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主席:請林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5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2年11月29日(星期三)下午3時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請各黨團於12月7日(星期四)下午2時前,將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2月8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後續12月11日(星期一)起密集協商。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   莊瑞雄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代) 邱臣遠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112年11月29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2月7日(星期四)下午2時前,將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2月8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後續12月11日(星期一)起密集協商。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8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五、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六、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6人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自112年12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內政部函送「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等5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內政部函,為本院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盤點「現行非我國籍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內政部函送本院修正內政部組織法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內政部函送本院修正內政部組織法通過附帶決議第4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內政部函,為本院修正內政部組織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警政署辦理情形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內政部函送「內政部編制表」,並修正「內政部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棄置指定海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海洋委員會函,為廢止「海洋污染防治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等4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2年10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自105年8月31日至112年9月10日業務執行現況暨調查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外交部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外交部外交人員訓練及交流合作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准許設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八條條文等10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等42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農業部函送「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猶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蒙大拿州及明尼蘇達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農業部函送「魚藤精(Rotenone)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農藥中其他成分加保扶(Carbofuran)檢驗方法」,並修正「三賽唑(Tricyclazole)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等6項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亞太水族中心觀賞水族動物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觀賞水族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名稱修正為「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規定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愛荷華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農業部函送該部與「亞太農業研究機構聯盟」(APAARI)簽署「亞太農業生物技術暨遺傳資源聯盟合作計畫瞭解備忘錄第一次修正文件」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授權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相關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教育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文化部函送「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等5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之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交通部函,為「汽車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自112年12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一百十八條之一條文及第十二條、第二百零二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交通部函,為修正「海事評議規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及第五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第五條附件一、第六條附件二及第七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交通部函送「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交通部函送「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等109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環境部函,為修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原料羊肚菌(Morchella esculenta)菌絲體培養液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除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一章Tw-DRGs支付通則之「附表7.3 113年1月至6月3.4版1,068項Tw-DRGs權重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外,自112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藥品回收處理辦法」,並修正條文;及修正「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先天性血栓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為罕見疾病及修正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5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6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7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8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9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0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2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函,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名稱修正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一、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函,為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二、環境部函,為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環境部函,為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環境部函送「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環境部函送「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環境部函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方法─重量法(NIEA M701.0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七、環境部函,為廢止「揮發性總有機物檢測方法─重量法(NIEA M701.00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八、環境部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嘉義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3年4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九、環境部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苗栗縣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3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150案至第699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64、167、169、170、176、178-183、192-208、218-221、224、280、290-294、300、304、306、311、317、328、330、342、397、417、420、421、429、439、447、449、462、529、540、556、577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67、168、173-175、209-213、225-230、235、237、256、260、276-279、283、287、292-294、305、311、588、618、626-629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68、173、174、264、333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他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一五○、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12年7月至9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一、內政部函送112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二、大陸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三、大陸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3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六、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洋保育署「海岸清潔維護具體成效與各項執行進度」112年10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七、海洋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八、海洋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廣告政策文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2年度第3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2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說明」及「112年度第2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3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說明」及「112年度第3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2年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轉投資事業112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申領就學補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追蹤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六、農業部函送「新興竹產業發展計畫」等3項新興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農業部函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等7家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農業部函送漁業署「前鎮漁港建設專案計畫推動進度追蹤(含新建多功能水產品運銷中心招商進度)」112年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12年6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12年9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2季「中東歐投資基金及中東歐融資基金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事業112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全球攬才及一站式在地深耕服務計畫(113-116年)」計畫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六、中央銀行函送112年度截至第2季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七、中央銀行函送該行投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八、中央銀行函送112年度截至第3季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2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科技最新發展與政策112年上半年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相關法規調適112年上半年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出訪歐洲金融相關國際組織及監理機關會議」之行程內容及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出席第6屆亞太高階保險監理官會議(HLM)、第18屆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AFIR)及拜訪馬來西亞證券管理機關等會談」之行程內容及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財團法人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出席第8屆臺日金融雙邊會議及臺資銀行在日本分支機構經理人會議」之行程內容及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或提供巡迴金融服務機制推動進度112年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二、文化部函送「111年度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三、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5G內容力技術力跨域創新生態系計畫」112年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四、文化部函送112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該會112年第2季並無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112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2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2年第2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2年第3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3年度南部院區及北部院區相關預算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屏東科學園區辦理進度及規劃」112年上半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2年第2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12年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2年第2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1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送112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2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一、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2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二、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三、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四、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度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五、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六、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2年度第2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七、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2年度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八、數位發展部函送該部主管113年度新興重大計畫「智慧防詐與數位信任應用發展計畫」等2項之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九、數位發展部函送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職員與聘用人員112年第3季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一、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職員與聘用人員112年第3季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2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主管決議(十八)執行情況定期公告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該會112年第2季媒體廣告無執行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媒體廣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2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送112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一、法務部函送112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二、法務部函送112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三、法務部函送112年第2季及第3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四、環境部函送112年度截至第3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公共建築物落實無障礙統計資料公開上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7款第1項決議(九)、(十三)、(三十三)及(九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租賃住宅服務業實際發展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資訊公開作業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九、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氣候變遷因應法」與「國土計畫法」、「災害防救法」競合或綜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通盤檢討及苗栗縣防護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岸管理計畫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不動產市場診斷指標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山地原住民在縣(市)、鄉(鎮、市)之參政權問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出訪美國、加拿大進行金融交流,及出席銀行公會舉辦研討會之行程內容及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五、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十六)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成立購藏基金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六、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七、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五十五)積極推廣本部所屬博物館吸引民眾參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八、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2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九、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2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五十九)借鏡俄烏戰爭經驗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一、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六十二)推動博物館淨零碳排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二、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一七六)「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三、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五十六)博物館卡或博物館套票於臺灣推行之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四、文化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八十五)臺中流行音樂中心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五、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六、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七、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八、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九、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一、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二、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三、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四、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五、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六、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七、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八、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九、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一、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二、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三、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四、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五、監察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四)提升各縣市有聲號誌比例之3年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五)訂定全國一致性有聲號誌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