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主席:第五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就業服務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1時16分)臺灣走向高齡化社會,幾乎每個家庭都有長照需求了。有很多家庭一旦有家人生病,尤其是重症或者失智,幾乎就需要家庭成員辭掉工作,將時間和心力投注於照顧、陪伴生病的家人。根據主計總處的統計,每年約有36萬人因為要照顧家人而離開職場,所以很多必須工作而無法自行照顧的家庭就必須聘僱外籍看護工來照顧家人,但他們常會碰到無法遞補移工的空窗期,而這個空窗的時間可能都長達3到4個月。這段期間誰來照顧?這一直是很多家庭裡的大問題!這種因為法規而造成的空窗期,讓部分家庭成員只能選擇辭職,甚至不惜聘僱非法移工。 這次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的修正案大幅縮短看護移工遞補的空窗期,不但能夠解決長照家庭雇主的困境,其實也考慮了移工的權益。無論是看護移工失聯或轉換雇主、原移工還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前,都讓原本綁住雇主無法遞補移工的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可以鬆綁,讓原定可能要兩到三個月的等待期限,現在都可以大幅調降成一個月。 所以這次大幅縮短空窗期是雇主、長照家庭以及移工的共識和期待,也很高興今天能夠順利三讀通過。在臺灣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後,家庭和年輕人「顧老」的需求接下來只會越來越多,這是重要的一步,我們很希望未來還可以再大幅度地邁進。謝謝。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1時18分)在國內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情況之下,家庭看護工的人力短缺已經是受看護者和他們的家庭最難解決的問題,近年來因為受到疫情、移工黑市、查緝量能有限等因素的影響,合法看護移工人力更形短缺,影響所及,除侵害受看護者的權益外,更造成其家人在精神與工作上的重大壓力。對此,立法院包括我個人在內的多位委員都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的修正草案。 因為考量雇主即便能夠取得遞補資格,仍需要漫長的作業期間,新進移工實際入職的時間可能已經超過半年,形成照護的空窗期,因此我主張應該刪除等待期及六個月的遞補剩餘時間限制。但是這次通過的版本並未刪除相關限制以符合民眾的需求與期待,只是分別減少產業移工及看護移工失聯時的雇主等待期為三個月及一個月、轉換雇主時的原雇主等待期為一個月。雖然不盡理想,但是受看護者及其家庭的權益能夠獲得朝野委員廣泛的重視仍然是一個進步。 每個人都會老,在現有的長照制度不足之下,每個人都可能會有看護的需求,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我們沒有前車之鑑可以借鏡,民眾只能夠依靠政府在相關政策上的提前因應與規劃,企盼政府相關單位能夠做好配套措施,能夠提供所有人民一個良好的保護,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1時21分)今天三讀通過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的修正,依照現行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如果在許可有效期間,因為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而造成行蹤不明等無法預期的情事,雇主需要在通知相關機關之後,還必須要等待三個月才能再次申請遞補,然而對於這些有看護需求的家庭來說,家中多是有生病又或者是失能的家人又或者是長輩,所以這樣子漫長的等待期間除了將造成需要照顧者的家庭難以承受的經濟及人力負擔之外,更可能影響到的是被照顧者的身心健康狀況,時代力量黨團非常深刻的體會到家庭看護需求的迫切以及困境,所以早在2021年就提出了修法的版本,主張縮短等待空窗期至一個月,從三個月縮減到一個月,來幫助眾多家庭的照顧需求,以減輕他們的經濟困境以及身心壓力。 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了第五十八條的修正條文,感謝各黨團的大力支持,成功爭取到將移工遞補等待期縮短,讓家庭看護移工的等待期大幅縮短至一個月;然而除了等待期的縮短之外,我們也知道過去因為申請及遞補的程序必須要再做等待,造成實際上能夠讓看護工進入到家庭的時間仍然是非常長久,所以我們除了修法之外,也同時要求勞動部檢討如何能夠進一步的來減化申請及遞補程序,搭配修法,希望能夠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相關行政程序並提高效率的書面報告,我們希望能夠更全面的一起來減輕這些家庭必須要來兼顧生活經濟與照顧的需求,而讓大家能夠更無後顧之憂的安穩家庭,同時能夠一起拚經濟,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溫委員玉霞對本案完成三讀後之書面意見列入公報紀錄。 委員溫玉霞書面意見: 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 非常感謝朝野立委支持「就業服務法第58條」的修正,今天三讀通過,對很多家庭將是一大福音。尤其家有行動不便,需要外籍看護照顧的雇主,一旦移工逃跑須重新申請,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8條」原先規定必須等待3個月之後,工廠移工逃跑則須等6個月之後,才能重新申請遞補。此一規定等於變相懲罰雇主,極不合理,尤其讓雇主們苦不堪言,更讓很多家庭因移工逃逸而心力交瘁。所以去年3月11日本席舉辦「移工逃逸亂象叢生、雇主求助無門」公聽會,彙整專家學者和多位雇主的建議,把重新申請移工的等待期從工廠6個月、家庭3個月,在111年5月6日提案修改為1個月和15天。感謝15位國民黨籍委員連署支持,本席也在本會期開議前建請國民黨立院黨團將本條修正案列為優先法案,也獲總召曾銘宗委員大力支持,特別給予感謝。 民生議題不分藍綠,解決民瘼也不分藍綠,在此本席要感謝蘇貞昌前院長,在去年11月11日總質詢時,本席向蘇前院長提出應將移工失聯後的等待期縮短,他一聽質詢內容立即答應,隨即勞動部長許銘春也補充「基於家庭照顧需求,適度縮短空窗期是必要的,……會評估縮短到多久才比較適合」。獲得院長和部長的允諾,本席即不斷催促、追蹤,也謝謝衛環委員會召委吳玉琴委員排案審查。唯一遺憾的是,在協商時勞動部堅持縮短為3個月及1個月,實為德不卒,有待商榷,然而,為了早日完成三讀,本席只能無奈接受。 在此,本席要特別感謝「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雇主協會)長期關心移工議題,並給予許多重症弱勢家庭關心與協助,該協會也對本案的修法給予許多寶貴的建議。任何一件有利眾生的美事,有賴眾人的支持與合作,感謝所有為本案修法而付出的人,更希望身為主管機關的勞動部為保障合法移工、杜絕移工逃逸亂象、維護勞雇權益及促進雙方和諧而善盡職責,最後期許朝野立委共同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35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3月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21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3月8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謝召集委員衣鳯擔任主席,並邀請銓敘部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銓敘部部長周志宏報告如次: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委員,對於本部歷來修正或增訂各項人事法律的鼎力支持與費心指導,使銓敘業務得以順利推動。其次,對於貴委員會今天優先審查考試院於112年1月3日函請大院審議的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同步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組織條例,以及考試院、行政院於112年1月3日函請大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以下謹就上開草案的緣起與重點,扼要報告。 (壹)緣由 一、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本部組織法最近一次修正,係為安置本部中部辦公室原省級人事人員,成立「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爰於9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11條及第21條,並增訂第7條之1條文。 (二)本次修法,係因應112年7月1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並配合考試院裁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會),其業務及人員移撥本部,為提昇監理效能,爰規劃整併考試院及本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38條規定,準用該法所定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應定事項、重要職務設置、內部單位等規定,擬具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二、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廢止管理會組織條例部分: 管理會於84年5月1日成立後,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宜,嗣因基金參加人數、資產規模及支領定期給與人數大幅成長,業務量隨之增加;又大院已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針對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建立新退撫制度,改採確定提撥制,其中涉及個人退休金專戶管理部分已明定委任(託)管理會辦理,致現有員額編制無法相應調整,亟需增列員額及增設業務單位;復囿於現行管理會採合議制之決策程序,於基金投資時較無法及時因應等因素,爰研提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函送大院審議。