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3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欣盈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 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胡貝蒂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參事李世德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司長邱求慧 主席:各位早!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0月30日(星期一)9時18分至12時31分 112年11月1日(星期三)9時5分至11時47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欣盈  洪申翰  吳玉琴  邱泰源  王婉諭  林為洲  蘇巧慧  溫玉霞  莊競程  張育美  陳 瑩  黃秀芳  徐志榮  賴惠員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蔡易餘  羅明才  楊瓊瓔  游毓蘭  鄭正鈐  林德福  張其祿  何欣純  范 雲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10月30日) 環境部 部 長 薛富盛 政務次長 葉俊宏 會計處 處 長 陳勁欣 環境保護司 司 長 劉宗勇 大氣環境司 司 長 蔡孟裕 水質保護司 代理司長 羅仁鈞 監測資訊司 司 長 謝炳輝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吳珮瑜 秘書處 處 長 梁婉玲 法制處 處 長 林 芬 人事處 處 長 楊良彬 政風處 處 長 王永福 統計處 處 長 侯美鈴 化學物質管理署 署 長 謝燕儒 環境管理署 署 長 顏旭明 氣候變遷署 署 長 蔡玲儀 資源循環署 署 長 賴瑩瑩 國家環境研究院 代理院長 張順欽 衛生福利部 常務次長 周志浩 會計處 處 長 張育珍 長期照顧司 司 長 祝健芳 口腔健康司 司 長 賴向華 保護服務司 簡任視察 林春燕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 長 石崇良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魏璽倫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李培源 基金預算處 科 長 江衍陞 (11月1日) 勞動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白麗真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 長 蘇郁卿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鄒子廉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 長 李柏昌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黃維琛 勞動法務司 司 長 傅慧芝 秘書處 處 長 丁玉珍 會計處 處 長 何依栖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張家瑜 基金預算處 科 長 柳雅斐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10月30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凍結案8案。 (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3項「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4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5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6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7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8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決議第1項及第6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環境部主管預算凍結案10案。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9項「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0項「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項「空氣品質監測」預算凍結百分之三書面報告。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項「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項「空氣品質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項「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一書面報告。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項「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7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9項「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0項「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環境部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預算)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4項 環境部900萬2千元,照列。 第185項 氣候變遷署13萬3千元,照列。 第186項 資源循環署36萬5千元,照列。 第187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29萬6千元,照列。 第188項 環境管理署2,270萬元,照列。 第189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6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3項 環境部4,293萬8千元,照列。 第154項 資源循環署19萬元,照列。 第155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4,450萬5千元,照列。 第15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2,343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3項 環境部80萬4千元,照列。 第204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6千元,照列。 第205項 環境管理署19萬5千元,照列。 第20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122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1項 環境部862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17萬4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管理署198萬5千元,照列。 第204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352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8款 環境部主管 第1項 環境部13億3,98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5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然委辦費佔整體業務費佔比高達73.56%,顯見環境部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項計畫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有鑑於環境部「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第2項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2,441萬5千元」,與所屬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第1項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1,558萬5千元」,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顯見環境部預算編列不實,內部控管出現問題!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3,341萬5千元,依其說明辦理3項業務,其中辦理即時線上水質感測技術開發,係為研發新興水直感測元件,然工業技術研究院已有自主研發水質感測器,並與新竹市政府、環境部於2020年展開布建,且相關技術已然純熟,有無另委辦800餘萬元繼續研發,不無疑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4.據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二)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惟該分支計畫112年起即已開始實施,然並無具體實施成效,且該計畫並無衡量標準、方法、年度目標值,故立法院無法對該項計畫予以評估,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係為辦理導入綠生活低碳技術及示範,建置淨零綠生活減碳模式及資訊,培訓相關產業人才,並推廣淨零綠生活引導民眾行為改變。經查:該項預算藏匿於預算書中,未揭示其預算實際數字,另依據「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環境保護人員培訓業務係該院法定職掌,國家環境研究院已於113年度預算案編列相關訓練費用1,404萬元,為有效撙節預算,避免過於浪費,是項預算應編列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較為妥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用以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但該部未建立此計畫相關「減碳效益量」或「工作目標量」等考評指標及目標值,環境部宜就各細部計畫建立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俾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1,100萬元,係為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經查:該計畫於113年度未建立各項細部計畫執行成效及考評指標,僅以文字敘述難以顯見其預期成果,亦無從得知有無「減碳效益」,完全不利追蹤計畫執行成效,減碳成績可謂是不及格。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各項細部計畫執行成效及考評指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1,10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113年度未建立各細部計畫執行成效之量化考評指標,僅以文字敘述預期成果,如:「盤查與建立生活轉型碳足跡資訊,整合低碳生活型態效益分析」、「完成環保標章及綠色採購政策淨零轉型」、「建構我國生活碳足跡資訊,提供民眾自評減碳成效工具,精進調整生活轉型策略」等,沒有提到實際減碳效益的量化指標。環境部允宜妥善規劃、訂定明確可量化之成效指標,以利該計畫之後續成效追蹤及檢討。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6.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設備及投資」2,000萬元及「獎補助費」600萬元,合計2億1,100萬元,係用以管理與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業務。惟該計畫未建立本計畫相關「減碳效益量」或「工作目標量」等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不利追蹤計畫執行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三)據預算中心指出,為因應淨零轉型長期目標,環境部提出「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希望全民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本計畫允宜就各細部計畫建立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以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又,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9,2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四)113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編列4億1,423萬7千元。經查:112年8月22日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該部主管113年度預算員額較112年度增加103人,且109年至113年度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0年度62.75%、111年63.44%、112年77.78%、113年77.99%,顯示環境部之委辦業務並未因員額增長而減少,實應檢討現有人力配置與運用狀況,以及委外前後人力消長之情形,於員額足夠之情況下,委辦業務或可改為自行辦理,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現有人力配置與運用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五)環境部在升格之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代,法定編制雖有935人,但受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政策,只能夠獲得689個預算員額,結果實際進用的公務員卻只有627人,還不足62位。升格之後,雖法定編制降為912位,但預算員額也隨著權責擴大而擴編到753位,換言之,升格後,環境部需要新進用公務人員缺額高達126位。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代公務人員進用不易,經年出現高比率的缺額,原因之一在於所開缺之職系過為狹隘,幾乎居為BA01環境技術職系,造成其他職系之公務員沒有機會流用到環境保護業務,即便是升格後擴大業務權力的環境部亦同,未來能否順利招募足額中高階公務員承擔政策業務,令人堪慮。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預算編列6,25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環境部應彙整部本部、下轄4署1院之公務人員缺額,擴大進用的公務人員職系類別,於外補徵才公告資格條件增列得調任之相關職系,並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六)環境部於112年升格後,113年度預算員額增加103人,委辦費金額及占比持續增加至19億3,400萬元及77.99%,高居中央機關首位,其中資源循環署及氣候變遷署各增加40人及49人為最多,但兩者委辦費比率分別高達93.97%及86.62%,宜檢討並說明其必要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8,174萬4千元,提案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七)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悉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7月14日(87)環署綜字第0042572號函設置。該基金會設立目的為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提升環境品質,達到永續發展為目的,實通泛而不明,時任董事會15人監察人2人,共有15位為桃園市現任公務員,2位為大學教授,年預算500萬元,3位行政人員年薪140餘萬元,執行長1人之人事費用102萬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和解內容,由科技部於105年成立,目標為落實法規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保障。監察人2人與董事9人有1位為環境部官員,其餘8位董事有3位教授4位民間團體代表,一席待補。年度預算1,600萬元全仰賴捐款收入,執行長人事費用109萬元,5位研究員人事費用489萬元,9位專職612萬元。環境部管理全國環保財團法人超過數百個,這兩個有何特別需要送預算到立法院?若此,環境部在這兩個基金會人事與預算,業務內容上又有何實質影響力?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預算編列49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環境部應確實監督查核兩個基金會的運作管理模式,釐清權責與隸屬關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八)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較102年推展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子計畫所編經費1,548萬7千元大幅成長;又其委辦計畫之中,如環保標章追蹤查核計畫等,委辦費皆大幅成長500餘萬元,顯不合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環保標章及綠色消費推動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根據環保集點網頁所示:「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環境部推行『環保集點制度』,讓您不論是購買環保產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唯環保集點推動多年,參與的合作單位有待加強,另外,大眾運輸集綠點,它的目的是:以實際行動保護地球,選擇搭乘大眾運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唯現行政府推動TPASS,乃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工具,其與環保集點之整合仍待改善。綜上,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歐盟為了幫助消費者獲得更全面且清楚的資訊,112年3月底,歐盟委員會發布一項「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草案,規範企業如何宣稱產品與服務為環境友善(綠色聲明),希望藉此遏止這些可疑的行銷手段,也希望真正環境友善的企業可以被這項指令所保護,透過規範確保企業間公平的競爭環境,但反觀我國,卻仍未對不實的綠色行銷手法進行規範,環境部如何防止誇大且不實的漂綠聲明,在合理成本範圍內,協助消費者辨別真正環保的產品,同時提升真正綠色企業的競爭力,讓環保標章產品名副其實,不只是企業的行銷手段而已,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較112年增列推廣淨零綠生活及消費等經費1,000萬元。經查,淨零綠生活為2050淨零排放政策推動12項關鍵戰略之一,此計畫另將辦理網絡經營管理計畫,建置淨零綠生活誘因機制資訊系統等,此與現行的全民綠生活資訊平台關係為何?未來網站資訊建置如何精進及相關指標亦應詳細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九)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189萬元,然而,國內各機關對綠生活、環保意識仍然成效不彰,五大指標有「節省能資源」、「源頭減量」、「綠色採購」、「環境綠美化」及「宣導倡議」。實際措施則有環保標章電器、舊燈具替換為LED燈、節約用紙、減少一次性餐具、設備以租代買、視訊開會、參與環保活動等。全國各公務機關使用電子公文系統與紙本系統並行,推廣等相關媒體宣導顯然成效不彰,爰建議環境部應帶頭示範,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十)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330萬7千元,主要係為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辦理政策評估說明書徵詢意見、環境影響評估現勘及整合與管理等。為強化協和電廠四接東移方案召開環評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議之審查作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0萬元,請環境部採妥適周延之辦理方式,以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一)離岸風電發展是台灣能源轉型、氣候變遷減碳和產業創新的重要關鍵,為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精確性及後續保護措施之有效性,在民間團體與立法院的推動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著手訂定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並已於111年10月將參考指引草案函送經濟部,轉知離岸風電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參考檢核完成第二階段工作,並規劃第三階段,預計執行半年後,評估檢討納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訂定專章。惟截至112年底尚未提出相關納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專章之進度或說明,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330萬7千元,凍結9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指引執行檢討及納入技術規範專章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二)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其中對於移動空氣污染防制之預期成果有「推動電動公車優先使用於熱門路線,以移轉部分私人運具,改善空氣品質」,惟觀其交通部2030淨零碳排目標係以公車全面電動化,而環境部上開施政方針,手段與目標之間似有矛盾,其一熱門公車路線因為營運收益豐厚,客運業者自行更換電動車並不成問題。其二冷門路線可能因為公車班次過少或是居民生活習慣因素,導致私人運具出行量持續保持在相當程度水平,是故在公車營運熱門路線大者恆大,冷門路線業者則有用營運收益汰換公車不易之問題,綜上,環境部是否應盤點各路線之收益與公車全面汰換電動車之相關性後,再次思考是否有本預算執行之精進或彈性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2030全面公車電動化之精進政策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部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03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編列1億0,405萬5千元,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計畫。經查,「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總經費需求為643億2,700萬元,分別由交通部辦理購車補助及建置維修保養體系計450億8,400萬元,環境部則辦理電動公車營運及路網優化補助事項計192億4,300萬元。然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源主要為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若再由公務預算撥補,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未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十三)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1億0,405萬5千元,用以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總經費需求為643億2,700萬元,環境部辦理電動公車營運及路網優化補助事項計192億4,300萬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故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除主要特定收入來源外,再請增公務預算撥款,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未盡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業務」編列1億4,459萬7千元,查其工作計畫預期成果,謂「推動電動公車優先使用於熱門路線,以移轉部分私人運具,改善空氣品質」。而於「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分支計畫及用途科別中,編有獎補助費1億0,400萬元,係用以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惟大客車電動化政策早自2017年即開始推動,然而依據財政部於2023年6月29日發布第12號財政統計通報之牌照稅籍資料分析,僅有台北市燃油小客車數量自2019年起呈現逐年負成長之外,其餘各地燃油小客車仍是持續增加趨勢。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按依使用燃料類別及縣市別所做之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資料分析,我國燃油車輛以及燃油小客車數量,亦與財政部之牌照稅籍資料相同,顯然環境部擬藉以推動電動公車使用,以移轉私人運具之計畫目標,恐尚有努力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說明推動電動公車與移轉私人運具之成效與精進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2017年至2022年全國使用柴汽油及電能各型燃料車輛總數統計 單位:輛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汽油車輛 20,672,767 20,736,283 20,769,227 20,799,537 20,924,158 20,981,043 柴油車輛 811,226 825,927 840,180 854,139 873,636 885,281 電能車輛 115,570 196,996 365,606 467,640 565,518 665,755 2017年至2022年直轄市與台灣地區使用柴汽油及電能小客車車輛數統計 單位:輛 燃料別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台灣地區 汽油 6,362,590 6,424,428 6,462,679 6,478,482 6,527,362 6,537,177 柴油 258,550 269,546 275,319 278,874 252,146 283,941 電能 1,235 1,789 5,086 11,156 18,086 34,051 台 北 市 汽油 657,896 660,888 658,433 650,617 643,459 629,872 柴油 41,907 41,864 40,396 38,579 37,414 36,215 電能 479 781 2,170 4,151 6,184 10,361 新 北 市 汽油 841,304 844,012 847,156 848,512 854,927 855,907 柴油 35,196 36,718 37,347 37,998 38,506 38,555 電能 160 222 501 1,196 2,060 4,052 桃 園 市 汽油 635,028 647,656 656,526 665,106 675,960 683,644 柴油 24,984 26,322 27,229 27,792 28,090 28,605 電能 39 70 316 846 1,423 2,903 台 中 市 汽油 874,197 885,765 891,705 894,593 902,435 905,728 柴油 37,912 40,119 41,755 42,725 43,365 44,067 電能 254 313 761 1,534 2,410 4,571 台 南 市 汽油 546,988 553,303 558,803 561,087 566,286 568,952 柴油 17,388 18,371 19,002 19,539 19,993 20,211 電能 82 102 295 797 1,371 2,616 高 雄 市 汽油 721,921 727,515 728,712 729,379 732,563 732,303 柴油 27,422 28,861 29,719 30,328 30,861 31,528 電能 41 85 291 832 1,465 2,84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3.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其中重要戰略之一便是「運具電動化與無碳化」,並優先聚焦技術成熟的客運車輛,並藉由公車客運電動化,降低車輛行駛道路上有害氣體(PM2.5)排放量減少。惟目前公車客運電動化若要廣泛使用,必須要有足夠的充電站以及快速充電設施、在電池技術上需得以高容量及長壽命、客運車輛需有可靠的續航里程以滿足長程運輸需求、特定電動車維修技能和設備。112年度上述挑戰均未能普及建置,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針對上述4項主要挑戰,逐一提出如何建置及跨部門合作協調等書面執行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十四)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合併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立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近年來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其中,以噪音污染最多,關於噪音污染陳情項目,近半數最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而結案,佔陳情案件數達半數,前述結案理由,無法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公害問題,環境部應持續精進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來保障民眾生活安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經查環境部統計查詢網的資料顯示,關於我國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就110年全年度平均為5.63%,111年全年度平均為6.28%,112年上半年度平均為6.29%。就全國各地區噪音環境因不合格的狀況,有逐漸上升之趨勢,有精進之空間。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年 度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 總時段數 (時段)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 不合格時段數(時段)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 不合格時段比率(%) 110 9,613,982 203,846 5.63 111 9,650,074 366,190 6.28 112(上半年度) 9,703,702 532,164 6.29 ※資料來源:環保署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十五)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預期成果有「強化河川水體水質規劃及管理作為,督導全國河川品質改善,提供民眾親水環境」,惟112年度新竹關西鎮612水污染事件,導致關西和新埔大停水影響本地居民甚深,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偕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河水水體水質監視、維持、災害危機處理合作機制及災害發生後河川及附近環境復原之執行成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環境部長期補助地方政府鉅額經費,透過廢(污)水排放之關鍵污染物削減與管制等進行後端污染整治,一旦計畫屆期,補助經費不再挹注地方政府後,部分河川之RPI值隔年隨即惡化,影響河川污染整治成效,環境部應妥適配置整治經費及資源,並持續追蹤計畫成效,才利後續達成水質改善目標,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包含辦理促進河川水體水質淨化並強化管理作為、推動河川污染削減及相關放流水管制等措施,而「水污染防治」分支計畫編有2億4,512萬5千元,其中獎補助費1億9,250萬元係做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處理設施之補助費用,以達降低水體污染及提升水體品質之目的。回顧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期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處理或水質淨化設施,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司馬庫斯部落水質改善示範工程,完工驗收後不到半年時間,不但持續出現損壞及污水溢流情況,至2017年自縣政府正式接手後,該污水系統更因閒置超過3年而遭監察院糾正;爾後中央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時期,於辦理水環境改善計畫中,所受有補助之桃園市及高雄市等,亦有發生水質淨化設施之成效未如預期之情況,類似事件持續發生,顯然環境部對於追蹤督導受有補助之地方政府辦理情況,仍有所不足,致生浪費公帑爭端,有損政府公信。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說明如何精進追蹤督導受有補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水污染防治」建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4.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辦理工作包含促進河川水體淨化、推動河川污染削減、加嚴放流水標準等管制策略。考量近年我國露營風氣盛行,然未合法申請經營之露營場至今仍佔多數。交通部觀光署雖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於2022年7月22日正式生效,並持續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輔導辦理合法化所需程序,惟諸多業者仍在觀望。如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曾調查全縣327家露營場業者,高達98%非屬合法經營,多數業者仍未積極提出土地使用許可計畫書等申請程序。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2023年3月22日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要求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之污水處理設施,並預定於2024年7月1日生效,立意良善。然該草案預告期過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2023年4月21日邀集相關業者及民間團體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惟至2023年10月似尚未正式公告該修正案及正式生效日期,恐未及提供各露營場業者即時因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上揭「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將露營場產生之污水納管案,具體說明預計公告時間、生效日期及生效前預計如何會同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輔導並協助有意持續經營露營場之業者符合該項修正案所定污水處理設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5.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4,512萬5千元,計畫目標包含辦理事業廢水管理工作及辦理工業區下水道管理工作。近年來,台灣曾發生多起事業單位非法排放工業廢水事件,例如:2013年高雄市後勁溪日月光廢水污染事件、2015年新北市秋棠公司違法排放氰化物廢水、2021年高雄市地勇公司逕流廢水、2022年頭前溪上游五華工業區廢水汙染、2023年新竹縣鳳山溪艾斯巴達公司廢溶液汙染事件,造成嚴重環境汙染、飲用與灌溉水質安全及衛生問題。為確實保障水質安全,實應逐步避免事業廢水排入飲用水取水口或灌溉水取水口上游,爰要求環境部作為辦理事業廢水管理工作之主管機關,應積極協調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方政府等權責機關,依照「下水道法」第8條衡酌汙染情形及當地環境特性,指定位於自來水水質保護區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設工廠之事業單位(無論屬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之丁種建築用地)設置專用下水道,提升廢汙水處理能力,杜絕事業廢水排入取水口上游。此外,亦要求環境部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定期清查與監管各工業區事業單位(無論屬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之丁種建築用地)之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情形與是否妥善處理廢汙水;且亦須督導地方政府補足充足稽查人力。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迄環境部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6.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113至116年,中央公務預算總經費需求為26.89億元)之「業務費」3,750萬元及「獎補助費」1億9,250萬元,合計共2億3,000萬元,用以辦理補助計畫督導查核、研擬地面水體污染物削減、及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友善污水處理設施。惟環境部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淨化設施,部分設施水質淨化成效不如預期,又有暫停操作之情事;且該部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彰顯,甚有氨氮不減反增情形發生,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研擬加強追蹤督導永續水質推動計畫之淨化水質效益,達成本計畫之消除污染河段、優化水源水質及提升近水體驗目標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7.然而根據《民國111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觀察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近十年優養化程度,優養水庫比例於99年10%,上升至111年的40%;貧養水庫比例從99年15%,下降至110年5%。此外,台灣離島水庫近十年優養化程度更加嚴重,從107年度優養水庫比例為25%、普養水庫比例70%,至111年度優養水庫比例40%、普養水庫比例55%。另外,就下表顯示,我國二十座水庫優養指數來看,有成長趨勢者高達十三座之多,整體的優養指數也從110年的44.00,到111年提高到45.72,顯示台灣無論是本島水庫及離島水庫之優養化問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image: image1.png] ※資料來源,民國111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 年度 優養指數 新山 翡翠 石門 寶山 永和山 明德 德基 霧社 鯉魚潭 日月潭 110 44.00 45.80 37.49 51.41 52.09 46.94 58.54 47.30 46.00 53.54 40.20 111 45.72 51.21 38.20 51.12 53.95 47.87 58.33 48.51 44.43 51.36 40.95 年度 仁義潭 蘭潭 白河 曾文 烏山頭 南化 鏡面 澄清湖 鳳山 牡丹 110 48.19 46.28 53.87 47.05 47.46 47.29 61.88 55.03 75.53 48.49 111 47.02 47.46 52.50 47.27 46.80 45.96 50.42 55.42 75.66 49.94 ※單位:卡爾森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CTSI)。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8.鑑於,維護及提升河川水質,本計畫期透過設置環境友善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減少污染排放至河川,以降低水體污染及提升水體品質。環境部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淨化設施,其部分設施水質淨化成效未如預期,且有暫停操作情事。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十六)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4,512萬5千元,計畫目標包含精進生活污水管理。公共污水道建置係減輕河川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之重要工程,惟各地方政府公共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仍有落差。根據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表,目前全國平均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為41.74%,仍有18個縣市低於全國平均值,例如:新竹市公共污水道接管率普及率僅20.37%、新竹縣公共污水道接管率僅25.8%,導致新竹縣竹東、芎林地區的家庭污水常直接排入劃定為飲用水水質保護區、自來水水質保護區的頭前溪,恐有造成飲用水污染之疑慮。爰要求環境部作為精進生活污水管理之主管機關,應積極協調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方政府等權責機關,提升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精進生活污水處理量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十七)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計畫目標包含地面水體水質定期採樣監測管理。據相關報導指出,目前環境部所進行之河川水質監測是每年於固定時間、地點取樣測試得出之結果,惟有清華大學實驗團隊針對新竹縣頭前溪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水質標準處於浮動狀態,亦即依照現行監測作法恐有無法代表河川全年水質之疑慮;此外,環境部目前所使用之河川污染指標(RPI),無法準確了解河川內毒物化、重金屬,甚至是環境荷爾蒙、塑膠微粒的含量多寡。爰要求環境部針對河川水質監測方法提出相關說明與策進作為,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迄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2.環境部布建空氣品質監測站網,有助於即時監控環境污染,掌握國內環境品質,惟在環境感測器布建之規劃評估、督導考核及維運經費財源等方面未臻完善,環境部應研議精進改善方式,以發揮環境物聯網建置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八)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計畫目標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鼓勵全民節能減碳,而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即符合實現淨零排放、節能減碳及循環經濟理念,世界各國已經有許多城市建置此綠色交通運輸系統,蔚為風潮。目前台灣之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係以地方政府為主導單位推動,各地方政府囿於財政負擔考量,因此國內目前僅有13個縣市投入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建置與營運,且各地方政府建置情形亦有落差。爰要求環境部作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之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全臺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之建置與營運,並提出相關補助計畫,以鼓勵各地方政府依據各鄉鎮人口數及人口成長評估、交通運輸(交通連接性)、公共設施所在位置、觀光效應等面向,建置可及與便利之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請環境部針對統籌規劃全臺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之建置與營運一事,洽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十九)據悉環境部(當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係自2012年8月起開始試辦「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畫」,針對民眾若受有各種環境公害事件而有權利受損者,提供公害糾紛法律諮詢及扶助服務。惟查2022年受理電話諮詢僅18次,面談諮詢7次,受理法律扶助件數6件,全年扶助共122人,對照同年度全國公害污染陳情案件共高達24萬2,700餘件,若非是民眾業已透過和解、調解、民事訴訟或向地方環保機關陳情等管道,已充分疏解案源,否則便可能是在政府缺乏有效且持續廣泛宣導,導致民眾未能廣知並使用此一服務資源。爰此,為探究原因與精進為民服務功能,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預算編列314萬6千元,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近10年辦理「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畫」之服務成效與精進宣傳對策之書面報告。【22】 民國111年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依被陳情對象分類) 單位:件 年別 總計 機關團體 學校醫院 商業 工業 (廠) 營建 工程 交通 工具 一般 居民 其他 被陳情 對象 111年 242,796 1,976 43,236 24,865 35,565 2,047 81,561 53,546 資料來源:環境部環境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二十)依據環境部公害陳情案件統計,近10年噪音陳情事由高居第一,102年至111年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民眾對此結果恐難接受。近年環境部雖持續推動智慧監測,然而重點多在機動車輛噪音,而近鄰噪音之權責劃分、取締標準及查察技術仍有待精進。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二十一)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業務」之工作計畫預期成果當中,包含健全固定污染源相關法規及管理制度,並於「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分支計畫,編列5萬5千元,係為辦理固定污染源相關管制法規修訂等業務。然查環境部目前納管大約132處有造成空污疑慮的場所,共計僅約有403根煙囪是以可藉24小時即時監控的「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來掌握所排放之多樣空污物質與流放率,為空氣品質進行把關。然而這些列管與監測之固定空氣污染源數量僅為部分,尤其僅依據排熱量或焚燒量的大小來決定是否安裝CEMS,容易使其他排熱量或焚燒量規模雖然較小,但焚燒後物品仍會產生有毒之氣體、懸浮微粒或飛灰之固定空氣污染源場所成為漏網之魚,對於國民健康仍有不利影響,應考量由質的概念思考,凡應針對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空污排放管道皆應由CEMS納管。【2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二十二)按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部分行業如水泥業、鋼鐵業以及焚化爐等具有高溫處理及空污排放設施的固定污染源,皆需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及與主管機關連線。惟據查坊間仍有具有高溫處理及具空污排放設施的固定污染源(如新聞資料……),且具有以再利用名義去化有害物質能力,其污染排放應強化管理。但同樣都是高溫處理及具空污排放設施,似未受基本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的管制,環境部應考量CEMS法令監督範疇的完整性,凡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皆應納入公告第6批應設置CEMS的對象,謹慎監測其污染排放。【2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十三)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有鑑於: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係「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之收費項目,並未明文規定基金來源包括「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因此,該基金除主要特定收入來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環境部允宜衡酌空氣污染防制成本,檢討空氣污染防制財政收入。【3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四)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4,512萬5千元,辦理水質保護政策、「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水體品質規劃、水體污染防治等業務。有鑑於:1.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改善之現地處理設施運轉以來,或有部分水質淨化設施之日處理水量或污染削減量不及設計值,或有暫停操作之情事,影響水質淨化成效。2.近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數量有增加之勢,從105年的5條提高到110年的10條,且110年度僅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3條河川之氨氮含量較109年有所下降,其餘7條河川之氨氮含量皆為增加,顯示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仍待提升。3.綜上,環境部允宜加強推動「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持續優化水源水質。【3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五)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因此放流水標準對水體品質維護重要,請持續蒐集國際管制趨勢、國內管制現況及社會大眾關切議題,檢討放流水標準之妥適性。【40】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二十六)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資訊系統整合及資安推動執行」預算編列1,572萬8千元,主要係為共用資訊系統維運、機房維運、系統備援、資安監控防護及資訊設備租賃等資訊服務費。經查,環境部前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升格改制已過2個月餘,上網搜尋環保署以及環境部之關鍵字,皆會出現環境部全球資訊網,惟近年詐騙案件甚多,已使民眾防不勝防,2個關鍵字皆會出現環境部全球資訊網恐造成民眾使用上之混淆,應儘速修正,並加強資訊安全防護。【4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十七)南投縣垃圾堆置嚴重並已造成環境污染,中央地方應共同合作,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加速解決南投垃圾問題。為徹底解決垃圾問題,應有效提升縣內垃圾自主處理能力,爰要求環境部督促權責單位,規劃短中長期計畫。短期積極協助機械打包儘速降低污染問題,中長期推動機械分選及燃料化設施,透過細分設備提升垃圾篩分品質,讓垃圾依照不同特性有效再利用,以利廢棄物轉製成燃料,創造新型態的循環經濟模式。建請環境部協助權責單位,提出「南投縣再生能源垃圾去化機制」方案,透過機械分選及燃料化設施技術,有效增加南投垃圾處理量能,並提升縣內淨零碳排貢獻。【50】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二十八)南投縣垃圾堆積問題嚴重,全縣截至目前累積近25萬噸垃圾未處理。垃圾堆置過久不僅影響區域衛生、氣味,可能產生沼氣致燃危險、造成鄰近水源污染。環境部雖已陸續協助南投縣處理5萬噸垃圾外運,但名間鄉、竹山鎮、埔里鎮的垃圾堆置量仍高居不下,加上每日生成的垃圾,特別是觀光旺季,實緩不濟急。爰建請環境部協助權責單位儘速提出相關處理計畫,優先回應垃圾堆置量較高的鄉鎮,並持續關注本案進度。【51】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二十九)農業用膜、廢棄菇包等非生物性廢棄物堆置問題嚴重,礙於是類農業包裝材介於農業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不適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且民間清潔廠商往往要求農業廢棄物不可沾染泥土,若農民無法自行處理,便造成清潔隊不清運、業者不回收之情形,只好堆置於當地。以名間鄉為例,當地多有穴盤、農業用膜等廢棄物,已成堆約40噸,遲遲無法清運。爰此,要求環境部針對「推動非生物性農業資材回收系統制度」,規劃可行性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三十)目前離岸風電環評之生態調查審查困境有二,第一,審查資料不夠嚴謹,例如未公開或確認調查執行團隊、報告中普遍存在大量前後描述不一或描述不清楚的問題,亦成為後續離岸風機建置風險,並讓國際社會產生台灣對生態項目不夠重視之印象;第二,調查品質參差,同區域不同執行團隊調查結果差異大,影響審查的公平性,亦對整體生態專業人員培育環境建置不利。爰請環境部就離岸風電環評之生態調查,召集相關專家學者、利害關係人團體,研提檢討及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5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三十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又依據相關統計,截至112年1月底止,持續列管之全國非法棄置場址計有607處,其中已完成清理尚待解除列管者108處、刻正清理中37處、尚未清理或調查中462處。進一步分析其狀況462處,截至111年底止,列管期間超逾5年者計有115處,主要分布於高雄市、彰化縣、臺南市、屏東縣、新竹縣等縣市。而這115處,計有34處(29.57%)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合之列管場址。地方政府未能積極督促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並針對屆期未改善者,及時依法代為清理,恐有污染周遭環境之情事。請環境部應督促地方政府儘速辦理非法棄置場址清理作業,加強非法棄置場址清理作業之處置力道,並針對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積極依法裁處。請環境部針對上述情事,提出積極督導地方環保局辦理棄置場址清理解列方式。【5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二)政府考量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衝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於111年4月28日公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規範飲料店、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及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等事項。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一次用飲料杯限用政策後,經政府調查民眾飲料杯自備率由過去6%提升至16%,成長約2.6倍,顯示政策鼓勵之下改變民眾的使用方式。由於政策執行已經1年,為了解減量的實際狀況,請環境部應執行或委託辦理分析政策執行1年之成效,據此作為下一階段政策擬定之目標。【5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三)政府為協助地方處理廚餘去化問題,並配合農業部防堵非洲豬瘟疫情之飼養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政策,於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陸續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破碎脫水設施及高效堆肥處理設施,或辦理廚餘回收再利用效能提升計畫等,期能降低廚餘含水率(由原本含水率85%至90%,降至70%以下),縮短堆肥時間,以增進廚餘堆肥再利用之處理效能。自108年度起,廚餘堆肥再利用率開始超逾養豬再利用率,到111年9月底止堆肥再利用率已超逾半數。又根據各地方政府111年度廚餘回收處理績效報告,110年10月至111年9月間,各地方政府運用轄內廚餘自主處理設施之堆肥處理比率介於0%至100%之間,差距甚大。又農業部於110年8月27日公告自11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止,禁止搬運廚餘至豬隻飼養場所,且自110年9月1日至30日止,廚餘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上開禁止養豬政策公告後,未有足夠緩衝時間,加以多數地方政府廚餘堆肥自主處理量能不足,致仍有廚餘回收後無法去化而以掩埋或焚化處理之情事。雖然環境部與農業部對廚餘養豬政策,目前已有推動廚餘共同蒸煮廠之共識,但迄今仍未有實質成果或示範場所,再加上各地方政府尚未全面建立廚餘堆肥自主處理方式,建請環境部應與農業部針對禁止廚餘養豬政策方向研謀具體共識,同時應督促各地方政府應朝堆肥化、能源化及飼料化方式辦理。請針對上述具體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5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四)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自107年起,已經連續3年呈現下滑趨勢,但是仍然未達成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其中只有製造部門、環境部門達成目標,顯示會增加第二期階段之挑戰性。同時,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已經修正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因此如何達成目標,將會是我國嚴峻的挑戰。為達成第二期階段之目標以及國家長期目標,行政院已經提出2050淨零排放藍圖,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以及社會轉型為四大轉型策略,輔以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為避免上述措施淪為口號,請環境部應具體訂出執行時間表,以期上述目標能夠切實完成。【5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五)為妥善處理垃圾以及能源效率,政府持續補助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進度落後,且垃圾區域合作機制、離島垃圾轉運減量及廚餘多元再利用推動成效不佳,應持續改善。目前國內24座營運中焚化廠自81年起營運到105年底,將陸續屆滿20年,因運轉效能下降,無法滿足高效率發電、能源回收及減碳多元目標,因此106年到111年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辦理大型焚化廠升級整備,總經費153億4,200萬元。但部分縣市執行進度落後,或是未能升級整備工程,因而無法發揮其效能。綜上,請環境部針對上述狀況應確實與各地方政府溝通,了解其辦理困難,分析其執行困境後,據此調整計畫內容執行方式,以確實解決上述問題。【5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第2項 氣候變遷署6億3,085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1,960萬元,然委辦費占整體業務費占比高達86.62%,顯見氣候變遷署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2050淨零碳排是我國環境、產業政策重要的政策目標之一,也是我國產業與國際淨零轉型趨勢接軌的重大產業轉型進程。然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報告,淨零轉型不僅要透過綠色能源的轉型,在各種產業生產技術、模式,及經濟活動過程所產生的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技術、減碳技術、固碳技術等等方式,都是達成淨零轉型政策目標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然就目前新興減碳轉型技術之研發,可加速整體之布建。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與所屬機關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又,建立碳捕捉、碳排放、碳費及碳交易制度等相關法規及技術皆未見期程及報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然其中關於碳費及碳交易制度研析之執行期間為113至116年,已逾歐盟CBMA之要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三)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主要係為強化我國淨零排放之氣候法治基礎,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作業,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等。經查,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已開始試行,台灣碳費政策仍懸而未決,環境部薛富盛部長提出每噸10美元費率,建立於2020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之研究基礎,未考量這2年間台灣經濟、物價以及碳排的增長幅度,無法反映真實碳排所造成之成本。環境部應儘速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促使企業即早因應減碳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後,環境部迄未建立碳費徵收等制度,有礙2050淨零排放路徑之推動。允宜借鏡歐盟、美國、韓國、紐西蘭等國家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作法,環境部應分階段適時納入自願申報業者,並儘速提出相關辦法,以利溫室氣體管理相關工作推動,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預算編列3億1,000萬元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經查,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然而有關「碳定價」制度相關子法仍待制定,後續已經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入來源及相關工作之推動,應加速相關子法修訂及制度之推動,以免延誤目標之達成。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4.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用以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惟據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反觀我國碳定價制度之建立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完備碳定價制度之相關法規配套,恐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源挹注時程,導致溫管基金出現財務缺口,不利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之推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加速碳定價制度之施行及相關法規配套之完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鑑於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直接碳定價工具」係脫碳之關鍵政策,據該行統計資料顯示,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然,我國則處於起步階段,允宜適時完備相關法規配套並落實執行,以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務永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6.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1,000萬元,辦理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有鑑於:(1)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占全球排放量的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正在成長。(2)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公布施行,氣候變遷署盤點須配合優先研擬子法共計12項,其中僅「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已公告修正或發布,其餘則預定於112年度下半年間提出草案,顯示我國碳訂價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綜上,我國將於2025年起對高排放企業徵收碳費,氣候變遷署允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之研擬,以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之減碳目標。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完成立法,環境部升格設置氣候變遷署之後,各項配套子法與政策均積極規劃中。其中,碳權交易已經指定委託給證券交易所,在高雄設置台灣碳權交易所,交易包含國外碳權,國內自願減量碳權,以及國內環評承諾抵換額度3種類型的碳權。氣候變遷署同時規劃有課徵碳費制度,預計將於2025年針對2024年的碳排放量徵收碳費。另設計配套有:廠商若自願承諾減量,可以適用優惠的碳費。