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前接第三冊) 主席:三個委員會召委分別為游委員毓蘭、鄭委員麗文、陳委員雪生,皆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等協商後再行處理。 請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2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5萬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50萬元,照列。 第15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5,807萬5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62項 內政部178萬6千元,照列。 第63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億2,690萬7千元,照列。 第64項 警政署及所屬1,192萬元,照列。 第65項 中央警察大學636萬2千元,照列。 第66項 消防署及所屬50萬元,照列。 第67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439萬4千元,照列。 第68項 移民署3億1,974萬8千元,照列。 第69項 空中勤務總隊400萬元,照列。 第211項 海洋委員會,無列數。 第212項 海巡署及所屬7,422萬5千元,照列。 第213項 海洋保育署127萬元,照列。 第21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1萬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4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8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3千元,照列。 第9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600萬元,照列。 第12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萬元,照列。 第54項 內政部5,771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5,739萬元,照列。 第56項 警政署及所屬941萬4千元,照列。 第57項 中央警察大學453萬8千元,照列 第58項 消防署及所屬5,631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5,705萬元,照列。 第60項 移民署19億8,743萬4千元,照列。 第61項 建築研究所2,881萬5千元,照列。 第172項 海洋保育署1,245萬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5萬1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22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26萬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576萬5千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萬元,照列。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56萬7千元,照列。 第76項 內政部5,517萬元,照列。 第77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4,097萬3千元,照列。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749萬1千元,照列。 第79項 中央警察大學179萬3千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348萬6千元,照列。 第81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7,987萬2千元,照列。 第82項 移民署312萬1千元,照列。 第83項 建築研究所14萬6千元,照列。 第84項 空中勤務總隊72萬4千元,照列。 第230項 海巡署及所屬857萬8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120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7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6萬9千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451萬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41萬9千元,照列。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3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5項 內政部1億0,206萬8千元,照列。 第76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億8,667萬元,照列。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6萬4千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987萬9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15萬3千元,照列。 第80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1,024萬9千元,照列。 第81項 移民署175萬6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21萬3千元,照列。 第83項 空中勤務總隊29萬3千元,照列。 第229項 海洋委員會17萬元,照列。 第230項 海巡署及所屬215萬3千元,照列。 第231項 海洋保育署8千元,照列。 第232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8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二、歲出部分第2款。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4億3,664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4,749萬4千元,查打詐國家隊成立迄今,司法機關分別提出請增人力需求,法務部更以第2預備金聘用100名檢察官助理,司法院則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請增7,000人,倘獲通過將是該法於108年12月31日總統公布施行後,再度修法增加司法人員。反觀身處打詐第1線之警察,又逢112年保障健康權之勤休新制上路,須保障休息時數,警力更形吃緊,但112年除新竹縣、臺南市小幅請增外,並無全國性之專案請增。次查,性平3法修法後警政署評估請增員額需求128人;112年初警政署規劃增置警監職務40人,調整刑事警察局等中央機關職務40人;審計部審核111年度決算時指出,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有上升趨勢,恐增加全國警力勤務負荷,警政署復稱須配合警專學生畢業分發,才能解決。但上述警力缺口,都尚無法補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督促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於112年5月24立法院答詢時,稱一定要先等公民投票部分通過,然後才可以研議一般選舉票能否推動不在籍投票,以致警察的不在籍投票權迄今仍然延宕。次查,主任委員李進勇於同日答詢時,回復有關罷免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稱有42項待改進事項。而直至112年7月間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電子連署系統仍有22項待改善事項,改善進度緩慢。另之前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證,亦因技術及社會爭議等因素進度遲延。綜上,至今警察仍未能以包含電子投票在內之不在籍投票之方式,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憲法基本權,應予檢討加速推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責請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就警消不在籍投票之權利,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2.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建立完整的吹哨者保護法制已成國際社會奉行的重要基本價值,包含美國、英國、紐西蘭與日本等國家皆已建立相關法制,而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中,也要求締約國必須建立吹哨者保戶之法制。 106年,蔡英文總統任內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要求制訂「吹哨者保護法」;111年,我國也自主遵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然而,我國「吹哨者保護法」立法進度落後,對吹哨者的保護不足。 爰此,行政院應加強與各公私領域單位協調,儘速將「揭弊者保護法」院版送至立法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督促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3.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行政院近期公布編列「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未來4年將撥4,116億元,進行興建淡化廠、強化海洋環境監測等措施,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派員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9次締約方大會、京都議定書第19次締約方會議暨巴黎協定第6次締約方會議,顯示我國政府重視氣候變遷問題,並接軌國際提早預擬因應計畫。惟所涉層面極廣,行政院允應研議現行協調機制是否已足,且應避免未來政務推動工作疊床架屋,且部分計畫亦應思考其可行性,如未來沿海地帶恐受氣候變遷致海平面上升劇烈影響,興建海水淡水廠是否妥當,實非無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如何有效落實「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4.我國為落實居住正義,並保障居住權益,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以及租金補貼等各項措施。我國青年族群在高房價及低薪資的環境下,購屋已然成為高攀不起的居住難題,僅能透過租屋解決租屋需求。但根據主計處統計顯示,最新6月房租指數103.66,再創歷史新高,年增2.11%,租金指數不斷創歷史新高,令青年族群在租屋市場上受阻,青年及經濟社會弱勢家戶多仰賴住宅租賃市場解決居住問題,惟租屋黑市長期普遍存在,致使房客權利難獲保障,亦讓政府所推租金補貼等協助措施未能確實發揮政策效益,行政院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擬因應對策,逐步改善租屋黑市,保障租客權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提出上述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5.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111年人口統計數據,總人口數為2,326萬4,640人,是連續3年負成長。其中,全年新生兒人數僅13萬8,986人,是有統計數據以來的史上新低;同時,死亡人數更超過20萬人,是歷年來最高。總生育率也是歷年最低,僅有0.87(人)。 政府為因應少子女化危機,推動相應政策卻未能改善低生育率情事。行政院應督促研謀,應積極以國家整體觀點由上而下規劃政策及配置資源,打造國人願婚、敢生、能養之友善婚育環境。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提出上述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三)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136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2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136萬4千元,行政院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允應持續積極發揮區域治理及跨域整合之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針對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如何增進與各地方政府間政策溝通管道及提升為民服務之宣傳與可及性,以聯合跨大服務量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2.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中部聯合服務業務」編列614萬2千元。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陳錦倫被揭露於雜糧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任內詐取差旅費,根據後續經濟部所做的查核報告,也證實陳錦倫詐取差旅費,至少有3筆出差違反程序。 然而,行政院卻未對陳錦倫有任何的檢討與究責,恐敗壞公務人員官箴,致使不肖人士有樣學樣。爰此,行政院應提出對於陳錦倫的檢討與究責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四)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問題,如何優化育嬰環境,減輕父母負擔成為重要政策發展方向。我國於91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增「育嬰留職停薪」制度,98年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迄後對於優化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缺乏革新。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針對「彈性育嬰假」制度進行跨部會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2.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其中「性別平等推廣及發展工作」編列908萬元,係包括辦理向民間推動性別平等及相關性別議題座談與落實國際會議重要會議、交流培訓及輔導地方政府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等費用。 隨著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遷,「女性勞動參與率」逐漸成為各國社會經濟發展的1項重要指標。它不僅反映了女性在職場上的活躍度,更是社會性別平等的1個鏡像。而依資料統計網站資料分析,目前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香港52.9%,日本54.3%,美國56.8%,新加坡63.4%,我國僅有51.6%,又嘉義市女性勞動參與率更僅有49.7%。顯見性別平等業務辦理不力,應全面檢討推動規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全盤檢討如何落實並強化性別平等運作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五)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181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181萬4千元,提升食安首重溯源,蓋若發生食安問題,即時掌握問題食材之來源與流向,方能儘速控制食安風險與傷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建立「食藥戰情中心」落實5非系統,茲如「非報不可」(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透過大數據等科學溯源追蹤方式,且與地方政府分享相關資訊,希能共同預防並有效控制食安問題。惟不同系統相互勾稽程度似待積極整合,以利因應複雜之食安事件。爰請行政院針對督導優化食安溯源系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2.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181萬4千元,其中包括辦理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督導考核、有關機關消費者保護業務督導協調會議等業務費用。 檢視近年消費爭議申訴情況,106年度受理總數為5萬4,255件,107年度5萬8,962件,108年度5萬2,975件,109年度因疫情影響,受理案件數攀升至7萬2,747件,110年度7萬4,686件,111年度7萬0,626件。可知111年度申訴案件雖有下降,惟降幅僅有5.44%,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應全面檢討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降低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六)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422萬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422萬元,行政院已提出「新世代打詐行動綱領1.0」及1.5版本,並完善相關法令修正,成立打詐辦公室等,顯示政府打詐決心及行動,113年度亦增列「加強防詐騙及防制錯假訊息宣導」等經費,積極宣導反詐。打詐攔阻金額雖有成效,惟112年9月底止,詐騙案與財損卻較111年同期增加。為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行政院允應針對打詐提出與時俱進之新反制方案,並應珍惜善用公務人力,避免非必要行政負擔,務實投入打擊詐欺工作。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針對打詐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2.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422萬元,為了打擊詐欺犯罪,行政院於111年7月頒布「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0版)」,並於112年6月研訂「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而112年8月底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也已借調跨部會人員進駐辦公。 惟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從111年7月起至今,詐欺犯罪仍居高不下,甚有持續攀高的趨勢。行政院應加強打詐跨部會協調以及防詐相關宣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七)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59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59萬3千元,中國政府近年公布數部法律如「反間諜法」等,並收緊政治控制,使台灣人民在中國境內或與中國政府簽署引渡條例之國家,有高度人身安全之疑慮與侵害人權之風險,此前已發生類似個案。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擬定對策,預防與降低相關人權風險,且若再發生類似個案,如何因應以保障台灣人民的人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2.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59萬3千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1年5月底任務完成解散後,迄今已逾1年,然轉型正義相關工作進度緩慢。另蔡英文總統於112年2月27日臉書發文向國民許諾表示將「以行政院的高度,加速整合督導各部會進行轉型正義工作」,隔日於228中樞紀念儀式致詞時更具體宣示希望「政治檔案條例」相關法案於1年內完成立法,讓轉型正義之工作在法制上更加完備。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儘速研擬相關法律修正案,如「政治檔案條例」、「加害者識別及處置草案」及「中正紀念堂組織法草案」等,以利轉型正義工作進行。 總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責成各法案主管機關研議上述修法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3.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59萬3千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並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將辦理威權象徵處置業務轉交給內政部。但根據內政部處置進度統計結果,截止112年3月止,已完成處置者計68件,塑像移除計58件,命名空間改名計10件;尚待處置者計859件,中央機關計485件(其中國防部252件,教育部134件);另就處置情形,預估112至115年度處置占比為30%。其餘70%屬推動困難,尤其高達45.5%持反對處置立場,顯示出威權象徵處理進度嚴重不足。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加強與相關管轄機關溝通協調,並研議精進法制以加速處置威權象徵。 總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責成內政部研議處置威權象徵之法制精進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八)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1,780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1,780萬8千元,「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案3讀通過並於112年6月2日起生效,針對民間企業對消費者之個資保護,採取更積極管理作為。惟政府疑似發生全民戶役政個資外洩等重大情事,凸顯政府機關面對個資保護,允應有獨立之個資保護機關,整合各部會加以督導。是以行政院將設立個資保護獨立機關,專責個資保護相關政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針對個資保護委員會如何具備充足量能擔負此重任,預防政府單位持有之個資外洩,減緩個資外洩對國人之損害,並維持其運作獨立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2.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1,780萬8千元,行政院為強化個資安全,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除增強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監管,提高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罰則並落實非公務機關個資之安全,亦擬增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行政院應於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及第2階段「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工作時,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加速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以強化公務機關個資安全,降低外洩風險。總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提出上述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3.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1,780萬8千元,依憲法法庭111年8月12日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行政院籌備設立個資保護委員會此一獨立監督部門。預計112年成立籌備處後逐步研擬組織法修訂並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全盤檢討。籌備處成立後,應就機關之定位、權限、與其他執法機關之分工機制、個資外洩事件之通報流程與罰則之完備等做整體性修法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及個資法修正之時程與方向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九)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督導協調、統籌推動跨部會食品管理工作;食品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負責食品安全相關法規、政策之擬定,並整合督導地方政府有關稽查、檢驗、處分等食品業務之執行。 檢視國內近年食品中毒發生狀況,6年間共計發生2,931案,年均約488案,原因以食品不明占大多數。近期嘉義市首間公共托育家園,7月初遭檢舉檢查出有過期食品。2週後,社會局跟衛生局突襲檢查市內9家公私立托嬰中心及托育家園,又查出1間私立托嬰中心的綜合穀粉等3項食品過期,其中過期最久的長達9個多月。再再顯示食品風險把控不足,應加強「食安5環」,包括「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政策。 考量到國人食品安全健康,行政院應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落實執行監督。爰此,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自111年5月完成總結報告後,完成階段性任務依法解散。惟轉型正義工作並未停歇,後續仍設立「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之任務編組,並由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作為幕僚單位持續協調及監督各項轉型正義事項之執行。除「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外,後續之幾項相關法律如「政治檔案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等修法據了解已經行政院通過將送入立法院審議。惟「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事關不義遺址後續保存及活用,對歷史之保存與未來就轉型正義教育有重要意義,據了解文化部已提報相關法規送行政院,行政院應責成文化部積極檢視條文內容有無須再修訂之處,並對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儘速完成審查後將法案送入立法院進行後續討論及立法工作。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一)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4,749萬4千元。鑑於第10屆第7會期立法院網站改版,整合多套系統建置「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新增外機關上傳功能,有關各種會議會前資料、會後質詢答復、臨時提案辦理、考察紀錄……等相關資料,均可透過此功能上傳,各常設委員會公文亦會要求各列席機關辦理此項電子作業。惟此項功能甫新增未達2會期,實務上仍有諸多機關不熟悉漏未辦理電子上傳作業,導致國人難以完整瞭解立法委員問政成績,以及機關受監督情形。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13年3月底前明確以書面督導要求各機關,須確實配合立法院各種會議之會前會後資料電子上傳作業。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臺版Me Too風暴襲捲,立法院前經第10屆第7會期修正性平3法,其中對雇主知悉性騷擾後之糾正補救義務,有結構性之更迭。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性騷擾被害者最大的困境,為求助時明示暗示之不友善氣氛,因此申訴時能對被害者之需求(即雇主能提供之幫助),有系統性方式處理不致吃案,當對提升性別正義非常關鍵。各部會宜有下列配合:1.設計申訴表單時,明確就被害者主張懲處輕重、主張何種糾正補救措施-如調職、慰問金、公傷假、員工協助方案等,有具體欄位供填寫、勾選,並就此提供申訴人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機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前述表單內填寫之糾正補救措施,性質上視為對機關申請一定之行為,並明定於相關規定(勞動部),3.申訴人不服機關處理,提出後續救濟時,針對性騷擾是否成立、加害人懲處、涉及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之雇主糾正補救義務(即前述視同申請),在程序上給予友善協助,避免同一件事歷經諸多不同流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爰執行本項業務時,行政院就案揭各點盡力統籌聯繫各相關部會,將性騷擾申訴中加害人懲處與被害人請求糾正補救,程序面盡可能整合,並於113年6月底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三)有鑑警察勤務須具良好體能戰技及良善團隊紀律,與國家考試長期以筆試為主的理論測驗不同。考試院曾於112年1月5日院會報告事項,決定研議文官改革白皮書,並於112年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試院秘書長答詢承諾白皮書納入警察特考改革方案。而用人機關詳加掌握用人機關需求之部分,則須行政院督導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並橫向與考選部、考試院妥為聯繫溝通,以便完成該文官改革白皮書之警察特考專章。爰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四)為建立司法機關與警察機關合理之關係,避免過多法律上原本屬於法院或檢察機關管轄之業務,卻由警察機關辦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予檢討,以釐清院檢與警察間合理的工作分工,落實依法行政。行政院應督導法務部及其他所屬機關,積極辦理。爰請行政院督促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廢止或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五)鑑於112年5月31日「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揭牌,112年6月9日行政院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許多工作仍由警察辦理。例如:該綱領明定Meta、Google等數位平台應建立窗口處理涉詐廣告,係由數位發展部辦理之具體措施,但最後投資詐騙窗口仍由刑事警察局辦理(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112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25015071號函參照)。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應強化各部會協調統合,減輕警察負擔,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六)鑑於國人愈來愈重視人本交通,行政院定期舉辦「督導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專案會議」,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進度亦如火如荼進行中。惟警政署交通組人力不足,在人民關注、業務提升的情況下,難免有所困境。是否比照刑事警察局,成立交通警察局,宜加以評估研議審慎。爰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七)鑑於外界關心期盼立法之法案,如揭弊者保護法、客家語言發展法,權責部會送入行政院後,外界無從得知相關立法進度。爰請行政院督促所屬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八)海洋委員會自108年開始推動「海洋保育法」,並在109年7月首次將「海洋保育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不過由於現行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育法規分屬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農業部等不同主管機關,遭行政院要求,草案必須再次檢討各部會相關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的現象。目前立法院皆已盡可能加速立法,請行政院需再強化社會溝通,期能使不同立場的人士形成共識。爰此,行政院應加強與各公私領域單位協調,儘速將「海洋保育法」院版送至立法院。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十九)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鄉地區警察單位服務之基層員警目前仍以漢人居多,鑑於原鄉地區特殊的文化傳統,原住民族人屢屢反應原鄉部落警察單位應由原民籍員警入駐服務,以期達到警民合作、有效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爰此,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除現有警察特考外,於地方特考、原住民特考增加「警察類科考試」,以期增加原住民族人透過多元考選管道返回原鄉部落服務之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原住民族人多有擔任警消工作,以期為原鄉服務並維持部落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理想。惟,目前原住民族人擔任警消工作除有考選障礙外,另有職涯受限的困境。原民籍基層警消經常反應在陞遷及返回原鄉服務的調動較一般基層警消困難。爰此,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在相同學經歷的條件下,原民籍警消人員之陞遷與返回原鄉服務調動的標準能夠予以加成(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一)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消弭族群歧視,促進族群平等進而永續共榮,為各國族群發展重要方向。「族群影響評估」是1項族群主流化政策工具,能夠促使行政機關檢視相關預算或法案是否具有潛在歧視,或是否能促進平等,推動共榮,進一步促使族群間能夠進行常態性的對話。目前客委會業已提出「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並已研擬建立客家族群影響評估表、操作手冊,洽邀族群事務相關部會,擴大族群影響評估範疇,增進族群主流化意識。爰此,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研擬整體性族群影響評估檢視表與操作手冊,盤點相關法令並提出台灣族群平等促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為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自111學年度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客語文、閩東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台灣手語教材等本土語教材已完成編輯,但目前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現職教師與專職族語老師實不敷各級學校族語教學所需。爰此,請行政院規劃原住民族本土語教學所需師資培訓規劃方案,並檢討相關教學人員之待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三)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我國原鄉農業經營型態多以小農家庭農場為主,經營規模小且產銷成本偏高。爰此,請行政院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盤點全國55個原鄉部落產業經營模式,提出原鄉產業發展促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四)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為原鄉地區農業一旦發生風災、水災等災損多仰賴政府災損補貼,卻因原鄉部落多為小農家庭農場為主,所耕作也多非台灣主流農業物,因而未必一定能夠獲得政府協助。爰此,請行政院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全國原鄉災損趨勢,檢討原鄉地區災損救助規定,並研議原鄉地區農業專案保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五)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原住民族人已經近5成移居都會區,惟受限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應於戶籍投票之規定,致使原民籍公職選舉時,都會地區常有單一投票所只有1名族人投票的情事發生,嚴重損及原住民族人秘密投票權利。爰此,請行政院責請內政部會商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利,暨研議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先行辦理不在籍投票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六)AI已成為對未來具有重大影響性的科技,各國諸多研究中心皆投入大語言模型(LLM)的研發,其中不乏從頭打造自己模型的計畫,以掌握根基技術。然台灣目前相關計畫皆是使用Meta的開源模型Llama2來加以訓練,不僅先前曾發生AI回答「我的國籍是中國」等事件,更根本的問題是,未來Meta停止推出Llama2後續開源模型,亦或是中國開發出中文世界中最強大的LLM並進入台灣,台灣的AI競爭力恐無以為繼。 為保障我國未來數10年之AI國力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應督促政府機關積極與國內學界產業界合作打造國家隊,投入AI、LLM的技術研發與基礎建設。爰請行政院督促國家科學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研議開發自有開源模型訓練AI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七)近年手機及網路服務區域化的情況越見明顯,即使是同一款遊戲,在台灣或外國下載/登入的版本也可能不同,也造成部分民眾為使用特定版本,只好更改帳號設定位置。 然部分國家例如中國,對於遊戲等網路資訊監管慎密,帳號設備設成中國後,中國是否可以依該國法律合法取得該帳號/設備之資訊,仍有高度疑義。 以Apple的iCloud中國版為例,其官方簡介寫到「中國大陸由雲上貴州(雲上艾珀(貴州)技術有限公司)營運……iCloud服務以及所有儲存於iCloud的資料,包括相片、影片、文件以及備份,均將受到新的iCloud(由雲上貴州營運)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復查該條款及細則,亦明確寫到本協議的解釋、有效性和履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為保護我國民眾資安,行政院應督促數位發展部就相關問題提出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八)無人載具研發已成為世界各國趨勢,台灣雖已在無人機(UAV)領域發展國家產業政策,惟無人水面載具(USV)、無人水下載具(UUV)之研發及產業發展仍未有國家層級的政策推動。 無人水面/水下載具使用場景多元,諸如海污海廢清理、海洋科研、海洋資源開發探勘、海洋巡護、交通運輸、國防、離岸風電施工維運等,且台灣具有資通訊、AIoT產業的發展優勢,台灣身為海洋國家,政府應將無人水面/水下載具項目,納入現行國家六大戰略產業其中一個發展重點,爰請行政院邀集產官學研研議提出無人水面/水下載具國家隊政策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九)近年俄烏戰爭爆發、全球供應鏈重組等國際情勢轉變,世界主要經濟體紛紛以「去風險」的角度發布經濟安全戰略,如日本於111年即推出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G7於112年提出7大經濟安全政策議題,歐盟於112年6月也提出歐洲經濟安全戰略,著重外來投資審查、出口管制與管控對外投資等3大面向;10月新聞報導德國也計畫立法擴大對外國投資進行審查;美國則已經發布行政命令,限制投資中國3大領域。 而台灣雖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與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列表等規定,但列表已經8年未曾更新;對於基金等有複數投資標的之資產運用,除境外基金有投資比例上限,也未有具強制力之規範。此外,目前台灣雖有新南向政策、針對高科技或關鍵產業實施投資審查、出口管制以及營業秘密保護等作法,但仍無以整體國家發展為視野、整合目前分散之各項措施的經濟安全戰略。 為確實因應動盪之國際情勢,行政院應擬定我國之經濟安全戰略,並修正基金投資規範之漏洞,以去風險並提高經濟韌性,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三十)至112年5月為止,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已經連續22個月年增率超過2%,雖然有國際情勢及疫情等因素影響,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曾在112年4月表示,111年上市櫃公司稅前淨利為歷年來次高;而且111年約51%上市公司和60%上櫃公司獲利都比前年還高。此外,112年亦有經濟學論文指出,疫情爆發後貪婪通膨(即漲價超過成本漲幅)的情況更加嚴重,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111年12月暨全年受僱員工薪資調查統計結果也顯示,雖111年全年每月經常性薪資年增2.8%,但因為通膨原因,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15%。 行政院應儘速調查市場有無哄抬價格及聯合行為,造成貪婪通膨的情況發生,並提出改進、預防之策進作為。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三十一)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5年8月3日預告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有關傳統領域的範圍包含私有土地,並未限於公有土地。而行政院於同年11月7日召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研商會議,與會機關內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法規會皆表示: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與部落的諮商同意參與權範圍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部落土地」及「部落周邊的公有土地」,故劃設辦法所劃定之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土地不限於公有土地。 然而,行政院無視上開機關的專業意見,竟做出「初期先不劃入私有土地」、「規劃需劃入私有土地時,應先研議修正原基法第21條,弱化私有土地應辦理諮商同意之條件」等違法裁示,原住民族委員會遂依行政院裁示,於106年2月18日發布之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排除於傳統領域,限縮在公有土地內。 行政院所做之違法裁示將原住民族及部落諮商同意範圍限縮至公有土地,嚴重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並侵害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導致原住民族或部落就傳統領域內之開發行為欲行使諮商同意,卻因屬私有地而無法落實之事件頻傳,例如花蓮養牛場業者在阿美族傳統領域(Tafalong太巴塱及Fahol馬佛部落間)內之私有地設置養牛場、台糖公司欲在台東縣池上鄉及花蓮縣鳳林鎮之部落傳統領域內之台糖私有地進行光電開發等,均因前述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致嚴重侵害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權。 為確保原住民族或部落行使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得完整行使,爰請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陳玉珍  (三十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5目「災害防救及國土安全」編列1,548萬8千元,查112年10月3日專案會議、同年月12日專案會議,均有請經濟部、環境部、勞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配合辦理之決議。惟決議所涉事務,以工廠廠區危險物品配置圖資為例,其實107年10月、108年10月、110年1月已分有立法委員口頭或書面質詢,但迄今經濟部配合情形仍然不佳。綜上,行政院就執行力以及統整協調各部會,有加強改善空間。爰請行政院督促案揭工廠防災改善方案落實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三十三)行政院近期通過「災害調適」、「數位轉型」及「強韌復原」3大方針及19項策略,做為國家未來5年災害防救基本方針與策略推動方向,災害防救辦公室並規劃「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統合推動專案小組」,追蹤各項策略推動情形。惟既有知識體系與經驗恐無法完全涵蓋未來可能發生之複合型災害,是以如何從過去所知汲取要素,縱面臨不同災害,仍亟需落實災害管理的基本功能項目,並加強平時演練,以台中捷運事故為例,捷運公司既有SOP未包含檢查車底,致事發後51分鐘才發現車底仍有民眾未及時獲救,凸顯共通的應變作法仍待完善。爰請行政院針對整體戰略面如整備災害的方式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三十四)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主要辦理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性別平等權益促進、權利保障等業務所需經費。 經查,106年起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逾5成且微幅增加,惟與其他國家相較仍有提升空間。且根據行政院總主計總處調查之勞動力參與率資料分析,北部區域111年女性勞動參與率51.2%,較110年下降0.5個百分點;但部分縣市111年兩性勞動參與率較110年差距擴大,如宜蘭縣差距增加1.3個百分點及嘉義縣增加1.2個百分點,行政院應提早因應並探究成因,研謀具體措施以縮短差距。爰此,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三十五)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181萬4千元,主要辦理消費者保護及食品安全相關業務所需經費。 檢視近年食品中毒發生狀況,106至111年食品中毒案件原因以食品不明占大多數,食品判明案件數前3名分別為複合調理食品(含盒餐、桶餐)149案為最高,水產品28案次之,蔬果類及其加工品26案再次之,6年共計發生2,931案。顯示國內食品中毒事件仍頻,主管機關允宜加強「食安5環」政策宣導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以維國人食品安全健康。 為降低民眾食品中毒風險,強化豬肉再加工製品流向管理及進口雞蛋源頭管理,行政院應研議改進並加強「食安5環」政策宣導及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以守護國人健康。爰此,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三十六)政府宣示資安即國安,數位國土之安全不僅攸關國家安全,亦影響產業發展。行政院除督導各機關重視資安,鼓勵民間資安新創,允應針對可能發生之資訊戰,如政府機關官方網站遭受攻擊、虛假消息散播等,積極防止並持續更新因應方案,提升我國政府資安防禦。為加強政府體系資安意識,提升我國資安,行政院應督促數位發展部針對如何加強政府體系資安意識,建立零信任架構(Zero Trust)資安防護網絡,以提升我國資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三十七)查112年2月銓敘部完成「編制公務人員及特定類別人員平均餘命表」之精算分送相關機關,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所定第1次法定檢討,於112年6月底到期。據上,內政部作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主管機關,本應研析上述平均餘命表,並納入整體政府之年金法定檢討機制。然內政部112年7月17日台內人自第1120321752號函、112年8月14日台內人字第1120321924號函稱,該部僅在112年2月至6月間電洽銓敘部相關統計技術問題,並於112年7月間行文銓敘部。以上函文所述陳顯非合理,倘若真有與銓敘部洽詢相關問題,何以延宕逾4個多月之久?況且延宕甚久,致逾第1次法定年金檢討期限,退休警消族群竟因此失去年金制度檢討之機會。另查,考試院、行政院完成上述法定年金檢討後,竟然要個別立法委員索取才有報告,對此種院際決定事務竟然沒有資訊公開,實有未恰。綜上,行政院均有檢討並督導所屬機關改善之必要。爰請行政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三十八)自100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後,各級政府應依公約檢視法規內容,且每4年依據聯合國CEDAW委員會公布之一般性建議進行法規檢視。截至112年8月,各機關CEDAW相關法規檢視作業仍有16件不符合CEDAW各階段規定,為落實保障婦女人權應積極辦理法規修正;又行政院為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訂定「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管考規劃」,列有各權責機關應辦工作項數共計267項,雖其中26項指標解除追蹤,仍有241項待完成,鑑於該計畫原規劃於113年底前完成,行政院就剩餘項目應積極敦請各權責機關辦理。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三十九)行政院為期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相關經費,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除應鑑於車齡,尚應考慮使用里程數,車況功能及安全性是否尚佳等,綜合審酌汰換車輛。爰請行政院就車齡、行駛里程數及安全性等情形,評估公務車汰換之需求。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億2,056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2項: (一)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我國諮商同意程序的規定起源於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所揭示的「事先徵得原住民族自由知情的同意」之原則,而制定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又授權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子法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但從亞泥新城礦權展限案、世豐豐坪溪水力發電廠案以及卡大地布部落知本光電開發案,皆凸顯諮商同意權的重要性,也顯示出現行原住民諮商同意程序的問題有下列幾點:1.諮商同意踐行時點不明、2.開發行為是否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應踐行諮商同意行為之判斷程序不明、3.原住民族或部落處於被動地位且無從拒絕。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確立諮商同意程序之定位並重新檢視各法規是否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予以修正,有效落實諮商同意權之精神。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上述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2.根據釋字803號解釋,現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自製獵槍」規範不足,未能保障狩獵安全,須在2年內修正。而警政署亦在112年1月預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內容卻大幅限縮原住民的自主狩獵與獵槍使用,導致草案跟原住民族獵槍文化及實際使用需求產生嚴重落差。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的主管機關,應與警政署討論未來草案修正方向,以確保原住民族獵槍文化之延續。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3.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其用途包含「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 汐止區、瑞芳區、萬里區等有許多都市原住民族定居生活,如何協助都市原住民族適應與原鄉截然不同的文化環境與生活方式,為政府必須努力的課題。據了解,「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條例」(下稱「都原條例」)制定在即,該條例之精神在於使居住於都市地區的族人,可獲得政府更多的資源支持與生活協助。 惟如何加深都市和原鄉間文化聯繫的集體需求、如何避免「原鄉空洞化」,於「都原條例」草案中著墨較少。另,草案中亦忽略各族群特殊性,而將原住民族「一般化」、亦較少針對「如何培養原住民族第二、第三代之文化認同」進行相關規劃。 為使整體政策與規劃達到「族群主流化」的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以下事項進行研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如何加深都市和原鄉間文化聯繫的集體需求,避免「都原條例」制定後導致原鄉空洞化。 (2)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各原住民族群之特殊性於「都原條例」草擬過程中納入考量,避免將原住民族「一般化」。 (3)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培養原住民族第二代、第三代之文化認同」進行相關規劃,並於「都原條例」草擬過程中納入考量。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4.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近年受疫情影響,我國與南島民族會員國交流往來人次減少,現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允宜加速推動民間往來並促進與各會員國交流活動,如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編列有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原住民族地區行政人員出國考察等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如何有效增進實質交流及相關預算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5.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其中「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編列2,798萬元,係包含辦理南島民族論壇官方中英文網站及南島圖庫資料庫維運與更新。 南島民族論壇自2000年與南島友邦規劃組織架構,並在2006至2008年間設立論壇及帛琉總部。且為了讓論壇運作順利,2019年行政院核定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以語言文化為核心並向外延伸區域產業發展、學術政策研究、人力資源發展、基礎會務建構等工作,期望藉由國際間緊密合作,共享南島民族價值,尋求族群永續發展。經查,南島民族論壇之官方網站僅有中文及英文兩種版本,惟南島民族論壇計有14個會員及1個觀察員,多個國家及地區之語言也不僅僅只有英文1種,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也多次表示,盼各國南島民族可以多多使用自己的語言。 為了彰顯南島民族語言的主體性,展現南島語言的話語權及多樣性,使不同語言背景的參與者皆能瞭解其他語言,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南島民族論壇之官方網站,廣納多種語言之可行性,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世杰 羅美玲  6.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事務經費」編列610萬2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由熟稔部落歷史文化之民眾製作部落概況訪查表,據此公告並徵詢民眾之意見,進而完成部落核定。 又因上開部落核定作業略顯鬆散,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予以改善或積極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溝通。如: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部落有1個8人以下之部落;又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花蓮縣之部落數為183個而花蓮縣自行核定之部落數為206個,其中13鄉鎮市之部落數高達9個部落數與中央核定數不一;又內政部主管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導致部落名稱之羅馬拼音與地名呈現之發音不一致等狀況。 綜上,部落為原住民族主體之基礎,且為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規劃健全部落核定與通盤檢討之機制並建構以部落為單位之資訊整合系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7.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事務經費」編列610萬2千元,查目前設籍於都市的原民人口占全體的49%以上,採實際居住人口數計算,甚至超過65%,有關都會原住民的權益,政府亦應全方位強化都會原住民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合先敘明。 又因歷年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方案中所需建置之都市地區原住民生活發展基礎資料庫,似難以操作與利用做為都市原住民政策的參據。 綜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改善該基礎資料庫的平台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8.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費用-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經費」編列7,082萬2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機關屬性為政策統合機關,與同屬行政院2級機關應就涉及原住民族各類業務應有橫向連結與合作,合先敘明。 又查目前各部會各類型之數據資料庫,未有以原住民族為條件之蒐尋模式,導致無法針對各地區之原住民族族人最作為妥適之施政方針。如:農業部目前未有原住民農民基礎數據、勞動部未有原住民勞工基礎數據、衛生福利部未有原民醫護人數分布數據等狀況。 綜上,政府稱目前為大數據時代,應妥善規劃相關數據之利用,為確實提升對原住民的需求之妥善施政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各部會建構原民各類型基礎資料庫之規劃內容方案及其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9.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辦理平埔族群身分認定法案政策之研討及調查」編列170萬元,查112年度預算是項預算僅編列40萬元,且113年度辦理之項目均與112年度相同,又查行政院頒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以下簡稱零基預算精進措施)其目標2明訂「主管機關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採用『減法原則』評估支出項目之必要性及適切性,就非屬施政重點業務,重新檢討整併,將資源移至優先性較高、效益較大之需求項目,與時俱進,呈現政策亮點。」 又查蔡總統105年政見中包含,其內容包含:「積極制定歸還平埔族群原住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之政策與法律。」依上開內容,執政黨執政近8年應早已草擬出積極歸還平埔族群身分及權利之政策,而非停留在研討及調查。是以,僅有研討及調查,無疑是損及平埔族群的權益。 綜上,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是項預算之編列顯然有違行政院頒訂零基預算精進措施之精神,為平衡政府財政,降低我國民財稅負擔,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相關平埔族群相關法案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10.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蔡總統105年原住民族法案政見包含原住民族自治法的提出,其內容包含:「各民族自治團體及部落具公法人地位;劃定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自治區政府享有完整自主和自治權限及可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自治發展基金,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籌備及發展;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依相關法律移由自治區政府管理。」依上開內容,政府應提出有實質內容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近6年未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亦無召開實質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相關研商會議,而目前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業有相關版本等待院版草案併同審查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相關配套法案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版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11.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依上揭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有其義務儘速擬訂部落公法人之相關規範並核定公法人,以維護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權益,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該條104年增訂至今,尚未訂定相關規範與部落公法人之核定,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又稱將於原住民族自治法內納入部落公法人之相關規範,惟近8年未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且近兩年亦無召開實質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相關研商會議,而目前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業有相關版本等待院版草案併同審查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提出部落公法人之配套草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12.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目前原住民族第15族與第16族從鄒族獨立時,其標準作業流程包含徵詢各地鄒族族人之意見,並讓鄒族族人理解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語言與文化之差異性,並贊同與祝福之獨立,以共創族群間的共存共榮之關係。 又查除法定原住民族外,目前亦有其他非法定原住民族之群族爭取原住民族之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參採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獨立之標準作業流程,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市)至少各辦理3場次之相關座談會,讓法定原住民族瞭解非法定原住民族族群納入之必要性與影響評估並徵詢其意見,以達到族群間互相理解與支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規劃相關辦理期程並辦理完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13.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機制其立法用意在於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並達到族群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又查一般民眾因法律用語難以理解,對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機制有所誤解,導致原漢之間產生莫須有之衝突,進而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維護,亦影響原住民族地區土地之利用。 綜上,為讓非原住民瞭解原住民族與土地關係之緊密性,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間之關聯性,進而瞭解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之必要性。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以及向各類型開發業者積極辦理相關座談會,讓國人清楚知悉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之必要性並可徵詢民眾改善意見,以達到族群間互相理解與支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規劃相關辦理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14.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是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並且建立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礎,特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協調及推動相關事務,以作為政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對等協商之平台,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具民族代表性,按其規定,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在現任委員聘期結束前,儘速協助推舉完成。 惟查目前委員聘期將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尚未完成協助推舉的工作,將不利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作為政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對等協商之平台的美意。