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星期三)9時13分至15時5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玉琴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4月6日(星期四)9時至13時8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溫玉霞  蘇巧慧  洪申翰  王婉諭  吳玉琴  莊競程  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黃秀芳  邱泰源  吳欣盈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德福  劉世芳  鍾佳濱  游毓蘭  李德維  洪孟楷  楊瓊瓔  羅明才  陳以信  蘇治芬  陳椒華  陳亭妃  廖婉汝  邱志偉  王定宇  張其祿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張子敬 綜合計畫處 處長 劉宗勇 水質保護處 處長 顏旭明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長 蔡玲儀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長 簡慧貞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處長 謝炳輝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李健育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賴瑩瑩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副處長 張根穆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執行秘書 王嶽斌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局長 謝燕儒 法規會 參事 林 芬 人事室 主任 邱怡璋 經濟部工業局 副局長 楊志清 能源局 副組長 夏峪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業 專業 總工程師 鄭慶鴻 交通部環境保護小組 執行秘書 沈蕓華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副處長 涂君怡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組長 官嘉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財務資源處 簡任技正 傅增渠 中央研究院總務處 處長 張剛維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專門委員 廖雙慶 體育署 專門委員 蘇錦雀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簡任視察 朱偉廷 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簡任技正 賴建良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專門委員 彭美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科長 黃鏡諺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 鄧巧羚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王定宇說明提案旨趣,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說明後,委員賴惠員、溫玉霞、蘇巧慧、洪申翰、王婉諭、莊競程、吳玉琴、張育美、徐志榮、林為洲、陳亭妃、邱泰源、黃秀芳、楊瓊瓔、陳椒華、陳瑩及楊曜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副處長涂君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彭美珍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以信及吳欣盈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次會議有委員洪申翰等3人及委員王婉諭(陳椒華)等4人皆提出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好,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的立法說明,明顯有錯漏字,本席要求委員會更正,相關內容如所附書面。 委員賴惠員書面意見: 修正第七次會議討論事項審查結果 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立法說明 [image: image2.jpg] 主席:好,大家有看到這份書面,上次在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的立法說明,有些錯落字的部分,我們謝謝賴惠員委員協助提出修正文字,所以我們就依照上列修正意見(如書面),上次的議事錄就更正確定。 賴委員惠員:謝謝主席。 主席:繼續進行今日議程。請宣讀。 二、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21案。 (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合併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合併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第3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 (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第5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 (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合併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第2目項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 (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二)第2目項下「綜合規劃」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三)第2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四)第2目項下「就業服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十)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五)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十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六)第3目「分署管理」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決議(二)第2目「保險業務」合併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十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決議(一)第2目「基金運用業務」合併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十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二)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 (十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三)第4目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十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四)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十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五)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30萬4千元書面報告。 (十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六)第4目項下「健全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資訊登錄與驗證」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二十)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二十)「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二十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決議(一)第2目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預算凍結14萬元書面報告。 三、處理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案1案。 (一)勞動部函,為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邀請勞動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9案。 (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合併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第2目項下「特別費」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合併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合併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 (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5目項下「勞動基金監理」合併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合併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一)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一)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七)第4目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二、審查 (一)委員陳素月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鄭正鈐等2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馬文君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邱泰源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好,本日的會議議程是一、邀請勞動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狀況,並備質詢。第二個案子是要處理或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的部分凍結案30案,其中裡面有21案是報告事項,9案是討論事項;另外也要處理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案1案。另外要審查委員陳素月等委員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總共有22案。有關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各黨團已簽署同意不提出復議,並經議事處來函交付本委員會審查在案。 在進行今天的議程之前,我要先做一個變動,因為今天有好幾位委員都在等待要做提案說明,所以我先讓委員們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法的提案說明,待說明完之後讓大家可以先去忙其他事情,所以我就剛剛到達的時間依序請委員說明。 現在請王委員美惠進行提案說明,時間2分鐘,謝謝。 王委員美惠:主席、部長以及在座的各位同仁。其實因為本席針對今天的議題有提案,再加上本席來自嘉義市,嘉義市是個比較南部的城市,在就業服務法中有提及因家庭因素當外籍勞工失蹤,要等到滿三個月之後提報才能再次提出申請,我相信不是只有嘉義市會發生這種事情,現在時空背景已經不同,現在的移工有手機群組,他們如果覺得有條件比較好,比較輕鬆的工作,會互相分贓然後就逃跑了,在他逃跑的過程中,如果該雇主家庭中有罹患重症的長輩,他可能一天都沒辦法等,我希望相關單位能多加研議,因為本席的提案是自外勞逃跑之後滿15天就可以再提出申請,因為這15天,對一個家庭來說,也實在是非常遙遠,本席再三思索該如何來幫助這樣的家庭能早日改變他們的生活是最重要的事,因為一旦外籍移工逃跑了,在還沒有重新提出申請時,家中一定要有一個人不工作在家專門照顧長輩,所以這是非常要緊的,而且也不是逃跑後15天或一個月後當天一提出申請,隔天就來了,還是必須預留一個彈性時間,所以本席在此提議修改為15天,也希望大家協議看怎麼能對家庭中有逃跑移工的狀況儘速處理。以上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進行提案說明。 游委員毓蘭:在民國96年就服法第五十八條修正時就要求有6個月的等待期以約束雇主,102年再度修正把看護移工的等待期調整為三個月,是因為過去雇主不當的對待是造成移工失聯的主要原因,但是現在時空環境已經改變,本來要保障外籍移工權益的就服法第五十八條,現在卻造成是對雇主的折磨,因為近年來國內普遍存在勞動力短缺的情形,就算引進外籍勞工,短期間內也沒有辦法填補需求的缺口,所以造成移工來臺之後,動輒受到非法媒介跟移工黑市用高薪為餌的非法仲介,所以失聯的情形非常嚴重,就現行的規定來看,移工失聯之後要有六個月的等待期,看護工則是自通報後三個月,才能夠申請遞補,如果再加上勞動部的整個作業以及找到合適的移工再加以訓練,真正能夠正式入職,時間可能已經超過半年,對於急需移工看護的家庭跟他們的家人來講,這段空窗期是非常嚴重的,我們現有的長照政策也沒有辦法在空窗時期能夠提供即時及必要的協助,對於他們家庭的成員來講,精神壓力遽增,有鑑於此,我們為了避免對受看護者跟他們家庭造成嚴重影響,應該在雇主完成相關通報之後就可以申請遞補,同時為了避免因為聘僱期間過短所造成移工意願的問題及滿足國內市場勞動人力的需求,本席提案刪除就服法第五十八條有關原聘僱許可所剩餘時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的規定,這樣才能真正幫助所有需要的家庭跟受看護者,我也懇請在場的所有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進行提案說明。 楊委員瓊瓔:楊瓊瓔、陳超明、葉毓蘭等16人,鑑於現行法規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等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通知相關單位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則需等待滿三個月才能再次申請遞補外籍移工。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外籍移工入境相對困難,且移工逃逸情形屢見不鮮,現行等候遞補期間過長,造成雇主人力聘僱上出現困難。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原條文之第二款及第三款,將滿三個月修正為一個月;並將原六個月的等待期改為兩個月,如此始可真正補足人力不足問題,亦可協助政府並解決國際間因疫情關係出入境困難所造成的諸多問題,這不僅民眾需要,產業界也非常需要,所以本席拜託行政部門一起支持,解決人力空缺問題,謝謝。 主席:請溫委員玉霞進行提案說明。 溫委員玉霞: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官員,大家早。今天衛環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席也就此提出修正案,因移工失聯情形確實嚴重。 據移民署統計,失聯移工人數從前年的5萬5,400人到今年已達8萬2,000人,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家庭看護工。追究移工失聯之因,我們認為不可歸咎雇主,惟現行法規定,雇用外國人於申請有效期間內,因受僱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雇主需於報案後滿六個月始得申請遞補;又若僱用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需於報案後滿三個月始得申請遞補,這對需要全程照護的雇主而言委實不便!試想,看護工逃跑了,而受照顧者需要人整天照料,卻還要等三個月?對雇主家庭來講,一個在上班的人如何去照顧一個老人,甚或是照顧一個需要全天照顧的人?對他們來講,如果回家照顧的話就沒有收入,請問怎麼辦?為此,本席舉辦過公聽會,也請當事者當面向蔡署長申訴,因為這些人真的很需要縮短等待期!為此,本席提出修正草案,我想朝野應該都有縮短等待空窗期的共識,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就申請遞補之聘僱期間來說,不必限定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如原期限剩不到六個月或三個月即不得申請,這樣是不對的!本席認為只要提出申請,政府就應該放行,這才是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重點,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官員及各位同仁考量。 本席提案將工廠移工部分修正為一個月即可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部分則十五天即可申請遞補,若家庭看護工尚須等待一個月,那麼對家中有照顧需求者來說,試問這一個月要不要上班?這點請大家多多考量。也希望大家設身處地去想,若今天換成自己的話,要怎麼處理這些問題?等一下討論時請大家多多考量這點,謝謝。 主席:現在請陳委員素月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明文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曜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莊委員瑞雄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請廖委員婉汝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孟楷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正鈐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民眾黨黨團未派人代表說明。 請謝委員衣鳯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馬委員文君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請魯委員明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魯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麗文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莊委員競程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育美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泰源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本席的提案說明則於質詢時一併提出。 現在處理報告事項第二案,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凍結案21案,請一併宣讀。 (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合併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合併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第3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 (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第5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 (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合併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第2目項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 (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二)第2目項下「綜合規劃」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三)第2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四)第2目項下「就業服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十)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五)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十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六)第3目「分署管理」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決議(二)第2目「保險業務」合併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十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決議(一)第2目「基金運用業務」合併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十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二)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 (十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三)第4目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十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四)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十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五)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30萬4千元書面報告。 (十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六)第4目項下「健全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資訊登錄與驗證」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二十)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二十)「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二十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決議(一)第2目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預算凍結14萬元書面報告。 主席:有關112年度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有21案,請問委員有無異議?是否同意動支?沒有異議,我們就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處理報告事項第三案,處理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案1案。請宣讀。 (一)勞動部函,為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主席:對於有關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案1案。請問委員有無異議?是否同意動支?好,沒有異議,我們就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繼續進行今日議程,請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就本次會議的議程併案報告,時間10分鐘。本次會議各部會的相關資料,我們就不一一上來報告,但是大家的資料會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現在請勞動部許部長就業務報告、法案修正以及預算解凍一併報告。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記者女士先生,大家好。感謝貴委員會的邀請,由本人向委員們進行本部業務及預算凍結報告,並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案提供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指教。首先就本部業務報告部分進行說明。 在勞動情勢方面,112年1月到2月勞動力人數較去年同期減少3,000人,就業人數增加1萬2,000人,失業率下降0.11個百分點,男性與女性的勞參率差距15.34個百分點,全體的經常性薪資則較去年增加2.79個百分點。 本年度重大勞動法令與措施如下:首先,基本工資已由每月2萬5,250元上調至2萬6,400元,時薪則由168元上調至176元。另為了鼓勵重點產業預聘畢業前一年的大專在校生進行實務培訓,我們已經發布大專青年預聘計畫,又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職業傷病診治及職災職能復建的專責醫院已在今年度正式上路,提供職災勞工更完善的診治服務。今年起,我們也正式啟動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大幅簡化雇主申辦移工入國法定文件的行政流程。 接下來依照本部的三大施政目標,回顧過去一年至今的重要施政成果。首先,為了提升勞動力素質,我們辦理職前訓練及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並針對青年朋友辦理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及青年專班訓練等措施,共計培訓三十八萬二千餘人。我們也持續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相關子法,運用各項獎補助措施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專法施行到現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勞動力參與率均持續上升。此外,為了提升國人的技能水準並鼓勵青少年學習技能,我們除了舉辦全國技能競賽以外,並派出57名國手參與2022國際技能競賽,榮獲6金13銀6銅17優勝的佳績,也派出28位國手參與第10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榮獲8金9銀3銅,名列國際第三。 在穩定外國人就業措施方面,我們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已經核准五千多名資深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 接下來在營造工會運作及協商有利環境方面,我們訂定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同時也修正工會法第四十五條,對有不當勞動行為的雇主提高罰鍰處分額度,及公布其名稱。 為了避免工資給付日期過晚,我們已經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以維護勞工朋友受領工資的權益。 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及友善生養環境方面,我們就企業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雇主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等給予補助,並舉辦工作生活平衡獎表揚優良企業,同時修正就業保險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放寬父母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各請領6個月津貼。 此外,勞工職業安全也一直是本部重視的重點工作,我們除了持續辦理各項勞動檢查以外,並採行輔導及法遵訪視等措施,每年也針對中小企業、高風險企業及三K特定製程產業執行臨廠訪視輔導。 其次,我們也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推動職業傷病診治及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認可制度,連結地區性的醫療機構成立網絡醫院,以提升職業傷病門診服務的可近性。 在保障勞工退休方面,目前企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足額提撥率已達99.8%,請領勞保年金給付人數已達一百六十六萬八千餘人。 近10年,我們的勞動基金年化報酬率是4.28%。這三年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截至今年3月為止,我們一共推動了9類、27項相關協助措施,投入經費一千三百四十四億餘元,受益人數達六百一十九萬餘人次,協助企業達八萬餘家次。 展望未來,本部將持續推動以下重要的法案及措施,首先我們將推動最低工資法,並賡續推動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同步修正就業服務法,以提供促進攬才及友善移工的工作環境,我們也將強化職業性癌症高風險勞工的健康服務照護,並持續辦理產業缺工專案推動方案,以協助產業紓緩缺工,及促進失業者就業。 接下來謹就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9案之辦理情形提出報告。首先,在因應勞保財務問題方面,本部積極透過強化相關行政作為,及搭配撥補勞保基金穩定基金流量,並持續蒐集各界意見,通盤規劃推動期程。 為了促進勞資關係,持續邀集勞雇團體針對工會法相關議題共同討論、督促派遣業者遵循法令規範、協助外送員與平臺業者就合理派單的細部事項進行協商、協調產業特區及所涉地方政府採單一窗口辦理產業特區勞工各項申訴案件、強化產業特區選派通譯人員及通譯資源、有效掌握各產業特區移工勞資爭議與整體勞資爭議態樣、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促進團體協約簽訂、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產業勞資關係協助措施,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有關最低工資法草案部分,勞資對參採指標的不同意見,尚需周延整合,後續將配合法案審查進度,積極推動。 相較韓國與日本,我國全時就業者在110年每週工時並沒有明顯偏高,本部仍將持續加強法令宣導,以維護勞工權益。 有關中高齡就業者彈性工時措施部分,本部將持續加強宣導中高齡者彈性工時措施,俾利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在移工相關議題之檢討改進部分,本部已訂定仲介機構查察計畫,將針對高風險仲介機構查察,1955專線已建立標準程序,來電都已記錄,並進行稽核。有關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已函請地方政府適時召開協調會議。衛福部已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會工作一節,提供外國人與雇主資格認定標準,本部刻正辦理相關法制作業。勞動部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透過薪資條件改善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待遇,並檢討移工轉換雇主的相關規定,使其更為自由彈性,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109年12月4日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就業促進法及其相關子法,積極推動各項就業促進措施,有關研擬失業認定給付資訊系統部分,已規劃檢討線上申辦作業系統,優化表單填報作業。在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方面,已邀集教育部及經濟部協商,以增加實習及產學訓的機會。111年度辦理青年在校及離校階段的職業訓練,計培訓5.1萬人,也已會商教育部,請其持續推動微學分開設機制,目前正在與交通部觀光局合作辦理旅宿業專案媒合計畫。 有關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部分,災防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並沒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如果放寬該法將衍生其他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的個案要求比照補助,業務的運作將受影響。針對暴露石綿致罹患間皮細胞瘤於災防法施行前已死亡者,研擬比照RCA案之定額慰問金發放方式,以專案發給慰助。 為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意願,已列為勞動檢查重點事項,並於驗證且有效期間得減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災害費率。 有關勞動基金運用,將持續透過內外部監理機制,確保基金資產安全及績效穩定。 關於保障女性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整體來看,絕大多數都可以順利返回職場。另有關雇主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部分,已由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進行跨部會協調中。在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業歧視業務授權部分,本部已函請經加處依規定處理就業歧視禁止事項。另有關精進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預算部分,已參酌111年實際核覆情形編列預算。有關人工生殖女性勞工權益保障部分,接受人工生殖療程的勞工亦可依現行規定請假。另有關孕產照顧假薪資公共化,如由國家育兒照顧政策整體規劃,應更為周延。有關鼓勵雇主設置托兒設施部分,托育主要是家庭跟國家的責任,雇主是支持的角色,尚不宜訂定罰則。 另外將持續督促勞工保險局,對該局業務佐理退休金案,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審慎研議相關規定。勞動部謹遵照決議事項積極辦理,以上各項預算都是業務所需,敬請各位委員能夠多予支持。 接下來就貴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針對縮短移工遞補等待期,委員考量產業需求、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以及人道、被照顧者家庭的經濟負擔等因素,均認為應該要適度縮短,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我們也考量近年人口結構快速變遷,國人就業觀念及習慣都已改變,且基於人道,及考量被照顧者家庭經濟負擔,以及配合產業及經濟發展需求,支持適度縮短遞補等待期。在居家照顧服務量能有限下,失能家庭衍生照顧需求,家庭經濟及人力負擔,未能及時遞補看護移工將導致勞工須離開原有職場,不利產業勞動力發展,確實應該要儘速補充照顧人力,以滿足家庭照顧照護需求。 另外,在事業單位人力方面,包含國內勞工及移工行蹤不明期間的人力需求,雖可由國內勞工及移工互為調配,但適度縮短遞補等待期與補充所需人力,將有助於產業及經濟發展。不過如果雇主的遞補等待期間取消,或者過短,雇主遞補移工比較容易,易產生疏於管理的問題,而且道德風險會提高,將難以控管移工人數。目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在等待遞補期間,被看護者如果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是長照需要第二級以上,可以申請長照2.0照顧及喘息服務,來紓解家庭照顧的壓力。產業移工的雇主在等待遞補空窗期間,可依產業人力需求提供求才推介服務及專案媒合計畫,並運用僱用獎助、跨域就業補助等就業促進工具,協助雇主補實人力。因此,建議家庭看護工的遞補等待期縮短到一個月,其他工作類別遞補等待期縮短到三個月,以舒緩家庭照顧的需求,並增加產業人力運用的彈性。 至於本條第三項聘僱剩餘期在六個月以上才可以遞補的規定,本部建議能夠維持。因為雇主取得遞補許可後可以在國內承接,或自國外引進移工,如果原聘僱許可的遞補有效期間少於六個月的話,會使新移工的聘僱許可效期過短,也會使雇主和新移工立即面臨期滿要續聘或轉換的抉擇,會降低新移工的受僱意願,而且不利雇主遞補。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能夠指教,也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勞動部書面報告: 甲、業務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欣逢 大院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銘春應邀向 貴委員會提出業務報告,並藉此機會聆聽各位委員對本部行政團隊的期許,至感榮幸。 首先銘春要特別感謝各位委員的大力支持與協助,使本部自76年獨立升格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來,於今(112)年2月20日起,終至志清大樓擁有自有辦公廳舍,開啟本部嶄新的一頁。未來本部一定會持續發揮同理心與關懷心,深入傾聽勞工朋友與雇主的心聲,持續用最好的服務照顧所有從事勞動的國民。 以下謹就勞動情勢分析、112年起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惠(便)民措施、紓困相關協助措施、其他重要施政成果及未來工作重點等,向各位委員摘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貳、勞動情勢分析 一、勞動參與概況 受15歲以上人口減少影響,112年1至2月勞動力平均為1,189萬6千人,較111年同期減少3千人(減幅0.02%);惟勞動力參與率59.18%,年升0.01個百分點。 [image: image3.png] 二、失業概況 112年1至2月失業率為3.52%,較111年同期下降0.11個百分點;按性別觀察,男性失業率為3.54%,女性為3.49%,男性較女性高0.05個百分點。 [image: image4.png] 三、薪資 概況 111年 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為新臺幣(以下同)5萬7,728元,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萬4,416元,較110年分別增加3.47%及2.79%;經剔除物價變動因素後,實質總薪資增加0.5%,實質經常性薪資減少0.15%。 [image: image5.png] 四、工時概況 111年2每人每月總工時平均為167.3小時,較110年增加0.6小時,其中正常工時增加0.7小時,加班工時減少0.1小時;另就行業觀察,工業之每人每月總工時減少0.8小時、服務業增加1.5小時。 [image: image6.png] 五、性別就業概況 112年1至2月男性勞動力參與率為67.05%,女性為51.71%,男性較女性高15.34個百分點,較111年同期之兩性差距15.65個百分點縮小0.31個百分點。 112年同酬日 為2月27日,與111年同一天,女性要達到與男性相同的薪資,全年需增加工作天數108年為55天、109年54天,110年及111年均為58天。 [image: image7.emf]58.4359.1859.1759.1866.7467.1467.1867.0550.46 51.61 51.53 51.71 4045505560657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 111年111年…112年… % 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全體勞動力參與率男性勞動力參與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0 六、青年及中高齡就業概況 112年1至2月青年(15至29歲)失業率為8.09%,其中15至24歲者為11.27%,25至29歲者為6.16%,均較111年同期下降。青年失業率較高,應與進入職場時間短,需探索自身職涯方向及調適面對就業環境,轉換工作頻率較高等因素有關。 [image: image8.png] 中高齡(45至64歲)近年來勞動力參與率逐步上升,112年1至2月為65.9%,較111年同期上升0.63個百分點,較全體勞動力參與率高出6.72個百分點。 [image: image9.png] 參、112年起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惠(便)民措施 一、基本工資調漲 每月基本工資由2萬5,250元調整至2萬6,400元,約175萬2,100名勞工受惠;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68元調整至176元,約57萬4,600名勞工受惠。 二、發布「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為鼓勵重點產業預聘畢業前一年之大專校院在校生進行實務培訓,於112年1月6日訂定發布「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預計協助2,000名大專青年參訓。 三、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正式上路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規定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更完善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預估服務5萬名職業傷病勞工。 四、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正式上路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工作能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規定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提供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等服務,預估服務1,500名職業傷病勞工。 五、就業保險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核定改以簡訊通知 「就業保險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於核付次一工作日,即依申請者所載手機號碼發送簡訊,被保險人可即時知悉津貼已核付,而原書面核定函不再寄送,兼具節能減碳之效果。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至3月底止,簡訊通知核付件數共6,663件。 六、正式啟動「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 為簡化雇主申辦移工入我國後法定文件之行政作業流程,及強化移工對於我國法令與權益措施相關認知,於桃園及高雄兩處國際機場附近成立「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將原需1.5個月之申請作業,大幅縮短簡化為移工入國3日完訓時,即可完成申辦聘僱許可、居留許可、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入國通報等。 七、試辦家事類移工入境講習服務 為強化家事移工之教育訓練及簡化行政流程,針對5年內未曾參加入境講習之家事移工試辦入境講習服務,並結合相關單位線上申辦聘僱許可、居留證、入國通報、全民健康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等申請業務,簡化行政作業,創造勞雇雙贏,預計服務5萬人次。 肆、紓困相關協助措施 一、居家照護期間可請領勞保及職保傷病給付 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稱COVID-19)之勞保及職保被保險人,不論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或於111年4月8日至112年3月19日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可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確診被保險人請領勞保及職保傷病給付案件共182萬8,675件,核付金額為50億2,023萬餘元;其中181萬3,215件為居家照護,核付金額為49億4,854萬餘元。 二、提供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關懷服務 為完善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關懷服務網絡,結合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與相關就業中心、各地方政府及全國各地職業工會,啟動關懷服務機制,以公私協力之方式,提供勞工於確診居家照護期間關懷服務資訊及所需協助。 自111年5月24日啟動至112年2月15日止,實際關懷人數累計為2萬1,305人次、提供特殊需求協助累計為3,891人次。 