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江啟臣  林德福  游毓蘭  呂玉玲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廖國棟  孔文吉  林文瑞  羅明才  陳以信  洪孟楷  李德維  廖婉汝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商業發展業務,特設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商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商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商業服務業創新、研發、減碳調適、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商業服務業國際合作交流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公司、有限合夥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及管理。 六、零售市場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管理。 七、商工行政資料管理及服務。 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行政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商業發展業務,特設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商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商業服務業創新、研發、減碳調適、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商業服務業國際合作交流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公司、有限合夥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及管理。 六、零售市場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管理。 七、商工行政資料管理及服務。 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行政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經濟部商業司升格成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一專責機構,對於商業服務型態改變,應強化商業管理及產業輔導,以建構我國商業發展之完整性。 商業服務業範圍日趨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因應當前環境之需要,未來組改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應透過商業智慧化、創新研發、低碳轉型及調整相關商業管理法規,引導新興的商業服務模式,完善優質商業發展環境,以促進商業服務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主席: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劉委員世芳聲明對下午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 三十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會期第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9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產業創新及永續發展之需求,行政院將經濟部工業局業務一分為二,新設產業發展署承接原工業局之產業及工廠輔導、管理及相關產業政策推動等業務,以因應新時代之產業創新及產業轉型,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參、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image: image1.png]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在美中貿易戰、疫情衝擊、各國競相發展重點產業與氣候變遷等等因素下,我國產業面臨淨零碳排、供應鏈重組及短鏈化、生產基地轉移、跨國供應鏈韌性、發展我國戰略物資與強化半導體產業優勢等關鍵議題,加以各國爭取下一世代的重點產業,競逐發展半導體、5G及太空通訊、電動車等先進關鍵產業,面臨這些重大挑戰,政府必須有所因應。 在此情勢下,政府有必要加速協助產業低碳化、智慧化,持續推動半導體、電動車及通訊等關鍵產業發展,同時推動半導體材料、設備產業的在地化發展,並與各國加強產業的合作與連結,以強化台灣的供應鏈韌性、維繫台灣在全球供應鏈的關鍵地位。 經濟部工業局掌理全國性產業發展,面對當前及未來諸多挑戰,以其現有能量恐不足以因應衍生業務,建議改制後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應強化其政策涵量與執行強(力)度,有效規劃及推動符合國家經濟發展及時代需求的產業發展政策。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s\do14(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產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產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產業資料安全建設與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委員賴品妤等分別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林德福  李貴敏  鄭麗文  羅明才  林文瑞  游毓蘭  廖國棟  陳以信  呂玉玲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江啟臣  孔文吉  李德維  廖婉汝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產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進行組織改造與調整,為創造台灣經濟新發展,推動各級產業升級與創新,創造產業新未來。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爰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范 雲  許智傑  陳秀寳  郭國文  張宏陸  李昆澤  黃秀芳  吳思瑤  蘇巧慧  王美惠  沈發惠  何志偉  鍾佳濱  林宜瑾  吳秉叡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推動產業創新與升級,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產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策進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政策擬定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及創新思維教育。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鑒於經濟部組織改造,新設立產業發展署、商業發展署等單位,但至今法律部分尚未完全。為完善經濟部與下轄之產業發展署之組織,使日後組織運作完善且齊全,爰此提案「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鍾佳濱  林俊憲  林宜瑾  張廖萬堅 林昶佐  邱議瑩  湯蕙禎  鄭運鵬  吳思瑤  羅致政  林淑芬  江永昌  吳琪銘  高嘉瑜  賴品妤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產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四)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第三條,照協商內容通過,如附件二。