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image3.png]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9時至11時5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思銘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局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答詢官員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 銓敘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周志宏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局長陳銘賢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董紹明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1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運鵬  曾銘宗  林思銘  江永昌  湯蕙禎  吳琪銘  賴香伶  王鴻薇  劉建國  林淑芬  柯建銘  吳怡玎  謝衣鳯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張其祿  陳椒華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黃義村(局長請假)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莊榮松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黃玉垣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鄭銘謙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顏迺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余麗貞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春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基金預算處科長 江衍陞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3項 法務部9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法務部歲入預算於「賠償收入」科目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79萬2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之人辦理所為之求償收入,較112年度預算數102萬元減少22萬8千元,減幅為22.35%。 經查,近年行使求償權之件數甚低,求償收入呈現下降趨勢,107年度尚編列723萬4千元,至113年度僅剩79萬2千元,降幅逾90%;而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除109年度達成率為117.12%外,其餘年度均未及二成,有待賡續落實求償權之行使。 爰要求法務部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第94項 司法官學院2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法醫研究所7萬元,照列。 第96項 廉政署1,480萬2千元,照列。 第97項 矯正署及所屬950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7萬4千元,照列。 第99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05萬8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7萬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5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19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0萬7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億2,560萬4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027萬4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1,156萬3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8,185萬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355萬8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2,832萬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1,106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6,963萬8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104萬3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612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036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7,125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1,92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歲入預算「沒入金」編列1億1,656萬9千元,經查108年度決算數為1億6,526萬元、109年度1億3,639萬7千元,110年度2億9,011萬2千元,111年度1億4,028萬1千元,為提升執行成效、維護公益,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積極落實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賣等措施,並運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億9,615萬5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8,208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0,817萬5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4,781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136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5,184萬9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100萬3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214萬1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11萬2千元,照列。 第127項 調查局72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2項 法務部226萬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4項 矯正署及所屬10萬8千元,照列。 第8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2千元,照列。 第86項 最高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9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萬7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調查局162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27萬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3萬6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4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070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466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萬8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4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40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2萬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1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7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4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萬5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0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4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7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4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69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60萬3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7千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22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8,551萬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86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檢察署30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7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2萬6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3萬7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836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99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億5,628萬2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448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3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612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4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8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80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0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59萬1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5萬9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919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81萬9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7萬4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6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60萬8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8萬1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4項 調查局73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27億7,107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法務部113年司法科技業務中「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112年與113年均編列9,000千元,類似的項目,尤其「應用系統(含人工智慧輔助功能及數位卷證管理系統功能增修)開發費用4,200」,112年、113年均有編列。 對於法務部在AI輔助技術的開發上,進度究竟為何?何時可以正式投入應用?在當前詐欺案暴增的狀況下,必需盡速投入,協助減緩檢察官案件偵辦壓力。爰此,建議凍結2,000千元,待法務部針對相關AI技術提出書面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62項: (一)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16億0,193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淑芬  吳琪銘  吳怡玎  江永昌  劉建國  王鴻薇  湯蕙禎  賴香伶  游毓蘭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二)法務部2019年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設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編列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費3,653萬餘元,更在2021年採購550組電子手環、220組電子腳鐐、110組居家讀取器等裝備。震驚全國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掏空、炒股遭判刑,但卻潛逃出境,為何不用電子監控?且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設置3年多來,僅30餘人受科技設備監控。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三)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於112年6月17日與社團法人經濟刑法學會、劍青檢改共同舉辦「前線檢察官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會中多位第一線檢察官認為應加大虛擬通貨業者監管力度,甚至改制為特許行業,以防堵詐欺案件漏洞。為落實該研討會之成果,法務部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議是否提升虛擬通貨業者監管力度。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四)經查,審計部審核法務部112年度決算,指出目前扣案毒品證物透過毒品防制基金編列經費,各機關採取RFID統一編碼原則以利管理。惟查,前述毒防基金由中央主辦機關各自辦理考核,對計畫涉及整體性或跨部會成效缺乏整體評估。再經抽查,審計部審核報告更指出扣案毒品自司法機關移轉至檢察機關,發現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檢察署建置系統有系統未能事先提醒扣案毒品已貼附標籤,而有重覆黏貼情形。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既然「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之計畫書指出執行計畫時,「亦須再就各機關採購項目之系統及規格進行協調,並以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為目標」。綜上,扣案毒品證物無論是實際物品管理,還是電子化之資料交換,均還有大幅改善之空間。 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五)為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施行,法務部113年度增編設備建置經費並以臨時人員聘用檢察官助理100名,但法務部要求檢察官助理的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檢察官進行調查、提起公訴、執行法律程序,以及進行文件審查、證據分析、法律問題的研究、資料搜集和分析等工作。」不適宜長期由「臨時人員」來負擔。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檢察官助理法制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為維持提高司法公信力,對行為不當且情節重大之檢察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適當處理。設置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兼顧評鑑功能發揮。惟檢察官評鑑制度遭外詬病,實施兩年的制度,仍需檢討研議新方向。包含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並應於台北以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諮詢輔導與收件服務。以及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可能直接面對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之人,都有權請求個案評鑑。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七)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預算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預算編列1,296萬4千元,112年度編列1,079萬1千元,增加數217萬3千元,增加比率達20.1%,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八)查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屢於重大案件之偵查期間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就案情對外說明,然就部分社會矚目案件卻不願公開說明,屢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拖延相關資訊之揭露,令司法威信盡失、使人民質疑法務部之能力。 為重建我國司法威信、瞭解事實真相、兼顧民眾知的權利與踐行偵查不公開之核心價值,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之實際執行狀況與相關揭露標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九)查法務部113年度辦理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編列200萬元委辦費,進行「死刑民意調查委託研究」及「修復式司法案件轉介標準與成效評估指標之研究」。 然而,全國對於死刑存廢及執行之意見,意見非常顯見,這幾年陸續有官方與民間調查,亦無相關的改變。而法務部做完相關調查後,對於現行不執行死刑之態度,會有相關改變嗎?對此法務部有必要說明清楚。 且查112年度,法務部亦有進行「廢除死刑之替代方案研究」,編列95萬元,顯示法務部對於自己立場已有定見。法務部這些年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然而卻未見與社會溝通,就要一昧的進行各式廢死、死刑的研究與調查,令人費解。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十)查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7點:「除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外,中華民國(臺灣)還應考慮批准其他具普遍性之人權公約,如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委員會還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發表聲明,以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該聲明可追溯至2002年7月1日,而且對未來沒有時效限制。」。 次查,烏克蘭雖曾簽署規約但未完成批准程序,但在克里米亞被併吞及烏東被分裂後,隨即依照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選擇性加入條款」(Opt-in-Klausel),使國際刑事法院(ICC)取得在烏克蘭境內戰爭罪行的管轄權;是以,俄烏戰爭爆發後,ICC得以在烏克蘭展開戰爭罪的調查,並對普丁(Владимир Путин)發布逮捕令。 鑑於我國面對各種嚴峻局勢與威脅,除軍事備戰不可一日鬆懈外,對國際刑事法律之探究亦應有所瞭解;惟我國若依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發表聲明,承認國際刑事法院之管轄權,其影響為何?若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其法制障礙又有哪些?實有研析之必要。 請法務部就我國「依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影響」及「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法制障礙」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十一)法務部在推動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6萬1千元,查112年度編列為21萬2千元,但113年度卻增加為66萬1千元,增加44萬9千元經費,然而實際上法務部這幾年在兩公約的政策及業務宣導上,究竟有何明顯作為?同時年年進行兩公約業務與其他法令說明會、研習等,成效究竟為何?也完全不明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成效說明。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十二)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新收案4年來成長360%。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新收案件數逐年增加,2019年3萬4,947件、2020年5萬0,239件、2021年8萬0,239件、2022年16萬0,799件。若以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與全國新收案件數相比,2019年占5.95%、2020年8.16%、2021年13.24%、2022年21.12%,112年度1至8月則是26.68%。以112年全國新收電信詐欺詐騙術而言,數量暴增,一定會超過111年16萬件數,112年到8月份就高達15萬件,件數這麼多的狀況下,每位檢察官每月超過100件。 王委員鴻薇日前質詢法務部部長,進用100名檢察官助理,能否解決問題,部長未能給予明確答案,爰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十三)自110年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110至113年)」,關於緝毒部分由法務部主政。而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至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大幅下降至3,551.6公斤,但111年旋即大幅增長至9,916.4公斤,成長幅度高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大幅增強毒品多元防治及施用者成癮治療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十四)查「第1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某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成員」於110年之行為有觸犯妨害性自主之嫌,並於111年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於112年3月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有罪。次查,該員續任為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明德外役監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現已離任)。 而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遴任期間為111年9月至11月,可合理推測該員業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犯罪起訴後,仍得擔任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代表法務部未能將矯正署陳報至法務部之名單過濾。 為釐清前述情事,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法務部查核法務部矯正署陳報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名單之查核方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五)我國《資恐防制法》自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除配合國際組織與國際制裁名單執行目標性制裁以外,僅有2案因資助北韓而由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之規定公告制裁。 然,目標性金融制裁於過去2案執行時,已出現部分行政程序上的困難及問題,包括制裁所涵括之財產範圍仍有不明確之處、過去委員會於是否指定制裁上十分謹慎、指定制裁後酌留許可及除名程序與標準規範未臻明確等。均有主管機關持續修法、改良之處。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資恐防制法之修正方向與資恐防制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六)我國《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PEPs)授權法務部另訂範圍標準;而由法務部所公告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亦已成為金融機構評估客戶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時之主要參考依據。 惟現行之範圍認定標準仍有其疏漏之處:包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範圍並未包括重要政黨幹部,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略有出入;其家庭成員最廣僅及同居關係,而未將親密關係一併納入,亦與國際間標準有所差異。為建立我國堅強洗錢防制制度,相關辦法允宜以較嚴格標準修正。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我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之改良方向及修正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七)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各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惟依我國金融機構實務運作,鑑於近年來詐騙案件盛行,且主管機關大量使用洗錢防制手段遏止詐騙金流,以致金融業內法遵制度出現大量往洗錢防制傾斜、出現重洗防、輕制裁之法遵體系。惟洗錢防制與制裁之法源、目標、手段均有所差異,如此傾斜實有改善之處:倘我國建立金融制裁制度,改善當前資恐防制法中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缺失、強化金融制裁法遵之要求,或可扭轉當前金融業法遵組織之傾斜。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資恐防制法之修法方向與資恐防制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八)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所定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等等,而無論何種權限行使,均是依憑法律而為,是以,檢察官必要時時充實法學知識權能。達此目的之前提,須有堅強知識庫為後盾,始能讓檢察官藉由瞭解國內外法律規定、學說見解、評析判決之論點,或是具有參考價值之判決等等內容。惟現行法務部並未提供檢察官足夠之法學查詢資源,例如:法源法律網、月旦法學知識庫。為能使檢察官妥適用法以達保障人權等任務,爰請法務部研擬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十九)有鑑於虛擬資產業發展快速,且以虛擬資產為名、或以虛擬資產為工具之洗錢案件層出不窮;而自虛擬資產業發展以來,以虛擬資產資恐消息時有所聞。足見虛擬資產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重要性。 經查,現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認證加密資產反金融犯罪專業人士」(Certified Cryptoasset Anti-Financial Crime Specialist, CCAS)證照可為相關虛擬資產業反金融犯罪專業能力之認證。為強化法務部虛擬資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以及反制金融犯罪業務之推動,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為強化反制虛擬資產金融犯罪,推動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CAS證照之推動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各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經查,現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國際制裁合規師」證照可為相關制裁制度之落實及強化、改良等專業能力之認證。為強化法務部配合國際制裁辦理制裁相關金融犯罪調查業務,並落實我國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且得改良我國金融制裁制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持續提升我國檢察機關就落實目標性金融制裁與增進查緝制裁規避能力建構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一)有鑑於最高法院曾於108年3月26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據該條立法說明,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只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犯罪者交易之毒品可隨身攜帶,縱駕車前往,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非專供犯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惟非屬違禁物的「犯罪工具」,「專供」與否難以釐清(如犯罪者日常使用之手機、菜刀、交通工具),在實務判決上已生分歧;且該決議是否擴及於解釋刑法第38條之犯罪工具沒收亦尚難釐清。 