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湯委員蕙禎補充說明。 湯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二百十九條之三。 第二百十九條之三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百十九條之七。 第二百十九條之七  保全之證據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 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二百五十七條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百五十八條。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百八十八條。 第二百八十八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並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三百八十五條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但於原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 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原審法院應將卷宗及證物逕送交第三審法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百二十七條。 第四百二十七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百二十八條。 第四百二十八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百三十條。 第四百三十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百三十四條。 第四百三十四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百四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四百四十二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蔡易餘等提案第四百四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百七十六條。 第四百七十六條  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百七十七條。 第四百七十七條  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 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二百十九條之三、第二百十九條之七、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第四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三、第二百十九條之七、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第四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210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71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湯召集委員蕙禎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黨團提案說明 一、民進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行政院之組織架構調整,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分配與總預算案由各委員會分別審查之分配,均涉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組織名稱之調整或變動,而須再作修正,爰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立法院書面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並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至感榮幸。 關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於37年6月29日經立法院第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後,歷經39年、42年、46年、56年、88年、96年及98年等,合計共7次修正。 本次本院民進黨黨團提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係審酌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現況,有修正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之必要。 對於貴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議案審查結果,相關行政支援工作自當配合辦理,以使本院職權行使更為順遂。以上說明敬請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第五條,照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do14(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洋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國家發展、公平交易、能源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數位發展、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洋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國家發展、公平交易、能源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數位發展、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政策項目部分,刪除「蒙藏」二字,並修正海岸巡防政策為海洋政策。機關名稱部分,刪除蒙藏委員會,並修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並增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三、第一項第三款政策項目部分,修正經濟建設為國家發展,並刪除「、科技」等字,移列至第一項第五款。機關名稱部分,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四、第一項第四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五、第一項第五款政策項目部分,增訂「、科技」等字。機關名稱部分,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文化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刪除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六、第一項第六款政策項目部分增訂「數位發展、」等字;機關名稱部分,增訂數位發展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七、第一項第七款政策項目部分,刪除「、研考」等字。機關名稱部分,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刪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八、第一項第八款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刪除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審查會:照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湯委員惠禎補充說明。 湯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洋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國家發展、公平交易、能源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數位發展、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決議: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6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5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文化部函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2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文化部部長史哲及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中心董事長褚明仁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16日召開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鄭召集委員麗文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3億9,413萬3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4億3,921萬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4,507萬7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343萬6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鑑於FOX體育台自2013年1月28日開播至2021年10月1日停播,8年間累積關於台灣之體育影像紀錄眾多,惟近期據傳相關集團將有政策調整,考慮過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主要任務為強化電影、電視、廣播及其他視聽資料之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並建構完整的台灣影視史詮釋體系,發揮文化扎根、文化擴散的功能,爰請文化部與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共同針對相關體育影像保存於台灣之可能性進行研議,並進一步針對國內各電視台之退場後相關影像處理進行制度性之規劃,避免我國具歷史文化價值之電視頻道影像紀錄因商業決定而永久性消失,前述事項請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林宜瑾  