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著作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5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5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5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3人擬具「行政法人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5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增訂第21069097號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10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賴瑞隆擬撤回前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各黨團於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發表共同聲明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定自112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定自112年2月20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延後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定自112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定自112年2月10日施行;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定自112年12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罰責,定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2年3月22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行政院函,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定自112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1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送「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考試院函,為廢止「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考試院函,為「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考試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之「銓敘部組織法」,除第二條第六款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業務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並修正「銓敘部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銓敘部函送「銓敘部編制表」,並自112年4月30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司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廳室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民事閱卷規則」第十六條附式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司法院函,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自112年8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法務部函送「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外交部函送完成換文展延程序之「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財產運用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11年3月8日公告之「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112年4月10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審查。 八十、勞動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廢止「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部分條文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111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九條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1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九十六案至第四二四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七案至第一二一案、第一二三案、第一二四案、第一四六案至第一五○案、第一五二案、第一五四案、第一五七案、第一六六案、第一六七案、第一七○案、第一七二案、第二○四案至第二二八案、第二三八案、第二四○案、第三五九案至第三九三案、第四一九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二七案、第一四三案、第一四四案、第一七三案、第二三一案至第二三三案、第二三七案、第二八七案、第三○四案、第三○九案、第三一一案、第三一九案、第三三七案、第四一八案至第四二○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七三案、第二三六案、第二七二案、第二七三案、第二八四案、第二八五案、第二八七案、第二八八案、第三○七案、第三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九十六、文化部函送該部主管受衝擊產業各項紓困方案112年2月份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七、教育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八、內政部函送地方政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檢疫追蹤關懷作業查核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九、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受衝擊產業各項紓困方案112年3月份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海洋委員會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12年2月份歲入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海洋委員會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12年3月份歲入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截至112年3月份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料應用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推動災防新南向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經費自籌收入來源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二、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三、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四、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文化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文化部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文化部函送112年1─2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2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該會112年第1季無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教育部函送「教育部經管國有學產土地活化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屏東園區辦理進度及規劃」112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六、內政部函送警政署專案與評比(核)計畫111年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七、內政部函送112年第1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八、內政部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九、內政部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客家委員會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2年度第1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2年度第1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三、海洋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廣告政策文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四、大陸委員會函送「111年度委辦計畫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五、國防部函,為該部112年度第1季未核列管制預算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六、國防部函送112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七、僑務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九、交通部函送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海造地情形112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2年3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一、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該會112年第1季媒體廣告無執行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六、總統府函送112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四七、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八、監察院秘書長函送112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九、司法院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器官捐贈與移植政策宣導與推廣機制之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全國安寧資源一覽表」視覺化地圖查詢功能之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111年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四、勞動部函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111年度併決算計畫之110年第2次臨時會議、第103次及第105次會議紀錄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七、財政部函送網路交易稅籍登記與會員交易紀錄記載及保存新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八、財政部函送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111年度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財政部函送公股銀行紓困案件數、產業別及金額112年第1季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財政部函送截至112年3月公股銀行紓困貸款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或提供巡迴金融服務機制推動進度112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五、中央銀行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六、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1年度截至第4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經濟部函送112年度截至第1季「經濟部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2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112年度第1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2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一、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加強推動雲林縣農業循環經濟以提升整體研發能量與地方發展方案」112年3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評估豬肉輸銷美國市場之可行性112年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1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2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輔導協助廠商前往亞灣區投資5G