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具民族代表性的推舉工作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二)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始增編列「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依該計畫110年9月核定本,總經費約為12億元,該計畫包括4項子計畫,分為以政策建構永續生態、以金融穩固產業基礎、以新創推升經濟動能及以拔尖推動亮點產業等子計畫,迄已執行逾半,為持續提升政策效益,以達產業推升,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本計畫執行具體情況、如何有效提升原住民族經濟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與未來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上開條文乃於107年5月29日修正並施行,修正原因在於保障以海為生的阿美族人及達悟族人在進行傳統海祭免於國家機關之驅離或者取締並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海洋漁撈文化,合先敘明。 惟修法至今「公告之海域」迄今尚未全面核定,將嚴重影響原住民族之權利,導致每年海祭等文化活動皆在國家驅離之恐懼中進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有其義務儘速完成「公告之海域」之核定。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及研議公告之期程並開始相關行政流程之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3.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查辦理百萬創業計畫的計畫目的在於獎勵活化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增強青年創業知能及提升創業存活率,提供專業培訓課程、顧問諮詢輔導、創業資金、商機媒合等資源,激發青年開展及創新原住民族產業,創造就業友善環境,提升創業成功率。 惟112年度似有學員未依計畫完成相關程序有溢領款項的事宜,導致後續課程學員在購買相關創業與營業物資遭受不合理的核銷撥款程序。 綜上,為貫徹創造就業友善環境,提升創業成功率的宗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及研議合理的監督與核銷標準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原住民族地區道路建設需求殷切,且為推廣原住民族文化、配合地方創生發展,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惟近年經考評發現似存有施工品質欠佳及完工率偏低等情形,允宜賡續加強計畫管考,並落實工程查核。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本計畫原鄉道路施工品質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2005年世界銀行於「世界自然災害熱點及風險分析報告」中指出,台灣全島有73%的居民處於3種以上的天然災害的威脅下,高居世界第一。尤其是原住民族部落通常坐落在山坡地,面臨天然災害的風險更高。 另一方面,日本在1995阪神大地震後提出自助、互助、公助的概念,並指出依照統計,在災害時靠著自助而倖存者佔了7成,由社區民眾彼此互相幫忙脫困的有2成,只有1成的民眾是被消防或警察等政府機關救援,這也是為何各災害主管單位紛紛提出自主防災社區概念,以及內政部在107年開始推動防災士訓練課程的原因。 但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未統計全國高災害風險之原住民部落,也沒有輔導措施。宜居部落建設計畫(111-114年)雖有提到部落防災,不過主要是負責道路、排水管、擋土牆的修繕等硬體維護。 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的主管機關,固然非防災專業,仍應積極統計全國高災害風險之原住民部落,了解這些部落的防災整備情形(例如是否已加入自主防災社區、尚未加入的原因為何、加入後是否需要協助等),並協助、鼓勵或獎勵這些原住民部落加入各部會的防災政策中,畢竟各部會的資源有限,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有更積極的作為,才能確實保障原住民族的生命安全。 為保障族人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在不干預各部會原有計畫的前提下,強化原住民族的社區韌性與防災力之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3.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及建置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經費」編列2億3,000萬元,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總預算案「公共建設業務」業務「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及建置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經費」,其中編列5,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建置友善空間業務,例如都市聚會所、都市祭典場所等等。 然都市區域之原住民族本就較為分散,流動性也相對高,人口不易掌握,如何確保建置之友善空間能夠長期有足夠的使用人口,仍需更詳細的說明與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4.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住宅業務經費」編列1億3,249萬6千元,查目前相關調查數據觀之,原住民族在都會地區設籍的人口數,已高達將近全體原住民人口之49%,且近20年每年平均約以千分之七之速度增加。另依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的推估,設籍原住民族地區之族人大約1成到3成實際居住都市地區,故實際上居住在都市的原住民族人口數約為全體原住民人口數之百分之六十五,因此原住民族人口分布結構,實際上已有多數人口遷居都會地區,合先敘明。 又查若目前政策上無法有效提出將離鄉或者出生於都會區之原民人口回歸原鄉之拉力方案,應就原鄉以及都會原住民皆提供相對應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 次查以都會區為例,目前都會區房價只升不降,不僅弱勢原住民無法購置住宅外,連一般原住民亦難以購置住宅,相關座談會中亦有地方原民單位建議調整政策方案。 綜上,就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購置住宅之政策是否因應情勢不同而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研議改善前開問題之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依前開建議修正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5.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業務費」編列2,766萬2千元,查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之立意在於各原住民族地區皆具有豐富之自然及人文等觀光資源,而部落周邊各項產業、資源與特色景點之流通、運輸或接駁等,甚或部落居民通勤、通學及就醫,皆仰賴道路建設的支持與穿針引線,合先敘明。 又查花東地區交通與醫療資源不足的窘境難以改善,且以歷年台灣颱風中心登陸的機率、颱風可能引起災害的大小和其發生的機率皆以花東地區發生機率與侵害程度最為嚴重。 綜上,為達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之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因應花東地區之特殊性優先匡列部分額度給予花東地區,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開可行性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6.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業務費」編列3,565萬7千元,查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立意在於推動宜居部落建設,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建構部落安居環境,打造結合文化、美學及景觀之生活空間,發揮整體建設效益,其立意良好,合先敘明。 又查台灣歷年颱風中心登陸的機率、颱風可能引起災害的大小和其發生的機率皆以花東地區發生機率與侵害程度最為嚴重,將難以達到宜居部落建設計畫所謂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及建構部落安居環境之目的,應針對花東地區之特殊性給予適當之處置,才能達到實質平等以及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美意。 綜上,為達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因應花東地區之特殊性優先匡列部分額度給予花東地區,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依前開可行性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7.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查100年「花東地區發展條例」3讀通過後,設置花東基金400億元供花東地區建設使用。據此,後續才有聚會所興建,讓原民有更完善之生活品質。蔡政府時期也因花東地區發展條例,105至112年間總計完工41座聚會所。 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皆未有全國各縣市各鄉鎮各部落的聚會所數據。如各部落聚會所數、各聚會所地目或使建照問題。倘若無相關基礎數據,將無法準確得知部落聚會所優先建立之順序與修繕的方案。 綜上,為一部落一聚會所的美意,並將相關經費妥善應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各部落聚會所基礎資料庫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四)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3,446萬9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工作計畫編列2,080萬元。 前項工作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數自111年度之475萬2千元逐年增加至113年度2,080萬元,預算數增加約3.38倍、占該項整體預算經費之比例則由111年度30.77%增加至113年度60.34%,增加幅度及占比逐年提高且為近年最高。但111年度預算數執行率94.94%;112年度1至8月預算執行率92.07%,呈逐年遞減。 「預算法」第62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鑑於前述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所編列預算數之增幅、占該項整體預算經費之比例逐年提高,但執行率卻逐年遞減,其相關規劃及預算之編列恐有所失準,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衡酌實際支應需求及撙節原則後覈實編列,俾符預算編製原則,亦可提高預算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2.目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第6條規定,該中心文化推廣組掌理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等事項。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截至112年3月底,累計已入藏物件1,385件,尚無原住民族文物之徵集、典藏、保存及維護等相關作業規範。為確保原住民族歷史文物的妥善保存維護管理,並配合未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籌建,應儘速完善原住民族文物典藏制度。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3.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台灣南島語言高度的多樣性與稀有性,是台灣和世界的重要文化資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透過族語推廣、傳習、保存與研究等4大面向推動族語復振,惟原住民族語仍持續嚴重流失,如原住民族人及學生族語能力認證通過率仍偏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振興族語並提升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族語成效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4.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5,432萬4千元,係包含辦理民族教育、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國家語言整體方案等。 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之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10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5%。 經查,全國原住民族教師占全國教師人數比率不僅仍低(詳表一);現行之原住民重點學校當中,多數學校代理教師比例亦過高,缺乏專任原民教師。復觀族語人才資料庫共6,137筆資料,扣除非屬認證測驗通過者及已歿者,中高級以上人才共3,773筆,其中阿美語人才2,066筆,排灣語871筆、泰雅語747筆、布農語666筆、太魯閣語374筆、魯凱語240筆、賽德克語232筆、卑南語162筆;其餘鄒語、賽夏語、雅美語、邵語、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語別皆不到百筆,顯部分族群的族語師資仍不足。 為了培育原住民族各類人才、保存瀕危語言,營造良好之原民學習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針對原民師資不足的問題,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表一、原住民族教師占全國教師人數比率情形表 年度 全國教師 (單位:人) 全國原住民族教師 (單位:人) 全國原住民族教師占全國教師人數比率 110 300,585 2,903 0.966% 111 301,784 2,984 0.98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5.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5,432萬4千元,係包含辦理民族教育、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國家語言整體方案等。 經查,112年全國各級原住民實驗學校數目共有40校,其中小學階段有34校,中學階段僅有6校(大同國中、尖石國中、和平國中、阿里山國中小、巴楠花部落中小學、蘭嶼高中),111年為38校、110年為36校,雖然學校數量整體有遞增之趨勢,班級數也由110年度之252班增加為260班,惟中學之班級數僅成長1班,校數近3年則是皆無變動,恐造成原民教育產生斷層。 為了使學童接受連續性且完善之原民教育,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針對如何銜接中小學之原民教育,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6.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設置族語推動人員」編列1億0,200萬元,包括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3,200萬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7,000萬元,較112年度預算增加290萬元。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經查,全台22個市縣實際補助經費及進用人數,自109年度之8,163萬4千元、115人,減為111年度之7,976萬7千元、114人,109至111年度語推人員應設置人數均為152人,惟實際進用人數短缺34人至38人。復112年至8月止實際進用人數116人,與該年度應設置人數仍短缺36人,且嘉義市仍無進用語推人員。 為了避免原住民族語言流失,提升族語復振成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培育及招募語推人員之方案,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7.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 有鑑於此,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3個月內,共同追蹤學生後續一般教育與原住民教育之學習成效與成果,俾利判斷原住民族教育機制之整體效益與一般教育間後續接軌之可行性。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8.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本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 有鑑於此,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於3個月內與教育部共同研議規劃相關數據資料庫,俾利從原住民族學生之受教權與原住民族老師之工作權中取得衡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9.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族語老師專職化之制度,乃是以教授學子原住民族語言為主要目的。因此,為鼓勵原住民族族語老師精進其教學知能,應以獎勵加強族語能力相關技能為主,俾利有效整體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水平。 綜上,原住民族教育乃是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共同之職責,惟目前薪資加給制度並非以為依據。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與相關部會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10.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4億3,068萬2千元,查原住民族文化保存推廣計畫其目的包含「凝聚族群文化意識,營造民族文化環境」及「推動族群文史研究,構築原住民族史觀」,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各族發祥地多數有聖山之傳說,如:阿美族的吉拉雅山、排灣族的大武山、泰雅族的大霸尖山、魯凱族的大武山等,皆是構築原住民族史觀與凝聚族群文化意識的重要關鍵據點。 綜上,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應將前開聖山研議納入文化資產或妥為規劃為當地民族文化環境,並與地方政府或當地原住民族共同合作。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前開各族發祥地認定與權責機關共同維護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進度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安居作業等業務。經查,「宜居部落建設計畫」(111至114年)係透過整體性環境盤查、強化部落參與、結合部落傳統智慧,審視原鄉內居住生活環境問題、防(減)災應變措施及生活環境品質,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強化防(減)災機能,並整體性完成部落文化及地景營造,以提升部落居住品質。鑑於原住民族部落面臨氣候變遷造成之環境風險顯著提升,衝擊部落安全及居住環境品質,為確保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居住環境安全,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面盤點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居住及其品質需求,加速推動各項工作,以完善原住民族部落整體宜居建設。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六)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11至114年)」係補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特色道路,通暢部落產業交通命脈,達到提升原鄉道路品質、促進經濟產業發展的目的。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全面盤點原住民族地區關於道路交通的需求,且應注意部分原鄉道路位處偏遠且地形、氣候條件不佳,且物價持續上漲而影響廠商投標意願,致使工程多次流標、執行延誤,所產生完工率偏低等問題。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七)「補助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確實協助缺牙長者甚多,惟目前計畫內容,中低收原住民長者無法適用,導致中低收原住民長者無法申請該計畫「固定式」假牙補助項目。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應修正「補助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增加中低收原住民長者可申請此計畫「固定式」假牙補助項目,造福經濟弱勢原住民長者。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陳 瑩  (八)文化健康站為原住民長照主力,需仰賴照顧服務員細心照顧長者,而照顧服務員薪資待遇於108年調整至每月3萬3千元之後,至今沒有再調整過。爰此,考量薪資應隨物價波動適度調整,要求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薪資調整,不得低於公務員薪資調整幅度。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陳 瑩  (九)自早期的盧靜子、木炭兄弟、萬沙浪、胡德夫……,至近年走紅的張惠妹、紀曉君、王宏恩、桑布依、Alin、阿爆……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歌手,除此之外,還有創作大師李泰祥,都是相當優秀的原住民音樂人,也在原住民音樂近代史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有關原住民族於近代音樂藝術的表現,原住民族委員會有責任協助完整紀錄。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近代原住民音樂人才其流行歌曲、音樂、原住民歌謠……等現代與古典作品,進行學術領域探討紀錄,並針對歌手、表演者及創作者……等,記錄其音樂領域發展歷程、得獎事蹟與作品等人物故事,以文本及數位典藏模式記錄原住民音樂人才近代史。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陳 瑩  (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3條規定:「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回顧歷史,在臺灣原住民運動的發展歷程中,臺灣原住民族相當程度的與國際接軌,並積極與國際進行交流,惟臺灣特殊的國際地位使原住民族在國際間的交流上遭受偌大的阻礙。另一方面,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臺灣原住民族如何以自身歷史與文化特質為基礎,突破外交困境並達到國際交流的最大效益,有賴整體政策縝密規劃。 近年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相關工作皆能持續推動進行。此外,原住民社會與相關非營利組織亦積極致力於世界南島語族國家的接觸,努力開拓台灣與南島的國際關係與文化交流,並試圖跨越與連結更多國際社會的多元文化脈絡。惟近年受疫情影響,臺灣與南島民族會員國交流往來人次減少,為彰顯南島民族語言之主體性,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民間往來並促進與各會員國交流活動,俾以擴大南島民族間語言與文化交流之目標。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一)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新增編列「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113至116年),並於112年10月23日奉行政院同意辦理,包含建置都市原住民族公共服務空間、營造文化傳承場域及推動輔導機制等。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強化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支持體系、提供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文化傳承所需場域,及建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永續新家園,預計興建或整建9處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公共服務空間,及17處原住民族文化祭典場域,並以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地區為實施範圍。 嘉義市原住民人口逾1,200人,應積極保存嘉義市原住民文化資源,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動輔導嘉義市申請「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十二)原住民族長久受到殖民歷史與經驗之影響,以致有許多嘲諷且具有歧視性名詞被用於稱呼原住民族民眾,近年更是發生許多案例,如台中一中「烯環鈉事件」、台灣大學「火冒4.05丈事件」皆因歧視言論引發社會討論。 然,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辦理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傳統競技及體育活動,惟據媒體揭露,2023第8屆全國原住民族排灣族、魯凱族運動會暨產業推廣活動實施計畫案,該計畫案公文計畫緣由第二項「積極導正原住民族現有之不良嗜好」,用詞不當引發族群關係矛盾,徒增社會紛擾,亦有失對於原住民族之尊重。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UDHR)將平等和免於歧視作為基本人權,且避免族群歧視及引發族群對立,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相關管考。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十三)1960年台灣大學醫學院解剖學科教授以「體質人類學研究」名義,前往花蓮布農族馬遠部落帶回64具族人遺骨,2012年「台大校友會刊」刊登此事件,後引發社會關注,2017年馬遠部落族人組成自救會北上到台灣大學醫學院觀看遺骨,並向台大提出訴求盼望台大按布農族禮俗及信仰迎回遺骨並致歉。 台大醫學院聲稱當年進行遺骨挖掘,爰經村長及村民大會同意後,方才進行挖掘。然據監察院2018年調查報告指出,馬遠部落耆老回憶,當年「傳聞挖掘遺骨係為製成味素,因當時正值戒嚴時期,即使挖掘遺骨嚴重觸犯布農族傳統禁忌,部落族人迫於形勢而不敢違抗」,且據史料紀載在當時馬遠部落爆發疫情(瘧疾、肺結核等等)之時空背景下,台大醫學院以清理環境衛生為由取走遺骨,基本沒有文件考究茲以證明部落族人同意台大醫學院之行為。 2020年開始行政院、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跨部會溝通協調平台,但因為雙方沒有共識而停滯。112年11月初愛丁堡大學正式歸還牡丹社事件戰場上的族人遺骨,馬遠部落族人聞言後決定再次北上陳情,然族人陳情被台灣大學拒之門外,後台灣大學發布之新聞稿內文足以影響社會觀感及輿論,致馬遠部落族人備受社會非議,造成台灣社會族群對立。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協助馬遠部落族人與教育部及台灣大學協商歸還程序及相關事項、積極考究當年案件之真相,讓馬遠部落遺骨儘早回歸故土,避免族群對立愈發嚴重。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十四)我國為彰顯多元族群之特色與平等理念,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訂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民俗節日,依據該實施辦法,原住民族可於該時祭儀放假日期間擇放假1日。 另,為鼓勵與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予以放假且工資照給,並且申請無須出示任何參與活動之證明,若資方不予給薪或不給假,可處2萬元以上100元萬以下罰鍰,並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 然經查,現仍多有公司、學校等單位甚是原住民族當事人未悉此政策,徒增紛擾更有損人民權益。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積極宣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政策,並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加註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程,加以促進政策之宣傳觸及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十五)按原住民族委員會近年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語推人員情形,22縣市實際補助經費及進用人數,自109年度之8,163萬4千元、115人,減為111年度之7,976萬7千元、114人,109至111年度語推人員應設置人數均為152人,惟實際進用人數短缺34人至38人。復112年至8月止實際進用人數為116人,該年度應設置人數仍短缺36人,其中臺南市、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連江縣等6市縣均無進用語推人員。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回復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說明,語推人員須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證書,然獲此證書者多為長者,且已有工作,因此招募不易。 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積極培養年輕族群之族語專業人才,並規劃相關妥適政策,吸引現有通過認證測驗高級以上之人員投入語推業務。另,現有眾多已通過初級、中級、中高級認證測驗之人員,應研議相關政策鼓勵其持續參與下一階級之認證,加以擴充語推人員數量,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十六)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所示,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而民族文化特徵存續,成員維持族群認同,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以及依其民族意願申請認定民族別等認定要件。為回應憲判所要求之期限,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上開判字所要求事項,啟動研析作業,並儘速陳報行政院並送至立法院審查,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十七)參照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內容,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惟多數肯認在血緣、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傳統名制的認定審查上,支持由民族內部共同參與,至於各族由誰來決定內部成員,以及如何進行身分認定仍意見分歧。 為具體回應上開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所提立法期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與各原民部落溝通,具體建構出符合各該族成員身分認定機制的規範,在維持身分法安定性之前提下,尊重各法定民族。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十八)查行政院於110年10月27日核定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1年5月26日公告修正111年度原住民族土地規劃與管理經營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內原住民保留地地政業務管理臨時人員(土登人員)及原住民保留地地政業務專案行政人員,其薪資比照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然112年6月1日行政院再次核定113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國會辦公室於112年6月13日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配合調高薪資,然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相關土登人員薪資迄今並未配合同步調整,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113年度土登人員薪資應配合軍公教員工調薪4%,以符合行政薪資一致性。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李德維  (十九)查行政院於110年10月27日核定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且112年6月1日行政院再次核定113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然對於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計畫所聘雇之金融輔導員卻未能同步調整,現行全國約有40名金融輔導員其權益因此受有影響,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國會辦公室於112年6月13日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配合調高薪資,然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相關金融輔導人員薪資迄今並未配合同步調整,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113年度金融輔導員薪資應配合軍公教員工調薪4%,以符合行政薪資一致性。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李德維  (二十)查行政院於110年10月27日核定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且112年6月1日行政院再次核定113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然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理應基於薪資一致性,應同步調整,且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國會辦公室於112年6月13日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配合調高薪資,然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相關上開人員薪資並未配合同步調整,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上開人員113年度起薪資應配合軍公教員工調薪4%,以符合行政薪資一致性。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李德維  (二十一)根據歷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108年原住民族平均勞動力人口有27萬0,097人,之後平均每年增加4,166人,到111年原住民族勞動人口為28萬2,597人,較108年增加1萬2,500人,增加幅度為5%。 111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的主要行業以「營建工程業」(16.11%),其次依序為製造業的15.10%、住宿及餐飲業10.20%;原住民族從事營建業的比率高於全體民眾7.97%。 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營建工程業之工作場所僱用外籍勞工108年44.24%表示有影響,109年40.36%、110年35.05%,到111年42.75%,其中影響最大的係部份工作被取代的有33.18%,工資下降占18.35%,無法調薪占9.34%,顯示外籍勞工影響原住民族從事營建工程類甚巨。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勞動部22年前便以聘僱外籍勞工影響原住民就業,禁止一般營建工程類引進外籍勞工。惟大缺工的浪潮來襲之下,112年3月6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5次會議討論通過,同意營造業引進外籍勞工總數1萬5,000名;另112年5月4日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106次會議同意補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改制前營建署)專案行政人員5名辦理審核營造業雇主申請外籍勞工之前期審查與行政相關業務,自112年6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所需經費計921萬8,867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助營建工程業原住民勞工提升職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勞動部評估引進營建業外籍勞工對從事營建業原住民勞工衝擊並計劃提升營建業原住民勞工職能等政策工具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陳 瑩  (二十二)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辦理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執行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方案等業務。經查,消弭族群歧視,促進族群平等進而永續共榮,為各國族群發展重要方向。「族群影響評估」是1項族群主流化政策工具,能夠促使行政機關檢視相關預算或法案是否具有潛在歧視,或是否能促進平等,推動共榮,進一步促使族群間能夠進行常態性的對話。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族群影響評估表及操作手冊,積極落實族群主流化。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二十三)113年度預算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及第23條明確指出國家應保障扶助原住民族經濟土地並促進其發展、承認及尊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且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已蔚為國際潮流,如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國家已承認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或已通過相關法案,解決回復其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問題。 現行「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已送至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與各公私領域單位協調,以求完善立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二十四)台灣為原住民族經濟貿易合作協議(IPETCA)創始成員。從111年經歷了1年多的籌備,這4個國家已於112年11月召開了第1次的夥伴關係理事會,會中我方代表提了3個優先合作項目,包括1.推動永續旅遊合作,帶動我方原住民族經濟產業。2.建立官方對官方及民間對民間的經貿窗口。3.氣候變遷公正轉型及碳匯。 惟文創產業和再生能源產業也是台灣原住民族的潛力產業項目,應列入IPETCA優先合作項目。以再生能源產業來說,整個紐西蘭有9個地熱發電區,而紐西蘭的毛利人有非常豐富的經驗,有3個是由毛利人所共同持有管理的,毛利人有豐富的產業經驗。 臺灣地熱潛能資源,有40.6%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因此,台灣能否順利發展地熱,其實與原住民族人的溝通、合作至關重要,台灣應該透過原民經貿協議這個平台,向其他國家取經,比如說,我們可以派我們的族人到毛利人的地熱發電廠就近研究學習,甚至,我們可以讓雙方的原住民,相互投資,形成策略聯盟。 再來,台灣原住民也有多元的語言和文化,我們應該要讓原住民文化成為主流文化,而文創產業是很好的發展途徑。像是澳洲的國家原住民設計機構NADA(National Aboriginal Design Agency),他們運用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和藝術創作與當代的設計進行媒合,開發出商品或是作品,NADA提供的服務包括藝術家經濟、設計、專案管理,促成藝術家和客戶的合作。因此,希望原住民族委員會透過原民經貿協議與各國提出文創產業合作,同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也應該建立類似NADA的平台,媒合藝術家與設計師開發文創作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我國於IPETCA推動再生能源產業及文創產業交流合作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二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辦理「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及相關業務,惟近年因受疫情影響,以致我國與南島民族會員國交流往來人次減少。鑑於113年南島民族論壇暨執行委員會議即將於我國舉辦,為彰顯南島民族語言之主體性,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速民間往來並促進與各會員國交流活動,俾以擴大。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六)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辦理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計畫等業務。其中,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111至114年)計畫,計畫總經費12億元,公務預算負擔5億2,000萬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負擔6億8,000萬元,期程4年。惟原住民族委員會111至112年度編列2億3,560萬6千元、113年編列1億2,341萬8千元,已與原規劃分別編列1.22億元、1.25億元及1.356億元不符卻未說明原因,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也未說明辦理是項計畫所需經費為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二十七)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經濟發展業務-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41萬8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該計畫111年部分工作指標達成情形未如預期,為達成原住民族產業與經濟發展之政策目標,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成因並積極辦理原住民族亮點產業相關工作。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八)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41萬8千元,較112年預算數增加1,335萬1千元。 惟觀該計畫所訂22項工作指標中,111年合計7項工作指標未達預期目標;且112年截止8月底包括「強化金融服務效能-辦理原住民族產業及貸款研習營」、「人才交易共創共好-辦理原住民族企業領袖班」、「人才交易共創共好-辦理原住民族國際經濟發展論壇」及「特色溫泉資源利用-辦理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溫泉輔導獎勵」等4項工作指標尚未執行,仍待積極辦理。 為達成原住民族產業與經濟發展之政策目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成因及未來策進作為。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十九)鑑於近年國內缺工影響,勞動部放寬引進營造業等移工,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憂心將衝擊原住民族人就業機會,向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提案爭取3億5,000萬元經費,用以「補助事業單位促進原住民族就業計畫」,惟有專家學者表示,真正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是非法移工,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多加宣導雇用非法外勞之重罰,並與勞動部合作研議建立申請進用外勞之單一窗口。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十)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2億0,332萬元,辦理研擬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機制並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建地合法化輔導計畫等業務。經查,全國國土計畫自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各地方政府國土計畫也於110年4月30公告實施後,各地方政府刻正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等工作。鑑於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攸關原住民族人土地的利用,其中農四劃設關於微型聚落以3戶以上為認定標準,衝擊傳統上慣習散居的泰雅族等族人的土地利用權利,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就散居族人土地利用權益研議保障規範,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三十一)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2億0,332萬元,鑑於總統業於105年8月1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業明示儘速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原住民族權利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政府應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儘速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劃設及規劃等工作。 執政至今業超過8年,卻未見相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等相關之配套法案。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十二)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中,需經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最大宗為「土地開發」類型之案件。如飯店之開發、太陽能之設置與礦場之展延等皆屬於土地開發類型之案件,合先敘明。 又查如亞泥礦場展延案,其中涉及之爭議包含同意權機制之始點以及同意權機制的標準作業流程。惟目前為止,就「土地開發」之各類型之開發案件未為其定型之標準作業流程,導致屢屢產生不必要之爭議,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 綜上,為維護並推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土地開發」類型之同意權案件,研議其同意權機制啟動之始點及定型之標準作業流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諮商同意辦法進行通盤檢討,並儘速推動後續修法法制作業。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十三)查「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規定凡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繼續使用其袓先遺留之土地,迄申請當時仍使用者,皆可向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即可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為保障原住民權益,103年要求行政院應增劃編常態辦理,行政院復以104年2月5日院臺建字第1040005405號函核定刪除受理期限之,合先敘明。 又查歷年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業務執行狀況,花東部分鄉鎮原住民鄉親實際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案件率仍較低,亟需儘速檢討與改善。 綜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績效之可行性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十四)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經費」編列1,337萬5千元,查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計畫由行政院107年核定完成,並且於112年度完成,合先敘明。 又查因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因擬定上之缺失,未能於公告前先行向利害關係人清楚說明劃設之用意並徵詢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導致利害關係人對於本計畫有所疑義,且誤會加深,故後續作業因素停滯。 綜上,本計畫已於112年到期,惟相關計畫未能依原訂計畫分批公告以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恐不利於未來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研議各申請案核定與向外公告的方案,對傳統領域劃設進行通盤檢討,作為後續劃設及法制作業之參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十五)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2億0,332萬元,查「礦業法」業於112年5月26日3讀通過,部分修法事項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相關,亟需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處理,合先敘明。 又查「礦業法」第48條第2項以及第50條第7項規定:「礦業權者辦理前項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礦業權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行注意事項,得依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指引辦理」前開兩項事項皆是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極度相關之事項。 惟查前開事項應於該法第50條第1項所稱之礦業業者,再次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前完成。惟實務上已有業者在前開子法訂定前,業已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其同意的效果是否損及當地原住民族權益仍有疑義。 綜上為維護並推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儘速配合地礦中心訂定相關子法,並追蹤是否有損及當地原住民族權益的事實。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十六)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2億0,332萬元,查目前「國土計畫法」中將原住民族部落劃分為農四,惟農四範圍內之非建地轉為住宅使用,必須要應經申請同意使用的程序。部落因過去規劃不當建地不足,勢必會有其他土地轉成建地的需求,合先敘明。 又查目前實際居住在都會區的原住民早已接近6成,未來原住民退休或者青年返鄉,沒有可以利用的土地,若沒有足夠建地,對於本來就不是很富裕的家庭,無疑是拒絕原民返鄉。 惟查針對原住民的特殊性,「國土計畫法」中要求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玆因應,依法應於114年4月30日前訂定完成。 綜上為維護並推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研議「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範」,俾利其政策推行盡善盡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前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十七)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其中包含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的宜居部落建設計畫。 經查,宜蘭大同鄉寒溪吊橋是宜蘭縣最長也最美的鋼索吊橋,朱紅色橋面彩繪的菱形圖騰,象徵祖靈之眼,成為著名觀光景點;但使用長達33年,如今傳出鋼索拉力疲乏,鋼索錨固於錨座水泥界面的鋼件鏽蝕,故大同鄉公所提出「大同鄉寒溪吊橋纜索及構件更新工程計畫」,透過整個結構敲除補強、錨碇、鋼纜更新,以保障民眾安全。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協助宜蘭縣政府及宜蘭大同鄉公所爭取相關經費補助。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三十八)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7億4,266萬2千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近年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惟110及111年執行績效考核結果,部分縣市存有施工品質欠佳及完工率偏低等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掌握部落道路品質及修建需求,加強計畫執行之管控考核,落實對地方工程施工管控及查核工作。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十九)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7億4,266萬2千元,主要辦理加強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110及111年「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績效考核情形觀之,若干市縣政府存有施工品質欠佳及完工率偏低等情形,例如:110年南投縣及宜蘭縣查核考核評分分別為58.0分及60.0分,故須加強計畫執行之管控考核,以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完工率需加強的縣市,作執行進度追蹤,並督促地方政府加速執行,以提高完工率。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四十)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7億4,266萬2千元,係辦理補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特色道路,以提升原鄉道路品質、促進經濟產業發展。 原住民族地區皆具有豐富之自然及人文等觀光資源,而部落周邊各項產業、資源與特色景點之流通、運輸或接駁等,甚或部落居民通勤、通學及就醫,皆仰賴道路建設的支持及穿針引線,而原住民族地區道路建設,一方面是推廣、交流、串聯部落文化的「連接體」,亦是部落文化的「承載體」,因此於「通行」及「安全」之根本要求上,原鄉道路扮演文化展現之重要角色,惟比較110及111年度各縣市執行績效考核結果,完工率降低、完工率偏低之地方縣市佔大多數,考量原住民族地區道路建設需求殷切,有賴中央政府持續支持,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原鄉道路,以支援部落產業及人文永續發展、通暢部落產業交通命脈,以提供部落一條「屬於部落的安全道路」,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加強計畫管考、落實工程查核。 縣市別 110年度 111年度 核定件數 完工件數 完工率% 查核考評評分 核定件數 完工件數 完工率% 查核考 評評分 桃園市 6 4 66.7 89.5 5 5 100.0 90.8 新竹縣 20 15 75.0 74.0 10 6 60.0 90.8 苗栗縣 16 14 87.5 92.8 8 4 50.0 89.5 臺中市 2 1 50.0 85.1 - - - - 南投縣 20 18 90.0 58.0 12 9 75.0 90.8 嘉義縣 7 3 43.0 85.1 5 4 80.0 90.8 高雄市 12 5 41.7 94.7 8 5 62.5 96.0 屏東縣 29 19 65.5 93.1 27 12 44.4 92.0 宜蘭縣 6 5 83.3 60.0 3 2 66.7 90.8 花蓮縣 18 16 88.9 85.1 7 6 85.7 83.0 臺東縣 16 13 81.3 74.3 5 0 0.0 0.8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一)原住民族生活環境風險高,尤以山區部落更為嚴重,部落內外部基礎設施如輸電、供水、道路及防災基礎設施等易遭受破壞,衝擊部落安全及生活環境,甚至可能造成族人與外界隔絕,形成「孤島」狀態,其基本防避災能力亟待提升,據2020年內政部盤點易成孤島地區為185個,其中161處屬原住民族部落,約佔總部落22%。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編列4億7,000萬元,係執行「部落永續建設藍圖規劃」、「強化部落安全防減災機能」及「提升部落環境居住品質」等計畫,期能藉由系統化環境及人文盤查掌握原鄉全貌,同時藉由政府與族人風險溝通、意見交流,以達提升部落韌性、傳承部落文化之目標。 考量原住民族居住分布遍於台灣各地,隨著氣候變遷加劇,所面臨之居住生活環境問題皆有所差異,為達持續提升族人居住韌性、打造宜居部落建設之目標,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事項研議精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督促地方政府與部落間強化風險溝通或意見交流,與在地族人保持良好雙向溝通,並於宜居政策推動過程納入部落自主意見與傳統智慧,於取得共識後據以執行。 2.督促地方政府與部落共同合作,依可能面臨災害屬性加入現行各中央部會督導之防災社區或擬訂災害應變機制,規劃適當避災路線及地點。 3.建置以部落為主體之環境災害資料庫,作為部落安全防護及改善之基本依據。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二)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編列預算6,000萬元,為強化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支持體系、提供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文化傳承所需場域及建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永續新家園,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113-116年)」,該計畫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建置友善空間,允宜審酌地方政府實際需求及執行力,妥為運用補助款資源,並強化溝通,避免以多數或優勢主流族群之單一價值觀為建置標準。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三)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辦理推動民族教育、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推廣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學習、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等業務。經查,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即語推人員,進行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及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等工作。但據統計,109至111年度語推人員應設置人數各為152人,惟實際進用人數短缺34人至38人;112年截至8月止實際進用人數116人,短缺36人,包括臺南市、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連江縣等6市縣均無進用語推人員。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敦促與協助地方政府進用適足語推人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四十四)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5,432萬4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賡續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及原住民族教育推展業務等相關經費20億9,900萬元,惟近年原住民族人及學生族語能力認證通過率仍偏低,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提升原住民及學生族語能力,並加強族語教學及推廣工作,以完善族語認證。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五)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5,432萬4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近年補助地方政府積極培育及賦能地方政府語推人員,惟迄112年8月底,部分縣市實際進用人數與應設置人數仍存有落差,為免原住民族語言日漸式微,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改進策略並協助地方政府加強語推人員招募工作。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六)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設置族語推動人員實施計畫經費」編列1億0,200萬元(包括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3,200萬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7,000萬元)。 前述計畫依據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下稱語發法)第5條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 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各縣市原住民族語推人員進用與應設置人數仍存有落差,為遂行推動語發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族語復振工作,強化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族語振興工作之力度,以持續營造原住民族語言友善使用環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持續精進: 1.培養年輕族語專業人才之精進措施。 2.研議建置語推人員資料庫(依需求及語別進行媒合)之可行性。 3.有關語發法所定各項業務及規劃族語復振之其他精進措施。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七)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永久會址興建經費」編列3億4,685萬6千元。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計畫」代辦工程迄112年8月底累計預算執行率低於7成,且工程進度未如預期,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敦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及地方政府代辦單位積極辦理並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以利「原住民族語言傳播大樓」及早啟用。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八)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9億2,328萬1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辦理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強化都市原住民族生活基本安全與提升原住民族就業競爭能力」。 汐止區、瑞芳區、萬里區等有許多都市原住民定居生活,如何增進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社會資本、創造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公平發展機會是政府必須持續努力的課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據110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非原住民族地區就業者從事職業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占24.74%,相對較高。另有21.6%原住民從事非典型就業工作,此類職業面臨低薪、工作不穩定、職業不安全等勞動權益問題,凸顯出族人在就業市場上的不利條件亟待改善,政府應積極提供就業機會與促進就業媒合,並針對原住民族從業特性需求,規劃符合原住民族所需之相關課程,使其適應市場供需,提高民眾參訓意願。 2.據2017年台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族家庭所得仍僅達全國家庭平均0.63倍。另據衛生福利部110年低收入戶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低收入戶人數為3萬415人,一般低收入戶人數為29萬5,901人,分別占同時期原住民族總人口數及全國總人口數5.2%及1.27%。顯示原住民族貧窮率仍高於全國家庭,政府應積極落實原住民族社會救助制度,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經濟權益,降低所得中止或不足而產生經濟不安全之情形。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九)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9億2,328萬1千元,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編列1億0,432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推動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 經查,目前全國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下稱文健站)共計503站,其中文健站中取得初級以上族語認證占全國照服員之比率,110年僅有39.26%,111年雖增為62.66%,惟比例仍低。 