六)將有聲號誌裝設比例納入縣市考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研擬待轉區號誌標線一定標準格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四○)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九)提升無障礙車輛數量與班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八)「交通部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具體作為及執行規劃(擴大開放各類交通及氣象等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八)汽車燃料使用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及所屬決議(二十)歐欣掩埋場預定地土地納入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七)推動旅宿業無障礙友善標章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四八)臺鐵公司化子法與臺鐵工會協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健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之具體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三)提升旅館逃生設施設備無障礙通用性之會議紀錄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鼓勵業者投入偏遠地區積極設置基礎網路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八)督導各機關落實資通安全威脅偵測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一)強化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九)政府機關資安聯防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二十八)「如何運用社會資源強化資通安全以因應全球資訊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二十九)評估與關鍵基礎設施採與公私部門簽署合作意向書模式之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二十)健全新興金融科技產業發展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四)及(五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五)職員與其他人員進用進度112年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找尋適當之辦公處研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六)112年職員與其他人員進用進度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二)推動媒體議價機制及立法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數位發展部適當之辦公處研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避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相關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二十一)勞力缺口因應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勞工集體協商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基本工資調升可能導致物價上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新科技、新技術相關研究提出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供新興非典勞動者法制化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深植勞動概念─校園巡迴列車活動」進入校園展演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入境學生實施台灣勞動權益課程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詐騙集團拐騙國人出國從事不法行為研謀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幅度開放外籍移工引進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離線權」制定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放寬移工入台條件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籍移工行蹤不明相應對策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或整合擴增雇主線上通報系統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籍移工行蹤不明解決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庭看護工補助方案重新檢討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放寬特登業者依法申請聘僱移工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尋職津貼檢討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審慎檢討家事移工政策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勞工退休金計算機及教育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廣高齡者相關職場指引手冊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事業單位未能落實提供友善職場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修正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友善職場精進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落實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分配運用」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最低工資法草案」預計修法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職保投保率配套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最低工資法」立法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法令宣導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處確實落實勞動檢查程序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補助工會協助籌組措施及輔導業務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辦理新成立工會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加強勞動基金資產配置策略及深化投資運用決策」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避免中央政府各機關發生「假承攬、真派遣」之作業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研議公告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視新成立工會教育訓練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退自提部分開放自選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專職媽媽配套津貼及補助方案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活動之合理性及該活動與就業安定基金用途之關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企業完善友善育兒職場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性總工會籌組困難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是否開放職業工會組織範圍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30人以上事業單位勞工籌組工會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依搬遷計畫期程如期進駐新址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依行政院所核計畫期程覈實支用預算」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四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房屋建築養護費應覈實用於既有設施維護」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計畫期程如期進駐新址」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取得自有辦公廳舍預算應依工程實際執行情形及進度覈實支用」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疫情發展穩定就業相關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近3年預算執行情形相關成效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滾動檢討我國高齡就業政策方向及規劃應對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解決產業缺工問題整體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縮短雇主再申請等待期限可行性評估」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儘速協助輔導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據點」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依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計畫內容覈實管控搬遷期程」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高失業率改進方案及規劃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服務產業納入移工人力需求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青年失業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對就業市場提供必要協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勵女性復(再)職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勞動高溫環境之研究與高溫假制定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高齡者就業謀職規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升息後對就業市場衝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強化請託關說登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我國性平觀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尋覓公有房舍設置辦公處及服務站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溢領情形改善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家事移工納保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查核職業工會補助款運用情形抽查比率降低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審查認定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訂定111年職保統計指標及相關統計資料」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追溯發給失能給付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用落差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開放藍領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前訓練業務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業服務法加重罰則之修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職業訓練績效具體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移工逃逸與失聯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影響檢討改善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庇護工場庇護性就業者人員流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及增加身障者就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推動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訓練場資材內部稽核及訓練師升遷管道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提升就業福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失能家庭短期人力需求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庇護工場提升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原住民就業與職訓能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改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適度放寬移工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失聯移工問題及雇主權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工失聯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籍移工政策改善規劃及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疫情期間外籍看護工減少因應做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失聯移工問題及合法業者換照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我國產業現況培育產業所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青年就業媒合與產學合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訊安全人力配置、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等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追蹤施用毒品者長期就業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辦費」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程度檢討改進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檢討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大災害通報案件儘速分析相關違失樣態及原因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一、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大職災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控管辦理時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二、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攀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三、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風險控管及避險操作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四、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送平台勞務提供態樣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五、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氣候變遷產生之熱危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立金門醫院員額擴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傳染病防治法」修正作業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之具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百日咳疫苗公費接種對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加速審查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從寬核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者視力健康調查暨培訓與衛教推廣計畫」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對於長照服務品質及涵蓋率之衝擊與因應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偏鄉長期駐點醫師並積極後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護人員未來慰問金發放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公費醫師留任意願及公費生制度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護病比」討論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護理人員在離島、偏鄉長留久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維持原住民族及偏鄉地區醫療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進公費醫師留任率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性侵害暴力防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護病比討論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邀請護理團體等代表召開護病比討論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安置後返家再受虐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及關懷金發給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癌症防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食品安全正確認知、食品廣告監控及為民服務專線等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長照給支付制度使用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社區扎根防暴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護理人才培育及提升護理人員執業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在地老化與健康老化的社區初級預防性服務照顧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福機構要求員工薪資回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五)、(十九)及(二十一)控管職缺出缺遴補情形以維持審查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備修訂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業者申請食品輸銷中國生產企業註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延遲輔導業者註冊且對大陸相關政策掌握度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四十九)年度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落實查驗措施保障國內消費者食品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加強督導及考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安置後之家庭重整及其返家再被通報為保護案件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之調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九)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配套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資訊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籍移工若因兩岸戰事要返國衍生影響外籍家庭看護工不足問題及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癌症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賡續引導醫療院所優化就醫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改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興建工程計畫」位於雲林地層下陷區之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逃生避難圖觸摸引導納入社福機構評鑑指標加分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八○)及(二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預防中藥缺貨相關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兒少安置設施不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0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核准案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由政府推動創新的商業保險產品來補足健保缺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地區失智服務涵蓋率偏低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定期進行身心障礙者老化狀況與平均餘命資料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參與計畫醫院比率減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分級醫療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與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醫院比率減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以家庭醫師作為核心,社區醫療群擴大到社區醫養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醫計畫應加強宣導並精進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孕產婦死亡事件研究分析、改善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卵補助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DE碼資料納入身心障礙判斷之規劃方向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獨居老人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外送托率不如預期精進作為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外送托率未達成預期目標及托育資源布建區域差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外送托率未達預期目標與托育資源布建區域及服務提供時間未臻友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歲以下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之作為規劃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儘速完成「兒童托育服務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三)投資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逐年提高精神衛生服務資源經費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現行醫療機構或委外實驗室申請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審議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定期辦理遊民生活狀況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建置遊民安置床位即時顯示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公益勸募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社安網第二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少年輔導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醫院院內道路及人行道改善規劃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兒童醫療現況及困境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防範學童視力惡化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賡續檢討並適時增編心理健康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精神衛生社區照顧、支持及復健之資源等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神復健資源配置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提升醫院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津貼獎勵發放上限及溯及既往原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長照費用申報作業內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住院看護費納入健保給付」試辦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改善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之稽查