三、勞保、職保及就保保險費暨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投保(提繳)單位及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本部自109年至111年提供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保險費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111年緩繳協助措施申請期間自111年7月11日至112年1月3日止,緩繳月份為111年5月份至10月份,自寬限(限繳)期滿日起算,得延後6個月繳納,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 截至112年1月3日申請日止,申請保險費緩繳單位共8,447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共1,056人,金額共計30億8,668萬8,477元;申請退休金緩繳單位共8,144個,金額為19億5,379萬6,110元。 四、補貼勞工紓困貸款利息,協助勞工紓困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能安心生活,本部於109年及110年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由銀行提供自有資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10成信用保證,每人貸款最高10萬元,貸款期限3年,本部補貼勞工第1年貸款利息。 「勞工紓困貸款」經銀行審核後,核准163萬42件,貸款人簽約對保後,銀行撥款159萬7,566件。考量貸款人為經濟相對弱勢勞工,為免增加其生活負擔,111年6月、9月、12月及112年3月因應中央銀行升息,由本部補貼升息之貸款利息。 五、因應防疫措施新制,保障快篩陽性勞工權益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稱指揮中心)112年3月20日防疫措施鬆綁,實施輕症免隔離新制,對於篩檢陽性之無症狀或輕症之勞工,針對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等規定,製作相關問答,置於本部官網防疫專區,加強宣導,並發布令釋保障篩檢陽性勞工當日及次日起5日內,請病假不扣發全勤獎金之權益。 六、勞工協助措施 (一)擴大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與勞工,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與勞工訓練費用及訓練津貼,協助在職勞工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 事業單位於減班休息期間為其勞工辦理訓練課程,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費用最高350萬元,勞工參加事業單位辦理、分署自(委)辦之訓練課程或居家以線上數位課程上課,依基本工資時薪(112年為176元)補助實際參訓時數訓練津貼,每月最高144小時。自109年2月21日至112年2月底止,計1萬9,421家企業申請,訓練13萬8,518人。 (二)安心就業計畫 為因應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推動「安心就業計畫」,針對減班休息勞工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以協助穩定勞工就業,最長補貼24個月。自109年3月27日至112年3月底止,計補助16萬3,400人。 (三)安穩僱用計畫2.0 為防範因疫情影響就業市場,自110年7月12日推動「安穩僱用計畫2.0」,提供雇主僱用獎助及勞工就業獎勵,促進就業媒合及勞工穩定就業。自110年7月12日至112年3月底止,計協助5萬6,640人就業。 (四)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於109年4月13日推動「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勞工參與由政府機關(構)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以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另陸續放寬適用對象資格、放寬總上工時數上限及增加最高2,000元之防疫津貼等,以協助更多勞工上工。自109年4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協助上工人數計11萬5,090人。 (五)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為創造更多元化及在地化之職缺,於110年6月29日訂定「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將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團體等民間團體,列為上工計畫之用人單位,民間團體如有用人需求,除得由政府機關(構)申請「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外,亦可透過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擔任用人單位,協助更多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度過疫情衝擊。自110年6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協助上工人數計1,584人。 (六)視障按摩據點維運補助 於111年7月28日修正「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增列地方政府轄內如有因疫情等突發事件致視障按摩據點營運困難時,得公告辦理維運費補助,並依按摩據點內視障按摩師人數核實補助。111年度受理申請至12月底止,計補助489家據點、補助1,138萬元。 七、青年就業措施 (一)擴大辦理協助青年培訓措施 因應疫情對青年就業之影響,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辦理「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及「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等訓練措施,並發給「青年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提升青年就業技能,協助青年就業。自109年6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計培訓9萬9,394人。 (二)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為降低疫情對青年就業之影響,推動「青年就業獎勵計畫」,運用就業獎勵措施,每人最高核發3萬元,鼓勵應屆畢業青年積極尋職並穩定就業。自109年6月21日至112年3月底止,已補助17萬9,014人。 (三)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因應疫情對就業市場之衝擊,為鼓勵應屆畢業青年積極尋職,降低青年尋職期間經濟壓力,推動「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提供尋職青年每月1萬元尋職津貼,至多3個月。自110年8月16日至112年3月底止,已補助6萬8,718名青年。 八、提供微型創業者貸款延緩還款及利息補貼 為提供受疫情影響之失業者創業職涯選項,擴大創業鳳凰貸款適用對象至年滿20歲之失業者,於109年1月15日後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者,皆得申請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之創業貸款。 另為協助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之貸款人,提供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暫緩繳付貸款本息1年、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補貼。自109年3月25日至112年3月底止,擴大適用對象貸款協助2,534件、還款緩衝措施核定628件。 九、外國人在臺防疫措施 (一)入境移工防疫回歸常態生活 本部「移工專案引進計畫」經指揮中心核定自112年3月20日起停止適用,移工入境工作回歸常態引進,不再需要自主防疫,但雇主仍須請移工於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及隨同被看護者進出醫療院所期間,應遵守指揮中心防疫規範;另雇主安排社福移工在3月20日零時前入境(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並於旅館辦理自主防疫,可申請補助本部補助住宿費用50%。 (二)加強外國人在臺防疫及宣導措施 為主動向外國人推播多國語防疫訊息,本部持續透過「Line@移點通」及「1955hotline移工專線」臉書粉絲專頁多元管道提供防疫宣導資訊,以利外國人掌握最新防疫資訊及相關措施。自110年5月17日至112年3月30日止,「Line@移點通」好友數為40萬7,134人,「1955hotline移工專線」臉書粉絲專頁觸及量共724萬7,272人次。 (三)受理延長原聘僱許可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起,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申請延長原聘僱移工聘僱許可,並於111年6月15日再延長實施至111年12月31日。截至111年12月底止,共核發延長原聘僱移工許可4萬4,352人。 伍、其他重要施政成果 一、安穩在工作 (一)協助青年職涯發展 針對青年職涯發展階段不同需求,結合學校及產業資源,推動「雙軌訓練旗艦計畫」、「補助大專院校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青年專班訓練」等措施,以提升青年就業技能。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計培訓4萬927人。另於112年1月推動「大專青年預聘計畫」,協助青年對接國家重點產業,建構學校與職場培訓接軌機制,有效提升青年就業力。 (二)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相關子法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相關子法,運用各項獎補助措施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共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19萬8,912人次就業。自專法於109年12月4日施行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均持續上升,112年2月中高齡者勞參率為65.93%、高齡者勞參率為9.86%,合計504萬名勞動力,勞參率分別較施行前(109年11月)成長1.73個百分點及0.74個百分點,並增加24萬4,000名勞動力。 另自110年起補助地方政府設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截至112年2月底止,補助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等,計設立11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本部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一案到底個別化就業服務,包括就業諮詢、求職登記、推介就業與職業訓練諮詢等服務,並運用臨時工作津貼、免費參加職業訓練、參訓期間生活津貼及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等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提升技能及順利就業。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共協助34萬1,257人次就業。 (四)增進就業服務網路,協助民眾適性就業 透過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一案到底專人服務,並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及0800-777-888客服中心,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創業協助等綜合諮詢及推介服務。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台灣就業通網站平均每月瀏覽次數為2,109萬5,409次、透過網路及實體通路共協助求職59萬9,839人次。 整合虛實服務通路辦理就業博覽會、徵才活動及台灣就業通線上就業博覽會,協助求職者就業媒合。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計辦理5場就業博覽會,2,798場單一及聯合徵才活動,提供42萬7,728個職缺,8萬713人次參加;另辦理7場線上就業博覽會,提供28萬5,975個職缺,10萬3,139人次參加。 (五)提升勞動力素質,推動職業訓練 為協助失業勞工就業,依據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技能需求,辦理實務且具就業導向之職前訓練,強化失業者就業技能。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計培訓4萬8,744人。 另為協助在職勞工提升工作技能,辦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及「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等措施,以提升職場競爭力。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計培訓29萬2,526人。 (六)持續推動職能基準、技能檢定與競賽 本部依據《職業訓練法》第4條之1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規定,主責協調各部會發展產業人才之職能基準,強化事業單位用人端與人才培育端之鏈結,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已發展318項職能基準。另依同法第31條規定,為強化國人就業所需專業技能,開辦138職類技能檢定,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共核發31萬5,694張技術士證。 又依《職業訓練法》第38條之1規定,為提升國人技能水準並鼓勵青少年學習技能,定期舉辦技能競賽。第52屆全國技能競賽已於111年8月7日辦理完竣,共975名選手報名參賽;111年9月7日至11月26日參與「2022國際技能競賽」,共派出57名國手,分流至15個國家、50個職類,榮獲6金13銀6銅17優勝,在57個參賽國中,列名第三;另於112年3月22至25日參與第10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派出28位國手參與26職類,榮獲8金、9銀、3銅,在27個參賽國家中,列名第三。 (七)協助在地就業,輔導微型創業 本部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配合行政院「社會創新行動方案」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提供具社會價值之在地產業就業機會。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共協助4,066名失業者在地就業。 為協助民眾成功創業,建構友善創業環境,運用「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辦理研習課程、培育經營知能,提供全程免費創業諮詢輔導陪伴機制,解決經營困難;另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解決資金不易取得問題,協助創業者於創業初期穩健經營。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2月底止,辦理創業研習及網路行銷課程284場次、1萬1,145人次參加、4,943人接受創業諮詢輔導服務,並協助2,634人創業、核准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624人次。 (八)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為配合國家人口及移民政策,行政院於111年2月17日核定「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本部據以修正相關法規,於111年4月30日正式施行,開放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外國人、或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以上僑外生,符合薪資與技術條件規定標準,可由雇主申請聘僱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且無工作年限限制,以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自111年4月30日至112年3月底止,已核准5,376名資深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 為使外界瞭解本方案,規劃各項宣導活動。截至112年3月底止,共辦理宣導活動205場次,參與人數共9,279人次,親訪54家聘僱移工百人以上廠商。 (九)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為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利,同時鼓勵雇主使用長照服務接軌長照體系,自107年起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喘息服務」,109年擴大長照需要等級2到8級,喘息服務每年使用天數最高21日。開辦4年服務累計84萬4千人次,111年服務45萬3千人次,較108年推動初期增幅20倍。 112年1月1日起再與衛生福利部合作實施「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含)至第8級者,再提供短期照顧服務,累計可達1年52日。 (十)調整家事移工合理薪資 為合理改善家事移工薪資結構,並兼顧雇主經濟負擔,家事移工每月薪資由1萬7,000元調整為2萬元,適用對象為新招募引進、期滿續聘或轉聘者,且聘僱起始日自111年8月10日起;至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家事移工,則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 另為降低調薪對於經濟弱勢家庭造成衝擊,並考量一般家庭疫情期間增加生活負擔,自111年8月10日起提供雇主調薪補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雇主每月補貼3,000元,薪資補貼3年,每案最高10萬8,000元;一般戶雇主每月補貼1,500元,薪資補助4個月,每案最高6,000元。截至112年3月底止,受理核准一般雇主7萬459名,經濟弱勢雇主4,224名;於112年3月撥付截至111年12月31日止,符合資格之雇主薪資補助共3億5,455萬9,650元。 (十一)掌握勞動市場供需,促進勞動市場穩定就業 因應社會發展與新經濟型態,完成辦理電子商務工作者之工作樣態、外送平台工作者報酬結構公開透明研究、數位科技導入對民生服務業勞動市場影響、COVID-19疫情對勞工就業及勞動市場影響研究。運用勞動資料與大數據分析技術,完成產業人力流動特性研究,並提出就業市場關鍵新趨勢,提供就業服務指引資訊。 為強化充實國家人力資源,辦理我國海外工作者就業動向分析研究、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留才政策分析、蒐集引進主要國家少子化勞動力不足之因應對策、辦理地方產業中高齡與高齡就業市場研究,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政策規劃參考。 二、安心在職場 (一)營造工會運作有利環境 為營造有利勞工團結權之環境,並強化督促雇主不得對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之勞工為不利待遇,或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等不當勞動行為情形,於111年11月30日修正《工會法》第45條,並自112年1月16日施行,修正後對於有不當勞動行為之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提高罰鍰處分額度,及增訂公布違法雇主名稱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期降低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之發生,讓勞工團結權保障更為周延。 (二)促進勞資合作及協商 為促使工會透過簽訂團體協約提升會員勞動條件及穩定勞資關係,本部持續辦理入廠輔導及集體協商人才培訓等協助措施,並自105年起辦理「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獎勵措施」,展現政府對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之肯定與支持。截至112年3月底止,已核給工會簽約獎勵金共計409件,其中約8成之團體協約有約定利潤分享或優於勞動條件等條款。又為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協商及踐行誠信協商義務,已於111年11月18日訂定「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並編印「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發送事業單位、工會及地方政府參考運用。 另為促進勞資合作,持續推動事業單位落實召開勞資會議,包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建置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及要求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自111年1月起截至112年3月底止,共3萬6,821家事業單位透過線上完成備查程序,並完成審查172家申請上市櫃公司之勞資會議文件,有助促使企業內部勞資溝通。 (三)精進勞工法律扶助及勞資爭議調解 為協助勞工透過司法救濟途徑爭取勞動權益,本部自98年起推動「勞工訴訟扶助專案」,截至112年3月底止,准予扶助律師代理之案件逾3萬4千件,近7成之判決結果對勞工有利,勞工透過訴訟可得金額計96億餘元,有效保障勞工法定權益。 另為持續精進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效能,於111年修正調解及仲裁相關行政措施,有助勞資雙方運用行政調解及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解決勞資爭議,確保勞工權益。 (四)提升國民勞動權益觀念 為促進勞動概念之深化,自105年起本部持續辦理「勞動舞台劇校園巡迴演出」活動,進入全國396家學校表演,111年特別針對32所高中職入校巡迴,讓師生瞭解重要勞動觀念。 此外,針對不同對象國人編製勞動教育教材,包含校園師生使用之勞動教育繪本《小兔踏踏上學去》、大專校院師生使用《電資人生涯攻略》、強化雇主勞動法遵與勞工權益知能《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如何做個稱職好雇主線上課程》與《六大核心勞動議題線上課程》等。 同時,完成訂定《勞動教育促進綱領》,結合十部會及地方政府資源,針對國人推動高達26項勞動教育措施,期待藉此提升國人勞動意識及建立正確勞動觀念。 (五)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為維護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經會商各界意見後,本部於112年2月9日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工資給付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應明確約定。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並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 (六)研議修正《勞動基準法》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規定違憲而失效,經徵詢相關醫學會建議後,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1年3月3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期使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 (七)健全特定工作者合理工時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將確有適用必要者納入。經審慎評估,於111年3月25日核定公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務技工」為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 另為保障勞工權益,本部持續檢討現行適用者之必要性。例如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於111年7月29日起不再適用;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受各機關或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 (八)建構友善生養環境及工作平權職場 為落實「0-6歲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並使育嬰留職停薪父母能穩定就業,於111年1月18日修正《就業保險法》,放寬父母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請領各6個月津貼。自實施以來,111年申請短天期育嬰留職停薪人數相較前一年度成長22%;其中,女性增加12%,男性大幅增加57%。 此外,為強化對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之經濟支持,自110年7月1日起,另加給2成薪資補助,使留職停薪期間平均月投保薪資替代率達8成。截至112年2月底止,受惠人數共15萬3,467人,核付金額為55億1,808萬餘元。 同時亦於111年1月18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將「有薪產檢假」由5日增加2日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為7日,又勞工受僱於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可以與雇主協商使用彈性工作時間等規定。 (九)鼓勵雇主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及工作生活平衡措施 為推動事業單位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本部提供相關經費補助,111年度補助事業單位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措)施共528家,補助金額為3,629萬餘元;另考量職場小型托育需求,本部推廣雇主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雇主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為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優於法令之工作生活平衡措施,111年共核定補助428家次事業單位辦理員工關懷及紓壓課程、家庭日等友善家庭措施,以支持營造友善職場;並於111年10月31日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優良企業表揚,共表揚23家次企業在「彈性工作」、「友善家庭」及「員工關懷」等面向之工作生活平衡措施。 (十)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為協助勞工朋友解決一時經濟困難,本部自92年至112年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已辦理20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每年總貸款額度以新臺幣200億元為上限。參加勞保年資滿15年以上,符合申貸資格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10萬元。112年受惠勞工近9萬1千餘人,撥款金額達91億餘元。 (十一)掌握勞動基準與勞動關係發展趨勢,促進職場平權與福祉 為因應我國產業發展下,提出勞動基準及勞動關係制度設計與法規調整之參考,完成「國際組織及主要國家針對消除強迫勞動之具體作法研究」、「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及「企業內部調動原則與合法性判斷之研究」等研究;另針對我國職場平權、特殊工作族群勞動條件、工作與生活平衡及職業災害勞工權益等重要勞動議題,進行相關調查及研究分析。 三、安全在勞動 (一)加強春安期間勞動檢查 每年歲末及農曆春節期間,各行業因增加歲修、清理或趕工等臨時性及動態性作業,而升高發生職業災害及因超時工作產生過勞風險。為督促事業單位強化勞工工作安全並協助其落實自主管理,本部自111年12月27日至112年2月5日辦理「春安期間加強勞動檢查實施計畫」。 針對大型公共工程、石化工廠、大型活動舞台搭設、拆除作業等高風險工作場所及涉及公眾安全或業務異常忙碌的交通運輸業、零售量販店、餐飲業等事業單位,至少實施勞動檢查3,350家次,就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與工時、休息、休假及適用例假彈性調整措施等檢查重點,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防災機制,並遵守過勞預防相關規定。計畫實施期間共檢查9,241家事業單位,停工296場次,罰鍰965場次、罰鍰金額計6,538萬元。 (二)落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業於111年5月1日施行,除擴大納保範圍、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增進各項給付與津貼補助權益外,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以有效落實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及災後重建;另依該法第70條規定,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亦於同年5月1日揭牌正式營運,以「預防」、「保護」、「重建」三大核心面向守護提供9大項服務,協助職災勞工健康重返職場。 為保障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基本經濟生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提供罹災勞工傷病、失能、死亡與失蹤等4種現金給付,及職災醫療實物給付。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1月底止,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含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共核付7萬5,945件,達41億1,946萬餘元;醫療給付共179萬2,953件,達32億4,246萬餘元。 (三)健全職業傷病防治及職災個案主動服務 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醫療及重建協助,本部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積極並推動完成職業傷病診治及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認可制度,於111年12月23日分別於北、中、南三地同步進行職業傷病診治及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揭牌儀式,以提供勞工就近性之職業傷病因果關係診斷、復工評估、復健轉介及相關權益諮詢等服務,並連結地區性醫療機構成立網絡醫院,提升職業傷病門診服務之可近性。經統計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原有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平均每週開設260診次以上,服務勞工達2萬7,097人次,個案管理4,583人,協助復工1,547人、職業傷病諮詢1萬488人,轉介至相關單位603人。 在推動支持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方面,除連結各項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就業服務等資源,協助個案返回工作崗外,本部於22個地方政府配置65名職災個案管理員提供個別化深度服務。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個案管理服務總件數達2,935件,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屬服務及連結相關資源共10萬7,699人次。 (四)輔導中小企業及3K等特定產業改善工作環境 鑑於我國中小企業在安全衛生知識及防護設施較為短缺、雇主及勞工安全意識較薄弱,本部持續招募在地專業志工籌組輔導團,補助地方政府進用安全衛生專責人力,針對傳統製造業、地方營造工程等高危害風險之業別執行臨廠訪視輔導、防災訓練宣導等工作,協助改善其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共執行臨廠輔導1萬9,728場次、成立23個安全衛生家族,共437家企業參與。 為協助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之事業單位從源頭消弭危害因子,111年實施3高企業臨廠輔導、石化及化學工廠製程安全輔導、產線製程設備及系統之專案輔導等,共實施367場次;另為打造雇主營造健康、舒適工作環境,111年新增塑膠製品相關產業為補助對象,同時將鑄造、表面處理、橡膠和印染整理等3K產業列為特定製程產業共同輔導,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措施,提升高風險工作場所之作業安全,核定補助34家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及工作環境設施,金額合計4,126萬元,並促進廠商投入改善金額約1億4,700元。 (五)強化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監督檢查效能 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本部持續推動各項降災策略及計畫,強化相關防災監督檢查工作,在有限勞動檢查人力下,依事業單位規模及風險規模等採分級管理策略,運用宣導、輔導、檢查、締結夥伴、跨機關合作與文化促進等多元政策工具,對高風險、高違規與高職災等事業單位,列管執行專案檢查。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實施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共20萬8,214場次。 考量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行各業作業型態、違規風險、情節及事業單位規模等不盡相同,本部持續針對高工時、高違規之事業單位加強檢查,並對於規模較小或違規風險較低者,採行監督輔導或法遵訪視等措施,督促及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共實施勞動條件監督檢查7萬3,108場次,辦理勞動法令宣導1,164場次,共7萬0,594人參加。 (六)協助雇主強化職場不法侵害事件預防 近來我國醫療機構、便利商店等職場頻傳從業人員遭受暴力、恐嚇、威脅、毆打或傷害之不法事件,為維護工作者權益,本部已於110年11月30日訂定「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並於111年7月26日訂定「醫療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於111年8月18日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以提供事業單位依其行業特性及實際需求,進行風險評估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控制措施,保護工作者職業安全與衛生,並於111年實施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檢查檢查867場次,通知改善496場次,罰鍰31場次。 (七)強化影視產業災害預防作為 為督促影視產業重視作業安全管理及遵守過勞預防相關規定,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本部針對文化部提供之拍攝片廠及攝影棚名冊,另與地方政府協拍單位合作,掌握外景拍攝作業期程及地點,實施「影片製作業職業災害預防專案檢查」共136場次;另於111年4月26日與文化部合作邀集影視產業具規模之事業單位高階主管辦理座談會,強化其防災決心,提升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效能。 (八)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系統作業安全 為協助事業單位強化離岸風場海域施工危害辨識等能力,本部邀集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離岸風場開發商及相關專家學者等成立「離岸風電作業安全跨部會技術平台」,聚焦產業風險,迄今已召開10次跨部會技術平台會議,並借鏡英國離岸風場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制度,組成監督檢查小組,接受離岸風電相關專業訓練。111年5月至10月分別對海能風場、大彰化風場、彰芳暨西島風場、允能風場之海事工程,乘船出海實施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督促進場施工之事業單位落實自主查核及風險評估。 (九)強化勞工請領給付權益 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為保障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經濟生活安全,自98年1月1日施行勞保老年、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制度;另自年金制度實施後,除賡續檢討及修正相關法規外,並透過多元管道宣導,以落實年金制度。 自開辦起截至112年2月底止,請領年金給付人數計166萬8,206人,總計核付2兆2,800億7,610萬餘元。其中,請領老年年金人數為162萬128人,核付金額共2兆2,373億2,723萬餘元;請領失能年金人數為4,713人,核付金額共52億2,325萬餘元;請領遺屬年金人數為4萬3,365人,核付金額共375億2,560萬餘元。 為保障請領年金給付者之經濟生活,自勞保年金開辦起至111年底止,於98年至104年請領年金給付者,前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已達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調整標準,依規定分別於103年、104年、106年、108年及111年調整年金給付金額,總受惠人數為73萬7,408人。 (十)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本部111年賡續訂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進用勞退業務查核專責人力,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足額並按月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截至111年12月底止,足額提撥家數8萬4千餘家,足額提撥率達99.8%;各地方政府將持續促請並輔導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並逐步擴大勞退新制之保障範圍,108年更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納入適用對象,俾使制度更臻完備;此外,為鼓勵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充實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保障,亦修法增加自提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 勞退新制迄112年1月底止,提繳單位數共56萬5千餘家,新制提繳人數736萬6千餘人,平均月提繳工資為4萬3,613元,自願提繳人數99萬1千餘人。 (十一)穩健投資布局,貫徹永續投資 今年以來,隨著通膨持續,美國聯準會(Fed)及歐洲中央銀行升息步伐未歇,在流動性緊縮下,陸續發生零星銀行倒閉或遭收購等事件,雖政府快速應變措施未形成系統性風險,惟全球股、債市持續波動。勞動基金在多元配置之下,審慎依市場情勢調整投資布局,112年截止2月底止,累計收益數為1,190億元,收益率2.21%,整體基金規模達5兆6,254億元。近10年多(102年至112年2月)年化報酬率為4.28%,自勞動基金運用局成立(103年2月17日)迄今累計收益數達1兆4,366億元,長期績效仍屬穩健。 (十二)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及交流 為強化工作場所安全防護相關研究,除調查分析職場危害現況,研擬職場安全改善技術與對策,並編製多項作業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及辦理消防機關職安衛管理系統種子師資訓練、水下電銲進階培訓班;並運用科技開發控制技術,降低勞工職場暴露風險,及辦理完成強化作業環境監測及勞工健康管理等相關調查及研究。此外,本部獲「歐盟改善生活及勞動條件基金會(EUROFOUND)」邀請,加入「歐洲工作條件調查(EWCS)」之定期性5年計畫,深化國際學術研究交流。 陸、未來工作重點 一、修正《就業服務法》 為兼顧國民就業權益、國家攬才政策並提供外國人友善工作環境,規劃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內容包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在臺工作無須申請許可,禁止雇主或仲介保管勞工身分證明文件,加重雇主對外國人有人身傷害等行為之處罰及管制機制,加重非法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工作之裁罰,及縮短遞補等待期規定等。 二、推動最低工資法制 為立法建構最低工資制度,本部已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之社會經濟指標入法,讓審議指標更加明確,並建立審議會之議事規則及設置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於111年5月19日審查黨團及立法委員所提《最低工資法》草案,本部列席回應說明。考量勞資雙方對於參採指標及部分規劃方向仍有不同意見,尚需整合,且最低工資之訂定,攸關勞資雙方權益,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亦具重大影響,並連動到各項社會安全制度,必須審慎周延處理,後續將配合法案審查進度,積極推動。 三、持續辦理「產業缺工專案推動方案」 為協助產業紓緩缺工及維護國人就業權益,本部持續辦理「產業缺工專案推動方案」,與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專案媒合,並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缺工產業補實人力及促進失業者就業。 四、輔導青年就業,順利接軌職場 為協助青年就業,自108年起至111年止,本部統整8個部會資源,推動為期4年之「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從產業人力需求至青年職涯規劃、技能發展及就業服務等面向,投資加值青年未來。 惟鑑於青年就業情勢仍備受各界關注,尤以失業、低薪、產業人才供需落差(產業缺工與青年失業併存)、非典型就業及職涯發展等議題為最,仍宜滾動檢討;故方案第二期草案已於112年3月17日函報行政院審議,將於核定後實施,內容包括對焦重點產業技術人力需求,加強培育中階技術人才,培養青年具備新興專業之數位能力等。 五、強化職業性癌症高風險勞工之健康服務照護 因應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CMR物質)具有慢性健康危害,長期暴露可能導致職業病,為強化職場安全衛生永續發展與職場健康照護,降低危害風險,本部除持續強化檢查、專業輔導,協助廠場提升自主管理量能外,針對運作CMR物質化學品之事業單位,將結合本部委託辦理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等專業資源,協助事業單位強化健康追蹤與指導勞工健康保護措施,強化職業性癌症高風險勞工之健康照護。 六、落實保障勞動三權 為營造有利勞工團結協商環境,強化協助勞工籌組工會及工會運作相關行政措施,並完善勞工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等勞動三權法規命令,除推動鼓勵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相關機制,提升雇主避免不當勞動行為之法遵意識外,並建構勞工行使團結權及協商權之友善環境。 七、賡續推動勞工保險年金改革 為因應我國人口快速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致勞保財務問題,本部秉持積極嚴謹之態度,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參酌國外年金制度實施經驗,於兼顧保障目的、公平性及財務負擔之原則下,賡續研謀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以確保制度之穩健運作。另為協助穩定基金流量,112年度已撥補勞工保險基金450億元;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亦額外編列300億元,以維持基金水位。 柒、結語 面對不安定的外在環境及國際經貿競爭的挑戰,本部將持續致力營造優質的勞動環境,強化勞資政三方共同協商的機制,即時回應勞工朋友的需求,繼續制定與推動各項有益勞工之政策及措施,為勞工朋友打造「安穩、安心、安全」的工作場域。 再次感謝 貴委員會提供本部報告的機會,並懇請各位委員持續督促及支持本部,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鞭策與指教。謝謝。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乙、112年度預算凍結案專案報告: 首先向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機關業務推動之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大院第10屆第6會期審議本部主管112年度預算所作決議預算凍結計30案與審議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所作決議預算凍結1案,前已全數將書面資料函送大院在案。