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本條是否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沒有異議,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兼任委員五人至七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核能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物料或法律等相關學識及經驗。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兼任委員三人至五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二位委員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核能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物料或法律等相關學識及經驗。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15分58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7 贊成: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9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17分37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宣讀第四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19分23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宣讀第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 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考核。 三、本會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六、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 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考核。 三、本會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21分51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8 贊成: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23分16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宣讀第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主席:張委員育美、鄭委員正鈐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琬惠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0人,贊成者少數,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26分29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0 贊成: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28分06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宣讀第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主席:請問院會,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時間1分鐘,記名表決,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29分44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宣讀第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本會設輻射偵測中心,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主席:請問院會,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31分21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宣讀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主席:請問院會,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33分00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宣讀第十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主席:請問院會,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34分46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宣讀第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36分28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案二讀通過後之第一條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處理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案二讀通過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分別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謝衣鳯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38分41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      國民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案二讀通過後之第二條條文提出復議。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案二讀通過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分別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謝衣鳯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22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40分11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國民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張育美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核能安全委員會後,為確保其獨立性與專業性,強化高階主管及參贊人員之遴選,維持現職人員士氣,留任優秀人才,其人員進用、職務列等及官職等配置等相關制度,允宜妥適考量,建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支持以下事項: 1.核安會為行政院直屬獨立機關,其各官等員額配置比率以中央三級署局之標準計算,而非以一般三級行政機關之標準計算。即簡任官等比率不得高於20%,委任官等比率不得低於15%,確保核能安全管制人力之質量水平,以有效執行核安會法定業務職掌。 2.核安會一級單位主管「組長」職務比照主任秘書職務列等訂列,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優秀人才,期改制後核安會與國內、外各界互動機關或人員層級維持相當,以協調跨部會及地方政府事務,並確保核能安全資訊交流及技術合作之實質效能。 3.核安會設置高階技術職務「研究員」,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2職等,負責高度專業及跨領域安全評估專案事項,並落實改制後有效監督行政法人之技術研發。 二、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未來改組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現行所有業務將由核能安全委員會概括承接。然而,原能會改組為核安會由二級降為三級之獨立機關,跨部會協調功能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以日本即將排放含氚廢水為例,業務涉及外交部、海洋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等部會,三級機關如何協調整合其他二級部會之運作及資源,似有疑義。為維持改制後核安會主管人員與外界互動實質效能,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一級單位主管組長職務維持現行列等。 三、鑑於俄烏戰爭經驗,軍事衝突時核電廠可能淪為攻擊目標,戰時核事故處理,面臨武力攻擊、外電喪失、通訊不良、交通中斷、救災單位同時負擔其他工作等重重問題,加上我國核電廠亦面臨用過燃料棒尚未妥善處理的問題,更是增加核安風險,對於維持核電廠安全增加許多難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監督我國核安機關,應針對上述極端情境,邀請各部會、專家學者共同進行模擬演練,以確保我國核電安全。 四、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如變為獨立機關,請說明未來如何協調一、二級部會、單位相關輻射防護工作。 主席:依照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共一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爰國際原子能總署、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已確認游離輻射須切實防護,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基於蔡總統食安五環第五環「全民監督食安」政策,保障國人健康、落實輻射安全與教育。 爰提案建請原能會督導所屬具有食品輻射檢測資格之單位,協助提供公民樣品之自費檢測。以協助政府把關食安,提升政府公信度。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洪委員申翰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洪委員申翰:(10時47分)在一連串的組改進程下,剛剛我們通過了核能安全委員會組改的工作。臺灣的核能政策走到現在,礙於我們地理環境的特殊條件,核廢料處理的問題依舊會是接下來臺灣一個非常、非常大的難題,尤其是相關安全選址的問題,確實不管是哪一任的總統都必須面對這個燙手山芋,也因此接下來核能安全委員會的工作重點可能會從過去興建核能電廠的安全監督逐漸更大地轉向來做核後端,尤其是核廢料選址的安全管制和監督,這將是接下來核安會非常、非常關鍵的任務。 當然,因為行政院二級機關名額的限制,沒有辦法將核安會列為二級機關,為避免核安會未來在處理相關安全管制問題時會力不從心,所以民進黨黨團也透過附帶決議來要求接下來核能安全委員會的員額能夠維持,包括專業人員的待遇能夠維持,甚至未來跨部會需要來跟經濟部、來跟台灣電力公司,甚至來跟其他部會做相關協調的時候,未來行政院也會全力地來協助跨部會的工作,這些相關的配套就代表不管接下來核安會組改的狀況為何,核能安全仍然會是政府非常、非常重要的工作跟目標,民進黨在這方面不會懈怠,謝謝。 主席:陳委員椒華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0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核能安全及研究發展作為各國重要的項目,各國無不加強相關組織及其職能,甚至將組織放在總統府的架構之下,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其獨立性。但很遺憾的是,我們看到我國卻是將其放在行政院下,並列為行政院轄下的三級獨立機關,將核能重要之安全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不當黨產委員會並列,未來要如何確保其不受政治力介入,維持其獨立性,仍有相當疑義。 首先,政府對於核能政策的態度曖昧不明,目前更有執政黨將非核政策進行大轉彎,也尚未進行充分的社會溝通跟討論,未來各組織間的協調溝通、資源整合,如何由三級機關督促二級機關,確實還是有非常大的疑義。第二、核能安全委員會未來相關首長及委員都僅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不須經由其他外部認可,是否會導致其受政治之影響,產生前後矛盾或者沒有獨立性的狀況,甚至變成橡皮圖章,喪失專業性?這些都會是我國核能發展的不確定性。 綜合以上,本次修法本黨認為核安會應為二級獨立機關,以確保其獨立運作,但非常遺憾的是沒有被採納,未來我們仍期待核安會能夠真正以核能安全及發展作為唯一的目標,並避免發生以上的情況。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0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三讀通過,本席對於原能會從原本的二級機關,轉變為三級機關的核能安全委員會仍有疑慮。臺灣地狹人稠,地質與氣候條件對於核安有高度風險,且連蘭嶼低階核廢料處置都無法妥善處理。因此,本席支持老舊核電廠運轉於執照40年到期之後如期除役。雖然核電廠如期除役,但是不代表我國核電的監管可以鬆懈,因為核電除役與核廢料的處理需要很長的時間,而且烏俄戰爭的教訓也讓國人知道,萬一發生軍事衝突,核安也是一個非常需要跨部會協調與指揮的工作,本席有疑慮的是,核安會降級為三級之後,是否有能力來處理問題? 另外,我要針對近日賴副總統所說,要用老舊核電廠作為緊急電源的說法做回應。核電廠的特性無法快速升降載,且老舊核電廠的設備有更多系統性的風險,不適合因應短暫的電力系統問題,也悖離非核家園的政策承諾。 最後,期許核安會成立之後,可以資訊充分公開,促進全民參與,讓社會一起監督核能安全。