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星期一)9時1分至15時4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范委員雲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2分至4時24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4時4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1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靜敏  萬美玲  鄭正鈐  黃國書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鄭麗文  林宜瑾  張其祿  范 雲  陳培瑜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王鴻薇  孔文吉  蔡培慧  王美惠  陳琬惠  吳玉琴  莊瑞雄  楊瓊瓔  王婉諭  陳歐珀  陳亭妃  李貴敏  游毓蘭  李德維  洪孟楷  劉世芳  林德福  莊競程  羅明才  林楚茵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昶佐  蘇巧慧  蘇治芬  羅美玲  賴瑞隆  蔡易餘  陳玉珍  邱志偉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列席33人 列席人員: (4月17日上午)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 林崇熙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組長 尤詒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 孫凡茹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4月17日下午)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蘇誌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邱美齊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江雅玲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林岑玫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專門委員 瑪勒芙勒芙‧杜妲莉茂 Maljeveljeve‧Tiudjalimaw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施乃元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簡任視察 鄭其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徐肇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馬林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陳慧芬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4月19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蘇誌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邱美齊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江雅玲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謝瀛隆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專門委員 瑪勒芙勒芙‧杜妲莉茂 Maljeveljeve‧Tiudjalimaw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施乃元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簡任視察 鄭其昀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專員 賴紫琳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徐肇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馬林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陳慧芬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組長 尤詒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組長 何維敦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4月20日) 文化部部長 史哲率同有關人員 財政部政務次長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李雅晶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周崇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彭莉娟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專門委員 鍾佳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吳政學 主  席:范召集委員雲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  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4月17日上午)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三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陳靜敏、萬美玲、鄭正鈐、張廖萬堅、黃國書、陳秀寳、吳思瑤、鄭麗文、林宜瑾、張其祿、范雲、陳培瑜、陳椒華、楊瓊瓔、蔡培慧、吳玉琴、陳琬惠、高金素梅、陳歐珀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王美惠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特殊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4月17日下午)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國民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一章至第四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委員何志偉等22人提案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均不予採納。 (三)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 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公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區設立,劃分學區;其設立、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公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其變更、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變更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第二項公立學校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得委託私人辦理;其相關事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 (五)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但書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任期為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校長之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 (六)第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七)第二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八)第二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4月19日)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國民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六條(含委員張廖萬堅等4人所提第六條修正動議)、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含委員吳思瑤等3人所提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第四十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選會,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之。但所屬學校數量國民中學未達十五校或國民小學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應達二分之一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織遴選會,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並擇定一人後,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聘兼(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私立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 前項遴選會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求候選名單。 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參與,其比例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三)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章至第十章章名、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應依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 前項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五)第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六)第二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三條 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一項準則規定,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一定比率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其所控留之員額經費,應全數支用於改聘教學人力所需之相關費用。」 (七)委員何志偉等22人提案第四章第三節節名、第十一章章名、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第二十條之三,均不予採納。 (八)現行條文第七條、第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九)第三十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其設立、入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第三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十一)第三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 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審定組織之組成與運作、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教科用書修訂、申訴、教科用書計價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第三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六條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十三)第三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 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體驗課程。 學校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及其他需要,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其進路選擇。」 (十四)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如下: 「第三十七條之一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五)第三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準則,訂定補充規定。 規模較小之學校,為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其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六)第四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 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十七)第四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七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十八)第五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八條 公立學校之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及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不得影響校內師生使用。 公立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特種基金辦理。」 (十九)通過附帶決議9項: 1.按行政院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職務加給相當於簡任十職等;公立國、中小校長之職務加給則僅相當於薦任九職等。有鑑於我國現已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且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公立國中、小學校校長主管職務加給所比照公務員之職等,自88年迄今,已多年未調整,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教育部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部會研議調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議過程及辦理結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陳培瑜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王婉諭 2.按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9條,參加國中、小校長遴選前應先經徵選合格、儲訓期滿且成績及格(實務上通稱:候用校長),才取得遴選資格。然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未規定取得候用校長之儲訓合格的有效期間,倘候用校長長期未獲遴選,且未能定期回訓,恐生與最新儲訓內容脫節之現象。再查,已有部分縣市之國、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相關之作業要點訂有儲訓合格有效期間或回訓之相關規定,部分縣市則無。為使法規一致,爰請教育部研議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相關辦法中訂定儲訓合格期間及回訓制度之規定。 提案人:張其祿  陳培瑜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王婉諭 3.教育部應徵詢教育現場,研議國中小主任遴選過程比照高中無須經甄選、儲訓之可行性。 提案人:林宜瑾  范 雲  張其祿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4.監察院111教調0022調查報告指出,110學年度全國僅不到三成之公立國中、小教師員額控留比未超過百分之八,超過兩成學校控留比例更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顯見教育部未能有效督促各地方政府遵照「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員額控留規範。教育部應持續檢討現有酌減核定經費及補助比率等政策工具是否有助落實員額控留上限,並應研商更有效之督導作為,使有意投入教育工作之教師,工作權益及職涯規劃獲得保障,亦使教育現場更加穩定,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益。 提案人:陳培瑜  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王婉諭 5.為避免代理教師比率過高產生人員高流動情形,同時為提供較為穩定的教育品質,請教育部就下列事項研議與執行,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請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再審慎檢討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員額配置及控留比率,對於未遵守準則之地方政府,教育部應建立監導及考核導正之機制。 (2)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補助地方政府增聘教師,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修正該要點,要求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逐年將增聘之教師轉換為編制內教師。 提案人:范 雲  張其祿  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6.有關私立學校之招生係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私立學校辦學評鑑完善、績效卓著或未受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若已函報各地方政府免除法令限制,依其同意事項辦理,為使私立學校招生方式符合「國民教育法」之精神,請教育部研議修正「私立學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並規範不得以測驗、口試、審查成績或其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招生。 提案人:林宜瑾  范 雲  張其祿 連署人:吳思瑤  陳培瑜  張廖萬堅 7.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教學現場已實施數位學習及線上教學,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未來「數位教科書」之出版、審定、選用、採購等相關規範,參酌其他國家推動經驗,並彙集教師、家長及出版社等利害關係人意見,進行政策分析與評估。 提案人:范 雲  張其祿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陳培瑜  張廖萬堅 陳秀寳  王婉諭 8.為推進校園民主,實踐兒少表意權,並為各種學校或相關會議推舉各種學生代表,請教育部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評估研議國民中學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包括培力學生之相關配套措施。請教育部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張其祿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陳培瑜 9.教育部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所蒐集之資料,係屬政府所有公益及法令範圍內運用。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賠償與罰則等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提案人:范 雲  張其祿 連署人:吳思瑤  陳培瑜  陳秀寳  林宜瑾  陳靜敏  張廖萬堅 (二十)附帶決議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國民教育法》第45條之修正乃為完善學生申訴、再申訴之救濟權益,為促使整體申訴機制更加完善,以充分維護學生權益,爰請教育部針對學生權益相關各類申訴、陳情、申請調查(包含本條之申訴與再申訴、不適任教師之申訴、不當輔導與管教措施、教學不力或教師不能勝任工作之申訴等),於一年內研議修正或制定相關法規,保障當事學生申請閱覽卷證、取得調查報告、相關會議決議及記錄、最終處理結果、或申請資料公開等情況,應以提供為原則,不提供為例外,並應參照下列規範: 一、所有資料內容應以最小遮蔽為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意旨,除必要部分進行遮蔽已達保密效果者外,其他部分應公開或提供之,此即資訊分離原則。 二、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機密、個人隱私、足以識別非申請者個人身分等事項,應依循相關法規保密,但應避免遮蔽無需保密之內容,例如: (一)調查委員A於會議中提及:「我認為這個行為是體罰。」,則應遮蔽調查委員之姓名,以避免識別出該委員之身分,但其發言內容則不應遮蔽。 (二)訪談關係人時,被訪談人B表示:「我當學務主任已經11年,我很清楚本校教師絕對不會體罰。」,則除訪談人姓名外,也應遮蔽「當學務主任已經11年」部分,以避免識別出關係人身分,但其發言其他內容,因校內任何人員皆可能說出,顯無法識別出被訪談人身分,故不應遮蔽。 三、前項所指遮蔽事項若有爭議空間,相關單位仍應衡量「申請人資訊公開權」及「主張排除公開之利益」之法益,當不提供(不公開)之法益高於提供(公開)之法益時,才應針對必要部分進行遮蔽,其他非必要部分仍應提供(公開)。 四、相關單位決議不提供資料、或對資料內必要部分進行遮蔽時,必須告知申請學生具體證明及詳細理由,其中並應逐一敘明此決議中各項不提供、遮蔽之法律上具體理由,不應僅有空泛的法條引述或濫用行政裁量權。 提案人:范 雲  張其祿 連署人:陳培瑜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三、「特殊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一章章名、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二章章名、第二章第一節節名、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三)委員蔡適應等19人提案第四條之一、委員黃國書等20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第十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四)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特諮會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 前項特諮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特諮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特諮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一項特諮會組成、運作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五)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六)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相關權益、校內外實習及校內外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特殊教育學生遭學校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教育階段提供之合理調整及申請程序研擬相關指引,其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七)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四、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4月20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賴品妤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討論)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鄭正鈐、張廖萬堅、萬美玲、林宜瑾、黃國書、吳思瑤、鄭麗文、張其祿、蘇巧慧、高金素梅、陳秀寳、范雲、陳靜敏、林昶佐、游毓蘭、陳培瑜、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玉珍、蔡易餘、洪孟楷、邱志偉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史哲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楚茵、劉建國、林德福、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修正草案,除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外,其餘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增訂第十條之一(含委員吳思瑤等3人、委員鄭麗文等3人、委員張其祿等3人、委員張廖萬堅等3人、委員陳靜敏等4人、委員萬美玲等3人所提第十條之一修正動議)、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二條(含委員吳思瑤等3人所提第十二條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第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四)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二年者,得以其取得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自其投資之日起二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者,得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二項以現金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或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第三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三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第三項創業投資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要件、一定範圍、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抵減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十年。」 (五)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二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且對同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且對同一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持續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二項投資金額減除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減除優惠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個人適用投資金額減除之資格條件、一定範圍、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減除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十年。」 (六)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八)通過附帶決議3項: 1.「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得適用投資抵減。