張其祿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鄭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鄭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3億9,413萬3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4億3,921萬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4,507萬7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343萬6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鑑於FOX體育台自2013年1月28日開播至2021年10月1日停播,8年間累積關於台灣之體育影像紀錄眾多,惟近期據傳相關集團將有政策調整,考慮過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主要任務為強化電影、電視、廣播及其他視聽資料之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並建構完整的台灣影視史詮釋體系,發揮文化扎根、文化擴散的功能,爰請文化部與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共同針對相關體育影像保存於台灣之可能性進行研議,並進一步針對國內各電視台之退場後相關影像處理進行制度性之規劃,避免我國具歷史文化價值之電視頻道影像紀錄因商業決定而永久性消失,前述事項請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林宜瑾  張其祿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6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5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2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文化部部長史哲及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會董事長蔡嘉駿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16日召開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兩次會議均由鄭召集委員麗文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0億3,394萬6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0億3,394萬6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4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鄭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鄭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文化內容策進院。 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0億3,394萬6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0億3,394萬6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4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文化內容策進院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6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5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2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文化部部長史哲及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主任祕書郭美娟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16日召開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鄭召集委員麗文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32億2,824萬6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34億3,448萬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2億0,623萬4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4,407萬9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3項: 1.為持續培養更多人進入劇場,同時為藝術觀賞扎根,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3場館依不同對象設計相應服務體驗及推廣內容,以多管道、不同策略方法,推廣表演藝術並擴大接觸參與。如兩廳院推動「廳院學計畫」,包括「藝術入校」、「資源共享」、「藝術家導覽計畫」、「藝術園丁計畫」、「圖書館親子活動」;臺中歌劇院之「兒童主題導覽」,「節慶主題系列活動『耶誕傳佳音』」、以學生為對象的「藝起進劇場」,「藝術進校」媒合表藝團隊與國高中學校,「優遊臺中學」、「玩.劇場─青少年創意工坊」、「NTT學苑─青年營」;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之「藝企學計畫」、「青少年戲劇營」、「劇場藝術體驗教育計畫」、「花露露的童樂節」、「衛武營親子日」亦為針對兒少推廣之創意企畫,其中尤以「花露露的童樂節」之規劃透過跨域連結吸引兒少接觸表演場域,尤以令人印象深刻。為深化尚未屆齡可使用文化幣兒童少年與表演藝術場館之連結,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持續深化相關活動之規劃,如參考中央研究院之「Open house兒童日」之設計,提升文化近用與換位思考以兒少視角規劃活動之可能性,前述事項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林宜瑾  張其祿   2.文化部推出文化成年禮金政策,原先針對18至21歲發放1,200點成年禮金,113年起16至22歲皆能領取,受惠人數從100萬人增加至150萬人。而文化成年禮金可用於實體的藝文體驗及消費,包含藝文展演及文化體驗、圖書、視聽娛樂、文創工藝等類型,例如看國片、看表演、購書、逛博物館、買文創等藝文消費。經查,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有OPENTIX系統,能使用文化禮金進行消費,為了解相關文化禮金使用情形,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於網際網路上定期於每季公告抵用情形。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正鈐  鄭麗文   3.出刊逾30年、台灣歷史最悠久的表演藝術雜誌「PAR表演藝術」,近日傳出將在明年3月發行最後1期紙本雜誌後,全面轉成線上網站。作為華人世界第1本、目前也是唯一1本聚焦表演藝術的紙本雜誌,亦是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兩廳院的品牌象徵,兩廳院表示,取消PAR紙本除了因應新世代的閱讀習慣,也是為了減碳。然而,回歸刊物存續之討論並非單純減碳與效益問題,包含編輯部之能量、理解新讀者的能力、開發新讀者的能力以及對於刊物定位問題如服務既有觀眾亦或是開發新觀眾,均係刊物發行存續必須面對之問題。參考聯合文學雜誌面對市場壓力與閱聽習慣改變而開發新讀者的努力,資深之總編輯如何借助出版市場經驗與年輕讀者對話亦為應納入評估面向。讀者、觀眾,永遠需要藝術,也需要故事,如何創造紙本刊物之價值與不可或缺性,自1983年出版迄今之故宮文物月刊,亦可為兩廳院思考雜誌定位與自身作為華人世界表演藝術至高點之參考,讀者和觀眾一直都在,紙本刊物之退場是否為不得不然,應有更具體且廣泛的討論。鑑上,爰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刊物出版之編輯與銷售問題邀請出版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意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鄭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鄭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32億2,824萬6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34億3,448萬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2億0,623萬4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4,407萬9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3項: 1.為持續培養更多人進入劇場,同時為藝術觀賞扎根,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3場館依不同對象設計相應服務體驗及推廣內容,以多管道、不同策略方法,推廣表演藝術並擴大接觸參與。如兩廳院推動「廳院學計畫」,包括「藝術入校」、「資源共享」、「藝術家導覽計畫」、「藝術園丁計畫」、「圖書館親子活動」;臺中歌劇院之「兒童主題導覽」,「節慶主題系列活動『耶誕傳佳音』」、以學生為對象的「藝起進劇場」,「藝術進校」媒合表藝團隊與國高中學校,「優遊臺中學」、「玩.劇場─青少年創意工坊」、「NTT學苑─青年營」;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之「藝企學計畫」、「青少年戲劇營」、「劇場藝術體驗教育計畫」、「花露露的童樂節」、「衛武營親子日」亦為針對兒少推廣之創意企畫,其中尤以「花露露的童樂節」之規劃透過跨域連結吸引兒少接觸表演場域,尤以令人印象深刻。為深化尚未屆齡可使用文化幣兒童少年與表演藝術場館之連結,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持續深化相關活動之規劃,如參考中央研究院之「Open house兒童日」之設計,提升文化近用與換位思考以兒少視角規劃活動之可能性,前述事項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林宜瑾  張其祿 2.