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修正學齡前兒童高風險因子之預警篩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冠肺炎期間之超額死亡及專責病房比例之相關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高齡愛滋感染者受照顧權益保障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民眾急重症就醫之可近性與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兒童醫療現況及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補助住宿式長照機構,並依各家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之長照需要盤點分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次世代基因定序檢測擬納入健保給付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唐氏症篩檢列入公費產前檢查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證明程序優化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身心障礙者權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緊急醫療量能及促進國人就醫之可近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肺癌早期偵測計畫之高風險族群納入無吸菸史之高風險暴露女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六十二)對於有意願參與減塑的洗沐用品廠商進行專案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職能治療師法」相關條文修正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確認「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有關「十五歲以下」之定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抗生素抗藥性日益嚴重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訂嬰兒配方奶粉餵養與選購之注意指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提升研究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起勸募之成立要件、捐款運用、管理及監督機制法制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並精進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學中心由醫學系大二實習學生縫合手術及遠距醫療相關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偏鄉醫療及醫學系學生實習規範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自殺防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合作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自殺及憂鬱症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加速NGS納保審議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整備進度及預計上路時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分縣市孕產婦死亡率偏高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孕產婦在孕產期之照護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分地區醫療資源低於世界衛生組織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財源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及人力缺口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少年自殺防治前段預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五十八)公開快篩試劑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醫院專技人才同工不同酬情事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服務試辦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五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五五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五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五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五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五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五)部分特別收入基金財務資源可能流入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五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0項商港服務費入不敷出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五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6項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之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五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6項推動北海岸觀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3項及第9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1項改善觀光軟硬體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0項提升補助參加大陸地區旅展相關經費效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9項、第95項及第9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3項高鐵事業發展用地未開發土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0項高鐵事業發展用地未開發土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4項觀光發展基金財務結構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1項、第98項及第10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六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0項「觀光發展基金之永續經營及財源籌措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8項推廣嘉義市觀光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3項國道電動車起火等事故之災防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8項營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9項本業營運項目績效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3項精進人力資源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6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整體人力發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7項補摺機錯誤事件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8項國道5號銜接蘇花改公路儘速確定路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4項盤點資通訊設備及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七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7項加強招募、培育相關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3項「整體人力發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7項港務警察總隊及港務消防隊之業務費縮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4項及第7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6項「辦理我國勞動政策暨勞工權益落實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0項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2項公司化後提高人力資源之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4項開源節流之措施與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7項研擬於動物出沒「熱點」建置圍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0項「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八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7項境外營運業者之資本認定及各自動化設備之資通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6項台灣白海豚之環境影響評估與生態保育方案英文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9項「全球100大國際機場評比下滑之檢討及具體改善策略計劃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4項「新貨運園區設計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7項「提升桃園機場整體服務品質之具體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2項「提升桃機服務品質之具體策略及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項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項、第12項及第7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0項軌道建設防範無人機闖入之積極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7項「航港建設基金之永續經營及財源籌措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2項通盤檢討財務狀況及預算資源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3項我國港埠各項支出計畫之優先順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0項外部客源不足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1項商品品管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5項「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8項「網路投保業務宣導行銷及推廣數位通路服務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5項i郵購營運成本預算數增加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8項補摺機錯誤事件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9項賡續推廣使用行動支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0項研議增設支局及ATM局外據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2項「網路投保業務之精進作為與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4項台灣光纜通道計畫延宕情形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6項加強推廣i郵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9項高速公路局持續精進事故防制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3項「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舉債額度及用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1項及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6項「桃機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及防駭應處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9項檢討相關補貼之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3項「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安防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一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8項財務狀況及債務管理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8項高雄港旅運中心6至15樓之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1項賡續研謀安平商港範圍內區劃漁業權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6項違反「勞動基準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4項花蓮港物流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1項通行證控管檢討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1項花蓮站招募具備外語能力佳之員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0項公司化體制改革以遵守勞基法及提升互信等原則辦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8項人力招聘策略及檢討人力運用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0項「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研謀趕工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二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8項有效提高用人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7項亞太、遠傳電信合併後如何提高投資獲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1項「營業外收入」預算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0項擴大發展台灣行動支付平臺用於郵政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5項降低曳船成本研擬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0項漁光島遊客中心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6項提升桃園機場營運效能及健全財務之具體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3項提升營運效能及健全財務具體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5項「新貨運園區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0項強化基金財務並減少短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三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6項民用航空局健全基金財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9項強化我國遊樂園園區特色與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2項國人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過低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7項檢討特定節日郵政人力調度不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2項將i郵購會員資料納入核心資通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7項盤點資通訊設備及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2項提升郵務業務收入及降低郵務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3項改善郵務士騎機車超載包裹投遞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6項i郵箱設置點位及使用率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1項積極開拓減碳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四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5項加強推廣i郵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6項勞務承攬事項從事人員之權益保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3項提升高雄港櫃量具體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9項臺北港國門腹地之民間各餐、旅、食、宿行業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5項推動郵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7項「強化海運物流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9項轉投資事業預期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桃園機場公司辦理換發機場通行工作證、機坪駕照、車證、廢鐵變賣等什收入評估作業精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0項「強化各項安全防護機制之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1項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八成及尚未分配預算之項目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五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2項辦理新貨運園區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5項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之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8項強化與落實安全維護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1項研擬建置電動車所需之充電設施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4項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高雄國際機場施工規劃設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項積極提升機場營運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7項「勞務成本預算執行對於我國勞動政策暨勞工權益落實之檢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8項「112年辦理違規無人機執法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9項對接觸各類放射線儀器人員擴大發放津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六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7項「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落實各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成本控制撙節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1項國道C級邊坡全面總體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2項高速公路局相關財務計畫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5項國道服務區休息站充電樁使用需求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6項「如何有效遏止濫用約聘僱人員及其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7項「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8項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修正、流廢標比率或變更設計等情形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3項勞務承攬人力需求及經費控管檢討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73項審慎進行離島航線航權展延審查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2項觀光發展基金推展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七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7項開放公開正確的旅遊資料供民間產業使用等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01項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1項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追償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6項撙節支出確保基金財務永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7項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追償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8項商港服務費入不敷出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0項商港服務費入不敷出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9項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追償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3項法定優待票之財務來源及政府補貼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5項閒置土地活化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八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6項未能順利招商之原因、改進措施與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8項推動鐵道觀光營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9項有效運用各站體空間積極對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2項行車控制4.0系統之研發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8項營建成本上漲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9項強化高雄港旅運中心招商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2項高雄港旅運中心6至15樓之運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7項「高鐵平穩專戶動支事項之公益性、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8項追償代墊處置經費及相關預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9項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之具體運用及後續目標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九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5項參考國際處置外籍擱淺船舶之收費方式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700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第8項、第10項、第12項及第15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6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等10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4項「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敘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1項「管理費用」之「自行運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七○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業成本─銷售成本─營建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等19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太陽能光電模組回收處理業務費用」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等10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環境保護管理檢討與改善」預算凍結1%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一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等4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1項『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二書面報告」等4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一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七)第4目第1節項下『一般路政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一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6項『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擴充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等65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七一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書案等7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一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及處理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為110至111年度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0年度第2季「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等8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七一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於第10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一九、考試院秘書長函送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2人於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補助及興建停車場需求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天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建議台糖公司邀請農業部協助,在橋頭糖廠設置國產材暨森林碳匯教育館,以做為碳吸存、碳保存、碳替代和國產材之示範、教育、推動場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傅委員崐萁,有鑑於六都直轄市政府針對65歲以上民眾健保費進行全額補助,至於其他地方縣市政府則因財政困難而無法實行該項政策,如此將造成一國多制、城鄉差距,偏鄉地區相對剝奪感,甚至造成為得到該項補助而遷戶籍至六都的人口扭曲性遷移。