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112年12月8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主席:請林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4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廢止「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國民法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7人擬具「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小犬颱風風災災區範圍」為屏東縣滿州鄉及臺東縣蘭嶼鄉,並自112年10月2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2年第3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海洋委員會函,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於內政部未劃定海域行政轄區前,以距岸三浬以內為其管轄範圍,並以海岸垂線法配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名稱修正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海洋委員會函,為廢止「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國防部、內政部函,為廢止「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名稱修正為「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前綴詞」,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經濟部函送「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經濟部函送公告「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等17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條文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經濟部函送「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經濟部函,為修正「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經濟部函,為「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二條條文及第五條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經濟部、環境部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農業部函送「氟克殺(Fluxapyroxad)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農藥礦物油(Petroleum oil)耐冷試驗檢驗方法」,並修正愛殺松(Ethion)等6種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密蘇里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華盛頓州及阿拉巴馬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阿肯色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捷克、立陶宛及美國田納西州、北達科他州、密西根州、內布拉斯加州、科羅拉多州、賓夕法尼亞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商出售證券服務資訊之技術或風險管理知識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條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條文、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三之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教育部函,為廢止「國立中興大學環境敏感地區實驗林地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一條、第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文化部函送「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部分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條文及「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條文及「勞動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密)外交部函送我國與捷克共和國簽署「有關建立促進烏克蘭重建關鍵基礎設施能量夥伴關係瞭解備忘錄」我方輪先版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113案至第659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13、126、134、135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13、132、134、135、137、189、198、204、206、230、231、246、250、262、269、279、280、285、293、294、306、310、339、348、349、358、360、372、443、455、458、461、463、464、474到477、488、493、502、508、517、537、544、560、565、567、570、572、58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229、231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他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一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租金調漲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決議第10項、第11項及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加強宣導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計畫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發展基金決議第6項及第7項香港居民移民政策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預算編列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九、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兵役改革對替代役制度之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替代役退場研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員警執勤安全防護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整合各類補助及照護計畫於基金或公務預算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檢討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出席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改善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委員出席率偏低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委員出席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研議增加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檢討及加速社會住宅之建置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九、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都市更新業務出國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加速推動市地重劃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傳統未規劃公立公墓處數之占比逾9成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加速推動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補助推動自主更新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審查程序及預算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屋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六、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高級救護技術員獎助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七、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輕、重型狙擊槍研發及產製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八、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學中心質子治療系統整備」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九、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高級救護技術員獎助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醫院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及工作條件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下「門診醫療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二、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四海一家營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三、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履約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四、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四海一家營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五、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青年日報社廣告收入持續銳減改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六、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青年日報社廣告收入持續銳減改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七、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軍人儲蓄事業提升優惠儲蓄存款規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八、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醫院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及工作條件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九、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醫院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與工作條件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履約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之履約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二、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高級救護技術員獎助金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三、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戰鬥個裝產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四、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安六村納列眷村改建執行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五、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執行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六、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七、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土地處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八、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資金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九、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老舊營舍改善工程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遷建產能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1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9項及第1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2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2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部所屬事業具體營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推動與落實循環經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5項、第23項、第25項、第28項、第36項、第63項及第7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高雄有機農業示範園區安置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提升營運績效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13項及第3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如何增加主業營業收入之策略、方法及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台糖公司本業經營績效之短、中、長期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21項及第3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畜殖事業部穩定豬價相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提升自營農場甘蔗產量以降低生產成本之具體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污染防制(治)重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太陽光電保留三成所發綠電專予中小企業購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44項及第4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儲油槽管線因地震發生漏油事故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土地開發光電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確保民生肉品生產穩定及持續擴建現代化養豬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光電案場公開招標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具體進度及後續執行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遊樂事業經營行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計畫預算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61項及第6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休憩事業部推動永續觀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11項及第6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高雄市小港區松金段土地招商計畫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高雄金銀島購物中心結合銀髮及青年住宅開發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畜殖事業部如何提升豬群養殖生產力以促進豬場經營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22項、第26項、