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星期三)9時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主席:請林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43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截止收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image: image1.jpg][image: image2.jpg][image: image3.jpg] 主席: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因沒有黨團提出異議,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草案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請問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提議照案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林秘書長宣讀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2420159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7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74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112年7月1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2年7月20日(星期四)及24日(星期一)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7月20日由召集委員呂玉玲擔任、7月24日由召集委員邱議瑩(賴瑞隆代)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分別就本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案說明如下: 1.本協定的簽署是天時、地利、人和三條件的完美結合 本協定是「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的首批協定,於本年6月1日在美國華府由我駐美代表蕭美琴大使與美國在台協會(AIT)執行理事藍鶯(Ingrid Larson)代表雙方簽署。 自從1992年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簽署之後,國際間掀起推動自由貿易協定的風潮,30餘年來,我國除了與美國就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進行談判,也持續推動與美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經過多年努力,本次臺美貿易協定能完成簽署,主要是天時、地利、人和三項條件的完美結合。 (1)天時:國際形勢及疫情造成的供應鏈混亂,使臺灣在全球的重要性清楚的呈現在世人面前。 (2)地利:美國希望在亞洲能維持影響力,所以一直鼓吹「自由開放的印太策略」,在經濟方面已推出印太經濟架構(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 IPEF),臺灣身處亞太的樞紐,其重要性無法忽略。 (3)人和: 在臺灣方面,我們有蔡總統明確的政策宣示及領導,要與國際接軌,加上行政院各部會的執行力與大院代表民意的展現,使得外國政府充份感受到臺灣的決心。 在美國方面,美國參眾兩院的委員,不分黨派的支持美國和臺灣洽簽經貿協定,提供美國白宮及行政部門非常清楚的訊息。 2.本協定涵蓋事項 本協定是去年6月1日啟動的「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談判之首批協定,涵蓋該協定12項議題中的5項議題,包括通關及貿易便捷化、法規制定程序透明化、反貪腐以建構可信賴的公正營商環境、服務業業者取得證照程序的透明及公正、臺美合作增加中小企業參與國際經貿活動的機會等。 前述5項議題均不涉及貨品關稅或者服務業的市場開放,主要在於貿易規則的制定,強調政府治理、降低業者的行政成本,所以未涉及個別產業議題,也沒有對特別產業有利或者傷害的問題。 此外,本協定特別強調促進中小企業參與國際經貿活動,不僅制定中小企業專章,在其他的各章節中也都訂有協助中小企業的條文,例如關務程序的透明化,讓中小企業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少的時間來完成進出口程序。 3.協定談判過程充分落實公開透明 行政部門在本協定談判過程一直秉持以主動公布談判進程及內容、善盡公眾溝通為最高原則。除了在啟動倡議、正式展開談判、實體談判會議的會前及會後均發布新聞說明談判情形與重點,在協定簽署前的2個月(3月16日)就公布第一階段就5項議題談判的重要內容,也在協定簽署前2週(5月19日)即公布文本。 另外,各相關單位在談判期間,亦積極與各公協會、學者、利害關係人等進行座談,曾多次赴立院報告,亦曾針對各別委員要求,前往委員辦公室說明。 4.本協定5大議題主要內容 本協定包括前言及8個章節,共82條條文,具有完整貿易協定之架構,且內容可再擴充,全面建立臺美雙方經貿的法律基礎。 以下簡介5大議題的主要內容,細節請參閱書面報告: (1)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 雙方努力以電子化通關,創造無紙化通關環境。 擴大預先審核機制之運用。 擴大優質企業(AEO)計畫之合作。 優化快遞貨物通關程序。 優先處理易腐貨品(農產品)之進口。 強化維護貿易商權益。 