現臺灣已步入超高齡社會,國家有責任負起養老義務。經查,全國65歲以上保險對象約為397萬,占總人口17%以上,上述人口為我國過去經濟起飛時期納稅主力,為國家社會貢獻良多,政府有義務降低老年生活負擔。又據衛福部統計,若全面補助65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400億元支出,僅占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2.99兆元的1.3%,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少,加上中央政府近年稅額頻繁超徵,110年超徵4,327億元、111年超徵5,237億元,112年預估超徵3,000億至3,700億元。經濟發展果實,中央超徵稅收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雨露均霑,而65歲以上健保費全額補助更不能因各縣市財政狀況不同而讓民眾有不同待遇及福利,要求衛福部研議全面補助全國65歲以上長者之全額健保費,並於113年度開始全面實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傅委員崐萁,針對112年11月18日於花蓮發生民眾體驗無動力飛行傘疑似扣環鬆落,導致高空墜落而不幸死亡乙事,至表關切。經查,無動力飛行傘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法規訂定為教育部體育署。又查,交通部觀光署(原觀光局)亦對國家風景區使用無動力飛行傘於104年3月11日觀技字第1044000172號函頒訂「國家風景區無動力飛行運動遊客安全維護應行注意事項」。前揭事故地點為花蓮縣豐濱鄉,該處為東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轄區,依據交通部觀光署「國家風景區無動力飛行運動遊客安全維護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確認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依法申請核准經營;又依據前揭示注意事項第三條之規定(一)將轄區內可能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納入巡查,發現有非法從事飛行運動情形,須向地方政府主管單位舉證通報。(二)協調地方政府辦理無動力飛行運動之聯合稽查工作。(三)加強宣導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安全及轄區合法業者資訊。再者,交通部觀光署過去常於花東縱谷地區主辦、協辦、指導及協助辦理飛行傘相關活動及競賽,如:109年─112年連續四年協助辦理「花東縱谷盃飛行傘越野全國排名賽」、104年7月10日主辦「東臺縱谷盃飛行傘國際邀請賽及全國排名賽」等活動,足見交通部觀光署常年於花東地區推廣無動力飛行傘活動。綜上所述,地方政府為被動受理之單位,而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規定應主動針對轄區內業者主動進行申請核准經營之確認,並做安全宣導、巡查、協調地方政府聯合稽查及舉證、通報地方政府。然而,交通部觀光署東海岸風景區管理處並無相關作為,多年來任由非法業者在轄區從事飛行傘活動,導致意外事故發生,交通部觀光署難辭其咎。爰請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檢討相關法規及訂定非法業者罰則,另交通部觀光署更應針對各國家風景區轄區內之無動力飛行傘業者嚴加稽查及宣導,並檢討相關缺失及安全維護執行之落實,而非卸責予地方政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為如何促進各地基層衛生所或健康中心之公衛護理人員權利,及因面對疫後各種成本上升的壓力,所有公共建設都以追加預算來因應,點值下滑,讓基層診所入不敷出,營運出現重大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張廖委員萬堅,臺灣已邁入高齡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老人照顧老人已是常見現象;即便是一般家庭有長者生病,子女是上班族也疲於奔命。為減輕病人住院之家屬照顧及經濟負擔兼顧病人照護品質,衛生福利部111年首次於健保推動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試辦計畫,由醫院依照病房特性及病人疾病嚴重程度,在病人住院期間,安排照護輔佐人員照顧病人日常所需,家屬不須全時在醫院照顧病人(或自聘看護)。該試辦計畫不只可減輕家屬負擔、降低護理人員工作量,更可提高病人照護品質,獲得各界好評,今(112)年亦繼續試辦。優良政策應使其常態化,建請根據試辦結果,儘速研擬推動住院看護費納入健保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張廖委員萬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聽障者多以手語為第一語言、中文書面是第二語言,但現行市面上駕駛訓練課程缺乏手語服務,不利聽障者準備考照。三年前,雲林監理站曾辦聽障者輔導考照班,聽障者考照及格率因此大大提升,此有利於聽障者的作法應延續。綜上,建請交通部製作手語版的汽機車駕照模擬試題影片,方便聽障者備考,讓聽障人士考照無障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變更僅限列如下表18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 討 議案名稱 1 (1)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29人、委員陳椒華等27人、委員林靜儀等19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草案」案。 4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20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10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11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院會方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的討論事項總數及順序已定,因此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院會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大學法」,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分別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報告院會,變更議程提議均已經處理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7、7、7、7、8、8、8、8、8、8、8、8、8、8、8、8、8、8、8、8、4、5、8、會期第1、10、10、10、12、1、2、2、3、3、4、4、4、4、4、5、5、5、5、6、6、15、5、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224029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0034766號)、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第28143號)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3月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067號、111年4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843號、112年5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847號、112年5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833號、第1120701868號、112年6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201號、112年10月6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796號、112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835號、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001號、第1120703005號、112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099號、第1120703142號、第1120703270號、112年10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233號、第1120703251號、第1120703253號、第1120703254號及112年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347號、第1120703369號、第1120703371號、第1120703373號、第1120703448號、第1120703474號、第112070348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0034766號)、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第28143號)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上開草案經院會報告後;均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 二、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0034766號)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 三、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 五、委員何欣純等16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 六、委員林宜瑾等22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 七、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 八、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7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 九、委員林昶佐等18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 十、委員游毓蘭等23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 十一、台灣民眾黨黨團(第28143號)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 十二、委員蘇巧慧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 貳、審查過程 一、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及11月6日(星期一)召開第10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及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何召集委員欣純擔任主席;10月25日有委員陳椒華並代表時代力量黨團、羅致政、李昆澤、陳歐珀、何欣純、游毓蘭並代表國民黨黨團及陳亭妃說明提案要旨,並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路政及道安司司長黃運貴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副署長於望聖等報告。 二、另交通委員會於112年10月18日(星期三)舉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公聽會,並於公聽會後,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彙編成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作為審查本案之參考。 三、與會委員於112年10月25日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旋於11月6日進行逐條審查;鑑於道路交通活動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更是國家安全及社會之重要課題,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收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建立以人為本之道路交通安全環境,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終極目標。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保留部分未達共識條文送院會協商。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亦應邀派員列席備詢及說明。 參、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頻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實非單一機關課題,更是國家安全及社會之課題,須凝聚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力量,形成國家共同之重要政策,並倚靠各級政府間與社會各界之通力合作,才能有效處理及解決問題。 道路交通活動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然而道路交通安全議題龐雜多元,且涉及各級政府;政府目前業依據行政院訂定「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改善措施,惟仍面臨權責機關缺乏完整政策方針、推動組織尚待強化、預算不充裕且穩定性不足、跨機關及地方之權責、分工待強化及各級政府計畫之成效監督機制待精進等諸多課題。 查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對於社會安全定有相關規定,惟並未將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明確納入,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透過立法定明政策方針原則、強化各級政府道路安全運作機制、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依權責推動、提供足夠預算、各級政府落實成效監督,以收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建立以人為本之道路交通安全環境,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終極目標。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委員羅致政等25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狀況持續惡化,即便種種交通罰則更趨嚴格,歷年交通死傷卻無顯著下降,甚至背上「人間地獄」惡名。雖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之第四節對於社會安全有相關規定,惟並未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交通管理3E(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而言,現行以執法、處罰做為最高依據,以致交通安全問題無法徹底解決。另一方面,交通安全政策亦涉及多方專業及跨部會統合,長期以來缺乏有效溝通。綜上所述,我國交通安全政策之結構性改革迫在眉睫,應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之權責,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狀況持續惡化,即便種種交通罰則更趨嚴格,歷年交通死傷卻無顯著下降,甚至背上「人間地獄」惡名。雖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之第四節對於社會安全有相關規定,惟並未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交通管理3E(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而言,現行以執法、處罰做為最高依據,以致交通安全問題無法徹底解決。另一方面,交通安全政策亦涉及多方專業及跨部會統合,長期以來缺乏有效溝通。 綜上所述,我國交通安全政策之結構性改革迫在眉睫,應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之權責,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闡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道路與交通設施設計與設置者、標誌/號誌/標線之設計與設置者、交通工具製造/維修與監管者、交通工具使用者、交通運輸業者、行人及全民之對於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所須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十條) (四)定期檢討交通法規並制定改善計畫,以謀求交通安全持續改善。(草案第十一條) (五)普及國人交通安全知識及意識。(草案第十二條) (六)推動交通安全改善之財源依據。(草案第十三條) (七)重大事故獨立調查報告。(草案第十四條) (八)規範中央及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機制。(草案第十五、十六條) (九)規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須訂定交通安全發展計畫。(草案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十)本法施行後三年內應檢討現行法規。(草案第二十條) (十一)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一條) 三、委員陳歐珀等22人提案要旨: 鑒於改善交通安全已是國際趨勢,不僅歐盟提出2050道路安全零死亡的願景、聯合國也於2021年提出十年計劃,預計於2030年減少一半的道路死傷。反觀我國111年發生375,632件事故,造成3,085人死亡、498,887人受傷,台灣交通環境不只被外媒評為「行人地獄」,也被列入多國旅遊須知中須特別注意的問題。由於交通安全改革涉及交通、工程、都市計畫、製造與檢驗等多方專業,長期以來無所統合,參酌國際經驗,我國應立法明訂交通安全政策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以及各方行動者對於促進交通安全之責任,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鑒於改善交通安全已是國際趨勢,不僅歐盟提出2050道路安全零死亡的願景,聯合國也提出2030年減少一半道路死傷的十年計劃。以每十萬人口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來看,我國111年發生375,632件事故,造成3,085人死亡、498,887人受傷,每十萬人口死亡為13.2人,在開發中國家僅略優於印尼15.3人、印度16.6人,卻遠高於已開發國家如英國2.9人、德國3.7人、法國5人,甚至是同為亞洲國家的日本4.1人、南韓6.5人。 交通安全議題涉及交通、工程、都市計畫、交通工具之安全檢驗、駕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多面向,然而目前政府各單位並未以促進交通安全為目標,整合相關作為。因此我國參照他國經驗,訂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統一各層級政府、各部門及利害相關人員等對交通安全之責任及目標,並有利於後續交通安全政策之訂定、執行與成效評估。 具體而言,本草案參酌歐盟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規範、日本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之內容,以及台灣現行有關交通安全之體制,明訂中央所成立之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成立之交通安全會報,應定期針對交通現況之問題分析,提出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追蹤改善;訂立跨政府層級及跨部門同時管理道路及附屬工程設施時的協調機制;訂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之落實與獎勵等等。 綜上所述,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闡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都市計畫與交通規劃者、交通工具製造及維修者、駕駛人及交通運輸業者、全民、交通安全執法者對於促進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十條) (四)行政院於交通安全政策對立法院之報告與公開義務。(草案第十一條)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交通安全政策對議會報告與公開義務。(草案第十二條) (六)訂定統一之道路設計規範(草案第十三條) (七)同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涉及不同主管機關、不同單位時的協調機制(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八)駕照取得的制度性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九)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交通事故數據並提出駕訓制度方面的改進方案(草案第十八條) (十)職業駕駛人之管理(草案第十九條) (十一)促進交通安全之政府措施(草案第二十條) (十二)設立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之規定與職掌(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十三)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地方政府交通安全年度計畫之制定與公布(第二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維護交通權利、促進人本交通與綠色交通配套措施。(第二十四條) (十五)政府應積極維護交通環境,並積極保護行人安全。(第二十五條) (十六)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應定期檢討交通法令、政策與標準,促使與國際接軌以提升安全性。(第二十六條) (十七)政府應落實交通安全教育並鼓勵發展交通安全組織。(第二十七條) (十八)政府應積極參酌國際標準,以提升交通工具之安全的相關設備、標準及安全檢驗(第二十八條) (十九)政府應建置緊急救援系統,加強救援成效,減少各類交通事故死傷(第二十九條) (二十)政府應落實交通安全之研究、促進技術與資訊公開,並提升交通安全之人才與知識資源。(第三十條) (二十一)本法施行後應於三年內檢討現行法規(第三十一條) (二十二)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二條)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0034766號)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2022年道交事故死亡人數達3,085人,創十年新高;而事故發生達37萬5,632件,死傷突破50萬1,972人,雙雙創下歷史最高;相較於日本人口為台灣的5.3倍,去年道交事故死亡數為2,610人,每十萬人口道交事故死亡人數僅為2.09人,台灣竟高達13.26人,為日本的6.3倍。面對聯合國揭示「2050年交通零死亡」目標,以及已實施交通零死亡願景國家的低死亡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實為急迫的課題。政府應該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經驗與改革措施,提高交通安全對策層級,全面落實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2022年道交事故死亡人數達3,085人,創十年新高;而事故發生達37萬5,632件,死傷突破50萬1,972人,雙雙創下歷史最高;相較於日本人口為台灣的5.3倍,去年道交事故死亡數為2,610人,每十萬人口道交事故死亡人數僅為2.09人,台灣竟高達13.26人,為日本的6.3倍。 面對聯合國揭示「2050年交通零死亡」目標,以及已實施交通零死亡遠景國家的低死亡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實為急迫的課題。較聯合國揭示之「2030年讓全球因為交通事故而傷亡的人數減少一半」及「2050年零死亡」目標,與先進國家道安情形比較,我國每十萬人30日內車禍死亡數,仍為歐盟的四倍以上、日本的六倍以上,顯見我國交通安全改革為極重要且急迫的課題,亟需加以改善,政府對此責無旁貸,應參酌發達國家之交通安全改革經驗,建立交通改革基本法制。 為改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應儘速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提高交通安全政策之層級、明定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設置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與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分別訂中央與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積極就交通3E政策,對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提出政策方向與改革措施,以保障國人交通安全。 爰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中央政府有責任策定國家交通安全政策輿計畫、定期評估檢討·及協助地方政府。(草案第三條) (三)地方政府有責任依據中央所訂之法規、政策及計畫,訂定地方計畫或自治法規,並評估檢討其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草案第四條) (四)道路建設或管理機關應有責任設置及管理確保交通安全之相關設施,並以行人安全為優先考量。(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製造廠及銷售商有責任確保車輛安全性。(草案第六條) (六)車輛所有人有責任確保車輛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草案第七條) (七)車輛駕駛人有責任確保駕駛車輛時不會對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產生危害。