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翁重鈞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附 件 二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協商條文 協商說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在美中貿易戰、疫情衝擊、各國競相發展重點產業與氣候變遷等等因素下,我國產業面臨淨零碳排、供應鏈重組及短鏈化、生產基地轉移、跨國供應鏈韌性、發展我國戰略物資與強化半導體產業優勢等關鍵議題,加以各國爭取下一世代的重點產業,競逐發展半導體、5G及太空通訊、電動車等先進關鍵產業,面臨這些重大挑戰,政府必須有所因應。 在此情勢下,政府有必要加速協助產業低碳化、智慧化,持續推動半導體、電動車及通訊等關鍵產業發展,同時推動半導體材料、設備產業的在地化發展,並與各國加強產業的合作與連結,以強化台灣的供應鏈韌性、維繫台灣在全球供應鏈的關鍵地位。 經濟部工業局掌理全國性產業發展,面對當前及未來諸多挑戰,以其現有能量恐不足以因應衍生業務,建議改制後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應強化其政策涵量與執行強(力)度,有效規劃及推動符合國家經濟發展及時代需求的產業發展政策。 主席: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七案。 三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會期第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9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高度仰賴進出口貿易,為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快速變化及我國參與國際經貿組織之迫切需求,應強化現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政策規劃及推動功能,爰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並將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經濟部國際合作處併入,爰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 參、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image: image2.png]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組改後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移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構。 爰此,未來組改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須因應國際經貿發展趨勢,發揮整合機關後之效率,結合專業資源及人力,加強多邊及雙邊交流與供應鏈合作,深化我國與他國經貿關係,並強化數位貿易之推廣,及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以創造有利外貿發展環境,維護我商權益並開拓我國經貿領域。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s\do14(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國際貿易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國際貿易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林德福  李貴敏  鄭麗文  羅明才  游毓蘭  廖國棟  陳以信  呂玉玲  孔文吉  洪孟楷  江啟臣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廖婉汝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國際貿易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翁重鈞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組改後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移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構。 爰此,未來組改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須因應國際經貿發展趨勢,發揮整合機關後之效率,結合專業資源及人力,加強多邊及雙邊交流與供應鏈合作,深化我國與他國經貿關係,並強化數位貿易之推廣,及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以創造有利外貿發展環境,維護我商權益並開拓我國經貿領域。 主席: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八案。 三十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會期第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9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今年烏俄戰爭等因素導致能源價格飛漲,世界各國皆意識到能源危機所帶來之危害將影響全球經濟因此積極發展再生能源與儲能設備,顯見我國能源供應應朝永續發展之方向前進,且須積極配合國際淨零碳排趨勢,長期推動合理之潔淨能源政策與儲能設備規劃,爰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 參、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image: image3.png]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四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三款修正為「三、能源之取得、儲存、轉換與提升供需可靠度之規劃及推動。」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鑑於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為落實能源轉型,請經濟部能源署因應淨零轉型積極部署推動能源系統去碳化,並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爰此,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通過後,應儘速補足業務人力投入能源領域業務,以妥善規劃短中長期供電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另為加速能源系統去碳化,應積極推展各項再生能源,除須於114年達成太陽光電20GW及離岸風電5.6GW之設置量外,自115年起,須確實完成太陽光電每年增設2GW及離岸風電每年增設1.5GW目標,並朝119年達成44GW目標努力,以因應產業供應鏈對綠電之需求。 此外,對於地熱、生質能、氫能等前瞻能源新技術應及早投入相關資源加速研發、布建,落實能源多元發展及去碳。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s\do14(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能源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能源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三、能源之取得、儲存、轉換與提升供需可靠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作業。 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 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 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應用。 九、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能源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三、能源之取得、轉換與供需穩定之規劃及推動。 四、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作業。 