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謝委員衣鳯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該法明定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爰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六、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及人事管理之法規適用依據。(第六條) 七、賦予本署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得發布署令之規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具有指揮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及各項設備支援救災之權限。(第七條)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蔡易餘  林靜儀  林淑芬  蘇治芬  張宏陸  王美惠  莊瑞雄  陳秀寳  趙天麟  林宜瑾  吳思瑤  林楚茵  陳素月  陳靜敏  陳明文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內政部為規劃與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持續促進消防從業人員工作權益及保障,特設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消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消防與災害防救政策、業務計畫之擬定、修正及宣導;各級消防組織設立、人力調配之規劃及擬議。 二、消防教育訓練、防災教育與民眾防火宣導之規劃及督導;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之規劃及督導。 三、火災預防制度、消防安全設備管理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及督導;消防技術與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管理。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搶救、公路長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六、消防與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及督導;災害應變整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七、消防勤業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核;消防人員因公受傷之慰問。 八、消防車輛、裝備、廳舍、服制之規劃;消防水源運用與維護之規劃及督導;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管理、運用、福利之規劃及督導。 九、特種搜救隊組織之規劃、督導及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參與;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提升消防從業人員工作權益及保障。 十一、其他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各級消防機關人員管理之法規適用依據。 二、為促使消防業務專業化,除建立完整之消防法規及人事培訓體系外,各級主管機關消防人員之遴用,應衡酌擬任職務之任務特性,所需之專業知能及職務歷練等因素,訂定其遴用標準,以期稱職適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爰訂定第二項。 第七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援救災。 一、第一項賦予本署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明定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之規定,以應業務執行需要。 二、賦予本署於重大災害發生時,有指揮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及各項設備支援救災之權限,爰訂定第二項。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3時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二)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代) 曾銘宗 謝衣鳯(代) 林思銘(代) 邱臣遠   吳欣盈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均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內政部為規劃與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特設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消防與災害防救政策、業務計畫之擬定、修正及宣導;各級消防組織設立、人力調配之規劃及擬議。 二、消防教育訓練、防災教育與民眾防火宣導之規劃及督導;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之規劃及督導。 三、火災預防制度、消防安全設備管理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及督導;消防技術與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管理。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搶救、公路長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六、消防與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及督導;災害應變整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七、消防勤業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核;消防人員因公受傷之慰問。 八、消防車輛、裝備、廳舍、服制之規劃;消防水源運用與維護之規劃及督導;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管理、運用、福利之規劃及督導。 九、特種搜救隊組織之規劃、督導及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參與;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援救災。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修正通過後,原本8組1中心4室2派駐單位4附屬機關,縮編成6組2中心4室1派出單位2附屬機構。 考量內政部消防署職司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經緯萬端,若將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合併成救災救護組,執勤量能將大受影響,對於維護民眾生命、財產產生重大影響。 另考量兩岸局勢嚴峻,戰傷救護相關事務之推動,為當前政府施政核心,若內政部消防署貿然縮編成立救災救護組,似不足以推動此項政策,顯然與施政目標背道而馳。 綜此,內政部消防署應秉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核心,審慎評估內部組織架構,不宜將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合併成救災救護組,以遂行各項任務,並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為因應極端狀況,組訓民間力量及儲備物資,推動戰傷救護,另應成立國家級火災調查實驗室,以因應火災災害預防。 二、審查行政院所送「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為充實消防戰力,有效運用民間資源以協助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之推動順遂,並維護相關人員權益,請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消防從業人員工作權益及保障之法制研究,俾維護公共利益及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6、7會期第12、1、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94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8號、111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975號、111年1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818號、112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1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於112年3月27日(星期一)、4月20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謝召集委員衣鳯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內政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行政院設內政部,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5條規定,本部設國土管理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擬針對內政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進行制訂修正,俾利法制周全。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陳椒華等16人,鑑於內政部組織改造,自104年後完成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建築研究所以及移民署修法,就延宕至今,然而台灣當前建立國土新秩序、確保國土永續發展,是急迫之議題,國家必須成立國土管理署,針對國土規劃、住宅發展、前瞻基礎建設等重大政策,進行擘劃,爰此提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參、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聯席會議審查本部及所屬消防署、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等4個機關組織法案,本人奉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支持,讓施政得以周延順遂,並期使內政部組織調整能順利完成,以持續精進及健全內政政策之推行,敬請不吝指教。 (壹)組織調整之必要性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本部政策之推動成效密切影響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之保障,進而影響到社會安定。近年來因全球氣候變遷衍生複合性災害發生頻率轉趨密集,加上社經環境快速變動,國人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殷切,本部為傾聽民意、發掘問題、務實解決人民的問題,實有加速完成組織改造的必要性,藉以強化組織運作效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即時回應民眾期盼。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本部警政署、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及空中勤務總隊等5個所屬一級機關(構)組織法案業經立法三讀通過並於102年9月1日起陸續施行,至本部、消防署、國土管理署及國家公園署亟待完成組織法立法程序,使機關組織法制完備,以利整體內政業務推動順遂。 (貳)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組織調整前內部單位原設5司(含1籌備處)、1室、4處、2委員會及1中心,下轄警政署等8個所屬一級機關(構、學校),為強化本部各項業務推動及因應兵役政策調整,爰規劃內部單位設8司、6處、1中心,下轄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中央警察大學、空中勤務總隊及建築研究所等8個所屬一級機關(構、學校),謹就本部尚未完成組織法立法之機關業務調整重點及理由摘述如下: 一、本部 本部職掌民政、戶政、地政、宗教及禮制、合作及人民團體、役政、內政資訊服務等業務,原設13個內部單位(含4個任務編組),為提升宗教、殯葬、禮制等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本部將民政司之宗教、殯葬與禮制等業務劃出成立「宗教及禮制司」;役政署因配合兵役政策調整,改設為內部一級單位「役政司」,並因應替代役訓練及管理需要,設1個派出單位「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賡續辦理兵役及替代役業務。 又為強化本部與所屬機關政策統合及分析之能量,將秘書室改制為「綜合規劃司」;為統整原屬於社會司之合作事業、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業務,以建構我國公民社會發展之輔導管理機制,設置「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目前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為統籌管理內政資訊服務業務,以發揮資訊業務事權統合及專業專責效能,將任務編組之資訊中心法制化為「資訊服務司」;另任務編組之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法制化設置為「法制處」,爰本部組織調整後,計設置15個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 二、消防署 消防署掌理本部主管之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等災害防救工作及消防與災害防救政策推動等業務,為面對未來多面向與複合性災害,提高災害防救效能,消防署係整合現行15個內部單位組織調整後改為13個單位,及將原派出單位特種搜救隊改制為附屬機構,現行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港務消防隊整併成1個港務消防大隊。 其中,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為隸屬中央之專業救災部隊,主要任務為支援國內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山難、水災、火災、重大車禍及國際人道救援等重大災害搶救工作,任務亟具專業技術性,如112年2月迅速整隊遠赴土耳其完成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充分展現臺灣搜救能量。為利於救災整合及完備指揮體系,改制成附屬機構,更可彰顯政府強化災害搶救之決心及專業能力,並強化與國際搜救體系之接軌合作。 三、國土管理署 國土管理署掌理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等業務,係整合現行營建署都市計畫等15個業務組(含任務編組)、4個工程處(任務編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地政業務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等相關單位,組織調整後設15個內部單位(含1個派出單位「建築工程大隊」)。 鑑於氣候變遷對國土資源造成直接或間接破壞,引發各種災害事件,而造成龐大社會經濟的損失,且土地是國家重要資源,也是人口、社經發展之所繫,國土規劃的目的係對國土資源作最妥適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利用及管理,並與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住宅政策息息相關。未來設立國土管理署,將對國土規劃、城鄉發展、土地使用、建築及住宅管理之法令政策、規劃、審議、管制、開發與管理等建立完整架構,以健全土地規劃管理體系之基礎,並落實國土永續發展之目標。 四、國家公園署 國家公園署掌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等業務,係整合營建署現行掌理之國家公園、海岸管理、濕地保育等業務,組織調整後設8個內部單位,以規劃、推動國家公園、濕地、海岸政策及計畫審議,並審核、督導及協調各國家公園、濕地、海岸管理等事項。 國家公園為國土保育的最高層次,為健全國家公園保育體系及永續發展,於本部下設國家公園專責機關,整合推動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保育、海岸地區之政策發展,對外因與世界各先進國家以國家公園整合保護區系統相同,能有效爭取國際保育空間能見度;對內則凸顯政府對國土永續發展的承諾以及國家對環境政策的重視,強化民眾對國家公園保育理念的認同,並可結合在地社區生態旅遊之輔導與推動,提供國家公園優質山海體驗、及促進在地產業與文化傳承,將有效提升國土資源的保育效能。 (參)組織調整預期效益 一、提升內政業務整合與推動、打造永續生活環境 本部組織調整後,更能強化推動地方自治、促進政治參與、保障宗教自由、優化生命禮儀、健全租賃制度與土地管理、促進土地永續利用、提升公民社會及合作參與、推動役政革新,打造友善居住環境、強化多元親民服務之安定、安居、安心永續生活環境。 二、健全災害防救體系、增進救災效能 消防署組織調整後,可健全災害防救之組織系統,持續增進災害應變能力、強化搜索救援能量、提升災防人力素質、建立區域協調整合機制,以提高災害防救效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建立國土新秩序、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國土管理署之成立,將持續負責執行國土規劃、住宅發展、前瞻基礎建設等相關政府重大政策之任務,並透過都市基礎設施更新、整體城鄉風貌形塑、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推動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以提升生活環境與公共服務之品質,落實國土永續發展及對國土資源作最妥適的利用及管理之目標。 四、提升國土保育能量、深化在地夥伴關係 國家公園署之成立,將結合國家公園、海岸及濕地等不同面向的專業人員,統理山、海、濕地等地區之管理政策及計畫的擬定,並與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永續共榮發展;又從國土空間架構與管理效能角度而言,國土、地政、警政、消防及空中勤務等相關政策主管機關統合於本部,將更有利相互協調與合作。 (肆)結語 重視大眾福祉、維護人民權益、深化民主,落實蔡總統及陳院長「打造溫暖而堅韌的臺灣」施政目標,用謙卑的態度服務人民,一直是本部持續努力的方向,未來本部組織調整全面到位後,除持續強化內政業務之推動外,更將以多元前瞻之思維、對等共榮之溝通、穩固踏實之施政等來促進國家發展,維護社會安全及積極回應民眾的期盼,在此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部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本部及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案,完備機關組設法制,共同為全民打造一個堅韌安定、永續發展的家園。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7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後,進行大體討論,旋於4月20日併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共計4案繼續併案審查,大體討論完畢後,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內政部組織調整,原內政部營建署業務調整,將全國建築、國土規劃及都市發展等業務納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法自105年公告實施,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且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必須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114年4月各縣市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內政部有責任督促地方政府執行效能,維護國土秩序。 自111年底各縣市啟動功能分區圖草案公聽會與公開展覽爭議屢屢發生,諸如新北市國保土地劃設,導致功能分區劃設受阻。且經查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資訊查詢系統資訊,各縣市功能分區草案公開展覽日數差距甚大,優質如台南市、台北市可達60天,最早啟動的桃園市更給予90天展覽期;反之台中市、雲林縣等地方政府卻僅給予外界30天閱覽權,恐過於倉促。 國土功能分區草案涉及城鄉願景共識、社經發展策略、多元價值觀,應透過公民參與充分溝通。如雲林縣自詡為全國唯一將農業權列入縣級國土計畫的縣市,卻又同時主張推動再生能源與光電發展,加之經濟部於112年2月表示有意將太陽光電用地需求納入國土規劃架構,皆有可能影響原有的縣市功能分區規劃方案。 爰此,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滾動式追蹤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進度,並應要求縣市政府落實國土計畫功能分區草案之公民參與。如因審議過程中央新政策導致規劃草案變更,應要求重啟公開展覽並重啟公民意表達程序。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28(審查會通過條文),\s\up14(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s\do14(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s\do28(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名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國土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國土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國土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國土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濕地與海岸政策、管理區域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謝委員衣鳯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進行組織改造逾20年,迄今亦有諸多未竟之業,為促使原營建署法源明確,使社宅、租金補貼、居住權益、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污水下水道、再生水等業務能量提升,保障人民生活。