(草案第八條) (八)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遵守法令。(草案第九條) (九)全民有責任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草案第十條) (十)各級政府的法令應注意是否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充足編列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的經費,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罰鍰收入應編列相當比例作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行政院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狀況等之書面報告。(草案第十三條) (十三)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四)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權責。(草案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五)行政院、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十六)各行政機關及地方政府應依本法檢視相關法令,並達成關鍵績效評核指標。(草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 五、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2022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突破3,000人,創下近十年新高,平均每天約8.2人死於交通事故,造成超過6,300億元之社會成本損失,上述數據顯示,我國交通環境並未隨時代發展而改善。另根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統計,我國近十年事故及受傷率持續增加,亦證實交通環境明顯退步,政府應正視道路交通傷害為公共衛生議題,並努力展開持續有效之預防工作,基此,亟需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因應之道。參酌國際經驗與相關改革措施,各國交通政策均早已提出「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交通、工程、政策等跨專業利害關係人應共同承擔責任,以建立零死亡人本城市。爰此,我國應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權責之層級,設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審核機制,並依中央與地方性質,以及長期基本計畫與年度實施計畫,分別訂定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以全面落實我國之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達成零死亡願景,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2022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突破3,000人,創下近十年新高,平均每天約8.2人死於交通事故,造成超過6,300億元的社會成本損失。我國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中,多為「65歲以上高齡者」、「機車」、「行人」,顯示交通相對弱勢之上述三者死傷情形,並未隨著時代發展改善。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每年全球有130萬人死於交通意外,超過5,000萬人因此受傷,其中多為行人、自行車、機車等弱勢用路人。而台灣近年每十萬人的交通死亡人數落在12.1到12.7人之間,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標竿國家的四到六倍,同時我國亦為多國旅遊手冊「交通治安」之警示地區。另根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統計,近十年來,我國事故及受傷率持續增加,證實交通環境明顯退步,政府應正視道路交通傷害為公共衛生議題,並努力展開持續有效的預防工作,基此,亟需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因應之道。 參酌國際經驗與相關改革措施,各國交通政策均早已提出「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交通、工程、政策、公衛等跨專業利害關係人應共同承擔責任,以建立零死亡人本城市。爰此,我國應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權責之層級,設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監督審核機制,並依中央與地方性質,以及長期基本計畫與年度實施計畫,分別訂定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積極就交通3E政策,對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提出政策方向與改革措施,以全面落實我國之道路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達成零死亡願景。 綜上所述,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中央政府有責任策定國家交通安全政策與計畫、定期評估檢討、協助地方政府及保障人民使用多元運具,完成日常生活所需之權利。(草案第三條) (三)地方政府有責任依據中央所訂之法規、政策及計畫,訂定地方計畫或自治法規,並評估檢討其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草案第四條) (四)交通建設及活動之舉辦應兼顧交通安全(草案第五條) (五)道路建設或管理機關應有責任設置及管理確保交通安全之相關設施,並通盤考量用路人安全。(草案第六條) (六)車輛或零組件製造廠、銷售商與交通工具維修及保養廠有責任確保車輛安全性。(草案第七條) (七)車輛所有人有責任確保車輛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草案第八條) (八)車輛駕駛人有責任確保駕駛車輛時不會對自已、行人及其他用路人產生危害。(草案第九條) (九)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遵守法令。(草案第十條) (十)全民有責任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各級政府的法令應參酌合宜之都市計畫,並注意是否有助於提升整體道路交通安全。(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國家應透過落實法規、設置交通法庭與財政等手段落實交通安全。(草案第十三至十五條) (十三)重大運輸事故之獨立調查與報告。(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行政院於交通安全政策對立法院之報告與公開義務。(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交通安全政策對議會報告與公開義務。(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制度與組成,建立合作機制。(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十七)行政院、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條) (十八)國家應維護交通權利、促進人本交通與綠色交通配套措施。(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九)國家應維護交通環境,並積極保護行人安全之用路權益。(草案第二十七條) (二十)國家應定期檢討交通法令、政策與標準,促使與國際接軌以提升安全性。(草案第二十八條) (二十一)國家應落實交通安全教育並鼓勵發展交通安全組織。(草案第二十九條) (二十二)國家應積極確保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與提升交通工具安全性。(草案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十三)國家應建置緊急救援系統,加強救援成效,減少各類交通事故死傷。(草案第三十二條) (二十四)國家應落實交通事故之賠償制度,並提供被害人必要協助。(草案第三十三條) (二十五)國家應落實交通安全之研究、促進科學技術與資訊公開,並提升交通安全之人才與知識資源。(草案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六、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大量死傷,造成人民及社會極大損失,為強化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改善道路交通環境之安全性,重新整合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體系,促使道路交通之安全性持續穩定提升,逐步實現零死亡願景,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過去二十數年,國際上各國及先進城市無不積極採取措施推動降低交通死傷。1997年,瑞典率先採行「交通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將「任何人因為道路交通喪生或重傷,在道德上完全無法被接受」之精神入法,其後鄰近的挪威(1999年)、英國愛丁堡(2010年)、美國紐約(2014年)、加拿大(2016年)、澳洲(2018年)、日本(2018年)等城市及先進國家也陸續採行。 關於國際組織之作法,世界衛生組織於2004年發表「世界預防道路交通傷害報告(World report on road traffic injury prevention)」,呼籲世界各國針對道路交通安全採取行動方案。此外,2011年聯合國發起第一個「道路安全行動十年」後,並於2020年聯合國大會第74/299號決議宣布第二個「道路安全行動十年2021-2030」,並將「減少至少50%」設定為此階段之道路交通傷亡目標。 反觀我國國內,近年全國歷年死傷事故總件數於2008年降至17萬127件後不斷攀升,已於2018年當年攀升至32萬315件,更在2021年達到35萬8,221件,已為2008年的兩倍之多,其中「65歲以上高齡者」「機車」「行人」之死傷人數更持續上升,除受害家庭承受不可磨滅之傷痛外,更使社會承擔各種無形之社會成本。 有鑑於近年交通事故及死傷人數倍增,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法、教育、工程乃至車輛監理之規範,亟有整合並提升效能之必要,惟相關主管機關散見於交通部道安會、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更包括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乃至教育部及全臺各地方政府,現況更僅由中央二級機關協調全臺地方政府,相關事項規範更散逸於行政命令中,均有修法整合之必要。近年社會各界並不斷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積極面對我國日益嚴峻之交通環境問題,應儘速擬定並定期向立法機關提出交通政策的報告。爰參酌各國立法例及近年學術研究成果,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二○五○零死傷之目標。(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法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責任,並為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審議式民主參與,保障人民之好行政請求權,創設公民敦促程序。(草案第三條、第四條) (四)明定所有道路使用者就道路交通安全負有共同責任,為使所有道路使用者履行責任,國家並負有制定法規政策、籌措財源之特別責任。(草案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 (五)明定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應依安全系統方法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並將道路交通安全影響,納為法規影響評估機制之項目。(草案第十一條) (六)明定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提出年度報告之責任,強化對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民主監督及問責。(草案第十三條) (七)明定本法作為基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係。(草案第十四條) (八)明定國家應建立最佳政策實踐共享之平台。(草案第十五條) (九)明定國家應於行政院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會議及其專責之幕僚單位,以統合事權;並為促進審議式民主參與,明定其會議組成應至少有三分之一為公民及專家學者組成。(草案第十六條) (十)明定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體系之七大政策領域及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關之定義。(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明定地方自治團體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議;並為促進審議式民主參與,明定其會議組成應至少有三分之一為公民及專家學者組成。(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明定道路交通安全會議間之協調機制及透明運作原則。(草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十三)明定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分別制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策略計畫之責任、應記載內容及其基本程序。(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四)明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策略計畫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體系具規範效力。(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五)明定道路交通設施之建設、管理系統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明定國家應針對道路交通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建立安全管理系統,引入道路交通安全影響評估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審驗制度及全國道路網路交通安全評比制度等制度。(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 (十七)明定國家就道路交通載具適路性管理之政策框架。(草案第三十一條) (十八)明定國家就駕照制度之政策框架。(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九)明定國家應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草案第三十三條) (二十)明定國家應改進並推動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制度。(草案第三十四條) (二十一)明定國家鼓勵或要求道路運輸業,設置專責管理人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草案第三十五條) (二十二)明定國家就速度管理之政策框架。(草案第三十六條) (二十三)明定國家應投資安全技術、公共運輸及緊急應變系統。(草案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 (二十四)明定國家為實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得採取或應採取之財政措施。(草案第四十條) (二十五)明定國家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官制度。(草案第四十一條) (二十六)明定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應建立自願報告系統。(草案第四十二條) (二十七)明定公民敦促程序之內涵,包括公民訴訟、改善請求之提起及運作。(草案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 (二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草案第四十七條) (二十九)明定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四十八條) 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要旨: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並健全及推動道路交通安全體制,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我國交通事故肇事造成民眾傷亡人數居高不下,同時車輛駕駛與行人行走於道路上互相交織情形,必須從用路人用路觀念、道路通行各項設備軟硬體、及道路交通安全體制全面提升,更顯其急迫性。但道路交通安全議題龐雜多元,政府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改善措施,因涉及各級政府資源與權責,故需於法規面予以完整政策方針、強化各項組織功能,並使其預算充裕具有政策穩定性、延續性,並能跨機關協調、分工整合,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計畫成效及監督機制之精進。 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攸關國家與社會整體之課題,須凝聚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力量,並倚賴各級政府間與社會各界之合作,才能有效處理及解決問題。故制定一套系統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有其必要性,透過立法定明政策方針原則、強化各級政府道路安全運作機制、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依權責推動、提供足夠預算、各級政府落實成效監督,進而建立以人為本之道路交通安全環境目標。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並應以網際網路與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三)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七條) 八、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旨: 有鑑於隨著科技的進步,更加突顯道路交通安全議題的重要性。自2018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發布「道路安全全球現狀報告(Global Status Report on Road Safety)」指出:全球每年約135萬人死於交通意外,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第八大死因,事故成為健康的頭號問題。近年來,許多國家與城市均努力提出各項政策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傷亡,例如:危險路口、人行環境改善等,朝零死亡事故願景(Vision Zero)發展。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報告與國內交通事故死亡率統計資料對比,2018-2022年台灣行人交通事故死亡平均成長率5%,反觀世界平均成長率是下降1%。台灣2022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3,085人,其中行人占394人,創下10年來新高紀錄,也是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的4至6倍,更遠遠落後日本及韓國。在2021年底CNN及2022、2023年其他國際各大媒體不斷抨擊「台灣是行人地獄」的同時,台灣南北各地交通路口依然不斷發生路口人行道行人慘死悲劇。民間聯盟於今(112)年8月20日在總統府前舉辦全國性「還路於民」大遊行,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維護,顯然不符合全國民眾期待。臺灣的道路交通安全與先進國家相比,仍有極大改善空間。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共同努力讓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範更趨完備。 本草案分總則、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道路交通安全計畫、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附則共五章二十八條條文,茲簡述各章節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立法目的及願景目標。(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基本法主管機關,以明權責。(草案第二條) (三)各級主管機關、公營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三條) (四)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四條至第五條) (五)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業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 (六)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 (一)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八條)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 (一)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一)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第五章 附 則 (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五條) (三)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六條) (四)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七條)。 (五)明定本法施行日(草案第二十八條) 九、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要旨: 鑒於臺灣交通亂象已是國內外公認多年沉痾,制度、文化乃至道路設計,無一不應澈底變革,且須地方及中央政府齊心協力。是故,盼透過立法使政策方針更趨明確,並促進各級政府道路安全事務運作機制之改善、落實成效監督,以收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根據交通部統計,2022年全年因交通事故致死人數為3064人(平均每日約8.4人),針對前列數據公共電視2023年3月29日亦曾以「每10萬人交通死亡數字臺灣逾先進國家8倍」為題進行報導。臺灣不友善的交通環境不但已是國人公認事實,同時也遭國際知名媒體CNN形容為如同煉獄(living hell),瑞士外交部甚至向其國人示警,臺灣駕駛行為無法預測且具攻擊性。 面對我國交通困境,行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矢言朝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2030年前降低30%為目標,長期則朝「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邁進。 然而,臺灣交通亂象已是多年沉痾,改革之路漫漫,制度、文化乃至道路設計,無一不需澈底變革。此次所提《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便是針對法制面革新的回應,盼透過立法定明政策方針、強化各級政府道路安全運作機制、供給足夠預算、落實各級政府成效監督,以收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明定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明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 (七)明定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八)明定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九)明定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明定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明定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明定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要旨: 行政院雖逐年編列預算推動「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但2018年至2021年行人死亡人數並沒有大幅度減少,每年行人仍超過四百位死於交通事故,只有2022降為394人,面對聯合國揭示「2050年交通零死亡」目標,以及已實施交通零死亡願景國家的低死亡率,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實為亟需迫切改革的公共政策。為提高交通安全對策層級,全面落實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十一、委員吳思瑤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頻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係國家安全及社會之課題,須凝聚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力量,形成國家共同之重要政策,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透過立法明定政策方針原則、強化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運作機制並依權責推動、寬列預算、落實成效監督、統合及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務,建立以人為本之道路交通安全環境,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頻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係國家安全及社會之課題,須凝聚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力量,形成國家共同之重要政策,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透過立法明定政策方針原則、強化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運作機制並依權責推動、寬列預算、落實成效監督、統合及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務,建立以人為本之道路交通安全環境。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八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一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現況及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二)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二、委員蔡培慧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每況愈下,交通事故頻傳,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出現重大疑慮。經查,近年我國因交通事故死傷人數持續增加,自2019年迄今五年間因道路事故全國受傷人數218萬餘人,死亡人數多達13,432人,政府應肩負交通安全之課題,結合政府資源、凝聚社會力量及共識,通盤檢視、改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情形,並將道路交通安全政策納入基本國策中。除提高交通安全權責層級外,亦應明定中央及地方之權責劃分,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朝「2050交通零死亡」目標邁進,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有鑑於道路交通安全係為國家安全之重要課題,各縣市近年來面臨道路交通事故問題甚為嚴重,為使政府及國人能共同正視此問題,有效劃分中央及地方之權責,同時須凝結社會各界之力量共同合作,方能有效解決此重大課題。 人民日常與道路交通息息相關,然而,近年來道路交通死傷人數層出不窮,自2019年迄今五年間因道路事故全國受傷人數218萬3,929人,死亡人數多達13,432人,甚至背上「行人地獄」之惡名,卻未能獲得有效改善及精進策略。 