今天謹就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9案(其內容請參閱附表)辦理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0萬元案(二)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所致之年金制度財務問題,按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多透過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措施。本部為維持勞工保險制度穩健運作,積極透過強化納保、給付審核等相關行政作為,搭配政府撥補穩定基金流量,亦將賡續參酌國外經驗研議因應對策,並採嚴謹、循序漸進方式規劃,逐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遍及社會各勞動階層,制度檢討將牽動廣大投保單位及千萬勞工權益,須有一定時間進行討論,本部秉持審慎態度持續蒐集、溝通各界意見,推動期程會視意見蒐集及溝通情形,審慎通盤規劃,以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安全。 三、本項預算係為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與補助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等保險費所需,為利業務之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貳、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預算,凍結5萬元案(三)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所致之年金制度財務問題,按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多透過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措施。本部為維持勞工保險制度穩健運作,積極透過強化納保、給付審核等相關行政作為,搭配政府撥補穩定基金流量,亦將賡續參酌國外經驗研議因應對策,並採嚴謹、循序漸進方式規劃,逐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遍及社會各勞動階層,制度檢討將牽動廣大投保單位及千萬勞工權益,須有一定時間進行討論,本部秉持審慎態度持續蒐集、溝通各界意見,推動期程會視意見蒐集及溝通情形,審慎通盤規劃,以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安全。 三、本項預算係為辦理「一般行政」項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所需,為維持機關基本運作需求及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參、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合併凍結30萬元案(六) 一、為強化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勞動基準法業於108年度增(修)訂派遣勞工重大權益保護相關規定,並於109年1月17日訂定「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避免事業單位假藉承攬契約脫免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另配合前開法令增(修)訂,本部業於111年4月7日完成修訂派遣勞工權益相關行政指導,俾供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遵循及參考,並持續辦理專案勞動檢查,及針對違法派遣業者辦理勞動法令教育講習,輔導有關業者確實遵守法令,以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二、為落實非典型勞動者之勞動權益保障,本部提供勞工組織工會及團體協商之各種補助及獎勵措施,除補助工會及人民團體採辦理教育活動之形式,協助前開勞工成立工會外,亦補助新成立1年內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工會幹部知能,加速其會務有效運作。另為確保派遣勞工飾(職)業工會之團體協商權,本部業以108年1月31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5196號函,說明派遣勞工所加入之產(職)業工會是否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協商資格」之認定方式,勞資雙方如遇協商資格認定疑義,均可向各地勞動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又本部亦透過辦理專家入廠輔導及集體協商知能培訓等協助措施,強化工會之協商能力。 三、為協助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就合理派單規定進行協商,關於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定「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第4點第6項合理派單規範之細部事項,本部已於112年1月16日與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及主要外送平臺業者進行座談時,請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於外送員工會向外送平臺業者提出協商請求時,協助轉達並協調該協會之會員業者回應工會請求。 四、為減少移工於產業特區勞資爭議、行政調查時因語言溝通所產生之隔閡,以維護產業特區移工之勞動權益,本部已於111年10月11日邀集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召開研商會議,並於會後訂定「綜合性有效提升計畫」,其中包含「強化產業特區選派通譯人員及通譯資源計畫」。上開計畫之實施方式包含結合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提供雙語服務、運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服務、洽詢移工機場服務站提供翻譯諮詢服務、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方案提供翻譯協助、結合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員資料庫提供翻譯服務、評估產業特區設置通譯服務及強化通譯服務管道等,本部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合力推動,並訂有考核機制,俾協助解決產業特區內勞資雙方爭議與溝通,保障移工權益,促進勞雇和諧。 五、為使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以下簡稱產業特區)內勞工遇有勞資爭議時,能獲得有效救濟資源及協處,以維護勞動權益,本部已於111年10月11日邀集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及所涉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協調前開行政機關朝便民方向辦理,如產業特區勞工有意願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則由地方政府直接受理並進行調解,並請產業特區設置主動救濟窗口,讓勞工有明確申訴處理機制。至有關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規範所定之申訴、檢舉、陳情等,因涉勞動檢查及公權力介入行為,雖確實無法依循勞工意願自由選擇地方政府或產業特區辦理,惟為使勞資爭議處理流程更為便民,本部已於112年1月4日再與產業特區及所涉地方政府共同研議可行作法,達成決議採單一窗口之方向辦理,如產業特區內勞工遇有勞資爭議需申訴、陳情、調解、勞檢時,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解、或陳情請求之事項包含產業特區與地方政府處理權責,且其明確表達希望地方政府為單一窗口時,地方政府依原與產業特區業務分工方式,移請依法妥處,並綜整案件辦理結果一併回復陳情人,俾使勞工能清楚獲知案件辦理情形。 六、現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科技產業園區(下稱科技產業園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科學園區(下稱科學園區)依其專區設置管理條例,針對勞工行政事項有管轄權。另地方政府依勞動法規,就勞工行政事項有管轄權,又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基於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基於管轄權所生移工相關統計數據分散各權責機關,為有效掌握各產業特區移工勞資爭議現況與整體勞資爭議態樣,本部已於111年10月18日洽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每月定期提供移工人數、性別、國籍、勞資爭議樣態、勞資爭議申訴等數據,並定期回報統計;另於同年12月建立整合統計機制,並於本部網站統計資料查詢網提供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移工上開相關資訊,供外界查詢。 七、為鼓勵勞工籌組工會,本部訂定各項輔導勞工籌組工會及推動工會會務發展措施,以縮短勞工籌組工會摸索期,排除工會成立初期之會務運作資源不足之情形。109年至111年因受疫情影響,致相關教育訓練及活動基於防疫考量而暫停或延後辦理。惟目前國內疫情已趨緩,本(112)年度將持續輔導工會積極辦理,相關協助及輔導措施如下: (一)鼓勵籌組工會: 1.為協助有意願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之勞工成立工會,本部積極推動協助組織工會三部曲,分別在勞工組織工會前、籌組中及組織成立新工會後,提供勞工各種補助及獎勵措施。除補助工會及人民團體採辦理教育活動之形式,協助前開勞工成立工會外,本部亦補助新成立1年內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工會幹部知能,加速其會務有效運作。 2.此外,鑑於過往新成立工會多有因資金不足致運作困難之情事,爰本部自108年起規劃提供獎勵金予新成立之工會,藉以協助其會務運作,並鼓勵尚未成立工會之事業單位勞工籌組工會。 (二)協助工會會務發展措施: 1.補助工會運用行動通訊軟體(LINE@)傳遞訊息,提升工會會務效率,提高工會向心力。 2.補助工會辦理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趨勢教育訓練課程,以提升工會會員於數位時代下應具備之專業知能。 3.補助全國性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及本部直屬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工會幹部及會員勞動意識。 4.辦理青年及女性工會幹部培訓活動,培養青年及女性工會幹部人才,進一步促進工會發展。 (三)積極宣導及推動前開協助措施:有關輔導工會籌組及協助工會發展之相關措施,皆公告於本部官方網站,方便民眾及工會查閱、下載。另於本年度開始受理申請時,除通知本部主管之工會外,亦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協助轉知所轄之工會。 八、工會法於100年修正施行以來,本部秉持工會組織自由化等原則,以促進工會正常運作及發展,並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爰工會法第8條第1項已明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中名稱、屬性(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或產業及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區域(如工會之聯合係以區域劃分者,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明定其組織區域)及層級(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可能有全國級或縣(市)級等規範,仍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另,因工會名稱攸關其成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且為使外界得以清楚辨識工會組織之層級、區域範圍及屬性,爰本部將以兼顧工會發展及外界民眾可得清楚辨識之原則下,朝有利於勞工團結權之行使方向,持續與各地方主管機關共同協助輔導勞工籌組工會。有關大院所提工會法之修正意見,本部已錄案作為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之重要研析參據,後續並將廣泛蒐集工會團體之建言,審慎推動工會法制檢討評估。 九、基於保障勞工團結權與工會運作實務需要,及考量企業分割之特殊性,本部為兼顧企業工會及分割後新成立子公司之勞工權益,使勞工之結社權及各項工會職權得以行使,不受事業單位之不當干預,業以111年4月11日勞動關1字第1110136268號函知各地方主管機關,轄內工會如有分立情事時,應輔導其依工會法相關規定意旨辦理分立程序。另,為避免雇主對於複數工會所生互動、權利行使有不當干預,甚或影響勞工之集體勞動權,工會法已設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目的即在於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並強化督促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情形。又為能有效遏阻雇主相關不當行為之發生,本部前已研議工會法第45條罰鍰額度提高,該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1月30日公布,並自本年1月16日施行。有關大院所提工會法之修正意見,本部已錄案作為保障勞工團結權之行使之重要研析參據,後續並將廣泛蒐集工會團體之建言,審慎推動工會法制檢討評估。 十、為使勞資雙方依團體協約法展開團體協商,透過簽訂團體協約,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本部除積極持續辦理集體協商人才培訓、專家入廠輔導勞資協商及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等行政措施外,並業於111年11月18日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除協助勞資雙方建立團體協商程序之具體架構,並特別明訂勞資雙方運用視訊方式完成協商等相關原則,避免協商會議受疫情因素影響延後或暫停舉行,以供勞資雙方遵循。截至111年第4季簽訂團體協約有效份數為872份,較100年第1季舊法時期44份大幅成長,故以長期觀之,本部透過多元輔導、獎勵及研訂行政規則等各項措施,對團體協約有效件數成長,有相當成效。 十一、我國於99年簽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為協助國內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與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勞動部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下稱支援方案)及104年12月30日發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下稱支援條例),依產業可能受影響情形,針對其所屬企業及勞工,提供調整支援措施。本部係就支援方案提供可能受影響企業及勞工預防性輔導措施,雖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經洽支持條例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該部將視後續ECFA未來走向或CPTPP洽簽結果作滾動式調整;而支援條例旨為強化產業或企業全球競爭力,並營造其發展優良環境及取得貿易自由化訊息,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具有宣示政府協助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決心。爰在支援方案屆期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得依據支援條例第4條規定,寬列經費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持續辦理貿易自由化業務,以降低對國內產業及勞工之衝擊。 十二、本項預算係為辦理勞動關係業務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肆、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合併凍結80萬元案(七) 一、為保障移工勞動權益,本部已推動以下措施: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將不分工作類別之移工均納入適用範圍,保障更見強化。 (二)自111年4月30日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未來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並透過薪資條件改善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待遇,且工作滿5年即具有申請永居之資格,保障外國人之工作權益。 (三)為兼顧家事移工每週休假一日權益,自112年1月1日起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於目前擴大喘息服務外,再提供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兩者使用額度合計1年可達52日。 (四)有關移工轉換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係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轉換雇主,惟本部於現有制度規範下,已檢討轉換雇主相關規定,除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得轉換雇主外,亦得合意轉換。另移工原聘僱3年期滿已得期滿轉換至新雇主,已兼顧勞雇雙方權益,更為自由與彈性。 (五)對於適用基本工資之產業類移工,已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至26,400元。另為勞雇和諧關係,本部自111年8月10日起已實施家事移工調薪方案,由每月薪資17,000元調高至20,000元。 二、有關保障本部勞工保險局約聘助理、業務佐理退休金乙節,勞工保險局已於111年12月1日邀集專家學者、相關行政部門召開研商會議,為求周妥,本部持續督促勞工保險局積極研議相關作法,勞工保險局於112年2月3日再次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審慎研議相關人員退休金規定。 三、本項預算係為辦理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伍、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合併凍結5萬元案(八) 一、111年受到俄烏地緣政治、主要央行升息對抗高通貨膨脹、中國封城防疫致供應鏈受阻等因素,全球經濟景氣下滑,全球股票及債券市場均劇烈震盪下跌,致勞動基金投資金融商品之短期評價受到影響而產生帳面損失。 二、勞動基金以追求長期穩健績效為目標,多元布局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及另類資產等不同種類金融商品,單一年度投資績效可能隨國際政經情勢或景氣循環而互有消長,然勞動基金運用局將視市場情勢變化動態調整投資布局,以有效管控投資風險,致力穩健基金投資報酬;111 年度含未實現損益評價後收益率-6.71%,仍優於全球主要股債指數及台股加權股價指數同期表現,近10年(102~111)勞動基金平均投資報酬率為4.05%,長期投資績效仍屬穩健。 三、為強化勞動基金監理,本部每月召開勞動基金監理會會議,藉由勞工、雇主等團體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監督勞動基金運用政策與績效、法規遵循及作業流程落實情形,建立外部監理機制。每年辦理4次勞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查核,檢視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法令遵循情形,適時研提改進建議。平時按月審視勞動基金投資績效及勞工退休基金收支等相關財務報表,加強日常監理。未來賡續辦理內、外部監理,以確保基金資產安全及長期穩健收益。 四、本項預算係為辦理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合併凍結20萬元案(十) 一、為推動最低工資法制,本部已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之社會經濟指標入法,並建立最低工資審議會之議事規則及設置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前開草案目前於行政院審查中。考量勞資雙方對於參採指標及部分規劃方向仍有不同意見,尚需整合,且最低工資之訂定,攸關勞資雙方權益,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亦具重大影響,並連動到各項社會安全制度,必須審慎周延處理,後續將配合法案審查進度,積極推動立法。在最低工資法未完成立法前,目前仍有基本工資審議機制,運作尚屬合宜;在既有機制下,自蔡總統上任以來,政府每年定期檢討,已連續第7年調漲基本工資,月薪總調幅近32%,時薪近47%,持續落實照顧基層勞工之承諾。 二、我國法定正常工時調降為單週40小時,並推動「週休二日」新制,就業者110年平均年總工時相較100年已減少144小時。我國以全時就業者為主,部分工時就業者比率較韓國、日本明顯為低且差距懸殊,故於統計全體就業者平均年總工時必然高於他國。惟台灣全時就業者110年每週經常工時41.6小時,相較於韓國43.9小時、日本42.5小時,並無明顯偏高。政府仍將持續加強法令之宣導,以維護勞工權益。 三、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部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規定為相關假別或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應予處罰。另依本部統計資料,女性110年當年度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曾回原單位加保」及「未回原單位但曾在他單位加保」,合計為93.79%;整體來看,絕大多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女性,皆可順利返回職場。本部賡續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並持續透過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以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 四、有關影視工作者超時工作部分,「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因工作性質特殊,前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又影視業者與電影同業及相關職業工會等,就現場工作人員之工時安排等事項已獲致共識,每日最高工作時間為12小時(2小時加班含交通時間)或每日最高工作時間為11小時不含交通時間,另亦有休假及工作中休息時間等規範。本部已通函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勞雇書面約定時,將前開工時安排納入參酌。為強化影視人員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知能,本部與文化部透過與影視相關工會、公協會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合作,啟動跨部會合作之「提升影視產業從業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知能實施計畫」,協助影視產業從業人員瞭解相關規定及自身權益。 五、有關友善中高齡就業者之工作時間安排與調整有關事項,屬於勞動契約之內容,勞雇雙方可協商實施各種工作時間彈性化措施。例如:彈性上下班時間(例如每日上、下班時間得因勞工特殊需求而彈性調整)、減少工作時間(例如每週一或每日減少工作數小時)或彈性請假(例如特別休假之請休得以半日或小時為單位)等。此外,中高齡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規定,協商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相關措施有助於促進中高齡勞工彈性工時之運用。因應高齡化社會,包括受僱者在內的所有國民,均有可能因為家人長照之需求,面臨家庭及就業兩難。爰仍應從現行長期照顧體制下通盤規劃考量,使包括受僱者、眾多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之勞工在內的每一個國民,可以順利安排家人長照事宜,也不影響其就業。本部後續將透過每年與各縣市政府合辦之「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及「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加強宣導中高齡者彈性工時相關措施,俾利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六、有關雇主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之處理部分,性別工作平等法著重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之事先預防及事後補救;性騷擾防治法則著重於調查性騷擾事實,並處罰行為人,兩法本質上有所不同。由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並無處罰行為人相關規定,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如一體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與該法處罰行為人之立法目的一致,且只須修正極少數條文即可調查及裁罰,合乎立法經濟,亦可明確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防治義務」(組織義務)與性騷擾防治法「行為處罰」二體系之分野。為求審慎,已由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 七、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業歧視業務授權部分,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相關規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該園區性別工作平等、勞工就業服務等勞工行政事項,有依法執行之權。本部已函請該處依上開規定處理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所定就業歧視禁止相關事項,俾使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就該項管轄之一致。 八、有關精進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預算部分,111年度產檢假薪資補助預算之編列,係按108年受私人僱用可申請產檢假之女性9.3萬人、平均日薪1,294元推估。該補助執行數落差可能原因為:(1)勞工因醫師診次,於下班後或假日產檢,毋須於上班時段請假,實際請假日數可能用不到第6日或第7日。(2)亦有雇主依法給假後,自願承擔相關薪資,未申請補助。112年度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預算編列計4,225萬6千元,係參酌111年實際核付情形較為穩定的4至7月執行數推估,並無寬列。 九、有關人工生殖女性勞工權益保障部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妊娠並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得依規定請假。至於接受人工生殖療程期間,依衛生福利部函釋,療程階段並非已懷孕的狀態。勞工如因身體不適致有請假需求,已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半薪)。 十、有關孕產照顧假薪資公共化部分,自111年1月18日起,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產檢假」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為7日,分別新增的2日薪資,均由政府給予雇主全額補貼。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受僱者,且相關措施均強制規定雇主不得拒絕,研議孕產照顧假薪資公共化,涉及勞雇雙方權益、薪資來源(經濟維持)及請假期間人力缺口等議題,仍須審慎。另因有孕產照顧需求不僅限於受僱者,包含「非受僱之就業者」在內的所有國民,國家應一視同仁給予協助,若可從國家育兒照顧政策整體規劃考量,應更為周延。 十一、有關鼓勵雇主設置托兒設施部分,為鼓勵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措施,本部訂有相關補助辦法,亦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托育家園」及「居家式托育服務」等新型態托育模式納入補助。另推動有設置托兒機構之企業辦理聯合托育,以達托育資源共享;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設施之事業單位,提供專家免費入場輔導等,並持續辦理觀摩座談會、編印參考指引、建置企托服務專網。另依本部110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結果,雇主未設置托兒設施的主要原因為「員工送托住家附近托兒服務機構或保母」(34.1%)、「沒有空間設置」(34.1%)及「員工分散各地」(20.0%)。考量托育主要為家庭及國家的責任,雇主基於企業社會責任扮演支持性角色,且事業單位型態、受僱者之年齡層與員工哺(集)乳及托育需求,多有不同,宜採鼓勵方式推動,尚不宜訂定罰則。 十二、本項預算係為辦理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柒、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案(一) 一、 111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狀況及112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查處規劃部分: (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不得超過員工第1個月薪資)、與服務費(1年2,000元);仲介機構受移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每月收取服務費(上限第1年每月1,800元、第2年每月1,700元、第3年起每月1,500元)。 (二)雇主委任仲介機構招募引進移工所支付之登記費及介紹費,已包含國內、外挑工費用,仲介機構不得向雇主或移工收取額外之費用如買工費。倘仲介機構向雇主或移工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處以10倍至20倍罰鍰及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為遏止仲介機構違法超收費用,本部已訂定訪查計畫,由地方政府依仲介機構評鑑結果,訪查所轄仲介機構受雇主及移工委任案件之收費情形。111年訪查仲介機構共2,800次,查獲超收費用計10件。 (四)由於收取「買工費」常見於移工轉換雇主時發生,本部已建置「移工網路線上申辦與查詢下載系統」,自111年6月30日起,移工可以全年24小時自行透過線上查詢及下載的方式,即時查詢及下載其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文,不需再透過仲介機構向本部申請補發,可降低移工因轉換雇主遭超收費用問題。 (五)112年除繼續執行上開訪查計畫外,將規劃針對高風險仲介(經1955申訴超收費用、引進漁工行蹤不明比率過高、受職災移工委任轉換雇主、受雇主委任辦理申請薪資補助)進行查處,並持續加強宣導工作,以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 二、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之檢討改進部分: (一)1955專線已建立標準作業流程,所有來電通話均全程錄音及記錄,遇有移工諮詢案件涉違法情事,按標準作業流程均主動詢問移工是否提出申訴,並追蹤申訴案件派送後之後續處理。 (二)另為加強1955專線人員之移工法令及權益知能,每年須接受32小時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包含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接線技巧與電話禮貌、各類諮詢及申訴案件標準話術之演練等。 三、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改進部分,為提升勞資爭議協調效率,本部函請地方政府處理勞雇雙方爭議時,衡酌爭議情節內容,適時召開協調會議。另地方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如遇個案情節複雜,難以判定責任歸屬,亦可透過第三方公正人士意見,作為認定勞雇雙方可歸責性之參考。 四、會商衛生福利部並提出外國人欲在臺受僱擔任社工師積極攬才方案檢討改進部分,現行白領審查標準並未開放外國人從事社會工作,是否新增該項工作項目,需先由衛生福利部整體評估。衛生福利部經評估已就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會工作,提供外國人與雇主資格認定標準。本部刻正納入白領審查標準修正,踐行相關法制作業。 五、有關研議具體提升高齡者勞動參與率方案部分: (一)本部積極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推動各項就業促進措施,並加強宣導倡議雇主進用高齡者,透過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據點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就業服務人員主動開發潛在勞動力,並提供就業諮詢及媒合服務,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強化技能、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協助在地就業、提供雇主僱用獎助獎勵進用;透過職務再設計服務排除工作障礙協助穩定就業、運用繼續僱用補助鼓勵雇主留用高齡者;補助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支持退休後再就業。111年共推介1萬186,979人次高齡者就業。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自109年12月4日施行迄今,111年12月高齡者勞參率達9.77%,勞動力為39萬5千名,較施行前(109年11月)成長0.65個百分點、增加5萬4千名勞動力。本部將持續推動及滾動檢討精進各項協助措施,營造友善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環境,強化人力資源運用,提升高齡者勞動參與。 六、有關與相關部會研擬學生實習機會、提升青年就業率、改善缺工、建立完整人才培育機制等部分: (一)為協助15-29歲青年就業,本部統整8個部會資源,自108年起至111年為期4年之「投資青年就業方案」,推動48項措施,針對在校、初次尋職、失業6個月以上、在職及非典型就業之青年等不同階段之就業需求提供差異化服務。從產業趨勢、強化青年從學校畢業到社會就業之轉銜機制,到深化校園職涯輔導及青年職涯各階段發展與就業整備,倡導職業技能價值及依產業趨勢人力需求等,以協助青年提升就業力,持續累積人力資本。108年至111年,共協助74萬4,866名青年就業。我國15-29歲青年失業率111年為8.38%,相較110年8.78%為低。 (二)為促進青年就業、減少學用落差,本部已將職業訓練之服務對象提前導入校園,依青年不同階段需求,規劃符合產業發展及青年先備職能之課程,在校階段辦理「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結合學制及企業實務訓練,強化在校生對產業之瞭解及提升實務技能,畢業後順利轉銜職場;離校階段因應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辦理青年專班,亦結合企業用人需求,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補助企業辦理做中學工作崗位訓練,另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推動「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鼓勵青年參加5+N國家重點產業創新計畫相關課程,以符合業界用人需求。111年培訓5萬1,782人。 (三)本部已於112年2月2日邀集教育部及經濟部召開會議,教育部除現行補助大專校院產學合作計畫外,各校得依人才培育需求,對焦產業發展及核心專業能力,規劃開設校外實習課程,增進學生實務能力,提升未來就業力,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實習合作機構家數達1萬5,158家;經濟部自110年已研提獎勵措施,參與產學合作培育之企業,納入研發補助計畫優先補助評選審核指標,有助於提高廠商參與產學合作意願提供實習職缺,111年經濟部已彙收半導體、智慧機械、金屬製品、塑橡膠製品等至少20個產業,逾590家廠商提出至少8,500個產學訓需求,可提供青年學子實習機會。後續將持續滾動檢討相關措施,以期提高廠商與學生參與誘因。 (四)另教育部自107年起即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並將「學生跨域學習能力提升成效」列入計畫之績效指標,鼓勵學校深化培養學生跨領域能力,得彈性調整校內法規及必修課程規劃,透過發展通識課程、產業實務專題課程、實務專題研究、結合政府單位、產業公協會或法人機構、產業界等問題導向實作課程之課程設計變革;亦可推動微型課程或深碗課程等多元創新機制,以提升學生跨域整合及專業能力。大專校院跨領域修課逐年成長,由106年6萬5,356人次,提升至108年21萬4,381人次、109年2320萬9,576人次,110年28萬8,850人次。本部已於111年12月14日邀集教育部召開會議,並請該部持續輔導大專校院推動微學分開設機制,促進大專校院開設跨領域課程,豐富觀光相關科系學生職能。 (五)為協助產業舒緩缺工及維護國人就業權益,本部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求才服務及「台灣就業通」網站設置產業專區,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國人就業及廠商補實人力。111年受理廠商求才登記119萬2,999人次,僱用69萬9,240人次,求才利用率58.61%。另為加強協助缺工產業人力補實,本部於110年函訂「產業缺工專案推動方案」,對於外界反映特定行業缺工,即主動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單位確認並掌握具體人力需求資訊,據以展開客製化求才服務,協助事業單位補實人力及鼓勵求職者投入缺工產業。另近期因應受邊境管制鬆綁影響,致觀光業及周邊相關產業人力需求增加,本部於111年10月7日邀集交通部及觀光相關團體召開研商會議,並依會議共識於同年10月13日函發「觀光暨周邊產業缺工專案協助計畫」啟動為期3個月專案計畫。本部於112年1月16日邀集交通部及觀光相關團體召開專案執行檢討會議,決議再次啟動3個月專案媒合服務,並於112年1月19日函發「112年度旅宿業缺工專案協助計畫」。本次專案依會議共識將專案範圍聚焦於旅宿業(含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之房務員及清潔人員之即時職缺,並請業者應提供合理薪資及加快面試及錄用等招募程序,如未錄用求職者,亦應向公立就服機構回復未錄用原因。 七、有關研擬失業認定(給付)資訊系統之配套措施與規劃報告部分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同法第25條及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應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再)認定。 (二)本部於109年至111年間已持續積極開發「台灣就業通」網站多項線上申辦功能,如:失業認定、安心即時上工、安穩僱用、安心就業、青年就業獎勵、青年尋職津貼等計畫。將持續新增線上申辦功能、優化網路及伺服器硬體效能,以提升民眾操作便利性及加強網頁瀏覽流暢度。 (三)依現行法規規定,民眾申請失業(再)認定應親自臨櫃申辦,並於COVID-19疫情期間彈性放寬線上申辦等多元化辦理方式。本部已規劃檢討線上申辦作業系統,後續配合法令規定,優化表單填報作業,預計112年底完成,以加強提供簡政便民服務。 八、本項預算係為辦理勞動力發展業務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捌、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案(一) 一、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78條係針對該法施行後,罹患職業病之保險事故給予津貼補助,惟對於該法施行前,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間皮細胞瘤死亡,且未及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罹災勞工家屬,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如於該法施行前,罹患間皮細胞瘤致死亡者,得適用請領該法之醫療補助及失能、死亡津貼,將致該法施行前罹患職業病之勞工,不限間皮細胞瘤等疾病且無期間限制均得適用,恐影響整體保險制度之安定問題。至如以該法第62條提供專案補助,除該法條亦未有溯及規定外,又該條之經費係用於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病防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相關事項,如允溯及適用,恐衍生其他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之個案(如RCA案)要求比照專案補助,致該項經費難以支應,影響整體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之穩定運作。 二、基於法律適用原則及整體制度安定性考量,並兼顧保障災保法施行前,勞保離職退保後罹患間皮細胞瘤致死而未領取勞保相關給付之職災勞工權利,本部研議比照RCA案之定額慰問金發放方式,以專案發給慰助。 三、本項預算係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玖、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凍結10萬元案(七) 一、為提升國內企業職場防災管理功能,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標準組織(ISO)及先進國家積極提倡推動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機制,強化企業職業災害風險管控能力,本部已與國際接軌,推動「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簡稱TOSHMS),並於109年10月與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簽署合作備忘錄,提升驗證及稽核品質,持續鼓勵事業單位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通過TOSHMS第三方驗證。 二、為強化事業單位建置並有效運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提升事業單位參與TOSHMS驗證之意願,本部已採取作為如下: (一)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列為勞動檢查方針之重點檢查事項,且於110年及111年針對勞動檢查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訓練,協助各勞動檢查機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查檢專業。 (二)本部已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明定,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且於有效期間,得減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災害費率10%,及將通過TOSHMS驗證列為事業單位參與各類職安衛獎項之資格條件。 (三)輔導成立北、中、南三區TOSHMS促進會,持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宣導活動。 (四)查110年底通過TOSHMS驗證之有效家數915家,於111年底已增加至940家。 三、綜上,本項預算係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之必要性,敬請惠予支持。 以上謹就本部主管112年度預算凍結案作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多多支持並惠賜指教。 敬祝 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image: image23.jpg][image: image24.jpg][image: image25.jpg][image: image26.jpg][image: image27.jpg][image: image28.jpg][image: image29.jpg][image: image30.jpg][image: image31.jpg][image: image32.jpg][image: image33.jpg][image: image34.jpg][image: image35.jpg][image: image36.jpg][image: image37.jpg][image: image38.jpg][image: image39.jpg][image: image40.jpg][image: image41.jpg][image: image42.jpg][image: image43.jpg][image: image44.jpg] 丙、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應邀列席就委員所提「就業服務法第58條條文修正草案」作口頭報告,並能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委員所提之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壹、前言 基於人道考量,並兼顧雇主管理責任,就業服務法第58條經歷多次修正,已逐步放寬移工發生行蹤不明之相關遞補規定。