文化部推出文化成年禮金政策,原先針對18至21歲發放1,200點成年禮金,113年起16至22歲皆能領取,受惠人數從100萬人增加至150萬人。而文化成年禮金可用於實體的藝文體驗及消費,包含藝文展演及文化體驗、圖書、視聽娛樂、文創工藝等類型,例如看國片、看表演、購書、逛博物館、買文創等藝文消費。經查,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有OPENTIX系統,能使用文化禮金進行消費,為了解相關文化禮金使用情形,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於網際網路上定期於每季公告抵用情形。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正鈐  鄭麗文 3.出刊逾30年、台灣歷史最悠久的表演藝術雜誌「PAR表演藝術」,近日傳出將在明年3月發行最後1期紙本雜誌後,全面轉成線上網站。作為華人世界第1本、目前也是唯一1本聚焦表演藝術的紙本雜誌,亦是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兩廳院的品牌象徵,兩廳院表示,取消PAR紙本除了因應新世代的閱讀習慣,也是為了減碳。然而,回歸刊物存續之討論並非單純減碳與效益問題,包含編輯部之能量、理解新讀者的能力、開發新讀者的能力以及對於刊物定位問題如服務既有觀眾亦或是開發新觀眾,均係刊物發行存續必須面對之問題。參考聯合文學雜誌面對市場壓力與閱聽習慣改變而開發新讀者的努力,資深之總編輯如何借助出版市場經驗與年輕讀者對話亦為應納入評估面向。讀者、觀眾,永遠需要藝術,也需要故事,如何創造紙本刊物之價值與不可或缺性,自1983年出版迄今之故宮文物月刊,亦可為兩廳院思考雜誌定位與自身作為華人世界表演藝術至高點之參考,讀者和觀眾一直都在,紙本刊物之退場是否為不得不然,應有更具體且廣泛的討論。鑑上,爰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刊物出版之編輯與銷售問題邀請出版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意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6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3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8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吳政忠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30日召開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鄭召集委員麗文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37億0,692萬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37億2,861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2,169萬7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鄭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鄭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太空中心。 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37億0,692萬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37億2,861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2,169萬7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6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5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8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吳政忠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30日召開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鄭召集委員麗文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44億3,327萬9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44億4,694萬3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366萬4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項: 1.隨著太空產業在全球範圍內的快速發展,臺灣不僅將其視為未來經濟增長的引擎,還視之為國家的戰略重點發展產業。而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承諾積極支持臺灣太空產業的發展,並著重於培養技術人才,以確保太空產業順利實現其潛力。查現行的人才培育措施,教育部112學年度核定4校成立太空工程研究所,而國家太空中心更啟動「太空學苑」,藉系統性課程加強業界的太空觀。然而,現行相關人才培育措施恐無足夠能量對應後續的太空產業發展。綜上,請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檢討現行相關人才培育措施,積極與教育部研議成立太空產業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陳靜敏  萬美玲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太空中心。 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44億3,327萬9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44億4,694萬3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366萬4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項: 1.隨著太空產業在全球範圍內的快速發展,臺灣不僅將其視為未來經濟增長的引擎,還視之為國家的戰略重點發展產業。而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承諾積極支持臺灣太空產業的發展,並著重於培養技術人才,以確保太空產業順利實現其潛力。查現行的人才培育措施,教育部112學年度核定4校成立太空工程研究所,而國家太空中心更啟動「太空學苑」,藉系統性課程加強業界的太空觀。然而,現行相關人才培育措施恐無足夠能量對應後續的太空產業發展。綜上,請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檢討現行相關人才培育措施,積極與教育部研議成立太空產業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陳靜敏  萬美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太空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6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5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8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政忠及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陳宗權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30日召開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鄭召集委員麗文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4億4,632萬6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4億5,725萬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092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00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項: 1.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整合與應用,災防中心陸續建置相關網站及平台,供產官學研、民眾或為內部研究使用,經查,災防中心建置之網站及平台共計15個,開放外界使用計13個,每年度維護費用1,737萬元。惟部分網站及平台瀏覽人次尚有提升空間,且相關平台應考量整合,以節省維護相關費用。爰此,請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鄭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4億4,632萬6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4億5,725萬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092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00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項: 1.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整合與應用,災防中心陸續建置相關網站及平台,供產官學研、民眾或為內部研究使用,經查,災防中心建置之網站及平台共計15個,開放外界使用計13個,每年度維護費用1,737萬元。惟部分網站及平台瀏覽人次尚有提升空間,且相關平台應考量整合,以節省維護相關費用。