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 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 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應用。 九、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能源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三、能源之取得、轉換與供需穩定之規劃及推動。 四、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作業。 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 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 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儲能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九、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應用、保護。 十、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 十一、其他有關能源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除將第三款修正為「三、能源之取得、儲存、轉換與提升供需可靠度之規劃及推動。」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於經濟部能源局任職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於經濟部能源局任職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於經濟部能源局任職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行政院提案: 因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署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林文瑞  林德福  李貴敏  鄭麗文  羅明才  游毓蘭  廖國棟  陳以信  呂玉玲  孔文吉  洪孟楷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廖婉汝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六、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署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草案第六條)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 能源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三、能源之取得、轉換與供需穩定之規劃及推動。 四、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作業。 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 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 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應用。 九、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能源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於經濟部能源局任職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因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署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鑒於經濟部組織改造,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定,新設立國際貿易署、產業發展署、能源署等單位,但至今法律部分尚未完全修正。為完善經濟部與下轄之國際貿易署之組織,使日後組織運作完善且齊全,爰此提案「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高嘉瑜  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林昶佐  邱議瑩  湯蕙禎  鍾佳濱  林淑芬  鄭運鵬  賴品妤  羅致政  林俊憲  吳琪銘  江永昌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 能源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三、能源之取得、轉換與供需穩定之規劃及推動。 四、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作業。 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 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 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應用。 九、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能源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於經濟部能源局任職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因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署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一)第三條,照協商內容通過,如附件三。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附件三 五、「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協商條文 協商說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三、能源之取得、儲存、轉換與提升供需可靠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作業。 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 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 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應用。 九、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能源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於經濟部能源局任職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鑑於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為落實能源轉型,請經濟部能源署因應淨零轉型積極部署推動能源系統去碳化,並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爰此,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通過後,應儘速補足業務人力投入能源領域業務,以妥善規劃短中長期供電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另為加速能源系統去碳化,應積極推展各項再生能源,除須於114年達成太陽光電20GW及離岸風電5.6GW之設置量外,自115年起,須確實完成太陽光電每年增設2GW及離岸風電每年增設1.5GW目標,並朝119年達成44GW目標努力,以因應產業供應鏈對綠電之需求。 此外,對於地熱、生質能、氫能等前瞻能源新技術應及早投入相關資源加速研發、布建,落實能源多元發展及去碳。 