第35項、第49項、第74項及第7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24項及第2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閒置停閉廠房及歇業營業場所活化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31項、第38項及第7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畜殖事業部長期虧損之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推動有機農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休憩事業部提升住房率及改善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閒置停閉廠區活化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材料及用品費預算大幅提升原因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稅捐與規費使用預算編列是否符合實際支出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50項及第5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休憩事業部飯店旅館營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休憩事業部改善營運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臺南市土地遭掩埋廢棄物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推動農電共生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造林地轉作光電落實執行地方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8項及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7項、第16項、第30項、第42項及第5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決議第4項、第10項及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督促減低空污及改善並揭露工安事故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大陸地區旅費編列及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與產官學界於碳捕捉與再利用研究成果之分享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永安至通霄第二條海底輸氣管線興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厄瓜多礦區歷年成本支出及獲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傷病醫藥費與保險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洲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及規劃南氣北送管線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加氫示範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勞工住宅居住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資通安全防護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持續檢討油氣調價機制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業安全具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加強督促及檢討改善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加油站設置複合式充電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多角化經營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低碳汽油推動計畫之消費者客訴案件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酒精汽油推廣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業安全具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提高自有聘僱油罐車駕駛員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安改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經營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煉製結構改善及提升油氣採購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近期研發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強化油氣探勘成效及提升自主能源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檢討與精進長短期償債能力及財務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精進外匯避險操作策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環境保護管理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固定資產投資之長期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台中廠港外擴建(四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洲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參與地熱探勘開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審慎編列探採投資預算提升油氣探勘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對OPEC+減產後因應作為及對公司營運盈虧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睦鄰作業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精進液化天然氣採購策略及加強儲氣調度彈性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參與CDP國際碳揭露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A10601投資計畫修正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專案計畫與地方溝通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洲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財務結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能源成本遽增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債務管理並檢討利息費用大幅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提升供電品質改善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供電配套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開源節流及財務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妥慎規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電力網布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全台小水力發電第一期計畫」加強控管期程與總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開源節流及財務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改善財務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補辦預算之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廠直供園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全台小水力發電第一期計畫」加強管控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研發支出比例與項目調整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增資計畫之內容及增資認股不足時之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專案列管閒置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等4項補辦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分項檢討物料庫存之合理性並強化物料控管與採購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2050淨零轉型目標下之電業發展與修法面向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減少材料庫存」經營改善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穩定供電建設方案」詳細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宜蘭仁澤地熱發電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我國當前供電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513及517改善事項未完成說明及303操作疏失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執行電纜地下化時變電系統應同時地下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火力發電造成空氣污染之因應措施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延至2026年達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控管各項公司轉型作業之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網設備更新強化中長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網設備更新強化中長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12年電價費率檢討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供電配套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應審慎規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併網點與併網容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臺北及高雄中央調度中心新建工程」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提高圖資正確率並降低三相不平衡所致之負面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改善財務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投資澳洲班卡拉煤礦開發計畫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燃煤機組除役之時程規劃及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活化利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審酌區域負載與電源開發期程,妥善規劃電力網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宜蘭仁澤地熱發電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宜蘭仁澤地熱發電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花東、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防災型微電網之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投資澳洲班卡拉煤礦開發計畫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研擬營運成本突增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研議燃料成本上漲之因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12年度核能發電人員出國實習及洽公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10及111年降壓情形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控管各項公司轉型作業期程並確保供電穩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穩定供電建設方案及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內容差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電網韌性計畫詳細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穩定供電建設方案」詳細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要求鋼鐵用電大戶參與需量競價專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穩定供電改善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穩定供電改善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石門抽蓄水力發電計畫」池堰防淤配套機制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派員出國研究及實習相關計畫對我國電力政策提升之必要性及有效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活化利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相關設施之各地方縣市捐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三廠停役對電價之影響及用電供需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電網韌性之檢討與精進及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離岸風場場域安全管理及因應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如何提升供電穩定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臺北及高雄中央調度中心大樓新建工程每年執行項目、經費與進度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評作業尚未完成致海事工程無法如期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物料存貨金額徒增營運負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總管理處南遷之通盤考量與可行性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我國與重要國家之電力交易市場及監視制度比較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費用編列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改善財務狀況並妥善規劃特別股發行等公司增資之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計畫併網業者分攤工程費用之合理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各燃氣機組工程進度暨四接及五接規劃案之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重新檢討能源結構並降低台電公司負債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加強物料控管及採購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改善財務結構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12年發電燃料費用單價重新估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台電公司連年負債之經營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投資澳洲班卡拉煤礦開發計畫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電網韌性之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市和平區德基水庫原住民土地淹沒補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加強債務管理與資金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臺北及高雄中央調度中心大樓新建工程強化異地互相備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市和平區德基水庫原住民土地淹沒補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燃煤存量及煤源多元化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力大數據應用與智慧電表加速布建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年度節電目標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