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星期三)9時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蔡副院長其昌 秘 書 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出席委員4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一、總統咨請本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 總統112年5月31日華總一智字第11210032650號咨,司法院大法官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任期於112年9月30日屆滿。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本案經提報112年6月14日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嗣經當次會議復議通過,重行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時程如下: (一) 6月19日(星期一)舉行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11人參加,由民進黨黨團推薦5人、國民黨黨團推薦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6月14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 6月20日(星期二)召開全院委員會,上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彩貞、朱富美;下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忠五、尤伯祥,上、下午各由11位委員進行詢答,由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進行;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優先發言。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各黨團推派之名單及順序,請於6月19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審查完畢後,於6月21日(星期三)院會進行同意權案投票表決。 (三)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同為1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二、被提名人資料陳列: 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於全院委員會期間,陳列於群賢樓502會議室,上班時間供本院全體委員及黨團所指定之黨團助理1人查閱。 三、舉行「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全院委員會公聽會: (一) 6月19日(星期一)由副院長蔡其昌擔任主席,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應邀出席,每人發言10分鐘,計有高烊輝律師、董保城教授、洪思竹副教授、周宇修律師、葉慶元副理事長、李仁淼教授、陳瑞仁退休檢察官、洪偉勝律師、紀和均助理教授、林建志副研究員、林佳和副教授等11人發表意見;再由本院各黨團推派組成之審查小組詢問,每人發言10分鐘,計有陳琬惠委員、黃世杰委員、林思銘委員、陳椒華委員、鄭麗文委員、鍾佳濱委員、王鴻薇委員、賴士葆委員、莊瑞雄委員、湯蕙禎委員等10人口頭詢問;並由與會學者專家綜合答復。 (二)以上公聽會發言紀錄經彙印成冊,函送本院全體委員審查時參考。 四、全院委員會審查會: (一) 6月20日(星期二)上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彩貞、朱富美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院長游錫堃擔任主席。被提名人應邀列席各說明10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計有賴士葆委員、蔡培慧委員、邱顯智委員、張其祿委員、王鴻薇委員、莊瑞雄委員、游毓蘭委員、鍾佳濱委員、吳怡玎委員、蔡易餘委員等10人口頭詢問,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林岱樺委員之詢問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 (二) 6月20日(星期二)下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忠五、尤伯祥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院長游錫堃擔任主席。被提名人應邀列席各說明10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計有湯蕙禎委員、王婉諭委員、賴香伶委員、洪孟楷委員、林岱樺委員、林德福委員、鍾佳濱委員、林思銘委員、陳培瑜委員、游毓蘭委員、江永昌等11人口頭詢問,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 (三)全院委員會當日將本案審查完竣,爰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有關同意權案之相關事務工作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報告院會,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民進黨黨團推派洪委員申翰擔任,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均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1時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9時9分)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2號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兩側發言台各設有1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原推派之投開票監察員洪申翰委員,現在改推派由陳靜敏委員擔任。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推派之投開票監察員陳靜敏委員,現在改推派由洪申翰委員擔任。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上午11時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的委員請趕快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1時)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11時1分)現在宣布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66人 未領票委員 46人 合計 112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投開票監察員:洪申翰 主席: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現在進行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蔡彩貞 同意票62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1張。 朱富美 同意票62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3張。 陳忠五 同意票63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2張。 尤伯祥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1張。 決議: 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位均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司法院大法官。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投開票監察員:洪申翰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議案已處理完畢,本次臨時會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1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