雙方同意設立貿易便捷化委員會,定期開會,強化我國海關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之聯繫,協助我國取得相關國際組織之最新關務資訊。 (2)良好法制作業 強化國內法制作業的協調效能。 規定行政機關研擬法規時應遵循的規範,包括預告、公布草案、公眾諮詢、成本效益分析等。 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後應遵循的規範,包括即時公布、接受電子簽章及電子文件、應設有檢討修正或廢止之機制等。 重視中小企業權益。 雙方建立合作溝通機制,包括創設良好法制作業委員會,以監督本章義務之執行、資訊分享、及進行具共同利益的法規合作。 (3)服務業國內規章 規範主管機關處理服務業提供者提出申請許可之流程及相關規定,包括主管機關對於證照審核應合理、公正、獨立、客觀;告知申請人案件所需處理時程及申請案進度;提供申請人補件機會;告知申請人案件被拒絕之原因及申訴程序。 申請規費之制定應符合合理及透明化原則。 需公布申請者所需繳納之規費、主管機關聯繫資訊、以及公眾參與法規制定評論之機會。 儘可能接受電子方式申請,且應接受公證後之文件影本。 審核過程中應考慮性別平等,以及不應對中小企業造成過度負擔。 (4)反貪腐 承諾打擊貪腐,應追回、凍結、扣押、沒收貪腐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 鼓勵舉報可疑貪腐事件並提供舉報者保護。 納入對環境之重視: a.加強監控有害環境之廠商。 b.促進民眾對反貪腐之認識。 納入對勞工之保護: a.免除移工招募不合理規費。 b.強化私部門、勞工組織、公民社會對反貪腐的意識及參與。 以透明及公正方式進行政府採購。 加強雙方主管機關間的對話,共同合作打擊貪腐。 承諾拒絕涉貪之外國公職人員入境。 (5)中小企業 臺美雙方就中小企業發展將建立以下合作機制: 為中小企業增加經商機會。 加強資訊分享。 建立中小企業對話平台。 除了中小企業章節,許多具體工作及對中小企業的利益,在其他章節項目也都是考量重點,相信臺美貿易協定將會持續帶來更多中小企業效益。 5.本協定之具體利益及重大意涵 (1)本協定可帶來以下5大具體利益: 確保關務程序透明化,減少邊境不必要的手續。 改善政府法規制定流程,讓政府有更多聽取民眾意見的機會。 服務業者申請證照核可的程序更為透明。 促進反貪腐措施。 強化臺美雙方中小型企業之合作。 (2)此外,本協定對我國而言具有以下4大重要意涵: 此為臺灣和美國簽署的第一個貿易協定,將全面建立雙方經貿往來的法律基礎。 強化臺美雙方的投資及貿易往來,增加國際投資臺灣的信心,讓臺灣有更多機會吸引美國甚至全球的資金和技術。 本協定係自1979年以來臺美間最具規模、最全面性的貿易談判,所達成的階段性成果,藉由增進臺灣與理念相近的民主國家之信任基礎,本協定可使彼此的供應鏈結合更為密切。 本協定不僅標幟著臺美經貿關係歷史性的里程碑,也可強化我國在各項議題與國際接軌,展現我國符合國際高標準之決心,有助於推動我國加入CPTPP,也為臺灣和主要貿易國洽簽貿易協定,邁出了關鍵一步。 6.結語 本協定是跨部會行政團隊集體努力的成果,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增進臺美經貿關係工作的支持,假如本協定能獲得各位委員的支持,在這次臨時會中順利完成審查,一定會給國內及國際非常正面的訊息。 (二)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案說明如下: 1.前言 台美夥伴關係全面穩健發展,雙方在區域安全、我國際參與、經貿投資等領域緊密合作,為共享自由、民主及人權價值之盟友,美國政府、國會、企業、學界等各界人士也一向對深化台美經貿關係表達堅定支持。雙方於本(112)年6月1日簽署之「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是自1979年以來台美間結構最完整之貿易協定,除能為台美經貿發展創造更多利基,也為台灣和主要貿易國洽簽貿易協定邁出關鍵的一步。 2.首批協定重點及意義 台美於上(111)年6月1日宣布啟動洽簽「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並於8月18日展開協商後,持續以實體及視訊方式就倡議議題進行談判及交換意見,目前已就貿易便捷化、反貪腐、中小企業、良好法制作業及服務業國內規章等5項議題達成共識,並完成首批協定的簽署。此倡議能在談判啟動一週年即迅速取得實質進展,充分展現台美雙方對深化經貿夥伴關係之積極意願及動能。下一步雙方將續就倡議所餘7項議題,包含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與做法進行後續談判。 「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之簽署是雙邊經貿關係深具歷史意義的一刻,本協定將有助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資訊透明化、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升中小企業實質利益,亦為持續深化台美經貿關係及強化雙方未來在印太區域之經貿合作奠定基礎。長期而言,本倡議可進一步提升台美互為優先貿易夥伴之合作關係,並透過持續調和雙方經貿相關法規,促進雙方投資及貿易,為未來台美經貿關係開啟新頁。 「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以獲致高標準且具經濟意義之貿易協定為目標,其內容與美國於印太地區刻正推動之「印太經濟架構」(IPEF)「貿易」支柱高度重疊,台美就本倡議之談判成果將可成為印太區域經貿合作新典範。此外,洽簽台美自由貿易協定(FTA)向為我長期目標,本倡議可作為未來持續推動台美洽簽FTA的穩固基礎,並藉此向國際社會展現我方已作好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CPTPP)之準備。 3.結語 台灣為美國第8大貿易夥伴,並為美國第7大農業出口市場,雙方貿易投資關係熱絡,貿易金額屢創新高。