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LUDEPICTURE "D:\\scan\\i18\\i18_頁面_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主席:好,現在出席人數已經夠了,現在開始協商。因為案子比較多,我們今天就逐條來啦,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大家就儘快讓它通過,至於幾個可能需要比較深入討論的條文,我們就來積極進行。 我們從第一條開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有江永昌委員的提案,我看江永昌委員的提案主要是針對空屋,等於是另立房屋空置稅的稅目名目,我想我們這次修法,行政院的立場是希望單純化,就是我們單純針對房屋稅的差別稅率做修法,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空屋稅的部分我們就維持現行條文,第一條到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接著處理第四條,第四條的部分有王美惠委員、林昶佐委員、賴品妤委員的版本及江永昌委員的兩個提案,這個部分財政部這邊是不是要表示意見? 李次長慶華:第四條我們是有提修正條文,修正條文主要是增加房屋徵收應該納稅的納稅義務人,我們增列了如果以土地設定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的話,是向這個使用權人徵收,主要就是增列第一項裡面的規定。然後第三項配合修正。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現在很多地上權的房屋,他其實只有取得使用權,取得使用權,但他也是照樣要繳納房屋稅,所以我們把它明列在這裡,而且他也可以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的優惠稅率。以上說明。 主席:第四條是針對地上權使用權的房屋,這個部分大家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的修正條文通過,好,第四條按照行政院條文通過。 接著是第五條,第五條就是最關鍵的修正條文,這裡面有很多案子,包含台灣民眾黨的版本在內,一共有17個案子,這部分我們是不是就先請有提修正案的委員表示意見,如果提案委員在場的話,是不是能夠先表示意見? 請吳委員。 吳委員秉叡:抱歉,因為整個修正我就對這一條的最後一款有意見,所以我就簡單講,我就不用講條文內容了,因為部裡面都知道。我認為這次的房屋稅修正條例是針對住家,我們的目的是要讓餘屋釋出,不要只有在手裡,讓市場可以增加供給量,看這樣子做能不能降低,側面的用意是看能不能降低房屋現在很貴的狀況,目的是希望它能夠降低。但是行政院的草案裡面有提到關於非居住用的這些不動產,我覺得這個不宜擴大,這部分我以前在質詢的時候也說過,商用不動產也好,或是工廠之類的廠辦,這一類的東西,它本身不是供住家使用,既然不供住家使用,你現在把它拉進來,說地方政府得定差別稅率,因為是以每一個縣市為單位來統計數量,超過一定的數量之後讓它可以定差別稅率,我覺得這個要從長計議,因為這個跟我們現在要處理的住房問題其實是兩件事。當然可能會有人懷疑,說會不會有人把商用不動產或是工廠拿來當作住屋使用,但這樣就是違規使用嘛,違規使用的話地方政府應該要認真去查緝,而不是因為有人可能會違規使用,所以統統把它抓進來,然後全部都這樣處理,這是我要表達的意見。主席,我這一點很堅持,如果這一點大家沒有共識的話,我希望能送政黨協商,謝謝。 主席:主要就是第一項第二款非住家用房屋的相關規定,你的提案是維持原條文嘛,就是把後段行政院新增的部分拿掉。 其他的提案人現在有江永昌委員到場,第五條,江委員要不要表示意見? 江委員永昌:讓其他人先講。 主席:好,現場還有郭國文委員,請郭國文委員發言。 郭委員國文:謝謝主席,基本上,我的態度還是要區分自住跟非自住的部分,這種差別的稅率凸顯出來才能夠確保居住權部分的保障,另外一個部分也會增加多屋持有者一些持有的成本。當然也有一些在整個range上的設計,不同的版本有一些不同的內容,譬如講某一些委員是用地、地、地,在地、地、地的情況底下,就會造成這種階梯式稅率的等距,會形成縣市之間增稅的可能。基本上,我的主張是將自住的部分從1.2%降為1%,這可以嘉惠到所有目前實質自住的人;而上去之後三戶以上的部分,我是用一個所得稅累進的概念,也就是以擁有幾戶為標準,沒有所謂地的問題,這個部分就可以適合來做全國歸戶,而不至於會造成縣市增稅,所以這個部分也就可以讓全國歸戶的部分得以落實。 另外,還有一個部分是,如果能夠讓整個出租的房子,公益出租的房子的稅率降為1.5%到2.4%的話,這就有助於房屋市場的透明化。我個人主張的部分,自住的部分是1%,非自住的部分是2%到4.8%,有一些委員的版本是定在10%,但我認為不宜過高,原因是為什麼呢?因為你如果採10%的話,等於10年之後,政府就把這些人民財產給徵收掉了,這些房子等於繳交10年的稅金就達到100%,就把它徵收掉了,但我們不過是要讓它提高持有成本,而不是要徵收人民的財產,更何況你把它徵收掉之後,他如果貸款20年,他就還有10年的貸款要繳,這個看起來就是不太合理啦。我個人的主張是,自住的部分從1.2%降為1%,非自住的部分增加持有成本,變成2%到4.8%,來拉開這個差別確率,以上是我的主張跟看法。 主席:賴士葆委員也有提案,接下來是不是請賴委員說明? 賴委員士葆:謝謝主席,其實我們都知道我們要課囤房稅,很多的委員,不管朝野立委都提出來,但財政部一直不願意,財政部就講一堆理由,說這個理由、那個理由,說這個稅率只能由他們定,主要是稅基的問題,但稅基在地方政府,他們去查一樣可以。這一次完全就是因為選舉的壓力,所以它提出了稅率可以再提高,囤房稅認真來思考,我希望我們要玩真的,不要玩假的,全臺灣人民都在看。 我的提案是根據現有的情況,目前財政部提案只有針對四戶以上,可是持有十戶以上者有一千六百多人,還有包租公是持有百戶以上,這個都沒有處理啊!我們目前是處理到四戶以上,四戶再多,五戶、六戶、七戶、八戶,我這裡十戶以上就一千六百多人、九戶以上四百多人、八戶以上六百多人、七戶以上1,000人、六戶1,800人、五戶3,246人,這麼高的比例,結果財政部為德不卒,只敢處理到四戶,四戶以上都一視同仁,我再強調一遍,還有一百戶的都沒有處理,所以老實講這很值得我們去思考。我現在就把它分類,我的條文是一戶以下不得少於0.8%、最高不超過1.2%,跟現在接近了,二到三戶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1.2%、最高3%,四到五戶最低3%、最高到4%,六到九戶最少4%、最高到6%,十戶以上8%,我是把它處理到十戶以上,我覺得財政部只處理到四戶以上真的為德不卒,社會要的居住正義,第五條這個條文太重要了!起造人持有的待銷售住家用房屋稅兩年內沒有出售的按稅率減半課徵,這是我的第五條的重點,我的重點跟財政部不一樣的就是六戶以上再課4%到6%,十戶以上課8%,十戶以上一千多人,沒有多少人,而且不是用市價來課,對不對?署長,所以大概只有4%,所以不會有郭國文委員剛剛提到的10%十年就沒有了,不會這樣子,因為它不是市價,如果市價才是這樣,它是現值,現值大概只有市價的四成而已,這個又有很大的差距了。我覺得房子這麼多,我們稅課這麼少,真的是對不起人民。我再強調一遍,今天要不是選舉到了,這個案子我們不知道提了幾年了、提了N次了,我們怎麼講、怎麼叫,財政部就是不理,但是因為選舉到了,今天財政部才勉為其難提出這個案子,但是我覺得不夠,現值劃到四不夠,六要再劃一刀,十要再劃一刀,這是我的觀點,謝謝。 主席:今天提案委員差不多都有來,所以我就按出席的先後順序請委員發言,比較早出席的人先講。 接下來請曾銘宗委員。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召委,我有一個修正動議,第五條第二項「各地方政府應依全國家庭總歸戶資料認定房屋持有數,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或累進稅率」,重點在「持有第四戶房屋以上者,其稅率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且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五」,也就是第四戶開始不得低於5%,「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定期間內未出售者,不在此限」,就是他的存貨。最後一項「第三項持有戶數認定標準、第四戶以上之房屋稅率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各地方政府定之」,這也是重點,就是我不贊成完全授權地方政府去訂定,財政部必須負起這個責任,謝謝。 