為避免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工具時,因專供與否見解不同而生爭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刑法第38條第2項犯罪工具沒收是否採專供說」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二)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新型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為強化執法機關面對犯罪時可用之偵查工具,確保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正當法律程序,以便保障人民基本權益,避免執法機關濫用權力。法務部因此於109年9月正式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至今已逾3年。期間雖然曾舉辦多場研討會,學界碩彥亦多有撰文討論、提出修正意見,但最終仍無整理之再修正調整版本修法草案,導致立法進度延宕。 考量「科技偵查法」之立法對我國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制化甚為重要,法務部應繼續推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之立法工作,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之立法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三)據審計部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為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辦理設置司法精神病房,惟設置進度未如預期;經查衛福部依計畫規劃111年度建置6處司法精神病房,113年度設置1所司法精神醫院,惟查截至112年4月21日止,僅建置完成1處司法精神病房,並於111年12月啟用,另2處病房尚在辦理整修,3處病房尚未核定,未達完成建置6處之計畫目標,致法務部預計配合充實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召募安全維護人力、購置設備等事項進度落後,高達七成經費未能執行。 法務部於司法精神病房與司法精神醫院建置完成前,監護處分係由各地方檢察署委託地區精神醫療機構執行,部分受監護處分人因另罹患其他疾病,受託機構無法治療,須另戒護至其他其他醫院就醫,影響機關人力調度等,允宜賡續協調加速辦理司法精神病房設置,並研謀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結合衛生福利等資源,協助地方檢察署執行監護處分作業。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業務執行狀況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四)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我國訂有「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惟部分執行措施近年成效未盡理想;另111年度地方檢察署起訴之貪瀆案件達近年新高,顯見防貪、反貪及肅貪等各項作為均有待賡續落實。然經查,據各地方檢察署檢肅貪瀆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定罪部分,107年度為87.0%,至111年度已達99.7%,112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定罪率則為100%,呈現上升趨勢,此外,111年度起訴386件、1,237人,涉貪瀆金額高達18億餘元,為近五年新高。 綜上,雖111年度貪瀆案件定罪率達100%,為各地方檢察署起訴貪瀆案件達近年新高,顯見防貪、反貪及肅貪等各項作為均有待落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二十五)108年7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正施行,新增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等新防逃措施,109年9月「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生效,司法院和法務部協商,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建置系統修正刑事訴訟法。惟現行制度似仍有缺漏,如判決確定之被告於發監執行前,並不適用上揭條文,以及法務部訂定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檢察官雖得視情形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該受刑人為一定行蹤掌握,但僅限於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近年來仍有社會矚目之被告於判決確定或執行前潛逃案件發生,爰請法務部就強化防逃、緝逃機制,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二十六)為向詐騙宣戰,行政院於112年5月成立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112年6月9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於112年5月3日揭牌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也分別設立北、中、南打詐工作站和防制中心,而法務部與相關機關共同組成之「反詐騙聯防平臺」則早於93年成立。惟刑事詐欺案件自103年起即逐年增加,至111年達2萬9千餘件為最高,112年1至5月間,則已有1萬3千餘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爰請法務部就打詐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二十七)近年法務部受理之賄選檢舉獎金業務績效不佳,甚至出現獎金拖欠狀況,鬧上新聞版面,足以影響民眾對中央政府之威信。且根據法務部提供之受理賄選檢舉案件及獎金核發概況表,更顯示出自108年度以來無論件數、核發數與核發率都有所下滑,實難與民眾妥善交代。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十八)法務部為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妨害選舉,於112年8月22日修正發布「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納入檢舉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以及檢舉選舉賭盤,並將最高檢舉獎金核給金額分別提高至2,000萬、500萬元。然經查,法務部於107至111年度檢舉獎金核發情形為: 107年度:核發53件、金額3,750萬元; 108年度:核發302件、金額7,268萬5千元; 109年度:核發151件、金額4,750萬元; 110年度:核發98件、金額5,507萬9千元; 111年度:核發84件、金額3,522萬3千元。 自108年後,檢舉獎金核發件數逐年下降,110、111年度核發件數甚不及100件,顯見檢舉金額發放速度過慢,相關單位執行成效不彰。 爰此,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二十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擔任犯罪事件被害人在第一時間的後盾,除志工外,協會骨幹社工、庶務人力一定要充足,尤其明揚惡火這樣大型事件,對於協會社工與支援人力一定是非常大的挑戰。但法務部不能認為有志工支援就能當正職人員使用,正式的協會人員也一定要充足,然查犯保協會及22分會,過去正式職員總共70人,人力嚴重不足,因此法務部在112年8月1日先增加犯保協會及分會46人,113年預計再增加68人,全國犯保人力總數將達到184人,但犯保協會預期人力是增加到200人。也感謝蔡部長清祥於112年9月27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允諾會想辦法補齊人力。爰此,請法務部加速補足人力,以確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人員之充足。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三十)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作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替代措施,屬於刑罰之易刑處分。經查,107至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 107年新收件數:1萬2,934件、終結件數:1萬3,053件; 108年新收件數:1萬1,605件、終結件數:1萬2,276件; 109年新收件數:1萬0,696件、終結件數:1萬1,346件; 110年新收件數:8,582件、終結件數:8,393件; 111年新收件數:1萬0,292件、終結件數:9,509件。 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各地方檢察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部分暫停施作或關閉,疫情趨緩後,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數雖有所回升,然自109年以來履行完成之比率有下降趨勢,顯見執行成效仍有提升空間。 請法務部提出提升執行成效等相關規劃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甫於112年初修正完成三讀,其中保護機構章節將於113年1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5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業務,其中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以及訴訟程序之協助,在在顯示保護機構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諮詢與提供被害人與其家屬支持服務,避免保護機構僅具有轉介、業務聯繫之功能。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往年因專職人力有限,故於訪視慰問、行政庶務及活動支援等項目,需由保護志工協助提供服務,依據該協會表示,俟專職人員逐步到位,將落實主要由渠等進行訪視慰問與法律陪同工作,以提供更完善保護服務,一併逐步降低對保護志工進行訪視慰問之依賴。 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就修法後保護內容及模式態樣的轉變,加強專職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擴大服務量能,提供使用者專業實用之保障資訊及服務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十二)行政院自110年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有關緝毒部分由法務部主政。然經查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至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遽降至3,551.6公斤,嗣111年度大幅增至9,916.4公斤,增幅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此外,111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第二級毒品為近五年最多,顯見境外毒品威脅仍高,我國毒品查緝成效仍有待加強。 爰此,法務部於113年度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各機關查緝量能之整合、科技設備及資訊技術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三)一般建築及設備工作計畫包含法務服務智慧轉型、建構智能司法等,而法務部與司法院更是編列預算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經費高達2.87億元。查立法院審議112年度預算,曾作成法務部主管第(二十四)項決議,要求運用科技監控中心監控性侵犯罪加害人。惟據媒體報導,該中心成立至今,院檢合計(無論犯罪類型)只監控26案,與鉅額經費投入相比,成效顯然不成比例。就此,法務部應深刻檢討科技防逃使用率過低之問題,更應檢討指定至派出所報到之運作方式。另外,科技偵查法立法進度推動不前,112年4月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M化車取證無證據能力,讓立法進度問題益形嚴重。 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率檢討以及科技偵查法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三十四)確保贓證物同一性為司法改革之重要議題,經多年推動,逐步自檢察機關延伸至司法警察機關,且為降低人為弊端發生風險,折損政府機關信譽,運用物聯網科技及RFID等技術建置相關系統,以助益各執法機關保存贓證物,但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執行項目係各機關各自辦理,可能發生機關間之系統整合及資料交換方式未能一致性之問題,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完備相關法令配套措施,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及數位化管理贓證物品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三十五)行政院在112年6月核定「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預計將毒品、槍砲、彈藥、貴重物品、死刑等永久保存證物等特殊贓證物全面納管,以建構完善的贓證物品監管體系。然而,目前保管證物的各機關為不同屬性,有些機關需要長期管理贓證物,因此需要建置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等盤點設備加強管理,但某些機關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其證物性質不適合用RFID方式保管,預計以QR Code方式保管贓證物。因此,各機關要如何建立完善且跨機關的證物管理系統,並擬訂各機關證物保存的共同處理原則,建立統一的作業與處理方式,才能減少衍生的管理問題或訴訟上的爭議,並確保贓證物之同一性。然查「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內卻未提出各機關於贓證物交換時如何確保其之一致性,僅說明「日後執行計畫時,再就各機關採購項目之系統及規格進行協調,以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為目標」。唯有妥善保存證物,才能維護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並確保司法的公正審判。請法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十六)據審計部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防止發生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之情事,法務部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設立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惟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0年試運行起至111年底止,僅6個院檢機關具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案件經驗,占全部57個院檢機關之10.53%,顯示近九成院檢機關迄無辦理類此案件經驗,恐影響未來辦理監控效能。同時,專用手機及載具等設備及輔助性人力仍閒置,使用情形偏低,允宜積極宣導,善用科技設備監控,並滾動修正估計相關載具及其他設備需求,以充分發揮科技設備監控效能,並節省公帑。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防止發生被告潛逃之科技設備監控使用狀況與運用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三十七)我國將於113年1月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二合一選舉,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依相關法令,於112年7月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及「淨化選風聯繫會報」辦理例行之督導及執行查察妨害選舉工作。 據法務部統計,以近年賄選態樣分析,109年度中央選舉以現金買票為最大宗,占比為46%,其次為餐會及贈送禮品,各占19%及14%,111年度地方選舉則以現金買票為主,占比逾七成,贈送禮品占19%次之。惟近年數位科技發展迅速,民眾對於各類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電子錢包等已逐漸熟悉,未來賄選型態恐將不再侷限於傳統現金買票模式,甚至可能擴及各類新興數位化支付工具或虛擬通貨等,如此可能會增加檢調單位查察賄選之困難度,因此民眾協助檢舉尤為重要。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查賄手段及執法力度」,及「強化民眾反賄意識之宣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八)依法務部統計:108至111年度各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0,239件、8萬5,279件、16萬0,799件,逐年快速增加,新收案件數於4年間成長達3.6倍。因此,行政院跨部會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專案,嚴查速辦詐欺集團,溯源斷根,法務部也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100名。 但是,法務部以「臨時人員」身分進用「檢察官助理」,如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為限」,因此,「檢察官助理」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等業務,該等人員若僅以臨時人員身分進用,不僅人力不足,身分上亦有疑慮,應考慮研議其比照各級法院進用「法官助理」,進行法制化工作。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檢察官助理」身分、權益等法制化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三十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據統計,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107年度為7萬7,065人,逐年降至110年度僅4萬9,151人,4年間共計減少2萬7,914人,降幅36.22%,但是111年度又略增至5萬0,927人。 107至111年度合計,「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至110年度僅為44人、208人、227人、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至111年度雖首度超逾3%,仍然偏低。 107至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辦理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統計表 年度 起訴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其他 合計 附命酒精戒癮治療 107 53,863 20,790 1,925 487 77,065 44 108 49,395 19,505 2,121 400 71,421 208 109 47,233 17,351 2,072 337 66,993 227 110 35,121 11,519 2,129 382 49,151 90 111 51,009 11,747 2,300 456 50,927 377 112 23,012 7,776 1,533 258 32,533 279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酒駕事件「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是否比率偏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近期「外役監」受刑人違規事故頻傳,引發社會關注。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希望修法後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設立目的,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情形。 查107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 107至112年度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人數表 單位:人 年 度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脫逃人數 1 7 10 1 10 4 說 明:112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強化運用科技設備輔助等相關管理作為、降低外役監受刑人脫逃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一)鑑於「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並具相當財產價值,法務部廉政署已於112年6月修正公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申報項目,並自112年9月起施行,為使申報義務人瞭解應申報財產範圍之修正,應加強宣導,此外,對於虛擬資產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高之特性,有待主管機關持續研議改善查核機制。 107至11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案件審議情形表 單位:件;千元 年度 審 議 總件數 裁罰金額 裁罰案件 逾期申報 故意申報不實 故意隱匿財產 逾期申報 故意申報不實 故意隱匿財產 107 90 1 87 - 472 14,415 - 108 123 3 113 4 473 24,403 9,000 109 162 5 144 - 358 24,883 - 110 56 5 46 1 308 9,631 1,250 111 62 10 47 - 729 9,856 - 112 16 - 13 - - 3,021 -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如何強化查核公職人員財產中「虛擬資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二)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以環境保護、清潔整理類型為主,但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件數均未及五成,難發揮政策效益。 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0,292件及9,509件,較110年度增加1,710件(增幅19.92%)及1,116件(增幅13.30%),仍未達到109年度水準。 履行完成件數部分,109至111年度,如果以履行完成件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觀之,109至111年度則分別為76.84%、75.22%及70.99%,呈現下降趨勢: 107至112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及終結情形一覽 年度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履行 完成 履行未完成 (件數) 完成全部時數 聲請完納罰金 107 12,934 13,053 5,788 5,788 - 6,668 108 11,605 12,276 5,375 5,375 - 6,397 109 10,696 11,346 8,718 4,869 3,849 2,129 110 8,582 8,393 6,313 3,425 2,888 1,646 111 10,292 9,509 6,750 4,110 2,640 2,394 112 7,986 6,548 4,305 2,822 1,483 1,902 說明:終結件數含死亡、移轉接續執行及其他等。112年度為截至7月底執行數。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易服社會勞動」件數逐年下降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三)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之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300萬元。詐騙已是國安問題,近年政府重大個資外洩問題非常嚴重,111年11月2,300萬筆戶政資料疑遭駭上網販售,112年1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主任秘書違法調閱健保資料庫盜賣個資,及中華航空會員資料300萬筆個資遭駭。112年5月30日打詐五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通過後,詐騙案還是要回到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更嚴重的是,112年1至5月詐欺案件發生數合計13,363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其中「投資詐欺」3,267件,較111年同期增加37.62%;112年7月23日詐騙集團甚至冒用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名義進行詐騙,11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媒體群組也遭詐騙帳號混入,詐騙問題日益猖獗,政府打詐成效低落,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四)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其他支出「國家賠償金」編列3,689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12年度法務部編列之國家賠償金預算數均為3,689萬2千元,107至111年度國家賠償金之實際給付金額則介於2,187萬1千元至4,516萬4千元間,其中107及109年度均發生超支,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顯示部分年度國家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較大。另外,「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9月送請立法院審議,針對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仍宜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五)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111年度大幅增至9,916.4公斤,增幅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如以毒品來源地區區分,111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最大宗係來自中國大陸,高達4,059.8公斤(占比40.94%),另有2,952.9公斤毒品來源地區不明。法務部應持續加強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將各類毒品阻絕於境外,維護國人生命健康,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六)截至112年5月11日,地方檢察署每月收案155件。我國詐騙案日漸猖獗,也導致第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工作逐漸產生過勞問題。基此,法務部113年度開辦進用「檢察官助理」100人,全台各地檢都有分配名額,並於112年9月18日起陸續舉辦筆試等招考程序,嗣後將依各地檢按需求分配名額,惟「檢察官助理」100人分發到22個地檢署,具體能協助檢察官的效益相當有限;另外,就協助檢察官的工作內容而言,地方檢察署案件多為偵辦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能否讓進用的檢察官助理接觸個資、犯罪情節等偵查核心,亟待法務部妥適籌劃,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七)依據法務部函釋,在監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費用為3千元,然受刑人有20.51%來自於低收、中低收入戶或近貧的弱勢家庭,服刑期間有12.87%無人接濟,也有好幾百名受刑(收容)人連健保費的部分負擔都繳不起。 儘管法務部於2020年修法將受刑人勞作金提撥比率由37.5%,提升至60%,惟依據監所關注小組調查,仍有八成二受刑人每月收入低於800元,無法負擔在監基本生活。經查,108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指出:「監所作業制度僵化,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淪為廉價勞工。」,又112年9月,花蓮監獄陳姓受刑人針對勞作金過低提告法務部,一審勝訴,突顯勞作金計算方式、受刑人勞務和收入規劃分配的不合理。 為給予受刑人合於人道之處遇,爰要求法務部應依監察院糾正理由再修正現行監所作業制度及調整受刑人勞作金收入,以利其滿足基本生活開銷,靠自己的力量在獄中生活、達到教化矯正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四十八)鑑於每年刑滿或假釋離開監所的更生人平均3萬人左右,其中近一半是毒品犯,人數眾多;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與毒品犯罪相關的受刑人,出監後2年內的再犯率高達51%,但因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更生保護會、觀護人的人數與更生人之間的比例過於懸殊;然更生保護會全國的毒品個案管理師總數為42人,司法觀護人的總數是242名,不易給予即時且適當的幫忙,惟法務部雖結合民間團體,將「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從105年1,500萬元的公務預算,提升到111年以毒品防制基金的3,500萬元,給予擴大補助,但其績效仍有限。 為降低毒品犯再犯率,爰要求法務部應研擬逐年提升毒品個案管理師人力及持續擴大民間團體結盟改善方案,以落實推動更生保護工作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四十九)針對民眾不堪照顧壓力或家人受病痛折磨的「長照悲歌」事件,法務部研議從「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包括讓情堪憫恕的加害人能夠「免關」,及修正《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3年以下、修正《刑事訴訟法》降低緩起訴門檻,或另於《刑法》增訂較輕的「長照殺人罪」,盼能有兼顧情理法的量刑;對此,社會正反意見不一,仍尚待取得共識。為減少「長照悲歌」事件及兼顧其量刑,爰要求法務部應研議建立照顧殺人案件資料庫,積極與外界溝通,作為推動修法的依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鑑於近年我國詐騙橫行,金管會於2006年便推出「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要求金融機構在接收到法院或檢警調單位相關公文後,需要查閱遭警示帳戶相關詐騙資金是否已轉出,並以傳真方式通報受款銀行,直至金流成功圈存或是遭領出,再回報檢警調單位。 然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設置網路電子平台已非難事,政府每年亦編列大量防制詐騙預算,殊難想像相關單位仍然以傳統的傳真方法通報,不僅曠日廢時,且易有遺漏風險。另內政部警政署已於2023年7月初發函要求電子支付業者設置專線,將專線連結至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台,下一步將推動開放電支業者查閱金融資料及通報電子化,以儘速完成電子支付業者納入金融聯防機制電子化的作業。 為完善詐騙通報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針對阻詐機制及改善通報流程制定電子平台通報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一)鑑於詐騙案件暴增,衝擊各地方檢察署辦案能量,造成檢察官人力嚴重不足,這些年來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明顯暴增,2019至2022年案件數成長360%,增幅驚人;依據法務部資料,各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缺額仍居高不下,2019至2023年為止,檢察官缺額分別為110人、82人、96人、109人、101人之多,而且檢察官離退人數也居高不下,據法務部統計,2021、2022年離退及轉任法官的檢察官人數分別為49人、58人,2023年至今已達50人,離退率約3%至4%,惟為紓解檢察官人力不足,雖法務部預計進用100名檢察官助理分擔檢察官工作負荷,但其實際成效仍待觀察。 