為了完善原住民文化之傳承、深化族群認同,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持續提高文健站照服員取得族語認證,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五十)查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其目的包含「保障原住民族社福權利,建立跨體系家庭支持網絡服務體系」、「提升原住民族衛生保健,建構文化內涵之健康環境」及「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創造原住民族就業永續動能」,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達到上開目的,需先行建置相關原住民族施政背景相關數據基礎資料庫,才能夠確實有效完成計畫之願景。惟相關基礎數據需與權責機關互相聯繫合作,如勞動部勞工基礎數據、衛生福利部醫護人數分布數據。據此,才能夠清楚知悉各族常見之疾病或地區性常見疾病,以為因應。 綜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各部會建構基礎資料庫之方案並開始辦理相關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一)查大法官釋字810號解釋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違憲,並且提到「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合先敘明。 又查早於大法官釋字719號業已表明「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惟業超過7年時間,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儘速通盤檢討改善,導致前開法律之違憲,將影響原住民之工作權益。 惟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修法版本」,未有精確數據可支持將有效提供上萬個工作機會,恐將影響原住民族之工作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公開相關背景數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二)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應包含實踐總統原住民族之政見,盱衡蔡總統105年原住民族「法案」政見,其中與原住民族工作權有關之內容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若以用未來基本工資2萬5,250元乘上1萬人的工作機會計算,每月全體原住民族至少會增加2億5,200萬元之收入,總計每年會增加30億2,400萬元之收入,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要達上開目的須以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作為手段,惟105年至今前開法案未能儘速修正通過並施行,導致原住民族權利體系無法架構完成,對於全體原住民族之工作權與財產權影響甚鉅。 綜上,近8年之時間,未能及時修法,若以1年30億2,400萬元推估,全體原住民族總損失近180億元,且其損失尚未停損,並且遲至最後1個會期才提出修法版本,恐導致屆期不續審的困境,原住民族委員會難辭其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三)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1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編列3億7,466萬9千元,係以辦理輔導原住民族就業等業務。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長期未依規定召開原住民族就業促進委員會議,現有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尚未依規定建立全體原住民人力資料庫;雖長期委外辦理就業服務及補助辦理職業訓練,惟原住民族失業率、就業穩定度、工作收入及職業安全等,與全體民眾比較仍有存有顯著落差,且參加職業訓練之原住民比率較全體民眾相比較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盱衡現行執行成效,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五十四)原住民族已經在台灣存在至少6,000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台灣的瑰寶。原住民族部落之名稱代表該部落之部落主題性,身為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其義務,予以維護。惟事實上,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核定之名稱與路牌上之名稱因通用拼音或者漢語拼音之因素,導致呈現之名稱有所不同,讓當地原住民以及非原住民皆無法理解其同一性。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權責機關研議改善上開爭議之方案,俾利外界能清楚理解原住民族部落之名稱。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五)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依法收回或尚未分配之原住民保留地,得擬具分配計畫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後,受理申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辦理分配與轄區內之原住民……一、……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依上開規定,原保地之分配得其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之辦理。惟「傳統淵源關係」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若鄉(鎮、市、區)公所於適用上有所錯誤,將影響該部落以及關係部落與公部門間之爭議與誤會,而喪去原保地之分配之美意。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保地之分配之標準作業流程,並研議適時給予鄉(鎮、市、區)公所適宜行政指導之機制,以避免影響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就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應作通盤之瞭解與檢討,並建構相關基礎資料庫,以規劃最符合實際情形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方案。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原住民族相關住宅政策之基礎資料庫,內容應該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自行或共同建置之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以及建設之始末與目前實務現況,俾利確實有效針對原住民的需求提出妥善之施政方案。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與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確實追蹤學生後續學習成效,研議相關配套並視實際需要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八)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本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確實檢討並共同研議規劃相關數據資料庫及相關配套並視實際需要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2015年),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全部都是屬於「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之語言。自105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在朝野努力下3讀通過並施行,希冀扭轉原住民族語言流失之窘境。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妥善規劃拯救原住民族語言脫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指稱「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之中長程計畫,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六十)查原住民健康保險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業務,其涉及之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業務或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業務,有以申請人自行申請的條件,惟原住民偏鄉因交通與相關資源較匱乏,恐因資訊較不流通,導致有資格之原住民耆老無法自行申請而喪失之權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並研議改善方案,並定期盤點符合相關資格之原住民耆老,應以主動協助申請之方案或改給直接給付之方案,俾利減少黃牛掮客並有效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六十一)查人口指標觀之,截至108年底止原住民族人口之老化指數為41.64%,相較105年度35.69%,增加近6個百分點,雖遠低於總人口之119.82%;再依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指出,原住民族扶老比為10.2%,雖低於非原住民族19.2%,惟在扶幼比上原住民族為27%,高於非原住民族17.7%,原住民族人口扶老比與扶幼比與非原住民族相較,扶幼影響較為當前須正視議題,但不論扶老比或扶幼比,2者仍均呈現逐年上升趨勢,未來將直接衝擊原住民族家庭照顧負擔。 又查原住民族家庭支持及長期照顧需求,也因都會區社會排除與原住民族地區長照資源不均等,致原住民族運用社會福利普及性及使用長照資源可近性不足。雖109年設置10處就業服務辦公室、設置原家中心63站(原鄉型53家、都會型10家)、設置文健站433站(原鄉368站、都會65站),但設置地點普遍於原鄉地區。 綜上,文健站未來恐因人口外移及減少,需進一步考量移居都會區族人需求以及部落人口減少之問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文健站之議題,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必要時舉辦聽證,研議前開問題之改善方案,俾利有效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六十二)部落為原住民族展現族群聚落、文化、特色之象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第2項規定:「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惟查112年8月底尚有191個部落未成立部落會議,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持續推動辦理諮商同意相關課程,以利保障族人權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7,20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查113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心)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46萬2千元,主要辦理提昇文化園區營運管理與發展文化觀光事業等工作項目,希冀提供遊客優質環境或為休閒、遊憩之人文中心,促使每位蒞園遊客參觀更貼近部落風貌及工藝文化之推廣。然從發展中心107至111年之門票收入觀之,相關硬體建設顯然無法促進該園區參觀人數之成長,又參照農業部水利署及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相關統計資料,相關參觀人口及收益均有年報資料可查,惟發展中心之統計資料卻仍是用反人類智慧之模式進行,似有規避立法機關監督之嫌。發展中心之成立雖主要目的是在推廣原住民族文化與培育原住民相關樂舞人才,然若經營模式仍是一成不變,終將被國人所淘汰,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宜就相關統計數據資料進行修正,以利資料判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二)前幾年因受疫情影響,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遊客入園人次及門票收入均減少,惟現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國內外旅行均盛,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是國內外人士增進理解並欣賞台灣原住民族文化之勝地。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允宜研議如何增加館藏,提升文化園區豐富度等,吸引更多入園人數,俾利增裕收入也有更多文化量能讓原住民族文化持續發揚。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針對疫後吸引入園人次及充實文化園區豐富度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三)查113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心)預算「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2,727萬2千元,主要係園區門票,停車場及場地使用收入,其歲入預算與112年同。惟查該園區過往售票收入總計,發現該園區的門票收入有逐年下滑之趨勢,107年園區門票收入計有1,552萬5,920元,到了109年僅剩1,119萬4,340元,疫情前景況已是如此疫情後更加嚴峻,111年門票收入(含停車)只剩865萬2,751元,112年的情況稍較111年好;截至10月累計門票收入為922萬2,758元,較112年原定預算2,730萬3千元仍有一定差距,顯然門票收入作為該園區主要歲入來源已難以達成損益平衡,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102年度起森林育樂統計可發現各大森林遊樂區門票收入是逐年下滑,反觀住宿部分則是逐年增加,住宿收入占全年收入之佔比由102年65.41%一路爬升至111年的78.44%,在在證明了門票的收益遠比不上住宿的收益,該園區應積極思考園區相關住宿設施,強化住宿收益效能,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督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檢視內部相關營運規劃,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廖國棟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41億1,78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客家委員會自111年起,將全國客家日從原先天穿日,改為12月28日還我母語運動日,宣示政府重視客家語言的決心。惟各界殷殷期盼的「客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經110年8至9月底舉辦10場次草案公民論壇後,於同年12月30日提報行政院審查至今,迄今無相關進度。客家委員會應積極爭取,讓各界期盼可以早日落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2.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其中「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1,711萬8千元,係包含推動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各項客家事務諮詢、協調會議及加值客庄照顧服務,推展「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培育客家學術研究人才,及辦理海內外客家交流及推廣活動等。 經查,客家委員會為促進國內外各大學校院資源整合,鼓勵學者、專家、博士生或從事客家研究者,共同深化發展客家知識體系,提供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助金。惟自110年至今,全國大專院校申請及通過客家委員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之博士生人數不足,甚至無人請領。 為了深化客家知識體系、培育客家學術研究新生代,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學術研究獎補助方案及推廣方式,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3,591萬9千元,地方創生乃係國家安全戰略層級之國家政策,客家委員會亦推出「強化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客家浪漫臺3線計畫」等,希能整合跨界資源推動客庄產業創生,塑造客庄產業聚落。客家委員會為有效掌握補助執行成效,委外成立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督導團,實地訪視歷年補助計畫之後續維運管理情形。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督導團多年提送之訪視建議,客家委員會似均未積極處理,如補助建置之空間展場未依原定計畫使用,部分設施毀損或滅失等。爰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對訪視建議進行系統化整理,並訂定後續追蹤管考之標準程序,提升補助績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三)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3,771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3,771萬8千元,客家委員會為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其中打造校園客語學習環境是重要政策,讓學子從小有更多機會使用客語,將客語融入生活,全面提升客語使用率。如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言深植計畫」,從培育客語師資、辦理幼兒園、學校客語推廣等,希達成沈浸式客語學習方式。而許多客家子弟居住於都會區,生活中較缺乏使用客語的機會與環境,又根據學者研究,學子對於客語態度,如學習客語的語言競爭力,客語資源之經濟性或非經濟性價值等,均可能影響推動成效。 學子積極學習英文,除接軌世界也可能提升未來就業效果等,客家委員會擬定語言政策時,允應思考如何擴大學習客語之語言效益,俾利學子不僅提升客家文化認同的感性,亦能思考學習客語效益的理性,使客語能成為我國活用之國家語言之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擴大客語之語言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2.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3,771萬8千元,其中「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7億3,771萬8千元,係包含辦理客語社會推廣、推動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建設客家語料資料庫、客語推廣等。 查近3年客家委員會核定補助全國各縣市社區大學辦理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相關課程,學校數並無增加,且皆為北部之社區大學,客家委員會資源之挹注,有重北輕南之嫌。 為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營造母語社區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擴大推廣客家語言及文化,深入社區及公共領域,加強民間推廣之方式,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3.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7億3,771萬8千元,預計辦理包括客語各級認證及推廣。客語能力認證考試111年度辦理情況,初級部分通過率僅54.18%,若以年齡觀察,30歲以下者通過率僅37%、15歲以下更僅33%。相較閩南語能力認證考試A卷(基礎/初級)通過率65%、30歲以下者通過率59%、15歲以下通過率54%等數據相比,認證考試通過率不甚理想。宜檢討通過率過低之因素(例如題目難易度之適切性),並研議中長期提升方案,避免年輕族群客語能力流失,不利文化保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4.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獎勵」編列9,700萬元。客家委員會訂定之「客語為地方通行語實施辦法」載明115年內通行語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並訂有相關獎勵金以鼓勵地方之公教人員參與並取得客語能力認證,透過由政府先行以營造客語通行使用環境。依據客家委員會網站公開之資料,111年行政院各部會位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除客家委員會外有14個部會通過比例低於1成;又地方政府部分,總通過率僅14.83%,為達115年設定之目標仍有相當大之提升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四)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4億7,268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4億7,268萬1千元,客家電視是傳播客家文化、學習客語的重要媒介,客家委員會於113年投入6億元預算,希能持續開創優質內容,讓視聽者產生更多客家文化共鳴。惟根據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委託之視聽調查,結果顯示客家電視台視聽者年齡分布較高,如何拓展青壯年視聽興趣,增加收視率成為持續客家電視發展關鍵。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電視台如何深化內容,貼近觀眾,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2.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經費」編列9,204萬5千元,相較前2年均逐年大幅提高(112年預算數6,668萬8千元、111年決算數4,711萬1千元),用以辦理「客家藝文發展、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相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等工作,其中包括「客家藝文發展計畫」360萬元及「客家傳播行銷計畫」8,844萬5千元。考量112年係有辦理世界客家博覽會,113年並無特定大型活動而仍大幅提高宣傳經費;又預算說明表示係參考「英國威爾斯,期借鏡語言行銷翻轉文化」但實際如何應用、藉以翻轉年輕人心中形象之方法說明過於簡易,無法看出實際方向與案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3.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獎補助費」編列10億8,407萬9千元,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分別辦理客家電視台及講客廣播電台之經營。查近年2台之節目製播情況,節目自製率皆不到5成。又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1年度決算短絀6,048萬5千元、113年預算書收支預計短絀1,616萬9千元,預算高度仰賴客家委員會補助但又連年短絀。客家委員會應審慎評估獎補助費用成效,規劃提高節目自製能力,且增進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財源自籌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4.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4億7,268萬1千元,其中「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第5年經費續編列11億4,679萬8千元,係包含提升大眾傳播媒體、辦理網路、新傳播科技媒體等通路整合行銷傳播、客家躍進主流文化多元內容產業合作推廣計畫等。 其中,為鼓勵影視產業製作融入客家語言及文化之跨語言節目內容,增加客家語言及文化於各大傳播媒體之能見度,客家委員會接續辦理客家傳播行銷計畫。另依據客家委員會公布之申請補助節目製播原則,包含節目內容須適度融入客家語言及文化等元素,自109年起,補助節目類型包含台語連續劇、綜藝節目、歌唱比賽節目等,查近2年受補助之節目數量均為6至7個,且某單一節目受補助金額近500萬元,惟客家委員會之補助應雨露均霑,增加補助之節目數量,以達多元推廣之目標。 為有效提升客語於商業媒體之能見度,及確保預算編列效益最大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影視傳播內容補助之標準,及實質推廣客家文化及語言之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4億5,211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4億5,211萬4千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推展海外及在地客家研究,與國內外進行交流合作計畫等,希達成全球客家博物館及生態博物館之目標,如近年執行「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厚積客家文化研究及典藏能量,讓各界有更多機會從各種角度增進對客家文化之理解,並向國際宣揚臺灣客家軸心地位,提高臺灣客家在國際間能見度。惟上述政策目標較為遠大,具體政策效益如何衡量並據以提出策進作為,如吸引外國友人來台參訪領略客家文化,或客家博物館品牌於世界是否執優勢地位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近年國際交流之政策效益及未來推動台灣客家國際化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2.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厚植族群生態博物館文資蒐藏、典藏、研究與運用計畫」編列5,950萬元,辦理項目包括客庄文化資產普查等。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自94年起辦理客庄文化資源普查,就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截至112年8月底已完成60個全區普查,惟仍有10區尚未完成,為推廣客家文化並規劃政策,需透過文化普查藉以保存文化資源,且時程若有延宕也恐錯失保存時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普查時程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六)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7億3,771萬8千元,係以辦理客家委員會第4期中長程計畫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結合地方政府、家庭、學校、社區、公共領域及網路環境,全面提升客語使用率,打造校園客語學習環境,發展學校在地特色校本課程,並營造母語社區環境,從民間加強推廣,期盼透過由下而上的自發性活動,讓社區成為客語重要復興基地。 根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應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評分之項目。 惟據客家委員會網站公開的110及111年行政院各部會位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111年位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17個部會中公務人員通過比例,以客家委員會(78.95%)、文化部(33.33%)及中央選舉委員會(20.00%)分居前3名,其餘14個部會通過比例皆低於1成,可看出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在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的客語能力有待加強。 客家委員會貴為推廣客家語言的首要機關,且為讓民眾可以服務更為完善。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各部會客語認證之人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賴品妤 莊瑞雄  (七)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7億3,771萬8千元,係以辦理客家委員會第4期中長程計畫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結合地方政府、家庭、學校、社區、公共領域及網路環境,全面提升客語使用率,打造校園客語學習環境,發展學校在地特色校本課程,並營造母語社區環境,從民間加強推廣,期盼透過由下而上的自發性活動,讓社區成為客語重要復興基地。 國家語言發展法公布後,客語、閩南語等本土語言已提升至國家語言地位為推動、傳承及復振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客家基本法」修正案也在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明文規定客語為國家語言,成為國家兼容多元文化核心價值的重要里程碑。 據公開資訊所示,僅有教育部所委外製作「客家語拼音輸入法」,僅有電腦作業系統可以運作,而手機方面,也只能用於特定系統才能使用。 然客家委員會前副主委鍾孔炤在111年答詢時表示,客語輸入法確實有些字在手機、電腦很難運用,為提高輸寫的友善性和便利性,已做了3年的計畫案,包括語音、語彙資料庫都有整理,確定113年7月前輸入法會完成,惟迄今尚未有相關成品。 客家委員會貴為推廣客家語言的首要機關,及滿足民眾書寫客語字的需求,讓本土語言文字更流通、普及。請客家委員會針對手機輸入法納入客家語,提出時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賴品妤 莊瑞雄  (八)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7億3,771萬8千元,係以辦理客家委員會第4期中長程計畫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結合地方政府、家庭、學校、社區、公共領域及網路環境,全面提升客語使用率,打造校園客語學習環境,發展學校在地特色校本課程,並營造母語社區環境,從民間加強推廣,期盼透過由下而上的自發性活動,讓社區成為客語重要復興基地。 根據「客家基本法」中對於客家人定義「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全國約有466.9萬人,約占我國2,356萬民眾的比率為19.8%。 惟據客家委員會所提供的111年客語能力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情形中,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之通過率分別為54.18%、73.83%,若從年齡層來分析,其中30歲以下初級認證考試之通過率介於27.44%至58.97%間,皆未達6成,顯示年輕族群客語能力仍有待提升。 客家委員會貴為推廣客家語言的重要機關,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年輕族群客語能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賴品妤 莊瑞雄  (九)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廣-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編列11億4,679萬8千元,係以辦理客家委員會第4期中長程計畫之「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推展客家廣電媒體合作及輔導製播優質影視節目,捐助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促進客家傳播產業發展,並推動客家躍進主流文化內容產業合作推廣計畫;辦理推動海內外客語聲望族群行銷之事件、戶外、新傳播科技媒體及平面、廣播、電視及網路等通路整合行銷、國內及國際新聞媒體之新聞聯繫與發布。 為建立永續發展之客家傳播體系,維護客家傳播權益,自92年7月及106年6月起公視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分別辦理客家電視台及講客廣播電臺之經營,該電視台任務係以讓客家精神成為電視台的養分,為客家文化和經濟產業服務和貢獻,讓客家文化與產業緊密連結,是客家電視應該實踐的工作。 經查,近年該2台節目製播情形報告中指出,110至112年8月底客家電視台節目以及講客廣播電臺在一般收視觀眾整體評價分數雖維持一定的水準,但自製率皆未達五成,且客家臺之製播節目新首播比率自106年之26.0%降為111年之22.0%,呈現下降趨勢。 客家電視台身為重要傳播角色之一,且為了讓客家人的聲音能讓外界聽得更清楚,並更貼近公眾近用媒體的權利,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客家電視台以及講客廣播電臺之節目自製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賴品妤 莊瑞雄  (十)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於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厚植族群生態博物館文資蒐藏、典藏、研究與運用計畫」編列5,950萬元,且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238萬2千元。 經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自94年起辦理客庄文化資源普查工作,且根據該中心提供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客庄文化資源普查情形,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截至112年8月底止已完成60個全區普查,尚有10個未完成。 為了保存客家文化資源,充實客家文化基礎資料,做為日後客家政策規劃之依據及各界學術研究參考,請客家委員會積極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一)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其中「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1,711萬8千元,係包含推動辦理客家知識體系各類獎補助計畫,促進客家學術研究蓬勃發展。 經查,112年度客家委員會補助27所學校開設34門客家課程;111年度補助24所學校、共37門客家課程;110年度補助23所學校、共28門課程。雖然補助學校校數,有逐年增加趨勢,惟全國大專校院校數共158所,客家課程顯不普及。 為了引導學子認識客家語言文化,促進跨族群文化交流,請客家委員會就如何增加國內大專院校開設客家語言及文化課程之誘因,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二)客家委員會為展現臺灣文化價值與軟實力,112年8月與桃園市政府合作共同舉辦國際級「世界客家博覽會」,作為世界各地推動客家成果與經驗的交流平臺。整體經費為15億元,其中12億元由客家委員會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籌編事宜。另臺灣館總策展經費約1億3,500萬元其中包含14縣市展區各500萬元。其中,110年5月由桃園市政府規劃,邀請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在之11個縣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及臺東縣)參展;111年2月,規劃增加客家人口眾多的2個都會區(臺北市、新北市),另臺南市為最早有客家文獻紀錄之縣市,並主動爭取加入,經協調後於111年12月納入。 惟嘉義市逾2萬名客家人口,雖相比其他縣市,客家族群數不多,但中央應一視同仁,不能依族群人口數作為推廣的主軸區域,忽略人口較少的城鎮。 為了促進臺灣客家族群與其他族群共榮發展,推廣及傳承各地客家文化,請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持續挹注嘉義市資源,協助保存嘉義市客家文化及傳統,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三)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3,591萬9千元,係包含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特色產業及國際觀光行銷推廣、客庄創生環境營造之政策規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庄創生聚落之保存、環境營造及設施整備等相關計畫、客家特色產業行銷推廣等。 經查,「台灣客家特色商品網路商城暨行銷推廣計畫」自108年4月起,委外營運台灣客家等路大街數位商城,扮演媒合客家委員會輔導之廠商商品上架、線上通路之角色。惟近3年等路大街營收越趨減少,現有營運廠商也因為客家委員會未編列預算挹注,缺乏激勵營運之誘因。 為了提升客家特色商品品牌能見度,打造獨特台灣客家特色商品之通路,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委外經營模式、客家認同之品牌行銷,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一、「客家等路大街」網站瀏覽人次及營收情形 年度 瀏覽人次 營收(千元) 109 1,850,439 1,910 110 1,747,797 1,852 111 1,787,626 1,83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四)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0,032萬9千元,查審計部審核111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客家委員會執行政策、業務宣導經費,有漏未按季彙送立法院備查、未按季於主計總處平台網站專區公布等缺失,應予改善。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五)客家委員會為客語傳承與發展,近年推動「客家基本法」修法,已正式公告「客語」為國家語言,並於各級學校與社會營造客語使用環境等。 惟依研究顯示,客家民眾客語能力每年約有1.1%自然流失率,則約40年後,客語人口恐全消失。為避免母語流失消亡,「客家基本法」於107年1月31日修正時,第3條第3項即規定:「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客家委員會允宜儘速推動「客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由法律明定客語保存及推廣等相關政策。請客家委員會針對推動制定客家語言發展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十六)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指出客家語言深植計畫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有效益評估之機制,卻因客家委員會係每5年定期辦理「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須有該調查研究始有評估之依據。復興客語為政府重要政策,除定期調查研究外,客家委員會似宜善用現有之統計數據或資料,作為「客家語言深植計畫」評估機制之依據,方更為妥適。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客家語言深植計畫成效評估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七)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其中「連結全球客家網路,推動全球客家資訊雲端傳遞及強化資安防護」編列460萬元。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圓滿落幕,經此活動,客家委員會與世界客家族群有密切互動,本次世界客家博覽會中所獲之成果,應於全球資訊網積極呈現,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十八)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3,591萬9千元,主要辦理規劃輔導推動客家地區經濟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與輔導地方政府營造客家聚落等。 宜蘭縣冬山鄉提出「冬山阿兼城、火燒城客庄生活故事廊帶三期規劃及工程案」,主要為整合二個客家聚落阿兼城(東城村)、火燒城(大興村)客家生活環境,以及早期客家先民拓墾建設之水圳系統及聚落文化地景空間,喚醒客家認同的環境教室、傳統生活習慣及精神。 爰此,請客家委員會應儘速進行後續作業,讓國人對於客家的歷史文化有更多認識,更願意去傳承客家文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九)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3,591萬9千元,主要辦理規劃輔導推動客家地區經濟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與輔導地方政府營造客家聚落等。 宜蘭縣「蘇澳鎮山海客家生活文化藍帶」規劃設計暨工程施作案,此計畫工作項目包含道路鋪面新作、店家招牌改善等。客家委員會應參考地方的歷史發展,塑造地方記憶,並輔導地方店家招牌相互搭配、基調一致,讓街道整體具有協調性。 爰此,請客家委員會應儘速進行後續作業,讓國人對於客家的歷史文化有更多認識,更願意去傳承客家文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二十)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3,591萬9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9億5,623萬9千元,係包含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特色產業及國際觀光行銷推廣、客庄創生環境營造之政策規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庄創生聚落之保存、環境營造及設施整備等相關計畫等。 經查,110年至今,客家委員會皆無補助嘉義市政府及團體,辦理本目業務之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為了協助地方型塑客庄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整合跨界資源推動客庄產業創生,請客家委員會針對補捐助嘉義市政府及民間團體之方案及推廣,積極協助嘉義市客家文化產業推廣。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十一)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3,771萬8千元,據媒體報導,全國高中推行本土語言教育滿1年,竟傳出讓原住民學生被迫學閩南語之荒謬情形。究其原因,無論是客語或原住民語教師,均以教學支援人員為大宗,專職教師比例不低。據立法院法制局報告,統計至111年3月止,有客語教學資格者,現職教師(具語言認證)2,003人,教學支援工作人員1,665人,可見支援人力比例甚高。既以教學支援人力為政策執行主幹,則各校學生學習需求、各校可開職缺、各地教學人力3者,須適切緊密配合,才能讓本土語言政策推行順遂。就此,客家委員會應盡力掌握各縣市學習需求、各校職缺、教學人力3者配合情形,以利客語之母語傳承。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二十二)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3,771萬8千元,有鑑於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惟查,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111年各縣市客家人口比例與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比例,仍有11個縣市低於10%。請客家委員會就如何執行「客家基本法」所要求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比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二十三)113年度客家委員會及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3,591萬9千元,鑑於世界客家博覽會創造參觀逾1,100萬人次、超過209場活動展演等成果。而據客家委員會預算報告(112年3月7日客會產字第1126600128號函),10個主副場館中有5個場館(臺灣客家茶文化館、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1895乙未保臺紀念公園、坪林文化園區、北區客家會館),有具體規劃後續作為每年定期與客家相關展覽之用途-不過一方面,不是所有場館均規劃為客家相關展覽,另一方面有規劃者,每年舉辦月份數似可思考延長。另據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2年10月5日考察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刻正評估展覽資料數位化,以供未來透過網路繼續傳播,就此,客家委員會亦宜積極協助相關事宜。請客家委員會就「世界客家博覽會場館保留延續之精進優化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8億7,41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4億2,060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中央選舉委員會在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中,其「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1億9,907萬4千元,比起109年編列「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為1億1,042萬3千元,多出近8,865萬1千元,其增加幅度達80%,預算成長幅度過大,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未清楚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2.公投電子連署在2017年公投法修法通過,至今,6年過去,仍遲遲沒有上線,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曾於112年4月立法院詢答表示,112年3月已完成行政院資安團隊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所建議加強的42項措施,待資安署完成複測,確認資安無虞之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在6個月內會完成籌備,然時至今日,仍未見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正式上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暨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執行進度及實施日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3.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4億2,060萬6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中央選舉委員會較112年度增列辦理全球資訊網資安強化及重建作業等經費432萬8千元,顯示資訊安全對於推動選務數位化之重要性,惟2017年公民投票法修法通過應推行之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迄今仍未啟用。中央選舉委員會允應與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等有關部會積極合作,確保資安後儘速啟用,以利民眾透過公投表達意見,提升公民權利。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推行公投電子連署系統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4.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64萬8千元、「選務策進」編列796萬6千元、「法政業務工作」編列227萬7千元,辦理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工作。經查,第10屆立委選舉中,平地原住民選舉人數為1人之投票所共計1,623所、占投票所總數9.4%,而山地原住民選舉人數為1人之投票所共計1,653所、占投票所總數之9.5%,實質衝擊到原住民族人秘密投票的權利,影響原住民族人投票意願甚鉅,然後中央選舉委員會至今仍然無法有效解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保障原住民投票秘密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5.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64萬8千元,用於強化資安等事項,較112年度增列432萬8千元。惟查該會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然截至112年8月底止,相關系統均未啟用,故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等,中央選舉委員會皆無法辦理。為避免預算浮編及行政怠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全民公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陳琬惠  6.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資訊服務費」編列1,302萬8千元,其中「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98萬5千元。 公投電子連署於2017年公民投票法修法三讀通過,遲至今仍無法上線,該項目也為立法院每年度必追問之事項。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2年4月19日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詢時所述,目前有42項已於3月全數改善,目前在資安署之審核階段,倘資安無虞,最快半年完成上線準備。然,現已近中央選舉委員會最後預計上線之期限,電子連署是否仍上路有待中央選舉委員會進一步說明之。 另,111年底九合一大選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遭外洩,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該次事件不符資安事件定義,亦無證據顯示為內部人員外流資料。既非資安釀因,又非人員外流,遲至今中央選舉委員會仍未查明其外洩之因為何,更有損外界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資安防衛之信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電子連署系統上線進度及強化中央選舉委員會資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黃世杰  7.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4億2,060萬6千元,其中「綜合規畫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64萬8千元,並於「資訊服務費」編列1,302萬8千元,係包括辦理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及資安健檢等費用。較112年度增加432萬元,係增列辦理全球資訊網資安強化及重建作業等費用。 惟112年,卻發生2022年九合一大選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外洩一事,共9個縣市、17位候選人之配偶、子女等未去識別化資料遭到外洩,並在社群媒體上流傳,顯見中央選舉委員會資安已出現漏洞。為維護公平競選秩序、避免候選人資料遭洩漏、竄改及確保系統資安無虞,以恪守選舉之公正,並建立優質的政治參與環境,應當審慎應對,並加強檢討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內部資安缺失。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資安防護能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8.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4億2,060萬6千元,其中「綜合規畫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64萬8千元,並於「資訊服務費」編列1,302萬8千元,係包括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6項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項亦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經查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業於2018年建置完成,112年3月底完成數位部資安署要求之42項改善措施。允宜儘速完備罷免系統,俟確認資安無虞後儘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爰此,凍結該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電子連署系統之啟用進度與具體時程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9.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以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其系統已於107年建置完成,但截止112年8月止相關系統仍尚未啟用。為因應資安防護,中央選舉委員會已針對數位部資安署之資安建議進行加強,若資安署確認該系統資安無虞,應儘速籌備電子連署系統上線,俾利落實我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擴大公共參與」之承諾事項。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綜合規畫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64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莊瑞雄 羅美玲  10.依據「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但在2022年選舉時,有媒體批露有未經去識別化的個資被發送至網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加速檢視內部資安缺失,全面查核資安缺口,儘速填補漏洞,以期杜絕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綜合規畫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64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莊瑞雄 羅美玲  11.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資訊服務費」編列1,302萬8千元。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為確保資安無虞及系統韌性,中央選舉委員會自108年起陸續辦理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之檢測、修正、複測,然而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稽核團隊仍對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22項資通安全稽核待改善事項。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儘速完成資安改善並讓公投電子系統上線啟用。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12.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維運」編列98萬5千元。惟中央選舉委員會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自107年建置完成後至今日仍尚未使用,不便於國人行使相關投票權利。112年度立法院亦有相關預算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回復書面報告略以「……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對系統所提之建議均已辦理改善,將依資通安全署確認資安無虞後辦理系統上線事宜」,但至今仍未有明確期程規劃。爰凍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出檢討及預計時程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13.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資訊服務費」編列1,302萬8千元,其中501萬9千元係用以辦理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相較於112年度預算案增加80餘萬元;另新增一項「辦理全球資訊網資安強化及重建作業」項目,編列預算373萬5千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明確說明預算增加及新增項目之用途。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陳玉珍 李德維  14.「公民投票法」自108年修正,明訂公民投票自110年起,每2年於8月第四個星期六舉行一次,故113年並非將舉行公民投票之年度。113年度編列「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505萬元,與112年度相同。惟113年度並非公民投票年,且查112年雖為公民投票年,但至10月止尚無任何一案通過審核而進入連署階段,故113年度此項經費需求應較上年度為低。預算應考量具體執行現況進行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15.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在2020年的統計,全國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共有1,653間投票所只有1張原民選票、平地原住民立委選舉則有1,623間投票所只有1張原民選票,上述設籍於都會之原住民選票因量少且分散,投票所眾多,因此位於非原鄉的都會區投票所容易出現原民票數太少,導致開票後,投票者的投票意向被迫曝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解決設籍於都市的原住民上述之問題。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選務策進」編列796萬6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莊瑞雄 羅美玲  16.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選務策進-業務費」編列796萬1千元,因辦理「亞洲選舉官署協會會員大會」增列經費234萬1千元,增列數額近該項經費3成。經歷COVID-19影響,各國於疫情期間多已增進數位設備與技術,熟悉遠距會議之進行,成本亦較過往為低。考量現已進入更為數位化的後COVID-19疫情時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該會員大會進行之數位化協助以降低成本、提高會議品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17.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之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聯署系統,惟迄今尚未落實。 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法政業務工作」編列227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研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連署人:陳琬惠 游毓蘭 吳欣盈  18.為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2年度預算編列先期作業經費12億5,947萬1千元。113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13億8,771萬5千元,兩年度合計共編列26億4,718萬6千元。113年度較112年度增列補助候選人競選經費等項目,共計1億2,824萬4千元,惟並未說明其經費編列之計算方式。為避免預算浮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補助候選人競選經費金額計算暨合理性分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陳琬惠  19.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費」編列5億1,346萬4千元,其中「辦理選舉講習費」編列5,546萬2千元。 鑑於過去各次大選,常有不法人士無故於投開票所外逗留,使用錄攝影器或各種形式記錄進出投開票所之民眾,造成眾多紛爭,也有影響人民自由行使公民權之虞,而為減少此類事件發生,有賴各選務人員積極與警察、警衛配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黃世杰  20.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4億2,060萬6千元,其中「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13億8,771萬5千元。並於「(9)辦理選舉期間一般事務費」下「<11>宣導費」編列690萬元,包括「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編列580萬元,係透過電視、網路、廣播、海報、報紙等方式宣導。 經查,電視及廣播過去雖已將投票流程、反賄選注意事項等翻譯為新住民之原屬國母語及原住民族族語,惟中央選舉委員會之Youtube頻道有關「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作業程序動畫教材」目前只有「國語版」,未見其他語言。 近年已顯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新住民選舉宣導之重視,惟因應網路世代來臨,實應加強網路數位平台上之宣導素材,透過多元宣導,強化宣導效益,讓選務資訊更清楚深入各個族群。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改善Youtube頻道宣傳影片,納入新住民之原屬國母語及原住民族族語事宜,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21.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費」編列5億1,346萬4千元,此項預算編列,相較於上屆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109年度預算案增加2億餘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明確說明預算增加之用途及其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陳玉珍 李德維  22.鑑於112年度甫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係著眼於提供選民優質之選舉環境,新增部分刑事犯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條款。惟候選人登記後至實際選票印製、實際投票日前仍有一定期間,應於事前即提供最完善清楚之選舉資料供選民參考,事後選舉無效之訴僅能補救,且又得補選,恐增加人力成本。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研議,倘若於該期間候選人經判刑確定,應如何主動查核勾稽並依上述各該法規撤銷登記。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費」編列5億1,346萬4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法務部及司法院協調,提出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23.近年各次大型選舉投票時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違法攝錄影等妨礙人民自由行使投票權利之問題屢見不鮮,立法院亦有多位立委關切相關情事,中央選舉委員會回覆說明略以「……投開票所之管理員及監察員僅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之投票所內管領權限,場所外者係由警察勤務之權責……」。惟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選務權責機關,針對違法干擾選舉之樣態,應有具體案例或教育訓練準則供選務人員事前講習與遵循,並應邀集各地協助之警政單位參與事前講習訓練、進行充分說明,以利選舉順利進行。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費-教育訓練費」編列826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投票時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當攝錄影之違法樣態、判定標準,及如何納入教育訓練並向警察單位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24.除為因應ESG推行無紙化之永續發展國際潮流,近年因求學、就業等因素而旅居國外或居住於非戶籍地之國人與日俱增,又往返戶籍地之交通費用高昂對國人形成高昂交通費用等不必要之投票障礙,實有推動遠距及不在籍投票以維護國人基本權利之必要。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1億3,067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電子及遠距離投票推動期程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連署人:陳琬惠 游毓蘭 吳欣盈 25.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2及113年度「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各編列884萬元及690萬元,以辦理本次選舉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根據「預算法」第62條之1及該條執行原則規定,政府各機關進行文宣規劃及執行時必須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且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 又據審計部發布的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辦理15則4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其委託製作並張貼於該會Facebook電子單張文宣,其中有6件未標示廣告,亦未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核與「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規定不符,且有未依規定將相關製作成本計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等情事。 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宣導費」編列690萬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具體說明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的使用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26.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編列690萬元,連同112年度所編列「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宣導費938萬元(含淨化選風宣導品等經費)合計1,628萬元,用以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等業務,高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1,478萬7千元。