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 接下來請張其祿委員代表台灣民眾黨來說明。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召委,我這邊也很快速的說明一下我們民眾黨黨版,在第五條這裡,其實比較大的差異在於,院版就是把它提到4.8%,這個我們之前也跟財政部尤其是賦稅署都已經談過,說實話這整個案子以四戶以上來講,真正的影響並沒有像我們想像的那麼大,因為平均起來一年加稅也大概四千多塊而已。我們也很無奈,因為我們還是希望政策更進步一點,所以這個地方就算提到4.8%,而且是四戶以上,他都能夠囤房四戶以上了,一年一戶才加個四千多塊,我覺得對他們並沒有這麼大的影響。而全國這種真正的大戶盤點一下也是幾千戶而已,所以真的不見得像我們想像的是這麼有效的政策工具,但我們還是必須往前走,因為持有稅的問題還是出在稅基,但是現在也沒辦法,我們只能無奈的在稅率上做一點進步。當然台灣民眾黨的主張就是單一自住者,我們認為可以更低,甚至可以調到0.6%,比院版的更低一些,因為如果真的是自住,我們長期以來的主張都是不需要課什麼稅的,基本上就是這樣的想法;但只要是第二戶以上,說實話這就不可能是自住,所以我們民眾黨版是從第二戶以上開始分級距,第二到第三戶是1.5%到3.6%、第四到第五戶是3.6%到4.8%,另外對於持有第六到第七戶、第八到第九戶,尤其到十戶以上,我們甚至主張10%,雖然這個稅率看起來很恐怖,但是坦白說因為它並不是實價,所以也只是有個象徵性的意義啦,就是我們不希望有這種囤房大戶。民眾黨黨版這樣的劃設也跟其他在野黨的黨版或一些委員的提案非常接近,只是我們對於稅率稍微做一個更有效的處理,以上是我們黨版的修正重點,跟大家做一個說明。 我們也希望不要讓大家覺得好像我們只是為了選舉的壓力,做一個不痛不癢且實質上未必能夠達到效果的修法,我必須指出一點,就是我們的行政成本其實滿高的,因為我們要去做全國總歸戶,既然都已經做了這麼大的工程了,如果最後得到的實質效果很有限,我覺得就是財政部同仁很辛苦,他們要做那麼多,結果卻只有杯水車薪的效果,這並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還是應該更進步一點,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好,謝謝。 接下來請陳椒華委員就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作說明。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召委,時力提案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真正有效的稅率級距能夠明定入法,現在行政院版的房屋稅2.0方案,時代力量認為只是更改一些稅率的數字,就是半套修法而已,級距的部分也只會公告一個參考基準,並不是明定入法,也是一樣交由地方政府決定,這跟現在房屋稅被詬病的問題是一樣的。雖然財政部宣稱,就是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再自行調高最多三成,但是事實上,這樣是完全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政府會採行的,所以行政院版的稅率級距,就囤置空房的投資客來看,那根本就是不痛不癢! 另外,今天都已經正式逐條審查,我們也還沒有看到這個參考基準的內容是什麼,而有效程度會是什麼,也都是令人質疑的。所以時力要求,應該提高稅率的級距,也要明確入法,讓地方有所遵循之外,更能有效讓故意囤置的空屋釋出。再次強調,地方稅的真正精神是稅收歸地方,但是相關的規則可由中央明定,而不是都以地方自治為由來搪塞,不然乾脆連稅率的上下限也不要訂了,都全部給地方政府自己去決定,不是嗎? 而關於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的房屋,時力的提案在稅率上是低於財政部的2%,就是希望透過更為優惠的稅率,鼓勵起造人能夠在一年內儘速以合理售價或是任何銷售的方式將房屋售出,所以時力也會再提出修正動議,另外明定超過一年未出售的,以他的房屋現值8%來進行課稅。也就是說,時力的提案是兼具有效造市與防弊囤房的功能。以上,謝謝。 主席:感謝。 接下來是不是請江永昌委員表示意見? 江委員永昌:謝謝主席,與會的各位,我要先講,我們看一下各縣市現在已經有實施囤房稅稅率的如何分類,我以臺北市為例,它的非自住,就是全臺北市,然後去歸戶,然後全數累進差別稅率,它扣掉什麼?它扣掉公益出租、扣掉繼承共有、扣掉建商餘屋,但是它沒有扣掉一般出租,它的一般出租、空置房屋跟其他等等的都是放在非自住當中去全數累進。 但現在行政院院版想要做的事情是什麼?是說你們不要各縣市各自歸戶,我們應該要全國歸戶。可是我們在全國歸戶當中,扣掉自住跟公益,接下來那一類很奇怪,就跟地方走向不一樣,是把出租跟繼承共有當成一類,那一類去全數累進差別稅率;另外把建商餘屋那一類當作單獨的一類去做全國歸戶全數累進,剩下的其他房屋就完全跟現在地方……地方的稅捐處如果有來的話應該很明白我在說什麼,意思就是,我們不就是說對持有多屋者給他重一點的社會責任、負擔重一點的稅率,但這是一個價值;另外一個價值就是,當他有效利用,願意出租甚至是公益用途,他每轉換一個用途,從非自住到有效利用的時候,那個稅率會降下來。而我看到現行的地方治理下囤房稅的用意,跟現在院版的這一個,我不是要說這個怎麼樣,但我是希望財政部可不可以再說明清楚一點? 回頭過來,我講現在的院版有問題要發生了,但我不知道是我認為的問題,還是大家有看到?我都是用財政部給的範例來做說明,我不講數字,就講效果,我都是用財政部你們給的說帖的相關範例。你可知道,有一個人,如果他把他的其他房屋多拿一間出來,他也許其他房屋不多,但是他出租房屋比較多,在出租房屋的那一邊已經達到比較高的全數累進稅率的時候,你把在全數累進比較低的、從2%開始算的其他房屋的累進稅率的這個房屋多拿一間過去出租,照大家看來,獎勵出租,那稅率應該要降啊!不是,他可能從其他房屋的全數累進,可能只有一戶、兩戶的2%跑到出租房屋的全數累進2.4%,這不對啊!你把房屋拿去出租,結果反而稅率上升啊!這很怪。 第二怪的是,這個房東沒有要炒房啊!他擁有很多房子,他通通都出租,結果他前面出租的房屋,也許稅率來到2.0%或2.2%,多一間、兩間房屋拿去出租的時候,稅率來到2.4%!前面已出租的,承租的房客,他去跟他說:跟你講一下,我其他房屋又多出租一、兩間了,結果政府說我出租的房屋,前面已出租的稅率要往上調。這也不對啊!我指出這個問題是,我沒有答案啦!我是希望財政部能夠給答案。假設財政部的答案是,現在分類的其他房屋的全數累進的規範基準當中,不是從2%開始,是直接來到3.2%起跳,你說:哎呀!出租房屋最高到2.4%,我這裡其他房屋的規範基準是3.2%起跳的時候,那你就不用擔心其他的房屋跑到出租房屋的時候,稅率反而會增加。那請說明吧!就給我們一個交代啊!不然在母法當中是完全看不到,沒道理嘛!出租反而加稅,而且根據你們的版本,我來算的時候就會發現,當你把其他房屋多一間出租的時候,用你們的版本來算,反而要繳的稅是增加。 就是說兩個道理,一個價值是在於,擁有多屋者應該要承受比較多的負擔,這個價值要達到;另外一個價值是,我願意把它有效利用,而且是出租,不限於公益出租喔!只要你願意出租就好,因為不是人人都有那個機會或有那個狀況能夠去做公益出租。只要願意而有出租,這個房屋就能有效利用,我不是為了炒房嘛!在那種狀況之下,稅率的部分也應該要有政府給的一個獎勵,因為我們在其他的包租代管條例或其他住宅法當中,其他很多的我們都給願意有效利用房屋而出租者,甚至是租金所得進入到綜合所得稅都還給予優惠了,而在這裡看不到。 我最後的結論就是,今天在場的大家都知道,希望能夠推動囤房稅,因為社會有期待,但是這些問題我覺得有矛盾之處,希望財政部也可以妥善回答,以上。 主席: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高嘉瑜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案。 高委員嘉瑜:這個矛盾之處,剛剛江永昌講的,我覺得還是我們的稅率太低,所以就矛盾了嘛!如果我們稅率調高,就沒有什麼2.4%、出租後反而更高的問題。剛剛講囤房稅,當然最高4.8%還是有點美中不足。張其祿委員也特別提到,以現在囤房稅的狀況,對於這些多戶的囤房大戶,他所增加的,依照財政部的統計,最多每戶多負擔7,200,所以是從4,000到7,200,就這些囤房大戶來講真的是不痛不癢啦!總體而言,對於我們財政的收入,增加的稅收大概是26億,而財政部所預估的版本大概是36萬戶會增加稅負。 可是剛剛也特別提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縣市政府會不會依照中央這樣的版本去訂定囤房稅?