國外碳權在各國交易市場有客觀價格可參,理論上環評承諾抵換碳權的單位價格,應低於國內自願減量方案碳權價格,惟自願減量方案的碳權又與適用優惠碳費與否掛勾,顯然4者價格已經構成連動,對於4者價格合理性、政策效果與市場衝擊,應予以評估。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研究:碳費定價與優惠、國際碳權、國內自願減量與環評承諾抵換碳額度的各項價格,確認其連動效果,應維持價格合理性,達成政策目標,避免市場衝擊,提出各項價格之估算與政策可行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8.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等。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及確保歐盟廠商競爭力,歐盟預計於2026年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正式對高碳排產品課徵關稅,而有關我國碳費徵收對象,環境部尚未公告相關規定,若以溫室氣體盤查受管制者(約500家)為碳費徵收對象,則其在國內繳交碳費可抵減應繳納歐盟之碳憑證費用,但非碳費徵收對象若為歐盟CBAM納管應繳納碳憑證費用者,則將因未在國內繳交碳費而無法抵減,而係全數將碳關稅繳交歐盟,我國預計徵收碳費對象未全面涵蓋受CBAM納管產品之業者,將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源。另審計部審核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宜研議將受CBAM影響之業者納入碳費徵收對象,除增加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外,亦避免該等業者須向歐盟購買全額CBAM憑證之困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加速碳定價制度之施行及相關法規配套之完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四)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預計2026年正式對進口產品收取憑證,我國碳費徵收對象若未全面涵蓋CBAM納管產品業者,影響我國財源,國內業者也面臨向歐盟購買全額CBAM憑證的衝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以「加強與歐盟研商交流,全面掌握受CBAM影響業者,並研議納入作為我國碳稅費徵收對象可行性」為題,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2.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供資料,112年度應盤查登錄111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放源約500家,有關溫室氣體盤查查驗合格機構家數,該署並說明截至112年8月31日,經認證並獲許可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溫室氣體盤查查驗之查驗機構已由111年之7家增加為14家。惟可驗證「自願減量專案計畫」之合格查驗機構僅3家,目前可由13位查驗人員進行查驗作業,然查驗機構家數過少,恐因查驗需求大於供給,而加重業者查驗費用負擔,據該署說明將持續開班培訓查驗人員,以充足國內查證人力。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五)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等經費5,750萬元,與該部環境管理署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6億1,940萬元」,計畫名稱與說明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顯見該兩機關業務權責重疊不清,甚或可能預算編列不實,且氣候變遷署未說明公廁與低碳家園之因果關係,亦未在內部業務分工與環境管理署溝通如何分工。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工作重點及推動方式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業務,並推廣綠能屋頂。為邁向2050淨零排放,達成各階段國家減碳目標,更普及的再生能源公民電廠將產生重要助益,惟公民電廠之推動有賴民眾及社區組織的參與,應投入培力資源,提供政策誘因,以提高公民電廠的占比。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規劃公民電廠社區培力及公民參與的誘因策略,強化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能力建構,如成立地方輔導團等政策設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推動低碳生活與營造環境美質等工作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業務。然而從預算書說明難以理解本項預算與氣候變遷之關連性,亦無法呈現本項計畫之執行內容,應予補充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台灣經濟以出口貿易為導向,高度與全球供應鏈連結,很多企業都有國際貿易的需求,因此,台灣碳定價機制能否接軌國際,對台灣來說非常重要。目前,國際碳定價重要的2個趨勢,1.大部分國家採碳稅及ETS並行的機制;2.二氧化碳排放外部成本逐年提高。「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環境部採碳費先行,惟因應國際趨勢、市場需求,環境部應該接軌國際經貿佈局,提出長遠碳定價對策,讓企業能夠即早因應規劃,降低風險。爰請環境部研提碳定價中長期機制評估,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6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七)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9,600萬元,用以辦理建置淨零排放路徑評估模型、建立不同產業別及部門溫室氣體效能標準、建立碳捕捉後封存(CCS)法規架構等業務。惟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目前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計16類,包括國外減量方法(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執委會認可)221項、國內減量方法35項,共計256項,然據該署說明「CDM方法學僅約150項方法學被註冊,另部分本土方法學之專案邊界屬已納管碳定價對象」,故現行部分方法學恐已不適用,且所認可之國內外減量方法逾200項,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檢視其適用性,並通盤檢討溫室氣體抵換專案。【6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八)面對氣候變遷嚴峻的挑戰,盤點再生能源的使用狀態和脫碳進度,2022年全球碳排放密集度下降2.5%,較2021年的0.5%大幅改善,然而若要達成巴黎協定於2050年將升溫幅度控制在1.5℃以內的目標,脫碳速度需要較目前加快7倍。凸顯全球脫碳進度落後,必須加緊腳步,積極抗暖化。又若要達成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於2030年前相較於2019年降低43%之碳排放目標,將碳排放密集度納入未來GDP成長估算,在未來7年間,全球碳排放密集度仍需有78%降幅。爰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偕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就我國於未來7年間如何減少使用化石燃料,發展適合的能源組合,加速降低碳排,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67】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九)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包含辦理與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與落實我國氣候變遷因應策略等成果等。而目前我國年排碳量超過2.5萬公噸而應受碳盤查登錄之業者家數約512家,且由於推動淨零碳排已是全球趨勢,例如歐盟已於112年10月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機制,規定進口商需申報並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產品才能進入歐盟,故對於以出口為導向之我國諸多產業廠商而言,未來有關自願性碳排查證等需求恐會加大。溫室氣體盤查及驗證等業務,攸關未來碳費徵收及自願減量額度查驗工作良窳,據112年10月2日所詢知,環境部所認可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共14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自願性認證方案查證機構為15家,對於碳查證量能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會因此出現辦理碳盤查或驗證費用漫天喊價而加重廠商負擔的疑慮,此受外界所關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加強推動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與人力之品質與量能提升。【7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有鑑於,據氣候變遷署資料,112年度應盤查登錄111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放源約500家。另,經認證並獲許可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溫室氣體盤查查驗之查驗機構則增加至14家。惟可驗證「自願減量專案計畫」之合格查驗機構僅3家,目前僅有13位查驗人員可進行查驗作業,恐因查驗需求大於供給,加重業者負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允宜加強人員訓練,以充足查驗人力,提升查驗量能。【7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一)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該項目下包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推動及整合」年度預算1,360萬元。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因應法規之修訂,爰請說明環境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共同主辦調適業務的分工,及旨揭預算項目的具體推動目標、年度規劃。【8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二)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已開始試行,台灣碳費政策仍懸而未決,環境部薛富盛部長提出每噸10美元費率,建立於2020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之研究基礎,未考量這2年間台灣經濟、物價以及碳排的增長幅度,無法反映真實碳排所造成之成本。為促使企業即早因應減量政策。爰此,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8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三)歐洲聯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下簡稱歐盟CBAM)已開始試行,依據歐盟CBAM規定,我國預計徵收之碳費可用以扣抵歐盟CBAM碳憑證費用,有關我國碳費徵收對象,由於環境部尚未公告相關規定,惟若以溫室氣體盤查受管制者為碳費徵收對象,則渠等繳交碳費廠商若出口歐盟CBAM納管產品,其在國內繳交碳費可抵減應繳納歐盟之碳憑證費用。由於非碳費徵收對象亦可能為歐盟CBAM納管應繳納碳憑證費用者,故其出口歐盟CBAM納管產品,將因未在國內繳交碳費而無法抵減,而係全數將碳關稅繳交歐盟。爰此,請經濟部及環境部於2個月內盤點受CBAM影響之業者,並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研議納為碳費徵收對象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將資金留駐國內,並做為減碳業務使用。【8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四)認同國內植樹造林有助於我國自然碳匯的增長,應納入溫室氣18-3體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機制。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與農業部協調訂定適用環評增量抵換計算的造林碳匯簡易版方法論,研擬相關管理辦法修正,應至少納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列管之獎勵造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列管原住民保留地之禁伐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稽核機制以確認林木的成長存續狀態,作為碳額度計算依據。【8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第3項 資源循環署原列15億9,624萬9千元,減列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574萬9千元。【99】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配合組織改造,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度預算員額增為74人,較112年度之34人,增加達40人,增幅超過1倍。然而該署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高達94%,未符合人力增加後,自辦核心業務提高之預期,應詳細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2.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各分支計畫「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6億9,774萬7千元,然委辦費佔整體業務費佔比高達93.97%,顯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3.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第1目「科技發展」計畫內容包含「開發金屬、化學品及新興廢棄物質資源循環利用技術」,以期能達成有效追蹤與媒合金屬、化學品及新興廢棄物質資源循環利用。觀察我國僅以電能驅動之電動汽機車數量統計,自107至111年5年期間,電動汽機車輛數已快速增加至66萬5,755輛【如附表】,未來在電動車輛所使用後之廢棄鋰電池後續回收處理技術與安全管理、金屬資源循環流程及國際市場情勢等,將是重要課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我國電動車車用動力電池回收技術發展與回收機制和國際回收機制與市場發展趨勢分析等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107年至111年我國電動車輛登記數 單位:輛 電動車別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總 計 196,996 365,606 467,640 565,518 665,755 機 車 194,633 359,934 455,764 546,438 630,223 汽 車 2,363 5,672 11,876 19,080 35,532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大幅下修本計畫總經費需求29.33億元,其先期作業規劃恐未盡妥慎,另允宜妥適修正本計畫績效衡量指標與目標,以公允評估本計畫執行成效,並益達成減碳效益目標。爰此,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二)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我國廢棄物逐年成長,近年焚化爐新建造成地方抗爭,應加強公開透明、資訊對等,促進社會溝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焚化廠營運管理資訊系統」,統整24座大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包括分布圖、廠名、回饋設施及統計資料,並開放一般民眾查詢。公開透明、資訊對等,有助於社會溝通、化解紛爭。相較之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缺乏全台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詳細資訊,包括機構名稱、地址、給予許可及輔導設置之主管機關等。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資訊公開精進作為」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2.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其中計畫內容有辦理石綿建材廢棄清除處理處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惟觀其環境部化學管理署網頁上關於「台灣常見含石綿建材」中:古厝屋頂常見之波形石綿瓦及石綿水泥煙囪、以及建物中天花板裝潢用的石膏板或氧化鎂板,是否民眾已普遍理解此建材中含有石綿?並觀其拆除及回收程序內容涉及:內政部轄管「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勞動部轄管「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及環境部轄管「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廢棄物作業指引」,一般民眾是否可充分的理解石綿回收清除的程序?抑或者是中小規模之拆除承包商因為時間及金錢成本之考量願意完成上開程序,容有疑問。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廣為宣導石綿建材回收之必要性及程序精進政策,將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包含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推動源頭減量及循環採購、推動物料資源循環、辦理物質資源循環及能源化等工作。惟查,有關一般廢棄物產生量,102年度為733.27萬公噸,106年度再上升至787.09萬公噸,雖107年度部分縣市政府改變統計方式,將民間清除業者清運之公寓大廈垃圾納入一般垃圾,以及申報資源回收量納入更多產源(包括社區機關學校),以致該年度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驟增為974.07萬公噸,然而改變統計方式後,其108至111年度之產生量亦持續上升,111年度達1,123.87萬公噸,102至111年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強化廢棄物源頭減量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的統計資料,全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為58%,以各縣市分別來看,最高為金門縣73%,最低為澎湖縣為53%,全國排名第18名,且為離島3縣中最低,然而,離島縣市所遭遇問題困境大多相似,從金門縣的例子來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為全國之冠,環境部如何輔導澎湖縣政府持續精進資源循環政策,並加強推動澎湖縣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以有效減少垃圾清運量,俾達政策預期效益,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5.據查我國辦理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再生工作成效,自107至111年間(如附表),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為持續增加之勢,回收率雖逐年緩升,卻在111年較前一年下降約近4%,顯然在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尚需加強。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就如何精進廢棄物源頭減量及提升回收循環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107年至111年一般廢棄物(一般垃圾及資源垃圾)產生量及回收率 單位:公噸 年 別 全國人口數 (人) 一般廢棄物 產生量(總數) 一般垃圾 產生量 資源垃圾 產生量 回收率 (%) 107年 23,588,932 9,740,671 4,317,339 4,828,340 55.68 108年 23,603,121 9,812,418 4,290,856 5,023,517 56.27 109年 23,561,236 9,869,675 4,062,029 5,278,079 58.84 110年 23,375,314 10,049,062 3,895,153 5,666,869 61.19 111年 23,264,640 11,238,654 4,799,426 5,950,352 57.29 註:一般廢棄物總量包含一般垃圾、資源垃圾以及廚餘。 資料來源:環境部;內政部戶政司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6.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物料資源循環、推動源頭減量、循環採購等業務。有鑑於:1.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於112年編列預算3億8,216萬9千元,截至112年8月底止,共執行1億3,851萬8千元,執行率僅36.25%。2.承上,此預算之主要用途為補助地方政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然而因辦理共同供應契約資格標開標,皆無廠商投標,且地方機關尚無自行辦理清除處理契約,導致核撥清除及處理經費延遲,故原預計清除0.2公噸石綿建材廢棄物,均尚未處理。3.綜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加速協助處理石綿建材等有害事業廢棄物,避免影響113年度預算之執行。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物料資源循環、推動源頭減量、循環採購等業務。有鑑於:1.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有逐年上升之趨勢,由102年度的733.27萬公噸,提高到111年度的1,123.87萬公噸。顯示源頭減量策略效果有待加強。2.由於一般廢棄物產量上升,一般廢棄物處理量也隨之增加,無論是透過「焚化」或是「掩埋」處理,其量都呈上升趨勢,從102年焚化320.87萬公噸、掩埋9.14萬公噸,提高到111年的焚化443.09萬公噸、掩埋30.44萬公噸。3.綜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宜研擬加強源頭減量以及回收處理量能之措施,以早日達成資源循環的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8.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內容包含推動源頭減量,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及推動限塑作法等工作。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111年7月訂定「蔬果裸賣及包裝減量作業原則試行計畫」,並於111年8月至11月間與2家連鎖通路業者合作試辦蔬果裸賣,惟試辦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坦言成效不算滿意,尚不會貿然全面推動蔬果裸賣,並有包含產銷履歷及有機農作物標示疑義、蔬果保鮮與耗損率考量等問題有待克服。112年環境部持續與農業部合作,配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擴大連鎖通路業者合作家數持續試行蔬果裸賣,預計試行至112年12月底止。考量國際間持續針對「全球塑膠公約」進行談判,目標於113年底前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框架,預期強化塑膠垃圾之源頭減量等目標。爰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透過推動蔬果裸賣試行計畫,期落實包裝減廢、源頭減量等目標,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於該試行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通路業者及相關公民團體等,針對試行結果進行成效評估及政策檢討,並就提出後續法制化、明定減量目標等策進作為之具體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9.聯合國預計113年提出「全球塑膠公約」訂定減塑進度與具體內容,惟我國102至111年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COVID-19疫情後一次性塑膠垃圾更多。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又遇鄰避設施的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問題,推動源頭減量更顯重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我國近年源頭減量措施實施成效及未來強化推動方向」為題,須包含疫後加強輔導小店家恢復使用環保餐具、111年自備飲料杯5元優惠、蔬果裸賣、112年網購包裝、旅宿備品、生分解免洗餐具減塑,其中蔬果裸賣應與農業部洽商推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10.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經查本計畫112年度編列預算3億8,216萬9千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1億3,851萬8千元,執行率僅36.25%,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因辦理共同供應契約資格標開標,皆無廠商投標,且地方機關尚無自行辦理清除處理契約,導致核撥清除及處理經費延遲,故原預計清除0.2萬公噸石綿建材廢棄物,均未處理。又,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由於垃圾處理設施興建計畫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等法定程序,且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爰推動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零廢棄措施益顯重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三)有鑑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辦理廢棄物管理業務,長期以委辦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除業務績效未能清楚對外說明外,今已升格為三級機關,全體公務員應當戮力從公,士氣如虹辦理各項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回收業務;乃知113年再利用推動組公務預算,委辦費竟高達5,591萬8千元,佔該組預算5,813萬6千元之96.18%。實不知升格之目的及意義何在!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591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執行成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四)有鑑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循環處理組辦理循環處理業務,其預算說明「辦理生物質資源循環策略規劃與推動」,需委辦費228萬元!除生物質資源循環業務長期績效未能清楚對外說明外,今已升格為三級機關,全體公務員應感受全國各界深切期盼,積極辦理各項循環處理業務;豈知113年該組公務預算,委辦費竟高達511萬9千元,佔該組預算517萬6千元之99%。難道公務機關之策略規劃亦需委辦處理,實不知成立之目的及意義何在!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預算編列51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生物質循環提出策略規劃及推動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五)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8億8,739萬5千元推動「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其中有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理者,包括推動具挑戰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6,136萬元,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5億2,000萬元。經查,本計畫實際補助對象僅限住宅、未達登記規模之個人畜、禽飼養建物,違章建築、事業及政府部門則不在補助範圍。民眾常反應之寺廟、教堂、活動中心等等,並不在補助之列,對於石綿建材廢棄物清理工作恐有不利影響,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請加速推動。【9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2023年1月,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預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原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分二階段實施一次用旅宿用品限用政策,惟2023年3月經與旅宿業者、備品製造業者及相關公會研商,經交通部觀光局及相關業者反映緩衝期太短,未及宣導及消耗庫存備品,於2023年3月底重新研訂草案內容,並於2023年7月17日正式公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明定自2025年1月1日起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進行規範,包含不得提供小於180毫升包裝之洗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以及不得主動陳列梳子、牙刷、牙膏等個人衛生用品等。考量疫後國內觀光復甦,為加強一次用產品減量政策成效,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偕同交通部觀光署持續加強宣導力道,採多元方式鼓勵、輔導各旅宿業者調整服務模式,務使政策於2025年1月順利上路,落實綠色旅遊之政策目標。【103】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七)我國事業廢棄物產量,過去數十年來有顯著的成長趨勢,更是一般廢棄物的好幾倍,就處理事業廢棄物已是我國廢棄物處理、循環經濟當中重要課題。惟我國事業廢棄物之主要處理方式以再利用為主要的方向,更仰賴再利用產品的設計,與市場運作;爰此,環境部提出「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循環促進法」兩法合一之修法方向。然兩法合一之修法,至今仍未有預告之版本,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的通盤法規範制度修正,仍有可精進與加速之必要。爰此,就兩法合一之修法,環境部應加速並精進其修法期程,讓我國多年來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早日得以解決。【10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八)為使我國廢棄物之管理自後端的廢棄物處理思維,轉換為前端資源循環之治理模式,環境部刻正研擬「資源循環促進法」之立法草案,以合併過去「廢棄物清理法」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法規工具之升級整備重新調整現行的廢棄物管理模式。然歷經多時,環境部至今尚未提出「資源循環促進法」之修法草案,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4個月內,提出「資源循環促進法」修法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105】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第4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10億1,162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辦理「科技發展」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編列「辦理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等研究經費,與環境部所屬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對於何謂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未見說明,學理依據及國外是否早已研發,兩單位未加詳查即套用名詞,期能獲取預算;顯見環境部科技發展預算編列重複,內部分工出現問題!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預算編列3,01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016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三)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面對明揚火災爆炸,動輒以非毒災之理由,搪塞應執行行政院核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各項工作。查該署前身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自然應了解化學物質引發之爆炸及燃燒後,自然會產生毒性物質;因此雖然致災原因為爆炸及燃燒,仍屬會產生毒性物質引起附近民眾、事業單位勞工及消防弟兄不良健康反應之災害,不應曲解為「非毒災」,既升格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應區隔致災原因、毒性大小做為執行公務之依據,反而更應戮力從公,善盡國家交付之重責。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成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後預防整備及災害應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四)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其「危害控制」項目,係用以辦理毒性化學物質中因災害防救工作、推動地方政府及擴大結合中央機關化學災害預防整備及防制計畫、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毒災防救業務等業務。惟此次明揚高爾夫球工廠大火案,對於上開項下之預算主旨,在法理與民眾期待上有所落差:其一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管轄300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須達到一定管制量以上之工廠,才會被環保局要求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和相關人員訓練,在危機管理上顯然有所漏洞、其二為該署不管轄化學災害而只管轄毒物災害,且受環境部委託在科技園區工作的計畫人員,也僅做監測,其業務範圍不包含協助廠商止漏或救災,惟此種特殊災害需要有專業的知識方能正確危機控管,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討廠商毒性及化學物質風險控管合理性問題、及討論該署化學與毒物管轄立法及政策漏洞精進政策,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解凍。【11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2年度9月22日屏東明揚國際高爾夫球工廠因存放超過3,000公斤之有機過氧化物,導致其火災產生巨大之傷亡。查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其中部分係為強化各地方政府執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運作行為與運作場所之查核及管理、防止化學物質汙染環境、完備化學物質流向勾稽查核計畫,加強查核輔導運作業者落實毒物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管理。惟截至112年度10月中,除勞動部等其他部會有對於該事件發表聲明外,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並無任何對外聲明,對此重大化學公安事件儼然置身於事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討毒物管理、資料勾稽之精進政策,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當中包含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推動及收費系統維護計畫,並配合徵收期程蒐集國內外資料、試算評估及優化及維護收費系統等業務。按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以化學物質運作費為主要收入,並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收費項目,依業者製造、輸入量計費,以源頭課費方式,按其量收取運作費。惟前揭兩項辦法迄今仍在研議中,故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務預算支應,與成立基金以籌措擴大管理化學物質經費來源之立法初衷不同,亦不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成立進度與期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當中包含辦理研析化學物質擴大管理,強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流向查核及環境用藥管理等業務。先前行政院為預防工業性化學產品不當流入食品供應鏈,責由經濟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57種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品項優先加強列管,自103年起已建立流向警示功能,並逐步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農藥管理法」管理,惟查,至112年8月底仍有硼酸、亞硫酸鈉、亞硝酸鉀等20種化學物質之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未能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管理法」納管,與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初始將其列為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並研擬加強管制之初衷未盡相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高度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依法納入關注化學物質之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辦理持續擴增「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資料,並導入科技應用,以提升系統效能及應用等業務。惟有關化學物質之管理,係由各部會按各自法規予以納管,囿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其管制強度不一,以107年4月28日敬鵬工廠火災事件為例,據內政部108年1月15日「1070428桃園市敬鵬工廠火災全方位檢討策進專案報告」指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雖已建置「化學雲」,以介接各化學品管理資訊系統,然而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如,「化學雲」系統仍無法取得部分資料。又112年9月22日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科技公司發生火警爆炸事件,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5名員工死亡、1名失聯,及109人受傷,據查該廠區內有多種易爆裂化學物質,消防人員恐未有足夠化學品資訊,抑或部分化學品尚未列入管制清單所致,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強化化學雲資訊內涵,提升協助救災功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五)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748萬元,用以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推動及收費系統維護計畫。在自給自足前提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法公布得依法成立基金,亦授權訂定收費辦法等規定。由於相關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截至112年9月尚在研議中,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經費目前仍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務預算支應。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六)目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並無明確規範第四類毒化物之使用用途,故當其涉及使用於消費性商品時,則衍生管理權責疑義。以甲基異丁酮為例,現查含甲基異丁酮消費性商品包含模型漆及其專用溶劑、地板底漆和白板筆等,該等商品係可被一般民眾輕易購得之商品,然卻因非屬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致使須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故為釐清權責分工,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後續可與商品相關管理單位進行跨部會溝通研商,依權責可由商品管理單位要求該類商品應具備毒化物資訊等標示,及訂定商品檢驗標準及安全規範,為此,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與商品相關管理單位研議,部分含毒性化學物質製成品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之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項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9,020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七)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化學雲運作以來,相關運作與管理資訊匯流未臻完備,惟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如:平面配置圖、機械配置圖、管線圖(含平面圖及立面圖)、化學物品項及存量、安全資料表等,因化學雲資料係由各部會資訊系統介接拋轉而來,各部會受限現行法規,以致前述部分資料,「化學雲」系統仍無法取得,造成所能取得化學品資訊內容不足因應救災需要,顯見化學雲可提供協助救災資訊之功能容待強化,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於112年9月22日上午於屏東明揚工廠,發生工廠大火,其肇因於危險化學物質非法不當的堆積,導致眾多工人與消防員的傷亡。對於危險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追蹤,雖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有列管,更有化學雲資料庫,做為追蹤及分析之政策工具,然從明揚工廠火災一事,可見當今之追蹤管理與查處措施仍有其缺漏之處。許多民間企業其下組織結構複雜,各事業體非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其事業中各種危險化學物質的流向與管理往往有錯漏之處,加上各機關追蹤管理及查處量能有限,就現今的管理方式,有整合各部會與精進規劃之必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為掌握及精進毒化物質流向、流布及勾稽查核,目前雖已建置「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惟化學物質分散各部會按其法規納管,而各部會管理強度不一,恐存在管理漏洞。以近期屏東明揚大火為例,即出現化學品數量掌握不足以及部分物質未列入管理之情形,造成救災困難,應積極跨部會協商以強化平台功能,達成協助救災等資訊交流管控功能。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4.我國107、112年兩次大火,燒出化學物質多頭馬車的管理漏洞。我國化學物質分散各部會法規各自納管,未落實整合,且無法取得部分救災現場所需資料。跨部會應源頭強化資訊整合、擴大化學物質納管,督導廠商確實申報,並提升聯合稽查頻率及強度。尤其應將化學雲資訊內容,化為第一線消防員可即時有效運用資訊,提升協助救災功能。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整合跨部會化學資訊,客製化提供消防員可用資訊,提升防救災功能」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5.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控管」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用以持續擴增「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資料、提升系統效能及應用等業務。有鑑於:107年4月28日敬鵬工廠火災事件,根據內政部檢討報告,當時雖已建置「化學雲」,但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化學雲」系統有部分資料無法取得。112年9月22日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科技公司的火災爆炸事件可能也有相同狀況。目前化學物質管理由各部會按各自法規予以納管,由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有管制強度不一的狀況。綜上,化學物質管理署允宜進行跨部會協商,強化「化學雲」平台資訊量及正確性,以協助提供救災所需資訊。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為辦理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強化我國災害防救能力,本分支計畫項下「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13年度編列5億2,064萬8千元,其中精進及維持中央環境事故專業技術服務計畫編列委辦費2億3,796萬8千元。經查,此項委外辦理毒化災應變隊目前已達10隊168人,惟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出勤支援事故係以1小時內趕赴現場為目標,而化學火災爆炸事故有瞬間即產生嚴重傷亡之特性,目前運作模式恐難及時發揮專業研判及協助環境監控之功能,容有研議改進之空間。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危害控制」預算編列5億6,894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九)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5,432萬4千元,含辦理強化化學物質管理決策及跨部會協調機制、蒐集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與修訂相關政策等業務,期使化學物質資訊與國際即時接軌,是有效管理化學物質與預防化學災害基礎。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為確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係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判斷其危害分類,辦理標示危害資訊與落實管理等措施,然而我國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採參聯合國第四版「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HS)所訂定,此與112年8月公布最新之第十版「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HS),已相隔13年之久,恐與國際最新化學品資訊與危害防治趨勢有所脫節,而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間,如何將最新國際資訊與國內標準規範進行有效接軌,不無疑慮。爰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說明如何精進蒐集國外最新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資訊,並強化跨部會協調即時更新化學物質管理決策資訊等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秉於食安五環之第一環源頭管理成立,成立後陸續公告具食安疑慮之物質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並執行化工原料行查核。惟仍須持續精進,就尚未列管可能造成食安風險之物質,洽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評估納入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以強化食安工作,保障國人健康。【11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一)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規定之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規定之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其徵收對象均為向公告之化學物質,依照產生量及輸入量或運作量及釋放量,予以課徵基金之費用。為簡化責任運作人、製造者或輸入者之行政程序,避免同樣課徵項目還需重複向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與化學物質管理署重複申報,並繳納2次費用,環境部應研究兩者得「合併申報、一次繳費」行政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十二)為讓化學災害之消防應變人員在到場前就掌握災害現場特性,預防管理應事權統一,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負責匯整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的物質安全資料與運作資料,提供消防人員應變參考,並加強產業園區周邊消防隊使用化學雲教育訓練。建請行政院協調跨部會建立全國化災聯防保險機制,讓所有運作危險化學品的廠商投保,與輔導足夠量能的民間應變消防隊簽約,提供專業化災處理服務。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事故專業諮詢監控中心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提供專業應變諮詢,政府消防隊提供周邊戒護防止災害擴大,以讓專業應變消防隊負責處理化學災害。【12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第5項 環境管理署29億5,03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有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6億1,940萬元」,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等經費5,750萬元」,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度增列該項推動計畫額度高達1億2,554萬元且未加說明。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就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計畫內容包含:環境衛生維護及控制病媒蚊危害等工作,該預算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6億1,940萬元,其中用於海岸環境清潔、優質公廁管理(含病媒蚊防治)等政策,需委辦費4,300萬元,惟我國截至112年9月24日止,根據衛生福利部門疾病管制署統計全國累積病例數,正式突破萬例達1萬142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門,研擬登革熱防治精進政策、以及病媒蚊防治監督考核機制,將研究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執行環境保護查察等工作。惟查,102至111年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為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困擾,各地方環保機關亦隨之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102年稽查處分8萬6,762件,111年上升至9萬5,701件,惟102至111年度噪音污染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占50.87%以上,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對民眾之困擾,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環保設施有效管理與效能提升、精進離島垃圾分選前處理、全國廢棄物處理整體園區規劃,並補助購置或汰換特種機具與車輛等相關工作,及協助地方建置自主垃圾處理能力,廢棄物能資源化,落實循環經濟,達轉廢為能之多元化垃圾處理目標。惟國內廚餘有機物轉化為生質能源政策已推動10年,惟廚餘再利用仍以堆肥及養豬為主,無法有效拓展廚餘多元再利用管道,迄至111年度計畫屆期,僅臺中市外埔生態園區1座正式營運,每日平均廚餘處理量約104.38公噸,與計畫目標籌建3座廚餘生質能源廠及每日廚餘總處理量600公噸差異甚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3個月偕同相關部會研擬精進廚餘生質能源廠目標達成之精進計畫,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三)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預算案之「環境管理」計畫項下工作包含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及補助停建垃圾焚化廠縣市之垃圾運轉及區域合作相關工作。環境部暨所屬機關於112年完成組織改造,其中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職司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工作。查「廢棄物清理法」106年修法後,於第28條第8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之規定,於107年時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依法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修法後,實際上仍常見當年配合焚化廠停建政策之縣市遭遇民生垃圾去化困境,如南投縣原洽請台東縣政府同意代燒,然台東縣議會不予同意;又或如新竹縣雖獲鄰近縣市同意代燒一般廢棄物,惟當面臨焚化爐歲修、整改作業時,未及去化之垃圾仍僅能持續堆置於已近飽和之垃圾掩埋場,又或鄉鎮公所清潔隊用地,衍生掩埋場自燃事件頻傳、污染下游自來水源之虞,及鄰近村里環境惡臭與蚊蟲紛飛等問題。前揭一般廢棄物去化問題,於2015年、2021年兩度遭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中央環境主管機關未能統一調度分配垃圾處理顯有疏失。考量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已於2023年8月22日掛牌升格,面對全國一般廢棄物總量屢創新高,以及地方政府面臨垃圾去化困境,自應就統籌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發揮更大功效,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以符改制升格之期待。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如何具體協助地方政府垃圾去化困境,並改善新竹縣、南投縣改善垃圾妥善處理率不佳問題提出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預算案之「環境管理」計畫項下工作包含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及補助停建垃圾焚化廠縣市之垃圾運轉及區域合作相關工作。新竹縣過去因未具自有焚化爐,每日所產生民生廢棄物採委託鄰近縣市焚化爐代燒,以及採垃圾掩埋等方式處置,惟面臨國內既有焚化爐使用年久,處理效率下降,迭生歲修、整改期間降低處理量能,使外縣市代處理民生廢棄物之量能浮動不定,衍生新豐掩埋場暫置垃圾高達近20萬公噸,進而發生環境衛生污染、火災頻傳等問題。新竹縣政府雖於109年循BOO模式徵得民間廠商投資興建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依合約內容將優先處理新竹縣每日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約每年8萬公噸,另新竹縣政府環保局亦說明廠商承諾每年另協助處理1萬公噸暫置之一般廢棄物。惟當地民眾均表達憂心,縱每年去化1萬公噸暫置一般廢棄物,仍恐需耗時近20年才可將新豐掩埋場暫置之垃圾完成去化。鑒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職司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工作,爰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與新竹縣政府協力就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垃圾及廚餘分類策進作為,及加速新豐掩埋場、竹東掩埋場等處暫置之一般廢棄物去化,以及未來焚化廠營運後底渣轉作工程粒料等目標積極協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100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督導、協助新竹縣政府解決前述垃圾去化困境,並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0】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五)就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針對有害廢棄物之回收,近年因稽核不彰,以致於各地陸續傳出不法情事,部分不肖從事廢棄物回收廠商,因為無相關監督機制,導致違法照單全收有害廢棄物之後,違法使用於相關商品中,影響國人之健康。其中,特別針對集塵灰及含鋅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產業,日前傳出廠商不法回收,並使用於相關產品,進入到公共工程使用,或填海造陸之用,由於可能會影響人體和環境,建請環境部應儘速查核,是否有上述不法之實。綜上,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建請環境部儘速查核相關產業,如發現不法之情事請依法裁處,並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根據媒體報導,我國垃圾掩埋場今年發生多起火警。由於垃圾掩埋除垃圾本身具有可燃性質,掩埋本身也會產生甲烷等可燃性氣體,在部分縣市的掩埋場在天氣較為乾燥炎熱下而有火警發生,且廢棄物燃燒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對於附近居民健康影響甚鉅。惟掩埋場之管理為地方政府權責,並由中央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督導之,就垃圾掩埋場之管理與督導,仍需持續加強。爰此,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管理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執行環境保護查察等業務。有鑑於:102至111年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地方環保機關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102年稽查處分8萬6,762件,111年上升至9萬5,701件。然而,102至111年噪音污染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超過半數。根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度預算案「環境管理」工作計畫,執行稽查業務的預計成果,噪音僅25件。以過去的噪音案件量來看,恐怕難以解決噪音污染的公害。綜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允宜加強噪音稽查業務,以維護民眾生活安寧。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據預算中心指出,102至111年度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為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困擾,各地方環保機關亦隨之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近10年來因噪音污染陳情為首,近半數噪音污染之稽查處分皆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公害問題,顯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相關業務有待精進,爰此,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5.我國垃圾處理近年面臨掩埋場飽和及焚化爐老舊問題,雖已積極推動相關措施,然而107至111年期末一般廢棄物暫存量自20.82萬公噸增加至75.17萬公噸;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自97.88%,下降至93.70%,部分地區隨時處於爆發垃圾大戰危機中,對民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亟待積極協調處理。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6.凍結理由:1.南投縣垃圾因為沒有興建焚化爐,自2006年起補助垃圾轉運費用已經達到9.9億元。2017年起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也補助2億元,用於打包篩分,改善掩埋場設施。2023年8月初,面對堆置25萬噸垃圾,在蔡培慧委員爭取下,環保署又補助6,000萬以打包5萬噸。2.為什麼補貼了這麼多年,南投的垃圾去化卻依然還是成問題?根據2017年起的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由中央政府補助篩分設備,將垃圾當中可燃部分與不可燃部分分離開來,減少需要以焚化掩埋處理的不可燃部分,並將可燃部分製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RDF/SRF)提供給鍋爐當作再生燃料使用。3.然而2023年7月份南投縣環保局將篩分後的可燃物/衍生燃料招標處理時,卻出現必須給付給廠商,相當於其他事業廢棄物運輸進入焚化爐的高額處理費用,完全沒有因為篩分、打包之後成為具有價值的燃料,反而降級。4.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解凍條件: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蒐集彙整(2022至2023)南投環保局在處理垃圾時,所採取不同類型的委託處理方式,其成本考量及計算基準,於2023年12月底之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111年10月25日蔡英文總統接見「110年全國特優清潔隊員及推動清潔隊職安衛優良人員」,肯定全國清潔隊員的辛勞及付出,並表示政府投入73億預算推動「5好措施」,從制服的更新,到裝備安全、清潔車輛更新、汰換等,現已全到位。惟經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單位歲出預算內容,未查有任何提及文字說明與清潔隊5好措施相關事項經費預算。清潔隊5好措施為蔡總統政見之一,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5,594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出蔡總統任內有關清潔隊照顧福利、工作環境改善等階段成果,以及113年起5好措施相對應預算編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七)環境污染型態多變複雜,執法方式須即時調整。環境部112年8月22日升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首任署長宣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成立有4大願景,其一為科技執法守護環境。然有事業單位反映,近年逐步運用高科技執法,是執法守護環境的進步,惟在事業稽查對象管理面向,卻仍處於「主觀或隨機」挑選的方式,目前的篩選與管理機制,似未能有效分析出有高風險或高投機的事業,並予以有計畫性地落實相關檢查與防制工作,甚或有挑較容易檢查事業進行執法的情形,導致業者面對稽查對象的選定標準無所適從或不堪其擾。科技執法應同時有科學管理及風險管理前置預防概念,不應是主觀或隨機挑選的篩選方式,宜導引產業往好的方向發展,同時減少對優良或配合度高的事業困擾,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57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建構有效污染預防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八)環境管理署於112年8月22日正式成立,為推動區域環境管理工作,配合中央政府組織再造規劃架構及精神,成立「三區環境管理中心」,職能業務除持續辦理環境犯罪查緝執法及行政檢查督導業務外,亦包括垃圾處理設施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管理等協力業務。目前各縣市均配有環境執法單位及人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及三區環境管理中心是否有進行相關管理作為,是否有有效整合運用,另成立中心後,能否妥善落實垃圾處理設施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管理等業務,似未見有初步規劃公布或具體成效展現。為能有效執行業務,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預算編列2,204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相關業務執行與預期成果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九)為促進資源循環之有效利用,環境部透過「廚餘回收再利用效能提升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廚餘破碎脫水設施及高效堆肥處理設施,截至111年,國內之廚餘回收再利用,有超過五成是以「堆肥」作為去化管道,並有將近四成是透過「養豬」產業消化,而僅有不到一成是以厭氧發酵將廚餘轉換為生質能源。