繼上年10月外貿協會在美國舉辦「美國台灣形象展」,本年5月美國商務部舉辦「選擇美國(SelectUSA)投資高峰會」,我赴美代表團涵蓋醫療科技、半導體、電動車、金融科技及通訊等產業,另印第安納州州長侯康安(Eric Holcomb)、亞利桑納州州長杜希(Doug Ducey)、愛達荷州州長李睿德(Brad Little)、維吉尼亞州州長楊京(Glenn Youngkin)及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市長蓋耶閣(Kate Gallego)亦於近期相繼訪台推動商務交流,顯見台美雙方在各領域、各層面均積極促進經貿往來並創造商機。 在此良好基石上,外交部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協調合作,透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等經貿機制累積雙邊合作動能以促進台美經貿夥伴關係,積極參與國際貿易以提升我民生福祉,與美國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促進印太區域的自由、開放與繁榮。 (三)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等機關之書面報告詳立法院公報紀錄。 三、與會委員於7月20日聽取各相關機關說明及詢答,7月24日進行審查,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委員賴瑞隆補充說明。 四、通過附帶決議8項: (一)鑑於美國聯邦參議院一致同意通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實施法案」,該實施法案中明定「在『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生效前,美國總統須先向國會提出報告,說明協定如何促進美台貿易關係及推動美國勞工、消費者、企業與農民的利益,還要於30日內提出認證,證明台灣已採取任何履行協定所需要的措施」,「未來與台灣達成任何進一步的協定,都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徵詢國會意見」,以及「要求未來的談判必須與國會協商,協定也要得到國會批准。」以落實公開透明與國會參與。查我國條約締結法第3條規定,國際書面協定內容有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或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者,屬於條約,應依同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次查貿易法第8條規定,「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亦有相似規定。台美21世紀經貿倡議協定目前僅完成5項議題談判並由雙方代表簽署,未來尚有農業、標準、數位貿易、勞動、環境、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等7項議題有待雙方談判簽署。為落實國會參與並落實公開透明,爰要求行政院各相關部會針對台美21世紀經貿倡議所餘7項議題之談判及簽署協定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應先徵詢國會意見,或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並於協定案完成簽署後於30日內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江啟臣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鑑於台美倡議後續涉及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與做法等議題之實質內容,為強化國會事前(談判中、簽署前)參與機制,避免損及國家利益,爰此要求行政院於下一輪實體談判前,除應設專區主動揭露更完整、具體之談判內容與進度供外界知悉外,日後台美雙方進行各項議題實體談判前,應積極主動聽取國會及各界意見,召開利害關係人溝通會議,由相關機關邀請相關領域企業、民間團體參與,同時全面盤點現行法規修訂配套並提出對「各產業衝擊」之專業評估報告與具體協助方案。 提案人:曾銘宗  江啟臣  張育美   (三)為促進台美貿易倡議協議之進程,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應籌組相關利害關係人及民間團體之溝通會議,並指定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與國營事業等個別議題之主責部會,蒐集利害關係人及民間團體之意見,並做出相關回應;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參考。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四)台美貿易協定有益於兩國經貿關係,然而經貿環境與反貪腐工作有高度相關,協定第五章即為反貪腐主題,第5.2條的內容為:預防及打擊任何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賄賂與貪腐。鑑於台灣近年來有很多的國際再生能源投資,然而再生能源的貪腐事件頻傳,2021、2022年檢調偵辦綠能索賄案件高達60件。索賄讓外資卻步,成為國際再生能源投資之障礙,請行政院定期要求相關部會共同邀集廠商宣達,再生能源反貪腐機制與作為。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五)美國長期關注台灣外籍漁工勞動條件與人權問題,台美貿易協議中,也將勞動條件作為重點之一,請評估我國勞動法規是否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ILO)。