過去就像新北市政府、新竹縣都還把稅率回調,所以雖然我們訂定最高的囤房稅是4.8%,但是他們都調了,過去新北市還把自住稅率從2.4%降到1.5%,新竹縣議會把自住稅率、非自住住宅部分從2.5%修正為1.6%。像這樣的狀況就是我們現在所擔心的,中央雖然訂立了新的房屋稅、囤房稅的上限,但地方政府還往下調的時候,那應該怎麼處理?所以剛剛特別提到,當屋主把這些房屋出租了,他做有效利用的時候,反而是另外一種懲罰。相較之下,那大家就會問空屋稅是不是要做,這樣才能夠避免有這個狀況。甚至我們過去也提出,就是剛剛主席說的修正動議,也認為最高就是應該要10%的累進稅率,而差別稅率也應該授權中央直接訂定,避免地方政府有回調或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陽奉陰違的狀況,而沒有辦法落實囤房稅的美意,這個是大家現在最擔心的,也是希望財政部能夠說明的地方。 主席:好,謝謝。第五條今天有到場的提案委員,大概都已經說明一輪了。 好,請時代力量。 陳委員椒華:簡單再補充,就是之前質詢時問過財政部院版的稅率可以到多少,然後效果是什麼?之前財政部的回復一直說在評估中,現在因為要提出來了,所以在回答的時候,也請你們把訂定的稅率效果是什麼能夠說明清楚。好,以上。 主席:現在請次長就剛剛所有提案委員提出來需要討論的部分做綜合回答。 李次長慶華:謝謝各位委員的提案及說明,首先就吳秉叡委員的提案說明。吳委員的版本主要是針對非住家房屋部分,建議不要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這個部分,我們當時主要的考量是認為這些非住家房屋也有可能拿來作為住家使用,基於衡平考慮,我們覺得應該也可以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不過畢竟這次囤房稅主要推動的目的是希望對於個人持有住家的房屋,即所謂多屋族,能夠加重課稅,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尊重委員會討論的結果。 第二個部分是郭國文委員提到有關把自住房屋稅率調降的問題,因為這個部分其實會影響到地方政府的稅收,自住房屋稅率如果從1.2%調降到1%,粗估大概會少了將近50億元稅收,考量到房屋稅是地方政府一個很重要的財政收入,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再作審慎斟酌。 另外,賴士葆委員提到希望房屋稅率都能夠明確訂定出來,主要考量因素是認為目前房屋稅課稅是按照房屋評定現值課徵,而各縣市在訂定房屋評定現值時,似乎都有偏低的情況,所以認為應該要用比較高的稅率來影響課稅結果。這部分我們要在這邊說明,畢竟在稅基調整部分,財政部這幾年一直都很努力,也一直催促各地方政府要落實房屋稅稅基的評定,而且我們也把房屋稅評定稅基的成果列為稅捐稽徵相關業務的考核依據,這幾年就我們所瞭解的,已經有16、17個縣市其實是逐年在調整,而且這個稅基是只會往上調升…… 費委員鴻泰:調整是調上還是…… 李次長慶華:都是調上,都是調上,現在都是往上調升。像以前有兩個縣市的標準從73年到現在都沒有調整,但這兩年因為我們持續的推動,而且施予他們一些稽徵業務考核上的行政指導,像彰化縣、金門縣最後都調了,已經調到將近我們平均調整的幅度,大概都已經超過50%以上,所以實際上是一直有往上調升。因為稅基會持續往上調升,如果稅率這邊我們把它訂死,將來可能會產生一個效果,因為財產稅的課徵基本上是一個受益原則,尤其是房屋稅,它是因為地方政府投入很多公共建設,所以也應該讓這些持有房屋的人負擔一部分,亦即因為地方政府的投資,造成他的房屋價值提升,所以就必須要課徵合理的稅負;但如果我們讓房屋稅率太高的話,有可能會產生一個效果,就是也許幾年以後,外界會有這個疑慮,就是如果我們的稅率訂到10%,搞不好10年以後,他這個房屋就被政府徵收了,會有這種感受啦!所以當時財政部建議我們稅率最高訂到4.8%,也是基於這樣的考量。這是針對賴委員的提案,我們作簡單的說明。另外,賴委員提到起造人一年以內是不是可以減半徵收的這個部分,原則上,針對起造人部分,財政部也有考慮,我們是以2年作為衡量的時間,以2年為緩衝時間,主要是認為房屋畢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財產,通常一般民眾購買房屋的時候,考量的因素很多,可能是價值的問題,可能是住家環境,還有就學、就業的問題,所以其實不是一個很短時間內比較容易促成的房屋交易,所以我們參考目前地方政府訂定的1.5年到3年之間,覺得2年應該算是一個比較合理的緩衝期間,所以行政院版本起造人的緩衝時間我們是以2年做一個評估。 民眾黨黨團的提案,一方面是把自住房屋稅率往下調降,一方面是在各個級距裡,明定持有房屋戶數的稅率,而且最高是到10%。這個部分我想跟剛才的說明差不多類似,而且我們也算過,如果用民眾黨黨團的提案,稅收損失大概會到66億元,這會對地方政府造成一些衝擊。時代力量的提案基本上也是類似。 另外,高嘉瑜委員剛才提到擔心授權給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是不是地方政府會怠於行使這個義務?其實我們的修法也做了相關規定,因為現在修法規定地方政府應該要訂定差別稅率,如果不訂定差別稅率而造成稅損,第一,中央政府不會彌補你的損失;第二,我們會訂一個課稅基準,就是這個差別稅率的基準,提供給各地方政府參考,如果你不訂的話,就要按照我的差別稅率來課徵,變成主導權不是完全掌控在地方政府。所以如果地方政府怠於行使這件事情,第一,你的稅損我不填補;第二,我們會訂定基準稅率,地方政府就按照這個基準稅率來課徵,也就是說我們有一個可以讓各地方政府參考的基準,這樣就不會造成地方政府如果不訂的話,這個條文將形同具文,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另外就是江永昌委員提到的問題,因為我們現在對於特定房屋會有比較優惠的稅率,像出租房屋使用的話,稅率是1.5%到2.4%,剛才江委員擔心的是,假設他超過了一定的房屋數,那麼這些房屋都應該適用最高稅率4.8%,但是他把一間房屋拿出來出租以後,因為我們對於出租房屋這邊也是採用差別稅率,是1.5%到2.4%,為什麼採用差別稅率的原因是因為考慮畢竟他還是一個多屋族,雖然把房屋拿出來出租使用,但是他還是一個持有多戶房屋的人,所以基本上我們認為應該還是要有一些差別稅率讓他合理負擔稅負,但如果今天你把房屋拿出來出租使用,我們給予你優惠稅率,那剩下的房屋就歸屬於其他房屋,而其他房屋部分,剛才我們有提過,會訂一個差別稅率基準,讓各縣市參考,而這個差別稅率基準,我們在考量的時候,也會同步考慮到因為臺灣有22個縣市,而各縣市的經濟發展狀況,還有城鄉可能都會有一些差距,所以未來會用不同的基準,也許直轄市一個基準,然後也許第二輪的縣市也有一個基準,另外第三輪的縣市,譬如像臺東、澎湖、屏東可能有另外一個基準,讓他們用比較不同的差別基準來處理。我們這樣訂定的結果,第一個可以解決偏鄉的問題,如果他是多房族,但是他的房子都在偏鄉,基本上差別的戶數可能就是累積得多一點才會適用比較高的稅率,如果是這樣子,他把他的房屋拿出來出租的時候,因為出租房屋最高的稅率就是2.4%,以後我們會在其他房屋稅率訂定的時候去考慮,因為我們就是要鼓勵多房族把房屋拿出來出租,增加租屋市場的供給,所以我們會在其他房屋的稅率上面著手,基本上我們初步的考量一定會高於出租房屋的最高稅率2.4%以上,這一點要向江委員說明,所以不會因為把房屋拿出來出租以後,反而適用比較高的稅率,不會有這種現象發生。我大概先作以上的說明,不知道署長有沒有要補充? 曾委員銘宗:我的部分你沒講。 李次長慶華:曾委員,你的…… 主席:有,剛剛有講起造人的緩衝時間。 李次長慶華:關於起造人的部分,我們考慮2年的原因,因為曾委員認為要用3年,然後又考慮稅率是5%…… 曾委員銘宗:對。 李次長慶華:這部分我剛剛已經說明過為什麼我們用2年作為考量的原因。 主席:我們還是先請署長補充。 宋署長秀玲:我補充一下,我們講到建商的部分,其實我們訂2年是參考地方政府現在的規定,因為它是在1.5年到3年左右,然後我們有調查過一般建商的房屋銷售期在2年內大概可以賣幾成,經過調查之後,我們覺得2年這個緩衝期是比較恰當的。另外,因為這2年緩衝期是用差別稅率,關於差別稅率怎麼訂,我們一樣會有一個基準,為什麼我們會把建商拉出來?我們會考慮到建商的特性,因為他是大量興建房屋,所以戶數絕對不會跟一般人持有的戶數一樣,他的戶數級距一定要放寬,我們是這樣來考量。 剛才時代力量黨團陳椒華委員特別提到目前的稅負影響到底是怎麼樣?高嘉瑜委員也有特別提到這樣加稅才加了七千多塊。我跟委員報告,大家看的大部分都是用總稅收增加去除以戶數,可是事實上它是綜合的效果,我們有評估過,因為現在投資客大部分比較喜歡的是炒新屋,新屋現在都是用新標單,也就是新標準單價,我們都有用新標準單價去看六都,如果是用新標準單價去課目前的差別稅率,它的稅負會增加78%,平均一戶大概增加兩萬多,而不是平均數,也就是說它會有多有少,但如果是投資客喜歡、偏好的投資對象,它的稅負增加是非常顯著的。