為提升政府防制詐欺犯罪能量,爰要求法務部應就設置檢察官助理加強查緝能量提出效能評估報告,以利後續視執行成效研議法制化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二)依據111年法務部民調顯示,34%民眾誤以為檢察官擁有審判權、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甚至誤以為開完偵查庭就會判決。 爰請法務部應就偵查庭位置之設置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三)鑑於各項選舉賄選手法日新月異,法務部於112年8月修正發布「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擴大檢舉獎金核給範圍,鼓勵民眾提升反賄共識以提高檢舉成效,然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7至111年受理賄選檢舉獎金案件數以108年度500件最高,其後年度則介於114至212件之間;另關於檢舉獎金之核發情形,亦以108年度之302件、7,265萬5千元最高,之後呈下降之勢,至111年度僅核發84件、3,522萬3千元,惟檢舉獎金係依案件偵審進度分次核發,導致民眾抱怨賄選檢舉獎金發放牛步,影響政府誠信,實有檢討改進之處。 為提升民眾檢舉成效,爰要求法務部應研擬簡化賄選案件獎金核發程序,以端正選風、提升民眾檢舉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四)鑑於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然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但近年酒駕案件頻生引發社會各界重視,惟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比例仍低,經查,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107年度為7萬7,065人,逐年降至110年度4萬9,151人,111年度又增至5萬0,927人,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至110年度各僅為44人、208人、227人及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 為提升酒駕防制成效,爰要求法務部研擬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評估標準及酒駕案件轉向處遇分流標準,以降低酒駕案件、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五)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科技更迭,不實訊息之樣態多元,且威脅日益猖獗,我國業於刑法訂立專章防制,並加重其罪責,強力宣示政府打擊深度偽造技術相關犯罪之立場;然經法務部調查局成立資安工作站成立以來,辦理假訊息防制案件雖有減少之勢,但近年深度偽造技術遭不當運用,尤其是深度偽造(Deepfake)影片透過網路流傳,此等偽造假訊息散布速度快、影響層面廣,從破壞個人名譽、恫嚇、假冒身分、詐欺、破壞商譽、影響金融市場,到操縱民主選舉結果,除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外,也相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爰要求法務部應就深度偽造影片提出加強查緝方案,積極阻斷假訊息傳播源頭,以利維護國家社會穩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六)為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贓證物同一性確保之議題,依據行政院112年4月10日「研商精進證物監管制度第10次會議」結論,由法務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共同規劃,建立數位化系統,將毒品、槍砲、彈藥、貴重物品、死刑等永久保存證物等特殊贓證物全面納管,以建構完善之贓證物品監管體系,經各相關機關多年推動,「確保贓證物同一性」之推動,已自檢察機關延伸至司法警察機關,並為降低人為弊端發生風險,折損政府機關信譽,運用物聯網科技及RFID等技術建置相關系統,以助益各執法機關保存贓證物。 依據「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計畫書所示,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不同屬性,對確保贓證物同一性之執行策略及方法亦有不同之考量,故該計畫書中因而提及日後相關執行計畫,需由各相關機關再進行細項協調,此外,為使贓證物管理之實務與法制相輔相成,需完備相關法令配套措施。 爰此,要求法務部進行相關法令配套措施之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五十七)鑑於近年來我國詐欺案件叢生,且詐欺案件屢屢透過金融帳戶進行洗錢工作。我國現行雖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對銀行帳戶進行管理,盼以此能及時阻止遭詐之錢財流出,惟詐騙案件卻未見減少。 為促進金融機構強化洗錢防制業務,並使公眾得以監督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業務是否有所改善,爰要求法務部就各金融機構告誡等帳戶情形及相關防制洗錢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公眾監督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制度辦理情形。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五十八)在蒐集數位證據過程中必須落實以下四項原則: 1.確保數位證據未受外力影響。 2.執行人員須有專業能力。 3.完整記錄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4.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才能確保數位證據在整個蒐集過程不受污染,爰要求法務部應對需要執行蒐證之人員,進行完整之教育訓練,並訂定程序面應遵守之規範,以免影響數位證據同一性之認定。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五十九)112年7月28日數位發展部邀國內10家主要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與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進行意見交流,由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李懷仁主持會議。會議特別邀國內首宗查獲第三方支付業者為詐欺、賭博集團洗錢案件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子薇介紹案件類型,藉以提升業者對詐欺案件的聯防意識。檢方提出對於第三方支付業者聯防建議,包含強化對於買、賣方客戶的身分驗證、交易過程中金流控制以及建立檢方與業者間即時連線等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應主動邀請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的買賣方客戶的身分驗證,建立檢方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的即時連線,甚至將第三方支付連結到手機門號之打詐措施。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近年地方檢察署辦理詐欺罪案件偵查新收件數逐年增加,2019至2022年之電信詐欺案件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0,239件、8萬5,279件及16萬0,799件,3年間增幅高達360%,而2023年1至8月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已經高達15萬2,244件,到年底恐怕會超越2022年的16萬0,799件,爰要求法務部應聯合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加強打擊電信詐欺案件。 全國新收案件數 全國新收 偵、他、相案案件數 全國新收 電信詐欺案件數 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占全國新收案件數比 2019年 587,062 34,947 5.95% 2020年 615,375 50,239 8.16% 2021年 643,940 85,279 13.24% 2022年 761,186 160,799 21.12% 2023年 1-8月 570,590 152,244 26.68% 資料來源:法務部專案報告第2頁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一)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但以111年為例,酒駕案件起訴人數占整體終結案件人數為5萬1,009人、緩起訴處分之人數1萬1,747人;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111年僅377人,實屬偏低。然考量酒駕案件被告有無酒精成癮須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而且必須視各地醫療機構之戒癮量能而定,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進度及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二)實施易服社會勞動乃期望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透過該制度可轉向社會勞動,以兼顧原有生活,亦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並落實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但從2018至2022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分析,2021年因疫情影響,導致該年度新收及終結件數均為近五年最低;2022年雖然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0,292件及9,509件,較2021年度增加1,710件(增幅19.92%)及1,116件(增幅13.30%),但未達2020年度水準,整體呈下降趨勢,爰要求法務部應提改善方案。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8,510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8,64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南區法醫影像中心建置一案,原定於111年7月前啟動,因業務延宕,拖延至今尚未完成。而為使我國法醫影像相關業務得以早日落實,避免影響亡者家屬之權益,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為國內執行法醫死因偵查鑑驗工作之專業研究機構,為符合先進國家之法醫鑑定趨勢,該所規劃建置之法醫影像中心,自112年度起已陸續啟用,提供北區及中區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關案件,只剩南區建置進度未如預期,應與合作機關配合推動各項作業進程,以儘早提供南區地方檢察署相關服務;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預期PMCT案件逐年成長,故影像判讀經費負擔將持續增加,應儘速研訂訓練計畫,召募適宜人才接受委託培訓醫院培訓,藉由建立自有之影像判讀人員,以提升我國法醫鑑驗品質。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4項 廉政署5億2,813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定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廉正、透明度等原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之檢舉人,提供保護之適當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各先進國家多已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彰顯其國家對於廉能政府之重視,立法宗旨均為鼓勵及保護知悉弊案而勇於出面舉發貪腐行為之人士,以達促廉反貪之目標。 雖然行政院108年曾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因屆期不連續及政府尚需整合各界意見,時至今日仍未有整合調整後之版本再送立法院,延宕立法討論進度。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進度及再修正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二)查113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於歲出預算「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9萬元赴美國國際測謊學校研習測謊。惟測謊之證據能力已受諸多挑戰,多國如德國、奧地利、美國皆已不再允許使用測謊或認測謊並不具備證據能力,廉政署是否仍有赴美研習測謊之需求,不無疑問。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法務部廉政署赴美研習測謊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4億6,670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3辦理矯正行政業務」113年編列171,797千元,有關貴單位在審查假釋及外役監遴選會議時,相關標準不清,致有受刑人屢次申請不過,卻又有受刑人一次就過,各獄所機關皆會召開審查遴選會議,請問標準是否一致?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除2,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113年編列664,248千元,近年屢傳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事件,據矯正署統計,107年度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年度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貴單位應檢討改善,惟仍難以杜絕。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除20,000千元,凍結20,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三)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8矯正機關便民線上服務建置計畫」113年編列2,606千元,貴單位自2022至2023年度進行優化系統相關功能,對民眾上傳照片品質即時判斷,若有不清晰情形則無法送出,以減少審核退件;另提供民眾在正式接見前,測試網路及自有設備音訊與影像功能是否正常,以減少退件及接見失敗情形,因過去行動接見設備使用率僅二成多,未來是否能更加優化及減少退件,令人疑慮。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四)查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於107年及109年核定總經費3,094,287千元,分年編列,113年編列最後一年1,454,978千元,在疫情和俄烏戰爭影響下,不僅原物料成本大漲,還有缺工狀況也是越來越嚴重,像是在科技業擴廠需求,模板工、鋼筋工非常稀缺,根據營造業界分析,以模板工來看,漲幅就將近一倍,對於該遷建計畫,今年如要順利辦理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發包承攬,令人堪憂。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全數凍結,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9,140萬8千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林思銘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二)11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億9,594萬3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無法參與113年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讓林男行使投票權。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法律對於被選舉權之具體行使,於合理範圍內,並非完全不得定其條件。 然而針對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投票處所之設置,法務部應積極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俟專責選舉事務之中選會在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矯正機關相關法規範疇下,統籌規劃出執行方案後,法務部矯正署即據以通盤檢討後辦理以保障收容人投票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四)近年屢傳外役監受刑人逃脫事件,111年更發生外役監逃犯殺警案,引發全國震驚。又查,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載,107至111年外役監受刑人逃脫合計29人,其中26人皆為返家探視未歸,顯見外役監審查及管理成效不彰,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五)112年易姓受刑人申請外役監之爭議,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矯正署稱追查之結果,為勾稽表格時承辦人員誤勾致錯,但仍無法平息外界疑慮。 矯正署調查,承辦人員於110年12月到任,初次承辦業務以致疏漏,易男判決書已附註吸毒及觀察勒戒紀錄,承辦人卻只看判決書正面就誤判易男是初犯,在審查表勾選「無」前科,另主任管理員於覆核時也未查清楚,以致前科欄漏扣分數,使易姓受刑人以滿分直送外役監。 上開調查結果,難以釐清外界疑慮,承辦人勾錯竟導致如此重大過失,顯見審查機制有嚴重瑕疵。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程序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六)鑑於親友接見是受刑人對外界維持互動,降低服刑的痛苦─監獄行刑法賦予受刑人擁有接見、通信權。不過此權利長期受到嚴格而大幅度的限制,基於獄所的管理,而限制時間長短與頻率,受刑人必須隔著透明玻璃,以手持話筒的方式與親友隔空接觸。然而,維持獄所管理紀律,不代表能隨意沒收家屬的探視時間與次數。尤其是當不可歸責於家屬時,獄所又逕自沒收或縮短接見時間,根本侵害受刑人的接見權利。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獄所為何受理接見申請卻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以及不可歸責於家屬之逾時情形的補救措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充分保障充足之接見時間及擴大辦理通訊接見之精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七)根據監察院112年9月公布的調查報告,截至111年7月底止,超過1萬5千名收容人確診COVID-19,全國矯正機關確診率平均21.29%,但其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明陽中學、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等,確診者比率均高於50%,遠高於同時期全國確診比率的22.8%,顯示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採行的防疫措施,仍有改進空間。另外,監獄行刑法有子女隨母入監的規定,110年12月底時,留監子女數有37人,平均月齡為10.1個月;疫情期間,矯正機關為人口高度密集場域、嬰幼兒年幼且抵抗力弱,又未及能夠施打疫苗,易造成防疫破口及增加染疫風險。爰要求法務部,為促進收容人的健康人權,並維護隨母入監之子女的健康,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八)依2020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規定,矯正機關(監獄和看守所)應設置具獨立性之外部視察小組。外部視察小組的成員名單,應由法律所定「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然而,法務部訂定之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竟規範外部視察小組可由各矯正機關提出擬聘名單,再報予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 法務部於2022年11月8日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要求各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由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或自我推薦納入人才庫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然而,第2屆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完成後,有過半第1屆由機關推薦的委員仍出現在第2屆名單上,且未出現在人才庫中,恐有規避前述人才庫規定之嫌。 為釐清監所外部視察小組遴聘作業情形,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保證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獨立性」與「如何貫徹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有關外部視察小組之規定」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九)查「第1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某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成員」於110年之行為有觸犯妨害性自主之嫌,並於111年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於112年3月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有罪。次查,該員續任為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現已離任)。 而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遴任期間為111年9至11月,可合理推測該員業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犯罪起訴後,仍得擔任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代表法務部未能將矯正署陳報至法務部之名單過濾。 為釐清前述情事,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法務部矯正署陳報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名單前之查核方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度「矯正業務」編列預算用於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預期目標之一為防止戒護事故發生,發揮矯正功能,惟近年時有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未歸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相關管理機制有待檢討加強。 經查,據矯正署統計107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為降低受刑人脫逃事件,適當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有其必要,爰此,法務部矯正署應規劃適於矯正機關運行之科技監控模式,適當運用科技設備,加強受刑人動態管控及風險管理,以維護社會安全,並提升矯正管理效能。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十一)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矯正署之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水電費113年度預算編列3億0,913萬1千元,112年度編列2億6,510萬5千元,增加4,402萬6千元,增加比率達16.6%,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矯正署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十二)鑑於受刑人因遭關押在監獄內無法投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不滿因服刑無法參與113年1月13日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剝奪其選舉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 本裁定成為全國首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獄投票的案例,裁定理由以「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為保障在監受刑人之選舉權,法務部應積極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盤規劃未受褫奪公權之受刑人,未來在監所設置投票所之相關規範及措施,俟專責選舉事務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矯正機關相關法規之範疇下,統籌規劃出執行方案後,法務部矯正署即據以通盤檢討辦理。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十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可知外役監最初設置目的係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惟由於外役監脫逃或違規事件頻傳受社會矚目,進而使外役監之教化功能受各界質疑。 為使大眾瞭解受刑人進入外役監之再犯率是否低於一般監獄;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服外役監者之『被撤銷假釋之再犯罪率』與一般監獄之『被撤銷假釋之再犯罪率』之比較及原因分析」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四)近年來各項物價持續上漲,且因政府財政緊縮,為收容人長期給養費不敷,法務部矯正署需另運用餿水米糠、作業賸餘等費用補貼支應。 為關懷矯正機關收容人,鼓勵其早日改悔向善,同時兼顧穩定國產農產品產銷,查春節及中秋時,矯正署會循往例以首長名義致贈收容人柑橘或文旦柚,以作為「慰問品」,但該筆費用係來自早日不敷使用之給養費,恐影響收容人伙食經費,矯正署應考慮發放慰問品之必要性或應以其他專款支出。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年節慰問品109至111年發放狀況及給養費使用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五)監察院112年9月13日公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人員對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案」調查報告,指出北監管理受刑人涉違法虐待實施酷刑,監察院通過糾正北監。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情事,該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管理員視若無睹,一再無視服務員欺壓受刑人,突顯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員督察不周及刻意縱容,使受刑人處於受凌虐等戒護事故之高度風險環境,有重大違失,故被監察院依法提案糾正。 為避免監所虐囚事件再發生,要求法務部應督促矯正署依照監察院糾正事項,提出如何落實管理員人權教育訓練、修改不合時宜之管教規範等管理改善方案,以落實教化矯正之目的,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十六)11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矯正業務」編列147億6,23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外役監近年屢傳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事件,107至112年4月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矯正署應研謀改善,積極提出防範措施,以維護國人及警力安全,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十七)11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改善監所計畫」編列14億5,497萬8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矯正署部分監所之工程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包括1.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執行數為5億8,538萬6千元,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7億4,566萬8千元之78.5%;2.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執行數為23億9,755萬8千元,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26億7,846萬8千元之89.51%。矯正署應強化控管進度,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十八)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並由6所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敦品中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進行試辦;惟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成效評估報告暨員額增補計畫」後,因部分試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期間未達1年,恐難以推行至其他矯正機關,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指示,試辦計畫將展期至114年底,法務部矯正署並應於115年3月底前擬具成效評估報告。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為有效監督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確保矯正機關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之合理比例,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將試辦計畫展期之計畫書,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十九)有鑑於10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積極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數位發展部掛牌後矯正署與該部積極合作,並優先執行「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透過數位發展部檢視矯正署所屬各地收容機關硬體設施及實際運作所需後,矯正署與數位發展部共同擬具上述建置計畫,以113至117年編列15億2,416萬1千元,逐步完成全國51所矯正機關監控系統數位化目標。前述計畫對順利推行矯正業務,減輕人力監控負擔,藉以提升勤務安全,有重要意義。