委外抄表與場站操作人力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資金運用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非計畫性停水案件之管控機制及有效降低停復水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減緩債務舉借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資金運用控管並減緩債務舉借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評估合理調整水價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自來水普及率提升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資金運用控管並減緩債務舉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作業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因應乾旱缺水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自有水源、多元水資源開發暨跨區供水調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51項及第5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針對水資源開發與旱災因應等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逐步提高新營專業訓練中心有效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自來水價格與成本之平衡以利公司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資金運用控管及減緩債務舉借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提升延管工程用戶用水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營運成本之控管及評估合理水價計價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海水淡化廠興建完成後運營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加速辦理閒置資產活化並定期檢討活化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作業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改善無自來水地區問題、普及率及預算執行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加強管材物料採購規劃及管理」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減少營業外損失」及「檢討活化閒置資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各區管理處用水效率及營運狀況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閒置土地有效利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委外抄表與場站操作人力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員工訓練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資產運用效益」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加強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員工涉嫌貪瀆弊案」改善及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逐步提高新營專業訓練中心空間有效運用及綠能設置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全國水庫、攔河堰維護及清淤計畫之具體成效與後續實行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南化、仁義潭、澄清湖、西勢及烏溝蓄水塘等水庫清淤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桃園市自來水管漏水、破管問題之應處作為及整體換管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軟第二園區開發期程及招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2年度作業基金專業服務費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軟第二園區第一棟大樓興建計畫財務效益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地下水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營運短絀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雄軟體園區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土地使用效率亟待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大林蒲遷村進度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閒置土地活化以提升產業園區用地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產業園區土地污染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科技產業園區土地有效利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速科技產業園區土地出租使用方案」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速科技產業園區招商、土地使用及土污整治檢討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速推動工業區土地活化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增編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12年度業務收入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3K產業可進駐工業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環保罰款改善對策及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管理機構(服務中心)營運短絀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潭子及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污水廠營運績效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潭子及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污水廠營運績效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潭子及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污水廠營運績效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泉法為因應地熱發展檢討未來政策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近年給水業務收支均呈短絀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泉基本資料庫持續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泉基本資料庫跨部會中央地方合作共創雙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審慎規劃並加強進度執行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因應氣候變遷提前規劃水庫清淤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中南部水資源問題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2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財務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督促水資源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加強固定資產計畫執行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規劃水源開發計畫符合各區所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曾文、牡丹、德基及南化水庫清淤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耗水費開徵之規劃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7項、第63項及第9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補助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加強輸出保險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中小企業因應淨零排放趨勢挑戰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電共生推動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40項、第51項及第5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多元需量反應規劃內容及預估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業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業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鍋爐加強推動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加值補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優化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動車充、換電站等能源補充設施布建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法制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我國參與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推動成立獨立電業主管機關之規劃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使用效益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檢討改善暨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熱能行政程序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應覈實編列所需補助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妥為編列所需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9項、第64項、第69項及第7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執行問題及預算需求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力可靠與韌性推動管理辦公室及我國電力可靠度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地熱發展技術、法規及示範獎勵辦法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稽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稽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112年度3項新興計畫之施行策略、宣傳模式及預期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拓銷作法執行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差額說明及固定檢討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一廠除役計畫控管時程及辦理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07年及108年未足額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推動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溝通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二廠第一期用過核子燃料室外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溝通協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估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每頭母豬年離乳仔豬數(PSY)偏低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開發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會同財政部召開「推廣貿易基金運用及存儲」研商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調增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存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貯存系統之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檢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天然氣安全天數增加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穩定天然氣供應、確保運輸保障及擴大儲存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推動綠色電價方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因應氣候變遷實體風險及國外相關因應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無預警停電造成損失之檢討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11年執行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2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運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之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47項及第4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廢棄物生質能再利用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受捐助團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11年度捐助國內團體科技計畫預算之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氫能發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示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112年度補助團體之成效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天然氣國貨國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增加電網可靠度與推動計畫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卡拉社遷徙的歷史真相和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十年計畫執行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北烏來區違章建築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廣微電腦瓦斯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穩定我國天然氣供應及落實天然氣輸儲設施興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依電網供電裕度改善效益導向執行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九、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公職人員與受補助單位負責人之利益衝突相關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地方政府覈實執行大林蒲遷村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一、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嘉義縣政府提出大埔鄉西興村簡易自來水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二、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三、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服務業落實節能改善措施,增強企業推動節能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四、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五、