鑑於其範圍限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考量本法第三條所列各類文化創意產業皆為奠定我國內容產業之基礎,文化經濟之紮根來自所有文化創意產業之協力並進與互相加成,民間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具多元偏好,為吸引更多民間參與投資,以及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健全發展與衡酌公平性,爰請文化部完成以下事項: (1)協助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會同財政部制定本條相關辦法時,應均衡考量本法第三條所訂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求後,再排定重點優先順序,避免預設排除。 (2)針對未被核定納入「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鼓勵、協助有意願投資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投資。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張其祿  吳思瑤 2.請文化部未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項,就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抵減率等相關事項,會同財政部訂定子法過程,應加強邀集立法院立法委員參與討論。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張其祿  賴品妤 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增訂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優惠。鑑於其範圍限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考量本法第三條所列各類文化創意產業皆為奠定我國內容產業之基礎,文化經濟之紮根來自所有文化創意產業之協力並進與互相加成,民間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具多元偏好,為吸引更多民間參與投資,以及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健全發展與衡酌公平性,爰請文化部完成以下事項: (1)協助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會同財政部制定本條相關辦法時,應均衡考量本法第三條所訂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求後,再排定重點優先順序,避免預設排除。 (2)針對未被核定納入「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鼓勵、協助有意願投資其之個人進行投資。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張其祿  吳思瑤 (九)附帶決議7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1.針對藝文票券加價轉售以獲取利益之黃牛行為進行嚴懲,僅是改善猖獗黃牛問題的第一步。除卻針對黃牛進行事後懲處外,文化部更應積極研議、鼓勵並推動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及合法二手票券交易平台,以從源頭提升黃牛大量掃票與加價轉售票券之難度、並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合法且安全的二手票券交易管道。請文化部於三個月內,針對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與二手票券交易平台,提出具體輔導獎勵之行政措施規畫與預計執行期程。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培瑜  吳思瑤  賴品妤 2.要求文化部應於六個月內,就實名制提出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方式,協助藝文表演業或為其售票業者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並輔導可容納3千人以上大型演唱會場館設置上述設備和規劃適當入場動線等措施,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以利健全藝文表演產業環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3.為保障民眾文化近用權利,健全台灣藝文表演產業,考量國內已有許多表演者建置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措施,有成功杜絕黃牛行為發生之經驗,應有擴大全面適用藝文表演產業之可行性。文化部應推動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提出獎勵及輔導相關業者之政策,以利業者積極配合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之推行。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正鈐  張廖萬堅 4.為鼓勵藝文票券業者推動實名制,文化部應另立辦法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票券代售事業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輔導大型演唱會場館及主辦單位設置上述設備、及規劃適當入場分流動線、調配足夠人力支援等措施,便於主辦單位於消費者人場時,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 提案人: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王婉諭 5.為抑制黃牛轉賣,過去海內外皆有透過實名制等不得轉讓記名票券等前例,顯有助於整頓亂象,然若以強制齊頭式要求所有票券販售採取實名制,則不符比例原則,恐不利於整體藝文產業發展。爰提案文化部應研議一定標準或界定方式,使符合「一定規模」之藝文活動,應採用實名制購票。文化部應於三個月內提供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王婉諭 6.為避免黃牛以取巧手段規避,文化部應另針對「原價轉售」,明定如手續費、寄送費用等「合理成本」的涵蓋範圍。 提案人: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王婉諭 7.有關黃牛猖獗現況,有鑒於網路資訊更新迅速,單以主管機關主動稽查之方式,恐無法完全根絕亂象。爰此,文化部應於法令通過後,儘速建立「檢舉獎勵機制」,鼓勵民眾針對黃牛違法行為檢舉。 提案人: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王婉諭 五、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通過臨時提案1項: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調查近八成(76.7%)學生表示有偶像崇拜,青少年及學生很常為喜歡的偶像徹夜排隊參加演唱會或簽唱會,但這也讓不肖分子有機可趁,由於熱門演唱會一票難求,持有大量熱門藝文表演票券的黃牛,利用他們急於獲得票券的弱點,下手詐騙、甚至要求拍私密影像之性剝削,為避免更多青少年及學生因此受害,建請文化部偕同有關機關對黃牛票衍生亂象進行了解,適時向青少年和學生宣導其態樣和預防方法,使讓青少年及學生更多認識與覺察,避免上當。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范 雲  張其祿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議程係繼續審查特殊教育法相關草案共33案,上次已經宣讀過不再宣讀,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為使聽語障的朋友們更瞭解特殊教育法相關草案的審查過程,今天有手語老師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請委員到質詢臺發言,以利手語老師畫面的轉播,聽打服務請至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連結。 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上午10時30分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接下來繼續審查特殊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討論時如有新增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 一、修正動議: 1、 [image: image2.jpg][image: image3.jpg] 2、 [image: image4.jpg][image: image5.jpg][image: image6.jpg][image: image7.jpg][image: image8.jpg][image: image9.jpg][image: image10.jpg][image: image11.jpg] 3、 [image: image12.jpg][image: image13.jpg][image: image14.jpg][image: image15.jpg][image: image16.jpg][image: image17.jpg] 4、 [image: image18.jpg] 5、 [image: image19.jpg][image: image20.jpg] 6、 [image: image21.jpg] 7、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8、 特殊教育法第18條修正動議 [image: image25.jpg] 9、 [image: image26.jpg] 10、 [image: image27.jpg] 11、 [image: image28.jpg] 12、 [image: image29.jpg][image: image30.jpg] 13、 [image: image31.jpg] 14、 [image: image32.jpg] 15、 [image: image33.jpg][image: image34.jpg] 16、 [image: image35.jpg] 17、 [image: image36.jpg] 18、 [image: image37.jpg] 19、 [image: image38.jpg] 20、 [image: image39.jpg][image: image40.jpg] 二、附帶決議: 1、 [image: image41.jpg] 2、 [image: image42.jpg] 3、 [image: image43.jpg] 4、 [image: image44.jpg] 5、 [image: image45.jpg] 6、 [image: image46.jpg] 7、 [image: image47.jpg] 8、 [image: image48.jpg] 9、 [image: image49.jpg][image: image50.jpg] 10、 [image: image51.jpg] 11、 [image: image52.jpg] 12、 [image: image53.jpg] 13、 [image: image54.jpg] 14、 [image: image55.jpg] 15、 [image: image56.jpg] 16、 [image: image57.jpg] 17、 [image: image58.jpg] 18、 [image: image59.jpg] 19、 [image: image60.jpg] 20、 [image: image61.jpg] 21、 [image: image62.jpg] 22、 [image: image63.jpg] 23、 [image: image64.jpg] 24、 [image: image65.jpg] 25、 [image: image66.jpg] 三、委員范雲等臨時提案: [image: image67.jpg]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處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有院版、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及吳玉琴版,文字都跟院版一致,有沒有委員要發言或反對的?沒有就照院版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有院版、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吳玉琴版、陳培瑜版及張廖萬堅版,委員的方向都跟院版一致。 請陳委員培瑜發言。 陳委員培瑜:第十六條我們有提出,針對啟聰學校老師的遴聘,我們希望他具備有手語知能,關於這部分的說明,主要是多年前南部啟聰學校發生一個案例,雖然懂得手語不代表不會有相關的問題產生,但是既然國家語言發展法都已經把手語納入國家語言之一,是不是可以在遴聘老師的部分把手語知能的部分放進來?謝謝。 主席:剛剛漏掉說明第十六條還有一個鄭麗文委員的修正動議。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請大家要上臺發言,這樣手語老師才會進入畫面。 張廖委員萬堅:第十六條我的版本跟院版不太一樣,是有關特教助理員待遇的問題,我們知道111學年度各縣市、各級學校合計大概有7,063位教師助理員或者是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其中只有543位是屬於月薪人員,其他6,520位的助理員都是鐘點人員。但是不論是月薪人員或者鐘點人員的待遇、晉薪跟勞動權益的保障皆有不足,所以導致這些助理人員流動頻繁,而影響特殊生的權益。為了保障相關人員的權益,所以我修正了第二項,希望能納入考核和待遇,事項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舉個例子,臺中的特教助理員月薪長期都是2萬8,000元沒有調整,當然做的久的就會離開,可是學生是需要他的經驗的。隨著基本薪資已經調到2萬6,400元,明年甚至喊出2萬8,000元,這樣特教助理員會變成全國最低薪的行業,至於鐘點人員的時薪也只有基本工資176元,這樣的待遇每年都還要現職進修9小時,而且還沒有公假,這樣誰要來做?如果月薪的人員是這樣的情形,那麼鐘點人員就會更糟,這也是我們常常接受到陳情的態樣,他沒有婚假、喪假、特休假及特休未休轉薪資補發,就連國定假日也沒有所謂薪資加倍。像這樣子的鐘點人員,他就算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5天,時數與專任人員無異,卻沒有任何勞動權益的保障,也沒有年終獎金,且在寒、暑假也沒有合約,換句話說這段期間也沒有勞、健保,就跟我們之前爭取的代理教師情形是一樣的。所以我認為,性質比較類似的像長照的居服員,2018年的平均月薪可以達到3萬8,498元了,換算時薪可以到223元了,但是特教助理員的薪資還在28K、時薪176元,這樣待遇真的太差。因此我才會希望能有一定的考核和待遇的陞遷,對特教助理員的工作保障,相對的也是讓我們特教生在接受這些助理員輔助的時候,他們的權益也能得到保障,以上,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首先說明一下,我提的是針對現行條文第十六條,也就是院版的第十八條,不過我還是先發言。雖然我們現在修的是院版的第十六條,但我針對的是現行條文第十六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有關鑑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相關的規範。最主要與現行條文不同是在於我們希望回歸專業,換句話說這是長期以來特教教師心裡最大的痛,因為…… 程序上我要先講還是等第十八條時再講? 主席:待會講好了,待會讓你先講。 鄭委員麗文:我都可以,就第十八條時再講。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第十六條提到特教助理員,在特殊教育的教學現場,現在最需要的就是特教助理員,到今年全臺灣已經有20萬個特教生,但是我們全臺灣的特教助理人員,目前只有1,600位,當然也不是所有的障礙類別都需要特教助理員,但是的確有非常多特教助理員的需求,在我們的教育現場是不夠的。再來,通常這是由地方政府去聘用,可是相關經費的補助都是由中央政府補助的,但每一年給地方政府的經費到底是多少?是不是足夠? 當地方政府拿到這個補助款以後,他們才去聘用這些特教助理員,所以現在特教助理員在全臺灣特殊教育現場的需求上,絕對是遠遠不足的,這是第一個問題,到底有多少人願意來從事特教助理員的工作?他們的確非常低薪,像剛剛張廖萬堅委員也有提到,很多都是領時薪的,一個小時大概是一百七十多塊錢,月薪統計起來大概也只有兩萬多,所以他們的工作極其不穩定,可是他們又是所有特教生最需要的。 再來,通常很多特教生都伴隨著情緒障礙,他在班級上課的時候,因為他的障礙,使得他的行為可能會影響到同班其他學生,所以常常就會有家長投訴:為什麼他可以編到我們這一班?我們現在的教育政策是採融合教育,如果我們要推動特教生融合教育,然後我們又不增加特教助理員人數,又不增加待遇留住這些特教助理員,則這個融合教育其實會非常非常難推動,而且會造成很多家長跟家長之間的紛爭。現在這個條文把它放進去了,我們非常支持,但是我們也提出呼籲,希望教育部盤點特教助理員到底足不足夠,但如果預算增加不能解決這些特教助理員的需求,那對特教生在學習成長上的幫忙則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針對第十六條,我同意採用院版的條文,但是也希望教育部每一年都要檢視特教助理員到底足不足夠、他們的薪資待遇如何、我們是不是給了足夠的資源來協助特教助理員,讓他們可以穩定的幫忙特教生的學習跟成長。以上,謝謝。 主席:這一條如果沒有委員要再發言的話,就請教育部先說明一下。 吳司長林輝:首先,陳培瑜委員提到學校遴聘的特教老師應具備手語知能的部分,因為第二十八條針對特教學校老師任用的部分,有一個專條在做敘述,而第十六條仍然屬於身心障礙通則的部分,換言之,委員所提那一塊在特教學校的部分有專條,所以我是建議處理第二十八條的時候再來一併討論。 另外,剛剛談到助理員的部分,也是類似的狀況,因為目前第二項的專責人員,包括了特教老師、特教相關專業人員、特教助理等等,涵蓋的層面比較廣,一旦放進去的話,將來訂定子法時,跟教師待遇條例還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就會有一些扞格的地方,所以我們也是建議這一塊應該放在第三十七條的支持服務,然後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授權訂定子法,所以應該在討論第三十七條時再來一併處理會比較適當,以上說明。 主席:OK,因為第十六條跟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都相關,我們就保留到討論第三十七條的時候再一併處理,好嗎?這三條我們就先保留,就是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屆時我們再一起討論。沒有人反對我們就一起保留,俟討論到第三十七條時再處理。 處理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版、林宜瑾委員版、蔡培慧委員版、吳玉琴委員版,還有陳培瑜委員的附帶決議。 第十七條文字都跟院版的方向一致,如果沒有人反對的話,第十七條就照院版文字通過。附帶決議的部分教育部都同意嗎?陳培瑜委員的附帶決議,教育部都看過了?既然教育部也同意了,如果沒有反對意見,陳培瑜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就一起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本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版、林宜瑾委員版、蔡培慧委員版、吳玉琴委員版、吳思瑤委員版、陳培瑜委員版,然後范雲委員、張其祿委員、林宜瑾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陳培瑜委員、鄭麗文委員等有提出修正動議,還有鄭麗文委員、范雲委員等提出附帶決議。 針對第十八條,請鄭麗文委員發言。 鄭委員麗文:針對原本院版的第十八條,我們提出相關的修正動議,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希望專業回歸專業,現在特殊教育的老師,事實上他們在身心上面的負擔都非常的沈重,不應該把不屬於他們的業務,再強加到特殊教育老師的身上。 臺灣事實上也是一個非常先進的國家,我們有非常多專業的、相關的具執照的心理醫師、心理諮詢師,所以這些鑑定的工作其實應該要回歸專業,而且這些相關的鑑定工作也非常的繁瑣,也非常浪費時間。再來,這其實也需要高度的專業,所以希望專業能夠回歸專業,在特教學生跟幼兒相關鑑定的部分,應該設置相關專責的評估人員,另外在過渡的期間、過程當中,因為現在都是由特教老師兼任這些相關的工作,可是他們其實都被當作在做功德,並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合理待遇,就這些部分也應該予以糾正、調整跟改革;同時在過渡的期間、在還沒有完全交給專業人員來從事學生心理評鑑工作的時候,也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兼任制度,讓他們在這方面的工作,可以得到應該有的報償;甚至有很多地方政府因為經費的缺乏,所以他們完全沒有拿到任何的薪水,也沒有任何的補償、沒有任何的待遇,全部統統都是無償的、長期的在進行相關的工作,像這樣子的剝削、不合理的壓榨,其實不應該再存在臺灣的社會,好像他們是應該的,我覺得不應該有這樣一個不合理的現象繼續在臺灣存在。現在好不容易等到這次的修法,就應該把長期特殊教育者的心聲、他們的辛苦、不合理的被壓榨等等,都應該得到所有的重視,而且在制度上直接予以糾正,所以希望在修法的時候,能夠把剛剛所提的部分放進去,這也是為什麼我在第二項的條文中有加進設置兼任制度,即有關評估人員的資格、培訓方法、兼任制度,還有加進專責評估人員的設置予以定之,希望將正常的制度回歸正常,這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不要讓這些不合理的剝削繼續的讓特殊教育的教師們承擔這些過重的工作。謝謝。 主席: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林委員宜瑾:關於這個議題,本席連續兩週的質詢中都有針對院版第十八條,即針對心理評量人員的問題做過論述,而且這一條我也有提案版本,在本席的提案版本中,我比院版多了第三項,明確規定前項所述的心理評量人員,應該以專任為原則;如果真的沒有辦法,而且老師願意接任的話,也應該給予合理的待遇和工作上的協助。這一條以及稍晚會討論的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本席認為都是提特教品質、優化特教老師勞動條件的修法關鍵所在。 在實務經驗上,心評工作跟特教評鑑已成為加重特教老師工作量的二大因素。根據第一線特教老師的說法,心評工作已經是大部分特教老師認為的一場惡夢,一旦遇上每學年的心理評量的季節,老師們就得耗費大量時間從事心評工作。每個個案從施測到撰寫完報告約2天時間,一般每個特教老師需要對6至10位學生進行施測,換算起來他總共需要半個月至1個月的工作天以完成心評工作。教育部將心評鑑定與教學評量混為一談的方式,我想恐怕不是很妥當,因為鑑定特教生的心評工作跟為教學而做的所謂需求評量並不相同,而且目前的特教老師們所做心理評估的對象,大部分也不會是他日後要教導的學生。 放眼國際,歐美國家大部分都是由專職人員從事心評工作,像英國、美國所謂的心理鑑定評量,就是由具有心理學跟相關背景的專業人員進行。除此以外,像比利時、瑞典、挪威、匈牙利、羅馬尼亞、葡萄牙等國,也都不會像臺灣這樣要求特教老師兼任心評人員。 綜上,本席的提案版本真的要請大家共同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的第十八條是提修正動議,修正動議也是參考了很多在現場的特教老師及一些特教團體的家長,或者是學者專家的建議。我增加了第三項,亦即前項心理評量人員以專職為原則,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統籌規劃;教師兼任時,應給予合理之待遇及工作上之協助。我是認為,心理評量老師人員以專職為原則,並且應該額外增加特教老師的編制,缺額可以掛在特定學校,譬如臺中的特教資源中心有3個,中區、山線跟海線,分別掛在中區的樂業國小、豐原的豐原國小、沙鹿的公明國中。在現場的特教老師常常會抱怨的是,他已經在學校帶班了,可是又被借調去做心評工作,而受教的這些特殊生本身,他們的老師被借調去了,是代理的,對他們學習上的穩定性而言也不見得足夠。而老師又覺得他增加心評工作,也不知道有多少的量,工作壓力很大,還要回到現場去帶他原來的班級。 因此我的解方是希望,透過增加特教資源中心的特教教師編制,增加的編制人力可以借調給特教資源中心專職辦理心理評量工作,這就連結到第五十條的具有特教老師一年以上經驗之人員,目前臺北市的作法就是如此。如果要調動,一樣可以申請介聘,只是該介聘缺就是固定會借調到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心評工作。特教資源中心負責心評工作,如果有學校教師願意兼任,應該也可以給他合理的報酬。這個制度的優點在於可由具特教老師資格的人擔任,瞭解教學需求,做出來的報告也不會脫離教學實務,這就是有些學者的主張,認為應該由特教老師做心評工作。 第二個,我們讓它增加編制,讓心評工作專職的程度比較高,可以減輕在現場要負責教學的特教老師之負擔。第三個,這些特教資源的部分增加特教老師之編制,缺額掛在學校,他也可以參加介聘,可不定期輪調回學校教書。第四個是增額,就是增加編制,不會讓借調的學校只能聘代理教師。 這樣的方式我們希望教育部能考慮,也能夠接受本席的修正動議,一方面可減輕特教老師被借調之後特殊生受教權益的一些問題,而特教老師於學期初必須要擔任那麼多心評工作,有時候也會說這個工作壓得他們喘不過氣來,有這個問題。第三個,有些學者專家認為還是要由特教老師做心評,也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想增加特教老師,讓心評工作專職化,我是用這樣的方式來提修正動議。以上,謝謝。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想這個條文就是特殊教育法修正非常核心關鍵的條文,在此發言之前,真的非常感謝這段時間內,不斷地透過各種方式,包括以網路或電話跟我們反映的在各個教育現場的人士及特教家長,你們的每一個意見都可以成為我們這次修法非常重要的參照,如果有些我們因為實務經驗不夠,也非常謝謝大家在我們審議過程中繼續給予很多專業上的建議。 這一條針對心評人員,我自己也提了一個條文版本,增列第二項,大家可以在資料上看到我的版本,我原始的規劃也是希望心理評量的專業人員是以專責人員為之。其實我們在討論這個條文大概有兩個面向要去思考,第一個,現行特教老師的工作量,到底是不是真的會因為現在的心評流程而要耗去非常多時間,每一個老師大概要處理6至10位學生的心評鑑定,每一位大概都要花2天時間,光鑑定工作大概就要2個月的時間,工作量爆量就會影響其特殊教育教學工作,所以工作量本身是一個思考的切入點。 第二個切入點,我們要思考專業性的問題,一個特教老師,其訓練是如何在教育現場用適當的教材、教案、課程,好好地給予與特教學生必要學習之支持。但回到心評的專業,最前端的鑑定部分,它的專業性,現在的特教老師就能夠完全達到嗎?所以工作量之外,我們要看到專業性的考量,這就是為什麼國際的經驗是專業的心評人員,是由專業人員為之。在英國,心理鑑定評量是由具有心理學或相關背景的專業人員進行;澳洲也是一樣,所有的評量都要由領有執照且完成註冊的心理師或語言病理學家進行;包括加拿大也一樣,跟英國相同,都要由具專業心理學或相關背景的專業人員進行;在美國又分流,有非常多不同的資格,而有不同的診斷師;在新加坡,很簡單地,心理評估應由合格的心理學家進行。這些國際經驗,我在解讀跟參照的時候,除了在人力上能不能夠達到專責之外,我會去思考為什麼國際是需要具專業證照者才能符合這個鑑定的需求,就是希望在孩子一開始接受評估的時候,能夠獲得正確的評估結果。 所以我認為就這一條,我們不只要去思考現行的人力、工作量會不會排擠正常老師的教學量、會不會犧牲了學生的受教權之外,我覺得專業性是我們在看待這個條文時非常嚴肅、不可輕忽的一個部分。所以我個人的條文是希望由專業人員進行,他的專業就包含在專業性的思考。剛剛林宜瑾委員的條文,我覺得是一種折衷,也就是以專任為原則,但若教師本身自願兼任的話,也必須給予他合理的權益和工作上的協助,這是在工作量和人力調派的部分不得不做的折衷選擇,稍後教育部回應我們的時候,請告訴我在「專業性」的部分是不是須有專業特殊證照的人才能做到及格、合理而健全的前端心評,這是我更關切的部分。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以及所有委員會的委員。我自己也有提出修正的版本,這件事在委員會已經有相當的共識,最主要是,考量到這些特教老師除了原有的教學任務外,現在還要負責心評的工作,實已工作超量,而且同時還有可能導致學生受教權受損,畢竟工作上的負荷已經太多了,更何況現在還要做心評的工作。剛才很多委員也都提出,心評並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做得出來的,不管是特教生的人數,還是一個心評要實施的天數,再乘以時間,所以這些其實都已經是額外的負擔了。 認真講,大家對這件事的討論已經很多了,就是希望專業的心評工作應由更專職的人員來做,而不是全部都推給現場的特教老師。而且以現在來看,特教老師不管在待遇上,還是剛才已經討論很多的部分,都有超額負擔的狀況,現在如果再把這些工作壓上去,我就認真地問個問題,以後要到哪裡去找特教老師,甚至是特教助理人員?其實這些方面都會出現很大的困難。 另一個面向是,除了要專職之外,更重要的理由並不是只有工作負荷超量,而是這件事要專業的才能做得到,並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評鑑的,因為評鑑本身就是一個專業。我們也都非常清楚各國的前例,不管是英國、加拿大,還是新加坡等先進國家,講白一點,這件事幾乎就是心理師才能做的工作,但現在卻變成只是搭配來做一下,所以這其實是大有問題的。認真講,心評需要更專職、具專業證照甚至是依循規範才能實施,而不是只用兼任的。 當然,我也必須實話實說,考量到現階段不能馬上把人力填得很滿,或是一步就把最佳的情境做到位,所以本席提出修正動議的前面跟院版差不多,但就是增加一項,前項評估人員資格以專任為原則,也就是先將此事作為原則定出來,但若真的必須兼任的話,相關的輔助、協助之方式就必須定得很清楚。也就是說,如果現在真的只能走到折衷版的話,既然兼任是用兼的,內涵或資格等到底是怎麼樣也要想得很清楚。大家可能會想一步到位,直接聘專任,但也無法馬上填足,結果又造成現階段的問題,所以我們還是以專任為原則。 我想這一條看得出來,相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黨派的所有委員都有共識,就是認為這件事要做好應該要專業分工。既然如此,至少也要往前進一步才行,才能回應現在特教整體的需求,以符心理評鑑專業化、專職化的大方向。以上,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鄭委員正鈐:謝謝召委今天特別安排特教法的修法,特教法在整個教育體系當中其實也引起了非常多的關注。在修特教法的時候,其中有幾點我要特別提出來,比方第十八條就特別提到「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對於鑑定的部分還特別提到「前項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之資格、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們是覺得既然要修特教法,就要有更具體的規範,因為很多教育現場的老師都直接提出,現行特殊教育法對於整個專業評估和鑑定的實施者缺乏規範,所以現場都是直接由特教老師去兼,由他們辦理所有特教生的評估和鑑定,如此不但增加特教老師的負擔,也忽視評估鑑定的專業,所以本席希望能在特教法中明文規定評估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在尚未補足全國各級學校評估人員之前,必須提供補助或工作上的協助,以鼓勵特教老師自願暫時兼任,而不是被要求一定要兼任。 另外,在整個教育現場中,除了實施評估的心輔老師或相關專業人士有可能所不足之外,在這次的特教法修法過程中也提到對整個教育現場人力的調整,對於學校中的重症學生,原要給予學習及生活上的協助,現在要刪減成只有學習、輔助和人力協助服務,也就是把生活的部分給取消掉。