鑑於中國介入台灣選舉情事並不少見嚴峻,所採取諸如假訊息操作等非常多元,且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這次大選的預估,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人數約19萬9,833人、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人數約21萬5,115人,為使原住民族人能夠獲得正確的選舉訊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如何以原住民各族族語、文字製作相關選舉宣導品,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美惠 羅美玲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9月公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做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競選廣告透明化之細節規範。然辦法中競選罷免廣告之定義僅限於競選期間內,即總統選舉28天、立委選舉10天內的競選廣告,恐無法落實透明化機制之初衷。 考量相關法規中各級選委會人員不得助選,以及深偽廣告和民調實名制的規定時間,都是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算,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如此限縮廣告透明制度適用期間之原因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三)此次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惟新住民人數已達至58萬餘人,但因新住民大多人對於選舉投票相關法規上尚不熟捻。 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此次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的相關規定,如民調公布期限、投票日可否表明支持及拉票等,應設置多國語言政策宣導圖卡,避免民眾誤觸法律。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四)過往中央選舉委員會皆編列相關預算於媒體業務宣導,包括製作短片於網路平台播出。 然,經查近年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委託宣導片,就中央選舉委員會Youtube平臺之影片觀看次數分析:111年度九合一大選與前職棒球星郭泓志合作投票宣導影片,觀看次數分別為英語1,812人次、泰語688人次、印尼語511人次、越語632人次、柬埔寨語347人次、菲律賓語522人次、國語5,967人次、台語721人次、客語392人次;110年度公投案與藝人瑞莎合作宣導影片,國語觀看人數781人次、客語319人次、台語409人次;與主播徐展元合作宣導影片,緬甸語182人次、越南語172人次、泰語129人次、英文381人次、柬埔寨121人次、印尼138人次、客語446人次、台語499人次、國語3,399人次。與我國具投票資格之國民人數相比,顯有待持續強化相關媒體宣導政策成效。爰此,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策進媒體業務選導成效及未來與新住民名人合作媒體宣導影片之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公報所列之學歷,需繳交畢業證書,若為非我國之學歷,大學以上則需經外管驗證,此舉乃為保證選舉公報刊登之真實性。惟現行選舉公報僅針對學歷部分所規定,經歷部分則無任何查核機制,經歷之編撰皆由當事人自行撰寫,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及第55條規定,僅規範不得有煽惑他人犯內亂外患罪、煽惑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及觸犯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為使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列印之公報,避免出現種族歧視、性別歧視,或明顯非屬事實之經歷,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如何建立選舉公報之查核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六)日前憲法法庭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違憲,原住民委員會應在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而據內政部透過日本時代之註記,非平地和非山地原住民保守推估計有98萬人口,倘未來修法後,勢必將對於原住民選制帶來大幅影響。 平埔族身分認定議題影響層面廣泛,不單是選制,在教育、經濟等面向都有很大的變化;又,按現行選舉制度,原住民族投票時僅能投予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候選人。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亦規定,立委席次保障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俟現推估之98萬人口平埔族取得原住民身分後,預料未來選制與選舉事務可能將有所大幅變動。爰此,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未來修法後對於選務應處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黃世杰  (七)AAEA亞洲選舉官署協會係1998年成立之亞洲區域性國際組織,目前有20個會員國;該協會係由美國選舉制度國際基金會所推動成立,成立目的為促進亞洲地區選舉官署間選舉資訊之交流,並致力推動亞洲國家民主發展,我國亦為AAEA創始會員國,並於2005年及2008年連續2屆當選為主席,2011年至2014年及2017年當選執行委員,2005年及2008年於我國辦理會員國大會、2006年及2009年於我國辦理執行委員會議。A-WEB世界選舉機關協會係2013年10月於韓國仁川成立之國際性選舉組織,由世界各國選舉管理機關所組成,目前共有109個會員,為發展永續性之民主,確保世界各國實現自由、公平及民主之選舉,支持民主轉型國家之政治發展,並致力於建構世界各國選舉機關間之交流網絡。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創始會員,2017年當選執行委員,於2019年連任執行委員。 台灣為具備完善及自由民主選舉體制之民主深化國家,中央選舉委員會亦致力於持續深化與該二協會及其他會員國之交流合作,每年編列相關經費支持派員出國參加兩協會之相關會議,惟,AAEA已近10年未於我國辦理大會或執委會,而A-WEB自成立迄今亦尚未於我國辦理大會或執委會。爰此,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持續積極邀請上述兩國際組織於我國辦理年會或大會,加以提升我國之國際參與及能見度。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八)第16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舉行,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之預估,全台選舉人數約為1,950萬人。各縣市選舉委員會,也即將陸續展開選務人員之招募工作。 經查,考量物價指數逐年上漲,及公私薪資調整之幅度,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已於112年4月之委員會議,通過修正工作費支給表,提高選務人員工作費,且於選舉、公投票數量超過5張時,也將依數量遞增工作費,並已函報行政院核定。 惟選務人員業務繁重,不僅需在選舉日前一日,進行場地之布置,選舉當日更需應對各式繁雜事項,現更已傳出部分縣市選務人員招募困難。過去也曾發生各縣市給予擔任選務人員之教師,補休天數不一之情事。 我國民主體制已漸成熟,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研擬增加民眾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誘因、提高民眾民主之參與,以提升民主政治之品質。爰此,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盤檢討後,提出具體改善內容及施行日期,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九)經查108年4月1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時,時任立法委員之李俊俋委員等人所提有關「建請選舉委員會於公告選舉保證金數額前,應先徵詢學者專家之意見並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後,妥適制訂合宜之數額,以確保人民參政權利暨選舉業務執行得以兼顧。」之臨時提案,經決議照案通過。 又112年4月份中央選舉委員會亦邀請各方學者、政治團體等,討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是否需要調整,會議結論大多數與會人員都認為保證金有調降之必要,至於數額多少為適當則有待中央選舉委員會議審議。 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是否需要調整一事,延宕已久、遲而未決。為督促中央選舉委員會儘速審議選舉保證金調整方案,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擬定具體調整方案,以符社會期待。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陳玉珍 李德維  (十)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公投案連署人名冊郵寄至全國各相關戶政事務所查對之工作具時效性,查對後須將連署人名冊回寄及入倉管理保存。而公投案連署人名冊係屬檔案性質,除涉及訴願或行政訴訟者,自歸檔日起算保存年限為1年,檔案保存屆期後依程序函報檔案管理局核准後辦理銷毀。 有鑑於連署人名冊載有個資相關資訊,截至112年8月底計有3件已屆保管期限之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尚在保管中。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儘速辦理銷毀,以保障連署人之個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一)國立台灣大學某系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有一組候選人的政見出現多重歧視言論,引起公憤。 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11條,刊登選舉公報的政見,都須經過選委會的會議決議。可見我國候選人的政見刊登,都有一定的審查機制。 雖然大學是教育機構非屬公務單位,但也是社會人才養成的重要場域,教育的範疇不僅包括專業知識,基本人文素養及人權價值更是教育的核心理念。 有鑑於人性尊嚴的維護及人權保障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任何違反人權價值和相關法律的歧視,無論出於惡意或玩笑,皆不能被接受。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提供教育部政見審查機制資料,以促進校園民主自治發展,同時在反歧視校園環境的實踐上,提供學生協助。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為提供民眾選舉資訊,擬透過各項影片、廣告及活動等方式進行政策及業務宣導,惟所編列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前二屆相同選舉高,且上一屆相同經費之執行率未達九成(僅85.97%),顯有浮編之虞。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且務必提高執行率,以撙節預算。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陳琬惠  (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預計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人員27萬7,311人,較上屆增加約5萬人,其中由各市縣選委會招募18萬5,763人。截至112年9月底止,人員招募平均比率已超過九成。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持續督導各地方選委會,儘速完成人員招募,以利後續之講習及訓練,以提高選務工作之品質及效率。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陳琬惠  (十四)107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第25條修正公布,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此為我國針對不在籍投票制度之重要革新,現僅有法源仍待後續推動實施。而我國目前公職人員選舉亦未實施不在籍投票,僅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戶籍地與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者可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其餘選舉人仍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引起公眾討論,希能進一步開放以提升保障選舉權。惟不在籍投票將帶來更複雜選務之挑戰及確保選舉結果可信度等問題,中央選舉委員允應加速研議我國適合何種不在籍投票方式,維繫民眾對選務之信賴,並提升投票便利度,鼓勵民眾行使投票權,彰顯民主政治價值。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審慎研議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參照外國案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十五)為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10月28日111年憲判字第17號對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之判決,認定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致使台灣其他南島語系民族身分未能受到國家保障而認定違憲,並應於3年內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雖然由於推估基礎不同,平埔族推估人數從20萬至98萬不等,但勢必影響現行選舉制度與選務工作推動,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與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預做評估,就各種可能的立(修)法結果,進行選舉制度與選務工作可以如何配合調整的研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初步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六)為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關於立法委員的規定,與區域立法委員同時規定有名額及選舉區不同的是,原住民立法委員僅規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各3名,並未規範其選舉區應如何劃分。因此,現行原住民立委係以全國為選舉區,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分別選舉3名,導致(一)區域立委選舉係單一選區,而原住民立法選舉則與地方民意代表相同係複數選區制,同為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卻有不同的選舉區制度;(二)因為係以全國為選舉區,原住民立法委員在選區經營上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成本;(三)因為係以全國為選舉區,原住民立委對於各地族人的需求往往顧此失彼,影響問政品質。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與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就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及其優劣得失進行研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初步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七)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務業務」編列14億2,060萬6千元,係辦理選務工作人員講習、研修選舉法規、審理訴願案件等。 近年歷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天,包括台中立法委員罷免及補選、南投立法委員補選,多次出現違法監控攝影等干擾投票的行為,雖已經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及「刑法」第142、147條等相關的法律可適用,中央選舉委員會也多次發新聞稿宣導,但實際上,類似案件仍層出不窮,現場除了缺乏快速排除的SOP流程,也發現選務人員法制教育嚴重不足。 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選務人員法制教育精進方案,提出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十八)113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264萬8千元,其中1,302萬8千元係辦理資訊服務費。 111年底九合一大選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遭到外洩,讓不少國人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資安防護能力失去信心,且根據外媒報導,特定國家駭客組織,自2021年中以來,已經持續鎖定數十個台灣政府機關,以及教育、關鍵製造業和資訊科技機構等,目的可能是進行間諜活動,以及竊取重要人員資訊。 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若遇到相關之情事,其處理流程以及檢討,提出相關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十九)行政院為期於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相關經費,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除應鑑於車齡,尚應考慮使用里程數,車況功能及安全性是否尚佳等,綜合審酌汰換車輛。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汰換公務車輛之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第15項 大陸委員會9億5,216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6,774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6,774萬7千元,中國政府近年公布數部法律如反間諜法等,並收緊政治控制,使台灣人民在中國境內或與中國政府簽署引渡條例之國家,有高度人身安全之疑慮與侵害人權之風險,此前已發生類似個案。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大陸委員會擬定對策,預防與降低相關人權風險,且若再發生類似個案,如何因應以保障台灣人民的人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首長1人及副首長3人之特別費」編列117萬9千元,112年11月7日媒體報導,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梁文傑吸食加熱菸,並於112年10月底晚間前往「鍾先生會所」招待所,行止似有不當。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梁文傑身為中華民國政務副首長,本應秉持清廉形象並作為表率,此舉嚴重斲傷公務員之形象,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應負起政治責任,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808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於112年8月29日視察金門水頭港大型旅客服務中心新建工程基地及金門水頭港區旅客服務中心時表示,小三通對於金馬地區十分重要,希望在不設任何政治前提之下,早日擴大小三通,早日放寬陸客團體、散客與商務客前來金馬地區觀光洽公。另在當年首次開放陸客自由行時,也是由金馬開始先行。惟迄今為止,金馬地區仍無法開放陸客到訪,凸顯大陸委員會政策規劃能力之低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2.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808萬6千元,大陸委員會已宣布開始恢復第三地中國旅客來台觀光,並將恢復兩岸觀光團體旅客,預定先以每日開放各2,000人次團客來往,實施日期待中方回應後公布。交通部已宣布將於113年3月率先開放團客赴中旅遊,惟迄今似仍未獲中方回應是否同等開放。大陸委員會針對重啟兩岸互訪,增進對等交流並提振觀光,允應協同相關部會有效推動,爰請大陸委員會針對兩岸團體旅客開放觀光相關策進作為及政策配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563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執政黨立委爆料指出,中共台辦要求台商不得參加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辦的考察活動,有18位重量級的台商協會會長及台企聯常務副會長,均被告知不得參加,結果18人都不敢來台,使得投資金門機會銳減。大陸委員會長年編列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經費,以及編列加強對經貿團體聯繫、溝通及協助經費,卻無法讓臺商來到金門進行投資考察,顯然相關聯繫工作顯有失職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2.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563萬9千元,大陸委員會因應整體經貿情勢,允應持續研擬兩岸經貿政策及互動策略,推動兩岸經貿有序交流,維護互利互惠的兩岸經貿關係。近期中方延長對我貿易壁壘調查,且近年無預警暫停台灣農漁產品及食品輸銷,均缺乏確切經貿理由,實無益推動兩岸經貿發展。大陸委員會允應積極針對中方對我經貿動態及可能之政策方向提高掌握,與經濟部、農業部等相關部會預擬對策,並對受影響之廠商提供必要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兩岸經貿政策走向及降低經貿影響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2,104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對於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設籍滿10年以上之大陸配偶是否可以參選並擔任公職一事,大陸委員會對外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惟按「國籍法」之規範對象,全文皆為「外國人及無國籍人」,試問大陸委員會大陸配偶屬於哪一類?又如110年遞補就職之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其就是大陸配偶出身,請問當時她有放棄中國大陸國籍嗎?顯然大陸委員會辦理法政業務顯失公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2.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2,104萬5千元,為因應中方近年推出相關限制人權之法令與政策,如反間諜法定義模糊,恐輕易羅織入罪,多數國家均提醒公民赴中須提高警覺。大陸委員會亦提醒我國公民赴中須評估自身風險,注意特定言行避免入罪,亦維護及宣導使用「國人赴陸登錄系統」,及時協助國人避免及因應突發狀況。 惟該系統「特殊注意事項」欄目僅限登打100字,若民眾自願提交更多行程資訊,有利大陸委員會日後研判提供實質協助,大陸委員會允應開放系統接受,優化登錄系統及宣導民眾善加利用之策進作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3.大陸委員會自108年10月起建置「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自112年1月起亦提供「國人赴大陸地區動態登錄系統」,目的均係提供民眾至中國前可事先登錄個人聯繫資訊,以利政府於各項突發事件發生時,可即時聯繫並提供協助,維護民眾人身安全。 雖「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112年1至7月登錄比率相較109年上線初年已有提升,但仍僅赴港澳人數之0.54%;「國人赴大陸地區動態登錄系統」112年上線至今登錄比率亦僅0.19%,雖有積極宣導但仍有大幅提升之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提高兩大動態登錄系統使用率之宣導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4.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2,104萬5千元,其中「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29萬1千元,包含研議應處兩岸交流安全管理及衍生問題,健全制度化處理機制等。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4年,復檢視98年6月至111年底「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互助事項之執行情形,我國提出之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等請求案件,中國大陸完成率各為88.54%及73.47%,而中國大陸提出之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等請求案件,我國完成率各為98.96%及96.32%,我國執行情形顯高於中國大陸;又中國大陸遣返予我國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計507人,僅占我國提出之28.58%,而我國則遣返22人予中國大陸,占中國大陸提出之62.86%,就「人員遣返」執行落差最大。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生效來,原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惟近年來因兩岸關係僵化,部分互助事項之執行情形尚有落差。為有效維護國人在中國之權益,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兩岸協議成效不彰之部分進行檢討改善,賡續推動落實兩岸協議之執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5.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2,104萬5千元,其中「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29萬1千元,係包含強化有關機關、團體聯繫協調,協處兩岸人員往來之緊急、突發及重要事件,持續辦理國人赴中國大陸及港澳急難救助關懷簡訊,完備國人赴陸人身安全協處等。 經查,大陸委員會於108年建置「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藉由網頁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以利政府主動聯繫、即時提供協助,維護國人人身安全。另,「國人赴大陸地區動態登錄系統」自112年1月16日起上線啟用,復檢視112年1至7月登錄筆數1,526筆(含個人及團體),占赴大陸人數80萬餘人之0.19%,參照同期間赴港澳登錄比率為0.54%,登錄比率顯過低,尚有精進空間。 有鑑於中港澳情勢發展日益嚴峻,尤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反間諜法」皆已公布實施,恐大幅提高國人赴港、中之人身安全風險。為了加強對赴中、港、澳國人的急難救助,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積極宣導使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五)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558萬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558萬元,台港民間交流頻繁,根據交通部觀光署統計,112年至9月為止,香港旅客以77.9萬人次居我國入境旅客數首位。大陸委員會亦透過委外撰寫研究報告、專文及辦理座談會、研討會等,推動臺灣與港澳各式交流。而108年後香港反修例運動以來,香港政治局勢急劇惡化,世界各國提升對港之關注,台灣基於地緣政治及民主理念等,大陸委員會允應擴大結合學術界及民間等力量,如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正籌建「香港研究資料庫」,將上述相關研究及交流資料進行系統化整理,針對香港社會變遷及民主發展等面向進行基礎研究,持續更新對香港之理解,亦有助於臺灣社會民主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提升香港研究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558萬元,其中「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編列8,285萬9千元,其中包含香港首長宿舍430萬4千元。 台港本於互惠互利原則互設辦事處,經查港府於107年7月堅持以矮化我國格的「一個中國原則承諾書」作為核發我駐處人員簽證的前提,片面違反雙方換文內容,導致我方派駐人員無法續留及赴任,目前香港辦事處未派駐職員,亦未派任處長,僅剩下進用之44位香港當地僱員維持運作;港府蓄意不續發工作簽證予我方,也已無官員赴駐港機構之需求,亦未實際租賃首長官舍。 為撙節預算避免浮編,及基於業務運作之變動應覈實支應相關經費,大陸委員會應視台港情勢變化,滾動調整香港辦事處之業務運作及未來走向,避免影響在港國人之權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並請大陸委員會就具體作為及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3.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編列4,664萬4千元,惟自2016年起,香港特區政府不斷刁難我方駐港官員,包括要求得簽署一中承諾書、不予核發新簽證等。現況香港當地僅剩在地香港雇員,並未允許我方再新派駐官員。就此現況,中國對我方近年更加深文攻武嚇之情況下,若不先同意一中承諾書,應無可能核發簽證同意我方派駐人員,故於香港當地應無租賃首長宿舍之需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六)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563萬9千元,辦理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等業務。經查,中國大陸112年上半年GDP成長率5.5%,第2季增6.3%,均低於預期;又房市持續惡化(土地購買量和新屋開工量大幅下降)、消費、出口和投資數據黯淡,通貨緊縮恐加劇經濟放緩並加深債務風險,及數家大型投資銀行陸續調降對陸112年經濟預測,且皆低於中國大陸5%目標,而另6月城鎮失業率5.3%、青年失業率21.3%創歷史新高,但一方面持續對台灣進行經濟、軍事等脅迫與威嚇,並於112年7月修訂「反間諜法」,另一方面又提出諸如允許台灣人才隨帶外籍家政服務人員入境和停居留等10項出入境優惠政策措施,統戰及吸引台灣投資的意圖非常明顯。爰此,要求大陸委員會應加強提醒赴陸國人事先評估風險,並做好行前準備。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七)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2,104萬5千元,係以辦理交流政策規劃及大陸事務法規、協議相關法制之研擬、規劃、審議、研究等事項,並因應兩岸關係發展與人員往來趨勢,滾動檢視兩岸政策法規,強化民主防衛機制,完善人員往來法制,妥處相關衍生問題,精進風險管理措施。 112年2月台灣高雄里長暨基層社團參訪團前往北京參訪,並和中國國台辦主任宋濤上任接見,成為宋濤上任後首個接見的台灣基層團體。 且因近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日期,中國統戰人士積極發布邀約訊息給予地方里長,其背後含意即是透過各種活動的交流,招待基層里長,行統戰之實。 為避免中國介入台灣選舉,爰請大陸委員會針對里長前往中國受統戰組織招待旅遊案,強化管理,遏止中國勢力進入臺灣,以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八)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29萬1千元,係以辦理強化有關機關、團體聯繫協調,協處兩岸人員往來之緊急、突發及重要事件,持續辦理國人赴中國大陸及港澳急難救助關懷簡訊,完備國人赴陸人身安全協處等業務。 「國人赴大陸地區動態登錄系統」其目標為國人因各種事由赴中國時,均可於出發前利用該網頁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以利國人在中國期間如遇有突發及緊急事件時,政府可即時取得聯繫,提供必要協助及服務。且112年1月16日起上線啟用後,大陸委員會也在各地透過刊登廣告,鼓勵國人進行登錄。 經查112年1至7月登錄筆數,僅有1,526筆(含個人及團體)登記,僅占赴大陸人數80萬餘人之0.19%,仍有提升空間。 隨國人往返兩岸將更加頻繁,爰請大陸委員會針對國人赴大陸地區動態登錄系統加強宣導,以保護國人之人身安全。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九)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資訊管理」編列3,103萬5千元,係以辦理為維持各項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資安防護,並提升人員資安職能。 美國谷歌(Google)旗下資訊安全公司麥迪安(Mandiant)在112年6月15日發布報告披露,一個疑似受中國政府支持的駭客組織,大舉入侵全球數百個政府、企業和學術單位的網路系統,至少16國受害,包括台灣及亞太地區國家,主要目標是對中國政策具有高度重要性的對象,這是110年初微軟事件以來,由中國相關駭客發動的最大型網路間諜行動。 大陸委員會因處理具國家機密性或敏感性之數位資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核列為A級公務機關,爰請大陸委員會面對資訊安全問題需謹慎面對,若有缺失,須儘速處理,以維持資訊安全。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中國近年持續加大對我青年學生統戰的力度,積極宣傳各類對臺措施,吸引青年學生赴中國就學與實習;同以弘揚中華文化之名,包裝其政治目的,強化對臺影響力。 學術教育方面,大陸委員會除協調教育部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要求各級學校師生赴陸交流或與陸方辦理視訊活動前、後,均應填報相關資訊,使主管機關得以事先掌握相關資訊,事後評估交流成效,確保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有序進行;又,鑑於赴陸求學具有一定程度之風險,爰此,大陸委員會於官方網站架設臺生專區,並建置「赴陸就學你不能不知道的8件事」,建議有意赴陸求學學生謹慎評估後再作決定。 查近年陸續有我國人遭陸方以國安案件為由關押,而大陸委員會提醒措施僅見於官方網站,能否在各大專院校落實有待評估。為強化保障我國人自身權益,提醒國人赴陸潛藏之風險,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就促進我國赴陸求學之風險建議措施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十一)澳門國父紀念館為大陸委員會在澳門之國有財產,現值約新台幣1億4,000萬元,該不動產「借名登記」在第三國公司名下,由大陸委員會駐澳門辦事處負責管理。據媒體刊載,中方澳門特區政府正規劃將建物列入文物清單,未來倘強制規定我方出售時,澳府享有取得該項不動產的優先權。按近年澳門國父紀念館相關衍生事件,如112年既有中方恐阻礙我方派駐人員簽證辦理等情事。查112年度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所提之決議便已請大陸委員會有效部署中方可能作為及我方應處方案。惟,兩岸情勢多變,大陸委員會113年度總預算歲出同樣編列50萬元辦理維護澳門國父紀念館外觀及內部之經費,為有效督促相關應對應變處置方案之預擬及掌握兩岸情勢之變化,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十二)98年12月22日兩會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並於99年3月21日生效實施。依據協議,兩岸主管機關建立查證、溝通及協商管道。截至112年6月底止,雙方就檢疫檢驗案件通報、查詢及聯繫達2,424件。112年1至6月,雙方通報、查詢及聯繫共計33件,較上年同期減少18件。鑑於近年中國以片面手法逕行停止我方特定農漁產品進口,兩岸主管機關也未能依協議進行相互聯繫、查證;又,我方將特定遭停止進口之農特產品孕育收成過程及相關檢驗數據回覆後,常未能取得對方之相關回覆,更顯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之查證、溝通及協商管道有待精進。 為強化對我農漁民權益照顧,以及降低以農逼政之政治操作,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十三)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2億2,104萬5千元,其中「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29萬1千元,其中辦理完備國人赴陸人身安全協處,並維護及宣導使用國人赴陸登錄系統功能,編列相關經費667萬元。經查,自112年1月16日系統啟用迄今,1月份登錄數39次、2月份68次、3月份56次、4月份63次、5月份136次、6月份310次、7月份580次、8月份554次、截至9月10日之9月份149次,總計1,955次。鑑於近年陸方有任意以各種名目形式限制我國滯陸民眾之情事,且後續交涉援助進度重重受阻。爰此,為有效提升我方赴陸民眾之人身安全,請大陸委員會持續積極推動赴陸登錄系統之宣導及提升系統使用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赴陸登錄系統宣導成效書面報告。 國人赴陸動態登錄統計數 月份 登錄數 備註 112.01 39 1月16日啟用 112.02 68 112.03 56 112.04 63 112.05 136 112.06 310 112.07 580 112.08 554 112.09 149 截至9月10日 總計 1,955 大陸委員會提供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十四)大陸委員會112年第2季中國大陸情勢報告中提及,GDP成長低於預期,房市、消費、出口、投資甚至失業率等各項數據均表現慘盪,且參酌數家大型投資銀行對中國經濟預測均予以下修。除以上經濟數據外,中國屢次對台進出口封鎖、軍事騷擾等行為,均提高在中國台商之投資風險。 又中國於112年7月修訂反間諜法,該法規範中各項定義不清,恐成羅織罪名濫捕台灣人民之隱憂,先前也曾發生台灣人於中國境內非法留置或違法拘捕審判之案例;而香港「港版國安法」於109年6月公布實施後,國際社會同聲譴責有侵犯人權之疑慮,國人於香港境內亦可能遭草率認定符合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罪名。顯見國人之人身安全風險攀升,不容小覷。 大陸委員會應就台商於中國經商之風險及國人出入境中國、香港可能之人身安全及法規疑慮加強說明提醒。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中國近年來對台灣統戰手法不斷更新,除過往常見之斷交打壓、阻撓參與國際組織、禁止台灣農漁產品採購輸入、軍機頻繁擾台、提供學生免費至中國參訪團外,隨著科技進步及社群媒體之普及,積極透過網路假訊息傳播、資金挹注內部協力者、製造社群認知錯誤等方式,讓台灣內部紛擾不斷,更是近年來政府各級單位防範之重要對象。鑑於中國透過認知作戰積極介入台灣內部,製造紛亂以達成攏絡、分化影響民眾以達到統戰之目的,建議大陸委員會應自行或委外、定期蒐集並分析中國政府之統戰干擾手段,並向社會大眾積極說明並宣導,以免民眾受到誤導,恐導致社會分裂及混亂。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迄今已建立具規模及制度化之司法互助機制,就打擊跨境毒品走私案件、電信詐騙案件、國人於中國人身安全保障等列為重點項目。惟就「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等請求案件」中國協助我方之完成率分別低於我方協助中國10%~23%。又就「刑事犯罪遣返」,中國協助我方提出案件之比率僅約29%,遠不及我方協助中國提出案件比率約63%,落差甚大。 大陸委員會應積極與中國協調,督促其提高我方提出之司法互助案件完成率,以利維護國人司法案件權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七)大陸委員會近日舉行諮詢委員會議,探討「近期美中互動對兩岸關係影響」。有諮詢委員提醒,未來半年若美中關係無法緩解,中國可能在選舉前後對台採取複合性施壓作為。國家安全局也在日前指出,中國介入選舉型態多元,包含政治議題的操作、認知作戰、軍事脅迫、經濟施壓、假訊息等,透過各種文攻武嚇試圖干涉我國之民主選舉。 鑑於113年大選將近,大陸委員會應密切注意、嚴正以對,中國藉機介入台灣選舉,為捍衛台灣之民主制度,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密切地關注中國之介選行為,聯合相關部門嚴加偵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八)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808萬6千元,鑑於近來大陸地區消費與投資停滯,出口不振,致經濟成長放緩及青年失業率創新高,且大陸地區為我國累計核准對外投資排名首位,大陸委員會應加強提醒臺商相關風險資訊,及早審視並做好規劃,又中國大陸112年7月修訂「反間諜法」,檢視112年1至7月國人赴中國大陸人次仍占相當之比重,大陸委員會應加強提醒赴陸國人事先評估風險。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九)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808萬6千元,鑑於我國邦交國逐年遞減,自蔡政府上任以來,已有9個國家與我國斷交,致我國邦交國僅存13個,再者,近年中國大陸逐漸將外交重心轉向非洲國家,利用資金投資等方式,逐漸在非洲地區站穩地位,綜上所述,我國僅存的非洲邦交國史瓦帝尼,是否因周邊國家之政治角力影響,因而轉換政治立場,大陸委員會都應與外交部持續關注中國大陸對我打壓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兩岸情勢評估」編列674萬5千元,大陸地區近日發布福建對臺示範區21條意見,惟大陸委員會僅僅發布新聞稿強調「相互尊重、對等溝通、摒棄單邊政治操作,才有助兩岸健康有序的交流往來」,惟大陸地區此番作為卻極有可能吸納臺灣重要人才、企業及資金等,大陸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一)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563萬9千元,辦理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掌握中國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加強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加強對經貿團體之聯繫、溝通及協助。預計推動兩岸經貿有序交流,維護互利互惠的兩岸經貿關係;蒐整研析中國大陸經濟情勢及兩岸經貿統計資訊,提供各界參考;強化臺商聯繫及輔導工作,以提供切合臺商需求之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兩岸經貿政策,以切實掌握動態發展。 考量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的高度關注,行政院過去曾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為配合政府改組,相關法案仍待重新檢視,故此草案已於105年7月經立法院同意撤回。 爰此,大陸委員會應適時向立法院及國人說明,俾外界瞭解兩岸情勢。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二十二)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編列1,189萬5千元,受全球終端需求低迷影響,112年1至6月兩岸貿易年減28.1%,降幅大於我國整體貿易年減10%,同時期中國自台灣進口年減24.3%,亦大於其進口衰退6.7%,顯示兩岸貿易活動持續降溫中,並且電子相關產業一直是台灣重要產業之一,經出口成長率數據分析,對大陸地區出口成長率遠低於對全球出口成長率,包含電子零組件、資通與視聽產品以及電機產品之成長率,皆遠超我國電子相關產品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出口負成長,再者,許多在陸臺商及外商皆轉往東南亞國家生產,未來兩岸經貿脫鉤的情況是否越來越嚴重,以及是否影響臺灣經濟發展,中國大陸對我進行貿易壁壘調查並強調將依規定研究中止ECFA,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三)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29萬1千元,經查兩岸直航航班在112年3月疫情解封後,9月26日再新增10個航點,包含鄭州、廣州、上海、武漢等地區航班,且11月7日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兩岸直航點有望增加,惟近期許多臺商期望春節前恢復往日兩岸直航點,尤以關注大陸西部地區直航點增加事宜,綜上,113年將迎來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調整後,首個沒有防疫要求之春節假期,國人返臺意願將大幅提高,大陸委員會應盡力與對岸溝通調整政策,以免去舟車勞頓之不便。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四)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29萬1千元,查105年起海巡署執行取締大陸地區船隻違法越界抽砂活動,大陸地區抽砂船從早期集中金門海域,漸次轉向澎湖與馬祖海域,盜採情形日益猖獗,惟近年我方查獲陸方抽砂船非法抽砂次數逐漸減少,為進行有效源頭管理,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五)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29萬1千元,自兩岸於2009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來,雙邊在跨境犯罪打擊取得一定程度之成果,然而,近年政治和疫情因素干擾司法互助的機動性合作。112年陸方廣邀兩岸四地執法人員參與「第十八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我國亦有各機關代表人員出席,其代表後疫情時代兩岸共打機制正逐步恢復的重要契機。兩岸共打機制是兩岸大交流時期最富成效的一環,惟儘管兩岸互踏出友好一步,亦可能因多方因素產生負面影響。綜上,大陸委員會應就目前兩岸共打機制之友好基礎,加以強化,放下政治分歧,務實面對與處理司法互助問題。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六)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強化有關機關、團體聯繫協調,協處兩岸人員往來之緊急、突發及重要事件,持續辦理國人赴中國大陸及港澳急難救助關懷簡訊,完備國人赴陸人身安全協處等」編列667萬元,經查,大陸委員會於108年10月建置「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藉由網頁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以利政府主動聯繫、及時提供協助,維護國人人身安全,惟其登錄比率僅0.54%。次查,112年1月16日「國人赴大陸地區動態登錄系統」啟用,惟該系統112年1至7月登錄比率僅0.19%,綜上,大陸委員會兩項登錄系統,使用率皆偏低,有鑑兩岸目前情勢發展,恐大幅提高國人赴陸港澳人身安全之風險,大陸委員會應積極宣導使用相關登錄系統,提升登錄比率,以維護國人權益。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七)近年台港間往來交流人次及投資金額逐漸減少,惟我國對香港出口貿易額卻呈增加之趨勢,自109年6月30日港版國安法實施以來,國人赴港之人身安全風險大幅增加,大陸委員會應密切評估相關情勢對台港民間往來之影響,強化保障及提醒在港及赴港國人安全。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八)113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編列4,035萬2千元,中國自109學年度暫停學位新生來台求學,僅開放在台舊生繼續升學,實不利兩岸學子交流。為持續推動兩岸文教交流,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發展,並傳遞臺灣發展經驗及民主自由法治等普世價值,促進兩岸青年學生認識與瞭解,爰請大陸委員會針對中生來台求學持續與中方溝通並提出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093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5,093萬2千元,經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雖廣泛運用推定財產不法取得立法技術,然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80號判決之見解,須申報義務人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不實說明,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推定不當,再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循公開聽證程序,始得為不當黨產認定及相關處分(理由欄五、(三參照))。次查,中華人權協會、台灣行政法學會、台灣法曹協會於113年2月24日,舉辦「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會中學者表達之見解(非針對上述個案評論),亦認為雖然立法技術採「推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仍應將完整調查之範圍均納入聽證程序中方屬適法。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於現行處分時調查、聽證是否完全符合本條例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仍有改善之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案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二)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895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3,895萬6千元,不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國立新竹高中辦理「參與式劇場教師工作坊黨國體制與黨產議題及活動後座談」,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表示係為落實資訊公開、加深人民對黨產處理工作理解,並無行政不中立問題。惟目前黨產追徵情形,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112年8月間媒體受訪時表示,處分累計530億元,惟涉及到行政訴訟,目前執行金額將近20億元。當中行政訴訟,就有111年度上字第180號判決,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指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處分亦非無懈可擊。就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據上述論,辦理校園講習,是否會充分呈現、討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本身調查程序不完備之處?抑或堅持原處分之見解?綜上,以大量司法裁判尚未最終確定之追徵案件為基礎,進入校園辦理講習或相關活動,難免有所不妥,是否應繼續舉辦,宜審慎考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案揭疑義充分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後續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2.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3,895萬6千元,據審計部審核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始未辦理施政績效評估,而未出具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各機關自行辦理施政績效評估,係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10月19日函所揭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未予辦理,顯有不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三)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執行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不合預算法相關規定。詳言之,審計部審核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發現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有未標示「廣告」,未「按季」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台公布(按:該平台連結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網站之專區,該專區僅有按月公布,未有按季公布)等情形有待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詳述改善情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2.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經查,110年10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執行「斯坦-波蘭e台灣囝仔」政策業務宣導經費9萬9千元,委託其於YouTube頻道上揭露波蘭轉型正義4支系列影片。惟該政策業務宣導經費執行有下述疑義,並值得作為未來檢討之參考:1.除系列第4支影片以片頭口白與影片加套會徽方式揭露外,其餘影片係以說明欄文字加註,揭露方式不一;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11年5月27日總統公布修正後,轉型正義相關任務分別由法務部、內政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管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則是負責不當黨產調查、認定、處分,上述系列影片主題為波蘭整體政權轉型歷史,而非僅聚焦黨產處分,似與現行法律各機關管轄權分工情形未盡相符;3.由網路意見領袖執行宣導經費,固可收吸睛之效,惟系列影片所涉團結工聯發展,實為政治、歷史相關研究經典主題,若以此為出發點,是否有更加合適之專家學者可以遴選或搭配?另外,112年8月又與同一位網紅執行宣導經費(4萬9,500元),並於112年10月10日上傳「『廚房』居然是拿來殺人的地方!……」影片,揭露方式更與上述不同,係全片套印會徽,未有文字加註或口白,可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求方式頗為混亂。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執行宣導經費是否妥適,尚待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案揭事項,提出檢討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3.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其中「業務費」編列1,001萬9千元,包括辦理財產查核、調查追徵及出國計畫等相關業務費用。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四)點:「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惟,檢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業務費執行情形,截至112年度8月底止,「調查追徵業務」預算執行率僅45.51%,預算執行未達5成。而113年度賡續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內容與111及112年度預算所列雷同,亦未敘明前往歐洲國家名稱及拜會機構。計畫執行內容顯有不足,應全盤依出國相關規定檢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赴歐洲國家考察」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4.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編列656萬6千元,其中42萬5千元係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根據Google臺灣內部統計,112年6月YouTube觸及超過1,800萬名18歲以上的臺灣觀眾,相當於超過臺灣18歲以上人口的九成;而Google和Ipsos合作的調查「WhyVideo-2022」,也發現18歲到24歲的Z世代觀眾,認為YouTube是他們最不希望消失的影音平台。 然從111至112年YouTube的訂閱人數皆未有任何增加,且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所辦理政策宣導執行情形表中顯示,除112年8及9月份製作不當黨產外國經驗主題影片外,其餘月份皆未有任何宣傳活動,較111年所辦理媒體政策及宣導嚴重不足。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其政策宣導執行成效低落以及網站訂閱人數未有增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5.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業務費」編列571萬5千元。 據查救國團承租市有土地作金山青年活動中心,於112年3月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黨產,於同年6月30日退場,地上建築物交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營運數十載,乃民眾重要教育及休憩用地,具有重要公益與教育價值。然金山青年活動中心權責牽涉多個機關,且經收回後欠缺管理利用,導致建物閒置,無法發揮應有效益。 爰此,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儘速協調國有財產署與新北市政府等權責機關,儘速完成園區之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6.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派員出國考察歐洲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議題之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之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所需國外旅費……」編列42萬5千元。 經查,上揭預算科目以及預算書中附表,僅非常粗略提到歐洲國家,對於考察國家別、拜訪機構或組織,全無敘述,似有不當。各國轉型正義模式有非常大之差異,若考察前未確定如何對我國法制、社會產生啟發,考察恐無法獲致具體成果,形同浪費經費。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將1.考察行程國別、2.拜訪機構組織、3.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業務關聯、4.與我國法制社會背景關聯、5.預期獲致成果等,詳細補充至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法定預算)之相應書表內容,始有動支經費之正當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考察案揭5點詳情補充於法定預算,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7.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2萬5千元。 歐洲各國於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議題上具有較多經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此編列國外旅費,赴外向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考察其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惟為撙節政府預算,相關考察允應考慮線上進行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國外旅費之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8.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國外旅費」編列42萬5千元,擬考察歐洲各國調查及處理不當黨產、推動轉型正義之經驗以作為國內推動之借鏡。惟查112年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亦編列國外旅費至歐洲考察,連年至歐洲考察卻未能詳細說明預計至哪個國家或哪個機構參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說明考察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9.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國外旅費」編列42萬5千元。 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及基金之派員出國計畫應注意「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等原則。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113年度之派員出國計畫內容與111、112年度預算所列內容雷同,且並未敘明前往之國家與拜會機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列明相關國家與機構名稱,以利大眾檢視考察中所汲取他國之法治設計與執行經驗。 爰此,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遵循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之相關規定,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四)英國廣告公司We are social每1年都會針對不同國家地區做一份相對應的網路社群使用報告,112年2月We are social發佈了截至112年2月為止的網路使用量年度報告書,裡面提到臺灣人有超過2千萬人在使用YouTube,代表有超過8成民眾來接收資訊,因此,政府部會機關在宣傳時,可以多使用大眾傳播媒體來宣傳政策。 惟新住民人數已達至58萬餘人,且有許多新住民對於不當黨產以及相關臺灣歷史相當感興趣,但其網站或是大眾傳播媒體都未有其他語言,讓新住民選擇。 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於網站或是大眾傳播媒體增加其他語言文字,改善使用者方便性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研議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五)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做出處分後,被處分對象應於一定期間內將不當黨產移轉為國有,不服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處分。且除聲請停止執行處分外,多數被處分對象也會針對自己是否為附隨組織、財產是否為不當黨產提出行政訴訟。 經查,目前行政法院駁回聲請、已執行處分的僅有中華救助總會的42筆不動產、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美齡樓及其土地,僅占被處分不動產總數的6%,其餘處分皆在行政法院等候裁決中。 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任期至113年8月底止,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可能於委員任期結束後,便會面臨解散,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及「訴願法」第11條規定,機關裁撤改組皆需有業務機關承受訴訟。 為避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6條及「訴願法」第11條等相關規定,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113年委員任期結束後,是否有其他業務機關承受訴訟,或是有其他方式,能讓案件繼續審理,讓不當黨產回復原有之財產秩序,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落實轉型正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取回財產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應納入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促進轉型正義之基金。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2年度所辦理之活動,形式種類有黨產走讀、黨產沙龍、電影沙龍、參與式劇場、繪本推廣活動等。辦理場次約40場,惟辦理地點分布極度不均。如臺北市辦理類型有:書籍分享會、學術研討會、參與式劇場、新書分享會、繪本推廣活動等6種推廣形式,而嘉義市僅有參與式劇場、地區走讀、及繪本推廣等3種形式。另,亦有辦理新書分享會,僅有9人參加之情況,顯見推動力度明顯不足。 考量到民主深化之推廣及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辦理活動應平均分布並加強宣傳,目標113年度活動地點應平均且參與人數與112年度相比,提升25%。爰此,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活動辦理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多項案件仍繫屬於行政訴訟階段,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取得之現金與財產,俟定案後依規定移撥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且進展漫長。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密切關注訴訟進度,亦加速推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掌理之相關業務,以利後續之處理,落實轉型正義,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立迄今所處理之各案件處理結果及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八)依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近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編列經費狀況,109年編列42萬元、110年編列3萬9千元、111年編列40萬5千元、112年編列42萬5千元,而113年度與上年度同編列42萬5千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近年派員出國考察之考察地區多為歐洲各國,為考察歐洲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議題之相關政府機構、民間組織之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黨產信託及黨產處理之整體歷史脈絡、相關法制完備及實際執行成效。然,相近歷史脈絡或社會文化等地區多重複考察之成效,有待評估。爰此,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近年赴歐考察之各年考察心得與啟發、未來考察不同國家地區黨產處理及轉型正義整體推動情形之可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105年成立以來,陸續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調查並認定不當黨產、下達行政處分後取得現金與財產,以利後續設置及移交予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惟部分行政處分因受處分人提起行政爭訟,尚未結案或勝訴導致無法順利收取,其中成功追討收回國有之不動產更僅6%。