為期勞動法規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及順利推動臺美貿易協定,請行政院3個月內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進行研商、盤點及檢討相關法規。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六)台美貿易協定,也討論國營企業經營管理相關議題,台灣國營企業違反環境法規情況嚴重,以去年環保團體,透明足跡的統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連續5年上榜,5年來共有146次空污違規,累計裁罰將近4800萬元。2022年,中油公司空污違規31次、裁罰金額1360萬元,不論在違規次數或是裁罰金額上都是所有企業中最高的。去年大林煉油廠也發生數起工安事故,造成社區居民嚴重的憂慮與不滿。可見有納入公民參與之老舊工業區之環保、工安、職安之總體檢工作非常重要。為符合台美貿易協定之環境、勞工保護理念,共同監督工業區環保工安業務、減少企業工安事件損失、保護環境品質與勞工安全,請行政院持續定期推動,有公民充分參與之工業區總體檢機制。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七)參考第一階段貿易談判,為深化兩國國會意見,因此任何進一步協定應採高標準、可執行並對雙方有意義的貿易協定,應更積極落實公共透明度與國會諮詢等嚴格要求。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於未來第二、三階段談判,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提供相關談判進度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八)台美貿易協定提及主管機關透過更加透明化、客觀分析、歸責與可預測性以促進法規品質之實踐作法,可便捷國際貿易及投資與促進經濟成長,同時有助於各方代表領域當局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度達成其公共政策目標(包括健康、安全、勞動、環境與永續目標)之能力。但當前台灣綠色國民所得帳編撰上,因部分基礎資料缺乏,如:污染物項目及其相關成本等資料,不僅在質損估算範疇上較為狹隘,未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生態系服務等層面,因此將大幅低估台灣經濟體的環境外部成本,無助政策討論。而美國白宮已於今年1月公布「建立環境經濟決策所需的統計資料之國家戰略:美國自然資本估算與環境經濟統計系統之建立」提出為期15年的規劃,集結27個部會,共同建立方法學與統計量能,建立完整超越GDP的統計系統。爰建請行政院半年內,參考美國及先進國家的方式,積極研議建立完整環境經濟統計資料之機制,精進帳表編算。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五、附帶決議1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政府廉能攸關國際投資意願,台美貿易協定亦將反貪腐機制列為重點,協定第5.4條即涉及舉報賄賂或貪腐犯罪之人之獎勵、通報、保護機制。我國吹哨者保護法立法進度延宕,恐無法對應台美21世紀貿易協議。鑑於過去不論民進黨或國民黨執政,均曾多次向人民承諾啟動司改,蔡英文總統更於2017年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之共識有制定《吹哨者保護法》、增訂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等。遺憾的是,在蔡英文總統八年任期的最後,前述法案「仍未完成立法」。為建構健全國際投資環境、落實總統司改承諾,爰提案請行政院於二個月內提出《吹哨者保護法》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 鑑於美國聯邦參議院一致同意通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實施法案」,該實施法案中明定「在『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生效前,美國總統須先向國會提出報告,說明協定如何促進美台貿易關係及推動美國勞工、消費者、企業與農民的利益,還要於30日內提出認證,證明台灣已採取任何履行協定所需要的措施」,「未來與台灣達成任何進一步的協定,都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徵詢國會意見」,以及「要求未來的談判必須與國會協商,協定也要得到國會批准。」以落實公開透明與國會參與。查我國條約締結法第3條規定,國際書面協定內容有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或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者,屬於條約,應依同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次查貿易法第8條規定,「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亦有相似規定。台美21世紀經貿倡議協定目前僅完成5項議題談判並由雙方代表簽署,未來尚有農業、標準、數位貿易、勞動、環境、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等7項議題有待雙方談判簽署。為落實國會參與並落實公開透明,爰要求行政院各相關部會針對台美21世紀經貿倡議所餘7項議題之談判及簽署協定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應先徵詢國會意見,或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並於協定案完成簽署後於30日內送立法院審議。 