主席: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 三十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9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7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行政院已推動經濟部組織改造,並改名為經濟及能源部,而我國企業主要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占比高達百分之九十八,因此中小企業處應併同組織改造升級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以協助中小企業之轉型與新創企業之育成,爰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 參、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image: image4.png]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四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八款修正為「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s\do14(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淨零排碳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第五款數位轉型應包含對中小企業之資安防護輔導;另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11年2月15日公告,為積極鼓勵臺灣中小企業研發新興數位科技、跨領域發展數位製造與服務應用相關技術,並帶動國內中小企業聚焦開發新興綠能前瞻技術,以及試行驗證淨零碳排服務創新應用特色,特於一般型計畫中新增此兩項領域,冀能帶動更多中小企業提升數位營運能力、精進綠能科技關鍵技術自主能力與深化淨零碳排多元應用能量。由於中小企業處原提版本未列本項,爰於第五項新增淨零碳排職掌。 審查會: 一、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除將第八款修正為「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委員賴品妤等分別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會議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林德福  游毓蘭  呂玉玲  江啟臣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孔文吉  李德維  李貴敏  羅明才  陳以信  洪孟楷  廖婉汝  林文瑞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有鑑於中小企業為台灣經濟結構中重要之元素,又以,隨著時代變遷,新創企業為推進產業進步、創造經濟發展動力之關鍵,為培育相關人才,讓政府作為年輕創業者之後盾,以推動經濟新發展、各級產業升級與創新,創造產業新未來。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何志偉  許智傑  陳秀寳  吳思瑤  郭國文  黃秀芳  蘇巧慧  張宏陸  王美惠  吳秉叡  范 雲  鍾佳濱  李昆澤  沈發惠  林宜瑾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及人才育成,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中小及新創企業人才育成、產業網絡之建構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造成其餘人員授權不足、法源基礎正當性問題,爰於本條明定。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一)第三條,照協商內容通過,如附件四。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翁重鈞   陳椒華 附件四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協商條文 協商說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案。 四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9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image: image5.png]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通過附帶決議6項: (一)有鑑於地球氣候變遷日愈加劇,台灣水源區已面臨大崩壞威脅,請政府重視。又針對現行組改未考慮水土林應事權統一,建議行政院思考組改不是只就地升格,應確切事權統一,參照行政院於95年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研議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機制。 (二)國內流域治理工作按上、中、下游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不同機關負責,為達到流域綜合治理之效,各機關權責介面溝通順暢為重要關鍵之一,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改造後仍續留經濟部。在流域治理工作上,雖然現行已有跨部會任務組織負責管考、追蹤或溝通,行政院應協調各部會未來仍應不斷持續強化任務組織功能,實質發揮整合之效。 (三)2015年,聯合國宣布17項「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永續發展」的意義在於:「滿足當代需求的同時,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其自身需求」之發展途徑,我國除響應國際外,同時也訂定台灣永續發展目標並由相關部會持續推動。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改造後仍續留經濟部,為避免推動各項水利建設僅考量經濟發展層面,而忽略環境層面,未來經濟部水利署推動各項水利建設必須兼顧環境及生態永續發展,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生態檢核作業。 (四)氣候變遷漸常態化,水資源不足問題可能引發抽取更多地下水,造成雲彰地層下陷面積增大疑慮,請經濟部務必加強辦理地層防治工作,擴大地下水補注面積、地面水供應與地方政府水井管理工作。 (五)我國土地面積狹小,且多高山、多地震、多風災,歷年數次地震、風災造成社會重大損失。而過去檢討我國水資源保育政策時,水資源保育權責分散乃最大主因之一,雖然部分跨縣市河川有流域管理委員會,仍無法達成流域管理目的,最近高雄與屏東取水爭議,就是一個高屏溪流域水資源保育缺乏有效整合的案例。 因為北部成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多年來水質明顯優於中南部,即是水庫集水區需要成立集水區及流域管理局的最佳案例。因此,為保障國人享有同等水質的權利、保護臺灣水資源,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理應有集水區及流域整體治理之功能,整合集水區及流域內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利害關係人,在資訊充分公開狀況下,從年度計畫擬訂、集水區與流域保育工作、違法開發行為之稽查工作共同協作,推動水資源保育。 若無法成立集水區及流域管理局,建議主要河川流域參考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並且強化現有管理委員會的運作。充分參與年度計畫訂定、計畫成效監督、稽查違法開發行為、水資源相關資訊公開等業務,以保育我國珍貴水資源。 (六)我國位於多地震、多颱風的區域,為世界銀行所評估高環境風險國家之一,歷年重大水患,政府編列治水預算以因應之。過去為了促使社會了解預算內容、保障集水區居民權益、共同推動水資源保育,在石門水庫治水預算曾舉辦行政聽證會,然而之後的治水計畫推動時缺乏相關的程序。因此,爰請經濟部,未來在編列治水相關特別預算時,視需要舉辦行政聽證會,資訊充分公開,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討論,確保我國治水預算獲得最有效之運用。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7(審查會通過條文),\s\do7(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名稱: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行政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楊瓊瓔等、委員賴品妤等分別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因而修正經濟部組織法,以利於完備組織建置、業務掌管權限及重要職務設置。