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積極研議訴訟策略,並留意訴訟進度,以利取得有利判決後,將現金或財產移交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供後續使用。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主席:暫行保留。 第7款。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125億4,75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為建立司法機關與警察機關合理之關係,避免過多法律上原本屬於法院或檢察機關管轄之業務,卻由警察機關辦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予廢除或檢討,以釐清院檢與警察間合理的工作分工,落實依法行政。內政部應以警政署上級機關之地位,積極與法務部溝通,推動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或檢討修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廢止或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具體期程之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陳琬惠  2.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據112年10月1日媒體報導,司法院、法務部合建並編列約2.87億元預算之科技監控中心,至今僅監控26案,以致多數人犯防逃機制,仍採取指定到派出所報到。司法院同年月4日召開行政聯繫會議,為化解法官擔憂裁准科技設備監控後,需長時間待命,而於會中達成精簡告警通報、建立層級化處理機制、視情況通報他機關之結論;另同年月11日法務部長蔡清祥於立法院答詢時,亦表示將鼓勵檢察官多加使用,檢察官與法官實不須24小時監控人犯,法務部將研究放寬相關條件。綜上,院、檢方面未積極運用科技監控之原因,似為害怕須全天注意防逃對象之情況。難道院、檢所謂司法官,就可以因為害怕全天注意而不善盡法定權責,而將責任交由警察分攤?內政部應以警政署上級機關之地位,積極與司法院、法務部溝通,讓院檢多適用法定科技防逃條款,避免業務不當落到警察機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案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聯繫協調及改善期程之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陳琬惠  3.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經查,113年警政署規劃派員赴法國、比利時、英國三國考察歐盟內政總署等機關,編列10天1人9萬9千元;相比而言,數位發展部赴比利時,出席臺歐盟數位經濟對話會議,編列7天6人181萬5千元,經費充裕。整體觀之,據警政署113年度預算書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計有29項計畫預算編列762萬7千元,而數發部之預算書表則計有34項計畫預算編列3,733萬6千元。無論是個別計畫檢視還是整體概覽,警政署出國經費顯然偏低。何以其他機關可合法編列較為寬裕之經費,警政署卻無法?是否內政部審核預算編列時,能再更支持出國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案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4.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查打詐國家隊成立至今,司法機關分別拋出請增人力需求,法務部更以第二預備金聘用100名檢察官助理,司法院則訴求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請增7,000人,倘若獲通過將是該法於108年12月31日總統公布施行後,再度修法增加司法人員。反觀身處打詐第一線之警察,又逢112年保障健康權之勤休新制上路,須保障休息時數,警力更形吃緊,但112年除新竹縣、臺南市小幅請增外,並無全國性之專案請增。次查,性平三法修法後警政署評估請增員額需求128人;112年初警政署規劃增置警監職務40人,調整刑事警察局等中央機關職務40人;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時指出,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有上升趨勢,恐增加全國警力勤務負荷,警政署復稱須配合警專學生畢業分發,才能解決。但上述警力缺口,都尚無法補齊。足見,政府對警力缺乏視而不見,內政部作為警政署上級機關,對積極爭取人力,更有責無旁貸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積極具體爭取請增警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5.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查112年2月銓敘部完成「編制公務人員及特定類別人員平均餘命表」之精算分送相關機關,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所定第一次法定檢討,於112年6月底到期。據上,內政部作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主管機關,應研析上述平均餘命表,並納入整體政府之年金法定檢討機制。然內政部112年7月17日台內人字第1120321752號函、112年8月14日台內人字第1120321924號函稱,該部僅在112年2月至6月間電洽銓敘部相關統計技術問題,並於該年7月間行文銓敘部。以上函文所述內政部就爭取警察年金改革續辦情形,顯非合理,倘若真有與銓敘部洽詢相關問題,何以延宕逾4個多月之久?況且延宕逾6月份,即逾第一次法定年金檢討期限,退休警消族群竟因此失去年金制度檢討之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檢討,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6.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有鑑警察勤務須具良好體能戰技及良善團隊紀律,與國家考試長期以筆試為主的理論測驗不同。考試院曾於112年1月5日院會報告事項,決定研議文官改革白皮書,並於112年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該院秘書長答詢承諾白皮書納入警察特考改革方案。綜上,內政部作為警政署、消防署之上級機關,應承上啟下,密切掌握用人機關需求,並橫向與考選部、考試院妥為聯繫溝通,以便完成該文官改革白皮書之警察特考專章。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就權責範圍內,積極聯繫溝通文官改革白皮書中納入警察特考改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7.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有鑑自112年4、5月間起,警察保衛關鍵基礎設施、淪為第二陸軍的政策規劃反覆,先後歷經新設保安警察第八總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調訓等等,警政署又將相關訓練計畫列為密件,直至最後一刻,基層員警才獲知人員調用情形,嚴重打擊士氣。政府分官設事,警察與軍人應有區別,亦為法治國基本精神,現行混淆、倉促之政策,對警察人事權益保障不週。另警政署111年8月19日召開柬埔寨人口販運案記者會,黃明昭署長公開表示與美國國土安全部有相關合作。既然如此,政府應利用與美國國土安全部之良善互動,借鏡檢討整體規劃,整合各種警察、調查、國安部門之機關業務整合提升,新設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參照先進國家完整規畫政策後,始能順利處理軍警混淆的議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設立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之政策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8.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內政部新增「中央機關公西聯合檔案庫房興建中長程個案計畫」總經費27億0,820萬9千元(分5年辦理),惟未於預算書說明新增原因及詳細用途,為撙節預算使用,爰請內政部針對新增原因及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9.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人員維持」國土測繪中心部分編列4億9,372萬1千元,經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2年度聘僱測量助理人數285人,負責我國國土利用調查更新維護與測量內外等複雜業務,需專業技術跟豐富實務經驗,對於我國內政事務是不可或缺的存在。然測量助理作為國家僱工,已逾40年未調整俸額上限。根據人事總處之「基層職工調薪評估報告」指出,測量助理「久任一職又無級可升,嚴重打擊工作士氣……倘調高年功餉級數,將有效鼓勵測量助理報考及現職人員留任意願」。由此可知,調整俸額上限一事為影響測量助理人員表現重要的保健因素,有助於形塑良好的工作環境。爰此,國土測繪中心應儘速研擬可行之俸額調整方案,提高測量助理俸額上限。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測繪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10.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列560萬元,其中編列150萬元用於大數據成果展示區隔間裝修費用。然內政部未明確說明此展示區預計成效及花銷之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上開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屏東明揚大火後,各界對於地方消防機關首長檢討其專業適任性。就法制上原因,係因消防人員非屬「地方制度法」第56條所定消防一條鞭之人員。但從地方制度之角度,消防、警察性質相似,消防卻無一條鞭之規定,似有檢討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消防人員是否採行人事一條鞭之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2.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我國係採選政、選務分立制度,選政部分由內政部主管,相關經費編列於本預算計畫中。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於112年5月24立法院答詢時,稱一定要先等公民投票部分通過,然後才可以研議一般選舉票能否推動不在籍投票,以致警察的不在籍投票權迄今仍然延宕。次查,李進勇主任委員於同日答詢時,回復有關罷免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稱有42項待改進事項。而直至112年7月間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電子連署系統仍有22項待改善事項,改善進度緩慢。另之前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證,亦因技術及社會爭議等因素進度遲延。綜上,至今警察仍未能以包含電子投票在內之不在籍投票之方式,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憲法基本權,內政部既是選政機關,又是警政署、消防署之上級機關,實在責無旁貸,應予檢討加速推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警察人員、消防人員不在籍投票之權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推動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3.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辦理研修(擬)選舉、罷免、政治獻金法制,並辦理相關法規釋疑。茲按,原住民族人因為就業、就學等因素遷居都會地區,人數占比已達49.35%,又因與原部落傳統血緣關係常於選舉遷回進行投票,容易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相繩。雖然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有關幽靈人口案已經肯定是項規定合憲,然而面對「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戶籍制度中「戶籍與居住不合一」現象卻沒有解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在選舉公正的前提下,兼顧原住民族人傳統文化,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本於權責研修「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戶籍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4.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辦理研修(擬)選舉、罷免、政治獻金法制,並辦理相關法規釋疑。茲按,原住民族人因為就業、就學等因素遷居都會地區,人數占比雖已達49.35%,卻是散居於各處,造成在選舉投票時發生孤鳥投票所(選舉人數僅一人)或,類孤鳥投票所(選舉人數雖有兩人但僅一人投票)現象,形同強制亮票,嚴重侵害族人選舉權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如何確保族人秘密投票前提下,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戶籍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5.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依據「民防法」第4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以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惟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建構民防體系所投入資源似有不足,如部分鄰里仍未設相關編組,所提供訓練亦未盡完善等。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針對精進民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6.內政部在辦理「轉型正義權利回復」時,於113年度預算編列考察西班牙威權象徵處置,所需經費22萬8千元。然查民進黨政府在處理威權象徵時,為鼓勵縣市政府、學校,以移除或改名等方式,將公共建築中的威權象徵清除,內政部已祭出拆除一座兩蔣銅像,給予10萬元補助。如今卻又借考察之名,前往西班牙考察威權象徵處置,頗有浪費公帑之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7.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其中「殯葬管理-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編列5億1,000萬元,係包括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國內火化量能、增加殯儀館服務量能、增設環保葬園區及賡續推動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更新等。 近年,環保意識抬頭,環保自然葬法之民眾接受度越來越高。經查,108至111年度,公墓遷出數為公墓埋葬數之6.96至8.56倍間,顯示公墓土地需求大幅減少;又環保葬件數自108年度之1萬2,788件增為111年度之2萬3,943件,增幅達87.23%。惟查111年底傳統未規劃公墓仍有2,724處,為已規劃並啟用公墓271處之10.05倍。鑑於時代變遷、傳統葬禮觀念不斷改變,公墓遷出數趨增及國人環保葬接受度成長,允宜盡速檢討降低傳統未規劃公墓比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有效利用公墓土地」,提出具體規劃及作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三)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6億1,559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6億1,559萬7千元,全球面臨極端氣候致災問題,我國亦面臨嚴峻考驗,為此推出各項智慧防災計畫,內政部編列「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總經費2億6,000萬元(分4年辦理)。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中央政府112年關於智慧防災相關計畫實現率,至5月底止僅17.65%,計畫應付保留數偏高,如何確保計畫如期如質執行成為關鍵,且應適時檢討是否有效提升防災量能,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針對「水災智慧防災計畫」執行預期成效及如何與其他部會共同治理以提升防災量能等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2.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8,580萬6千元,辦理包括不動產交易之輔導及管理工作等業務。惟經查,109年10月起媒體陸續報導民眾漏夜排隊搶買房、預售屋快速完銷及全國新案房價創新高等,似有刻意營造購屋熱銷現象,內政部爰於109年第4季迄112年8月底辦理6次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但稽查結果違規比率偏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如何強化預售屋建案之稽查與違規態樣之宣導,以健全預售屋市場及維護交易秩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3.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土地登記管理與訓練」編列149萬4千元,用於辦理研究改進地籍登記法令、維護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等事項;然相對於112年度土地登記管理及土地登記業務規劃督導與訓練二項目,112年僅編列預算87萬5千元,前後兩年度於工作內容相似情形下,預算卻大幅增加,內政部亦未有具體說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上開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4.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編列225萬2千元,台灣租屋現況分租套雅房多為房東另向房客收取所用電費,並自行於各房間架設分電表,多數房東為求計算方便,往往直接設定每度統一單價收費,房東調漲電費時亦直接調漲每度電費費用。內政部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房東不論收取夏月或非夏月電費,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在此規定下,常發生房東將電費每度計價定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當月電價最高級距,導致房客繳交給房東的電費和實際上使用的電費仍有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研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定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之合理機制(例如以房東實際電費支出為基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5.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3,752萬4千元,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所為之徵收,然根據媒體調查,全台已完工的區段徵收中,有超過7成的區段徵收案所在村里,房屋供給大於需求,低度使用戶數高於平均,有6成新建餘屋戶數超出平均,顯示有部分區段徵收規劃案過度樂觀,並未如預期達到開發、更新之目的。 此外,區段徵收之配餘地標售,目前並未訂定上限,然若以回收政府投資成本為標售制度之目的,應於相關法規訂定配餘地標售總金額之上限不得超過該次徵收之投資金額,以避免政府透過侵害人民財產權之方式獲利。 綜上,考量區段徵收乃是強制徵收人民土地,影響民眾財產權甚鉅,必須具備足夠必要性及公益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強化區段徵收之審查標準,以及訂定配餘地標售之上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四)金寧鄉自106年起,就已經躍升為金門縣第二大的行政區,鄉民一直期望將「金寧鄉」升格為「金寧鎮」,然礙於「地方制度法」之規範,內政部一直未能同意金寧鄉改為「金寧鎮」。惟金寧鄉轄內目前設有「國立金門大學」,是金門縣的第一所大學,同時金門大橋又完工通車,成為大、小金門交通樞紐,亦是金門交通、觀光重點區域。雖金寧鄉人口數僅次於金城鎮為金門縣第二多人口數,但是受「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4條規定限制,員額編制依然維持編列25個員額(目前金城鎮編制29人;金沙鎮編制26人),扣除縣府的政風、主計、人事3員,實際只有22個員額,統籌分配款也未隨著人口數增加而調整,相對造成該鄉財政負擔和員額工作量不堪負荷,請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研議「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編制員額標準,使鄉(鎮)公所法定編制員額,能符合鄉(鎮)內人口數之服務人數,避免產生現有員額人力工作量無法負荷之窘境。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五)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甫於110年制定,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並導入書面告誡、保護令、刑事訴訟三道防線,當被害人報案後,由警政單位開立書面告誡給行為人,明確告知已違法,若2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行為人若再違反保護令,將以刑責處罰。然,書面告誡是於核發保護令前宣示「警方已介入」,常有跟騷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雖然暫時消停,但經常隔段時間又故態復萌,書面告誡效力及告誡後之再犯率有待評估;另,於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後等待核發期間,如何提供被害人一定程度保護,亦然亟需策進法制之完善。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六)鑑於我國近年公墓遷出及環保葬件數逐增,內政部亦推動「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自111年度起迄114年度,總經費計15億1,400萬元,113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5億1,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增加火葬場及殯儀館主要設施設備量能、增設環保葬園區及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然經查,我國迄今傳統未規劃公墓數量仍過高,又近年亦多起殯葬設施規畫引起民怨之事件,使各縣市政府多以現有殯葬設施用地「立體化」或「重建」方式爭取補助,以此避開居民抗議。爰此,請內政部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利用各種措施改善殯葬設施。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甫於112年度業已修正通過,對於參選人之消極資格皆有更進一步規範。惟經查,「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2條,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備妥申請書一份、連署保證金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無其他對於被連署人之資格審查。 又查「政治獻金法」第2條所規定,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之公職人員,既為擬參選人,依法申請後,即可開始收取政治獻金,意即視之為參選人。 為完備我國選舉制度,同時避免被連署人完成連署,並經審查通過後,卻因消極資格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規定而無法參選,以致行政資源浪費等情事發生,爰此,請內政部針對上開情形,於6個月內,檢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連署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公報所列之學歷,需繳交畢業證書,若為非我國之學歷,大學以上則需經外館驗證,此舉乃為保證選舉公報刊登之真實性。惟現行選舉公報僅針對學歷部分所規定,經歷部分則無任何查核機制,經歷之編撰皆由當事人自行撰寫,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及第55條規定,僅規範不得有擅惑他人犯內亂外患罪、擅惑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及觸犯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為使所列印之公報,避免出現種族歧視、性別歧視,或明顯非屬事實之經歷,爰請內政部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否增訂選舉委員會對選舉公報有關候選人經歷之查核機制,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張宏陸  (九)國防部自113年起回復徵集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役期,替代役役期亦依規定調整。惟因應此次役期調整,服義務役之役男,服役期間視為個人職涯一部份,由國家為役男提繳退休金,以累積其職涯退休所得。 現擬規劃,役男服役期間應由主辦機關為提繳單位,按其支領每月薪額(俸)及加給的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規定,按月為其提繳6%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爰此,請內政部研擬替代役相關退休金提撥方案,及6%退休金預算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鑑於嘉義市殯葬園區服務量能遍及雲嘉嘉地區,另接獲民眾反映,告別廳舍時常不敷使用,且火化爐具、空氣污染設備、製冷設備、除塵設備皆不足。另,因應時代變遷、傳統葬禮觀念不斷改變,應持續推動增加規劃環保自然葬之區域,為下一代留下一片淨土。爰此,請內政部協助嘉義市殯葬生命園區整體之規劃,包含納入環保自然葬之場域,並協助不足之設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辦理健全殯葬法制、落實殯葬管理等業務。其中,山地原住民族地區公墓已滿葬或近滿葬者情形嚴重,內政部之前推動有「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該計畫結束後,現內政部推動「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113年度編列5.1億元,但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僅為該計畫辦理項目之一,請內政部就如何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提出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地方建設」編列496萬6千元,用於督導地方行政業務、推動公共造產業務等事項;其中410萬元係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事業參加工作競賽績優核發之獎勵金,其餘用以辦理表揚活動等,惟未說明補助成效。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三)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066萬3千元,辦理戶籍作業及管理等業務。經查,姓名之正確表示實為姓名權、人格權之核心內涵,而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與中文讀音殊異,為保留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並期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原住民使用傳統姓名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應不限於取用中文姓名、使用中文文字,得選擇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請內政部研議台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十四)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066萬3千元,為維資訊安全,110年1月暫緩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計畫,惟根據審計部調查,因暫停執行契約增加衍生費用為1億3,862萬餘元,內政部應秉保障個人資料安全,積極審酌未來換發政策,並減少公帑浪費。爰請內政部針對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計畫之檢討及未來身分證換發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五)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066萬3千元。其中「辦理戶政綜合計畫及研習活動」編列454萬3千元,係包括辦理戶政為民服務、人口統計研習會、督導門牌編釘、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辦理單身聯誼活動、舉辦全國戶政日活動、加強推動本部人口政策及推行本部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活動等。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之問題,內政部持續辦理單身聯誼活動,據統計資料顯示,107至111年共6,006人次參加,截至112年6月為止,107年參加者計有377人結婚,生育239位子女、108年參加者計有290人結婚,生育155位子女、109年參加者計有120人結婚,生育37位子女,惟110及111年活動參加者共計有46人結婚,生育5位子女。爰此,請內政部就聯誼活動,於3個月內,向立院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六)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066萬3千元,其中辦理「戶政綜合計畫及研習活動」編列計454萬3千元,辦理戶政為民服務、國籍法規與實務、人口統計研習會、督導門牌編釘、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辦理單身聯誼活動、舉辦全國戶政日活動、加強推動本部人口政策及推行本部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活動等業務。 我國於107年訂頒「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其中為提升國人婚姻機會,內政部配合上揭計畫辦理單身聯誼活動。經查,截至111年底共辦理70梯次,共錄取參加者共6,006人次,其中711對配對成功。惟,我國已連3年人口呈現負成長,按內政部統計,112年度上半年出生人口僅6.6萬人,少子女化狀況仍為我國嚴峻考驗。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十七)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測量及方域」編列4億9,226萬7千元,測量助理作為國家僱工,負責我國國土利用調查更新維護與測量內外等複雜業務,卻已逾40年未調整俸額上限,影響相關人員權益甚鉅。據查,112年6月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曾針對測量助理調薪議題召開勞資會議,內政部並向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薪資待遇問卷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各縣市有多達7種不同意見,且因意見分歧導致俸額調整工作未能推動。內政部作為中央督導單位,應積極協助整合各方意見,以避免影響相關人員之權益與士氣。爰此,內政部應積極研擬對策,與各地方之測量助理主管機關積極溝通,並提出有效調薪方案,以提升測量助理之工作權益。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八)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837萬1千元,為杜絕房市違法炒作,從109年起,內政部多次辦理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 經查112年10月的內政部稽查結果有4成建案違規,111年度各縣市辦理聯合稽查結果合格率僅為55.36%,顯見違規比例依舊偏高。爰此,內政部應強化預售屋建案之稽查與違規態樣之宣導,以健全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九)桃園市政府為落實先建後遷,按照航空城期程規劃,訂於112年10月分梯次進行土地點交作業,但安置街廓點交現場其公共設施及五大管線均未完成,拆遷戶卻得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8條後段:「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而被迫強制點交,造成民怨。內政部應針對該辦法重行研討,區段徵收點交作業應考量到公共設施及民生管線的完整性,不應以該法強制民眾點交。爰此,請內政部提出修法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羅美玲 莊瑞雄  (二十)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編列19億6,812萬3千元,為強化全民國防,替代役備役役男須進行「演訓召集」訓練,惟現制為每次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至5日,相對國軍14天新式教召,內政部允宜針對召訓內容妥適規劃,以有效提升全民國防能量。爰請內政部針對提升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訓練質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十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編列19億6,812萬3千元。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15億8,588萬3千元,係包括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備役管理及教育訓練、辦理傷病身心障礙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相關業務等。 據內政部資料顯示,110至112年8月底止,列冊關懷管理之役男分別為8、9人及26人,且呈年度趨增,惟關懷次數卻未隨之增加。允宜加強辦理,關懷役男之身心狀態,完善諮商輔導作為。爰此,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如何完善役男適應不良及輔導教育之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二十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6億9,190萬7千元,本計畫內容4.為「……內政地理資訊3D化推動計畫」。經查,行政院於112年10月3日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環境部、勞動部等召開「探討工廠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精進機制會議」,決議請經濟部統籌協調,舊工廠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全場配置圖等資料,盤點整合訂定統一申報規定,以利精進化學雲平台資料品質。本預算計畫辦理內容,與上述決議請經濟部統籌事宜有所相關,據此,內政部應積極配合經濟部之統籌,精進整合工廠危險物品配置資訊,藉以完善防災資訊,落實消防員之資訊權。請內政部就案揭事項,持續配合辦理精進化學雲之相關措施。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十三)為升級數位政府之服務,內政部推行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惟有學者研究指出,使用行動自然人憑證民眾的數位足跡,恐因集中化架構的設計而致任何環節均不允出現任何資安破口,否則可能出現大規模個資外洩之嚴重問題。爰請內政部針對如何降低行動自然人憑證之資安風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十四)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6億9,190萬7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續編第4年經費4,362萬8千元,及「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編列8,029萬元,合計1億2,391萬8千元,係辦理包括推動自然人憑證識別行動化跨域應用及智慧自動化客服、強化身分認證服務等。 經查自然人憑證實施迄今已10餘年,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9年之決議,110及111年度自然人憑證使用人次目標值分別為8,000萬人次及1億人次。另,據內政部統計,110及111年度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數自110年度704個,增加至111年度734個,增加30個;使用人次110及111年度分別為3億7,138萬2,988人次及3億1,465萬8,302人次,雖均達成目標值,惟111年度自然人憑證使用人次較110年度減少5,672萬4,686人次,減幅15.27%。另,112年8月底,符合申請自然人憑證資格人數,仍有逾5成民眾尚未申辦。爰此,請內政部就「如何鼓勵民眾踴躍申辦自然人憑證」,提出具體規劃及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二十五)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93萬元,行政院為期於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相關經費,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除應鑑於車齡,尚應考慮使用里程數,車況功能及安全性是否尚佳等,綜合審酌汰換車輛。爰請內政部針對汰換公務車輛之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第2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602億2,014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為促進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透過主導與投資公辦都更案件,充實公共設施,引導民間投資開發並創造公共利益,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可就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等4類型案件提出申請,再由國土管理署及內政部核定補助案件及額度。 然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近年來補助政府機關(構)主導辦理公辦都更案件,惟截至110年度止,已連續4年度預算執行率未及4成,且110年度僅23.47%。 國土管理署應持續鼓勵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主導辦理投資公辦都更案件,俾提高計畫成效,並帶動民間共同參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2.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辦理國土計規劃等業務。在全國國土計畫提出後,各地方政府刻正辦理地方政府層級之國土計畫的擬定,惟國土計畫農四之劃設條件中,關於原民部落(微型部落)之認定不得少於3戶,顯未考量到泰雅族等住民族人傳統散居習性及慣習。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原民部落(微型部落)認定以一戶為原則,以避免遵循傳統散居慣習之獨戶族人漏未劃入農四因而影響其土地使用的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3.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112年發生安裝室外冷氣機時不慎掉落,造成民眾傷亡之意外,然國土管理署前身之營建署僅訂定空調家電安裝與維修空間規劃設計指導原則(草案),並無相關罰則與強制力,恐無法有效排除相關安裝工程之危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針對室外冷氣機之安裝,包含是否可以增設在雨遮上等,訂定有強制力之規範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4.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預期以計畫合理配置資源與產業區位,促進鄉鎮市均衡發展、落實住宅政策等。 國內房價持續上漲,國人同一價格能買入之房屋愈發愈小,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12年第2季之交易資料,住宅平均交易坪數為31.47坪,與102年第2季的42.65坪,已縮小11.18坪。又目前國內係以虛坪制之概念交易不動產,而新建案公設比普遍已高達30%至40%,使國人體感認為購買坪數與實際使用面積不合比例,大幅影響國人之居住正義。 故內政部於112年年中,表示將進行「虛坪改革」與「調降公設比」之政策,惟因涉及多項法案與需廣納各方意見,迄今尚未提出具體規劃,延宕國人居住福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虛坪改革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5.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國土管理署之「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透過比對衛星影像,可找出地表變化且疑似違規使用的點位。若能進一步公布違規事件與裁罰金額、日期等違規態樣,使民眾得以監督查處進度,將能有效遏止違規使用的發生。惟過往囿於非都市土地違規檢查紀錄受內政部地政司所管,故僅整合於供內部使用的「土地使用圖資整合應用系統」之中。然內政部已於112年9月20日施行組織調整,違規土地利用將由改制後之國土管理署主管,相關查處資料應可透過國土利用監測系統進行公開,將使政府裁罰狀況更加透明,並改變我國過去國土使用紊亂之狀況,建立更好的國土秩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針對組織調整後「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使用效益之提升,提出相關方案,其中應包含「非都市土地違規檢查紀錄」之整合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洪申翰  6.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其中「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編列227萬6千元,係包含都市計畫案審核、研訂都市更新政策,及解釋都市計畫相關法規經費等。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112年第2季全台平均屋齡達33年,總計有912.1萬宅,其中僅有11.4%的住宅屋齡低於10年,高屋齡之房屋數比例略高。 另至110年11月止之統計資料,全國6樓以上耐震能力不足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數量分布情形,全台就有9個直轄市、縣(市),共107件,耐震能力不足之房屋件數過高。尤其台灣位於地震活躍帶上,災害發生時,高屋齡及耐震能力不足之房屋,更容易對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如何加速全台都市更新之腳步」,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7.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編列227萬6千元。 有關城鎮風貌及創生營造計畫,於110到115年投入60億元,持續協助地方城鄉環境整體改造,支援在地創生產業,對於地方發展不可或缺。但如今前瞻特別預算即將到期,城鎮風貌及創生營造計畫應回歸使用公務預算編列,如此常態化才有經費預算的保障。爰此,國土管理署應儘速研議,將城鎮風貌及創生營造經費回歸至公務預算,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8.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住宅法」110年6月9日修正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國土管理署於該法修正公布後,即應著手依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等「實際收入能力」估算社會住宅承租者應繳納租金。惟至今「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仍停留在草案階段,導致現行身分別為「一般戶」,且入住於同社宅、同房型之承租者,不論其收入多少,皆需繳納相同租金,收入較低者之房租所得比反而較高,無法如實反映承租者之負擔能力,亦無法完整落實社會住宅之社會扶助精神,此狀況對多為未具福利身分之承租青年尤為不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社會住宅分級收費原則,使包括青年族群在內之「一般戶」,其繳納社會住宅租金得以「實際收入能力」估算,以真實反映承租者負擔能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9.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按「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9條規定,社會住宅招租機制以公開抽籤為原則性規定,對於多次未中籤者未設計相應配套措施。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名古屋市營住宅之多次未中籤優待制度,係在抽籤時依家戶申請之未中籤次數,給予相應較多的籤數,使多次未中籤者擁有較高中籤率,其精神在於更加考量多次申請社會住宅卻未中籤者在居住上之迫切需求,及進一步落實社會住宅本應具備之一定公平性。國土管理署應參考前述制度,檢討現行社會住宅入住機制,以加籤方式提高多次未中籤者入住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擬定改善機制及預計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10.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政府為照顧青年族群居住權益,持續推動社會住宅等各項居住協助政策措施。按「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9條規定,現行社會住宅招租機制採「抽籤制」,但中籤率過低及入住時程不具確定性等負面因素,影響青年居住政策推動成效。參考國際主流國家,如荷蘭、韓國等國,其社會住宅採「輪候制」,即有需求之民眾登記後,政府將依據家戶類型、身分條件、工作地點等資料,排序申請者入住順序,使申請人較能提前確認入住時程,且政府亦可依此些資料進行更妥善的社宅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參考國際經驗,研議修正現行社會住宅招租機制為「輪候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11.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其中包含辦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及住宅補貼等事宜。 租金補貼政策為政府致力於達成居住正義所推行各項居住政策之一,為使減輕租屋族負擔以及降低租屋黑市之狀況,112年上路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更為大眾所期待,國土管理署亦宣廣租金補貼新制申請將無梯次限制、申請隨到隨辦等,核准也將會回溯至租約簽約日。 然經查,112年度自7月1日起受理申請迄今,有眾多申請民眾反映,遲遲尚未收得撥款。為策進行政效率,加以維護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精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核撥進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12.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其中「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係包含辦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等經費。尤以執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一事,為施政重點。 經查,112至113年度租金補貼申請,雖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惟截至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總申請戶數為486,127戶,已撥款戶數為253,054戶,且大多為舊案帶入申請,尚未審查完成及撥款戶總數達233,073戶。另,原先不動產資訊平台公告之補貼專案內容,應於受理申請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惟接獲眾多民眾反映,審查速度延誤過久及諮詢電話經常無人接聽,眾多問題已引起民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改善租金補貼專案之審查與核撥速度,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13.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獎補助費」編列200億5,600萬元,係以辦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等業務。 國土管理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網站顯示,申請人自申請日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或駁回申請案件。然經查,112年7月申請租金補貼之第一批申請民眾,至今(10月17日)案件仍在審查中,現行專案執行效率未臻理想。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土管理署盱衡現行執行效率,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14.我國已宣布2050淨零碳排目標,並規劃目標入法。住商部門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約為56.58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MtCO2e),占全國總排放量約19.85%,在六大部門中排名第二。國土管理署編列預算辦理強化法制規範以促進建築節約能源設計、綠建築業務等。 建築部門淨零已是全球趨勢,惟目前零耗能建築及建築能效等相關的規範,未訂定明確目標期程,腳步落後全球,如德國2020年起為因應烏俄戰爭,通過建築能源法案,要求新建物能源需求不得超過參考建築的75%,再生能源供應之電力,必須滿足至少15%的暖氣及冷氣的能源需求。 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7,140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提出淨零建築推動進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洪申翰  15.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7,140萬1千元,包含加強建築管理法令制度與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 112年7月,發生一個約30公斤的窗型冷氣機,從17樓掉落直接擊中底下之大學生,學生最終宣告不治之案件;同年10月亦發生冷氣掉落事件,所幸無人受害,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台灣氣候潮濕多雨,裸露之設備恐會生鏽腐蝕,影響設備結構與穩定性,更危及國人安全。 經查,外牆裝設物品的行為,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公寓大廈外牆面,其變更構造、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法另有規定外,受已備案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於外牆裝設冷氣應屬條文中「其他類似之行為」。惟僅廣告訂有特別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限制廣告看板的尺寸大小、應具備設計圖說等資料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等,冷氣卻僅需經公寓大廈同意,程度實屬有別。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公寓大廈外牆設置物之管理(除廣告外)以及此事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策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二)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其中新增「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15億元。其中包括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修正、工程督導及委託辦理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計畫案件提案。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有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亦盼強化行人交通機能與安全性。惟中央提供縣市政府經費後,並非能全程監督現場施作狀況,施作品質不一。曾發生人行道改善施工期間,騎樓與施作之人行道有巨大落差,且未提供踏板,不利長者或身心障礙者通行,故應注意如何減少施工期間造成附近居民之不便。綜上,國土管理署負責人行安全之工程督導,為避免施工期間造成附近居民之不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如何加強維護各縣市人行道改善工程之管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國際媒體批評我國道路交通如行人地獄,行政院多次宣示以人本交通理念改善交通。國土管理署職司市區道路人行道建設,亦為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設計規範之主管機關,現有相關法規有關人行道之設置卻仍容有太多的但書及例外,市區道路缺乏設置必須設置人行道之強制力,經歷次要求亦未能修正完備相關法規,致各道路主管機關有各種理由拒絕設置人行道,市區道路到處可見住宅區市區道路未有人行道,嚴重影響行人安全,並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修正完備人行道設置相關法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3.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市區道路不僅人行道建設不完整,現有人行道上普遍設有電箱、電桿、電信箱等障礙物,阻礙行人通行,對肢障視障者更是不便,造成極大危險,國土管理署應主動督導各地方政府,並協調各項障礙桿箱之主管機關構及業者,進行遷移、地下化或縮小量體等措施,以有效改善行人通行環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4.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國土管理署自99年起持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騎樓整平工作,112年訂定「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優化計畫」,要求各縣市政府提供轄內總長度(包含計算方式)、訂定推動騎樓整平計畫及考核年度目標值,旨在推動騎樓整平,改善高低落差問題,但1.整平後仍常遭占用,未能真正提供行人通行,成效明顯打折,應尋求有效改善方法。2.針對問題更嚴重之完全封閉阻隔,未提供公共通行使用之騎樓未能優先處理,顯有輕重緩急不分之情形,影響改善友善行人空間計畫整體成效,應請檢討政策執行之妥適性並做必要之調整,以提升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5.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全國各級中小學位於市區道路週邊範圍,校園交通環境影響學童安全甚鉅,但仍有不利之環境,例如人行道缺乏或不連貫、標誌標線不足、速限不合理等問題,國土管理署應督導各地方政府參考區洲行之多年之交通寧靜區,通盤檢討中小學之交通安全環境,尤其應以國小優先辦理,爰凍結項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訂定完整改善計畫期程,並落實施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6.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其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第3年經費續編列72億5,400萬元,係用於辦理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 為協助地方建構完善路網,國土管理署擬透過「系統管理、斷鏈補缺」及「打通瓶頸路段」等方式,提升系統性交通改善功能及友善環境,爰於110年5月間經行政院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計畫期程為111至116年度,總經費420億元。「人本交通」乃目前市區道路規劃管理之主要原則,有別於以往強調車流順暢「以車為本」之道路規劃,尊重弱勢、保護行人、讓人與車皆能公平合理使用道路之觀念,已成為現代市區道路規劃重點。惟據國土管理署之統計資料,悉查108至111年度嘉義市區道路人行道之普及率,3年下來,僅成長1.43%,比例略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提高嘉義市人行道普及率」及檢討年度增額普及率速度緩慢之原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7.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其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案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欲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 本案計畫以「效率、安全、傳承、綠色、品質」等五大面向執行,欲提升運輸效能、改善民眾生活並創造永續環境,將針對危險路口或路段進行改善。惟全國市區道路人行道普及率至111年底,僅有44.01%,未及5成;六都與非六都之平均普及率各為57.72%與36.75%,差距甚大,不利各縣市均衡發展。綜上,國土管理署負責本案計畫,為健全各縣市之路網,均衡提升各地道路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如何提升人行道普及率(包含各縣市狀況及六都與非六都間),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8.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其中「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15億元,係包含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修正、完善街道法規機制、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案件提案及設計審議等經費。 根據交通部「道安精進作為」專區,112年9月份發布之「112行人安全改善管制表」中,「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112年預計完成數1,218處,截至八月底為止,完成數為726處;校園周邊路段(口)改善,112年預計完成799校,截至8月底為止,完成數為138校。惟年底將近,改善之效率略顯低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行人安全各項目未改善之部分,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三)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93億9,986萬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6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93億9,986萬元,預期提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普及率,改善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污染,確保河川潔淨。 經查,110年度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係以提升接管戶數為目標,111年全國新增接管數已有17萬2,905戶,已達計畫目標。惟仍有四縣市政府未達預期,其中嘉義縣達成率僅有四成。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針對未達目標值之縣市政府,提出督促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93億9,986萬元,其中「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50億元,係包含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委託辦理直轄市及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等經費。 經查,112年8月底國土管理署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41.74%、專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9.24%、整體污水處理率為69.48%;同時,嘉義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有9.72%、專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3.54%、整體污水處理更只有30.98%,整體普及率與全國平均值仍有不小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積極協助嘉義市污水下水道建設之推動,並檢討全國各縣市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之差距,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四)為提昇校園周邊行車安全,內政部「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訂下明確的改善方式與補助標準,並請各縣市盤整校區需求提案改善。而校園周邊道路的設置與調整關乎學童的出入安全,而每位學童平安上下學是父母最為關心的事項,透過行車道路的改善,也能提升保障每一位行人和駕駛人的安全。目前金門縣已有15案獲得補助,核定總經費高達6,605萬4千元,爭取到中央的補助金額5,416萬元,補助比例約82%,惟尚有金寧鄉古寧國小、金湖鎮正義國小、金湖鎮多年國小、金沙鎮述美國民小學、金沙鎮何浦國民小學、烈嶼鄉卓環國小等校園通學環境改善計畫,因故未能通過審查。爰此,請國土管理署未來待金門縣府針對前述六校校園通學環境改善計畫進行修正後,積極協助納入「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中,以確保學童上下學交通安全。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五)政府為有效減輕租屋民眾生活負擔,宣布「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將租金補貼戶數從目前12萬戶,大規模提升補貼戶數至50萬戶,並對初入社會單身青年、新婚夫妻、育兒與社會經濟弱勢家戶的補貼金額給予1.2倍至1.8倍加碼,總經費也從目前每年57億元增加至300億元。而從111年金門地區共提出申請4,973戶,租金補貼金額達1,552萬1,900元,遠超過澎湖、連江等離島,顯見在離島地區中,金門青年、新婚夫妻、育兒與社會經濟弱勢家戶對租金補貼之需求很大。爰此,請國土管理署積極協助金門地區辦理租金補貼專案,以期更多金門青年受惠。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六)考量金門地區房價不斷飆升,讓青年及新婚家庭經濟難以負荷,興建尚義社會住宅一直是地區引頸期盼的重大建設。金門縣政府評估尚義住宅興建成本過高,難以符合鄉親期待,興建成本若由政府部門吸收,恐將衝擊地方財政。後經實地現勘及評估後,國土管理署已正式回覆,將由中央接手興辦尚義社會住宅,後續包括社宅正式營運後的其他社會福利設施需求,如日照中心、托兒中心及幼兒園等,也請縣府一併評估辦理。爰此,請國土管理署積極辦理興建金門尚義社會住宅一案,讓金門首宗社會住宅順利興建完成。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七)金門地區2-29號道路是因應金門大橋興建完成後,為健全地區路網的暢通性,並加強金門東半部發展,縣府計畫以慈湖路口為起點,往東延伸至瓊安路與環島西路二段,而「金寧鄉瓊安路道路改善工程」則接續銜接2-29計畫道路之終點,工程計畫起點為環島西路二段,終點為環島北路二段瓊林圓環,整體路段開闢與改善能大幅提升往來烈嶼和東半島通車時效性。爰此,請國土管理署未來待金門縣府正式提案後,積極協助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111-116年)之中,讓金門交通網絡更為通暢。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八)根據公路局所統計,截止至112年9月,我國約有1,452萬輛機車,平均每百人就有98.6人擁有機車,接近人手一輛機車,也顯見我國大多數國人仍就大量仰賴機車作為代步或通勤工具。台灣屬於經常下雨之氣候環境,多數機車騎士曾反應,若於下雨天騎乘機車,若經過畫有道路標線路段,經常會有打滑之情事發生。為完善我國道路環境,爰請國土管理署評估將我國道路標線材料,自熱拌漆之規劃方式,改為熔噴射式畫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賴品妤  (九)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過往也曾發生不幸公安憾事,政府亦於111年進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法並公布施行,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建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然,除危險公寓大廈及一定樓層以上之大樓有管理組織設立之必要性,持續且定期性維護與提升建物整體安全亦極仰賴管理組織及相關管理維護公基金之投入,加以促進人民居住安全。爰此,請國土管理署積極持續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設立,提供政策誘因予區分所有權人,並研議建置管理組織成立民眾諮詢專線。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十)為協助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需求,行政院爰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期於113年底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8年20萬戶政策目標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106至109年,由地方政府主辦,第二階段為110至113年,由中央與地方政府皆投入直接興建;此外,政府業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住宅法,賦予中央興辦社宅之權,並於106年1月11日施行;其後於107年8月1日成立住都中心,並於108年11月成立住都中心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門,第一個由中央直接興建之社宅亦於109年6月20日決標,110年2月5日開工,預計114年3月完工。政府致力於提升社會住宅之覆蓋率,也見持續之具體行動與方案。