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民教育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第一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主席: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 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 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主席: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公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區設立,劃分學區;其設立、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公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其變更、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變更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第二項公立學校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得委託私人辦理;其相關事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得設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其組織規程,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屬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應受所屬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其主管機關之監督外,其辦理本法所定事項,應比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準用前項規定。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私立學校與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主席: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委員何志偉等提案第一節節名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選會,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之。但所屬學校數量國民中學未達十五校或國民小學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應達二分之一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織遴選會,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並擇定一人後,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聘兼(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私立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 前項遴選會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求候選名單。 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參與,其比例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前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前條第二項校長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但書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任期為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校長之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應依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 前項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何志偉等提案第二節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 前項各單位之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各置職員若干人。公立學校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之,職員由校長遴用之,均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主任甄選、儲訓及取得受聘主任資格: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公立學校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一項準則規定,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一定比率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其所控留之員額經費,應全數支用於改聘教學人力所需之相關費用。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何志偉等提案第三節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工作範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聘任、解聘、停聘、不適任人員通報、教學節數、待遇、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第一項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十四條刪除。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進用,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單位主管、教師及職員,由校長聘(兼)任或遴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 第五章 學生之入學 主席:第五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私立學校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地方特性定之。 私立學校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其設立、入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 第六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主席:第六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章章名。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主席:第七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現行條文第七條刪除。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 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審定組織之組成與運作、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教科用書修訂、申訴、教科用書計價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及其他需要,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其進路選擇。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三十七條之一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準則,訂定補充規定。 規模較小之學校,為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其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辦法,訂定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前項辦法規定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得就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務,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其資格條件、辦理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為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規劃彈性課程及多元輔導措施,協助其適應學校教育課程。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施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委員林俊憲等提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三不予採納。 宣讀第八章章名。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主席:第八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團體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主席: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主席:第四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受理懲處或申訴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再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再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申訴人或再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主席: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前二條規定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章章名。