爰此,請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6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1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67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29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東陽及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張欣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2月4日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鄭召集委員麗文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8億8,763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8億6,467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2,296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213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鄭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鄭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8億8,763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8億6,467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2,296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213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6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1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2070367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29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東陽及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張欣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2月4日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鄭召集委員麗文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9億9,300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9億4,713萬9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4,586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0,727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1項: 1.根據中央研究院於發布之「臺灣淨零科技研發政策建議書」中,為達成2050淨零目標,須仰賴新科技或目前尚未成熟及廣泛推廣之項目,而核能技術更應列為技術發展項目之一。報告指出,目前我國並無第4代核能或核融合應用研究之規劃,並建議我國應儘早投入對國際核融合技術進展的掌握與接軌,了解如何參與相關供應鏈,並開始規劃將來核融合技術投入商轉所需配合的法制規範,才能即時取得相關技術並妥善地運用於紓緩我國電力供應瓶頸,而行政院陳院長建仁日前公開表示核融合技術商轉、沒有核廢料可視為綠電。綜上,有鑑於各國均投入大量經費及人力發展相關核能技術在淨零目標上的可實現性,我國不應因噎廢食,爰請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提出在能源供應上之核能技術研究及發展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麗文  黃國書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鄭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鄭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9億9,300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9億4,713萬9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4,586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0,727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1項: 1.根據中央研究院於發布之「臺灣淨零科技研發政策建議書」中,為達成2050淨零目標,須仰賴新科技或目前尚未成熟及廣泛推廣之項目,而核能技術更應列為技術發展項目之一。報告指出,目前我國並無第4代核能或核融合應用研究之規劃,並建議我國應儘早投入對國際核融合技術進展的掌握與接軌,了解如何參與相關供應鏈,並開始規劃將來核融合技術投入商轉所需配合的法制規範,才能即時取得相關技術並妥善地運用於紓緩我國電力供應瓶頸,而行政院陳院長建仁日前公開表示核融合技術商轉、沒有核廢料可視為綠電。綜上,有鑑於各國均投入大量經費及人力發展相關核能技術在淨零目標上的可實現性,我國不應因噎廢食,爰請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提出在能源供應上之核能技術研究及發展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麗文  黃國書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先進行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240023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4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0月23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羅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藍士博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無餘絀,截至9月底止賸餘139萬3千元,主要係二二八國家紀念館部分展覽活動尚在辦理中,相關費用尚未核銷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5,864萬元,支出總額5,864萬元,收支相抵預計無餘絀,與112年度同。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5,864萬元,照列。 2.支出:5,864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短絀):0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羅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5,864萬元,照列。 2.支出:5,864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短絀):0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接續處理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0月23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羅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黃宏順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67萬1千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2,299萬7千元,主要係轉投資子公司之投資收益尚未認列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753萬5千元,支出總額687萬5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66萬元,較112年度預計減少賸餘1萬1千元,主要係投資收益減少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753萬5千元,照列。 2.支出:687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6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羅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753萬5千元,照列。 2.支出:687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6萬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0月23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羅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崔懋森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192萬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1,144萬7千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及部分費用尚未核銷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3億2,511萬7千元,支出總額3億2,287萬7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224萬元,較112年度預計增加賸餘32萬元,主要係評定案量成長,勞務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億2,511萬7千元,照列。 2.支出:3億2,287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24萬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1項: 1.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受捐助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推廣計畫及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輔導計畫」,此項計畫近年均獲捐助執行,歷年效益略有不同,如112年為「完成防火標章資訊管控系統,協助政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113年則預期為「輔導經營者進行風險辨識,並輔導改善提昇」云云,相關計畫成果或效益或以「建築物防火安全性能輔導計畫」等方式邀請醫療、照護機構參與,而為提升機構防火安全,爰請台灣建築中心針對如何擴大參與及本計畫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羅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億2,511萬7千元,照列。 