爰請法務部矯正署賡續推動、完成113至117年為期之「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二十)外役監受刑人2018至2023年7月底均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2020年與2022年各有10人,其中1人直到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皆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立法院已於112年8月修正外役監條例並公布,法務部矯正署除落實各項管理機制外,對於後續尚需配合檢討之相關法令,應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以使外役監制度更為周延;另法務部矯正署為降低受刑人之管理風險,於法務部明德外役監獄試辦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計畫,惟試辦期間應落實監獄行刑法第21條之精神,在達成戒護目的的必要限度下,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設立目的,完成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矯正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億5,28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行政執行法係國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重要法律依據,該法自94年配合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縮減有關聲請拘提、管收事由後,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定得拘提、管收之人心理上之強制已甚為有限,行政執行實務須證明義務人確實有資力卻不履行義務,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進行查證。 為強化行政執行效能,保障人民權益,行政院爰參考大法官及學者意見於110年將「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係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以強化對於義務人之心理強制作用,並明定為真實切結之人,負有提出義務人財產清冊之義務。爰請相關機關積極推動,以提升執行成效,維護人民權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二)近年來酒駕案件頻傳,為維護民眾行的安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10年11月15日辦理第1波「酒駕案件專案執行」,並自111年1月5日起,啟動第2波「酒駕案件專案執行」,對酒駕二犯、三犯(含以上)或拒絕酒測等情節較重案件,列為優先行政執行對象。而截至111年底止,各分署受理酒駕裁罰案件應執行計3萬0,878件,應執行金額為22億2,441萬餘元,但實際執行徵起金額為2億3,218萬餘元,執行比率僅10.4%。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研謀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年度行政執行署所屬辦理酒駕案件執行情形 單位:千元,% 應執行件數 應執行金額 實際金額 占比 合 計 30,878 2,224,413 232,184 10.4 臺中分署 3,320 296,526 23,201 7.8 嘉義分署 1,560 114,351 9,264 8.1 彰化分署 1,259 102,378 8,647 8.4 新竹分署 1,873 130,849 11,252 8.6 桃園分署 3,481 179,563 15,561 8.7 臺北分署 1,618 134,436 12,842 9.6 宜蘭分署 988 80,579 8,183 10.2 士林分署 1,397 111,968 11,769 10.5 高雄分署 7,389 492,372 53,537 10.9 屏東分署 1,172 91,664 11,707 12.8 臺南分署 3,021 186,059 23,987 12.9 花蓮分署 1,383 91,863 12,511 13.6 新北分署 2,417 211,800 29,717 14.0 資料來源:審計部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三)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執行案件處理之執行分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水電費,113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282萬元,112年度編列數1,766萬9千元,增加數為515萬1千元,增加比率達29.2%,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持續推動節約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四)113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3,404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度全部發憑證案件達895萬3,121件,占整體終結案件之66.27%,占比為5年來之最高。此類未清查義務人有無新增財產可供執行即以執行憑證再行移送之案件,恐持續加重各分署人力負荷,應研謀改善,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第7項 最高檢察署2億0,384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2億3,872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羈押替代處分。 因此,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經費3,653萬8千元,並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自民國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111年度新收個案僅8件,2件已終結,6件尚未結案;112年度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16件,9件已終結,13件尚未結案。截至112年8月底,受理案件為22件,雖然較111年度明顯提升,但是對照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0年度購置電子手環、電子腳鐐、居家讀取器、個案手機等分別為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可見許多設備仍處閒置狀態。 刑事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概況表 單位:件 年度 受理個案數 新收個案數 終結個案數 年底未結個案數 110 2 2 2 0 111 8 8 2 6 112 22 16 9 13 說 明:110年4月始建置完成;112年度統計至8月底。 因此,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就強化「科技設備監控羈押」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二)鑑於2023年人口販運報告指出台灣雖然符合預防人口販運防制最低標準,但並未完全落實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使得部分被害人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尤其依法只有內政部移民署官員、警方與檢察官能對被害人進行鑑別,勞動部、農業部漁業署及其他相關單位則需遵循程序通報可能的被害人。在這樣的安排下,檢察官和法官還可以撤回對被害人的身分認定,進而限制被害人取得某些庇護服務。這樣的制度可能導致遺漏許多被害人。 查2021年中華民國(臺灣)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2021年人口販運罪相關案件,經各司法警察機關計查獲145件,各地方檢察署計起訴58件,起訴率僅40%。究竟是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認定被害人身分,或是被害人經檢察官鑑別後為非被害人,處分不起訴案件,實有釐清之必要。以及應說明由檢察官主動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之統計。 次查臺灣高等檢察署設置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辦理事項包含應辦理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應協助釐清前項統計與檢討,以精進我國司法警察與檢察官人口販運鑑別程序,能在第一時間給與被害人協助,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分析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為因應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新制之實施,依據法務部與司法院之共識,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及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自110年度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之採購作業完成後,即已正常運作,並於111年1月正式揭牌。惟自該中心實際運作以來,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仍偏少,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111年度新收個案僅8件,2件業已終結,6件尚未結案;112年度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16件,9件業已終結,13件尚未結案,與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0年度購置之電子手環、電子腳鐐、居家讀取器及個案手機等分別為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相較,多數設備恐屬閒置狀態。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對檢察官宣導善用科技設備監控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四)為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強化刑事訴訟法防逃措施」決議,運用科技設備監控交保中被告,確保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年1月12日正式啟動。然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炒作股票、內線交易等被判重罪卻棄保潛逃,不僅導致1名派出所所長拔官,更扯出科技監控新法上路3年,院檢至今總共執行26案、使用率低的問題。 經查,由於現行「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2點明定針對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有逃匿之虞者,始適用本作業要點,因此科技監控設備適用對象目前僅用於妨害自由、公共危險、貪汙、毒品、竊盜、詐欺、組織犯罪、殺人等罪名,鮮少用於經濟金融罪犯上,以致近幾年,許多有資力的經濟、金融被告在偵查、審理期間交保潛逃,或於判決有罪後逃亡,顯見相關單位仍未善用現有的監控設備善用在防逃機制上。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進行檢討改善之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五)法務部辦理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相關業務,惟臺灣高等檢察署洽談之配合醫院經規劃增闢收治場域,整體收治量能自30床增至63床,然依據高檢署提供之收治概況,截至112年8月底僅餘8床,加上未來可能收治人數,收治量能明顯不足。又根據法務部提供之資料,自110年起收治量能皆出現捉襟見肘狀況,110及111年度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雖均收治於配合之醫院,但賸餘床位皆個位數,足見量能不足之情形非一日情事。 [image: image1]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改善與落實之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六)113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編列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經費9,336萬元,然查,依據衛生福利部規劃,111年度預計建置3處司法精神病房,截至111年底僅完成建置1處(南部)司法精神病房,並於111年12月啟用;另外2處司法精神病房已與衛生福利部簽約籌設,惟預估113年度上半年始陸續完工;因此,依照上述司法精神病房之設置進度,東部及北部等2處司法精神病房之安全維護人力並非自113年1月起即全數進用,其預算顯有寬估之處。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之預算執行並瞭解日本、韓國戒護比提出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七)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其中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分配之經費總計34億6,135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編列2,585萬1千元,111年度編列4億3,623萬2千元,112年度編列5億9,886萬4千元,113年度將編列5億2,586萬元,預定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 惟查,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之決算數為9,031萬元,賸餘數為3億4,592萬2千元,執行率僅20.70%;且112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數亦未如預期。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預算之執行,提出檢討暨改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635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672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227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6,626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63萬6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7億8,21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7,456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9,339萬4千元,照列。 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億5,679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8,788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7,368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4億8,947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4,069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億0,436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7,518萬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6,531萬6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0,820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6,56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預算中,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編列1,055萬8千元,112年度803萬2千元,增加252萬6千元,增加比率31.4%,同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員額規模為237人,比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預算員額為610人,但水電費僅編列643萬8千元,為撙節開支,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落實節約能源之措施,以達機關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俾利日常業務之運行。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億3,030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7,334萬6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7,031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3,945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1,536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4,019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億0,145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319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824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2,134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9億2,75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法務部調查局廉政大樓112年4月24日晚間發生嚴重火警,出勤27輛救災車輛始撲滅,起火辦公廳舍所辦業務與查辦假訊息、追蹤駭客之資通安全業務相關,引發外界聯想。後續媒體報導,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場鑑識小組採證後,雖認定電氣因素,惟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完成報告後交給轄區警方,是否有涉及過失人員,調查局仍宜進一步向外界說明。且此次大火,透露出屬於檔案庫房的該辦公廳舍管理有無缺失,仍有待深入檢討。 請法務部調查局落實強化消防設施,俾益機關安全防護。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二)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調查局預算中,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編列6,209萬3千元,112年度4,668萬元,增加1,541萬3千元,增加比率33%,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調查局務實檢討節能措施以避免非必要的資源浪費、增進能源使用效率。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三)有鑑於虛擬資產業發展快速,且以虛擬資產為名、或以虛擬資產為工具之洗錢案件層出不窮;而自虛擬資產業發展以來,以虛擬資產資恐消息時有所聞。足見虛擬資產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重要性。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現持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認證加密資產反金融犯罪專業人士」(Certified Cryptoasset Anti-Financial Crime Specialist, CCAS)證照人數為零。為強化調查局虛擬資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推動,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培訓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CAS證照並給予獎勵,深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基礎知識,於受理可疑交易申報時能進行正確研析並分送予權責機關參處。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四)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個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現持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國際制裁合規師」認證人數僅2人,遠小於獲得國際反洗錢師認證之26人。為強化調查局配合國際制裁辦理制裁相關金融犯罪調查業務,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培訓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GSS證照並給予獎勵,深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規制裁相關知識,於受理資恐、資武擴相關國際情資案件時能進行正確研析並分送予權責機關參處。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五)有鑑於迭有部分言論主張大麻危害程度甚低,應予以合法化,且許多網路影音平臺能輕易搜尋到教學如何種植、甚至如何吸食大麻之影片,令社會大眾對大麻毒品之危害產生混淆。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查獲240.47公斤,111年飆升至1559.96公斤,112年起截至7月底則為701.04公斤。另查,111年施用大麻偵查終結人數則僅有693人、112年起截至7月底偵查終結427人,與查獲大麻重量供需不成比例,恐有大量施用黑數。可見大麻之危害不容輕忽,應從社會視聽、查緝及其他各種面向,加強防堵。 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投入人力查緝大麻走私、栽種等各類型案件,並向上溯源,將幕後操控人員繩之以法,以杜絕大麻對社會的危害。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六)近年我國受韓國流行音樂(K-POP)影響甚深;隨著國境開放,許多韓國團體亦來臺進行宣傳活動、舉行演唱會等。而國內韓國團體粉絲們,亦會自主組織應援團、集資販賣週邊商品、組織應援活動等。 然,以112年5月IVE來臺舉行Fan Meeting時,發生理應由臺灣粉絲所組成之應援團體,確實既為中國人所掌控;並依循慣例向臺灣民眾募資,後卻因相關帳目不明而迭生糾紛。而此案例應受洗錢防制主管機關注意、或有成為可能洗錢樣態進行研究:係因當前洗錢方法層出不窮,對民眾募資早已是洗錢紅旗警訊;過往或以慈善為掩護,而如今是否能改以粉絲應援號召為掩護亦未可知。考量當前國際局勢,加以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亦虎視眈眈,任一洗錢可能樣態均應以嚴肅面對。 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新興金融科技產生之風險進行持續研究,以防範新興金融科技興起引發之洗錢風險。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三)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8,68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9,02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341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75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有鑑於基層獄政人員迭有反映,辦理監外作業衍生受刑人離開矯正機關之戒護風險,規劃執行監外勞作,亦頗為消耗監所人力,更讓基層獄政人員提心吊膽,唯恐發生脫逃事件。另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指出,110至111年度,電氣科(17.28%)、機工科(22.95%)、鞋工科(20.31%)、紙品科(20.54%)等監內作業招攬合作廠商業別,收入下降,各科合計更是總下降16.52%,反應的是廠商受經濟景氣等因素影響,有委託加工之需求下降,反應在監外作業上,勢必對整體規劃造成困難。112年雖有回升,但協力廠商家數僅150家,與110年度210家相較減少甚多。爰請就「監外作業如何兼顧監所人力負擔及協力廠商下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億6,229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8,38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51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60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製造、運輸及種植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於110及111年度各為164及186件;而110及111年度查獲大麻之淨重各為240.47及1,559.96公斤(供應端);另統計地方檢察署施用大麻案件偵查終結情形(需求端),110及111年度各為458及639人。準此,大麻查緝量在111年達近年新高,查獲重量為1,559.96公斤,植株為1萬3,001株,對照111年度施用大麻偵查終結人數僅639人,供需雙方不符比例,恐有眾多大麻施用犯罪黑數,且112年截至7月底大麻查緝量為701.04公斤、地方檢察署施用大麻案件偵查終結僅427人,足見大麻黑數問題仍舊明顯。 爰請法務部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四、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0,098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0,09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05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06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06萬8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5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9,375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9,37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854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為落實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保障,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積極建立有效之方法,並督導於第一線提供服務之各分會落實,期使全國的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都能接受到高品質的服務與關懷。 爰此,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盤點各分會案件收案流程及服務模式,建置新的服務流程,並通盤檢視工作人員工作中的評估能力建構、適切處遇、陪同轉銜、追蹤複訪、結案標準等規範,以確切落實「被害人及家屬需求」為中心的目標,且亦應依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服務需求,提供教育訓練,以精進工作人員工作品質,建構專業的工作文化;新建置之服務流程及教育訓練之內容,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七、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八、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image: image2.jpg] 主席:因為在場人數不足3人,我們待會再行確定。 接著介紹到場委員及應邀列席官員,首先介紹曾銘宗總召,到場官員有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銓敘部周志宏部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陳銘賢局長,其餘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2年10月25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考試院 秘書長 劉建忻 保訓綜規處處長 龔癸藝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主計長 陳慧娟 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基金預算處科長 周明政 銓敘部 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退撫司司長 劉永慧 監理司副司長 賴東亮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局長 陳銘賢 業務組組長 李蘊真 財務組專門委員 游淑君 儲金管理組組長 林秋敏 財政部 國庫署副組長 黃筱薇 國防部 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董紹明 教育部 人事處副處長 吳廸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張雅惠 主席:本次議程除排定邀請考試院秘書長等列席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有討論事項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會議循例採取一併報告、綜合詢答的方式進行。 現在進行機關報告及提案說明。 首先請考試院劉秘書長報告,針對專題報告與廢止案,請一併報告,發言時間5分鐘。 劉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早安。有關今天列席貴委員會「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之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的議題進行專題報告,書面報告比較長,就請各位先進參閱,我口頭再補充說明如下: 第一是由於過去退撫制度的設計,嚴重輕忽了財政健全的重要性,導致退撫基金龐大的財政缺口,長期下來一直沒有辦法解決。這個歷史錯誤形成已久,必須要由一個世代之後的我們共同承擔,要導正它所造成的影響也確實需要花相當的時間。 感謝貴院在106年通過年金改革的法案,107年上路之後確實減緩了財政缺口帶來的壓力,但是這個問題還是沒有完全地解決,也因此需要許多的配套以及我們後續的努力。在這當中,將年改節省經費挹注基金,5年來累計達1,600億,今年上路的個人專戶制長遠來看,也讓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問題未來可以畫上一個終點。 同時基金財務監控機制也已經啟動了,各種提升基金專業管理跟營運績效的作為我們也不斷地強化。至於退撫法第九十三條所規定的政府撥補,這是因應個人專戶制上路的一個配套,同時也是政府負擔最終責任的再次保證。這項撥補的機制會在113年啟動,也已經編入了預算,未來隨著新舊制人數的此消彼長,將來還必須加速進行,考試院本於職責,一定會持續跟行政院積極地協調,這個是有關退撫基金財務撥補的部分。 另外有關監理會條例的廢止案,基金監理會組織法的廢止是依據考試院組織法跟銓敘部組織法的修正,這兩部法案的修正在今年經過貴院三讀通過以及總統的公布,而且已經在6月1號實施,所以現在基金監理會的業務已經移撥由銓敘部新成立的監理司來辦理,監理會原來的人員也已經完成了移撥,基金監理會的組織法已經沒有繼續實施的必要,因為組織已並不存在跟運作,所以我們提出這個廢止案來完備法制作業程序,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好,謝謝劉秘書長。 