AIoT產業112年4月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0項臺灣銀行稅前純益於同業間排名退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3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35項臺銀人壽因應IFRS17之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36項臺銀人壽經營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45項臺灣金控研究發展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47項臺銀人壽經營轉型及增資壓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51項臺銀人壽落實法遵風控規範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決議第2項精進債務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決議第4項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決議第6項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之債務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公司決議第11項加強風險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公司決議第28項員工竊菸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預算決議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3項「公布公平待客評核結果完整排名時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6項提升數位化行政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參與度及創新性提升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保險法第107條配套措施向業務員政策佈達具體改善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就投保民眾面與保險公司面預防規劃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訂定理賠簡化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責任投資之相關規範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落實責任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成功大學落實責任投資之規劃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正大學落實責任投資之規劃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落實責任投資之相關規劃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長安學區技擊類訓練館新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無障礙環境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機制相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疫情期間順利推動國際賽會在臺舉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女性運動發展相關業務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我是運動創業家競賽活動辦理情形及轉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助各級學校運動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針對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之改善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訂定科學基礎之培訓暨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訂定科學基礎之培訓暨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規劃概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規劃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建置及持續振興運動產業之規劃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績優運動選手轉任運動教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績優運動選手轉任運動教練聘任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與相關振興補助之宣傳作為與運動產業政策宣導經費執行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策進作為及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規劃策進作為及強化紓困補助審核與事後稽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規劃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第1期執行情況檢討及未來策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量子新世代關鍵技術開發計畫之具體規劃及預期效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興辦社會住宅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宅基金法律事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包租業者轉租資訊之實價登錄推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宅基金「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物無障礙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社會住宅加強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達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強化推動社會住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緩慢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速社會住宅興建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設籍前新住民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計畫相關業務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執行率低落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計畫獎勵民眾檢舉國土違法利用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服務費用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5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6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8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9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決議第10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成本與費用」相關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項「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項「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項「利息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項「損失與賠償給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6項增設車廂錄影CCTV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6項「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7項工務、電務、機務及行車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9項「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1項「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3項「公關慰勞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7項發包工程疏於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1項改善臺鐵人力技術斷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3項新購電聯車尚未購置新車駕駛模擬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5項EMU900型通勤電聯車之採購及驗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6項巡軌車採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9項逐步禁用一次性便當餐盒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1項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改善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0項污排水系統改善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5項「修理保養與保固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8項工人偷剪電纜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4項「西側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5項軟硬體設備升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6項短中長期減碳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3項「合併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1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4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5項進出港減速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1項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國外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13項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43項礁溪外環道各爭議路段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項「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6項港灣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1項國際商港未來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0項港灣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機補助計畫落實強化後續追蹤查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國家森林遊樂區之旅遊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銷調節措施辦理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短絀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遏止農地利用亂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稻米生產及供需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稻米政策調整效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保險理賠計算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阿里山林業鐵路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面推動農糧產業省工機械化及設備現代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面積達成年度推廣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產銷調節措施及穩定物價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地之生產環境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民造林計畫後續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短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家森林遊樂區來客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綠色環境給付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平衡稻米供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黑水虻產業應用於農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檳榔廢園及轉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產業省工機械化及設備現代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保險與天然災害救助併存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協助農民降低災損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森林遊樂區之旅遊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機補助計畫強化追蹤查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及相關行銷之具體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第三期實施計畫(109至112年度)」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銷調節措施辦理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協助米食開發轉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建立內部檢驗機制行銷國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工作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稻米產業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預算增列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人才多元培育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水資源處理場第3、4期擴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水資源處理場擴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水資源處理場擴