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6、6、6會期第12、3、7、10、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101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7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69號、111年11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930號、111年12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345號、111年12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62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4月24日(星期一)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林宜瑾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何志偉等21人,鑑於推動我國核能安全、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發展,拓展環境永續科學技術應用之需要,參酌他國原子能科技研發專業機構設置與經營經驗,規劃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轉型為行政法人型態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爰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二、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我國已推動非核家園政策,但基於世界先進國家持續推動第四代核反應器、核融合等相關技術,原子能仍被視為未來全球所寄望之關鍵能源,為提升對我國能源自主能力,且避免我國在相關領域軟硬體技術與人才之闕漏,故需研究單位持續推動原子能科學技術研究,爰參酌主要核能國家之原子能科技研發專業機構設置與經營經驗,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三、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范雲、賴品妤、林楚茵、高嘉瑜等18人,為推動我國核能技術、核能安全、輻射防護與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發展,爰參酌其他主要運用核能國家之經驗,規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轉型為行政法人型態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四、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品妤、蘇巧慧等17人,有鑑於行政院啟動組織改造,並為推動台灣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及拓展環境永續科學技術,並增強能源安全研究能量,避免台灣在相關領域技術與人才之落差,爰參酌他國經驗,規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轉型為行政法人型態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文忠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很榮幸代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協同相關主管,向大院進行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報告並備詢。首先,對於大院委員對原能會各項工作的支持及指教,以及對原能會組織改造之動向的關切,致上敬意及謝忱。以下謹就原能會及所屬機關組織改造擇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為因應全球化以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制度性契機,開啟關鍵的行政院組織改造。組織改造背後是環境變動的挑戰,不僅反應國際發展趨勢接軌,同時也是公、私部門間的互動,更是政府與公民社會間的對話。從整體性的觀點才能完整詮釋組織改造的現況,以及後續的完整規劃。組織改造不只是機關數量的調整,更是職能的改造與效能的提升。 民國57年5月9日,總統令頒「原子能法」明定設置原子能委員會,成為依法設置之中央二級機關以來,即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除嚴格執行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及環境偵測,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以確保原子能應用安全外,亦積極推動原子能科技在醫藥、農業、工業及環境永續的研究發展,以增進民生福祉。 核能的議題已是我國社會各界當前最關注的焦點,尤其在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政府以2025非核家園為目標,以核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為政策方向,「確保輻安及核安」仍然是政府所必須堅持的首要目標,更是全體國人一致的要求。 (貳)組織架構與調整重點 一、原能會組織定位調整及業務歸屬 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世界上使用核電的國家都積極檢討提升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和管制效能,以確保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因此行政院乃參酌國際原子能總署的要求(足夠的權限、能力、財務、人力資源和獨立性),並比較國際間核安管制機關的組織體制設計、發展趨勢及與國內相關部會協商研析的結論,重新調整規劃核安管制機關之運作型態,將原能會改隸為直屬行政院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原所屬機關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下簡稱物管局)併入核安會,輻射偵測中心則降為四級所屬機關,而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核研所)則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受核安會監督,組織調整圖如下。 [image: image1.png] 原能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圖 核安會承接原能會現行所有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業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技術獨特、不可取代。職掌任務與其他政府機關沒有任何重疊,兼具政策、法規制定與執行(沒有地方機關): (一)核安會的核安管制業務範疇,包括原能會與所屬物管局既有全部業務,而所屬機關輻射偵測中心仍承接現有職掌。以上業務整體移轉直接隸屬於行政院,職掌功能則定位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核安管制機關。 (二)核安會職掌規劃包括:原子能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以及原子能科學教育之推廣;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及除役之安全管制,藉由各種管制措施,監督核電廠及研究用反應器之運作安全,並精進管制技術,強化安全管制效能,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溝通等;我國民生應用輻射源之輻防安全管制,包含法規制定、各類輻射作業申請案審查、工作人員管理、輻射醫療曝露品保、輻射源現場稽查、輔導宣導等工作;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等工作;我國核子原/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之建造、運轉與除役之審核,及其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等相關作業之安全管制與檢查等事項。 (三)核安會將依相關法規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主管法律等規定,進行安全管制,並依國際趨勢強化監理作為及法規配套。此外,核安會為行政院所屬三級獨立機關,並無二級機關督導,相關事務直接向行政院長負責,可就將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發揮到最大,且管制會更有效率。 (四)核安會委員之產生採交錯制,係為使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爰規定第一屆委員中有二人任期為二年,以利會務之運作。 二、核研所組織及業務調整情形 核研所改制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行政法人,其職掌重點、業務調整情形及理由主要如下: (一)國原院定位為我國唯一具備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完整研發能量之國家級研究機構,除賡續肩負過去執行核能發展任務所建構研究用核設施之管理與除役清理任務,並持續深耕建立原子能科技研發及系統整合能力,爰規劃國原院之業務重點,包括核能安全、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等之研究發展,以及運用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發展核醫與醫材、新能源技術與系統,與相關跨領域系統整合工程分析之應用研究。 (二)國原院以核安會為監督機關,並設董(監)事會負責行政法人之經營管理。另為確保研究方向充分契合國家科技政策與組織發展,同時深化跨部會聯繫合作,國原院將由核安會、經濟部、國科會及國防部擔任當然董事,並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董事會監督運作。 (三)國原院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行政法人,將透過政府捐(補)助、公私團體個人捐贈及接受外界委託服務取得營運資金,由政府核撥之經費仍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需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審計。基於行政法人營運績效之要求,將定期由監督機關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四)基於行政法人業務專業化需求,國原院將依自主訂定之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人員,該等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有關現職人員之權益均已於設置條例中明定,針對不願隨同移轉之現職員工,得選擇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所有現職人員之權益將可獲得充分保障。 (五)為利研發能量之維持與特定公共事務之遂行,國原院將接管核研所現有所區、館舍及各項設施設備,並依行政法人法與設置條例規定,適度鬆綁其人事、採購、會計與財務等規定,藉由有別於公務機關之組織型態,將以更具效率及彈性之管理機制,增進整體營運效益之實現。 三、組織調整預期效益 (一)原能會組織調整提升管制獨立性 為確保國內核電廠運轉及除役安全,任何組織調整之規劃,不論是改造過渡期間或是改造之後正式運作,對核能安全管制的功能,均不容絲毫受到影響。原能會負責之業務具有相當獨立性、專業性,同時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面,和政府其他部會並無任何重疊,兼具政策、法規制定與執行(沒有地方機關)、高度專業、技術獨特、不可取代。核安會組織法草案第3條明確規範核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及該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等規定,「核安會」的管制獨立性確有適度提升,改制成獨立機關後,在現有人力及經費不變的前提下,後續於核安管制上更能展現專業性及獨立性作為。 管制機關獨立性與管制效能是確保核能安全的具體指標,核能管制機關之位階要足夠高,並具備各項獨立性要素,方能在專業及足夠權限下獨立的運作,為核能安全把關。原能會係我國原子能專業管制機關,歷經數十年來的努力,已蓄積了豐富的專業管制人力及能量,可為民眾之核能安全確實嚴格把關。 (二)核研所改制行政法人提升組織運作彈性及效能 國原院將延續核研所之研發能量與成果,持續深化原子能科技之研究發展與產業應用工作,以兼具彈性與效能之新型態組織,持續提供監督機關核安管制技術需求,以及支援政府部會涉及原子能專業及其延伸技術之公共事務工作,並儲備國家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技術資源與人才,增進政府政策支援與產業發展。同時將承繼過往配合國家需要,執行核能發展任務所建構使用之核設施之管理與除役清理任務,賡續肩負全國醫、農、工、學術及研究單位等同位素應用或研究所產生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與處理工作,以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保障環境安全。藉由改制行政法人,鬆綁相關人事、財務及採購等制度,建立更具彈性與效能之組織運作模式,加速促成組織願景實現,以及有效達成政府交付之公共事務。 (參)後續規劃與精進作為 原能會改制為行政院所屬核能安全委員會後,將承接現行原能會及所屬機關權責,從法制面以及權責面仍以持續監督運轉中核三廠之安全、執行核一、二廠除役安全管制作業、落實核電廠安全管制資訊公開及強化公眾參與、精進輻射安全管制、強化核子事故及輻射災害應變、妥善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嚴密環境輻射監測,同時積極推動原子能民生應用科技之發展。謹就原能會改制後,各項業務主軸之強化與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核電廠安全管制 (一)我國目前仍在運轉中核三廠1、2號機之運轉執照,預計分別於114年前陸續屆期,在此之前,將持續執行各項安全管制作業,確認台電公司依規定執行各項維護作業,確保機組運轉之安全,尤其是福島事故後對於地震等天然災害之應變能力。 (二)國內核電廠陸續進入除役階段,針對台電公司所提各核電廠之除役計畫,均由會外各領域學者專家,與會內同仁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作業,確認台電公司已對各重要事項能夠掌握並提出適當規劃。 (三)針對進入除役階段之核電廠,將持續依權責執行相關管制作業,除派員進行駐廠視察、不預警視察及定期視察,亦辦理除役管制會議及除役相關作業專案審查,確認台電公司確實依照核定之除役計畫推動各項除役工作。 (四)持續將相關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資訊,包括重要案件安全審查、視察報告及公眾參與活動等資訊,於網站上資訊公開,對於重要管制活動,亦透過全民參與委員會、舉辦說明會與現場查訪及拜訪地方等各種方式,傾聽全民意見,俾納入管制作業參考。 二、輻射安全管制 (一)原能會對於人工核種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輻射安全管制業務,已建立完備的輻射安全管制體系。舉凡運轉中與除役中之核電廠輻防管制、醫用及非醫用輻射源的輻射安全、放射線照相檢驗的加強稽查、輻射工作人員的劑量管理等,都仍將維持既有的管制標準,持續推動管制業務,並不會因改制核安會而有所改變或弱化。 (二)我國人造輻射源使用業者約有18,000家、證照數量34,100張、輻射從業人員53,000人、每年審查之申辦案件73,000件,管制業務量龐大,輻射源數量日益增加,且管制面趨於多元化,未來游離輻射安全管制將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強化輻射安全管制法律授權、導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統籌管理之概念,全方位提升我國輻安管制效能,確保民眾輻安環境。 三、核子事故及輻射災害應變 (一)核子事故之平時整備,仍將持續辦理核子事故應變與整備之演習、平時整備與研發事項之規劃與執行、民眾宣導等,以及借鏡烏俄戰爭經驗,周全核電廠在軍事威脅下的整備與應變,並將透過檢討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其相關子法,強化核安管制機關與核電業者對於核子事故平時整備的工作。 (二)核子事故之緊急應變,一旦核子事故發生時有關民眾關心之環境輻射狀況、民眾可能遭受的輻射劑量、事故影響範圍評估及衍伸的各式貨品取樣分析作業等,核安會將偕同中央災害防救體系,提供輻射專業判斷與評估,讓救災指揮官作出最及時正確的救災決策。 (三)輻射災害防救部分,核安會持續執行輻射災害預防、整備、應變及復原等跨部會協調事項,例如相關機關輻射災害應變計畫撰擬、放射性物質恐怖攻擊應變準備、大港倡議協調、港埠輻安等跨部會協調分工的業務等。 四、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 (一)各核電廠除役階段皆規劃增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設施,總計各核電廠將新增多項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設施申請案,另台電公司針對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理,已規劃於各電廠興建一座室內乾式貯存設施,每項設施依法皆須經過興建、試運轉及運轉審查,核安會持續嚴格審查各項設施之建造執照申請,推動除役產生放射性廢棄物減量,並於興建階段進行現場檢查作業,確保新增放射性物料設施符合各項安全管制法規要求,以利除役放射性廢棄物安全。 (二)在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方面,核安會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國內低、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並加強辦理民眾溝通,以順遂核電廠除役拆廠與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 五、人才的培育、進用與留用 (一)建立相關培訓制度,現有人力透過專業課程訓練、在職訓練、經驗回饋、輪調歷練及國外訓練等管道,逐步提升管制人力的專業素養和技術能力。另藉由科技計畫及通職教育培養原子能領域人才,並透過科普相關活動,讓民眾了解原子能民生應用,進而投入此領域。 (二)另為確保核安管制效能不會因組織層級調降而受影響,有鑒於核安會在業務推動遂行上與優秀人力之留任及延攬密不可分,未來將積極爭取合理簡任文官比率、一級單位主管及研究員職務列等相當準2級部會職等。 六、國際合作與交流 原能會現與美、日、法等國所簽署之協議,於未來改制核安會後,將繼續依協議內容深化交流。與國際上2級機關交流部分,仍會持續與外交部協同努力,至內部人員,將積極培養中高階人員能力,並優先延攬具有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等學經素養與國際視野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擔任內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經簽奉首長核可,自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聘任優秀人才,且基於國際間對等來往之慣例,避免互動機關層級或人員級別產生落差,致降低核能安全資訊交流及技術合作之實質效能。 七、環境輻射監測 原能會所屬機關輻射偵測中心為全國唯一以輻射偵測為主軸的專業放射分析實驗室,負責全國環境輻射之監測、偵測及檢測業務(包括台灣海域環境輻射監測之任務),也負責國家輻射災害預防、整備、應變及復原情境中有關輻射偵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分析評估及協調聯繫等業務,未來改制為核安會所屬機關,業務銜接上並無問題,將持續執行全國環境輻射偵測與監測作業,確保環境輻射即時監測系統穩定運作及樣品放射分析偵測數據之正確,平時擔負台灣地區及核設施環境輻射之監測與偵測任務,提供民眾環境輻射資訊,在境內外核子事故發生時,即時監測資料亦能迅速提供民眾輻射防護行動之決策參考。 八、原子能科技民生應用與新能源跨域整合 核研所自民國57年成立以來,經歷半世紀的蛻變成長,不僅成為國內唯一兼具核安/核後端技術、民生輻射應用及綠能科技之專業研發機構,且持續創新研發,並推廣至產業應用,未來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原院,藉由制度鬆綁發揮組織效能,法人化後仍將肩負國家實驗室的使命,以核安、核後端、核醫製藥與民生輻射應用、低碳及新能源等跨領域系統整合為發展主軸,實現低碳社會及增進民生福祉,同時依據國家政策、科技與產業之發展主軸,成為全國最值得信賴的原子能研發機構。 (肆)結語 原能會改制為核安會後,將成為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下的三級「獨立機關」,除役及核廢為未來重要課題,核安會仍將依主管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切實執行監管業務。未來將參考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及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等國際運作模式,借鏡我國現行獨立機關之實務運作經驗,完備核能安全管制之組織規範及運作機制,使管制效能得不致因行政院組織改造而受影響。 值此組織改造期間,為內部專業人力之留任及延攬,將積極爭取合理官職等配置及維護同仁權益,以堅守我國核能及輻射安全把關職責,以順遂推動我國核安及輻安管制。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章至第六章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四十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後人力仍予維持,並賡續補助妥善執行核設施安全維運與除役,科研或委託計畫相關部會持續提供科技研發經費,以維繫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創新動能。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