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法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委員廖國棟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一章章名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情形,特制定本法。 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及自主發展之精神。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孔文吉等、委員蘇巧慧等24人、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二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 主席: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主席: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委員伍麗華等提案第二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三條、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 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二章章名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為落實及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其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諮詢、研議。 二、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中長程計畫之諮詢、研議。 三、原住民族醫事人力政策之諮詢、研議。 四、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調查研究計畫及執行方案之諮詢、審議。 五、原住民族健康國際事務之交流及推動。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之諮詢、審議。 前項政策會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五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七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六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前項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之規劃及推動。 二、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整合事務之諮詢及推動。 三、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之推動。 四、其他與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特殊之健康問題,就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及醫療資源等面向,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學校,辦理前項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之調查、研究。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置前項資料庫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十條、委員孔文吉等提案第十四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九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條、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七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十三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三章章名、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八條至第十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四章章名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結果之健康事務,寬列預算辦理。 主席: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八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二十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第十六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十四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五章、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六章章名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應持續規劃,並執行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 前項人員之範圍、培育、進用、留用、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為確保原住民族地區醫療服務之提供及保障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來源,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依原住民族地區需求,於招生名額外保留一定公費名額予原住民學生。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前項所稱文化安全,係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確保原住民族於健康照護領域中獲得公平、適當之健康服務,使其身分或文化得到適足保障。 第一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其他健康照護服務機構應鼓勵所屬人員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相關課程,提升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之服務品質;辦理績效卓著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十五條不予採納;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十四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十六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二十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並提供具文化安全之服務。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之研究及推廣,以促進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及健康生活之發展。 