這是我們內部的研析,我們覺得如果一戶增加兩萬多,其實是有感覺的。如果他有很多戶,尤其投資客用財務槓桿,其實他的資金大部分都是借來的,你要他放這麼多年,然後一戶一年要多兩萬多,如果他炒十戶就要多二十幾萬,這對他來講絕對是一個負擔,因為他終究不是真正的有錢人,口袋深到不可見底。以上是我的補充報告。 主席:好,我們按照程序,剛剛還沒有發言的鍾佳濱委員先發言。我相信在部長和署長說明之後,大家應該還有很多問題,等一下再進行第二輪發言,我們先讓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謝謝。本席雖然沒有針對房屋稅條例提出任何修正案,但我還是跟其他委員一樣非常關心。在這裡我先談一個原則的概念,過去我們在追求居住正義大概有兩個目標,一個是住者有其屋,另一個是住者有屋住,前者是居住人要擁有他的房屋,這是資產上的安全心理;住者有屋住是希望可以滿足他的合理需求居住。這兩者反過來就談到兩個對應的事情:住者要有其屋,那房價就很重要,高房價造成很多住者沒辦法享有其屋,而住者有屋住就在於我們的空屋是不是釋出到市場上來。 剛剛拜聽了其他委員的說明,其實臺灣有很嚴重的城鄉差距,在都市地區住者要有其屋,因為高房價所以他得到不了,但是在非都地區可能有人認為因為人口流失,住者要有屋住其實並不太困難。我舉例來講,最近我在媒體上看到屏東在全國的房屋交易價格呈現上揚,也就是屏東的房價在上漲,但是屏東租屋的租金行情有漲有跌,很多地方普遍是在下跌,這說明了什麼?這說明住者有其屋和住者有屋住,在我們的法律上和制度上有不同的對象跟作用。我個人認為房屋稅條例是要促進住者有屋住,也就是儘量促進房屋的合理使用,但是它恐怕沒有辦法達到住者有其屋,因為它很難對目前的房屋價格修正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主要在於目前我們的房屋有兩種結合,一個是土地的資產價值,另外一個是房屋的使用價值,房屋偏向使用,土地偏向資產,土地資產會節節上升,因為普遍在臺灣人口和土地的情況之下,很多地方的土地價格是在節節上升,但是房屋呢?如果我們把房屋當作是汽車來講,汽車每年會折舊,所以我們原來的地價稅、增值稅和房屋稅的基礎理論是不同的。房屋稅稅率一樣,但是每年繳的稅越來越少,因為房屋在折舊,但是土地稅呢?土地會增值,所以每年繳的地價稅是越來越高;至於增值稅,如果有交易的話,就會繳交很多增值稅。 過去財政部為了面對國內的高房價推出房地合一,亦即把兩種不同性質的稅融合在一起,也就是說,房地合一讓土地節節高升的價值反映在房屋結合之後,透過交易提高它的交易成本,我們對於多次轉手的房屋交易課以很高的所得稅跟房屋稅,但是在這種情況之下,也扭曲了目前我們在房屋稅條例上對於多屋持有者的概念及定義。我個人認為目前我們的房屋稅,其實房屋是會折舊的,如果你同時持有多屋,以汽車來講的話,除非你是持有古董車,不然的話,交易的次數越多、持有的年限越長,你的房屋價值就會越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過於提高房屋稅的想像,認為透過很高的房屋稅可以逼使多屋持有者將房屋釋出,其實我們也要考量多屋持有者的多屋是在哪些地區,如果是在租金下跌的地區,這樣無形中是對多屋持有者的懲罰;但如果多屋者所持有的房屋是在都會地區、黃金地段,那他得到的不只是節節高升的房地產資產價值,他還可以哄抬房屋的使用價值,所以在房屋稅條例的訂定上,必然要有一個分地區思考的思維,這也是為什麼房屋稅條例過去一直要強調應該由地方政府主導的原因。既然現在中央介入了,那我們希望中央能透過這樣的房屋稅條例及合一稅的推動,尤其是都會地區的地方政府,必須合理訂定房屋稅,讓持有成本提高,讓多屋可以釋出來供居住使用,但如果失去區分地區的彈性,那就會出現有些地區的租金是在下跌的,但為什麼房價還在上漲?因為大家對於土地的增值還是有所期待,這時候我們應該要很清楚的知道,房屋稅所要針對的目標是促進房屋的釋出使用,而不是對於持有房屋者在財產上的一種懲罰。 在這裡我還是再強調一次,我們反對高房價造成住者無法有其屋,但是我們的房屋稅目前的目的是要促進住者有屋住,如果在一個空房多的地方…… 主席:鍾委員…… 鍾委員佳濱:我把它講完,因為本席沒有提案,所以我覺得這個觀念要講清楚,不然的話,我擔心提案定下去,如果造成全國一致以都會的標準來看待,那對於非都會地區的房屋持有者是不公平的。 主席:請掌握時間,因為我們…… 鍾委員佳濱:好,我講完了 主席:謝謝。 邱顯智委員還沒有發言,請邱顯智委員。 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委員及財政部所屬同仁。時力黨團針對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提案修法的目的其實非常簡單,就是應該真正有效的將稅率級距明定入法,我們知道法基本上就是當被規範的事實還未發生的時候,就預先寫到裡面去,讓被規範的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可以有一個可預測性。當然主要的目的也是在於,因為稅涉及到國家對於整個稅收的預先規劃,所以基本上就是讓國家對這樣的一個稅收,讓人民有可預測性,然後能夠讓地方也有可遵循的標準,更可以有效地讓故意囤置的空屋可以釋出。 其實你可以看到財政部所宣稱的,依據地方稅法通則,地方政府可以再自行調高最多三成,但是實際上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一個地方政府去採行,這個部分從過去到現在的例子都在這邊了,所以我們今天為什麼會坐在這邊?也就是希望能夠去真的對症下藥,去解決臺灣炒房、囤房的問題,能夠把持有的成本提高,以便能夠讓這些空屋、餘屋可以釋出,增加供給面的部分。所以就此,行政院版稅率的間距對囤置空屋的投資客根本就不痛不癢,所以如果不是明定入法,一樣交由地方政府決定的話,基本上就跟現在的房屋稅被詬病的問題一樣,緣木求魚啦!根本就沒解決實際上的問題。 有關於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的部分,時力的提案於稅率上面是低於財政部的2%,也就是說希望能夠透過更優惠的稅率,來鼓勵起造人能夠在一年內儘速以合理的售價或是任何銷售的方式將房屋售出。之後我們也會提一個修正動議,明定超過一年未售出者,按其房屋現值4.8%來課徵。也就是說,我們的提案基本上是兼具有效的造市跟防弊囤房的功能,以上。 主席:好,那我們現在有其他第二輪發言的委員,剛剛陳椒華委員先舉手,然後郭國文委員、曾銘宗委員、江永昌委員,再來高嘉瑜委員。 我們先請陳椒華委員。 陳委員椒華:謝謝召委。我的問題很簡單,剛剛有問參考基準到底什麼時候要提出來,回復的內容有提到,各縣市現在的房屋現值有增加,現在增加的情形是怎樣?然後跟市價的差距大概是多少?請回答,以上。 主席:好,等一下一起綜合回答。 接下來我們請郭國文委員。 郭委員國文:謝謝主席。剛剛次長在說明的過程中提到,如果自住的部分從1.2%down為1%的話,地方政府的稅差、損大概是50億之多。我的問題點是說,如果地方政府要減少稅差、損的話,就是在其他多屋持有人的累進稅率當中,能夠予以落實的話,就會增加其他的收入。收入的部分,財政部也預計會訂定出一些規範條款,要求地方政府予以落實。要將它予以落實,若分三個不同樣的居住地帶來訂定的話,我想瞭解的部分是,這個部分到底會增加大約多少稅收? 然後因為自住的部分降為1%,剛剛次長有特別提到,之所以會徵收這個房屋稅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公共設施的增加,所以必須要有這個稅賦的來源,如果是這樣的話,一般自住的人,基本上如果是持續自住的話,他並沒有辦法立即感受到多公共設施所帶來的好處,反而是多屋持有者才會有這種好處。也不至於像剛剛有委員提到,房子會持續折舊,然後會有不公平的問題,因為就一般常識而言,多數的房子是會有持續增值的空間,這個部分想要就教於次長,到底有沒有去仔細精算過? 主席:好,接下來請曾銘宗委員。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召委。囤房稅很重要,就是到底差別稅率誰來訂定?這才是重點啦!我的主張是由財政部會商地方政府訂定,剛剛財政部有提出說明,說財政部會訂定稅率的基準,假設地方政府不訂定,那就依照基準實施。但是我們看行政院的版本最後一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第二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財政部公告之」,這沒問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這裡是「得」啊!對不對?