 陳主任委員吉仲:完全同意。 陳委員椒華:所以也請主委注意經費的比例,以上,謝謝。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的,我們很樂意投入更多研發經費。 主席(劉委員建國):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無)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五條條文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是說明欄的部分是不是請人事室陳主任說明? 陳主任慧嬪: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因為最近退撫條例有做一些修正,所以我們需要在說明欄的部分加註「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後面的「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劃掉。因為今年7月1日以後,關於教師的相關提撥等等,可以有自己的選擇,這個地方是因應法規修正,建議委員會同意把後面那一段文字刪除,謝謝。 主席:後面那段文字要刪除? 陳主任慧嬪:對,是的。 陳主任委員吉仲:說明欄的部分。 主席:說明欄的部分就照農委會的建議修正通過,各位委員應該沒有其他意見吧?謝謝。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第六條依照行政院版本,各位是否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七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謝謝。 討論事項第十案,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為求效率,我們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及七條條文。 處理名稱。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一樣是行政院的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一樣是行政院的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一樣是行政院的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有行政院提案和湯蕙禎等委員的立法說明修正,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五條說明欄的部分比照前面的林試所做調整。是不是再請人事室陳主任說明一次? 主席:好的,請說明。 陳主任慧嬪:謝謝湯委員的提案。基本上是把「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這幾個字刪除,其他都沒變,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立法說明的部分就照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六條。只有行政院的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七條。也只有行政院的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無)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為求效率,我們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及七條條文。 處理名稱。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主任委員吉仲:說明的部分。 主席:請說明。 陳主任慧嬪:謝謝湯委員的提案。同樣的,我們建議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這幾個字,其他的都沒有修正,謝謝。 主席:好的。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立法說明照修正通過。 處理第六條。也是只有行政院提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等兩案。為求效率,我們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及七條條文。先處理名稱,有行政院提案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請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兩邊的名稱是一樣的。 主席:好,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各位委員應該沒有其他意見吧?謝謝。 處理第一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是否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好的,謝謝。 處理第二條。 吳執行秘書芙蓉:第二條第三款的第二行「生物資源循環再利用」,行政院的版本沒有「生物」,我們是「資源循環再利用」,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這樣範圍比較廣。 主席:提案黨團人員不在。請問各位委員,是否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好的,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三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謝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是否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五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說明的部分和前面的提案一樣要修正,請人事室陳主任說明。 