為使政府能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改善措施、擬定政策方針,同時挹注資源協助各縣市進行強化及分工,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透過明確地政策方向來強化各級政府道路安全運作機制、中央各級機關以及地方政府之權責,同時提供足夠預算以利中央及地方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現狀,進而建立以人為本之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朝向「2050交通零死亡」之終極目標邁進。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名詞解釋。(草案第二條) (三)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三條)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四條至第五條) (五)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 (六)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七)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八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九)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並寬列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三)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四)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三、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要旨: 為促進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規範及監督機制,改善現有道路交通事故頻傳之亂象,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為促進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規範及監督機制,改善現有道路交通事故頻傳之亂象,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改善措施,惟面臨權責單位缺乏完整政策方針、推動組織為任務編組、預算不充裕且穩定性不足、跨部會及地方之權責與分工待強化、各級政府計畫之成效監督機制待精進等課題。 雖現行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之第四節對於社會安全有相關規定,惟並未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明訂政策方針原則、各級政府採專責推動組織、明訂預算編列及專款專用、各部會及地方依權責推動、各級政府落實成效監督等效益,並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達到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之目的。 本法各條文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中央政府有責任策定國家交通安全政策與計畫、定期評估檢討、及協助地方政府。(草案第三條) (三)地方政府有責任依據中央所訂之法規、政策及計畫,訂定地方計畫或自治法規,並評估檢討其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草案第四條) (四)車輛製造廠及銷售商有責任確保車輛安全性。(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有責任確保車輛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草案第六條) (六)車輛駕駛人有責任確保駕駛車輛時不會對自已、行人及其他用路人產生危害。(草案第七條) (七)用路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遵守法令。(草案第八條) (八)駕駛人必須接受適當之教育以獲得駕駛車輛的資格,並應建立檢核機制,以確保駕駛人有正確駕駛車輛。(草案第九條) (九)車輛構造安全規範。(草案第十條) (十)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推動道路安全改善。(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範。(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草案第十三條) (十三)落實執法(草案第十四條) (十四)醫療救護規範。(草案第十五條) (十五)保險制度。(草案第十六條) (十六)建立道路安全改善試驗研究制度。(草案第十七條) (十七)推動各級政府長期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十八)推動各級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事務。(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九)寬列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的經費。(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各級政府每年應提出交通安全改善成效報告書,公布改善進度、計畫並同時檢討其執行成效。(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二)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四、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日漸嚴峻,2022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以上、事故件數高達37.5萬件以上,死傷總人數更是突破50萬人,創歷年新高,顯已成為我國近年亟欲改善之國安及社會問題。惟我國交通相關議題事權未統一,實非單一主管機關得獨立解決。為落實聯合國揭示之「2050年交通零死亡」以及行政院會通過之「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之死亡人數降低30%之目標,打造人本交通環境,實踐3E政策之精神。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權責之層級,設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審核機制,並依中央與地方之交通主管機關性質,分別訂定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與會報等,以全面落實我國之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期能凝聚各級政府與民間力量,洗刷我國交通惡名。 十五、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統計不斷驟升,復以所見我國當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中央法律與行政辦法等中,尚有欠能規範各中央機關司職業務,並再發揮上位指導性質之法律,進而未能整合各機關職能,並對道路交通安全有效改善。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並鑑於中央政府甫向本院提送之同法草案中之法制缺漏應予補足,本提案特再明確藉「交通零死亡願景」、「公私協力」、「人本交通」、「行政院設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長兼任召集人;應定期每三個月召開會議」、「落實民間車輛載具或其零組件及裝置安全標準之中央政府輔導責任」以及「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全民教育」等內容予以增加至各條文當中,以期儘速完成立法審議,並有效推動之,儘早還國人安全道路交通環境。 第一條:明文將「交通零死亡願景」擬定入本法草案所載立法目的,並確立交通安全政策之最上位施行指導。 第二條:基於交通環境乃國民人員所共同參與並組成,是以交通安全用路環境及風氣乃強調以「人本交通」為重,並重視公私協力之原則,藉以致力降低因道路交通安全危害。 第三條:參酌當前我國多部法律當中,多明定設置有中央任務編組之內容。本草案參酌其所具調配各中央部會機關之功能架構,並考量本基本法之上位位階所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所需,爰明訂行政院設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法定任務編組。 第四條:參酌如行政院文化會報、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中央廉政委員會、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等多中央任務編組之設置內容,皆規範由行政院院長所兼任召集人,爰比照之。 第五條:訂定對於中央政府法制作業、行政作業、業務進度揭露,以及督導與協地方政府等職責。 第六條:地方政府對於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應予以擬定,並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第七條:定明道路交通車輛載具或其零組件及裝置之安全標準,乃具備有受中央政府落實之關係。中央政府應藉輔導方式帶動,且定期就業務辦理成效檢討之。 第八條:規範車輛所有人及駕駛所應配合交通道路安全政策等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人員遭受傷害之責。 第九條:載明行人應遵守法規,盡力防止道路交通危險。 第十條:明確中央政府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之責,並以有效降低事故傷亡為原則,辦理提升車輛安全性之施政事項。 第十一條:規範各級政府具完備道路之交通設施、設計規範、養護及改善制度,和法規措施之本法配合辦理事項。 第十二條:明確行政機關具有輔導之職責,並藉此強化營業用汽車之安全,以及營業行號內部安全治理之目的。 第十三條:確立道路交通安全乃具備有全民教育之重要性質,是以各中央機關乃應藉職能所推動之。 第十四條:考量執法之不可受輕忽,復以道路交通秩序之維繫甚為重要,故明定稽查取締之內容,乃各級政府職責。 第十五條:規範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所應受各級政府積極救護,以及行政機關應完善緊急醫療體系之法定事項。 第十六條:考量中央政府應扮演用路人所受道路交通安全風險之政策承擔角色,藉以追求「交通零死亡願景」,並彰顯政府效能,是以規範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制度規畫事項及其他相關措施內容。 第十七條:載明中央政府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及科學技術推動之責。 第十八條:定明各中央機關研議施政規劃,並交由交通部統合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與實施。 第十九條:基於一致之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特定明地方政府以年度為區間,訂定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 第二十條:考量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深繫公務預算支出,是以定明各級政府均應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 第二十一條:為求民眾充分獲得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資訊,爰規範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業務執行成果,並精進與檢討之。 第二十二條:授權各級政府為配合本法施行,得聘請道路交通安全有關之人員備供諮詢,以期透過多元審視之過程,完善本法事項之施政。 第二十三條:本法施行日期。 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道路交通事故死傷是國家安全及社會重要課題,應通過各級政府之努力,才能有效積極處理及解決問題。為建立以人為本之道路交通安全環境,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終極目標,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頻仍,是國家安全及社會之課題,須凝聚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力量,形成國家共同之重要政策,並倚靠各級政府間與社會各界之通力合作,才能有效處理及解決問題。 道路交通活動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然而道路交通安全議題龐雜多元,且涉及各級政府;政府目前業依據行政院訂定「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改善措施,惟仍面臨權責機關缺乏完整政策方針、推動組織尚待強化、預算不充裕且穩定性不足、跨機關及地方之權責、分工待強化及各級政府計畫之成效監督機制待精進等諸多課題。 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七、委員陳培瑜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台灣人口自109年、110年、111年已連續三年負成長,惟據交通部統計我國兒童及少年,109年死亡人數89人,而110年則又增加12人,死亡人數不降反升;另據衛福部統計,在109年台灣兒少死因回溯調查中,運輸事故在事故傷害中占比高達52%,遠高於中毒、墜落、溺水等其他因素,顯示交通事故對我國兒少生命及健康之威脅不可忽視。我國與OECD國家兒童及少年「交通事故」死亡率比較,顯屬於後段國家,亦未達行政院「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設定之「每年降低兒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受傷人數零成長預期績效指標」。因此為增進兒少權益、降低養育負擔與交通事故率、擺脫「行人地獄」之污名、減緩少子化之現象,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鑑於台灣人口自109年、110年、111年已連續三年負成長,惟據交通部統計我國兒童及少年,109年死亡人數89人,而110年則又增加12人,死亡人數不降反升;另據衛福部統計,在109年台灣兒少死因回溯調查中,運輸事故在事故傷害中佔比高達52%,遠高於中毒、墜落、溺水等其他因素,顯示交通事故對我國兒少生命及健康之威脅不可忽視。我國與OECD國家兒童及少年「交通事故」死亡率比較,顯屬於後段國家,亦未達行政院「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設定之「每年降低兒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受傷人數零成長預期績效指標」。因此為增進兒少權益、降低養育負擔與交通事故率、擺脫「行人地獄」之污名、減緩少子化之現象,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綜上所述,我國交通安全政策之結構性改革迫在眉睫,《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有責任確保車輛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草案第六條) (六)車輛駕駛人有責任確保駕駛車輛不會對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產生危害。(草案第七條) (七)用路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遵守法令。(草案第八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統一之道路設計規範。(草案第九條) (九)以道路分級作為統一設計規範之標準。(草案第十條) (十)同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涉及不同主管機關、不同單位時的協調機制。(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十一)駕駛人必須接受適當之教育以獲得駕駛車輛的資格,主管機關應建立檢核、檢討機制,以確保駕駛人有正確駕駛車輛之能力。(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車輛構造安全規範。(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推動道路安全改善。(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汽車運輸業管理規範。(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草案第十七條) (十六)落實執法,各級政府得運用交通違規之罰金作為辦理交通環境改善措施之財源。(草案第十八條) (十七)醫療救護規範。(草案第十九條) (十八)保險制度。(草案第二十條) (十九)從事都市計畫、交通規劃之原則。(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科技執法。(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一)地方政府應針對學區進行交通安全規劃之調查(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二)中央政府應訂定通學步道之設置規劃原則。(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三)推動各級政府長期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二十四)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事務。(草案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 (二十五)行政院應統合有關機關,設立交通事故傷害預防單位。(草案第二十九條) (二十六)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三十一條) (二十七)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結果等資訊。(草案第三十二條) (二十八)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三十三條) (二十九)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條) (三十)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五條) 十八、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交通部統計數據指出,2022年我國交通事故造成超過3,000人死亡,其中有394位行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1萬6,000多人受傷;平均下來,每天有將近47位行人,在台灣道路上非死即傷,創下2013年以來新高,且跟OECD國家相比,每10萬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數字,更超過先進國家的8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頻仍,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刻不容緩,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道路交通活動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然而道路交通安全議題龐雜多元,且涉及各級政府,更是國家安全及社會之課題,為建立以人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透過立法定明政策方針原則、強化各級政府道路安全運作機制、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依權責推動、提供足夠預算、各級政府落實成效監督,以收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各級政府應每年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九、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要旨: 依據交通部統計,2022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3,085人;受傷(含重傷)人數為498,887人,而2023年1-6月交通事件數更達到201,880件,較去年同期增加23,639件,增幅13.3%、交通死亡人口更高達1,569人,平均每日約8.7人死於交通事故,已不單是交通問題,亦是嚴峻的社會問題,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根據交通部統計,2022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3,085人;受傷(含重傷)人數為498,887人,而2023年1-6月交通事件數更達到201,880件,較去年同期增加23,639件,增幅13.3%、交通死亡人口更高達1,569人,平均每日約8.7人死於交通事故,已不單是交通問題,亦是嚴峻之社會問題。 道安議題龐雜多元,涉及層面極廣,長期面臨主管機關權責不清、缺乏完整政策方針、推動強度不足、跨機關及地方權責分工不明確,及監督機制待精進等諸多課題。實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之必要性,透過確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方針,並以交通3E:教育(Education)、工程(Engineering)、執法(Enforcement)三要素為修法準據,而促進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多面向,多部會整合協調之效,以達「人本交通」、「台灣零死亡願景」之目標。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及企業、社會各界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十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二)政府依法應邀請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九條) 二十、委員林昶佐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近年交通事故案件死傷人數不斷增加,交通事故死亡率明顯高於其它OECD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嚴峻,已成國人共同關注之社會議題。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涵蓋法規政策、工程、執法及教育等各個層面,需要各級政府跨部會整合並廣納各界專業人士及民眾意向反饋,現行以強化執法、處罰為應對顯然無法徹底解決問題。為徹底根治道安問題,系統化相關法規,整合各方權責,共同完善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台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權責不清,交通、工程、都市計畫及檢驗等多項專業欠缺統合,相關法規亦未系統化,中央、地方分工機制失靈,各項交通改善計畫沒有有效的管考監督機制,近10年交通事故案件數持續上升,2022年交通事故總計37萬5,844件,造成3,064人死亡,死亡人數屢創新高,交通事故死亡率超過其他OECD國家平均4至6倍,已成亟需改善的社會問題。 綜上所述,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刻不容緩,以期建立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方針,明確各級政府、車輛廠商、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之權責劃分,強化推動各項道路安全措施,完善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目標。爰擬具本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二條至第三條) (三)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四條) (四)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五)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八條至第十六條)。 (六)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七)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組成及計畫推動。(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八)各級政府應規劃足夠經費以執行各項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草案第二十二條) (九)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成果資訊。(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各級政府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以利道路交通安全計畫執行。(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各級政府得聘請各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一、委員郭國文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頻傳,即使各種交通罰則已趨嚴格,歷年交通死傷卻未顯著下降,顯見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並非單一機關課題,更需凝聚各級政府與社會力量,形成國家共同之重要政策,並倚靠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通力合作,才能有效處理及解決問題,為此,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頻傳,即使各種交通罰則已趨嚴格,歷年交通死傷卻未顯著下降,顯見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並非單一機關課題,更需凝聚各級政府與社會力量,形成國家共同之重要政策,並倚靠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通力合作,才能有效處理及解決問題。 查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對於社會安全訂有相關規定,惟並未將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明確納入,實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透過立法定明政策方針原則、強化各級政府道路安全運作機制、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依權責推動、提供足夠預算、各級政府落實成效監督,以收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建立以人為本之道路交通安全環境,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終極目標。爰擬具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三條)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四條至第五條) (五)標線、標誌與號誌設計與設置者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六條)。 (六)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七條) (七)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八)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 (九)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十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協助。(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三)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八條) 二十二、委員游毓蘭等23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109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受傷482,333人,社會經濟損失估計達5千億元,顯見交通安全問題對國人產生極大之危害。較聯合國揭示之「2030年讓全球因為交通事故而傷亡的人數減少一半」及「2050年零死亡」目標,與先進國家道安情形,有很大改善空間,顯見我國道安改革為極重要且急迫的課題。106年至109年交通事故問題持續上揚,顯見我國交通安全政策之不足,必須正視並改進。