對此,我們是覺得很可惜,可能會讓教育現場的重症學生更難得到更好的服務。以上。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相信各委員對這一條其實都有收到相關的陳情和資訊,包括我自己一開始進入立院關心特教的時候,心評工作的沈重其實就已經是特教老師持續在反映的問題。當然,推動「心評專職化」是應該要有的方向,但我們也得顧慮到實際上是否在一夕之間就能改變這樣的模式,畢竟人力和資源的配置以及培力其實是需要一些時間的養成,所以大家雖然是朝著心評專職化、專責化的方向在推進,而這也是大家既定的共識,可是考慮到實際上要落實的情況,我認為這次的修法應該要持比較嚴謹的態度,所以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會採,應先以適當合理的員額去處理,並在五年內落日,希望能逐步朝完成專責化的方向努力。因為目前同時會以兼任的方式進行,所以更需要給予老師合理的待遇以及必要的協助,而不是讓心評工作變成壓垮特教老師的可能原因之一。 我想這些特教老師在本著希望能夠提供更多協助,也希望能儘可能地做心理評鑑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要給予他們鼓勵及協助的措施,在這個過渡期間才有辦法讓他們真正地兼顧專業的工作以及心評的工作,並具體地推進。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可以一起思考,在逐步朝向心評專責化之前,是不是應該也要有個過渡期,看要如何讓這件事情可以逐漸地發生,如此才是比較務實的修法方向。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謝謝主席及各位委員。我想這部分的條文很多,委員也提出了相關的建議,但我想要提的是,心評工作如果能讓教學現場的老師一起執行的話,的確有立意良善的部分,譬如能讓老師瞭解特殊教育學童的狀況,並儘可能地提供他們所需要的資源和協助,但也的確看到了很大的問題,因為這樣就會增加特教人員的工作負荷,以及心評人員的專業、專職性。所以我個人比較傾向支持林宜瑾委員的版本,如果老師願意兼職做這份工作的話,我認為應該要給予鼓勵,因為對老師來說,如果能透過評估瞭解同學的實際狀況,在提供實際的幫助時應該是更有效益的。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關於第十八條「各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我們地方服務處還有臺北辦公室陸陸續續接到很多特教老師還有家長的陳情。特教老師會希望特教生鑑定和評估應該要設置專責人員,其實對家長來說也是一樣的想法,因為家長心裡覺得尊重專業,對於他們的孩子來說,鑑定評估的工作如果交給專業的人來評估是不是會比較客觀? 在特教的現場,很多特教老師負責相關鑑定與評估的工作,其實這也耗費了很多特教老師的時間與精力,這樣子對我們的學生其實也是不公平的,並且特教老師深受困擾進而也會影響教學的品質。雖然教育部有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的原則,但是在法規沒有明訂權責的情況之下,心評工作還是落在特教老師的身上。針對這個部分,如果現在暫時專業心評人員不足的話,教育部也應該要有配套的措施來減輕特教老師的負擔,在沒辦法有足夠的專業心理評估人力情況之下,如果教師自願兼任做這個工作,我們也應該給予他們合理的協助,不管是在待遇或者資源上讓這些老師不會因為多負擔工作而有壓力。 教育部應該也接到很多團體為這些特教老師的遭遇而陳情,其實有87%的特教老師認為心評造成他們很大的心理壓力,也有很多委員針對這部分發言,我就不贅言,但是這部分希望教育部要審慎的評估,以上,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培瑜發言。 陳委員培瑜:前面委員所講過的我就不再贅述,但是我們辦公室的版本提出修正動議是增加第二項的部分,主要是針對教育部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裡面,雖然有相關的說明,卻沒有統一的辦法及標準。之前也跟部長討論過,確實有很多學生轉學到其他縣市時,相關的鑑定辦法還有各類的標準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基準,導致學生從A縣轉到B縣時,他可能才剛做完鑑定,卻因為轉學而發生另外一個需要重新鑑定的狀況,這個部分我們之前有請教育部要做相關的研議。 另外,目前有很多老師及家長提出,每兩年做一次鑑定,這是不是會過於頻繁?之前也請教育部去商議、討論是不是有這樣的需求,因此我們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可以跟各位委員及教育部討論,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第十八條非常多委員也都提過,我們知道基本上幼教老師在教學上的業務是非常繁重的,尤其是每一位特教生的屬性或者需要接受輔導的內容都不一樣。假如我們要把鑑定的工作放在學校特教老師的身上,其實並不是非常的適合,所以在我及各位委員提的條文中,明訂並希望將相關專責鑑定的單位及人員能專職化,儘量不要讓學校特教老師再去兼任這樣子的任務,以上,謝謝。 主席:因為這一條我也有修正動議的版本,我簡單再講一下,文字的部分跟張廖萬堅及林宜瑾委員的一樣,希望明定評估人員以專任為原則,至於教師自願兼任時應該給予他合理的待遇及工作協助。這部分據我們瞭解教育部願意往這個方向走,只是擔心準備不周,所以我想再提幾個第一線的經驗讓大家更瞭解。 以桃園為例,國小特教老師反映,雖然心評可以代課,但代課老師不一定瞭解他教學的狀況,所以很多老師是用空堂來施測因此排擠自己的備課時間,平均一個學生施測要花6節課,如果一學期鑑定5名就要花30個小時,這是桃園特教老師的反映。另外臺南特教老師反映,心評工作只有公假也沒有排代課老師,並且要求心評教師課務自理,公假還給的不情不願,教師除了原有的工作要花時間處理還要找空檔幫學生施測。他們認為市府把行政處理的分案及初審都丟給老師來做,而且測驗工具不齊全,特教老師還要多次跨區奔走才能夠找到並借用工具。這部分是第一線老師的經驗,是不是請教育部就各位委員的意見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首先說明,特教老師跟我們所說的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等等其實是各有專業,我必須坦承,經過醫療診斷的證明這些資料對我們鑑定工作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往往他不一定能很熟悉並瞭解學生的狀況,特教老師因為受過特教專業訓練所以可以輔佐不足,除了有身障證明我們很容易可以直接採認以外,沒有身障證明的學生仍然要透過鑑輔會的方式補足它去進行認定,這個對於學生能否容易取得鑑定資格是很有幫助的,因為特教老師經過專業訓練,實施上絕對沒有問題,這是第一個。 我們承認特教老師平常輔導工作是滿辛苦的,鑑定心評工作集中在短期間且個案量又相當大,這段期間確實對於特教老師如何兼顧學生的輔導,這是一個兩難、很辛苦的問題。如何減輕特教老師的負擔,這是共識,但專職化不是單一的解方,我們也談到包括從師生比的部分著手,以及如何充實特教資源中心的專職人力,他們平常可以做輔導的工作,至於鑑定期間可以集中心力做心評,還有如何善用醫療的資源,引用其來當鑑定診斷工具,所以應該有多種可行的解方,應該整體做考慮。如果我們入法以專職化為原則,這件事情方向定了就回不來了,還有很多的配套需要詳細、仔細的討論跟規劃,因此態度與立場我們是一致的,但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做細部的規劃,我們建議這一個條文是不是可以暫時保留,對附帶決議怎麼處理我們來詳細規劃。 主席:我想委員們的意見都一致,而教育部是在考慮可行性目前怎麼處理,所以還要一點時間,那我們第十八條就先保留。 處理第十九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林宜瑾委員、蔡培慧委員及吳玉琴委員版本,委員文字方向都跟院版的一致,如果沒有委員反對……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我的版本是在第42頁,我的第三項是針對「各主管機關應對將進入下一教育階段之學生辦理重新鑑定,並得視需要每年重新評估鑑定及特殊教育服務之適當性」。這個部分我建議可以加在整個行政院版本的最後一項,上次有跟教育部溝通,教育部也採納了,是不是可以把我最後一項放上去,謝謝。 主席:好,如果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是不是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吳委員最後一項的前段文字是即將進入下一階段要重新鑑定,我先說明一下,現在要進國小、國中、高中因為特教學校有特教班、資源班或是普通班不同的安置型態,所以確實都需要經過重新鑑定,之後再做適當的安排,我要說明的是,實務上都已經在做,而且我們目前所研議的是第十九條第一項就是幼兒園及各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過當事人同意再辦理鑑定。換言之,其實我們現在都在做,而且是根據第一項在做,所以最後一項的文字,看起來好像會有重複的感覺;再看最後一段的「得視需要每年重新評估鑑定及特殊教育服務的適當性」,依據現行第十九條第二項「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其實這都是同一個意思,不過吳委員有特別提醒我們,關於特殊教育服務的適當性也是需要每年進行評估的,所以我們經過仔細討論之後,希望能夠參採吳委員的建議,在第二項增列文字,本來是「重新評估前項安置」,現在就是予以增列,變成「重新評估前項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之適切性」,即這個地方可以參採委員的意見,以上報告。 主席:大家看一下螢幕上的文字,就是「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後面則是加上「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請教育部說明。 吳司長林輝:我們自己也發現一個文字的問題,請大家看一下院版第十九條第6行的「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同意」,我們這幾天在研究法條時發現幼照法以及教保條例在談到實際照顧者的時候,用的都是「實際照顧者」這五個字,並沒有「其他」這二個字,所以不只是第十九條,包括前面的第六條也有類似的文字,所以可否授權我們整體檢查一遍,就還是回到「實際照顧者」這五個字,以上說明。 主席:所以第十九條第3行教育部希望刪掉「其他」兩個字,就是變成「實際照顧者」;然後第二項第1行後面增列「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第三項第1行最後的「實際照顧者」前面的「其他」兩字刪除;第四項第3行「實際照顧者」前面的「其他」兩字刪除。剛剛委員都講完了,也沒有委員表示反對,如果沒有的話,就依教育部及吳玉琴委員所提的第十九條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版、林宜瑾委員版、蔡培慧委員版,第二十條的文字方向跟院版都是一致的,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或是反對的話,第二十條就以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本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版、林宜瑾委員版、蔡培慧委員版、吳玉琴委員版,還有范雲委員的修正動議,針對第二十一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關於本條,我就很快發言一下,因為身障者擔憂,如果條文只有規定「保持彈性」,那可能就沒有提供「無障礙格式」,這部分我知道教育部並不希望放入法規當中,所以是不是能夠把合理調整、無障礙精神放到立法說明當中? 吳司長林輝:好。 主席:好,我就可以接受。第二十一條如果沒有人反對或是發言的話,第二十一條文字就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然後立法說明納入合理調整跟無障礙精神。 我唸一下第43頁最左欄第二十一條提會討論版本,螢幕上第一項第2行的「學生」後面加上「、幼兒」,然後是接「身心特性及需求」;第二項第3行加入「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後面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沒有問題的話,就以提會討論版修正後的文字通過,然後立法說明內請補足剛剛講的相關文字。吳玉琴委員要針對第二十一條發言嗎? 吳委員玉琴: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文字好像不一樣。 主席:第二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吳委員玉琴:少了「及幼兒園」。 主席:謝謝吳玉琴委員,螢幕上的文字漏掉了,第二項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後面要加「及幼兒園」,謝謝吳玉琴委員,她很細心。提會版本第43頁的文字是「及幼兒園實施特殊教育……」,後面有不一樣,那後面的一些文字是否應該刪除? 彭署長富源:學校歸學校、幼兒園歸幼兒園…… 主席:所以應該是哪一個?提會版還是螢幕版? 彭署長富源:提會版。 主席:就是第43頁最左欄、最左邊那一攔,現在螢幕上的文字是不是跟提會版文字相同?現在螢幕上的文字是錯的,可不可以修正一下?螢幕上請改成跟教育部希望的提會版一樣,請司長說明一下你們要哪個版本? 吳司長林輝:第二項的部分,應該是這樣才對…… 主席:現在螢幕上的文字才是對的。 吳司長林輝:是,幼兒園的部分放在後面,就是「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 主席:所以就不是提會版了,而是以螢幕的文字為準。 吳司長林輝:是,以螢幕的文字為準。 主席:就以螢幕上的文字修正通過,就是第二項最後一行「辦法」後面加上「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好,現在文字就OK了,第二十一條修正通過,然後立法說明請再做調整。 處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剛剛已經講過了,如果沒有人反對的話,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版、林宜瑾委員版、蔡培慧委員版、吳玉琴委員版、張廖萬堅委員版、萬美玲委員版、謝衣鳯委員版、黃國書委員版、陳秀寳委員版、林宜瑾委員版、賴品妤委員版、吳思瑤委員版,還有張其祿委員、范雲委員、陳培瑜委員、鄭麗文委員的修正動議。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先感謝張廖萬堅委員在第十條提出相似的修正動議,我們就這個部分所提修正動議其實跟張廖萬堅委員所提的一致,唯一的差別是我們希望增加第二十四條關於入學應試的反歧視規定,為了讓等一下的討論更加順暢,我希望可以把這個修正動議一起併入第十條,也就是在已經有共識的第十條第三項補加上一些文字,就是如果違反第二十四條,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讓學生家長提出申訴以及再申訴,這個部分麻煩待會可以進行相關的討論。謝謝。 主席: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張委員其祿:我的修正動議版就是增加最後一項,就是在申訴跟再申訴程序中,尤其是這個委員會的組成應該明確寫清楚,就是「應納入學者專家、相關專業人員及團體代表」也就是一些民間的代表,因為常常在申訴和再申訴過程中,過去有很多的批評都是關於內部相關程序上,常常會有自己人審自己人的問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如何讓怎麼樣更多公正人士,甚至是專業的團體代表,甚至是家長代表也都能夠進來,就這個過程,可能讓它變得更公允的一個機制。以上是本席所提出的修正,謝謝。 主席:請陳秀寳委員發言。 陳委員秀寳:本席所提的部分是針對申訴機制,高級中等教育法在2022年修正通過的時候,將攸關學生權益的救濟管道修正為申訴及再申訴的方式,也規定學校應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及主管機關應設置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裡面有學生代表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確保學生的權益。本席也建議,就我的提案是認為特教學校也應一體適用相同的制度,落實保障學生的權益,以上。 主席: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針對院版第二十三條,我特別提到修正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之鑑輔會負責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項,如特殊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輔會所作之鑑定、安置及輔導,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損害權益時,得提起申訴。我是增加不服申訴決定得提起訴願的文字,所以第一項最後是「不服主管機關申訴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剛才很多委員也都提到,其實現在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都設有學生申訴、再申訴的管道。但是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按本法只能提出申訴,對申訴決定不服,無法提起再申訴,這個也不太合理,所以我們認為應該連動修正。以上是我提這條修正的主要精神,也請大家來討論,謝謝。 主席:請鄭麗文委員發言。 鄭委員麗文:有關申訴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保障特教學生的權益,他們的權益與一般學生的相關申訴和救濟制度應該是一樣的,所以本席所提的修正條文裡頭特別提到,應該要有再申訴的管道,如果不服再申訴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完備相關的申訴跟救濟制度。 此外,為使特教學生、幼兒的權利受到完整保障,原本的規定是談到他們的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申訴,但就現實的狀況,特教生的主要照顧者不一定是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每天照顧並瞭解特教生處境及其所面臨的狀況,實際上最理解的人可能是實際照顧的人。所以在條文中除了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外,特別再加上其他實際照顧者也得幫特教生提起相關申訴,以完備對他們權益的保障。在此本席特別提出,在程序上面能夠有再申訴管道,不服再申訴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期完備,不應該讓特教生的救濟程序反而不足、比不上一般學生。另外就是可以幫他們提起申訴者,應該再加入其他的實際照顧者,以吻合現實。 主席:我自己也有修正動議,就是加入歧視部分,主要是因為特教學生非常容易受到歧視,所以希望把歧視的部分也納入申訴方面。 如果沒有其他的委員要發言,是不是請教育部一併回應? 吳司長林輝:好,我想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大部分委員的提案跟院版的精神是一致的,感謝大家支持。有幾個特別說明的部分,第一個就是納入歧視文字的部分,我記得在第十條的部分已有增列一項,學生遭受學校歧視的話,是可以用第二十三條的方式提起申訴、再申訴,因為第十條已經增列一項,我是建議第二十三條就不必再特別講到歧視。 另外,各位看一下目前院版的文字,是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涵蓋的內容範圍是包山包海,包括支持服務等等,其實也都可以循申訴的途徑做處理,所以建議就不用再增列其他的文字。 第二點要說明的是,我們事後看這個法條的時候,突然發現國教法在討論學生申訴的時候,對於學生本人是不是可以申訴,或者必須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訴,這部分有一些討論,而且看起來是有不同的意見,所以國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被保留,要送由後續協商,我想第二十三條有同樣的問題。我們原本做了文字修正,是在第5行,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及實際照顧者或由高級中等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本來有建議修正的文字,不過考慮到跟國教法兩者之間儘量要有一致性的考量,所以建議本條文也是保留提協商。以上報告。 主席:我剛剛聽到的是,歧視那個部分,因為第十條當中已經訂定了,那邊已經有準用,這是第二十三條,所以那部分可以接受。關於申訴程序就與國教法這邊一起保留,沒有委員反對的話,第二十三條是不是就依照提會的版本保留?文字上就等到跟國教法那邊有一致性的處理方式。那第二十三條就保留。 處理第二節。有院版、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以及要刪除的有吳玉琴版。第二節的部分,有沒有委員要發言或反對的?第二節就先依照院版的建議通過。 剛剛第二十三條漏掉了,4個修正動議一起保留,就是委員張其祿、范雲、陳培瑜及鄭麗文所提部分。 處理第二十四條。有院版及委員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吳玉琴版,時代力量黨團版、吳思瑤版。針對第二十四條,有沒有哪位委員要發言? 先請萬美玲委員發言。 萬委員美玲: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行政院版一開始的文字是「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等,本席在此建議應該要在「適當服務」後面加上「及無障礙」4字,修正之後的條文內容為「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 第二個部分,第二項後段文字「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部分本席建議在「調整方式」這4個字之後,一樣修正為增加「無障礙措施」,修正之後就是「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想這個修正的理由非常明確,因為我們要保障身障學生,包括他參加考試都能夠有適當的無障礙措施予以協助。如果制定上我們只是寫「調整方式」,我覺得不夠明確,所以我建議把「無障礙措施」的文字入法、明確化。以上。 主席: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有關第二十四條,我們是不是可以請教育部針對入學考試如果有相關歧視的部分去進行研議?因為剛剛第二十三條保留,所以是不是可以請教育部一併擬訂一旦違反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或是有相關歧視事件發生的時候,可以讓學生、家長或照顧者提出申訴以及再申訴的規定?這個部分請教育部討論一下,謝謝。 主席:請陳靜敏委員發言。 陳委員靜敏: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要發言的內容和陳培瑜委員一樣,就是上個禮拜我們在質詢的時候就有跟教育部提醒,雖然我們過去都已經知道不得拒絕身心障礙的學童入學,但上禮拜我也提出相關的實證,有超過6成的學生家長反映的確有被明示、暗示教學資源不足,請他們不要入學。所以我也要提醒教育部,如果有這樣的問題時,可以依據第二十三條權益救濟的相關規定受理,讓這些學童有申訴、再申訴的管道。 另外,上禮拜我也提醒,針對這一條是不是有相關的罰責,這一塊是不是也應該納入考量?以上。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的話,這一條是不是請教育部一起回應剛剛委員的要求和建議? 吳司長林輝:無障礙的部分前段是「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後段辦法的部分是「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我們覺得這應該是理所當然,所以這個建議考慮可以參採,就是「無障礙措施」。 第二個部分是剛剛談到的入學或者是測驗的歧視問題,因為入學歧視的部分主體也是以學校為主,應該本來就在第二十三條可以申訴的範圍,不過因為第二十四條不只是含括學校、幼兒園,還含括事務單位,事務單位的處理可能需要再斟酌一下,因為事務單位可能都是跨校的組織,有一個招生的委員會,通常申訴的規定都會訂在招生簡章當中,所以這一塊是不是也讓我們在立法說明裡頭來做?就是相關的入學招生簡章必須明定申訴的機制,讓學生可以循管道來做處理。 主席:我看委員在點頭,應該是都可以。 請大家看一下螢幕,修正文字已經納入,就是在第二項首句當中「適當服務」之後加上「及無障礙」等文字,並在後段「調整方式」之後加上「、無障礙措施」等文字,然後申訴機制、應考單位的部分放在立法說明當中。 如果都沒有反對意見,大家都接受的話,第二十四條就以各委員的修正意見通過。 現在進入第二十五條。本條有院版、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吳玉琴版、黃國書版、謝衣鳯版,還有范雲的修正動議和張廖萬堅、陳培瑜、黃國書和陳靜敏等4位委員的附帶決議。 首先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書:第二十五條原本的條文是有「復健、訓練治療」這樣的文字,但是這次院版裡頭把這幾個字刪除了,改為「相關支持服務」。什麼叫「相關支持服務」呢?語意也未免太籠統了!所以有非常多特教的家長團體擔心特教生需要物理、職能、語言等等的協助,但是這樣規定會造成這些專業人員未來恐怕會從特殊教育學校退場。這當然會嚴重損及中重度、極重度障礙學生對於復健服務需求的權益。我知道對「復健」這兩個字可能衛福部他們會有不同的意見,可是我們要想辦法,如果我們要避免使用「復健」這兩個字,也應該要有一些明確、接近「復健」這樣子的方向、目標的做法。所以我的版本為了避免衛福部擔心的醫療行為,把「復健、訓練治療」的用語改成「職能、物理、語言訓練及相關支持服務」,我覺得這樣的寫法除了說明比較明確,也使「相關支持服務」更為明確化,既可維持現有的服務,又不涉及「復健」在醫療上的敏感性,同時也可以提供特教孩子實際的服務。 另外,有家長團體也在擔心如果刪除原條文,恐怕會造成教育現場特教專業團隊中物理治療師和職能治療師從學校退場,因為在沒有辦法取得醫師診斷或是照會之下,他們沒有辦法安心合法執行業務,所以他們未來到特教學校去可能只做諮詢和評估。可是對特教生而言,最實質的是當他們必須做包括語言在內等相關訓練的時候,恐怕就變成要由特教助理員去協助。我覺得這對特教生的權益也不公平,所以我也提出附帶決議,內容是為顧及中重度、極重度障礙或其他對「復健服務」有重度需求學生之權益,特殊教育學校專業團隊中,物理、職能、語言等相關人員應該要維持,而且要保障特殊教育學生的權益;我們也希望教育部和衛政單位協商,促成復健相關專科醫師比照現行牙醫師團體,定期到學校去做巡迴診療;如果有特殊需求的特教學生,他們也應該獲得相關的診療服務、開立診斷或醫囑,以利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依循診斷執行業務,才有辦法提供特殊學生所需求的服務。 也就是說,我們也希望讓這樣子的特殊的相關服務可以進到學校裡頭去,而在執行的過程當中,包括物理治療師和相關的專業團隊可以進到學校去,為我們的特教生做這些專業的復健服務。以上。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謝謝主席。這一條真的有很多家長團體非常焦慮,因為原來的條文裡面結合了相關的醫療資源,能夠提供復健、訓練治療,現在行政院的版本改成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來提供,我覺得這個部分要再釐清一下。我們現在是結合了衛政,衛政裡面就有醫療服務,這個有什麼問題?反而是你們在寫立法說明的時候,說這些專業服務因為教師及教學助理員沒有專業知識,所以不能做,我覺得這種寫法整個抬頭就怪了!因為原來我們是要結合相關機關的專業人員來做服務。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是如果講「復健」,其實我們今年剛修訂物理治療師法有關物理治療師業務的第十二條,其第二項過去是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的時候全部都要醫囑或照會,現在已經改為「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我們打開了一個框架,就是復健,雖然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這兩個過去俗稱復健的職務,其實有一部分不是以疾病治療,而是以一個復健訓練或物理治療來協助他們預防失能或恢復,所以就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也在打開這樣的修法,讓大家認同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所能做的是讓它更好,而不是只有做治療。物理治療修過了,當然職能治療還要再修,所以我建議這部分既有的條文能夠保留,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其實我的版本裡面有第三項:「學校應視學生學習需求,邀請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我希望這部分能納入院版的第三項,讓我們對整個學生個人的評量可以更完整,以上,謝謝。 主席:請萬美玲委員發言。 萬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席,我想關於第二十五條的部分,我們看到現行條文,重點在於我們要結合醫療的相關資源,然後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這個部分行政院院版把它拿掉,理由是教師跟教師助理員未具復健、訓練治療等相關醫療專業,以及避免復健、訓練治療被誤認為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醫療業務。我覺得這樣的說明其實不是那麼嚴謹、完善,因為一旦我們拿掉復健跟訓練治療,其實會造成許多身心障礙者家長的極度擔憂,他們非常擔心這一塊,尤其是如果他又是中重度、極重度的話,看到現在這樣的修正,其實是非常焦慮。在行政院版第一項我們看到結合衛政,事實上剛剛吳玉琴委員也有講到,我們既然結合衛政,其實醫療就包含在裡面,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現場不管是部長或是吳林輝司長對特教都是很專業的,我們都知道現在特教需求課程的現場也有動作機能的訓練,我們非常清楚動作機能的訓練其實就是一種復健。我們又看到,其實在這課程裡面也有認知訓練、生活自理訓練等非常多的訓練,所以說在條文當中,要把復健跟訓練拿掉,我覺得是不可思議的事,我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修。但本席建議,針對我自己提案的條文,我覺得可以再修正一下,亦即如果我們覺得有一些擔憂跟爭議,其實我們可以把「治療」兩個字拿掉,所以其實本席希望我們可以把第二十五條調整成:「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以下我同意採用院版,就是:「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我想這樣才會比較貼近我們現在特教現場的狀況,我們把復健、訓練留下來,因為如果為了這幾個字眼,硬要跟醫師法扯在一起,我覺得實在是扯太遠了,不管是很多特教老師、特教專長的校長、家長都認為教育部提出來的解釋其實有一點不搭嘎,所以我想我們如果擔心的話,就把治療拿掉,但是一定要把復健跟訓練留住,以符合教育的現況,謝謝。 主席: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好,謝謝,我想我的版本也是一樣,就是我沒有去修,但是我建議如果擔心跟醫師法的條文有扞格的話,其實在大專院校裡面,針對這些特殊生的專業需求,我們已經有幫他們做復健跟訓練,而且也行之多年,經費也在增加,如果你把它刪除的話,真的會引起這些特教生跟家長的疑慮,我想不分黨派,大家都收到很多陳情。