另於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施行同時,併同將現行管理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三、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管理條例係於83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明定自84年7月1日施行,退撫基金並自該日起正式成立運作,供支付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各項退撫給與。茲為配合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與基金監理會組織調整,及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以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並基於實務需要及相關法制作業等考量,據以修正管理條例部分條文。 (貳)草案重點 一、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1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及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修正本部權限及職掌事項(第2條) 參照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4款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機關權限及職掌,爰由現行本部組織法第3條至第7條之1合併修正;其中福利事項,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並明定於其組織法,爰未予納入。 又配合整併考試院及本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成立專責監理單位監理司,增列第6款監理司及所屬基金管理機關之職掌事項,以及考量部分資訊工作具業務性質,爰增列第7款明定「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三)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第3條及第4條) 參照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以及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四)修正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第5條) 參照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8款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之名稱,為期提高行政決策效能,將本部現行所設合議制之次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為首長制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五)訂定本部編制表(第6條)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及職務列等表,以編制表訂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六)保留高階人事主管會商程序(第7條) 現行本部組織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為貫徹人事管理條例賦予本部為全國人事一條鞭主管機關之立法目的,並落實行政、考試兩院於82年6月4日共同協商憲法未列舉之人事行政事項職權所獲致之結論,且相關會商制度已行之有年,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予保留移列為第7條,並配合實際作文字修正。 二、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廢止管理會組織條例部分: (一)管理局之權限與職掌(第2條) 本部為辦理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管理局。管理局除原有退撫基金之業務外,另因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適用新退撫制度,不再參加退撫基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管理和運作完全與退撫基金脫鈎,爰將其中涉及個人退休金專戶管理部分明定委任(託)管理局辦理。 (二)由合議制委員會改制為行政機關首長制(第3條及第4條) 管理局除掌理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外,尚包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公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茲以退撫基金及公教人員退撫儲金分屬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2種不同給付制度,致管理局業務多元、複雜且具高度專業性,爰將委員會合議制之組織型態改為首長制行政機關(管理局),可及時因應金融市場趨勢變化,靈活調整並執行相關投資決策,並可減少相關會議的召開,節省行政幕僚工作量及人力,提升基金整體運作效能。 (三)管理局之組織架構(第5條)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為能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俟大院通過管理局組織法所定職掌,將另以編制表訂定管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三、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因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基金監理會組織調整之規劃(第2條) 為因應未來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規劃,爰參考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關於基金管理機關之用語,將原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酌修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俾保留彈性與立法經濟,避免將來尚須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後之確定名稱。另現行基金監理會隸屬考試院,參考勞動基金監理會、國民年金監理會及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之組設規定,將基金監理會調整為本部所設之任務編組;並參考上開政府基金監理組織及現行基金監理會組織條例等規定,明定監理委員會組成之代表性,及相關事項由本部訂定辦法規範。 (二)修正退撫基金之用途(第4條) 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增訂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用途;另參考勞工退休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基金,增訂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退撫基金用途。 (三)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酌作文字修正(第5條及第6條) (四)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第12條) (參)結語 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廢止管理會組織條例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112年7月1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整併基金監理會之業務及員額移撥,並調整所屬基金管理機關之組織型態,以提高行政決策效能;考量退撫基金管理業務成長,修正退撫基金用途,以提升運作績效。上開法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對於本部各項業務之推動,提升專業之監理效能及保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權利,將有莫大助益。至盼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早日審查通過,完成立法程序。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如有其他垂詢,本部再行說明,謝謝。 參、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謹針對上開草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提出報告。 