接下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副主計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陳副主計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10屆第8會期貴委員會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提出專題報告,至感榮幸。謹就三個面向提出簡要說明。 一、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初任公教人員將於同年7月1日起改適用退撫新制。另為使退撫基金永續運作,增訂因實施退撫新制,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公務人員部分將由140年提前為135年,教育人員由137年提前為133年)之財務缺口,由政府自退撫新制實施之日起,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必須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並於完成上開撥補後,原退撫基金的缺口再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這是相關規定。 二、政府撥補退撫基金情形 (一)實施退撫新制致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係隨參與新制人數逐年增加,經參考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112及113年產生之現金缺口共約20億元,我們衡酌政府的整個財政狀況,113年度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100億元(公、教人員各50億元)撥補退撫基金,已超過實際缺口數。 (二)除上開撥補數外,109至113年度年改節省經費約1,600億元,連同國軍精簡挹注款600億元,共計2,200億元,亦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且近年基金收繳數均大於給付數,將有助基金財務安全及永續運作,我們也一定持續努力。 三、未來撥補數額規劃 茲以精算報告數據係以相關假設推估未來可能發生之財務缺口,具有不確定性,倘基金投資收益率或給付人數等假設因素變動,均會影響實際財務缺口金額,未來將視參與退撫新制人數、退撫基金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滾動檢討,依法撥補該基金,以保障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四、結語 為維持退撫基金永續運作,我國於107年7月實施年金改革相關措施,且持續將年改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並自113年度起編列預算,依法撥補退撫基金。未來將持續視參與退撫新制人數、退撫基金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等滾動檢討撥補數額處理缺口,期能在兼顧政府財政及退撫基金財務安全之前提下,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以上係本總處之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陳副主計長。接下來請銓敘部周部長報告。 周部長志宏: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首先感謝大院委員自上任以來對本部增修各項法規的鼎立支持與費心指正。其次對貴會請本部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進行專題報告,謹就本部主管之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部分提出報告,如書面。以下以口頭簡單說明。 依照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這就是我們個人專戶制退撫新制的建立依據。今年7月1日實施的修正條文新增第二項規定「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同時新增第三項規定「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這就是所謂的兩階段撥補。 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應由銓敘部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也都有類似規定。 根據這樣的規定,本部已經完成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制度的建立。 為落實退撫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部於112年3月13日邀集教育部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當時的結論是在先撥補初任公務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後,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將提前5年(140年提前至135年)用罄之財務缺口原則下,並參照本部及教育部於立法過程中委託進行精算之結果,建議自113年度起,分10年撥補,其中公務人員部分,由本部每年編列預算撥補194億元,教育人員部分,由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撥補123億元,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慎重考量。本部依上開會議決議提列113年度概算後,經行政院最終核列撥補50億元,我們尊重行政院就政府年度預算為整體分配之權責。 主席:謝謝銓敘部周部長。基金管理局之報告請參閱書面。 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考試院書面報告: 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今日列席貴委員會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議題進行專題報告部分,說明如下: 壹、退撫法第93條已就本(112)年7月退撫新制實施後,所致退撫基金財務缺口部分,有撥補明文 為因應本年7月1日後初任公務人員實施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對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原即因長期提撥費率不足等因素所累積形成之財務缺口,銓敘部前已同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於其第93條明定政府撥補退撫基金之責任及其分階段撥補之方式。首先,第一階段先撥補有關上開初任公務人員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後,所產生之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部分,並於依規定完成撥補後,復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思考及分年編列預算撥補有關退撫基金長期累積所產生之財務缺口部分。 為落實前開退撫法第93條之規定,銓敘部並已於113年度退撫基金預算案編列預算撥補退撫基金。 貳、退撫基金長期累積形成之財務缺口,應從多面向改善 為確保退撫基金之穩健及永續經營,以保障現職與退休公務人員權益,同時為強化對公務人員年金制度財務面之監控,本院前已會同行政院於本年7月21日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滾動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日後將於每5年定期檢討該監控機制。該年金制度監控機制含括:(1)退撫基金財務定期精算結果;(2)年金永續指數及永續指標燈號;(3)退撫基金收、支情形及營運績效;(4)退休(職、伍)人員調降所得節省退撫經費挹注退撫基金情形;(5)配合112年初任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實施,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情形;以及(6)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情形等6項監測指標,期能透過持續觀測該6項指標,以保障退撫基金在30年基期的期間內穩健經營。 由於退撫基金收入來源項目,除了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外,尚有年金改革節省經費挹注(按:截至111年度止應挹注經費已累計約新臺幣1,600億餘元)、基金收繳及增加營運收益等來源,因此針對退撫基金長期累積之財務缺口,未來除維持年金改革節省經費全數挹注,以及持續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外,亦將積極提升基金資金運用績效。本院前已針對退撫基金管理組織進行變革,將原來採委員制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為首長制之退撫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以縮短決策流程及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將首長改為專任,使其職權行使更為專業化。 另為確保並提升基金營運收益,管理局將持續關注國際經濟金融情勢變化的發展,採行委託經營與自行運用並重之投資策略,進行資產配置多元化及彈性調整投資組合,同時適時辦理委託經營及加強績效管理,以及研議新增可投資的標的,以增加投資項目之深度與廣度,期藉由多角化之投資選擇,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提升退撫基金資金運用績效。又108年至111年,退撫基金收益率平均達6%左右,高於該期間之預定收益率平均值(約4%),其已實現收益數總計約新臺幣1,046.7億元,已為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提供實際挹注;同時本年截至8月底,退撫基金之期間收益率亦達10.8%,對於基金財務健全都有相當實質的助益。 參、結語 有關本年7月1日後初任公務人員參加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不再參加現行退撫基金,而對退撫基金產生之財務缺口,以及退撫基金原本即存在之財務壓力等情事,這是本院責無旁貸的職責,本院將持續責成所屬權責機關續為強化各項機制,以健全退撫基金之財務狀況,俾保障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考試院書面報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案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今日貴委員會所列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案」部分,說明如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組織條例係84年1月25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5月1日成立監理會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監理業務。本院為因應本(112)年7月1日實施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退撫新制,進行退撫基金管(監)理組織的調整,包含將基金管理委員會改制為基金管理局,以及將退撫基金監理業務移由銓敘部辦理。相關法律案如本院組織法、銓敘部組織法及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等修正案,以及退撫基金管理局組織法制定案與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案等,均已經貴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施行。 另前開本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之本院組織法第6條因已刪除本院設監理會規定,並訂自本年6月1日施行。退撫基金監理業務及人員之移撥均已於同日完成,且相關業務均由銓敘部承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該會組織條例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為完備法制作業程序,本院爰擬具監理會組織條例廢止案,謹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題報告: 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10屆第8會期貴委員會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提出專題報告,至感榮幸。謹提出簡要報告如下: 一、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初任公教人員將於同年7月1日起改適用退撫新制。另為使退撫基金永續運作,增訂因實施退撫新制,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公務人員部分將由140年提前為135年,教育人員由137年提前為133年)之財務缺口,由政府自退撫新制實施之日起,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並於完成上開撥補後,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 二、政府撥補退撫基金情形 (一)實施退撫新制致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係隨參與新制人數逐年增加,經參考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112及113年產生之現金缺口共約20億元,113年度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100億元(公、教人員各50億元)撥補退撫基金,已超過實際缺口數。 (二)除上開撥補數外,109至113年度年改節省經費約1,600億元,連同國軍精簡挹注款600億元,共計2,200億元,亦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且近年基金收繳數均大於給付數,將有助基金財務安全及永續運作。 三、未來撥補數額規劃 茲以精算報告數據係以相關假設推估未來可能發生之財務缺口,具有不確定性,倘基金投資收益率或給付人數等假設因素變動,均會影響實際財務缺口金額,未來將視參與退撫新制人數、退撫基金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滾動檢討,依法撥補該基金,以保障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四、結語 為維持退撫基金永續運作,我國於107年7月實施年金改革相關措施,且持續將年改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並自113年度起編列預算,依法撥補退撫基金。未來將持續視參與退撫新制人數、退撫基金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等滾動檢討撥補數額,期能在兼顧政府財政及退撫基金財務安全之前提下,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以上係本總處之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銓敘部專題報告: 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委員自上任以來,對於本部增、修各項法規的鼎力支持與費心指正。其次對於貴會今天邀請本部列席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進行專題報告,謹就本部主管之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部分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現行法制規定 一、查民國112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93條規定:「(第1項)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第2項)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第3項)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二、次查112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28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93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應由銓敘部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又查112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學校退撫條例)第9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6條規定,亦有相同規範。 三、綜前所述,本部依退撫法第93條規定,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重新建立新退撫制度,已制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並經大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後,已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明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撫給與給付制度改適用「確定提撥制」,使其退休金財務與現行退撫基金完全脫鈎,逐步終結政府長遠對退撫給與之財務負擔。為因應現行退撫基金因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之實施,將不再有初任公務人員之提撥收入,而發生提前用罄情形,爰在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之規定下,配合於前開退撫法第93條條文,增訂第2項及第3項規定,明文將政府撥補退撫基金責任入法,並分階段撥補,第一階段先撥補初任公務人員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致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第一階段完成撥補後,接續再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未提存精算負債之財務缺口,以確保原有退撫基金財務永續。 貳、撥補退撫基金之辦理情形 為落實前述退撫法第93條規定,本部前於112年3月13日邀集教育部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在先撥補初任公務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後,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將提前5年(140年提前至135年)用罄之財務缺口原則下,並參照本部及教育部於立法過程中委託進行精算之結果,自113年度起,分10年撥補,其中公務人員部分,由本部每年編列預算撥補新臺幣(以下同)194億元(教育人員部分,由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撥補123億元),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慎重考量。另經本部依上開會議決議提列113年度概算後,經行政院最終核列撥補50億元,屬行政院就政府年度預算為整體分配之權責。 參、退撫基金財務因應及改善辦法 一、收支面 因應112年7月1日起實施初任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為避免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本部及教育部除已完成前開退撫法第93條及學校退撫條例第98條之修法,將政府撥補責任明文入法,明定有關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及依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基金管理局後續亦將依政府核定之撥補數額(按:113年公教人員各編列50億元)覈實編列基金預算收入並採行下列措施積極提昇運用收益績效,以維基金財務之永續。 二、運用面 為提升退撫基金投資管理績效,以俾基金永續運作,基金管理局將積極採取下列財務因應措施: (一)透過組織調整,提昇投資運用效率 透過組織法律之修正(業經大院112年4月11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12年4月28日公布),基金管理局於112年4月30日由委員制改制為首長制,除可遴聘以財政、金融及法律專才背景之顧問,廣泛蒐集專家意見作為首長決策參考,有效縮短決策程序,同時可及時因應金融市場趨勢變化及資金需求,靈活調整,以配合快速變化之社會經濟環境及回應外界對於提高經營能力及營運成效之要求。 (二)機動調整資產配置,建構最適投資組合: 面對金融市場波動,為兼顧基金之收益性與安全性,未來將採多元、衡平之資產配置,並將隨時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發展,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適時調整資產配置,靈活運用資金,以增進運用管理效率。 (三)關注國際金融情勢,慎選投資標的: 持續關注全球經濟情勢發展,評估相對有利時機,尋找長期獲利穩定、具競爭力之投資標的逢低佈局,以增進長期之投資績效。此外,基金管理局將持續研議新增其他可投資標的,藉由多元化資產配置,有效分散基金運用風險,以提升經營績效。 (四)強化投資風險控管,提升基金效能: 為因應市場波動及金融情勢變化,未來基金管理局將持續推動風險管理機制,藉由制度化之監控作業,更審慎評估各項投資標的之報酬與風險,以追求長期穩定收益並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五)強化委託經營管理,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基金管理局將適時評估時點,依公開評選方式,遴選優秀委託經營團隊。除每日追蹤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外,並按季邀請代操投信公司到基金管理局報告投資運用情形。對於受託機構長期績效不彰,致有損及委託資產或孳息收益之虞時,得終止契約並收回委託資產。另採行不同委託類型與績效參考指標,以分散風險,並持續檢討調整委託經營模式,以建立更合理健全之委託經營制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肆、結語 本部為保障全體公務人員退撫權益,對於退撫基金之財務安全持續作嚴密監控,另基金管理局亦照法定精算時程,每3年進行精算1次,至今已完成第8次精算報告(112年7月28日公布於基金管理局網站)。未來本部將退撫法第9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退撫基金每3年之財務精算結果,透過逐年之預算編列方式,持續滾動檢討撥補時程及金額。惟前述政府編列預算撥補退撫基金,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資源之分配,仍須依行政院就整體財政分配情形而定。 銓敘部書面資料: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關於本次會議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謹綜整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組織條例於84年1月25日制定公布,隸屬考試院,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並於同年5月1日正式成立監理會運作。 二、為因應本(112)年7月1日實施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退撫新制,考試院業已進行退撫基金管(監)理機關組織調整,於本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已刪除設監理會之規定,另本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亦將退撫基金監理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本部定之;其中本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之本部組織法第2條,亦明定掌理退撫基金監理業務。上開組織法律有關退撫基金監理業務規定均訂自本年6月1日施行。 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監理會組織條例已無存續必要及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並發布施行等因素,為完備法制作業程序,爰請大院審議監理會組織條例廢止案。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書面報告: 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非常榮幸有這個機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執行機關。為健全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並解決退撫基金財務收支日益失衡情形,各退撫法令主管機關配合政府推動年金改革,研修相關退撫法律並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各項改革措施,已達退撫基金維持一個世代財務穩健之政策目標。又112年7月l日起初任公教人員建立新退撫制度,另立退撫儲金,退撫基金將因減少初任公教人員之提撥收入(按軍職人員及現職公教人員仍持續提撥退撫基金收入),面臨提早用罄困境。茲就退撫基金相關因應及改善方法,說明如后。 貳、收支面(開源節流) 退撫基金費用收繳與退撫給與之撥付,悉依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及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函釋與審定結果辦理。107年7月1日實施軍公教年金改革,有效改善基金收支情形。 一、現行退撫基金收支改善情形: 配合年金改革自107年7月1日施行,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以及軍公教人員調降退休(職、伍)所得後,各級政府所節省之退撫經費(以下簡稱挹注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軍公教人員107年下半年至110年挹注經費合計新臺幣(以下同)1,160.97億餘元,已於109年至112年全數撥繳退撫基金,有助改善退撫基金收支情形。 另軍職人員一次退伍金,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應、月退休俸由輔導會及退撫基金按70%及30%之比率支出,並配合國軍精簡政策對退撫基金財務之影響,由輔導會分10年編列1,000億元挹注退撫基金,自108年至112年已匯撥500億元。 本局期藉由年金改革推動開源與節流等政策,有效改善退撫基金收支情形,進而強化退撫基金財務安全。 二、112年7月1日起實施初任公教人員新退撫儲金制度,對基金財務影響及因應策略: 因應112年7月1日起初任公教人員施行個人專戶退撫制度,為免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退撫法令主管機關銓敘部及教育部已增修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增訂有關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及依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本局後續將依政府核定之撥補數額(113年公教人員各編列50億元)覈實編列基金預算。 參、運用面 因應112年公教退撫儲金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除政府依法撥補外,為提升退撫基金投資管理績效,以俾基金永續運作,本局將積極採取下列財務因應措施: 一、機動調整資產配置,建構最適投資組合: 面對金融市場波動,為兼顧基金之收益性與安全性,未來將採多元、衡平之資產配置,並將隨時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發展,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適時調整資產配置,靈活運用資金,以增進運用管理效率。 二、關注國際金融情勢,慎選投資標的: 持續關注全球經濟情勢發展,評估相對有利時機,尋找長期獲利穩定、具競爭力之投資標的逢低佈局,以增進長期之投資績效。此外,本局將持續研議新增其他可投資標的,藉由多元化資產配置,有效分散基金運用風險,以提升經營績效。 三、強化投資風險控管,提升基金效能: 為因應市場波動及金融情勢變化,未來本局將持續推動風險管理機制,藉由制度化之監控作業,更審慎評估各項投資標的之報酬與風險,以追求長期穩定收益並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四、強化委託經營管理,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本局將適時評估時點,依公開評選方式,遴選優秀委託經營團隊。除每日追蹤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外,並按季邀請代操投信公司到本局報告投資運用情形。對於受託機構長期績效不彰,致有損及委託資產或孳息收益之虞時,得終止契約並收回委託資產。另採行不同委託類型與績效參考指標,以分散風險,並持續檢討調整委託經營模式,以建立更合理健全之委託經營制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肆、結語 本局依法為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執行機關。退撫基金收支情形,尚須仰賴各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就整體退撫制度及退撫基金收支結構通盤考量,以確保退撫基金財務安全。本局基於善良管理人之責,除加強現行組織運作,積極推動核心業務外,仍應確保退撫基金運作,遵循法規,並積極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維護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在場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5分鐘;因為今天中午還有一個協商會議,所以我們均不再延長詢答時間;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委員曾銘宗總召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16分)謝謝召委。今天召委排的是「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怎麼補?」的專題報告,其實我看了三個報告,包括主計總處、包括秘書長、包括銓敘部的報告,這些報告在作文,一點誠意都沒有!為什麼?缺口到底多少?缺口多少?這三份報告沒講耶!你缺口多少都沒講,要怎麼撥補?誰要講?秘書長,缺口到底多少?還是部長,缺口多少?你缺口多少不講,怎麼講撥補呢?請部長。 周部長志宏:因為這個缺口每一年當然就依照收支的狀況會有調整,但是那個潛在的缺口確實是2.5兆……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這樣不及格,你跟我講精確,你還要問局長,今天這是你的題目啊!部長,自己說,多少? 周部長志宏:我們現在談的缺口是一個估算值…… 曾委員銘宗:我當然知道,精算嘛! 周部長志宏:當然是因為新制實施以後,它造成我們原來的精算缺口…… 曾委員銘宗:你跟我講舊的、你跟我講舊的,當然要精算啊!多少? 周部長志宏:140年會提到135年。 曾委員銘宗:原來你什麼時候精算? 周部長志宏:第8次精算結果是根據109年12月31日那個時點所做的精算結果…… 曾委員銘宗:好,那多少?缺口多少?這是你今天的題目,你還要問局長,局長,不准講! 周部長志宏:那是未提存的負債…… 曾委員銘宗:廢話!潛在負債,多少啦! 周部長志宏:2.5兆左右。 曾委員銘宗:對嘛! 周部長志宏:對,我剛剛講2.5兆。 曾委員銘宗:你們這三份報告上面多少金額都不講,主席,他們藐視你啊!你出了題目,他們給你作文,下次再排一次啊!看這三份報告,缺口多少都不講,你怎麼撥補?政府顯然不重視公務人員的權益!你看勞保從109年開始撥補200億,110年撥補220億,111年撥補300億,112年撥補450億,疫後特別預算還撥補100億,今年是撥補1,200億,疫後特別預算還有撥補100億,明年撥補100億,總共已經撥補了2,670億。部長,公務人員的部分到現在撥補多少? 周部長志宏:公務人員的部分現在是依照年改節省經費的挹注,撥補是根據現在法定的規定,要從明年開始編預算撥補,這個預算明年撥補是公教人員各50億。 曾委員銘宗:各50億,你看政府都不重視公務人員的權益!秘書長,你們以後怎麼撥補這2兆5?