參酌國際經驗與相關改革措施,我國應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權責之層級,設中央與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並依中央與地方性質及長期基本計畫與年度實施計畫,分別訂定中央與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以全面落實我國之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鑒於我國交通意外事故嚴峻,至109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受傷482,333人,社會經濟損失估計達5千億元,顯見交通意外事故對我國社會之危害甚鉅。較聯合國揭示之「2030年讓全球因為交通事故而傷亡的人數減少一半」及「2050年零死亡」目標,與先進國家道安情形,有很大改善空間,顯見我國道安改革為極重要且急迫的課題,亟需加以改善,政府對此責無旁貸,應參酌發達國家之交通安全改革經驗,建立交通改革基本法制。 為改善我國交通安全之問題,應訂立交通安全基本法,健全交通安全體制、提高交通安全政策之層級、明訂國家與地方交通安全政策、設置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與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分別訂中央與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積極就交通3E政策,對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提出政策方向與改革措施,以保障國人交通安全。 綜上所述,爰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國人公平遷徙自由,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交通事故侵害,明確國家與地方政府、各類交通使用者之交通安全責任。(草案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闡明交通安全之國家、地方政府、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交通工具製造者、行人及全民於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十條) (四)國家應透過落實法規、設置交通法庭與財政等手段落實交通安全。(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五)重大運輸事故之獨立調查與報告。(草案第十四條) (六)行政院於交通安全政策對立法院之報告與公開義務。(草案第十五條)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交通安全政策對議會報告與公開義務。(草案第十六條) (八)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制度與組成。(草案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九)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之制定與公布。(草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十)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地方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之制定與公布,以及地方政府對於海上或航空交通安全事項之要求。(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一)國家應維護交通權利、促進人本交通與綠色交通配套措施。(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二)國家應維護交通環境,並積極保護行人安全。(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三)國家應定期檢討交通法令、政策與標準,促使與國際接軌以提升安全性。(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四)國家應落實交通安全教育並鼓勵發展交通安全組織。(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五)國家應積極確保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與提升交通工具安全性。(草案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十六)國家應建置緊急救援系統,加強救援成效,減少各類交通事故死傷。(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七)國家應落實交通事故之賠償制度,並提供被害人必要協助。(草案第三十條) (十八)國家應落實交通安全之研究、促進科學技術與資訊公開,並提升交通安全之人才與知識資源。(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第28143號)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109年一年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高達3,000人,受傷482,333人,相較於新冠肺炎二年造成的853人死亡,2萬1,288人確診,顯然交通安全問題對國人產生的生命危害並不亞於新冠肺炎。面對聯合國揭示「2050年交通零死亡」目標,以及已實施交通零死亡遠景國家的低死亡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實為急迫的課題。參酌國際先進國家經驗與相關改革措施,我國應立法明定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提高交通安全對策層級,設中央及地方之交通安全會報,分別訂定中央與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以全面落實我國之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參酌日本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之立法例,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鑒於我國交通意外事故持續惡化,109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受傷482,333人;110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數仍達2,990人,受傷474,376人(未計入鐵道交通、海上交通及航空交通傷亡人數),每年造成社會經濟損失估計逾4千億元。相較於新冠肺炎二年造成853人死亡,2萬1,288人確診,顯然交通安全問題對國人產生的生命危害並不亞於新冠肺炎。 面對聯合國揭示「2050年交通零死亡」目標,以及已實施交通零死亡遠景國家的低死亡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實為急迫的課題。較聯合國揭示之「2030年讓全球因為交通事故而傷亡的人數減少一半」及「2050年零死亡」目標,與先進國家道安情形比較,我國每十萬人30日內車禍死亡數(2107年為11.4人),仍為歐盟的兩倍以上、日本的三倍以上,顯見我國交通安全改革為極重要且急迫的課題,亟需加以改善,政府對此責無旁貸,應參酌發達國家之交通安全改革經驗,建立交通改革基本法制。 為改善我國交通安全之問題,應訂立交通安全基本法,健全交通安全體制、提高交通安全政策之層級、明訂國家與地方交通安全政策、設置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與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分別訂中央與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積極就交通3E政策,對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提出政策方向與改革措施,以保障國人交通安全。 綜上所述,爰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國人公平遷徙自由,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交通事故侵害,明確國家與地方政府、各類交通使用者之交通安全責任。(草案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闡明交通安全之國家、地方政府、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交通工具製造者、行人及全民於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十條) (四)國家應透過落實法規、設置交通法庭與財政等手段落實交通安全。(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五)重大運輸事故之獨立調查與報告。(草案第十四條) (六)行政院於交通安全政策對立法院之報告與公開義務。(草案第十五條)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交通安全政策對議會報告與公開義務。(草案第十六條) (八)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制度與組成。(草案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九)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之制定與公布。(草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十)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地方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之制定與公布,以及地方政府對於海上或航空交通安全事項之要求。(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一)國家應維護交通權利、促進人本交通與綠色交通配套措施。(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二)國家應維護交通環境,並積極保護行人安全。(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三)國家應定期檢討交通法令、政策與標準,促使與國際接軌以提升安全性。(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四)國家應落實交通安全教育並鼓勵發展交通安全組織。(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五)國家應積極確保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與提升交通工具安全性。(草案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十六)國家應建置緊急救援系統,加強救援成效,減少各類交通事故死傷。(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七)國家應落實交通事故之賠償制度,並提供被害人必要協助。(草案第三十條) (十八)國家應落實交通安全之研究、促進科學技術與資訊公開,並提升交通安全之人才與知識資源。(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十四、委員蘇巧慧等19人提案要旨: 為建立以人為本之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增進共融友善用路環境,鼓勵陸路運輸與安全相關產業發展,以達交通零死亡願景,爰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我國陸路交通事故頻仍,死傷人數長年居高不下。鑒於陸路交通安全問題實非單一政府機關問題,更是國家安全及社會之重要課題,須凝聚各級政府與社會各界力量,形成國家共同之重要政策,並賴各級政府間與社會各界之通力合作,才能有效處理及解決。 陸路交通活動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然而陸路交通安全議題龐雜多元,且涉及各級政府;行政院雖訂定「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改善措施,惟仍面臨權責機關缺乏完整政策方針、推動組織有待強化、預算不充裕且穩定性不足、跨機關及地方之權責、分工待強化及各級政府計畫之成效監督機制待精進等諸多課題。 查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對於社會安全定有相關規定,惟並未將陸路交通安全政策明確納入,實有必要制定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透過立法定明政策方針原則、強化各級政府陸路安全運作機制、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依權責推動、提供足夠預算、各級政府落實成效監督,以收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進而建立以人為本之陸路交通安全環境,達成交通事故零死亡之終極目標。爰擬具本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有共同維護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環境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推動及達成陸路交通安全及共融友善用路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陸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落實陸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陸路交通安全及友善用路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陸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八)陸路運輸產業相關人員之維護陸路交通安全應盡責任。(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九)各級政府為擬定、執行及督導陸路交通安全及友善用路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辦理陸路交通安全與友善用路會報。(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十)各級政府為執行陸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一)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陸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公開資訊。(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二)各級政府為執行陸路交通安全及友善用路相關事宜,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陸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並應納入對於高齡者、孕婦、嬰幼兒及其他行動特殊需求者交通權益事務具專門學識經驗者。(草案第三十一條) 肆、機關報告 一、交通部報告: 112年10月25日書面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提出重點說明,並就游毓蘭委員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111年3月)、羅致政委員等25人、陳歐珀委員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112年5月)、陳椒華委員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何欣純委員等16人、國民黨黨團、林宜瑾委員等22人、謝衣鳯委員等17人、吳思瑤委員等16人、蔡培慧委員等18人、李昆澤委員等17人、陳亭妃委員等18人、洪孟楷委員等16人所提共計16案提案版本,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行政院函送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重點說明 本草案係屬上位指導方針法令,定明各道安利害關係者之責任,針對人、車、路、汽車運輸業、教育宣導、執法、救護、保險與研究發展等九大面向訂定基本政策,各級政府分層擬定計畫並落實分工執行道安事務之依據,並由行政院院長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地方則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首長召開道安會報,以主動落實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依權責推動道安工作。 本草案共5章計27條,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1.總則(§1~§8) (1)定明立法之目的。 (2)定明各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利害關係者之責任,包括:全民道安責任;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負之責任;車輛或零組件製造銷售維修者、車輛所有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之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9~§17) 針對人、車、路、汽車運輸業、教育宣導、執法、救護、保險與研究發展等九大面向訂定基本政策,做為各級政府擬定計畫與執行道安事務之依據。 3.道路交通安全計畫(§18~§20) (1)由中央相關部會研議權責計畫後,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至少每4年)。 (2)中央相關部會擬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每年)。 (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擬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每年)。 4.道路交通安全會報(§21~§22) 中央地方分層設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依權責落實推動道安工作。 (1)中央:由行政院院長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代表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2)地方: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首長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5.附則(§23~§27) 定明政府應提供足夠道安預算、資訊公開與成效監督、資料取得與協調幫助及官民學合作等機制。 (三)相關委員提案及本部建議意見重點 1.游毓蘭委員等23人提案版本 大院游毓蘭委員等23人所提版本5章,計34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係包含陸海空範圍,惟考量道路交通事故佔整體運輸事故高比例,又航空及海上均有專法規範,爰本法鎖定道路交通安全範疇。委員版本其餘部分,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草案名稱、第二條名詞定義、第十二條交通法庭、第十三條經費規定、第十四條重大事故調查、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向立法院及議會報告、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會報制度、第十九條計畫徵詢意見、第二十五條定期檢討、第二十六條教育政策、第二十九條救護政策、第三十條損害賠償制度、第三十二條人才規定、第三十三條法規期限、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3)回應說明: 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定;第十二條因行政訴訟法已修正定明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集中至高等行政法院之地方行政訴訟庭,採專庭落實審判專業化;另於交通事故訴訟程序有鑑定需求者,法庭可委由官方機關(如行車事故鑑定會)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第十三條因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惟政府相當重視道安,均採寬列方式執行;第十四條有關重大事故調查,已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專責機關;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地方制度法,行政機關有向立法機關報告義務。 第十七條行政院設專責辦公室及置專職人員,考量中央道安會報設置要點(草案)中,已納入相關部會指派專責人員,可具相同效果;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第十九條有關計畫徵詢意見,因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已規劃納入中央道安會報成員,已可共同充分研商。 第二十五條已於行政院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已分別定明定期檢討及民間參與;第二十六條獎勵推行交通安全之學校、法人等,考量教育宣導應為政府職責,且現行法律(例如: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等)已有規定;第二十九條考量已有空中救護運輸工具管理辦法(原: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並得作為本法之作用法;第三十條損害賠償制度部分,考量本法首重「事故預防」,且現行法律(例如:民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有規定;第三十二條提升交通安全人才,現況已有多校成立高等教育系所培育人才,本部亦設有運輸研究所。 第三十三條規定法規檢討期限,本部會參酌委員各版本意見納入考量;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經審視各委員版本,本部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 2.羅致政委員等25人提案版本 大院羅致政委員等25人所提版本,計21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二條名詞定義、第十四條重大事故調查、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會報制度、第二十條法規檢討期限。 (3)回應說明: 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範。 第十四條有關重大事故調查,已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專責機關。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第二十條規定法規檢討期限,本部會參酌委員各版本意見納入考量。 3.陳歐珀委員等22人提案版本 大院陳歐珀委員等22人所提版本5章,計32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二條名詞定義、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向立法院及議會報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道路規劃、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會報制度、第三十一條法規檢討期限。 (3)回應說明: 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定;第十一條向立法院及第十二條向議會報告義務,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地方制度法,行政機關有向立法機關(或議會)報告義務。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定明道路規劃設計相關細節性內容,因相關作用法已有規範,例如: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委員會(或會報)成員性別比例,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第二十七條補助民間活動及第二十九條救護直升機,考量已有空中救護運輸工具管理辦法(原: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相關作用法已有規範;第三十條人才資源,現況已有多所院校設置交通相關系所,本部亦設有運輸研究所。 第三十一條規定法規檢討期限,本部會參酌委員各版本意見納入考量。 4.台灣民眾黨黨團(111年3月及112年5月)提案版本 大院台灣民眾黨黨團112年5月已有新提案,爰僅說明該版本,所提版本6章,計32條,說明如下: (1)黨團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二條名詞定義、第四條道路規劃、第十二條經費規定、第十三條向立法機關報告、第十五條教育政策、第十九條事故處理、第二十條損害賠償制度、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會報制度、第三十條法規檢討期限。 (3)回應說明: 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定;第四條明定交通寧靜區,因相關作用法已有規範,例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第十二條因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惟政府相當重視道安,均採寬列方式執行;第十三條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機關有向立法機關報告義務。 第十五條獎勵推行交通安全之學校、法人等,考量教育宣導應為政府職責,且現行法律(例如: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等)已有規定。 第十九條已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範細節內容;第二十條損害賠償制度部分,考量本法首重「事故預防」,且現行法律(例如:民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有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院設專責辦公室及置專職人員,考量中央道安會報設置要點(草案)中,已納入相關部會指派專責人員,可具相同效果;第二十三條及二十四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將考量納入各縣市政府首長,惟其餘部分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第三十條規定法規檢討期限,本部會參酌委員各版本意見納入考量。 5.陳椒華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 大院陳椒華委員等18人所提版本5章,計35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名詞定義、第十五條經費規定、第十六條重大事故調查、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向立法機關報告、第十九條會報制度、第二十二條計畫徵詢意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計畫規定、第二十九條教育政策、第三十二條救護政策、三十三條損害賠償制度、第三十五條人才規定、第三十六條法規檢討期限、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3)回應說明: 第一條明定「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本部會納入考量;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定;第十五條因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惟政府相當重視道安,均採寬列方式執行;第十六條有關重大事故調查,已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專責機關;第十七條向立法院及第十八條向議會報告義務,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地方制度法,行政機關有向立法院(議會)報告義務。 第十九條行政院設專責辦公室及置專職人員,考量中央道安會報設置要點(草案)中,已納入相關部會指派專責人員,可具相同效果;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將考量納入各縣市政府首長,惟其餘部分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第二十二條有關計畫徵詢意見,因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已規劃納入中央道安會報成員,已可共同充分研商。第二十三條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因考慮政策延續性,建議維持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第二十四條地方執行計畫,因已報請地方道安會報審議,無需由交通部彙整提報行政院。 