前項研究及推廣,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三章、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第六章章名、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十三條、委員陳瑩等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七條、委員孔文吉等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七條、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第十九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十五條、委員陳瑩等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七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孔文吉等提案第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八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十六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十三條、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六章、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四章、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第七章章名、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十七條、委員陳瑩等提案第十四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十二條、委員孔文吉等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九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十八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二十條、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五章章名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他國原住民族或少數民族,就健康議題之學術及實務,加強交流及合作。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六章章名、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七章、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第八章章名、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第二十條、委員陳瑩等、委員孔文吉等分別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高金素梅等分別提案第二十六條、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第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原住民族健康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原住民族健康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共6項,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黨團協商通過附帶決議: 1 本法通過後,衛福部應優先籌組「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此外,在制訂與發布與本法相關規範時,如有跨中央各部會或中央與地方政府需要協調事務分工與權責分工之必要時,亦以「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為優先協調平台,並廣邀民間團體及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參與諮詢討論。 2 衛生福利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寬列年度預算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並針對台灣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醫療資源、歷史與文化決定因子……等進行研究並提出政策計畫。 3 為確保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中長期計畫之實施效益,建請衛生福利部蒐集彙整相關基層原住民健康照護服務人員之工作實務意見,並參酌原住民族健康概況及醫療資源需求量之定期調查結果,定期通盤檢討,俾利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 4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除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亦請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及醫療等面向,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環境等有關之疾病。 5 為使國人了解各項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推動,衛生福利部(含所屬單位)針對預算(含基金)涉及原住民族經費部分,應於預算書說明欄明列經費編列情形,及每年指定專責單位彙整並提報健康政策會,以落實推動本法各項政策。 6 為落實本法之各項政策所需,衛福部應提出獎勵措施,以政策引導之方式,鼓勵地方政府投入原住民族健康推動組織或定期召開推動會議。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新收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所提附帶決議: 查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一條明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但於第二條第二項卻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依現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則僅由「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內之「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負責原住民健康政策規劃及推動業務,實難以承擔原住民族健康照護業務之涵蓋面及量能。 相較於政府為促進語言文化之傳承、復振及發展,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設置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客家委員會已設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且依《客家基本法》第11條將成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另行政院已函送《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至立法院。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暨原住民族健康法所定業務,實有提高專責單位之必要。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原住民族健康司」或「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發展中心」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護業務可行性。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2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健康是基本人權,臺灣原住民由於居住地區都在邊陲或在山區,交通不便導致衛生醫療的資源遠遠不及一般的平地區域,這個就是我們為什麼一直要求另立原住民族健康法的理由。經過7年漫長的努力,終於今天通過了,將原住民的健康權從計畫層次提升到法律位階,我們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綜觀本部原住民健康法,令人遺憾的是其內容跟原住民的實際要求有相當的落差,族人要求的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沒有!想要的獨立預算跟基金,沒有!想要的自主決策跟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的平臺,沒有!這部法案從可以消弭原住民福利跟醫療的不平等,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最後變成只有宣示性的意義,對於原住民族現況的實際需求無濟於事! 