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 主席:第九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國民補習教育,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之。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學校進修部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 主席: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學校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 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 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前二項之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習內容,參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並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生活及工作需求等進行規劃,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 主席: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學校進修部免收學費,並得視需要,酌收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其收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章章名。 第十章 附 則 主席:第十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終身學習,促進社區發展。 主席: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公立學校之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及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不得影響校內師生使用。 公立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特種基金辦理。 主席:第五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何志偉等提案第十一章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學生就學情形、學習成效、教職員員額配置、師資任用及專長授課情形,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及其他教育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其資料庫之內容,傳輸至中央資料庫。 主席:第五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本法除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附帶決議: 一、按行政院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職務加給相當於簡任十職等;公立國、中小校長之職務加給則僅相當於薦任九職等。有鑑於我國現已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且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公立國中、小學校校長主管職務加給所比照公務員之職等,自88年迄今,已多年未調整,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教育部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部會研議調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議過程及辦理結果之書面報告。 二、按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9條,參加國中、小校長遴選前應先經徵選合格、儲訓期滿且成績及格(實務上通稱:候用校長),才取得遴選資格。然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未規定取得候用校長之儲訓合格的有效期間,倘候用校長長期未獲遴選,且未能定期回訓,恐生與最新儲訓內容脫節之現象。再查,已有部分縣市之國、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相關之作業要點訂有儲訓合格有效期間或回訓之相關規定,部分縣市則無。為使法規一致,爰請教育部研議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相關辦法中訂定儲訓合格期間及回訓制度之規定。 三、教育部應徵詢教育現場,研議國中小主任遴選過程比照高中無須經甄選、儲訓之可行性。 四、監察院111教調0022調查報告指出,110學年度全國僅不到三成之公立國中、小教師員額控留比未超過百分之八,超過兩成學校控留比例更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顯見教育部未能有效督促各地方政府遵照「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員額控留規範。教育部應持續檢討現有酌減核定經費及補助比率等政策工具是否有助落實員額控留上限,並應研商更有效之督導作為,使有意投入教育工作之教師,工作權益及職涯規劃獲得保障,亦使教育現場更加穩定,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益。 五、為避免代理教師比率過高產生人員高流動情形,同時為提供較為穩定的教育品質,請教育部就下列事項研議與執行,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請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再審慎檢討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員額配置及控留比率,對於未遵守準則之地方政府,教育部應建立監導及考核導正之機制。 (2)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補助地方政府增聘教師,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修正該要點,要求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逐年將增聘之教師轉換為編制內教師。 六、有關私立學校之招生係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私立學校辦學評鑑完善、績效卓著或未受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若已函報各地方政府免除法令限制,依其同意事項辦理,為使私立學校招生方式符合「國民教育法」之精神,請教育部研議修正「私立學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並規範不得以測驗、口試、審查成績或其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招生。 七、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教學現場已實施數位學習及線上教學,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未來「數位教科書」之出版、審定、選用、採購等相關規範,參酌其他國家推動經驗,並彙集教師、家長及出版社等利害關係人意見,進行政策分析與評估。 八、為推進校園民主,實踐兒少表意權,並為各種學校或相關會議推舉各種學生代表,請教育部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評估研議國民中學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包括培力學生之相關配套措施。請教育部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教育部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所蒐集之資料,係屬政府所有公益及法令範圍內運用。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賠償與罰則等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為實踐「兒童權利公約」尊重兒童表意權之宗旨,教育部應於一年內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建置例如校長信箱等機制並確實錄案追蹤管考;且學校因此知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或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情形,應啟動相關程序處置。以使學生在正式申訴制度外,尚有反應意見、陳情及申請調查之管道,避免學生因申訴制度條件及門檻過高而難以充分表意。 (二)為使學生申訴機制更加友善,請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建置學生申訴諮詢管道,並提供學生申訴、再申訴的扶助服務;具體作法可包括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委由獨立第三方開設諮詢專線、申訴扶助服務等。 (三)教育部針對學生之申訴及再申訴子法,應配合於1年內研議修正發布,且為保障申訴人權益,請教育部研議於子法中增訂,申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相關調查報告、會議決議、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時,應以提供為原則,不提供為例外之規定。至於申訴最終處理結果,則應送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主席:以上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保留之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黨團協商保留附帶決議: 本條所訂之協助實驗教育發展之相關補助規範,應保障不同社經地位家庭平等之教育選擇權,納入國中小教育階段選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學生學費補助與協助。