為使行政院下設經濟部能更加完善,以及經濟部與其次級機關明確業務職掌,爰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江啟臣  林德福  林文瑞  鄭麗文  游毓蘭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李貴敏  羅明才  廖國棟  孔文吉  李德維  陳以信  洪孟楷  廖婉汝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行政院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行政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進行組織改造與調整,水利署亦即將進行法制化工程。水利署之任務職掌至關重要,關乎民眾之用水權、水資源利用及維護等。惟如本席之選區平溪等,區內高比例使用簡易自來水系統,且亦常有管線損壞、老舊造成民眾之用水權利受損,為確保社會都能公平享有用水權利,爰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何志偉  許智傑  陳秀寳  郭國文  黃秀芳  吳思瑤  范 雲  蘇巧慧  張宏陸  王美惠  吳秉叡  鍾佳濱  李昆澤  林宜瑾  沈發惠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確保水資源之合理公平利用,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資源之公平利用及偏鄉地區民眾之用水權維護。 八、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九、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十、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行政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鑒於經濟部組織改造,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定,新設立國際貿易署、產業發展署、能源署、水利署等單位,但至今法律部分尚未完全修正。為完善經濟部與下轄之國際貿易署等組織,使日後組織運作完善且齊全,爰此提案「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蘇治芬  林宜瑾  邱議瑩  湯蕙禎  林昶佐  江永昌  鍾佳濱  鄭運鵬  吳思瑤  羅致政  林淑芬  賴品妤  高嘉瑜  張廖萬堅 林俊憲  吳琪銘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行政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四)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一)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翁重鈞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五條,請宣讀院會所收之修正動議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等之規劃設計、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北區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北區縣市水源區土地建築管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以外)、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五、中區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中區縣市水源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六、南區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南區縣市水源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七、東區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東區縣市水源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八、離島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離島縣市水源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九、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下午4時18分42秒 表決議題: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第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2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游毓蘭  溫玉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有鑑於地球氣候變遷日愈加劇,台灣水源區已面臨大崩壞威脅,請政府重視。又針對現行組改未考慮水土林應事權統一,建議行政院思考組改不是只就地升格,應確切事權統一,參照行政院於95年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研議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機制。 二、國內流域治理工作按上、中、下游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不同機關負責,為達到流域綜合治理之效,各機關權責介面溝通順暢為重要關鍵之一,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改造後仍續留經濟部。在流域治理工作上,雖然現行已有跨部會任務組織負責管考、追蹤或溝通,行政院應協調各部會未來仍應不斷持續強化任務組織功能,實質發揮整合之效。 三、2015年,聯合國宣布17項「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永續發展」的意義在於:「滿足當代需求的同時,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其自身需求」之發展途徑,我國除響應國際外,同時也訂定台灣永續發展目標並由相關部會持續推動。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改造後仍續留經濟部,為避免推動各項水利建設僅考量經濟發展層面,而忽略環境層面,未來經濟部水利署推動各項水利建設必須兼顧環境及生態永續發展,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生態檢核作業。 四、氣候變遷漸常態化,水資源不足問題可能引發抽取更多地下水,造成雲彰地層下陷面積增大疑慮,請經濟部務必加強辦理地層防治工作,擴大地下水補注面積、地面水供應與地方政府水井管理工作。 五、我國土地面積狹小,且多高山、多地震、多風災,歷年數次地震、風災造成社會重大損失。而過去檢討我國水資源保育政策時,水資源保育權責分散乃最大主因之一,雖然部分跨縣市河川有流域管理委員會,仍無法達成流域管理目的,最近高雄與屏東取水爭議,就是一個高屏溪流域水資源保育缺乏有效整合的案例。 因為北部成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多年來水質明顯優於中南部,即是水庫集水區需要成立集水區及流域管理局的最佳案例。因此,為保障國人享有同等水質的權利、保護臺灣水資源,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理應有集水區及流域整體治理之功能,整合集水區及流域內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利害關係人,在資訊充分公開狀況下,從年度計畫擬訂、集水區與流域保育工作、違法開發行為之稽查工作共同協作,推動水資源保育。 若無法成立集水區及流域管理局,建議主要河川流域參考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並且強化現有管理委員會的運作。充分參與年度計畫訂定、計畫成效監督、稽查違法開發行為、水資源相關資訊公開等業務,以保育我國珍貴水資源。 六、我國位於多地震、多颱風的區域,為世界銀行所評估高環境風險國家之一,歷年重大水患,政府編列治水預算以因應之。