所以我也認同剛才萬美玲委員所講的,就是第二十五條我們就是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復健、訓練,我的提議是再加上「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也就是治療可以拿掉,但是我也要提醒,我剛才之所以提到第二十六條其實可以一併討論的原因就是,第一個,剛才大家都擔心嘛!如果你把「復健、訓練治療」的文字全部拿掉的話,那會讓外界誤解,以為這些設立在特殊教育學校的專業團隊,包括物理、職能、語言等可能會退場,但其實並沒有嘛!而且同時也會嚴重損及中重度或者極重度這些對復健服務有需求學生的權益。 其實在第二十六條裡面就有一些文字,譬如說根據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等相關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根據特殊教育資源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亦即現行的辦法裡面其實就有規定了,專團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其實是包括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所以我覺得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也不是那麼困難,事實上我們已經在做了,而且應該做得更好、更完備,譬如說我們如果擔心跟醫師法有扞格,其實有些大學已經有牙醫師進駐的專業團隊在服務,那也可以商請醫師輪流駐診,以解決醫囑的問題,讓職能治療師或者這些物理治療師也不再只是做諮詢,他可以做一些治療的行為,我覺得這其實是可以解決的問題,但是直接就把原條文這部分刪除,其實會引起外界很大的誤解跟擔憂,所以我們認為應予以保留,然後如果真的有疑慮,把「治療」拿掉,但是我們在附帶決議也好或是立法說明也好,我覺得反而應該寫得更完整。其實我們這幾年已經在做了,我們不會因為這樣的文字修正而損及這些有重度復健需求的特殊生的權利,我們應把它寫得更完整。我提過其實可以用特約醫生,因為有很多重度的學生,就是不方便,他在學校裡面好好的,那如果去可以拿到醫囑,裡面也有專業團隊,看他需要哪一方面的治療,他也可以進行治療,我覺得這樣子才是我們真正想要落實對這些特殊生的照顧,也不會引起家長的疑慮,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張委員其祿:我想這一條我就先講結論,不修比修還要更好,因為坦白說這條本來的立法旨意就是擺在身心障礙生後續醫療資源的協助上,而主要的協助就是在復健跟訓練治療,現在院版的修法版本談了很多,但是說實話可能還沒有切中重點,現在看起來衛政、社政甚至勞政這些好像都照顧到了,可是說實話身心障礙生他們真正最需要的反而不見了,現在為什麼外面那麼多團體也一直強調不要把他們最重要的反而弄不見了,復健跟訓練治療反而是大家關切的點。院版說明裡面一直提到會不會跟醫師法扞格,我必須直說,誰說要叫那些特教老師來做這件事,這本來就應該有專業的人來做這些事才對啊,所以其實也沒有什麼扞格的問題,就是說這些事情本來就應該……,所以認真講,這一條真的是不如不要修,直接用原來的還比較清楚、明確,我要坦白說統統都加入之後,什麼都做不成,而且有的還不是重點,所以這一條其實還不如就照原條文,其他的例如社政、勞政等這些也許在立法說明中把它充實一下也可以,但是真的不需要去修,如果我們把它修了之後反而可能會出更大的問題,因為很多地方可能會說找不到合格人員來幫忙做這些事,或者有什麼原因等等,所以這樣反而會出問題!對於這一條,我們沒有提出任何修正,因為我們認為原條文更好,根本不用多此一舉。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所有教育會委員及教育部的各位。針對特教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我認為必須保留原條文。我知道這裡頭有非常多的討論,我也提了修正案,但我要再一次強調,結合衛政、社政與勞政是合理的,但相關的復健、訓練,乃至於治療應予以維持!因此,「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復健、訓練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這是我與所有特教家長會討論後,他們所提出的建議,我覺得合理!我們剛剛做了很多討論,比如討論物理治療師法時第十二條時曾提到,如果不是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不一定要有醫囑,可以不受醫囑限制。換句話說,對於特教生的教育應該結合復健資源並給予協助,而不是拿掉這些本來就有的協助,這是我一再強調的一點。 其次,剛剛討論第九條時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能增加助理員,為什麼我會一再強調應該增加助理員?我曾經在新北一所國中看到有七個特教生,其中有三個屬於比較重度的,各位知道老師有多辛苦嗎?還好有兩位特教生的父母跟著來上課,可以幫忙老師做生活照顧。也就是說,除了預算要提高至5%外,我們也希望能依據學生需求來增加特教助理員。特教的孩子就是我們的孩子,所以我們應該給予最好的照顧!對於第二十五條,我建議保留原有的復健等文字,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關於第二十五條,教育部認為現行條文所寫的復健,係指12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的功能性動作訓練,為避免與醫師法所規定之復健醫療混淆,所以你們認為應該修正。行政單位一直都希望能把自己的法規、尺度及自己該做的事明確規定好,把框框畫好,但特殊教育學生並非一般學生,其學習過程本來就和一般生不一樣,況且也不是只有學習、只有課本,更不是只集中在學業上。在整個過程中,復健訓練與能力訓練對他來講都非常、非常重要,也因此,這讓家長與學生都非常擔憂,一旦我們把復健、訓練、治療等用語刪除之後,特教原有的相關輔助訓練會變成什麼?會留下什麼?會不會做什麼改變?這是家長非常擔憂的一點,也造成民眾疑慮。 教育部原先所擔憂的是醫師法規定及衛福部的想法,但我認為還是必須就特教需求而定,不管特教團體或家長、學生,我們必須重視其需求,並幫他們做認定。對此,教育部應該要說明清楚,畢竟現在大家都感到非常擔憂。 剛才蔡委員培慧提到特教助理員,我再就此補充一下。我曾服務過一個案子,這個孩子在國小、國中時,爸爸媽媽有時間的話就會陪著上課;若沒有時間陪同上課,則由助理員協助,這是我服務過的案子。這孩子非常優秀,現於台大就讀。我之所以常常想起這個案子,是因為如果當初沒有給他適當的協助,那麼這孩子能不能有今天?雖然他本身有能力,但當他被限縮,甚至沒有得到幫助時,那麼他在學業上是不是也能有今天這樣的成就?每一個孩子我們都不能放棄,每一個孩子所需要的協助我們都必須適當提供,這是我們本來就應該要做的,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們今天審查的是特殊教育法,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很感謝衛福部所提供的意見讓我們可以多元參採,可是現在討論的第二十五條,包括等一下會碰到的第三十七條,衛福部都在幫倒忙!衛福部認為第二十五條的「治療」二字涉及醫療法第二十八條所指定之醫療行為,實際上用膝蓋想也知道不是這個意思!也因此,不管是本條或第三十七條,教育部都拿掉了生活輔助的人力協助服務等文字,為此,我要替教育部平反一下!這不是教育部的原意,這是在衛福部的建議之下刪除了這些文字,以致造成教育現場這些特殊教育家長們的擔憂!這點本席必須說清楚講明白,這是衛福部所提供的意見,但今天委員會恐怕無法參採! 有關第一項,教育部提出修法條文的原意是要擴大跨部會資源,問題是最後一句話拿掉了關鍵字詞,以致整組壞掉,這點我要講清楚。教育部想擴大對特教生的支持,故新增了結合衛政、社政及勞政資源等文字,這部分可以照新的條文走;至於最後一句,剛剛多數委員希望能保留原有復健、訓練等文字,不過我希望能夠再加上職能等相關服務,為什麼呢?因為新修的條文結合了衛政、社政及勞政,而把勞政放進來又是為什麼?當然就是協助這些特殊教育學生與職業輔導有關事項,所以保留衛政、社政、勞政資源等文字,最後加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復健、訓練及職能等相關服務,增加職能才會把勞政也放進來,這是本席所要點出來的。以上是我具體的文字建議,謝謝。 主席: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我簡單講一下。我有提修正動議,也是將復健醫療、治療等文字拿回來,主要原因在於家長非常擔心。這一次本來應該要加強特殊教育資源與支持的,卻因為法制的考量而讓家長擔心,我認為實在沒有必要!這點我跟各位委員的意見相同,我們的目的絕對是要增加支持,而不是讓家長誤以為要另外帶孩子去奔波跑醫院!剛剛委員都已經提出文字建議了,現在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剛才委員提到本條與第二十六條密切相關,確實如此。請大家看一下院版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評量教學輔導,要以專業團隊的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我要講的是這裡面已經包括衛生醫療、職業重建等等,所以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均已明定了,才會覺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裡可能涉及到醫療的名詞是不是應該加以避免並修正?但其實並沒有任何實質改變!沒有!只是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已經有名詞了,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應該精簡掉。不過剛才大家討論很多,似乎對於名詞修正或刪減有很多不同理解,甚至造成誤解,認為是要拿掉。感謝各位委員的提議,我建議修改成「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這仍然保留著,「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至於職能治療部分,其實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已經放入職業重建,都放進來了。 主席:我們就先處理第二十五條,看螢幕上第一項第三行的部分,在「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後面加上「有關復健、訓練等」,然後接原來的「相關支持服務」。委員OK嗎?大家仔細看一下。 立法說明剛剛張廖萬堅委員有建議,要讓大家知道是更好,絕對不是拿掉,然後結合相關的醫療支持等等。各委員的意見都一致?請萬美玲委員發言,要不要到前面講一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保留「復健、訓練」,拿掉醫療就可以了。 黃委員國書:衛福部有沒有人列席? 主席:衛福部這樣OK嗎?請衛福部表達一下,這種文字OK嗎? 尤組長詒君:因為這個業務最主要就是醫事司所職掌的,他今天沒有來,但是我想衛福部的立場是尊重委員會的決定。 主席:好,尊重委員會決定,沒問題。吳玉琴委員要發言。 吳委員玉琴:請司長回應一下,我提案的第三項要增加文字,我看你們的資料應該在第三十條…… 主席:司長也請回應一下吳玉琴委員提案的第三項…… 吳司長林輝:知道了,吳委員有一個提案是在第三項,個別化教育計畫邀請相關專人提供合作諮詢,但是在第三十條我們是有參採相關的文字,以上報告。 主席:萬美玲委員要發言嗎?我們看一下第三項,剛剛第一項沒問題了?加回「復健」;第三項這樣OK嗎?因為第一項就有含復健了對不對?可以,好,委員都確認文字沒問題,然後法條說明請解釋清楚,就是相關的醫療是要更好,而不是要刪減。第二十五條文字修正依剛剛委員們建議修正之後,還有加上立法說明再解釋得更清楚。另外還有4個附帶決議,分別是張廖萬堅委員的、陳培瑜委員的、黃國書委員的、陳靜敏委員的,附帶決議都沒有問題嗎?都沒問題,我們就一起修正文字通過,還有附帶決議也通過。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可不可以建議立法說明欄可以再修正? 主席:立法說明修完再拿過來給大家看好嗎? 處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有院版、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有范雲跟張其祿的修正動議;附帶決議有陳培瑜委員的。針對第二十六條由哪位委員要發言?應該跟第二十五條的意見是一樣的?是不是也一樣進行修正,文字修正跟第二十五條相同好嗎?「復健、訓練」拿下來就可以?確定。那麼附帶決議有問題嗎?第二十六條我們先在螢幕上看一下文字,確定一下,比較沒有問題。 張廖委員萬堅:復健訓練。 黃委員國書:拿回來啦! 主席:「復健訓練」拿回來,那是第二項嗎?對,在第二項「生活、心理」後面加上「、復健、訓練」,復健與訓練中間有「、」號是不是? 張廖委員萬堅:沒有,不用啦! 主席:復健與訓練中間不用頓號? 張廖委員萬堅:對啦! 主席:「復健訓練」,然後「、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 吳司長林輝:立法說明一併修正。 主席:第二十六條立法說明一併處理? 吳司長林輝:然後後面會帶一下說,「說明如同……」,避免重複文字敘述,會帶一下。 主席:OK。 吳司長林輝:主席,我說明一下,剛才第二十五條有一個附帶決議是有關於我們刪除「復健訓練」以後,黃國書委員有提說「醫療」納進來的部分,因為我們已經保留了,建議那一塊就是…… 黃委員國書:可以不用了? 吳司長林輝:對。 主席:黃國書委員的附帶決議因為已經保留了復健、治療,就可以不用了,就不處理了? 黃委員國書:其實那個附帶決議有納進來也沒有關係,有什麼關係? 吳司長林輝:會排擠掉我們的特教資源。 黃委員國書:好,沒關係,尊重你。 主席:謝謝黃國書委員!第二十六條文字依照螢幕上委員的建議,就是拿回「復健訓練」4個字,立法說明一併帶到一下;然後陳培瑜委員的附帶決議你們接受了嗎?沒有問題,陳培瑜委員的附帶決議也通過。第二十六條還有附帶決議一起都依照委員會文字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有院版、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還有范雲的修正動議。針對第二十七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 先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我想這個條文對於特殊學校的部分有很完整地敘述,而且特別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也讓這些特殊教育學校應與普通學校幼兒園及社區合作,要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我要請教育部再做說明的部分,因為這裡由特殊教育學校成立的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我們後來又新增讓它有一個授權的辦法來訂定;但是第五十條也有類似的文字,也叫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到底這兩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有什麼差別?因為都有一個子法,就是你有授權它各自訂定,未來它是同一個,還是雙軌?所以我請教育部再做釐清,我只是做條文之間競合的釐清。謝謝! 主席:謝謝吳玉琴委員!第二十七條我也簡單說明一下,就是希望能夠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因為現行法規是為了鼓勵大學設置特殊教育中心,明定主管機關應該編列經費,各特教學校設立區域特教中心者也應該要比照,也希望能夠給足夠的資源,以上。 還有沒有委員針對第二十七條要說明的?沒有的話,就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好,首先說明吳委員剛才有詢問第五十條,我們也會談到主管機關可以成立特教資源中心;第二十七條特教學校也可以設置區域特教資源中心。二者有何異同?我說明一下,因為第五十條是基於主管機關的需要,那個大部分都是以國中小為主體、以幼兒園為主體的,所以它的服務都是以縣市的範圍為主,國教署除外,國教署因為是跨區域的;第二十七條的特教學校所設立的,這跟特教學校的主管機關有關係,通常這個主管機關除了高雄市、臺北市有以外,其他縣市是沒有,其他都是國教署所轄的,而且因為並不是每一所學校都有,所以它將來在服務的時候應該是以跨區域的方式來服務,而且有部分學校的類別可能是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它服務的範疇更大,所以二者有區別。原本我們提的院版並沒有把它單獨分開,想法是在第五十條的那個子法裡頭一起訂定,不過後來因為有委員提案說,第二十七條其實性質是有一些不一樣,希望在這裡單獨定一個授權子法的依據,後來我們也覺得這個意見應該滿不錯的,我們就參採了。 另外,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談到,不只是定一個子法,對於它的任務組織等等運作規劃,希望將來它的資源能夠另外編經費來補助。後來我們也覺得這個理由有助於化解疑慮,因為有部分特教學生家長會擔心,設置了這個資源中心後,因為它對外服務,怕資源會被抽掉或排擠,所以我想單獨編列經費來補助它可以減輕這個疑慮,所以我們也予以參採,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教育部的說明,修正後教育部新增加的文字就在螢幕上,在第57頁左邊第一欄也有,即最後面增加「前項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任務編組、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鼓勵特殊教育學校精進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資源與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就是明確講到會補助經費。如果沒有委員反對,這邊就依照教育部提出來的修正文字通過,並增列剛剛在螢幕上的第六項。 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剛剛講到跟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一起保留,那麼我們到第三十七條再一起討論,謝謝大家。 現在處理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有院版、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吳玉琴版、時代力量版。第二十九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 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看第二十九條的院版增加了很多參採的意見,不過我的意見是,我在第二項增加了「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應保障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的保障辦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所以加這一項的原因是,其實本法的第二十二條已經明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但現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學的機會,是取決於大學端是否有提供就學的名額,且各障別的差異很大,以聽障生為例,近兩年每位聽障生平均可以有3.58到4.04個升大學的缺額,但自閉症學生的升學機會則不到1個,所以各障礙類別的缺額其實凸顯了各障別的特殊生就學機會不均,難以錄取到合適的理想校系,也凸顯就學保障並不周延,等於變相拒絕了特定障別身心障礙就讀大學的權益。所以我才去修正第二項,希望能夠規範身心障礙者繼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之機會,包含其入學方式、各障別之名額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這部分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上,是我對這個案子的想法,等一下請教育部能夠回應,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萬堅委員,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請教育部回應。 吳司長林輝:張廖委員剛剛談到有關於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將來畢業之後的部分,這在另外一條,所以可能將來併在第三十二條來做處理。 主席:提醒大家,第二十九條教育部自己已經有修正一些文字,在第61頁的最左欄,也請大家看一下螢幕,在第二十九條第一行的「幼兒園,」後面加上「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就是加強普、輔跟特之間的合作。如果沒有委員反對的話,我們就照教育部提出來的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條。第三十條有院版、黃國書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吳玉琴版、蔡適應版、時代力量版、吳思瑤版、陳培瑜版跟范雲的修正動議。第三十條哪位委員要先發言? 提會版本已經參照大家的部分,我再提一下,因為我有個修正動議,雖然院版已經有讓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但是身心障礙生的情況特殊,如果沒有相關指引協助的話,可能無法有效參與及表達,所以希望教育部也能夠提到會訂指引以利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這是我的意見。教育部有沒有要回應的? 吳司長林輝:有關於委員有建議學生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部分能夠訂定適當的指引,確保他參與的權益,經過評估之後應該是可行的,所以我們予以參採。 主席:謝謝教育部,這邊教育部有增加文字,第64頁左邊的部分,請大家看一下螢幕,在第一項的最後面加上「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就是寫得更清楚了。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謝謝教育部採納我的意見。 主席:「其他實際照顧者」這部分我剛剛發現還有別的地方有,所以大家可以接受如果還有「其他實際照顧者」的部分,就授權教育部用語一致好嗎?第三十條就依照教育部提出綜整委員的修正文字意見,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是刪除、吳思瑤版、陳培瑜版。 第三十一條都跟院版的文字方向一致,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我們就採院版文字通過。 吳司長林輝:補充第三十條的部分。 主席:文字要確定嗎? 吳司長林輝:剛才那個經學校評估這段文字是吳委員提出的建議,范委員提到關於指引的部分,我發現文字還沒有進去。請大家看一下,第三項是「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後面應該增加第四項「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能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主席:我們有聽到,可是螢幕上還來不及出現。「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這個是增加第四項,剛剛大家有聽到了,就依照螢幕上的文字。 第三十條修正第一項跟增加第四項,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再度確認,第三十條修正第一項、增加第四項。 現在再回到第三十一條確認一下,第三十一條依院版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張廖萬堅版。 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我對第三十二條沒有太大的意見,唯一只有一個,我們看到第二項:「前項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之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能不能說明一下這個「名額」是為什麼?因為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不應該會有名額的限制,只要這些身心障礙的學生有意願要升學,我們應該都會給他最大的幫忙跟協助,所以我建議把行政院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名額」拿掉就可以了。 主席:對於第三十二條,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沒有的話,請教育部說明、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剛才張廖委員在前面已經有表達過了,張廖委員的提案是:「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應保障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重述一下。剛才萬委員覺得我們第二項的「名額」看起來是限制,其實我們是想要保障,因為以現況來講,國中升高中其實是有加分的比例,為了避免造成跟一般學生之間變成競合關係,我們才用外加的方式,所以這個部分目前是外加名額的法令依據,如果把名額拿掉,後面就不見了,這是我們很擔心的。 另外,剛才張廖委員及黃國書委員的第三項其實也有類似的文字,我要先說明的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是打從心裡很想要這麼做,但這樣做可能也會適得其反,閩南語叫做「食緊挵破碗」,原因怎麼說?就是其實我們現在都一直在跟大學端做一些觀念上的溝通跟討論,甚至舉一些成功的案例讓學校放心,請它把缺開出來,甚至我們也成立了自閉症跟嚴重情緒障礙的巡迴支援團隊,幫學校解決碰到的困難、問題,都是想讓學校可以很放心地把名額開出來。我們目前正在採用一些行政作為的方式引導這件事情的發生,如果要在特教法裡頭把它明定,其實是可以的,它訂進去將來就會變成是一個強制化的規定,但我必須這樣說,其實大學的科系系所很複雜,有一些科系系所確實在將來職能的培養、各方面專業的執行跟身心障礙類別是有一些必須要慎重考慮的地方,如果用強制性的方式做了,可能反而會造成學校的反對,我覺得反作用力會出來。 所以我們建議,因為這次這個條文已經有修了,不曉得各位有沒有注意看,我們的第二項本來是「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我們把「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等文字拿掉了,為什麼?因為以前是保障國中升高中,我現在不能只有保障國中升高中,我連高中升大學也要一併保障,所以我把「國民義務教育」拿掉,就是打算把它向上延伸。所以我將來會訂一個子法,可是我必須這樣講,這個子法訂定也是要很慎重,所以我們已經打算做一個委託的研究,找熟悉大學不同相關系所的學者來共同參與,怎麼樣去制定這個辦法能夠真的保障到學生,但又不要讓學校感覺到你們是硬著來,強迫我一定要接受。我這樣講好了,如果學校沒有打從心底認同、接受並做好支持服務,這些孩子被保送進去後,可能到最後都是被犧牲掉,最後可能會唸不完、休學或是輟學等等,我覺得這個務必慎重,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萬委員美玲要再發言,可不可以到前面這邊來? 萬委員美玲:謝謝司長剛剛的說明,不過剛剛說明的最後一項,我不知道有沒有曲解你的意思?其實我聽了覺得很恐怖,如果在大學這一端,它還沒有做好相關的準備、認可等等,我們很擔心身心障礙的孩子進去大學以後會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對待。我覺得這個聽起來滿不可思議的,其實不應該有這種情況發生,但如果你已經認為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或教育現場目前已經正在發生中,那都是不可以的行為,我們是不是就應該要去杜絕、要想方設法地去做。所以這一點我先修正一下,剛才司長這樣的說法,我覺得應該要在教育現場去做修改。 另外,剛才本席所提的名額部分,等於本席跟教育部想的是同一件事情,我們都是要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升學權益。所以你剛剛是說,我認為它可能會變成限制,其實不是的,我們把它寫出來就是為了想要外加,我想我們分二個方式,看部裡面怎麼看。第一個,我們就乾脆寫清楚「外加名額」,這樣就很清楚了,不會造成是限制;或者我們在立法說明上再把它說明清楚。我覺得我們的想法是一致的,但是文字的表述上要更清楚一些。 主席:謝謝萬委員美玲,教育部是不是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我先說,因為我們在CRPD的推動過程當中,學者專家及國外學者一直希望我們去標籤化,就是不要把特教學生的東西統統獨立出來,這個某種程度對他們是一個保障,但也是一個標籤。所以我會建議在法條文字上不要加「外加」兩個字,我們放在立法說明的補充文字好嗎? 萬委員美玲:可以。 主席:立法說明增加「外加名額」。 第三十二條如果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的話,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把剛剛萬委員美玲的外加名額的部分在立法說明中補充進去,好嗎?第三十二條就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還有陳靜敏的附帶決議。對於第三十三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委員所提方向都跟院版一致,我們是不是就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陳靜敏委員的附帶決議是不是也沒有問題、可以通過? 吳司長林輝:還沒有…… 主席:還沒有看啊?現在看一下好了,1分鐘看一下應該沒問題。 司長,第三十三條附帶決議有沒有問題? 吳司長林輝:我先說一下陳靜敏委員的部分,有關於加速進行大專無障礙空間的建置,這個沒有問題。 主席:可以通過嘛? 吳司長林輝:對。有關於身心障礙人士高教的改善方案,我想應該也是沒有問題,不過終身教育這一塊,我是不是請終身司也幫忙看一下,因為涉及到終身教育的部分,可不可以晚一點再確認? 主席:如果是這樣,陳靜敏委員的附帶決議,我們待會再回過頭來處理好不好? 第三十三條依照院版通過。陳靜敏委員的附帶決議待會再處理。 處理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黃國書版、張廖萬堅版、蔡適應版、吳思瑤版、陳培瑜版,還有范雲委員的修正動議。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們現在進入的第三十四條,其實是我從質詢到審議過程中不斷在提醒教育部的,整部特殊教育法裡頭,我們的重點是輕高教、重國教,當然我們要精進國教,做得越全面、越多元,我們都在立法的過程當中一起來容納委員們的意見。現在進入了第三十四條,這是整部法中少數針對focus在高教部分的軟硬體的協力,所以我非常在乎,因為條文很少。第一項是明定「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並應設置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資源教室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是第一項,非常好,也就是它的軟硬體,包括人力,針對高教的部分要很明確地訂出來,而且要有後續的子法。 