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部分,因為現在這個在法律裡面已經有明定政府的責任了,當然它並沒有說每年要撥補多少金額,但是從精神上來看,原來公務員這個基金的用罄年限是140年,那教育人員的部分是137年,所以至少要維持這樣的一個水位,讓新制帶來的財務缺口不會影響到原來的這個效益的話…… 曾委員銘宗:你講的是新制啦,我問你的是舊制啦。 劉秘書長建忻:舊制的部分,當然那個缺口就更大,所以這個部分就要請主計總處這邊再衡量國家財政支出狀況,儘可能來做撥補。 曾委員銘宗:勞保的部分,國民黨團已經強力要求以後撥補至少要1,500億,那我們也要求啊,因為政府都不重視公務人員權益啊! 接著就是考試院的權責,似乎大家都不太care你們的權責,請教消防人員想要成立工會,考試院的立場怎麼樣?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考試院考量到就是說,如果我們希望積極、儘快地來改善現在公務人員的結社權益,那最快的方法是修公務人員協會法,那工會法這個議題當然是可以被討論,事實上也討論很久了,我們看到過去的紀錄,過去從陳總統跟馬總統時代,考試院跟行政院都有溝通過這個議題但是都沒有結論,所以表示它的確是比較複雜的議題,因為它牽涉到了包含協商的範圍、爭議權,也就是罷工權到底要不要納入這些複雜議題,甚至包含如果是轉軌到工會法、適用工會法的話,協會制度要不要存在?所以它討論起來會比較久。那考量到說大家都希望在這個會期很有限的立法時間裡面儘快有一些成果,所以我們才趕快提出了協會法的修正案,希望能夠提升他的結社權。 曾委員銘宗:因為這關係到絕大部分公務人員的權利,歐美是不是公務人員可以成立工會? 劉秘書長建忻:成立工會這個議題處理起來就是…… 曾委員銘宗:不是,你就答我的問題!就是歐美是不是也會成立工會? 劉秘書長建忻:在有的國家是可以成立工會。 曾委員銘宗:哪些國家可以? 劉秘書長建忻:對不起,我沒有很深入的研究。 曾委員銘宗:那誰知道?那銓敘部部長,你也不能再問旁邊吧!這個是你們的權責。 周部長志宏:就各國的情況,因為各國的公務人員制度確實有不同的地方,有些國家像日本、韓國根本就是不能組織工會,尤其是消防跟警察其實還有區分,有些國家是消防可以、警察不可以,那原則上…… 曾委員銘宗:哪些國家可以? 周部長志宏:英國的部分,警察是組織協會;法國的部分,他們是可以組織公會;德國的部分,原則上他結社組織雖然是工會,但大部分都是限制他罷工;日本的部分,公務員不是組織工會而是組織職員團體,那警消也都是不得罷工或怠工;韓國的部分,基本上他們可以組織工會,但原則上也是不能罷工或怠工。所以各國的情況並不是很一致。 曾委員銘宗:你不用答我,我也知道,當然每個國家不一樣,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既然其他國家、很多國家可以組成工會,我是贊成讓他組工會,尤其是消防員,但是我也贊同不准罷工。秘書長,所以考試院的立場是不贊成讓消防員組工會? 劉秘書長建忻:應該是說,我們覺得協會法的修法速度會比較快,那也實質上有幫助,事實上過去消促會比較早以前他們也的確跟我們反映過說,消防員現在要麼就是只能加入縣市的協會、要不就是可能只能加入內政部的協會,而內政部現在還沒有組成協會,所以的確他們沒有辦法表達他們特殊的權益,所以我們這次修法才特地用一個特種協會,讓消防員或警察都可以有自己單獨的協會。 考試院就這個部分,我必須承認我們13屆還沒有就這個議題做過完整的討論,但是我可以跟委員報告,過去考試院在這個議題上的確是保留,就公務員組協會的部分的確是保留,在過去四屆我看到的紀錄的討論裡面,大家是說因為我們國家公務員的體制跟勞工體制的確是有根本的不同,所以就由公務員這邊設計他獨有的體制。 曾委員銘宗:秘書長,考試院要不要進一步研究、評估讓部分的公務員組工會? 劉秘書長建忻:如果部分公務員組、部分公務員不組的話,那這個界限怎麼劃分就變成另外一個議題…… 曾委員銘宗:別的國家也這樣子呀!剛剛周部長也講了。 劉秘書長建忻:其實每一國對公務員界限劃分都不太一樣,譬如說在英國,他的警消在地方都不叫文官…… 曾委員銘宗:所以考試院連要不要去研究也都不願意? 劉秘書長建忻:當然我們可以來研究。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曾銘宗召委,剛才總召就已經提到了,本來我待會也要問這個問題,總召已經幫我問了,就是到底我們的整個缺口是多少錢,我從整個報告都沒看到啊!總召一開始就點到了,所以我想這個誠意真的是有待加強,秘書長!因為你都沒有針對主題在回答,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未來考試院要針對題目、主題…… 曾委員銘宗:再排一次! 主席:再排一次啊,總召! 曾委員銘宗:再排一次以後再審預算。 主席:好,謝謝、謝謝總召,我們再來研究。 劉秘書長建忻:我們會改進,不好意思。 主席:是。現在請謝衣鳯委員發言。 謝委員衣鳯:(9時26分)謝謝主席。我想要請問秘書長,就是說現在考選部的統計資料裡面有顯示,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的報名人數跟考試需用名額在111年是大幅度的降低,為什麼? 劉秘書長建忻:需用名額是各用人機關報缺過來,所以我們這邊是做一個彙整,如果說他背後的原因,當然就表示可能新的缺或是流動的速度變慢,所以他新開出來的缺、用報考試缺的部分也會減少,有可能是這樣。有關報名人數的下降,這幾年來的確一個是跟少子化的趨勢有關係;第二個部分可能跟民間的經濟、就業狀況比較好,那也有相對的吸力,這個也有關係。 謝委員衣鳯:所以政府的人才選用現在也面臨到了問題,是嗎? 劉秘書長建忻:應該說我們面臨到很大的競爭。 謝委員衣鳯:因為過去以來,通常公務人員的高考考試是非常的熱門以及搶手的,是嗎? 劉秘書長建忻:不同的年份大概有不一樣的狀況,我們觀察過去20年的經驗是這樣,有一個高峰大概在民國100年、101年那個時候,那個時候因為剛好碰到有一個金融海嘯,所以民間的就業狀況比較差、起薪比較低,因此那個時候報考公務人員人數的確衝到一個新高,但是那個新高我覺得是一個比較特別的狀況,因為回看到再更早之前民國九十幾年的時候,跟現在的水準相比只略高一點,所以它可能跟民間經濟狀況有一個連動啦。但是這幾年我們認為少子化的狀況的確是慢慢看到影響。 謝委員衣鳯:所以是因為少子化的狀況,還是因為民間的情況? 劉秘書長建忻:都有。 謝委員衣鳯:以考試院的評估來說呢? 劉秘書長建忻:這兩個都有,因為我們也看到世界各國都有一個共通的問題,就是他們都在跟民間競逐人才,特別是某一些專業的人才的確都在搶人。 謝委員衣鳯:那日韓呢? 劉秘書長建忻:日韓也是一樣,所以說…… 謝委員衣鳯:所以日韓的公務人員考試也下降嗎? 劉秘書長建忻:他們也都有這個問題,我們瞭解到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狀況,像我去年在日本跟他們討論,他們也覺得說現在跟民間要搶人非常的辛苦。 謝委員衣鳯:請問你們現在推的這個文官團的制度以及到大學辦相關的講座,那你認為是否可以改善? 劉秘書長建忻:我認為它是一個起步,整個政府機關在用人、用人機關非常多,考試院是辦理考試的部分,我們去招募這些學生,一方面是希望讓學生更瞭解公務員的角色、職責以及這個工作的挑戰跟樂趣,也是希望他們多一點瞭解,但是我們也希望能夠跟其他用人機關、行政部門一起合作,大家都要去校園徵才,所以有些機關的首長已經開始到校園裡面去做一些特殊的招募。 謝委員衣鳯:你們有跟什麼部會共同到校園去徵才?現在我們瞭解的是,我們的資安人才非常的缺乏,但是其實校園的同學對於相關的資訊或者是他們是否願意進入行政部門就資安的部分來服務,這都是目前政府部門遇到資安人員不足的情況,是嗎?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部分的確是有必要再加強,我們知道開始有一些這樣的趨勢,譬如我聽說有一些特殊特考特用的機關他們也會願意進入校園去跟學生溝通,希望能招募優秀的人才,委員關心到像資安這個部分,這個也是我們比較苦惱的部分,因為要跟業界的競爭,而我們公部門的薪資可能只有業界的七成,所以在競爭人才上面會相對比較的不利。 謝委員衣鳯:上次人事長來他說他覺得我們資安人才的薪資跟業界的差不多。 劉秘書長建忻:應該還是會…… 謝委員衣鳯:差很多是不是? 劉秘書長建忻:會有一點落差才對。 謝委員衣鳯:有一個落差是不是? 劉秘書長建忻:對,會有一個落差。 謝委員衣鳯:所以你認為最大的原因是因為薪資的…… 劉秘書長建忻:但是他們會覺得如果能夠到政府來服務顯然有一個誘因,就是他們可以有很好的磨練,因為政府在處理的資安可能是相對有規模或挑戰性比較高的,所以…… 謝委員衣鳯:是複雜度比較高的…… 劉秘書長建忻:對,所以也有些人覺得來政府做個幾年也不錯。 謝委員衣鳯:所以你有跟數位部一起去…… 劉秘書長建忻:有,我們也有一起來討論,我們最近也在討論…… 謝委員衣鳯:那你們有一起去校園徵才嗎? 劉秘書長建忻:現在校園徵才這部分,考選部這邊的這些行動是考選部這邊自己在處理,跟用人機關一起去校園徵才這個部分倒是還沒有做到這樣的規模,因為我們一直受限於我們的資源很有限,不過考選部組織最近的調整也是把招募人力這樣的一個工作列為他們組織裡面的一個重要項目,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我們應該會做得越來越積極。 謝委員衣鳯:好,就如同剛才我們曾總召所說的,其實從考試院的精算報告裡面我們看到,在2042年之前,政府其實每年至少都要撥補200到300億給舊有的退撫基金,而且這個撥補的高峰期總共約要撥補五千多億這樣子,5,065億這樣子的金額,到底我們目前政府的財政預算有沒有辦法能夠確保撥補,請問副主計長。 陳副主計長慧娟:如果用未來50年要挹注退撫基金的金額,因為這個都是根據各種假設去試算的,所以…… 謝委員衣鳯:那實際上呢? 陳副主計長慧娟:實際上就是我們每年會滾動檢討,會看最新變數的情形,我們就會依相關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跟教育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依法它的規定如果有缺口,我們就是會去撥補,所以這是絕對沒有問題。 謝委員衣鳯:如果按照這個表,那明年呢?明年我們應該要撥補的是多少? 陳副主計長慧娟:因為明年…… 謝委員衣鳯:對,你說這是預估的,這個50年是預估的,那明年呢?明年預估要撥補多少? 陳副主計長慧娟:明(113)年我們現在精算出來的缺口是150億。 謝委員衣鳯:150億? 陳副主計長慧娟:對,今年是50億,不,今年是5億,明年是15億,所以缺口是20億,我們已經編列100億。 謝委員衣鳯:所以是足夠的? 陳副主計長慧娟:對。 謝委員衣鳯:那怎麼樣子才能確保未來這些要撥補的財源都足夠呢? 陳副主計長慧娟: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就是會滾動檢討,所以是沒有問題,這一個…… 謝委員衣鳯:除了政府的撥補以外,我們基金的經營跟管理有沒有辦法達到更高的效率呢? 陳副主計長慧娟:對,所以它會有收益率的問題,它如果效率更高,那就更能確保。 謝委員衣鳯:對,那我們局長呢?這是你負責的嗎?還是是周部長? 陳局長銘賢:是,基管局是負責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所以整個操作是基管局在負責。 謝委員衣鳯:所以舊有的也是你? 陳局長銘賢:是,目前基金從成立以來的績效大概有4.07%,相較於國際上的其他退休基金大概都差不多,譬如說以日本而言,它從2001年成立以來到現在的收益率是3.9,韓國也是三點多,大概是在這個部分,當然我們如果能夠更積極的操作…… 謝委員衣鳯:到目前為止,今年是10,是不是? 陳局長銘賢:到八月是10.08。 謝委員衣鳯:對,八月底之前…… 陳局長銘賢:是,10.8。 謝委員衣鳯:10.08? 陳局長銘賢:10.8。 謝委員衣鳯:10.8? 陳局長銘賢:是。 謝委員衣鳯:有辦法確保每年都像今年這樣子嗎? 陳局長銘賢:當然我們是從多個面向去積極提升我們基金管理的績效,包括我們去多元的尋找投資機會,然後更注重相關的風險,另外在委外的部分,我們也是選委外的操作機構,並積極進行多元的分散風險,希望能夠更提高我們基金的績效。 謝委員衣鳯:那怎麼樣減少委外的弊端呢? 陳局長銘賢:在委外的部分,我們除了每天掌握他們買賣股票的狀況之外,我們每月取得報表,每季還會邀請他們到我們局裡來進行簡報,以瞭解他們相關的操作,我們另外有一個稽核組也會派員到各個委外單位去進行稽查,所以我們希望不應該再發生任何…… 謝委員衣鳯:對,勞保基金是這樣子的方式嗎? 陳局長銘賢:他們應該也是類似的機制。 謝委員衣鳯:也是這樣的機制? 陳局長銘賢:是。 謝委員衣鳯:可是過去也曾經發生過好像有相關爭議的問題,對不對? 陳局長銘賢:是。 謝委員衣鳯:要怎麼樣確保我們未來的退撫基金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按照這樣子的方式是否有辦法確保?還是過去是不是有什麼步驟做得不夠詳細? 陳局長銘賢:其實我們的稽核制度已經非常嚴密了,我們其實非常掌握他們每天進出的狀況,我們也會…… 謝委員衣鳯:所以你們退撫基金比較嚴密?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從上次您提到那個事件之後,我們跟行政院有一個聯合的會議,所以我們把勞動部的基金管理和我們銓敘部的基金管理都做了稽核制度的強化,兩邊同步提升,所以現在已經是做到相對嚴密了,而且這個我們都有邀請金管會一起來加入,也做過一些訪查,並把這個標準都拉得更高,所以在那個事件之後,我們雙方都有再把這個部分做了相對的改善。 謝委員衣鳯:好,我們相信,因為我們還是要確保所有公務人員,畢竟我們希望攬才,希望新進的人才,即學校的學生願意投入公務部門,也希望可以確保未來所有公務部門退休以後的退休生活,謝謝。 主席:謝謝謝衣鳯委員。接下來請鄭運鵬委員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38分)謝謝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我先跟著剛才謝委員提到的弊端請教一下秘書長好了,在講這個基金操作的弊端,我們從新聞看到的應該是炒股比較多或者接受招待,倒不是去買股票、操作基金造成下跌缺口,應該是這樣嘛? 劉秘書長建忻:就從那個事件本身來看…… 鄭委員運鵬:就炒股票啦!應該是沒有錯嘛?炒股票不是炒低,應該是炒高,而且大家不爽的是拿大家的錢下去買特定股票,然後他自己跟著買、跟著賺錢,沒有錯吧?所以如果以結論來看的話,某種程度他把它炒高了之後,如果他把它變現,可能對基金還有挹注,會不會是這樣?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細節我就沒有很瞭解…… 鄭委員運鵬:就是跟打假球一樣,棒球如果打假球、吃禁藥,吃禁藥導致全壘打多,是球隊贏,但是如果他收錢放水,那是球隊輸,過去臺灣發生的是因為薪資低,所以放水,放水之後球隊就輸掉了,所以其他隊員就很不甘願,他認為他打擊率這麼高,投手盡力了,結果隊員放水,不管是給對手暗號或是用什麼方式,導致球隊輸掉了,但是現在在比的美國職棒大聯盟的比賽,他們的犯規都是吃禁藥讓自己成績好、身價高,結果球隊的戰績反而好,大家就不甘願,不甘願是因為他吃禁藥所以造成自然體質的選手比輸他,但是對球隊整體來說,他那一種作弊、美國職棒那種作弊是有益的,但是我們政府的基金操作是不能靠作弊,這樣你理解我的意思嗎?我要釐清一下這個弊端的問題,當然他是操守的問題,被抓去關是活該的,不應該如此,因為他也有可能會接受飲宴,特別用我們的基金去買特定的股票,他有可能會,但那種股票通常來說也有點問題,希望用國家這種基金的資源讓它的話題炒高一點,然後有些人在這中間賺一手,但是它整體上並不會造成我們的虧損,或可預期的獲利減低,這個是道理啦!至於剛才謝委員希望每一年都有10%,那不太可能,是因為臺灣的景氣狀況好,而且去年跌,今年基期低,今年就會漲,但是不可能每年都10%,沒有那麼神啦!所以整體來說在平均以上已經厲害了,但是以後儲金制,你可能可以選擇或怎麼樣,大概自己眼光好就會好一點,理論上是這樣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是。 鄭委員運鵬:我只是要講這個弊端並不是造成基金少賺,弊端是不行,但是它的結果對基金來說並不是影響那麼大,而且盤子幾千億,有一些股票幾十億,就是這樣的平衡會造成少數的狀況,不管是弊端,或者有些公司經營不善,或者整體大盤怎麼樣,它還是有一個平衡感,你還是會有一定的獲利平均,應該是這樣才對,解釋一下而已。 今天在講退撫基金的缺口,因為你們的報告都寫得四平八穩,我來跟你們討論一下是不是這樣,我們之前的退撫舊制,大家俗稱18%,其實也不止18%,在84年7月1號之後,18%就開始落日,如果最後的舊制是84年22歲進來於65歲退休的話,大概是127年之後我們適用舊制的全部退休,這個有沒有錯?大概再十多年,全舊制的就退休了,如果餘命到82歲,大概144年之後退撫舊制就幾乎全部消失了,部長,現在有三段嘛,退撫舊制、退撫新制跟退撫儲金。 周部長志宏:如果依照法定退休年齡來算,應該大概是這樣,但是那個平均餘命,因為還會再變動…… 鄭委員運鵬:當然,當然希望延長啊,但總要有一個數字,不然怎麼去算。再來是退撫新制,退撫新制這個名詞也怪怪的,害我們後面還寫錯,簡報右下角的「舊制」那兩個字應該是「新制」才對,其實新制是舊制了,舊制是舊舊制。如果最後一位112年進來的22歲同仁是65歲退休的話,是155年退休,平均餘命也算82歲,大概172年之後新制的退休金會慢慢幾乎消失,就進入到幾乎退休的人都是退撫儲金制,應該是這樣沒有錯。 如果我們用在這次年改已經結束的退撫新制來看的話,退撫基金要負的責任是到172年左右,所以我們還有60年,從現在開始大概有60年可以慢慢的去撥補跟挹注,這樣的講法有沒有錯,部長? 周部長志宏: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到最後一個領完為止。 鄭委員運鵬:就是基金制差不多到172年,還有60年可以慢慢來補助,所以今天的專題報告說有沒有缺口,我是覺得看起來好像沒有,我算給你們看,看有沒有算錯,也釐清一下大家的觀念。 照著預算書裡面到目前為止的精算,未來50年我們可能的負債是3兆4,800億,大概3兆5,000億,我們目前算得出來的提撥是7,000億,未提存的是2兆7,800億,大概2兆8,000億,這些還沒有提存,但是大家也慢慢繳,會提存進去,部長,這有沒有錯? 周部長志宏:資料應該…… 鄭委員運鵬:應該沒有錯,如果照著我們111年的決算,應該提撥的是1,422億,實際上是1,212億,中間還有些短差啦,這些短差以後要補也行,這個有沒有錯? 周部長志宏:應該是,因為這是我們預算書上的。 鄭委員運鵬:應該也沒有錯。好,再下來,我們看一下113年度各基金的補助跟挹注,退輔會有133億,銓敘部有65.8億加50億,教育部有104億,合計有354億,這個也沒有錯嘛,差額大概會有210億是剛剛算的,也就是9月的時候全教總去抗爭的意思在這邊,看起來這個差額很大,可是之後他們也會繳費,也會有年改成果的挹注,我覺得這個事實上是沒有缺口,怎麼講呢?我們來看一下年改的成效,新制舊制的年改成效大概就是18%的補貼,它的高峰在103年(2014年),高峰569億已經過去了,然後113年(2024年)是181億,所以我們每一年從高峰到現在已經減少支出388億。部長,這個有沒有錯?如果你不熟,局長回答也沒關係,應該是這樣嘛! 周部長志宏:是年改節省的經費。 鄭委員運鵬:對,就是第一次新制舊制的交替,18%省下來的支出,減少的金額已經差了快400億了,這是多的,我們新的年改精神也希望這個應該大部分要補助回去新制裡面,所以這樣算下來,也就是剛剛那些總和,未來的50年我們的負債是3兆4,800億,提撥7,000億,沒有提存、要發出去的大概是2兆7,000億,剛剛講也沒有錯,大概是這個數字。所以我們去看那個2兆7,000億是不是缺口,會不會不知道要找誰收,政府一定要下去?這個才是今天這個基金缺口要如何補的問題。我看起來毫無缺口的理論是這樣,這個2兆7,800億就算2兆8,000億好了,剛剛部長你講2兆5,000億,其實還多3,000億啦,這個數字不會錯,因為這是精算,每一個人都算得出來。 我看起來收入是沒有缺口才對,第一個,我們有50年到60年可以補,如果包含我剛剛講的國防部、退輔會、考試院等每一年都維持354億的話,這邊就會有1兆7,000億,所以缺口剩下1兆,如果照平均這樣算。因為這幾年政府的財政狀況不錯,所以如果平均每一年維持在354億,我覺得還OK,各機關都有它的責任額,所以這50年的1兆7,000億處理掉了,缺口剩1兆,但你也會對這些公務人員自己提撥的慢慢收,照著繳費收入,50年補1兆應該還算簡單啦,每一年至少收200億嘛,這200億要補1兆,其實50年就處理掉了,所以看起來一定會高於1兆,因為現在111年我們看得到的大家繳費的狀況已經有1,212億,當然新制結束之後改成儲金制,大家往儲金制提撥,新制的人會降低,但是現在是1,200億,以後還會再增加一些,然後掉下來,所以50年內平均200億應該沒有問題,所以這個2兆7,000億看起來就沒有缺口。我判斷當時我們在2016年年改、2017年實施的時候,這個你們應該算過,只是大家看每一年撥的有210億的缺口,好像會有點擔心,但是照著大家繳費的狀況跟政府補助的狀況、財政狀況,應該是沒有缺口才對。部長,我這樣算對不對?有沒有我們算錯的?說有一筆大洞看不到? 周部長志宏:平均看起來200億、50年補1兆,數學上是沒問題。 鄭委員運鵬:就是只要去繳200億就好啦! 周部長志宏:但因為人數會下降,那當然前面就要稍微多一點。 鄭委員運鵬:但是你的費率也不能提高了嘛,至少現在有1,200億,之後慢慢下來,當人越少的時候,剩下幾百個人當然會很低,但是我說平均200億在50、60年的時間,我算50年就好了,200億應該還好吧?就算有缺口也不多吧?還是你們有算另外一個版本,說沒有喔,現在看起來1,200億好像不錯,但是未來平均不到200億? 周部長志宏:如果以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本來就是沒有缺口,現在只是預估,大家覺得好像不足以信賴政府負最後責任,才會希望能夠先把潛藏的負債都完全補足。這樣的話,50年教育人員是236億,公務人員是285億,每年要提,這個是提早把所有的都預先撥補,才會有這樣金額,如果照這樣算,其實到最後剩下沒有多少,如果基金沒有了…… 鄭委員運鵬:而且未來的財政跟現在一定是不一樣。 周部長志宏:就是政府來負最後支付責任,其實應該本來就是沒有問題的。 鄭委員運鵬:好啦,部長,我希望這樣,秘書長你也參考啦!我剛剛一開始講的重點是,你們的報告書裡面,不管是考試院也好,銓敘部也好,你們報告書裡面都寫得太保守了,當然這個算法,我早上也花了很長時間瞭解,不然我也會講錯,我也很難理解,每次過了就忘了,那麼多制度,哪有辦法都記住。但是我認為你可以把表拿出來給大家看,因為每一個人都可以去檢查,你寫得都四平八穩的,數字很少,這樣子你要大家相信你也不容易,所以你不如說我平均幾年攤多少,大概就是這個樣子,這樣應該大家就可以認知到,我一年平均200億的收益應該不難,我覺得乾脆表格寫得清楚一點,以後50年怎樣、60年怎樣,這樣比較清楚啦!好不好?你就寫說,大家要相信最終支付責任在政府,因為缺口大的不在這裡,我認為軍公教都不會有問題啦!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鄭運鵬委員,你的建議很有道理,寫得清楚一點,到底負債多少,我們做出一個表格,很清楚地告訴大家我們到底有沒有缺口,否則我排這個議題幹嘛?就是要考試院講清楚說明白。好,謝謝。 接下來請賴香伶委員發言。 賴委員香伶:(9時51分)謝謝主席。我也延續今天的主題,談到缺口與否。我想如果不撥補,不撥補的結論當然就是有缺口,這還要問,不然怎麼會有修法、怎麼會有撥補入法,對不對?所以撥補是現在處理缺口的唯一作法。當然你們還會說可以用投資或是各種調控的工具,但也跟整體上面公務人員的退撫制度,新舊制一切割之後,舊制裡面本來就已經沒有新進人員,所以那個斷水的來源基本上就沒了,這也是一個結構上的因素所致。 就你們第8次精算報告裡面的資料,我想請秘書長跟部長也看一下,從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這三類人來講,這個燈號本身的意義到底大不大?就是在30年財務永續的設算之下都是正數的話,綠燈就是百分之百沒有任何的不足,到黃燈就是介於一百跟五十中間,到紅燈的時候,就是基於一個負數的部分,風險就比較高了。但是如果從剛剛鄭運鵬委員質詢的角度來看,部長,這個會有紅燈的可能嗎? 周部長志宏:就上次精算的結果,到目前為止還是屬於黃燈,未來當然有可能會進入到紅燈,那個就是我們將來要去做調整的,因為我們會有每5年檢討的調整機制,如果遇到紅燈的時候,當然就要去檢討怎麼樣去因應,然後讓它不要再繼續落入紅燈。 賴委員香伶:那現在設算的基礎包括這個精算沒有把你們現在制度上要把政府撥補算進去,當然紅燈就已經是不足,所以如果算進去的話,會有紅燈這件事嗎?因為我不太看得懂,以你們現在的作法,又說平均要維持30年的財務永續,你看,軍職這部分都是綠燈,起碼這10年、8年內都沒有問題,它會降下去的原因是整體上面你們退職人員數高了,新進者少了,還是你們現在挹注的金額設算不對了,不然它的顏色會變,我的想法就是,我不知道你們在怎麼樣的條件下會變紅燈? 周部長志宏:當然要看整個基金的收入,還有包括運用收入跟實際上收繳收入,如果有大幅改變的話,當然就會有這個情況。所以112年新制實施以後,人數會減少,但會不會大幅減少?因為這都是精算、是預估值,所以不確定。那當然保留一個紅燈,是一般指標燈號應該要有的,因為那就是你非採取措施不可了,但理論上我們原來要求是30年…… 賴委員香伶:不會讓它跳到紅燈吧? 周部長志宏:我們希望它永遠不會出現紅燈。 賴委員香伶:是啊! 周部長志宏:所以我們會有每5年調整機制,就會讓它避免出現紅燈,但是紅燈的機制還是要有。 賴委員香伶:瞭解。但是今天這三個一比較,看起來教育人員會先落入黃燈,然後到118年就落到63%了,所以這5年內教育人員對於他們自己會不會落入紅燈這個憂慮是存在的,這個是第一個數字。但是因為現在法制上已經沒有讓我們可以自動調整費率的機制,所以能夠不落入紅燈的唯一因素,可能就是我們未來在精算裡面把挹注這件事情當作一個主要的基金來源,也許就沒有紅燈的問題,是這樣嗎? 周部長志宏:因為第8次精算的時候還沒有法定撥補機制,所以將來第9次精算的時候,就會把因為撥補還會有收益的狀況納進來,當然就會有不同。 賴委員香伶:確實,所以這個燈號是參考,但是也要讓公務、教育、軍職人員瞭解未來第9次的算法可能就不同。 我們回過來看,現在有撥補跟沒有撥補的風險分析裡面,有一個要就教部長的是,以公務人員為例,我們如果以不撥補來講,基金出現虧損這個部分的時間是來到140年。你看,公務人員新人另立新制,不參加退撫基金,但是只補100億的話,也是到140年左右會有負數,這是什麼樣的分析?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講的140年是新舊制都參加原來的基金,沒有另立新基金的狀況,但另立新基金,如果沒有撥補是到135年,就是會從140年提早到135年,這裡的假設是,如果未來50年每年撥補100億,它可以讓基金出現用罄的年限延後到原來的140年。 賴委員香伶:延後5年而已嘛? 周部長志宏:對,就回到原來的140年。 賴委員香伶:補了100億下去之後延後5年,可是延後5年跟新舊沒有分開的年限又一樣,所以才說新舊分開到底要救什麼?到底在救什麼? 周部長志宏:依照年改的結果,原來舊制已經從原來的130年延後到140年,但是因為實施112年新制會讓它提早到135年,那我們的目標就是,因為新制實施所造成的缺口,就是從140年提早到135年這件事情,必須要用撥補來讓它回到140年,這就是為什麼…… 賴委員香伶:所以你們只是讓它維持最基本的生命線,就是都到140年,而怎麼樣可以達到140年?就是補個100億。 周部長志宏:因為年改當時的目標就是維持一個世代,那個時候一個世代是25到30年,我們現在已經統一,未來就是看30年,讓它在30年內不會用罄,而如果我們從現在開始算,讓它30年後不會用罄,大概就是回到140年。 賴委員香伶:如果說285億的挹注,所謂的NA,這個英文的代碼我不太確定你們的意思,所以如果每年撥補285億的話…… 周部長志宏:就是沒有用罄的年限。 賴委員香伶:就是不會有用罄了,永遠水位都在那邊? 周部長志宏:對,永遠不會用罄。 賴委員香伶:目前我們的政策是決定每年先撥補公務100億、教育人員100億,是這樣嗎? 周部長志宏:沒有,現在決定是各50億而已。 賴委員香伶:各50億啊! 劉秘書長建忻:沒有,50億是明年的狀況,並不是每一年都是這個數字。 周部長志宏:這是實際上明年編列的預算。 賴委員香伶:剛剛鄭委員講到,如果撥補多少就可以不會破產,他不是講大概就是要200億嗎?他剛剛講的意思是50年內每年各100億。 劉秘書長建忻:50年不破產的話,公務人員是每年285億,教育人員是236億,大概是這個數字。 賴委員香伶:所以明年只撥各50億,照理說就有缺口的意思,怎麼會說沒有缺口呢?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撥補的概念並不是每年一個固定的數字,我相信主計總處…… 賴委員香伶:我們現在看短期5年內的話,可能都是50億、50億或100億,也都有缺口啊!如果照你講的,285億才是所謂的永續性,100億是可以維持到30年不倒,那撥50億就是提早。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提到,因為講的那個缺口如果是原來制度造成的,也就潛藏負債的那個,要未來50年都補滿,才會一年需要兩百多億。而現在我們談的,如果是因為新制造成的缺口,我們要讓它回到原來的140年,這樣金額的計算就有兩種,一種是分50年,每年撥多少億它會到達,依照現在的算法是每年撥補100億的話,就可以回到140年,但這個不是在補原來那個制度已經造成的潛藏缺口。 賴委員香伶:所以整個潛藏缺口加進來的話,用285億就不會有任何的問題? 周部長志宏:對,如果是整個原來基金的缺口一起補的話。 賴委員香伶:就是285億?所以目前政策上就是明年50億?你們有規劃未來5年內大概要補多少? 周部長志宏:因為依照現行退撫法的規定是要先補新制所造成的缺口,才會補後續的、原來基金的缺口。 賴委員香伶:那這樣是幾年後才會補到原來基金的舊債缺口? 周部長志宏:就是前面的缺口先補完,要到140年…… 賴委員香伶:所以要到140年之後才會開始補舊制的缺口? 周部長志宏:不一定,因為如果提早補多的話,就會提早達成。 賴委員香伶:我想這些問題,大家雖然都有財務永續的期待,但是政府有沒有編列預算來撥補、能不能提早增加撥補的數額當然就是看我們財務的規劃,目前這個有沒有專款的基金來源來讓你們做撥補?政府有沒有?這次50億是從哪裡勻過來的?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是由主計處這邊來編列預算…… 賴委員香伶:主計處這邊口袋現在是…… 劉秘書長建忻:現在依照法定的話是年改節餘經費的挹注,那個部分是法定的,但是這個數字會變,接下來會越來越高,到了一個年度又會開始下降。 賴委員香伶:是,所以這是兩筆錢嘛?這個50億從哪裡勻支過來的? 陳副主計長慧娟:這個就是我們整個歲出去安排配置的。 賴委員香伶:所以有沒有把歲計賸餘的錢拿過來移用的可能? 陳副主計長慧娟:沒有這樣的對應關係,我們就…… 賴委員香伶:不是這樣的關係? 陳副主計長慧娟:不是。 賴委員香伶:OK。最後我想跟秘書長、部長們分享,就是這整個基金的用罄、基金餘額的不足不會只有在軍公教的體系,勞工跟未來的國保都有相關性,像德國的經濟學者有說過了,我想我們還是要面對,未來有沒有可能朝向軍、公、教、勞、農民、國民年金的社會保險裡面有一個基礎的基金,以稅收的方式來給他們無條件基本收入?這樣子才能夠去處理現在少子化造成人口結構上的問題,因為不可能由工作世代去養我們這些六、七十歲的長輩,因為我在推動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在我們這個司法法制委員會已經有討論過,但是還沒有成立,所以未來也期待我們秘書長還有銓敘部也可以推動,也跟勞動部、農業部或者是內政部來討論看看,因為這個共同性無條件基本收入的國民照顧會比未來我們永遠要面對少子化人口結構下造成的沉重基金負擔,好不好?你們有沒有可能在行政院裡面去推動這個對話的可能性? 劉秘書長建忻:如果需要我們的意見的話,我們很願意來…… 賴委員香伶:或是由你來帶頭?帶頭來推動看看……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這個攸關財政跟稅收,所以聽起來比較像是行政院的業務。 賴委員香伶:行政院業務?好,我想我這個也是跟大家期勉,就是一個制度修修補補,如果預算跟基金不足的時候,權益就可能受到影響,這對大家的公平性都會受到質疑,好不好?請努力。謝謝主席。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賴香伶委員。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0時3分)謝謝主席。我想請問考試院的秘書長還有銓敘部部長。現在大選快要到了,公務人員是不是應該行政中立? 劉秘書長建忻:是。 王委員鴻薇:應該行政中立。好,我們來看一下,這些很多都是立委候選人,這裡面有些人其實並不具立委的身分,但是有一個共同的特色就是,在這些立委候選人造勢的場合裡面,都有很多我們的政務官在現場,有的甚至是雙政務官、雙主菜,我想請問一下秘書長,這樣有沒有違反行政中立? 劉秘書長建忻:行政中立法有一些適用對象的部分,是不是請委員讓我們部長說明? 王委員鴻薇:好,可以。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 周部長志宏:因為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原則上不及於政務人員,但是有一部分依照法令是必須獨立行使職權的才適用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王委員鴻薇:好,現在我們的政務官大量的在幫特定政黨的立委候選人助選,來幫他「贊聲」或者幫他開說明會,這都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是不是?你們的認定是這樣。 周部長志宏:因為他如果不是適用對象,就不會構成違反行政中立法的問題。 王委員鴻薇:好,這些政務官是不是都是行政部門的首長?是吧? 周部長志宏:有些是。 王委員鴻薇:有些是?都是啊!對不對?我剛剛講的這些政務官,現在大選將屆,我們行政中立講了這麼久,可是到現在為止,因為你們可以去鑽這些行政漏洞,比如說他不是在上班時間,不然就是他並不是我們行政中立法規範的對象,所以現在所謂的行政中立形同具文,不是嗎?請問一下考試院的長官、銓敘部的長官,這樣的風氣、此風可長嗎? 周部長志宏:從行政中立法制定以來,各個政黨執政的時候其實都是這樣的一個規範,因為所有的政務人員原則上,因為行政中立是要求常任文官特別需要保持行政中立,所以…… 王委員鴻薇:所以政務官不需要? 周部長志宏:當時設計的時候就沒有包含政務人員…… 王委員鴻薇:所以政務官挾龐大的行政資源來去做助選的機器,完全沒有差,然後我也看到他們都以所謂的施政願景說明會,這裡面涵蓋的是現任立委,或者現在並不具立委身分的人通通包含在內,而且是特定政黨,我直接說這政黨就是民進黨而已啊!國民黨沒有、時代力量沒有、民眾黨沒有、無黨籍沒有,難道現在整個行政院是民進黨的競選總部了嗎?所以這一點,如果今天我們要維繫我們的一個文官制度,我們可以這樣子放任,我覺得這只是讓我們整個行政中立全部鬆動啊!不是嗎?這些長官的行程有沒有秘書隨行?他有沒有派車?當然有啊!是不是?這樣濫用行政資源,我看到這麼多,這還只是部分而已喔!還有很多是雙主菜!好幾個部長通通都在現場,如果可以這樣的話,我覺得我們現在的執政黨做出最壞、最壞的示範,把行政中立踩在腳底下。 另外,我要請問一下公務人員協會,現在消防人員因為在幾次慘痛的教訓下希望能夠組工會,考試院跟行政院最近提出了一個公務人員協會法條文的修正草案,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是。 王委員鴻薇:我想特別請教的部分,因為在裡面做了一些修正,把對象特別增加了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的公務人員,這裡面感覺上應該是為了要因應消防人員他們希望能夠籌組工會的需求,因為現在把條文修正為包含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的公務人員還有三級跟相當三級機關的公務人員,裡面還有一個特種屬性機關的特種公務人員,但是相對的,你們在第七條條文裡面又去規範了這些關於它的協商事項,比如說得協商有8點,裡面有一個很重要就是勤休的方式,但是你們在第二項又特別針對協商事項做了一些除外的規定,包含與國防相關、海巡相關、安全相關還有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這第七條的修正是怎麼樣?是未來公務人員可以成立協會,然後提出協商,比如說包含他的環境還有他勤休的方式,但是你們又排除了這些人員,是不是?我直接用白話文講,是不是就是海巡署、警政署、矯正署、移民署這些都不含在裡面,是這個意思嗎?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周部長志宏:不是這樣!只有在足以妨害這些工作的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才是不得協商的,但是如果能夠提升、改善、促進的,就都是可以協商的。 