移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其原因複雜多端,在衡平被照顧者需求、及產業經營人力調度等因素,目前規範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移工之雇主,於移工行蹤不明後,需等待3個月始可遞補;至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類別之移工,其雇主尚有其他人力可填補,於其聘僱之移工發生行蹤不明後,滿6個月始可遞補。另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有6個月以上,雇主得申請遞補。 貳、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一、委員陳素月等25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各工作類別之移工發生行蹤不明者,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均縮短為1個月,以及原聘僱許可得遞補之有效期間縮短為1個月。 二、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修正同意雇主得立即遞補。 三、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各工作類別之移工發生行蹤不明者,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以及原聘僱許可得遞補之有效期間縮短為1個月。 四、委員莊瑞雄等19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於48小時內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備案後,得立即遞補。 五、委員廖婉汝等21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均縮短為2個月;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類別之移工於入出國機場、收容單位或其他非雇主得行使管理權之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得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雇主得立即遞補。 六、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者,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30日;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類別之移工,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2個月。 七、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類別之移工,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2個月,以及原聘僱許可得遞補之有效期間縮短為2個月。 八、委員鄭正鈐等26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周。 九、委員呂玉玲等19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 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2個月。 十一、委員謝衣鳯等21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2個月。 十二、委員馬文君等27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 十三、委員溫玉霞等16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5日;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類別之移工,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以及重新給予3年聘僱許可期間。 十四、委員魯明哲等18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45日。 十五、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 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各工作類別之移工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立即遞補,以及重新給予3年聘僱許可期間。 十七、委員陳素月等22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 十八、王美惠等17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5日。 十九、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4日;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類別之移工,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以及原聘僱許可得遞補之有效期間縮短為3個月。 二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 二十一、委員邱泰源等18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 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1個月;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類別之移工,雇主得申請遞補期間縮短為3個月。 參、謹就委員提案研提意見如下 一、本部支持縮短遞補等待期:近年人口結構快速變遷,每年工作人口減少18萬人,且國人就業觀念及習慣均已改變,配合產業需求及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以及基於人道考量、被照顧者家庭之經濟負擔,可適度縮短遞補等待期間。 二、建議家庭看護工縮為1個月及其他工作類別3個月 (一)建議家庭看護工遞補等待期間縮短至1個月;另其他工作類別遞補等待期間縮短至3個月。 (二)支持理由 1.委員多數提案:立法委員共計22項修法提案,半數縮短家庭看護工等待期為1個月;其他工作類別縮短等待期多為3個月、2個月或1個月。 2.家庭照顧難有人力調配應盡快遞補:家庭未能及時遞補看護移工,及居家照顧服務量能有限下,衍生照顧需求、家庭經濟及人力負擔,甚使勞工須離開原有職場,不利產業勞動力發展。家庭如缺乏照顧人力,基於人道應盡快補充照顧人力。 3.產業人力尚能互為調配可適度縮短遞補期:事業單位人力包含國內勞工及移工,移工行蹤不明期間之人力需求,雖可由國內勞工及移工互為調配,但適度縮短遞補等待期予以補充所需人力,有助產業及經濟發展。 4.遞補期過短風險升高:內政部移民署先前調查行蹤不明主因為雇主要求超時工作、扣薪、未付加班費或勞資關係不睦等,如遞補等待期取消或過短,雇主遞補移工容易、成本低,易疏於管理、降低法遵強度,道德風險增高,難以管控移工人數。 (三)配套措施 1.家庭照顧空窗期得申請長照2.0照顧及喘息服務:被看護者如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第2級以上,可申請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到宅沐浴車服務以及喘息服務等所有長照服務,以紓解家庭照顧壓力。 2.產業遞補等待期專案媒合3個月:產業申請遞補等待期間,本部可依產業人力需求,提供求才推介服務及專案媒合計畫,並運用僱用獎助、跨域就業補助等就業促進工具,協助雇主補實人力。 三、建議維持原聘僱許可剩餘6個月以上得遞補規定:因雇主取得遞補許可後,可自國內承接或自國外引進移工,並與移工合意後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倘原聘僱許可得遞補有效期間少於6個月,除導致遞補新移工之聘僱許可效期過短外,並將使雇主及新移工立即面臨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抉擇,將會降低新移工合意接續聘僱或來臺工作意願,不利雇主遞補新移工,建議維持原規定。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關於委員陳素月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提出本部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 有關陳素月委員等17人所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22案,主要修正內容為外籍家庭看護工(簡稱外看)逃逸或行蹤不明時,雇主可再次提出申請聘僱許可之等待期予以縮短或刪除,本部敬表支持。 貳、關於外籍看護工聘僱空窗期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與一般失能者相同 聘僱外看家庭之被照顧者凡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以上者,本部鼓勵使用長照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或至巷弄長照站、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接受共餐,參與預防延緩失能/失智課程,增進其社會參與;如因外看護工請假返鄉、逃逸或行蹤不明時,如有照顧服務需求,除喘息服務外,尚可使用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等照顧服務,服務申請及使用,與一般失能者相同,辦理情形如下: 一、經統計,111年度聘僱外看家庭使用長照服務人數為66,440人,較108年(52,037人)成長27%;在使用服務項目部分,以交通接送最多,喘息服務次之,再其次為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另在使用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情形,111年服務計11,142人(不含照顧者),其中約19.7%為聘僱外看家庭。 二、自109年12月1日起再放寬聘僱外看家庭如因外看逃逸、行蹤不明等,申請長期照顧之喘息服務不受30日空窗期限制。111年聘僱外看家庭使用喘息服務人數為24,926人,較108年成長8.93倍。 三、另考量聘僱外看家庭除遇外看逃逸而有照顧空窗期,亦有外看請假返國期間之照顧需求,本部自112年1月30日再放寬,凡有下列情形者,經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可申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等照顧服務,包含: (一)自申請外看起至外看到任前。 (二)外看行蹤不明。 (三)外看異動,如轉換雇主、期滿離境。 (四)外看請假返鄉期間。 參、結語 本部持續鼓勵聘僱外看家庭使用長照服務,業已利用戶外媒體、新媒體、醫院及藥局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期持續提升外看家庭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人數,並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2案,本部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部業務有關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委員及各位先進指教: 一、持續推動查處專案,期抑制失聯移工人數攀升 為降低失聯移工人數,本部移民署自101年下半年起,即結合勞動部及本部警政署等國安機關量能,推動專案加強查處失聯移工,於未受疫情影響前,專案已有顯著成效(失聯移工滯臺人數自105年之5.3萬人,逐年下降至108年之4.8萬人);惟自109年起受疫情影響,致失聯移工滯臺人數增加,本部爰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與勞動部共同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下稱擴大自行到案專案),並持續聯合國安機關加強查處力道,期以「剛柔並濟」策略,抑制失聯移工人數攀升。經統計,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執行至112年4月7日止,已查處7,820名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其中失聯移工計5,285名,約占7成左右,查處成效已較往年提升。 二、有關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一節,本部持續協請勞動部儘速推動修法作業 鑑於移工管理及遞補機制,涉及「就業服務法」規範,權責機關為勞動部,爰針對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以縮短雇主申請遞補新任移工之等待期一節,本部將協請勞動部儘速推動修法作業,並持續以查處實務經驗,研提政策建議予勞動部參考,期結合前端源頭管理及後端查處作為,以減少移工發生失聯情事,降低對合法雇主之損害。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持續支持本部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農委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各委員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首先謹向各位委員長期對農業勞動力政策的關懷與支持,誠摯表達敬謝之意。以下謹就本案修正之條文涉及本會部分進行報告,敬請不吝指教。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意見 一、農業外籍移工辦理情形 (一)農委會於108年以「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農業外籍移工,並採限量及限制工作類別模式,期在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透過外國人力的補充以維繫農產業營運。目前農業移工開放員額為6,000名,從事外展農務、農糧(蘭花、食用菇蕈及蔬菜)、畜牧、養殖漁業及農委會指定之農產業行業工作,截至112年3月31日止,農業移工申請案計有3,946件,經農委會資格審認並核定3,115件,勞動部核發初次招募函4,778人,已聘僱3,156名外籍移工於各農業場域工作,詳下表: 產業別 開放人數 申請件數 核定件數 勞動部初次招募人數 聘僱人數 農糧 1,200 298 166 1050 525 畜牧 2,000 3,039 2,537 2,155 1,470 養殖漁業 450 297 242 257 162 外展農務 2,350 312 170 1,316 999 小計 6,000 3,946 3,115 4,778 3,156 註:◎初次招募人數及聘僱人數為勞動部提供數據。 (二)鬆綁農業移工政策:112.3.6與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協商鬆綁農業移工政策,並獲初步同意,包含增加農業移工員額由6千人增加至1.2萬人;小型農戶移工核配比由35%提高為本、外勞1:1;聘僱移工範圍由原僅蘭花、蔬菜、食用菇蕈,調整為新增花卉(0.5公頃)、種苗(0.5公頃)、水稻育苗(3公頃)、果樹(2公頃)、雜糧(10公頃)、特作(2公頃)、設施農業(0.5公頃)及林業類別,並調降蔬菜申請門檻(1公頃);後續俟勞動部完成修法後,本會將同步修訂各相關審查作業要點,據以受理申請。 二、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意見 本條文修正現有外籍移工發生行蹤不明後,縮短雇主申請遞補聘僱移工之等待期,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會支持適度調整現行產業外籍移工遞補等候期限制,考量現行等候申請遞補期限,使等候空窗期之雇主,在急迫人力需求下,影響農業生產排程,亦無法擴大規模生產,對產業帶來負面影響。 (二)另本會建議本次修正條文應一併縮短產業類移工之遞補等待期,不宜僅調整家事類移工之規定。至於縮短之期限,原則上尊重各委員及勞動部綜合評估勞動力供需情形等風險管理予以訂定。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現行條文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修正條文提案內容 編號 提案委員 修正內容 1 委員陳素月等25人 產業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2 委員陳明文等18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取消雇主等待期。 3 委員楊曜等16人 產業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4 委員莊瑞雄等19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取消雇主等待期。 5 委員廖婉汝等21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但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收容單位或其他非雇主得行使管理權之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取消雇主等待期。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二個月。 6 委員洪孟楷等18人 產業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二個月。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三十日。 7 委員楊瓊瓔等16人 產業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二個月。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8 委員鄭正鈐等26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周。 9 委員呂玉玲等19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10 台灣民眾黨黨團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二個月。 11 委員謝衣鳯等21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12 委員馬文君等27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13 委員溫玉霞等16人 產業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十五日。 14 委員魯明哲等18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四十五日。 15 委員鄭麗文等16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16 委員游毓蘭等16人 產業移工:取消雇主等待期。 家事移工:取消雇主等待期。 17 委員陳素月等22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18 委員王美惠等17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十五日。 19 委員莊競程等19人 產業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十四日。 20 委員張育美等17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21 委員邱泰源等18人 產業移工:未修正。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22 委員吳玉琴等17人 產業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三個月。 家事移工:縮短雇主等待期至一個月。 公共工程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議,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提案委員考量雇主聘僱外籍移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產業移工須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家庭看護移工為三個月),雇主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雇主因行蹤不明之移工如不可歸責於雇主,此過長之等待期等同變相懲罰雇主,以致於造成更多問題,為了有效解決相關問題,爰提修法草案縮短產業移工及家庭看護移工之雇主等待期。 貳、涉及法規及意見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陳素月委員等提案22案,未涉及本會業管之法令。 另查營造業人力以本勞為主、移工為輔,目前藍領基層勞工約31.87萬人,其中本勞30.31萬人(約占95.08%),移工1.57萬人(約占4.92%),顯示營造業主要人力仍以本勞為主。為解決缺工問題,本會已與勞動部及內政部合作,短期部分合理檢討移工規定;長期部分將持續推動營建自動化及落實技術士制度,以提升尊榮感,吸引年輕人投入,目前各項公共工程執行尚稱順利。 參、結語 本案因涉及雇主對移工管理之法令及實務,本會尊重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意見及大會審議結果。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黨團擬具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相關修正草案,謹代表本部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公布全文7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其後於90年12月10日歷經全文修正,增修為全文83條,該次修正即增訂第58條關於外國人因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而離境或死亡時,雇主可申請遞補,以及申請遞補之限制規定。另於96年5月4日,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部分,為避免衍生雇主、外國人或仲介業者相互勾串不實情事,即外國人人數大量增加,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防疫安全、社會治安及國家整體公益,乃修正公布第58條第2項條文內容,規定於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且未能推介成功,始開放雇主申請遞補。又於102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現行第58條條文,就產業類勞工部分,於第58條第1項增訂經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6個月後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之限制;於第2項關於家庭看護工部分,考量我國國內居家照顧體制尚未完備,為因應雇主照顧需求及減輕聘僱本國籍照護員之經濟負擔,將第2款等待期從6個月縮短為3個月,並刪除應先經推介本國照護員媒合不成之限制;並增訂第3款關於雇主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之情況下,原雇主得申請遞補之規定,合先敘明。 本次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黨團擬具之「就業服務法第58條條文」相關修正草案,各版本之主要修正理由係鑑於現行條文等待期間較長,造成產業勞工或家庭照護人力缺口,以及可能導致非法外籍勞動市場需求增加等因素,而提案縮短雇主申請遞補之等待期間,或刪除等待期間之限制。此涉及我國人民就業保障、外籍勞動市場開放與外國人入出境管制等層面,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之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經濟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今天邀請經濟部就「就業服務法第58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委員不吝賜教。 一、製造業移工引進概況 為協助解決製造業面臨勞動力缺乏問題,勞動部於99年起實施3K5級機制;另為因應非因薪資所致缺工之特殊狀況,於102年起再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俗稱 Extra制),雇主可額外付出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即可分別提高5%、10%、15%、20%之核配比率,最高可達40%,以因應產業特殊缺工之彈性用人需求。 截至112年2月移工在臺人數有73萬804人,包含產業移工50萬6,160人,其中製造業47萬4,939人,另社福移工22萬4,644人。 二、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公共工程(營造業)專案引進外籍移工情形 公共工程因國內整體工程人力供需及工程所在地區性問題,致招募本國籍勞工不易,須尋求引進移工補足人力缺口,避免因人力問題造成工程進度延宕。 現行公共工程如欲引進(營造業)移工,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營造業雇主於承攬公共工程達一定規模時(工程契約總金額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1年6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經統計本部所屬國營事業公共工程引進移工總數計3,371人,以台電公司所屬計畫相關工程聘僱為大宗計2,224人,其次為中油公司所屬計畫相關工程聘僱計1,147人。 三、調整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 現行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要求雇主須俟通報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方得申請遞補。惟移工失聯多數為不可歸責於雇主,有可能是受人蛇集團、不法仲介或同鄉之誘騙,故解決之道應加強查緝與加重對非法仲介及失聯移工的罰則,而非以等待期來懲罰雇主。 企業聘僱移工主要係為填補人力缺口,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導致移工失聯,雇主卻礙於法令無法儘速申請遞補,不僅有失公允,也將造成企業勞動力缺乏、人力調配困難。爰就委員提案縮短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將有助產業人力之補充,本部敬表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國科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本會受邀列席貴委員會,深感榮幸,就貴委員會審查(一)委員陳素月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鄭正鈐等2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馬文君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邱泰源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報告。 至112年2月底,三園區藍領移工共計24,526人,僅占園區總人數比例為7.6%,相較111年2月外籍移工數僅增加1,402人,園區企業尚無反映有移工逃逸致缺工之狀況,另因應園區產業轉型升級,企業人力需求多以高端技術人才為主,園區管理局亦致力協助吸引各領域人才進入園區工作,對於本案所提「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有利促進我國移工政策與產業有效升級之發展,爰尊重大院審查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許部長的報告。 現在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得延長1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本日因處理法案,所以不處理臨時提案。 請登記第一位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52分)部長早安。今天我們審查就業服務法,本席先針對我們的工安意外頻傳問題就教勞動部,今年初我們知道有不少工安意外的新聞,只要打上「工安」關鍵字去搜尋新聞,就會發現3月底臺中的臺灣大道工安事件非常嚴重,壓死了3個人,清明節過後北捷萬大線又發生一起,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光是1、2月份就有12起工安意外新聞,今年才剛過一季,到目前為止是不是會覺得工安問題特別多?勞動部2021年宣示啟動「營造業減災加強年」,甚至去年職災保護法三讀通過以後,在勞動節的時候上路了,我相信勞動部很希望可以杜絕這些工安意外,保護高風險工作的勞工,可是這些數字顯然是沒有辦法讓大家信服。 在這裡我要請教勞動部長,2021年營造業重大職災人數降到137人,但2022年又多了19個人,變成156人,其實勞動部是非常非常認真的,你們增加了職安衛生檢查場次,雖然增加了這麼多,但媒體又報導減災失效,創6年新高!不知道部長對這個減災目標滿意嗎?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委員好。委員剛剛的指教、媒體的一些指教,我們都虛心接受,跟委員報告,的確對於這樣的減災我並不滿意,每件職災事件幾乎都是我們每週晨會討論的重點。比較客觀地先跟委員報告,如果從職災千人率的整個部分來看是有降低,但降幅我還不滿意,我必須這麼講,但確實去年在死亡人數部分有比前年多,就這一點我們當然要檢討發生的原因究竟為何,此外也必須再精進營造業相關的減災策略。不過去年的減災效果,在死亡的部分增加,我們有檢討其原因,主要是去年整個工程的案量增加而趕工,趕工的部分,有很多都是造成職災發生非常、非常重要的原因,所以我們也深切檢討,針對職災,尤其目前整個疫情已經趨緩,幾乎所有的包括臺商返鄉或各個建案、營造之推動愈來愈密集,尤其營造業是職災裡面最多的,所以我們今年…… 賴委員惠員:部長已經看到了這個問題嘛! 許部長銘春:對,跟委員報告…… 賴委員惠員:疫情解封,臺商回流了,就整個投資,營建工程也增加,趕工的風險就提高了。 許部長銘春:對。 賴委員惠員:我們希望,吸取這幾個月的經驗,勞動部要積極加強。 許部長銘春:有。 賴委員惠員:我知道你非常積極。 許部長銘春:是,跟委員報告,針對今年,我們也訂定「112年營造業監督檢查、宣導及輔導實施計畫」,還有…… 賴委員惠員:你已經多了七千場了嘛! 許部長銘春:對。 賴委員惠員:我知道,部長,你再去找問題…… 許部長銘春:跟委員報告,如果以同期來看…… 賴委員惠員:私下來報告,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以同期來看,今年就同期第1季有趨緩,我們會繼續努力。 賴委員惠員:好,有降下來了嘛! 許部長銘春:對。 賴委員惠員:失業率是23年來創新低。 許部長銘春:是。 賴委員惠員:可是我們在地方上走動,民眾還是無感、民眾還是覺得日子很難過。為什麼會很難過呢?理論上大家都有工作,大家的工作意願也很高,可是薪水要漲啊!薪水不漲的話,顯然這個數字上看起來是很好的、也非常好看,可是民眾還是抱怨啊!你看CPI已經連續19個月破2%、4月份要漲電價,光是這二項民生的消費就幾乎會影響到每一個家庭,尤其對勞工家庭而言更有很大的負擔。在此請教部長,我們知道勞保年金這4年來就是一次調整,這次的調幅是7.2%,什麼時候要入帳?顯然我們看到的數字是6月29日要入帳,有66萬人受惠。部長認為今年有沒有機會再調漲?今年其實是艱困的一年,5月份調漲,6月份入帳,入帳了之後,因為今年是非常特別的一年,有沒有辦法照顧到勞動市場當中這麼拚命的勞工朋友?薪資的漲幅已經快要被民生物價吃掉了,所以我才會請教有沒有機會再調漲的這個議題。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上會在第3季召開,上個月也剛開過工作小組會議,大家都針對現在的社經情勢交換意見。但大家都知道最近的物價指數還是一直在攀升,政府也採取各種措施…… 賴委員惠員:所以部長,你們也看到了這個問題嘛! 許部長銘春:是,但是…… 賴委員惠員:那有沒有可能從2萬6,400元調漲至2萬8,000元? 許部長銘春:基本上是這樣,在勞方,或者我以勞動部部長的身分,就我們要照顧弱勢勞工的立場,我們是希望往調升的方向走,但到底要不要調或者要調多少,這都是要由委員合議,不過我們會努力。 賴委員惠員:部長,我想你是歷年來最照顧勞工的一位勞動部部長,因為你事必躬親,我常常看到你在基層走動。基本薪資2萬6,400元,其實你也可以感受得到這跟不上整體的通貨膨脹,尤其在疫情結束了以後百工凋零,就你個人的感覺,有沒有機會調到2萬8,000元? 許部長銘春:我們來努力。 賴委員惠員:絕對的努力,我是說你個人,你內心裡認為有沒有機會調升至2萬8,000元?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機會的這部分我比較難答,因為不是我個人的決定,如果我個人可以決定,我當然支持,但我是說這部分大家是合議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是勞資政學一起討論而作一個…… 賴委員惠員:我想部長個人作一個決定的話,就會支持基本工資調到2萬8,000元。 可是你內心認為可以調到2萬8,000元,你也會試著跟學者做溝通,是不是這樣子? 許部長銘春:我想就是大家到時候要看社經的情勢,還有我們GDP、CPI等等客觀的數據,勞資政學理性地一起探討而決定。 賴委員惠員:好,勞退的自提率太低,我再跟部長溝通,開放自選方案是不是可以提高國人的意願?請你再提供給我一些書面說明,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 主席: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溫委員玉霞:(10時2分)許部長,今天是業務報告以及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剛才大家也說明過了,朝野都有共識。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對。 溫委員玉霞:第五十八條需要修改。移工逃跑的情形非常嚴重,我們要修改的原則是,因為等待的空窗期太長,工廠要6個月、家庭則是3個月。 許部長銘春:對。 溫委員玉霞:這已經是存在很久的問題了。上個會期我跟蘇院長談的時候,蘇院長一口就答應說,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我們必須要修改。當時你也在場,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是。 溫委員玉霞:我也感謝蘇院長。如果這個會期能夠完成,能不能完成三讀,我希望部長跟其他部會稍微溝通一下。 許部長銘春:好。 溫委員玉霞:希望能夠造福人群,很多重症者家庭非常、非常地需要這個,我的提案是15天和1個月,重症者家庭的家庭照護工部分是15天,工廠則是1個月。你們剛才說重症者家庭是1個月,是不是太長了一點?等一下討論的時候是不是考慮看看…… 許部長銘春:再討論看看。 溫委員玉霞:縮減為15天啦! 許部長銘春:委員,因為大家對縮短都有共識,現在就是考量期間…… 溫委員玉霞:家庭的部分縮短為15天…… 許部長銘春:大家等一下再討論。 溫委員玉霞:拜託!也希望討論完之後,這個會期能夠完成三讀。 許部長銘春:好,我們也希望能夠趕快讓它通過。 溫委員玉霞:我要講另外一個問題,其實逃跑的情形不是現在才發生的,最大的問題是他為什麼會逃跑?我們要檢討問題是不是出在政策面。2020年就有5.5萬人,而今年才3月而已就有8.2萬人逃跑,為什麼他要逃走? 許部長銘春:那是這幾年累計下來的。 溫委員玉霞:對,就是累計,自5.5萬至8.2萬,才過多久而已就多了近3萬人啊!最近逃跑的愈來愈多。為什麼逃跑的會愈來愈多?我們有檢討問題是源自哪裡嗎?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這幾年逃跑人數大增主要是因為邊境管制,移工進不來而導致缺工,另一方面,我們抓到也送不回去,因為來源國那邊之前飛機也不飛,所以人數…… 溫委員玉霞:是沒有認真抓,不是抓到送不回去啦!據我所知,即使有人通報也不去抓,所以是沒有認真在抓啦!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移民署會同國安團隊今年已經開始在加強…… 溫委員玉霞:就像剛剛其他委員提到的,抓到之後又把他們放了,問題就在這裡啦!這樣就好像是在鼓勵他們逃跑,因為抓到之後只要罰1萬元就可以出去,大家當然都要逃跑啊! 許部長銘春:現在來源國的飛機已經恢復正常航班,所以抓到之後遣送回國的作業會比較順利,而且移民署今年也有查緝,同時也鼓勵他們自動到案,目前已經抓到三千多人了,這個部分…… 溫委員玉霞:八萬多人才抓到三千多也太少了吧! 許部長銘春:委員,兩個月…… 溫委員玉霞:有遣送回國嗎? 許部長銘春:有,都遣送回去了。 溫委員玉霞:而且要註記以後不能再來,這是一定要的。 許部長銘春:當然、當然,我們會按照就服法的規定去做。 溫委員玉霞:我不知道你們到底有沒有認真在抓,但是我要舉一個例子,去年6月份有一名印尼移工涉及好幾起賣淫媒介被抓到,也被處罰,但是他繳不出罰金,乾脆就在臺灣吃香喝辣,還開Benz耶!此外,他還教導其他移工如何擺爛、怠工,讓雇主受不了,不是同意加薪,就是乾脆不僱用他們。這種人被抓到之後不只沒有予以處理,還讓他在這裡耀武揚威,自己在網路上po出這些事情,最後是因為網路上的負面評論才把他遣送出去。他本來說臺灣還不錯,回去之後竟然用三字經、五字經罵臺灣人和臺灣,最後甚至還說:不然臺灣來打啊,我們印尼人比你多,來打啊!這些言論網路上都有,不是我自己說的,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為什麼我們可以容忍這種人?去年6月就發生事情,竟然讓他留在這裡,到最後才把他遣送出去!而且他出境之後還罵我們,這樣我們是不是「軟土深掘」?他是不是認為我們臺灣人比較好欺負? 所以我們的管理政策必須修訂,抓到之後一定要在三天內趕快遣送出去,不只不能再讓他回來,罰金也要罰得重一點。現在是90天內自動申報就可以離境,而且只罰1萬元,不能再這樣了!因為現在釘板模的工人一天工資4,000元、噴農藥的工人一天工資2,500元,在工廠好好工作的月薪是2萬6,400元,如果去做板模工,幾天就賺到這個錢了啊!講難聽一點,他們彼此之間還有自己的網絡,都在傳這些事情,甚至還有人會自己當仲介,去把在工廠好好工作的移工拐走!在這種情況之下,沒逃跑的真的有夠老實!我們不能說他們傻,真的是有夠老實才不會逃跑,不然都被他們拐得差不多跑光了!所以我們的政策一定要趕快研議看看要怎麼修改! 許部長銘春:是的,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也要從源頭端來做…… 溫委員玉霞:對,就是源頭控管啦! 許部長銘春:我們會強化管考、管理,現在已經在擬訂辦法,如果來源國的仲介公司所引進的移工失聯率、逃跑率異常的話,我們就會予以停權。 溫委員玉霞:仲介簽約時要載明抓到就要送回去! 許部長銘春:要從來源國的仲介公司著手,這是來源國的部分。其次就是後端的僱用,非法仲介我們也要重罰。 溫委員玉霞:仲介一定要重罰,甚至吊牌啦! 許部長銘春:會啊!如果真的是非法仲介,我們會予以停業,更嚴重的話,我們就會撤照。 溫委員玉霞:這樣我贊成!重罰、抓到馬上遣送,源頭控管一定要做好,不然問題會層出不窮。 接下來,部長說過要開放農業移工和依親打工,如果控管不好,這些人進來之後不出去的話呢?依親打工是多久?是一個月、三個月,還是半年? 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很重要…… 溫委員玉霞:因為你們不知道這些人進來之後是不是會準時出去,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對。 溫委員玉霞:他們當然不是都不乖,而且我們也要感謝這些認真在臺灣為我們工作的移工,對於守規矩的移工,我們真的要感謝他們,但是確實也有很多人在這裡製造混亂。如果開放農業移工,包括像鄭副院長所說和電視新聞報導的撿蛋工人等等,開放固然有其必要,但是你們有沒有相對的策略,讓他們來了以後絕對不能有「跳機」的情形? 許部長銘春:農業移工的部分農委會本來就有一套管理辦法,至於依親打工的部分,現在也是農委會的權責,包括如何引進、停留期間為何、停留期間是不是都從事農務,以及如何管理,他們必須提出整套的計畫,這個部分農委會要進行研擬,之後我們會跨部會來看看他們研擬出來的機制,第一,是不是真的能解決問題,第二,是不是能夠有效管理。總之,委員所提醒的部分我們都會注意。 溫委員玉霞:一定要好好控管。 最後,你上次有提到要引進其他國家的移工,請問到底有幾個國家?談好了嗎? 許部長銘春: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和一個新的來源國有很好的進展。 溫委員玉霞:可以說是哪個國家嗎? 許部長銘春:現在還不能說,抱歉。等到可以簽MOU的時候,我們就會對外說明。 溫委員玉霞:既然你不能說是哪個國家,我也可以跟你建議,大家都認為東南亞的工人很乖,其實非洲工人最乖,而且最便宜,5,000元一個月,就算double,也才1萬元,當然,我們…… 許部長銘春:一旦進來就要按照我們的基本工資。 溫委員玉霞:因為我們的基本工資是兩萬六千多元,所以他們絕對不會逃跑。 許部長銘春:委員提供新的來源國我們都歡迎,我會請蔡署長和外交部…… 溫委員玉霞:非洲很多國家都有很多工人啊!既然我們有很多工作沒人要做,他們既乖又努力…… 許部長銘春:各國我們都歡迎啊!現在我們對來源國持開放態度,只要好的工人願意來,我們都歡迎。 溫委員玉霞:所以你們可以考慮看看,非洲53個國家你們都可以去找。 許部長銘春:我請蔡署長針對這些非洲國家做個研究。 溫委員玉霞:去考察好了。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蔡署長說明。 蔡署長孟良:非洲我已經去4趟了。 溫委員玉霞:謝謝。 許部長銘春:現在疫情趨緩,飛機都能飛,我叫他去考察,看哪個國家比較好。謝謝委員。 溫委員玉霞: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主席(洪委員申翰代):先做如下宣告:等會兒本席質詢結束後休息10分鐘。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0時14分)許部長早,本席今天就職場性騷擾和就服法的部分來向你就教。 勞動部針對性騷擾的部分訂定了「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在這個流程裡面,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到雇主和勞工局,就是如果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任何人之性騷擾,雇主會在內部組成一個申訴委員會來處理,就是由雇主這邊來協助;如果雇主本身是加害人的話,大概就是會回到勞工局,這是你們訂的遊戲規則。我要跟你釐清,因為我看到這個發動申訴的流程表還滿清楚的,現在針對性騷擾的性質有三部法,一個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一個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一個是性騷擾防治法,各有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是由勞動部主管,性別平等教育法是由教育局、教育部主管,性騷擾防治法是由社會局來管理,所以分工得還滿清楚的。然而現在團體一直在講的是,當負責人、雇主是本身是加害人的時候,這個流程到底怎麼處理?我看到你們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訂的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也很清楚規定,照這個流程表來講,只要雇主本身是加害人,我就直接跟勞工局申訴了,是不是?這個流程是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可以,對。 吳委員玉琴:我沒有認知錯誤啦! 許部長銘春:沒有。 吳委員玉琴:那勞工局或地方的勞工局是誰來處理? 主席:請勞動部平等司黃司長說明。 黃司長維琛:縣市政府有就業評議委員會或者是性別平等會會做審議,但是審議的部分是針對雇主有沒有做好防治責任。 吳委員玉琴:對,黃司長,這個就是我們一直搞不太懂的地方,如果如果你一直在強化的只是性別歧視之禁止,或是雇主有沒有做好性騷擾防治的工作,只有針對這項工作來做認定的話,有點讓團體或是大家都覺得你到底是要幹嘛?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範裡面,禁止性別歧視是一個,另外,性騷擾防治在這部法裡也是很重要的一個部分,再來是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這個當然是很重要的,例如相關的假、育嬰留職停薪。 但是性騷擾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也是很重要的一章,我覺得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來規範性騷擾,其差別會跟性騷擾防治法不一樣,因為在這裡跟學校一樣,在工作的關係裡面有可能有權勢關係,所以特別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定,如果是上司跟同事之間的關係,他可能是運用權勢,就像學校一樣,老師跟學生之間也有權勢的意涵。所以在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性騷擾的議題時應該還是要回到勞工局這邊來處理,針對性騷擾的認定,這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會也要處理的事情,如果現在勞工跟公司申訴性騷擾,它不處理,我要申訴,是不是也是到性別工作平等會來申訴?是吧!那麼你不會只是追究雇主的責任,說他有沒有開會,或是他有沒有去做相關的防治而已吧?你沒有做事實的性騷擾的認定嗎?性別工作平等會的角色就這麼沒有作為嗎? 黃司長維琛:目前的規定會是針對當他向雇主提出申訴以後,這個事業單位是不是有好好的依照它自己訂的SOP來做處理。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們只關心它有沒有照SOP來處理,至於實質的認定就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會的角色囉?可是勞動部所訂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標準的第二項裡也包含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的調查跟審議。 黃司長維琛:行為處罰的部分,目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針對雇主為行為人,又或者是其他的員工為行為人的部分是沒有處罰規定。現在這個部分要不要再做處理,政委已經在做跨部會的協調。 吳委員玉琴:好,我先釐清一點,在行政的處理流程上面,當雇主是行為人、加害人時,處理的流程應該是在勞工局,由勞工局的性別平等會來處理,認定他有沒有性騷擾,這個應該也是性別工作平等會來處理。