主席:請說明。 陳主任慧嬪:謝謝主席,也謝謝湯委員提案。有關條文說明的部分,同樣是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這幾個字,其他的部分沒有修正,謝謝。 主席:好的,就是立法說明的部分修正。請問各位委員,針對行政院的提案,以及部分立法說明修正,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修正通過,謝謝。 處理第六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好的,各位委員,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處理第七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一致。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現在處理委員針對第十三案所提的附帶決議共一案,請宣讀。 委員江永昌等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13 農業部未來之研發經費請要有合理比例編列,以推動研發工作。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湯蕙禎  劉建國   主席:附帶決議是否先請提案委員補充說明?說明完之後再請行政機關回應。 陳委員椒華:未來農業部的研發工作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升為部之後,包括山林、水土的政策推動、保育,都需要有非常紮實的研發工作,所以我們提出附帶決議,希望未來農業部要編列合理比例的預算推動相關研發工作,以上,謝謝。 主席:這是提案委員的意見,請行政機關回應。 陳主任委員吉仲:遵照辦理。 主席:針對陳椒華委員的提案說明,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附帶決議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附帶決議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為求效率,我們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及七條條文。先處理名稱,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有行政院提案,也有湯委員的立法說明修正。要不要說明一下? 陳主任慧嬪:謝謝主席及委員。同樣在草案條文說明的部分,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這幾個字,其他的部分沒有修正,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針對立法說明修正,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文字修正通過。 處理第六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條。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為求效率,我們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及七條條文。先處理名稱,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一樣是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一樣是行政院的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一樣是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的部分有湯委員提出修正。要不要說明一下? 陳主任慧嬪:好的,謝謝主席。這個地方同樣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這幾個字,其他的部分沒有修正,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立法說明的修正,如果沒有意見,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照剛才建議的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各位委員應該沒有其他意見吧! 處理第七條。也是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本案逐條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為求效率,我們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繼續逐條討論。本案係制定案,計處理名稱及七條條文。先處理名稱。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有行政院提案,還有立法說明修正。 陳主任慧嬪:謝謝湯委員提案。同樣在條文說明欄的部分,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這幾個字,其他的部分沒有修正,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立法說明的文字修正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一樣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依照文字修正通過。 處理第六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條。