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氣候變遷下水資源變化劇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編列其他費用預算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科目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轄管水庫清淤期程及目標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取得照舊使用私人土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取得照舊使用私人土地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灌溉服務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打擊漁業中之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豬肉出口至美國及日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執行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強化國內高等教育學術倫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確實評估經資門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友善生育支持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已開發COVID-19疫苗後續定位及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確實評估經資門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檢討人才培育及延攬相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建立專利盤點及報廢、放棄相關流程內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研究計畫資通安全防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擘劃永續發展策略藍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以永續發展為核心之治理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任務導向生技研究計畫」雜項設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檢討全院各所大樓修繕經費編列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四)南部院區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五)南部院區獎補助費執行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七)積極籌劃延攬優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九)加速臺灣量子科技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加速我國量子科技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二)增加南部院區核心溫室經費使用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六)「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預算高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積極辦理多元行銷宣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督促廠商依約完工俾使新故宮計畫順利進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行銷宣傳活動應以展覽教育層面為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有效提升參觀人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吸引不同客群國際旅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將永續的概念擴展到博物館營運各項核心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正館建築結構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正館修復的展覽空間面積是否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強化故宮商品行銷及文物基金業務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完備所有展覽場館之親子廁所設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加強手語導覽影片之製作及宣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七)接連發生瓷器摔破事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一)促成寄存藏品續約或簽約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四)因應疫情制定切實可行的商品販售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十六)民眾對於部分數位平臺知悉度不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十七)定期對外公告典藏文物保存及破損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入部分決議(一)現居宿舍者是否符合居住資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二)民主議政園區活化計畫第二階段計畫整體執行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五)、(十六)及(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十八)部分預算評估報告僅對政府細小項目支出進行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五)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報告網頁公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一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十八)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第2目「運輸事故調查」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第3目「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一)第3目第2節「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預算凍結3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二一、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二二、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二)「諮詢研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二三、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九)「諮詢研究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二四、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虛擬資產定性及指定主管機關與納管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二五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除第四三五案、第四四二案至第四四四案、第四五○案至第四五四案、第四六○案、第四六一案、第四六四案、第四六六案至第四六八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四二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國外旅費凍結5%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等6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港澳蒙藏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國內視察督導旅費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一)『環境保護署』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41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案等24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修正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修正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十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九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部分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及「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五、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會銜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十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六、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會銜函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七、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會銜函送「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八、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會銜函為「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修正條文;「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名稱修正為「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六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等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等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七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總說明勘誤表」等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於第10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於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4人於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世杰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天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應研議評估於五股增設第二交流道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昶佐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楚茵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針對臺灣目前僅開放加拿大30月齡以下牛肉進口,自2021年1月1日起,已開放包括30月齡以上的全牛齡美牛進口。臺灣與加拿大2月已啟動「投資促進及保障協議」(FIPA)談判,其中加拿大盼能比照美牛,開放30月齡以上的加拿大牛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4月27日預告,將開放加拿大全牛齡牛肉進口。根據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至2015年12月,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IFA)發布加牛檢出狂牛症,所有的跡象都指向牛飼料的污染,報告題為「加拿大第19案牛海綿狀腦病的調查報告」;2021年12月,報載身為全球第8大牛肉出口國的加拿大,再度傳出有牛隻感染牛海綿狀腦病(BSE/俗稱狂牛症),因此,南韓暫停進口加拿大牛肉,而中國、菲律賓等國也跟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如食品藥物管理署所稱,進口加拿大牛肉曾經風險評估程序,其是否踐行上述法文規定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程序,主管機關應澄清以釋疑。若其進行者僅是便宜行事之專家諮詢會,則顯非適法,其公告所依者,即失所據。再者,不論是風險評估諮議會性質,抑僅「專家諮詢會」性質,主管機關均應公開其會議內容及結論,並呼籲我國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立法政策,積極建立更為完備的風險評估程序與機制,以符合透明、獨立和客觀專業的國際公認的評估原則,並在風險評估程序中,即應加強風險溝通,與社會大眾諮商;而非僅在預告後,再尋求公眾意見。根據消基會之新聞稿指出,加拿大牛傳出狂牛疫情,事才不過1年,「飼料」是否足夠安全的疑慮尚未釐清,現在進口全牛齡牛肉,真可說是未把消費者健康視為行政管理上最重要的事,也完全輕忽了消費者倚重政府為民把關的期待。爰此,主管機關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回應是否已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並公布會議紀錄,並應就加拿大於2021年發生牛隻感染牛海綿狀腦病乙事評估,以保障民眾食品之衛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素月,就「農友欲申請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但無法取得土地共管圖」陳情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兩案,先進行第一案,其中有納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第六案;另外,時代力量黨團也有相同提議,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我們就一併處理。