第二十九條考量教育宣導應為政府職責,且現行法律(例如: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等)已有規定;第三十二條救護直升機,考量已有空中救護運輸工具管理辦法(原: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並得作為本條之作用法;第三十三條損害賠償制度部分,考量本法首重「事故預防」,且現行法律(例如:民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有規定;第三十五條提升交通安全人才,現況已有多所院校系所,本部亦設有運輸研究所。 第三十六條規定法規檢討期限,本部會參酌委員各版本意見納入考量;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經審視各委員版本,本部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 6.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版本 大院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版本6章,計48條,說明如下: (1)黨團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名詞定義、第十一條政策評估、第十三條向立法機關報告、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會報制度、第十七條主管機關、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道路規劃、第四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官制度、四十二條公民自願報告系統、第五章公民敦促程序、第四十七條法規檢討期限、第四十八條施行日期。 (3)回應說明: 第一條明定「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本部會納入考量;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定;第十一條政策評估,第十三條向立法機關報告,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地方制度法,行政機關有向立法機關報告義務。 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行政院設專責辦公室及置專職人員,考量中央道安會報設置要點(草案)中,已納入相關部會指派專責人員,可具相同效果;另同二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第十七條定明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關,經審視現行相關作用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例如公路法第二條、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等。 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定明道路相關細節性內容,因相關作用法已有規範,例如: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第四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官制度,考量道安會報已可發揮整合功能,並將會指派專責人員,效果相同;另第四十二條因行政程序法已有民眾陳情制度,效果同公民自願報告系統。 第五章公民敦促程序,行政院版第二十六條已有公民參與程序機制。 第四十七條規定法規檢討期限,本部會參酌委員各版本意見納入考量;第四十八條施行日期,經審視各委員版本,本部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 7.何欣純委員等16人提案版本 大院何欣純委員等16人所提版本5章,計27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十四條第二項執法政策、第二十二條會報制度。 (3)回應說明: 第十四條第二項明定前項稽查取締,處罰應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鑒於執法機關本應依法行政,且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已定明「比例原則」。 第二十二條交通部訂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辦法,本法已定明會報的組成與應辦的重點事務,基於地方自治精神,應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訂定。 8.國民黨黨團提案及謝衣鳯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國民黨黨團及謝衣鳯委員等17人所提版本內容相近,皆為5章,分別計28條、29條,併同說明如下: (1)兩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兩版本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主管機關、第五條計畫規定、國民黨黨團第十三條運輸業、謝衣鳯、傅崐萁委員等17人第十四條運輸業、國民黨黨團第十九條綱要計畫、謝衣鳯、傅崐萁委員等17人第二十條綱要計畫。 (3)回應說明: 第一條明定「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本部會納入考量;第二條明定本法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考量相關作用法中已明定中央與地方的主管機關,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且鑒於目前我國現行現有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第五條地方執行計畫之評估及檢討,因已報請地方道安會報審議,無需由交通部彙整提報行政院。 國民黨黨團第十三條及謝衣鳯、傅崐萁委員等17人第十四條有關電車運輸業自我安全治理部分,考量汽車運輸業管理已於行政院版第十二條明定,且目前並無電車業別。 國民黨黨團第十九條及謝衣鳯、傅崐萁委員等17人第二十條有關每兩年檢討修正綱要計畫,因考量政策效益延續性,建議維持至少四年檢討修正。 9.林宜瑾委員等22人提案版本 大院林宜瑾委員等22人所提版本5章,計27條,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無差異性較大,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10.吳思瑤委員等16人提案版本 大院吳思瑤委員等16人所提版本5章,計28條,本部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十四條培育政策、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會報制度。 (3)回應說明: 第十四條鼓勵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之設立及辦理人員之培育與訓練,提升交通安全人才,現況已有多所院校系所,本部亦設有運輸研究所。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11.蔡培慧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 大院蔡培慧委員等18人所提版本5章,計28條,本部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二條名詞定義、第十九條綱要計畫、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會報制度、第二十四條經費規定。 (3)回應說明: 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定。 第十九條每三年檢討修正綱要計畫,因考量政策效益延續性,建議維持至少四年檢討修正。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會報成員性別比例,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第二十四條明定要優先改善人行道,目前政府已通過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四年編400億元改善人行空間,實務上已在推動。 12.李昆澤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李昆澤委員等17人所提版本計28條,本部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十一條道路規劃、第十二條汽車運輸業、第二十六條人才規定、第二十七條法規檢討期限。 (3)回應說明: 第十一條明定道路安全檢核機制等相關細節性內容,因已列入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之推動重點。 第十二條明定協助勞動主管機關推動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勞動條件改善,現行汽車運輸業主管機關與勞動主管機關已有相關協調機制,此係屬實務面運作事項。 第二十六條明定建立交通安全改善諮詢人才資料庫,現況已有多所院校設置交通相關系所,本部亦設有運輸研究所。 第二十七條規定法規檢討期限,本部會參酌委員各版本意見納入考量 13.陳亭妃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 大院陳亭妃委員等18人所提版本5章,計31條,本部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二條名詞定義、第五條第三項道路規劃、第十八條損害賠償制度、第二十四條重大事故調查、第二十五條會報制度、第二十六條經費規定、第三十條死傷狀況。 (3)回應說明: 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定;第五條第三項明定交通寧靜區、實施速限三十公里以下等相關細節性內容,因相關作用法已有規範,例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 第十八條損害賠償制度部分,考量本法首重「事故預防」,且現行法律(例如:民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有規定。 第二十四條有關重大事故調查,已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專責機關;第二十五條成員組成及比例,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第二十六條因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惟政府相當重視道安,均採寬列方式執行;第三十條明定「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本部會納入考量。 14.洪孟楷委員等16人提案版本 大院洪孟楷委員等16人所提版本計23條,本部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三條及第四條會報制度。 (3)回應說明: 第一條明定「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本部會納入考量。 第三條明定中央道安會報應定期每三個月召開會議,本部會在設置要點中納入考量。 第四條明定中央道安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等組成,因已規劃於會報設置要點予以訂定。 (四)結語 綜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行政院版,於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另本部亦感佩相關黨團、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112年11月6日書面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再進行報告說明,並就貴委員會審查賴惠員委員等19人、陳培瑜委員等16人、賴瑞隆委員等18人、陳素月委員等17人、蘇巧慧委員等19人、林昶佐委員等18人、郭國文委員等18人所提供計7個新增提案版本,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新增委員提案及本部建議意見重點 1.賴惠員委員等19人提案版本 大院賴惠員委員等19人所提版本5章,計26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1條:第十六條損害賠償制度。 (3)回應說明: 第十六條損害賠償制度部分,本法首重「事故預防」,且現行法律(例如:民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有規定。 2.陳培瑜委員等16人提案版本 大院陳培瑜委員等16人所提版本7章,計35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9條:第五條鐵路、軌道設施標準、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五、二十一、二十三條等道路規劃設計、第十八條罰鍰收入規定、第二十九條設置事故監測資料庫。 (3)回應說明: 第五條鐵路、軌道設施標準部分,考量道路交通事故佔整體運輸事故高比例,又鐵路、軌道均有專法規範,爰本法鎖定道路交通安全範疇。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五、二十一、二十三條等定明道路相關細節性內容部分,相關作用法已有規範,例如: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 第十八條罰鍰收入,因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惟政府相當重視道安,均採寬列方式執行。 第二十九條設置事故監測資料庫,本部已建置有道安資訊平台可供各相關機關使用並分析事故原因,進行道路改善及事故預防工作。 3.賴瑞隆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 大院賴瑞隆委員等18人所提版本5章,計27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3條:第十三條推動人權教育、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團體代表。 (3)回應說明: 第十三條推動人權教育部分,因人權議題涉獵廣泛,易導致交通安全教育無法明確聚焦。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團體代表部分,各級政府會報已規定應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其包含專業團體或人士。 4.陳素月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陳素月委員等17人所提版本5章,計30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4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道路規劃設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 (3)回應說明: 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道路規劃設計部分,相關作用法已有規範,例如: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5.蘇巧慧委員等19人提案版本 大院蘇巧慧委員等19人所提版本6章,計32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係以陸路交通為範圍,包含道路、鐵路、軌道等,考量道路交通事故佔整體運輸事故高比例,又鐵路、軌道已有專法規範,爰本法鎖定道路交通安全範疇。委員版本其餘部分,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8條: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四條雇用人責任、第十三條提升交通安全人才、第二十八條罰鍰收入規定。 (3)回應說明: 第一條明定「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本部會納入考量。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四條雇用人責任部分,屬運輸業營運安全事項,相關作用法已有規範,例如: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 第十三條提升交通安全人才,現況已有多校成立高等教育系所培育人才,本部亦設有運輸研究所。 第二十八條罰鍰收入規定,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惟政府相當重視道安,均採寬列方式執行。 6.林昶佐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 大院林昶佐委員等18人所提版本5章,計26條,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無差異性較大者。 7.郭國文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 大院郭國文委員等18人所提版本5章,計28條,說明如下: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版本意旨相近。 (2)差異較大者有3條:第二條名詞定義、第二十三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第二十四條團體代表。 (3)回應說明: 第二條名詞定義,現行法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規定。 第二十三條會報成員組成及性別比例,鑒於我國現行九部基本法均未有此體例,且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第二十四條團體代表,各級政府會報已規定應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其包含專業團體或人士。 (三)結語 綜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行政院版,於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另本部亦感佩相關黨團、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二、內政部報告:112年10月25日書面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代表內政部就道路交通基本法草案條文內容涉及內政部業務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係交通部參考日本推動交通安全對策法體例及兼顧我國國情,以及參考立法委員提案內容提出,宣示政府徹底改善道安的決心。相關草案條文涉及內政部主責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一)草案第3條有關中央政府應制(訂)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1節,按內政部依市區道路條例為市區道路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國土管理署主辦相關道路工程建設及管理督導工作,並有警政署辦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法工作。另國土管理署刻奉行政院長指示,積極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作為本案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通過後之後續作用法規。 (二)草案第11條有關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設計規範1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持續研修「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另有關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1節,內政部依據院頒行人優先交通安全綱領,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4大面向,推動相關行動方案,結合跨部會與地方政府力量,完善行人通行環境、建立國人正確用路觀念,同時加強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之行為,把行人優先的人本交通觀念,養成為道路駕駛者的習慣。 (三)草案第13條有關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1節,按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業務係由交通部主政,本部警政署協助配合辦理。警政署訂有交通安全宣導執行計畫,要求各警察機關積極透過、電視(廣播)節目、廣告、新聞媒體、專題演講、及網路等管道,加強交通法規(令)及相關路權之宣導,並結合民間團體及公務單位擴大宣導效能。 (四)草案第14條有關「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1節,本部警政署將持續督導各全國各警察機關交通執法工作,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以降低路口交通違規件數,養成民眾守法習慣。 (五)草案第15條有關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1節,為提升對急重症及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等傷病患之緊急醫療照護,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消防署、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各地方政府(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共同合作,推動建置資料交換平臺,消防端可將傷病患之生命徵象及危急狀況等重要資訊,透過緊急醫療救護資料交換平臺串連衛生端及醫療端,可讓醫院預為準備相關人力設備等資源,以優化緊急醫療照護之時效與品質。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 伍、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章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章章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三、第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四、第八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條 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 五、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六、第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七、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 八、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九、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 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 十、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 十一、新增第二十七條,條文為: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檢討調整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十二、原第二十七條,條次順移為第二十八條,條文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通過附帶決議6項: (一)內政部及交通部目前所訂頒道路設計規範已不符現況需求,且與歐美等國道路設計規範有所不同,不少專家學者已一再報章媒體呼籲儘快修正,以讓地方主管機關能有統一適用標準,讓地方道路工程(例如某些特定地區之車道過寬應縮減,以避免車速過快,又如為因應2025年超高齡社會到來,應於過寬道路中間設置庇護島;以及相鄰兩街廓間人行道並不連貫,致生危害行人安全等情形。)得以儘早完成改善,並要求內政部及交通部於6個月內研議檢討道路設計規範之修正。 (二)交通部應邀請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併同檢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針對各地方政府哪些特定地區應設置「行人專用時相」及其開閉時間之標準,以及哪些「無號誌路口」經常發生行人傷亡事件,而有於該路口增設「交通號誌」必要之基準,儘速於6個月內完成檢討,並發布施行。如有未涉及標準或基準修正之路口,有立即增設之必要者,亦請於6個月內研議設置之可行方法,以確保所有使用道路行人之安全。 (三)內政部應責請各地方政府分期、分區檢討重要道路繁忙地區的樓房騎樓被占用,導致行人被迫通行於車道,以致危及生命安全的這些騎樓應列為重要違建取締對象。 (四)我國交通環境被CNN封為行人地獄。交通事故常年居於兒少事故傷害死因首位,據交通部道安會統計,2018年至2022年間,全國12歲以下兒童交通死傷人數高達46206名,平均每日有超過25名兒童因交通事故傷亡。另根據2022年道安事故統計,去年一共發生37萬5632件交通事故,造成3085人死亡,其中機車死亡人數占死亡總人數63%,學生遭遇的車禍事故中,更有85%是騎乘機車時發生。 提高學童行之安全,除了「改善交通設施」外,「交通安全教育」亦是關鍵,唯有交通安全觀念向下扎根,協助學童儘早建立交通安全意識,才能降低事故發生。然現下我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採用議題融入教學方式,將其塞入各領域課程,未訂有相關學習時數,亦無教學考評機制;再者,有關交通安全教育之授課,有別於他國透過交通警察或專業人士進行授課之案例,依教育部現有作法,是傾向透過學校教師進行授課,並透過研習來增加教師知能,然參與研習並不意謂著具備專業知識;此外,自108年課綱上路後,學校的教學方法及課程內容不斷更新,老師必須花費更多時間來設計新課程,教師本務除擔任導師還有各種行政職,再加上推動雙語、本土語教學及跨領域協同教學等新業務,在教育現場,要老師撥出時間參與交通安全研習,制定交通教育之校定課程,恐累倒教育現場之老師,亦可能讓交通教育流於形式,甚至影響教師原本之教學品質。 為確保交通安全觀念向下札根,爰請教育部偕同交通部,參照他國交通安全教育之授課經驗,共同研擬交通安全教育課程時數之制定,另建立交通安全教育人員之教學資格及協力單位人才庫,並鼓勵各大專院校開設交通安全通識課程,以提升國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 (五)台灣交通環境被外媒形容是「行人地獄」,根據2022年道安事故統計,去年一共發生37萬5632件交通事故,造成3085人死亡、49萬8887人受傷,三項數據皆創下10年新高,造成約6300億元的社會成本損失。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的資料也顯示,我國近十年事故及受傷率持續增加,證實交通環境明顯退步。種種數據資料及交通事故新聞,在在提醒國人每天都處於「交通戰爭」中。 日前台南市一名女童在斑馬線上被撞倒在地、傷重不治,此事件引起國人公憤,民間團體於五月發起串聯快閃活動,希望終結「行人地獄」;而在今年八月,民團亦號召各地民眾上凱道表達「還路於民」之訴求,希望喚醒政府與社會對於交通安全的重視,企盼能改善混沌的交通亂象,採行正確的交通政策與道路設計,還予用路人安全的用路環境。 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不僅是交通部之責任,相關工程、政策等跨專業利害關係人皆應共同承擔責任,然我國道路主管機關權責分散、破碎,交通部門負責標線號誌劃設,道路規劃由工務部門掌管,且各地方政府常各自為政,導致各縣市道路工程及標線劃設存在不一致的狀況;再者,道路權責分破碎化易致溝通、設計、政策規劃、政策推動上的障礙,且未必能符合實際使用需求,也容易產生三不管地帶,不利於課責。 爰此,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及早達成「交通零死亡願景」,爰請交通部偕同相關部會,參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八條及《食農教育法》第七條,於《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相關條文之說明欄,明確訂定權責機關,唯釐清明確之主責單位,才能徹底去除各地各自為政之狀況,保障國人之用路安全。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改善需長期進行及妥善規劃,而長期性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得以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適當依循,據此發展各主管業務範圍內之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 查院版草案條文,前揭綱要計畫既定位為長期性之政策規劃,事先應儘量公開、並加入社會大眾之意見,相關措施諸如:舉辦公聽會與民眾進行意見蒐集、開放一般民眾參與發言、並行計畫制定前之預告期間予社會大眾知悉並表達意見等。 2020年社會福利基本法審議時,衛福部當年於全國北中南東辦理至少五場次地方公聽會;2019年文化基本法立法前文化部於全國進行了超過12場次的分區論壇、3場專業論壇。這些廣泛蒐集意見、擴大各界溝通,均為研議相關措施及後續制度之重要依據。 爰此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前,應先行邀請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代表等參與討論。 陸、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交通委員會何召集委員欣純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