那剛剛司長講的是沒有罰則,確實沒有罰則,因為在現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罰則確實沒有針對行為的部分。 剛剛部長在報告預算解凍的時候有特別報告說,現在羅秉成政委正在跨部會討論怎麼樣有行為的處罰跟雇主防治義務兩個體系的分野,這個概念我知道,所以我也支持如果你們沒有支持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去加重罰則或是處理罰則,反而要回到性騷擾法去處理,這就有點怪。其實性騷擾防治法也明定,如果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話就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會去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司長,你每次回應的時候都好像要歸到那邊去,事實上這是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的罰則不周延,或是有關當雇主是加害人的時候,需考量要不要在母法來訂定,這兩個層次都可以來處理,而不是推到性騷擾防治法。因為推到性騷擾防治法很怪,這個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規範的性騷擾是因為權勢的關係,還會夾帶勞動的勞資關係、勞資糾紛的關係,所以我覺得這個跟性騷擾那個非特定的人是不一樣的概念。勞動部對這件事好像一直都沒有辦法有非常具體的回應,每次都說羅政委正在協調,那你們的態度又是什麼? 黃司長維琛:報告委員,其實性騷擾的規定是規定在三個法中,以往大家一直都有在講整合這件事情,歷年來大家在討論整合的過程中也有講到,統一對行為人處罰的規定是整合到性騷擾防治法那邊,但這個部分到目前為止學者專家都還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因為現在政委也已經在做一些相關的協調,我們會依照…… 吳委員玉琴:所以司長的意思是,處罰行為人的罰則就回到性騷擾防治法,可是如果是性別工作平等法這邊要去做處理,我覺得也沒問題,如果是針對行為人的處理,在這裡規範也會是很完整的,只是過去我們可能沒有這樣處理,過去只處罰所謂雇主防治的義務那部分,但是如果要處罰行為,是不是在這邊也可以明定?因為性騷擾防治法也是用排除的,如果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就不適用本法,某些條文就不適用,基本上是分流的概念。我今天就先不再繼續談這個議題,因為我覺得勞動部在這個議題上面好像一直都有點放不開去做大幅度的修正,謝謝。 最後有關第五十八條,剛剛我沒有做提案說明,但是我很想跟部長確認,就部長的報告裡面看到,第五十八條提到,針對一般廠工的部分,原來的六個月會希望修正為三個月。 許部長銘春:本部的立場是希望縮短變為三個月。 吳委員玉琴:家庭看護工的部分呢? 許部長銘春:家庭看護工是三個月變成一個月。 吳委員玉琴:剛剛也特別提到第三項,雇主的效期、聘期未滿六個月不予遞補的規定,你們建議還是維持,遞補時間不要太短,這部分能不能再說明清楚? 許部長銘春: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會這樣定的原因是,如果他剩不到半年,到時候屆期他還是要新聘,所以如果不到半年的話,這個移工來做不到半年就要離開了,其實對勞資雙方都不是很穩定。而剛剛擔心的問題是,這樣又要等到效期完,他再來申請,其實不用,他本來效期屆滿之前就可以申請、新聘了,因為他屆期一定要走新聘這條路,所以…… 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可以銜接的意思? 許部長銘春:可以銜接,他可以提早作業,不用等到滿了再來申請,他可以提前二到四個月來處理。 吳委員玉琴:如果家庭看護工的等待期少於一個月,會有什麼問題嗎?現在是建議一個月,如果少於一個月,甚至有人建議即時可以遞補的話,請問署長,會有什麼問題嗎?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蔡署長說明。 蔡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如果縮成一個月,會有兩個影響,因為縮成一個月其遞補效用有兩個可能,第一個,有的會去國外引進,但是國外政府現在是不會同意引進的,因為他們認為會對他們的勞工權益造成影響,所以國外端是不可行;至於國內端,要從國內用不到一個月的遞補去承接,但是承接的情況也可能會遭遇到:第一、因為聘期過短,移工有意願上的問題,因為太短了。第二、縱使他接了,但因為時間不到一個月,雇主還是要重新申請一個新的許可,其實程序沒有減少,反而在行政作業上增加雇主的負擔,甚至我們也擔心萬一一個月後雇主不續聘,可能這個移工又有勞資爭議或失聯的情形,這樣後面的管理會很複雜,所以我們是建議採現行的六個月,如果不足的話,我們還是建議雇主乾脆重新申請,就一次解決這個問題。 吳委員玉琴:在空窗期,我們還是建議雇主使用本國的長照2.0來協助空窗期的部分,謝謝。 許部長銘春:對,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0時27分)部長好。今天是勞動部的業務報告,所以我就先從勞動力來跟部長談起,我想分幾個部分來就教,第一個是從紓困條例要退場,第二個是青年,再來是中高齡。我們是從疫情之後才開始有紓困條例特別預算,經過了四次追加,甚至到了八百多億,勞動部能夠得到將近八百零六億的支持,占了總預算的9.6%。你們開了很多計畫,可是接下來到6月紓困特別條例就結束了,變成疫後特別條例,雖然勞動部也有300億的預算,可是看起來是全數撥補到勞工保險基金,從數字、文字上看下來,是整個特別預算就沒有了。所以我的第一個問題是,根據勞動部的紓困預算特別條例所開這麼多的計畫,我們當時真的幫助了非常多勞工,有這麼多的計畫!現在這個預算6月要停了,請問接下來這些計畫會繼續、轉型,還是會停止? 主席(吳委員玉琴):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委員好。我先說明一下,這些計畫全部用的是就安基金,沒有用到特別預算,之前那800億有包括無一定雇主的補貼及勞工紓困貸款的補貼,所有的計畫用的都是就安基金,所以第一個,補助經費上不會有問題…… 蘇委員巧慧:所以一般坊間企業在說,看起來你們立法院要變了,這樣我的補助領得到嗎?答案就是有嘛!肯定的。 許部長銘春:沒問題!第二個,剛剛委員有提到一個重點,6月底特別條例要退場,我們現在就會讓它轉型銜接,像減班休息的部分,我跟委員報告,其實本來就有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只是在疫情期間我們讓它的條件優化、讓它的程序更簡便,所以6月底結束後,我們就回歸到原來…… 蘇委員巧慧:比如說計程車司機等等,那個時候好像都是在這個計畫裡面,大家協助了非常多嘛! 許部長銘春:對,尤其像最近減班休息的人數,雖然內需的部分好像人數慢慢地遞減,但是對中小型旅行社來講,因為團客還沒有大量進來,他們還是有在實施。其次,製造業方面,因為製造業訂單不是很穩定,像最近製造業比較多,所以減班休息都會繼續使用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蘇委員巧慧:部長,這一張投影片上所列的是,我們看到過去這幾年勞動部開的計畫很受訪間歡迎,所以大家在問這些計畫會不會繼續?所以第一個是大部分會繼續嘛!因為根本跟紓困預算沒有關係,這是第一件要澄清的事情。 許部長銘春:我們會繼續,沒有問題。但是我跟委員報告,安心就業計畫的部分,我們會轉銜成僱用安定措施,跟以前的計畫大概都不會差太多,所以我們會…… 蘇委員巧慧:沒有錯,因為從幾年的狀況來看,部長看投影片上的這幾條線,紅色這條線在110年的時候突然升高,是因為當時我們是三級警戒,在疫情第二年臺灣發生三級警戒,所以從5月開始一路6月就開始跳到最高峰,有將近6萬人次實施了減班休息。可是對照後面幾年,確實我們的高峰都會出現在暑假期間(5月到8月),就是你現在說的,所以第一,大家問的是預算會不會變?你已經回答了,這個已經澄清了。但是第二,你現在的轉型會不會用在這段時間,讓7月、8月馬上就可以有一個完全match的計畫來支持減班休息的部分?你看112年至今才三個月,可是確實就如同部長說的,人數還在增加,曲線是往上的。 許部長銘春:對,所以報告委員,第一,預算沒有問題;第二,我會讓它無縫接軌,6月30日特別條例退場後,7月1日相關的計畫就會轉銜繼續上路。 蘇委員巧慧:有同樣match的計畫? 許部長銘春:對。 蘇委員巧慧:他需要重新申請嗎?大家會問的很實際啊! 許部長銘春:要看減班休息的時間,如果是在我後面,當然要重來;如果在前面,應該就OK…… 蘇委員巧慧:如果他是一家持續性的……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是覺得應該要簡化…… 蘇委員巧慧:我們想聽到的就是這個。 許部長銘春:因為減班休息可能會從4月跨到7月…… 蘇委員巧慧:因為計畫改變是你政府改變,又不是他的狀況。 許部長銘春:對,因為減班一般是三個月,比如說他5月實施減班,可能要跨到5、6、7月,我就不要求他要重來啦!我們要簡政便民啦! 蘇委員巧慧:我要問的就是這個啊! 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我可以承諾,沒有問題。 蘇委員巧慧:這個可以承諾? 許部長銘春:可以承諾。 蘇委員巧慧:他就已經在困境了,才需要政府的補助,所以不可以因為政府的計畫改了,就要他整個重新來過,我覺得這個沒有道理,而且如果可以,他的資料都在你手上了,你自己換了計畫、換了預算來源,但其實他們得到的幫助是一樣的。 許部長銘春:委員這樣啦!我覺得6月底退場之前申請的,我們統統都照舊。 蘇委員巧慧:好,如果可以這樣的話,當然…… 許部長銘春:新的我們就照新的。 蘇委員巧慧:新的照新的,但是要無縫接軌,包括轉換是政府直接讓他無縫轉換…… 許部長銘春:是,我的重點目標就是一句話「簡政便民」,我叫他們把這個事情做好…… 蘇委員巧慧:對啦!我們就持續追蹤,就照這個態度跟方向,這是第一個要請部長澄清的部分,因為坊間都在問,我剛剛是就減班休息這個例子來跟你就教,但其實其他的方案也是差不多的意思。 許部長銘春:好。 蘇委員巧慧:這樣的狀況是第一個。第二,我剛剛說到青年的部分,其實我也覺得勞動部這幾年有誠意要做,我就舉個例子,用你的計畫來看,你從108年到111年有一個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甚至是到達數十億元的預算,可是這數十億元其實是勞動部主導、整合各部會,所以也不是勞動部自己的錢。我很想知道的是,現在已經112年了,計畫是開到111年,你們有成果報告了嗎? 許部長銘春:有。 蘇委員巧慧:有成果報告了? 許部長銘春:有,這個報告我再提供給委員。 蘇委員巧慧:好。 許部長銘春:第二個,因為第一期是到112年…… 蘇委員巧慧:111年啦!108年到111年。 許部長銘春:對,第一期到111年,第二期現在…… 蘇委員巧慧:我們也要問,有沒有要開? 許部長銘春:有,會繼續,現在行政院在審議當中。 蘇委員巧慧:而且第一期和第二期差別在哪裡?我不曉得我手上這一份是不是你們最後的報告,這個報告裡面也有說到各個計畫的執行情況,例如你們就自己講,在精進的部分有五項未達預期,而且未達預期的這五項裡面,我也再仔細看一下你們的方案,以好處來說,這份報告其實很值得各界參考,因為它可以看出兩個問題:第一個,我們長期在說的學用落差,在這份報告裡面應該可以讀得出來,因為從誰來跟你申請這些方案,就可以讀出這些人是什麼背景,他是念什麼學校、學什麼會讓他需要高比例來這裡申請方案,這不就是所謂的學用落差嗎?第二個,你還可以讀出什麼?就是哪些工作薪水太低,所以大家認為沒有誘因不想去,或是哪些工作的薪水再高,我都不想去,講白一點就是這樣。現在大家不想做的工作只有兩種,一個是薪水太低,像國會助理有時候就是薪水太低,國會助理這麼忙,所以要有適當的薪資;但是有一些工作可能是你給我再多的薪水我都不去,你們應該要從媒合的工作項目中判讀出這些問題。 勞動部花了時間做出這三年的調查,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報告,如果以我手上拿到的這份資料,我不知道是不是最後正式的報告,這份報告看起來其實都是數字性的KPI,我認為這樣很浪費。所以我希望你們給我一份正式的報告,其中包括多少人次,這些人是什麼背景,甚至是什麼來源,這就是我所說的可以判讀出後面學用落差等細部資料,我也希望可以呈現在這份報告裡面,這是我的要求,不曉得這份報告什麼時候可以送過來?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蔡署長說明。 蔡署長孟良:一個月內。 蘇委員巧慧:需要一個月?你們不是說已經有報告了嗎? 蔡署長孟良:我們還要做資料分析。 蘇委員巧慧:我覺得這樣太久了,需要一個月的話,這個會期都快要結束了。 許部長銘春:半個月、兩個禮拜,好不好? 蘇委員巧慧:兩個禮拜,你可以先給一部分,我們先確認這是不是我們要的方向,免得到時候給出來的報告沒有用,我覺得這樣是可惜的,也浪費大家的工作時間,我們是不是可以先有一個初步的討論方向? 許部長銘春:可以、沒問題。 蘇委員巧慧:因為看看是不是這樣做會比較好做。 許部長銘春:應該不用那麼久的時間。 蘇委員巧慧:我相信你們跟部長在作業的時候一定也是這樣,不然這份報告做好卻沒有用處,我覺得會浪費大家的時間。最後,因為我已經超時了,我想跟部長談的高齡就業部分也是一樣,關於上次我有跟你提過的職務再設計,如果已經有這幾年的中高齡就業分析報告,我也希望能夠同樣提供一份,我的要求大概是這樣。所以我對部長的要求,第一個是澄清。第二個是跟你要兩份報告,關於青年和中高齡就業,謝謝部長。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0時37分)部長好。我想要先請教部長,如果你的家人生病沒人照顧,而且這個病可能是失智、失能或重症,一般人會不會選擇辭掉工作照顧家人?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委員好。如果他都沒有其他可以協助資源的話,可能會選擇離開工作職場。 洪委員申翰:一些社經條件比較好的人可能會有比較多不同的選擇,可是對於這些很難請假的基層上班族或服務業相關人員,可能就沒有更多的選擇,部長可以看一下下面幾則報導,「我是不是要辭職回家照顧阿嬤?」其實是現在很多青壯族的人生長照困境,商週媒體的報導「隱形照護,220萬人離職風暴」,相對應的報導非常多。在我自己身邊也遇到很多三十幾歲的就業朋友,都在考慮像這樣類似的事情,我們也已經看到了相關的數字,每年大概有36萬人因為要照顧家人必須離開職場,為了照顧家人而離職的趨勢,部長覺得接下來會不會越來越多?尤其是在少子化的影響下,你覺得會不會越來越多? 許部長銘春:在少子化及人口老化的影響下,是會有這樣的趨勢。 洪委員申翰:這個趨勢會使離職人數越來越多,在這樣的趨勢之下,勞動部有沒有什麼相關的對應策略? 許部長銘春:目前…… 洪委員申翰:這個趨勢會越來越多,你也不能用現在的數字去看。 許部長銘春:當然這個部分恐怕也不是只有涉及勞動部,而是跨部會包括衛福部。 洪委員申翰:當然! 許部長銘春:要視長照的資源上是不是能夠更讓一般上班族、勞工易於使用。 洪委員申翰:我同意,對這些長照家庭或身心障礙者家庭來說,其實最好的作法當然是從衛福部這一端,把長照資源完整且足夠地建立起來。可是其實勞動部恐怕也不是沒有不能做的事情,包括我們看到這些勞工有「顧小」的需求,過去我們都聚焦在「顧小」,現在還有「顧老」的需求,可是我們的家庭照顧假還是遠遠不符合這個需求,所以勞動部應該比照育嬰假的設計,提供相關類似「顧老假」的概念,我認為勞動部應該研議及討論這個狀況。 我們現在已經在談臺灣勞動力短缺的狀況,不希望接下來還有越來越多的青壯勞動力,甚至越來越成熟的勞動力,因為家庭照顧的狀況要面對必須離職或辭職的困境。很多家庭在面臨這種狀況之下,就會聘僱外籍看護,我想部長也很清楚,但我要問的是聘僱外籍看護是不是就真的萬無一失?部長,聘僱看護移工的家庭其實也可能會遇到照顧的空窗期,部長知道可能會出現在哪些狀況嗎? 許部長銘春:譬如,期限到了要轉換雇主,或是受雇移工必須回國,另外,還包括失聯的狀況。 洪委員申翰:部長講的沒有錯。我們看到這些家庭即使聘僱外籍看護,還是會遇到空窗期的狀況有幾個,移工失聯的空窗期是三個月;移工廢聘轉出、轉換雇主可能長達兩個半月;移工廢聘未出國前,也可能有空窗兩個半月內。我們等一下的法案審查是要討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行蹤不明,原本的規定是三個月,我知道勞動部現在的想法是覺得可以縮短到一個月。部長,我們很支持這個想法,但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第五十八條不能只修一半,因為後面還有兩個狀況,移工廢聘轉出的情況就已經可以確認勞雇雙方之間互相是不適合的,我們也發出相關的廢聘或轉出函,其實兩個半月這段時間,對於很多家庭來說也是非常非常煎熬的。 部長,我們一直以來也不斷地跟勞發署、勞動部在討論這個問題,為什麼一定要讓大家非得有空窗期兩個半月不可,勞動部每次給我們的答案都是因為要滿足一進一出原則,為了讓雇主對尚未出境或尚未轉換的移工有生活照顧的責任,這是勞動部給我們的理由。我要請問部長,遞補新的看護移工以及對於未出境或未轉換的移工負責其實是兩回事,我需要遞補新的移工與對接下來可能轉出或出境的移工負責,其實是兩回事。為什麼我們一定要滿足一進一出的原則,讓這些需要照護的家庭非得坐監長達兩個半月?這兩個半月誰來照顧?有哪一家企業可以讓我們的勞工為了照顧的空窗期而請假兩個半月?部長有沒有聽過?你有沒有聽過哪一家企業,因為這是法規要求必須空窗兩個半月,所以企業可以讓你請假兩個半月,有這樣的企業嗎? 許部長銘春:沒有。 洪委員申翰:那這兩個半月怎麼辦?所以多數的家庭很可能會做什麼事情?就是去找非法的!這個找非法的制度變成是我們的法規制度造成的。部長,我知道我們今天討論的焦點是關於移工失聯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問題,可是同樣在第五十八條裡面,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即便勞動部已經給了廢聘函,但為什麼不能立即來申請遞補移工?部長,你覺得呢?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覺得委員講得有道理,這個部分應該要來檢討。 洪委員申翰:部長,所以我們等一下討論逐條的時候,我覺得不應該只是針對失聯移工,把失聯移工的3個月縮短成1個月,我們同意,但是針對剛剛說的另外二種空窗情境,包括未出國前或者是轉出、轉換雇主的,我覺得也應該同樣比照3個月轉換成1個月,是不是都可以大幅縮減成1個月的情況?我覺得這才能夠讓真的需要家庭照顧的這些勞工比較能夠安心,坦白說,1個月也是滿長的啦! 許部長銘春:是。 洪委員申翰:1個月其實也會讓他們不安,但至少不是像原本的2個半月,2個半月真的是逼他們要去用非法的看護移工啊! 許部長銘春:是,委員,不好意思,所以應該是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修正啦! 洪委員申翰:是。 許部長銘春:我覺得委員講得有道理,我支持啦! 洪委員申翰:等一下我們也會提出一個修正動議。 許部長銘春:好。 洪委員申翰:針對後面二個空窗情境,我也希望勞動部可以支持,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支持。 洪委員申翰:我們這次一併就把空窗期過長的問題解決,其實我跟你說,我們問過移工團體,也問過雇主團體,不管是移工團體或雇主團體,他們都支持我們把原本3個月或2個半月的狀況可以大幅縮短,這是勞雇都支持的做法,我覺得我們就應該要朝這個方向來做,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是,委員,我覺得應該要這樣子做,所以我們支持。 洪委員申翰:好,部長,等一下審查的時候,我們希望能夠一併來解決這些問題。 許部長銘春:好,就是第二款和第三款,我們就一併來解決。 洪委員申翰:是,謝謝。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 主席:現在先休息10分鐘,再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10時46分) 繼續開會(10時57分) 主席: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0時57分)部長,你好!我們之前曾經收到一個陳情是關於宜蘭的消防員在職場環境當中遭到性騷擾這樣的疑義,在這邊先跟您解釋一下,我們瞭解到的是去年宜蘭縣政府發生這起性騷擾的案件是在於有一名女性消防員在表定的備勤時間待在局內的備勤室裡面,結果遭到同事的性騷擾,我們想先特別說明一下所謂的備勤時間指的是消防員必須待在機關內,受機關拘束的,不能任意外出,要等待或隨時準備來執行勤務,是不能自主運用時間的,意思就是他得待在這個空間裡面,在這棟建築物裡面,待在備勤室等待的,是不能隨意外出的情況之下,但是這樣的事情發生之後,宜蘭縣政府消防局認為雖然勤務表上是寫備勤,但是所謂執行勤務的期間應該是要整裝,隨時準備出發,才叫做工作時間,所以當這件事情發生的時候,它認為不屬於性工法裡面所規定的執行勤務時間,所以想請教勞動部認為這樣的說明和這樣的解釋是合理的嗎?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不認同這樣的說明,我們認為備勤的時候就算是在準備工作、執行職務的期間,所以它有發生性騷擾還是…… 王委員婉諭:適用於性工法。 許部長銘春:適用性工法。 王委員婉諭:是,但是在宜蘭這件案件,當時宜蘭縣政府的判定是它不屬於性工法,而是屬於性騷擾防治法,所以我們想要特別請教勞動部的是,既然部長這邊和我們的見解是相同,它應該是涵蓋在性工法裡面,可是實際上我們處理個案的時候,針對這個案件,多次的來回,甚至召開協調會之後,才真正能夠認定它是工作期間,而消防署有回函給本辦是說執行勤務的期間、備勤的期間、在長官的監督命令之下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也都應該是屬於服勤的時間,所以我們是希望針對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勞動部以及部長非常清楚,它應該屬於性工法。 許部長銘春:是。 王委員婉諭:但是顯然其他相關單位,包含銓敘部、包含內政部的認定上面其實都有一些疑義,所以才導致在個案的處理上,我們其實經過多次的來回,才達到這樣子的共識,所以我們希望的是勞動部是否應該要針對這樣子的解釋做出一個清楚的說明,甚至是用函釋的部分,尤其是提升這些在備勤又或者是必須有備勤工作的相關主管機關有更加清楚的瞭解,同時我們也希望勞動部能夠會同內政部消防署一起積極調查宜蘭縣政府及消防局的疏失,並且予以督導和輔助。 許部長銘春:好,沒問題,我們會來處理,包括函釋以及會同內政部消防署瞭解整個事件並予以協助。 王委員婉諭:我們也希望未來的個案不用再這麼辛苦,經過多次討論和多次公文來回之後才有辦法認定它是否屬於執行勤務期間。 許部長銘春:備勤本來就是在執行職務期間,針對這部分我們以前有通函,現在我們會再通函一次。 王委員婉諭:我真的覺得很荒謬,老實說,我在處理個案的時候,真的覺得荒謬到我難以理解,因為我認為這是一個很清楚的定義,沒想到要經過這麼多公文來回之後才有辦法定義備勤是屬於執行勤務期間。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針對這個個案,我們會再通函一次。 王委員婉諭:剛才所提到的第二點訴求是針對個案進行瞭解及協助,除此之外,我們也希望針對未來的通案及備勤狀況能夠有更加清楚的說明,包括以函釋的方式來解釋。 許部長銘春:好。 王委員婉諭:接下來是這個個案所衍生出來的問題,這名女性消防員遭受這樣的性騷擾之後有一些身心上的反應,經過就診之後,醫師認為他必須住院休養,但不論是請公傷假或病假卻都不被允許,雖然消防員適用的是內政部的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但是我們也想要一併討論的是,假設這是發生在一般職場,也就是在勞工的場域當中,依照勞工的請假規定,勞工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屬於病假,或者根據第六條規定,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與休養期間給予公傷假。在此請教假設這樣的事情是發生在勞工的場域當中,是否能夠因為醫囑要求或建議其應該休養而請公傷假或病假? 許部長銘春:如果是勞工的部分,像這種情況應該可以認定為職災,如果是職災的話,因為這樣子而需要休養本來就可以請假。當然這會牽涉到職災認定,不管怎麼樣,在職災認定前,我們認為雇主基於照顧員工健康的前提下應該要准假。 王委員婉諭:謝謝部長說明你的態度,其實我們也想知道公務人員適用與否以及勞工適用與否,因為我們也知道職安法第六條已經規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可見不單單是指身體或生理狀況,應該要一併涵蓋心理的部分,所以病假很明確應該是可以請的,包括公傷假的部分也應該透過職災的解釋而能適用,亦即不限於身體的傷害而已,心理的部分也應該一併予以認定。 許部長銘春:是的。 王委員婉諭:非常感謝部長能夠有這樣的承諾和表態。 接下來要討論的另一個案件與美麗華企業併購有關,針對美麗華企業併購的後續執行情況,在此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部長。其實這個案子我們討論過非常多次,我想部長應該非常清楚,我們也曾召開過多次記者會,目前我們看到的是法院雖然已經認定美麗華的罷工屬於合法,也判定美麗華事件的資方應該要與工會團體協約,而協約違約金是600萬元,但這只是就個案的處理,我們希望法令疏漏之處或是相關法律也能予以補足,而不是每一次有個案發生的時候再來處理。當時美麗華事件是同一家公司分割之後成為四個子公司,再由其中一個子公司併購其他三家子公司,然後惡意進行勞工不續聘或不讓勞工繼續工作。根據勞基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其實仍然給予新舊資方有藉口,讓他們能夠透過事業單位的改組、轉讓或併購直接解僱勞工。顯然像美麗華這樣的惡例未來有可能會持續發生,個案上的認定已經有法院的判決,但我們也希望在通案上能夠透過法律的修正來補足。在此想請教部長,法案是不是應該予以修正?其實我們也看到多位委員提出法律修正案,認為勞工在併購事件當中並沒有應該要負擔的責任,所以應該要朝向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或轉讓時,以勞工全數留用為原則,請問勞動部是不是支持這樣的方向? 許部長銘春:勞動部站在保護勞工權益的立場,這部分我們會支持,但因企業併購相關法律的修正會牽涉到經濟部、金管會等,這部分我們會與他們溝通協調、共同努力,並蒐集各界意見以凝聚修法的共識。 王委員婉諭:以大方向來講,我們希望在併購、改組或轉讓時都能朝著讓員工全數留用的方式來努力。剛才部長也提到這部分可能還需要與相關部會討論,在此想請教的是,既然勞動部支持這樣的方向,同時也認為應該儘快處理,那你們未來會不會提出因應的院版草案?預計什麼時候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許部長銘春:關於我們是不是要提出院版,我剛剛講過因為這牽涉到跨部會,待我們與他們溝通之後,再決定要不要提。目前已經有幾位委員提出相關版本,如果立法院先提出來的話,我們也會配合。我們會視溝通結果,如果可以提的話,我們也願意提出來。 王委員婉諭:好的,瞭解。有幾項訴求我希望部長能夠承諾,第一個是關於我剛才提到的消防員事件,針對個案及通案進行瞭解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在一個月內給本席初步的回覆,說明未來是不是朝這個方向來努力,以及你們瞭解之後應該要協助的部分是哪些? 許部長銘春:好,沒問題。 王委員婉諭:其次是有關修法的部分,如果院版還沒有辦法提出來,希望能夠在立法院先行的情況下加以處理。我覺得跨部會溝通必須先開始討論,請問什麼時候會進行跨部會溝通?是不是能夠請部長說明清楚的時間?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會後就來進行好不好?我們會開始邀請相關部會來討論。 王委員婉諭:「會後」就表示會很快,所以最晚一個月一定會看得到。 許部長銘春:一個月內沒有問題。 王委員婉諭:好的,謝謝部長。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1時6分)謝謝召委。請問部長上任多久了。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5年又1個月。 林委員為洲:已經五年多了。在今天的報告當中,我也有看到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的部分,你們說要做,從你上任開始就一直在強調這是我們必須面對與處理的問題,請問現在處理得怎麼樣?針對勞保年金改革什麼時候會提出政策或方案? 許部長銘春:勞保的財務問題我們一定會重視,也一定會因應處理,不過因為這牽涉到一千多萬名勞工及六十幾萬個投保事業單位,如果要推動一定要大家有溝通,能夠凝聚共識來處理。相信委員也知道,整體改革有好幾個面向,其實每個面向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及意見。在此要向委員報告,在那幾個面向當中,撥補的部分最沒有問題,所以撥補的部分我們會先做,其實從2020年開始我們就…… 林委員為洲:今年撥補多少? 許部長銘春:今年撥補450億。 林委員為洲:明年呢? 許部長銘春:明年撥補1,000億,另外我們的特別預算還有300億,以目前來講,我們可以撥補的數字應該是2,470億。 林委員為洲:每3年就會精算一次,對嗎? 許部長銘春:是的。 林委員為洲:勞保年金總共的潛藏負債到底有多少?現在的潛藏負債是多少?是11兆嗎? 許部長銘春:潛藏負債大概11兆左右,不過既然是潛藏債務,就不是馬上會發生的。 林委員為洲:這個我瞭解,但是到最後都要面對的。 許部長銘春:當然,所以委員,這個我們當然知道…… 林委員為洲:要讓勞工都能領得到嘛,未來一定要領得到。 許部長銘春:是的,這是勞保年金…… 林委員為洲:你們每年都在蒐集意見,每蒐集一年意見,我們的潛藏負債就增加3,563億,一直蒐集意見卻不敢提出方案,結果每3年精算一次都增加1兆多的潛藏負債。撥補400億,一年卻增加3,563億的潛藏負債,即使撥補1,000億,潛藏負債還是越來越多,到底最終方案……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潛藏負債…… 林委員為洲:勞工都要領得到退休金,他們才會安定工作、繳交相關費用,現在大家擔心到最後是不是領得到?現在有十幾兆的潛藏負債啊!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這是政府辦的保險…… 林委員為洲:一定不會倒。 許部長銘春:一定不會倒,政府要負最終給付責任啦! 林委員為洲:當然我知道,但虧損十幾兆要怎麼處理? 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就是我們現在要去討論的問題。 林委員為洲:每年增加了3,563億啊!你要怎麼撥補?用公務預算、用總預算撥補得了嗎?整個預算會失衡嘛!你不可能每年撥補3,500億吧! 許部長銘春:當然不會只有撥補這一個問題。 林委員為洲:你的財源在哪裡? 許部長銘春:財源這部分既然政府承諾會撥補,就一定會去想辦法…… 林委員為洲:總是要面對啦! 許部長銘春:這個問題是要面對啦! 林委員為洲:你如果繼續做,任期至少到明年5月,這是你承諾的所以要提出改革方案。還是你要不要再承諾一次,明年5月20日卸任之前會提出改革方案? 許部長銘春:推動的方案或期程…… 林委員為洲:你提不出來對吧? 許部長銘春:不是說提不出來,而是這個必須…… 林委員為洲:提的出來? 許部長銘春:我們要凝聚共識以後,會來通盤規劃…… 林委員為洲:到底提不提的出來? 許部長銘春:在適當的期程…… 林委員為洲:不一定?提的出來也不敢講、提不出來也不敢講,所以還是回到原點啦! 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真的沒有辦法給您具體承諾啦! 林委員為洲:每3年精算一次,下一次的精算是什麼時候? 許部長銘春:113(明)年。 林委員為洲:預計113(明)年,到時候精算,包括你現在撥補進去的扣掉了,預計潛藏負債會有多少? 許部長銘春:我們還是得精算後…… 林委員為洲:13兆啦! 許部長銘春:這個我不是專家,所以沒有辦法回復並承諾。 林委員為洲:所以完全兩手一攤,沒有方案,提不出來! 許部長銘春:方案各界都有它的想法,只是我們如何來凝聚共識。 林委員為洲:當年公教人員年金改革,你們就急著馬上推出,照成國內很大的震撼,也是造成族群對立很重要的因素,至於勞工你們就提不出來呀!看顏色、看選舉,現在要選舉了,你們也不敢做! 許部長銘春:委員,軍公教與勞工不一樣,軍公教是單一雇主。 林委員為洲:不一樣,當然不一樣,對象不一樣啊! 許部長銘春:勞工──你看光是雇主,至少就有六十幾萬個事業單位。 林委員為洲:數量比較多,這個我也知道不一樣。 許部長銘春:人數也多啦! 林委員為洲:所以人少的,你就大刀一砍,人數多的就不敢處理。 許部長銘春:也不是這樣,其實所有的改革都是要永續,都是要照顧所有各類型員工老年退休生活的經濟安全。 林委員為洲:好,書面再提供給我,但是我想你們應該也提供不出什麼東西。給你這麼多年,你上任都5年多了,也提不出什麼方案。 下個議題,有關於勞工職災所要面臨的問題。災保法去年通過了…… 許部長銘春:110年通過,111(去)年正式上路。 林委員為洲:災保法第一百零三條特別提到,如果發生職災要請領相關給付,因為原來都是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去申請給付,而災保法上路後,因為它優於原來的勞工保險條例,其中特別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意思就是災保法通過以後有這個特別規定,如果你發生了事故還沒申請給付或是5年內申請時效內還沒完成的,你就可以用優於原來的法律,就是用災保法來申請,依我的理解,是不是這樣? 許部長銘春:是。 林委員為洲:你們災保法通過時也通過了另一個函釋,我們看一下。函釋中說,災保法相關的規定,包括部分失能年金及遺屬一次金,皆屬於勞工保險條例所無,而屬災保法新增之給付規定,無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適用。災保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已經發生還沒申請或者還沒完成者,在請領時間內都可以用新的法來申請,但你們發了一個函釋說不行,新的災保法法律裡面有,但原來勞工保險條例裡沒有的,就不能用災保法申請,函釋是這樣說,函釋大於法律耶! 其實這些勞工受到職災要請領的人數應該也不會太多,因為大部分都用新的災保法來申請,只有在空窗期時,即災保法已經施行了,但他職災發生在前,在請領期間內他可以選擇用災保法或原來的勞工保險條例來給付,但是你們不給他,為什麼要這樣?明明第一百零三條法律規定兩者都可以適用,而優於原來的條例我就用災保法申請,法律是這樣規定啊!你現在卻斤斤計較不給,這是有多少人啦?因為新的法律施行之後,你原來舊的法時申請的,就是5年內要申請完,而大家都用新的法,你為什麼不給?函釋這樣寫,函釋應該要廢除啦!是不是如此?一點點時間,給你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保險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美女:跟委員報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就像剛剛委員說的,這是在舊法時有請求權的人,而到了新法時請求權時效還在的、沒消滅的,才可以有選擇新法或舊法。 林委員為洲:也可以用新法請嗎? 陳司長美女:對,剛剛講的,也可以。 林委員為洲:你的函釋怎麼解釋? 陳司長美女:這個遺屬一次金跟部分失能年金都是新法時候才有的。 林委員為洲:對,新法才有的,我知道啊! 陳司長美女:所以他在舊法沒有請求權,因此到了新法他也不會…… 林委員為洲:你這樣子的解釋太嚴苛了,因為新法已經讓他有這兩種的請求權,但新法頒佈以後你就不給他這兩種的請求給付,這是斤斤計較啦!不去處理大事,年金改革不敢處理,而這種小事情卻用函釋違背原來的母法,你跟勞工斤斤計較,到底有多少人有這樣的問題?你們有統計過嗎?我們是收到民眾的投訴啊! 陳司長美女:委員其實這是法律適用的問題。 林委員為洲:這空窗期中間到底有多少人有這個問題?你們有統計嗎?你用書面給我答復。 陳司長美女:是。 林委員為洲:到底有多少人,你們才有資料我不會有資料,我猜應該不會很多人啦!因為5年內一定要申請完畢,所以只有在災保法施行前,往前推最多就是5年而你們不給他!請你們用書面資料把統計數字給我們,然後考慮一下廢除原來的函釋啦!如果影響的人不多你就給他,不要跟他斤斤計較,再給我答復。 陳司長美女:好。 許部長銘春:好,我們再用書面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提供書面資料,謝謝。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1時19分)部長,今天針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案,我看很多委員提出修法的建議,我個人也非常支持要來調整,因為我們從過去的醫療經驗,長久以來也累積了很多的心聲,當然就是希望能夠做適當的調整,今天很多委員也針對這個部分發表了一些我覺得都很有道理的理由,本席也有提出一個草案,希望將其調整為一個月,感覺上是比較適當,當然這也要再跟大家討論一下,希望對家庭照顧者跟病人有更好的照顧,以上補充。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委員好。謝謝委員。 邱委員泰源:我來說明一下,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及相關措施,這幾年來我們都很努力,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及勞動部都很認真,我們過去曾討論要如何訂定子法,等一下部長可以針對這個部分的相關進度做簡單回應,希望能夠真的照顧到遭受職災的勞工。第二個,我們也關注並建議擴大職業病的通報範圍,包括不管是軟硬體、補助、機構及流程等部分,我們當時都做了充分的討論,對於過去努力的經過,我們總是要來看看在法案通過以後現在做得怎麼樣。第三個,我們認為應該持續的補助有心要來幫忙照顧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並擴展專責跟網絡醫院的部分,提升服務親近性,這個也是我們當時大家一起努力的。另外就是我們當時也建議要依據很多臨床實務的經驗、研究結果的證據及國內外的文獻來修訂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也希望跟專家能夠多做互動。大概有以上的建議及關注,不曉得部長認為這些部分我們都有良好的進展嗎? 許部長銘春:有,謝謝委員對職災的執行情況及相關措施非常重視,勞動部也都很努力。第一個,有關子法的部分,跟委員報告,全部都訂完了。第二個,我們也整合職病、傷病的通報系統,就是朝著委員所強調的簡化通報流程,這個也都處理完畢了。第三個,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的部分,我們現在有15家傷病診治醫院、28家職災職能復建醫院,然後網絡醫院有82家。特別跟委員報告的就是離島,目前在澎湖、金門、馬祖都有網絡醫院,就是讓離島的民眾能夠就近來就醫。至於職業傷病認定的參考指引,這個部分也有參考專家學者的意見,然後做滾動修正,這些全部都有完成。 邱委員泰源:看起來我們關注的點都有很好的進展,我們衛環委員會的委員當然也不是只有看數據,我們實際上都一直有在關心,包括我們曾經二度去考察相關機構,主席吳召委上禮拜也安排去看中心的運作狀況,當然都得到很大的肯定。螢幕上的投影片是中心揭牌儀式的照片,還有各個職能專責醫院設立的照片,看起來醫院都非常用心,令人非常感動。我們到某個醫院去考察的時候,二部的部長都非常關心,也很感謝很多委員的參與。 林為洲委員也有去考察,因為你在這邊,我必須要講一下,使用你的肖像權要講一下。林委員也有去考察專責醫院,很用心地在關心勞工的權益,非常的感謝。看起來的確就誠如剛剛部長所說的,在進度上及在質量方面,都比以前有更好的進展,鄒署長在這個部分也非常的努力。 從今年起,全國共有15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這個大概是從以前延續下來的,還有28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能為職災勞工提供服務,這個還滿令人感動的,醫院在這方面也都投入了不少相關的專業人才在幫勞工,這個部分的確是有這樣的進展。但是怎麼樣來擴大服務?有些可能沒有辦法達到專責醫院的水準,但是我記得我們這一、二年來也一直希望在網絡醫院方面能夠增加,好像有點分級醫療的感覺,畢竟不可能每間診所都像醫院一樣有這麼好的設備,但至少有其功能,這種分級分流的理念,過去也是衛福部在醫療體系中很重視的,勞動部在處理這個部分時,也許這樣是一個比較有效率的方向。另外,要怎麼樣能持續落實以及在離島、偏鄉、山地方面要如何給予照顧,我們衛環委員會也曾經到幾個偏鄉跟離島去關心,在這個方面也都有在推動。部長,這個部分的推動情況以及未來有什麼展望,可否簡要跟我們報告一下? 許部長銘春:是,謝謝委員。委員一直很關心職災勞工近便性的需求,尤其是分級的部分,我們也都覺得是一個非常正確的方向,特別因應離島、偏鄉對職業傷病的診治和服務需求,我們也在去年9月修正網絡醫院的補助要點,把職醫門診開設的誘因提高,誠如剛才我所報告的,目前也順利的在澎湖、金門、連江等離島設立網絡醫院,我們會持續以補助網絡醫院的方式來拓展全國職業傷病的診治網絡。 邱委員泰源: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請問網絡醫院有沒有包括診所? 許部長銘春:有。 邱委員泰源:那以後可能你要用「醫療院所」這樣的名詞會比較好,因為這是專有名詞,在相關的文書裡面最好都寫「醫療院所」,不然大家都會以為只有醫院。 許部長銘春:好像只有醫院,好,改為醫療院所。 邱委員泰源:在很多地方,在偏遠地區,我們是不是應該發揮診所的量能,這個也很重要。 許部長銘春:對,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在名稱上會跟衛福部核對一下,然後再來修改。 邱委員泰源:這個部分你們再注意一下,我們要更寬容一點。 許部長銘春:好,這個沒問題。 邱委員泰源:人民在哪裡,我們就服務到哪裡。 許部長銘春:好,我們要名符其實,現在確實是診所也有。 邱委員泰源:就像徐志榮委員非常關心苗栗大大小小的鄉鎮,病人在哪裡他就服務到哪裡,一樣的精神。 許部長銘春:是,一定的,謝謝。 邱委員泰源:最後因為時間關係,我問二個小小的問題,第一個就是怎麼樣及早發現職業病,這個部分也要去思考,我們不是達到現在的成果就好,這整個體制,還有流行病學資料的建立,以我一個醫生來說,基層診所為什麼有它的重要性,因為瞭解附近有什麼工廠或是發生什麼事情,通常送到醫院的都已經是後端了,所以才能及早發現職業病,而且一發現可能是團體,這個以前在很多鄉鎮都已經陸陸續續有這樣美麗跟悲哀的歷史,美麗就是有這樣的發現,但悲哀則是這種不好的情況,這是需要改善的,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我們能夠及早發現,有及早發現的動機的時候,也許你就會去做更深入的研究及累積資料,就有辦法讓整個體制來提早照顧。 另外,那天吳召委帶領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去考察,大家也很關心職業傷病者如何回歸到社會生活,這個部分今天沒有時間講,但是我相信你們也在做,過一陣子我們再來看看後續進展怎麼樣。 許部長銘春:好。 邱委員泰源:有關以上二個小問題,你要不要簡單回應一下?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這個就是預防跟重建的部分,也的確是我們災保法這次通過以後的一個重點,希望建立一個完整的職災保護體系,所以現在預防重建中心成立財團法人以後,這就是他們要努力去達成的,這部分我們會按照委員的指示努力把它做好。謝謝。 邱委員泰源:好,我們一起來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邱委員。主席這邊先預告,因為今天要處理的事情滿多的,我們上午質詢到12點半左右會休息用餐到1點,預計1點再繼續開會。我們先做這樣的預告,因為今天要處理的案子太多。 現在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1時30分)專委好。專委,現在很多人已經領到稅收超徵的那6,000塊了,我想請問一下,明年還有這個小確幸嗎?不敢確定喔?不敢確定。當然,就是因為這幾年來稅收幾乎都有超徵,可能去年超徵的金額比較龐大,所以才會有這6,000塊,就是國民黨講要發1萬塊這件事情,但是幾年來歲入都超收,明年的預算是不是我們的歲入就會比較寬列,金額成長會比較大一點?就歷史經驗來講的話,因為你們都超收好幾千億,如果歲入沒有寬列一點,歲出也會被壓縮,對不對? 主席:請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邱專門委員說明。 邱專門委員碧珠:委員好。報告委員,因為整體稅收的預測要看整個國家跟國際經濟情勢的情況,然後由財政部做審慎的推估,所以明年到底有沒有這樣的成長空間,還要再審慎的評估。 徐委員志榮:好,OK,所以不能確定有,也不能確定說沒有,對不對?然後我也延續林為洲委員的問題,剛剛部長也有講明年就用公務預算去挹注勞保基金1,000億,如果沒有公務預算去挹注到勞保基金的話,那1,000億是不是各個部會都可以爭取作為歲出預算之用?譬如國防部要買武器也可以去爭取那1,000億裡面的一部分,很多部會,包括衛福部也可以去爭取一下,譬如少子化的政策要用那1,000億的公務預算,對不對? 邱專門委員碧珠:報告委員,因為國家的整體資源有限,如何在各個部會之間進行配置,還要再做審慎的評估。 徐委員志榮:反正就是那個公務預算沒有挹注在勞保基金裡面,其他部會也可以用就對了啦!我們一年的總歲出差不多就是2兆7,000億左右,對不對? 邱專門委員碧珠:對。 徐委員志榮:好,謝謝邱專委。 部長,我要延續為洲的質詢,其實我們也談過了,部長的回答我們也都銘記在心,就是要多多取得共識,這個不用擔心,政府保證負責最後的支付責任等等。是沒有錯,就是剛剛我跟邱專委講的,你那個1,000億是明年,後年到底1,000億夠不夠還是問題喔。好像47年次以後那幾年是大的出生潮,以後要領退休金的人更多,我現在是擔心那8,000億到底可以維持到何時,不要說潛藏的11兆負債了,8,000億可以用到什麼時候我都不知道。 部長您一再講要取得共識,可是談到共識,據我所知,只有在109年好像跟專家學者等等開過4次會,110年應該沒有開過會,111年應該也沒有開會,現在是112年,我的意思是好像也沒有真的積極在做什麼溝通還是怎麼樣,我敢講白一點就是拖字訣,拖拖拖,拖到明年大選過後。大選過後如果萬一不是民進黨執政,那就是你家的事情了;如果是民進黨繼續執政,那可能也不能再這樣一直拖下去了,反正當選了,當選了就有可能真正的思考要怎樣去改了。 所以我在這邊呼籲所有政黨,不管是民進黨已經定於一尊的賴副總統也好,或者是民眾黨的柯文哲主席也好,或者還沒有定案的我們泱泱國民黨的郭台銘先生或者是侯友宜市長,或者其他人都不管,有真正志在總統這個位置的人,在你的政見裡面都要對勞保的修法跟改革勇於表態。我認為不能一直用公務預算或特別預算去彌補,即使公務預算挹注了1,000億、2,000億,延長了破產的時間,但是那些錢可以用在很多其他可能更重要的地方。譬如說買武器,如果因為沒有買到武器,萬一真的發生戰爭,沒有買到武器而保衛不了臺灣,勞工也在裡面,他也受損耶。如果說少子化是國安問題,這個錢明年1,000億,後年我看也可能又要增加了,我們可以將這些錢拿去推動少子化政策,給予生育、養育一些補助,勞工他們也是其中之一。不是說勞保年金的改革或者修法一定會延長退、會多繳、少領就一定對勞工朋友有利,其實這些錢也是會影響到他們,所以我認為勞保基金的修法,就是勞保的改革,也是必須要做的事情。部長,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是,謝謝委員。勞保改革是一定要去面對、一定要去處理的,目前政府是先就大家有共識,然後政府財政也可以負擔的撥補這部分先做,但是其他的面向也的確必須做,只是針對其他的面向,大家的意見要再多溝通,就是說包括…… 徐委員志榮:問題是沒有溝通啊!就我講的109年開了4次會而已,110年沒有,111年也沒有啊!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那是專家學者的會議,專家學者會議我們的確開過4次,也有一些具體意見,但是…… 徐委員志榮:其實我看到專家學者裡面的一些發言,也是值得貴部參考。 許部長銘春:是。然後溝通就是其實針對工會或事業單位,我們也有各自去拜訪工會或在他們舉行大會等各方面的會議、各種形式會議的時候,我們都有做一些了解跟意見的蒐集,當然我也必須說因為這三年的疫情的確讓我們也有些走不出去,但是我都是利用疫情趨緩,像現在OK,我們就是很積極的去處理…… 徐委員志榮:部長,這是很嚴肅的問題,你要講又有點帶著微笑,好像…… 許部長銘春:不是,不是微笑,我是跟委員說…… 徐委員志榮:好像講的不太……有點在欺騙我的那種感覺。 許部長銘春:沒有,我沒有欺騙。我是說剛剛我是認同說,的確109年我們開過4次專家學者會議之後,其實那個時候我有積極拜訪工會或事業單位,可是後來會比較少是因為疫情,這點的確是比較少,但是是因為疫情的關係,像現在疫情趨緩或是在那中間疫情比較不是那麼嚴重的時候,我們都有努力再去跟工會或事業單位做意見的溝通。 徐委員志榮:我的時間也到了,說要有共識,其實也很難,但是我又不得不講,像軍公教的年改,有取得什麼共識?要改就改,立法院鐵絲網繞了幾圈,要改也是在改啊!有時候這個共識,就像我們的基本工資也好,你要調的話,資方跟勞方,一個是出錢的,一個是可以多領錢的,要取得共識是很難的,所以真的有心要做,把差不多有道理的整理一下,求同存異,反正該做的事情要做啦!如果對2024的總統大選沒有信心的話,我看第7、8會期要有什麼修法、改革,可能就沒有了,如果有提出來,表示民進黨對2024大選有信心,謝謝主席,謝謝部長。 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11時41分)部長好。今天要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本席也有提出修正版本,建議家庭看護工若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通報後的遞補等待期,由現行的三個月改為一個月,勞動部對此表示支持,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是。 