爰此,為有效將廚餘回收資源化,同時促進後端廚餘回收之流向,驅動前端一般廢棄物中之廚餘流向進入回收利用體系,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5億元,凍結百分之一,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未來5年廚餘回收再利用之進程及作法規劃,經書面報告提出後,同意始得動支。【14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澎湖以漁業為主要經濟活動,漁港數亦為臺灣之首,然漁業作業過程無可避免網具流失造成海洋環境、生態污染,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1年起逐年編列經費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沉網清除工作,為確保經費執行得當,後續相關補助經費應用於海底沉網清除,項目包括委託潛水人員打撈,網見搬運及警戒人員、吊運費及租船費等相關費用,清除範圍包括天然礁及人工魚礁。因當地漁民皆知道海底沉網之分布地點,因此,補助經費請用於勞務清除清理為主,以實際解決海底沉網問題。【1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一)「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業務內容包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提升環保設施效能及提高自主垃圾處理能力等等,期能達到強化地方政府自主處理垃圾量能。然而依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第二冊)」內容,指出2017年至2022年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執行情形,發生有「部分地方政府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執行進度落後」及「垃圾區域合作區域機制……等推動成效未如預期」等多處未如計畫預期成效情況。爰此,應就前階段「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說明各項未達預期成效之成因檢討,以及如何於「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精進執行成效等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第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原列5億2,574萬1千元,減列第3目「環境研究」130萬元(含「環教認證管理」30萬元及「強化全國環境檢測」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444萬1千元。【158.159.160.161.162】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636萬5千元,係新增「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及「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2項科技計畫。經查,為配合組改,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預算員額增加16人,全院研究相關預算員額達61人,但此2項新增科技計畫預算委辦費比重分別達81.4%及100%,應努力提升自身研究能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主要辦理項目第3項編列「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700萬元」,此研究題目在過去前身環境檢驗所即執行相當多類似計畫;細懸浮微粒PM2.5來源解析及危害源多已清楚,國內環境衛生及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系所早已進行研究,不知升格為研究院後增列此項計畫目的何在?要求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計畫規劃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億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二)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辦理「環境研究」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第5項編列「氣候變遷淨零科技與環境影響先期研究950萬元」等研究經費,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科技發展」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淨零排放科技經費」9,600萬元,計畫名稱幾乎雷同,如該院能自行研究相關科技則應循內部管道建議變遷署無須編列,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委辦研究經費編列幾乎為研究院之10倍。要求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之業務分工報告,爰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據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內容指出,相關工作計畫項目之一為「辦理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制度先期規劃」,根據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規則,歐盟只承認由歐盟碳交易機制認可的驗證單位所發出的報告,國家環境研究院如何輔導國內驗證單位的認證銜接歐盟認證,避免國內廠商僅能選擇國外符合歐盟要求驗證機構,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萬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億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5.凍結理由:1.環境部升格,原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合併改制為國家環境研究院。除延續環境檢測技術標準認定與環境專業人員訓練及環境教育場域認證之外,並負責開發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等技術,目標成為環境智庫。2.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是86年由工研院捐助成立之法人。宗旨於環保相關認證與環保相關技術服務。9位董事2位監察人,7位為環境部現任官員,2位教授及位工研院代表。113年度支出1億1,600萬元。總經理1位研究員51人行政6人,年人事費用6,639萬2千元。3.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是82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捐助成立法人,配合「廢棄物清理法」修正88年改名迄今。宗旨成為環境保護的智庫。13位董事3位監察人,10位環境部官員,4位教授業界2位。113年支5,050萬元。董事長月領18萬元,總經理月12萬6千元,研究員25人行政7人,年度人事費用2,517萬元。4.正逢國家環境研究院成立,考量兩基金會的定位與功能為「智庫」、「認證」與「技術」國家環境研究院應該主管這兩個基金會,配合全部全院的政策目標,重新賦予各該功能定位。5.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解凍條件: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對該兩個基金會提出有關「智庫」、「認證」與「技術」合作模式,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15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三)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研究─科技發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400萬元,其中新增編列「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預算860萬元、「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預算700萬元,經查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預算員額已依組織法規定編列61名研究相關人員,惟113年度新增2項科技計畫之委辦費預算比重分別達81.4%及100%,委辦費占比仍高,請國家環境研究院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四)據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嚴加督導委辦費之績效,充分發揮既有人力效益,確保經費使用達成預期效益。【14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五)國家環境研究院成立後,陸續開設淨零相關課程,但缺少報名時間、課程數量不足(基礎班、盤查般、查證班、企業永續經營與轉型班),恐造成民眾使用不便、供不應求,不敷社會所需。我國青年失業率高於OECD國家,勞動部針對青年投入5+2產業已有產業新尖兵計畫,然以補助民間課程為主。國家環境研究院為具有公信力之政府機關,尤應擴大證照及專業課程,為積極吸引青年參與,加速我國淨零轉型。請國家環境研究院以「擴大開辦淨零證照及專業課程,加速培養綠領青年」為題,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51】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六)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檢測認證管理」預算編列5,670萬6千元,用以辦理包含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制度先期規劃、推動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業務及氣候變遷人力培育等工作。目前我國年排碳量超過2.5萬公噸而應受碳盤查登錄之業者家數約512家,且由於推動淨零碳排已是全球趨勢,例如歐盟更已於112年10月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機制,規定進口商需申報並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產品才能進入歐盟,故對於以出口為導向之我國諸多產業廠商而言,未來有關自願性碳排查證需求恐會加大。然而據112年10月2日所詢知,環境部所認可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共14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自願性認證方案查證機構為15家,對於碳查證量能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會因此出現辦理碳盤查或驗證費用漫天喊價而加重廠商負擔的疑慮,此受外界所關注。請國家環境研究院說明如何協助精進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與人力之執行量能、確保盤查驗證品質公信力及費用合理性管理機制等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及第6條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揭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然而台灣過去相對缺乏國家整合的科學研究基礎,導致各機關各行其事,此外氣候科研推動資源零散,亦缺少專業人力。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編列「環境研究應用」預算項目2,984萬5千元,爰請環境部偕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討論,說明國家環境研究院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氣候科研分工與整合機制、計畫成果及內容規劃,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56】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八)因應淨零轉型,市場上淨零培力課程及人才培育單位近年蓬勃發展,然而相關的職能訓練課程內容與教學質量參差不齊,甚至教程資訊錯誤,影響淨零轉型之社會轉型整體推動基礎。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託環教認證中心承辦淨零人力培訓與國際培訓交流之業務,爰請說明針對多元對象之設定及安排規劃,並請就市面上開設淨零人才之培育課程及訓練之單位,研訂相關管理或認證機制,以防止浮濫或不實之現象發生,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6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九)因應氣候變遷及全球淨零轉型趨勢,各國政府推動綠色經濟,實施淨零轉型政策,產業活動須納入排放二氧化碳及因應國家管制措施的成本,或有反應於產品或商品價格,影響上下游供應鏈與消費者,進而可能導致綠色通膨。政府應即早掌握風險評估及衝擊影響,並掌握國際因應綠色通膨的最新研究及動態,以利跨部會從財稅工具整體規劃來思考,提出對抗通膨之全面政策,吸引綠色投資及促進低碳產業發展。爰此,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綠色通膨研究報告,包括風險評估及衝擊影響、國際最新抗通膨政策及法案發展,如美國「降低通膨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64】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97億9,130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95億3,727萬8千元,減列: (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20萬元。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100萬元。 (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億3,557萬8千元。 【14.23.26.29.39.41】 3.本期賸餘:原列2億5,403萬1千元,增列170萬元,改列2億5,573萬1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8項: 1.113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3億5,956萬1千元,惟該項費用112年僅編列23億0,935萬1千元,又前年度決算數僅21億6,961萬1千元,顯見預算編列致預決算差距擴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預算編列1,000萬元,用於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經查臭氧具強化力,對呼吸系統,包含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因而引發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等相關症狀,嚴重時可能會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呼吸系統發炎,對人體或是植物、農作物有不良影響。但根據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近10年(102至111年度)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呈現下降趨勢,其中臭氧111年度除竹苗空品區及宜蘭空品區較110年度上升外,其餘空品區均為下降;111年度以竹苗空品區濃度最高,北部及雲嘉南次之。由於相關數據顯示仍需要因地制宜加強管制,以維護國人及生態健康。綜上,由於執行業務仍有待調整之處,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建請環境部應持續與地方縣市政府討論因應之方案,確實維護空氣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2,082萬7千元、「移動污染源管制」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4,455萬7千元,當中包含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年至116年)」之預算,用以結合淨零排放路徑之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等,搭配綠運輸及循環經濟以推動改善空污。惟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我國PM2.5年均濃度已自104年度22.0μg/m3逐步降至111年度12.4μg/m3,然而環境部113年度全國PM2.5年均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4.5μg/m3,及第2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設定116年目標值為13μg/m3,均高於111年度實際值12.4μg/m3,不利策進空氣品質改善,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通盤檢討我國各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並精進空氣品質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新增「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計畫。經查,本計畫113-114年度原則係由公共建設計畫經費先行匡列預算支應,後續年度(115至119年度)則視環境部碳費徵收機制完成情形,另行討論。故本計畫113年度所需經費1億0,400萬元,全數由環境部公務預算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另,考量政府部門推動電動公車補助多年,進度始終不如預期,如欲以公務預算支持本項計畫,應詳細評估預算效益,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預算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用以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惟據111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近10年(102至111年度)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呈下降趨勢,其中臭氧(O3,avg)之歷年濃度主要以高屏空品區及竹苗空品區為最高,111年度除竹苗空品區及宜蘭空品區較110年度上升外,其餘空品區均為下降,且以竹苗空品區濃度最高,北部及雲嘉南次之。考量臭氧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另對於植物、農作物亦有不良影響,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因地制宜加強管制臭氧污染源,維護環境生態及國人健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590萬元,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3年媒體宣導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運具自動化為2050淨零排放十二項關鍵策略之一,為使電動機車上路及普及化,環境部結合交通部、經濟部等跨部會資源,共同推動「機車汰舊換新」等策略,藉由淘汰老舊機車及換購電動二輪車,以提高電動機車普及率,並降低老舊機車所造成之空氣污染。經查,我國電動機車普及率自102年底之0.27%上升至111年底之4.38%,全國新售電動機車市售占比自102年度之1.07%,上升至111年度11.95%,距離中長期目標仍有相當距離,且部分縣市電動機車普及率低於3%,仍有精進之空間。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2)審計部於111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2022年底止,國內15年以上老舊機車仍高達365萬輛,倘能汰換成電動機車,將有助於減碳及減空污效益,但即便政府汰換二行程機車並購買新車有補助,有誘因,但對於部分長者而言,家中舊的二行程機車就是買菜車,低度使用,全國約有25萬輛以上屬無使用或低度使用的二行程機車的車主,他們無汰換機車的動機,環境部應思考如何加速淘汰無使用或低度使用的二行程機車,以增進空氣品質改善成效,爰此,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有鑑於:一、空污基金107至112年度8月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執行率偏低,各年度分別為0%、53.38%、51.57%、2.83%、60.86%及41.90%。二、目前電動公車有生命週期總成本高、妥善率不佳、安全性有虞、維護成本高,以及電池系統衰退快、續航力不足、充電樁基礎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需有妥善解決方式,才能提高業者購買意願。綜上,允宜跨部會研商解決電動公車相關問題,以提高預算執行率,達成空污減量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5億0,021萬元,主要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惟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7至112年度8月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執行率偏低,各年度分別為0%、53.38%、51.57%、2.83%、60.86%及41.90%,且中央各部會推動電動公車普及化過程中,經常面臨電動公車生命週期總成本高、妥善率不佳、安全性有虞、維護成本高,以及電池系統衰退快、續航力不足、充電樁基礎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等挑戰,需跨部會共同提出解決方案,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提高電動公車普及率以改善空污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媒體報導『環團批「平板包材」回收率僅16%,餐盤、泡殼與襯墊多送焚化廠』,劉建國委員過去就多次針對資源回收物價格不符回收成本,諸如廢玻璃、薄塑膠、保麗龍等資收被送進焚化爐燒掉一事,提醒環境部。國人雖然努力做環保,但由於分類不精細,導致後端處理困難,故造成許多資收物直接進焚化爐的命運,爰此環境部在回收推廣上實質上一直原地踏步,民眾空有回收概念,卻不知如何確實分類。面對台灣如此情況,是否可以透過建構「低行情回收物收購中心」等概念,讓這些低行情資收物也能順利回收,而不是進入焚化爐燒掉。基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3)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案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3,565萬元,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有鑑於:一、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109至111年度差額為109年1.18億公斤、110年0.91億公斤及111年0.67億公斤。二、綜上,允宜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以減少責任業者短報之情事。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預算1億1,400萬元。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惟查,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其中廢紙餐具差額頗大,109至111年度各計1.18億公斤、0.91億公斤及0.67億公斤;另廢PET、廢PVC則連續2年(110至111年度)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責任業者恐未核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爰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並提出具體措施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預算1億1,400萬元。經查,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其中廢紙餐具差額頗大,109至111年度各計1.18億公斤、0.91億公斤及0.67億公斤,顯示責任業者恐未核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應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以減少短報情事。爰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6)為推動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建立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業者名單,惟業者數量呈現減少趨勢,又廢漁網處理作業極度費時,漁民期望以方便、快速的方式清除廢漁網,希望可交由廢漁網回收業者執行,且依海洋保育署成果報告書顯示,若可提供穩定、快速的廢漁網回收管道,即使沒有廢漁網回收獎勵金,漁民亦有意願將廢漁網進行回收,穩定、快速之廢漁網回收管道,攸關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成效,從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角度出發,環境部應積極協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廢棄物去化制訂獎勵措施。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7)根據媒體報導,智慧手機年年推陳出新,台灣年銷售600萬支手機,但回收率僅約12%,五成民眾將舊手機閒置在家未回收。但據環境部「手機回收行動計劃」111年手機回收率目標20%,就手機資源回收之措施,仍可持續強化。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出具體提升誘因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6.我國資源回收體系之運作,多有仰賴資收個體戶於全台各地的回收協助;目前個體資收戶所回收之佔比,雖無法確切估計,然亦有10%左右之回收貢獻。為健全我國資源回收體系,同時納入多方參與者之意見,過去已有建議環境部將資收個體戶之代表納入相關討論與檢討會議,環境部亦允諾將於112年每季一次集各地方環保局及社福團體代表(個體戶),召開推動「資收關懷計畫」檢討會議;然關心資收個體戶權益之團體,卻不曾於今年度參與過相關會議。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9,385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有關「資收關懷計畫」檢討規劃,經書面報告提出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7.報載「農牧地回填廢棄物猖獗,雲林1個月抓14件68人」雲林農地遭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案件發生層出不窮。劉建國委員於110年就有提案,警示環境部,但至今仍然持續發生此類事件,顯示環境部於相關事件的預防及應變發生嚴重的缺失。如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環境部,再次鄭重要求環境部必需盡速提出具體作為,加強農地等敏感地區之土壤、地下水之污染調查及應變,杜絕不肖業者繼續污染大地,爰此,針對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預算編列1億7,583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待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8.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自100年開始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105年起已經較為嚴重的河川已經從11條下降為5條,但是110年又上升到10條。該年度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如: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顯示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因執行成效不彰,爰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召集相關學者研擬更有效的方案,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根據環境部統計查詢網的資料,雖在重度污染的河川長度,從107年的101.88公里,至111年下降為75.71公里,已有明顯下降,但在我國未受污染河川的長度從107年的1,938.79公里,至111年上升為1,771.22公里,5年內共下降了167.57公里,近年雖受極端氣候影響,降雨或有不均之情形,然極端氣候已成現今之常態,對於如何在當今全球氣候環境的水資源保護,仍可持續精進。爰此,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未(稍)受污染 (RPI≦2.0)(公里) 輕度污染 (2.0<RPI≦3.0)(公里) 中度污染 (3.1≦RPI≦6.0)(公里) 嚴重污染 (RPI>6.0)(公里) 107年 1,938.79 262.42 622.07 110.63 108年 2,003.81 233.87 615.19 81.04 109年 1,997.90 273.45 566.98 95.58 110年 1,924.17 295.11 604.95 109.68 111年 1,771.22 403.19 683.79 75.7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6,93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設置水體溶氧提升或低耗能新興處理技術、加強污染源稽查管制、水體污染應變與巡檢守護、自動監測與水體環境改善應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與查核等工作。惟環境部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105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雖已較100年之11條下降為5條,然110年復上升至10條,該年度除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包括: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爰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之河川,協助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6,93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設置水體溶氧提升或低耗能新興處理技術、加強污染源稽查管制、水體污染應變與巡檢守護、自動監測與水體環境改善應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與查核等工作。有鑑於: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以來,105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已較100年之11條下降為5條,然110年上升至10條,該年度除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包括: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綜上,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以削減氨氮污染排放量,提升整體水質。爰此,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9.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457萬元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457萬元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113年媒體宣導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457萬3千元,冀透過運用報章、廣播、雜誌、電視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鼓勵民眾踴躍參與,進而達到宣傳環境政策之目的。有鑑於:以近5年(107至111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呈現上升趨勢,107年度為17.79%,111年上升至28.40%。109及11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據環境部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的4,063公噸增加31.5%。允宜廣納意見及檢討強化環境教育,引導業者及消費者改變行為,進而達成一次產品減量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0.離島地區所產生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為船運回臺灣本島處理,每年環境部需補助約5千萬轉運費用,又因大量觀光客湧入該地區,產生大量廢棄物,轉運費用大幅增加,甚至曾有臺灣本島拒收離島地區轉運廢棄物,任由廢棄物暫置於離島地區,臭氣熏天,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大打折扣,為此,環境部應制訂離島地區加強推動綠色消費相關獎勵措施,並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目標,爰此,針對113年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預算編列1億1,726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11.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17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12.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淨零路徑策略執行」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2,200萬元,用以「辦理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發布,更新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統計,精進排放係數及活動數據」。近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倡議自然碳匯之重要性,並引導締約國推動森林、其他陸地、海洋生態系統等固碳措施,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排放量扣除碳匯量之淨零目標亦為多國共識,惟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於《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章節中,僅盤點森林碳匯之二氧化碳移除量資訊,另土壤、海洋等碳匯資訊,則未納入清冊中,以致未能完整反映自然碳匯數量,不利精準評估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情形,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會同農業部等相關部會,精進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之完整性,精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經查我國碳權交易所已於112年8月正式上路,然而就我國碳權與國際邊相互認證機制,至今尚未完成。國際碳權交易,不僅是降低我國產業碳轉型在國際上的成本、手段之一,也是促進整體減碳轉型市場最要機制之一;我國經濟上仰賴出口經濟,容易受到各種國際減碳標準之影響,碳權交易與國際間相互認證自然是未來幾年影響我國經濟發展要件之一。爰此,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出具體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2,000萬元,以「辦理碳定價制度研析與碳費徵收制度推動業務」。根據世界銀行碳定價報告,2021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創840億美元,較2020年成長60%,其中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收入激增,首次超過碳稅收入,且占碳定價巿場總收入67%,反觀我國碳定價政策工具,環境部雖定調碳費先行,卻遲遲未提出碳費機制(CT),而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又因有市場流通性不佳之疑慮,實施進程尚不明確,致使我國碳定價制度凝滯不前,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儘速公布我國之完整碳定價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1,900萬元,以「辦理溫室氣體排放源自願減量計畫註冊及額度審查、推廣與經濟誘因制度衝擊評估等工作」。考量國際自願性碳市場之部分碳權誠信受公眾訾議,反漂綠倡議於國際間逐漸蔓延,而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所核發減量額度並未使用減量方法學計算,監管密度相對較低,恐影響未來碳權交易市場之碳權品質,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完備氣候法相關子法配套,建立公允客觀之減量額度核發與交易管理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13.碳定價的基本精神是反映二氧化碳排放行為的成本,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並透過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向排放源徵收稅費,相關精神亦揭示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有關條文。環境部推動碳定價政策工具係採碳費先行,且得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訂定碳費優惠費率,做為鼓勵排放源加大、加深減碳的配套措施。台灣是國際經濟體的重要成員,我國碳定價政策應接軌國際碳價趨勢及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用者付費等基本原則,「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立法說明要求環境部訂定優惠費率子法時,必須引用科學性的方法,審核排放源提出的自主減量計畫。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預算編列6,317萬元,凍結150萬元,俟環境部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優惠費率子法規劃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14.「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0條要求地方政府應成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定期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環境部主管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1億6,920萬2千元,以執行「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其項目下包含預算1億0,700萬元,將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減緩及調適工作。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政府踐行氣候變遷調適作為,實屬肯定,惟除資金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政府善用資源,使其獲得充分支持,推動有效調適並達成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地方政府推動調適所需之能力建構、協作機制、公民參與等,邀集地方政府及利害關係人共同研擬可行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15.經查環境部綠色商品足跡網之資料,就目前112年9月有通過登記綠色標章商品,共有439項商品,是我國市面上全部市場上流通中的少數。根據IPCC的報告,人民改變消費習慣,同樣也是淨零轉型的重大要件,就推行商品綠色標章之申請與認證,以及民眾購買相關標章之商品的使用習慣,仍需持續加強。爰此,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人力培育與低碳生活推動」預算編列3,704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16.113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4,230萬9千元,惟該項費用112年僅編列2億3,064萬7千元,又前年度決算數僅1億8,946萬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致預決算差距擴大,請環境部精進加強預算執行率。【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17.為持續擴大監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情形,環境部預計將公告第六批應受規範之固定污染源,惟環境部相關規劃卻仍因循舊制以處理量大為區分,規定每小時處理量低於0.4公噸者,即得免除CEMS監控,而改以操作參數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PMS)管制取代,然而CPMS只是控管防制設備操作情形而已,並無法如CEMS即時掌握空污排放情況,遇到排放超標時也不能即使制止或懲處,達不到即時監控的效果,恐造成空污管理之漏洞,應以「質」的概念,針對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全數納管裝設CEMS。【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8.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編列「專案服務費」1,000萬元,係為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經查,臭氧濃度高,會誘發氣喘,造成肺功能降低,傷害肺泡,甚至造成肺部永久性的傷害,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都有影響,植物、農作物也無法避免,是比PM2.5更麻煩之污染物,容易對人體產生不可逆的永久傷害,惟據111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臭氧(O3,avg)之歷年濃度主要以高屏空品區及竹苗空品區為最高,竹苗110年度30.03(ppb)、111年度30.28(ppb),過去被視為空品不良元凶PM2.5,近5年改善率近四成,反觀臭氧改善幅度已成為六大空氣污染物最低,僅7%,改善程度低下,顯示環境部未善盡管控之責。環境部應儘速提出具體管制臭氧污染源改善方案。【1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19.經查環境部統計查詢網之資料,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從107年的974萬671公噸,至111年已提高到1,123萬8,654公噸,近5年內已上升15.4%。另外,在一般廢棄物回收率,110年為61.19%,但111年為57.29%,下降了3.9%。爰此,針對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的維持,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0.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4億7,918萬6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經查,該基金管制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數量呈現增加趨勢,102年為18筆、57萬3,152平方公尺;111年上升至38筆、257萬9,981平方公尺,受限面積增加350.14%,其中以屏東縣、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雲林縣、新竹市增加最多。為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應持續強化地下水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28】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億7,918萬6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有鑑於:近10年(102至111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制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數量,102年為18筆、57萬3,152平方公尺;111年上升至38筆、257萬9,981平方公尺,受限面積增幅350.14%,其中依序以屏東縣、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雲林縣、新竹市之受限制面積增加最多。綜上,允宜加強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確保地下水資源利用。【3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2.環境部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12至116年)」,以及運用報章、廣播、雜誌等大眾傳播媒體,鼓勵民眾參與;另並辦理資源循環及廢棄物能資源化推廣教育活動,以達到宣傳環境政策,及推廣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之目的。惟就近5年(107至111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概呈上升趨勢,107年為17.79%,111年上升至28.40%;又109及11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據環境部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4,063公噸)增加31.5%,恐與該期間covid-19病例驟增,民眾習慣外帶或外送而增加塑膠容器使用有關,因而弱化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政策成效,要求環境部就強化環境教育,以引導業者及消費者行為改變,達成一次用產品減量及限塑之目標,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3.2050淨零碳排為我國當前重要的產業政策,「氣候變遷因應法」也三讀通過,未來也會分不同階段,對直接排放源,間接排放源課予一定的碳費。醫療院所做為治療國內所有患者的單位,未維持單位內衛生條件與避免傳染,或保存藥劑等,而使用各項設備,屬於非製造業的產業碳排大戶;另外醫院經營已逐步納入各項環保ESG作為績效評量,減碳轉型已是未來醫療院所所要面對最重要的課題之一。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之規定,各產業之減碳轉型,政府有輔導協助之責任,又醫療院所之量能穩定為全國各患者之照顧所必須,醫療院所運作有不可中斷性,如何協助醫療院所減碳轉型,以及與全國醫療院所溝通。爰此,請環境部洽主政之衛生福利部研提相關具體策略。【4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4.濁水溪揚塵治理成效斐然,透過中央成立跨部會平台,每3個月進行會議檢討治理成效,同時第一期(107年至109年)投入13億0,319萬2千元,第二期(110年至112年)再編列8億7,780萬元,進行濁水溪揚塵治理,濁水溪揚塵日從106年59次,到去年111年僅2次,今年截至目前也僅4次,其中一次還是因為小犬颱風的原因。濁水溪揚塵治理已經見到效果,但相關後續的維持與作為仍然必需持續,因此第三期計畫仍然要如期進行,同時針對濁水溪揚塵治理,對於其他河川流域整治,亦是相當好的範本,爰此要求環境部,濁水溪揚塵治理仍然必需持續進行,同時將濁水溪治理成效列為教本,用於其他河川流域治理。【50】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25.「氣候變遷因應法」為環境部主管之法規,惟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涉及跨部門之合作,故該法第8條第1項訂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各界期待永續會具足夠量能,以長期、穩定、專業推動國家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統籌工作。2022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十二大戰略,相關計畫與「氣候變遷因應法」各部會之任務多有競合,爰請盤點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等單位依其權責及專業分工,共同辦理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工作分配,並就各部會執行淨零轉型、氣候變遷調適等成果彙整,提出113年度管理目標及進度規劃,於2個月內向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6.「氣候變遷因應法」調適專章規定,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包括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環境部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調適領域行動方案,並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為強化氣候變遷教育與公民意識提升,爰請環境部檢討並強化調適成果呈現之公眾可接近性,研提多元宣傳教育之對象,並轉化為利於政策溝通之內容,以促進能力建構之目標。【5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7.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統籌、協調各部會之淨零轉型任務分工,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第2項更明定各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之主、協辦業務。淨零及氣候政策主流化已確立,為促進中央、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順利執行相關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能力建構,環境部主管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3年度編列預算3,704萬元以執行「人力培育與低碳生活推動」,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說明如何執行公務人員有關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能力建構書面報告。【5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8.環境部推動碳定價政策工具係採碳費先行,且得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訂定碳費優惠費率,做為鼓勵排放源加大、加深減碳的配套措施,該條文第1項列舉,碳費徵收對象因提升能源效率等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碳費優惠費率。國際能源總署IEA明確指出:「節能是邁向淨零碳排的首要燃料」,全球2050節能減碳方案中,能源效率提升對總減碳量的預期貢獻高達37%,高於再生能源與其他減碳技術。為提升排放大戶之能源效率,環境部得考慮將「深度節能措施」做為自主減量計畫的核准項目之一,並要求企業建置及應用EMIS系統,以檢核節能、減碳成效。爰請環境部研究、蒐集企業大幅提升能源效率相關作法,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優惠費率子法規劃的書面報告。【54】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2億0,217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4億3,338萬9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7億6,878萬9千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35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53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18萬1千元,照列。 (11月1日) 報 告 事 項 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凍結案20案。 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捐(補)助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推展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預算凍結47萬8千元書面報告。 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 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服務」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十、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十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相關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十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十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退休基金(新制)「投資業務成本」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十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十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銀髮人才服務」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二十、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預算)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7項 勞動部250萬元,照列。 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2億2,113萬9千元,照列。 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2萬7千元,照列。 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8,000萬元,照列。 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2,444萬1千元,照列。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671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4,400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5項 勞動部87萬3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工保險局24萬5千元,照列。 第167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23萬5千元,照列。 第168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69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7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4項 勞動部58萬7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工保險局67萬6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48萬9千元,照列。 第167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5萬4千元,照列。 第168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9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2,801億9,204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工作項目包含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2022年底,宜蘭縣某消防分隊發生女性消防人員在備勤時間於備勤室遭職場性騷擾,事後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卻錯誤認定備勤時間非工作時間,且稱應處於整裝、隨時機動待命才算正式備勤,因此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處置,而僅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事後更發生拒絕該員申請公傷假、刁難該員申請病假情形。該案處置期間,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不僅曲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執行性騷擾調查人員及該員主管更營造敵意環境,該縣消防局長徐松奕經勞動部、內政部消防署指正後亦堅稱「無論引用何種法條,都僅係提供司法單位當參考依據」,完全無視「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對防治職場性騷擾採取適當措施,於知悉性騷擾情事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等規定。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雖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納入適用,惟不適用第32條之1、第32條之2、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等規定,形同當包含消防人員在內之公務人員倘遭遇機關未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雇主責任時,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並不會因此遭裁罰、議處,顯未足以督促公務部門以身作則,落實職場性別平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邀集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相關主管機關及各該基層代表團體,研商當各該機關未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雇主責任時,應如何予以議處,以保障職場平權,就業平等。俟勞動部召集上開會議,並於會議後提出研商情形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問題如下:一、根據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基金117年破產,逐年惡化,已面臨衝擊而需調整因應,但勞動部始終無力解決勞保年金面臨破產的問題,縱使部長於109年8月宣示掉烏紗帽也要完成勞保年改,但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只能延緩破產,卻無助於問題解決,政府資源有限,應避免依賴國庫補助,為期勞保基金永續經營。二、再者,勞動部雖然表示一直持續研議、評估勞保年改方案,對於各種可能面向作整體性研議、規劃及財務估算,以利具體改革方案之研擬,卻始終提不出如何調整勞保年金改革的相關內容。三、就有關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說明及座談會,需業務費172萬4千元、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權益相關說明及座談會,需業務費104萬3千元,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法令制度相關說明及座談會等事宜,需業務費59萬2千元,相關預算編列過高,勞動部亦未說明該業務費編列使用狀況及預期成效。四、根據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勞動部的函釋卻說:「部分失能年金及遺屬一次金,皆是『勞工保險條例』所無而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新增的給付規定,並無法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函釋比母法還嚴。綜上,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勞保年金財務惡化,政府自109年編列公務預算用於撥補勞保年金,加上疫後特別預算300億,共計1,470億;而113年政院拍板加碼至1,200億元,加上疫後特別預算有300億元,自112年起分3年撥補勞保,意即113年勞保撥補金額將達1,300億元,累計撥補2,670億元;而最新的勞保精算報告顯示,受到基本工資調漲,及勞保收益增加等相關因素,勞保破產時間由原先的115年,延後至117年,顯見勞保破產危機迫在眉梢,若一味只依賴預算撥補,治標不治本,無法健全勞保體制,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編列1,200億元撥補勞保基金,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穩定攸關千萬勞工退休生活經濟安全,而我國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為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建議勞動部除持續爭取行政院每年撥補1,000億元以上外,亦應加快與社會各界溝通,獲得最大改革共識。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4.勞動部113年預算案之「勞動保險業務」計畫「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編列1,200億餘元,主要辦理撥補勞工保險基金1,200億元。總統府於105年啟動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蔡英文總統強調年金改革「現在不做,馬上就會後悔」;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109年亦曾稱於年底前將提出勞保年金改革草案,惟隨後即以聲明稿改稱「目前無任何具體期程」;112年4月,行政院長陳建仁坦承「只靠撥補無法解決長期問題」、「改革時間點還是要蒐集各方意見,慢慢建立共識」,勞動部則稱「唯一有共識就是政府撥補」、「其他改革面向意見分歧,短期內難達成共識」等。惟長期以來,許多學者批評撥補緩不濟急,若無搭配其他年金改革措施,僅是使勞保基金破產年限延後,未見政府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對策規劃。數年過去,雖勞動部強調持續走訪拜會各工會進行溝通、凝聚共識,惟除持續透過公務預算及特別預算撥補挹注外,實際上仍未見勞保年金改革草案具體時程。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恐更使勞保潛藏負債持續攀升,財務繼續惡化,終將衝擊勞工退休安全。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針對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說明迄今實際已辦理何些工作項目、未來一年預計執行哪些具體工作以推進改革進程,並應至少每半年向國人及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勞保年金改革案辦理進程。本案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根據勞動部所公布勞保精算報告中提到,截至111年底,勞工保險的未提存精算負債高達11兆5,700億元,且112年的勞保收支差額達881億元,估計至113年收支逆差達1,303億元,就算113年增加1,200億元撥補,加上疫後預算100億元增補,使差額縮小,但估計114年收支逆差還有1,366億元,無助於全面改善勞保基金財務狀況。顯見每年勞保潛藏債務不斷增加,撥補並非解決方法,勞動部現行亦無任何結構面調整之規劃。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就勞保財務改善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6.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係為健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所需業務費。勞保基金自106至111年度止,已經連續6年度保費收支短絀,主要原因是勞工對於勞保基金破產有疑慮,以致大量提前提領,113年度該基金保費收支短絀預算數仍高達604億3,300萬元。勞保給付之「老年給付」中可區分為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以下簡稱老年年金),並以老年年金為主,占精算負債的97.44%,我國推估將於114年(後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未來老年給付負擔將持續增加,故應該通盤檢討基金的來源與用途,以利基金的財務健全。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健全其財務,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750億元。有鑑於:一、根據精算,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等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12兆3,240億元,扣除截至112年7月底止已提存責任準備9,645億元,未提存金額為11兆3,595億元。二、勞保基金自106至111年度止實際執行情形,已連續6年度保費收支短絀,113年度保費收支短絀預算數604億3,300萬元,高於106至111年度決算短絀數。三、綜上,勞動部允宜積極研擬有效開源節流方案,改進勞保基金財務問題,以利永續經營。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萬4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萬4千元,當中包含辦理施政計畫與專案管制等業務所需之經費。勞動部113年度施政目標明列「精進就業服務效能,積極協助國人就業」,「賡續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透過部會資源合作,協助青年職涯發展,培育並引導青年投入重點產業累積專業技能,穩定就業」。