然經查,我國之社會住宅總量占全國住宅存量比,105年為0.17%,截至112年8月底粗估為0.64%,相較於其他國家水準仍有差距,更顯我國社會住宅數量容有增加空間。爰此,請國土管理署持續積極強化推動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縮短我國達到居住正義目標之期。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十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主要針對各縣市政府既有道路功能不彰、危險及交通瓶頸路段進行系統整合,透過新闢或拓寬工程,健全整體市區道路路網。 宜蘭市都市計畫第11號計畫道路與台九線、國道五號及壯圍地區相互連通,此道路位於密集住宅區內,周邊鄰近宜蘭火車站、宜蘭轉運站、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員山榮民醫院等重大設施,平日上下課尖峰時段車流量高,假日則因轉運站使用更是頻繁造成周邊路口交通瓶頸,為亟需改善之交通問題。其符合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補助範疇,且為國土管理署「盤查建議優先提報計畫」,此案已申請112年度生活圈道路補助1節。爰此,國土管理署應儘速進行後續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二)我國先前遭外媒評為「行人地獄」,因地狹人稠,汽機車數量密度大,且111年於交通事故中身亡者首度突破三千人,平均每日有8.2人死於交通事故,引發大眾高度關注。許多政策與法令相繼而出,期望能改善現況,提供國人安全之道路。 惟我國在交通建設上,最初係「以車為本」之概念執行,並非「以人為本」,故現有人行道普遍不友善行人。為儘快提升人行道之改善與持續打造健康的行人國度,爰請掌管人行道改善之國土管理署,研議設置「人行道改善標章」之可行性,讓一個里或一個區域內,改善人行道狀況達一定程度時,授予認證標章,使行人或社區因此改善路段,感到光榮,賦予在地民眾榮譽感,並提升共同維護、爭取標章之誘因。如新北市辦有「里環境認證」,將針對環境美化、低碳永續等七項評比指標,評選優秀的里,此即為在地居民共同維護或改善某事項之積極展現。綜上,爰請掌管人行道改善之國土管理署,研議設置「人行道改善標章」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三)全國公園綠地數量超過4,000處,面對高齡化社會,內政部持續推動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使我國綠地無障礙之設施能夠落實「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及接軌國際身權公約(CRPD),有關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與重視。國土管理署每兩年為一期,持續辦理「都市公園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辦理各直轄市、縣(市)考評作業。 112年度督導重點包含公園出入口淨空、通路平整、廁所無障礙及兒童遊戲場可及性、保障各族群使用權利,提升無障礙設施與設備的安全性及服務品質,打造友善公園環境,讓民眾可以享有安全、舒適的休憩空間。經查,112年度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考評,於3月啟動,並早已完成考評作業,惟時隔逾半年,遲未公告考評結果。爰此,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無礙遊憩之權益,及督促地方縣(市)政府針對不足之處盡速加以改善,請國土管理署應儘速公布「111年及112年都市公園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考評結果」,並將結果公布之具體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四)「人本交通」乃目前市區道路規劃管理之主要原則,有別於以往強調車流順暢「以車為本」之道路規劃,尊重弱勢、保護行人、讓人與車皆能公平合理使用道路之觀念,已成為現代市區道路規劃重點。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中,眾多條嘉義市道路,人行道、機車道、汽車道劃分不符合民眾使用需求,危險且不便利。爰此,為保障民眾通行之安全,擬請國土管理署協助全面檢討並改善嘉義市行人道、機車道、汽車道之規劃相關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五)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行政院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惟實務上發生,部分房東為避免其出租事實曝光,於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正式實施前,便拒絕與房客再續簽新的紙本定期租賃租約,僅以舊合約備註或通訊軟體約定等方式續約,雖於法律上舊合約備註或通訊軟體約定都屬有效租約,但租金補貼以形式書面審查,若無完整租期,便不符合申請資格,致使眾多房客遭受阻礙、無法申辦租金補貼。為落實居住正義、建構更完整之租屋福利體系,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房東刻意規避簽訂紙本定期租賃租約使房客無法申請租金補貼之情形,就以下事項進行研擬,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國土管理署難以「租屋事實」作為申請租金補貼之依據和相關分析,以及是否有其他措施得以協助此類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二)如何持續向房東宣導「不定期租約」利弊,以及規避簽訂定期租約產生之問題。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六)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行政院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內政部表示,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之權利,不須取得房東同意,若房東要求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進而要求調漲房租或提前解約等不當手段,房客可提出申訴,房東如不改正可處以罰鍰。惟房客於租屋市場中處於弱勢,若被要求調漲房租或提前解約,即使提出申訴,往往仍被迫限期搬離原租屋處,生活因此受到衝擊。為加強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合法權益、防止少部分房東以不當手段限制或阻止房客申請補助,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前述情形,就下列事項進行研擬,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防堵房東不當手段之勸導或政策工具。(2)提供被迫解約房客法律扶助、租賃相關法令諮詢。(3)協助被迫解約房客媒合包租代管業者之措施。(4)其他協助被迫解約房客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七)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行政院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其中申請補貼條件之「家庭成員」規定為「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不計入同戶籍成年直系親屬。計畫推出後持續有民眾反映,此規定未考量部分青壯年扶養父母之負擔,亦未考量三代同堂共同租屋等型態。鑑於前述情形,台北市政府亦於日前公布放寬申請者之家庭成員範圍,擴及至同戶籍內成年直系親屬。為進一步落實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協助減輕沉重租屋負擔之目的,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前述情形,評估適當協助措施,以及研議適當放寬申請補貼家庭成員範圍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八)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其中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等經費200億5,600萬元,查行政院於2023年5月26日核定修正「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並自同年7月份起再次開辦。惟自開辦以來,不少民眾反映向國土管理署電話諮詢時無法獲得相關協助,究其原因,國土管理署並未確實盤點房客無法申請租金補貼之所有態樣、未全面整理民眾申請租金補貼過程中可能遭部分房東不當刁難之情形與因應措施,也未針對提供民眾電話諮詢之服務人力進行完善之教育訓練。爰請國土管理署就前述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電話諮詢服務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九)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2,702萬9千元,市區道路中到處可見缺乏人行道建設,行人及學童被迫行走於車道中,險象環生,危及行人安全。究其原因,於都市計畫中,道路規劃缺乏人行道空間配置,導致後續闢建人行道,必須騰挪既存有限空間調整設計,徒增工程難度及高昂工程經費,均不利友善人行空間建設進度。國土管理署職司全國都市計畫業務,未能善盡職責督導並要求各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妥善規劃人行空間配置並落實管理,及督導並要求各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即應妥善考量並留設人行空間。國土管理署更可於都市更新案件已給予相關容積獎勵,促請增設開放空間應落實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建設行人友善都市。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陳琬惠  (二十)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2,702萬9千元,其中新增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編列2,000萬元。 民國81年,新北市汐止區白匏湖山區原為女子看守所預定地,現則為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預定地,預計興建1,200戶社會住宅、多功能運動園區、日照或托幼嬰之社福設施及規劃聯外道路等,計畫規模甚鉅,與國人權益密不可分,為落實居住正義之一大步。計畫除涉及內政部,另涉教育部、衛福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及縣市政府,極仰賴國土管理署之多方溝通與整合協調。 綜上所述,因白匏湖社宅計畫龐大,跨足各部會及地方機關,為維護計畫期程之推進,請主責此計畫之國土管理署就如何有效跨部會溝通協調之措施與相關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257億4,70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台灣性別意識逐漸提升,對LGBT等多元性別族群的正確認識亦持續增加,警政教育訓練已納入認識LGBT多年,然直至112年仍傳出第一線警察、警官對於LGBT族群有不當對待之情事,包含濫用臨檢、發表歧視言論,甚至在臺灣同志遊行前夕傳出,對於遭受騷擾羞辱、求助警方之LGBT被害人,警方未協助維護其權益,反違法搜查被害人之個人物品,並多次歧視羞辱被害人,此顯示警政現行教育訓練未能落實,少部分警察、警官仍對LGBT存有歧視偏見或錯誤認知,且程度已影響至其勤務,甚至因此導致濫用公權力侵害國民權益之問題。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通盤檢視現行警政人員對於LGBT之正確認知及性別意識,研擬有效改善教育訓練之計畫於113年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112年立法院3讀通過性私密影像犯罪防制4法修正,行政機關逐步施行上路後成效開始展現,但仍有許多被害人反映,部分第一線員警對此類犯罪並不了解,不清楚其他部會可協助下架之管道、規範及可協助被害人之資源,未提供任何跨機關協助或轉介資源;甚至在未請求警政內部數位偵查技術支援下,逕自以自身無相關技術、網站設置在國外等說法回應被害人、未提供任何協助,導致被害人求助無門、只能獨自承受性私密影像犯罪之傷害,警政現行教育訓練顯有不足。為落實性私密影像犯罪防制,使報警求助之被害人確實獲得相關協助,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通盤檢視現行警政人員對於性私密影像犯罪防制4法之正確知能,研擬有效改善教育訓練之計畫於113年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1年多,相關配套及訓練亦有逐步推行,推動成果獲民間諸多肯定。然婦女團體及部分被害人反映,報警時遇到部分第一線員警對於法規內容仍不夠了解,尤其是在受理要件「性或性別」的理解上,仍常發生過於限縮、甚至理解有誤,例如誤以為只有明確的情感追求才屬跟蹤騷擾案件,導致無法有效即時嚇阻行為人及保護被害人,且甚至傳出極少部分婦幼警察隊及家庭暴力防治官亦發生此問題,顯示現行教育訓練仍有不足。為進一步落實該法,協助被害人獲得即時且足夠之保障,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通盤檢視現行警政人員對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正確知能與性別意識,以此研擬有效改善教育訓練成效之計畫並於113年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4.近來詐騙科技日新月異,據地檢署偵辦詐欺罪案件統計,110年電信詐欺占詐欺罪比率高達73.7%,為解決科技詐欺,科技偵查手段亦應未雨綢繆,前端電信業者及電信偵查大隊加強查緝、NCC加強取締非法射頻管制器材的輸入、販售,後端檢警利用科技化工具(如:M化車)作為輔助偵查工具進行查緝。但根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刑事判決指出,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基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另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2號刑事判決也指出,M化車蒐證之證據,違反法定程序,並無證據能力。警政署以及相關法制單位應加速推動科技偵查法法制化,並全盤檢討實務所需,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律基礎。 總上所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於113年度預算案「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5.近來屢發生警方執行「盤查」的違法不當、涉及種族或性別歧視等,造成重大爭議。例如110年桃園員警盤查女老師並施以「大外割」、111年新北員警違法盤查導致抓錯人、112年台北員警不當盤查並涉性別歧視、彰化員警誤認新二代少年為失聯移工而違法盤查等情事。上述案例,明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盤查事由與程序,有檢討警方執法之系統性問題之必要。警政署應確實精進員警法治素養及執勤技能,並確實執行相關教育訓練驗收檢測,並持續監督所屬各警察機關落實前開各項改進作為,以兼顧民眾權益、治安維護及確保員警自身安全。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6.111年員警自殺案件頻傳,全國總計有7名員警輕生,警察精神健康儼然已經亮起紅燈。警政署雖成立「關老師」心理輔導機制,仍無法有效察覺及強化員警身心健康狀況,造成近10年來自殺案件數仍持續上升。警政署應針對自殺原因參照國外經驗,建立員警同儕支持體系,並調查員警勤務工作性質及內部管理機制,建立內、外部多元心理輔導機制有效預防員警自殺。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7.近年多發生警察機關員警非因公務需要而屢有透過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詢各項應用系統權限,查詢並洩漏民眾個人資料情事,甚而衍生重大社會案件,嚴重影響警察形象及民眾權益,導致民眾對警察機關運用個人資料之疑慮、恐慌等負面效應。警政署應強化資安稽核,並透過內控機制,積極防制警員不當查詢個資之情事。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8.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茲現行警察人事規定之連坐制度並非合理,對監督長官是否具有違失情事並未詳查,凡所屬因遭懲處,其監督長官即一併進行連帶懲處,於例外情形方得減輕或免除。此種規定似不合時宜,應從檢討監督長官職務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究竟是否具有違失情事加以檢討,例外才認定有連坐處罰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上揭事由之檢討精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二)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近年來,透過基層團體反映、立法院之監督以及警政署精進,警察體系開始提供多元之身心照護服務,包含駐點之「身心健康諮詢服務」、更具保密性之「委外預約諮商服務」、重大事件後之創傷復原服務、員警使用警械後心理輔導諮商等。但基層員警提及心理健康時,大多還是想到關老師,上述多元身心服務,多是警政署與各地方的主管宣導,但是真正需要相關資源的基層員警,反而不瞭解可以近用何種服務。綜上,警政署應將目前辦理之各類身心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洽詢窗口等,納入「警政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執行計畫」,並於警政署「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專區」網站公開,俾利基層員警近用。爰請警政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本案之要求。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近年來,透過基層團體反映、立法院之監督以及警政署精進,警察體系開始提供多元身心照護服務,例如身心健康諮詢服務及委外預約諮商服務。為俾利政策追蹤並分析成效,相關數據應定期統計。綜上,警政署應將目前辦理之各類身心服務納入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執行成果,酌為提高該成果揭露頻率,並於警政署「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專區」網站公開委外諮商服務機構及預約方式,爰請警政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本案之要求。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2億1,516萬4千元,係為辦理各種警勤裝備之購置汰換與督導管理等業務。有鑑110年9月底止,有射擊訓練用卡匣、電擊針卡匣之員警僅佔9.27%,警政署後續雖規劃112年每位員警訓練射擊1發,惟使用比例難在短時間內增加,基層員警對電擊槍使用仍屬生疏。另參照「精進警察專業與評比(核)計畫執行措施」、警政署修正「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之經驗,政策決策前邀請基層代表研商,對決策品質頗有幫助,在警勤裝備使用上更是如此。綜上,警政署於採購警勤裝備、訂定相關訓練規定及使用規範時,應邀集基層團體代表研商,提升決策品質,各種警勤裝備之支配賦比率攸關員警執勤安全,亦經常為外界關切,應予以定期公開。爰請警政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前揭所定條件,並適時將執行情形公開於機關之外部網站。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五)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設備」編列7億4,812萬9千元,預計執行數位警政智慧策略計畫。查本計畫係警政署編列4年為期科技預算,其中「建置數位情資科技偵查平臺」包含虛擬情資調閱資料,提升數位情資運用之完整,對當前推動打擊詐欺頗有助益。惟監視器、便利商店、街道等監視器影像之調閱,對於能否及時破獲詐欺案件攸關甚大,然各地方政府設備、資源、經驗不同,致調閱影像作業亦不同。112年3月9日臺北市警察局數位科技戰情中心揭牌,其中有影像調閱小組(鷹眼小組),整合組織編制、經管監視器設備,能於該戰情中心內及時整合所轄資訊,進行影像調閱操作。此作法殊值各地警察機關借鏡。綜上,請警政署執行警政智慧策略計畫時,規劃前述影像調閱小組之作法能否推行之全國警察機關。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述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六)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設備」編列7億4,812萬9千元,預計執行數位警政智慧策略計畫。本計畫係警政署編列4年為期科技預算,其中「建置數位情資科技偵查平臺」包含虛擬通貨資訊情資,整合金融警示帳戶或加密貨幣錢包位置之交易活動軌跡資料與交易紀錄內容,顯見警政署業已充分掌握新興科技之犯罪樣態並為因應。綜此,警政署往後就加密貨幣分析之專業人才訓練、證照取得,應加以注意掌握。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就加密貨幣分析專業人才訓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七)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設備」編列7億4,812萬9千元,預計執行數位警政智慧策略計畫。查本計畫係警政署編列4年為期科技預算,其中「建置數位情資科技偵查平臺」包含虛擬情資調閱資料、金融與虛擬通貨資訊情資,提升數位情資運用之完整,對當前推動打擊詐欺頗有助益。又詐欺案件中,金融機構金流資料調閱緩慢,係長久未解之問題;112年3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20130189號函說明,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臺上之作業,可以視同警察機關以紙本要求調閱,金融機構應予配合;惟後續平臺建置是否如期如質,方為調閱效率能否提升之關鍵。綜上,警政署執行數位警政智慧策略計畫,須妥為完善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臺之建置。爰請警政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本案之精神、目的。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八)從「警察法」第2條以及第9條看出,台灣警察的業務量繁重,從實務上來看,監理站做交通稽查時,警察要在現場支援;或是環保局稽查環境時,也必須有警察在場。 警政署有鑑於基層警方協助的行政業務高達186項,故積極爭取刪除與警察業務較無相關的法條,減輕基層警察工作負擔。 惟近年有許多部會把自身法定權責直接要求警察協助辦理,例如法務部對於警政署所主張的「警察法」修正案,有許多意見,造成基層員警業務量能尚未有所改善。 為減輕員警業務量,爰請警政署儘速與相關單位討論,讓警察權利義務正常化以及法制化。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九)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7億2,320萬8千元,係以辦理現職人員法定待遇及退休撫卹等相關事宜,並推行該署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及辦理警察同仁醫療照顧作業。 立法院在111年5月30日3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和「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並規定公務員每日工作時數基本為8小時,每周總工時為40小時,但各機關可以依據業務需要,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至每日12小時,而加班時數每個月最多60小時。 內政部為了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也調整了「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將原本的超時服勤時數上限從每月100小時,降到每月80小時或每3個月不得超過240小時。 雖改革方向立意良善,員警普遍持肯定態度,然據警察勞權運動者所述,第一線警察人員執勤情況,發現目前加班時數仍偏高,且有許多基層員警被機關要求不能填報超過80小時上限的加班時數,爰請警政署針對該規定須明令各警政層級嚴格遵守以及若發現檢舉案件,如何保護員警等情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規劃」編列1億6,960萬元,係以辦理交通安全維護、安全管制設施、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警察執法、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交通統計、記錄、通報等之規劃、督導事項及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台灣交通問題複雜,除了道路設計不佳與汽、機車行駛動線錯亂之外,最大的問題是違規停車的情形相當嚴重,全台灣各地都存在此種現象,且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紅線路段全天皆不可停車或臨時停車,故只要「停止於紅線路段」,無論時間長短、駕駛是否在車上、車輛是否熄火,均屬違規。 經查,近1年來違規停車數量增加,112年1月至9月,違規停車數量已達到4,323,480件,較111年度3,331,312件,增加近100萬件,就有民眾疑惑,取締違規停車簡單且不費力,是沒有模糊的執法空間,不能理解為何現在限縮檢舉之後,報警請警方處理總是許久才來,且警方抵達現場之後,也不一定會開單,多數還是鳴笛驅離,造成駕駛人有僥倖之心態。 為給民眾1條安全回家的道路,爰請警政署針對處理違停之效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一)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係以辦理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員警考核規劃、執行、督導事項,政風興革建議、考核獎懲、採購案件之監辦及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激勵員警士氣、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為了讓民眾重拾對警察的信心,警政署除了修正相關規定外,也常邀請檢察官、律師擔任講師,從司法、行政及私部門角度,分享各自從業經驗,講述貪瀆不法案例、廉政倫理規範及警察人員洩密責任態樣等,且內容貼近員警日常生活,許多員警也利用此機會請益不少執法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 惟近幾個月,員警違反規定問題時常被披露,至111年1整年媒體就將近20幾件,已經有損警察聲譽,除了讓民眾對警察的觀感不好,也抹煞了其他認真和努力的同仁。 警政署黃明昭署長雖強力保證只要警界一旦發生風紀案,警方一定會查究到底、絕不護短,但警察同仁違反規定還是時有耳聞,爰請警政署研擬如何整飭警察風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二)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98萬7千元,係以辦理本計畫係執行警察教育訓練、常年訓練、品德教育及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警察課程、教材、教師資格及教學方法等之指導、遴選及審核事項,警察體育及學術之倡導推展事項,及其他有關警察教育業務事項,提升員警執法能力,確保執勤安全。 刑事案件的調查乃至審判,都必須嚴格遵守「先程序,後實體」這項原則,若程序不合法在先,則不再論及實體,然而仍有不少現職員警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知半解,甚或曲解法律原意,造成不少案件偵查上的困擾。 從警專的2年制教育課程地圖可以看出,2年的時間裡,「刑事訴訟法」僅有兩學年教授相關課程,且畢業後所參加的警察人員四等特考並無相關考科。 一般而言,警專生在2年級時,便開始將重心放在四等考試。若是特考不考,便不太會去讀「刑事訴訟法」等相關科目,到了畢業甚至成為警員後,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觀念其實還剩下不多。 為逐步將我國警察的偵查精緻化,降低因程序違法所造成人權侵害,以及因程序違法而未能令犯罪者受到懲罰的窘境,爰請警政署研議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納為警察四等考試科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三)金門地區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及陸客自由行政策等諸多因素每天進出的旅客數高達數千人,外來人口流動率高,導致人口日益複雜,在觀光帶來人潮的同時,也可能引發犯罪的增加,惟金門地區警力卻長期存在業務繁重、人力嚴重不足問題。爰要求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金門縣警察局警力配置、缺額情形及警力增補計畫」書面報告,以有效改善警力缺額不足情事。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四)為照顧基層同仁起居,對於老舊警察廳舍,除定期養護確保建物安全堪用外,更應針對危險待改建駐地,積極爭取中央經費補助,期以改善勤務運作之硬體環境。爰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調查金門地區分局、派出所等駐地有無20年以上危老建築及改善駐地環境計畫」書面報告,以有效照顧基層員警辦公環境。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五)經查我國在111年度違規舉發申訴的案件高達60,000多件,其中免罰的案件就有20,000多件,而在行政法院中撤銷交通裁罰的訴訟中,111年度5,600多件的訴訟中敗訴就有3,200多件,足見警察在做交通違規取締或是在審核科技執法案件時,教育訓練尚待提升。 爰此,警政署應具體檢討遭撤銷罰單的成因並提出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十六)鑑於近年來網路興起以「戀愛家教」為名目之網路販售課程,教授學員如何以追求為目的搭訕路人,卻因此衍生多起騷擾事件。而該性質之網路課程,多以針對運用各種行為和心理方法,爭取來自陌生人在性行為方面的許諾,其內容教人搭訕之利用手法令人無所適從,也經常使被搭訕者感到極為不適。爰此,請警政署持續注意該類網路課程及衍生之各項案件,並加以研擬相關對策。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七)近年氣候變遷,112年度夏季為有記錄以來最熱之夏季,熱度大幅升高。經查,112年6月份之氣溫較80至109年平均氣溫高出0.5攝氏度;同時7月份也破紀錄成為12萬年來最熱之月份。鑑於常有員警值勤時因疑似中暑昏迷送醫等情事發生,顯示長期外勤警察執勤之熱傷害已為必須審慎重視之議題,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精進政策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八)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遭詐騙之受害者109年被害者3萬6千多人,18至39歲占58%;110年4萬4千多人,18至39歲占61.9%;111年5萬3千多人,18至39歲占60.7%,又據教育部112年統計,共有9所大學,校安通報14件,計89人受騙。相較過去既定印象,遭詐騙之年齡層除中老年齡層外,顯有年輕化趨勢。鑑於詐騙手段日新月異,且常有跨境、隱匿式金流等現象,識詐之推動更為重要,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九)有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已施行上路超過1年,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特性、幅員、人口數均有不同,各地警察局因地制宜、警力彈性調度,施行狀況不一。警政署應定期檢討,以強化跟蹤騷擾之防治,包括: 1.依據「跟騷法」工作所增加之業務量,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實際施行狀況,評估業務人力增補需求。 2.增加婦幼警察隊、分局配置家防官之人數,以達到即時開立書面告誡、保護被害人之效。 3.提高相關人員性別意識及訓練品質,於第一線以友善態度協助被害人,避免2度傷害。 4.與衛生福利部跨部會合作,針對相對人處遇、預防再犯、治療性處遇、社區安全的維護等合作機制。 為強化第一線員警協助跟蹤騷擾被害人,杜絕此類犯罪行為,爰要求警政署就前項具體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二十)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110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並於111年6月1日開始施行,將反覆實施該類行為視為犯罪。 經查,自「跟騷法」施行以來至112年3月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法」案件共2,528件,其中一般跟騷案件1,449件(占57.32%),家暴跟騷案件1,079件(占42.68%)。另,受理案件可細分8大樣態計6,410次跟騷行為,其中以「通訊騷擾」1,581次(占24.66%)最多,「盯梢尾隨」1,383次(占21.58%)次之,「監視觀察」1,119次(占17.46%)再次之,其中,7成3的案件有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可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依據司法院公布數據,本期法院受理136件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其中125件審理終結,核發79件,駁回33件,聲請人撤回10件,簽結3件;另本期違反跟騷保護令案件數計24件。據警政署之統計,雖然8成以上的跟蹤騷擾行為經過警察告誡及刑事調查程序後,未有再犯的情形,惟仍有近2成之情形,未得到改善。 為了有效預防及打擊跟蹤騷擾行為,打造國人更放心的生活環境,爰此,請警政署就如何精進跟騷案件處理品質,及研議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制度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二十一)根據警察人員平均死亡年齡暨健康監測之統計,蓄意自我傷害被列入警職人員110年10大死因之一。而111年,全國總計有7名員警輕生,警察精神健康儼然已經亮起紅燈。對此,有關員警之心理諮商機制,警政署雖早已成立關老師心理輔導機制,也陸續加強關老師的保密性、推出委外預約諮商服務等,惟員警自殺案件數仍持續上升。 惟據警政署關老師愛心服務專線通話數及信箱收件之統計,109年至今之愛心服務專線與關老師信箱使用率不高。另根據監察院監委指出,警政署長期缺乏統計研究及分析,難以發現員警身心及情緒問題所在,無法及早預防,且警政單位內部績效導向之管理文化,使員警承受龐大心理壓力且「關老師」心理輔導機制,仍無法有效察覺及強化員警身心健康狀況,造成近10年來自殺案件數仍持續上升。爰此,請警政署強化員警身心健康狀態、針對員警身心及情緒進行長期之研究,並建立員警同儕支持體系,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二十二)近年來,來自中國統戰手段頻繁,也多次傳出多個民間廣播頻道被中國滲透之情事,甚至媒體也多次報導,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被中國強行「蓋台」、滲透統戰。經查,若中國以電波影響我國之廣播電台,我國可以發射同樣的頻率或是以更大功率對這些中國廣播頻道「蓋台」反制,使中國電台無法被收聽。 尤其警廣為國家經營之廣播電台,更是用路人最常收聽之廣播頻道,倘若頻繁被中國蓋台、發動認知作戰,其後果恐不堪設想。爰此,請警政署與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研商調頻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二十三)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187億2,320萬8千元,有鑑警察勤務須具良好體能戰技及良善團隊紀律,與國家考試長期以筆試為主的理論測驗不同。考試院曾於112年1月5日院會報告事項,決定研議文官改革白皮書,並於112年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該院秘書長答詢承諾白皮書納入警察特考改革方案。請警政署積極盤點用人機關需求,並將警察特考改革納入文官改革白皮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四)有鑑自112年4、5月間起,警察保衛關鍵基礎設施、淪為第2陸軍的政策規劃反覆更動,先後歷經新設保安警察第八總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調訓,警政署又將相關訓練計畫列為密件,直至調用前,基層員警才獲知人員調用的情形,嚴重打擊士氣。政府分官設事,警察與軍人任務職掌不同,亦是法治國基本精神,現行混淆、倉促之政策,更對警察人事權益保障不週。另警政署111年8月19日召開柬埔寨人口販運案記者會時,黃明昭署長公開表示與美國國土安全部有合作。既然如此,政府應充分利用與美國國土安全部之聯繫機制,借鏡檢討整體規劃,整合各種警察、調查、國安部門之機關業務整合提升,新設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參照先進國家完整規劃政策後,釐清軍警混淆的議題。爰請警政署就設立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之政策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五)據訴,目前警察辦理退休時,倘年資當中有含陸軍官校入伍部分,須另行向中央警察大學提出申請,程序相當不便。何以有關之軍中入伍訓年資等資訊,無法透過人事資訊系統統一架接,而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相關資訊,致生可能損及退休權益之風險?顯有加以檢討之必要。請警政署就前揭事由檢討精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二十六)行政院於112年5月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在打詐5法修訂後更積極推動各項防詐行為,期待全面降低詐騙受害案件。其中就懲詐面之偵查面更有賴警察單位全力查緝。惟業務量增加,警察人力仍長期處於4,000多人之短缺狀態,其中偵查人力更短缺300人左右。為能有效增進偵查防詐量能,且避免警察人力過勞狀態持續未見改善,請警政署就「警察人力招訓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十七)原鄉地區警察單位服務之基層員警目前仍以漢人居多,鑑於原鄉地區特殊的文化傳統,原住民族人屢屢反應原鄉部落警察單位應由原民籍員警入駐服務,以期達到警民合作、有效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爰此,請警政署與考選部研議在警察特考增加原住民「警察類科考試」,以期增加原民籍員警得以返回原鄉部落服務之管道。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二十八)警政署辦理推動相關警察業務管理工作等業務。茲按,原住民族人多有擔任警職,以期為原鄉服務並維持部落治安的理想。惟,目前原住民族人擔任警職除有考選障礙外,另有職涯受限的困境。原民籍基層員警經常反映在陞遷及返回原鄉服務的調動較一般基層員警困難。爰此,請警政署就在相同學經歷的條件下,原民籍員警之陞遷與返回原鄉服務調動的標準應予以加成(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二十九)經查,警政署從112年度「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第二期」總經費編列3億2,689萬7千元,期程111至114年,112年編列3,446萬4千元。111年度沒有編列相關預算,113年僅編列3,900萬元,未來114年將編列2億4,031萬3千元,如採購不順利將恐再發生過去基層員警防彈衣採購汰換延宕情事。另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對於地方特別警力編組裝備汰換緩慢,不利地方治安工作的推動。爰此,請警政署就「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第二期」相關裝備充汰除期程及如何避免延宕,以確保經費如期、如實、如質執行,並與地方政府研議如何就特別警力編組所需汰換採購的裝備進行共同採購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三十)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時常為性騷擾被害人首要求助的對象,為尊重被害人意願、同理被害人處境,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時,應主動詢問被害人是否須由指定性別員警製作筆錄;受理案件後,應由具性別意識且受過專業訓練之員警主導案件調查,視案情狀況指派適當警力協助筆錄製作及證據蒐集(如調閱錄影監視器影像、電磁紀錄、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等作為,並由上述員警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有鑑於「性騷擾防治法」新制將於113年3月8日施行上路,為強化第一線員警受(處)理性騷擾案件之性別意識及專業能力,警政署應落實教育訓練、業務人力增補,使基層員警掌握執行重點、以友善的態度協助被害人。 為使警政署積極完善前述事項,請警政署應針對上述措施提出具體作為,並於113年3月8日之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三十一)有鑑於網際網路快速傳播之特殊性,性私密影像一旦被上傳到網際網路空間,就面臨難以真正下架的困境。未經同意被散布性影像者,即面臨極為痛苦的數位性暴力,其傷害絕不亞於實體性暴力,且受害者有高比例的女性及多元性別者。 即便我國於112年1月通過性影像4法聯防法案,賦予警察、檢調機關公權力,要求行為人刪除、交付、下架性影像,也要求網際網路平台對其限制瀏覽,然實務上仍發現,一旦性影像被上傳,該影像將如同無限增生般,出現在不同的平台,使被害人不斷落入恐懼與害怕。 為杜絕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的犯罪行為,保障性別弱勢群體被害人免於數位性暴力的威脅,請警政署提出具體作為,例如:增加性影像偵查業務人力、提升網際網路平台犯罪偵辦能力、建置Stop NCII資料庫防止性私密影像不斷繁殖,盤點偵查數位犯罪所需之裝備、技術、資源、預算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三十二)為向詐騙宣戰,行政院於112年5月成立打詐專責辦公室,6月9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高等檢察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於同年5月3日揭牌成立;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也分別設立北、中、南打詐工作站和防制中心,而法務部與相關機關共同組成之「反詐騙聯防平臺」則早於93年成立。惟刑事詐欺案件自103年起即逐年增加,至111年達2萬9千餘件為最高,112年1至5月間,則已有1萬3,000餘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請警政署就打詐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賴香伶  (三十三)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其中「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係辦理包含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辦理廉政會報、政風法令等會議及教育訓練講習等。 112年10月中,台中市警局多位員警因涉嫌勾結業者違法開立不實之吊銷罰單,遭檢方帶回調查。經查,員警涉嫌配合租賃車業者,開立假罰單讓吊扣變吊銷,使吊扣之車輛可以重新領牌。自111年開始,新北、桃園、新竹及高雄等皆相繼傳出開立不實吊銷罰單之情事,已讓社會大眾對警察之威信產生疑慮。 為端正警察風紀、遏止風紀弊端,請警政署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針對異常開單之情形,持續擴大進行內部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三十四)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其中「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係辦理包含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辦理廉政會報、政風法令等會議及教育訓練講習等。 參酌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檢舉-服務態度欠佳」之情形,111年受理之總件數為1,851件,相比110年1,695件,增幅為9.2%;其中,查證屬實之案件數,也從110年的261件,增加為338件,增幅近3成,顯見員警服務民眾之態度顯有改善之空間。 為了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以增進警民間之信任,爰此,請警政署就如何改善並加強執法時之為民服務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三十五)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電子處理警政資料」編列1億6,485萬8千元,係辦理包含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建立電子化、網路化政府,以提升員警工作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及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等。 經查,警方用來查捕逃犯、找尋失蹤人口之警用小電腦「M-Police」,其中的人臉辨識系統,因相片比對系統取自於國民身分證,國家發展委員會遂建議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使用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管理要點」,故警政署於110年11月底暫時下架M-Police相片比對系統,截至目前為止,修正未完成,人臉辨識系統亦未重新上線。 為提升員警工作效率及方便性,爰此,請警政署通盤檢討人臉辨識系統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三十六)目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徵調保衛關鍵基礎設施之政策業已實施,惟原先警政署曾表示核發按日訓練費、醫療補助費用等,開訓後仍未奉行政院核定。查113年警政署之預算書,亦未有科目或計畫編列相關預算,用以支應關鍵基礎設施訓練相關費用,警察署之前一再表示相關訓練計畫係屬密件,致外界難以掌握。綜上,如何確保相關人事補助費用之經費來源?爰請警政署就支應防護關鍵基礎設施調訓人員相關人事費用經費來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十七)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6億1,846萬2千元,其中「貨櫃安全檢查業務」編列6,895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貨櫃落地檢查業務綜理總隊及各大中隊勤(業)務,策劃聯繫刑事、警務、督訓、安檢保防等工作。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簡稱保三總隊),主要任務包含協助海關勤務,負責進口貨櫃安全檢查工作等。囿於貨櫃裝載量大、隱密性高及不易破壞等特性,不肖份子遂大量利用貨櫃運送走私物,包含農漁產品、毒品藥物、菸酒品,及槍枝等大量影響我國市場平衡、社會治安、食品安全等。尤其疫情後,各國經濟復甦,港口貨櫃吞吐量大,保三總隊也多次查緝到毒品及劣質農產品等走私物。近日更有數名知名網紅因持有毒品遭逮,已影響社會風氣甚鉅。 保三總隊作為我國唯一專責貨櫃安全檢查之警察單位,加強我國邊境安全、查緝違法進入我國之走私物及違禁物品絕對責無旁貸。爰此,請警政署就如何加強貨櫃安全檢查,持續提升貨櫃案件破獲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三十八)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3億2,736萬8千元,其中「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3億1,586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國道公路秩序之維護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之統計,111年總計有3,102件國道事故,較110年增加近600件,造成66人死亡。且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2年上半年已發生30件死亡事故,造成34人死亡,較111年同期26件、31人死亡上升(增幅約15%),其中又以未注意車前狀態為多數。經查國道警察之統計,於高速公路上執勤之作業人員從後端遭追撞之事故已逾百起,造成逾20人受傷。 為了保護施工及執勤之交通安全,爰此,請警政署提出相關提升國道車輛安全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三十九)近期詐騙集團以高薪誘拐台灣年輕人赴東埔寨事件層出不窮,遭詐騙至柬埔寨的受害人卻因我國與柬埔寨無邦交,而導致救援行動與嫌犯逮捕受阻,如今人口販運已為國際社會無法忽視之重要問題,尤其侵害人權之嚴重性,搶救受害者應是國際間大家可以通力合作的,我國應更積極以多元管道將受害者搶救回國。面對人口販運問題嚴重,無法完全剷除人蛇集團,而他鄉異地的困窘,自是更迫切需要救援,警政署更應研討國際交流合作方式,以挽救在海外深陷困境的國人。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行政院自106年5月起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警政署負責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惟110至112年8月底止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5.44%,且部分市縣111年度定期採驗到驗率低於8成,鑑於111年度採驗平均陽性比率為20.45%,倘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如未定期到驗,易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就「定期採驗工作到驗率之落差情形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一)查刑事警察局交辦各地方分局、派出所,進行打詐宣導,細部執行計畫要求宣導活動場次、人數、貼文數、結合網紅……等量化指標並計算積分。次查,行政院112年6月9日核定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識詐部分,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協辦機關依分齡分眾則為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等各部會。刑事局對各分局、派出所宣導業務量之要求,既不符合打詐綱領1.5版分齡分眾、各部會協助之設計,也不合乎警察調查犯罪、維護治安之本務。警察應以提供案例素材為主,若真有自行執行宣導,也儘量由中央執行。爰請警政署就「評估停止或修正打詐宣導業務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琬惠 鄭天財Sra Kacaw (四十二)近來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111年詐欺案件共計29,702件,較110年增加4,978件,增幅為刑案種類中最多,達20.13%;另111年全臺詐騙案件造成的財損高達73億元,令民眾財產損失金額龐鉅,亟待警政署積極宣導,以提升全民防詐知能,且應持續提升偵查能量,並依據詐騙趨勢研析,加強查緝量能。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四十三)為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警政署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於毒品防制經費中編列辦理該計畫尿液檢驗費用,且因地方需求,亦提供各縣市政府辦理尿液快速檢驗之業務。查110至112年8月止受定期採檢通知之應受尿液採檢人之定期到驗率僅約85%;又部分縣市應受採檢人之定期採檢率查有含新竹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低於80%。若未定期到驗,恐衍生毒品防治工作之疏漏。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就「定期採驗工作之到驗率落差情形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十四)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3億4,630萬1千元,辦理預防犯罪宣導、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165反詐騙專線、民眾識別詐騙及提升反詐騙意識等。經查,據刑事警察局統計,111年度詐欺案發生數2萬9,509件,較110年度之2萬4,724件增加4,785件,增幅19.35%;惟111年度詐欺破獲率97.32%,較110年度之99.03%減少1.71百分點;而112年1至8月共偵破詐欺犯罪2萬3,512件、查獲嫌犯3萬4,422人、詐欺機房29件、詐欺車手8,312人,詐欺案件仍居高不下,打詐力道仍須再加強。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反詐意識並有效降低詐欺案之發生」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李德維  (四十五)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尿液檢驗費編列2,620萬6千元。經查:110至112年8月底止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5.44%,且部分市縣111年度定期採驗到驗率低於8成,鑑於111年度採驗平均陽性比率為20.45%,倘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如未定期到驗,易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尚待督促改善。因此,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定期採驗工作到驗率之落差情形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李德維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2億1,89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為建構性暴力防護網絡,完善被害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立法院在112年初3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未來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另,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112年上半年,接獲民眾陳情投資詐騙案件主要有3大類型,包括「冒名金融業者」、「電話、簡訊及LINE群組勸誘買股」,及「金融商品交易平台(APP)」等。尤其,利用加密貨幣洗錢詐騙等方式,愈趨增加。 經查,我國新型態犯罪主要係為網路犯罪,據警政署之統計,111年網路犯罪達1萬6,128件,較110年增幅達32.25%,同期間破獲數增幅為25.99%;嫌疑犯人數增加4,494件,增幅32.57%,惟破獲率自110年94.24%下降至111年89.78%,112年截至7月發生9,231案,破獲8,325案,破獲率90.19%。 鑑於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之發達及運用,犯罪手法也是推陳出新,新型態犯罪更是層出不窮;提升警察在學時,有關AI犯罪金流及監控與科技偵查教育等之教學量能是刻不容緩。惟中央警察大學亦應扮演政府智庫之角色,運用數位智慧化的偵防設備與研究分析,並協助實務機關掌握治安情勢發展與判斷。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就如何協助實務機關提高網路犯罪之破獲率,研擬具體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二)108年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有關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及「資訊權」入法,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的安全。112年9月底,屏東發生明揚大火事故,造成首批衝入火場搶救的4名消防隊員殉職及逾百人受傷。 消防退避權的落實,與第一線消防人員判斷火災、地震之現場建築結構安全有關。經查,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消防組)學士班4年制的課程地圖,有關建築結構安全之部分,有建築消防安全構造,及建築消防安全,惟兩課程皆為選修,換言之,消防員的養成教育訓練中,缺乏對火災或地震等對建築結構體破壞之結構安全評估。尤其台灣鐵皮屋、工廠倉儲數量眾多,一旦火災發生,建築結構安全與否,更是攸關消防員之生命權。總的來說,有關消防員殉職之原因,先前監察院調查報告中,多次指出指揮體系失靈是導致消防員命喪火窟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災害現場,除了消防員外,若有土木或結構專業人士陪同,更能降低憾事的發生。查目前實務上地震發生時,災害現場有結構建築專業人員陪同救災,惟火災時缺乏土木結構專業人士或技師在場,提供消防員專業意見,因此消防員本身的專業知識更顯重要。 為落實「消防法」第20條之1之消防退避權,及更有效快速且安全的救災,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就如何增加消防員在學時有關火災時建築結構安全判斷之訓練,研擬具體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三)中央警察大學是我國警察教育的最高學府,主要任務為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及培養警察專門人才。教育理念也特別注意專業教育、通識教育及人格教育3方面之兼容並蓄與平衡發展,並強調堅守「品德與學術並重」、「嚴管與勤教並施」,嚴格要求學生之品德、精神與生活教育。 惟近年來中央警察大學屢次傳出嚴重風紀問題,悉查中央警察大學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詳見表一),111年不僅3人有重大言行不良問題,其中2人更因情節重大被予以勒令退學處分,112年,也有竊取他人財物之情事發生,可見中央警察大學之品格及性平教育待加強。 為有效防止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情事發生、端正我國警力培育機關之風氣。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加強管理學生之品行,並加強品格及性平教育之課程,並對曾違反紀律之學生加強輔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一、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情形 單位:人 年度 人數 案件說明 處置情形 108 2 皆為校內考試舞弊(2人) 勒令退學 109 1 欺騙師長、違反校訓,情節重大(1人) 記大過2次 110 6 涉犯運輸毒品,經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15條所定行為之一屬實(1人) 勒令退學 學期間平日凌晨違規使用公務空間打麻將,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5人) 記大過1次3人,記過2次2人 111 3 提供色情按摩服務,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1人) 勒令退學 校內偷拍,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1人) 記大過1次 記過2次 累積達記大過3次上(1人) 勒令退學 112 1 竊取他人財物(1人) 勒令退學 說明:108至112年10月27日止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四)113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6億0,106萬7千元,新型態犯罪透過不同媒介及形式破壞社會秩序,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犯罪稽查難度變高。警政署除持續提升偵查量能,於第一線打擊犯罪,保障人民權益,中央警察大學亦於警察養成教育提出「因應新型態犯罪提升教學量能計畫」,透過軟硬體升級建置,如建置數位鑑識專業教室、加密貨幣AI犯罪金流追蹤及監控分析系統等。惟如中央警察大學於預算書所稱「理論須與實務接軌」,為使學生同時提升學術及實務能力,請中央警察大學針對上述計畫如何同時健全學理及實務內涵,確保所學得用於未來實務工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29億7,97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消防員燒燙傷為常見之職業傷害,惟現行相關之慰問給付,卻缺乏對燒燙傷第1時間之給付。縱公教人員保險之失能給付,與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按:含消防),係將燒燙傷造成之出汗功能喪失列為(部分、半、全)失能之樣態,若療程告一段落,且若治療康復情形良好,則不符規定,致無法申領前述支給。又「公傷假」依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最長僅2年,不符實需。綜此,消防員執勤受燒燙傷之相關給付僅能透由募款,後續療程告一段落之法定給付,在復原良好的情況下又不得支領,公傷假規定亦過短,均有違政府照顧執法人員之義務。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應研議提升消防員燒燙後第1時間之慰問給付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2.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消防人員長期處於高壓環境,其身心狀態實需密切關注。消防署雖為強化心理輔導資源,體恤同仁心理健康,曾函請地方消防機關,若因公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勤務,需於辦公時間進行諮商,經首長核准得核給公假,亦有導入專業心理團隊辦理個人或團體諮商。惟仍無如警政署單獨設立「關老師心理輔導單位」,況諮商服務時間常為平日,而消防人員執勤性質,恐侷限消防人員使用諮商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提供更彈性之諮商資源予消防人員,促進身心健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策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於112年核定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比照警察人員,將各級別支給數額調高15%危險職務加給。但是該表第7點第4點指出,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支給本項加成,導致服務於6都之偏遠地區的消防員僅能支領地域加給,卻拿不到危險職務加成,以至於偏遠地區之消防員留才不易。消防署應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同討論,以保障偏遠地區消防員之權益。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2.行政院於112年核定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比照警察人員,將各級別支給數額調高15%危險職務加給。但是桃園市近年人口數持續增加,建築物亦不斷成長,各項公共設施計畫亦持續進行,工業區及產業園區林立,使得桃園消防管理業務繁重,桃園消防員相較其他縣市面臨更多風險,卻仍然得按最高加成7成支給,無法比照雙北。為適時反映桃園消防員職務危險繁重之現況,並激勵同仁工作士氣,助專業人才的留用及延攬,消防署應支持並轉報行政院,研議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3.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觀諸近年重大火災意外,釀災原因之一係為「資訊落差」,蓋消防人員趕赴救災刻不容緩,實難即時釐清偌大意外現場之所有救災相關資訊,消防署允應協調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平時落實救災相關之重要資訊透明化,俾利消防人員趕赴救災現場前,即能對現場資訊有所掌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落實並持續更新「大型工廠平面配置圖資訊化並上傳雲端」,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4.依「消防法」規定消防署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負檢查、列管及複查之權責。「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9年3月修正施行後,全國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應列管並加強後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截至112年上半年度止,納管之3萬9,151家工廠仍有9,212家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尚未完成盤點。 就剩餘未完成盤點之工廠,消防署應積極督促地方消防機關完成盤點作業,避免因消防安全未確實落實,無法掌握危險物品及消防安檢,導致不慎釀成災害。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剩餘盤點作業提出檢查之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為降低未登記工廠之消防危害與提升勞工安全,經濟部應正視未登記工廠於工廠改善階段中之消防設備改善。112年7月,內政部公布用以提升工廠公共安全之「輔導既存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指導原則」,惟該指導原則目前僅為輔導與鼓勵性質,並未具備強制效力。爰此,請消防署會同經濟部,研議逐步推動「輔導既存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指導原則」之評估與規劃方案,且不致影響工廠改善計畫施行之期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洪申翰  (四)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編列8億3,615萬4千元。近年來,透過基層團體反映、立法院之監督以及消防署精進,始於111年5月委託外部專業心理團隊,提供服務,統計至112年7月,累積個別諮商32人次、團體諮商135人次及壓力檢測89人次。由於本服務甫執行,應廣為宣導,期使基層消防人員近用。綜上,消防署應將目前辦理之各類身心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洽詢窗口等,於外部網站公開宣導,並定期揭露服務人次數據,俾利基層員警近用。爰請消防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本案之要求。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五)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6億9,774萬2千元,係為辦理消防訓練中心相關工作。我國目前推動國家數位轉型,消防勤務與火場、救災有關,危險性高,若能運用數位智慧科技,協處火場危險判斷、進行虛擬實境訓練,對於降低消防人員執勤危險,實相當有助益。請消防署應制訂中、長程計畫,妥為利用數位科技推動上述事項。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六)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查行政院於112年10月3日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環境部、勞動部等召開「探討工廠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精進機制會議」,決議請經濟部統籌協調,就工廠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全場配置圖等資料,盤點整合訂定統一申報規定,以利精進化學雲平台資料品質。據此,請消防署積極配合經濟部之規劃,精進上述事宜,完善災防資訊,以落實消防員之資訊權。爰請消防署持續配合辦理精進化學雲之相關措施。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七)依據「消防署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內政部為規劃與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特設消防署。而機場消防員長年以來,均非由消防機關所納管。特別是機場消防員之薪資待遇與危險加給,在物價上漲下,並未有顯著提升。爰此,基於機場消防員從事與縣市消防員同等專業、類似的任務內容,政府不應該有兩套標準,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會同消防署,儘速研商機場消防員待遇及危險加給提升之相關方案,以提振機場消防員之工作士氣。