張委員育美:本席在此還要強調,雖然勞動部對外表示到今年2月底來臺移工有增加,就是在臺移工有73萬人,較108年2月的70.4萬人是有增加,今年是73萬人,所以有增加,但是我們進一步來比較家庭看護工,今年是20.6萬人,108年是24.2萬人,所以今年的家庭看護工是減少3.6萬人,這顯示家庭看護工缺工是十分嚴重的。部長同意吧? 許部長銘春:是,跟委員報告,主要是那時候發生印尼的零付費的事情,所以他們有停止輸出一段時間,去年好像到8月,這個事情解決之後,印尼的移工才進來,它不再堅持零付費,我們這邊也有適度調高家庭看護工的薪資。 張委員育美:但是到現在還是缺3.6萬人嘛,所以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是,逃逸的外籍看護工對於失能家庭來講,他們面臨的照顧空窗期問題很嚴重,也就是說,他的家人缺乏照顧,馬上要面臨很繁複的通報程序,所以衛福部就算有長照2.0,我們要如何把他轉銜?所以要跟衛福部合作,要怎麼轉銜到長照中心?還可以請臺灣的、媒合本國籍的照護工來遞補暫時的照護空窗期,應該這樣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對,喘息和短照。 張委員育美:喘息等等,這都是衛福部跟你們一起合作。 許部長銘春:我們一起合作。 張委員育美:所以我覺得這個更要合作,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是,這沒有問題。 張委員育美:所以我們除了修法之外,其實最重要的是你剛剛講的馬上要做的,否則缺了3.6萬名家庭看護工…… 許部長銘春: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移工的引進都已經正常了,包括班機等等也都恢復正常。 張委員育美:我還是覺得很多人有空窗期啊!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那3萬名,我看很快…… 張委員育美:很快?好,你說會很快。 許部長銘春:我們會持續增加,增加的量其實是很快速的。 張委員育美:那要有時間性啊!就是一個月內或二個月之內,對不對?是不是? 許部長銘春:這個大概都沒問題。 張委員育美:你說沒問題,那我就再跟你討論另外一個議題,接下來本席要跟你討論的是中高齡的就業問題,目前世界面臨老年化來臨,還有醫療條件的改善、平均壽命延長以及生育率下降等等,將來勞動力人口變少,退休的人越來越多,這勢必會衝擊到國家的財政、醫養服務等等,基礎建設和社會福利制度,這些都會有所影響。勞動力增減與國家經濟發展直接相關,國際貨幣組織(IMF)早在2018年就提出,人力資本是一生累積知識、技術和健康的組成,能夠發揮潛力成為社會生產力,建議將人力資本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的方式之一。2019年日本召開G20會議,特別注意到人口快速老化、生育率下降造成的影響,尤其是我們現在看到東亞經濟跟我們很像,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我國都將面臨嚴重的缺工問題,所以現在來談中高齡的就業就很重要了。 我們看到2019年專法上路前,我們用了17億的經費,到2023年用了23.7億,經費增幅近40%,可是中高齡勞參率從63.57%提高到65.87%,只增加2.3%,而高齡勞參率從8.5%到9.76%,增加1.26%,也就是說,費用增加了40%,可是中高齡勞參率增加2.3%,高齡勞參率只增加1.26%,這難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請部長說明一下,對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是否有訂定明確的中長期目標? 許部長銘春:有,跟委員報告,其實中高齡是45到65歲。 張委員育美:對,高齡是65歲以上。 許部長銘春:我們在45到55歲這一塊沒有問題,勞參率是增加最多的,而整體中高齡,我們是增加了21萬3,000人,跟委員報告,的確我們…… 張委員育美:我是談百分比啦!前面只有2.3%,高齡只有1.26%。 許部長銘春:也就是說,我們在55歲這個部分,55歲以上這一塊的確還有很大要努力的空間,所以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有一個3年計畫,就是我們跟10個部會針對中高齡的部分要怎麼來提升,我們要一起來努力,跟委員報告,那個部分上路以後,其實除了勞動部這邊要努力讓中高齡續留職場、重返職場,另外在雇主端,怎麼樣能夠接受,然後怎麼樣能夠引進所謂的銀髮族人力,來補充我們現在缺工的問題,這個其實是要大家一起來努力,我們也請了…… 張委員育美:部長,你說雇主端,我來跟你講,應該從政府端做起,我來跟你分析一下,我們參考國外政府的作法,韓國是由政府帶頭示範,它的勞動部依據「高齡者優先雇用令」,選定160種適合中高齡者就業的職類、政府機關或政府出資的事業單位,在這些職類之內如果有員額擴編、原職務中高齡者離職等狀況,有義務優先雇用55歲以上族群,這是韓國的作法,所以韓國高齡的勞參率逼近7成,65歲以上更高達OECD之冠,由此可見,政府帶頭對企業界具有指標性的示範作用。我認為我們政府應該要做,為什麼我再跟你講一下,2021年日本高齡人口(65歲以上)的勞參率是25.3%,新加坡是32.9%,韓國是36.3%,遠高於臺灣,我們是否要參考其他國家的現況來訂定標準?剛剛我有提到韓國,而剛剛部長你是說民間,我認為應該從政府做起,請回答。 許部長銘春:我是說雇主,包括公私單位都算。 張委員育美:包括公家單位? 許部長銘春:對,雇主不是只有民間。 張委員育美:包括公家是雇主? 許部長銘春:對,政府也是雇主,所以我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的意見,我們現在所謂的3年計畫,就是參考韓國好的作法,我們現在就會找出適合我們中高齡的職業類別,然後就是公私單位的雇主一起來推動所以不是只有民間…… 張委員育美:不是民間,雇主包括公私立的,我知道。 許部長銘春:對,有公營事業、國營事業。 張委員育美:而且韓國有160種適合中高齡的職業類別。 許部長銘春:我們不一定是…… 張委員育美:不一定到那麼多啦! 許部長銘春:對,我們就是挑選出適合本國中高齡的工作、職務、職類,挑選出來以後,公家機關的雇主或私人單位的雇主應該引導他們僱用這些銀髮人力。 張委員育美:部長,說到雇主,我再占用一點點時間,我們不是有提出中高齡就業專法嗎? 許部長銘春:是。 張委員育美:你們洋洋灑灑17頁的報告就講到雇主如何自辦「退休再就業準備訓練計畫」等等,但是110年度只有2件申請案、111年度有12件申請案,還有雇主自辦的「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110年度僅14件申請案,111年度僅15件申請案,請問勞動部是不是要檢討目前的申請案件數為什麼偏低? 許部長銘春:有,報告委員,我們現在…… 張委員育美:為什麼偏低? 許部長銘春:所以這個要檢討。 張委員育美:我覺得部長這個檢討不錯喔! 許部長銘春:去年我們就已經在說這一塊的計畫成效不彰。 張委員育美:對,只有2件、12件、14件、15件。 許部長銘春:問題是不是在於計畫訂得不好用或怎麼樣,所以這都已經在檢討當中。 張委員育美:部長,我告訴你原因之一,因為在用詞方面,有些補助項目觀念過於抽象,請問你看得懂什麼叫就業輔具、職務再設計?聽不懂啊!霧煞煞!太抽象了。再講一遍,就業輔具?職務再設計? 許部長銘春:是專業名詞,但是要白話啦! 張委員育美:對,要白話一點。 許部長銘春:要告訴民眾的時候,或者跟事業單位解釋的時候要用白話文,要告訴他們成功的個案。 張委員育美:對,就是成功個案。 許部長銘春:用個案引導就會很清楚,比如說,輔具就是老花眼鏡。 張委員育美:對,老花眼幾度等等。 許部長銘春:這就是輔具,然後再設計是什麼?這些都會用個案對他們說明。 張委員育美:用白話文條列一下,如果看不懂前面的總結,至少還可以看裡面的細項。 許部長銘春:對。 張委員育美:像就業輔具、職務再設計,我也看不懂。 許部長銘春:在條文裡面,我都鼓勵同仁要用實例去說明,這樣人家會比較清楚。 張委員育美:好。部長,這你很瞭解,臺灣將有500萬65歲人口會出現,而他們還有二、三十年的精彩人生,所謂的金色年代,對不對?所以我剛剛說IMF貨幣組織都認為這些都是人力資本,他們過去有非常好的經驗,就像我們是戰後嬰兒潮世代,我們都是受過良好教育、很有工作的經驗,其實可以為將來的經濟做一些付出,然後可以在發展上超越其他先進國家,其實是最大的資本與利器。 許部長銘春:是。 張委員育美:所以,部長,請你多注意中高年齡的就業,因為他們有非常好的經驗,還有過去的學歷,以及在工作方面的成就。在65歲之後的金色年代其實可以為社會做更多的事,為經濟做更多貢獻,這樣你同意嗎? 許部長銘春:同意。 張委員育美:好,謝謝。 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1時54分)部長好。最近詐騙案的問題是國人最關心的,在立法院裡面有好多個委員會都針對這個問題來探討,但好像沒有在我們這個委員會排專題,不過本席是有關心到,不管是從柬埔寨,或是到現在臺灣國內的「青埔寨」,很多民眾都是為了求職而被詐騙集團利用、綁票、勒贖,甚至還有被撕票的情況。我們暫且不管現在的職業教育或是教育上面發生的問題,但至少顯現出目前的勞動政策國內部分民眾所擁有的職業能力不足,也凸顯出包含在職的職業訓練跟市場需求是脫鉤的。 我昨天看到一則新聞報導,2022(去)年詐欺案嫌犯在臺灣就抓到將近四萬六千人,如果我們再考量黑數,不得了了!十幾二十萬,甚至三十萬都有可能。在疫情之後我們也看到政府要推動很多政策,例如交通部說要推觀光發展,可是我們看到都缺工,包括旅館缺工、餐館缺工、觀光從業人員缺工、遊覽車司機、大客車司機統統都缺工,公路總局甚至於告訴我,他們在去年下半年開始就準備針對新進任職滿1年的司機,每個人提供近10萬元的訓練補助。部長,我們沒有看到勞動部對未來產業發展動向而展開相對的職訓來因應,其實我就已經相當失望了,但是如果連近期內我們所看到勞動力的需求問題,你都沒有辦法處理的話,我覺得這是我一個很大的隱憂、擔心。柬埔寨、「青埔寨」等這些詐騙集團就像是病狀而已,它只是一個表象,但是更深層的問題、底層的問題還是在我們的勞動政策以及職業訓練規劃。請問部長,勞動部到底對這些做了什麼?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游委員好。跟委員報告,職訓是勞動部的重點,我們五分署針對在地產業缺工部分都有長期開設職訓班,另外也會機動開班,像最近缺房務、缺清潔人員,我們就機動開班。所以跟委員報告,我們都有針對這些缺工的產業做職業訓練,相關課程都有開設,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因為這幾年的疫情,尤其像餐飲、旅宿缺工的部分,還有包括之前營造的缺工,我們都有跨部會專案媒合,針對旅宿的部分,從去年到現在,我們有三階段的專案協助計畫,還有和交通部觀光局也都有。 游委員毓蘭:事後再給我一個報告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我再給委員報告。 游委員毓蘭:因為我還有一些關心的議題。 許部長銘春:是。 游委員毓蘭:包括移工失聯的問題,其實我在提案說明已經講過了,因為真的是今日不同往昔,早年我們的就服法保障了很多移工的權益,可是你知道現在移工在臺灣就算非法打工10年、8年、9年,我們移民署有擴大自行到案專案,所以他們只要繳了2,000元罰款就可以大搖大擺出境,而且不會再被管制,反觀我們自己國人卻是處處受限。所以今天有很多委員提出修法,但是我看到的還有另外一個問題是現在移工失聯情形越來越嚴重,在上個月底已經超過8萬多名移工失聯,也就是有11.3%的失聯率。早年在蔡總統就任之初只有8.6%的失聯率,但現在越來越嚴重了,你們有沒有看到黑市的問題,以及非法仲介的橫行。 現在的就服法第四十條對於沒有公權力的合法仲介處以不予換照的處分,我覺得是太過嚴苛,已經明顯地不合理了。第五十八條對有看護需求的個人和家庭,在移工失聯後又有三個月的等待期,也是一樣屬二次傷害。所以,部長,我可不可以請你們針對非法移工的根本問題,以及就服法第四十條中對於合法仲介因移工失聯後不予換照的問題也進行相關的檢討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 游委員毓蘭:不要讓合法的仲介業者變成失聯移工的代罪羔羊,讓他們被大家罵,事實上我們每個人真的需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許部長銘春:在疫情期間,我們其實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也有做一些處理,不過我覺得可以做一個整體的檢討。 游委員毓蘭:是。 許部長銘春:但是失聯問題的確是因為疫情這3年移工進不來,來源國不派飛機,他們也回不去,再加上缺工就會競相提高價碼。現在疫情也整個趨緩了,邊境管制也鬆綁了,移工現在進來人數已經增加到73萬,移工進來的速度比疫情前還多,數量多、速度快,再加上今年移民署的查緝作為,我想這些問題會解決的。 游委員毓蘭:好,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好不好?謝謝。 主席:我再做一個宣告,讓大家比較好安排時間,我們待會在黃秀芳委員質詢結束後休息20分鐘,用餐後再繼續開會。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1分)部長好,今年3月6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召開第35次會議,這個會議結論特別提到,原則同意營造業引進營造移工,採階段性先行開放總額8,000名,並視實際情形可增加開放至1.5萬名。這是一個會議的紀錄,在這會議紀錄裡面還特別提到核配比率為30%,先請教一下這個法規的授權依據是哪一個條文,所以可以由行政部門來提高這個開放的總額?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有關法規的授權,因為歷來開放是要經過政策小組的討論,包含勞資政學的代表做討論,這應該在就服法裡面有規定,但具體的條文是哪一條,我請署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蔡署長說明。 蔡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法律授權是從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授權勞動部因應國內產業需要,針對移工開放有授權訂定工作資格審查標準,這部分是規定在相關的工作資格審查裡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另外請教,開放總額8,000名,這個開始實施了嗎? 許部長銘春:還沒。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許部長銘春:這個內政部要訂定審查要點,因為這個權責機關是在內政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後面的結論中有寫…… 許部長銘春: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邊也有提到就業安定費的比率,這個也核定了嗎? 許部長銘春:還沒,因為目前公共工程是3,000元,一般製造業或是家庭看護工是2,000元,目前我們認為民間的部分希望是4,000元,而內政部還沒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用途呢?就業安定費未來的用途是? 許部長銘春:穩定國人就業,就安基金包括就業訓練、促進就業及國民福祉等等,這都是我們使用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剛才講的就是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這是今年3月13日修正發布的條文,但後面但書規定「但經行政院核定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跟這個也有關係嗎? 蔡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跟這個沒有關係,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國內我們開放公共工程,現行就有開放,若開放的重大公共工程比較特殊,比如目前像桃園機場航站,因為量體夠大,缺工的情況更嚴重,但書就是如果經行政院同意,就個案的部分可以做一個比率上的彈性。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來是在93年訂定發布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有一些比較嚴謹的限制,所謂獎勵民間投資或是主管機關核定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金額2億元以上,在今年3月13日修正放寬重大經建工程,將其授權給你們,總金額也從2億元變成1億元以上就可以了,相關規定都放寬了,且審查標準修正的這麼頻繁,到現在已經修正第34次,從105年到現在已經修正了15次了,一再地放寬,對於我們國內的就業,尤其是原住民有所影響,而我為什麼特別提到營造業,因為原住民從事營造業的比率很高,這會直接影響到我們,所以請勞動部站在就業勞動主管機關立場思考,雖然你們不是原民會,但有關原住民就業,在就業服務法也有明訂,這是你們的職責,一再放寬外國人聘僱的規定,還是要審慎評估對於原住民族的影響。 尤其蔡總統特別提到的就業政策中,要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並獎勵私部門參與,共同創造原住民工作權的保障,事實上都沒有,連工作權保障法要修法,到現在也沒有提,現行的審查標準也都沒有,原來93年之前的都有,每進用原住民1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2人,現在相關規定已經不見了,本來審查標準有兩條原住民的條款,現在連一條條文都沒有,連保障就業的條文都刪除了,所以要特別拜託勞動部是不是能夠回復原住民勞工保障的條款?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我們這些修改都是隨著時空,因為現在缺工真的太嚴重,我們也必須做滾動修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缺工你可以引進來啊!但原住民的保障條款不要刪除啊!為什麼要刪除呢? 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我們再來了解一下,我覺得不僅是對於原住民的就業保障,對國人的就業保障都一定要重視,所以針對公共工程或者民間有公益性的部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可以參與,我們本來就一直在參與。 許部長銘春:過去有開放,但是最近雖然開放民間的營造業,我們也是定額定量,沒有全部大開,這部分是考慮到我們原住民朋友及勞工朋友,包括提高就安費,這都是對國人的就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先縮小範圍到原住民的部分,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明訂要特別保障原住民的就業,原來的審查標準有原住民就業的保障,現在你們把它刪除了,是不是能夠回復?因為這個標準是我們沒有辦法提修正案,這是你們的法規命令啊!這部分請勞動部能夠把它回復。 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我們再來評估研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評估時間多久? 蔡署長孟良:我們和原民會再會商一下相關意見,大概1個月內的時間。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1個月,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2時10分)本席要請教許部長,我想把握時間,部長,我有一個陳情案,也跟勞保局的局長有討論過,但是我想涉及到修法問題,跟你這邊做個說明。有一位勞工他在職場上投保了24年的勞保,後來他因病當然就是資遣轉出,就被接到國保,接到國保之後2年大概就病故身亡,結果他的家屬領到的是國保的喪葬費和遺屬年金3,000元。當然他的親友們還有很多勞工為他抱不平,就是投保24年白繳了,保費好像充公了,大家都一直建議我說要提一個修法的方向或者是修法的條例。 我這邊是希望部長可以責成相關的幕僚研議一下,因為現在勞保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有講到,我們在老年給付部分可以併計國保,這是現況,但是一次金的部分完全沒有併計,這個大概我都了解過去修法的背景;但是如果像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有沒有可能在年資的銜接上也去研議看看?我相信國人不會為了道德因素的風險去爭取或者領取勞保的費用,國人不會是這樣,但這個案就硬生生讓大家很抱不平也抱屈。我本來是要提案,但是今天沒有完成,所以我想說跟部長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我知道委員很關切這個問題,我想委員的初衷是在照顧…… 賴委員香伶:遺屬年金部分差很多,差3倍左右…… 許部長銘春:照顧被保險人的遺屬,尤其被保險人如果是家庭經濟的支柱,其實對於遺屬來講,真的需要更多的保障,這個其實就是遺屬年金是不是可以整合勞保跟國保併計年資的問題…… 賴委員香伶:整合勞保與國保的年資來考慮…… 許部長銘春:應該是這個部分。 賴委員香伶:確實是,我想部長知道,就是有一些遺屬年紀超過二十歲就不能領,只是不會是漫無方向去處理…… 許部長銘春:對,因為他有年資和年紀的限制,這個部分其實以前有討論過,104年他們曾經有跨部會討論過,不過我是有跟司長這邊講過,我們是不是再來研議一下? 賴委員香伶:研議一下。 許部長銘春:當然這個在勞保的財務上會增加負擔,還有因為國保是衛福部…… 賴委員香伶:它要跟國保連接。 許部長銘春:跟衛福部這邊也要討論,因為國保是他們的權責,這個都必須要跨部會再做一些研討。 賴委員香伶:我想部長應該很理解,這個法要從國保的人延伸到勞保的年資,還是勞保的人把中間國保也算進來?這兩個保都在勞保司、勞保局的手上? 許部長銘春:對,在我們手上。 賴委員香伶:是不是給我們一個大概的方向來做回應,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委員,我會交代…… 賴委員香伶:大概一個月好不好?給我們一點回應。 許部長銘春:好,可以,一個月。 賴委員香伶:因為勞工都在等,我們是不是將心比心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 賴委員香伶:剩下的時間實在不多,我很想問大問題,但是先問一個小問題。部長,今天有一則新聞說,你可能要來參選立委。有這樣的一個事件,因為這也是公務的質詢,所以我請教,你知不知道這個訊息? 許部長銘春:我不知道耶! 賴委員香伶:報紙已經是頭條,今天點閱率大概超過千人了。 許部長銘春:真的嗎?因為我今天一早就來這邊,我也不曉得,委員,我現在是勞動部長,我一定是全力在勞動部的業務…… 賴委員香伶:我也很希望,如果你到立院來,我們的勞保改革可以一起努力,因為我知道你已經花了心力,也知道溝通不易,但是國會是一個殿堂,也可以整合民意,所以我推了一個公共年金的特別改革委員會,到時候如果有成會,也開始召開,很需要你這邊來說明。 許部長銘春:是、是。 賴委員香伶:把你現在手邊有的各個版本,讓各界瞭解,企業界關心,勞工更關心,年輕人更擔心未來勞保不見。確實你沒有要投入選舉? 許部長銘春: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件事情,沒有啦,謝謝委員…… 賴委員香伶:不管在哪個位子,我很期待我們就是一心為國家的制度永續來努力,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委員! 賴委員香伶:剩下40秒我們往下看,就是有一些也是涉及到國際的關係,現在是臺美關係史上最好嗎?部長。 許部長銘春:是。 賴委員香伶:外交上的突破也已經進入到另一個階段,所以21世紀臺美國際貿易倡議的簽署,有望在年底簽,是吧?這個是外交部長說的。 許部長銘春:外交部是這麼說。 賴委員香伶:我們主席都在點頭,外交部長說有可能簽。現在有一些團體過去長期關注我們在ILO一些精神上面的落實,以上是在質詢的時候我問過,CPTPP有幾個勞動專章規範,我們沒有辦法過關,大概在及格邊緣,像中高齡法我們已經有了;最低工資法現在還沒確定,但是也有這個方向。所以在工會的部分、人權的部分、歧視的部分,還有一些比較涉及到勞資協商相關的部分都還不及格。所以在這裡請教部長,有沒有可能在部裡面責成專人來對接民間推動21世紀臺美貿易倡議裡面─勞工必須要有角色,而且這個是在行政院的版本檔案裡面就已經講,要針對強迫勞動、廢除童工、消除就業歧視及職業安全衛生等,強化勞工族群在貿易政策參與度和發聲的機會,這部分部裡面可不可以承諾? 許部長銘春:可以。 賴委員香伶:有對接的窗口?也可以請團體加入整個談判的角色,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可以參與意見,其實這個我們勞動部都有在…… 賴委員香伶:有在做,可是都沒有簽成,這個是有望簽成,之前的參與沒有辦法,像CPTPP我們就不見了,所以我今天講,有可能談成的反而要讓這個精神落實,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是,好。 賴委員香伶:就謝謝部長的承諾,謝謝! 許部長銘春: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王委員鴻薇:(12時16分)本席要請教部長,部長,我們先來看社福移工人數,這幾年臺灣的社福移工人數受到疫情的影響,從疫情之前曾經到25萬人、26萬人,然後就一直節節下滑,當然今年開始一些疫情相關的管制已經鬆綁,但是到2月份為止,也還是只有22萬人。我們現在有關於看護工的部分還是嚴重地缺乏,其實這個真的是很多民眾非常痛苦的,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還有陳情人是很年長的,她的先生就突然中風,中風之後完全請不到任何看護工,後來只好找朋友,我們也在找一些資源,因為根本沒有看護工。當發生這些變故的時候我們就會知道,當這些看護工有這麼大缺口的時候,對於這些家庭造成多少負擔?如果以這個數字來看的話,部長,依勞動部的估計,以實際的需求,我們現在社福移工人數的缺口有多少人?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如果照以前的平均來看,大概還有3萬人的缺口。 王委員鴻薇:這是我們現在看情勢上的數字,但是大家也知道臺灣的老齡化愈來愈嚴重。今天我看很多的討論都是我們現在嚴重地缺工,在這邊我們談的好像這個是冷冰冰的數字,但是對任何一個家庭來講,他很需要一個看護工的時候,真的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今天我也看到很多立委都提案,就是有關於外籍移工逃逸不能夠歸責於雇主的議題,要縮短空窗期的時間,這個部分我非常地贊成,因為很多很多雇主他自己本身真的是受害者,所以這一點我真的拜託勞動部能夠體會急需要看護工這些家庭的需求,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 王委員鴻薇:另外請教一下部長,前幾天你曾經說過,我們要再增加一個國家的移工引進? 許部長銘春:是。 王委員鴻薇:這是確定的嗎?你說到下半年才能簽MOU,這個時程還要好久。 許部長銘春:我們的版本雙方大概都已經有共識,現在就是在等新來源國的作業,他們認同我們工作小組的內容之後,我們就可以約簽MOU。這種國際的問題不是我們單方面可以決定,我也希望快一點…… 王委員鴻薇:看起來今年沒有辦法引進,因為下半年才簽MOU。 許部長銘春:如果簽了大概…… 王委員鴻薇:簽了也不會立刻引進,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蔡署長說明。 蔡署長孟良:現在MOU的內容雙方都確認了,剩下對方的程序,簽署之後,因為後續有涉及引進的相關作業程序跟…… 王委員鴻薇:我請問一下,你們現在是管量,對不對?因此移工就可以增加。 許部長銘春:現在沒有量了,只要符合資格我們都讓他進來。委員現在關心社福移工的缺口…… 王委員鴻薇:社福移工和看護工。 許部長銘春:是因為兩個原因,就是當時的疫情,再加上印尼採取零付費抵制,停止輸出,後來我們從1萬7,000提高變2萬,他們讓步,不再堅持。從去年之後引進速度就快了,其實如果看產業移工,現在產業移工已經到50萬,本來是45萬。我相信這個缺口…… 王委員鴻薇:什麼時候可以補起來? 許部長銘春:不是,正常引進應該很快,我當然沒有辦法跟您說什麼時候…… 王委員鴻薇:因為我的時間快到了,我趕快問一題。你今天有提到度假打工,媒體立刻說臺灣變澳洲了。 許部長銘春:度假打工…… 王委員鴻薇:度假打工只針對農業這一塊嗎?比如說像旅館業,我聽你說旅館業要留給本國勞工,可是有的時候它就是有季節性的需求,尤其交通部說今年的觀光客要衝到1,600萬人,結果大家都缺工,經理要去鋪床。如果是度假打工,這個部分不能夠擴大嗎? 許部長銘春:度假打工本來就有了,是外交部跟那個國家簽的。現在是農業的依親打工,因為農業移工我們本來就有開放。 王委員鴻薇:旅館的度假打工有沒有呢?可不可以? 許部長銘春:度假打工沒有限制行業。 王委員鴻薇:所以旅館業、旅宿業可以適用? 許部長銘春:它可以適用。 王委員鴻薇:可以適用度假打工。 許部長銘春:度假打工就是國對國簽署,本來就有,而且沒有限定行業。 王委員鴻薇:所以現在不是只有限定在農業而已。 許部長銘春:那是度假打工,我們現在是依親打工,不一樣。我是說如果開放依親打工的話,可能要比照度假打工,要簽國對國的協定來試辦,這是只有for農業的依親。度假…… 王委員鴻薇:這部分你可能要對外說得比較清楚一些。 我看召集委員站起來了,他很著急。我後面還有…… 許部長銘春:這部分再給委員資料好不好? 王委員鴻薇:好,再給我們資料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我給你資料說清楚。謝謝。 王委員鴻薇:好,謝謝。 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可能有些資料要再補充。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2時23分)部長好。我們今天講移工逃逸的問題,但是我們先來講一下根本問題─為什麼會逃逸?我們來看一下數字,其實在任何老年化社會裡面都有缺工的問題,所以要引進移工,日本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也跟我們的整個社經情況最接近。我們可以看到日本2021年的總移工人數大概是臺灣的兩倍多,你看一下數字,對吧?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吳委員好。報告委員,其實日本…… 吳委員怡玎:沒關係,這是我們找到的數字。 許部長銘春:這個數字可能…… 吳委員怡玎:基本上…… 許部長銘春:委員的資料應該不會錯,但是嚴格來講,那個跟我們的移工不太一樣。 吳委員怡玎:對,移工不大一樣。 許部長銘春:他們是訓練生。 吳委員怡玎:他們的失聯人數…… 許部長銘春:他們是以訓練的名義進去…… 吳委員怡玎:對,他們有許多版本。 許部長銘春:比較像我們的…… 吳委員怡玎:我等一下會給你看。 許部長銘春:OK。 吳委員怡玎:我們來看一下比例好了,他們的失聯人數到2021年底大約是五千多人,我們到2022年2月底是8萬多人,是他們的十五倍多,所以我們失聯移工的比例相對是高很多的。部長,你的數字可能跟我不一樣,但是你應該同意我們失聯移工的比例比日本高很多吧? 許部長銘春:應該有比較高,但是日本開放沒有很久。 吳委員怡玎:好,我跟你說為什麼比例會比較高。你覺得失聯移工是因為期滿繼續待下來的比例比較多,還是還沒期滿就自己去換別的工作的比較多? 許部長銘春:其實都有…… 吳委員怡玎:我跟你說,現在很多根本都還沒有期滿。 許部長銘春:對,然後他就…… 吳委員怡玎:而且剛到就趕快去找下一個工作。 許部長銘春:對。 吳委員怡玎:為什麼會這樣子?就是你的整個政策出了問題。我們來看看,現在主要就是廠工,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是。 吳委員怡玎:絕大部分是廠工,再來就是家庭幫傭跟家庭看護,對不對?我們從廠工來說,大部分的製造業都包含了,這沒有問題,但是現在缺工。部長,你聽到缺工最多的產業是哪一個?餐飲旅宿業,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疫後餐飲…… 吳委員怡玎:基本上,餐飲旅宿業就是缺人,我想你應該聽到很多抱怨。我們來看一下日本的情況,日本開放就像你說的,他們有不同的等級,我給你另外一個表,它有列不同的技能,除了一般的製造業之外還有看護,連大樓清潔都有,還有營建、造船、汽車工業、航空業,重點是我highlight的旅宿業跟餐飲業。所有的業者都在抱怨沒有人,而且旅館不是經理下去鋪床,你知道是誰去鋪床嗎?外籍學生在鋪床,都是外籍學生在打工。黑工是什麼原因?就是因為你的制度設計有問題,才會變成地下經濟這麼繁榮。如果制度沒有問題的話,為什麼他根本還沒有期滿就要換工作? 許部長銘春:失聯移工不是全部都跑去…… 吳委員怡玎:當然不是全部。 許部長銘春:原因非常多。 吳委員怡玎:原因很多,但是主要就是你的分配有問題。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 吳委員怡玎:我簡單問一個問題,有沒有可能…… 許部長銘春:因為我們…… 吳委員怡玎:我的時間有限,我簡單問,有沒有可能開放餐飲旅宿業?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本來…… 吳委員怡玎:有還是沒有,你簡單回答,我剩下一分半。 許部長銘春:我們必須經過評估。這個部分過去為什麼沒有開放餐飲服務業?其實服務業現在完全都沒有開放,為什麼?因為那是國人主要的就業機會,所以過去認為還是要以保障國人的就業為優先。 吳委員怡玎:當然可以保障,就像工廠一樣,有一定的名額。 許部長銘春:委員,我跟您說明…… 吳委員怡玎:服務業其實有差別。 許部長銘春:服務業…… 吳委員怡玎:有比較辛苦的服務業,也有比較輕鬆的服務業,鋪床算是比較辛苦的服務業。 許部長銘春:鋪床算不算比較辛苦當然要看個人。其實鋪床有很多是我們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主要的工作來源,所以…… 吳委員怡玎:我現在聽到飯店鋪床的大部分就是外籍學生。 許部長銘春:當然外籍學生本來就可以打工。 吳委員怡玎:部長,我的時間有限,不然主席答應我,你不要叫我下臺。 我再來問你,其實現在臺灣老年化的現象很嚴重,我們缺看護照顧老人,對不對?剛剛許多委員也講了。再來,少子化非常嚴重,我們不敢生,因為我們缺照顧小孩的人。我們來看看,如果要申請照顧老人或小孩要有什麼資格。原則上,老人如果是80歲以上,還沒有到85歲,除非有嚴重依賴照顧或者是有全日照顧的需要才可以。部長,你家裡有沒有爸爸、媽媽八十幾歲,要讓你單獨把他放在家,而且是在不同的城市?尤其是現在許多中年人是在不同的城市工作,他會安心嗎?不要說80歲以上,70歲以上,我媽開火煮飯都常忘了關火。這都要依照巴氏量表,但是我不是說已經拿到巴氏量表在等移工而已,而是有很多真的需要,卻沒有辦法取得資格的人。 再來是家庭幫傭,基本上,現在規定你要有三個6歲以下的小孩,再加上一個老人。你去問問仲介,連外籍幫傭都不想做這個工作,因為太辛苦了。而且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是另類的催生嗎?要生三個才可以。 我們再來看看,比較一下外國人,我突然發現外國人有不同的待遇,外國人如果是來自一個大企業,擔任主管級以上的工作,重點是高薪的工作,年收入300萬以上,也就是說高薪外國人不用去湊點數,就可以請便宜的兩萬二的外籍家事幫傭,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他的就業安定費要繳一萬塊。 吳委員怡玎:就業安定費一萬塊很多,是不是?好,我告訴你…… 許部長銘春:相較於一般的兩千塊錢。 吳委員怡玎:你知道嗎?如果是一個相對低薪的臺灣家庭要照顧老人,我們來看一下,北部24小時的看護費用一個月五萬元起跳,這很簡單,就是你需要有一個人住在家裡24小時幫忙照顧老人和小孩,照顧老人的5萬元起跳,見紅休,不好意思,剛剛外國人那是兩萬二起跳,加就業安定費不會超過三萬五,對不對?而且一個禮拜休一天;再來照顧小孩也是五萬元起跳,也是見紅休。請問一下,為什麼這些外國的高薪的人士可以用這麼便宜的錢來請外籍的家事幫傭,而我們辛苦的臺灣相對低薪的家庭卻不行?這到底是什麼道理?這合理嗎?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不管剛剛您講的老人的聘僱資格或小孩的點數,我都覺得可以檢討,因為過去有過去的時空背景…… 吳委員怡玎:好,我給你一個解套方法…… 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我們也在跟衛福部…… 吳委員怡玎:很簡單,外國人和本國人比較不合理,但是高薪的外國人可以請便宜的家事幫傭,相對低薪的臺灣家庭卻沒有辦法,所以我覺得非常好笑。我給你一個解套,我們看看香港跟新加坡,重點是什麼?很簡單,香港的規定是什麼?新加坡的規定是什麼?基本上只是看有需要的家庭經濟上能不能負荷,香港規定每個月只要港幣一萬五,合臺幣六萬,香港的薪水相對是我們的好幾倍,他們只要求臺幣月薪六萬就可以請外籍的家事幫傭,新加坡也差不多,相同的概念。部長,我希望你好好想一想,我們對於高薪的外國人是不是非常優厚,但是對相對低薪的、辛苦的臺灣家庭…… 許部長銘春:委員,高薪的外國人,那不是錢的問題,當初是因為…… 吳委員怡玎:不是錢的問題?那請你把它的…… 許部長銘春:政策有它的時空背景。 吳委員怡玎:那請你把他的薪水調高吧!如果外國人要請,五萬起跳,為什麼他們可以請便宜的? 主席:是不是請勞動部提供相關的資料給吳委員? 許部長銘春:我再把相關的資料提供給委員。 吳委員怡玎:如果不是錢的問題,請你把他們的薪水調高,如果外國人能請家庭幫傭,請你把價格調高,謝謝。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 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勞動部再提供當時的時空背景資料給吳委員參考。 接下來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12時33分)部長好,我先讓你看一下去年我們有一個移工留才久用的政策,我記得在工業區有很多廠商也覺得勞動部這樣一個政策非常好,讓有技術的移工不會因為時間限制就要回到他的母國,甚至他回到母國還開一間工廠跟我們競爭,所以對於勞動部這個移工留才久用的政策,大家都非常的歡迎。我現在要問的就是,我們整個行政流程長達兩個月,很多人反映這個時間太久了。從雇主開始進行國內求才,就要21天,後面要取得求才的序號也大約要15天,到後面勞動部檢核作業也要7到12天,這中間的求才序號,很多人會覺得這不是電腦跑一跑就好了嗎?為什麼還要這麼久?請問部長,整個行政流程是不是可以縮短?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可以,委員,我今天跟你說明一下,國內求才本來21天,我針對中階的部分要求修改辦法,現在已經在作業了,把它變成7天就好,後面這個部分其實都是行政的作業,我把它改成線上申請、線上處理,我覺得這都可以解決。但是21天必須進行法規的修正,這個已經在處理了,謝謝委員。 黃委員秀芳:好,我是認為求才序號應該不需要這麼多天啦,你們的檢核作業其實也可以縮短時間。 許部長銘春:是。 黃委員秀芳:所以整個行政流程一個月應該就夠了吧? 許部長銘春:差不多。 黃委員秀芳:時間我覺得應該要縮短。 許部長銘春:好,我們儘量把時間縮短,謝謝委員。 黃委員秀芳:今天大家很關心就服法的第五十八條,我記得我前陣子也跟部長講過,就是地方一直在反映缺工,再來就是移工逃跑的問題也非常非常嚴重,他可能一下飛機,在機場外面有人接應就走了,或者是他到了防疫旅館,防疫期間結束之後,就有人把他帶走了,第一、雇主會覺得辛辛苦苦的申請進來,結果人就這樣跑了,我想請教部長,這個問題真的非常嚴重,從去年到今年整個逃逸移工增加了兩萬多人,我們看整個外籍移工75萬人左右,逃跑者現在就已有八萬多人,差不多十個就有一個是逃跑的,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 許部長銘春:像委員剛剛講的,如果一進來機場就跑掉或者防疫期間結束就跑掉,這都不會歸責於雇主,所以這個部分都不會影響到雇主後續在…… 黃委員秀芳:是沒錯,問題是他還要時間再重新申請。 許部長銘春:對,報告委員,那時候就是因為疫情發生很多狀況,包括那時候缺工,所以有一些比較高薪的誘因,也有不法集團專門在做這種事情,現在隨著疫情趨緩,邊境也解封了,可以正常引進,我想這個狀況會解決。 黃委員秀芳:是。 許部長銘春:但是我在想,包括在作業流程方面,我們儘量讓大家能夠迅速,所以我想缺工的問題會隨著邊境開放然後可以正常引進,像產業移工現在已經從45%增加到50%,然後看護工是因為去年印尼的杯葛,因為零付費,一直到去年8月才能夠正常引進,到現在為止當然還有一些缺口在,但現在其實已經比疫情前每週進來的都還多,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隨著工可以補進以後,移工失聯的狀況也會減少,再加上…… 黃委員秀芳:我們希望這樣啦。 許部長銘春:移民署現在也都在查緝…… 黃委員秀芳:我跟部長報告,我在基層碰到很多問題,移民署的工作人員其實不多,像彰化這邊…… 許部長銘春:管理組更少,我們移工管理組4個人要管73萬。 黃委員秀芳:所以,部長,我跟你講,其實在地方,逃逸移工在哪裡大家心知肚明,在哪裡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只是抓或不抓,或者是有沒有能力抓,或者是抓了之後會不會又產生另外一個問題,所以我也跟部長講,後續應該是要設法把問題的根源解決掉,而不是讓逃逸移工的數量從五萬多人變成八萬多人,而且是在短短的一年當中,真的非常可怕。 許部長銘春:對。 黃委員秀芳:我也希望除了勞動部之外,我之前也跟部長講,勞動部應該也要跟農委會、移民署去討論一下怎麼解決,如果是資格,或者是他申請的外勞逃逸,後來遞補的時間本來是六個月,我們今天要討論這個時間是不是可以縮短,如果這個時間可以縮短,是否可以讓逃逸移工減少,我不清楚,我覺得應該會,可是如果一個產業真的需要外籍移工、廠工的話,我也希望限制不要這麼嚴格。 許部長銘春:其實我們都滾動式檢討而且陸續在鬆綁,其實包括農業,甚至包括民間的營造業等等,當然也有委員有不同的聲音,但是沒有關係,我覺得我們是務實來解決問題,當然國人的就業機會我們一定要保障,但是有些職業的確是國人不願意從事的,這些就一定要靠移工幫忙。謝謝委員的指教,我也跟發展署說隨著時空的變化,我們的政策也必須有一些不同的思維,因為重點就是要解決民眾的問題,這是我們一定要去面對的。 黃委員秀芳:對,這個問題真的非常嚴重,我跟部長講,譬如我們彰化有很多養雞場或者種菜,也算是農工大縣,在養雞場的部分,其實很多也是這些失聯移工在從事,像是清理雞舍等比較髒的工作很多都是由這些移工在處理,這個可能是本國勞工不願意從事的,所以我也希望,剛剛部長講了滾動式檢討,有一些工作確實是本國勞工不願意做的,是不是要把資格放寬?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我們在疫情前已經開放農業,包括您剛剛講的養雞舍都可以進用移工了,只是那時候因為疫情,進來的人數很少。你看我給他6,000名,只進來3,000名,即使現在還沒補到滿,我也已經開放到1萬2,000名了。隨著移工人數增加,讓他們可以合法引進,我想這些失聯、黑數的問題就可以解決,我們多管齊下,讓合法的外籍人力可以留在這裡,讓非法的在這邊不能生存,但是需要一些時間,我們來努力,謝謝。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20分鐘讓大家用餐。 休息(12時42分) 繼續開會(13時8分) 主席: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3時8分)許部長,再問一下你要參選嗎?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沒有啦!純屬謠傳,我自己也不知道。 陳委員椒華:好。部長,勞動部過去這5年輔導成立工會的家數,我看一年大概只有3至11家,非常少,可以說成效不是很好,但每年花費的補助款都高達一千多萬。最奇怪的是108年只有3家工會,這3家工會的補助是最多的,高達1,744萬,比107年成立11家工會所補助的僅1,611萬還多,這怎麼解釋? 此外,補助成立工會,目前的家數是否至少一縣市增加一個工會,不能一直說鼓勵籌組工會,但每年增加的工會數目卻寥寥可數。這個部分請部長回答。 許部長銘春:跟委員報告,的確企業工會成立家數的成效不好,所以這部分我也請關係司再持續努力,包括各縣市政府如果成立工會,會列為我們KPI的一個…… 陳委員椒華:好,所以還要繼續加油嘛! 許部長銘春:另外跟委員報告,剛剛你講的預算,就經費部分,其實那是補助勞教,勞動教育不是說…… 陳委員椒華:補助工會…… 許部長銘春:他們辦理勞動教育,那個是勞動教育的錢…… 陳委員椒華:就是補助他們的活動…… 許部長銘春:不是,他們辦理勞動教育…… 陳委員椒華:辦理勞動教育的…… 許部長銘春:對,我們希望很多…… 陳委員椒華:活動的經費預算,是不是這樣子? 許部長銘春:勞動意識、勞權意識等等。 陳委員椒華:剛好那3家的勞工人數可能比較多,所以你們補助比較多,是這樣子嗎? 許部長銘春:其實那個勞教經費,一百多家全國性的都會來申請。 陳委員椒華:部長,不然就請一個禮拜內提供我們…… 許部長銘春:好,我再把資料給委員。 陳委員椒華:歷年補助工會的名單、金額以及成效評估…… 許部長銘春:好,都是勞動教育的啦!他們辦勞教,我們給予他們補助。 陳委員椒華:好,詳細的名單、金額、成效評估,還有請提出今年一縣市至少增加一工會的補助計畫,可以嗎? 許部長銘春:可以。 陳委員椒華:好。再來針對勞動部籌組工會的部分,我們來看工會法的檢討評估部分,關於工會法的修正,勞動部說已錄案研析,後續還要廣泛蒐集工會建言。去年11月工會法修法的時候,勞工團體就訴求降低籌組工會的30人之門檻,要調降至10人就可組工會,現在已經過了4個月,還要多久的時間蒐集工會意見?請部長說明,也給個期限。 許部長銘春:期限部分,待會兒我再請司長回答。但工會部分,關於降低籌組工會的人數,就連工會本身的意見都很分歧,有些當然是主張要降到10人,而有些是真的很不同意,所以這部分的意見還滿紛歧的。至於裁決的除斥期部分…… 陳委員椒華:好,那是不是期程趕快訂出來,至少半年內我們針對工會法的修法草案辦理公聽會,就這部分也多聽各方的意見,可以嗎? 許部長銘春:好,我請司長針對意見的蒐集再密集地進行,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好,至少要趕快開公聽會。 許部長銘春:公聽會的部分,我們大概意見蒐集到一個程度之後,我再請他趕快召開。 陳委員椒華:好,儘快。3個月內可以嗎? 許部長銘春:但是除斥期部分,報告委員,我們的裁決委員認為這個除斥期如果延長的話,舉證不容易,其實對於裁決我們有討論過,因為這都是要保障勞工,所以我們都認為比較容易舉證的話對他們會比較有益,所以他們會怕說1年的話,到時候如果舉證困難,對勞工不見得是好的。 陳委員椒華:好,那就儘快蒐集意見。 許部長銘春:好。 陳委員椒華:然後開公聽會,針對修法草案能夠趕快提出來。 再來我們看到報告裡面也提到,勞動部近年補助工會運用LINE@、教育訓練、幹部培訓等工作,大家應該都不會反對並予以支持,但勞動部要將中央地方的補助情況具體公開啊! 許部長銘春:沒問題。 陳委員椒華:包括補助名單、辦理方式、補助成效,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公開? 許部長銘春:可以,沒問題。 陳委員椒華:那要公開在哪裡?要怎麼公開,在網站嗎?還是…… 許部長銘春:委員,公開的方式我再跟他們討論。 陳委員椒華:好。 許部長銘春:但是我先把資料給您,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好。最後一個是青年就業的問題,我們知道現在有開設訓練班,就業率達到70%左右,青年就業旗艦計畫110年也培訓5萬1,782人,但這些培訓的部分,目前好像只看到就業率的部分,而參加培訓青年的就業追蹤,這些有做嗎?他們有沒有離職或轉職,這部分勞動部是不是有做追蹤、相關資料可否提供? 許部長銘春:這個會後再提供,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好。也請勞動部重視,不要只有一個數字,要做後續的成效追蹤,然後才能夠檢討,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好,我請發展署這邊,除了就業率以外,包括後面的追蹤再…… 陳委員椒華:後續能夠加強,好嗎? 許部長銘春:好,加強。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3時15分)許部長,辛苦了。我們來討論減災的部分,勞動部有設定減災的目標。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對。 楊委員瓊瓔:您更喊出安穩工作、安心職場、安全勞動的「三安」政策,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對。 楊委員瓊瓔:為提升職災之預防,這部法也在去年開始實行,但我用這個數字來告訴你,去年全國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是320人,等於去年平均每1.14天就有1名勞工死於職災,這個數字又告訴我們,比前年增加42人,而且創下6年新高。用這個數字告訴部長,那我們怎麼辦?雖然你有新的政策去執行,但反而數字是增加,為什麼?請做說明。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的確去年的職災死亡人數是增加。 楊委員瓊瓔:數字告訴我們是這樣。 許部長銘春:對,但因為職災不只是死亡,包括失能、傷病,如果從整個職災的…… 楊委員瓊瓔:請你針對本席的提問。 許部長銘春:對,就是…… 楊委員瓊瓔:本席告訴你死亡人數增加了42人,你要扭到旁邊…… 許部長銘春:沒有…… 楊委員瓊瓔:本席最不喜歡…… 許部長銘春:好,對不起。 楊委員瓊瓔:不針對議題來討論,你掩飾太平沒有用的。 許部長銘春:我沒有掩飾太平,我是整體來跟委員講。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來…… 許部長銘春:沒關係,那就是這個部分…… 楊委員瓊瓔:增加了42人,創下6年新高,要怎麼辦? 許部長銘春:今年我們新的計畫,我們有做一些精進跟檢討,所以也跟委員報告,其實以第一季來講,今年新的計畫上路以後,第一季是有比去年掉了35%…… 楊委員瓊瓔:沒關係,有精進,我們繼續討論。 