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兩黨黨團提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一: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變更僅限列如下表4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附表 討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展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1)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2)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3)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4)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7)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4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育美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林靜儀等20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20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 8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委員委員邱議瑩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徐志榮等18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品及技術管理條例草案」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9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2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蔡培慧等17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案。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 14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15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案。 17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18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19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22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23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24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25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26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 27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8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1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案。 32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案。 33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4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6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7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8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9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 法草案」,請審議案。 40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1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2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3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4 (1)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5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兩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5)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請審議案。 (6)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請審議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院會議事日程,建請增列討論事項共1案,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內容如下: 討 議案名稱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二: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將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建請下列議案請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謝衣鳯 序號 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變更議程之提議均已處理完畢。 報告院會,也向大家報告,再過2天就是一年一度的母親節,本席準備了康乃馨要獻給在場的委員及議事人員,祝福大家母親節快樂!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3、3、3、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127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62號、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65號、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73號、112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58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5月8日(星期一)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各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民進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民進黨黨團,為推展國會外交,藉與其他國家國會實質交流,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地位,參酌日、韓、法、德、捷克等國國會均設國際事務相關之幕僚支援系統,擬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增設「國際事務處」,以辦理國際事務並傳承每屆國會外交成果;並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本院組織法中有關醫事職務級別及會計處更名等規定;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國民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推展國會外交,藉與其他國家國會實質交流,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地位,參酌日、韓、法、德、捷克等國國會均設國際事務相關之幕僚支援系統,擬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增設「國際事務處」,以辦理國際事務並傳承每屆國會外交成果;並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本院組織法中有關醫事職務級別及會計處更名等規定;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推展國會外交,藉與其他國家國會實質交流,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地位,參酌日、韓、法、德、捷克等國國會均設國際事務相關之幕僚支援系統,擬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增設「國際事務處」,以辦理國際事務並傳承每屆國會外交成果;並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本院組織法中有關醫事職務級別及會計處更名等規定;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藉與其他國家國會實質交流,可有效拓展我國國際參與空間,參酌日、韓、法、德、捷克等國國會均設國際事務相關之幕僚支援系統,擬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增設「國際事務處」,以強化國會外交力道,專責辦理國際事務並傳承每屆國會外交成果;並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本院組織法中有關醫事職務級別及會計處更名等規定;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參、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奉邀出席貴委員會召開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就修正「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敬請不吝指正。 一、背景說明 為輔助本院正、副院長、委員,藉由實質國際交流,與外國國會友好團體、國際組織等推廣國會外交,以積極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地位,爰參酌日、韓、法、德、捷克等先進國家國會均設國際事務相關幕僚單位之體例,擬於本院增設「國際事務處」,專責辦理國會之國際交流事務,並傳承每屆國會外交成果。 成立國際事務處後,期能發揮統合院內國會外交行動功能,積極建立與各國國會間友好關係,透過參與國際活動促進國會國際化、協助行政部門拓展臺灣外交空間,進而鞏固友邦情誼,同時提升與非邦交國家實質關係,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有關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一)增設國際事務處: 秘書處掌理事項,修正為專責國會行政支援及國內接待事務,並明定國際事務處職掌業務。(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 (二)調整醫事人員人事: 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立法院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調整主計機構人事: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立法院會計處及會計長、副會計長職稱,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三、結語 鑑於目前秘書處下設之公關室,其處理國際交流事務之架構,已不足因應我國特殊國際地位現實所需。國會外交已成為臺灣對外關係最重要的維繫、開拓力量,地緣政治變化,更彰顯國會外交事務之重要性。就此,本院各黨團也分別擬具修法方向一致性之修正草案,可見朝野就成立國際事務處具有高度共識。 本院成立國際事務處後,得以規劃研擬國會涉外交流策略,提供委員更優質的國會外交支援服務,期使國會組織符合國際潮流,使我國國會更靈活應對國際局勢,更符合國家利益及民眾的期待。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肆、與會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二、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條,均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四條,除將第二項中「護士長」修正為「護理長」外,餘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業務繁重,時有超時工作及夜間加班之情形,長期下來恐影響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然立法院公費助理雖係以勞保方式聘用,權益卻未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為照顧公費助理身心健康之狀態,立法院應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對公費助理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對40歲以上公費助理,進行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 此外,亦新增每位公費助理每一會期1,000元之文康補助費用,並由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擬具活動計畫,向立法院人事處提出補助申請,經審核通過,於活動完畢後依規定進行核銷。 爰此,請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兩年4,500元健檢補助費」,以及「每位公費助理每人每會期1,000元文康補助費」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以保障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相關權益。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35(審查會通過條文),\s\up21(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s\up7(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s\do7(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s\do21(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s\do35(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國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國際事務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民進黨黨團提案: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十一款。 國民黨黨團提案: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四款規定。原第四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十一款。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十一款。