第二項就是回應到有關第一項所提到的,我們要完備高教學生的身心障礙教育的實施,要符合學生需求去訂定個別化的支持計畫,要如何訂定呢?要邀集所有利益相關者,也就是教學人員、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實際照顧者參與。OK!第二項也非常好,很清楚告訴我們個別化支持計畫要找出哪些人來參與。好,第二項也容納了。 第三項是我自己有版本,針對有關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支持計畫一定要和課程搭配嗎?有關學生選課,學生選了這堂課,但這堂課的硬體可不可以讓輪椅上去?或者是之前我曾經分享過一些案例,選課是以老師開課和系所開課為方便,然後決定在哪裡上課,如果在學生選課時就知道這堂課開課之後有某位身心障礙學生需要特殊的硬體協助,可能就要調整授課的教室,所以現在的調整是以學生的人來調整開課的地點授課,甚至有時候是授課時間,或是這堂課是不是有聽障生需要事先準備好聽障支持的設備。所以第三項謝謝教育部有參採本席的意見,我本來要求針對新生、轉學生的個別化支持計畫要有一定時程訂定,我原來是希望在開學前訂定,後來我發現你們思考的比我更周全,你們針對新生、轉學生、一般生都明定為完成課程加退選後一個月內訂定,我覺得這個條文比我的條文更好,我可以支持,但我們也知道有的時候加退選後一個月可能也上課一段時間了,可不可能再往前一點點?你們將時間落在加退選這個時間點來訂定支持計畫我同意,可是你們知道嗎?加退選後一個月學期應該已經過了三分之一,所以這個支持計畫訂定的時間可不可以再往前?或者最遲一個月內訂定可以嗎?這一項在時程上可能需要再討論,等一下希望能夠參採我們建議的意見好不好?但我還是要肯定這個有參採了本席的意見,而且具體針對高教學生做了個別化的支持系統,希望軟硬體配套能夠做得更完全,等一下司長回應一下。 第四項是每學期檢討一次,OK!至少檢討一次,本席支持,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培瑜發言。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這邊想要跟教育部討論一下,針對第三項及第四項的部分,我們非常肯定教育部把IEP納入,可是我們在想高教在制定相關計畫的時候,有沒有需要專業協助及進修的課程協助大專院校相關專業人員?他們在這個部分協助學生的時候有相關知能可以做為一個很重要的搭配,因為我們知道在國高中小都有專業知能的培訓與進修,那有沒有經費或是相關的計畫可以協助大專院校,讓專責人員在有類似需求的時候,教育部也可以有所支持及提供,謝謝。 主席:這部分是不是請教育部一起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剛剛提到關於ISP的部分,我們是考慮到大學入學時間的先後順序,還有加退選時間不太一樣,很擔心的是律定一個明確時間在執行上會有困難,所以我們考慮之後就用加退選當做一個指標來判斷。至於委員提醒我們一個月的時間是不是太久,那就不要真的拖那麼久,所以我們前面加了「至遲」,因為有些人課程沒有加退選,有些前置作業其實都可以提早準備,我們加上「至遲」就是鼓勵大家提早完成。 另外,剛才陳培瑜委員提到的部分,我想是相當有道理的,就是要做好ISP,大專院校的專責人員是需要經過專業培訓與訓練的,高中以下的部分是有類似的文字,但大專院校好像沒有特別列。我們經過仔細評估之後,覺得陳培瑜委員的意見可以參採,不過我們在文字上有稍微做一點精簡跟微調,我稍微念一下,「為增進第一項相關專責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大專校院相關專業人員之培訓及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以上報告。 主席:第三十四條我提的部分,我剛才忘了講,就是希望增加一項,「為促進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整合校內外資源及提升跨單位協調效能,大專院校之身心障礙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之。」這邊剛剛我有沒有漏掉,你們有沒有回應到? 吳司長林輝:抱歉,我補充說明一下,我們在跟大專院校資源教室的夥伴在談時,他們其實很羨慕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因為我們資源教室到目前為止還是輔導中心下面的一個任務編組,在運作、在人力各方面遠遠不如啦!但是他們提到,有一些學校規模真的很大,特教學生人數高達100人、200人,他們的輔導員人數也很多,但它始終還是一個任務編組,他們很期待能夠跟原住民教育資源中心一樣,變成是一個比較上位階且獨立的單位,換句話說,資源教室的升級版跟專責單位結合,所以他們提到,為什麼原住民教育資源中心可以做到這樣?我們查了一下,原來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有一個類似的條文,就是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中央機關應鼓勵他們設原住民教育資源中心,一樣類似的條文,他們主張是不是可以參採這個建議,讓身心障礙人數比較多,或者比率比較高的,教育部能採取一些鼓勵的措施來做,我們覺得這是有助於高教階段的特殊教育發展及品質的提升,所以我們也建議文字能夠予以參採,納入第二項裡頭,以上報告。 主席:好,這邊因為要整理一下文字,我們是不是先休息10分鐘,10分鐘之後繼續處理,剛剛還有一些要回頭討論的,也請教育部處理一下好嗎?謝謝。 休息(11時27分) 繼續開會(11時42分) 主席(吳委員思瑤代):現在繼續開會,我幫忙范委員代理主持一下,因為她現在正在司法聯席委員會質詢。 先處理陳靜敏委員的附帶決議,大家手上有沒有拿到?針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附帶決議,請問部長、司長可以參採嗎? 吳司長林輝:有文字建議修正,有關於長青、高齡教室,在教育部分,我們常用的名稱是樂齡中心,就是把這個名稱改成樂齡中心,這部分我們有跟陳委員報告,委員同意我們的修正。 主席:好,附帶決議就修正通過。 現在繼續回到剛剛的第三十四條,我們看一下大螢幕上的修正條文,這是增列的,對不對?我們從第一項看回來,第一項OK,用教育部的提會討論版本。第二項是新增的,大家看一下紅字的「為促進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整合校內外資源及提升跨單位協調效能,大專校院之身心障礙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設置特教資源中心;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這是增訂的應該沒有問題,對不對? 吳司長林輝:特教資源中心就用全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主席:好,全名是「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第二項沒有意見,就是增訂這個文字。 第三項也是用教育部的提會討論版本通過?第三項的「其他」二個字刪除。 第四項就是「……個別化支持計畫,至遲應於完成課程加退選後一個月內訂定。」。 第五項是「……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也有增訂第六項,剛剛我們已經看過文字,就是對於「專責人員之培訓及進修」給予必要的支持服務。好,沒有問題,第三十四條就依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陳以信版,還有范雲委員的修正動議。第三十五條我看到教育部都參採大家的意見,對不對?然後院版跟每位委員的提案都一致。 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我的提案第三十五條跟院版有一個差別,黃國書委員也有提出類似的主張,主要是這一條法條現在只是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是我們希望能夠增加「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差別在哪裡?差別在於現在中央主管機關是教育部;但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很多事項上面是衛福部,譬如身心障礙學生在教育階段的早期療育、就學、安置這一些,除了教育,還有醫療、社福及救助,所以衛福部其實都相關於這些事項當中。我們如果在這些事項不在法律上面保留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參與定之,往往後面就有很多適用上面的問題,然後變成衛福部本身的定位也不明,可是它又涉及到醫療和社會救助預算的部分,卻又沒有一個法源依據。所以這是我提出第三十五條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的主要原因,以上。 主席:好,謝謝陳以信委員的發言!請部裡說明一下好嗎?因為我們很多條文剛剛都講到要擴大衛政、社政與勞政,其實每個條文都有子法,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是你們應當也都會會同,因為條文不是只有這一條。 吳司長林輝:我說明一下,因為實務上這一塊轉銜,包括從早療轉進幼兒園的系統、包括孩子畢業之後要轉介到勞政單位。我們原本所定轉銜的子法,本來在修訂時一定會邀請衛福部、勞動部參與,不過有訂定進去跟沒有訂定進去的差別在這裡,我們如果有訂進去,將來修任何一個小點,即使不涉及到衛政、勞政,我們好像也得邀請他們,這樣其實在效能上是不OK的。但是跟各位保證,因為這個東西要跟衛政、勞政的資料嫁接,只要涉及到早療系統進來的與勞政要協同服務的,沒有找他們,我們修了也沒用,不能執行啦!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委員可以同意不把「目的事業」列進去?列進去我們修任何一個小點都得找他們,程序流程會增加很多,而且會沒有辦法做即時因應與調整,以上報告。 主席:來,請陳委員發言。 陳委員以信:我說這個是必然或者是或許,這個地方如果調整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或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有一個「或」的存在本身也是法律授權,沒有每一次都一定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定。但是我認為要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法律授權的可能,不是每一個都要那麼麻煩,你可以裁量,可是這邊都不放進去就沒有這個可能,所以提出要求,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陳委員。我的concern是前面跟跨部會有關非常多的條文,你這樣是每一個都要嗎?當然我們都同意陳委員的主張,本來就應當跨部會去會同其他機關,只是會不會從前面到後面,每一條都要再會同? 陳委員以信:如果這是一個比較能夠解決所有委員共同立法的文字技術的話,或許研擬出這個文字反而對大家都好。既然大家都覺得某一些事項有可能有這種或許的時候,或者我們應該請行政單位研擬通用的、可能的文字,這樣到時候再來處理反而對大家的主張都更有保護。我不是本委員會的,對很多前面的討論不清楚,但是既然這一條涉及到我,我有所理解,我建議大家思考。 主席:請司長最終回復,陳委員的意見我們也都聽得很清楚。 吳司長林輝:是,我理解委員的憂心,是怕我們漏掉。是不是容許我們在第三十五條的立法說明把它闡述得更清楚?會涉及到早療、職業重建輔導銜接的部分,相關的內容務必要找相關單位共同出席。 主席:好,我覺得在立法說明補強,會讓陳委員關切早療部分的跨部會會同定之更嚴謹,好不好?我們在文字上就照提會討論的版本,然後增訂立法說明,將陳以信委員關切的部分用文字讓它更明確。好,第三十五條就這樣通過。 主席(范委員雲):謝謝吳思瑤委員剛剛的協助。 處理第三十六條。本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有沒有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的話,因為委員提的方向都跟院版一致,我們就採院版的文字通過。 處理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黃國書版及陳以信版,還有范雲、林宜瑾、鄭麗文、張其祿及陳靜敏委員的修正動議,還有陳培瑜及王婉諭委員的附帶決議。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第三十七條就跟剛剛前面的一樣,教育部之所以把部分文字,也就是大家關切的「生活人力協助」的文字拿掉,也是因應衛福部的建議。為了避免家長們的擔憂,所以我很具體、簡短的說明哪些支持服務要留。我們把第三款的「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放回來,然後把第四款「復健服務」放回來;另外,保留教育部新增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以及「適應體育服務」。將新增的兩項加進來,然後恢復兩項,我很簡要的說明,這是安家長的心,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針對第三十七條,我跟吳思瑤委員的想法是一樣的,其實我的版本裡面是希望獨立一款,規定校園生活人力協助。我在跟教育部溝通的過程中,發現好像這樣單獨列一款有它的困難度,那至少應該恢復原來的文字,就是第三款的「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因為不是只有學習需要協助而已,事實上在生活中,有一些重症的孩子可能也需要日常生活的協助,所以這部分一定要恢復。教育部在這一次修法的過程中,把「生活人力協助」拿掉,好像我們就不管了,會讓家長們誤解,所以我們還是建議至少恢復原來的第三款。第四款當然也要恢復,因為跟前面的討論是一致的,復健服務其實也是我們非常重要的支持服務。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我先提一個程序問題,貴委員會的冷氣實在太冷了,而且風都直吹,我不知道你們的健康會不會受影響。當然因為這樣,我們可以看到很漂亮的披風,例如陳琬惠委員這一件。但是如果這樣做的話,應該每一位委員都要補助購買一件漂亮的披風,或者披圍巾。大家看一下,有很簡單的冷氣導風板,一片才三百塊,買幾片把那個風擋一下就不會那麼冷。你看那邊都空的,為什麼?因為冷氣太強,所以委員都跑掉了,好不好? 主席:好,沒有反對意見,我們給主秘參考好嗎?相關的總務協調一下。 陳委員以信:先為大家的福利講一下。回到第三十七條,我提案修正第七款,加上運動輔具,為什麼要加上運動輔具?大家知道身心障礙學生運動的時候其實需要輔具。我的黃筱智助理現在在這邊,他是腦麻的患者。為什麼提出這個修法?其實是希望讓身心障礙者,尤其是身體有障礙的小孩子能夠享受追風的感覺。什麼叫追風的感覺?剛剛那是吹風的感覺,不是很好,但是我們自己跑的時候,那種追風的感覺,這些身心障礙者,尤其身體有障礙的小孩享受不到,他就想要這個,不然他們在體育課大部分都坐在那個地方或是教室裡面。為什麼要特別把運動輔具放上去?有幾個理由,第一個,他們有這個需要;第二個,雖然這一條裡面有所謂的教育輔助器材,但是運動輔具不是教育輔助器材,所以不包含在這裡面,不能夠用。第三個,我看到行政院的版本規定適應體育服務,是服務,不是輔具,所以你也不能夠把適應體育服務擴大到輔具。換言之,能夠讓腦麻患者或是肢障者運動的那個輔具不在適應體育服務的服務範圍。第四個,你要主張適應體育服務,這個服務要有輔具才能服務,沒有輔具你還是不能服務他。 我這邊很簡單,是不是在適應體育服務裡面再加上「輔具」兩個字,你給他一個法律基礎。輔具有簡單的、很好的,有法拉利型的、很貴的,也有三輪的。我們上次參加馬拉松的時候,他也去跑馬拉松,一個腦麻的小孩、患者可以因為輔具去跑馬拉松,你說這對他的生命是多大的影響?所以我要誠懇的拜託各位同仁還有教育部,是不是能夠把運動輔具放到適應體育服務裡面?用什麼方式都可以,放進去,讓這些小孩子能夠享受追風的感覺,好不好?拜託大家。吹風的問題請解決一下,謝謝。 主席:吹風的問題請主秘幫忙處理。 請萬美玲委員發言。 萬委員美玲:第三十七條所有的委員其實都很有共識,只是不明白為什麼行政院版要把原來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裡面的學習留著,但是刪掉生活需求。你們要敘述一下到底為什麼,因為刪掉這個法律條文,其實造成特教學生和家長非常大的恐慌跟無助,不論是教育部或各個委員辦公室,大家都接到非常多無奈、焦急的陳情電話。其實這個條文當初這樣修我不能明瞭為什麼,所以本席的建議非常簡單,也就是在第一項增加「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的學習和生活需求」,然後第三款「學習及生活輔助人力的協助服務」也非常重要,千萬不能拿掉,如果這個拿掉,其實就是剝奪了身心障礙孩子在學校的學習權,然後第四款「復健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我覺得都應該把它寫進去。 我們一直在文字上斟酌生活需求這件事情,教育部的想法恐怕是因為是教育單位,可是在教育現場大家都知道的杜威大師,他曾經說過「教育及生活」,我覺得教育跟生活本來就是同樣的一件事情,所以不論是我們在理論上所學到的或在實務上所面對的,都不應該把它刪除,所以本席要求把它回復。同時我在這裡也呼應一下剛剛陳以信委員所說的,真的要把運動輔具的部分加進去,因為有很多腦麻的學生,如果沒有適當的運動輔具,那他們上體育課或需要活動的時候將寸步難行,這是非常重要的。我支持陳委員以信剛剛所說的,把運動輔具加進來,至於怎麼加,我尊重等一下大家的討論及教育部的看法。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我也是針對修正的「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因為我們服務處跟國會辦公室都接到很多的陳情,因為家長擔心重症的孩子在學校,如果沒有生活的扶助的話,真的非常不方便,家長認為他們可能還是需要到學校去幫忙孩子一些生活自理的部分,所以是不是可以維持原本的條文,就不要動,否則,動了之後,就會讓家長有一些疑慮,所以我再次請教育部針對學習及生活人力的協助,照原本的條文就不要再動了,好不好? 主席: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自從特教法開始要修法,我們都接到很多特教學生家長的電話,特別是他們擔心修法過後,他們原先適用的一些服務跟權益就不見了,甚至有家長在電話那頭講到幾乎哽咽,然後有輕生的念頭,所以這個部分對特教學生的家長確實是一個很大的負擔,特別是第三十七條,所以我想第三十七條教育部必須溝通的範圍應涵蓋衛福部、家長及老師。之所以會造成家長這種重大的焦慮跟不安,也是教育部在修法前的溝通沒有太好的結果,而你們又沒有持續進行溝通,以致發生了一些問題。既然涵蓋了衛福部、家長跟老師,所以等一下請教育部說明這三方分別給教育部怎麼樣的意見反饋,讓你們作出後面的決議。 我們都知道關鍵的理由在於我們希望衛政跟教育的分工要更細緻、更專業化,所以在修法過程中,協商就變成相當的重要,當然我們知道這一條是在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的基礎下修正的,讓家長最憂慮的點在於原先在第三十三條提到的生活人力的協助跟復健的服務,到了院版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統統不見了,剛剛吳思瑤委員還有很多委員也都有提出這個必須要恢復,才能解除家長的擔憂。我們當然同意專業的工作要讓專業的來,可是針對這二項業務,教育部跟衛福部做怎麼樣的溝通,之後衛福部要怎麼樣承接,我想這部分等一下真的要請教育部做清楚的說明。 我覺得為了回應家長們的憂慮,除了我們把它回復過來之外,我也提出修正動議,在本席的修正動議裡頭,我以院版的條文為基底,新增了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各款支持服務,凡於校園範圍內皆當然適用。」意思就是,如果有的是住宿生,也要適用。在立法說明中,本席也提案新增三項重點,第一點是清楚說明「凡發生於校園內事務,皆屬與教育有涉之範疇。」這樣寫明是希望教育部針對教育第一現場的教師要多多給予資源,把在校園範圍內,不論是宿舍,或者是課堂內具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都要照顧好。我們在討論教育的辦理時,從來就不會把在學校宿舍發生的事情,以及在課堂上發生的事情分開來看,因為兩者都高度與學生的權益相關,哪邊出了差錯,不論是學校或教師都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責難。 第二點,我們知道配合特教法施行,有一部子法名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當中提到「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這二項專責人力,攸關有需求學生之校園生活,為求其服務量能充足,各級主管機關也應優先編列預算。 第三點是「本條所指支持服務,應以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自理為核心任務。」 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第三十七條,當然院版條文第十六條也寫得很清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院版第二十五條更是把辦理特殊教育的實務面做了相當清楚的說明。也就是特殊教育學生所需要的是跨領域、跨部會的協助,面對這些學生,教育部不能說我們管好教育就好,更要確保衛政、社政及勞政資源統統到位。換句話說,修法前的前置作業很重要,所以我們在確保衛政、社政及勞政資源到位前,就宣告教育部只要處理教育需求,如果把「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這些字眼拿掉,難怪家長會恐慌。所以本席還是要強調,我們在沒有配套的前提下這麼做,恐怕最遭殃的還是第一線老師,明明在校園內發生的事情都跟教育相關,可是涉及老師的義務,但教育部卻說無關教育的部分我們可以不用管,這也是不可能的事情,而老師也都不會放心,因此我覺得協助教師的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就應該要到位,這一點還要請教育部給出具體承諾。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下一位是陳秀寳委員。 張廖委員萬堅:第三十七條,院版因為修了文字,引起很大的討論跟家長的恐慌,我想大家都收到了陳情,我的版本裡面其實也保留了原條文的部分,原來的條文在第三十三條是「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而院版裡面就直接寫「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沒有「生活需求」了,就會讓家長誤解。一些身體有障礙的孩子,尤其是中重度,他在學校裡面,甚至還需要人家餵食,上廁所也需要協助,這都是所謂的生活需求,如果只是寫「教育需求」,可能會讓家長認為這些生活需求的支持服務就沒了。所以我會強力建議就是,原來的條文並沒有不好,它寫得更詳細,其實應該恢復原來的條文,所以第三款保留原來的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服務啦!沒有必要把「生活」二字拿掉。 至於第四款的「復健服務」,其實前幾條也有討論到。教育部這次修特教法,十多年沒有修了,經費不斷增加、特殊生在校學習遇到的問題、相關人力資源長期不足,我們逐年在增加,其實要越做越好,我也相信修這部法要投入更多的資源,教育部基本的方向是對的,但是修這部法引起那麼大的誤解,我覺得沒有必要。所以第四款的「復健服務」我是認為可以把它修正為「復健及相關專業服務」,就是可以更專業,除了生活以外,我們剛剛有提到很多相關的支持。 剛才也有委員提到要有體育輔具,其實第一款裡面就有「教育輔具服務」,而且體育署也在教育部底下,所以其實教育輔具應該可以涵蓋體育輔具,只是過去沒有去做,所以在學校裡面沒有這樣子的體育輔具,讓他們去追風、讓他們有更進一步的體能訓練。我覺得這個部分等一下教育部有必要做個說明,將來應該投入更多資源,協助他們在專業領域上的訓練,包括體育。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萬堅委員。接下來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針對第三十七條,其實剛剛很多同仁都有表達過意見,有關條文裡面提到的「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這一點,我今天早上八點多簽完到之後進辦公室,我們辦公室的電話就不斷,都是家長打來拜託,他們一直說拜託、拜託、拜託,聽到這些,我的心裡也覺得很心酸。 如同我上次發言時提到的,特教生在校園裡面除了學習之外,其實他和一般學生很大的差異就是他有很多地方是需要協助的,不管是行動上或飲食上,甚或有些特教生有如廁需求,當他求助無門時會不敢去上學,因為他在學校裡面什麼都不方便。因為他的需求沒辦法有人來協助,而使他學習中斷或受到阻礙,我覺得這對特教生來講是非常、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基於特教生和特教家長的需求,拜託、拜託教育部,「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這一款你們千萬要把它保留住,讓我們這些特教生有機會來學習。如同我剛剛講的腦麻的孩子,他有辦法進入臺大學習,就是因為後面有這樣的資源來撐住他,讓他能夠在自己的學習上有這樣子的好成績。每個學生都不該被放棄,所以希望教育部能夠聽到家長們的聲音,瞭解特教生的需求。 其實這次修法教育部的很多想法是希望在用詞上、定義上加以釐清,使其更為明確,但是卻讓我們的家長、我們的學生更擔憂、更焦慮、更擔心,所以這個部分希望教育部能夠聽到家長們的聲音。以上。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本席也有提出修正版本,應該這樣講,其實這幾條剛才很多委員的意見是完全一致的,而且這也是外界很多尤其是中重度家長團體或者是家長最關切、詢問最多的地方。坦白講,這幾條真的都是不修比修好啦!其實原來的條文就已經是OK的,如果一定要修的話,也不能越修越糟,應該是這樣講。 事實上像第三十七條,大家問的最多的還是復健服務,這就和之前第二十六條是同樣的狀況。我覺得院版這邊也不要去把它想像成這樣好像是要叫我們的老師要去幫忙做復健,其實它也不是這樣子,因為這些都算是支援服務,也就是說,這些本來就是特教生需要的服務,尤其像這種復健,更是重中之重。另外,像學習及生活人力的協助也是當然的、必要的,不然的話,我們還有什麼特殊教育好做的呢?坦白說,這才是重點嘛!等於說我們現在不要造成疑慮,搞到外面的家長都以為我們現在修法是在甩鍋,其實認真講,這真的是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最在乎的,也是家長們最在乎的事情,所以我是覺得這個地方,所有委員的修正版本幾乎都是一模一樣,大家的想法都一致,你要嘛就乾脆不要修,要修的話,絕對不可以把「復健服務」或者是「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拿掉,這根本是萬萬不可,所以我們堅決地主張有修也要把它修好,不然的話,就根本不要修,以上,謝謝。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想在座的各位,包含教育部應該都很清楚,這些特教學生假設他有一些生活上的協助、生理上的協助,現在很多時候是有學生助理員,或者在學生助理員時數不夠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孩子的親戚們來照顧,那大家所擔心的是,未來如果把第三款修改成「學習輔助人力」,是不是這個學生助理員就沒有辦法協助他如廁,沒有辦法協助餵飯等等,而是只能專注在學業上而已? 我想這當然不是教育部的初衷,說學生助理員不能做這些事情,但是我想要強調的是,在CRPD裡面其實有特別強調,第二十四條有提到,「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於普通教育系統中獲得必要之協助,提供合理之對待以滿足個人需求,以利其獲得有效之教育」,所以就如同剛剛其他委員有講到的,如果我們連他生理上的需求、生活上的需求都沒有辦法先顧及到的時候,更遑論他是不是能夠做有效的學習,所以這個部分絕對是需要來保障,也需要來協助的。如果教育部認為所謂的學習輔助人力可能也含了這些部分,就是在校裡面的生活應該都含進去,那也務必一定要說清楚未來的學生助理員等人力可能協助到哪裡,涵蓋了哪些部分,所謂的學習輔助到底涵蓋了哪些事物,我認為這樣才有辦法釐清。 我覺得一個是把原來的法規繼續維持著,把「學習及生活」放進去,或者是透過其他方式,針對「學習輔助」含不含基本的生理照顧應該一併來思考和討論,並且落成文字,讓大家能夠比較放心,謝謝。 主席:這一條我很快講一下,因為我有提修正動議。在生活人力的部分,我跟大家關心的一樣。關於交通的部分,希望能夠加上「無障礙」,否則會造成學生使用困難。另外,關於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的部分,我把文字改成「生活輔導、課業輔導及生涯輔導」,以上是不是請教育部一起說明?然後第十六條跟第二十八條可以一起處理。 吳司長林輝:好,我先說明,聽完各位委員的建議之後,我們建議採取的方式,第一個就是原來的第三款「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以及第四款「復健服務」維持原條文,不予更動。 第二個要補充說明的是,如同剛才張廖委員所說的,運動輔具原本我們在思考的時候,就包含在第一項的教育輔具裡頭,不過因為它沒有明列出來,大家可能覺得好像漏掉了,所以是不是我們在第一項教育輔具的部分,用立法說明來表示它含括運動的輔具在內? 第三個要說明的是交通車的部分,確實應該要無障礙,因為如果他上不了車子就沒有辦法發揮功能,所以我們覺得增加「無障礙」三個字是可以參採的。 另外要補充說明,關於「復健服務」及「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我們都建議將來在立法說明裡頭把它的內涵論述得更清楚,因為「復健服務」的部分跟剛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是一樣的精神,我們這裡都有補充,但是「學習及生活人力」的部分也需要再做立法的補充說明。 張廖委員萬堅:條文就不需要改了。 吳司長林輝:條文就維持現行條文,但是立法說明去做補充,因為當初修正為「學習輔助」,某種程度是希望觀念釐清溝通啦!但是大家有這麼大的疑慮,我們就不修了,可是我們希望釐清觀念溝通的部分,在立法說明裡頭還是可以說清楚。 另外,剛剛提到了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我就一併說明。那時候在討論有談到助理員人數的問題,還有服務量的問題,因為在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提到,「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來這裡就會有一個子法,那個支持服務的部分就會涉及到生活人力的協助,就是助理員那一塊,所以對於服務量、服務品質及勞動條件的改善,其實將來應該是在這個子法裡頭去做規範啦!那是不是我們提供一個附帶決議?有關於助理員那一塊的附帶決議,如果大家看文字可以,也許法條不用動,但是有附帶決議讓大家放心。 再來,第二十八條是因為剛剛提到第十六條的時候,有談到有關於啟聰學校的特教老師要具備手語能力,對這一塊我們有一點小擔心,因為如果把它定為必備的資格,可能會涉及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裡頭對老師資格的限制,就會再加了更嚴的限制,這可能有兩部法令之間的競合問題。第二個擔心的問題是怕將來啟聰學校的特教老師會很難找、找不到,反而因為要手語,所以遷就他其他的部分,可能就退而求其次,這樣可能對於教學品質的保障也是會有擔心的,所以我們在第二十八條有增列一段文字,看看大家覺得是不是可以放心,就是我們很強調手語,但不會變成是絕對的資格,在第60頁,我們增加的文字是「啟聰學校之校長及教師應優先遴聘具手語知能者」,就是他有最好,他能符合,可是如果沒有也不要說統統都不行,然後再辦第二輪、辦第三輪還是找不到,這個可能會影響學生的學習權益,以上報告。 主席:請部長補充一下,然後是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潘部長文忠:謝謝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相關條文,包括第三十七條,因為委員也都聽取很多意見,包含家長的擔心,所以剛才司長的補充跟回復我覺得很有必要。 