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太陽能光電模組回收及宣導補助回收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六、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七、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面型太陽光電推動規劃與防止綠能犯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持續精進各項種子開發及銷售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農產品銷售並加強成本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效管控成本或提高銷貨收入之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各項種子之開發及銷售措施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水資源處理場第3、4期擴建計畫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保留長期債務舉借額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農產品銷售以提高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各項種子開發及銷售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12年度「材料及用品費」預算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賸餘逐年減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銷貨成本」增幅超過「銷貨收入」之增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保留長期債務舉借額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加產蛋雞種源及自行培育蛋種雞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措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開源節流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管考檢討改善暨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母基金與農田水利署公務預算間經費支出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取得照舊使用私人土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管考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屏東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東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雲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南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母基金及農田水利署公務預算間經費支出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維護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員工相關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撙節支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員工薪資調整研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水圳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農業灌溉供水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具體改善產業結構產銷失衡之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綠色照顧站及零飢餓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短絀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阿里山林業鐵路營運及相關行銷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承貸機構承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業務之利息差額補貼基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與農業保險雙軌制併行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檢討維持基金之存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糧收購及銷售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各產業保險覆蓋率提升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業務之利息差額補貼基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輸出擴大戰略及建立農業直接支付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轉型升級計畫」農損基金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重新檢討公糧收購價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銷調節措施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收購公糧之品質及增加銷售量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銷調節措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銷調節之執行及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穩定重要農產品之生產及供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穩定市場供需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漁畜產品運銷風險、產銷預警及處理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農業保險保單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保險費用補助比例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漁產業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業保險及農民退休儲金等政策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禽流感防疫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穩定豬肉價格暨未來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七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振興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及「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預算具體使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阿里山林業鐵路北門車站飯店活化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美簽署雙邊貿易協定對農業衝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比率偏低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民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民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高農民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民退休儲金參與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民退休基金績效未達最低保證收益率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八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農民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民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九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苗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九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九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文物購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提升網路商城銷售績效之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接受外界捐贈支用明細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文物收購及故宮轉型規劃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與文化部合作打造『文物購藏國家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委託臺灣在地廠商設計製造並支持臺灣產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檢討製成品銷貨成本之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提升本院合作承銷商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提升本院合作承銷商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提高112年度銷售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改善文物收購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評估分析購藏品之展示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檢討文物收購實際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提升整體銷售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文物檢討文物購藏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8項及第4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9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2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5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0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5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2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6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7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0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9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三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2項及第4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8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2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6項及第3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7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五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決議第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660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六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等7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六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條文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條文」等3案,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六六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等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六六三、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六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2人於第10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湯委員蕙禎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思瑤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文瑞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貴敏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文瑞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10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傅委員崐萁,有鑑於高齡化是全球的趨勢,臺灣2025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長照需求量能將大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規劃建立「國家時間銀行」並制定全國標準,透過志工互助的方式來儲存照顧服務時間,以彌補國內照服人員之不足,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規劃建立「國家時間銀行」並制定全國標準,透過志工互助的方式來儲存照顧服務時間,以彌補國內照服人員之不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傅委員崐萁,有鑑於國內產學失衡,造成學校所培養之畢業生無法因應企業需求,政府應藉由設置相關平台,媒合全國158所公私立大學及161萬5,664家中小型企業產學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之人才。根據就業網站統計,大學畢業生起薪最低為旅遊休閒類人員2.8萬元,最高為醫療專業類人員4.1萬元,其餘均坐落於3萬元至4萬元之間,而2.8萬元其購買力相當於2009年的2.3萬元,於當時所提「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之2.2萬元相差不遠,另外依據行政院所提資料顯示,111學年度20-24歲失業率為12.36%相較於整體失業率3.67%,高出8.69%,足見20-24歲青年就業困難。為解決上述社會問題,爰要求行政院廣泛推動大學與企業產學合作,並將企業晉用青年人數及青年起薪額納入免稅額,以利解決青年低薪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傅委員崐萁,有鑑於中央政府常以經費不足為由,將東部地區必須建設之重大交通建設停擺,如:花東快速道路、國道六號東延花蓮等,導致東西部發展不均,為有利東部地區之發展及促進本地勞工之就業率。有鑑於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及花東快速道路為東部地區重大建設,然國道六號東延花蓮需花費8,000億元,花東快速道路則為2,308億元,過去中央政府已不符合經濟價值而予以拒絕興建,導致東西部發展失衡。經查日本外務省常以ODA(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方式,投資東南亞各國之交通建設。為有效完成東部重大交通建設,爰要求行政院開放外資,以國際標方式,引入外資投入東部地區之重大交通建設,以利解決東西部發展不均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傅委員崐萁,有鑑於臺灣房價居高不下,據聯徵中心第三季的統計,國人購屋房價與房貸金額再創新高,平均購置總價約1,340萬元,跟10年前相比,多花近300萬元,平均房貸金額達964萬元,逐漸往千萬元靠近,房屋面積約減少2坪多,對青年自購住宅形成巨大高牆,然政府已針對青年購宅部分提供購屋優惠貸款,但仍顯不足。依據聯徵中心資料顯示,112年第三季購屋貸款樣本數為4.7萬件,平均購屋房貸金額為964萬元,相較10年前增加257萬元,平均銀行鑑估房價為1,340萬元,也較10年前增加近300萬元,雙雙創下新高,然平均建物面積卻較10年前少了2坪多,即使央行經歷5次升息,房貸利率重回2%世代,不過房價並未因為資金成本增加而降價,民眾只能使用長年期房貸,並且購置小一點的住宅因應,想要購屋的首購族,則利用新青安方式幫忙降低利息負擔,然而就算降低房貸利息,其利息對於青年購屋依舊造成極大負擔。