爰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真正創造台灣新未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林淑芬  蘇治芬  蔡易餘  莊瑞雄  陳秀寳  趙天麟  林靜儀  張宏陸  陳靜敏  陳素月  鍾佳濱  陳明文  陳培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居住權益推動、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社會基礎建設韌性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之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及居住權益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為使法源明確,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3時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代) 曾銘宗 謝衣鳯(代) 林思銘(代) 邱臣遠   吳欣盈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許委員智傑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主席: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內政部組織調整,原內政部營建署業務調整,將全國建築、國土規劃及都市發展等業務納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法自105年公告實施,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且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必須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114年4月各縣市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內政部有責任督促地方政府執行效能,維護國土秩序。 自111年底各縣市啟動功能分區圖草案公聽會與公開展覽爭議屢屢發生,諸如新北市國保土地劃設,導致功能分區劃設受阻。且經查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資訊查詢系統資訊,各縣市功能分區草案公開展覽日數差距甚大,優質如台南市、台北市可達60天,最早啟動的桃園市更給予90天展覽期;反之台中市、雲林縣等地方政府卻僅給予外界30天閱覽權,恐過於倉促。 國土功能分區草案涉及城鄉願景共識、社經發展策略、多元價值觀,應透過公民參與充分溝通。如雲林縣自詡為全國唯一將農業權列入縣級國土計畫的縣市,卻又同時主張推動再生能源與光電發展,加之經濟部於112年2月表示有意將太陽光電用地需求納入國土規劃架構,皆有可能影響原有的縣市功能分區規劃方案。 爰此,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滾動式追蹤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進度,並應要求縣市政府落實國土計畫功能分區草案之公民參與。如因審議過程中央新政策導致規劃草案變更,應要求重啟公開展覽並重啟公民意表達程序。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奕華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1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6、6、6、6、7、7會期第12、14、3、4、4、6、4、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9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奕華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1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等8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8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13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96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52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77號、111年1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819號、112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533號、112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1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奕華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1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等8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於112年3月27日(星期一)、4月20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謝召集委員衣鳯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內政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然對於自然環境之保護仍略有不足之處。為建立臺灣自然資源與公園體系,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公園綠地、濕地保育及海岸管理業務,爰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明定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權限執掌、業務範圍等,以利國家公園及自然資源保育事務推動。 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美惠、莊瑞雄、陳明文、賴品妤等20人,因應氣候變遷,落實國家永續發展及國家發展相關需要,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配合營建署業務調整,將國家公園管理業務納入「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署的成立,對外,象徵國家進步的指標,突顯臺灣對於環境的負責態度,爭取國際保育空間能見度。對內則突顯政府對國土永續發展的承諾以及國家對環境政策的重視,未來,將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納入國家公園署經管,並逐步擴大海、陸域之保護面積,除有效保護珍貴脆弱之海、陸域資源外,亦對於我國國土永續及自然保育具有重要指標與意義。爰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黃國書、林為洲等21人,鑑於行政院進行組織改造,欲使我國能因應氣候變遷,配合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相關需要,內政部各機關業務進行調整,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維護及發展將納入國家公園署。台灣生態保育、觀光發展甚至國家能見度皆維繫於國家公園等場域,為明確組織業務職掌、相關人員之規範,爰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行政院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五、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擬將國家公園處提升至國家公園署位階,以強化保護我國自然資源及國家公園體系。為展現中央政府照顧離島住民及原住民就業之用心,爰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其中明定位於離島縣或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或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以促進原住民及離島住民就業。 六、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品妤、林宜瑾等17人,有鑑於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環境政策,行政院進行組織改造擬將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維護及發展業務將納入新設之國家公園署。為確立組織業務職掌、相關人員之規範,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以推動生態保育、地區發展、國家保育能量提升,同時加強「在地人才培育」及「區域群體對話」任務,真正創造台灣區域永續新未來。 七、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陳椒華等16人,鑑於內政部組織改造,自104年後完成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建築研究所以及移民署修法,就延宕至今,台灣擁有世界級地景、濕地、海岸線等,鑒於世界各先進國家以國家公園整合保護區系統,針對國土進行永續保育與發展,爰此提案「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參、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聯席會議審查本部及所屬消防署、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等4個機關組織法案,本人奉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支持,讓施政得以周延順遂,並期使內政部組織調整能順利完成,以持續精進及健全內政政策之推行,敬請不吝指教。 (壹)組織調整之必要性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本部政策之推動成效密切影響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之保障,進而影響到社會安定。近年來因全球氣候變遷衍生複合性災害發生頻率轉趨密集,加上社經環境快速變動,國人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殷切,本部為傾聽民意、發掘問題、務實解決人民的問題,實有加速完成組織改造的必要性,藉以強化組織運作效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即時回應民眾期盼。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本部警政署、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及空中勤務總隊等5個所屬一級機關(構)組織法案業經立法三讀通過並於102年9月1日起陸續施行,至本部、消防署、國土管理署及國家公園署亟待完成組織法立法程序,使機關組織法制完備,以利整體內政業務推動順遂。 (貳)組織調整重點說明 本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組織調整前內部單位原設5司(含1籌備處)、1室、4處、2委員會及1中心,下轄警政署等8個所屬一級機關(構、學校),為強化本部各項業務推動及因應兵役政策調整,爰規劃內部單位設8司、6處、1中心,下轄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中央警察大學、空中勤務總隊及建築研究所等8個所屬一級機關(構、學校),謹就本部尚未完成組織法立法之機關業務調整重點及理由摘述如下: 一、本部 本部職掌民政、戶政、地政、宗教及禮制、合作及人民團體、役政、內政資訊服務等業務,原設13個內部單位(含4個任務編組),為提升宗教、殯葬、禮制等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本部將民政司之宗教、殯葬與禮制等業務劃出成立「宗教及禮制司」;役政署因配合兵役政策調整,改設為內部一級單位「役政司」,並因應替代役訓練及管理需要,設1個派出單位「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賡續辦理兵役及替代役業務。 