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爰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目前亦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 本次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調整之規劃,以及為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等實務需要考量,而予以修正,本部敬表贊同並尊重法規主管機關之政策規劃及大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經大體討論後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s\do14(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 二、為因應未來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規劃,爰參考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關於基金管理機關之用語,將第一項原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酌修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俾保留彈性與立法經濟,避免將來尚須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後之確定名稱,再次修法之困擾。 三、本基金現行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係隸屬考試院。參考勞動基金監理會、國民年金監理會及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之組設規定,將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之任務編組。 四、配合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之任務編組,為期基金監理委員會有關委員產生方式、監理事項與範圍、監督密度與強度,及代表性與專業性不變,爰參考勞動基金監理會、國民年金監理會、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之監理組織規定,及現行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有關委員組成規定,修正第三項,明定基金監理委員會組成代表,及本基金監理之相關事項由銓敘部訂定辦法規範。 五、第四項依相關立法體例,刪除「以命令」等字。 六、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國民年金法 第五條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 (三)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二十條第四款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四、國民年金監理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四條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五)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移列,並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增訂第二項。 二、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民營條例)第九條規定,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原依本基金相關規定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賸餘者,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事業機構,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 三、考量本基金操作、投資運用、風險管理、稽核內控、收支管理及財務精算等業務具高度複雜性及專業性,與基金運作績效關係密切,為提升本基金績效,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以下簡稱勞退條例運用分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國保基金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本基金用途。所稱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指為增進本基金營運效能及績效所需必要支出及相關費用。 四、為規範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費用之使用,爰參考勞退條例運用分配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增訂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並由該支用辦法明定支用額度及範圍。至現行條文第十條所定本基金管理及監理所需之費用,指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由單位預算支付之費用,仍將維持原有單位預算編列支付方式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增由本基金支付之相關費用。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勞退條例運用分配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  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額。 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之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第三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國保基金運用辦法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支出。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 三、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 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 五、其他法定支出。 (三)民營條例 第九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會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審查會:照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一、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 二、第一項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修正第三項序言文字,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第一項依相關立法體例,刪除「以命令」等字。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考量需配合未來基金管理機關及銓敘部組織法調整規劃,爰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審查會:照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謝委員衣鳯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謝衣鳯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曾銘宗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有鑑於本條例自施行以來,隨退撫基金業務發展與政經、社會環境變化,退撫基金運作機制確有調整必要。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退撫基金運作時效及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有利於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爰修正有利於本基金收益投資項目之運用範圍,於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以提升退撫基金運作效率。 提案人:謝衣鳯   連署人:李德維  陳超明  鄭天財Sra Kacaw   林為洲  游毓蘭  楊瓊瓔  陳玉珍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廖國棟  吳斯懷  廖婉汝  吳怡玎  洪孟楷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一、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 二、第一項第五款修正有利於本基金收益投資項目之運用範圍,於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以提升退撫基金運作效率,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