不是剛剛你們講的,假設不是依照你這個基準的話,那就要用財政部訂定的基準啊!假設能夠訂定清楚,地方政府不訂定,你就依照財政部差別稅率的基準來實施。假設這樣定清楚,我也沒有意見,謝謝。 主席:好,謝謝。接下來請江永昌委員。 江委員永昌:再一次就教於財政部,我想我們這一次就是全國歸戶、全數累進、差別稅率,但是即使你是差別稅率,一縣市是一單位,那個縣市根據我們給它四個分類的全國歸戶,它去訂定它的全數累進的差別稅率,是一縣市為一單位吧!一個縣市當中,自己的房屋稅會不會因為該縣市,尤其是一般縣市有精華的地區,又有偏遠的地區,有沒有可能對自己同一縣市裡面的不同地區去訂定不同的稅率?不可能嘛!一定是用「用途別」、「分類別」嘛! 照你剛剛講的,你說有些縣市相較於六都直轄市去訂定它的差別稅率,會比直轄市要來得低一點,那你就說,這樣子的話就可以不用上到偏鄉。不對啦!如果一般縣市當中,針對自己的偏鄉地區考量為重,它的稅率即使是全數累進,一定會相對定得低,它等於是放掉那個縣市精華地區的房屋稅耶!如果那個縣市著重的是,我這個縣市裡面也有精華地區啊!我這個房屋稅應該符合現在大家在推動房屋稅的價值,我稍微定高一點,它又殺到了自己縣市裡面偏遠地區的多屋者,而那些屋者可能就是以前上一代留下來,沒在幹嘛、也沒在什麼的啊!一縣市是一個稅率,是一套啊!一縣市裡面就有精華地帶跟偏遠地帶,你處理不了啊!我不好意思講,以前要用空屋稅條例的時候,是有針對這個問題,用指定、劃定來作為,而且是中央跟縣市怎麼樣去協調。 現在不講這個了,所以我現在第一個就講,你跟我說一般縣市跟六都可以做出差別,可以避開我剛剛所提的問題,但並沒有!光是一般縣市裡面,自己就有精華區跟偏遠地區,該縣市在訂定自己囤房稅的地方稅率時,你要偏重哪裡?那個縣市自己也說不出口嘛! 第二件事情,過去我們在推房屋稅2.0版,就這一屆一開始的時候,其實大家都很努力,都很有理念、想法跟價值,說公平正義要怎麼樣、怎麼樣,可是那時候遲疑不決的就是,當我們在推動房屋稅增加的時候,會不會已經在租房屋的人、已經租到房屋的人,他的房東跟他講「哇!我房屋稅增加了」?已經租到房屋的人,房東跟他講說政府修了房屋稅,所以我們其實應該要在非出租的部分去下手。可是今天你們這個版本,啊!講一句實在話,我剛剛就已經提了,當房東把一個其他非自住的房屋拿去出租的時候,有可能就是你們寫的例子,它的房屋稅增加,而且其他已出租的房屋,房屋稅也跟著調整,因為這是全數累進的概念。我已出租的房屋,因為有多一個房屋去出租,結果全數累進,已出租房屋的房屋稅增加,這會不會轉嫁到房客? 主席:好,江委員…… 江委員永昌:我同意在其他的部分去增加多屋者該怎麼樣,剛剛佳濱也講得很好啊!那個地方其實房屋需求很大,大家在那邊囤屋這樣不好,但是你們的整套做法,沒有我剛剛講的那些問題。 主席:江委員,你是不是認為他沒有回答到你剛剛第一輪的這幾個問題,第一個是轉嫁的問題,第二個就是在出租…… 江委員永昌:可以啦!可以啦!召集人,謝謝…… 主席:這個部分請等一下再具體回答。 接下來請高嘉瑜委員。 高委員嘉瑜:剛剛財政部說會訂囤房稅差別稅率的一個基準供縣市政府來參考,如果縣市政府不依循的話,就會有稅損。第一個就是因為各縣市政府對於囤房稅(所謂多屋囤房)的定義都不一樣,有的縣市政府,像宜蘭,就是8戶以上,8戶以上在他們宜蘭縣大概只有七十幾戶,像這樣的狀況就是去規避囤房稅,過去也有很多縣市政府,像臺南,也同樣有這種6戶以上才課徵最高稅率的情形,那大概也只占全臺南的百分之一點多,所以被質疑這樣的囤房稅其實地方政府施行起來就是會有一些差別狀況,這些差別狀況可能就是為了規避囤房稅,這個也是大家所擔心的。所謂的稅損到底對這些縣市政府來講差別在哪裡?這個稅損金額有多大?本來就沒有的東西,這個稅損如果又不大的話,其實對縣市政府來講根本不痛不癢!既然中央都要訂立囤房稅的一個基準了,為什麼不直接訂在法令裡面,要求大家應該要統一的來執行?在現在授權地方政府的狀況之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是今天大家所質疑的陽奉陰違的狀況,讓囤房稅的美意大打折扣!這個也是今天大家最不能接受、最擔心的,也是地方政府沒有辦法澈底執行最主要的問題。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賴士葆委員。 賴委員士葆:謝謝召委。我的問題財政部好像沒有回答,就是10戶以上的有一千多人,這麼多!我覺得10戶以上的是不是也應該要稍微再加重一下吧!你現在只有砍到4戶,其實6戶也蠻多的,這麼多戶,我覺得這個太有錢了,對社會來講,整體感覺很不好,你現在是到4戶,我的是6戶一個級距,4戶一個級距,能不能告訴我們,為什麼10戶可以不要處理?這麼多的人,為什麼可以不要處理?好不好?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邱顯智委員。 邱委員顯智:我想問一個問題。因為剛剛財政部的說法是擔心這個未來如果要再修改,入法的話,非常地麻煩,我基本上會覺得這個說法非常奇怪!因為法律本來就是如果不合時宜或者是有修改的必要的話,就可以與時俱進來做調整的。第二個就是如果要這樣講的話,你規劃的地方稅法通則有預計在什麼樣的期間要去做修改嗎?你是要半年就做一次調整嗎?還是你什麼時候要做一次調整?否則你如果5年、10年才調整一次,這個說法根本就只是一個搪塞的理由。 我們還是要再強調,因為實務上就是不可能有一個地方政府會願意去做這樣的採行,所以才應該要去把明確的稅率級距入法,能夠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讓被規範的人也好,或者是地方政府也好,有一個採行的標準。 主席:我這樣聽,第二輪的問題大概都是和第一輪的問題一樣,其實就是覺得財政部沒有講清楚,是不是這樣子?我徵求委員會的意見,第一個就是我們等一下先休息5分鐘,因為如果現在財政部再做說明,說明完了,大家聽了可能又有意見,可能又要跟財政部再繼續第三輪,那恐怕這一條是審不完了,我們是不是就休息5分鐘,請財政部就剛剛委員所提出來的這些問題儘快跟委員大概做個說明?我聽起來有一些部分大概是站在完全不同的思考角度,等一下休息完之後,針對第五條,委員會就來討論我們要怎麼處理這一條條文的問題,因為顯然每一個委員的提案也都站在不同的思考角度,所以我們現在是不是先休息5分鐘?等一下20分我們就開始來討論要怎麼處理第五條,謝謝。 休息(11時15分) 繼續開會(11時20分) 主席:我們繼續進行協商。有關第五條的處理,我想剛才大家的意見都充分地表達了,財政部也說明他們的立場了,我看大家的問題有一部分是在稅率,稅率的部分,大家各有各的算法,有一些是在立法價值這個出發點上面就有所差異,我想這個部分今天在這裡恐怕很難處理,但是因為在時間上面如果各位委員期待我們在本屆針對房屋稅條例能夠做修改的話,今天這個還是要出委員會,要不然時間會來不及,所以我們是不是第五條就保留?條文先保留,我們再協商,協商的時候大家再來…… 邱委員顯智:召委…… 主席:剛才邱委員有提到在協商之前財政部是不是能夠把你們的…… 邱委員顯智:參考基準能夠提供。 主席:參考基準能夠提供,作為到時候大家協商的一個參考基準,請財政部這邊能夠配合。 邱委員顯智:是,謝謝召委。 主席:好,第五條就保留。 再來是江永昌委員有一個提案,新增第六條的部分,因為我們剛才一開始就有講有關空置稅的部分今天不處理,所以這個就不予增訂。 接下來是第六條。連行政院的提案,有8個案子,這個是不是請財政部先做個簡單說明? 李次長慶華:向各位委員報告,第六條其實我們就是明確規範…… 邱委員顯智:不好意思!召委。 主席:次長,稍等一下。 邱委員顯智:我們有一個第五條之一。 主席:第五條之一? 邱委員顯智:被跳過去了。 主席:我們第五條之一併到第十五條裡面一起討論。 邱委員顯智:這樣,好。 主席:次長,繼續。 李次長慶華:第六條其實我們就是明定如果地方政府沒有按照我們訂定的參考基準來課徵,就差別稅率沒有訂定,產生稅損的話,就不予彌補,如果他們都依照我們的規定,有按照我們規定的基準來訂定他們的差別稅率,但是仍然會有實際上的稅收損失的話,這個部分可以由我們財政部在財劃法修正之前編列預算來做填補,這個填補損失的計算我們到時候會跟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協商;末項就是講到如果各縣市政府在開徵這個新稅收的時候,它如果沒有依照我們規定的差別稅率來處理的話,這邊有明定就是一定要按照我們規定的差別稅率來課徵,也就是你沒有定的話,就是要按照我們規定的來課,就是強制規定這樣子。 主席:好,針對這一條,在場的江永昌委員、高嘉瑜委員有提案及修正動議,如果照行政院條文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我想差別應該不大,可以嗎?那麼第六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針對第167頁的第六條之一,請次長說明。 邱委員顯智:召委,不好意思。因為剛才第五條保留,第六條有連動的關係,包括稅率不夠高,而且也沒有明定入法,因為我們主張是要明定入法,所以第六條是不是也先保留? 