惟查,勞動部等8個部會辦理「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四年期計畫,其方案結果指標「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至111年2倍以下(含)」,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為8.38%,較整體國人失業率(3.67%)之倍數仍為2.28倍,顯然未達前揭目標值,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施政計畫及專案之管考,於3個月內就「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之辦理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2年度「綜合規劃業務」存在下列問題:一、美食平台外送員勞動條件惡化時有所聞,但勞動部就保障美食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政策稍嫌不足。二、經查,107年5月2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即已要求針對零工經濟的新型工作型態進行一套合理的安全保障機制,但遲遲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立法保障。綜上,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屏東科技園區明揚工廠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傷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對於園區廠商之勞政、職安、環安衛、勞檢有明顯疏失,未能有效輔導業者遵守規範、降低工安風險。過去因為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授權加工出口區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與勞檢相關事務。授權的前提是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確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有能力完善保障勞工權益。但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編列之工安勞動預算不足,甚至編列預算為零,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檢人力亦缺乏,顯見勞動部所授權之單位並不重視工安與勞動權益。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經濟部,就產業園區管理的相關的勞政、職安、環安衛、勞檢等職權,是否「回歸專業部會」管理,在3個月內跨部會檢討與規劃,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三)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保障勞動權益,行政院推動「派遣歸零」政策;然卻有行政院所屬機關表面上符合派遣歸零,勞務採購均採勞務承攬方式,但承攬廠商仍與勞工簽署派遣契約,且契約中也明定機關是要派單位、勞工需受機關監督管理,恐有不合派遣歸零政策之處,有違勞動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更有「假承攬、真派遣」疑慮。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辦理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運用之宣導說明會,協助行政院各級機關盤點檢視相關勞務採購案是否出現「假承攬、真派遣」情形,以確保政府機關落實勞務承攬之把關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2.據勞動部統計107至111年度補助工會情形,勞動部輔導成立之企(產)業工會家數,自107年11家、至111年降至僅輔導成立8家,不僅未有持續成長,輔導成功之家數反而下降;再者,查勞動部獎勵與補助工會組織之相關預算,亦自107年之1,664萬元、112年卻僅1,350萬元,減少近兩成。勞動部應營造更有利工會籌組之環境、協助有意願勞工籌組工會、協助工會會務運作,提升勞工團結意識。然而,相關獎補助預算連年下降、成效亦持續下降,實有違前述目標、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研議如何提升國內工會覆蓋率、強化對工會之相關協助與支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3.勞動教育為勞工是否能了解如何保障自身勞動權益之關鍵,「強化勞動教育扎根深植,提升國民勞動意識」亦為勞動部之年度施政目標;另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亦指出:「勞工教育實施之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八小時以上,職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足見勞動教育之重要性。然而,有工會組織欲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提供工會會員學習並深化勞動意識,卻因現行「工會法」未統一規範工會會員參與工會所辦勞動教育課程時,雇主應統一給予公假,使勞工需自行請假、甚至負擔雇主不准假的風險,才得以參與勞動教育課程,實不利勞動教育深化、亦不利工會發展與培力。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113年1月31日前發函要求公部門針對參與勞動教育之勞工給予公假,或研議與工會合作舉辦勞動教育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4.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關係業務─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項下,編列2,033萬5千元,辦理補助工會教育訓練、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及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補助新成立企(產)業工會勞工教育訓練及補助工會會所修繕費用等。有鑑於:一、111年度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家數8家,低於107年度之11家,如下表。 年度 補助款 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家數 補助訓練家數 補助修繕家數 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暨模範勞工表揚活動 預算數 決算數 (實際數) 補助工會教育訓練 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107 16,640 16,117 11 153 12 7 11 108 17,618 17,441 3 162 7 5 11 109 16,971 16,696 9 171 - 7 10 110 14,977 12,000 8 162 - 7 10 111 14,193 12,756 8 171 2 4 10 112 13,500 3,418 7 144 1 - 10 113 15,090 - - - - - - 二、綜上,勞動部允宜落實保障集體勞動權益,促進公平勞資正常發展。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根據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書指出,112年上半年透過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5家,另辦理新成立工會勞工教育補助計1場次,顯示該業務執行之成效仍有待加強,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6.政府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仍有努力空間,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已有派遣勞工保護法,反觀我國對於派遣勞工勞權之保障,雖派遣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多數規定仍以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為主,勞動部應規劃短、中、長期策略及目標,達到要求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目標,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派遣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四)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萬2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因長期存在保險費率不足反映給付成本問題,自106年起保費收入已不敷支應保險給付,復因我國人口結構趨向高齡化,領取老年年金人口增加且領取時間延長,暨少子女化趨勢,衝擊勞工保險世代互助之運作模式等,均致基金財務結構日趨惡化,為確保勞工退休後之最低生活保障,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萬2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2年7月底已有103萬1,209名勞工參與自提退休金,提繳率13.86%,其中自提6%的勞工占比近九成。許多民眾認為,高薪者自行提撥6%的比例最高,不過,統計發現,反而是2.8到4.5萬人自提6%的占比最多。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人民退休後餘命比起過往更久,除了推展中高齡就業以外,現階段之退休金提繳除了能夠為退休金提早計畫、另外也可以節稅之誘因外,目前提繳率為13.86%,似有進步空間,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萬2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3個月內,研擬鼓勵勞退新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精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五)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問題如下:一、根據「111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2.5%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超過16.6%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12%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是不同意申請(如:生理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這一塊,就個人而言,就是工作與生活沒辦法平衡。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二、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813位18至30歲的學生或工作經驗5年以下求職會員,結果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一、「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二、「錢多」排名第三。可見年輕人越來越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但勞動部相關政策推動稍嫌不足。三、據勞動部「職場受性騷不申訴」比例調查,從106年到110年,這5年不申訴比例從72.4%上升到81.9%,增加了快10個百分點,「職場受性騷不申訴比例」拉高,顯示性平及性騷擾防制政策有加強空間。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隨著產業快速變遷及科技進步、加上近幾年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企業為了能夠順利營運,轉換許多辦公模式,導致勞動市場結構的改變,而5G、AI、大數據等新技術、新科技的到來,也產生許多新興職業,國際人力資源組織已將用工彈性列為重要的發展項目之一,以利勞資平衡創造雙贏。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就放寬員工差勤紀錄的法令限制,例如:「由勞工填載每週或每月之工作計畫及所需時數」,或開放「放寬工時紀錄之公司及員工設置勞動沙盒計畫」,亦或放寬「知識工作者差勤紀錄限制」等,於1個月內蒐集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資料和國內外企業協商後,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3.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至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至7日,另增訂雇主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得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第6日及第7日薪資),向勞動部申請補助等新制,係自111年1月18日施行,部分勞工或雇主因不熟悉新制規定,致申請補助情形未如預期,勞動部111年度編列產檢假薪資補助預算逾3億,執行結果,實際列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僅4千萬餘元,執行率12.48%,顯示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應研擬相關對策,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編列1億1,696萬8千元。有鑑於: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113年度分別編列預算數2,976萬7千元及8,554萬8千元,除113年度預估薪資補助所需經費及行政費用外,按112年度執行情形,預計薪資補助不足數3,562萬1千元。綜上,勞動部允宜注意資金調度及運用情形,並定期檢討兩性平等及少子化相關政策成效。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我國自93年起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期望透過教育,建立性別平等概念,並推動多元友善環境。然而,在職場環境上屢見不鮮的性別歧視狀況,依舊有待改善。為提升職場多元性別友善,勞動部應採取積極措施,例如:勞動教育中性別內涵擴及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達,並推動性別友善職場的訓練課程,例如勞動部或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處將同志友善職場議題納入勞動訓練課程;擬定具體積極的勞動性平政策,或者在現行標章制度中納入性別友善企業認證,以及提供更多資源協助規模較小的公司等。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前述方式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6.我國推動「職場性別友善」多年,自91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即明文禁止職場性別歧視,期望建立多元友善的職場環境。然而,根據臺灣同志團體近年多次進行的同志職場處境調查,有近三成者受訪者,曾在工作場域中,遇到主管、同事等發表歧視或是不友善言論。此外,每年近400件性別歧視申訴案件中,卻僅有五件以下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相關。究其原因,可能是公司未提供明確申訴管道機制,使得勞工不了解相關機制,甚至對於機制信任度低,導致雖有法律制度,卻無法落實的情況發生。為保障勞工擁有安心、無歧視的職場環境,針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相關之性別歧視,勞動部應進行研究與調查,釐清勞工不願意或者無法申訴之原因,並藉此調整申訴機制,或其他配套措施,如加強宣導與教育,以強化勞工及雇主對於職場性別歧視之認知。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前述方式之具體規劃,以增加性別歧視申訴機制可近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7.臺灣少子女化趨勢持續,除了面對高齡化社會外,如何創造友善生養的環境是解決危機的關鍵。根據行政院2023年性別圖像統計,我國女性勞參率於25至29歲達高峰,接近九成的女性在職場。然而,隨年齡增加,女性勞參率急速下降,高比例女性因為照顧工作被迫離開職場。其中,雖然目前有不分性別之育嬰留職停薪,然而,實務上育嬰留職停薪近八成,依舊以女性請領為主。為鼓勵不分性別家長參與育兒分工,勞動部應推動若雙親都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滿,應有額外一個月津貼的鼓勵措施,避免照顧責任重擔落在單一性別,以及平衡職場與照顧責任。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擬上述規劃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8.經查勞動部統計年報,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統計當中,111年的性別歧視案件數量為154件,其中評議件數為98件,而110年的性別歧視案件數量為158件,其中評議件數為103件,雖較前1年度低。但在招募、甄試、進用項次上,111年為33件,其中評議件數28件,而110年為24件,其中評議件數21件,就防制職場工作性別歧視,於招募、甄試、進用方面,有可精進空間。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俟勞動部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9.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15萬1千元,係為研議職場平等相關措施、辦理協助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返回職場之措施等。惟依據111年度審計報告,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別由5日增加為7日,其中第6、7日之薪資,可向勞動部申請補助,勞動部為此於111年度預算中編列3億6,259萬元作為薪資補助,但111年度實際列付金額僅4,524萬元,執行率只有12.48%,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且依據勞動部109年調查報告,育嬰留停返回職場者雖高達94.98%,但有7.47%旋於111年底前離職,連同期滿未返回職場者,總計有12.48%之育嬰留停受僱者於期滿後未返回職場或短暫返回職場旋即離職,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討現行育嬰留停重返職場之協助措施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六)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萬7千元。凍結理由:1.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居停留權力繫於勞動部核准之工作許可效力。2.若該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與雇主於聘僱效期內解約,則多具有轉換雇主權益;若因涉有重大傷害導致權益有重大損失,或於轉換雇主期間另有可憫之原因,於轉換雇主期限屆滿後無順利被承接,則可能經申請獲得再次轉換雇主之權益。兩次轉換雇主基於行政程序皆為行政救濟之屬。無論移工是否在一次轉換雇主效期屆滿後,因未獲承接而提出再次轉換雇主之申請,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需於期間屆滿後提出限期14日離境之行政處分。先行敘明。3.居停留效期之申請,於轉換雇主期間得以同一事由申請獲准;而在一次轉換雇主期限屆滿提出申請後,再次轉換雇主尚未核准前,移工提出居停留效期之申請則無以為據。此時,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義務,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作出之行政處分通知,便須辦理移工出境事宜。以致移工有提出救濟之需;仲介有辦理出境之義務;主管機關作有出境之行政處分。兩次轉換期間之空窗期,多有爭議發生,甚有移工遭受無居停留許可之非法滯留指控。此為行政作業程序所不備之處,應予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洽商內政部,研議未核准延長轉換前居停留許可處理方式,並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2.有鑑於台灣近年重大工安事件頻傳,造成民眾與救災人員嚴重傷亡,應建立工安事故預警機制才能阻止悲劇發生。職災預防工作重要,應積極把關,在傷害尚未發生前,就應被辨識與加強監督。因此勞動部「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應參考環境部裁處資訊查詢系統,公開相關欄位紀錄,才能讓勞工與附近民眾認知到環境中的風險,才能有效預防職災以及重大傷亡的工安事故。環境部裁處資訊查詢系統有公布裁罰事故之「發生日期」與「發生地」,但勞動部「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卻僅有「處分日期」,但「處分日期」可能與「發生日期」相差甚久,且無揭露「發生地」的情況下,民眾無法確知媒體報導之工安事故是否是有勞檢與裁罰。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萬7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議於「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新增「發生日期」與「發生地」之欄位,並將相關研議結果說明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七)勞保基金截至112年7月底止,未提存精算負債為11兆餘元,該基金自106年度起連年保費收支入不敷出,且113年度預計短絀604億。勞保基金連年虧損之狀況未有改善。而勞動部為減緩勞保基金財務壓力,預計於113年度撥補1,200億元,政府撥補累計數於114年度將達2,670億元。勞動部針對勞保基金之撥補已經連年且數度,卻難以解決勞保基金支絀窘境且每況愈下,使基金面臨破產危機。爰此請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書面報告,並交與立法院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8】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八)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賡續編列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以健全其財務。勞保基金截至112年7月底止,未提存精算負債為11兆餘元,該基金自106年度起連年保費收支入不敷出,且113年度預計短絀604億元,為減緩勞保基金財務壓力,勞動部預計於113年度撥補1,200億元,為歷年最高,政府撥補累計數於114年度將達2,670億元。可是使用政府財政資源挹注以維持勞工保險基金水位,需要看當年度政府財務狀況,何況這種方式屬於短期的權衡措施,並非長久之計。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狀況影響勞工權益非常大,應該妥善規劃周延的財務健全方案,爰請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九)有鑑於自111年8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31次委員會議提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六成薪調高到八成薪起,立法院法制局亦提出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宜考量於法律中明定,以杜絕欠缺法源依據之質疑。勞動部僅於112年度回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該補助經費法制化配合國家政策辦理,迄今未見相關進度,顯見每年僅以公務預算撥補,並未重視立法院決議事項,法制化毫無進展。爰請勞動部研議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化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有關勞動部113年度「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存在下列問題:一、勞動部從沒有家到有家!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一直沒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歷經重慶南路、民生東路、延平北路、館前路4個辦公場所,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辦公場所,以上1個年度而言,1年租金花費4,475萬7千元,經過多年努力,112年終於購置大樓並於2月搬入,辦公大樓管理費(包含水電)高達2,356萬8千元。二、辦理「每日檔案整理、編目、上架及文書處理等業務147萬元」,辦理「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157萬元」,合計304萬元。綜上,請勞動部核實支用以撙節支出。【1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一)2050淨零轉型,恐衝擊勞工就業,歐洲聯盟、蘇格蘭、德國、加拿大都已規劃公正轉型,透過勞工技能再培訓、就業媒合,輔導勞工淨零轉型所需技能,減緩結構性失業問題。我國雖已逐漸關注勞工公正轉型議題,但根據相關報告,勞動部針對公正轉型所提作為,多為既有計畫拼湊而成,尚未客製化提出針對2050淨零碳排,勞工公正轉型的戰略性計畫。爰此,要求以「淨零視角下勞工公正轉型戰略計畫」,提出科學為基礎的問題分析、規劃相關對策,保障弱勢勞工權益,並請與既定計畫分列,明確公正轉型推動成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5】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十二)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以國家競爭力評比系統廣泛蒐集、分析國際通用統計數據及各國企業問卷調查等綜合性資料,提供各國檢視施政成果,於112年6月發布的2023世界競爭年報指出,我國細指標排名退步類別,其中企業效能類別,勞動市場指標中多項退步,如勞動人力成長項目等,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以解決各重點產業人才口,故請勞動部提出「協助改善我國重點產業人才缺口」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三)屏東明揚大火造成消防員4死7傷之悲劇,眾多基層消防員提出的「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訴求,亦引起社會大眾之關注。雖各國公務員法令體系與保障福利不盡相同,然而國外亦不乏消防員或公務員組工會之前例,包含英國消防員工會有百年歷史,德國先有消防員工會、隨後才與其他工會合併為公務員工會;而韓國亦於109年開放消防員組工會,顯示出保障公務員結社權的重要性。我國亦於99年修正「工會法」,開放教師組工會,認可公教人員實際上也屬受僱者,應享有勞動團結權。為研議如何強化消防員團結權之保障,以期長遠提升消防員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爰請勞動部蒐集各國保障消防員團結權之相關法制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十四)我國於民國89年12月13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民國91年2月6日公布「企業併購法」,自始將金融機構、企業之併購,即:合併、收購、分割,以及股權轉移等交易行為付於法制化規範。企業、金融機構併購必然涉及消滅公司與勞工間僱傭契約終止,或者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與勞工間僱傭契約簽訂之問題。在公司併購事件裡,勞工本就併購事件整體過程無應負擔之責任,卻因涉及勞動契約之終止、簽定而為事件所致部分之危險承擔者,肇因工作權之得、喪、變更以致生活受到重大影響。尤其,前述法律對於併購事件中所涉及勞工之安置事項,皆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即第20條規定:留用勞工於舊雇主聘僱期間之年資應於新雇主聘僱間延續;以及未同意留用勞工之處置應遵守預告契約終止期間、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事。此外,包括留用勞工之其他勞動條件;以及未同意留用勞工之權利損害於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後尚不足回復原狀之賠償、契約終止、或契約簽訂等事項,皆有疏漏,以致爭議頻繁。因此,「勞動基準法」第20條有修正之需,惟在法律修正之前應有先行之指引以為企業併購新舊雇主、勞工、工會等關係人之參照。爰請勞動部邀請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工會,共同研擬制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事件勞工權益保護指引」,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五)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萬2千元,問題如下:一、「職工福利金條例」於民國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民37、民92、民103、民104),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民國30幾年所訂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主動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顯然分支計畫「01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中所述,欲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符。二、根據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資料顯示,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一、「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二、「錢多」排名第三。但勞動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成效不佳,尤以家庭支持措施嚴重不足。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六)1.勞動部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自103年辦理以來,勞動部已補助2,746家次企業辦理4,372項友善員工措施;至102年陸續整併各類對象及計畫內容,今計有:員工關懷協助課程、員工紓壓課程補助、友善家庭措施補助、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補助、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支持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妊娠員工之協助措施補助、中高齡員工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補助等7大項。2.112年截至6月底共核定補助390家事業單位辦理員工紓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設置臨時兒童照顧空間及中高齡員工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等。其中,員工協助方案,112年截至6月底辦理教育訓練6場次,計1,160人次參與。另勞動部成立「專家入場輔導小組」,提供事業單位諮詢建議,完成25場次入場實地輔導。3.本案對勞動者於工作生活調適事助益良多,惟有兩大不足之處,即:整體推動之人數規模不足,尤其像中小型企業、非特區經濟所在地企業主之推廣成效不彰;以及缺乏一對一諮商與輔導資源、資源轉介之規劃,應有改善空間。4.請勞動部提出強化宣導之規劃,同時加重以中小型企業、非特區經濟所在地企業主為推廣對象之規劃;以及研議增加一對一諮商與輔導資源、資源轉介項目之可能性。並將規劃說明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七)政府為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持續補助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然而,就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部針對『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對策,設定3項績效指標,除『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指標超逾目標值外,『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指標,連年未達目標。」顯見勞動部鼓勵企業提供職場友善育兒相關設施,仍有需精進之處。爰請勞動部檢討無法達成「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對策相關績效指標之原因,研議具體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十八)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少子女化對策服務計畫「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績效仍未達目標值,111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目標值為2%,達成值為1.7%,可見就該項目仍有可持續精進之空間。爰此,113年度勞動部公務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01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編列121萬元。請勞動部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十九)勞動部113年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之04-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151萬8千元業務費,然依據113年度預算書,未見111年及112年上半年查核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未按月及未足額事業單位數量,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強化事業單位法遵情形,以保障勞工權益。【3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勞動部113年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之05勞動基金監理編列156萬9千元業務費,然依據113年預算書所示,111年度撰寫監理報告僅72份,日常監理審核通知僅1案,爰請勞動部加強監理勞動基金投資績效。【3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萬1千元,然該項業務111年實施成果,僅列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26場,未見平均滿意度是否達80%以上?且欠缺處理民眾陳情申訴案件數,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39】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二)根據聯合國人口基金(UNFPA)108年發布「各種低生育率之政策效果?(Policy responses to low fertility:How effective are they ?)」研究報告,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低生育率原因包括:僵化、工時長的勞動職場,使女性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顯示育兒時間為影響生育意願之關鍵因素。因應我國少子女化的問題,行政院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由勞動部主政「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3項對策。為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勞動部已陸續修正法規命令,惟據「110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結果,110年勞工有延長工時(加班)者占46.3%,較109年上升2.5個百分點,平均每月延長工時為14.9小時;勞工月延長工時曾經超過46小時者占4.2%,較109年略升0.1個百分點,而需要服務單位提供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者高達96%,允宜研謀政策導引社會與企業共同認知育兒對社會結構之重要性,並就彈性工時或降低工時研商精進措施,以改善職場高工時環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二十三)有鑑於我國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嚴峻挑戰,「上有父母、下有子女」之勞工,可能有因照顧負擔沈重,而被迫退出職場的情況日益增加。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曾做過調查,家庭照顧者平均照顧時間9.9年,每天平均照顧高達13.6小時,其中更有七成為女性,這顯示女性面臨照顧重擔的處境,非常嚴重。這樣的情況,可能造成有長照需求之家庭收入銳減、企業失去熟練勞工或中階主管的人力資源,更嚴重者,日後落入失業貧窮的惡性循環,更將成為國家福利的重擔。現行雖有長照2.0之服務,然而服務尚有申請時間,例如進行重要的評估、訪視,以及行政程序的等待,導致勞工仍有請假處理長照安排的需求。根據長照中心估計,申請長照服務行政流程至少1至2個月。為鼓勵政府、雇主、勞工共同負擔照顧責任,參考日本零介護離職政策的93天顧老假,勞動部應新增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之規定,例如,讓有長照安排需求之勞工,可有30天有薪假及150天彈性長照安排假,安排長照服務,真正落實「照顧不離職」。爰請勞動部研議長照安排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二十四)「職場家庭兩頭燒」是青壯世代共同的困境,臺灣面對生育率持續下探、去年新生兒甚至創下史上最低的情況,建構安心友善生養環境,減少雙親育兒的負擔,是政府重要施政目標。其中,為貼近勞動工作者實質需求,並鼓勵雙親皆參與育兒分工,勞動部應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的請領方式得以配合職涯與幼兒成長更加彈性化,如:得以「單日」或「單月」為單位請領育嬰留職停薪,以及相對於公務員已有薪的「有薪家庭照顧假」等等。爰請勞動部研議「彈性育嬰假」與「有薪家庭照顧假」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二十五)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1,481萬7千元,較112年所編4,240萬6千元大幅增加2.7倍,然112年度辦理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假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僅支出7,802萬7千元,顯見勞動部未核實估列該項所需經費,又113年又大幅增列,未見評估標準,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50】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六)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1,481萬7千元,辦理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業務。其中除了113年度預估薪資補助所需要的經費以及行政費用外,由於112年度預計薪資補助編列不足,導致發生3,562萬1千元的不足額,勞動部的處理方式,是把112年度編列不足的經費,先用借款支應,再由113年度公務預算編列補足,這樣子的預算編列方式,有沒有違反預算制度的精神,值得檢討。爰要求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說明。【5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七)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國家勞動力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負面衝擊,107年起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其中勞動部主責「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及「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2項對策,以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協助受雇者兼顧工作與家庭。111年計列約35億元總經費,其成果有,陪產假修正為陪產假及陪檢假,從5日增加為7日;補助事業單位給付員工第6日及第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總計16,081人受惠;補助415家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加發9萬2千餘人(初次核付者)2成之育嬰留職停薪補助等等,顯示有初步的成果。然而相關執行措施,仍有下列亟待改善的空間,如: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自107年到111年皆未達成目標值;鼓勵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自109年到111年也未達成目標值。上述之狀況,已經連續多年未達成,亟待勞動部研擬補救方案。綜上,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兩項指標未達成目標值,提出檢討報告以及改善方案,以協助我國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創造雙贏之育兒和就業環境。【5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十八)政府為協助受雇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符合法規規範之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勞動部近5年(107至111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顯示,育有3歲以下子女受雇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比率未有明顯增加,主要是因為受雇者擔心收入減少或影響考績、升遷或不平等待遇等;另根據勞動部調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報告結果,109年的狀況和111年的狀況雖然無相當的差距,但是總計有12.48%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職場,或短暫返回職場後隨即辭職,顯示要兼顧育兒與工作仍有相當的困難,政府應協助營造更友善的育兒職場環境。請勞動部針對上述狀況,分析其未能持續投入職場的原因,並提出相關的解決方案,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性平工作平等法令,建構更完善的友善生養環境。【5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十九)2023年3月23日,王婉諭委員辦公室偕同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揭露社團法人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涉要求所屬社工,每月需將受領薪資領出後轉交另名同事,形同替單位負擔人事費用之變形薪資回捐手法,顯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要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所欲保障勞工受領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精神有違。然勞動部於獲知本案陳情後,第一時間卻認定雇主已將工資全額給付予社工,故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更稱雇主要求社工轉交薪水之行為僅係社福機構內部管理問題及勞資糾紛,應由衛生福利部及勞資雙方自行解決,顯未落實勞動主管機關應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責。本案勞動部第一時間之法律見解,招致諸多民怨,勞動部始於2023年3月25日變更見解,重新認定雖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屬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予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薪資。鑒於勞動部主掌我國勞動事務,應積極保障及維護工作者勞動權益,針對社福機構屢生以新型態手法要求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回捐而未為全額給付工資情事,勞動部應持續偕同衛生福利部督促事業單位改善,於新型態薪資回捐手法之違規認定上,亦應基於保障勞工受領全額薪資之精神,避免法律見解反覆無常,以實質保障勞工權益。【56】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6億7,96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預算編列2,000萬元,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113至116年)」,辦理勞工保險系統之雲端備份及回復,並建立應急核心功能服務運作等項目,核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數位建設計畫,惟依據「預算法」相關規定,跨年期計畫應於預算書內載明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度預算書有關該項預算卻僅說明:「租用數據專線、系統操作及維護作業、購置軟體及開發應用系統,需業務費666萬7千元、設備及投資1,333萬3千元,合共2,000萬元。」,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8,762萬9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依照「預算法」之規定,於預算書中載明該項計畫應揭示之內容,並就該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預算案「保險業務-企劃管理業務」項下,編列110年度起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第6期款11萬1千元、113年度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285萬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170萬元。惟勞工保險現行費率與精算平衡費率差距甚大,致產生龐大之未來政府或有給付責任,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乃按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尚未重新訂定保險費率,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藉此俾益各界瞭解跟監督政府對於保險費率之訂定決策過程與合理性,積極落實照顧勞工生活與經濟。【6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為促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辦理農民健康保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度預算案「保險業務-農民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農民加保、退保、資格查察、保險費計算、推廣農保及網路申報查詢研習會等所需業務費275萬2千元。惟農保投保人數逐年下降,經查112年截至7月底止降低至93萬餘人,其中「死亡或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逕予退保」等4項目111年查核結果較110年增加。我國以農立國,農民年齡結構及數量因為社會產業背景轉換有高齡化或是其他更迭,惟重視農民權益才是鞏固我國基本農產品內需之本,為有效掌握及推動更切合符合農民需求之農保政策,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賡續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推動精進政策之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預算編列285萬元,惟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勞工保險局委外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每3年提出整體財務評估及最適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109年度為基期之精算報告所示,未來收支相等之平衡費率為27.83%(高於法定上限12%),當足額收取保費時,可使本保險財務永續健全。如不考慮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下,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成本為16.27%,如收取保費低於16.27%,按109年12月31日精算基準日之財務缺口仍會持續擴大。以1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精算負債約12兆3,240億元,112年度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11%,低於精算後平衡費率27.83%,且已提存基金提存比率(111年底為6.11%)偏低,勞工保險基金財務負擔沉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雖依法委外提出精算報告,然迄未據以提出調整相關費率之修法建議,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討基金來源與用途,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預算案「保險業務-企劃管理業務」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第6期款11萬1千元、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285萬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170萬元。依據最近完成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未來收支相等的平衡費率是27.83%,高於法定上限12%。如果不考慮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成本為16.27%,如收取保費低於16.27%,財務缺口會持續擴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法委外提出精算報告,但是一直都沒有依據評估報告提出調整相關費率之修法建議,任由財務缺口持續擴大。由於保險費率攸關基金財務健全及勞工大眾財務負擔與權益,而且是政策參考的重要依據,勞工保險局應該針對前期報告結論與現況差異完整分析,擬具政策參考可行性建議,並公布完整精算報告,以方便各界瞭解與監督政府對於保險費率的訂價決策過程與合理性。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辦理情形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5.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仍有歇業或解散事業單位仍持續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而勞工保險局亦有補助上述事業單位勞工保險保險費,顯示勞工保險局於查核辦理納保及退保相關事宜仍有疏漏之處,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6.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事業單位度過難關,自109年起連續3年實施勞工保險費緩徵機制,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逾緩徵期未繳納保險費,致勞工保險費欠費金額持續累增,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各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會員累計欠繳勞工保險費由105年底之46億43萬餘元,攀升至111年10月底之61億餘元,經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事業單位逾期未繳納勞工保險費,雖均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及呆帳處理要點」規定處理欠費催收事宜,惟查由於各項行政作業程序耗時,迨移送行政執行時,欠費事業單位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已停、歇業,致追討無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有更積極作為,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7.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7,018萬9千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等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勞職保)業務所需費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等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費逐年提高,經抽檢相關作業程序發現,111年度違法件數與家數均為109年度以來最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查核並積極輔導,以便業務順利推展。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策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億2,672萬2千元,然113年預算尚未審議,其中業務租金部分已於112年9月即已決標,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各項標案採購作業,除應遵循「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亦應合於「預算法」相關規定。【57】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租用辦事處及分攤行政執行署房屋租金費用,每年逾1億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尋覓公有房舍設置辦公處及服務站,減少向外租金需求,並研議逐年降低租金支出,以節省公帑。【5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五)勞工退休金是勞工老年經濟保障來源之一,112年6月底新制勞工退休金自願提繳率逐年上升至13.88%,惟自提退休金者仍集中在高所得勞工,月提繳工資在7,500元以下的部分工時者自提率僅占1.4%,仍有大幅成長空間,宜加強對中、低薪勞工之宣導,俾利全面照顧勞工退休生活。【5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六)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預算編列6億0,946萬8千元,其中新增業務辦理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劃、公文流程及檔案管理系統、總務出納暨薪資系統、罰鍰處分作業流程系統等應用系統之更新擴充及農職保欠費處理應用系統開發等,合計需7,218萬8千元,然上述各系統之規格不明,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嗣後辦理採購案時,應將規格明列於需求說明書內,以利業務順利推動。【60】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七)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預算編列6億0,946萬8千元,其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等委託顧問服務費,編列5百餘萬,然例年該項顧問費僅100餘萬,113年卻寬列至500餘萬,顯不合理,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賡續編列預算時,就該顧問費內容,妥善分年編列預算。【6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八)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問題如下:目前在台灣工作的移工人數近75萬人,人數逐年增加,移工常因語言隔閡而未能理解自身權益,而目前我國開放移工來源國包括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未來可能還有印度。移工國籍總類眾多,但相關申請文件上僅有中、英文版,不僅不利移工閱讀,亦可能使移工會錯意填錯資料。台灣以人權立國,並自詡為多元社會國家,面對移工,應友善對待,相關文件應有多國語言版,以利移工閱讀。綜上,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6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九)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預算編列4,040萬3千元,用於委託辦理各項保險財務評估業務。有鑑於:根據109年度為基期之精算報告,未來收支相等之平衡費率為27.83%,當足額收取保費時,可使本保險財務永續健全。考慮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下,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成本為16.27%,如收取保費低於16.27%,財務缺口將持續擴大。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針對前期報告結論與現況差異分析,擬具政策參考可行性建議,以利保險費率之訂定。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辦理情形之書面說明。【6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度委託辦理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顯示,本保險制度之保費成本即收支相等之平衡費率16.27%,過去不足額提撥政策為造成龐大潛藏負債之主因,以致基金財務短期可能面臨用罄的風險。勞動部雖依法每3年精算一次保險費率,並逐年提出精算負債,於中央政府總決算揭露勞工保險未來或有給付責任,然對於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問題,並未參採精算後保險費率,亦未採取其他配套對策,改革作為付之闕如,僅自109年度起逐年採政府撥補方式因應,迄114年度止累計撥補數將達2,670億元,係屬短期權衡措施,非長久之計,請勞動部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6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4億3,655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補助職業工會、漁會等行政事務費作業,而該補助費率由108年起每人每月12.5元,111年即調升至每人每月14元;又109至110年度該項補助經費不足,尚申請經費流用及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111年不足數則動支第二預備金。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近年抽查家數及抽查比率偏低,故111年雖抽查比率低,但違法件數25件及違法家數14家,卻是近年新高,顯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稽查及管考。【72】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十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4億3,655萬7千元,用途包含辦理投保單位欠費處理與訴追,及補助職業工會等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費用。2023年新竹縣發生褓姆業職業工會疑似未依規定繳納預收之勞保費、健保費情事,致所屬會員申請勞保相關給付遭暫行拒絕給付情形,俟會員收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文通知所屬工會保費滯納函文,該會未按時依規繳費案始曝光。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有督導職業工會為所屬會員依規定申報加保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按時繳納保險費之責,並訂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作業須知」,明定針對有欠費情形之工會,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查作業。然而,據了解該職業工會於2023年中即陸續出現遲繳保費情形,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至2023年9月22日始配合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辦理實地訪查,確認該工會確有遲繳保險費及未依規定將預收之保險費存入勞保專戶情事。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督導職業工會辦理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針對有欠費情形之職業工會,亦應儘早會同相關部會及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實地訪查作業,以維護勞工權益,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十三)媒體報導2018年個案申請職災給付,卻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為她上班途徑未按Google Maps建議路線行走,方向不對,拒付職災醫療給付,但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不該僵化性地解釋上班途徑,Google Maps也非唯一、絕對標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個案當事人上班路線未按Google Maps而拒付職災醫療給付是僵化解釋,認定個案當事人可獲職災醫療給付,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認定職災給付與否仍有精進之處,故建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討通勤事故認定原則,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7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四)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820萬1千元,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有鑑於:一、由於人口老化及產業環境變更等因素,近年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逐年減少,自108年底之108萬餘人,至112年7月底止,已降至93萬餘人。二、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至112年7月查核情形,「勞農重複加保逾180日取消資格」、「戶籍遷出組織區域逕予退保」、「死亡或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逕予退保」及「64歲4個月被保險人名冊供農會清查」等4項,111年度查核人數均較110年度多,共增加3,716人。三、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加強稽查農保資格,以降低假農民情形。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7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五)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07年試辦以來,歷經多次放寬投保資格,截至112年7月底,投保人數為32萬9千人,投保率為35%,已為開辦以來新高。有鑑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項目逐漸提升,且保費相對低廉,能夠保障遭遇職業傷病農民及其家屬的生活安全,應與農業部等相關部會通力合作宣導,持續提升投保率,體現政府照顧農民生活的美意。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六)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3億3,124萬2千元,用於協助資訊系統之功能提升。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民眾查詢之資訊系統,經過這幾年努力已有提升。但實務上對於民眾實際使用上,仍有一些不便民之處,如:無法線上修改帳單地址、系統首頁資訊應優先列重要資訊等等狀況。為符合民眾使用習慣,應收集民眾使用習慣以及相關建議,並用於未來規劃升級系統之用。綜上,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系統規劃,應納入民眾實務使用狀況之建議,以提出更完善的資訊系統。【7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七)現行勞保投保名冊查詢方法有二: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臨櫃申請;以及符合E化服務系統之使用對象規定者,申請網路查詢權限。特別是E化服務系統之查詢功能有效便利勞工保險繳款義務人即時取得被保險人名冊。112年8月14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布E化服務系統新版上線。開放無法取得單位憑證的投保單位,能以雇主的自然人憑證,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註冊使用,該開放對象包含:漁船主、魚塭主、立法委員、議員、擬參選人等。都可以在成立投保單位後,使用負責人的自然人憑證來E化系統註冊。此項便利措施預期將得以解決漁船主與勞工聘僱關係之存廢相較於其他工作,變動更為頻繁的職業特性。為達政策之預期效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強化對我國近海、遠洋漁業之漁船主,進行本項政策之宣導,尤其對漁船主提供必要諮詢協助。【7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6億9,81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青年為國家永續發展與改變創新的動力,面對少子女化青年勞動人口逐年減少的趨勢,我國青年失業率仍為整體國人2倍以上,15-24歲人口勞參率亦低於OECD國家平均達10個百分點。近年來,淨零排放、數位轉型蔚為顯學,應積極提供青年學習上述新技能機會,提升青年勞參率,彌補產業勞動力缺口,促進台灣產業升級轉型。爰此,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以「加強推動青年就業媒合產業合作方案-淨零排放及數位轉型」為題,就如何提升15-24歲勞參率,降低15-29歲青年人的失業率,與教育部合作並積極提升青年淨零數位轉型技能學習機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2.