原住民委員的提案雖然大聲疾呼卻難敵執政黨黨版的碾壓,對行政院版本的原住民族健康法,簡單來說第一個:沒人;第二個:沒權;第三個:沒錢,距離原住民的期待相去甚遠,希望未來立法院的同仁能夠多多瞭解體會原住民健康需求,充實原住民健康法的內容,維護原住民族的健康。 主席:謝謝廖委員。接下來請蘇委員巧慧發言。(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2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原住民族健康法今天終於順利三讀了,首先,我要先感謝最溫暖的行政院長大仁哥、我們的陳建仁院長,還有一位過去對原住民非常友善的地方首長,也是我們行政團隊當中最了解原住民、最關心原住民的內閣成員鄭文燦副院長,因為有他們的支持,原住民族健康法才有機會順利通過。 我也要感謝在座所有關心原住民族健康的委員,特別是吳玉琴委員和伍麗華委員,尤其是吳玉琴委員,雖然他不是原住民立委,但是他對原健法所做的努力和堅持,我在這裡代表所有的原住民朋友謝謝他。 另外,我要感謝衛福部部長薛瑞元;在這裡我還要特別感謝石崇良,也就是當時的衛福部次長,他帶領衛福部同仁在院版尚未核定之前大力協助、支持原住民健康法所有條文的彙整和推動;也謝謝照護司司長蔡淑鳳扛起責任,兢兢業業帶領同仁積極和各位委員溝通;也感謝原民會及衛福部所有的同仁。 最後,我要在這裡向長期倡議、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等健康政策的民間團體致上最高的敬意,因為有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天才有機會催生原住民族健康法,讓縮短原住民族健康差距的目標向前跨出一大步。推動改善原住民族健康狀況的修法,我們終於走完最後一哩路,終於露出了曙光,大家辛苦了。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接下來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時43分)非常高興討論13年之久的原住民族健康法終於通過。2020年2月就職之後,本席很快地跟許多民間團體展開討論,3月開始質詢,4月就提出原健法的草案送交院會,所以在這個時刻,我想要特別將這些團體的名稱念出來。這3年多一起努力的夥伴有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臺灣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權益促進會、臺灣原住民族長期照顧聯盟協會、新竹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臺灣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學會、臺灣跨文化健康照顧學會等等團體。我們想告訴你們的就是:謝謝你們沒有氣餒,沒有放棄,而是耐心地跟著我們到處說明,今天能夠三讀立法,你們是我們最大的力量。 我在這裡也要特別感謝行政院能夠在本會期把院版送進來,讓我們可以將10個版本的委員提案聚焦完成立法。我也要特別感謝許許多多我們的立委同仁,像陳瑩委員、吳玉琴委員、高金素梅委員、蘇巧慧委員等人,特別是在12日的朝野協商中接受我的修正動議,讓文化安全的定義最終可以寫入法條。 最後我想說,雖然還有很多的理想尚未實現,不過有了這部法案,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有了專責單位,衛福部也會寬列預算,補助國衛院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原住民的健康政策會有族人的代表來參與,有了穩固的法源基礎,未來就可以更前瞻、有更健全的制度,讓原住民族不會因為身分,在健康照顧領域中可以享有平等、充足且均衡的發展。在此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伍委員。陳委員亭妃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2時46分)謝謝院長。今天能夠通過原住民族健康法,這是因為我們許多原住民團體、原住民倡議的專家們、學者們共同推動了14年,我在上會期也跟著他們一起工作,提出了原健法的修法版本。這次承蒙行政院陳建仁院長、鄭文燦副院長以及衛福部薛部長的積極推動,讓這個院版能夠送到立法院來審查,原住民的委員都共同努力,大家有做很多的討論,最後在衛環委員會還有全體委員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們終於讓原住民族健康法三讀通過,真的是非常令人高興。我們這一次的立法主要是希望能夠解決原住民健康不平等背後可能有權利不對等的這個問題,在這一次的修法,我希望能夠讓我們原住民的社群有更多機會與公共衛生體系合作來找出解方,也希望在這部法通過之後,能夠讓政府部門投入更多的人力以及啟動消弭原住民健康不平等的現況。有這部法作為依據,我們也希望行政部門未來能寬列預算並徵求民間團體的意見,讓這部法能夠落實實施。 另外,本席也期待在未來能夠發展更多與文化安全相關的政策跟教案,也能夠透過原住民參與整個過程來制定相關的諮詢跟研議政策,讓我們多元的文化實踐能夠互相參採,讓民間跟政府能夠彼此協力,共同改善原住民健康的議題。我想這部法的通過很不容易,所以要特別謝謝所有的團體,我們也知道今天是消弭原住民健康不平等的起點,我們接下來還要繼續共同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接下來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12時48分)主席、在場的所有同仁們,大家好。經過14年的等待,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終於在今天三讀立法了,在109年我和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的醫師還有夥伴們一起討論了原住民族健康議題還有政策的困境,而後我們以原醫會的理想提出了我的原健法版本,我的提案整整在立法院躺了3年,為的就是等待行政院的原健法版本送到立法院,然後能夠併案來審查。在今年5月1日原健法終於可以逐條審查了。因為我沒有辦法認同沒有固定的預算、沒有專責組織的行政院版原健法,在經過幾次的協商之後,為了要讓原住民族的健康政策能夠更有保障,同時也讓原健法能夠在這個會期順利三讀通過,因此我提了三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在未來推動原住民健康政策的時候能夠確實的落實。我堅持衛福部一定要指定專責單位來推動政策;我堅持國家衛生研究院應該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我堅持為了落實政策執行成效,衛福部一定要有獎勵措施引導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我堅持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所編列的預算一定要公開透明;我更堅持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一定要納入原健法主管機關。可是到最後,原民會還是不願意承擔主管機關的責任。原住民族健康法的政策啟動之後,有關原民會還有衛福部所執行的各項政策,我會更嚴格的監督,特別是原民會,還有跟原住民相關的文化安全的事項,謝謝。 主席:謝謝高金委員。接下來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51分)院長、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原醫會提供寶貴的資料,讓我能夠提出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從第9屆到第8屆,我在立法院也一再督促衛福部,總共質詢5次,請他們趕快把行政院版送來,我也在110年3月質詢蘇貞昌院長,也在112年3月7日質詢陳建仁院長,終於把行政院版送過來了,但是行政院版確實距我們的理想真的非常、非常遠,從剛才院長的宣告就可以知道,原住民立委的條文絕大部分都不予採納、都沒有通過,這個是我們非常遺憾的。 我們看今天通過的原健法第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也就是說,衛福部現在的一個科,一個科如何承擔這麼大的涵蓋面以及量能?其實是無法承擔的。如果相較於政府為了促進原住民族語言、客家語言、國家語言的文化保存,原民會設了文化發展中心,也設了財團法人語發基金會,而客家委員會也設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也設了語言發展中心,現在行政院也要設國家語言發展中心,而原住民族的健康、原住民族生命的問題卻是一個科來負責,所以我期盼今天的附帶決議能夠落實,由衛福部成立原住民族健康司,甚至應該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發展中心,這才是真正能夠落實保障原住民族的健康權,以上。 主席:謝謝鄭委員。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