主席:好,第六條一併保留。 邱委員顯智:謝謝。 主席:針對第六條之一,請次長說明。 李次長慶華:針對第六條之一,因為以前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現在基於簡化稽徵的考慮,以後房屋稅改成按年稽徵,按年稽徵就是每一年的5月1日到5月31日作為課稅時間,課稅所屬期間就是上一年度的7月1日到當年的6月30日。其實這是維持原來的課稅期間及徵收期間,只是我們把以前按月課徵的方式改成按年課徵,以每一年2月的最後一天做為納稅基準日,這樣的話,可以減輕徵納雙方的負擔。 另外,末項其實是在說假設你在這個年度當中,譬如從3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有新蓋的房屋,新蓋房屋的房屋稅就併到下期來課徵;如果有拆除房屋的話,還沒有拆除的部分,當期房屋稅還是要課徵,這只是再把課稅期間、所屬期間或相關期間房屋有變動的時候怎麼樣處理予以明定。 主席:好,這一條應該是稽徵作業的程序問題,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六條之一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再來請大家翻到第181頁的第七條,請次長說明。 李次長慶華:第七條其實也是稽徵實務的問題,我們只是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新造房屋的話,要在房屋建造三十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稅籍,但如果中間房屋的情形有變更,譬如拆除,或者本來是自住的房屋變成非自住,抑或是非自住的房屋變成自住的話,中間的稅額會有變化,如果因為變更以致稅額增加的話,我們規定要在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如果核定以後使用情形沒有變更的話,就不用再申報了;如果情形有變更、稅額有減少的話,從當期就可以開始適用。其實這主要是在講年度當中如果房屋的使用狀況有變更的話,應該要在什麼時間向稽徵機關申報。 主席:好,這也是稽徵程序的問題,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七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江永昌委員的提案第八條變更為第九條,那是因為前面有房屋空置稅的部分,所以才會變更條號,這部分我們就不予採納。 接下來請大家翻到第193頁的第九條,請次長說明。 李次長慶華:第九條條文我們只是微調,其實目前各縣市政府已經沒有所謂的「局」,所以我們把它作文字上的修正而已,目前行政院的版本是這樣。 主席:針對第九條,現場有高嘉瑜委員的提案、江永昌委員的提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現在先請時代力量黨團說明。 邱委員顯智:第九條之前也有質詢過,第一個主要是刪除地方民意機關參加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規定,其實這有很多民團的倡議;第二個則是將委員的性別比例予以規範,我們知道現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成員不管是在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皆已包含地方政府不同單位的官員,當然臺灣的直轄市或各縣市首長都是民選的,所以民主正當性已經夠了,如果需要民意代表在委員會內的原因是要代表民意,其實這根本沒有必要。 此外,財政部說現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專業委員均達半數,已經具有專業性,但是並不代表這些沒有專業背景的地方民代就可以繼續在這個委員會內,而且若是均達半數,那麼全部都是專業的委員不是更好?就這部分來講,我們不要忘記平均地權條例已經修法了,將地方民意代表從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成員中刪除,比較平均地權條例的例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為什麼就沒有辦法辦到?這顯然不合理。再者,房地產連地的部分都可以達到了,為什麼房的部分就是不行呢?為什麼需要有兩個這樣的制度?所以我們認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該要刪除民代的規定。而且讓民代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裡面的話,將會影響其他專業的委員,甚至影響整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決定,這個影響是非常深遠的。所以我們認為應該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明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委員組成、專家學者、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的條件,並且對委員性別比例予以規範,以上。 主席:接下來請高嘉瑜委員說明。 高委員嘉瑜:我的意見和邱顯智委員大致相同,因為第九條裡面還明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這早就已經不符時宜,而且過去關於稅基的評定,一直被詬病的就是和現實脫節,稅基如何合理化,包括評定委員是不是專業人士等等,都有直接的關連性。所以這次的修正,我們就是希望能夠由專業的不動產評價相關人員來組成評價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最主要也是我們認為目前地方政府在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房屋現值和市價有很大的落差,導致我們的稅基沒有辦法反映現實,而過去大家所認為的房屋稅過低、持有成本過低,其實都是有連帶影響。我們認為稅基的調整和專門委員的比例跟不動產評價委員的專業性其實是息息相關,所以我們也認為這一條有必要修正,也應該要拿掉民意代表的員額,謝謝。 主席:是不是請次長說明一下?我想這一條主要是針對民意代表要拿掉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另外有提出性別比例的問題,性別比例的問題時代力量黨團有提出來,我個人建議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直接把民意代表這個部分拿掉,大家有共識的話,我們就讓條文通過。請問次長,這部分如果這樣處理,你們有沒有意見? 李次長慶華:謝謝各位委員,基本上大家比較擔心的是地方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因為有民意代表在裡面可能會對評價的情況造成影響,現在有委員提案希望把民意代表刪除,我們後來看了一下平均地權條例,他們的地價評議委員會目前也都沒有民意代表在裡面,另外也有談到性別比例的問題,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如果各位委員覺得這一條有修正的必要,基本上我們也可以往這個修正的方向來處理,文字上面可不可以讓我們有一些建議的修正條文…… 主席:好,你們現在馬上把你們…… 李次長慶華:對,有一個修正的文字。 主席:可以的修正文字給今天出席的委員。 李次長慶華:是不是可以發給各委員?麻煩。 主席:好。你們現在發下去。 這個修正條文是財政部這邊…… 李次長慶華:這是我們建議的修正條文,就是第九條,我大概說明一下。第一個,其實我們是參考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來訂定,就是「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在第二項的部分,我們跟平權條例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是因為我們房屋稅的評定跟地價的評定不太一樣,所以我們這邊是明定「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報告。 主席:這個條文應該是有納入我們委員所提的提案精神。 高委員嘉瑜:民意代表算「民間相關團體」嗎?