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劉召集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等3案。 肆、協商結論: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等3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與智慧航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航港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原交通部航港局移入之五百九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其他職務時,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關務人員,依原經審定有案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換敘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至其退休、撫卹事項,除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外,另得於擇一支領之原則下,依原適用規定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但換敘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換敘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審定官等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 三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6會期第12、14、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82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15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8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復以配合當前中央政府行政院組織法修正作業,爰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確立有關運輸研究及發展等事項如政策、系統規劃、工程、經營與管理、安全、能源與環境科技與資訊、技術以及國內外聯繫及合作,和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等各事項,以及首長、幕僚長等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和所設次級機關名稱與業務等。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確立有關運輸研究及發展重點事項如政策、系統規劃、工程發展、安全管理、能源與環境科技與資訊、技術以及國內外合作,和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以及首長、幕僚長等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和所設次級機關名稱與業務等,爰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貳)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肆)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伍)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繼續併案審查,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21(審查會通過條文),\s\up7(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s\do7(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s\do21(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行政院提案: 運輸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運輸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運輸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十、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十、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十、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十、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所之權限職掌。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所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為求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揭露,爰於本條規範另以編制表定訂有關各執稱之官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進行組織調整,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將進行法制化工程。又以,台灣交通事故受傷、死亡者數連年增加,甚有行人地獄之國際惡名。為使人本交通、交通安全之研究能量提升,進而促進友善交通環境。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何志偉  黃秀芳  林宜瑾  郭國文  吳思瑤  范 雲  蘇巧慧  王美惠  張宏陸  李昆澤  鍾佳濱  沈發惠  羅美玲  吳秉叡  陳玉珍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促進運輸安全及人本交通,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運輸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六、運輸友善環境、人本交通、道路安全行人保障之策進研究及發展。 七、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八、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九、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十、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十一、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一、本所之權限職掌。 二、根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統計,台灣每年都有約3,000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30日內死亡,且平均有超過400人是行人,其中2020年交通事故死亡者共有2,972人,行人有432人,2021年交通事故死亡者共有2,962人,行人有410人,如此狀況甚至遭到外媒表示台灣是行人地獄。為促使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提高人本交通、行人保障相關研究比例與能量,明文規定運輸研究所之任務「運輸友善環境、人本交通、道路安全行人保障之策進研究及發展」。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造成法律授權不足疑慮,爰於本條明定。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現在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3案。(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4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十、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 三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1、6、6、7會期第12、10、3、12、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109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83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89號、111年12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630號、112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0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長期負責中小企業之業務,惟我國中小企業數為146萬家,占我國總企業家數97.64%,顯見其對我國經濟發展具重要之地位。又大數據、雲端運算、人工智慧等新興科技運用出現,中小及新創企業將面臨數位轉型,以應對全球化企業競爭之課題。現既有之中小企業處並無規劃政策之權限,其功能僅限於執行。為求政府機關負責中小企業之權責單位能回應中小企業需求,提供實質作為。爰提出「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小企業處」改組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署」,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 二、委員賴瑞隆等25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黃國書、蘇震清、劉建國、林宜瑾等25人,鑑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業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修正草案第3條第7款規定行政院下設經濟部,又因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規定應定明事項,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三、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鑑於現行多層次傳銷事業由公平會管理,仍有不足之處,爰提案「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職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事項,轉由經濟部管理。 四、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蔡易餘、蘇震清等19人,經濟部組織法於38年5月10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0年12月15日。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7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及配合本部職掌業務調整,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參、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image: image1.png]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併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共計5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至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