王委員鴻薇:所以如果是你覺得會妨害這些事項的,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對。 王委員鴻薇:誰去認定會妨害這些事項? 周部長志宏:基本上銓敘部當然會跟相關主管機關去瞭解情況再來判斷。 王委員鴻薇:所以誰會妨害呢?比如你們的修法說明裡面特別提到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修法,包含內政部就會說他覺得移民事務跟國防安全很重要,海巡對國安也很重要,所以去認定足不足以妨害的單位應該就是內政部嘛,就是他的主管機關,是不是? 周部長志宏:還有法務部。 王委員鴻薇:對,我的意思是,比如警政、獄政、移民是不是就是內政部認定足不足以妨害整體勤務的執行安全?是不是? 周部長志宏:原則上我們會徵詢他的意見,但不受他意見的拘束,我們會再做判斷,因為如果不能協商或協商有爭議,最後還是有後面的調解跟裁決機制。 王委員鴻薇:我們只是擔心這個看起來是放寬,說實在的,消防人員用他們的生命換來社會大眾對於他們籌組工會的高度重視,然後行政院、考試院必須作出回應,因此而有這個修正草案的提出。當然這裡面我們又把它擴大,因為我們都說消防人員如果可以做的話,那麼警察可不可以做?海巡人員可不可以做?總不能一國兩制、一部兩制。可是現在所有的,如果這一些足不足以妨害都是由他們的主管機關,如果我們講勞資雙方吧,這邊就變成資方來決定,所以會不會使得他們未來的協商權跟他們的協商空間大為被壓縮?我剛剛講,你看你們在裡面還特別提到內政部考量,我想你們在討論這些修正草案的時候,一定是內政部有很多意見,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法的主管機關是我們銓敘部,解釋當然是我們銓敘部,只是我們會參考主管機關的意見。這一條草案的這個修正是根據學者專家的建議,因為他們認為原來的規定確實限制太過嚴格,所以要放寬,這一條的修正絕對是放寬。至於委員擔心的事情,我們銓敘部當然會考量,不會只在他的主管機關考量下來做判斷。 王委員鴻薇:但是你剛剛回答我,就是未來是不是足以妨害還是要跟主管機關考量。那如果你在條文裡面沒有含及的,就是除了警政、獄政、移民、消防之外的,他們就一律可以組成協會,他們一律可以去做你們在第七條所規定的這些相關協商? 周部長志宏:第七條第一項可以協商的事項範圍都可以協商。 王委員鴻薇:好,所以只要不是屬於這幾個項目的,都可以協商,也就是說這個法其實對公務人員有很大的影響,我們當然是爭取了這幾項,因為警消人員確實會有過勞的狀況,但是這邊看起來你們又把它含及的更擴大,包含獄政、移民,甚至關務的部分,你們可能都將它含在裡面,所以只要不在這幾項裡面,未來全部都可以協商,就不要再去跟主管機關說不行,你這個勤休是妨害我的什麼運作,然後就不准,是不是?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因為大家可能看到這個文字會有一些解讀上面的落差,但是在實務上,我們看現在消防署跟我們的基層同仁也都在討論很多如何提升安全的事項,所以我想大概不需要去假設未來這些事情是不可以協商,而且我們這裡對照原條文來看,它的確是把不能協商的範圍縮到最小。 王委員鴻薇:對,因為這次消防人員高度重視是因為他們用生命換來的,但是你們今天修了這個法,它就不僅僅只是消防人員,對不對?它還擴及其他廣大公務人員的權益,我想廣大的公務人員也想知道我的權益是什麼,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沒有錯。 王委員鴻薇:就像很多警察講說消防人員如果可以組工會,我們警察可不可以組工會?他們一樣會有這樣的希望、這樣的爭取跟質疑。所以這個法,我覺得到時候當然也一定會拿出來再做更詳細的討論,但是怎麼樣去保障我們公務人員的相關權利,其實滿重要的。謝謝。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 主席(王委員鴻薇代):現在請林思銘委員質詢。 林委員思銘:(10時16分)謝謝主席。秘書長,我想還是接續到底有沒有缺口的問題,我詳細瞭解了這個制度,今年7月1日退撫新制上路之後,初任公務人員開始適用個人專戶的新退撫制度,也就是說舊的退撫基金原本每年大概有700億元要繳進來,但是到了今年7月1號開始,舊制退撫基金將沒有初任公務人員的加入,參與提撥的人數就會逐年減少,基金提撥的收入來源就勢必會減少,所以現職人員恐怕就會面臨斷流的危機,因為沒有初任人員的基金流進來,我們老一輩的人員又陸續退休,舊的退撫基金面臨雪上加霜的狀態,也就是說會提早用罄,剛剛你也提到了嘛。 這個提早用罄大概什麼是時候,你今天的書面報告也寫得很清楚:為落實前述退撫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部於112年3月13日邀集教育部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並獲至結論,在先撥補初任公務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度後,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會提前五年用罄。所以你們本部及教育部於立法過程中委託進行精算的結果,是自113年起分10年撥補,其中公務人員的部分由銓敘部每年編列預算撥補新臺幣194億;教育人員的部分就由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撥補123億,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慎重考量。但是你們依上開會議決議提出113年度的概算後,最後經行政院最終核列撥補50億元,這屬行政院就政府年度預算為整體分配的權責。 現在問題就來了,明明銓敘部原本是113年度起要分10年撥補,公務人員是要撥194億;教育人員就是由教育部撥123億。但是我現在很好奇,覺得很奇怪,你明年(113年)只編了50億,各50億,這50億是行政院核定的,是不是?依照這個報告,行政院的意思是說我們要做預算的整體分配,但是考試院,銓敘部是你的轄下,為什麼你自己明明講說分10年撥補,公務人員部分每年要補194億,為什麼你也跟著只撥補50億?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數字是主計總處核定,其實從112年新制在討論還沒有立法之前,整個討論過程中我們都意識到有這個問題,所以我們跟主計長也一直有溝通。銓敘部跟教育部、國防部一起討論出來的這個建議─10年,或者10年的平均,就是這樣的數字,當然就法律的精神來說,這並不是法律的規定,而是一個建議。所以明年是50加50,並不表示未來每年都應該是50加50,事實上,我剛剛在報告裡面也講了,這必須一定要再加速做處理。 林委員思銘:秘書長,你剛剛提到這不是法律的規定,但這是你們精算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後來這些教育團體、全教總,他們會出來開記者會,說「奇怪,明明你們自己的報告、你們自己精算的結果,而且你們也講說要分10年,公務人員就是194億,教育人員就是123億,結果你們最後的結果只有50億,合計起來只有100億」,所以就打臉你們自己嘛! 周部長志宏:因為當時我們提出來撥補的方案也有分10年、15年跟20年,當然與會的人員基本上都希望能夠越早撥補,這樣對基金越有利,因為整體國家的負擔也會越輕,所以當時才會建議10年。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想這個都是精算的結果,所以我們才會講說政府,尤其是考試院自己,你要照顧公務人員啊,你要讓他有信心啊! 周部長志宏:我們希望盡快,所以希望是10年。 林委員思銘:但明年開始你就沒有按照你的精算結果去做撥補,這樣你覺得他們不會焦慮嗎?既然你都已經算出來我們大概會提早5年用罄嘛,結果第一年你就打臉自己了。 周部長志宏:因為這個不是我們主管的,財務分配…… 林委員思銘:教育部這邊當然是行政院的轄下,所以我是認為考試院可能也要有你自己的意見。主計總處的部分我也問一下,副主計長,我看你的報告,你說明年撥補50億,各50億,以你的算法,明年缺口好像只有20億喔,你認為只有20億喔?怎麼會跟銓敘部精算的結果差那麼多? 陳副主計長慧娟:我跟委員報告,應該不是差異,而是說這個缺口我是要用幾年來把它做撥補,而這194億跟123億的情況是,這個缺口我希望10年把它補足,但是實際上我們這個基金用罄的年度,實際上,當新制進來的話是135年,現在是112年,所以是二十幾年以後,而現在這個是那次會議中大家的一個期待,就是說,這個缺口可不可以在10年內就把它補足。主計總處是針對它實際的缺口,而實際的缺口,今年跟明年兩年加起來是20億,所以我們在113年就編100億,所以基本上這只是我撥補速度的不同,但是不影響它產生到時候會付不出來。 林委員思銘:副主計長,你這樣說我們聽起來就覺得很奇怪,因為你們是一直依照你們的精算,因為你們在今年3月的時候,也就是第8次的精算報告中就寫得很清楚,說我們總共的缺口是多少,剛才講了,有2兆多,鄭委員是講2兆7啦,你剛才是講2兆4,但這是之前嘛,所以已經到2兆7了。如果是這樣子,你卻告訴我,這個負債明年你們只要去撥補100億就夠了,那你到底有沒有真的要讓它不要產生提早用罄的情況,到底你要如何處理?這就是一個缺口啊! 陳副主計長慧娟:我跟委員報告,剛剛講的所謂2兆5的概念,跟我們今天所講的缺口,二者是不太一樣的概念,我們這個缺口是從現金流的概念來看,我一定讓它付,就是我們公教人員的權益,他該領到的錢,我們會讓他領。 林委員思銘:你現在講現金流嘛! 陳副主計長慧娟:對,但2兆5那個是…… 林委員思銘:但是我們講到因為新制的實施,你會提早5年把現在舊制的這些人,因為新制之後不會再有錢進來嘛,所以你會提早用罄,所以才要靠你們的撥補嘛,而你現在精算的結果是如果分10年撥補,每一年政府要撥多少錢,才不會用罄、才不會造成提早5年用罄,你們都在精算報告上寫得很清楚,但是你在第一年、明年,你就沒有按照原來精算的結果去做撥補嘛!我現在意思是這樣,跟你說的「我們算的結果明年大概20億就夠了」,你是在講明年,但是你為什麼?你自己的報告也有講說未來打算要怎麼做,你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所以大家才會對你們有疑慮嘛!不然你後年又跟我講說,後年依照我現金流的計算,114年我可能也大概只要撥補30億、40億,那你是不是一直把錢往後挪? 陳副主計長慧娟:不會、不會。 林委員思銘:政府要有作為,因為我們要永續嘛!我再跟你講一下永續性的問題,我想這也是你們自己精算出來的一個情況嘛,依照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如果要讓退撫基金可以永續50年,你要永續性嘛,公務人員和教育人員的基金每年須撥補285億元及236億元,如果你要達到它的永續性,是需要兩百多億喔,這跟剛剛我們講的100億,或是銓敘部自己精算的194億跟123億又不一樣,你自己講說要達到永續性是要撥285億以及236億,共計是521億。但你講說因為銓敘部在3月13號邀請教育部來協商,所以以十年撥補,每年才減到194億跟123億嘛。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大家最大的疑惑就是你們為什麼沒有依照這個精算報告去逐年做撥補? 陳副主計長慧娟:這個精算報告是有很多的假設嘛,我依法的撥補就是採分年撥補嘛,所以我們現在就的確依法、分年撥補,確保它一定可以讓退休人領得到錢,我們負最終保證責任。 林委員思銘:這個我們瞭解啦,依法你一定要負最後的保證責任,只是說你們沒有依照你們精算的結果去做撥補,所以會讓人很擔心啦,會讓人很擔心啦。 陳副主計長慧娟:關於精算的那個報告,剛剛部長這邊也有提到,當時第8次精算報告也沒有去考慮到我們政府會撥補,所以未來它在第9次會再重新精算。 林委員思銘:這樣啦,我想你們的預算也已經編了啦,其實我是希望督促你們在114年做到,你們如果真的要提早把這個缺口予以補足,我是希望按照你們精算的結果去做撥補啦,不要讓這些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大家都在擔心啦,怎麼講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好不好?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接著請江永昌委員質詢。 江委員永昌:(10時28分)我等召委坐定,因為我要接著你的問題。主計總處、考試院、銓敘部都在這裡,我就說依法行政,公務人員,當然教育人員也一樣啦,退資撫第九十三條,請你告訴我,條文裡面哪一個是寫叫你用淨現金流?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就是說,新制建立了會造成舊制提前用罄的年度的那個財務缺口,它是規定要按照這樣一個結果來撥款補助之,請問哪裡有寫說是看現金流? 劉秘書長建忻:對,如委員所講的,它並沒有說要用現金流,所以現在實際的金額也是超過。 江委員永昌:讓我講,年改舊制改革、新制建立,是不是我們這幾年做的事?我們是不是要負起責任?也要向大家交代嘛!現在有幾個問題,第一個,所謂的用罄年度提早的這一個缺口,我說一句實在話,建立新制之後,所有收納的錢都不會到舊制去了嘛,所以真正的缺口絕對不只是用罄年度提前的這個缺口而已,絕對不只是用罄年度,但我們在條文裡面也沒有辦法說到底新制多少缺口,以及怎麼樣寫,給它一個文字出來叫做用罄年度提前,我們要分年撥補之,也沒告訴你是看,第一個,這就已經小於真正新制所造成的,沒有挹注到舊制就已經小於它的財務了啦。第二個,也沒有告訴你說要用淨現金流,你們為什麼自我劃線?這對以後不能交代啊!你要知道一句話「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老」,去查一下這句話誰講的?年改的召集人、現在的行政院長,不能漏氣啊!有幾個方法在撥補,第一個方法就是現在看到的,主計總處跳出來說,現在淨現金流的流入流出還是正的,以後才會轉負,我們撥補50億算不錯了,這是最渺小的講法耶。你這個講法造成了什麼問題?到139年的時候,精算結果的淨現金流是300多億,你連新制的分年撥補都還要丟給以後的人哪!如果你是用淨現金流的觀念來做分年撥補的話,你連新制用罄年度所要做的撥補,都還留給以後的人啦!這幾年我們在做年改,有舊制跟新制欸,這種話講得出口?沒道理啊! 其次,假設受到影響的人,他覺得我配合政府的政策,那政府如何展現一個決心?我還沒有跟你講說,不要跟我講說285億,那個是新舊制一起要長長久久的事情,我先不講到那裡,我就是講你要給大家一個信心的時候,起碼前幾年先來大量挹注用罄年度提早,新制造成的問題,先在前幾年做一些給人家看嘛,所以有所謂的10年平均294億,我沒說錯吧? 劉秘書長建忻:194億。 江委員永昌:194億,當然如果你還要再加上教育人員的123。 我先講公務人員,就是說不要到140年,就是舊制提前到135年要用罄,那我們現在補足也讓它到140年用罄,根據法律條文第九十三條,那我起碼在現在先展現一個決心給大家看,我用10年平均,這是個強心劑,大家會有感,知道現在的政府負起責任了嘛!好啦,這個194億,我現在先講公務員的部分,我們棄之如敝屣還是什麼?我們沒採用啊!沒採用,你起碼採用一個用罄年度之前,就是到140年的時候我們來算一個平均分年的撥補,那叫100億啊,這你也沒採用啊!那你今天要跟人家講淨現金流,講得過去嗎?你們前面與其他委員的詢答,我都有很仔細在聽啦。 陳副主計長慧娟:跟委員補充說明,實際上我們也不是用現金流,所以我們100億是大於20億…… 江委員永昌:主計總處你們對外講的,你們有講哪些話?我跟你講,我自己是執政黨的立委,講到這個我火氣都上來了,人家覺得自己執政黨怎麼這樣,但是你去看你們的發言嘛!不然你今天要告訴我說,兩年,對不對?這個淨現金流有多少,你們還在講這個東西。我不是苛責,但是我現在講一個道理跟講依法行政,這條法律當中,你自己也講沒有看到淨現金流的東西,為什麼今天跑出來這個挹注編列50億是跟現金流有關的文字出來? 我剛剛講新舊制要一起處理,你要知道除了新制這個缺口,我們依法用罄年度要挹注補足以外,要不要展現決心給人家看,還是說到一百三十幾年、一百四十年的時候,那一年的淨現金流差要300多億也是叫以後的人負責?你要知道,這個條文後面立刻還寫了,包括舊制過去所造成的財務不健全還要做耶!還要做耶! 現在有關於新制造成用罄年度的部分,我們就是這個態度了,那關於整體舊制以後還要讓它健全財務,就是今天還沒有適用到新制的最後一個現在進來的公務人員,也要到他退休的那一天能夠領得到,那現在針對新制用罄年度這部分,你不先宣示一下,你不先用力一下,你不用10年平均,你也不用到140年的平均,不是用194億,也不是用100億,那後面的人怎麼會相信,針對舊制健全財務的部分,我們政府當下在做年改,做新舊制變動的時候,其實是有考慮到後面的,而不是把責任丟給後面的人欸,請回答我,回答看看吧,秘書長。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當然從考試院的立場,我們也積極的來爭取,所以在未來當50加50這個金額,就如委員剛剛講的,就新制實施後的這個水位不要影響來說,它平均來講還是不夠的,所以未來…… 江委員永昌:不不不,秘書長,我再次糾正你,你如果真的講水位,那又不一樣了,水位要看現在舊制的水池有多少錢,然後到哪一年…… 劉秘書長建忻:就是用罄年。 江委員永昌:我們現在條文就給你寫用罄年度,對不對?保持用罄年度…… 劉秘書長建忻:用罄年度,是。 江委員永昌:所以它會衍生出到底是用總共用罄年度之前的年平均;還是展示決心用10年的平均就先做了,以後再去考慮填舊制的財務缺口;還是說像你們現在講的淨現金流。我重複講三遍了,我講得很清楚,我相信你們都能夠理解,請回答。 劉秘書長建忻:總而言之,我們當然會在我們業管的範圍之內積極來爭取,但是因為國家整體財政分配的權責在行政院、在主計總處這邊,這個過程中我的確跟主計總處主計長做了很多溝通,我們退休制度的這些財務缺口,因為也不是只有我們公教人員這個部分,所以我想主計總處這邊可能要分配、要思考的範圍會比我們職掌的範圍更大、更多,所以我最後也只能去理解跟尊重主計總處這邊,他們從整體的眼光必須要去做的資源分配。 江委員永昌:我講兩點指正你,第一點,你剛剛說的話,如果是在我們修法前你這樣講的話,你們覺得修法會過嗎?你剛剛講的這一席話,或者你們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所答詢的這些話,假如是在修法前你們都這樣講的話,修法會過嗎?修法前有說淨現金流這些東西嗎?修法前有沒有說一些展現信心的話?有。 第二點指正,我們今天還沒有論到285億耶,「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老」,我們還沒有論到285億新舊制一起來的財務健全,我們還沒論到呢!那怎麼會這樣回答。我說一句實在話,相較於我們現在不是講臺灣的財政經濟都相當不錯,你在這個時候不給公務體系到教育體系這些犧牲奉獻,大家也配合政府做改革的人,應該給他們一點信心啊,怎麼會在這裡斤斤計較?以執政黨的立委來講,我話講這樣太重了,但是我不得不講啊! 我還要指正,我準備了一堆呢,現在除了這個大問題,再加上那個預算的問題,問一下,你們有沒有去跟其他的基金比較?你們現在在做定存的收益,別人也在做定存的收益,我順便指教這個問題,你們的定存收益寫多少?1.586%喔?現在哪裡的大額定存還有這麼高喔?你要知道其他基金,要不要我念念看?勞保、勞退、國保,你去看人家的定存收益率才多少?你去看現在各大銀行牌架上公告的價格,你們怎麼還會有這樣的一個定存收益率?你這樣回推你的總體收益率的話,你在做投資的那20%部位的收益率可能要上看百分之八點多欸,誰有辦法? 你們自己的目標值還訂百分之五點多,可是如果考慮你的定存的收益率根本就沒有那麼高,然後再加上你後面訂的總體收益率,那你投資的部位也只有20%要去弄,可以弄到八點多喔?你這後面問題還相當大。可以回答我嗎?我看你們的目標收益率、加權收益率相較於我所查的…… 陳局長銘賢:委員,您提的可能是我們新的儲金制度下,我們對於風險最低的或是我們在統一運用性的最低保障…… 江委員永昌:是啊!你預算書就這樣寫,我都看預算書,我都看預算書。 陳局長銘賢:對,那是依法規定,用6家銀行的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的利率,所以我們加總起來是1.5866這個數字,那當然實際上我們目前在統一運用期的時間的確金額比較小,我們可以用小額存款,但是未來如果累積到大額的時候,那可能就沒有辦法…… 江委員永昌:你講的有矛盾,沒關係,因為我的時間占用太多,這裡面有很多…… 陳局長銘賢:對,所以我們其實在預算裡面的編製是有,不只是存款這個運用,還包括其他的…… 江委員永昌:好,沒關係,我可以另外找時間,因為現在在質詢當中。 這好幾個在投資績效,相較於過去,過去的委員會財務組、現在的管理局儲金組,以及相較於其他基金,不管是自辦的、定存的、或者是委外的、或者是自行經營的,我有找到好幾個真的是非常謬誤的地方,我都是用其他的基金如勞保、勞退、國保等等來比較,希望能夠有時間充分討論一下,或者萬一是辦法上有誤解跟其他不一樣的地方,我們再來做一個溝通,不要在這個預算的部分上出現問題,以上。 主席(林委員思銘):謝謝江永昌委員。 接下來請吳琪銘委員發言。 吳委員琪銘:(10時40分)主席、我們與會同仁。我請教銓敘部周部長,大家都關心尤其現在退撫基金的問題,所以我認為,因為大家都來考上公務人員,我們政府就要給他們一個保障,也不能說每次有缺口再每次來討論,像立法院去年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也完成退撫基金的撥補法制化;過去通過的勞退新制已由確定的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這兩者其實都是來穩定我們的財源;個人的存款帳戶又有保障,本席在這邊也給予肯定。今年7月1號起我們個人的專戶退撫新制上路,公教人員將另立新基金,不再參與既有的退撫基金,初估有一萬多名新進公務人員加入,造成舊制退撫基金收入是明顯地縮小,估計第一年短收了40億,加上老一輩陸續的退休,那麼政府支出就大幅地成長,根據我們精算,新制上路後原退撫基金將提前5年至2046年就要用完了。部長,你們有沒有什麼因應的辦法? 周部長志宏:我們基本上當然還是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逐年編列預算來撥補,依照我們銓敘部跟教育部還有過去召開會議討論的結果,我們是依照建議的就是10年來撥補,讓135年可以延後到140年,把原來新制所造成的缺口先補足,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本來在編列113年概算的時候,也是照這個金額,所以公務員是編194億元。當然預算編列主要是在行政院,行政院根據財政的狀況,最後核定是各50億。我們原先的建議是越早把它補完越好,所以在10年、15年、20年的3個方案裡面,我們選擇越早撥補完成越好,所以是選擇10年,那只是一個我們估算的建議;如果依照原來第8次精算讓整個基金回到140年的話,那是撥補50年每年100億元的算法,所以我們已經爭取希望越早越多金額的撥補,因為越早撥補基金還可以有運用的收益,還可以把運用的收益再回注到這個基金裡面,所以是越早撥補是越有利的。我們是希望這樣提出建議,當然最後還是要看行政院對於國家財政的安排跟分配,我們希望今年雖然是各50億,明年也許可以更多;確實依照我們的估算,今年下半年7月1號以後進來的公務員,他少繳的退撫基金大概缺口是4億多,明年(113年)整年大概是15億多,合計起來就是剛剛副主計長所講的20億;所以今年如果總共合起來撥補100億,跟現金流的缺口來講是有多補,但是就我們理想上分10年來撥補完成的這個金額,還是有很大的差距,這個是我們必須要說明的。 吳委員琪銘:對,部長,因為這個落差還是很大,依本席這邊的資料,以公務人員以及我們的教育人員,他們每年分別須提撥285億及236億,而今年我們所編列的預算才100億,這缺口還是很大啊!因為公務人員他們最大的保障就是退休嘛!所以退休機制你一定要把它建構完成,不要讓他們有疑慮,不然大家考上公務人員都認為公務人員是最有保障的,你這樣每年還要來討論這個,是不是我們還是要有一個永續的退撫制度?看要怎樣來做一個修改?這樣對公務人員他們才有保障,也才願意投入公務人員這個生涯啊!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報告,公務人員285億跟教育人員236億是整個大基金的缺口,當然分50年撥補完以後就等於沒有用罄的年限,那個是大缺口,我們目前先處理112年新制造成的這個小缺口,這個部分大概分10年的話,是要一百九十幾億,所以目前我們依法是要先補小缺口,未來再繼續補大缺口。 吳委員琪銘:對,你那個大缺口後面還是要解決嘛,那是不是想一套辦法讓公務員大家比較安心啊! 周部長志宏:如果撥補能夠增加,那當然大家就會比較安心。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 主席:謝謝吳琪銘委員。 我們先做以下宣告:稍後在林委員德福詢答完畢後,我們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林委員淑芬:(10時46分)謝謝主席!我現在先談一下公務人員協會的這個修法啦,我們對於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它已經內國法化了嘛,在這個裡面其實已明定我們人人有結社自由的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我們其實已經內國法化了以後,但是我來看這個修法裡面,秘書長,你知道我們教師也可以組工會吧? 劉秘書長建忻:是,我知道。 林委員淑芬:當時教師組工會本來政府的態度也是相當地強硬,為什麼會同意呢?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我印象中是在馬總統時代,那個討論過程、細節我沒有很瞭解。 林委員淑芬:對,當時為什麼不是修在公務人員協會法裡面?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教育人員有另外一個法。 林委員淑芬:不是,抱歉!對,它是直接在工會法裡面就放寬了「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那勞工團結權它上面修法的理由有講到─團結權是勞動三權之首,對提升勞動條件的確保是至為重要;它也是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還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們2009年就通過這兩公約都內國法化了,也參照ILO第八十七號公約的精神,明定了教師可以組工會,所以就這樣子修法放進去。 教師的團結權它上面有寫說,與一般勞工同受保障,但僅於這個工會組織型態,考量其特殊性,修正條文第六條另予限制,原為第三項規定,就是說,大概限制他們不得罷工啦!所以顯然就是結社團結權很重要。我們現在看你因應消防人員想要組工會的這個議題,你們是說就修在公務人員協會法,那我有一點好奇,看一下你們的修法版本,修法版本第二十三條講說,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其中第二項講,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其中第五款是「協商事項之提出」,他們的會員大會可以提出協商事項,可是協商機制在哪裡?你們說他們可以在協會裡面行使團結權,會員大會可以在開會的時候議決協商事項。你們說他們有團結權,可以議決協商事項,可是協商事項要到哪裡跟你們一起行使?第一個就是結社、團結權,接下來就要有協商權,一般勞工協商不成的話當然還有爭議權,可以罷工。我們不討論你們的團結權門檻有多高,雖然想要組工會的消防人員認為門檻非常高,但是你說在公務人員協會法裡面修法就可以讓他們有團結權。對,要落實到能夠協商啊!可是他的協商機制在哪裡?哪裡有規範到協商? 劉秘書長建忻:協會法裡面有這個機制,我請部長…… 林委員淑芬:哪裡?哪裡有講到「協商」這樣的字眼? 周部長志宏:第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可以提出協商,我們這次也增加了很多協商項目可以協商,而且過去就已經有協商的例子。 林委員淑芬:協商工作簡化、績效評核、訓練進修。 周部長志宏:這是舊的。 劉秘書長建忻:原來有協商、調解、爭議裁決…… 周部長志宏:我們都有…… 劉秘書長建忻:是不同層次的機制。這一次修法沒有觸及程序的條文,但是如果去查整本法律看得到那個程序。 林委員淑芬:我看你們的這個版本就是舊法、新法的修法對照。 周部長志宏:因為它是部分條文修正,所以沒有把全部的條文都列出來。 林委員淑芬:第七條有寫。 周部長志宏:對,協商事項本來就可以…… 林委員淑芬:我這裡有版本,我現在唸的就是你們新的版本,你們新增加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第六款訓練及進修,第七款員工身心健康協助,第八款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福利措施,對,你是講這個。但是對消防人員來講,他們的協商內容可能包含……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你關心的程序應該是協會法第二十八條,有說公務人員協會依照第七條提出協商,應就協商事項之性質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接獲案件的機關應該怎麼做,這個就在後面的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這些條文裡面。到第三十一條就有規定如果協商不成就進入調解程序,所以第三十二條後面又有調解的規定,後面還有爭議裁決。 林委員淑芬:對,我現在講的是,消防人員為什麼要組工會,而不是使用你們這個機制?因為就像消促會的秘書長說的:「我們想要的是跟行政機關對等協商的權利」,他們想要談的不是你們開放的這些項目,什麼爭取勤休、工作簡化、業績績效而已,他們要爭取的是人力配置、裝備等問題,還有檢討救災現場相關的核心因素,可是你們現在修法講的是員工身心健康協助、福利措施、訓練進修,這當然也很重要,但是對他們來講,更核心的是我剛剛講的那些。他們還有說以社團法人身分去爭取權利的時候,經常被各縣市首長及消防署問到,你憑什麼代表全臺灣的消防員?你們說可以有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三級機關,他們可以有團結權,門檻要800人、400人以上,相對於我們一般組工會是30人,你們是要求400人、800人,這樣的門檻過高。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報告,因為協會法的設計是協會成立以後,有法定的參與權跟協商地位,所以它的代表性要稍微高一點。我們當然也考慮到,過去依協會法不容易組成是因為門檻太高,所以有降低…… 林委員淑芬:對,你把800變成400。 周部長志宏:400然後再降到200,但是還有一個總員額五分之一的規定。 林委員淑芬:但是我問你,教師組工會有這麼高的門檻嗎?他用工會法…… 周部長志宏:對。 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30人。 周部長志宏:教師組工會,但工會沒有法定的參與權跟協商地位,因為工會要有團體協約的協商地位,還是需要會員占僱用企業二分之一以上的員工才行,所以不是30個人就有代表性。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除了工會以外,其實勞基法就講他們還有勞資會議這個機制。 周部長志宏:勞資會議…… 林委員淑芬:勞資會議是至少3個月必須開一次,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團體協約法裡面講這個發動權不是說行政機關要開,他可以自己發動,勞資雙方都可以發動,然後雙方都必須進入協商,是強制協商,都要提出對應方案,而且如果協商不成當然還有爭議權。你現在講的好像你們的門檻多麼的降低,已經調降門檻,你們也放寬了協商事項,好像是這樣子。但是人家也講得很清楚,這個門檻對他們來講,相較於勞工正式的團結權、結社權,簡直是達不到的羞辱式修法,他們的想法是這樣;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講法是說,簡直是擴大團結訴求羞辱式的修法。 周部長志宏:委員,這是個誤會,因為我們的規定…… 林委員淑芬:你說的協商權,雖然你們增加項目,但是主管機關還是握有最終的裁示權,能決定是否要納入協商範圍,所以他們還是認為這個有協商等於沒有協商。當然他們還想要有爭議權,至於爭議權要不要擱置或者要不要給予,協會法裡面沒有這種事情;如果是教師工會的話,當然是先擱置下來了。但是光是講團結權、結社權,門檻就設定這麼高,而且只有團結權,沒有給他完整的協商權利,協商就是要尊嚴、對等,如果最後都要等雇主裁示,主管機關握有最終的裁示權的話,他們當然不覺得對等。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說明,有關於門檻的部分,雖然我們規定二級機關跟三級機關有一定的人數,但還有一個是編制員額的五分之一。現在有很多機關的編制員額少,其實五分之一就不到30個人,但是我們規定最少要30個人,所以…… 林委員淑芬:好,沒關係,我…… 周部長志宏:有58個機關是30個人就可以成立。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這個都是你的講法,我現在問秘書長…… 周部長志宏:這個是計算的結果。 林委員淑芬:你支不支持他們有團結權? 劉秘書長建忻:協會法就是團結權的機制。 林委員淑芬:可是人家講這是一個門檻高到達不到的團結權。 劉秘書長建忻:其實消防員同仁全國有一萬多人,如果特種協會的話,400人的門檻…… 林委員淑芬:可是有一些如果要跟地方政府協商…… 劉秘書長建忻:他還是可以跟地方政府協商。 林委員淑芬:他可以,但是他的門檻就是比一般的還要高很多。 劉秘書長建忻:其實400人…… 林委員淑芬:有團結權以後,還必須要有實質、能夠對等的協商權,如果你給他一個團結權,可是沒有權利平等關係的協商權,他也沒有辦法。 劉秘書長建忻:協商後來調解,調解就有調解委員,調解上面是爭議裁決,爭議裁決也有爭議裁決…… 林委員淑芬:爭議裁決最終還是由主管機關裁決。 劉秘書長建忻:不是那一個主管機關…… 林委員淑芬:但還是行政機關。 劉秘書長建忻:爭議裁決的委員是行政機關,沒有錯。 林委員淑芬:是啦!但是我們在勞雇關係裡面,絕對不是再加資方、雇主的另一個資方代表來裁決。 劉秘書長建忻:假設用工會制度,因為是私部門的勞資在協調,最後就會回到政府的機制。我們這個協會是公務員,公務員跟他的雇主,他的雇主就是政府機關,但是不可避免最後要協調,爭議裁決還是用政府的機制,因為沒有更上位的層次。委員剛剛講他們想要討論一些議題,這個協商權之外也有建議權,還有一些比如說相關法令研修過程的參與…… 林委員淑芬:是啊!只有建議權。 劉秘書長建忻:都可以反映意見。 林委員淑芬:現在我的意思是說,它們其實都是類似建議權,而不是協商權。 劉秘書長建忻:也有協商權。 林委員淑芬:就是他們的協商權也像建議權,這個建議權第一個,當然協商權是可以提出來討論,但理論上還是建議的屬性,特別你們在建議的屬性裡面都是資方發動的,我要開會,我必須要通知你,然後你可以建議什麼東西,是「得」建議什麼東西,這樣子而已。但是你們一方面覺得人家要有結社權,事實上,人家看你們就是覺得會不會擔心公務人員協會參與太多決定,會影響國家的效率,或你們認為在行政上會讓你們有窒礙難行之處,會花很多心力在這裡面。我們可以看看其他國家,其他國家也都有經驗,也都有實務可以討論。你們這樣子看起來好像要開放他們組工會,可是事實上他們協同參與的功能幾乎都剝奪掉了,變成形式上的。 以德國來講,德國的公職人員代表有組織代表性原則,有公務人員、職員、工友三類,分別以各自選舉程序選出相當人數的代表組成,針對不同身分的成員有不同的參與,他們雖然不是工會,也沒有罷工權,但是所有的公職人員要共同參與這樣的運作。我們的公務人員當然完全沒有,公務人員協會也不是強制性,也沒有強制性,統統都沒有。以日本來講,日本法有協商的義務。你一直在講我們有協商權、請求權、調處權,可是你們的機關或首長不願意或不積極回應,我們這邊的協商機制的協商代表事實上也是沒辦法的,所以在這種狀況下,人家一直在講他們不接受這樣的修法,然後放在這種架構裡面。 劉秘書長建忻:我想補充兩點,第一個…… 林委員淑芬:我要問的是,你們覺得要在這個會期就馬上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的修正嗎? 劉秘書長建忻:我們的想法是要不要通過,當然是尊重立法院的討論,但是修協會法,我們也不是這一次才突然匆匆提出,事實上也醞釀了一段時間。第二個…… 林委員淑芬:因為人家也訴求很久了。 劉秘書長建忻:對,事實上,他們也反映過,因為沒有自己專屬的協會,所以沒有辦法反映他們特定的需求。