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代)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