爰要求行政院針對青年首次購屋者進行補貼,補助其購屋利息50%、期間15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傅委員崐萁,有鑑於國內犬貓登記數逐年上升,足見國人養寵物已成常態,寵物已成許多民眾不可或缺的家人了,為使寵物身心之健康,各縣市紛紛設立寵物友善公園,提供寵物運動空間,然全臺多數寵物友善公園成立於北部,其他地區則相對較少,為使尚未設立寵物友善公園之縣市積極設立寵物友善公園,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設立寵物友善公園。有鑑於我國犬貓寵物111年登記數222萬隻,相較於107年138萬隻,成長84萬隻,而各縣市所設立之寵物友善公園,北部約為33座、中部約為4座、南部約為4座,足見全國各地寵物友善公園比重失衡,相較於全國寵物數亦明顯不足,而除直轄市外之地方政府因受制於財政問題,導致無法廣設寵物友善公園。為解決上述問題,爰要求行政院配合地方共同推動寵物友善環境,增設寵物友善公園。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傅委員崐萁,有鑑於全臺潛勢溪流共計1,731條,花蓮縣占171條,占全國10%;全臺灣海岸線長1,200公里,花蓮縣海岸線長118.85公里,占全臺10%。然近年颱風多半由東部侵襲臺灣,花蓮地區常有強降雨,以112年海葵颱風為例,全縣雨量飆破800公釐以上,過去的治水設施已無法應付極端氣候的強降雨。而秀姑巒溪為花蓮南區重要河川,每逢大雨及颱風皆造成溪水暴漲,造成當地周邊農田被倒灌大水淹沒,足見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於秀姑巒溪治水防洪設施已無法因應極端氣候之強降雨及颱風豪雨之侵襲。為完善秀姑巒溪周邊流域之防洪設施,爰要求行政院針對秀姑巒溪泛舟點周邊流域設置滯洪池,以利解決河水氾濫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之三讀條文提出復議案,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5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莊瑞雄  劉世芳 案由: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三讀條文之復議案,提請院會立即處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報告院會,沒有意見的話,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處理。好,沒有意見就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2年12月7日(星期四)下午15時0分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各黨團同意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5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 二、各黨團同意針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新作決議如下(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第七條之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代) 莊瑞雄(代)    謝衣鳯   曾銘宗   李德維(代)  邱顯智   陳椒華(代) 王婉諭(代)  賴香伶   邱臣遠(代) 張其祿(代)  附件: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對照表: 再修正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涉及第一編第十二章第三節關於鑑定制度之重大變革,勢必對現行司法實務關於鑑定之運作方式產生巨大衝擊,為利審檢辯及鑑定人各方及相關配套措施均能妥適準備因應,除部分公布後可立即施行之條文外,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自修正公布後五個月施行,給予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爰增訂第一項。 三、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惟本諸舊程序適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本次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如鑑定之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而,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得作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不受影響,爰增訂第二項,以資適用。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報告院會,本件復議案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重新進行二讀。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七條之十九。 第七條之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2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變更僅限列如下表20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 討 議案名稱 1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世芳等24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本院各屆為立法委員選舉或總統選舉,因參加選舉或助選活動,經院會同意停止召開會議一段期間,已為議事成例;第七屆、第八屆及第九屆為立法委員改選與總統大選,亦停止召開院會及委員會約三週,爰依議事先例建請自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至12月31日(星期日)停開院會及委員會,112年12月18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12月15日(星期五)及12月19日(星期二)為同一次會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7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4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1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書案。 12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13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14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15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16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 17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 1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3年度預算書案。 19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20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三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院會方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的討論事項總數及順序已定,因此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院會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房屋稅條例」、「所得稅法」、「大學法」,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2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分別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主席:接續處理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將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擬請將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九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召集黨團協商。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5、5、6、6、6、6、6、6、6、6、6、6、6、6、6、7會期第1、1、3、1、2、2、2、3、3、3、4、4、4、5、9、10、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3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995號、111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43號、111年3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478號、111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009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15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52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68號、111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24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07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12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57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76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85號、111年11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649號、111年12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273號、111年12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347號、112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31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1年11月23日(星期三)及112年3月9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6會期第19次及第7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分別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及謝召集委員衣鳯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葉毓蘭等19人,鑑於近日高雄發生一起酒駕死亡車禍,肇事者15年來曾3度酒駕,引起社會公憤,惟現行刑法僅規定酒駕於5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但本次案件酒駕肇事者於民國95年、98年皆有酒駕遭取締之紀錄,至今已逾15年之久,然該酒駕肇事者雖為酒駕累犯,但卻已不適用於現行法五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之規定,實有不公亦無法有效嚇阻酒駕惡行。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法酒駕5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之規定,凡是酒駕累犯者均加重刑度,藉此杜絕酒駕惡行,維護國人交通安全。 二、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有鑑於社會對於酒駕零容忍已有高度共識,仍無法有效遏止少數民眾抱持僥倖態度酒後駕車,導致酒駕傷人、致死事件仍頻傳。為求有效嚇阻酒駕事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因酒類、毒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之初、累犯刑責;另參照日本法規,增加肇事車輛所有人及肇事車輛同車乘車者明知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卻不予禁止駕駛之連坐罰。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目前刑法對於毒駕罪是採「個案具體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必須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才可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與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採「人體中檢出符合法定酒精濃度數值即成立犯罪」不同,然不論毒駕或酒駕均會危害用路安全,造成民眾的生命危險,為免產生「飲酒合法.酒駕必罰」、「吸毒違法.毒駕不罰」現象,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魯明哲、洪孟楷等19人,鑑於我國毒駕事件層出不窮且毒駕之判定仍存在多方見解,以致前線執法標準難以統一。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遏止民眾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應將毒駕之執法標準明確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許智傑、陳秀寳、莊競程等22人,鑑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性並不低於酒駕,甚至因違法施用毒品又駕車遇到警察攔檢,為了逃避查緝於道路上亂竄,其危險性更高於酒駕。然而現行法對酒駕採零容忍之認定,駕駛之酒精檢測超過標準即屬觸法;而施用毒品駕車尚須證明無法安全駕駛才算違法,此對酒駕重罰、對毒駕輕縱之立法失衡情況應予導正,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毒駕改採零容忍之認定,另針對警察攔停卻駕車逃逸因而致死傷者應加重其刑。 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可能因而發生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業已以刑罰相繩。為使讓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更能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何志偉等19人,鑑於近年因毒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民眾傷亡事件日增,根據英國研究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可知吸毒確會增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明文、王美惠、羅致政、許智傑、陳亭妃等18人,鑑於台灣社會除對酒駕行為零容忍,亦對毒駕行為零容忍,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處罰。 九、委員溫玉霞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鑑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僅對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刑罰明列要件;但漏列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應受刑罰之要件,以致執行欠缺標準,應予補列。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 十、委員萬美玲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鑑於現行「刑法」之規定,對毒駕之認定門檻不夠明確,行為人除有吸毒事實外,亦須構成「致不能安全駕駛」始能論罪,然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認定不易,以致有部分毒駕行為人得以逃過刑責,顯見對毒駕之認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論以刑責,以期藉此杜絕毒駕之惡行,維護國人交通安全。 十一、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鑑於毒駕,必須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才可構成毒駕犯罪。然而吸食毒品者會對其精神狀態造成影響:低者注意力減輕、中者造成判斷力減損、高者可能會有現實感缺損的幻聽、妄想,還有意識混亂、昏迷、死亡的危險;而在停止吸用毒品後,還可能會有戒斷症狀,產生焦慮、疲憊、想睡覺,影響注意力的判斷。可見毒駕對社會安全的危害絕對不低於酒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參照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體例,針對行為人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論以刑責。另增列第一項第五款,就有第四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予以處罰,以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 十二、委員莊競程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莊競程、何志偉等22人,有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可能造成傷亡,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庭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然而現行條文之構成要件除服用毒品外,尚須「致不能安全駕駛」,其究採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學說及實務上均有不同見解,且在具體個案上認定困難。