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下午1時12分3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附帶決議      協商保留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張其祿 主席:現在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本法所訂之協助實驗教育發展之相關補助規範,後續子法及相關辦法訂定時,主管機關應廣納各界意見,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機構、個人、團體代表共同參與。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下午1時14分3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附帶決議      院會新收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張其祿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教育部已於111年完成班班有冷氣政策,並將國民中小學電費及維護費納入一般性補助款指定項目設算,教育部應持續關注現場執行情形,滾動調整設算額度,以滿足國民中小學的實際需求。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王委員婉諭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王委員婉諭:(13時15分)強化教學品質、保障師生權益、推動教學正常化以及落實教育選擇權,是時代力量黨團對於國民教育法的期許,也是本次修法當中的重中之重!在這次的修法過程當中,時代力量除了提出版本外,也落實了多項精神在本次修法裡面並經三讀通過。 首先,在教育選擇權與實驗教育的發展上,感謝跨黨派的支持,我們通過了第六條條文修正。實驗教育是我長期關心的領域,進入立法院之後也跟民間團體一起努力,而我注意到,目前國中以下的實驗教育、選擇非學校型態的自學生,不但被排除於學費補助之外,實務上也常常被排除在教育設施之外,同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只因為選擇了實驗教育就落入三不管地帶。為了推動教育平等的選擇權,我也率先提出條文,並且經過兩年多來不斷與教育部溝通以及對話,終於在本次的修法中,成功爭取在國教法中明定政府應該給予補助以及協助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法源。 但很遺憾的是,針對非學校型態的個人補助部分,在具體協助上,教育部在審查過程中仍不願意具體回應以及承諾,甚至連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來的附帶決議內容,希望能夠在修法過程中廣納各界意見,也仍然不願意接受,本席對此表達更深刻的遺憾!本席要在此呼籲,未來子法的修正不能忽略自學生的權益,更應該廣納民間夥伴的建議,讓修法的精神能夠真正得到落實! 其次,在保障教職員權益方面,時代力量黨團主張代理教師的員額、留控的比例應該要納入母法;地方政府聘任代理教師也應該給予適當的經費,包含專款專用,希望能夠讓我們的教育繼續往前推進,謝謝!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3時17分)國教法這次從22條大修成62條,工程浩大!行政院版本的重點是要將許多重要的行政細節法制化以及依大法官解釋修正學生申訴機制,但是我們在立法院通過的修正版本,內容更完整、也更能夠保障所有學生跟老師的權益。 我要感謝人本基金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代理教師工會、國中學生權益聯盟、青年民主協會、實驗教育家長聯盟、實驗教育聯盟、優質戶外教育推動聯盟及振鐸學會等這些民間團體,以及家長、學生、第一線教師提供我們跟修法有關的寶貴建議。我們共同爭取到了更完善的學生申訴機制、教師員額視實際需求增加、教師費用專款專用、校長遴選會有教師代表、校務會議應邀學生列席、實驗教育及戶外教育明文入法、中央加強規範教學的正常化。 也謝謝教育部跟國教署支持,我進立院以來一直關注的代理教師比例飆升、黑心校規、學生表意權以及校園民主等議題都在這次修法中納入。另外,透過我的附帶決議,讓校長信箱、國中學生會等兩個重大變革往前推進,讓學生的意見更能在學校裡面直接申訴。 我身為教文委員會的召委,最後要感謝本黨超級認真的所有委員以及跨黨派的教文委員,一起完成這個提升180萬國中小學生學習權益的重大修法,謝謝大家的認真負責,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3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時代在進步,教育一定要跟上,修正國民教育法就是我們的行動,國民教育法是關乎全臺灣180萬名國中小學生的教育基本大法,民國68年上路之後,此次修法是44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面對教育現場願意多元的需求,也鼓勵教育創新,我們除了要提升6到15歲孩子的受教權之外,同時也要保障教師乃至於校長的工作權,讓臺灣的教育邁向下一個50年,導入前瞻的教育思維,優化更具品質的教育制度,升級校園空間的軟硬體,在微小的細節,我們都認真討論,集眾人之力,終於完成了國民教育法多達62條條文的立法工作。 首先,入法明定成立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包括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特教中心以及輔諮中心等,回應地方政府對於國教輔導團任務編組法制化的需求,我們也向不適任的校長say No!增列不適任校長的事實處置及回任教師的配套規定,讓不適任教育人員的退場有法律可以依循,實踐教學正常化,入法將常態分班、分組學習的監督機制能夠落實。 此外,本席一直大力推動的體驗學習也明確入法,強化政策的支持力道,學校必須提供以學生為主體的探究、實作及體驗課程,鼓勵教育走出教室,讓生活就是學習的大教室,也為了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我們強化了學生申訴再申訴的制度,讓校園人權再進一步。 唯有教育好,臺灣才會好,這是教育法案大豐收的一年,再次感謝教文會不分黨派的立委,大家辛苦了! 主席: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13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很感謝能夠在這個會期通過國民教育法的修正案,在這次的修法中,本席最關注的三大方向為捍衛師生權益、防堵狼師校長以及深化國民教育的公共性。因為少子化等原因,近來有許多大專院校紛紛退場或是合併,所以本席針對許多學校改名、改制、合併等問題,要求教育部如遇學校裁併,學生受教權應與教師的勞動權益同時受到完整的保障,而且為了降低這些問題所帶來的衝擊,實務與法制面都應該做出妥適的安排。 在這一次的修法過程中,本席與吳思瑤委員共同提出修正動議來防堵狼師校長回任教師,如果有校長因為性侵、性騷等情況,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被判定為不適任時,於情於理於法都同樣觸犯了教師法第十四條,本席在這裡感謝教育部及立法院同仁對我們提案的支持。 最後,修正本法第三十八條,把教育部督導各校辦學情形角色納入並強化,本席希望可以透過條文的修正,將本席長期關注的議題─私校小聯考與私校招生亂象的問題解決,除了地方政府外,中央政府更應積極祭出更實質的督導,努力讓教學正常化,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培瑜發言。 陳委員培瑜:(13時24分)國民教育法三讀通過,感謝各位委員跟同仁的支持,在這個會期有機會讓教育部及國教署在修法過程當中一起努力。時常有人說孩子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我們不但在2019年發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今年的法制發展上,許多領域的法規規範也從過去的家本位或是青本位的立法轉變為以兒童為本位的法規範,在這一次的國民教育法修法過程當中,我們也在這樣的立法趨勢上共同努力。這次修法我們不但依循釋字第784號解釋意旨,制定出保障兒少向學校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救濟機制,同時我們也在推廣兒少閱讀教育、戶外教育、學校公共空間的使用以及兒少教科書的內容審查上,付出非常多時間跟努力。 最後,我期待我們能夠創造出以兒少為本位的學習環境,再次感謝教文委員會的委員、在場其他委員、教育部及國教署大家共同努力,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3時25分)主席、各位大院同仁,大家好。國民教育法作為我國國民義務教育的基本大法,相關規定皆攸關我國國民教育的發展方向,以及師生與相關教育人員的重要權利。 本席樂見今日將國民教育法做出與時俱進的修正,內容包括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輔導團的精進、校長遴選其聘任程序優化、獎助學金及教科書編輯的資源支持、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還有國民教育普及之強化等等,以期解決學校教育現場遭遇的實際問題,並提升國民教育之品質。另外,這次修法也加強對實驗教育的協助,使相關學生可以獲得更深入有效的支持。同時,在校務治理方面,學校也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校務會議,以確保學生積極參與學校治理事務的權利。 最後,我們也希望這次的修法在修法之後,教育部及各級學校皆能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席也會持續監督,期盼我國教育能夠朝向更為健全的道路持續前進,謝謝大家。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3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這次修法關係到國中小178.4萬名學子的就學權益,孩子就是未來,感謝不分黨派大家共同支持。 我們通過了包括保障教育選擇權、協助實驗教育的發展,中央應該訂定實驗教育經費補助的規定,也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84號以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的修正,讓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的申訴、再申訴制度更為完善,以及配合12年國教課綱,提供學生走出課室,探究實作的體驗課程,同時加強技藝教育的實施,提供不同職業性向學生的多元課程。另外,還有定期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增能研習,而且禁止學校以提供清寒獎助學金之名義要求學生勞務回饋等等。這次的修法可以說讓我們的國教現場運作更完善,也更符合學生的學習需求,而且能夠提升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知能,建立良好的家校合作關係,一同讓國民教育有更好的品質,為下一代打造更好的成長學習環境。 期待這次國教法的修法能夠帶給國教品質大大提升,同時,也讓本席所關心的,包括實驗教育及學生權益,能夠在這次修法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下午3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3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