2、 鑑於台美倡議後續涉及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與做法等議題之實質內容,為強化國會事前(談判中、簽署前)參與機制,避免損及國家利益,爰此要求行政院於下一輪實體談判前,除應設專區主動揭露更完整、具體之談判內容與進度供外界知悉外,日後台美雙方進行各項議題實體談判前,應積極主動聽取國會及各界意見,召開利害關係人溝通會議,由相關機關邀請相關領域企業、民間團體參與,同時全面盤點現行法規修訂配套並提出對「各產業衝擊」之專業評估報告與具體協助方案。 3、 為促進台美貿易倡議協議之進程,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應籌組相關利害關係人及民間團體之溝通會議,並指定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與國營事業等個別議題之主責部會,蒐集利害關係人及民間團體之意見,並做出相關回應;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參考。 4、 台美貿易協定有益於兩國經貿關係,然而經貿環境與反貪腐工作有高度相關,協定第五章即為反貪腐主題,第5.2條的內容為:預防及打擊任何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賄賂與貪腐。鑑於台灣近年來有很多的國際再生能源投資,然而再生能源的貪腐事件頻傳,2021、2022年檢調偵辦綠能索賄案件高達60件。索賄讓外資卻步,成為國際再生能源投資之障礙,請行政院定期要求相關部會共同邀集廠商宣達,再生能源反貪腐機制與作為。 5、 美國長期關注台灣外籍漁工勞動條件與人權問題,台美貿易協議中,也將勞動條件作為重點之一,請評估我國勞動法規是否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ILO)。為期勞動法規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及順利推動臺美貿易協定,請行政院3個月內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進行研商、盤點及檢討相關法規。 6、 台美貿易協定,也討論國營企業經營管理相關議題,台灣國營企業違反環境法規情況嚴重,以去年環保團體,透明足跡的統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連續5年上榜,5年來共有146次空污違規,累計裁罰將近4800萬元。2022年,中油公司空污違規31次、裁罰金額1360萬元,不論在違規次數或是裁罰金額上都是所有企業中最高的。去年大林煉油廠也發生數起工安事故,造成社區居民嚴重的憂慮與不滿。可見有納入公民參與之老舊工業區之環保、工安、職安之總體檢工作非常重要。為符合台美貿易協定之環境、勞工保護理念,共同監督工業區環保工安業務、減少企業工安事件損失、保護環境品質與勞工安全,請行政院持續定期推動,有公民充分參與之工業區總體檢機制。 7、 參考第一階段貿易談判,為深化兩國國會意見,因此任何進一步協定應採高標準、可執行並對雙方有意義的貿易協定,應更積極落實公共透明度與國會諮詢等嚴格要求。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於未來第二、三階段談判,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提供相關談判進度報告。 8、 台美貿易協定提及主管機關透過更加透明化、客觀分析、歸責與可預測性以促進法規品質之實踐作法,可便捷國際貿易及投資與促進經濟成長,同時有助於各方代表領域當局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度達成其公共政策目標(包括健康、安全、勞動、環境與永續目標)之能力。但當前台灣綠色國民所得帳編撰上,因部分基礎資料缺乏,如:污染物項目及其相關成本等資料,不僅在質損估算範疇上較為狹隘,未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生態系服務等層面,因此將大幅低估台灣經濟體的環境外部成本,無助政策討論。而美國白宮已於今年1月公布「建立環境經濟決策所需的統計資料之國家戰略:美國自然資本估算與環境經濟統計系統之建立」提出為期15年的規劃,集結27個部會,共同建立方法學與統計量能,建立完整超越GDP的統計系統。爰建請行政院半年內,參考美國及先進國家的方式,積極研議建立完整環境經濟統計資料之機制,精進帳表編算。 主席:請問院會,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決定:均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保留的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政府廉能攸關國際投資意願,台美貿易協定亦將反貪腐機制列為重點,協定第5.4條即涉及舉報賄賂或貪腐犯罪之人之獎勵、通報、保護機制。我國吹哨者保護法立法進度延宕,恐無法對應台美21世紀貿易協議。鑑於過去不論民進黨或國民黨執政,均曾多次向人民承諾啟動司改,蔡英文總統更於2017年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之共識有制定《吹哨者保護法》、增訂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等。遺憾的是,在蔡英文總統八年任期的最後,前述法案「仍未完成立法」。為建構健全國際投資環境、落實總統司改承諾,爰提案請行政院於二個月內提出《吹哨者保護法》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 主席:請問院會,有沒有異議?有沒有異議?有異議嗎? 