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照各黨團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國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案: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國民黨黨團提案: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照各黨團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國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照各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國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三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三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一、照各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二、除將第二項中「護士長」修正為「護理長」外,餘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照各黨團提案通過) 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國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國民黨黨團提案: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主席: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業務繁重,時有超時工作及夜間加班之情形,長期下來恐影響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然立法院公費助理雖係以勞保方式聘用,權益卻未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為照顧公費助理身心健康之狀態,立法院應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對公費助理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對40歲以上公費助理,進行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 此外,亦新增每位公費助理每一會期1,000元之文康補助費用,並由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擬具活動計畫,向立法院人事處提出補助申請,經審核通過,於活動完畢後依規定進行核銷。 爰此,請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兩年4,500元健檢補助費」,以及「每位公費助理每人每會期1,000元文康補助費」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以保障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相關權益。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2、2、3、4、5、5、5、7、7、7、7、7、7、7、7、7、7、7、7、7會期第7、6、6、14、6、4、5、11、5、5、6、6、7、7、7、7、7、7、7、7、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九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121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990號、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948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64號、110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521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108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60號、111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789號、111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20號、112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656號、112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661號、112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11號、112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39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27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33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34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0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1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2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3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4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4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分別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第3會期第14次、第4會期第6次、第5會期第4次、第5次、第11次、第7會期第5次、第6次及第7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4月20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21案,會議由召集委員范雲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文化部部長史哲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其後為完備我國文化中介組織體系,推動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迄未修正。鑑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及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之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資金挹注以影視音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以提升臺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與提高國際影響力,並為鼓勵個人資金挹注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立法旨意系為促使政府積極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以及同時兼具文化及創意之內容,以利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培養及國內外市場開發之目的。然而根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政府在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時,卻未將「創意、美學」列為應評選項目,與該法立法旨意有所違背,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將「創意、美學」等採購評選項目,改為文化創意產品及服務內容之應評選項目。 三、委員陳秀寳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文化創意產業長期處於缺乏人才、營利事業投入研發及人才培育誘因不足,其支出抵減認定標準難以適用、無法依循,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建立文創研發及人才培育減免稅捐辦法。 四、委員黃秀芳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文化創意產業之振興對於提升國際能見度、傳播本土文化有正面效果,為提升民間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及活動,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單位之捐贈,得享有租稅優惠。 五、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說明: 為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自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十年,臺灣產業環境與國際趨勢變遷甚鉅;又因近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產業層面深遠,反應文化創意產業長期以來在產製產能與民間資金投入之法源工具、誘因、政策方案多有不足。為強化對文化創意事業之投資誘因、鼓勵產業創新,促進產業發展,爰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在全球化、科技化浪潮下快速發展,世界各國均意識文化創意產業具有強大經濟動能,紛紛將其視為發展國家軟實力之重要指標之一。我國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誘因不足,以致民間企業及個人對各類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與投資有限,為提升民間企業及個人捐贈、投資文創相關產業之誘因,替文化創意注入產業化所需之資金活水,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民間企業及個人捐贈與投資文創相關產業免稅額,以利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 七、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文化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指出,2019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產業家數達65,687家、整體營業額達9,124.1億元,雖為近六年來新高,但營業額成長率已較2018年趨緩,加上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籠罩全球兩年,對於藝術文創產業造成前所未有之衝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報告提及,由於疫情持續延燒,各國政府將預算投入對抗病毒,近兩年明顯縮減對文創產業的投資與支持,估計過去一年,至少有1,000萬名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從業者失業。為促進政府及民間資源投入文化創意產業,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規定,政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未硬性規定政府採購之商品或服務應將創意與美學列為評選項目,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立法意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本法第十七條顯有違本法之立法意旨,且不能確保政府機關採購之商品或服務能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或對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有正面影響。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修訂為「應」。 九、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熱門演唱會等藝文票券常常開賣後旋即秒殺、一票難求,有心人士利用粉絲渴求見到偶像的心理,伺機大量搶票後再哄抬價格轉賣,此舉不僅相當惡劣,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藝文票券市場交易秩序。為有效抑制此類黃牛票亂象,參酌日本、美國、法國等國家立法例,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修法使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行政協助藝文事業實施實名制,以及另外針對加價轉售及大量掃票行為處以重罰,藉此遏止藝文黃牛票問題。 十、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珍貴資產,不僅可豐富人類身心靈,文化創意產業更是當前重要產業之一,故政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應針對各種樣態參考外國法制訂定相關罰則,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嚇阻黃牛現象,爰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一、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說明: 近年文化創意產業逐漸被各國列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且我國厚實的文化底蘊,正是台灣能進一步擴張的「軟實力」,更是追求經濟成長等硬實力的強大後盾,故政府針對相關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嚇阻黃牛現象,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二、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並維護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故政府應建立健全市場機制、規範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爰提案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三、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黃牛票已影響一般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之權利,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限制不當加價出售票券及以電腦掃票者。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四、委員賴品妤等24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藝文活動黃牛票問題日趨嚴重,甚至常有演唱會門票遭少數不肖人士大量購買並高價轉售,相對原票價高出數十、百倍,使民眾無法以合理價格進場支持表演者。然,文化創意為有價資產,為避免藝文活動票務「市場交易秩序」遭不當擾亂,並保障產業與消費者權益,促進「文化近用權」公平性及「文化外交」能見度。爰此,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說明: 鑑於不肖人士透過轉售藝文活動票券獲取暴利之行徑,嚴重影響一般消費者權益、違背「文化近用」之價值。不以參與藝文活動為目的搶票、哄抬票價的作為,擾亂健全普及之售票機制,已然加深參與藝文活動之階級鴻溝,長遠而言有害我國藝文產業的發展。