過去為了促使社會了解預算內容、保障集水區居民權益、共同推動水資源保育,在石門水庫治水預算曾舉辦行政聽證會,然而之後的治水計畫推動時缺乏相關的程序。因此,爰請經濟部,未來在編列治水相關特別預算時,視需要舉辦行政聽證會,資訊充分公開,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討論,確保我國治水預算獲得最有效之運用。 主席:以上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椒華:(16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國多高山、多地震、多颱風,再加上極端氣候的影響,很容易遇到水災、土石流或旱災,因此水資源不能只是重視開發,也要重視整體集水區流域的保育工作。非常遺憾,這次組改放棄過去流域整體治理的理想,水資源保育的工作還是呈現多頭馬車的狀況,恐怕會讓臺灣一再重複水資源的問題,因此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動議,應該要成立北、中、南、東跟離島的集水區流域管理單位,但是很遺憾被封殺,雖然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沒有通過,不過本次針對經濟部組織法的附帶決議中,行政院應該要成立整合平臺,並且責成一個單位來負責流域整體治理的協調業務。有關人力不足的部分,人事行政總處應該要給予足夠的員額,希望可以稍微彌補這次組織法沒有集水區跟流域整合管理單位的遺憾。 時代力量黨團再次強調,臺灣國土的特性就是容易水患、土石流與乾旱,水資源攸關經濟發展,因此要特別重視集水區的保育,杜絕違法的開發,污染行為也要隨時防範,期待未來經濟部可以更努力加強水資源的保育業務。 委員陳椒華書面意見: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三讀 我國多高山、多地震、多颱風,在加上極端氣候的影響,很容易遇到水災、土石流或是旱災,因此水資源不能只是重視開發,也要重視整體集水區、流域的保育工作。過去桃芝納莉莫拉克風災的教訓,組改曾經一度有流域管理的整合單位,非常遺憾這次組改放棄過去流域整體治理的理想。水資源保育的工作還是呈現多頭馬車的狀況,恐怕會讓台灣一再重複水資源問題。 因此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動議,應該要成立北中南東與離島的集水區、流域管理分署,就是希望在現有的架構之下,達到流域管理的目標。因為集水區遭遇的違法棄置廢棄物或是違法開發,需要當下有稽查的人力,如果只是透過衛星、空拍的變異點比對再進行稽查,通常已經造成難以回復的破壞。 雖然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無法通過,不過本次經濟部組織法附帶決議,行政院應該要成立整合平台並且責成一個單位來負責流域整體治理的協調業務。在人力不足的部分,人事行政總處耶應該要給予足夠的員額。希望可以稍微彌補這次組織法,沒有集水區與流域整合管理的缺憾。 本席再次強調,台灣國土的特性就是容易水患、土石流與乾旱,水資源攸關經濟生產,因此要特別重視集水區的保育,杜絕違法的開發、汙染行為。期待未來經濟部可以更加強水資源的保育業務。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 四十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會期第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9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6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30日(星期四)及4月1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科技發展迅速,新興的著作權樣態多元,如非同質化代幣(NFT)等形式之藝術品出現之商標往往作為藝術創作之「合理使用」作出解釋。然,我國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顯見我國政府應積極規範相關新樣態之智慧財產之法源依據,爰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 參、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奉邀就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前言 經濟部掌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運作,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策訂各項政策及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經濟興革工作。為迎接全球供應鏈重組、市場快速變化、技術創新升級及氣候變遷等挑戰,經濟部持續推動產業創新數位轉型,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擴大投資臺灣,並在穩健經濟發展下,倡導淨零碳排及能資源永續管理,業務面向複雜多元,因此須以全新思維檢討現有組織編制,以建構堪負推動我國經濟重任的團隊,持續精進經濟工作。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38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期業務職掌及組織設計能符合上開基準法之規範,組織調整及相關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 又為配合各階段經濟發展及符合國內外政經情勢之變遷,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爰以核心職能為主軸通盤檢討,期能妥善建置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設,適切調配各單位業務功能。 (參)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次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及為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依組織精簡原則檢討後,將原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有關組織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 檢討經濟部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性質相近之業務,就重點工作項目予以整併或分設單位: (一)投資業務方面:因應外資、陸資投資案件審查業務激增,強化審查密度及提高審查層級,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另投資業務處更名為「投資促進司」,專職國際投資招商(Inbound)及對外投資布局(Outbound),以增強招商引資動能。 (二)政策溝通方面:為有效掌握及回應社會輿情,強化政策分析與溝通量能,整併秘書室新聞科、新媒體小組與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設立「綜合規劃司」。 (三)事業管理方面:強化國營事業管理效率及提高管理層級,將國營事業委員會併入經濟部,設立「國營事業管理司」。 (四)法制整合方面:整合法規研議、審議及管理等法制事項與訴願、行政訴訟處理等業務,設立「經濟法制司」。 (五)資訊應用方面:為推動經濟資訊整合應用服務與安全共享的基礎建設,整併資訊中心及部分所屬機關資訊業務,設立「資訊處」。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商業司所掌業務兼具政策與執行面向,主管業務包含商業法規制定與函釋;商業服務業政策擬訂與執行;公司登記業務及商業服務業發展輔導業務等。隨著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商業服務業範圍擴增,業者面臨嚴峻的競爭,發展輔導需求也日益增加,爰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體整併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業務,成立專責機關。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由工業局改制設立,為辦理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業務,移出現有工業區組掌理產業園區業務,並移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管理輔導業務,致力於帶領臺灣工業創新升級、轉型,積極輔導廠商強化經營體質。