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八)112年9月發生屏東明揚國際廠房大火意外,部分影響現場救災因素包括「安全資料表、危害辨識卡」並未如實填寫,導致誤導救災人員之判斷,顯示救災現場之資訊是否充實相當重要。就廠房存放危險性化學物品之資訊掌握、稽查及納管等問題,應研議建立完整且即時之資訊系統,以利即使掌握各危險物品存放單位之存放情況,供救災人員充分資訊。消防署應積極協調經濟部、環境部及勞動部等,就廠房管理、危險性化學品之存放稽核以及整合建立雲端申報資訊系統等,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及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九)消防署自經行政院核定並修正「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後,第1階段硬體建築本身已於106年完工,待第2階段添購器材及建置各式模擬場館。該場地後續將用以開辦5大種類共計71種班期之課程,供消防人員或其他各界公私部門訓練用。惟至112年7月底,就公務部門人員、民間救難團隊及公司企業團體訓練等合作訓練規劃,尚待洽商委訓意願及溝通使用需求。為期待該訓練中心能發揮最大訓練量能,建議消防署應積極對外推廣訓練課程,提高訓練中心使用率。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查各縣市消防隊辦理健康檢查之頻率,連續服務滿1年40歲以上人員,每2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補助4,500元;另未滿40歲外勤消防人員(實施輪班制度),每3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補助3,500元,而各縣市申請報支核銷健康檢查人數比例約78%。 部分消防人員反映,雖有進行健康檢查,惟部分單位除有限額外,所施行之健康檢查項目與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並無特別之處。鑑於消防人員工作之特殊性,爰要求消防署,應針對消防人員工作之特性,明確規範健康檢查項目,以便有效追蹤管理消防人員健康情形,以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的。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我國曾針對屏東縣消防從業人員,進行噪音暴露及聽力損失情形之研究,顯示消防外勤人員之聽力損失比例,遠高於內勤人員。證明消防人員長期暴露於一定程度之噪音下,極有可能會導致聽力損失。為消防署目前未對於消防工作環境噪音分貝進行調查,消防署認為工作場所噪音為工作環境長期處於相關機械設備等所產生之噪音,消防車引擎、警報僅於出勤時所發生,並非為常態性。 惟消防工作環境之噪音,亦會從廳舍內警鈴、救災器材操作或資通訊設備產生。為促進消防人員健康,爰要求消防署,應針對降低噪音對消防人員健康風險進行評估,並且調整配套措施。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消防署自108年起,提出消防人力充實計畫,此計畫預計於108至112年間,補充3,000名消防人力。此計畫立意良善,可適度的解決消防人力的問題,惟消防署並未同時確實估算離職與退休之人數,造成此計畫扣掉離職退休人數,實際補充的人數僅有大約2,000人左右。 現消防署欲將此計畫再擴大5年至117年,並再補充3,000名消防隊員。為確實達到補充之人力之目標,爰要求消防署,應針對此計畫前5年之結果,提出書面報告,分析及評估離退人數。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三)據研究資料統計中部某縣市消防局,所回收之有效問卷278份中,即有73名消防人員有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下簡稱PTSD)之風險,所佔比例約26%,這其中又以執行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救護、火警救護、墜樓救護等,最容易感受到創傷壓力。而高風險族群又以年資淺、未婚及非主管級為高PTSD之危險群。 鑑於我國消防體系現已面臨人力不足之困境,若又因無法負荷心理折磨而離開現職,對於我國消防人力也將是一大考驗。參酌警察體系近年建立關老師諮商體系,警察也已開始正視警察同仁之心理問體,消防也不應落於人後。爰要求消防署,應研擬建立心理諮商輔導中心,並且研議編列消防員參加心理諮商、就醫及諮詢之費用補助。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新增「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編列1億1,280萬9千元,係為因應山林開放山域事故增加,提升消防機關整體山域事故救援效能。 經查,108至111年度發生山域事故介於207至427件之間,發生人數介於262至657人之間;死亡人數介於11至41人之間;失蹤人數介於4至9人之間,且111年度死亡及失蹤人數較108至110年增加,而112年至8月底已發生376件、計482人,其中45人死亡及9人失蹤。另統計104至111年各縣(市)發生山域事故搜索時間(包括因迷路、失聯及遲歸等案件)搜尋平均時間,部分縣(市)山域事故搜索時間較長,搜索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 囿於各山域特性難易度、所轄山域幅員及所屬救援量能不同,為加強救援成效,爰此,請消防署加強各項科技設備持續投入救援行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賴品妤  (十五)據「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服勤日中至少應有2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由各消防機關於服勤時數內調配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前項休息時間,服勤人員如於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視為服勤。 經查,全台已有多個縣市消防局實施消防員勤一休一制,嘉義市消防局目前實施勤一休一,於每個服勤日,編排4小時休息時間,又其皆將休息時間,安排在深夜,致使休息時間無法外出或返家。為落實大法官釋字785號有關維護消防之健康權,爰此,請消防署加強督促各地方政府,整體改善第一線消防員之勤休制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賴品妤  (十六)消防員主要的工作是防災、救災與救護,每1次的出勤都是緊急又危險,全賴平時反覆演練與教育訓練。 然而,消防人員處於長工時、高壓的工作環境下,消防員出入火場與災區,都可能吸入、接觸有害物質,致使他們成為罹患職業病的高風險族群,例如聽力受損或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針對中部某縣市的消防人員調查,在278份的問卷中,就有73位消防人員有PTSD的風險,所占的比例將近3成,其中又以執行OHCA的救護、火警跟墜樓救護最容易感受到創傷壓力。 消防體系現已經面臨人力不足,若因為沒有辦法,負荷心理折磨而離開現職,這對於消防人力真的是一大考驗。爰請消防署加強重視基層消防人員健康。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七)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7,590萬1千元,係以加強火災預防與督導各危險場域放置危險物品之安全管理等業務。 「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105年5月20日前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必須在111年3月21日前申請納管,並接受輔導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若未申請納管,地方政府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並予以拆除。既存的高污染工廠則必須遷廠、關廠或轉型。 據統計,全台約有4萬5,000家未登記工廠,其中已有7,000多家完成特定工廠登記,大多屬於鐵皮屋,如遇火災易因高溫塌陷,若加上工廠內存放易燃、化學或污染等物品,勢將增加火災搶救之困難度及救災人員傷亡風險。 經查,112年上半年盤點結果,全國已納管之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3萬9,151家,已盤點2萬9,939家,仍有9,212家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尚未完成盤點。 爰請消防署加強督促地方消防機關全面盤點,落實工廠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及檢查。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八)消防署111年已經成立消防科技研發辦公室,因其為任務編組,尚無正式編制人員,其研發經費也是從「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支出,112年度有80萬元,113年度也預計會有80萬元的經費,尚無法編列公務預算。 若參照其他部會編列之研發預算,111年農業部「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為12億1,402萬2千元,112年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編列給地方型(編給地方政府辦理)2億元、中央型(由中央直接辦理)1億6,000萬元,經費規模與消防科研辦公室相差甚大。 目前的科技研發辦公室研發人員,主要由各縣市以及中央的消防人員借調組成,且經費略少,未來應由任務編組改為正式編制,並編列合理公務預算,藉由產官學研發能量及資源整合,加速台灣的消防科技研發進程,以利保障人民和消防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扶植國內的消防產業,讓消防產業持續造福國內外的民眾。爰要求消防署應於2個月內,說明未來消防科研改為正式編制、公務預算編列、研發經費增加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九)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7,877萬1千元。 鑑於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暨災害應變中心因廳舍老舊,且近年來該市防災人員增加致空間不符防災緊急應變使用需求,亟需異地重建,請消防署列為114年前瞻計畫調查需求辦理。另消防署應通盤調查全國消防機關廳舍使用情形,並適時協助地方消防機關辦理重(改)建。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陳琬惠  (二十)消防單位與資源分配攸關消防員的工作效率及安全,亦攸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近1個月,嘉義市西區發生3起火警,包括泰山三街餐具倉庫大火、友愛路店面延燒10幾間等,為加強防災效果,應重新檢視並強化人力及設備等緊急應變能力。 112年,嘉義市消防局組織擴編已通過,將分5年增加104名消防人員,考量目前嘉義市消防局有7個分隊,但坐落於鐵路以西的僅有德安分隊,顯見防災據點極度不均。為提升救災效率及消防平均性,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協助該局增設消防分隊之相關規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游毓蘭  (二十一)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9月明揚大火後消防人力資源成為社會關注議題,基層人員期盼中央能積極辦理,早日補齊人力,避免憾事重現。 經查,宜蘭縣消防局原有編制共360人,112年3月獲考試院同意增編至521人,但由於全國消防員招考合格率不足,宜蘭縣消防局預計花5年才有辦法爭取滿編。 有鑑於消防員是高風險工作,可以理解嚴格的錄取標準,但長期人力短缺也不是辦法,消防署積極辦理,早日補齊人力。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二十二)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有鑑消防勤務須具良好體能戰技及良善團隊紀律,與國家考試長期以筆試為主的理論測驗不同。考試院曾於112年1月5日院會報告事項,決定研議文官改革白皮書,並於112年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該院秘書長答詢承諾白皮書納入警察特改革方案。爰請消防署積極盤點用人機關需求,並配合考試院將警察特考改革納入文官改革白皮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三)107年桃園敬鵬工業廠房大火,造成消防員6死6傷、移工2死,當時108年「消防法」將「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入法。112年,屏東明揚工廠發生大火,再次造成4名消防員、5名員工死亡。究其原因,包括廠商堆放大量未申報之化學物質(資訊權蕩然無存)、廠商未提供充足資訊給消防弟兄(無法行使退避權)及廠商根本沒在納管之列(僅屬一般消防檢查),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四)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新增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編列1億1,280萬9千元,鑑於近年山域事故為數不少,且部分山域事故搜索時間過長,影響山域事故之救援成效。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五)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辦理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編列6億6,774萬2千元,惟截至112年7月底止該署訓練中心部分規劃訓練課程尚待積極推展,是否有其實際業務需求或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商委訓需求及提高參訓意願,以提升訓練中心使用率,仍待檢討。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六)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7,590萬1千元,截至112年上半年仍有9,212間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尚未完成盤點,消防署顯未積極督促地方消防機關全面盤點,落實工廠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及檢查。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二十七)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其中,113年消防署辦理「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40萬9千元。經查,「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中程計畫」期程113至116年,總經費2億6,957萬6千元,惟本項計畫尚屬草案未經核定,且對象僅針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等3個科學園區進行園區周遭之消防廳舍進行重建或整建與消防車輛之補強,卻忽視其他諸如經濟部與農業部等部門所管相關工業區或科學園區之消防安全。爰此,請消防署盤點全國各類工業區及科學園區所需消防能量,並規劃補強計畫,以避免日前屏東科學園區大火之憾事再次發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二十八)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經查,原鄉部落常因缺乏消防隊或消防車水線無法佈達讓火勢蔓延,總結就是消防隊距離原鄉遠以及部落缺乏消防水源.爰此,請消防署盤點原鄉地區消防水源狀況,並研議如何補助,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合作組訓部落族人諸如滅火等課程提出規劃。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二十九)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消防署113年辦理建置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中程計畫,期程113至118年,總經費6億8,134萬9千元,係為建立及訓練全國各地社區、企業組織、醫療機構、地區型民間組織、學校等單位組織成立符合臺灣在地需求之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卻未說明相關民間自主應變隊成立之後應如何永續運作,也沒有說明在原鄉地區應該如何推動之規劃。爰此,請消防署就原鄉地區民間自主應變隊之規劃,及成立之後應如何永續運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三十)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政府推動開放山林政策後,消防機關山域事故救援由108年的207件、262人,增強至112年8月的376件、482人,而基於地緣及對於山林環境的了解,原住民族人常主動或受邀參加山域尋人、救難及救災等工作,惟除義務性參加相關搜救工作外,族人有時還需自行準備救難、救災工具與車輛,卻未能受到實質的保障及獎勵。爰此,請消防署就參與山域事故救援之族人的獎勵、補助、保險或其他出勤保障提出規劃。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三十一)112年9月發生屏東明揚國際廠房大火意外,部分影響現場救災因素包括「安全資料表、危害辨識卡」並未如實填寫,導致誤導救災人員之判斷,顯示救災現場之資訊是否充實相當重要。消防署應研議協調合作方式,提供第一線消防人員於現場能有專業人力提供必要之專業資訊協助,例如土木結構專業、毒化物專業等相關人員,使第一線消防人員有足夠之了解及判斷,降低其危險之風險亦能提高救災機率,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十二)根據消防署統計資料,近5年來每年均約有近百件的瓦斯洩漏意外事件,106至111年即有高達43件瓦斯桶氣爆事件,造成123人的傷亡。此等意外事故根據事後公布之調查,多係因瓦斯桶開關閥口鬆動導致氣體外洩引發氣爆所導致。為強化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之安全性,經濟部於111年8月5日完成「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檢驗規定」之公告,現階段容器閥含自閉裝置及不含自閉裝置之容器完成檢驗後均可於市場銷售,惟現行於市場流通之瓦斯鋼瓶多有護圈尺寸過小,無法換裝具有自閉裝置的瓦斯鋼瓶閥,導致業者無法全面實施。爰請消防署研議自閉裝置使用推廣,並持續提升我國液化石油氣之使用安全。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賴香伶  (三十三)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7,590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等。 「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惟查112年9月屏東明揚大火一案,防火管理顯未確實發揮作用,並造成多人傷亡。 為加強預防救災之管理、確保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三十四)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7,590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等。 依據「消防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消防各機關應執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並針對檢查不合格場所追蹤管制至改善完成為止。惟查消防署之消防安全設備查察處理情形,109至111年合格率皆約為87%、112年截至9月底為止合格率約為89%;另觀複查不合格率自110至112年,則分別約為4.3%、4.9%,及5.6%,不合格率略為上升。 為加強預防救災之管理、確保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三十五)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其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6,666萬2千元,係辦理包含提升災害搶救能力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 查消防署之統計資料,112年截至9月底為止,出勤次數達逾98萬次;111年全台的緊急救護出勤逾130萬次,平均一天近3,600次,相比110年,增幅也達17.29%。另觀111年度各縣市政府消防分隊計625個,其中配置救護車之消防分隊為614個,其餘5個縣市、共11個消防分隊未配置救護車。惟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規定,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7名,部分分隊之救護量能顯待改進。 為提升緊急救護效率,爰此,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三十六)根據監察院111年度調查報告,顯示港務消防隊人力來源未有效規劃及配置未盡合宜,指出港務消防隊轄區倘發生重大災變,恐難有足夠救災能量以資因應。爰請消防署針對人力規劃及配置如何持續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十七)火災或災難搶救後,常見消防員席地略做休息之景,讓人不捨。惟國外備有「後勤照護車」,內裝設備包括廁所、外部洗手台,並能搭載桌椅、帳篷等,可供消防員於長時間搶救時,暫有喘息休整的空間。為使消防人員於長時間救災狀態後,可調度後勤照護車,維護消防人員身心健康及尊嚴,爰請消防署儘速研議添購後勤照護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第6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31億1,34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60萬元,俟國家公園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經查,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指出雪霸國家公園截至112年3月,尚未訂定與民眾遊憩使用相關之收費標準,據機關聲復將於113年年底完成。另查,國家公園署自112年9月20日揭牌,對國家公園整體政策之專業自應有所提升。綜上,為因應近來疫情趨緩、遊客回流之情況,收費標準訂定或檢討,可能不只雪霸國家公園有此需求,國家公園署宜予全盤檢視,否則訂定單一公園收費標準需113年年底完成,期程是否過於遲延?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家公園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鄭天財Sra Kacaw  2.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查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指出有關壽山自然國家公園保育巡查、石灰岩洞環境巡守工作,成果報告管控機制有其問題。詳言之,110年度保育巡查成果報告,未依限於111年2月底前提送,遲至111年11月始提送,而委託廠商進行巡查次數,於109至111年8月,亦有未達要求情形。以致對依該園區資源特性與經營管理需求擬訂計畫,以及提升園區保育、遊憩服務品質,均有不利影響。另國家公園署自112年9月20日揭牌,對國家公園整體政策之專業自應有所提升。除上述壽山自然國家公園外,是否其他國家公園亦有相類成果控管不佳之情,亦應一併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家公園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3.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有鑑內政部為執行溼地保育法之工作,委任(辦)機關辦理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之規劃、經營管理、審查及處分等作業,簽訂之協議書有各受委任(辦)機關應定期函報成果之要求。查審計部審核111年度決算,指出有15個機關未提報經費收支情形,不利成果監督。另國家公園署自112年9月20日揭牌,溼地保育業務自前營建署移出,專業自應有所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家公園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強化落實各機關委任(辦)經營之監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4.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為了盤點並管理全台露營區,觀光署於2018年首次公布全台非法露營場,以保護國土及消費者權益。然經當時營建署盤點,全國9座國家公園,便有27處違法的露營場,其中25處位於墾丁國家公園。雖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積極輔導,然考量設置國家公園之目的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國家公園署應盤點現存之非法露營場,儘速協助業者將有違國家公園設置目的或有重大違法事實之營區遷移至國家公園外,並輔導情節輕微之業者轉型合法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5.113年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國家公園作為保護國家特有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的公園,每個國家的公園都各有特色,也因此往往是各國吸引國際觀光客的重要來源。 以日本為例,環境省統計,2019年約有667萬外國旅客到國家公園遊玩,約是日本當年國際觀光客3,188萬人的21%。而美國VISA也統計,西美最多外國人觀光客的國家公園中,前三名均有大約10%是外國旅客,6到l0名也有約5%左右的外國旅客。相較之下臺灣2018年外國觀光人次為1,106萬人次,前往國家公園的國際觀光客卻只有約20萬人次,比例約1.8%,顯然來臺國際旅客中前往國家公園的人數並不多。 國家公園作為臺灣最重要也最有特色的自然資產之一,在保持園區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國家公園署應與觀光署合作大力向國際推廣,成為臺灣觀光產業的推動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就如何向國際推廣推銷臺灣之國家公園,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6.113年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計畫內容包含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臺灣自古有「福爾摩沙」之稱,壯碩豐饒的山景,吸引大批國內外人前來攀爬。惟依據消防署「110年山域事故案件概況」報告,近兩年事故發生人數較過往多,而事故熱點有25%位於國家公園署之管轄區域。又104至110年山域事故求援態樣第一名係「迷路」,占整體38%。 鑑於我國氣候多雨、地震頻繁,自然景觀之地形樣貌千變萬化,應定期更新指示路標,或提升路標之可見性。現多有熱心民眾自行在無路標之岔路綁上布條,以提醒其他登山客,惟無痕山林意識崛起,自行綁布條之作法引發爭議。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就如何定期精進其管轄區域內之指示路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7.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其中「保育解說業務」編列4,732萬8千元,係包括辦理國家公園署全球資訊網站建置、辦理臺灣國家公園入口網站改版及維運經費、及辦理國家公園數位典藏應用及行銷計劃等費用。 國家公園擁有豐富多元的自然景觀,不僅作為本國人的遊憩勝地,也是保育生態的重要區域,對外宣傳我國的觀光形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惟根據國際知名旅遊網站(TripAdvisor LLC)統計,來臺灣的外籍旅客最愛的觀光地點,僅有太魯閣國家公園,顯見宣傳行銷不足,應儘速檢討宣傳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通盤檢討如何打造國際品牌,增加國際能見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二)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1億7,321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國家公園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1億7,321萬1千元,近年來頻頻發生遊客在國家公園內餵食野生動物,或未將帶上山之垃圾、廚餘妥善處理、帶離下山,導致野生動物出現翻找垃圾習慣、甚至乞食之行徑,此已嚴重影響野生動物之覓食行為及國家公園生態。雖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皆已採取相關勸導或處置,但問題仍持續發生,為落實國家公園法、無痕山林原則及保育野生動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針對執法、勸導、宣導教育等面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整體性改善策略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2.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1億7,321萬1千元,各節計畫皆包含「經營管理計畫」,辦理園區內設施之維護與更新。 鑑於我國自然風景幽美,吸引廣大之國內外旅客朝聖,如112年3月韓國慶州國立公園所長率團至臺,與陽明山國家公園交流,除談論兩國的經歷與技術,陽管處更提及刻正規劃韓文之宣導與導覽服務。承前所述,園區內若提供多國語言服務,俾利提升國家知名度,且增加旅客之便利性。故應將園區內設施皆標明外語翻譯,如英文。目前各國家公園應盤點觀光旅客之國籍別,依籍別數量增加相關語言之設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就園區內各設施語言現況與未來更新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3.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1億7,886萬1千元,其中「保育研究計劃」編列2,590萬元,其中包括辦理台江國家公園外來種、生物性危害防治業務費用。 根據報導,外來種亞洲錦蛙入侵台江國家公園,繁殖力驚人,族群數在臺灣快速擴張,已對本土的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為保護臺灣的生態環境,應儘速擬定加強防治措施等相關規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強外來種生物防治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三)國家公園署自112年9月20日升格後,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也改制為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整體預算規模理應擴大,否則就失去了升格為署的意義。惟查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未來3年之預算編列,扣除掉「亮點計畫」之預算,金管處從114年度預算規模實際上僅增加4,900萬元,如此用以管理佔金門近四分之一之土地,預算規模是否稍嫌不足,有待商榷。爰此,請國家公園署應秉持升格為署的規模,積極向行政院爭取預算,加大對各國家公園之預算規模,以利有效的經營管理與保育措施,維護國家公園特殊的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四)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06年起辦理金門國家公園第3次通盤檢討作業,中間歷經近3年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作業程序冗長,而依目前草案準備劃出的面積分別為古寧頭區為11.93公頃、太武山區4.72公頃、古崗區9.35公頃、馬山區1.64公頃、烈嶼區1.8公頃,合計為28.99公頃。換言之,這當中有部分鄉親土地刻正等待由金門國家公園範圍裡劃出。爰此,請國家公園署宜加緊腳步,辦理金門國家公園第3次通盤檢討作業,讓法制作業順利完成,也恢復金門鄉親使用自身土地的權利。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五)近期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多處設施因颱風過境而傳出災損,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統計,包括鵝鑾鼻公園臨時辦公室倒塌、八角亭損害;滿洲南仁山管理站200棵樹倒、多支電桿傾倒;墾丁牌樓至森林遊樂區路樹多棵斷倒;永靖至新莊電桿整排斷倒;後壁湖往海巡隊樹枝斷落、遊客中心往停車場步道樹木阻斷;社頂公路多處樹木倒塌、4-1道路與砂尾路段大型指示牌傾倒;龍鑾潭步道眾多樹木傾倒等多起災損事件。墾丁國家公園為我國享譽國際之觀光熱點地區,夏季又為觀光熱潮之盛,爰此,請國家公園署持續就現有園內受損設施進行整修、重建,並藉此同步盤點、推動各項設施之強化工程。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張宏陸  (六)近年入山人數大幅成長,登山熱潮也連帶山難救援案件大增。按消防署統計,近8年共有2,318起山域救援,以迷路和遲歸為大宗,顯見民眾登山前應備資訊及行進中能獲得之資訊仍有不足,精進現有迷途防制措施為當務之急。爰此,請國家公園署積極持續推動迷途防制措施,改善步道、牌示等設施,針對易迷途地區加強牌示或反光條等防迷設施;另,應建立迷途山難好發處等資料庫,並透過網站、社群媒體及現地牌示等媒介,加以強化揭露環境資訊,供民眾做為登山路線選擇與風險評估之參考。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張宏陸  (七)近年國家公園內之野生動物遭路殺之事件頻傳,如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與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合作的「玉山國家公園路死動物自主調查監測計畫」即顯示,從2018迄今5年來,園區累計已有34物種被路殺,其中以青蛙與蛇類為大宗。特生中心「路殺社」2019年公布的路殺熱點,其中國家公園也有18個路殺熱點,陽明山國家公園便有8個熱點。 為保護國家公園區內之野生動物及生態環境,減少野生動物之路殺事件,國家公園署應強化各國家公園之路殺監測,並研議除提供熱點地圖、減速標示等以外之強制措施,以確實防止路殺事件。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八)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5,050萬1千元,係為推動國家公園署之一般行政業務。政府設置國家公園,有其推動大眾環境、生態、自然教育之意義,然各國家公園普遍幅員廣大,人力缺乏,若僅依靠少量編制人力,豐富之自然資源難以維持,並加以推廣。國家公園署應宜因地制宜,結合國家公園在地機關、學校、民間團體等資源,以解決推動大眾教育的人力困境。爰請國家公園署就案揭事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九)108年11月間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宣示山林開放政策,並於109年7月間核定教育部體育署提出之「山林開放暨登山活動管理實施方案」,推動民眾於國家公園內違反國家公園法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訂定區域內禁止事項,即屬違規行為。高山型國家公園入園管制影響較大應強化登山教育與宣導、加強園區巡護與查核,以預防違規行為。 民眾於國家公園內違反國家公園法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訂定區域內禁止事項,即屬違規行為。觀察高山型國家公園違規事件情形,106至108年度高山型國家公園總違規事件各為217件、156件及181件,自行政院109年7月間核定「山林開放暨登山活動管理實施方案」並執行以來,109至111年度總違規事件概呈增加之勢,至111年度達802件,112年1至7月仍有286件,顯示相關配套措施容有改善空間。 考量到民眾之違規行為對園區之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國家公園署應要求各國家公園加強對遊客之教育宣導,目標113年度違規件數須相較112年度減少。爰此,請國家公園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善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查審計部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汶水服務園區之原生植栽苗圃閒置,荒廢已久且未妥為管理維護」一案提出檢討及改善建議。據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回覆,原生植栽苗圃相關枯萎植栽及雜物等已清理完畢,該區預計轉型為環境教育區域,已進行規劃將利用現有工具、材料及場地,聘請專業人員辦理原生植物研習營。為加速此苗圃之妥善使用,爰請國家公園署針對相關規劃、轉型進度、教育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第7項 移民署51億7,78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491萬8千元,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規定之因公因病退休、撫卹、死傷病之慰問、失能之終身照護等出於執法原因之照顧,移民人員應比照相同標準辦理,移民署除應積極爭取移民人員因執法所生之各項照顧,期與警察人員一致,並積極研議提出相關修法,爰凍結10萬元,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二)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針對外籍移工逾期停居留問題,移民署112年辦理「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希透過宣導逾期停(居)留移工自行到案,但此計畫成效似有未彰,失聯移工人數仍上升。監察院曾對移民署提出糾正案,認現行實務針對逾期停(居)留之等裁罰未能落實核處或執行,致弱化相關法規對於不法行為之嚇阻力,勞動部與移民署均應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以強化執法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基於維護同仁執勤安全及合理業務負擔之前提,針對提升勤務規劃及臨場應變能力,加強執法以求逾期停(居)留外籍移工增加到案率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依目前移民署主責查緝失聯移工,但目前失聯外籍移工已達8萬餘人,而移民署現有專勤隊人力編制僅500人,移民署人力不足,龐大業務排擠查緝能量,且專業經驗斷層,欠缺勤務規劃及臨場應變能力。移民署應儘速補充人力,提出人力規劃,以因應失聯移工數量持續上升之問題。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3.為大幅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預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緩解時,加強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含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期大幅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人數。在該計畫實施期間,移民署雖已查獲2萬1,932人,但於112年7月底,逾期停留外來人口仍呈現增加的趨勢,據移民署統計,台灣境內逾期失聯移工在112年1月底有80,643人,但6月底自行到案專案結束後,失聯移工人數共計82,822人。等於專案結束後,失聯移工總數竟增加2,179人。移民署應同相關部會研謀解決方案,以期降低失聯移工人數。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4.公務機關掌有龐大民眾個人檔案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風險,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查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7億0,681萬6千元,其中用途為提升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安全性之費用共計1億0,020萬7千元。 由近年來監察院辦理政府部門資通安全調查案件及新聞媒體多次報導之政府機關重大資安事件觀之,主要發生型態包括非法入侵、網路攻擊、人為疏失(未落實標準作業程序)及管理不當(如:由介接應用機關流出、安全維護作業疏漏、管理制度欠完善或鬆散、安全防護措施欠周延及員工不當行為)等等。另外,「個資保護」及「資安防護」除前述事項外,最核心精神皆為:一旦發生資安事件,必須立即通知當事人、必須立即承認且並告知社會,才得以有效防堵及進行損害控管。 移民署為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惟113年度新增4項合計約1億元強化資安經費之計畫說明未臻詳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供完整計畫說明,並納入前述「主要發生型態」之因應補強措施,以及「發生資安事件後通知當事人及告知社會」之行政程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查目前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規劃膠囊型休息艙,供執勤人員勤務班次間能有隱蔽、舒適備勤空間休息,預計採購24組48床。此設備對落實輪班制人員之健康權有重要意義,應賡續積極辦理,更應檢視其他單位有無類似需求並加以規劃。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四)移民署為辦理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113年度單位預算案編列3,200萬元,較112年的1,800萬元增加1,400萬元。 然查,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113年之指標並未與過去的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2020~2023)有太大差異,目標值卻減少,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新計畫與前幾年之差異,以及提高預算卻降低目標值之緣由。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五)移民署為執行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業務,113年度單位預算保全費編列3,603萬8千元。 然查過去數年,保全費之預算皆為1,000萬元上下,即使我國入境及出境人數最高之107及108年,相關預算也僅為267萬餘元及1,280萬餘元,與113年之3,600餘萬元有相當差距。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六)移民署為辦理受收容人強制出境等業務,113年度單位預算執行受收容人強制遞解出境機票相關經費編列1,959萬5千元。 然查自105年起,我國逾期停居留之外籍人士人數並未有大幅變化,且無論有無辦理擴大自行到案專案,上述機票等經費編列皆約在200至700萬元之間,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次修正補強過去制度面保障缺漏的不足,例如將「律師陪同權」分別新增明定於該法第36條第5項、第65條第3項,使當事人或申請人除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外,得於行政程序中委任律師在場陪同。 為遂行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精神,爰請移民署針對第一線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法規宣導及教育訓練,並確實告知涉及該法當事人之基本權益事項,以確保當事人之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八)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贓證物同一性確保之議題,法務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及警政署等)等相關部會共同規劃建立贓證物品之數位化系統,以建構完善之贓證物品監管體系。 惟預計113至114年度分別於移民署本部及外勤單位等28處建置贓證物品履歷監管系統,分布地點甚多且廣,應加強建置控管機制、規劃時就資訊相容性進行跨機關協調,以確保日後資訊交換可行無虞。爰此,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建置控管機制相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九)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491萬8千元,經查112年7月24日,五股區某回收場驚傳移民人員查緝失聯移工,雇主卻為掩護而駕駛挖土機,砸毀移民署公務車、企圖攻擊。現行移民人員執勤相關規定,對於攜帶器械以及對民眾使用強制力方面,能否充分保障執勤人員之安全?爰請移民署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十)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491萬8千元,據審計部審核移民署111年決算,指出各區事務大隊專勤隊人力減少,而績效、業務提升,有待充實專勤隊人力。移民署自107至111年,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專勤隊預算員額自從578人降為575人;業務提升累計失聯移工自107年5萬1,482人,增加至8萬331人;而111年度祥安專案查處失聯移工1萬9,032人,已達到專案目標值。綜上,移民署實應研謀適當充實人力。另國境事務大隊之人力請增案,亦應積極賡續爭取。請移民署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十一)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為辦理112年6月14日總統公布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目前移民署建置「協助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專業人才庫」,至112年8月8日已包含68名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員,並訂有支給費用標準。惟就全臺而言,人才庫之專業人員人數應可再予充實,並以區域上平均分配為目標,以符實需。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十二)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為大幅降低逾期停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預計將加強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 惟根據移民署統計,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不僅未有效降低,更持續攀高,107至110年底均為8萬多人,111年底突破10萬人;而截至112年7月底,已經增至12萬人。 移民署應與相關部會研擬具體改善與策進作為。爰此,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十三)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其中「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4億3,379萬1千元,係包括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工作等業務費用。 移民署等相關部會為防堵跨國詐騙與人口販運,近期已就預防、勸阻、救援、究辦等4面向跨部會採行相關措施,另為因應新興人口販運型態,業於112年6月間修正公布人口販運防制法。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應配套修正之子法均尚處於法案草擬及會商各部會階段,為避免國人再遭詐騙前往他國從事非法博弈及詐欺工作,移民署應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並推動培訓及宣導等措施,俾符內政部擬於113年1月1日施行之時程,以有效防堵跨國人口販運及詐騙事件發生,並增進人權保障及嚴懲不法。爰此,請移民署儘速完備相關法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四)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4億3,379萬1千元,用途之一為「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定規劃」。 近年柬埔寨等海外人口販運事件,到新北市集團囚禁事件、移工剝削,導致許多民眾遭受凌虐及生命威脅,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112年6月間修正公布,修法目標為因應新興人口販運型態及增加保護受害者的聯防機制。 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應配套修正之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等6項子法仍處於法規草擬及會商階段,宜儘速完備並推動相關措施。 為加速進行後續配套修正進度、儘速整合公私部門有關被害人保護之資源,以逐步完成人口販運防制工程,請移民署針對該法尚待辦理事項、尚未完成原因、目前進度及預計完成時程,以及於該法審查時所提附帶決議「24小時線上檢舉求救平台」規劃辦理進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為協助新住民參與臺灣社會,移民署設立新住民發展基金,以協助新住民在臺生活。然,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執行率卻起伏不定,近5年內曾經低至3成、也曾經高達7成。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率,也有很大落差。以111年度經費執行率為例,「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屏東縣執行率71%、新北市只有20%;「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計畫」高雄市執行率100%、嘉義市則僅為0%。 移民署應鼓勵各縣市政府,提升新住民發展基金使用效率,以有效運用資源,亦真正協助有需要之新住民。例如: 1.推動以新住民為主體之服務,以連續性服務取代單次性活動。 2.整合各項福利服務措施,設置單一諮詢窗口,增加服務可近性。 3.連結在地移工或新住民服務組織,增設多元管道宣導。 為提升新住民發展基金使用效率,爰請移民署針對上述提出改善作為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十六)截止112年4月底止,我國移工人數達73萬餘人,為歷年最多,惟累計失聯移工人數亦達8萬3,277人創新高,且111年度失聯移工人數較110年度增加1倍,除加強查處,如何促使失聯移工自行到案,亦屬重要配套措施。移民署於109年4至6月底,曾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自行到案專案),後又辦理2次自行到案專案,實有必要就此措施進行政策檢視,並就改善我國失聯移工現象提出具體建議,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賴香伶  (十七)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1億7,349萬7千元,係以辦理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 移民署每年既有「擴大逾期停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鼓勵失聯移工主動到案,並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然按移民署統計數據顯示,失聯移工112年2至6月專案實施期間,失聯移工人數不減反增2,100餘人,且過去2年專案實施期間,111年增加1萬1,700餘人、110年增加1,400餘人,現行專案政策成效未臻理想。爰請移民署盱衡現行專案執行成效,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擴大逾期停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實施期間失聯移工統計數據 112年 111年 110年 6月 8萬2,822 7萬0,331 5萬1,976 1月 8萬0,643 5萬6,878 5萬1,256 增加 2,179 1萬3,453 720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八)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其中「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反調查處理業務」編列1億7,349萬7千元,包括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法規之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費用。 為大幅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預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緩解時,加強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含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期大幅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人數。惟計畫執行期間,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仍呈增加之勢,應全面檢討落實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爰此,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落實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九)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其中「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反調查處理業務」編列1億7,349萬7千元,係包括辦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 全國各縣市專勤隊辦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惟近期數據指出,專勤隊人力僅有500多人,相較於不斷攀升超過8萬名之失聯外籍移工,顯見人力不足以負荷,應全面檢討人力配置,以加速遣送(返)作業。爰此,請移民署加強人力配置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第8項 建築研究所2億9,978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2億0,404萬元,計畫內容包含建築防火科技、建築工程技術精進與應用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希透過科技,輔以前瞻視野,秉持研究創新精神(參照建築研究所施政目標與重點)。 建築研究所官網有陳列所內歷年專利統計資料,截至110年9月3日,應有26項專利。經查,網站陳列之專利資料,其中有3項專利權期已滿,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有2項於112年底前將過專用期限;且105年至今,僅有一件專利向外授權,供外界使用。 綜上,建築研究所應為我國建築相關技術之先驅,然參照近年專利數據,如111年未取得專利件數、已有3項專利權無效或僅有1件專利向外授權,顯示建築研究所之研究量能有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精進其研發成果應用,就專利技術之增進與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18億0,51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3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1,382萬6千元,辦理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觀測偵巡及運輸任務。 空中勤務總隊成立自94年,規劃5大任務,即救災、救難、救護、空中偵巡與觀測以及運輸,相較後2項,前面「3救」占空中勤務總隊絕大多數的任務,據統計,自93年1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止,總共出動108,376架次,已救援8,051人,顯示其「慈航天使」的名號是實至名歸。 惟空中勤務總隊的每一趟任務,都是環境惡劣,是相當考驗飛行員的技術,爰請空中勤務總隊出任務時,須注意機組人員安全,並加強監督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情形,及第一線人員裝備每年都要有一定比例更新。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二)空中勤務總隊依立法院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管制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AS-365N、UH-60M機艦組合演練及相關作業情形書面報告;經查空勤總隊AS-365N型直升機已陸續完成1,000噸、2,000噸、3,000噸及4,000噸共4型艦艇具飛行甲板巡防艦之落艦組合訓練,飛行員已建立落艦組合訓練技能。至112年6月止計實施落艦171架次,執行狀況良好,能滿足海巡任務需求,而UH-60M型直升機配合海巡署新造4,000噸巡防艦落艦案,亦已於112年5月24日及25日由黑鷹直升機至台北港配合海巡署4,000噸級新竹艦執行港內落艦驗證,計執行4架次、37次落艦,驗證狀況良好。已達建立黑鷹機隊落艦師資及確認海巡署4,000噸級巡防艦飛行甲板規格結構與落艦相關導引輔助設施均符合標準等2項目標,經評估空勤總隊直升機隊已建立與海巡署巡防艦海上搜救作業能量,能安全有效發揮立體救災、救難、救護及觀測偵巡效益,本案自本會期起,解除列管。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王美惠  (三)113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1,382萬6千元,查近年預算資料顯示,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呈增加趨勢,且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106至111年度妥善率目標值均訂為65%,惟實際值由106年度之77.23%,降至110年度8月底之67.86%,113年度預算書之妥善率目標值仍為65%,空勤總隊允應持續加強管理,以提升維修品質及效率。爰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針對提升派遣妥善率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113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1,382萬6千元,其中「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1億2,863萬6千元,係辦理飛行與修護訓練、飛機急救在救護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暨棚廠安全相關後勤維持等。 112年5月,海巡署4,000噸級的新竹鑑與空勤總隊UH-60M黑鷹直升機完成首次落艦,是為海巡與空勤總隊在海上救生救難領域能有效合作,更為海空聯合搜救機制創造歷史新頁。經查,空勤總隊現有9架AS-365N型海豚直升機、14架UH-60M型黑鷹直升機及1架定翼機,海豚機可降落於海巡署1,000噸至4,000噸的巡防艦、黑鷹直升機則可降落於4,000噸的巡防艦,演習訓練中,空勤總隊與海巡署皆有共同演練海豚、黑鷹直升機落海巡艦的課目,惟查海豚直升機在港內及港外都有執行過落艦訓練,但現行黑鷹直升機並未在港外執行落艦訓練任務。另,有關於此項之業務與各機型之性能,空勤總隊各單位也需釐清。 為了因應更多元的海上任務與挑戰、逐步厚植海上搜救量能,及確保海上作業者之安全,增加空中搜救之能力,爰此,請空勤總隊進行檢討及規劃港外進行黑鷹直升機落艦訓練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主席:暫行保留。 第24款。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9億1,55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管理」之「辦理國內外海洋政策情勢蒐整研析專案等經費」委辦費135萬元,「辦理編修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等經費」委辦費250萬元,「辦理海洋事務與政策宣導等經費」委辦費137萬4千元,「辦理海洋重大議題研討會等經費」委辦費200萬元,惟此4項作業之效益應詳列述,另「政策情勢蒐整研析」於112年於一般事務預算編列46萬元,而113年度改委外並增列91萬4千元;「海洋資源作業」之「海域遊憩活動法令資訊統合平臺等資訊系統維運所需之伺服器主機及網路儲存空間等雲端服務費」編列141萬9千元,較112年度該項預算增列91萬2千元,須說明增列原因;「海域安全作業」之「辦理海線安全國際會議等經費」編列630萬3千元,應說明其編列細項與其預期效益;「科技文教作業」之「辦理海洋教師研習營等相關經費」編列146萬4千元,較112年增列81萬5千元;「國際發展作業」之「辦理協助我國海洋廢棄物產業鏈建置,並構築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台等經費」編列2,000萬元,應詳述此作業之專案KPI及計畫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2.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108年11月20日,「海洋基本法」公告實施,該法第16條第1項明定2年內各級機關應修訂相關法規。自108年底,海洋委員會啟動海洋3法法制作業,惟截至112年10月,僅「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完成立法,海域管理法草案與海洋保育法草案仍未送至立法院。爰此,海洋委員會應加速中央與地方意見整合、專家學者意見諮詢,以精進完成立法作業。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域管理法草案與海洋保育法草案的推動進度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3.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海洋委員會較112年度增列強化海洋產業永續發展及推動海洋地方創生計畫等經費958萬6千元,海洋地方創生應涵括推動我國海洋文化,重視海洋文化資產等面向。惟根據海洋委員會委託學界最新研究顯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對於海洋文化資產似缺乏具體共識,恐不利推展相關合作與發展,又地方創生已是我國安全戰略層級之國家政策,允應針對海洋提出地方創生的新思維,避免重複挹注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針對海洋地方創生之內涵及具體發展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4.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海洋委員會為「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總經費編列6,260萬元(分4年辦理),此一計畫乃於「向海致敬」政策脈絡下,培養人民親海並維護遊憩安全,亟需海洋主管機關針對「風險海域」持續進行科學研究,並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如何適度開放海域。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針對開放海域之政策方向與具體方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5.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海洋委員會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總經費編列11億3,362萬2千元(分6年辦理),113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3億1,095萬元,較112年度增列1億2,265萬3千元。近年公共工程雖受缺工缺料等影響,營建成本提高,惟為撙節公帑,海洋委員會允應洽相關單位預為規劃,掌握細部設計價格等資訊,持續提升預算編審品質,俾利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如期如質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針對合署辦公新建工程計畫之執行現況與未來如何確保預算撙節使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6.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辦理海洋總體事務統合規劃協調與推動等業務。經查,海洋委員會為符合海洋基本法對於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的規範要求,持續分別進行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及海洋保育法草案等海洋3法之立法工作,目前已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的立法。鑑於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保育法草案立法之後,對原住民族人傳統海域及經濟漁業影響甚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對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保育法草案立法之後,對於原住民傳統海域及其經濟漁業活動可能產生影響進行研究調查,預作輔導措施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7.113年度海洋委員會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辦理海洋總體事務統合規劃協調與推動等業務。經查,海洋委員會配合「向海致敬」政策,包含辦理國家海洋文化與教育發展策略規劃、推動及協調,以達成培育海洋人才,厚植海洋文化力,傳承海洋文化等工作。鑑於原住民有其優良的傳統海洋文化,包括台東蘭嶼雅美族(達悟族)有其傳統拼板舟與飛魚季文化、長濱有阿美族長者保有傳統部落炒鹽技術文化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就協助輔導原住民保留、發展與促進傳統海洋文化提出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8.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近來中國抽砂船頻頻越界抽砂,造成我國海岸流失退縮、陸地沉陷及破壞海洋底棲生態暨海底電纜等,影響生態資源、漁民生計與臺馬間訊務,海洋委員會應協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運用必要措施,積極主動辦理海岸災害防治及海岸資源保育等海岸整合管理作為,完善海岸地區之規劃,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另海巡署應擴大巡護範圍,加強巡邏密度,除透過無人機輔佐偵蒐、監控等空勤任務,另應建置我國海巡空勤執法量能,以符合我國海上執法需求,以利遏止非法抽砂之情事。綜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羅美玲 王美惠  9.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海洋資源作業」編列1億0,240萬9千元,係辦理海洋空間功能區劃之統合、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政策之統合、海洋事務補助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及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台系統維護等。 經查,為鼓勵國人知海、近海及進海,海洋委員會於全台設置海洋驛站,展示海洋文化、科學研究、產業、保育、海域治安等領域宣教資源。惟網站內之海洋驛站導覽線上預約系統,實際操作後,全台共13處海洋驛站,可預約之驛站僅有4處,其餘9處皆無法進行預約,網站之便利性與正確性,令人質疑。為徹底落實「開放海洋」之目標,打造海洋社會教育友善休憩場域,便於民眾線上預約導覽,藉以深化國人海洋意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檢討導覽預約系統之便利性與正確性,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10.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海洋資源作業」編列1億0,240萬9千元,辦理海洋空間功能區劃之統合、協調及審議,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政策之統合、協調及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協調及推動。