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1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前於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時,曾提案明示本項缺失,歷時1年尚未能改善,故再行提出本案。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3.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第2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及第3項規定:「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衛生福利部制訂有「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辦理。」綜言,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初次入國,得接受補充訓練,並由勞動部辦理訓練業務。補充訓練係移工提升專業職能的權益,並當然影響家庭聘僱照顧模式之品質。然而現今因雇主基於對補充訓練是否能提升照顧品質這件事感到懷疑,並對移工具有過度強烈的依賴性,以及移工不知有這項訊息,尤其不知這項訓練能帶給自己的利益。以致雇主多不願意讓移工告假外出接受訓練,移工亦無對雇主提議之動機,終究影響自身家中被照顧者獲得更好照顧品質的機會。辦法公布至今成效不彰(111年無人接受實體訓練,並僅6人接受到宅訓練)。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俱應有改善作為。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制定總時數為40小時之家庭看護移工初次入境受僱期間補充訓練,其中32小時為集中訓練(共同照顧課程);8小時為到宅訓練(個別照顧課程),鼓勵雇主偕所聘僱之移工參加受訓,並該32小時照顧人力缺乏期間,由長照服務之照顧服務之人力替代以提供照顧服務,8小時由資深照顧服務員到宅指導。勞動部補助訓練費用,衛生福利部提供訓練期間的居家服務。並將本訓練列為14年聘僱效期與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員之必要條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妥善運用跨國勞動力,為勞動部113年度重要施政目標之一。惟查,截至112年8月底止,我國移工總人數共計74萬5,696人,看似移工總人數已恢復至疫情前,然而74萬名移工中,產業移工約51萬人,社福移工僅23萬人,其中,社福移工與疫情前26萬人相比,仍有近3萬人之落差。在人口老化、少子女化與疫情衝擊下,移工人力早已供不應求,近期勞動部雖宣布放寬家庭看護移工申請門檻,然而面對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家庭驟然爆增,卻未提出相應之配套措施,增加之照護人力將從何而來?更別提疾病嚴重程度高的被照顧者,恐將面臨請不到外籍看護之困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通盤檢討跨國勞動力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惟據11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顯示,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移工時有困擾者占34.7%,其中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71%最多,其次為「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占36%,「溝通困難」占34.7%居第三。按行業別觀察,製造業雇主有困擾者占34.7%,營建工程業則為47.6%,兩者困擾原因皆以「語言不通」居首,分占71.1%及60%,另製造業雇主以「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及「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營建工程業以「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居次;家庭面雇主之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有困擾者占20.8%,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42.8%居首,其次依序分別為「愛滑手機、聊天」、「要求調整薪資」、「溝通困難」。考量我國缺工情形嚴重,對於勞工仰賴度高,雇傭糾紛時有所聞,且近年我國移工失聯情形增加,其犯罪行為恐為社會隱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雇主對外籍移工之溝通及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協助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6.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惟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於「2023年 IMD世界競爭力年報」(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中指出,臺灣在「企業效能」中之「勞動市場」退步8名至第25名,其中,國外高階技術人才及移工等指標處弱勢項目;且2022年該報告亦以因企業經理人認為人才外流影響競爭力,致「勞動市場」退步1名,顯示我國勞動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下降。考量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現象,使我國工作人口逐年降低,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須額外增加40萬外籍勞動力。我國112年上半年工業及服務業廠商職位空缺數21.6萬個,惟軟(韌)體設計工程師、IC設計工程師等10項職業,多面臨招募困難且需藉由海外延攬人才以補足人才缺口,外國專業人才來臺雖逐年增加,然而2023年我國勞動市場競爭力於國際評比中下降,除積極培養國人具有重要產業關鍵專業知能外,延攬國際專業人才亦刻不容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通盤檢討國際人才之攬才與留才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8萬元,合併凍結百分之一,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已面臨人口結構改變,存在少子化、高齡化之現象。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國內人力缺口,應積極打造友善的環境,延攬及留住外國勞動力,以提升國家及產業競爭力。迄今在臺移工已近70萬人,多從事產業與失能照顧工作,是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但移工相關業務之申請程序繁雜,雇主多交由仲介協助。而選擇直聘之雇主,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因教育訓練不足,傳達錯誤訊息予直聘雇主,更常發生錯誤退件,如要求移工需蓋手印、檢附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等,導致雇主多次奔波,難以進行相關程序。爰此,為協助選擇直聘之國人雇主,辦理外籍勞工聘僱之申請程序,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8萬元,凍結百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加強知能訓練之具體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2.根據勞動部統計年報,我國各項行業別職缺數與職缺率,其中以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的職缺數、職缺率近年有上升趨勢,顯示目前就該行業別缺工之狀況。批發及零售業,111年度職缺數39,748人次、職缺率2.28%,110年度33,672人次,職缺率1.93%;住宿及餐飲業111年度職缺數20,655人次、職缺率4.10%,110年度14,879人次,職缺率2.94%,顯示於以上兩種行業別之就業媒合、輔助仍有可持續精進之處。爰此,就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8萬元,凍結百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三)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辦理推動督導就業服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補助辦理就業保險等業務。有鑑於:一、各部會辦理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結果顯示,112至114年19項重點產業欠缺之136種專業人才中,業者認為招募情況相對困難者有76項,另有30項具海外攬才需求;其他重點產業欠缺之通俗職業共計84種。其中軟(韌)體設計工程師等10項職業,多面臨招募困難並需藉由海外延攬人才以補足人才缺口。二、按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人力供給1,263萬人,將出現40萬人力缺口。三、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23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企業效能」中之「勞動市場」排名退步8名至第25名,其中,國外高階技術人才及移工等指標處弱勢項目,顯示我國勞動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下降。四、綜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積極培養國人專業知識,營造友善就業及生活環境,促進出國深造國人回國工作,提升國際競爭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辦理推動督導就業服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補助辦理就業保險等業務。有鑑於:一、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及產業缺工問題,使我國對於跨國勞動力之需求逐漸提高,截至112年7月底止,我國移工人數共計74萬餘人,包括產業移工51萬餘人及社福移工22萬餘人,是102年度以來最高。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然而,直至112年9月底止,勞動部尚未依「就業服務法」訂定每年得引進之移工總人數。三、綜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積極檢視國內勞動力結構及缺口,研訂每年得引進之移工總人數,穩定跨國勞動力在我國勞動市場之配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之業務包含提供國人就業推介、職訓諮詢推介參訓、失業給付認定、其他機關(構)轉介、適性就業輔導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提供職業訓練、技術檢定資訊等服務。也提供國人雇主與外籍移工辦理雇主申請外國人前國內招募業務、移工承接轉換雇主業務,外籍勞工轉出協調會等。但辦理移工相關業務之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張貼告示表示每日僅有半小時辦理移工業務,並在外籍移工要求辦理相關業務時,卻表示無翻譯人員,也未落實協助使用1955三方通話通譯。仍有多處就業服務站,在動線設計上仍缺乏移工母國語言的指引,移工業務文件與相關表單(如:工作說明書、接續聘僱證明書、登記回條、簽到簿)也未照規定提供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之版本,甚至在移工完成登記後,不給予回條,在移工詢問後也不告知移工轉換期限。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落實並考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已確實提供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之版本之表單文件,以及雙語之動線規劃,訓練人員使用1955三方通譯,與宣導應提供與告知移工之相關訊息,並將具體時程與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4.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以下簡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迄112年9月底止,勞動部尚未依「就業服務法」訂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或比例,且相關問題已經造成一定影響,包含移工人流控管欠佳、本國國民就業需求之衝擊、發生行蹤不明之狀況等等造成之社會問題。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此案衍生之種種問題提出檢討報告,並研擬訂定「就業服務法」需訂定之總人數或比例之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image: image2.png]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四)「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為國內最重要之技能檢定與證照核發機制,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主辦,財團法人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承辦。近年來,部分職類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更換測驗方式,改為透過電腦系統讓考生進行測驗,以加快測驗分數結算與證照核發之效率。然卻屢次發生電腦系統異常之狀況,後續補救措施與行政流程亦多有延宕和疏失,嚴重影響考生權益。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強化技能檢定基準」預算編列508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電腦測驗系統穩定性之優化、系統出現異常狀況後之補救措施與考生通知流程,提出相關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五)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2,280萬元,較112年所編1,773萬8千元,寬列506萬2千元,預算成長幅度高達28.5%,相關業務雖有增長,考量政府經費支出逐年增加,仍應力求撙節。【86】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六)截至112年7月底,我國引入移工人數已達74萬人,包括51餘萬產業移工及22餘萬社福移工。近年我國社會已明顯受到少子化影響,年輕勞動力銳減,各行業普遍出現缺工現象,且包括基層藍領到中高階專業人才均短缺,已對台灣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勞動部亟需提出新時代移工政策,以切合我國社會需要。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七)截止112年4月底止,我國移工人數達73萬餘人,為歷年最多,惟累計失聯移工人數亦達8萬3,277人創新高,且111年度失聯移工人數較110年度增加1倍,除加強查處,如何從預防面改善移工失聯現象亦屬重要,以桃園市龍潭區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為例,服務對象為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移工以及5年內未曾參加一站式的服務者,接受3天2夜住宿安排及講習課程,並包含健康檢測。惟若能提供駐診醫療服務,將能更有效地照顧移工健康,同時也造福鄰近地區居民。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擬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強化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吳欣盈  賴香伶 連署人:溫玉霞  林為洲 (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直聘中心等單位之組織法源依據付之闕如,又相關業務之依據明訂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中,但現行該業務之經費卻使用就業安定基金,顯不恰當,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九)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7萬4千元,然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進用身障者人數未達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繳交差額補助費,又各縣市提交差額補助費撥交就業安定基金,其撥交總額自106年起為1億5,570萬餘元,逐年增加至2億4,026萬餘元,顯見未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保障身障者之就業權益,且未落實職務再設計等規範,致機關構寧可繳納差額補助費,也不願意增加身障者之就業機會。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於增加身障者就業之權益,並督促行政部門,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7】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十)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義務機關(構)應有一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截至111年止,未足額義務單位之家數由1,797家增加至1,812家,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身障者就業協助仍有待加強之處。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及就業促進等事項,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一)根據勞動部111年底統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數為18,192家,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為1,807家,佔比近一成。查我國近10年統計資料,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佔義務機關(構)數皆為一成左右,其中又以私立機關(構)為大宗。定額進用制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的重要手段,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提升政府輔導及媒合效益、加強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等措施提出策進做法,促其增進未足額進用機關(構)意願,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二)近年政府為提升我國婦女勞動力參與率以及協助弱勢婦女就業,積極推動各項微型創業貸款計畫及家庭暴力被害婦女就業輔導措施。111年總計協助婦女取得341件創業貸款,協助358名家庭暴力被害婦女成功就業,協助婦女經濟賦權之促進。根據後續追蹤個案狀況,部分婦女成功創業後,因經營不善而停、歇業。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2年2月20日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尚在貸款期間者(即尚未清償貸款者)經營狀況,107至111年獲貸婦女經營事業狀態為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之占比分別為32.40%、26.05%、17.05%、12.76%、5.87%。顯示雖然政府積極透過各項輔導措施協助創業者解決問題,但是不善經營者比例仍然持續累積中。因此,為協助創業婦女永續經營,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個案還款有異常狀況以及加強實際訪視關懷,必要時應協助連結經濟部或數位發展部等相關資源,協助獲貸者站穩經營腳步。針對上述狀況,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積極協助措施。【10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8億7,53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公告後於111年8月30日歷經第二次修正發布,其中第4點第6項規定: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合理派單事項,其後於112年起另開啟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就合理派單規定細部事項之協商機制。惟112年9月中旬,平台業者Uber,尚且以全球統一規定為由,未經協商單方面決議調降所屬食品外送員夜間送單之報酬達50%。造成食品外送員權益大受損失且無有效之自救機制。直到9月底因外送員之集體抗議,始迫使平台業者公告暫緩實施。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就合理派單規細部事項已建立有協商機制,前述食品外送平台欲變更派單規則前,便應該透過該機制作協商,並以會議決議為依據以進行變更。今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未尊重該機制,政府主管機關便應介入調處,以確保雙方權益。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4億4,903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落實112年起啟動之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就合理派單規定細部事項之協商機制,明示欲變更攸關食品外送員權益之事項者須經協商。並就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二)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建構安全健康之勞動環境係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之一,經統計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死亡人數278人,增加42人(增幅15.1%),未達成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較110年降低10%之目標。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分析罹災者事業單位之行業別,主要為營造業增加19人(增幅13.9%),製造業增加14人(增幅23.3%),因產業基層人力流動性高,雇主未有效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及設施,導致職業災害死亡人數增加。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具體落實「職場安全健康提升策略」及降低職災死亡人數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2.有鑑於重大職災之認定,在勞動部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等法規中定義標準皆不一致。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大職災公開網」建置至今已10年,亦只有死亡職災才會被計入,恐無法發揮提醒大眾,提供大眾監督的公開資訊之預警原意。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檢討統一重大職災標準,並於3個月內將符合上述重大職災定義的案件,完成監管執行,與資訊透明公開於重大職災公開網供大眾查詢,並將相關具體改善與提升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3.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業務。有鑑於:(1)根據統計,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死亡人數278人,增加42人(增幅15.1%),未達成「111年職場安全衛生減災重點策略」之目標。(2)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嚴重災情,該公司係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勞動檢查。根據統計,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計18場次,違反法條9項次,罰鍰3件;勞動條件檢查計檢查8場次,違反法條3項次,罰鍰3件。前述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顯未能有效遏止重大災難發生。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加強檢討現行勞檢機制及減災策略,研擬降低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之策略,以保障勞工健康及安全。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係為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業務。惟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按勞動部說明,該公司位在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勞動檢查所轄區域,自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共計18場次,違反法條9項次,罰鍰3件(罰鍰金額合計20萬元整);勞動條件檢查共計檢查8場次,違反法條3項次,罰鍰3件(罰鍰金額合計30萬元整),惟前揭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顯未能有效遏止重大災難發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精進預防及落實上開職安檢查效力,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數位平台外送員做為新興非典型勞動者,其勞動權益保障與職業安全議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因應外送員與社會的需求,相關主管機關規畫訂定相關指引與政策時,完善外送員統計數據、掌握外送員實際工作情形,實為必要。然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先前就最基礎之外送員人數總數統計,均僅能就各平台所提供,於各平台登記之外送員人數進行相加,但考量到於不同平台兼職外送為普遍現象,顯示出職安署以相加方式進行計算,恐與實際人數有相當大的落差。再者,除最基礎之外送員人數之外,包含年齡、工時、薪資等從業狀況,亦是了解外送員實際工作情形之關鍵數據資料。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外送員之人數、年齡、工時、薪資等從業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研究結果及持續進行研究調查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6.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經統計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死亡人數278人,增加42人(增幅15.1%),未達成降低10%的政策規劃目標。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嚴重災情,該公司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由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勞動檢查所轄區域,該處自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計18場次,顯然此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未能有效遏止重大災難發生,勞動部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也難辭其咎,應進一步檢視此種授權後及撒手不管,以及職災檢查重點抓小放大、避重就輕的陋習。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日後具體改善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特區經濟,包括以自由貿易港區、加工出口區、保稅區、科學園區、和自由經濟示範區為名義者,於消防、毒物化學品管理與勞動檢查等業務多採行自行管理之自律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將法令主管權責授予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後,除授權初期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協助訓練事宜外,其後則除卻監督管理之責,僅存例行評鑑事宜等鬆散之管理。2023年9月22日下午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多名勞工死亡輕重傷,則為疏於監管所致。授權非謂除卻法定監管之責,例行之鬆散管理無法落實監管以就政策目的獲得效果。況乎若涉及勞動條件之爭議事,在自行管理的架構下勞工更難獲得有效之保護。自60年代起對加工出口區管理始,迄今全國有70個特區採行之,以致歷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經濟特區之監督管理嚴重失職,有深刻檢討之需,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凍結20萬元以監督。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收回自由貿易港區、加工出口區、保稅區、科學園區、和自由經濟示範區等70個經濟特區之勞動檢查等業務,自行行使勞動檢查權;並會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回勞動條件監督與管理與勞資爭議處理業務,以自行行使行政權利。並就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三)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近5年來每年均約有近百件的瓦斯洩漏意外事件,106至111年即有高達43件瓦斯桶氣爆事件,造成123人的傷亡。此等意外事故根據事後公布之調查,多係因瓦斯桶開關閥口鬆動導致氣體外洩引發氣爆所導致。為強化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之安全性,經濟部於111年8月5日完成「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之公告,現階段容器閥含自閉裝置及不含自閉裝置之容器完成檢驗後均可於市場銷售,惟現行於市場流通之瓦斯鋼瓶多未換裝具有自閉裝置的瓦斯鋼瓶閥。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2,394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函詢問內政部消防署含自閉裝置之瓦斯鋼瓶閥,提高勞工的職場安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吳欣盈  賴香伶 連署人:溫玉霞  林為洲 (四)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經統計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死亡人數278人,增加42人,未達成目標,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優先落實降低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以保障工作者健康安全,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經查勞動部統計年報,關於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之失能傷害頻率及嚴重率,就製造業於110年失能傷害頻率1.59(人次/百萬工時),及嚴重率96(日/百萬工時),於111年失能傷害頻率1.48(人次/百萬工時),及嚴重率99(日/百萬工時);而紡織業之部分於110年失能傷害頻率1.94(人次/百萬工時),及嚴重率100(日/百萬工時),於111年失能傷害頻率1.80(人次/百萬工時),及嚴重率156(日/百萬工時),就製造業與紡織業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之嚴重率,有上升之趨勢。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勞動部以110年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然而111年全國重大職災死亡人數再次攀升至320人,創下6年新高,其中156人係屬營造業。細究近年發生工安意外之廠商,皆有連續裁罰之記錄,顯示現行之罰缺乏嚇阻及強制性;另者,日本等先進國家規定企業至少要編列10%的工程造價作為工安維護之成本,反觀我國法規僅規定需提撥0.3%,顯示在現行法規下,我國企業在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治理之不足,允宜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之工安成本比例,研議調整我國工安成本占工程總價之比例,以鼓勵企業投資工安管理相關項目,藉由預防手段降低工安意外產生之社會成本,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五)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然該計畫111年決算審定數低於預算數3.21%,顯見計畫經費過於寬列,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3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104】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六)美食平台外送員發生車禍事件時有所聞,外送文化造成的交通安全問題,絕非個案,據統計,台北市光今年1月至8月,就有1,041件外送員車禍事故,他們都在用生命在送餐。美食平台與外送員間的雇傭關係已經經由職安署確認就是雇傭關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明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但雇主對於外送員間的保護措施不足,職安署督導也善盡督導之責。二、再者,工安意外層出不窮,職業災害傷亡比天然災害更為恐怖,歷年職災死亡人數近十餘年仍高達三百餘人,顯然現行職業監督、檢查、雇主作為等機制已難符需求,職安署應思考如何突破、如何改善。三、勞檢員嚴重不足,以新北市營造業勞檢員為例,檢查員數量僅9人,要管新北市全部工地的勞安事務。2018年許銘春部長表示,一定支持檢查員薪資提高到能反應工作辛勞,但據悉薪資仍差強人意。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含死亡相關統計方案之書面報告。【10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七)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廠區9月22日晚間發生大火爆炸事件,造成百人死傷。明揚廠房內存放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數量。只能儲存1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但是依據相關談話紀錄、事證,判定儲存3,000公斤的數量,事態嚴重。爰此,要求勞動部、內政部、環境部及經濟部等跨部會共同合作,強化盤點及管理各事業單位及廠房化學品協調執行,跨部會盤點各事業單位及廠房存放化學品項目有哪些?其內容詳述?可容許儲量規定為何?廠內該如何存放?違規之處罰罰金?授權何機關檢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6】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八)氣候變遷、極端氣候頻仍,夏季戶外高氣溫工作對勞工帶來之熱傷害議題,已愈來愈受重視;先前亦曾發生勞工於高氣溫下從事屋頂太陽能板安裝作業,因雇主未採取降低作業場所溫度、調整作業時間等熱危害預防措施、也未立即採取適當緊急處理,導致該名勞工熱疾病不治死亡之憾事,顯示雇主落實相關熱危害預防之重要性。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近年執行「高氣溫戶外作業一般熱危害預防監督檢查」之結果,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經通知改善之比例,自109年的29.9%、110年31.5%、111年31.9%、至112年37.2%,違規比例竟連年上升;此外,109至112年8月期間,僅開罰7場次、總計罰30萬,比例極低、金額亦極低,實難起嚇阻之效。再者,「高氣溫戶外作業一般熱危害預防監督檢查」之重點檢查對象,為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具從事戶外作業熱危害高風險之營造工地或其他事業單位,恐未涵蓋如裝設太陽能板、外送員、物流配送、道路舉牌、廣告招牌吊掛、園藝、道路作業等其餘工作者。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具體精進做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1】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九)因應MeToo事件,「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通過,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等。考量過往勞動部並未針對各事業單位性工法落實情形進行勞動檢查,又因「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上路、各事業單位需符合相關新增或修正之規定,就此機會通盤檢視各事業單位「性別平等工作法」落實情形,實有必要。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納入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並規劃專案勞動檢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十)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2,394萬8千元,然新增業務如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決策系統維護及擴充、維運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等之計畫內容不明確,預估效益亦付之闕如,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15】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十一)近年警消人員因公死亡、殉職事件頻傳,除應對消防法規進行通盤檢討外,公務人員無適用勞動部主管「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為對勞工之保障,而使公務人員之人身安全處於法律上之弱勢地位,應而有通盤檢討並修訂相關法律規範之必要。爰此,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16】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十二)目前經濟部所屬科技產業園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係由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外界對於事權統一及執法強度向來意見不一。以112年9月22日發生明揚公司事件為例,該公司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勞檢業務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該處自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計18場次,違反法條9項次,罰鍰3件;勞動條件檢查計檢查8場次,違反法條3項次,罰鍰3件。顯示目前制度未能有效防災、減災,且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勞檢,恐給予外界疑慮,應審慎評估後續勞檢權執行之模式。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1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三)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勞動部於111年修正「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惟迄今業者仍以無合適保單為由仍未為外送員投保,勞動部職業安全署(下稱職安署)也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開罰。另,由於職安法對於承攬業者並沒有罰則,而國內多數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並不明確,職安署後續若欲作出裁罰處分,亦有適法疑義。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如何有效保障外送員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9】 提案人:吳欣盈  賴香伶 連署人:溫玉霞  林為洲 (十四)有鑑於112年興富發塔式起重機墜落造成無辜民眾傷亡,顯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期發展高職災風險產業安全監督能力及管理模式,未見預期之績效;且112年營造業之重大職災亦不斷發生,爰請勞動部3個月提出改進方案。【12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十五)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然新增業務之計畫內容不明確,預估效益亦付之闕如,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十六)勞動部於108年訂定「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強化戶外作業勞工之健康保障,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的熱疾病。惟根據勞動部統計,106年起實施之「戶外作業高氣溫熱危害預防」專案檢查場次逐年遞增,通知改善場次亦逐年遞增,近5年之違反比率皆高於30%,近3年卻僅實際開罰7件,缺乏嚇阻效果;另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112年上半年有956人次因為熱傷害而就診,症狀包括熱痙攣、熱暈厥、熱衰竭、中暑等,近5年同期均超過600人次,2020年甚至超過1,000人次,甚至出現勞工熱死在工作場所的案例,惟對其數據勞動部缺乏進一步分析是否與工作性質、職業樣態等因素相關,允宜與衛生福利部建立調查機制,追蹤熱傷害患者與勞動環境之關聯,並參酌他國作法,提出預防熱危害之積極措施,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七)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11年我國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之278人,增加42人(15.1%),其中主要為營造業增加19人、製造業增加14人,加以進來頻傳營建工安事件,顯示雇主未能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另外,111年的重大災害檢查之違法罰鍰金額、刑法移送偵辦家數及比率均創近年新高,顯示相關政策推動仍有改善空間。爰請勞動部提出改進方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八)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嚴重災情,按勞動部說明,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勞動檢查所轄區域,該處自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計18場次,違反法條9項次,罰鍰3件;勞動條件檢查計檢查8場次,違反法條3項次,罰鍰3件,前揭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顯未能有效遏止重大災難發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宜進一步檢視現行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之成效,並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完善相關化學品危害資訊揭露,上傳至環境部化學雲之資料,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九)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預算編列876萬5千元,然該分支計畫中之完成更新我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具高危害性之化學品危害辨識資料庫,其進度緩慢,111年期為達400例以上,顯見預算執行不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8】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951萬4千元。有鑑於: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檢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截至112年7月底止,司法機關尚未回覆件數118件,其中107及108年度分別還有3件及4件未回覆。2.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結果,108年至112年7月底違失統計資料,以111年度之罰鍰金額2,437萬元、刑法移送偵辦家數106家與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及比率11.39%均為歷年之最高。爰此,請勞動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12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一)日前工作安全事件頻傳,112年度更發生多起職安意外事件。而歷年職安死亡人數不降反升,111年平均不到2日就有勞工因而死亡。而我國職業安全檢查員之編制人手嚴重不足,相關檢查業務難以落實周全。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30】 [image: image3.png] 歷年全產業勞工職業傷亡人次表 編列人數 在職人數 696 588 目前國內職安檢查員人數表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二十二)112年9月22日於屏東地區發生明揚工廠火災,造成許多人員、消防員的傷亡。經查該工廠之勞檢權責,是由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進行,但勞動部仍有督導、監督之責。由明揚工廠火災事件顯示出此項措施,恐有不適宜之處,勞動部與職業安全衛生署作為我國職場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的主責機關,對於相關的勞檢措施之落實、監督、督導,與授權管理等事項需檢討、調整規劃。另外,近年由於台商回流,國內逐漸有更多工廠興建,未來對於工廠的勞動檢場量能也有增長之趨勢,為維持職場安全衛生條件,勞動部也應研議調整勞檢之量能因應。爰要求勞動部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授權經加區勞檢一事,進行研究與檢討,並適時調整,與盤點中央與地方勞檢量能,以因應未來可能增加的勞檢需求。【13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二十三)113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用於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有鑑於112年9月22日屏東發生明陽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成10人死亡人,98人受傷,其中更有4位消防隊員殉職,除了應針對安全衛生檢查等項目加強查緝以外,對於化學雲跨部會的整合資訊,應重新提出改善方案,希冀未來能夠無論是救災或是職業衛生防護,相關資訊能夠更精確。而此次造成98人受傷一事,因屏東醫療系統未能負荷,部分病患改送往高雄醫療系統,這些受傷民眾未來返回職場時,除了需要心理支持服務以外,對於身體功能喪失,恐怕需先復能才能復工受傷民眾,亟需相關資源的介入。然而,經查目前公布在網頁上面,屏東復能復建服務醫院卻只有一家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對於因重大災害導致需求的狀況,應另謀可行方案,以協助這些民眾需求。綜上,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確實掌握屏東大火民眾之需求,應與衛生福利部協調擴充相關服務量能。另外為因應未來重大災害有類似大規模職業安全衛生事件,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討論擴充服務量能方案,以協助民眾能夠儘速回到職場。【13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億3,76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有鑑於勞動基金運用成效攸關勞工權益,為使基金運作更具專業化、權責更明確,依「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設立勞動基金運用局,該局為基金投資運用專責機關,首要任務在提升基金投資績效,經查111年底勞動基金規模為5兆5,387億元,評價後收益數為負3,529億元,收益率負6.71%,並以新制勞退基金損失金額2,280億3千萬元為最高,且基金局管理基金之中長期績效與國內外性質相近基金及主要市場指數報酬率相較,多呈現落後現象,截至111年底止,3年、5年及10年之基金平均收益率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同期間投資績效相較,其中僅舊制勞工退休基金5年及10年之平均收益率優於退撫基金外,其餘各基金各期間之平均收益率均落後於退撫基金,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出審查意見,顯見勞保基金投資績效不佳。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精進勞動基金運用之短、中長期之投資策略,以提升基金績效。【133】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113萬元,用以推動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規劃、研考及控管。經查,截至111年底止,勞動基金規模已達5.5兆元,然而111年虧損達3,529億元,收益率負6.71%。且3年、5年及10年之基金平均收益率僅舊制勞工退休基金5年及10年之平均收益率優於退撫基金外,其餘各基金各期間之平均收益率均落後於退撫基金。再者,勞動基金投資於國外比率已超過50%,持續提升國外政經情勢之掌握能力,並留意匯兌風險。【13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勞動部為辦理各類勞動基金投資運用業務,特設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局)掌理勞動部主管之特種基金,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113萬元,其中業務費為952萬9千元。111年底勞動基金規模為5兆5,387億元,評價後收益數為負3,529億元,收益率負6.71%,並以新制勞退基金損失金額2,280億3,000萬元為最高,舊制勞退基金收益率為負8.3%為最低。另受衛生福利部委託管理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農業部委託管理之農民退休基金分別損失289億9,000萬元及2億1,000萬元。基金局管理基金之中長期績效與國內外性質相近基金及主要市場指數報酬率相較,多呈現落後現象;與國外性質相近之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與加拿大退休金計畫及主要金融市場指標,包括臺灣加權股價指數及MSCI全球股票指數各期間之績效相較,也均呈落後情形。應完善基金短、中長期的投資規劃,審慎控管投資風險,以利提升基金投資績效。【135】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各項投資多元且遍及國內外各種投資渠道,相關短中長期成效一般民眾難以理解;雖全體員工戮力從公,但民眾仍擔心退休基金收益不安全,致有希望自行操作之聲音出來。基金局實應檢討於網站或新聞媒體相關統計報告,檢討合宜之指標或名詞向民眾發布。【13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五)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全球邁向永續發展的核心目標,指引全球邁向永續發展。而台灣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立法院也在112年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我國應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考量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已為全球關注課題,對企業經營及金融投資有相當之影響性。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我國最大勞工退休基金,兼具公部門及大股東身分,應積極推動永續投資,將氣候變遷風險納入投資流程,並導引被投資公司及委外業者落實社會責任及永續經營,以藉由資本市場影響力推動我國永續發展。【13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六)氣候變遷議題已逐漸引發國際高度重視,各國陸續提出「2050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我國也在2021年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臺灣的目標。世界各國大型政府退休基金,已陸續將永續投資及氣候風險納入投資考量。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基金規模逾6兆元,投資於國內、外各項資產,作為我國大型政府退休基金管理機構,應將永續投資及氣候風險納入投資決策考量,並應適時發揮投資者影響力,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敦促被投資公司推動淨零轉型,以落實我國之淨零目標。【138】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1,589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預算編列2,334萬7千元。有鑑於202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戈丁(Claudia Goldin)以創新的方法結合經濟史與經濟方法,證明多項不同因素在歷史上影響女性勞工的供給與需求,解釋女性就業比率提高的原因,以及性別差異為何依然嚴重,令各界對女性在過去及當代勞動市場上所扮演的角色,獲得嶄新的了解,惟據勞研所表示,過去3年來,僅產出一份以女性勞工或婦女就業為研究主題之研究報告,顯然未見對於女性勞動研究之重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討有關女性勞動研究之資源分配,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162萬1千元,較112年度增加3,005萬4千元(增幅23.44%),主要係考量過去研究計畫多為個案型研究,研究效果有限且較難落實成果的應用與推廣,113年增加整合型研究計畫,針對重要議題與業界關心事項,採系統性研究規劃,並加強各主要議題間之串接,以利研究成果之落實與推動,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三)為強化新型平台經濟之平台業者、食品外送員、食品業者(店家)、消費者之四方關係,應提出勞工合宜利益兼具保護四方各自利益之建議策略,促進友善工作環境、消費市場與產業發展。勞動部為外送作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之權責單位,並公告有「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為監督管理產業之依據,自有義務就平台業者、食品外送員、食品業者(店家)、消費者四方面作更深入之探究,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平台經濟勞動權益暨平台業者、食品外送員、食品業者、消費者四方權益關係現狀及因應對策之研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四)據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結果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一、「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二、「錢多」排名第三。可見年輕人越來越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但勞動部相關政策推動稍嫌不足。根據「111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2.5%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超過16.6%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12%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1】 提案人:林為洲  溫玉霞  徐志榮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992億3,05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992億3,05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7項: 1.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利用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辦理推動機械器具安全驗證業務,參照112年計畫之預期績效,將積極辦理推廣防爆危險區域畫分資訊輔助機制;惟112年卻不斷發生明揚火災爆炸案、美福倉儲及聯華食品火災意外,可知其業務績效不佳,高危險行業未能清楚知道防爆危險區域劃分!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勞職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預防」預算編列2億7,77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推動機械器具安全驗證業務」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教育訓練管理職類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業務,長期委由民間機構辦理電腦相關測驗初審業務,除業務績效未能清楚對外呈現外,陳瑩委員辦公室亦接獲陳情,稱該機構依據「112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裁處某訓練機構不合格係因109年已受地方主管機關裁罰為理由;此違背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亦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疏於考慮有「球員兼裁判」、「一罪兩罰」及「行政不公」之嫌;且該計畫112年僅編列1,880萬元,並未說明113年增加至3,440萬元之理由。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勞職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預防」之「提升勞工職災預防及工安意識」之「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及教育訓練品質提升」預算編列3,440萬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有鑑於監察院近日發布報告,勞動部提供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服務量長期偏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身分別」區分服務內容,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運用之綜效,合作待提升。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有關通報等制度相對完善,惟落實仍應加強,期待勞動部發揮統整功能,以達以人為本之服務效能。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勞職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預算編列3億9,905萬8千元,凍結35萬元,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4.有鑑於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114年台灣每5人即有1人是長者,邁入超高齡社會;經查,102至111年之10年間,我國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增加7%,惟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由102年76億餘元,至111年增加至3,381億元,增加3,305億元(增加逾43倍),勞工保險基金111年底精算負債12.32兆元,老年給付占精算負債之97.44%,且增加金額龐鉅,顯見未來老年給付負擔將持續增加。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1】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5.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服務已有多年,並未針對辦理該項業務之整體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特別就每單位健檢金額僅1,100元,未考慮物價通膨及醫療成本上漲因素,攸關勞工健康之福利是否受到影響,且發現之疑似或確認之職業病案例統計應列為重點並定期對外發布。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6.「勞工紓困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對受COVID-19影響之勞工,可以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的繳納。同法第4條規定,有上述情況的被保險人,在法定情況下,延緩繳納期間最長6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依本辦法申請緩繳金額共計272億餘元。然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12年8月10日止,前述申請緩繳案件,已收回者共計261億餘元,待處理案件還有11億餘元,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繼續積極清理,以維護各基金權利。【7】 提案人:溫玉霞  徐志榮  張育美 7.勞動部所管轄之基金以及保險,多半以勞工工資作為計算基準,然詳查各種基金或是保險之預算編列,卻發現勞工工資可能各不相同。試舉一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雇主須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員工按月繳納,其平均月提繳工資為3萬5,400元。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4,700元。至於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9,200元。勞工所得相同,惟預算編列之平均工資卻相異,其產生原因為何,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溫玉霞  徐志榮  張育美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84億8,74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84億6,940萬3千元,減列: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各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萬元。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80萬元,包含: 「綜合規劃業務」20萬元。 「職業訓練業務」項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5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項下「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100萬元。 (3)「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67萬元,包含: 「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中「補助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營造業雇主申請外國人案件之前期審查業務實施計畫」15萬元。 「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52萬元。 (4)「提升勞工福祉計畫」20萬元。 (5)「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項下「勞工權益扶助業務」之「推動勞工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計畫」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8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4億6,653萬3千元。 【9.10.11.15.19.36.37.56.57.61.65】 3.本期賸餘:原列1,800萬7千元,增列28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87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8項: 1.有鑑於家庭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各類照顧需求,如育兒及長照等逐漸提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是由就業保險基金負擔,而照顧責任之勞動成本,如產假、產檢假、陪產暨陪產檢假等,多由雇主負擔。此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替代勞動力也需由雇主尋找。然而,期望雇主持續負擔多樣照顧成本,可能造成雇主降低僱用女性的意願,也可能使得就業保險基金無法發揮原定保障失業給付之目標,並非長遠之計。為確保各項照顧需求的財源穩定,勞動部應推動成立照顧基金,讓財源法制化,同時亦為有薪家庭照顧假、親職照顧假、育兒津貼等財源做出準備。