是故,應訂定明確管制措施以杜炒作後患,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六、委員蘇治芬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寶貴資產,政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嚴格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肖人士從中不法獲利。目前各國多有針對黃牛票猖獗之對策與辦法,例如日本對「未經主辦方同意加價轉售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徒刑併科罰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建立票券實名制度,以防止黃牛販賣之情形,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七、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故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立法目的即係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暨保護民眾平等近用文化之權利。 十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期韓國女子歌唱團體來台舉辦演唱會,門票瞬間銷售一空,奇貨可居,黃牛運用科技等手段大量掃票、哄抬票價,甚至有發生原始價格為新臺幣八千八百元之票券,被黃牛喊價新臺幣四十萬元,價差倍數近五十倍,牟取暴利。然而,現行法規之罰則除了無法有效遏止相關行為發生,更有不易舉證之情形而無法論處。黃牛行為長年存在,造成民眾怨氣提升及充斥無奈,更讓藝文活動發展蒙上一層陰影,綜上,為有效改善黃牛文化歪風,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說明: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然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迄今,僅歷經一次修正,該條例公布施行已逾十三年,對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雖有一定成效,惟文化創意產業近年受到全球化、科技化、疫情衝擊等環境變遷影響,且現今主要國家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力道逐步強化,各界均呼籲政府應加強營造文化創意產業之友善環境,俾利協助升級轉型與促進投資,進而提升我國文化競爭力,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為防制「黃牛票」行為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侵損,復以保障國人公平並正當參與活動之權利,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訂定罰則處分購入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票券所非供自用,並藉轉售而圖得利益者與再犯者。 二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政府應保障文化平等近用權、扶植藝文產業健全發展,應維護市場秩序,健全藝文活動購票市場機制。然而,近年國內大型藝文活動卻屢傳黃牛猖獗之現象,多數票券不僅遭黃牛集團以電腦程式掃購一空,更透過高額轉賣獲得不當獲利。對此,現行法規及裁罰金額對應實務困境顯有不足。爰此,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文化部提案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安排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所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提案共22案,本人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謹就修正草案重點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二)修法目的與歷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係於99年2月3日制定公布,並自99年8月30日施行後,其後為完備我國文化中介組織體系,推動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08年1月7日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之後迄未修正。 鑒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及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之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資金挹注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促使臺灣文化內容加速主流化、國際化,並保障國人公平文化近用權,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12年3月17日至3月30日辦理法案預告,廣徵藝文團體及民眾意見;3月2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3月31日召開審查會議,4月6日經院會決議通過,並函請大院審議。 (三)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是內容產業的驅動力,也是國家軟實力的體現,現在已成為判定各國實力的戰略性產業。本次提出2大修正重點,共有修正條文5條,包含為解決長久以來困擾藝文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干擾民眾公平藝文近用權的問題,增訂處罰黃牛行為1條;為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產製量能,引導民間多元資金對接,增訂公司或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條文3條,以及修正本法施行日期1條。修正重點如下: 1.增訂防制黃牛相關條文(第十條之一): 流行音樂為最具穿透力之創意產業,演唱會更是民眾重要的娛樂生活。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沈寂3年的藝文展演活動,在2022年底因疫情趨緩而大爆發,國內、外知名藝人的熱門演唱會,因票券供不應求已發生多起黃牛哄抬票價的問題,引發購票民眾的抗議及輿論的關注。 面對市場上黃牛猖獗現象與民間倡議,本部也迅速回應,主動邀集業界及消保團體等召開諮詢會議,及參考國外立法例,研議防制黃牛做法,並在行政院跨部門黃牛防制研商會議後,由本部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以法令遏止黃牛不法行為,並維護公平合理的藝文票券交易市場秩序。 (1)定義黃牛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均需處罰,亦即,「加價轉售」者,以及「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者,均認定為黃牛。 (2)罰則 本次修正草案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另外以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外掛程式、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的行為,則因係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達到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之目的,顯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因此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以從源頭阻斷黃牛票源。 (3)執行方式 本次修正草案中也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黃牛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民眾可將交易雙方基本資料(姓名或名稱,真實姓名尤佳、電話、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及交易資訊(包含票券照片、票面價格、購票張數、轉帳紀錄、相關對話紀錄例如簡訊、電郵、社群帳號等對話截圖、賣方ip位址)提供給各地方政府,以幫助行政機關處罰黃牛;另針對大量掃票外掛程式部分,主辦單位及售票單位業者得將疑似虛偽資料、偵測到外掛程式等售票系統後臺相關異常資料證明之證據提供給警察、檢調或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調查程序。 (4)配套措施 外界關切本部是否推行實名制,根據以往執行實名制的活動經驗,曾有場次引發大量觀眾投訴、進場更較以往延長2至3小時等爭議,對參與者造成重大影響。因此,經本部與主辦單位、業者多次諮詢,經審慎政策評估,現階段暫不以強制立法的方向設計,而採持續輔導主辦業者實施實名制及建立合法二手票券平臺的方式來辦理,作為修法之配套措施,促進票券健康流通。另外本部也正在研議檢舉獎金相關機制,期以全民檢舉來防制黃牛,強化執法成效。本部於法案通過後也會立即積極對民眾宣導修法內容,加強法令的執行效力。 2.增訂鼓勵民間注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租稅優惠相關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 (1)本次修法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個人亦即天使投資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或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2)過去文化創意產業雖已有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僅有公司投資本身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的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減免稅捐;而電影法規定,2015年電影法修法起10年內,公司投資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限持股達3年以上始得抵減營所稅等。 (3)此次修法考慮現行相關抵減有過多限制,實際鼓勵投資成效有限,因此,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適用對象特別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有限合夥事業及專案型投資,如投資一部電影等亦可適用;持股時間亦由3年放寬為2年,事業最高抵減率20%、個人最高減除率50%等。 (四)文化部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本次修法共計有21案委員提案,以下就各委員提案,進行回應說明: 1.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有關政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修訂為「應」。查根據文化基本法授權訂定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其中有關藝文採購評選之專業項目內容已納入創意、美學,現行運作機制可含括委員提案之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將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明定於本法中,並由本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子法。鑑於文創產業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已可於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適用,無窒礙難行之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3.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第一條,修正立法目的為建構產業生態環境及提出結合科技之創新運用、健全文化金融體系、增進文化內容授權流通利用等文字;修正第二條,新增「增進本國文化國際傳播力」為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方向。查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黃牛票遏止機制及重點文創產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措施,以期快速呼應產業迫切需求帶動產業發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以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所提條文優先審查。 (2)委員提案修正第三條,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類型為藝術、影視、音樂、圖文、工藝、設計、傳播及動畫等產業,及新增非法人團體為文化創意事業。因現行15+1產業分類運行多年,業界已熟悉相關分類;又現行對文創產業之支持與輔導已含括非法人團體,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3)委員提案修正第五條(對應現行條文第6條),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應定期檢討修正,由行政院文化會報核定,及政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法人執行產業調查及統計。鑑於本部各單位已遵循本條意旨提報相關計畫予行政院核定,另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稱文策院)已可依文策院設置條例辦理文創產業統計及出版年報,並已執行多年,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4)委員提案修正第十條(對應現行條文第12條),新增或修正「產品或服務之開發、應用與活化」、「人才培育」、「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管理、流通及應用」等13項協助、獎補助項目。因尚須進行跨部會研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5)委員提案刪除第十三條,有關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為利各級政府重視並持續推動相關工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6)委員提案修正第十四條,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之規定,將補助對象由「學生」修正為「民眾」,增加獎勵文創事業提供優惠,並得以「數位」方式為之。本條係以培養青年藝文消費人口為立法目的,且政府預算有限,並考量數位落差情形及文化近用權之保護;另有關獎勵文創事業提供優惠部分,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已可含括此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7)委員提案修正第十六條(對應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就公有廣告場站保留廣告空間,增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比率及使用費率相關規定。查現行條文係由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主管機關自行訂定,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8)委員提案修正第十七條(對應現行條文第十五條),提出政府得就原創產品或服務各階段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可依現行條文第十二條訂定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相關法規,已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9)委員提案修正第十八條(對應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新增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定義及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機關相關出租、授權辦法或自治法規。