考試院對現在的協會運作以及整個成立的普及性並不滿意,這也是我們提出協會法修法的理由,希望讓它的成立更容易,門檻更下降,然後它的功能可以更擴大,所以這次所有的條文基本上都是朝向放寬、降低門檻這樣的方向。 林委員淑芬:但是他們說你的降低門檻根本沒有降到低門檻,放寬都是言不及義,沒有真正的協商權力,你們的調處或是爭議裁決委員會等等,還是行政說了算,也就是你們的主管機關說了算。 劉秘書長建忻:其實以協會爭議裁決來講,將來組成的委員會,法定可能是銓敘部、保訓會和人總各有1位代表,但是雙方都可以各自推派2位,另外還有隨機抽籤的,從學者專家或者是原來的名單中再去抽,所以它並不是原來那個主管機關,而是超然的主管機關。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沒有超然,9個裡面,你說協會的人只有2個,其他全部都是行政主管機關,這裡面當然包含你們聘僱的2個學者。 周部長志宏:那個是名單裡面抽出來的…… 林委員淑芬:對啦! 周部長志宏:法定的當然代表只有3個。 林委員淑芬:如果2個都是抽到他們推薦的也是5比4。 周部長志宏:因為雙方各自推薦…… 林委員淑芬:雙方各自推薦也是5比4,沒關係,抽到2個學者,再加上協會的2個,加起來是4個,也是5比4。 周部長志宏:重點還是那個裁決委員會,基本上它要行使它的職權,就是要單獨來判斷這個爭議到底要如何處理是比較適當的,這個不是我們銓敘部去主導的。 主席:林淑芬委員,這個提案、這個建議是不是未來在修法的時候,大家再充分的討論,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現在你講的是修法,但是促進會是希望不要在這個架構裡面。 主席:這是他們的建議,所以我希望秘書長也聽到他們的想法,並且考量進去。 林委員淑芬:他們希望不要放在這個架構裡面。 主席:他們不希望放在這個架構裡面? 林委員淑芬:或者是這個架構其實要講的更實質,能夠有對等、尊嚴的協商,如果你擱置這個爭議權的話,除了擱置爭議權以外,其實行政部門也都很擔心,類似工會組成的人參與度越高,對行政來講更不方便,他們當然也是這樣子,一路走來始終是這樣子。 主席:瞭解,所以這個可能還要一段時間來討論。 劉秘書長建忻:我希望各機關能重視協會的成立。 主席:這是考試院的意見。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如果你不讓他有這樣的管道跟機制的話,最後還是會有權益促進會一直來對話。 林委員淑芬:我記得當時教師要組工會的時候,大家也是想很多,也是擔心很多,結果它就直接通過了,其實也沒發生什麼事,也沒有發生多大的事,或教師為了權益、為了協商而杯葛了什麼或影響了什麼。 主席:林淑芬委員,我們一起努力,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好像也沒有,我的意思是我們擔心的,其實也沒那麼嚴重。 主席:對於消防人員組工會,大家都是贊成的,只是在法制面上到底要怎麼來促成,我們可能還要再一起努力。 林委員淑芬:但是行政部門的心理建設要有。 主席:對。 林委員淑芬:你們一直覺得他們會更大幅度的參與到行政管理上,或是對於人事上有干預或什麼,可能會怕麻煩。 主席:你的建議他們應該都聽到了。 林委員淑芬:好啦,我知道啦!沒有人要質詢了,你看也沒半個人來,我講了這麼久也沒人來。 主席:我們要休息5分鐘了。 林委員淑芬:現在11點而已。 主席:你已經超過十幾分鐘了。 林委員淑芬:你剛剛說林德福質詢完要休息,林德福又沒有來。 主席:因為他只有5分鐘時間,他先離開了。 林委員淑芬:好啦! 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7分) 繼續開會(11時1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林德福委員,林德福委員,林德福委員不在。 劉世芳委員,劉世芳委員,劉世芳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1時13分)先請教退撫基金管理局局長,我看到你們的報告提到,配合年改自107年7月1日施行,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以及軍公教人員調降退休(職、伍)所得後,各級政府所節省之退撫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我可能國文不大好,本來該給退休人員的退撫經費,你把它減下來了,所以才讓你這一個洞變小,這樣算挹注嗎? 劉秘書長建忻:它的意思是說原來要發的錢因為年改以後它就減少了嘛!那個錢政府還要再去編預算把它挹注到這個基金來,所以它是另外再編的。 吳委員怡玎:所以你本來答應要給別人的錢減少了,把這個洞變小,這樣叫做挹注嗎?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它本來並不在基金裡面。 吳委員怡玎:老實說頂多只能說是減少基金的缺口,我真的覺得你們非常地……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可能有一個誤會,因為政府原來有舊制,原來恩給制的部分都是政府去編預算,並不是從那個基金裡面支出的,所以有一些節省會節省在基金,就是委員的意思,就是少花了那些錢,但是有一些原來是政府另外要編預算的,那個節省的部分還是要再挹注基金。 吳委員怡玎:因為你們少給了,所以政府可以少編,這叫挹注,anyway…… 周部長志宏:政府沒有少編。 劉秘書長建忻:它就沒有少編…… 吳委員怡玎:就是因為你少給了,所以…… 周部長志宏:政府還是要把它給基金。 吳委員怡玎:anyway…… 劉秘書長建忻:就是給後面的人。 吳委員怡玎:如果你還是堅持這是挹注的話,可能是我的中文跟你的中文學得不大一樣。最有趣的其實是2023年6月的新聞,那時候你們告訴大家不會在135年就用罄,會在140年,因為你調降了公務人員退休所得,節省了1,600億,老實說我覺得你只能說到這裡,因為這樣子所以節省1,600億,後面的什麼挹注,我真的覺得我不知道為什麼可以用這樣子的字。再來,最後在9月26號的時候你們又改口了,說確實是在135年就會用罄,對吧? 周部長志宏:那是因為新制實施,就是112年初任公務員的新的儲金制實施以後才會從140年提早到135年,這是不同原因。 吳委員怡玎:好,6月的時候不知道新制要上路是不是?還是6月的時候你們沒有…… 劉秘書長建忻:不是,剛剛的意思就是說原來講140年就是剛完成年改的時候重新估算,年改的那個時候112年新制還沒有立法,所以112年新制立法完成之後我們估算它就會提前5年,沒有錯。 吳委員怡玎:我知道112年的時候新制還沒有立法,不過112年6月的時候你應該知道新制快要立法,你們都已經…… 劉秘書長建忻:是,所以它會提前5年。 吳委員怡玎:所以你們發新聞稿的時候不知道? 劉秘書長建忻:沒有不知道啊! 周部長志宏:不是不知道,因為還沒有完成,還沒開始。 吳委員怡玎:所以你們覺得有可能不會完成嗎? 劉秘書長建忻:不是,我們沒有這個問題啊!因為新制的確會讓公務員的部分提前5年,這個我們一直都知道。 吳委員怡玎:對,所以當時候人家就是在跟你說這件事情,你還硬拗說:沒有問題,是140年。 劉秘書長建忻:沒有,我沒有這樣說,我有說原有的退輔基金將比年改後原估計時程提前5年。 吳委員怡玎:你看一下你6月26日的新聞,退輔基金135年會破產,對吧? 周部長志宏:我們講的那個是不曉得它當時主張的135年是根據什麼…… 吳委員怡玎:那你沒有問清楚…… 周部長志宏:當時第8次精算以後,140年是我們預計會用罄的年度,年改以後已經從130年延後到140年了。 吳委員怡玎:老實說啦…… 周部長志宏:所以135年那個數字是不對的,但它如果因為新制以後…… 吳委員怡玎:我從頭到尾只想告訴你們,誠實地對待你的員工。 周部長志宏:因為前面講是改革不盡理想的結果。 吳委員怡玎:當時你說要撥補對不對?因為新制所以要撥補,有個洞所以要撥補對不對?因為新制所以造成提前5年破產,所以你的精算報告也寫出來,剛剛許多委員也提到了,就是要撥補100億左右,那你們也提了,你們確實是跟行政院提公務人員要194億,教育部那邊是提123億,結果你們只被核准50億、50億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對。 吳委員怡玎:什麼感覺? 劉秘書長建忻:當然不滿意,要繼續爭取啊! 吳委員怡玎:有爭取到嗎? 劉秘書長建忻:當然沒有爭取到,所以它現在是這個結果,但是我們相信這個是第一年,我不相信…… 周部長志宏:每一年都會爭取。 吳委員怡玎:如果第一年就這樣子這麼地不誠實,誰還相信你?當時我記得我們修法還跟我們說……老實說大家對於只撥補新制所造成的洞已經很不滿意了,最後退一步說:好吧!至少你撥補新制造成的這個洞。大家信任你了,而且這還有法耶!第九十三條裡面有提到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確實它沒有明定多少,可是你覺得這樣算健全基金財務嗎? 劉秘書長建忻:所以政府一定要負起這個責任。 吳委員怡玎:你覺得今年的50億算負起責任嗎? 劉秘書長建忻:我剛剛有解釋過,我們當然站在考試院的立場,一定會全力跟行政院爭取,行政院考量國家整體…… 吳委員怡玎:秘書長只要回答我一個問題,你覺得這樣子政府有負起責任嗎? 劉秘書長建忻:我覺得它不能只看第一年。 吳委員怡玎:不能只看第一年? 劉秘書長建忻:是。 吳委員怡玎:請問一下這任政府到什麼時候?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這個法律的規範…… 吳委員怡玎:你的任期到什麼時候? 劉秘書長建忻:我的任期到明年8月31號。 吳委員怡玎:不看第一年那看什麼時候?看不是你任期的時候嗎?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這個法律的精神就是希望在未來這段時間之內…… 吳委員怡玎:這個法律是不是你在場的時候審的?是不是你任期的時候審的?是不是你答應的? 劉秘書長建忻:沒有錯。 吳委員怡玎:然後你說不能看你任期的時候撥補,這是什麼道理? 劉秘書長建忻:我的意思是說它有沒有符合這條法律的精神不是只看一年,因為這條法律的精神就是希望它能夠維持它的…… 吳委員怡玎:我跟你說,這個法律寫得很鬆,它只說健全基金財務,到底夠不夠、到底健不健全,其實就是看你的臉皮夠不夠厚,如果你覺得50億算是健全的話,你幹嘛提一百多億? 劉秘書長建忻:所以我剛剛有說這個並不是我們滿意的結果,但是我們會繼續爭取。 吳委員怡玎:我只是要你白話地說這樣就是不健全、這樣就是政府……一再地說謊,你知道嗎?現在公務人員的薪水,你覺得跟我們一般民間差多少?有吸引力嗎? 劉秘書長建忻:跟基本工資的距離的確是越來越近。 吳委員怡玎:你覺得現在社會的低薪,政府有沒有責任? 劉秘書長建忻:社會這幾年的薪資所得已經有改善了。 吳委員怡玎:當然有改善,但是…… 劉秘書長建忻:當然整體來說政府都要來努力。 吳委員怡玎:當一個最大的雇主,最重要的……。老實說,我們任何一個資訊部門都比民間任何一間公司的資訊部門還要大,它的預算規模都還要大,我們的人事也是,政府機關的任何部門都比中華民國大部分企業的規模都還要大。你如果沒有用好的薪資、好的待遇,甚至是出爾反爾,你開出去的條件還一直打折,你憑什麼可以吸引優秀的人才?如果你沒有優秀的人才,不要說優秀的人才,至少是OK的人才來,你沒有這些人才來,你覺得國家有前途嗎? 劉秘書長建忻:每個人應該有的退休金,政府一定會支給他,這個沒有問題,當然我們考量財務的部分,我們當然希望撥補的速度要加快,而且未來必須要加快。 吳委員怡玎:其實這就驗證了一件事情,就是2024年之後也不是你的事。 劉秘書長建忻:我也不會用這個角度來看,我並不是說它不是我的事,我的意思是說…… 吳委員怡玎:所以是你的事? 劉秘書長建忻:解決這個財務狀況需要時間,不是第一年。 吳委員怡玎:所以你現在跟我承諾的是未來而不是你的任期內?我覺得這非常地可笑。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因為撥補這個事情的確不是考試院決定。 吳委員怡玎:當然,所以我只是要你大聲地講行政院撥得不夠。當時候我們在審法案的時候,是不是你答應的?行政院有沒有授權你答應這樣子的法條OK?這也是行政院送進來的啊!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法條有跟行政院確認過,行政院也同意這個規定。 吳委員怡玎:所以就是說話不算話,從年改到現在,一再地打折,連去年公教人員都已經退讓一步了,你們還可以再打折,這樣子的國家到底有什麼希望啊?政府單位都這樣做,民間單位是不是也跟著這樣做就好啦?因為反正我也不用對我的員工太好,政府也這樣做啊!其他地方都這樣做啊!他也跑不到哪裡去啊!其實公務人員很重要,你看一下下一個圖,這是我們在網路上找到的一個資料,在民國九十幾年的時候,公教人員的薪資大概是民間的1.6倍,當時我們可以吸引人才,我想在座許多比較資深的公務人員真的都是早期進來的,當時大家不是只有要一個鐵飯碗,大家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金飯碗,所以可以吸引到好的人來為政府工作。大家現在為什麼覺得民間有很多慣老闆,因為他覺得你也沒有別的地方可以去啊!那為什麼我們不帶頭呢?為什麼政府不帶頭呢?如果政府可以有很好的條件給我們的公務人員,可以吸引很多人才的話,民間也會跟我們搶人。我只是提醒你們,這真的很丟臉,一再的不守承諾,如果哪一個老闆不要說現在開的薪水不是很好看,還有很多的不良紀錄,開出去的條件最後都還打折,誰還會去應徵,還要考試?謝謝。 主席:謝謝吳怡玎委員。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陳椒華委員、陳椒華委員,陳椒華委員不在。 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張其祿委員、張其祿委員,張其祿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湯蕙禎召委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25分)謝謝主席、謝謝召委。秘書長好!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好。 湯委員蕙禎:各位處長或主計長、副主計長,大家好。本席過去也是公務員,當然就私人來講,很多人認為說要是不能領到退休金或者領少了,一般來講大家心裡都會很care,我們認為國家要永續,我們一定還是可以領得到錢,領多領少,能夠照顧到生活就好,其實我個人並不在意一定要領到滿滿多少,像我們18%也沒有了,我也OK,但是我自己很幸運,還可以繼續再當立法委員,所以我想當我們持平地去討論這個問題,也不能說不重要,其實也很重要,因為公務人員一輩子戮力在公務上,也要有相當的酬勞跟退休的給付。 另外我請教一下退撫基金的管理局長,本席過去也擔任過勞動局局長,勞退的舊制叫做提撥制,很多工廠到將近15年的時候,它可能就要解散並關廠,所以讓很多勞工領不到退休金,何況資遣費都拿不到,到民國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開始施行以後,雇主就會為勞工按月提繳勞退金,大概是他的底薪的6%,然後他自己還可以自願再繳付。當然從這個案子推行到現在,勞工不會領不到退休金,但就是他的本薪可能會被壓低,因為老闆要提繳6%,這6%看他的那個基本的數字是多少,所繳的就是多少,所以老闆經常會壓低他的薪資,但是又為了要留住勞工,因此會把獎金提高,至少會讓他平衡一下。 現在勞退金是沒有問題,那麼現在我們自己軍公教人員,現在也開始有新制了,今年7月1日開始我們就要實行新制。那我們來問一下,因為我們軍公教的雇主是國家,國家永續,軍公教的這些退休金應該就可以永續,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守護好我們中華民國臺灣,也可以保障我們所有軍公教的退休金,保障全體的國民。先請教一下國防部的董處長,過去有所謂八百壯士的這個陳抗,現在有沒有逐步改進了? 董處長紹明:目前沒有這個現象。 湯委員蕙禎:那比較低層的薪資的部分都已經有拉高了吧? 董處長紹明:對,我們國軍在這一段都沒有問題。 湯委員蕙禎:都沒有問題喔!沒有人在陳抗了,不過過去八百壯士也很嚴重地斲傷我們整個政府的形象,不過我想慢慢考慮軍公教……。這些公務人員都是國家治理的基本人員,一定要照顧到比較基層的,像比較高階退伍、退休的,應該薪資都還滿高的,都還可以,我認為只要退休生活過得去就好,不用斤斤計較啦!國家永續我們一定領得到,我相信這個看法應該大家都可以認同嘛!對不對? 董處長紹明:報告委員,這個沒問題了,其實現在的制度對國軍也很照顧。 湯委員蕙禎:OK,好,謝謝。今年退撫新制開始實施,所以我們看到原有的退撫基金就會比年金改革後提前5年,剛才有講到,在2046年會用罄,但是去年我們有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還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明定就是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來進行撥補,這讓大家很安心了,會分年撥補了,但現在就是行政院先給我們100億來撥補到公教退撫基金,雖然低於勞保撥補金額1,300億,看起來有很多人是不是要吃味,不用吃味,我覺得不必啦!因為勞工人數真的很多。我也曾經看了勞工的人數,真的是要用那麼多錢,因為他們要求繳費繳得少,又要增加他的退休金,所以沒有撥補那麼多的話,可能也沒有辦法。依照我們退撫基金第八次精算報告,公教退撫基金如果不要破產,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每年分別需要撥補大概285億跟236億,這個數字對不對?對喔!實際能夠撥補的金額對於這個財務的差距,對於這個撥補不足的地方,我們會怎麼去說明調整的方法?因為我們現在才先撥補100億。當家總是要全體考量,不會只考量我們公教人員的部分,要全面的,像是國防、外交什麼都要顧到。2046年還沒到,而且已經開始撥補了,我們認為只要我們自己負責的這個單位,自己記得還要撥補,不撥補將來會有大空缺,總是有調整的空間,不會說這會丟臉,我想沒有什麼丟臉問題,當家難啦!只要當過家的人都會面面考慮,不是只有考慮我們軍公教人員,但會保證讓你有,所以國家要富強,大家一起合力嘛!不要大家看衰嘛,現在全世界也看到我們臺灣的實力也夠堅強,民主國家經濟力也夠,還有護國神山,這些都足以讓我們覺得我們很有遠景,不需要看衰啦。不曉得你們會怎麼樣,還是秘書長這邊會不會怎麼樣,再跟我回復。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我再補充兩句,第一個就是說退休的公務人員,他現在依法應該領多少退休金,不會因為這個撥補的速度而打折,因為法律上他該領多少就領多少,所以不會有老闆賴皮或怎麼樣的問題。第二個,我剛才一直在想怎麼去講撥補的問題,我覺得會變成這樣,依法政府要負這個責任,如果第一年補的少的,那麼將來就要補的多;如果一開始補的多,那他後面就可以補的少,所以我們是用一個平均數字去看,不管採取哪一種策略或速度,最終就是政府要負責任。基於國家財政整體分配,譬如考量到明年的各種預算配置問題,如租金補貼要處理、教育的學費補貼要處理、還是生育部分、還是國防等等,各種方方面面的考量,我們尊重主總最後對預算的調控。當然,若是從退撫制度的立法精神、撥補入法的精神來看,最終都是政府要去扛起責任,只是速度調配跟多多少少的問題而已。如果以這樣來看這個速度,才會說未來我們一定要加速,因為越早補完當然就越安心,只是在不同的時間點上如何分配財政負擔的問題。 湯委員蕙禎:秘書長講得很完整。我過去在勞動局時有跟企業界討論過,比如勞工的職工福利,必須按照資本額提撥多少職工福利,當時我們有人因為他沒有達到標準而裁罰,結果老闆跟縣長說,我當老闆的人一定會照顧員工,但我在營運上可能要先在哪邊集中一下,好讓將來生意會好、訂單會多,而且整個工廠的設備、生產的良率我都要照顧到,不是只有放錢而已。其實錢已經在那裡,那個錢起碼還可以用三年,三年過後我會再補啊!我賺的錢我一定補,這就是當老闆嘛!老闆不太可能說我就把錢放在那邊,但年度上用不到。他先不救急,先讓公司遇到危機,我想不會有人這樣當老闆。這個老闆給我一個概念,我可以理解,我們今天雖然是100億,但隨時都記得可能不夠,還要看看整個國家的預算,可以再爭取更多一點,這是正常老闆的作法,對不對?這是對應剛剛一位委員的說法。 最後,教育部私校退場條例,有一個退場的基金,我最近受理到大成高中的教職員陳情,表示學校積欠了四個月的薪水,大概才516萬。由於當時退場基金不給,還說要請董事會處理,可是董事會早就潰散掉了,有能力的都不做了,剩下沒有能力的接手,以致積欠了教職員四個月的薪資,完全不理會。這與教育部私校退場條例的基金有關,您幫我轉達,好不好?當然,我在總質詢時,也會直接跟教育部長講,這點您幫我跟他提一下。 主席:謝謝湯蕙禎召委。 接下來請邱臣遠委員、邱臣遠委員、邱臣遠委員不在。 現在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38分)謝謝主席。秘書長,在我要質詢前先請教你一件事,因為剛才看質詢畫面時,我聽到你答復委員的一席話,讓我有點不能理解,怎麼會這樣答復?也就是考試院要提出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是。 劉委員建國:你回一句話說,不要因為文字長這樣,就預設不能協商。 劉秘書長建忻:我的意思是說,因為大家對文字有各自的解讀,可能會有些誤解,所以我是用……因為實際上我們與消防署、基層同仁對很多安全事項都有在溝通,所以我們不會是不能協商。部長也有說明,那是違反這樣的一個狀況才會不能協商。所以我剛剛…… 劉委員建國:但你的前提是講,不要因為文字長這樣…… 劉秘書長建忻:我講得有點快,我的意思是說不要因為文字上的誤解,然後認為這件事沒有納入協商,我講得可能快了一點,不好意思。 劉委員建國:我不是在找你的語病,你不要誤會!因為你答復這樣,就代表這文字長這樣,這已經有問題了,所以大家才會誤解,應該是這麼說吧? 劉秘書長建忻:我的措辭有點太快…… 劉委員建國:不、不,但如果你現在要再修正你的措辭,就代表這文字長這樣是正常的? 劉秘書長建忻:其實是沒有問題的。 劉委員建國:那你要講清楚啊!所以不應該用文字長這樣,文字長這樣也算是正常,但剛剛聽起來就覺得文字長這樣是不正常! 劉秘書長建忻:不好意思。 劉委員建國:那我現在要提醒你,我覺得這文字長這樣是真的不太正常,所以容易造成人家誤解!你看,2004年到2023年這十九年來,我們有幾位消防弟兄在救難的時候殉職? 劉秘書長建忻:我沒有這個數字,不好意思。 劉委員建國:總共五十八位!這樣的數字讓我們難以承受!有五十八個消防弟兄為了要救災而喪失自己的生命!現在這些消防弟兄一直希望可以組工會,對不對?所以考試院當然要因應,也因此打算從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增設特種公務員協會所涵蓋的司法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警察人員及醫事人員,至於消防還是納入警察人員的範疇裡。這個其實銓敘部有責任,這是我個人的看法,沒關係,我一件一件講。我只是要凸顯這文字確實是長這樣,真的是有問題,誠如秘書長所講。你們的草案一出來,確定有跟這些消防人員的相關代表溝通過嗎? 周部長志宏:跟委員報告,我們在110年就有一次找消促會同仁溝通…… 劉委員建國:110年? 周部長志宏:今年6月召開諮詢會時,也有找他們一起來討論。 劉委員建國:今年6月? 周部長志宏:對。 劉委員建國:屏東那個事件之後有再溝通過嗎?沒有? 周部長志宏:那個部分因為我們…… 劉委員建國:沒有?為什麼你們會急就章要把法案提出來? 周部長志宏:因為本來就在準備,然後為因應這事件需要來提升…… 劉委員建國:初擬一項法案草案的時間說不定,畢竟有些法案具有複雜性,時間上當然會冗長,然後還要透過各方、透過各種方式來溝通協調,這個我都尊重。但從110年到今年6月,在草案送出來之前,又發生了我們不願意見到的消防弟兄殉職事件,怎麼不找他們一起來討論?而且他們有這樣的訴求。所以你們的文字提出來,才會讓秘書長講出這種話:這文字長這樣,但是也期待大家不要誤會,不要去預設他不能協商?這是其一,我只是提醒,我真的是用討論的心情來跟你們討論,不然秘書長的鬍鬚會越來越白。 第二件事,你們增加了第四款和第八款,工作簡化、業績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還有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的福利措施。你們還同時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得提出,尤其是第四款,與國防安全、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役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我要請教部長,消防員有什麼無關消防救災的事項可以跟機關協商?光第三款的勤休方式就一定跟消防能力的配置、救災勤務有關,就成為不得協商的項目…… 周部長志宏:它是可以協商的項目。 劉委員建國:對,在上面是可以協商的項目,但對照你們的第四款,這整個消防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 周部長志宏:這邊講到的是足以妨害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 劉委員建國:足以妨害的…… 周部長志宏:會妨害的才會有不得協商的問題,如果是提升、增進的,都是可以的。 劉委員建國:足以妨害是怎麼認定? 周部長志宏:足以妨害的認定,原則上我們會根據他所提供的協商議題,然後參酌相關機關的意見,再來判斷這個是不是構成足以妨害。 劉委員建國:不是,你對照一下。我們就再講清楚一點,不要說文字長這樣嘛!光是勤休的方式,我就覺得它跟消防人力的配置,跟救災的勤務有關係。 周部長志宏:對,這個是可以協商的,因為前面講的是可以協商的事項,只有勤休方式會妨害整體勤務執行的時候,這個才不能協商。 劉委員建國:對不起,對不起,你再講一次。 周部長志宏:本來勤休方式就是可以協商的事情…… 劉委員建國:對。 周部長志宏:除非這個勤休方式的要求,譬如他提出的意見是我就不出勤,或者是我必須要週休3日、4日,這種會妨害整體勤務執行的事項才是不能協商的。也就是會造成妨害的不能協商,能夠提升的都是可以協商的。 劉委員建國:會造成妨害的當然是不能協商,這個部分我沒有意見;你說可以提升的就可以協商? 周部長志宏:對,都是可以協商的,只要是增進他們勤務安全所執行的事項,都可以協商。 劉委員建國:我覺得這個有很大的盲點,你要不要思考一下這種講法是…… 周部長志宏:這部分我們是根據那次的諮詢會議,參考學者的意見跟他們參與者的意見來修正。 劉委員建國:抱歉,參考學者意見,還有參考誰的意見? 周部長志宏:學者的意見。 劉委員建國:對,還有誰的意見? 周部長志宏:還有消促會的代表,我們也邀請他們出席諮詢會議。 劉委員建國:你說今年六月,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對,六月的那一場諮詢會議,他們有…… 劉委員建國:有消防員的…… 周部長志宏:代表參加。 劉委員建國:那他們有沒有意見? 周部長志宏:他們覺得這個建議…… 劉委員建國:你確定?不,不,我們一點一點講完,你不要太急,好不好?不然我們把話說成這樣,可是文字又長成這樣。如果你要跟我講這沒問題,那基本上他們對你們提出來的這個修正草案應該是接受,應該不會有意見嘛! 周部長志宏:因為最後修正草案出來,並沒有完全把諮詢會議各方意見都採納進來…… 劉委員建國:是嘛! 周部長志宏:有些有,有些沒有。 劉委員建國:是嘛!你的話講成這樣,我又不能預設立場。 周部長志宏:但是這個是當時的學者提出來的,我們採納的是當時學者提供的意見。 劉秘書長建忻:我跟委員報告一下…… 劉委員建國:劉秘書長,我先問一下部長答復我到底是採納學者的意見,還是採納這些消防代表者的意見?當然不可能全部採納,這個我接受;但是你如果全部都採用學者的意見,那你這個版本出來…… 周部長志宏:就這一項是採納學者的意見,我可以這樣說。 劉委員建國:我覺得這一項就非常嚴重了!我沒有辦法表達到讓你可以認定我講的方式,或讓你可以不要預設我講的對不對;不過,我覺得你答復我的是有問題的說法啦!文字的部分,我們到時候都可以來argue。請秘書長來。 劉秘書長建忻:我就提醒一下,如果委員去對照現在這個條文的寫法,本來第四項寫的是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跟這些事項相關的都不能協商。所以很明顯的會有委員所講的問題─只要是跟消防有關的,好像都不能協商。因為這次學者意見認為這樣的話,對於協商事項的限制太嚴格了,所有相關的都不能協商的話,是不是太過限縮了那個協商空間?所以,他們這次才把這個條文修正為足以妨害這些整體勤務執行安全的事項,加了這樣的條件後,讓不能協商的範圍被縮小,這樣子。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講一個現狀,秘書長這樣解釋,我聽得非常清楚,所以我們把這個文字變成足以妨害,但是足以妨害的前提呢?它現在的人力一直很吃緊,人力一直吃緊的情況下,又不能去協商,因為我們擔心它足以妨害到整個消防及災害防救整體勤務的安全事項,那這不是白搭了?我們的樣態是這樣!我們現在的人力是這個樣子的,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人力的增補,它涉及到的不是一方答應的問題,因為我們的消防員還是公務員,要經過考試任用;基本上,人力的增補涉及到編制員額的限制,也涉及到人員的資格,所以人員的增補不是協商就能夠決定的,很多要依法,比如我們不能夠協商說可以進用不合格的消防人員,這個當然就不能協商,因為那是法定事項。 劉委員建國:我講的範圍應該不是這樣,部長把我講的那個內容拉到旁邊去了,不是這樣啦!照理講,如果你們今天提出來版本是OK的,他們不應該會難以接受嘛! 劉秘書長建忻:現在看起來,他們是希望這個能夠換一個軌道,去適用工會法這個軌道。 劉委員建國:就是這一件事情? 劉秘書長建忻:對。 劉委員建國:如果修的他們可以接受,我想這件事情又是不一樣的一個進行式或結果,應該是這麼說嘛! 劉秘書長建忻:有一些可能就是解讀上的落差;但若看到新舊條文對照,都會知道我們這次修的一定都比以前的放寬。當然就像委員剛剛講的,沒有百分之百可以完全接受某一方的所有主張。 劉委員建國:我們修法當然不可能全部都馬上一次就到位,這個我都可以理解;但有些該到位的,也是要到位啦! 劉秘書長建忻:當然有些事情是基層的弟兄希望能夠提出來溝通,所以我們在這個法律裡面,除了規範協商的範圍,當然他還有建議事項的部分,比如專業法規制定過程中的參與;對於這幾個部分,如部長剛剛解釋的,人力部分,我們並沒有列在第七條協商的事項裡面,因為這裡面牽涉到編制員額、預算或者是資格規定等等,有些還涉及到其他法律或其他規範,所以它沒有辦法用透過雙方協商的方式來解決;但如果有這樣的問題,其實透過建議,都可以持續溝通。現在實務上,我們消促會的基層同仁也一直密切地跟署長對各種事項,尤其是提升安全部分的溝通,我的瞭解是這樣。 劉委員建國:秘書長的意思我瞭解。我的發言時間到了。現在連勤休都沒辦法去做這個,對不對? 周部長志宏:勤休可以協商,只要不違反服務法上那個加班時數上限等等的規定,其實勤休方式是可以協商的。 劉委員建國:可是你的人力就不足了,你叫他們怎麼協商?這就是現狀…… 周部長志宏:那個就是另外一個解讀的問題,這個是勤休方式,如果說人力足的,也還可以做勤休方式的協商。 劉委員建國:部長你不能答復我這樣的話,你答復我這樣的話,到時候這個版本送出來會很難修。秘書長,誠如部長剛剛答復我的,六月還跟他們有過這樣一個諮詢會議,對不對?他們提出訴求,有的或許你們可以採納,有的不一定可以採納。現在已經十月了,這個版本還沒送出來,還在跟行政院討論…… 劉秘書長建忻:明天行政院會銜之後就會送出來,所以這個禮拜就可以送過來。 劉委員建國:我就具體建議,這個禮拜送出來之前,是不是還可以跟消防員的代表有一個協商的機會? 劉秘書長建忻:因為文字部分考試院已經確定了,行政院會銜完大概就沒有辦法更動;但我想在立法院討論的時候,我們都很願意來溝通。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因為大家對於這個事件都很關心,也講到要趕快來修改工會法等等,讓消防員或是公務員適用工會的體系;但這的確是茲事體大,有非常多的配套需要去處理。所以,我們判斷如果時程上希望儘可能,儘快來提升結社或是協商方面的權益,將現有的機制改善,可能是這個會期想要完成,比較快的途徑,所以我們就加快腳步,趕快把銓敘部一直在研究的協會法的修法提出來。我們也是考量到時間快速的這個部分,雖然還是有很多委員提出很多問題,我們覺得值得思考,不過比工會法這部分討論起來,可能來得比較沒有那麼複雜。 劉委員建國:秘書長,我再簡單回應一下我的擔憂。工會法是一件事情,現在我們要提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又是另外一件事情。對於這件事情,公部門當然可以階段性的來做一些善意的回應,尤其是在考試院、銓敘部這樣的主政、主責之下,個人感覺現在這樣的一個草案是有問題。因為時間關係,我沒辦法再細究下去,日後送到立院來,還是有討論的空間,我當然清楚;不過這個草案要出來之前,沒辦法百分之百讓大家接受,最起碼也要有七、八十分的接受,這樣的草案送到立院審查的時候,應該會比較順一點。如果反過來變成只有百分之二、三十是專家學者可以接受,其他六、七十的比例是公務員、消防員沒辦法接受的,這種草案送到立院來會出事的!請思考,謝謝。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我們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德福書面質詢: 「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專題報告 問題一 這幾年物價上漲快速,面對高通膨的情況下,「退休公務人員」的老年生活受到不小衝擊。 112年1到9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36%,111年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95,按照趨勢,去年與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將累計超過5%。 「在職公務人員」已確定在明年調薪4%,本席再次提醒「主計總處」公布最新「消費者物價指數」後,儘快會同「考試院」,調整「退休軍公教月退休金」給付金額,至少要調增4%以上。 問題二 依「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如果希望「退撫基金」未來50年不破產,則「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退撫基金,每年分別需撥補285億元及236億元,共521億元。 相較於「勞保」撥補金額創新高達1,300億元,備受公教人員關注的「退撫基金」撥補,113年僅編列100億元,令本席十分失望,「蔡政府」把撥補預算責任丟給下一屆政府。 未來「退撫基金」資金缺口將日益擴大,既然說「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本席希望撥補預算編好、編滿,本席期許明年520新政府上任後,擴大撥補「公教人員退撫基金」,連同113年少補的部分一併補齊! 問題三 退撫基金操作績效,今年截至8月底,實際收益數新台幣809.57億元,收益率10.80%。 近來美股大跌、以巴衝突、「台股」被「外資」大舉提款,媒體報導指出,台股破底的五個訊號亮了,行情將上演萬六大關保衛戰。 台股從9月1日的16644點,到昨天收盤的16309點,大盤已經下跌了335點,「退撫基金」國內投資金額為4,263.82億元,配置比例為52.87%。對整體「退撫基金」操作績效有何影響?能讓退休人員安心嗎?今年底還能維持正收益嗎? 問題四 對於「年金改革」,本席當時就呼籲,國民黨不反對改革,但改革必須要有公平性,蔡政府雖然高喊改革,但是卻先找「軍公教」下手,「勞保改革」卻遲遲未有動作,顯見年金改革只是做半套。 考試院108年12月委外研究,顯示「退休年金改革」,公務人員工作延至65歲,且未來退休金減少後,對現職公務人員「職涯規劃」、「工作士氣」均有負面影響。 如何充分善用「高齡公務人力」之優勢與特質,降低不利影響,本席想了解「考試院」與「人事行政總處」有推動了那些策略?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依處理廢止案之前例,本案於報告及詢答完畢後,由於不涉及條文之修正,且鑑於退撫基金監理業務相關規範,基金重新調整,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條例已無存續必要,如果各位委員無異議,我們就同意予以廢止。各位委員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 我們現在做以下決議:本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