海洋委員會近年積極投入海洋事務規劃與執行,並在112年度業已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工程,惟後續條例中所揭之各工作事項牽涉層面之廣,有待海洋委員會發揮具體政策之統合、協調及推動能力。為策進後續相關子法及配套規劃之完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後續推展規劃及進度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11.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國際發展作業」編列6,202萬6千元,新增「籌組海洋廢棄物治理國家隊布建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台發展計畫」,主要辦理協助我國海洋廢棄物產業鏈建置,並構築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臺等業務。 行政院112年7月核定計畫書載示,有關推動智慧海洋系統建置部分,我方與美國正進行推動簽署臺美合作協定。有鑑該計畫書未提及我國現有海洋資料庫NODASS,爰有關推動智慧海洋系統建置部分,可比對前揭臺美合作架構有關海洋監測系統之技術合作內容,研謀介接國家海洋研究院已建立NODASS,俾利資源分享。海洋委員會應評估介接NODASS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二)金門為四面環海島嶼,海岸線長達133公里,民眾活動也從貝類採集發展至獨木舟、衝浪等各式水上活動,為提升意外事故搶救能力,以保障民眾人身安全,請海洋委員會針對金門提升轄內水域救災能量,能提高重視。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三)鑑於各地方政府(除高雄市政府外)皆未成立海洋專責機關,導致各地方政府對海洋業務認知及範圍都不同,於審核民間社團計畫難保會標準不一且有所侷限,相對海洋委員會於海洋業務具有更全面性之視野及輔導經驗,爰請海洋委員會研提海洋教育文化社會發展中長程計畫,將補助民間社團共推海洋文化事務納入工作項目,並盡力爭取預算俾相關計畫研擬推動,除使海洋委員會更全面了解海洋民間社團運作外,亦可使社會更熟悉海洋委員會政策目標及規劃,以永續台灣海洋教育文化發展。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四)2023年6月19日聯合國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該協定內容主要確保公海與區域的海洋生物資源能長期的保育與永續利用,並透過有效的履行海洋法公約與相關的國際合作之規範。 BBNJ協定對我國海洋事務之可能影響,包括我國未來海洋科學研究與醫藥生技產業鏈之發展、我國公海商業漁捕利益、海洋外交政策與作為等,爰請海洋委員會盤點我國涉海部會可能受影響之相關法規,並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如劃設公海海洋保護區、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估等可能對既有活動、行為或機制等產生之衝擊,預擬具體應處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五)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國際發展作業」新增「籌組海洋廢棄物治理國家隊布建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台發展計畫」,係以辦理協助我國海洋廢棄物產業鏈建置,並構築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臺等業務。 國家海洋研究院建置全國海洋資料庫並於111年5月30日正式啟用「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NODASS),至112年9月,已匯聚了來自國內外共30個單位、104個資料集子項,且每月瀏覽人次持續增長,顯現出該資料庫深受國內外研究團體以及民眾喜愛。 行政院於112年7月所核定智慧海洋系統建置計畫中所揭示,需建置離岸流監測系統、海廢微塑膠監測研究、海洋污染物偵測系統等系統,但未將我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納入計畫中。海洋委員會目前雖未確定建置智慧海洋系統之細目與範疇,為避免資料庫資料不齊全,爰請海洋委員會針對智慧海洋系統中,須介接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臺一案,納入考量,俾利民眾使用。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六)112年國外發生民間水下載人載具失事造成多人罹難之事件,在英國的科學媒體中心(Science Media Centre,SMC)專家意見以及台灣的SMC專家意見中,都提到制定水下載具,特別是載人載具的相關規範,如設計規範、建造標準等的重要性。尤其是近年除深水觀光逐漸發展,水下養殖業以及風電等設備的水下維修需求亦很可能逐年增加,爰請海洋委員會儘速協調交通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推動水下載人載具安全規範,以保障相關水下從業人員及用戶的安全,俾利我國水下載具產業發展。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七)海洋委員會於111年度「海洋業務-科技文教作業」預算數編列6,409萬9千元,係辦理包括海洋文化資產保存、國家海洋教育發展策略規劃、海洋科技專案計畫研究成果之推廣與應用等。 為充實海洋文化內涵,形塑海洋民族之文化認同與傳承,海洋委員會於110年起分年分區針對台灣各地區之涉海文化資產進行逐項研究,藉此納入各地尚未列冊但具有潛力之海洋文化資產項目,悉查之,迄111年底完成北部、南部地區合計324件具潛力海洋文化資產之盤點,其中295件已登錄為文化資產,登錄占比為91.05%;北部地區計有29件尚未列冊但具有潛力之海洋文化資產,惟南部地區則尚未盤點完成,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接續辦理並宣導推廣海洋文化資產,並提出具體規劃辦理時程,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八)近年屏東縣琉球鄉(小琉球)成國內觀光熱點,按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平均計百萬人次登島,為當地帶來經濟成長與知名度。然,人流量遽增亦漸衍生環境生態、海洋活動安全等問題。對此海洋委員會多次於琉球鄉舉行大平台會議,召集相關單位討論自由潛水與船舶作業範圍重疊問題。 根據媒體刊載所述,海洋委員會曾提出由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劃設專區或熱區並訂定管理辦法,亦獲得漁民青睞;然,自由潛水業代表方主張專區為正面表列許可之自由潛水活動區域,與政府「向海致敬」政策之「原則開放、例外管理」精神不符,引此建議設熱區。 海洋委員會作為我國綜理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機關,應持續設法廣納社會各界意見,並兼顧各方之權益;又,海域劃分為海洋事務管理之明確依據,琉球鄉更為海域劃分示範區之妥適地點。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小琉球海域劃分現況及展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九)我國「向海致敬」五大政策主軸-「開放」、「透明」、「服務」、「教育」、「責任」及其意涵「淨海」、「知海」、「近海」、「進海」,依此海洋委員會統合各部會相關海域遊憩資訊,跨部會開發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資訊服務平臺,提供相關海域遊憩資訊及民眾活動申請許可SOP之服務管道,便利民眾從事海域活動,迅速獲得該海域遊憩相關資訊。 按現行服務資訊平台所提供之服務,包含海域海情海象資訊、水域活動申請及相關海域遊憩法令等,皆有所助益於民眾從事海域遊憩活動;海洋委員會亦於113年度編列多筆預算應用於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之資訊操作維護、雲端服務、業務宣導、功能擴充等。為考量不同使用者之需求態樣,以及加速推廣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之使用率。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上架APP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海洋事務權管複雜,現海洋活動如海洋運動之管理權責與相關法規更實分散於多個單位,致使各類海洋產業發展、從事海洋活動者等皆有不利影響,有需協助時更求助無門。 經查112年初,有民間自由潛水單位欲辦理自由潛水競賽,然因法規範不明確,使其無法辦理相關保險,也不知何為該事項之權責主管機關,無從尋得申訴、協助渠道。 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事務的主掌機關,對於各類海洋業務應持續積極予以挹注,以及適時輔導、協調各目的事業機關,攜手推動我國海洋事務發展及管理;另,「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甫三讀通過並施行,其中海洋運動更為重點發展項目之一。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於3個月內,就如何策進海洋運動發展及管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海域安全作業」編列4,842萬6千元,辦理海域及海岸安全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海洋權益維護執法事務,海事安全維護事務等;其中「辦理中國海上及水下無人載具發展對我國海域安全威脅與挑戰之研究等經費」委辦費59萬7千元。鑑於目前各國無人載具朝向多元化發展,美國、中國及日本在無人機研發領域激烈競爭,發展無人攻擊載具之防禦能力將成各國國防新課題;又查110年外媒報導,時值中國研究單位公布一艘水下無人載具(UUV),已具無人操縱即可辨識、追蹤和攻擊敵方潛艦。另,據報告中10年前測試之地圖部份座標來看,中國軍方疑似於接近台海或是在台海範圍內投放水下無人載具,顯見中國海上及水下無人載具發展對我國海域安全存有高度威脅與挑戰。爰此,請海洋委員會就「如何因應中國海上及水下載具發展對我國海域安全威脅與挑戰」強化與國防部等單位之跨部會合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現況研析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二)我國海洋區域劃分及相關管理規範,目前仍有待進一步會商盤點與檢討,視近年部分事件肇因,皆為海域劃分未臻明確與合理,各項遊憩活動之間衝突性,以及遊憩活動與漁業產生之扞格,除易釀紛爭與安全問題,也不易於各項海洋產業發展。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持續積極就海洋區域劃分及相關管理規範進行跨部會、跨縣市會商;另,相關管理規範除應保持因地制宜之彈性外,各項活動規範建議統合規劃一致性原則,避免部分遊憩進行,於跨不同主管機關轄管海域時,因各主管機關分區劃設之規定不同,而於海域狀況相符之鄰近區域產生適用規定差異。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三)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8,348萬1千元,較112年度增列2,024萬6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027萬7千元,較112年度增列公文系統維運等經費336萬1千元。惟預算書內無列出其相關公文系統支出,為撙節支出,請海洋委員會說明增列原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德維 林文瑞 游毓蘭  (十四)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953萬元增加729萬4千元(增幅76.54%),係辦理海洋法令研審及法制推動等業務。惟查,依據「海洋基本法」,攸關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之「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等法案之制定,迄112月8月底,海洋3法僅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又已公布未定施行日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尚待界定有關產業之內容與範圍,顯有立法怠惰之嫌。請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加速完成海域管理法及海洋保育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陳琬惠  (十五)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於112年5月26日三讀通過,條例內容主要有「統合各部會海洋事務」與「建構產業扶助架構」二大範疇,惟依「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規定,該條例所稱海洋產業共計16項產業,而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據此,前揭海洋產業範疇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定後,權責機關始能據以推動相關產業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為促進台灣海洋產業發展,並擘劃長遠、宏觀且整體性之海洋產業政策藍圖,以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目前辦理情形(例如相關產業及內容與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後之結果)、以及預計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六)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係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研析及法制推動。 「海洋基本法」於108年11月20日公布實施,明訂2年內各級單位應修訂相關法規,又「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於112年6月三讀通過,惟迄今該法尚未公布施行日,致使從事海洋產業以及活動的民眾灰心喪氣。 有鑑海洋產業龐雜多元,業務涵蓋航運、漁業、海洋觀光及工程等面向,所涉主管機關眾多,海洋委員會須儘速邀集有關機關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確認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各部會共識後,報請行政院發布施行。爰請海洋委員會針對「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施行日期,提出時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七)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辦理海洋政策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研析與政策措施之研擬及評估,海洋法令研審及法制推動。「海洋基本法」第4條第2項:「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統整至112年,海洋委員會業已陸續積極完成海洋3法其一「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工程,惟剩餘攸關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之「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尚未送至立法院審議。為策進立法進程,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十八)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獎補助費」編列3,685萬元較112年編列預算多出2,484萬3千元,預算金額大幅增加。查海洋委員會為完善我國海域遊憩活動環境,輔導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以確保從事海域遊憩動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透過該項預算,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計畫及海域安全課程。然海域救生救難服務案件,近年持續呈現增加趨勢,就112年5月發布之111年度海洋統計年報之救生統計,111年救生案件291件,救生人數389人,分別較上年增加68件、83人。因此,海洋委員會應設法透過是項計畫,持續強化救生及救難之防護能量,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結合民間力量,加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陳琬惠  (十九)以新北市金山區「磺火捕魚技法」為例,台灣具有許多特色海洋文化亟待保存,惟該類海洋文化資產皆多數面臨存續危機,必須開創新發展模式,使包含「磺火捕魚技法」在內的傳統文化技術得以存續。113年度海洋委員會預算「海洋業務-科技文教作業」編列8,013萬1千元,其中計畫內容包含國家海洋文化與教育發展策略規劃、推動及協調以及辦理瀕危及佚失海洋文化之發現、保存及推展策略(台灣北部區域)等。海洋委員會除應持續與相關機關及社教館所合作外,並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據以舉辦人才培育、推廣教育、體驗課程與展覽活動等,以永續地方特色文化推動及傳承外,亦應辦理海洋文化資產調查,建構海洋文化知識體系,以利各區居民及文史工作者據以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在地文化保存、傳承與發揚之地方創生工作。請海洋委員會就前述海洋文化資產調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十)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國際發展作業」編列6,202萬6千元。查海洋委員會擬透過國際合作交流方式,將我國貢獻及影響力推展與發揮,爰於113年新增「籌組海洋廢棄物治理國家隊布建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臺發展計畫」,其中推動智慧海洋系統建置部分,允宜研謀介接國家海洋研究院已建立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臺」,以達資源共享效益。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推動介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十一)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國際發展作業」編列預算6,202萬6千元。聯合國193個成員國於112年6月19日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對我國海洋事務之可能影響不小,所涉部會眾多,恐對我國現行海洋治理產生影響。目前BBNJ協定尚未生效,海洋委員會允宜審慎盤點我國涉海部會相關法規及作業機制,如劃設公海海洋保護區、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估等可能對既有活動、行為或機制等產生之衝擊,預擬具體應處對策。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十二)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國際發展作業」編列6,202萬6千元,辦理蒐整、研析海洋國際最新發展趨勢,運用我國海洋優勢領域,結合公私協力模式,統合、協調及推動參與海洋國際雙邊及多邊交流合作事務。其中一般事務費4,626萬9千元,項下業務之一為推動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含BBNJ協定)。按海洋委員會資訊顯示,BBNJ國際協定之談判完成,預期可促進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之「30x30承諾」履行(在2030年前保護30%的海洋);然,公海海洋保護區劃設倘開始進行,我國所參與或加入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職權,以及公海商業漁捕利益恐有被迫受影響之虞。另,該協定內容,是否應於「海洋保育法」訂定相關機制及規範,以及我國於公海相關產業之權責分工,海洋委員會長年編列經費辦理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海洋國際組織與國際公約動態研析等業務,是以有肩負釐清與說明之責。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二十三)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2023年6月聯合國通過的BBNJ協定於第2條揭示:「本協定旨在透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之有效履行及國際合作與協調之促進,確保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在當前及長期的保育及永續利用。」該協定係為聯合國為有效處理「國家管轄外區域-公海」於海洋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治理缺口(條約制定前,各國皆有公海捕魚與航行自由等權利),鑑於BBNJ協定具有國際法律拘束力,倘該協定生效後對台灣海洋治理政策(如公海商業漁捕利益、海洋環評外交政策與作為等)影響甚鉅,允宜審慎盤點台灣涉海部會可能受影響之相關法規,並檢視相關作業流程等等,預擬具體應處對策。爰此,請海洋委員會就邀集可能涉及部會及專家學者,針對BBNJ協定對台灣可能造成之影響與因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十四)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編列預算3億1,095萬元。海洋委員會等3機關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於110年底修正經費遽增4成,又迄112年7月底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強化工程進度控管。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257億7,71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110年立法院通過「土石採取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法,加重非法抽砂的刑責等,希冀減少我國金門、馬祖海域遭非法抽砂之威脅。現行執法仍以強制驅離為主,查扣違法抽砂甚至移送法辦之比例較低,此或囿於我國港口基礎設施良窳、海巡稽查量能及避免衍生風險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針對合理增加我國執法量能、全盤檢討海巡任務如研議減少非本務工作,得以精進本務並兼顧同仁執法安全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2.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海巡署職司海岸巡防,攸關國家安全,惟監察院調查認定海巡署岸巡隊偵蒐裝備不足,監控我國領海內船舶動態之實作人員,逾半數似未達專精標準等,顯示我國海巡亟待添購夜視系統、守望哨探照燈器材等,以提升海岸巡防能量。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巡署針對裝備升級評估與策進作為,並精進偵蒐能力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3.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岸巡隊設有206處安檢所,轄屬234處守望哨及31處機動巡邏站等單位,惟現有編制人力短缺,恐影響任務推展並使同仁工作負擔增加。海巡署允應持續精進招募作為,積極提升招募成效外,並應合理規劃勤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巡署針對優化人力及勤務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4.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理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惟據審計部查核,本計畫曾因事前評估落差,以致未能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型式檢驗而停用,致相關設備閒置。海巡署允應積極招募合格人力,落實訓練計畫,以有效提升海域巡護能量。且中國近年無人載具發展包含海上及水下無人載具,已落實對我海域之偵蒐,恐將對我國海域安全形成威脅,海巡署允應審慎研議監控等相關實務對策及預警機制,降低對我國安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巡署針對提升我國無人載具巡護能量及中國無人載具偵蒐因應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5.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12億3,240萬4千元,辦理強化海域治安、落實維護漁權等工作。鑑於海巡署查獲私運農林漁畜產品統計,查獲總量自108年之4萬5,368公斤增為111年之48萬832公斤,呈現增加趨勢,又中國船隻越界違法捕漁、採砂的情事時有所聞而且不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研擬違法走私、越界捕漁與採砂的防備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6.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12億3,240萬4千元,辦理強化海域治安、落實維護漁權等工作。鑑於海巡署整體預算員額自108年之1萬1,726人增為112年7月底之1萬2,300人,增加574人、增幅4.90%,只是實際員額自108年之1萬1,647人減為112年7月底之1萬1,195人,減少452人、減幅3.88%。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人力補充(含人才培育、訓練與進用)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7.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編列預算3億4,270萬元。 海巡署所屬單位各類隊長職缺,僅艦隊分署的隊長職務區分為「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及「單列第九職等」二類,組織法上並未就此加以區別,同為海巡署所屬隊長職務,何以編制表如此差別規定。經海巡署研議多年,迄今仍無所進展,嚴重影響單位士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8.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編列3億4,270萬元,海巡署岸際雷達透過雷情資訊系統可監控12海浬內船舶動態,達到早期預警效果及落實海上目標偵知。惟雷達效能之發揮,仍需經由雷達操作員透過專業知識結合實務經驗判斷,始能勝任。 雖海巡署現有雷達操作員均可獨立執行業務,然逾半數未達該署認定專精雷達操作員標準。且雷達操作員因勤務繁重、受限編制編缺升遷受阻、無支領海巡部隊加給等多重因素,雷達操作人員陸續流失,離職率約為1成,不利經驗之累積。雖雷達操作員已納入「國軍戰航官兵勤務加給」適用對象,惟海巡署應持續檢討雷達操作員之教育訓練,藉以提升雷達偵知與監控效能,並持續改善雷達操作員之工作環境與薪資福利條件,以達留人、留才之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就前述應持續檢討之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9.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後勤作業」編列9,319萬1千元,係辦理後勤裝備、物資補給、保修維護、運輸勤務及衛生勤務等後勤支援。 海巡署身肩維護臺灣周邊海域之重責大任,且近來因別國漁船時常越界捕撈或是破壞我國海岸生態,因此,為了及時驅離別國船隻,海巡署基層官士兵不分晝夜的保衛我國周邊海域。 近年來,天氣逐漸炎熱,許多民眾為感謝海巡人員長期對轄區的保護捐贈冷氣,讓海巡弟兄可以在舒適的辦公環境辦公。原是美意一樁,但據許多官士兵反映是看的到吃不到,多數冷氣不能開啟,當海巡同仁下勤後,只能待在中山室、備勤室休息和待命,但因隊上長官規定,不能開冷氣,中午只能留著汗吃飯、下午濕著衣服常訓,到了晚上還要繼續執勤,也傳出幫海巡署節省電費,可是能當作幹部升遷的功績等消息,讓許多基層弟兄對此有諸多不滿。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巡署針對冷氣是否可以依氣溫開啟,提出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10.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 為加強海域緝毒工作,海巡署已完成港區及聯外道路車牌辨識系統之建置,惟與警政署暨所屬刑事警察局、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交通局等相關機關車牌辨識系統之介接事宜仍未完成,涉案車輛如離開漁港進入市區、鄉間或行駛一般公路,現有系統即無法持續追蹤。爰此,海巡署應儘速完成與警政署暨所屬刑事警察局、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交通局等相關機關車牌辨識系統之介接事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11.海巡署為因應組織再造及募兵制推動,基層執勤人力大幅減少,以無人機輔助勤務執行,但因具備業操作證照人力明顯不足、訓練狀況未盡妥適,且使用頻率偏低,肇致無人機使用效能不彰,影響勤務遂行。依海巡署統計,110至111年6月期間,艦上無人機飛行起降訓練天數僅執行7天,直到監察院立案調查訓練天數始有增加趨勢,海巡署艦隊分署疏於辦理無人機操作訓練,應有效提高無人機勤務及任務效率,俾發揮無人機設備之效益。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12.海巡署為軍警文並用之機關,並依任務需求及勤務而定。為因應海巡署之任務繁雜,自108年起海巡署預算員額逐年調高,然而現員卻逐年減少,且近3年缺額呈倍數成長,缺額逐漸擴大。爰此,海洋委員會應責成海巡署研擬有效人力增長策略,持續強化人員之招募與留才,並結合第一線岸巡單位執法實務需求,運用科技設備之輔助,降低岸巡人力之依賴及人為疏失機率,減輕岸巡人員工作負擔,藉以增進執勤效能,有效管控海防管理之整體安全。 海巡署人員配置情形表         資料來源:海巡署 編制員額 預算員額 現員 缺額 108 13,476 11,726 11,647 79 109 13,480 11,726 11,629 97 110 13,480 11,870 11,553 287 111 13,480 12,021 11,450 571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13.海巡署為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維護我國海域安全,研擬「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依計畫載述,其中4艘4,000噸級巡防艦規劃擔任遠程巡護任務並建立3D立體救護能力,並設置直升機甲板、機庫及附屬設備、輔降設施供海軍使用之反潛直升機起降及駐載,並與空中勤務總隊(下稱空勤總隊)研商直升機駐艦政策,惟海巡署對於與海軍商議航行落艦之方案以及空勤總隊之黑鷹直升機駐艦方案,目前尚無具體進度,不利達成建立3D立體救護能力之計畫目標。海巡署除應持續洽詢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空勤總隊,以研商後續落艦、駐艦之相關事宜,辦理相關訓練作業。另應同行政院重行檢討空勤一元化之政策,建立海巡機關之空中執法量能,妥適發揮海空聯合勤務效能,提升海上執法及救生救難效率。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14.海巡署負維護台灣海域及海岸秩序,確保國家海洋安全之責,在執行海岸管制及安全維護任務時,惟長期以來該署岸巡隊執行守望及巡邏勤務偵蒐裝備配賦普遍不足,又未積極編列經費支應補充,恐影響海面與岸際目標監控效能,並增加海巡勤務之風險。海洋委員會允應督導並協助海巡署儘速籌列適足經費,用以購置所需裝備器材,提升海岸管控及偵蒐之執行效益。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15.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艦隊勤務」編列102億2,369萬8千元。海巡署一般船艦約使用30年汰換,小型巡防艇則使用20年汰換。截至112年8月底止該署艦船艇數量計164艘,包括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自108年起取得艦艇計65艘、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自99年起取得船艦計36艘,及63艘舊型艦船艇係於80年起取得,不少艦船艇使用逾20年甚至達30年;爰此,允宜審酌維修費用情形及控管巡防(護)艦船艇籌建時程,以維人安、物安,確保任務執行順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控管艦船艇汰建(維護)時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16.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其中「艦隊勤務」下「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第7年經費52億9,968萬元;「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第3年經費5億7,458萬7千元;「海巡艦艇碼頭強化計畫」第3年經費1億7,783萬8千元及「新增海巡碼頭113-116年整體發展計畫」第1年經費7,700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各噸級巡防艇艦之籌建。 經查,一艘船艦約使用30年汰換,小型巡防艇則使用20年汰換。截至112年8月底止,海巡署艦船艇數量計164艘,包括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自108年起取得艦艇計65艘、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自99年起取得船艦計36艘,及63艘舊型艦船艇係於80年起取得,部分艦船艇使用逾20年甚至達30年,船齡略高。 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確保漁民作業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提升整體執勤能量,及強化海洋治理,爰此,凍結該項業務,俟海巡署審酌維修費用情形及控管巡防(護)艦船艇籌建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17.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偵防查緝勤務」編列2億8,943萬4千元。 近年海巡署查獲私運農林漁畜產品之數量概呈增加,主要以漁民等走私至大陸地區之高經濟漁產品為最大宗,雖該署已加強規範,諸如高雄商港及料羅商港自112年5月起查獲螺螄粉走私輸臺案件不斷,允宜強化橫向食安相關通報管理機制,以維護國人食安權益,及避免造成動植物防疫漏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強化橫向通報機制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針對金門、馬祖、澎湖等重點海域,透過超前部署及彈性勤務調度,提升查緝大陸及外國籍漁船越界作業成效,尤其是金門海域,中秋節過後是黃魚捕撈季節,請海巡署加強驅離取締大陸漁船,全力維護金門海域漁業資源,保護漁民權益。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三)根據海巡署之統計,自112年5月起至8月19日止,查獲螺螄粉走私輸臺案件共計27案,總重為毛重3,293.92公斤,走私模式主要係利用小三通自中國先以人力輸入金門地區後,由業者收買集中後,再利用金門高雄國內貨輪航班運回臺灣本島(貨櫃或包裹)。 為維護社會治安及守護邊境安全,允宜擴大邊境查緝、強化橫向食安相關通報管理機制,以維護國人食安權益。爰此,請海巡署就如何加強宣導,避免走私行為頻繁發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四)東、南沙島位處台灣南方疆域最末端,肩負起保衛台灣於西南、南部之海域主權及東南海區域安全;海巡署亦設有東南沙分署,執行東南沙海巡勤務,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安全調查及維護、非法犯罪走私登檢查緝等事項。是以,東南沙島海巡人員應當擁有更妥善、適宜之照顧。爰此,請海巡署持續就東南沙島之內部管理、組織運用、回報制度、島上設備、物資運補等面向予以精進,加以勉勵海巡弟兄,並確保島上人員日常生活之水準。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五)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編列131億7,830萬8千元,係辦理海巡署及所屬單位人員之人事費。海巡署近年人員缺額逐漸增加,從海巡署所提供的資料人數來看,其人員缺額逐年都有上升的趨勢,從108年的79人到112年人員缺額已達到1,105人。行政院為增加海巡人員,減輕海巡同仁之負擔,雖於111年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1至115年軍職人力計畫」,預計分5年逐年增調方式,來達到人力目標1萬3,091人,但年度目標皆未達成。請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針對人力編制缺額逐年增加,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六)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19萬7千元。 查近年海巡署人力進用退離,除108年進用人數大於退離人數,自109至112年7月底進用人數均低於退離人數,致各年分別減少18人、76人、103人及256人,且幾近倍數成長,顯示海巡署每年持續進用人力,然退離人力遠高於預期,人力缺額情形未獲適當管控,112年4月19日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亦提及海巡招募不佳等情。爰此,請海巡署提出如何運用、招募人力之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七)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19萬7千元。 89年1月31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成立,歷經多次組改,惟現仍依「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按實際出海日數,及海巡人員職等及職務,區分「遠洋」及「近海」,每日分別支給550至1,200元數額不等之海上職務加給,均未檢討調整,隨著海巡任務改變,國內物價指數波動,顯不合時宜,海巡署應加以檢討調整,以維官兵權益。爰此,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八)台灣與菲律賓海巡單位自2008年簽署「海難搜救及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迄今已15年左右,有必要根據現況作適當調整。例如,針對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的漁撈行為目前尚未納入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之合作項目。有鑑於台灣及菲律賓週邊海域海事違法案件漸增,雙方應就雙邊聯合海事執法合作及相關資訊交換進行全面檢視並針對合作瞭解備忘錄作調整、更新。爰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九)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編列3億4,270萬元。馬祖岸巡總隊肇生參謀主任貪污、澎湖海巡副所長放任陸客偷渡等情,顯見官兵法紀觀念淡薄,法治教育不足。爰此,請海巡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廉政案例宣導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十)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編列3億4,270萬元。 鑑於目前巡防區勤指中心的編制,除中心主任屬實缺之外,其餘執勤人力,如指管長、管制官、通信員等等高達40名人力,均是要求各分署擇優派遣支援,而各分署目前人力吃緊,又需支援巡防區勤指中心,而且各分署所屬的岸巡隊、海巡隊接獲狀況,一個案件卻得分別向巡防區勤指中心與各分署勤指中心回報,此似為疊床架屋的組織架構。 又各分署長為12職等,而巡防區主任則為10職等,顯然分署長位階高於巡防區主任,但執行海上搜救之類的任務時,依照巡防區勤指中心實施計畫,巡防區負責勤務指揮、管制,運用責任範圍內岸海單位,似有點矛盾,巡防區是否有存在必要性,必須加以檢討整併,讓指揮鏈單純化。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一)海巡署肩負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確保國家安全之重要職責,該署為執行海岸管制及安全維護等事項,本應配置相應之各類偵蒐裝備,始能有效遂行法定職掌任務,惟監察院調查報告112內調0026字號指出海巡署岸巡隊部分偵蒐裝備明顯不足,例如固定式探照燈尚缺180台、自動照相機尚缺290台、數位攝影機尚缺143台、微型攝影機尚缺100台、夜視鏡尚缺105台、手持式熱顯像儀尚缺98台,前述裝備雖近5年有所增補,惟差額仍明顯不足,恐影響海面及岸際目標監控效能。 雖海巡署針對「固定式探照燈」表示因其有機動性不足問題,已修正相關作業規定將「手持式探照燈」列入裝備並搭配其他資訊設備及系統,目前並無因缺少探照燈而影響岸際監控勤務之問題。惟海巡署僅針對探照燈進行說明,然監察院調查報告內所指未達配賦標準之裝備中,仍有5個裝備項目未達標準,海巡署除應儘速購置所需偵蒐裝備以應實需外,亦應重新檢視現有偵蒐裝備之適宜性。爰此,請海巡署重新調整項目及應配置數(例如將「固定式探照燈」改為「固定式/手持式探照燈」且有各自的應配置數)、盤點仍不足的裝備數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各類偵蒐設備之配賦、管理及使用效能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情報蒐整作業」編列5,530萬1千元,係辦理情報政策計畫研擬及督考、涉外事務協調、海巡情資蒐集指導研整運用及諮詢部署與績效考核等工作。 海巡署身肩維護臺灣周邊海域之重責大任,且近來因別國抽砂船以及漁船時常越界捕撈或是破壞我國海岸生態,因此,為了及時驅離別國船隻,海巡署的偵蒐裝備尤為重要。 惟據監察院所提供的報告顯示,海巡署相關單位如岸巡隊,在執行守望及巡邏勤務偵蒐裝備配賦普遍不足,雖海巡署近年有陸續增補相關設備,但扣除淘汰品後,僅望遠鏡達標外,其餘如夜視鏡、熱顯像儀、攝影機等皆未達標,且未配置探照燈的哨所多達180處,占全部哨所75.95%,已造成台灣海域安全出現漏洞。爰此,請海巡署針對相關設備之增補時程,提出規劃以及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三)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後勤作業」編列9,319萬1千元。鑑於海巡同仁長時間於艦艇值勤,海洋折射陽光對於同仁視力影響甚大,惟未配發墨鏡等裝備,以維同仁身體健康。海巡署近期換發勤務服裝,更應全面檢討同仁相關裝備,以維執勤安全。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四)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通信資訊管理作業」編列7億4,083萬元。 因為海峽情勢的緊張,東沙島上的海巡官兵比14年前多,惟通信頻寬不足,嚴重影響駐島官兵通訊,海巡署應統一檢討各外離島通信狀況,協請有關部會研議解決之道。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五)為針對公海遠洋巡護及遠距救援任務需求,提升遠洋巡護量能,強化海域執法實力,提升救援能力,並提升我國海洋產業競爭優勢,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於110年7月30日經行政院核定總經費編列129億3,409萬4千元,分10年辦理,111至112年度已編列12億0,637萬元,113年度第3年經費續編列5億7,458萬7千元,預計辦理第1艘安龍建造作業,並於114年完成第1艘下水事宜,並完成第2艘安龍開工事宜。 經查,遠洋巡護船採購案原訂112年4月辦理公開招標作業,因適用軍用品免稅方案,故重新研擬招標文件並延後上網公開招標作業。惟截至今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僅15.08%,海巡署應強化控管船艦籌建時程,以利善盡國際漁業管理責任及保護我國漁民作業安全。爰此,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建造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六)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車輛購置(汰換)計畫」編列9,036萬元。 113年原計畫汰換及新購海巡任務用車計401輛,惟受限年度預算規模,僅得汰換既有車輛234輛,尚無法增購籌補;爰此,112年8月底現有車輛1,079輛,配賦數1,830輛計,配現率僅58.96%,如113年僅得以1對1汰換既有車輛加上非預期耗損車輛,113年配現率恐低於58.96%,為近年最低。 為維持海巡勤務正常運作及適時汰換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且不符成本效益之各式海巡任務用車,海巡署新增辦理「海巡任務用車汰換(增購)計畫」;惟113年僅編列汰換既有車輛而未增購籌補,致配現率恐為近年最低,允宜妥為因應。爰此,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車輛汰補具體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第3項 海洋保育署8億0,428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海洋垃圾對海洋生物造成直接生態衝擊,進而影響民眾生活及危及生命健康等。海洋面積廣闊,監測海洋垃圾實屬不易,惟若乏持續監測,則難以確認海洋垃圾究係如何從陸地流向海洋,無法從源頭進行減量管制,造成嚴重海廢問題。根據民間團體調查,我國海岸海廢垃圾量近年雖有降低,但部分地區卻不減反增,形成海洋保育隱憂。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保育署針對提升海廢監測量能及與相關機關共謀海廢源頭管制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2.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112年5月「海洋污染防治法」通過修正,針對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鍰,海洋保育署並新增「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總經費20億1,947萬元(分4年辦理)。海洋保育署允應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招募海污防治人才,以有效強化污染應變量能,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保育署針對防制海污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3.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其中「綜合規劃作業」之「補捐助各地方政府、團體辦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所需經費」編列803萬3千元,係辦理海洋保育教育宣導。 經查111年度海洋保育署已補助13個地方政府之14項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計畫。惟109年至今,海洋保育署皆無補助嘉義市政府及團體,辦理海洋保育教育計畫。為了讓民眾更能了解目前海洋所面臨的問題,及海洋生態保育的重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針對補捐助嘉義市政府及民間團體之方案及推廣方式,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4.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編列4,084萬7千元。 澎湖大義宮飼養的5隻海龜在2022年11月於馬公市嵵裡沙灘野放,海洋保育署人員也在龜背上裝置衛星定位器,以追蹤海龜野放後的適應狀況。而海龜野放後,即有里民發現牠們在沿岸活動,差點誤闖漁船沿岸放置的漁網,如此引人擔憂。 經查「iOcean的海洋生物標放資訊」:赤蠵龜(衛星標示代號:ID9)及綠蠵龜(衛星標示代號:ID10),2隻澎湖海龜的訊號,於2022年12月就無衛星訊號回傳。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網站或臉書等官方窗口告知民眾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海龜洄游動態資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5.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編列4,084萬7千元,辦理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查海洋保育署所提供資料指出,109至112年之海龜擱淺數量分別為109年通報擱淺335隻(死亡276隻、活體59隻);110年通報擱淺359隻(死亡289隻、活體70隻);111年通報擱淺315隻(死亡240隻、活體75隻);112年(截至第2季)通報擱淺183隻(死亡154隻、活體29隻)。 海洋保育署於111年度補助16個地方政府、5處救傷收容中心辦理擱淺救援,強化相關保育措施及海龜擱淺救傷資源。按歷年擱淺統計資料顯示,111年度全年度海龜擱淺數較前一年度同期隻數減少,另109至111年平均擱淺數海龜約336隻,顯見近兩年擱淺死亡隻數有望逐漸降低;然,經查109至112年第2季,通報擱淺之海龜及死亡數,109年死亡率82%、110年80%、111年76%、112年84%,死亡比例仍過高。 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之宗旨,期望加強和補充現有保育生物多樣性和永續使用,海洋保育署允宜持續研謀對策增加存活率,並強化相關保育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就如何增加海龜存活率及強化相關保育措施、推動友善海龜環境等面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年度 擱淺總數 擱淺總數(隻) 擱淺狀態 隻數 109 海龜 335 死亡 276 活體 59 110 海龜 359 死亡 289 活體 70 111 海龜 315 死亡 240 活體 75 112 (至第2季) 海龜 183 死亡 154 活體 2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6.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2億6,337萬5千元。 海洋保育、海洋生態維護,為當前重要課題。海洋保育署雖積極投入辦理生態調查、多樣性巡查、中小學生態教育、救援海洋生物等重要的生態保育工作。政府組織人力、資源有限,如海洋保育署澎湖海洋保育站僅有4名人力,海洋保育署應積極研議與其他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充分合作,發揮公私協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7.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2億6,337萬5千元,內容包括海洋廢棄物查察。據聯合國環境署統計,全球每年製造約3億噸塑膠廢棄物,其中約有高達800萬噸塑膠廢棄物流入海洋,而塑膠廢棄物受到海浪衝擊和陽光照射等因素,會分解成直徑5毫米以下的微塑膠(Microplastic,又稱塑膠微粒,指直徑或長度少於5毫米的塊狀、細絲或球體的塑膠碎片),除對海洋生物造成危害,亦會被人體器官吸收並累積。鑑於清除海洋塑膠廢棄物、釐清微塑膠於臺灣周圍海域及生物體之空間分布及現況,為減少海洋微塑膠重要手段之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針對以下事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海洋微塑膠於臺灣周圍海域及生物體之空間分布及現況。(2)海洋保育署針對微塑膠之解決措施。(3)提高海洋塑膠廢棄物再利用比例及經濟價值之措施。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8.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編列2億9,437萬2千元,主要辦理精進海域環境品質、提升海污應變量能及強化海廢治理。然而漁港廢棄物回收與再利用作業未臻周全,尚待提升海廢治理效能。 海洋保育署應與漁業署共商改善廢棄漁網回收之系統化,如何落實刺網實名制、提供漁民更方便的廢棄物處理流程,乃至於生活垃圾的清運等,建立系統性的機制,提升廢棄網具回收比例,一同守護海洋環境及生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二)大陸沿海有許多垃圾與「保麗龍」隨著海流和風向漂向金門海域,不僅影響金門海域景觀,更影響海洋生物生存,希望海洋保育署能針對金門海洋廢棄物的治理與防制,提出相關報告,以利金門海洋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三)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然針對金門縣海洋保育教育的推廣補助明顯偏低,請海洋保育署通盤檢討,加強對金門海洋教育的推廣。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四)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關於海洋污染事件統計,107年通報案件72件、108年通報案件82件、109年通報案件73件、110年通報案件97件、111年通報案件154件,主要係經加強稽查及核實通報,並納入其他機關通報案件,顯見近年海洋污染通報案件大幅增加。 依照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之「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海洋污染樣態包括海難事故、油輸送設施洩漏、化學品輸送設施洩漏、陸源污染、離岸風場發生事故、船舶偷排廢油水等海洋污染之樣態。有鑑於海洋污染嚴重傷害海洋生態,對海洋環境危害甚重。爰此,海洋保育署應加強相關部會整合及提出具體因應作為,確保海洋資源永續。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五)臺灣為一四面環海之海島國家,海洋事務與我國國家整體發展更是休戚與共。2018年4月底,歷經政府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正式掛牌,並成立海洋保育署。 有關海洋相關之政策規劃與法律制定,2019年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2020年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2023年上半年也三讀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已顯可看出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實質努力。 回顧攸關海洋保育之「海洋保育法」的推動過程,自2019年起推動制定本法,期間由海洋保育署召開14場次學者專家分區座談、跨部會協商等,並於2020年7月報行政院審查、2022年召開3次草案審查會議,並審查完竣,後與學者專家座談後,條文修正經行政院6月召開會議審議完竣。惟自推動立法至今已逾3年,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尚未送至立法院。 為擴大保育海洋生物,強化規範及整合海洋保護區,允宜儘速完備海洋保育法之立法。爰此,請海洋保育署就目前溝通情形及進度,提出書面彙整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六)為了提升民眾海洋保育意識,海洋保育署近年來致力於海洋保育教育推廣,推動海洋保育教育中心、製作海洋保育教育出版品,舉辦海洋保育新知講座及活動及辦理海洋保育巡迴教育活動。 其中,「小海龜的逆襲」與「臺灣鯨讚」為法務部廉政署與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合作出版之海洋廉政繪本,以輕鬆、易懂之詞語介紹臺灣可見的保育類海龜、臺灣鯨豚及行政透明、內控制度等廉政業務。查海洋保育署僅於108年辦理一場「小海龜的逆襲」及110年辦理一場「臺灣鯨讚」說故事工作坊,以培育海洋推廣之學員志工。惟,後續參與工作坊之推廣學員志工,至全臺各縣市推廣,但並未至嘉義市。 嘉義市雖未直接鄰近海洋,惟海洋教育應不分縣市及臨海與否,爰請海洋保育署加強海洋保育志工之培育,並協助海洋保育志工於各縣市推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七)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綜合規劃作業-補捐助各地方政府、團體辦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所需經費」編列803萬3千元。 鑑於近年全球保護珊瑚、減少海洋污染及復育珊瑚礁等觀念倡議盛行,珊瑚養殖及復育亦成為近年我國海保推廣業務目標之一。經查新北市貢寮鮑養殖場池內常有附生之珊瑚長於池壁和養殖設施表體,致使養殖業者採收、餵食困擾,故過往業者會將珊瑚予以移除。新北市政府海洋資源復育園區與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協調業者,由漁業處將該等珊瑚移植至復育園區內,並由海洋大學海洋環境與生態研究所教授及其實驗室團隊與漁業處合作,於園區進行珊瑚養殖及復育,部分珊瑚則用於進行海洋教育的活動。 據海洋保育署非科技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顯示,108至110年於園區開辦「珊瑚小學堂」課程活動,3年共計超過1,500人次參加;在海洋資源復育園區將珊瑚基座直接放置孔洞內進行養殖之珊瑚養殖桌,截至111年已累計達10張珊瑚養殖桌、1,516株珊瑚。 鑑於新北市政府海洋資源復育園區辦理珊瑚教育,園區內海底池珊瑚養殖桌珊瑚生長狀況良好後,會在新北市卯澳地區調查移植場域後進行移植,並推動珊瑚保育。爰此,請海洋保育署持續推動珊瑚海洋保育教育與復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八)屏東縣琉球鄉(小琉球)為我國觀光熱點,按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平均計百萬人次登島,為當地帶來相當之經濟成長。然,人流量遽增亦為海洋保育帶來嚴峻挑戰。如何兼顧觀光與環境永續,有賴海洋保育署及各相關單位共同持續努力。又經查,地方政府於108年度在小琉球3處進行水質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海洋保育署111年度自行於小琉球海域執行水質檢測結果亦良好,海洋保育署續規劃112年比照105處海域水質監測內容,持續於小琉球海域執行海域水質監測,顯見海洋保育署對於小琉球海域生態維護之投入不遺於力。 海洋保育署作為我國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主管機關,應持續以科研為基礎,以潔淨海洋、健康棲地、永續資源為目標,以達成海洋永續利用之願景;而小琉球之地理環境及發展現況,更是體現如何藉由政策與公私協力達到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爰此,請海洋保育署持續偕同地方政府關注及維護小琉球海域水質環境,同時強化補助地方政府海域水質監測需求及自行規劃安排海域水質監測,並定期提出說明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九)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251萬3千元,海洋保育法包含劃設與整合海洋保護區,並制定管理、執法、監測措施,此涉及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如漁民之社會溝通,海洋保育署除持續推進相關立法工作,亦應預做立法通過後之配套規劃,俾利未來順利推展海洋保育工作。爰請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保育法立法配套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十)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較112年度增列3,290萬6千元,其中「辦理資訊管理系統現有終端軟體及伺服器軟體維護、防毒軟體終端軟體授權更新及海洋保育署業務用軟體使用費所需經費」編列169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列101萬4千元,惟系統軟體之license是否增加,增加數量為何,應說明增列原因。 提案人:李德維 林文瑞 游毓蘭  (十一)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編列4,084萬7千元。我國屬四面環海之海洋國家,海洋保育署也自108年起即投入盤點與規劃海洋碳匯之相關作業,惟我國土壤、海洋、濕地等重要碳匯量資料尚未收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因應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允宜積極建立海洋碳匯量測方法與本土係數,以提供環境部評估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請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建立海洋碳匯量測方法與本土係數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二)鑑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為臺灣因應全球淨零趨勢重點政策之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目前臺灣國家溫室氣體清冊報告僅盤點收納森林碳匯資料,尚未依台灣環境條件建立相符MRV機制,爰臺灣土壤、海洋、濕地等重要碳匯量資料尚未收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惟「自然碳匯」為淨零排放路徑中12項關鍵戰略其中1項,為使重要碳匯量資料收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以因應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海洋保育署應積極建立海洋碳匯量測方法與本土係數,以提供環境部評估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請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三)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環境管理作業」編列1,747萬1千元。海洋污染防治法業於112年5月修正通過,海洋保育署盤點所涉子法及行政規則達38項,截至112年8月底僅完成3項(占7.89%),相關事務涉交通部、國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漁業署、環境部及地方政府等眾多部會職掌業務,亟待依限管制如質完成;又預計113年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及114年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允宜賡續推動辦理。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四)「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於112年5月12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於同月31日修正公布,期待透過強化海洋環境管理效能,達成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永續利用之目標,而海洋污染防治法完成修正後,應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行政規則等配套措施,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取得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之平衡。 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環境管理作業」編列1,747萬1千元,計畫用途包含海洋污染防治政策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法規制(訂)定等事項,惟海洋污染防治法涉及行政規則共計38項,截至112年8月底僅完成3項,為求該法如期如質完成,請海洋保育署就該法尚待辦理事項、尚未完成原因、目前進度及預計完成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五)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2億6,337萬5千元。 海洋保育署係海洋保護區整合機關,自108年度起建立整合溝通平臺及評估各海洋保護區成效,據以挹注資源,提升海洋保護區在地管理量能。 又海洋保護區被公認係恢復漁業資源與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最簡單且有效之方法,為能積極推動全球海洋保護區之劃設,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重要國際會議訂定目標及要求有效管理;迄112年8月底我國計有47處海洋保護區面積約占8.17%,又依111年度總體檢45處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其中20處僅屬中低度保護,允宜積極推動聯合國30x30相關措施,提升海洋保護區管理效能,以營造健康棲地。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六)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編列2億9,437萬2千元。 臺灣四面環海,多元之自然環境及資源孕育許多生態,然受大陸沿岸流、黑潮和季風影響,臺灣成為東亞與南亞海漂物質之攔截區域,海洋廢棄物持續危害海域生態環境;檢視近年漁港廢棄物再利用情形成效未顯著,海洋廢棄物之減量,有賴海洋保育署會同漁業署、環境部建立統一回收與再利用機制,擴大交易量規模,集結各市縣共同進行廢棄漁網回收與再利用,以提高回收再生廠商意願,俾利達成顯著減量效益,以提升海廢治理效能。請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提升海廢治理效能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七)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編列2億9,437萬2千元,係依行政院112年5月26日核定之新計畫,主要辦理精進海域環境品質、提升海污應變量能及強化海廢治理,總經費20億1,947萬元,執行期間113至116年,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0,937萬2千元,本科目編列2億9,437萬2千元。 經查本科目計畫之各子項目業務,包括辦理海上化學品污染應變機制評估建置及人力訓練計畫、海洋污染應變人力培訓,皆編列經費為進行相關人力訓練培訓。鑑於我國海洋事務日益繁瑣,且多部海洋相關法律將陸續立法上路,相關人力需求及培力養成規劃需具更明確計畫。請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就前述相關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11億5,51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第2年經費編列5億7,550萬元,預計辦理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專案管理含監造小型調查船(100噸及300噸)統包案設計、模型試驗及開工與安放船舶龍骨作業,及4,000噸級大型調查船統包案設計、船舶模型試驗及申報開工等。 為落實我國各海域之水文、地形及生態調查,國家海洋研究院正在興建3艘海洋調查船,包括4,000噸、300噸及100噸各1艘,允宜考量大型調查船泊靠水深及船席之限制,妥適規劃泊靠碼頭,並參考先進國家整合發展海洋調查研究船隊之趨勢,強化整合國內相關研究船量能。爰此,國家海洋研究院應進行建構國家調查研究船隊的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二)113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10億1,837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列4億1,587萬7千元,其中「海洋產業及工程研究作業」編列1億2,398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列6,495萬2千元。請國家海洋研究院撙節支出。 提案人:李德維 林文瑞 游毓蘭  (三)為防範海岸及海洋災害,我國應持續完善國家全海域基礎調查等,國家海洋研究院是以編列相關預算如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作業,進行海域地形底質調查、國家海洋資料庫及海象監測站等。上述調查結果形成基礎海洋大數據資料庫,亦為行政院於112年10月19日公布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2023至2026年)」所重視,預計擴大進行海域長期作業化風波潮流監測,完善海域生物多樣性資源調查。爰請國家海洋研究院針對增列海洋大數據競賽之預算效益,及未來擴大進行海洋調查工作之預規劃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