又為強化本部與所屬機關政策統合及分析之能量,將秘書室改制為「綜合規劃司」;為統整原屬於社會司之合作事業、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業務,以建構我國公民社會發展之輔導管理機制,設置「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目前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為統籌管理內政資訊服務業務,以發揮資訊業務事權統合及專業專責效能,將任務編組之資訊中心法制化為「資訊服務司」;另任務編組之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法制化設置為「法制處」,爰本部組織調整後,計設置15個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 二、消防署 消防署掌理本部主管之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等災害防救工作及消防與災害防救政策推動等業務,為面對未來多面向與複合性災害,提高災害防救效能,消防署係整合現行15個內部單位組織調整後改為13個單位,及將原派出單位特種搜救隊改制為附屬機構,現行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港務消防隊整併成1個港務消防大隊。 其中,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為隸屬中央之專業救災部隊,主要任務為支援國內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山難、水災、火災、重大車禍及國際人道救援等重大災害搶救工作,任務亟具專業技術性,如112年2月迅速整隊遠赴土耳其完成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充分展現臺灣搜救能量。為利於救災整合及完備指揮體系,改制成附屬機構,更可彰顯政府強化災害搶救之決心及專業能力,並強化與國際搜救體系之接軌合作。 三、國土管理署 國土管理署掌理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等業務,係整合現行營建署都市計畫等15個業務組(含任務編組)、4個工程處(任務編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地政業務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等相關單位,組織調整後設15個內部單位(含1個派出單位「建築工程大隊」)。 鑑於氣候變遷對國土資源造成直接或間接破壞,引發各種災害事件,而造成龐大社會經濟的損失,且土地是國家重要資源,也是人口、社經發展之所繫,國土規劃的目的係對國土資源作最妥適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利用及管理,並與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住宅政策息息相關。未來設立國土管理署,將對國土規劃、城鄉發展、土地使用、建築及住宅管理之法令政策、規劃、審議、管制、開發與管理等建立完整架構,以健全土地規劃管理體系之基礎,並落實國土永續發展之目標。 四、國家公園署 國家公園署掌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等業務,係整合營建署現行掌理之國家公園、海岸管理、濕地保育等業務,組織調整後設8個內部單位,以規劃、推動國家公園、濕地、海岸政策及計畫審議,並審核、督導及協調各國家公園、濕地、海岸管理等事項。 國家公園為國土保育的最高層次,為健全國家公園保育體系及永續發展,於本部下設國家公園專責機關,整合推動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保育、海岸地區之政策發展,對外因與世界各先進國家以國家公園整合保護區系統相同,能有效爭取國際保育空間能見度;對內則凸顯政府對國土永續發展的承諾以及國家對環境政策的重視,強化民眾對國家公園保育理念的認同,並可結合在地社區生態旅遊之輔導與推動,提供國家公園優質山海體驗、及促進在地產業與文化傳承,將有效提升國土資源的保育效能。 (參)組織調整預期效益 一、提升內政業務整合與推動、打造永續生活環境 本部組織調整後,更能強化推動地方自治、促進政治參與、保障宗教自由、優化生命禮儀、健全租賃制度與土地管理、促進土地永續利用、提升公民社會及合作參與、推動役政革新,打造友善居住環境、強化多元親民服務之安定、安居、安心永續生活環境。 二、健全災害防救體系、增進救災效能 消防署組織調整後,可健全災害防救之組織系統,持續增進災害應變能力、強化搜索救援能量、提升災防人力素質、建立區域協調整合機制,以提高災害防救效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建立國土新秩序、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國土管理署之成立,將持續負責執行國土規劃、住宅發展、前瞻基礎建設等相關政府重大政策之任務,並透過都市基礎設施更新、整體城鄉風貌形塑、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推動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以提升生活環境與公共服務之品質,落實國土永續發展及對國土資源作最妥適的利用及管理之目標。 四、提升國土保育能量、深化在地夥伴關係 國家公園署之成立,將結合國家公園、海岸及濕地等不同面向的專業人員,統理山、海、濕地等地區之管理政策及計畫的擬定,並與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永續共榮發展;又從國土空間架構與管理效能角度而言,國土、地政、警政、消防及空中勤務等相關政策主管機關統合於本部,將更有利相互協調與合作。 (肆)結語 重視大眾福祉、維護人民權益、深化民主,落實蔡總統及陳院長「打造溫暖而堅韌的臺灣」施政目標,用謙卑的態度服務人民,一直是本部持續努力的方向,未來本部組織調整全面到位後,除持續強化內政業務之推動外,更將以多元前瞻之思維、對等共榮之溝通、穩固踏實之施政等來促進國家發展,維護社會安全及積極回應民眾的期盼,在此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部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本部及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案,完備機關組設法制,共同為全民打造一個堅韌安定、永續發展的家園。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7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奕華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1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等8案,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後,進行大體討論,嗣4月14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於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撤回前提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旋於4月20日併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共計8案繼續併案審查,大體討論完畢後,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三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均不予採納。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關成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所需職員預算員額,除由原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及配合業務移撥等人力外,其他員額由行政院專案核給,以免影響組改後承接內政部營建署業務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整體業務運作。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56(審查會通過條文),\s\up42(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s\up28(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s\up14(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s\do14(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s\do28(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s\do42(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s\do56(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公園綠地、濕地保育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公園綠地、濕地保育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參考國外案例(Parks Canada),為建立臺灣自然資源與公園體系(Parks Taiwan),明定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公園綠地、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政策之統合、指導、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與人文資產、設施維護及保存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七、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族、企業、機構與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休閒資源規劃、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研究、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公園綠地、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政策之統合、指導、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與人文資產、設施維護及保存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七、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族、企業、機構與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研究、遊憩管理、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教育、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族與國內民間團體、學校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對話、協調及推動。在地環境資源人才之培育。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教育、人文資產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目前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掌理國家公園(含國家自然公園)之規劃建設、經營管理,都會公園之規劃建設與管理及自然環境之規劃、保育與協調等事項。其願景內涵除持續推動國家公園(含國家自然公園)生物多樣性、加強海洋資源保育、資源調查研究、發展國家公園(含國家自然公園)環境教育,以及規劃設置都會公園,創造高品質生活環境。 三、現營建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轄管包含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臺中都會公園及高雄都會公園,待本署成立後,前述將一併劃入本署掌理事項。考量都會公園提供都會地區居民休閒遊憩之重要場所,為要求未來國家公園署成立後能更重視都會公園之規劃及經營管理,爰將都會公園明訂於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國家公園之功能除了具有自然生態保育之功能,亦包含科學研究、環境教育和娛樂等意義,如何使民眾帶著精神、教育、文化等目的前往國家公園參觀旅遊,進而推廣到國際,提高我國能見度,皆仰賴國家公園署規劃,於本條中明列各項業務職責,期許國家公園持續推動發展。