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 \o\ad(\s\up91(審查會通過條文),\s\up77(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up63(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up49(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up35(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up21(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up7(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do7(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do21(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do35(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do49(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do63(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do77(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s\do91(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業務,開發、提升及運用觀光資源,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提升觀光從業人員之權益,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觀光署設立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之參與。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之參與。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之參與。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之參與。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擬定、規劃及執行我國觀光政策。 二、觀光產業之發展規劃、輔導、刺激及獎勵。 三、調查觀光資源,並研究及規劃策略。 四、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輔導、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維護、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交流與推動及參與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觀光發展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十一、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區域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全國、區域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區域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之參與。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觀光市場、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及綜合規劃。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與領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人才養成與從業人員之培訓、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及督導。 七、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八、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九、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協調及參與。 十、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觀光市場、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及綜合規劃。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與領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人才養成與從業人員之培訓、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及督導。 七、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八、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九、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協調及參與。 十、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十一、觀光從業人員權益提升與就業環境改善。 十二、觀光從業人員之性別友善觀念教育與多元群體知識宣導。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與新創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與職掌。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本署權限及職掌。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並將原觀光局組織條例中,觀光局所職掌之觀光市場及資源之調查、領隊導遊等觀光從業人員之考訓、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等工作項目納入本法,以確保各項觀光業務穩步發展。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並將原觀光局組織條例中,觀光局所職掌之觀光市場及資源之調查、領隊導遊等觀光從業人員之考訓、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等工作項目納入本法,以確保各項觀光業務穩步發展。 現代科技發展已轉變旅遊型態,越來越多深度旅遊是運用科技及行動載具技術。運用科技讓觀光行銷推廣更有力、產業發展更強大,是未來交通部觀光署的重要業務項目之一。例如,蒐集觀光大數據分析以掌握目標市場變化及遊客動向,或是善用行動裝置、大數據(Big Data)收集分析等資通訊科技潮流,強化資訊提供、加值分享等觀光科技運用,優化民眾之旅遊體驗。此外,醫療觀光、文創觀光、運動觀光等結合不同因素之新創觀光發展,更待觀光署整合規劃、輔導及推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除將第二款修正為「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及第七款修正為「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政府為發展觀光,使具備相當資源配合,促進民間觀光旅遊產業成長,得設立觀光發展基金。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訂定觀光發展基金辦理之中央法源依據 審查會:不予採納。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一、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署首長職務列等參考廉政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署長職務列等調整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本署副首長職務列等併予調整為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體育署組織法之規定,訂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分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分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區域觀光業務需要,得設各區域觀光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區域觀光管理處,應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第一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區域觀光管理處,應與客家族群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或屬客家族群者之人數比例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為協助離島觀光,中央應於金門、連江、澎湖等縣設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二項位於或所轄區域離島縣或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或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或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或屬客家族群者之人數比例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觀光署應制定發展區域觀光發展政策,規劃、推動及輔導建立具區域特色之觀光產業。 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之精神,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權利及傳統文化保存,應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保障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 四、依據客家基本法之精神,為保存發揚客家文化,應與當地客家族群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五、為推動族群主流化,並保障各族群傳統領域、文化之權利,並藉此建立區域觀光特色,應建立與當地群族民眾共同管理、協商之機制。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第二項因應文化資產保留意識抬頭,為確保國家風景區亦能結合在地珍貴文化風貌,故於第二項增加國家風景管理區管理處應與當地族群建立共管機制之規範。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離島之觀光產業發展為其重要經濟命脈,中央應考量離島縣生存發展不易之現狀,在離島縣設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增加資源投入,協助離島地區全力發展觀光。 三、為促進離島住民或原住民族就業,保障離島住民或原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三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或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第二項因應文化資產保留意識抬頭,為確保國家風景區亦能結合在地珍貴文化風貌,故於第二項增加國家風景管理區管理處應與當地族群建立共管機制之規範。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第二項因應文化資產保留意識抬頭,為確保國家風景區亦能結合在地珍貴文化風貌,故於第二項增加國家風景管理區管理處應與當地族群建立共管機制之規範。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署為促進觀光產官學界資源之整合與合作發展,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立觀光研訓中心。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為應境外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項規定。 二、為提升本署改制升格後之能量,依據108年12月16日「全國觀光政策發展會議」共識,將以派出單位型態設立觀光研訓中心,結合觀光各業別產業從業人員及政府觀光行政人員交流合作與專業研訓,提升國內觀光高階人才之培訓;同時能整合產官學資源,利用大數據數位智能從事觀光市場調查分析與政策研究,利於研析觀光產業未來發展趨勢,爰為本條第二項規定。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為因應國際觀光推展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藉訂定另以編制表所定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依據,使本署人員配置及運作樣態得以周知。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