許部長銘春:我們會繼續努力,謝謝委員的指正。 楊委員瓊瓔:你看到這個問題是嚴重的,創下6年新高…… 許部長銘春:主要是去年因為……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們今年有開始做調整…… 許部長銘春:有,在調整了。 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再跟你討論,去年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是17.1萬場次,比前年增加了7,000場次,全部產業總共開罰5.2億元,比前年多出1億元,顯然你們的勤查、重罰是有成效的,而且你們把黑數拿出來,所以數字增加了。但本席質疑的是,這個部分固然有成長,因為你們有嚴格去檢查,但是職災死亡人數卻不降反增,本席主要是跟你討論這個問題。你們有動作,但是死亡人數增加,這中間出了什麼問題?剛剛你告訴本席說,今年第一季已經在調降,我希望你們好好努力,請把你們的精進方案提供給本席,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 楊委員瓊瓔:因為一個都不能少、一個都不能發生事情…… 許部長銘春:對! 楊委員瓊瓔:這是我們的目標嘛! 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我們的目標是一致的,我也是這樣跟職安署要求。 楊委員瓊瓔:好,如果是這樣,請把你們的方案提供給本席,我們再一起繼續討論,我不希望再看到數字增加,好嗎? 許部長銘春:好。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請問你,勞保基金現在是7,824億元,不過我們看到這10年繳的人比領的人還少,領的人比較多。我們又看到一個數字,就是去年的事故保費收入是4,428億元,支出是4,814億元,逆差386億元,這已經是第6年入不敷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也跟你討論過,我們說勞保基金絕對不能倒,你也說一定不會倒,是嗎?因為政府最可靠嘛!雖然你拚命點頭,但是本席要請教,這個數字告訴我們,2028年就有可能會出狀況喔!那怎麼辦?你怎麼精進?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勞保的問題政府當然一定是要去重視,而且要因應處理,委員剛剛講的是精算報告說2028年我們的基金可能會用罄,所以我們現在一定要從各個面向去看怎麼樣把這個問題解決…… 楊委員瓊瓔:怎麼解決?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我們在105年曾經提過草案,那時是針對撥補,政府每年撥補200億元,還有月平均薪資的採計年間,以及…… 楊委員瓊瓔:如果遇到這個數字,政府只有撥補200億元,絕對會出狀況嘛! 許部長銘春:所以報告委員…… 楊委員瓊瓔:沒關係,部長,你不要把105年的方案拿到現在、112年來講,我要聽的…… 許部長銘春:不是、不是,委員,我是要跟你講面向…… 楊委員瓊瓔:本席要聽的是你的方案! 許部長銘春:對,我的方案就是,第一,撥補面向的部分,我們不但撥補,還多於200億元,而且一直成長,目前包括已經撥補的1,170億元,再加上委員大家支持的特別預算有300億元,陳院長也公開宣示明年要撥補1,000億元,所以到明年就有2,470億元…… 楊委員瓊瓔:這是因為當時審查特別預算的時候,我們特別提出勞工一定要顧好。 許部長銘春:對,所以真的謝謝委員的支持,讓我們勞保基金的財源獲得挹注。 楊委員瓊瓔:部長,我想我們的方向是一樣的,勞保基金一定不能倒!因為時間的關係,請把你們精進的方案提供給本席。 許部長銘春:好。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跟你討論今天要審查的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我非常希望你能夠同意本席的提案,請問你的看法為何? 許部長銘春:委員,縮短期間我們都支持,只是到底要縮短到多少,每個委員的版本不太一樣…… 楊委員瓊瓔:當然,你們的版本是六個月…… 許部長銘春:我是說產工「六」改成「三」,三個月的部分則變成一個月啦! 楊委員瓊瓔:三個月變一個月是一定要的嘛! 許部長銘春:是。 楊委員瓊瓔:這個我們兩個有共識,不過針對六個月的部分,本席的提案是兩個月,你們呢? 許部長銘春:我們現在是主張三個月,待會兒大家再討論看看。 楊委員瓊瓔:好好討論,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 楊委員瓊瓔:這個部分的確必須讓國人放心,因為沒有這個道理!我們的逃脫率在全世界已經是排前面的了,這個方案到底為什麼會如此?對不對?所以這也是你要去好好討論的啊! 許部長銘春:會、會、會!報告委員,您的方向我們都支持,就是我們支持縮短,但是期間相差的可能是產工,我們再稍微…… 主席:楊委員,是不是可以等一下進入逐條的時候再詳細討論,因為有22個版本。 楊委員瓊瓔:因為今天主要是這個法案的審查,就拜託你了!我給你一個題目,請你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 許部長銘春:好。 楊委員瓊瓔:就是有21%的女性因為結婚而離職,其中有6成會在4到5年之後復職,但是因生育而離職的22%當中,有4成完全不會回到職場。因為少子化問題嚴重,以及現在很多人不婚、不育,加上通膨的原因,本席也數度和你討論過,我們要怎麼樣做好友善職場,來協助生育後的女性可以回到職場,增加我們的產業人力?這個問題本席和你討論過好幾次…… 許部長銘春:委員,我再給你書面,好不好? 主席:這個部分是不是提供書面資料? 楊委員瓊瓔:好。請把詳細的書面資料提供給本席,協助我們女性回到職場,也可以幫助我們的產業嘛!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好。 楊委員瓊瓔:好,謝謝。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不在場)湯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13時24分)部長好。今天我們要討論很多問題,我首先想要請教的是,報紙報導你們用就安基金補助高雄25淑女事件的50週年活動,補助了3,000萬元,這個部分我有幾個問題,第一,25淑女事件和就業安定基金的補助內容是否相符?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委員好。報告委員,是這樣子,因為今年剛好是高雄那25位勞動女性沉船事件屆滿50週年,所以去年11月底的時候,因為我們的就安委員有來自高雄職業工會的代表,他認為過去女性勞工在整個經濟轉型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楊委員曜:我這樣講好了,25淑女事件到底是勞工職場安全事件,還是交通事件?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當然它…… 楊委員曜:你知不知道25淑女事件指的是什麼? 許部長銘春:這是指當年前鎮加工出口區有25位女性勞工早上趕著去上班,他們是坐船,所以當然也是一個交通事件,因為那艘船超載…… 楊委員曜:部長,我先說,為了避免產生誤解,所以我們對於任何一個不幸事件的罹難者或往生者都會加以追思,可是這跟你拿就業安定基金去拍陳其邁的馬屁…… 許部長銘春:沒有、沒有。報告委員,您誤會了! 楊委員曜:沒有,我沒有誤會。你聽我講完。 拍陳其邁的馬屁,然後給3,000萬元,這個補助根本不符。我剛剛講過了,25淑女事件是一個交通意外事件,如果要補助的話,應該要由交通部來補助,你們勞動部錢多到去補助25淑女事件50週年紀念,而且一下子補助了3,000萬元…… 許部長銘春:委員,你能不能容我說明一下? 楊委員曜:可以,反正我們今天時間很多。 許部長銘春:我剛剛說了補助25淑女事件這個活動的起因,但它不是單純for這個事件,它要凸顯的是女性勞動的價值,因為過去的性別工作平等…… 楊委員曜:部長,我知道你要講什麼,那一套理論大家都會講,就是只要扣上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就沒有人敢提出質疑,這是一件很荒謬的事情!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因為…… 楊委員曜:部長,我跟你講,那整個事件根本就跟勞工、職場毫無相關!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在那個年代,因為這些女工在工作職場上是非常不平等的,比如說你不能遲到,否則你可能會被…… 楊委員曜:現在也不能遲到啊! 許部長銘春:我是說那個年代…… 楊委員曜:現在可以遲到啊? 許部長銘春:不是,我的意思是說,那整個對女性勞工的對待…… 楊委員曜:不是,部長,我請問一個問題,那個年代女性勞工不能遲到,男性勞工能不能遲到?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還沒講完…… 楊委員曜:不是,你就是漏洞百出嘛! 許部長銘春:不是啦!報告委員,不是這個,我是還沒講完,包括他可能結婚就要離職,他可能…… 楊委員曜:這個跟25淑女事件無關…… 許部長銘春:不是,報告委員,所以我說我不是…… 楊委員曜:部長,現在我在跟你討論25淑女50週年的紀念活動,我剛剛就講過了,第一…… 許部長銘春:但是委員,我的意思是說…… 楊委員曜:我再重講一次,因為我很怕今天被誤解,第一,對於所有罹難者的追思,我們的心態一樣。第二,對於女性工作者、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本席搞不好比你更加捍衛,可是我們現在討論的是說,你用就安基金來大力補助高雄市政府,這個符不符合?是在討論這個問題。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不好意思,不是我一個人或勞動部個別就可以決定這個事情要不要補助,我們…… 楊委員曜:那你就安基金委員……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 楊委員曜:我有猜過你會這麼回答…… 許部長銘春:本來事實就是因為它提了一個案…… 楊委員曜:我覺得你們的就安基金委員應該全部換掉,因為你審一個跟勞動毫無關連的補助案給了3,000萬,然後通過,這些委員不全部換掉,留這些委員幹嘛?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您這樣子可能對我們的委員有所誤會,我是說我們當初──報告委員,能不能讓我說明一下? 楊委員曜:好,可以。 許部長銘春:我就說這當然是…… 楊委員曜:你最會講,我知道。 許部長銘春:就安委員剛開始的出發點,是要彰顯因為這個事件,我們要彰顯女性勞動的…… 楊委員曜:就沒有辦法彰顯嘛!這個事件就是一個公安的交通事件,就沒有辦法彰顯…… 許部長銘春:但是它同時也是女…… 楊委員曜:我跟你講,假如是女性在職場上被霸凌的一個紀念事件,我還覺得有點道理,但這是一個交通事故啊! 許部長銘春:那為什麼會發生交通事故?他也一直趕著上班啊!委員,我跟你講…… 楊委員曜:部長,罹難者裡面有沒有男性? 許部長銘春:罹難者?那個船裡面坐的人都罹難了…… 楊委員曜:對,罹難者有沒有…… 許部長銘春:因為我是勞動部,所以委員…… 楊委員曜:罹難者一樣會有男性的勞動…… 許部長銘春:對啦!但是我要跟委員講的是,這個提案是就安委員提出,全體委員也有討論過…… 楊委員曜:我跟你講,所以我才說就安委員你要全部換掉。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也不是只有for高雄…… 楊委員曜:你拿就安基金大拍陳其邁的馬屁。 許部長銘春:沒有拍,這個誤會大了啦!因為我們其他縣市…… 楊委員曜:這個沒有誤會,這個哪有誤會?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您聽我說。 楊委員曜:好。 許部長銘春: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是就安委員因這個事件來提一個案,我們也覺得這是彰顯女性勞動…… 楊委員曜:3,000萬誰決定的? 許部長銘春:沒有,委員,你聽我講完,我們也認為要凸顯的不是只有這件事情而已,所以我們有訂一個就安基金的補助要點…… 楊委員曜:報告主席,是部長要解釋清楚,我才拖到時間的,所以拖到時間不關我的事。 許部長銘春:我要跟委員說,委員經過討論以後也覺得這個要支持,但是我們也不是只有for25位女性勞動者的女性勞動價值而已,我們後來認為其他各縣市也可以來推展女性勞動計畫,所以我們有訂了一個要點。 楊委員曜:你什麼時候提案通過?什麼時候訂定補助要點? 許部長銘春:我們在11月23日就安基金會通過,然後12月26…… 楊委員曜:先通過補助案,然後再…… 許部長銘春:沒有,通過這個提案,不是補助案。同意這個議題說要彰顯女性勞動價值,然後我們就訂了一個補助要點,並不是只有高雄市,所有的縣市都可以來申請,所以跟委員報告,我們到今年1月3…… 楊委員曜:總共4,000萬,給高雄3,000萬? 許部長銘春:委員,你聽我說明。 楊委員曜:好。 許部長銘春:因為我們訂了一個要點以後,我們就通函各縣市,然後給他們一個月的時間,歡迎他們以多元的方式來…… 楊委員曜:那為什麼其他的縣市必須要你們發函才知道,然後你們的就安基金委員會主動提出來要先補助高雄市? 許部長銘春:他沒有說先補助啊! 楊委員曜:為什麼?那3,000萬是你決定的? 許部長銘春:不是,3,000萬是他們根據我們這個要點,每個縣市政府按照他們要辦的活動規模,待會兒我請司長說明,這個我記得它好像是有2場的音樂會,還有戶外的,還有包括紀錄影片以及二十幾場的影展。 楊委員曜:全部都在高雄市嘛!全部都是25淑女事件嘛!我現在講的就是,你的補助…… 許部長銘春:委員,女性勞動價值…… 楊委員曜:你不要再講女性勞動價值…… 許部長銘春:這個本來就是…… 楊委員曜:這個事件的紀念活動就跟女性勞動價值沒有相關嘛! 許部長銘春:不是…… 楊委員曜:你的補助補到交通部那邊去了,這對還不對? 許部長銘春:我們沒有補助交通部啦!委員…… 楊委員曜:這是交通部應該要出的錢啦!我是講這個啦! 許部長銘春:他如果要另外去跟交通部申請,那是另外一回事。 楊委員曜:不需要,為什麼呢?因為只有你需要拍陳其邁的馬屁啦! 許部長銘春:我沒有要拍他的馬屁,我幹嘛要拍他馬屁。 楊委員曜:你沒有?那我再問。部長,為什麼其他的5個縣市只能爭取1,000萬?我在這邊點名林為洲委員,彰化的黃秀芳委員…… 許部長銘春:他們自己提的案,我沒有限定他們金額,就是你能辦怎樣的活動…… 楊委員曜:大家沒有意見我就很奇怪,我跟你講,這個假如是我澎湖縣有提案,我…… 許部長銘春:你請澎湖縣政府來提案啊!他們都沒有提啊! 楊委員曜:縣政府沒有提嘛! 許部長銘春:對啊! 楊委員曜:我是說假如澎湖縣政府有提案,你做這樣子的分配,我絕對不會同意。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沒有分配的問題,你聽我說明。我的4,000萬不是說我已經先匡好再分給他們,我是先給一個月的期限讓他們來提案,然後我們有初審,看它的內容…… 楊委員曜:部長,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你來自高雄,所以…… 許部長銘春:所以我來自高雄,如果說我的女性勞動者因為這個事…… 楊委員曜:就跟女性勞動者無關…… 許部長銘春:怎麼會無關呢? 楊委員曜:就一個交通事件…… 許部長銘春:往生25位,沉船的主角就是女性勞工啊!怎麼會說跟女性勞工沒有關係呢? 楊委員曜:部長,他是女性勞工,可是他…… 許部長銘春:他如果沒有要趕著去上班,怎麼會死亡呢? 楊委員曜:主席,請坐下。 主席:再給您1分鐘時間。 許部長銘春:委員,我覺得你這樣講不公平…… 楊委員曜:不可能。 許部長銘春:因為這樣子…… 楊委員曜:部長,我跟你講,你把一個交通事件硬扣上女性勞工的權益,然後想要到委員會來試圖用你的回答,讓社會大眾誤解本席不重視女性勞動權益…… 許部長銘春:我沒有啊!我沒有這麼說。 楊委員曜:這個本席非常不滿意。 許部長銘春:我沒有這樣說啊! 楊委員曜:我就說這是一個交通事件嘛!在渡輪上…… 許部長銘春:我認為這是勞動事件啊!觀點都沒有錯…… 楊委員曜:這怎麼會是勞動事件? 許部長銘春:他就是趕著上班,在通勤的過程發生任何意外都是職災事件,不是嗎? 楊委員曜:所以通勤的是…… 許部長銘春:通勤過程,騎車、坐船或是坐飛機掉下來,受傷死亡難道不是職災事件嗎?這跟勞動沒有關係嗎? 楊委員曜:可是它的主體並不是啊! 許部長銘春:主體就是女性勞動者死在那邊,25位女性勞動者,50年了。 楊委員曜:它的主體是一個交通事件…… 許部長銘春:在那個可憐的勞動女性年代,因為這件事情,我們來凸顯女性勞動的價值,我作為一位女性的勞動部長,這樣有錯嗎?你因為我來自高雄,因為事件在高雄,你說我拍陳市長的馬屁…… 楊委員曜:對啊! 許部長銘春:我覺得這樣子的連結未免太那個了。 楊委員曜:很有道理啊! 許部長銘春:我沒有辦法接受。 主席:部長,先冷靜一下。 楊委員曜:假如25淑女事件都可以扣上…… 許部長銘春:如果委員你要這樣硬扣說我拍誰馬屁,這個我沒辦法接受,謝謝你。 楊委員曜:我要問其他的啊! 主席:部長…… 楊委員曜:我要問其他的啊! 許部長銘春:時間到啦! 楊委員曜:時間到了是你決定的啊! 主席:楊委員,好啦! 楊委員曜:時間到了是你決定的啊! 主席:楊委員,要不要先休息一下? 楊委員曜:我為什麼要休息?我問勞保事件嘛! 主席:好,勞保事件,是不是要請部長…… 楊委員曜:請部長。 主席:要請部長還是請勞動保險司? 楊委員曜:請部長。 主席:你要請部長? 楊委員曜:勞保可以談吧? 主席:所以…… 許部長銘春:我不幹了,可以吧! 楊委員曜:好!說到做到! 主席:部長先不要這樣。 楊委員曜:謝謝大家。 主席:先休息10分鐘,好不好?先休息一下。 楊委員曜:今天不能休息,今天要嘛就散會,要嘛就散會! 主席:等一下,先休息一下,先處理…… 楊委員曜:要嘛就散會。 主席:先處理一下…… 楊委員曜:有什麼好處理的?部長都走了,處理什麼? 主席:我們先休息一下,好不好? 楊委員曜:我不要!我不要! 主席:楊委員,我們先休息一下,處理一下。 楊委員曜:我不要! 主席:休息10分鐘,讓我休息一下、處理一下! 楊委員曜:我不要! 主席:楊委員…… 楊委員曜:我不要!今天就散會! 主席:還沒啦! 楊委員曜:今天就散會! 主席:後面還有人要質詢。 楊委員曜:不是,質詢什麼?部長都走了,還質詢什麼? 主席:先休息,處理一下。楊委員…… 楊委員曜:我不要! 主席:我們先休息10分鐘。 休息(13時39分) 繼續開會(13時5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是不是再給楊委員2分鐘的時間? 楊委員曜:好。 主席:請把握時間。 楊委員曜:部長,你擔任部長5年了,我們的勞保年金大概只聽到部長一再對外溝通、溝通、再溝通,想要尋求共識,請問部長,你要的共識是什麼? 許部長銘春:共識就是希望大家對於各個面向,除了勞保撥補以外,對於各個面向的改革能夠儘量拉近距離,後續推動會比較順利。 楊委員曜:全世界有哪一項改革是可以獲得共識的?獲得共識的東西就不叫改革,要達到共識是不可能,可是部長擔任5年,民進黨要推動軍公教年改的時候,好像也不用尋求共識。明明關係到1,000萬以上勞動人口退休生活保障的勞保基金,卻只一直停留在溝通、尋求共識,請部長必須要趕快加緊速度、加快腳步溝通、溝通、再溝通,又溝通溝通、再溝通。我最後問一個問題,請問部長,撥補為什麼算是改革的一部分? 許部長銘春:在過去的草案裡面,改革面向本來就有好多個,包括撥補、包括月平均薪資的採計、包括保險給付費率等等,這都是裡面的,所以我會認為那是面向之一,這也是大家沒有歧見而有共識的,所以撥補這一塊在政府財政許可上,我是認為這個部分先行。 楊委員曜:政府財政當然許可,因為政府財政就是一塊大餅,只是由誰吃掉而已,已經撥補了一千四百多億,陳建仁答應明年要撥補1,000億,後年撥補2,000億,到最後我們國家的建設以及各項社會福利都會受到排擠。這個問題很奇怪,在過去這5年,特別是過去這3年疫情期間,勞動部沒有加速勞保年金改革的腳步,這是非常荒謬的一件事情,特別是執政黨企圖用撥補來迴避真正必須要面對的問題,本席認為對於超過1,000萬的勞動人口,不管是退休生活的保障,或者是年輕勞工的世代正義,這都是一件非常不負責任的事情。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覺得執政黨政府並沒有用撥補來迴避勞保改革的問題,反而是用撥補先處理問題,過去政府都做不到的,從蘇院長開始到陳院長,大家至少對勞保年金一直在講政府一定要負責到底、政府一定會保證給付責任,至少撥補這一塊可以先做的,政府先做,我們從來沒有說撥補之後,我們後面就不做,但是你問我這幾年為什麼沒有進展,報告委員,不要忘了有3年的疫情,很多時候我們是走不出去的。 楊委員曜:就是疫情的期間更容易啊! 許部長銘春:在疫情緩和的時候,我們儘量把握各種時間跟工會溝通,疫情期間,你知道勞工有多辛苦嗎? 楊委員曜:我知道啊! 許部長銘春:我們至少要讓他都安心嘛!至少告訴他政府撥補就是代表政府負責任,但是後面該做的,我們還是會持續努力,我們希望儘量讓所有1,000萬的勞工、60萬的投保事業單位瞭解,在改革上必須大家去面對各種問題,我們一起來看各個方案有沒有辦法讓大家能夠拉近距離。 主席:楊委員,時間…… 楊委員曜:用政府的撥補來顯示政府負最終責任,這樣的說法好像…… 主席:它是策略之一啦! 許部長銘春:我想撥補是讓勞工放心,不要讓勞工一直心慌,覺得這個部分…… 主席:楊委員,時間已經是第5分鐘了。 楊委員曜:假如部長這樣的講法可以成立,其實我覺得我們也就不用再啟動什麼改革…… 主席:楊委員,如果你想要再質詢,第二輪再來,好不好?因為後面兩位都還在等。 楊委員曜:好,第二輪,我要在解凍案之前;第二輪我要在第一輪質詢結束…… 主席:好,就是等整個質詢完之後的第二輪,好不好? 楊委員曜: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麗文及王委員美惠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欣盈發言。 吳委員欣盈:(13時56分)許部長好。最近國際上在實驗週休三日,我想請問部長對於外國實驗週休三日的看法,你覺得效果如何?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吳委員好。我知道這是在英國這邊有做一些實驗性的週休三日,以臺灣來講,其實我們的平均工時也是一週40小時,在臺灣我們現在已經實施週休二日,是不是有可能再縮短?事實上目前有些行業是可以彈性調整,彈性工時兩週、四週或是八週,其實如果可以用更有效率的工作方式,一樣可以達到目的,如果多讓勞工休息,我們也是都樂觀其成,不過因為各行各業不同,所以我想國外實驗的部分,我們會關注,我們在減少工時這方面也會持續來努力。 吳委員欣盈:好,謝謝。在週休三日之外,最近熱門的就是ChatGPT,我想這兩個議題如果放在一起,我們可以看到數位轉型帶動工作革命的可能性,諾貝爾得獎主也講ChatGPT可以打開週休三日的可能性,Google在臺灣的副總也說透過AI,兩、三年就可以實現週休三日,這也跟部長分享一下。 許部長銘春:謝謝。 吳委員欣盈:週休三日的國際趨勢,連日本、韓國也開始實施,突破百年週休二日的框架,臺灣的彈性工作其實要從工作管理走向績效管理,因為這樣,我想跟部長交流一下,彈性工作者以資通產業(ICT)為主,這些產業比較多外商,因此建議考慮實施彈性工作的實驗沙盒,讓他們的平均薪資及福利待遇高於同業,同時也高於法定的要求,也就是以高薪外商的知識工作者為沙盒優先實施的範圍。 因為勞動部於2019年發布函令,將月薪15萬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實施責任制的對象,這樣的條件似乎是有些嚴格,就我瞭解,這一條的實施成效並不彰,主要是許多外資想在臺灣擴充卻發生了一些糾紛,而覺得受到影響,因此不知部長是否考慮研議刪除「監督管理人員」的這個條件,將「高薪外商知識工作者」納入責任制的範圍?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委員建議刪除「監督管理人員」這一條件,但這是法令的規定,如要修法就要比較慎重、審慎。在此也跟委員說明當初的修法背景,原本是提案只要薪資達某一水準就可以申請責任制,但申請的前提也必須是管理人員,這點並沒有變。但國發會當時也有邀請相關的工商團體,討論薪資達20萬以上的管理人員是不是可以採用責任制,後來經過我們通盤考量以後把薪資下修到15萬。也就是說,只要符合這個條件,責任制的申請就不是只for外商,各行各業都可以申請,所以其他行業只要是監督管理人員,除了薪資以外,若還符合一些要件也都可以來申請,像是由所屬行業的同業工會備妥相關資料送到本部,我們就會討論,這當然也要經過勞動基準諮詢會通過才可以。 對於該如何讓職場更有彈性,真正兼顧工作和生活的平衡,這些我們都願意面對,只是裡面的一些機制,也要遵守目前的法條,而要符合這些要件,事實上也並不太難,像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都可以申請,他們申請時也不須提出薪資證明,只要符合「監督管理人員」這個條件就可以,所以專業人員可以這樣處理。只是國內可能比較保守,沒有善用這個機制,不過我們會多加宣傳。 吳委員欣盈:OK,謝謝你。再來要很快速地跟部長討論勞退的部分,上次我總質詢時有跟院長討論過,院長也表示很支持提升勞退自提的比例。要達到這個目標,我主要關注兩點,其一是與社會的溝通,另一是勞退條例。 自我上任以來,勞動部的同仁已開過好幾次會,也非常專業,我在勞退網站也很高興看到他們變得更世界化,同時也看到了許多改變,所以非常謝謝您,也希望有機會可以跟部長共同努力,繼續宣導勞退自提的觀念。 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您也給我們很多很好的建議,把自提比例提高是我們共同的目標。 吳委員欣盈:當然。 許部長銘春:現在自提的比例是13%,但我們認為應該還要再努力。 吳委員欣盈:沒錯。 許部長銘春:經過多方宣傳之後,會看有什麼誘因可以讓自提比例再提高。 吳委員欣盈:因為我在總質詢的時候有提到勞退條例的修法,當時我提出勞退自提比例可以比照美國的401K,以及英國的ISA推動auto-enrollment(同意自提),以及auto-escalition(調配薪資自提比例)。目前勞動部正在修勞退條例,因此請教部長是否可以把我主張的auto-enrollment以及auto-escalition納入修法? 許部長銘春:因為這涉及到勞退制度的重大變革,而我們的制度跟美國不太一樣,我們是強制雇主提撥,但美國並沒有,他們基本上是預設勞工統統會自提,所以當勞工加入雇主的勞退計畫時,雇主再相對提撥,所以兩者的基礎是不一樣的,但若要讓委員建議的自動增提或自動加入納入修法的話,我們可能必須審慎地再多聽一些各界的意見後,再看要怎麼把委員對這件事情的建議讓各界知道,讓大家一起討論,畢竟這種公共議題,只要是對大家有利的,我們都開放以對。但是臺灣的勞工分布在百工百業,形態也都不同,所以我是想先多瞭解,也讓大家知道委員的建議是什麼,再看看大家有沒有共識。 吳委員欣盈:好,謝謝。我在推公司和勞工各提6%,如再把政府提供的誘因進行matching的話,就可以鼓勵大家往提升勞退提撥的部分努力。我上個禮拜也講了,如果公司和勞工都各提6%的話,待勞工退休之後,每個月可領的錢就是double,當時我還以月薪3萬元為例,假如每個人從25歲做第一份工作到65歲退休,每個月繳臺幣1,800元,到退休的時候每個月大概就有9,500元左右可以領。也許改天我可以再跟您的部會交流,看看是否可以把這個機制納入法規裡頭。 最後,我之前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召開勞退條例的說明會,勞動部也說4月7日就已經召開會議了,因此想請問結果如何?是否可以提供會議紀錄的逐字稿給本席? 許部長銘春:有關這個部分,我會再請業務單位把會議紀錄整理給您好不好? 吳委員欣盈:好,沒問題。對於您能擔任女性領導人,我覺得非常欣賞,希望能繼續做下去。I think you did a great job. Thank you so much. 謝謝。 許部長銘春: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淑芬、鍾委員佳濱及邱委員臣遠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4時7分)部長好,特別請你上來是要表達所有勞工對您的感謝,因為在您任內,我們也有了革命情感,一起完成了災保法的修訂,這是一個相當不簡單的工程,也造福了上千萬名勞工。在提高基本薪資的部分,也在部長任內歷經多次、多方地協調,這實非常人做得來的工作。其實我也有很多個別職災相關的服務案件,部長也都有特別幫忙,所以我才特別請您上來,以表達對您的感謝,同時也拜託你不要隨便離開,因為有時候要等很久才能等到一個好部長,以上就是我想說的,接著就請你回座休息,謝謝。 接下來要就教蔡孟良署長了,你昨天是不是很緊張都沒睡覺?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蔡署長說明。 蔡署長孟良:委員好,每天都很緊張。 陳委員瑩:署長好,今天我要就雇主聘用外勞,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分質詢你。首先看到110年和111年每年會收取到多少就業安定費用。 蔡署長孟良:是。 陳委員瑩:因為我們有列上來,大家看一下,這筆費用是不是就是逐年增加? 蔡署長孟良:是。 陳委員瑩:好,再看一下,110年267億,到111年就272億,我們再看一下,這個是我們辦公室自己整理的表,112年的就安基金275億,相較於102年的128億,在短短10年內就已經增加了147億,10年就超過2倍了,這是非常驚人的!2倍又來到114%。請教署長,我們這個就安基金的三大用途是什麼? 蔡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因為依照就服法,就安基金第一個就是促進國民就業,第二個就是提升勞工福祉,第三個就是聘僱外國人許可管理的使用。 陳委員瑩:好,這三個回答很容易,但是我想請教一下,你有沒有辦法知道每年促進了多少國民就業? 蔡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我們透過我們的公立就業服務在協助失業,每年的服務人次大概80萬到100萬這中間。 陳委員瑩:所以這樣是提升多少就業率? 蔡署長孟良:我們就業率的情況,勞工之前在疫情期間確實比較有影響,現在的就業情況有恢復,我們目前公立就業服務推介僱用的比率大概都達到70%、75%左右。 陳委員瑩:我是說提升啦!你提升有提升到70%?你就是和那個最差的時段來做比較嘛! 蔡署長孟良:是。 陳委員瑩:你是怎麼算出來? 蔡署長孟良:因為我們就業服務有一個推介就業率,這有一個績效指標,推介就業率就是按照我們推介服務勞工,他最後能夠順利就業,這個比例每年有在成長,大概在70%到75%。 陳委員瑩:其實是這樣子,我滿佩服你就就安基金的部分每年能促進多少的就業還可以這麼清楚的算出來,就是佩服!佩服!那個細項,就麻煩給我們辦公室再做一個細部的報告。 蔡署長孟良:好。 陳委員瑩:去年9月勞動部針對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工作的就業安定費數額表有一個修正令,這個修正令就是雇主可選擇提高額外配額或是依進修外國人人數減半計收就業安定費。本席實際查詢了這個修正的說明,發覺多數其實都沒有修正,只有外勞,你們就是改去在職進修可以減半以及這個名詞的修正而已,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政策是署長你的idea,還是署內哪一位優秀的同仁所提出來的? 蔡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當初其實是國發會因為目前國內的高齡少子化,勞動力人口的短缺,所以有一個推動的政策,就是希望能夠延攬留用我們的資深移工,另外也讓年輕移工能夠去就學,那個政策國發會在跨部會裡面希望跨部會能夠一起來推動,這個是配合那個政策,這個idea,跟委員報告,其實當初大概是經濟部門他們有提議,因為需要有一些相關的誘因,然後鼓勵雇主…… 陳委員瑩:所以這個內容是他們提出來的嗎? 蔡署長孟良:是、是、是,提案到…… 陳委員瑩:所以你們最後就有了這樣的決定,就配合辦理嘛! 蔡署長孟良:是、是、是。 陳委員瑩:所以拍板定案的是你們嘛! 蔡署長孟良:是、是。 陳委員瑩:我想請教一下署長,一般製造業雇主需繳交的就安基金費2,000元已經有多久沒有修正了,是不是從來都沒有修正過? 蔡署長孟良:對,這個就一直都沒有修正。 陳委員瑩:應該起碼有30年左右吧! 蔡署長孟良:是、是、是,很久。 陳委員瑩:好,我在這裡不禁要質疑,10年前2,000元的實際購買力在通貨膨脹之後可能到現在就只有到七成或八成而已,30年來你們從來都沒有想到要修正,這不就是告訴我們就業安定基金的計畫實際上在成效、功能完全沒有在評估,所以就安基金費用的收入多少其實好像不是很重要,30年你都不動嘛!我們感覺就是這樣子。 別的產業外勞在提供的勞務都是可以幫助雇主賺錢的,但是很重要的是社福外勞他們沒有,他們是在協助照顧我們國人,社福外勞的勞務投入不是在幫雇主賺錢,這二類的雇主他們所繳的這個費用竟然是相同,這樣的依據,署長,你可以理解我剛剛講的那個邏輯概念嗎? 蔡署長孟良:是,謝謝委員幫忙提醒,確實,這個就安費的設計,以現在實況面,坦白講,確實需要去做一個檢討。 陳委員瑩:好,我再講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例如因為我們的外勞額度是採取比例的,一般20%的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2,000元,如果可以減少500元,在人事成本固定之下,另外80%的本國勞工,雇主就可以把每個人每月薪資增加100元,如果提高Extra的部分5%到10%,費用就可以減收的更多,本勞可以加薪的幅度就更大了,這樣子不就達到了就業安定費第二個目標提升勞工的福祉了嗎? 蔡署長孟良:是。 陳委員瑩:我大概就舉這個例子,剛剛提的例子不僅是加薪,當然雇主也可以用在職工的福利金,還有工作生活平衡、投入職災預防等等的工作,發展署的就業安定費,你們只是考慮Extra plus,有關於Extra bonus的這個概念,你們也要去思考,對於外勞管理良善,家庭照顧一定年限以後的就安費用,發展署應該去思考如何減收,不僅限於外勞要去進修就可以減半,這樣的邏輯實在是和就服法第四十二條就業安定費的意旨沒有什麼關係啦! 再者,我要提醒,我們引進外勞就是要補充解決我們缺工的問題,現在你又鼓勵他們去念書,又造成缺工的問題,那不就是變成雇主又要引進更多的外勞來填補,這個會有這樣的問題嘛!如果雇主拒絕送他們去念書,會不會被投訴?他們可以拒絕嗎?這樣是你們又製造了更多的勞資爭議?我提出這樣子很重要的提醒…… 蔡署長孟良:是,謝謝委員、謝謝委員。 陳委員瑩:好,所以我今天的這個質詢主要是希望就業安定基金的效能能夠發揮出來,這樣子的話,利用這個提高收費來抑制外勞的依賴,我是支持啦!但是如果你們檢討是沒有辦法抑制的,Extra plus都已經加到7,000到9,000了,還一大堆人在申請,那就表示你們就業基金的這個計畫在提升我們國民就業的成效其實是非常有限的,這樣子的話,你們應該就要去思考Extra bonus,減少就安費用的收取,把這個節省下來的成本導引企業去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例如加薪、職工福利,還有職災預防的這個面向。 我要提醒的是這個費用不是稅收,所以行政機關本來就有責任,你們要定期檢討,我們很多部會都收取了費用,一定時間就會去檢討、會去調整,希望你們發展署也可以考慮,對於某些職類的外勞,特別是家庭看護工,減少收取就安費,相信可以獲得很多民眾的支持,我今天做了以上這麼多的提醒,我不知道署長你有沒有頓悟明白? 蔡署長孟良:非常謝謝委員,這個相關意見,我們都有記下來,我們會按照委員的意見來做…… 陳委員瑩:你要記下來,但是也要頓悟、要執行、要修正,不是其他部會要求什麼,你就直接做什麼,你要想一想,這樣是到底在製造問題,還是解決問題。 蔡署長孟良:是。 陳委員瑩:謝謝。 蔡署長孟良:好,遵照委員意見,謝謝。 主席:我們先休息10分鐘,謝謝! 休息(14時18分) 繼續開會(14時31分) 主席:繼續開會。希望我們待會的討論,大家都能夠平心靜氣的。剛剛的質詢因為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詢答完畢,但楊曜委員需要再一點時間來做相關的釐清,所以我們是不是再給楊曜委員3分鐘的時間釐清問題? 請楊委員曜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楊委員曜:(14時32分)部長好。部長,我們還是一樣繼續討論勞保年改的問題,我想要知道你溝通了這麼多年,溝通的成果到底是怎麼樣?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跟委員報告,與職業工會比較有關的就是月平均薪資的採計期間,原來的規定是5年,要拉長到15年,雖然是一年一年地增加,但因為跟過去的規定不同,所以他們認為這部分必須再做一些斟酌;有些當然不贊同要改革,但是有些也認同再拉長年限確實也有其必要。包括勞保的費率部分,因為我們現在最多是到12%,之後可能會再往上加,對這個部分他們也認為勞保費率再往上也會增加負擔,尤其以職業工會來講,他們是負擔六成,他們也會認為對無一定雇主或者自營作業者、勞工負擔會比較重一點。再來,他們也認為有些勞工年金領得並不多,所以希望弱勢的部分要特別保障,不要動,希望有一個樓地板。這些是我們在拜訪工會時歸納出來的幾個比較重要的意見,以上說明。 楊委員曜:部長,本席一直主張,你所謂的樓地板不得低於最低生活費,至於你剛剛講的,你溝通了那麼多年,其實所有的問題都還是在原地踏步,就是平均薪資怎麼算,勞保費率怎麼提高,甚至於有沒有要延後退休的年齡等等,從你的說明裡面好像並沒有看出來你的溝通有溝通出什麼成效。其實我今天最主要要問的也不是你的溝通成效,因為在我還沒有進來委員會的時候我就知道溝通不會有成效。我剛剛講過了,任何一項改革都不可能達成共識,改革一定會有一部分人受到傷害。 我剛剛的最後一個問題是,對於年年撥補,我算過了,含明年陳建仁院長答應撥補的1,000億,總共撥補了將近2,500億,2,500億就是我澎湖縣政府將近30年的年度總預算,當然政府對於勞保年金負最終責任,可是對於這個最終責任提前來負擔,本席一直很有意見,可是部長又一直堅持撥補是年金改革的一種方式,但我覺得不是,因為我覺得如果撥補是,那就沒有最終責任的問題。部長,你對我的說法有什麼意見? 許部長銘春:跟委員報告,其實所有的勞保,包括各界可能有的勞保年改方案,包括專家學者所提供的意見,我們要做勞保年改,撥補是一定不能或缺的,它是改革面向的一環。 楊委員曜:部長,我打斷你的話,那我能不能這麼講,就是其實也不必要再做年改,也不用再打著年金改革的旗號,就是直接每一年都由政府來撥補?這樣可以嗎? 許部長銘春:我想改革不可能只有靠撥補,我想委員也清楚,只是目前就有共識的部分,政府在衡量財政可以負擔的時候先做,但是後面的勞保年改這部分還是要在蒐集各界意見之後,凝聚共識、參考國外經驗,在適當的時機、期程來做通盤的審慎規劃,包括調整項目。 楊委員曜:就部長的預估覺得什麼時候是適當的時機? 許部長銘春:我現在可能沒有辦法具體的答復。 楊委員曜:你已經當5年了,部長,因為勞保基金的坑洞越來越大,所以每年的撥補會越來越高,明年就比今年高出很多,那後年勢必會比明年多出很多,假如連時程都出不來,那這個問題是不是就是我剛才講的,直接由政府負最終責任?因為撥補也是一種改革的方式,這個方式最簡單。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是說改革的面向之一,我從來沒有說這個做完其他就不做,但是你問我說什麼時候能夠具體,我想要推動整個年改也不是勞動部今天決定我什麼時候要開始做就可以做的,這個要需要採取跨部會、院的層級來召集大家,所以您關心的這個期程,我也會向院請示。 楊委員曜:也不只有我關心,本席今天是代表著臺灣超過1,000萬的勞動人口的權益問題來做質詢,不只我關心,是全臺灣的勞動人口都非常關心,快要屆齡的人關心他的退休保障不知道能不能獲得確保,還沒有要面臨到退休的年輕世代擔心保費繳一繳會不會打水漂,等到他要領的時候領不到。 本席還是要再次強調,勞保年改是執政黨不可迴避的責任,是勞動部不能避免去面對的問題,這個問題越拖,一方面坑洞越來越大,另外一方面會造成對國家總預算財政的排擠效應,這個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部長你沒有具體的方向,時程不知道,你就持續地溝通。衛環委員會雖然稱作衛環委員會,可是勞動部也是衛環委員會的其中一個部會,本席第三屆的任期快要結束了,我發現這一屆勞動部到委員會的次數最少,這是不是表示連委員會也在規避面對勞保年金的問題?本席希望所有委員會的同事可以認真地想一想,是不是大家都在拖著,等到下一屆換了另外一批立法委員,才讓下一屆的立法委員來面對?假如是這樣,我覺得我們這一屆的立委就愧對臺灣超過1,000萬人口的勞工朋友;假如不是,我希望召委可以就勞保年金的部分多排排專案報告,讓部長有很充足的時間可以來報告他最近這幾年溝通、溝通、再溝通的成果,總是要給社會勞動人口一個交代嘛!民進黨是一個本土且接近勞工的政黨,假如連民進黨都迴避這個應該要負擔的責任,我覺得不只是勞工朋友對民進黨失望,我也對民進黨失望。 主席:楊委員,因為年金改革的業務…… 請許部長先回座。 許部長銘春:謝謝召委,我想對我剛剛的離席跟召委及委員會抱歉,謝謝。 主席:部長,辛苦了。勞工年金改革的議題可能三天三夜都講不完……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勞保基金的改革確實是一件大工程,我就舉我自己為例,在上一屆民進黨政府推動軍公教年改的時候,在我的選區,軍公教人口所占的比例可能高到讓你們無法想像,可是我有沒有跟著大家一起面對?我還是要重申,改革不可能有共識,改革不可避免會有一些阻力,可是這難道不就是執政黨應該要拿出來的智慧、勇氣跟承擔責任嗎?我當然知道這是一件很困難的事,不困難的事輪得到我們來處理嗎?所以我希望召委能夠聽進我剛剛的建議…… 主席:瞭解。 楊委員曜:就是多排排勞保年金的專案報告,回應社會大眾的需求。我也在這邊表態,下個會期我希望能夠獲得跨黨派委員的支持來擔任召委,我寧願犧牲自己在選區選舉的時程,在立法院好好地守護臺灣超過1,000萬人口的勞工,希望大家支持。 主席:好,謝謝楊委員,下個會期的召委,我們來支持楊委員。 現在詢答已全部結束,委員林淑芬、湯蕙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林淑芬書面質詢: 一、請問部長認為國內女性就業有什麼問題? ●《今周刊》和104人力銀行合作、於2023年1至2月執行的調查顯示,在可複選的情況下,受訪女性上班族認為,自己在職場上,最容易遭遇的瓶頸,前3名依序為「白天上班、晚上顧家,疲於奔命影響工作表現」(55.0%)、「因生育中斷職涯」(54.0%),以及「中斷職涯後,想重回職場卻無法銜接」(47.7%)。而探討性別平等時,經常被拿出來討論的「玻璃天花板」(Glass Ceiling),在本次調查列出的16個「瓶頸選項」中,名列第12,並未落在「前段班」範圍內。 ●進一步年齡分析,29歲以下的女性上班族,雖包括已生育和未生育者,但她們多認為,職場上最容易遭遇的瓶頸,是「因生育中斷職涯」(62.8%)。對30到39歲的受訪者來說,「因生育中斷職涯」(58.2%)和「白天上班、晚上顧家,疲於奔命影響工作表現」(57.7%),分占她們覺得最容易遭遇的職場瓶頸1、2名。40至49歲的受訪者,認為「因生育中斷職涯」是職場瓶頸的比率下降(47.5%),但覺得自己「白天上班、晚上顧家,疲於奔命影響工作表現」的比率,仍高達57.1%。50歲以上的受訪者,將上述兩項關卡視為職場瓶頸的比率降低,但「中斷職涯後,想重回職場卻無法銜接」(67.0%),一躍成為最大瓶頸。 [image: image45.jpg] ●國發會2018年「從婚姻關係來看我國女性就業與生育變化及其政策意涵」報告指出,女性就業仰賴未婚女性勞動參與率,但高勞參率卻可能成為進入婚育關係,組成家庭的阻力。 ○國發會報告指出,當未婚女性逐漸成為女性勞動市場參與主力,高勞參率成為女性走進婚姻關係的阻力;而已婚女性生育水準雖無顯著下降,卻面臨晚育與生育數不足問題。至於已生育女性在婚育階段則面臨高離職與低復職問題,造成人力資源流失,並影響未婚女性進入婚育關係的期待。 [image: image46.jpg] ○所謂的低復職率,指的是長期政府主張女性生育後重返職場比率超過5成,但其實以年齡分析,復職比率僅超過5成未達6成。婚育與就業關係調查統計(2019.6月),主要生育年齡25-34歲之間,曾復職的比率僅51.6%。 [image: image47.jpg] ○顯見,生育帶來更多新生兒有助於舒緩人口結構老化,而女性的充分就業亦會降低整體社會依賴人口的負擔。但在此價值基礎上,亦同時存在女性在生育與家庭照顧責任的角色是否阻礙女性就業或職涯發展的現實性矛盾。但在此價值基礎上,亦同時存在女性在生育與家庭照顧責任的角色是否阻礙女性就業或職涯發展的現實性矛盾。政策解方大至以「去家庭政策」定位或「再家庭化」政策的光譜定位!前者談的就是公共托育,後者談的就是以育兒津貼補貼照顧者家庭負擔。這些政府皆有提出0-6歲國家養的政策。但婦女團體與育兒家庭期待政策是否能夠再細緻化!提供一個彈性親職假,讓育兒父母能邊工作邊育兒,尤其是女性可以不用因為育兒離開職場。 二、而女性就業同樣是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指標,勞動部預計提出解決方案降低女性因育兒中斷職涯,以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 ●SDG8.5明確提到,在促進永續且包容的經濟成長,為所有人提供充分、具生產性的就業和合宜工作,其中8.5設定到2030年,包括青年和身障在內的所有女性和男性實現充份的生產性就業和合宜工作,並實現同工同酬。但在勞動部的執行成果報告,卻只有細項指標直接限縮為「降低失業率」、「累積青年參與職訓、推介青年就業人數」、「累積推介身障者就業人數」,這是很低標、很形式化的做法!尤其,獨漏聯合國細項中強調的「女性」就業(請注意,聯合國將女性放在男性前面,以昭示實現女性充分就業的重要性)。不僅於此,行政院將「實現充分的生產性就業和合宜工作」的崇大目標,矮化、窄化為「降低失業率」。我們要知道,只關注失業率高低,完完全全無助於支持那群被育兒、家務困在家的「女性非勞動力人口」,遑論將她們轉化為勞動力人口。政府目光如此淺窄,難怪女性勞動力與生育率雙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重新審視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並將「女性勞動力」納入台灣永續發展指標,致力於實現女性充分就業。 ●針對以就業保險補貼薪資的彈性親職假,勞動部總是以正在研議,甚至是認為應從托育制度著手,而非從勞資關係假別處理。但是,本席要強調以女性就業行業統計,七成在服務業,第一名是批發及零售業(19.12%)、第二高就是教育業(9.25%)、第三則是住宿及餐飲業(8.84%)。第四是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第五其他服務業(家事工屬於這個範疇)也有5.41%,透過托育制度強化延托這部分,老實說,只是將育兒照顧的責任一樣轉由女性從業人員負擔。難道從從事教育、幼兒園、托嬰中心的女性從業人員,個人沒有家庭照顧的需求? [image: image48.jpg] ○本席認為,在現行托嬰中心、幼兒園、安親班都已經到晚上七點、七點半的時間,不宜再從延長托育照顧時間著手。回到一開始人力資源的問卷調查的問題,如何讓有照顧需求的勞工可以有有薪的彈性親職假是必要的研議方向! ○也要提醒勞動部從性別就業行業統計,可知道開放服務業(尤其是住宿及餐飲)與降低外籍家庭幫傭聘僱門檻,都會是衝擊本國女性就業,不可不慎!這已不是補充性原則,這可能產生替代效果,尤其是基層婦女、中高齡或二度就業婦女等對象。 ●托盟提有薪彈性親職假、經民連提出縮減工時一小時不減薪。勞動部應有具體時程提出方案! ○托盟提出由就業保險支出有薪彈性親職假,而現在經濟民主連合也提出在現行縮減工時一小時,但不減薪的情況下,讓勞工可以在家庭照顧與工作之間取得平衡。而這部分,中華電信已開始實施,針對家中有3歲以下幼兒,但沒請育嬰假的員工,於明年起享有「育嬰工時」新制,可晚1小時上班或早1小時下班,每天工時少1小時,但薪資照付,更重要的是不影響考績及全勤。中華電這項「育嬰工時」新制,條件也不嚴苛,可從幼童出生請到年滿3歲為止,且父母若同時是中華電員工,還可一起請,同時上下班帶小孩,希望讓員工能兼顧家庭安於工作,落實友善職場。(經民連於研討會上說,有七成育兒的勞工提出申請,可見真的有需求,而且很有幫助!) 委員湯蕙禎書面質詢: 一、疫情解封後國內缺工更加惡化,各產業勢必對移工的勞動力需求加深,移工人數又將重新增加,依勞動部最新統計,截至今年2月,在台移工總數已經超過疫情之前,達73萬0,804人,其中產業移工達50多萬人,較去年3月增加約15%;社福移工約22萬多人,和去年3月相較也是有所成長,可見台灣勞動市場對移工的需求是明顯增加。台灣的缺工無疑成為人蛇集團的賺錢工具,而不少移工為了賺上錢不惜賭上生命一搏! 尤其,在短短1個月內,台灣周遭海域驚爆陸續出現20具浮屍,其中7人為越南籍,恆春海巡隊3日晚間又查獲躲藏在漁船裡的12名越南偷渡犯,雖然檢警宣稱,死者與同鄉集資偷渡,因氣候不佳導致船隻翻覆罹難,但是疫情期間人蛇集團以此類手法,讓非法的越南移工成功來台恐就超過上千人,過程中因此喪命海上的人數更是難以估算!據移民署統計失聯移工達到8萬,查獲非法偷渡將近千人,未查獲者不計其數。 請問部長: 1.根據本席暸解,人蛇集團目前發展出一套「自助偷渡」方式,集團幫偷渡者安排路線、船隻及雇主,從頭到尾卻由偷渡者自行到指定地點找人搭船,登岸後要躲避各方查緝,最後還要找到非法仲介的人才有資格在台灣淘金,勞動部針對非法仲介、非法僱用的取締情況為何?能不能提供給本席近5年來的取締數量? 2.對於目前非法移工的數量攀升,勞動部有無因應對策? 二、近年許多重大工程開工,且民間投資熱絡,使營造業頻受缺工之苦,勞動部雖然提供營造業專案騁僱移工,但仍要求要一定規模以上,難滿足營造業需求。內政部因而在跨國勞動力政策諮詢小組內提案盼引進營造公司自聘移工,相較現行以工程計算大大放寬,根據媒體報導,我國首波開放8,000名,且視情況可增至1萬5,000名移工一事。 請問部長: 1.有鄉親反映,傳聞5月1號將再開放增加以上營建外籍移工數量,請問部長此消息是否為真?如果不是,勞動部應主動積極澄清假消息! 主席:先作以下決定: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詢答的部分就到此先告一段落,再來我們處理接下來的議程,接下來處理預算解凍案…… 楊委員曜:反對! 主席:反對?為什麼? 楊委員曜:剛才協商是不處理。 主席:剛才有協商不處理嗎? 楊委員曜:有。 主席:我不知道,所以預算不處理嗎? 楊委員曜:對。 主席:我們處理法案可以嗎? 楊委員曜:可以。我為什麼反對處理預算凍結案?報告事項的時候我沒有來表示意見,是因為凍結的條件本身就是提書面報告,我為什麼反對討論呢?因為我有算過,從本年度的預算通過到今天只有47個工作天,我們1月17日左右才通過年度預算,凍結的預算這麼急著送到委員會來討論,我反對!我不是反對個案,是反對討論的時機。 