為防止毒駕行為,明確其構成要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馬文君、溫玉霞、鄭正鈐、游毓蘭等16人,鑑於國內頻傳吸毒駕車致人死傷事件,因毒品之作用,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然現行「刑法」之規定,對毒駕之認定門檻不夠明確,以致有部分毒駕行為人得以僥倖逃過刑責,對毒駕之認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防止毒駕行為,明確其構成要件。 十四、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素月、王美惠等19人,針對近年毒駕爭議,毒品與酒精都是會讓人產生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及沒有方向感情形,並且毒品還會讓人產生幻聽幻想,亦是違禁物,可見毒駕嚴重性不亞於酒駕,然而現行刑法毒駕與酒駕兩者卻有截然不同的認定標準,以致危險性更大的毒駕反而難以成立,因此,鑑於我國社會共識除對酒駕零容忍外,亦對毒駕零容忍。爰此,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賴惠員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有鑑於行為人施打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其吸食後之作用,可能導致用路人傷亡,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一項第四款,施用毒品經尿液檢驗後,判定為陽性反應者為標準,另配合增列第一項第五款,就第四款以外之情事,足以認定施用毒品以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予以懲處,並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以保障社會大眾用路之安全並達毒駕零容忍之目標。 十六、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為使不能安全駕駛之防治法規更趨完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再犯有酒駕、毒駕致人於傷害者處分規範,另酌予修正再犯相同酒駕、毒駕情形致人重傷或死亡之處分。 參、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報告:(111年11月23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爰分述如下,敬請指教。 (壹)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及委員提案 一、有關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本次修法重點部分 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可能因而發生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增列第1項第4款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處罰,另增列第1項第5款,就有第4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予以處罰,並配合修正第1項第3款規定,以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第3款並增訂第4款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處罰: 將原本規範於第3款之「毒品」刪除,並將施用毒品部分,移列於第1項第4款,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體例,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毒駕行為零容忍之期待。 2.增訂第4款「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規定: 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爰擇定以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者,為認定施用毒品之基準,亦即,行為人施用毒品,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者,即予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 3.增訂第5款「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規定: 行為人尿液檢驗未經判定為陽性,惟如有事實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亦應加以懲罰,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法益,及充分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目的,避免有法律漏洞。 (二)就司法院意見本部回應如下: 1.草案第1項第4款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應屬妥適: 行為人施用毒品後,因毒品之作用,或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或削弱身體之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或產生脫離現實之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或損害認知能力和心理活動功能;或因鎮靜功能而使反應緩慢,在此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充分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目的,將毒駕比照酒駕的立法模式,凡「尿液篩檢達一定閾值」者,即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貫徹毒駕零容忍政策。是本條草案第4款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體例,尚非無據,更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罪責原則之疑慮。 2.施用毒品判斷為陽性有具體標準,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本條草案有關施用毒品判定為陽性之閾值濃度標準及相關規範,應已符合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茲分述理由如下: (1)施用毒品檢驗方式多樣,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對於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標準及尿液檢驗程序已授權訂定規範,並定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下稱作業準則),而此項制度於偵查、審判實務及尿液檢驗方式均已建立其可信性,並為社會一般大眾所接受。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爰擇定以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者,為認定施用毒品之基準。 (2)草案第1項第4款所稱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係指依作業準則第15條、第18條規定判定為陽性之情形。又作業準則第3條第13款規定:「閾值:指判定檢體為陰性或陽性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濃度」,故呈現「陽性」反應即指濃度已達特定「閾值」以上者。雖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不受第15條、第18條規定限制。因為此等閾值未經法規明定或公告,故在實務上檢驗報告僅標註「有檢出」,而不會判定為「陽性」。草案區分其尿液經檢驗判定是否為陽性,而為不同要件規範,如為陽性,適用第1項第4款規定,如非陽性,因濃度低於閾值,且如有事實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依第1項第5款仍予處罰。至於行為時作業準則未規定或尚未公告判定檢出閾值濃度者,基於罪刑法定原則,非屬於作業準則第15條、第18條所規定之情形,自不該當本修正草案第1項第4款規定。 (3)有關閾值之訂定,行政院111年6月7日審查本部函報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第1次會議中,衛生福利部代表表示,現行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已明定5種毒品判定為陽性之閾值;另外就新興毒品,已有民間認可檢驗機構及衛生局,可進行尿液中苯二氮平類、卡西酮類及苯乙胺類計22種新興毒品之檢驗,可涵括實務案例99%之毒品。 (4)再有別於酒精濃度之種類、檢測方式均具單一性,毒品種類繁多而有不同閾值濃度,惟為嚴懲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本修正草案第1項第4款採取「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者」為處罰毒駕行為之規定,對於施用毒品之行為人及執法機關而言,為明確化之標準,應屬可行。 3.施用毒品經判定為陽性為構成要件,有酒駕之立法體例可參: 現行第1項第1款有關酒駕之立法模式,係以呼氣或血液酒精濃度值達一定標準即認定成立犯罪,則施用毒品駕駛罪採取與酒駕相同之立法模式,將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者,定為實體法犯罪構成要件,應屬妥適。 4.毒駕行為與施用毒品罪之保護法益及立法目的不同:本條立法目的係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若因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將大幅提高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並有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是以,雖行為人無法成立施用毒品罪,惟如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亦應加以懲罰,草案第1項第5款與施用毒品罪之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均不盡相同,是因犯罪之構成要件有異,確實會有不成立施用毒品罪而成立毒駕罪之情形,自屬當然之理。 5.採尿液檢驗方式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施用毒品檢驗方式多樣,然我國實務上僅有作業準則為較明確之認定標準,該作業準則僅就「尿液」檢驗規定相關閾值為判斷標準。至於毛髮、血液或唾液,因目前實務並無濃度閾值規定,欠缺具體標準可資判斷,若以之為構成要件,反而有欠缺明確性之疑慮。 6.「毒品」與「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分別規範,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毒品之定義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已有明確之規範,自不能與醫療或科學上使用之麻醉藥品等同視之,本次修正已考量兩者之不同,且有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難謂有違反平等原則。 7.草案第1項第5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本款所稱「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已於立法說明欄中一(三)舉例3種情形:1、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後未判定為陽性,但仍有檢出毒品反應者。2、行為人所施用毒品經採其尿液檢驗時,尚未訂有判定陽性之閾值者。3、行為人因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受傷,無法採集尿液檢驗,而採集其血液檢驗;或對於行為人以其他方式檢驗後,測得毒品反應者。是上開3種例示情形,一般人民尚非難以理解或預見其規範內涵,故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慮。 8.參考外國立法例並因應國情,訂定毒駕零容忍之草案規範,符合國民法律感情: (1)毒駕行為危害公眾交通安全甚鉅,各國為防制毒駕行為,分別採取不同之立法方式,觀諸毒駕之外國立法例,有採不能安全駕駛始予處罰者,例如德國刑法第315條a。有採完全零容忍者,例如英國道路交通法5A第9項規定之模式。有採折衷說者,例如加拿大刑法第320條之14、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Nevada Revised Statutes NRS 484C.110。 (2)各國依據不同國情採取不同立法例,以防制毒駕行為,俾保護社會大眾之交通安全。我國現行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係採不能安全駕駛始予處罰;而修正草案增訂第4款規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及第5款規定:「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乃因應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之期待,並避免法律漏洞,進而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符合國民法律感情及展現政府強力遏止毒駕行為之決心。 二、有關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刪除現行條文第3項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規定。亦即凡酒駕累犯均加重其刑。 (二)本部意見 現行條文限於10年內再犯者才加重處罰,係基於罪責相當性原則,如未有期間限制,再犯即加重處罰恐有過度評價與刑罰過苛之疑慮。 三、有關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將第1項初犯酒駕者及第2項加重結果犯之刑度提高。另第1項第1款酒精濃度調降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第3項修正為5年內不得易科罰金。增列第4項及第5項規定,對於汽機車所有人及與肇事車輛同車之乘車者採連帶罰則制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修正草案第1項及第2項提高刑度部分,現行法有關酒駕之刑度,係考量罪責相當性原則而訂定,若將刑度提高,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宜須通盤考量。 2.現行第1項第1款酒精濃度值係參考酒精濃度與肇事率關係,及韓國、波蘭規定,是否下修,宜通盤考量。 3.現行第41條就易科罰金標準定有明文,且為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之裁量權限,若於各別罪名增訂易科罰金限制規定,與刑法立法體例不符。 4.有關增列汽機車所有人及肇事車輛同車乘坐者連帶處罰之罰則,雖立意良善,然恐有違刑法個人責任原則,且是否符合民眾共識,尚乏佐證可參。 四、有關台灣民眾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第4款規定,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修正草案第1項第3款部分: 本款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列為處罰要件,然毒品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授權訂定上述作業準則,且該作業準則第15條及第18條分別就毒品種類、項目及應判定為陽性之閾值標準明文規範。惟「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部分,實務上有關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並無具體標準可資判斷,是本款規定,恐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2.有關修正草案第1項第4款部分: 本款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為構成要件,本部敬表贊同,惟因本款與前款有連動關係,建請通盤研議。 五、有關委員魯明哲等19人、伍麗華等20人、王美惠等20人、莊競程等22人、馬文君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原第3款規定刪除「毒品」。另增訂第4款規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增訂第5款規定,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二)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內容與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相同,敬表贊同。 六、有關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第2款、第4款增加「之虞」改為抽象危險犯。第3款規定,施用毒品並經採驗為陽性。第2項後段規定:「警察攔停而逃逸,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修正草案第1項第2款、第4款 依修正理由所載,係將本款修正為抽象危險犯。惟本條第1項第1款係就達到一定酒精濃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處罰規定;同項第2款係就未達一定酒精濃度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為處罰規定,若將第2款及第4款修正為抽象危險犯,恐有紊亂立法體系之虞,且刑法分則並無使用「之虞」作為構成要件之用語,容請再酌。 2.有關修正草案第1項第3款 本款規定:「施用毒品並經採驗為陽性」然就採驗之客體為何,未明確規範,恐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3.有關修正草案第185條之3第2項 本後段規定:「警察攔停而逃逸,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後段規範之因而致「人」於死,此「人」係指執行公務之「警察」抑或其他被害人(例如其他用路人等),非屬明確。