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6億8,28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照顧基金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經查勞動部統計查詢資料,112年度截至8月求才利用率平均為56.55%,而111年平均為58.61%,110年為60.26%,109年為65.07%,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就求才與人才媒合之效率,有可持續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有鑑於: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根據109至111年度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執行結果,地方政府辦訓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度結訓人員雖有增加,但留用率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根據109至111年度照服員專班訓練計畫執行結果,111年度結訓人員人數8,440人,訓後就業率75%,較109年度結訓人員人數8,973人,訓後就業率78%,均有所降低。綜上,我國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允宜加強國人照服員專業知能並協助就業,以擴充長照相關人力。爰此,針對是項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根據監察院之報告,勞動部提供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服務量長期偏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身分別」區分服務內容,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運用之綜效。111年勞動部補助25家職能重建單位,每年服務600位職災勞工,提供職災勞工工作能力強化、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等服務,協助其儘早原職場復工或再就業,卻不及每年職災失能勞工之兩成。就部門間合作之措施,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4)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113年度由就業安定基金編列1億2,934萬2千元。經查,在自訓自用訓練計畫部分,自109至111年訓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結訓人員雖有增加,惟自訓自用留任率仍持續下降。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然經查「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自109至111年執行結果顯示,地方政府辦訓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結訓人員雖有增加,惟自訓自用留任率仍持續下降;「專班訓練計畫」111年結訓人員人數及訓後就業率(訓後3個月)均較109年低。顯見,相關計畫績效考核機制不佳、計畫留任率未盡理想。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精進國人照顧服務員訓練及就業輔導計畫具體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係新增辦理「婦女再就業計畫」,預計獎勵婦女自主訓練500人、就業獎勵1萬人、雇主彈性工時獎勵1,000人。惟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成長至111年為51.61%,仍低於OECD國家110年平均52.4%,為協助婦女創業所需資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及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等3種貸款,雖獲貸件數不少,然經分析,107至112年度間獲創業貸款婦女之事業經營狀況,已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情形不少,且時間越久,變更經營情形者越多,促進就業成效仍有改善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視我國婦女及整體就業市場特性,精進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受少子女化趨勢與高等教育普及影響,111年青年就業者207.8萬人,較101年219.4萬人減少11.6萬人;另據勞動部之青年就業狀況統計顯示,近10年來青年勞動力不斷下滑,成長率為負17.3%。受到少子女化影響15至29歲青年民間人口逐漸下降,從2010年的489萬人隨後逐年下降,來到2021年僅剩404.3萬人,十年來,青年勞動力衰退了17.3%。其中有參與到勞動市場的人數也從2010年的248.7萬人減至2021年的232.7萬人,減少16萬人,顯見青年勞動力每下愈況,勞動部所推動之投資青年就業方案,成效有限。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青年就業方案成效檢討及提升青年勞參率具體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4)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係為配合產業政策發展所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逐年完備職能基準建構,以提升人才培育效能,減少學訓用落差。惟查,108至111年度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介於66.14%至70.38%之間,111年度之預算執行率雖僅有70.38%,卻已是108年度以來最高,顯見該項計畫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透過委託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之就業弱勢者及補助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推介率分別以67.5%及35%為設定目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該項業務之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特別就推介率之定義及後續是否追縱,應列為重點並定期對外發布。惟113年預算之編列仍參照過去作為,對於實際執行成效未見媒體報導或說明。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經查勞動部統計年報,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人口就業率,45-65歲為64.01%,65歲以上為9.56%,雖然近年已有提升,但與歐美、日韓等國家相比,仍有相當之差距。又我國目前人口已漸入高齡化之趨勢,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老化速度,就促進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人口之勞動參與,對於我國經濟與勞動市場的穩定,有其急迫性。爰此,就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據勞動部2021年「國際勞動統計」調查,近10年我國勞動力參與率雖緩步上升,2021年為59%,較2011年上升0.8個百分點,又45歲至64歲中高齡者族群之勞動力參與率更僅有64.7%,為主要國家中最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中高齡及高齡職務再設計之計畫仍有精進之處,以提升我國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5.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將以160億元預算改善青年低薪,規劃協助80萬名青年離開低薪工作、轉入高薪重點行業,或克服跨域就業的技術門檻,由11個部會合作辦理。預期4年後將專科以上畢業生,畢業1年後的平均薪資,由3萬9,000元提升到4萬2,000元。這項方案,除延續一期方案中行之有效的多項措施外,二期增加了六項新措施:強化企業預聘、協助初次尋職和非典型就業轉正職、協助取得技術士證和獎勵穩定就業、強化創業協助。惟第一期與第二期差別不大,何以達成預期目的?勞動部提出大量軟體訓練課程,大部分訓練期程都只有一、二個月,大概只能學些皮毛,難以深入堂奧;一個大專非本科畢業生修習這類課程,其專業實力可能不如一個高職生,請問如何「跨業」、轉入「重點」行業?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為因應疫情及國際情勢對國內就業市場之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近年編列各項計畫以促進青年就業,降低失業率。111年青年失業率為8.38%,雖為近年新低,然而我國就業市場正面臨少子化影響,投入就業市場之青年人口大幅減少,然青年失業率仍為全體失業率之2.28倍,尚有改進空間。本項預算多數用於相關津貼及就業獎勵金,對於提升青年就業效果如何,實應詳細評估。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6.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尚在貸款期間者(即尚未清償貸款者)經營事業狀況,107至111年度獲貸婦女經營事業已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之占比分別為32.40%、26.05%、17.05%、12.76%、5.87%,顯示該署雖積極透過各項輔導措施協助創業者解決經營問題,惟隨著創業時間拉長,創業存活率越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作為,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預算編列8,042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7.創客基地要朝「在地化深耕」的目標來邁進,針對創客基地舉辦講座內容及工作坊,其性質與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所提供服務相似,或有調整空間;再者,各地區具有眾多富含在地特色商品,但欠缺商品設計與行銷,未來,如何結合創客基地的巧思,輔導、協助在地產業或開發新的地方特色商品,展現實際成果,讓在地特色商品質感提升,創造產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作為,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預算編列1億0,32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穩定勞動力市場之運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通過認可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目前共計有34家,是否足以提供勞工適當、足夠之服務量能,以及在偏鄉地區是否有足夠的量能,滿足全國各事業勞工安全與健康之所需,仍有可確認與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勞動部自109年度起辦理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透過補助中小企業,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近年預算執行雖漸有改善,仍應定期評核成效。再者,心理衛生需求日受重視,勞工因職場壓力而有心理諮商或治療之需求,亦應受到同樣重視,以推動勞工身心健康服務及營造良好工作環境。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9.有鑑於勞動部勞動資料科學中心業已成立逾滿1年,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針對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該中心之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惟113年預算之編列仍以勞動資料去識別化,機房維運及資安強化為主,對於實際研究成效及運用於政策參採,未見新聞發布。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資料科學管理與應用研究業務」預算編列2,033萬7千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3個月內就資料中心法制化、資料取得管理及成果揭露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0.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自105年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外國人可停留12年在台工作,外國人入境我國後聘僱期間為3年。聘僱期滿若雇主不同意繼續聘僱,勞動部規定外國人聘僱期限屆滿前4至2個月需勞雇雙方簽署同意書辦理轉出到其他雇主,惟雇主表示不續聘的意思表示至外國人期限屆滿期間,因勞動部的規定導致勞雇關係產生變化,雇主不願意簽署同意書讓外國人轉出,外國人亦有可能逃逸等現象。為保障外國人權益,入境之後可停留12年之年限,若雇主三年一聘無意續聘時,應主動幫外國人提出申請期滿轉出資訊至公開平台,讓有意承接雇主看到媒合訊息。勞動部應簡化流程,以保障外國人權益。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修正簡化流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有鑑於:一、面對少子化高齡化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人力供給1,263萬人,將出現40萬人力缺口,為維持國家經濟發展動能,需積極增加各階層之外國人力。二、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21至2030年「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專案攬才人數目標,技術人力目標為14萬人,包括資深移工8萬人及年輕移工6萬人,截至112年7月底止,本方案推動滿1年3個月,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綜上,允宜積極宣導推廣,協助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才,並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以補足勞動力缺口。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1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前於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時,曾提案明示本項缺失,歷時1年尚未能改善,故再行提出本案。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以監督。請勞動部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報告,並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酌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查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妥善運用跨國勞動力,為勞動部113年度重要施政目標之一。依據11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顯示,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之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有困擾者占20.8%,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42.8%居首,其次依序分別為「愛滑手機、聊天」、「要求調整薪資」、「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由於我國缺工情形嚴重,對於勞工仰賴度高,僱傭糾紛時有所聞,且近年我國移工失聯情形增加,其犯罪行為恐為社會隱憂,勞動部允宜提供適時協助,以維僱傭關係和諧,俾利移工能穩定就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日後具體策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5)「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第2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及第3項規定:「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衛生福利部制定有「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並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辦理。」綜言,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初次入國,得接受補充訓練;並由勞動部辦理訓練業務。補充訓練係移工提升專業職能的權益,並當然影響家庭聘僱照顧模式之品質。然而現今因雇主基於對補充訓練是否能提升照顧品質這件事感到懷疑,並對移工具有過度強烈的依賴性,以及移工不知有這項訊息,尤其不知這項訓練能帶給自己的利益。以致雇主多不願意讓移工告假外出接受訓練,移工亦無對雇主提議之動機,終究影響自身家中被照顧者獲得更好照顧品質的機會。辦法公布至今成效不彰(民國111年無人接受實體訓練,並僅6人接受到宅訓練)。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俱應有改善作為。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制定總時數為40小時之家庭看護移工初次入境受僱期間補充訓練,其中32小時為集中訓練(共同照顧課程);8小時為到宅訓練(個別照顧課程),鼓勵雇主偕所聘僱之移工參加受訓,並該32小時照顧人力缺乏期間,由長照服務之照顧服務之人力替代以提供照顧服務,8小時由資深照顧服務員到宅指導。勞動部補助訓練費用,衛生福利部提供訓練期間的居家服務。並本訓練列為14年聘僱效期與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員之必要條件。本案請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6)有鑑於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最新統計資料顯示,2023年7月台灣「失聯移工在台人數」達8萬3,383人次,占總引進74萬移工的11.3%,亦即不到10個移工就有1個逃逸、失聯成為非法工人,幾為台灣引進外勞30年來之新高。復以目前移工職業別統計,其占總失聯移工的比率前三名分別為:56%製造業、36%看護工、3%營造業。現行台灣缺工現象嚴重,以及申請移工的諸多限制,因此產生最少10來萬人次之黑工市場,由非法仲介、非法雇主提供勞務需求,顯見非法外勞的勞動力供給問題十分嚴峻;監察委員亦指出,現行跨部會之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查處,查緝技巧與蒐證仍有待提升。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精進減少失聯移工具體對策,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7)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家事類新聘外國人入境講習服務計畫」即所謂「一站式服務」,其開辦目的本應在方便移工儘速融入本地生活,理解在我國應遵循之法令,養成良好的工作態度,然實務上該講習漏洞百出,除學員於上課時滑手機或是打瞌睡,卻未見督課人員制止,課程也以播放影片為主,課後測驗結果拒不公開,令立法院無從知悉預算使用情形,更傳聞課與課之間有仲介業者穿梭課堂建構地下網絡,為日後移工轉換雇主或是逃逸成為黑工時,預留媒合機會。該制度自112年1月1日開辦以來,僅6個月便已經造成將近4.5%的申請轉換雇主案例,與其標榜的讓移工安心工作的宗旨大相逕庭,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以彰顯其實際績效。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1.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監察院之報告,家庭看護移工承受高照顧負荷,COVID-19疫情期間,移工跨業轉換就業機會增加,加劇國內家庭看護移工的流動與流失,直接衝擊需要24小時照護的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勞動部雖有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增加移工轉換的條件,但長期以來從未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跨部會整合研議可長期運作的長照人力制度,就移工及長照人力制度,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根據「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勞動部應自行或委託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惟歷年申請訓練之雇主人數均非常稀少,不符鼓勵移工進修專業之政策目的,故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事項提出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12.勞動部自95年度起,鼓勵使用本國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及其家庭,須先經由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向申請者介紹國內長照服務資源,及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惟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成效長期不彰,流於形式,且衛生福利部竟未將人力全數分配予縣市政府妥善運用,亦未見衛生福利部有任何相關督導縣市政府機制,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預算編列4,5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人力運用情形及強化監督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3.因營造業外勞引進影響原住民勞工就業,勞動部停止引進營造業外籍勞工22年後,112年3月6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5次會議在禁止提出引進外籍勞工方案,並獲同意採「定額」及具工程實績業者始得申請外籍勞工引進,首波開放8,000個名額,並視申請情況增加至1.5萬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前工業局)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籍勞工案件之前期工廠製程審查認定係屬常態性作業,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定額」方式不同,且國土管理署法定員額高達886人,自有人力應足以辦理短期性審查業務,為撙節預算,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營造業雇主申請外國人案件之前期審查業務實施計畫」預算編列698萬3千元,凍結1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期審查作業及如何促進原住民就業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辦理補助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惟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實際辦理結果,「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11年度415家,為近年之最高,其餘「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等2項,均未達目標值;且113年度「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目標值240家,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訂定過於保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依據事業單位之實際需求,重新檢討「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之補助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有鑑於:一、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等3項績效指標。二、依據實際辦理結果,「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及「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2項指標,111年度實際值雖已較110年度增加,但均未達目標值。綜上,勞動部允宜持續加強推動計畫,建置哺乳及托育友善職場。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5.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3,641萬7千元,惟該項費用111年僅編列8,520萬9千元、112年編列1億1,358萬2千元、顯見逐年寬列、又111年度決算數僅7,695萬4千元、110年度決算為6,851萬5千元,更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致預決算差距擴大,請撙節支用。【12】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16.「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結果指標為「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至111年2倍以下(含)」,根據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8.38%)與整體國人失業率(3.67%)之倍數為2.28倍,未達前述目標值。我國青年失業與缺人才、缺工並存,且存在學用落差問題,高教青年尋職相較之下更為困難,青年長期失業問題恐隨年齡增加而遞增。綜上,允宜積極檢討人才培育策略,並調整高等教育方向,減少學用落差,精進各項青年就業措施,以減輕青年尋職困難。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1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7.勞動部為因應產業智慧化發展趨勢,協助企業數位轉型,針對在職勞工推動「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提升人力素質,惟現行職類訓練課程尚無法回應企業需求,允宜透過公私協力合作,針對不同產業之人力發展趨勢,規劃並提供差異化課程,增加企業申請職業訓練計畫之意願及效益。再者,除了針對勞工辦理訓練課程,允宜針對企業提供辦理數位轉型課程等相關資訊,並輔以引導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輔導服務,加速建構企業對數位轉型之方向,另設立獎勵機制,鼓勵企業運用計畫資源強化在職勞工訓練。綜上,為厚植企業競爭力,允宜就前揭問題,檢討現行「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不足並研商精進計畫,以符合產業之需求,請勞動部提供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1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編列19億0,459萬2千元。勞動部計畫透過「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透過部會資源合作,協助青年職涯發展,培育並引導青年投入重點產業累積專業技能,穩定就業。該方案第一期設有結果指標:「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至111年2倍以下(含)」,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8.38%)較整體國人失業率(3.67%)的倍數仍然是2.28倍,未達成目標。故行政院於112年度再度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至115年)」,112年截至7月底的青年平均失業率8.09%,較全體失業率倍數是2.3倍,不進反退,雖仍有進步空間,但須做積極調整。爰請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9.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進行之「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訓練效益評估」顯示,現行存在課程與產業連結度不足、辦訓單位專業度不足等問題,允宜盤點同職類重複課程、建立課程汰換機制及各職類課程地圖,將課程設計模組化,以確保課程達一定品質並得循序精進專業;另統計該方案之政策性產業課程開訓班次,歷年占比皆未超過15%,恐未能回應產業界之人才需求,允宜檢討政策性產業課程比率過低之狀況,並研議依政策性課程別/產業別/職類別之不同,調整補助比例之可行性。綜上,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能,允宜檢視現行「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成效,就前揭問題研商精進計畫,以其持續優化方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0.我國在少子化及面臨超高齡社會來臨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已成為補充我國勞動力缺口的重要來源,亦為勞動部重要政策之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2年3月中高齡者勞參率66.05%,高齡者勞參率也持續上升至9.89%,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已突破506萬人。勞動部為建立中高齡友善就業環境,提升勞動參與率,就業安定基金113年編列高達24億元執行14項措施,藉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的實施,預計每年至少增加10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然而就近幾年執行情形來看,部分計畫執行率偏低,且媒體效應多集中在雇主補貼,是否能拿到長任之目標,仍須相關配套措施。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隨著人口高齡化之影響,逐漸出現「階段式退休」及「橋接式退休」等新興漸進式退休現象。依據勞動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至2025年)」,其針對後者提供「支持退休者再就業」等措施,以協助退休後二度就業者;針對前者,提供企業津貼補助,以鼓勵雇主繼續僱用屆齡65歲勞工,惟我國65歲以上者勞動參與率仍遠低於美、日、星、韓等先進國家,請勞動部參考他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高齡者就業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2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2.現行臺商回流投資等重大建設發展,致使營造業人力需求增加,雖勞動部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營造業工作,惟外界仍持續反映營造業存有缺工現象,極應加強宣導及協助勞工投入營造業工作。再者,根據104人力銀行統計,10月工作數(缺工)來到108萬個新高,住宿/餐飲服務業工作數(缺工)21.6萬個最多,批發/零售/傳直銷業16.7萬個排第二,電子資訊/軟體/半導體業15.7萬個排第三,顯示國內缺工問題亟須改善。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2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5月1日起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現已受理旅宿業、餐飲業及航空站地勤業辦理專案媒合,前揭3個行業推介率為454%、294%及395%,惟媒合僱用率分別為33.76%、6.25%及13.18%,解決缺工效果有限,主要係薪資等就業條件未能達共識,且事業單位對人選存在主觀認定,致媒合僱用率偏低,允宜加強與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促其提出輔導各產業之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方法、提升勞動條件之具體措施,亦或協助產業升級轉型之方案,以確實改善缺工問題,故請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4.為改善疫後產業復甦所形成缺工現象,勞動部112年起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及「專案缺工就業獎勵」,目前已受理旅宿業、餐飲業及航空站地勤業等3個行業,截至112年9月,推介率分別高達454%、294%及395%,但媒合僱用率分別為33.76%、6.25%及13.18%,解決缺工效果有限,主要係薪資等就業條件未能達成共識,勞資雙方認知顯有落差,應積極輔導事業單位,提升產業勞動條件,提升媒合效率,有效改善產業缺工問題,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5.攝製影片暨多元管道宣導就業歧視禁止政策事宜,編列800萬元,經費過高,亦不知其效果。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宜撙節開支。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3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6.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中「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其中包含「補助事業單位僱用(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提供臨場健康服務」預算數1億6,000萬元。惟該計畫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9及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16.5%及59.26%;111年度預算執行率雖提升至71.14%,仍應持續簡化申請程序、減少申請案件之審核時間,以提高事業單位之申請意願,爰要求勞動部通盤了解事業單位對於臨場健康服務之需求,針對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之申請程序及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7.發展多體感延伸實境場域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場所危害辨識知能計畫,透過「建置職業安全衛生多體感延伸實境(XR)防災模擬教育訓練……保障勞工職場安全,以提升並促進勞工就業。」透過模擬方式體驗職場環境,不知具體成效為何?爰此,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1億2,990萬7千元,較112年所編10億0,072萬元寬列1.2億元,且較111年度決算數5億0,989萬2千元,多出1倍餘,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請勞動部針對113年度該計畫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9.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計畫」預算編列3,234萬6千元。有鑑於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人力供給1,263萬人,將出現40萬人力缺口,為維持國家經濟發展動能,需積極增加各階層之外國人力;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21至2030年「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專案攬才人數目標,技術人力目標為14萬人,包括資深移工8萬人及年輕移工6萬人,截至112年7月底止,本方案推動滿1年3個月,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爰要求勞動部依據我國未來勞動力需求,研議相關措施以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0.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計畫」預算編列3,234萬6千元,提供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員相關諮詢服務。經查,我國在少子化與高齡化衝擊下,各業均出現缺工情形,尤其中階技術人力,因此勞動部自111年推動移工久用留才方案,截至112年7月底止,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應積極宣導推廣,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以補助我國中階勞動力之缺口。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如何提高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成效,以補充中階勞動力缺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1.113年度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編列4,269萬5千元,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經查,「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為少子女化計畫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11年度415家,為近年之最高,惟其餘「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111年度實際值雖已較110年度增加,惟均未達目標值;113年度「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目標值240家,遠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訂定偏保守,實有改進空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2.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編列556萬5千元,惟112年僅編列228萬8千元、111年度決算數僅234萬6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33.近年來我國缺工問題遲未獲有效解決,政府對於跨國勞動力運用重視大幅提升。勞動部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之基層體力行業,採補充性及限業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且移工在我國就業市場重要性逐漸增加。目前勞動部以警戒指標反映變動趨勢,以行業等級核配移工比例,但是我國少子化的情況為全球最惡化國家之一,勞動人力缺口快速擴大,導致競爭力大幅滑落。此種現象在我國主要競爭國家之間都已存在,然他國皆以積極策略搶工,我國卻仍自限於「警戒指標」,企圖用行政因素干擾市場,短期之內就會見到因缺工所造成的惡性連鎖反應,是否需要從新的思維出發去面對勞動力需求,實需主管機關做超越窠臼的思考和論辯。爰建請勞動部衡酌國際搶工趨勢,除重新思考我國移工政策應更加鬆綁外,並廣求新的移工來源國,以維持我國競爭力。【67】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4.「就業服務法」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對於二度就業的婦女,應致力於促進其就業,且於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而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故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項下編列3億5,100萬元,新增辦理「婦女再就業計畫」。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至111年度已提升至51.61%,惟仍低於OECD國家110年平均52.4%,仍有成長空間。爰要求勞動部檢視婦女就業市場的特性及其所遭遇的困境,精進相關就業措施,以利有效提升女性勞動力及助其順利就業。【6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5.「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度施行,並自112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預計3年增加30萬名勞動力。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也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中編列預算辦理14項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措施。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112年3月中高齡者勞參率66.05%,首次突破66%,高齡者勞參率也持續上升至9.89%,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已突破506萬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可以補充我國勞動力缺口,對於「少子化」現象嚴重的我國而言,是重要的勞動力替代方案,爰要求勞動部檢視現行計畫相關缺失,結合跨部會資源,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與友善環境,以利計畫目標的達成。【6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6.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部會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為協調及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職能基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104年起陸續推出「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推動方案」、「職能發展與應用推動計畫(108年至111年)」、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年至115年)」,並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趨勢下『5+2產業』未來10年工作及技能需求分析報告」及「111年至113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報告」,盤點各部會政策性重點產業職能基準建置情形,針對重點產業未來人才需求共計233項,已發展出146項職能基準。就業安定基金於113年度預算案中編列7,945萬6千元作為辦理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然目前國家重點產業欠缺之人才職類惟尚未發展職能基準情形仍有87項,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協調整合各部會訂定國家重點產業欠缺人才之職能基準,以有效提升國人就業量能。【70】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7.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經109年12月31日核定修正為第2期,實施期程為自110至113年,以強化跨部會功能整合與公私協力合作,期減少阻礙毒品犯更生之不良因素。勞動部配合訂定反毒就業服務計畫,自107年度開始提供施用毒品者相關就業服務,以協助穩定就業。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也持續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項下,編列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所需經費6,285萬1千元。經分析近3年就業服務成效,均已超過目標值,惟推介個案穩定就業(3個月及1年)比率,仍有成長空間,顯示多數個案經輔導就業後尚無法長期穩定就業,且隨著追蹤時間越長,個案就業穩定性愈低。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職業訓練或個案輔導,俾利有效改善就業情形。【7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8.「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布施行後,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勞動部依該法第23條規定訂定「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為擴大鼓勵雇主參與員工子女托育服務,針對職場小型托育需求,並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完成「雇主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新型態托育模式,隨後並納入事業單位托兒經費補助項目,以協助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提升勞工褔祉計畫-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4,269萬5千元,包括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唯其年度目標值240家,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值訂定偏屬保守,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推廣。【72】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296億5,292萬2千元,增列「投資業務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8億5,292萬2千元。【73】 (三)總支出:原列33億0,422萬3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億0,322萬3千元。【74.75.76.77】 (四)本期賸餘:原列263億4,869萬9千元,增列2億0,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5億4,969萬9千元。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483億8,168萬8千元,增列「投資業務收入」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86億8,168萬8千元。【78】 (三)總支出:原列1億6,516萬3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466萬3千元。【79.80.81.82】 (四)本期賸餘:原列1,482億1,652萬5千元,增列3億0,0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85億1,702萬5千元。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2億0,899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7億6,559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億4,340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6億4,976萬5千元。該基金從75年11月1日開始提繳,隨著104年「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修正,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擴大,增加該基金實際墊償金額及財務壓力。該基金累積未償金額快速增加,至112年7月底已達62.46億元,且逐年墊償金額大於償還金額。由於雇主多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致追償成效有限,爰要求該基金研議精進追償措施,提升追償成效,以維護基金權益。【83】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散會 [image: image4.jpg]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的議事錄有錯誤或遺漏嗎?(無)好,那就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議程為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 現在請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時間2分鐘。 麻煩請張委員上台代理主席,謝謝。 吳委員欣盈:謝謝主席。我國有強大的數位科技通訊產業基礎,若有良善規劃,數位醫療不僅是打造出臺灣的第二個護國神山,更能提升人民的健康福祉,促進我國的醫療資源永續發展。數位化的過程當中,資料保護是基礎建設的重要一環,台灣民眾黨團在上會期,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資通安全管理法接軌GDPR,強化資安基礎。 數位醫療可以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同時也能夠消除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勻的問題。近年各國提出許多相關的法規,實施政策改革,例如德國的數位醫療應用法,將數位醫療商品納入法定保險給付;新加坡則修訂醫療服務法,開放遠距醫療及行動醫療等。 數位醫療在性質上難以套用現有的醫療法規以及醫療藥品管制模式,相關法規四散不同的地方,修法難度高有彼此衝突的可能。本席提出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希望能訂定專法,從數位醫療定義管理、審查、驗證、個資保護等規範面進行討論,希望針對數位醫療涉及的各面向,提出規範框架,完備數位醫療的法制環境。以上,謝謝。 主席(吳委員欣盈):因列席的部會居多,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經濟部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上臺報告。本次會議各項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重點 鑒於我國數位醫療技術發展已有相當規模,且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的革新,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弭平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等問題,為避免法規陳舊難以適用於醫療科技發展與應用,各國近年來皆提出許多相應法規政策改革措施,為提升全民健康福祉,促進健康保險財務永續,爰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共分為5個章節,計22條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數位醫療管理、第三章數位醫療發展、第四章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以及第五章附則。 貳、本部對上開草案意見 一、有關草案所訂「數位醫療」定義範圍,包含以數位科技應用於醫療照護、藥事服務、健康促進等事項之技術及產品,惟技術及產品所涉範圍極廣,宜再予多方協商討論,以符合法律明確性。 二、按世界衛生組織對數位健康(Digital health)之定位,旨在加速全球實現健康和福祉,及提升醫療可近性與品質。次按,經濟部為發展我國生技醫療產業,業制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該條例第4條明定生技醫療產業包含「數位醫療」,並定義「數位醫療」係指以巨量資料、雲端運算、物聯網、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應用於健康醫療照護領域,且用於提升疾病之預防、診斷及治療,並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創新性產品或技術。如數位醫療產品為醫療器材管理者,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成立智慧醫材辦公室透過多面向的執行策略及管理,對促進運用數位科技醫療器材產品產業發展已有成效,因此尚無另立專責單位之必要性;有關人工智慧/機器學習(AI/ML)醫療器材軟體預變更計畫、機器學習型醫療器材軟體產品上市後效能評估等醫療器材全生命週期管理事宜,醫療器材管理法均有相關規範。 三、再者,技術與產品管理方式不同,權責機關亦不同;本部針對醫療服務體系、發展醫事人員業務及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管理等,已分別有醫療法、各醫事人員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作用法可用於落實及加強管理;除本部以外,本草案亦同時涉及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之權責。 四、有關新數位醫療科技納入健保給付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考量新醫療科技於臨床發展迅速,為提供民眾與時並進之醫療技術,本部健康保險署將視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醫療科技評估」研究結果,蒐集相關真實世界資料(Real World Data),以實證為基礎,依程序研議新醫療科技納入健保給付事宜。 五、有關本草案健康資料之利用之部分,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針對特種個資保護之排除適用,尚需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協商並評估法案衝擊影響。 六、行政院為釐訂AI發展所需調適之法制議題及數位經濟發展涉個人資料保護之議題,業於112年4月召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第1次)」,透過跨部會協調相關法規之調適,建構完善之基礎法制環境,擴大AI運用效益,落實對個人資料權益之保護。 七、鑒於本草案所列事項多已訂有相關作用法,且行政院已著手進行相關法制政策之規劃與推動,本部亦將配合行政院於現行作用法之架構下研議相關規定,是否另需制定「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建議再審慎評估。 參、結語 本部針對醫療服務體系、發展醫事人員業務及藥品、醫療器材管理、全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相關規範,並積極配合及推動數位政策調適及規劃相關措施,滾動式檢討修正。本部將持續精進及完善與數位相關作用法規,以達推動數位健康技術發展,促進醫療品質及醫療可近性,提升全民之健康福祉。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審查「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分別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之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以落實本條例之宗旨。 2.主管機關應就數位醫療創新實驗之申請制定相關辦法、召開專家會議審議。 3.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醫療效益審查會,並參採國際最新之數位健康科技效益評估原則。 4.主管機關應會同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制定個人健康資料整合利用規範、擬定健康資料去識別化技術標準,並建立第三方資料加密機制。 (二)本部意見 1.本部主要負責推動我國數位政策的創新與變革,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整體規劃數位發展政策,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業務,賦能各行各業數位升級與轉型,確保國家資通安全,建構堅韌的產業生態。 2.本部過去輔導與支持智慧醫療及健康服務發展,已輔導與推動之案例如: (1)本署委由工研院投入遠距超音波檢查技術研發,與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合作透過網路連結偏鄉據點5G專網,遠端操控超音波機械手臂,提供遠端醫師擬真接觸之操控體驗,提升診療動作精細度,降低患者不適感,導入偏遠地區及場域落地實證。 (2)AI技術深耕與醫療應用,本署委由工研院協助開發「糖尿病眼底病變AI輔助診斷與偵測」,攜手我國醫材設備業者,軟硬整合推出AI輔助診斷與偵測系統,同時兼具病變診斷與病徵偵測的AI二類醫療器材,有效輔助醫師針對病變嚴重程度的判讀。 3.數位醫療係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革新,不僅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亦是弭平醫療資源分布不均之重要契機。目前衛福部持續進行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推動,內容包括如制定醫療資訊標準、數位醫療的資料規格和資料結構基礎,將作為醫療支援系統的升級。本部可就衛福部建立國內相關標準與機制的基礎下,協助醫療產業進行數位轉型時,導入AI、軟體、資安、資料科學等數位創新工具,提供數位預防、數位診斷、數位治療、數位照護等智慧數位醫療科技服務。藉由協助我國資訊服務業者結合台灣產業硬體、軟體技術優勢,共同發展符合國內所需與便利的創新智慧醫療工具與服務,加速醫療服務產業活絡。 4.鑒於推動數位醫療技術發展,提升全民健康福祉,促進健康保險財務永續係由衛福部主政,本部將依衛福部主導數位醫療管理與發展及健康資料利用之需要,提供資安及數位科技技術工具等必要之協助。 最後,本部再次對大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經濟部書面資料: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感謝本部有機會參加貴委員會「數位醫療發展條例」之審查會議,以下謹就條例與本部關聯性做扼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一、依據Frost & Sullivan 的數據,2022年全球數位醫療市場規模為2,060億美元,預估2022~2027 年其 CAGR為15.1%;而2022年我國數位醫療營業額為新臺幣502億元,較2021年成長10%,為未來生醫產業重要的發展趨勢。 二、本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已將「數位醫療」納入適用產業範圍,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吸引民間資金投資及強化留才攬才誘因,提供廠商相關租稅優惠,包含: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機械設備投資抵減、法人股東投資抵減、個人股東投資額減除等;未來可鼓勵廠商投入,以政策誘因扶植數位醫療產業發展。 三、本部因應數位醫療潮流,ICT廠商與醫院皆期待合作投入創新應用的開發;已於工研院模擬醫院情境建置生醫產業跨域整合實驗場域(Taiwan Integrated Biomedical Industrial Center,TIBIC),串聯上中下游廠商與醫療機構跨域溝通互動,目前已有台醫(手錶式血氧計)、生訊(穿戴式心電圖)等22家廠商加入發展軟硬整合創新解決方案;並吸引新竹臺大分院、雙和醫院、北醫附設醫院等24家醫院加入;未來可供廠商作為創新實驗場域使用。 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資料 查與本會相關為草案第4章,意見如下: 一、本草案第4章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之相關規定,參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三及四意旨,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相關機關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目前衛生福利部為上開事項之主政機關,準此,本草案第4章所涉具體程序及技術標準等事項與上開判決主文意旨相同,應由衛生福利部制定。 二、其次,甫修正通過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條之1雖明定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惟該委員會目前尚未成立,將先設置籌備處,爰於委員會未成立前,個資法並未有專責主管機關;又本會目前亦僅為法律解釋機關,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成立,未來個資法解釋業務亦將移轉由該籌備處辦理,併予敘明。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面資料: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書面報告 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數位醫療技術發展已有相當規模,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弭平醫療資源不均等問題,然數位醫療在性質上難以套用既有之醫療法規與醫藥產品管制模式,爰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提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科會意見如下: 一、「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從數位醫療管理、數位醫療發展、健康資料利用與保護等面向,整體規劃數位醫療發展法規。 二、本(國科)會基於業務職掌推動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並培育科技人才,來為前瞻產業技術注入活水。醫療健康向來是本會重點領域之一,近年來透過補助學研機構執行智慧醫療研究,引導醫療科技與資通訊科技結合(Bio + ICT),強化相關研究能量,進而提升競爭力;學研機構執行相關研究均需依現行相關法規保護個資隱私。本會將持續依照國家整體數位醫療發展政策,於本會業務職掌範疇內與相關部會協作,共創未來數位醫療榮景。針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內容,本會敬表尊重。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本次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草案內容涵括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跨部會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數位醫療產品審查與輔導、數位醫療創新實驗相關辦法、專家會議之審議、通訊診療之方式、數位醫療效益審查會之設置、評估數位醫療技術產品之健康效益、臨床效益驗證機制,以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醫療計畫之公告及民眾查詢利用方式等相關事宜。 貳、本部對相關條文草案敬表尊重 數位醫療係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革新,有助精準診治提高效率,亦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在兼顧醫療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措施下,有助提升全民健康福祉。惟有關數位醫療發展之相關規範,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將會提供法制協助。相關政策執行內容事宜,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交通部書面資料: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提案處理意見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提案,提出交通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有關「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擬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之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並訂定數位醫療管理、數位醫療發展、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等規範,其中第10條有關藥劑專業委託配送部分,涉及交通部轄管汽車貨運業係提供貨物運送服務,為確保藥劑配送安全,交通部將責成公路局要求業者持續落實對所屬駕駛及車輛之安全管理機制,並加強對貨運業者之考核作業,另為確保其配送方式能保持藥劑品質,如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有對配送人員進行專業訓練之要求,交通部可協助輔導業者參加該部主辦之相關訓練。 另為便利偏鄉民眾就醫需求,交通部致力提高偏鄉交通運輸能量,交通部公路局自105年起推動幸福巴士計畫,依據偏鄉公共運輸特性,輔導地方政府導入多元、彈性之營運方式,並搭配預約機制,提供符合當地特性及需求之運輸服務。截至112年10月31日止,該局已輔導推動172個鄉鎮共421條路線(含61個偏鄉,222條路線),其中幸福巴士已通車79個鄉鎮共237條路線(含48個偏鄉,171條路線)幸福小黃已通車93個鄉鎮共184條路線(含13個偏鄉,51條路線),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達91.97%;未來交通部將督導公路局持續盤點偏鄉交通需求及檢討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推動情形與補助機制,改善偏鄉最後一哩之公共運輸。 考量本條例制定目的為推動數位醫療技術發展,提升全民健康福祉,促進健康保險財務永續,交通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後續俟該條例制定公布後,將配合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推動數位醫療所需,就業管部分依權責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綜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數位醫療發展條例」之審查會議,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數位醫療依據本條例草案,係指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以達到醫療照護模式之革新。而數位醫療可認為至少包含遠距(視訊)診療、雲端協作、醫療物聯網(IoT)及電子健康記錄等層面,而促進數位醫療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為穩定、安全及高速之通訊網路,其中電信網路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為本會之權責。 為發展數位醫療,醫療機構可選擇不同網路傳輸醫療相關資訊。醫療機構可選擇使用各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建構數位醫療所需系統,其通訊品質經本會審驗均符合「電信管理法」相關法規要求。如考量最大程度避免通訊干擾或資訊外洩,醫療機構亦可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申請設置醫療救護專用電信網路;如有實驗研發之需求亦可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設置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此外,數位醫療所需之器材如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現行法制下可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申請專案核准方式進口,當可達節省行政流程及快速滿足數位醫療需求之目的。 