主席:有關討論事項第一案,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凍結報告案9案,剛剛還沒宣讀,我們先宣讀,然後一樣,如果有異議,我們就另擇期再審。請議事人員協助宣讀。 (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合併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第2目項下「特別費」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合併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合併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 (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5目項下「勞動基金監理」合併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合併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一)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一)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七)第4目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主席:上述9案因未達共識,我們就另擇期繼續討論。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我剛剛看了一下,總共凍結的金額大概未達300萬,我不知道這樣子到底為什麼我們當初要設凍結?我剛剛也在臺上講了,從預算通過到現在才不過47個工作天,為什麼要這麼早、這麼急著提出解凍?我反對討論。 主席:因為沒有共識,我們就決議:這9案就擇期另外繼續討論,謝謝。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總共有22案,因尚未宣讀,請議事人員宣讀,並連修正動議一併宣讀。 一、委員提案: 委員提案 委員及黨團提案 委員提案 委員陳素月等25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一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一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於四十八小時內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備案後,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廖婉汝等21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但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收容單位或其他非雇主得行使管理權之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得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二個月仍未查獲。 二、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二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十日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二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二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鄭正鈐等2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周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呂玉玲等19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二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謝衣鳳等21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二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馬文君等27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溫玉霞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十五日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重新起算其僱期。 委員魯明哲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 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 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 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 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 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 ,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 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 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 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 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 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 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 察機關滿四十五日仍未查 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 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 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 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 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 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 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 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移民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前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重新起算聘僱許可期間。 委員陳素月等22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王美惠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十五日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十四天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邱泰源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二、修正動議: 1、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的討論,這次有22案的委員提案版本,還有2案修正動議,為了使討論能夠聚焦,增加議事的效率,本席具體建議,是不是可以同意以洪申翰委員剛提出的修正動議為版本來討論,這是最新的版本,大家手上有拿到洪申翰委員等4人的版本,也是最新修訂的,以這案來討論,不然有22個版本,不知道要以哪一個版本來作討論,有點困難喔!是不是可以請大家同意用洪申翰委員提的修正動議作為討論基礎?我會先請行政部門對22個版本跟2個修正動議統整進行說明,之後再請委員表示修法的意見。大家拿到洪申翰委員的這個版本了嗎?大家手上都有喔!要確定大家手上都有,好,沒問題,我們就照這個版本作為討論的基礎,可以嗎? 溫委員,讓行政部門先說明好不好?請行政部門統一對22個版本跟2個修正動議進行說明好嗎?請蔡署長說明。 蔡署長孟良:各位委員,這次委員總共提了22個版本,第一個,主要是對目前的空窗等待期的縮減,以目前我們對空窗等待期的規定是在第五十八條的第一項,也就是一般移工失聯後的等待期要等待六個月,目前大概在所有委員對此縮減的版本裡面,分別有三個月、二個月不等的期間,這部分我們經過跟所有委員溝通之後,大部分委員都能夠接受、同意,即目前的第一項從六個月縮減為三個月,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第二項針對家庭看護工的部分,主要在委員的修正版本是著重於第二款,第二款就是現行的條文,我們對於家庭看護工的移工失聯,現行要等待三個月才能遞補,也是經過跟所有的提案委員充分溝通之後,多數委員所提的版本,超過一半以上都是支持縮短到一個月;在低於一個月的部分,經過我們跟各委員會辦公室溝通之後,大部分都可以接受以一個月為標準,所以目前在第二項的第二款,我們建議以縮減為一個月的版本處理。 另外在委員的提案中,還有針對第三款的部分,第三款是這一次洪委員的修正動議,原來在委員會的22個版本裡並沒有,這次洪委員特別關心,就是針對雇主跟家庭看護的移工,只能在合意解約或轉換雇主之後,可能一直要等到轉換雇主或出國才能夠遞補,空窗期可能很久,甚至是二個月到四個月,因為這部分跟我們這一次在縮減等待期,其實我們在等待的概念上,應該要讓它一致,所以跟洪委員及相關委員溝通之後,我們也認為這部分併同在第三款進行修正。修正文字大概就是目前修正動議中的相關文字,也就是未來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者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雇主接續聘僱,也就是最多等一個月,如果一個月沒有新雇主接續,就可以直接來遞補。原則上,我們認為第三款應該配合這一次修法一併修正。 第三項這次有委員提修正動議,包括王婉諭委員也提了修正動議,針對第三項,遞補的剩餘期間在原條文是不足六個月就不予遞補。當初的立法意旨跟整個聘僱管理制度息息相關,因為移工的聘僱許可是以每三年為限,如果他的聘期已經不足六個月,雇主要遞補,遞補之後可能就要看後面的效果。也就是如果遞補的時間過短,第一個,如果要從國外用遞補引進,目前是不可行,因為移工輸出的期間太短,來源國不會輸出,所以這個基本上不可行。第二個,如果以遞補來做國內的承接,因為時間很短,可能產生:第一、移工受承接的意願,這是一個問題。第二、在時間過短的情況之下,很容易造成雇主跟移工之間到底後續期滿會不會續聘或轉換,都很具不確定性,衍生的爭議甚至有可能產生管理的問題。還有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縱使讓他遞補,兩個月之後還是要依照規定重新申請,就是程序還是要走一遍,這樣反而一次工變兩次工,沒有比較節省時間,所以我們建議第三項維持原來的條文。 委員關心的可能是重新申請的作業程序,我們就儘量簡化,所以我們剛剛向委員會報告,我們現在也在檢討整體的簡化,包含整個流程都會縮減,儘量不要讓雇主的申請造成一些問題,這部分我們都有配套作業。 主席:謝謝勞動部的說明。 請溫委員發言。 溫委員玉霞:我要確認一下洪委員所提的第三項,「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剛剛署長也解釋清楚,不予遞補,但是可以重新再申請,就是一個新的合約,這個我們要確定一下。這個要列入紀錄,要新的合約。 第二點,我的版本是希望工廠一個月就可以申請,因為等待空窗期六個月真的是太長了。至於家庭照護工,我希望是15天,如果易地而處,我在上班,我家裡有一個需要長期照顧的長者,假如要等到一個月才能再申請,而申請又要一段時間,拖下來也是要好幾個月!如果這樣的話,15天跟一個月對你們而言沒什麼大問題,也不影響,對不對?為什麼我們不做好事?乾脆就直接規定15天,只要15天找不到人,就趕快給他一個機會申請新的看護工。不然年輕人要上班,還要照顧家裡的長者,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要停工?我想在座很多人家裡都有遇到這種問題,最快的方式就是趕快讓他們有機會趕快再申請一個新的看護工。我們既然要檢討了,為什麼不一次到位?否則將來人家還是會說一個月太長,一個月都不能上班,加上申請都要耗時多久了?我們為德真的要卒,不要為德不卒,要讓民眾有感,我們不是像菜市場喊價,一個喊15天、另一個喊一個月,不要像菜市場喊價一樣,喊來喊去。請你們考量看看,儘量朝15天這個方向;工廠則是六個月變成三個月,你們也可以考慮,真的不行的話,不然兩個月也可以,儘量縮短。因為工廠在生產,這分為兩個,一個是工廠的移工,另一個是家庭看護工,我剛剛講的是家庭看護工;至於工廠的移工,因為工廠在生產,人突然跑掉,你說要三個月,三個月再加上申請進來的時間,也要好幾個月,人工減少對於工廠生產而言是一個大問題。 實際上,問題不是在於15天或一個月,或是兩個月、三個月,而是管制的問題。我早上有講,如果我們源頭控管得好、我們的制度好,就不會產生這些問題。今天也有很多委員說,日本有172萬移工,為什麼逃跑的才幾趴而已?為什麼我們七十幾萬的移工就逃跑了八萬多人?我們逃跑的數量怎麼高那麼多?因此這是管制的問題,我們應該朝制度修正的方向來邁進,而不是在這邊喊要15天還是一個月,又或是兩個月、三個月,請行政單位考量看看。 主席:請洪申翰委員發言。 洪委員申翰:我們今天要處理的是不管是從移工的角度或者從雇主的角度,長期都很期待可以處理的一個問題,也就是過去的空窗期,我們透過法律的作法把它設定為三個月。當然這次一些委員一開始在談這個議題,主要是從失聯移工的角度,希望可以把失聯移工從過去三個月的空窗期,甚至有些人說這叫做坐監期,改成一個月。有關期間的縮短,我想我們都是舉雙手同意的,確實三個月真的造成太多雇主甚至也造成一些移工很大的困擾,我是同意縮短的。 我這一次的修正動議,除了針對失聯移工以外,另外包括已經拿到廢聘函或者是轉出,又或者是在等待出國的情況,就像剛剛勞發署說的,可能要等待兩到四個月,這也是一個很長的時間。我認為如果是已經拿到廢聘或已經同意轉出,或者是處於出國前的等待,一定要跟失聯移工的空窗期對齊。 我說明為什麼一定要對齊,如果不對齊的時候,我們擔心的是,假設拿到廢聘或者是能夠轉出的空窗期時間比移工失聯等待的期間來得長,很有可能有一些人會覺得乾脆直接報失聯就好了,因為報失聯的話,等待時間還比較短。所以剛才說這二款跟第三款的時間勢必要對齊,不對齊的話,很有可能會造成一些道德風險,反而大家乾脆就提報成失聯,失聯要等待的時間還比較短。因此,第一個、絕對不能只修一個,這是為什麼我們提修正動議要修的第二個部分。也許勞動部或勞發署可以再考慮一下,我第一個主張是這兩個時間應該要對齊。剛剛溫委員說現在很多版本都是一個月,可不可以改成15天?坦白說,如果可以15天,我也贊成15天,因為這個時間能夠越短,不管是對於雇主或者勞工的權利來說都能夠增加。到底我們可以把這個時間壓縮到多短?因為壓縮到越短,對於這些有需求的人來說,不管是勞務供給需求的人,或者是要使用移工需求的人來說都是好事,也都會更方便。 我當然也想要問一下勞動部,這部分有沒有可能?雖然現在委員提的版本是一個月,有沒有可能再短一點?勞動部和勞發署可以來回答這個問題。因為一直以來,過去都是用一進一出原則來設計管控的原則,可是我上午質詢的時候也說,一進一出的原則考慮的事情是雇主對於轉出者的生活照顧責任,也許在某個部分上,雇主可以盡生活照顧責任,但是同時也可以進行新的替代聘僱,這兩件事情可能是可以分開的,不見得一定要綁在一起。所以我剛剛說明,第一,為什麼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時間必須對齊?對齊是必須的,這也是我提出修正動議最重要的意見。第二,有沒有可能可以從一個月再壓縮,讓勞雇雙方都能夠在轉換過程中有更好的權利,在使用移工部分也更為方便?這部分我覺得可以請勞動部或勞發署試著檢視看看有沒有可能再縮短。謝謝。 主席:請邱泰源召委發言。 邱委員泰源:首先非常肯定也非常敬佩很多委員關心這個議題,不管是對病人的照顧權,或者是雇主,甚至對於受聘人權利的努力,我都非常敬佩。今天我們討論的雖然是時間的問題,但卻涉及到兩個國際潮流,其實日本也非常用心在處理這個問題,因為時代潮流必須因應,這也沒有辦法,所以如何引進人力來促進整體國民的需要,我想是應該要用更高瞻遠矚、更寬廣的心態來迎接這個挑戰,這樣才能有所突破。 第二點,站在醫療立場上,很多外籍移工把病人照顧得非常好,令人感動,當然,病人也都有把他們視為家人的那種感覺,這些移工也是人家的小孩,我覺得應該要擴展更大的思考模式,就是在與這些移工輸出國的互動中,讓移工的輸入可以銜接得更尊嚴、更好,才不致發生像前陣子新聞報導成為海上漂流屍體的狀況。我覺得這個問題要整體考量,臺灣是一個非常自由民主的國家,一定要把這樣的關懷精神呈現出來,所以在討論期間的這個問題看起來雖然是小事情,但我們應該讓它的精神價值更擴大。我非常同意各位委員的看法,不管是溫委員或洪委員,真的很用心,從早上到現在都一直希望可以把這件事情做得更好。當然我不曉得行政部門有沒有什麼evidence-based,到底幾天最適合,但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創造三贏,而不應該只拘泥在訂定為幾天感覺會比較好,希望可以在創造三贏的情況之下做最大的修法努力。我個人的意見是一個月,但我也支持前面幾位委員的一些想法,大家一起努力來溝通、研究看看,謝謝。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有關缺工問題,不論是在廠端,或是在家庭照護部分,大家都希望儘可能縮短空窗期,這是目前看到各委員版本的共識,至於要縮短到多久時間?時代力量版本是希望家庭照顧工部分能夠減少到一個月,但如同溫委員所講的,空窗期如果能縮得越來越短,或是能夠在一個合理條件下儘可能縮短,這才是大家共同期待的方式。基此,我想請教勞動部,縮短為三個月、一個月,又或者一個月、十五天,你們有沒有做過評估?而針對這些數字,你們有沒有一個合理的論述或合理的脈絡?我想大家的修法方向是一致的,但也不會是用一個喊價的方式來達成共識,而必須衡平各方面考量,到底一個月或十五天內是不是有機會達成?如果可以,我想在座各位委員都非常樂見這樣的方式推動,所以到底多少時間是勞動部認為合理而且可行的,是不是請你們就這個部分說明? 第二部分,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第三項提到,第一項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以及第二項所餘期間不足一個月者,不予遞補。也就是說,超過這些時間者應該予以遞補,當然我們也理解當剩下的時間過短時,來自於國外的遞補是不可能,又或者由國內找相關遞補者是比較難,這些我們都理解。但我們想再確認一下,申請遞補與重新申請的過程,兩者在實務的處理上是否有時間上的差異?我的意思是,雇主可能因為只剩下不到六個月或是不到一個月的情況,所以不能來申請,但如果透過遞補,或許可以在比較短的時間內找到這樣的人力來協助,然後再重新申請。因為我們知道重新申請要經過重新評估等狀況,可能需要的時間比較長,所以請教實務上這兩者的差異到底是多少?這點我也希望勞動部可以說明。同時,雖然可能比較沒有機會從國外找到短期遞補者,但國內其實是有的,即便可能會比較難一點,但並不代表沒有,所以我認為也不應該直接把這樣的空間移除掉。 總之,第一,請勞動部就合理且能夠執行的期間可以縮短到多久做說明。第二,在申請遞補及重新申請聘僱的部分,實務上操作是否有差異?剛才也有提到,希望申請的條件、申請的過程能夠儘快縮減,請問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完成這樣的討論和處理?謝謝。 主席:請賴香伶委員發言。賴委員發言完之後,請勞動部整體答復。 賴委員香伶:謝謝主席。剛剛幾位委員都談到空窗期的等待期限應以多長為限,我想勞動部規定的六個月、三個月的考量,一部分應該是作為抑制快速轉換勞動力造成黑工問題的防守閥,但這個閥門到現在來講也已經失靈,以現今的失聯移工人數來看,今年暴漲到8萬人,甚至到年底可能會更多。所以針對失聯移工的查察,過去思考透過強力檢舉、一定程度查察,甚至當時還有所謂賞金獵人的舉報作為,看來成效是不彰,所以我認為我們應該重新面對這個問題,過去用時間的空窗控閥來挹注管理的作法顯然是要調整。 再者,現在大家強調的是需求面的問題,就是在空窗之下,對於有需求的家庭來講,壓力已經越來越大,甚至有人到最後還是要離職來照顧自己的家人,所以對於看護工部分,時間縮短的共識應該滿高的;但是產工部分,我還是希望聽聽蔡署長的意見。因為現在逃跑量大的還是在產工,並不是看護工,確實現在大家有急於把看護工空窗期縮減的需求,但看護工不到產工的三分之二,大家懷疑家護工跑掉去當產工比較好賺,其實並不是。我覺得數字上不要誤導,產工跟家工真的不一樣,家工的負擔量可能是連休假都沒有的情況下,還要負擔家庭照護、看護的職能,但產工不一樣,所以這部分還是要有一些認定上的區別。如果大家覺得產工跟家工的期間調整理由相同,那麼我認為理由要分列,不能用一樣的概念去看待這個事情。 最後應該是回歸到總體量的問題,亦即現在到底要再開放多少移工?如果現在黑工已經有7、8萬人,長期以來的黑數搞不好已經有十幾萬人,那麼就地性的轉換,讓他們可以以所謂的自行到案方式後,轉移到你的媒合平台,再進入到你們所謂的適時導引到需求的產業鏈裡,這個功能也一併請勞動部要想盡辦法。不然我覺得就這樣開放更短的期間,可能逃跑狀況更多,將會製造另外一個更大的地下經濟與勞動力無法管束的局面,我相信這不是修法就可以面對的問題,希望大家還是慎重看待這個時間空窗的問題。 主席:好,謝謝。就是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所出現的空窗期,大家有共識要降低等待期,所以待會請勞動部就委員們的看法整體說明後,我們先休息5到10分鐘,大家協商看看到底要幾個月才合理。 有關產工和家工部分,請勞動部蔡署長再整體說明。 蔡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就委員剛剛的提問大概做幾點報告:第一點,我們認為縮減空窗期對產工跟家庭看護工有差異性,其實狀況不太一樣,因為產工基本上不會只有一個人,還有本勞和外國人力上調配的空間;家庭看護工就比較難,因為就是一對一,如果跑了就沒有了,所以狀況是不太一樣,因此第一個是兩者之間空窗期的設定應該是有差異。對於差異的作法,目前我們是建議家庭看護工從三個月變一個月,廠工從六個月變三個月,基本上是這樣考量,其實之前我們內部有做政策評估,家庭看護工縮短到一個月的話,大家可能會關心那一個月內還是會面臨到人力的需求,我們認為這個部分還是有相關的配套可以用,因為這段期間本來是可以使用長照,可能有些人覺得長照不好用,想要自聘,自聘的話其實我們勞動部現在針對家庭看護工有僱獎,滿一個月就有補貼薪資,所以基本上我們覺得家庭看護是以一個月,這個月如果有需要人力就用長照,我想衛福部也會跟我們一起來協助;如果要自聘,我們有僱用獎助來協助這個家庭。第二個,產工的部分三個月也是一樣,因為我們一般認為產工在人力調配上比較有彈性,因為它有本勞跟移工,移工一般不會只有一位,按比例都是好幾位,如果這個期間還是有缺工,我們現在針對缺工有缺工就業獎勵,其實當初就是為了我們開放移工這個行業,在缺工的情況之下有缺工就業獎勵,鼓勵勞工去就業,其實獎勵的額度是滿好的,能夠促進勞工有就業意願;雇主如果去僱用的話,他還有僱用獎助,這是雙向的補貼。所以在產工有缺工的情況之下,這三個月內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用國內端的資源儘量來協助?我想這個部分如果後續有機會的話,我們也願意用類似這種專案服務的型態來處理。以上是跟各位報告的第一點。 第二點,遞補跟重新申請的程序確實不同,事實上遞補會比較單純,因為它基本上就是剩餘期間,所以會免除掉向國內招募求才的二十一天,或者要再去取得一些資格、文件的部分就不用了,就是省掉了時間。為什麼我們覺得第三項的六個月要拿掉?因為縱使拿掉之後,縮到一個月,但是用那個去承接一個月,還是馬上要重新申請,程序是不會免除的,與其這樣不如就直接重新申請,拿到一個完整的、新的三年合約,我們是覺得比較安定,也許比較容易來處理。剛剛委員提到在重新申請程序的部分,我們其實也希望儘量簡化、不要拖太久,所以我們早上在答詢委員的時候提到,這其中有一個時間拖很久,就是國內求才的部分,現在前後加起來差不多要一個半月才拿得到。有關二十一天的等待期,我們已經在修法的程序,從二十一天變七天;另外有一些要取得資格文件的部分,我們現在都在推線上申辦,透過資料介接的方式,省掉一些文書的往返作業,我們會儘量在時效上再縮減,所以這個部分目前在程序上的差異是這樣的情形,但是未來我們希望盡可能把它縮短。如果要從國外來引進的話,遞補跟重新招募是沒有影響的,因為國外端都是一樣的成本,沒有節省任何時間。 第三點就是剛才委員提到整個開放的政策,我們過去在遞補這個概念上確實是一出一進,就是總量管控的概念,早期就是這種概念,要有一個出去才能再有一個進來,不能增加;但是事實上這個已經打破了,目前也沒有以這樣的概念在做政策制度設計,所以我們已經沒有所謂天花板的概念,基本上只要符合資格就可以來申請。因此原則上這個部分我們認為要能夠兼顧家庭跟產業的需求,縮短人力的等待。 最後,委員剛剛也有提到移工失聯之後,有沒有可能轉換人力?這個其實在行政跨部會有討論,就是失聯之後有沒有機會再做轉正或什麼,其實這部分牽涉比較複雜,而且其實委員也知道,這樣會不會反而促成更多的非法行為或黑工?我們對於這個問題很想要幫忙,但是也許到最後不僅沒有幫到,反而造成更大的問題,我們很擔心,所以這個問題我們實在…… 賴委員香伶:地下的部分,你也管不了…… 溫委員玉霞:15天跟30天…… 賴委員香伶:防疫的時候就知道黑工的部分很難管,所以讓他重見光明,納入你的系統裡面還比較好管。因此我覺得第一個是總量,如果你們有總量的概念,這一批到底算在70萬之外還是包含…… 蔡署長孟良:是包含在裡面。 賴委員香伶:包含在裡面,是不是? 蔡署長孟良:對,包含在裡面。 賴委員香伶:所以不會外加? 蔡署長孟良:對,不是外加的,現在73萬是含這8萬在裡面。 賴委員香伶:如果逃跑的愈來愈多的話,總量引進的需求還是這麼高,總有一天會…… 蔡署長孟良:其實我們目前對於總量已經沒有一個絕對值的概念,因為按照目前的作法,只要有需要且符合資格就可以引進。 賴委員香伶:好。你剛剛講到一半,有評估過轉正的問題,那後來呢? 蔡署長孟良:這個可能還要再審慎評估啦! 賴委員香伶:好。 主席:蔡署長大概說明了,那我們休息10分鐘,把我們大家的意見再聚焦一下,協商一下應該會愈來愈聚焦。 休息(15時26分) 繼續開會(15時4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祝司長應該要去溫委員辦公室好好說明一下長照2.0的內涵。 剛剛協商的條文,我們是不是再確認一下?有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原來是滿六個月改成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這個部分大家比較沒有意見。 對於家庭看護工的部分,因不可歸責之原因,第二款由原來的三個月改成一個月,各位委員是不是同意這個部分由三個月調降到一個月,讓這個制度往前進?可以嗎? 溫委員玉霞:我只有一隻手而已,舉手也舉不贏…… 主席:沒有啦!這是大家協商的結果,我知道大家的期待,但是也有它的一些道德風險,所以我們就是把三個月降為一個月。另外,第三款就照洪申翰委員的提議修正通過。 第三項的部分,王婉諭委員好像有一個附帶決議要來處理,請王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第三項的部分就如同剛剛前面所解釋的,我就不贅述,主要是因為當初的想像、期待是希望能夠再縮短時間,讓他同時有兩個選擇可以去做取捨,雖然遞補的時間、程序比較短,但是的確比較能找到人,而申請的程序是比較長的,但比較有可能找到人,所以不應該直接限制他不能來遞補,這是我們當初在寫第三款的期待和初衷。 當然,剛才提到勞動部表示未來會把申請的程序盡可能地縮短,這樣其實就能夠盡可能地去拉平遞補和申請需要等待的時間,我覺得如果有這樣方向的進行,我們其實也是接受的。所以我們會用附帶決議的方式提出來,希望能夠具體地看到在一個月提出如何簡化申請或遞補程序的相關報告,我們一起努力,用讓空窗期能夠簡短的方式來做處理。 主席:有關王婉諭委員提的附帶決議,應該…… 蔡署長孟良:我們遵照辦理,無意見。 主席:好,遵照辦理。條文的部分請幫忙印一下,因為等一下都要做確認。 針對今天修正的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是不是就照洪申翰委員等4人所提之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溫委員有意見? 溫委員玉霞:我沒意見,我一個人能說什麼? 主席: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溫委員玉霞:我是有意見,但是我一個人舉手也舉不贏。我現在的想法是,如果今天是這樣子的話,我們也等於是要共提,因為我們都在場,對不對? 主席:好,我們就一起提好了,好不好? 溫委員玉霞:另外,如果今天是通過的話,就是我們大家都有共識通過的話,是不是直接就出委員會了,好不好?不用再協商。 主席:好,請大家在正本上一起連署、簽名,好不好? 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第一個,我很歡迎大家一起跟我共提,這是我要講的第一件事情,因為這個其實是長久以來跨黨派的委員都有感受到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不是任何、哪一位委員自己單獨的功勞,所以非常歡迎大家一起共提。 第二件事情,我想跟溫委員說,我覺得我們可以想一下一件事情,因為不管怎樣,看起來都不可能把這個修到零,只要有轉出或者有失聯的狀況,其實對於雇主的家庭來說都會是一個很大的困擾。所以我覺得我們還是有一個事情是正辦,就是看我們要不要一起來討論如何讓衛福部所提供的長照資源是可以更好用、更有彈性的,我覺得這件事情是處理這些問題的正辦,因為不管怎樣,我們都沒有辦法把這個天數改到零,就算是15天、多少天數,其實都會對雇主的家庭產生一定的困擾,重點是長照的資源可以填補的部分要夠彈性、夠好用。現在溫委員也在衛環委員會,我覺得這部分是我們可以來一起努力,甚至我們一起來辦公聽會,讓衛福部可以提供的資源可以更好用,我覺得這是很多雇主也會期待的事情,也是處理這個問題真正的正辦,看我們要不要一起辦公聽會,或者我們一起來處理這個問題。今天在座的委員要一起來做,我都非常、非常歡迎,我覺得正本清源之道是在這件事情上面,因為我們不管怎樣都不可能把天數弄到是零,這是我的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洪申翰委員再提醒。衛福部還要再說明長照2.0如何協助這個空窗期嗎?怎麼縮短都有空窗期,所以一定要本國的長照2.0能夠來補充。請簡短說明,我們要做結論了。 祝司長健芳:感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事實上剛剛提的這些空窗期,不管今天是外看行蹤不明、異動、轉換雇主,或者是外看請假返鄉,甚至有一些新申請外看、在等待外看到任的部分,我們都視同沒有聘外看,所以現階段已經全部連照顧服務都可以一起使用,跟委員做這樣的說明,我們要加強做宣導。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我只簡短講一下,因為今天衛福部不是主角,可是我必須說,確實都是視同沒有外看,可是目前可以提供的資源還是太過僵硬、還是不夠好用,所以即便視同沒有外看,但是因為不夠好用,讓很多人要去申請的時候,會覺得那個門檻等等還是會有一個落差,所以我會找溫委員或幾個黨派的委員,再跟衛福部討論如何讓填補進來的部分真的能夠更彈性、更好用,我覺得這部分可以來討論。當然,我知道它絕對不可能跟外籍看護一樣,但是到底怎麼樣可以讓大家真的用起來在服務上面、在需求上面能夠更match,我覺得也不是說現在視同沒有外看,就能把這件事情帶過去,也沒有那麼簡單。謝謝。 主席:衛福部還是要持續加強相關的服務提供及宣導,有機會也要跟各委員多做說明及溝通。 本席再作一次宣告,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就照洪申翰委員、蘇巧慧委員、賴惠員委員、吳玉琴委員、溫玉霞委員及王婉諭委員共同連署的修正動議通過。另外,有關修法說明的部分,還是要請勞動部根據剛剛各委員所提的修正意見納入補充立法說明,再送到本委員會辦公室,俾納入審查報告送院會二讀、三讀。 今天討論事項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有兩項附帶決議,請宣讀。 附帶決議: 1、委員陳瑩等附帶決議: 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110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的行業,以「製造業」(15.82%)比率最高,其次為「營造業」(15.30%),而男性以從事「營建工程業」比例占24.76%為最高,其次為「製造業」占15.61%。 我國過去曾開放營造業引進外籍勞工,為不妨礙原住民就業,於是在民國90年勞動部毅然決然除了百億以上公共工程以外,停止營造業引進外籍勞工。 近年因少子化勞動力減少及許多重大工程開工等因素,營造業頻受缺工之苦,勞動部陸續下修公共工程及公益性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等門檻,使營造業外勞人數已增加2.5倍,勞動部更於112年3月6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5次會議同意一般營造業專案引進外籍勞工。 基於保障原住民就業機會,額外引進外勞已提高現行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案就業安定費,原民會前曾報行政院就提高原住民參加勞工保險之比率,補助雇主聘僱原住民投保勞保保費一案,建請勞動部協調原民會,基於提高原住民投保勞工保險比率,並鼓勵雇主僱用原住民,重新評佑上列補助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委員王婉諭等附帶決議: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雇主申請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是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若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為便於民眾儘速獲得許可遞補移工,爰建請勞動部簡化現行申請及遞補程序,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簡化申請及遞補程序之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王婉諭  洪申翰  吳玉琴   主席:有關附帶決議第1案,勞動部這邊沒問題吧? 陳司長美女:對,沒問題。 主席:沒問題,照案通過。 第2案剛剛已經討論了,就是照案通過。謝謝。 今天就作以下決議:委員陳素月等委員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共22案審查完竣,擬具併案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委玉琴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溫委員玉霞:速度可不可以快一點?大家都在等,速度快一點。 主席:我們就趕快做審查報告送院會來二、三讀。本案就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剛剛提到的立法說明,再請勞動部儘快送過來。 請問各位,是否還有未盡事宜?不然本次會議就要到此結束,我要喊散會了。 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溫委員玉霞:我們可不可以要求蔡署長趕快完成這個…… 主席:因為這要等下次會議做確認之後,才能作成審查報告,這個還是有一定的進度,所以一定要配合這個時間提出立法說明,應該不會耽擱,因為有現成的。 溫委員玉霞:再儘快處理啦!因為全國需要長照的有七十多萬人,不要再耽擱了。 主席:明天就完成,他們會儘快,明天立法說明就送過來了。 我們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5時53分) � 「總薪資」指實際支付在職受僱員工之薪資總額,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 「經常性薪資」含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 「非經常性薪資」含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實質總薪資(實質經常性薪資)」為總薪資(經常性薪資)÷消費者物價指數 ×100。 � 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發布之薪資及工時相關資料為112年1月,因與111年春節非同一月份之季節性因素影響,不宜計算年增率,故僅說明111年全年統計結果。 � 同酬日係指兩性平均時薪差距致使女性自隔年1月1日起需增加之工作日數。 _1743594366.xls Chart1 102 102 102 103 103 103 104 104 104 105 105 105 106 106 106 107 107 107 108 108 108 109 109 109 110 110 110 111年 111年 111年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女性失業率 男性失業率 全體失業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0.0 總計 男 女 % 4.18 4.47 3.8 3.96 4.27 3.56 3.78 4.05 3.44 3.92 4.19 3.57 3.76 4 3.45 3.71 3.89 3.48 3.73 3.85 3.58 3.85 3.92 3.76 3.95 3.98 3.92 3.67 3.68 3.64 3.63 3.71 3.54 3.52 3.54 3.49 失業率      總計 男 女 102 4.18 4.47 3.80 103 3.96 4.27 3.56 104 3.78 4.05 3.44 105 3.92 4.19 3.57 106 3.76 4.00 3.45 107 3.71 3.89 3.48 108 3.73 3.85 3.58 109 3.85 3.92 3.76 110 3.95 3.98 3.92 111年 3.67 3.68 3.64 111年 1-2月 3.63 3.71 3.54 112年 1-2月 3.52 3.54 3.49 0.05 _1743594546.xls Chart1 101 101 101 102 102 102 103 103 103 104 104 104 105 105 105 106 106 106 107 107 107 108 108 108 109 109 109 110 110 110 111年 111年 111年 服務業總工時 工業總工時 工業及服務業總工時 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工業及服務業 工業 服務業 小時 178.4 183 174.7 177.1 182.5 172.7 177.9 183.6 173.5 175.3 180.6 171.3 169.6 173.9 166.3 169.6 174.2 166.1 169.4 174.5 165.5 168.9 173.9 165.4 168.4 173.6 164.8 166.7 174.3 161.3 167.3 173.5 162.8 工時      工業及服務業 工業 服務業 101 178.4 183 174.7 102 177.1 182.5 172.7 103 177.9 183.6 173.5 104 175.3 180.6 171.3 105 169.6 173.9 166.3 106 169.6 174.2 166.1 107 169.4 174.5 165.5 108 168.9 173.9 165.4 109 168.4 173.6 164.8 110 166.7 174.3 161.3 111年 167.3 173.5 162.8 _1743594795.xls Chart1 102 102 103 103 104 104 105 105 106 106 107 107 108 108 109 109 110 110 111年 111年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中高齡 全 體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0 全體 中高齡 % 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 58.43 60.73 58.54 61.65 58.65 61.89 58.75 62.42 58.83 62.82 58.99 63.21 59.17 63.49 59.14 64 59.02 64.65 59.18 65.49 59.17 65.27 59.18 65.9 勞參率      全體 中高齡 中高齡-全體 102 58.43 60.73 103 58.54 61.65 104 58.65 61.89 105 58.75 62.42 106 58.83 62.82 107 58.99 63.21 108 59.17 63.49 109 59.14 64.00 110 59.02 64.65 111年 59.18 65.49 111年 1-2月 59.17 65.27 112年 1-2月 59.18 65.90 6.72 _1743607980.xls Chart1 102 102 102 102 102 102 103 103 103 103 103 103 104 104 104 104 104 104 105 105 105 105 105 105 106 106 106 106 106 106 107 107 107 107 107 107 108 108 108 108 108 108 109 109 109 109 109 109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111年 111年 111年 111年 111年 111年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女性勞動力參與率 全體勞動力參與率 男性勞動力參與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0 整體 男性 女性 % 58.43 66.74 50.46 0 0 0 58.54 66.78 50.64 58.65 66.91 50.74 58.75 67.05 50.8 58.83 67.13 50.92 58.99 67.24 51.14 59.17 67.34 51.39 59.14 67.24 51.41 59.02 66.93 51.49 59.18 67.14 51.61 59.17 67.18 51.53 59.18 67.05 51.71 勞參率-性別分      整體 男性 女性 102 58.43 66.74 50.46 103 58.54 66.78 50.64 104 58.65 66.91 50.74 105 58.75 67.05 50.8 106 58.83 67.13 50.92 107 58.99 67.24 51.14 108 59.17 67.34 51.39 109 59.14 67.24 51.41 110 59.02 66.93 51.49 111年 59.18 67.14 51.61 111年 1-2月 59.17 67.18 51.53 112年 1-2月 59.18 67.05 51.71 _1743594768.xls Chart1 102 102 102 102 103 103 103 103 104 104 104 104 105 105 105 105 106 106 106 106 107 107 107 107 108 108 108 108 109 109 109 109 110 110 110 110 111年 111年 111年 111年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25-29歲 全 體 15-24歲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0 15-29歲 全體 15-24歲 25-29歲 15-29歲 % 青年失業率 4.18 13.17 7.11 9.41 3.96 12.63 6.84 9.06 3.78 12.05 6.55 8.7 3.92 12.12 6.76 8.89 3.76 11.92 6.58 8.72 3.71 11.54 6.37 8.47 3.73 11.88 6.57 8.75 3.85 11.61 6.5 8.56 3.95 12.11 6.59 8.78 3.67 11.97 6.13 8.38 3.63 11.88 6.18 8.4 3.52 11.27 6.16 8.09 失業率      全體 15-24歲 25-29歲 15-29歲 102 4.18 13.17 7.11 9.41 103 3.96 12.63 6.84 9.06 104 3.78 12.05 6.55 8.70 105 3.92 12.12 6.76 8.89 106 3.76 11.92 6.58 8.72 107 3.71 11.54 6.37 8.47 108 3.73 11.88 6.57 8.75 109 3.85 11.61 6.50 8.56 110 3.95 12.11 6.59 8.78 111年 3.67 11.97 6.13 8.38 111年 1-2月 3.63 11.88 6.18 8.40 112年 1-2月 3.52 11.27 6.16 8.09 _1743594426.xls Chart1 102 102 102 102 103 103 103 103 104 104 104 104 105 105 105 105 106 106 106 106 107 107 107 107 108 108 108 108 109 109 109 109 110 110 110 110 111年 111年 111年 111年 總薪資 實質總薪資 經常性薪資 實質經常性薪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0 總薪資 經常性薪資 實質總薪資 實質經常性薪資 元 46174 37552 47232 38412 47832 38218 48349 38631 49024 38712 49705 39250 49266 39213 49266 39213 50480 39928 50169 39682 52407 40959 51389 40164 53457 41776 52128 40737 54160 42394 52937 41437 55792 43209 53482 41420 57728 44416 53750 41356 Sheet1 欄1 總薪資 經常性薪資 實質總薪資 實質經常性薪資 102 46,174 37,552 47,232 38,412 103 47,832 38,218 48,349 38,631 104 49,024 38,712 49,705 39,250 105 49,266 39,213 49,266 39,213 106 50,480 39,928 50,169 39,682 107 52,407 40,959 51,389 40,164 108 53,457 41,776 52,128 40,737 109 54,160 42,394 52,937 41,437 110 55,792 43,209 53,482 41,420 111年 57,728 44,416 53,750 41,356 _1743594333.xls Chart1 102 102 103 103 104 104 105 105 106 106 107 107 108 108 109 109 110 110 111年 111年 111年 1-2月 111年 1-2月 112年 1-2月 112年 1-2月 勞動力人數 勞動力參與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0 0.0 勞動力 勞動力參與率 千人 % 11445 58.43 11535 58.54 11638 58.65 11727 58.75 11795 58.83 11874 58.99 11946 59.17 11964 59.14 11919 59.02 11853 59.18 11899 59.17 11896 59.18 Sheet1 欄1 勞動力 勞動力參與率 102 11445 58.43 103 11535 58.54 104 11638 58.65 105 11727 58.75 106 11795 58.83 107 11874 58.99 108 11946 59.17 109 11964 59.14 110 11919 59.02 111年 11853 59.18 111年 1-2月 11899 59.17 112年 1-2月 11896 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