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台灣保護區目前共設置95處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留區及自然保護區,其陸域面積佔台灣達19.3%,海域面積達6.7%,其中國家公園佔保護區劃設區域66%,國家公園為國內現行保護區系統之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的重要棲所,國家公園內各類物種約佔臺灣各類物種的80-90%,國家公園提供生態系穩定發展,以及瀕危物種與特有動植物復原機會的最佳場域。 三、台灣現有國土三法:(1)國土計畫法(2)濕地保育法(3)海岸管理法,皆以內政部為最高主管機關,在三個法的框架下,連結國家公園法。濕地為陸域與水域生態系匯集之處,為重要的生態保育區系統,目前美國、英國均納入國家公園署管理,納入國家公園署保育可提升管理效能。因此,應考量強化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研究功能,並將其納入第三款為國家公園署之任務執掌。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區域生態環境、人文特性與整合管理需要,並統合公園綠地與自然資源管理體系之需要,得設區域分署。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為應區域特性與業務統合需要,參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之成例,明定得設分署之規定,以整合公園綠地、濕地和海岸管理等跨域性事務。 審查會: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離島縣或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或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或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各區域生態與人文特性、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離島住民或原住民族就業,保障離島住民或原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或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為得指定或設立專責研究機構,進行調查、研究、規劃、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永續管理相關業務。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設立專責研究機構之規定。 審查會: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國家公園及自然資源保育事務極具國際性,國際間相關組織亦多(如國際自然保育組織Wetlands International, IUCN),為因應國際間重大保護區事務協調與整合需要,明定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 審查會: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本法訂定後之施行日期。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謝委員衣鳯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吳思瑤等提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為建立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且配合落實國家永續發展需求,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適用規定,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明定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權限執掌、業務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惠員  吳秉叡  蘇巧慧  吳玉琴  沈發惠  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陳亭妃  蔡易餘  范 雲  楊 曜  洪申翰  邱泰源  黃秀芳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鑒於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院設內政部,然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內政部設國家公園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活化、防災應變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為保障在地社區居民之需求與居住權益,應積極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促進地方創生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3時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奕華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1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等8案。(二)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等9案: (一)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代) 曾銘宗    謝衣鳯(代) 林思銘(代) 邱臣遠   吳欣盈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林奕華等提案第五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林奕華等提案第七條、第八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有關成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所需職員預算員額,除由原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及配合業務移撥等人力外,其他員額由行政院專案核給,以免影響組改後承接內政部營建署業務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整體業務運作。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1、7、7、7、7、7、7會期第1、15、2、2、2、2、4、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240010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34號、112年3月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210號、112年3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336號、第1120700344號、第1120700345號及第1120700400號、112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554號及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58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委員廖婉汝等33人提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4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3月22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莊召集委員瑞雄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黨團代表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委員莊瑞雄、楊瓊瓔說明提案要旨,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及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法務部、交通部、文化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蓬勃發展之海洋產業具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海洋產業具有複合性特色,且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惟因其規範散見於多部法律,實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以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達到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環境永續使用之目的。又為促成海洋產業穩健發展,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須結合政府政策工具與財稅及金融制度,並增加挹注海洋發展基金財源,俾使政府能有更靈活之經費運用於推動海洋產業發展,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海洋事業及產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草案第五條) (三)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草案第六條) (四)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及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六)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十四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五條) 四、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海洋發展興國」是世界各國實現之國家目標,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建構海洋文化之社會環境,運用創新研發技術,健全海洋產業人才培育,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加速推動我國海洋產業之發展。說明: 海洋是台灣連結世界各國的交通紐帶,也是當前全球關注的重點領域。四面環海的台灣位於東亞重要航線上,航線運輸之經貿地位具極高重要性。寒暖流交會、淺海大陸棚與深海兼具的環境,亦孕育台灣豐富的生態及漁業資源。長遠的漁業發展歷史,造就台灣遠洋漁業在世界上佔有一席之地。而強盛的工業基礎,更讓台灣有首屈一指的遊艇、造船工業。 我國於2018年成立海洋委員會,2019年制定「海洋基本法」,顯見我國極度重視海洋發展,業以「海洋立國」、「海洋興國」作為國家重大發展目標。如何妥善、永續使用海洋資源,從中積極發展我國海洋產業、培育海洋產業專業人才,有效發揮在地資源和市場等地緣優勢,將是我國真正成為海洋國家的重要課題。 爰此,擬具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海洋事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海洋產業之定義。(草案第四條) (五)海洋產業發展政策之訂定及檢討修正;建立海洋產業統計與出版海洋產業發展年報。(草案第五條) (六)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成立海洋產業發展基金。