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推展之整體性,並考量業務屬性相近,爰將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業務併入國際貿易局並改制為「署」,建構完整貿易政策規劃與執行機關,以掌握國內外貿易救濟措施資訊,協助排除貿易障礙,維護我商之權益,強化與可信賴國家的經貿合作夥伴關係。 五、經濟部能源署 因應國內外能源發展情勢嚴峻,能源領域業務多元遽增,且為達成2050淨零政策目標,由能源局改制設立,以推動能源轉型、電業改革等重大能源政策,整體淨零規劃、去碳能源工作圈相關技術評估,及溫管法修法影響評估等工作。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目前近160萬家,為營造其優質發展環境,並參考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之趨勢,爰將中小企業處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透過創新加值、淨零排放、數位轉型、在地共榮四大行動策略,提高中小企業創新能量,驅動新創生態系統,促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成長茁壯。 七、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國家整體穩定供水、連繫整合調度各標的用水、河川與區域排水整治、海岸防護及治水、水旱災防護及應變、水資源保育等業務。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增加國土計畫會審、無自來水改善、水環境復育營造、水利產業發展、水利創新技術等多項技術或行政業務,經通盤檢視各業務單位職能,將現有10個業務單位整併為9個。 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提供法律保障。為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效能,經參考美、歐、日、韓等國專利局組織結構,設置2個專利審查組,負責各類別專利案件之初審;設置專利爭議審查組辦理行政救濟相關業務;並設專利行政企劃組整合審查輔助業務。 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整併工業局工業區組業務,主責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招商、營運等業務,並統籌全國產業用地規劃與使用事宜;另賡續辦理科技產業園區投資、建管、地政、工商、勞工、環保等服務。 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執掌國家標準制修訂、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三大類業務,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滿足民生消費,強化商品管理功能,形成民生安全防護網。組改後納入商品標示業務,並重行檢討現有組織架構,將7個業務組精簡為6個。 十一、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本為相同屬性,具有上下游業務關係,兩者人員專業知能互通,且考量礦務局主管業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設立三級機關。 (肆)組織調整效益 一、事權統一,增進管理效能 整併相關業務區塊,統合事權及各項專業資源與人力,如整併經濟部資訊中心及所屬部分機關資訊單位成立「資訊處」;整併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商業發展署」;整併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國際合作處及貿易調查委員會成立「國際貿易署」等,有助於建構政策推展之整體性,益於有效分配、運用資源,發揮業務整合綜效。 二、組設優化,改善行政流程 「水利署」、「智慧財產局」及「標準檢驗局」雖維持原機關層級,仍依核心職能就其內部組設進行通盤檢討,將功能執掌相近的單位及業務進行整併或專責化,以改善行政流程及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施政效能。 三、資源整合,締造永續經濟 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推動承洪韌性;設立「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則可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達成資源合理利用及經濟發展永續。 四、能量擴散,提高服務品質 「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成立,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同時爭取輔導資源挹注,並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強化各園區管理,提高整體服務品質。 五、政策落實,彰顯施政理念 本次「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充分彰顯政府對產業轉型、經貿格局拓展、能源轉型及淨零碳排與扶植中小及新創企業等重大政策之重視,有利強化政策推動,提升施政成效。 (伍)結語 在「精簡、彈性、效能」的組織改造目標下,經濟部打破過往的組織設計,重新組設各機關核心職能,將業務軸心予以融合,以型塑「前瞻、彈性、服務、效能」的組織。 [image: image6.png] 經濟部已於111年3月24日將「經濟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將持續推動產業及能源轉型、淨零碳排、商業服務業永續發展、提升經貿格局與多元性、穩定供水與增加承洪韌性、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及招商引資等各項經濟工作,以確保我國經濟多面向健全發展,厚實經濟成長根基,建請大院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30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2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s\do14(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名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行政院提案: 智慧財產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智慧財產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非同質化代幣、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另鑒於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明定如聘用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另鑒於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明定如聘用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第六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第六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行政院提案: 鑒於專利進案量大且類別多樣化,而審查人員專長實無法涵蓋所有技術領域,且特定技術領域覓才不易,基於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對於專利案件之審查具有專業補強性及運用彈性化之特點,本局確有需要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以借重學識經驗專長,承審專利審查案件,爰為本條規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鑒於專利進案量大且類別多樣化,而審查人員專長實無法涵蓋所有技術領域,且特定技術領域覓才不易,基於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對於專利案件之審查具有專業補強性及運用彈性化之特點,本局確有需要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以借重學識經驗專長,承審專利審查案件,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