鑑於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態樣已明定於子法,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機關機已可依現行條文據以辦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10)委員提案新增第十九條,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考量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已訂有無形資產評價相關規定,文創產業亦可適用,本部並據以逐步研議推動相關工作,建議免予增訂。 (11)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一條(對應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納入專責法人拓展海外通路及國際市場。考量專責法人文策院設置條例已明訂海外通路拓展及國際合作等職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12)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三條(對應現行條文第十九條),增加文創產業群眾募資之平臺管理與監督機制,及專責法人辦理投資、融資等。考量群眾募資非僅限於文創產業,並涉及跨部會議題,尚待研商,且文策院已可依文策院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13)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五條(對應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提高營利事業對文創事業捐贈列支上限、擴大適用範圍等。考量適用範圍之放寬,已可透過現行條文之認定機制處理;惟提高捐贈列支金額涉及租稅優惠,尚須進行跨部會研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4.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第四條,以推廣文化創意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文化創意團體)納為文化創意事業,考量現行條文已包含營利及非營利組織,符合委員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案新增第二十六條之一(對應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營利事業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得按捐贈金額250%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提高捐贈列支金額涉及租稅優惠,尚須進行跨部會研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5.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出修正第十九條,增訂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關(構)或專責法人機關(構)辦理投資、融資及信用保證優惠措施。考量專責法人文策院設置條例已明定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之職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六條,提出營利事業捐贈在一定條件下所為之捐贈,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及放寬適用範圍態樣。考量適用範圍之放寬,已可透過現行條文之認定機制處理;惟提高捐贈列支金額涉及租稅優惠,尚須進行跨部會研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6.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六條,提出營利事業捐贈在一定條件下所為之捐贈,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及放寬適用範圍態樣。考量適用範圍之放寬,已可透過現行條文之認定機制處理;惟提高捐贈列支金額涉及租稅優惠,尚須進行跨部會研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七條,提高文化創意研發投抵於支出50%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10年內抵減營所稅額。因涉及提高研發投資支出金額抵減率及抵減年限等租稅優惠規定,尚須進行跨部會研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3)委員提案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達1年以上,得於投資金額50%內,自其有應納所得稅之年度起10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有關本條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抵減率及持有時間等規定,涉及租稅優惠措施,經與財政部協商,並基於財政穩健考量,投資抵減額度訂為20%,範圍限於以行政院版本限定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較能集中獎勵力道及效果,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7.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出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提案就原創產品或服務之研發、產製及行銷所需經費,政府得給予適當協助、獎勵及補助。考量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已含括提案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委員提出修正第十九條,新增專責法人辦理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機制與優惠措施相關機制。考量專責法人文策院設置條例已明定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之業務範圍,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3)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六條,提出營利事業在一定條件下所為之捐贈,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及放寬適用範圍態樣。考量適用範圍之放寬,已可透過現行條文之認定機制處理;惟提高捐贈列支金額涉及租稅優惠,尚須進行跨部會研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4)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七條,提高文化創意研發投抵於支出35%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年度營所稅額。本條涉及租稅優惠措施,尚須進行跨部會溝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5)委員提案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達2年以上,得於投資金額50%內,自其有應納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有關本條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抵減率及持有時間等規定,涉及租稅優惠措施,經與財政部協商,並基於財政穩健考量,投資抵減額度訂為20%,範圍限於以行政院版本限定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較能集中獎勵力道及效果,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8.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有關政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修訂為「應」。依「文化基本法」授權訂定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之專業項目已包括創意或美學,可含括委員提案之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9.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為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票券市場價格或交易秩序,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並於提案說明中提及「鼓勵藝文票券業者推動實名制」。本部將以行政措施輔導獎勵業者推動實名制及建置合理的二手票券平台,現階段建議不入法。 委員提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加價轉售者,罰鍰為票券價格之三十倍至三百倍,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0.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加價轉售者,罰鍰為扣除成本後價差之十倍至一百倍;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1.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加價轉售者,罰鍰為扣除成本後價差之十倍至三百倍;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2.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加價販售或代購者,罰鍰為五倍至三十倍,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加價販售或代購不含手續費及郵寄費。 代購係交易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不納入本次修法列管;本法草案預告版本原列可扣除手續費及郵寄費,惟多數民眾反對,認為將合理化黃牛加價空間,建議仍應以原價轉售。其餘委員提案之內容及意旨已納入修正草案,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審查。 13.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加價轉售及代購者,罰鍰為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轉售或代購不含手續費及郵寄費。考量代購係交易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不納入本次修法列管;本法草案預告版本原列可扣除手續費及郵寄費,惟多數民眾反對,認為將合理化黃牛加價空間,建議仍應以原價轉售;另罰鍰額度及刑度方面,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4.委員賴品妤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加價轉售者,罰鍰為扣除成本後價差之十倍至百倍。具一定規模之特定藝文活動票券應以實名制方式販售。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本部將以行政措施輔導獎勵業者推動實名制及建置合理的二手票券平台,現階段建議不入法。有關價差及成本部分,因難以計算基準,爰本部以票面金額或定價為基準計算罰鍰。另罰鍰額度及刑度方面,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5.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加價轉售或代購者,罰鍰為賣出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如因故無法出席活動而有轉售需求者,得加計手續費及郵寄費。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考量代購係交易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不納入本次修法列管;本法草案預告版本原列可扣除手續費及郵寄費,惟多數民眾反對,認為將合理化黃牛加價空間,建議仍應以原價轉售;另罰鍰額度及刑度方面,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6.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文化創意事業之票券實行實名制給予適當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加價出售者,罰鍰為票券價格之三十倍至三百倍。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有關實名制部分,本部將以行政措施輔導獎勵業者推動實名制及建置合理的二手票券平台,現階段建議不入法。另罰鍰額度及刑度方面,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7.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加價轉售或代購超過百分之十者,罰鍰為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五十倍。以不正方法取得票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加價轉售或代購超過百分之十,不含手續費及郵寄費。本次修正草案中已刪除百分之十合理成本規定,本法草案預告版本原列可扣除手續費及郵寄費,惟多數民眾反對,認為將合理化黃牛加價空間,建議仍應以原價轉售;另罰鍰額度及刑度方面,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8.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黨團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加價轉售者,罰鍰為十倍至三十倍罰鍰。前項加價販售,不含手續費及郵寄費。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草案預告版本原列可扣除手續費及郵寄費,惟多數民眾反對,認為將合理化黃牛加價空間,建議仍應以原價轉售。罰鍰額度及刑度方面,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19.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以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加價轉售或代購者,罰鍰為票券價格之十倍至五十倍。預備犯之罰鍰為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加價轉售超過百分之十,不含手續費及郵寄費。 代購係交易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不納入本次修法列管;本法草案預告版本原列可扣除手續費及郵寄費,惟多數民眾反對,認為將合理化黃牛加價空間,建議仍應以原價轉售;另罰鍰額度及刑度方面,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至於預備犯部分,因預備犯舉證困難,建議未來訂定專法時再訂定詳細構成要件。 (2)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二,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制度,並訂定檢舉獎勵辦法。為有效執行,本部亦已研議檢舉獎勵制度之執行方式及必要性,希望併同委員提案審議。 (3)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三,罰鍰應提繳一定比例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文化發展基金,用於辦理藝文票券交易平台建置與維護。本部係規劃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罰黃牛行為,爰罰鍰亦係提繳至地方政府,不宜納入本部文化發展基金。有關藝文票券交易平台部分,本部將以行政措施輔導獎勵業者推動建置,現階段建議不入法。 (4)委員提案修正第十二條,增訂設計服務、國際合資合製、文化內容傳播平臺之發展、金融與信託機制、實名制售票等7項,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因尚須跨部會討論,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又有關推動實名制售票部分,本部將以行政措施輔導獎勵業者推動實名制,現階段建議不入法。 (5)委員提案增加十二條之一,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呈現文化創意產業無形資產價值。考量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已訂有無形資產評價相關規定,文創產業亦可適用,本部並據以逐步研議推動相關工作,建議免予增訂。 (6)委員提案修正第十四條,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發放藝文體驗券。考量目前已編列一定預算鼓勵青年藝文消費,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7)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六條,提出營利事業在一定條件下所為之捐贈,在二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及放寬適用範圍態樣。考量適用範圍之放寬,已可透過現行條文之認定機制處理;惟提高捐贈列支金額涉及租稅優惠,尚須進行跨部會研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8)委員提案新增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對應行政院版第二十七條之一),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達2年以上,得於投資金額50%內,自其有應納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有關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抵減率等相關事宜,涉及租稅優惠措施,經與財政部協商,投資抵減範圍以行政院版本限定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較能集中獎勵力道及效果,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20.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票券非供自用並藉轉售而圖利者,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三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制第一項之不法行為,應設置機關內業務任務編組。處罰要件中「非供自用、轉售圖利」恐有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舉證困難情形,且罰鍰上限與行為人所獲利益相比可能無法達嚇阻作用,另行政院版已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黃牛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另累犯部分,可於本法通過後,機關訂定裁量基準時就累犯加重處罰。 21.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條文草案」 (1)黨團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文化創意產業及票券代售事業在販售藝文表演票券時,應衡量活動規模及民眾權益,必要時得發售不得轉讓記名票券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避免票券遭獨佔或壟斷。票券代售事業應提供販售不得轉讓記名票券之服務。政府得獎勵或協助受託人建立該服務。加價轉售者,罰鍰為轉售後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其超過票面金額之數額,低於自主辦方取得藝文表演票券所必要之費用之數額者,視為未超過票面金額。以電腦程式大量掃票者,處五萬至五百萬之罰鍰。本法草案預告版本原列可扣除手續費及郵寄費,惟多數民眾反對,認為將合理化黃牛加價空間,建議仍應以原價轉售;有關推動實名制售票部分,本部將以行政措施輔導獎勵業者推動實名制,現階段建議不入法。另罰鍰額度及刑度方面,考量委員建議罰鍰倍數差距過大,易使執法機關裁量困難;另刑度部分,考量藝文票券非剛性需求,爰予以訂定較鐵路法略低之刑度,爰罰鍰及刑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2)黨團提案修正第十二條,主管機關得就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票券市場價格及交易秩序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本部將以行政措施輔導獎勵業者推動實名制,現階段建議不入法。 (五)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不吝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版本,在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位委員持續支持與鼎力協助下,共同合作,必將順利完成修法程序,促使臺灣文化內容加速主流化、國際化,並保障國人公平文化近用權。 另期盼透過租稅優惠,引導民間資金注入,搭配政府投資、補助資源整合等各項政策工具,促使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共同壯大臺灣內容成為文化黑潮,讓國際看見臺灣將以最強韌的護國神山輔以臺流,溫暖全世界。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增訂第十條之一(含委員吳思瑤等3人、委員鄭麗文等3人、委員張其祿等3人、委員張廖萬堅等3人、委員陳靜敏等4人、委員萬美玲等3人所提第十條之一修正動議)、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二條(含委員吳思瑤等3人所提第十二條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第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四、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二年者,得以其取得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自其投資之日起二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者,得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二項以現金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或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第三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三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第三項創業投資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要件、一定範圍、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抵減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十年。」 五、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二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且對同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且對同一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持續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二項投資金額減除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減除優惠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個人適用投資金額減除之資格條件、一定範圍、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減除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十年。」 六、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八、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得適用投資抵減。鑑於其範圍限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考量本法第三條所列各類文化創意產業皆為奠定我國內容產業之基礎,文化經濟之紮根來自所有文化創意產業之協力並進與互相加成,民間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具多元偏好,為吸引更多民間參與投資,以及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健全發展與衡酌公平性,爰請文化部完成以下事項: 1.協助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會同財政部制定本條相關辦法時,應均衡考量本法第三條所訂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求後,再排定重點優先順序,避免預設排除。 2.針對未被核定納入「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鼓勵、協助有意願投資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投資。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張其祿  吳思瑤   (二)請文化部未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項,就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抵減率等相關事項,會同財政部訂定子法過程,應加強邀集立法院立法委員參與討論。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張其祿  賴品妤   (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增訂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優惠。鑑於其範圍限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考量本法第三條所列各類文化創意產業皆為奠定我國內容產業之基礎,文化經濟之紮根來自所有文化創意產業之協力並進與互相加成,民間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具多元偏好,為吸引更多民間參與投資,以及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健全發展與衡酌公平性,爰請文化部完成以下事項: 1.協助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會同財政部制定本條相關辦法時,應均衡考量本法第三條所訂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求後,再排定重點優先順序,避免預設排除。 2.針對未被核定納入「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鼓勵、協助有意願投資其之個人進行投資。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張其祿  吳思瑤   九、附帶決議7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藝文票券加價轉售以獲取利益之黃牛行為進行嚴懲,僅是改善猖獗黃牛問題的第一步。除卻針對黃牛進行事後懲處外,文化部更應積極研議、鼓勵並推動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及合法二手票券交易平台,以從源頭提升黃牛大量掃票與加價轉售票券之難度、並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合法且安全的二手票券交易管道。請文化部於三個月內,針對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與二手票券交易平台,提出具體輔導獎勵之行政措施規畫與預計執行期程。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培瑜  吳思瑤   賴品妤   (二)要求文化部應於六個月內,就實名制提出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方式,協助藝文表演業或為其售票業者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並輔導可容納3千人以上大型演唱會場館設置上述設備和規劃適當入場動線等措施,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以利健全藝文表演產業環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三)為保障民眾文化近用權利,健全台灣藝文表演產業,考量國內已有許多表演者建置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措施,有成功杜絕黃牛行為發生之經驗,應有擴大全面適用藝文表演產業之可行性。文化部應推動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提出獎勵及輔導相關業者之政策,以利業者積極配合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之推行。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正鈐  張廖萬堅  (四)為鼓勵藝文票券業者推動實名制,文化部應另立辦法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票券代售事業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輔導大型演唱會場館及主辦單位設置上述設備、及規劃適當入場分流動線、調配足夠人力支援等措施,便於主辦單位於消費者入場時,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 提案人: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王婉諭   (五)為抑制黃牛轉賣,過去海內外皆有透過實名制等不得轉讓記名票券等前例,顯有助於整頓亂象,然若以強制齊頭式要求所有票券販售採取實名制,則不符比例原則,恐不利於整體藝文產業發展。爰提案文化部應研議一定標準或界定方式,使符合「一定規模」之藝文活動,應採用實名制購票。文化部應於三個月內提供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王婉諭   (六)為避免黃牛以取巧手段規避,文化部應另針對「原價轉售」,明定如手續費、寄送費用等「合理成本」的涵蓋範圍。 提案人: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王婉諭   (七)有關黃牛猖獗現況,有鑒於網路資訊更新迅速,單以主管機關主動稽查之方式,恐無法完全根絕亂象。爰此,文化部應於法令通過後,儘速建立「檢舉獎勵機制」,鼓勵民眾針對黃牛違法行為檢舉。 提案人:張其祿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王婉諭   肆、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