至於第三十七條,剛才司長有提到,我也特別在內部討論了,其實這個已經展開一段時間的規劃,就是特殊教育如果走向融合教育,對於所需要的助理人員確實要有一個比較整體性的計畫,這個部分在國教署這邊也已經研擬相關的規劃,所以等一下我們來提出一個附帶決議,對於這方面的人力,因為這個比較需要是整體性的,包含專任、代理等等,從政策上,我覺得教育部應該提出政策來支持未來特教法修法後一個非常基礎性的工作,等一下我們來提附帶決議,再請委員指導,以上,謝謝。 主席:我們現在是不是一一處理?第三十七條的文字大家先確認,然後待會兒再回來,對不起,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剛才司長的說明,在第一款「教育輔具服務」裡面就可以包含運動輔具的內容,然後要用立法理由的方式來做說明,我覺得這樣的作法強度不足,而且未來可能會造成疏漏。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你們的修法,在第六款已經把「適應體育服務」放進去了,這是新的立法,等於是把「體育」兩個字放到裡面去,既然「體育」兩個字放到裡面去,它所需要的輔具就應該在這裡面被凸顯,所以我認為你至少應該要相對的在第一款把教育跟體育並列,「教育或體育」或「教育及運動輔具」,文字一定要寫進去。 張廖委員萬堅:這樣可以。 陳委員以信:對,「教育及運動」,好不好? 主席:好,教育部接受了,「教育及運動輔具」,第一款。 陳委員以信:這樣子可以接受,因為你如果只是寫在立法理由,這會不對稱,好不好?如果可以加上「及運動」,那我可以接受。 主席:大家看一下文字,我們先確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是「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第三款維持原來的「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第四款是「復健服務」,然後剛剛有答應幾個部分要用法條文字說明,第三十七條大家看一下,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因為第十六條要一起處理,第十六條就是院版的文字加附帶決議,關於人力助理員的部分,因為這邊已經有處理,教育部另外規定。第二十八條是依照提會版,後面增加了一段,加上立法說明,剛剛教育部有解釋過,就是以會手語為優先。 第三十七條沒問題了,依照螢幕上的文字修正通過,然後有兩個立法說明要補充,教育部再給我們文字的說明,一個是關於輔具,一個是關於復健。第十六條也沒有問題,就是院版文字加一個附帶決議。 吳司長林輝:剛才召委有提到,就是第三十七條的…… 主席:對,第三十七條的「交通」前有加入「無障礙」三個字,這邊是不是也看一下? 吳司長林輝:在第四項。 主席:「交通工具」前加上「無障礙」三個字。對這三條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都接受嗎? 張廖委員萬堅:OK。 主席:好,太好了!都接受,我們就依照剛剛所講的,另外還有兩個附帶決議,第三十七條有陳培瑜及王婉諭委員的附帶決議,都看過了嗎?都可以接受,都沒問題,附帶決議照案通過。 這三條都處理完,現在處理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及黃國書版,第三十八條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因為所提方向都與院版一致,我們就依照院版通過。 處理第三節節名。第三節節名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是要刪除,第三節節名沒有委員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院版通過。 處理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及黃國書版,第三十九條沒有人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院版通過。 處理第四十條。第四十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及黃國書版,第四十條沒有人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蔡適應版及時代力量版,第四十一條沒有人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及張廖萬堅版,第四十二條沒有人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院版…… 張廖委員萬堅:第四十二條? 主席:對,第四十二條,院版第四十二條,在大本第80頁,張廖萬堅委員有意見嗎?關於多元資優辦理、成效及補助方式。 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院版第四十二條,有關資賦優異教育,在我的版本有新增第一項,因為近幾年來資賦優異教育實施經費不足,即使資賦優異學生人數有成長的趨勢,我在專案質詢的時候有提過,但是年度的經費卻減少,所以不利於推動資賦優異教育。為了強化各地方資賦優異教育的辦理情況,希望能夠比照實驗教育三法的規定,新增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賦優異教育,並應專款專用。 我在第四十條,就是院版第四十二條,我的文字是「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辦理資賦優異教育,並應專款專用」,因為我們從上次專案質詢裡面看到,這幾年來鑑別出來的,雖然少子化,但是人口是增加的,這部分有一些家長跟學者專家在反映,其實經費是不足的,也請教育部這邊能夠做回應,謝謝。 主席:是不是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委員所關心的這個議題其實我們有參採,是放在院版的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在第82頁,文字是「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前項資賦優異教育工作,應予以補助經費」,委員用「得」,我們是用「應」啦! 張廖委員萬堅:好。 主席:可以哦? 張廖委員萬堅:可以。 主席:第四十二條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及黃國書版,第四十三條沒有委員有意見,我們就以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及黃國書版。 請陳靜敏委員發言。 陳委員靜敏:我要回應的是剛剛張廖萬堅委員提到的部分,在上次質詢的時候,其實我就有具體的數字給教育部參採,譬如在2019年的特教經費111億元當中,身心障礙的比例占了96.56%,資優生的經費只占了3.44%,如果以人數來看,身障生的確是資優生的3倍,但是身障生獲得的經費是有30倍之多啦!所以我們雖然很高興剛剛司長提到把「得」改為「應」,可是相關的比例是不是也能夠在法條裡面明列出來?以上請司長這邊參採。 主席:是不是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我請同仁幫忙看一下,我記得在特教法現行條文裡頭,不曉得在什麼地方有寫到經費運用要以身心障礙教育為優先,現行條文是有的。 在場人員:第九條。 吳司長林輝:在前面已經通過的第九條。如果要在這裡訂定資優經費的比例,因為第九條有關於特教經費的比例,依照財政紀律法又無法調整提高,資優訂了比例,將來對於身障教育恐怕會雪上加霜,所以資優的比例我是建議不明定,但是這一次是個突破,因為第四十四條是這一次新增的法條。 主席:第九條現在是暫保留,也許待會兒在第九條的時候,陳靜敏委員可以一起處理,所以教育部是建議依照院版通過嗎?陳靜敏委員OK嗎?謝謝大家,第四十四條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有院版、林宜瑾、蔡培慧、黃國書及張廖萬堅委員的版本。 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第四十五條我有提出修正案,可是我必須講,現在提會討論的院版其實是規範得更完整,我可以接受這個提會討論的版本,主要是講我們長期關心雙特殊孩子的鑑定標準,雖然有些學生在一般的評量工具裡面可以很容易就鑑定出他有優異的天分,可是像雙特殊的孩子,其實他有時候可能有優勢,可是沒有經過比較特殊的觀察、長期的觀察,你很難從一般標準化測驗裡面去達到資優鑑定的標準,所以我才提案修正,我看院版是有參採了啦!提得也更完整,這個要感謝,也希望將來在訂相關辦法的時候能夠訂好,讓這些雙特殊的孩子,他可能是身心障礙,可是他又有一些優勢能力,用一般的鑑定方式一開始很難鑑定出來,會有一個比較不一樣的、特殊的鑑定方式,把他挖掘出來之後加以栽培,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萬堅委員。第四十五條是不是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目前我們已經參採大家的意見,對文化、社經不利的藝術部分要加強。我們的文字敘述確實有考慮的比較仔細,目前這一段文字是參照幼照法第七條,包括「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這邊已經參採大家的意見,涵蓋層面應該…… 張廖委員萬堅:比較特殊的部分有沒有包括? 吳司長林輝:對,都涵蓋在裡面,以上報告。 主席:這樣可以嗎?謝謝。第四十五條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是要刪除。如果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六條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章名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是要刪除。第三章章名,沒有人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鄭麗文委員提修正動議。第四十七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沒有的話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和張廖萬堅版。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現在在推動特殊教育,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融合教育啦!所以有些師資的職前教育就包括三個必修學分。本席把它明文入法,我們希望院版第四十八條能夠加一段,「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讓它變成必修,這樣才有利於我們要推動的融合教育,否則只是一項宣示。現在有在做了,但是本席覺得可以明文規定,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萬堅委員。第四十八條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張廖委員萬堅:不是的,還要加入那一項。 主席:好的,加入那一項。請大家看一下螢幕上的文字有沒有問題,第四十八條加入第二項文字,「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沒有意見的話,依照委員的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因為各委員的版本都和院版的方向一致,沒有人反對,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五十條。第五十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吳玉琴版、陳以信版、時代力量版、吳思瑤版、陳培瑜版。有林宜瑾、范雲、張廖萬堅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先請教育部說明採納的部分,之後再請委員發言,好嗎? 吳司長林輝:感謝大家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和特教輔導團的重視,這表示大家都有看到,這兩個支持系統對特教的推動和品質提升是很關鍵的。不過我們前幾天審查的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也有相同的敘述,按理說,如果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可以順利通過,這裡也就取得依據,但是那一條好像是保留,還要再做後續討論,我想這裡可能也有類似的問題,就是包括特教資源中心要不要設置專職人員。 對不起,第九條的部分不是保留,這部分是關係到一致性的問題,因為在國教法,包括縣市的教育網路中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等,有很多這類的任務編組,我們希望做一致性的考量,所以在這裡頭,剛才提到不管是專職人員也好,主任、副主任、組長由特教老師擔任也好,還有部分原本應該在子法規訂定,現在拉高到法律位階的,我們都建議回到子法當中處理,所以第五十條,我們還是建議採取院版條文的文字,以上報告。 主席:先請林委員宜瑾發言,之後是張廖萬堅委員。 林委員宜瑾:院版條文第五十條涉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組成,院版的寫法是商借公立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師,所以這是任務編組的性質。針對這一案,本席提了修正動議,主要是考量特教資源中心需要許多常任人員,可是教育部這次修法卻是希望透過商借的方式,用借調老師的方式處理,如果這麼做,本席覺得第一線的特教老師一定負荷不了,也會影響到特教的教學品質。 因為特殊教育有別於一般的國民教育,本席的修正動議有提到,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協力學校特殊教育工作,如果我們要承接第十八條所指的心理評估工作,同時還要確保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能夠有效協力學校的特教工作,本席覺得該中心的專職人員要有一年以上的特殊教育教師經驗,以上請教育部參採。 主席:謝謝林宜瑾。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這一條就是我們說的,希望降低特教老師被借調擔任心評工作後,會產生教學現場特殊生受教權受影響,以及這些老師過勞的問題,因為他們的任務太多了。本席之前一直提到,就像剛才林宜瑾委員說的,它不是一個任務編組,我們希望它能有比較充足的人力,所以本席認為特教資源中心必須是常態性的,而不是任務編組,所以本席在第一項就提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主管機關得成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你們當然也可以商借,本席在條文後面有提到「商借公立……」;但是本席在第二項也特別提到,「前項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首長兼任之;副主任一名、組長數名,應具有專任特殊教育教師一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擔任之」。在第三項加上「前二項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輔導團之組織任務、運作……」。 本席認為長久以來有一個現象,特教的部分就是工作加量,但是不增加人員,導致特教老師負荷過重,影響到特教生的受教權。因為一般商借之後,學校只能聘用代理教師,但是代理教師往往沒有特教專業,這也會讓學生的受教品質受到影響,甚至是讓專任的特教老師工作加重,進而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所以特教中心即使商借,也應該增加學校的編制,才不會影響到原特教業務的運作,這樣才能借調。 其實今天稍早討論的時候,本席是建議增加編制,而且是以特教老師為主,這樣一方面可以商借,也可以有專任的特教老師編制,讓心評工作有專任的可能,而且也會降低師生比。希望這一條能採用本席的修正動議,因為這些都有提到,希望大家能夠參採,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萬堅委員。針對這一條,本席的精神和林宜瑾、張廖萬堅委員一樣,對於資源中心,教育部要確保有品質的服務,所以不要比照國教法第九條啦!而且我們是「得聘專職人員」。如果這一條的精神是一樣的,是不是先暫時保留?你們先擬一下文字,我們待會再回頭處理,好不好?這樣才能加快速度。沒有人反對的話,第五十條先暫保留,待會再回來處理,先讓教育部整合一下文字。 處理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有院版、林宜瑾版、蔡培慧版、黃國書版和吳玉琴委員的版本。沒有委員持反對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有院版、林宜瑾、蔡培慧、黃國書、吳玉琴、許智傑、吳思瑤、陳培瑜、張廖萬堅版本,修正動議有張其祿、范雲、張廖萬堅、陳椒華和鄭麗文委員版本,附帶決議有范雲、鄭麗文、王婉諭委員提出,這一條因為大家都有意見,請教育部先說明一下,你們和大家溝通之後是不是有修正方向? 吳司長林輝:有關評鑑的部分,因為它談到包括校務評鑑、幼兒評鑑及校長的績效考核,確實可能有重複的問題,所以我們在第五十二條參採大家的意見,在第一項增加「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希望能夠減少重複的情況。第二項就是剛才談到的,過去評鑑的辦法是由各主管機關訂定,所以各縣市之間確實存在落差,而且執行上如果沒有把握的很好,確實會造成老師很大的負擔,所以我們也把評鑑辦法拉回來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另外,為了要讓評鑑方式和指標能夠簡化,而且達到行政減量的目標,我們也希望相關文字能夠寫在法令當中,所以增列第四項,「前項辦法之訂定應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減量」,這是一個建議。不過我們後來有仔細斟酌,因為這樣單列一項有點奇怪,所以另外提了第二個選擇方向,就是把減量、簡化放進第三項,「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後面多一段文字,「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把它放進第三項裡頭,這樣看起來會更明確、更具體,以上報告。 主席:現在是處理第五十二條,剛才教育部報告了他們的方向,請大家看一下條文的文字內容。有委員要發言嗎?林宜瑾委員提案的第五十二條之一是否併入一起討論? 林委員宜瑾:好的。 主席:所以林委員的第五十二條之一併入一起討論。 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第五十二條也是這次修法最具討論度的條文,因為涉及特教評鑑,當然,提會版本有做一些修正,可是現在提會的版本是「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可是這裡是「或」。本席的版本是「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如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應併同辦理」,這是我們兩者的差別。 當然,本席的強度比較高,我們期待特教評鑑在沒有廢除之前,用併同辦理的方式處理。為什麼這麼做?因為評鑑真的不要疊床架屋啦!學校本來就要辦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及辦學績效考評,當然就併同辦理,我們的提案是基於這樣的道理。 無論如何,家長團體當然期待一定要有特教評鑑,但第一線的特教老師可能不希望有特教評鑑。這兩者的意見看似分歧,可是本席覺得其實目標是一致的,就是希望臺灣的特殊教育能夠辦理的更好,讓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能在更良善的環境下成長和學習。所以我們技術上要如何處理?特教評鑑基本上、原則上應配合學校的校務評鑑辦理,本席覺得這個強度可能要再拉高一下。 剛才說到第五十二條之一和第五十二條一起處理,所以本席就一起說明。為了進一步改善特教評鑑造成的困境,所以本席提出第五十二條之一的修正動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各項特殊教育資料、文書表格數位化,並提供學校和教師使用,且學校提供的資料以數位化上傳為原則,避免重複作業。也就是第五十二條提到的特教評鑑,應該優先審視這些數位化的資料,請問教育部或同仁有沒有什麼意見?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下一位是張委員其祿。 吳委員思瑤:這一條就是我們全文修正時,另外一個重中之重的條文,有關特教評鑑,本席分三個部分論述,第一個部分,在方向上,我們都希望簡化程序、行政減量,所以教育部提會討論版本的最後一項,剛才說要加到前面的文字,基本上本席希望能把這個精神放進去,以文字的方式入法,才能夠清楚的知道政策方向。我們希望能夠減少特教第一線教育人員的loading,以簡化程序、行政減量的方式進行,這是第一點,這部分本席同意,至於文字怎麼修正,等一下大家一起集眾人之智。 第二個部分,關於國教的評鑑,本席同意參照剛才林宜瑾委員的建議,納入校務評鑑或是校長辦學績效併同辦理,這個方向很清楚,這樣不是疊床架屋,也不是另生一軌,就是併同校務評鑑或是校長辦學績效辦理,文字的部分等一下可以討論,本席也支持這個方向。至於國教的另外一個部分,本席看到你們這次已經強化,評鑑的目的是希望好的就予以獎勵,弱的就拉他一把,所以在文字上,對於未達標準者,你們認為應予追蹤輔導,把好像是要懲罰的部分拿掉了,對於評鑑較弱的這些學校,給予適當的輔導及協助。 所以弱的是拉他一把,不是要懲罰他,本席看到你們也有加入相關文字,這是好事,就是把追蹤輔導那種文字拿掉。另外在國教部分,大家都關切評鑑事項的相關辦法,這部分是由中央主管定之,而不是讓地方政府各行其事,這部分本席也同意。所以在國教的部分,併同評鑑、績效不好的拉他一把,並且給予資源,這些都納入了,第三個是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三個問題在國教的部分都解決了,謝謝院版提出的修正條文。 第三大部分就是高教,這也是本席一直在說的,過去在條文中並沒有針對高教的評鑑做任何文字處理,這次在第五十二條的行政院提會討論版本增定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大專校院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並得以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為之」,這裡本席看到你們有部分精進,就是納入條文,但是總合來說,這一項本席是不滿意的啦!你們所謂的定期檢視,定期是指什麼?是否一樣把它納入大學的校務評鑑?因為這樣就會很清楚,有一個具體的時程,知道他們在準備什麼評鑑時需要處理這個部分。 第二個,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為之,校務評鑑就不需要嗎?所以這就是贅語,對不對?我們是為了改革過去只有書面審查的狀況才修法,所以第二項這樣的寫法就有疑慮了,等一下請司長再重新研議一下文字。高教的評鑑一樣要定時納入校務評鑑,事實上它的量並不會增加,也是好幾年才會輪一次,這樣並不會增加太多負擔。所以在高教的部分,這是唯一一項本席不滿意的地方,至於國教的部分,第一項要酌予調整,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下一個是張廖萬堅、王婉諭委員。 張委員其祿:本席認為這一條逐漸達成一些共識,我們也了解,有鑑於特殊教育評鑑常被詬病為工作繁雜、項目重疊,且無法改善特教環境問題,也造成很多特教老師身心俱疲,沒辦法提升教學品質。但我們還是認為也並非完全不應該有評鑑,因為透過評鑑還是能夠找出在特教中的問題,所以今天其實大家有共識,即評鑑必須要簡化,縮短行政流程,並強化數位化的應用等,這些才是重點,現在看起來院版都有這些部分,在高教部分也有加入了,當然我們就可以給予支持。 另外,本席還是有針對院版提出修正,主要是加最後一項,目的是這樣,因為這樣的評鑑其實更需要的還是360度的評估,廣納相關人員,就像是現在我們在談評鑑,雖然有設計制度,但有時還是會掛一漏萬。因此我增訂最後一項是希望各級主管機關邀集各方民間代表定期就相關特教評鑑事項進行檢討,並滾動修正,這個部分要邀集的主要是教師組織、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等,因為特教評鑑還是有其特殊性,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更集思廣益,在進行了一段時間後,還是需要有一個再被檢討的機制。因此這個部分是本席追補修正動議,提出增訂一項的增列,請大家參考。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這一條是有關校務評鑑應減量,並以併同辦理為原則,因為這次很多單位收到教師團體的陳情,我們覺得有道理,我就不再贅述。我的版本第五十二條直接具體要求第一項的「或依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或校長……」,這裡的「或依」是不是應該改為「應依」?直接強調應該依相關事項併同辦理;第二個具體要求剛才吳思瑤委員也有提到,即大學也應該要有特教評鑑,得併入四至七年一次的教務評鑑辦理,要修正大學評鑑辦法也可以,或是採專案評鑑的方式併同辦理,大學的部分也要辦理,以免很多家長團體認為沒有評鑑,這是簡化併同的原則。因為文字上有各種不同的版本,也可以參採我的版本,我是直接加在第一項,即「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應依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併同辦理」,這樣也涵蓋到大學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如同剛才多位委員所提到的,我就不贅述,主要爭議還是來自於評鑑的部分,造成學校及老師端在行政作業上不太能夠負擔的情況,所以引起一些討論及爭議。我想大家的想法大概都是一致的,即儘可能讓評鑑內容能夠更加精進,同時儘可能不要每年都在處理評鑑這件事情,所以大致上都支持併同辦理。但我想請教育部等一下也回應一下,所謂的併同辦理是各項指標分開處理,特教的仍然是特教的,只是時間上一起處理;還是校務評鑑裡面納入一些特教評鑑,我的想法是應該要分開,因為特教評鑑的內容及指標應該要有獨立性,且因為評鑑項目不完全相似,其實應該要各有專業,只是在同一年份一起處理,而不會落入年年都在評鑑的情況,這個部分請教育部再做說明。 第二個部分,我們有看到教育部的條文中有提到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及輔導外,並且提供必要之協助,我覺得這是很好的,因為過去我們有收到很多反映,它不是不想改善,而是因為沒有資源、沒有能量來做改善,如果教育部能夠給予協助、主管機關能夠給予協助,當然大家很樂見我們的教育環境能夠越來越往前推動。 另外,如何精進特教評鑑的部分,我們是用附帶決議來處理,因為剛才提到如何執行行政減量,甚至是數位化,以及如何釐清哪些核心項目是必須做評鑑的,希望能夠透過邀集專家學者以及家長團體、教師團體一起凝聚來做討論,如何讓評鑑符合家長、學生的需求,也讓學校能夠執行,並在行政工作不會過重的情況下來努力。謝謝。 主席:因為我這邊有修正動議,我很快地講一下,我想大家的方向都一樣,即行政減量、善用數位化,如何確保特教品質的評鑑,但不要讓特教老師重複做無謂的工作,我的修正動議也是要求中央針對特教的評鑑要訂定出清楚的標準。因為剛才有委員希望教育部回應,是不是請教育部簡單回應一下?因為這個部分雖然大家的文字不同,但精神是相同的,所以這一條就暫保留,待會我們就儘量將所有文字處理完之後,我們就休息一下,讓教育部去處理文字,我們下午再繼續討論。請教育部簡要說明就好,然後這條暫保留。 吳司長林輝:首先回應高教的部分,關於高教納入校務評鑑的部分,我們馬上跟高教司和技職司緊急討論,等一下第二輪的時候,我們會做詳細說明。 另外,高中以下的部分是有區別的,與學校、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併同辦理,跟週期併同辦理,兩件事不一樣,沒有週期的時候是直接項目放進去,週期的部分就是配合時間,不要前幾個月來,後幾個月又來,兩方是完全不一樣。至於它是獨立還是併進去,這件事情影響很大,我覺得我們要再討論一下,等一下討論第二輪的時候一併來做說明。謝謝。 主席:好,謝謝。那就併同第五十二條之一暫保留。 現在處理第四章,針對章名,有院版、委員林宜瑾等提案、委員蔡培慧等提案、委員黃國書等提案及委員吳玉琴委員等提案是要刪除,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第四章章名就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 處理第五十三條,本條有院版、委員林宜瑾等提案、委員蔡培慧等提案、委員黃國書等提案及委員吳玉琴等提案,針對第五十三條,沒有委員要發言,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五十四條,委員蔡培慧等提案有一條跟其他的版本不同,因為蔡委員不在場,本條依照教育部的建議,不予採納。 教育部的第五十四條,有院版、委員林宜瑾等提案、委員蔡培慧等提案、委員黃國書等提案及委員吳玉琴等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版,修正動議有委員范雲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吳思瑤等、委員鄭正鈐等提出。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針對第五十四條本席簡要說明,我有一個修正動議,就是針對本法所授權的相關子法,各級機關要邀哪些人一起來會同訂定,現行的行政院條文是規定要有同級的教師組織、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那我是希望比照第五條、第六條,現在特資會跟鑑輔會都已經擴大納入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所以我建議在參與者裡頭擴大這一項,好嗎?我的修正條文非常清楚,比照第五條、第六條,特資會跟鑑輔會納入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現在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關於這一條,家長團體有提到,希望家長團體代表可以限定為特殊教育相關的家長團體代表,這樣才具代表性。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委員。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關於第五十四條我想口頭動議,我提議再加一項,就是依本法所定之鑑定、輔導、評鑑,應有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將「鑑定、輔導、評鑑」等字眼加在「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後面。 主席:謝謝林委員,這條我也有修正的文字,希望納入「身心障礙相關團體」,因為這個部分也滿重要。大家希望加入這些文字,我們是不是也暫保留,讓教育部去統整一下文字,好嗎?第五十四條我們就暫保留,請教育部統整一下文字。 處理第五十五條,本條有院版、委員林宜瑾等提案、委員蔡培慧等提案、委員黃國書等提案、委員吳玉琴等提案,因為文字都跟行政院版本一致,我們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五十六條,本條有院版、委員林宜瑾等提案、委員蔡培慧等提案、委員黃國書等提案、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五十六條各版本文字也都跟院版一致,沒有反對意見,我們就採院版文字通過。 現在條文已經run過一次,暫保留的部分有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立法說明的部分要請教育部補充的,有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附帶決議有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是在同一個附帶決議。第二十三條有關申訴的部分,就併國教法一起送協商,待會兒就不處理。