2.支出:3億2,287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24萬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1項: 1.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受捐助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推廣計畫及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輔導計畫」,此項計畫近年均獲捐助執行,歷年效益略有不同,如112年為「完成防火標章資訊管控系統,協助政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113年則預期為「輔導經營者進行風險辨識,並輔導改善提昇」云云,相關計畫成果或效益或以「建築物防火安全性能輔導計畫」等方式邀請醫療、照護機構參與,而為提升機構防火安全,爰請台灣建築中心針對如何擴大參與及本計畫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2年11月2日及30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及第11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游召集委員毓蘭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方仰寧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短絀341萬3千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83萬7千元,主要係濟助申請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282萬6千元,支出總額552萬4千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269萬8千元,較112年度預計減少短絀71萬5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82萬6千元,照列。 2.支出:55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69萬8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游委員毓蘭補充說明。 游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82萬6千元,照列。 2.支出:55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69萬8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0月23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羅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執行長孫斌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205萬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36億361萬8千元,主要係部分申請案件持續審核中,賠償金尚未發放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53億6,045萬元,支出總額53億5,960萬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85萬元,較112年度預計減少賸餘120萬元,主要係用人費用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53億6,045萬元,照列。 2.支出:53億5,96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85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羅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53億6,045萬元,照列。 2.支出:53億5,96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85萬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1月2日及11月30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及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游召集委員毓蘭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楊源明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8萬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141萬4千元,主要係獎補助申請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318萬元,支出總額300萬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18萬元,較112年度預計增加賸餘10萬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18萬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8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游委員毓蘭補充說明。 游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18萬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8萬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2年11月2日及11月30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及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游召集委員毓蘭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馮俊益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短絀37萬6千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127萬9千元,主要係濟助申請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247萬6千元,支出總額202萬1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45萬5千元,較112年度預計由短絀轉為賸餘,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47萬6千元,照列。 2.支出:20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5萬5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游委員毓蘭補充說明。 游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47萬6千元,照列。 2.支出:20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5萬5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0月23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羅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董事長沈景鵬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46萬5千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1,105萬9千元,主要係研究發展及資訊服務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1億6,830萬元,支出總額1億6,802萬2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27萬8千元,較112年度預計減少賸餘18萬7千元,主要係營建管理專案支出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6,830萬元,照列。 2.支出:1億6,802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7萬8千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1項: 1.臺灣營建研究院為推動有關營建產業與經營管理之研究與服務而設,近年執行營建管理相關專案,其他包含物價調查、造價成本估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可行性評估等,期能提供先期規劃與細部設計價格參考資訊,減少流、廢標狀況產生等。鑑於近年工程受通膨、缺料等因素影響,公共工程常有流標等問題,以致工期延宕。爰請臺灣營建研究院針對近年執行本專案經驗及成果,針對公共工程如何提升預算編審品質,期能適度撙節公帑並能如期如質執行公共工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羅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6,830萬元,照列。 2.支出:1億6,802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7萬8千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1項: 1.臺灣營建研究院為推動有關營建產業與經營管理之研究與服務而設,近年執行營建管理相關專案,其他包含物價調查、造價成本估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可行性評估等,期能提供先期規劃與細部設計價格參考資訊,減少流、廢標狀況產生等。鑑於近年工程受通膨、缺料等因素影響,公共工程常有流標等問題,以致工期延宕。