好,有異議,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上午9時27分4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附帶決議      委員廖婉汝等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羅美玲  蔡適應  莊瑞雄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吳玉琴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羅致政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曾銘宗 主席:本案完成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28分)剛剛院會二讀完成法定程序,有關五項的臺美貿易倡議,包括有關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中小企業等五項,這個對以後臺美的貿易便捷化有一定的幫助,國民黨團強力支持。這個過程當中也通過國民黨的兩項附帶決議,包括江啟臣提到的,以後七項的臺美貿易談判有三點要求,第一點必須徵詢國會的意見;第二個必須舉辦公聽會;第三個必須完成簽署後送立法院來審查。另外本席也提出相關的附帶決議,總共有三項,第一個,在談判的過程當中,必須設立專區揭露更完整,還有談判的具體內容,讓它更公開透明;第二項,必須主動聽取國會及各界意見;第三個,對各產業的衝擊必須有專業評估報告,還有具體的協商方案。 謝謝大家的支持通過兩項附帶決議。 另外,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但是我們呼籲臺美必須進一步簽定重複課稅的協定,因為臺灣企業到美國去投資,基本上稅率非常高,第一步必須扣美國所得稅21%,匯回來必須再扣繳30%,有效稅率高達44.7%,所以希望臺美趕快簽定重複課稅協定,來便利雙邊企業的投資。謝謝大家!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9時30分)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在臺美貿易協定的簽定,時代力量黨團表達支持,但是其中對於反貪腐還有預防犯罪的吹哨者法條的簽定,在臺美貿易協定第五章中的5-2-6就明白的寫出,美國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認知到其代表領域當局應該依據2003年10月31日在紐約完成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義務,而且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透過其指定代表,認知到其代表領域當局應該依據我們在2015年5月30日公告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義務,來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的義務。在去年聯合國審查委員來臺審查的時候,對於我國的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於制定揭弊者保護法及怠於制定妨礙司法關說罪等法條,應該加以訂定就寫得很清楚,我們也很遺憾法務部長及次長在多次質詢的回答中,竟然表達我們有保密的條款,這個嚴重不足的法其實已經嚴重傷害了今天臺美貿易協定的簽定,也很遺憾執政黨所有的出席委員投票反對,這是不該的作法。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9時33分)非常感謝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今天要簽署臺美貿易協定有三個重大的意義:第一個是有關深化臺美雙邊的經貿關係;第二個是奠定臺灣加入區域經貿協定的基準;第三個是臺灣有能力跟理念對於相同國家攜手面對全球經貿的挑戰。在臺美貿易協定簽署之後,美國方面已分別在6月21日及7月19日參眾兩院通過審查,有待總統在30天內連署;在臺灣方面,我們感謝六個委員會聯席審查,委員會的各黨團委員最終以不須協商來送出委員會,對於未來完備整個談判程序、提升協定的整體效益,一定是一個非常重大的一步。至於有在野黨的同仁特別提到所謂的揭弊者保護條款,我們認為他的解讀是錯誤的,根據我們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其實從6月1日開始雙方宣布的時候,已經將反貪腐納入首批協定的範疇,而且臺美雙方在聯席審查或是參眾兩院在審查的時候,都是以「無異議」來通過,顯見臺美雙方將清廉透明列為經濟推動、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議題。而且其中反貪腐的章節,其內容並不涉及任何修法的議題,也就是說,如果臺灣對於所謂的揭弊者保護有若干的法制需要處理的話,在公部門部分,有貪污治罪條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以及證人保護法等等,對於檢舉人可以提供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等的保護措施;至於在企業部門,包括勞工、環保跟食安等,會由主管機關在單行法規內,訂定吹哨者或者檢舉保護措施。綜觀我們現有法律,包括在談判的過程當中講述得非常清楚,所以我們支持臺美貿易協定無異議通過。謝謝! 主席:謝謝劉委員!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劉委員建國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二案以下均尚待協商,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3時30分到議場3樓,進行性平三法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9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