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先休息到兩點鐘,再繼續回頭處理暫保留的部分,感謝大家,辛苦了,請教育部加速處理。謝謝。 休息(13時6分) 繼續開會(14時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先從條文開始,立法說明的部分晚一點再來討論,先處理暫保留的條文,現在處理第六條,請教育部說明。 吳司長林輝:第六條有一些內容在上一次會議討論過,基本上是很有共識的,上次主席大致已經裁了,包括要加入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加入同期衛生主管機關、名單要公布等等,還有支持服務的部分,上次委員都裁了,剩下還有一塊可能需要討論的是,萬委員建議增加最後一項,就是在辦理學前鑑定的時候,教育主管機關要協同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兒童發展報告。我先說明一下,這一塊我們在會後有跟衛福部國健署做過協調,在實務上發現幾個問題,第一個,學前鑑定兒童發展評估報告只是參考資料之一,不是唯一,也不是必要,這樣列了可能會讓大家誤解。第二個,國健署手上其實沒有各醫院的兒童發展評估報告,這個評估報告只留在醫療院所及當事人手上,如果要提供,仍然要由當事人提供,衛政單位這邊是沒辦法統一提供的。基於以上因素,建議萬委員所建議的最後一項可以免列。 主席:那這部分是不是依照提會版?如果沒有反對意見的話,第六條就依照提會版的文字修正通過。修正文字大家看一下,沒問題嗎?其他委員沒有反對的話,我們就通過了。第六條通過。 處理第九條,就是關於預算比的部分,請大家看第20頁,請教育部先說明。 吳司長林輝:因為上一次審查會的時候,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針對財政紀律法的精神做了回應,就是說已經定了固定的比率,那就定了,可是已經定的固定比率是不能再增加的,否則跟財政紀律法就會有牴觸的問題。這幾年有很多特殊教育需要重點支持,包括無障礙環境的改善,包括調整師生比,包括增加特教助理員的人力,還有心評人員專職人力將來的評估、設置等等,可能都需要非常多的資源跟經費挹注。為了符合財政紀律法,我們建議條文仍然採用院版條文,但是可以加上一個附帶決議,對於我們剛才所關切的無障礙環境、特教助理員、心評人員專職化等等,有些需要關注的重點,將來經過評估之後,需要增列經費,我們就配合編列預算來挹注,看這樣是不是可以。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如果財政紀律法真的不能調整的話,其實我們好幾位委員都有這個版本,但是特教法十幾年沒有修了,在修的過程中,大家也發現其實有很多問題,包括特教助理員的待遇問題、心評工作要專任的問題、校園無障礙設施的改善問題、特教老師師生比要降低的問題。我也曾經質詢過部長,部長應該也知道,現在規定的比率是4.5%,差不多是14億元左右,其實搞不好都不只這些了,如果動這個法會有問題的話,您能不能保證一定會核實編列?就是說會編列超過5%,會不會朝這樣的精神前進?我們希望部長能夠有一些口頭上的承諾。 主席:謝謝張廖委員。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的版本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編列的預算比率是4.5%到5%,地方則是5%到5.5%,具體的理由我都在質詢跟第一輪發言的時候清楚說明了,我當然也理解部長跟部裡對於特教的資源只會增加,不會減少,我也知道,但是我心中有一個比較不解的地方,應該要請財政部或主計總處來說明一下。因為我上次也說了,我的認知是新定比率的就不可以,那這是原本就有的,既然原本就有,我們可以做一個符合事實跟現況的調整,我一直是這樣主張,我要求的不是從4.5%變成45%那種不可行的,今天如果是因為財政紀律法在文字上不能修改,那我們可以用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以後就是要寬列,而且是逐年增加,這是不得已的辦法。只是我們今天坐在這裡立法,我在想,今年是2023年,假設10年、20年以後,我們所有的特教或教育現場已經發生一些改變的時候,這個條文永遠掛在那裡,預算就是只能到4.5%到5%,我就不太理解這個財政紀律法,之前已經有比率的會嚴重跟時代失衡,所以我不曉得不能改的理由,以後怎麼去面對這個問題?也許到現在,我們覺得那個差距沒有那麼失衡或偏離事實,那10年、20年、30年以後怎麼辦?財政部要回答我們,好不好?我們要的就是寬列預算,而且希望是逐年增加,然後因為業務的增加也會造成資源必須增加挹注,用任何方式達到這個效果,那大家可以協商,只是請財政部回答我這個問題。 主席:提醒大家,待會兒要發言的時候,記得到發言台,因為有手語老師。 吳委員的問題,請主計總處黃專門委員說明。 黃專門委員子菡:財政紀律法原來的立法說明就有說不能增訂,這個部分就包含比率的部分不能夠增加,但是必須要跟委員們報告的就是,這個法案裡所定的是指比率的下限,所以因應時代潮流,如果因為實際上特殊教育經費有實際需要,師生比要調整,或者是充實特殊教育中心人力這部分有經費的實際需求,自然經費可能就會需要調高,針對這個部分教育部一定會秉持立場,把相關的經費編列編足。 張廖委員萬堅:你的意思是還是不能動就是了? 黃專門委員子菡:因為是通案性的問題,因為不只是這個法案,另外還有其他的法,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也有一個36%下限的規定。 張廖委員萬堅:我想,實質上增加特教預算的比率跟經費是我們這次修法很重要的目的,如果沒有辦法修本文的話,我認為若要實質增加預算跟增加比率,可以用附帶決議,我們也希望部長能夠用誠懇的語氣來說服我們,來跟我們說。解決特教老師超額負擔的問題和心評工作專業化,都是我們這次修法的重點,這個修法的重點其實就是要增加經費,我們在算的時候其實不只14億,既然剛才主計總處說4.5%其實是下限,是說至少4.5%,我們每年都要審預算,坦白講,部長如果在這邊做一些承諾或一些正面的回應,我們在審預算時,也會希望每年度審預算的時候,你告訴我們預算已經增長到百分之多少了,我們希望實質達到5%。換句話說,今年年底我們在審查預算的時候,我們就要看今年編預算有沒有依照特殊教育法的修法精神,讓明年特教預算實質上超過5%,如果有的話,我會認為用附帶決議能夠達成這個功能,那我們年底審預算的時候,可以來檢驗,好不好?那我就不那麼堅持,實質上可以達到5%當然是最重要的目的。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委員。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這一條是保留之後我們再來討論,剛剛財主單位有表示了一些窒礙難行的地方,剛剛張廖萬堅委員是說,等一下聽聽看教育部怎麼說服我們,但是我是覺得不是應該要來說服我們,是我們一起要來想解決的辦法,不是嗎?你說服我們這些教育委員會的委員,有什麼意義呢?我覺得今天修法修的是整部法裡面非常多需要處理的問題,包括人力的增加,還有身心障礙設備的增加、教育訓練等等,很多很多問題,每一樣都要錢。我記得上次我有提出一個數字,這個數字就是現在很多縣市的身心障礙相關預算都已經超過6%了,也就是說,如果縣市的財政狀況比較好,幾乎都超過6%以上,有一些縣市如果沒辦法,也很辛苦,所以我在想,中央要把經費提高,地方也要提高,誠如剛剛思瑤委員講的,我們今天也不是要提高到多高,就是提高比率一點點,對不對?可是那一點點可能對身心障礙的教育現場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是覺得我們有沒有可能做一個改變?或者是我們再把它保留起來,然後讓教育部再跟財政部或主計單位研究看看怎麼樣增加一點。所以本席還是希望我們能克服萬難,增加這0.5%的身心障礙教育經費。 主席:部長要不要先說明?還是我們等陳秀寳委員講完?好,陳秀寳委員講完之後,黃國書委員發言,然後再請潘部長說明。 陳委員秀寳:這一條上一次本會委員都已經踴躍表達我們對特教經費的支持,教育部當時也說了,就是大家沒有共識,所以又保留到今天,大家來討論。剛剛委員都已經表達過了,有22個縣市已經達到5%以上的預算編列標準,甚至有14個縣市是超過5.5%,有8個縣市是超過6%,今天我們在審特教法,我們一直在爭取相關學生的權益,我們一直在強調我們應該給特教生怎樣的協助,應該給他們怎樣的資源,但是有沒有想到過,有的學校為什麼在有特教生要進來時明示、暗示、用各種方法去推託?雖然他們不能拒絕,但是為什麼他們會因此而煩惱?就是因為他們資源不夠,因為他們的設備可能不夠,軟硬體可能都不夠,為什麼?因為沒有錢,就是沒有錢。如果預算能夠寬列,我們能夠給學校更多資源、更多空間去設置這樣的設備,來給這些特教生,滿足他們的需求,我相信當學校知道自己的學區裡面可能有一個特教生要進來的時候,他們不會焦慮,他們不會煩惱說學校有沒有這樣的資源給這個學生,有沒有這樣的資源可以讓這個學生在就學、入學之後都能夠沒有後顧之憂,在學習的這條路上,給他足夠的資源和教育。所以為什麼委員們一直在跟教育部爭取這一點,希望預算能夠再提高一點,希望給我們的特教生再多一點的資源,讓學校端、家長端跟學生端都不會為了經費煩惱。 主席:謝謝陳委員,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們還是省思一下為什麼特教法要有第九條這樣子的法律精神跟條文,當然因為我們很擔心,在整體的國家預算之中,特教的預算永遠都不會放在施政的優先序位上,所以通常當整個預算的大餅就這個樣子的時候,我們也很擔心特教的預算會被排擠掉,所以才會立第九條這樣子的規範跟精神。今天比較可惜的是,我們又把財政紀律法給搬出來了,108年通過的財政紀律法,這樣的精神等於是又打折了,當然我們也希望可以務實地來看,這條的精神,最主要就是希望特教的預算是要有一定的、固定的比率的支出,但現在全臺灣有沒有達到這樣的標準?是有的,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還超過了5%這個規範的標準。我們可能要省思我們有沒有辦法在不違反財政紀律法規範的前提之下,每一年都可以增加特教的預算?有沒有辦法。這個等一下我要請教育部來說明我們用什麼辦法。因為我們就眼睜睜地看著全臺灣的特教生人數不斷增加,即便是少子化的情況已經這麼嚴重了,我們的特教生到今年已經超過20萬人了,跟當時修法設計這個比率時相比,特教生等於是倍數成長,我們如果沒有辦法在這一個比率上做固定的法律條文規範,我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來保障特教生在學習階段的受教權?我們如何去維繫特教生一定的受教品質?我也希望教育部可以提出清楚的說明。 再來,我們看特教生學習的現場,現在非常缺乏的是特教助理員。特教助理員一定要優先被考量,所以如果教育部希望我們寫一些附帶意見,我要求一定要增加特教助理員,而且一定要想辦法增加特教助理員的薪資,才可以留得住一些特教助理員,這些都是國家重要的人才。我們如何運用國家重要資源,很務實地去協助這些特教生,這當然是國家的責任,我們沒有辦法動這個法律,可是你們要告訴我們,在法律不動的情況之下,我們有什麼樣的做法,可以在我們修法的同時,保障這些特教生的受教品質跟權益。 主席:謝謝黃委員。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謝謝各位委員針對特教法進行全條文的修正,從詢答到委員對法案逐條關心,這幾天委員大概也可以了解到,教育部從委員這裡聽取很多社會各界、家長、老師的意見後,也覺得這一些有必要來做微調修正,對此我表示最大的感謝,這也是教育部的態度。在討論的過程當中,我覺得大家目標都一致,希望對於特教孩子的照顧、協助能夠有更多可以在法律上來支持的,這幾天在條文的審查,特別感謝委員,教育部也以這樣的態度來落實。 首先,我也跟各位委員報告,確實委員們都期待特教的經費能夠在法律規定的比率上面有所提升,從之前討論到目前為止,有談到財政紀律法的一些規範,當然這個不只是針對某一個特別的法律,應該說行政院各部會通常也都會有這樣一個參考依循。委員如果有印象,應該記得那時候討論原住民族教育,委員也都很關心原住民教育法,也在想要不要把原來的1.9%再提升,那時候參與的也都是這一屆的委員,也碰到同樣的問題,所以對這方面,在這一點,我特別跟委員報告,行政院相關部會對於有關財政紀律法的部分,教育部應該表達尊重,但對於特教預算要逐年擴增,這部分確實在過去幾年也有增加,包含今年跟去年,委員也可以看到增加的數額。但這一次在全條文修法後,有很多的措施,我們保留到等一下討論的部分,都是委員關心的,像特教助理員的部分,我跟委員報告,在過去幾個月討論這一點的時候,我也已經請同仁整理了相關資料,這會是逐年建置的,相當於一個中程計畫,就專任跟擴增,提供服務多的時數,針對這部分,我們也跟行政院做了報告,行政院也覺得這是一個重要且應該支持的行動。 今天委員提到心評人員,在轉任專職或未來減輕他們的工作不合理的部分,這一些也應該都是很必要去做的部分,等一下在討論的時候,教育部也會提出我們的相關做法。 委員也關心資源班師生比的問題,也應該要來做。 我也要跟委員報告,因為有很多地方要直接從法律處理,確實在執行面也應該要有點時間,我拜託各位委員,之前委員關心中小學代理老師是否有完整的聘期,在委員的支持之下,教育部也跟各縣市在今年就開始會實施。這次國教法的修法,也讓這個部分得到保障,我想這是一個好的例子。我也跟委員報告,幼兒園師生比的調整是一件難度很高的工作,但當時委員會就作成了決議,這件事情是在學前教育裡面我們該往下走的,所以從112年8月教育部跟行政院爭取報告後,也正式對外公告實施。所以在立法跟行政計畫的部分,我比較務實地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些有涉及到比較多,我認為需要一些時間,但也需要有一些壓力,壓力就是在委員會作成附帶決議後,教育部大概會以過往跟委員會報告的方式來呈現。今年當然也會審113年的特教預算,委員可以從我們所談的相關重點計畫及預算編列再來檢視,我在這邊向委員報告,等一下討論到相關的一些計畫,教育部也會承諾,針對一定的期程要怎麼做,會跟委員說明、報告。 主席:聽起來潘部長的意思就是說,用附帶決議承諾預算要增加嘛,對不對?因為大家的關心都是這樣。文字遵照院版的文字,大家可以接受嗎?如果這樣子的話,那麼第九條就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表達所有委員都希望增加預算,文字的部分就照院版通過。 附帶決議的部分要不要解釋一下?大家有拿到附帶決議嗎?因為有4個附帶決議,教育部整合成1個,本來有委員陳培瑜等、委員張廖萬堅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吳思瑤等所提版本,一共有4個附帶決議,教育部改寫成一個整合大家意見的,大家是不是看一下?大家都連署好了,一起當提案人。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大家看一下教育部的這個附帶決議,基本上我同意,但是教育部只有提到,依未來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我可不可以增加一些文字?我們看教育部每一年特教預算的占比,都已經達到4.5%,但是有的剛好4.5%,有的4.6%,我可不可以要求在這個附帶決議裡頭,加上「並逐年增加」,比如今年占比是4.5%了,明年4.6%,那後年如果又變成4.5%呢? 主席:好,剛剛部長說可以。 張廖委員萬堅:可不可以加「逐年增加」? 主席:增加「逐年增加」的文字,沒有人反對吧? 張廖委員萬堅:一定要確保逐年增加。為什麼我說一定要確保逐年增加?因為以目前的比率來看,少子化的趨勢短期內大概很難去改變,但是特教生的人數比例一直在增加,所以我要求特教預算一定要逐年增加,好不好? 主席:就是在倒數第二行「預算」後面加上「並逐年增加」,這樣可以嗎?大家可以看一下文字,這樣OK嗎? 張廖委員萬堅:不然的話,明年預算會再降下來,對不對? 主席:如果大家都接受附帶決議的文字的話,附帶決議就一起通過了,請大家都簽署。4個附帶決議都合而為一,第九條就定案了。 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我要回頭講第六條,我們先看一下第六條,對於這一條,我還是有一些意見。上一次我的提案是指第四項中的「辦理第一項鑑定學前教育階段業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衛生主管機關提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學前教育階段兒童發展評估結果。」司長有來溝通過了,不過司長溝通的每一點,我都沒有辦法接受,這比較不好意思,有幾個原因,第一個,如果大家覺得「應協調衛生主管機關」這部分需要有一點彈性的話,我覺得「應」可以改成「得」,改成「得」的話,可能就可以視個案的狀況來做。為什麼當初我們在談鑑輔會鑑定的時候,本席一直很堅持應該要去會同協調衛生主管機關?因為早療非常重要,司長在前一次溝通時都有提到,這樣可能會讓家長覺得,要進入鑑輔會的鑑定就一定要經過早療,而早療又有很多的程序要走,造成塞車。如果早療塞車,我覺得我們就要去處理,探究為什麼早療會塞車,我們應該是要鼓勵這些孩子都去做早療,所以我想這個是不成立的。 第二個,也有提到早療的相關資料涉及個資跟隱私,其實我們也沒有要洩露個資跟隱私,在鑑輔會做鑑定的時候,事實上就是一對一在做個案的鑑定,所以不會有個資外洩的問題,反而早療的資料是很有助於鑑定的精準、準確性。我相信在座所有民意代表,不管在地方或中央,我們都曾經碰過,在鑑輔會鑑定的時候,孩子的障別或身心障礙的程度鑑定出來以後的安置,家長沒有辦法接受,連他去看診的醫院醫生都沒辦法接受,比如本席常常接觸到,鑑輔會鑑定出障別和障礙程度之後,臺大的醫生和長庚的醫生都說這個孩子不是這樣子,是更嚴重一些,所以我們主張要有衛生醫療機關、主管機關會同,就是因為這樣子。我們希望能夠讓教育部、衛福部加入,然後針對這個學生的個案,鑑輔會跟醫療院所可以對接得更精準一些,所以這個問題是沒有解決的,因此我們應該要回頭來處理,請各位委員再來看這一點,如果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讓我們能夠知道這個孩子早療的狀況,我們採納了醫院的建議,看到他早療的資料,對於鑑輔會的鑑定,是會更精準的,而且比較不會浪費時間。司長私下在跟我溝通的時候,也有提到這樣子好像會更曠日廢時,還要去看看這個孩子過去早療的資料,其實是不會的,而是會更精準的。所以我希望我們回頭看一下第六條,我也希望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討論一下,因為這對於身心障礙的孩子學前的鑑定是非常重要的。 主席:好,教育部是不是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首先說明一下,目前在實務上學前階段的鑑定工作,基本上是根據醫療診斷發展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來做綜合研判,記住,是綜合研判,所以如果有兒童發展的評估報告,其實是很完備,很方便做,但不表示學生都要拿到這個報告才能來做鑑定。當他提出申請鑑定,可是還沒有取得兒童發展評估的時候,我們負責受理評鑑作業的特教資源中心仍然得指派學前階段的心評人員去觀察及做紀錄,根據這個觀察記錄結果,可以提鑑輔會做綜合的研判。可是如果將這部分列入附帶決議或提出要求,在某種程度是幫各縣市主管機關的資源中心,告訴他們就不用做了,反正都去拿評估報告來,那就如同剛剛講的,反而會讓拿不到報告的人必須等待,或者趕快去排隊,可能會有這個情況出現。所以我想應該是先從改善各資源中心做起,如果沒有報告,仍然可以指派心評人員去做評估、做觀察、做記錄,作為佐證,立刻做鑑定,而不用等評估報告,這是第一個。如同剛才所說的,這一塊會涉及衛政單位可不可以從醫療院所拿到這份評估報告,因為根據衛福部的說法,這個部分視同病歷,只有就醫的醫院及當事人手上會有,即使是醫院,要把這些資料上傳給衛福部,仍然得有法源依據,否則衛福部無法取得這些資料,所以即使教育主管機關協調衛政機關,衛政機關手上並沒有這個資料,所以也沒有辦法提供。 主席:好,謝謝。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雖然剛剛第六條已經先通過了,現在再回來審視一下,因為萬委員對早療這一塊非常關心,所以在他的修正條文最後一項,針對早療的部分特別明定要依兒少權法第三十一條辦理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發展評估結果。剛剛司長已經說過了,等這個評估結果,可能反而會適得其反,會影響評估跟鑑定。我特別參照兒少權法第三十一條,這條有3項,其實這3項都很清楚地說明政府如何建立6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依其需要,針對早療教育、醫療、就學、家庭支持方面的特殊照顧,政府都應當給,所以在兒少權法第三十一條有很清楚的規定,尤其我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針對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所以我回到兒少權法第三十一條來看,從第一項到第三項,尤其第三項非常清楚講到,針對早療兒教育的協調機制,本來就是由衛政、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所以我覺得兒少權法第三十一條已經非常明確,反而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是針對所有面向的部分,若要單獨立一項針對早療部分去處理,我覺得是有點疊床架屋,我也擔心掛一漏萬,與其針對某一項、某一種障別的鑑定在這裡另立一項,我是建議就回到兒少權法第三十一條,該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都非常明確地規範教育部門跟衛福部們應當怎麼處置,而主席剛剛也已經宣布通過第六條了,我也希望我的說明能夠獲得萬委員的理解,我提供另外一個面向的參照給委員會。 主席:謝謝吳委員。 萬委員,可以接受院版嗎?如果還要發言,請到發言台來。 萬委員美玲:雖然第六條剛剛通過,但是還沒有出委員會,我們可以再做更嚴謹、更審慎的討論。剛才有提到幾點,我也釐清看看,我們修這條法,無非是希望我們的孩子在鑑定的時候,可以更快速、更精準地來做一個很好的鑑定結果,讓他們在做安置的時候,可以得到屬於他們應該有的安置。剛剛有委員提到司長說已經有在做綜合研判,我覺得其實這跟本席所提的這一條完全不衝突,要做綜合研判,這個「綜合」其實方向、面向很多,本來就都要做,如果這個綜合研判過去都做得很好,在教育現場做鑑定的時候,教育單位跟衛生單位就不會每一次都有不同的看法,也造成家長跟身障學生有很多困擾,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另外,事實上我們知道,其實原本教育部的草案就有這一條,我相信教育部在提這個草案的時候,絕對不是很草率地從哪裡抄一抄就拿來,或是心之所至,想到哪裡就做到哪裡,一定是經過很縝密的思考跟判斷以後,才會加入草案裡面。但是,誠如我們這幾天修法下來所見,很多事情都是因為衛福部或財政部有意見,教育部就退讓了,在我看來,教育部的行為就是一種退讓。我覺得需要據理以爭時,我們就應該要想辦法,為身心障礙的學生爭取更多,如果原本教育部草案就有,只是因為衛福部在執行上有困難而未能通過,那我們有沒有提出來說這樣的困難我們可以怎麼樣排除?更何況這個隱私並不是要大剌剌地公布,我只是希望藉由協調衛生單位,可以看到孩子早療的相關資料,可以更精準地做鑑定,做安置,這是本席最主要的用意,我在提這一條的時候,跟很多身心障礙相關團體、很多地方特教輔導團、相關的老師跟校長,取得很多共識,大家都覺得滿好的,所以我希望我們可以就這個部分,大家再做更縝密的討論。 主席:因為時間的緣故,我們第六條就送協商,第六條的修正動議是不是一起保留?還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張其祿等、委員范雲等所提修正動議,就一起送協商。 現在處理第十條之一修正動議,先請教育部說明一下。 吳司長林輝: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內容是「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我們認為這段文字符合國際兒童人權公約的精神,還有CRPD的精神,這算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文,而且必須要採取協助的措施,我想這是落實身心障礙孩子的表意權所必須的,所以前段文字我們是建議參採。後段還有一段文字是「身心障礙學生之意見應按其年齡與成熟程度適當予以考量。」我們是覺得如果從落實他們的表意權來看,這一塊應該可以不用呈現,因為通常如果他們在表達上有不足,我們也會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兩個是可以相互輔佐的,我們建議將需要提供協助措施的具體做法列在立法說明中,再稍微做一點闡述。 主席:是不是就依照螢幕上的文字?是增訂第十條之一,還是放在後面? 吳司長林輝:增訂第十條之一。 主席:就是增訂第十條之一,然後加立法說明,是不是?好,立法說明就待會兒一起準備。 吳委員思瑤:主席,我建議一下,全文只有這裡有之一,既然另立一條,就往後順延,好不好?因為全文只有這裡有之一,我是提醒一下。 主席:如果沒有反對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新的修正文字,就是「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照螢幕上文字通過。這是第十條之一。 現在處理第十二條,第27頁。是不是先請教育部說明一下? 吳司長林輝:委員建議第一項增加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教老師和特教老師的交流與合作,這部分我們有參採納入。部分委員在第十二條當中具體建議資源班或巡迴班的師生比,因為這個部分需要很細緻的人力配置評估和規劃,還有一些準備工作,我們認為在短時間內立刻列入法律條文中,將來在執行上可能會衍生困難。 所以除了參採普特交流合作的文字以外,關於師生比的部分,我們建議暫時不要落入法律條文,但是我們會提出一個附帶決議,未來師生比的努力目標會設定一些規劃,是不是請委員就我們的附帶決議給予一些指教?謝謝。 主席:因為附帶決議原本有4案…… 吳司長林輝:我先說明,委員的附帶決議中,部分有提到師生比,這部分可能需要併同考慮。 主席:附帶決議是不是一起說明一下?這樣大家才知道是不是能接受。 吳司長林輝:好的。因為設定師生比的目標之後,最需要做的功課就是增加大量的特教老師,才能夠把師生比降下來,但是我們也很擔心,在短時間內進用大量的特教老師,可能會降低取才條件,專業素質可能會受到一點影響。 所以我們的附帶決議是這樣的,基於短時間進用大量師資恐不利於人才之擇優聘用,且涉及地方政府規劃教師人力進用之相關作業,也應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因此請教育部以五年達成師生比一比八為努力目標,同時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並要求其落實辦理。另外,請教育部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針對每位老師服務學生人數較高的學校,應督導地方政府優先改善。 主席:黃國書委員,要不要到前面發言? 黃委員國書:司長,附帶決議這樣寫,本席覺得不妥啦!教育部的立場怎麼會是基於短時間內進用大量師資,恐不利於人才的擇優聘用?那是你們的行政問題啊!怎麼會寫成理由呢?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涉及地方政府規劃教師人力進用之相關作業,這是地方政府的事情啊!為什麼寫這兩個理由?需要寫這兩個理由嗎? 關於這個附帶決議,本席同意教育部以五年達成師生比一比八為努力目標,其他的都不要寫,幹嘛寫那種理由?教育部不應該把這樣的理由寫在附帶決議中,這會刊登在公報上耶!因為教育部的能力很差嗎?還是怎麼樣?裡面還說到涉及地方政府規劃人力進用的相關作業,好像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都很差,因為這個理由,所以我們才要五年內達標。本席覺得理由很多啦!但是這兩個絕對不應該是教育部寫在書面上的理由。 主席:謝謝黃國書委員。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特殊教育法的附帶決議,這樣的寫法,本席也覺得非常難接受。坦白說,本席身為教育人員,但也不太清楚為什麼我們常把很簡單的事情複雜化。認真的說,如果我們真的有心要做這件事,以附帶決議的概念來說,應該是五年內要達到師生比一比八啦!但是這裡只說是努力目標,看起來也只是一個托詞而已,因為它只是目標嘛!反正沒達成也沒事。 甚至包括整個條文也是這樣,應該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的交流合作,這種宣示性的文字,本席覺得把它用在立法上並不是很好,因為這只是方向性的詞句,而且看不出有什麼具體作為,就像浪費一個法條的感覺。所以本席覺得這個地方要嘛就很明確的,五年內要達到一比八,這是本席的建議,以上。 主席:謝謝張其祿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這個附帶決議的提案人是我們,大家可以看看要怎麼修改。 張廖委員萬堅:本席具體建議,因為本席也覺得那兩句話怪怪的,應該修正第二段,請教育部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針對每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較高的學校,應督導地方政府優先改善,教育部以五年達成師生比一比八為努力目標,同時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並要求其落實辦理,這樣修正好像比較好。 因為地方政府可能會有一個資源班,現在的師生比是一比二十,結果突然間人數比超過二十、三十、四十。地方政府的現場狀況是我們應該去督導的,我們也要朝爭取預算、降低師生比的目標努力,要在五年內達到,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萬堅委員。我們是不是先確認一下?請你們擬一份新版本,重印之後,待會給大家簽名。我們是不是先確認一下第十二條?提會討論版本的文字有沒有問題?附帶決議待會再看新的版本,好不好?第十二條沒有反對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提院版本修正後通過。附帶決議準備好之後,范雲、張廖萬堅、吳思瑤、王婉諭的附帶決議再併同教育部的新版本一起討論,好嗎? 處理第十八條。 吳司長林輝:委員,等一下,因為後面的第三十九條會引用第十二條的條文,第十二條等於是新增一項,所以第三十九條的條項編號要連動跟著一起修正。 主席:好,沒關係,因為這邊並沒有暫保留。第十二條的文字通過,附帶決議待會處理。 處理第十八條,在第39頁,先請教育部說明。 吳司長林輝:因為第十八條涉及心評人員專職化的問題,我們也是覺得這部分需要審慎規劃,因為包括調整師生比、調整特教資源中心的人力配置,其實都可以減輕特教老師參與心評的負擔,所以心評人員的專職化應該是方向之一,但我們希望是不是可以不要變成唯一的方向?所以建議第十八條仍然維持院版的文字,但我們會提附帶決議,就心評人員的運用規劃和評估做進一步的處理。 主席:第十八條的附帶決議發給大家了嗎?請大家先看一下。針對第十八條,有沒有委員要表達意見?先請林宜瑾委員發言,等一下是陳椒華委員。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本席覺得第十八條的文字確實需要修正,因為早上在討論的時候,其實大家對心評人員專任為優先是有共識的。本席的提案版本「前項評估人員以專任為原則;教師自願兼任時,應給予合理之待遇及工作上之協助」,本席覺得這是一個折衷的方式,是不是應該參採這樣的方式?本席覺得不能只用附帶決議處理,而且這樣的附帶決議很蒼白無力。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先請陳椒華委員發言,等一下是張廖萬堅委員。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本席建議先保留,在黨團協商之前,教育部還有思考的空間。如果我們要讓整個評鑑制度更上軌道,並且儘快讓它有專責人員負責,例如在半年內或是年底之前完成,那我們這次修法還是要把它確定下來,讓各校老師在各自的單位上都能放心,因為他們不會受到其他干擾,本席覺得教育部在這個部分還是做得到的。所以條文要更明確,讓現職的特教老師儘量不要兼任,由專任、專職人員負責,所以本席建議保留,謝謝。 主席:謝謝陳椒華委員。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謝謝。其實看到教育部提出的附帶決議,本席也覺得不是那麼妥善啦!本席早上已經提過,我們只要增加一項,前項心理評量人員以專職為原則,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統籌規劃。就是以專職為原則,教師兼任時應給予合理待遇及工作上之協助。 也就是說,早上大家的發言是以專職為原則,兼職為輔,如果是以專職為原則的話,就像很多委員提到的,我們是不是可以廣聘特教老師,讓他們在做心評工作的時候,因為特教資源中心有一些員額,這樣就不會每個進入資源中心做心評工作的人都是借調的,全部都是兼職,還會造成教學現場混亂,發生影響特殊生受教的問題,本席覺得這樣的修正已經是折衝過的。 我們是以專職為原則,兼任為輔,你們可以逐年規劃進用多少,就像你剛才說的,五年達到師生比一比八。所以專兼任的部分是不是也應該逐年朝向專任的方式努力?