民間相關團體……「民間專業團體」,還是「民間不動產專業團體」,或是民間什麼、什麼,這個「相關」…… 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因為我們前面已經綁「專業領域」,所以後面「民間相關團體」的「相關」一定是前面領域的團體。第二個,民間團體是絕對沒有包含民意代表的,民間團體指的是一般譬如民法裡面所講的財團法人或是公益社團法人這種組織。 主席:請吳委員。 吳委員秉叡:署長,你這個講法當然是……但是就法律體系的解釋上面,後面這樣的寫法是不是代表這個民間相關團體就是指前面這幾個專業領域,我覺得就法律文字沒有辦法這樣畫上等號,除非你把這個寫得更清楚,就是其中專家學者及前述專業相關團體,也就是條文前段講的、上揭這些專業相關團體,不然的話,「民間相關團體」是一個沒有很清楚範圍的概念,到時候你怎麼樣解釋「相關」?摸得到邊的都是「相關」? 費委員鴻泰:我同意吳秉叡委員所講的,這個太模糊了。舉例:任何一個縣市議員自己組成了一個民間相關團體,他不是用包裝的方式也可以去參與嗎?這個寫得太模糊,要寫得清楚一點,或者直接就把它拿掉了。 邱委員顯智:召委…… 主席:好,邱委員。 邱委員顯智:應該是說本來現行的條文就有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實務上現在也有這樣的做法,應該是說這個修正條文所調整的,第一個當然就是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的條文整個搬過來,就是刪除了本來的當地民意機關;其他的基本上跟本來的條文也都有類似這樣的狀況。就是因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已經定了這樣的條文,當然對於土地、房產基本上就是一致性的做法。 主席:是不是這樣子,「民間相關團體」,我們原現行條文相對的是「有關人民團體」,現行條文就是「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人民團體」其實跟「民間相關團體」一樣,也是有點模糊的概念。如果大家覺得對這個有疑慮、有意見,我們就保留;但是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或者是這個部分就不要改,按照原本的「有關人民團體」,看大家的意見如何。 請吳委員。 吳委員秉叡:我建議保留,然後這一段時間到政黨協商之間,請財政部提出一個比較明確的文字,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好啦。 主席:好,我們就保留,但是就刪除民意代表跟性別保障的部分,本會委員大致上是達成共識,但是文字上面請在協商之前再擬具法律概念更具體的文字。好,這一條就保留。 再來是第十條改成第十一條,江永昌委員的版本也是跟剛剛一樣牽涉到空置稅的條文條號變更,所以就不予採納。 接下來第十一條,請大家翻開第198頁,行政院沒有版本、沒有條文,但是民眾黨、時代力量等有5個條文,還有賴委員也有條文。 請賴委員說明。 賴委員士葆:我的提案跟其他的委員很接近,就是現在房屋的標準價格是每三年評定一次,我覺得這個跟現在的情況不太一樣,我想改成二年這樣子,也就是把三年改成二年。 主席:時代力量這邊要不要做說明? 邱委員,第十一條,第198頁。 邱委員顯智:召委,第十一條的部分,提案的修法目的是在於將現行的房屋標準價格改為每二年重新評定一次,讓房屋現值能夠有機會更貼近市價,這個也是許多團體所主張的,就是我國長期以來的房屋持有成本過低,主要原因在於房屋評定現值跟實際市價的差異越來越遠,也因此而造成有利於炒作房地產的環境。現行的房屋標準價格是每三年重新評定一次,但是實際上包括建造的成本也好、人力的成本都與時俱增、俱變,因此造成房價上漲的部分原因,也就是說,如果每三年評定一次的頻率,恐怕已經沒辦法反映實際上房屋價格的變化了,讓房屋評定現值跟市價的差異也越來越大,所以可以跟公告地價評定的規定一樣,因為現在公告地價評定的規定也是一樣,就是每二年可以重新評定一次。 當然,之前財政部的回復是,若是縮短為二年,恐怕會造成民眾認為頻繁加稅,但我們認為這個真的是多慮,兩者其實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你要求的是縮短評價的時間,房屋稅還是一年徵收一次,怎麼會被民眾誤認為是頻繁加稅呢?那哪有加稅,就一年收一次,所以這個是完全不相干的一件事情。大多數的地方政府表示這未必有助於稅基的合理化,這個理由也很奇怪,到底有沒有去問地方政府,為什麼縮短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就會有類似這樣的疑慮? 長期來看的話,我們當然也是希望已經有實價登錄的機制,能夠在更多實價登錄的資料數據以及相關的配套措施跟稽核的評定機制都完善後,將來以房屋實價為房屋稅課徵的稅基會是最理想的方式,不過現在如果能夠把它從每三年改成每二年,至少是一個緩慢的進步。以上。 主席:我看有提案的大概就是三年跟二年的問題,是不是請財政部這邊表示態度? 李次長慶華:是,謝謝各位委員提案。基本上這個是這樣,因為我們房屋現值的評定要參考3個因子,一個就是房屋本身建造的成本,另外一個就是地段率,還有一個就是折舊率,因為跟地價評定有點差別的原因是地價,是考慮地價因素,比較沒有考慮房屋結構,還有就是建造成本的問題,我們這邊因為還有地段率,不同地段還有不同的地段率,這個部分我們也曾經跟地方政府各稅捐機關討論過,說實在房屋稅的評定並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每間房屋都要去看,不像地價是這個路段大概就是多少,也許幾百戶都是用同樣的地價。但是房屋不一樣,每間房屋結構都不一樣,構造成本都不一樣,所以變成每間房屋都要評定其現值,也因為這樣造成地方政府覺得三年改成二年一次會增加他們很多作業,其實是相當困擾的事情。所以之前我們跟地方政府溝通都是建議還是維持三年啦!因為今天地方政府都有代表來,要不要聽聽他們的意見?委員要不要指定幾個縣市讓他們來說明一下? 主席:好,剛剛列席的那一張名單,今天…… 李次長慶華:看是不是臺北市……都有,各縣市都有。 主席:我們就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林副處長說明一下。 賴委員士葆:稍等一下。 主席:好,來。 賴委員士葆:如果為了議事效率,就保留吧!這條就保留吧! 主席:好啦!那就保留。這個三年、兩年各有考量,我們就保留。 賴委員士葆:對啦!再想一下。 還有另外有委員提案的,因為第五條已經保留了,也有修正動議,一起放進來好不好? 主席:新的修正動議,是不是? 賴委員士葆:對。 主席:新的修正動議? 賴委員士葆:不是,原來第五條修正動議晚送了,一起送進來,好不好? 主席:我們已經保留了,好啦!就一起送。 第十一條就保留。 接下來第十二條,在201頁,這個部分因為行政院是刪除條文,已經併入剛才第六條之一的規範一起修正,所以這一條就照行政院版本予以刪除。 接下來是江委員等21人新增第十四條,這個一樣是不予增訂。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也是同樣的理由,江永昌委員提案房屋空置稅的部分,我們就不予採納。 接下來是第十五條,請大家翻開第216頁,第十五條的部分請行政院說明。 李次長慶華:第十五條我們建議修正的部分,一個是第五款,只是做文字修正,基本上就是把原來寫的「不在此限」改成「不予免徵」,比較符合法律用語。 接下來主要修正內容在第九款,因為住家用房屋原來是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話可以免稅,就是房屋評定現值在十萬元以下可以免稅,但是因為我們後來發現各縣市很多房屋會利用房屋分割的方式,用不同稅籍把大面積的房屋切割為小面積的房屋,然後去適用十萬元的免稅優惠,事實上他們還是持有非常多的房屋,因此我們覺得原來的規定不太合理,而且形成一個避稅的空間。所以我們這次建議把它修正成如果是十萬元以下,限於自然人持有的房屋,而且全國以三戶為限,這樣子大概一方面就可以符合自住房屋三戶的規範,然後也可以避免法人藉由持有多戶房屋,評定現值在十萬元以下規避稅負的情形,這是第九款的修正。 後面的修正主要還是提到房屋因為這次前面已經有修正,就是如果房屋有變更使用的話,應該在四十天之內要申請,然後法案修正以後,在倒數第二項也提到,如果他是原來已經持有十萬元以下的房屋合計超過三戶,必須要向地方稽徵機關擇定要適用免稅的房屋。 相關末項是規定私有房屋持有戶數之認定,授權財政部訂定,主要就是因為這變成是全國三戶,也許他全國有十戶,到底要哪三戶適用免稅,就變成要選擇,所以我們才規定要有一定的時間向稽徵機關申請擇定其免稅的戶數,以上報告。 主席:第十五條主要是……好,請邱委員。 邱委員顯智:剛剛說第五條之一併第十五條,他講的叫免徵房屋稅,我們這個是為了要鼓勵出租的住家用房屋給予優惠稅率,所以這是不一樣的事情,他是免徵房屋稅,那我們的第五條之一基本上是出租的部分,鼓勵空屋釋出,然後出租,所以訂定稅率最低1.2%,所以我們的跟他不一樣,應該是我們的也保留,就是本來在第五條之一也保留。 