只有行政院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 江委員永昌:第十六案也處理了? 主席:對,第十六案處理完畢,剛才就是處理第十六案。 江委員永昌:本席有問題可不可以請教一下? 主席:好的,本席已經加快速度處理,多餘的時間都給你,謝謝。 江委員永昌:快到本席都不知道處理到第幾案了。主委,本席要請教一下關於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的部分,大家都知道六福村的狒狒案,其實一開始的時候,包括專家學者、教授,看圖片的時候就判斷錯誤,後來物種判斷的結果是東非狒狒,不是豚尾狒狒。地方圍捕不利當然有所缺失,不過中央對野生動物有造冊列管,表示六福村也有缺失,而且所言不實。六福村為什麼這麼大膽?這方面的鑑定,未來或現在是交給多樣性研究所?還是有什麼樣的機制?或是交給誰處理?這個鑑定只有到物種嗎? 坦白說,臺北市動物園也有東非狒狒,不是只有六福村才有,而且六福村還有草原狒狒,所以這不只是狒狒物種的鑑定問題,還要鑑定親源關係,才能確定這隻狒狒是從六福村脫逃的。假如親源鑑定是可以做的,一個動物園何以這麼大膽謊報,或是因為什麼樣的失誤,導致有動物脫逃卻佯裝沒有,甚至之後還做了這些正在調查中的事情。本席第一個問題要問的是,親源鑑定可以鑑定到什麼程度?這個工作將來由誰做?是由多樣性研究所承接嗎?還是其他單位?以上? 陳主任委員吉仲:非常謝謝江委員詢問這個議題,第一個,這不是由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做,是林務局,也就是未來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也就是說,所有野生動物的權責機關,在中央,主管機關是未來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也就是現在的林務局,地方單位是執行機關。第二個,針對委員所說的,野生動物進口時都有請各單位申報,像動物園,除了六福村以外,臺北市或是高雄壽山,他們都有相關的清冊,現在就是要確認清冊和實際的飼養情形是否一致。 執行的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負責,所以像這次,六福村承認以後,新竹縣政府就依照野保法直接對他們開罰。第三個是未來的精進管理,針對這個事件,我們有好幾個部分要做精進管理,第一個,我們會把這個事件的始末,在一個月內全部對外交代清楚,尤其是執行的時候,例如各縣市政府的執行有沒有到位? 我也坦白說,因為剛才就是在審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的組織法,我要替地方政府的第一線同仁特別說明,在六都和非六都,他們執行動保、野保業務的人力,甚至是經濟事業,其實都非常吃緊,我說的經濟事業就是例如豬、雞、鴨等等的防疫或生產,有時候同時也要執行動保和野保的業務,地方在這個部分的執行量能也有不足,但是我們會先就既有的量能加強。 第二個,林務局會邀請大家開會,再次強調野保的基本SOP或概念。第三個,我們有請農科院、動科所未來特別提升影像的應用,因為有時候野生動物會躲在棲地,用人工盤點是不容易的,所以我們會引用動物影像的技術精進這項工作,這部分也同步在做。至於鑑定的部分,我們也有相關的試驗機關可以協助,其實重點還是在管理落實。 最後,我要再次特別針對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說明,其實這幾年我們把九千多種品項全部放在黑名單,也就是不准進口,至於其他要進出口的,我們都有一定的規範,原則進口、開放例外,例外的部分就是要專案審查。之前六福村申請進口長頸鹿,我們的專案審查就沒有通過,所以不得進口。 我也知道,今天早上媒體有詢問臺北市動物園,關於中國是否再增補一隻熊貓給臺灣的問題,這個部分林務局有一定的專案審查機制。我覺得站在動物福利的角度,野生動物進出口買賣和國際的潮流趨勢是不一致的,所以我們在這個部分會更精進,以上回應剛才委員提到的問題。 江委員永昌:主委,本席肯定你們要精進管理措施,不過本席剛才問的重點是,據新聞報導,親源鑑定需要半年的時間,但你剛才說一個月就能破案,假如親源鑑定需要這麼久,為什麼一個月案情就能水落石出呢?這是我們不理解的地方。現在到底是由林務局保育組做親源鑑定?還是委託臺灣的學術機構?或是由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處理?因為他們也有做相關的物種鑑定,你們要先鑑定才有辦法釐清。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的,謝謝。 江委員永昌:大家都知道,這些野生動物經過允許進口臺灣,不管是公私立的動物園,動物一定會有生老病死,也會有逃逸或繁殖的問題,在晶片付之闕如的狀況之下,雖然要造冊,但是在有相關疑慮的時候,最後能佐證的是什麼?他們也可以否認,因為臺北市動物園也有東非狒狒啊!對不對?所以最後只能靠親源鑑定解決。 這兩個部分如何和你們的精進管理銜接?這個物種的繁殖是要列管的,不是只有逃逸的問題嚴重。對於野保法的相關規定,你們比本席還熟啦!所以這個鑑定就相當重要,因為它才是最後的真正答案,以上。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不是請局長回應有關鑑定的部分? 林局長華慶:原本要做親源鑑定,是為了確認這隻狒狒的來源,後來六福村承認了,所以就不需要再進行鑑定。如果要做,就要抓住六福村的每一隻狒狒,採取牠們的組織樣本進行DNA序列的分析,然後再比對,這確實是一件大費周章的事情,所以需要一些時間。 江委員永昌:如果你認為六福村第一次是騙你們,的確有狒狒逃逸,或者他們根本不知道園區內有東非狒狒繁殖或者逃逸,如果他們第一次是騙你們的,會不會再騙第二次? 林局長華慶:對,所以我們的精進措施就是…… 江委員永昌:對啊!因為他們自己承認了,所以你們就說不用做了,但你們怎麼知道他們不是又在騙你們? 林局長華慶:委員,我們已經要求半年內…… 江委員永昌:抱歉,本席要打斷你的話,因為誰曉得還有沒有其他和野生動物保育相關的犯罪行為?本席說的不是你們。地方政府一開始就相信他們,結果呢?現在換中央政府相信他們,真的不鑑定嗎?雖然這項鑑定需要半年的時間,而且費時、費力、費工,也不是一個月就可以完成,但是這件事不能只靠他們承認,不能只是自首、自白。 林局長華慶:委員,所以我們現在要求每一個個體都要植入晶片啦! 江委員永昌:本席知道,關於加強精進管理等等,本席肯定你們,但本席現在是指這個案子,是交由包青天破案?