(草案第六條) (七)保障投資海洋產業資金來源,並揭示中央主管機關之主導立場(草案第七條) (八)提供海洋產業發展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草案第八條) (九)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協助、補助、獎勵。(草案第九條) (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條) (十一)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補助學生參與海洋活動。(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減免稅捐。(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本條例施行細則訂定之權責機關。(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五、委員廖婉汝等3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台灣四面環海,海洋產業具有複合性特色,且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惟相關規範繁多,需針對相關規範整合專法,以提升施政效率。另,為建立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蓬勃發展之海洋產業、促成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須結合政府政策,並規劃相關財源,俾使政府能有更靈活之經費運用於推動海洋產業發展,達成海洋產業永續發展、永續利用之目標,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海洋事業及產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草案第五條) (五)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草案第六條) (六)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七)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及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八)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十四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五條) 六、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台灣四面環海具有豐沛的海洋資源,同時又位於第一島鏈的樞紐,作為一個海洋國家,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產業環境具有先天的優勢,政府應積極發展海洋相關產業,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成下一個護國群山,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海洋產業具有複合性特色,且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惟因其規範散見於多部法律,實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以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達到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海洋資源永續使用之目的。又為促成海洋產業穩健發展,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須結合政府政策工具與財稅及金融制度,並增加挹注海洋產業發展基金財源,俾使政府能有更靈活之經費運用於推動海洋產業發展,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海洋事業及產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測繪及探勘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並建立開放使用等加值服務機制。(草案第五條) (三)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並依需求逐年成長。(草案第六條) (四)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建立海洋產業專業人才認證及人才庫媒合機制。(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六)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海洋產業發展基金,明確規定基金收入來源及用途。(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七條)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統合政府及民間推動海洋產業之力量,明確海洋產業類別與機關權責,輔導及促進所屬產業發展,達成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環境永續利用,特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說明: 台灣位處東亞重要經貿航線上,是連結世界各國的重要交通紐帶,同時台灣四面環海,位於寒暖流交會、淺海大陸棚與深海兼具的環境,豐富的生態及漁業資源;長遠的漁業發展歷史,造就台灣遠洋漁業在世界上佔有一席之地;台灣的遊艇及造船工業亦非常發達,適合發展海釣、潛水及觀賞鯨豚等海洋觀光遊憩活動;此外,包括潮流發電、海洋深層水及豐富的礦物資源,都是海洋產業的一環。 我國重視海洋發展,業於2018年成立海洋委員會,以「海洋立國」、「海洋興國」作為國家重大發展目標。如何積極發展海洋產業,培育海洋產業專業人才,永續使用海洋資源,使我國真正成為海洋國家,是各界催生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的重要目的。 爰此,擬具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海洋事業及產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草案第五條) (五)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草案第六條) (六)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七)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及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八)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十四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五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六條) 八、委員楊瓊瓔等24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海洋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海洋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促成海洋經濟之發展」,故政府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勢在必行。然因其相關規範散見於多部法律,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實有必要性。爰提案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並兼顧環境永續使用之目的。 說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計十六條,其要點如次: (一)海洋事業及產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草案第五條) (三)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草案第六條) (四)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及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六)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十四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五條) 九、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海洋產業具有不可取代重要性及複合性特色,為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實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以收現行眾多散見於多部法律之海洋規範,促進海洋產業穩健發展,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厚實國民海洋意識,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說明:為打造生態永續、海域安全及產業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凸顯海洋產業不可取代之重要性及複合性特色,並營造海洋產業良好之經營環境,兼顧環境永續使用,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實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以整合現散見於多部法律之相關規範,以收政策統合、擘劃及事務協調之效。又為促進海洋產業人才庫及產業鏈之厚實,結合政府政策工具與財稅、金融制度,強化挹注海洋發展基金財源,充分開發與運用各項資源,俾使政府能有更靈活經費運用於推動海洋產業發展,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海洋事業及產業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並建置電子系統。(草案第五條) (三)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草案第六條) (四)地方政府得設置海洋產業發展基金。(草案第七條) (五)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六)各級政府、單位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辦理各類海洋活動。(草案第十一條) (七)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並鼓勵大專院校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八)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十七條) (十)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草案第十八條) 十、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台灣四周環海,400年來命運與海相繫。作為海洋國家,台灣蓬勃發展之海洋產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然而相關規範散見多部法律,顯有制定具整合規範效力專法之必要,以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說明:台灣周遭環海,400年來命運與海相繫,生猛多元文化透過海洋在此相聚、碰撞。