兼任的則給予一些合理的協助和補助,本席覺得這樣應該是可行的。你們的附帶決議又說還要經半年評估等等,這樣就枉費這個實施十幾年終於要修特教法的機會,因為你們還要再評估,本席不太能接受這樣的看法,謝謝。 主席:謝謝。請吳思瑤委員發言,下一位是張其祿委員。 吳委員思瑤:謝謝主席。如果就本席提的條文來看,其實是非常明確的,而且是很剛性的要求,「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由專責心理評量人員為之」,本席的條文是要求一定要這麼做,是應專職。當然,本席可以理解教育部需要一些時間去做更完整的規劃,所以本席早上也說了,大家就折衷嘛! 本席建議主席,剛才萬堅委員和宜瑾委員所提的,以專職為原則,本席覺得用「專職」比「專任」好,如果教師自己把這個工作承擔起來,那就給他合理的補貼。所以針對剛才兩位委員提出的條文內容,如果要保留協商,本席誠摯希望委員會保留協商的條文要放入我們剛才那一項,本席覺得這樣會比較好,以上是本席的建議。我們說了這麼久,如果連這一條都只是以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通過,本席覺得比較可惜。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張委員其祿:我想這一條在委員會這邊,看起來多數委員是有一個共識,就是最起碼這個評估人員是以專職為原則,如果他是兼職者,如果既有教師願意兼的話,我們就要給他協助、輔助。如果這是大家的共識,那這個附帶決議就不可以寫說現在我們才要做專職化的可行性評估,應該是說專職這件事是既定方向,如果有兼職者,你給予協助,這個附帶決議應該是寫這些事情才對;即專職這件事怎麼規劃,然後如果他是兼職的話,我們怎麼給他必要的輔助跟協助,這個可能才是在附帶決議中要寫清楚的地方,以上,謝謝。 主席:我的意見也是跟剛剛張廖萬堅及林宜瑾委員一樣,我的版本是明定評估人員以專任為原則,這已經是底線了,而吳思瑤委員的版本是更強的,所以我們多數的意見就是專職或以專職為原則,這部分我們不希望退讓,這一條就保留。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既然要保留協商,我們還是要請教育部再研議,因為我們有增加第三項,希望在第一項學生的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及重新評估程序,這些應該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個部分也請教育部一起納入考慮跟討論,謝謝。 主席:相關修正動議跟附帶決議一併保留,一起處理,謝謝大家,第十八條就保留。 我們回來處理第十二條的附帶決議。因為大家都簽了,所以應該都是同意這個內容,在師生比的部分達成1比8,第十二條附帶決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條,請大家看大本第86頁,是不是請教育部先說明? 吳司長林輝:第五十條我們考慮到的是跟國教法的一致性問題,因為現在這個條文的文字是參照國教法的部分,那國教法日前在教文會已經審查通過了,考量它們的一致性,是不是就按照院版的條文來通過? 至於剛剛大家談到有關於設專職人員,或者是主任、副主任、組長由特教老師擔任,這些都是很寶貴的意見,因為這裡頭有授權教育部訂定子法,這些建議是不是我們在訂定子法的時候,納入子法來做規範? 另外,跟大家說明一下,因為第五十條很特別的是,原本的這一個子法,現行條文是由各主管機關訂定,這一次其實已經修改了,把它拉回中央來統一訂定,所以中央也會與地方政府做協調,就各地方政府目前運作上比較優的作法來做一個彙整,參採他們的方式來做處理,以上報告。 主席:關於第五十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要請教一下,如果第五十條是照這樣的話,就是照早上那個提會討論的版本,都沒有改嘛!因為這一條其實跟第十八條有關係,我們如果認為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裡面會有專職人員的話,那它就不是純粹的任務編組,都是商調的,所以如果按照你們這個版本都是商調的,那第十八條就已經在第五十條被否定掉,所以第十八條跟第五十條是連動的,我建議主席可以保留一起協商,謝謝。 主席:第五十條我也是不同意有關借用的部分,那就一起保留好嗎?第五十條就一起保留,一起協商,有關人力如何能夠增加,以確保品質。好,第五十條也保留。 現在處理第五十二條,與第五十二條之一一起討論,請大家翻到第91頁,教育部是不是先做說明? 吳司長林輝:首先說明…… 張廖委員萬堅:大學有嗎? 吳司長林輝:有。我先說明第一項,我們是參採林宜瑾委員的文字,就是「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以併同辦理為原則」,這個是怕今年你來,明年你來,下一次又跑來,會很密集地來,所以如果有遇到,它如果沒有遇到當然就是四年一次,這是第一項。 接下來請看第三項,就是剛剛講的,「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這個就落入了第三項,在後面子法訂定的時候自然會考量這些部分,並且督導縣市政府來落實。 最後一個部分就是大專的部分,我們參採的是黃委員的建議,也就是「得以專案評鑑辦理」。另外,剛才吳委員也有提醒說中小學都四年,所以至少四年一次,並認為我們只寫定期,是不是應該也把四年放進去,所以我們也修正為「應每四年辦理一次」,以上報告。 主席:請大家仔細看一下,回到最前面的部分,第一項OK嘛?沒有委員要修正。我們再來看第二項,第二項沒有改。第三項是關於要簡化的部分,文字OK,沒有要修正。再看第四項,關於大專的部分。以上關於評鑑的部分,大家有看到教育部新的文字。 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這邊的修正動議是把第一項的「至少」拿掉,改為「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主要的理由就是這個評鑑真的是很煩人,我在學校的時候就是四年一次,後來就漸漸流於形式。當然校務評鑑能夠讓大家為了評鑑,努力在學校該做的事情上面,但是有很多是paper work。所以我個人覺得四年已經很頻繁了,如果文字是「至少每四年」,那「至少」是不是可以拿掉?我是建議這樣子。 我自己任教的科技大學就是因為大家都是優等或甲等,後來漸漸地評鑑就好像沒了,我印象中後來就沒了,或者是變成評鑑老師來看一看,然後給一些教學建議,就不列為所謂的評鑑,對學校也是很大的壓力。所以我在這裡建議,四年其實已經足夠了,這個「至少」是不是可以拿掉?以上,謝謝。 主席:這是陳椒華委員的建議。 接著請陳靜敏委員發言,待會兒再請教育部回應。 陳委員靜敏:其實我是要回應剛剛陳椒華委員提的問題,因為現在大學評鑑幾乎都是自評,所以我們把它落在這個文字裡面,其實對於實際在評鑑上面真的沒有太大的幫助,以上。 主席:教育部是不是先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我先說明一下,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的意思是說不能超過四年,三年也可以、兩年也可以、一年也可以。因為原本沒有後面那段文字的時候,把「至少」拿掉我覺得也還好,可是後面有說「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以併同辦理為原則」,那這個情況就不一定四年搭得上,所以有了後面那段文字之後,我反而覺得「至少」需要留著,保持一個彈性在,不然四年跟那個時間其實是兜不在一起的。 陳委員椒華:請問一下,這樣會不會少於四年? 主席:等一下,請吳思瑤委員先發言,要發言請到前面。 吳委員思瑤:如果這樣的話,主管機關以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然後至遇到那些東西得併同辦理,對不對?最後一句話「得併同辦理。」,然後以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前面「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那裡。 主席:附議,以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這樣就不會辦太多。 吳委員思瑤:對,就是你剛剛講的,折衷。 張廖委員萬堅:這是原則,但可以併同。 吳委員思瑤:對,可以併同,然後把每四年為原則放進來,「至少」就可以拿掉。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修正,教育部這邊可以接受嗎?修正成「以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 吳委員思瑤:因為這樣就都兼顧了。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剛才吳思瑤委員的建議,會不會讓大家以為我們放寬了這個原來就在規範的四年評鑑制度?好像變成彈性化了,「每四年辦理評鑑為原則」變成可彈性化的感覺;而「至少每四年」就是至少四年都會辦一次嘛!三年也可以辦,所以我覺得是不是原條文會比較OK? 主席:教育部是不是回應一下? 張廖委員萬堅:他的意思是說還是要辦評鑑,但是遇到那些事項可以一起評鑑。 吳委員思瑤:對啦! 主席:但是因為第一線老師有時候擔心評鑑次數太多了,會變成兩年一次。但是一定要有評鑑嘛! 吳委員思瑤:我們共同的底線就是四年一定要嘛!四年至少一次,對不對? 林委員宜瑾:對。 吳委員思瑤:只是文字要怎麼寫的問題,四年至少一次,然後為了簡化,如果四年到了,剛好有這三種東西就併在一起。請問法制處,文字要怎麼寫?我們沒有要放寬,就是四年一次。 李處長嵩茂:前段是特教評鑑週期的規定,所以本來是至少四年一次,原來的立法政策是說最長的週期就是四年,不可以超過四年,所以五年、六年再辦是不行的。 吳委員思瑤:對啊! 李處長嵩茂:但如果把它修成是四年一次為原則的話,立法政策就被改變了,它可能可以超過四年,五、六年才辦一次,也可能是短於四年,三、四年就辦一次,所以可能本會要先決定前面的最長週期四年要不要改變。 吳委員思瑤:就是四年啦!最低標準就是四年。 李處長嵩茂:如果不改變的話,這裡寫「至少」跟不寫「至少」會是差不多的,就是說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的話,可能會很死,就是固定四年要辦理一次;如果是至少四年辦理一次的話,最長的週期就是四年,三年、兩年、一年也都還在文意裡頭,但現在實務上不是這麼辦。所以如果「至少」留著的話,就是現行的運作模式不修、不動,最長週期就是四年,如果這四年中剛好要辦特教評鑑,那一年度裡頭又有校務評鑑、校長績效考評的話,就不要來兩次,以合併規劃辦理為原則,就是來一次就好,那一次就是把特教評鑑跟校長評鑑都做好。 吳委員思瑤:所以就是這樣啊! 張廖委員萬堅:就不用動了啦! 吳委員思瑤:對,就是這樣子。椒華委員,我們共同的決定就是這樣,因為你把「至少」拿掉就會…… 陳委員椒華:我請教一下,就是…… 主席:等一下,確定吳思瑤委員講完了嗎?講完之後再換你。 吳委員思瑤:因為剛剛椒華委員對於「至少」那兩個字的意見有點讓我們想岔了,如果整個釐清回來,四年就是我們的最低標,一定要四年一次,如果這當中,可能第四年要辦一次特教評鑑,剛好那一年又有幼兒園評鑑,或是那年剛好有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就併在一起嘛!其實我們的原意是這樣,這樣才會達到行政簡化、才會達到減量,然後程序一致。所以釐清之後,文字這樣是OK的,請椒華委員支持我們的意見。 主席: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要請教,不能超過四年,這個是其他的法所規定的,是不是這樣?就是這個法。那假如我們剛辦完,然後後續又要辦幼兒園…… 張廖委員萬堅:那就不用辦。 吳委員思瑤:就不用辦啦! 陳委員椒華:就不用再辦了,就是不會低於四年嗎?這樣子的評鑑,它不會少於四年辦評鑑嗎?因為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這樣子是不是三年就會一次或…… 吳委員思瑤:不會。 陳委員椒華:是不會,我只是要確認不會少於四年。 吳委員思瑤:不會。 陳委員椒華:如果不會,我是可以接受,只是要問清楚,謝謝。 林委員宜瑾:是不會獨立出來辦,如果有其他的就不會出來辦,就併同辦。 主席:大家再看一下文字,第五十二條的第一項都可以接受嗎?第一項都可以接受。再來是第二項,沒有改。第三項行政減量的部分,這邊應該爭議比較少,可以接受。再來是第四項大專的部分,「……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陳委員靜敏:這就是我剛才問的,如果現在都是自評的話,這樣子寫…… 主席:你要問教育部,是不是? 陳委員靜敏:對。 主席:教育部是不是回應一下陳靜敏委員的問題? 陳委員靜敏:因為大家覺得現在都是自評,這個部分也會納入校務評鑑裡面嗎? 主席:教育部請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先說明一下,目前大專院校對於特殊教育,其實名稱不叫評鑑,而是叫做書面審查,就是根據學校所送的服務相關所有資料來做檢核,包括做得好不好、做得有沒有到位、哪裡有缺點要調整改善,我們會督導它改善。 在場人員:有這個部分? 吳司長林輝:有、有,本來就會有。只是因為我們覺得原本書面審查的形式可能不如專業評鑑那麼完備,所以將來書面審查的部分可能要稍做調整、優化,包括指標及評鑑人員的講習等等,要把它做到位。因此我們採納了委員的意見,就是應每四年辦理一次,而且以專案評鑑形式辦理,其實我們的形式就是專案評鑑,只是沒有掛這個名稱而已,以上報告。 主席:我們再確認一下,第五十二條是不是就參採委員們的建議,然後照新的修正文字通過? 張廖委員萬堅:我再看一下。 主席:再看一下,先看第一項…… 黃委員國書:看一下,我老是覺得這個怪怪的。 主席: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們現在確定就是主管機關還是至少四年要辦理一次評鑑,這個前提沒有問題;如果有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就是當年如果有碰到就可以併同辦理嘛? 吳委員思瑤:對。 黃委員國書:好,那我懂了。但是你所用的文字,法律條文寫「遇學校……」,「遇」是巧遇嗎?還是什麼意思?可不可以像以下這樣寫會比較像是法律條文?「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我的意思是這樣子,不要寫遇到什麼。我想請問一下,在法律條文上會出現這樣子的意涵嗎?「遇」是什麼?是碰到嗎?這個意思是什麼? 主席:等一下張其祿委員發言之後,教育部再回應好嗎? 黃委員國書:我們的意思也是「得」嘛!精神就是「得」,意思就是「可以」嘛。 主席:「得」跟「應」跟「原則」又不一樣哦! 黃委員國書:沒有,那變成是它的原則啊! 林委員宜瑾:沒有!我是說遇到校務評鑑…… 黃委員國書:好,接下來大概就是中文啦!來,我們想一下文字。 主席:黃國書委員發言完之後,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張委員其祿:我這邊也是文字的建議,如果是用「遇」的話,應該是這樣,我建議先把前面的文字改成「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應該是先「每四年至少應」,不是「應至少每四年」,連語法都怪怪的。再來是「若遇學校」的話,那就是「應併同辦理」,這裡也不要「原則」了,就改成「應」。 張廖委員萬堅:「應併同辦理」。 張委員其祿:對。 主席:就更強了。 張委員其祿:對,就是直接寫,要是剛好有碰到即「若遇」,就是主管機關…… 吳委員思瑤:不要「若遇」。這裡有法制,張其祿委員請看,這是法制人員寫的,我覺得有道理,這裡寫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與A、B、C併同辦理為原則。 張委員其祿:要不要加「應」?「應以併同」。 吳委員思瑤:應與A、B、C併同辦理為原則。 張廖委員萬堅:OK。 主席:好,這樣子好像就更明確了。 張委員其祿:不是,它是「遇」。 吳委員思瑤:不要「遇」,那不是法律。 林委員宜瑾:沒錯啊!「遇」是我的版本。 吳委員思瑤:並應與A、B、C併同辦理為原則,這樣好不好? 黃委員國書:「應」就不用了,並與學校校務評鑑…… 吳委員思瑤:並與A、B、C併同辦理為原則。 黃委員國書:這樣就好了。 吳委員思瑤:這個逗點不用,就是不要那個「遇」。 張委員其祿:對,我知道,沒問題。 主席:教育部,這樣子OK嗎?委員都接受嗎?委員都接受的話,第五十二條就照螢幕上的修正文字通過。 附帶決議的部分,教育部是不是都接受?共三個附帶決議,有范雲、鄭麗文及王婉諭委員的附帶決議。 林宜瑾委員要發言嗎?針對文字還是附帶決議? 林委員宜瑾:文字。 主席:好。 林委員宜瑾:我為什麼會寫「遇」?那個是我的版本,因為有的學校沒有校務評鑑,所以我說如遇學校有校務評鑑或有辦學考評…… 主席:應該就是例外吧?因為它是「為原則」。 林委員宜瑾:所以現在的文字如果寫「並與……為原則」,那…… 吳委員思瑤:沒有就不用併,因為是原則,有的話就為之例外。 林委員宜瑾:所以我覺得寫「並」很奇怪,「並」好像就一定要,如果沒有的話…… 黃委員國書:我知道,你怕遇不到。 林委員宜瑾:對,這個「遇」的重要性在這裡。 張廖委員萬堅:「遇」還是有它的必要性。 吳委員思瑤:真理是越辯越明的,所以「並」就拿掉,對不對?四年辦一次,然後與A、B、C併同為原則,就不用「並」。 林委員宜瑾:對啊!會遇不到啊! 吳委員思瑤:就怕遇不到。 林委員宜瑾:「遇」還是很重要。 主席:我們整理一下。新版拿掉「並」字OK嗎?好,附帶決議也通過了,三個附帶決議沒有問題哦?教育部請說明一下有關附帶決議的部分。 吳司長林輝:因為三個附帶決議裡頭,有兩個是六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討論指標的東西,其中有一個是兩個月內,是不是統一…… 主席:統一為六個月,是不是?哪一位委員是兩個月的?同意一下就OK,陳椒華委員,改為六個月內同意嗎?好,陳椒華委員同意。附帶決議通過。第五十二條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五十二條之一,原本林宜瑾委員的修正動議改在立法說明內。教育部有沒有什麼建議?林宜瑾委員的修正動議你們要怎麼處理?也是跟剛剛的表格數位化有關的。 吳司長林輝:因為這個部分其實跟剛才第三項的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是相關的,所以我們是不是把林宜瑾委員的這一段敘述放進這一條的立法說明裡面? 主席:林宜瑾委員,OK嗎?好,那就納入第五十二條的立法說明中,第五十二條之一就不予採納,立法說明我們待會兒再處理。 處理第五十四條,請大家看第96頁,教育部是不是先說明一下? 吳司長林輝:先說明一下,因為在第五條特諮會及第六條鑑輔會用的名稱都是「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是不是就採取一致的敘述方式?其實目的都是希望能夠表達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張廖委員萬堅:「特殊教育」,OK。 吳司長林輝:「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 張廖委員萬堅:好,可以。 主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我的版本是「身心障礙相關團體」。 吳司長林輝:這一個「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跟「家長團體」是兩回事。 張廖委員萬堅:對,特殊教育。 吳司長林輝:要分列。 黃委員國書:對,那個不一樣哦! 張廖委員萬堅:這個是對的。 吳司長林輝:用頓號,這樣就對了。 主席:因為我的版本是「身心障礙相關團體」,是不是也可以考慮納入?因為這個又跟家長不大一樣。 張廖委員萬堅:身障團體是另外的,這個是類似特教學校的家長團體,對不對?「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跟特殊教育相關。 主席:請教育部回應。 吳司長林輝:其實關聯性很高、非常高,幾乎都是,我舉個例子,譬如說腦麻的、學障的,他們的名稱都沒有掛家長,成員也不一定是家長,也包含學者專家,但裡面很多家長他本身的子弟就是身心障礙者。 主席:好吧!因為有特殊教育學生參與了,就先OK吧!希望以後還是能夠讓身心障礙當事者或是相關團體一起參與,好不好?這個部分我就先尊重教育部的文字。 第五十四條依修正文字通過。 條文的部分處理完了,我們確定一下,有四條保留送協商,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條。 現在處理立法說明。 第五條的立法說明你們處理完了嗎?教育部這邊準備好了嗎? 吳司長林輝:是不是先從第五條開始? 主席:吳玉琴委員是針對這個立法說明發言,是不是? 吳委員玉琴:我是針對整個法相關程序問題發言。 主席:好,請到前面發言。 吳委員玉琴:因為這個法是全文修正,剛剛有增加了第十條之一,所以所有的條文會再順一次,而且相關的條文其實項次也有調整,所以請再檢視一次所有的條文。剛剛司長有提到某一條的第二項及第四項要調整,但是我們沒有順過,所以這一點也要提醒,國教法也有,我只是提醒而已,謝謝。 主席:謝謝吳玉琴委員的提醒,我們待會兒宣告的時候也會請教育部要順一下。 好,我們回來處理立法說明的部分,大概有八、九個立法說明要處理,請看一下第五條的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就是「為利充分參與會議討論,特諮會委員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知能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識」。 主席:第五條是我提的,可以接受。 再來是第十條的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第六條也有類似的問題。 主席:第六條也有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第六條有類似的問題,請看(七),也是一樣,為利鑑輔會成員充分討論有關本條所定之相關任務…… 主席:第六條也是我提的,就是應具備CRPD的意識。 吳司長林輝:對。 主席:這個我可以接受。 吳司長林輝:跟前面特諮會的部分是一樣的。 主席:好,第六條沒有問題我們就接受了。 處理第十條的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第十條上次有談到,不能有歧視的對待,對於歧視的部分有提到要有比較清楚的定義。請大家看一下,我們在第十條有列,就是「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定義,『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是指基於身心障礙而作出之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損害或廢除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之認可、享有或行使。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所有形式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 主席:這個也是我提的,我可以接受。第十條的立法說明沒有委員反對的話,我們就通過。 處理第十條之一的立法說明,第十條之一是原來的修正動議。 吳司長林輝:第十條之一我們是採了前段,後段沒有採,這一段還沒寫,我們再補一下好不好?就是後段的部分,委員有一段建議的文字,我們就調一下。 主席:那這個就等你們補,再另外處理。 吳司長林輝:好。 主席:處理第十四條的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在第五大點,「為利與會委員充分討論以達成促進特殊教育發展之目標,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知能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識」,與特諮會、鑑輔會的精神完全一樣。 主席:對,這個跟剛剛一樣,這個也是我提的,文字OK,可以接受。 吳司長林輝:對,就是在學校層級的特推會也要有這個部分。 主席:第十四條沒有委員反對的話,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條的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第二十一條的部分,主要是剛剛講的有關無障礙格式的部分,我們這裡有說明,就是「第一項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應提供合理調整,並符合無障礙之精神」。 主席:這部分也是我提的,文字OK,可以接受。第二十一條沒有反對的話,我們就處理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一起的立法說明。抱歉,漏掉第二十四條。 吳司長林輝:第二十四條是有關於試務單位的部分,就是「各級學校與各試務單位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申訴機制」。 主席:就是剛剛講的考試的部分。第二十四條沒有委員有反對意見,我們就依照立法說明的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立法說明,就是有關附件的部分。 吳司長林輝:對,就是刪除「治療」一詞。 主席:這邊大家有看到,有清楚說明不影響相關權益,那個附件也保留了嘛!大家沒有反對或修正建議,我們就照立法說明的文字通過,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一起。 處理第二十八條的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第二十六條跟第二十五條是同樣的問題,就不特別再說明。 請看第二十八條。 主席:第二十八條是啟聰學校優先聘具手語知能者的那條,第二十八條的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優先聘任。 主席:優先聘任那個部分。 吳司長林輝:對,「為保障啟聰學校校長及教師具有足夠知能與聽覺障礙學生交流,明定啟聰學校之校長及教師應優先遴聘具手語知能者」。 主席:第二十八條的文字如果委員都沒有意見的話,就依照教育部提供的立法說明文字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的立法說明。 吳司長林輝:第三十二條是針對名額的部分,就是「本項所定之升學輔導名額應為外加名額」。 主席:好,第三十二條委員都接受,沒有修正意見,立法說明依照教育部提供的文字通過。 處理第三十五條的立法說明,關於轉銜輔導的部分。 吳司長林輝:陳以信委員關心的是中央主管機關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那我們這裡談到說不是這裡法令修改都要,但是涉及到跨單位事項的部分,要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參與。 主席:這部分大家如果沒有修正意見的話,就依照教育部提供的立法說明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七條的立法說明,就是有關生活人力的部分,包括體育,還有其他很多。 吳司長林輝:包括把體育的輔具也納入,就是教育及運動輔具。 主席:條文也有了,第一個是體育的部分。 吳司長林輝:它含括的部分包括用藥、用餐、如廁等等,都應該包含在內。 主席:「生活輔導、課業輔導及生涯輔導」等。好,第三十七條立法說明的部分…… 吳司長林輝:是,針對復健我們也說明它是為了要執行IEP特殊需求課程,由醫事人員對於動作訓練的部分來提供專業的建議。 主席:第三十七條的立法說明有沒有什麼要修正的?如果沒有的話,就依照教育部提供的修正文字通過。 再來是第五十二條之一,剛剛林宜瑾委員的修正動議放到立法說明裡面,原本的第五十二條之一,現在是第五十二條的立法說明。 在場人員:可以現在馬上打,但是要加在哪裡? 主席:應該是第五十二條的評鑑行政程序那邊,原本就有一些相關的。 在場人員:因為原本院版的說明就有應以數位化資料優先。 吳司長林輝:對,原本就有。 主席:原本就有了,林宜瑾委員有沒有覺得漏掉什麼東西要補充的? 林委員宜瑾:我看一下,不好意思。 吳司長林輝:「評鑑應採有效簡便方式及數位化資料優先原則辦理」。 林委員宜瑾:OK,好,本來就有。 主席:林宜瑾委員OK,第五十二條的立法說明依照教育部的修正通過。 第十條之一好了沒有? 在場人員:可以,我們現在打,等我們一下。 主席:我們另外還有兩個附帶決議先處理,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的附帶決議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併成一個是不是?好。 吳司長林輝:因為特教助理員跟第十六條有關係,其實特教老師相關專責人員還包括特教助理,在第三十七條因為提供支持服務,在生活協助的部分也是特教助理。委員剛才發言的時候有針對特教助理員,包括他們的勞動條件及服務量能不夠等等,提了很多的建議,以及是不是可以依照他的服務績效表現做考核、做薪資的提敘等等,我們是把第十六條跟第三十七條共同連帶做一個附帶決議,現在部裡頭所提的附帶決議內容,我大概跟各位說明一下,就是請教育部3個月內訂定提升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員服務品質計畫,爭取預算,以提高特教學生助理員之服務量。另請教育部研訂相關配套,除提升特教助理人員勞動條件外,並強化其專業知能,以維護整體的服務品質。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這一條之所以要提附帶決議,是因為原本黃國書委員還是張廖萬堅委員希望把考核或待遇提升放在條文裡面,你們覺得不要,就用附帶決議來處理。可是你們附帶決議的文字第二行的最後,爭取預算是為了提高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務量,你是要讓他工作再暴增的意思,是不是? 吳司長林輝:服務量能。 吳委員思瑤:我不知道你們誰寫的,「服務量能」,OK。還有下面第二個部分,在句點以後,另請教育部研訂相關配套,除提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勞動條件外,並強化專業知能。你要知道委員關切的是勞動條件、提升待遇,其實是提升待遇,我覺得勞動條件就具體一點,研議合理提升他們的勞動條件及其待遇,我覺得把待遇放進來,好嗎? 張廖委員萬堅:同意。 主席:同意。 吳委員思瑤:因為你們後面又寫要強化專業知能,你們到底是要幫他們減輕負擔,還是要他學更多、做更多、服務量更多呢? 主席:所以「專業知能」是建議刪除嗎?還是怎麼樣? 吳委員思瑤:我覺得改成「研訂相關配套,提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勞動條件及待遇。」就好了。 主席:附議。教育部可以接受嗎?好,教育部可以接受,大家沒有反對。 張廖委員萬堅:等一下,那大學的特教助理員呢? 主席:這個是高中以下。 張廖委員萬堅:對啊!大學呢? 主席:那大學呢?教育部可以回應一下嗎?第一個,剛剛張廖萬堅委員問說大學是要另外寫一張,還是…… 吳司長林輝:我想大學已經有了,確實已經有了,待遇的部分我們會做調整跟提升,不過因為運作方式跟高中以下不太一樣,高中以下是根據申請另外給經費,而大專的部分是根據學生人數設算,直接挹注經費給大學,作業方式不太一樣,我們建議不要在這裡呈現,但是我們會併同研議辦理。 主席:這邊就先處理高中以下的,好不好?依照吳思瑤委員剛剛建議的文字修正之後再拿給委員們簽,所以第十六條的附帶決議我們就通過,等教育部把修改後的文字拿給委員們簽。 我們現在回來處理第十條之一的立法說明,文字就在螢幕上,「本條新增」、「表意權」,OK,沒問題,第十條之一沒有委員反對,第十條之一的立法說明也通過。 有一個臨時提案,部長已經通過了,是關於環球科大欠薪的事情,歡迎一起連署。 臨時提案通過了,所以我們只剩第十六條的附帶決議,現在就等文字。 臨時提案的部分,剛剛教育部已經同意了,如果有委員要補簽的話,請議事人員詳細登載在議事錄,臨時提案在秘書那邊。 吳委員思瑤:第十六條的附帶決議內容如下:「請教育部3個月內訂定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爭取預算,以增進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務量能。另請教育部研訂相關配套,提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勞動條件及待遇。」 主席:請大家簽一下。 (協商結束) 主席:特殊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今天會議作如下決議: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特殊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大家辛苦了! 散會(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