還是靠他們自白? 林局長華慶:沒有,植入晶片之後,未來如果…… 江委員永昌:就是因為親源鑑定曠日廢時,所以一開始他們就先敷衍,假如每一次都是鑑定到最後呢?坦白說,沒有登記入冊列管的確是很嚴重的問題,至少有被列管、有造冊、有被允許的,就讓他們知道不能隨便亂來,因為我們一定會堅持鑑定到底,那誰敢隨便騙人?這樣就不敢隨便騙人了啦!本席是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質疑,這麼做對你們是有利的。 林局長華慶:我們會朝委員指示的方向研議。 江委員永昌:你們再考慮看看,不要再被騙了。 林局長華慶:好的,謝謝。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同意。 主席:江永昌委員、陳椒華委員、吳琪銘委員、蔡易餘委員和湯蕙禎委員,在散會之前,本席先宣告,因為今天各位在這邊共同創造一個歷史,主委應該心有戚戚焉,也應該滿感動的。今天特別感謝陳主委,還有所有的農委會官員,各位有可能是農委會最後一任各署、各司的主管,但也有可能成為農業部第一任的部長,或各署、各司、各處的主管,但責任也會加重,因為農委會要正式升格為農業部。 向各位報告一個歷史背景,為什麼本席要特別向各位這樣的說明?1988年到現在已經35年,當時有一個農權運動,發起人是來自雲林的前副主委,也是前立法委員林國華,由他擔任總指揮為農民爭取權利。當時有七大訴求,其中一個訴求就是希望政府對農民、對農權一定要非常重視,而且一定要有農業部,這樣才能對臺灣的農業、農民有所交代。 今天大家共同完成這個階段性任務,農委會正式組織改造升格為農業部,各位都是非常重要的推動者,本席在這邊特別感謝各位今天出席,也特別再度感謝陳主委。讓農委會變成農業部,不只是農民的權益往上提升,農業也即將有更大的發展。我們的組織不一定可以一次到位啦!因為還有幾條條文保留,但是誠如江永昌委員特別提到的,因為氣候變遷及世界經濟變動之快,組改要一次到位確實有某種程度的困難。 今天我們總算要把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的法案送出委員會,對臺灣的農民、對臺灣的農業,對國家整體而言,絕對是一個正向的發展,再次感謝陳主委的用心,委員們會持續和您一起努力不懈的達成這個目標。謝謝各位,謝謝主委,謝謝農委會所有的官員,謝謝大家,也謝謝議事組人員,我們共同創造歷史,35年了,真的很不容易,大家一起打拚做到這件事,謝謝。 主委要不要說幾句話?因為我們要散會了。我們再為主委鼓掌,走到這一步真的很不容易,在他的任內,從副主委到主委,做了非常多關於臺灣農民、臺灣農業發展的重要決定,真的是一步一腳印,排除萬難堅持到現在,這要有非常專業和非常堅定的意志。臺灣是以農立國的國家,在這個歷史性的階段,陳主委絕對是一個非常關鍵、重要的角色。 陳主任委員吉仲:首先謝謝召委劉建國安排審查農業部的組織法,也感謝在座的委員,包括琪銘委員、易餘、湯蕙禎委員、永昌委員和陳椒華委員留守到最後。我本來沒有要說話,是剛才建國召委提到35年前的事,那時候我剛好就讀大三。520當天是最激烈的一次抗爭,在520之前,那時候臺灣剛好要加入GATT,所以當時農民北上的抗議活動,我都有參加。 當時我只是一個學生,印象最深刻的是那時候自由廣場剛蓋好,有音樂廳和藝術廳,到現在我的印象都很深刻,換算起來,每一張座椅要100萬元,因為當時我們都會走過自由廣場。當然,農民的訴求絕對有其正當性,因為當初國內的農業是受保護的,幾乎沒有開放任何市場,尤其是剛剛主席提到的520抗爭,如果那次農民沒有站起來提出七大訴求,不會有隔年1989年的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並不是健康保險,它只有生育、喪葬和死亡給付,這是多少農民前輩被關以後才爭取到的。事隔三十幾年,坦白說,如果不是蔡英文總統執政,歷任院長幫我們把福利制度建立好,怎麼可能會有退休儲金?各位委員協助在立法院通過農民退休儲金,把職業災害保險的制度建立起來,農業保險也建立了。 三保一金完成之後,我們回顧七大訴求,除了農業部以外,還有一個訴求需要努力,當初的訴求是要提高保證收購價格,可是現在我們把這個訴求轉化成提高稻農收入。因為在保證價格的部分,35年前的計畫收購價格是48元,現在是26元,經過35年,結果稻米的價格還是長期偏低,所以就這樣的運動來說,我們還沒有成功。 我們還要提升稻農的收益,因為這部分的農民和生產面積最多,稻穀收入絕對要再大幅度增加,所以我們把原來的訴求轉化成提高價格,用收入保險予以保障,這個部分也在積極進行當中。坦白說,這一路走來有很多人的努力,包括在座的許多委員,尤其是小英總統,是她支持讓農業部門在這幾年大幅度建立福利制度。 更重要的是,今天不是只有農業部組織法通過就好,如果沒有經費的支持,很多農業的重大建設都無法做到,包括冷鏈、自動化,這樣就無法提升競爭力。現在農民的所得都大幅度提高,農產品的價格也因為冷鏈、自動化,更是往前走。 就農業部門的經費來說,我2016年到農委會就任時,執行的預算大概是1,200億元,現在大概是1,800億元到1,900億元,所以在照顧農民的部分,絕對不是只有象徵性的成立農業部而已,而是怎麼更具體的讓農民所得增加,讓農村環境更適合居住,讓國土保護更永續。 就這個部分,我坦白說,面對氣候變遷,面對經濟發展長期對農業的不公,這幾年我們都逐漸改過來了。我們當然希望農業部可以回應廣大的農漁民,在這一步跨過去以後,未來怎麼幫助農漁民和國土的永續發展,是農委會更重要的工作。 抱歉,因為被建國委員要求發表感言,我內心的激動和各位一樣,這35年走來,幸好有各位的堅持,再次代表全國的農漁民感謝大家。我們後續不只是照顧農漁民,也會確保糧食安全,這個歷史時刻有各位的參與,真的感到非常光榮,謝謝。 主席:謝謝,本席沒有要求你掉眼淚,你要為臺灣的農業努力,要做一個男子漢,之後還要繼續打拚,各位也要和主委一起打拚。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之後,大家的責任更重、更大,臺灣的農業真的要靠大家。是不是請主委和委員到前面做一個歷史見證?雖然沒有一步到位,但是我們跨了一大步,謝謝。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大家,散會。 散會(12時48分) 附錄: 委員湯蕙禎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1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