主席:第五條之一? 邱委員顯智:對。因為這個併案是不一樣的事情,我們第五條之一跟第五條是比較類似的。 主席:我知道,那我們第五條之一就分開處理了。 邱委員顯智:對。 主席:第五條之一就保留,在協商之前,請財政部就出租房屋優惠的部分來那個。 第十五條的部分,主要是針對住家用自然人持有三戶,全國以三戶為限,這部分不知道委員會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是不是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其他都是程序的問題,好,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修定通過。 接下來是江永昌委員等人新增第十七條,我們基於一樣的理由,不予增列。 接下來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第十六條變更為第十八條,這個部分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們不予採用。 接下來審第十八條,請大家翻開第267頁,請財政部表示意見。 李次長慶華:這條是因為現行條文談到每逾二日加徵滯納金的問題,相關規定現在在稅捐稽徵法裡面已經統一規定了,因為稅捐稽徵法是我們內地稅的母法、基本法,所以就不在這邊重複規範,第十八條只是把相關加徵的日數,還有逾期繳納移送執行之規定做相關修正,只是把它改成應加徵滯納金。 主席:這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有,請陳椒華委員。 陳委員椒華:第十八條就是滯納金加徵標準跟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的統一規範,因為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天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經統一規範,所以應該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為統一執行之依歸,故皆應為每逾三天方加徵滯納金,且因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稅捐義務人之事由,可於其原因消滅後十天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於核准後免予加徵滯納金。我們可以同意院版,提案是相同的,以上。 主席:所以就是同意院版嘛? 陳委員椒華:是。 主席: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是江永昌委員的提案,是原第二十二條變更為第二十條,我們不予採納。 接下來,江永昌委員的提案,第二十三條變更為第二十一條,我們同樣不予採納。 接下來是第二十四條,請大家翻開273頁,請行政院這邊做說明。 李次長慶華:第二十四條我們只是做文字上的修正,因為現在地方制度法所謂的備案,原則上都是備查,所以我們是做文字上的修正而已。 主席:好,這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江永昌委員的提案,新增第二十三條,不予增訂。 江永昌委員新增第二十四條,不予增訂。 賴品妤委員新增第二十四條之一,我們也不予增訂。 接下來請大家翻開第279頁,第二十五條,請財政部做說明。 李次長慶華:第二十五條我們明定這次的修法,有關增修期間還有增修的相關稅率規定,也就是這次修正的第四條到第七條,還有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因為這都是影響整個房屋稅課徵的實質內容,所以我們明定在113年7月1日施行,也就是從113年7月1日那個期間開始課徵的房屋稅,適用新修正的稅率及相關規定。 主席:這一條跟剛才我們保留的條文有沒有關係?如果有關係…… 李次長慶華:這個是期間,應該沒有什麼關係。 主席:實施期間沒有關係? 李次長慶華:對,只是期間,施行期間,不管那幾條怎麼變動,都是從113年7月1日開始施行。 主席:好,我們就按照行政院……請費鴻泰委員。 費委員鴻泰:請問一下,每年課徵房屋稅是在幾月份? 李次長慶華:我們是每一年的5月1日到5月31日發單,但是課徵的範圍是去年的7月1日到6月30日,就是今年收到的房屋稅稅單是去年7月1日到今年6月30日,就是它是落後開徵。 主席:請江永昌委員。 江委員永昌:現在是第二十五條,最後一條了,我回溯一下,剛剛第五條的時候是保留出委員會,而且時代力量所講的修正動議第五條之一有關空屋稅的部分也是保留…… 主席:第五條之一不是空屋稅吧? 李次長慶華:出租房屋…… 主席:是出租房屋的。 江委員永昌:房屋出租的部分? 主席:對,出租房屋,我們空屋稅這次都沒有處理,房屋空置稅都沒有處理。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感謝各位委員今天參與協商。接下來進行宣讀,現場需要兩位委員以上在這裡。進行宣讀。 協商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及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協商結論: 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一條,維持現行條文;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五條,保留送院會協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五條之一,保留送院會協商;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六條,不予增訂;第六條,保留送院會協商;第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九條,不予採納;第九條,保留送院會協商;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十一條,不予採納;第十一條,保留送院會協商;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現行條文予以刪除;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十四條,不予增訂;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十五條,不予採納;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十七條,不予增訂;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十八條,不予採納;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二十條,不予採納;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一條,不予採納;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三條,不予增訂;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第二十四條,不予增訂;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第二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房屋稅條例條文修正草案25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沒有,通過。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本席核定後確定,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因為時間的關係,如果沒有異議,就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已經全部進行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分) 二、修正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