作為海洋國家,台灣蓬勃發展之海洋產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複合性是海洋產業的特色,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惟其規範散見多部法律,顯有制定具整合規範效力專法之必要,以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兼顧資源永續。另外,為促成海洋產業穩健發展、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須結合政府政策工具與財稅及金融制度,並增加挹注海洋發展基金財源,俾使政府在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時,能有更靈活的經費運用,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要點如下: (一)海洋事業及產業之定義。(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統合各機關(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草案第五條) (三)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草案第六條) (四)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及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六)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得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十四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草案第十五條) 十一、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以來,承蒙大院委員多所支持及指教,使得各項海洋事務循序推展,在此表達至高的謝忱。 針對本會所提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感謝大院的關切與重視,並優先納入審議排程,本日應邀針對「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提出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不吝指導。 (一)前言 為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蓬勃發展之海洋產業具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海洋產業具有複合性特色,且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惟因其規範散見於多部法律,實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以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達到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環境永續使用之目的。 本條例主要的內容計2大範疇及10大政策工具,2大範疇為「統合各部會海洋事務」與「建構產業扶助架構」: 1.統合各部會海洋事務工具:包括成立海洋資料庫、政府應寬列預算、各部會向海洋事業新增收取的償金、費用,應每年提撥部分金額進海洋發展基金。 2.產業扶助政策工具:包括優惠融資、協助設置園區或專區、輔導與獎助、培育人才、投資減免稅捐、符合特定條件之機器設備免關稅、得成立專責法人等。 本會成立之目的,係為綜理海洋事務之橫向協調功能,加強海洋政策之規劃及落實推動,海洋產業為其中一環,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之立法,為本會當前重大工作之一。 (二)推動歷程 本會自108年6月開始進行「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草擬作業,由本會於本條例中擔任中央主管機關,統合、協調及推動各機關之海洋產業政策,經透過16場次座談會、協商會議、諮詢會議等會議,邀請包含產業界、學術界、地方政府及中央部會等對象,務求統合各界意見,並於109年1月21日陳報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分別於109年6月12日、7月9日及10月22日召開三次跨部會審查會議完竣,另於112年2月2日行政院第3841次院會審議通過,並於同日函送大院審議。 (三)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內容 本法草案共計16條,重點簡述如下:(參閱行政院提案議案關係文書) (四)結語 期盼「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能賦予本會扮演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協調的功能,有助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並兼顧環境永續目標,以打造生態、安全、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十二、經濟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承蒙貴委員會邀請,針對「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鑑於我國四面環海具有豐沛海洋資源,應積極發展海洋產業並運用創新研發技術,創造我國藍色經濟競爭力;而目前相關規範散見多部法律,顯有制定具整合規範效力專法之必要,爰行政院提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另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委員廖婉汝、委員羅致政、委員楊瓊瓔、委員莊瑞雄及委員林宜瑾等各提出建議版本。 本次行政院所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本部於海委會召開會議研議過程中,均出席共同討論。依條例草案第4條海洋產業範圍,本部所轄業別係海洋能源、海洋生物科技、海洋礦資源、海洋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等。其中與本部較為相關條文如下,後續本部將於條例通過後積極辦理,亦將於相關子法研訂時提供意見。 (一)對海洋事業獎補助(第10條):就創新海洋產業、建立自有品牌等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二)減免稅捐(第12及13條):對於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之費用,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 (三)挹注海洋發展基金(第14條):就收取用於海洋產業之新增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提撥部分金額挹注海洋發展基金。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為我國海洋產業發展之重要基本規範,為完善海洋產業運作機制,本部尊重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各委員所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並將就所轄業別提供協助與支持,以促進海洋產業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十三、財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共8案,謹就該等草案涉及財政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草案第12條部分: 有關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相關規定減免稅捐之規定,與賴委員瑞隆提案第14條、廖委員婉汝提案第12條、羅委員致政提案第12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2條、楊委員瓊瓔提案第12條、莊委員瑞雄提案第15條及林委員宜瑾提案第12條涉賦稅業務之內容大致相同。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草案第13條部分: 1.有關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3年之規定,與廖委員婉汝提案第13條、莊委員瑞雄提案第16條及林委員宜瑾提案第13 條涉關務業務之內容一致。 2.至羅委員致政提案第13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3條及楊委員瓊瓔提案第13條之免徵關稅優惠期限訂為5年,考量行政院版本已通盤考量海洋產業發展需求及產業市場衡平性等面向,提供適切租稅優惠,以支持海洋產業發展,並維護國家財政健全,爰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之修正草案。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謝謝! 十四、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等8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部分 為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蓬勃發展之海洋產業具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海洋產業具有複合性特色,且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惟因其規範散見於多部法律,實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以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達到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環境永續使用之目的。又為促成海洋產業穩健發展,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須結合政府政策工具與財稅及金融制度,並增加挹注海洋發展基金財源,俾使政府能有更靈活之經費運用於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是行政院於112年2月2日函請大院審議「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乙案,尚請大院支持。 (二)大院委員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等7案部分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廖婉汝等33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羅致政、莊瑞雄等19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志偉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等案,均與海洋基本法第9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海洋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促成海洋經濟之發展」立法意旨相符,與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不同之處有:海洋產業之定義、是否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產業發展政策、海洋資料庫之維護及使用、是否明定海洋產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參與海洋活動之對象為國民或學生、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之實施期間等,因涉及立法政策之考量,就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十五、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謹就教育部配合本草案之相關事項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教育部配合本草案推動之相關措施 1.