若係指執行公務之警察,現行刑法第135條第3項及同條第4項,已明文規範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對公務員妨害公務之執行,及其加重結果犯之規定,其中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較本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法定刑度為重。又若該「人」係指警察以外之被害人者(其餘用路人),與本條第1項各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相較,對於攔停逃逸而發生加重結果予以加重處罰,有無違反罪責相當性原則,恐有疑義,宜請再行考量。 七、有關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僅增訂第4款規定,施用毒品而其經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本款草案規定「施用毒品而其經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惟依說明二內容可知,檢驗方式係採集尿液檢體為檢驗標的,已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似無再增加「經濫用藥物」要件之必要。 2.為符合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之期待,及避免掛一漏萬。例如,所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後未判定為陽性,雖施用毒品之體內濃度未達法定閾值,惟其既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應予以處罰,建請支持考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增列之第5款規定,以貫徹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期待之政策,俾保護公眾交通安全。 八、有關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僅增訂第4款規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 (二)本部意見 草案方向與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相同,敬表贊同,惟為符合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之期待,及避免掛一漏萬。例如,所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後未判定為陽性,雖施用毒品之體內濃度未達法定閾值,惟其若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駛,仍應予以處罰,建議參照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增列第5款規定,以貫徹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期待之政策,俾保護公眾交通安全。 九、有關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草案方向與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草案相同,僅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次序有別,及修正第2項致重傷刑度。 (二)本部意見 本條第2項規範致重傷刑度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與目前刑法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應「一百萬元以下以下罰金」之刑罰級距不符,為維持刑法體例一致,建請維持現行刑度。 十、有關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重點 僅增訂第4款規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 (二)本部意見 草案方向與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草案相同,敬表贊同,惟為符合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之期待,及避免掛一漏萬。例如,所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後未判定為陽性,雖施用毒品之體內濃度未達法定閾值,惟其若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駛,仍應予以處罰。建議仍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草案增列第5款規定為修法方向,以貫徹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期待之政策,俾保護公眾交通安全。 (貳)結語 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法益,及遏止毒駕行為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故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以避免有處罰漏洞,並配合修正第1項第3款規定,以符合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之期待,以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懇請各位委員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肆、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報告: (111年11月23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十四)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由衷表示敬佩與謝意。謹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1)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司法院建議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四、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 五、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另有不同意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三、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款之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其品項及濃度值,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依其對人體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之影響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本院意見: 一、提案條文第1項第4款增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情形,為構成犯罪之要件,其可能衍生之問題: (一)關於「毒品」: 依草案說明一、(一)記載:「所稱毒品,係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及由行政院公告之毒品品項而言」等語。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其品項種類繁多(目前第一級毒品有9種,第二級毒品有222種,第三級毒品有345種,第四級毒品有115種,合計近700種之多),且處於變動狀態,可由主管機關公告增減調整,而依各毒品之性質、作用,對人體之影響並非相同,倘不問全部近700種毒品(且處於變動狀態)對於安全駕駛能力之影響程度,一概處以相同刑罰,恐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二)關於「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 1.依草案說明一、(二)記載:「第四款所稱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係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訂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下稱尿檢作業準則)之規範」等語。惟依尿檢作業準則第15條 及第18條 ,僅就「安非他命類藥物」、「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大麻代謝物」、「古柯鹼代謝物」、「愷他命代謝物」等五類毒品明訂「閾值」(指判定檢體為陰性或陽性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濃度,見尿檢作業準則第3條第13款),其餘毒品則係規定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指儀器可確認檢測物並定量檢測物之最低濃度,見尿檢作業準則第3條第14款)訂定適當閾值,亦即概括授權由政府或民間檢驗機構自訂閾值。此外,尿檢作業準則第20條並規定:「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可見其檢驗基準存有高度不確定性。則以「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之具體明確,恐有疑慮。 2.又前述判定為陽性之「閾值」或「最低可定量濃度」,乃是判斷行為人「有無施用毒品」之標準(倘成立施用毒品罪,另有處罰條文),至是否「對於公眾往來安全法益造成侵害」,而有論以公共危險罪之必要,似難一概而論;例如施用毒品後已相隔數日者(按一般而言,毒品代謝速度較酒精緩慢,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96小時後,仍可能從尿液中檢出毒品代謝物),僅以尿檢呈陽性反應乙節,即科以本條罪責,似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虞。故允宜由主管機關依各式毒品對人體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之影響進行審議,公告足認妨害駕駛安全之毒品品項及其濃度值,適時機動調整之,並在本條明定訂授權之目的、範圍、審議機構之組成及相關程序等,以資明確,並平衡兼顧保障人權。 二、提案條文第1項第5款增訂「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其可能衍生之問題: (一)本款除「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外,尚須審酌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與第4款規定祇要符合「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即予處罰,二者有所不同。實務上關於「施用毒品」之證明,通常即係以「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為據,故檢察官偵辦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採集被告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如毒品或其代謝物之濃度未達閾值而判定為陰性反應者,一般係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因此,草案說明一、(三)關於「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之具體態樣,雖舉例:「經採集尿液檢驗後未判定為陽性,然仍有檢出毒品反應」、「行為人所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時,尚未定有判定陽性之閾值者,如有檢出毒品反應」等情形,惟依目前實務見解,上開情形可否遽謂符合「足認施用毒品」要件?且不問侵害法益之危險程度,僅以主管機關是否定有閾值,作為分別適用不同處罰要件之標準,是否允當?均有疑慮。 (二)草案說明一、(三)另舉例:「行為人因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受傷,無法採集尿液檢驗,而採集其血液檢驗;或對於行為人以其他方式檢驗後,測得毒品反應」等語。惟針對「施用毒品」之同一事實,不問其施用毒品之品項種類、數量多寡、時間遠近、對於人體之影響及侵害法益之危險程度等,單純僅因檢驗方式(證明方法)之不同,即於第四款、第五款分別規定不同之處罰要件,似難認有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而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虞。且就同一毒駕行為,僅因偵查機關採證方法之不同,分別適用寬嚴不一之處罰要件,是否可能衍生執法公正性之不必要爭議,或變相鼓勵行為人拒絕配合採尿之虞?又所指「其他方式檢驗」,具體內容為何?目前鑑驗技術及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充足?似均有釐清之必要。 三、提案條文第1項第3款修訂「服用(刪除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其可能衍生之問題: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可知部分「毒品」即是「麻醉藥品或其製品」,內涵高度重疊,草案未說明二者對於人體之影響及侵害法益之危險程度有何不同,即於第三款、第四款分別規定不同之處罰要件,前者必須審酌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後者無須審酌該要件,如無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似亦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之虞。 (二)本款(第3款)與第2款、第5款之條文結構相似,均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為處罰要件,似可合併規範,以求條文精簡。 四、結論: 在主責機關未釐清上開疑義前,本院建議維持目前法律規定;倘認確有修法之必要,本院建議修正內容如上表「司法院建議條文」欄所示,以符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等原則。 (2)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第三項)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院意見: 現行條文以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設為加重處罰規定。其設有「於十年內」之期間要件,旨在鼓勵行為人改過遷善,相比於刑法第47條規定成立累犯之「五年以內」,已屬較為嚴格。草案擬將「於十年內」刪除,亦即改為規定行為人祇要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無論時隔多久,凡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一律加重制裁,此涉刑事政策決定,主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惟是否有悖現行條文鼓勵改過遷善之立法本旨,建請再酌。 (3)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者,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明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搭乘其所駕駛車輛之人,於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未滿十八歲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或為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本院意見: 一、關於法定刑: 近年來為嚴懲酒駕,歷經數次修法提高處罰刑度,現行條文第1項酒駕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致人於死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致人於死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已屬不輕。草案擬均再提高法定刑度;並增訂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者,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此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惟一再提高刑度,能否達到有效嚇阻酒駕事件之立法目的,是否允宜以強化執行面及其他配套措施處理酒駕問題,建請斟酌。 二、關於酒精濃度標準: 現行法關於駕駛人之酒精濃度採層級化之處遇,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處以行政制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始依本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處以刑事制裁。上開層級化處遇,目前實務運作似無窒礙難行或顯無成效之情事。草案擬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包括目前處以行政制裁)者,一律提升為刑事制裁,倘無其他堅強論據,似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建請再酌。 三、關於汽車所有人及乘客之連坐處罰: (一)依草案第5項規定,其所規範之行為主體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搭乘其所駕駛車輛之人」,所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容為何?條文漏未規定,似有不明。另該項處罰之行為「於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所指「前條第一項情形」,是否為「(本條)第一項情形」之誤寫?建請釐清。 (二)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第35條,增訂第7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及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以課予汽車所有人及乘客合理之法定義務,違者處以行政制裁。上開規定,甫經行政院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倘未經評估其執行效果,遽將汽車所有人及乘客之連坐處罰提升為刑事制裁,似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建請斟酌。 (4)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或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 4、 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院意見: 一、草案第1項第3款部分: 依草案說明二記載:「第三款所稱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係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訂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判定為陽性者」;惟所指尿檢作業準則第15條、第18條規定,僅就部分毒品之閾值為明確規範,至於判斷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為陽性之尿液檢驗值為何?似未臻明確。此外,此部分意見同壹、一、(一)及(二)所示。 2、 草案第1項第4款部分: 此部分意見同壹、二、(一)及(二)所示。 (5) 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條文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 (6) 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第1項、第2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虞。 3、 施用毒品並經採驗為陽性。 4、 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虞。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警察攔停而逃逸,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院意見: 一、草案第1項第2款部分: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關於酒駕之規範,凡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成立犯罪(第1項);否則,須證明駕駛人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且「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成立犯罪,以適度限縮處罰範圍。草案第1項第2款擬將現行「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修改為「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虞」,有架空第1款規定之弊,並使打擊面過廣,似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二、草案第1項第3款部分: (一)依草案說明二記載:「本款所稱的毒品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判斷標準」;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其品項種類繁多(目前第一級毒品有9種,第二級毒品有222種,第三級毒品有345種,第四級毒品有115種,合計近700種之多),且處於變動狀態,可由主管機關公告增減調整,而依各毒品之性質、作用,對人體之影響並非相同,倘不問全部近700種毒品(且處於變動狀態)對於安全駕駛能力之影響程度,一概處以相同刑罰,恐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二)又「經採驗為陽性」,乃是判斷行為人「有無施用毒品」之標準(倘成立施用毒品罪,另有處罰條文),至是否「對於公眾往來安全法益造成侵害」,而有論以公共危險罪之必要,似難一概而論;例如施用毒品後已相隔數日者(按一般而言,毒品代謝速度較酒精緩慢,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96小時後,仍可能從尿液中檢出毒品代謝物),僅以採驗為陽性乙節,即科以本條罪責,似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虞。故允宜由主管機關依各式毒品對人體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之影響進行審議,公告足認妨害駕駛安全之毒品品項及其濃度值,適時機動調整之,並在本條明定授權之目的、範圍、審議機構之組成及相關程序等,以資明確,並平衡兼顧保障人權。 三、草案第1項第4款部分: 此部分意見同壹、三、(一)及(二)所示。 四、草案第2項部分: 是否在本項後段增訂駕駛人不聽制止或稽查而逃逸,因而犯前段之罪(酒駕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加重處罰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而就條文文字,建議為:「經警察制止或稽查,不聽制止或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而犯前段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敬請斟酌。 (7)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條文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 (8)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或增訂第1項第3款、第4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四、施用毒品而其經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 本院意見:同壹、一及三所示。 (9) 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增訂第1項第4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施用毒品而其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 本院意見: 本條項第3款「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草案第4款「施用毒品而其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針對施用(服用)毒品行為而為重疊規範,且二者處罰要件不同,是否妥適,建請再酌。此外,本院意見同壹、一、(一)及(二)所示。 (10) 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第1項、第2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施用毒品,經檢驗尿液為陽性。 4、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完全駕駛。 5、 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院意見: 一、第1項部分: 草案第1項第4款「致不能完全駕駛」,是否為「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誤載,建請釐清。其餘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 二、第2項部分: 草案專就酒駕致重傷之併科罰金刑度,由現行「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請敘明理由。 (11) 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增訂第1項第4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 本院意見: 本條項第3款「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草案第4款「施用毒品而其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針對施用(服用)毒品行為而為重疊規範,且二者處罰要件不同,是否妥適,建請再酌。此外,本院意見同壹、一、(一)及(二)所示。 (12) 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條文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 (13) 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條文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 (14)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或增訂第1項第4款及第5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 5、 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以認定施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院意見: 本條項第3款「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草案第4款「施用毒品而其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針對施用(服用)毒品行為而為重疊規範,且二者處罰要件不同,是否妥適,建請再酌。此外,草案條文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 最後,本院再次對貴院委員會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112年3月9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由衷表示敬佩與謝意。謹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1) (一)至(十四)部分,詳如本院於111年11月23日奉邀列席貴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時所出具之書面報告。 (2) (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第1項第3款及增訂同項第4款規定,核與行政院版本第1項第3款、第4款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 (3) (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第1項第4款、第5款所稱「施打毒品」,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用語「施用毒品」不合,且似有使人誤會僅限於以「打針注射」方式而為施用之虞,是否妥適,建請再酌。其餘修正部分,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在行政院版本所示。 (4) (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關於刪除第1項第2款、第3款「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 按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而以刑罰剝奪、限制人民的基本權,乃不得已之手段,應本著謙讓抑制原則,在必要合理之最小限度範圍內為之,此即刑法之「最後手段性」或「謙讓性」。現行條文第1項針對酒駕之規範,凡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該酒測之科學證據,足認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為保護公眾往來安全法益,故列為刑事犯罪(第1款);此外,縱認行為人有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但在缺乏科學證據之情形下,駕駛人之身心狀況究竟受有何程度之影響、所為是否已達侵害本條所保護法益之程度,尚難一概而論,故須證明符合「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始成立犯罪(第2款、第3款)。草案擬刪除第1項第2款、第3款「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有架空第1款規定之弊(倘依第2款規定「服用酒類」即足以成罪,則何必規定第1款之酒精濃度值?),並使打擊面過廣,似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二、關於提高第3項之法定刑及增訂處罰類型: 現行條文第3項關於10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已屬不輕。草案擬提高上揭法定刑度,並增訂10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傷害」之處罰類型,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惟提高刑度,能否達到有效嚇阻酒駕事件之立法目的,是否允宜以強化執行面及其他配套措施處理酒駕問題,亦請斟酌。 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伍、交通部書面報告:(112年3月9日)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送大院審議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並就貴委員會審查萬委員美玲、鄭委員麗文、台灣民眾黨黨團、魯委員明哲、張廖委員萬堅、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羅委員致政、陳委員明文、溫委員玉霞、王委員美惠、莊委員競程、馬委員文君、陳委員素月、賴委員惠員及洪委員孟楷等共17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相關委員、黨團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意見 (一)酒(毒)駕是嚴重違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係有涉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刑事罰刑法第185條之3之處罰,並優先依刑事法律論處。對於有助於增進道路交通安全之修法,本部皆樂觀其成。 (二)有關萬委員美玲及洪委員孟楷提案針對酒(毒)駕累犯加重刑責,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三)有關鄭委員麗文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調降適用酒精濃度與現行適用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標準相同及汽車所有人、同車乘客連帶罰則一節,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本條通過後,有關酒駕之處罰原則將優先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處理,未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能處理吊扣(銷)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及道安講習等規定。 (四)有關張廖委員萬堅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將警察攔停而逃逸,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部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係有規定,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五)其餘相關委員提案,涉及刑事法律檢討,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三、結語 綜上説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黨團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意見,敬請參考。謝謝! 陸、與會委員於111年11月23日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嗣於112年3月9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委員謝衣鳯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柒、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尿檢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初步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非他命類藥物:500ng/mL。 二、鴉片代謝物:300ng/mL。 三、大麻代謝物:50ng/mL。 四、古柯鹼代謝物:300ng/mL。 五、愷他命代謝物:100ng/mL。 (第2項)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其初步檢驗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 尿檢作業準則第18條:「(第1項)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非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L。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 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 (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500ng/mL。同時檢出MDMA及MDA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500ng/mL,但總濃度在500ng/mL以上者,亦判定為MDMA陽性。 (四)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500ng/mL。 (五)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安非他命(MDEA):500ng/mL。 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一)嗎啡:300 ng/mL。 (二)可待因:300 ng/mL。 三、大麻代謝物(四氫大麻酚-9-甲酸,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9-carboxylicacid):15ng/mL。 四、古柯鹼代謝物(苯甲醯基愛哥寧,Benzoylecgonine):150ng/mL。 五、愷他命代謝物: (一)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亦判定為愷他命陽性。 (二)去甲基愷他命:100 ng/mL。 (第2項)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