至於醫療機構如欲使用行動寬頻頻段(4.8-4.9GHz)以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5G)自行設置高速率、低遲延及大連結之醫療專用電信網路,因目前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相關業務已由本會移轉數位發展部管轄,建議醫療機構可依「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提出申請。 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及與會人士指教。 主席:現在請衛福部薛部長報告5分鐘,其他的部會機關各3分鐘,謝謝。 薛部長瑞元: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是大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重點 鑒於我國數位醫療技術發展已有相當規模,且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的革新,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弭平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等問題,為避免法規陳舊難以適用於醫療科技發展與應用,各國近年來皆提出許多相應法規政策改革措施,為提升全民健康福祉,促進健康保險財務永續,爰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共分為5個章節,計22條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數位醫療管理、第三章數位醫療發展、第四章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以及第五章附則。 貳、本部對上開草案意見 一、有關草案所訂「數位醫療」定義範圍,包含以數位科技應用於醫療照護、藥事服務、健康促進等事項之技術及產品,惟技術及產品所涉範圍極廣,宜再予多方協商討論,以符合法律明確性。 二、按世界衛生組織對數位健康(Digital Health)之定位,旨在加速全球實現健康和福祉,及提升醫療可近性與品質。次按,經濟部為發展我國生技醫療產業,業制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該條例第4條明定生技醫療產業包含「數位醫療」,並定義「數位醫療」係指以巨量資料、雲端運算、物聯網、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應用於健康醫療照護領域,且用於提升疾病之預防、診斷及治療,並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創新性產品或技術。如數位醫療產品為醫療器材管理者,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成立智慧醫材辦公室透過多面向的執行策略及管理,對促進運用數位科技醫療器材產品產業發展已有成效,因此尚無另立專責單位之必要性;有關人工智慧/機器學習(AI/ML)醫療器材軟體預變更計畫、機器學習型醫療器材軟體產品上市後效能評估等醫療器材全生命週期管理事宜,醫療器材管理法均有相關規範。 三、再者,技術與產品管理方式不同,權責機關亦不同;本部針對醫療服務體系、發展醫事人員業務及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管理等,已分別有醫療法、各醫事人員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作用法可用於落實及加強管理;除本部以外,本草案亦同時涉及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之權責。 四、有關新數位醫療科技納入健保給付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考量新醫療科技於臨床發展迅速,為提供民眾與時並進之醫療技術,本部健康保險署將視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醫療科技評估」研究結果,蒐集相關真實世界資料(Real World Data),以實證為基礎,依程序研議新醫療科技納入健保給付事宜。 五、有關本草案健康資料之利用之部分,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針對特種個資保護之排除適用,尚需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協商並評估法案衝擊影響。 六、行政院為釐訂AI發展所需調適之法制議題及數位經濟發展涉個人資料保護之議題,業於112年4月召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第1次)」,透過跨部會協調相關法規之調適,建構完善之基礎法制環境,擴大AI運用效益,落實對個人資料權益之保護。 七、鑒於本草案所列事項多已訂有相關作用法,且行政院已著手進行相關法制政策之規劃與推動,本部亦將配合行政院於現行作用法之架構下研議相關規定,是否另需制定「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建議再審慎評估。 參、結語 本部針對醫療服務體系、發展醫事人員業務及藥品、醫療器材管理、全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相關規範,並積極配合及推動數位政策調適及規劃相關措施,滾動式檢討修正。本部將持續精進及完善與數位相關作用法規,以達推動數位健康技術發展,促進醫療品質及醫療可近性,提升全民之健康福祉。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謝謝薛部長。 下一位請數發部報告,3分鐘,謝謝。 胡副署長貝蒂: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審查「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分別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之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以落實本條例之宗旨。 2.主管機關應就數位醫療創新實驗之申請制定相關辦法、召開專家會議審議。 3.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醫療效益審查會,並參採國際最新之數位健康科技效益評估原則。 4.主管機關應會同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制定個人健康資料整合利用規範、擬定健康資料去識別化技術標準,並建立第三方資料加密機制。 (二)本部意見 1.本部主要負責推動我國數位政策的創新與變革,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整體規劃數位發展政策,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業務,賦能各行各業數位升級與轉型,確保國家資通安全,建構堅韌的產業生態。 2.本部過去輔導與支持智慧醫療及健康服務發展,已輔導與推動之案例如: (1)本署委由工研院投入遠距超音波檢查技術研發,與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合作透過網路連結偏鄉據點5G專網,遠端操控超音波機械手臂,提供遠端醫師擬真接觸之操控體驗,提升診療動作精細度,降低患者不適感,導入偏遠地區及場域落地實證。 (2)AI技術深耕與醫療應用,本署委由工研院協助開發「糖尿病眼底病變AI輔助診斷與偵測」,攜手我國醫材設備業者,軟硬整合推出AI輔助診斷與偵測系統,同時兼具病變診斷與病徵偵測的AI二類醫療器材,有效輔助醫師針對病變嚴重程度的判讀。 3.數位醫療係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革新,不僅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亦是弭平醫療資源分布不均之重要契機。目前衛福部持續進行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推動,內容包括如制定醫療資訊標準、數位醫療的資料規格和資料結構基礎,將作為醫療支援系統的升級。本部可就衛福部建立國內相關標準與機制的基礎下,協助醫療產業進行數位轉型時,導入AI、軟體、資安、資料科學等數位創新工具,提供數位預防、數位診斷、數位治療、數位照護等智慧數位醫療科技服務。藉由協助我國資訊服務業者結合臺灣產業硬體、軟體技術優勢,共同發展符合國內所需與便利的創新智慧醫療工具與服務,加速醫療服務產業活絡。 4.鑒於推動數位醫療技術發展,提升全民健康福祉,促進健康保險財務永續係由衛福部主政,本部將依衛福部主導數位醫療管理與發展及健康資料利用之需要,提供資安及數位科技技術工具等必要之協助。 最後,本部再次對大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數發部。 下一位請經濟部報告,謝謝。 邱司長求慧: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感謝本部有機會參加貴委員會「數位醫療發展條例」之審查會議,以下謹就條例與本部關聯性做扼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一、依據Frost & Sullivan的數據,2022年全球數位醫療市場規模為2,060億美元,預估2022~2027年其CAGR為15.1%;而2022年我國數位醫療營業額為新臺幣502億元,較2021年成長10%,為未來生醫產業重要的發展趨勢。 二、本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已將「數位醫療」納入適用產業範圍,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吸引民間資金投資及強化留才攬才誘因,提供廠商相關租稅優惠,包含: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機械設備投資抵減、法人股東投資抵減、個人股東投資額減除等;未來可鼓勵廠商投入,以政策誘因扶植數位醫療產業發展。 三、本部因應數位醫療潮流,ICT廠商與醫院皆期待合作投入創新應用的開發;已於工研院模擬醫院情境建置生醫產業跨域整合實驗場域(Taiwan Integrated Biomedical Industrial Center,TIBIC),串聯上中下游廠商與醫療機構跨域溝通互動,目前已有台醫(手錶式血氧計)、生訊(穿戴式心電圖)等22家廠商加入發展軟硬整合創新解決方案;並吸引新竹臺大分院、雙和醫院、北醫附設醫院等24家醫院加入;未來可供廠商作為創新實驗場域使用。 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經濟部。 下一位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謝謝。 李參事世聰:主席、各位委員以及在座各機關代表大家早。有關於今天貴會在審議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目前草案裡面第四章,有關於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相關的條文,我們要先表示兩點意見。 首先有關於現在這個法律的位階,個資法裡面第六條在涉及到特種個人資料的時候,蒐集、處理、利用相關要件,這是屬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的法律明文規定。但因為有關於健康資料的利用跟保障,這個議題在憲法判決111年的憲判字第13號的判決主文已經提到了有關於個人資料、健康保險的資料,這個資料的儲存、處理,以及對外傳輸,以及對外提供利用主體、目的、要件、範圍等相關方式的規定,應該另外再以專法為之。所以這兩部法之間,未來可能會有連動,也都是由衛福部就這部分的場域,再去做一個權責上面的協調跟安排,這部分我們也尊重。未來這個法只要制定通過後,那就由衛福部針對剛剛說到憲判字的這個意旨,在這兩法之間去協調。 另外條文裡面有提到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目前因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還尚未成立,行政院現在有在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籌備處,本會現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解釋職掌職權,也會待籌備處成立之後,再移轉給該籌備處來管轄。所以這部分的話,未來在條文裡面有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相關的這些規定,未來就會再由這個籌備處來提供相關的法制意見。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 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加2分鐘,列席委員4加1分鐘,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果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點半休息10分鐘,依往例審查法案不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賴惠員賴委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35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賴委員惠員:部長早安!我想跟你探討一下臺南的登革熱,登革熱的高峰是不是已經過了?我們從羅一鈞的發言裡頭,他是這樣講的,他說臺南本土登革熱疫情高峰已經過了,他評估在10月底這個病例可以減半,在11月中下旬幾乎接近沒有病例的狀況。可是我們從臺大詹長權教授的發言裡頭,他又提出來,他說疾管署在疫情發展的研判和風險的溝通上面犯下了錯誤,他說臺南的疫情是從今年的6月開始,到現在已經5個月了,所以現在也是疫情的一個高點。現在是不是疫情的一個高點?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顯然好像不是,因為現在顯然已經是在控制的狀況之下,部長,可是我們的案例到今天為止已經破了1萬9,000,在這樣子的狀況之下,以你的經驗,還有你看了那麼多的數據,這個登革熱的病例什麼時候才會見底?就是什麼時候你認為才會是一個穩定的狀況?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的詢問,那有兩點,一個是到底現在是不是高點?第二個是什麼時候才會降到見底? 賴委員惠員:對。 薛部長瑞元:目前來講,應該是高點已經過了,所以目前病例數是在減少的…… 賴委員惠員:對。 薛部長瑞元:但是減少的速度不如預期,原因就是今年是暖冬,我這幾天也剛從南部上來,那裡都三十幾度,到了11月溫度還那麼高的話,蚊子的活動仍然會維持,所以這一個部分還是需要再做努力,是有下來,不過下來的速度比較慢。 賴委員惠員:是,部長,你講得很清楚,你也確定今年是暖冬,再來是過年,農曆年這一段時間的話,也顯然會是暖冬,那會不會…… 薛部長瑞元:應該不會到那個時候…… 賴委員惠員:不會到那個時候? 薛部長瑞元:所謂的暖冬,如果是農曆年的時候,25度就算很暖了…… 賴委員惠員:是。 薛部長瑞元:但是蚊子的話,差不多在26度、25度以下,牠的活動力就會減少,如果降到10度的話,牠大概就不會…… 賴委員惠員:部長,所以你有把握在農曆年(距離現在大概接近三個月的時間)我們的登革熱是可以在控制的? 薛部長瑞元:如果依常理來判斷,在氣候上面沒有太大的異常的話,那應該是可以預期啦! 賴委員惠員:所以登革熱不會跨年? 薛部長瑞元:通常是不會啦!跨年的話,那一年冬天的溫度一定是真的非常高,才有可能。 賴委員惠員:所以我們朝著零確診的這個目標去執行它,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對、對,好。 賴委員惠員:好,謝謝。 部長,針對今天的數位醫療相關問題跟你做一個探討,我想面對數位醫療時代的來臨,臺灣的數位醫療該如何的規劃,顯然今天我們在討論這一個議題的時候應凝聚社會的共識,因為數位醫療法的草案要推動,涉及了很多的法律,不管是醫療法、醫師法,還是護理人員法、藥事法,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還是醫學倫理的審查、醫療器材等等法律,衛福部有沒有針對這些法律去分析、去擬定與數位醫療法草案的討論?特別是今天我們通訊診療的辦法都還沒有通過,你怎麼繼續再往下討論這個數位醫療法的草案呢? 薛部長瑞元:我首先說明一下我們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這個部分,在年初的時候就已經預告結束了,後來是因為裡面的內容醫界還有一些意見,所以我們又針對那些可能有問題的部分再進行溝通討論,目前大概已經都有共識了,所以預計會在這個月(11月)中旬,也就是可能再一個禮拜,我們就會公告,這個部分…… 賴委員惠員:好,再一個禮拜會公告。我再邀請數位發展署副署長也一起上臺。 部長,在下個禮拜公布,那你可以非常完整的把通訊診療辦法的這個法源講得非常清楚嗎?因為我們現在沒有看到行政院的版本,行政院的版本在哪裡? 薛部長瑞元:這個法源依據是在醫師法,是在醫師法裡面…… 賴委員惠員:在醫師法裡頭。 薛部長瑞元:對,它的法源依據,這個辦法是授權來訂定的。這一個部分我剛剛講在這個月中,也就是可能再一個禮拜,就會公告,公告之後,但是它的施行可能會到明年的4月,因為這中間有要做資安認證的問題,要執行這些通訊診療,必須要在資安無虞的情形之下,才可以做,所以會有資安認證的問題,這個還需要有一點點時間。 賴委員惠員:資安的認證在半年內可以完成嗎? 薛部長瑞元:我們預計在…… 賴委員惠員:除了資安認證以外,還有跨部會的哪一個部門你需要去溝通協調的? 薛部長瑞元:目前大概都已經溝通協調完畢,因為這裡面本來會牽涉到的就是物流、金流等等這些,也就是通訊診察這個行為結束之後,還有比方藥物配送、付費等等這些問題,還有資訊傳輸的問題。這些問題都要一併解決,才能讓這個辦法比較完整。 賴委員惠員:好,部長,我用一個簡單的案例請教你,我們知道在2020年12月15日臺灣已經開放蘋果手機的ECG(心電圖)功能,那你等於是間接承認數位裝置已經到了我們的醫療範圍,但從開放到現在,我們大家會問一個問題,這個功能到底可以不可以取代心電圖?我想請食藥署來回答。 吳署長秀梅:報告委員,我們已經核定了蘋果手機的ECG,所以相關的資訊其實就可以跟醫院有所介接。 賴委員惠員:所以就是它可以取代醫院的心電圖? 薛部長瑞元:不…… 賴委員惠員:他們其實在相關…… 薛部長瑞元:因為它用的時間不一樣啦!一個是民眾自己本身佩戴,然後去量測,它的好處是可以持續性的量測,如果在醫療院所做的心電圖的話,它是片段式的,但是它的…… 賴委員惠員:部長,所以這個手機ECG的資料( data)只是提供給醫生來做參考…… 薛部長瑞元:沒有錯,就是這個樣子。 賴委員惠員:它本身不具有醫療的…… 薛部長瑞元:對、對,它不能取代,因為它本身也沒有辦法馬上對於相關疾病確定診斷,還是需要醫師去做判讀。 賴委員惠員:是,沒有錯。我們陸陸續續有幾個科學證明數位裝置的效果,我想衛福部這邊一定要有一個應對的審核機制,讓這些數位裝置介入醫療的案例能夠持續一直累積到日常生活當中,透過這樣的方式,其實大家都希望藉由科技的精進我們可以照顧更多在緊急狀況之下的病人。 薛部長和吳署長,所以我要詢問在2022年當中你預計推動一個5年次世代數位醫療資訊升級計畫,其中有一項就是成立專案辦公室,我知道這個專案辦公室也成立了…… 薛部長瑞元:對。 賴委員惠員:也已經有十幾個案例在推動了…… 薛部長瑞元:對。 賴委員惠員:目前這個架構是放在衛福部,其實它要處理的事情相當多,你看目前好像就是只有民眾黨有一個黨團的版本,行政院的版本也沒有,委員的版本也沒有──其實不是沒有,部長,我們辦公室也在寫,可是問題就是這個範圍含括得太大了,是不是有機會先由我們委員會提一個公聽會,廣納社會每一個不同的面向,我們來共同討論?我想在醫師公會裡頭,他們也很擔心數位醫療未來如果在沒有法源的狀況之下持續發展,是不是會歪樓了呢?部長。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所提出來的問題我簡單回答兩點。第一個,這個專案辦公室已經在運作了。 賴委員惠員:對,推動了嘛。 薛部長瑞元:但是他主要的任務是在制定標準跟規格,讓全國能夠一致。第二個,數位醫療相關的是不是由委員會這邊再來開一個公聽會? 賴委員惠員:所以你也同意再開一個公聽會嘛? 薛部長瑞元:我們贊成。 賴委員惠員:好,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賴委員。 下一位請邱泰源委員。 邱委員泰源:(9時46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邱委員泰源:部長,在談論今天的議題之前,還是再請教一下進度。我們上次在談第二季點值降低,目前進度如何,可不可以透露一下?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目前主要是這樣,因為可能會要動到安全準備,如果要去動到安全準備就需要健保會同意,所以必須要經過健保會的討論,因為我們今年的總額都已經匡了。 邱委員泰源:當時這筆錢也是政府撥下來的預算,當然如果一旦進到這個制度裡面,大概真的就要經過健保會。 薛部長瑞元:對,沒有錯。 邱委員泰源:但是在精神上,它是行政院對於醫療體系、人民健康、醫療量能的照顧支持嘛,幾度我們到總統府去,蔡總統對這個也一直非常支持,我是說你錢都投下去穩定基金,當時為什麼不把它弄到醫療的費用?這個中間,總統府跟行政院的作法好像有點差距。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如果不是放到安全準備的話可能更麻煩,因為我們今年的成長,整個總額已經匡定了,匡定之後沒辦法再增加,所以錢要進來的時候…… 邱委員泰源:有特別預算的概念嘛。 薛部長瑞元:當時行政院撥今年度…… 邱委員泰源:我們編那麼多防疫預算就是要處理這些額外的,而且產生這樣的問題還是因為跟疫情相關。 薛部長瑞元:是,但是防疫特別預算已經告一段落了,因為特別條例已經…… 邱委員泰源:沒關係,這有兩個概念,我一直覺得有些行政院或者政府的好意要照顧人民,為什麼一定要再經過健保會?這個思考模式是不是以後會突破?不然你好像讓醫界去跟健保會再跪一次,那種感覺也不太好嘛。 薛部長瑞元:這個應該大家都可以理解,今年年初的時候…… 邱委員泰源:我是不好意思問你通過健保會的機會大不大。 薛部長瑞元:這我們心裡有數啦。 邱委員泰源:沒關係,就儘量努力啦,我知道部長跟署長都非常關心跟努力,只是在作法上是不是有多一點更有效率的方式,否則現在大家一直苦等下去也不是辦法,因為醫療院所還是要經營下去。以目前給人家的,大概財力夠的才有辦法,不然財力不行的話,大概都想要落跑了。速度快一點,拜託、拜託。 薛部長瑞元:好。 邱委員泰源:我們來討論今天的題目,我還是非常敬佩吳欣盈召委,他非常關心我們臺灣醫療,本身對醫療健康的素養也很夠,加上對科技、國際趨勢的瞭解,所以有很多理想,我致予最大的敬意。 這個法我們可能有一些各方的意見,我也稍微來互相探討一下。第一個,不管是通訊診療辦法,當然剛剛部長有提到好像通訊診療辦法很快就要公布,個人覺得醫界已經提出好多次建議,我不曉得公布出來,愛國獎券一開,跟醫界…… 薛部長瑞元:這個都有溝通過。 邱委員泰源:好,沒關係,希望能夠符合國際趨勢跟人民的需要,我想醫界沒有什麼立場,長久以來醫界的立場就是把人民的健康照顧好,國家發展得好,合乎國際趨勢,我想這個部分也是薛部長跟相關行政部門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關於通訊或數位醫療,在各個國家的確是討論很多,我早上有稍微再看一下,世界醫師會其實針對Digital Health已經徵詢過國家好多次意見,我們臺灣在出意見這個部分也相當占有一席重要地位。我稍微請教部長,第一個,關於數位的醫療要怎麼樣真的去改善品質,而且能夠協助醫療的公平性?這個是第一個問題,不曉得這個部分,部長的看法如何?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法規從法規結構來看就可以清楚,我們現在這個通訊診療辦法的依據是醫師法第十一條,也就是說醫師原則上要親自診療,但是在例外情形──急迫或者是特殊狀況才可以用通訊醫療,所以第一個,它是一個例外的方式。急迫是比較容易瞭解,但是什麼樣叫做特殊?這就是我們這次訂這個辦法的一個思考方向。簡單來講就是他要提供可近性的醫療,就是親自診療對於病人會造成不方便,或者醫師會不方便,這個時候就用通訊診療的方法來處理。 邱委員泰源:所以部長提到這個是需要特殊狀況的意思嘛。 薛部長瑞元:對、對,所以它是一個特殊狀況、例外。 邱委員泰源:其實我們不是不關心,醫界是很關心,我民國77年跟79年在金山衛生所當主任,那個時候其實就要推這個,我回臺大的時候,在那邊就設一個中心,金山那邊就有一個站,皮膚科來看皮膚,一直在推,後來在安寧病房的時候,在安寧病房的會議室也去設一個中心,然後弄到病人的家裡,問題是有時候他打電話來,我們的醫護人員在忙,有時候我們關心他們,結果他跑去種田、去種花、去澆水,我們都不知道他的作息,很難去抓。所以表示醫界是很關心也很努力想要把病人照顧得更好,只是長久以來的經驗,我們還是要一步一步來,尤其是世界醫師會有提到第一個是這個。第二個就是有沒有合乎倫理守則。第三個,在醫學教育跟繼續教育這個部分有沒有充分的一個背景,不然一股腦地做,我們的觀念還跟不上科技的進步,還有就是病人跟醫師、醫療團隊要有辦法辨別是在使用數位或者通訊,這個部分我想它有一個list,什麼都要瞭解,等等這些。當然也要更進一步研究,看看能不能評估它的安全性、有效性等等,大概是這幾個方向,我覺得剛剛賴惠員委員也有提到,我們可以把這個做得更周全,來符合吳召委的期望。我今天就不講了,其實不管是在通訊或者是在數位法上的發展,或是在基層醫療協會,其實基層醫療協會很重視在社區人與人的接觸,他們瞭解基層醫療的特色在哪裡,所以怕被數位淹沒掉,那有點可惜啦,因為多年來基層醫療是臺灣的驕傲,不管是台北市醫師公會、醫師公會全聯會都有一些意見。 在這一次數位法的發展裡面,台北市醫師公會、醫師公會全聯會、基層醫療協會也都有相關的意見,最重要的還是幾個核心,通訊診療應為特例而非常態,也再度希望,數位醫療的發展不用客氣,要能夠跟專業的團體持續保持密切地溝通,我相信站在人民的立場、醫界的立場,我們怎麼樣照顧人民?應該可以提供更適當的意見來完成未來更好的、更周全的法制化,我們繼續努力好了,謝謝。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召委。 主席:謝謝邱委員。下一位請吳玉琴委員。 吳委員玉琴:(9時56分)謝謝召委,我請薛瑞元部長。 主席: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吳委員玉琴:部長,因為今天排審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所以就今天的議程想跟您討論有關數位醫療跟遠距醫療的一些問題,還有住院整合照護的一些問題。我們怎麼去定位數位醫療?這個定義是不是剛剛您在報告裡面談到的,是…… 薛部長瑞元:對,因為目前在文字上面有定義的,大概就是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吳委員玉琴:生技醫藥產業裡面的定義? 薛部長瑞元:對。 吳委員玉琴:好,所以它其實還滿廣的?範圍滿廣的? 薛部長瑞元:對,範圍很廣。 吳委員玉琴:也不是只有衛福部管,是好幾個部會要來共管的一個議題,我看在衛福部的預算裡面,其實這幾年也都有陸續導入一些ICT的議題,然後在健康大數據平臺、數位資訊醫療、數位防疫等,各種資料的數位化顯然是有在做,在相關的議題上都有推進到高齡科技產業的部分。在這麼多資源投入的過程中,部長覺得以數位醫療的角度,民眾最有感的會是什麼政策?在執行的這段期間。 薛部長瑞元:我想如果對於一般民眾來講的話,大概是兩個,一個就是我們現在要通過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這個政策。 吳委員玉琴: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薛部長瑞元:第二個,當然就是所謂的穿戴式裝置的這個部分,這個會讓一般民眾有感,這個比較容易。 吳委員玉琴:對,其實最有感的應該是在疫情期間。 薛部長瑞元:對,就是因為在疫情期間,這些都有些試驗。 吳委員玉琴:疫情期間民眾在家就可以得到診療,不用到醫院去,因為當時醫院確實是有比較多的人怕感染,所以這個過程民眾大概會非常有感,我想這個目前在我們的全民健保裡面,過去我們人一定要到醫院看診,然後醫師親自診療,現在我們已經慢慢透過穿戴式裝置或是相關的科技設備,可以來視訊看診,這個是通訊遠距醫療的部分。另外,獨居長者身上佩戴的緊急救援連線,也是可以直接跟中心做一個聯繫,我想這個醫療科技或是數位科技確實可以增進很多的……讓人生命的安全、醫療的安全可以更進一步。可是除了這些設備之外,各專業人員在這次修法好像有提到醫師、護理師跟藥師,只有與這些人員相關的規範需要去重新規範?或是只要關心這三類嗎?因為像我們之前在修法的時候,營養師當時也是被要求,在還沒有修法之前,他也是要當面進行,所以我們後來也把它修成有一部分是可以的,也不算遠距啦,但是至少可以用通訊的方式來做。 薛部長瑞元:營養師跟心理師。 吳委員玉琴:所以如果真的數位醫療發展法要處理,它可能是對於各專業人員都要做全面性地檢視吧? 薛部長瑞元:是,跟委員報告,這個就是我剛剛提到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因為是醫師法授權的,所以大概就只能處理到醫師的這部分,其他人員如果有這種利用通訊來做病患處置,或者是諮詢的部分的話,那個就要另外再去處理。 吳委員玉琴:是,像藥師? 薛部長瑞元:對。 吳委員玉琴:如果是在通訊診療之後,藥師的藥怎麼開?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的話,在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裡面…… 吳委員玉琴:也會處理藥師的部分? 薛部長瑞元:有,也會處理,因為它是一個後續的,要那些…… 吳委員玉琴:可是好像護理的部分就沒有處理到。 薛部長瑞元:護理沒有特別去處理到。 吳委員玉琴:所以它可能都要整體來看,可是我們比較關心的,除了人員的管理機制之外,其實數位醫療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叫資料的管理,部長應該很清楚啦,我們在健康資料的應用上,最爭議的大概就是去年111年憲判字第13號的判決,這個有提到我們的全民健保法部分違憲,是以資料庫的方式將健保資料傳輸到第三人,欠缺法律明確規定,而且也沒有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規範,所以希望你們三年內能夠修法或制定專法。 薛部長瑞元:對。 吳委員玉琴:請問現在的進度如何?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目前的進度是這樣,修法的條文已經差不多快要完成,算起來在今年年底之前,條文大概就可以出來。 第二步是明年的上半年我們要辦兩場公聽會,就這一次擬出來的條文跟外界來做溝通,溝通之後如果有需要,再做修正;如果沒有修正的必要的話,我們就會進行預告。預告之後再蒐集意見,之後部裡面的法規會審查通過後就會送行政院,所以在時間上面大概會剛剛好。 吳委員玉琴:是,所以看起來要花個兩年左右的準備時間,然後還要送立法院耶! 薛部長瑞元:對,還要送到立法院。 吳委員玉琴:送到立法院就不是你可以控制進度的。 薛部長瑞元:對。 吳委員玉琴:所以我覺得一個立法或修法,其實都需要很嚴密的一個……包括前面的資料蒐集、公聽會、爭取各界的意見,然後再進入到行政部門產生一個定稿,這個部分其實在今天的修法,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對這個修法有一些疑慮,就是在資料庫保密或是機敏資料怎麼應用的問題。 薛部長瑞元:個資。 吳委員玉琴:人權團體其實有很多的擔憂,所以也希望能夠更有……應該是說對個資能夠有一些比較單獨、獨立監督的機制,能夠讓這個資料的應用是被監管的,而不是就任由行政部門來使用,所以我想這個部分也是我們接下來新的修法,我們也一起來看的部分,希望到時候這個部分還是能符合人權的要求。 薛部長瑞元:是。 吳委員玉琴:好,接下來,今天大概沒有太多時間可以跟部長討論有關遠距醫療的部分,我知道你們已經預告了,而且應該也是最近會處理這個遠距醫療的部分,也都擴大開放了相關的一些特殊情形,我想各界還有一些不同的聲音,但是我是支持這樣的推動,因為基本上這個應該是數位醫療的第一步,如果這一步都跨不出去,那談數位醫療都太遙遠了。另外,對於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我建議部裡面還是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態度,如果要立法,也是要有行政院的版本,因為在沒有行政院版本下推動一個新的法,我覺得這個對於產業或是各部會的合作、討論,其實是需要用點時間溝通的,所以部裡面如果覺得這個案子是需要、有必要的,應該要提出相對應的版本,這個是我的一個意見。 再來我要特別謝謝衛福部從去年開始推動住院整合照護計畫,已經擴大到84家的醫院試辦,而且有4,414床,我要謝謝部裡面真的有在推動這件事。去年我在審預算的時候請部裡面能夠針對部立醫院也加入試辦,我大概盤點這84家醫院,真的該進來應該幾乎都進來了,除了花蓮、臺東,還有澎湖、金門比較偏遠的醫院沒進來,部立醫院幾乎都進來了,所以謝謝部長確實有達到承諾,願意把這些單位都能夠納進來。 但是有一個我比較擔憂的問題是有關照護人才的部分,這個現象跟過去真的不一樣,我們以前在推居家服務的時候是所有的人員都流到醫院去當看護,然後居家找不到人,但現在不太一樣,現在是大家都搶著要來居家,醫院的看護可能有短缺的情況。所以我要特別拜託,是不是部裡面跟勞動部也可以再做一些合作,自辦自訓照服員、病房服務員,或是你們所稱的護佐?我覺得這個部分是不是部裡面可以加強,還有在協助各醫院開辦住院整合照護計畫的時候可以來一起協助?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我們有幾個方向,第一個方向就是那些護理畢業的學生,在他們沒有考上執照之前…… 吳委員玉琴:都可以來參與。 薛部長瑞元:對,邀請他們來參與。第二個就是本來這一些在醫院裡面的看護,我們希望逐漸減少一對一的,讓這個比例擴大。如果真的到最後沒有人力的話,就變成要考慮是不是要引進外籍,但是這個是最後的一個方法。 吳委員玉琴:好,我想這個是最後一步,但是我想相關人員的培訓還是可以一起來努力。 最後,我要謝謝衛福部,對於失能重度兒童的照顧手冊你們最近已經把初稿編出來了,謝謝。我覺得這個手冊很好,讓我們在照顧失能重度孩子的時候,照顧服務員可以有比較清楚的一些執行的操作手冊,我覺得這個是很好的,感謝衛福部最近更新了這樣的一個手冊,讓照顧者可以清楚如何照顧重症兒童,謝謝部裡面的辛苦。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邱委員泰源代):接下來請吳欣盈召委發言。 吳委員欣盈:(10時8分)謝謝召委,有請薛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吳委員欣盈:部長早。身為提案人,本席主要希望針對這次的內容進行說明,也請部長多多指教。 薛部長瑞元:是。 吳委員欣盈:對於數位醫療的優點與發展其實衛福部也非常的認同,不過主要我們的癥結是在衛福部目前已經在各個作用法框架下研議,本席則是提出一個以專法整合的方向。本席提出訂定專法其實有兩大理由,第一個理由就是相關的法規散落在各處,整合非常不容易,而且修法的程序相當困難。衛福部的書面上報告也提到,法規包含醫療法、各醫事人員法、藥事法,還有醫療器材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修法難度高,並且非常耗時間,所以以專法一併處理多項法規整合會更適當。第二是參考再生醫療法的概念,以專法完備相關法規。同樣的,生技醫療產業發展條例推動的再生醫療,行政院也提出了再生醫療法草案,以專法作為完善規範,數位醫療同樣也具備特殊性,也牽涉民眾的健康、個資管理、法制以及醫療效益的沙盒、產業政策推動等,應額外制定專法更能完整規範。 還有,本席提的數位醫療條例裡其實有包含四大方向,第一是產業政策推動,第二是資料權益保障,第三是遠距醫療照護,第四是數位醫療監理沙盒。首先,在產業政策推動的部分,由於數位醫療涉及醫療產業、數位個人資料等面向,需要跨部會的合作,並由我國生醫產業發展,並考量癌症防治法等相關行政院設的責任職務的組織編制條文,要求行政院召開數位醫療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統籌相關的政策,並且希望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數位醫療的輔導以及審核設定專責單位,提高績效。同時也希望確立醫療不是成本,而是投資的精神,建立以健康經濟學為本的效益評估機制。其實在美國有一個Center for Economic and Policy Research(CEPR),它在2023年跟麥肯錫做了一個報告出來,也說美國在近五年來會因為數位醫療跟AI醫療省下5%到10%的政府支出,就等於是2,000億到3,600億美元的成本。所以這個數位醫療對不管是開源、節流或是鼓勵新創等等是相當相當有幫助的。 再來參考目前社會上主要的疑慮,數位醫療發展必然是會涉及個人健康資料的利用,因此本席在提案中也特別針對第四章的健康醫療利用與保障訂定相關的規範,為了確保個人個資的保護也特別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即將成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關,共同制定有關個資利用的規範,並且規範民眾資料使用揭露以及退出的機制,確保民眾的權益。此外,考量到數位醫療牽涉大量的個資資料,本席也強調數位醫療發展絕對有必要立基在個人資料以及資通安全的基礎上,所以為了確保數據的使用是在很周全的保障制度裡,本席其實在經濟委員會以及交通委員會分別提出個資法以及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目的就是要推動很健全的,讓數位醫療發展能建置的基石。為了要建立更全面的、無間斷的所謂seamless health care醫療照護服務,本席也提到,針對遠距醫療、照護以及藥事進行相關的規範,並尊重專業,讓相關的公會能依照本身的職能以及專業,認為不適合遠距進行的事項能夠排除或是擬定特別的規範。 此外,其實在條例裡有提到兩個沙盒的設計,分別為監理法制沙盒還有臨床效益沙盒。監理法制沙盒的部分,目標是提供政府能調整數位醫療相關法規的實驗場域,譬如說,新加坡在2018年的時候就進行了沙盒實驗,作為後續修改醫療法規的依據。再來就是健保沙盒的部分,這與衛福部目前在擬訂中的暫時性給付概念不謀而合,透過新藥或是療法先給付,事後再進行效益評估的部分,是篩選出具有醫療效益使用的產品,藉由法規明文化的規定,讓醫療沙盒能更促進醫療科技的創新。 最後,本席想要強調的是,醫療數位法制的完備是醫療機構、病患以及相關產業的共同期待。本席在6月13號曾召開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公聽會,除了有藍綠白的委員跨黨派響應以外,許多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也發聲,他們的回饋在這本數位醫療條例公聽會裡頭都有提到。10月23日我也前往成大醫院實地考察數位醫療的狀況,也接受到第一線人員對法制完備以及提升政府重視的急迫性。我在11月4日的時候也收到藥師跟醫師的聲明書,也顯示這個議題是大家非常急迫的,複雜性也相當地高,也希望能有個專案辦公室來處理這個事情。 當各界都呼應需要加速數位醫療的推動時,主管機關也應該更積極地回應、推動,以確保臺灣的醫療創新可以永續。為了臺灣人民的健康福祉,而且為了臺灣下一個護國神山,像剛剛經濟部也有提到Frost&Sullivan 2022年的報告,也顯示說在全球數位醫療的產業裡頭,它是有兩千億美元以上的market scale,而且成長的速度也相當地快,也希望大家一起從臺灣廣泛地思考,能讓我們大家勇敢踏出這一步來,謝謝部長。 薛部長瑞元:謝謝,我稍微對委員剛剛的說明簡單做一點回應。第一個,這個法裡面,就如同委員剛剛提到的,其實它涉及的事務很多,且分散在不同的法規裡面,所以如果要有一個法把它統整起來的話,那就很容易會造成法規互相在適用上的問題,也就是說,哪一個算普通法、哪一個算特別法?因為目前這些法規裡面都有比較細緻的規定,所以如果這一個法要凌駕在這上面的話,你會缺乏那些細緻的規定,在執行上面就會出問題。如果它不是,還是要回到原來的作用法的時候,這一個法就只能做原則性的規範,那就有一點點像基本法的那種概念,就是一些宣示性的規定。所以立法方面,可能第一個要去處理這樣的問題,因為我們涉及到的不管是人員法,我剛剛提到有醫師、有護理人員、有藥師,包括有醫療器材等等這些東西,所以這個法的定位可能就要先把它釐清,這樣往下去談的時候,才會比較容易談,我跟委員做這樣初步的回應,謝謝委員。 吳委員欣盈:謝謝部長。 主席:這個有點像我們中醫藥大法,當時也是我提的很複雜,後來還是大家的努力,中醫界也能夠瞭解用一種中醫藥大法一個基本的大法來促進發展,也不會被其他的法去overlap或者是影響到,部長的卓見是值得參考的。非常謝謝吳召委的發言,也謝謝部長。 主席(吳委員欣盈):下位有請蘇巧慧委員。 蘇委員巧慧:(10時19分)謝謝主席,請薛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蘇委員巧慧:部長好。在進入到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之前,我先就時事的部分跟部長請教。部長,最近大家都在說校園裡面出現了一種玩具叫蘿蔔刀,做媽媽的都會收到學校通知,有一種玩具叫蘿蔔刀,但是不能帶去,它是塑膠製品,可是仿真刀的樣子,它從中國抖音開始風行,然後到中國的校園,現在甚至從對岸傳過來,所以當時這個變成是什麼解壓玩具、解壓神器,看誰不爽就刀他一下,這個都非常不好,所以學校就禁止了。這是幾天前、上個禮拜的事,可是這幾天又有一個新的東西,我覺得就跟衛福部非常有關係。這個東西叫做鼻吸能量棒,有聽過嗎?我覺得很像我們小時候在用的薄荷精油,可以聞一下,可是你現在如果去蝦皮上面看,真的到處都是喔!所以這樣一個小小的器材,他每次都說它的成分有薄荷、樟腦、植物精油,特定款式,甚至是有酒精的狀況,真的就跟我們小時候看到坊間會用的那種薄荷棒類似,但現在是長這個樣子。部長,這個東西裡面是不是有任何添加物、添加的成分,甚至有沒有違反添加、有沒有成癮的可能?這個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去調查一下?然後是不是有什麼方式可以管理?這個我們就放著讓它走嗎? 薛部長瑞元:因為委員就認定這個產品是跟衛福部有關,但是我是覺得這還有待斟酌。 蘇委員巧慧:當然啦。 薛部長瑞元:因為它不是食品,也不是化妝品,裡面如果沒有藥…… 蘇委員巧慧:對啦,是不是醫療藥品,其實也都還是個問題,對不對? 薛部長瑞元:對。 蘇委員巧慧:因為食藥署已經回答坊間,他受訪的時候表示,提神醒腦不是醫療藥效,如果單從廣告詞,不會以藥品列管,所以就是一般商品。所以現在就變成這個誰要管? 薛部長瑞元:我們可以做的就是,我們偷偷去買幾個來驗它的內容物,我們大概能做的就是這樣,不然它就是一般的商品。 蘇委員巧慧:我覺得是這樣子,政府一體,各部會有各部會的權限,所以當然的狀況就是,大家都是各司其職、各守其分這樣的狀況,可是新興的物件、新興的問題其實層出不窮,就看誰比較有擔當、比較能夠早一步,然後可以說:這件我來!這也是一個很有責任的作法。我是覺得這個目前看起來正在開始往下走、往下風行,不然我建議衛福部可以跟經濟部討論看看,對這東西你們有什麼樣的態度、兩邊要一起怎麼處理?甚至連教育部我覺得都可以進來,因為看起來就是從校園開始在風行。 薛部長瑞元:這個基本是這樣子,大部分的產品就是市場機制而已,不會有什麼政府一定要去管這件事,除非它有特定的風險,才會需要管。這個特定風險現在可以想得到就兩個,一個就是進入學校對學生、對青少年來講會不會有什麼影響?第二個就是對健康有沒有什麼影響?健康的部分當然就是衛福部的職責,所以我們會先想辦法去…… 蘇委員巧慧:基本上你們也可以會同其他兩個部會──經濟部跟教育部,看誰先發動,然後請求衛福部來驗一下,這也是一種方式。 薛部長瑞元:對啦!就是先有一些這種的,去市場上面調查一下,然後看看裡面的內容物到底是什麼。 蘇委員巧慧:因為現在有委員提出了,所以部會應該要做啦!這是第一題。 我們還是要討論一下今天的議題,即數位醫療發展法的部分。關於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我感謝主席今天用更宏觀的角度,把各個議題做了一個綜整,其實在這個條例當中,包括了數位醫療、遠距醫療、鼓勵新創的醫療監理沙盒,甚至是個人資料保護都合併成為一個專法,這個企圖心其實是滿大的,也是希望把數位醫療當成一個產業,甚至是未來臺灣第二座護國神山,所以我個人對這個方向是支持的。上次吳委員在召開公聽會的時候,我們也有參加,表示支持這個方向。但就如同剛剛部長說的,確實要考慮的部分真的還非常地多,所以部長剛剛提過的部分,我們就先不再重複了,因為時間的關係,但有幾個部分,我覺得也應該可以再拿出來、在質詢臺與備詢臺之間討論的時候,我們可以先互相做個意見的交換,看從這裡我們是不是可以再發展。 我們雖然不反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可是第一,其實在健保資料庫二次使用有一個部分違憲案還在這裡,它是2022年的一個案子,然後應該要在3年內完成修法。如果我們現在有這個案子,今天我們的發展條例當中,對個資的獨立監督機制以及民眾的請求退出權的部分有沒有規定到什麼樣的狀況,以及未來我們在處理健保這種二次使用的部分,因為這個案子等於是先走了嘛!而且它是已經被憲法法庭做了一個裁判,在這樣的狀況下,3年內我們一定要處理,目前不曉得衛福部處理的進度如何、態度如何?這個態度和今天提出來的草案方向是一致的嗎?有沒有扞格之處?我覺得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所以我把它列為我三個問題裡面的第一個,等一下請部長可以簡單地回答,我認為這如果沒有處理好,那我們今天要通過一個新法很有可能會有矛盾的部分,所以部長,關於這個部分您怎麼看? 薛部長瑞元:針對這一個部分,因為大法官憲判字第13號給我們的要求是非常明確的,主要是如果加入研究的話,那你必須要讓個案有退出權,但是另外一塊是對於個資保護的部分它沒有判違憲,但是它有要求,所以國發會也在處理這件事情,當我們如果在這個法裡面另創一個東西出來的話,那可能就會起衝突,所以我剛剛的說明就是…… 蘇委員巧慧:也有含這個部分。 薛部長瑞元:我很擔心的是法規競合的問題,法規競合對我們來講是非常難處理的。 蘇委員巧慧:完全同意,我也贊成,所以把它列為第一條嘛!我認為這個是一定要處理的,但不過這樣的話,我們就要建議衛福部,既然大法官也有給我們3年內的時效,我認為第一,現在到底有沒有版本、進度到哪裡?實在是應該要趕快處理。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版本應該是今年年底之前就會出來。 蘇委員巧慧:現在已經11月囉!年底之前,很快喔! 薛部長瑞元:對,因為已經差不多了,明年初會辦公聽會,蒐集各方的意見…… 蘇委員巧慧:因為確實這個東西沒有出來的話,其實已經有收到很多陳情,有些研究案跟這些也沒有關係,但大家自動地把它變成限縮得很窄,變成任何資料都不能使用,其實這也是一種困擾。我個人是認為除了讓當事人有參與資料治理之外,應該可以思考一套就是讓當事人有利益共享的方式,我覺得這可能會是一個比較全面的啦! 第二個,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直接表達,我認為衛福部應該要協助找出可以通用的數位醫療,來解決醫療資源不均的問題,因為數位醫療發展不見得就能夠解決醫療資源不均,你可以看得出來,其實現在是有能力的醫學中心反而可以有機會發展數位醫療、有預算可以發展數位醫療,但反而是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卻相對落後。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鼓勵發展數位醫療,目的之一是為了解決醫療資源不均,但不能夠倒回來,變成是強者越強、弱者越弱,我想這就失去了本意。 第三點,其實我們在數位醫療推動的過程當中,未來醫生會有一個很重要的工作,你在使用數位醫療之前,你要能夠取得病患的知情同意,但是使用之後,因為現在的電腦,你再把它丟進去,像ChatGPT這樣子的狀況,變成你把你的狀況輸入進去以後,AI就表示這個是什麼病、應該怎麼治,那個演算的過程完全不知道是什麼狀況,現在有個名稱叫做黑箱醫療。以前遠古時代我們看醫生要望聞問切,現在西醫起碼也是要看整個病人的狀況,那數位醫療,如果遠距醫療的時候,只是看螢幕裡面的人,最後如果現在是用輸入的,哇!這個過程到底是怎麼算出來的?變成是一定要用這種方法,就算它是對的,要怎麼跟病人說明,我覺得這都是一個很大的工程。 所以今天主席提出的草案當中,我覺得雖然有寫到這個部分,但是其實不夠多啦!我們對未來的醫事人員要怎麼樣能夠討論,其實我覺得這也是一個滿重要的狀況。 薛部長瑞元:委員剛剛提的最後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有關於會不會造成醫療機構之間的不平等,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已經有計畫在進行,包括健保署的一個計畫,它是要輔導我們的診所再提升,把它的資料雲端化。另外一個是我們的公共建設計畫正在行政院審查,這是對醫院裡面,我們希望這些醫院能夠把他們的 HIS系統,就是醫院的…… 蘇委員巧慧:對,這個我也質詢過。 薛部長瑞元:醫院的資訊系統裡面能夠升級…… 蘇委員巧慧:我認為這個是最實際的。 薛部長瑞元:符合一定的規格。 蘇委員巧慧:沒錯,國際接軌。 薛部長瑞元:至於最後的第三個問題,我想這個部分必須要一塊一塊逐步地…… 蘇委員巧慧:沒有錯! 薛部長瑞元:就是我們在處理這些數位醫療的時候,也不能太過躁進,因為躁進的話,就如同剛剛委員講的,可能會出現所謂的黑箱醫療,所以要一步一步地去看,它的管制是不是有到位、可以防止這一類的,所以我想這個是大家都要一起努力啦! 蘇委員巧慧:謝謝啦!我想這樣子的話,我們支持這個方向,但我們也期待說如果再召開一次公聽會,部裡面把剛剛所有該做的政策部分進度拿出來一起討論,對這部法案會比較有幫助,謝謝部長。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委員。現在宣告:待會等林為洲跟張育美委員發言結束後再休息10分鐘。 現在請林為洲委員。 林委員為洲:(10時30分)謝謝召委,請薛部長備詢。 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林委員為洲:部長好。今天要討論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我們知道今天大概不會進入到逐條審查,所以先詢答。我先表達我的立場,對於數位醫療發展條例的審查,我們表示肯定,謝謝召委排案審查,雖然我們知道現在行政院還沒有對案進來,不過以往的經驗就是這樣啦!一定要我們委員會主動,行政院才會積極啦!太多法案都是如此,像最低工資法等等,都是委員會開始排案了,然後行政院才會積極。這裡面有一些問題,我們在逐條的時候還可以來討論,不過我要講的就是,其實我們支持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最主要不是希望它會取代現有的醫療方式,而是要補足現有醫療方式所不足的地方,以病人為中心。我舉個例子,譬如很多偏鄉沒有診所,住在都市裡面的人都沒有感覺,因為看醫生都很方便嘛!但像新竹縣,我們就來講講新竹縣,新竹縣一方面被認為是天龍國,竹北天龍國,因為有科學園區,所得最高、人口成長最快等等,很多正面的數字。 不過我們看一下新竹縣偏鄉醫療的狀況,其實那等於是一個天龍國有兩個極端,全國有75個鄉鎮被衛福部列為醫療資源缺乏地區。75個鄉鎮中,新竹縣是所有縣市裡面最多的,這個大家可能都不知道,覺得新竹好像是很發達的地方,結果偏鄉醫療缺乏的鄉鎮,新竹縣就有6個,包括橫山、芎林、寶山、北埔、峨眉、新埔等等。我們一般認為苗栗也很辛苦,但是苗栗只有5個偏鄉是被列為醫療資源缺乏的地區;在南部,比如像南投,覺得好像山區應該會很多,其實它只有4個鄉鎮是被列為醫療資源缺乏的地區;雲林也只有2個鄉鎮;嘉義縣只有5個鄉鎮;最南端的屏東也只有5個鄉鎮被列為醫療資源缺乏的地區。我們新竹縣就有6個,很偏鄉的地方是連一個診所都沒有,衛生所的醫生時有時無,常常缺額,也許有很多原因啦!但就是沒有醫生。像這種地方,如果能夠用遠端的數位醫療來給它協助,最少比現在好啊!它現在就沒有醫生啊!比如有人要看個病,開車出來30分鐘、40分鐘,還要人載,如果可以先有這樣子的機制,就可以補沒有醫生的不足,所以還是有它的正面效益啦!所以我們是朝這個方向,以病人為中心,如何能夠提供更完整的醫療服務這樣的一個方向來審查這個法案。對於新竹縣這麼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這種狀況,鄉鎮這麼多,部長有沒有什麼對應的策略、措施?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為洲:要怎麼幫我們? 薛部長瑞元:其實現在我們有一個偏鄉醫療精進的計畫,會在今年年底結束,所以我們在做第二期,應該已經報到行政院在做審查,裡面跟這一個最相關的是,我們過去認定的偏鄉經常是山地、離島,剛剛委員講的新竹縣…… 林委員為洲:其實也不山不海。 薛部長瑞元:有兩個山地鄉並沒有在這裡面。 林委員為洲:對,反而沒有耶! 薛部長瑞元:對,因為它用人口數和有幾位醫師去算。 林委員為洲:對,所以芎林、橫山、寶山、北埔、峨眉等等,其實不是山地鄉。 薛部長瑞元:所以現在新的計畫裡面會特別注意的,就是我們一般在講,不山不市的、非山區,還有非都會…… 林委員為洲:對啦!還有非市區。 薛部長瑞元:這些不山不市的鄉鎮,其實是我們現在最值得去關注的,那裡面我們有許多的計畫,包括要怎麼樣利用公費生去補。 林委員為洲:公費生。 薛部長瑞元:包括有一些家庭醫學科的這種比較資深的住院醫師,叫總醫師,可以到衛生所去,來解決這一個…… 林委員為洲:我們講到公費生,常常去了一年,一年以後又回到都市,所以常常有銜接不上的狀況。 薛部長瑞元:對,沒有錯,那個是在衛生所的…… 林委員為洲:對啊,衛生所啊! 薛部長瑞元:經常有這個…… 林委員為洲:有這個情形啊。 薛部長瑞元:但是跟委員報告,如果是現在執行很久的那種山地、離島的在地養成的公費生的話,他的留任率就高了,他們差不多有70%會留下來。 林委員為洲:好,這一部分既然你們有計畫,用書面回答我。 薛部長瑞元:好,OK。 林委員為洲:將來的計畫能夠改善這些醫療資源缺乏的偏鄉,你們到底有什麼對策?另外,我們再討論一下新竹地區,除了偏鄉的醫療資源不足之外,我們還缺一個最高端的醫學中心,這個天龍國科學園區所在地,我們的竹竹苗160萬人口沒有醫學中心,這個已經是全國唯一沒有醫療中心的地區,以這個生活圈來講,包括東部都有慈濟這個醫學中心級的醫院,但竹竹苗沒有,我知道現在正在審查,請問一下,今年是不是要再審查增設醫學中心? 薛部長瑞元:全國只有北區,也就是桃竹竹苗還有一個醫學中心的的額度。 林委員為洲:有機會? 薛部長瑞元:有兩家提出申請,一個是部立桃園醫院。 林委員為洲:部立桃園醫院。 薛部長瑞元:一個就是新竹臺大。 林委員為洲:新竹臺大,我當然要幫我們新竹臺大爭取一下,我跟大家介紹一下,新竹臺大最近幾年在我們新竹地區的經營。新竹臺大有三個分院,一個叫做新竹分院,在新竹市;一個叫竹東分院,在竹東,在南區;另外一個新設的叫做生醫分院,在我們竹北,它剛好在這三個人口最密集的地方,而且可以照顧到山區、照顧到市區,北中南都能照顧得到,我們希望這個臺大新竹醫院可以升格為醫學中心,彌補沒有醫學中心的不足。桃園我們大概知道,因為有林口長庚,而南桃園其實跟我們新竹縣的這個生活圈是息息相關,像楊梅跟龍潭要到我們竹北生醫分院也是很近的距離,所以我們希望可以爭取醫學中心設立在新竹,這個是我們今年新竹地區最高的期望,我們會繼續來努力,我會去瞭解整個審查的過程,還有這些委員等等,審查程序在會後我再請教部長還有部裡面。 再請教最後一個問題,之前你一直在講的,桃療人事案到底怎麼樣了?來,報告一下,副院長沒有人,公告了沒有?有開始在…… 薛部長瑞元:已經公告了。 林委員為洲:公告了,預計這個程序再來會怎麼樣來走? 薛部長瑞元:應該一個月內都可以處理完。 林委員為洲:一個月內應該可以處理完,就徵選嘛?要經過徵選。 薛部長瑞元:對,公開徵選。 林委員為洲:所以可以把這個缺補上去啦!好,OK,以上,謝謝。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委員。 主席:下一位請張育美委員。 張委員育美:(10時40分)謝謝召委,有請薛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張委員育美:部長好。過去三年我長期關注醫療科技的發展,對於法制的推動與進步,我是樂觀其成,但是站在監督政策的角色,我就擔憂現行施政的錯誤和原地踏步。上週在總質詢的時候,正式和陳建仁院長討論醫療科技的脈動,院長也期許醫療科技發展應該是由政府與民間來共同努力,更讚許衛福部近年來數位進程的快速,但是事實上與事實不符,不是如此,其實還是有些耽誤,衛福部有些耽誤國內通訊診療的進展。 在疫情期間,國內總共有76.3萬人使用視訊診療,大幅提高了民眾對遠距醫療的接受度,這樣的契機,其實正提供中小院所導入遠距醫療的機會,而應該成為遠距醫療精進的基礎才對,但是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在去年11月提出之後,部長允諾在今年第二季的時候提出,王必勝次長在8月的時候是表示10月會提出,現在已經11月了,請問部長目前研修的進度如何?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下個禮拜就會公告。 張委員育美:下個禮拜公告? 薛部長瑞元:對。 張委員育美:好,因為這個…… 薛部長瑞元:不過正式實施是在明年4月,因為這中間要給一個時間去做資安認證。 張委員育美:好,OK,如果你有這樣的進度之後,對一些遠距醫療的推展就有一個基礎嘛,對不對?所以你說下禮拜就會出來,明年實施。接下來請教健保署石署長。 主席:有請署長。 張委員育美:署長,根據健保的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內容,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後,健保署將配合通訊診療納入健保給付,以及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對吧?我之前質詢的時候就已經提出分級醫療、全人照護、智慧醫療等三項推動遠距醫療的核心理念,請問健保署未來規劃如何確保分級醫療? 石署長崇良:以現行的這個規劃,遠距醫療目前是在做山地、離島偏鄉地區的專科會診,遠距專科會診。 張委員育美:跟疫情前一樣囉? 石署長崇良:目前是這樣,下一步的話,等到這個新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發布之後,我們會擴及到包含居家醫療、包含長照機構的照顧,還有居家的透析,以及未來要推動的在宅急症照護,會導入遠距醫療。 張委員育美:除了原來的之外,加上居家醫療、長照,和剛剛你舉的那一些等等。請問你在健保總額編列的預算是多少?來源呢? 石署長崇良:我們是搭配原本的照護模式,所以我們是在居家醫療的推動裡面去擴大那個金額,在總額裡面有。 張委員育美:在總額的居家醫療裡面擴大金額? 石署長崇良:對。 張委員育美:這樣夠嗎? 石署長崇良:就是擴大那個居家醫療的推動。 張委員育美:就在健保費用裡面? 石署長崇良:總額。 張委員育美:總額裡面? 石署長崇良:對。 張委員育美:這個會不會影響到一些基本的醫療? 石署長崇良:不會,因為它是有總額的成長。 張委員育美:總額一起成長?好,謝謝署長。接下來我還是要關心醫療科技的跨部會合作,醫療科技包含AI、Block Chain、Cloud,還有D-big data,在總質詢時我都講了N遍ABCD,數位部常常稱我是醫療科技ABCD立委。講了那麼多次總要有一些結果,這個ABCD就是科技用於健康的照護,在於疾病預防、診斷及治療。部長,請問醫療科技一定是以醫療器材方式來呈現嗎? 薛部長瑞元:當然不一定,它可能是醫療器材,但也有可能是用服務的方式。 張委員育美:服務的? 薛部長瑞元:對。技術以服務的方式來呈現,不過剛剛委員談的ABCD其實就牽涉到滿多的東西。 張委員育美:對啊。 薛部長瑞元:如果以AI來講,目前AI的困難是,各個醫院的HIS系統是不一樣的,在A醫院弄的AI可以幫忙做診斷,但到了B醫院會行不通,所以目前我們正在做這個 infrastructure,也就是基礎建設的處理,希望各家醫院的HIS系統都能夠符合國際的標準。 張委員育美:好。部長,我知道食藥署已經成立智慧醫材辦公室,可是醫療器材是醫療科技,不是只有醫療器材而已,像剛剛部長講的醫院管理流程的簡化、數據的分析,都不是智慧醫材辦公室能應付,也就是說食藥署是無用武之地,因為這要跟科技部、經濟部做串聯,食藥署的層級會不會比較低一點?那天質詢,經濟部長是親自主導的,我們要瞭解醫療科技,為什麼臺灣本來是醫療最強,你們兩位都是醫師嘛!本來我們的醫療在2008年服務業裡面排世界第三、亞洲第一,加上我們最強的ICT應該是強強結合,成為最棒的,可是我們在這幾年疫情之後,反而輸給新加坡、韓國、日本,我們的智慧醫院今年有4家,韓國、日本有十幾家,這方面有一些輸了,是相關的連結不夠,請問部長,我們的智慧醫材辦公室目前有什麼策略跟經費呢? 薛部長瑞元:智慧醫材辦公室要做的事情是輔導業者,讓他們的產品可以快速取得驗證,能夠通過FDA的查驗登記,主要的工作是這樣。但我跟委員報告,其實目前我們這些研發能力都有,我們的資通訊業者的能力很強,醫療也很強,現在的問題是,這些研發出來,不管是技術還是產品,它的商業模式是什麼? 張委員育美:很少對不對?很少變成商品,對不對? 薛部長瑞元:對,針對它的商業模式,東西要怎麼賣出去,比方說委員剛剛有提到,像是醫院管理系統,當然是要賣給醫院嘛! 張委員育美:對。 薛部長瑞元:但是醫院為什麼要買這個系統?當然管理會比較往上升,但是往上升的時候,健保也沒有給他們比較多錢。 張委員育美:對啊,你說對了! 薛部長瑞元:所以商業模式就出不來嘛! 張委員育美:好。部長,你知道臺中榮總陳適安院長在今年的BTC會議中直言,醫療AI研究可寫成論文,但大多數無法變成商品,就是像你講的,多數臨床研究人員不懂得市場、不知道 marketing,IT產業不懂得醫療,你現在成立的智慧醫療辦公室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嗎? 我剛剛講的,論文寫的那麼多,將其結合起來弄成100項,結果只有1項可以成為商品,99項浪費了、打水漂,其實是浪費了我們的研究人員。我覺得衛福部應該要建立這個平臺才能發展兆元產業,我們是 win-win的、是醫療科技的大國等等,我覺得部長應該好好再研究一下,你覺得對嗎? 薛部長瑞元:老實講,我認為這一次召委提出來這個法案的主要目的就在這個地方,就是想要處理這樣子的…… 張委員育美:就是要處理這些問題嘛! 薛部長瑞元:這後面代表的意義是,這不是衛福部單獨可以的…… 張委員育美:可以對跨部會,是吧? 薛部長瑞元:應該是跨部會來合作,看看我們這兩強結合時,能不能有更多的火花出來。 張委員育美:部長,我們要記取Google、IBM、Amazon的科技巨擘經驗,他在成立Google Health時也是失敗的,所以外國也是如此,我們臺灣更要注意不能雞同鴨講,食藥署是做這個平臺的,我覺得科技的色彩要再更多一點。我剛剛講,經濟部長親自出來主導,他說一年要跟醫療科技開會一次,兩天一夜,經濟部王美花部長親自這樣說。所以我要再次強調,精準醫療作為我國的核心戰略產業,行政院多次提到打造護國群山、兆元產業,希望衛福部拿出決心,完善法案、傾聽產業需求,成為醫療科技邁進的火車頭!部長,你看這麼重要! 薛部長瑞元:我們還是要跟經濟部一起合作,對於市場行銷,老實講,我們真的不懂。 張委員育美:要一起研究,對不對? 薛部長瑞元:一起合作。 張委員育美:不要研究了一堆,就像臺中陳適安院長講的,可以成為論文,但是幾乎不能成為產品,很浪費我們這些人才,對不對?要善用我們的人才,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委員。 張委員育美:謝謝。 主席:謝謝張委員,現在休息十分鐘,謝謝。 休息(10時52分) 繼續開會(11時2分) 主席:會議開始。 下一位請王婉諭委員。 王委員婉諭:(11時2分)有請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王委員婉諭:部長好,我相信你一定知道我們非常重視精神病友們的權益,但是我們也希望應該要同步正視精神科醫師面臨的困境。 我們看到幾個數據,根據數據統計,近三年精神科醫師的總人數增加86人,可是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的精神專科醫師卻從1,279人下降,尤其看到基層的部分是增加的情況,表示醫院內的精神專科醫師都流失到基層診所,其中以精神科醫院的醫師流失最明顯。當然也有一線的精神醫療人員反映,專科醫師受訓完之後,願意留在醫院的人越來越少,而部分醫院更需要其他縣市跨區協助。這邊提供一個數據讓部長參考,我們看到現在增加的人數基本上都是跑到診所的醫師為主,專科醫院裡面是非常少的。為什麼醫院裡面的精神科醫師會變少,我相信有幾個部分部長可能會知道,在這邊也跟您報告。 我們看到幾個部分,第一個,居家醫療的費用點數是1,656點,而居家醫療裡面的診治費用是960點,強制社區治療的部分是比照居家治療,並沒有給予特殊給付。為什麼這樣的情況會導致醫院裡面的精神科醫師變少呢?舉個例子來說,其中很明顯的就在於精神科背負著精神醫療法定的責任和公共衛生的業務,比如像剛才提到的居家治療、強制社區治療等等,可是給付卻是不合理的。以剛剛的點數來換算,當他們在醫院裡面看診,以一個門診大概可以看20個患者,申請20次的門診費用,而生理心理功能檢查等特殊醫療費用等等,大概每個人次可以申請約700點左右,意思就是一個門診大概可以申請1萬4,000點的點值,但是如果一整天是在做居家治療的情況下,做滿上限是8個患者,只能申請到1萬464點,其中他們可能還要自行負擔外出的成本,還有像是在偏鄉或者地區比較廣的地方,可能沒有辦法達到上限8個病人的看診數量,所以會導致整體居家治療的部分很壓榨醫生們的權益和醫生們的給付。第二個部分,剛剛提到的強制社區治療可能更會面對患者不願意就診,又或者是其他的危機狀況,如果不願意就診,他就沒有辦法給予相同的給付。 整體來說,跟部長做一個報告,就是我們認為居家治療的給付過低,沒有辦法反映實際成本,而強制社區治療的風險、成本又更高,費用卻比照居家治療,沒有給予任何加給或者獎勵,所以我們希望衛福部應該要朝著合理化居家治療給付,並且要能夠寬列強制社區治療的費用。想請教部長是不是能夠看到這些問題點,給予這些醫生們更多支持?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其實就我們的看法,這些分析我們也做過,的確現在精神專科醫院的醫師是流失的,都到精神診所自己開業。 王委員婉諭:但是這些問題其實是三年前我們就曾經質詢過的老問題,現在也的確在精神科醫師出現人力流失的困境。我還是要強調,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是為了提升大家對精神衛生的重視,以及更加完整地增加社會安全網的強度,而不是要變相地壓榨精神科醫師們做苦力、做功德的。所以我們希望整體的新政策有很多需要精神科醫師一起執行的情況之下,我們更應該趕快解決這些問題。 薛部長瑞元:大概要整體性地去看,其實精神專科醫院的功能,我們給它的任務很多,不是只有居家醫療這一塊,也有很多其他的功能。 王委員婉諭:當然,那是因為加了這些業務,導致精神科醫生們願意在醫院裡面就職的比例偏低…… 薛部長瑞元:所以我們需要整體的…… 王委員婉諭:所以剛剛提到這幾個部分其實都要調整。 薛部長瑞元:都要評估啦。 王委員婉諭:但是已經評估了三年多,所以想請教一下現在評估的方向是朝什麼部分? 薛部長瑞元:那個時候大概這個問題還沒有那麼嚴重,但是這一、兩年更嚴重,就是疫情期間發生的這個情況越惡化。 王委員婉諭:所以我想請教,評估什麼時候有具體的方向?因為我們真的沒有辦法看著醫生流動的比例是這樣越來越嚴重,而且我們真的也很需要他們的協助,才有辦法讓我們的精神衛生法修法之後能夠真正發揮它的功能。 薛部長瑞元:當然這裡面健保的支付標準有些可能需要再去調整…… 王委員婉諭:是,所以什麼時候?因為我就說三年多前其實就已經在談了,當然那時候沒有那麼嚴重,但現在已經這麼嚴重了,我們還要等多久? 薛部長瑞元:因為這個東西是標準的改變,其實都有一定的制度要處理,這個部分我們來看看,因為明年的總額已經沒有空間再處理這個問題了,所以可能是在後年的總額,也就是明年要提出來的總額計畫。 王委員婉諭:我們希望今年底能夠至少有個方向,因為後年的預算也是明年必須要提出來,我們不希望一年又錯過一年,剛剛提到這個問題並不是現在才發生,只是過去沒有這麼嚴重。 薛部長瑞元:健保總額的時程跟公務預算是不太一樣的。 王委員婉諭:是,但是我們希望能夠儘快,因為剛才提到這其實是三年多前我們就一直在談的問題,只是當時已經有問題了,現在的確是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我們希望能夠加緊腳步。 薛部長瑞元:好。 王委員婉諭:是不是能夠在今年年底之前讓我們有一個比較具體的方向?會朝什麼方式調整?因為我覺得的確很需要仰賴他們,讓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更加強韌,而不是壓榨他們的工作權益,然後也希望這樣子的流失不會造成社會的問題,因為我們真的很希望他們協力。 薛部長瑞元:這大概明年初就開始啟動。 王委員婉諭:明年初啟動,所以今年底一定會有方向,沒錯吧? 薛部長瑞元:對,我們應該會調整,方向就很簡單,就是支付標準的調整。 王委員婉諭:我們希望能夠看到具體的方向,就是說提高到什麼樣的程度、能不能合理,大家一起來檢視,讓明年初能夠上路。 薛部長瑞元:要一些核算。 王委員婉諭:好,謝謝。 接下來要談到一個部分,我們看到國際間針對精神疾病所發展出來的臨床治療準則,不只是強調在藥物之外,也應該要使用心理治療的認知行為治療。這些治療可以增加病人改善客體關係,並且強化心理防衛機制等等,但是現行的健保系統只支持病人使用藥物治療,卻不鼓勵醫生提供其他藥物外的治療。 根據我們現在的統計,全國大概有342萬精神病患,而深度心理治療一年僅有8萬人次,主要就是來自於我們並沒有鼓勵他們。因為深度心理治療的費用不如到診所自費治療費用的一半,也就是說醫生如果使用健保,可能點數非常少,所以醫生寧可到自費診所執業,而造成了醫師流失的情況,也不符合我們的機會成本。舉例來說,診察費如果是318點乘以20個病人,往往是非常高於心理深度治療的部分,所以我們希望在這個部分也應該要把深度心理治療的健保給付加以提升。 薛部長瑞元:其實以這一個算法來看的話,差距並沒有那麼大,我想…… 王委員婉諭:但這實際上也會讓開業醫可能比較願意來就業。 薛部長瑞元:沒有,委員,是這樣子的,到診所去,如果他有做自費治療,當然他的收入就會比較好,這個的確沒有問題。 王委員婉諭:應該是說我們希望能夠讓醫生一起使用深度的心理治療,這部分如果在醫院端要執行的話,它的點數必須要相對提升,否則就很可能讓大家只能比較偏向用藥物治療而已,而精神衛生疾病的治療其實是需要多管齊下的,國際間也鼓勵應該要整合其他方式一起協力。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讓在醫院裡面的醫師們能夠使用健保,一起來做各種不同的治療,包括像是深度的心理治療。 薛部長瑞元:這我們還要再看看,因為我不知道這個項目是只有醫師可以執行還是臨床心理師也可以執行,這我要…… 王委員婉諭:部長還沒有很清楚的情況下,我們也希望能夠具體就這個方向討論,是不是在瞭解之後,也能夠跟本辦說明? 薛部長瑞元:好。 王委員婉諭:最後一項一樣要請教的是,剛才提到醫院內的精神科醫師變少、健保點數的問題、給付的問題。還有第二個因素就是精神科醫師們會擔心精神衛生法上路之後,雖然強制住院整體來說是比較好的方式,讓法院經過聲請之後裁定,能夠保障大家的權益,可是的確也讓整體的流程是比較複雜一些些的,所以我們希望在這邊能夠一起來做努力的方向是,合理化強制鑑定以及聲請強制住院的給付,並且能夠透過E化或是簡化申請流程一併處理,因為精神衛生的相關配套政策也應該要逐步推行。想請教衛福部,是不是能夠承諾朝著這幾個方向來一起努力? 薛部長瑞元:強制鑑定跟強制住院的給付不在健保裡面,那是另外…… 王委員婉諭:應該說是流程問題導致他們會擔心他們的業務繁重,而且會讓他們比較沒有辦法勝任這樣的工作,所以剛才提到強制住院流程變得比較繁瑣之後,讓醫生們能夠留在醫院就業的意願是降低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朝整個流程的簡化,又或者是能夠更加提升他的給付,一起來努力。 薛部長瑞元:我想讓它E化、讓流程簡化的方向是確定的,我們是贊成的…… 王委員婉諭:剛剛提到費用的部分不只是用健保,其實相關部分的…… 薛部長瑞元:但實際上怎麼做,還要跟法院那邊的流程互相去…… 王委員婉諭:沒錯,這就是我們提到的,希望能夠提出這樣子的請求,就是能夠跟其他單位、其他主管機關一起來討論能不能提升給付流程,並且希望衛福部能夠簡化它的流程。 薛部長瑞元:好,這我們再來努力。 王委員婉諭:好,謝謝部長的承諾。 薛部長瑞元: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下一位請徐志榮委員。 徐委員志榮:(11時13分)謝謝主席,拜託請薛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徐委員志榮:部長好。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徐委員志榮:昨天我也參加了我們苗栗縣醫師公會慶祝醫師節的大會,全聯會周慶明理事長剛好在那邊講話,也有講到點值的部分,就跟苗栗各大小醫院、大小診所的醫師報告,我就不去討論那個。我在講話的時候,我有請北區健保署的林組長,我說你要儘量跟健保署要預算到我們北區來,我當那邊的委員,我只能這樣子去拜託他,我還有講合理的要求如果石署長不答應的話,我還可以打他屁股,我有這樣說,表示我們私交還不錯,才敢講打屁股的事情啦! 主席:有請署長。 徐委員志榮:OK,署長,沒你的事。 部長,禮拜四我要回苗栗家的時候,我看到濟南路群賢樓對面有一群身障團體在那邊聚集,你知道嗎?你有聽說嗎? 薛部長瑞元:禮拜四? 徐委員志榮:禮拜四。 薛部長瑞元:上個禮拜四? 徐委員志榮:對,那也沒什麼關係啦!可能他們的訴求比較不被人重視,他們已經有到行車道這邊,警察先生也怕他們有危險,都到行車道上面去,可能他們要特別凸顯啦!我們大概關心一下,問的結果就是上會期我們在討論的身權法,不管是部裡面也好,或者是我們委員會也好,一直都沒有後續的進展,他們也希望能夠儘快地把這個法案通過,現在都第8會期了,我也不知道啦!到底是要怎樣?但是至少我有聽說,好像上次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有關個人助理經費部分,他們反映是說不夠,但是部裡面的行政單位是說還有剩,大家討論的結果是說一方面申請也滿困難的,然後知道的人也不多,所以那個經費有剩,我記得那時候是說給幾個月的時間,讓你們部裡面去調查一下到底大概要多少預算,可以用我們的長照基金去幫忙挹注嘛!我聽說好像現在你們把個人助理部分的時薪都有調高了。 薛部長瑞元:對。 徐委員志榮:直接就把它調高到二百多。 薛部長瑞元:對。 徐委員志榮:畢竟都是好事啦! 薛部長瑞元:針對那個部分,其實由長照基金來支應沒有什麼問題,我記得個人助理申請的那些作業辦法也已經公布了,不過因為…… 徐委員志榮:有比較簡化就對了,是嗎? 薛部長瑞元:對,不是只有簡化的問題,就是我們要把它弄得比較上軌道,目前所謂的上限那些應該已經沒有了,就是依照他的需求去申請,然後要去評估。 徐委員志榮:OK,60小時時間的部分。 薛部長瑞元:對,那個應該已經解開了。 徐委員志榮:OK,好。他們是希望這會期部裡面跟我們委員會,還是召委可以排審,我知道他們的訴求是這樣子,OK。 今天我們主要審議的是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我覺得在我們臺灣算是一個非常先進的立法,但是比起來,可能每個國家的國情有所不同,但是放眼國際的話,我們倒是沒有這麼的先進,對號稱IT大國的臺灣來講,其實是有點諷刺。