爰請臺灣營建研究院針對近年執行本專案經驗及成果,針對公共工程如何提升預算編審品質,期能適度撙節公帑並能如期如質執行公共工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先進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240023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4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1月27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游召集委員毓蘭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Maraos瑪拉歐斯非常榮幸獲邀大院貴委員會,就本基金會業務辦理及預算編列情形提出報告,由衷感謝大院及各位委員關心,並支持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及媒體傳播權益的發展。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收入部份:業務收入5億4,114萬4,000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業務外收入1,050萬元,係標案收入、出版品刊物/影視節目、異業合作、捐款網站及利息收入等,共計5億5,164萬4,000元。 (二)支出部分:業務支出6億1,465萬3,000元,係行政管理業務3億0,887萬9,000元(含折舊及攤銷7,350萬9,000元)、新聞業務4,199萬2,000元、節目業務6,930萬3,000元、製作工程業務3,362萬5,000元、文化行銷業務4,836萬元及廣播業務1億1,249萬4,000元;業務外支出650萬元,係承接標案活動執行、捐款活動、出版品及文創品銷售等支出,共計6億2,115萬3,000元。 (三)本期短絀:6,950萬9千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5億5,164萬4千元,照列。 2.支出:6億2,115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950萬9千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2項: 1.根據「111年度原住民族電視台收視質研究調查」,原住民族電視台近年積極投入新媒體領域,希能擴增收視(聽)眾。惟專家學者仍對於相關內容及形式如影片長短等,是否符合新媒體上觀眾之閱聽偏好,以及如何提升觸及率等,仍有諸多問題及建議。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如何提升原視在新媒體之曝光,並有效提升使用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中,預定原民台全族語節目全族語比例逐年提升至70%。 檢視109至111年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情形(詳表1),電視節目111年之族語比率實際值59.13%雖高於目標值7.24個百分點,且較110年提升,惟109至111年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實際值,均未及6成,容有提升空間。爰此,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應逐年提升提出檢討,並研議培養具有族語能力專業人才之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109至111年度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統計表 (單位:%) 年度 109年實際數 110年實際數 111年預計數 111年實際數 整體比率 53.66 61.30 54.45 67.13 電視節目 50.73 54.45 51.89 59.13 廣播節目 56.58 68.15 57.00 69.35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游委員毓蘭補充說明。 游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5億5,164萬4千元,照列。 2.支出:6億2,115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950萬9千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2項: 1.根據「111年度原住民族電視台收視質研究調查」,原住民族電視台近年積極投入新媒體領域,希能擴增收視(聽)眾。惟專家學者仍對於相關內容及形式如影片長短等,是否符合新媒體上觀眾之閱聽偏好,以及如何提升觸及率等,仍有諸多問題及建議。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如何提升原視在新媒體之曝光,並有效提升使用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中,預定原民台全族語節目全族語比例逐年提升至70%。 檢視109至111年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情形(詳表1),電視節目111年之族語比率實際值59.13%雖高於目標值7.24個百分點,且較110年提升,惟109至111年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實際值,均未及6成,容有提升空間。爰此,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應逐年提升提出檢討,並研議培養具有族語能力專業人才之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109至111年度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統計表 (單位:%) 年度 109年實際數 110年實際數 111年預計數 111年實際數 整體比率 53.66 61.30 54.45 67.13 電視節目 50.73 54.45 51.89 59.13 廣播節目 56.58 68.15 57.00 69.35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1月27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游召集委員毓蘭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女士、先生: 今天,馬耀.谷木承邀率同原語會行政團隊列席大院報告本基金會113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至感榮幸,也倍感責任重大。 首先,馬耀.谷木要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的重視與關心,並持續給予鞭策,在此由衷感謝。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收入部份:業務收入2億7,070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另業務外收入2萬元,共計2億7,072萬元。 (二)支出部分:業務支出2億7,070萬元,係行政管理業務6,300萬元(含折舊及攤銷244萬7,000元)、研究發展組業務4,490萬元、教育推廣組業務5,920萬元、認證測驗組業務1億0,360萬元。 (三)本期賸餘:2萬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7,072萬元,照列。 2.支出:2億7,07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萬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預算「認證測驗業務」編列1億0,360萬元,係用於認證測驗題庫建置、認證測驗事務工作、認證測驗學習教材研發等。 檢視該會近年辦理族語認證測驗之情形,109至112年族語認證通過介於41.20%至52.20%。復觀近年國中1年級(以下簡稱國1)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1年級原住民學生通過族語能力認證之情形,國1及高1原住民學生109至111年通過族語認證比率兩者仍低,其中110學年度,國1及高1原民學生通過族語認證比率雖較109年度微幅成長,惟高1原民學生通過率則自108學年度之51.58%降至110學年度之47.08%。原住民族人及學生族語能力認證推廣工作仍有待加強。 為俾利原住民族語言之復振,爰此,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就如何提升語言認證通過率,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近年收入多來自於政府補助經費,且113年度預算案預計人事費用為歷年最高,為善用公帑並有效振興原住民族母語,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積極拓展財源以提高自籌收入及人事費用增加原因及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游委員毓蘭補充說明。 游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7,072萬元,照列。 2.支出:2億7,07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萬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預算「認證測驗業務」編列1億0,360萬元,係用於認證測驗題庫建置、認證測驗事務工作、認證測驗學習教材研發等。 檢視該會近年辦理族語認證測驗之情形,109至112年族語認證通過介於41.20%至52.20%。復觀近年國中1年級(以下簡稱國1)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1年級原住民學生通過族語能力認證之情形,國1及高1原住民學生109至111年通過族語認證比率兩者仍低,其中110學年度,國1及高1原民學生通過族語認證比率雖較109年度微幅成長,惟高1原民學生通過率則自108學年度之51.58%降至110學年度之47.08%。原住民族人及學生族語能力認證推廣工作仍有待加強。 為俾利原住民族語言之復振,爰此,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就如何提升語言認證通過率,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近年收入多來自於政府補助經費,且113年度預算案預計人事費用為歷年最高,為善用公帑並有效振興原住民族母語,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積極拓展財源以提高自籌收入及人事費用增加原因及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三委員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今天審議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三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請宣讀財政委員會彙整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