在推動「海洋運動」產業方面 (1)硬體層面:已將「改善水域運動環境」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除優化選手集訓環境,並藉由改善複合式艇庫、浮動碼頭、盥洗廁所等基礎設施,打造優質水域運動環境,以增進民眾從事海洋運動的興趣。 (2)軟體層面:已補助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辦理各式水域(海域)運動及體驗活動,如帆船、划船、立式划槳(SUP)、獨木舟、衝浪、潛水、長泳等,以擴增水域運動參與人口。 2.在推動大專校院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方面 (1)持續鼓勵各校規劃增設/調整海洋產業相關跨領域學位學程,並開設海洋教育相關通識課程,以培育海洋領域專業人才。 (2)持續鼓勵大專校院成立海洋科學與技術研究中心,跨領域建置海洋新興產業與學校人才培育機制,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成立「海洋中心」及「海洋工程科技中心」,以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建置「離岸風電產業海事工程菁英訓練基地」。 (3)持續透過「產業學院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促進學校與產(企)業雙方共同打造所需專業人才,如開設造船、水產養殖科技、風電設備製造等專班;另透過教育部促進產業連結合作育才平臺─海洋科技工作圈,產學合作培訓專業優質人才。 (4)持續藉由「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如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辦理「海岸創生鑽石魚鄉─高雄永安漁村實踐計畫」,協助地方創生及漁業觀光發展。 (二)結語 為讓海洋教育於基礎教育中扎根,海洋教育已列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重大議題,未來將配合「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持續推動海洋運動產業、培育海洋領域專業人才、辦理各類海洋活動等工作。 以上報告,敬祈 各位委員支持及指導。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共8案,以下謹就草案中涉及本會業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一)「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條文意見 1.草案第4條: 本條文規定海洋產業之定義及範疇,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肩負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之發展。本條文其中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所列「海洋漁業」及「海洋養殖」屬本會漁業署主管項目,本會當肩負推動該二項產業發展,本條文本會支持且無意見。 2.草案第10條: 本條文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其中所列「促進漁業永續經營」部分,本會漁業署依職掌長期推動海洋漁業資源養護及產業永續利用等相關輔導、補助措施,本條文本會支持且無意見。 (二)結語 本案目的為統合海洋產業發展相關規範,以利政策執行及事務協調,並配合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之培植,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本會敬表支持,並期透過機關間合作協調,共同打造優質海洋發展環境,促成海洋產業穩健發展。 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共8案,本會承邀列席,深感榮幸。 臺灣四面環海,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為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發展永續海洋之藍色經濟產業,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14項目標亦設定2030年前,透過永續利用海洋資源提升經濟效益。 臺灣位處亞洲海上交通要道,海洋運輸及海洋漁業等傳統海洋產業在我國經濟上扮演重要角色,新興的海洋產業如海洋生物科技、離岸風力發電、洋流發電、波浪能、海底電纜、深層海洋水、海洋環境保護等均有待發展,此外海洋觀光遊憩亦蘊含大量商機,前述的相關工作,由海洋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戮力推動中,國家發展基金亦將優先考量海洋產業申請投資案,以協助促進國內海洋產業發展。 為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環境永續使用目的,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係具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有助於海洋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果,鑒於「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之順利推動,將有助於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引領海洋產業升級,建請大院鼎力支持,使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儘速通過施行。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與支持,謝謝。 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適逢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應邀列席就賴瑞隆委員等16人、廖婉汝委員等33人擬具、羅致政委員及莊瑞雄委員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楊瓊瓔委員等24人、莊瑞雄委員等16人、林宜瑾委員及伍麗華委員及邱志偉委員等18人擬具7種版本「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納入行政院審查本條例草案之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家環境保護的關懷與支持,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本署意見:為落實海洋相關產業之發展,海洋委員會制定「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本署非第4條海洋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海洋環境保護」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另本署所徵收之環境保護基金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目的與用途與海洋發展無涉,且無法源可提撥至海洋發展基金,爰無草案第14條規定須提撥部分經費至海洋發展基金。 綜上,因本署非該草案第4條所規範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無第14條規定須提撥部分經費至海洋發展基金,該草案本署無意見。本案本署尊重大院委員審查意見。 十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共8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草案涉及本總處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行政院版本第15條有關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部分,係考量傳統與新興海洋產業涉及諸多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及提升,爰為上開規定。又完成立法後,無論以行政法人或公設財團法人辦理海洋產業發展相關業務,均不受政府機關相關總員額管控限制,並得以企業化經營角度設定整體最適人力規模羅致專業人才,有助於海洋產業相關業務推動,且業經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討論,建請惠予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二十、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海洋產業具有複合性特色,且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惟因其規範散見於多部法律,實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又為促成海洋產業穩健發展,須結合政府政策工具與財稅及金融制度,俾使政府能運用更靈活之經費於推動海洋產業發展,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一)名稱、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除第一項首句「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等文字,照委員王美惠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三章章名及第十六條、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七條、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四)第九條,除將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十一條第二項「為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各級政府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並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類海洋活動。」等文字,增訂為第三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十條,除將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增訂為第二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十一條,除將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第十條第四款「四、推動職業訓練場所,開辦海洋產業相關所需人才訓練課程,及相關人才認證機制,並建立人才庫媒合平台。」增訂為第四款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委員游毓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 (八)通過附帶決議2項: 1.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之發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各機關應予以配合。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黃世杰  賴品妤   2.海洋委員會在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海洋產業時,應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地方創生工作,以振興地方經濟。 提案人:賴品妤  王美惠  莊瑞雄   (九)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十一、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十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