尤其這幾年我們的BTC會議還是行政院級的,也都聚焦在數位醫療的發展上,例如今年的主題就是聚焦前瞻科技開創臺灣生醫智慧未來,而且2017年就開始第一次把人工智慧的內容引進生技產業,所以產業界、學界都已經看到數位科技對醫療的重要性,好像最近有幾家私人醫院也設置了所謂的數位醫療長,好像有這樣的編制,公立醫院好像沒有,政府在法規的鬆綁上是不是還可以有再精進的空間?我想今天我們吳召委提的這個版本可以說是數位醫療的沙盒,就是試驗看看、試用看看、暫行看看,過一段時間大家再來討論能不能在法規上提供更多的空間,讓數位醫療可以持續不斷地創新。 我們辦公室大概整理了這個版本的理念,針對數位醫療,部長的看法是怎麼樣?我們樂觀其成。 薛部長瑞元:在這個方向上面,當然去發展數位醫療的話,這個應該算是臺灣的強項,方向上面我們是贊同的,但是內容部分,剛剛早上有幾位委員也有詢問到,大概會有幾個要去關心的,第一個就是管制的部分跟現有的法規,已經有的或者是像通訊診察辦法,這個是我們在下個禮拜就要公告的,這中間法規要怎麼樣去協調,就是哪一個是普通法、哪一個是特別法等等這類的法規競合問題,這個要處理啦! 徐委員志榮:所以我們辦公室歸類後,這個法簡單來講有3個大重點,第一個就是遠距醫療;第二個就是AI及大數據等醫療軟體的運用;第三個就是健保沙盒,照部長講的,可能就是一些法規上面,我們大家來討論怎麼樣試行、試用還是其他的都可以啦!至少我們大家有心去往前推進,我認為是好事,如果數位醫療發展得好的話,對於解決現在醫師人力不足的問題,可能多多少少都還可以有所幫助也不一定吧! 薛部長瑞元:對啦!只不過這個就會稍微比較敏感,因為各個醫事人員他們都希望在醫院裡面,有一定比例的人員是要醫院去聘僱的。 徐委員志榮:第十條裡面可能有講到遠距醫療,據我所瞭解的,現在苗栗市大千醫院對泰安鄉的南三村,即象鼻、士林、梅園幾個鄉鎮有遠距醫療;為恭醫院跟國衛院及遠傳配合南庄衛生所,本來就有眼科,今年好像多了心臟內科。有時候推廣遠距醫療,可能會搶到有些地方診所的生意也不一定。譬如在南庄如果已經有眼科,遠距醫療又有眼科,當然就有影響,所以他們可能會有一些反彈的聲音。我的意思是,如果要推廣遠距醫療,應該盡量排除在地的診所,那些偏鄉、原鄉大不了就是診所而已,沒有什麼醫院,診所有看什麼科,遠距醫療就盡量不要跟他們重複,就不會有反彈的聲音。 薛部長瑞元:當然是這樣。是不是要有採用遠距醫療服務的衛生所,事實上是由地方衛生局報告,我們會要求他們先做好評估當地是不是真的資源不夠。 徐委員志榮:會有需要遠距醫療服務,幾乎都是連去看個病都要花很長時間的地方。 主席,不好意思,最後一點就是藥師越區送藥的問題。如果他願意,而需要服務的人可能行動不方便……譬如我們苗栗東勢、泰安,跟臺中的和平區在隔壁,他們去臺中可能也比較方便。病患可能不方便去拿藥,其實只隔了一點點的地方倒是可以考慮,以免好心願意服務病患卻又被罰…… 薛部長瑞元:這個我會請我們相關的單位來研議看看,因為是稍微比較敏感的一個問題…… 徐委員志榮:我講的不是全國,以前好像有全國那件事被罰了兩億多,我講的倒不是那樣的事情。 薛部長瑞元:瞭解。謝謝委員。 徐委員志榮:OK,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委員。下一位請黃秀芳黃委員。 黃委員秀芳:(11時24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黃委員秀芳:部長好。我先請教,其實我們認為臺灣的醫療發展還不錯,醫療可近性也還不錯,但其實醫療資源不均,大都市很方便,可是偏鄉確實是有它的困難。我先以彰化為例,彰化所有的醫師或是診所、醫院都是集中在比較大的都市,譬如彰化市、員林市或是鹿港鎮等比較大的城市,而彰化比較西南角的部分,醫師的比例就非常的低。彰化最多醫師的區域是彰化市,總計有6,815位,最少的則是在大城鄉,差不多有29位左右,整個差距非常大。 另外,在偏鄉的民眾要就醫其實不是那麼方便,車程也不是那麼方便。衛福部也有一直在針對偏鄉醫療做一些精進,像今天我們所講的數位醫療或是遠距醫療的部分。我想請教部長,衛福部將來要怎麼樣讓偏鄉地區的就醫可近性提升?如何讓醫療資源不要差距那麼大?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有一個計畫叫做精進偏鄉醫療的計畫,第一期是到今年…… 黃委員秀芳:對。 薛部長瑞元:第二期已經送到行政院去了。過去我們在講偏鄉醫療大部分都著重在山地、離島,而第二期的部分就不只是這樣子。 黃委員秀芳:是。 薛部長瑞元:第二期我們是特別著重在「不山不市」──非山區又不是都市的這些地方。 黃委員秀芳:是。 薛部長瑞元:因為我們最知道現在臺灣最不好的地方是在這裡,醫療最差的部分就是在這些地區、鄉鎮。其中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當地因為醫療資源不足、沒有醫院,所以大部分仰賴的是衛生所,當然有一些地方是有診所的,但診所醫師的年紀可能也都比較偏高,所以相當仰賴衛生所,但是當地衛生所可能是以前省府時代就蓋好了,所以設備非常老舊,屋況也不好,工作的空間又狹窄,這些問題要同時解決。 黃委員秀芳:是。 薛部長瑞元:如果一間衛生所看起來就是破破爛爛,民眾也沒有信心,就算醫師再怎麼認真都會有一點困難。 第二個就是人力的問題,尤其是醫師人力的問題,因為這類的衛生所很多都找不到醫師,所以就會造成空缺。主要是這兩個問題,我們要去處理,第一個就是在我們新的計畫裡,我們會爭取一些衛生所改造的經費。 黃委員秀芳:是。 薛部長瑞元:第二個就是人力,大概有幾個方向,一個就是公費醫師是不是可以到地方服務?另一個方向則是希望家庭醫學科的訓練過程當中會有年輕的醫師,當他已經快要完成這個訓練計畫時,差不多到總醫師層級的人員能夠到這些地方服務,變成是他受訓練的一部分。 黃委員秀芳:是。 薛部長瑞元:如果他服務地方的經驗很好,他以後就可能會往這些區域地方去。 黃委員秀芳:部長,我看到你們優化偏鄉的醫療精進計畫當然是非常好,到今年也是最後一年,計畫期程是從108年到112年,後續你們還會再繼續嘛! 薛部長瑞元:對。 黃委員秀芳:那我想請教部長,剛剛有特別提到公費醫學生、公費醫師,其實在這幾年當中,這些公費醫師的留任率也不高…… 薛部長瑞元:對。 黃委員秀芳:我看到你們也有針對公費醫師的薪資補助,請問薪資補助完之後,留任率有比較提升嗎? 薛部長瑞元:有。 黃委員秀芳:有比較提升?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現在剛好是新制跟舊制之間的過渡期,舊制的公費醫師服務大概都已經結束了,所以我們正在設法留任就是針對舊制的醫師,希望他們能夠留下來,而新制的醫師現在才剛畢業,進入訓練的階段。 黃委員秀芳:是。 薛部長瑞元:新制的公費醫師如果要進去服務,大概要三、四年以後,所以過渡期我們用的就是留任辦法,補貼他的薪資,希望他能夠留任,這部分目前應該是有一百多位已經留下來了。 黃委員秀芳:所以薪資補助有刺激這些人願意再繼續留下來? 薛部長瑞元:有。 黃委員秀芳:部長,一方面你們這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其實有很多種啦!我覺得最實際的可能就是薪資的補助,我覺得這個應該可以再考慮,未來如果要讓公費醫師能夠繼續留任在偏鄉,其實我覺得薪資補助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式。 薛部長瑞元:對啦!當然就是要去做一些規劃…… 黃委員秀芳:是。 薛部長瑞元:公費醫師願意留在偏鄉醫院的比例為什麼會低,其實有很多原因,我們都必須要一一克服。 黃委員秀芳:是,可是有很多即將退休的醫師,有些也願意到偏鄉去服務,也許我們也可以去找這樣的醫師到偏鄉去服務,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式。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大概是這樣,一些公立醫院的醫師退休之後原本領的是月退俸,到地區服務的話,本來是不能領超過三萬多,但如果該地區被我們認定是偏鄉就沒有這個限制,所以變成可以領月退又可以領現有的薪水。 黃委員秀芳:是,好,其實我覺得以彰化為例,真的所有醫療資源幾乎都集中在比較大一點的鄉鎮、城市,至於偏鄉的部分,確實民眾要就醫真的非常不方便,可能…… 薛部長瑞元:這個是全國都有的問題。 黃委員秀芳:全國都是這樣,都是這個狀況,所以我剛才講到公費醫師這個部分,或是公立醫院的醫師即將退休,我覺得薪資補助其實是一個比較實際的辦法。 薛部長瑞元:對啦!但是如果以一些遠距醫療的技術來協助,其實也可以彌補不足的狀況。 黃委員秀芳:當然啦!其實我也覺得遠距醫療還不錯啦!尤其是在疫情這幾年當中,遠距醫療…… 薛部長瑞元:對,已經驗證它的效果還算不錯。 黃委員秀芳:對,只是有一些人可能會擔心個資會不會因此而外洩,所以這方面我們當然要好好地討論。其實對於一些行動不便或者是位在比較偏鄉的民眾而言,我覺得遠距醫療是很好的輔助醫療方式。好,謝謝。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委員。下一位請陳琬惠陳委員。 陳委員琬惠:(11時33分)謝謝主席,有請薛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陳委員琬惠:部長午安。您應該知道我要問您什麼題目,我現在要問的就是,今年三月份新版的菸害防制法上路之後,就是禁止電子煙以及納管加熱菸,加熱菸要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才可以上市,所以我想請問部長,目前有任何的加熱菸已經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上市了嗎? 薛部長瑞元:目前還沒有。 陳委員琬惠:目前還沒有嘛!我要跟部長確定的是,加熱菸還沒有通過審查上路前,政府應有的態度是不是該查就要查、該罰就要罰? 薛部長瑞元:是,謝謝委員提這個問題,因為現在有許多民眾不了解,以為在加熱菸的審查還沒通過之前,吸加熱菸是沒事的,不違法,這個是錯的。 陳委員琬惠:錯的嘛!一定要先通過才可以上市。我就來問一下,部長,照片左邊這兩位你認不認識? 薛部長瑞元:我認識。 陳委員琬惠:我昨天其實就有先發了新聞出來,左邊是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左邊的第二位是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的競選總幹事潘孟安。我不知道部長昨天有沒有看到我的臉書貼文,應該是有,即使你可能沒有看到我的貼文,今天早上也已經有記者問你了。我收到網友的檢舉,梁文傑副主委違法使用加熱菸。我收到這個檢舉的時候其實非常訝異,我們的閣員竟然沒有以身作則。剛才部長前面也有提到,因為目前都還沒有完成相關的審查,身為陸委會的副主委卻這樣子目無法紀,明明知道違法、不能使用,還在公開場合如此肆無忌憚,旁邊的潘孟安似乎也沒有想要制止梁文傑。我想請問部長,梁文傑有特權嗎?為什麼他可以這樣目無法紀? 薛部長瑞元:沒有啦!該罰還是要罰。 陳委員琬惠:該罰還是要罰嘛!所以我接下來就要問部長,我現在公開檢舉案件之後,衛福部要不要處理?會如何依法開罰? 薛部長瑞元:第一,我們當然會把這個訊息傳遞給國民健康署,因為它是菸害防制的主管單位;第二,實際執行裁罰的是地方,我不知道這件事是發生在臺北市還是在哪裡? 陳委員琬惠:在臺北市。 薛部長瑞元:在臺北市的話,國健署就會交給臺北市衛生局去處罰。 陳委員琬惠:所以部長後面會交代下去,做相關的懲罰跟追查嘛? 薛部長瑞元:其實已經交代下去了。 陳委員琬惠:好喔!希望追查的結果也可以讓我們辦公室這邊知道,謝謝部長。 薛部長瑞元:OK。 陳委員琬惠:現在有一些民眾跟團體要求衛福部應該要加速加熱菸的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讓他們可以在正常合法的管道買到加熱菸,政府也可以抽到菸稅,但是有一些人擔心加熱菸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太快。所以我想請問部長,我相信部長也非常的清楚,加熱菸的審查牽涉到非常龐大的商業利益,衛福部針對加熱菸健康風險審查的背後,目前有沒有特定的政治勢力介入? 薛部長瑞元:報告委員,沒有。不過委員這邊也看得到有兩派不一樣的意見,一派是希望快一點審,否則政府會抽不到稅;另一派則認為應該不要那麼快,要嚴格的審查。衛福部的立場是這樣,我們就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審,而且每一個步驟,我們現在大概兩個星期就會公布一次這些審查的進度到哪裡,因為有一些其實也不是衛福部或國健署這邊的問題,有一些是要補件,廠商就拖拖拉拉不補件,這個我們也沒辦法,但是我們就會把這些資訊揭露出來,看到底是廠商在拖、衛福部審查的效率太差還是怎麼樣,這些我們都會揭露。 陳委員琬惠:所以現在衛福部的網站上都可以看到所有相關的審查進度? 薛部長瑞元:應該是國民健康署的網站。 陳委員琬惠:好,那我們就能知道了,我們會定期到網站進行相關查閱,謝謝部長。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委員。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 楊委員瓊瓔:(11時39分)謝謝主席,本席想邀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部長,數位醫療蓬勃發展,經濟部也完成了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納入了數位醫療等,大家對於數位醫療的期都許甚高。臺灣醫療資訊發展了三十多年,也累積了很多醫療資訊專業人才,但是在大型醫院都是屬於自行開發,現在的醫療資訊廠商都服務於小型地區的醫療或是診所,醫療資訊的產業規模也都比較小。到目前為止,我們覺得好像雲端軟體這個部分的發展腳步還不夠。 衛環委員會在6月份的時候,也特別針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舉行公聽會,在會中專家提到了什麼呢?醫療資訊的去辨識化、促進健康資料的流通以及如何使用。本席要請教部長,對於數位醫療的發展方向,您是否贊同? 薛部長瑞元:委員這邊提到的是兩點,第一點是大小醫療機構不一樣,所以數位能力不同。這個部分目前健保署已經申請了一個科技計畫,輔導幾萬家診所提升他們的醫療能量,主要就是雲端化。 楊委員瓊瓔:這個科專計畫多少錢? 薛部長瑞元:署長,那個科技計畫多少錢? 楊委員瓊瓔:輔導診所的計畫多少錢? 薛部長瑞元:明年是4.5億元,目前正在審。四年是45億元,第一年是比較少一點。主要就是過去健保署如果要改一個東西,這些診所就要請那個資訊廠商…… 楊委員瓊瓔:當然,你叫個別的怎麼做啊?怎麼可能?不可能的事情啊。 薛部長瑞元:成本就非常高。 楊委員瓊瓔:對啊,現在買東西都團購了,如果叫診所一家一家自個兒去布建,怎麼可能? 薛部長瑞元:現在的策略是要把它雲端化,所以只要改一次…… 楊委員瓊瓔:這個本來就是政府應當要做的。 薛部長瑞元:對,所以我們現在新的計畫就是要這樣做。 楊委員瓊瓔:但是部長,本席知道你第1年要4億,我們全國的診所有多少?你要從哪裡開始做?全國的診所有多少家? 薛部長瑞元:明年會開始試辦,用試辦的方式。 楊委員瓊瓔:對啊,你要從哪裡試辦? 薛部長瑞元:但是現在…… 楊委員瓊瓔:你預計要從哪裡試辦? 薛部長瑞元:現在的問題是要先處理雲端業者,要和他們說好,然後它願意…… 楊委員瓊瓔:所以困難還是很多,但是我們還要持續加強,因為本席認為如果我們的腳步是如此緩不濟急……接下來我也願意相信,你一定是全力支持數位化這個方向,對不對?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瓊瓔:當然在過程當中會有很多荊棘,我們必須要好好去做。我們再來討論實質的問題,疫後診所看診的人數,這個部長上次我也跟你討論過,你要怎麼樣去協助他們?譬如說一家皮膚科……我們臺灣最珍貴的就是基層醫療。除了我們的衛生所、體系,全世界都欣賞,太棒了。第二個就是我們的診所,在最基層、在我們家附近,我很方便走過去,用走路的我就有診所,對不對?家醫科、皮膚科什麼科的,建構得非常好,這是臺灣的驕傲。可是他們現在面臨一個問題,疫後他們要怎麼辦?比如說一家皮膚科,我一天如果看100個,它又不能拒絕,現在大概180個,可是你的點數一樣那個額度。我看越多我收入越少,可是因為通膨,我要租金,我人力也增加,我請一個「阿桑」來清潔,它也增加,所以很多的診所哀哀叫,部長你知道嗎?這是因為疫情之後所增加,你給它加倍的看診人數,但是你的點數一樣,而且是越來越少。上次本席跟你討論過,你要怎麼辦?你是不是要怎麼樣從哪裡的資源再加給他們?沒有叫人家診所看一倍的人數而不增加報酬的,沒有那個道理。請說明。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已經在討論,而且提出方案。 楊委員瓊瓔:什麼方案?你告訴我。 薛部長瑞元:這個方案就是我們會去看,因為今年是因為COVID本來是公務預算,現在變成納到健保去,所以讓這些基層診所的量突然大增,點數就下降。 楊委員瓊瓔:嚇死人,都是一倍啊。 薛部長瑞元:對,所以現在我們的解決方案是這樣子,我們會跟108年去比,如果多出那個量,我們就會按季去核算,補這個點值的落差。另外…… 楊委員瓊瓔:對嘛,這樣就對了。人家0.86你讓他降到零點六幾,那很恐怖。 薛部長瑞元:現在就是錢要從哪裡出來,因為總額今年已經差不多匡好了。 楊委員瓊瓔:對,錢從哪裡來?這是你的責任。 薛部長瑞元:所以我們會動用安全準備金。 楊委員瓊瓔:安全準備金。 薛部長瑞元:對,要動安全準備金就必須要經過健保會的同意,我們大概就是會來…… 楊委員瓊瓔:檢討的差不多了吧? 薛部長瑞元:最近就會送健保會,我們會…… 楊委員瓊瓔: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方案?我深怕,診所不能倒,一倒了骨牌效應會很恐怖。 薛部長瑞元:11月15日健保會開會。 楊委員瓊瓔:11月15日健保會會開會。 薛部長瑞元:開會之後應該就會有一個結論。 楊委員瓊瓔:好,11月15日,是朝我們剛才討論的這個方向嗎?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瓊瓔:那我要謝謝你,為什麼呢? 薛部長瑞元:健保署提案的。 楊委員瓊瓔:因為我深怕,我們有這麼好的基礎,你不能讓診所倒閉,一個跟一個倒,這個太恐怖了。疫後我們把這塊顧好,我們就能安穩過關,這非常重要。好,這個部分,你們初步規劃大概會動用多少安全準備金? 薛部長瑞元:診所部分可能算起來大概在6億吧。 楊委員瓊瓔:6億,你要盤點好,不要差一點不夠,更麻煩,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還有第三季、第四季還沒…… 楊委員瓊瓔:對,要有公平性,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好。 楊委員瓊瓔:謝謝你喔。我希望11月15日可以給我們診所方向。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2024年最佳智慧醫院。我們非常驕傲,在全世界裡頭臺灣有進入,臺中榮總第246名、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301名、臺大313名、臺北榮總320名,而且臺中榮總還二度進榜。換句話說,我們有強大的數位科技國力,能夠跟世界去拚。所以本席要請教,我們要怎麼樣把這個速度加快?因為疫情之後也改變了很多人的生活型態,請做說明。 薛部長瑞元:好,第一個就是我們基礎建設的部分,因為以前分散在各個不同的醫院裡面,個別做得很好,但是要整合在一起,這是我們現在要做的,而且這個計畫已經提到行政院了,等到行政院那邊核定下來,就可以開始來執行。 楊委員瓊瓔:行政院什麼時候要核定下來? 薛部長瑞元:應該快了,已經審查一段時間了,也溝通得差不多了。 楊委員瓊瓔:大約多久時間可以告訴社會大眾? 薛部長瑞元:這我倒是沒有辦法回答。 楊委員瓊瓔:要看行政院。 薛部長瑞元:要看行政院的速度。 楊委員瓊瓔:你的魅力很大,你趕快去追,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好。 楊委員瓊瓔:這個對我們地方上來講非常重要,因為整個城區跟偏鄉,這也的確,我們如果頭開了,往下都是開花結果,就很棒了。包括偏鄉的地方,我們仍舊需要這樣子的數位提升,非常的重要。所以最後一句話,臺灣的醫療是臺灣之光,在全世界我們引以為傲,這個部分要怎麼樣去連結,我們必須好好的加緊腳步,好嗎?希望期待11月15日,可以給我們診所大家一個方向,讓大家安心好嗎?謝謝。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楊委員。 下一位鍾佳濱、鍾佳濱、鍾佳濱委員不在。 林德福、林德福、林德福委員不在。 李德維、李德維、李德維委員不在。 好,下一位請洪申翰洪委員。 洪委員申翰:(11時49分)請薛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洪委員申翰:部長,我今天其實是想要來跟您討論關於健保跟數位改革的問題。我想其實大家都知道,健保的改革其實一直是一個很複雜的議題,當然衛福部也花了蠻多心力,其中數位醫療,尤其是這個健保的數位升級,部裡面一直有很多計畫要準備推動。我也看到好像部長今年有率團到西雅圖出席APEC,分享數位技術如何協助疫情防治,還有健康存摺的部分。部長,我想先問你同不同意我們的健康政策應該要建立在永續的健保財源,而且要建立在益於弱勢族群的這個基礎之上,部長你同不同意? 薛部長瑞元:這個我非常同意。 洪委員申翰:部長,這句話也是你跟媒體說的。我們現在如果談到健保快易通,就是健康存摺的app,其實這個app在疫情期間,從口罩實名制開始,有很高的下載率,這裡面現在有很多的功能,我們現在看到包括個人健康資料查詢、就醫紀錄、手術、用藥、檢驗、檢查、生理量測等等,這裡面連安寧緩和都可以查得到,甚至還可以查個人未繳健保費的資料。但我們剛才說,大家希望健康政策能夠建立在益於最弱勢族群之上。部長應該很清楚,去年障礙者的人數突破100萬人,我在去年曾經提了一個預算提案,這個預算提案就是很多障礙者向我們反映,健保快易通app在介面上功能的設計其實都不符合障礙者的需求,造成他們使用上比一般人多了很多困難,但明明他們比一般人有更多就醫的機率跟就醫的需求。部長,為了做到所謂的資訊平權,我當時就要求健保署應該要找不同的障礙別的障礙者來一起討論跟優化。我知道健保署好像開過會,但一年過去了,目前我跟幾個不同障別的障礙者詢問,大家並沒有感受到有任何的進展跟進度。部長,這個部分接下來你們要怎麼來做?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的話,事實上也是有在努力、有進展。明年有一些app的功能是分階段來進行,明年初我們就會開始請這些身障團體來測試。 洪委員申翰:明年初是不是? 薛部長瑞元:對。 洪委員申翰:現在已經有草案了嗎? 薛部長瑞元:有一些已經……我請石署長說明。 石署長崇良: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從那個報讀的功能先開始,主要是視障者的報讀功能,這個目前已經設計好,年底前會上線,然後明年初先試用,那個是對視障者。我們有跟視障支援中心等等討論,所以那個會優先。另外友善專區的部分,則是先從……因為剛剛提到那個app裡面的功能很多,先從就醫的查詢開始。 洪委員申翰:署長我必須說,我現在是1年後再來質詢,我不是3個月就抓著你們講這個事情。1年後,以目前來講,我真的覺得太慢了,我認真覺得太慢了。甚至我們都知道,未來很可能部裡面會更大量的使用健康存摺,做各種政策的推動之間重要的數位連結,我們都清楚知道這事情。我認為這速度太慢了,其實當時我們就要求,不是只有要求視障而已,甚至現在連視障的檢測好像都還沒進行。我現在就是要求視障、聽障等不同障別,你們是衛福部,比其他部會更了解不同障別之間的差異,照理來說應該要一下子馬上可以導入全面設計。如果一個障別要搞一年的話,那今天3個障別、4個障別,難道要搞3年、4年嗎?我覺得這事情的速度真的太慢了。能不能夠在一開始的時候,我們現在就請不同障別的朋友反映他們在這裡面實質的需求,該改的就改?一年過去了,其實我能接受多3個月,多3個月把這個完全都改善,讓這些比一般民眾有更多就醫需求的人,在這邊真的能感覺使用的親近性。其實障礙者也是衛福部很重要的業務,這就快速的進行,不要再這樣一拖再拖。說實話我看到這個速度就知道你們也許有做一點,但沒有花很多力氣在這個事情上,我認為可能是這樣,時間才會拖這麼長。但我就是再透過這次質詢,請你們加速,我覺得我可以接受3個月,這樣可以嗎?就過年前。 石署長崇良:因為我不知道這個技術難度到哪裡,但是接下來,我會親自主持一次,把所有障別的團體邀來了解優先要完成的。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可能要做到完美很困難,我們先就大家最有需求、最迫切需要的來處理。 洪委員申翰:署長,那這樣子,請1個月內給我們所有障別,在相關功能上面的改善期程,我希望不要超過3個月。 石署長崇良:我們先做個盤點。 洪委員申翰:對,但是1個月內給我所有障別的改善期程,你把它盤點1個月,我希望不要超過3個月,這樣好不好,這樣應該沒問題吧? 石署長崇良:可以。 洪委員申翰:接下來我還是要跟部長再提醒幾件事情,其實我們在很多專業領域,談到數位化的時候,我們都會特別留心一件事情,怎麼樣不要變成大者恆大、小的變小。尤其當導入數位工具以後,事實上在很多領域,我們都看到有可能發展成這個跡象。大的、相對有資源的、有資本的可以快速進行數位轉型。我不要講壟斷,但很可能在過程裡面,它的占有率會提高,所以反而出現大小之間的分歧,變成M型化的狀況。部長我想請問,我們現在在討論數位醫療升級的過程裡面,尤其我們以前就希望能夠做不同分級醫院的分流,我們怎麼避免大者恆大、小的變小反而更弱勢,數位工具沒有幫助它,反而幫助到的是大的?怎麼避免這個狀況,部長? 薛部長瑞元:好,這兩個部分來說明,第一個部分就是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的infrastructure的改善,這一個部分就是要整合,現在太分散了,每家醫院都不一樣的系統,所以必須要整合。這部分會有剛剛委員講的那種現象,但是它的整合的基礎條件是在於資訊業者,臺灣的資訊業者本來就是那幾大,所以這部分不可避免。第二個部分,比方說我們現在推通訊診察,也就是視訊或這個技術來診療,這個我們就必須要注意。透過原來這個通訊診療辦法在規劃的時候,有一個叫做慢性病的長期用藥,我們本來是把它含在這裡面,但是這一個部分基層的醫師就出來反對了,因為萬一這一個只有寫這樣子的話,那醫院也可以做,尤其越大型的醫院,它的資訊能量越大,會整個都被吃光光都用…… 洪委員申翰:反而是我們分流想法的逆向。 薛部長瑞元:對,反而會逆向。所以這部分,為什麼說我們在1月的時候就預告,到現在才準備要公告的原因,就是在協調這件事。後來我們的決定是要under在健保的一些計畫底下才可以用這個視訊,這些計畫都是基層的計畫。 洪委員申翰:部長,我其實有幾個建議,你們有一個上位的部分,本來就希望進行大小之間的分流,本來就不希望全部都擠到幾個大的教學醫院或者是醫學中心去,這本來就是我們大的上位政策。我覺得我們應該在這個上位政策之下,甚至來思考數位醫療資源接下來分配的優先順序。如果今天比較小型的醫院在下面,它要去找這些大型的數位業者來有困難,可能大型數位業者……甚至你可以幫他們組隊去找這大型的業者。在組隊的過程裡,一家不好談,也許聯合幾家或區域上的幾家,比較能夠談這件事情。 我認為這件事情要放在非常優先的狀況上面,不然我們真的不希望,今天大家都很期待數位醫療帶來更多的方便,結果最後卻讓我們在分流這件大的上位上面出現更多的困難、更多的阻礙,這就不是我們期望的方向,反而往負面的方向走。這件事情除了部長要小心以外,我甚至都覺得我們在訂定數位醫療相關資源分配上,應該要有更清楚的資源分配優先順位的原則我希望這都是交給下面,也許醫事司或者是醫福會,他們在做相關執行的時候,應該把這作為落實這件事情的一個優先事項。不然剛才我們擔心的事情很可能會發生,這就違背我們當初的期待了。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的話,其實我們也有做好規劃了,診所在做基礎的數位轉型的時候,健保署會去輔導。至於小醫院的部分的話,就如同剛剛委員所講的,我們會去媒合然後變成一組一組,再來跟這些資通訊業者去談。 洪委員申翰:我們在很多領域都看到了我剛才說的大家不樂見的結果,這部分就麻煩部長。我覺得甚至等讓這個原則更明確化,在執行的過程大家至少更安心,不會變成我們不樂意見到的狀況,這部分麻煩部長,謝謝。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 主席:謝謝委員。下一位請李貴敏委員,李貴敏、李貴敏、李貴敏不在。 下一位請張其祿委員,張委員。 張委員其祿:(12時00分)謝謝召委,我們也是有請薛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張委員其祿:部長好,今天召委主要在排審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應該是這樣講,當然說實話昨天我們有看到台權會也有發表一些他們的看法,台權會講的我們當然都給予尊重,我覺得也蠻重要的。可是問題是什麼?台權會講的這些事情本來就是該做好的,它跟我們是不是要把數位醫療這件事做好──我不能說它完全是兩碼子事,但是它本來就是一個……等於一個是上位,另外一個是……我們當然一定要在有資訊保障的前提下推數位醫療,這個是絕對的,可是這個問題也很像……我坦白講,我用別的領域,譬如說你說在金融有FinTech,它也是一種啊!但是它一定是要往那個方向走,因為現在不可能不推數位金融這些事情,當然資安保障一定要自己想辦法做好。我也很坦白說,比如說在內政,其實我們也早就講了,eID、不在籍投票,這個早就是一定要做的,但是我們也知道我們碰到的那個問題是什麼,就是說可能資安搞不定嘛!所以那個eID花了那麼大的錢,最後我們現在還是推不動,不在籍投票現在也沒辦法好好地上路。 可是這就是這樣,我的意思是說,搞好、搞定資訊這件事,坦白說,數發部要負很多的責任,其實這是現在外界的期待。或者是說,這個獨立的資訊保護委員會都一定要趕快上路。但是這些應該這樣講,這些事情搞不好沒有辦法搞定,所以變成數位醫療也推不動。其實這個因果關係……部長除了是醫學專家之外,您自己也是法律專家,這兩者的聯繫好像不應該是這樣看。因為我們憑良心講,我們真的還是有很強大的數位醫療需求,只是我們現在有個前提一直搞不定、弄不好,所以現在就搞到好像數位醫療也一直被卡卡的,但是這個好像不應該是這樣子。 所以說這應該是兩碼子事,坦白講我們一定要先弄好資安,我們沒有人反對資安,你看一下那個eID就是這樣子的結果,對不對?我們因為害怕資訊外漏,所以我們還是暫緩了。現在坦白說,我們的情況也是這樣,我只是希望部長也可以講清楚一個論述,就是數位醫療這件事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我真的直白說,說不定以後也不見得都是真的醫生在看,說不定以後AI都進步到……對不對?說不定都是用AI在做一些事了。 現在大方向上我們還是要推嘛,對不對?應該是說,這才是今天排審的一個重要原因嘛!當然資安本來就是該搞好的,可是現在搞不好,也不能說因為那個搞不好,所以這個數位醫療就卻步了,會不會是這樣子呢?部長,謝謝。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其實我的看法不是這樣子的。 張委員其祿:沒問題。 薛部長瑞元:這是第一個。資安這件事情是重要的,但是也不會去影響整個數位醫療的推動。 張委員其祿:是。 薛部長瑞元:應該是不會,因為這真的要分開特別處理,不管有沒有現在要推這些數位醫療,資安都很重要。 張委員其祿:對,它本來就是基本。 薛部長瑞元:這些很重要,所以這是第一個前提。資安的角色是這樣,但是我們現在在弄通訊診療辦法,我剛剛也有提過,下個禮拜我們就會公告,明年4月才會上路。 張委員其祿:是。 薛部長瑞元:這中間的話就是要三、四個月的資安認證,讓這些醫療機構都能夠去處理,這是一個例子。其實現在數位醫療不容易推有兩個主要的原因,第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的那個基礎建設不夠好,我們醫療院所的資訊化其實很早就開始了。 張委員其祿:是。 薛部長瑞元:但是每家醫院自己去進行它的資訊化,結果那個標準沒有辦法共通。當這種情形出現的話,我舉個例子,比方說我們研發出來一個AI的產品…… 張委員其祿:我瞭解。 薛部長瑞元:你在這家醫院,利用這家醫院的環境去研發出來,你拿到另外一家醫院不能用。 張委員其祿:對,我瞭解。部長,但是這件事就更看得出來政府的那個角色,因為規則設定是…… 薛部長瑞元:所以我們現在試圖處理這個問題。 張委員其祿:數發部。 薛部長瑞元:第二個阻礙的原因就是它的business model沒有出來。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的業者、產業界研發出很好的產品,不管是AI還是什麼其他穿戴式的裝置等等,你要賣給誰?所以這部分是最大的障礙。 張委員其祿:我可以同意部長的說法,那個障礙……但是這個東西就更看得出政府還是有政策指導、行政上的指導,或者是政策導引的那個責任。因為我也必須直說,規則的設定都是來自政府嘛!如果說政府願意在比較上位一點,先把這個導引,因為你設好了……我認為我們民間其實是很厲害啦,他們慢慢地大概就可以符合了,所以我也只能這樣講了,政府也不能說現在反正我們的障礙很多,數發部……因為你知道,其實有時候你常在這邊,你也要變成替罪羔羊,抱歉喔!因為數發部可能還是有一直……你看不管是eID或者是這種箝制,它都有它的限制,或者是資安,還有那個保護的委員會都沒有辦法現在能夠看出馬上的績效等等,所以這些就是造成我們今天很多──其實應該這樣講──都是對的事,就是走了變成卻步了。再加上部長講的,可能整體的配套不足。說實話,數位醫療當然是在大方向上,但是我們怎麼把這些配套、法制搞清楚?所以這個東西還是要需要挺多時間的,我們誠實說啦!這個部裡面應該是這樣,因為核心的內容還是部裡面會主導啦,所以還是要部長…… 薛部長瑞元:也是要跟委員報告,我剛剛提到的這兩個困境,第一個困境我們正在解決,也就是說這些基礎建設,我們把它做好,這我們已經開始著手了;第二個對衛福部來講是有點困難,也就是說,要發展出一個商業模式,這件事情不是我們的專長,所以這部分就是民間…… 張委員其祿:公私還是要有一些協力。 薛部長瑞元:大家一起來想啦!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部長。 薛部長瑞元:謝謝。 張委員其祿:但是部長還是要往前走啦! 薛部長瑞元:是。 張委員其祿: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委員。 下一位高金素梅,高金素梅、高金素梅、高金素梅不在。 下一位邱臣遠,邱臣遠、邱臣遠、邱臣遠不在。 再來廖國棟,廖國棟、廖國棟、廖國棟不在。 陳椒華,陳椒華、陳椒華、陳椒華不在。 蔡易餘,蔡易餘、蔡易餘、蔡易餘不在。 楊曜,請楊曜委員。 楊委員曜:(12時9分)好,謝謝主席。主席請一下薛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部長辛苦了。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楊委員曜:部長好。部長,數位醫療發展是一個一定會面臨的問題,我剛剛聽部長的回答,大概還有一些困難,有一些可能也不是衛福部可以獨立去處理的,不過還是要加快腳步,因應未來的趨勢。 薛部長瑞元:是。 楊委員曜:我還是要問一下有關護理師的問題,現在私立醫院一直在加薪嘛!私立醫院的動作總是會比公部門快,公立、部立醫院呢?我們自己也有一些部立醫院,部立醫院假如是拿作業基金出來當作薪水跟獎金,那這一塊餅這樣子分的話,護理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多拿一些,醫師就少拿一些,這會面臨一個很大的問題。對於這種狀況,現在我們部立醫院大概會怎麼處理?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當然如同剛剛委員講的,護理師拿一點,那獎勵金就會減少,可能醫師分到的就會比較少一點,但是如果你沒有跟著加薪,那護理人員就跑掉了。 楊委員曜:對。 薛部長瑞元:變成你要關床。 楊委員曜:對。 薛部長瑞元:關床的話,你的收入會減少,同樣醫師的收入也會變少。 楊委員曜:對。 薛部長瑞元:所以兩個都會變少之下的話,怎麼樣去因應?今天早上其實我們的醫福會應該已經發布新聞了,就是加薪嘛!你還是要解決目前馬上可能面對的護理人員會流失的問題,所以先加啦!那先加的話,當然對於醫師來講的話,就要去做一些安撫啦!就是短期內看看怎麼樣來處理,如果那個作業基金還有剩餘的時候就拿出來幫忙。長期來講的話,我們還是會看健保的成長啦,健保如果有成長的話,每個醫療院所大概都可以有一些成長,這樣子就可以把它補過來。 楊委員曜:問題是健保的成長比較困難啦! 薛部長瑞元:其實健保總額每年都在成長,我們看看是不是有…… 楊委員曜:可是支出也在增加啊! 薛部長瑞元:對啦!這個部分就是要怎麼來衡量,當然明年在爭取總額成長的部分,我們就來努力。 楊委員曜:對啦!因為人力不去處理確實是一個問題,儀器再怎麼先進,沒有人還是沒有辦法。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曜:像部立醫院除了加薪以外,公職護理師的比例…… 薛部長瑞元:對,現在我們也是在…… 楊委員曜:我們有跟人總做過溝通了嗎? 薛部長瑞元:有,已經有跟人總討論過了,人總的要求就是如果我們有增加公職的話,約聘僱就要減少,但是不一定是要同等數字的減少,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往增加公職護理師的比例來執行。 目前部立醫院是大概25.8%,我們後來做了一些統計之後,現行25.8%是公職護理師,我們希望短期內就可以增加到30%,但是這中間會牽涉到一個問題要去處理,就是如果他現在是約聘僱,但是他的年資比較高,當他轉為公職的時候,他要從最低開始,所以他可能會減薪,這個部分我們會給我們的護理人員選擇,如果他想要比較穩定,他就可以選公職護理師,但是可能短期內薪資會稍微低一點;如果他已經資歷很高了,他的約聘僱薪資也很高,他可以不要選轉公職,這個讓他先選擇。 楊委員曜:部長現在講的這個問題我倒是沒有想到過,這確實是一個問題。 薛部長瑞元:我們想很多。 楊委員曜:不過他假如不願意轉公職,那是他的選擇…… 薛部長瑞元:我們不勉強。 楊委員曜:對,總會有一些人…… 薛部長瑞元:就把那個員額留下來招新人。 楊委員曜:對,總會有一些人會願意。 還有一件事情部長可能還是要跟人總溝通,有需要的話,我也可以幫你們協調,我覺得公職護理師的員額增加必須要把約聘僱的減少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薛部長瑞元:他們是希望這樣子…… 楊委員曜:人總的觀念…… 薛部長瑞元:但是你如果問人總,人總會跟你講沒有這個限制。 楊委員曜:我如果問它,它就會講沒有這個限制,那我們就白紙黑字把它寫好。 薛部長瑞元:不過這個有默契了啦! 楊委員曜:這個是錯的,因為我們是量不夠才增加公職人員,現在你把公職缺增加了,然後減掉約聘僱,這是一件還蠻荒謬的事情! 薛部長瑞元:這大概是有這樣的默契啦! 楊委員曜:好。我還是要問一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我們現在在修,對不對? 薛部長瑞元:已經差不多完成了,下個禮拜會公告,但是開始施行會是在明年的4月。 楊委員曜:擴大適用的範圍有包括行動不便的居家照護,對不對? 薛部長瑞元:有…… 楊委員曜:我這邊有…… 薛部長瑞元:有居家醫療照護、行動不便照護,這個都有。 楊委員曜:因為這個對於很多家庭來講算是一大福音啦!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曜:因為我們現在的醫療科技也進步到大概可以做,這個真的很重要!診療項目的部分,我看你們給我的資料,會診也已經…… 薛部長瑞元:會診本來就沒有問題。 楊委員曜:沒有,會診是新增的。 薛部長瑞元:會診? 楊委員曜:對,原本是不能會診,譬如在小離島有一個主任,部立醫院有一個醫生,現在是不能會診的。 薛部長瑞元:應該沒有問題,如果是醫師和醫師之間的會診不會有問題,consultation怎麼會有問題? 楊委員曜:有沒有問題? 薛部長瑞元:不會啦!不會有問題。 楊委員曜:本來就可以會診? 薛部長瑞元:對,會診本來就沒有問題。 楊委員曜:對,我就在想可以診療,為什麼不能會診? 薛部長瑞元:委員提到的應該是哪一類的會診可以申請健保給付,應該是這樣子啦!不是所有的會診健保都有付啦!但是會診本來就合法。 楊委員曜:不是所有會診都可以付? 薛部長瑞元:沒有,如果這樣健保會倒。 楊委員曜:如果這樣…… 薛部長瑞元:健保會倒,大家會來會去…… 楊委員曜:如果這樣,石署長要去賣血,是嗎? 薛部長瑞元:所以問題應該是在這個地方。 楊委員曜:好啦!因為像澎湖有很多小離島,它的醫事人力不足……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曜:所以通訊診察治療對於小離島來講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薛部長瑞元:是。 楊委員曜:我們希望擴大適用範圍及診察項目以後,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後送。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曜:我講的後送不是從澎湖到臺灣本島,是從澎湖的小離島到澎湖本島,大概就這樣子。你們說什麼時候可以修正完? 薛部長瑞元:下個禮拜就會公告…… 楊委員曜:下個禮拜就會公告…… 薛部長瑞元:就會公告了,但是實際上執行是明年4月1日。 楊委員曜:明年4月1日。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曜: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委員。有請陳瑩委員。 陳委員瑩:(12時18分)謝謝召委。麻煩請部長還有健保署署長。 主席:有請部長及署長,謝謝。 陳委員瑩:照護司待會兒請準備。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陳委員瑩:部長好!部長,請問你知道我的選區範圍有多廣嗎? 薛部長瑞元:差不多全國了。 陳委員瑩:對,我是全國的選區,跟總統的一樣大,所以管很大。那你知道目前離島總共加起來有多少位原住民嗎? 薛部長瑞元:這我就不清楚,離島的原住民…… 陳委員瑩:我今天會這樣問其實是怕部長覺得我管太多啦!以目前來講,我們很多的原住民都移到金門去,已經有大概一千多人,他們在那邊做木工的很多,全部離島的加起來也有兩千多人,假如這兩千多都有投票權,可以投給我的話,他們就占了我選票的十分之一,所以你說重不重要? 薛部長瑞元:我原來以為只有蘭嶼。 陳委員瑩:蘭嶼不是我的,蘭嶼是山地原住民的,我是平地原住民。 薛部長瑞元:OK。 陳委員瑩:但是我剛剛講的離島金門,平地原住民是非常多的,山原也有。現在我們的居住型態有一半的人都移居到都會區,我們剛剛講了,移居到離島工作的也非常多,特別是定居在金門、澎湖、連江的這些原住民已經兩千多人了,再加上他們是在離島工作,但是戶籍在本島的就更多了,所以我當然也非常關心離島的部分。 今年我其實也去了幾趟,8月的時候我有到金門參加豐年節,也跟當地的原住民朋友,還有縣府,還有金門那邊的醫院接觸,也接到他們的陳情。他們表示離島醫院的經營狀況其實長期以來都面臨成本比較高的這個問題,人事費比較高,購買設備、醫材的費用也比較高,維護設備的費用也比較高,就連廢棄物清除的這個費用也是比較高的,一切的一切,包括服務,只要到了離島就是貴。離島醫院經營成本比較高的問題如果沒有得到解決,醫療品質和病人的安全一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大家常聽到我在關心海邊、山上的事情,這個就是我為什麼要特別在今天來關心到離島的事情。我想要請教一下,之前我有找你們一起來開會,後來我也有跟各離島醫院討論,對於我所提的問題,你們目前研議的進度如何?特別是有關於所有門診診療項目、健保點數的這些問題。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我們大概也算過了,如果是離島的醫療院所,所有門住診的診療項目,所有的院所包括診所統統算起來,如果要增加20%的話,大概影響的點數是5.1億;如果只有醫院部門的門住診診療項目增加20%的話,大概需要2.9億;如果只有醫院的住院部門增加20%的話,大概差不多1億。 陳委員瑩:考量健保點數的財務狀況,但是我們又要改善這個問題的空間的可行性,部長覺得如何? 薛部長瑞元:其實過去對於離島的院所本來就有一些優惠的方法,包括點值的保障、免攤扣等等這些措施,但是如果還要再往上加的話,可能也是必須要通過健保會的…… 陳委員瑩:想問署長,你參與這件事的討論應該比較詳細,你可不可以再針對這個部分說明?因為我聽到的這個空間感覺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石署長崇良:跟委員報告,今年的部分我們先讓三個離島的醫院都是免攤扣,每一個地區的總額都有一個攤扣制度,我們讓離島的醫院不用攤扣,讓它的點值下降不會那麼大,這是第一個今年先做的。至於要調整支付標準給它加成,剛剛委員提的這個部分,我們都覺得很認同,也朝這個方向試算,但是因為這個需要有額外的預算,所以會放在明年的總額成長裡面,我們有略估一些,但是程序上還是要經過提案,然後在健保會裡面討論通過。 陳委員瑩:我這樣子才有看到曙光,這樣我就比較瞭解了,所以我們就加油一下,我也會全力支持你們。 薛部長瑞元:健保有一定的程序,還是要把這些程序走完。 陳委員瑩:這個我們肯定是瞭解的,但是我非常在意這個問題,所以我們還是會儘量push、促成這件事,也希望部裡能夠積極,早日促成這個事情。 再來第二個離島的問題,如果離島居民因為後送到本島醫院就醫,由駐地航空器執行離島地區後送的話,每個個案大概要30萬元,如果他是因為離島醫療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後送到本島就醫,治療的結果是病危的情況,病患跟家屬希望返鄉落葉歸根的時候,必須要負擔昂貴的交通費用。我覺得基於人道立場以及政府沒有辦法將完整的醫療送到離島的立場,對於交通產生的費用,我們應該予以補助,我不知道部長的看法怎麼樣? 薛部長瑞元:這個我們再來研議看看,其實安寧返鄉這件事情會有一些爭議,本來這個補助指的是急性醫療,因為資源不足,所以必須要後送,那個是不得已,至於安寧返鄉,我們到底要用什麼樣的理由處理,這個還要再研議。 陳委員瑩:部長,在緊急狀態、在離島醫療資源不足的狀態必須要被送去本島,這個也不是他們自願的,也是醫生評估的,這個部分是因為我們政府沒有辦法把比較完整的醫療資源送到離島去,我的理由是這樣子嘗試著去說服你們,而不是原本規定就只是怎麼樣。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安寧返鄉用的航空器還是緊急後送的航空器,他不可能買一個座位去搭民間的飛機回去安寧,這種機會很少,所以大部分都是已經最後的關頭或是臥床,當這個航空器去載安寧返鄉的,它那個時間就沒有辦法去載緊急後送的。 陳委員瑩:我瞭解部長的意思,但是我講的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我們還有討論的空間。 薛部長瑞元:對,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我在屏東衛生局的時候,琉球的救護船就出現這個問題,送到東港這邊是由救護船來送,但是安寧返鄉要不要也派救護船去送,這個就會有問題。 陳委員瑩:我想這個部分我們還沒有完全達到一個共識,所以我們就繼續討論,因為召委不會給太多的時間,我就把最後一個問題講完,免得我講不完了。 今天最後一個問題也一樣是離島的問題,離島居民經過醫師評估需要到本島轉診的傷病患,他們的交通費用有一半是自行負擔,有一半是由政府補助。政府補助的部分有88%是衛福部,12%是地方政府,對於全部的費用,衛福部負擔的部分則是44%。金門跟澎湖的部分,你們編列的補助經費都不足,我們在開協調會的時候,你們表示是因為地方政府控管的問題,我想要請教的是這個要怎麼控管?你們可以去控管病人的病情或者控管病人醫療的需求嗎?需不需要轉診是醫師專業的評估,難不成你們要限制醫院現在是年初你們有預算,病患就可以到本島就醫;沒有預算的時候,你就限制大家,現在沒有錢,你們統統都不要來?可以這樣嗎?交通費補助你們應該負擔的比例是44%,以金門縣為例,你們去年編列補助的預算是737萬元,這個金額只占全年度經費的30%,而且根據我手中的資料,你們至少從108年到現在有4年的預算編列都是不足的,你不覺得應該要看一下、檢討一下嗎?你們在抓概算的時候,這樣子的比例是有問題的,所以麻煩你們參考一下實際的需求,不是中央統一編列一個預算,你們就只能這樣子用,夠不夠是你們自己的事情,所以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這邊可以改善。 薛部長瑞元:我們再來檢討。 陳委員瑩:好,謝謝部長。 薛部長瑞元:謝謝。 主席:本會議登記質詢委員已發言完畢,委員溫玉霞、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競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作以下決議:說明及答詢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之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委員溫玉霞書面質詢: 一、新冠肺炎新型變異株在世界各國迅速流行中,根據疾管署統計,近四週EG.5病毒株於國內病例占比超過70%。疾管署也警示,預估國內第五波新冠疫情會在年底到達高峰,屆時單日恐會新增超過兩萬名感染者,其中包含200名重症患者。恐排擠其他疾病的住院需求,增加醫療量能負載。請問:目前國內新冠肺炎的重症率、死亡率的變化趨勢為何?衛福部面對秋冬疫情之具體防疫規劃有哪些?目前國內提供民眾使用的疫苗、快篩試劑、抗病毒藥物,是否還能夠有效對抗新型變異株? 二、根據疾管署提供給本席的統計資料,有一半的新冠重症患者沒有打滿三劑疫苗。且截至十月底,只有不到百分之二的民眾有接種XBB.1.5新型疫苗。而除了接種疫苗,台灣感染症醫學會理事長王復德也指出,建議脆弱族群如有症狀,優先使用新冠快篩試劑檢測,如為陽性,就醫並開立抗病毒藥物治療,可減少重症和長新冠發生。請問:衛福部應如何提升脆弱族群防疫意識,加強民眾的疫苗施打意願?是否有提供基層院所和民眾充足的公費快篩與抗病毒藥物?應如何持續提升公費篩檢與治療的可近性? 三、根據疾管署提供給本席的資料,光是今年3月至9月,國內口服抗病毒藥物開立總數就多達47萬份,這些使用量還不包含秋冬即將再起的新一波疫情,顯示新冠肺炎還是持續地在流行當中,但我國明年度預算編列藥物儲備量僅有58萬份。請問:衛福部對於明年新冠肺炎疫情變化的預估為何?藥物儲備量58萬份是如何估算出來的?如何確保明年度的疫苗、快篩和藥物儲備量充足? 四、基層院所在秋冬需要同步進行預防接種作業與看診照護,對此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周慶明表示,新冠肺炎治療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改為健保支付後,讓健保點值偏低問題更加惡化,基層診所經營更為困難。在基層院所妥善把關民眾健康的同時,政府更應該要積極協助基層維持醫護人力,否則基層無力把關第一線,將形成後續醫院的照護人力排擠效應,將影響到更多民眾的就醫權益。為了讓基層醫師落實接種、篩檢、治療、追蹤,衛福部是否能於秋冬期間恢復新冠肺炎診療獎勵方案,提供基層院所短期的防疫津貼? 以上質詢,請以書面答覆。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針對數位醫療係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革新所提數位醫療發展法草案,就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能量及護理人力,向衛福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各地衛生所由原本之公衛及保健單位,自民國72年推動成立群體醫療執業中心(群醫中心)起,開始具有提供所在地民眾醫療服務的功能,這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等偏遠地區來說,是獲得醫療服務的主要來源,否則就必須到外地求醫,時間與花費對於族人來說都是沈重的負擔。 二、惟隨著時光的推移,衛生所需要負責的業務越來越多,特別是在過去武漢疫情以及現在諸如登革熱疫情期間,衛生所醫護人員都必須承擔艱巨的防疫工作。除傳統的傳染病防治、婦幼衛生、預防接種外,新增之癌症篩檢、公費流感疫苗接種、社區精神疾病患者之關懷訪視,都使得有限的護理人力及時間永遠有作不完的工作。 三、但根據美國公衛護理協會建議,公衛護理師和人口比例應該要低於1比5000,而依國健署民國110年的統計當中,全台有多達14個縣市無法達標,像是新竹市,公衛護理師服務人口比為1比15609人,嘉義市為1比15573人,金門縣為1比14154人,新北市為1比13587人,以及台北市為1比13217人,當中又以新竹市的比例最為失衡。台灣2300萬人口,應該要俱備4600名公衛護理師,不過目前全台卻仍只有3218位。請問,對於衛生所基層護人員的補充計畫、職場環境及待遇改善的規劃為何? 四、除衛生所護理人員所面臨業務包天包海的問題外,一般醫療院所的護理人員也面臨類似的問題。據調查,醫護人員所面臨的困難,包括低薪高工時、高壓工作環境、人力短缺、護病過高、工作風險高以及不受病患尊重。在低薪高工時部分,根據護理工會統計指出2023年1到5月,護理師執業人數就從18萬7519人,下降到18萬5901人,造成既有人力需要在原先就相當繁雜的工作中增加更多業務,讓工作負擔更加沈重,護理人員月薪起薪3萬2到3萬6,造成環境不好、薪資沒有漲然後超時過勞。 五、另外,據人力銀行調查,護理人員對工作的滿意度平均僅四十六點七分,如要抒解人力荒,首要提高薪資福利,目前已經有很多私立醫院宣佈加薪,如果部立醫院沒有跟進,很快的護理人力就會流失掉,而據衛福部統計,每年約流失五千名護理師,離職最大原因在於三班制,生活作息大亂,且薪資偏低,因而湧現一波波出走潮,紛紛選擇投入診所、長照機構,或跨入特別護士領域,甚至赴美執業,年薪至少150萬台幣起跳,約為台灣兩、三倍。爰此,要求衛福部說明護理人員教育、考訓及進用完整計畫,以及如何改善輪班制及待遇。 六、為原住民族健康法已於112年6月21日公布實施,其中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特殊之健康問題,就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及醫療資源等面向,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鑑於對原住民族進行健康等面向的調查,攸關政府對於原住民族人健康與醫療政策的訂定,請說明各項調查及健康資料庫辦理情形,及對於原鄉地區如何加強醫療資源與服務。 委員莊競程書面質詢: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 今日審查〈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數位健康的運用層面相當廣泛,從智慧手機、穿戴性裝置測量民眾心跳、血壓、血糖、血氧等數據,到影像醫學與生物晶片,甚至是智慧醫院的高階治療方案、細胞治療的配對等,本息相信法案都是希望能夠推動有效結合臺灣醫療、資通訊及半導體技術的方向來邁進,共同打造我們的生技醫療產業,蛻變成另外一座護國神山。幾個問題與衛福部就教 問題一:今年六月立院曾舉辦過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公聽會,會中提到希望能促進醫療資訊的去辨識化、促進健康資料的流通及如何使用,希望數位醫療能有更友善的法規環境,並建議監理沙盒應納入商業模式的驗證,不然很難在醫院落地,並希望行政院能提出官方版本。就公聽會的相關訴求與結論,有沒有窒礙難行的地方?依照衛福部的規劃,數位醫療的管理及規範,是以一部專法或者是較偏向進行相關法令的修正? 我們都能了解數位醫療是精準醫療的重要手段,在公聽會時也有學者也進一步提出數位醫療目前有三點困境,分別是應促進醫療資訊的去辨識化、促進健康資料的流通,醫療資料的格式要統一以及健康檢查的資料使用。 問題二:其實統整其相關意見,學界最關心的就是醫療資料的統整及應用,就衛福部了解,修法是否有助推動資料格式統整?醫療資訊的廣泛應用可能會面臨的問題有那些? 實務上,醫師團體認為通訊診察應為特例而非常態,在過去疫情期間儘管累積許多視訊看診經驗,但大部分醫師及病患仍希望能夠直接面對面互動。通訊診療應限於無法提供在地服務或是特殊情況,並落實分級醫療與社區醫療。 問題三:通訊診療可能只是數位醫療中的其中一環,但對於第一線的醫師來說,它們最在乎的就是病患的問題能夠得到解決。舉例來說以救護車為例,在偏鄉醫療扮演著重要角色,但目前仍常碰到5G傳輸的問題,這樣的先天障礙,以致救護人員較難與醫院急診做緊密聯繫。類似這樣的技術問題,為了完善我們的醫療環境,衛福部是否可以協調相關部會,審視這些技術上的問題,讓就醫環境更好? 問題四:今日草案的第四章規範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要求衛福部與個資保護機關制定原始目的之外強制「整合利用」的規範。這個整合利用的意思,是否不須以現行「人體研究法」以個人「事前同意」的基礎,就可直接使用?審查法案前衛福部是否做過相關的溝通,了解法案的真的用意? 問題五:草案允許將電子病歷、長照服務紀錄、基因、理賠核銷、人體生物資料、健康相關軟體生成資料等。特別將理賠核銷資料納入健康資料,在金融相關法規上是否與法有據,能否請金管會說明?另請問衛福部,理賠核銷的相關紀錄,在醫療上是否有什麼特別的作用?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現在請宣讀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宣讀時請相關業務主責人員留在現場。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為推動數位醫療技術發展,提升全民健康福祉,促進健康保險財務永續,特制定本條例。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發展我國數位醫療技術,並推廣應用以提升全民健康福祉。全民健保藉由數位醫療科技導入,亦能提升效率,達到永續營運之目標。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利統一事權,讓數位醫療相關政策有所專責。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數位醫療,指以數位科技應用於醫療照護、藥事服務、健康促進等事項之技術及產品。 數位醫療事項應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一、明定本條例之適用範圍。「數位醫療」在我國法律為首見,其意義應包括技術與產品,性質上未必皆為醫療器材管理法上所定義之醫療器材軟體,故本條例之適用範圍較醫療器材管理法為廣。 二、明示本條例為數位醫療事項之特別法,做為本條例涉及法規競合時之適用原則。 第四條 行政院為落實本條例之宗旨,應成立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由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 前項會議設執行秘書一名,由行政院秘書長擔任,負責本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考核及協調跨部會之業務合作。 第一項會議,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並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數位醫療事務涉及醫療照護服務管理、產業技術振興、數位基礎建設整備等跨部會性質,且其發展攸關我國生醫科技島政策之成敗,宜由行政院統籌,以數位健康政策發展及評估為國家戰略目標與實施策略制訂依據。 第二章 數位醫療管理 章名 第五條 為因應數位醫療之產品管理特性,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設立專責單位辦理相關審查與輔導事項。 針對機器學習為原理之醫療軟體,食品藥物管理署得以預定變更計畫作為產品審查之附條件許可範圍。 前項預定變更計畫之允許範圍、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韓國食品藥品安全局在2022年2月針對數位醫療器材之審查特別設立了「數位醫療器材組」,以落實審查專責化,並於2023年2月通過了第一件以治療失眠為目的之數位療法,足見其審查專業與效率領先國際。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除智慧醫材專案辦公室之任務編組外,並未針對數位醫療軟體建立專業之審查團隊,應效法韓國之模式。 二、美國為解決機器學習型醫療軟體之審查難題,國會於2022年12月修訂FDA法,在Section 515C明文授權FDA得以預先變更計畫(Predetermined Change Control Plan,簡稱PCCP)作為醫療軟體之審查方式。在此模式下,只要該軟體在FDA已核准之PCCP範圍內之變更,已核准之軟體不須再提送審查。我國之醫療軟體審查亦應採取美國此種新模式,以促進數位醫療軟體之商品化與臨床應用。 第六條 為提供數位醫療技術創新與效益驗證之環境,並促使主管機關調整有效監管之模式,主管機關應制定數位醫療創新實驗辦法。 前項數位醫療創新實驗辦法,應包含申請資格、申請程序、參與實驗者同意書格式及審查基準等事項。 一、創新之數位醫療模式須透過實驗沙盒,以利監管機關決定相應監管模式,此所以新加坡衛生部針對遠距醫療與行動醫療之應用,在2018年開啟數位醫療沙盒,名為The Licensing Experimentation and Adaptation Programme,簡稱LEAP。其後在2021年2月宣布實驗完成,並相應修訂醫療服務法,開放遠距醫療與行動醫療之服務。 二、醫藥領域在我國屬法規高度監管領域,主管機關有相當大的法規制定權限,故在數位醫療領域由主管機關在本條例之授權下以行政命令規範相關創新實驗辦法,即可開啟相關實驗。 第七條 主管機關就前條之數位醫療創新實驗申請案,應召開專家會議審議。專家會議之成員、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數位醫療創新實驗之結果報告應公開,主管機關應於實驗結束後兩年內,依據創新實驗之結果檢討修訂相關監理法制。 一、數位醫療係新穎技術模式,相關產品與服務模式應如何適度監管,有賴實驗累積經驗,提供主管機關調整監管法制之參考依據。特定技術或產品是否有必要進行實驗,及合適之實驗計畫方案為何,宜由專家會議審議後決定。 二、為避免實驗完成後主管機關怠於檢視監管法制調整,爰規定兩年之期限以為督促。 第八條 醫師以適當之通訊設備進行診療方式,符合醫師法第十一條所稱之親自診察。 為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服務宗旨,並建立社區型醫療照護網絡,主管機關應檢討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制,以具體措施推動醫療院所合作,共同促進通訊診療服務連貫化。 主管機關應參酌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研擬不適合以通訊方式診療之病症類型及特別規範。 一、遠距醫療在新加坡、日本及韓國皆已採取開放原則,我國則受限於對醫師法第十一條有關親自診察義務之解釋而限制重重。然以通訊設備進行診療本即不違反親自診察之意義,爰在本條文第一項加以明確化。 二、日本在2022年修訂新版之「適切實施線上診療指引」,不再規定初診以面對面診療為原則,因此視訊診療已大幅開放,亦值得我國參考。 三、視訊診療之開放目的在於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網絡建構,故主管機關應以具體政策推動各醫療院所合作,建構無間斷之醫療服務體系。 四、本條文第三項參考日本之線上診療指引,主管機關可委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據醫療專業判斷,研擬不適合進行通訊診療病症類型之精神,我國主管機關於制定特別限制規範時,應參酌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檢討修訂護理人員法制,調整護理人員之獨立執行業務及得以通訊方式接受醫師指示之業務範圍,以利長期照顧機構與居家護理業務之發展。 醫療與照護實為連續性之處置過程,然護理人員在照護病患之過程常因執行業務之法規限制,為即時處置而致被起訴之案例時有所聞。為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數位醫療模式,應修法放寬護理人員在醫療院所以外場域可執行業務之範圍及方式,給予病患更即時之照護服務。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檢討修訂藥師法制,建立藥劑專業委託配送輔以通訊方式提供用藥諮詢服務之規範。藥局採用專業委託配送及通訊用藥諮詢服務,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主管機關應參酌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研擬不適合以通訊方式提供用藥諮詢之藥劑類型及特別規範。 一、為促進遠距醫療之落實,在藥劑之配送上亦應配套解除藥師必須親自交付之規範。順應國際趨勢,目前新加坡和韓國都已開放藥局可申請核准遠端用藥諮詢,不必親自交付藥劑,而日本藥機法在2022年之修訂亦新增了「得利用影像及聲音之發送與接收達到相互認識對方的狀態,並能以此通話或其他類似方式來確保病人能正確理解藥劑的使用方式」之遠距服藥指導。 二、為確保其配送方式能保持藥劑品質,本條文採取事前申請核准方式,且由主管機關參酌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研擬並公告例外限制。 第三章 數位醫療發展 章名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評估數位醫療技術及產品之健康效益,應設置數位醫療效益審查會。 前項審查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五名,應包括機關代表三名,其餘為學者專家代表。委員任期兩年並得連任。 第一項審查會之組織及利益迴避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為發展數位醫療技術,必先設法普及其應用,透過應用累積之數據可回饋提升其技術程度,此為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型軟體之開發特性。另方面,數位醫療科技之效益在於其如何適當地結合於醫療照護流程中,故其臨床效益與整體健康效益之評估應有別於一般醫藥產品之評估模式。本條爰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醫療效益審查會,以建立前瞻開創性之評估原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評估數位醫療技術及產品之效益,應符合健康經濟學之學理方法,並參採國際最新之數位健康科技效益評估原則。 前項對數位醫療之效益評估報告,應定期提報行政院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作為數位健康政策制定與評估依據。 一、評估政府對醫療技術及產品之支出合理性應從投資國人健康之觀點,亦即相關支出並非僅是消費,而是能創造更多服務就業及健康國力之投資。數位醫療之社會支出所帶來的效益亦要從其它替代性措施之效益進行比較,方為合理評估原則。世界衛生組織及許多醫療社會保險健全之國家皆致力發展對數位醫療(eHealth)之效益評估方法學,我國在醫療與健保政策上應積極引介。 二、數位健康政策是國家總體國力發展戰略之一環,須在行政院層級進行研議與決策,爰規定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向行政院數位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建立數位醫療技術及產品之臨床效益驗證機制。 提供數位醫療技術或產品之業者,可申請該技術或產品納入前項效益驗證機制。 前項申請先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專責單位初審其安全性與準確性,再由數位醫療效益審查會審查其初步臨床效益後,可核給一年期之驗證期間。 我國在2022年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簡稱BTC)之結論提出應設計「健保沙盒」以評估將新興醫藥產品納入健保給付。準此精神,在數位醫療方面,我國應參考德國在2019年制定之數位醫療應用法(簡稱DiGA),在該法律中德國以簡易審查方式給予數位醫療軟體一年期之暫時保險給付(preliminary listing),使其累積臨床效益數據,此方式值得我國參考。 第十四條 為進行數位醫療技術與產品之臨床效益驗證,而需召募民眾參與使用該技術或產品者,應取得參與者之同意。但其技術性質不適合事前取得參與者同意者,得由主管機關免除其取得同意之義務。 取得前項同意前,業者應先以當事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以下事項: 一、該技術或產品之用途。 二、該技術或產品之風險。 三、參與該試驗計畫對其個人醫療權益之可能影響。 四、該項試驗計畫須蒐集之個人資料。 五、該項試驗計畫所蒐集個人資料之資訊安全計畫。 六、因參與試驗計畫受損害之救濟措施。 一、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臨床效益驗證(健保沙盒),具有試用性質,故需募集願意使用該技術或產品之民眾,並應獲得參與該驗證機制之當事人同意。然某些數位醫療技術或產品若先告知參與之民眾則恐有損及效益驗證之客觀準確性時,主管機關得免除該驗證計畫取得同意之義務。 二、本條第二項明定,取得當事人同意參與此驗證計畫之應說明事項,以保障民眾知情同意參與驗證計畫。 第十五條 數位醫療技術或產品經前條之臨床效益驗證後,主管機關應將驗證結果報告提交全民健康保險署,研議納入健保給付項目之可行性及其適當支付標準。 一、比照德國數位醫療應用法之規定,業者可基於一年期試用後之臨床效益證據,申請正式列入健保給付清單(德國法上稱為Permanent listing)。 二、在我國全民健保制度下,藥品醫材是否列入給付須經過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決定,本條例依循此審議機制,責成主管機關將驗證報告提交審議。 第四章 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 章名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機器學習型醫療軟體之品質穩定性,應自行或委託進行數位醫療技術及產品之長期臨床效益評估。 由於機器學習型軟體具有不透明性及決策模型會迭代變化之特性,造成監管上難題。美國、英國及加拿大之藥政機關在2021年共同發布了針對機器學習型醫療軟體之審查原則,稱為Good Machine Learning Practice(簡稱GMLP),該原則主張人工智慧醫療軟體之監管應採取產品全生命週期之管理,而非僅著重在上市前之嚴格審查。基於此,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持續追蹤人工智慧醫療軟體之品質是否有變化,並適時以既有之法規監管權利要求業者改善或回收產品。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制定基於公共利益及政策評估目的之個人健康資料整合利用規範。 前項所稱個人健康資料,包括如下: 一、電子病歷資料檔。 二、長期照顧機構之照顧服務記錄。 三、影響健康的資料,包括社會的、環境的、行為的健康影響因素。 四、影響人類健康的相關病原基因體資料。 五、與健康有關的行政資料,包括理賠與核銷資料。 六、人類基因體及蛋白質體資料。 七、個人生成的電子健康資料,包括醫療儀器、健康相關軟體所生成資料。 八、來自臨床試驗之電子健康資料。 九、來自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健康資料。 十、資料保管者合法處理資料後產生之資料編輯與更新檔。 歐盟為促進個人健康資料之整合利用,於2023年提出了「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草案(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簡稱EHDS),該草案為法規草案,目的在建立健康資料跨國整合利用之法制規範。在該草案中定義了健康資料涵蓋之範圍,由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目前採取歐盟模式,因此該立法草案之定義範圍亦在本條中列為主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個人健康資料,僅在下列目的範圍內得為原蒐集目的外之整合利用: 一、公共衛生政策之擬定與成效評估。 二、數位醫療器材之安全與效益驗證。 三、藥品研發與療效評估驗證。 四、生物醫學研究。 符合前項目的之資料利用,應先擬具資料利用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利用並應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利用規範。 為保障當事人對其個人健康資料之自主權,爰明定得為原蒐集目的外利用與串聯整合資料之目的範圍限制。本條立法參考日本「次世代醫療基盤法」及歐盟「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草案之內容,以促進醫療公衛福祉之目的為限,得在經過計畫書核准之條件下申請相關資料利用。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擬定健康資料去識別化技術標準,並建立第三方資料加密機制,以兼顧資訊隱私保障與資料整合利用。 一、為進行資料之串接整合,以利充分發揮健康資料之研究價值,本條參考日本「次世代醫療基盤法」之制度設計,以建立第三方資料加密機制為原則。 二、關於資料去識別化之技術標準以及第三方資料加密機制之相關規範,事涉整體個人資料保護法制與實務,故本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與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合作,協力完成此制度之相關立法規範。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進行中之數位醫療長期臨床效益評估計畫,及依本條例第十八條進行中之健康資料研究利用計畫,並提供民眾得查詢其個人資料在計畫中被利用情形之管道。 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個人健康資料整合利用規範,應明定資料當事人得查詢及得主張退出特定利用計畫之條件與方式。 為保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自主權,對於個資進行原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有補充性保護措施。按國外立法例,相關補強措施包括資料利用情形之公告義務、資料當事人對其個資利用情形之查詢權利,及有條件給予當事人主張退出特定利用計畫之權利。本條爰規定健康個資整合利用之相關規範應包含以上三種保障機制。 第五章 附  則 章名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本條例應另行制定之行政命令,主管機關應在本條例通過後一年內制定公告。 數位醫療之發展日新月異,相關政策法規之完備刻不容緩。為加速本條例相關規範之落實,爰規定本條例立法通過後應在一年內完成相關行政命令制定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在本條例有關之行政命令陸續制定公告,並完成法規施行之行政準備時,可公告本條例之施行。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辛苦大家了! 散會(12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